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招生簡章(核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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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畏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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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年 1 月 7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年 9 月 入 學 校 址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電 話 : 分 機 1608;1610;1615;2004;2005 傳 真 : 網 址 : 首 頁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第 頁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在 瞭 解 並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告 知 與 說 明 後, 再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2 目 錄 目 錄... 1 重 要 日 程 表... 2 實 用 聯 絡 資 訊... 3 申 請 流 程... 4 壹 申 請 資 格... 5 貳 招 生 部 別 系 別 名 額 聯 絡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8 參 申 請 方 式... 9 肆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伍 錄 取 原 則 陸 錄 取 公 告 及 報 到 柒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捌 各 項 費 用 估 計 玖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附 錄 一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附 表 一 資 料 檢 核 表 附 表 二 申 請 表 附 表 三 切 結 書 附 表 四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附 表 五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六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境 外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表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 頁
3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一 2015 年 2 月 2 日 ( 一 )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二 2015 年 3 月 2 日 ( 一 ) 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 五 ) 採 現 場 或 通 信 報 名 採 現 場 報 名 者, 可 將 申 請 表 件 親 送 本 校 辦 理 ; 採 通 信 報 名 者,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申 請 表 件 以 掛 號 航 空 掛 號 或 國 際 快 遞 方 式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快 遞 ) 寄 達 本 校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得 不 予 受 理 請 將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裝 入 自 備 之 B4 或 A3 牛 皮 紙 信 封,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三 2015 年 8 月 14 日 ( 五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榜 單 於 16 : 00 公 布 於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站 或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四 2015 年 8 月 18 日 ( 二 ) 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 ( 四 ) 正 取 生 報 到 : 請 於 2015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16:00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將 報 到 確 認 單 傳 真 至 本 校 進 行 報 到 ( 傳 真 後 請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或 遇 有 放 棄 錄 取 之 缺 額,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民 國 2015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五 )16:00 止 五 2015 年 8 月 21 日 ( 五 )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六 2015 年 9 月 中 上 旬 正 式 上 課 避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申 請 人 務 必 注 意 上 列 各 項 目 作 業 時 程, 並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公 告 各 項 相 關 訊 息 本 簡 章 所 提 日 期 時 間, 均 以 臺 灣 時 間 為 準 項 目 三 至 項 目 五 實 際 辦 理 時 間, 可 能 因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實 際 回 覆 時 間, 而 與 表 列 時 間 有 所 不 同 如 實 際 辦 理 時 間 與 表 列 時 間 不 同 時, 將 提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站 或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2 頁
4 實 用 聯 絡 資 訊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 僑 生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諮 詢 輔 導 僑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 電 話 : 分 機 1608;1610;1615 傳 真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僑 生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諮 詢 ) 電 話 : 分 機 2004;2005 傳 真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 綜 理 臺 灣 之 僑 務 相 關 事 宜 )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 簽 證 與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 電 話 :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申 請 換 發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單 位 ) 電 話 : 網 址 :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3 頁
5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流 程 確 定 申 請 資 格 及 申 請 系 別 申 請 系 別 及 繳 交 資 料 每 申 請 1 學 系 需 繳 寄 1 份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2015 年 7 月 31 日 準 備 申 請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繳 交 表 件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最 高 學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 成 績 單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及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逐 項 勾 選 需 繳 交 之 表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詳 細 檢 查 確 認, 資 料 一 旦 寄 出 後, 申 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別 撤 銷 報 名 或 退 費, 請 申 請 人 審 慎 行 事 提 出 申 請 ( 通 訊 或 現 場 繳 件 ) 所 有 報 名 表 件 : 通 訊 寄 件 (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快 遞 ) 或 現 場 繳 件,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一 次 送 件 地 址 :8244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No.59, Hengshan Rd., Yanchao Dist, Kaohsiung City 82445, Taiwan (R.O.C.) 上 網 公 告 已 收 到 之 申 請 件 本 校 收 到 申 請 表 件 後, 擇 日 上 網 公 告 或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及 入 學 審 查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及 入 學 初 審, 資 料 不 齊 時, 必 要 時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補 件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預 訂 2015 年 8 月 14 日 (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審 查 結 果 ) 錄 取 生 報 到 ( 傳 真 報 到 )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 預 訂 2015 年 8 月 21 日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4 頁
6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申 請 資 格 : 一 身 分 資 格 : 一 僑 生 : 1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並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中 華 民 國 者 為 限 不 含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結 業 之 僑 生 2 前 款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否 則 視 為 僑 居 中 斷 3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以 連 續 僑 居 中 斷 論 ; 其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1 就 讀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2 就 讀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研 習 班 或 函 介 之 國 語 文 研 習 課 程, 或 參 加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認 定 屬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其 研 習 或 活 動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3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4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5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及 服 役 6 因 戰 亂 天 災 或 大 規 模 傳 染 病,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未 滿 1 年 7 因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僑 生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未 滿 1 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6 7 事 由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4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5 僑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二 香 港 澳 門 學 生 以 下 簡 稱 港 澳 生 : 1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5 頁
