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A Study on the Linkage between Youth Violence and Early Domestic Violence Experiences Feng-Feng Shei, Sandy (Yu-Lan) 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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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謝 芬 芬 * ** 葉 毓 蘭 目 次 壹 楔 子 貳 現 象 篇 : 青 少 年 暴 力 與 家 暴 参 原 因 篇 : 他 們 為 什 麼 這 麼 暴 力 肆 文 獻 篇 : 早 期 家 暴 與 青 少 年 暴 力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摘 要 青 少 年 暴 力 對 於 國 家 社 會 的 影 響 至 深 且 鉅, 國 內 外 研 究 發 現, 青 少 年 的 問 題 行 為 與 其 早 期 經 歷 或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因 此 本 研 究 透 過 犯 罪 理 論 暴 力 循 環 理 論 和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從 青 少 年 的 角 度 來 檢 視 個 體 自 幼 經 歷 家 庭 暴 力, 與 其 成 長 後 行 為 表 現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藉 以 瞭 解 青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對 其 問 題 行 為 之 發 展 暴 力 化 之 關 連, 並 據 以 研 擬 政 策 建 議 關 鍵 字 : 青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社 會 連 結 社 會 情 境 控 制 自 我 控 制 問 題 行 為 * ** 謝 芬 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防 治 組 組 長,e-mail: sabrinashei@gmail.com 葉 毓 蘭,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博 士, 中 華 警 政 研 究 學 會 秘 書 長,e-mail: sandy.y.yeh@gmail.com 283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A Study on the Linkage between Youth Violence and Early Domestic Violence Experiences Feng-Feng Shei, Sandy (Yu-Lan) Yeh Abstract Youth violence is a significant problem affecting all communities and the future of a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conducted domestically and internationally, a strong linkage between the youth problematic behaviors and the early exposure or witness to domestic violence is sugguestd. Based on Theory of Crime, Cycle of Violence Theory, and Social Study Theory,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ldhood domestic violence and problematic behavior among young adolescent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domestic violence experiences in childhood and their effects on problematic behaviors, personalities, and family situations of those affecte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in accordance to the analyses and findings. Key Words: young adolescent, early domestic violence experience,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social linkage, social situational control, self control, problematic behavior Feng-Feng Shei, Ph.D., Director of Division of Prevention & Control, National Police Agency, Taiwan, e-mail: sabrinashei@gmail.com; Sandy (Yu-Lan) Yeh, Ph.D., Secretary General, Asian Association of Police Studies, e-mail: sandy.y.yeh@gmail.com 284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壹 楔 子 2014 年 的 5 月 21 日, 臺 灣 人 會 牢 牢 記 住 這 一 天 這 天, 北 臺 灣 的 天 空 像 破 了 個 洞, 雨 水 急 吼 吼 的 從 天 灌 下, 各 地 破 表 的 暴 雨 讓 許 多 人 憂 心 忡 忡 凌 晨, 一 個 曾 是 全 國 舉 重 冠 軍 的 體 大 生, 因 不 滿 女 友 要 求 分 手, 趁 著 月 黑 風 高, 侵 入 女 友 家 中, 持 刀 刺 死 女 友 爺 爺, 再 砍 傷 趕 來 救 援 的 女 友 爸 爸 上 午 八 點 多, 震 央 在 花 蓮 的 地 牛 翻 身, 強 烈 的 搖 晃, 讓 不 少 人 驚 慌 失 色, 但 這 一 切 都 比 不 上 下 午 四 點 多 發 生 在 台 北 板 南 線 捷 運 上 的 瘋 狂 砍 人 事 件 這 個 在 父 母 眼 中 愛 玩 格 鬥 殺 人 網 路 遊 戲 的 21 歲 大 男 生, 提 前 完 成 了 他 從 小 就 想 要 做 的 大 事, 只 是 沒 有 人 想 到 這 件 大 事, 居 然 是 精 心 策 劃, 在 站 距 最 長 的 龍 山 寺 站 至 江 子 翠 站 間 4 分 鐘 的 車 程 中, 持 刀 在 第 4 5 6 等 3 節 車 廂 中, 瘋 狂 砍 殺 無 辜 的 乘 客, 造 成 4 死 21 傷 的 慘 劇, 媒 體 說 : 這 是 捷 運 營 運 19 年 以 來 最 黑 暗 最 血 腥 的 一 天 這 起 臺 北 捷 運 隨 機 殺 人 事 件, 造 成 空 前 的 恐 慌, 民 眾 更 關 心 的 議 題 是 : 兇 嫌 鄭 捷 才 21 歲, 正 處 於 人 生 最 菁 華 階 段 的 初 始, 是 何 種 因 素 導 致 他 產 生 這 樣 的 暴 力 犯 行? 根 據 報 導, 自 案 發 收 押 後 二 個 多 月 的 時 間, 其 父 母 除 了 寫 封 信 給 他 以 外, 未 曾 現 身 探 望 他 ; 曾 經 是 鄭 捷 的 跆 拳 道 教 練 回 憶 : 他 小 時 候 很 瘦, 表 現 平 凡, 下 課 以 後 會 留 下 來 邊 玩 邊 等 父 母 的 車 子 來 接 他 就 是 一 般 的 孩 子, 有 笑 容, 會 快 樂, 喜 歡 玩, 有 榮 譽 感, 有 上 進 心 該 教 練 說, 鄭 捷 曾 經 和 每 個 孩 子 一 樣 是 個 天 使, 他 認 為 其 家 庭 教 育 出 現 問 題, 父 母 對 子 女 疏 於 關 心, 是 怎 麼 樣 的 家 庭 製 造 了 這 樣 的 孩 子? 是 怎 麼 樣 的 社 會 製 造 了 這 樣 的 父 母? 這 樣 關 心 自 己 名 聲 與 金 錢 更 甚 於 自 己 子 女 的 父 母? ( 維 基 百 科,2014) 1, 從 教 練 口 中 道 出 父 母 對 於 孩 子 的 疏 於 關 心, 可 能 就 是 這 起 事 件 發 生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2012 年 11 月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一 名 17 歲 少 年, 因 不 耐 祖 父 的 叨 唸 而 持 刀 將 之 殺 死 ( 自 由 時 報,2012/11/02) 2, 根 據 檢 警 調 查, 該 少 年 自 幼 即 被 認 養, 但 與 養 父 母 感 情 不 睦 且 倍 受 疏 忽, 之 後 與 祖 父 母 同 住, 卻 因 不 受 管 教, 祖 孫 之 間 常 起 衝 突, 終 至 引 發 殺 機 這 案 件 顯 示 出 家 庭 關 係 所 造 成 的 問 題 行 1 2 維 基 百 科 2014 台 北 捷 運 隨 機 殺 人 事 件,http://zh.wikipedia.org/wiki 自 由 時 報 2012/11/2/ 星 期 五,B1, 社 會 體 育 版 285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為, 而 類 似 的 社 會 案 件 似 乎 有 愈 來 愈 普 遍 的 趨 勢, 對 於 一 般 民 眾 而 言 感 慨 頗 深, 卻 無 力 遏 止 家 庭 暴 力 發 生, 此 外, 更 擔 心 這 些 受 暴 者 的 暴 力 將 延 伸 至 鄰 里 社 區 當 中, 讓 無 辜 民 眾 成 了 受 害 者 2012 年 12 月 1 日 在 臺 南 湯 姆 熊 遊 樂 場 割 喉 殺 害 10 歲 男 童 的 曾 文 欽, 他 隨 機 殺 害 幼 童 的 暴 力 行 徑 也 讓 社 會 譁 然, 二 審 法 官 在 審 理 期 間 特 別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對 曾 某 進 行 人 格 鑑 定, 結 果 發 現 3 : 1. 曾 文 欽 的 家 屬 患 有 精 神 方 面 疾 病, 其 父 親 放 任 曾 文 欽 管 教, 父 子 倆 關 係 疏 離, 甚 少 互 動, 母 親 管 教 嚴 格, 衝 突 較 頻 繁 曾 文 欽 自 幼 即 難 以 與 主 要 照 顧 者 建 立 適 當 依 附 關 係, 無 法 學 習 適 當 技 巧 應 付 人 際 互 動 問 題, 故 以 退 縮 的 沈 默 寡 言 因 應 曾 文 欽 外 在 表 現 即 自 幼 膽 小, 上 廁 所 要 人 陪, 容 易 緊 張 ; 孤 僻 沈 默 寡 言, 沒 朋 友, 人 際 關 係 退 縮, 沉 默, 甚 少 顯 露 情 緒 國 小 時, 曾 文 欽 對 課 業 無 興 趣, 高 年 級 時 成 績 變 差 曾 文 欽 於 13 歲 時, 父 母 離 異, 兩 年 後, 曾 文 欽 沒 再 見 過 母 親, 日 後 與 弟 弟 互 動 漸 少,95 年 間 搬 出 家 裡, 在 外 獨 居, 與 家 人 往 來 互 動 貧 乏 2. 因 為 國 小 時 期 經 常 被 欺 負, 在 工 作 場 所 與 人 零 互 動, 身 體 狀 況 又 不 好, 且 因 學 習 經 驗 受 限 ( 國 小 畢 業 ), 缺 乏 同 儕 間 重 要 的 交 流 經 驗 及 學 習 對 象 與 能 力, 曾 文 欽 困 縮 於 自 己 世 界 中, 缺 少 設 身 處 地 感 同 身 受 的 理 解, 傾 向 採 取 簡 單 僵 化 的 方 式 看 世 界, 很 少 投 入 心 力 去 關 注 事 情 之 間 的 關 連 性, 加 上 注 意 力 轉 移 困 難 缺 少 認 知 彈 性, 使 其 認 知 思 考 成 熟 度 不 若 一 般 成 人 於 感 受 到 周 遭 環 境 壓 力 逐 漸 難 以 應 付 時, 曾 文 欽 沒 有 對 外 求 助, 獲 得 適 當 的 抒 解, 造 成 不 舒 服 的 身 心 反 應 ( 如 焦 慮 失 眠 憂 鬱 ), 因 而 常 認 為 社 會 弱 肉 強 食 不 公 平 長 時 間 處 於 情 緒 低 落 緊 張 受 挫 折 時 暴 躁 易 怒, 曾 文 欽 自 19 歲 起, 天 天 焦 慮 失 眠, 伴 隨 胸 悶 頭 痛 或 心 悸 症 狀,21 歲 起, 陸 續 於 臺 南 市 各 醫 院 診 所 就 診, 其 需 服 用 安 眠 藥 助 眠, 暴 躁 時 服 用 抗 焦 慮 劑 緩 和 情 緒 身 體 健 康 惡 化, 曾 文 欽 沒 有 生 活 樂 趣, 常 覺 生 活 沒 有 意 義, 不 時 有 自 殺 死 亡 念 頭, 並 從 網 路 書 籍 等 媒 介, 獲 取 自 殺 資 訊, 曾 嘗 試 服 用 老 鼠 藥 吸 瓦 斯 燒 炭 等 方 式 自 殺, 但 又 害 怕 自 殺 未 成 造 成 終 身 殘 廢 的 折 磨, 著 手 自 殺 後 即 罷 手, 致 4 次 自 殺 未 果 3 總 統 府 人 權 諮 詢 委 員 會 第 十 八 次 委 員 會 議 資 料 第 119-128 頁,2015 年 7 月 1 日 286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青 少 年 暴 力 並 非 臺 灣 獨 有 的 問 題 美 國 國 家 疾 病 管 制 預 防 中 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近 年 來 也 特 別 關 注 青 少 年 暴 力 問 題, 他 們 的 研 究 報 告 顯 示, 在 80 年 代 後 期 和 90 年 代 初,10~24 歲 年 輕 人 謀 殺 率 大 幅 上 升, 但 自 2000 年 以 來 一 路 下 降, 更 在 2010 年 創 下 30 年 來 新 低 暴 力 預 防 專 家 認 為, 這 一 發 現 提 供 了 希 望 的 真 正 徵 象, 暴 力 預 防 起 作 用 了 美 國 的 年 輕 人 涉 及 殺 人 的 案 件 數 在 1985 年 至 1993 年 飆 升 了 83 %, 從 1985 年 每 10 萬 名 年 輕 人 有 8.7 起 謀 殺 案 增 加 到 1993 年 的 15.9 起 此 後, 在 1999 年 下 降 了 41% 到 