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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節 第 一 章 緒 論 問 題 背 景 與 緣 起 近 年 來, 由 於 社 會 變 遷 迅 速, 女 性 意 識 覺 醒, 女 權 地 位 提 高, 女 性 犯 罪 的 問 題 也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 另 一 方 面 職 業 女 性 比 例 提 高, 女 性 受 到 家 庭 社 會 的 束 縛 減 少, 人 際 往 來 複 雜, 廣 泛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的 結 果 也 造 成 犯 罪 率 的 增 加, 是 以 女 性 犯 罪 有 加 以 分 析 探 討 之 必 要 近 10 年 來, 女 性 犯 罪 嫌 疑 人 佔 全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總 數 之 比 例 以 2001 年 14.02% 最 低, 近 三 年 則 維 持 於 17.0% 左 右, 呈 現 少 許 成 長 之 趨 勢, 其 中 以 2006 年 女 性 犯 罪 嫌 疑 人 數 所 佔 全 年 犯 罪 總 數 之 比 例 為 2001 年 以 來 最 高 點, 達 17.32% 女 性 犯 罪 人 數 亦 從 2001 年 之 25,301 人 增 加 至 2008 年 之 45,851 人 ( 如 表 1-1-1) 不 過, 即 使 女 性 犯 罪 嫌 疑 人 數 有 些 微 增 加 的 趨 勢, 但 相 較 於 男 性 犯 罪 嫌 疑 人, 仍 屬 於 少 數, 使 得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較 易 被 忽 略 有 鑑 於 國 內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課 題 之 研 究 較 少, 大 部 分 僅 著 重 於 犯 罪 類 型 與 犯 罪 率 之 統 計 分 析 ; 又 整 體 犯 罪 人 口 中, 女 性 犯 罪 人 所 佔 比 例 較 低, 因 而 在 犯 罪 矯 治 相 關 處 遇 上, 如 女 性 在 監 之 適 應 問 題 職 業 訓 練 健 康 照 護 與 攜 子 入 監 執 行 等 相 關 議 題 往 往 較 未 受 重 視 近 年 其 犯 罪 人 數 有 逐 漸 增 加 趨 勢 之 情 形 下, 期 藉 由 本 研 究 深 入 探 討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並 據 此 研 提 適 合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矯 治 處 遇 措 施, 以 提 供 未 來 擬 訂 相 關 女 性 犯 罪 預 防 與 處 遇 政 策 之 參 考, 始 能 有 效 降 低 女 性 犯 罪 問 題, 並 提 供 女 性 受 刑 人 適 當 之 處 遇 措 施 表 近 年 來 警 察 機 關 受 ( 處 ) 理 刑 事 案 件 嫌 疑 犯 人 數 年 別 總 人 數 男 性 比 例 (%) 女 性 比 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警 政 統 計 1

2 無 論 是 犯 罪 學 或 監 獄 學 研 究, 長 期 以 來 忽 視 女 性 犯 罪 與 矯 治 處 遇 的 重 要 性 和 特 殊 性 ; 例 如 僅 蒐 集 或 者 分 析 男 性 犯 罪 者 的 樣 本 ; 即 使 有 女 性 樣 本, 僅 當 作 控 制 變 數 進 行 附 帶 的 統 計 分 析 ( 李 美 枝,1997; 陳 玉 書,2000), 這 樣 的 研 究 氛 圍 使 得 既 存 的 文 獻 或 將 女 性 犯 罪 人 忽 略 或 者 帶 有 性 別 偏 見 分 析 女 性 犯 罪 人 ( 李 佳 玟,1997); 而 造 成 此 現 象 的 原 因 有 以 下 幾 項 因 素 : (1) 兩 性 在 犯 罪 上 的 比 例 差 距 懸 殊 以 及 監 獄 人 口 裡 壓 倒 性 的 男 性 比 例, 並 且 不 因 時 間 空 間 年 齡 犯 罪 類 型 而 有 差 異 ( 許 春 金,2007);(2) 犯 罪 學 者 幾 乎 是 男 性 導 致 對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的 忽 視 (Cullen and Agnew, 2003; 黃 富 源,2005) Cohn 和 Farrington 在 1994 年 針 對 六 個 主 要 的 美 國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期 刊, 檢 視 20 位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學 者, 裡 面 只 有 兩 位 跟 女 性 犯 罪 有 關 ( 陳 玉 書,2000) (3) 主 流 犯 罪 學 界 仍 然 排 斥 女 性 主 義 的 解 釋, 忽 略 其 發 展 與 應 用 的 層 面 ( 李 佳 玟,1997; 陳 玉 書,2000) 站 在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國 際 潮 流 上, 前 述 的 現 象 與 研 究 上 的 處 境, 亦 發 凸 顯 本 研 究 的 價 值 與 意 義 一 研 究 重 要 性 第 二 節 研 究 重 要 性 與 研 究 目 的 1895 年 Lombroso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之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發 表 後, 犯 罪 學 家 即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探 索 女 性 犯 罪 之 原 因 特 性 與 相 關 因 素, 但 在 犯 罪 學 領 域 中,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發 展 步 調 緩 慢, 其 主 要 的 限 制 在 於 性 別 差 異 之 解 釋 未 獲 重 視, 傳 統 犯 罪 學 理 論 大 都 將 性 別 視 為 控 制 變 數 (control variable), 而 非 重 要 的 解 釋 變 數 (explaining variable), 但 研 究 者 認 為 唯 有 正 視 性 別 的 重 要 性, 以 解 釋 變 數 來 處 理, 才 能 使 犯 罪 學 理 論 之 發 展 更 趨 完 整 過 去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的 第 二 個 問 題 在 於 理 論 的 解 釋 效 力 與 穩 定 性 不 足, 一 個 有 效 的 理 論 必 須 經 過 不 斷 的 實 證 檢 驗, 方 能 考 驗 其 解 釋 效 力 與 穩 定 性 ; 由 於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長 期 以 來 被 忽 視, 以 女 性 主 義 為 基 礎 之 研 究 仍 無 法 躋 身 犯 罪 學 的 主 流, 而 以 傳 統 犯 罪 學 觀 點 所 從 事 之 研 究 卻 相 當 有 限, 因 此 各 個 理 論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之 解 釋 力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考 驗, 以 確 認 其 解 2

3 釋 力 之 穩 定 性 因 此, 透 過 本 研 究 之 進 行, 可 驗 證 傳 統 犯 罪 學 理 論 對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的 解 釋 效 力 再 者, 過 去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之 研 究 大 多 以 籠 統 的 犯 罪 或 偏 差 的 概 念 為 依 變 數, 因 為 女 性 犯 罪 率 偏 低, 而 無 法 呈 現 其 研 究 之 重 要 性 與 價 值 ; 然 而 在 同 一 社 會 中 由 於 男 女 兩 性 行 為 形 成 過 程 不 同, 以 及 生 存 條 件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行 為 問 題 與 適 應 問 題, 例 如 : 男 女 兩 性 在 犯 罪 類 型 與 情 境 即 有 差 異, 而 女 性 的 生 心 理 疾 病 亦 較 男 性 嚴 重, 以 及 較 容 易 成 為 某 些 犯 罪 類 型 ( 如 性 侵 害 家 庭 暴 力 等 ) 之 被 害 人 等, 這 些 現 象 均 顯 示 女 性 的 特 質 與 男 性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本 研 究 認 為 要 凸 顯 女 性 犯 罪 的 重 要 性, 則 需 打 破 傳 統 女 性 犯 罪 之 窠 臼, 並 從 不 同 的 觀 點 剖 析 女 性 的 各 類 型 犯 罪 與 相 關 問 題 ( 如 被 害 與 矯 治 ), 以 及 對 社 會 直 接 與 間 接 造 成 的 危 害 與 損 失 ( 陳 玉 書,2000) 最 後, 再 從 矯 正 發 展 史 觀 察 可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身 分 及 地 位, 傳 統 以 來 就 受 到 極 大 的 漠 視, 素 有 被 遺 忘 的 犯 罪 族 群 ( forgotten offender) 之 稱 ( 黃 徵 男,2004), 直 至 十 九 世 紀 初 在 民 間 團 體 的 鼓 吹 下, 始 獲 重 視 (Rafter, 1989) 研 究 者 分 析 我 國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較 易 忽 略 女 性 犯 罪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 (1) 相 較 於 男 性, 女 性 犯 罪 人 或 實 際 入 監 受 刑 的 人 數 均 較 少 從 表 可 知,2006 年 迄 今, 女 性 被 起 訴 人 數 佔 全 部 比 例, 分 別 為 16.09% 15.34% 14.59%, 女 性 入 監 人 數 佔 全 部 比 例, 則 分 別 為 10.74% 10.19% 10.02%; (2) 偏 差 行 為 愈 嚴 重 或 需 要 使 用 更 多 力 量 時, 性 別 比 例 的 差 異 也 愈 大 ( 許 春 金,2007), 即 女 性 偏 差 或 犯 罪 行 為 的 暴 力 性 較 低 ;(3) 我 國 自 1995 年 成 立 專 設 女 子 監 獄 迄 今, 從 未 發 生 脫 逃 自 殺 暴 行 鬧 房 及 暴 動 等 重 大 戒 護 事 故 此 外, 由 於 女 性 犯 罪 在 人 數 上 罪 質 上 與 戒 護 管 理 上 都 較 男 性 犯 罪 來 得 輕 微, 因 而 使 得 女 性 犯 罪 不 易 受 到 重 視 不 過, 根 據 美 國 矯 正 學 會 (1990) 研 究 指 出 : 女 性 犯 罪 者 在 監 禁 中 較 常 面 臨 的 問 題 有 藥 物 濫 用 心 理 疾 病 家 庭 破 碎 經 濟 不 穩 定 與 社 會 孤 立 Negy 等 人 (1997) 進 一 步 研 究 認 為, 如 何 維 持 家 庭 與 婚 姻, 並 如 何 扮 演 母 親 的 角 色, 照 顧 小 孩, 以 及 處 理 人 際 間 的 衝 突, 是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服 刑 所 擔 心 的 問 題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服 刑 時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有 別 於 男 性 受 刑 人 相 對 的, 這 些 特 殊 問 題 將 影 響 其 在 監 的 適 應 及 身 心 健 康 甚 鉅 因 此, 不 應 以 為 女 性 犯 罪 具 有 前 段 所 述 之 特 徵, 3

4 即 忽 略 檢 討 與 精 進 女 性 受 刑 人 矯 治 處 遇 的 必 要 性 與 特 殊 性 若 能 以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理 論 實 證 的 研 究 為 基 礎, 進 一 步 分 析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矯 治 處 遇 的 效 果 與 需 求, 相 信 可 完 整 探 討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刑 罰 執 行 之 現 況, 而 使 吾 人 可 以 更 了 解 女 性 犯 罪 的 真 實 面 貌 與 矯 治 處 遇 未 來 應 興 革 之 方 向 年 別 表 近 年 來 地 檢 署 偵 查 起 訴 人 數 暨 監 獄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人 數 男 女 比 例 總 人 數 地 檢 署 偵 查 起 訴 人 數 監 獄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人 數 性 別 性 別 總 人 數 男 (%) 女 (%) 男 (%) 女 (%) , , ,607 33, , , , ,991 31, , , , ,234 43, , 月 , , ,133 6,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統 計 - 檢 察 矯 正 統 計 二 研 究 目 的 鑑 於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處 遇 必 須 從 其 犯 罪 現 況 與 類 型 分 別 著 手, 並 從 犯 罪 學 理 論 觀 點 來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產 生 之 原 因, 根 據 現 象 的 觀 察 與 原 因 的 探 索, 提 出 針 對 女 性 犯 罪 人 分 析 影 響 其 在 監 適 應 之 因 素, 擬 定 適 合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矯 治 處 遇 措 施 因 此, 本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 一 ) 瞭 解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分 布 犯 罪 成 因 及 犯 罪 者 特 性 ( 二 ) 蒐 集 我 國 現 行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相 關 矯 治 處 遇 政 策 與 實 務 執 行 方 面 之 資 料, 俾 瞭 解 現 行 政 策 與 執 行 概 況 及 其 面 臨 之 相 關 問 題 ( 三 ) 蒐 集 國 內 外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研 究 處 遇 政 策 及 計 畫 等 資 料, 以 瞭 解 其 矯 治 處 遇 推 行 政 策 內 涵 及 執 行 成 效 如 何? 以 供 我 國 參 考 ( 四 ) 針 對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之 適 應 問 題 職 業 訓 練 健 康 照 護 與 攜 子 入 監 執 行 等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課 題, 以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等 實 證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分 析, 以 瞭 解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矯 治 處 遇 現 況 與 未 來 應 如 何 因 應 4

5 ( 五 ) 期 藉 由 綜 合 國 內 外 之 文 獻 探 討 及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具 可 行 性 之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之 矯 治 處 遇 方 案, 以 為 政 府 制 訂 相 關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之 矯 治 處 遇 政 策 參 考 依 據, 減 少 其 再 犯 問 題 一 女 性 犯 罪 人 第 三 節 相 關 名 詞 詮 釋 本 研 究 之 最 終 目 的 在 提 出 具 可 行 性 之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之 矯 治 處 遇 方 案, 因 此, 本 研 究 所 謂 之 女 性 犯 罪 人, 係 指 觸 犯 刑 法 等 相 關 刑 事 法 令 規 範 之 罪 的 女 性, 除 符 合 上 述 定 義 外, 亦 須 正 於 矯 正 機 關 ( 即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花 蓮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臺 北 看 守 所 苗 栗 看 守 所 及 臺 南 看 守 所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等 ) 接 受 刑 罰 執 行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 僅 包 括 在 監 執 行 徒 刑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為 主 ) 1 二 在 監 適 應 適 應 一 詞 在 英 文 上 即 有 兩 個 字 彙 : adaptation 與 adjustment, 分 別 代 表 不 同 的 涵 意 前 者 源 自 於 生 物 學, 最 早 出 現 於 達 爾 文 的 進 化 論, 指 生 物 為 了 生 存 必 須 做 適 度 的 改 變, 以 配 合 客 觀 的 環 境 後 來 心 理 學 家 沿 用 此 概 念, 把 適 應 視 為 人 類 應 付 各 項 內 外 環 境 要 求 及 壓 力 下 的 心 理 過 程 綜 合 學 者 所 述, 對 適 應 的 定 義 大 致 上 界 定 為 個 人 與 環 境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 吳 瓊 玉,2009) 而 本 研 究 所 指 的 在 監 適 應 係 指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面 對 監 禁 環 境 與 接 受 各 種 矯 治 處 遇 ( 如 : 戒 護 管 理 教 化 活 動 作 業 和 技 能 訓 練 等 ), 在 生 理 心 理 與 外 顯 行 為 上 產 生 的 反 應 結 果 三 矯 治 處 遇 監 獄 行 刑 法 第 1 條 規 定, 徒 刑 拘 役 之 執 行, 以 使 受 刑 人 改 悔 向 上, 適 於 社 會 生 活 為 目 的 根 據 法 令 規 定 可 知, 監 獄 行 刑 的 目 的 並 非 僅 以 消 極 的 隔 離 犯 罪 人 為 滿 足, 尚 有 落 實 特 殊 預 防 原 則 之 目 的 因 此, 監 獄 行 刑 基 於 特 殊 預 防 原 則, 除 強 調 行 刑 安 全 之 各 種 戒 護 管 理 之 作 為 外, 尚 包 括 有 作 業 技 訓 與 教 化 二 大 原 則 之 處 遇 本 研 究 所 指 之 矯 治 處 遇 係 指 監 獄 依 監 獄 行 1 目 前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之 女 性 收 容 人 包 括 : 少 年 與 成 年 女 性 被 告 女 性 受 觀 察 勒 戒 人 女 性 受 戒 治 人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輔 育 院 收 容 之 女 性 少 年 等 ; 由 於 收 容 原 因 不 同, 機 構 與 處 遇 特 性 差 異 甚 大, 其 中 以 執 行 徒 刑 之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數 最 多 且 平 均 收 容 期 間 最 久 5

6 刑 法 所 實 施 之 各 種 處 遇 作 為, 如 : 技 能 訓 練 團 體 輔 導 集 體 教 誨 宗 教 教 誨 類 別 教 誨 讀 書 會 累 進 處 遇 懇 親 活 動 衛 生 醫 療 戒 護 管 理 等 6

7 第 五 章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處 遇 與 適 應 之 質 性 分 析 第 二 章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各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與 特 性 分 析 一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性 別 一 直 是 犯 罪 學 研 究 的 重 要 課 題, 一 般 而 言, 在 總 人 口 的 分 配 中 男 女 兩 性 的 比 率 約 各 佔 二 分 之 一, 但 在 官 方 的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中, 男 性 的 犯 罪 率 較 女 性 犯 罪 率 高 出 許 多, 自 1978 年 至 1997 年 台 灣 地 區 女 性 犯 罪 人 數 和 比 率 有 2000~2009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女 性 犯 罪 率 由 1978 年 的 11.35%(4,446 人 ) 至 1997 年 提 升 為 17.03%(29,336 人 ), 而 1997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數 是 1978 年 的 6.6 倍, 由 此 可 知, 自 1978 年 至 1997 年 間, 全 國 犯 罪 人 數 非 但 增 加, 女 性 犯 罪 人 增 加 的 情 形 相 較 男 性 犯 罪 人 還 要 更 高 2007~2009 年 各 地 檢 署 偵 察 起 訴 之 女 率 則 維 持 在 15% 左 右 這 個 階 段 的 女 性 犯 罪 率 相 較 於 男 性 犯 罪 率, 並 無 成 長 特 別 快 的 情 形 女 性 犯 罪 人 數 與 犯 罪 率 變 動 的 現 象 是 否 因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與 發 展 女 性 接 受 教 育 機 會 機 會 增 加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率 的 提 高 有 關, 則 須 從 理 論 的 觀 點 作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 陳 玉 書,2000) 從 表 可 知,2009 年 各 地 檢 署 偵 查 起 訴 的 女 性 被 告, 以 毒 品 罪 5,613 人 (16.74%) 最 多, 其 次 為 為 詐 欺 罪 4,952 人 (14.77%), 第 三 則 為 傷 害 罪 3,353 人 (10.0%), 第 四 為 公 共 危 險 罪 3,289 人 (9.81%), 第 五 為 偽 文 罪 2,635 人 (7.86%), 第 六 為 賭 博 罪 2,364 人 (7.05%), 第 七 為 竊 盜 罪 2,194 人 (6.55%), 前 七 種 犯 罪 類 型 的 女 性 犯 罪 人 數 即 佔 全 部 比 率 的 72.79% 2009 年 1 至 10 月 底 止, 在 監 受 刑 人 共 計 5 萬 5,091 人, 其 中 在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4,438 人, 占 在 監 受 刑 人 總 數 的 8.1% 所 犯 罪 名, 以 毒 品 罪 2,946 人 (66.4%) 居 首, 其 次 為 詐 欺 罪 277 人 (6.2%) 竊 盜 罪 196 人 (4.4%) 2 顯 見 我 國 女 性 的 犯 罪 類 型 高 度 集 中 於 無 被 害 者 犯 罪 或 罪 責 較 輕 的 財 產 與 暴 力 犯 罪 自 2006 年 迄 今 女 性 新 收 受 刑 人 之 再 累 犯 率 逾 58%, 且 有 逐 年 上 升 趨 勢, 顯 示 女 性 犯 罪 人 高 再 犯 率 亦 值 得 重 視 ( 參 見 表 2-1-2) 又 根 據 1999~2008 年 我 國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 表 2-1-3) 可 知, 我 國 新 入 監 男 受 刑 人 比 例 平 均 約 90.1%, 女 受 刑 人 比 例 平 均 約 9.9%, 而 女 受 刑 人 比 例 及 數 量 自 法 務 部 法 務 統 計 / 最 新 統 計 資 料 98 年 1-10 月, 法 務 部 矯 正 統 計 摘 要, 7

8 年 起 有 逐 年 增 加 趨 勢 ( 參 見 圖 2-1-1) 總 之, 長 期 觀 察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的 比 例 及 數 量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而 在 質 的 方 面, 則 以 毒 品 犯 罪 為 大 宗, 是 排 序 第 二 第 三 之 詐 欺 罪 竊 盜 罪 之 3 ~ 4 倍, 且 歷 年 比 例 相 當 穩 定, 可 知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以 毒 品 犯 罪 最 為 嚴 重 表 年 各 地 檢 署 偵 查 起 訴 女 性 犯 罪 名 表 罪 名 別 人 數 比 例 罪 名 別 人 數 比 例 總 計 33, 搶 奪 罪 公 共 危 險 罪 3, 侵 占 罪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2, 詐 欺 罪 4,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 妨 害 風 化 罪 背 信 及 重 利 罪 賭 博 罪 2, 恐 嚇 罪 殺 人 罪 擄 人 勒 贖 罪 傷 害 罪 3,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妨 害 自 由 罪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竊 盜 罪 2,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5, 強 盜 罪 其 他 6,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統 計 - 檢 察 統 計 表 監 獄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犯 罪 次 數 分 析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統 計 - 矯 正 統 計 8

9 表 年 我 國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年 份 總 人 數 男 受 刑 人 (%) 女 受 刑 人 (%) ,790 20,414(89.6) 2,376( ,147 20,989(90.6) 2,158(9.3) ,933 26,907(93.0) 2,026(7.0) ,076 22,734(90.7) 2,342(9.3) ,966 26,479(91.4) 2,487(8.6) ,346 30,370(91.1) 2,976(8.9) ,193 29,980(90.3) 3,213(9.7) ,607 33,568(89.3) 4,039(10.7) 2007( 減 刑 ) 34,991 31,427(89.8) 3,564(10.2) ,234 43,401(90.0) 4,833(10.0) 2009(1-9 月 ) 36,141 32,612(90.2) 3,529(9.8)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自 法 務 統 計 重 要 指 標 分 析 矯 正 統 計 摘 要 3 圖 年 我 國 新 入 監 女 受 刑 人 人 數 資 料 l 來 源 : 3. 整 理 自 : (1)92 年 法 務 統 計 重 要 指 標 分 析, (2)96 年 法 務 統 計 重 要 指 標 分 析, (3) 法 務 部 法 務 統 計 / 最 新 統 計 資 料 98 年 1-10 月, 法 務 部 矯 正 統 計 摘 要, 9

10 二 日 本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分 析 根 據 1999 至 2008 年 日 本 新 收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 參 見 表 2-1-4) 可 知, 以 日 本 全 國 範 圍 來 看 新 收 男 性 受 刑 人 比 例, 其 由 1999 年 之 95.1%2000~2009 年 降 低 至 2008 年 之 92.4%,2008 年 比 1999 年 下 降 了 2.65% 而 新 收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比 例, 則 由 1999 年 之 4.9%2000~2009 年 上 升 至 2008 年 之 7.6%, 2008 年 比 1999 年 增 加 了 1.65%, 且 有 2000~2009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顯 示 日 本 的 女 性 犯 罪 比 例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進 一 步 比 較 2004 至 2008 年 日 本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犯 罪 類 型 可 知, 犯 罪 類 型 排 序 前 三 名 為 : 毒 品 犯 罪 ( 覺 醒 劑 取 締 法, 平 均 約 34%) 竊 盜 ( 平 均 約 31.7%) 與 殺 人 ( 平 均 不 到 4%) 日 本 女 性 犯 罪 的 比 例 有 2000~2009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而 在 質 的 方 面, 排 序 前 三 名 的 三 種 犯 罪 類 型 中, 日 本 女 性 的 毒 品 犯 罪 最 嚴 重, 但 數 量 所 佔 比 例 變 化 不 大 ; 然 而 竊 盜 罪 在 2008 年 則 較 1999 年 增 加 6.51%, 且 有 2000~2009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並 與 毒 品 犯 罪 比 例 相 近, 顯 示 日 本 的 女 性 犯 罪 的 質 變 化 最 大 的 趨 勢 在 竊 盜 犯 罪 的 增 加 ( 參 見 表 2-1-5) 表 年 日 本 新 收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年 份 總 人 數 男 受 刑 人 (%) 女 受 刑 人 (%) 平 成 11 年 (1999) 24,496 23,289(95.1) 1,207(4.9) 平 成 12 年 (2000) 27,498 26,030(94.7) 1,468(5.3) 平 成 13 年 (2001) 28,469 26,907(94.5) 1,562(5.5) 平 成 14 年 (2002) 30,277 28,572(94.4) 1,705(5.6) 平 成 15 年 (2003) 31,355 29,488(94) 1,867(6) 平 成 16 年 (2004) 32,090 30,089(93.8) 2001(6.2) 平 成 17 年 (2005) 32,789 30,607(93.4) 2182(6.7) 平 成 18 年 (2006) 33,032 30,699(92.9) 2333(7.1) 平 成 19 年 (2007) 30,450 28,272(92.9) 2178(7.1) 平 成 20 年 (2008) 28,963 26,768(92.4) 2195(7.6)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自 日 本 法 務 省 統 計 4 4. 整 理 自 : (1)The Ministry of Justice,Japan 矯 正 統 計 2008 年, (2)The Ministry of Justice,Japan 矯 正 統 計, 結 果 概 要 2008 年 年 報, 10

11 表 年 日 本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排 序 前 三 名 統 計 表 年 份 人 數 覺 醒 劑 取 締 法 (%) 竊 盜 (%) 殺 人 (%) 平 成 16 年 (2004) 2, (35.4) 568(28.4) 87(4.4) 平 成 17 年 (2005) 2, (35.2) 648(29.7) 94(4.3) 平 成 18 年 (2006) 2, (33.6) 744(31.9) 94(4) 平 成 19 年 (2007) 2, (34) 729(33.5) 75(3.4) 平 成 20 年 (2008) 2, (35.2) 766(34.9) 81(3.7)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自 日 本 法 務 省 統 計 5 三 香 港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分 析 根 據 1999 至 2008 年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 表 2-1-6) 可 知, 香 港 男 性 受 刑 人 比 例, 由 1999 年 之 74.5%2000~2009 年 降 低 至 2003 年 之 53.3 %, 又 2000~2009 年 上 升 至 2008 之 67.3%,2003 年 比 1999 年 下 降 了 21.2 %,2008 年 比 2003 年 上 升 了 14% 反 觀 女 性 受 刑 的 人 比 例, 則 由 1999 年 之 25.5%2000~2009 年 上 升 至 2003 年 之 46.7%, 又 2000~2009 年 降 低 至 2008 之 32.7%,2003 年 比 1999 年 上 升 了 21.2%,2008 年 比 2003 年 下 降 了 14% 進 一 步 比 較 表 表 可 知, 自 2001 年 起 所 收 容 之 女 性 罪 犯 持 續 上 升, 甚 至 2003 至 2004 年 之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 在 香 港 非 法 居 留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發 布 淫 褻 物 品 誘 人 作 不 道 德 行 為 與 持 有 應 課 稅 品 等 ) 2001 至 2006 年 違 反 合 法 權 力 ( 非 法 社 團 持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與 作 假 證 供 等 )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多 過 男 性 受 刑 人, 其 中 大 多 是 因 觸 犯 非 法 居 留 與 違 反 居 留 條 件 之 入 境 罪 行, 以 及 作 偽 證 與 持 有 偽 造 之 身 分 證 而 被 定 罪, 此 係 香 港 女 性 犯 罪 狀 況 較 特 殊 的 部 分 另 由 表 可 知, 除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外,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2003 年 之 前 以 違 反 刑 事 法 為 大 宗, 自 2003 年 以 後 則 以 侵 害 財 物 居 多, 並 有 2000~2009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5.7% 上 升 至 14.9%) 而 違 反 刑 事 法 與 毒 品 罪 行 自 2003 年 以 後 亦 有 2000~2009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與 違 反 合 法 權 力 自 2003 年 以 後 則 2000~2009 年 下 降,2003 年 5. 整 理 自 :The Ministry of Justice,Japan 矯 正 統 計 2008 年, 11

12 可 說 是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的 分 水 嶺 總 之,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比 例 在 質 的 方 面, 最 嚴 重 且 比 例 均 超 過 一 半 為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亦 即 觸 犯 非 法 居 留 與 違 反 居 留 條 件 之 入 境 罪 行, 以 及 作 偽 證 與 持 有 偽 造 身 分 證 之 相 關 罪 行 自 2003 年 後, 除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外,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則 以 侵 害 財 物 犯 罪 類 型 較 多, 且 有 2000~2009 年 攀 升 趨 勢 表 年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年 份 總 人 數 男 受 刑 人 (%) 女 受 刑 人 (%) ,076 12,727(74.5) 4,349(25.5) ,759 12,790(72.0) 4,969(28.0) ,859 12,904(61.9) 7,955(38.1) ,366 13,168(54.0) 11,198(46.0) ,659 14,219(53.3) 12,440(46.7) ,070 16,295(54.2) 13,775(45.8) ,523 15,384(60.3) 10,139(39.7) ,228 14,081(63.3) 8,147(36.7) ,874 12,924(68.5) 5,950(31.5) ,974 12,091(67.3) 5,883(32.7)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香 港 懲 教 署 2008 年 年 報 ( 長 版 本 ) 附 錄 五 6 表 年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超 過 男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統 計 表 類 型 性 別 違 反 合 法 權 力 男 女 小 計 ,279 1,670 1,593 1,284 1,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男 4,064 4,866 4,455 4,173 5,031 6,500 6,028 4,916 4,216 3,938 女 2,666 3,479 6,091 8,881 9,642 10,676 7,332 5,515 3,621 3,426 小 計 6,730 8,345 10,546 13,054 14,673 17,176 13,360 10,431 7,837 7,364 所 有 罪 行 男 12,727 12,790 12,904 13,168 14,219 16,295 15,384 14,081 12,924 12,091 女 4,349 4,969 7,955 11,198 12,440 13,775 10,139 8,147 5,950 5,883 總 數 17,076 17,759 20,859 24,366 26,659 30,070 25,523 22,228 18,874 17,974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香 港 懲 教 署 2008 年 年 報 ( 長 版 本 ) 附 錄 五 7 6. 整 理 自 : 香 港 懲 教 署 2008 年 年 報 ( 長 版 本 ) 附 錄 五 : 按 罪 行 類 別 及 性 別 劃 分 的 收 納 人 數 ( )(Admission of Prisoners / Inmates by Type of Offence and Sex, ), 12

