教務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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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霞 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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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時 正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九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余 教 務 長 政 杰 記 錄 : 李 玉 如 列 席 指 導 : 恭 請 姚 校 長 林 副 校 長 蒞 臨 指 導 出 席 人 員 : 黎 文 龍 研 發 長 ( 請 假 ) 黃 聲 東 國 際 長 ( 洪 媽 益 代 ) 研 發 總 中 心 宋 國 明 主 任 進 修 部 兼 進 修 學 院 邱 垂 昱 主 任 圖 書 館 張 嘉 育 館 長 ( 陳 秉 訓 代 )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王 永 鐘 主 任 軍 訓 室 畢 富 國 主 任 體 育 室 林 惟 鐘 主 任 機 電 學 院 楊 哲 化 院 長 ( 蔡 孟 伸 代 ) 電 資 學 院 孫 卓 勳 院 長 工 程 學 院 張 添 晉 院 長 管 理 學 院 翁 頌 舜 院 長 設 計 學 院 彭 光 輝 院 長 ( 黃 啟 梧 代 )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曾 淑 惠 院 長 機 械 系 蘇 程 裕 主 任 車 輛 系 蕭 耀 榮 主 任 能 源 系 簡 良 翰 主 任 製 科 所 張 合 所 長 自 動 化 所 陳 金 聖 所 長 電 機 系 陳 昭 榮 主 任 電 子 系 黃 育 賢 主 任 光 電 系 任 貽 均 主 任 資 工 系 劉 傳 銘 主 任 化 工 系 曾 添 文 主 任 材 資 系 唐 自 標 主 任 土 木 系 陳 水 龍 主 任 分 子 系 蘇 昭 瑾 主 任 環 境 所 林 文 印 所 長 資 源 所 丁 原 智 所 長 工 管 系 陳 凱 瀛 主 任 經 管 系 蔡 榮 發 主 任 資 財 系 吳 建 文 主 任 服 科 所 吳 建 文 所 長 工 設 系 黃 啟 梧 主 任 建 築 系 王 聰 榮 主 任 互 動 系 李 來 春 主 任 ( 賴 玉 芳 代 ) 英 文 系 楊 韻 華 主 任 技 職 所 劉 曉 芬 所 長 智 財 所 李 傑 清 所 長 文 發 系 林 鳳 儀 主 任 ( 袁 玉 如 代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吳 舜 堂 主 任 師 培 中 心 林 晶 璟 主 任 創 意 學 士 班 吳 可 久 主 任 電 機 系 賴 炎 生 老 師 ( 請 假 ) 電 機 系 陳 昭 榮 老 師 電 子 系 段 裘 慶 老 師 土 木 系 陳 偉 堯 老 師 通 識 中 心 高 儀 鳳 老 師 四 管 三 蔡 易 高 同 學 四 材 三 甲 韋 誼 泰 同 學 四 子 三 甲 林 紫 薇 同 學 列 席 人 員 : 課 務 組 組 長 于 治 平 註 冊 組 組 長 陳 殿 禮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組 長 謝 東 儒 出 版 組 組 長 林 靜 娟 視 聽 教 學 中 心 主 任 許 華 倚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任 陳 建 銘 北 區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執 行 秘 書 王 紳 進 修 部 碩 專 班 教 務 組 陳 育 威 組 長 進 修 部 大 學 部 教 務 組 蘇 文 達 組 長 視 教 中 心 陳 綉 諭 老 師 莊 欣 慈 老 師 創 意 設 計 學 士 班 龍 祈 澔 老 師 車 輛 系 陳 柏 全 老 師 壹 校 長 致 詞 : 謝 謝 過 去 一 年 以 來 大 家 的 支 持, 教 務 處 工 作 一 直 很 繁 忙, 不 但 有 例 行 業 務, 更 有 其 他 重 大 任 務, 例 如 校 務 評 鑑 及 IEET 等, 謝 謝 教 務 長 的 帶 領 及 各 位 院 長 系 所 主 管 的 幫 忙, 教 務 業 務 才 能 穩 定 地 進 行 在 此, 有 關 技 術 扎 根, 請 教 務 處 繼 續 推 動, 實 驗 室 設 備 及 TA 的 充 實, 落 實 學 生 動 手 實 作 的 能 力, 縮 短 畢 業 生 的 產 學 落 差, 增 加 實 習 的 機 會 還 有, 為 因 應 國 際 化, 本 校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需 提 升, 請 教 務 處 與 英 文 系 合 作, 精 進 學 生 英 語 程 度 同 時, 本 校 聘 用 校 務 基 金 人 員 時, 應 具 備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能 力, 續 聘 者, 亦 要 在 續 聘 後 18 個 月 內 取 得 英 語 能 力 資 格 最 後, 本 校 計 網 中 心 在 全 校 每 一 間 教 室 都 建 置 完 成 板 書 錄 影 系 統, 所 以 我 們 要 積 極 推 動 翻 轉 教 室, 讓 老 師 學 生 善 用 數 位 教 室, 發 揮 其 效 用 再 次 謝 謝 教 務 長 及 教 務 處 同 仁 的 努 力 貳 副 校 長 致 詞 : 看 到 教 務 會 議 的 議 程 及 案 由, 可 知 教 務 處 業 務 的 繁 重, 除 了 例 行 業 務 外, 更 有 各 項 革 新 事 項 推 動, 感 謝 教 務 長 帶 領 的 團 隊, 希 教 務 1
2 處 繼 續 挺 進, 也 謝 謝 各 位 委 員 代 表 的 幫 忙, 一 起 讓 教 務 業 務 順 利 進 行 參 主 席 致 詞 : 謝 謝 校 長 及 副 校 長 的 愛 護, 及 各 位 委 員 的 蒞 臨 及 指 導, 使 教 務 各 項 業 務 順 利 推 動, 教 務 處 同 仁 在 業 務 繁 忙 下, 實 在 是 辛 苦, 教 務 處 責 無 旁 貸, 在 此 也 謝 謝 各 位 同 仁 的 付 出 肆 工 作 報 告 : 一 課 務 組 : 重 點 業 務 ( 一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正 式 上 線 啟 用 網 路 加 退 選, 實 施 成 效 良 好 ( 二 ) 有 關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之 規 定 ( 研 究 所 選 修 提 高 為 七 人,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提 高 為 十 三 人 )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每 週 可 聘 9 小 時 兼 任 師 資 放 寬 增 加 大 三 學 生 亦 可 修 習 研 究 所 一 門 課 程 之 規 定,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及 第 七 條 暨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要 點 第 七 點 第 九 點, 並 於 本 次 會 議 中 再 次 審 議 ( 三 ) 有 關 本 校 學 則 至 少 應 修 習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由 1 學 分 改 為 18 學 分, 並 請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各 系 之 專 業 學 分 數 配 合 調 降 至 少 學 分 共 同 修 學 分 數 減 少 學 分 ( 倫 理 類 課 程 併 入 大 學 一 年 級 新 生 之 大 學 入 門 課 程 教 授 ),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第 六 十 七 條 暨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並 於 本 次 會 議 中 再 次 審 議 自 我 評 鑑 及 工 程 認 證 ( 一 ) 依 據 本 校 專 業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非 參 加 工 程 認 證 系 所 共 計 14 單 位, 已 於 10 年 11 月 6 日 完 成 系 所 外 部 評 鑑, 初 步 評 鑑 結 果 為 全 數 通 過, 俟 教 育 部 審 核 完 成 後 公 告 評 鑑 結 果 同 時 各 受 評 單 位 依 據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提 出 之 待 改 善 及 建 議 事 項, 分 別 召 開 系 所 院 及 校 級 外 部 評 鑑 結 果 改 進 計 畫 並 研 商 改 進 策 略 會 議 並 由 各 受 評 單 位 填 報 評 鑑 委 員 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改 進 計 畫, 由 所 屬 學 院 輔 導 各 系 所 落 實 改 善 計 畫, 定 期 追 蹤 考 核 本 校 校 級 外 部 評 鑑 結 果 改 進 計 畫 並 研 商 改 進 策 略 會 議 已 於 10 年 1 月 17 日 召 開 完 畢 ( 二 ) 本 校 校 務 評 鑑 教 育 部 委 託 台 評 會 於 10 年 4 月 18 日 實 地 評 鑑 完 畢 ( 三 ) 本 校 共 有 機 電 學 院 5 系 所 工 程 學 院 6 系 所 電 資 學 院 4 系 所 以 及 建 築 系, 16 系 所 參 與 IEET 10 學 年 度 工 程 認 證 週 期 性 審 查, 全 數 業 已 通 過 認 證 課 程 方 面 ( 一 )10 學 年 度 臨 時 課 程 委 員 會 (10 年 4 月 5 日 召 開 ) 決 議 : 1. 修 訂 四 技 學 制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學 分 數 課 程 架 構 相 對 應 核 心 課 程 暨 相 關 選 課 規 範.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增 設 工 管 系 開 設 進 修 部 四 技 經 管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機 電 學 院 開 設 精 密 機 械 航 太 與 複 合 材 料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電 資 學 院 開 設 新 能 源 電 控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業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自 10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依 據 學 則 第 18 之 1 條 規 範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 不 含 已 離 校 兩 年 以 上 者 及 以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成 績 分 發 入 學 者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者, 應 加 修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1 學 分, 始 得 畢 業 本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計 有 電 資 學
3 院 工 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人 社 學 院 共 計 1 系, 提 出 審 議 通 過 4. 全 面 調 降 各 系 畢 業 學 分 數, 並 調 整 部 分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 含 開 課 時 序 變 動 及 備 註 欄 增 修 ) 之 異 動 ( 二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臺 北 大 學 聯 合 系 統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開 放 7 門 通 識 課 程,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開 放 門 通 識 課 程, 本 校 開 放 0 門 通 識 課 程, 供 三 校 同 學 辦 理 校 際 互 選 另, 國 立 海 洋 大 學 開 放 10 門 通 識 課 程 ( 三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區 域 留 學 計 畫, 申 請 至 本 校 區 域 留 學 之 同 學 共 位 ( 景 文 科 大 資 工 系 及 資 管 系 各 1 名,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企 管 系 1 名 ), 本 校 至 他 校 共 1 名 (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會 計 資 訊 系 ) ( 四 ) 高 職 學 生 預 修 大 學 課 程, 本 學 期 共 有 5 校 9 位 高 職 學 生 修 習 本 校 課 程 ( 五 )10 學 年 度 本 校 技 優 保 送 技 優 甄 審 體 育 績 優 不 分 系 菁 英 繁 星 入 學 招 收 共 4 人, 於 錄 取 時 已 分 發 各 系 本 處 已 請 通 識 中 心 及 英 文 系 協 助 開 設 英 文 與 數 學 暑 期 輔 導 班, 並 於 4 月 底 前 將 協 調 完 畢 之 開 課 時 間 表 及 授 課 教 師 資 料 回 覆 本 組 ( 六 ) 為 落 實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各 系 班 修 訂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將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標 註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至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止, 本 校 19 系 4 學 士 班 全 數 達 成, 實 驗 課 程 地 圖 已 同 步 更 新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總 量 管 制 方 面 - 新 設 系 所 改 名 整 併 及 停 招 ( 一 ) 本 校 於 10 學 年 度 奉 教 育 部 核 准 增 設 進 修 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班 :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進 修 部 四 技 班 班 : 機 械 工 程 系 產 學 訓 專 班 電 子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 二 ) 本 校 於 10 學 年 度 進 行 改 名 整 併 的 系 所, 分 列 如 下 : 機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機 電 學 院 機 電 科 技 博 士 班 工 程 科 技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工 程 學 院 工 程 科 技 博 士 班 工 商 管 理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博 士 班 設 計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設 計 學 院 設 計 博 士 班 土 木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土 木 工 程 系 土 木 與 防 災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有 機 高 分 子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分 子 科 學 與 工 程 系 有 機 高 分 子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電 腦 與 通 訊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電 子 工 程 系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化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系 化 學 工 程 博 士 班 (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 創 新 設 計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工 業 設 計 系 創 新 設 計 碩 士 班 ( 碩 專 班 ) 互 動 媒 體 設 計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互 動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 碩 專 班 ) 生 化 與 生 醫 工 程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系 生 化 與 生 醫 工 程 碩 士 班 建 築 與 都 市 設 計 研 究 所 改 名 為 : 建 築 系 建 築 與 都 市 設 計 碩 士 班 ( 碩 專 班 ) 資 訊 訊 理 研 究 所 EMBA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改 名 為 :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與 財 金 EMBA 專 班 服 務 與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及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整 併 為 : 資 訊 與 財 金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4 ( 三 ) 有 關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停 招 ( 建 築 系. 化 工 系. 車 輛 系 共 三 系 ) 乙 案, 教 育 部 業 於 10 年 4 月 8 日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國 立 技 專 校 院 所 系 科 停 招 暨 專 科 減 班 審 查 會 議,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已 派 員 至 教 育 部 說 明 停 招 理 由 及 配 套 措 施 等 相 關 事 項 其 他 ( 一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申 請 英 語 授 課 共 計 15 門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英 語 授 課 申 請 截 止 日 為 10 年 5 月 日, 請 鼓 勵 教 師 踴 躍 申 請 ( 二 ) 本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於 第 15 至 第 17 週 實 施,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網 路 初 選 於 週 實 施,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協 助 宣 導 學 生 上 網 進 行 本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與 網 路 初 選 ( 三 )10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獎 選 拔 作 業, 於 4 月 7 日 完 成 學 生 票 選, 並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讀 卡, 由 本 處 整 理 出 初 選 候 選 人 名 單 及 其 近 兩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後, 於 4 月 17 日 將 各 教 學 單 位 初 選 候 選 人 名 單 送 至 各 教 學 單 位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遴 選 作 業, 預 計 5 月 0 日 回 收 經 系 所 院 教 評 會 選 出 之 後 選 人 評 選 表, 再 提 校 教 評 會 進 行 決 選 ( 四 ) 本 學 期 國 文 會 考 業 於 10 年 月 18 日 舉 行 完 畢, 英 文 期 中 會 考 業 於 10 年 4 月 15 日 舉 行 完 畢, 修 習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 四 英 一 除 外 )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 四 英 二 除 外 ), 以 及 英 文 實 務 等 課 程 之 學 生 須 參 加 會 考, 英 文 期 末 會 考 訂 於 10 年 6 月 17 日 舉 行 二 註 冊 組 : 招 生 宣 導 ( 一 ) 10 學 年 高 中 職 招 生 宣 導 說 明 會 活 動 由 各 學 院 選 派 講 座, 並 由 註 冊 組 同 仁 隨 同 至 臺 北 巿 立 景 美 女 高 等 計 11 所 重 點 高 中 職 宣 導, 由 講 座 介 紹 本 校 系 組, 並 與 各 校 師 生 互 動 溝 通, 氣 氛 熱 烈 ( 二 ) 為 感 謝 各 學 院 及 學 系 推 薦 講 座 熱 心 參 與 本 項 活 動, 及 表 彰 講 座 之 辛 勞 及 貢 獻, 教 務 處 將 於 5 月 底 活 動 結 束 後 製 作 感 謝 狀 致 贈 各 講 座 表 達 謝 忱 ( 三 ) 除 宣 導 說 明 會 的 方 式 外, 並 參 加 臺 南 二 中 宜 蘭 高 中 啟 英 高 中 新 興 高 中 宜 蘭 慧 燈 中 學 靜 修 女 中 臺 北 巿 立 大 安 高 工 松 山 家 商 內 湖 高 工 等 高 中 職 學 校 辦 理 之 大 學 博 覽 會, 以 設 攤 展 示 及 派 員 解 說 方 式 介 紹 校 系 特 色 ( 四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辦 理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入 學 填 寫 志 願 暨 招 生 校 系 宣 導 說 明 會, 註 冊 組 配 合 於 月 19 日 月 0 日 月 1 日 北 南 中 三 場 說 明 會 中, 對 高 職 學 校 學 生 及 家 長 宣 導 本 校 校 系 特 色 招 生 試 務 ( 一 ) 10 學 年 度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分 發 本 校 分 系 者 4 名, 不 分 系 菁 英 班 40 名, 合 計 74 名 本 校 於 10 年 1 月 日 及 1 月 4 日 辦 理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計 4 名 放 棄, 實 際 報 到 人 數 為 70 名 ( 二 ) 10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作 業 計 有 8 個 系 組 班, 第 一 階 段 共 5,94 人 報 名,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合 格 人 數 共 1,697 人,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合 格 率 為 8.56%; 第 二 階 段 共 1, 人 報 名, 招 生 名 額 01 人, 錄 取 率 為.60%,4 月 日 公 布 正 備 取 榜 單,4 月 4 日 至 5 月 1 日 為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5 月 日 至 16 日 為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時 間 4
5 ( 三 ) 1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業 於 4 月 11 日 由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分 發 本 校 者 計 85 名 ( 四 ) 10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業 於 4 月 0 日 舉 行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招 生 簡 章 預 定 於 5 月 1 日 提 供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及 發 售 ( 五 ) 10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技 優 甄 審 及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試 務 即 將 於 6 月 陸 續 展 開, 招 生 試 務 工 作 日 程 表 及 請 各 系 配 合 事 項 預 定 於 5 月 上 旬 以 前 分 送 各 系 其 他 試 務 ( 一 ) 為 服 務 考 生, 本 校 負 責 代 售 10 學 年 度 二 技 四 技 各 類 招 生 簡 章, 感 謝 警 衛 室 同 仁 協 助 發 售 事 宜 ( 二 ) 本 校 承 辦 二 技 及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兩 項 測 驗 業 於 5 月 日 ( 六 ) 5 月 4 日 ( 日 ) 舉 行, 感 謝 各 單 位 支 援 同 仁 犧 牲 假 日 協 助 卷 務 監 試 等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倍 極 辛 勞, 謹 此 致 謝 畢 業 及 學 籍 事 宜 ( 一 )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畢 業 同 學 計 88 人, 其 中 提 早 畢 業 者 計 4 人 ( 二 )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已 於 4 月 10 日 由 各 班 代 送 回 同 學 初 審 結 果, 本 組 已 接 續 展 開 複 審 作 業 ( 三 ) 10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籌 備 會 議 業 於 月 18 日 舉 行, 其 中 教 務 處 負 責 之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名 單 並 已 彙 整, 並 送 學 務 處 供 安 排 畢 業 典 禮 頒 獎 事 宜, 獎 品 的 部 份 預 計 5 月 份 辦 理 採 購 事 宜 ( 四 )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休 學 人 數 計 160 人 退 學 人 數 計 107 人 請 各 系 就 因 經 濟 因 素 不 得 已 申 請 休 退 學 的 同 學, 能 進 行 瞭 解 儘 量 協 助, 使 渠 等 不 致 中 斷 課 業 成 績 事 宜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生 成 績 期 中 預 警 已 於 4 月 14 日 至 4 月 0 日 開 放 任 課 教 師 至 本 校 校 園 入 口 網 站 成 績 系 統 登 錄 預 警 資 料 業 於 5 月 日 寄 發 被 預 警 學 分 數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學 生, 將 預 警 通 知 單 寄 發 給 家 長, 同 時 印 出 期 中 預 警 班 級 表 給 各 系 導 師 針 對 學 習 表 現 較 差 學 生 加 強 輔 導 英 檢 報 名 費 補 助 及 獎 學 金 核 發 ( 一 ) 10 學 年 第 1 學 期 大 學 部 同 學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報 名 費 補 助, 合 於 申 請 資 格 同 學 47 人, 其 中 半 額 補 助 18 人, 補 助 金 額 100,55 元 ; 全 額 補 助 164 人, 補 助 金 額 19,900 元, 共 計 補 助 金 額 0,45 元 ( 二 ) 10 學 年 第 1 學 期 同 學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獎 學 金 獎 勵 人 數 計 16 人 次, 核 發 總 金 額 計 1,1,000 元 其 中 以 多 益 成 績 申 請 者 計 188 人 次, 佔 申 請 人 數 絕 大 多 數 技 職 校 院 策 略 聯 盟 計 畫 方 案 ( 一 ) 本 校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擔 任 技 職 校 院 策 略 聯 盟 基 北 宜 區 的 主 辦 學 校,10 學 年 度 繼 續 承 辦, 並 為 區 內 7 所 技 職 校 院 成 員 之 一 策 略 聯 盟 辦 理 內 容 : 1. 實 地 至 各 責 任 區 國 中 宣 導 技 職 教 育. 辦 理 國 中 生 體 驗 學 習. 強 化 高 職 生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 二 ) 10 學 年 度 基 北 宜 區 計 畫 各 項 子 計 畫 共 140 件, 至 10 年 1 月 底 止, 執 行 完 畢 之 計 畫 有 17 件 ; 執 行 中 之 計 畫 有 104 件 ; 未 執 行 之 計 畫 有 19 件, 實 際 參 與 總 人 數 達 58,78 人 5
6 ( 三 ) 各 協 辦 學 校 之 執 行 情 形 期 中 成 果, 業 經 彙 整 製 成 報 告 書, 於 月 4 日 陳 報 教 育 部, 並 奉 教 育 部 10 年 月 7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號 函 復 備 查 ( 四 ) 國 中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 本 校 負 責 辦 理 責 任 區 內 11 所 國 中 學 校 師 生 及 家 長 場 次 之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期 望 能 提 供 國 中 師 生 及 家 長 技 職 教 育 升 學 與 未 來 發 展 資 訊, 深 化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瞭 解, 並 建 立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認 同, 截 至 10 年 5 月 6 日 止 已 至 臺 北 巿 立 金 華 國 中 等 校 辦 理 學 生 場 及 家 長 場 ( 含 教 師 ) 計 1 場 次 ( 五 ) 國 中 學 生 體 驗 學 習 課 程 活 動 : 藉 由 實 地 觀 察 互 動 體 驗 實 作, 使 國 中 學 生 瞭 解 相 關 專 長 領 域 之 特 色, 提 升 其 學 習 興 趣, 並 使 其 瞭 解 實 務 訓 練 的 重 要 性 截 至 10 年 5 月 6 日 止 已 辦 理 臺 北 巿 立 長 安 國 中 等 計 6 校 6 場 類 之 體 驗 學 習 活 動, 建 築 系 協 助 辦 理 天 的 體 驗 營 活 動 計 1 場 ( 六 ) 高 職 專 題 製 作 指 導 : 指 導 方 式 依 合 作 高 職 需 求 採 專 題 演 講 科 展 作 品 指 導 專 題 製 作 比 賽 講 評 等 型 式 截 至 10 年 5 月 6 日 止 已 至 新 北 巿 格 致 高 中 泰 山 高 中 新 北 高 工 三 重 商 工 臺 北 巿 立 大 安 高 工 士 林 高 商 松 山 工 農 等 學 校 辦 理 專 題 製 作 活 動 14 場 次 ( 七 ) 為 感 謝 各 學 院 及 學 系 推 薦 講 座 同 仁 熱 心 辦 理 上 述 各 子 計 畫 活 動, 教 務 處 將 於 8 月 底 活 動 結 束 後 製 作 感 謝 狀 致 贈 各 講 座 表 達 謝 忱 技 術 扎 根 證 書 核 發 為 鼓 勵 大 學 部 學 生 能 具 備 更 多 基 礎 實 驗 技 能, 凡 修 習 完 成 一 門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教 務 處 即 頒 發 及 格 證 書 乙 張 以 資 肯 定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技 術 扎 根 單 科 及 格 證 書 經 審 查 後, 總 計 印 製 核 發,4 份, 並 於 4 月 底 核 發 各 班 同 學 三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 ( 一 )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截 至 10 年 4 月 0 日 已 完 成 註 冊 人 數 研 究 所 為, 人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研 究 所 畢 業 人 數, 博 士 班 8 人 碩 士 班 101 人 產 碩 專 班 8 人, 合 計 17 人 ( 二 ) 10 年 秋 季 產 碩 專 班 招 生, 本 校 分 別 申 請 開 設 電 力 電 子 電 能 轉 換 與 控 制 電 子 材 料 精 密 機 械 航 太 與 複 合 材 料 等 五 班,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67 人 業 於 5 月 日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件 作 業, 表 訂 5 月 1 日 筆 試,6 月 14 日 面 試 並 與 廠 商 進 行 媒 合 配 對 ( 三 ) 1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報 名 人 數 共,510 人 ( 較 去 年 減 少 1,176 人 ), 招 生 名 額 計 686 人, 考 試 已 於 10 年 月 8 日 舉 辦 完 成, 正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已 於 4 月 15~16 日 辦 理 完 成, 並 於 4 月 1 日 辦 理 備 取 生 第 一 梯 次 遞 補 報 到, 遞 補 報 到 作 業 陸 續 辦 理 中 ( 四 ) 1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名 人 數 共,44 人 ( 較 去 年 減 少 8 人 ), 招 生 名 額 計 575 人 ( 名 額 增 加 1 人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共 5 人 ( 併 入 一 般 招 生 缺 額 ), 提 早 入 學 申 請 人 數 共 8 人 ( 五 ) 10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系 所 共 計 17 所, 總 名 額 175 名, 其 中 技 術 導 向 博 士 生 招 生 名 額 總 計 名, 為 博 士 班 總 招 生 名 額 之 18%, 訂 於 5 月 16 日 舉 行 筆 試 及 面 試 ( 六 ) 10 年 度 碩 士 班 陽 光 獎 學 金 共 計 15 位 學 生 通 過 審 核, 名 單 業 於 10 年 4 月 14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6
7 ( 七 ) 10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暨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共 計 名 學 生 經 校 長 核 定 通 過, 缺 額 共 計 0 名, 將 由 日 後 博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或 碩 一 逕 讀 補 足 ( 八 ) 本 學 期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至 10 年 5 月 1 日 止, 陸 續 辦 理 中 四 出 版 組 : ( 一 ) 中 英 文 校 訊 : 1. 出 版 組 每 月 出 版 中 英 文 校 訊, 本 學 期 逢 畢 業 季, 增 加 出 版 一 期 畢 業 特 刊. 中 文 校 訊 歡 迎 全 體 教 職 員 師 生 踴 躍 投 稿, 改 版 後 欄 位 如 下 : (1) 新 聞 與 活 動 報 導 或 預 告 () 重 要 得 獎 或 榮 譽 報 導 () 專 家 演 講 紀 要 或 典 範 人 物 (4) 校 友 報 導 (5) 研 發 成 果 (6) 國 際 交 流 (7) 學 術 交 流 (8) 專 業 見 學 旅 行 (9) 校 園 生 活 (10) 其 他 師 生 發 表 值 得 分 享 的 觀 點 創 作 議 題 評 析 (11) 校 友 企 業 推 廣 ( 廣 告 ) ( 二 ) 校 訊 報 架 : 1. 校 園 內 設 置 6 處 校 訊 展 示 取 閱 架, 分 別 為 : (1)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學 務 處 公 佈 欄 旁 () 綜 合 科 館 一 樓 () 共 同 科 館 一 樓 (4) 7-11 便 利 商 店 旁 (5) 中 正 館 一 樓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6) 學 生 宿 舍 一 樓 (7) 另 於 藝 文 中 心 穿 廊 提 供 取 閱. 歡 迎 老 師 同 學 取 閱 最 新 期 之 中 文 英 文 校 訊, 並 共 同 維 護 報 架 之 整 潔 若 有 推 薦 報 架 放 置 地 點, 也 請 不 吝 提 出 ( 三 )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報 : 1.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報 第 46-1 期 及 第 46- 期 編 審 中. 本 校 學 報 為 設 有 外 審 制 度 之 學 術 論 文 期 刊, 歡 迎 教 師 同 學 踴 躍 投 稿 ( 四 ) 電 子 平 台 : 中 英 文 校 訊 除 出 版 紙 本 外, 當 期 和 歷 年 校 訊 亦 提 供 電 子 檔 案 下 載 瀏 覽, 網 址 為 : ( 五 ) 校 訊 電 子 報 : 1. 為 便 於 校 友 及 教 職 員 線 上 閱 讀 校 訊, 出 版 組 與 資 工 系 師 生 共 同 製 作 臺 北 科 大 校 訊 電 子 報. 電 子 報 發 送 : 已 發 送 期 校 訊 7
8 校 友 部 分 : 由 校 友 聯 絡 中 心 協 助 寄 送 全 校 教 職 員 : 由 出 版 組 寄 送 ( 六 ) 其 他 活 動 : 1. 中 英 文 編 採 社 之 小 記 者 招 募 中. << 除 了 說 再 見 014>> 北 科 畢 業 季 圖 文 徵 選 : 徵 件 截 止 日 期 :014 年 5 月 9 日 止 參 加 資 格 : 臺 北 科 大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在 校 生 均 可 參 加 五 視 聽 教 學 中 心 : ( 一 ) 本 學 期 舉 辦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比 賽, 於 4 月 9 日 上 午 10 時 於 一 教 樓 語 言 教 室 舉 行, 各 部 制 級 共 有 156 名 學 生 報 名 參 加 ( 二 ) 英 文 寫 作 諮 詢 及 英 文 能 力 輔 導 : 由 6 位 專 案 約 聘 教 師 ( 董 紫 儀 陳 穎 安 莊 欣 慈 郭 美 純 林 家 薇 陳 綉 諭 ) 擔 任 諮 詢 老 師, 每 人 每 週 開 放 諮 詢 服 務 4 小 時, 每 週 共 4 小 時 主 旨 在 幫 助 本 校 教 師 以 及 研 究 生 熟 識 英 文 論 文 書 寫 格 式 諮 詢 預 約 網 站 已 請 計 網 中 心 協 助, 建 置 於 本 校 入 口 網 站 > 資 訊 系 統 > 教 務 系 統 > 視 教 中 心 資 訊 平 台 > 英 文 寫 作 諮 詢 預 約 報 名 系 統 上 ( 三 ) 本 學 期 英 語 能 力 鑑 定 考 試, 訂 於 5 月 0 日 上 午 10 時 舉 行, 本 學 期 模 擬 試 題 與 劍 橋 國 際 職 場 英 檢 BULATS 測 驗 合 作, 使 用 官 方 試 題 進 行 測 驗, 歡 迎 全 校 師 生 參 ( 四 ) 職 場 英 文 實 戰 班 : 延 聘 夏 珮 玲 老 師 擔 任 授 課 教 師 主 旨 在 幫 忙 指 導 解 決 研 究 生 論 文 寫 作 常 見 問 題 本 課 程 於 每 週 四 晚 上 18:0 進 行, 每 週 課 程 小 時, 上 課 地 點 為 一 教 0 教 室, 報 名 人 數 為 65 人 為 配 合 課 程 及 即 將 畢 業 之 學 生 需 求, 並 於 5 月 7 日 10:0-1:0 5 月 8 日 18:0-19:0 辦 理 一 對 一 英 文 履 歷 檢 測, 並 於 5 月 0 日 辦 理 一 對 一 英 文 模 擬 面, 本 學 期 邀 請 銘 傳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研 究 所 周 宛 青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面 試 官 ( 五 ) 本 年 度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視 教 中 心 持 續 辦 理 團 報 參 加 應 試, 期 望 大 家 繼 續 努 力, 養 成 更 高 職 場 競 爭 力 團 報 訊 息 將 透 過 校 園 網 路 海 報 小 郵 差 及 大 一 大 二 英 文 的 老 師 於 班 級 宣 導 學 生 報 名 參 加 ( 六 )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ETS 多 益 測 驗 閩 南 語 測 驗 及 日 本 語 測 驗, 均 假 本 校 舉 行 各 項 / 級 測 驗, 視 教 中 心 及 相 關 試 務 人 員 支 援 辦 理 六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 一 ) 10 年 月 17 日 收 到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覆 本 校 第 期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第 二 次 期 中 報 告 書 已 順 利 通 過 審 查 ( 二 ) 本 校 受 理 教 育 部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計 畫, 本 學 期 已 受 理 156 件 業 師 申 請, 累 計 協 同 課 程 時 數 為 1,000 小 時 ( 三 ) 本 校 辦 理 產 業 導 師 制 度, 本 學 期 已 受 理 件 產 業 導 師 申 請, 輔 導 學 生 人 次 為 550 人, 輔 導 總 時 數 為 54 小 時, 目 前 仍 受 理 申 請, 歡 迎 應 屆 畢 業 班 之 授 課 教 師 踴 躍 提 出 申 請 ( 四 ) 10 年 教 師 赴 業 界 實 務 研 習 計 畫 申 請 期 限 至 6 月 6 日 止, 申 請 表 件 請 至 下 載, 歡 迎 8
9 教 師 踴 躍 申 請 ( 五 ) 為 縮 短 學 校 與 就 業 市 場 之 距 離, 透 過 專 任 教 師 或 與 企 業 講 師 合 作 於 大 三 大 四 開 設 與 產 業 密 切 接 軌 之 最 後 一 哩 產 學 結 合 模 組 化 課 程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最 後 一 哩 共 計 41 門 課 程 申 請 ( 六 ) 為 鼓 勵 產 學 結 合 之 專 題 雙 師 製 作, 教 資 中 心 特 補 助 業 界 專 家 諮 詢 費 及 學 生 團 隊 專 題 研 究 材 料 費, 申 請 日 期 至 5 月 17 日 截 止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系 所 包 含 有 機 高 分 子 所 自 動 化 所 人 文 學 院 工 業 設 計 系 及 文 發 系 等 共 6 件 ( 七 )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就 業 達 人 講 座 - 職 場 勝 的 法 則 講 座, 月 19 日 至 月 6 日 每 週 三 晚 上 6:0-9:00, 由 各 大 領 域 企 業 代 表 及 人 資 主 管 角 度, 配 合 模 擬 面 試 之 情 境, 使 同 學 提 早 對 於 求 職 做 完 整 之 準 備 本 學 期 邀 請 到 緯 創 資 通 台 達 電 子 神 通 資 訊 人 資 部 門 長 官 蒞 臨, 並 邀 請 到 Career 就 業 情 報 總 編 輯 親 自 至 課 堂 講 授 ( 八 )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教 資 中 心 與 華 碩 電 腦 合 作 開 設 追 尋 無 與 倫 比 講 座 課 程, 授 課 主 題 較 為 專 精 且 深 入 共 邀 請 4 位 華 碩 電 腦 創 新 服 務 部 行 銷 課 人 力 資 源 處 多 媒 體 產 品 部 門 經 理 主 管 至 課 程 講 授, 選 修 人 數 為 5 人 ( 九 ) 教 資 中 心 本 學 期 針 對 就 業 需 求 辦 理 職 能 模 組 講 座,4 月 9 日 5 月 6 日 5 月 1 日 5 月 0 日 週 二 10:00-1:00, 規 劃 三 大 主 題 :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 智 慧 財 產 權 爭 議 處 裡 的 溝 通 與 表 達 ; 求 職 面 試 秘 訣 - 掌 握 履 歷 面 試 秘 訣, 成 為 求 職 競 爭 致 勝 關 鍵 ; 財 經 理 財 規 劃 - 畢 業 做 什 麼?? 小 資 理 財 ( 十 ) 由 本 校 遴 選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至 高 職 學 生 擔 任 小 老 師 寒 假 期 間 安 排 位 本 校 電 子 系 技 優 入 學 之 小 老 師, 至 木 柵 高 工 之 電 子 科 實 習 工 場 進 行 技 優 之 輔 導 學 期 間 針 對 基 礎 學 科 進 行 輔 導, 輔 導 時 間 安 排 於 第 八 節 及 課 後, 至 高 職 學 校 駐 點 ; 本 學 期 共 選 出 15 位 小 老 師 參 與 輔 導 ( 十 一 ) 為 推 廣 新 版 e-portfolio 系 統, 共 辦 理 6 場 e-portfolio 系 統 說 明 工 作 坊, 並 舉 辦 網 路 北 科 新 版 e-portfolio 系 統 Facebook 按 讚 分 享 活 動, 另 配 合 全 校 週 會 製 作 e-portfolio 系 統 說 明 手 冊, 於 全 校 週 會 時 發 放 ( 十 二 ) 新 版 e-portfolio 系 統 推 廣 成 效, 截 至 為 止 已 登 入 系 統 人 數 5,7 人, 已 填 寫 電 子 履 歷 人 數 1,8 人, 已 填 寫 修 課 心 得 人 數 7 人 另, 履 歷 填 寫 達 10 人 以 上 共 6 班, 修 課 心 得 填 寫 達 10 人 以 上 共 10 班 ( 十 三 ) 教 資 中 心 持 續 辦 理 職 業 倫 理 計 畫, 本 學 期 月 0 日 月 7 日 5 月 日 5 月 9 日 於 綜 合 科 館 第 一 演 講 廳 舉 辦 企 業 家 的 工 程 倫 理 講 座 講 座 現 已 完 成 兩 場 講 座, 與 會 人 數 約 900 人 ( 十 四 ) 教 資 中 心 持 續 辦 理 國 際 觀 培 養 系 列 講 座, 本 學 期 於 每 週 二 開 設 國 際 觀 培 養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實 務 講 座, 每 週 四 開 設 國 際 觀 培 養 東 協 商 務 文 化 II 講 座, 共 計 十 二 堂 課, 由 各 大 領 域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提 升 學 生 對 於 職 場 的 認 識, 並 進 一 步 強 化 學 生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共 計 51 名 學 生 參 與 ( 十 五 ) 有 鑑 於 東 南 亞 新 興 市 場 崛 起 及 培 育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教 資 中 心 於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持 續 開 設 泰 語 越 南 語 馬 來 語 等 三 門 東 南 亞 語 言 課 程, 邀 請 外 籍 師 資 譚 華 德 丁 氏 蓉 魏 敏 樺 及 王 麗 蘭 老 師 授 課, 訓 練 學 生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當 地 文 化 政 治 經 貿 現 況 認 識, 提 供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新 契 機 9
