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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年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編 事 項 時 程 1 簡 章 發 售 2014 年 4 月 21 日 前 2 開 放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 國 外 報 名 考 生 得 以 中 文 正 楷 填 寫 報 名 表 ) 2014 年 5 月 15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中 午 12:00 止 3 報 名 方 式 4 寄 發 考 生 准 考 證 (1).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4 條 規 定 者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後, 以 掛 郵 寄 報 名,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應 繳 書 件, 以 掛 郵 寄 至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2). 具 教 學 經 驗 者 僑 委 會 海 青 班 二 年 制 華 語 類 科 持 結 業 證 書 者 :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報 名 應 繳 書 件, 親 送 或 掛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就 近 駐 外 館 處 寄 送 報 名 表 期 限 ( 以 郵 戳 為 憑 ):2014 年 5 月 31 日 止 2014 年 6 月 23 日 試 場 分 配 將 公 布 於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址 5 筆 試 口 試 (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 筆 試 : 201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口 試 : 2014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6 寄 發 成 績 單 2014 年 9 月 15 日 7 寄 發 證 書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前 上 述 各 時 程, 如 遇 特 殊 狀 況, 本 部 得 彈 性 調 整 之 自 99 年 度 起 口 試 考 科 原 則 改 為 數 位 錄 音, 如 報 考 人 數 超 過 承 辦 學 校 ( 機 構 ) 考 場 之 一 日 負 荷 量 時, 本 部 得 視 報 名 情 形, 另 安 排 增 加 其 他 試 場, 錄 音 格 式 依 試 場 設 備 而 定, 不 得 異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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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4 年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簡 章 一 依 據 依 據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試 務 小 組 2014 年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暨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二 目 的 為 執 行 國 家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政 策, 提 升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人 員 之 教 學 能 力, 確 立 其 專 業 地 位, 特 舉 辦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三 報 考 資 格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考 試 : ( 一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在 我 國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二 )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4 條 規 定 者 : 1.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4.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1

4 5.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6.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2)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三 ) 具 教 學 經 驗 者 : 於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各 級 學 校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立 案 或 備 查 之 僑 校 從 事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教 學 年 資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滿 3 年, 且 教 學 時 數 達 200 小 時 以 上, 取 得 任 教 服 務 證 明, 並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者 ( 四 ) 參 加 僑 務 委 員 會 辦 理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二 年 制 華 語 文 相 關 類 科 結 業, 持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四 報 名 簡 章 發 售 地 點 ( 簡 章 亦 可 至 封 面 所 列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址 下 載 ) ( 一 ) 國 內 :( 每 份 工 本 費 新 臺 幣 50 元 ) 1. 教 育 部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山 南 路 5 ) 電 話 :(02) 發 售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5:00 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正 門 警 衛 室 ( 地 址 :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 電 話 :(02) 轉 408 或 (02) , 發 售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日, 全 天 3. 國 立 臺 中 女 中 傳 達 室 ( 地 址 : 臺 中 市 自 由 路 一 段 95 ), 電 話 :(04) 轉 152 發 售 時 間 : 每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5:00 2

5 ( 二 ) 其 他 國 家 ( 地 區 ) 欲 回 國 內 報 考 者 : 請 向 就 近 之 我 駐 外 館 處 索 取 影 本, 或 至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址 下 載 五 報 名 方 式 截 止 日 期 報 名 程 序 及 應 繳 交 書 件 ( 一 ) 報 名 方 式 及 截 止 日 期 1. 符 合 第 三 點 報 考 資 格 者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後, 以 掛 郵 寄 報 名,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請 於 2014 年 5 月 31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表 件 不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回 ) 將 本 點 ( 三 ) 報 名 應 繳 交 書 件 以 掛 郵 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2. 具 教 學 經 驗 或 僑 委 會 海 青 班 二 年 制 華 語 類 科 持 結 業 證 書 者 : 請 於 2014 年 5 月 31 日 前 將 本 點 ( 三 ) 報 名 應 繳 交 書 件, 親 送 或 掛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表 件 不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回 ) 就 近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報 名 駐 外 館 處 受 理 報 名 後, 於 2014 年 6 月 4 日 前, 具 僑 校 教 學 經 驗 者 僑 委 會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二 年 制 華 語 相 關 類 科 持 結 業 證 書 者, 報 名 資 料 轉 送 僑 務 委 員 會 ( 電 話 : ) 彙 整 初 核 後, 於 2014 年 6 月 10 日 前 送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及 華 語 教 育 科 ( 並 請 註 明 :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 第 三 點 之 ( 三 ) 報 考 資 格 者 具 各 級 學 校 教 學 經 驗 者 報 名 資 料 轉 送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及 華 語 教 育 科 ( 並 請 註 明 :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 ( 二 ) 報 名 程 序 1. 請 至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址 填 寫 報 名 表 : 開 放 網 路 填 寫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時 間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5 月 31 日 中 午 12:00 止 2. 確 認 所 填 資 料 無 誤 後,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及 繳 費 單 3. 繳 交 報 名 費 : 請 以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持 繳 費 單 至 全 國 各 地 便 利 商 店 (7-11 全 家 OK 萊 爾 富 ) 華 南 銀 行 臨 櫃 或 跨 行 匯 款 繳 費 後, 影 印 轉 帳 收 據 或 繳 費 3

6 單 備 用 ( 正 本 請 自 行 妥 慎 保 存 ), 繳 費 期 間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 10:00 起 至 5 月 31 日 晚 上 12 時 止 ; 住 居 國 外 考 生 且 於 國 內 報 考 者, 得 於 2014 年 7 月 25 日 下 午 17:00 前 至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以 現 金 繳 費 4. 將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貼 於 自 備 之 A4 信 封 袋 面 上, 裝 入 本 點 ( 三 ) 所 列 之 報 名 應 繳 交 書 件, 於 2014 年 5 月 31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表 件 不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回 ), 依 本 點 ( 一 ) 報 名 方 式 規 定 辦 理 ( 三 ) 報 名 應 繳 交 書 件 ( 請 依 序 以 迴 紋 針 在 左 上 角 固 定 ): 1.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申 請 表 ( 附 錄 7) (1) 於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光 面 紙 ) 1 張, 並 於 報 名 表 相 片 欄 浮 貼 2 張 與 前 款 相 同 之 照 片 供 製 作 准 考 證, 非 同 一 式 者 不 予 受 理, 照 片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碼 (2)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或 有 效 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居 留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符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附 錄 8) ( 提 供 本 款 書 件 者, 本 項 第 3 款 免 附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學 歷 證 明 或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學 歷 證 明 (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學 位 證 明 影 本,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力 證 明 或 學 歷 報 考 者 繳 交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屬 實 之 文 件 ) (2)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檢 附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填 妥 由 報 名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得 暫 准 報 名 並 應 依 規 定 於 2014 年 7 月 25 日 下 午 17:00 前 將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寄 達 ( 或 傳 真 ) 至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 電 話 : #408, 傳 真 碼 : ) 進 行 查 驗,(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者, 准 考 證 暫 不 寄 發, 俟 查 核 合 格 後, 於 應 考 當 日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領 取 准 考 證 應 試 ) 未 依 限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繳 驗 之 證 書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不 具 應 考 資 格,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如 有 入 場 應 4

