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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民 國 年 6 月 2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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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六 節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負 責 人 活 動 地 點 1 09:30~10:00 新 生 報 到 2 10:00~10:30 歡 迎 新 生 本 系 發 展 概 況 系 所 法 規 簡 介 師 資 簡 介 及 課 程 修 習 說 明 進 修 部 輔 諮 系 曾 迎 新 主 任 民 雄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A501 教 室 3 10:30~10:40 休 息 片 刻 4 10:40~11:40 諮 商 心 理 組 專 業 課 程 解 析 與 經 驗 分 享 家 庭 教 育 組 專 業 課 程 解 析 與 經 驗 分 享 李 鈺 華 助 理 教 授 陳 滿 樺 助 理 教 授 吳 瓊 洳 教 授 民 雄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A501 教 室 民 雄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A507 教 室 5 11:40~11:50 休 息 片 刻 6 11:50~12:30 綜 合 座 談 全 體 教 師 7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學 會 簡 介 8 13:30~14:00 校 園 環 境 介 紹 與 參 觀 所 學 會 9 14:00~14:10 休 息 片 刻 10 14:10~15:30 經 驗 傳 承 及 迎 新 活 動 所 學 會 民 雄 校 區 A501 教 室 民 雄 校 區 四 樓 民 雄 校 區 A501 教 室 及 四 五 樓 民 雄 校 區 A501 教 室 A406 教 室 A405 教 室 A401 教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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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錄 壹 系 所 概 況..1 貳 新 生 須 知..4 參 課 程 概 要 一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架 構 圖..10 二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家 庭 教 育 組 課 程 學 習 地 圖..11 三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諮 商 心 理 組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12 四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諮 商 心 理 組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13 五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一 年 級 碩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課 程 表 (105 上 ) 肆 新 生 閱 讀 資 料 目 錄 一 家 庭 教 育 組. 17 二 諮 商 心 理 組...18 三 撰 寫 格 式...19 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20 二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課 程 修 習 要 點...21 三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跨 部 暨 跨 學 制 選 課 要 點.. 27 四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論 文 審 查 暨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28 五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申 請 工 讀 及 遴 選 要 點...31 六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施 行 細 則...33 七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發 放 細 則...36 八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37 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日 間 研 究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39 十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英 語 文 能 力 實 施 作 業 要 點...42 十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英 文 能 力 認 定 實 施 作 業 流 程...43 十 二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兼 職 諮 商 實 習 辦 法...44 十 三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全 職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實 施 要 點...46 陸 附 件 一 家 庭 教 育 法...49 二 家 庭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52 三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遴 聘 及 培 訓 辦 法...53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辦 法...56 五 心 理 師 法...61 六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69 七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72 八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投 稿 參 考 期 刊.. 79 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5 學 年 第 1 學 期 行 事 曆 十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新 生 名 冊...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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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 歷 史 沿 革 本 學 系 之 前 身 乃 由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及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系 所 合 併 而 來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由 原 嘉 義 師 範 學 院 初 等 教 育 系 的 輔 導 組 調 整 而 成, 民 國 89 年 成 立 輔 導 學 系, 於 民 國 94 年 起 申 請 更 名 為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以 俾 系 所 合 一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於 民 國 88 年 成 立, 原 名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所,96 年 更 名 為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本 系 由 師 資 培 育 功 能, 逐 漸 轉 型, 發 展 方 向 朝 輔 導 諮 商 領 域 專 業 知 能 的 傳 授, 注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配 合, 以 培 養 家 庭 社 區 學 校 及 企 業 之 諮 商 輔 導 人 才 兩 系 所 於 96 學 年 度 開 始, 持 續 規 劃 合 併 之 事 宜, 包 括 兩 系 教 師 相 互 支 援 開 課 事 宜, 共 同 召 開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並 於 99 學 年 度 起 本 系 配 合 本 校 基 於 提 升 學 校 整 體 競 爭 力 且 健 全 校 務 發 展 之 規 劃, 並 持 續 朝 向 師 資 培 育 之 轉 型 發 展 方 向,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與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二 系 所 於 99 學 年 度 起 正 式 整 併 為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除 保 留 二 單 位 原 有 之 優 良 傳 統 和 學 術 特 色, 也 保 留 師 資 培 育 生 的 培 訓 內 容, 並 提 供 更 廣 泛 的 修 課 內 容, 讓 師 資 培 育 生 與 非 師 資 培 育 生 能 獲 取 更 多 能 力 及 就 業 準 備 透 過 整 合 機 制, 務 使 系 所 資 源 共 享, 專 任 教 師 充 分 交 流 相 互 支 援, 共 同 合 作 規 劃 設 置 博 士 班, 以 培 育 人 群 服 務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提 升 助 人 專 業 工 作 之 品 質, 符 應 現 代 多 元 化 社 會 中 民 眾 之 求 助 需 求 二 系 所 以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作 為 發 展 基 礎, 以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及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為 發 展 骨 幹, 結 合 兩 所 現 有 專 兼 任 師 資 之 學 術 專 長, 正 式 整 合 為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成 為 國 內 第 一 所 同 時 聚 焦 於 家 庭 社 區 學 校 三 大 助 人 專 業 領 域, 培 育 兼 具 宏 觀 視 野 和 微 觀 思 維 的 助 人 專 業 人 力, 期 許 成 為 國 內 首 屈 一 指 之 人 群 服 務 學 術 重 鎮 目 前 組 織 架 構 中, 屬 於 高 等 教 育 正 式 學 制 者 有 大 學 部 ( 分 為 師 資 生 與 非 師 資 生 ) 及 碩 士 班 ( 分 為 家 庭 教 育 組 及 諮 商 心 理 組 ), 屬 於 進 修 學 制 者 有 進 修 學 士 班 ( 已 於 99 學 年 度 停 招 ) 及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專 班 ( 分 為 家 庭 教 育 組 及 諮 商 心 理 組 ), 共 計 四 類 班 別 此 外, 由 本 系 負 責 經 營 的 院 級 附 屬 單 位, 有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測 驗 評 量 暨 調 查 中 心 及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中 心 二 本 系 ( 所 ) 學 生 基 本 素 養 : 本 系 ( 所 ) 之 培 育 重 點 在 於 讓 學 生 具 有 人 文 關 懷 多 元 文 化 尊 重 與 科 學 探 究 之 精 神 與 涵 養 透 過 實 踐 以 檢 視 理 論, 藉 此 反 思 多 元 社 會 問 題 的 解 決, 並 引 導 學 生 結 合 全 球 性 觀 點 與 在 地 文 化 的 資 源 應 用 整 合,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態 度 戮 力 求 知 的 精 神, 以 達 人 術 合 一 的 境 界 綜 上 所 述, 本 系 ( 所 ) 學 生 之 基 本 素 養 為 : 人 文 尊 重 學 習 反 思 尊 重 多 元 及 社 會 關 懷 本 系 基 本 素 養 符 合 本 校 所 訂 之 基 本 素 養 品 德 涵 養 通 識 素 養 專 業 與 創 新 多 元 文 化 素 養 -1-

10 三 教 育 目 標 ( 一 ) 碩 士 班 家 庭 教 育 組 1. 培 育 家 庭 教 育 推 廣 服 務 專 業 人 才 2. 培 育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之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諮 商 心 理 組 1. 培 育 具 科 學 與 實 務 導 向 之 諮 商 心 理 師 2. 培 育 兼 具 預 防 與 發 展 之 心 理 健 康 工 作 專 業 人 才 3. 培 育 具 有 家 庭 學 校 社 區 或 企 業 諮 商 等 多 元 專 業 知 能 之 諮 商 人 才 4. 培 育 從 事 輔 導 與 諮 商 相 關 議 題 之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 二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家 庭 教 育 組 1. 培 育 家 庭 教 育 推 廣 服 務 專 業 人 才 2. 培 育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之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諮 商 心 理 組 1. 培 育 具 科 學 與 實 務 導 向 之 諮 商 人 才 2. 培 育 兼 具 預 防 與 發 展 之 心 理 健 康 工 作 專 業 人 才 3. 培 育 具 有 家 庭 學 校 社 區 或 企 業 諮 商 等 多 元 專 業 知 能 之 諮 商 人 才 4. 培 育 從 事 輔 導 與 諮 商 相 關 議 題 之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四 核 心 能 力 本 系 ( 所 )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之 規 劃 經 過 不 斷 的 調 查 ( 在 校 生 及 畢 業 生 業 界 等 ) 會 議 討 論 ( 焦 點 團 體 ) 等 回 饋 機 制 所 形 成 以 本 校 院 的 教 育 目 標 為 基 礎, 透 過 相 關 機 制 訂 定 本 系 之 核 心 能 力 本 系 為 培 育 促 進 全 人 發 展 之 家 庭 社 區 學 校 或 企 業 領 域 之 助 人 工 作 人 才 其 核 心 能 力 如 下 述 : ( 一 ) 碩 士 班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家 庭 教 育 組 1.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理 論 知 能 2.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實 務 應 用 與 推 展 能 力 -2-

11 3. 家 庭 教 育 方 案 / 課 程 規 劃 與 評 鑑 能 力 4. 家 庭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研 究 能 力 諮 商 心 理 組 1. 諮 商 心 理 學 專 業 知 識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2. 健 康 心 理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3.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之 專 業 技 術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4. 心 理 測 驗 診 斷 與 衡 鑑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5. 心 理 與 諮 商 研 究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6. 人 群 服 務 人 文 關 懷 與 專 業 倫 理 之 多 元 文 化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7. 家 庭 學 校 社 區 或 企 業 諮 商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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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 學 生 事 務 ( 一 ). 登 入 新 生 綜 合 資 料 1. 日 期 :105 年 8 月 10 日 ~105 年 8 月 18 日 2. 辦 理 流 程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一 五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新 生 須 知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右 上 角 新 生 專 欄 點 選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上 方 功 能 項 : 親 友 資 料 填 寫 各 欄 位 點 選 上 方 功 能 項 : 照 片 上 傳 確 認 或 修 正 照 片 點 選 上 方 功 能 項 : 自 傳 摘 要 填 寫 資 料 學 務 處 學 輔 中 心 : ( 二 ). 入 校 停 車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 1. 依 據 本 校 車 輛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汽 機 車 入 校 通 行 及 停 放, 需 辦 理 停 車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使 用 期 限 以 學 年 度 計 算 ( 自 9 月 1 日 起 至 隔 年 8 月 31 日 止 ) 2.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9 月 12 日 起 3. 申 請 方 式 : (1) 全 班 統 一 申 請 並 填 寫 登 記 表 及 個 人 申 請 表, 由 各 班 班 代 將 資 料 收 齊 後 送 回 各 校 區 大 門 警 衛 室 或 蘭 潭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1 樓 駐 警 隊 (2) 個 人 申 請 請 至 各 校 區 警 衛 室 或 蘭 潭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1 樓 駐 警 隊 辦 理 總 務 處 駐 警 隊 : ( 三 ). 宿 舍 辦 理 流 程 1. 申 請 日 期 :105/6/6 至 105/6/19, 欲 申 請 宿 舍 床 位 者, 請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2. 抽 簽 床 位 數 : 請 二 擇 一 點 選 欲 抽 籤 校 區 蘭 潭 校 區 男 一 舍 女 一 舍 女 二 舍 43 人 13 人 40 人 林 森 校 區 男 舍 女 舍 8 人 暫 不 開 放 註 如 下 進 德 樓 宿 舍 七 樓 男 單 人 房 1 雙 人 房 1 三 人 房 3 四 人 房 2 進 德 樓 宿 舍 七 樓 女 單 人 房 2 雙 人 房 0 三 人 房 8 四 人 房 5-4-

15 優 先 住 宿 人 數 已 扣 除 床 位 數, 才 是 可 抽 簽 床 位 數 林 森 女 舍 申 請 人 數 須 達 到 一 定 人 數 才 會 開 舍 床 位 資 料 為 暫 定, 同 網 址 資 料 一 併 更 新 請 密 切 注 意 3. 公 告 申 請 名 單 :105/6/21( 星 期 一 ) 4. 人 工 補 登 :105/6/22( 星 期 二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洽 各 校 區 宿 舍 辦 公 室 5. 抽 籤 日 期 :105/6/23( 星 期 四 ) 下 午 2 點 整, 於 蘭 潭 宿 舍 辦 公 室 6. 抽 籤 公 告 : 預 定 105/6/23( 星 期 四 ) 7. 中 籤 登 記 :105/6/24( 星 期 五 )~7/1( 星 期 五 ) 8. 進 住 日 期 : 於 上 班 時 間 洽 各 校 區 宿 舍 辦 公 室 備 註 : 1. 候 補 者 將 通 知, 如 欲 登 記 床 位, 請 3 日 內 回 覆 2. 具 低 收 入 身 份 者, 請 備 妥 鄉 公 所 證 明 或 相 關 資 料 交 至 宿 舍 辦 公 室, 不 能 申 請 進 德 樓, 人 工 補 登 前 3. 若 申 請 核 可 後, 可 優 先 住 宿 4. 若 不 能 上 網 登 入 者, 請 電 洽 宿 舍 辦 公, 人 工 補 登 前 蘭 潭 校 區 (05) 或 林 森 校 區 (05) 進 德 樓 宿 舍 (05) 民 雄 校 區 (05) 轉 男 宿 6106, 女 宿 7101 ( 四 ). 註 冊 繳 費 1. 繳 費 單 列 印 時 間 :105 年 8 月 22 日 起 2.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105 年 9 月 09 日 ( 星 期 五 ) 3. 方 式 :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註 冊 繳 費 單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列 印 : 本 校 首 頁 左 邊 E 化 校 園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暨 繳 費 證 明 單 系 統 出 納 組 : ~22 ( 五 ). 學 雜 費 減 免 1. 凡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原 住 民 學 生 軍 公 教 遺 族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等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均 可 申 請, 相 關 規 定 請 上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學 雜 費 減 免 網 頁 瀏 覽 2. 學 雜 費 減 免 一 律 採 網 路 登 錄 申 請, 登 錄 資 料 後 列 印 申 請 書 一 份, 並 檢 附 相 關 清 晰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需 註 明 與 正 本 無 訛 並 蓋 章 )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父 母 及 學 生 本 人, 不 同 戶 者 需 各 檢 附 1 份, 不 得 以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替 用 ), 於 期 限 內 寄 至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 民 雄 校 區 請 寄 民 雄 學 務 組 ) 辦 理 3.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E 化 校 園 /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輸 入 帳 號 ( 學 號 ) 密 碼 ( 身 分 證 ) / 選 取 左 邊 選 單 學 雜 費 減 免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點 選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將 申 請 表 格 列 印 出 來, 且 在 申 請 人 及 家 長 簽 章 處 簽 名 蓋 章, 否 則 文 件 視 同 無 效 -5-

16 4. 網 路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請 於 完 成 送 件 7 個 工 作 天 後 上 網 重 新 列 印 減 免 後 之 註 冊 繳 費 單 繳 費 新 辦 證 件 者 若 無 法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可 以 原 繳 費 單 先 註 冊 繳 費, 到 校 後 檢 附 郵 局 存 簿 帳 號 影 本 申 請 辦 理 退 費 5.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子 女 等, 因 考 量 等 級 家 庭 收 入 之 變 更 需 每 學 期 提 出 申 請 軍 公 教 人 員 符 合 政 府 其 他 教 育 補 助 優 待 之 規 定 者, 應 擇 一 申 請 6. 轉 復 學 生 ( 如 2 轉 2 或 2 復 2) 當 年 若 在 任 何 學 校 曾 辦 理 過 學 雜 費 減 免, 則 該 學 期 不 得 重 複 辦 理 減 免 7. 若 已 領 取 政 府 所 提 供 之 教 育 補 助 費 法 務 部 被 害 人 子 女 助 學 金 原 住 民 子 女 獎 助 學 金 勞 工 局 勞 工 子 女 助 學 金 弱 勢 助 學 金 勞 工 子 女 助 學 金 農 漁 民 子 女 獎 助 學 金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金 受 刑 人 子 女 助 學 金 榮 民 子 女 助 學 金 等, 與 學 雜 費 減 免 僅 能 2 擇 1 辦 理,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各 項 減 免 8. 依 據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就 學 費 用 減 免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 修 正 ), 需 審 查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家 庭 年 收 入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220 萬 元 其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家 庭 年 收 入 超 過 新 台 幣 220 萬 元 者 不 符 合 資 格, 請 勿 申 辦 ) (1) 學 生 未 婚 者, 為 其 與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合 計 之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2) 學 生 已 婚 者, 為 其 與 配 偶 及 父 母 合 計 之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3) 家 庭 中 具 有 國 民 中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教 師 軍 人 身 分 者, 因 無 法 查 稅 應 檢 附 學 校 或 機 關 開 立 之 前 一 年 度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以 供 查 驗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登 錄 網 址 :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暨 繳 費 證 明 單 系 統 網 址 : ( 六 ). 就 學 貸 款 1. 日 期 :105 年 8 月 22 日 -105 年 9 月 09 日 2. 台 灣 銀 行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流 程 圖 台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網 址 : w/sloan/sloanlogin.do 註 冊 成 會 員 並 登 打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列 印 申 請 書 撥 款 通 知 書, 再 到 銀 行 對 保 請 將 撥 款 通 知 書 註 冊 繳 費 單 郵 局 帳 號 封 面 影 本 常 識 測 驗 卷 等 資 料 寄 回 學 校 學 校 收 件 核 對 修 改 後 將 資 料 上 傳 財 稅 中 心 審 查 財 稅 中 心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通 知 補 繳 學 雜 費 或 付 利 息 貸 款 並 補 繳 證 明 文 件 學 校 再 將 合 格 資 料 名 冊 寄 台 灣 銀 行 審 查, 審 查 後 不 合 格 者 通 知 儘 速 繳 清 積 欠 利 息 台 銀 撥 款 後 辦 理 核 銷 及 學 生 溢 貸 金 額 退 款 轉 帳 ( 上 學 期 約 11 月 中 旬, 下 學 期 約 5 月 中 旬 ) 3. 民 雄 校 區 --- 學 務 組 : 轉 1216 林 森 學 務 組 ~5-6-

17 ( 七 ). 新 生 體 檢 1. 碩 士 班 日 期 :105 年 9 月 22 日 ~105 年 9 月 25 日 2. 碩 專 班 日 期 :105 年 9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00~18:00 蘭 潭 校 區 國 際 會 議 廳 二 教 務 方 面 ( 一 ) 新 生 報 到 1. 日 期 :105 年 8 月 10 日 ~105 年 8 月 18 日 2.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系 統 : 至 本 校 首 頁 右 上 角 新 生 專 欄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系 統 或 逕 入 網 址 確 認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照 片 及 英 文 姓 名 後, 上 傳 確 定 報 到 即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未 依 限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核 對 修 正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確 認 照 片 輸 入 英 文 姓 名 學 士 班 學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請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9 月 12 日 -9 月 16 日 ) 交 給 班 代 收 齊 ( 先 前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已 繳 交 者, 開 學 後 無 需 再 繳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右 上 角 新 生 專 欄 點 選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上 方 功 能 項 :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英 文 姓 名 及 必 填 欄 位 ( 標 題 前 符 號 者 ) 上 傳 確 定 報 到 ( 二 ) 選 課 1. 正 式 上 課 日 期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2. 選 課 流 程 : 本 校 首 頁 E 化 校 園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帳 號 : 學 號 密 碼 : 身 分 證 後 四 碼 預 選 :105 年 9 月 5 日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9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篩 選 結 果 :105 年 9 月 09 日 下 午 5 時 後 公 布,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7-

18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E 化 校 園 進 入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點 選 左 列 功 能 項 : 網 路 選 課 作 業 選 取 所 須 課 程 登 記 後 送 出 篩 選 結 果 :105 年 9 月 09 日 下 午 5 時 後 公 布,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加 退 選 : 第 一 階 段 ( 登 記 選 課 ):105 年 9 月 12 日 上 午 9 時 ~105 年 9 月 23 日 下 午 5 時 (105 年 9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後 公 布 篩 選 結 果 ) 第 二 階 段 ( 即 時 選 課 ):105 年 9 月 15 日 上 午 9 時 ~105 年 9 月 23 日 下 午 5 時 本 階 段 同 時 受 理 特 殊 加 簽 ( 含 限 選 科 目 超 過 限 選 人 數 ) 及 跨 部 跨 學 制 及 上 修 申 請 之 人 工 加 簽 ; 通 識 領 域 課 程 不 受 理 超 過 限 選 人 數 加 簽 本 階 段 同 時 受 理 額 滿 加 簽 及 跨 部 跨 學 制 及 上 修 申 請 人 工 加 簽 (1) 退 選 課 程 時 請 依 照 上 述 階 段, 於 期 限 內 逕 行 在 網 路 上 退 選 (2) 額 滿 加 簽 及 跨 學 制 人 工 加 簽, 請 同 學 自 行 至 網 路 上 列 印 加 簽 單, 經 相 關 人 員 審 核 後 送 至 進 修 推 廣 部 登 錄 (3) 選 課 結 束 後 即 可 列 印 選 課 確 認 單, 請 詳 細 核 對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等 相 關 資 料, 並 於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 即 105 年 10 月 07 日 前 ), 統 一 由 班 代 收 齊 後 送 會 民 雄 系 辦 ( 碩 士 班 ) 林 森 系 辦 ( 碩 專 班 ), 並 經 主 管 核 簽 章 確 認 後, 再 轉 送 民 雄 教 務 組 ( 碩 士 班 ) 或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碩 專 班 ) 逾 期 辦 理 加 退 選 者, 需 義 務 勞 動 服 務 4 小 時 注 意 事 項 : 1. 退 選 課 程 時 請 依 照 上 述 階 段, 於 期 限 內 逕 行 在 網 路 上 退 選 2. 通 識 教 育 必 修 選 項 課 程 ( 如 大 二 體 育 通 識 領 域 課 程 等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不 接 受 人 工 加 簽 ) 3. 特 殊 加 簽 及 跨 部 跨 學 制 及 上 修 申 請 之 人 工 加 簽, 請 同 學 自 行 至 網 路 上 列 印 加 簽 單, 經 相 關 主 管 審 核 後 送 至 蘭 潭 校 區 註 冊 組 民 雄 校 區 教 務 組 新 民 校 區 聯 合 辦 公 室 登 錄 4.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二 星 期 內 ( 日 前 ), 各 班 同 學 應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資 料, 並 於 選 課 系 統 校 對 勾 選 後 送 出, 由 班 級 導 師 及 系 辦 公 室 於 線 上 勾 核 後, 送 至 選 課 系 統 存 查 ( 不 須 再 列 印 選 課 確 認 單 ) 5. 有 關 預 選 暨 加 退 選 須 知 均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網 頁, 敬 請 上 網 查 閱 3. 各 項 申 請 表 格 ( 如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等 ) 及 相 關 辦 法 : 碩 士 班 請 直 接 於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頁 下 載 碩 專 班 請 直 接 於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務 組 網 頁 下 載 -8-

