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59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 閻 嘯 平 一 引 論 二 詮 釋 與 超 越 三 感 情 的 動 力 四 全 方 位 創 新 作 為 長 期 立 法 參 照 對 象 的 孟 德 斯 鳩 思 想, 究 竟 有 何 過 人 之 處? 本 論 文 試 著 在 形 式 上, 以 法 的 精 神 一 書 結 構 為 經, 以 孔 恩 典 範 " 理 論 為 緯, 而 呈 現 出 我 們 所 認 為 的 數 項 孟 氏 典 範 性 特 徵 : 就 研 究 對 象 言 : 其 橫 向 上 涉 及 所 有 的 " 國 家, 縱 向 上 除 政 體 外, 還 旁 及 各 種 文 化 社 會 自 然 等 層 次, 這 些 都 在 在 超 越 了 當 時 其 他 的 自 然 法 學 派 學 者 就 歷 史 研 究 法 言, 實 證 精 神 使 他 放 棄 當 時 流 行 的 社 會 契 約 論, 而 更 著 力 於 現 實 的 自 然 條 件 與 社 會 環 境 ; 理 性 主 義 的 信 念 使 他 跳 出 懷 疑 論 歷 史 主 義 的 陷 阱 ; 自 由 開 放 的 精 神 則 使 他 不 致 掉 入 決 定 論 歷 史 主 義 的 謎 思 就 理 論 內 涵 言 : 當 年 所 談 到 英 國 這 三 權 分 立 的 混 合 政 體, 其 時 已 論 及 不 同 階 層 的 參 政 變 因 不 同 層 次 的 混 合 制 衡 及 動 態 協 調 等 自 由 觀 念, 迄 今 仍 未 失 其 參 照 效 力 至 於 全 書 所 呈 現 時 空 大 格 局, 儘 管 就 中 有 些 細 節 時 過 境 遷 而 有 所 失, 但 其 整 體 結 構 的 考 量, 仍 足 為 今 日 比 較 憲 法 乃 至 比 較 政 治 的 元 " 典 範 關 鍵 字 : 典 範 元 典 範 實 證 主 義 理 性 主 義 歷 史 主 義 混 合 制 衡 動 態 協 調 整 體 結 構 * 文 化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副 教 授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1998/ 第 九 期 / 頁 59-84
6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一 引 論 塞 班 (G.H.Sabine) 談 到 孟 德 斯 鳩 時, 暗 諷 其 為 業 餘 一 流 " 1 西 方 政 治 理 論 界 裡, 像 他 這 樣 輕 視 孟 德 斯 鳩 的, 誠 不 乏 其 人 但, 不 可 否 認, 將 孟 氏 理 論 視 如 典 範 的, 亦 終 是 所 在 多 有 : 當 孟 氏 的 時 代, 英 國 許 多 憲 章 派 分 子, 即 依 其 理 論 來 解 釋 英 國 的 政 治 機 構 2 ; 美 國 憲 法 直 接 從 其 那 兒 汲 取 理 念 ; 而 就 算 在 塞 班 的 批 評 之 後, 還 有 阿 圖 塞 (L. Althusser) 著 書, 稱 許 孟 氏 方 法 論 上 的 革 命 性 3 4 ; 潘 葛 (T. Pangle) 則 專 著 宣 稱, 孟 氏 完 整 的 自 由 主 義 觀 念, 足 以 構 成 現 代 政 治 的 基 石 本 文 的 目 的, 即 在 探 討 孟 氏 理 論 能 長 期 維 持 典 範 " 地 位 的 基 礎 何 在 附 帶 也 試 圖 釐 清 塞 班 對 孟 氏 批 評 的 問 題 我 們 且 從 塞 班 所 作 的 一 項 形 式 批 判 開 始 他 指 孟 氏 法 的 精 神 一 書, 編 排 草 率, 缺 乏 聯 繫, 全 仗 高 超 文 體 5 其 實, 比 起 波 斯 人 信 札 這 本 早 年 的 書 信 體 小 說, 法 的 精 神 文 筆 上 已 遜 色 多 了 且 在 該 書 的 序 言 中, 還 自 承 極 重 視 微 言 大 義 的 聯 繫 ", 而 忽 略 許 多 細 緻 的 描 述 6 如 果 編 排 聯 繫 涉 及 一 書 體 系 完 整 的 可 能 性, 那 麼 塞 班 的 批 評 已 屬 嚴 重 的 指 控 了 事 實 上, 塞 班 對 此 還 進 一 步 說 明 : 1. G.H. Sabine, T.L.Thorson,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4edition, Dryden Press, Hinsdale, Illinois, 1973.( 中 譯 ) 李 少 軍 尚 新 建, 西 方 政 治 思 想 史, 台 北, 桂 冠,1991:565 2. R.Aron, Les étapes de la pensée sociologique, Gallimard, 1967.( 中 譯 ) 葛 智 強 胡 東 誠 王 滬 寧, 社 會 學 主 義 思 潮, 上 海 譯 文,1988:32 3. L.Althusser, Montesquieu, La politique et l'histoire, 5éd. P.U.F. Paris, 1981:12 4. T. Pangle, Montesquieu's philosophy of liberalis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and London, 1973. 5. 同 1,P.560 561 6. Montesquieu, De l'esprit des lois, Garnier-Flammarion, Paris, 1979.( 中 譯 ) 張 雁 深, 法 的 精 神, 北 京, 商 務,1982, 上 冊 :38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61 法 的 精 神 要 有 什 麼 佈 局, 那 就 是 根 據 三 種 政 府 形 式, 找 出 法 律 和 憲 法 的 相 應 變 化, 並 根 據 自 然 環 境 和 社 會 環 境 的 需 要, 找 出 彼 此 的 差 異 但 是, 這 些 問 題 確 實 沒 有 內 在 聯 繫, 不 相 干 的 東 西 不 勝 枚 舉 第 四 ~ 十 章 討 論 教 育 制 度 刑 法 禁 止 奢 侈 法 婦 女 地 位, 每 種 政 體 形 式 固 有 的 腐 敗, 及 各 種 政 體 相 應 的 軍 事 組 織 形 式 等 第 十 一 十 二 章, 論 述 了 政 治 自 由 和 政 體 自 由 第 十 三 章 討 論 賦 稅 政 策 第 十 四 ~ 十 七 章, 討 論 氣 候 對 政 府 和 工 業 的 影 響, 及 氣 候 與 奴 隸 制 和 政 治 自 由 的 關 係 第 十 八 章 扼 要 論 述 了 土 壤 問 題 第 十 九 章 又 回 到 習 俗 對 政 體 的 影 響 上, 這 點 在 處 理 上 似 乎 缺 乏 條 理, 且 支 離 破 碎 第 二 十 ~ 二 十 二 章, 實 際 上 是 對 商 業 和 貨 幣 的 一 般 考 察 第 二 十 三 章 講 人 口 問 題 第 二 十 四 二 十 五 章 論 述 宗 教 問 題 第 二 十 六 ~ 三 十 一 章, 又 離 開 主 題 而 轉 述 羅 馬 史 和 封 建 法 7 幾 乎 在 所 有 關 於 孟 氏 的 論 述 中, 都 不 免 要 特 別 用 些 篇 幅 來 處 理 法 書 的 架 構 問 題 然 而, 其 中 像 塞 班 這 樣, 將 之 批 評 得 體 無 完 膚 的, 倒 還 屬 少 見 只 是 我 們 常 感 到 奇 怪, 整 個 架 構 安 排, 不 是 在 法 書 第 一 章 就 已 經 明 白 宣 示 了 嗎? 為 了 和 塞 班 的 批 評 做 明 確 的 對 比, 也 為 了 提 醒 一 般 性 的 注 意, 我 們 將 該 段 全 文 照 錄 如 下 : 法 律 應 該 同 已 建 立 或 將 建 立 政 體 的 性 質 和 原 則 有 關 係 ; 不 論 這 些 法 律 是 組 成 政 體 的 政 治 法 規, 還 是 維 持 政 體 的 民 事 法 規 法 律 應 該 和 國 家 的 自 然 狀 態 有 關 係 ; 和 寒 熱 溫 的 氣 候 有 關 係 ; 和 土 地 的 質 量 形 勢 與 面 積 有 關 係 ; 和 農 獵 牧 各 種 人 民 的 生 活 方 式 有 關 係 法 律 應 該 和 政 制 所 能 容 忍 的 自 由 程 度 有 關 係 ; 和 居 民 的 宗 教 性 癖 財 富 人 口 貿 易 風 俗 習 慣 相 適 應 最 後, 法 律 和 法 律 之 間 也 有 關 係, 法 律 和 其 淵 源 和 立 法 者 的 目 的 和 作 為 法 律 建 立 基 礎 的 事 物 秩 序 也 有 關 係 應 該 從 所 有 這 些 觀 點 去 考 察 法 律 這 就 是 我 打 算 在 這 本 書 裡, 所 要 進 行 的 工 作, 我 將 研 討 所 有 的 這 些 關 係 這 些 關 係 綜 合 起 來, 就 構 成 所 謂 法 的 精 神 " 8 ( 重 點 為 引 者 所 加 ) 看 來 很 清 楚, 將 全 書 章 目 加 以 對 照, 可 以 得 到 明 確 的 編 排 架 構 如 下 : 第 一 章 : 全 書 導 論 第 二 ~ 十 章 : 探 討 政 體 性 質 與 原 則 的 關 係, 並 落 實 到 政 治 法 規 和 民 事 法 規 的 相 應 檢 討 7. 同 1,P.564 8. 同 6,P.6 7