7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2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本 校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之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3 前 款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來 臺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4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者, 逕 以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中 斷 認 定 1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2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3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4 懷 胎 7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2 個 月 5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6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7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8 就 讀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9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因 4 至 7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2 次 5 港 澳 生 身 分 應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二 學 歷 力 資 格 : 一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且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肄 業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2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或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6 頁
8 二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但 入 學 本 校 後 將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 學 分 三 注 意 事 項 : 一 曾 在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惟 分 發 在 臺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臺 停 留 未 滿 1 年 者, 得 予 重 行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當 學 年 度 已 經 由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錄 取 者, 不 得 申 請 三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四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 1 僑 生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2 港 澳 生 曾 在 臺 肄 ( 畢 ) 業 之 高 中 學 生 3 僑 生 港 澳 生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4 僑 生 港 澳 生 身 分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7 頁
9 貳 招 生 部 別 系 別 名 額 聯 絡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部 別 系 別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網 址 分 機 號 碼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注 意 事 項 : 行 銷 管 理 系 運 籌 管 理 系 休 閒 與 觀 光 管 理 系 休 閒 遊 憩 與 運 動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金 融 系 國 際 企 業 與 貿 易 系 會 議 展 覽 與 國 際 行 銷 學 位 學 程 應 用 外 語 系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行 銷 組 1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創 新 應 用 組 動 畫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生 活 產 品 設 計 系 流 行 設 計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表 演 藝 術 系 藝 術 管 理 與 藝 術 經 紀 學 位 學 程 小 計 21 一 上 述 名 額 為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最 低 招 生 名 額, 如 本 校 參 與 當 學 年 度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有 僑 生 未 招 足 之 情 形 者, 得 以 本 入 學 方 式 補 足,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放 榜 當 日 公 告 為 主 二 修 業 年 限 以 4 年 為 原 則 三 依 個 人 興 趣 可 申 請 多 個 系 別 學 位 學 程 四 需 與 一 般 生 一 起 上 課, 學 習 標 準 與 一 般 生 相 同 五 各 系 別 學 位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各 系 別 學 位 學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六 洽 詢 電 話 請 於 本 校 上 班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09:00 00 至 12: :00 至 16:00 00 撥 打, 本 校 總 機 : 七 入 學 後 如 有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將 協 助 輔 導 轉 系 別 學 位 學 程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8 頁
10 参 申 請 方 式 一 申 請 日 期 :2015 年 3 月 2 日 星 期 一 起 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星 期 五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請 將 各 項 應 備 申 請 表 件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B4 或 A3 信 封 裝 袋, 如 資 料 太 多 致 無 法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袋 時, 可 以 改 用 紙 箱 自 行 包 裝 成 一 份 勿 分 散 寄 送, 以 免 遺 失 封 面 貼 妥 列 印 之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五 並 以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交 : 1 掛 號 郵 寄 者 :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申 請 表 件 以 掛 號 航 空 掛 號 或 國 際 快 遞 方 式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快 遞 寄 達 本 校, 逾 期 得 不 予 受 理 請 將 相 關 資 料 寄 至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nd Cross strait Affairs, Shu-Te University No. 59, Hengshan Rd., Yanchao Dist, Kaohsiung City 82445, Taiwan R.O.C Tel ext. 1608;1610;1615, [email protected] 2 現 場 送 件 者 : 請 將 申 請 資 料 裝 袋 後, 於 申 請 期 限 內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09:00 至 16:00 時, 送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辦 公 室 登 錄 收 件 三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請 考 生 依 序 將 表 件 排 列 整 齊 一 資 料 檢 核 表 1 份 :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二 申 請 表 : 一 式 2 份,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請 於 照 片 處 黏 貼 彩 色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照 片 三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印 本 1 份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或 護 照 影 印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印 本 如 為 港 澳 生 則 改 繳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以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四 學 歷 力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各 1 份 : 1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應 先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但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應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2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3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4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及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之 學 歷 同 臺 灣 同 級 學 校 學 歷 : 無 須 經 公 證 或 驗 證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報 名 時 以 應 屆 畢 業 身 分 申 請 者, 可 先 檢 送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西 元 2015 年 9 月 中 旬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五 ) 應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套 數 依 系 別 志 願 數 而 定, 即 每 申 請 1 學 系 須 準 備 1 套 資 料 :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9 頁