19 4. 註 冊 繳 費 單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連 結 網 址 : 或 電 話 洽 詢 碩 士 班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楊 小 姐 (05) 碩 專 班 進 修 部 總 務 組 柯 小 姐 (05) * 有 關 新 生 入 學 須 知 若 有 未 詳 盡 部 份, 請 同 學 自 行 上 本 校 新 生 專 欄 區 查 詢 ( 三 ) 學 分 抵 免 1. 日 期 :105 年 8 月 10 日 ~105 年 8 月 18 日 2. 資 格 : 曾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者 3.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流 程 : 新 生 專 欄 新 生 資 料 登 錄 或 逕 入 以 下 網 址 : 開 學 後 9 月 日 請 繳 交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兩 份 至 教 務 處 各 校 區 辦 公 室 三 系 務 方 面 1.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上 課 地 點 為 民 雄 校 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上 課 地 點 為 林 森 校 區, 皆 設 有 班 級 信 箱 及 個 人 信 箱 ( 限 1 及 2 年 級 使 用 ), 請 各 班 班 代 及 同 學 定 期 查 看 2. 本 系 相 關 事 項 或 活 動 固 定 張 貼 於 民 雄 校 區 系 辦 公 室 公 佈 欄 或 林 森 校 區 研 究 生 研 究 室 佈 告 欄, 系 所 網 頁 亦 定 期 公 告 學 術 訊 息 課 程 訊 息 及 求 職 簡 訊, 請 同 學 們 自 行 查 看 3.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網 頁 4.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郵 寄 電 子 信 件 至 系 所 信 箱 或 直 接 來 電 洽 詢 : Address:[email protected] 電 話 民 雄 校 區 :(05) 轉 2603 林 森 校 區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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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架 構 圖 研 究 所 專 業 課 程 必 修 5 學 分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畢 業 論 文 (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 家 庭 教 育 組 應 修 總 學 分 27 學 分 諮 商 心 理 組 應 修 總 學 分 31 學 分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必 修 3 學 分 家 庭 教 育 學 研 究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必 修 9 學 分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心 理 衡 鑑 研 究 基 礎 課 程 選 修 10 學 分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10 學 分 核 心 課 程 選 修 6 學 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技 術 研 究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領 域 課 程 至 少 6 學 分 人 類 發 展 與 學 習 家 庭 社 會 學 家 庭 理 論 家 庭 發 展 家 庭 生 態 學 家 庭 溝 通 與 家 人 關 係 團 體 動 力 與 團 體 工 作 助 人 專 業 倫 理 親 職 教 育 家 庭 性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與 社 會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學 校 諮 商 領 域 資 源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婚 姻 關 係 與 婚 姻 教 育 家 庭 資 源 管 理 教 育 婚 姻 與 家 庭 介 入 非 典 型 家 庭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弱 勢 團 體 家 庭 教 育 需 求 與 服 務 家 庭 教 育 實 習 家 庭 教 育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量 家 事 調 解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社 區 心 理 學 系 統 理 論 與 家 庭 治 療 社 區 諮 商 理 論 與 實 務 伴 侶 治 療 個 案 管 理 研 究 諮 商 實 習 後 現 代 家 庭 治 療 社 區 議 題 與 特 殊 個 案 處 遇 研 究 多 元 文 化 婚 姻 家 庭 治 療 結 構 取 向 家 族 治 療 研 究 生 涯 諮 商 研 究 生 涯 諮 商 實 習 與 督 導 研 究 學 校 諮 商 研 究 輔 導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鑑 輔 導 組 織 與 行 政 危 機 諮 商 青 少 年 適 應 問 題 方 法 學 類 * 至 少 選 修 3 學 分 質 的 研 究 統 計 套 裝 程 式 應 用 研 究 測 驗 理 論 與 編 製 研 究 專 業 寫 作 個 案 研 究 心 理 學 類 A 認 知 心 理 學 諮 商 的 心 理 學 基 礎 家 庭 心 理 學 * 組 織 心 理 學 心 理 衛 生 犯 罪 心 理 學 變 態 心 理 學 心 理 異 常 與 診 斷 諮 商 心 理 類 B 個 人 中 心 治 療 短 期 心 理 諮 商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女 性 主 義 諮 商 團 體 動 力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哀 傷 諮 商 遊 戲 治 療 企 業 諮 商 藝 術 治 療 催 眠 治 療 沙 遊 治 療 新 興 諮 商 議 題 性 侵 害 與 家 庭 暴 力 諮 商 心 理 動 力 治 療 家 庭 危 機 與 壓 力 處 理 * 網 路 成 癮 諮 商 學 習 診 斷 研 究 -10-

23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家 庭 教 育 組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理 論 與 實 務 一 上 一 下 二 上 二 下 家 庭 生 態 學 研 究 (2, 選 ) 家 庭 教 育 學 研 究 (3, 必 ) 非 典 型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2, 選 ) 家 庭 理 論 研 究 (2, 選 ) 人 類 發 展 與 學 習 研 究 (2, 選 ) 家 庭 社 會 學 研 究 (2, 選 ) 家 庭 心 理 學 研 究 (2, 選, 共 ) 家 庭 發 展 研 究 (2, 選 ) 親 職 教 育 研 究 (2, 選 ) 家 庭 溝 通 與 家 人 關 係 研 究 (2, 選 ) 家 庭 性 教 育 研 究 (2, 選 ) 家 庭 教 育 與 社 會 資 源 (2, 選 )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必 修 課 程 10 學 分 規 劃 能 力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2, 選 ) 家 庭 教 育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量 (2, 選 )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選 修 課 程 10 學 分 家 庭 資 源 管 理 與 教 育 研 究 (2, 選 ) 家 事 調 解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2, 選 ) 婚 姻 關 係 與 婚 姻 教 育 (2, 選 ) 推 展 能 力 助 人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2, 選 ) 家 庭 教 育 實 習 (2, 選 ) 婚 姻 與 家 庭 介 入 (2, 選 ) 弱 勢 團 體 家 庭 教 育 需 求 與 服 務 (2, 選 ) 團 體 動 力 與 團 體 工 作 (2, 選 ) 家 庭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研 究 (2, 選 ) 家 庭 危 機 與 壓 力 處 理 研 究 (2, 選, 共 ) 研 究 能 力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2, 必 )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3, 必 ) 測 驗 理 論 與 編 製 研 究 (3, 選, 共 ) 統 計 套 裝 程 式 應 用 研 究 (2, 選, 共 ) 質 的 研 究 (3, 選, 共 ) 個 案 研 究 (3, 選, 共 ) 專 業 寫 作 (1, 選, 共 ) 圖 例 說 明 : 專 業 必 修 家 庭 基 礎 專 業 選 修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選 修 共 同 選 修 方 法 學 類 共 同 選 修 心 理 學 類 共 同 選 修 諮 商 心 理 類 粗 外 框 表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必 修 虛 線 外 框 表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選 修 (x,y) x= 學 分 數 y= 必 選 修 別 ( 必 : 專 業 必 修 ; 選 : 專 業 選 修 ; 共 : 家 教 組 與 諮 心 組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共 同 選 修 ) -11-

24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諮 商 心 理 組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一 上 一 下 二 上 二 下 三 上 三 下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3, 必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技 術 研 究 (3, 選 ) 心 理 衡 鑑 研 究 (3, 必 )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Ⅰ (3, 選 )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Ⅱ (3, 選 )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3, 選 )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3, 必 )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系 統 理 論 與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3, 選 ) 伴 侶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後 現 代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多 元 文 化 婚 姻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家 庭 理 論 研 究 (2, 選 ) 家 庭 發 展 研 究 (2, 選 ) 結 構 取 向 家 族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家 庭 危 機 與 壓 力 處 理 研 究 (2, 選, 共 ) 家 庭 溝 通 與 家 人 關 係 研 究 (2, 選 ) 社 區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 社 區 諮 商 理 論 與 實 務 (2, 選 ) 個 案 管 理 研 究 (2, 選 ) 社 區 議 題 與 特 殊 個 案 處 遇 研 究 (3, 選 ) 諮 商 實 習 (3, 選 ) 學 校 諮 商 領 域 生 涯 諮 商 研 究 (3, 選 ) 生 涯 諮 商 實 習 與 督 導 研 究 (3, 選 ) 諮 商 實 習 (3, 選 ) 危 機 諮 商 研 究 (2, 選 ) 學 校 諮 商 研 究 (2, 選 ) 青 少 年 適 應 問 題 研 究 (2, 選 ) 輔 導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鑑 研 究 (2, 選 ) 輔 導 組 織 與 行 政 研 究 (2, 選 ) 個 案 管 理 研 究 (2, 選 ) 諮 商 心 理 學 知 能 家 庭 心 理 學 研 究 (2, 選, 共 ) 組 織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心 理 衛 生 研 究 (3, 選, 共 ) 變 態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認 知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諮 商 的 心 理 學 基 礎 (3, 選 )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心 理 異 常 與 診 斷 研 究 (3, 選, 共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知 能 短 期 心 理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性 侵 害 與 家 庭 暴 力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個 人 中 心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女 性 主 義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哀 傷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催 眠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團 體 動 力 研 究 (2, 選, 共 ) 遊 戲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沙 遊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心 理 動 力 治 療 研 究 (3, 選, 共 ) 企 業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藝 術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新 興 諮 商 議 題 研 究 (2, 選, 共 ) 網 路 成 癮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學 習 診 斷 研 究 (2, 選, 共 ) 研 究 方 法 學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2, 必 )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3, 必 ) 測 驗 理 論 與 編 製 研 究 (3, 選, 共 ) 統 計 套 裝 程 式 應 用 研 究 (2, 選, 共 ) 質 的 研 究 (3, 選, 共 ) 個 案 研 究 (3, 選 ) 專 業 寫 作 (1, 選, 共 ) 圖 例 說 明 : 專 業 必 修 核 心 課 程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學 校 諮 商 領 域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共 同 選 修 方 法 學 類 共 同 選 修 心 理 學 類 共 同 選 修 諮 商 心 理 類 家 庭 基 礎 專 業 選 修 (x,y) x= 學 分 數 y= 必 選 修 別 ( 必 : 專 業 必 修 ; 選 : 專 業 選 修 ; 共 : 家 教 組 與 諮 心 組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共 同 選 修 ) -12-

25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諮 商 心 理 組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一 上 一 下 二 上 二 下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3, 必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技 術 研 究 (3, 選 ) 心 理 衡 鑑 研 究 (3, 必 )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3, 選 )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3, 必 )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系 統 理 論 與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3, 選 ) 伴 侶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後 現 代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多 元 文 化 婚 姻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家 庭 理 論 研 究 (2, 選 ) 家 庭 發 展 研 究 (2, 選 ) 結 構 取 向 家 族 治 療 研 究 (3, 選 ) 家 庭 危 機 與 壓 力 處 理 研 究 (2, 選, 共 ) 家 庭 溝 通 與 家 人 關 係 研 究 (2, 選 ) 社 區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 社 區 諮 商 理 論 與 實 務 (2, 選 ) 個 案 管 理 研 究 (2, 選 ) 社 區 議 題 與 特 殊 個 案 處 遇 研 究 (3, 選 ) 諮 商 實 習 (3, 選 ) 學 校 諮 商 領 域 生 涯 諮 商 研 究 (3, 選 ) 生 涯 諮 商 實 習 與 督 導 研 究 (3, 選 ) 學 校 諮 商 研 究 (2, 選 ) 諮 商 實 習 (3, 選 ) 輔 導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鑑 研 究 (2, 選 ) 危 機 諮 商 研 究 (2, 選 ) 個 案 管 理 研 究 (2, 選 ) 青 少 年 適 應 問 題 研 究 (2, 選 ) 輔 導 組 織 與 行 政 研 究 (2, 選 ) 諮 商 心 理 學 知 能 家 庭 心 理 學 研 究 (2, 選, 共 ) 組 織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心 理 衛 生 研 究 (3, 選, 共 ) 變 態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認 知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諮 商 的 心 理 學 基 礎 (3, 選 )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3, 選, 共 ) 心 理 異 常 與 診 斷 研 究 (3, 選, 共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知 能 短 期 心 理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性 侵 害 與 家 庭 暴 力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個 人 中 心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女 性 主 義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哀 傷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催 眠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團 體 動 力 研 究 (2, 選, 共 ) 遊 戲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沙 遊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心 理 動 力 治 療 研 究 (3, 選, 共 ) 企 業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藝 術 治 療 研 究 (2, 選, 共 ) 新 興 諮 商 議 題 研 究 (2, 選, 共 ) 網 路 成 癮 諮 商 研 究 (2, 選, 共 ) 學 習 診 斷 研 究 (2, 選, 共 ) 研 究 方 法 學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2, 必 )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3, 必 ) 測 驗 理 論 與 編 製 研 究 (3, 選, 共 ) 統 計 套 裝 程 式 應 用 研 究 (2, 選, 共 ) 質 的 研 究 (3, 選, 共 ) 個 案 研 究 (3, 選 ) 專 業 寫 作 (1, 選, 共 ) 圖 例 說 明 : 專 業 必 修 核 心 課 程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學 校 諮 商 領 域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共 同 選 修 方 法 學 類 共 同 選 修 心 理 學 類 共 同 選 修 諮 商 心 理 類 家 庭 基 礎 專 業 選 修 -13- (x,y) x= 學 分 數 y= 必 選 修 別 ( 必 : 專 業 必 修 ; 選 : 專 業 選 修 ; 共 : 家 教 組 與 諮 心 組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共 同 選 修 )

26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家 庭 教 育 組 )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一 年 級 碩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課 程 表 節 時 間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六 家 庭 性 教 育 研 究 1 08:10~09:00 ( 專 業, 王 以 仁 老 師 ) 2 09:10~10:00 ( 家 碩 一 + 家 碩 二 ) 民 雄 A :10~11: :10~12:00 午 餐 時 間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 專 業, 吳 瓊 洳 老 師 ) ( 家 碩 二 ) 民 雄 A405 家 庭 性 教 育 研 究 ( 專 業, 王 以 仁 老 師 ) ( 家 專 一 + 家 專 二 ) 林 森 A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10 家 庭 社 會 學 研 究 ( 基 礎, 吳 瓊 洳 老 師 ) 民 雄 A401 家 庭 教 育 學 研 究 ( 必, 高 淑 清 老 師 ) 民 雄 A405 婚 姻 關 係 與 婚 姻 教 育 ( 專 業, 陳 滿 樺 老 師 ) ( 家 碩 二 ) 民 雄 A405 A 18:30~19:15 B 19:20~20:05 C 20:10~20:55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 必, 黃 芳 銘 老 師 ) ( 碩 專 合 開 ) 家 庭 教 育 學 研 究 家 庭 社 會 學 研 究 林 森 D402 ( 必, 高 淑 清 老 師 ) ( 基 礎, 吳 瓊 洳 老 ( 雙 週 ) 林 森 A302 師 ) 林 森 A302 D 21:00~21:45-14-

27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諮 商 心 理 組 )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一 年 級 碩 士 班 及 碩 專 班 課 程 表 節 時 間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六 1 08:10~09: :10~10:00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究 3 10:10~11:00 ( 必, 張 高 賓 老 師 )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 核 心, 吳 芝 儀 老 民 雄 A406 ( 必, 楊 育 儀 老 師 ) 師 ) 民 雄 A406 林 森 D :10~12:00 午 餐 時 間 5 13:20~14: :20~15: :20~16:10 系 統 理 論 與 家 庭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治 療 研 究 究 ( 領 域, 李 鈺 華 老 ( 核 心, 吳 芝 儀 老 師 ) 師 ) 民 雄 A406 民 雄 A :20~17: :20~18:10 教 育 研 究 法 研 究 ( 必, 楊 育 儀 老 林 森 師 D402 ) A 18:30~19:15 B 19:20~20:05 C 20:10~20:55 D 21:00~21:45 系 統 理 論 與 家 庭 治 療 研 究 ( 領 域, 李 鈺 華 老 師 ) ( 碩 二 + 專 一 合 開 ) 林 森 D402 生 涯 諮 商 研 究 ( 領 域, 吳 芝 儀 老 師 ) ( 碩 專 合 開 ) 林 森 A302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 必, 朱 惠 英 老 師 ) 林 森 D

28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諮 商 心 理 組 補 修 基 礎 學 分 課 程 表 節 時 間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1 08:10~09:00 (Ⅰ) ( 大 三 必, 許 忠 仁 老 師 ) 2 09:10~10:00 行 政 大 樓 A :10~11: :10~12: :20~14: :20~15:10 教 育 統 計 ( 大 二 必, 許 忠 仁 老 師 ) 行 政 大 樓 A507 諮 商 理 論 ( 大 二 必, 張 高 賓 老 師 ) 行 政 大 樓 A507 午 餐 時 間 7 15:20~16: :20~17: :20~18:10 A 18:30~19:15 B 19:20~20:05 C 20:10~20:55 D 21:00~2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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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專 班 新 生 閱 讀 資 料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組 高 淑 清 老 師 推 薦 文 章 篇 名 Professionalization of Family Life Education: Defining the Field. 吳 瓊 洳 老 師 推 薦 文 章 篇 Attitudes to ageing and expectations for filial piety across Chinese and British cultures: A pilot exploratory evaluation 名 說 明 : 1. 本 系 新 生 閱 讀 資 料, 為 考 量 著 作 權 問 題, 將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傳 送 給 同 學 2. 每 位 老 師 各 推 薦 一 篇 文 章, 請 同 學 閱 讀 後, 就 每 位 老 師 推 薦 文 章 中 至 少 擇 一 撰 寫 1 篇 心 得, 每 篇 字 數 為 字, 共 計 2 篇 3. 此 2 篇 文 章 皆 為 2 位 授 課 老 師 下 學 期 課 程 參 考 文 獻 之 一, 故 將 在 開 學 後 於 課 程 中 繳 交 閱 讀 心 得 口 頭 報 告 和 討 論 4. 關 於 心 得 撰 寫 之 格 式, 請 參 見 如 附 錄, 謝 謝! 5.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郵 寄 電 子 信 件 至 系 所 信 箱 或 直 接 來 電 洽 詢 : Address:[email protected] 電 話 : 民 雄 校 區 轉 2603; 林 森 校 區

32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專 班 新 生 閱 讀 資 料 目 錄 諮 商 心 理 組 吳 芝 儀 老 師 推 薦 文 章 (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 篇 1. Practical Applications: 22 Guidelines for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 ACA Code of Ethics. 撰 寫 說 明 : 選 修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者, 二 篇 文 章 皆 需 撰 寫 閱 讀 心 讀 報 告, 每 篇 字 數 為 字, 開 學 後 在 課 程 中 繳 交 閱 讀 心 得 口 頭 報 告 和 討 論 未 選 修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者, 不 用 撰 寫 張 高 賓 老 師 推 薦 文 章 (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 碩 班 適 用 >) 篇 1. The Making of a Scientist Psychotherapist: The Research Training Environment and the Psychotherapist. 2. Psychotherapy: Process, Mechanisms, and Science Practice Integration. 3. Concept Mapping: A Supervision Strategy for Introducing Case Conceptualization Skills to Novice Therapists. 撰 寫 說 明 : 選 修 碩 士 班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者, 三 篇 皆 需 閱 讀 並 < 個 別 撰 寫 > 字 心 得 及 3 個 問 題 討 論 題 綱! 以 A4 紙,12 大 小, 細 明 體, 單 行 間 距 印 出 開 學 第 一 周 及 第 二 周 上 課 輪 流 檢 視 心 得 及 討 論 問 題 未 選 修 者, 不 用 撰 寫 名 名 朱 惠 英 老 師 推 薦 文 章 (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 專 班 適 用 >) 篇 名 1. The Efficacy of Psychotherapy: Focus on Psychodynamic Psychotherapy as an Example. 2. Efficacy of Pharmacotherapy and Psychotherapy for Adult Psychiatric Disorders A Systematic Overview of Meta-analyses. 撰 寫 說 明 : 選 修 碩 專 班 諮 商 理 論 研 究 者, 二 篇 文 章 皆 需 撰 寫 閱 讀 心 讀 報 告, 每 篇 字 數 為 字, 開 學 後 在 課 程 中 繳 交 閱 讀 心 得 口 頭 報 告 和 討 論 未 選 修 者, 不 用 撰 寫 說 明 : 1. 本 系 新 生 閱 讀 資 料, 為 考 量 著 作 權 問 題, 將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傳 送 給 同 學 2. 關 於 心 得 撰 寫 之 格 式, 請 參 見 如 附 錄, 謝 謝! 3.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郵 寄 電 子 信 件 至 系 所 信 箱 或 直 接 來 電 洽 詢 : Address:[email protected] 電 話 : 民 雄 校 區 轉 2603; 林 森 校 區

33 附 錄 105 學 年 度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新 生 閱 讀 資 料 之 閱 後 心 得 篇 名 : 推 薦 老 師 : 班 級 : 組 別 : 學 號 : 姓 名 : 閱 後 心 得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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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104 年 4 月 21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7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使 本 校 學 生 具 備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所 需 的 正 確 倫 理 認 知 與 態 度, 特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為 104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研 究 生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若 已 修 過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且 出 具 修 課 證 明 者 得 免 修 三 實 施 方 式 : ( 一 ) 每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將 學 生 資 料 傳 至 臺 灣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推 廣 資 源 中 心 線 上 平 台, 協 助 帳 號 建 置 ( 二 ) 學 生 應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至 本 校 網 頁, 透 過 臺 灣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推 廣 資 源 中 心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自 行 修 習 本 課 程 ( 三 ) 學 生 完 成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必 修 課 程 並 通 過 總 測 驗, 即 可 於 網 站 申 請 下 載 修 課 證 明 四 修 習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之 學 生, 須 通 過 線 上 課 程 測 驗 達 及 格 標 準, 並 出 示 修 課 證 明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口 試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口 試 五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20-

37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課 程 修 習 要 點 (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研 究 生 適 用 )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決 議 增 訂 經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系 為 輔 導 與 規 範 研 究 生 之 課 程 修 習,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研 究 生 係 包 括 碩 士 班 以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學 生 二 課 程 修 習 ( 一 ) 本 系 研 究 生 分 為 家 庭 教 育 組 與 諮 商 心 理 組, 包 括 : 1. 家 庭 教 育 組 至 少 須 修 滿 32 學 分 (1). 專 業 必 修 8 學 分 (2). 專 業 選 修 24 學 分 : 含 家 庭 基 礎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選 修 ( 含 方 法 學 類 ) (3). 論 文 6 學 分 ( 登 錄 成 績, 但 不 計 入 應 修 畢 32 學 分 ) 2. 諮 商 心 理 組 至 少 須 修 滿 36 學 分 (1). 專 業 必 修 14 學 分 (2). 專 業 選 修 22 學 分 : 含 核 心 課 程 家 庭 與 社 區 諮 商 領 域 或 學 校 諮 商 領 域 共 同 選 修 ( 含 方 法 學 類 ) (3). 論 文 6 學 分 ( 登 錄 成 績, 但 不 計 入 應 修 畢 32 學 分 ) ( 二 ) 本 系 分 組 入 學 之 研 究 生, 得 跨 組 選 修 他 組 課 程, 但 每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之 1/3 或 一 門 課 惟 修 畢 原 就 讀 組 別 2/3 畢 業 學 分 後,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可 提 出 跨 組 申 請,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不 受 上 述 學 分 限 制 ( 三 ) 家 庭 教 育 組 研 究 生 跨 組 選 修 如 欲 取 得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學 程 者, 除 須 符 合 本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外, 且 須 依 規 定 提 出 跨 組 申 請 並 加 考 諮 商 心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 命 題 大 綱 如 附 件 一 ),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70 分 後, 始 可 於 修 畢 後 核 發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學 程 證 明, 以 符 合 諮 商 心 理 師 應 考 資 格 ( 四 ) 非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究 生 ( 依 入 學 組 別 ),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相 關 基 礎 課 程, 且 依 規 定 補 修 之 基 礎 課 程,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 外 籍 生 依 相 關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送 交 系 務 會 議 專 案 審 議 1. 家 庭 教 育 組 : 大 學 期 間 未 曾 修 過 教 育 概 論 (2 學 分 ) 教 育 心 理 學 (2 學 分 ) 或 教 學 原 理 (2 學 分 ) 等 教 育 基 礎 科 目 4 學 分 者, 除 已 修 畢 高 中 以 下 教 師 職 前 教 育 學 程, 且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外,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各 該 課 程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者, 得 經 由 研 究 生 導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建 議, 並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得 以 研 究 所 相 關 課 程 4 學 分 作 為 抵 免, -21-