7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亦 不 予 計 算,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3) 參 加 僑 務 委 員 會 辦 理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二 年 制 華 語 文 相 關 類 科 結 業 者, 請 繳 交 海 青 班 華 語 文 相 關 類 科 中 英 文 畢 業 證 書 3. 任 教 服 務 證 明 ( 提 供 本 款 書 件 者, 本 項 第 2 款 免 附 ) 具 教 學 經 驗 報 名 者, 應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之 於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各 級 學 校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立 案 或 備 查 之 僑 校 服 務 證 明,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1) 從 事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滿 3 年 (2) 教 學 時 數 200 小 時 以 上 之 服 務 證 明 4. 繳 費 單 影 本 或 轉 帳 收 據 影 本 (1) 報 名 費 : 任 一 筆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300 元 ( 以 美 金 繳 交 者 須 繳 交 美 金 10 元 ), 報 考 筆 試 四 科 者,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200 元 ; 口 試 科 目 (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 以 美 金 繳 交 者 須 繳 交 美 金 15 元 ) (2) 考 生 合 於 各 直 轄 市 及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當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免 繳 報 名 費 5.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請 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 附 錄 4), 於 報 名 時 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及 醫 學 中 心 開 立 之 確 認 身 心 障 礙 事 實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一 併 繳 交, 俾 便 提 供 必 要 之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由 考 生 填 選 後, 經 由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試 務 小 組 授 權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邀 集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後 決 定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6. 除 特 別 註 明 應 繳 交 正 本 者 外, 所 有 證 件 請 一 律 繳 交 影 印 本 並 由 報 考 人 書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後 簽 名 或 蓋 章,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所 繳 交 證 件 ( 含 正 影 本 ) 概 不 退 還 ( 四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本 部 辦 理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華 語 教 學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發 布 廢 止, 原 評 核 通 過 之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華 語 教 學 系 所 及 學 位 5

8 學 程 特 定 學 年 入 學 ( 如 附 錄 11) 之 畢 業 生, 參 加 本 考 試 者, 得 憑 系 所 或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證 書 申 請 免 考 漢 語 語 言 學 華 語 文 教 學 及 華 人 社 會 與 文 化 三 項 科 目, 僅 須 選 考 國 文 及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二 項 科 目 六 考 試 科 目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口 試 科 目 :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 口 試 時 間 約 1 小 時 ) ( 二 ) 筆 試 科 目 : 1. 國 文 ( 測 驗 時 間 100 分 鐘 ) 2. 漢 語 語 言 學 ( 測 驗 時 間 80 分 鐘 ) 3. 華 語 文 教 學 ( 測 驗 時 間 80 分 鐘 ) 4. 華 人 社 會 與 文 化 ( 測 驗 時 間 80 分 鐘 )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報 考 科 目 須 於 報 名 時 選 定, 報 名 後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2. 報 考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者, 須 以 口 試 現 場 錄 音 方 式 進 行, 範 例 詳 附 錄 2 3. 測 驗 形 式 與 題 型 比 例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錄 3 七 考 試 日 期 筆 試 訂 於 201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口 試 訂 於 2014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各 科 場 次 時 間, 以 准 考 證 記 載 為 準 如 於 7 月 7 日 前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國 內 考 生 請 與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聯 繫 聯 絡 電 話 :(02) 轉 408 住 居 國 外 考 生 請 於 2014 年 7 月 25 日 下 午 17:00 前 至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以 現 金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同 時 領 取 准 考 證 八 考 試 地 點 筆 試 及 口 試 試 場 於 2014 年 6 月 23 日 起 公 告 於 本 部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址, 並 分 別 列 印 於 考 生 准 考 證 上 6

9 九 及 格 標 準 ( 一 ) 考 試 科 目 國 文 漢 語 語 言 學 華 語 文 教 學 及 華 人 社 會 與 文 化 各 科 目 滿 分 100 分, 以 60 分 為 及 格 ( 二 ) 考 試 科 目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給 分 標 準 採 等 級 制 共 分 六 級, 考 試 成 績 達 第 四 級 以 上 為 及 格 其 級 層 如 下 : 六 級 : 分 五 級 :81-90 分 四 級 :71-80 分 ( 及 格 ) 三 級 :61-70 分 二 級 :51-60 分 一 級 :50 分 以 下 ( 三 ) 各 科 目 及 格 成 績, 自 翌 年 起 算 三 年 內 參 加 本 考 試 時, 得 予 採 計 ( 四 ) 報 考 人 五 項 考 科 ( 筆 試 口 試 ) 成 績 均 及 格, 始 通 過 本 考 試, 得 依 證 書 核 發 規 定, 核 發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自 2010 年 度 起, 除 需 通 過 五 項 考 科 ( 含 三 年 內 保 留 之 及 格 成 績 ), 且 需 符 合 外 語 能 力 合 格 認 定 基 準 ( 附 錄 10), 始 由 本 部 發 給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 以 下 簡 稱 本 證 書 ) 十 複 查 成 績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二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使 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復 表 ( 附 錄 9), 表 內 請 填 寫 申 請 人 姓 名 座 位 ( 准 考 證 ) 碼 複 查 科 目, 貼 足 回 件 郵 資, 並 附 繳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 四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一 律 以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書 請 寄 至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收 ( 五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於 申 請 複 查 7

10 截 止 日 2014 年 9 月 26 日 後 10 日 內 統 一 彙 整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 六 )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計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1.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試 務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後, 補 行 通 知 及 格 2.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由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逕 行 復 知 ( 七 )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及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試 務 小 組 處 理 ( 八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試 卷 中 分 題 ( 項 ) 評 分 及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十 一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本 簡 章 所 列 內 容, 請 詳 細 閱 讀, 充 分 瞭 解 後 報 名 ( 二 ) 所 繳 交 之 表 件 或 表 卡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合 本 考 試 申 請 資 格 經 本 部 查 明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已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2. 經 寄 發 成 績 單 者, 註 銷 其 成 績 3. 已 發 給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者, 撤 銷 其 資 格, 並 註 銷 證 書 後, 公 告 之 ( 三 ) 考 生 於 報 名 後 所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因 逾 期 報 名 或 經 審 查 不 符 者, 退 費 金 額 計 算 方 式 為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退 還 之 報 名 費 由 承 辦 單 位 通 知 報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並 列 冊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 其 餘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 四 ) 凡 以 國 外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或 畢 業 證 件 報 考 經 合 格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或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經 查 證 不 認 定 該 項 國 外 學 歷 時, 取 消 合 格 資 格,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學 歷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五 ) 預 定 之 考 試 日 期, 因 天 災 或 特 殊 變 故, 經 本 部 宣 布 暫 停 辦 理 時, 不 個 別 通 知, 延 後 辦 理 之 日 期, 另 行 公 布 ( 六 )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參 依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或 提 請 本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8

11 力 認 證 考 試 試 務 小 組 審 議 決 定 ( 七 ) 取 得 本 證 書 者, 係 證 明 具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赴 海 外 任 教 者, 尚 須 符 合 應 聘 機 構 相 關 要 求, 本 部 無 協 助 就 業 及 分 發 教 學 之 義 務 十 二 證 書 核 發 ( 一 ) 本 年 報 考 之 各 考 試 科 目 及 格 者, 及 格 科 目 得 保 留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逾 期 各 該 及 格 科 目 不 予 採 計 ( 二 ) 非 同 一 地 區 取 得 各 科 目 及 格 者, 科 目 及 格 保 留 期 限 同 第 九 之 ( 三 ) 項 規 定, 自 翌 年 起 算 三 年 內 參 加 本 考 試 時, 得 予 採 計 ( 三 )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通 過 本 考 試 五 項 考 試 科 目 ( 筆 試 口 試 ) 均 及 格 且 於 科 目 保 留 期 限 內 者 ( 含 符 合 規 定 免 考 科 目 ), 併 同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由 本 部 發 給 本 證 書 : 1. 符 合 本 考 試 外 語 能 力 合 格 認 定 基 準 ( 如 附 錄 10), 其 符 合 認 定 基 準 之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以 提 出 核 發 本 考 試 證 書 申 請 日 前 3 年 內 取 得 者, 始 為 有 效 ;( 例 如 103 年 1 月 1 日 申 請 核 發 本 考 試 證 書, 其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參 加 符 外 語 能 力 合 格 認 定 基 準 之 測 驗 並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或 證 書 者 始 為 有 效 ) 2. 修 畢 前 款 認 定 基 準 所 列 外 語 種 類 以 外 之 任 何 一 種 外 語 累 計 至 少 八 學 分 ( 例 如 : 印 尼 語 越 南 語 等 ) ( 四 ) 逢 試 務 工 作 期 間 ( 自 網 路 開 放 報 名 至 寄 發 成 績 單 前 ), 暫 停 核 發 證 書 及 證 明 書 事 宜 ( 五 ) 有 關 證 書 核 發 行 政 程 序, 於 每 月 首 日 ( 非 發 證 日 ) 彙 整 上 月 申 請 且 符 合 發 證 資 格 者 ; 每 月 首 日 若 遇 國 定 假 日 或 週 六 日, 則 延 至 次 一 上 班 日, 逾 期 不 受 理 ; 欲 申 請 核 發 證 書 者 請 務 必 在 月 底 前 提 出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9