6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第 十 一 ~ 十 三 章 : 提 前 探 討 了 政 治 自 由, 而 引 進 英 國 為 主 要 討 論 對 象 似 乎 既 補 全 了 政 體 論 部 分, 又 得 以 一 起 進 入 隨 後 的 考 察 第 十 四 ~ 十 八 章 : 探 討 政 體 和 自 然 狀 態 的 關 係 第 十 九 章 : 是 將 要 過 渡 到 下 一 部 分 的 導 論 此 所 以 孟 氏 一 開 章 即 聲 明 : 將 較 多 注 意 事 物 的 秩 序, 而 較 少 注 意 事 物 本 身 9 第 二 十 ~ 二 十 五 章 : 對 經 濟 人 口 宗 教 等 類 文 化 範 疇 的 考 量 第 二 十 六 章 :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律 的 關 係 第 二 十 七 一 ~ 三 十 一 章 : 描 述 從 羅 馬 法 到 法 國 法 的 歷 史 淵 源 及 演 變 這 裡 大 體 回 到 了 孟 氏 的 一 點 愛 國 考 量, 以 了 解 法 國 自 己 的 立 法 屬 性 法 的 精 神 書 名 上 的 法 ", 在 原 文 裡 是 複 數, 所 以 從 前 有 漢 譯 為 萬 法 精 義 精 義 " 的 譯 法 比 不 上 精 神 ", 但 萬 法 " 則 又 較 正 確 地, 點 出 了 孟 氏 的 雄 心 : 每 個 國 家 將 在 這 本 書 裡, 找 到 自 己 準 則 其 所 以 建 立 的 理 由 ; 也 明 示 了 該 書 內 容, 有 歷 史 面 的 淵 源, 還 有 共 時 面 的 廣 泛 我 們 從 上 頭 的 章 目 架 構 上, 可 以 看 得 非 常 清 楚 孟 氏 要 處 理 的 是 所 有 的 " 國 家 在 政 法 研 究 範 疇 裡, 這 是 個 新 的 對 象, 但 它 不 是 突 如 其 來 的, 他 也 不 是 一 下 就 全 都 掌 握 前 一 個 世 紀 發 生 的 宗 教 革 命, 改 變 了 許 多 國 家 的 結 構 ; 稍 後 開 始 的 地 理 大 發 現, 帶 來 了 對 世 界 許 多 新 的 看 法 : 這 正 是 孟 氏 所 處 的 大 環 境 1721 年, 他 發 表 波 斯 人 信 札, 即 顯 示 出 對 比 各 國 政 事 和 風 土 歷 史 的 普 遍 興 趣 ;1734 年 的 羅 馬 盛 衰 原 因 論, 算 是 對 歐 洲 政 教 起 源 的 羅 馬, 作 了 一 趟 結 構 性 的 探 源 ; 這 一 切 串 到 1748 年 出 版 法 的 精 神, 才 畫 上 美 好 的 句 點 若 依 他 的 說 法, 波 書 蘊 釀 十 年 才 成, 那 麼 這 個 主 題 的 系 列 作 品, 前 後 竟 近 40 年 時 間 這 幾 乎 是 他 一 輩 子 的 事 業, 無 怪 他 曾 語 重 心 長 地 說 : 讀 一 本 書 的 時 候, 應 該 設 身 處 地, 相 信 作 者 必 有 看 到 某 些 彼 此 矛 盾 之 處 ; 但 讀 者 常 想 像, 粗 看 一 下 就 看 出 了 矛 盾 因 此, 應 該 從 懷 疑 自 己 的 過 快 判 斷 開 始, 再 次 閱 讀 自 己 曾 找 到 矛 盾 的 地 方, 再 予 以 比 較, 前 前 後 後 的 比 9. 同 上,P.38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63 較 但 這 還 不 是 全 部 如 果 一 部 作 品 具 有 系 統, 就 還 得 好 好 確 定, 自 己 是 否 好 好 掌 握 了 整 個 系 統 10 面 對 如 此 龐 大 的 系 統 性 範 疇, 應 如 何 進 一 步 鑒 定 其 典 範 " 基 礎? 我 們 假 想 : 若 它 真 有 典 範 " 實 力, 則 或 可 借 用 孔 恩 的 典 範 " 理 論, 作 為 參 照 研 究 的 工 具 孔 恩 以 為 典 範 有 兩 個 特 徵 : 首 先, 它 成 就 如 此 空 前, 甚 至 敵 對 派 系 都 出 現 歸 附 者 ; 其 次, 它 開 啟 了 廣 泛 視 野, 提 出 許 多 問 題, 讓 新 研 究 者 投 入 11 以 空 前 成 就 言, 這 主 要 指 和 舊 典 範 有 本 質 上 的 不 同, 從 而 新 典 範 是 在 嶄 新 的 基 礎 上 根 本 重 建, 形 成 一 種 不 連 續 性, 或 者 說 一 種 不 可 共 量 性 12, 而 這 主 要 表 現 在 三 個 方 面 第 一, 對 科 學 標 準 的 定 義 不 同 ; 孟 氏 不 但 在 實 證 研 究 上, 還 是 在 歷 史 詮 釋 上, 其 標 準 都 不 同 於 當 時 流 行 的 自 然 法 學 派 ; 第 二, 詞 彙 相 同 意 義 不 同 : 比 如 人 人 都 提 自 然 狀 態, 孟 氏 的 觀 念 就 是 有 所 不 同 上 面 這 兩 點, 大 致 歸 於 本 論 文 第 二 節 的 內 容 : 詮 釋 與 超 越 至 於 第 三 點 : 同 一 方 向 出 發, 看 到 不 同 東 西 ; 亦 即 將 舊 的 內 容, 改 成 按 新 標 準 分 類 : 這 就 是 孟 氏 政 體 分 類 的 情 況 : 三 種 溫 和 政 體, 對 比 一 種 專 制 政 體 再 就 廣 泛 視 野 言, 這 主 要 涉 及 三 種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第 一, 能 解 決 老 典 範 的 危 機 問 題 : 顯 然 針 對 舊 政 體 論 的 客 體 片 面 性, 孟 氏 加 上 了 心 理 感 情 的 主 導 原 則 這 一 點 和 上 面 第 三 點, 共 同 構 成 了 本 論 文 的 第 三 節 內 容 : 感 情 的 動 力 第 二, 能 處 理 老 典 範 未 料 想 過 的 現 象 : 這 裡, 孟 氏 不 但 引 進 一 種 新 的 混 合 政 體 英 國, 而 且 攜 之 共 同 進 入 立 法 的 全 方 位 考 量 它 們 是 本 論 文 第 四 節 的 主 體 : 全 方 位 創 新 至 於 第 三 點, 美 學 優 點, 則 原 來 就 非 必 要 條 件, 而 且 美 的 形 式 見 人 見 智, 常 極 主 觀 以 塞 班 所 謂 的 高 超 文 體 " 而 言, 在 現 代 10. 轉 引 自 B.Manin, Montesquieu et la politique moderne", in Cahiers de philosophie politique, n 0 2-3, Ousia s.c. Reims. France, 1985: 162 11. 閻 嘯 平, 馬 克 思 理 論 的 詮 釋, 台 北, 桂 冠,1990 : 108 109 12. 我 們 此 處 是 按 孔 恩 早 期 理 論, 特 別 強 調 典 範 間 的 不 可 共 量 性, 但 我 們 既 不 致 像 阿 圖 塞 那 樣, 認 為 這 樣 斷 裂 就 出 現 了 新 科 學 ; 也 不 會 將 政 治 思 想 當 成 李 歐 塔 (J.F. Lyotard) 所 謂 的 科 學 知 識 "
6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主 義 時 期, 強 調 準 客 觀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會 對 之 予 以 嘲 諷 ; 但 到 了 後 現 代, 絕 不 避 諱 主 觀 的 情 況 下, 高 超 文 體 反 而 常 是 被 追 求 的 對 象 二 詮 釋 與 超 越 十 九 世 紀 中, 隨 著 實 證 主 義 的 興 起, 實 證 法 學 派 貶 抑 了 自 然 法 的 聲 勢 直 到 本 世 紀 一 次 大 戰 前 後, 自 然 法 才 開 始 復 興 ; 其 後 名 家 輩 出, 理 論 之 精 彩 豐 富, 比 起 十 七 八 世 紀 流 行 的 自 然 法, 似 乎 猶 有 過 之 13 處 於 自 然 法 復 興 時 期 的 塞 班, 對 孟 氏 的 自 然 法 觀 大 概 相 當 不 滿, 所 以 批 評 孟 氏 : 儘 管 有 處 理 自 然 法 這 類 的 理 性 主 義, 實 際 上 卻 忽 略 了 契 約 論, 提 出 社 會 學 的 相 對 主 義 14, 並 且 從 未 認 真 考 慮 過 自 然 法, 而 只 是 就 自 然 條 件, 進 行 社 會 學 研 究 15 阿 弘 (R. Aron) 在 其 名 著 社 會 學 主 要 思 潮 裡, 正 是 針 對 孟 氏 這 種 研 究 社 會 現 實 的 態 度, 將 他 列 為 社 會 學 的 開 創 者, 且 稱 他 為 真 正 的 實 證 主 義 者 16 準 此, 塞 班 以 其 支 持 契 約 論 的 態 度, 顯 然 不 能 同 意 孟 氏, 而 這 卻 正 是 兩 個 典 範 中, 不 可 共 量 的 關 鍵 部 分 ; 或 者 說, 分 屬 傅 寇 (M. Foucault) 所 謂 不 同 的 知 識 型 "(epistèmé) 但 無 論 如 何, 當 孟 氏 將 對 象 放 在 全 部 的 " 國 家 政 體 時, 就 已 和 追 求 全 社 會 本 質 " 的 自 然 法 學 派, 有 了 根 本 的 不 同 : 前 者 從 實 然 下 手, 後 者 從 應 然 出 發, 註 定 雙 方 對 科 學 " 標 準 的 定 義 要 有 分 歧 然 而, 孟 氏 忽 略 契 約 論, 並 非 沒 有 理 由 ; 他 對 自 然 法 的 考 量, 也 不 能 說 未 曾 認 真 : 這 將 是 我 們 這 一 節 裡, 第 一 部 分 的 主 題 ( 半 個 自 然 法 的 超 越 ) 其 次, 孟 氏 也 並 非 絕 對 的 實 證 主 義 者, 他 還 是 常 回 到 自 然 法 的 先 驗 性 上, 而 13. 這 些 人 如 富 勒 (L.L.Fuller) 羅 爾 斯 (J.Rawls) 德 沃 金 (R.M.Dworkin) 等 14. 同 1,P.560 15. 同 上,P.562 16. 同 2,P.52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65 這 也 就 是 我 們 這 節 第 二 部 分 的 主 題 ( 實 證 經 驗 的 超 越 ) 2.1. 半 個 自 然 法 的 超 越 : 當 孟 氏 所 處 的 時 代, 自 然 法 學 家 的 主 要 問 題, 在 探 討 社 會 的 起 源 : 通 常 這 包 含 兩 項 內 容, 即 自 然 狀 態 和 社 會 契 約 鑒 於 孟 氏 完 全 不 談 這 種 社 會 契 約, 所 以 我 們 權 稱 他 只 有 半 個 自 然 法 為 什 麼 孟 氏 不 談 契 約 論? 