11 1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 中 學 最 後 3 年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並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報 名 時 以 應 屆 畢 業 身 分 申 請 者, 如 應 屆 當 學 期 成 績 尚 未 取 得, 免 附 該 學 期 成 績 單 2 自 傳 中 文 或 英 文 3 讀 書 計 畫 中 文 或 英 文 4 其 他 有 利 個 人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如 推 薦 書 證 照 作 品 集 社 團 或 幹 部 證 明 得 獎 記 錄 等 六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含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如 附 表 三 簡 章 第 18 頁 上 述 一 至 五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一 次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期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補 繳 四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表 須 由 申 請 者 親 自 填 寫, 若 需 更 改 資 料 而 有 修 改 時, 請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於 修 改 處 二 申 請 資 料 寄 送 達 後,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資 料 不 全 或 逾 期 繳 件 而 遭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有 已 寄 送 之 申 請 文 件 一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申 請 費 一 經 繳 交, 恕 不 退 還 三 申 請 者 所 繳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予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已 畢 業 者 或 退 學 者 除 註 銷 學 籍 並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涉 及 刑 法 偽 造 文 書 之 刑 責 部 份 者,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究 辦 肆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一 本 校 提 供 下 列 項 目 之 獎 助 學 金, 給 依 據 本 招 生 簡 章 入 學 之 僑 生 申 請 : 1. 獎 助 全 額 或 部 份 金 額 學 期 學 雜 費 或 學 分 費 2. 獎 助 全 額 或 部 份 金 額 學 期 校 內 宿 舍 住 宿 費 或 校 內 宿 舍 網 路 費 3. 核 給 生 活 津 貼 二 欲 申 請 獎 助 學 金 之 學 生, 請 填 寫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境 外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表 後 請 參 閱 附 表 六, 簡 章 第 21 頁,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向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伍 錄 取 原 則 一 本 項 招 生 經 本 校 各 系 甄 審 合 格 者, 提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二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後, 依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 若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於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前,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三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且 總 分 相 同 時, 則 提 交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增 額 錄 取 四 如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管 道 未 分 發 完 之 名 額,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得 流 用 至 各 系 別 學 位 學 程 本 校 於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生 總 名 額 內, 如 有 本 國 學 生 未 招 足 之 情 形 者, 得 以 僑 生 港 澳 生 名 額 補 足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0 頁
12 陸 錄 取 公 告 及 報 到 一 放 榜 日 期 : 錄 取 名 單 於 2015 年 8 月 14 日 星 期 五 16:00 公 布 於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站 或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實 際 時 間, 若 因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之 相 關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回 覆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時, 將 提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站 或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網, 考 生 應 自 行 注 意 放 榜 訊 息,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等 理 由, 要 求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或 辦 理 報 到 二 報 到 :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請 於 2015 年 8 月 20 日 星 期 四 16 16:00 前 以 下 列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 1. 傳 真 方 式 : 請 將 報 到 確 認 單 與 通 知 報 到 應 繳 之 文 件,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進 行 報 到, 傳 真 後 請 再 以 電 話 分 機 1608;1610;1615 確 認 2.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 請 將 經 正 取 生 親 自 簽 名 後 之 報 到 確 認 單 與 通 知 報 到 應 繳 之 文 件, 掃 瞄 成 JPG 格 式 檔 案 內 容 須 清 楚 可 判 讀,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送 至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 [email protected] 二 正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時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報 到 手 續 未 完 整 者, 本 校 得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處, 逕 行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三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或 遇 有 放 棄 錄 取 之 缺 額, 本 校 將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2015 年 9 月 4 日 星 期 五 16 16:00 止 四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並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符 合 僑 生 身 分, 或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符 合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之 錄 取 生, 本 校 預 定 約 於 2015 年 8 月 21 日 陸 續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實 際 寄 發 時 間, 將 因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之 相 關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回 覆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請 收 到 後 依 規 定 時 間 來 臺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到 校 時 應 繳 驗 資 料 如 下 : 1 護 照 正 本 查 驗, 影 本 繳 交 2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查 驗, 影 本 繳 交 如 為 港 澳 生 則 改 繳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以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3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五 錄 取 生 含 正 取 備 取 對 於 報 到 驗 證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 分 機 1608;1610;1615,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六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將 於 2015 年 9 月 初 主 動 聯 繫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錄 取 生, 協 助 辦 理 來 臺 就 學 之 住 宿 申 請 居 留 體 檢 居 留 證 申 請 僑 健 保 投 保 等, 另 於 開 學 前 擇 日 辦 理 僑 生 港 澳 生 報 到 與 入 學 輔 導 講 習 會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1 頁
13 柒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經 本 升 學 管 道 入 學 本 校 之 僑 生 含 港 澳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院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僑 生 含 港 澳 生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本 校 將 撤 銷 其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二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及 學 籍 等 相 關 規 範, 須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三 來 臺 入 學 學 生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來 臺 居 留 簽 證 與 外 僑 居 留 證 : 一 )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憑 護 照 效 期 須 超 過 6 個 月 以 上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簽 證 申 請 表 請 先 逕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網 址 : 點 選 簽 證 /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專 區 / 一 般 申 請 表, 依 順 序 詳 實 填 妥 各 欄 位 資 料 後 下 載 列 印 並 簽 名 分 發 通 知 書 入 學 許 可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或 僑 居 地 駐 外 館 處 認 可 之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及 我 駐 外 館 處 要 求 之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二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1) 