38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中 2. 諮 商 心 理 組 : (1)99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 大 學 期 間 未 曾 修 過 心 理 測 驗 及 教 育 統 計 (3-4 學 分 )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3-4 學 分 ) 者,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各 該 課 程 (2)100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者 : 大 學 期 間 未 曾 修 過 心 理 測 驗 (2 學 分 ) 教 育 統 計 (2 學 分 )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2 學 分 )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2 學 分 ) 者,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各 該 課 程 3. 申 請 跨 組 修 習 之 研 究 生, 須 先 修 畢 他 組 規 定 之 基 礎 學 分 ( 五 ) 選 修 課 程 均 須 修 習 由 本 系 開 授 之 課 程, 如 欲 修 習 相 關 系 所 開 授 之 課 程, 須 先 經 指 導 教 授 和 系 主 任 同 意 1 ( 六 ) 本 系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讀 之 課 程 須 經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未 選 定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前 須 經 班 級 導 師 或 系 主 任 同 意 ( 七 ) 全 時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上 限 為 13 學 分, 在 職 研 究 生 修 習 上 限 為 10 學 分, 若 選 修 教 育 學 程 或 補 修 基 礎 學 分 者, 得 增 修 6-8 學 分 ( 八 ) 本 系 研 究 生 若 選 修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其 課 程 抵 免 之 認 定 依 照 教 育 學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 九 ) 本 系 研 究 生 抵 免 畢 業 學 分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必 修 科 目 不 可 抵 免, 選 修 科 目 至 多 可 抵 免 10 學 分 2. 抵 免 科 目 須 同 為 碩 士 層 級 之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須 與 本 系 開 設 課 程 一 致, 或 課 程 名 稱 不 同 惟 內 容 相 同 學 分 數 多 於 本 系 開 設 學 分 數 者, 方 可 申 請 抵 免 3. 申 請 抵 免 者,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辦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檢 附 該 科 目 之 學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學 分 班 班 級 成 績 單 影 本 課 程 大 綱 等 相 關 資 料,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辦 理 抵 免 三 課 業 輔 導 ( 一 ) 本 系 碩 士 班 各 年 級 設 導 師 一 人 以 加 強 研 究 生 的 課 業 研 究 輔 導, 二 年 級 以 上 則 由 各 研 究 生 之 指 導 教 授 擔 任 認 輔 導 師 碩 專 班 一 至 三 年 級 皆 設 導 師 一 人 ( 二 ) 本 系 研 究 生 修 業 第 二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初 即 可 申 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論 文 之 進 行 與 撰 寫 ( 三 ) 本 系 研 究 生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時, 以 本 系 專 兼 任 ( 案 ) 教 師 (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 為 原 則 若 無 合 適 人 選 時, 可 就 專 長 相 符 之 副 教 授 以 上 且 具 博 士 學 位 之 教 師 選 聘 之 如 須 聘 請 校 外 指 導 教 授 時, 須 由 一 位 本 所 專 兼 任 教 師 擔 任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四 ) 本 系 研 究 生 若 中 途 要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需 先 徵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 或 系 務 會 議 ) 及 新 指 導 教 授 之 同 意 ( 五 ) 本 系 研 究 生 應 修 畢 學 分 數 的 2/3( 不 含 全 職 實 習 ) 始 可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 六 ) 為 增 進 學 術 專 業 廣 度, 每 位 研 究 生 ( 含 碩 三 以 上 ) 須 出 席 本 系 主 辦 之 區 域 型 以 上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家 庭 日 ; 另 一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須 出 席 2 場 本 系 辦 理 之 學 術 活 動, 例 : 研 究 生 學 術 研 討 會 專 題 演 講 ( 至 少 2 小 時 ) 工 作 坊 等 ( 七 ) 研 究 生 如 遇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出 席 上 述 相 關 活 動 者, 可 依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補 足 學 術 知 能 2: 1. 撰 寫 與 當 次 活 動 內 容 相 關 之 3000 字 心 得 報 告 交 予 認 輔 導 師 認 可 1 研 究 生 務 必 主 動 與 自 己 的 導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課 程 修 習 規 劃 2 補 足 方 式 之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於 每 學 期 末 前 繳 交 系 辦 備 查 -22-

39 2. 經 認 輔 導 師 同 意 後 於 當 學 期 參 加 校 外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 須 事 先 申 請 ), 並 於 活 動 後 取 得 書 面 證 明 ( 八 ) 每 位 同 學 畢 業 前 至 少 須 參 與 6 場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或 學 位 考 試 四 畢 業 條 件 ( 一 ) 依 規 定 修 畢 入 學 組 別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 二 ) 通 過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 三 ) 依 本 校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自 104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研 究 生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須 修 習 並 通 過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必 修 課 程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四 ) 須 在 具 審 查 制 度 之 學 術 刊 物 以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身 份 發 表 2 篇 以 上 之 文 章, 每 篇 以 1 分 計 算, 總 積 分 為 2 分 3 ( 五 ) 完 成 論 文, 通 過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 六 ) 通 過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認 定 (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4 ( 七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認 定 ( 依 本 校 提 昇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五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院 長 核 備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 二 人 以 上 合 著 者, 所 有 合 著 者 (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除 外 ) 之 採 認 標 準 應 按 篇 數 比 例 計 算 積 分, 第 一 位 作 者 1 分, 第 二 位 作 者 0.8 分, 第 三 位 作 者 0.6 分, 第 四 位 作 者 0.4 分, 第 五 位 作 者 以 上 者 0.2 分 有 關 投 稿 學 術 刊 物 之 適 切 性 應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並 由 指 導 教 授 代 為 審 查 4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依 據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英 語 文 能 力 實 施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23-

40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諮 商 心 理 理 論 與 實 務 命 題 大 綱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增 訂 通 過 編 科 目 名 稱 命 題 大 綱 號 一 諮 商 的 心 一 人 類 行 為 與 發 展 理 學 基 礎 ( 一 ) 發 展 心 理 學 的 定 義 ( 二 ) 人 類 行 為 發 展 的 原 則 ( 三 ) 胚 胎 與 嬰 幼 兒 時 期 的 發 展 ( 四 ) 兒 童 時 期 的 發 展 ( 五 ) 青 少 年 期 的 發 展 ( 六 ) 成 年 期 的 發 展 ( 七 ) 老 年 期 的 發 展 ( 八 ) 家 庭 生 命 週 期 的 發 展 二 人 格 心 理 學 ( 一 ) 人 格 的 定 義 ( 二 ) 人 格 心 理 學 的 發 展 趨 勢 ( 三 ) 心 理 分 析 理 論 ( 四 ) 行 為 理 論 ( 五 ) 特 質 理 論 ( 六 ) 人 本 理 論 ( 七 ) 社 會 認 知 論 ( 八 ) 資 訊 處 理 與 自 我 調 適 理 論 三 社 會 心 理 學 ( 一 ) 社 會 心 理 學 的 性 質 範 圍 方 法 和 發 展 ( 二 ) 社 會 認 知 ( 三 ) 自 我 辯 護 與 印 象 整 飾 ( 四 ) 人 際 吸 引 ( 五 ) 愛 情 心 理 學 ( 六 ) 態 度 的 形 成 與 測 量 ( 七 ) 人 際 影 響 ( 八 ) 團 體 動 力 學 ( 九 ) 攻 擊 行 為 ( 十 ) 偏 見 二 諮 商 與 心 一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基 本 概 論 理 治 療 理 二 心 理 分 析 治 療 論 三 阿 德 勒 治 療 四 存 在 主 義 治 療 五 個 人 中 心 治 療 六 完 形 治 療 七 現 實 治 療 八 行 為 治 療 九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十 家 庭 系 統 治 療 十 一 女 性 主 義 治 療 十 二 後 現 代 取 向 ( 焦 點 解 決 敘 事 治 療 東 方 治 療 理 論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等 ) 十 三 其 他 體 驗 或 表 達 性 治 療 ( 心 理 劇 藝 術 治 療 遊 戲 治 療 ) 三 諮 商 與 心 一 諮 商 倫 理 ( 含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守 則 諮 商 心 理 師 相 關 法 規 ) 理 治 療 實 二 諮 商 心 理 師 個 人 與 專 業 成 長 務 與 專 業 三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的 歷 程 四 諮 商 關 係 與 諮 商 技 巧 -24-

41 編 號 科 目 名 稱 命 題 大 綱 倫 理 四 心 理 健 康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五 個 案 評 估 與 心 理 衡 鑑 六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五 生 涯 諮 商 六 不 同 年 齡 族 群 之 諮 商 實 務 ( 一 ) 兒 童 ( 二 ) 青 少 年 ( 三 ) 成 年 人 ( 四 ) 老 人 七 特 定 場 域 之 諮 商 實 務 ( 一 ) 家 庭 ( 二 ) 社 區 ( 三 ) 學 校 ( 四 ) 醫 療 院 所 ( 五 ) 職 場 八 特 殊 議 題 諮 商 ( 一 ) 自 殺 與 自 我 傷 害 ( 二 ) 兒 童 虐 待 ( 三 ) 親 密 關 係 及 家 庭 暴 力 ( 四 ) 性 侵 害 ( 五 ) 危 機 處 理 ( 六 ) 災 難 與 心 理 創 傷 ( 七 ) 失 落 悲 傷 ( 八 ) 性 別 議 題 與 性 取 向 ( 九 ) 成 癮 行 為 ( 十 )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 十 一 ) 其 他 一 心 理 衛 生 心 理 健 康 與 心 理 適 應 的 基 本 概 念 二 影 響 心 理 健 康 發 展 的 危 險 因 子 與 保 護 因 子 三 個 人 心 理 健 康 自 我 概 念 情 緒 管 理 四 人 際 感 情 與 社 會 適 應 婚 姻 與 家 庭 適 應 多 元 文 化 適 應 五 心 理 疾 病 三 級 預 防 學 校 心 理 衛 生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六 職 場 心 理 健 康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七 壓 力 與 壓 力 調 適 適 應 障 礙 八 心 理 疾 病 的 診 斷 與 分 類 (DSM 系 統 ) 診 斷 會 談 心 理 健 康 檢 查 九 常 見 心 理 疾 病 的 診 斷 與 評 估 十 常 見 心 理 疾 病 的 預 防 與 治 療 一 心 理 測 驗 和 心 理 衡 鑑 的 基 本 觀 念 二 諮 商 中 個 案 評 估 的 意 義 與 目 的 三 諮 商 中 個 案 評 估 的 向 度 與 內 容 四 心 理 衡 鑑 和 心 理 諮 商 的 關 係 五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 一 ): 評 估 會 談 六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 二 ): 心 理 測 驗 七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 三 ): 檔 案 資 料 八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 四 ): 行 為 衡 鑑 九 智 力 衡 鑑 的 方 法 與 測 驗 工 具 十 人 格 與 情 緒 衡 鑑 的 方 法 與 測 驗 工 具 十 一 學 習 衡 鑑 的 方 法 與 測 驗 工 具 十 二 生 涯 衡 鑑 的 方 法 與 測 驗 工 具 十 三 其 他 心 理 測 驗 工 具 十 四 個 案 評 估 報 告 的 格 式 與 撰 寫 十 五 個 案 評 估 與 心 理 衡 鑑 的 專 業 倫 理 一 團 體 動 力 學 二 團 體 的 類 型 與 組 成 -25-

42 編 號 科 目 名 稱 命 題 大 綱 療 ( 一 ) 諮 商 團 體 ( 二 ) 治 療 性 團 體 ( 三 ) 其 他 類 型 團 體, 如 教 育 輔 導 自 助 支 持 團 體 等 三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四 團 體 治 療 因 素 五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歷 程 六 團 體 領 導 特 質 與 技 術 七 團 體 事 件 處 理 八 特 定 對 象 及 特 殊 主 題 之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議 題 ( 一 ) 兒 童 團 體 ( 二 ) 青 少 年 團 體 ( 三 ) 親 職 教 育 團 體 ( 四 ) 夫 妻 或 伴 侶 團 體 ( 五 ) 老 人 團 體 ( 六 ) 特 殊 主 題 團 體 九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倫 理 議 題 -26-

43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跨 部 暨 跨 學 制 選 課 要 點 89 年 10 月 18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 年 10 月 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 年 10 月 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4 月 1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10 月 9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5 月 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4 月 2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校 各 部, 因 體 系 不 同, 課 程 之 設 計 亦 有 所 不 同, 除 各 系 所 另 訂 規 定 者, 不 得 互 選 二 本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跨 部 或 跨 學 制 選 課 : ( 一 ) 畢 業 班 重 補 修 之 科 目 與 其 必 修 科 目 時 間 衝 堂 者 ( 二 ) 插 班 轉 系 重 考 生 因 課 程 抵 免, 選 修 本 部 或 本 學 制 課 程 無 法 達 到 該 學 期 最 低 學 分 數 時 ( 三 ) 已 停 招 新 生 之 系 科, 重 補 修 困 難 時 ( 四 ) 加 修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其 加 修 科 目 與 本 系 所 修 科 目 衝 堂 者 ( 五 ) 延 修 生 ( 六 ) 復 學 生, 因 原 課 程 停 開 者 ( 七 ) 其 他 因 特 殊 狀 況, 有 跨 部 或 跨 學 制 需 求 經 所 屬 系 主 任 院 長 同 意 者 三 申 請 跨 部 及 跨 學 制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總 數, 除 特 殊 情 形 經 系 所 簽 准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所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的 三 分 之 一, 如 該 學 期 所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不 足 一 門 課 者, 以 一 門 課 為 限 但 預 研 生 研 究 所 甄 試 錄 取 生 進 修 學 士 班 具 備 學 分 學 程 修 讀 資 格 者 大 三 以 上 修 讀 學 研 課 程 者, 得 不 受 三 分 之 一 限 制 四 學 生 申 請 跨 部 或 跨 學 制 選 課 應 於 加 退 選 期 間, 以 跨 部 選 課 及 加 選 單 跨 學 制 選 課 及 加 選 單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不 開 放 網 路 選 課 系 統 加 選 五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7-

44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論 文 審 查 暨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95 年 1 月 16 日 經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95 年 3 月 29 日 經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5 年 10 月 16 日 經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6 月 13 日 經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09 月 17 日 經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11 月 15 日 經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6 月 9 日 經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年 6 月 6 日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施 行 要 點 依 據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訂 定 之 二 目 標 : ( 一 ) 激 勵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及 追 求 卓 越 品 質 ( 二 ) 培 養 學 生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與 多 元 專 業 發 展 ( 三 ) 提 昇 學 生 論 文 學 術 水 準 並 培 養 高 級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三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 一 )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時 間 不 限 申 請 前 需 完 成 論 文 緒 論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及 設 計 主 要 參 考 文 獻 等 部 份 ( 二 )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應 於 審 查 十 天 前 填 具 申 請 表, 經 指 導 教 授 評 定 核 可 後,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論 文 計 畫 摘 要 及 初 稿 送 本 系 審 核, 審 核 通 過 始 可 進 行 計 畫 審 查 ( 三 )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通 過 後, 方 可 開 始 進 行 論 文 研 究 ( 四 ) 每 次 計 畫 審 查 以 1.5 小 時 為 原 則 四 學 位 考 試 ( 一 ) 本 系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 1 已 修 畢 本 系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相 關 學 分 2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通 過 3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4 完 成 本 系 畢 業 條 件 之 相 關 規 定 5 完 成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且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10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生 適 用 ) ( 二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年 舉 辦 兩 次,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時 間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與 計 畫 審 查 二 者 至 少 間 隔 四 個 月 以 上 ( 三 ) 申 請 前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齊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於 學 位 考 試 四 週 前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層 轉 學 校 相 關 單 位 核 備 : 1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2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通 過 文 件 影 本 乙 份 -28-

45 3 完 整 論 文 初 稿 及 摘 要 各 乙 份 4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函 5 已 對 外 發 表 之 學 術 刊 物 兩 篇 以 上 ( 含 封 面 封 底 目 錄 及 文 章 內 頁 等 ), 尚 未 刊 登 者, 須 檢 附 採 稿 或 刊 登 證 明 必 要 時 須 另 檢 附 學 術 刊 物 之 徵 稿 辦 法 及 審 稿 要 點 6 活 動 記 錄 表 7 英 文 能 力 認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8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課 程 修 課 及 格 證 明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 四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經 學 校 核 定 後 發 給 聘 書, 並 由 本 系 正 式 通 知 後 始 可 進 行, 自 行 辦 理 之 學 位 考 試 結 果, 本 系 不 予 承 認 ( 五 )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行 之,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 六 ) 考 試 委 員 對 學 位 論 文 茲 就 下 列 各 主 要 項 目 評 定 之 : 1 研 究 方 法 2 資 料 來 源 3 文 字 與 結 構 4 心 得 創 見 或 發 明 ( 七 )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成 績 以 零 分 登 錄 ( 八 )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如 未 能 於 該 學 期 完 成 應 修 課 程 之 研 究 生, 其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認, 亦 不 計 入 學 位 考 試 次 數 ( 九 ) 考 試 後 須 依 審 查 結 果 修 正 論 文, 並 於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送 達 本 系 換 取 委 員 簽 名 頁 始 可 印 製 論 文 ( 十 ) 每 次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以 2 小 時 為 原 則 ( 十 一 )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得 申 請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 未 撤 銷 亦 未 舉 行 考 試 者, 視 同 缺 考,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成 績 以 零 分 登 錄 五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或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至 少 一 人,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具 有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 二 )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 三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於 公 私 立 大 學 院 校 擔 任 專 ( 兼 ) 任 助 理 教 授, 或 於 研 究 機 構 擔 任 助 理 研 究 員 者 ( 四 ) 其 他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有 顯 著 成 就, 並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者 ( 五 ) 上 述 第 三 四 款 之 助 理 教 授 係 指 曾 有 研 究 計 畫 發 表 與 論 文 主 題 有 關 者 六 論 文 計 畫 或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以 發 表 及 討 論 方 式 進 行, 若 指 導 教 授 未 克 出 席 時, 不 得 進 行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或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29-

46 七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以 公 開 舉 行 為 原 則, 須 於 事 前 公 布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論 文 題 目, 且 除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或 特 殊 情 形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奉 核 准 外, 應 於 校 內 進 行 學 位 考 試 ; 以 視 訊 進 行 者, 須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奉 核 准 始 得 辦 理, 並 應 全 程 錄 影 存 檔 存 查 八 論 文 計 畫 之 審 查 或 學 位 考 試, 由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二 位 評 審 委 員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共 同 評 審,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委 員 會, 至 少 應 有 委 員 三 人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出 席 委 員 中 須 至 少 有 校 外 委 員 一 人, 始 能 舉 行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若 為 多 人 時,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均 以 一 人 計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得 視 為 校 外 委 員, 惟 兼 任 教 師 若 擔 任 研 究 生 指 導 或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時, 則 應 視 為 校 內 考 試 委 員 九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但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兼 任 召 集 人 十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或 學 位 考 試 之 結 果, 由 指 導 教 授 於 當 日 將 審 查 結 果 送 交 本 系 十 一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或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之 相 關 邀 請 接 待 與 行 政 事 宜 由 發 表 者 統 籌 ( 含 場 地 之 申 請 校 外 委 員 交 通 發 表 資 料 印 製 等 事 項 ) 十 二 論 文 ( 含 摘 要 ) 以 中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惟 需 附 英 文 摘 要, 前 經 取 得 他 種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度 提 出 十 三 論 文 計 畫 若 不 通 過 時, 則 需 重 新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每 一 研 究 生 每 學 年 至 多 提 兩 次, 並 依 據 本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二 款 規 定 至 少 間 隔 四 個 月 ( 含 ) 以 上 始 得 進 行 學 位 考 試, 而 修 業 年 限 將 於 四 個 月 內 屆 滿 者, 得 予 免 間 隔 四 個 月, 但 需 依 當 學 期 規 定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未 完 成 者,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學 年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其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十 四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需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論 文 定 稿 暨 離 校 手 續 逾 期 未 繳 交 論 文 且 未 達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者 則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並 於 該 學 校 繳 交 論 文 最 後 期 限 之 前 繳 交, 屬 該 學 期 畢 業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論 文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成 績 以 六 十 九 分 登 錄,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十 五 本 系 對 已 授 予 之 碩 士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則 撤 銷 其 學 位 及 退 學,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前 項 撤 銷 學 位, 並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後,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十 六 對 於 實 際 代 寫 ( 製 ) 或 以 口 述 影 像 等 舞 弊 方 式 供 抄 寫 ( 製 ) 論 文 者,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七 條 之 三 規 定 處 罰 之 十 七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據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八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依 層 級 陳 報 院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0-

47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申 請 工 讀 及 遴 選 要 點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養 成 學 生 服 務 及 回 饋 之 觀 念, 協 助 學 生 藉 工 讀 服 務 安 定 其 就 學 基 本 生 活, 進 而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工 讀 申 請 ( 一 ) 申 請 資 格 1. 限 本 國 國 籍 之 碩 博 士 班 全 時 研 究 生 及 未 領 受 本 校 及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獎 學 金 之 外 國 學 生 2. 本 系 研 究 生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有 1 科 以 上 不 及 格 者 (70 分 以 下 ), 或 修 讀 大 學 部 課 程 有 1 科 以 上 不 及 格 (60 分 以 下 ), 不 得 申 請 本 工 讀 金 ( 二 ) 申 請 時 間 :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向 系 ( 所 )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文 件 :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一 )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 四 ) 通 過 面 試 者, 應 與 本 系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書, 並 遵 守 相 關 勞 動 法 令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三 工 讀 均 應 於 課 外 行 之, 並 以 不 妨 礙 學 生 學 業 與 身 心 發 展 為 限 學 生 一 個 時 段 僅 能 於 一 個 單 位 工 讀 四 給 付 及 請 領 : ( 一 ) 碩 士 生 每 小 時 160 元, 博 士 生 每 小 時 200 元 ( 二 ) 本 系 工 讀 金 依 申 請 人 數 多 寡 及 實 際 需 求 之 工 讀 時 數 彈 性 分 配, 並 依 實 際 工 讀 時 數 發 給, 最 高 每 人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10,000 元 ( 三 ) 領 取 研 究 生 工 讀 金 者 每 月 須 確 實 填 報 工 讀 時 數 紀 錄 表, 由 督 導 人 員 簽 名 後, 於 每 月 底 交 回, 以 利 造 冊 按 時 核 發 工 讀 金 ( 四 ) 系 辦 公 室 應 於 研 究 生 每 月 工 作 結 束 之 次 月 五 日 以 前 繕 造 工 讀 金 印 領 清 冊 陳 報 請 款 五 工 讀 考 核 ( 一 ) 各 用 人 負 責 人 應 負 責 工 讀 生 之 工 作 及 勤 惰 考 核, 考 核 不 佳 者 應 撤 銷 其 工 讀 資 格 ( 二 ) 工 讀 生 應 於 工 讀 單 位 指 定 之 場 所 工 作, 不 得 擅 離 工 作 場 所 ( 三 ) 工 讀 生 應 謹 守 工 讀 單 位 之 工 作 守 則, 保 守 受 委 工 作 上 所 知 之 機 密, 其 有 洩 密 或 非 法 情 事 時, 撤 銷 其 工 讀 資 格 ( 四 ) 工 讀 生 因 故 未 能 到 勤, 應 事 先 向 工 讀 單 位 請 假 ( 五 ) 工 讀 單 位 依 工 讀 生 之 平 日 表 現 進 行 考 核 ( 考 核 評 量 表 如 附 表 ), 每 學 期 考 核 一 次 ( 六 ) 經 考 評 分 為 優 等 分 為 甲 等 分 為 乙 等 69 分 以 下 為 丙 等 ( 七 ) 考 核 成 績 為 丙 等 或 觸 犯 校 規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本 系 得 視 情 節 斟 酌 限 制 申 請 或 停 發 本 助 學 金 -31-

48 六 經 費 來 源 : 由 本 系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以 前 各 所 歷 年 研 究 生 工 讀 獎 助 學 金 餘 款 ( 供 研 究 生 工 讀 使 用 ) 碩 專 班 結 餘 款 建 教 合 作 行 政 管 理 費 等 七 本 系 與 工 讀 生 成 立 勞 僱 關 係, 應 依 規 定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並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及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八 本 細 則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院 長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32-

49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施 行 細 則 104 年 10 月 5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13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碩 士 班 師 生 座 談 會 通 過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提 升 研 究 生 素 質 與 能 力, 依 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發 放 要 點 訂 定 本 細 則 二 助 學 金 設 置 目 的 : 在 於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教 學 學 習 研 究 學 習 及 獎 勵 自 主 服 務, 以 提 升 學 生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本 系 之 教 研 品 質 三 助 學 金 申 請 ( 一 ) 申 請 資 格 1. 限 本 國 國 籍 之 碩 博 士 班 全 時 研 究 生 及 未 領 受 本 校 及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獎 學 金 之 外 國 學 生 2. 限 未 在 校 內 外 有 全 職 工 作 者 3. 如 在 校 內 外 兼 職 兼 薪 ( 不 含 科 技 部 計 畫 或 教 授 之 研 究 計 畫 ), 或 領 有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平 均 每 月 總 金 額 高 於 10,000 元 者, 不 得 兼 領 本 助 學 金 4. 本 系 研 究 生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有 1 科 以 上 不 及 格 者 (70 分 以 下 ), 或 修 讀 大 學 部 課 程 有 1 科 以 上 不 及 格 (60 分 以 下 ), 不 得 申 請 本 助 學 金 5. 協 助 校 內 有 關 教 學 研 究 行 政 工 作 不 力 或 違 反 校 規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 處 分 確 定 之 次 月 起 未 滿 一 年 ) 者, 不 得 申 請 本 助 學 金 研 究 生 受 領 助 學 金 期 間 有 以 上 所 列 之 情 形 者, 應 隨 時 停 止 受 領 助 學 金 ( 二 ) 申 請 時 間 :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向 系 ( 所 )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文 件 :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一 )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四 助 學 金 補 助 項 目 ( 一 )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 1. 係 指 本 校 教 學 助 理 實 施 要 點 第 七 點 所 稱 之 五 類 教 學 助 理, 包 含 一 般 性 教 學 助 理 實 驗 課 教 學 助 理 外 文 課 教 學 助 理 演 練 課 教 學 助 理 服 務 學 習 教 學 助 理 2.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教 學 實 務 課 程 : 係 指 每 學 期 由 本 系 開 設 之 教 學 實 務 課 程, 課 程 內 涵 包 含 教 學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班 務 實 習 等 活 動, 實 習 活 動 包 括 針 對 課 程 之 學 習 教 材 準 備 分 組 討 論 實 驗 課 業 諮 詢 語 文 練 習 作 業 批 改 練 習 技 術 操 作 與 服 務 機 構 溝 通 聯 繫 帶 領 服 務 實 作 彙 整 學 生 服 務 成 果 及 配 合 辦 理 其 他 相 關 教 學 輔 助 活 動 3. 凡 擔 任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之 學 生, 必 須 於 該 學 期 修 習 本 課 程, 並 須 完 成 下 列 事 項 : (1) 修 課 前 必 須 先 確 認 課 程 指 導 教 師, 並 向 本 系 提 出 修 課 申 請 ( 如 附 表 二 ) (2) 必 須 配 合 校 內 選 課 時 程, 於 加 退 選 期 間 自 行 完 成 選 修 本 課 程 (3) 完 成 修 課 時, 應 完 成 學 習 成 果 報 告 ( 如 附 表 四 ), 課 程 指 導 教 師 給 予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認 定, 學 期 成 績 統 籌 由 本 系 系 主 任 登 錄 成 績 系 統 4. 課 程 指 導 教 師 輔 導 修 課 學 生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之 職 責 如 下 : 輔 導 修 課 生 擬 訂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之 教 學 實 習 計 畫 輔 導 修 課 生 從 事 課 堂 上 之 教 學 實 習 及 課 程 內 容 實 習 評 閱 -33-