這 理 由 無 法 在 法 書 裡 找 到 可 是, 在 之 前 27 年 的 波 書 裡, 他 早 已 透 過 主 人 公, 明 白 說 出 : 我 一 向 聽 人 談 公 法 總 要 細 究 社 會 的 來 源, 我 覺 得 這 十 分 可 笑 如 果 人 們 未 結 合 成 任 何 社 會, 如 果 他 們 彼 此 分 離 互 相 逃 避, 那 倒 該 問 問 是 何 道 理, 該 找 找 他 們 分 散 的 理 由 然 而, 人 們 一 生 下 來 就 已 互 相 結 合, 兒 子 生 在 父 親 身 邊, 並 且 不 願 離 開 他 : 這 就 是 社 會 和 社 會 的 成 因 17 這 話 或 有 幾 分 道 理, 家 庭 不 正 是 社 會 的 基 本 單 元 嗎? 那 麼, 人 類 的 自 然 狀 態 就 已 包 含 社 會 起 源, 為 什 麼 還 要 透 過 契 約, 來 區 分 前 面 的 自 然 狀 態 和 後 來 的 社 會 狀 態 呢? 照 阿 圖 塞 的 說 法 : 社 會 契 約 論 主 要 在 推 翻 封 建 觀 念 因 為 後 者 要 求 某 種 自 然 的 " 社 群 關 係, 認 定 人 類 是 天 然 不 平 等 ; 但 在 崛 起 的 資 產 階 級 看 來, 這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從 而 抗 爭 性 地 要 求, 新 訂 平 等 的 社 會 契 約 18 這 說 法 基 本 符 合 於 馬 克 斯 的 歷 史 觀, 雖 然 我 們 也 知 道 : 霍 布 斯 在 利 維 坦 裡 提 到 的 契 約 論, 是 在 使 君 主 有 專 制 的 權 利, 以 結 束 無 政 府 體 制 其 實 關 鍵 在 於 : 不 論 自 然 法 學 派 要 推 翻 什 麼 制 度, 重 點 似 應 放 在 人 民 有 權 訂 約 " 上 面 於 是, 在 國 家 結 構 改 變 宗 教 勢 力 下 墜 的 時 代, 還 有 什 麼 比 尋 找 一 個 新 的 社 會 起 源 說, 能 更 有 說 服 力 呢? 更 何 況 當 此 說 已 成 為 思 想 界 主 流 時, 成 為 合 法 化 的 大 敘 事 "(le prand récit), 自 屬 順 理 成 章 然 而, 正 是 在 這 樣 的 學 界 氛 圍 下, 孟 氏 和 維 柯 (G. Vioco) 居 然 是 僅 有 17. 孟 德 斯 鳩 著, 羅 大 綱 譯, 波 斯 人 信 札, 北 京, 人 民 文 學,1984:161 18. 同 3,P.23 24
6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的 兩 人, 公 然 放 棄 社 約 論 19, 著 實 要 有 莫 大 的 勇 氣 但 今 天 看 來, 孟 氏 理 論 較 其 他 同 代 人 更 具 影 響 力 ( 維 柯 除 外 ), 還 顯 現 了 他 具 有 莫 大 的 識 見 能 力 即 以 今 日 著 名 的 自 然 法 學 者 羅 爾 斯 (J. Rawls) 來 說, 其 契 約 論 也 只 能 從 理 論 上 某 種 可 證 明 性 下 手 ; 而 不 能 再 像 兩 世 紀 前 那 些 先 驅, 真 認 為 有 一 種 社 會 契 約, 結 束 了 自 然 狀 態 這 種 自 然 狀 態, 構 成 了 自 然 法 學 派 社 會 起 源 論 的 另 一 半 內 容, 也 是 孟 氏 下 過 一 定 功 夫 的 探 討 對 象 大 致 上, 他 從 兩 方 面 著 手 : 首 先, 從 中 導 出 自 然 法 的 內 容 與 意 義 ; 其 次, 從 中 推 出 人 性 的 問 題 與 超 越 可 能 孟 氏 以 為, 人 的 本 質 必 須 從 自 然 狀 態 中 得 出 由 於 人 身 的 軟 弱, 所 以 最 先 只 想 到 生 命 的 保 全 : 在 彼 此 懼 怕 傷 害 下, 人 們 不 想 互 相 攻 打, 從 而 和 平 是 第 一 條 自 然 法 ; 需 要 直 接 維 持 生 命, 所 以 覓 食 是 第 二 條 自 然 法 ; 需 要 性 別 間 的 聯 繫 與 情 趣, 於 是 異 性 愛 慕 成 了 第 三 條 自 然 法 然 而, 隨 著 人 們 逐 漸 得 到 知 識, 他 們 得 到 了 相 互 結 合 的 新 理 由, 亦 即 第 四 條 自 然 法 : 嚮 往 迥 社 會 生 活 ; 他 們 開 始 推 究 生 命 的 起 源, 這 就 透 過 第 五 條 自 然 法, 把 造 物 主 的 觀 念 印 入 腦 裡 我 們 看 到, 儘 管 拒 絕 社 會 契 約 論, 孟 氏 仍 然 未 能 完 全 免 俗 地, 在 自 己 假 設 的 自 然 狀 態 中, 訂 出 幾 條 最 基 本 的 自 然 法 對 此, 塞 班 批 評 只 是 番 應 景 工 作 20 但, 事 實 上, 這 些 自 然 法 觀 是 法 的 精 神 裡 重 要 基 礎 對 孟 氏 來 說, 認 識 自 然 法 和 不 同 法 律 體 系 的 關 係, 正 是 人 類 理 性 的 偉 大 表 現 ; 當 柏 拉 圖 宣 稱 : 奴 隸 因 自 衛 而 殺 死 公 民, 應 按 弒 親 罪 論 處 21, 這 時 的 民 法 就 違 背 了 保 存 生 命 可 以 自 衛 的 自 然 法 ; 當 亞 述 人 和 波 斯 人 因 宗 教 法, 而 允 許 母 子 結 婚 時, 這 也 是 違 反 了 生 育 保 全 與 社 會 結 構 的 自 然 法 而 就 在 這 裡, 我 們 看 到 他 進 一 步 延 伸 自 然 法 的 方 式, 常 非 純 然 來 自 個 人 的 冥 想, 而 是 要 受 到 多 種 現 實 證 據 的 檢 討 : 19. 同 上,P.21 20. 同 1,P.562 21. 同 6, 下 冊,P.175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67 這 些 原 理 極 有 力 量 而 且 合 乎 自 然, 所 以 幾 乎 在 整 個 地 球 上, 就 算 是 毫 無 交 往 的 地 區, 也 都 起 了 同 樣 的 作 用 羅 馬 人 並 沒 有 教 給 台 灣 的 居 民 說, 四 親 等 以 內 結 婚 就 是 亂 倫 ; 也 沒 有 這 樣 告 訴 阿 拉 伯 人 或 馬 爾 底 維 人 22 此 外, 孟 氏 以 為 : 人 不 是 只 有 生 理 的 一 面, 而 是 還 有 天 性 的 一 面 對 此, 他 斷 言 人 性 分 有 物 理 和 智 慧 兩 個 層 次 : 作 為 物 理 層 次 的 人, 他 和 一 切 物 體 一 樣, 要 受 不 變 規 律 的 支 配 ; 作 為 智 慧 的 人, 則 以 獨 立 行 動 為 其 本 性, 他 不 會 永 遠 遵 守 原 始 規 律 結 果, 在 社 會 建 立 以 後 : 這 樣 一 個 存 在 物, 會 隨 時 把 他 的 創 造 者 忘 掉, 而 上 帝 通 過 宗 教 的 規 律, 讓 他 記 起 上 帝 ; 這 樣 一 個 存 在 物, 會 隨 時 忘 掉 他 自 己, 哲 學 家 們 通 過 道 德 的 規 律 來 勸 告 他 ; 他 生 來 就 是 要 過 社 會 生 活, 但 他 在 社 會 裡 可 能 會 忘 掉 其 他 人, 所 以 立 法 者 通 過 政 治 法 和 民 法, 使 他 盡 自 己 的 責 任 23 換 句 話 說, 本 性 自 有 其 缺 陷 這 和 霍 布 斯 的 看 法 相 同, 但 霍 布 斯 認 定 的 人 性 缺 陷, 會 造 成 自 然 狀 態 即 戰 爭 狀 態, 結 果 人 們 因 恐 懼 生 命 不 保, 而 自 願 透 過 契 約, 將 所 有 的 權 利 交 給 保 護 者 : 於 是, 人 性 的 缺 陷 走 到 了 極 端 的 消 極 面 但 這 在 孟 氏 來 說, 顯 然 無 法 接 受 : 首 先, 他 以 為 人 類 是 有 了 社 會, 失 去 個 人 的 軟 弱 感 覺 後, 才 開 始 有 戰 爭 狀 態, 而 違 反 了 要 求 和 平 的 自 然 法, 其 次, 就 算 是 由 於 恐 懼 而 造 就 了 專 制 保 護 者, 可 是 人 性 獨 立 的 缺 陷, 會 使 人 們 不 易 遵 守 這 種 強 制 ; 而 獨 立 作 為 一 種 優 點, 也 不 會 忍 守 基 於 恐 懼 而 建 立 的 政 體 正 是 在 此, 阿 弘 稱 贊 孟 氏 看 到 了 積 亟 的 人 性 面 24 然 而, 孟 氏 從 自 然 狀 態 到 自 然 法 的 論 述, 畢 竟 沒 有 背 離 當 時 自 然 法 學 派 的 大 方 向 ; 就 算 他 這 方 面 觀 念 有 些 特 別, 也 莫 忘 了 葛 勞 秀 斯 霍 布 斯 洛 克 等 自 然 法 學 者, 在 這 方 面 也 互 有 極 大 分 歧 孟 氏 真 正 與 眾 不 同 的, 是 重 新 發 掘 並 深 入 研 究 了 另 一 種 現 實 的 自 然 狀 態 25 的 確, 柏 拉 圖 就 談 過 理 想 國 的 土 地 面 積 地 理 位 置 等 問 題 ; 亞 里 斯 多 德 22. 同 上,P.187 23. 同 6,P.3 24. 同 2,P.26 25. 此 處 是 用 張 雁 深 譯 法, 但 原 文 physique 是 指 自 然 界 的 狀 態, 不 同 於 前 面 表 示 人 類 最 早 所 處 的 自 然 狀 態 (L'état de nature)