12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應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二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就 位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節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逾 時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節 之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三 應 考 人 就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有 效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居 留 證, 以 下 同 ),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以 備 核 對 ; 並 自 行 檢 查 試 卷 ( 含 錄 音 帶, 以 下 同 ) 上 之 座 科 目 及 試 題 之 題 型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及 收 信 器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器 材 ( 請 關 機 ), 應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依 第 七 點 第 六 款 或 第 八 點 第 一 款 論 處 四 應 考 人 未 帶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應 向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 未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須 至 試 務 中 心 填 寫 確 係 本 人 應 考 切 結 書, 並 拍 照 存 證, 始 得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於 進 入 考 場 後, 始 發 現 未 帶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經 監 考 人 員 核 對 報 名 存 根 確 係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准 予 應 考 但 未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考 試 結 束 後 須 至 試 務 中 心 拍 照 存 證, 填 寫 切 結 書 始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 三 ) 未 完 成 前 二 項 程 序 者, 其 已 考 之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 四 )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得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五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無 效 : ( 一 ) 冒 名 頂 替 者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者 10

13 ( 三 )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者 ( 四 )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者 ( 五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者 ( 六 ) 離 場 前 不 繳 交 試 卷 或 試 題 者 ( 七 ) 試 題 未 註 明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或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計 算 工 具 者 ( 八 ) 在 試 場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書 寫 文 字 ( 九 ) 未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窗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 如 有 上 述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應 考 人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但 經 監 場 人 員 證 實 者, 仍 依 規 定 處 理 ) 六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或 其 全 部 分 數 : ( 一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者 ( 二 ) 拆 開 或 毀 損 試 卷 彌 封 角 者 ( 三 ) 掣 去 卷 角 座 或 卷 面 浮 籤, 或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者 ( 四 ) 分 發 試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或 互 相 交 談, 或 使 用 其 他 紙 張 物 件 或 准 考 證 抄 寫 試 題 者 ( 五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或 考 試 完 畢 鈴 響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卷 者 七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 一 ) 誤 坐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作 答 者 ( 二 ) 裁 割 試 卷 用 紙 或 所 附 稿 紙 者 ( 三 ) 污 損 試 卷 者 ( 四 ) 不 依 試 卷 試 題 說 明 或 附 註 事 項 作 答 者 11

14 ( 五 ) 繳 卷 後 未 即 出 場 ;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而 走 回 或 逗 留 試 場 ( 六 )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等 入 場 考 試 者 ( 七 )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翻 閱 試 卷 者 八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而 不 聽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或 一 再 故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10 分 : ( 一 ) 攜 帶 非 必 需 及 其 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者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者 ( 三 )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者 ( 四 ) 吸 煙 或 隨 地 拋 棄 紙 屑 者 ( 五 ) 攜 帶 試 題 離 場 者 九 扣 考 扣 分 程 序, 依 照 監 場 規 則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應 考 人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外 國 文 字 但 專 門 名 詞 及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一 應 考 人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卷, 屆 時 未 繳 者 一 律 收 繳 十 二 應 考 人 繳 卷 時, 應 經 監 場 人 員 驗 收 試 卷 及 試 題 後 始 得 出 場 十 三 應 考 人 繳 卷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隨 身 攜 帶, 以 備 查 驗 十 四 試 場 及 試 區 附 近, 如 發 現 有 妨 礙 試 區 安 寧 擾 亂 考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考 試 信 譽 等 情 事 者, 應 予 取 締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法 辦 十 五 應 考 人 違 反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於 考 試 當 時 發 現 違 反 第 五 點 至 第 八 點 所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即 告 知 其 違 規 事 實, 俟 應 考 人 作 答 完 畢 繳 卷 時, 依 規 定 予 以 扣 分, 於 考 試 後 發 現 者, 由 本 部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處 理 之 十 六 另 應 考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科 目 考 生 請 見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科 目 ( 口 試 )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12

15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科 目 ( 口 試 )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於 口 試 時, 應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二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含 有 效 之 護 照, 以 下 同 ) 正 本, 依 准 考 證 上 記 載 之 口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準 時 到 場 應 試,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 准 考 證 碼, 以 下 同 ) 就 位, 遲 到 逾 口 試 開 始 者 一 律 不 准 入 場, 亦 不 得 補 考, 或 更 改 場 次 若 因 遲 到 而 未 能 得 悉 本 考 試 作 答 事 項, 致 影 響 錄 音 成 績,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三 應 考 人 入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以 備 核 對 ; 並 自 行 檢 查 座 位 貼 條 碼 及 錄 音 帶 上 之 座 與 准 考 證 碼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物 品 及 收 信 器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器 具 ( 請 關 機 ), 應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監 場 人 員 指 定 場 所 ( 請 勿 攜 帶 貴 重 物 品 應 試, 監 場 人 員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 不 得 置 於 應 試 桌 子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第 八 點 第 四 款 或 第 十 點 第 六 款 論 處 四 應 考 人 未 帶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向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 未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須 至 試 務 中 心 填 寫 確 係 本 人 應 考 切 結 書, 並 拍 照 存 證, 始 得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於 進 入 考 場 後, 始 發 現 未 帶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報 名 存 根 確 係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准 予 應 考 但 未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考 試 結 束 後 須 至 試 務 中 心 拍 照 存 證, 填 寫 切 結 書 始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 三 ) 未 完 成 前 二 項 程 序 者, 其 已 考 之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 四 )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得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五 口 試 測 驗 若 因 絞 帶 機 器 故 障 停 電 等 突 發 事 故, 試 務 單 位 得 視 情 況 安 排 受 影 響 考 生 於 其 他 場 次 重 考, 不 以 加 分 處 理 無 法 配 合 重 考 者, 視 為 13

16 放 棄 權 利, 僅 就 原 作 答 錄 音 之 內 容 評 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六 口 試 之 題 目 由 耳 機 播 出, 回 答 則 經 麥 克 風 錄 下 測 驗 時, 須 戴 好 耳 機, 將 麥 克 風 調 至 適 當 位 置, 並 依 指 示 按 順 序 作 答, 不 得 回 頭 答 題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觸 動 任 何 機 件, 以 免 影 響 錄 音 回 答 時 音 量 適 中 即 可 七 本 項 測 驗 進 行 中, 不 得 提 前 離 場 但 有 正 當 理 由, 經 監 考 人 員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其 因 此 測 驗 時 間 受 影 響 者, 不 予 補 足 應 測 試 結 束 後, 留 下 試 題 卷, 方 得 離 開 測 試 場 地, 主 考 人 不 回 答 有 關 問 題 八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ㄧ 者,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 ( 一 ) 冒 名 頂 替 者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者 ( 三 ) 互 換 座 位 或 錄 音 帶 者 ( 四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者 ( 五 )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符 等 ( 六 ) 不 繳 交 試 題 或 錄 音 帶 者 ( 七 ) 未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測 驗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窗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應 考 人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但 經 監 場 人 員 證 實 者, 仍 依 規 定 處 理 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或 全 部 分 數 : ( 一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者 ( 二 ) 拆 開 貼 條 或 毀 損 錄 音 帶 者 ( 三 ) 在 試 題 卷 及 錄 音 帶 上 書 寫 或 口 述 姓 名 座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 或 在 准 考 證 等 書 寫 與 測 驗 有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符 ;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者 ( 四 ) 應 試 中, 企 圖 或 已 將 試 題 抄 寫 或 錄 音 者 14