8.9 起 此 後 一 直 逐 漸 下 降, 到 2010 年 降 到 每 10 萬 人 只 有 7.5 個 人 被 謀 殺, 是 30 年 以 來 最 低 的 水 平 但 是 兇 殺 仍 然 持 續 地 排 在 年 輕 人 的 前 三 位 死 亡 原 因 目 前, 它 是 第 2 位, 在 事 故 之 後 自 殺 是 第 3 位, 在 2010 年, 美 國 年 齡 在 10 到 24 歲 的 兒 童 和 年 輕 成 年 人 有 4,828 名 被 謀 殺 ( 大 紀 元,2013) 4 青 少 年 暴 力 會 成 為 國 家 疾 病 管 制 預 防 中 心 的 重 點 項 目, 主 要 係 青 少 年 暴 力 危 及 未 來 國 力, 透 過 家 庭, 學 校, 緊 急 應 變 部 門, 和 整 個 社 區, 損 害 了 國 民 的 生 理 心 理 和 經 濟 的 健 康 發 展 青 少 年 暴 力 的 負 面 影 響 是 感 覺 因 為 青 少 年 暴 力 造 成 美 國 的 年 輕 人 員 以 驚 人 的 速 度 流 失 殺 人 是 10-24 歲 年 輕 人 中 死 亡 的 第 三 大 原 因, 造 成 年 輕 人 死 亡 的 人 數, 比 其 他 七 個 原 因 的 總 和 還 多 在 所 有 因 暴 力 犯 罪 被 捕 的 嫌 犯 中, 青 少 年 佔 40% 青 少 年 暴 力 也 與 他 問 題 結 合, 例 如 酗 酒 和 藥 物 濫 用, 肥 胖, 和 學 業 失 敗 等, 這 些 問 題 將 造 成 對 未 來 的 司 法 教 育 和 衛 生 醫 療 等 系 統 的 成 本 激 增 而 在 CDC 新 近 發 表 的 研 究 報 告 中 也 指 出, 青 少 年 暴 力 的 成 因, 與 過 去 曾 經 暴 露 在 暴 力 (past exposure to violence) 衝 動 (impulsiveness) 同 儕 影 響 (peer delinquency) 父 母 親 的 衝 突 (parental conflict) 父 母 監 控 指 導 不 足 (limited parental monitoring and supervision) 相 關 (David-Ferdan & Simon, 2014), 此 一 發 現 與 曾 文 欽 的 鑑 定 結 果 不 謀 而 和, 均 凸 顯 出 青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中, 有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者, 抑 或 遭 受 家 人 刻 意 或 不 經 意 的 疏 忽 對 待 等, 這 些 經 歷 對 於 其 日 後 成 長 所 衍 生 之 問 題 行 為, 恐 均 存 在 相 關 性, 殊 值 吾 人 重 視 4 暴 力 預 防 奏 效, 美 青 少 年 謀 殺 率 創 三 十 年 新 低, 大 紀 元,2013 年 07 月 26 日, http://www.epochtimes.com/b5/13/7/26/n3925942.htm 287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貳 現 象 篇 : 青 少 年 暴 力 與 家 暴 曾 文 欽 鄭 捷 案 發 生 後, 我 們 不 知 道 為 何 這 幾 個 大 男 生 會 如 此 冷 血 殘 忍, 他 們 看 起 來 和 我 的 學 生 兒 子 沒 有 兩 樣, 許 多 人 都 有 一 個 疑 問, 為 什 麼 這 些 年 輕 人 會 變 的 這 麼 暴 力? 年 輕 人 對 在 生 活 中 所 遭 遇 的 種 種 挫 折 和 衝 突, 愈 來 愈 習 慣 於 用 暴 力 來 解 決, 不 管 是 自 發 性 的 攻 擊, 或 是 自 我 毀 滅 自 我 保 護 的 防 禦 性 暴 力 Sampson and Laub(1993:96) 的 研 究 顯 示 非 正 式 社 會 控 制 之 家 庭 過 程 解 釋 青 少 年 犯 罪 大 部 份 之 變 異 量 也 有 研 究 發 現, 三 歲 以 前, 每 個 月 被 打 過 一 次 的 孩 子, 五 歲 時, 打 人 的 機 率 比 沒 有 被 打 過 的 高 兩 倍 ( 洪 蘭,2013) 而 蔡 德 輝 (1990) 指 出, 社 會 變 遷 造 成 人 際 關 係 疏 離 家 庭 結 構 變 化, 兒 童 在 家 中 受 到 虐 待 的 情 形 增 加, 同 時 社 會 上 所 發 生 的 少 年 犯 罪 狀 況 有 量 的 增 加, 也 有 質 的 惡 化 ; 並 針 對 兒 童 受 虐 與 日 後 形 成 少 年 犯 間 之 相 關 性 據 以 探 討 這 些 研 究 說 明 青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將 影 響 其 未 來 問 題 行 為 形 成, 並 可 能 持 續 發 展 成 為 社 會 問 題 從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表 1), 我 國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通 報 件 數 由 2004 年 的 8,494 件 逐 年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49,881 件, 增 加 達 5.87 倍 之 多,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通 報 件 數 歷 年 居 高 不 下 的 現 象, 讓 人 憂 心 社 會 存 在 兒 童 少 年 可 能 受 虐 的 狀 況 仍 具 有 相 當 的 嚴 重 性, 而 這 個 現 象 的 延 伸 恐 怕 就 是 少 年 問 題 行 為 的 型 塑 與 社 會 問 題 趨 於 嚴 重 的 發 展 復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09 年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計 33,127 件 發 生 率 每 千 戶 4.29 件, 至 2013 年 則 增 加 至 48,119 件 每 千 戶 5.84 件 ( 表 2),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表 1 歷 年 台 閩 地 區 兒 少 保 護 通 報 件 數 年 度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總 計 8494 10722 13986 19247 21443 21449 30791 28955 35823 34545 49881 責 任 通 報 件 數 4421 5487 8623 12453 12866 13994 22213 21115 29996 30753 40220 一 般 通 報 件 數 4073 5235 5363 6794 8577 7455 8578 7840 5827 3792 9661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2015 年 統 計 資 料, 網 址 : http://www.mohw.gov.tw/cht/dops/dm1.aspx?f_list_no=806&fod_list_no=4624 288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註 1.2010 年 責 任 通 報 件 數 22,213 件, 較 2009 年 13,994 件 大 幅 增 加 8,219 件, 主 要 原 因 係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於 2010 年 實 施 守 護 幼 苗 專 案, 針 對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中 遇 其 家 中 有 12 歲 以 下 兒 童 者 一 律 通 報 註 2.2011 年 發 生 幼 童 王 昊 招 生 母 同 居 人 夥 同 毒 品 友 人 共 同 將 之 凌 虐 致 死, 引 發 社 會 譁 然, 遂 經 增 修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4 條 之 一, 於 2012 年 8 月 8 日 訂 頒, 要 求 警 察 機 關 對 於 違 反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其 家 中 尚 有 兒 童 需 照 顧 者 務 必 通 報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故 自 2012 年 以 後 責 任 通 報 件 數 亦 有 相 當 幅 度 的 增 加 表 2 近 年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概 況 年 別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警 察 代 為 聲 請 執 行 法 院 核 發 件 數 ( 件 ) 發 生 率 ( 件 / 千 戶 ) 保 護 令 ( 件 ) 保 護 令 ( 次 ) 2009 33,127 4.29 13,437 15,486 2010 38,423 4.88 14,862 19,000 2011 37,512 4.69 13,924 19,623 2012 43,380 5.34 13,840 19,647 2013 48,119 5.84 13,450 19,818 資 料 來 源 :2014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再 從 青 少 年 犯 罪 行 為 的 狀 況 觀 察 青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與 問 題 行 為 間 的 關 係, 依 據 警 政 署 的 警 政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犯 罪 嫌 疑 人 從 2004 年 的 33,298 人, 逐 年 上 升 至 2012 年 43,982 人, 青 少 年 犯 罪 狀 況 嚴 重 化 的 趨 勢 始 終 未 曾 減 緩 ; 根 據 法 務 部 引 自 司 法 院 統 計 2002 年 至 2011 年 之 兒 童 少 年 犯 罪 人 口 率 ( 表 3) 顯 示,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占 少 年 人 口 數 的 比 率,2010 年 有 9,718 位 犯 罪 少 年, 占 二 分 之 一 (51.57%),2011 年 犯 罪 少 年 人 數 超 過 萬 人, 占 六 成 (60.71%) 之 多 ; 依 法 務 部 定 義 犯 罪 兒 童 指 的 是 12 歲 以 下 有 犯 罪 行 為 之 兒 童, 兒 童 犯 罪 人 數 雖 僅 占 兒 童 人 口 數 不 到 一 成, 但 每 年 犯 罪 兒 童 也 有 二 百 餘 人 ; 從 這 些 數 據 的 提 醒, 吾 人 確 實 要 擔 憂 這 麼 可 觀 的 兒 童 暨 少 年 犯 罪 行 為 對 於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復 由 法 務 部 對 於 歷 年 兒 童 暨 少 年 犯 罪 原 因 統 計 ( 表 4) 顯 示, 由 每 年 有 9,000 到 10,000 以 上 的 犯 罪 兒 童 暨 少 年, 其 出 於 心 理 因 素 與 家 庭 因 素 而 犯 罪 的 比 率 合 計 達 五 成 五 以 上, 其 中 家 庭 因 素 包 括 犯 罪 家 庭 破 碎 家 庭 家 庭 關 係 不 和 諧 親 子 關 係 不 正 常 子 女 眾 多 管 教 不 當 及 經 濟 困 難 等, 再 依 法 務 部 對 家 庭 因 素 導 致 兒 童 少 年 犯 罪 的 分 析 ( 表 5),2011 年 因 管 教 不 當 致 犯 罪 者 289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占 六 成 五 以 上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破 碎 家 庭 導 致 犯 罪 者 占 將 近 二 成, 而 這 兩 者 導 致 青 少 年 犯 罪 之 因 素, 歷 年 來 在 家 庭 因 素 當 中 所 占 比 率 一 直 居 高 不 下, 重 點 是 這 些 因 素 與 兒 童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的 環 境 息 息 相 關, 足 見 兒 童 及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生 活 環 境 與 態 樣, 對 於 其 日 後 行 為 導 向 具 有 相 當 的 關 聯 性 表 3 歷 年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人 口 率 年 合 計 兒 童 少 年 別 人 口 數 犯 罪 犯 罪 人 口 數 犯 罪 犯 罪 人 口 數 犯 罪 犯 罪 人 數 人 口 率 人 數 人 口 率 人 數 人 口 率 2002 5,544,533 13,821 24.93 3,611,832 231 0.64 1,932,701 13,590 70.32 2003 5,429,950 11,652 21.46 3,517,927 201 0.57 1,912,023 11,451 59.89 2004 5,345,047 9,566 17.90 3,413,894 199 0.58 1,931,153 9,367 48.50 2005 5,550,472 9,089 16.38 3,294,247 238 0.72 2,256,225 8,851 39.23 2006 5,107,181 9,073 17.77 3,176,997 239 0.75 1,930,184 8,834 45.77 2007 5,002,123 9,072 18.14 3,058,061 214 0.70 1,944,062 8,858 45.56 2008 4,868,304 9,441 19.39 2,936,650 204 0.69 1,931,654 9,237 47.82 2009 4,745,159 9,300 19.60 2,808,328 203 0.72 1,936,831 9,097 46.97 2010 4,595,767 9,935 21.62 2,711,482 217 0.80 1,884,285 9,718 51.57 2011 4,469,350 11,394 25.49 2,628,612 219 0.83 1,840,738 11,175 60.71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法 務 部 2011 年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概 況 及 其 分 析,p.29.