6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甚 至 還 透 過 氣 候 對 人 種 的 聯 繫, 而 斷 言 只 有 希 臘 人 適 合 城 邦 政 治 但 他 們 多 點 到 為 止, 一 切 還 得 等 到 地 理 大 發 現 才 能 飛 躍 地 擴 大 研 究, 只 是 偏 偏 同 時 代 的 其 他 學 者, 並 未 將 此 置 為 重 點 孟 氏 遙 承 亞 里 斯 多 德 的 路 子, 儘 其 所 能 地 研 究 了 自 然 環 境 對 人 民 國 家 風 俗 與 法 律 的 影 響 但 在 這 裡, 我 們 又 看 到 了 他 觀 念 上 那 積 極 性 的 情 況 : 就 算 天 氣 炎 熱, 有 可 能 逼 懶 人 成 奴 隸 ; 他 仍 堅 持 : 或 許 是 我 良 心 的 指 使, 由 於 法 律 定 得 不 好, 這 才 有 懶 惰 的 人 ; 由 於 這 些 人 懶 惰, 這 才 讓 他 們 當 奴 隸 26 他 正 式 宣 稱 : 不 和 氣 候 弱 點 抗 爭, 就 是 壞 的 立 法 者 從 而 他 盛 贊 中 國 的 立 法 者 : 他 們 不 是 從 人 類 將 來 可 能 享 受 到 的 和 平 狀 態, 去 考 慮 人 類 ; 而 是 從 適 於 履 行 生 活 義 務 的 行 動, 去 考 慮 人 類 所 以 他 們 使 他 們 的 宗 教 哲 學 和 法 律, 全 都 合 乎 實 際 物 理 因 素 越 使 人 類 傾 向 靜 止, 道 德 因 素 就 越 應 使 人 類 遠 離 這 些 物 理 因 素 27 於 是, 我 們 看 到 了 人 性 智 慧 的 積 極 面, 如 何 超 越 了 物 理 因 素, 而 又 和 生 命 保 全 乃 至 發 展 的 自 然 法, 做 了 更 好 的 結 合 2.2. 實 證 經 驗 的 超 越 : 我 每 天 都 覺 得 寫 這 本 書 的 雙 手, 日 益 失 去 執 筆 的 能 力 我 追 求 著 我 的 目 標, 而 沒 有 一 定 的 計 劃 ; 我 不 懂 得 什 麼 是 原 則, 什 麼 是 例 外 ; 我 尋 到 過 真 理, 只 是 又 把 它 丟 掉 了 然 而, 一 旦 我 發 現 了 我 的 原 則, 我 所 追 尋 的 東 西 便 全 都 向 我 源 源 而 來 了 ; 而 且 在 二 十 年 的 過 程 中, 我 看 到 了 我 的 著 作 開 始 長 大 成 熟 完 成 28 這 是 法 書 原 序 中, 孟 氏 自 述 的 創 作 過 程 針 對 一 個 莊 嚴 的 主 題, 進 行 著 長 期 的 觀 察 ; 其 間 總 缺 乏 清 晰 的 概 念, 但 慢 慢 地 好 像 不 那 麼 模 糊 了, 終 於 它 突 然 清 晰 浮 出, 這 就 成 了 他 書 裡 假 設 的 感 情 原 則 " 然 後, 各 式 各 樣 素 樸 " 的 歷 史 或 當 代 事 實 ", 就 都 向 著 這 些 原 則 源 源 而 來 這 是 典 型 的 26. 同 6,P.248 27. 同 上,P.232 28. 同 6,P.39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69 實 證 研 究 過 程, 用 阿 圖 塞 的 話 來 說 : 發 現 時 還 是 假 設, 一 旦 能 用 各 種 現 象 來 證 明, 就 成 了 原 則 29 可 以 應 用 的 原 則 阿 弘 則 明 確 指 出, 孟 氏 合 於 實 證 研 究 過 程 的 特 點 :1. 觀 察 實 在 法 的 多 樣 性 ( 書 中 可 以 看 到 多 樣 政 體 及 更 多 樣 的 相 關 法 制 );2. 用 各 種 原 因 來 解 釋 這 多 樣 性 ( 不 同 政 體 有 不 同 的 感 情 原 因 導 向 );3. 得 出 科 學 詮 釋 後, 向 立 法 者 提 出 建 議 ( 如 何 配 合 感 情 原 則 施 政? 歷 史 與 當 代 有 多 少 實 例 來 證 明 有 效?) 30 我 們 在 下 一 節 中, 會 進 一 步 探 討 上 面 提 到 的 感 情 原 則 ; 這 裡 只 是 要 簡 單 說 明 : 這 些 原 則, 可 相 當 於 韋 伯 所 謂 的 理 型 "; 透 過 它 們, 下 面 再 衍 出 各 個 系 列 的 小 原 則 ; 而 從 大 到 小, 在 在 配 合 許 多 歷 史 或 當 代 的 法 國 或 世 界 的 實 例, 予 以 證 明 於 是, 我 們 順 便 了 解 到, 塞 班 對 孟 氏 經 驗 研 究 的 批 評 其 所 假 設 的 的 歸 納, 完 全 受 預 先 設 想 (preconceptions) 所 支 配 ; 而 對 後 者, 他 既 沒 有, 也 不 設 法 去 證 明 31, 似 乎 沒 什 麼 道 理 真 正 的 關 鍵 可 能 在 於 : 這 麼 龐 大 的 政 體 問 題, 用 實 證 研 究 可 能 周 全 嗎? 更 明 確 地 說 : 孟 氏 如 何 處 理 自 己 的 價 值 判 斷 呢? 經 過 大 量 的 史 料 借 鑒, 法 書 能 避 免 歷 史 主 義 的 兩 種 困 境 ( 決 定 論 / 相 對 論 ) 32 嗎? 其 實, 當 孟 氏 進 行 從 實 然 到 應 然 的 實 證 研 究 時, 他 常 將 自 己 對 人 性 積 極 面 的 判 斷 放 入 其 中 : 這 個 判 斷 的 內 涵 (connotation) 是 追 求 獨 立 自 主, 外 延 (dénotation) 則 為 意 志 此 所 以 就 算 是 在 對 立 法 者 提 供 建 議, 他 總 還 要 凸 顯 對 專 制 政 權 奴 隸 制 度 及 宗 教 裁 判 的 憎 惡 前 面 提 過, 這 屬 於 人 類 天 性 裡 的 智 慧 層 次 如 果 我 們 接 受 這 種 說 法, 這 種 天 性 大 概 能 算 是 人 的 真 正 本 質 無 怪 乎 阿 弘 要 贊 揚 這 種 積 極 人 性, 或 甚 至 宣 稱 如 此 可 以 看 到 人 類 自 由 的 明 證 29. 同 3,P.32 30. 同 2,P.52 31. 同 1,P.560 32. 同 11,P.85 86
7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33 我 們 可 以 了 解, 這 正 合 於 他 那 個 時 代 的 存 在 主 義 背 景 ; 如 果 沒 有 這 種 先 驗 性 追 求 獨 立 自 由 的 本 質, 那 如 何 才 能 在 現 實 社 會, 見 到 存 在 主 義 的 挑 戰 : 存 在 先 於 本 質, 正 是 先 有 了 生 存 的 逆 境, 才 能 在 力 求 突 破 後, 自 己 自 由 地 建 立 起 自 己 的 本 質 這 種 判 斷 註 定 要 離 開 歷 史 決 定 論 儘 管 阿 圖 塞 曾 大 方 地, 將 孟 氏 比 成 像 馬 克 斯 那 樣 的 原 則 決 定 論 者, 以 為 兩 人 都 尋 求 歷 史 推 進 的 動 力, 只 馬 克 斯 發 現 是 在 物 質 面, 而 孟 氏 則 在 精 神 面 34 ; 可 事 實 上, 孟 氏 除 了 以 感 情 原 則, 對 社 會 現 象 提 出 決 定 論 解 釋 外, 更 提 出 了 自 由 觀 這 個 普 遍 適 用 的 法 則, 從 而 超 越 了 歷 史 決 定 論 於 是, 當 塞 班 懷 疑 孟 氏 的 說 法 矛 盾 : 批 評 他 其 實 是 隨 環 境 而 變 的 徹 底 道 德 相 對 主 義 者, 卻 又 要 誇 大 立 法 者 的 倫 理 觀 可 超 越 環 境 因 素 35 ; 我 們 大 可 把 他 的 貶 義 形 容 詞 拿 掉, 冷 靜 下 來, 再 看 看 前 面 提 過 的 幾 種 超 越 情 況 ; 就 可 以 發 現, 這 兩 者 正 要 結 合 考 量, 從 而 不 但 不 是 矛 盾, 反 而 更 顯 出 孟 氏 立 法 典 範 的 特 殊 意 義 三 感 情 的 動 力 我 建 立 了 一 些 原 則 我 看 見 了 : 所 有 的 個 別 情 況 都 服 從 這 些 原 則, 彷 彿 是 由 原 則 引 伸 出 來 ; 每 個 國 家 的 歷 史, 都 只 是 由 這 些 原 則 而 來 的 結 果 ; 任 何 個 別 法 律 都 聯 繫 著 別 的 法 律, 或 依 賴 於 另 一 更 一 般 性 的 法 律 36 這 些 原 則 指 涉 不 同 的 感 情 它 們 就 像 前 面 提 過 的, 是 孟 氏 經 過 長 期 觀 察 檢 驗 而 建 立 起 來 它 們 不 是 大 敘 事, 而 是 後 設 話 語 (métadiscours): 透 過 它 們, 不 但 能 理 出 政 體 系 統 的 結 構 脈 絡, 而 且 能 找 到 各 系 統 維 持 生 存 的 動 力 因 傳 統 政 體 理 論 中, 大 致 都 只 探 討 到 政 體 系 統 的 上 層 脈 絡, 而 未 考 慮 整 體 33. 同 2,P.54 34. 同 3,P.56 35. 同 1,P.565 36. 同 6,P.37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71 脈 絡 的 結 構 關 係, 更 別 說 尋 求 詮 釋 主 觀 感 情 的 配 合 力 量 柏 拉 圖 算 走 得 最 接 近 了, 他 嘗 以 國 民 性 情 為 政 體 的 依 據 ; 但 此 類 性 情 是 種 必 然 會 變 質 墮 落 的 東 西, 從 而 造 成 不 同 政 體 的 輪 番 出 場 : 理 想 國 的 人 正 義 善 良 ; 一 旦 變 得 喜 爭 執 富 野 心, 政 制 就 轉 為 榮 譽 政 體 ; 這 野 心 再 轉 成 貪 心, 也 就 出 現 了 寡 頭 政 體, 等 等 他 像 是 找 到 一 種 粗 糙 的 國 民 性 格 動 力 因, 卻 又 加 上 一 層 宿 命 的 悲 劇 色 彩 孟 氏 的 政 體 感 情 原 則 極 為 不 同 : 每 種 政 體, 經 過 客 觀 掌 握, 再 加 上 本 體 感 情 的 衍 生 與 調 節, 就 有 可 能 長 期 維 持 下 去 這 樣, 只 要 世 界 上 還 有 這 些 政 體, 孟 氏 的 立 法 理 論 就 可 以 繼 續 其 較 大 的 參 照 效 用, 也 因 而 繼 續 能 成 其 為 典 範 此 所 以 孟 氏 會 說 : 我 的 著 作, 無 意 非 難 任 何 國 家 已 經 建 立 的 東 西 ; 每 個 國 家 都 將 在 這 本 書 裡, 找 到 自 己 準 則 所 以 建 立 的 理 由 37 我 們 在 這 一 節 裡, 首 先 就 要 檢 驗 孟 氏 的 政 體 分 類 話 語, 看 看 如 何 能 對 照 當 代 情 況 ; 然 後 再 要 求 進 一 步 瞭 解, 不 同 政 體 性 質 與 感 情 原 則 結 合 下, 結 構 運 作 的 可 能 性 3.1. 新 的 政 體 分 類 標 準? 在 法 書 第 二 章 談 起 政 體 性 質 時, 孟 氏 開 篇 即 宣 稱 : 政 體 有 三 種, 共 和 政 體 君 主 政 體 專 制 政 體 我 設 想 了 三 個 定 義, 或 毋 寧 說 三 個 事 實 : 共 和 政 體 是 全 體 人 民 或 僅 部 分 人 民 握 有 最 高 權 力 的 政 體 ; 君 主 政 體 是 由 單 獨 一 人 執 政, 但 遵 照 固 定 而 確 立 的 法 律 ; 專 制 政 體 是 既 無 法 律 又 無 規 章, 由 單 獨 一 人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志 與 反 覆 無 常 的 性 情 領 導 一 切 38 接 下 去 不 遠 的 地 方, 他 又 將 共 和 政 體 二 分 為 民 主 制 與 貴 族 制 孟 氏 龐 大 的 立 法 理 論, 即 繞 著 這 些 不 同 政 體 在 轉 ; 或 者 說, 正 是 從 這 種 政 體 分 類 出 發 然 而, 這 個 分 類 到 底 依 何 標 準? 對 此, 歷 來 一 直 有 許 多 爭 議 37. 同 上,P.38 38. 同 上,P.7 8