50 及 指 導 修 課 生 之 作 業 或 報 告 評 量 修 課 生 之 協 助 教 學 演 示 或 其 他 教 學 活 動 之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等 教 師 須 盡 指 導 之 責, 協 助 學 生 完 成 其 學 習 內 容, 對 於 與 深 化 專 業 知 能 以 及 教 學 實 務 無 關 之 行 政 庶 務 工 作 應 予 避 免 5. 欲 擔 任 課 程 教 學 實 務 之 教 學 助 理, 以 學 習 為 主 要 目 的, 若 於 實 習 期 間 學 生 認 為 有 違 反 學 習 內 容 之 情 事, 須 立 即 向 本 系 提 出 終 止 此 學 習 課 程 之 異 議 6. 為 協 助 教 學 助 理 確 實 瞭 解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之 精 神 與 實 踐 要 點, 本 系 於 每 學 期 舉 辦 教 學 助 理 研 習 會, 凡 首 次 獲 得 補 助 之 教 學 助 理 皆 應 出 席, 以 取 得 教 學 助 理 基 本 資 格 認 證 未 取 得 基 本 資 格 認 證 者, 即 取 消 其 教 學 助 理 聘 用 資 格 取 得 基 本 資 格 認 證 者, 歡 迎 繼 續 參 加 新 學 期 之 教 學 助 理 研 習 會 ( 二 ) 清 寒 優 秀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 1. 為 鼓 勵 本 系 清 寒 優 秀 研 究 生 努 力 向 學 及 自 主 服 務,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2. 申 請 條 件 : (1) 家 境 清 寒 且 家 庭 年 所 得 ( 含 父 母 學 生 本 人 及 配 偶 ) 低 於 新 台 幣 70 萬 元 ( 於 申 請 書 中 簡 述 家 庭 狀 況 並 檢 附 清 寒 證 明 ) 亦 或 個 人 經 濟 獨 立 經 家 長 出 具 證 明, 且 個 人 年 收 入 低 於 17 萬 元 者 ( 於 申 請 書 中 簡 述 經 濟 獨 立 狀 況 並 檢 附 年 所 得 扣 繳 憑 單 ) (2) 前 一 學 期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6 學 分 以 上,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85 分 以 上 或 排 名 為 班 級 前 二 分 之 一, 且 無 重 大 違 規 之 行 為 者 五 獎 勵 方 式 與 期 程 : ( 一 )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 1. 第 一 階 段 : 學 生 應 於 4 月 底 或 11 月 底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期 中 學 習 報 告 ( 如 附 表 三 ), 並 於 次 月 始 得 核 給 助 學 金, 本 階 段 助 學 金 為 每 位 教 師 教 學 助 理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6,000 元 2. 第 二 階 段 : 學 生 與 教 師 應 於 6 月 底 或 次 年 1 月 底 於 期 限 內 分 別 繳 交 期 末 學 習 成 果 報 告 ( 如 附 表 四 ) 與 教 師 評 量 表 ( 如 附 表 五 ), 成 果 報 告 以 能 體 現 教 學 改 進 成 效 及 學 生 回 饋 意 見 為 主 並 於 次 月 始 得 核 給 助 學 金, 本 階 段 助 學 金 為 每 位 教 師 教 學 助 理 8,000 元 惟 會 計 年 度 因 素, 每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12 月 底 前 先 行 核 發 第 二 階 段 助 學 金, 若 獲 補 助 學 生 未 完 成 報 告 及 評 量, 應 如 數 將 助 學 金 繳 回 3. 停 修 : 學 生 若 中 途 欲 終 止 修 習 教 學 助 理 教 學 實 務 課 程, 可 於 4 月 底 或 11 月 底 前 提 出 申 請, 教 師 於 期 中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情 況 不 佳, 亦 得 提 出 終 止, 惟 終 止 後 即 不 核 發 學 生 助 學 金 4. 本 系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根 據 學 期 成 果 報 告 課 程 網 頁 運 作 情 形 實 地 訪 視 等, 評 估 受 補 助 課 程 之 實 施 成 效, 以 作 為 未 來 補 助 之 參 考 5. 教 學 助 理 應 詳 實 紀 錄 實 習 內 容, 並 定 期 呈 報 授 課 教 師, 於 期 末 將 實 習 紀 錄 交 授 課 教 師 併 入 學 期 成 果 報 告 ( 二 ) 清 寒 優 秀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 1. 申 請 名 額 : 碩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每 組 各 3 名 -34-

51 2. 助 學 金 金 額 : 每 名 每 月 3,000 元, 每 學 期 核 發 4 個 月 五 經 費 來 源 : 本 助 學 金 之 經 費 來 源 為 本 校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分 配,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及 清 寒 優 秀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補 助 金 額, 得 視 每 學 期 分 配 之 獎 助 學 金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酌 予 調 整 六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學 生 在 擔 任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的 過 程 中 如 遇 任 何 困 難, 皆 可 向 本 系 反 應, 惟 如 於 從 事 任 務 過 程 中 產 生 不 同 屬 性 認 知, 經 學 生 與 授 課 教 師 雙 方 合 意 後 得 變 更 之 七 本 細 則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院 長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35-

52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發 放 細 則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決 議 增 訂 經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本 系 成 績 優 異 之 碩 士 班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研 究 生, 以 及 提 升 研 究 生 之 學 術 發 表 能 力, 特 訂 定 本 細 則 二 本 細 則 發 放 之 經 費 來 源 為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以 前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及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歷 年 研 究 生 工 讀 獎 助 學 金 餘 款 三 申 請 資 格 及 申 請 類 別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本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本 校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研 究 生 ( 含 98 學 年 度 前 入 學 之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家 庭 教 育 組 研 究 生 ) ( 二 ) 申 請 類 別 : 論 文 發 表 獎 學 金 四 發 放 金 額 及 限 制 : ( 一 ) 在 學 期 間 以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或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家 庭 教 育 組 研 究 生 身 份 發 表 ( 二 ) 申 請 時 請 檢 附 申 請 表 發 表 論 文 資 料 ( 含 封 面 目 錄 及 內 頁 ) 或 相 關 採 稿 證 明 各 一 份 ( 三 ) 每 位 研 究 生 一 學 期 提 出 一 次 申 請 為 限 同 一 篇 論 文 僅 得 由 一 人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取 消 申 請 資 格 並 追 回 已 發 送 之 獎 助 學 金 : 1 論 文 有 一 稿 兩 投 ( 指 有 投 送 其 他 刊 物 正 審 查 中 研 討 會 發 展 論 文 將 編 輯 成 專 書 出 版 和 作 者 其 他 已 發 展 論 文 內 容 逾 30% 相 似 或 相 同 等 )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2 論 文 有 抄 襲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權 涉 及 言 論 責 任 等 糾 紛, 經 查 證 屬 實 ( 五 ) 論 文 發 表 獎 學 金 發 放 標 準 及 金 額 : 1 發 表 於 國 外 期 刊 之 論 文, SSCI 期 刊 第 一 作 者 每 篇 發 給 獎 學 金 8,000 元 整, 第 二 作 者 發 給 1/2 以 此 類 推 非 SSCI 期 刊 第 一 作 者 每 篇 發 給 4,000 元 整, 第 二 作 者 發 給 1/2 以 此 類 推 2 發 表 於 國 內 期 刊 之 論 文,TSSCI 期 刊 第 一 作 者 每 篇 發 給 奬 學 金 5,000 元 整, 第 二 作 者 發 給 1/2 以 此 類 推 上 述 期 刊 以 TSSCI 教 育 學 門 收 錄 名 單 為 基 礎, 但 隨 TSSCI 名 單 擴 增 刪 淢 而 增 刪, 如 有 爭 議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委 員 討 論 認 可 五 請 領 流 程 : 每 學 期 期 間 皆 可 申 請, 以 當 學 期 發 表 當 學 期 申 請 為 原 則, 並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核 發 六 本 細 則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院 長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36-

53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辦 法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提 升 本 系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增 進 本 系 研 究 生 與 國 際 學 術 界 之 交 流, 並 藉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發 表 重 要 研 究 成 果, 以 提 高 本 系 之 學 術 地 位 及 聲 譽,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本 辦 法 之 經 費 來 源 為 本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結 餘 款 三 申 請 人 資 格 及 限 制 : ( 一 ) 本 系 在 學 之 研 究 生 ( 不 含 休 學 生 ) ( 二 ) 研 究 生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 或 班 級 導 師 ) 推 薦 同 意, 檢 具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總 額 不 得 高 於 本 辦 法 所 訂 之 補 助 金 額 ( 三 ) 同 一 篇 發 表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合 著, 皆 以 補 助 一 人 為 限, 並 出 具 合 著 者 未 同 時 以 同 篇 論 文 向 本 系 或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同 項 補 助 之 切 結 書 ( 見 申 請 表 ) ( 四 ) 同 一 申 請 人 在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申 請 補 助 案 之 補 助 次 數, 每 位 研 究 生 以 每 年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出 席 下 一 年 度 之 國 際 會 議 補 助 者, 如 經 核 可, 應 列 入 下 一 年 度 之 補 助 次 數 計 算 ( 五 ) 申 請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發 表 論 文 之 補 助 者, 應 提 出 該 會 議 之 論 文 具 審 查 制 度 之 證 明 文 件, 且 須 以 本 系 正 式 名 稱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Counseling 之 名 義 發 表 四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應 備 文 件 如 下 : ( 一 ) 申 請 表 乙 份 ( 見 附 件 ) ( 二 ) 國 際 會 議 之 介 紹 及 會 議 日 程 表 ( 三 ) 該 國 際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致 申 請 人 本 人 之 正 式 邀 請 函 影 本 及 論 文 被 接 受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四 ) 審 查 證 明 ( 五 ) 擬 發 表 之 論 文 摘 要 及 論 文 全 文 ( 中 文 以 外 ) 影 本 ( 六 ) 其 它 有 利 於 審 定 補 助 之 文 件 ( 七 ) 如 有 向 校 外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申 請 文 件 不 齊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五 申 請 人 應 於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起 始 日 四 週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受 理 -37-

54 六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 一 ) 亞 洲 地 區 ( 含 國 際 組 職 在 港 澳 及 大 陸 地 區 辦 理 國 際 會 議 者, 但 不 含 台 灣 地 區 ):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發 表 壁 報 者, 依 註 冊 費 機 票 費 或 住 宿 費 等 實 際 支 出 實 報 實 銷, 每 名 補 助 至 多 4,000 元 ;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口 頭 報 告 者, 依 註 冊 費 機 票 費 或 住 宿 費 等 實 際 支 出 實 報 實 銷, 每 名 補 助 至 多 8,000 元 ( 二 ) 亞 洲 以 外 地 區 :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發 表 壁 報 者, 依 註 冊 費 機 票 費 或 住 宿 費 等 實 際 支 出 實 報 實 銷, 每 名 補 助 至 多 6,000 元 ;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口 頭 報 告 者, 依 註 冊 費 機 票 費 或 住 宿 費 等 實 際 支 出 實 報 實 銷, 每 名 補 助 至 多 12,000 元 ( 三 ) 每 年 之 補 助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10 人 為 原 則 七 審 定 補 助 原 則 如 下 : ( 一 ) 申 請 人 可 先 向 政 府 或 有 關 學 術 機 構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如 未 獲 得 補 助 或 僅 獲 部 分 補 助, 得 依 本 辦 法 提 出 申 請 ( 二 ) 國 際 會 議 係 由 國 內 外 政 府 機 關 著 名 大 學 或 著 名 研 究 機 構 主 辦, 且 會 議 性 質 與 申 請 人 之 教 學 及 研 究 領 域 有 直 接 重 要 關 係 者, 本 系 審 核 前, 應 先 請 申 請 人 之 指 導 教 授 簽 註 評 估 意 見, 並 經 本 系 核 定 後 補 助, 必 要 時 將 諮 詢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八 獲 核 定 補 助 者, 應 於 回 國 後 一 個 月 內 ( 須 於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前 ) 依 規 定 繳 交 中 英 文 出 國 報 告 書, 並 檢 附 報 告 書 電 子 檔 學 生 獲 補 助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者, 需 於 報 告 書 內 檢 附 參 與 會 議 之 相 關 照 片 九 各 項 經 費 核 銷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如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追 繳 全 部 補 助 費 用 十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補 助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改 時 亦 同 -38-

55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日 間 研 究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加 強 學 生 英 語 文 溝 通 能 力, 擴 展 國 際 視 野, 提 升 未 來 發 展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日 間 研 究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以 輔 導 鼓 勵 學 生 學 習 英 語 文 為 重 點, 期 能 達 到 全 面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97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日 間 研 究 所, 外 國 語 言 所 實 施 方 式, 由 該 所 依 其 需 求 自 訂 定 之, 各 所 得 訂 更 高 之 標 準 ; 外 籍 生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畢 業 時40 歲 ( 含 ) 以 上, 經 所 務 會 議 同 意 者, 不 適 用 本 校 英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之 規 定 第 四 條 本 校 提 升 碩 博 士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測 措 施 如 下 :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 一 ) 通 過 下 列 及 格 標 準 者, 即 通 過 本 校 英 文 能 力 及 格 標 準, 若 檢 具 其 他 具 有 教 育 部 認 可 或 國 際 性 公 信 力 之 測 驗 成 績 者, 亦 得 提 出 申 請, 由 語 言 中 心 對 照 及 格 標 準 認 定 之 考 試 類 別 及 格 標 準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1 ( 進 階 級 ) ( 含 ) 以 上 劍 橋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 含 ) 以 上 劍 橋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2 ( 含 ) 以 上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英 文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95 分 ( 含 ) 以 上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初 試 或 中 級 複 試 以 上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457 分 ( 含 ) 以 上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TOEFL CBT) 137 分 ( 含 ) 以 上 托 福 網 路 化 測 驗 (TOEFL IBT) 47 分 ( 含 ) 以 上 多 益 測 驗 (TOEIC) 550 分 ( 含 ) 以 上 IELTS 4 ( 含 ) 以 上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一 級 :230 分 ( 含 ) 以 上 第 二 級 :240 分 ( 含 ) 以 上 -39-

56 ( 二 ) 就 學 前 未 通 過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者, 需 於 就 學 期 間 至 少 參 加 1 次 校 外 標 準 化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 三 ) 學 生 若 未 通 過 第 ( 一 ) 項 及 格 標 準, 得 持 上 列 標 準 中 之 成 績 相 關 證 明, 參 加 本 校 校 內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校 內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1 次 未 通 過 者, 得 加 修 基 礎 英 文 溝 通 訓 練 網 路 課 程 ( 請 參 考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基 礎 英 文 溝 通 訓 練 網 路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 或 其 他 經 語 言 中 心 核 可 之 課 程, 通 過 標 準 者, 視 同 通 過 本 校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 四 ) 校 內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測 驗 難 度 為 模 擬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學 生 可 有 一 次 免 費 報 名 之 機 會, 第 二 次 報 名 檢 定 則 須 自 費 參 加, 測 驗 費 用 為 100 元 第 五 條 已 通 過 校 外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者, 將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送 至 本 校 語 言 中 心 登 錄, 以 作 為 該 項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通 過 之 評 定 依 據 第 六 條 以 非 母 語 之 標 準 化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做 為 本 校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替 代 者, 應 依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外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第 七 條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通 過 規 定 之 標 準 化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者, 可 於 入 學 後 持 成 績 證 明 向 語 言 中 心 登 記, 視 同 通 過 本 校 英 文 能 力 及 格 標 準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40-

57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流 程 * 以 上 碩 士 班 英 檢 能 力 認 證 相 關 訊 息, 請 上 本 校 語 言 中 心 ( 查 閱 -41-

58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英 語 文 能 力 實 施 作 業 要 點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輔 諮 系 及 家 教 所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通 過 經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加 強 學 生 英 語 文 溝 通 能 力, 擴 展 國 際 視 野, 提 升 未 來 發 展 競 爭 力, 以 輔 導 鼓 勵 學 生 學 習 英 語 文 為 重 點, 期 能 達 到 全 面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特 辦 理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測 相 關 作 業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系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同 學 三 本 系 所 提 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測 措 施 如 下 : ( 一 )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接 受 標 準 化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及 格 標 準 如 下, 通 過 標 準 者, 即 通 過 本 系 所 英 文 能 力 及 格 標 準, 若 檢 具 其 他 具 有 教 育 部 認 可 或 國 際 性 公 信 力 之 測 驗 成 績 者, 亦 得 提 出 申 請, 由 本 系 所 對 照 及 格 標 準 認 定 之 考 試 類 別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劍 橋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全 民 英 檢 (GEPT)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TOEFL CBT) 托 福 網 路 化 測 驗 (TOEFL IBT) 多 益 測 驗 (TOEIC) IELTS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及 格 標 準 B1 ( 進 階 級 ) ( 含 ) 以 上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 含 ) 以 上 ALTE Level 2 ( 含 ) 以 上 英 文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95 分 ( 含 ) 以 上 中 高 級 初 試 或 中 級 複 試 以 上 457 分 ( 含 ) 以 上 137 分 ( 含 ) 以 上 47 分 ( 含 ) 以 上 550 分 ( 含 ) 以 上 4 ( 含 ) 以 上 第 一 級 :230 分 ( 含 ) 以 上 第 二 級 :240 分 ( 含 ) 以 上 ( 二 ) 學 生 若 未 通 過 以 上 之 及 格 標 準, 得 持 上 列 之 成 績 相 關 證 明, 參 加 本 系 所 委 請 本 校 語 言 中 心 辦 理 校 內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通 過 標 準 者, 視 同 通 過 本 校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 三 ) 校 內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測 驗 難 度 為 模 擬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測 驗 費 用 為 500 元 四 通 過 校 外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者, 將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送 至 系 所 辦 公 室 登 錄, 以 作 為 該 項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通 過 之 評 定 依 據 -42-

59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英 文 能 力 認 定 實 施 作 業 流 程 經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參 加 校 外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參 加 校 內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未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未 通 過 通 過 未 通 過 參 加 校 內 英 文 檢 定 ( 有 題 庫 ) 符 合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43-

60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兼 職 諮 商 實 習 辦 法 經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7 次 輔 諮 系 及 家 教 所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通 過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輔 諮 系 及 家 教 所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通 過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輔 諮 系 及 家 教 所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通 過 經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輔 諮 系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指 諮 商 實 習 乃 指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之 諮 商 實 習 二 實 習 目 的 乃 在 於 讓 學 生 熟 悉 專 業 機 構 的 實 際 運 作, 培 養 具 有 獨 立 接 案 能 力, 及 尊 崇 專 業 倫 理 之 助 人 工 作 者, 實 習 生 應 按 規 定 參 與 該 機 構 之 專 業 工 作, 並 符 合 課 程 與 機 構 之 要 求 三 實 習 生 須 於 正 式 實 習 之 前 修 畢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技 術 研 究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研 究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課 程, 並 填 寫 實 習 諮 商 師 資 料 檔 ( 包 括 曾 修 習 之 相 關 課 程 專 長 實 務 經 驗 等 ) 及 擬 定 實 習 計 畫 ( 含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及 期 望 ), 依 下 列 順 序 提 出 實 習 申 請 :(1) 實 習 資 格 審 核 (2) 實 習 機 構 審 核 (3) 授 課 老 師 簽 核 四 申 請 修 習 實 習 課 程 請 於 每 學 期 第 十 五 週 前 完 成 實 習 申 請 及 審 核, 並 彙 整 實 習 生 之 實 習 單 位 及 專 業 督 導 之 名 單, 由 系 所 辦 公 室 正 式 發 文 至 實 習 單 位, 並 進 行 下 學 期 諮 商 實 習 課 程 網 路 選 課 若 未 能 於 申 請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則 無 法 選 修 諮 商 實 習 課 程 五 實 習 資 格 審 核 與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之 選 定, 應 經 由 任 課 老 師 核 可, 若 有 疑 義 之 處 再 提 交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審 核 後 確 定 實 習 機 構 之 選 定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1) 機 構 督 導 需 為 具 輔 導 相 關 碩 士 層 級 學 歷 並 具 碩 士 後 兩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若 非 在 心 理 衛 生 專 業 機 構 實 習 則 由 該 機 構 同 意 委 外 聘 請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督 導, 唯 其 資 格 仍 由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審 核 之 ;(2) 機 構 督 導 需 為 該 機 構 之 專 兼 任 工 作 人 員 ;(3) 該 機 構 應 具 有 妥 善 的 個 別 諮 商 室 與 團 體 諮 商 室, 且 能 允 許 錄 音 或 錄 影, 若 於 實 際 執 行 時 有 困 難 則 由 任 課 教 師 調 整 之 ;(4) 不 得 選 擇 目 前 在 職 之 專 兼 任 單 位 實 習 六 實 習 機 構 類 型 由 授 課 教 師 自 訂 之, 諮 商 實 習 總 時 數 為 200 小 時 ( 含 直 接 服 務 至 少 100 小 時 間 接 服 務 與 行 政 實 習 至 少 100 小 時 ) 七 實 習 內 容 包 括 個 別 諮 商 團 體 諮 商 家 庭 諮 商 婚 姻 諮 商 心 理 測 驗 與 衡 鑑 服 務 預 防 推 廣 輔 導 行 政 及 輔 導 研 究 等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可 依 實 習 機 構 實 況 作 調 整 -44-

61 八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生 每 週 應 安 排 固 定 時 間 在 實 習 機 構 從 事 實 習 工 作, 並 遵 守 機 構 規 定, 接 受 專 業 督 導 每 週 一 小 時 之 個 別 督 導, 並 參 與 該 機 構 的 重 要 活 動 九 實 習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實 習 結 束 前, 分 別 請 專 業 督 導 進 行 專 業 諮 商 能 力 評 量, 行 政 督 導 進 行 政 事 務 工 作 能 力 評 量, 並 於 實 習 結 束 後, 確 實 填 寫 諮 商 實 習 時 數 累 計 表, 由 機 構 督 導 簽 證 及 任 課 老 師 審 核 後 繳 交 本 系 所 存 檔 十 任 課 老 師 與 機 構 督 導 評 量 之 比 重 各 為 50 十 一 實 習 生 若 經 實 習 機 構 或 任 課 教 授 評 估 因 其 專 業 表 現 可 能 需 要 暫 緩 停 止 或 有 條 件 實 習, 應 由 實 習 機 構 知 會 該 任 課 教 授 出 席 評 估 會 議, 及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開 會, 並 共 同 擬 定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十 二 本 實 習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改 時 亦 同 -45-