( 內 容 引 註 包 括 : 一 分 齡 人 口 數 係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年 底 現 住 人 口 數 二 司 法 院 統 計 處 ( 表 1712-06- 09-05 1712-06-14-05) 說 明 :1. 兒 童 人 口 數 指 12 歲 未 滿 之 年 齡 層 人 口 數,2. 兒 童 犯 罪 人 數 指 12 歲 未 滿 之 年 齡 層 犯 罪 人 數,3. 少 年 人 口 數 指 12 歲 以 上 18 歲 未 滿 之 年 齡 層 人 口 數,4.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指 12 歲 以 上 18 歲 未 滿 之 年 齡 層 犯 罪 人 數,5. 本 表 不 包 含 虞 犯 少 年 數 表 4 歷 年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原 因 統 計 年 別 總 計 生 理 心 理 家 庭 社 會 因 素 因 素 因 素 因 素 學 校 因 素 其 他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2002 13,822 100.0 150 1.09 2,120 15.21 5,255 38.02 2,975 21.52 58 0.42 4,342 31.41 2003 11,652 100.0 264 2.27 3,413 29.29 3,921 33.65 2,512 21.56 105 0.90 3,566 30.60 2004 9,566 100.0 252 2.63 3,807 39.80 2,565 26.81 2,080 21.74 73 0.76 2,875 30.05 290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2005 9,063 100.0 239 2.64 3,339 36.84 1,887 20.82 1,801 19.87 60 0.66 2,240 24.72 2006 9,064 100.0 239 2.64 3,495 38.56 1,399 15.43 1,700 18.76 99 1.09 2,132 23.52 2007 9,058 100.0 381 4.21 3,349 36.97 1,483 16.37 1,712 18.90 75 0.83 2,058 22.72 2008 9,430 100.0 481 5.10 3,835 40.67 1,371 14.54 1,629 17.27 46 0.49 2,068 21.93 2009 9,300 100.0 387 4.16 3,935 42.31 1,381 14.85 1,569 16.87 33 0.35 1,995 21.45 2010 9,935 100.0 423 4.26 4,395 44.24 1,335 13.44 1,662 16.73 32 0.32 2,088 21.02 2011 11,373 100.0 499 4.39 5,232 46.00 1,448 12.73 1,917 16.86 52 0.46 2,225 19.56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法 務 部 2011 年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概 況 及 其 分 析,p.29.( 內 容 引 註 自 司 法 院 統 計 處 )( 表 1712-06-08-05 1712-06-13-05) 說 明 :1. 本 表 不 包 含 虞 犯 少 年 兒 童 及 未 經 個 案 調 查 之 人 數 2. 兒 童 犯 罪 人 數 指 12 歲 未 滿 之 年 齡 層 犯 罪 人 數 3.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指 12 歲 以 上 18 歲 未 滿 之 年 齡 層 犯 罪 人 數 表 5 歷 年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原 因 之 家 庭 因 素 統 計 年 別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總 計 犯 罪 家 庭 破 碎 家 庭 人 3,921 2,565 1,887 1,676 1,399 1,483 1,371 1,381 1,335 1,448 %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人 44 24 17 20 23 13 20 16 13 31 % 1.12 0.94 0.90 1.19 1.64 0.88 1.46 1.16 0.97 2.14 人 1,206 778 664 618 449 452 369 327 315 280 % 30.76 30.33 35.19 36.87 32.09 30.48 26.91 23.68 23.60 19.34 家 庭 關 係 不 和 諧 親 子 關 係 不 正 常 子 女 眾 多 管 教 不 當 經 濟 困 難 其 他 人 198 221 126 140 103 126 100 105 123 118 % 5.05 8.62 6.68 8.35 7.36 8.50 7.29 7.60 9.21 8.15 人 45 52 38 28 33 52 23 25 32 29 % 1.15 2.03 2.01 1.67 2.36 3.51 1.68 1.81 2.40 2.00 人 13 2 6 4 0 5 4 4 3 0 % 0.33 0.08 0.32 0.24 0.00 0.34 0.29 0.29 0.22 0.00 人 2,164 1,350 948 800 741 769 779 832 772 943 % 55.19 52.63 50.24 47.73 52.97 51.85 56.82 60.25 57.83 65.12 人 247 136 85 66 49 62 74 60 68 41 % 6.30 5.30 4.50 3.94 3.50 4.18 5.40 4.34 5.09 2.83 人 4 2 3 0 1 4 2 12 9 6 % 0.10 0.08 0.16 0.00 0.07 0.27 0.15 0.87 0.67 0.41 291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法 務 部 2011 年 少 年 兒 童 犯 罪 概 況 及 其 分 析,p.41.( 內 容 引 註 自 司 法 院 統 計 處 )( 表 1712-06-08-05 表 1712-06-13-05) 說 明 : 本 表 不 包 含 虞 犯 少 年 兒 童 及 未 經 個 案 調 查 之 人 數 至 於 青 少 年 的 問 題 行 為 又 有 多 嚴 重 呢? 從 犯 罪 型 態 來 看, 依 我 國 刑 事 警 察 局 就 暴 力 犯 罪 類 型 的 定 義, 包 括 故 意 殺 人 強 盜 搶 奪 擄 人 勒 贖 強 制 性 交 恐 嚇 取 財 ( 以 著 手 槍 擊 下 毒 縱 火 爆 炸 四 種 手 段 之 犯 罪 為 限 ) 重 傷 害 等 ; 於 2012 年 之 暴 力 犯 罪 嫌 疑 人 總 計 4,527 人 中, 二 十 三 歲 以 下 之 青 少 年 兒 童 占 43.42%, 而 當 中 屬 兒 童 青 少 年 者 之 強 制 性 交 案 件 嫌 疑 人 占 了 將 近 五 成 ( 49.17% ) 以 及 重 大 傷 害 案 件 嫌 疑 人 占 了 三 成 八 (38.23%) 左 右 ( 表 6); 此 外, 毒 品 案 件 也 是 一 項 嚴 重 的 問 題 行 為, 除 案 件 數 及 嫌 疑 人 犯 有 逐 年 增 加 趨 勢 的 現 象 外, 無 論 在 施 用 持 有 或 販 賣 都 有 年 齡 層 下 降 的 情 形, 在 2012 年 毒 品 案 件 嫌 疑 人 總 計 有 47,043 人,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占 16.086%, 其 中 查 獲 十 一 歲 以 下 兒 童 涉 案 者 有 3 人 ( 表 7), 這 些 統 計 顯 示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問 題 行 為 的 質 與 量 均 趨 於 嚴 重 此 外, 刑 事 警 察 局 在 統 計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的 勸 導 制 止 上, 從 2007 年 150,032 人 到 2011 年 154,238 人, 每 年 勸 導 制 止 人 數 都 高 出 15 萬 人 次 以 上, 列 入 統 計 之 不 良 行 為 計 有 16 項 ( 表 8), 由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人 數 最 多 之 前 五 項 包 括 有 :1. 出 入 妨 害 身 心 健 康 場 所 或 其 他 少 年 不 當 進 入 之 場 所 2. 逃 家 或 逃 學 3. 深 夜 遊 蕩 4. 吸 菸 嚼 檳 榔 飲 酒 或 公 共 場 所 高 聲 喧 嘩 5. 無 照 駕 駛 汽 車 機 車 等, 由 少 年 的 這 些 行 為 可 以 推 想, 若 是 家 庭 溫 暖, 親 子 關 係 融 洽, 父 母 對 於 子 女 的 管 教 適 當, 則 少 年 在 外 遊 蕩 出 入 不 當 場 所 的 意 願 與 機 會 就 必 然 減 少, 然 而 由 官 方 對 於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的 統 計 資 料 呈 現, 或 許 可 以 窺 探 到 少 年 與 家 庭 學 校 間 存 在 嚴 重 的 教 養 問 題 並 造 成 關 係 的 疏 離, 但 尚 需 有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以 說 明 當 中 是 否 涉 及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的 問 題 基 本 上, 從 各 項 統 計 之 兒 童 少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及 虞 犯 兒 童 少 年 等 雖 然 尚 無 完 整 資 料 來 說 明 他 們 的 行 為 養 成, 是 否 與 其 家 庭 成 長 背 景 有 無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等 有 關, 但 一 般 認 為 個 人 行 為 或 成 就 表 現 與 其 成 長 歷 程 環 境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釐 清 青 少 年 兒 童 問 題 行 為 養 成 環 境 是 否 源 自 於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至 為 重 要 292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表 6 兒 童 青 少 年 2012 年 重 大 刑 案 犯 罪 嫌 疑 人 統 計 暴 力 犯 罪 類 型 兒 童 (%) 少 年 (%) 青 年 (%) 比 例 嫌 疑 人 (12 歲 未 滿 )(12-18 歲 未 滿 )(18-24 歲 未 滿 ) 總 和 (%) 總 數 ( 人 ) * 暴 力 0.62 19.06 23.74 43.42 4,527 強 制 性 交 1.05 22.55 25.57 49.17 1,623 重 大 恐 嚇 取 財 0 0 100.00 100.00 1 重 大 傷 害 0 25.00 13.23 38.23 68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編 製 2012 年 中 華 民 國 刑 案 統 計 註 : 本 表 之 暴 力 * 案 件 包 括 強 盜 搶 奪 恐 嚇 取 財 表 7 兒 童 青 少 年 2012 年 毒 品 犯 罪 嫌 疑 人 統 計 表 毒 品 犯 罪 類 型 6-11 歲 (%) 12-17 歲 (%) 18-23 歲 (%) 比 例 總 和 (%) 嫌 疑 人 總 數 ( 人 ) 毒 品 案 件 0.006 * 2.69 11.84 14.536 48,875 販 賣 0 7.30 18.49 25.79 4,809 施 用 0 1.79 10.42 12.21 33,984 持 有 0 1.61 11.24 12.85 7,928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編 製 2012 年 中 華 民 國 刑 案 統 計 註 : * 毒 品 案 件 6-11 歲 嫌 疑 人 友 3 人, 均 為 男 童, 分 別 犯 下 毒 品 販 賣 轉 讓 施 用 各 1 人 表 8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勸 導 制 止 統 計 表 項 目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1. 與 有 犯 罪 習 性 之 人 交 往 1,116 1,239 1,280 1,277 1,288 2. 出 入 妨 害 身 心 健 康 場 所 或 其 他 少 年 不 當 進 入 之 場 所 6,530 8,203 10,229 17,087 27,603 3. 逃 學 或 逃 家 5,191 4,829 5,811 6,642 6,510 4. 無 正 當 理 由 攜 帶 具 有 殺 傷 力 之 器 械 化 學 製 劑 或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757 576 297 403 1,121 5. 深 夜 遊 蕩 87,844 96,999 96,265 105,937 92,111 6. 對 父 母 尊 長 或 教 師 態 度 傲 慢 舉 止 粗 暴 1,886 2,831 3,661 3,106 3,397 7. 於 非 公 共 場 所 或 非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職 業 賭 博 場 所, 賭 博 財 物 422 30 63 120 19 8. 以 猥 褻 之 言 語 舉 動 或 其 他 方 法, 調 戲 他 人 396 32 28 235 155 9. 