7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乃 至 質 疑 塞 班 甚 至 坦 白 斷 言, 其 政 體 分 類 毫 無 原 則 39 但, 什 麼 是 政 體 分 類 的 原 則? 是 否 有 什 麼 標 準 可 循? 許 多 人 都 說 過 孟 氏 受 亞 里 斯 多 德 影 響 甚 深 ; 阿 弘 甚 至 推 斷, 孟 氏 在 寫 法 書 時, 案 頭 必 放 有 一 部 亞 里 斯 多 德 的 政 治 學 不 過, 至 少 就 政 體 分 類 言, 可 能 孟 氏 還 是 受 柏 拉 圖 影 響 多 些 誠 然, 柏 拉 圖 在 理 想 國 裡, 對 政 體 分 類 提 過 一 些 特 殊 說 法, 以 後 也 沒 什 麼 人 沿 用 但 在 他 後 來 的 政 治 家 篇 裡, 將 政 體 分 為 君 主 貴 族 溫 和 民 主 僭 主 寡 頭 過 分 民 主 等 六 種, 則 和 後 來 的 亞 里 斯 多 德 等 人 的 分 類 內 容 相 當 只 是 他 明 確 地, 將 前 面 三 種 歸 為 有 法 治, 而 後 面 三 種 則 為 無 法 制, 這 就 與 孟 氏 的 分 類 方 式 較 為 相 近 了 我 們 看 到, 孟 氏 在 定 義 共 和 政 體 裡 的 民 主 制 與 貴 族 制 時, 雖 未 像 君 主 制 那 樣, 直 接 將 法 治 列 入 內 涵 ; 但 實 際 上, 在 其 後 細 述 共 和 政 體 性 質 時, 則 明 確 將 法 治 列 為 必 然 條 件 然 而, 真 正 的 問 題 可 能 在 於 : 孟 氏 只 提 出 一 種 無 法 治 的 政 體 專 制 這 不 就 違 反 了 古 典 傳 統 了 嗎? 難 道 寡 頭 制 和 暴 民 制 " 就 不 值 一 提 了 嗎? 霍 布 斯 根 本 就 認 定, 政 體 只 有 君 主 貴 族 民 主, 而 僭 主 寡 頭 與 無 政 府 則 純 屬 偶 然 因 素 那 麼, 是 否 在 現 實 經 驗 上, 有 可 能 寡 頭 與 無 政 府 確 較 偶 發, 而 專 制 卻 亦 為 常 態 呢? 馬 基 維 利 在 君 王 論 裡, 乾 脆 只 列 共 和 與 君 主 兩 種 政 體, 完 全 不 提 為 何 沒 有 它 們 的 負 面 對 應 物 但, 無 論 是 利 維 坦 還 是 君 王 論, 裡 面 的 統 治 者 不 都 包 含 甚 多 傳 統 負 面 對 應 的 特 點 嗎? 利 維 坦 裡 不 是 在 論 證 君 主 有 專 制 的 權 利 嗎? 君 王 論 則 不 是 在 要 求 統 治 者, 不 能 真 正 守 法 嗎? 塞 班 宣 稱, 孟 氏 這 種 沒 有 原 則 的 政 體 分 類, 一 切 只 是 為 法 國 預 作 考 量 40 但 傳 統 政 體 論 者, 有 誰 不 曾 為 自 己 心 目 中 的 政 體 論 辯? 而 且 孟 氏 真 的 一 切 只 是 " 為 法 國 考 量 嗎? 顯 然 不 是 就 算 我 們 不 採 信, 或 甚 至 看 不 到 他 自 稱 的 每 個 國 家 都 將 在 這 本 書 裡, 找 到 自 己 準 則 所 以 建 立 的 理 由 ; 我 們 也 不 39. 同 1,P.564 40. 同 上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73 能 無 視 他, 花 這 麼 多 篇 幅 談 民 主 / 貴 族 共 和 制, 這 些 在 法 國 並 不 存 在 的 情 況 看 來, 政 體 分 類 大 概 從 無 什 麼 固 定 標 準 特 別 是 如 果 大 膽 地 放 在 今 天 來 檢 驗 設 想 : 為 什 麼 不 再 有 任 何 比 較 政 府 教 科 書, 會 再 按 照 君 主 貴 族 民 主 來 分 類 呢? 換 句 話 說, 重 點 可 能 不 在 孟 氏 少 列 了 兩 種 問 題 政 體, 而 在 尋 找 他 為 何 又 如 何 處 理 整 個 政 體 問 題 我 們 首 先 看 到 談 政 體 分 類 定 義 的 這 章, 總 標 題 為 : 由 政 體 性 質 所 直 接 引 伸 出 來 的 法 律 我 們 按 最 直 接 的 量 化 方 式, 發 現 全 章 257 行 中, 談 各 政 體 性 質 及 定 義 的 部 分 只 有 10 行, 後 面 247 行 全 在 談 相 關 的 基 本 法 律 問 題 然 後, 我 們 再 看 下 一 章 的 標 題 : 三 種 政 體 原 則 顯 然 此 處 原 則 " 的 內 涵, 絕 對 不 同 於 塞 班 的 原 則 " 那 麼, 這 是 否 又 顯 示 了 孟 氏 著 作 的 某 些 特 點 呢? 儘 管 馬 基 維 利 只 談 共 和 君 主 政 體, 但 有 哪 位 統 治 者, 不 能 從 君 王 論 得 到 啟 發 或 指 點 呢? 同 樣 的, 是 否 每 個 政 體 多 少 都 能 從 法 書 裡, 看 清 自 己 的 問 題 與 需 要 呢? 從 而 不 妨 就 實 用 主 義 的 觀 點 來 說, 重 點 當 在 於 : 孟 氏 有 無 談 清 他 所 想 涉 及 到 的 問 題? 在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時, 他 的 處 理 原 則 是 否 有 效? 從 而, 塞 班 的 堅 持, 是 否 像 一 種 形 式 或 形 上 成 見? 認 定 只 能 按 自 己 設 定 的 某 種 方 法 原 則, 或 某 個 自 己 想 要 的 方 向, 才 算 正 確 其 實, 這 種 堅 持 可 能 是 塞 班 自 己 提 問 體 系 (problématique) 的 作 用, 表 示 和 孟 氏 的 體 系 有 所 斷 裂, 有 其 不 可 共 量 性 不 過 塞 班 體 系 的 好 壞, 不 是 這 裡 要 辯 論 的 問 題 我 們 以 為 重 點 更 在 於 : 要 瞭 解 孟 氏 解 決 問 題 的 處 理 原 則 而 這 可 從 其 著 書 方 式 來 看 : 在 確 定 不 同 政 體 的 性 質 和 命 名 後, 先 確 立 基 本 法 律 ( 章 2) 基 本 感 情 原 則 ( 章 3), 再 進 而 處 理 整 個 法 政 體 系 的 配 合 ( 章 4~10) 顯 然, 無 論 是 從 量 化 還 是 質 化 來 看, 事 實 命 名 固 然 是 一 回 事, 更 重 要 的 還 在 運 作 的 過 程 與 效 用 再 進 一 步 看 事 實 上, 我 們 在 閱 讀 內 容 後, 可 以 注 意 到 在 上 述 範 圍 中, 主 要 在 處 理 各 政 體 內 主 導 階 層 的 運 作 方 式, 而 較 少 談 到 政 體 內 各 個 階 級 的 配 合 情 況 但 正 是 後 面 這 情 況, 被 放 到 第 11 章 以 後 的 內 容 : 其 中 談 到 政 體 混
7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合 與 制 衡 的 情 形, 正 是 今 天 西 方 國 家 政 體 的 原 型 分 析, 而 這 也 是 我 們 在 第 三 節 裡 才 要 處 理 的 內 容 於 此, 我 們 只 是 要 指 出, 孟 氏 從 四 種 不 同 政 體 轉 引 出 一 種 混 合 政 體, 正 透 露 出 一 種 承 先 啟 後 的 典 範 價 值 我 們 還 要 指 出, 這 種 政 體 分 類 本 身 以 運 作 過 程 為 主, 不 但 符 合 典 範 條 件 所 謂 舊 的 內 容 新 的 分 類 標 準 ", 而 且 也 在 處 理 所 謂 舊 典 範 的 缺 陷 或 危 機 " 我 們 在 接 下 來 的 部 分, 就 是 要 檢 視, 孟 氏 如 何 走 出 舊 典 範, 來 處 理 整 個 政 體 問 題 3.2. 感 情 的 迷 戀 當 孟 氏 定 義 政 體 性 質 時, 內 涵 包 括 統 治 者 人 數 與 法 治 因 素 ; 這 也 是 傳 統 政 體 理 論 的 主 要 內 容 只 是 古 希 臘 時 期, 往 往 還 針 對 各 種 政 體, 進 行 原 理 的 比 較 與 實 踐 的 分 析 ; 而 越 靠 近 代 : 一 方 面 就 越 只 是 放 在 個 人 偏 愛 的 政 體 上, 如 利 維 坦 強 調 君 主 權 政 府 論 下 篇 強 調 民 主 權 ; 但 政 權 只 有 一 種, 或 只 能 有 一 種 嗎? 另 方 面 就 越 只 是 偏 重 政 權 原 理 探 討, 而 較 少 政 策 實 踐 分 析 ; 但 政 治 或 法 治 只 有 權 利 問 題, 而 與 能 力 無 關 嗎? 於 是, 純 就 當 時 自 然 法 學 派 考 量 政 體 性 質 的 氛 圍 來 看, 孟 氏 不 但 多 出 了 對 不 同 政 體 的 特 殊 探 討 與 比 較 研 究 ; 而 且 多 出 了 對 相 關 立 法 政 策 乃 至 有 關 自 然 文 化 社 會 等 政 策 的 考 量 再 進 一 步 來 看, 每 種 政 體 自 有 一 些 特 殊 性 質 和 相 關 原 理, 又 有 許 多 或 甚 至 無 限 多 的 實 踐 政 策, 那 麼, 該 如 何 掌 握 兩 種 一 與 多 的 情 況 : 從 一 個 政 體 到 多 個 政 體 及 從 每 個 政 權 到 多 個 政 策? 對 此, 孟 氏 找 到 了 他 的 原 則 感 情 : 透 過 感 情 總 原 則, 民 主 貴 族 與 君 主 制 以 同 樣 的 寬 和, 對 立 起 專 制 的 恐 怖 ; 而 每 個 政 體, 又 各 以 特 殊 的 感 情 原 則, 將 各 自 的 權 利 與 政 策 串 成 一 線 他 這 樣 處 理 時, 不 但 有 別 於 同 時 的 自 然 法 學 派, 也 不 同 於 古 希 臘 諸 賢 阿 弘 曾 稱 許 孟 氏 : 就 像 馬 克 斯 韋 伯 那 樣, 試 圖 使 不 相 關 的 材 料 成 為 通 俗 易 懂 條 理 清 楚 的 資 料 41 ; 其 實, 他 並 沒 有 認 識 到 我 們 上 面 提 到 的 層 41. 