62 * 本 法 規 若 有 抵 觸 時 以 最 新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法 規 為 準 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全 職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實 施 要 點 經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輔 諮 系 及 家 教 所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通 過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輔 諮 系 及 家 教 所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通 過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輔 諮 系 及 家 教 所 系 所 務 聯 合 會 議 通 過 經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輔 諮 系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輔 諮 系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壹 依 據 本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碩 士 班 為 增 進 研 究 生 ( 以 下 稱 實 習 生 ) 諮 商 與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並 具 備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資 格, 特 依 據 心 理 師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及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實 習 規 定 台 灣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會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課 程 辦 法, 及 本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修 習 要 點 等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貳 實 習 目 的 全 職 實 習 目 的 乃 在 於 讓 學 生 熟 悉 諮 商 專 業 機 構 的 實 際 運 作, 提 升 諮 商 實 務 工 作 能 力, 並 符 合 心 理 師 法 之 規 定 實 習 生 應 按 規 定 參 與 諮 商 機 構 之 專 業 工 作, 並 符 合 課 程 與 機 構 之 要 求 參 實 習 審 議 本 系 設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小 組 成 員 由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推 薦 專 任 ( 案 ) 教 師 四 人 以 上 組 成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任 務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 一 ) 實 習 生 實 習 資 格 之 審 查 ( 二 ) 全 職 實 習 機 構 及 督 導 資 格 之 審 查 ( 三 ) 其 他 實 習 有 關 事 項 之 審 議 肆 實 習 資 格 一 實 習 生 資 格 : 本 系 研 究 生 從 事 駐 地 實 習 之 前 須 修 畢 相 關 課 程 實 習 ( 含 諮 商 實 習 ) 至 少 三 學 分, 及 已 修 習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所 規 定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十 八 學 分 及 格 者, 並 經 臨 床 評 估 測 驗 通 過 者 二 實 習 授 課 教 師 資 格 本 系 開 設 全 職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課 程 的 授 課 教 師, 必 須 兼 具 下 列 條 件 : -46-

63 ( 一 ) 具 備 諮 商 心 理 學 相 關 領 域 之 博 士 學 位 ( 二 ) 曾 從 事 諮 商 心 理 工 作 業 務 一 年 以 上 的 經 驗 ( 三 ) 曾 接 受 督 導 訓 練 並 具 備 督 導 實 務 經 驗 伍 全 職 實 習 機 構 與 督 導 一 全 職 實 習 機 構 ( 一 ) 全 職 實 習 機 構 包 括 : 1. 大 專 校 院 諮 商 ( 輔 導 ) 中 心 ( 處 室 組 ) 2. 社 區 性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3. 心 理 諮 商 所 4. 醫 療 機 構 5. 其 他 經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實 習 機 構 前 項 第 五 款 其 他 經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機 構, 係 指 下 列 之 單 位, 並 具 心 理 治 療 所 設 置 標 準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設 置 標 準 所 定 之 條 件 : 1. 各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之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2. 機 關 學 校 設 有 提 供 其 員 工 或 師 生 心 理 治 療 或 心 理 諮 商 之 單 位 3. 事 業 單 位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應 設 之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有 提 供 心 理 治 療 或 諮 商 業 務 之 單 位 4.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得 附 設 提 供 心 理 治 療 或 心 理 諮 商 業 務 之 單 位 5. 法 務 部 所 屬 監 獄 戒 治 所 勒 戒 所 ( 二 ) 全 職 實 習 機 構 應 具 備 完 全 符 合 合 約 書 之 內 容 所 定 之 條 件 並 經 由 任 課 教 師 核 可 : 1. 依 據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在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通 過, 得 辦 理 諮 商 心 理 實 作 訓 練 之 醫 療 機 構,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諮 商 心 理 師 執 業 機 構, 得 以 提 供 執 業 達 二 年 以 上 之 諮 商 心 理 師 擔 任 專 業 督 導, 並 與 本 校 簽 定 實 習 合 約 書 之 心 理 諮 商 實 習 機 構 2. 實 習 機 構 內 至 少 應 聘 有 一 位 專 任 合 格 的 心 理 師 3. 實 習 機 構 應 提 供 每 位 全 職 實 習 生 符 合 第 陸 條 之 實 習 內 容 與 時 數 4. 應 提 供 專 業 督 導 及 行 政 督 導 專 業 督 導 每 人 每 週 最 多 可 以 督 導 二 位 實 習 諮 商 心 理 師 5. 實 習 機 構 的 專 任 心 理 師 與 全 職 實 習 生 的 師 生 比 至 多 為 一 比 二 6. 實 習 機 構 應 提 供 實 習 諮 商 心 理 師 全 年 至 少 50 小 時 之 個 別 督 導 ; 個 別 督 導 以 每 週 至 少 一 小 時 為 原 則 7. 實 習 機 構 應 提 供 全 職 實 習 生 每 週 平 均 至 少 2 小 時 的 團 體 督 導 或 研 習, 含 團 體 督 導 在 職 訓 練 實 習 機 構 會 議 個 案 研 討 及 經 實 習 機 構 核 可 的 在 外 研 習 課 程 等 8. 實 習 機 構 應 訂 定 實 習 辦 法 或 編 印 實 習 手 冊 9. 實 習 機 構 的 必 要 設 備 至 少 為 個 別 諮 商 室 團 體 諮 商 室 並 提 供 全 職 實 習 生 之 個 人 辦 公 桌 椅 及 辦 公 設 備 -47-

64 10. 實 習 機 構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應 遵 守 台 灣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會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守 則 ( 三 ) 不 得 選 擇 於 目 前 在 職 擔 任 義 工 或 離 職 未 滿 一 年 之 專 兼 任 之 單 位 實 習 ( 四 ) 不 得 選 擇 三 等 親 以 內 親 屬 主 持 之 機 構 或 單 位 實 習 ( 五 ) 不 得 選 擇 有 利 益 關 係 之 機 構 或 單 位 實 習 二 實 習 機 構 應 指 定 或 聘 請 專 人 擔 任 實 習 生 督 導 與 在 職 訓 練 工 作 督 導 者 須 為 具 執 業 達 兩 年 以 上 有 臨 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之 諮 商 心 理 師 為 原 則, 且 須 經 授 課 老 師 同 意 陸 實 習 內 容 及 方 式 全 職 實 習 以 專 職 為 原 則, 時 程 為 期 至 少 一 年, 每 週 實 習 時 數 以 32 小 時 為 原 則 實 習 內 容 包 括 : 一 個 別 婚 姻 或 家 庭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二 團 體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三 個 案 評 估 及 心 理 衡 鑑 四 心 理 諮 詢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及 預 防 推 廣 工 作 五 諮 商 心 理 機 構 或 單 位 之 專 業 行 政 六 其 他 諮 商 心 理 有 關 之 自 選 項 目, 包 括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危 機 處 理 或 個 案 管 理 等 前 項 實 習, 應 於 執 業 達 二 年 以 上 之 諮 商 心 理 師 指 導 下 為 之 ; 其 實 習 週 數 或 時 數, 合 計 應 達 四 十 三 週 或 一 千 五 百 小 時 以 上 ;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之 實 作 訓 練 期 間, 應 達 九 週 或 三 百 六 十 小 時 以 上 實 作 訓 練 週 數 或 時 數, 不 包 括 夜 間 及 假 日 之 值 班, 並 應 以 全 職 方 式 連 續 為 之 柒 實 習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 一 ) 本 系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課 程 為 六 學 分, 分 上 下 兩 學 期 各 三 學 分 進 行 ( 二 ) 實 習 生 經 申 請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審 查 與 實 習 機 構 簽 約 及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正 式 開 始 實 習 ( 三 )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生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於 實 習 機 構 進 行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視 同 全 職 人 員, 應 聽 從 單 位 主 管 之 領 導, 參 與 單 位 重 要 活 動 及 會 議, 遵 守 單 位 工 作 規 範 ( 四 ) 實 習 生 每 週 應 接 受 機 構 專 業 督 導 個 別 督 導 至 少 1 小 時, 全 年 個 別 督 導 不 得 低 於 50 小 時 實 習 生 並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每 二 週 6 小 時 返 校, 接 受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之 個 別 督 導 及 團 體 督 導 ( 五 )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每 學 期 應 至 少 到 實 習 單 位 訪 視 實 習 生 乙 次 ( 六 ) 每 學 期 實 習 結 束 前 實 習 生 應 撰 寫 實 習 報 告 分 送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專 業 督 導 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評 閱 捌 實 習 成 績 考 核 全 職 實 習 成 績 考 核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任 課 教 師 及 機 構 督 導 ( 含 專 業 督 導 及 行 政 督 導 )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評 定 七 十 分 以 上 者 為 及 格 考 核 內 容 包 括 本 要 點 第 陸 點 實 習 內 容 以 及 個 案 報 告 心 理 評 量 與 衡 鑑 報 告 實 習 及 時 數 記 錄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等 實 習 及 格 者 之 全 -48-

65 職 實 習 證 明 書 應 由 實 習 機 構 及 授 課 系 所 主 管 共 同 認 可 玖 實 習 申 請 之 程 序 ( 一 ) 申 請 全 職 實 習 者 ( 含 隨 班 附 讀 生 ) 須 填 寫 實 習 諮 商 師 資 料 檔 ( 包 括 曾 修 習 之 相 關 課 程 專 長 實 務 經 驗 被 諮 商 經 驗 等 ) 歷 年 成 績 單 擬 參 與 甄 選 機 構 名 冊 及 擬 定 諮 商 實 習 計 畫 ; 並 應 檢 具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 第 肆 點 第 一 款 之 證 明 ) 及 全 職 實 習 切 結 書, 於 每 年 三 月 一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臨 床 評 估 測 驗 及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以 選 修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課 程, 且 開 始 參 與 合 格 實 習 機 構 之 甄 選 ( 二 ) 每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前 應 與 實 習 機 構 共 同 擬 定 實 習 計 畫 書 ( 含 實 習 時 數 及 督 導 安 排 ), 並 檢 送 實 習 諮 商 師 資 料 檔 全 職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合 約 書 草 稿 全 職 實 習 切 結 書 ( 在 職 生 需 再 檢 附 留 職 停 薪 離 職 證 明 及 其 他 相 關 無 專 職 工 作 證 明 正 本 ), 提 送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系 所 辦 公 室 統 一 發 出 實 習 公 文 拾 實 習 生 若 經 實 習 機 構 或 任 課 教 授 評 估 因 其 專 業 表 現 可 能 需 要 暫 緩 停 止 或 有 條 件 實 習, 應 由 實 習 機 構 知 會 該 任 課 教 授 出 席 評 估 會 議, 及 諮 商 實 習 審 議 小 組 開 會, 並 共 同 擬 定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拾 壹 實 習 生 須 經 連 續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得 由 本 校 依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七 條 出 具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學 程 證 明 書, 以 應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拾 貳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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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016/6/23 家 庭 教 育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名 稱 家 庭 教 育 法 修 正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 規 類 別 行 政 > 教 育 部 > 終 身 教 育 目 列 印 時 間 :105/06/23 15:48 第 1 條 為 增 進 國 民 家 庭 生 活 知 能, 健 全 國 民 身 心 發 展, 營 造 幸 福 家 庭, 以 建 立 祥 和 社 會, 特 制 定 本 法 ; 本 法 未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之 規 定 第 2 條 本 法 所 稱 家 庭 教 育, 係 指 具 有 增 進 家 人 關 係 與 家 庭 功 能 之 各 種 教 育 活 動, 其 範 圍 如 下 : 一 親 職 教 育 二 子 職 教 育 三 性 別 教 育 四 婚 姻 教 育 五 失 親 教 育 六 倫 理 教 育 七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八 家 庭 資 源 與 管 理 教 育 九 其 他 家 庭 教 育 事 項 第 3 條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教 育 部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本 法 涉 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職 掌 時, 各 該 機 關 應 配 合 辦 理 第 4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家 庭 教 育 法 規 及 政 策 之 研 訂 事 項 二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之 研 究 及 發 展 事 項 三 推 展 全 國 性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之 策 劃 委 辦 及 督 導 事 項 四 推 展 全 國 性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之 獎 助 及 評 鑑 事 項 五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之 職 前 及 在 職 訓 練 事 項 六 家 庭 教 育 之 宣 導 及 推 展 事 項 七 推 展 國 際 家 庭 教 育 業 務 之 交 流 及 合 作 事 項 八 其 他 全 國 性 家 庭 教 育 之 推 展 事 項 第 5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推 展 地 方 性 家 庭 教 育 之 策 劃 辦 理 及 督 導 事 項 二 所 屬 學 校 機 構 等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之 獎 助 及 評 鑑 事 項 三 家 庭 教 育 志 願 工 作 人 員 之 在 職 訓 練 事 項 四 推 展 地 方 與 國 際 家 庭 教 育 業 務 之 交 流 及 合 作 事 項 五 其 他 地 方 性 家 庭 教 育 之 推 展 事 項 第 6 條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遴 聘 ( 派 ) 學 者 專 家 機 關 團 體 代 表 組 成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委 員 會, 其 任 務 如 下 : 一 提 供 有 關 家 庭 教 育 政 策 及 法 規 興 革 之 意 見 二 協 調 督 導 及 考 核 有 關 機 關 團 體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之 事 項 三 研 訂 實 施 家 庭 教 育 措 施 之 發 展 方 向 /3

69 2016/6/23 家 庭 教 育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四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推 展 策 略 方 案 計 畫 等 事 項 之 意 見 五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教 材 活 動 之 規 劃 研 發 等 事 項 之 意 見 六 提 供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機 構 提 高 服 務 效 能 事 項 之 意 見 七 其 他 有 關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之 諮 詢 事 項 前 項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遴 選 組 織 及 運 作 方 式, 由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7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遴 聘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設 置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並 結 合 教 育 文 化 衛 生 社 政 戶 政 勞 工 新 聞 等 相 關 機 關 或 單 位 學 校 及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各 項 家 庭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二 志 願 工 作 人 員 人 力 資 源 之 開 發 培 訓 考 核 等 事 項 三 國 民 之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及 輔 導 事 項 四 其 他 有 關 家 庭 教 育 推 展 事 項 前 項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之 資 格 遴 聘 及 培 訓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一 項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之 組 織 規 程, 由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規 定 已 進 用 之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專 業 人 員,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績 優 並 符 合 第 二 項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者, 得 依 業 務 需 要 優 先 聘 用 之 第 8 條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之 機 構 團 體 如 下 : 一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二 各 級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三 各 級 學 校 四 各 類 型 大 眾 傳 播 機 構 五 其 他 與 家 庭 教 育 有 關 之 公 私 立 機 構 或 團 體 第 9 條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機 構 團 體 得 徵 訓 志 願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家 庭 教 育 之 推 展 第 10 條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對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之 專 業 人 員 行 政 人 員 及 志 願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各 種 進 修 課 程 或 訓 練 ; 其 課 程 或 訓 練 內 容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1 條 家 庭 教 育 之 推 展, 以 多 元 彈 性 符 合 終 身 學 習 為 原 則, 依 其 對 象 及 實 際 需 要, 得 採 演 講 座 談 遠 距 教 學 個 案 輔 導 自 學 參 加 成 長 團 體 及 其 他 方 式 為 之 第 12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每 學 年 應 在 正 式 課 程 外 實 施 四 小 時 以 上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及 活 動, 並 應 會 同 家 長 會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積 極 鼓 勵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將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列 為 必 修 科 目 或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第 13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需 要 研 訂 優 先 接 受 家 庭 教 育 服 務 之 對 象 及 措 施 並 推 動 之 ;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前 項 優 先 對 象 及 推 動 措 施 之 方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4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結 合 政 府 及 民 間 資 源, 提 供 民 眾 四 小 時 以 上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以 培 養 正 確 之 婚 姻 觀 念, 促 進 家 庭 美 滿 ; 必 要 時, 得 研 訂 獎 勵 措 施, 鼓 勵 民 眾 參 加 /3

70 2016/6/23 家 庭 教 育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第 15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於 學 生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或 特 殊 行 為, 應 即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 並 提 供 相 關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之 課 程 ; 其 內 容 時 數 家 長 參 與 家 庭 訪 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被 通 知 參 與 相 關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之 課 程, 經 書 面 通 知 三 次 以 上 未 出 席 者,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機 構 團 體 進 行 訪 視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所 屬 或 受 其 委 託 之 機 構 團 體 進 行 訪 視 時, 學 生 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師 長 或 其 他 有 關 之 人 應 予 配 合 或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必 要 時,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請 求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或 機 構 協 助, 被 請 求 之 機 關 或 機 構 應 予 配 合 前 項 受 委 託 之 機 構 團 體 或 進 行 訪 視 之 人 員, 因 職 務 上 所 知 悉 個 案 之 秘 密 或 隱 私 及 所 製 作 或 持 有 之 相 關 文 書, 應 予 保 密,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洩 漏 或 公 開 第 16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相 關 機 構 學 校, 進 行 各 類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教 材 之 研 發 第 17 條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寬 籌 家 庭 教 育 經 費, 並 於 教 育 經 費 預 算 內 編 列 專 款, 積 極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第 18 條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研 訂 獎 助 事 項, 鼓 勵 公 私 立 學 校 及 機 構 團 體 私 人 辦 理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之 工 作 第 19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20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3

71 2016/6/23 家 庭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名 稱 家 庭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 規 類 別 行 政 > 教 育 部 > 終 身 教 育 目 列 印 時 間 :105/06/23 15:49 第 1 條 本 細 則 依 家 庭 教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第 二 條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親 職 教 育 : 指 增 進 父 母 職 能 之 教 育 活 動 二 子 職 教 育 : 指 增 進 子 女 本 分 之 教 育 活 動 三 性 別 教 育 : 指 增 進 性 別 知 能 之 教 育 活 動 四 婚 姻 教 育 : 指 增 進 夫 妻 關 係 之 教 育 活 動 五 失 親 教 育 : 指 增 進 因 故 未 能 接 受 父 母 一 方 或 雙 方 教 養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家 庭 生 活 知 能 之 教 育 活 動 六 倫 理 教 育 : 指 增 進 家 族 成 員 相 互 尊 重 及 關 懷 之 教 育 活 動 七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 指 增 進 家 族 成 員 對 多 元 文 化 理 解 及 尊 重 之 教 育 活 動 八 家 庭 資 源 與 管 理 教 育 : 指 增 進 家 庭 各 類 資 源 運 用 及 管 理 之 教 育 活 動 第 3 條 本 法 所 稱 志 願 工 作 人 員, 指 由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機 構 團 體, 依 志 願 服 務 法 相 關 規 定 召 募 訓 練 及 實 習, 並 經 考 核 通 過 者 第 4 條 本 法 第 十 一 條 所 定 家 庭 教 育 之 推 展, 以 多 元 彈 性 符 合 終 身 學 習 為 原 則, 指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機 構 團 體, 依 教 育 對 象 及 其 需 求, 調 整 課 程 內 容 及 實 施 方 式 ; 對 個 人 家 庭 教 育 知 能 之 增 進, 依 其 人 生 全 程 發 展 階 段 之 不 同, 提 供 其 所 需 知 能 第 5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依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在 正 式 課 程 外 實 施 之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及 活 動, 應 依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家 庭 狀 況 學 校 人 力 物 力,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為 之, 並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載 明 第 6 條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鼓 勵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得 以 獎 勵 或 補 助 等 方 式 為 之 第 7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應 依 民 眾 之 需 求 規 劃 適 當 內 容 必 要 時, 並 得 邀 集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團 體 等 共 同 研 訂 實 施 計 畫 推 展 策 略 及 獎 勵 措 施 前 項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得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一 婚 姻 意 義 願 景 及 承 諾 二 解 決 婚 姻 及 家 庭 問 題 之 能 力 三 經 營 婚 姻 及 家 庭 生 活 相 關 資 源 之 取 得 第 8 條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獎 助 事 項 時, 應 明 定 獎 助 之 對 象 項 目 及 基 準 等 事 項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前 項 獎 助 時, 應 定 期 對 辦 理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之 公 私 立 學 校 及 機 構 團 體 私 人 實 施 評 鑑 第 9 條 本 細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

72 2016/6/23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遴 聘 及 培 訓 辦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名 稱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遴 聘 及 培 訓 辦 法 發 布 日 期 民 國 93 年 08 月 19 日 法 規 類 別 行 政 > 教 育 部 > 終 身 教 育 目 列 印 時 間 :105/06/23 15:50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家 庭 教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指 經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訓 練, 具 有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從 事 增 進 家 人 關 係 與 家 庭 功 能 各 種 教 育 活 動 之 專 業 工 作 者 第 3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向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申 請 認 定 為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 一 國 內 或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家 庭 教 育 系 所 或 名 稱 內 含 家 庭 之 系 所 畢 業, 修 畢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二 國 內 或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成 人 或 繼 續 教 育 幼 兒 教 育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社 會 工 作 生 活 科 學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等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修 畢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並 具 家 庭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者 三 國 內 或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非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修 畢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並 具 家 庭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者 四 國 內 或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國 外 相 關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並 具 國 內 家 庭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者 五 國 內 或 符 合 本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教 學 之 專 任 教 師, 具 有 家 庭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者 第 4 條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資 格 認 定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具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一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二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持 國 外 學 位 證 書 畢 業 證 書 或 其 他 有 關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者, 應 經 我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持 前 項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應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法 院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驗 證 第 5 條 第 三 條 所 定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其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規 定 如 附 表 大 學 校 院 開 設 前 項 課 程, 應 報 請 本 部 備 查 第 6 條 第 三 條 所 稱 家 庭 教 育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指 在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本 法 所 列 相 關 家 庭 教 育 事 項, 並 經 該 機 構 團 體 出 具 證 明 者 第 7 條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通 過 資 格 認 定 者, 由 本 部 發 給 資 格 證 明 書 前 項 資 格 認 定 工 作, 得 委 託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之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之 第 8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遴 聘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時, 應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公 開 甄 選 進 用 第 9 條 依 前 條 規 定 甄 選 進 用 之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應 於 到 職 一 個 月 內, 由 家 庭 教 /2

73 2016/6/23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遴 聘 及 培 訓 辦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育 中 心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一 履 歷 表 二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三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四 聘 用 契 約 書 五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第 10 條 新 任 之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應 接 受 直 轄 市 縣 ( 市 )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或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職 前 訓 練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應 積 極 參 與 主 管 機 關 大 學 校 院 或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之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之 在 職 進 修 活 動, 每 年 至 少 十 八 小 時 第 11 條 依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優 先 聘 用 之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專 業 人 員, 其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之 年 資 及 薪 點 應 予 銜 接 第 12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

74 附 表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 性 質 相 同, 名 稱 略 異 者 從 寬 認 定 ) 必 修 科 目 選 修 科 目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家 庭 教 育 學 /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概 論 二 家 庭 教 育 方 案 ( 課 程 ) 規 劃 /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方 二 案 設 計 親 職 教 育 二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推 展 /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實 務 二 家 人 關 係 / 婚 姻 與 家 人 關 係 / 婚 姻 與 家 二 家 庭 諮 詢 與 輔 導 / 家 庭 諮 詢 二 庭 家 庭 資 源 管 理 二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發 展 ( 與 學 習 ) 二 婚 姻 教 育 / 婚 姻 研 究 二 成 人 發 展 ( 與 學 習 ) 二 專 業 倫 理 學 二 性 別 教 育 二 家 庭 概 論 / 家 庭 發 展 二 人 類 發 展 ( 與 學 習 ) 二 家 庭 理 論 二 家 庭 社 會 學 二 家 庭 與 法 律 二 族 群 文 化 與 家 庭 二 家 庭 心 理 學 二 家 庭 溝 通 二 家 庭 與 社 區 二 家 庭 危 機 與 管 理 二 家 庭 政 策 二 青 少 年 與 家 庭 二 老 人 與 家 庭 二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二 團 體 工 作 / 團 體 動 力 二 -55-1

75 2016/6/23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辦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名 稱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 規 類 別 行 政 > 教 育 部 > 終 身 教 育 目 列 印 時 間 :105/06/23 15:50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家 庭 教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指 國 立 及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主 管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第 3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或 特 殊 行 為 學 生, 指 違 反 學 校 校 規 達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或 經 學 校 認 定 行 為 特 殊 之 學 生 第 4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指 提 供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或 特 殊 行 為 學 生 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知 能, 協 助 輔 導 該 學 生 改 善 行 為 第 5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為 落 實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應 確 實 掌 握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或 特 殊 行 為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之 分 布 與 生 活 現 況, 並 研 訂 推 動 之 優 先 順 序 適 當 策 略 及 籌 措 資 源 之 計 畫 第 6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於 發 現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或 特 殊 行 為 學 生 時, 應 即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並 依 其 違 規 情 節 輕 重, 以 下 列 方 式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 一 以 電 話 進 行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二 運 用 通 訊 方 式 提 供 改 善 之 建 議 三 提 供 相 關 之 書 面 或 視 聽 資 料 四 至 學 生 家 中 進 行 家 庭 訪 問 五 由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參 加 學 校 提 供 之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課 程 六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第 7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如 附 表 第 8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應 將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或 特 殊 行 為 學 生 資 料 建 檔, 記 錄 並 追 蹤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接 受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情 形, 檔 案 資 料 應 妥 善 保 管 並 保 密 第 9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於 學 生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或 特 殊 行 為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並 要 求 其 參 與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相 關 課 程 ; 經 書 面 通 知 三 次 以 上 未 出 席 者, 學 校 應 即 通 報 本 部 ; 本 部 得 依 本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委 託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機 構 團 體 進 行 訪 視 第 10 條 學 生 涉 及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或 特 殊 行 為, 必 要 時, 本 部 得 依 本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請 求 醫 療 衛 生 社 政 警 察 少 年 輔 導 等 機 關 或 機 構 協 助 第 11 條 本 部 為 落 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實 際 照 顧 學 生 之 人 接 受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課 程,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並 針 對 推 動 績 效 優 良 之 學 校, 予 以 獎 勵, 績 效 不 佳 者, 輔 導 其 改 善 /2