申 請 書 繳 交 相 片 1 張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指 定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6) 分 發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機 構 申 請 核 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已 入 國 境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所 須 文 件, 入 國 許 可 證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三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且 已 辦 理 遷 出 國 外 登 記, 且 未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者,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文 件 入 境, 如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應 向 原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如 未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得 向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遷 入 如 欲 單 獨 成 立 一 戶 者, 應 提 憑 最 近 一 期 之 房 屋 稅 單 房 屋 所 有 權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欲 遷 入 他 戶, 應 提 憑 遷 入 地 戶 口 名 簿 及 原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最 近 2 年 內 拍 攝 之 符 合 規 格 相 片 1 張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可 至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查 詢 ] 印 章 或 簽 名, 至 原 戶 籍 地 或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並 同 時 請 領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四 依 法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之 港 澳 生 輔 導 事 項, 準 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至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2 頁
14 捌 各 項 費 用 估 計 : 一 來 臺 就 學 所 需 諸 如 學 雜 費 生 活 費 校 系 學 生 活 動 費 畢 業 專 題 展 覽 費 住 宿 費 宿 舍 空 調 冷 氣 費 宿 舍 網 路 費 書 籍 材 料 費 服 裝 費 保 險 費 體 檢 費 來 往 旅 費 含 簽 證 居 留 證 等 各 項 學 習 與 生 活 攸 關 費 用, 均 應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擔 繳 付 二 生 活 費 每 月 約 為 新 臺 幣 7,000 元 至 10,000 元, 本 校 住 宿 保 證 金 為 新 臺 幣 3,500 元 整, 宿 舍 費 每 學 期 18 週 ; 寒 暑 假 另 外 收 費 約 為 新 臺 幣 10,000 元 至 11,000 元, 宿 舍 空 調 冷 氣 費 基 本 用 電 度 數 使 用 完 畢 後, 視 需 求 繳 交, 首 次 至 少 應 繳 新 臺 幣 300 元, 宿 舍 網 路 費 每 學 期 18 週 ; 不 含 寒 暑 假 ; 視 需 求 繳 交 新 臺 幣 300 元, 書 籍 費 每 年 約 為 新 臺 幣 5,000 元 至 8,000 元, 外 僑 居 留 證 申 辦 規 費 每 年 約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三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本 校 新 生 均 須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約 為 新 臺 幣 750 元 依 實 際 收 費 標 準 為 主 四 海 外 來 臺 就 學 僑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於 抵 臺 居 留 滿 6 個 月,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惟 家 境 清 寒 僑 生 港 澳 生 得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僑 校 或 畢 業 中 學 僑 團 如 留 臺 同 學 會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非 個 人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申 請, 經 本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玖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四 技 日 間 部 ( 所 有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計 算 ) 單 位 : 元 系 別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系 別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行 銷 組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創 新 應 用 組 動 畫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生 活 產 品 設 計 系 流 行 設 計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表 演 藝 術 系 藝 術 管 理 與 藝 術 經 紀 學 位 學 程 學 費 39,808 行 銷 管 理 系 運 籌 管 學 費 38,054 雜 費 13,582 理 系 休 閒 與 觀 光 管 雜 費 8,379 電 腦 實 習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合 計 1,000 理 系 休 閒 遊 憩 與 運 285 動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54,675 系 金 融 系 國 際 企 電 腦 實 習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合 計 1, ,718 學 年 學 生 活 業 與 貿 易 系 會 議 展 學 年 學 生 活 動 費 ( 代 辦 費 ) 每 學 期 覽 與 國 際 行 銷 學 位 500 學 程 應 用 外 語 系 動 費 ( 代 辦 費 ) 每 學 期 500 則 為 250 元 則 為 250 元 電 腦 實 習 費 : 一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各 收 取 1,000 元,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上 不 再 收 費 1 上 列 資 料 為 103 學 年 度 年 9 月 入 學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考, 實 際 收 費 標 準 以 104 學 年 度 2015 年 9 月 入 學 公 告 為 準 2 四 技 日 間 部 延 修 生 收 費 方 式 : 修 讀 9 學 分 以 下 含 9 學 分 依 每 學 分 金 額 乘 上 學 分 數 收 費, 每 一 學 分 費 新 台 幣 1,522 元 + 平 安 保 險 費 新 台 幣 285 元 ;9 學 分 以 上 則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3 上 列 費 用 不 含 就 學 所 需 之 其 他 諸 如 簽 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體 檢 書 籍 住 宿 生 活 交 通 等 各 項 學 習 與 生 活 相 關 費 用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3 頁
15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附 錄 一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機 構 名 稱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各 所 系 科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註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研 究 及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 員 ) 生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個 別 網 路 報 名 或 紙 本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1)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C001 註 )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身 體 描 述 (C012)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居 留 證 休 閒 活 動 及 興 趣 (C035)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紀 錄 (C052)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僱 用 經 過 (C062) 離 職 經 過 (C063) 工 作 經 驗 (C064) 種 族 或 血 緣 來 源 (C113)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身 高 體 重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工 作 證 明 運 動 證 明 方 式 退 伍 軍 人 證 明 方 式 原 住 民 證 明 方 式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2)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C111) 及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1)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2)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3)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本 校 各 單 位 ( 含 行 政 單 位 教 學 單 位 ) 外, 尚 包 括 旅 遊 平 安 險 投 保 公 司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之 健 康 紀 錄 及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議 決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4 頁
16 (4)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校 進 行 試 務 考 試 成 績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之 聯 絡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並 提 供 合 作 投 保 公 司 進 行 旅 遊 平 安 險 之 投 保,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七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等 方 式 與 本 校 試 務 單 位 聯 絡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報 名 簡 章 ),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八 考 生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考 生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但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 註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代 號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5 頁