同 2,P.21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75 次, 但 這 句 贊 語 卻 是 非 常 真 確 與 恰 當 於 是, 我 們 就 循 著 這 個 方 向, 針 對 2 ~10 章 內 政 權 感 情 與 立 法 政 策 的 聯 繫 脈 絡, 製 成 簡 表 如 下 : 章 名 政 體 脈 絡 民 主 ( 共 和 ) 貴 族 ( 共 和 ) 君 主 政 體 專 制 政 體 2 構 造 性 質 全 體 人 民 部 分 人 民 握 有 最 高 權 力 握 有 最 高 權 力 2 基 本 法 律 確 立 平 民 投 票 確 立 貴 族 的 的 法 律 行 政 立 法 權 3 感 情 原 則 愛 品 德 ( 愛 祖 國 愛 平 等 ) ( 節 制 ) 4 教 育 目 的 把 公 共 利 益 置 於 個 人 利 益 之 上 5 配 合 立 法 建 立 平 等 培 養 檢 樸 節 制 6 刑 訴 程 序 繁 複 法 官 依 法 定 案 一 人 執 政 但 有 法 制 確 立 執 政 階 層 及 護 法 機 構 一 人 執 政 但 法 隨 性 情 建 立 宰 相 制 度 以 宗 教 代 法 律 職 榮 譽 恐 怖 品 德 高 尚 處 世 坦 誠 舉 止 合 宜 繁 支 持 貴 族 放 慢 施 政 複 依 法 律 精 神 商 議 奴 隸 性 絕 對 服 從 減 少 法 律 簡 單 6 罰 則 輕 重 輕 重 7 財 富 使 用 檢 樸 奢 侈 7 家 庭 風 俗 純 正 風 俗 立 法 定 罪 奴 役 婦 女 8 腐 化 多 人 專 制 的 極 端 平 等 9 防 禦 聯 邦 共 和 國 10 攻 擊 使 置 於 民 主 範 圍 貴 族 專 橫 一 人 專 制 內 在 必 然 絕 對 實 力 的 相 對 考 量 除 換 君 王 名 稱 外 保 全 一 切 摧 毀 邊 界 設 置 藩 屬 設 禁 軍 立 藩 屬 我 們 看 到, 每 種 政 體 內, 感 情 原 則 如 何 上 承 政 體 性 質, 下 輔 政 體 法 制 化 的 運 作 聯 繫 換 句 話 說, 透 過 這 種 後 設 話 語 的 詮 釋, 感 情 原 則 的 中 介 力 量, 可 像 阿 圖 塞 所 說 的 能 用 各 種 現 象 來 證 明 ; 也 可 像 孟 氏 自 己 的 說 法 可 以
7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推 出 歷 史 上 所 有 的 政 制 變 動 現 象 42 我 們 還 可 看 到, 專 制 政 體 只 在 奢 侈 上 與 君 主 制 有 點 相 通, 餘 則 與 另 三 種 政 體 完 全 對 立 而 後 面 這 三 種 政 體, 除 在 表 內 可 直 接 有 多 處 相 通 外, 就 像 我 們 上 面 指 出 過, 都 是 寬 和 而 有 法 治 事 實 上, 正 因 這 種 同 質 性, 從 而 這 三 種 政 體 常 因 主 客 觀 因 素, 而 成 為 各 式 各 樣 的 混 合 的 政 體 當 時 的 英 國 就 是 這 樣 一 個 例 子, 也 正 是 法 書 接 下 去 一 章 的 主 角 作 為 混 合 政 體, 每 一 個 階 層 都 可 以 從 其 元 " 政 體 中 取 得 經 驗 ; 任 何 階 層 都 可 在 腐 化 上 找 到 質 變 情 況, 而 君 主 層 腐 化 時 甚 至 可 在 專 制 政 體 找 到 更 多 通 項 我 們 這 段 後 設 話 語 若 能 成 立, 那 麼 一 切 就 更 接 近 於 孟 氏 自 許 的 : 每 個 國 家 都 可 在 法 書 裡, 找 到 自 己 的 依 歸 理 由 43 我 們 還 可 看 到, 表 內 有 些 提 選 出 來 的 因 素, 可 能 已 不 大 合 於 今 天 的 情 況 ( 如 民 主 國 家 要 儉 樸 ) 誠 然, 黑 格 爾 所 謂 歷 史 的 狡 猾, 確 常 對 拮 取 歷 史 經 驗 的 人 作 了 無 盡 的 嘲 笑 但 至 少 像 這 裡 所 提 到 的 儉 樸 問 題, 都 能 在 英 國 這 個 新 " 混 合 政 體 裡, 得 到 答 覆 事 實 上, 正 是 在 這 個 近 代 資 本 主 義 先 行 國 內, 孟 氏 已 看 到 許 多 合 於 未 來 資 本 主 義 時 代 的 因 素, 並 從 而 進 一 步 提 出, 與 政 體 配 合 的 方 向 與 方 式 四 全 方 位 創 新 還 在 法 書 問 世 的 年 代, 孟 氏 就 碰 到 許 多 誤 解 的 詰 難 對 此, 他 曾 回 說 : 不 應 該 把 有 關 某 個 問 題 的 話, 全 都 說 個 一 乾 二 淨, 使 讀 者 無 事 可 做 問 題 不 在 於 讓 讀 者 閱 讀, 而 在 讓 他 思 考 44 但, 這 種 思 考 可 到 多 遠 呢? 1973 年, 潘 葛 在 其 著 作 孟 德 斯 鳩 的 自 由 主 義 哲 學 中, 宣 稱 法 書 的 混 亂 只 是 表 面, 其 實 作 者 提 到 的 全 部 觀 念 是 一 致 的, 只 是 他 要 讓 讀 者 去 42. 見 36 所 引 正 文 43. 見 31 所 引 正 文 44. 轉 引 自 朗 松 文 論 選, 徐 繼 曾 譯, 北 京, 中 國 社 科 院,1992:397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77 找 到 其 聯 繫 一 切 的 觀 念 45 潘 葛 認 為 這 觀 念 就 是 自 由 : 法 書 即 透 過 自 由 的 價 值, 來 組 織 其 思 想 ; 並 說 明 最 好 的 社 會, 即 自 私 自 利 的 英 國 不 是 嗎? 孟 氏 就 曾 對 此 明 言 : 在 這 個 國 家 裡, 所 有 的 情 欲 都 不 受 約 束 ; 憎 恨 羨 慕 嫉 妒 對 出 頭 發 財 的 熱 望, 都 極 廣 泛 地 表 現 了 出 來 若 非 如 此, 這 個 國 家 就 要 像 久 病 纏 身 的 人, 因 為 沒 有 力 氣, 終 致 沒 有 任 何 情 欲 街 46 尤 有 甚 者, 法 書 裡 提 到 如 英 國 貴 族 經 商 而 削 弱 君 權 自 由 匯 率 保 障 了 自 由 等, 潘 葛 都 認 定 這 一 切 的 基 礎, 全 在 於 自 私 自 利 這 樣 說 來, 塞 班 批 評 孟 氏 對 自 由 的 基 本 原 則 分 析 是 草 草 拼 湊 而 膚 淺 47, 大 概 就 沒 什 麼 意 義 了 然 而, 我 們 可 以 同 意 潘 葛 的 某 些 論 點, 卻 不 能 同 意 他 那 種 排 他 性 的 話 語 事 實 上, 孟 氏 曾 經 明 指 過 英 國 的 一 些 問 題 ;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孟 氏 講 得 很 清 楚, 每 國 國 家 都 有 自 己 的 目 的 : 羅 馬 要 擴 張 斯 巴 達 要 戰 爭 猶 太 要 宗 教 馬 賽 要 貿 易 中 國 要 太 平, 而 英 國 則 要 政 治 自 由 48 這 裡, 確 實 可 看 到 潘 葛 所 突 出 的 英 國 部 分 事 實 上, 正 因 為 孟 氏 看 到 的 英 國 是 近 代 資 本 主 義 先 行 國, 是 舊 典 範 未 曾 料 想 過 的 新 現 象, 從 而 他 這 方 面 的 創 新 " 也 就 成 了 典 範 持 久 的 一 項 基 礎 但, 這 裡 也 同 時 提 到 了 這 麼 多 的 國 家 事 實 上, 也 正 因 他 是 這 樣 子 進 行 全 方 位 考 量, 所 以 他 才 會 自 許, 每 個 國 家 都 能 從 法 書 中 取 經 我 們 將 在 這 一 節 的 第 一 部 分 裡, 檢 討 孟 氏 對 英 國 這 新 現 象, 提 出 什 麼 典 範 性 理 論 ; 而 後 在 第 二 部 分 裡, 再 看 他 可 能 對 所 有 " 國 家 提 出 什 麼 樣 的 全 方 位 建 議 4.1. 制 衡 下 的 自 由 法 書 第 11 章 規 定 政 治 自 由 的 法 律 和 政 制 的 關 係 裡, 第 六 節 談 英 國 政 制 的 部 分, 大 約 佔 了 全 章 近 半 的 篇 幅 正 是 在 這 裡, 孟 氏 宣 佈 了 他 著 45. 同 4,P.11 46. 同 6,P.320 47. 同 4,P.560 48. 同 6,P.155
7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名 的 思 想 : 三 權 不 分 立, 則 自 由 無 保 障 但 這 三 權 分 立 原 則, 還 含 有 三 項 條 件 首 先 是 國 王 貴 族 平 民 這 些 不 同 階 層, 分 佔 不 同 的 權 力 位 置 這 樣, 我 們 可 以 設 想 : 任 何 一 個 權 力 階 層, 除 了 跟 現 成 政 體 內 其 他 階 層 相 互 考 量 外, 還 可 就 該 階 層 的 純 " 政 體 現 象 取 得 參 照 資 料 例 如 由 國 王 掌 控 的 行 政 權, 可 以 看 到 在 這 種 自 由 政 體 中, 君 主 權 力 必 然 會 受 到 某 方 面 的 抑 制 ; 然 而 一 旦 行 政 領 袖 開 始 攬 權 ( 孟 氏 說 這 是 專 制 之 始 49 ), 則 可 轉 到 專 制 上 要 求 驗 證, 許 多 後 者 的 特 性 如 不 要 雜 音 取 消 法 律 等, 就 會 一 一 浮 現 第 二 項 條 件 是 混 合 性 的 制 衡 這 可 以 在 權 力 上 進 行 間 接 混 合 的 制 衡 :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這 三 權 彼 此 獨 立, 但 國 王 能 以 反 對 權, 間 接 參 予 立 法 ; 立 法 議 會 則 每 年 決 定 稅 收, 積 極 牽 制 行 政 這 還 可 以 在 階 層 上, 進 行 直 接 混 合 的 制 衡 : 立 法 司 法 雖 由 人 民 主 控, 但 在 立 法 權 中, 設 立 貴 族 組 成 的 參 議 院, 可 透 過 反 對 權 來 節 制 眾 議 院 ; 司 法 權 中, 則 有 特 殊 機 構, 專 司 貴 族 案 例 這 樣, 我 們 就 看 到, 制 衡 的 基 礎 在 於 : 任 何 權 力 都 不 能 沒 有 限 制 用 阿 弘 的 說 法 : 階 級 對 立 而 又 平 衡, 才 是 寬 和 政 體 的 必 要 條 件 50 最 後, 社 會 是 動 態 的, 三 權 只 能 協 調 前 進 不 可 能 有 一 種 固 定 型 態, 強 制 每 種 權 力 機 構 與 階 層, 永 遠 鐵 板 三 塊 似 的 不 增 不 減 而 且 正 是 在 這 種 協 調 前 進 的 情 況 下, 才 能 既 保 障 自 由, 又 保 持 團 結 塞 班 在 其 著 作 裡, 批 評 孟 氏 截 然 劃 分 三 權, 根 本 行 不 通 51 這 其 實 與 孟 氏 所 說 不 符, 因 為 後 者 的 三 權 是 分 立 又 混 合 的 制 衡, 是 動 態 的 隨 時 進 行 協 調 至 於 塞 班 對 第 11 章 所 指 責 的, 主 要 在 談 代 議 制 陪 審 制 和 世 襲 貴 族 制, 而 與 權 力 分 立 無 關 52, 我 們 只 能 懷 疑 地 說 : 恐 怕 我 們 看 的 不 是 同 一 本 法 的 精 神 其 實, 在 這 一 章 裡 最 常 引 起 爭 議 的, 主 要 是 有 關 貴 族 階 層 的 問 題 孟 氏 49. 