76 2016/6/23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辦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第 12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

77 附 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課 程 內 容 時 數 課 程 類 別 課 程 名 稱 重 要 概 念 核 心 課 程 親 子 支 持 互 動 與 溝 通 偏 差 行 為 性 別 平 等 之 協 助 家 庭 支 持 ( 經 濟 情 感 ) 良 好 之 親 子 互 動 良 好 學 習 環 境 家 人 溝 通 技 巧 關 懷 與 接 納 子 女 子 女 之 反 社 會 行 為 學 校 社 區 資 源 子 女 交 友 情 形 子 女 自 律 子 女 對 自 己 之 行 為 負 責 規 律 之 生 活 性 別 平 等 理 念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資 源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律 之 認 識 ( 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等 ) 四 小 時 以 上 選 擇 課 程 父 母 之 職 責 親 職 教 育 正 向 對 待 自 己 之 子 女 子 女 管 理 自 我 之 行 為 子 女 學 習 正 確 之 價 值 判 斷 醞 育 良 好 之 生 活 與 學 習 環 境 由 各 級 學 校 自 行 彈 性 訂 定 家 庭 氣 氛 之 營 造 一 致 與 適 切 之 管 教 方 式 完 整 之 家 庭 功 能 良 好 親 子 關 係 感 情 融 洽 之 家 庭 氣 氛 1-58-

78 課 程 內 容 時 數 課 程 類 別 課 程 名 稱 重 要 概 念 家 庭 支 持 方 案 與 資 源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身 心 發 展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壓 力 與 抒 解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之 次 文 化 善 用 傳 播 媒 體 資 訊 社 會 支 援 系 統 舒 緩 社 經 壓 力 學 校 安 置 系 統 良 好 之 親 師 關 係 良 好 之 社 區 環 境 品 質 社 區 資 源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發 展 之 需 求 及 早 發 現 問 題 克 服 發 展 障 礙 子 女 社 會 適 應 及 自 我 調 適 能 力 子 女 瞭 解 自 我 發 掘 興 趣 與 能 力 發 展 自 我 概 念 挫 折 容 忍 力 良 好 之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壓 力 管 理 健 康 之 休 閒 環 境 關 心 與 同 理 子 女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子 女 課 業 輔 導 社 會 增 強 方 法 社 會 行 為 規 範 人 際 關 係 能 力 學 習 良 好 之 社 交 技 巧 同 儕 參 與 2-59-

79 課 程 內 容 時 數 課 程 類 別 課 程 名 稱 重 要 概 念 親 子 共 學 重 建 家 庭 關 係 親 子 共 讀 之 培 養 家 庭 共 同 學 習 之 概 念 親 子 共 學 之 方 式 管 道 促 進 責 任 行 為 減 少 非 責 任 行 為 增 加 家 人 相 處 時 間 傾 聽 與 表 達 情 緒 管 理 正 向 自 我 對 話 拒 絕 之 技 巧 傾 聽 子 女 之 心 聲 接 納 子 女 之 情 緒 家 庭 危 機 處 理 問 題 解 決 之 能 力 尋 求 相 關 團 體 協 助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家 庭 成 員 正 確 之 道 德 觀 念 婚 姻 諮 商 3-60-

80 2016/6/23 心 理 師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名 稱 心 理 師 法 公 布 日 期 民 國 90 年 11 月 21 日 法 規 類 別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醫 事 目 列 印 時 間 :105/06/23 15:51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臨 床 心 理 師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諮 商 心 理 師 本 法 所 稱 之 心 理 師, 指 前 二 項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及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臨 床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諮 商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請 領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應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非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不 得 使 用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名 稱 第 6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充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 其 已 充 任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 一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撤 銷 或 廢 止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處 分 者 二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故 意 犯 罪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者 第 二 章 執 業 第 7 條 第 8 條 心 理 師 應 向 執 業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執 業 心 理 師 應 先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構 執 業, 接 受 二 年 以 上 臨 床 實 務 訓 練 第 一 項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之 資 格 條 件 應 檢 附 文 件 執 業 執 照 發 給 補 發 換 發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心 理 師 執 業, 應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並 每 六 年 提 出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前 項 心 理 師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之 課 程 內 容 積 分 實 施 方 式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9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 已 領 照 者, 廢 止 之 : 一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8

81 2016/6/23 心 理 師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二 經 廢 止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執 業 執 照 未 滿 一 年 者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原 因 消 失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第 10 條 第 11 條 心 理 師 執 業 以 一 處 為 限, 並 應 在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登 記 之 醫 療 機 構 心 理 治 療 所 心 理 諮 商 所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機 構 為 之 但 機 構 間 之 支 援 或 經 事 先 報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心 理 師 歇 業 或 停 業 時,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報 請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備 查 心 理 師 變 更 執 業 處 所 或 復 業 者, 準 用 第 七 條 關 於 執 業 之 規 定 心 理 師 死 亡 者, 由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註 銷 其 執 業 執 照 第 12 條 心 理 師 執 業, 應 加 入 所 在 地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不 得 拒 絕 具 有 會 員 資 格 者 入 會 第 13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之 業 務 範 圍 如 下 : 一 一 般 心 理 狀 態 與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二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三 心 理 發 展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四 認 知 情 緒 或 行 為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五 社 會 適 應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六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七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治 療 八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前 項 第 六 款 與 第 七 款 之 業 務, 應 依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及 照 會 或 醫 囑 為 之 第 14 條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業 務 範 圍 如 下 : 一 一 般 心 理 狀 態 與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二 心 理 發 展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三 認 知 情 緒 或 行 為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四 社 會 適 應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五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六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前 項 第 五 款 之 業 務, 應 依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及 照 會 或 醫 囑 為 之 第 15 條 心 理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製 作 紀 錄,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個 案 當 事 人 之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地 址 二 執 行 臨 床 心 理 或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之 情 形 及 日 期 三 其 他 依 規 定 應 載 明 之 事 項 第 16 條 第 17 條 心 理 師 執 行 業 務 發 現 個 案 當 事 人 疑 似 罹 患 精 神 官 能 症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不 全 疾 病 時, 應 予 轉 診 心 理 師 或 其 執 業 機 構 之 人 員, 對 於 因 業 務 而 知 悉 或 持 有 個 案 當 事 人 之 秘 密, 不 得 無 故 洩 漏 第 18 條 心 理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不 得 施 行 手 術 電 療 使 用 藥 品 或 其 他 醫 療 行 為 第 19 條 心 理 師 應 謹 守 專 業 倫 理, 維 護 個 案 當 事 人 福 祉 /8

82 2016/6/23 心 理 師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心 理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尊 重 個 案 當 事 人 之 文 化 背 景, 不 得 因 其 性 別 族 群 社 經 地 位 職 業 年 齡 語 言 宗 教 或 出 生 地 不 同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 並 應 取 得 個 案 當 事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及 告 知 其 應 有 之 權 益 第 三 章 開 業 第 20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得 設 立 心 理 治 療 所, 執 行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諮 商 心 理 師 得 設 立 心 理 諮 商 所, 執 行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申 請 設 立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應 依 第 七 條 規 定, 經 臨 床 實 務 訓 練, 並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為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設 立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登 記, 發 給 開 業 執 照 心 理 治 療 所 及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設 置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21 條 第 22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應 以 其 申 請 人 為 負 責 心 理 師, 並 對 該 所 業 務 負 督 導 責 任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負 責 心 理 師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指 定 合 於 負 責 心 理 師 資 格 者 代 理 之 代 理 期 間 超 過 一 個 月 者, 應 報 請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備 查 前 項 代 理 期 間, 最 長 不 得 逾 一 年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名 稱 之 使 用 或 變 更, 應 經 原 發 給 開 業 執 照 之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非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不 得 使 用 心 理 治 療 所 心 理 諮 商 所 或 類 似 之 名 稱 第 23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歇 業 停 業 時,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報 請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備 查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登 記 事 項 有 變 更 時, 應 報 請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核 准 變 更 登 記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遷 移 或 復 業 者, 準 用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項 關 於 設 立 之 規 定 第 24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應 將 其 開 業 執 照 收 費 標 準 及 所 屬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揭 示 於 明 顯 處 第 25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對 於 執 行 業 務 之 紀 錄 及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照 會 或 醫 囑, 應 妥 為 保 管, 並 至 少 保 存 十 年 第 26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收 取 費 用, 應 開 給 收 費 明 細 表 及 收 據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不 得 違 反 收 費 標 準, 超 額 或 自 立 名 目 收 費 前 項 收 費 標 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27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廣 告 內 容, 以 下 列 事 項 為 限 : 一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名 稱 開 業 執 照 字 號 地 址 電 話 及 交 通 路 線 二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姓 名 及 其 證 書 字 號 三 業 務 項 目 四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容 許 登 載 或 宣 播 之 事 項 非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不 得 為 心 理 治 療 或 心 理 諮 商 廣 告 /8

83 2016/6/23 心 理 師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第 28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不 得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招 攬 業 務 心 理 師 及 其 執 業 機 構 之 人 員, 不 得 利 用 業 務 上 之 機 會, 獲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第 29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依 主 管 機 關 之 通 知, 提 出 報 告 ; 並 接 受 主 管 機 關 對 其 人 員 設 備 衛 生 安 全 收 費 情 形 作 業 等 之 檢 查 及 資 料 蒐 集 第 30 條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條 規 定 認 可 之 機 構, 設 有 臨 床 心 理 或 諮 商 心 理 單 位 或 部 門 者, 準 用 本 章 之 規 定 第 四 章 罰 則 第 31 條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罰 外,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由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第 32 條 心 理 師 受 停 業 處 分 仍 執 行 業 務 者,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 受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處 分 仍 執 行 業 務 者, 廢 止 其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第 33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廢 止 其 開 業 執 照 : 一 容 留 未 具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資 格 人 員 擅 自 執 行 臨 床 心 理 師 業 務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業 務 二 受 停 業 處 分 而 不 停 業 第 34 條 違 反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或 未 符 合 依 第 二 十 條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標 準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或 未 符 合 依 第 二 十 條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標 準 者,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罰 外,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第 35 條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罰 外,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或 將 超 收 部 分 退 還 個 案 當 事 人 ; 屆 期 未 改 善 或 退 還 者,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開 業 執 照 第 36 條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37 條 心 理 師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七 條 或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一, 經 依 第 三 十 一 條 或 前 條 規 定 處 罰 者, 對 其 執 業 機 構 亦 處 以 各 該 條 之 罰 鍰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處 罰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8

84 2016/6/23 心 理 師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第 38 條 第 39 條 第 40 條 第 41 條 第 42 條 第 43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受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開 業 執 照 者, 應 同 時 對 其 負 責 心 理 師 予 以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負 責 心 理 師 受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時, 應 同 時 對 該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予 以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開 業 執 照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受 廢 止 開 業 執 照 處 分, 仍 繼 續 開 業 者, 廢 止 其 負 責 心 理 師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心 理 師 將 其 證 照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者, 廢 止 其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心 理 師 於 業 務 上 有 違 法 或 不 正 當 行 為 者,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未 取 得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資 格, 擅 自 執 行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業 務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但 醫 師 或 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醫 院 機 構 於 醫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指 導 下 實 習 之 下 列 人 員, 不 在 此 限 : 一 大 學 以 上 醫 事 或 心 理 相 關 系 科 之 學 生 二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臨 床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或 諮 商 心 理 之 學 生 或 自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日 起 三 年 內 之 畢 業 生 護 理 人 員 職 能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生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其 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等 依 其 專 門 職 業 法 律 規 定 執 行 業 務, 涉 及 執 行 本 法 所 定 業 務 時, 不 視 為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從 事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者, 涉 及 執 行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所 定 業 務, 不 視 為 違 反 第 一 項 規 定 臨 床 心 理 師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違 反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心 理 師 違 反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其 所 使 用 之 藥 械 沒 收 之 第 44 條 本 法 所 定 之 罰 鍰, 於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處 罰 其 負 責 心 理 師 第 45 條 本 法 所 定 之 罰 鍰 停 業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或 開 業 執 照,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 撤 銷 或 廢 止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第 46 條 依 本 法 所 處 之 罰 鍰, 經 限 期 繳 納, 屆 期 未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第 五 章 公 會 第 47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但 其 目 的 事 業, 應 受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導 監 督 第 48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分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公 會, 並 得 設 全 國 聯 合 會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會 址 應 設 於 各 該 公 會 主 管 機 關 所 在 地 區 但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8

85 2016/6/23 心 理 師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第 49 條 第 50 條 第 51 條 第 52 條 第 53 條 第 54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區 域, 依 現 有 之 行 政 區 域 ; 在 同 一 區 域 內, 同 級 之 公 會 以 一 個 為 限 直 轄 市 縣 ( 市 )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由 該 轄 區 域 內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各 九 人 以 上 發 起 組 織 之 ; 其 未 滿 九 人 者, 得 加 入 鄰 近 區 域 之 公 會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設 立, 應 由 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完 成 組 織 後, 始 得 發 起 組 織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置 理 事 監 事, 均 於 召 開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時, 由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選 舉 之, 並 分 別 成 立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其 名 額 如 下 : 一 縣 ( 市 )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人 二 直 轄 市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五 人 三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理 事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五 人 四 各 級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全 體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五 各 級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監 事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公 會 理 事 名 額 三 分 之 一 各 級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得 置 候 補 理 事 候 補 監 事, 其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公 會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三 分 之 一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在 三 人 以 上 時, 得 分 別 互 選 常 務 理 事 及 常 務 監 事 ; 其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理 事 或 監 事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並 應 由 理 事 就 常 務 理 事 中 選 舉 一 人 為 理 事 長 ; 其 不 置 常 務 理 事 者, 就 理 事 中 互 選 之 常 務 監 事 在 三 人 以 上 時, 應 互 推 一 人 為 監 事 會 召 集 人 理 事 監 事 任 期 均 為 三 年, 其 連 選 連 任 者 不 得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 理 事 長 之 連 任, 以 一 次 為 限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理 事 監 事 之 當 選, 不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選 派 參 加 之 會 員 代 表 為 限 直 轄 市 縣 ( 市 )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選 派 參 加 其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會 員 代 表, 不 以 其 理 事 監 事 為 限 第 55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每 年 召 開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集 臨 時 大 會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會 員 人 數 超 過 三 百 人 以 上 時, 得 依 章 程 之 規 定 就 會 員 分 布 狀 況 劃 定 區 域, 按 其 會 員 人 數 比 例 選 出 代 表, 召 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行 使 會 員 大 會 之 職 權 第 56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應 訂 立 章 程, 造 具 會 員 名 冊 及 選 任 職 員 簡 歷 冊, 送 請 所 在 地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立 案, 並 分 送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57 條 各 級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及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章 程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8

86 2016/6/23 心 理 師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一 名 稱 區 域 及 會 所 所 在 地 二 宗 旨 組 織 及 任 務 三 會 員 之 入 會 及 出 會 四 會 員 代 表 之 產 生 及 其 任 期 五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權 限 任 期 及 其 選 任 解 任 六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及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會 議 之 規 定 七 會 員 應 遵 守 之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與 公 約 八 經 費 及 會 計 九 章 程 之 修 改 十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載 明 或 處 理 會 務 之 必 要 事 項 第 58 條 第 59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對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章 程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及 決 議, 有 遵 守 義 務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有 違 反 法 令 章 程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或 其 全 國 聯 合 會 章 程 決 議 者,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得 為 下 列 處 分 : 一 警 告 二 撤 銷 其 決 議 三 撤 免 其 理 事 監 事 四 限 期 整 理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處 分, 亦 得 由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會 員 有 違 反 法 令 章 程 或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之 行 為 者, 公 會 得 依 章 程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或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決 議 予 以 處 分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60 條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應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之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 業 務,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並 應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關 於 臨 床 心 理 及 諮 商 心 理 之 相 關 法 令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及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章 程 ; 其 執 業 之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法 處 罰 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廢 止 其 許 可 第 61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者, 得 應 臨 床 心 理 師 特 種 考 試 : 一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曾 在 醫 療 機 構 從 事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滿 二 年, 並 具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二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曾 在 醫 療 機 構 從 事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滿 一 年, 並 具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心 理 所 系 組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者, 得 應 諮 商 心 理 師 特 種 考 試 : 一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曾 在 醫 療 機 構 大 專 院 校 之 輔 導 或 諮 商 中 心 社 區 性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從 事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滿 二 年, 並 具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二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曾 在 醫 療 機 構 大 專 院 校 之 輔 導 或 諮 商 中 心 社 區 性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從 事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滿 一 年, 並 具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8

87 2016/6/23 心 理 師 法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所 系 組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三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曾 在 政 府 立 案 有 心 理 諮 商 或 心 理 輔 導 業 務 之 機 構, 從 事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滿 三 年, 並 具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前 二 項 特 種 考 試, 於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舉 辦 三 次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臨 床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或 諮 商 心 理 之 畢 業 生 及 符 合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免 依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處 罰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經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得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第 62 條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核 發 證 書 或 執 照 時, 得 收 取 證 書 費 或 執 照 費 ; 其 費 額,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63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64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8

88 2016/6/23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名 稱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日 期 民 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 規 類 別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醫 事 目 列 印 時 間 :105/06/23 15:51 第 1 條 本 細 則 依 心 理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六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1-1 條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及 格, 指 在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通 過, 得 辦 理 臨 床 心 理 實 作 訓 練 之 醫 療 機 構, 完 成 第 一 條 之 四 所 定 項 目 及 週 數 或 時 數 之 實 作 訓 練, 經 考 評 及 格, 並 持 有 該 機 構 開 立 之 證 明 前 項 實 習, 醫 療 機 構 得 在 全 部 實 習 週 數 或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範 圍 內, 安 排 其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執 業 機 構 為 之 第 1-2 條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及 格, 指 在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通 過, 得 辦 理 諮 商 心 理 實 作 訓 練 之 醫 療 機 構,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諮 商 心 理 師 執 業 機 構, 完 成 第 一 條 之 五 所 定 項 目 及 週 數 或 時 數 之 實 作 訓 練, 經 考 評 及 格, 並 持 有 該 機 構 與 就 學 學 校 共 同 開 立 之 證 明 第 1-3 條 本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已 進 入 本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學 校 所 系 組 之 學 生, 其 實 習 之 認 定, 不 適 用 前 二 條 規 定 第 1-4 條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實 習,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款 之 實 作 訓 練 : 一 一 般 心 理 狀 態 及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二 心 理 發 展 社 會 適 應 或 認 知 情 緒 行 為 等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三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四 精 神 病 之 心 理 衡 鑑 及 心 理 治 療 五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及 心 理 治 療 六 其 他 臨 床 心 理 有 關 之 自 選 項 目 前 項 實 習, 應 於 執 業 達 二 年 以 上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指 導 下 為 之 ; 其 實 習 週 數 或 時 數, 合 計 應 達 四 十 八 週 或 一 千 九 百 二 十 小 時 以 上 第 1-5 條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實 習,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款 之 實 作 訓 練 : 一 個 別 婚 姻 或 家 庭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二 團 體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三 個 案 評 估 及 心 理 衡 鑑 四 心 理 諮 詢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及 預 防 推 廣 工 作 五 諮 商 心 理 機 構 或 單 位 之 專 業 行 政 六 其 他 諮 商 心 理 有 關 之 自 選 項 目, 包 括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危 機 處 理 或 個 案 管 理 等 前 項 實 習, 應 於 執 業 達 二 年 以 上 之 諮 商 心 理 師 指 導 下 為 之 ; 其 實 習 週 數 或 時 數, 合 計 應 達 四 十 三 週 或 一 千 五 百 小 時 以 上 ;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之 實 作 訓 練 期 間, 應 達 九 週 或 三 百 六 十 小 時 以 上 第 1-6 條 前 二 條 所 定 實 作 訓 練 週 數 或 時 數, 不 包 括 夜 間 及 假 日 之 值 班, 並 應 以 全 職 方 式 連 續 為 之 /3

89 2016/6/23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第 1-7 條 於 本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臨 床 ( 諮 商 )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 諮 商 ) 心 理,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領 有 各 該 心 理 師 證 書, 且 博 士 學 程 修 習 中, 已 在 國 外 完 成 相 當 於 第 一 條 之 四 第 一 條 之 五 所 定 之 實 作 訓 練 內 容 者,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專 案 審 查, 就 其 領 有 之 國 外 心 理 師 證 書, 抵 減 第 一 條 之 四 第 二 項 或 第 一 條 之 五 第 二 項 所 定 實 作 訓 練 之 週 數 或 時 數 但 得 抵 減 之 週 數 或 時 數, 不 得 逾 三 分 之 二 前 項 專 案 審 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邀 集 各 該 心 理 師 心 理 學 專 家 學 者 及 相 關 機 關 代 表 為 之 ; 其 中 心 理 師 及 心 理 學 專 家 學 者 合 計 之 比 率,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第 2 條 依 本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請 領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檢 附 考 試 院 頒 發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繳 納 證 書 費,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第 3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滅 失 或 遺 失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繳 納 證 書 費,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補 發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損 壞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繳 納 證 書 費, 連 同 原 證 書,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換 發 第 4 條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臨 床 實 務 訓 練 之 年 資 採 計, 以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及 執 業 執 照 者 為 限 但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指 定 之 機 構 實 際 執 行 業 務 之 執 業 年 資, 得 併 予 採 計 第 5 條 心 理 師 歇 業 停 業, 依 本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報 請 備 查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具 執 業 執 照 及 有 關 文 件, 送 由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歇 業 : 註 銷 其 執 業 登 記 及 執 業 執 照 二 停 業 : 登 記 其 停 業 日 期 及 理 由 後, 發 還 其 執 業 執 照 第 6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申 請 設 立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具 下 列 書 件 及 開 業 執 照 費,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登 記 : 一 建 築 物 平 面 簡 圖 二 建 築 物 合 法 使 用 證 明 文 件 三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之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四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及 其 影 本 一 份 (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 五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其 影 本 一 份 (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 六 其 他 依 規 定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前 項 之 申 請, 派 員 履 勘 後, 核 與 規 定 相 符 者, 發 給 開 業 執 照 第 7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開 業 執 照 滅 失 或 遺 失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具 開 業 執 照 費, 向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申 請 補 發 開 業 執 照 損 壞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具 開 業 執 照 費, 連 同 原 開 業 執 照, 向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申 請 換 發 第 8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核 准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設 立 登 記, 其 應 行 登 記 事 項 如 下 : /3

90 2016/6/23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一 名 稱 地 址 及 開 業 執 照 字 號 二 負 責 心 理 師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證 書 字 號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三 所 屬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人 數 及 其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證 書 字 號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四 其 他 依 規 定 應 行 登 記 事 項 前 項 登 記 事 項 變 更 時,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報 請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核 准 變 更 登 記 第 9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歇 業 停 業,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報 請 備 查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具 開 業 執 照 及 有 關 文 件, 送 由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歇 業 : 註 銷 其 開 業 登 記 及 開 業 執 照 二 停 業 : 於 其 開 業 執 照 註 明 其 停 業 日 期 及 理 由 後 發 還 第 10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遷 移 者, 應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重 行 申 請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發 給 開 業 執 照, 始 得 為 之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申 請 停 業 後 復 業 或 受 停 業 處 分 期 滿 後 復 業, 應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具 原 開 業 執 照, 報 經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派 員 履 勘, 核 與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相 符, 並 於 開 業 執 照 註 明 其 復 業 日 期, 始 得 為 之 第 11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歇 業 停 業 或 受 停 業 撤 銷 廢 止 開 業 執 照 處 分 者, 其 所 屬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應 依 本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歇 業 停 業 或 變 更 執 業 處 所 第 12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歇 業 或 受 撤 銷 廢 止 開 業 執 照 處 分 者, 其 原 掛 招 牌 應 予 拆 除 第 13 條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執 行 本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之 檢 查 及 資 料 蒐 集 時, 應 出 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第 14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對 轄 區 內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業 務, 應 擬 訂 計 畫 實 施 督 導 考 核,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並 應 將 其 計 畫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前 項 督 導 考 核,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相 關 機 構 或 團 體 辦 理 第 15 條 本 法 第 六 十 一 條 第 五 項 所 稱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指 臨 床 心 理 科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或 九 十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筆 試 及 格 第 16 條 本 法 及 本 細 則 所 定 證 書 執 業 執 照 開 業 執 照 及 申 請 書 之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7 條 本 細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