17 ( 五 ) 應 試 中, 錄 製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科 目 時, 口 述 姓 名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六 ) 分 發 試 題 後, 互 相 交 談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竊 聽 便 利 他 人 竊 聽 答 案 以 暗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或 其 他 任 何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及 行 為 者 十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 一 ) 誤 坐 或 誤 用 他 人 錄 音 帶 作 答 者 ( 二 ) 裁 割 試 題 用 紙 者 ( 三 ) 污 損 錄 音 帶 者 ( 四 ) 不 依 試 題 說 明 或 宣 讀 事 項 作 答 者 ( 例 : 未 依 指 示 順 序 作 答, 或 回 頭 答 題 ) ( 五 ) 測 驗 完 後, 未 即 出 場 ;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而 走 回 座 位 或 試 場 後 方 者 ( 六 ) 考 試 中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等 者 ( 七 ) 錄 製 其 他 暗 示 語 言 ( 如 唸 出 准 考 證 碼 曾 就 讀 學 校 服 務 單 位 等 ) 於 錄 音 帶 者 ( 八 )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翻 閱 試 卷 者 十 一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而 不 聽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或 一 再 故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10 分 : ( 一 ) 攜 帶 非 必 需 及 其 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者 考 試 進 行 中 ( 自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開 始 至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測 驗 完 畢 為 止 ), 置 放 於 教 室 前 面 之 手 機 響 起 振 動 或 未 關 機 者 或 計 時 器 及 其 他 設 備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聲 鬧 鈴 聲 等 任 何 聲 響 ( 二 ) 攜 帶 非 必 需 及 其 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者 ( 三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者 ( 四 ) 作 答 聲 音 過 大 者 ( 五 ) 吸 煙 或 隨 地 拋 棄 紙 屑 者 15

18 ( 六 ) 測 驗 時 將 試 題 攜 出 試 場 十 二 扣 考 扣 分 程 序, 依 照 監 場 規 則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應 考 人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外 國 語 言 十 四 測 驗 完 畢 應 考 人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離 場, 屆 時 未 離 場 者, 一 律 驅 離 之 十 五 試 場 及 試 區 附 近, 如 發 現 有 妨 礙 試 區 安 寧 擾 亂 考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考 試 信 譽 等 情 事 者, 應 予 取 締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法 辦 十 六 應 考 人 違 反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於 考 試 當 時 發 現 違 反 第 八 點 至 第 十 一 點 所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即 告 知 其 違 規 事 實, 俟 應 考 人 作 答 完 畢 時, 依 規 定 予 以 扣 分, 於 考 試 後 發 現 者, 由 本 部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處 理 之 十 七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之 事 項, 依 本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6

19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檢 查 試 卷 卷 面 上 之 考 試 科 目 座 位 碼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二 試 卷 卷 面 右 下 角 密 封 處 不 可 污 損 三 不 得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或 裁 割 試 卷 四 試 卷 上 不 可 填 寫 姓 名 及 其 他 符 答 案 卷 上 ( 含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 勿 畫 特 殊 記 線 條 等 五 筆 試 科 目 均 含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其 中 選 擇 題 ( 含 單 選 題 是 非 題 與 配 合 題 ) 答 案 卡 必 須 使 用 2B 鉛 筆 畫 卡 橡 皮 擦 擦 拭 作 答, 若 不 以 2B 鉛 筆 畫 卡 或 擦 拭 不 清, 不 為 讀 卡 機 所 接 受,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非 選 擇 題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 禁 用 其 他 顏 色 ), 禁 止 使 用 鉛 筆, 違 者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口 試 科 目 作 答 方 式, 以 口 說 經 麥 克 風 錄 下, 在 試 題 卷 上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違 者 依 規 定 扣 分 六 試 卷 右 下 角 准 考 證 碼 須 於 繳 卷 時 由 監 試 人 員 撕 去, 考 生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七 答 題 時 務 請 依 試 題 指 示 作 答, 並 請 標 明 題, 未 標 明 題 或 標 錯 題, 致 各 題 記 分 順 序 互 換 者,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八 試 題 須 隨 卷 繳 回 九 本 試 卷 答 案 紙 須 節 用, 不 得 自 備 其 他 紙 張 作 答 十 未 遵 守 前 述 規 定 者, 依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外 之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本 考 試 簡 章,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7

20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使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試 題 答 案 正 確 給 分,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該 次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之 翌 日 起 三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應 填 具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專 函 郵 寄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檢 附 准 考 證 影 本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方 式 ( 二 ) 應 試 科 目 題 次 ( 三 ) 試 題 答 案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 由 ( 如 有 佐 證 資 料 併 請 檢 附 )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五 應 考 人 所 提 疑 義 除 有 非 試 題 實 質 內 容 疑 義, 由 本 部 逕 行 復 知 應 考 人 外, 依 下 列 程 序 處 理 : ( 一 ) 應 考 人 所 提 疑 義 資 料 試 題 及 答 案, 送 請 各 考 科 組 題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於 三 日 內 會 商 研 定 處 理 但 組 題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因 故 無 法 處 理 試 題 疑 義 時, 得 商 請 具 有 組 題 委 員 資 格 者 代 為 處 理 ( 二 ) 會 商 處 理 結 果, 據 以 評 閱 試 卷 並 復 知 應 考 人 六 應 考 人 所 提 疑 義 之 處 理 決 定, 俟 召 開 本 考 試 試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時 提 報 備 查 七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答 案 之 疑 義 經 確 認 後,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試 題 答 案 無 錯 誤 或 瑕 疵 時, 依 原 正 確 答 案 評 閱 ( 二 ) 試 題 有 瑕 疵 但 不 影 響 原 正 確 答 案 時, 依 原 正 確 答 案 評 閱 ( 三 ) 試 題 有 瑕 疵 致 影 響 原 正 確 答 案 或 公 布 之 答 案 錯 誤 時, 依 更 正 之 答 案 重 新 評 閱 ( 四 ) 試 題 錯 誤 致 無 正 確 答 案 時, 該 題 一 律 給 分 18

21 八 申 論 式 及 其 他 非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疑 義 經 確 認 後,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試 題 無 錯 誤 或 瑕 疵 時, 依 原 評 閱 標 準 評 閱 ( 二 ) 試 題 有 瑕 疵 但 不 影 響 原 評 閱 標 準 時, 依 原 評 閱 標 準 評 閱 ( 三 ) 試 題 有 瑕 疵 致 影 響 原 評 閱 標 準 但 仍 可 作 答 時, 依 重 新 擬 訂 之 評 閱 標 準 評 閱 ( 四 ) 試 題 或 其 子 題 錯 誤 致 無 法 作 答 時, 該 題 或 該 子 題 不 予 計 分, 將 其 所 占 分 數 依 各 題 占 分 比 例 調 配 至 該 應 試 科 目 其 他 各 題 或 該 題 之 其 他 子 題 九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之 試 題 疑 問,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單 位 應 予 以 紀 錄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前 項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仍 有 疑 義 者, 應 依 第 二 點 至 第 三 點 規 定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十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組 題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試 卷 中 分 題 ( 項 ) 評 分 及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十 一 閱 卷 委 員 於 閱 卷 期 間 對 試 題 提 出 疑 義, 其 處 理 程 序 準 用 第 五 點 至 第 八 點 之 規 定 十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奉 核 定 後 施 行 19

22 附 錄 1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注 意 事 項 本 考 試 採 用 網 路 填 表 方 式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流 程 如 下 : 步 驟 ( 一 ) 請 至 教 育 部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址 填 寫 報 名 表 ; 開 放 網 路 填 寫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時 間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5 月 31 日 中 午 12:00 止 步 驟 ( 二 ) 確 認 所 填 資 料 無 誤 後 ( 若 特 殊 字 電 腦 無 法 顯 示 該 字 體 時,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全 型 的 空 白 代 替, 於 報 名 表 列 印 出 來 後, 以 紅 筆 補 填 上 ),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及 繳 費 單 步 驟 ( 三 ) 請 以 ATM 轉 帳 繳 費 或 持 繳 費 單 至 全 國 各 地 便 利 商 店 (7-11 全 家 OK 萊 爾 富 ) 華 南 銀 行 臨 櫃 或 跨 行 匯 款 繳 費 後, 影 印 轉 帳 收 據 或 繳 費 單 備 用 ( 正 本 請 自 行 妥 慎 保 存 ) 步 驟 ( 四 ) 將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貼 於 自 備 之 A4 信 封 袋 面 上, 裝 入 步 驟 ( 五 ) 所 列 之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於 2014 年 5 月 31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郵 件 寄 至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步 驟 ( 五 )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序 以 迴 紋 針 在 左 上 角 固 定 ): 1.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申 請 表 (1) 於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光 面 紙 )1 張, 並 於 報 名 表 相 片 欄 浮 貼 2 張 與 前 款 相 同 之 照 片 供 製 作 准 考 證, 非 同 一 式 者 不 予 受 理, 照 片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碼 (2)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或 有 效 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居 留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畢 業 證 書 或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畢 業 證 書 (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學 位 證 明 影 本,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力 證 明 或 學 20