13 表 年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排 序 前 五 名 統 計 表 年 份 人 數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違 反 刑 事 法 侵 害 財 物 違 反 合 法 權 力 毒 品 罪 行 (%) (%) (%) (%) (%) ,349 2, (61.3) (16.6) (7.2) (6.4) (7.2) ,969 3, (70.0) (10.5) (7.2) (5.8) (5.6) ,955 6, (76.6) (9.2) (5.7) (4.0) (3.8) ,198 8, (79.3) (6.7) (5.8) (5.0) (2.4) ,440 9, (77.5) (6.1) (5.7) (7.3) (2.3) ,775 10, (77.5) (6.0) (6.6) (6.5) (2.2) ,139 7, (72.3) (8.7) (8.9) (5.8) (2.8) ,147 5, (67.7) (10.2) (11.3) (5.7) (3.2) ,950 3, (60.9) (11.9) (14.6) (4.3) (5.9) ,883 3, (58.2) (14.8) (14.9) (4.1) (5.9) 說 明 :(1)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a. 在 香 港 非 法 居 留 ;b.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c. 發 布 淫 褻 物 品 ;d. 誘 人 作 不 道 德 行 為 ;e. 持 有 應 課 稅 品 ;f. 其 他 (2) 違 反 刑 事 法 :a. 持 有 偽 造 身 分 證 ;b. 偽 造 / 偽 冒 文 件 或 貨 幣 ;c. 其 他 (3) 侵 害 財 物 :a. 搶 劫 ;b. 夜 盜 ;c. 盜 竊 ;d. 其 他 (4.) 違 反 合 法 權 力 :a. 非 法 社 團 ;b. 持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c. 作 假 證 供 ;d. 其 他 (5) 毒 品 罪 行 :a. 販 運 毒 品 ;b. 持 有 毒 品 ;c. 其 他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香 港 懲 教 署 2008 年 年 報 ( 長 版 本 ) 附 錄 五 8 四 美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分 析 如 美 國 司 法 統 計 局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所 統 計 ( 詳 如 表 2-1-9), 美 國 監 獄 成 年 男 性 受 刑 人 從 1990 年 的 365,821 人 上 升 至 2008 年 之 678,677 人 ; 美 國 監 獄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從 1990 年 的 37,198 人 上 升 至 2007 年 之 99,995 人,2008 年 降 為 99,175 人 美 國 司 法 統 計 局 表 示, 美 國 監 獄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數 量 增 加 得 比 男 性 快 ( 參 見 圖 2-1-2) 9 另 由 表 可 知, 美 國 監 獄 女 姓 受 刑 人 比 例 除 2008 年 緩 降 外, 自 1999 至 2007 年 持 續 上 升, 顯 示 美 國 的 女 性 犯 罪 有 2000~2009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7. 同 註 6 8. 同 註 6 9. 美 國 司 法 統 計 局, 13

14 美 國 司 法 部 聯 邦 調 查 局 之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CIUS) 依 性 別 統 計 分 析 美 國 1999 至 2008 年 10 年 逮 捕 趨 勢 (Ten-Year Arrest Trends) 可 知 ( 詳 如 表 ), 以 全 美 範 圍 來 看 男 性 的 被 逮 捕 數 目, 在 2008 年 比 1999 年 下 降 3.1%; 而 被 逮 捕 的 女 性 人 數, 則 增 加 了 11.6% 顯 示 美 國 的 女 性 犯 罪 近 十 年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進 一 步 比 較 1999 年 和 2008 年 的 犯 罪 類 型 趨 勢 則 可 知, 2008 年 男 性 因 暴 力 犯 罪 被 逮 捕 人 數 比 1999 年 下 降 了 6.2%; 而 因 暴 力 犯 罪 被 逮 捕 的 女 性 增 加 1.4% 2008 年 男 性 因 財 產 犯 罪 被 逮 捕 人 數 比 1999 年 下 降 了 6%; 而 因 財 產 犯 罪 被 逮 捕 的 女 性 增 加 19.7% 另 男 性 因 酒 後 駕 車 被 逮 捕 人 數 下 降 6.6%; 但 對 於 上 述 罪 行 女 性 被 逮 捕 人 數 在 2008 年 則 較 1999 年 增 加 35.1% 顯 示 美 國 的 女 性 犯 罪 與 男 性 犯 罪 比 較 之 下, 質 的 變 化 最 大 的 趨 勢 是 暴 力 犯 罪 財 產 犯 罪 與 酒 後 駕 車 的 增 加 總 之, 美 國 女 性 犯 罪 的 數 量 有 2000~2009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而 在 質 的 方 面, 與 男 性 犯 罪 比 較 之 下 增 加 最 多 的 犯 罪 類 型 排 序 前 三 名 是 酒 後 駕 車 財 產 犯 罪 與 暴 力 犯 罪 表 年 美 國 受 刑 人 盛 行 率 統 計 表 (Jail populations by age and gender, , 以 日 計 算 ) 資 料 來 源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Correctional Surveys (The Annual Survey of Jails and Census of Jail Inmates) as presented in Correctional Popul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97, and Prison and Jail Inmates at Midyear series, , and Jail Inmates at Midyear series 美 國 司 法 統 計 局, 14

15 圖 年 美 國 監 獄 受 刑 人 盛 行 率 資 料 來 源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Correctional Surveys (The Annual Survey of Jails and Census of Jail Inmates) as presented in Correctional Popul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97,Prison and Jail Inmates at Midyear series, , and Jail Inmates at Midyear series. 11 表 年 美 國 監 獄 受 刑 人 性 別 比 例 統 計 表 年 份 男 受 刑 人 女 受 刑 人 % 11.2% % 11.4% % 11.6% % 11.6% % 11.9% % 12.3% % 12.7% % 12.9% % 12.9% % 12.7% 資 料 來 源 :The Sourcebook of Criminal Justice,Jail inmates Table 6, Statisticshttp:// 同 註 Sourc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Prison and Jail Inmates at Midyear 1998, Bulletin NCJ , p. 6, Table 7 and p. 7; 2000, Bulletin NCJ , p. 7, Table 9; 2002, Bulletin NCJ , p. 8, Table 10; 2003, Bulletin NCJ , p. 8, Table 10; 2005, Bulletin NCJ , p. 8, Table 10; Jail Inmates at Midyear 2008-Statistical Tables, NCJ , p. 5, Table 7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Table adapted by SOURCEBOOK staff. 15

16 表 與 2008 年 美 國 逮 捕 趨 勢 性 別 統 計 表 項 目 百 分 比 變 化 逮 捕 男 性 總 人 數 6, ,083, % 逮 捕 女 性 總 人 數 1,778,501 1,985, % 男 性 暴 力 犯 罪 305, , % 女 性 暴 力 犯 罪 63,085 63, 男 性 財 產 犯 罪 680, , % 女 性 財 產 犯 罪 290, , 男 性 酒 後 駕 車 714, , % 女 性 酒 後 駕 車 134, , % 註 :1. 不 含 嫌 疑 犯 2. 暴 力 犯 罪 : 謀 殺 和 故 意 殺 人 非 法 侵 入 強 暴 罪 搶 劫 與 重 傷 害 3. 財 產 犯 罪 : 夜 盜 竊 盜 偷 竊 偷 車 和 縱 火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自 美 國 司 法 部 聯 邦 調 查 局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CIUS), 五 英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分 析 由 表 可 知, 英 國 監 獄 男 性 受 刑 人 比 例 維 持 在 94% 至 95% 之 間, 而 女 性 受 刑 人 比 例 從 1999 年 的 5% 持 續 上 升 至 2003 年 的 6.1%, 然 後 逐 漸 降 低 至 2008 年 之 5.3%, 亦 即 英 國 女 性 犯 罪 比 例 較 低 然 2008 年 (5.3%) 與 1999 年 (5%) 相 比, 英 國 女 性 犯 罪 亦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進 一 步 比 較 英 國 在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犯 罪 類 型, 由 表 可 知,1999 年 至 2008 年 英 國 監 獄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前 三 名 為 : 毒 品 犯 罪 對 他 人 施 暴 (Violence against the person) 偷 竊 和 銷 贓 (Theft and handling) 三 者 三 種 犯 罪 類 型 中 最 嚴 重 者 當 屬 毒 品 犯 罪, 在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毒 品 犯 罪 自 1999 年 (36%) 至 2002 年 (39.5%)2000~2009 年 上 升,2003 年 (38.6%) 至 2008 年 (28.1%) 年 則 持 續 下 降, 除 2008 年 佔 28.1% 外, 平 均 約 34.9%, 可 知 女 性 毒 品 犯 罪 在 英 國 之 嚴 重 性 ; 其 次, 對 他 人 施 暴 罪 在 2000(15.4%) 與 2001 年 (15.3%) 原 居 女 性 犯 罪 之 第 三 名, 然 在 2002 年 躍 居 英 國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之 第 二 名 對 他 人 施 暴 罪 除 2003 年 (14.6%) 稍 降 低 外, 自 2002 年 (16.1%) 至 2008 年 (21.9%)2000~2009 年 持 續 增 加, 可 知 英 國 女 性 暴 力 犯 罪 越 來 越 嚴 重 現 居 女 性 犯 罪 第 三 名 之 偷 竊 和 銷 贓 罪, 近 五 年 ( 自 2004 年 至 2008 年 ) 來 則 維 持 12% 左 右 的 比 例 亦 即 毒 品 犯 罪 對 他 人 施 暴 罪 和 竊 盗 罪 目 前 為 英 國 13. 整 理 自 : (1)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September 2009, (2) 16

17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3 大 犯 罪 類 型 總 之, 英 國 女 性 犯 罪 的 比 例 較 低, 但 亦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而 在 質 的 方 面, 排 序 前 三 名 的 三 種 犯 罪 類 型 中, 英 國 女 性 的 毒 品 犯 罪 最 嚴 重, 但 犯 罪 比 例 有 降 低 趨 勢 ; 然 而 排 名 第 二 名 的 對 他 人 施 暴 罪, 自 2003 年 起 則 有 2000~2009 年 攀 升 趨 勢 ; 偷 竊 和 銷 贓 罪 近 五 年 則 維 持 12% 左 右 的 比 例, 顯 示 英 國 的 女 性 犯 罪 的 質 變 化 最 大 的 趨 勢 在 暴 力 犯 罪 的 增 加 表 年 英 國 監 獄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年 份 總 人 數 男 性 受 刑 人 (%) 女 性 受 刑 人 (%) ,771 61,523(95) 3,247(5.0) ,602 61,252(94.8) 3,350(5.2) ,301 62,560(94.4) 3,740(5.6) ,778 66,479(93.9) 4,299(6.1) ,038 68,612(93.9) 4,425(6.1) ,657 70,208(94) 4,448(6.0) ,979 71,512(94.1) 4,467(5.9) ,127 73,680(94.3) 4,447(5.7) ,216 75,842(94.5) 4,374(5.5) ,572 78,158(94.7) 4,414(5.3)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自 英 國 司 法 部 公 報,Offender Management Caseload Statistics 2008, Published 31 July 表 年 英 國 監 獄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前 三 名 統 計 表 年 份 人 數 毒 品 犯 罪 (%) 對 他 人 施 暴 偷 竊 和 銷 贓 (VATP)(%) (%) , (36) 429(17.6) 390(16) , (35.6) 410(15.4) 507(19.1) , (39.2) 443(15.3) 452(15.6) , (39.5) 538(16.1) 461(13.8) ,474 1,342(38.6) 506(14.6) 494(14.2) ,449 1,235(35.8) 603(17.5) 416(12.1) ,476 1,234(35.5) 638(18.4) 410(11.8) ,506 1,163(33.2) 678(19.3) 436(12.4) , (31.2) 687(20.5) 374(11.2) , (28.1) 771(21.9) 462(13.1)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自 英 國 司 法 部 公 報,Offender Management Caseload Statistics 2008, Published 31 July 整 理 自 :Table 7.5 Prison population 1900 to 2008 by year and sex of prisoner, 整 理 自 :Table 7.2 Population in prison establishments by type of custody, offence group and sex, 17

18 第 二 節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成 因 相 關 理 論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之 解 釋, 在 犯 罪 學 的 研 究 中 存 在 兩 種 截 然 不 同 的 觀 點, 女 性 主 義 者 (feminist) 認 為, 傳 統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如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副 文 化 理 論 緊 張 理 論 和 衝 突 理 論 等, 主 要 在 解 釋 男 性 犯 罪 而 非 女 性 犯 罪, 因 此, 女 性 犯 罪 學 者 如 Pollak(1950) 主 張 女 性 犯 罪 學 是 獨 立 的 研 究 領 域, 唯 有 由 女 性 的 觀 點 發 展 出 女 性 犯 罪 的 理 論, 才 能 使 犯 罪 學 對 於 人 類 犯 罪 行 為 的 觀 察 和 瞭 解 更 趨 完 善 然 而 部 分 犯 罪 學 者 ( 如 Morris) 則 認 為, 傳 統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足 以 有 效 的 解 釋 男 性 和 女 性 的 犯 罪 行 為, 但 在 概 念 上 須 釐 清 男 女 之 不 同, 方 能 解 釋 男 女 兩 性 在 犯 罪 類 型 和 犯 罪 率 等 之 差 異 然 而 從 整 個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的 發 展 歷 史 可 以 窺 知, 女 權 運 動 與 女 性 主 義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之 影 響, 在 1960 至 1980 年 間 曾 經 盛 極 一 時, 並 且 有 豐 碩 的 成 果, 但 1980 年 代 以 後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之 研 究, 逐 漸 回 歸 傳 統 犯 罪 學 的 領 域, 有 許 多 的 犯 罪 學 者 試 圖 以 傳 統 犯 罪 學 理 論 來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因 此 以 下 的 分 析 將 從 傳 統 犯 學 的 觀 點 探 討 女 性 犯 罪 現 象 和 原 因 一 女 性 主 義 與 犯 罪 ( 一 ) 女 權 運 動 與 女 性 犯 罪 1970 年 代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深 受 女 權 運 動 的 影 響,Rita Simon 和 Freda Adle 為 兩 個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Simon(1975) 在 其 女 性 與 犯 罪 (Women and Crime) 一 書 中 以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近 數 十 年 女 性 之 勞 動 參 與 婚 姻 生 育 收 入 教 育 犯 罪 型 態 數 量 審 判 和 矯 治 措 施 之 變 遷 與 發 展, 他 並 預 測 女 性 因 就 業 機 會 的 大 量 增 加, 某 些 類 型 的 犯 罪 也 會 隨 之 增 加 ( 尤 其 是 白 領 犯 罪 ), 他 認 為 女 權 運 動 與 女 性 犯 罪 關 係 密 切, 並 且 影 響 女 性 在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所 受 的 待 遇 另 一 方 面,Adler (1975) 的 研 究 對 女 性 之 娼 妓 藥 癮 和 青 少 年 犯 罪 有 深 入 的 剖 析, 他 強 調 女 性 犯 罪 人 數 的 上 升 與 女 權 運 動 有 關, 婦 女 解 放 運 動 與 科 技 發 展 使 女 性 有 較 均 等 的 機 會 從 事 男 性 化 犯 罪 他 認 為 女 性 與 男 性 有 同 樣 的 基 本 動 機 去 參 與 合 法 和 非 法 的 活 動, 兩 性 間 之 差 異 乃 受 社 會 因 素 的 影 響 而 非 生 理 或 心 理 因 素, 若 男 女 兩 性 在 社 會 中 扮 演 相 同 角 色, 在 社 會 和 經 濟 上 取 得 均 等 地 位, 則 其 犯 罪 率 會 相 當 接 近 Simon 和 Alder 以 婦 女 解 放 運 動 來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率 的 上 升 引 起 相 當 大 的 爭 議, 部 分 學 者 認 為 犯 罪 率 的 變 化, 並 非 全 然 決 定 18

19 於 個 人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或 角 色, 警 察 和 司 法 機 構 對 女 性 態 度 的 改 變, 也 會 影 響 整 個 犯 罪 率 儘 管 女 性 主 義 的 抬 頭 對 1970 年 代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影 響 甚 巨, 此 一 時 期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呈 現 百 家 爭 鳴 的 現 象, 有 較 多 的 犯 罪 學 者 ( 尤 其 是 女 性 ) 投 入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行 列, 如 Smart(1976) Crites(1976) Bowker (1798) 等 分 別 由 角 色 理 論 社 會 化 過 程 社 會 控 制 和 司 法 體 系 的 影 響 等 觀 點 來 解 釋 或 探 討 女 性 犯 罪 現 象 ( 參 考 Leonard, 1982) 但 這 些 研 究 屬 於 個 別 研 究, 未 對 女 性 犯 罪 之 現 象 和 原 因 提 出 較 有 系 統 的 影 響,1980 年 代 以 後 的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則 有 很 大 的 轉 變 ( 二 ) 解 放 理 論 與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解 放 理 論 主 張 由 於 女 權 運 動 的 推 行, 促 使 女 性 在 家 庭 角 色 生 活 型 態 職 業 型 態 經 濟 地 位 的 提 高 或 改 變, 產 生 與 男 性 越 相 似 的 結 果, 代 表 著 接 觸 犯 罪 的 機 會 也 接 近 男 性, 進 而 提 高 女 性 犯 罪 的 可 能, 產 生 所 謂 的 新 女 性 犯 罪 者 (Cullen & Agnew, 2006;Morash, 2006; 謝 文 彥 黃 富 源,2008) 重 要 的 代 表 人 物 有 Simon(1975) 主 張 女 性 在 勞 動 市 場 地 位 提 高, 會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進 而 導 致 部 分 財 產 與 職 業 犯 罪 的 增 加, 例 如 詐 欺 侵 佔 等 ;Adler (1975) 主 張 女 性 在 社 會 變 遷 附 屬 地 位 解 放 之 後, 兩 性 在 各 方 面 愈 來 愈 接 近 相 似, 在 文 化 與 心 理 的 意 義 上 是 更 男 性 化, 因 此 各 種 類 型 的 犯 罪, 包 括 過 往 以 男 性 為 主 的 暴 力 犯 罪 都 會 提 升 ( 吳 英 璋,1999) 另 外 黑 人 女 性 的 犯 罪 率 較 高 也 可 以 解 釋 為 是 黑 人 女 性 較 自 由 的 地 位 角 色 (Britton, 2000) Naffine(1987) 指 出 女 性 解 放 理 論 的 假 說 :(1) 女 性 主 義 帶 來 了 女 性 的 競 爭 性 ;(2) 女 權 運 動 打 開 了 女 性 的 結 構 機 會, 增 加 了 女 性 可 以 犯 罪 的 空 間 ;(3) 女 性 積 極 爭 取 且 贏 得 了 平 等 的 戰 爭 ;(4) 女 性 主 義 使 女 性 想 要 像 男 性 一 樣 行 動 ; 五 犯 罪 本 身 根 基 於 男 子 氣 概 (Belknap, 2001) 上 述 的 假 說 也 招 致 一 些 批 評 :(1) 實 證 資 料 並 不 支 持 ( 李 美 枝,1997; Morash, 2006) Steffensmeier(1980) 指 出 女 性 犯 罪 增 加 的 類 型 是 傳 統 女 性 犯 罪 的 類 型, 至 於 暴 力 犯 罪 或 者 嚴 重 犯 罪 類 型 尚 未 趕 上 男 性 而 且 犯 罪 增 加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人 員 較 願 意 逮 捕 並 起 訴 女 性 犯 罪 者 所 致 ( 謝 文 彥 黃 富 源,2008; Britton, 2000) ( 2) 女 性 犯 罪 者 仍 保 有 傳 統 性 別 角 色 19

20 (Steffensmeier & Allan, 1998) 李 美 枝 (1997) 指 出 犯 罪 女 性 對 傳 統 女 性 角 色 有 很 高 評 價 且 對 男 性 依 賴 很 多 是 傳 統 兩 性 關 係 的 弱 者 並 且 無 女 性 意 識 的 自 覺 (3) 社 會 變 遷 與 女 權 運 動 跟 女 性 意 識 覺 醒 是 不 同 層 次 的 事 情 ( 李 美 枝,1997) ( 三 ) 女 性 主 義 犯 罪 學 女 性 主 義 犯 罪 學 有 以 下 幾 個 重 要 命 題 :(1) 性 別 不 單 單 只 是 控 制 變 數, 性 別 關 係 應 該 被 置 於 理 解 人 類 行 為 的 中 心, 特 別 在 犯 罪 與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面 向 上 做 連 結 ;(2) 傾 向 從 社 會 結 構 著 手, 揭 露 並 且 改 變 社 會 裡 的 結 構 關 係, 特 別 在 對 女 性 造 成 歧 視 與 壓 迫 的 結 構 關 係 方 面 ;(3) 強 調 父 權 體 制 與 犯 罪 的 關 係, 此 說 很 大 部 分 聚 焦 在 經 濟 邊 緣 假 說, 但 很 少 的 研 究 支 持 證 實 該 假 說 (Koons-Witt, 2004:8) 以 下 分 別 探 討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 Smart 是 首 位 研 究 者 全 面 系 統 地 以 女 性 主 義 觀 點 檢 視 過 往 文 獻, 並 且 針 對 女 性 犯 罪 性 提 供 解 釋 Leonard 認 為 Smart 於 1976 年 的 著 作 在 女 性 主 義 犯 罪 學 上 具 有 經 驗 意 涵 (Bartlett, 2006;Britton, 2000; 李 佳 玟,1997) 而 Chesney-Lind, Steffensmeier, Daly 等 犯 罪 學 者 亦 從 父 權 體 制 的 權 力 關 係 出 發, 強 調 性 別 的 不 平 等, 包 括 女 性 經 濟 的 不 利 條 件 或 者 家 庭 的 被 虐 經 驗, 使 得 女 性 處 於 被 害 狀 況, 為 了 逃 離 家 庭, 街 頭 是 她 們 唯 一 的 庇 護 所 為 了 求 生 存, 女 性 往 往 只 能 透 過 賣 淫 販 毒 等 手 段 特 別 是 一 旦 沾 染 上 吸 毒, 其 他 犯 罪 也 會 增 加 Steffensmeier(1993) 主 張 女 性 輕 微 財 產 犯 的 增 加, 主 因 是 由 於 扶 養 情 況 的 增 加, 包 括 離 婚 率 非 婚 生 子 女 以 及 女 性 家 庭 戶 長 的 增 加, 導 致 女 性 會 由 於 經 濟 壓 力 以 及 孩 子 照 顧 責 任 而 犯 罪 另 外 Steffensmeier 也 提 到 其 他 的 解 釋 因 素, 例 如 正 式 執 法 行 動 的 增 加 ; 女 性 對 毒 品 依 賴 的 趨 勢 (Steffensmeier & Allan, 1996) 澳 大 利 亞 女 性 主 義 犯 罪 學 者 Daly(1992) 檢 視 女 性 犯 罪 者 跟 男 性 犯 罪 者 不 同 的 違 法 路 徑, 區 分 出 五 種 女 性 的 範 疇 :(1) 街 頭 女 性 (Street women): 此 類 女 性 在 童 年 或 成 人 時 期, 曾 遭 受 龐 大 的 身 體 或 心 理 的 損 害, 為 了 逃 離 這 種 處 境, 只 得 在 街 頭 竭 力 求 生 ;2. 為 了 維 持 吸 毒 習 慣, 往 往 透 過 賣 淫 賣 毒 20

21 偷 竊 等 手 段, 而 這 些 手 段 通 常 會 將 她 們 帶 往 法 院 (2) 受 傷 女 性 (Like street women): 此 類 女 性 在 孩 童 時 期 受 到 忽 略 與 虐 待, 導 致 她 們 只 能 去 扮 演 或 者 被 標 籤 為 問 題 兒 童 ;2. 接 觸 酒 精 的 結 果 會 使 得 女 性 變 得 暴 力, 同 時 與 毒 品 上 癮 有 關 ;3. 她 們 通 常 會 因 為 憤 怒 而 傷 害 其 他 人 (3) 受 虐 女 性 (Battered women): 1. 她 們 正 處 於 或 者 結 束 與 暴 力 男 性 的 關 係 ;2. 通 常 由 於 暴 力 男 性 的 攻 擊, 而 反 擊 或 者 殺 害 對 方 (4) 毒 品 關 連 女 性 (Drug-connected women): 1. 包 括 與 孩 童 母 親 或 者 男 性 伴 侶 的 關 係 往 往 跟 使 用 或 販 買 毒 品 有 關 ;2. 此 類 女 性 的 毒 品 經 驗 是 近 期 的, 而 且 沒 有 太 多 的 犯 罪 紀 錄 ;3. 允 許 男 朋 友 使 用 她 的 住 所 販 賣 毒 品 或 者 典 當 相 關 物 品 以 支 持 本 人 以 及 她 丈 夫 的 毒 癮 (5) 其 他 (economically motivated women): 此 類 女 性 受 到 經 濟 上 驅 使, 處 於 貪 婪 或 者 急 迫 的 經 濟 狀 況 ;2. 並 無 虐 待 的 歷 史 或 者 毒 品 酒 精 的 濫 用 Daly 的 結 論 認 為 街 頭 女 性 在 輕 微 罪 行 方 面 比 嚴 重 罪 行 方 面 較 為 常 見, 剩 下 的 四 個 種 類 則 提 供 對 於 犯 罪 女 性 的 各 面 向 描 繪 (Belknap, 2001) 在 強 調 男 性 氣 概 與 犯 罪 的 關 係 研 究 方 面,Messerschmidt (1993) 的 理 論 有 四 個 主 要 命 題 :(1) 關 注 結 構 化 的 行 動 與 性 別 化 的 犯 罪 ;(2) 性 別 不 只 會 影 響 女 性 的 犯 罪 型 還 有 男 性 的 犯 罪 型 態 ;(3) 何 謂 社 會 結 構? 隨 著 時 間 形 成 的 規 律 模 式 的 互 動, 限 制 與 引 導 行 為 到 特 定 的 方 向, 包 括 了 :(A) 勞 動 的 性 別 分 工 ;(B) 權 力 的 性 別 關 係 ;(C) 性 慾 (4) 階 級 種 族 與 性 別 關 係 互 相 關 連 與 社 會 結 構 的 數 量, 進 而 影 響 社 會 行 動 ; 而 多 樣 化 的 社 會 結 構 裡, 階 級 種 族 與 性 別 如 何 互 動 進 而 鼓 勵 年 輕 男 性 施 加 暴 力 的 優 勢 該 理 論 最 終 目 的 是 為 了 同 時 解 釋 男 性 與 女 性 犯 罪, 強 調 性 別 種 族 與 階 級 的 影 響, 進 而 在 社 會 結 構 下 形 塑 個 人 的 行 動 二 控 制 與 女 性 犯 罪 ( 一 ) 社 會 控 制 與 女 性 犯 罪 以 社 會 控 制 的 觀 點 來 解 釋 犯 罪 現 象 一 直 是 犯 罪 學 理 論 的 主 流, 其 中 又 以 Hirschi (1969) 所 建 構 的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Social Control Theory) 最 具 影 響 力, Hirschi 接 受 Durkheim 和 Hobbes 對 人 性 的 基 本 假 設, 認 為 人 是 非 理 性 非 道 德 的 動 物, 人 是 潛 在 性 的 犯 罪 人, 因 此, 犯 罪 現 象 對 Hirschi 而 言 是 不 需 要 解 釋 的, 人 為 什 麼 會 遵 從 社 會 規 範? 才 是 他 要 研 究 的 社 會 事 實 ; 他 認 為 個 人 透 過 社 會 化 的 過 程 與 社 會 產 生 強 而 有 力 的 連 結, 除 非 個 人 的 犯 罪 動 機 瓦 解 21

22 他 和 社 會 的 連 結, 失 去 對 重 要 他 人 期 望 的 敏 感 度 與 順 從, 否 則 人 是 不 會 輕 易 犯 罪 的, 這 種 連 結 的 內 涵 主 要 由 附 著 (Attachment) 奉 獻 (Commitment) 參 與 (Involvement) 和 信 仰 (Belief) 等 四 個 基 本 要 素 構 成 Krohn 和 Massey(1980) 有 關 社 會 控 制 與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研 究 發 現, Hirschi 的 理 論 在 解 釋 女 性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效 力 強 於 男 性 少 年, 國 內 陳 玉 書 (1988) 年 研 究 亦 支 持 社 會 控 制 與 連 結 對 女 性 少 年 犯 罪 與 偏 差 行 為 具 相 當 的 影 響 力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的 基 本 假 設 在 探 究 人 和 以 守 法 順 從 於 社 會 規 範, 就 社 會 事 實 而 言, 男 性 的 犯 罪 率 遠 高 於 女 性, 此 是 否 意 味 著 女 性 的 社 會 控 制 較 男 性 為 高?Chen(1997) 比 較 男 女 兩 性 社 會 控 制 之 差 異, 發 現 女 性 少 年 之 家 庭 附 著 朋 友 附 著 和 學 校 附 著 均 顯 著 高 於 男 性 少 年, 換 言 之, 男 女 兩 性 的 差 異 不 僅 是 先 天 上 生 理 結 構 的 不 同, 社 會 化 和 社 會 控 制 過 程 的 差 異, 在 解 釋 男 女 犯 罪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以 及 女 性 犯 罪 的 原 因 頗 值 得 深 思 此 外, 若 社 會 允 許 女 性 扮 演 和 男 性 相 似 的 角 色, 對 於 女 性 的 監 督 與 男 性 相 近, 給 予 她 們 相 同 的 機 會 接 觸 犯 罪 團 體, 則 女 性 的 犯 罪 可 能 會 上 升 許 多, 隨 著 時 代 變 遷, 女 性 犯 罪 率 之 提 高 與 變 化, 其 解 釋 原 因 迄 今 莫 衷 一 是, 如 從 女 性 社 會 控 制 過 程 與 機 制 的 改 變 來 探 討, 或 能 找 到 一 條 出 路 ( 二 ) 自 我 控 制 與 女 性 犯 罪 犯 罪 學 家 蓋 佛 森 (Gottfredson) 與 赫 胥 (Hirsch) 基 於 人 有 追 求 快 樂 避 免 痛 苦 的 自 利 行 為 傾 向 的 人 性 基 本 假 設, 於 1990 年 提 出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赫 胥 與 蓋 佛 森 的 理 論 將 行 為 ( 古 典 犯 罪 理 論 的 重 心 ) 和 人 ( 實 證 犯 罪 理 論 的 重 心 ) 作 了 區 分, 前 者 以 犯 罪 (Crime) 事 件 做 為 代 表, 後 者 以 犯 罪 性 (Criminality) 描 述 犯 罪 者 的 傾 向 就 犯 罪 性 而 言, 約 束 個 人 自 利 傾 向 的 有 效 力 量 就 是 自 我 控 制 缺 乏 自 我 控 制 的 人, 往 往 較 易 於 追 求 行 為 所 產 生 之 立 即 快 樂, 但 卻 經 常 忽 視 行 為 的 長 期 後 果 ( 尤 其 是 負 面 的 後 果 ) 由 於 大 多 數 的 犯 罪 及 偏 差 行 為 的 共 同 特 徵, 就 是 可 以 提 供 行 為 人 立 即 的 快 樂 或 避 免 痛 苦, 故 赫 胥 和 蓋 佛 森 認 為 犯 罪 性 的 最 大 特 徵 在 於 低 自 我 控 制 (Low Self-Control), 具 有 這 種 傾 向 的 人, 容 易 衝 動 好 冒 險 好 動 只 以 本 身 利 益 為 優 先, 無 視 他 人 之 利 益 等 但 他 們 認 為, 犯 罪 並 非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必 然 結 果 許 多 非 犯 罪 行 為, 如 : 意 外 事 件 吸 毒 抽 煙 酗 酒 等, 也 是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表 徵 22