91 2016/6/2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名 稱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修 正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 規 類 別 考 試 > 考 選 部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目 列 印 時 間 :105/06/23 15:52 第 1 條 本 規 則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分 為 下 列 類 科 : 一 臨 床 心 理 師 二 諮 商 心 理 師 第 3 條 本 考 試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 遇 有 必 要, 得 臨 時 舉 行 之 第 4 條 本 考 試 採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第 5 條 應 考 人 有 心 理 師 法 第 六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第 6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臨 床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前 項 所 稱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係 指 修 習 心 理 病 理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三 學 科 ( 九 學 分 ) 心 理 衡 鑑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二 學 科 ( 六 學 分 ) 及 心 理 治 療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二 學 科 ( 六 學 分 ) 等 合 計 七 學 科, 二 十 一 學 分 以 上,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由 所 畢 業 大 學 校 院 出 具 證 明 文 件 者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以 在 就 讀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期 間 修 習 課 程 及 學 分 始 得 採 認 第 一 項 所 稱 實 習, 係 指 在 醫 療 機 構 煙 毒 勒 戒 所 社 區 性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心 理 治 療 所 及 其 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之 機 構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但 於 心 理 師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畢 業 者, 得 以 其 執 行 臨 床 心 理 教 學 或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之 年 資 計 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起, 始 進 入 第 一 項 所 定 學 校 所 系 組 之 學 生,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基 準, 依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實 習 規 定 辦 理 第 7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諮 商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前 項 所 稱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係 指 修 習 心 理 評 量 測 驗 與 衡 鑑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一 學 科 ( 三 學 分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 包 括 理 論 技 術 與 專 業 倫 理 )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四 學 科 ( 十 二 學 分 ) 心 理 衛 生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一 學 科 ( 三 學 分 ) 及 人 格 社 會 與 發 展 心 理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一 學 科 ( 三 學 分 ) 等 合 計 七 學 科, 二 十 一 學 分 以 上,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由 所 畢 業 大 學 校 院 出 具 證 明 文 件 者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第 一 項 所 稱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諮 商 /4

92 2016/6/2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心 理, 須 在 就 讀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期 間, 修 習 課 程 包 括 下 列 七 領 域 各 課 程, 每 一 領 域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七 學 科, 二 十 一 學 分 以 上, 並 由 所 畢 業 大 學 校 院 出 具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學 程 證 明 書 者, 始 得 應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 一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領 域 課 程 : ( 一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二 ) 諮 商 理 論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三 )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四 )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二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實 務 領 域 課 程 : ( 一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實 務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二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技 術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三 ) 諮 商 技 術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四 ) 諮 商 實 務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三 諮 商 倫 理 與 法 規 領 域 課 程 : ( 一 ) 諮 商 ( 專 業 ) 倫 理 與 法 規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二 ) 諮 商 ( 專 業 ) 倫 理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三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 專 業 ) 倫 理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四 ) 心 理 與 諮 商 專 業 倫 理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五 ) 諮 商 倫 理 與 專 業 發 展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四 心 理 健 康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領 域 課 程 : ( 一 ) 心 理 衛 生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二 ) 變 態 心 理 學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三 ) 心 理 病 理 學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四 ) 心 理 健 康 學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五 )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五 個 案 評 估 與 心 理 衡 鑑 領 域 課 程 : ( 一 ) 心 理 測 驗 ( 評 估 衡 鑑 評 量 或 診 斷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二 ) 心 理 測 驗 與 衡 鑑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三 ) 心 理 評 量 測 驗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四 )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實 務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五 ) 心 理 測 驗 理 論 與 技 術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六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領 域 課 程 : ( 一 ) 團 體 諮 商 理 論 與 實 務 或 團 體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二 ) 團 體 諮 商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 三 )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 研 究 或 專 題 研 究 ) 七 諮 商 兼 職 ( 課 程 ) 實 習 領 域 課 程 : 就 讀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在 學 期 間 ( 非 全 職 實 習 ) 之 諮 商 兼 職 實 習 等 相 關 課 程 科 目 第 一 項 所 稱 實 習, 係 指 在 醫 療 機 構 心 理 諮 商 所 大 專 院 校 諮 商 ( 輔 導 ) 中 心 社 區 性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及 其 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之 機 構 實 習 ; 且 應 包 括 個 別 督 導 時 數, 至 少 五 十 小 時, 成 績 及 格,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但 於 心 理 師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畢 業 者, 得 以 其 執 行 諮 商 心 理 教 學 或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之 年 資 計 之 /4

93 2016/6/2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起, 始 進 入 第 一 項 所 定 學 校 所 系 組 之 學 生,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基 準, 依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實 習 規 定 辦 理 第 8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應 試 科 目 : 一 臨 床 心 理 學 基 礎 二 臨 床 心 理 學 總 論 ( 一 )( 包 括 偏 差 行 為 的 定 義 與 描 述 偏 差 行 為 的 成 因 ) 三 臨 床 心 理 學 總 論 ( 二 )( 包 括 心 理 衡 鑑 心 理 治 療 ) 四 臨 床 心 理 學 特 論 ( 一 )( 包 括 自 殺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防 治 暴 力 行 為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物 質 濫 用 與 依 賴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性 格 與 適 應 障 礙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 五 臨 床 心 理 學 特 論 ( 二 )( 包 括 心 智 功 能 不 全 疾 病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精 神 病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發 展 障 礙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 六 臨 床 心 理 學 特 論 ( 三 )( 包 括 飲 食 障 礙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壓 力 身 心 反 應 與 健 康 行 為 )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題 型, 均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第 9 條 諮 商 心 理 師 應 試 科 目 : 一 諮 商 的 心 理 學 基 礎 二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三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實 務 與 專 業 倫 理 四 心 理 健 康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五 個 案 評 估 與 心 理 衡 鑑 六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題 型, 均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第 10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於 心 理 師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經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得 申 請 臨 床 心 理 師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前 項 所 稱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指 臨 床 心 理 科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或 九 十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筆 試 及 格, 領 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第 一 項 申 請 案 件 之 審 議, 由 考 選 部 心 理 師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辦 理 審 議 結 果, 由 考 選 部 核 定, 並 報 請 考 試 院 備 查 前 項 審 議 結 果, 經 核 定 准 予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者,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其 生 效 日 期 追 溯 至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生 效 日 翌 日, 並 函 衛 生 福 利 部 查 照 但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生 效 日 期 在 心 理 師 法 生 效 日 前 者, 追 溯 至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生 效 第 11 條 應 考 人 報 名 本 考 試 應 繳 下 列 費 件, 並 以 通 訊 方 式 為 之 : 一 報 名 履 歷 表 二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三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華 僑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4

94 2016/6/2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四 最 近 一 年 內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五 報 名 費 應 考 人 以 網 路 報 名 本 考 試 時, 其 應 繳 費 件 之 方 式, 載 明 於 本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及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網 站 第 12 條 應 考 人 依 第 十 條 規 定, 向 考 選 部 申 請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時, 應 繳 下 列 費 件 : 一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申 請 表 二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三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華 僑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駐 外 館 處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四 最 近 一 年 內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五 申 請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審 議 費 前 項 申 請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得 隨 時 以 通 訊 方 式 為 之 第 13 條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法 規 抄 本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證 明 之 影 本 第 14 條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六 十 分 及 格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15 條 ( 刪 除 ) 第 16 條 外 國 人 具 有 第 六 條 或 第 七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且 無 第 五 條 情 事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該 類 科 考 試 第 17 條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衛 生 福 利 部 查 照 第 18 條 本 考 試 組 織 典 試 委 員 會, 主 持 典 試 事 宜 ; 其 試 務 由 考 選 部 或 委 託 具 公 信 力 之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第 19 條 本 考 試 辦 理 竣 事, 考 選 部 應 將 辦 理 典 試 及 試 務 情 形, 連 同 關 係 文 件, 報 請 考 試 院 核 備 依 前 條 試 務 委 託 辦 理 者, 受 委 託 機 關 團 體 應 將 辦 理 試 務 情 形, 連 同 關 係 文 件, 函 送 考 選 部 併 同 辦 理 典 試 情 形 報 請 考 試 院 核 備 第 20 條 本 規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4

95 有 關 心 理 師 法 第 十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暨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機 構 實 習, 其 包 括 之 範 疇 為 : 心 理 師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所 稱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機 構, 於 臨 床 心 理 師, 包 括 有 提 供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或 經 立 案 之 機 構 團 體 ; 於 諮 商 心 理 師, 包 括 有 提 供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或 經 立 案 之 機 構 團 體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所 稱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機 構, 包 括 法 務 部 所 屬 戒 治 所 及 依 心 理 師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機 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所 稱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機 構, 包 括 煙 毒 勒 戒 所 法 務 部 所 屬 戒 治 所 及 依 心 理 師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機 構 -76-

96 修 習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證 明 書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民 國 年 月 日 實 習 機 構 ( 單 位 ) 名 稱 實 習 內 涵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時 間 ( 起 迄 年 月 日 ) 計 年 月 個 別 督 導 計 小 時 上 列 所 載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成 績 皆 及 格, 共 計 修 習 年 月 ( 實 習 機 構 蓋 關 防 處 ) 院 長 : ( 簽 章 ) 主 任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實 習 機 構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不 同 機 構 實 習, 請 分 別 開 具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實 習 機 構 包 括 醫 療 機 構 心 理 諮 商 所 大 專 院 校 諮 商 ( 輔 導 ) 中 心 社 區 性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及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機 構 實 習 實 習 內 涵 應 包 括 個 別 督 導 時 數, 至 少 五 十 小 時 三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之 用 四 本 證 明 書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五 本 須 知 表 格 均 為 直 式 橫 書, 凡 持 用 已 開 具 舊 式 直 式 直 書 證 明 書 仍 為 有 效 -77-

97 學 校 所 組 修 習 諮 商 心 理 學 程 證 明 書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民 國 年 月 日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學 程 領 域 學 科 名 稱 學 分 數 心 理 評 量 測 驗 與 衡 鑑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一 學 科 ( 三 學 分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 包 括 理 論 技 術 與 專 業 倫 理 )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四 學 科 ( 十 二 學 分 ) 心 理 衛 生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一 學 科 ( 三 學 分 ) 人 格 社 會 與 發 展 心 理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一 學 科 ( 三 學 分 ) 上 列 所 載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學 程 成 績 皆 及 格, 共 計 修 習 學 科 學 分 ( 學 校 蓋 關 防 處 ) 校 長 : ( 簽 章 ) 系 主 任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所 畢 業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之 用 三 本 證 明 書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四 本 須 知 表 格 均 為 直 式 橫 書, 凡 持 用 已 開 具 舊 式 直 式 直 書 證 明 書 仍 為 有 效 -78-

98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生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投 稿 參 考 期 刊 (* 本 參 考 期 刊 若 有 爭 議 時, 以 系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公 佈 之 最 新 資 料 為 準 ) 刊 名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期 刊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SSN 出 版 單 位 大 葉 大 學 地 址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電 話 邱 小 姐, #1472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tm 備 註 半 年 刊 管 理 人 文 社 會 設 計 領 域 及 相 關 基 礎 學 科 之 研 究 論 文 刊 名 人 本 教 育 札 記 ISSN 出 版 社 人 本 教 育 基 金 會 出 版 部 地 址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3 段 277 號 7 樓 A 室 電 話 (02) 網 址 學 報 名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報 Journal of Human Development and Family Studies ISSN x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地 址 台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電 話 (02)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備 註 原 刊 名 : 家 政 教 育 學 報, 發 行 至 第 7 期 ( 民 94 年 7 月 ) 止 ; 自 民 95 年 5 月 起 改 為 現 刊 名, 期 數 繼 續 學 報 名 中 山 人 文 學 報 Sun Yat-sen Journal of Humanities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文 學 院 地 址 804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電 話 (07) 傳 真 (07) 備 註 半 年 刊 包 含 文 學 史 學 哲 學 語 言 學 音 樂 及 其 他 人 文 藝 術 研 究 之 學 術 論 著 及 書 評 刊 名 中 正 教 育 研 究 Chung Cheng Educational Studies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地 址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大 學 路 168 號 電 話 #26004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半 年 刊 刊 載 中 英 文 教 育 學 術 論 文 及 有 關 研 究 成 果 學 報 名 中 原 學 報 (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系 列 )Chung Yuan Journal ISSN 出 版 單 位 中 原 大 學 地 址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普 仁 里 22 號 電 話 (03) #2503 網 址 備 註 本 刊 自 中 華 民 國 61 年 起 發 行 年 刊, 並 自 84 年 開 始 改 為 季 刊, 分 四 期 發 行 一 三 期 為 自 然 科 學 及 工 程 系 列, 二 四 期 為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系 列 刊 名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學 刊 Formosa Journal of Mental Health ISSN 出 版 單 位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地 址 103 台 北 市 民 權 西 路 136 號 16 樓 之 1-79-

99 電 話 (02) 網 址 備 註 季 刊 TSSCI 心 理 治 療 ; 精 神 科 刊 名 中 華 心 理 學 刊 Chinese Journal of Psychology ISSN 出 版 單 位 台 灣 心 理 學 會 地 址 10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一 號 電 話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季 刊 刊 名 中 華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Chinese Group Psychotherapy 出 版 單 位 中 華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學 會 地 址 106 台 北 市 麗 水 街 28 號 5 樓 電 話 #28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不 定 期 學 報 名 中 華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報 Chinese Journal of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ISSN 出 版 單 位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地 址 970 花 蓮 市 華 西 路 123 號,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美 崙 校 區 諮 商 心 理 學 系 轉 中 華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報 主 編 收 電 話 (03) 轉 分 機 2508 Fax (03)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半 年 刊 TSSCI 本 學 報 係 一 學 術 性 刊 物, 以 發 表 諮 商 輔 導 與 心 理 學 相 關 學 科 之 實 徵 性 研 究 報 告 與 綜 論 性 (review) 學 術 論 文 為 限 原 刊 名 : 中 華 輔 導 學 報 刊 名 天 下 雜 誌 ISSN 出 版 社 天 下 雜 誌 社 地 址 臺 北 市 104 松 江 路 87 號 4 樓 電 話 (02) 網 址 備 註 此 刊 以 工 商 界 及 知 識 分 子 為 主 要 對 象, 報 導 討 論 及 分 析 與 經 濟 生 活 相 關 的 觀 念 問 題 與 對 策 刊 名 止 善 Zhishan ISSN 出 版 單 位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地 址 台 中 縣 霧 峰 鄉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半 年 刊 以 秉 持 人 文 精 神 關 懷 社 會 發 展 與 自 然 環 境 變 化 為 職 志 的 學 術 文 化 刊 物, 專 門 發 表 推 動 通 識 教 育 實 踐 及 理 念 為 主 之 論 文, 以 及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實 踐 成 效 與 其 他 相 關 評 介 學 報 名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 教 育 類 Journal of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Education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地 址 台 中 市 民 生 路 140 號 電 話 網 址 備 註 半 年 刊 為 純 學 術 性 刊 物, 供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及 專 家 學 者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及 學 術 論 著 為 主 學 報 名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學 報 =Journal of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SSN

100 出 版 社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3 段 1 號 電 話 (02) #1145 [email protected] 學 報 名 台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報 NTTU Educational Research Journal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地 址 950 台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電 話 (089) 轉 3005 網 址 ents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半 年 刊 以 教 育 研 究 分 享 為 目 的 學 術 期 刊, 內 容 包 含 有 關 教 育 心 理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史 哲 教 育 行 政 各 學 科 領 域 之 教 學, 及 其 他 與 教 育 教 學 相 關 之 原 創 性 學 術 論 著 刊 名 台 灣 性 學 學 刊 Formosan Journal of Sexology ISSN 出 版 單 位 台 灣 性 教 育 協 會 地 址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北 新 三 段 212 號 3 樓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02) 刊 名 台 灣 教 育 雙 月 刊 Taiwan Education Review ISSN 出 版 單 位 台 灣 省 教 育 會 地 址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青 島 東 路 51 號 2 樓 電 話 (02) jesi@ 網 址 備 註 原 刊 名 : 臺 灣 省 教 育 會 會 務 通 訊, 自 民 42 年 1 月 起, 改 為 本 刊 名, 卷 期 延 續 原 為 月 刊, 自 民 91 年 2 月 起 改 為 雙 月 刊 學 報 名 台 灣 運 動 心 理 學 報 Psyhological Bulletin for Sport and Experience Psychology of Taiwan ISSN 出 版 單 位 臺 灣 運 動 心 理 學 會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電 話 刊 名 台 灣 精 神 醫 學 雜 誌 Taiwanese Journal of Psychiatry ISSN 出 版 單 位 台 灣 精 神 醫 學 會 地 址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22 號 9 樓 之 3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學 術 季 刊 原 刊 名 : 中 華 民 國 神 經 精 神 醫 學 會 會 刊, 自 1987 年 起 衍 成 中 華 民 國 精 神 醫 學 會 通 刊 名 幼 教 資 訊 ISSN 出 版 社 幼 教 資 訊 雜 誌 社 地 址 臺 中 市 西 區 精 誠 16 街 39 號 3 樓 之 1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刊 名 幼 獅 少 年 ISSN

101 出 版 社 幼 獅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臺 北 市 100 重 慶 南 路 1 段 66 之 1 號 3 樓 電 話 (02) 網 址 刊 名 本 土 心 理 學 研 究 Indigenous Psychological Research in Chinese Societies ISSN 出 版 單 位 台 灣 大 學 心 理 學 系 本 土 心 理 學 研 究 室 地 址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一 號 備 註 半 年 刊 刊 名 犯 罪 學 期 刊 Journal of Criminology ISSN 出 版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犯 罪 學 學 會 地 址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系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03) #4570 傳 真 (03) 網 址 學 報 名 玄 奘 社 會 科 學 學 報 ( 有 審 查 ) ISSN 出 版 社 玄 奘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地 址 300 台 灣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玄 奘 路 48 號 電 話 (03) #5511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刊 名 生 命 教 育 ISSN 出 版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世 界 宗 教 博 物 館 發 展 基 金 會 地 址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中 山 路 1 段 236 號 7 樓 電 話 (02) #900 或 815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備 註 凡 有 關 人 格 統 整 與 靈 性 發 展 倫 理 關 懷 與 生 死 關 懷 等 議 題, 以 及 相 關 學 科 之 專 題 校 園 的 生 命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的 社 會 實 踐 及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報 導 與 經 驗 分 享 等 學 報 名 生 活 科 學 學 報 =Journal of Living Science ISSN 出 版 社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生 活 科 學 系 地 址 臺 北 縣 247 蘆 洲 市 中 正 路 172 號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生 活 科 學 學 報 編 輯 委 員 會 收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02) 轉 7555 或 7556 學 報 名 白 沙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Journal of Paisa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共 同 學 科 地 址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電 話 (04) #1911 備 註 本 刊 為 一 學 術 性 期 刊, 內 容 包 含 歷 史 法 政 哲 學 通 識 教 育 等 領 域 的 學 術 研 究 學 報 名 成 人 及 終 身 教 育 學 刊 Journal of Adult and Lifelong Education ISSN 出 版 社 中 華 民 國 成 人 及 終 身 教 育 學 會 地 址 62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大 學 路 168 號 中 正 大 學 成 人 及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成 人 及 終 身 教 育 學 刊 編 審 委 員 會 收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ext 26102; 刊 名 成 人 教 育 學 刊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82-

102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成 人 及 繼 續 教 育 研 究 所 地 址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三 興 村 160 號 電 話 (05) #26106; 網 址 刊 名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Journal of Disability Research ISSN 出 版 單 位 中 華 啟 能 基 金 會 附 設 臺 灣 智 能 障 礙 研 究 中 心 地 址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埔 路 220 號 網 址 電 話 傳 真 備 註 季 刊 刊 載 與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之 學 術 性 綜 論 原 著 實 務 研 究 等, 範 圍 包 含 身 心 障 礙 之 醫 藥 衛 生 社 會 福 利 特 殊 教 育 職 業 訓 練 與 輔 導 復 健 等 相 關 議 題 刊 名 亞 洲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期 刊 Asian Journal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Sexual Offense ISSN 出 版 單 位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犯 罪 處 遇 協 會 地 址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新 民 路 60 號 網 址 備 註 半 年 刊 整 合 國 內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犯 罪 之 臨 床 處 遇 人 員 及 政 策 行 政 法 律 專 才 之 資 源, 並 提 供 專 業 訓 練 及 學 術 交 流 刊 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期 刊 ISSN 出 版 社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地 址 臺 中 市 408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2 段 503 號 7 樓 電 話 (04) 網 址 備 註 半 年 刊 刊 載 有 關 兒 童 福 利 兒 童 社 會 工 作 等 相 關 之 論 著 國 內 外 相 關 措 施 會 議 資 訊, 結 合 學 術 與 實 務, 使 理 論 與 經 驗 融 合, 提 供 兒 童 福 利 工 作 者 知 能,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並 喚 起 社 會 各 界 對 兒 童 福 利 權 益 之 關 注 與 重 視 刊 名 宗 博 季 刊 ISSN 出 版 單 位 世 界 宗 教 博 物 館 電 話 轉 815 Fax 地 址 234 台 北 縣 永 和 市 中 山 路 一 段 236 號 7 樓 世 界 宗 教 博 物 館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備 註 季 刊 學 報 名 東 吳 社 會 工 作 學 報 Soochow Journal of Social Work ISSN 出 版 社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地 址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臨 溪 路 70 號 電 話 (02) 轉 6333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刊 載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相 關 之 學 術 論 著 學 報 名 東 吳 社 會 學 報 Soochow Journal of Sociology ISSN 出 版 單 位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地 址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臨 溪 路 70 號 電 話 (02)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103 備 註 刊 登 社 會 學 相 關 理 論 領 域 學 說 研 究 發 現 及 發 展 趨 勢 之 學 術 性 刊 物 刊 名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ISSN 出 版 社 內 政 部 社 區 發 展 雜 誌 社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徐 州 路 5 號 7 樓 社 會 司 內 政 部 社 區 發 展 雜 誌 社 電 話 (02)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學 報 名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Social Policy & Social Work ISSN 出 版 單 位 台 灣 社 會 政 策 學 會 地 址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建 國 北 路 三 十 一 巷 二 弄 五 號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編 審 委 員 會 收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電 話 傳 真 學 報 名 社 會 科 教 育 研 究 The Journal of Social Studies Education Research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社 會 科 教 育 學 系 地 址 台 中 市 民 生 路 140 號 備 註 年 刊 刊 名 空 大 學 訊 ISSN 出 版 社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地 址 臺 北 縣 蘆 洲 鄉 中 正 路 172 號 電 話 (02)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備 註 半 月 刊 本 刊 紙 本 發 行 至 第 437 期 ( 民 99 年 8 月 5 日 ) 止, 之 後 改 發 行 電 子 版, 不 對 外 開 放 學 報 名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Journal of National Hualien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ISSN X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地 址 花 蓮 市 華 西 路 123 號 電 話 (03)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備 註 本 刊 自 第 23 期 ( 民 95 年 12 月 ) 起, 由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教 育 類 與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綜 合 類 合 併 而 成, 期 數 繼 續 刊 名 青 少 年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期 刊 Journal of Research in Delinquency and Prevention ISSN 出 版 單 位 台 灣 青 少 年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學 會 地 址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大 學 路 168 號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05) # /(05) 傳 真 (05) 網 址 備 註 半 年 刊 刊 登 國 內 外 青 少 年 犯 罪 防 治 相 關 學 術 理 論 青 少 年 犯 罪 防 治 相 關 領 域 之 實 徵 性 研 究 報 告 學 報 名 南 投 文 教 ISSN 出 版 社 南 投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地 址 南 投 市 中 興 路 660 號 電 話 #320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84-