10 ( 十 六 ) 本 中 心 與 應 用 英 文 系 共 同 承 辦 之 培 訓 全 球 會 議 溝 通 人 才 計 畫, 長 期 培 育 並 甄 選 出 1 位 學 生 儲 備 代 表, 業 於 月 9 日 至 4 月 5 日 赴 紐 約 參 與 014 紐 約 模 擬 聯 合 國 會 議, 模 擬 擔 任 葡 萄 牙 之 外 交 官, 與 來 自 全 球 00 所 大 學,5,000 多 名 學 生 代 表 一 起 進 入 聯 合 國 大 會 堂 共 同 探 討 全 球 關 注 議 題 ( 十 七 ) 北 科 之 英 管 院 教 材 目 前 使 用 中, 其 他 學 院 之 教 材 將 於 10 學 年 度 全 面 使 用 ( 十 八 ) 本 中 心 推 動 之 英 語 輔 導 課 自 編 教 材, 業 於 月 中 完 成 六 冊 內 容 編 寫 美 編 排 版 及 印 刷 成 冊, 並 於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英 語 輔 導 課 程 正 式 使 用 該 套 教 材 聽 力 教 材 錄 製 業 於 三 月 底 全 數 完 成 ( 十 九 ) 為 提 升 學 生 國 際 觀 素 養 並 培 養 海 外 服 務 之 熱 忱, 本 中 心 業 於 4 月 8 日 協 助 同 學 完 成 外 交 部 國 際 青 年 大 使 計 畫 服 務 建 議 書 等 送 審 資 料 共 6 案, 甄 選 結 果 將 於 4 月 中 公 佈 另 於 4 月 9 日 函 送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僑 校 服 務 計 畫 書 案 及 國 際 志 工 計 畫 書 1 案, 甄 選 結 果 將 於 4 月 底 前 公 佈 預 計 於 5 月 份 開 始 進 行 一 系 列 培 訓 課 程 ( 二 十 ) 為 增 進 學 生 創 造 與 創 意 思 考 能 力, 辦 理 創 新 講 座 - 創 意 與 創 新 思 維, 邀 請 業 界 知 名 創 意 人 蒞 校 進 行 經 驗 分 享, 以 提 升 學 生 創 新 力, 本 學 期 共 計 17 位 學 生 選 修 課 程 時 間 為 月 日 月 10 日 月 17 日 月 4 日 及 月 1 日 週 一 18:0-1:10, 邀 請 業 師 名 單 如 下 : 1. C C C 全 球 企 業 機 構 Dr. Lee Ro Jia. 乒 乓 話 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林 家 和 創 辦 人. 精 營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蔡 適 陽 董 事 長 4. 和 碩 聯 合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黃 華 郁 設 計 總 監 5. 群 龍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黃 約 瑟 副 總 經 理 ( 二 十 一 ) 為 激 發 學 生 的 創 業 潛 能, 辦 理 創 業 講 座 - 創 業 楷 模. 經 驗 傳 承, 邀 請 國 內 成 功 青 創 楷 模 蒞 校 進 行 實 務 宴 饗, 以 真 實 具 體 的 創 業 經 驗 為 教 材, 讓 學 生 更 深 刻 體 驗 創 業 家 精 神, 藉 此 激 發 其 追 求 成 就 的 渴 望, 強 化 青 年 學 子 對 人 生 願 景 之 規 劃, 本 學 期 共 計 96 位 學 生 選 修 課 程 時 間 為 月 5 日 月 1 日 月 19 日 月 6 日 及 4 月 9 日 週 三 18:0-1:10, 邀 請 業 師 名 單 如 下 : 1. 佳 龍 科 技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吳 界 欣 總 經 理. 歐 都 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程 鯤 董 事 長. 邑 昇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簡 榮 坤 董 事 長 4. 丹 堤 咖 啡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方 淑 宜 總 經 理 5. 車 百 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蔡 明 輝 總 裁 ( 二 十 二 ) 為 鼓 勵 學 生 打 破 舊 有 思 考 框 架, 解 放 慣 用 邏 輯 思 維, 於 10 年 第 二 學 期 開 設 使 用 者 導 向 設 計 與 跨 專 業 合 作 創 新 課 程, 邀 請 業 界 專 家 共 同 授 課, 課 程 時 間 為 月 18 日 至 6 月 17 日 每 週 二 19:0-:00 ( 二 十 三 ) 為 提 供 競 賽 實 戰 舞 台, 以 利 學 生 能 相 互 交 流 學 習, 教 資 中 心 於 10 年 月 至 6 月 舉 辦 第 七 屆 全 國 大 專 盃 創 業 競 賽, 以 鼓 勵 學 生 展 現 創 意, 並 將 其 創 意 點 子 具 體 化 ( 二 十 四 ) 為 鼓 勵 學 生 發 揮 創 意, 提 出 物 聯 網 產 業 之 創 新 經 營 計 畫, 以 利 建 構 更 具 機 能 之 智 能 城 市, 教 資 中 心 與 財 團 法 人 研 華 文 教 基 金 會 於 10 年 月 至 5 月 10
11 合 作 舉 辦 014TiC100 北 區 校 園 自 命 題 競 賽 另 舉 辦 4 場 校 園 巡 迴 宣 傳 講 座, 地 點 分 別 為 臺 北 科 大 銘 傳 大 學 海 洋 大 學 ( 二 十 五 ) 教 資 中 心 於 4 月 1 日 開 放 北 科 V 集 合 講 座 影 音 平 台, 持 續 匯 集 創 新 創 業 國 際 觀 培 養 就 業 / 職 場 達 人 及 最 後 一 哩 課 程 等 優 質 講 座 實 況 影 音, 作 為 學 生 進 行 自 我 學 習 之 線 上 資 源 ( 二 十 六 ) 教 資 中 心 陸 續 將 第 二 期 方 案 教 材 成 果 ( 電 腦 圖 學 即 時 控 制 系 統 化 學 圖 學 數 位 邏 輯 設 計 及 微 積 分 ) 上 傳 至 數 位 北 線 平 台, 提 供 師 生 使 用 另 於 4 月 5 日 開 始 進 行 看 / 薦 OCW 宣 傳 活 動, 並 連 結 google+ facebook 及 電 子 報 等 社 群 機 制, 推 廣 教 材 資 源 補 助 計 畫 及 軟 硬 體 應 用 等 數 位 教 學 資 訊 ( 二 十 七 ) 本 年 度 計 有 電 路 學 電 子 學 財 務 管 理 化 學 及 微 積 分 預 備 課 程 等 5 門 課 程 進 行 磨 課 師 線 上 教 學 模 式 教 資 中 心 現 進 行 電 路 學 及 電 子 學 數 位 教 材 錄 製 及 教 學 助 理 支 援 等 籌 備 工 作, 同 時 展 開 第 一 波 MOOCs Everyday 宣 傳 活 動 ( 二 十 八 ) 本 學 期 計 有 通 訊 系 統 計 算 機 程 式 設 計 宗 教 概 論 微 積 分 西 洋 諺 語 與 人 際 關 係 生 命 教 育 等 6 門 課 程 進 行 翻 轉 教 室 教 學 模 式 另 教 資 中 心 現 進 行 各 翻 轉 課 程 之 實 況 拍 攝, 並 擷 取 及 後 製 重 點 教 學 片 段, 作 為 計 畫 成 果 及 宣 傳 素 材 ( 二 十 九 ) 教 資 中 心 於 4 月 0 日 辦 理 數 位 學 習 自 由 行 教 材 推 動 活 動, 結 合 本 校 OCW 教 材 實 驗 課 程 講 座 實 況 及 多 媒 體 互 動 教 材 等 數 位 成 果, 進 行 系 列 性 的 主 題 宣 傳 及 抽 獎 活 動 七 北 區 技 專 校 院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 一 ) 依 教 育 部 10 年 月 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本 中 心 申 請 第 期 獎 勵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設 立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業 經 核 定,10 年 度 補 助 總 經 費 億,060 萬 元 執 行 期 程 至 , 共 計 1 年 ( 二 ) 中 心 業 於 召 開 本 年 度 第 一 次 指 導 暨 執 行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對 計 畫 書 之 修 正 及 10 年 度 計 畫 經 費 之 分 配 予 以 確 認, 修 正 計 畫 書 亦 依 規 定 於 備 函 送 教 育 部 並 申 請 第 一 期 補 助 款 ( 三 ) 為 檢 視 教 學 提 升 計 畫 及 專 科 輔 航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效, 將 於 10 年 5 月 0 日 至 5 月 9 日 施 行 實 地 訪 視, 由 中 心 邀 聘 領 域 相 關 之 專 家 學 者 ( 每 校 4-6 位 ) 擔 任 訪 視 委 員, 並 撰 寫 訪 評 報 告, 供 訪 視 學 校 作 為 執 行 計 畫 改 善 之 參 考 依 據 ( 四 )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跨 校 選 課 計 開 成 4 門 跨 校 課 程, 80 人 次 辦 理 選 課 ; 區 域 留 學 部 份 計 有 5 名 學 生 申 請 核 准 ( 五 ) 北 區 圖 書 資 源 共 享 聯 盟 服 務 平 台 本 年 度 新 增 虛 擬 借 書 證 及 二 手 教 科 書 媒 合 服 務, 業 於 10 年 11 月 1 日 建 置 完 成 並 上 線 使 用 ( 六 ) 為 精 進 技 職 校 院 學 生 之 英 語 能 力, 全 英 語 學 習 園 區 已 辦 理 梯 次 之 培 訓 課 程, 計 培 訓 60 名 夥 伴 學 校 之 學 生 第 三 期 培 訓 課 程 計 錄 取 0 名 夥 伴 學 校 之 學 生, 業 於 10 年 月 9 日 ( 六 ) 開 課, 每 週 六 日 上 課, 連 續 10 週, 總 計 180 小 時 ( 七 ) 基 礎 課 程 會 考 部 份, 計 算 機 概 論 業 於 10 年 4 月 6 日 下 午 二 時 辦 理 第 一 次 預 試, 線 上 或 紙 本 測 驗 同 時 進 行, 分 為 台 北 林 口 桃 園 新 竹 花 蓮 11
12 五 考 區, 計 1 考 場,0 校 67 位 同 學 參 與 其 他 科 目 持 續 進 行 命 題 審 題 之 工 作 平 台 建 置 進 入 命 卷 與 製 版 階 段 伍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 一 案 由 : 本 學 期 計 有 5 位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9 位 學 生 101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決 議 : 除 高 OO 同 學 之 成 績, 授 權 由 教 務 處 於 會 後 了 解 是 否 有 利 益 受 侵 犯 之 事 項, 若 有, 則 維 持 其 原 始 成 績 ; 若 無, 則 同 意 老 師 更 改 成 績 其 餘 同 意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附 記 : ( 一 ) 高 OO 同 學 成 績 部 分, 經 確 認 高 同 學 已 以 此 成 績 申 請 獎 學 金, 為 維 護 其 權 益, 高 OO 同 學 維 持 原 成 績 ( 二 ) 高 儀 鳳 老 師 說 明 :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之 精 神, 是 為 保 護 人 民, 避 免 因 為 政 府 政 策 更 改, 而 造 成 損 失 而 成 績 更 改 案, 是 因 為 原 處 分 是 錯 誤 的, 應 予 以 更 正, 還 原 事 實, 所 以 本 案 是 否 適 用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之 精 神, 維 持 原 高 分 成 績, 有 待 商 榷 故 此 案 的 處 理 方 式 應 為 : 已 申 請 獎 學 金 之 那 份 成 績, 在 該 項 獎 學 金 部 分, 予 以 承 認 但 學 生 日 後 申 請 成 績 單 時, 須 是 更 改 後 之 成 績 辦 理 情 形 : 其 餘 8 位 同 學 已 辦 理 成 績 更 正 二 案 由 : 擬 增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八 之 一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報 部 備 查 及 公 布 實 施 三 案 由 : 本 校 共 同 修 英 文 班 分 級 分 班 辦 法 第 七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已 自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四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費 繳 交 及 退 費 辦 法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開 設 準 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已 自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五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評 量 實 施 辦 法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已 自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實 施 六 案 由 :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推 行 大 學 校 院 區 域 留 學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1
13 科 技 大 學 在 校 學 生 赴 與 本 校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大 學 校 院 區 域 留 學 施 行 細 則 暨 與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大 學 校 院 在 校 學 生 至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區 域 留 學 施 行 細 則,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並 業 將 本 校 訂 定 之 實 施 要 點 暨 施 行 細 則 於 10 年 1 月 15 日 召 開 之 研 商 臺 北 聯 大 系 統 跨 校 雙 主 修 輔 系 學 位 證 書 暨 區 域 留 學 會 議 提 供 臺 北 大 學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參 考, 請 兩 校 參 酌 納 入 研 議 規 劃 七 案 由 :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本 案 於 10 年 1 月 17 日 以 北 科 大 師 培 字 第 號 函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刻 正 審 查 中 八 案 由 : 修 改 電 子 工 程 系 設 置 雙 主 修 之 申 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暨 雙 主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電 子 工 程 系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布 實 施 九 案 由 : 增 訂 本 校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非 應 用 英 文 系 大 六 延 修 生 申 請 修 習 英 文 實 務 課 程 資 格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辦 理 情 形 : 已 公 告 實 施 1
14 陸 案 由 討 論 : 提 案 一 覽 表 一 案 由 : 本 學 期 計 有 7 位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8 位 學 生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提 請 討 論 (P.16)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研 教 組 二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七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P.1)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三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五 一 OO 條 條 文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P.4)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四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第 六 十 七 條,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P.5)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五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P.0)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六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P.)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七 案 由 :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六 七 八 九 條 條 文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P.5)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八 案 由 :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及 第 七 條 暨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要 點 第 七 點 第 九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P.9)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九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部 分 條 文 內 容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P.48)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圖 書 館 十 案 由 : 擬 修 訂 光 電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P.5) 提 案 單 位 : 光 電 系 十 一 案 由 : 擬 修 訂 光 電 系 輔 系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P.57) 提 案 單 位 : 光 電 系 十 二 案 由 : 有 關 四 技 學 制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學 分 數 課 程 架 構 相 對 應 核 心 課 程 暨 相 關 選 課 規 範 之 訂 定, 提 請 討 論 (P.60)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14
15 十 三 案 由 : 因 應 中 五 生 ( 學 則 第 18 之 1 條 說 明 之 學 生 ) 自 10 學 年 入 學 起, 依 教 育 部 規 範 需 加 修 1 學 分 課 程, 提 請 討 論 (P.6)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十 四 案 由 : 機 電 學 院 招 收 精 密 機 械 航 太 與 複 合 材 料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電 資 學 院 招 收 新 能 源 電 控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管 理 學 院 新 增 工 管 系 開 設 進 修 部 四 技 經 管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P.6)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十 五 案 由 : 彙 整 調 降 日 間 部 各 系 所 畢 業 學 分 數 課 程 彙 整, 部 份 系 所 調 整 課 程 科 目 表 修 課 程, 提 請 討 論 (P.7)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十 六 案 由 : 彙 整 調 降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各 系 所 畢 業 學 分 數 課 程 彙 整, 部 份 系 所 調 整 課 程 科 目 表 修 課 程, 提 請 討 論 (P.89)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十 七 案 由 : 教 育 學 程 調 整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P.98)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15
16 一 案 由 : 本 學 期 計 有 7 位 教 師 申 請 更 改 8 位 學 生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研 教 組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本 校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 除 非 有 重 大 理 由, 否 則 不 得 更 改 成 績 之 規 定, 將 申 請 更 改 學 生 成 績 之 資 料 列 表 如 下 :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電 機 所 碩 一 創 新 所 碩 三 1018**8 劉 OO **7 黃 OO 車 輛 四 99440** 陳 OO 電 機 三 乙 1010**0 蘇 OO 科 目 名 稱 排 隊 理 論 國 際 觀 培 養 全 球 化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英 文 實 務 電 機 機 械 ( 一 ) 任 課 教 師 蔡 堆 電 機 所 廖 森 貴 經 管 所 陳 綉 諭 視 教 中 心 林 明 贊 電 機 系 更 改 成 績 原 因 該 生 期 中 考 成 績 為 98 分, 期 末 考 原 始 分 數 為 87 分, 加 計 平 時 成 績 及 作 業 成 績 之 後, 學 期 成 績 為 9 分, 但 本 人 在 輸 入 電 腦 時 誤 打 成 7 分 本 課 程 評 分 方 式 為 報 告 佔 50 分 出 席 佔 45 分, 課 堂 表 現 佔 5 分 學 期 成 績 為 8 分 ( 報 告 平 均 88 分, 實 得 44 分 ; 缺 席 次,1 次 未 到 扣 5 分, 實 得 5 分 ; 課 堂 表 現 佳, 實 得 4 分 ) 出 席 紀 錄 以 條 碼 刷 卡 紀 錄 評 分, 該 生 舉 證 有 出 席, 因 該 生 課 堂 表 現 頗 佳, 且 常 舉 手 發 問, 多 位 同 學 皆 有 印 象, 因 此 同 學 修 正 為 無 缺 席 成 績 更 正 為 9 分 ( 報 告 實 得 44 分 ; 出 席 實 得 45 分 ; 課 堂 表 現, 實 得 4 分 ) 平 時 成 績 缺 漏 未 記, 因 此 予 以 更 正 總 成 績 配 合 比 例 如 下 : ( 一 ) 英 文 會 考 0%(11.1 分 ) ( 二 ) 兩 回 多 益 測 驗 0%(19.5 分 ) ( 三 ) 課 堂 測 驗 40%(1.9 分 ) 三 項 加 總 計 分 另 全 勤 者 總 成 績 1. 為 加 分 =6.68 分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6 分 因 漏 記 一 次 平 常 作 業 成 績, 以 致 造 成 成 績 錯 誤 總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原 始 更 正 後 成 成 績 績 備 註 16
17 化 工 一 丙 化 工 一 丙 100**9 蔡 OO 100**4 黃 OO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莊 欣 慈 視 教 中 心 莊 欣 慈 視 教 中 心 ( 期 末 + 期 中 + 作 業 ) 0.+ 出 席 0.1 原 成 績 = =87.1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87 分 更 正 後 成 績 = =9.58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94 分 經 查 證 後 發 現 學 生 專 案 報 告 的 其 中 一 項 成 績 因 組 員 未 將 這 位 同 學 的 姓 名 列 上 去, 因 而 未 登 記 到 成 績 總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期 中 會 考 期 末 會 考 專 案 報 告 課 堂 表 現 輔 導 課 0.1+ 加 分 0.1 原 成 績 = =58 更 正 後 成 績 = =64.75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65 分 經 查 證 後 發 現 學 生 專 案 報 告 的 其 中 一 項 成 績 因 組 員 未 將 這 位 同 學 的 姓 名 列 上 去, 因 而 未 登 記 到 成 績 總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期 中 會 考 期 末 會 考 專 案 報 告 課 堂 表 現 輔 導 課 0.1+ 加 分 0.1 原 成 績 = =57.47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57 分 更 正 後 成 績 = =
18 創 意 一 10840**5 李 OO 車 輛 三 98440**8 余 OO 設 計 講 座 自 動 控 制 及 實 驗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64 分 因 該 生 有 閱 讀 障 礙 ( 附 有 鑑 定 證 明 ), 造 成 未 收 到 期 末 報 告 繳 交 通 知, 經 報 告 補 交 後, 學 期 成 龍 祈 澔 績 予 以 修 改 總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創 意 設 期 中 0.5+ 期 末 0.5+ 計 學 士 原 成 績 = =8 班 更 正 後 成 績 = =79.5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為 80 分 登 錄 成 績 時, 誤 植 余 OO 同 學 陳 柏 全 為 55 分, 該 同 學 實 際 成 績 應 為 64 分, 特 申 請 更 正 車 輛 系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即 予 以 更 改 該 8 位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討 論 資 料 : ( 一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 附 件 一 ) ( 二 ) 節 錄 行 政 程 序 法 法 條 ( 附 件 二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18
19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實 施 要 點 一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校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院 七 十 九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八 十 二 年 九 月 廿 一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元 月 九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廿 六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二 本 校 教 師 評 分 完 畢, 將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送 成 績 登 錄 單 位 後, 除 非 有 重 大 理 由, 否 則 不 得 更 改 成 績 三 教 師 如 發 現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有 錯 誤, 須 檢 附 完 整 資 料 ( 該 班 全 班 學 生 平 時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暨 佔 分 方 式 ) 填 寫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表, 會 教 務 單 位 查 證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提 交 教 務 會 議 議 決 通 過 後 予 以 更 改 四 經 提 教 務 會 議 申 請 更 改 學 期 成 績 之 教 師, 除 僅 申 請 更 改 一 位 同 學 之 成 績 且 無 關 於 及 格 更 換 ( 不 及 格 分 數 改 為 及 格 亦 或 及 格 分 數 改 為 不 及 格 ) 者 外, 其 餘 教 師 皆 需 親 臨 教 務 會 議 說 明 更 改 原 因 五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9
20 0 附 件 二
21 二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七 條 條 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說 明 : ( 一 ) 為 尊 重 學 生 學 習 自 主 性, 擬 規 劃 同 學 於 修 畢 大 二 課 程 後, 因 個 人 職 涯 規 劃,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送 請 學 校 系 辦 及 教 務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核 准 後, 得 以 工 作 理 由 申 請 休 學, 且 申 請 復 學 時 檢 具 在 職 證 明, 則 至 多 可 休 學 兩 學 年,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 二 ) 同 學 在 業 界 訓 練 專 業 技 能, 累 積 實 務 經 驗, 回 到 學 校 後, 亦 可 對 相 關 課 程 提 供 建 議 及 回 饋, 做 為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之 參 考,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 三 ) 爰 此 擬 於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七 條 增 訂 第 三 項 條 文 如 下 : 學 生 於 修 畢 大 二 課 程 後,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申 請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且 申 請 復 學 時 檢 具 在 職 證 明, 則 至 多 可 休 學 兩 學 年,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 四 ) 男 生 休 學 有 兵 役 問 題, 屆 時 將 告 知 申 請 學 生, 另 預 計 106 年 實 施 募 兵 新 制 ( 五 ) 另 因 本 條 第 一 項 內 容 過 長, 因 此 再 分 為 二 項, 以 利 閱 讀 ( 六 ) 本 校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因 故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休 學 申 請 休 學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得 一 次 申 請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累 計 休 學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滿 二 學 年, 因 重 病 重 大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休 學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開 始, 禁 止 申 請 休 學 學 生 於 修 畢 大 二 課 程 後,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申 請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且 申 請 復 學 時 檢 具 在 職 證 明, 則 至 多 可 休 學 兩 學 年,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幼 兒 申 請 休 學 者,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須 檢 附 在 營 證 明 徵 集 令 或 軍 人 補 給 證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因 故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休 學 申 請 休 學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得 一 次 申 請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累 計 休 學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滿 二 學 年, 因 重 病 重 大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休 學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開 始, 禁 止 申 請 休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幼 兒 申 請 休 學 者,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須 檢 附 在 營 證 明 徵 集 令 或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本, 向 本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至 服 役 期 滿 為 止,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同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1. 為 尊 重 學 生 學 習 自 主 性, 擬 規 劃 同 學 於 修 畢 大 二 課 程 後, 因 個 人 職 涯 規 劃,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送 請 學 校 系 辦 及 教 務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核 准 後, 得 以 工 作 理 由 申 請 休 學, 且 申 請 復 學 時 檢 具 在 職 證 明, 則 至 多 可 休 學 兩 學 年,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同 學 在 業 界 訓 練 專 業 技 能, 累 積 實 務 經 驗, 回 到 學 校 後, 亦 可 對 相 關 課 程 提 供 建 議 及 回 饋, 做 為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之 參 考,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爰 此 擬 於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七 條 增 訂 第 三 項 條 文 如 下 : 學 生 於 修 畢 大 二 課 程 後,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申 請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且 申 請 復 學 時 檢 具 在 職 證 明, 則 至 多 可 休 學 兩 學 年,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4. 男 生 休 學 有 兵 役 問 題, 屆 時 將 告 知 申 請 學 生, 另 預 1
22 影 本, 向 本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至 服 役 期 滿 為 止,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同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累 計 計 106 年 實 施 募 兵 新 制 5. 另 因 本 條 第 一 項 內 容 過 長, 因 此 再 分 為 二 項, 以 利 閱 讀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提 1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討 論 資 料 :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 草 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23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 草 案 ) 第 四 章 請 假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因 故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休 學 申 請 休 學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得 一 次 申 請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累 計 休 學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滿 二 學 年, 因 重 病 重 大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休 學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開 始, 禁 止 申 請 休 學 學 生 於 修 畢 大 二 課 程 後,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提 出 工 作 計 畫 申 請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且 申 請 復 學 時 檢 具 在 職 證 明, 則 至 多 可 休 學 兩 學 年,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幼 兒 申 請 休 學 者, 其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須 檢 附 在 營 證 明 徵 集 令 或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本, 向 本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至 服 役 期 滿 為 止,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同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累 計
24 三 案 由 :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五 及 一 OO 條 條 文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說 明 : ( 一 ) 擬 將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及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及 下 限, 明 定 於 進 修 部 選 課 辦 法 中, 學 生 依 循 辦 理 ( 二 ) 擬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五 及 一 OO 條 條 文 ( 三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五 十 五 及 一 OO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篇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第 三 篇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五 十 五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應 依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加 修 一 科 目 之 教 育 學 分 第 七 篇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第 七 篇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第 一 OO 條 第 一 OO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分 數, 應 依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課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於 二 十 學 分, 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加 修 一 科 目 之 教 育 學 分 一 文 字 修 訂 二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及 下 限 應 依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一 文 字 修 訂 二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及 下 限 應 依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提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俟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核 後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4