持 有 猥 褻 圖 片 文 字 錄 影 帶 光 碟 出 版 品 或 其 他 物 品 112 216 42 85 8 293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10. 加 暴 行 於 人 或 互 相 鬥 毆 未 至 傷 害 1,545 1,397 1,400 1,126 1,071 11. 無 正 當 理 由 跟 追 他 人, 經 勸 阻 不 聽 87 40 81 35 32 12. 藉 端 滋 擾 住 戶 工 廠 公 司 行 號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272 291 511 370 247 13. 吸 菸 嚼 檳 榔 飲 酒 或 公 共 場 所 高 聲 喧 嘩 26,522 28,263 19,955 13,939 9,928 14. 無 照 駕 駛 汽 車 機 車 16,762 14,564 12,388 9,215 6,820 15. 其 他 有 妨 害 善 良 風 俗 或 公 共 秩 序 之 行 為 1,706 1,969 3,329 2,775 3,607 16. 無 正 當 理 由 持 有 純 質 淨 重 未 滿 20 公 克 之 第 三 級 或 第 四 級 毒 品 0 0 0 239 321 總 計 150,032 160,240 154,060 161,314 154,238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參 原 因 篇 : 他 們 為 什 麼 這 麼 暴 力 一 家 庭 的 影 響 由 於 我 們 所 處 的 生 活 型 態 受 到 高 度 科 技 化 影 響, 以 致 人 與 人 間 的 關 係 愈 趨 疏 離, 而 社 會 價 值 觀 也 隨 經 濟 急 速 發 展 大 有 改 變, 因 而 造 成 青 少 年 犯 罪 有 低 齡 化 病 態 化 暴 力 化 集 體 化 及 多 元 化 的 現 象 ( 黃 富 源 鄧 煌 發, 2000) 要 想 轉 變 這 種 現 象, 則 必 須 多 探 究 其 生 成 的 原 因, 對 症 下 藥, 才 能 發 揮 藥 到 病 除 的 效 果, 根 據 趙 雍 生 (1997) 自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中 發 現 家 庭 問 題 是 少 年 問 題 的 主 因, 青 少 年 的 偏 差 行 為 種 因 於 家 庭, 惡 化 於 學 校, 顯 現 於 社 會 ( 蔡 德 輝 鄭 瑞 隆,2000) 由 於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的 存 在 不 分 階 層 宗 教 種 族 學 歷 背 景,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者 往 往 自 認 為 對 於 受 暴 者 有 權 力 掌 控, 可 以 任 意 佔 有 其 一 切, 並 不 惜 使 用 暴 力 達 成 慾 望, 而 逼 使 受 暴 者 必 須 設 法 自 我 防 衛 以 求 保 全 ; 所 以 當 個 人 若 自 幼 即 需 適 應 暴 力 環 境 的 生 活, 極 可 能 會 因 暴 力 行 為 的 作 用 而 導 致 問 題 行 為 的 產 生 由 於 許 多 論 點 都 顯 示 家 庭 暴 力 對 於 兒 童 少 年 身 心 發 展 均 具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顯 然 家 庭 環 境 在 型 塑 青 少 年 行 為 上 具 有 一 定 的 關 聯 性, 但 兒 童 青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的 經 歷 又 是 如 何 型 塑 其 問 題 行 為 的 產 生? 若 是 切 斷 這 些 關 聯 是 否 可 以 避 免 青 少 年 產 生 問 題 行 為? 兒 童 青 少 年 若 能 及 早 脫 離 暴 力 環 境 是 否 就 能 使 問 題 行 為 有 效 的 轉 化? 這 些 都 將 是 本 研 究 所 要 探 知 的 問 題 許 多 中 英 文 研 究 文 獻 資 料 分 別 從 社 會 控 制 低 自 我 控 制 社 會 學 習 生 活 型 態 甚 至 緊 張 等 各 種 理 論 以 印 證 支 持 兒 童 青 少 年 的 問 題 行 為 產 生 294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與 家 庭 教 養 息 息 相 關, 且 是 一 體 之 兩 面 這 個 論 點 從 一 般 生 活 經 驗 體 認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良 窳 與 否 會 直 接 間 接 影 響 兒 童 成 長 環 境 的 氛 圍 ; 不 良 的 家 庭 成 員 互 動 關 係 包 括 家 庭 成 員 間 經 常 性 的 衝 突, 如 家 庭 暴 力 目 睹 家 暴, 或 是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感 情 疏 離 等, 當 家 庭 成 員 互 動 關 係 不 良 家 庭 生 活 氛 圍 不 佳, 成 長 於 其 中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產 生 問 題 行 為 的 機 會, 將 會 大 過 於 一 般 家 庭 生 活 正 常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因 此, 若 要 預 防 青 少 年 問 題 行 為 的 生 成, 就 必 須 更 多 關 注 於 青 少 年 早 期 成 長 階 段 的 家 庭 生 活 但 是, 卻 也 有 不 少 的 情 況 顯 示, 即 使 青 少 年 早 期 的 家 庭 生 活 經 歷 極 不 理 想, 其 仍 能 力 爭 上 游 而 免 於 問 題 行 為 的 發 生 因 此, 家 庭 生 活 經 歷 是 否 能 改 變 青 少 年 的 行 為? 抑 或 是 有 其 他 的 生 活 經 歷 促 使 青 少 年 的 行 為 發 生 質 變? 這 些 都 是 值 得 思 考 探 究 的 問 題 二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的 因 素 美 國 司 法 部 曾 經 連 續 幾 年 委 託 Terence P. Thornberry(2003) 等 學 者 長 期 研 究 紐 約 州 曼 徹 斯 特 賓 州 匹 茲 堡 及 科 羅 拉 多 州 丹 佛 三 地 的 4,500 名 青 少 年, 企 圖 了 解 從 個 人 特 質 到 社 會 結 構 問 題 等 各 種 可 能 造 成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相 關 因 素, 例 如 : 心 理 因 素 精 神 病 態 指 標 家 庭 結 構 動 力 學 習 態 度 與 成 績 同 儕 團 體 關 係 與 影 響 鄰 里 與 社 區 的 風 氣 等 5 這 項 研 究 係 以 青 少 年 自 陳 (self-report) 的 暴 力 行 為 作 為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指 標 研 究 小 組 每 六 個 月 訪 談 這 4,500 名 青 少 年 一 次, 詢 問 他 們 是 否 從 事 由 傷 害 重 傷 害 到 結 夥 持 械 搶 劫 等 暴 力 犯 罪 行 為 研 究 者 發 現 : 在 15 到 18 歲 的 青 少 年 中, 每 年 約 有 20% 的 男 性, 和 10-15% 的 女 性 有 暴 力 犯 罪 行 為, 而 他 們 開 始 從 事 暴 力 犯 罪 的 時 機, 也 多 早 在 小 學 時 期 大 體 而 言, 少 女 的 暴 力 行 為 以 十 五 六 歲 為 高 峰 期, 隨 後 有 減 少 趨 勢 ; 然 而 一 如 預 期 地, 男 性 參 與 暴 力 犯 罪 的 情 形, 在 十 八 歲 之 前 毫 無 減 少 的 跡 象 本 研 究 最 大 的 成 果, 在 找 出 某 一 群 極 可 能 成 為 暴 力 的 常 習 犯 的 青 少 年 這 些 青 少 年 僅 占 研 究 對 象 中 的 少 數 ( 在 三 個 城 市 占 14-19% 不 等 ), 卻 犯 下 絕 大 多 數 ( 大 約 75%) 的 暴 力 犯 罪 這 群 人 不 僅 較 其 他 青 少 年 更 早 更 常 觸 犯 法 律, 同 時 也 有 濫 用 毒 品 的 行 為 另 一 重 要 因 素 為 同 儕 團 體 的 影 響 力 研 究 同 時 發 現 : 那 些 平 時 經 常 與 不 良 青 少 年 為 伍 的 人, 也 較 易 從 事 暴 力 或 非 行 5 Thornberry, T.P., and Krohn, M.D. (2003). Taking Stock of Delinquency: An Overview of Findings from Contemporary Longitudinal Studies. New York, NY: Kluwer/Plenum Publishers. 295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這 項 研 究 中 發 現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的 若 干 特 點 : 1. 暴 力 行 為 的 穩 定 性 : 少 年 一 但 有 暴 力 犯 行 情 事, 在 隨 後 三 年 中, 他 們 要 較 其 他 從 無 暴 力 犯 行 的 少 年 更 易 再 有 暴 力 行 為, 可 能 性 達 八 倍 之 高 2. 學 習 成 就 與 暴 力 犯 行 : 在 學 習 成 就 測 驗 中 得 分 為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學 童, 較 不 可 能 也 較 遲 參 與 暴 力 行 為 根 據 訪 談 比 較 發 現 : 這 些 好 學 生 涉 及 暴 力 活 動 的 可 能, 較 一 般 青 少 年 減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3. 青 少 年 暴 力 的 預 測 指 標 : 預 測 青 少 年 在 十 三 歲 之 後 有 暴 力 行 為 的 最 佳 指 標 中, 個 人 特 質 為 焦 慮 缺 乏 罪 惡 感, 家 庭 因 素 中 以 管 教 態 度 不 一 致 及 體 罰 最 為 顯 著 到 底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的 形 成 是 否 有 固 定 模 式 可 循, 美 國 學 者 從 研 究 中 歸 納 出 以 下 三 種 發 展 途 徑 : 1. 顯 型 路 徑 : 這 類 青 少 年 的 暴 行 始 於 輕 微 的 攻 擊 性 行 為, 如 逞 強 欺 侮 弱 小, 而 後 惡 化 至 鬥 毆, 最 後 淪 為 暴 行 累 累 : 強 姦 搶 劫 行 兇 等 無 惡 不 作 2. 隱 型 路 徑 : 這 類 青 少 年 的 偏 差 行 為 始 於 一 些 容 易 被 忽 略 的 小 毛 病, 例 如 : 習 慣 性 的 說 謊 或 順 手 牽 羊, 進 而 有 毀 損 財 物 的 情 事, 最 後 則 從 事 包 括 : 竊 盜 汽 車 竊 盜 詐 欺 乃 至 於 販 售 毒 品 等 自 中 度 至 重 度 不 等 的 非 行 3. 早 期 權 威 衝 突 型 路 徑 : 此 類 的 青 少 年 早 在 十 二 歲 之 前 即 有 倔 強 固 執 等 現 象, 接 著 會 有 反 抗 權 威 的 情 形, 最 後 則 完 全 拒 絕 權 威 的 規 範 典 型 的 拒 絕 權 威 行 為 包 括 : 逃 學 深 夜 滯 留 在 外, 甚 而 逃 家 等 三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個 人 從 家 庭 生 活 中 所 累 積 的 種 種 生 活 經 驗 均 將 影 響 其 整 體 人 生 的 發 展, 因 此, 從 實 務 觀 察 與 各 種 理 論 印 證 之 下 發 現, 若 是 早 期 的 家 庭 生 活 中 充 滿 了 問 題, 甚 或 是 有 暴 力 傾 向 的 生 活 經 歷, 均 將 對 於 個 人 日 後 成 長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亦 即 個 人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勢 將 對 其 日 後 成 長 人 格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本 研 究 所 指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其 所 包 括 的 對 象 是 指 自 兒 童 時 期 起 即 有 受 到 家 庭 暴 力 虐 待 或 目 睹 的 經 驗 者 許 多 對 於 家 庭 暴 力 虐 待 被 害 的 研 究 觀 察, 均 顯 示 被 害 者 於 兒 童 時 期 即 經 歷 各 種 型 態 的 家 庭 暴 力 ( 虐 待 ) 事 件 以 及 多 數 的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者 在 青 少 年 階 段 及 成 年 以 後 更 有 重 複 被 害 的 風 險 (Cloitre, Tardiff, Marzuk, Leon, & Portera, 1996) 兒 童 時 期 遭 受 虐 待 的 經 296