104 備 註 刊 載 有 關 教 育 專 論 教 育 新 知 教 學 研 究 心 得 人 文 專 介 學 校 特 色 風 土 鄉 情 及 藝 文 創 作 等 文 章 刊 名 思 與 言 :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雜 誌 Thought and Words: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ISSN 出 版 單 位 思 與 言 雜 誌 社 地 址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研 究 院 路 二 段 61 巷 3 弄 21 號 1 樓 電 話 備 註 季 刊 MEDLINE 教 育 部 獎 勵 期 刊 學 報 名 香 港 社 會 科 學 學 報 =Hong Ko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ISSN 出 版 社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出 版 社 ( 嚴 格 審 查 ) 地 址 香 港 九 龍 塘 達 之 路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計 劃 電 話 網 址 6&Version=0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本 學 報 是 設 有 正 規 審 稿 制 度 的 國 際 性 中 文 期 刊, 專 注 探 討 東 亞 及 中 港 臺 的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科 學 等 發 展 概 況 刊 名 原 住 民 文 化 與 教 育 通 訊 出 版 社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學 會 地 址 臺 北 市 臺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電 話 (02) 備 註 雙 月 刊 以 提 供 一 個 能 充 份 匯 集 和 發 表 有 關 原 住 民 教 育 與 文 化 之 言 論 與 思 想 的 園 地, 每 期 刊 載 原 聲 論 壇 主 題 報 導 人 物 專 訪 原 鄉 蹤 跡 文 教 活 動 文 化 巡 禮 和 特 別 報 導 等 專 欄 學 報 名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學 刊 Journal of Family Education and Counseling ISSN 出 版 社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地 址 62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電 話 ~2603 Fax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刊 名 家 庭 教 育 雙 月 刊 ISSN 出 版 社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地 址 嘉 義 市 新 生 路 576 巷 63 號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學 報 名 師 大 學 報 :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類 [ 革 新 版 ]=Bulletin of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 ISSN 出 版 社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址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1 段 162 號 電 話 (02) 備 註 半 年 刊 刊 名 師 友 ISSN 出 版 社 臺 灣 省 公 立 中 小 學 校 教 職 員 福 利 金 籌 集 管 理 委 員 會 地 址 臺 中 縣 霧 峰 鄉 中 正 路 738 號 之 2 電 話 (04)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備 註 月 刊 學 報 名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學 刊 Bulletin of Special Education -85-

105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地 址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1 段 162 號 特 殊 教 育 系 電 話 (02)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評 量 標 TSSCI 刊 載 各 類 殘 障 教 育 及 資 優 教 育 之 學 術 性 論 文 學 報 名 特 殊 教 育 與 復 健 學 報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地 址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樹 林 街 二 段 33 號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電 話 轉 642( 陳 美 玲 小 姐 ) 備 註 半 年 刊 內 容 刊 登 特 殊 教 育 與 相 關 復 健 領 域 內 之 學 術 性 文 章 學 報 名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Journal of Special Education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地 址 500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一 號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電 話 (04) 轉 2404~2407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半 年 刊 學 報 名 高 雄 師 大 學 報 : 教 育 與 社 會 科 學 類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Journal:Education and Social Sciences ( 由 校 內 兩 位 副 教 授 以 上 審 查 ) ISSN 出 版 社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地 址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電 話 (07) ~69 轉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原 刊 名 : 高 雄 師 大 學 報, 自 第 16 期 ( 民 93 年 6 月 ) 起 衍 成 3 冊, 分 別 為 : 教 育 與 社 會 科 學 類 人 文 與 藝 術 類 自 然 科 學 與 科 技 類 學 報 名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學 報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ISSN 出 版 社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系 地 址 臺 北 縣 蘆 洲 鄉 中 正 路 172 號 電 話 (02) 轉 502,503 備 註 刊 載 該 學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所 著 之 有 關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之 各 項 理 論 學 說 研 究 發 現 及 發 展 趨 勢 等 文 稿 刊 名 張 老 師 月 刊 ISSN 出 版 社 張 老 師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3 段 325 號 地 下 1 樓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02) 學 報 名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Bulletin of Educational Psychology Contents ISSN 出 版 社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 所 ) 地 址 台 北 市 ( 郵 遞 區 號 106)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一 六 二 號 台 灣 師 大 心 輔 系 轉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編 審 委 員 會 收 電 話 (02) ,(02) 網 址 備 註 原 刊 名 : 心 理 與 教 育 學 報 刊 名 教 育 研 究 月 刊 Journal of Education Research ISSN 出 版 社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26 號 6 樓 -86-

106 電 話 (02) 網 址 備 註 其 議 題 包 含 資 訊 教 育 現 況 與 展 望 多 元 評 量 教 育 政 策 與 教 育 法 基 本 能 力 指 標 與 轉 化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檢 討 與 展 望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現 況 檢 討 校 務 評 鑑 與 校 務 發 展 臺 灣 體 制 外 的 教 育 改 革 知 識 經 濟 與 教 育 發 展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與 實 踐 九 年 一 貫 教 科 書 審 定 與 選 用 等 學 報 名 教 育 研 究 集 刊 ISSN 出 版 社 師 大 書 苑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106 台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研 究 集 刊 網 址 電 話 備 註 刊 載 有 關 教 育 理 論 教 育 實 際 問 題 教 育 研 究 成 果 之 文 稿 學 報 名 教 育 研 究 學 報 Journal of Education Studies ISSN 出 版 單 位 台 南 大 學 地 址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樹 林 街 二 段 33 號 網 址 電 話 #142 備 註 半 年 刊 刊 載 教 育 相 關 之 論 著 調 查 報 告 專 題 研 究 等 學 術 性 著 作 學 報 名 教 育 科 學 研 究 期 刊 Journal of Research in Education Sciences ISSN X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址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1 段 162 號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02) 備 註 原 題 名 : 師 大 學 報. 教 育 類 刊 名 教 育 科 學 期 刊 The Journal of Educational Science ISSN 出 版 單 位 中 興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地 址 台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路 250 號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學 報 名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踐 學 刊 ISSN 出 版 社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地 址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電 話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原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集 刊 刊 名 教 育 資 料 與 研 究 Educational Resources and Research ISSN 出 版 社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地 址 臺 北 市 南 海 路 43 號 電 話 (02) 備 註 雙 月 刊 刊 登 教 育 論 壇 教 育 研 究 教 育 資 料 教 育 訊 息 經 驗 交 流 及 館 務 通 訊 等 專 欄, 提 供 讀 者 最 新 教 育 資 訊 刊 名 教 育 與 心 理 研 究 Journal of Education & Psychology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與 心 理 學 系 地 址 116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62006 傳 真 網 址

107 備 註 季 刊 TSSCI 刊 名 教 育 與 多 元 文 化 研 究 Journal of Education and Multicultural Research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地 址 花 蓮 市 華 西 路 123 號 網 址 電 話 刊 名 教 育 與 社 會 研 究 Formosan Education and Society ISSN 出 版 單 位 南 華 大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地 址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中 坑 里 中 坑 32 號 電 話 # 備 註 年 刊 學 報 名 教 育 學 刊 Educational Review ISSN 出 版 社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地 址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電 話 (07) 轉 2151~2155 網 址 備 註 六 月 出 刊 者 以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課 程 與 教 學 等 領 域 為 主 ; 十 二 月 出 刊 者 以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心 理 輔 導 與 測 驗 統 計 等 領 域 為 主 刊 名 教 育 學 誌 Journal of Education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地 址 台 南 市 ( 郵 遞 區 號 700) 樹 林 街 二 段 三 十 三 號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06) 刊 名 教 師 天 地 Tittc news letter ISSN 出 版 社 臺 北 市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地 址 臺 北 市 陽 明 山 建 國 街 2 號 電 話 (02) (02) 網 址 備 註 雙 月 刊 刊 名 教 師 專 業 研 究 期 刊 Journal of Professional Teachers ISSN X 出 版 社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師 之 友 雜 誌 社 地 址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電 話 (05) 轉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原 刊 名 : 教 師 之 友 半 年 刊 本 刊 於 民 國 一 百 年 改 為 電 子 期 刊 模 式 出 刊 刊 載 有 關 各 領 域 課 程 與 教 學 班 級 經 營 與 學 生 輔 導 學 校 組 織 與 管 理 師 資 培 育 及 比 較 教 育 等 學 術 論 著 刊 名 習 慣 領 域 期 刊 Journal of Habitual Domains (JHD) ISSN 出 版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習 慣 領 域 學 會 地 址 新 竹 市 大 學 路 1001 號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資 管 所 習 慣 領 域 研 究 室 網 址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電 話 # #57010 傳 真 備 註 半 年 刊 審 查 時 間 約 三 個 月 刊 名 朝 陽 人 文 社 會 學 刊 Chaoyang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88-

108 ISSN 出 版 單 位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人 文 暨 社 會 學 院 地 址 台 中 縣 霧 峰 鄉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7511~7514 網 址 備 註 半 年 刊 刊 登 該 校 內 校 外 人 文 教 育 及 社 會 科 學 之 學 術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成 果 及 設 計 創 作 為 主, 文 獻 評 論 為 輔 學 報 名 測 驗 學 刊 Psychological Testing ISSN 出 版 社 中 國 測 驗 學 會 地 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電 話 (02) 轉 128,115 網 址 備 註 內 容 包 括 1. 測 驗 理 論 2. 統 計 方 法 與 原 理 3. 測 驗 研 究 結 果 之 報 告 4. 測 驗 應 用 問 題 之 研 討 四 個 範 圍 學 報 名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報 Educational Journal of NHCUE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地 址 新 竹 市 南 大 路 521 號 電 話 轉 2114 網 址 備 註 原 題 名 : 新 竹 師 院 學 報 ;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刊 名 當 代 教 育 研 究 Contemporary Educational Research Quarterly ISSN 出 版 社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與 評 鑑 中 心 電 話 地 址 106 台 北 郵 政 信 箱 網 址 備 註 季 刊 TSSCI 刊 名 資 訊 社 會 研 究 Journal of Cyber Culture and Information Society ISSN 出 版 單 位 交 通 大 學 傳 播 與 科 技 學 系 及 台 灣 資 訊 社 會 研 究 學 會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主 旨 註 明 資 訊 社 會 研 究 稿 件 備 註 半 年 刊 刊 登 關 於 資 訊 社 會 學 傳 播 科 技 與 網 路 文 化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學 術 論 文, 冀 望 透 過 期 刊 發 行, 促 進 國 內 外 學 術 界 對 上 述 相 關 領 域 主 題 的 研 究 興 趣, 為 此 新 興 領 域 建 立 共 同 對 話 的 基 礎, 以 達 學 術 整 合 的 目 的 學 報 名 嘉 大 教 育 研 究 學 刊 ISSN 出 版 社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地 址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電 話 轉 2401 Fax (05) 備 註 純 學 術 性 刊 物, 刊 載 與 國 民 教 育 有 關 之 原 創 性 及 評 論 性 學 術 論 著 學 報 名 暨 大 學 報 The National Chi Nan University Journal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地 址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電 話 (049) #2231 網 址 學 報 名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 教 育 類 Journal of Taipei Municipa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Education ISSN 出 版 單 位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地 址 台 北 市 愛 國 西 路 1 號 -89-

109 網 址 電 話 轉 1131 傳 真 刊 名 臺 灣 教 育 雙 月 刊 出 版 社 臺 灣 省 教 育 會 地 址 臺 北 市 青 島 東 路 51 號 2 樓 電 話 (02) 網 址 刊 名 輔 導 季 刊 Guidance Quarterly ISSN 出 版 單 位 中 國 輔 導 學 會 地 址 台 北 市 師 大 路 188 號 電 話 學 報 名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報 The Journal of Guidance & Counseling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地 址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一 號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轉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報 編 輯 委 員 會 收 電 話 #2211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備 註 半 年 刊 本 學 報 為 學 術 性 刊 物, 以 發 表 諮 商 輔 導 與 心 理 學 相 關 學 科 之 實 徵 性 研 究 報 告 與 綜 論 性 (review) 學 術 論 文 為 限 原 刊 名 : 輔 導 學 報 彰 化 師 大 輔 導 學 報 刊 名 遠 見 ISSN 出 版 社 天 下 遠 見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臺 北 市 松 江 路 93 巷 1 號 2 樓 電 話 (02) (02) 刊 名 學 前 教 育 ISSN 出 版 社 財 團 法 人 信 誼 基 金 會 兒 童 教 育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地 址 臺 北 市 重 慶 南 路 2 段 75 號 8 樓 電 話 (02) 轉 備 註 國 內 第 一 本 專 門 與 父 母 討 論 0~6 歲 幼 兒 教 養 發 展 與 學 習 的 雜 誌 刊 名 諮 商 與 輔 導 Counseling & Guidance ISSN 出 版 社 天 馬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106 台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45 號 8 樓 電 話 (02)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刊 載 有 關 輔 導 實 務 及 最 新 理 論 的 稿 件 學 報 名 諮 商 輔 導 學 報 : 高 師 輔 導 所 刊 Journal of Counseling & Guidance ISSN 出 版 單 位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研 究 所 地 址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電 話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半 年 刊 諮 商 輔 導 ; 心 理 輔 導 刊 名 應 用 心 理 學 研 究 ISSN 出 版 單 位 應 用 心 理 雜 誌 社 地 址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聖 言 樓 8 樓 805 室 電 話 網 址

110 刊 名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Research ISSN 出 版 單 位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教 育 學 會 地 址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一 號 (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 網 址 [email protected] 備 註 半 年 刊 刊 名 臨 床 心 理 學 刊 Archives of Clinical Psychology ISSN 出 版 單 位 台 灣 臨 床 心 理 學 會 地 址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台 灣 大 學 心 理 系 網 址 備 註 半 年 刊 刊 登 臨 床 心 理 學 健 康 心 理 學 神 經 心 理 學 以 及 復 健 心 理 學 等 領 域 的 原 著 文 章 病 例 報 告 短 文 評 論 綜 說 等 性 質 的 研 究 論 文 刊 名 講 義 ISSN 出 版 社 講 義 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臺 北 市 106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4 段 199 巷 11 號 講 義 堂 大 樓 電 話 (02)

111 年 月 份 八 月 九 月 週 次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曆 經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星 期 重 要 記 事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學 校 行 政 輔 諮 系 (1)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開 始 (9) 行 政 會 議 (10)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舊 生 就 學 貸 款 收 件 開 始 日 (22)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生 就 學 貸 款 收 件 開 始 日 (28) 祖 父 母 節 (30-31) 境 外 新 生 接 機 及 輔 導 講 習 (1-2) 境 外 新 生 接 機 及 輔 導 講 習 (3-4) 新 生 進 住 宿 舍 (5-6) 新 生 始 業 式 (5-8) 新 生 課 程 預 選 新 生 英 檢 測 驗 (6) 基 礎 學 分 及 碩 士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截 (9) 公 布 新 生 課 程 篩 選 結 果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研 究 生 完 成 論 止 日 文 定 稿 暨 離 校 截 止 日 教 學 研 討 暨 學 生 輔 導 聯 席 會 議 105 學 (9)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論 文 定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就 學 貸 款 收 件 截 止 日 稿 繳 交 截 止 日 (12) 正 式 上 課 (12-13) 登 記 選 課 (13) 行 政 會 議 一 (14) 公 布 課 程 篩 選 結 果 (15-23) 網 路 加 退 選 (12) 輔 諮 系 系 務 會 議 (Ⅰ) (15) 中 秋 節 (16) 彈 性 放 假 (23) 碩 二 以 上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截 止 日 二 畢 業 基 礎 學 分 補 修 審 核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跨 組 申 請 (26) 教 學 意 見 信 箱 開 始 (25) 2016 研 究 生 學 術 研 討 會 三 (27) 碩 士 班 師 生 座 談 會 (Ⅰ) (27) 碩 專 班 師 生 座 談 會 (Ⅰ) 1 一 四 年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一 月 (3) 薦 外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申 請 開 始 收 件 (3) 教 師 教 學 研 討 會 (Ⅰ) 暫 訂 四 (3) 輔 諮 系 系 務 會 議 (Ⅱ) 五 (10) 國 慶 日 六 (18) 校 務 會 議 (19)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21) 學 生 離 校 退 2/3 學 雜 費 截 止 日 七 (25) 教 務 會 議 (28) 研 究 生 學 術 研 討 會 (Ⅰ) 暫 訂 八 (3) 薦 外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申 請 截 止 日 (4-5) 全 校 運 動 會 (5) 校 慶 典 禮 (8) 行 政 會 議 (7) 教 師 教 學 研 討 會 (Ⅱ) 暫 訂 九 (7) 輔 諮 系 系 務 會 議 (Ⅲ) (11-12) 2016 兩 岸 學 術 研 討 會 十 (14-18) 期 中 考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十 七 十 八 (21) 校 慶 補 休 日 (11/21-12/9) 停 修 申 請 (2) 學 生 離 校 退 1/3 學 雜 費 截 止 日 期 中 成 績 上 傳 截 止 日 (5) 教 師 教 學 研 討 會 (Ⅱ) 暫 訂 (5) 輔 諮 系 系 務 會 議 (Ⅳ) (6) 碩 士 班 師 生 座 談 會 (Ⅱ) (6) 碩 專 班 師 生 座 談 會 (Ⅱ) (12) 期 末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開 始 (12/12-1/6) 受 理 10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雜 費 減 免 (15-20) 第 2 學 期 課 程 預 選 ( 第 1 階 段 ) (20) 校 務 會 議 (21) 公 布 課 程 篩 選 結 果 (25) 諮 商 實 習 申 請 截 止 (24) 研 究 生 學 術 研 討 會 (Ⅱ) 暫 訂 (26) 學 生 缺 曠 課 單 登 錄 截 止 日 (26-30) 第 2 學 期 課 程 預 選 ( 第 2 階 段 ) (30)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截 止 日 (1) 開 國 紀 念 日 (2) 開 國 紀 念 日 補 假 (3) 期 末 扣 考 通 知 公 布 課 程 篩 選 結 果 (6) 本 學 期 休 學 申 請 截 止 日 (9) 學 士 班 畢 業 離 校 線 上 申 請 開 始 (9-13) 期 末 考 (10) 行 政 會 議 (13) 各 院 課 程 標 準 擬 訂 (106 學 年 度 ) 10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就 學 貸 款 收 件 開 始 日 (16) 上 課 結 束 寒 假 開 始 (20) 學 期 成 績 上 傳 截 止 日 (27) 除 夕 (1/28-2/1) 春 節 (31)105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 得 順 延 至 2/3) (2/3)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日

112 紫 色 輔 諮 系 粉 紅 色 表 教 師 橙 色 表 碩 士 班 及 專 班 共 同 綠 色 表 碩 專 班 藍 色 表 碩 士 班 紅 色 表 大 學 部 深 藍 色 表 進 學 班 -93-

113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新 生 名 冊 序 號 招 生 組 別 姓 名 性 別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科 系 1 家 庭 教 育 組 王 昱 琪 女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2 家 庭 教 育 組 林 昱 傑 男 私 立 中 原 理 工 學 院 心 理 系 3 家 庭 教 育 組 林 祉 吟 女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空 間 設 計 系 4 家 庭 教 育 組 馮 秀 玉 女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系 5 家 庭 教 育 組 陳 品 秀 女 亞 洲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6 家 庭 教 育 組 陳 俞 翎 女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7 家 庭 教 育 組 蕭 雅 琦 女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8 家 庭 教 育 組 劉 銘 男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9 家 庭 教 育 組 黃 鈺 雯 女 臺 灣 首 府 大 學 健 康 與 美 容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10 家 庭 教 育 組 許 智 丞 男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外 語 組 11 諮 商 心 理 組 鄭 詩 樺 女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2 諮 商 心 理 組 林 佳 葭 女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3 諮 商 心 理 組 陳 桂 琴 女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暨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學 系 14 諮 商 心 理 組 陳 怡 君 女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5 諮 商 心 理 組 葉 芳 伶 女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6 諮 商 心 理 組 王 菀 姿 女 東 吳 大 學 德 國 文 化 學 系 17 諮 商 心 理 組 鄭 亞 萱 女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8 諮 商 心 理 組 李 盈 瑩 女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9 諮 商 心 理 組 蔡 雨 芊 女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院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20 諮 商 心 理 組 劉 衛 男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戲 劇 學 系 21 諮 商 心 理 組 許 文 娟 女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22 諮 商 心 理 組 蘇 銘 祥 男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諮 商 既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23 諮 商 心 理 組 趙 珮 如 女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4 諮 商 心 理 組 劉 又 慈 女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25 諮 商 心 理 組 王 亭 懿 女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心 理 系 26 諮 商 心 理 組 魏 琬 謙 女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美 術 學 系 27 諮 商 心 理 組 黃 芷 翎 女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系 28 諮 商 心 理 組 詹 淇 女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系 29 諮 商 心 理 組 洪 瑄 羚 女 東 海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114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新 生 名 冊 序 號 招 生 組 別 姓 名 性 別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科 系 1 家 庭 教 育 組 鄭 仁 厚 男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學 院 車 輛 工 程 系 2 家 庭 教 育 組 簡 筱 雅 女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模 組 3 家 庭 教 育 組 劉 如 鈞 女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英 語 系 4 家 庭 教 育 組 何 蒨 棱 女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5 家 庭 教 育 組 張 瑀 真 女 實 踐 大 學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系 6 家 庭 教 育 組 洪 瓊 慧 女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外 文 系 7 家 庭 教 育 組 盛 郁 珺 女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學 系 8 家 庭 教 育 組 楊 戴 遙 女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技 術 系 9 家 庭 教 育 組 黃 紫 箖 女 省 立 花 蓮 師 範 學 院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10 家 庭 教 育 組 李 懿 亭 女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11 家 庭 教 育 組 廖 芷 儀 女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社 會 教 育 12 家 庭 教 育 組 余 雅 軒 女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英 語 學 系 13 家 庭 教 育 組 陳 珮 綸 女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程 14 家 庭 教 育 組 林 佳 燁 女 東 海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15 家 庭 教 育 組 陳 柏 村 男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16 家 庭 教 育 組 翁 姿 瑤 女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英 語 學 系 17 家 庭 教 育 組 吳 麗 佳 女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18 家 庭 教 育 組 吳 燕 明 男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地 質 學 系 19 家 庭 教 育 組 蘇 敏 倩 女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學 院 護 理 系 20 家 庭 教 育 組 黃 筱 媛 女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21 諮 商 心 理 組 周 怡 萱 女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研 究 所 22 諮 商 心 理 組 雷 亞 潔 女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23 諮 商 心 理 組 紀 雅 譯 女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24 諮 商 心 理 組 楊 郁 儀 女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臨 床 與 諮 商 心 理 學 系 25 諮 商 心 理 組 田 沛 雯 女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26 諮 商 心 理 組 楊 雅 秋 女 國 立 臺 北 師 範 學 院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27 諮 商 心 理 組 高 思 羽 女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28 諮 商 心 理 組 許 嘉 琪 女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學 系 29 諮 商 心 理 組 王 聖 安 女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30 諮 商 心 理 組 葉 姵 君 女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輔 系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31 諮 商 心 理 組 吳 忻 哿 男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32 諮 商 心 理 組 蕭 慧 貞 女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33 諮 商 心 理 組 郭 倩 惠 女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與 心 理 諮 商 學 系 34 諮 商 心 理 組 莊 美 華 女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35 諮 商 心 理 組 趙 詩 玄 女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36 諮 商 心 理 組 莊 雯 雅 女 私 立 靜 宜 文 理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雙 修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學 系 37 諮 商 心 理 組 彭 威 誠 男 國 立 臺 中 師 範 學 院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輔 導 組 -95-

115 序 號 招 生 組 別 姓 名 性 別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科 系 38 諮 商 心 理 組 蔡 佩 娗 女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International Business 39 諮 商 心 理 組 黃 怡 閔 女 (UTS) Sydney Australia 40 諮 商 心 理 組 吳 珮 伶 女 義 守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所 41 諮 商 心 理 組 張 羽 歡 女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42 諮 商 心 理 組 陳 惠 美 女 私 立 靜 宜 文 理 學 院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43 諮 商 心 理 組 黃 嘉 雄 男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系 44 諮 商 心 理 組 劉 乃 榕 女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護 理 系 -9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BEC7A67EABD7A5D3BDD0C2B2B3B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BEC7A67EABD7A5D3BDD0C2B2B3B9>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簡 章 壹 申 請 對 象 及 資 格... 1 貳 甄 選 方 式... 1 參 招 生 類 別 名 額 及 規 定...... 1 肆 修 業 年 限 及 規 定... 3 伍 申 請 日 期... 4 陸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說 明 會... 4 柒 繳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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