23 歷 報 考 者 繳 交 已 有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屬 實 之 文 件 ) (2)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檢 附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填 妥 由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之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得 暫 准 報 名 (3) 參 加 僑 務 委 員 會 辦 理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二 年 制 華 語 文 相 關 類 科 結 業 者, 請 繳 交 海 青 班 華 語 文 相 關 類 科 中 英 文 畢 業 證 書 3. 任 教 服 務 證 明 影 本 具 教 學 經 驗 報 名 者, 應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之 於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各 級 學 校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立 案 或 備 查 之 僑 校 服 務 證 明,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1) 從 事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滿 3 年 (2) 教 學 時 數 200 小 時 以 上 之 服 務 證 明 4. 繳 費 單 影 本 或 轉 帳 收 據 影 本 (1) 報 名 費 : 任 一 筆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300 元 ( 以 美 金 繳 交 者 須 繳 交 美 金 10 元 ), 報 考 筆 試 四 科 者,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200 元 ; 口 試 科 目 (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 以 美 金 繳 交 者 須 繳 交 美 金 15 元 ) (2) 考 生 合 於 各 直 轄 市 及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當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免 繳 報 名 費 5.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請 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 附 錄 4), 於 報 名 時 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及 醫 學 中 心 開 立 之 確 認 身 心 障 礙 事 實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一 併 繳 交, 俾 便 提 供 必 要 之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由 考 生 填 選 後, 經 由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試 務 小 組 授 權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邀 集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後 決 定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6. 所 有 證 件 影 本 應 由 報 考 人 書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後 簽 名 或 蓋 章, 如 21

24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所 繳 交 證 件 ( 含 正 影 本 ) 概 不 退 還 7. 上 述 規 定 未 繳 件 完 成 者, 其 已 考 之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22

25 附 錄 2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內 容 範 例 考 試 科 目 :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請 考 生 從 左 到 右 依 箭 頭 順 序 讀 出 一 朗 讀 單 音 節 字 詞, 限 時 1 分 鐘 (15 %) 星 隨 女 均 巧 羊 實 內 而 洲 香 輸 腳 救 拳 寫 說 新 競 朋 鬆 證 捐 橋 猛 身 約 雄 肉 許 二 朗 讀 雙 音 節 詞 語, 限 時 1 分 鐘 (15 %) 豐 盛 什 麼 秋 天 橘 子 窮 人 鑰 匙 准 許 熱 心 美 好 一 會 兒 恭 喜 幫 助 沒 事 兒 英 俊 未 婚 三 朗 讀 短 句, 限 時 1 分 鐘 30 秒 (20 %) 1. 難 怪 警 察 常 常 抓 那 些 超 速 駕 駛 的 人 呢! 2. 你 有 沒 有 辦 法 改 變 這 種 人 的 想 法 呢? 3. 說 話 者 委 婉 地 表 示 不 同 意 對 方 的 觀 點 4. 出 了 問 題 應 該 按 照 哪 一 方 的 法 律 來 處 理? 5. 許 多 人 是 因 為 有 了 孩 子 而 不 願 意 離 婚 6. 天 啊! 竟 然 有 人 願 意 花 六 萬 元 補 習 戀 愛 學 分 23

26 7. 從 物 理 上 來 說, 兩 性 相 吸 是 因 為 他 們 有 所 不 同 8. 岩 石 空 氣 和 溪 流, 每 樣 東 西 都 訴 說 著 有 聲 或 無 聲 的 話 語 9. 他 的 童 年 是 在 匱 乏 的 環 境 中 渡 過 的, 才 養 成 勤 勞 檢 樸 的 美 德 10. 凡 事 應 該 留 一 條 退 路, 才 不 會 讓 自 己 陷 入 困 境 四 朗 讀 短 文, 限 時 1 分 鐘 30 秒 (25 %) 一 個 青 年 人 要 想 事 業 成 功, 一 定 要 善 於 處 理 人 際 關 係 如 果 能 了 解 古 人 所 說 滿 招 損, 謙 受 益 的 道 理, 就 能 化 阻 力 為 助 力 在 校 讀 書 的 青 年 朋 友 們, 應 該 做 到 治 學 不 妨 標 新 立 異, 為 人 仍 須 循 規 蹈 矩 的 信 念, 因 為, 在 治 學 方 面, 標 新 立 異 才 能 有 所 創 新 ; 而 在 為 人 方 面, 循 規 蹈 矩 才 能 維 持 團 體 生 活 的 紀 律, 建 立 崇 法 守 禮 的 社 會 五 短 述, 限 時 3 分 鐘 (25 %) 本 大 題 評 分 的 標 準 以 語 音 為 主, 實 際 內 容 為 輔, 離 題 不 予 計 分 敘 述 你 進 入 華 語 教 學 工 作 領 域 未 來 的 計 畫 24

27 附 錄 3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科 目 大 綱 一 科 目 類 別 : 華 語 文 教 學 ( 一 ) 考 試 目 標 本 科 考 試 旨 在 評 量 應 試 者 對 於 以 華 語 文 爲 第 二 語 言 教 學 者 所 應 具 備 合 於 時 代 潮 流 的 教 學 觀 專 業 知 識 與 教 學 能 力, 並 熟 悉 教 材 編 寫 及 教 學 方 法 技 能 ( 二 ) 測 驗 題 型 與 試 卷 結 構 1. 測 驗 形 式 閉 卷 筆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考 試 時 間 為 80 分 鐘 2. 題 型 比 例 本 大 綱 命 題 結 構 比 例 如 下 : (1) 選 擇 題 ( 得 含 是 非 單 選 配 合 等 )60%~70%; (2) 非 選 擇 題 ( 得 含 填 充 簡 答 申 論 等 )30%~40% 3. 及 格 標 準 :60 分 本 部 提 供 97 年 起 考 古 題 供 參, 網 址 如 下 : ( 請 點 選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 主 題 專 區 華 語 教 育 ) 二 科 目 類 別 : 漢 語 語 言 學 ( 一 ) 考 試 目 標 本 科 考 試 旨 在 評 量 以 華 語 文 爲 第 二 語 言 教 學 者 應 具 備 的 漢 語 語 言 學 知 識, 內 容 包 括 : 漢 語 的 類 型 特 徵 語 音 屬 性 文 字 特 色 構 詞 特 性 句 法 結 構 語 義 功 能 篇 章 結 構 和 語 用 現 象 等 25

28 ( 二 ) 測 驗 形 式 與 試 卷 結 構 1. 測 驗 形 式 : 閉 卷, 筆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考 試 時 間 為 80 分 鐘 2. 題 型 比 例 : 選 擇 題 ( 得 含 是 非 單 選 配 合 等 )60%~70%; 非 選 擇 題 ( 得 含 填 充 簡 答 申 論 )30%~40% 3. 及 格 標 準 :60 分 本 部 提 供 97 年 起 考 古 題 供 參, 網 址 如 下 : ( 請 點 選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 主 題 專 區 華 語 教 育 ) 三 科 目 類 別 : 華 人 社 會 與 文 化 ( 一 ) 考 試 目 標 本 科 考 試 旨 在 評 量 以 華 語 文 爲 第 二 語 言 教 學 者 應 具 備 的 華 人 社 會 與 文 化 知 識, 內 容 包 括 : 跨 文 化 溝 通 社 會 文 化 與 語 言 表 達 的 關 係 華 人 社 會 文 化 之 外 在 表 現 與 內 在 意 涵 等 ( 二 ) 測 驗 形 式 與 試 卷 結 構 1. 測 驗 形 式 : 閉 卷 筆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考 試 時 間 為 80 分 鐘 2. 題 型 比 例 : 本 大 綱 命 題 結 構 比 例 如 下 : (1) 選 擇 題 ( 得 含 是 非 單 選 配 合 等 )60%~70%; (2) 非 選 擇 題 ( 得 含 填 充 簡 答 申 論 等 )30%~40% 3. 及 格 標 準 :60 分 本 部 提 供 97 年 起 考 古 題 供 參, 網 址 如 下 : ( 請 點 選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 主 題 專 區 華 語 教 育 ) 26