297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驗, 不 論 衝 擊 的 程 度 如 何, 對 孩 子 而 言 皆 具 有 難 以 估 計 的 影 響 ( 林 瑞 吉, 2006; 董 旭 英 譚 子 文,2009) 許 多 虐 待 被 害 者 於 兒 童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時 就 經 歷 了 某 些 形 態 的 暴 力 ( 虐 待 ) 事 件 以 及 多 數 的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者 在 青 少 年 階 段 及 成 年 以 後 也 有 重 複 被 害 的 風 險 (Cloitre, Tardiff, Marzuk, Leon, & Portera, 1996) 2006 年 的 聯 合 國 研 究 暴 力 侵 害 兒 童 行 為 問 題 獨 立 專 家 報 告 列 舉 了 父 母 親 及 主 要 照 顧 者 對 於 兒 童 施 予 暴 力 的 行 為, 主 要 有 肢 體 暴 力 性 暴 力 心 理 暴 力 以 及 故 意 忽 視 四 種 在 該 報 告 中 指 出, 對 兒 童 肢 體 暴 力 以 體 罰 為 主 要 表 現 型 式, 肢 體 暴 力 往 往 伴 隨 心 理 暴 力, 凡 羞 辱 辱 罵 孤 立 拒 絕 威 脅 冷 漠 與 貶 低 等 都 是 不 利 兒 童 心 理 發 育 和 幸 福 的 暴 力 型 式 ( 薛 寧 蘭, 2011) 由 於 虐 待 被 害 之 兒 童 少 年 所 經 歷 的 暴 力 ( 虐 待 ) 事 件 最 大 多 數 都 是 發 生 在 家 庭 中, 而 且 多 半 是 源 自 於 父 母 的 不 當 管 教, 包 括 施 以 身 體 上 的 毆 打 懲 罰 或 故 意 忽 略 不 提 供 衣 食 醫 療 或 趕 出 家 門 等 ; 此 外 尚 有 精 神 上 被 疏 忽 對 待 的 經 歷 (Manly, Kim, Rogosch, & Cicchetti, 2001) 等 本 研 究 中 所 討 論 的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內 涵 係 指 在 個 人 問 題 行 為 形 成 或 進 行 當 中 所 承 受 的 各 種 家 庭 暴 力 型 態 對 待, 這 些 家 庭 暴 力 型 態 包 括 了 兒 童 少 年 時 期 受 到 來 自 於 父 母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以 及 家 人 或 親 屬 等 的 身 心 虐 待 疏 忽 對 待 與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等, 本 研 究 定 義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父 / 母 親 疏 忽 對 待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等 四 種 型 態 四 社 會 連 結 根 據 Hirschi(1969) 犯 罪 原 因 論 (Cause of Delinquency) 一 書 中, 主 張 犯 罪 現 象 不 需 要 解 釋, 而 不 犯 罪 或 守 法 的 行 為 才 需 要 解 釋 ; 但 是 對 於 人 為 什 麼 會 遵 從 社 會 規 範 這 個 部 分 亦 有 他 的 見 解,Hirschi 認 為 人 若 是 不 犯 罪 是 因 為 外 在 社 會 控 制 機 制 的 約 束, 其 包 括 家 庭 學 校 教 會 等, 當 社 會 控 制 機 制 轉 弱 或 消 失, 個 人 將 因 不 受 約 束, 而 自 然 行 出 犯 罪 並 使 之 形 成 一 種 普 遍 現 象 赫 胥 將 人 與 這 些 社 會 控 制 機 制 連 結 的 力 量 稱 為 社 會 鍵 (social bond), 所 包 含 的 要 素 有 依 附 ( Attachment ) 奉 獻 ( Commitment ) 參 與 (Involvement) 和 信 仰 (Belief) 等 赫 胥 主 張 社 會 鍵 是 個 人 在 社 會 化 過 程 中 形 成 的 一 種 感 情, 這 份 感 情 是 正 常 人 格 的 一 部 分, 也 是 屬 於 個 人 的 心 靈 內 在 部 分, 這 份 情 感 連 結 的 強 弱 將 會 影 響 青 少 年 對 於 社 會 責 任 感 的 強 弱, 促 成 青 少 年 順 從 於 社 會 傳 統 規 範, 對 於 防 止 青 少 年 犯 罪 具 有 相 當 的 作 用 青 少 年 依 附 的 對 象 包 括 父 母 學 校 以 及 同 儕 團 體, 這 些 都 是 青 少 年 人 際 交 往 中 重 要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的 他 人, 與 父 母 親 的 依 附 情 感 將 制 約 青 少 年 適 當 的 社 會 化 和 對 行 為 準 則 的 內 化 ; 當 青 少 年 因 為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而 遠 離 對 父 母 親 的 情 感 依 附, 家 庭 亦 將 會 失 去 控 制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作 用 就 Hirschi 的 研 究 顯 示, 青 少 年 與 父 母 親 的 感 情 聯 繫 受 到 剝 削, 其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就 增 加, 如 與 父 母 親 的 情 感 聯 繫 得 到 加 強, 少 年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就 下 降, 因 此, 社 會 連 結 的 強 弱 關 係 到 青 少 年 問 題 行 為 的 形 成 狀 況 本 研 究 中 將 青 少 年 之 社 會 連 結 定 義 包 括 有 : 與 父 / 母 親 連 結 家 庭 連 結 同 儕 連 結 以 及 學 校 連 結 等 五 社 會 情 境 控 制 根 據 1969 年 赫 胥 提 出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中 社 會 鍵 的 四 項 要 素, 是 個 人 與 社 會 控 制 機 制 關 係 的 連 結 鍵, 指 出 個 人 若 接 受 該 四 項 要 素 的 社 會 控 制 機 制, 並 強 化 個 人 與 這 個 機 制 間 的 連 結 鍵, 則 個 人 行 為 將 受 到 適 當 約 束 而 不 致 於 產 生 偏 差 或 犯 罪 Hirschi 就 其 在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所 提 出 的 四 個 社 會 鍵 中 強 調, 偏 差 行 為 者 是 不 受 親 密 依 附 奉 獻 和 道 德 信 仰 所 約 束 的 人 Sampson & Laub (1993) 的 研 究 結 論 指 出, 非 正 式 社 會 控 制 之 家 庭 過 程 仍 然 解 釋 青 少 年 犯 罪 大 部 分 變 異 量 而 Demuth & Brown(2004) 的 研 究 也 提 出, 家 庭 過 程, 如 父 母 參 與 監 督 管 控 親 近 度 等, 皆 能 解 釋 少 年 偏 差 犯 罪 的 絕 大 部 分 的 變 異 量 父 母 親 與 子 女 的 互 動 過 程 中, 對 於 子 女 行 為 的 監 督 懲 罰 或 約 束 等 這 些 管 教 行 為, 這 些 都 是 外 顯 的 控 制 作 為, 屬 於 社 會 情 境 控 制, 並 且 讓 子 女 將 家 庭 與 社 會 的 是 非 善 惡 等 價 值 規 範 內 化 形 成 其 個 體 本 身 的 價 值 觀, 對 於 子 女 未 來 的 社 會 化 發 展 深 具 影 響, 也 會 因 此 型 塑 其 行 為 取 向, 好 的 社 會 化 發 展 就 會 降 低 少 年 問 題 行 為 的 產 生 依 Hirschi 的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社 會 鍵 不 僅 只 是 對 於 社 會 的 情 感 依 附, 還 包 含 接 受 傳 統 價 值 與 社 會 規 範 的 拘 束 控 制, 以 及 參 與 社 會 規 範 的 傳 統 活 動, 尊 重 認 同 傳 統 價 值 與 規 範 等 本 研 究 之 青 少 年 社 會 情 境 控 制 定 義 包 括 有 : 父 / 母 親 控 制 同 儕 控 制 以 及 學 校 控 制 等 六 低 自 我 控 制 Gottfredson and Hirschi(1990) 發 表 的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或 稱 犯 罪 共 通 性 理 論 或 自 我 控 制 理 論 ), 解 釋 不 同 之 人 對 於 犯 罪 的 傾 向 具 有 差 異 性 存 在, 這 種 差 異 可 用 自 我 控 制 力 作 解 釋 該 理 論 主 張, 低 自 我 控 制 傾 向 是 行 為 偏 差 與 犯 罪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因 為 個 體 本 身 的 低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會 產 生 偏 差 行 為 ;Gottfredson and Hirschi 認 為 犯 罪 (crime) 是 以 力 量 (force) 或 詐 欺 (fraud) 的 方 式 去 追 尋 個 人 短 暫 自 我 利 益 的 行 298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為, 犯 罪 為 一 事 件 (event); 犯 罪 性 (criminality) 則 是 行 為 者 追 尋 短 暫 立 即 的 享 受, 而 無 視 於 長 遠 後 果 之 傾 向 (propensity), 犯 罪 性 是 個 人 特 性 (personal characteristic) 犯 罪 是 違 反 法 律 的 行 為, 但 犯 罪 性 則 不 一 定 指 的 就 是 犯 罪, 對 於 一 些 能 滿 足 個 人 短 暫 立 即 的 享 受, 例 如 在 公 共 場 所 喧 嘩 開 快 車 塗 鴉 等 等, 都 可 以 說 是 個 人 的 犯 罪 性 所 引 之 因 此, 在 犯 罪 中, 犯 罪 性 只 是 一 個 元 素, 而 犯 罪 性 的 最 大 特 徵 就 是 低 自 我 控 制 (low self-control) 不 同 個 人 的 犯 罪 性 產 生 不 同 之 個 人 在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上 的 差 異,Gottfredson and Hirschi 指 出 缺 少 自 我 控 制 者 較 易 有 ( 1 ) 衝 動 (impulsive), 脾 氣 暴 躁, 無 法 考 慮 事 情 的 後 果 (2) 較 喜 歡 簡 易 的 工 作, 更 甚 於 複 雜 性 的 工 作 (prefer easy and simple tasks over complex ones), 避 免 需 要 過 多 的 思 考 (3) 傾 向 尋 求 冒 險 刺 激 (propensity for risk-seeking), 缺 乏 危 機 考 量 意 識 (4) 偏 好 肢 體 活 動 高 於 認 知 與 心 智 活 動 (prefer physical activities over mental or cognitive ones) (5) 自 我 中 心 (self-centered), 不 顧 他 人 感 受, 自 私 自 利 (6) 對 他 人 需 求 不 感 興 趣 (insensitive to the needs of others), 無 法 關 懷 他 人 及 為 他 人 著 想 (7) 易 於 發 脾 氣 (loose their temper easily)( Gottfredson & Hirshi, 1990; 許 春 金,2009) 本 研 究 之 青 少 年 低 自 我 控 制 定 義 包 括 有 : 衝 動 性 投 機 性 冒 險 性 體 力 活 動 自 我 中 心 以 及 低 挫 折 容 忍 力 等 肆 文 獻 篇 : 早 期 家 暴 與 青 少 年 暴 力 兒 童 少 年 早 期 經 歷 家 庭 受 暴 的 型 態 通 常 是 結 合 各 種 態 樣 的 虐 待, 包 括 了 性 和 / 或 身 體 虐 待 精 神 虐 待 和 疏 忽 對 待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等, 而 任 何 一 種 家 暴 型 態 施 加 在 兒 童 少 年 身 上, 對 其 生 心 理 發 展 及 行 為 表 現 均 會 產 生 影 響 隨 著 青 少 年 經 歷 家 庭 受 暴 開 始 的 年 齡 受 暴 的 嚴 重 程 度 是 否 長 期 受 暴 受 暴 的 週 期 性 以 及 受 暴 所 導 致 身 心 受 傷 的 範 圍 等 將 產 生 不 同 狀 況, 在 某 些 狀 況 下, 每 一 種 虐 待 或 疏 忽 對 待 的 態 樣 都 各 有 其 重 要 的 特 點, 包 括 個 人 經 歷 家 庭 受 暴 開 始 的 年 齡 家 庭 受 暴 型 態 受 暴 的 嚴 重 的 程 度 長 期 或 週 期 性 以 及 受 傷 的 範 圍 等 ; 而 各 種 社 會 型 態 家 庭 成 員 特 質 和 神 經 生 物 因 素 等 的 負 面 背 景 也 與 之 廣 泛 連 結, 並 經 常 出 現 在 兒 童 時 期 的 負 面 事 件 中, 此 外, 這 些 潛 藏 的 負 面 現 象 包 括 有 父 母 親 的 精 神 症 狀 藥 物 濫 用 和 生 心 理 失 調 等, 把 這 些 因 素 混 合 起 來 不 僅 是 因 家 庭 受 暴 所 造 成 的 一 些 相 關 症 候 群 產 生, 也 將 導 致 親 子 附 著 功 能 瓦 解, 迫 使 兒 童 少 年 因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而 令 299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其 成 長 發 展 更 趨 惡 化 一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之 內 涵 家 庭 是 每 個 人 出 生 後 所 接 觸 的 第 一 個 社 會 單 位, 個 人 與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關 係 亦 是 一 種 極 為 親 密 的 社 會 關 係, 而 家 庭 生 活 則 是 每 個 人 自 幼 生 長 所 經 歷 最 重 要 的 生 命 階 段 就 個 人 的 生 命 歷 程 而 言, 由 兒 童 延 續 至 青 少 年 時 期 及 至 邁 向 成 年 的 人 生 階 段, 個 人 從 家 庭 生 活 中 所 累 積 的 種 種 生 活 經 驗 均 將 影 響 其 整 體 人 生 的 發 展, 因 此, 從 實 務 觀 察 與 各 種 理 論 印 證 之 下 發 現, 若 是 早 期 的 家 庭 生 活 中 充 滿 了 問 題, 甚 或 是 有 暴 力 傾 向 的 生 活 經 歷, 均 將 對 於 個 人 日 後 成 長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亦 即 個 人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勢 將 對 其 日 後 成 長 人 格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許 多 對 於 家 庭 暴 力 虐 待 被 害 的 研 究 觀 察, 均 顯 示 被 害 者 於 兒 童 時 期 即 經 歷 各 種 型 態 的 家 庭 暴 力 ( 虐 待 ) 事 件 以 及 多 數 的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者 