25 四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第 六 十 七 條,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說 明 : ( 一 ) 教 育 部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條 規 定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18 學 分, 故 各 校 學 則 以 不 違 背 此 母 法 為 原 則, 訂 定 各 校 學 則 有 關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惟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四 年 制 各 系 至 少 須 修 滿 1 學 分, 各 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高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依 本 處 蒐 集 部 份 大 學 之 學 則 明 文 規 定 之 畢 業 總 學 分, 除 台 科 大 為 16 學 分 成 大 依 各 系 規 定 外, 其 餘 大 學 學 則 之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均 訂 為 18 學 分, 故 本 校 學 則 母 法 倘 調 整 為 18 學 分, 對 各 系 之 整 體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調 降 才 有 空 間 ( 二 ) 擬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第 二 條 有 關 四 年 制 至 少 應 修 習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改 為 18 學 分 ( 三 ) 另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 ( 略 ) 研 究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以 及 目 前 實 際 選 課 均 開 放 研 究 生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惟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之 情 形, 擬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六 十 七 條, 將 ( 略 ) 研 究 生 得 修 大 四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將 大 四 修 正 為 大 學 部 ( 四 ) 依 據 10 年 4 月 7 日 第 次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與 10 年 4 月 15 日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因 應 日 間 部 哲 學 向 度 之 倫 理 類 課 程 併 入 大 學 一 年 級 新 生 之 大 學 入 門 課 程 教 授 ( 惟 企 業 倫 理 另 列 入 管 理 學 院 工 管 系 經 管 系 與 資 財 系 之 專 業 修 中 ), 原 博 雅 選 修 課 程 至 少 需 修 習 10 學 分 降 為 8 學 分, 因 此 共 同 修 學 分 數 減 少 學 分, 自 10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故 擬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第 四 條 有 關 共 同 修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 五 ) 本 案 業 經 10 年 4 月 5 日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在 案 ( 六 )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八 條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四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至 少 須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二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至 少 須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各 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高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除 前 述 之 學 分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教 育 學 程 二 十 六 學 分 修 習 其 他 各 類 學 程 學 生, 第 十 八 條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四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至 少 須 修 滿 一 百 三 十 三 學 分, 二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至 少 須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各 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高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除 前 述 之 學 分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教 育 學 程 二 十 六 學 分 修 習 其 他 各 類 學 程 學 生, 教 育 部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條 規 定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18 學 分, 故 各 校 學 則 以 不 違 背 此 母 法 為 原 則, 訂 定 各 校 學 則 有 關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依 本 處 蒐 集 部 份 大 學 之 學 則 明 文 規 定 之 畢 業 總 學 分, 除 台 科 大 為 16 學 分 成 大 依 各 系 規 定 外, 其 餘 大 學 學 則 之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均 訂 為 18 學 分, 本 校 學 則 母 法 倘 調 整 為 18 學 分, 對 5
2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其 修 習 學 分 及 修 業 年 限 依 各 類 學 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由 各 研 究 所 訂 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廿 四 學 分 及 論 文 六 學 分,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十 八 學 分 及 論 文 十 二 學 分 為 研 究 需 要, 研 究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其 修 習 學 分 及 修 業 年 限 依 各 類 學 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由 各 研 究 所 訂 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廿 四 學 分 及 論 文 六 學 分,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十 八 學 分 及 論 文 十 二 學 分 為 研 究 需 要, 研 究 生 得 修 大 四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 七 ) 修 訂 本 校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對 照 表 如 下 : 6 各 系 所 之 整 體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調 降 才 有 空 間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 ( 略 ) 研 究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以 及 目 前 實 際 選 課 均 開 放 研 究 生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擬 修 正 本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 含 論 文 及 專 題 討 論 ):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均 為 0 學 分 ; 四 技 18 學 分 ( 含 ) 以 上 機 電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工 程 學 院 19 學 分 ; 管 理 學 院 17 學 分 設 計 學 院 1 學 分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18 學 分 ; 進 修 部 二 技 7 學 分 第 四 條 大 學 部 課 程 架 構 : 一 四 技 共 同 修 科 目 : 除 應 用 英 文 系 為 學 分, 其 餘 各 系 皆 為 4 學 分, 進 修 部 依 其 性 質 訂 定 之 二 二 技 共 同 修 科 目 : 進 修 部 6 學 分 三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 開 設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由 各 系 自 行 規 劃, 惟 修 科 目 四 技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80 %, 二 技 不 得 超 過 第 二 條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一 配 合 本 校 學 則 最 低 總 畢 ( 含 論 文 及 專 題 討 論 ): 碩 業 學 分 數 調 整 為 18 學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均 為 0 學 分, 相 對 應 修 訂 此 準 則 分 ; 四 技 機 電 學 院 電 資 學 規 定, 且 不 明 文 硬 性 規 院 工 程 學 院 19 學 分 ; 管 定 各 學 院 之 學 分 數, 對 理 學 院 17 學 分 設 計 學 院 各 系 所 之 整 體 畢 業 學 分 1 學 分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數 之 調 降 才 有 空 間 學 院 18 學 分 ; 進 修 部 二 技 二 因 應 日 間 部 亦 有 二 技 學 7 學 分 制 ( 如 港 澳 大 陸 專 生 本 學 制 之 學 生 ), 故 刪 除 進 修 部 字 樣 第 四 條 大 學 部 課 程 架 構 : 一 四 技 共 同 修 科 目 : 除 應 用 英 文 系 為 5 學 分, 其 餘 各 系 皆 為 6 學 分 二 二 技 共 同 修 科 目 : 進 修 部 6 學 分 三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 開 設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由 各 系 自 行 規 劃, 惟 修 科 目 四 技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80 %, 二 技 不 得 超 過 70 %, 選 修 科 目 之 開 設 以 一 依 據 10 年 4 月 7 日 第 次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與 10 年 4 月 15 日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因 應 哲 學 向 度 之 倫 理 類 課 程 併 入 大 學 一 年 級 新 生 之 大 學 入 門 課 程 教 授 ( 惟 企 業 倫 理 另 列 入 管 理 學 院 工 管 系 經 管 系 與 資 財 系 之 專 業 修 中 ), 原 博 雅 選 修 課 程 至 少 需 修 習 10 學 分 降 為 8 學 分, 因 此 共 同 修 學 分 數 減 少 學
2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70%, 選 修 科 目 之 開 設 以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1.5 倍 至 倍 為 原 則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1.5 倍 至 倍 為 原 則 分 二 因 應 日 間 部 亦 有 二 技 學 制 ( 如 港 澳 大 陸 專 生 本 學 制 之 學 生 ), 故 刪 除 進 修 部 字 樣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擬 自 10 學 年 起 實 施 ; 學 則 部 份 擬 提 本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 一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 修 訂 草 案 ) ( 二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 修 訂 草 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7
28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 修 訂 草 案 ) 第 二 篇 大 學 部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四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至 少 須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二 年 制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至 少 須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各 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提 高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除 前 述 之 學 分 外, 至 少 須 修 滿 教 育 學 程 二 十 六 學 分 修 習 其 他 各 類 學 程 學 生, 其 修 習 學 分 及 修 業 年 限 依 各 類 學 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篇 進 修 部 二 年 制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第 六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由 各 研 究 所 訂 定,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廿 四 學 分 及 論 文 六 學 分,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十 八 學 分 及 論 文 十 二 學 分 為 研 究 需 要, 研 究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8
29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課 程 修 訂 準 則 ( 修 訂 草 案 ) 第 一 條 本 修 訂 準 則 係 依 據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暨 本 校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 含 論 文 及 專 題 討 論 ):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均 為 0 學 分 ; 四 技 18 學 分 ( 含 ) 以 上 ; 二 技 7 學 分 第 三 條 研 究 所 課 程 架 構 : 除 博 士 論 文 1 學 分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 進 修 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得 依 各 所 規 定 改 修 技 術 報 告 學 分 ) 外, 其 餘 課 程 科 目 由 各 所 自 行 規 劃 第 四 條 大 學 部 課 程 架 構 : 一 四 技 共 同 修 科 目 : 除 應 用 英 文 系 為 學 分, 其 餘 各 系 皆 為 4 學 分, 進 修 部 依 其 性 質 訂 定 之 二 二 技 共 同 修 科 目 :6 學 分 三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 開 設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由 各 系 自 行 規 劃, 惟 修 科 目 四 技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80%, 二 技 不 得 超 過 70%, 選 修 科 目 之 開 設 以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1.5 倍 至 倍 為 原 則 第 五 條 除 體 育 軍 護 外, 其 餘 課 程 每 週 授 課 一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者 為 1 學 分 ; 實 習 或 實 驗, 以 每 週 授 課 二 至 三 小 時 滿 1 學 期 者 為 1 學 分 ; 校 外 實 習 及 校 外 實 務 研 究 課 程 開 課 準 則 另 定 之 第 六 條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體 育 為 修, 每 週 授 課 二 小 時 0 學 分 ; 四 年 級 為 選 修, 以 專 項 選 讀 方 式 開 設, 每 週 授 課 二 小 時 1 學 分, 修 習 及 格 則 學 分 予 以 登 錄, 但 不 計 入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第 七 條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軍 護 為 修, 每 週 授 課 二 小 時 0 學 分 ; 二 年 級 為 選 修, 每 週 授 課 二 小 時 0 學 分 第 八 條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修 科 目 及 課 程 架 構 ( 含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增 減 及 開 課 時 序 之 變 動 ) 每 學 年 均 可 修 訂 一 次, 經 各 院 各 系 所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及 軍 訓 室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教 務 處 備 查 第 九 條 增 開 課 程 ( 含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增 減 ), 應 備 妥 課 程 編 碼 與 中 英 文 課 程 概 述, 經 相 關 課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於 前 學 期 第 四 週 結 束 前, 報 教 務 處 備 查 ; 惟 當 學 期 之 新 進 教 師, 得 於 開 學 前 提 出 增 開 課, 不 受 前 述 時 間 之 限 制 教 務 處 若 對 所 報 課 程 有 疑 義 時, 得 委 請 所 屬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校 院 級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非 隸 屬 任 何 系 所 院 課 程 標 準 中 課 程, 開 課 程 序 由 教 務 處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辦 理 惟 院 級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需 先 經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始 得 為 之 第 十 條 選 修 科 目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依 每 學 期 實 際 開 課 需 要, 彈 性 調 整 開 課 時 序 第 十 一 條 本 修 訂 準 則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
30 五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說 明 : ( 一 ) 於 考 試 規 則 第 六 條, 考 試 不 得 攜 帶 之 物 品 中, 新 增 手 機 及 電 腦 ( 二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修 正 對 照 如 下 表 : 第 六 條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考 試 時, 除 應 用 之 文 具 及 試 題 考 試 時, 除 應 用 之 文 具 及 試 題 上 已 註 明 准 許 參 考 之 資 料 書 上 已 註 明 准 許 參 考 之 資 料 書 籍 電 子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手 籍 電 子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機 電 腦 書 籍 講 義 筆 記 籍 講 義 筆 記 簿 冊 可 供 參 簿 冊 可 供 參 考 之 文 稿 及 其 他 考 之 文 稿 及 其 他 附 儲 存 ( 記 附 儲 存 ( 記 憶 ) 功 能 或 憶 ) 功 能 或 電 子 傳 輸 之 電 子 傳 輸 之 電 子 工 具 等 入 電 子 工 具 等 入 場 ; 違 者 視 情 節 場 ; 違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校 輕 重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作 弊 懲 學 生 考 試 作 弊 懲 罰 規 則 相 罰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處 置 關 規 定 處 置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自 本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修 訂 草 案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為 使 考 試 規 則 更 加 完 備, 符 合 學 生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故 於 考 試 規 則 中 新 增 不 得 攜 帶 手 機 及 電 腦 之 文 字 0
31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 修 訂 草 案 ) 94 年 1 月 0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6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 年 5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培 養 本 校 學 生 優 良 學 習 風 氣, 特 訂 定 本 考 試 規 則 本 校 學 生 各 項 科 目 之 考 試, 均 依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除 教 務 處 安 排 之 考 試 外, 平 時 考 試 及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之 時 間 場 所, 均 由 授 課 教 師 自 行 決 定 處 理 方 式 ;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請 假 核 准 及 補 考 事 宜,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負 責 辦 理 三 每 節 考 試, 學 生 均 須 準 時 應 試, 凡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且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補 考 ;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出 場 四 學 生 於 期 中 考 試 及 期 末 考 試 期 間, 因 病 住 院 ( 應 檢 附 住 院 證 明 ) 罹 患 嚴 重 疾 病 ( 應 檢 附 診 斷 證 明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未 能 參 加 考 試 者, 至 遲 須 於 請 假 之 日 起 二 天 內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始 准 予 補 考 補 考 應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二 週 內 辦 理 五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應 立 即 入 場, 注 意 秩 序, 並 服 從 監 考 人 員 指 示 就 座 未 得 監 試 人 員 之 許 可, 不 得 擅 自 移 動 更 換 座 位 ; 違 者 經 勸 導 不 服 從 且 態 度 惡 劣 者, 勒 令 交 卷 立 即 離 場, 並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作 弊 懲 罰 規 則 規 定 處 置 六 考 試 時, 除 應 用 之 文 具 及 試 題 上 已 註 明 准 許 參 考 之 資 料 書 籍 電 子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手 機 電 腦 書 籍 講 義 筆 記 簿 冊 可 供 參 考 之 文 稿 及 其 他 附 儲 存 ( 記 憶 ) 功 能 或 電 子 傳 輸 之 電 子 工 具 等 入 場 ; 違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作 弊 懲 罰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處 置 七 為 嚴 防 矇 混 頂 替, 學 生 須 攜 帶 學 生 證 備 查 未 帶 學 生 證 入 場 者, 如 能 經 監 試 人 員 確 認 係 本 人 應 考, 或 能 提 供 可 資 證 明 為 學 生 本 人 之 證 件 ( 身 分 證 駕 駛 執 照 或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無 誤 者, 始 准 予 應 試 八 學 生 就 坐 後, 應 先 檢 視 其 座 位 上 或 靠 近 座 位 之 牆 壁, 有 無 書 寫 與 考 試 相 關 之 文 字 ; 如 有, 須 立 即 擦 除, 或 報 告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一 經 查 出, 不 論 是 否 為 其 本 人 所 寫, 概 以 夾 帶 論 處 於 學 生 證 或 所 攜 文 具 內 書 寫 與 考 試 內 容 有 關 文 字 者, 亦 以 作 弊 論 處, 且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作 弊 懲 罰 規 則 規 定 處 置 九 教 務 處 得 於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期 間 安 排 本 校 一 二 級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 具 教 師 身 份 ) 作 全 校 性 考 場 巡 堂, 得 視 需 要, 進 入 考 場 內 協 助 巡 視 或 糾 舉 作 弊 情 形 十 學 生 於 考 試 時, 有 作 弊 行 為 者, 一 經 查 出,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作 弊 懲 罰 規 則 規 定 處 置 十 一 本 考 試 規 則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據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十 二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
32 六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說 明 : ( 一 ) 為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鼓 勵 教 師 以 英 語 授 課, 於 辦 法 第 二 條, 明 確 定 義 課 程 若 已 經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其 每 學 期 所 開 課 程 申 請 以 英 語 授 課 時, 不 需 再 經 開 課 單 位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 二 ) 教 師 每 學 期 申 請 以 英 語 授 課 之 課 程 仍 需 經 系 所 院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核 可, 於 辦 法 第 五 條, 增 訂 核 可 之 程 序 ( 三 ) 為 鼓 勵 教 師 英 語 授 課, 於 辦 法 第 六 條, 放 寬 英 語 授 課 門 數 之 限 制 ( 四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如 下 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課 程 為 每 學 期 依 各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所 開 授 之 課 程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每 學 期 各 院 系 所 開 授 之 課 程, 並 經 各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第 五 條 第 五 條 經 系 所 院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核 可 之 經 系 所 審 查 通 過 以 英 語 教 學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其 授 課 教 師 除 之 課 程, 其 授 課 教 師 除 應 依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課 外, 其 授 課 相 關 規 定 上 課 外, 其 授 課 鐘 鐘 點 以 每 一 學 分 核 算 為 一 點 五 點 以 每 一 學 分 核 算 為 一 點 五 鐘 點 計 算 之, 但 總 超 支 鐘 點 數 鐘 點 計 算 之, 但 總 超 支 鐘 點 仍 受 本 校 授 課 時 數 辦 法 之 限 數 仍 受 本 校 授 課 時 數 辦 法 之 制 限 制 第 六 條 每 學 年 應 對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成 效, 以 為 課 程 規 劃 及 檢 討 改 進 參 考, 教 務 處 亦 得 不 定 期 對 教 師 及 學 生 反 應 提 供 要 之 協 助 第 六 條 大 學 部 各 系 以 五 門 科 目 為 原 則, 研 究 所 不 限 每 學 年 應 對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成 效, 以 為 課 程 規 劃 及 檢 討 改 進 參 考, 教 務 處 亦 得 不 定 期 對 教 師 及 學 生 反 應 提 供 要 之 協 助 1. 明 確 定 義 申 請 以 英 語 授 課 之 課 程 為 依 各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所 開 授 之 課 程. 為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鼓 勵 教 師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若 已 經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其 每 學 期 所 開 課 程 申 請 以 英 語 授 課 時, 不 需 再 經 開 課 單 位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教 師 每 學 期 申 請 以 英 語 授 課 之 課 程 雖 不 需 再 經 開 課 單 位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惟 仍 需 經 系 所 院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核 可, 故 明 訂 於 辦 法 之 中 為 鼓 勵 教 師 英 語 授 課, 故 放 寬 英 語 授 課 門 數 之 限 制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自 本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 一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修 訂 草 案 ( 二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授 課 申 請 表 修 訂 草 案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33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 修 訂 草 案 ) 9 年 1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 年 1 月 7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 年 5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 年 5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促 進 本 校 教 育 國 際 化, 培 養 學 生 具 國 際 觀, 提 昇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鼓 勵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方 式 開 授 課 程,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課 程 為 每 學 期 依 各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所 開 授 之 課 程 第 三 條 各 院 系 所 教 師 應 就 其 個 人 開 授 課 程 內 容 特 色 及 未 來 發 展, 以 英 語 教 學 方 式 授 課, 其 方 式 包 括 教 材 採 用 原 文 書 籍, 授 課 研 討 及 成 績 評 量 皆 採 用 英 語 方 式 為 之 第 四 條 採 英 語 教 學 之 課 程, 課 程 大 綱 以 英 語 撰 寫, 開 課 時 於 科 目 時 間 表 上 註 明 為 英 語 授 課 ; 授 課 教 師 須 於 上 課 前 公 告 注 意 事 項 供 學 生 週 知 第 五 條 經 系 所 院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核 可 之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其 授 課 教 師 除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課 外, 其 授 課 鐘 點 以 每 一 學 分 核 算 為 一 點 五 鐘 點 計 算 之, 但 總 超 支 鐘 點 數 仍 受 本 校 授 課 時 數 辦 法 之 限 制 第 六 條 每 學 年 應 對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成 效, 以 為 課 程 規 劃 及 檢 討 改 進 參 考, 教 務 處 亦 得 不 定 期 對 教 師 及 學 生 反 應 提 供 要 之 協 助 第 七 條 各 系 所 開 設 之 語 文 類 訓 練 課 程 ( 含 相 關 專 業 課 程 本 應 以 英 語 授 課 者 ), 以 及 書 報 討 論 論 文 研 討 專 題 演 講 等 性 質 之 相 關 課 程, 不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4 Department ( 中 文 ) Application Form for Courses Taught in English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Name of Applicant ( 中 文 ) Position Taipei Tech Employee ID No. Phon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Applicant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If the course is taught by two instructors, please fill in the information of both instructors Course Description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Course Title ( 課 程 名 稱 ) Class Title ( 上 課 班 級 ) Class Hours ( 上 課 時 間 ) EX:Monday-1 Required/Elective ( / 選 修 ) Course Contents Is the course taught by the applicant for the first time? Yes No If the course is taught by the applicant for the first time, Please upload the course outline onto Taipei Tech website: (1) Teaching Objective () Course Syllabus () Textbook(s) and References (4) Teaching Methodology and Teaching Activities (Please also get registered on the website.) 經 年 月 日 開 課 單 位 之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並 請 檢 附 會 議 紀 錄 ( 大 三 大 四 及 研 究 所 課 程 免 附 ) Approve Disapprove Signature: (Chairperson of Department) 請 系 / 所 主 管 核 章 Approve Disapprove Signature: (Dean of College) 請 院 長 核 章 Approve Disapprove Signature: (Provost of Academic Affairs) 請 教 務 長 核 章 4
35 七 案 由 :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六 七 八 九 條 條 文 修 訂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部 說 明 : ( 一 ) 為 使 進 修 部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四 學 分 ; 並 讓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最 後 一 學 期 時 得 加 修 課 程 四 學 分 ( 二 ) 依 據 本 校 10 年 月 日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之 決 議 : 調 整 進 修 部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之 規 定, 將 EMBA 專 班 選 修 課 程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 由 十 人 提 高 至 十 三 人 ; 碩 職 班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 由 五 人 提 高 為 七 人 ;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 由 十 人 提 高 為 十 三 人 ( 三 ) 配 合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正 式 施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且 改 以 網 路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不 再 印 發 紙 本 選 課 核 對 表, 擬 修 正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 四 ) 為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擬 採 行 教 務 組 通 知 學 生 後, 始 得 逕 予 註 銷 不 符 規 定 之 科 目 ( 五 ) 擬 修 正 本 校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六 七 八 九 條 條 文 ( 六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 第 1 項 )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學 分, 惟 EMBA 專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 不 受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第 項 )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四 學 分 ( 第 項 ) 大 學 部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最 後 一 學 期 得 加 修 課 程 四 學 分 第 六 條 選 修 科 目 開 班 人 數 標 準 如 下 :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EMBA 專 班 : 十 三 人 其 他 系 所 : 七 人 ;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三 人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但 已 達 1/( 含 ) 以 上 之 課 程, 系 ( 所 ) 至 多 可 提 報 1(1) 門 課 程 並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簽 ( 附 會 議 紀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學 分, 惟 EMBA 碩 職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 不 受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加 修 一 科 目 之 教 育 學 分 第 六 條 選 修 科 目 開 班 人 數 標 準 如 下 :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EMBA 班 : 十 人 其 他 系 所 : 五 人 ;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人 課 程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但 已 達 1/( 含 ) 以 上 之 課 程, 系 ( 所 ) 至 多 可 提 報 1(1) 門 課 程 並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簽 ( 附 會 議 紀 錄 ) 送 進 修 部 核 5 一 文 字 修 訂 二 明 定 進 修 部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四 學 分 三 明 定 進 修 部 大 學 部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最 後 一 學 期 得 加 修 課 程 四 學 分 一 文 字 修 訂 二 依 本 校 10 年 月 日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之 決 議 辦 理, 調 整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之 規 定 三 鑒 於 過 去 實 例, 曾 有 課 程 是 為 重 補 修 或 外 籍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開 設 為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請 求 續 開 等 等, 情 況 不 一, 故 仍 保 留 原 條 文 有 關 專 案 簽 准
3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錄 ) 送 進 修 部 核 准 者 不 受 此 限 准 者 不 受 此 限 之 彈 性 救 濟 管 道 第 七 條 一 本 條 刪 除 學 生 加 退 選 科 目 應 於 開 學 後 兩 二 配 合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週 內, 填 具 加 退 選 單 向 教 務 組 申 請 辦 理, 加 退 選 科 目 須 先 經 任 課 老 師, 再 經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並 簽 章, 及 教 務 組 核 准 後 始 學 期 正 式 施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且 改 以 網 路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不 再 印 發 紙 本 選 課 核 對 表 可 採 證 第 七 條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初 選 採 網 路 選 課, 學 生 依 據 網 路 選 課 須 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初 選 課 程 之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該 學 生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之 上 限 二 加 退 選 課 程 應 上 網 進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並 依 授 課 教 師 之 課 程 設 定 條 件 完 成 簽 核 程 序, 且 研 究 生 之 加 退 選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完 成 網 路 加 退 選 程 序, 逾 期 不 得 補 辦 學 生 辦 理 加 退 選, 須 由 授 課 教 師 衡 酌 開 課 狀 況, 以 決 定 同 意 與 否 三 學 生 須 於 開 學 後 第 三 週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第 三 週 內 向 教 務 組 申 請 更 正 ( 索 取 選 課 異 動 報 告 書 ) 四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如 有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之 課 程, 可 於 第 十 二 週 結 束 前 上 網 下 載 撤 選 申 請 單,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後 始 可 辦 理 撤 選, 並 不 退 學 分 費, 唯 撤 選 後 總 修 課 學 分 數 仍 不 得 低 於 該 學 期 最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延 修 生 須 至 少 保 留 一 門 課, 此 類 撤 選 課 程, 不 登 錄 成 績, 但 註 明 該 課 程 撤 選 第 八 條 學 生 辦 理 選 課,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初 選 採 網 路 選 課, 學 生 依 網 路 選 課 須 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初 選 採 書 面 選 課 之 學 生, 選 課 表 經 系 主 任 ( 所 長 ) 簽 章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回 教 務 組 即 完 成 初 選 程 序 ( 二 ) 辦 理 加 退 選 先 至 所 屬 系 所 填 寫 加 退 選 申 請 單, 經 任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簽 章 後, 於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由 各 系 所 彙 整 送 至 教 務 組 即 完 成 加 退 選 手 續, 逾 期 不 受 理 補 辦 手 續 ( 三 ) 學 生 於 開 學 後 第 一 週 第 三 週 核 對 電 腦 列 印 之 個 人 選 課 表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該 週 內 向 教 務 組 申 請 更 正 ( 四 )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如 有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之 課 程, 可 於 第 十 一 週 結 束 前 填 加 退 選 申 請 單, 經 任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辦 理 退 選, 但 不 退 學 分 費, 唯 退 選 後 總 修 課 學 分 數 仍 不 得 低 於 該 學 期 最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此 類 退 選 課 程, 不 登 錄 成 績, 但 註 明 該 課 程 退 選 一 文 字 修 訂 二 條 次 變 更 三 配 合 本 校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正 式 施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且 改 以 網 路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不 再 印 發 紙 本 選 課 核 對 表, 修 正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6