23 就 犯 罪 而 言, 赫 胥 與 蓋 佛 森 運 用 晚 近 以 來 闡 釋 犯 罪 發 生 條 件 的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Routine Activity) 機 會 理 論 (Opportunity Theory) 生 活 型 態 理 論 (Lifestyle Theory), 來 說 明 各 主 要 犯 罪 類 型 發 生 條 件 及 結 構 他 們 相 信 犯 罪 固 然 是 行 為 者 犯 罪 性 的 產 物, 亦 需 環 境 條 件 的 配 合 兩 者 因 此 是 不 互 相 矛 盾 的, 而 且 他 們 認 為, 當 我 們 了 解 犯 罪 發 生 的 環 境 條 件 後, 可 以 更 正 確 地 建 構 犯 罪 者 的 形 象 ( 許 春 金,2006) 從 Gottfredson 與 Hirsch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觀 之, 犯 罪 性 別 差 異 的 產 生 係 因 男 女 兩 性 在 社 會 化 過 程 中, 低 自 我 控 制 傾 向 的 形 成 與 機 會 因 素 交 互 作 用 導 致 男 性 犯 罪 顯 著 高 於 女 性 犯 罪 ; 但 就 女 性 而 言, 具 有 低 自 我 控 制 傾 向 且 從 事 遊 樂 生 活 形 態 者 ( 或 其 他 與 犯 罪 有 關 之 休 閒 ) 有 較 高 機 會 從 事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Gottfredson 與 Hirsch 的 主 張 在 國 內 與 國 外 有 關 性 別 偏 差 行 為 犯 罪 和 飲 酒 行 為 的 研 究 中 獲 得 大 部 分 支 持 (Keane et al., 1993; LaGrange & Silverman, 1999; 許 淑 華,2001) ( 三 ) 社 會 控 制 與 女 性 犯 罪 生 命 史 研 究 1. 一 般 犯 罪 學 生 命 史 研 究 在 犯 罪 學 研 究 領 域 中, 縱 貫 性 動 態 研 究 於 近 年 來 異 軍 突 起 並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 隨 著 常 習 犯 概 念 之 形 成, 愈 來 愈 多 學 術 研 究 朝 向 犯 罪 之 生 活 循 環 週 期 (life cycle of crime) 之 方 向 前 進 其 中 以 Sampson 和 Laub(1993; 2003) 逐 級 年 齡 非 正 式 社 會 控 制 犯 罪 行 為 理 論 (Age-Graded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Theory of Criminal Behavior) 最 具 代 表 性 Sampson 和 Laub 重 新 整 理 和 分 析 Glueck 夫 婦 於 年 間 於 波 士 頓 地 區 所 蒐 集 的 白 人 男 性 少 年 資 料, 從 生 命 歷 程 的 觀 點 觀 察 社 會 結 構 非 正 式 社 會 控 制 和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的 關 係 他 們 認 為 結 構 變 數 ( 性 別 年 齡 種 族 等 ) 可 藉 由 非 正 式 社 會 控 制 的 中 介 (mediated) 作 用 而 解 釋 兒 童 和 少 年 時 期 的 偏 差 行 為 ; 但 日 後 的 人 生 經 驗 對 犯 罪 行 為 的 影 響 仍 是 很 大 的,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轉 捩 點 是 婚 姻 和 就 業 而 不 管 在 那 一 個 生 命 階 段 裡 的 偏 差 行 為, 其 共 同 的 因 素 都 是 微 弱 的 社 會 鍵 理 論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1. 結 構 變 數 透 過 家 庭 與 學 校 控 制 的 中 介 間 接 的 解 釋 了 兒 童 與 少 年 時 期 的 偏 差 行 為 23

24 2. 兒 童 至 成 年 時 期 之 犯 罪 行 為 有 延 續 性 3. 成 人 時 期 的 家 庭 和 就 業 狀 況 可 以 解 釋 成 人 犯 罪 狀 況 之 改 變 總 結 生 命 史 研 究 有 以 下 主 要 論 點 :(1) 強 調 各 個 生 命 階 段 的 特 殊 性, 特 別 是 童 年 與 青 春 期 的 各 種 生 活 事 件, 影 響 著 攻 擊 行 為 的 風 險 ;(2) 發 展 的 階 段 與 年 齡 有 特 定 關 係, 例 如 青 春 期 特 有 的 憂 慮 轉 學 同 儕 壓 力 等 ;(3) 自 變 數 會 隨 著 時 間 變 成 依 變 數, 例 如 偏 差 行 為 影 響 在 校 表 現, 接 著 變 成 犯 罪 的 預 測 指 標 ;(4) 持 續 犯 或 終 止 犯 的 探 討 ;(5) 強 調 不 同 生 命 階 段 的 轉 折 點 以 及 個 人 生 活 的 變 化 ;(6) 關 注 在 不 同 生 命 階 段 裡, 各 種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社 會 控 制 的 變 化, 特 別 是 後 者, 例 如 家 庭 學 校 職 業 等, 這 些 變 化 大 都 與 年 齡 有 特 定 關 係 (Belknap, 2001) 2. 女 性 犯 罪 生 命 史 研 究 Daly(1994) 與 Steffensmeier(1993) 認 為 研 究 女 性 犯 罪 路 徑 時 應 該 考 量 的 特 殊 性 有 六 點, 包 括 :(1) 被 害 與 犧 牲 界 線 的 模 糊 ;(2) 女 性 被 大 多 數 有 益 的 犯 罪 機 會 排 除 ;(3) 女 性 的 生 產 力 以 性 剝 削 的 方 式 呈 現 ;(4) 受 到 母 職 與 養 育 幼 兒 的 影 響 ;(5) 很 多 時 候 受 到 男 性 影 響 而 犯 罪 ;(6) 女 性 需 要 保 護, 是 避 免 掠 奪 性 與 剝 削 性 的 男 人 對 其 傷 害 ( 陳 祖 輝,2009:16) (1) 不 同 生 命 階 段 對 女 性 犯 罪 的 影 響 : 當 進 入 青 春 期 後, 男 孩 跟 女 孩 的 暴 力 行 為 有 了 不 同 的 發 展 軌 跡, 特 別 在 女 孩 的 兒 童 時 期 暴 力 行 為 跟 青 春 期 的 犯 罪 之 間 並 未 有 一 個 明 顯 的 關 連, 這 樣 的 結 果 可 能 是 :(A) 女 性 犯 罪 的 樣 本 數 少 ;(B) 犯 罪 的 軌 跡 確 有 性 別 差 異 ;(C) 早 發 犯 的 不 足 使 得 一 般 較 少 可 能 去 依 循 持 續 犯 的 路 徑 其 他 的 研 究 也 發 現 女 性 青 春 期 的 犯 罪 很 難 去 預 測 (Cauffman, 2008) 與 男 性 不 同, 女 孩 子 是 依 循 特 定 的 途 徑 導 致 偏 差 的 延 遲 發 生 在 同 樣 的 負 面 條 件 下, 女 孩 在 青 少 年 時 期 之 前, 不 必 然 表 現 反 社 會 的 方 式 ; 但 在 青 少 年 時 期, 在 相 似 的 條 件 背 景 下, 女 孩 表 現 地 跟 男 孩 很 像 (Silverthorn & Frick,1999) (2) 早 發 犯 與 持 續 犯 : 女 性 早 發 犯 比 晚 發 犯 更 可 能 持 續 犯 罪 ; 且 有 高 比 例 涉 及 一 個 以 上 的 暴 力 行 為, 包 括 對 伴 侶 與 孩 童 的 暴 力 行 為 (Cauffman, 2008) 近 期 的 研 究 指 出 女 孩 的 偏 差 行 為 事 實 上 開 始 於 童 年 期 ( 與 早 期 青 春 期 ), 在 是 否 持 續 犯 罪 上 有 增 加 的 風 險 對 於 早 發 且 嚴 重 的 女 性 犯 罪 也 許 應 該 考 慮 做 為 未 來 持 續 犯 罪 的 重 要 指 標 女 性 持 續 犯 比 我 們 預 期 的 還 普 遍, 但 24

25 很 難 去 從 青 春 期 終 止 的 犯 罪 去 區 別 有 時 犯 罪 未 能 持 續 到 青 春 期 ; 有 時 則 很 早 便 開 始 犯 罪, 然 後 持 續 到 青 春 期 (Cauffman, 2008) (3) 偏 差 行 為 的 性 別 差 異 是 否 穩 定 :Jang & Krohn(1995) 企 圖 瞭 解 性 別 角 色 對 於 偏 差 行 為 是 否 在 青 少 年 發 展 中 有 所 變 化? 檢 驗 了 兩 種 相 對 的 模 型 :(A)Gottfredson & Hirschi 性 別 不 變 模 型 認 為 性 別 差 異 在 年 輕 時 期 就 被 決 定, 並 且 在 青 少 年 的 童 年 期 並 無 變 化, 因 此 偏 差 行 為 的 性 別 差 異 在 青 春 期 是 穩 定 的 (B) 性 別 變 化 模 型 認 為 行 為 的 原 因 隨 著 時 間 改 變, 發 展 的 速 度 在 男 孩 與 女 孩 社 會 化 時 有 所 變 化,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偏 差 行 為 差 異 在 青 春 期 有 顯 著 的 改 變 而 其 主 要 發 現 有 以 下 幾 點 :(A) 隨 著 年 紀 增 長, 偏 差 行 為 的 性 別 差 異 也 傾 向 改 變 ;(B) 偏 差 行 為 的 性 別 差 異 高 峰 年 紀 在 15 歲, 之 後 隨 著 年 紀 而 下 降 ;(C) 父 母 親 的 監 督 在 青 春 期 早 期 能 夠 顯 著 地 解 釋 偏 差 行 為 的 性 別 差 異 ; 但 到 了 晚 期 則 無 法 解 釋 (Belknap, 2001) (4) 虐 待 與 偏 差 犯 罪 的 影 響 : 考 量 不 同 階 段 的 虐 待 對 於 偏 差 犯 罪 等 行 為 的 影 響 Thornberry, Ireland, and Smith(2001) 將 階 段 分 為 童 年 期 青 春 期 以 及 從 童 年 延 續 至 青 春 期 等 結 論 發 現, 青 春 期 與 持 續 性 的 虐 待 對 於 青 春 期 的 行 為 有 較 為 強 烈 持 續 性 的 負 面 影 響, 相 較 於 只 有 童 年 期 的 虐 待 三 壓 力 緊 張 與 女 性 犯 罪 1982 年 Leonard 採 取 Morris(1964) 有 關 女 性 文 化 目 標 之 觀 點, 修 正 Merton 的 理 論, 用 以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Morris 認 為 長 久 以 來 女 性 的 犯 罪 率 之 所 以 低 於 男 性, 乃 是 因 為 女 性 與 男 性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並 不 相 同 相 較 於 男 性 對 於 金 錢 地 位 等 經 濟 目 標 (financial goals) 的 追 求, 女 性 所 重 視 的 是 與 他 人 維 持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婚 姻 生 活 和 諧 的 家 庭 等 關 係 性 目 標 (relational goals) 女 性 的 目 標 比 起 男 性 通 常 較 容 易 達 成, 社 會 對 女 性 的 期 望 亦 較 低, 她 們 所 感 受 的 壓 力 亦 較 少, 因 此 犯 罪 率 較 男 性 低 而 女 性 犯 罪 率 成 長, 乃 因 婦 女 解 放 運 動 兩 性 平 權 思 想 的 興 起, 兩 性 的 文 化 目 標 已 愈 來 愈 接 近, 所 承 受 的 緊 張 及 壓 力 也 愈 來 愈 相 似, 所 以 犯 罪 率 差 距 也 因 此 縮 小 (Leonard, 1982)( 參 見 林 秀 怡 馬 傳 鎮 陳 玉 書,2003) 25

26 1970 年 代 以 後 Merton 的 緊 張 理 論 面 臨 嚴 格 的 挑 戰,Merton 理 論 最 受 評 議 的 是 他 的 理 論 觀 點 並 未 獲 得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的 普 遍 支 持, 其 次,Merton 理 論 主 要 目 的 在 解 釋 低 階 層 的 高 犯 罪 率, 較 無 法 合 理 解 釋 中 產 階 級 的 犯 罪 與 偏 差 行 為,Merton 認 為 美 國 社 會 主 要 的 文 化 目 標 為 金 錢 財 富, 而 忽 略 其 他 阻 礙 個 人 成 功 而 導 致 緊 張 的 原 因 犯 罪 學 界 對 Merton 理 論 的 種 種 批 判 促 使 緊 張 理 論 的 信 奉 者 提 出 新 的 修 正 理 論, 其 中 以 Robert Agnew 的 一 般 化 緊 張 理 論 (The General Strain Theory) 最 具 影 響 力,Agnew 理 論 的 主 要 任 務 為 擴 充 緊 張 的 概 念, 他 認 為 緊 張 的 來 源 應 是 多 元 的, 其 主 要 的 型 態 包 括 ( 一 ) 對 正 面 目 標 追 求 的 失 敗 ;( 二 ) 對 個 體 正 面 刺 激 的 移 除 ;( 三 ) 加 諸 於 個 體 的 負 面 刺 激, 其 主 要 的 內 涵 如 表 所 示 (Agnew, 1992) 表 Agnew 一 般 性 緊 張 理 論 之 基 本 概 念 緊 張 型 態 概 念 說 明 實 例 追 求 正 面 目 標 失 敗 抱 負 與 期 望 有 差 距 期 望 與 結 果 有 差 距 公 平 結 果 與 實 際 結 果 有 差 距 正 面 刺 激 被 移 除 個 人 經 歷 有 壓 力 的 生 活 經 驗 無 法 逃 避 與 他 人 的 負 面 關 係 而 使 個 人 負 面 刺 激 處 壓 力 情 境 資 料 來 源 : 陳 玉 書, 目 前 的 經 濟 狀 況 與 未 來 成 就 期 望 個 人 能 力 與 考 試 成 績 期 望 個 人 有 好 的 成 就 結 果 卻 失 敗 了 個 人 的 努 力 與 付 出 實 際 上 未 獲 公 平 待 遇 ( 得 到 較 低 的 報 酬 ) 失 去 男 ( 女 ) 朋 友 失 去 親 人 失 業 離 婚 等 與 父 母 的 衝 突 與 朋 友 的 負 面 關 係 不 良 的 學 校 經 驗 等 1997 年 Broidy 和 Agnew 將 一 般 性 緊 張 理 論 應 用 於 解 釋 性 別 與 犯 罪 的 關 係, 他 們 認 為 當 女 性 處 於 緊 張 的 狀 態 時 較 易 有 犯 罪 和 偏 差 行 為 產 生, 如 經 濟 的 失 敗 不 良 的 人 際 關 係 家 人 朋 友 和 老 闆 的 不 公 平 待 遇 失 去 親 人 性 的 虐 待 等, 這 些 緊 張 所 帶 來 的 壓 力 將 會 導 致 女 性 各 種 不 良 適 應, 其 中 以 低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女 性 尤 為 顯 著 此 外, 女 性 在 面 臨 緊 張 時, 如 其 非 偏 差 的 因 應 機 制 失 去 功 能, 又 有 犯 罪 的 機 會, 則 易 產 生 犯 罪 行 為 Broidy 和 Agnew 接 著 探 討 年 女 兩 性 在 犯 罪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問 題, 他 們 認 為 男 女 兩 性 在 犯 罪 率 和 種 類 上 的 差 異 與 下 列 因 素 有 關 :(1) 男 性 和 女 性 經 歷 不 同 緊 張 的 類 型, 因 而 導 致 不 同 的 行 為 結 果 ;(2) 男 性 與 女 性 對 於 緊 張 所 採 取 的 情 緒 反 應 方 式 不 同, 因 而 有 不 同 的 犯 罪 率 對 於 第 一 個 問 題, 他 們 的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男 性 有 較 多 的 經 濟 上 的 緊 張, 因 而 有 較 多 的 財 產 犯 罪 行 為, 男 性 亦 經 歷 較 多 的 人 際

27 衝 突, 促 使 其 從 事 較 多 的 暴 力 犯 罪 對 女 性 而 言, 雖 然 他 們 也 會 有 相 似 的 緊 張 經 驗, 但 因 其 較 高 的 社 會 控 制 和 較 少 的 犯 罪 機 會, 因 此 她 們 較 常 從 事 傷 害 自 己 的 偏 差 行 為 ( 如 藥 物 濫 用 ) 對 於 男 女 犯 罪 率 差 異 的 解 釋,Broidy 和 Agnew 研 究 發 現 與 個 人 的 情 緒 反 應 有 關, 男 性 在 面 臨 緊 張 時 較 容 易 有 憤 怒 情 緒 反 應, 所 以 男 性 有 較 高 的 犯 罪 率 一 般 而 言 女 性 面 臨 緊 張 時, 其 情 緒 反 應 大 多 為 憂 鬱 焦 慮 或 罪 惡 感, 這 些 情 緒 反 應 降 低 女 性 直 接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的 機 率, 但 卻 使 女 性 轉 向 其 他 的 不 良 適 應, 如 藥 物 濫 用 飲 食 偏 差 等 Ogle, Maier-Katkin, Daniel, Bernard, and Thomas(1995) 女 性 緊 張 壓 力 的 來 源 與 其 性 別 社 會 化 過 程 裡 的 過 度 控 制 有 關, 若 不 檢 視 造 成 女 性 精 神 壓 力 與 生 理 變 化 的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如 : 性 別 社 會 化 男 尊 女 卑 與 社 會 化 控 制, 則 無 法 真 正 認 識 女 性 犯 罪 的 本 質 ( 參 見 陳 祖 輝,2009) 而 女 性 會 經 歷 的 緊 張 或 壓 迫 類 型 : 首 先, 對 於 達 成 正 面 價 值 目 標 的 失 敗 有 兩 個 正 面 目 標 在 文 獻 上 常 被 討 論 :(1) 女 性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的 形 成 與 維 持 特 別 關 心 ;(2) 女 性 愈 來 愈 關 心 財 務 上 的 成 功 或 安 全 但 是 研 究 指 出 這 些 目 標 難 以 達 成, 有 以 下 原 因 :(1) 離 婚 與 受 虐 的 高 比 例, 不 只 難 以 滿 足 親 密 感 的 慾 望, 失 敗 的 關 係 還 是 許 多 女 性 犯 罪 者 生 活 的 緊 張 來 源 另 外 青 春 期 少 女 容 易 遭 受 特 定 類 型 的 家 庭 虐 待, 特 別 是 性 虐 待 ;(2) 經 濟 的 邊 緣 : 女 性 的 貧 窮 化 離 婚 與 勞 動 市 場 的 變 化 等 導 致 了 一 個 現 象, 大 量 的 女 性 由 於 負 責 家 務 支 出, 生 活 於 貧 窮 之 中 而 財 務 問 題 始 終 是 女 性 犯 罪 者 主 要 的 緊 張 來 源, 並 且 在 犯 罪 裡 扮 演 主 要 的 角 色 ;(3) 在 家 庭 職 場 人 際 關 係 方 面, 整 體 上 對 女 性 形 成 一 種 不 公 正 的 感 覺 正 面 價 值 刺 激 的 失 去 女 性 在 從 事 許 多 珍 惜 的 行 為 上 面 臨 障 礙, 例 如 社 會 場 域 空 間 等, 特 別 在 人 際 網 絡 關 係 方 面 影 響 比 男 性 大, 例 如 朋 友 家 庭 成 員 的 過 世, 或 者 與 親 密 伴 侶 離 婚 或 分 居 第 三 負 面 價 值 刺 激 的 呈 現 在 家 庭 生 活 勞 動 市 場 以 及 人 際 網 絡 裡 的 負 面 事 件 其 次, 在 影 響 對 緊 張 反 應 的 因 素 方 面, 並 非 所 有 感 受 緊 張 的 女 性 都 會 變 成 犯 罪 者, 為 何 只 有 少 部 分 的 女 性 會 變 成 犯 罪 者? 有 以 下 因 素 :(1) 經 驗 的 緊 張 類 型 差 異, 例 如 財 務 的 緊 張 或 者 被 害 經 驗 ;(2) 對 緊 張 的 反 應 : 較 多 男 性 氣 概 的 女 性, 對 緊 張 的 反 應 是 較 多 鄙 視 輕 蔑 的 憤 怒 ;(3) 對 緊 張 反 應 的 條 件, 例 如 社 會 支 持 犯 罪 機 會 涉 入 犯 罪 的 傾 向 ;(4) 緊 張 的 程 度 與 類 型 27

28 差 異 上 述 差 異 可 以 用 來 解 釋 低 社 經 地 位 與 少 數 族 群 女 性 的 高 犯 罪 率 以 及 中 產 白 人 女 性 為 何 多 半 採 取 自 我 傷 害 以 及 典 型 的 非 犯 罪 手 段 最 後, 無 法 逃 避 負 面 刺 激 相 關 研 究 顯 示, 曾 經 處 於 受 虐 的 壓 力 情 境 與 女 性 犯 罪 關 係 相 當 密 切,Thornberry, Ireland, and Smith 等 (2001) 觀 察 不 同 階 段 的 虐 待 對 於 偏 差 犯 罪 等 行 為 的 影 響, 他 們 將 受 虐 階 段 分 為 童 年 期 青 春 期 以 及 從 童 年 延 續 至 青 春 期 等 ; 結 果 發 現, 青 春 期 與 持 續 性 的 虐 待 對 於 青 春 期 的 行 為 有 較 為 強 烈 持 續 性 的 負 面 影 響, 相 較 於 只 有 童 年 期 的 虐 待 Pollock, Mullings, & Crouch, (2006) 的 研 究 則 發 現, 女 性 暴 力 犯 罪 者 較 非 暴 力 者 在 童 年 時 期 有 較 高 的 被 害 經 驗 無 論 是 男 性 或 女 性 犯 罪, 兒 童 與 青 春 期 的 被 害 經 驗 為 解 釋 暴 力 犯 罪 重 要 因 素, 但 對 女 性 裡 則 有 更 強 的 預 測 效 果 女 性 暴 力 犯 罪 者 通 常 在 她 們 第 一 次 犯 罪 前 有 遭 受 虐 待 經 驗, 這 可 能 與 (1) 受 虐 創 傷 ;(2) 暴 露 於 未 受 控 制 的 壓 力 源 ; 和 (3) 因 應 壓 力 的 機 制 失 能 等 有 關 (Cauffman, 2008) 四 接 觸 學 習 與 女 性 犯 罪 在 犯 罪 原 因 探 討 中, 接 觸 有 犯 罪 經 驗 者, 進 而 學 習 犯 罪 價 值 觀 合 理 化 技 術 和 犯 罪 方 法 / 態 樣, 一 直 是 解 釋 犯 罪 原 因 的 重 要 因 素 同 儕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意 義 為 何? 對 女 性 而 言, 親 密 伴 侶 ( 如 配 偶 同 居 人 ) 在 犯 罪 行 為 發 展 歷 程 中 扮 演 什 麼 角 色? 是 否 所 有 的 女 性 犯 罪 者 均 有 接 觸 其 他 犯 罪 人 的 經 驗? 蘇 哲 蘭 (Sutherland) 的 差 別 接 觸 理 論 和 艾 克 斯 (Akers) 的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為 犯 罪 學 研 究 中 最 常 被 引 述 者, 蘇 哲 蘭 認 為 犯 罪 行 為 是 否 產 生, 端 看 行 為 人 如 何 連 結 外 在 的 經 驗 行 為 人 接 觸 到 的 不 同 團 體, 對 法 律 ( 主 要 是 刑 法 )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領 悟, 某 些 團 體 所 領 悟 到 的 法 律 意 義 是 正 面 的, 某 些 團 體 則 是 負 面 的, 如 果 行 為 人 因 不 同 接 觸 所 連 結 的 法 律 觀 念 是 負 面 取 向 的, 那 麼 他 就 較 易 於 犯 罪 簡 言 之, 行 為 人 所 接 觸 的 親 密 團 體, 如 何 去 賦 予 刑 法 意 義, 對 行 為 人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至 於 影 響 的 程 度, 則 視 行 為 人 與 這 些 親 密 團 體 接 近 的 頻 度 持 久 性 等 等 而 定 蘇 哲 蘭 以 此 來 解 釋 不 同 團 體 或 個 人 間 犯 罪 率 的 差 異, 亦 可 說 明 何 以 有 些 犯 罪 行 為 ㄧ 再 持 續, 而 有 些 則 停 止 不 再 犯 (Cullen & Agnew, 2006) 艾 克 斯 的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係 融 合 史 金 納 (Skinner) 及 班 都 拉 (Bandura) 的 學 習 理 論 而 修 正 蘇 哲 蘭 理 論 而 成, 他 認 為 個 人 的 學 習 社 會 行 為 是 模 仿 他 人 的 行 28

29 為 並受其結果所影響(稱之為操作化制約 Operant Conditioning) 行為因 獲得獎賞和避免懲罰而受到強化 但卻因受到懲罰和獎賞的喪失而減弱 因 此 偏差或犯罪行為是經由學習來 並且藉制約行為予以維持 偏差或犯罪 行為的開始及持續乃視該行為受到獎賞或懲罰的程度而定 以及其可能的替 代性行為( alternative behavior )的獎賞及懲罰如何 根據艾克斯的說法 人們 乃透過在日常生活中與有意義的他人或團體(如家人 朋友及工作伙伴等)的 互動而評估自己的行為(即選擇何種行為) 當一個人從其週圍環境中認知到 某項行為所受到的獎勵高於懲罰時 則會選擇該項行為 Cullen & Agnew, 2006 對女性犯罪者而言 犯罪行為發展過程中的同儕或親密伴侶主要影響力 是接觸關係的維繫 亦或是行為與偏差價值的學習 在女性是單獨亦或與其他人共同犯罪方面 研究發現較多的女性單獨從 事殺人與攻擊性傷害 惟從事街頭搶劫 較常與其他女性或男性結夥搶劫 Sommers and Baskin (1993)在強盜搶奪犯之中 63 跟男性同伴 60 跟女 性同伴 剩餘是獨自犯罪 從強盜搶奪的樣本裡訪談 女性通常是出自自己 決定 而非基於男朋友的關係 參見 Koons-Witt & Schram, 2003 李美枝 1997 的研究裡也發現除毒品犯之外 其餘類型的女性犯罪者存在有 邪 惡的男人 或 大哥的女人 等現象 在親密伴侶對女性犯罪相關研究顯示 不同於男性 女性嫁給反社會的 伴侶強化了成人時期的反社會行為 對於女性犯罪人而言 結婚會與加重的 毒品使用與犯罪有關連 而其婚姻關係以衝突與不穩定為典型 這個現象在 女孩的自陳偏差行為上也有相似的發現 研究顯示 女孩會使用暴力來維持 關係 然而通常不會成功 反而被同儕排擠 進而有成為慢性犯罪者的更高 風險 Cauffman, 2008 Pettiway(1987)研究亦指出如果有男性同伴 多半是女性犯罪者的 親密伴侶 當女性跟親密伴侶一起 會傾向違反男性特質的犯罪 相 反地 如果跟女性同伴 則多犯下輕微犯罪 Alarid(1996)研究發現 80% 的女性犯罪者跟其他犯罪者一起犯罪 扮演的角色或者是領袖 或者 是追隨者 在非傳統的犯罪行為裡 女性更可能與男性友伴一同犯罪 後者提供了進入偏差網絡的機會 若是在傳統的犯罪行為裡 女性則 多半單獨犯罪 參見 Koons-Witt & Schram,