29 四 科 目 類 別 : 國 文 ( 一 ) 考 試 目 標 本 科 考 試 旨 在 評 量 以 華 語 文 爲 第 二 語 言 或 外 語 教 學 者 應 具 備 之 國 語 文 知 識 應 用 技 能 和 寫 作 能 力 ( 二 ) 測 驗 題 型 與 試 卷 結 構 1. 題 型 比 例 : 閉 卷 筆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選 擇 題 ( 得 含 是 非 單 選 配 合 等 )30%~40%; 非 選 擇 題 ( 得 含 文 白 翻 譯 病 句 修 改 例 句 構 思 摘 要 歸 納 改 寫 短 文 寫 作 ) 60%~70% 2. 試 卷 結 構 : 考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3. 及 格 標 準 : 滿 分 為 100 分,60 分 及 格 本 部 提 供 97 年 起 考 古 題 供 參, 網 址 如 下 : ( 請 點 選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 主 題 專 區 華 語 教 育 ) 五 科 目 類 別 :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 一 ) 考 試 目 標 本 科 考 試 旨 在 測 試 應 試 者 華 語 標 準 發 音 與 口 語 表 達 的 準 確 程 度 和 流 利 程 度, 並 據 以 確 定 應 試 者 的 華 語 標 準 語 音 與 口 語 水 準 本 考 試 採 用 口 語 朗 讀 與 敘 述 形 式, 係 標 準 型 測 試 ( 二 ) 測 驗 題 型 與 試 卷 結 構 1. 測 驗 形 式 本 考 試 採 用 口 語 朗 讀 與 敘 述 形 式, 係 標 準 型 測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考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27

30 2. 題 型 比 例 (1) 單 音 節 辨 讀 15% (2) 雙 音 節 詞 語 連 讀 15% (3) 短 句 朗 讀 20% (4) 短 文 朗 讀 25% (5) 短 述 25% 3. 試 卷 結 構 (1) 辨 讀 單 音 節 字 30 個, 測 驗 目 標 為 華 語 單 音 節 聲 韻 調 之 發 音 準 確 度 (2) 雙 音 節 詞 語 連 讀 15 個, 測 試 雙 音 節 詞 語 中 的 連 音 變 調 輕 重 音 輕 聲 兒 化 詞 合 音 呈 現 (3) 短 句 朗 讀 10 句, 測 試 句 子 中 的 輕 重 音 抑 揚 頓 挫 語 法 語 氣 詞 ( 句 尾 ) 語 調 及 流 暢 度 等 適 切 表 達 (4) 短 文 朗 讀 150~200 字, 測 試 文 章 中 語 詞 語 句 停 頓 連 貫 以 及 語 調 語 氣 整 體 語 感 之 表 現 (5) 短 述 之 時 間 以 3 分 鐘 為 限, 考 核 整 體 語 言 之 語 感 語 速 語 流 與 自 然 熟 練 程 度 說 話 的 語 音 清 晰 咬 字 明 朗 輕 重 緩 急 有 無 贅 詞 停 頓 節 奏 有 致 等, 以 及 語 言 表 達 之 整 體 情 況 4. 及 格 標 準 共 分 六 級 其 中, 第 六 級 為 最 高 級 ; 第 一 級 為 最 初 級 ; 及 格 標 準 為 第 四 級 第 一 級 和 第 二 級 主 要 測 試 能 否 無 障 礙 地 發 出 華 語 的 基 本 語 音 ; 第 三 級 和 第 四 級 主 要 測 試 能 否 準 確 發 出 華 語 的 基 本 語 音 ( 包 括 連 音 變 調 輕 聲 字 兒 化 詞 ); 第 五 級 和 第 六 級 主 要 測 試 華 語 表 達 的 熟 練 流 利 程 度 ( 包 括 輕 重 音 流 暢 度 兒 化 詞 輕 聲 字 語 氣 語 調 語 感 的 自 然 表 達 等 ) 28

31 級 別 得 分 說 明 六 級 91~100 五 級 81~90 四 級 71~80 及 格 三 級 61~70 二 級 51~60 一 級 50 以 下 ( 含 50) 本 部 提 供 97 年 起 考 古 題 供 參, 網 址 如 下 : ( 請 點 選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 主 題 專 區 華 語 教 育 ) 29

32 30

33 附 錄 4 考 生 姓 名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障 礙 類 別 : 請 依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勾 選, 並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及 醫 學 中 心 開 立 之 確 認 身 心 障 礙 事 實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肢 體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 ( 請 詳 填 ) 試 場 服 務 項 目 : 以 下 項 目 經 考 生 填 選 後, 由 審 查 小 組 依 考 生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審 定 其 一 或 多 種 項 目 試 場 服 務 項 目 別 考 生 依 實 際 需 求 填 寫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果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20 分 鐘 是 否 請 說 明 原 因 : 是 否 提 早 五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是 否 是 否 提 供 點 字 試 題 及 作 答 用 紙 是 否 是 否 提 供 放 大 二 倍 試 題 是 否 是 否 所 需 輔 具 及 服 務 放 大 鏡 坐 式 馬 桶 警 示 燈 檯 燈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其 他 : 是 否 備 註 : 有 關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20 分 鐘, 以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覺 障 礙 及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考 生 為 限 報 考 人 簽 名 : 本 表 填 妥 後,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及 醫 學 中 心 開 立 之 確 認 身 心 障 礙 事 實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一 併 繳 交, 俾 便 提 供 必 要 之 服 務 31

34 32

35 衛 生 福 利 部 年 度 新 制 鑑 及 新 制 評 鑑 合 格 名 單 ( 更 新 日 期 :103/04) 資 料 來 源 : 財 團 法 人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編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鑑 評 鑑 結 果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年 度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宜 蘭 縣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新 民 路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宜 蘭 縣 新 制 醫 優 等 宜 蘭 縣 員 山 鄉 榮 光 路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宜 蘭 縣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中 正 南 路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宜 蘭 縣 新 制 醫 優 等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南 昌 街 站 前 南 路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基 隆 市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信 二 路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情 人 湖 院 區 基 隆 市 基 隆 市 安 樂 區 麥 金 路 222 基 隆 市 安 樂 區 基 金 一 路 208 巷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臺 北 市 新 制 醫 優 等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鄭 州 路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雨 聲 街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婦 幼 院 區 及 其 婦 幼 院 區 臺 北 市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華 路 二 段 33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福 州 街 12 33

36 編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鑑 評 鑑 結 果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年 度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同 德 路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臺 北 市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三 軍 總 醫 院 松 山 分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健 康 路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安 醫 院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二 段 康 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康 寧 醫 院 臺 北 市 鑑 合 格 ( 地 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五 段 420 巷 振 興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醫 院 臺 北 市 新 制 醫 優 等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振 興 街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辜 公 亮 基 金 會 和 信 治 癌 中 心 醫 院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立 德 路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北 市 新 制 醫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鑑 優 等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博 仁 綜 合 醫 院 臺 北 市 ( 地 區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光 復 北 路 西 園 醫 院 臺 北 市 鑑 合 格 ( 地 區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西 園 路 二 段