3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一 文 字 修 訂 學 生 辦 理 選 課 之 後, 經 發 現 有 不 學 生 辦 理 選 課 之 後, 經 發 現 有 不 符 規 定 者, 教 務 組 通 知 學 生 後, 符 規 定 者, 教 務 組 得 逕 予 註 銷 不 二 條 次 變 更 三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採 通 知 得 逕 予 註 銷 不 符 規 定 之 科 目 符 規 定 之 科 目, 且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學 生 後, 始 得 逕 予 註 銷 不 符 規 定 之 科 目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之 處,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之 處,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條 次 變 更 條 次 變 更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公 布 自 10 學 年 度 起 開 始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7
38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部 頒 法 令 及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學 分, 惟 EMBA 專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十 二 學 分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 不 受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大 學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學 分, 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學 生, 得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四 學 分 大 學 部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最 後 一 學 期 得 加 修 課 程 四 學 分 第 三 條 全 學 年 之 課 程 須 按 照 課 程 先 後 順 序 修 習 第 四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前 學 年 重 ( 補 ) 修 以 在 本 系 低 年 級 重 ( 補 ) 修 為 原 則, 唯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衝 堂, 否 則 衝 堂 科 目 均 予 以 註 銷 跨 系 組 重 ( 補 ) 修 之 科 目, 其 科 目 名 稱 課 程 內 容 學 期 數 修 習 別 ( 選 修 ) 須 與 本 系 組 完 全 相 同, 且 學 分 數 不 低 於 本 系 組 所 開 設 者, 並 須 先 經 系 主 任 及 教 務 組 同 意 ; 已 修 習 及 格 的 科 目 不 得 重 選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不 論 修 或 選 修 科 目 均 以 在 本 班 ( 系 ) 修 習 為 原 則 ( 選 修 科 目 如 本 班 ( 系 ) 未 開 者 例 外 ), 低 年 級 學 生 不 宜 修 習 高 年 級 之 科 目 第 六 條 選 修 科 目 開 班 人 數 標 準 如 下 :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EMBA 專 班 : 十 三 人 其 他 系 所 : 七 人 ;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三 人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但 已 達 1/( 含 ) 以 上 之 課 程, 系 ( 所 ) 至 多 可 提 報 1(1) 門 課 程 並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簽 ( 附 會 議 紀 錄 ) 送 進 修 部 核 准 者 不 受 此 限 第 七 條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初 選 採 網 路 選 課, 學 生 依 據 網 路 選 課 須 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初 選 課 程 之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該 學 生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之 上 限 二 加 退 選 課 程 應 上 網 進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並 依 授 課 教 師 之 課 程 設 定 條 件 完 成 簽 核 程 序, 且 研 究 生 之 加 退 選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完 成 網 路 加 退 選 程 序, 逾 期 不 得 補 辦 學 生 辦 理 加 退 選, 須 由 授 課 教 師 衡 酌 開 課 狀 況, 以 決 定 同 意 與 否 三 學 生 須 於 開 學 後 第 三 週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第 三 週 內 向 教 務 組 申 請 更 正 ( 索 取 選 課 異 動 報 告 書 ) 四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如 有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之 課 程, 可 於 第 十 二 週 結 束 前 上 網 下 載 撤 選 申 請 單,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後 始 可 辦 理 撤 選, 並 不 退 學 分 費, 唯 撤 選 後 總 修 課 學 分 數 仍 不 得 低 於 該 學 期 最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延 修 生 須 至 少 保 留 一 門 課, 此 類 撤 選 課 程, 不 登 錄 成 績, 但 註 明 該 課 程 撤 選 第 八 條 學 生 辦 理 選 課 之 後, 經 發 現 有 不 符 規 定 者, 教 務 組 通 知 學 生 後, 得 逕 予 註 銷 不 符 規 定 之 科 目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之 處,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
39 八 案 由 :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及 第 七 條 暨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要 點 第 七 點 第 九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說 明 : ( 一 ) 鑒 於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聘 用 人 數 與 比 例 過 高, 且 因 應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鐘 點 費 調 漲 乙 案, 依 本 校 10 年 月 日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之 決 議 辦 理 下 述 各 項 規 定 之 修 訂, 期 許 降 低 開 課 成 本, 改 善 學 校 財 務 ( 二 ) 擬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五 條 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要 點 第 七 點 有 關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之 規 定, 將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五 人 提 高 為 七 人,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人 提 高 為 十 三 人 ( 三 ) 擬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要 點 第 九 點 第 ( 三 ) 款 有 關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每 週 可 聘 1 小 時 兼 任 師 資 之 條 文, 將 可 改 聘 兼 任 教 師 1 小 時 修 改 為 兼 任 教 師 9 小 時 另 依 10 年 0 月 0 日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請 設 計 學 院 的 工 設 系 建 築 系 與 互 動 系 審 慎 酌 減 兼 任 教 師 之 外 加 鐘 點 數, 以 及 10 年 04 月 07 日 第 二 次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由 教 務 處 邀 集 工 設 系 建 築 系 與 互 動 系 另 案 開 會 研 議 有 關 兼 任 教 師 外 加 時 數, 本 處 擬 以 專 案 另 簽 處 理, 故 刪 減 原 有 關 設 計 學 院 工 設 系 與 建 築 系 兼 任 教 師 外 加 鐘 點 數 之 明 文 規 定 ( 四 ) 又 為 鼓 勵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研 究 所 屬 性 一 致 課 程, 進 一 步 鼓 勵 大 學 部 與 研 究 所 課 程 合 開, 提 高 課 程 修 習 人 數, 降 低 開 課 成 本,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在 原 訂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門 課 程 之 外, 擬 放 寬 增 加 大 三 學 生 亦 可 修 習 研 究 所 一 門 課 程 之 規 定, 期 間 衍 生 大 三 是 否 可 上 修 大 四 課 程 之 規 定, 為 顧 及 其 合 理 性, 故 擬 修 訂 為 大 學 部 三 四 年 級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上 修 大 學 部 或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門 課 程, 而 大 三 部 分 擬 比 照 目 前 大 四 上 修 研 究 所 之 現 行 作 法, 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未 達 最 低 學 分 數, 則 上 修 學 分 數 將 由 註 冊 組 依 規 定 審 查 列 入 大 學 畢 業 學 分 數 ; 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已 滿 足, 欲 將 上 修 學 分 數 列 入 研 究 所 畢 業 學 分, 則 學 生 須 檢 附 相 關 成 績 等 資 料 申 請 研 究 所 科 目 學 分 證 明 ( 提 供 未 列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證 明 ), 避 免 重 複 計 算 學 分 數 之 情 形 ( 五 ) 另 配 合 本 校 於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正 式 施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且 改 以 網 路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不 再 印 發 紙 本 選 課 核 對 表, 故 擬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七 條, 將 過 去 紙 本 加 退 選 單 與 選 課 核 對 表 等 條 文 修 正 ( 六 ) 本 案 業 經 10 年 月 4 日 主 管 會 議 10 年 4 月 7 日 第 二 次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暨 10 年 4 月 15 日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 七 ) 有 關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 第 一 項 略 ) 第 二 條 ( 第 一 項 略 ) 前 述 學 分 上 下 限 含 各 類 學 程 及 軍 訓 體 育 學 分 但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經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同 意 增 修 之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數 可 不 列 入 學 分 數 上 下 限 之 前 述 學 分 上 下 限 含 各 類 學 程 及 軍 訓 體 育 學 分 但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經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同 意 增 修 之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數 可 不 列 入 9 一 為 鼓 勵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研 究 所 屬 性 一 致 課 程, 進 一 步 鼓 勵 大 學 部 與 研 究 所 課 程 合 開, 提 高 課 程 修 習 人 數, 降 低 開 課 成 本, 擬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在 原 訂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40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計 算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若 符 合 學 則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次 學 期 經 系 主 任 所 長 核 可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課 程,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選 修 課 程 大 學 部 三 四 年 級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上 修 大 學 部 或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門 課 程,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碩 士 一 貫 學 程 辦 法 甄 選 之 預 研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程, 最 多 三 門 課 程 為 限 ; 研 究 所 學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若 經 核 准, 得 修 博 士 班 課 程 ( 第 三 項 略 ) 第 五 條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七 人,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三 人,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者 經 所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 附 會 議 紀 錄 ), 不 受 此 限 第 七 條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初 選 採 網 路 選 課 之 學 生 依 據 網 路 選 課 須 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學 分 數 上 下 限 之 計 算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門 課 程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若 符 合 外, 擬 放 寬 增 加 大 三 學 生 學 則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次 亦 可 修 習 研 究 所 一 門 課 程 學 期 經 系 主 任 所 長 核 之 規 定, 期 間 衍 生 大 三 是 可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課 程 學 否 可 上 修 大 四 課 程 之 規 分,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定, 為 顧 及 其 合 理 性, 故 或 他 系 選 修 課 程 擬 修 訂 為 大 學 部 三 四 年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如 經 級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上 修 大 學 部 或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門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程 一 門 課 程, 依 本 校 學 二 大 三 部 分 擬 比 照 目 前 大 四 生 修 讀 碩 士 一 貫 學 程 辦 上 修 研 究 所 之 現 行 作 法, 法 甄 選 之 預 研 生, 如 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未 達 最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低 學 分 數, 則 上 修 學 分 數 班 課 程, 最 多 三 門 課 程 將 由 註 冊 組 依 規 定 審 查 列 學 分 為 限 ; 研 究 所 學 生 入 大 學 畢 業 學 分 數 ; 若 大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已 滿 足, 欲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將 上 修 學 分 數 列 入 研 究 所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則 學 生 須 檢 附 畢 業 學 分 數 碩 士 班 二 相 關 成 績 等 資 料 申 請 研 究 年 級 研 究 生 若 經 核 准, 所 科 目 學 分 證 明 ( 提 供 未 得 修 博 士 班 課 程 列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 第 三 項 略 ) 證 明 ), 避 免 重 複 計 算 學 第 五 條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五 人,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人,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者 經 所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 附 會 議 紀 錄 ), 不 受 此 限 第 七 條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初 選 採 網 路 選 課 之 學 生 依 據 網 路 選 課 須 知 於 規 定 時 40 分 數 之 情 形 一 依 本 校 10 年 月 日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之 決 議, 將 有 關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之 規 定 提 高 二 另 考 量 實 際 執 行 之 班 級 人 數 不 一, 若 採 用 同 樣 的 下 限 人 數 並 不 妥 適, 若 欲 依 不 同 班 級 人 數 訂 定 不 同 門 檻, 則 此 條 文 將 過 於 繁 雜 冗 長 ; 又 鑒 於 過 去 實 例, 曾 有 課 程 是 為 重 補 修 或 外 籍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開 設 為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請 求 續 開 等 等, 情 況 不 一 而 足, 故 仍 保 留 原 條 文 有 關 專 案 簽 准 之 彈 性 救 濟 管 道 一 配 合 本 校 於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正 式 施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且 改 以 網 路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不 再 印 發 紙 本 選 課
4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理 初 選 課 程 之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該 學 生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之 上 限 二 加 退 選 課 程 應 上 網 進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並 依 授 課 教 師 之 課 程 設 定 條 件 完 成 簽 核 程 序, 且 研 究 生 之 加 退 選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完 成 網 路 加 退 選 程 序, 逾 期 不 得 補 辦 學 生 辦 理 加 退 選, 須 由 授 課 教 師 衡 酌 開 課 狀 況, 以 決 定 同 意 與 否 三 開 學 後 第 三 週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第 三 週 內 向 課 務 組 申 請 更 正 ( 索 取 選 課 異 動 報 告 書 ) 學 生 辦 理 加 退 選, 須 由 授 課 教 師 衡 酌 開 課 狀 況, 以 決 定 同 意 與 否 四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如 有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之 課 程, 可 於 第 十 二 週 結 束 前 上 網 下 載 撤 選 申 請 單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後 始 可 辦 理 撤 選, 有 繳 交 學 分 費 者 並 不 退 學 分 費, 惟 撤 選 後 總 修 課 學 分 數 仍 不 得 低 於 該 學 期 最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延 修 生 應 至 少 保 留 一 門 課, 此 類 撤 選 課 程, 不 登 錄 成 績, 但 註 明 該 課 程 撤 選 五 研 究 生 之 加 退 選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間 內 辦 理 初 選 課 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越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之 上 限 二 加 退 選 課 程 應 上 網 下 載 加 退 選 申 請 單,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簽 章 後,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繳 回 各 系 所 即 完 成 加 退 選 程 序, 逾 期 不 得 補 辦 三 開 學 後 第 一 週 第 三 週 核 對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印 發 之 選 課 核 對 表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各 該 週 內 向 課 務 組 申 請 更 正 ( 初 選 採 網 路 選 課 者,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前 辦 理 加 退 選 更 正 ) 學 生 辦 理 加 退 選, 須 由 授 課 教 師 衡 酌 開 課 狀 況, 以 決 定 同 意 與 否 四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如 有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之 課 程, 可 於 第 十 二 週 結 束 前 上 網 下 載 撤 選 申 請 單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後 始 可 辦 理 撤 選, 並 不 退 學 分 費, 唯 撤 選 後 總 修 課 學 分 數 仍 不 得 低 於 該 學 期 最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延 修 生 應 至 少 保 留 一 門 課, 此 類 撤 選 課 程, 不 登 錄 成 績, 但 註 明 該 課 程 撤 選 五 研 究 生 之 加 退 選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 八 )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要 點 修 訂 對 照 表 如 下 : 41 核 對 表, 故 擬 修 訂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七 條, 將 過 去 紙 本 加 退 選 單 與 選 課 核 對 表 等 條 文 修 正 二 本 校 學 雜 費 繳 交, 除 一 般 生 係 以 學 年 學 期 平 均 計 算 繳 交 學 雜 費 外, 針 對 延 修 生 身 分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者 及 入 學 年 度 為 98( 含 )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係 以 學 分 費 方 式 計 算 繳 費, 故 於 原 條 文 補 充 此 種 須 繳 交 學 分 費 情 形 者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七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七 人,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七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五 人,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一 依 本 校 10 年 月 日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之 決 議, 將 有 關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之 規 定
4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三 人,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者 經 所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 附 會 議 紀 錄 ), 不 受 此 限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人,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者 經 所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 附 會 議 紀 錄 ), 不 受 此 限 提 高 二 另 考 量 實 際 執 行 之 班 級 人 數 不 一, 若 採 用 同 樣 的 下 限 人 數 並 不 妥 適, 若 欲 依 不 同 班 級 人 數 訂 定 不 同 門 檻, 則 此 條 文 將 過 於 繁 雜 冗 長 ; 又 鑒 於 過 去 實 例, 曾 有 課 程 是 為 重 補 修 或 外 籍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開 設 為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請 求 續 開 等 等, 情 況 不 一 而 足, 故 仍 保 留 原 條 文 有 關 專 案 簽 准 之 彈 性 救 濟 管 道 九 ( 三 ) 本 校 各 系 所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每 週 可 聘 9 小 時 兼 任 師 資 為 計 算 基 準 惟 為 發 展 通 識 教 育 多 元 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其 兼 任 鐘 點 之 計 算 除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乘 以 9 小 時 為 計 算 基 準 外, 另 加 80 小 時 為 發 展 體 育 選 項 多 元 化, 體 育 室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乘 以 9 小 時 為 計 算 基 準 外, 另 加 50 小 時 為 協 助 大 學 部 同 學 應 考 全 民 英 檢, 英 文 系 其 兼 任 鐘 點 之 計 算,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乘 以 9 小 時 為 計 算 基 準 外, 另 加 40 小 時 設 計 學 院 工 設 系 建 築 系 部 分 課 程 因 需 教 師 以 個 別 指 導 方 式 教 學, 設 計 學 院 工 設 系 建 築 系 其 兼 任 鐘 點 之 計 算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乘 以 9 小 時 為 計 算 基 準 外, 另 加 64 小 時 九 ( 三 ) 本 校 各 系 所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每 週 可 聘 1 小 時 兼 任 師 資 為 計 算 基 準 惟 為 發 展 通 識 教 育 多 元 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其 兼 任 鐘 點 之 計 算 除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乘 以 1 小 時 為 計 算 基 準 外, 另 加 80 小 時 為 發 展 體 育 選 項 多 元 化, 體 育 室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乘 以 1 小 時 為 計 算 基 準 外, 另 加 50 小 時 為 協 助 大 學 部 同 學 應 考 全 民 英 檢, 英 文 系 其 兼 任 鐘 點 之 計 算,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乘 以 1 小 時 為 計 算 基 準 外, 另 加 40 小 時 設 計 學 院 工 設 系 建 築 系 部 分 課 程 因 需 教 師 以 個 別 指 導 方 式 教 學, 設 計 學 院 工 設 系 建 築 系 其 兼 任 鐘 點 之 計 算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乘 以 1 小 時 一 鑒 於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聘 用 人 數 與 比 例 過 高, 且 因 應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鐘 點 費 調 漲 乙 案, 依 本 校 10 年 月 日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之 決 議 辦 理 修 訂, 期 許 降 低 開 課 成 本, 改 善 學 校 財 務 二 另 依 10 年 0 月 0 日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請 設 計 學 院 的 工 設 系 建 築 系 與 互 動 系 審 慎 酌 減 兼 任 教 師 之 外 加 鐘 點 數, 以 及 10 年 04 月 07 日 第 二 次 課 程 規 劃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由 教 務 處 邀 集 工 設 系 建 築 系 與 互 動 系 另 案 開 會 研 議 有 關 兼 任 教 師 外 加 時 數, 本 處 擬 以 專 案 另 簽 處 理, 故 刪 減 原 有 關 設 計 學 院 工 設 系 與 建 築 系 兼 任 教 師 外 加 鐘 點 數 之 明 文 規 定 4
4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為 計 算 基 準 外, 另 加 64 小 時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自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 一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 二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4
4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88 年 1 月 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0 年 6 月 1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1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6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6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 年 1 月 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 年 4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 年 1 月 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 年 4 月 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4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6 月 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1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6 月 五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5 月 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6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 年 5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部 頒 法 令 及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十 三 學 分 惟 修 足 應 修 學 分 數 後, 不 受 每 學 期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大 學 部 學 生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其 中 外 籍 生 不 得 少 於 十 二 學 分,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學 生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應 檢 具 完 整 證 明, 經 系 所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同 意 每 學 期 得 減 修 三 至 六 學 分, 且 應 至 少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上 ; 惟 畢 業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前 述 學 分 上 下 限 含 各 類 學 程 及 軍 訓 體 育 學 分 但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經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同 意 增 修 之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數 可 不 列 入 學 分 數 上 下 限 之 計 算 大 學 部 學 生 成 績 若 符 合 學 則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次 學 期 經 系 主 任 所 長 核 可 得 加 選 一 至 二 課 程,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選 修 課 程 大 學 部 三 四 年 級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上 修 大 學 部 或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門 課 程,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碩 士 一 貫 學 程 辦 法 甄 選 之 預 研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程, 最 多 三 門 課 程 為 限 ; 研 究 所 學 生 得 修 大 學 部 所 開 課 程, 其 成 績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若 經 核 准, 得 修 博 士 班 課 程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於 交 換 期 間 不 受 前 項 修 習 學 分 數 下 限 之 限 制 第 三 條 修 課 程 除 為 重 ( 補 ) 修 或 因 重 ( 補 ) 修 科 目 與 本 班 之 修 科 目 衝 堂 外, 僅 可 修 讀 本 班 課 程 ; 修 讀 校 訂 修 英 文 課 程, 依 本 校 非 英 文 系 英 文 班 分 級 分 班 辦 法 辦 理 不 符 規 定 者, 一 經 查 獲, 教 務 處 得 逕 行 註 銷 其 選 課 選 修 課 程 初 選 時 僅 可 選 讀 本 系 所 之 課 程, 跨 系 所 選 課 於 加 退 選 時 辦 理 第 四 條 不 得 修 習 上 課 時 間 互 相 衝 突 之 課 程,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課 程 不 得 重 選 教 務 處 得 逕 予 註 銷 不 符 選 課 規 定 各 課 程, 並 通 知 學 生 第 五 條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七 人,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三 人,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者 經 所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 附 會 議 紀 錄 ), 不 受 此 限 44
45 第 六 條 全 學 年 之 課 程, 須 按 照 修 課 先 後 順 序 修 習 第 七 條 初 選 及 加 退 選 程 序 如 下 : 一 初 選 採 網 路 選 課 之 學 生 依 據 網 路 選 課 須 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初 選 課 程 之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該 學 生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學 分 之 上 限 二 加 退 選 課 程 應 上 網 進 行 網 路 加 退 選, 並 依 授 課 教 師 之 課 程 設 定 條 件 完 成 簽 核 程 序, 且 研 究 生 之 加 退 選 應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完 成 網 路 加 退 選 程 序, 逾 期 不 得 補 辦 學 生 辦 理 加 退 選, 須 由 授 課 教 師 衡 酌 開 課 狀 況, 以 決 定 同 意 與 否 三 開 學 後 第 三 週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第 三 週 內 向 課 務 組 申 請 更 正 ( 索 取 選 課 異 動 報 告 書 ) 四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如 有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之 課 程, 可 於 第 十 二 週 結 束 前 上 網 下 載 撤 選 申 請 單 經 授 課 教 師 系 主 任 ( 所 長 ) 同 意 後 始 可 辦 理 撤 選, 有 繳 交 學 分 費 者 並 不 退 學 分 費, 惟 撤 選 後 總 修 課 學 分 數 仍 不 得 低 於 該 學 期 最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延 修 生 應 至 少 保 留 一 門 課, 此 類 撤 選 課 程, 不 登 錄 成 績, 但 註 明 該 課 程 撤 選 第 八 條 各 院 系 所 得 於 不 違 反 選 課 辦 法 的 原 則 下, 自 訂 選 課 相 關 規 定 本 辦 法 未 盡 之 處, 悉 依 本 校 其 它 教 務 規 章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5
46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91 年 1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 年 4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4 年 4 月 1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4 年 1 月 0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5 年 4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6 年 1 月 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6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 年 5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 年 5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有 關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及 兼 任 行 政 主 管 之 減 授 鐘 點 數, 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及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以 下 有 關 每 週 鐘 點 之 計 算, 皆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一 位, 餘 四 捨 五 入 三 多 位 教 師 共 同 ( 或 輪 流 ) 擔 任 同 一 門 科 目 時, 任 課 教 師 的 鐘 點 數, 以 平 均 之 每 週 任 教 鐘 點 數 計 算 之 四 各 系 所 開 設 屬 創 造 實 作 研 究 及 設 計 之 相 關 課 程, 得 視 需 要 實 施 分 組 教 學, 但 需 先 簽 准 後 方 可 實 施 實 施 分 組 教 學 之 課 程, 其 鐘 點 計 算 原 則 如 下 : ( 一 ) 不 排 確 定 上 課 時 間 者, 如 實 務 專 題 等 ; 每 組 學 生 以 六 名 以 內 為 原 則, 多 於 六 名 者 以 六 名 計 算, 每 指 導 四 名 配 予 一 個 鐘 點, 最 多 給 予 四 個 鐘 點 ( 二 ) 有 排 確 定 上 課 時 間 分 組 教 學, 且 由 不 同 授 課 教 師 隨 組 全 程 授 課 者, 如 分 組 實 習, 建 築 設 計 ; 非 設 計 學 院 大 學 部 各 班 至 多 分 成 三 組, 設 計 學 院 大 學 部 各 班 至 多 可 分 成 四 組 其 每 週 時 數 乘 以 組 數 之 積, 攤 算 予 參 與 教 學 之 教 師 若 上 課 時 有 助 教 輔 助, 授 課 教 師 非 全 程 授 課 者, 其 鐘 點 減 半 計 算 有 關 分 組 教 學 之 課 程, 各 系 所 教 學 中 心 需 於 課 程 結 束 時 公 開 舉 辦 發 表 展 覽 或 競 賽 等 活 動, 各 任 課 教 師 不 得 拒 絕 參 加 五 各 系 所 得 開 設 專 題 演 講 之 相 關 課 程, 每 週 二 小 時, 由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或 校 內 教 授 級 教 師 每 週 輪 流 擔 任 主 講, 此 專 題 演 講 之 課 程 得 多 班 合 併 實 施, 並 依 本 校 相 關 辦 法 申 請 相 關 經 費 其 主 持 之 任 課 教 師 每 週 核 計 一 鐘 點, 多 班 合 併 時 最 多 計 至 三 個 鐘 點 六 ( 刪 除 ) 七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七 人, 大 學 部 通 識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十 三 人, 選 修 人 數 不 足 者 經 所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確 有 開 課 要, 並 於 開 學 後 第 二 週 內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 附 會 議 紀 錄 ), 不 受 此 限 八 大 學 部 課 程 之 修 課 人 數 超 過 七 十 人 時, 其 鐘 點 數 乘 以 1. 倍 ; 超 過 九 十 人 時, 其 鐘 點 數 乘 以 1.5 倍 ; 超 過 一 百 四 十 人 時, 其 鐘 點 數 乘 以 倍 研 究 所 課 程 之 修 課 人 數 超 過 五 十 人 時, 其 鐘 點 數 乘 以 1. 倍 ; 超 過 七 十 人 時, 其 鐘 點 數 乘 以 1.5 倍 ; 超 過 一 百 二 十 人 時, 其 鐘 點 數 乘 以 倍 研 究 所 修 課 人 數 超 過 五 十 人 時 視 需 要 得 拆 為 兩 班, 語 文 類 寫 作 課 程 超 過 三 十 人 視 需 要 得 拆 為 兩 班 九 ( 一 )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如 同 時 教 授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院, 授 課 不 得 超 過 門 課 程 且 總 授 課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6 小 時 46