30 第 三 節 各 國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處 遇 現 況 一 我 國 我 國 自 1991 年 以 後, 由 於 國 內 經 濟 繁 榮, 工 商 業 發 達, 社 會 型 態 日 益 變 遷, 以 及 人 口 之 自 然 增 加, 導 致 犯 罪 相 對 升 高, 尤 因 毒 品 嚴 重 氾 濫, 使 女 性 犯 罪 人 口 遽 增, 致 各 監 獄 看 守 所 附 設 之 女 監 均 超 額 收 容, 女 性 受 刑 人 所 處 之 生 活 空 間 日 益 狹 小, 法 務 部 為 疏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擁 擠 現 象, 貫 徹 分 監 管 理 之 精 神, 使 女 性 受 刑 人 享 有 更 佳 之 處 遇 與 生 活 環 境, 並 落 實 男 女 平 權 觀 念, 奉 行 政 院 80 年 4 月 27 日 80 內 字 第 號 函 示, 於 1995 年 12 月 成 立 全 國 首 座 女 子 專 業 監 獄 - 臺 灣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較 美 國 首 座 聯 邦 女 子 監 獄 約 晚 了 近 70 年, 但 已 為 我 國 獄 政 革 新 開 創 另 一 嶄 新 的 紀 元 臺 灣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於 1992 年 5 月 22 日 動 土 興 建 至 1995(84 年 ) 年 7 月 27 日 完 工,1997 年 開 始 收 容 高 屏 地 區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 臺 灣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創 立 於 1998 年 7 月 1 日, 為 國 內 繼 臺 灣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後 所 成 立 之 第 二 所 專 業 女 子 監 獄, 乃 將 原 規 劃 為 臺 灣 臺 中 女 子 外 役 監 獄 之 新 監 建 築 與 臺 灣 臺 中 監 獄 之 附 設 女 監 合 併, 成 立 臺 灣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集 中 收 容 苗 栗 以 南 嘉 義 以 北 地 區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 臺 灣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於 1999 年 7 月 1 日 就 臺 灣 桃 園 少 年 觀 護 所 原 址 成 立, 收 容 基 隆 以 南 新 竹 以 北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 吳 瓊 玉,2009) 三 所 獨 立 女 子 監 獄 成 立 初 期,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教 化 處 遇 措 施 戒 護 管 理 等, 大 都 移 植 男 監 管 理 型 態, 並 無 性 別 化 差 異 但 自 1995 年 迄 今, 在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處 遇 對 策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之 趨 勢 下, 也 逐 漸 發 展 以 女 性 需 求 為 導 向 的 戒 護 管 理 教 化 及 作 業 技 訓 等 方 面 專 門 策 略 的 重 要 性 現 階 段 的 女 子 監 獄, 除 和 一 般 男 性 監 獄 加 強 教 化 與 作 業 技 訓 的 多 元 化 外, 亦 有 針 對 女 性 的 母 親 角 色 所 需 要 的 特 別 輔 導 方 案, 如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引 進 亞 洲 大 學 幼 教 系 師 生 授 以 幼 兒 教 育, 教 授 育 兒 知 識 與 技 術 及 親 子 溝 通 之 方 法 家 庭 護 理 等, 強 化 日 後 與 小 孩 親 子 關 係 之 聯 繫 與 維 持 ; 或 加 強 女 性 在 性 與 家 暴 中 的 被 害 角 色 的 輔 導 計 畫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則 舉 辦 收 容 人 選 擇 新 生 命 體 驗 營, 課 程 包 括 問 題 是 什 麼 你 在 玩 什 麼 把 戲 性 傷 害 的 寬 恕 和 好 禮 等 多 樣 化 的 活 動, 活 動 中 指 導 員 與 收 容 人 一 起 分 享 成 長 過 程 中, 最 為 難 忘 或 痛 苦 的 事 件, 正 視 內 心 深 處 過 去 的 舊 傷 口 及 其 影 響, 從 中 發 現 及 認 識 真 實 的 自 我, 學 習 人 際 之 間 的 表 達 溝 通 寬 恕 與 愛, 在 大 家 專 心 的 聆 聽 與 30

31 淚 水 中 重 獲 新 生 的 洗 禮 破 繭 而 出 工 作 坊 則 聘 請 SATIR 家 族 治 療 / 家 庭 重 塑 專 業 治 療 師 暨 心 理 諮 商 工 作 者, 結 合 女 監 心 理 師 社 工 員 志 工, 以 工 作 坊 與 小 團 體 形 式, 對 曾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女 性 受 刑 人 進 行 身 心 創 傷 復 原 工 程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則 由 針 對 不 同 犯 次 與 特 性 之 收 容 人 進 行 適 性 之 教 誨 內 容, 如 家 暴 收 容 人 單 親 家 庭 及 未 婚 媽 媽 類 別 教 誨 攜 子 入 監 者 之 親 職 教 育 毒 品 犯 類 別 教 誨 等 ; 同 石 油 教 誨 志 工 每 月 實 施 音 樂 藝 術 治 療 與 心 靈 成 長 團 體 課 程 從 前 揭 所 述 可 知, 我 國 女 子 監 獄 在 教 化 上 已 有 針 對 女 性 的 母 親 與 特 定 事 件 被 害 等 之 角 色 設 計 特 別 的 輔 導 計 畫 若 能 在 此 基 礎 上, 對 這 些 輔 導 計 畫 進 行 評 估 或 需 求 評 估, 而 推 展 至 其 他 領 域, 如 戒 護 管 理 作 業 技 訓 等, 對 於 提 昇 女 子 監 獄 的 矯 治 處 遇 應 有 良 好 影 響 在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方 面, 我 國 女 子 監 獄 既 考 量 女 性 特 質, 亦 重 視 技 訓 課 程 之 實 用 性, 因 此 目 前 國 內 女 子 監 獄 所 開 辦 之 技 訓 課 程, 例 如 : 美 容 美 髮 花 藝 飾 品 設 計 中 西 餐 飲 等 職 類, 均 為 符 合 當 今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之 職 類 生 活 給 養 與 醫 療 方 面, 考 量 女 性 收 容 人 生 理 因 素, 每 日 提 供 熱 水 供 收 容 人 及 攜 入 之 子 女 沐 浴 每 位 新 收 收 容 人 入 監 後 均 需 抽 血 篩 檢 愛 滋 病 及 梅 毒 等 傳 染 病, 並 商 請 衛 生 局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支 援 與 法 務 部 經 費 補 助, 為 收 容 人 作 子 宮 頸 抹 片 等 檢 查, 以 維 護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期 間 的 健 康 攜 子 入 監 為 部 份 女 性 受 刑 人 所 需 面 對 的 特 殊 問 題, 主 要 包 括 :( 1) 懷 胎 或 分 娩 未 滿 二 個 月 之 和 緩 處 遇 ;( 2) 懷 胎 戒 護 生 產 後 在 監 坐 月 子 特 別 給 養 ; (3) 攜 入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之 照 顧 ( 一 ) 收 容 人 懷 胎 或 分 娩 未 滿 二 個 月 之 和 緩 處 遇 受 刑 人 懷 孕 五 月 以 上 或 分 娩 未 滿 二 個 月 可 依 規 定 辦 理 和 緩 處 遇, 如 懷 孕 未 滿 五 月 於 工 場 作 業 者, 從 事 輕 便 作 業 並 減 少 作 業 課 程, 而 懷 孕 滿 五 月 者 則 可 積 極 辦 理 保 外 待 產, 同 時 矯 正 機 關 會 提 供 孕 婦 嬰 兒 與 母 親 等 相 關 書 籍 資 料 供 懷 孕 收 容 人 閱 讀, 增 進 其 相 關 知 識 ; 安 排 志 工 老 師 對 懷 孕 收 容 人 進 行 身 心 及 親 子 責 任 之 輔 導 ( 二 ) 收 容 人 懷 胎 戒 護 生 產 後 在 監 坐 月 子 特 別 給 養 31

32 針 對 分 娩 完 之 收 容 人, 坐 月 子 ( 一 個 月 ) 期 間 供 應 麻 油 雞 以 補 充 營 養 另 安 排 同 房 之 受 刑 人 協 助 照 顧 新 生 嬰 兒 及 母 親 包 括 幫 小 嬰 兒 洗 澡 或 半 夜 泡 奶 等, 讓 生 產 之 收 容 人 得 到 充 分 休 息 ( 三 ) 收 容 人 攜 入 子 女 之 照 顧 攜 子 入 監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工 場 作 業 課 程 可 減 量, 衛 生 科 會 為 其 子 女 進 行 檢 康 檢 察 和 按 時 至 衛 生 所 施 打 預 防 針 ; 大 部 分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設 置 保 育 室, 鋪 設 柔 軟 地 板 購 置 安 全 玩 具 兒 歌 音 樂 帶 及 幼 兒 圖 書, 於 例 假 日 安 排 母 親 與 幼 兒 至 保 育 室 活 動, 以 可 增 進 親 子 關 係 和 培 養 幼 兒 感 覺 統 合 的 能 力 二 美 國 Maryland Department of Public Safety and Correctional Services 考 慮 到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親 職 健 康 和 職 業 議 題, 提 供 了 針 對 女 性 需 求 ( 養 育 子 女 子 女 照 顧 與 監 護 權 家 庭 計 畫 產 前 與 產 後 照 顧 性 傳 染 病 職 業 準 備 ) 的 特 殊 方 案 例 如 : 家 庭 計 畫 (Family planning) 貧 窮 婦 女 的 健 康 照 顧 與 親 職 議 題 (Baby talk) 毒 癮 與 懷 孕 中 心 (Center for Addiction and Pregnancy)' 租 屋 贊 助 工 作 坊 ( Tenant Advocacy Workship ) 暫 時 性 監 護 ( Temporary Guardianship) 子 女 寄 養 之 母 親 的 團 體 諮 商, 社 會 服 務 部 門 的 介 紹 (Flanagan, 1995) 美 國 法 務 部 國 家 矯 正 協 會 的 資 訊 中 心 所 做 全 國 女 子 監 獄 的 調 查, 其 中 49 州 給 予 回 應, 了 解 女 子 監 獄 現 行 的 特 殊 議 題, 包 括 人 員 配 置 比 例 及 性 別 分 析 管 理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特 殊 訓 練 實 施 和 針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特 殊 方 案 與 政 策 (Thigpen & Hunter,1998) 方 案 部 分 有 針 對 女 性 特 有 的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的 特 殊 議 題, 以 及 針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所 調 整 內 容 的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與 物 質 濫 用 治 療 方 案 前 者 包 括 : 嬰 兒 照 顧 方 案 改 善 女 性 受 刑 人 自 尊 方 案 家 暴 倖 存 者 團 體 輔 導 方 案 健 康 教 育 方 案 ; 後 者 包 括 : 親 職 教 育 方 案 家 庭 重 建 方 案 物 質 濫 用 治 療 方 案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心 理 衛 生 復 原 方 案 及 其 他 少 數 如 : 情 緒 管 理 職 業 訓 練 等 (Thigpen & Hunter, 1998) Kazura (2001) 探 討 受 刑 人 家 庭 需 求, 以 問 卷 方 式 由 有 意 願 與 子 女 重 聚 的 99 位 男 性 和 37 位 女 性 受 刑 人 回 答, 問 卷 包 含 50 個 題 項, 分 成 親 職 議 題 財 務 議 題 探 視 方 案 矯 正 場 所 社 會 支 持 服 務 生 活 技 能 六 個 分 量 表, 研 究 結 果 :(1) 親 職 議 題 女 性 受 刑 人 服 刑 期 間 是 關 心 他 的 家 人 和 子 女 的, 32

33 女 性 特 別 有 興 趣 於 子 女 議 題 ;(2) 財 務 議 題 他 們 關 心 出 獄 後 的 財 務 問 題, 而 希 望 提 高 教 育 程 度 職 業 訓 練 與 財 物 管 理 ;(3) 探 視 方 案 女 性 受 刑 人 較 有 興 趣 於 探 視 後 的 家 庭 諮 商, 家 人 探 視 的 交 通 問 題, 家 庭 日 活 動, 與 子 女 見 面 時 有 適 當 的 場 所 與 活 動 ;(4) 矯 正 機 構 政 策 受 刑 人 重 視 接 見 政 策 與 家 人 獲 得 假 釋 資 訊 ;(5) 社 會 性 支 持 女 性 受 刑 人 有 興 趣 的 是 家 庭 諮 商 支 持 團 體 子 女 的 支 持 團 體 信 任 與 生 氣 議 題 溝 通 技 巧 子 女 與 生 父 之 互 動 ;(6)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受 刑 人 較 有 興 趣 的 是 社 區 資 源 情 緒 管 理 出 獄 後 家 庭 計 畫 Morash, Bynum 與 Koons (1998) 對 州 立 矯 正 機 構 行 政 人 員 與 地 方 監 所 管 理 人 員 做 關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管 理 篩 選 評 估 方 案 等 領 域 的 需 求 調 查 發 現,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需 求 與 男 性 不 同, 起 因 於 女 性 較 多 性 或 身 體 虐 待 的 犧 牲 者, 和 照 顧 子 女 的 責 任, 此 外 較 可 能 沉 迷 藥 物 或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因 而 需 要 特 殊 的 管 理 ( 情 感 表 達 的 回 應 開 放 性 溝 通 ) 和 方 案, 以 符 合 女 性 之 需 求 Parsons & Warner-Robbins (2002) 以 參 與 Welcome Home Ministries (WHM) 方 案 的 成 員 為 對 象, 共 訪 談 了 27 位 女 性 受 刑 人,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女 性 出 獄 者 將 同 時 面 臨 許 多 問 題, 如 應 付 受 虐 與 忽 視 的 過 去 與 現 在 貧 窮 尋 找 住 處 藥 癮 / 母 親 責 任 / 服 刑 的 復 合 問 題 從 訪 談 內 容 發 現 支 持 女 性 受 刑 人 成 功 回 歸 社 區 的 12 項 關 鍵 因 素 為 :(1) 信 仰 天 主 為 生 命 中 力 量 與 和 平 的 來 源 ;(2) 擺 脫 藥 癮 和 復 原 的 重 要 性 ;(3) 團 體 和 教 會 的 支 持 ;(4) 牧 師 的 監 所 訪 視 與 支 持 ;(5) 有 支 持 作 用 的 朋 友 ;(6) 有 支 持 力 的 家 庭 ;(7) 服 刑 後 成 功 適 應 社 會 的 示 範 ;( 8) 個 人 決 心 的 力 量 ;(9) 子 女 為 改 變 的 驅 動 力 ; (10) 職 業 的 重 要 性 ;(11) 幫 助 他 人 ;(12) 學 習 處 理 過 去 留 下 的 情 感 和 議 題 O'Brien (2001) 從 18 位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敘 事 中, 學 習 到 成 功 重 回 社 區 的 五 項 課 題 :( 1) 需 要 一 個 安 全 負 擔 得 起 的 住 處 ( 如 親 人 處 暫 住 或 中 途 之 家 );(2) 獲 得 與 維 持 工 作 與 合 法 的 收 入 ( 克 服 缺 乏 教 育 程 度 性 別 歧 視 毒 品 與 犯 罪 烙 印 家 暴 等 問 題 );(3) 重 建 與 他 人 的 關 係 ( 透 過 各 種 必 要 的 幫 助, 修 復 與 親 屬 子 女 監 護 人 家 人 特 別 是 母 親 的 關 係 );(4) 發 展 社 區 成 員 身 分 ( 融 入 社 區 );(5) 認 同 自 我 良 知 與 自 信 ( 提 昇 自 我 效 率 感 創 造 合 理 競 爭 決 定 改 善 個 人 健 康 以 內 在 資 源 培 養 希 望 決 定 未 來 自 我 ) 綜 合 以 上, 服 刑 母 親 的 需 求 是 多 元 複 雜 的, 整 理 歸 納 如 下 : 33

34 1. 親 職 議 題 : 議 題 包 括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子 女 議 題, 如 服 刑 的 影 響 子 女 照 顧 子 女 管 教 如 何 處 理 子 女 的 壓 力 與 恐 懼 如 何 規 範 子 女 子 女 發 展 等 2. 經 濟 議 題 : 女 性 受 刑 人 與 其 子 女 須 要 負 擔 居 住 處, 須 要 穩 定 的 工 作 以 承 擔 自 己 和 家 人 的 需 求, 女 性 受 刑 人 須 要 提 高 學 歷 專 業 職 技 訓 練 以 提 昇 獲 取 工 作 的 能 力, 所 以 該 議 題 包 括 教 育 需 求 職 技 訓 練 需 求 管 理 資 源 善 用 資 源 的 能 力, 求 職 資 訊,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資 訊, 經 濟 資 助 與 貸 款 等 3. 醫 療 與 健 康 :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特 殊 經 驗 中 包 括 了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童 年 期 與 成 年 期 的 暴 力 受 虐 經 驗 精 神 疾 病 性 病 與 愛 滋 病 風 險 均 可 能 須 要 特 殊 之 復 原 方 案, 如 教 育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與 醫 藥 治 療 女 性 之 懷 孕 生 產 照 顧, 家 庭 計 畫, 與 母 入 監 之 幼 兒 的 照 顧 保 健 醫 療 都 是 可 能 的 需 求 此 外, 還 有 一 般 性 的 藥 物 諮 詢 精 神 健 康 諮 詢 健 康 服 務 健 康 教 育 4. 社 會 支 持 性 服 務 : 社 會 支 持 包 括 資 源 訊 息 提 供 與 情 感 支 持, 如 法 律 諮 詢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女 性 受 刑 人 支 持 團 體 照 顧 者 支 持 團 體 與 子 女 諮 商 輔 導 子 女 支 持 團 體 宗 教 教 誨 與 支 持 社 區 融 入 技 能 5.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 幫 助 服 刑 父 母 發 展 對 復 原 很 重 要 的 基 本 生 活 管 理 技 能, 及 改 善 受 刑 人 復 歸 社 會 所 需 的 各 項 生 活 技 巧, 例 如 憤 怒 管 理 問 題 解 決 壓 力 管 理 情 緒 管 理 學 習 建 立 健 康 的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協 助 計 畫 重 回 家 庭 與 社 區, 目 標 設 定 與 達 成 決 策 能 力 表 達 與 溝 通 問 題 解 決 求 職 技 巧 等 6. 監 獄 服 務 : 持 續 的 聯 繫 是 服 刑 後 家 庭 重 整 最 重 要 指 標, 所 以 聯 繫 的 規 定 是 受 刑 人 關 心 的, 如 電 話 通 信 接 見 面 懇 家 庭 日 各 項 規 定 的 時 間 對 象 實 行 的 場 所, 須 要 更 彈 性 的 需 求 攜 子 女 入 監 的 相 關 實 行 措 施, 生 活 照 顧 醫 療 保 健 的 需 求 監 所 管 理 制 度 與 管 理 人 員 適 切 性 的 需 求 三 日 本 34

35 日 本 目 前 的 60 所 成 人 監 獄 中 有 7 所 是 女 子 監 獄,16 平 成 19 年 (2007)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法 務 省 平 成 19 年 法 務 年 鑑 ), 日 本 所 有 監 所 總 收 容 人 數 為 84,371 人, 而 女 性 收 容 人 數 為 4,055 人 ( 約 4%) 女 子 監 獄 的 名 稱 與 一 般 監 獄 一 樣, 並 未 加 入 " 女 子 " 的 名 稱 其 處 遇 目 的 為 :(1) 培 養 情 緒 的 安 定 性 ;(2) 學 習 家 庭 生 活 的 知 識 和 技 術 ;(3) 教 養 和 興 趣 的 養 成 ;(4) 注 意 健 康 的 管 理 ; (5) 努 力 維 持 與 保 護 引 受 人 的 關 係 根 據 日 本 監 獄 設 施 與 受 刑 人 處 遇 法 17 第 四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收 容 人 應 依 性 別 予 以 分 別 監 禁 之 ; 此 外, 就 女 性 犯 罪 人 而 言, 在 監 獄 接 受 處 遇 時, 仍 有 下 列 有 別 於 男 性 犯 罪 人 之 規 定 : 18 ( 一 ) 處 遇 的 基 本 制 度 與 問 題 1. 收 容 分 類 與 處 遇 分 類 : 女 性 不 像 男 性 收 容 人 可 依 犯 罪 傾 向 刑 期 長 短 年 齡 等 條 件 來 分 類 並 安 排 不 同 區 域, 女 性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分 類, 並 無 其 法 分 類 條 件 意 即 一 個 機 構 中 混 雜 著 各 懂 類 型 的 女 受 刑 人 2. 累 進 處 遇 : 與 男 性 相 同 3. 問 題 點 : 不 同 犯 罪 傾 向 程 度 的 女 受 刑 人 有 相 互 接 觸 的 機 會 其 次 為 女 性 精 神 障 礙 者 之 處 遇 由 於 與 一 般 受 刑 人 在 同 一 個 機 構 中, 為 公 平 起 見, 精 神 障 礙 者 某 些 脫 序 動 作 及 會 被 視 為 違 反 規 定 而 予 以 處 罰 因 而 治 療 處 遇 並 無 法 徹 底 執 行 ( 二 ) 職 員 組 成 1. 最 低 基 準 規 則 第 53 條, 原 則 應 以 女 性 職 員 為 主, 女 子 刑 務 所 中 女 性 職 員 約 佔 8 成, 而 從 事 直 接 處 遇 工 作 的 保 安 課 教 育 課 分 類 課 等 課 長 以 下 的 職 員 幾 乎 均 為 女 性 職 員 然 而, 當 男 性 職 員 需 要 進 入 女 性 受 刑 人 區 域 時, 並 沒 有 必 須 由 女 性 職 員 陪 同 進 入 的 相 關 規 定 2. 有 關 法 務 省 矯 正 局 職 員 : 在 法 務 省 的 女 子 處 遇 部 門 負 責 有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政 策 的 制 訂, 但 大 部 分 為 男 性 職 員, 因 此 受 到 欠 缺 女 性 觀 點 的 質 疑 16 日 本 目 前 的 女 子 監 獄 包 括 : 札 幌 刑 務 所 札 幌 刑 務 支 所 福 島 刑 務 所 福 島 刑 務 支 所 栃 木 刑 務 所 笠 松 刑 務 所 和 歌 山 刑 務 所 麓 刑 務 所 和 岩 国 刑 務 所 等 7 個 女 子 監 獄 17 資 料 來 源 : 18 大 村 恵 実 弁 護 士 (2003) 被 拘 禁 女 性 の 尊 厳 - 日 本, 文 載 於 被 拘 禁 女 性 の 人 権 財 団 法 人 女 性 のためのアジア 平 和 国 民 基 金 (2003) 第 3 回 女 性 と 司 法 専 門 家 会 議 報 告 35

36 ( 三 ) 處 遇 與 相 關 問 題 1. 檢 身 : 有 關 女 性 收 容 人 的 身 體 檢 察, 只 能 由 女 性 監 獄 官 執 行 2. 限 制 男 性 在 場 : 男 性 監 獄 官, 在 女 性 收 容 人 入 浴 診 療 時 禁 止 在 場 3. 作 業 教 育 內 容 : 有 關 教 育 方 面, 與 男 性 相 同, 對 於 未 完 成 義 務 教 育 者 提 供 國 語 數 學 的 課 程, 對 於 希 望 唸 大 學 者 亦 給 予 參 加 考 試 的 機 會 在 作 業 與 職 業 訓 練 方 面 則 和 男 性 受 刑 人 有 些 不 同, 作 業 以 裁 縫 刺 繡 炊 事 洗 衣 清 掃 為 主, 職 業 訓 練 以 美 容 看 護 服 務 等 為 主 4. 作 業 與 技 訓 問 題 : 對 於 在 作 業 與 職 業 訓 練 與 男 性 受 刑 人 較 為 不 同 的 地 方 在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處 遇 目 的 主 要 在 期 許 她 們 以 成 為 居 家 女 性 為 更 生 的 方 向, 然 而 這 種 傳 統 對 於 女 性 的 刻 板 觀 念 下 所 制 訂 的 處 遇 規 定, 似 乎 已 不 能 符 合 現 今 社 會 女 性 的 需 求 ( 四 ) 生 產 與 攜 子 入 監 1. 對 於 孕 婦 的 協 助 : 以 栃 木 刑 務 所 為 例 : 確 定 懷 孕 後 應 移 至 獨 居 房 提 供 特 別 的 伙 食 安 排 婦 產 科 定 期 檢 查 ( 一 月 兩 次 ), 並 視 孕 婦 狀 況 一 個 月 可 外 出 產 檢 一 次 2. 孕 婦 處 遇 問 題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65 條 規 定, 一 般 的 勞 工 在 產 前 6 週 及 產 後 8 週 內 不 得 工 作, 但 監 所 內 的 作 業 在 適 用 勞 基 法 上 有 所 困 難, 因 此 制 訂 懷 孕 受 刑 人 在 工 作 業 的 保 護 規 定 是 有 必 要 的 3. 提 早 待 產 : 為 了 母 體 的 安 全, 移 外 待 產 的 時 點 應 該 比 陣 痛 開 始 時 再 提 前 4. 生 產 時 協 助 : 陣 痛 開 始 時, 應 移 到 所 外 待 產, 而 為 了 保 護 受 刑 人 隱 私 並 避 免 被 拒 收 的 情 形, 待 產 的 醫 院 是 與 監 所 合 作 的 醫 療 院 所 5. 懷 孕 生 產 與 刑 期 停 止 執 行 的 關 係 : 依 日 本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82 條 中 之 規 定, 懷 孕 150 日 以 上 生 產 後 60 日 內 得 由 地 方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提 出 停 止 執 行 刑 期 但 停 止 執 行 的 申 請 需 要 通 知 所 在 地 的 警 察 分 局 長 並 向 保 護 觀 察 所 長 請 求 保 護 措 施 且 要 有 可 信 用 的 保 護 引 受 人 等 要 件, 因 此 幾 乎 很 少 有 停 止 執 行 的 例 子 6. 攜 子 入 監 : 日 本 監 獄 法 第 12 條 攜 子 入 監 規 定 第 一 項 : 新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認 定 有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可 攜 子 入 監 養 育 至 滿 1 歲 第 二 項 36

37 在 監 獄 中 分 娩 的 幼 兒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養 育 其 子 女 至 一 歲 後, 女 性 收 容 人 若 欲 延 長 監 所 設 施 內 養 育 子 女, 可 視 收 容 人 的 身 心 狀 況 及 其 子 女 養 育 有 特 別 需 求 時, 得 准 予 延 長 六 個 月 為 養 育 子 女 應 予 女 收 容 人 借 貸 支 給 或 自 費 購 買 養 育 子 女 所 需 物 品, 應 提 供 其 必 要 的 健 康 檢 查 與 診 療 措 施 7. 生 產 後 的 生 活 : 女 性 受 刑 人 於 生 產 後 一 個 月 內 移 至 特 別 設 置 的 保 育 室 生 活, 之 後 則 回 歸 一 般 的 生 活 和 監 所 作 業 由 於 沒 有 保 姆, 女 性 受 刑 人 回 歸 正 常 刑 務 作 業 時, 必 須 將 幼 兒 寄 託 在 嬰 兒 院, 因 此 實 際 上 在 這 1 年 間 母 子 能 一 直 一 起 生 活 是 不 可 能 的 8. 監 所 主 管 對 於 孕 婦 身 体 虚 弱 而 需 要 養 護 者, 應 該 比 照 傷 病 者 處 置 措 施 處 理 之 9. 停 止 作 業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孕 婦 及 產 後 1 年 內 的 女 性 不 能 從 事 作 業 四 瑞 典 ( 一 ) 收 容 情 形 瑞 典 的 監 獄 體 系 採 低 度 監 禁 管 理 和 接 近 正 常 生 活 監 禁 理 念 的 北 歐 模 式, 不 過, 近 年 來 這 樣 的 模 式 因 一 些 高 度 注 目 脫 逃 事 件 的 影 響 而 受 到 壓 力 根 據 瑞 典 監 獄 與 觀 護 部 門 報 告, 瑞 典 監 獄 在 2006 年 共 收 容 711 名 女 性 受 刑 人, 佔 所 有 受 刑 人 的 6.8%, 年 齡 均 逾 18 歲, 其 中 有 5 名 係 無 期 徒 刑, 這 個 比 率 在 近 幾 年 來 都 相 當 穩 定 19 女 性 受 刑 人 收 容 於 四 所 女 子 監 獄 及 一 所 男 女 均 收 容 的 綜 合 監 獄 20 每 個 受 刑 人 都 有 自 己 的 舍 房, 浴 室 和 廚 房 則 是 共 用, 不 過 Hinseberg 監 獄 的 新 建 舍 房 則 有 女 性 受 刑 人 自 己 專 用 的 浴 室 21 ( 二 ) 監 禁 政 策 19 Basic Facts about the Swedish Prsion and Probation Service 2007, Kriminalvarden Quaker Council for European Affairs(2007) Women in prison: A Review of the Conditions in Member State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Brussels: QCEA 21 From personal correspondence with female prison officer at Hinsenberg prison 37

38 在 1997 至 1998 年 間, 瑞 典 試 辦 密 集 監 督 與 電 子 監 控, 並 自 1999 年 起, 成 為 替 代 監 禁 刑 之 常 態 性 對 策 這 項 創 新 的 政 策 顯 著 改 變 監 獄 人 口 收 容 人 中 犯 重 罪 和 刑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比 率 會 增 加, 每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數 減 少 約 250 至 300 名, 若 該 政 策 適 用 對 象 的 限 制 再 予 以 放 寬, 如 包 括 刑 期 三 個 月 以 上 的 犯 罪 人, 則 減 少 的 數 量 還 會 再 增 加 22 瑞 典 監 禁 政 策 重 視 受 刑 人 和 社 區 的 聯 結, 因 此, 受 刑 人 監 禁 於 小 型 地 區 監 獄 及 使 用 當 地 的 教 育 和 醫 療 等 資 源 1. 有 條 件 釋 放 : 允 許 受 刑 人 白 天 在 外 工 作 參 加 教 育 或 職 業 訓 練 或 有 組 織 性 的 活 動 2. 關 懷 服 務 : 受 刑 人 可 以 在 家 庭 關 懷 收 容 人 或 關 懷 與 治 療 中 心 參 加 各 種 處 遇 3. 中 途 之 家 : 讓 受 刑 人 在 比 一 個 開 放 監 獄 更 開 放 的 環 境 和 社 區 互 動 4. 延 長 有 條 件 釋 放 : 受 刑 人 在 受 約 束 的 情 況 下 ( 如 接 受 密 集 監 控 ), 可 以 在 家 中 服 刑 這 類 的 受 刑 人 必 須 工 作 接 受 教 育 職 業 訓 練 治 療 或 參 加 系 統 性 的 活 動 瑞 典 的 法 律 不 限 制 受 刑 人 的 接 見 次 數, 只 要 有 需 要 即 可 辦 理 接 見, 不 過 實 際 上, 仍 可 能 因 接 見 空 間 或 辦 理 人 員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而 有 所 限 制 受 刑 人 可 以 接 見 的 對 象 包 小 孩 親 人 朋 友 律 師 觀 護 人 警 察 或 其 他 重 要 的 人 特 別 接 見 的 時 間 可 以 1-2 小 時, 如 果 接 見 人 係 來 自 較 遠 的 地 方, 則 接 見 時 間 可 以 1 整 天 在 開 放 式 的 機 構, 受 刑 人 亦 可 以 在 他 們 的 舍 房 辦 理 接 見 大 部 份 的 封 閉 式 機 構 都 設 有 兒 童 接 見 室, 在 較 大 的 機 構 則 有 特 別 接 見 室, 讓 受 刑 人 和 其 家 人 可 以 在 那 有 較 長 時 間 的 相 處 接 見 的 全 程 則 均 有 戒 護 人 員 在 旁 戒 護 休 假 制 度 對 受 刑 人 而 言, 在 維 持 家 庭 關 係 及 其 他 特 定 目 的 ( 如 工 作 面 試 復 歸 適 應 ) 上 是 非 常 重 要 瑞 典 的 刑 法 規 定 這 種 休 假 制 度, 並 大 量 在 監 獄 中 使 用 ( 三 ) 監 禁 管 理 22 Swedish Government(2000)Princip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Women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A National Report from Sweden. Stockholm: Swedish Government. 38