37 編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鑑 評 鑑 結 果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年 度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及 其 板 橋 院 區 新 北 市 鑑 合 格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中 山 路 2 ; 板 橋 區 英 士 路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北 醫 院 新 北 市 新 制 醫 優 等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思 源 路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慈 濟 醫 院 新 北 市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建 國 路 289 地 下 1-3 樓 至 地 上 1-15 樓 行 天 宮 醫 療 志 業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恩 主 公 醫 院 新 北 市 新 制 醫 優 等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復 興 路 399 中 山 路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新 北 市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建 成 路 59 巷 2 地 下 4 樓 至 地 上 12 樓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永 和 分 院 新 北 市 新 制 醫 優 等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中 興 街 80 地 下 1 樓 至 地 上 7 樓 中 興 街 52 巷 1 弄 28 地 下 3 樓 至 地 上 11 樓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耕 莘 醫 院 新 北 市 新 制 醫 特 優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衛 生 福 利 部 雙 和 醫 院 ( 委 託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興 建 經 營 ) 新 北 市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正 路 291 醫 療 大 樓 地 下 2 層 至 地 上 12 層 衛 生 福 利 部 桃 園 醫 院 桃 園 縣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中 山 路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桃 園 縣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38 編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鑑 評 鑑 結 果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年 度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桃 園 分 院 桃 園 縣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成 功 路 三 段 天 成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天 晟 醫 院 桃 園 縣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延 平 路 沙 爾 德 聖 保 祿 修 女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聖 保 祿 醫 院 桃 園 縣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建 新 街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及 其 三 民 院 區 桃 園 縣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經 國 路 168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三 民 路 三 段 天 成 醫 院 ( 天 成 院 區 ) 桃 園 縣 鑑 合 格 ( 地 區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中 山 北 路 一 段 怡 仁 綜 合 醫 院 桃 園 縣 ( 地 區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楊 新 北 路 321 巷 壢 新 醫 院 桃 園 縣 新 制 醫 特 優 新 制 教 學 鑑 優 等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廣 泰 路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新 竹 市 新 竹 市 北 區 經 國 路 一 段 442 巷 財 團 法 人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新 竹 市 新 制 醫 特 優 新 竹 市 東 區 光 復 里 光 復 路 二 段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竹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新 竹 市 ( 地 區 新 竹 市 東 區 福 德 里 中 華 路 2 段 678 及 678 之 1 36

39 編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鑑 評 鑑 結 果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年 度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竹 東 分 院 新 竹 縣 ( 地 區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至 善 路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新 竹 縣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縣 政 二 路 衛 生 福 利 部 苗 栗 醫 院 苗 栗 縣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為 公 路 李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苑 裡 李 綜 合 醫 院 苗 栗 縣 ( 地 區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和 平 路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東 興 院 區 苗 栗 縣 苗 栗 縣 頭 份 鎮 信 義 路 128 苗 栗 縣 頭 份 鎮 水 源 路 417 巷 11 及 大 千 綜 合 醫 院 苗 栗 縣 新 制 醫 優 等 苗 栗 市 恭 敬 路 36 / 苗 栗 市 大 同 路 133 信 義 路 23 恭 敬 路 36 信 義 街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中 醫 院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西 區 廣 民 里 三 民 路 1 段 衛 生 福 利 部 豐 原 醫 院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安 康 路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二 段

40 編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鑑 評 鑑 結 果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年 度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林 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林 新 醫 院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惠 中 路 三 段 李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大 甲 李 綜 合 醫 院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八 德 街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及 其 大 甲 院 區 臺 中 市 新 制 醫 特 優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沙 田 路 117 ( 含 大 同 街 5-2 )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經 國 路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及 其 沙 鹿 院 區 臺 中 市 新 制 醫 特 優 臺 中 市 梧 棲 區 臺 灣 大 道 八 段 699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成 功 西 街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中 慈 濟 醫 院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豐 興 路 一 段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東 榮 路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臺 中 市 新 制 醫 優 等 臺 中 市 中 區 平 等 街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臺 中 市 新 制 醫 優 等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4 段 衛 生 福 利 部 彰 化 醫 院 彰 化 縣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中 正 路 二 段 80 38

41 編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鑑 評 鑑 結 果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年 度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秀 傳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彰 化 縣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南 瑤 里 中 山 路 1 段 秀 傳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彰 濱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彰 化 縣 彰 化 縣 鹿 港 鎮 鹿 工 路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二 林 基 督 教 醫 院 彰 化 縣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大 成 路 一 段 埔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南 投 縣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鐵 山 路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南 投 縣 ( 地 區 南 投 縣 竹 山 鎮 集 山 路 二 段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及 其 虎 尾 院 區 雲 林 縣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二 段 579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興 中 里 興 中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斗 六 分 院 雲 林 縣 ( 地 區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莊 敬 路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院 雲 林 縣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新 生 路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基 督 教 醫 院 雲 林 縣 雲 林 縣 西 螺 鎮 新 豐 里 市 場 南 路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縣 雲 林 縣 北 港 鎮 新 德 路

42 編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鑑 評 鑑 結 果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年 度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嘉 義 市 新 制 醫 優 等 嘉 義 市 西 區 劉 厝 里 世 賢 路 二 段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嘉 義 市 嘉 義 市 東 區 中 庄 里 忠 孝 路 539 ; 東 區 後 湖 里 保 建 街 100 ; 東 區 頂 庄 里 忠 孝 路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及 其 民 權 院 區 嘉 義 市 新 制 醫 特 優 嘉 義 市 東 區 短 竹 里 大 雅 路 二 段 565 嘉 義 市 東 區 民 權 路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嘉 義 縣 新 制 醫 特 優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仁 和 里 嘉 朴 路 西 段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林 慈 濟 醫 院 嘉 義 縣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平 林 里 民 生 路 衛 生 福 利 部 台 南 醫 院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中 區 中 山 路 衛 生 福 利 部 胸 腔 病 院 及 其 門 診 部 臺 南 市 新 制 醫 優 等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中 山 路 864 臺 南 市 東 區 大 同 路 一 段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臺 南 市 新 制 醫 特 優 臺 南 市 東 區 崇 德 路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麻 豆 新 樓 醫 院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麻 豆 區 小 埤 里 苓 子 林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佳 里 奇 美 醫 院 臺 南 市 ( 地 區 臺 南 市 佳 里 區 興 化 里

43 編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鑑 評 鑑 結 果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年 度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南 新 樓 醫 院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東 區 東 門 路 一 段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太 康 里 郭 綜 合 醫 院 臺 南 市 新 制 教 學 鑑 優 等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民 生 路 2 段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中 華 一 路 高 雄 市 立 大 同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經 營 ) 高 雄 市 新 制 醫 特 優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華 三 路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左 營 分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建 軍 路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高 雄 市 新 制 醫 特 優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成 功 一 路 162 四 維 四 路 永 昌 街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高 雄 市 新 制 醫 優 等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山 明 路 482 B1-10 樓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角 宿 里 義 大 路 1 41

44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功 醫 院 高 雄 市 ( 地 區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建 國 一 路 健 仁 醫 院 高 雄 市 鑑 合 格 ( 地 區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楠 陽 路 136 朝 明 路 130 巷 7 弄 樓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屏 東 縣 新 制 教 學 鑑 優 等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中 正 路 一 段 屏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及 其 瑞 光 院 區 屏 東 縣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大 連 路 60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建 豐 路 2 巷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屏 東 縣 新 制 醫 優 等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中 山 路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東 分 院 臺 東 縣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長 沙 街 303 巷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花 蓮 縣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里 路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門 諾 醫 院 花 蓮 縣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民 權 路 44 42

45 附 錄 5 ( 正 面 )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電 話 手 機 碼 : 聯 絡 地 址 :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依 本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提 出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該 次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之 翌 日 起 三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二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申 請 之 格 式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手 機 碼 請 留 三 個 月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應 敘 明 理 由 ( 如 有 佐 証 資 料 併 請 檢 附 ) ( 七 ) 所 提 出 疑 義 如 超 過 一 題,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主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知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答 案 43

46 ( 背 面 ) 科 目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如 有 佐 證 資 料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並 註 明 書 名 作 者 出 版 年 次 及 頁 次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44

47 附 錄 6 ( 正 面 )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電 話 手 機 碼 : 聯 絡 地 址 :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依 本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提 出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該 次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之 翌 日 起 三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二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申 請 之 格 式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手 機 碼 請 留 三 個 月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應 敘 明 理 由 ( 如 有 佐 証 資 料 併 請 檢 附 ) ( 七 ) 所 提 出 疑 義 如 超 過 一 題,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主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知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答 案 45