在 青 少 年 階 段 及 成 年 以 後 更 有 重 複 被 害 的 風 險 (Cloitre, Tardiff, Marzuk, Leon, & Portera, 1996) 兒 童 時 期 遭 受 虐 待 的 經 驗, 不 論 衝 擊 的 程 度 如 何, 對 孩 子 而 言 皆 具 有 難 以 估 計 的 影 響 ( 林 瑞 吉,2006; 董 旭 英 譚 子 文, 2009) 根 據 學 者 的 研 究 發 現, 通 常 兒 童 少 年 所 經 歷 的 暴 力 ( 虐 待 ) 事 件 最 大 多 數 都 是 在 家 庭 中, 而 且 多 是 源 自 於 父 母 的 不 當 管 教, 包 括 施 以 肢 體 上 的 毆 打 懲 罰 或 故 意 忽 略 不 提 供 衣 食 醫 療 或 趕 出 家 門 等, 兒 童 少 年 虐 待 被 害 通 常 有 精 神 上 被 疏 忽 對 待 的 經 歷 (Manly, Kim, Rogosch, & Cicchetti, 2001) 尤 其 在 兒 童 少 年 受 到 身 體 虐 待 者 更 有 可 能 經 歷 精 神 上 各 種 類 型 的 虐 待, 無 論 是 發 生 在 家 庭 內 或 家 庭 外 的 暴 力 ( 虐 待 ) 事 件, 彼 此 之 間 都 是 息 息 相 關 的 (Hanson, Self-Brown, Fricker-Elhai, Kilpatrick, Saunders, & Resnick, 2006; Briere, Jordan, 2009) 對 於 兒 童 無 論 施 予 任 何 形 式 的 虐 待, 包 括 使 用 身 體 暴 力 或 是 言 語 暴 力, 即 使 受 虐 的 兒 童 從 外 觀 上 看 不 出 有 明 顯 的 傷 痕, 皆 會 對 其 造 成 立 即 的 身 心 傷 害 與 長 久 的 心 理 影 響 ( 林 佩 儀,2004; 林 瑞 吉,2006) 6 依 據 我 國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對 於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的 類 型 加 以 區 分 兒 童 早 期 家 6 2013 年 6 月 19 日 制 定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組 織 法 7 月 23 日, 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改 組 升 格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整 合 社 會 司 的 社 福 業 務 而 改 制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原 兒 童 與 少 年 保 護 業 務 ( 保 護 重 建 防 治 輔 導 組 ) 則 改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負 責 ; 原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局 址 改 為 台 中 辦 公 室 300

301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庭 受 暴 的 具 體 型 態 ( 張 錦 麗 等,2012), 包 括 : 1. 身 體 虐 待 - 任 何 由 兒 童 少 年 之 照 顧 者 所 造 成 的 非 意 外 性 身 體 傷 害, 而 導 致 兒 童 少 年 死 亡 外 型 毀 損 及 身 體 功 能 損 害 或 喪 失, 或 讓 兒 童 少 年 處 於 可 能 發 生 上 述 傷 害 之 險 境 中 亦 屬 之, 這 些 行 為 亦 包 括 過 度 及 不 符 合 其 年 齡 不 適 合 情 境 的 管 教 或 處 罰 2. 精 神 虐 待 - 包 括 辱 罵 恐 嚇 威 脅 藐 視 或 排 斥 兒 童 少 年, 或 持 續 對 兒 童 少 年 有 不 合 情 理 的 差 別 待 遇, 對 兒 童 少 年 福 祉 漠 不 關 心, 導 致 或 可 能 導 致 兒 童 少 年 身 體 發 育 智 能 情 緒 心 理 行 為 及 社 會 各 方 面 發 展 上 明 顯 的 傷 害 3. 性 虐 待 - 包 括 任 何 成 人 以 兒 童 少 年 為 性 的 刺 激 對 象, 以 脅 迫 恫 嚇 利 誘 或 其 他 方 式 發 生 與 兒 童 少 年 有 任 何 性 接 觸, 以 滿 足 其 性 慾 的 方 式, 屬 之 ; 亦 包 括 加 害 者 年 齡 在 18 歲 以 下, 但 其 年 齡 長 於 受 害 者 或 對 於 受 害 者 居 於 控 制 或 強 勢 的 地 位 ; 性 虐 待 包 括 性 侵 犯 及 性 剝 削 行 為, 諸 如 性 交 口 交 肛 交, 還 包 括 手 淫 戲 弄 性 器 暴 露 性 行 為 等 4. 疏 忽 - 因 無 知 無 意 或 有 意 不 加 注 意 的 忽 視 兒 童 少 年 的 基 本 需 求, 以 致 照 顧 不 當, 使 兒 童 少 年 的 身 心 受 到 傷 害 或 可 能 受 到 傷 害 者 稱 之 ; 兒 童 少 年 疏 忽 的 範 圍 很 廣, 舉 凡 對 兒 童 少 年 食 衣 住 安 全 育 樂 學 習 醫 療 行 為 管 教 心 靈 及 人 格 發 展 等 方 面 的 疏 忽 到 遺 棄 等 均 屬 之 至 於 對 兒 童 少 年 虐 待 或 疏 忽 所 產 生 的 後 遺 症, 無 論 是 對 身 體 施 加 暴 力 或 僅 是 以 語 言 暴 力 戕 害 威 脅, 這 些 作 為 對 於 兒 童 少 年 都 會 造 成 立 即 的 身 心 傷 害 與 長 久 的 心 理 影 響 ; 而 且, 各 種 暴 力 間 並 非 單 獨 存 在, 而 是 互 相 連 結, 有 很 大 部 分 是 交 叉 性 或 重 疊 性 存 在 著, 例 如 大 聲 喝 斥 與 毆 打 通 常 是 交 互 存 在, 或 毆 打 也 很 可 能 會 與 疏 忽 對 待 重 疊 存 在, 因 此, 這 些 暴 力 行 為 對 於 個 人 身 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或 傷 害 通 常 也 是 多 元 性 的 二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家 庭 是 型 塑 個 人 人 格 最 重 要 的 生 活 環 境, 個 人 自 幼 在 家 庭 中 成 長 的 種 種 生 活 經 驗 都 將 影 響 其 人 格 行 為 與 性 格 的 形 成, 根 據 專 家 學 者 的 研 究 指 出 家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庭 成 員 中 的 互 動 關 係 對 於 兒 童 少 年 均 具 有 強 烈 的 影 響, 而 家 庭 成 員 的 衝 突 也 會 增 加 兒 童 少 年 犯 罪 行 為 的 風 險 ; 在 許 多 的 研 究 中 也 發 現 兒 童 少 年 生 長 在 家 庭 成 員 經 常 發 生 嚴 重 衝 突 的 環 境 中, 尤 其 是 在 有 婚 姻 暴 力 的 家 庭 中, 較 之 生 長 於 家 庭 氛 圍 平 和 家 庭 成 員 間 沒 有 嚴 重 衝 突 的 兒 童 少 年, 其 未 來 更 容 易 產 生 問 題 行 為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通 常 是 個 人 在 兒 童 少 年 時 期 暴 露 在 各 種 形 式 的 暴 力 風 險 中, 除 了 兒 童 少 年 本 身 是 直 接 的 受 暴 者 外, 尚 包 括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或 是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間 的 攻 擊 行 為, 而 這 些 經 歷 將 使 兒 童 少 年 於 成 長 後 變 得 較 具 攻 擊 性 並 有 暴 力 行 為 聯 合 國 研 究 暴 力 侵 害 兒 童 行 為 問 題 獨 立 專 家 報 告 (2006) 指 出, 世 界 各 地 每 年 有 1.33 億 至 2.75 億 的 兒 童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兒 童 在 家 中 經 常 看 到 父 母 親 彼 此 或 是 母 親 與 其 伴 侶 之 間 的 暴 力 行 為, 會 嚴 重 影 響 兒 童 的 幸 福 個 人 發 育 以 及 成 人 後 的 社 會 互 動 依 據 我 國 內 政 部 目 睹 家 暴 兒 童 少 年 處 遇 社 工 手 冊 - 短 期 輔 導 架 構 (2010), 對 於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兒 童 少 年 之 定 義 係 指 18 歲 以 下 目 睹 父 母 ( 包 括 婚 姻 關 係 同 居 關 係 等 ) 之 一 方 對 另 一 方 施 予 暴 力 或 虐 待 的 兒 童 少 年 而 目 睹 家 暴 的 形 式 包 括 : 1. 經 常 直 接 看 到 父 母 間 當 下 的 暴 力 行 為 : 這 類 直 接 看 到 暴 力 事 件 的 兒 童 少 年, 當 產 生 想 保 護 受 暴 家 人 的 動 機 或 行 為 時, 其 直 接 受 到 暴 力 傷 害 的 危 機 程 度 是 比 較 高 的 2. 經 常 直 接 聽 到 父 母 間 當 下 的 暴 力 行 為 : 因 為 可 能 未 曾 看 到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的 實 況, 只 是 憑 著 所 聽 的 各 種 聲 音 去 做 揣 測 而 刺 激 想 像, 其 間 所 產 生 的 恐 懼 會 帶 給 兒 童 少 年 更 多 的 不 安 3. 經 常 因 父 母 暴 力 行 為 而 陷 入 三 角 關 係 中 : 兒 童 少 年 可 能 被 父 母 利 用 為 增 強 或 減 輕 暴 力 行 為 或 做 為 緩 解 或 增 強 婚 姻 衝 突 也 可 能 成 為 父 母 任 何 一 方 發 洩 憤 怒 或 挫 折 的 直 接 對 象 4. 目 睹 受 暴 之 結 果 的 情 境 : 兒 童 少 年 雖 未 經 歷 前 述 三 種 型 態 環 境, 但 從 看 到 父 母 任 一 方 身 上 的 傷 痕 沮 喪 傷 心 的 模 樣, 或 家 中 物 品 受 損 的 狀 況, 而 知 道 父 母 間 發 生 暴 力, 因 此 在 心 境 或 行 為 上 都 會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三 青 少 年 問 題 行 為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種 類 繁 多, 從 逃 學 在 外 冶 遊 飆 車 抽 菸 喝 酒 聚 眾 喧 鬧 打 架 考 試 作 弊 等 的 行 為, 這 些 都 是 違 反 青 少 年 應 在 校 園 學 習 的 規 範, 雖 尚 未 及 於 違 反 法 律 規 範, 但 已 不 合 乎 社 會 生 活 規 律 的 要 求 至 於 問 題 302

303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行 為 中 所 包 含 的 犯 罪 行 為 通 常 係 指 違 反 社 會 上 所 律 定 之 刑 罰 法 令 的 行 為, 如 強 盜 偷 竊 攻 擊 謀 殺... 等 行 為 均 屬 違 法 行 為 我 國 對 於 兒 童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定 義 與 處 理, 原 則 上 係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以 及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範 之 對 象 為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兒 童 少 年, 依 該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得 有 : 1. 吸 菸 飲 酒 嚼 檳 榔 2. 施 用 毒 品 非 法 施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其 他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之 物 質 3. 觀 看 閱 覽 收 聽 或 使 用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之 暴 力 血 腥 色 情 猥 褻 賭 博 之 出 版 品 圖 畫 錄 影 節 目 帶 影 片 光 碟 磁 片 點 子 訊 號 遊 戲 軟 體 網 際 網 路 內 容 或 其 他 物 品 4. 在 道 路 上 競 駛 競 技 或 以 蛇 行 等 危 險 方 式 駕 車 或 參 與 其 行 為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人, 應 禁 止 兒 童 及 少 年 為 前 項 各 款 行 為 至 於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規 範 對 象 為 十 二 歲 以 上 十 八 歲 未 滿 之 少 年, 處 理 事 件 包 括 有 少 年 刑 事 案 件 與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二 種, 少 年 刑 事 案 件 係 指 少 年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行 為 者, 少 年 保 護 事 件 係 指 少 年 有 以 下 行 為, 依 少 年 性 格 及 環 境, 而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虞 者 1. 經 常 與 有 犯 罪 習 性 之 人 交 往 者 2. 經 常 出 入 少 年 不 當 進 入 之 場 所 者 3. 經 常 逃 學 或 逃 家 者 4. 參 加 不 良 組 織 者 5. 無 正 當 理 由 經 常 攜 帶 刀 械 者 6. 吸 食 或 施 打 煙 毒 或 麻 醉 藥 品 以 外 之 迷 幻 物 品 者 7. 