39 女 性 受 刑 人 可 以 攜 帶 年 紀 於 12 月 以 下 的 子 女 一 起 入 監 不 過, 須 經 由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和 國 家 監 獄 與 觀 護 部 門 的 審 查, 始 能 決 定 是 否 允 許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帶 12 月 以 下 的 子 女 若 允 許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則 會 儘 可 能 提 供 小 孩 最 好 的 環 境 例 如 Hinseberg 監 獄, 在 其 公 寓 式 的 舍 房 規 劃 有 一 個 小 孩 可 以 玩 整 夜 的 小 花 園 為 了 確 保 長 刑 期 受 刑 人 被 安 置 在 適 當 安 全 管 理 強 度 的 監 獄, 瑞 典 在 1997 年 在 Kumla 監 獄 開 辦 接 收 中 心, 這 個 接 收 中 心 僅 收 容 四 年 以 上 的 男 性 受 刑 人 1999 年 在 瑞 典 最 大 及 安 全 管 理 最 高 度 的 Hinseberg 監 獄 亦 成 立 一 個 類 似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收 中 心 刑 期 四 年 以 上 或 被 判 處 毒 品 重 罪, 刑 期 二 年 以 上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均 會 被 送 到 這 個 接 收 中 心 在 這 個 接 收 中 心, 精 神 科 醫 師 會 依 個 案 的 暴 力 危 險 性 進 行 評 估, 並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對 個 案 的 安 全 性 予 以 分 類 除 此, 亦 會 調 查 受 刑 人 的 需 求, 如 藥 物 濫 用 治 療 教 育 與 職 業 訓 練 等 國 家 監 獄 和 觀 護 部 門 會 決 定 受 刑 人 應 送 至 那 一 個 監 獄 何 時 轉 入 較 開 放 的 監 獄 或 給 予 放 假 23 ( 四 ) 健 康 照 顧 歐 洲 防 止 刑 求 委 員 會 (CPT)2004 年 的 報 告 中 介 紹 在 斯 德 哥 爾 摩 一 個 專 門 收 容 曾 有 或 現 有 嚴 重 藥 物 濫 用 18 至 25 歲 女 性 的 治 療 所 -Rebecka Home 該 治 療 所 可 以 收 容 14 名 女 性,CPT 認 為 這 個 治 療 所 非 常 專 業, 並 有 很 好 的 治 療 方 案 及 教 育 與 職 業 訓 練 休 養 方 案 除 此, 該 治 療 所 的 硬 體 設 施 完 善, 在 該 所 接 受 治 療 的 人 從 未 有 申 訴 或 抱 怨 24 女 性 收 容 人 在 此 接 受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計 畫 思 考 能 力 提 升 訓 練, 針 對 毒 品 或 酒 精 濫 用 個 案 名 為 一 對 一 的 12 步 驟 的 認 知 行 為 計 畫 一 半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育 有 子 女, 其 中 有 三 分 之 二 擁 有 監 護 權 許 多 研 究 指 出, 有 一 些 母 親 在 服 刑 時 很 難 與 子 女 維 持 好 的 關 係, 他 們 在 服 刑 時 最 怕 對 家 人 有 影 響, 尤 其 是 對 小 孩 的 影 響 因 此, 亦 針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發 展 親 子 計 畫, 23 Swedish Ministry of Justice(2004)Information about the Swed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 Stockholm: Swedish Ministry of Justice. 24 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PT) (2004) Report to the Swedish Government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PT) (2004) Report to the Swedish Government on the visit to Sweden carried out by the 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PT) from 27 January to 5 February Strasbourg: Council of Europe. P

40 這 個 計 畫 重 點 在 於 幼 兒 各 階 段 的 發 展 及 如 何 在 監 禁 期 間 維 持 收 容 人 與 子 女 的 親 子 關 係 25 在 瑞 典 的 刑 事 政 策 中 有 一 個 針 對 藥 物 濫 用 和 犯 罪 間 具 明 確 關 係 的 毒 品 犯 之 替 代 計 劃, 即 原 本 需 入 監 服 刑 的 個 案 可 在 法 官 的 同 意 下 以 在 治 療 所 治 療 參 與 非 監 禁 照 護 或 家 中 治 療 的 方 式, 替 代 最 長 二 年 的 刑 期 不 過, 如 果, 個 案 沒 有 繼 續 接 受 治 療 或 不 配 合, 這 項 處 遇 的 方 式 就 會 改 為 入 監 服 刑, 在 2006 年 時, 有 160 位 女 性 個 案 參 與 這 項 計 劃 ( 五 ) 職 員 與 受 刑 人 的 關 係 在 瑞 典 監 獄 有 45.6% 的 職 員 是 女 性, 一 個 針 對 Hinseberg 女 子 監 獄 的 研 究 指 出, 女 性 受 刑 人 和 管 理 人 員 間 彼 此 不 信 任, 有 一 個 不 成 文 的 規 定 要 求 女 性 受 刑 人 應 儘 量 不 與 管 理 人 員 互 動 接 觸, 即 使 是 參 加 有 助 於 他 們 復 歸 社 會 的 治 療 計 畫 時 亦 同, 並 且 不 相 信 任 何 人, 包 括 其 他 受 刑 人 與 管 理 人 員 相 對 地, 管 理 人 員 尤 其 是 階 級 較 高 者, 他 們 亦 不 希 望 管 理 人 員 與 受 刑 人 太 接 近, 並 會 以 身 作 則 避 免 管 理 人 員 有 樣 學 樣 26 根 據 瑞 典 政 府 的 規 定, 基 本 的 職 員 訓 練 應 包 括 面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時 應 有 的 專 業 知 識, 還 有 一 點 同 樣 重 要 的 是, 在 女 子 監 獄 工 作 的 職 員 並 應 接 受 訓 練, 使 他 們 了 解 當 代 女 性 研 究 的 成 果, 這 將 能 促 進 職 員 了 解 性 別 的 概 念, 而 有 助 於 工 作 品 質 的 提 昇 上 述 議 題 的 培 訓 工 作 透 過 監 獄 和 觀 護 部 門 內 部 或 外 部 的 研 討 會 會 議 及 與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的 合 作 實 施 27 五 德 國 德 國 是 聯 邦 共 和 國, 有 16 個 州 在 2006 年 9 月 更 改 憲 法, 賦 予 各 州 可 以 自 行 立 法 的 權 力 在 德 國 沒 有 一 個 統 一 的 監 獄 法 令, 有 各 個 的 監 獄 系 統 聯 邦 的 監 獄 法 令 仍 然 有 效, 但 各 州 還 是 可 以 有 自 己 的 法 令 計 畫, 也 有 獨 立 的 監 獄 系 統 與 監 獄 法 令 25 Swedish Ministry of Justice(2004)Information about the Swed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 Stockholm: Swedish Ministry of Justice. 26 See Abstract of Lindberg, O Prison Culture and Social Representations. The Case of Hinseburg, a Women s Prison in Sweden, 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isoner Health, June-December, 1(2-4): Swedish Ministry of Justice (2004) Information about the Swed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 Stockholm: Swedish Ministry of Justice. 40

41 在 2007 年 3 月, 德 國 女 子 監 獄 有 4088 名 受 刑 人, 佔 總 受 刑 人 人 的 5.4%, 只 有 六 個 州 有 獨 立 女 監, 其 他 地 區 的 女 性 收 容 機 構 均 附 設 於 男 監 ( 一 ) 監 禁 政 策 德 國 的 監 禁 政 策 有 一 個 原 則, 即 讓 受 刑 人 就 近 服 刑 但 根 據 聯 邦 政 府 的 資 料 顯 示, 由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數 較 少, 所 以 主 要 集 中 收 容 在 中 央 機 關, 因 此 他 們 的 家 人 來 監 辦 理 接 見 時, 會 面 臨 旅 程 較 長 且 旅 費 較 高 的 情 形, 並 且 監 獄 亦 會 因 路 程 遙 遠 的 關 係, 使 得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休 假 作 業 較 不 易 安 排 德 國 的 監 禁 理 念 和 北 歐 的 其 他 國 家 一 樣, 認 為 監 禁 應 遵 循 正 常 化 的 原 則, 讓 服 刑 的 受 刑 人 可 以 順 利 復 歸 社 會 不 再 犯 罪 另 言 之, 這 意 味 地 受 刑 人 在 監 獄 裏 的 生 活 條 件, 包 括 和 家 庭 的 接 觸, 應 儘 量 接 近 外 界 的 環 境 以 袪 除 監 禁 的 不 良 影 響 28 ( 二 ) 監 獄 制 度 在 德 國 西 北 方 的 北 萊 茵 威 斯 特 法 倫 州 Frondenberg 監 獄 是 一 個 開 放 式 機 構, 收 容 女 性 受 刑 人 和 隨 媽 媽 一 起 入 監 六 歲 以 下 的 小 孩 這 裏 可 以 收 容 16 名 媽 媽, 費 用 相 當 昂 貴 母 親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獨 立 住 宅, 其 中 包 含 一 個 廚 房, 浴 室, 一 間 臥 室 和 一 間 客 廳 房 間 的 外 觀 看 起 來 不 像 舍 房, 而 是 像 設 施 完 善 的 家 庭 住 房, 整 棟 建 築 物 也 不 像 監 獄 而 更 像 是 學 生 宿 舍 這 裏 的 女 性 絕 大 部 份 都 是 竊 盜 犯 或 詐 欺 犯 根 據 一 名 女 性 受 刑 人 表 示, 他 們 的 小 孩 不 會 察 覺 他 們 在 監 獄, 因 為 房 子 的 窗 戶 都 沒 有 鐵 窗, 而 且 還 有 陽 台, 母 親 也 可 以 外 出 根 據 管 理 人 員 表 示, 這 個 監 獄 很 開 放, 沒 有 圍 牆, 管 理 人 員 都 不 穿 制 服, 因 為 他 們 不 想 造 成 與 小 朋 友 的 距 離, 因 為 小 朋 友 不 是 受 刑 人, 所 以, 他 們 要 讓 環 境 儘 量 正 常, 如 果 有 女 性 受 刑 人 不 守 規 矩, 管 理 人 員 則 會 試 著 與 他 們 溝 通, 解 決 問 題, 但 不 會 再 小 朋 友 面 前, 因 為, 管 理 人 員 不 想 讓 小 朋 友 看 到 母 親 受 處 罰, 以 免 母 親 在 小 孩 的 心 中 失 去 影 響 力 通 常 女 性 受 刑 人 早 上 去 工 作 時,2 歲 以 上 的 小 朋 友 會 去 幼 稚 園, 中 午 時 媽 媽 可 以 跟 小 朋 友 玩, 下 午 時 女 性 受 刑 人 可 以 看 電 視 職 員 亦 會 對 女 性 受 刑 28 Quaker Council for European Affairs (2007) Women in Prison: A Review of the Conditions in Member State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Brussels: QCEA. 41

42 人 提 供 教 養 子 女 的 意 見 此 外, 女 性 受 刑 人 有 21 天 的 假 期 女 性 受 刑 人 何 時 可 以 和 小 孩 玩 何 時 工 作 及 看 電 視 的 規 定 是 相 當 嚴 格 地 如 果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執 行 期 間 犯 罪, 則 會 被 立 即 移 監 至 封 閉 式 監 獄, 並 和 他 的 小 孩 分 開, 在 最 近 十 一 年, 只 有 八 名 女 性 受 刑 人 被 移 監 及 只 有 10%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持 續 再 犯 根 據 BBC 廣 播 的 報 告, 這 項 一 項 很 成 功 的 措 施, 它 使 女 性 受 刑 人 相 當 開 心 及 幫 助 他 們 學 習 到 擔 任 母 親 的 技 能 29 在 八 個 州 也 有 這 種 措 施, 可 以 讓 小 孩 跟 母 親 在 一 起 到 三 歲, 有 些 州 的 開 放 式 監 獄 則 可 以 收 容 到 六 歲 ( 孩 童 入 學 的 年 齡 ) 這 個 計 劃 是 由 各 州 負 責 執 行, 而 不 是 由 聯 邦 政 府 執 行, 有 具 專 業 能 力 的 工 作 人 員 訓 練 女 性 受 刑 人 撫 養 小 朋 友, 還 有 一 些 特 別 的 規 定 允 許 母 親 可 以 帶 小 孩 離 開 監 獄 如 果 受 刑 人 沒 有 脫 逃 或 再 犯 的 風 險, 則 允 許 他 們 休 假, 以 幫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作 好 釋 放 準 備 女 性 受 刑 人 每 年 都 有 21 天 的 一 般 假 期 及 特 殊 事 件 ( 如 家 庭 活 動 ) 的 假 期 在 Freistaat Thüringen 的 開 放 式 監 獄, 受 刑 人 每 個 週 末 可 以 外 出 返 家 探 視 在 Bavaria 州 的 監 獄 很 重 視 受 刑 人 與 家 人 和 社 會 的 接 觸 受 刑 人 在 此 可 以 得 到 重 視 受 刑 人 與 家 人 和 社 會 的 接 觸 這 裏 允 許 受 刑 人 可 以 返 家 探 視, 監 獄 亦 會 從 中 了 解 其 家 庭 的 需 求 Bavaria 州 的 報 告 指 出, 有 31%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已 婚, 高 於 男 性 受 刑 人 的 25%;27%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已 離 婚, 亦 高 於 男 性 受 刑 人 的 20% 30 ( 三 ) 健 康 照 顧 聯 邦 政 府 對 Quaker Council for European Affairs (QCEA) 表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比 較 有 身 心 上 的 問 題, 男 性 受 刑 人 則 較 常 有 皮 膚 頭 痛 及 胃 的 問 題 在 Bremen, 監 獄 會 提 供 給 受 刑 人 的 基 本 保 健 和 牙 醫, 女 性 會 到 外 面 看 專 科 醫 生 在 Freistaat Thüringen, 女 性 受 刑 人 會 到 其 他 治 療 男 性 的 監 獄 醫 療 部 門 就 診, 醫 生 均 是 外 聘, 必 要 時 可 以 保 外 就 醫 根 據 QCEA 的 調 查, 在 Bremen, Aichach 監 獄 裏 服 刑 的 女 性 有 50-75% 被 性 騷 擾, 根 據 QCEA 的 調 查 顯 示, 許 多 女 性 受 刑 人 曾 受 到 暴 力 影 響, 她 們 對 侵 略 性 的 行 為 感 到 敏 感 29 From BBC Radio 4 report 20 November Quaker Council for European Affairs (2007) Women in Prison: A Review of the Conditions in Member State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Brussels: QCEA. 42

43 四 精神健康 有精神或智力疾病的罪犯 在德國有特別規範犯罪者若因精神問題而減 免刑事責任且認為沒有危險性時 會將其安置於精神科醫院 但被減免刑事 責任的精神病犯罪者若有再犯之虞 則會被送到具安全性的特殊司法精神科 醫院 在 2003 年的 3 月 31 日為止 有 5118 人被安置在這樣的處所 至於仍負有刑事責任的精神病犯罪者 則會被送到監獄 但有研究指出 這類受刑人在監所需的處遇並不完整 而現有的入監檢查並未包括精神病理 方面的篩選 因此 Konrad 認為 應增加受刑人精神疾病的篩選 若是患 有精神病的受刑人則不應於監獄執行31 Greifswald 大學在 2005 年五所德國監獄 116 名女性受刑人的調查中發 現 有憂鬱情況的佔 30.3% 有 22.2%的人憂鬱情形較為嚴重 其中 58.3% 有睡眠上的問題 不過 在這五所監獄中的女性受刑人無自殺的傾向 但相 同報告中亦指出 2.8%的女性有傷害自己的高風險 9.2%的女性傷害自己的 可能性會增高32 五 藥物濫用者處遇 在監獄中 有吸毒的女性受刑人大約為全部女性受刑人的 35%至 70% 男性受刑人有吸毒的比率則為 10%至 40% Greifswald 大學的調查中 有 5.8% 的女性有喝酒的問題 但只有 0.9%的女性獲得幫助 除此 調查亦指出有 34.8%的女性受刑人有藥物問題需要幫助 但只有 24.6%的人獲得幫助 這 些女性受刑人有許多是長期藥物濫物者 他們不認為自己可以徹底戒除藥 物 在德國 戒毒處遇包括監獄和社區機構 在德國雖然大多數的男監有提 供藥物替代的治療方法 但並非所有的女監亦有提供這項措施 不過 女性 受刑人服刑期間比他們自由時 更有意願接受這種治療 在 Bremen 有 46%的女性受刑人有藥物濫用的問題 治療的內容包括 諮詢 健康教育 替代療法 心理社會治療 醫療 轉介社區協助女性復歸 的開放機構33 31 Konrad, N., Managing the Mentally Ill in the Prisons of Berl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isoner Health 1, no. 1 (March 2005), pp Dunkel, F. et al (2005) International Study on Women s Imprisonment: Current situation, demand analysis and best practice. Greifswald: University of Greifswald. 33 Quaker Council for European Affairs (2007) Women in Prison: A Review of the Conditions in Member 43

44 在 Freistaat Thüringen, 根 據 管 理 規 定 有 藥 物 或 酒 精 濫 用 的 受 刑 人, 不 得 在 開 放 式 的 監 獄 服 刑 ( 六 ) 建 築 物 設 計 歐 洲 防 止 刑 求 委 員 會 (CPT) 在 2005 年 訪 問 Halle 第 一 監 獄 時 指 出, 最 近 幾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收 容 環 境 有 改 善, 舍 房 空 間 ( 約 十 平 方 公 尺 ) 對 一 個 受 刑 人 而 言 已 經 很 好, 即 使 是 二 個 人 住 也 很 充 足, 通 風 與 採 光 良 好 此 外, 每 一 個 樓 層 還 有 一 個 四 人 房 的 空 間, 這 個 房 間 內 的 廁 所 有 區 隔, 不 過 廁 所 的 通 風 並 很 好 每 個 樓 層 都 有 付 費 的 洗 衣 設 施, 有 電 視 的 娛 樂 室 和 健 身 房, 但 是 設 備 並 不 多, 在 接 見 室 旁 也 有 鋼 琴 室 和 漂 亮 的 花 園 但 是 花 園 在 天 氣 不 好 時 沒 有 地 方 能 躲 雨 34 ( 七 ) 職 員 和 受 刑 人 關 係 根 據 受 刑 人 處 遇 最 低 限 度 標 準 規 則 第 3 條 規 定, 女 性 受 刑 人 僅 能 由 女 性 職 員 戒 護, 但 德 國 亦 會 僱 用 男 性 在 女 子 監 獄 工 作, 以 使 監 禁 環 境 更 正 常 35 State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Brussels: QCEA. 34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2007) Report to the German Government on the visit to Germany carried out by the 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PT) from 20 November to 2 December Strasbourg: CPT. 35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1955)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Adopted by the First United Nations Congress on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and the Treatment of Offenders, held at Geneva in 1955, and approv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by its resolution 663 C (XXIV) of 31 July 1957 and 2076 (LXII) of 13 May Strasbourg: OHCHR. 44

45 七 各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比 較 分 析 :2008 年 國 際 獄 政 研 究 中 心 報 告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Prison Studies(2008) 曾 進 行 一 項 研 究, 針 對 個 國 家 分 別 為 澳 洲 (Australia) 加 拿 大 (Canada) 丹 麥 (Denmark) 德 國 (Germany) 紐 西 蘭 (New Zealand) 西 班 牙 (Spain) 瑞 典 (Sweden) 美 國 (United States)8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執 行 政 策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以 了 解 這 些 國 家 的 是 否 有 提 供 女 性 受 刑 人 需 求 這 些 資 料 係 來 自 官 方 的 資 料 和 其 他 外 部 評 價 和 評 論 茲 就 這 項 研 究 綜 合 分 析 說 明 如 下 : ( 一 ) 離 家 距 離 各 國 試 著 在 一 個 專 為 男 性 設 計 的 監 禁 體 系 裡, 以 不 同 的 方 法 提 供 女 性 較 好 的 環 境, 有 些 國 家 的 男 女 性 受 刑 人 管 理 大 致 上 相 同 的, 只 是 些 許 的 不 同, 以 讓 女 性 能 適 應 監 禁 生 活 但 還 是 會 有 缺 點, 例 如 離 家 太 遠, 只 有 在 一 些 複 合 式 監 獄, 即 同 時 收 容 男 性 和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監 獄, 女 性 收 容 人 會 離 家 較 近 ( 二 ) 收 容 機 構 規 模 比 較 各 國 的 收 容 機 構 規 模 可 知, 各 國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監 禁 機 構 大 小 不 一, 在 西 歐 國 家, 每 個 收 容 機 構 平 均 可 收 容 受 刑 人 數 為 60 人, 在 美 國 最 大 的 收 容 機 構 可 容 納 2302 人, 其 次 為 俄 羅 斯 的 2000 人 ( 三 ) 監 禁 安 全 性 大 多 數 國 家 女 性 收 容 機 構 的 安 全 措 施 係 以 男 子 監 獄 傳 統 的 保 安 措 施 為 基 礎 所 規 劃, 在 多 數 國 家 的 研 究 均 指 出, 女 性 收 容 安 全 的 強 度 高 於 出 實 際 的 需 求 很 多, 例 如, 根 據 反 歧 視 委 員 會 的 研 究 可 知, 澳 洲 收 容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監 獄, 其 安 全 級 別 即 高 於 合 理 的 需 要, 該 報 告 亦 批 評 不 應 將 脫 衣 檢 身 的 措 施 做 為 一 種 常 態 的 安 全 措 施 ( 四 ) 母 親 與 孩 童 各 國 在 處 理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小 孩 上,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方 法 例 如, 在 允 許 小 孩 和 母 親 一 同 入 監 服 刑 的 國 家, 對 於 小 孩 的 年 齡 限 制 均 不 盡 相 同, 德 國 可 以 到 6 歲, 西 班 牙 為 3 歲 澳 洲 則 是 4 歲 瑞 典 則 僅 限 12 月 以 下 的 小 孩 各 國 安 排 在 監 服 刑 的 母 親 與 小 孩 之 計 劃 亦 相 當 多 元, 例 如 安 排 小 孩 可 以 一 整 天 都 待 在 母 親 的 身 邊, 或 是 在 德 國, 母 親 工 作 時 小 孩 會 被 帶 到 托 兒 所 或 育 嬰 室 在 德 國 Frondenberg 監 獄,16 位 母 親 可 以 和 他 們 的 小 孩 一 起 生 活 到 45

46 6 歲, 她 們 住 在 有 陽 台 的 公 寓, 管 理 人 員 並 不 穿 制 服, 是 一 個 以 小 孩 為 中 心 的 執 行 系 統 ( 五 ) 接 見 接 見 的 規 定 反 映 了 各 國 對 家 庭 生 活 態 度 的 文 化 上 差 異 在 部 份 國 家, 家 人 ( 包 括 夫 妻 ) 接 見 是 很 正 常 的 事, 也 是 一 個 不 可 被 剝 奪 的 權 力, 女 性 受 刑 人 這 一 方 面 的 處 遇 和 男 性 受 刑 人 相 同 有 些 國 家 會 安 排 特 別 接 見 給 有 小 孩 在 外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這 種 週 六 日 的 接 見 都 是 一 整 天 在 New South Wales, 星 期 天 是 家 人 接 見 的 時 候, 除 了 中 午 吃 飯 以 外, 可 以 整 天 待 在 一 起 在 瑞 典 的 Hinseberg 監 獄 規 畫 一 個 特 別 的 地 方, 母 親 和 小 孩 可 以 在 這 裏 一 起 過 夜 ( 六 ) 衛 生 醫 療 衛 生 醫 療 是 所 有 國 家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的 優 先 議 題 衛 生 醫 療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相 當 重 要, 且 在 監 獄 改 革 中 被 視 為 以 女 性 為 中 心 取 向 的 必 要 措 施 例 如, 澳 洲 正 在 建 造 給 受 刑 人 使 用 的 特 別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在 New South Wales 的 機 構 係 男 性 和 女 性 受 刑 人 共 用, 在 Victoria 的 機 構 則 是 僅 提 供 給 女 性 受 刑 人 ( 七 ) 監 獄 設 計 在 第 二 階 段 8 個 國 家 的 深 入 分 析 中 了 解, 各 國 的 女 子 監 獄 設 計 亦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在 紐 西 蘭 是 標 準 的 男 女 隔 離, 加 拿 大 則 是 有 部 分 的 共 用 區, 德 國 則 有 監 獄 提 供 陽 台, 在 Halle 監 獄 亦 提 供 自 費 的 烘 衣 室 鋼 琴 室 和 大 型 的 花 園, 在 澳 洲 西 部 的 Boronia 監 獄 則 有 令 人 愉 悅 的 花 園 與 維 護 良 好 房 屋, 猶 如 是 一 個 環 境 良 好 的 郊 區 建 物 ( 八 ) 經 濟 成 本 各 國 執 行 的 財 物 成 本 之 相 關 資 訊 並 不 易 獲 得 不 過, 研 究 者 認 為, 雖 然 小 規 模 的 特 殊 女 性 收 容 機 構 在 直 接 成 本 上 必 然 較 為 昂 貴, 但 此 舉 在 減 少 再 犯 的 長 遠 利 益 上 來 看, 應 仍 是 值 得 ( 九 ) 處 遇 制 度 在 被 調 查 的 國 家 中, 女 性 受 刑 人 管 理 的 改 革 主 要 在 於 去 制 度 化 與 承 擔 責 任 在 加 拿 大 和 澳 洲 的 全 面 改 革 下, 採 自 我 關 照 方 法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係 以 小 群 體 的 方 式, 在 經 濟 購 物 伙 食 打 掃 衛 生 和 生 活 等 各 方 面 共 同 生 活, 猶 如 是 一 個 小 型 的 社 會 丹 麥 也 部 份 實 施 這 種 方 式 好 幾 年, 該 方 式 的 理 念 也 是 該 國 對 受 刑 人 管 理 的 準 則 之 一 46

47 ( 十 ) 女 子 監 獄 體 系 的 改 革 發 展 以 女 性 為 焦 點 和 考 量 女 性 的 不 同 需 求 與 情 況 的 監 禁 策 略, 以 改 革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監 禁 品 質, 在 許 多 國 家 已 是 重 點 澳 洲 的 反 歧 視 法 一 直 在 推 動 這 樣 的 改 革, 西 澳 則 因 政 治 變 化 導 致 了 改 革 加 拿 大 在 一 系 列 醜 聞 下, 包 括 當 時 在 唯 一 的 聯 邦 監 獄 中,15 個 月 內 連 續 有 7 名 女 性 受 刑 人 自 殺, 政 府 在 1990 年 代 決 定 發 展 新 的 監 禁 模 式, 以 解 決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收 容 問 題 這 項 工 作 的 基 本 精 神 係 要 發 展 以 女 性 為 中 心 的 監 禁 方 式 且 採 女 性 受 刑 人 而 非 受 刑 人 是 女 性 的 觀 點, 相 關 工 作 說 明 如 下 : 1. 女 性 受 刑 人 應 : (1) 感 到 安 全 感 (2) 他 們 的 身 體 心 理 和 情 緒 上 不 會 因 監 禁 而 遭 受 到 更 多 的 傷 害, 且 在 刑 期 結 束 後 可 以 改 善 健 康 問 題 (3) 覺 得 他 們 的 文 化 被 尊 重 (4)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讓 受 刑 人 在 服 刑 時 不 會 傷 害 自 己 (5) 支 持 面 對 家 庭 事 務, 尤 其 是 和 小 孩 有 關 的 事 情 (6) 跟 小 孩 有 足 夠 的 聯 絡 2. 監 獄 體 系 的 目 標 是 : (1) 鼓 勵 女 性 受 刑 人 透 過 教 育 活 動 治 療 等 方 面 提 供 其 獨 立 能 力 (2) 鼓 勵 女 性 受 刑 人 與 重 要 他 人 保 持 具 有 功 能 的 良 好 關 係, 特 別 是 子 女 (3) 提 升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知 識 與 自 信 3. 政 策 目 標 的 實 際 重 要 性 : (1) 女 性 受 刑 人 需 要 不 同 的 評 估 和 分 類 方 法 (2) 在 需 求 的 提 供 上, 衛 生 醫 療 應 要 優 先 處 理 (3) 與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觸 的 管 理 人 員 需 接 受 特 別 的 訓 練 一 女 性 監 禁 社 會 特 性 與 思 考 第 四 節 在 監 適 應 相 關 理 論 ( 一 ) 以 女 性 犯 罪 人 及 其 需 求 的 處 遇 47