同 上,P.157 50. 同 2,P.35 51. 同 1,P.566 52. 同 3,P.74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79 讓 我 們 看 到 的, 是 貴 族 的 特 殊 地 位 及 中 介 力 量 對 此, 或 可 有 兩 種 看 法 一 種 只 針 對 歷 史 現 實, 鑒 於 其 後 年 代 貴 族 的 沈 落, 可 以 輕 鬆 地 說 : 孟 氏 未 能 避 開 黑 格 爾 所 謂 的 歷 史 狡 計, 上 了 歷 史 的 當 ; 也 可 以 像 阿 圖 塞 那 樣, 以 馬 克 斯 主 義 觀 點, 指 責 孟 氏 違 背 了 時 代 的 平 等 思 潮, 是 個 徹 底 的 反 動 派 52 從 而, 這 就 是 法 書 的 一 種 暇 疵 另 一 種 看 法, 則 不 再 侷 限 於 歷 史 的 直 譯 : 鑒 於 貴 族 本 身 所 象 徵 的 中 介 階 層, 可 以 像 阿 弘 所 說 的, 用 貴 族 的 方 式, 表 達 了 制 衡 與 合 作 的 理 論 53 ; 也 可 以 用 他 的 另 一 個 說 法 : 政 體 既 有 三 個 階 層 組 成, 社 會 既 然 本 來 就 不 平 等, 那 麼 貴 族 中 介 下 的 溫 和 政 權, 只 是 不 希 望 發 生 革 命, 只 有 對 18 世 紀 革 命 思 潮 的 反 動 54 從 而, 這 可 能 又 成 了 法 書 的 另 一 種 超 越 通 過 英 國 來 談 政 治 自 由 與 政 體 後, 接 著 孟 氏 又 以 兩 章 篇 幅, 談 政 治 自 由 與 公 民 的 安 全 及 財 產 問 題 換 句 話 說, 針 對 自 由 的 實 際 運 作, 除 憲 法 外, 還 需 刑 法 與 財 產 法 的 配 合 於 是, 我 們 再 次 看 到, 寬 和 政 體 對 自 由 的 特 殊 考 量 就 刑 法 而 言 : 首 先, 只 有 真 正 危 害 到 生 命 安 全 時, 才 能 採 有 節 制 " 的 報 復 刑 ; 其 次, 若 只 危 害 到 安 寧, 則 只 能 是 教 育 刑 ; 最 後, 凡 涉 及 宗 教 思 想 言 論 等 問 題 時, 務 需 特 別 謹 慎, 因 為 它 很 可 能 是 無 窮 暴 政 的 根 源 再 就 財 產 法 而 言, 孟 氏 提 出 了 一 種 財 稅 與 自 由 的 誖 論 : 一 邊 是 國 民 自 由 愈 多, 愈 能 承 擔 重 稅 ; 另 一 邊 則 是 賦 稅 過 重, 則 等 於 奴 役, 結 果 也 只 會 使 稅 收 遞 減 於 是, 就 政 治 自 由 而 言, 無 論 是 政 治 體 制 公 民 安 全 或 公 民 賦 稅, 都 需 要 溫 和 而 節 制 的 法 制 於 是, 我 們 也 就 了 解, 為 什 麼 孟 氏 在 19 章 裡 會 說 道, 我 寫 這 本 書, 就 是 要 證 明 這 句 話 : 寬 和 適 中 的 精 神, 應 當 是 立 法 者 的 精 神 55 53. 同 2,P.37 54. 同 上,P.57 55 同 6, 下 冊 :286
8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4.2. 全 方 位 與 自 由 塞 班 曾 經 訝 異 : 法 書 最 後 兩 章, 又 離 開 主 題, 去 談 法 蘭 克 人 的 封 建 法 這 確 也 引 起 不 少 人 疑 惑 然 而, 我 們 看 到 孟 氏 在 第 19 章 裡 明 言 : 人 類 受 到 多 種 事 物 的 支 配, 就 是 氣 候 宗 教 法 律 施 政 的 準 則 歷 史 的 先 例 風 俗 習 慣, 結 果 就 在 這 裡 形 成 了 一 個 總 的 精 神 56 我 們 將 這 裡 提 到 的 歷 史 先 例, 再 結 合 起 他 在 第 一 章 裡 的 一 句 名 言 為 某 國 人 民 制 定 的 法 律, 應 該 非 常 適 合 該 國 人 民 ; 從 而 若 一 國 法 律 竟 能 適 合 另 外 一 國, 那 只 是 非 常 偶 然 的 事, 我 們 當 能 了 解 他 最 後 是 回 到 為 法 國 考 量 的 立 場 馬 寧 對 此, 正 做 了 極 好 的 詮 釋 : 法 書 始 於 對 法 律 那 普 遍 涵 義 的 分 析, 終 於 法 國 這 特 殊 情 況 的 歷 史 研 究 57 因 此, 當 塞 班 在 另 一 處 說 : 孟 氏 理 論 全 只 是 為 法 國 預 作 考 量 58 時, 他 大 致 上 是 對 的, 只 要 我 們 把 全 只 是 " 改 為 也 是 "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這 樣 做 比 較 合 於 孟 氏 的 立 場 : 如 果 有 什 麼 事 情 對 我 有 用, 而 對 我 的 家 庭 不 利, 那 我 就 把 它 從 腦 子 裡 拋 開 ; 如 果 有 什 麼 事 情 對 我 的 家 庭 有 利, 而 對 我 的 祖 國 不 利, 我 就 要 把 它 忘 記 ; 如 果 有 什 麼 事 情 對 我 的 祖 國 有 利, 而 對 歐 洲 和 人 類 不 利, 我 就 把 它 看 成 是 一 椿 罪 惡 59 事 實 上, 正 是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孟 氏 才 會 在 書 成 之 後, 信 心 滿 滿 地 宣 稱 : 每 個 國 家 都 可 以 從 這 本 書 裡 取 經 其 實, 就 像 我 們 前 面 提 過 的, 作 為 全 方 位 的 對 象, 在 共 時 層 次 上, 除 了 涉 及 大 量 國 家 與 體 制, 還 延 伸 到 許 多 自 然 與 社 會 因 素 這 些 對 象 向 各 國 初 步 提 供 了 整 體 考 量 的 參 照 方 向 : 各 國 不 但 要 了 解 政 體 的 性 質 原 則 和 運 作 機 制, 而 且 要 慮 及 總 的 精 神 " 所 包 括 的 氣 候 土 壤 等 自 然 條 件 國 民 性 格 ( 這 在 法 書 19 章 中 稱 之 為 民 族 精 神 ) 及 經 貿 人 口 信 仰 等 社 會 因 素 此 56. 同 6,P.305 57. 同 10,P.166 58. 同 1,P.564 59. 同 44,P.396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81 所 以 阿 弘 會 說 : 孟 氏 要 讓 所 有 的 社 會, 都 能 理 解 政 體 類 型 60 一 切 社 會 一 切 政 體, 都 能 在 廣 泛 參 照 中 尋 訪 相 應 指 涉 其 次, 作 為 全 方 位 的 對 象, 在 歷 時 層 次 上, 還 要 透 過 歷 史 到 當 代 的 驗 證 反 思 但 基 於 非 決 定 論 歷 史 主 義 的 立 場, 孟 氏 的 歷 史 考 量 絕 非 在 做 一 種 終 極 性 解 釋, 而 是 進 行 某 種 綜 合 性 的 局 部 闡 釋 : 在 涉 及 各 種 可 能 方 向 和 其 間 相 應 關 係 上, 任 何 國 家 還 能 因 自 己 特 有 的 傳 統 與 處 境, 實 踐 自 己 政 體 的 特 殊 方 向 與 法 理 關 係 這 是 種 客 觀 條 件 限 制 下 所 促 成 的 自 由 可 能 性, 正 合 於 孟 氏 所 謂 的 : 為 某 一 國 人 民 而 制 定 的 法 律, 應 該 是 非 常 適 合 於 該 國 人 民 ; 所 以 一 個 國 家 的 法 律 竟 能 適 合 於 另 一 個 國 家, 那 只 是 非 常 偶 然 的 事 61 然 而, 對 全 方 位 的 考 量, 還 容 許 一 種 主 觀 上 的 自 由 可 能 性, 就 是 立 法 者 那 抗 爭 的 自 由 意 志 我 們 曾 提 過 面 對 自 然 界 物 理 因 素 的 限 制 時, 立 法 者 如 何 透 過 道 德 因 素 來 進 行 超 越 事 實 上, 這 種 超 越 性 的 意 志 還 涉 及 立 法 者 自 身 孟 氏 曾 談 到 這 種 情 況 : 某 些 整 齊 劃 一 的 思 想, 偶 爾 會 占 據 偉 大 人 物 的 腦 子 ( 它 就 曾 影 響 了 查 理 曼 ); 但 這 種 思 想 卻 必 然 會 打 動 小 人 物 的 心 靈 他 們 在 整 齊 劃 一 中, 看 到 一 種 至 善 境 遇 "; 他 們 認 識 到 它, 因 為 他 們 不 可 能 不 發 現 它 那 就 是 : 在 施 政 貿 易 裡, 有 劃 一 的 度 量 衡 ; 在 國 家 中, 有 統 一 的 法 律 ; 在 各 地 則 有 同 一 的 宗 教 但 是, 這 種 情 況 就 是 永 遠 合 適, 沒 有 例 外 嗎? 改 變 的 弊 害 是 否 永 遠 小 於 容 忍 的 弊 害 呢? 知 道 什 麼 情 況 下 應 當 整 齊 劃 一, 或 應 當 參 差 互 異, 不 是 更 能 表 現 偉 大 的 天 才 嗎? 在 中 國, 漢 人 守 漢 人 的 禮 節, 韃 靼 人 守 韃 靼 人 的 禮 節 ; 但 中 國 是 世 界 上 最 追 求 太 平 的 國 家 啊! 如 果 國 民 守 法 的 話, 守 不 守 同 樣 的 法 律 又 有 什 麼 要 呢?" 62 這 裡 ; 小 人 物 的 心 靈 是 一 般 智 慧 層 次, 只 看 到 同 一 宗 教 法 律 的 偉 大 景 像 ; 大 人 物 的 積 極 智 慧 面, 還 更 要 考 慮 到 實 際 情 況 文 德 爾 班 (W. Wendelband) 曾 批 評 許 多 啟 蒙 運 動 者, 看 不 見 歷 史 現 實 的 合 法 性 與 生 命 力, 並 相 信 在 現 存 制 度 表 現 出 違 反 理 性 的 地 方, 就 有 必 要 將 現 存 制 度 變 成 一 塊 白 60. 同 2,P.37 61. 同 6,P.6 62. 同 6, 下 冊 :302