47 ( 二 ) 兼 任 教 師 依 本 校 教 師 以 英 語 教 學 開 授 課 程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以 英 語 授 課 所 增 給 之 鐘 點 及 依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要 點 第 八 條 規 定 支 領 大 班 授 課 鐘 點 之 超 支 鐘 點, 得 不 受 前 項 限 制 ( 三 ) 本 校 各 系 所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每 週 可 聘 9 小 時 兼 任 師 資 為 計 算 基 準 惟 為 發 展 通 識 教 育 多 元 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其 兼 任 鐘 點 之 計 算 除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乘 以 9 小 時 為 計 算 基 準 外, 另 加 80 小 時 為 發 展 體 育 選 項 多 元 化, 體 育 室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乘 以 9 小 時 為 計 算 基 準 外, 另 加 50 小 時 為 協 助 大 學 部 同 學 應 考 全 民 英 檢, 英 文 系 其 兼 任 鐘 點 之 計 算,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乘 以 9 小 時 為 計 算 基 準 外, 另 加 40 小 時 設 計 學 院 工 設 系 建 築 系 部 分 課 程 因 需 教 師 以 個 別 指 導 方 式 教 學, 設 計 學 院 工 設 系 建 築 系 其 兼 任 鐘 點 之 計 算 以 每 位 未 聘 專 任 教 師 員 額 乘 以 9 小 時 為 計 算 基 準 外, 另 加 64 小 時 十 各 系 所 需 於 加 退 選 後 將 授 課 時 數 分 配 表 ( 含 指 導 研 究 生 及 分 組 教 學 等 ) 送 課 務 組, 俾 便 計 算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各 鐘 點 之 計 算, 以 實 際 發 生 為 要 條 件, 多 餘 不 計 鐘 點 之 授 課 時 數, 不 得 流 用 至 其 他 教 師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47
48 九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部 分 條 文 內 容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研 教 組 圖 書 館 說 明 : ( 一 ) 依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博 士 生 辦 理 離 校 時, 除 須 於 本 校 電 子 學 位 論 文 服 務 系 統 上 傳 論 文 全 文 電 子 檔 外, 博 士 生 須 另 提 交 論 文 平 裝 冊 及 精 裝 1 冊 至 圖 書 館 ( 二 ) 擬 將 博 士 生 畢 業 時 繳 交 論 文 之 規 定, 修 改 為 博 士 生 辦 理 離 校 時, 僅 須 繳 交 論 文 平 裝 1 冊 及 精 裝 1 冊 至 圖 書 館 平 裝 本 統 一 由 本 校 圖 書 館 轉 寄 至 國 家 圖 書 館 ; 精 裝 本 則 典 藏 於 本 校 圖 書 館 樓 館 藏 區, 提 供 館 內 閱 覽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 年 月 18 日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 四 ) 檢 附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五 條 學 位 考 試 及 格 之 論 文 或 技 術 報 告 應 直 接 於 本 校 圖 書 館 電 子 學 位 論 文 服 務 網 站 上 進 行 論 文 提 交 及 選 擇 論 文 授 權 方 式 作 業, 待 圖 書 館 查 核 通 過 後, 列 印 論 文 授 權 書, 並 應 於 畢 業 前 將 論 文 ( 平 裝 一 冊 及 精 裝 一 冊 ) 及 授 權 書 繳 交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需 送 所 屬 研 究 所 之 論 文 冊 數 由 所 內 自 訂 第 十 五 條 學 位 考 試 及 格 之 論 文 或 技 術 報 告 應 直 接 於 本 校 圖 書 館 電 子 學 位 論 文 服 務 網 站 上 進 行 論 文 提 交 及 選 擇 論 文 授 權 方 式 作 業, 待 圖 書 館 查 核 通 過 後, 列 印 論 文 授 權 書, 並 應 於 畢 業 前 將 論 文 ( 平 裝 二 冊 及 精 裝 一 冊 ) 及 授 權 書 繳 交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需 送 所 屬 研 究 所 之 論 文 冊 數 由 所 內 自 訂 修 改 博 士 生 畢 業 離 校 時 繳 交 論 文 本 數 之 規 定 辦 法 : 本 案 如 蒙 通 過, 擬 後 續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自 1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實 施 討 論 資 料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草 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48
49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草 案 ) 民 國 90 年 1 月 9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1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4 月 18 日 教 育 部 台 (91)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1 年 6 月 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 年 7 月 0 日 教 育 部 台 (91)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 年 4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 年 6 月 11 日 教 育 部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備 查 95 年 4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5 月 0 日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7 年 5 月 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6 月 日 台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1 月 0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月 15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1 年 5 月 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5 月 9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 年 5 月 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 年 6 月 7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 年 月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區 分 為 學 術 導 向 與 技 術 導 向 博 士 生,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以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第 三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一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二 研 究 生 修 業 屆 滿 二 年 之 當 學 期 起 ;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在 碩 士 班 修 業 滿 一 年, 在 博 士 班 修 業 滿 兩 年, 合 計 修 業 滿 三 年 之 當 學 期 起 三 計 算 至 當 學 期 止, 除 論 文 外 修 畢 各 該 研 究 所 規 定 之 課 程 與 學 分 四 學 術 導 向 博 士 生 完 成 系 ( 所 ) 規 定 之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要 求, 技 術 導 向 博 士 生 則 須 滿 足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產 學 專 利 或 技 術 移 轉 等 創 新 研 發 成 果 要 求, 相 關 辦 法 由 各 系 ( 所 ) 自 訂 五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六 技 術 導 向 博 士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應 至 管 理 學 院 修 習 至 少 ㄧ 門 研 究 所 管 理 相 關 課 程, 其 所 修 習 課 程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並 至 與 各 系 ( 所 ) 專 業 相 關 之 企 業 政 府 單 位 或 具 規 模 之 其 他 機 構 從 事 實 務 技 術 研 發 工 作 累 計 二 年 ( 含 ) 以 上 ; 前 述 企 業 政 府 單 位 或 機 構, 須 經 各 系 ( 所 ) 學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認 定 通 過 後 始 得 受 理 有 關 從 事 實 務 技 術 研 發 工 作 之 審 查 標 準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各 系 ( 所 ) 自 訂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者,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第 四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申 請 期 限 : 第 一 學 期 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十 一 月 卅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五 月 卅 一 日 止 二 申 請 時 應 填 具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 ( 一 ) 歷 年 成 績 表 一 份 ( 二 ) 論 文 提 要 一 份 第 五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所 屬 研 究 所 核 准 備 案 後, 應 檢 具 繕 印 之 論 文 及 提 要 各 九 份, 送 請 所 屬 研 究 所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後, 由 研 究 所 排 定 時 間 地 49
50 點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學 位 考 試 之 舉 辦 時 間, 第 一 學 期 自 註 冊 完 成 日 起 至 一 月 卅 一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自 註 冊 完 成 日 起 至 七 月 卅 一 日 止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前 申 請 撤 銷 學 位 考 試, 否 則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第 六 條 學 位 考 試 以 論 文 口 試 為 原 則, 要 時 得 舉 行 筆 試 第 七 條 學 位 考 試 應 組 織 考 試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考 試 委 員 ( 含 指 導 教 授 ) 五 至 九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須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技 術 導 向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之 校 外 委 員 中 須 至 少 二 人 ( 含 ) 以 上 為 業 界 傑 出 實 務 專 家 第 八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由 所 長 簽 請 院 長 轉 請 校 長 聘 請 之, 並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擔 任 考 試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惟 其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第 九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凡 與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有 三 親 等 內 之 關 係 者, 不 得 擔 任 其 學 位 指 導 教 授 及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第 十 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學 位 考 試,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出 席 委 員 達 五 人 以 上,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人 數 須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始 得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一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學 位 考 試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之 平 均 決 定 之, 分 數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如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評 定 不 及 格, 即 視 為 不 及 格, 不 予 平 均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其 學 位 考 試 未 達 博 士 學 位 標 準, 而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授 與 碩 士 學 位 第 十 二 條 論 文 或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無 論 是 否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均 視 為 不 及 格 第 十 三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如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最 快 得 於 次 學 期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十 四 條 已 於 國 內 外 取 得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否 則 視 同 舞 弊 第 十 五 條 學 位 考 試 及 格 之 論 文 或 技 術 報 告 應 直 接 於 本 校 圖 書 館 電 子 學 位 論 文 服 務 網 站 上 進 行 論 文 提 交 及 選 擇 論 文 授 權 方 式 作 業, 待 圖 書 館 查 核 通 過 後, 列 印 論 文 授 權 書, 並 應 於 畢 業 前 將 論 文 ( 平 裝 一 冊 及 精 裝 一 冊 ) 及 授 權 書 繳 交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需 送 所 屬 研 究 所 之 論 文 冊 數 由 所 內 自 訂 第 十 六 條 論 文 最 後 定 稿 之 繳 交 期 限,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卅 一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七 月 卅 一 日, 逾 期 而 未 達 修 業 最 高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該 學 期 繳 交 論 文 最 後 期 限 之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惟 第 一 學 期 畢 業 者, 在 次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 第 二 學 期 畢 業 者, 在 次 學 期 開 學 前 二 週 論 文 繳 交 完 畢 且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者, 得 免 註 冊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論 文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50
51 第 十 七 條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若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同 時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第 十 八 條 ( 刪 除 ) 第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51
52 十 案 由 : 擬 修 訂 光 電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光 電 系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暨 10 年 4 月 10 日 電 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 二 ) 茲 因 原 訂 雙 主 修 所 列 課 程 科 目 與 本 系 現 況 有 所 不 符, 爰 擬 修 訂 本 系 之 雙 主 修 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擬 修 正 如 下 : 先 修 科 目 化 學 調 整 為 學 分 ; 雙 主 修 修 課 程 中 刪 除 實 務 專 題 ( 一 )( 二 )4 學 分 ; 增 列 電 磁 與 近 物 實 驗 1 學 分 ; 故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調 整 為 5 學 分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溯 及 在 校 生 適 用 討 論 資 料 : ( 一 ) 光 電 系 雙 主 修 之 申 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 草 案 ) ( 二 ) 光 電 系 雙 主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 草 案 ) ( 三 ) 光 電 系 雙 主 修 之 申 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 原 訂 版 ) ( 四 ) 光 電 系 雙 主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 原 訂 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5
53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光 電 工 程 系 設 置 雙 主 修 之 申 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 草 案 ) 98 年 1 月 9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98 年 月 0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 年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加 修 系 組 別 可 修 讀 系 所 招 收 名 額 申 請 資 格 及 條 件 錄 取 方 式 先 修 科 目 光 電 工 程 系 除 本 系 外 全 校 各 系 及 學 士 班 不 限 定 一.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之 規 定 二. 前 一 學 年 總 成 績 在 就 讀 班 級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三. 已 修 畢 先 修 科 目 者 資 料 審 查 微 積 分 6 學 分 物 理 6 學 分 物 理 實 驗 學 分 化 學 學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學 分 專 業 修 科 目 詳 如 雙 主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專 業 修 學 分 數 5 學 分 雙 主 修 課 程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無 限 制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數 無 限 制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5 學 分 備 註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一 需 繳 交 修 讀 雙 主 修 申 請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二 專 業 修 科 目 與 主 系 所 專 業 修 科 目 名 稱 及 性 質 相 同 者, 經 本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得 准 予 免 修, 但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學 分, 應 指 定 替 代 科 目 以 補 足 所 差 學 分 林 伯 勳 分 機 4605 [email protected] 5
5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光 電 工 程 系 10 學 年 度 雙 主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 草 案 ) 10 學 年 度 起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適 用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類 別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開 課 年 級 備 註 程 式 語 言 一 下 線 性 代 數 一 下 微 分 方 程 ( 一 ) 二 上 微 分 方 程 ( 二 ) 二 下 電 子 學 ( 一 ) 二 下 電 子 學 ( 二 ) 三 上 電 子 學 ( 三 ) 三 下 電 磁 學 1/ 二 上 電 磁 學 / 二 下 電 路 學 二 上 光 電 工 程 概 論 ( 一 ) 二 上 幾 何 光 學 二 上 波 動 光 學 二 下 光 學 系 統 設 計 三 下 近 代 物 理 三 上 固 態 物 理 三 下 電 子 實 驗 ( 一 ) 1 二 下 電 子 實 驗 ( 二 ) 1 三 上 光 電 實 驗 ( 一 ) 1 三 上 光 電 實 驗 ( 二 ) 1 三 下 電 磁 與 近 物 實 驗 1 三 下 備 註 : 應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5 學 分 ( 含 專 業 修 學 分 5) 54
55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光 電 工 程 系 設 置 雙 主 修 之 申 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 原 訂 版 ) 98 年 1 月 9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98 年 月 0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加 修 系 組 別 可 修 讀 系 所 招 收 名 額 申 請 資 格 及 條 件 錄 取 方 式 先 修 科 目 光 電 工 程 系 除 本 系 外 全 校 各 系 及 學 士 班 不 限 定 一.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之 規 定 二. 前 一 學 年 總 成 績 在 就 讀 班 級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三. 已 修 畢 先 修 科 目 者 資 料 審 查 微 積 分 6 學 分 物 理 6 學 分 物 理 實 驗 學 分 化 學 6 學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學 分 專 業 修 科 目 詳 如 雙 主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專 業 修 學 分 數 56 學 分 雙 主 修 課 程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無 限 制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數 無 限 制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56 學 分 備 註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一 需 繳 交 修 讀 雙 主 修 申 請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二 專 業 修 科 目 與 主 系 所 專 業 修 科 目 名 稱 及 性 質 相 同 者, 經 本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得 准 予 免 修, 但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學 分, 應 指 定 替 代 科 目 以 補 足 所 差 學 分 莊 婉 鈴 分 機 460 [email protected] 55
56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光 電 工 程 系 98 學 年 度 雙 主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 原 訂 版 ) 98 年 月 0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8 學 年 度 起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適 用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類 別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開 課 年 級 備 註 線 性 代 數 一 下 微 分 方 程 ( 一 ) 二 上 微 分 方 程 ( 二 ) 二 下 電 子 學 ( 一 ) 二 下 電 子 學 ( 二 ) 三 上 電 子 學 ( 三 ) 三 下 電 磁 學 1/ 二 上 電 磁 學 / 二 下 電 路 學 二 上 光 電 工 程 概 論 ( 一 ) 二 上 幾 何 光 學 二 上 波 動 光 學 二 下 光 學 系 統 設 計 三 下 近 代 物 理 三 上 程 式 語 言 三 上 固 態 物 理 三 下 電 子 實 驗 ( 一 ) 1 二 下 電 子 實 驗 ( 二 ) 1 三 上 光 電 實 驗 ( 一 ) 1 三 上 光 電 實 驗 ( 二 ) 1 三 下 實 務 專 題 ( 一 ) 4 三 上 實 務 專 題 ( 二 ) 4 三 下 應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56 學 分 ( 含 專 業 修 56 學 分 ) 備 註 : 56
57 十 一 案 由 : 擬 修 訂 光 電 系 輔 系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光 電 系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暨 10 年 4 月 10 日 電 資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 二 ) 茲 因 原 訂 輔 系 所 列 課 程 科 目 與 本 系 現 況 有 所 不 符, 爰 擬 修 訂 本 系 之 輔 系 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 三 ) 擬 修 訂 如 下 : 1. 調 整 申 請 學 生 之 條 件 為 符 合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輔 系 辦 法 第 六 條 及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者. 先 修 科 目 工 程 數 學 6 學 分, 改 為 微 分 方 程 一 學 分 及 微 分 方 程 二 學 分. 修 科 目 光 電 工 程 概 論 調 降 為 學 分 ; 近 代 光 學 學 分 改 為 波 動 光 學 學 分 4. 選 修 科 目 : 光 電 系 所 開 設 選 修 課 程 修 習 15 學 分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擬 溯 及 在 校 生 適 用 討 論 資 料 : ( 一 ) 光 電 系 輔 系 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 草 案 ) ( 二 ) 光 電 系 輔 系 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 原 訂 版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57
58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各 系 設 置 輔 系 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 草 案 ) 系 組 別 可 選 讀 系 別 招 收 名 額 申 請 學 生 之 條 件 先 修 科 目 修 科 目 光 電 工 程 系 不 限 不 限 符 合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輔 系 辦 法 第 六 條 及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者 物 理 (6 學 分 ) 物 理 實 驗 (1 學 分 )( 下 學 期 ) 微 積 分 (6 學 分 ) 微 分 方 程 一 ( 學 分 ) 微 分 方 程 二 ( 學 分 ) 電 子 學 (6 學 分 ) 電 磁 學 (6 學 分 ) 光 電 工 程 概 論 ( 學 分 ) 幾 何 光 學 ( 學 分 ) 波 動 光 學 ( 學 分 ) 近 代 物 理 ( 學 分 ) 學 分 數 1 選 輔 系 課 程 修 科 目 光 電 系 所 開 設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數 15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7 備 註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1. 輔 系 課 程 中, 類 似 科 目 之 抵 免 需 經 本 系 同 意, 且 該 科 目 僅 能 為 原 就 讀 系 所 之 課 程, 例 如 工 程 數 學 擬 抵 免 微 分 方 程, 需 經 本 系 審 查 通 過 方 可 抵 免. 扣 除 免 修 外, 至 少 於 本 系 加 修 0 學 分 以 上 (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 林 伯 勳 助 教 (0) 轉 4605 [email protected] 58
59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各 系 設 置 輔 系 之 條 件 及 審 查 標 準 表 ( 原 訂 版 ) 系 組 別 可 選 讀 系 別 招 收 名 額 申 請 學 生 之 條 件 先 修 科 目 修 科 目 光 電 工 程 系 不 限 不 限 符 合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輔 系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者 物 理 (6 學 分 ) 物 理 實 驗 (1 學 分 )( 下 學 期 ) 微 積 分 (6 學 分 ) 工 程 數 學 (6 學 分 ) 電 子 學 (6 學 分 ) 電 磁 學 (6 學 分 ) 光 電 工 程 概 論 (6 學 分 ) 幾 何 光 學 ( 學 分 ) 近 代 光 學 ( 學 分 ) 近 代 物 理 ( 學 分 ) 學 分 數 15 輔 系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生 醫 光 電 導 論 ( 學 分 ) 光 電 半 導 體 元 件 物 理 ( 學 分 ) 平 面 顯 示 器 概 論 ( 學 分 ) 光 纖 通 訊 含 實 習 ( 學 分 ) 光 機 設 計 ( 學 分 ) 傅 氏 光 學 導 論 ( 學 分 ) 光 電 材 料 與 元 件 ( 學 分 ) 雷 射 概 論 ( 學 分 ) 積 體 光 學 ( 學 分 ) 學 分 數 15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0 備 註 聯 絡 人 姓 名 電 話 . 輔 系 課 程 中, 類 似 科 目 之 抵 免 需 經 本 系 同 意, 且 該 科 目 僅 能 為 原 就 讀 系 所 之 課 程 4. 扣 除 免 修 外, 至 少 於 本 系 加 修 0 學 分 以 上 (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 黃 敏 強 助 教 (0) 轉 460 [email protected] 59
60 十 二 案 由 : 有 關 四 技 學 制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學 分 數 課 程 架 構 相 對 應 核 心 課 程 暨 相 關 選 課 規 範 之 訂 定,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說 明 : ( 一 ) 日 間 部 四 技 學 制 1.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學 分 調 降 : (1) 因 應 原 博 雅 選 修 之 哲 學 向 度 的 倫 理 類 課 程 併 入 大 學 一 年 級 新 生 之 大 學 入 門 課 程 教 授, 故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由 0 學 分 ( 核 心 10 學 分 選 修 10 學 分 ) 調 降 為 18 學 分 ( 核 心 10 學 分 選 修 8 學 分 ) () 惟 因 倫 理 類 課 程 併 入 大 學 入 門 課 程 乙 案 將 影 響 本 校 學 院 進 行 IEET 認 證 及 AACSB 認 證 之 審 查, 故 企 業 倫 理 另 列 入 管 理 學 院 工 管 系 經 管 系 與 資 財 系 之 專 業 修 中, 而 工 程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機 電 學 院 建 築 系 擬 適 用 大 學 入 門 與 工 程 倫 理 課 程 名 稱, 人 社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 建 築 系 除 外 ) 則 維 持 適 用 大 學 入 門 課 程 名 稱. 調 整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架 構 (1)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向 度 自 六 大 向 度 ( 文 學 與 藝 術 歷 史 思 維 與 世 界 文 明 民 主 與 法 治 哲 學 思 考 與 倫 理 社 會 經 濟 與 管 理 自 然 科 學 與 邏 輯 推 理 ) 調 整 為 五 大 向 度 ( 文 化 與 藝 術 歷 史 與 文 明 民 主 與 法 治 社 會 與 哲 學 自 然 與 科 學 ) () 五 大 向 度 之 對 應 核 心 課 程 如 下 : 向 度 核 心 課 程 向 度 核 心 課 程 1. 文 學 概 論 1. 哲 學 入 門 文 化 與 藝 術. 文 化 概 論 社 會 與 哲 學. 社 會 學 概 論. 藝 術 概 論. 經 濟 學 概 論 1. 中 國 史 1. 生 命 科 學 概 論 歷 史 與 文 明. 台 灣 史 自 然 與 科 學. 邏 輯 推 理 與 應 用. 世 界 文 明. 生 態 與 環 保 民 主 與 法 治 1. 法 學 概 論. 憲 法 與 人 權. 智 慧 財 產 權.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選 課 規 範 : (1) 核 心 課 程 部 分, 每 向 度 至 少 選 修 1 門 核 心 課 程, 共 計 5 門 課 程 10 學 分 中 心 每 向 度 每 學 期 將 開 設 門 核 心 課 程 供 學 生 修 讀 () 選 修 課 程 部 分, 學 生 可 於 各 向 度 中 任 選, 共 計 4 門 課 程 8 學 分, 但 同 一 向 度 之 選 修 課 程 至 多 修 習 門 課 程 4 學 分 ( 二 ) 進 修 部 一 般 四 技 學 制 1. 通 識 博 雅 課 程 向 度 架 構, 由 原 先 六 大 向 度 調 整 為 五 大 向 度, 分 別 為 : 文 化 與 藝 術 歷 史 與 文 明 民 主 與 法 治 社 會 與 哲 學 自 然 與 科 學. 五 大 向 度 所 對 應 之 核 心 課 程 如 下 : 向 度 核 心 課 程 向 度 核 心 課 程 1. 文 化 概 論 1. 哲 學 入 門 文 化 與 藝 術 社 會 與 哲 學. 藝 術 概 論. 社 會 學 概 論 歷 史 與 文 明 1. 中 國 史 自 然 與 科 學 1. 生 命 科 學 概 論 60
61 . 台 灣 史. 生 態 與 環 保 1. 法 學 概 論 民 主 與 法 治. 智 慧 財 產 權. 學 生 選 課 : (1) 核 心 課 程 部 分, 每 向 度 至 少 選 修 1 門 核 心 課 程, 共 計 5 門 課 程 10 學 分 中 心 每 向 度 每 學 期 將 開 設 門 核 心 課 程 供 學 生 修 讀 () 選 修 課 程 部 分, 學 生 可 於 各 向 度 中 任 選, 共 計 4 門 課 程 8 學 分, 但 同 一 向 度 之 選 修 課 程 至 多 修 習 門 課 程 4 學 分 4. 工 程 倫 理 企 業 倫 理 內 含 於 博 雅 選 修 課 程, 且 為 電 子 系 工 管 系 之 博 雅 選 修 課 程 之 選 課 程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 年 4 月 5 日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在 案 辦 法 : 本 案 如 蒙 通 過, 逕 修 改 日 間 部 各 系 及 進 修 部 一 般 四 技 學 制 各 系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相 關 規 範, 自 1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61
62 十 三 案 由 : 因 應 中 五 生 ( 學 則 第 18 之 1 條 說 明 之 學 生 ) 自 10 學 年 度 入 學 起, 依 教 育 部 規 範 需 加 修 1 學 分 課 程,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說 明 : ( 一 ) 依 據 學 則 第 18 之 1 條 規 範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 不 含 已 離 校 兩 年 以 上 者 及 以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成 績 分 發 入 學 者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者,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應 增 加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教 育 部 規 定 下 限, 修 習 科 目 由 各 系 自 行 訂 定 ( 二 ) 加 修 1 學 分 課 程 為 目 前 教 育 部 所 規 範, 本 校 各 系 提 出 加 修 1 學 分 課 程 皆 以 本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外, 加 修 專 業 選 修 1 學 分 作 為 畢 業 審 查 之 規 定 ( 三 ) 於 課 程 科 目 表 加 註 中 五 生 ( 依 學 則 第 18 之 1 條 說 明 入 學 之 學 生 ) 應 加 修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1 學 分, 始 得 畢 業 ( 四 ) 本 案 業 經 10 年 4 月 5 日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在 案 辦 法 : 本 案 如 蒙 通 過, 逕 於 各 該 系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加 註, 自 1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6
63 十 四 案 由 : 機 電 學 院 招 收 精 密 機 械 航 太 與 複 合 材 料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電 資 學 院 招 收 新 能 源 電 控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管 理 學 院 新 增 工 管 系 開 設 進 修 部 四 技 經 管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說 明 : ( 一 ) 奉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D 號 函 核 定 10 年 度 秋 季 機 電 所 開 設 精 密 機 械 製 科 所 開 設 航 太 與 複 合 材 料, 課 程 科 目 表 如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 二 ) 奉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B 號 函 核 定 10 年 度 春 季 電 機 系 開 設 新 能 源 電 控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課 程 科 目 表 如 附 件 三 ( 三 ) 教 育 部 核 定 10 學 年 度 新 增 工 管 系 進 修 部 四 技 經 管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其 課 程 科 目 表 如 附 件 四 附 件 五 ( 四 ) 本 案 業 經 10 年 4 月 5 日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在 案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6