48 監 獄 世 界 是 一 個 充 滿 壓 力 的 地 方 瑣 碎 的 規 矩 嚴 格 和 武 斷 的 執 行 揹 負 著 自 己 本 身 問 題 的 職 員 缺 乏 有 意 義 的 事 件 來 填 補 一 整 天, 這 些 種 種 組 合 起 來, 使 得 監 獄 經 驗 是 令 人 感 到 痛 苦 的 這 些 監 禁 的 痛 苦, 反 映 在 她 參 與 處 遇 計 畫 和 參 與 監 獄 副 文 化 的 程 度 上 那 些 高 度 參 與 副 文 化 者, 參 加 較 少 的 處 遇 計 畫 ; 那 些 高 度 參 與 處 遇 計 畫 者, 較 少 參 加 副 文 化 (Pollock, 1998) 在 監 女 性 較 可 能 是 那 些 被 邊 緣 化 的 女 性 在 監 女 性 中 絕 大 比 例 的 共 同 的 特 徵 是 : 低 階 地 位 低 教 育 程 度 及 工 作 經 驗 受 虐 史 和 藥 物 濫 用 史 ( 轉 引 自 Pollock, 1998) 從 Pollock 的 觀 點, 監 獄 對 一 些 人 來 說 可 能 是 短 暫 休 息 的 地 方, 那 些 在 街 頭 遭 遇 到 極 大 艱 難 處 境 的 人 --- 暴 力 分 子 無 家 可 歸 者 毒 癮 者 貧 窮 又 需 負 擔 小 孩 者, 在 進 到 監 獄 後 算 是 稍 微 從 這 些 問 題 中 解 脫 了 (Pollock, 1998) 在 20 世 紀 末 期,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刑 期 上 判 決 準 則 上 司 法 實 行 上, 對 女 性 的 對 待 都 越 來 越 像 男 性 但 是 她 們 是 不 是 真 的 就 和 男 性 犯 罪 人 一 樣 呢? 人 口 特 性 指 出, 她 們 並 不 是 的 女 性 是 較 少 犯 罪 性 的 ( 較 少 青 少 年 違 規 記 錄 且 他 們 較 可 能 服 第 一 期 監 獄 ), 她 們 在 同 夥 犯 罪 裡 的 角 色 是 較 低 的, 她 們 通 常 是 較 貧 窮 的 又 需 要 照 顧 小 孩 子, 她 們 常 常 出 身 於 失 功 能 的 家 庭 背 景, 她 們 在 一 堆 議 題 中 奮 力 掙 扎, 很 常 有 吸 毒 情 況 (Pollock, 1998) 在 歷 史 上, 女 監 獨 立 是 為 了 讓 女 收 容 人 免 於 受 到 男 收 容 人 的 惡 性 感 染 因 此, 女 監 被 要 求 做 一 些 洗 衣 煮 菜 清 潔 工 作, 就 是 要 像 個 淑 女, 但 是 最 近 監 獄 計 畫 已 經 注 意 到 一 個 事 實 : 女 性 出 監 後 需 要 靠 自 己 支 撐 自 己 和 小 孩 因 此 男 監 和 女 監 之 間 的 許 多 差 異 消 失 了, 近 來 興 建 的 女 監, 裡 面 的 設 備 有 時 和 男 監 設 備 沒 有 差 別 了 (Pollock, 1998) 女 子 監 獄 的 建 立 是 為 了 使 處 遇 有 別 於 男 性 的 這 個 特 定 目 的 因 此, 女 性 並 不 能 用 盲 目 的 平 等 方 法 來 得 到 幫 助, 她 們 不 是 男 性, 她 們 並 沒 有 和 男 性 活 在 同 樣 的 社 會 現 實 中, 而 且 她 們 有 不 同 的 目 標 需 要 和 渴 望 解 決 辦 法 之 一, 就 是 去 傾 聽 女 性 內 在 的 聲 音 大 部 分 的 情 況 裡, 當 詢 及 她 們 的 需 要 時, 她 們 的 回 應 大 多 是 渴 望 得 到 : 得 到 更 多 處 遇 計 畫 與 親 職 課 程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以 謀 生 的 機 會 許 多 人 認 為 她 們 自 己 生 命 中 的 各 式 各 樣 要 素 導 致 她 們 犯 罪, 許 多 人 想 要 避 免 未 來 再 活 在 犯 罪 型 態 下, 但 是 她 們 需 要 幫 助 (Pollock, 1998) ( 二 ) 女 性 監 獄 的 擬 制 家 庭 48

49 過 去 美 國 研 究 指 出 擬 制 家 庭 的 存 在, 擬 制 家 庭 是 一 種 類 似 親 屬 的 系 統, 有 爸 爸 媽 媽 女 兒 等 角 色, 一 個 大 家 庭 的 網 絡 角 色 的 特 徵 跟 監 外 的 家 庭 角 色 有 相 同 要 素, 例 如 媽 媽 養 育 女 兒 爸 爸 管 教 嚴 格 姊 妹 間 會 爭 奪 爸 媽 的 注 意 力 雖 然 似 乎 可 以 很 清 楚 看 到 女 性 組 成 了 情 感 連 結, 且 有 點 像 家 庭, 但 是 這 種 關 係 網 絡 是 否 真 的 接 近 於 過 去 文 獻 所 相 信 的 那 樣, 仍 然 是 不 清 楚 的 然 而, 近 幾 年 來 這 種 關 係 已 經 消 失 了 (Pollock, 1998) Pollock(1998) 指 出, 同 性 戀 的 關 係 也 組 成 了 一 部 分 的 收 容 人 文 化, 包 括 結 婚 離 婚 忌 妒 亂 交 雖 然 有 研 究 詳 細 列 出 這 樣 的 角 色 形 式, 但 是 真 實 的 程 度 和 監 獄 同 性 戀 的 本 質 仍 然 是 不 清 楚 的 至 少 有 學 者 (Faith, 1993) 相 信 早 期 對 於 女 監 的 家 庭 系 統 和 人 際 關 係 本 質 的 研 究 是 言 過 其 實 和 錯 誤 認 定 的 有 些 人 反 對 將 監 內 性 行 為 視 為 同 性 戀, 因 為 他 們 被 釋 放 後 就 不 維 持 同 性 戀 關 係 了 事 實 上, 一 些 進 到 監 獄 的 同 性 戀 完 全 不 參 加 性 方 面 的 活 動, 並 蔑 視 這 樣 造 假 的 遊 戲 對 照 國 內 女 子 監 獄, 黃 徵 男 賴 擁 連 (2003)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間 同 性 戀 以 及 虛 擬 家 庭 之 情 況 並 不 明 顯 Owen(1994) 研 究 加 州 女 性 在 監 生 活, 發 現 在 監 女 性 的 社 會 和 三 十 年 前 有 許 多 相 同 之 處, 一 樣 有 擬 制 家 庭 的 要 素, 也 有 很 多 Giallombardo 所 描 述 的 同 性 戀 的 要 素 ( 例 如 : 缺 乏 壓 迫 關 係 比 起 性 欲 化 來 講 更 社 會 化 ) Owen 發 現 那 些 有 投 入 監 獄 文 化 的 人 和 沒 有 的 人, 他 們 是 否 利 用 監 獄 計 畫 的 傾 向 和 意 願, 是 有 差 異 的 那 些 有 參 與 副 文 化 的 人, 對 職 員 不 信 任, 也 不 認 為 他 們 的 生 活 需 要 改 善 他 們 不 傾 向 於 內 省, 且 持 續 使 自 己 涉 入 這 樣 的 關 係 毒 品 和 其 他 娛 樂, 而 轉 移 對 自 己 本 身 行 為 的 注 意 力 ( 引 自 Pollock, 1998) ( 三 ) 暴 力 性 較 低 種 族 似 乎 不 是 女 收 容 人 的 爭 點, 女 性 較 能 跨 越 種 族 藩 籬 而 互 動, 也 較 少 有 種 族 暴 力, 事 實 上 女 性 在 監 獄 的 暴 力 整 體 上 就 少 於 男 性 雖 然 Owen 有 提 到 幫 派, 但 是 那 是 很 小 且 似 乎 並 不 像 男 性 那 樣 的 影 響 收 容 人 副 文 化 (Pollock, 1998) 高 千 雲 (1998) 針 對 國 內 男 女 收 容 人 所 做 之 研 究 亦 指 出, 監 獄 內 男 性 違 規 行 為 較 高 於 女 性 違 規 行 為 ( 四 ) 監 獄 文 化 與 適 應 模 式 Lynne Goodstein(1979) 則 指 出, 傳 統 監 獄 存 在 兩 個 分 明 且 互 斥 的 機 構 性 文 化 : 由 行 政 管 理 所 生 的 文 化 非 正 式 的 收 容 人 副 文 化 收 容 人 甚 至 有 各 種 49

50 不 同 的 在 監 適 應 模 式 : 幽 閉 (rebellious) 機 構 化 (institutionalized) 以 假 釋 為 目 標 (manipulative release oriented) 積 極 派 (positivistic) 而 Pollock(1998) 認 為 女 監 副 文 化 並 不 像 男 監 那 樣 強 烈 反 社 會 儘 管 如 此,Pollock(1998) 認 為 女 監 副 文 化 終 究 還 是 會 成 為 處 遇 目 標 的 障 礙 許 多 在 監 適 應 良 好 和 熱 心 參 與 社 會 世 界 的 女 性 是 那 些 將 自 己 投 入 在 她 們 入 監 前 的 生 活 型 態 者 對 她 們 而 言, 監 獄 生 活 雖 然 可 以 和 朋 友 和 親 戚 分 享, 但 是 仍 然 相 當 不 便 利 乖 乖 參 加 處 遇 計 畫 只 是 用 來 得 到 特 權 或 其 他 利 益 打 破 監 獄 的 單 調 生 活 得 到 接 見 一 些 女 性 坦 承, 當 她 們 感 到 有 成 就 並 投 入 在 某 處 遇 計 畫 時, 也 是 他 們 即 將 出 獄 之 時 若 被 問 到 為 何 其 他 計 畫 似 乎 沒 有 用 的 時 候, 我 還 沒 準 備 好, 是 她 們 最 典 型 的 回 答 對 這 些 女 性 來 說, 女 監 副 文 化 太 有 力 量 也 太 誘 人, 直 到 面 臨 了 年 齡 小 孩 對 生 活 有 廣 泛 不 滿 等 問 題, 她 們 才 會 了 解 到 監 獄 世 界 的 不 充 足 有 關 女 性 在 監 適 應 的 解 釋 模 式, 現 代 監 禁 理 論 中 最 具 影 響 力 者 為 : 剝 奪 模 式 和 輸 入 模 式 這 兩 個 理 論 都 試 圖 解 釋 監 獄 文 化 的 起 源, 但 他 們 所 解 釋 的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場 域 剝 奪 模 式 將 監 獄 文 化 的 起 源 定 位 在 機 構 本 身 和 收 容 人 在 機 構 內 的 經 驗 相 反 地, 輸 入 命 題 將 收 容 人 文 化 描 述 為 收 容 人 帶 入 機 構 內 的 特 徵 的 聚 集 (Mary Bosworth, 2005) 此 外, 國 內 和 國 外 研 究 文 獻 亦 顯 示, 受 刑 人 處 遇 期 間 的 壓 力 家 庭 社 會 支 持 和 個 人 因 應 策 略 等, 亦 為 影 響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重 要 因 素 ; 以 下 除 分 別 介 紹 此 兩 大 理 論, 亦 探 討 國 內 外 文 獻 中 所 指 出 可 能 影 響 女 性 在 監 適 應 的 相 關 因 素 二 剝 奪 模 式 壓 力 理 論 與 在 監 適 應 ( 一 ) 剝 奪 模 式 該 模 式 假 定 監 獄 文 化 起 源 於 機 構 圍 牆 內 監 獄 化 的 過 程 被 視 為 源 自 於 收 容 人 每 天 都 需 要 面 對 應 付 的 各 種 剝 奪 兩 個 關 鍵 的 問 題 是 : 哪 些 是 收 容 人 經 歷 到 的 剝 奪? 收 容 人 如 何 因 應 這 樣 的 剝 奪?Sykes 敘 述 了 五 種 剝 奪 : 自 由 的 喪 失 或 剝 奪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喪 失 或 剝 奪 異 性 關 係 的 喪 失 或 剝 奪 自 主 權 的 喪 失 或 剝 奪 安 全 感 的 喪 失 或 剝 奪 自 由 的 剝 奪 不 只 代 表 公 民 的 暫 時 或 永 久 性 地 喪 失, 還 包 括 在 機 構 內 喪 失 了 何 時 睡 覺 吃 飯 洗 澡 工 作 和 休 閒 的 決 定 權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剝 奪 指 的 是 收 容 人 還 是 自 由 身 時, 在 外 界 所 能 獲 得 的 物 品 和 服 務, 在 監 內 遭 到 剝 奪 綜 合 我 們 大 社 會 的 理 想 來 講, 人 們 所 擁 有 的 50

51 物 質 和 所 接 受 到 的 服 務, 構 成 了 他 們 的 自 我 價 值, 而 物 質 和 服 務 的 喪 失 可 能 就 變 得 特 別 辛 苦 了 (Bosworth, 2005) 異 性 關 係 的 剝 奪 指 的 是 在 監 缺 乏 女 性 的 陪 伴 唯 一 可 得 的 發 洩 管 道 是 其 他 的 在 監 男 性, 這 可 能 導 致 他 們 懷 疑 自 己 的 男 子 氣 概 此 外, 因 為 異 性 戀 男 性 透 過 和 女 性 的 互 動 來 定 義 一 部 分 的 自 己, 因 此 缺 乏 這 樣 的 互 動 可 能 會 影 響 他 對 自 我 的 感 覺 也 就 是 說 在 這 種 異 性 關 係 的 剝 奪 底 下, 男 性 不 只 會 喪 失 和 女 性 的 互 動, 也 會 喪 失 部 分 的 來 自 於 和 女 性 互 動 後 的 自 我 概 念 (Bosworth, 2005) 由 於 早 期 對 於 剝 奪 模 式 的 研 究, 多 是 由 檢 驗 男 性 收 容 人 所 在 的 機 構 時 所 建 立 出 來 的, 因 此 對 女 性 而 言, 與 男 性 互 動 的 缺 乏, 是 否 會 影 響 女 性 的 自 我 概 念, 是 在 研 究 女 性 在 監 適 應 時, 值 得 注 意 的 地 方 自 主 權 的 剝 奪 可 以 被 理 解 為 是 自 由 遭 到 剝 奪 的 結 果 收 容 人 瞭 解 到 他 們 連 最 基 本 的 選 擇 都 無 法 自 己 做 主, 他 們 也 了 解 到 在 機 構 內 的 職 員 對 他 們 有 全 然 的 控 制 權 因 此, 收 容 人 可 能 會 降 為 一 種 孩 子 般 無 助 的 狀 態, 而 影 響 到 他 們 釋 放 出 監 後 的 正 常 能 力 安 全 感 的 剝 奪 指 的 是 對 收 容 人 個 人 安 全 的 潛 在 威 脅 (Mary Bosworth, 2005) 林 琪 芳 (2002) 有 關 國 內 監 獄 副 文 化 之 研 究, 發 現 到 無 論 是 監 獄 化 或 受 刑 人 入 監 前 後 行 為 與 思 想 的 改 變, 皆 為 受 監 獄 生 活 的 影 響 所 導 致, 故 監 獄 生 活 的 適 應 情 況 屬 於 剝 奪 模 式 郭 峻 榮 (2008) 針 對 台 灣 監 獄 所 進 行 剝 奪 模 式 與 輸 入 模 式 之 實 証 分 析 結 果, 得 出 剝 奪 模 式 和 輸 入 模 式 皆 對 監 獄 化 指 標 有 所 影 響 ; 剝 奪 模 式 較 可 以 解 釋 因 為 機 構 方 面 所 影 響 的 監 獄 化 情 形, 但 在 加 入 了 測 量 有 關 心 理 層 面 的 指 標 後, 則 輸 入 模 式 在 解 釋 這 些 屬 於 較 個 人 特 質 所 影 響 的 因 素 時 佔 了 上 風, 但 整 體 而 言, 仍 以 剝 奪 模 式 的 解 釋 力 為 佳 ( 二 ) 壓 力 理 論 首 先 將 壓 力 (stress) 帶 入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中 的 學 者, 是 加 拿 大 心 理 醫 生 Selye 於 1956 年 所 發 表 的 研 究 結 果, 他 利 用 動 物 做 實 驗, 發 現 不 論 在 動 物 身 上 加 任 何 刺 激 ( 如 高 溫 或 低 溫 ), 動 物 的 反 應 都 一 樣, 並 主 張 人 也 會 有 一 樣 的 反 應, 所 以 他 界 定 壓 力 是 身 體 為 滿 足 需 要 所 產 生 的 特 定 或 非 特 定 型 式 的 反 應 ( 吳 金 香,2000; 引 自 鄭 凱 寶,2008) 後 來 社 會 科 學 界 的 學 者, 以 不 同 的 角 度 分 化 出 各 種 不 同 的 觀 點, 例 如 強 調 個 人 特 質 觀 點 的 Gardnet & Taylor 51

52 認 為 壓 力 是 個 人 處 於 被 壓 迫 的 感 覺, 為 一 種 個 別 的 現 象, 在 本 質 上 是 主 觀 的 ; 另 有 著 重 適 應 的 觀 點 如 H. Murray J. V. Mitcgell 強 調 個 人 與 環 境 的 互 動 觀 點, 去 瞭 解 或 預 測 人 類 行 為 ; 亦 有 採 社 會 體 系 的 觀 點 如 Hardy & MaConway 認 為 角 色 壓 力 是 因 為 外 在 力 量 擾 亂 內 在 體 系 的 穩 定 性, 而 使 個 人 所 處 的 社 會 結 構 中, 無 法 表 現 適 當 角 色 行 為 的 狀 況 ( 王 秋 絨,1982; 引 自 林 瑞 錫,2001) 在 犯 罪 學 領 域 中, 亦 有 針 對 壓 力 而 發 展 出 來 的 一 大 理 論 緊 張 理 論 傳 統 緊 張 理 論 認 為 人 人 皆 追 求 共 同 的 目 標, 但 達 到 目 標 的 手 段 各 有 不 同, 缺 乏 合 法 手 段 的 人 可 能 轉 而 使 用 非 法 手 段 以 獲 致 目 標, 因 此 產 生 犯 罪 行 為 ; 之 後 Agnew(1992) 擴 充 解 釋 緊 張 理 論, 認 為 緊 張 是 來 自 於 與 他 人 的 負 面 關 係 以 下 三 個 是 負 面 關 係 的 主 要 類 型 :(1) 他 人 阻 止 了 或 可 能 會 阻 止 一 個 人 達 到 正 面 評 價 的 目 標 ;(2) 他 人 移 除 了 或 可 能 會 移 除 對 一 個 人 正 面 評 價 的 刺 激 ; (3) 他 人 製 造 了 或 可 能 會 製 造 對 一 個 人 的 負 面 刺 激 (Agnew & Cullen, 2007) 這 樣 的 負 面 關 係 可 能 增 加 了 個 人 的 憤 怒 與 挫 折 經 驗, 而 這 些 憤 怒 和 挫 折 會 使 個 人 產 生 壓 力, 而 去 改 變 自 己 原 本 的 行 為 (Agnew & Cullen, 2007); Agnew 同 時 主 張, 緊 張 和 行 為 之 間 的 連 結, 部 分 是 視 個 人 選 擇 如 何 去 詮 釋 緊 張 而 定 此 外, 個 人 的 認 知 歸 因 (cognitive attributions) 可 能 會 指 揮 他 的 情 緒 激 發 值, 因 此 同 樣 的 一 般 刺 激, 可 能 會 產 生 憤 怒 或 趣 味, 端 視 此 人 的 同 儕 行 為 而 定 (Schachter & Singer, 1962) ( Kaufman, Rebellon, Thaxtont, & Agnew, 2008) ( 三 )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承 上 所 述, 監 禁 環 境 對 收 容 人 而 言, 是 各 個 層 面 的 剝 奪 ; 監 禁 環 境 的 刺 激, 很 可 能 使 收 容 人 產 生 壓 力, 國 內 外 已 有 許 多 研 究 指 出 受 容 人 遭 遇 剝 奪 與 壓 力 後, 影 響 其 在 監 適 應 的 情 形 在 物 質 的 剝 奪 方 面, 可 以 從 監 獄 環 境 條 件 對 監 禁 生 活 品 質 的 影 響 看 出 端 倪 (Incarcerated Women In Life Context) 指 出 監 禁 對 女 性 而 言 有 許 多 健 康 危 機 產 生, 例 如, 空 氣 不 流 通 和 緊 密 的 環 境, 助 長 了 傳 染 病 擴 散 ; 人 口 快 速 流 動, 影 響 了 健 康 照 護 的 持 續 性 高 千 雲 (1998) 也 指 出, 受 刑 人 在 監 最 大 生 理 困 擾 是 皮 膚 病, 長 刑 期 及 累 犯 受 刑 人 生 理 症 狀 較 多 可 見 這 些 問 題 都 與 監 禁 52

53 環 境 的 悶 熱 擁 擠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在 壓 力 方 面, 李 美 枝 (1998) 於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抽 取 153 名 受 刑 人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將 其 分 為 二 組 為 煙 毒 犯 與 非 煙 毒 犯, 與 一 般 大 學 生 進 行 比 較 性 研 究, 以 瞭 解 其 社 會 心 理 歷 程, 且 對 15 名 受 刑 人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其 中 有 關 在 監 適 應 部 分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一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自 我 概 念 ( 自 我 評 價 ) 比 一 般 女 大 學 生 低, 罪 犯 標 籤 及 寓 身 於 監 獄, 就 足 以 提 示 女 受 刑 人 的 自 我 認 知, 訪 談 中 說 到 犯 行 本 身 常 是 欲 言 又 止 或 迂 迴 閃 避 二 根 據 自 我 落 差 理 論 (Higgins, 1989) 每 個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 自 我 概 念 ) 與 期 望 的 我 總 有 一 段 距 離, 但 通 常 我 們 不 會 去 注 意 他 的 自 然 認 知 傾 向, 而 得 以 避 免 憂 鬱 的 產 生, 女 受 刑 人 的 自 我 概 念 雖 然 比 一 般 人 低, 但 當 他 們 適 應 了 獄 中 的 生 活 後, 也 可 能 採 取 了 一 般 人 的 自 我 保 護 的 認 知 策 略, 適 應 不 良 的 少 數 受 刑 人 則 成 為 監 獄 中 管 理 員 備 感 壓 力 的 自 殺 者 或 鬧 監 者 ( 引 自 林 美 玲,2006) 高 千 雲 (1998) 研 究 生 活 壓 力 對 受 刑 人 生 活 適 應 之 影 響, 發 現 (1) 受 刑 人 最 大 壓 力 源 來 自 於 監 禁 壓 力, 受 刑 人 之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犯 罪 類 型 服 刑 時 間 犯 次, 在 生 活 壓 力 上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2) 生 活 壓 力 對 生 理 症 狀 焦 慮 症 狀 憂 鬱 症 狀 與 違 規 行 為 有 顯 著 的 主 要 效 果 ;(3) 在 各 變 數 相 關 分 析 上, 生 活 壓 力 與 不 良 適 應 存 在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高 千 雲 任 全 鈞 (2001) 對 於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143 位 進 行 在 監 適 應 之 研 究 亦 發 現, 在 監 適 應 與 監 禁 壓 力 成 反 比, 而 監 禁 壓 力 的 來 源 與 教 育 程 度 管 教 人 員 很 有 關 係 在 服 刑 期 間, 若 監 禁 壓 力 愈 大 愈 感 到 疏 離 與 無 助, 則 在 監 適 應 情 形 愈 差 任 全 鈞 (2003) 研 究 發 現 再 次 證 實 了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不 良 與 監 禁 壓 力 有 密 切 相 關 黃 靜 子 (2006) 研 究 生 活 壓 力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適 應 之 影 響, 亦 得 到 相 似 的 結 果 吳 瓊 玉 (2009) 有 關 壓 力 與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之 研 究 顯 示, 生 活 及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多 者 受 到 事 件 影 響 高 及 多 以 逃 避 壓 抑 解 決 問 題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較 差 ;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正 向 因 應 及 負 面 逃 避 經 過 迴 歸 分 析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均 具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其 中 又 以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影 響 效 果 最 大 Goodstein Mackenzie 和 Blouin(1987) 認 為 個 人 自 我 控 制 對 於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上 的 確 有 顯 著 影 響 該 研 究 證 實 不 同 的 控 制 構 成 要 素, 這 些 包 括 受 刑 人 期 待 方 面 自 我 控 制 受 刑 人 實 際 在 監 所 感 受 自 我 控 制 或 監 獄 本 身 狀 況 等 因 53

54 素, 對 於 受 刑 人 在 負 面 壓 力 ( 或 焦 慮 ) 因 應 或 形 成 反 監 獄 態 度 方 面 發 揮 居 中 調 解 作 用 自 我 控 制 愈 好 的 受 刑 人, 其 在 監 適 應 或 表 現 方 面 愈 好 ; 自 我 控 制 愈 低 的 受 刑 人, 在 因 應 監 獄 生 活 時, 會 遇 到 各 式 各 樣 的 問 題 在 自 我 效 能 方 面, 高 自 我 效 能 特 質 者, 對 於 監 獄 生 活 有 較 低 的 壓 力 與 焦 慮, 的 確 較 能 自 我 控 制 的 受 刑 人, 比 較 能 適 應 監 獄 中 的 生 活, 並 參 與 監 獄 所 舉 辦 的 各 項 活 動 三 輸 入 模 式 與 在 監 適 應 ( 一 ) 輸 入 模 式 批 評 剝 奪 模 式 的 學 者 認 為 收 容 人 為 化 不 是 源 自 於 監 獄 內, 而 是 源 自 於 收 容 人 入 監 前 的 特 性 和 經 驗 輸 入 模 式 並 不 認 為 監 獄 是 一 個 由 共 同 價 值 觀 組 成 的 封 閉 社 會 系 統, 相 反 地, 輸 入 模 式 認 為 監 獄 是 由 多 元 的 副 文 化 所 組 成 的, 各 個 副 文 化 之 間 在 價 值 觀 和 規 範 上 面 相 互 敵 對 這 些 小 型 的 副 文 化 的 源 頭 是 在 監 獄 外 發 展 起 來 的 副 文 化 輸 入 到 監 獄 所 致, 也 源 自 於 社 會 人 口 特 性 和 犯 罪 人 生 涯 變 數, 例 如 剩 餘 刑 期 和 犯 罪 紀 錄 等 因 此, 輸 入 模 式 不 認 為 收 容 人 單 單 受 到 相 同 過 程 的 影 響, 而 是 認 為 收 容 人 文 化 由 各 個 衝 突 團 體 所 組 成, 而 這 些 衝 突 團 體 的 源 頭 是 在 監 獄 圍 牆 外 的 (Pollock, 1998) ( 二 )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承 前 所 述, 輸 入 模 式 認 為 監 獄 副 文 化 的 源 頭 是 在 監 獄 外 發 展 起 來 的 副 文 化 輸 入 到 監 獄 所 致, 或 者 源 自 於 社 會 人 口 特 性 和 犯 罪 人 生 涯 變 數, 例 如 剩 餘 刑 期 和 犯 罪 紀 錄 等 ; 若 真 如 此, 那 麼 身 處 監 獄 的 收 容 人 如 何 適 應 此 特 殊 社 會 內 特 殊 的 文 化, 也 就 受 到 收 容 人 本 身 社 會 人 口 特 性 及 犯 罪 生 涯 變 數 所 影 響 了, 國 內 外 許 多 針 對 收 容 人 在 監 適 應 的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均 發 現 相 似 的 結 果 得 以 支 持 這 般 說 法 在 個 人 基 本 特 性 方 面, 首 先, 年 齡 對 女 性 在 監 適 應 之 影 響 獲 得 國 內 實 證 研 究 支 持 ( 任 全 鈞,2003; 陳 玉 書 蘇 昱 嘉 林 學 銘,2005; 吳 瓊 玉,2009) 高 千 雲 (1998) 及 周 愫 嫻 高 千 雲 (2001) 研 究 發 現, 教 育 程 度 愈 高 之 受 刑 人, 心 理 憂 鬱 症 狀 愈 明 顯 陳 玉 書 蘇 昱 嘉 林 學 銘 (2005) 研 究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發 現 入 監 前 傾 向 於 室 外 型 遊 樂 之 受 刑 人 其 在 監 適 應 愈 差 吳 瓊 玉 (2009)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之 研 究 結 果 亦 顯 示, 入 監 前 屬 於 高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較 差 54