有 預 備 犯 罪 或 犯 罪 未 遂 而 為 法 所 不 罰 之 行 為 者 對 於 少 年 有 刑 事 案 件 或 保 護 事 件 之 行 為 均 應 依 法 由 少 年 法 院 處 理, 而 少 年 行 為 尚 未 達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或 可 能 有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之 虞 者 則 由 警 察 機 關 實 施 勸 導 或 教 育 等 相 關 機 構 施 予 輔 導 個 人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衍 生 行 為 上 的 問 題, 小 則 影 響 個 人 身 心 健 康 與 發 展, 進 而 扭 曲 社 會 價 值 觀 違 反 社 會 規 範, 大 則 造 成 社 會 秩 序 紊 亂 衝 擊 社 會 正 義, 這 些 都 是 問 題 行 為 所 稱 的 問 題 行 為, 不 一 定 是 違 反 法 律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規 範, 即 使 是 行 為 違 反 一 般 社 會 價 值 觀, 甚 或 令 人 覺 得 不 舒 服 不 愉 快 討 厭 的 行 為 或 者 讓 人 覺 得 不 對 勁 特 異 獨 行 等 等 均 是 美 國 社 會 學 家 Jack D. Douglas & Frances C. Waksler(1982) 以 漏 斗 說 明 偏 差 行 為 的 連 續 現 象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 圖 1) 來 看, 從 漏 斗 上 端 最 寬 處 是 人 們 感 到 某 件 行 為 不 對 或 奇 特, 例 如 奇 裝 異 服, 但 對 於 個 人 他 人 或 社 會 並 不 會 產 生 危 害 ; 其 次 是 感 到 不 喜 歡 憎 惡, 如 公 共 場 所 大 聲 喧 嘩 ; 依 序 違 反 社 會 價 值 觀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規 範 進 而 違 反 人 類 道 德 本 性, 直 到 最 底 的 尖 端 是 判 定 某 件 事 是 絕 對 邪 惡, 這 當 中 的 行 為 包 括 了 偷 騙 盜 搶 燒 殺 擄 掠 等 圖 1 Douglas & Waksler 偏 差 行 為 漏 斗 效 應 資 料 來 源 : 許 春 金, 犯 罪 學,2013,p10 從 漏 斗 圖 示,Douglas & Waksler 認 為 偏 差 行 為 定 義 由 最 廣 泛 的 最 輕 微 的 ( 感 覺 某 些 是 不 對 奇 怪 特 異 ) 到 最 尖 端 最 狹 隘 的 ( 某 些 事 是 絕 對 邪 惡 ) 都 包 含 在 內 若 從 許 春 金 (2009) 將 危 害 健 康 行 為 問 題 行 為 及 偏 差 行 為 這 三 種 類 型 行 為 共 同 發 生 的 現 象 歸 納 統 合 稱 為 問 題 行 為, 那 麼 我 們 可 以 將 Douglas & Waksler 所 定 義 的 行 為 範 圍 均 納 入 問 題 行 為 中, 因 此 不 將 僅 只 是 法 律 所 納 入 的 虞 犯 行 為 以 及 犯 罪 行 為, 其 餘 生 活 當 中 的 異 常 引 人 側 目 偏 離 道 德 規 範 生 活 價 值 的 行 為 都 可 謂 之 問 題 行 為 ( 圖 2) 304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問 題 行 為 偏 差 行 為 虞 犯 犯 罪 圖 2 問 題 行 為 涵 蓋 面 示 意 註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四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與 問 題 行 為 法 務 部 分 析 兒 童 及 少 年 犯 罪 原 因 中, 家 庭 因 素 是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而 家 庭 因 素 中 又 以 管 教 不 當 及 破 碎 家 庭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顯 然 可 以 合 理 懷 疑 青 少 年 有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與 其 問 題 行 為 之 間 存 在 相 關 聯 性 由 於 家 庭 暴 力 型 態 多 元, 並 且 亦 有 交 叉 或 重 疊 性 存 在 的 狀 況, 若 是 青 少 年 自 幼 有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對 於 其 身 心 靈 的 發 展 均 會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由 於 青 少 年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面 臨 許 多 的 挑 戰, 也 極 易 遭 受 到 生 活 上 的 衝 突 與 失 調, 往 往 導 致 無 所 適 從, 不 知 所 措 在 缺 乏 適 當 教 養 與 指 導 的 情 境 下, 青 少 年 行 為 極 易 偏 離 正 軌, 產 生 偏 差 或 犯 罪 行 為 Hirschi(1969) 認 為 個 人 在 兒 童 時 期 的 家 庭 生 活 中 所 接 受 的 教 養 與 關 愛 品 質, 對 其 日 後 是 否 產 生 犯 罪 行 為 具 有 相 當 高 的 預 測 力,Cox 與 Conrad(1996) 研 究 顯 示, 兒 少 會 將 其 在 家 庭 中 所 經 歷 的 生 活 經 驗 內 化 為 自 己 的 價 值 觀 念 態 度 與 信 念, 並 形 成 其 人 格 型 態 與 行 為 的 模 式 ( 鄭 瑞 隆,2000) 家 庭 因 素 對 於 青 少 年 的 負 面 影 響 有 內 化 憂 鬱 症 狀 與 外 化 行 為 問 題, 甚 至 更 嚴 重 者 會 有 兩 者 併 發 的 症 狀, 這 顯 示 家 庭 中 的 負 面 生 活 經 歷, 父 母 親 對 於 兒 少 不 適 當 的 教 養, 例 如 長 期 故 意 疏 忽 對 待, 或 經 常 施 以 打 罵 暴 力, 都 會 導 致 青 少 年 心 理 健 康 出 問 題, 可 能 罹 患 憂 鬱 症, 更 大 的 比 例 會 影 響 青 少 年 的 偏 差 行 為 ; 而 亦 有 研 究 發 現 在 家 庭 暴 力 305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下 成 長 的 孩 子, 因 為 目 睹 父 母 的 暴 力 行 為, 若 未 能 學 習 處 理 生 活 壓 力 的 適 當 態 度 與 技 巧, 極 易 產 生 破 壞 性 攻 擊 性 與 自 我 墮 落 等 行 為, 同 時 也 容 易 以 暴 力 做 為 解 決 事 情 的 方 法, 而 成 為 暴 力 的 加 害 根 據 行 政 院 委 託 學 者 對 於 青 少 年 暴 力 犯 罪 成 因 與 矯 正 處 遇 對 策 之 研 究 發 現, 一 般 青 少 年 與 暴 力 犯 罪 青 少 年 的 家 庭 型 態 上 有 差 異, 暴 力 犯 罪 少 年 大 多 數 有 逃 學 與 逃 家 紀 錄, 與 父 母 親 學 校 老 師 兄 弟 姊 妹 同 學 關 係 不 良 比 例 高 ; 與 父 母 親 溝 通 不 良, 覺 得 父 母 親 對 他 們 缺 少 關 愛 與 鼓 勵, 與 父 母 親 感 情 疏 離 冷 漠 當 他 們 不 在 家 時, 父 母 親 通 常 不 知 道 他 們 身 在 何 方, 與 家 庭 成 員 之 社 會 連 絡 較 少, 而 暴 力 犯 罪 青 少 年 之 父 母 親 大 多 數 知 識 貧 乏, 對 親 職 責 任 承 擔 不 力, 有 相 當 比 例 使 用 暴 力 管 教 子 女, 夫 妻 間 婚 姻 失 調 感 情 不 睦, 家 庭 幾 乎 解 離 的 情 況 普 遍, 幾 乎 所 有 暴 力 犯 罪 青 少 年 都 有 不 愉 快 的 家 庭 生 活 學 校 生 活 與 童 年 生 活 ( 蔡 德 輝 等,1999) 此 外, 蔡 德 輝 的 調 查 研 究 顯 示 犯 罪 少 年 曾 被 虐 待 的 經 歷 顯 著 地 比 一 般 少 年 多, 而 家 庭 收 入 高 者, 少 年 被 虐 待 ( 疏 忽 ) 的 比 例 高, 失 業 無 業 之 父 親 與 自 由 業 之 母 親 發 生 虐 待 行 為 之 比 例 較 高, 至 於 兒 童 身 體 虐 待 的 型 態 有 (1) 父 母 經 常 對 孩 子 大 聲 吼 叫, (2) 父 母 用 手 摑 打 孩 子 的 頭,(3) 父 母 大 部 分 時 間 忽 視 孩 子, 少 與 孩 子 交 談, 或 聽 孩 子 講 話,(4) 父 母 經 常 憤 怒 的 咒 罵 孩 子 等 (1990) 根 據 研 究 顯 示, 青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不 僅 會 造 成 身 體 傷 殘 行 為 障 礙 社 會 適 應 不 良 藥 物 濫 用 甚 致 自 殺 行 為 外, 社 會 亦 將 付 出 極 大 的 成 本 與 代 價 ( 彭 明 聰 尤 幸 玲,2001), 許 春 金 (1986) 的 研 究 也 發 現 青 少 年 的 母 親 對 其 間 接 控 制 愈 弱, 青 少 年 就 愈 有 可 能 從 事 偏 差 行 為 是 故, 當 青 少 年 有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其 與 父 母 親 感 情 連 結 的 依 附 性 較 弱, 致 令 其 行 為 產 生 偏 差 的 機 會 亦 較 高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從 國 內 外 的 研 究 發 現,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及 社 會 連 結 因 素, 都 是 青 少 年 問 題 行 為 的 重 要 影 響 因 子, 青 少 年 有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其 與 父 母 親 的 情 感 更 為 疏 離, 鮮 少 與 家 人 間 互 動, 不 熱 衷 學 校 活 動 參 與, 而 有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及 母 親 疏 忽 對 待 經 歷 者, 其 對 於 友 儕 間 的 情 感 依 附 亦 較 不 在 意 青 少 年 有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其 父 母 親 或 家 人 對 於 兒 少 的 施 虐 將 使 彼 此 間 情 感 愈 加 疏 離, 306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促 使 兒 少 更 多 機 會 受 到 偏 差 友 儕 的 影 響, 而 產 生 各 類 問 題 行 為, 如 果 與 父 母 親 的 感 情 連 繫 受 到 剝 削, 少 年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就 增 加, 且 可 能 從 事 暴 力 犯 罪 青 少 年 雖 然 經 歷 家 庭 受 暴, 可 是 如 果 有 較 強 的 社 會 情 感 依 附 介 入, 則 對 於 其 問 題 行 為 將 會 有 效 抑 制, 易 言 之, 對 於 受 虐 兒 童 可 藉 由 社 會 控 制 降 低 問 題 行 為, 只 要 與 某 些 傳 統 社 會 的 感 情 連 結 愈 緊 密, 例 如 父 母 親 高 度 的 關 懷 家 人 和 睦 相 處 及 在 乎 學 校 各 項 表 現 等 依 附 連 結, 都 將 發 揮 制 約 青 少 年 行 為 準 則 的 内 化 影 響, 反 之, 如 果 父 親 對 待 子 女 的 態 度, 包 括 : 沒 有 耐 心 很 少 花 時 間 與 子 女 同 聚 對 於 子 女 的 壞 行 為 視 若 無 睹 對 於 子 女 只 有 責 難 抱 怨 卻 從 不 鼓 勵, 這 些 疏 忽 對 待 只 對 於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具 有 影 響 性 但 當 母 親 對 於 子 女 有 這 些 態 度 時, 則 將 影 響 青 少 年 的 偏 差 行 為 財 產 以 及 暴 力 犯 罪 等 行 為 形 成 因 此, 雖 然 父 親 對 子 女 的 態 度 會 影 響 子 女 偏 差 行 為 的 形 成, 但 是 從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母 親 才 是 家 庭 的 核 心, 在 教 育 子 女 上, 母 親 的 態 度 深 具 影 響 性, 母 親 在 家 庭 中 必 須 扮 演 嚴 父 慈 母 的 雙 層 角 色, 對 於 子 女 不 僅 關 心, 也 要 管 教, 否 則 母 親 疏 忽 對 待 將 促 使 子 女 傾 向 生 成 多 元 的 問 題 行 為 青 少 年 除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外, 低 自 我 控 制 為 影 響 其 問 題 行 為 的 顯 著 因 子, 根 據 路 徑 分 析 觀 察 得 知, 社 會 連 結 社 會 情 境 控 制 以 及 低 自 我 控 制 對 於 青 少 年 之 問 題 行 為 均 具 顯 著 影 響 力, 且 低 自 我 控 制 對 於 問 題 行 為 的 影 響 較 為 直 接, 換 言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傾 向 愈 強, 則 青 少 年 問 題 行 為 偏 高, 從 分 析 中 也 發 現,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的 影 響 力 更 超 越 社 會 連 結 社 會 情 境 控 制 與 低 自 我 控 制, 也 是 降 低 社 會 連 結 社 會 情 境 控 制 的 主 因, 以 及 形 成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關 鍵, 這 也 是 政 府 必 須 要 重 視 兒 童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最 主 要 原 因, 並 應 即 早 介 入 及 找 出 有 效 的 防 治 作 為 二 建 議 有 鑑 於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對 青 少 年 身 心 發 展, 及 問 題 行 為 之 影 響 深 遠 而 顯 著, 因 此 協 助 青 少 年 即 早 脫 離 家 庭 受 暴 環 境, 避 免 在 其 成 長 過 程 中 遭 受 傷 害, 是 政 府 無 可 推 諉 的 責 任 綜 合 本 研 究 分 析,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 1. 