6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 年 精 密 機 械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課 程 科 目 表 附 件 一 學 期 別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修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群 組 編 號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選 修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群 組 編 號 一 專 題 討 論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及 製 造 機 構 運 動 合 成 機 械 工 程 軟 體 有 限 元 素 分 析 二 切 削 加 工 與 量 測 產 品 設 計 自 動 化 系 統 設 計 工 程 最 佳 化 與 應 用 精 密 機 械 控 制 精 密 機 械 設 計 三 論 文 工 作 實 習 ( 一 ) / 實 驗 設 計 塑 性 加 工 特 論 四 論 文 工 作 實 習 ( 二 ) 40 / 備 註 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 學 分. 專 業 修 0 學 分 : 含 論 文 6 學 分 專 題 討 論 1 學 分 工 作 實 習 ( 一 ) ( 二 )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1 學 分. 本 課 程 科 目 表 適 用 於 10 年 度 精 密 機 械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入 學 新 生 4. 第 一 學 期 為 10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為 1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第 三 學 期 為 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第 四 學 期 為 10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學 分 數 統 計 表 部 訂 共 同 修 校 定 共 同 修 共 同 選 修 部 訂 專 業 修 校 定 專 業 修 專 業 選 修 跨 系 所 選 修 上 限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65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 年 航 太 與 複 合 材 料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課 程 科 目 表 附 件 二 學 期 別 一 類 別 課 程 編 號 課 程 名 稱 專 題 討 論 高 等 材 料 力 學 高 分 子 材 料 修 課 程 學 分 1 時 數 階 段 別 / 總 階 段 數 1/ 群 組 編 號 ( 應 修 學 分 ) 類 別 課 程 編 號 課 程 名 稱 氣 液 壓 控 制 科 技 英 文 配 管 原 理 與 實 務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時 數 群 組 編 號 ( 應 修 學 分 ) 二 三 專 題 討 論 模 具 工 程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及 製 造 專 題 討 論 論 文 工 作 實 習 ( 一 ) / / 1/ 1/ 精 密 機 械 設 計 航 太 結 構 與 材 料 高 分 子 物 理 學 高 等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分 析 科 技 研 發 管 理 四 論 文 工 作 實 習 ( 二 ) 40 / / 專 案 管 理 ( 選 ) 備 註 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5 學 分. 專 業 修 4 學 分 : 含 論 文 6 學 分 專 題 討 論 學 分 工 作 實 習 ( 一 ) ( 二 )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11 學 分 第 四 學 期 專 案 管 理 為 選. 本 課 程 科 目 表 適 用 於 10 年 度 航 太 與 複 合 材 料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秋 季 班 入 學 新 生 4. 第 一 學 期 為 10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為 1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第 三 學 期 為 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第 四 學 期 為 10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學 分 數 統 計 表 最 低 畢 業 學 部 訂 共 同 修 校 訂 共 同 修 共 同 選 修 部 訂 專 業 修 校 訂 專 業 修 專 業 選 修 跨 系 所 選 修 上 限 分 數
66 學 年 學 期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一 上 一 下 二 二 上 下 備 註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新 能 源 電 控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課 程 科 目 表 (10001 入 學 適 用 ) 修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表 列 選 修 課 程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開 設 課 程 名 稱 研 究 討 論 - 能 源 電 控 技 術 研 究 討 論 - 能 源 電 控 技 術 研 究 討 論 - 能 源 電 控 技 術 論 文 研 究 討 論 - 能 源 電 控 技 術 論 文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 總 階 段 數 群 組 編 號 ( 應 修 學 分 )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4 學 分. 共 同 修 :0 學 分 ; 專 業 修 10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4 學 分 ; 跨 組 系 選 修 上 限 0 學 分. 本 課 程 科 目 表 適 用 於 10 年 度 春 季 新 能 源 電 控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入 學 新 生 學 分 數 統 計 表 課 程 名 稱 新 能 源 概 論 計 算 機 在 電 控 技 術 之 應 用 智 慧 型 系 統 專 論 能 源 轉 換 新 能 源 技 術 應 用 專 論 校 外 實 務 研 究 當 代 控 制 技 術 節 能 技 術 專 論 部 訂 共 同 修 校 訂 共 同 修 共 同 選 修 部 訂 專 業 修 校 訂 專 業 修 專 業 選 修 跨 組 系 所 選 修 上 限 學 分 時 數 18 附 件 三 階 段 別 / 總 階 段 數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群 組 編 號 ( 應 修 學 分 ) 66
67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工 業 工 程 系 四 年 制 課 程 科 目 表 附 件 四 學 年 一 學 期 上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修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表 列 選 修 課 程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開 設 課 程 名 稱 體 育 軍 訓 ( 一 )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國 文 博 雅 核 心 課 程 - 法 治 博 雅 核 心 課 程 - 自 然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概 論 學 分 0 0 時 數 階 段 別 / 總 階 段 數 1/6 1/ 1/ 1/ 群 組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 總 階 段 數 群 組 編 號 ( 應 修 學 分 ) 一 下 體 育 軍 訓 ( 二 )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國 文 博 雅 核 心 課 程 - 文 化 博 雅 核 心 課 程 - 歷 史 微 積 分 管 理 數 學 程 式 語 言 0 0 /6 / / / 管 理 學 零 售 管 理 67
68 二 二 三 三 四 四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體 育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博 雅 核 心 課 程 - 社 會 與 哲 學 博 雅 選 修 課 程 統 計 學 ( 一 ) 統 計 學 ( 一 ) 實 習 作 業 研 究 ( 一 ) 工 作 研 究 工 作 研 究 實 習 體 育 進 階 英 文 閱 讀 與 聽 講 練 習 博 雅 選 修 課 程 博 雅 選 修 課 程 統 計 學 ( 二 ) 統 計 學 ( 二 ) 實 習 體 育 博 雅 選 修 - 企 業 倫 理 英 文 實 務 生 產 管 理 品 質 管 理 體 育 工 程 經 濟 人 因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習 /6 1/ 4/6 / 5/6 6/ 軍 訓 ( 三 ) 管 理 軟 體 應 用 軍 訓 ( 四 ) 服 務 管 理 商 業 網 站 設 計 資 料 庫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校 外 實 習 一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製 造 程 序 製 商 整 合 概 論 系 統 模 擬 行 銷 管 理 風 險 管 理 校 外 實 習 二 無 線 射 頻 技 術 應 用 體 育 設 施 規 劃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校 外 實 習 三 體 育 投 資 學 供 應 鏈 管 理 專 案 管 理 校 外 實 習 四 /4 /4 /4 4/4 68
69 備 註 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8 學 分. 共 同 修 1 學 分, 專 業 修 49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48 學 分. 跨 系 選 修 至 多 承 認 9 學 分 4. 技 術 紮 根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 品 質 管 理 實 習 統 計 學 ( 一 ( 實 習 統 計 學 ( 二 ) 實 習 工 作 研 究 實 習 與 程 式 語 言,5 科 目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修 習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5. 課 程 專 業 學 域 分 類 : 生 產 管 理 與 製 造 服 務 ; 產 業 電 子 化 與 資 訊 應 用 ; 管 理 科 學 與 決 策 ; 核 心 修 課 程 須 於 各 學 域 選 修 至 少 門 課 6. 博 雅 ( 核 心 ) 課 程 向 度 1. 文 化 與 藝 術. 歷 史 與 文 明. 自 然 與 科 學 4. 民 主 與 法 治 5. 社 會 與 哲 學, 博 雅 選 科 目 - 企 業 倫 理 7. 學 生 畢 業 需 符 合 大 學 部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相 關 畢 業 標 準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站 查 詢 8. 本 課 程 科 目 表 適 用 於 10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夜 間 部 四 技 學 分 數 統 計 表 部 訂 共 同 修 校 訂 共 同 修 共 同 選 修 部 訂 專 業 修 校 訂 專 業 修 專 業 選 修 跨 系 所 選 修 上 限 學 分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70 學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科 目 表 修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表 列 選 修 課 程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開 設 期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 總 階 段 數 群 組 編 號 ( 應 修 學 分 )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 總 階 段 數 群 組 編 號 ( 應 修 學 分 ) 上 下 經 營 管 理 講 座 研 究 方 法 論 文 企 業 倫 理 論 文 1 1 1/ / 財 務 專 題 分 析 行 銷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消 費 者 行 為 全 球 品 牌 管 理 行 為 財 務 學 公 司 治 理 作 業 管 理 經 營 模 式 與 企 業 電 子 化 管 理 學 互 動 行 銷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盈 餘 管 理 總 體 經 濟 分 析 資 料 探 勘 與 商 業 智 慧 企 業 個 案 研 討 國 際 財 務 會 計 資 訊 管 理 創 業 與 創 新 管 理 服 務 與 科 技 管 理 導 論 產 業 策 略 與 分 析 雲 端 服 務 專 題 研 討 合 併 與 購 併 專 案 管 理 流 通 經 營 管 理 行 銷 通 路 管 理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70
71 附 件 五 學 修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表 列 選 修 課 程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開 設 期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 總 階 段 數 群 組 編 號 ( 應 修 學 分 )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 總 階 段 數 群 組 編 號 ( 應 修 學 分 ) 風 險 管 理 管 理 會 計 金 融 機 構 與 市 場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管 理 績 效 評 估 服 務 設 計 協 同 商 務 研 討 高 科 技 行 銷 管 理 科 技 政 策 與 國 家 競 爭 力 技 術 評 估 與 預 測 製 造 服 務 化 研 討 服 務 工 程 產 業 科 技 管 理 專 題 研 究 永 續 設 計 創 新 管 理 管 理 科 學 服 務 業 行 銷 與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與 組 織 管 理 企 業 創 新 與 管 理 策 略 管 理 備 註 一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44 學 分 二 專 業 修 11 學 分 ( 含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 得 跨 所 選 修 上 限 9 學 分 三 本 課 程 表 為 10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 不 得 修 習 管 理 學 院 EMBA 專 班 課 程 ) 學 分 數 統 計 表 部 訂 共 同 修 校 訂 共 同 修 共 同 選 修 部 訂 專 業 修 校 訂 專 業 修 專 業 選 修 跨 系 所 選 修 上 限 學 分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72 十 五 案 由 : 彙 整 調 降 日 間 部 各 系 所 畢 業 學 分 數 課 程 彙 整, 部 份 系 所 調 整 課 程 科 目 表 修 課 程,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說 明 : ( 一 ) 各 系 所 調 降 畢 業 學 分 資 料 如 下 表 : 系 所 名 畢 業 學 分 數 共 同 修 專 業 修 專 業 選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修 訂 前 共 同 修 專 業 修 專 業 選 修 機 電 整 合 所 製 科 所 碩 士 班 機 械 系 車 輛 系 能 源 系 機 電 機 械 系 學 士 車 輛 系 班 能 源 系 電 機 系 電 子 系 資 工 系 光 電 系 電 資 學 士 班 電 機 系 電 子 系 資 工 系 光 電 系 化 工 系 材 資 系 - 材 料 組 材 資 系 - 資 源 組 土 木 系 分 子 系 工 程 學 士 班 化 工 系 材 資 系 - 材 料 組 材 資 系 - 資 源 組 土 木 系 分 子 系 工 管 系
73 經 管 系 資 財 系 建 築 系 工 設 系 產 品 組 工 設 系 家 具 與 室 內 設 計 組 互 動 系 視 覺 傳 達 組 互 動 系 媒 體 設 計 組 創 意 設 計 學 士 班 建 築 系 工 設 系 產 品 組 工 設 系 家 具 與 室 內 設 計 組 英 文 系 文 發 系 ( 二 ) 調 整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如 下 表 : 機 電 學 院 : 系 所 別 課 程 名 稱 及 調 整 部 份 (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機 械 系 精 密 機 電 組 機 電 學 士 機 械 系 精 密 機 電 組 機 械 系 精 密 設 計 組 機 電 學 士 機 械 系 精 密 設 計 組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6 點 6.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專 業 基 礎 實 習 ( 一 ) 專 業 基 礎 實 習 ( 二 )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一 )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二 ) 電 工 原 理 及 實 驗 電 腦 輔 助 製 造 及 實 習, 總 課 程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6 門, 均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6 點 6.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專 業 基 礎 實 習 ( 一 )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一 )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二 ) 電 工 原 理 及 實 驗, 總 課 程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4 門, 均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修 訂 前 6.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專 業 基 礎 實 習 ( 一 ) 專 業 基 礎 實 習 ( 二 )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一 )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二 ), 總 課 程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4 門, 均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修 訂 前 6.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專 業 基 礎 實 習 ( 一 )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一 )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二 ), 總 課 程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 門, 均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7
74 機 械 系 電 機 與 控 制 組 機 電 學 士 機 械 系 電 機 與 控 制 組 能 源 系 機 電 學 士 能 源 系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6 點 6.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專 業 基 礎 實 習 ( 一 ) 專 業 基 礎 實 習 ( 二 )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一 )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二 ) 電 工 原 理 及 實 驗, 總 課 程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5 門, 均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 一 ) 增 訂 修 課 程 科 目 /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修 電 子 學 實 習 ( 一 ) 1 二 上 (1/) ( 二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6 點 6.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計 算 機 程 式 設 計 冷 凍 空 調 實 習 ( 一 ) 冷 凍 空 調 實 習 ( 二 ) 工 程 圖 學 自 動 控 制 實 習 能 源 工 程 實 習 課 程 電 子 學 實 習 ( 一 ), 總 課 程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7 門, 均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通 過, 始 得 畢 業 ( 一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選 修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修 電 子 學 實 習 ( 一 ) 1 二 上 (1/) 冷 凍 空 調 實 習 ( 一 ) 二 上 (1/) 選 冷 凍 空 調 實 習 ( 二 ) 二 下 (1/) 選 ( 二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8 點 修 訂 前 6.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專 業 基 礎 實 習 ( 一 ) 專 業 基 礎 實 習 ( 二 )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一 )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二 ), 總 課 程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4 門, 均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原 規 定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修 訂 前 / 選 修 備 註 新 增 6.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計 算 機 程 式 設 計 冷 凍 空 調 實 習 ( 一 ) 冷 凍 空 調 實 習 ( 二 ) 工 程 圖 學 自 動 控 制 實 習 能 源 工 程 實 習 課 程, 總 課 程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6 門, 均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通 過, 始 得 畢 業 原 規 定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冷 凍 空 調 實 習 ( 一 ) 二 上 (1/) 冷 凍 空 調 實 習 ( 二 ) 二 下 (1/) 修 訂 前 / 選 修 備 註 新 增 選 修 異 動 74
75 製 造 科 技 所 ( 博 士 班 ) 8.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電 子 學 實 習 ( 一 ) 冷 凍 空 調 實 習 ( 一 ) 冷 凍 空 調 實 習 ( 二 ) 工 程 圖 學 自 動 控 制 實 習 能 源 工 程 實 習 課 程, 總 課 程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4 門, 均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通 過, 始 得 畢 業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6 點 6. 學 生 達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通 過 或 托 福 成 績 達 550 分 或 TOEIC 達 650 分 或 CBT 達 10 分 或 IBT 達 77 分 者 ; 或 於 英 語 系 國 家 或 以 英 語 為 官 方 語 言 國 家 取 得 學 士 或 碩 士 學 位 者, 可 免 修 英 文 科 技 論 文 寫 作 及 科 技 英 文 表 達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冷 凍 空 調 實 習 ( 一 ) 冷 凍 空 調 實 習 ( 二 ) 工 程 圖 學 自 動 控 制 實 習 能 源 工 程 實 習 課 程, 總 課 程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5 門, 均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通 過, 始 得 畢 業 修 訂 前 6. 學 生 達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通 過 或 托 福 成 績 達 550 分 或 TOEIC 達 650 分 或 CBT 達 10 分 或 IBT 達 77 分 者, 可 免 修 英 文 科 技 論 文 寫 作 及 科 技 英 文 表 達 電 資 學 院 : 系 所 別 課 程 名 稱 及 調 整 部 份 (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 一 ) 修 訂 課 程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及 異 動 選 修 原 規 定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修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光 電 系 1 一 上 下 微 積 分 及 演 練 (6/8) 一 上 下 微 積 分 及 演 習 (8/10) / 選 修 備 註 異 動 學 分 數 ( 二 ) 刪 除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10 點 修 訂 前 10. 刪 除 10. 工 程 英 文 實 務 與 演 練 為 專 業 選 課 程, 須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修 訂 課 程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1 一 下 數 位 邏 輯 設 計 實 習 (1/) / 選 修 ( 一 ) 修 訂 課 程 時 序 及 異 動 選 修 /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修 原 規 定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一 下 數 位 邏 輯 設 計 實 習 (/) 原 規 定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修 / 選 修 備 註 異 動 學 分 數 備 註
76 光 電 系 1 一 上 化 學 ( 一 )(/) 一 下 化 學 ( 二 )(/) 選 一 上 下 化 學 (6/6) 一 下 程 式 語 言 (/) 三 下 程 式 語 言 (/) ( 二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5 點 5. 修 習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及 格 者, 得 選 擇 免 修 共 同 修 校 外 實 習, 惟 其 共 同 修 校 外 實 習 之 學 分 應 以 系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補 足 之 於 修 業 期 間 所 修 習 之 校 外 實 習 相 關 課 程 ( 如 共 同 修 校 外 實 習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等 課 程 ), 最 多 僅 得 採 計 18 學 分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電 資 學 士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點 班 電 機 系 修 訂 前 異 動 選 修 調 整 時 序 5. 修 習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及 格 者, 得 選 擇 免 修 共 同 修 校 外 實 習, 惟 其 共 同 修 校 外 實 習 之 學 分 應 以 系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補 足 之 修 訂 前 76
77 . 校 訂 共 同 修 :4 學 分 ; 校 訂 * 基 礎 修 :1 學 分 ;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 須 修 滿 9 學 分 且 須 包 含 : 數 位 邏 輯 設 計 電 子 學 ( 一 ) 電 子 學 ( 二 ) 電 子 學 實 習 ( 一 ) 電 子 學 實 習 ( 二 ) 機 率 電 路 學 ( 二 ) 高 等 工 程 數 學 訊 號 與 系 統, 多 修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電 機 工 程 系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 電 機 系 專 業 修 及 選 修 :40 學 分 ( 含 跨 系 所 9 學 分 ) 須 包 含 : (a) 修 課 程 實 務 專 題 ( 一 ) ( 二 ) 共 4 學 分 (b) 電 力 系 統 ( 一 ) 電 機 機 械 ( 一 ) 電 力 電 子 學 等 三 選 二 專 業 課 程, 計 6 學 分 ; 數 位 系 統 控 制 系 統 通 訊 系 統 等 三 選 二 專 業 課 程, 計 6 學 分, 合 計 1 學 分 (c) 微 處 理 機 實 習 通 訊 系 統 實 習 電 機 機 械 實 習 ( 一 ) 控 制 系 統 實 習 電 力 電 子 學 實 習 五 選 三 實 習 課 程, 計 學 分 (d) 電 機 工 程 系 開 設 ( 含 跨 系 所 9 學 分 ) 或 承 認 選 修 1 學 分 電 資 學 士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點 班 電 子 系. 校 訂 共 同 修 :6 學 分 ; 校 訂 * 基 礎 修 :1 學 分 ;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 須 修 滿 9 學 分 且 須 包 含 : 訊 號 與 系 統 電 子 學 ( 一 ) 電 子 學 ( 二 ) 數 位 邏 輯 設 計 電 子 學 實 習 ( 一 ) 電 子 學 實 習 ( 二 ), 多 修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電 機 工 程 系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 主 專 業 修 及 選 修 :4 學 分 ( 含 跨 系 所 9 學 分 ) 含 : (a) 修 課 程 實 務 專 題 ( 一 ) ( 二 ) 共 4 學 分 (b) 電 力 系 統 ( 一 ) 電 機 機 械 ( 一 ) 電 力 電 子 學 等 三 選 二 專 業 課 程, 計 6 學 分 ; 數 位 系 統 控 制 系 統 通 訊 系 統 等 三 選 二 專 業 課 程, 計 6 學 分, 合 計 1 學 分 (c) 電 機 工 程 系 開 設 或 承 認 選 修 18 學 分, 其 中 至 少 需 選 修 微 處 理 機 實 習 通 訊 系 統 實 習 電 機 機 械 實 習 ( 一 ) 控 制 系 統 實 習 電 力 電 子 學 實 習 等 5 門 專 業 選 修 實 習 課 程 中 任 門 始 得 畢 業 修 訂 前 77
78 電 資 學 士 班 資 工 系 電 資 學 士 班 光 電 系 電 資 學 士 班 光 電 系. 共 同 修 :4 學 分 ;* 基 礎 修 : 1 學 分 ; 核 心 選 修 : 須 修 滿 9 學 分 且 須 包 含 : 數 位 邏 輯 設 計 電 子 學 ( 一 ) 亦 可 修 電 子 電 路 ( 一 ) 電 子 學 ( 二 ) 亦 可 修 電 子 電 路 ( 二 ), 多 修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 電 子 系 專 業 修 及 選 修 :40 學 分 ( 含 跨 系 所 9 學 分 ) 須 包 含 : 修 課 程 5 學 分 為 六 選 二 實 習 課 程 學 分 及 電 子 工 程 系 開 設 或 承 認 之 選 修 科 目 ( 含 跨 系 所 9 學 分 ) 學 分 ( 若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中 已 修 過 電 子 學 實 習 ( 一 ) 電 子 學 實 習 ( 二 )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電 子 電 路 實 習 ( 一 ) 電 子 電 路 實 習 ( 二 ) 之 學 分 數 可 以 電 子 工 程 系 之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替 代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點. 校 訂 共 同 修 :4 學 分 ; 校 訂 * 基 礎 修 :1 學 分 ;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 須 修 滿 9 學 分 且 須 包 含 : 數 位 邏 輯 設 計 離 散 數 學 作 業 系 統 機 率 資 料 結 構 計 算 機 組 織 物 件 導 向 程 式 設 計 微 算 機 系 統, 多 修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 資 工 系 專 業 修 及 選 修 :40 學 分 須 包 含 : 修 課 程 14 學 分 及 資 訊 工 程 系 開 設 或 承 認 之 選 修 科 目 ( 含 跨 系 所 9 學 分 ) 6 學 分 ( 一 ) 修 訂 修 課 程 名 稱 年 級 一 下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修. 共 同 修 :6 學 分 ;* 基 礎 修 : 1 學 分 ; 核 心 選 修 : 須 修 滿 9 學 分 且 須 包 含 : 數 位 邏 輯 設 計 電 子 學 ( 一 ) 亦 可 修 電 子 電 路 ( 一 ) 電 子 學 ( 二 ) 亦 可 修 電 子 電 路 ( 二 ), 多 修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 主 專 業 修 及 選 修 :4 學 分 ( 含 跨 系 所 9 學 分 ) 須 包 含 : 修 課 程 5 學 分 為 六 選 二 實 習 課 程 學 分 及 電 子 工 程 系 開 設 或 承 認 之 選 修 科 目 7 學 分 ( 若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中 已 修 過 電 子 學 實 習 ( 一 ) 電 子 學 實 習 ( 二 )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電 子 電 路 實 習 ( 一 ) 電 子 電 路 實 習 ( 二 ) 之 學 分 數 可 以 電 子 工 程 系 之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替 代 ) 修 訂 前. 校 訂 共 同 修 :6 學 分 ; 校 訂 * 基 礎 修 :1 學 分 ;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 須 修 滿 9 學 分 且 須 包 含 : 數 位 邏 輯 設 計 離 散 數 學 作 業 系 統 機 率 資 料 結 構 計 算 機 組 織 物 件 導 向 程 式 設 計 微 算 機 系 統, 多 修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 主 專 業 修 及 選 修 :4 學 分 須 包 含 : 修 課 程 14 學 分 及 資 訊 工 程 系 開 設 或 承 認 之 選 修 科 目 0 學 分 原 規 定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修 固 態 物 理 (/) 三 下 固 態 物 理 ( 一 )(/) ( 二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1 點 修 訂 前 備 註 異 動 課 程 名 稱 78
79 . 校 訂 共 同 修 :4 學 分 ; 校 訂 * 基. 校 訂 共 同 修 :6 學 分 ; 校 訂 * 基 礎 修 :1 學 分 ; 核 心 選 修 課 礎 修 :1 學 分 ;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 須 修 滿 9 學 分 且 須 包 含 : 程 : 須 修 滿 9 學 分 且 須 包 含 : 複 複 變 函 數 電 子 學 ( 一 )( 二 ) 電 磁 學 變 函 數 電 子 學 ( 一 )( 二 ) 電 磁 學 ( 一 )( 二 ) 幾 何 光 學 光 電 工 程 概 ( 一 )( 二 ) 幾 何 光 學 光 電 工 程 概 論, 多 修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專 業 選 修 論, 多 修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 光 電 系 專 業 修 及 選 修 :40 學 分 ; 主 專 業 修 及 選 修 :4 學 分 學 分 須 包 含 : 修 課 程 0 學 分 須 包 含 : 修 課 程 0 學 分 及 光 電 光 電 工 程 系 開 設 或 承 認 之 選 修 科 目 工 程 系 開 設 或 承 認 之 選 修 科 目 14 學 ( 含 跨 系 所 9 學 分 ) 0 學 分. 大 分. 大 三 大 四 本 班 學 生 依 其 選 三 大 四 本 班 學 生 依 其 選 定 之 主 修 定 之 主 修 系, 至 各 系 修 習 專 業 課 程 系, 至 各 系 修 習 專 業 課 程 可 不 受 年 可 不 受 年 級 之 限 制 級 之 限 制 1. 修 習 主 修 學 系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或 1.. 修 習 主 修 學 系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學 年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者, 得 選 擇 或 學 年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者, 得 免 修 共 同 修 校 外 實 習, 惟 其 選 擇 免 修 共 同 修 校 外 實 共 同 修 校 外 實 習 之 學 分 應 以 習, 惟 其 共 同 修 校 外 實 修 習 主 修 學 系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補 足 習 之 學 分 應 以 修 習 主 修 學 系 專 之 業 選 修 課 程 補 足 之 ; 於 修 業 期 間 所 修 習 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 如 共 同 修 校 外 實 習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等 課 程 ), 最 多 僅 得 採 計 18 學 分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工 程 學 院 : 系 所 別 課 程 名 稱 及 調 整 部 份 (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 一 ) 修 訂 課 程 選 修 原 規 定 土 木 系 年 級 三 下 四 上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實 務 專 題 (4/8) / 選 修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三 下 實 務 專 題 (4/8) 四 上 / 選 修 備 註 異 動 選 修 79
80 土 木 系 ( 二 ) 增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6 點 修 訂 前 6.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6.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測 量 實 習 ( 上 下 學 期 ) 程 包 括 測 量 實 習 ( 上 下 學 期 ) 程 式 設 計 混 凝 土 實 驗 土 力 實 計 算 機 概 論 混 凝 土 實 驗 土 力 實 驗 流 力 實 驗 課 程 前 述 技 術 扎 驗 流 力 實 驗 課 程 前 述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總 課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總 課 程 程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6 門, 均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6 門, 均 屬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及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及 格, 格, 始 得 畢 業 始 得 畢 業 7. 修 習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及 7. 增 修 格 者, 得 免 修 校 外 實 習 共 同 修 課 程, 惟 仍 需 滿 足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分 子 系 化 工 系 ( 自 1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 ( 一 ) 修 訂 選 修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年 級 二 下 二 上 三 下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修 原 規 定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修 高 分 子 化 學 (/) 二 下 高 分 子 化 學 (/) 紡 織 材 料 與 科 技 原 理 (/) 二 上 紡 織 材 料 與 科 技 原 理 (4/4) 高 分 子 加 工 (/) 選 三 下 高 分 子 加 工 (/) ( 二 ) 新 增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10 點 10. 修 習 學 期 ( 年 ) 校 外 實 習 專 業 選 新 增 修 課 程 者 得 免 修 暑 期 校 外 實 習 校 訂 共 同 修 課 程, 惟 仍 須 滿 足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修 訂 修 課 程 時 序 年 級 二 下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修 有 機 化 學 實 習 (1/) 修 訂 前 原 規 定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二 上 有 機 化 學 實 習 (1/) 管 理 學 院 : 系 所 別 課 程 名 稱 及 調 整 部 份 (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 選 修 備 註 降 低 修 學 分 數 異 動 選 修 備 註 異 動 修 課 時 序 80
81 工 管 系 博 班 工 管 系 碩 班 工 管 系 增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5 點 修 訂 前. 本 系 博 士 班 不 分 組, 在 本 系 碩 博 士. 本 系 博 士 班 不 分 組, 在 本 系 碩 博 班 修 課 士 班 及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修 課 5. 本 系 博 士 班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與 管 理 學 院 5. 增 修 管 理 博 士 班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相 同 ( 一 ) 增 修 修 課 程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修 1 一 上 書 報 討 論 (1/) 年 級 一 上 一 下 原 規 定 / 選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修 書 報 討 論 (/4) 備 註 修 學 分 異 動 一 下 企 業 倫 理 (1/) 新 增 修 ( 二 ) 增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5 6 點 修 訂 前. 可 跨 所 選 修 9 學 分. 可 跨 所 選 修 6 學 分 5. 課 程 專 業 學 域 分 類 : 生 產 管 理 與 製 5. 課 程 專 業 學 域 分 類 : 製 造 與 供 應 造 服 務 產 業 電 子 化 與 資 訊 應 用 ; 管 鏈 產 業 電 子 化 與 資 訊 應 用 ; 管 理 科 學 與 決 策, 須 於 所 屬 學 域 中 選 修 理 科 學 與 決 策, 須 於 所 屬 學 域 中 至 少 4 門 課 程 校 外 實 務 研 究 可 屬 任 選 修 至 少 4 門 課 程 一 學 域 6.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須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6. 碩 士 班 98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學 生 訂 有 英 級 複 試 或 同 等 英 文 能 力 認 定 未 通 文 畢 業 門 檻, 詳 細 資 訊 如 系 所 網 頁 所 過 者 持 成 績 證 明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示 後 上 進 階 應 用 英 文 課 程 且 成 績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 一 ) 課 程 選 修 及 學 分 數 異 動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修 1 二 上 製 造 程 序 (/) 選 四 上 設 施 規 劃 (/) 選 年 級 二 上 四 上 原 規 定 / 選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修 製 造 程 序 (/) 設 施 規 劃 (/) 備 註 選 修 異 動 三 上 企 業 倫 理 (/) 新 增 修 81