17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資 料 檢 核 表 附 表 一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在 臺 聯 絡 電 話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確 認 勾 選 繳 交 表 件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一 資 料 檢 核 表 1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2 三 四 五 下 列 證 件 擇 一 勾 選 並 繳 交 :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影 印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印 本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以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下 列 證 件 擇 一 勾 選 並 繳 交 : 畢 業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 須 確 定 能 於 2015 年 9 月 入 學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勾 選 ):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其 他 有 利 個 人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 請 自 行 填 寫 ): 六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1 注 意 事 項 : 一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錄 取 生 若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或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不 符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所 繳 資 料 請 詳 細 檢 查, 如 有 缺 漏 致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其 責 任 由 申 請 人 自 負 三 申 請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或 現 場 繳 交 等 方 式 擇 一 申 請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nd Cross strait Affairs, Shu-Te University No. 59, Hengshan Rd., Yanchao Dist, Kaohsiung City 82445, Taiwan (R.O.C)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6 頁 1 1
18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表 附 表 二 申 請 系 別 或 學 位 學 程 ( 就 讀 志 願 序 ) 3 6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本 人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2 吋 照 片 1 張 姓 名 中 文 年 齡 性 別 英 文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資 料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居 留 證 號 碼 僑 居 地 國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籍 貫 2015 年 9 月 前 通 訊 地 址 省 縣 市 於 西 元 年 由 經 到 達 現 居 留 地 家 長 資 料 在 臺 聯 絡 人 姓 名 姓 名 父 母 2015 年 9 月 前 通 訊 地 址 ( 中 ) 出 父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 英 ) 存 歿 ( 中 ) 母 年 月 日 ( 英 ) 存 歿 縣 市 與 本 人 關 係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聯 絡 電 話 籍 貫 父 母 省 縣 市 省 縣 市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學 歷 校 名 入 學 國 中 ( 中 一 至 中 三 ) 高 中 ( 中 四 至 中 五 ) 相 當 於 臺 灣 高 中 三 年 級 (FORM6) 畢 業 學 校 或 最 後 結 ( 肄 ) 業 學 校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畢 業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1 本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據 實 填 寫, 所 填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務 必 書 寫 清 楚 完 整, 以 利 本 校 各 項 通 知 2 本 人 已 詳 閱 簡 章 第 頁 之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已 瞭 解 且 同 意 貴 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蒐 集 處 理 與 利 用 申 請 人 簽 名 : 西 元 年 月 日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7 頁
19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附 表 三 中 文 申 請 人 ( 姓 名 ) 為 ( 國 別 地 區 ) 之 僑 生 港 澳 生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西 元 2015 年 來 臺 就 讀 貴 校 事 宜,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港 澳 6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港 澳 期 間 之 僑 生 港 澳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校 撤 銷 原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此 致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西 元 2015 年 月 日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8 頁
20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附 表 四 申 請 人 姓 名 護 照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本 人 錄 取 貴 校 系,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名 填 寫 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家 長 簽 名 ( 監 護 人 簽 名 ) 填 寫 日 期 2015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後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須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於 2015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16:00 前 傳 真 (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二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申 請 人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錄 取 學 校 章 戳 : 承 辦 人 簽 章 : 日 期 :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9 頁
21 FROM (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五 (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 ( 申 請 人 地 址 ) TO:8244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No.59, Hengshan Rd., Yanchao Dist, Kaohsiung City 82445, Taiwan (R.O.C.)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收 請 將 本 表 貼 於 自 備 B4 或 A3 信 封 袋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寄 送 日 期 : 西 元 年 月 日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20 頁
22 附 表 六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境 外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表 Scholarship Application Form for Foreign Students 申 請 學 年 度 Academic Year: 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Applicant s Personal Information 新 生 Incoming Student ( 秋 季 班 Autumn (starting in September) 春 季 班 Spring (starting in February)) 在 校 生 Current Student ( 學 號 Student ID Number: ) 姓 名 Name ( 中 文 In Chinese) ( 英 文 In English) 身 分 Applicant Status 外 國 學 生 Foreign Student 僑 生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 國 籍 Nationality 系 所 別 Department/ College 學 位 Degree 目 前 聯 絡 方 式 Current Contact Information 學 士 Bachelor 新 生 勾 選 : 一 年 級 1st Year 三 年 級 3rd Year 手 機 號 碼 Mobile 電 子 郵 件 碩 士 Master 博 士 Doctoral 獎 助 金 種 類 Scholarship Item 一 獎 助 學 金 種 類 Scholarship Types (1) 學 雜 費 減 免 Waiver of tuition fee. (2) 住 宿 相 關 費 用 減 免 Reduction of on-campus accommodation and/or its internet connection fees. (3) 生 活 津 貼 Subsidies for living expenses. 二 本 校 將 依 申 請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通 過 者 視 結 果 提 供 獎 助 學 金 Applications will be evaluated by the STU Scholarship Committee for scholarship eligibility. 查 驗 在 校 生 資 料 ( 請 勿 填 寫 ) Check Documents (Leave it blank for staff) 每 學 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未 曾 不 及 格 The academic average grade must be above the passing grade in all semesters. 每 學 期 之 操 行 成 績 未 曾 低 於 70 分 The conduct grade must be above 70 in all semester. 完 成 前 一 學 期 註 冊 程 序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 for the previous semesters should be completed. 前 一 學 年 之 服 務 時 數 紀 錄 表 Latest school year s obligated hour form. 