檢 討 現 行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整 合 之 問 題 由 於 青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各 類 型 呈 現 交 叉 且 重 疊 存 在, 要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的 問 題 就 不 是 政 府 單 一 部 門 機 關 所 能 完 成,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自 1998 年 施 行 以 來, 各 相 關 專 業 部 門 機 構 歷 經 幾 番 磨 合 激 盪, 雖 已 建 立 家 暴 防 治 共 識 與 處 理 機 制, 但 距 離 無 縫 接 軌 的 整 合 目 標 尚 有 相 當 差 距 如 何 弭 補 完 整 網 307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絡 建 構 的 落 差, 以 有 利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更 為 順 遂, 是 當 前 政 府 應 妥 善 思 考, 不 僅 止 仰 賴 民 間 社 團 的 熱 心 與 監 督, 而 是 要 更 積 極 的 適 時 介 入 組 織 權 力 與 資 源, 建 構 家 暴 防 治 網 絡 整 合 的 領 導 機 制, 始 免 於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工 作 產 生 缺 口, 得 以 克 盡 全 功 當 政 府 有 效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的 問 題 時, 青 少 年 才 有 機 會 脫 離 早 期 庭 受 暴 的 經 歷 2. 健 全 青 少 年 保 護 部 門 組 織 目 前 衛 福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掌 理 婦 幼 保 護 工 作, 業 務 量 大 且 繁 雜, 但 人 力 經 費 卻 顯 捉 襟 見 肘 ; 至 於 站 在 第 一 線 執 行 家 暴 防 治 與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的 地 方 社 工, 除 了 面 臨 人 力 缺 乏 外, 訓 練 的 完 整 性 與 持 續 性 也 是 一 個 必 須 積 極 面 對 的 問 題 此 外, 警 察 機 關 在 防 治 家 暴 與 青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上 是 第 一 線 且 是 最 為 龐 大 有 效 的 組 織, 惟 在 組 改 後 的 警 政 家 暴 防 治 工 作 自 原 本 偵 查 為 主 軸 之 組 織 系 統 改 隸 行 政 警 察, 這 個 改 變, 造 成 從 事 婦 幼 安 全 工 作 的 家 防 官 面 臨 許 多 的 工 作 衝 擊, 亟 須 盡 速 改 進 3. 以 組 織 整 併 強 化 警 察 之 婦 幼 與 少 年 保 護 功 能 依 據 本 研 究 發 現, 青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與 問 題 行 為 間 具 有 顯 著 相 關 性, 且 互 相 影 響, 分 析 顯 示 青 少 年 問 題 行 為 與 家 庭 受 暴 的 源 頭 均 是 家 庭 ; 但 是 警 政 組 織 將 這 兩 項 工 作 分 隸 於 不 同 的 單 位, 婦 幼 安 全 在 中 央 置 於 警 政 署 防 治 組 地 方 則 屬 縣 市 警 察 局 婦 幼 隊, 少 年 保 護 在 中 央 隸 於 刑 事 警 察 局 地 方 則 在 各 縣 市 少 年 警 察 隊 將 家 暴 與 少 年 問 題 二 者 病 灶 同 源 的 工 作 分 隸 行 政 與 偵 查 兩 種 不 同 屬 性 之 機 關 處 理, 不 僅 人 力 物 力 等 資 源 分 散, 對 於 病 因 防 治 效 果 亦 將 有 事 倍 功 半 之 憾, 因 此, 強 力 建 議 警 政 單 位 應 撇 除 本 位 思 維, 積 極 將 婦 幼 安 全 與 少 年 保 護 之 組 織 人 力 整 併, 則 相 關 資 源 共 通 流 動, 人 力 資 源 亦 能 充 分 運 作, 既 有 利 於 家 暴 防 治 網 絡 整 合, 亦 有 效 於 健 全 少 年 保 護 組 織 功 能, 真 正 發 揮 協 助 青 少 年 盡 早 脫 離 家 庭 受 暴 與 問 題 行 為 形 成 之 惡 性 循 環 中 4. 強 化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跨 網 絡 平 台 功 能 衛 生 福 利 部 是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研 究 發 現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各 類 型 態 是 重 疊 或 交 叉 發 生 並 存 的 狀 況, 當 個 人 經 歷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的 傷 害 時, 也 可 能 同 時 遭 受 父 / 母 親 疏 忽 對 待 或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的 發 生 建 議 衛 福 部 在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時, 應 顧 及 青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對 其 生 心 理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以 及 因 之 而 衍 生 的 問 題 行 為, 研 擬 有 效 策 略, 並 強 化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 包 括 社 輔 衛 福 教 育 警 政 及 法 務 等 系 統 ) 的 合 作, 建 置 跨 網 絡 平 308

309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台, 緊 密 夥 伴 關 係, 推 動 預 防 處 理 保 護 輔 導 等 之 案 件 整 合 計 畫, 採 取 多 方 防 護 作 為, 始 能 發 揮 既 定 效 果 5. 協 助 社 區 建 構 支 持 家 庭 團 體 本 研 究 分 析 顯 示, 青 少 年 早 期 家 庭 受 暴 經 歷 與 家 庭 結 構 不 完 善 家 庭 經 濟 環 境 欠 佳 等 有 極 大 的 相 關 性 除 了 單 親 家 庭, 還 有 與 非 原 生 父 母 共 住, 以 及 父 母 親 工 作 不 穩 定, 家 庭 經 濟 屬 於 低 收 入 者, 這 些 都 會 成 為 家 庭 成 員 的 生 活 壓 力, 影 響 其 心 理 的 平 穩, 並 反 應 在 粗 暴 的 言 語 與 行 為 上 ; 針 對 造 成 這 些 問 題 的 原 因 處 理, 絕 非 家 庭 成 員 自 我 反 省 檢 討 可 以 改 善, 也 非 政 府 部 門 能 有 效 直 接 介 入 處 理 因 此, 善 用 居 家 社 區 就 近 熟 悉 的 優 勢 與 便 利, 可 由 主 管 機 關 挹 注 資 源, 協 助 社 區 建 構 支 持 家 庭 團 體, 引 導 抒 解 家 庭 成 員 的 各 種 壓 力, 協 助 父 母 親 善 盡 教 養 子 女 的 功 能, 讓 青 少 年 即 早 脫 離 家 庭 受 暴 環 境, 輔 導 改 正 青 少 年 問 題 行 為 6. 強 化 家 庭 的 父 母 親 功 能 應 強 化 父 母 親 的 角 色 功 能, 對 於 子 女 在 外 的 各 項 活 動, 交 往 朋 友, 起 居 作 息, 以 及 學 校 課 業 表 現 等 都 應 有 適 度 的 關 心 管 教 與 引 導, 青 少 年 受 到 家 長 有 效 的 社 會 情 境 控 制, 亦 將 學 會 自 我 控 制 與 約 束, 不 再 任 性 自 以 為 是, 行 事 為 人 懂 得 分 寸 拿 捏, 不 會 衝 動 莽 撞, 遇 事 亦 能 多 思 考, 能 夠 承 擔 責 任, 青 少 年 有 來 自 於 家 人 與 學 校 妥 適 的 社 會 情 境 控 制, 較 弱 的 低 自 我 控 制 傾 向, 則 其 偏 差 與 犯 罪 等 問 題 行 為 的 產 生 亦 會 獲 得 有 效 的 控 制 7. 學 校 應 重 視 並 落 實 青 少 年 個 別 化 輔 導 作 為 國 家 強 盛 與 培 育 身 心 健 康 的 青 少 年 有 關, 政 府 除 了 重 視 並 協 助 解 決 青 少 年 成 長 過 程 中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外, 並 且 隨 著 教 育 與 年 齡 的 提 升, 在 家 庭 學 校 社 區 等 場 域 能 提 供 正 向 穩 定 健 康 的 生 活 觀 念 和 行 為 指 導, 對 於 尤 其 需 要 協 助 的 青 少 年 亦 能 適 時 提 供 相 關 保 護 輔 導 轉 介 等 措 施, 以 建 立 自 信, 幫 助 青 少 年 在 遇 到 挫 折 或 困 難 時, 能 有 效 地 調 整 自 己 的 想 法 與 行 為, 減 少 問 題 行 為 的 發 生 8. 強 化 社 區 關 懷, 協 助 結 構 不 良 的 家 庭 解 決 困 境 許 多 生 活 於 家 庭 結 構 不 完 整 的 青 少 年, 所 經 歷 的 各 種 型 態 之 家 暴 問 題 愈 形 嚴 重, 不 完 整 的 家 庭 結 構 包 括 單 親 家 庭 父 母 無 婚 姻 關 係 父 母 均 已 過 世 者 或 與 繼 父 ( 母 ) 居 住 等 等, 這 可 能 令 父 母 無 心 無 力 無 能 照 顧 家 庭, 以 致 對 於 情 緒 缺 乏 控 管, 以 口 語 辱 罵 拳 打 腳 踢 故 意 忽 略 子 女 的 需 要 等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18) 等, 讓 其 家 人 子 女 流 為 受 氣 包, 欲 解 決 這 些 境 況, 除 了 政 府 相 關 系 統 的 資 源 介 入 援 助 外, 基 於 遠 親 不 如 近 鄰, 若 能 推 動 社 區 關 懷 的 力 量, 發 揮 近 距 離 的 即 時 照 護 關 懷, 對 於 青 少 年 問 題 行 為 的 改 善 應 有 助 益 310

參 考 文 獻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與 早 期 家 暴 經 驗 之 關 連 沈 瓊 桃 (2011) 目 睹 婚 暴 兒 童 人 權 與 保 護 服 務 : 從 建 立 法 源 基 礎 與 評 估 指 標 做 起, 東 亞 比 較 法 律 及 社 會 : 婚 姻 暴 力 及 婦 女 兒 童 人 權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台 北 林 瑞 吉 (2006) 家 庭 暴 力 受 虐 兒 童 之 遊 戲 治 療, 諮 商 與 輔 導, 第 241 期, p.10-15 柯 麗 萍 王 珮 玲 張 錦 麗 (2005) 家 庭 暴 力 理 論 政 策 與 實 務, 台 北 : 遠 流 出 版 社 洪 蘭 (2013) 名 人 觀 點 - 壞 牌 也 能 打 滿 貫, 聯 合 電 子 報 http://paper.udn.com/faq.php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2010) 目 睹 家 暴 兒 童 少 年 處 遇 社 工 手 冊 - 短 期 輔 導 架 構, 內 政 部 張 錦 麗 柯 麗 萍 (2005) 家 庭 暴 力 理 論 政 策 與 實 務, 台 北 : 遠 流 出 版 社 張 錦 麗 等 (2012) 台 灣 婦 女 權 益 報 告 書 :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組,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許 春 金 (1986) 青 少 年 犯 罪 原 因 論 :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之 中 國 硏 究,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許 春 金 (2009) 人 本 犯 罪 學 - 控 制 理 論 與 修 復 式 正 義 ( 增 訂 二 版 ), 臺 北 市 : 許 春 金 出 版, 三 民 書 局 許 春 金 (2013) 犯 罪 學, 台 北 : 三 民 書 局 彭 明 聰 尤 幸 玲 (2001) 兒 童 受 虐 現 象 之 檢 視 與 省 思,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第 94 期,p.144-157 黃 富 源 鄧 煌 發 (2000) 少 年 暴 力 犯 罪 相 關 因 素 之 研 究 - 家 庭 結 構 動 力 與 社 會 學 習 觀 點 以 論, 台 北 :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董 旭 英 譚 子 文 (2009) 目 睹 婚 姻 暴 力 和 台 灣 地 區 國 中 生 受 虐 程 度 關 聯 性 研 究, 青 少 年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期 刊,1(2):101-137. 蔡 德 輝 (1990) 變 遷 社 會 中 兒 童 被 虐 待 嚴 重 性 與 少 年 犯 罪 相 關 性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警 政 學 報 第 18 期,p.223-266. 蔡 德 輝 等 (1999) 青 少 年 暴 力 犯 罪 成 因 與 矯 正 處 遇 對 策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蔡 德 輝 鄭 瑞 隆 (2000) 青 少 年 暴 力 犯 罪 之 成 因 : 社 會 因 素, 青 少 年 暴 力 行 為 - 原 因 類 型 與 對 策, 中 華 民 國 犯 罪 學 學 會, 台 北 ; 巨 流 圖 書 公 司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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