82 經 管 系 碩 士 班 ( 二 ) 增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點 修 訂 前 6. 技 術 扎 根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 品 質 管 6.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理 實 習 統 計 學 ( 一 ) 實 習 統 計 學 程 包 括 品 質 管 理 實 習 ( 二 ) 實 習 工 作 研 究 實 習 與 程 式 語 統 計 學 ( 一 ) 實 習 統 計 學 言,5 科 目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修 ( 二 ) 實 習 工 作 研 究 實 習 與 習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程 式 語 言 課 程, 總 課 程 數 7. 課 程 專 業 學 域 分 類 : 生 產 管 理 與 製 (M)= 最 低 課 程 數 (N)=5 門, 屬 本 系 造 服 務 ; 產 業 電 子 化 與 資 訊 應 用 ;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及 格 始 得 管 理 科 學 與 決 策 ; 核 心 修 課 程 畢 業 須 於 各 學 域 選 修 至 少 門 7. 課 程 專 業 學 域 分 類 : 生 產 管 理 與 9. 校 外 實 習 修 課 程, 於 大 三 升 大 製 造 服 務 ; 產 業 電 子 化 與 資 訊 應 四 暑 期 開 課, 校 外 實 習 可 屬 任 一 用 ; 管 理 科 學 與 決 策 科 學 ; 核 學 域 心 修 課 程 10. 非 商 管 群 入 學 生 製 造 程 序 列 為 選 科 目 ( 一 ) 增 修 修 課 程 異 動 修 課 程 及 時 序 修 訂 課 程 選 修 原 規 定 / 選 年 / 選 序 號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備 註 修 級 修 1 一 下 企 業 倫 理 (1/) 新 增 修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一 異 動 修 習 一 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 下 時 序 一 異 動 修 習 一 下 研 究 方 法 (/) 研 究 方 法 (/) 上 時 序 一 異 動 修 習 4 一 上 多 變 量 分 析 (/) 多 變 量 分 析 (/) 下 時 序 選 修 異 一 5 一 下 行 銷 研 究 (/) 選 行 銷 研 究 (/) 動 及 異 動 上 修 習 時 序 6 一 上 消 費 者 行 為 (/) 選 7 8 一 上 9 全 球 品 牌 管 理 (/) 8 選 10 一 上 行 為 財 務 學 (/) 選 11 一 上 一 上 一 上 一 上 一 上 一 上 消 費 者 行 為 (/) 行 銷 理 論 (/) 全 球 品 牌 管 理 (/) 投 資 決 策 與 管 理 (/) 行 為 財 務 學 (/) 組 織 治 理 (/) 選 修 異 動 刪 除 修 選 修 異 動 刪 除 修 選 修 異 動 刪 除 修
83 1 一 上 作 業 管 理 (/) 選 1 一 下 組 織 行 為 (/) 選 14 一 下 服 務 行 銷 與 管 理 (/) 選 15 一 下 合 併 與 購 併 (/) 選 一 下 專 案 管 理 (/) 選 18 一 下 計 量 管 理 與 決 策 (/) 選 一 上 一 上 一 下 一 下 一 下 一 下 一 下 作 業 管 理 (/) 組 織 行 為 (/) 服 務 行 銷 與 管 理 (/) 合 併 與 購 併 (/)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 專 案 管 理 (/) 計 量 管 理 與 決 策 (/) 選 修 異 動 選 修 異 動 及 異 動 修 習 時 序 選 修 異 動 選 修 異 動 刪 除 修 選 修 異 動 選 修 異 動 ( 二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4 5 點 修 訂 前. 專 業 選 修 4 學 分, 主 要 分 為 行 銷 管. 專 業 修 課 程 : 分 為 行 銷 管 理 組 理 組 財 務 管 理 組 組 織 與 策 略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組 一 般 管 理 組 三 組, 組 服 務 與 科 技 管 理 四 組, 學 生 從 四 學 生 從 三 組 中 任 選 一 組 並 從 中 挑 組 中 任 選 一 組 並 從 中 挑 選 三 門 課 為 分 選 三 門 課 為 分 組 專 業 修 組 專 業 選 修. 專 業 修 學 分 數 共 0 學 分 : 含 共 同 管 理 修 ( 七 選 三 )9 學 分, 分 析 方 法 ( 三 選 一 ) 學 分,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經 營 管 理 講 座 1 學 分, 企 業 倫 理 1 學 分. 修 學 分 數 共 8 學 分 : 含 分 組 專 業 修 9 學 分, 共 同 管 理 修 ( 七 選 三 )9 學 分, 分 析 方 法 ( 三 選 一 ) 學 分,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經 營 管 理 講 座 1 學 分 4. 跨 系 所 選 修 上 限 9 學 分 4. 跨 系 所 選 修 上 限 9 學 分, 但 若 跨 所 至 服 務 與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修 習 課 程, 則 可 選 修 1 學 分 5. 課 程 分 類 圖 示 : 共 同 管 理 修 ; 分 析 方 法 ; 行 銷 管 理 組 ; 財 務 管 理 組 ; 組 織 與 策 略 管 理 組 ; 服 務 與 科 技 管 理 組 ; 一 般 專 業 選 修 5. 課 程 分 類 圖 示 : 行 銷 管 理 組 ;? 財 務 管 理 組 ; 一 般 管 理 組 ; 分 析 方 法 8
84 經 管 系 資 訊 與 財 金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 一 ) 課 程 選 修 及 學 分 數 異 動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修 年 級 原 規 定 / 選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修 備 註 1 三 下 企 業 倫 理 (/) 新 增 修 ( 二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4 點 修 訂 前 4. 服 務 與 科 技 管 理 模 組 之 核 心 選 修 課 4. 科 技 管 理 模 組 之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 程 ; 行 銷 管 理 模 組 之 核 心 選 修 課 行 銷 管 理 模 組 之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 組 織 與 策 略 管 理 模 組 之 核 心 選 程 ; 財 務 管 理 模 組 之 核 心 選 修 課 修 課 程 ; 財 務 管 理 模 組 之 核 心 選 修 程 若 修 滿 某 一 課 程 模 組 的 三 門 課 程 若 修 滿 某 一 課 程 模 組 的 三 門 核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心 選 修 課 程, 且 另 外 修 習 此 模 組 的 其 且 另 外 修 習 此 模 組 的 其 他 專 業 選 他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至 少 二 門, 便 可 得 到 修 課 程 至 少 二 門, 便 可 得 到 此 課 此 課 程 模 組 之 修 業 證 明 ; 而 每 位 學 生 程 模 組 之 修 業 證 明 ; 而 每 位 學 生 修 習 之 課 程 模 組 不 限 一 種 修 習 之 課 程 模 組 不 限 一 種 ( 一 ) 增 修 修 課 程 學 分 小 時 數 及 時 序 異 動 原 規 定 / 選 年 / 選 序 號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備 註 修 級 修 一 供 應 鏈 與 運 籌 管 1 刪 除 修 上 理 (/) 財 務 管 理 與 資 訊 一 上 應 用 (/) 新 增 修 一 下 企 業 倫 理 (/) 新 增 修 4 一 上 書 報 討 論 (1/) 一 上 下 書 報 討 論 (/4) 異 動 學 分 小 時 數 及 修 習 時 序 ( 二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點 修 訂 前. 專 業 修 19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19 學 分. 專 業 修 17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1 學 ( 含 跨 系 所 選 修 上 限 9 學 分 ) 分 ( 含 跨 系 所 選 修 上 限 9 學 分 ) 84
85 資 訊 與 財 金 管 理 系 ( 一 ) 異 動 修 課 程 及 時 序 序 號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1 二 上 財 務 管 理 與 資 訊 應 用 (/) / 選 修 年 級 二 上 三 上 三 下 原 規 定 / 選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修 財 務 管 理 (/)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實 習 (1/) 資 訊 與 法 律 實 習 (1/) 備 註 整 併 課 程 三 上 企 業 倫 理 (/) 新 增 修 二 下 財 務 金 融 實 習 (1/) 一 財 務 金 融 實 習 (1/) 下 4 二 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三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上 5 三 上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 6 三 上 商 事 法 (/) 7 二 下 電 子 商 務 (/) 8 二 下 企 業 資 料 通 訊 (/) 選 ( 二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7 點 二 下 二 上 三 上 二 下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 商 事 法 (/) 電 子 商 務 (/) 企 業 資 料 通 訊 (/) 異 動 修 習 時 序 選 修 異 動 修 訂 前 7. 技 術 紮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7. 技 術 扎 根 教 學 - 基 礎 實 驗 課 程 包 括 程 式 設 計 實 習 財 務 程 包 括 程 式 設 計 實 習 財 務 金 融 實 習 與 投 資 理 財 實 習 課 金 融 實 習 投 資 理 財 實 習 與 程, 總 課 程 數 (M)= 最 低 課 程 數 (N)=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實 習 及 資 訊 與 法 門,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及 律 實 習 課 程, 總 課 程 數 (M)= 最 低 課 格, 使 得 畢 業 程 數 (N)=5 門, 屬 本 系 修 課 程, 學 生 須 修 習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設 計 學 院 系 所 別 課 程 名 稱 及 調 整 部 份 (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 一 ) 依 據 自 我 評 鑑 諮 詢 委 員 建 議, 應 規 劃 跨 領 域 整 合 之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以 有 效 規 範 學 生 修 習 博 士 班 開 設 課 程, 突 顯 與 深 化 整 合 型 教 學 特 色, 並 配 合 學 校 政 策 設 計 博 班 調 升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7 人 之 規 範, 調 降 博 班 開 課 數, 重 新 審 視 跨 領 域 整 合 之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85
86 設 計 博 班 建 築 系 ( 二 ) 增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4 5 點 修 訂 前 說 明 4. 專 業 選 修 至 少 包 含 門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5. 跨 領 域 整 合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為 : 學 術 寫 作 研 討 專 題 設 計 領 導 與 策 略 趨 勢 研 究 與 商 品 企 畫 使 用 者 經 驗 設 計 與 評 量 文 創 與 科 技 整 合 特 論 4. 專 業 選 修 須 修 習 本 院 博 士 班 開 設 選 修 課 程 10 學 分 以 上, 並 至 少 包 含 門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5. 跨 領 域 整 合 之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為 : 設 計 哲 學 基 礎 趨 勢 研 究 與 商 品 企 畫 智 慧 化 居 住 空 間 專 利 產 品 開 發 生 態 綠 建 築 設 計 設 計 領 導 與 策 略 文 創 與 科 技 整 合 特 論 因 開 課 人 數 限 制, 需 減 少 博 班 開 課 數 調 整 跨 領 域 整 合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修 學 分 及 開 課 時 序 修 改 前 說 明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建 築 圖 學 ( 一 ) 異 動 修 課 程 一 上 一 上 圖 學 ( 一 )(/) (/) 名 稱 建 築 圖 學 ( 二 ) 一 下 (/) 選 一 下 圖 學 ( 二 )(/) 空 間 改 造 實 務 新 增 課 程 一 下 一 下 -- (/) 一 下 校 外 實 習 (1/0) 校 外 實 習 ( 校 訂 調 整 開 課 時 序 三 下 四 上 校 外 實 習 (1/0) /40) 與 學 分 / 時 數 二 上 近 代 建 築 史 (/) 近 代 建 築 史 概 論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二 上 (/) 建 築 物 理 ( 一 ) 異 動 修 課 程 二 上 二 上 建 築 物 理 (/) (/) 名 稱 二 上 建 築 表 現 法 (/) -- 新 增 課 程 建 築 物 理 ( 二 ) 異 動 修 課 程 二 下 選 二 下 綠 建 築 概 論 (/) (/) 名 稱 及 選 修 三 上 ( 刪 除 ) 建 築 結 構 系 統 刪 除 課 程 三 上 (/) 實 務 專 題 ( 一 ) 實 務 專 題 ( 一 ) 調 整 學 分 數, 四 上 三 下 (0/) (1/) 及 異 動 選 修 四 下 實 務 專 題 ( 二 ) (0/) 四 上 實 務 專 題 ( 二 ) (1/) 選 86
87 互 動 系 創 意 學 士 班 - 建 築 系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修 學 分 及 開 課 時 序 修 訂 前 說 明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一 上 ( 刪 除 ) 數 位 邏 輯 設 計 刪 除 課 程 一 上 (/) 一 上 數 位 音 樂 基 礎 (/) 一 上 數 位 音 樂 基 礎 (/) 調 整 學 分 / 時 數 一 上 互 動 設 計 概 論 (1/) 一 上 互 動 設 計 概 論 (/) 調 整 學 分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修 學 分 修 訂 前 說 明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三 上 近 代 建 築 史 (/) 三 上 近 代 建 築 史 概 論 (/) 三 上 刪 除 三 上 建 築 結 構 系 統 (/) 人 社 學 院 : 系 所 別 課 程 名 稱 及 調 整 部 份 (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調 整 課 程 修 學 分 修 訂 前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一 上 ( 刪 除 ) 多 媒 體 聽 力 訓 練 一 上 ( 一 )(1/) 英 文 系 一 下 ( 刪 除 ) 多 媒 體 聽 力 訓 練 一 下 ( 二 )(1/) 一 下 ( 刪 除 ) 一 上 網 際 網 路 應 用 (/) 文 發 系 新 聞 英 語 及 聽 力 訓 一 上 練 ( 一 )(1/) 新 聞 英 語 及 聽 力 訓 一 下 練 ( 二 )(1/) 二 上 二 下 新 聞 英 語 及 聽 力 訓 練 ( 一 )(1/) 新 聞 英 語 及 聽 力 訓 練 ( 二 )(1/)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刪 除 課 程 說 明 刪 除 課 程 調 整 修 開 課 時 序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修 學 分 及 開 課 時 序 修 訂 前 說 明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文 化 事 業 發 展 與 人 一 上 一 上 文 化 事 業 概 論 (/)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才 培 育 (/) 一 下 專 題 與 演 練 ( 一 )(/) 整 合 課 程 降 低 二 下 專 題 與 演 練 (/) 二 下 專 題 與 演 練 ( 二 )(/) 學 分 三 上 文 創 語 言 (/) 選 三 上 文 創 語 言 (/) 選 修 異 動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 年 4 月 5 日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在 案 87
88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除 化 工 系 異 動 修 課 時 序 追 溯 自 1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餘 自 1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討 論 資 料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88
89 十 六 案 由 : 彙 整 調 降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各 系 所 畢 業 學 分 數 課 程 彙 整, 部 份 系 所 調 整 課 程 科 目 表 修 課 程,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說 明 : ( 一 ) 機 電 學 院 進 修 部 各 系 所 調 降 畢 業 學 分 資 料 如 下 表 : 畢 業 畢 業 共 同 專 業 專 業 系 名 學 分 學 分 修 修 選 修 數 數 修 訂 前 共 同 修 專 業 修 專 業 選 修 機 電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製 科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電 子 系 ( 二 ) 配 合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合 併 上 課 及 產 業 學 院 二 技 產 學 訓 計 畫, 機 械 系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院 二 年 制 課 程 科 目 表 修 正 如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並 修 訂 先 修 課 程 規 定 如 下 表 機 械 系 進 修 部 先 修 課 程 規 定 非 工 程 科 系 背 景 學 生 須 1. 修 習 通 過 物 理 ( 學 分 ) 或 靜 力 學 ( 學 分 ), 方 可 修 習 專 業 修 科 目 動 力 學 ;. 修 習 通 過 機 械 製 圖 (1 學 分 ) 及 材 料 力 學 ( 學 分 ), 方 可 修 習 專 業 修 科 目 機 械 設 計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及 實 習 ; * 先 修 課 程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 但 若 本 班 於 學 期 中 有 開 設 材 料 力 學 選 修 課, 則 可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機 械 系 進 修 學 院 先 修 課 程 規 定 非 工 程 科 系 背 景 學 生 須 1. 修 習 通 過 物 理 ( 學 分 ) 或 靜 力 學 ( 學 分 ), 方 可 修 習 專 業 修 科 目 動 力 學 ;. 修 習 通 過 材 料 力 學 ( 學 分 ), 方 可 修 習 專 業 修 科 目 機 械 設 計 ; * 先 修 課 程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 但 若 本 班 於 學 期 中 有 開 設 材 料 力 學 選 修 課, 則 可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三 ) 經 營 管 理 系 進 修 學 院 企 業 專 班, 原 為 二 年 半 畢 業 之 課 程 規 劃, 自 10 學 年 度 起 調 整 為 二 年 畢 業, 其 課 程 科 目 表 如 附 件 三, 畢 業 學 分 如 下 : 校 訂 共 同 校 訂 專 業 跨 系 所 選 修 上 限 共 同 選 修 專 業 選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修 修 學 分 ( 四 ) 調 整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如 下 表 : 機 電 學 院 : 系 所 別 課 程 名 稱 及 調 整 部 份 (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89
90 機 械 系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 一 ) 調 整 課 程 選 修 修 訂 前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一 上 工 廠 實 習 ( 一 ) (/4) 一 上 工 廠 實 習 ( 一 ) (/4) 說 明 機 械 工 程 概 論 及 實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一 ) 二 上 二 上 異 動 修 學 分 驗 ( 一 ) (/) (/) 數 機 械 工 程 概 論 及 實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 二 ) 二 下 二 下 驗 ( 二 ) (/) (/) 三 上 機 電 整 合 實 務 (/) 新 增 修 三 上 熱 機 學 (/) 刪 除 修 二 上 機 動 學 (/) 調 整 學 分 小 時 二 上 機 動 學 (/) 數 二 下 電 機 機 械 (/) 調 整 學 分 小 時 二 下 電 機 機 械 (/) 數 ( 二 ) 增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1 點 5. 校 訂 共 同 修 學 分, 專 業 修 74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5 學 分 修 訂 前 1. 校 訂 共 同 修 學 分, 專 業 修 77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電 資 學 院 : 系 所 別 課 程 名 稱 及 調 整 部 份 (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1 點 修 訂 前 電 機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4 學 分. 選 修 1 學 分 修 習 本 校 電 資 學 院 機 電 學 院 各 系 所 碩 博 士 班 之 課 程, 以 承 認 9 學 分 為 上 限 修 習 本 系 日 間 部 課 程 則 不 受 此 限 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4 學 分 ( 修 習 本 校 電 資 學 院 各 系 所 碩 博 士 班 之 課 程, 以 承 認 9 學 分 為 上 限 修 習 本 系 日 間 部 課 程 則 不 受 此 限 ). 選 修 1 學 分 90
91 電 子 系 產 學 攜 手 智 慧 電 子 與 通 訊 專 班 ( 一 ) 調 整 課 程 選 修 修 訂 前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一 上 通 訊 工 程 導 論 (/) 選 一 上 通 訊 工 程 導 論 (/) 選 一 下 組 合 語 言 實 習 (1/) 一 下 組 合 語 言 實 習 (1/) 一 下 線 性 代 數 (/) 選 一 下 線 性 代 數 (/) ( 二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點 修 訂 前. 共 同 修 : 學 分 ; 專 業 修 :47 學 分, 其 中 表 示 核 心 實 習 課 程, 應 修 習 四 門 課 程, 多 修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58 學 分 說 明 異 動 選 修. 共 同 修 : 學 分 ; 專 業 修 : 5 學 分, 其 中 表 示 核 心 實 習 課 程, 應 修 習 四 門 課 程, 多 修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5 學 分 工 程 學 院 : 系 所 別 課 程 名 稱 及 調 整 部 份 (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土 木 系 進 修 部 ( 一 ) 調 整 課 程 選 修 修 訂 前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一 上 工 程 數 學 ( 一 )(/) 選 一 上 工 程 數 學 ( 一 )(/) 一 上 計 算 機 概 論 (/) 選 一 上 計 算 機 概 論 (/) 說 明 異 動 選 修 土 木 系 進 修 部 土 木 系 進 修 學 院 ( 二 )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點. 校 定 共 同 修 科 目 6 學 分, 體 育 為 三 年 級 修 科 目 不 計 學 分, 專 業 修 科 目 5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66 學 分. 入 學 後 修 習, 跨 系 選 修 課 程 部 份, 於 畢 業 學 分 中 最 多 只 承 認 1 學 分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點. 入 學 後 跨 系 選 修 最 多 承 認 1 學 分 修 訂 前. 校 定 共 同 修 科 目 6 學 分, 體 育 為 三 年 級 修 科 目 不 計 學 分, 專 業 修 科 目 5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61 學 分. 入 學 後 修 習, 跨 系 選 修 課 程 部 份, 於 畢 業 學 分 中 最 多 只 承 認 10 學 分 修 訂 前. 入 學 後 跨 系 選 修 最 多 承 認 6 學 分 管 理 學 院 : 系 所 別 課 程 名 稱 及 調 整 部 份 (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91
92 工 管 系 進 修 部 二 技 修 訂 選 修 課 程 原 規 定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1 職 二 工 三 下 職 二 工 四 下 行 銷 管 理 (/) 財 務 管 理 (/) 刪 除 4 職 二 工 四 上 設 施 規 劃 (/) 選 職 二 工 四 下 職 二 工 四 下 職 二 工 四 上 職 二 工 四 上 行 銷 管 理 (/) 財 務 管 理 (/) 管 理 科 學 應 用 (/) 設 施 規 劃 (/) 選 選 備 註 調 整 選 修 及 時 序 調 整 選 修 刪 除 修 調 整 選 修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7 點 工 管 系 進 修 訂 前 修 學 院 二 7. 刪 除 7. 每 學 期 修 課 上 限 0 學 分, 四 年 級 下 技 學 期 ( 畢 業 學 期 ) 可 加 修 4 學 分 經 管 系 進 修 部 二 技 經 管 系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修 訂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4 點 4. 入 學 後 選 修 外 系 課 程 時, 本 系 承 認 之 畢 業 學 分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9 學 分 ( 五 ) 本 案 業 經 10 年 4 月 5 日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在 案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訂 前 4.. 選 修 外 系 課 程 時, 本 系 承 認 之 畢 業 學 分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6 學 分 9
93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機 械 工 程 系 二 年 制 課 程 科 目 表 附 件 一 學 年 學 期 三 上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體 育 通 識 課 程 工 程 材 料 製 造 學 課 程 名 稱 修 課 程 0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1/ 1/ 群 組 編 號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選 修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工 廠 實 習 ( 一 ) 精 密 量 測 與 實 習 可 程 式 控 制 電 腦 輔 助 製 圖 工 程 數 學 ( 一 ) 計 算 機 程 式 應 用 熱 力 學 人 工 智 慧 概 論 氣 液 壓 技 術 數 位 化 製 造 數 位 影 像 處 理 微 機 電 工 程 與 應 用 學 分 時 數 6 階 段 別 群 組 編 號 三 下 體 育 通 識 課 程 動 力 學 0 / / 工 廠 實 習 ( 二 ) 氣 液 壓 學 及 實 習 材 料 力 學 機 動 學 流 體 力 學 醫 學 工 程 概 論 工 程 數 學 ( 二 ) 感 測 器 與 驅 動 器 原 理 自 動 化 系 統 邏 輯 設 計 6 4 四 上 通 識 課 程 機 械 設 計 / 電 腦 輔 助 製 造 電 機 機 械 自 動 控 制 智 慧 財 產 權 概 論 國 際 標 準 驗 證 ( 一 ) 自 動 化 機 構 設 計 9
94 非 傳 統 加 工 非 破 壞 檢 測 品 質 管 制 模 具 設 計 IC 製 程 奈 米 科 技 概 論 四 下 機 電 整 合 概 論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及 實 習 快 速 原 型 技 術 概 論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多 媒 體 於 機 械 工 程 之 應 用 機 械 系 統 設 計 雷 射 加 工 薄 膜 科 學 與 工 程 國 際 標 準 驗 證 ( 二 ) 備 註 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7 學 分. 校 訂 共 同 修 6 學 分, 專 業 修 18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48 學 分 跨 系 組 跨 部 跨 系 所 專 業 選 修 :9 學 分. : 產 學 訓 學 員 可 抵 免 科 目, 最 多 抵 15 學 分 產 學 訓 學 員 須 於 四 年 級 至 合 作 企 業 實 習 一 年 4. 本 系 大 學 部 選 修 課 程 皆 可 列 入 開 課 94
95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系 二 年 制 課 程 科 目 表 學 年 學 期 三 上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通 識 課 程 工 程 材 料 製 造 學 課 程 名 稱 修 課 程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群 組 編 號 類 別 1/ 課 程 編 碼 選 修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精 密 量 測 與 實 習 可 程 式 控 制 電 腦 輔 助 製 圖 工 程 數 學 ( 一 ) 計 算 機 程 式 應 用 熱 力 學 人 工 智 慧 概 論 氣 液 壓 技 術 數 位 化 製 造 數 位 影 像 處 理 微 機 電 工 程 與 應 用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群 組 編 號 三 下 通 識 課 程 動 力 學 / 氣 液 壓 學 及 實 習 材 料 力 學 機 動 學 流 體 力 學 醫 學 工 程 概 論 工 程 數 學 ( 二 ) 感 測 器 與 驅 動 器 原 理 自 動 化 系 統 邏 輯 設 計 4 四 上 通 識 課 程 機 械 設 計 / 電 腦 輔 助 製 造 電 機 機 械 自 動 控 制 智 慧 財 產 權 概 論 國 際 標 準 驗 證 ( 一 ) 自 動 化 機 構 設 計 非 傳 統 加 工 95
96 四 下 非 破 壞 檢 測 品 質 管 制 模 具 設 計 IC 製 程 奈 米 科 技 概 論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及 實 習 機 電 整 合 概 論 快 速 原 型 技 術 概 論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多 媒 體 於 機 械 工 程 之 應 用 機 械 系 統 設 計 雷 射 加 工 薄 膜 科 學 與 工 程 國 際 標 準 驗 證 ( 二 ) 4 備 註 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7 學 分. 校 訂 共 同 修 6 學 分, 專 業 修 1 學 分 ; 專 業 選 修 54 學 分. 入 學 後 跨 系 選 修 最 多 承 認 9 學 分 4. 本 系 大 學 部 選 修 課 程 皆 可 列 入 開 課, 選 修 課 程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調 整 開 課 時 序 96
97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補 習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系 企 業 在 職 專 班 二 年 制 課 程 科 目 表 附 件 三 學 學 修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表 列 選 修 課 程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開 設 年 三 三 四 四 期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通 識 課 程 管 理 科 學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 一 ) 行 銷 管 理 管 理 學 會 計 學 ( 一 ) 通 識 課 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作 業 管 理 組 織 行 為 通 識 課 程 ( 企 業 倫 理 ) 財 務 管 理 產 業 實 習 (1)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策 略 管 理 產 業 實 習 ()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 總 階 段 數 1/ / / 1/ / 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7 學 分. 共 同 修 6 學 分, 專 業 修 4 學 分 ; 選 修 4 學 分. 通 識 課 程 選 科 目 : 企 業 倫 理 ; 表 列 選 修 課 程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開 設 4. 本 課 程 科 目 表 適 用 於 10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群 組 編 號 ( 應 修 學 分 ) 類 別 學 分 數 統 計 表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消 費 者 行 為 市 場 調 查 人 際 溝 通 管 理 服 務 業 創 新 策 略 經 營 管 理 實 務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危 機 與 衝 突 管 理 學 分 時 數 階 段 別 / 總 階 段 數 部 訂 共 同 修 校 訂 共 同 修 共 同 選 修 部 訂 專 業 修 校 訂 專 業 修 專 業 選 修 跨 系 所 選 修 上 限 學 分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群 組 編 號 ( 應 修 學 分 ) 97
98 十 七 案 由 : 教 育 學 程 調 整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 年 6 月 17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D 號 函 修 正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調 整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教 育 專 業 修 課 程 ( 二 ) 調 整 課 程 科 目 表, 調 整 資 料 如 下 表 : 系 所 別 課 程 名 稱 及 調 整 部 份 ( 學 分 數 / 小 時 數 ) ( 一 )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及 選 修 別 異 動 修 訂 前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年 級 科 目 ( 學 分 / 小 時 ) / 選 說 明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教 材 教 電 機 電 子 群 教 材 教 一 上 一 上 法 (/) 法 (/)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教 學 實 電 機 電 子 群 教 學 實 一 上 一 上 習 (/4) 習 (/4) 調 整 課 程 名 稱 一 下 班 級 經 營 (/) 一 下 班 級 經 營 (/) 選 一 下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選 修 異 動 一 下 選 (/) ( 二 ) 增 修 課 程 科 目 表 備 註 欄 第 4 5 點 修 訂 前 1. 總 學 分 :6 學 分 1. 總 學 分 :6 學 分. 修 :18 學 分 ( 教 材 教 法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依 專 門 科 目. 修 14 學 分 ; 選 修 :1 認 定 之 科 目 分 班 修 習 ); 選 修 :8 學 分 ; 修 課 程 分 學 分 三 階 段 修 習, 第 一 階 段 為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第 二 階 段 教 育. 修 課 程 分 三 階 段 修 為 教 材 教 法 ; 第 三 階 段 為 教 學 實 習 ; 修 習 階 段 先 後 學 程 習, 第 一 階 為 教 育 基 礎 課 有 關 聯, 未 修 習 前 一 階 段 課 程 不 得 先 修 後 一 階 段 課 程 ( 教 育 心 理 學 或 教 育 哲 程 第 一 階 段 需 先 完 成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教 育 心 理 學 擇 一 教 學 原 理 或 教 育 學 教 育 哲 學 )1 門, 及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 教 學 原 測 驗 與 評 量 擇 一 及 課 程 發 理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班 級 經 營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 門, 並 完 成 預 作 專 門 科 目 認 展 與 設 計 )); 第 二 階 段 為 定 申 請, 始 得 開 始 修 習 第 二 階 段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教 材 教 法 ; 第 三 階 段 為 教 科 )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第 三 階 段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學 實 習, 需 先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課 程, 始 得 開 始 修 習. * 課 程 圖 示 說 明 : 選 課 程 學 實 習 ; 修 習 階 段 先 後 有 關 聯, 未 修 習 前 一 階 段 課 程 不 得 先 修 後 一 階 段 課 程 4. 分 群 ( 科 ) 課 程 圖 示 說 明 : 教 材 教 法 ( 修 學 分 ) 4. 分 群 ( 科 ) 課 程 圖 示 說 明 : 及 教 學 實 習 ( 修 學 分 ), 依 認 定 之 專 門 科 目 分 群 ( 科 ) 修 習 5. 師 資 生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期 間, 應 至 中 等 學 校 見 教 材 教 法 ( 修 學 分 ) 及 教 學 實 習 ( 修 學 分 ), 依 認 定 之 專 門 科 目 分 群 習 試 教 實 習 補 救 教 學 或 服 務 學 習 至 少 54 小 ( 科 ) 修 習 時 之 實 地 學 習, 並 經 本 校 認 定 其 內 容 符 合 教 育 專 業 5. 新 增 知 能 98
99 ( 三 ) 本 案 業 經 10 年 4 月 5 日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在 案 辦 法 : 如 蒙 通 過, 自 10 學 年 度 起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適 用,10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入 學 得 適 用 之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99
100 柒 臨 時 動 議 : 捌 散 會 100
各 學 院 自 通 識 課 程 六 大 向 度 擇 定 五 個 向 度 作 為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之 博 雅 核 心 課 程, 各 學 院 擇 定 博 雅 課 程 五 個 向 度 如 下 表 : 學 院 文 化 ( 文 化 與 藝 術 ) 歷 史 ( 歷 史 與 文 明 ) 法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正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九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余 教 務 長 政 杰 記 錄 : 李 玉 如 列 席 指 導 : 恭 請 姚 校 長 林 副 校 長 蒞 臨 指 導 出 席 人 員 : 蘇 昭 瑾 研 發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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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讀 孔 子 ( 第 六 屆 ) 征 文 比 賽 獲 獎 作 文 選 集 澳 門 人 文 科 學 學 會 主 辦 澳 門 基 金 會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贊 助 2008 11 1 一 等 獎 ( 以 下 以 下 按 照 學 校 筆 劃 順 序 排 列 ) 將 心 比 心, 推 己 及 人 王 錦 江 ( 培 正 中 學 )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聖 人 孔 子 這 句 只 有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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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口 流 程 檢 核 表 學 位 考 口 相 關 流 程 ( 共 2 頁 ):( 申 請 時, 請 攜 本 表 依 序 進 行 ) 流 程 說 明 申 請 期 限 或 時 間 說 明 與 參 考 附 件 學 位 考 資 格 申 請 口 申 請 口 前 一 天 口 當 天 修 業 規 章 第 一 學 期 : 繳 交 : 自 完 成 註 冊
得 到 了 補 償. 對 於 武 姜 而 言, 莊 公 與 自 己 的 關 係 並 不 親 密, 而 共 叔 段 又 是 自 己 向 來 疼 愛 有 加 的 兒 子, 所 以, 對 莊 公 提 出 再 怎 麼 無 理 的 要 求, 武 姜 也 不 會 覺 得 有 什 麼 不 妥 之 處, 而 對 共
左 傳 - 鄭 伯 克 段 於 鄢 人 物 心 理 1021141 林 詩 倩 一. 緒 論 鄭 伯 克 段 於 鄢, 及 共 叔 段 之 亂, 是 魯 隱 公 元 年, 即 公 元 前 722 年, 春 秋 初 年 在 鄭 國 國 內 發 生 的 一 場 內 亂. 武 姜 成 為 武 公 夫 人 並 先 後 為 武 公 生 下 了 兩 個 兒 子, 長 子 莊 公 由 於 腳 先 出 來 造 成
一 耀 州 青 瓷 的 裝 飾 手 法 與 紋 飾 種 類 耀 州 窯 的 裝 飾 紋 樣, 豐 富 多 變, 而 且 題 材 內 容 廣 泛, 組 合 形 式 多 樣, 圖 案 形 象 優 美, 令 人 賞 心 悅 目, 並 且 反 映 了 當 時 社 會 的 審 美 趣 味 和 理 想 裝 飾
宋 代 耀 州 青 瓷 的 紋 飾 風 格 與 意 義 曾 肅 良 英 國 萊 斯 特 大 學 博 物 館 學 博 士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美 術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摘 要 中 國 的 飲 茶 之 風, 興 於 唐 而 盛 於 宋, 特 別 是 宋 代 宮 廷 禁 苑 和 地 方 官 吏 文 人 學 士 的 尚 茶 崇 茶, 以 品 茶 為 雅 尚 的 觀 念 與 作 法, 使
Microsoft Word - 合教秘[2016]109号.doc
附 件 1 一 县 区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肥 东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包 河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瑶 海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经 开 区 社 会 发 展 局 蜀 山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长 丰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庐 阳 区 教 育 体 育 局 肥 西 县 教 育 局 新 站 区 社 会 事 业 局 高 新 区 社 会 事 业 局 二 学 校 肥 东 县 草 庙 学 校 合
目 錄 一 廈 村 鄧 氏 宗 的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二 屏 山 鄧 氏 宗 的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三 覲 廷 書 室 喬 愈 二 聚 星 樓 的 P.1-12 P.13-18 P.19-22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四 結 語 五 鳴 謝 及 組 員 名 單 P.23 P.