8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板, 以 便 根 據 哲 學 原 則 建 立 完 整 的 社 會 63 孟 氏 對 後 世 的 影 響 力 所 以 能 超 越 許 多 啟 蒙 運 動 者, 部 分 道 理 可 能 即 在 於 此 在 中 國 的 例 子 裡, 他 看 到 大 人 物 的 積 極 智 慧, 他 看 重 的 是 符 合 實 情 的 立 法 於 是, 我 們 可 以 回 到 法 書 第 一 章 的 第 一 句 話 : 法 是 由 事 物 的 性 質, 所 產 生 出 來 的 必 然 關 係 64 卡 西 勒 (E. Cassirer) 說 明 這 種 事 物 的 性 質, 存 在 於 可 能 的 領 域 中, 也 存 在 於 現 實 的 領 域 中 ; 存 在 於 純 概 念 的 領 域 中, 也 存 在 於 實 際 存 在 的 領 域 中 ; 存 在 於 物 質 世 界 中, 也 存 在 於 精 神 世 界 中 65 我 們 可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這 些 性 質 引 出 的 必 然 關 係, 包 含 了 全 方 位 外 部 因 素 下 的 影 響 力, 它 們 牽 涉 如 此 之 廣, 儘 管 對 每 個 國 家 言, 只 有 其 部 分 範 疇, 卻 仍 可 想 像 其 龐 大 的 正 面 或 負 面 指 涉 ; 這 必 然 關 係 也 牽 連 到 立 法 者 的 意 志 與 行 動, 它 永 遠 代 表 著 一 種 抗 爭 的 自 由 意 志 參 考 書 目 柏 拉 圖,1996, 理 想 國, 郭 斌 和 張 竹 明 [ 譯 自 希 臘 文 ], 北 京, 商 務 亞 里 斯 多 德,1981, 政 治 學, 吳 壽 彭 [ 譯 自 希 臘 文 ], 北 京, 商 務 馬 基 維 利,1988, 君 主 論, 潘 漢 典 [ 譯 自 意 文 ], 北 京, 商 務 霍 布 斯,1985, 利 維 坦, 黎 思 復 黎 廷 弼 譯, 北 京, 商 務 洛 克,1981, 政 府 論 下 篇, 葉 啟 芳 睢 菊 農 譯, 北 京, 商 務 孟 德 斯 鳩,1984, 波 斯 人 信 札, 羅 大 綱 譯, 北 京, 人 民 文 學,1984, 羅 馬 盛 衰 原 因 論, 婉 玲 譯, 北 京, 商 務,1982, 法 的 精 神,(Montesquieu, De l'ecprit des lois, Garnier-Flammarion, Paris,1979), 張 雁 深 譯, 北 京, 商 務 63. 文 德 爾 班 著, 羅 達 仁 譯 : 哲 學 史 教 程 ( 下 ), 北 京, 商 務,1996:714 64. 同 6,P.1 65. 卡 西 勒 著, 顧 偉 銘 等 譯 : 啟 蒙 哲 學, 山 東, 人 民 出 版 社,1996:236 ( 按 : 必 須 指 出, 卡 西 勒 此 處 對 事 物 性 質 的 看 法 和 我 們 相 近, 但 在 進 一 步 推 論 上, 則 他 將 孟 氏 理 論 歸 於 某 種 決 定 論 或 科 學 主 義 的 近 似 物, 全 然 不 談 其 中 自 由 的 成 份, 這 就 和 我 們 的 看 法 相 去 甚 遠 了 )
試 論 孟 德 斯 鳩 立 法 典 範 " 的 基 礎 83 阿 弘,1988, 社 會 學 主 要 思 潮,(Aron, Les étapes de la pensée sociologique, Gallimard, Paris, 1967.), 葛 智 強 胡 東 誠 王 滬 寧 譯, 上 海, 上 海 譯 文 阿 圖 塞,1981, 孟 德 斯 鳩, 政 治 和 歷 史,(Althusser, Montesquieu, La politique et l'histoire, P.U.F. Paris, 1981.) 潘 葛,1973, 孟 德 斯 鳩 的 自 由 主 義 哲 學,(Pangle, Montesquien's philosophy of liberalis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and London, 1973) 塞 班,1991, 西 方 政 治 思 想 史,(Sabine, Thorson,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Dryden Press, Hinsdale, Illinois, 1973.), 李 少 軍 尚 新 建 譯, 台 北, 桂 冠 閻 嘯 平,1990, 馬 克 思 理 論 的 詮 釋, 台 北, 桂 冠 朗 松 文 選,1992, 徐 繼 曾 譯, 北 京, 中 國 社 科 院
8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A Survey on the Base of Paradigm for Montesquieu s Legislative Spirit Hsiao-Ping Yen As long term references to the legislative constitution, what has made Montesquieu theory discriminating? Through the indepth examination from Spirit of the law and Kuhn s theory of paradigm, distinctive qualities regarding Montesquieu s are shown as listed below: As a subject in our research, it is not only encompassing all the related countries, but also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other matters such as cultural, sociological, and natural perspectives. These all have the insurpassing qualities compared with those in the same realms. From its historical research perspective, the spirit of positivism has made Montesquieu declare the abandonment of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which has then favored by the public general and has made him set more efforts on its current natural and socioeconomical settings. The belief of rationalism encouraged him to step aside from the myth of sceptical historism and the spirit of liberation has then prevented him from the stagnant determinist historism. From its theoretical content perspective, the once mentioned British the mixed stat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has evidently covered the conceptions as the possibility of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in various circumstances and the mixed balance in various levels and the dynamic coordination in various levels. It has still shown its strong impact nowadays. As the consideration in its time and space encompassed in the book, there are indeed some time in-adequacies when referring to our current situations. Yet it is perfectly served, when in total structural consideration, as the metaparadigm for today s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 and Comparative Political science. Keywords: paradigm, metaparadigm, positivism, rationalism, historism, mixed balance in various levels, dynamic coordination, total structural consid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