注 意 Note: (1) 本 獎 助 學 金 每 學 年 申 請 一 次, 申 請 者 有 責 任 提 供 任 何 有 利 審 查 的 佐 證 資 料 The scholarship is open for application every school year. Applicants are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necessary documents advantageous for the evaluation of scholarship. (2) 在 校 生 申 請, 須 依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公 告 之 時 限 前 提 出 申 請 ; 其 歷 年 學 業 與 操 行 成 績 須 符 合 本 處 獎 助 學 金 相 關 規 定, 且 不 得 有 違 反 校 規 之 情 形 Current students should submit their application by the deadline announced by OICA, and are eligible only when their academic and conduct performances are above minimum standard required, without any records on the viol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3) 學 生 領 取 本 獎 助 學 金, 有 依 規 定 時 數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之 義 務, 請 參 閱 相 關 規 定 Students who are awarded the scholarship/grants are obligated to work part-time for the university by regulations. (4) 本 校 將 依 申 請 所 附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通 過 者 視 結 果 提 供 獎 學 金 Applications will be reviewed and evaluated by the STU scholarship committee for scholarship/grants eligibility. (5) 若 已 領 取 其 他 獎 學 金,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獎 助 學 金 The applicant who has already received any scholarships from other institutes will not be eligible to apply. 申 請 人 簽 名 Applicant Signature: 日 期 Date: 審 查 結 果 ( 請 勿 填 寫 ) Evaluation Results (Leave it blank for staff)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21 頁 文 件 編 號 :BH 版 本 :5.2
23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南 北 校 區 配 置 示 意 圖 南 校 區 1 運 動 場 2 籃 排 球 場 3 上 籃 球 場 4 壹 軒 樓 ( 餐 廳. 便 利 商 店. 健 康 促 進 中 心 ) 5 壘 球 場 6 貳 資 樓 ( 餐 廳.7-11 超 商. 諮 商 與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 7 貳 資 樓 草 坪 8 第 一 機 車 停 車 場 9 宿 舍 預 定 地 10 宿 舍 預 定 地 11 橫 山 創 意 基 地 12 寄 情 湖 13 行 政 大 樓 ( 演 藝 系. 藝 管 學 程. 各 行 政 處 室.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專 校 行 政 中 心 ) 14 多 功 能 禮 堂 ( 體 育 室. 課 指 組 ) 15 參 嵐 樓 肆 善 樓 ( 餐 廳. 便 利 商 店 ) 16 管 理 大 樓 ( 管 理 學 院 - 企 管 系. 休 觀 系. 餐 旅 學 程. 運 籌 系. 國 企 系. 會 展 學 程. 會 展 碩 士 學 程. 金 融 系. 休 運 系. 行 銷 系. 經 管 所 ) 17 自 學 中 心 ( 空 橋 區 ) 18 圖 資 大 樓 ( 資 訊 學 院 - 資 工 系. 資 管 系. 電 通 系. 應 用 社 會 學 院 - 兒 家 系. 應 外 系. 性 學 所. 圖 書 館. 通 識 教 育 學 院.NPO 發 展 中 心. 電 算 中 心. 公 共 事 務 室. 樹 德 書 城. 藝 文 中 心 ) 19 第 二 機 車 停 車 場 20 設 計 大 樓 ( 設 計 學 院 - 建 環 系. 室 設 系. 視 傳 系. 流 設 系. 產 設 系. 動 遊 系. 應 設 所. 建 室 所. 文 化 創 意 中 心. 輸 出 中 心 ) 21 汽 車 停 車 場 22 南 校 區 警 衛 室 北 校 區 23 北 校 區 警 衛 室 24 汽 車 停 車 場 25 壘 球 場 ( 北 ) 26 網 球 場 排 球 場 ( 北 ) 籃 球 場 ( 北 )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0 頁
24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示 意 圖 前 往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之 交 通 建 議 本 校 位 置 校 址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GPS: 東 經 北 緯 總 機 電 話 : 分 機 1608;1615 傳 真 電 話 : 開 車 利 用 國 道 1 從 岡 山 台 南 以 北 地 區 來 本 校 者 : 請 下 356 楠 梓 交 流 道 走 楠 梓 旗 山 (A) 出 口, 沿 省 22 公 路 往 旗 山 里 港 行 駛,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利 用 國 道 3 及 國 道 10 來 本 校 者 : (1) 從 田 寮 關 廟 以 北 地 區 來 本 校 者 : 國 道 3 南 下 過 中 寮 隧 道 後 請 靠 右 行 駛, 銜 接 上 國 道 10 後 往 高 雄 方 向 ( 往 西 ) 行 駛, 下 13 燕 巢 交 流 道 後, 往 里 港 方 向 行 駛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2) 從 屏 東 以 南 地 區 來 本 校 者 : 國 道 3 北 上 過 斜 張 橋 靠 右 行 駛, 銜 接 上 國 道 10 後 往 高 雄 方 向 ( 往 西 ) 行 駛, 下 13 燕 巢 交 流 道 後, 往 里 港 方 向 行 駛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3) 從 高 雄 市 區 來 本 校 者 : 國 道 1 號 北 上 至 鼎 金 系 統 交 流 道 銜 接 上 國 道 10, 或 由 自 由 路 交 流 道 大 中 路 交 流 道 銜 接 上 國 道 10 後, 往 仁 武 旗 山 方 向 ( 往 東 ) 行 駛, 下 13 燕 巢 交 流 道 後, 往 里 港 方 向 行 駛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搭 乘 台 鐵 於 台 鐵 - 楠 梓 站 下 車 出 站 後, 請 至 位 於 台 鐵 楠 梓 站 附 近 的 高 雄 客 運 - 楠 梓 站 ( 車 站 前 十 字 路 口 右 轉 ), 搭 乘 往 旗 山 美 濃 六 龜 甲 仙 桃 源 寶 來 等 經 深 水 的 高 雄 客 運 民 生 號 班 次 ( 每 15~30 分 鐘 一 班 次 ), 約 15 分 鐘 可 達 本 校 搭 乘 高 鐵 於 高 鐵 - 左 營 站 下 車 後, 轉 乘 義 大 客 運 E04 燕 巢 學 園 快 線, 經 高 鐵 左 營 站 出 發 沿 國 道 10 下 燕 巢 交 流 道, 第 一 站 即 到 達 本 校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站 ) 於 高 鐵 - 左 營 站 下 車 後, 轉 乘 義 大 客 運 E03 燕 巢 快 線, 經 高 鐵 左 營 站 博 愛 三 路 口 站 義 大 醫 院 站 高 雄 看 守 所 站 抵 達 本 校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站 ) 搭 乘 高 雄 捷 運 於 高 雄 捷 運 - 都 會 公 園 站 下 車, 於 4 號 出 口 搭 乘 高 雄 市 公 車 7 號 及 高 雄 客 運 97 號 可 直 達 本 校 搭 乘 飛 機 至 高 雄 機 場 後, 請 搭 乘 高 雄 捷 運 至 左 營 站 下 車 出 站 後, 再 轉 乘 義 大 客 運 E04 燕 巢 學 園 快 線 或 義 大 客 運 E03 燕 巢 快 線 至 本 校 搭 乘 長 程 巴 士 楠 梓 交 流 道 下 車 後 可 搭 乘 計 程 車, 沿 省 22 公 路 往 旗 山 里 港 行 駛,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0 頁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05 709 188 () www.ukn.edu.tw 06-2559000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 0 5...2...3...5...5...5...5...6...6...6...8...9...12...15...17...18...19 105...20 ( 3 )...21 1 1 0 5 10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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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口 流 程 檢 核 表 學 位 考 口 相 關 流 程 ( 共 2 頁 ):( 申 請 時, 請 攜 本 表 依 序 進 行 ) 流 程 說 明 申 請 期 限 或 時 間 說 明 與 參 考 附 件 學 位 考 資 格 申 請 口 申 請 口 前 一 天 口 當 天 修 業 規 章 第 一 學 期 : 繳 交 : 自 完 成 註 冊
모집요강(중문)[2013후기외국인]04.26.hwp
2013 弘 益 大 学 后 期 外 国 人 特 别 招 生 简 章 弘 益 大 学 http://ibsi.hongik.ac.kr 目 次 I 招 生 日 程 3 II 招 生 单 位 4 III 报 名 资 格 及 提 交 材 料 5 IV 录 取 方 法 8 V 报 名 程 序 9 VI 注 册 指 南 11 VII 其 它 12 附 录 提 交 材 料 表 格 外 国 人 入 学 申 请
簡章內容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 台 中 市 40724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網 址 :http://www.fcu.edu.tw 聯 絡 電 話 :+886-4-24517250 轉 2181-2187 傳 真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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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2016 年 秋 季 入 學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項 目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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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 保 羅 男 女 中 學 學 年 中 一 入 學 申 請 申 請 須 知 申 請 程 序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回 本 校 ( 麥 當 勞 道 33 號 ( 請 以 A4 紙 張 雙 面 影 印, 並 用 魚 尾 夾 夾 起 : 填 妥 申 請 表 並 貼 上 近 照 小 學 五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表 影 印 本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及 服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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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 宜 大 學 八十九學年度 轉學生 招生簡章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靜 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線 上 申 請 *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簡 章 * 網 址 : http://www.oia.pu.edu.tw/chtml/c04.php 2015 年 11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起 申 請 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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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2014 年 5 月 目 錄 引 言 第 1 部 段 數 適 用 範 圍 1.1-1.2 監 管 局 部 門 1.1 紀 律 研 訊 1.2 提 供 資 料 1.3-1.6 按 慣 例 公 布 或 供 查 閱 的 資 料 1.3-1.4 應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1.5 法 定 義 務 及 限 制 1.6 程 序 1.7-1.19 公 開 資
2010