P.1 目 錄 一 廈 村 鄧 氏 宗 的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二 屏 山 鄧 氏 宗 的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三 覲 廷 書 室 喬 愈 二 聚 星 樓 的 P.1-12 P.13-18 P.19-22 對 聯 橫 匾 和 碑 文 四 結 語 五 鳴 謝 及 組 員 名 單 P.23 P.24 P.2 > 屏 山 是 香 港 歷 史 最 悠 久 的 方 ㆒, 新 界 五
办 公 厅 关 于 取 消 调 整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2013 59 号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2013 60 号 ) 资 阳 市 人 民 政
乐 至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乐 府 发 2014 16 号 乐 至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县 级 部 门 保 留 取 消 和 调 整 的 行 政 审 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通 知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各 部 门 (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行 政 服 务 效 能, 优 化 环 境, 根 据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做 好 市
待 所 21 19098 2155104784996 北 京 博 锐 尚 格 节 能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 57045 6688104558152 北 京 天 雄 诚 信 数 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3 74617 8802104752011 中 建 二 局 装 饰 工 程 有
北 京 市 小 客 车 指 标 调 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单 位 普 通 指 标 配 置 分 期 编 号 :201506 分 期 描 述 :2015 年 第 06 期 单 位 普 通 摇 号 分 期 指 标 配 置 日 期 :2015-12-26 数 据 生 成 时 间 :2015-12-26 10:15:56 有 效 单 位 申 请 编 码 总 数 :84719 配 置 单 位 指 标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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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 張 汶 軒 農 曆 新 年 每 年 團 年 飯, 我 們 每 個 人 都 做 最 拿 手 的 菜 色 和 甜 點 很 快 便 到 了 年 廿 九 我 們 一 家 做 的 是 餃 子 和 湯 丸 而 我 最 喜 歡 的 就 是 做 湯 丸, 因 為 它 最 容 易 做 快 和 味 道 好 湯 丸 的 做 法 是 這 樣 的 先 把 糯 米 粉 調 和 暖 水, 然 後 把 它 攪 拌 好, 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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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集目錄 校長序言 編者的話 校園生活 開學了 開學了 上體育課 在學校午膳 伙伴閱讀計劃 小女童軍集會 毋忘母校 學校與我 學校與我 學校與我 足球達人 運動達人 運動達人 我的同學 一年級 一年級 一年級 一年級 一年級 二年級 五年級 五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六年級 六年級 六年級 六年級 陳海琳 黃偉晋 黃偉晋 許子翹 列榮彰 鍾凱盈 梁煒諾 徐迪龍 溫樂君 賴進嘉 馮兆基 黃家勁 郭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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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宋 八 大 家 目 录 名 称 的 起 源...1 韩 愈 (768-824)...1 柳 宗 元 (773-819)...2 欧 阳 修 (1007-1072)...4 苏 洵 (1009 1066)...5 苏 轼 (1037-1101)...8 苏 辙 (1039-1112)...11 王 安 石 (1021-1086)...12 曾 巩 (1019-1083)...18 概 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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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 宜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0-3:00 地 點 : 文 興 樓 一 樓 會 議 廳 主 席 : 曾 教 務 長 守 得 記 錄 : 廖 玉 慈 出 席 : 陳 錦 芬 ( 外 語 學 院 ) 郭 俊 巖 代 ( 人 社 院 ) 蔡 素 珍 ( 理 學 院 ) 詹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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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 保 羅 男 女 中 學 學 年 中 一 入 學 申 請 申 請 須 知 申 請 程 序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回 本 校 ( 麥 當 勞 道 33 號 ( 請 以 A4 紙 張 雙 面 影 印, 並 用 魚 尾 夾 夾 起 : 填 妥 申 請 表 並 貼 上 近 照 小 學 五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表 影 印 本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及 服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05 709 188 () www.ukn.edu.tw 06-2559000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 0 5...2...3...5...5...5...5...6...6...6...8...9...12...15...17...18...19 105...20 ( 3 )...21 1 1 0 5 104 2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研 究 前 言 : 楊 逵 是 臺 灣 文 學 史 上 一 位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作 家 他 的 文 學 作 品, 不 論 是 小 說 詩 歌 或 是 戲 劇 等, 都 有 著 相 當 的 社 會 影 響 力 為 深 入 瞭 解 這 位 文 學 巨 人 的 作 品,
第 四 屆 全 國 高 中 台 灣 人 文 獎 語 文 組 佳 作 壓 不 扁 的 玫 瑰 楊 逵 的 小 說 研 究 私 立 曉 明 女 中 林 岡 儒 陳 璽 安 楊 筠 圃 指 導 老 師 : 施 淑 慧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研 究 前 言 : 楊 逵 是 臺 灣 文 學 史 上 一 位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作 家 他 的 文 學 作 品, 不 論 是 小 說 詩 歌 或 是 戲
20160310194320_題目卷
國 二 歷 史 B4 L3 練 習 卷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州 (D) 南 京 1. ( ) 義 和 團 給 中 國 帶 來 了 嚴 重 的 後 果,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A) 列 強 畫 分 勢 力 範 圍 (B) 拆 除 北 京 至 出 海 口 的 炮 臺 (C) 各 國 駐 兵 北 京 (D) 巨 額 賠 款 10. ( ) 下 列 對 興
致遠管理學院法規提案單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議 程 會 議 資 料 請 先 行 參 閱 為 方 便 討 論, 請 於 開 會 當 日 攜 帶 與 會,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若 不 克 與 會, 請 於 事 前 告 知 承 辦 人 ( 分 機 215 詹 琬 渝 ) 會 議 時 間 :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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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門 易 勁 門 練 功 者 通 訊 發 行 人 : 易 勁 門 道 家 無 極 內 功 有 限 公 司 電 話 :02-23698979 編 輯 : 易 勁 門 本 部 傳 真 :02-23698980 地 址 :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二 段 107 號 8 樓 網 址 :http://www.easy-man.com.tw 印 刷 者 : 淵 明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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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或學院)九十五年度系所評鑑
1O3 學年度第二學期 東吳大學教學改進方案補助 哲學系成果報告 哲學的應用與實習 單位名稱 哲學系 課程名稱 哲學的應用 哲學實習 計畫 米建國系主任 中華民國一 0 四年七月 目 錄 一 成 果 報 告 表 二 授 課 計 畫 表 三 演 講 座 談 與 企 業 參 訪 一 覽 表 四 主 講 人 簡 歷 與 講 綱 五 企 業 簡 介 六 哲 學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七 哲 學 的 應 用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 药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独 立 董 事 述 职 报 告 作 为 昆 药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独 立 董 事, 我 们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关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选 任 与
陳 湘 昀 和 廖 虹 雅 : 我 也 是 欸! 廖 虹 雅 : 我 想 去 紐 西 蘭 跟 澳 洲, 我 還 想 環 遊 歐 洲, 但 我 沒 錢! 助 教 學 姊 : 我 也 是, 而 且 我 現 在 有 自 己 在 存 錢 想 自 己 出 國 去 玩 霍 露 思 : 那 你 可 以 來 香 港
名 著 選 讀 第 八 組 第 二 次 討 論 書 名 真 希 望 我 20 歲 就 懂 的 事 : 史 丹 佛 大 學 的 創 新 創 意 創 業 震 撼 課 程 地 點 : R201 組 員 : 陳 湘 昀 廖 虹 雅 廖 庭 暄 霍 露 思 謝 雯 晴 賴 亞 琪 詹 晏 寧 指 導 老 師 : 張 一 成 討 論 日 期 :2011/11/11 討 論 內 容 好 開 始 今 天 要 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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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赴 臺 探 親 申 請 旅 行 證 說 明 表 駐 波 士 頓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事 由 條 件 必 備 文 件 申 請 程 序 備 註 探 親 父 母 或 子 女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依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規 定 不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探 親 探 病 或
附 件 一 2016 2017 年 度 中 美 富 布 赖 特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项 目 申 请 说 明 一 项 目 的 目 标 1 富 布 赖 特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项 目 为 在 中 国 大 学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在 读 博 士 生 提 供 在 美 国 大 学 从 事 美 国 相 关 研 究 领 域 ( 广 义 上 的 ) 的 博 士 论 文 研 究 方 面 的 研
中國文化大學104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1114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http://www.pccu.edu.tw 電 話 :(02)2861-0511 傳 真 (02)2861-8701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簡
目 录 1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建 立 和 完 善 军 民 结 合 寓 军 于 民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体 系 的 若 干 意 见 2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11 3 国 防 科 工
军 民 融 合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汇 编 广 东 省 国 防 科 学 技 术 工 业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5 日 目 录 1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建 立 和 完 善 军 民 结 合 寓 军 于 民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体 系 的 若 干 意 见 2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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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2014 年 5 月 目 錄 引 言 第 1 部 段 數 適 用 範 圍 1.1-1.2 監 管 局 部 門 1.1 紀 律 研 訊 1.2 提 供 資 料 1.3-1.6 按 慣 例 公 布 或 供 查 閱 的 資 料 1.3-1.4 應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1.5 法 定 義 務 及 限 制 1.6 程 序 1.7-1.19 公 開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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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地 址 :41349 臺 灣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2332-3000
全 誼 資 訊 新 版 請 假 管 理 操 作 手 冊 - 我 要 如 何 請 假 個 人 假 單 假 單 查 詢 點 選 新 增 假 單 按 鈕, 如 下 圖 : << 第 2 頁 還 有 說 明 >> 臺 台 客 北 服 專 台 新 中 北 市 南 土 區 城 樹 區 義 忠 統 一 義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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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圖 書 館 學 位 論 文 繳 交 注 意 事 項 本 校 畢 業 生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須 完 成 圖 書 館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請 參 見 以 下 說 明 壹 離 校 程 序 說 明 01 貳 繳 交 論 文 說 明 03 參 轉 檔 注 意 事 項 及 操 作 09 肆 上 傳 檔 案 注 意 事 項 及 操 作 16 伍 紙 本 論 文
簡章內容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 台 中 市 40724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網 址 :http://www.fcu.edu.tw 聯 絡 電 話 :+886-4-24517250 轉 2181-2187 傳 真 電 話
11页词库答案
11 页 词 库 答 案 AP 13 Sophomore 2 Class Rank 11 Elective 7 Senior 4 Honors 15 GPA 10 Credit 5 Freshman 1 Diploma 9 GT 14 Fine Art 12 Regular 16 Junior 3 Prerequisite 8 Required 6 Extra-Curricular 17 Twenty-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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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清 代 花 木 詩 的 藝 術 特 色 中 國 詩 歌 的 創 作 而 言 講 究 的 是 含 蓄 凝 練, 詩 人 創 作 時 往 往 不 是 直 書 情 感 與 思 想, 常 借 景 物 抒 情 言 志 景 物 為 客 觀 的 象 ; 詩 人 所 抒 發 的 情 與 所 言 的 志 為 主 觀 的 意, 兩 者 在 詩 中 的 密 切 的 結 合 造 就 意 象 的 存 在 大 自
十 五 教 育 學 院 --------------------------------------------------------------------------17 十 六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第 42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行 政 會 議 室 出 席 : 江 大 樹 教 務 長 吳 明 烈 學 務 長 劉 一 中 總 務 長 ( 陳 谷 汎 組 長 代 ) 楊 德 芳 研 發 長 洪 政 欣 國 際 長 孫 同 文 主 任 秘 書 蔡 怡 君 館 長
摘 教 育 部 為 建 置 並 擴 大 融 合 氣 候 變 遷 思 維 的 防 災 校 園, 落 實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之 體 系 整 合, 設 立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來 推 動 執 行 各 項
103 年 度 學 校 防 減 災 及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教 育 精 進 計 畫 先 期 計 畫 推 動 辦 公 室 計 畫 報 告 書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申 請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學 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邱 祈 榮 副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鍾 松 晉 副 教 授 計 畫 期 程 :10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表 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46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暨 指 導 教 授... 47 表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一 教 育 學 系 簡 介... 1 ( 一 ) 成 立 時 間... 1 ( 二 ) 教 育 目 標 與 發 展 方 向... 1 ( 三 ) 授 課 師 資... 2 ( 四 ) 行 政 人 員... 3 ( 五 )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規 劃... 3 ( 六 ) 空 間 環 境... 12 ( 七 )
教 务 信 息 〇 1 成 都 大 学 教 务 处 2015 年 3 月 9 日 月 份 工 作 内 容 责 任 科 室 3 月 1. 启 动 2015 年 教 师 赛 课 工 作 建 设 科 2. 成 都 市 属 高 校 质 量 提 升 办 公 室 :(1) 拟 定 市 属 高 校 教 务 处 长 联 系 会 制 度 方 案, (2) 分 发 上 一 轮 市 级 质 量 工 程 建 设 效
鲁女院党字[2006]号
中 共 山 东 女 子 学 院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女 院 党 字 2016 7 号 签 发 人 : 郭 翠 芬 中 共 山 东 女 子 学 院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各 党 总 支,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现 将 山 东 女 子 学 院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照 学 校 总 体 部 署 要 求, 结 合
目 錄 壹 青 輔 會 結 案 附 件 貳 活 動 計 劃 書 參 執 行 內 容 一 教 學 內 容 二 與 當 地 教 師 教 學 交 流 三 服 務 執 行 進 度 肆 執 行 成 效 一 教 學 課 程 二 與 當 地 教 師 教 學 交 流 三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伍 服 務 檢
2 0 1 0 年 靜 宜 青 年 國 際 志 工 泰 北 服 務 成 果 報 告 指 導 單 位 :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僑 務 委 員 會 主 辦 單 位 : 靜 宜 大 學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協 力 單 位 : 靜 宜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明 愛 文 教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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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01 洪 惠 真 楊 玲 珿 性 號 和 文 體 對 台 灣 高 中 學 生 語 言 閱 讀 策 略 的 影 響 九 0 六 M002 柯 亦 雯 楊 玲 珿 國 中 生 知 覺 風 格 偏 好 與 英 語 成 就 及 學 習 策 略 之 相 關 研 究 九 一 六 M003 蔡 麗 凰 楊 玲 珿 圖 畫 呈 現 在 不 同 文 類 對 高 中 生 英 文 聽 力 之 影 響 ( 二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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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南 大 學 1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3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N47 會 議 室 主 席 : 李 教 務 長 文 福 出 列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單 ) 壹 確 認 13 年 1 月 28 日 1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決 議 : 確 認 貳 主 席
七 路 上 厝 宋 江 陣 的 昔 日 風 華 與 未 來 的 期 盼 等 犯 淮 陽 軍, 遣 將 討 捕, 又 犯 京 東 ( 今 山 東 ) 江 北, 入 楚 海 州 界, 命 知 州 張 叔 夜 招 降 之 宋 史 侯 蒙 傳 : 宋 江 寇 京 東, 侯 蒙 上 書 言 : 江 以 三 十
二 林 社 區 大 學 七 路 上 厝 宋 江 陣 的 昔 日 風 華 與 未 來 的 期 盼 謝 日 恆 一 前 言 古 來 宋 江 陣 的 淵 源 有 三 種 說 法 : 一 傳 說 : 有 人 以 為 古 人 把 水 滸 傳 的 故 事 附 會 上 去 的, 說 是 宋 朝 的 俠 盜 宋 江 為 了 操 練 部 眾, 設 計 了 一 種 以 陣 式 為 主 個 人 為 輔 的 武 藝, 由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目 录 一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3) 二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5) 三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办 法 (7) 四 2012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含 独 立 董 事 述 职 报 告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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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校 友 會 第 三 次 籌 備 會 會 議 紀 錄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校 友 會 籌 備 會 第 三 次 籌 備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8 時 地 點 : 本 校 忠 孝 二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籌 備 會 主 任 委 員 林 明 良 紀 錄 : 吳 書 瑋 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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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30 2010 2015 2010 6 17 2010 2015 2010 2015 1 2010 2015-40 1978 2 1996 2009 12 3 22 11 462 1 9 14 26 1 18748 17217 584 4899 947 1 476 9 1.89% 19 1421 26 1.83% 4 83 1 1.2% 14 26 14 1104 2.26% 2 3 3
入學考試網上報名指南
入 學 考 試 網 上 報 名 指 南 On-line Application Guide for Admission Examination 16/01/2015 University of Macau 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1 A. 新 申 請 網 上 登 記 帳 戶 /Register for New Account... 2 B. 填
篇 名 : 飛 將 軍 史 記 之 李 將 軍 列 傳 作 者 : 瑞 祥 高 中 二 年 八 班 蘇 伯 承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月 1 壹 前 言 飛 將 軍 李 廣, 可 以 說 是 我 國 史 上 最 富 盛 名 的 武 將 之 ㄧ, 匈 奴 懼 之 如 鬼 神 與 其 子 弟 共 同 捍 衛 漢 朝 不 受 外 族 欺 凌 內 部 動 亂 成 可 謂 一 代 名 將 世 家
我 的 小 確 幸 四 : 在 第 二 份 打 工 時, 遇 到 一 位 對 我 非 常 好 的 同 事, 她 是 帶 我 的 人, 她 對 我 非 常 有 耐 性 的 教 導,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細 心 帶 領 在 這 次 的 期 中 考 前, 我 沒 上 班, 因 說 要 準 備 考 試,
我 的 小 確 幸 餐 旅 系 1021408157 林 欣 誼 這 些 小 確 幸 看 似 平 凡 無 奇, 但 在 心 中 卻 是 無 法 形 容 的 幸 福 窩 心 與 感 激 的 我 的 小 確 幸 一 : 與 家 人 一 起 在 家 就 是 一 種 小 確 幸, 從 國 小 到 高 中, 因 為 上 課 的 關 係, 不 能 在 白 天 時 與 家 人 在 一 起, 晚 上 回 家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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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2015-2016 学 年 度 中 美 富 布 赖 特 硕 士 生 项 目 (MA) 申 请 常 见 问 题 一 申 请 书 填 写 问 题 1, 在 申 请 表 中 的 preliminary questions 中 to which program are you applying, 我 该 填 哪 个 选 项? 请 填 Fulbright foreign student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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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2016 年 秋 季 入 學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項 目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六 經 百 家 之 說, 為 文 長 於 議 論, 風 格 簡 直 古 勁, 有 先 秦 遺 風 者 為 蘇 洵 (D) 世 說 新 語 本 屬 助 談 之 書, 係 東 漢 以 後 品 評 人 物, 好 尚 清 談 風 氣 下 的 產 物 (E) 臺 灣 通 史 記 載 起 自 隋 代, 終 於
1. 我 國 目 錄 學 之 祖, 別 錄 的 作 者 是 : (A) 劉 向 正 解 ] (B) 班 固 (C) 劉 勰 (D) 班 昭 (E) 淮 南 子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世 說 新 語 是 南 北 朝 筆 記 小 說 正 解 ] (B) 老 殘 遊 記 是 明 代 章 回 小 說 (C) 三 國 誌 是 元 代 歷 史 演 義 小 說 (D) 儒 林 外 史 是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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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虎 尾 技 大 103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記 錄 附 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受 文 者 : 國 立 虎 尾 技 大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40058590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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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方 位 身 心 舒 壓 - 頭 肩 頸 舒 壓 實 務 體 驗 - 護 理 系 陳 美 麗 老 師 Mei-li Chen Lecturer, Department of nursing,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Nursing and Health Sciences 2013.12.06 - 陳 美 麗 老 師, 請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切 勿 非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高 中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收 件 截 止 日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2016 年 9 月 入 學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高 中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泰 國 越 南 印 尼 香 港 澳 門 )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地 電 址 :10617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No. 1, Sec. 4, Roosevelt Rd., Taipei 10617, Taiwan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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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资 料 汇 编 目 录 1. 教 师 资 格 条 例...1 2.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5 3.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9 4.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13 5.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 试 行 )...16 6. 全 国 教 师 资 格
1811 1884 1847 1860 1862 1871 1875 1823 1884 1851 1876 1878 1879 1880 1884 20 1858 1861 1864 1862
1768 1842 1788 1842 1766 1848 1805 1864 1853 1862 1811 1884 1847 1860 1862 1871 1875 1823 1884 1851 1876 1878 1879 1880 1884 20 1858 1861 1864 1862 1833 1884 1855 1861 500 1862 1864 1868 1875 1829 1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