48 ( 背 面 ) 科 目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如 有 佐 證 資 料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並 註 明 書 名 作 者 出 版 年 次 及 頁 次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請 勾 選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A B C D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46

49 附 錄 7 * 請 一 律 自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2014 年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申 請 表 網 路 填 表 流 水 碼 : 准 考 證 碼 : 以 學 士 學 位 報 名 者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4 條 規 定 者 具 教 學 經 驗 報 名 者 持 海 青 班 畢 業 證 書 者 免 考 漢 語 語 言 學 華 語 文 教 學 華 人 社 會 與 文 化 3 科, 僅 須 選 考 國 文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2 科 者 姓 名 中 文 :( 必 填 ) 英 文 (last name), (first name):( 與 護 照 同 ), 照 片 黏 貼 處 ( 浮 貼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 或 有 效 護 照 居 留 證 ) 國 籍 聯 絡 電 話 ( 必 填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僑 胞 僑 居 地 外 國 人, ( 日 ): ( 夜 ): ( 手 機 ): 國 國 性 別 女 男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國 籍 證 件 資 料 ( 屬 永 久 性 之 證 件 碼 ) 國 籍 證 件 名 稱 : 國 籍 證 : 請 自 行 黏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乙 張 ( 另 浮 貼 同 式 照 片 2 張, 反 面 請 註 明 姓 名 ) 行 業 別 : ( 請 填 公 務 人 員 教 師 學 生 軍 人 警 察 農 工 商 其 他 ) 成 績 單 / 證 書 寄 送 地 ( 必 填 ) ( 通 訊 處 如 有 變 更 請 即 函 告 ) 縣 市 鄉 鎮 村 里 鄰 路 街 段 巷 弄 樓 戶 籍 所 在 地 ( 境 外 通 訊 地 址 ) 報 考 學 歷 應 考 科 目 學 院 系 畢 業 年 大 學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 肄 ) 業 大 學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 肄 ) 業 筆 試 科 目 : 1. 國 文 2. 漢 語 語 言 學 3. 華 語 文 教 學 4. 華 人 社 會 與 文 化 口 試 科 目 : 華 語 口 語 與 表 達 ( 以 口 試 現 場 錄 音 方 式 進 行 ) 本 人 同 意 口 試 科 目 之 錄 音 檔 提 供 教 育 部 建 置 語 料 之 研 究 同 意 不 同 意 提 供 行 動 碼 供 通 知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同 意 不 同 意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特 殊 需 要 : 請 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於 報 名 時 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及 醫 學 中 心 開 立 之 確 認 身 心 障 礙 事 實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一 併 繳 交, 俾 便 提 供 必 要 之 服 務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 無 則 免 填 ) 目 前 職 務 ( 無 則 免 填 ) 申 請 人 簽 名 蓋 章 注 意 : 寄 送 地 須 填 寫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之 確 實 能 收 到 本 次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之 處 所, 如 有 變 更, 務 須 來 函 告 知, 否 則 責 任 自 負 47

50 身 分 證 ( 居 留 證 ) (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 影 本 正 面 身 分 證 ( 居 留 證 ) (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 影 本 反 面 48

51 附 錄 年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注 意 : 本 表 限 2014 年 大 學 學 士 班 以 上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者 報 考 時 填 寫 姓 聯 電 學 名 絡 話 歷 網 路 填 表 流 水 碼 日 間 : 夜 間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全 銜 ) 系 所 名 稱 預 定 畢 業 日 期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注 意 事 項 : 一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日 期 須 在 考 試 日 (2014 年 7 月 25 日 ) 前, 始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不 能 於 考 試 日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二 請 貼 附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以 憑 審 查 三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請 於 2014 年 7 月 25 日 下 午 17 時 以 前, 將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寄 達 ( 或 傳 真 ) 至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 電 話 : #408, 傳 真 碼 : ) 進 行 查 驗 (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者, 准 考 證 暫 不 寄 發, 俟 查 核 合 格 後, 於 應 考 當 日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領 取 准 考 證 應 試 ; 准 考 證 編 及 試 場 可 至 報 名 網 址 查 詢, )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之 證 書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不 具 應 考 資 格,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如 有 入 場 應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亦 不 予 計 算,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四 繳 驗 之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書 右 上 角 填 寫 准 考 證 編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並 書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後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便 查 對 准 考 證 編 ( 應 考 人 免 填 ) 本 人 確 係 2014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茲 切 結 同 意 依 限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並 無 異 議 申 請 人 簽 章 : 2014 年 月 日 49

52 50

53 附 錄 9 教 育 部 2014 年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復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複 查 科 目 准 考 證 碼 原 來 分 數 查 復 分 數 ( 考 生 勿 填 ) 試 場 別 複 查 回 復 事 項 :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2014 年 9 月 26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一 律 以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函 件 請 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51 三 申 請 時 須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人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複 查 人 簽 章 : 複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四 本 表 正 面 : 准 考 證 碼 姓 名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分 數 及 申 請 日 期,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並 簽 章 ( 雙 線 以 右 請 勿 填 寫 ) 五 本 表 背 面 :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請 填 寫 正 確, 並 貼 足 回 郵 郵 票, 以 便 回 復 六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者,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試 卷 中 分 題 ( 項 ) 評 分 及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54 1 0 6 收 件 人 姓 名 自 貼 郵 票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一 ( 郵 遞 區 請 務 必 填 寫 ) 詳 細 住 址 市 區 路 縣 市 街 段 巷 弄 樓 52

55 附 錄 10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外 語 能 力 合 格 認 定 基 準 語 文 測 驗 標 準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20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S-2+ 以 上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托 福 (TOEFL ibt )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Cambridge Main Suite)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GEPT) 國 際 英 文 語 文 測 試 (IELTS) 托 福 (TOEFL ITP) 多 益 測 驗 (TOEIC )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JLPT)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法 文 基 礎 測 試 (TCF)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DELF)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TestDaF) 分 ( 含 ) 以 上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中 高 級 初 試 ( 含 ) 以 上 6.0 分 以 上 550 分 以 上 785 分 以 上 2 級 合 格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200 分 以 上 S-2+ 以 上 TCF3 以 上 B1 級 以 上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20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S-2+ 以 上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20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S-2+ 以 上 TDN3 以 上

56 西 班 牙 文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西 班 牙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ELE)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20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S-2+ 以 上 B1 級 ( 含 ) 以 上 俄 文 俄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通 過 第 一 級 (First Level) 義 大 利 文 義 大 利 語 檢 定 考 試 (CILS) 通 過 第 三 級 (Livello CILS Uno-B1) 韓 文 韓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PIK) 通 過 四 級 以 上 54

57 附 錄 11 原 通 過 評 核 學 校 系 所 及 學 程 特 定 學 年 入 學 之 畢 業 生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中 原 大 學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 學 士 班 ) 95 至 99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該 校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 學 生 95 至 99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該 校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學 生 95 至 99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該 校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 學 士 班 ) 學 生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一 95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該 校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 學 士 班 ) 學 生 一 95 學 年 度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 學 士 班 ) 二 95 學 年 度 修 習 該 校 華 語 教 學 學 二 95 學 年 度 華 語 教 學 學 程 程 學 生 三 97 學 年 度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三 97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該 校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學 生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95 學 年 度 華 語 教 學 學 程 96 學 年 度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分 學 程 95 學 年 度 修 習 該 校 華 語 教 學 學 程 學 生 96 學 年 度 修 習 該 校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分 學 程 學 生 1.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第 九 點 規 定 : 依 本 部 辦 理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華 語 教 學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評 核 通 過 之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其 華 語 教 學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特 定 學 年 入 學 之 畢 業 生, 於 該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廢 止 後 參 加 本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者, 得 憑 系 所 或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證 書 申 請 免 考 漢 語 語 言 學 華 語 文 教 學 及 華 人 社 會 與 文 化 三 項 科 目 2. 教 育 部 辦 理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華 語 教 學 系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業 於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 文 ( 三 ) 字 第 C 令 廢 止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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