1 2016 学 年 度 前 期 外 国 留 学 生 本 科 招 生 简 章 春 川 校 区 江 原 道 春 川 市 江 源 大 学 路 1 江 原 大 学 国 际 交 流 本 部 ( 太 白 馆 4 楼 ), 邮 编 200-701 电 话 : 82-33-250-6985 / 7192 E-Mail: [email protected] 入 学 交 流 QQ 群 : 301294041 三
淡 江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P.3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P.3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P.6 肆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備 審 資 料 及 考 試 方 式 P.7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P.7 陸 評 分 方 式 P.7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P.7 捌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高 中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收 件 截 止 日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2016 年 9 月 入 學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高 中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泰 國 越 南 印 尼 香 港 澳 門 )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地 電 址 :10617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No. 1, Sec. 4, Roosevelt Rd., Taipei 10617, Taiwan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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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議 程 會 議 資 料 請 先 行 參 閱 為 方 便 討 論, 請 於 開 會 當 日 攜 帶 與 會,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若 不 克 與 會, 請 於 事 前 告 知 承 辦 人 ( 分 機 215 詹 琬 渝 ) 會 議 時 間 :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下
关 于 我 们 皇 太 后 大 学 成 立 于 1998 年, 是 一 所 公 立 自 治 大 学, 座 落 于 通 往 大 湄 公 河 次 区 域 的 门 户 东 盟 地 区 的 心 脏 地 带 泰 国 清 莱 府 该 大 学 的 创 立 是 为 了 满 足 泰 北 地 区 及 周 边 邻 国 人
皇太后大学 Mae Fah Luang University AT A GLANCE 概览 关 于 我 们 皇 太 后 大 学 成 立 于 1998 年, 是 一 所 公 立 自 治 大 学, 座 落 于 通 往 大 湄 公 河 次 区 域 的 门 户 东 盟 地 区 的 心 脏 地 带 泰 国 清 莱 府 该 大 学 的 创 立 是 为 了 满 足 泰 北 地 区 及 周 边 邻 国 人 民 的
摘 要 文 德 甲 新 村 (Kampung Suria Mentakab), 位 于 彭 亨 中 部, 属 于 淡 馬 魯 市 所 管 辖 她 距 离 淡 马 鲁 市 区 约 11 公 里, 而 距 离 而 连 突 大 约 50 公 里 文 德 甲 新 村 路 口 外 就 是 文 德 甲 市 区,
UTAR NEW VILLAGE COMMUNITY PROJECT REPORT NAME OF NEW VILLAGE: KAMPUNG SURIA MENTAKAB PAHANG Project carried out by: Student Name Student ID Course Year / Semester 1. Tiang Min Yao 10ABB06950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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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1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1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4 肆 招 生 學 系 ( 所 )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試 方 式. 5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6 陸 評 分 方 式.... 6 柒 錄 取 及
摘 要 三 板 头 新 村 成 立 于 1951 年 当 时 英 殖 民 政 府 颁 发 紧 急 法 令, 把 附 近 郊 区 外 的 居 民 迁 移 至 此 而 成 立 新 村 这 个 小 乡 镇 位 于 柔 佛 州 里 的 丰 盛 港 县 三 板 头 也 称 为 任 罗 宏 (Jemaluang
UTAR NEW VILLAGE COMMUNITY PROJECT REPORT NAME OF NEW VILLAGE: JEMALUANG 三 板 头 JOHOR Project carried out by: Student Name ID Number Course Year / Semester 1. Lai Wai Ming 12UKB03564 Bachelor of Accounting
中國文化大學104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1114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http://www.pccu.edu.tw 電 話 :(02)2861-0511 傳 真 (02)2861-8701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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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9 月 16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網 址 :http://www.tku.edu.tw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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수시 2
2016 弘 益 大 学 后 期 外 国 人 特 别 招 生 简 章 弘 益 大 学 http://ibsi.hongik.ac.kr 目 次 I 招 生 日 程 3 II 招 生 单 位 4 III 报 名 资 格 及 提 交 材 料 5 IV 录 取 方 法 8 V 报 名 程 序 9 VI 注 册 指 南 11 VII 其 它 12 附 录 提 交 材 料 表 格 入 学 申 请 书 14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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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1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1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7 肆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其 他 規 定 11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20 陸 評 分 方 式 20 柒 錄 取 標 準 及 公 告 20 捌 報 到 及 註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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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2015 年 11 月 20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58277 號 函 核 定 經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2016 年 01 月 07 日 第 1 次 境 外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與 馬 來 西 亞 南 方 大 學 學 院 2016 年 度 馬 來 西 亞 境 外 碩 士 在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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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願 から 入 国 までの 予 定 Application Schedules for the Intensive Japanese Language Program Bekka 2015 年 4 月 入 学 2015 年 9 月 入 学 日 本 語 オンラインレジストレーション 受 付 期 間 Online Registration Period 入 学 検 定 料 納 入 期 間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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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 月~03月 月 NO.7 本院榮獲103年度 年度高雄市健康促進醫院 本院榮獲 年度高雄市健康促進醫院 高雄市健康促進醫院 職場健康績優獎 場健康績優獎 及 健康老化績優獎 健康老化績優獎 優獎 本院榮獲社區健康營造計畫績優 本院榮獲社區健康營造計畫績優社區活躍 健康營造計畫績優社區活躍老化類 社區活躍老化類 老化類 特優獎 特優獎 本院榮獲103年度 年度 TCHA品質指標措施暨品質持續改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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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9 月 16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淡 江 大 網 址 :http://www.tku.edu.tw 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1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1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Collection of 2012 Examination Certificates
本 局 檔 號 領 取 香 港 年 考 度 試 及 評 通 核 告 局 請 各 與 考 學 校 委 派 職 員 中 學 文 憑 年 考 試 月 / 高 級 日 第 程 四 度 號 會 月 考 證 書 附 外 ), 夾 的 於 領 辦 取 公 單 時 到 間 本 ( 局 星 辦 期 事 一 處 ( 至 地 五 址 :: 上 香 港 )/ 灣 時 香 仔 港 軒 高 分 尼 級 至 詩 程 下 道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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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31216-04th教務會議紀錄.doc
開 南 大 學 13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3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N47 會 議 室 主 席 : 李 教 務 長 文 福 出 列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單 ) 壹 確 認 13 年 1 月 28 日 13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決 議 : 確 認 貳 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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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月~3月 月 NO.3 本院榮獲 高雄市衛生局醫院感染管制防疫業務評選第三名 102年全球無菸健康照護服務網絡認證金獎 102年二代戒菸服務戒菸績優王 地區醫院組第一名 102年二代戒菸服務服務王 地區醫院組第三名 102年高雄市衛生局社區健康營造計畫績優社區 活躍老化類 特優 102年衛生福利部委託醫策會辦理病人安全週活動 動員獎 103年國民健康署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認證 發行人暨總編輯 趙昭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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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赴 臺 探 親 申 請 旅 行 證 說 明 表 駐 波 士 頓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事 由 條 件 必 備 文 件 申 請 程 序 備 註 探 親 父 母 或 子 女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依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規 定 不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探 親 探 病 或