55 而 犯 罪 人 生 涯 變 數 方 面, 犯 罪 類 型 被 指 出 和 在 監 適 應 有 關, 黃 徵 男 賴 擁 連 (2003) 研 究 台 灣 地 區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適 應 發 現 : 財 產 性 犯 罪 之 女 受 刑 人 其 環 境 適 應 程 度 最 佳, 而 適 應 最 差 者 為 暴 力 犯 罪 人, 此 可 能 與 刑 期 長 短 有 關 吳 瓊 玉 (2009) 發 現 高 自 陳 偏 差 短 刑 期 者 服 刑 紀 錄 多 次 且 犯 罪 類 型 多 元 化 非 毒 品 犯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較 差 刑 期 及 入 監 時 間 亦 影 響 在 監 適 應 情 況 黃 徵 男 賴 擁 連 (2003) 發 現 入 監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收 容 人 適 應 環 境 情 況 良 好, 而 適 應 環 境 最 差 者 為 入 監 已 二 至 三 年 者, 此 正 與 美 國 學 者 Wheeler(1961) 所 提 出 的 受 刑 人 在 監 生 活 U 字 型 適 應 型 態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處 蔡 田 木 (1998) 研 究 發 現, 刑 期 愈 久 的 受 刑 人 其 受 監 獄 不 良 影 響 愈 大, 教 化 效 果 愈 差, 對 監 獄 滿 意 程 度 愈 低 ; 監 禁 時 間 愈 長 的 受 刑 人, 其 身 體 之 生 理 狀 況 愈 不 好, 較 會 有 血 壓 上 升 心 跳 加 速 及 生 病 的 感 覺 高 千 雲 (1998) 研 究 發 現 在 監 服 刑 愈 久 焦 慮 愈 高 周 愫 嫻 高 千 雲 (2001) 同 樣 發 現 入 獄 監 禁 時 間 愈 長, 矯 正 人 員 支 持 態 度 愈 低, 受 刑 人 心 理 焦 慮 與 憂 慮 症 狀 愈 明 顯 任 全 鈞 ( ) 研 究 個 人 基 本 特 性 對 於 男 性 與 女 性 在 監 適 應 的 影 響, 發 現 刑 期 與 入 監 時 間 大 致 上 不 論 對 於 男 性 或 女 性 受 刑 人 皆 具 有 正 相 關, 換 言 之, 刑 期 愈 長 入 監 服 刑 愈 久, 愈 有 可 能 因 為 適 應 不 良 而 產 生 憂 鬱 或 焦 慮 現 象 ; 受 刑 人 服 刑 時 間 愈 長 監 禁 壓 力 愈 大 焦 慮 情 形 與 困 擾 問 題 愈 嚴 重 Casey-Acevedo and Bakken(2001) 研 究 指 出, 就 違 規 的 數 量 和 類 型 來 看, 短 刑 期 的 女 收 容 人 比 長 刑 期 的 女 收 容 人 更 具 破 壞 性 ; 該 研 究 發 現 女 收 容 人 違 規 行 為, 在 服 刑 長 度 和 違 規 類 型 上, 表 現 出 很 不 同 的 適 應 型 態 一 般 來 講, 刑 期 少 於 18 個 月 者 最 可 能 犯 下 較 少 的 違 規, 他 們 的 違 規 行 為 隨 著 時 間 而 增 加 犯 下 嚴 重 違 規 的 短 刑 期 者 也 很 明 顯 的 是 增 加 參 與 的 型 態, 他 們 這 些 增 加 參 與 的 型 態 支 持 了 監 獄 化 (prisonization) 的 概 念, 也 就 是 收 容 人 變 得 更 融 入 那 種 不 支 持 官 方 規 範 和 價 值 觀 的 監 獄 副 文 化 相 反 地, 那 些 犯 下 少 數 和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的 長 刑 期 收 容 人, 所 犯 的 大 部 分 違 規 行 為 都 是 在 他 們 服 刑 期 間 的 早 期 違 規 數 在 最 後 四 分 之 一 刑 期 的 時 候 下 降, 和 先 前 Toch 等 學 者 做 的 研 究 一 致, 這 反 映 了 收 容 人 在 監 禁 時 間 內 成 熟 了 收 容 人 服 刑 經 驗 也 是 影 響 其 在 監 適 應 的 因 素 之 一 蔡 田 木 (1998) 研 究 發 現 初 犯 受 刑 人 的 監 獄 適 應 較 良 好, 身 體 健 康 較 好, 恐 懼 及 焦 慮 感 較 低 違 規 較 少, 被 恐 嚇 經 驗 較 少, 與 家 人 及 管 教 人 員 互 動 較 多 任 全 鈞 (2004) 發 現 累 55

56 犯 在 監 適 應 的 情 形 比 初 犯 差, 且 隨 著 時 間 的 推 移 而 日 漸 嚴 重 陳 玉 書 蘇 昱 嘉 林 學 銘 (2005) 指 出, 入 監 前 犯 罪 經 驗 愈 多 之 受 刑 人 其 在 監 適 應 愈 差 黃 敬 謀 (2007) 亦 指 出 初 犯 受 刑 人 對 監 禁 環 境 之 生 活 適 應 力 較 累 犯 受 刑 人 困 難 四 社 會 支 持 因 應 與 在 監 適 應 ( 一 ) 社 會 支 持 因 應 人 類 是 相 互 依 存 的 社 會 性 動 物, 人 與 人 之 間 交 織 出 各 種 人 際 網 路, 社 會 支 持 佔 有 人 際 互 動 的 重 要 地 位 ; 許 多 研 究 指 出, 社 會 支 持 對 生 理 或 心 理 健 康 有 所 影 響 ; 社 會 支 持 係 指 個 體 藉 由 與 環 境 中 人 事 物 的 互 動, 獲 得 其 社 會 網 路 中 重 要 他 人 ( 如 配 偶 父 母 親 戚 朋 友 等 ) 所 提 供 的 各 種 形 式 協 助, 而 能 夠 讓 個 體 處 理 所 面 臨 的 壓 力 促 進 身 心 健 康 生 活 適 應 良 好 這 些 不 同 社 會 支 持 形 式, 可 以 是 情 緒 性 訊 息 性 或 實 質 性 的 協 助, 不 管 其 支 持 的 傳 達 是 否 為 個 體 所 知 覺 或 實 質 的 接 受, 其 基 本 上 主 要 在 於 傳 達 了 個 體 是 被 關 心 被 珍 重 的 這 個 訊 息 ( 張 郁 芬,2001) 林 美 玲 (2008) 認 為 社 會 支 持 係 藉 由 人 際 網 路 的 互 動 關 係 而 獲 得, 當 個 體 遭 逢 困 境 時, 透 過 不 同 程 度 或 形 式 之 互 動 可 提 供 情 緒 支 持 或 時 計 的 協 助, 例 如 情 感 工 具 或 資 訊 支 持, 這 些 支 持 則 分 別 使 個 人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相 互 凝 固 連 結 及 相 屬 感 ; 並 有 助 於 個 體 減 輕 壓 力 脫 離 困 境, 或 得 更 佳 的 適 應 狀 態 Agnew(1992) 指 出, 社 會 支 持 (Social Support) 和 因 應 資 源 (Coping Resources), 例 如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自 尊 自 我 效 能, 會 決 定 壓 力 對 行 為 的 影 響 居 於 弱 勢 地 位 的 人 可 能 會 被 提 供 較 少 的 以 合 法 方 式 因 應 壓 力 之 資 源 舉 例 來 說, 有 研 究 指 出, 低 社 經 地 位 的 父 母, 較 難 提 升 孩 子 的 自 我 管 理 之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Gecas, 1979) 因 此, 雖 然 有 些 人 的 高 度 自 尊 心 和 高 度 自 我 效 能 是 鞏 固 的, 但 是 他 們 可 能 會 受 到 不 充 足 之 問 題 解 決 與 壓 力 管 理 技 巧 的 阻 礙 除 了 經 歷 到 的 處 理 壓 力 之 個 人 資 源 較 少, 有 些 人 所 經 歷 到 的 來 自 於 家 庭 的 社 會 支 持 可 能 也 較 少 (Kaufman, Rebellon, Thaxton, & Agnew, 2008) ( 二 )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56

57 在 監 內 和 監 外 社 會 關 係 方 面,Singer Janet Song 與 Lisa 等 人 (1995) 抽 樣 調 查 科 理 夫 蘭 看 守 所 之 201 名 女 性 受 刑 人 時 發 現 :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情 況 在 社 會 支 持 方 面, 朋 友 的 支 持 最 低 ;48.3% 的 受 刑 人 認 為 當 她 們 有 情 緒 上 困 擾 或 需 要 協 助 時, 通 常 會 尋 求 家 人 的 協 助 ; 當 受 刑 人 被 問 及 心 情 愉 快 或 情 緒 低 落 時 會 找 誰 分 享 時, 有 四 分 之 三 的 受 試 者 回 答 重 要 他 人, 可 見 個 體 之 重 要 他 人 是 其 在 監 遭 遇 問 題 時 所 願 意 傾 吐 訴 苦 的 對 象, 這 些 人 可 周 遭 牢 友 親 人 親 密 愛 人 甚 至 管 教 人 員 都 是 高 千 雲 任 全 鈞 (2001) 對 於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143 位 進 行 在 監 適 應 之 研 究 發 現, 女 受 刑 人 在 外 的 社 會 支 持 與 社 會 互 動 ( 距 離 ), 也 會 影 響 女 性 人 犯 在 監 適 應 情 形 陳 玉 書 蘇 昱 嘉 林 學 銘 (2005) 的 研 究 發 現 家 庭 控 制 與 在 監 適 應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吳 瓊 玉 (2008) 研 究 亦 發 現,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之 家 庭 附 著 狀 況 影 響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陳 志 忠 (2004) 針 對 男 性 收 容 人 的 研 究 發 現, 社 會 支 持 度 ( 尤 其 是 矯 正 人 員 ) 愈 高, 心 理 症 狀 違 規 行 為 愈 少 而 且 教 化 成 效 愈 好 李 佩 珍 (2008) 針 對 男 性 收 容 人 的 研 究 結 果 亦 同, 即 在 中 介 變 數 的 影 響 方 面, 服 刑 態 度 家 庭 控 制 同 儕 控 制 幾 乎 與 各 項 在 監 適 應 之 間 有 顯 著 正 相 關 高 千 雲 (1998) 研 究 發 現, 受 刑 人 在 面 臨 生 活 壓 力 時, 獲 得 父 母 支 持 最 多 ; 在 各 變 數 相 關 分 析 上, 監 禁 壓 力 與 管 教 人 員 支 持 個 人 壓 力 與 兄 妹 支 持 及 管 教 人 員 支 持 存 在 顯 著 的 負 相 關 ; 配 偶 支 持 兄 妹 支 持 或 管 教 人 員 支 持 與 不 良 適 應 存 在 顯 著 的 負 相 關 ; 此 外, 在 憂 鬱 症 狀 方 面, 社 會 支 持 有 顯 著 的 緩 衝 效 果 黃 靜 子 (2006) 研 究 發 現 社 會 支 持 及 因 應 策 略 等 變 數 與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生 活 適 應 間 皆 有 顯 著 相 關 在 內 外 控 情 緒 導 向 個 人 壓 力 攻 擊 性 父 母 支 持 監 獄 支 持 外, 另 加 入 手 足 支 持 等 七 變 數, 在 詮 釋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心 理 症 狀 上 最 具 解 釋 力 林 美 玲 (2006) 研 究 外 役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生 活 適 應, 發 現 藉 由 開 放 式 面 對 面 接 見 及 返 家 探 視 制 度, 受 刑 人 與 家 人 互 動 關 係 更 為 融 洽 親 密, 對 於 家 庭 關 係 之 維 繫 有 莫 大 的 幫 助 ; 在 家 人 適 度 的 關 懷 與 支 持 下, 受 刑 人 得 到 壓 力 紓 解 而 穩 定 情 緒, 有 助 於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Severance(2005) 提 到, 受 刑 人 的 社 會 支 持 對 預 防 再 犯 有 很 大 幫 助, 該 研 究 發 現 監 獄 內 獄 友 間 亦 存 在 著 支 持 作 用, 因 此 認 為 受 刑 人 在 監 內 的 支 持 網 絡 57

58 如 果 能 夠 善 用, 例 如, 正 向 的 同 儕 網 絡, 應 該 也 能 預 防 再 犯 在 因 應 策 略 方 面, 陳 玉 書 蘇 昱 嘉 林 學 銘 (2005) 研 究 發 現 入 監 服 刑 前 遭 遇 挫 折 或 困 難 時, 積 極 求 助 之 因 應 策 略 有 助 於 改 善 受 刑 人 之 在 監 適 應 黃 永 順 (2006) 研 究 監 獄 男 性 受 刑 人 欺 凌 被 害 的 現 象, 發 現 欺 凌 被 害 之 受 刑 人, 其 人 格 特 質 的 表 現 是 以 自 我 為 中 心 缺 乏 觀 察 外 界 的 能 力, 容 易 感 到 焦 慮, 低 自 尊 與 缺 乏 自 信, 生 活 的 態 度 比 較 消 極 等, 則 較 易 遭 受 欺 凌, 尤 其 被 害 後 的 因 應 策 略 採 默 默 承 受 的 受 測 者, 其 被 害 次 數 亦 明 顯 較 多 Negy, Woods, & Carlson(1997) 檢 驗 與 在 低 度 安 全 管 理 女 子 監 獄 內 之 心 理 社 會 適 應 有 關 的 因 應 策 略, 對 153 個 女 性 收 容 人 完 成 了 問 卷 和 各 項 評 估 表,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六 個 和 適 應 有 正 相 關 的 因 應 策 略 -- 亦 即 較 高 自 尊 較 低 沮 喪 較 低 情 境 焦 慮 (state anxiety): 對 問 題 採 取 主 動 積 極 的 立 場 對 於 採 取 的 行 動 有 所 計 畫 在 仔 細 思 考 事 件 問 題 的 本 質 以 前 不 輕 易 反 應 用 正 向 的 方 式 轉 念 壓 力 事 件 接 受 不 愉 快 的 事 件 尋 求 使 他 們 感 覺 變 好 的 宗 教 慰 藉 ; 研 究 亦 發 現 兩 個 和 適 應 顯 著 負 相 關 的 因 應 策 略 亦 即 有 較 低 自 尊 和 較 多 沮 喪 焦 慮 : 生 理 上 的 內 向 致 力 於 拒 絕 ( 否 定 ) 換 言 之, 具 有 高 自 尊 低 焦 慮 性 與 低 壓 力 的 受 刑 人 有 較 好 的 適 應 能 力, 有 良 好 處 理 能 力 的 人 在 監 適 應 情 形 相 對 的 比 他 人 為 高 Sappington(1996) 研 究 探 討 和 在 監 適 應 有 關 的 兩 個 認 知 變 數 : 對 自 己 或 環 境 的 信 念 認 知 因 應 型 態, 該 研 究 探 討 48 個 正 在 接 受 情 緒 管 理 計 畫 的 收 容 人, 在 監 適 應 反 應 - 結 果 及 自 我 效 能 的 信 念 認 知 因 應 型 態 情 況 變 數 ( 剩 餘 刑 期 年 齡 教 育 ) 之 間 的 關 係,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容 易 有 適 應 問 題 的 是 :(1) 一 種 認 為 行 為 不 會 影 響 在 監 處 遇 的 信 念 ;(2) 一 種 認 為 個 人 行 為 不 會 受 到 控 制 的 信 念 ;(3) 當 不 愉 快 的 事 件 發 生 時, 責 怪 他 人 的 傾 向 ;(4) 剩 餘 刑 期 較 長 者 Sappington(1996) 研 究 同 時 發 現 認 知 因 應 策 略 也 和 適 應 有 關, 責 怪 他 人 沉 浸 在 問 題 裡 責 怪 自 己 的 人, 和 較 低 適 應 是 有 關 係 的 而 盲 目 樂 觀 者 解 決 問 題 認 知 因 應 型, 與 較 好 的 適 應 有 關 情 況 變 數 和 認 知 變 數 有 關, 在 這 些 受 測 者 中, 剩 餘 刑 期 和 年 齡 既 會 影 響 信 念, 也 會 影 響 認 知 因 應 型 態 五 小 結 58

59 本 節 將 剝 奪 模 式 輸 入 模 式 等 監 獄 學 理 論, 與 壓 力 理 論 社 會 支 持 理 論 等 犯 罪 學 理 論 統 整 在 一 起, 用 來 觀 察 女 性 收 容 人 入 監 後 如 何 適 應, 其 過 程 與 影 響 因 素 有 一 點 很 重 要 必 須 指 出 來 的 是, 監 獄 化 和 監 獄 文 化 的 最 初 模 式 是 在 有 限 的 情 況 和 時 代 背 景 下 建 構 出 來 的 例 如, 監 獄 化 剝 奪 輸 入 的 理 論, 都 是 檢 驗 男 性 收 容 人 所 在 的 機 構 所 建 立 出 來 的, 因 此 不 清 楚 是 否 適 宜 用 來 解 釋 女 子 監 獄 的 文 化 早 期 的 女 子 監 獄 研 究 試 圖 要 用 那 些 從 男 性 監 獄 分 析 出 來 的 模 式 來 建 構 出 女 性 收 容 人 文 化 Bosworth(2005) 認 為 大 多 數 的 女 子 監 獄 文 化 之 研 究 都 聚 焦 在 所 謂 的 擬 制 家 庭 的 形 成 女 性 比 男 性 較 容 易 和 其 他 收 容 人 建 立 起 親 密 的 連 結 雖 然 這 些 連 結 通 常 是 性 的 本 質, 但 是 並 不 必 然 如 此 確 實, 擬 制 家 庭 中 的 大 多 數 女 性 有 的 是 情 感 上 的 關 係, 而 沒 有 牽 連 到 身 體 或 性 方 面 擬 制 家 庭 可 以 被 剝 奪 模 式 和 輸 入 模 式 所 解 釋 在 剝 奪 模 式 看 來, 許 多 研 究 者 都 將 之 視 為 減 輕 監 禁 痛 苦 的 方 法 也 就 是 擬 制 家 庭 中 的 女 性 能 夠 獲 得 自 主 感, 也 和 其 他 獄 友 建 立 起 信 任 和 安 全 感 此 外, 這 些 關 係 也 可 以 減 輕 肉 體 上 或 情 感 上 的 異 性 關 係 的 剝 奪 感 在 輸 入 模 式 看 來, 擬 制 家 庭 的 基 礎 是 收 容 人 在 外 面 世 界 的 特 性 和 性 別 角 色, 而 入 監 前 的 身 分 會 繼 續 存 在 於 入 監 後 因 此 女 性 帶 進 監 獄 的 不 只 是 犯 罪 身 分, 還 有 他 在 外 界 社 會 的 性 別 角 色 (Bosworth, 2005)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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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 五 章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處 遇 與 適 應 之 質 性 分 析 一 研 究 設 計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第 一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目 的 主 要 在 觀 察 我 國 在 監 執 行 之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犯 罪 類 型 特 性 和 犯 罪 原 因, 瞭 解 我 國 與 各 國 女 性 犯 罪 人 處 遇 執 行 現 況, 分 析 其 在 監 適 應 與 處 遇 問 題, 並 對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矯 治 處 遇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在 計 畫 執 行 中, 研 究 者 從 四 種 不 同 的 途 徑 著 手 :(1) 文 獻 與 網 路 資 料 蒐 集 ;(2) 在 監 執 行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深 度 訪 談 ;(3) 女 性 受 刑 人 問 卷 調 查 ;(4) 專 家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本 研 究 以 質 化 與 量 化 並 重 的 研 究 方 法, 期 能 在 信 度 與 效 度 上 做 到 具 體 客 觀 的 呈 現, 釐 清 研 究 現 象 與 問 題 產 生 原 因, 期 能 提 供 有 效 的 防 制 對 策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設 計 如 圖 所 示 :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課 題 之 研 究 文 獻 官 方 與 網 路 資 料 蒐 集 女 性 犯 罪 人 深 度 訪 談 女 性 犯 罪 人 問 卷 調 查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了 解 我 國 與 各 國 女 性 犯 罪 處 遇 現 況 因 應 對 策 成 效 與 相 關 問 題 探 討 女 性 犯 罪 產 生 原 因 之 理 論 基 礎 深 度 訪 談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之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以 瞭 解 女 性 犯 罪 人 犯 罪 原 因 在 監 適 應 歷 程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描 述 女 性 犯 罪 人 人 口 與 行 為 特 性 觀 察 女 性 犯 罪 社 會 與 環 境 特 性 分 析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適 應 現 況 分 析 影 響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適 應 之 相 關 因 素 瞭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處 遇 需 求 ( 如 : 技 能 訓 練 健 康 照 護 與 攜 子 入 監 )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的 意 義 與 處 遇 妥 適 性 對 處 遇 問 題 與 未 來 發 展 等 建 議 進 行 討 論 客 觀 女 性 犯 罪 之 類 型 犯 罪 者 特 性 分 佈, 以 及 在 監 適 應 現 況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人 犯 罪 之 原 因 分 析 影 響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適 應 之 重 要 因 素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之 矯 治 處 遇 方 案 圖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課 題 之 研 究 設 計 61

62 二 研 究 方 法 ( 一 ) 文 獻 與 網 路 資 料 蒐 集 文 獻 探 討 係 一 種 簡 易 的 探 索 性 研 究 法, 蒐 集 與 本 研 究 有 關 之 國 內 外 期 刊 著 作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與 網 路 訊 息 等 資 料, 加 以 整 理 歸 納 分 析 並 探 討 影 響 女 性 犯 罪 與 在 監 適 應 各 種 變 項 間 之 關 係, 提 出 理 論 性 的 概 念 架 構,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參 考 及 解 釋 模 式 基 礎 研 究 過 程 中 藉 由 文 獻 探 討 歸 納 有 關 的 研 究 文 獻, 進 而 界 定 進 行 研 究 的 範 圍 與 相 關 概 念 之 定 義 ; 以 掌 握 研 究 問 題 的 觀 點, 並 且 得 知 那 些 現 象 已 被 證 實, 那 些 現 象 和 問 題 需 較 值 得 斟 酌,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複 製 以 前 的 研 究, 最 後 藉 著 研 讀 相 關 的 文 獻, 以 較 適 當 的 概 念, 解 釋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 二 ) 深 度 訪 談 法 本 研 究 對 矯 正 機 構 收 容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以 瞭 解 女 性 犯 罪 之 原 因 進 入 矯 正 機 關 後 之 適 應 歷 程 處 遇 問 題 和 需 求 ; 為 深 入 瞭 解 這 些 問 題, 針 對 13 位 於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徒 刑 之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進 行 訪 談, 考 量 受 訪 個 案 個 人 權 益, 以 及 個 案 與 訪 員 關 係 建 立 不 易, 經 受 訪 者 同 意 並 填 寫 同 意 書 後,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訪 員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深 度 訪 談 ; 而 訪 談 之 結 果 一 方 面 可 分 析 女 性 犯 罪 人 犯 罪 之 原 因 與 歷 程, 另 方 面 則 作 為 問 卷 調 查 工 具 設 計 之 參 考 依 據 ( 三 )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為 深 入 瞭 解 我 國 近 十 年 來 女 性 犯 罪 之 特 性 與 趨 勢, 在 獲 得 法 務 部 的 行 政 支 援 下, 由 刑 案 前 科 查 詢 系 統 與 獄 政 系 統 資 料 庫 中, 蒐 集 2000~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於 偵 查 裁 判 執 行 與 矯 正 等 各 階 段, 由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中 各 次 系 統 所 登 載 與 紀 錄 之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如 : 女 性 犯 罪 人 特 性 偵 查 起 訴 犯 罪 類 型 違 規 紀 錄 接 見 紀 錄 等, 官 方 資 料 的 使 用 可 避 免 樣 本 因 記 憶 隱 暪 等 因 素 而 使 研 究 資 料 偏 誤, 使 本 研 究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人 特 性 犯 罪 狀 況 與 處 遇 經 驗 有 更 完 整 的 圖 像 在 進 行 女 性 犯 罪 人 官 方 資 料 蒐 集 時, 基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刪 除 足 以 辨 識 個 人 身 分 之 訊 息 ( 如 :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地 址 等 ), 並 妥 善 管 理 和 保 護 所 蒐 集 之 樣 本 資 料 ( 四 ) 調 查 法 62

63 女 性 犯 罪 人 特 性 與 行 為 之 描 述, 犯 罪 原 因 的 解 釋, 處 遇 經 驗 與 適 應 問 題 等, 均 須 藉 由 量 化 的 問 卷 調 查 方 能 獲 得 客 觀 且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資 料, 本 研 究 根 據 前 述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和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編 製 具 有 信 度 和 效 度 的 調 查 工 具, 控 制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人 數 比 例, 以 分 層 隨 機 取 樣 法, 依 處 遇 機 構 和 區 域 特 性, 由 女 子 監 獄 附 設 女 子 監 獄 和 看 守 所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等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機 構 進 行 調 查 本 研 究 以 集 體 施 測 問 卷 的 方 式 蒐 集 研 究 樣 本, 調 查 時 引 導 受 訪 者 仔 細 閱 讀 問 卷 指 導 語, 以 自 陳 方 式 填 答 問 卷 為 求 研 究 調 查 的 標 準 化, 除 編 製 女 性 受 刑 人 問 卷 調 查 注 意 事 項 ( 參 見 附 錄 四 ), 要 求 所 有 調 查 人 員 均 須 根 據 該 事 項 進 行 調 查 外, 所 有 調 查 均 由 研 究 成 員 或 受 過 訓 練 之 調 查 人 員 親 自 到 場 進 行 問 卷 施 測, 告 知 受 訪 者 施 測 目 的, 說 明 問 卷 採 無 記 名 方 式 填 答, 回 答 內 容 皆 不 影 響 其 徒 刑 執 行 的 表 現 評 分 和 假 釋 審 查, 以 提 高 受 訪 者 接 受 調 查 意 願, 使 之 安 心 誠 實 的 作 答 問 卷, 藉 以 確 保 測 量 的 信 度 和 效 度 ; 而 調 查 結 果 僅 作 為 整 體 分 析 之 用, 並 嚴 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與 保 密 原 則 問 卷 回 收 時, 每 一 份 問 卷 均 由 調 查 人 員 仔 細 檢 查, 如 有 空 白 答 項, 則 由 調 查 人 員 詢 問 受 訪 者 填 答 意 願, 以 確 認 為 漏 答 或 拒 絕 回 答, 受 訪 者 如 拒 絕 回 答, 則 尊 重 受 訪 者 個 人 意 願 保 留 空 白, 如 屬 漏 答 則 請 受 訪 者 補 填 答, 以 降 低 遺 漏 值 同 時 針 對 跳 答 題 進 行 邏 輯 檢 誤, 如 有 不 符 邏 輯 之 回 答 狀 況, 立 即 詢 問 受 訪 者 實 際 狀 況, 以 減 少 因 不 合 填 答 邏 輯 而 造 成 分 析 結 果 產 生 錯 誤 的 現 象 發 生 ( 五 ) 焦 點 團 體 法 對 於 研 究 結 果 在 政 策 上 的 意 涵 與 可 行 處 遇 方 案, 均 須 符 合 女 性 犯 罪 人 研 究 分 析 的 客 觀 事 實, 以 及 實 際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和 作 為 可 行 性 的 討 論, 因 此, 本 研 究 邀 請 3 位 長 期 投 入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與 出 監 服 務 之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資 深 工 作 者,2 位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屬,2 位 長 期 從 事 女 性 犯 罪 與 處 遇 之 學 者 專 家, 以 及 5 位 實 際 從 事 女 性 犯 罪 人 處 遇 之 實 務 工 作 者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期 能 將 研 究 結 果 落 實 於 實 際 問 題 的 解 決 上 63

64 第 二 節 在 監 適 應 調 查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針 對 本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參 酌 國 內 外 相 關 的 監 禁 適 應 與 犯 罪 原 因 等 解 釋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以 及 女 性 受 刑 人 質 性 深 度 訪 談 分 析 結 果 ; 建 構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就 監 禁 適 應 輸 入 模 式 觀 點,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前 之 個 人 特 性 犯 罪 經 驗 社 會 關 係 和 執 行 紀 錄 等, 對 其 入 監 服 刑 期 間 的 處 遇 參 與 和 適 應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 文 獻 與 相 關 研 究 亦 顯 示 處 遇 期 間 的 各 種 剝 奪 和 監 禁 壓 力 亦 為 影 響 在 監 適 應 的 重 要 因 素 ; 但 矯 正 機 關 對 於 收 容 人 在 服 刑 期 間 的 各 項 處 遇 與 輔 導, 則 有 助 於 處 遇 期 間 的 適 應 與 釋 放 後 的 社 會 復 歸 儘 管 服 刑 期 間 的 各 種 剝 奪 與 壓 力 會 影 響 處 遇 效 果, 並 導 致 不 良 適 應, 但 處 遇 期 間 的 家 庭 支 持 對 於 在 監 適 應 不 良 適 應 有 減 緩 ; 最 後, 由 於 個 人 所 面 臨 生 理 心 理 與 行 為 的 適 應 反 應, 引 發 其 在 監 處 遇 期 間 的 不 同 需 求 圖 為 本 研 究 監 禁 適 應 之 研 究 架 構 圖, 本 研 究 之 自 變 項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個 人 特 性 社 會 關 係 犯 罪 與 執 行 紀 錄, 依 變 項 是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與 需 求 情 形, 而 中 介 變 項 則 為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監 禁 壓 力 支 持 與 適 應 亦 即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前 的 特 性 社 會 關 係 與 犯 罪 經 驗, 會 影 響 其 在 監 處 遇 人 際 互 動 支 持 與 因 應, 進 而 影 響 其 監 禁 適 應 和 需 求 圖 中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個 人 特 性 與 其 犯 罪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經 驗 有 顯 著 關 聯 性, 而 此 二 變 數 會 直 接 影 響 其 在 監 接 受 處 遇 意 願 與 效 果, 以 及 處 遇 期 間 所 經 歷 的 監 禁 壓 力 和 會 支 持 ; 矯 正 處 遇 監 禁 壓 力 與 社 會 支 持 彼 此 間 存 在 關 聯 性, 並 且 會 影 響 女 性 受 刑 人 執 行 期 間 之 心 理 生 理 和 行 為 適 應, 而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與 出 監 後 的 處 遇 需 求 則 會 受 到 其 處 遇 經 驗 監 禁 壓 力 社 會 支 持 與 在 監 適 應 的 影 響 64

65 入 監 前 特 性 與 經 驗 處 遇 經 驗 處 遇 適 應 與 需 求 個 人 特 性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子 女 數 就 業 狀 況 家 庭 社 經 地 位 親 人 犯 罪 經 驗 偏 差 友 伴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家 庭 依 附 學 校 依 附 與 偏 差 低 自 我 控 制 矯 治 處 遇 教 化 輔 導 作 業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衛 生 醫 療 戒 護 管 理 監 禁 適 應 生 理 不 良 適 應 心 理 不 良 適 應 行 為 不 良 適 應 需 求 犯 罪 與 執 行 經 驗 犯 罪 被 害 入 監 前 自 陳 偏 差 刑 期 犯 次 服 刑 紀 錄 犯 罪 類 型 施 用 毒 品 經 驗 執 行 監 獄 入 監 ( 已 執 行 ) 時 間 壓 力 與 家 庭 支 持 生 活 壓 力 監 禁 壓 力 家 庭 支 持 在 監 處 遇 需 求 出 監 前 後 需 求 圖 女 性 犯 罪 人 處 遇 與 適 應 之 研 究 架 構 圖 65