摘 要 金 馬 士 新 村 位 於 马 来 西 亚 森 美 兰 与 柔 佛 两 州 的 边 界 新 村 里 多 是 家 族 生 意, 企 业 如 橡 胶 树, 油 棕, 农 场 等 除 此 之 外, 金 马 士 也 吸 引 了 很 多 外 国 游 客 来 参 观 旅 客 不 但 为 该 村 带 动
UTAR NEW VILLAGE COMMUNITY PROJECT REPORT NAME OF NEW VILLAGE: GEMAS 金 馬 士 NEGERI SEMBILAN Project carried out by: Name of Students ID Course Year /Trimester 1. Lim lisa 10AAB07096 Public Relations Y3S2
Microsoft Word - 103-4 記錄附件
國 立 虎 尾 技 大 103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記 錄 附 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受 文 者 : 國 立 虎 尾 技 大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40058590 號 速 別 : 最 速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Microsoft Word - ApL Student Manual_BFE_2011-13_final.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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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国 大 元 外 国 语 高 等 学 校 2016 年 招 生 简 章 2015.11 大 元 外 国 语 高 中 介 绍 大 元 外 国 语 高 中 ( 简 称 大 元 外 高 ) 始 建 于 1984 年, 由 韩 国 大 元 财 团 出 资 建 立 学 校 采 取 精 英 集 中 式 教 育, 学 生 数 控 制 在 600 余 名, 但 每 年 有 100 多 名 学 生 考 入 哈 佛
通 用 申 请 填 写 流 程 简 图 首 次 登 陆 已 注 册 用 户 登 录 ( 最 终 提 交 前 可 无 限 次 登 录 修 改 ) 注 册 账 户 College Search 中 添 加 New York University Common App 填 写 ( 包 含 两 篇 写 作
上 海 纽 约 大 学 2017 年 秋 季 入 学 Common Application( 通 用 申 请 ) 填 写 指 导 教 程 上 海 纽 约 大 学 是 中 国 教 育 部 正 式 批 准 设 立 的 第 一 所 中 美 合 作 大 学, 也 是 纽 约 大 学 全 球 教 育 体 系 (Global Network University)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纽 约 校 园 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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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land China 235 Australia Tuition Fee () Course Tuition fee per year (A$) Living Cost University 236 Foundation Studies (VET)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VET) 237 Canada Universities Th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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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同學
ACIC 台 灣 地 區 住 宿 家 庭 合 約 / 接 機 / 申 請 表 本 契 約 已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交 付 消 費 者 攜 回 審 閱 ( 契 約 審 閱 期 間 至 少 為 五 日 ) 甲 方 ( 消 費 者 ) 姓 名 : 甲 方 ( 未 滿 18 歲 代 理 人 )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 國 民 身 分 證 : 電 話 : 電 話 : 住 居 所 : 住
历 史 与 背 景 在 炎 热 的 天 气 裡, 金 马 仑 高 原 处 处 凉, 处 处 爽, 教 平 原 被 热 气 折 腾 得 苦 闷 发 慌 的 凡 夫 俗 子 无 限 响 往 无 限 羡 慕 金 马 仑 高 原 是 一 个 舒 适 的 地 方, 许 多 游 客 都 会 到 此 地 避 暑
UTAR NEW VILLAGE COMMUNITY PROJECT REPORT NAME OF THE VILLAGE: KEA FARM 美 兰 村 PAHANG Project carried out by: Student Name ID Number Course Year/Semester 1.Jenifer Lee Hui Me 100ABB3860 Bachelor of Business
附件
附 件 二 2015-2016 学 年 度 中 美 富 布 赖 特 硕 士 生 项 目 (MA) 申 请 常 见 问 题 一 申 请 书 填 写 问 题 1, 在 申 请 表 中 的 preliminary questions 中 to which program are you applying, 我 该 填 哪 个 选 项? 请 填 Fulbright foreign student program
附 件 一 2016 2017 年 度 中 美 富 布 赖 特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项 目 申 请 说 明 一 项 目 的 目 标 1 富 布 赖 特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项 目 为 在 中 国 大 学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在 读 博 士 生 提 供 在 美 国 大 学 从 事 美 国 相 关 研 究 领 域 ( 广 义 上 的 ) 的 博 士 论 文 研 究 方 面 的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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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Office of Academic Affairs 2010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rientation 九 九 學 年 度 國 際 新 生 新 生 訓 練 簡 介 Content About 關 於 北 科 大 教 務 處 組 織 Important Regulations 重 要 規 定 Activities 課 程 活 動
PART 3. CONTACT INFORMATION 第 三 部 分, 联 系 方 式 Correspondence Address in English 英 文 通 讯 地 址 Postal Code 邮 编 Correspondence Address in Chinese (Only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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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年 度 僑 生 學 士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招 生 招 生 招 生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學 系 代 碼 名 額 代 碼 名 額 F400 電 子 工 程 系 F40 企 業 管 理 系 3 F40 電 子 工 程 系 航 空 電 子 組 F43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F400 電 機 工 程 系 F44 應 用 外 語 系 英 文 組 F4030 機 械 與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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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湖 中 国 教 会 中 文 学 校 Clear Lake Chinese Church Chinese School 503 N. Austin Street, Webster, TX77598 Phone: 281-338-1929 Email: [email protected] www.clearlakechinesechurch.org/csitehtml/outreach/chinese-schoo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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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 江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9 月 16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網 址 :http://www.tku.edu.tw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1
教務會議議程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時 正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九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余 教 務 長 政 杰 記 錄 : 李 玉 如 列 席 指 導 : 恭 請 姚 校 長 林 副 校 長 蒞 臨 指 導 出 席 人 員 : 黎 文 龍 研 發 長 ( 請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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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English 如 何 撰 寫 英 文 履 歷 Li-Hua LI IM Department, CYUT CONTENTS Introduction to Resume Content of Resume Resume Strategy Examples Introduction to Resume 目 的 : 要 讓 公 司 ( 面 試 者 ) 能 在 極 為 有 限 的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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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區禮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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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生 辦 法 奉 教 育 部 1 年 05 月 23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091531 號 函 核 備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主 辦 學 校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地 址 :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至 學 路 288 號 電 話 :(07)7889888 轉 2350~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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