66 一 深 度 訪 談 樣 本 第 三 節 研 究 對 象 與 抽 樣 過 程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討 女 性 犯 罪 人 犯 罪 原 因 處 遇 經 驗 與 在 監 適 應 問 題, 因 此, 深 度 訪 談 的 對 象 係 以 目 前 收 容 於 女 子 監 獄 附 設 監 獄 或 分 監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為 主 ; 由 於 深 度 訪 談 的 目 的 在 深 入 探 索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以 及 在 監 適 應 歷 程 和 處 遇 問 題 等 現 象, 抽 樣 時 樣 本 代 表 性 並 非 主 要 考 量, 為 使 受 訪 樣 本 能 涵 蓋 不 同 樣 本 特 性 和 達 成 研 究 目 的, 主 要 考 量 犯 罪 類 型 收 容 機 構 特 性 攜 帶 子 女 入 監 刑 期 國 籍 等 變 數, 以 配 額 抽 樣 法 抽 取 所 需 之 樣 本 計 12 人 ( 如 表 所 示 ), 另 考 量 外 籍 受 刑 人 需 求, 訪 談 樣 本 增 加 女 子 監 獄 外 籍 受 刑 人 1 人, 共 計 受 訪 樣 本 13 人 訪 談 時 尊 重 受 訪 樣 本 個 人 權 益, 及 其 與 訪 員 關 係 建 立 不 易, 因 此, 透 過 執 行 處 遇 之 矯 治 人 員 或 社 工 接 觸 樣 本, 在 取 得 受 訪 者 同 意 並 填 寫 同 意 書 後,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訪 員 ( 碩 士 生 和 博 士 生 )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深 度 訪 談 表 深 度 訪 談 受 訪 樣 本 之 分 佈 樣 本 類 型 女 子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附 設 分 監 攜 子 女 入 監 1( 桃 女 監 ) 1( 宜 蘭 監 獄 ) 1( 苗 栗 看 守 所 ) 毒 品 1 初 犯 1 累 犯 1 累 犯 ( 台 中 女 監 ) ( 高 雄 第 二 監 ) ( 台 北 看 守 所 ) 詐 欺 / 竊 盜 1 竊 盜 累 犯 1 詐 欺 累 犯 1 竊 盜 初 犯 ( 台 中 女 監 ) ( 高 雄 第 二 監 ) ( 台 北 看 守 所 ) 殺 人 / 強 盜 1 強 盜 累 犯 1 殺 人 犯 1 強 盜 初 犯 ( 桃 女 監 ) ( 宜 蘭 監 獄 ) ( 苗 栗 監 獄 ) 合 計 註 : 外 籍 受 刑 人 1 人 ( 桃 女 監 ) 二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樣 本 本 研 究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來 源 係 法 務 部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與 獄 政 系 統 等 官 方 資 料 庫, 於 2000 年 至 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犯 罪 人 於 裁 判 執 行 矯 正 等 方 面 之 資 料 前 述 二 類 資 料 庫 均 係 由 官 方 人 員 依 其 職 掌 或 調 查 結 果 製 作, 為 官 方 管 理 犯 罪 人 於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中 相 關 紀 錄 之 主 要 資 料 庫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樣 本 數 為 205,911 名, 該 系 統 提 供 之 資 料 除 10 年 間 女 性 犯 罪 人 裁 判 紀 錄 外 ; 獄 政 系 統 提 供 樣 本 數 為 33,547 名, 該 系 統 提 供 之 資 料 係 女 性 犯 罪 人 入 監 後 各 66

67 種 執 行 與 矯 正 紀 錄, 惟 矯 正 紀 錄 因 早 期 調 查 分 類 資 料 並 未 使 用 獄 政 系 統 管 理, 致 矯 正 紀 錄 於 2005 年 後 始 較 完 整, 因 此, 關 於 矯 正 變 項 之 後 續 趨 勢 分 析 則 僅 分 析 後 五 年 由 於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僅 提 供 調 查 樣 本 之 裁 判 紀 錄, 因 此 表 係 以 獄 政 系 統 資 料 庫 所 提 供 10 年 間 全 部 新 收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表 中 顯 示, 調 查 樣 本 之 教 育 程 度 以 國 中 畢 肄 業 最 多, 將 近 4 成 (39.2%), 其 次 為 在 高 中 畢 肄 業 (37.8%); 入 監 年 齡 層 29 歲 以 下 最 多 (38.5%), 其 次 為 30 至 39 歲 (31.7%), 再 其 次 為 歲 (20.2%); 在 婚 姻 狀 況 方 面, 未 婚 單 身 者 最 多 (34.4%), 已 婚 和 離 婚 分 別 是 30.8% 和 28.8%; 刑 期 以 六 月 ( 含 ) 以 下 最 多 (29.3%), 其 次 為 六 月 至 一 年 ( 含 ), 有 21.1%, 二 年 以 下 的 受 刑 人 近 8 成 (79.6%); 調 查 樣 本 中 攜 子 入 監 者 有 236 人, 約 佔 樣 本 的 0.7%; 在 犯 次 方 面, 以 初 犯 最 多 ( 佔 43.6%), 再 犯 與 累 犯 分 別 為 27.9% 和 28.5% 表 調 查 樣 本 特 性 分 析 項 目 人 數 % 項 目 人 數 % 教 育 程 度 (N=22704) 入 監 年 齡 (N=33547) 不 識 字 國 小 ( 含 肄 業 ) 國 中 ( 含 肄 業 ) 高 中 ( 含 肄 業 ) 大 學 或 專 科 以 上 ( 含 肄 業 ) 歲 以 下 30 至 39 歲 40 至 49 歲 50 至 59 歲 60 歲 以 上 婚 姻 狀 況 (N=22084) 刑 期 (N=32872) 單 身 已 婚 離 婚 再 婚 喪 偶 攜 子 入 監 (N=33547) 未 知 否 是 拘 役 與 易 役 六 月 ( 含 ) 以 下 六 月 至 一 年 ( 含 ) 一 年 至 二 年 ( 含 ) 二 年 至 五 年 ( 含 ) 五 年 至 十 年 ( 含 ) 十 年 至 二 十 年 ( 含 ) 二 十 年 以 上 無 期 徒 刑 犯 次 (N=32454) 初 犯 再 犯 累 犯

68 三 調 查 樣 本 本 研 究 以 法 務 部 所 屬 各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為 母 群 體, 根 據 2010 年 1 月 19 日 至 2 月 22 日 各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收 容 人 收 容 人 數, 在 控 制 機 構 特 性 犯 罪 類 型 和 區 域 特 性, 並 考 量 研 究 成 本 與 期 間 限 制, 調 查 時 除 女 子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和 離 島 附 設 分 監 ( 澎 湖 金 門 監 獄 ) 外, 其 他 附 設 分 監 收 容 人 數 低 於 50 人 者 則 不 在 抽 樣 調 查 範 圍 內 依 調 查 時 各 機 關 收 容 人 數 抽 取 20%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而 離 島 因 樣 本 數 較 少, 則 對 所 有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進 行 調 查 由 於 本 研 究 目 的 之 一 在 觀 察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處 遇 與 適 應 狀 況, 考 量 受 訪 者 回 答 能 力 和 接 受 各 項 處 遇 經 驗, 受 訪 樣 本 之 教 育 程 度 須 達 國 中 以 上 程 度 ( 含 肄 業 ), 並 且 進 入 矯 正 機 關 超 過 二 個 半 月 方 使 接 受 調 查 ; 原 預 估 樣 本 數 為 884 人 ( 參 見 表 3-3-3), 實 際 回 收 樣 本 數 為 883 人, 回 收 率 為 99.23%( 參 見 表 3-3-4) 機 關 表 各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收 容 人 數 與 預 估 調 查 樣 本 數 收 容 人 數 預 估 樣 本 數 機 關 收 容 人 數 預 估 樣 本 數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1, 臺 北 監 獄 所 附 設 台 北 分 監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1, 士 林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1, 新 竹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雲 林 第 二 監 獄 苗 栗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臺 中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臺 東 監 獄 南 投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澎 湖 監 獄 彰 化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金 門 監 獄 8 8 嘉 義 看 守 所 附 設 ( 鹿 草 ) 分 監 花 蓮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臺 南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宜 蘭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屏 東 看 守 所 附 設 ( 竹 田 ) 分 監 臺 北 監 獄 桃 園 分 監 基 隆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7 -- 合 計 4,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2010 年 1 月 19 日 至 2 月 2 日 所 屬 各 監 院 所 校 收 容 人 數 旬 報 統 計 表 68

69 表 各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預 估 與 回 收 樣 本 數 調 查 機 關 收 容 人 數 預 估 樣 本 數 回 收 樣 本 數 回 收 率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1,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1,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1,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澎 湖 監 獄 金 門 監 獄 花 蓮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宜 蘭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臺 北 監 獄 所 附 設 台 北 分 監 苗 栗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嘉 義 看 守 所 附 設 ( 鹿 草 ) 分 監 臺 南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屏 東 看 守 所 附 設 ( 竹 田 ) 分 監 合 計 4, 表 為 調 查 樣 本 特 性 之 分 佈, 表 中 顯 示, 受 訪 樣 本 之 教 育 程 度 以 高 中 畢 肄 業 最 多 約 佔 二 分 之 一 (50.8%), 其 次 為 在 國 中 畢 肄 業 (39.9%); 年 齡 層 以 歲 為 最 多 ( 約 佔 47.8%), 其 次 為 歲 (22.1%), 再 其 次 為 歲 (19.7%); 在 婚 姻 狀 況 方 面, 未 婚 單 身 和 已 婚 分 居 或 與 人 同 居 各 約 佔 22.9%, 已 婚 和 離 婚 同 居 則 各 約 佔 22%; 受 訪 樣 本 中 攜 子 入 監 者 有 45 人, 約 佔 樣 本 的 5%; 沒 有 穩 定 工 作 有 穩 定 工 作 和 工 作 不 穩 定 者 約 各 佔 三 分 之 一 ; 在 犯 罪 類 型 方 面, 以 毒 品 結 合 犯 為 最 多 ( 佔 59.4%), 如 包 含 49 位 單 純 毒 品 犯, 則 毒 品 犯 約 佔 整 體 樣 本 的 65%, 非 毒 品 犯 中 暴 力 犯 和 其 他 財 產 犯 各 約 佔 11%, 而 詐 欺 犯 和 單 純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各 約 佔 6.4% 69

70 表 項 目 人數 調查樣本特性分析 教育程度 N 882 國中畢 肄 業 高中畢 肄 業 專科畢 肄 業 大學以上 歲 歲 歲 歲 歲 人數 犯罪類型 N 攜子入監 N 883 否 是 目 年齡 N 878 婚姻狀況 N 883 未婚單身 未婚同居 已婚 分居/與他人同居 離婚單身 離婚同居 喪偶 再婚 項 單純毒品犯 毒品結合犯 詐欺犯 其他財產犯 暴力犯 製/運/販毒犯 工作狀況 N 沒有工作 工作不穩定 有穩定工作 註 21 名樣本之犯罪類型無法適當歸類 如 過失殺人或傷害 違反選舉罷免法 妨害 風化 公共危險等 因此未列入犯罪類型分析中 四 參與焦點團體邀請對象 本研究旨在探討女性犯罪原因和矯治處遇相關課題 邀請參與焦點團體 主要包括 矯治人員 學者專家 提供女性受刑人及其家屬服務之社福團體 與受刑人家屬等 其中提供服務之社福團體與受刑人家屬組成第一次焦點團 體 矯治人員和學者專家組成第二次焦點團體 第一次焦點團體的成員 係 邀請女性受刑人家屬 2 名與長期服務受刑人及其家屬之社會福利團體人員 3 名 第一組焦點團體共邀請 5 人參與焦點座談 第二次焦點團體邀請的成 員 除目前服務於女子監獄 附設女監或附設分監之矯正處遇實務工作者矯 治人員 含社工師 心理獅 共 5 名外 另以熟悉矯治研究或實際參與教化 處遇的學者專家為主 包括 犯罪學者 1 名 刑事司法與矯治處遇學者 1 名 70

71 第二次計邀請 7 人參與座談 二組焦點團體總計邀請 12 人參與 參見表 表 焦點 團體 焦點團體座談會邀請對象 身分 姓名 性別 備 社會福利團體 周涵君 女 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第 一 次 社會福利團體 江雅筑 女 紅心字會主任 社會福利團體 邱美育 女 更生保護會輔導員 (5/7) 受刑人家屬 陳鄭勝子 女 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家屬 受刑人家屬 賴秀金 女 桃園女子監獄受刑人家屬 犯罪學者 黃蘭媖 女 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矯治學者 任全鈞 男 警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矯正人員 劉梅仙 女 矯正人員訓練所講座 曾任桃園/台 中女子監獄典獄長 矯正人員 李明謹 女 法務部科員 曾任桃園女子監獄 教誨師 矯正人員 黃淑琴 女 高雄女子監獄調查員 矯正人員 林淑萍 女 桃園女子監獄教化科社工師 矯正人員 林昇華 女 台中女子監獄心理師 第 二 次 (6/11) 註 台中女子監獄受刑人家屬因故無法出席 71 註

72 第 四 節 質 化 研 究 工 具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質 化 研 究 是 一 個 動 態 性 的 資 料 蒐 集 與 歸 納 過 程, 透 過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使 研 究 者 可 對 研 究 對 象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本 研 究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犯 罪 歷 程 在 監 適 應 與 處 遇 經 驗 等, 係 透 過 女 性 受 刑 人 質 化 深 度 訪 談 蒐 集 資, 研 究 設 計 資 料 蒐 集 和 分 析 包 括 六 個 階 段 :(1) 訪 談 綱 要 的 編 製 ;(2) 訪 員 訓 練 ; (3) 進 入 場 域 與 關 係 維 持 ;(4) 實 施 訪 談 與 訪 談 資 料 蒐 集 ;(5) 訪 談 資 料 分 析 ;(6) 信 度 與 效 度 檢 核 等 茲 分 述 如 后 : 一 深 度 訪 談 綱 要 內 容 為 深 入 瞭 解 女 性 犯 罪 之 原 因 與 發 展 歷 程, 進 入 矯 正 機 關 之 適 應 處 遇 狀 況, 本 研 究 根 據 女 性 犯 罪 與 監 禁 適 應 理 論, 並 參 酌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文 獻 編 製 半 開 放 式 訪 談 綱 要 在 進 行 訪 談 過 程 中, 邀 集 所 有 訪 員 舉 辦 二 次 討 論, 針 對 個 案 篩 選 關 係 建 立 與 互 動 訪 談 過 程 發 現 之 問 題 資 料 蒐 集 等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並 修 訂 訪 談 綱 要 之 內 容 ; 訪 談 綱 要 主 要 內 容 如 表 所 示 ( 詳 細 內 容 參 見 附 錄 一 ) 訪 談 項 目 基 本 資 料 與 特 徵 原 生 家 庭 狀 況 ( 含 十 八 歲 以 前 ) 個 人 家 庭 狀 況 ( 含 十 八 歲 以 後 ) 個 人 心 理 特 質 學 校 情 形 交 友 情 形 工 作 經 驗 生 活 型 態 生 活 重 要 事 件 初 次 犯 罪 經 驗 表 深 度 訪 談 表 綱 要 訪 談 內 容 長 相 身 高 體 重 健 康 情 形 有 無 紋 身 家 庭 樹 狀 圖 家 庭 成 員 居 住 地 及 搬 家 經 驗 家 庭 社 經 情 形 父 母 關 係 家 庭 氣 氛 手 足 關 係 父 母 管 教 情 形 離 家 經 驗 家 庭 成 員 居 住 地 及 搬 家 經 驗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婚 姻 狀 況 家 庭 氣 氛 與 伴 侶 之 關 係 有 無 子 女? 與 子 女 之 關 係 低 自 我 控 制 憂 鬱 反 社 會 性 精 神 徵 兆 等 與 老 師 之 關 係 學 習 課 業 情 形 學 業 成 就 與 同 儕 相 處 情 形 逃 學 或 中 輟 經 驗 重 要 事 件 朋 友 類 型 特 性 好 朋 友 關 係 與 互 動 情 形 與 異 性 朋 友 交 往 情 形 曾 經 做 過 之 工 作 有 哪 些 待 遇 如 何 工 作 是 否 滿 足 生 活 需 要 及 個 人 期 待 工 作 環 境 之 氣 氛 換 工 作 或 被 解 僱 之 原 因 工 作 期 間 是 否 犯 罪, 原 因 為 何 生 活 作 息 情 形 與 生 活 習 慣 休 閒 活 動 抽 菸 嚼 檳 榔 喝 酒 用 藥 等 情 形 消 費 情 形 生 命 中 重 大 事 件 及 影 響 意 外 與 疾 病 家 人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原 因 類 型 犯 罪 情 境 是 否 有 共 犯 等 72

73 訪 談 項 目 表 深 度 訪 談 表 綱 要 ( 續 ) 訪 談 內 容 初 次 犯 罪 前 後 改 變 犯 罪 前 後 在 行 為 生 活 與 社 會 關 係 的 改 變 等 犯 罪 經 驗 犯 罪 次 數 類 型 再 犯 原 因 本 次 犯 罪 類 型 原 因 等 在 監 適 應 第 一 次 入 監 執 行 經 驗 適 應 歷 程 感 受 家 人 接 見 次 數 與 支 持 等 處 遇 狀 況 目 前 在 監 接 受 處 遇 狀 況 參 與 作 業 技 能 訓 練 教 化 處 遇 衛 生 宣 導 與 獎 懲 情 形 等 處 遇 需 求 與 建 議 是 否 攜 子 女 入 監 對 的 需 求 處 遇 看 法 與 建 議 等 其 他 補 充 事 項 訪 談 總 結 觀 察 二 訪 員 訓 練 其 他 與 在 監 適 應 和 處 遇 相 關 事 項 受 訪 者 合 作 程 度 與 資 料 可 靠 程 度 為 提 高 本 研 究 質 化 訪 談 之 品 質 與 標 準 化, 所 有 參 與 訪 談 之 訪 員 均 須 接 受 三 次 累 計 超 過 12 小 時 的 訪 員 訓 練, 研 究 團 對 邀 請 陳 祖 輝 博 士 負 責 訪 員 訓 練, 陳 博 士 從 事 質 化 研 究 10 餘 年, 累 積 豐 富 質 化 研 究 與 實 際 操 作 經 驗 這 項 訓 練 可 使 訪 員 有 效 掌 握 質 化 研 究 的 特 性 與 原 則, 熟 悉 質 化 研 究 訪 談 技 術, 有 效 進 行 提 問 和 蒐 集 資 料, 以 及 系 統 化 標 準 化 分 析 和 歸 納 龐 大 的 訪 談 逐 字 稿 ; 訪 員 訓 練 日 期 和 主 要 項 目 如 表 所 示 表 質 化 深 度 訪 談 訪 員 訓 練 日 期 與 內 容 訓 練 場 次 日 期 時 間 訓 練 內 容 第 一 次 訓 練 第 一 次 訓 練 第 三 次 訓 練 2009/7/ /7/ /7/29 1:30 至 6:00 1:30 至 6:00 1:30 至 6:00 瞭 解 研 究 目 的 與 研 究 對 象 條 件 訪 談 大 綱 結 構 與 內 容 說 明 如 何 與 矯 正 機 關 聯 係 與 進 入 場 域? 訪 談 基 本 原 則 與 技 術 如 何 提 問 和 進 行? 如 何 紀 錄 訪 談 資 料? 訪 談 問 題 與 經 驗 分 享 如 何 整 理 和 撰 寫 訪 談 逐 字 稿? 如 何 發 展 主 軸 譯 碼 與 開 放 性 譯 碼? 訪 談 逐 字 稿 整 理 與 編 碼 範 例 練 習 編 碼 問 題 與 經 驗 分 享 如 何 歸 納 訪 談 資 料? 如 何 詮 釋 訪 談 資 料 如 何 撰 寫 質 化 研 究 報 告 73

74 三 進 入 場 域 與 關 係 維 持 ( 一 ) 進 入 場 域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均 來 自 負 責 執 行 女 性 犯 罪 人 處 遇 之 矯 正 機 構 內, 為 了 順 利 進 入 研 究 場 域, 研 究 團 對 事 先 於 2009 年 7 月 先 行 文 至 訪 談 之 矯 正 機 關 ( 參 見 表 3-3-1), 行 文 時 敘 明 研 究 目 的 性 質 訪 談 個 案 條 件 訪 談 過 程 與 配 合 事 項 訪 談 大 綱 內 容 等 ; 在 取 得 各 矯 正 機 關 同 意 後, 經 由 各 機 關 教 誨 師 或 社 工 人 員 向 所 訪 者 說 明 訪 談 目 的 和 受 訪 者 權 益 後, 經 受 訪 者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後 進 行 訪 談 在 訪 談 地 點 方 面, 由 矯 正 機 關 協 助 選 擇 適 當 的 訪 談 地 點, 如 : 個 別 教 誨 室 調 查 分 類 教 室 或 輔 導 室 等 ; 訪 談 進 行 時 除 管 理 人 員 外, 無 其 他 工 作 同 仁 和 受 刑 人 在 場, 為 降 低 受 訪 者 心 理 壓 力, 管 理 人 員 則 於 門 口 或 距 離 較 遠 的 後 排 位 置, 實 施 安 全 戒 護 但 不 影 響 訪 談 進 行, 以 期 在 不 受 干 擾 的 情 境 中, 運 用 各 種 訪 談 技 術, 盡 可 能 讓 受 訪 個 案 反 應 其 實 際 的 生 活 經 驗 和 心 中 想 法 ( 二 ) 維 持 關 係 在 對 受 訪 個 案 實 施 訪 談 前, 訪 員 順 利 進 入 場 域 後, 首 先 是 在 場 域 中 與 受 訪 個 案 建 立 信 任 及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以 瞭 解 研 究 的 核 心 問 題 所 在 因 此, 進 入 場 域 可 謂 實 施 訪 談 的 前 奏, 若 研 究 者 無 法 進 入 場 域 就 相 當 於 被 阻 隔 在 研 究 對 象 的 內 心 世 界 之 外, 不 易 就 問 題 及 事 實 真 象 做 深 層 瞭 解 在 訪 談 實 施 前, 訪 員 先 行 閱 讀 受 訪 樣 本 的 身 份 簿 和 判 決 書 等 相 關 資 料, 俾 對 個 案 建 立 初 步 了 解, 且 比 較 容 易 回 應 其 所 陳 述 之 情 況 而 閱 讀 相 關 資 料 並 不 將 其 視 為 唯 一 真 實, 只 概 略 性 瞭 解 研 究 對 象 的 背 景 犯 案 過 程 和 處 遇 適 應 情 形, 同 時 也 希 望 在 訪 談 時 能 拉 近 彼 此 的 距 離, 使 研 究 問 題 能 聚 焦 由 於 質 化 研 究 的 過 程 潛 藏 著 許 多 的 倫 理 議 題 與 權 力 運 作 的 本 質, 訪 員 先 自 我 介 紹, 在 訪 談 前 說 明 訪 談 的 目 的 後, 並 向 受 訪 個 案 告 知 訪 談 結 果 保 密 原 則 和 權 力 保 障, 而 受 訪 者 若 願 意 配 合 參 與 本 研 究 的 訪 談, 則 必 須 簽 署 一 份 同 意 書 ( 如 附 錄 二 ), 讓 受 訪 者 了 解 相 關 的 權 利 及 對 本 研 究 內 容 之 疑 義 處 提 出 詢 問, 以 去 除 研 究 對 象 在 接 受 訪 談 時 的 不 安, 並 向 其 允 諾 會 遵 守 研 究 倫 理, 對 於 相 關 資 料 不 洩 漏, 使 研 究 對 象 願 意 參 與 本 研 究 四 實 施 訪 談 與 訪 談 資 料 蒐 集 74

75 一 實施訪談 研究者與同意協助本研究之矯正機關聯絡後 確定受訪者為所需之個案 後 在訪談前訪員先以電話和該受訪者之所屬機關承辦人員聯繫 以確定訪 談時間並方便相關單位作業及協助訪談之進行 在訪談過程中 訪員用 聽 的技術去體會對方的想法 以認可 重複 重組 總結等各種回應的方法 釐清研究對象所談的內容 確認彼此間的理 解是否有偏誤 並鼓勵受訪者暢所欲言的談下去 例如 對於所欲進行深入 的主題 訪員通常會以 我對你剛剛所提到的過程我很想了解 不過聽起來 很複雜 你可以再說詳細一點嗎 當時是怎麼發生的 等話語來引導 或鼓勵訪談對象就某一問題深入回答 訪談時因需要順著研究對象的思維而 提問與回應 常無法依照訪談大綱上的問題循序漸近的進行訪談 若有離題 或跳答的情形 為防止漏答的問題 避免因錯過某些問題的提問而無法將原 始資料呈現 再適時伺機將話題繞回主題 並引導受訪個案回到尚未問答之 問題 第一次訪談結束後 訪員被要求儘速完成第一次訪談逐字稿 並在第 二次訪員訓練時分享訪談經驗和問題 對於第一次訪談未完成或缺漏部份 於第二次訪談時繼續完成所需蒐集的資料 訪談進度紀錄如表 所示 表 研究對象訪談進度紀錄 個案代號 訪談地點 訪談日期 訪談次數 訪談時數 A1 桃園女子監獄 2009/7/ /08/12 2 約 4 小時 A2 台中女子監獄 2009/8/ /08/20 2 約 3.5 小時 A3 台中女子監獄 2009/7/ /08/14 2 約 4 小時 A4 桃園女子監獄 2009/7/ /08/19 2 約 4 小時 A5 桃園女子監獄 2009/7/ /09/22 1 約 2 小時 75

76 個 案 代 號 表 與 研 究 對 象 訪 談 進 度 紀 錄 ( 續 ) 訪 談 地 點 訪 談 日 期 訪 談 次 數 訪 談 時 數 B1 宜 蘭 監 獄 附 設 女 子 監 獄 2009/7/21;009/07/27 2 約 5 小 時 B2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2009/8/6 上 午 ; 下 午 2 約 5 小 時 B3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2009/8/6 上 午 ; 下 午 2 約 5 小 時 B4 宜 蘭 監 獄 附 設 女 子 監 獄 2009/7/21;009/07/27 2 約 5 小 時 C1 苗 栗 看 守 所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2009/7/21;009/07/27 2 約 5 小 時 C2 台 北 看 守 所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2009/7/23;009/07/27 2 約 3.5 小 時 C3 台 北 看 守 所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2009/7/23;009/07/23 2 約 4 小 時 C4 苗 栗 看 守 所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2009/7/21;009/07/27 2 約 5 小 時 ( 二 ) 訪 談 資 料 蒐 集 在 接 觸 受 訪 個 案 時, 先 引 導 其 入 座 並 自 我 介 紹, 並 在 機 關 同 意 下 提 供 受 訪 者 礦 泉 水 在 訪 談 進 行 時 說 明 訪 談 過 程 中 錄 音 的 必 要 性, 儘 可 能 說 服 受 訪 者 同 意 並 去 除 對 錄 音 可 能 產 生 的 不 安, 有 助 於 日 後 逐 字 稿 的 撰 寫 及 分 析 因 錄 音 往 往 無 法 錄 下 的 非 語 言 反 應 訪 談 時, 則 摘 要 紀 錄 受 訪 者 身 體 語 言 和 語 調, 使 逐 字 稿 內 容 更 能 反 應 現 實 情 況 13 受 訪 者 均 願 意 接 受 錄 音, 而 訪 員 在 訪 談 結 束 後, 即 馬 上 整 理 田 野 筆 記 及 依 錄 音 記 錄 完 成 逐 字 稿, 以 避 免 產 生 遺 忘 訪 談 問 題 的 編 製 原 本 需 由 上 一 個 問 題 建 構 下 一 個 問 題, 使 問 題 與 問 題 間 的 銜 接 趨 近 於 自 然 但 訪 談 時 則 以 研 究 對 象 的 思 想 作 為 啟 承 轉 合 的 主 線, 而 非 固 守 設 計 好 的 訪 談 大 綱, 以 避 免 形 式 上 顯 得 生 硬 僵 化, 使 訪 談 內 容 無 法 感 受 到 受 訪 者 的 情 緒 和 談 話 的 意 義 訪 談 時 也 由 淺 入 深 由 簡 入 繁 ; 先 問 一 些 開 放 簡 單 易 理 解 的 問 題, 待 受 訪 者 象 的 話 匣 子 打 開 後 再 問 複 雜 的 問 題, 以 逐 步 擴 大 問 題 的 難 度 和 複 雜 性 而 訪 談 員 的 角 色 則 是 一 名 傾 聽 者 和 資 料 蒐 集 者, 而 不 是 專 家, 而 是 在 訪 談 主 軸 中, 盡 可 能 讓 受 訪 個 案 清 楚 表 達 所 有 的 想 法 和 意 見 76

77 五 訪談資料分析 一 建立訪談逐子稿 在每一次訪談後 訪談員會依照下列的方式整理資料 1. 將訪談錄音帶的內容以電腦打字 謄寫成逐字稿 每份逐字稿均以 Q 代表研究者 以代號 A B C 表示 其中 A 表示女子監 獄樣本 B 表示監獄附設女子監獄和 C 表示看守所附設女子分監 之英文字母依序分別代表個案 1 至 13 名個案 如表 並在每份訪 談逐字稿的開頭註明受訪者執行地點 代號 訪談次數 日期及時間等 訪談資料 2. 將訪談中所觀察到的受訪者聲音及語調之抑揚頓挫 如笑聲 嘆氣 責 罵 表情之喜怒哀樂 如微笑 皺眉 動作 手勢 搖頭 等部分 以補充在逐字稿中 3. 反覆地聆聽訪談錄音帶 校對錯誤及疏漏的部分 直到正確無誤 4.為保障受訪者的隱私 因此將逐字稿中人名隱匿而以代號顯示 5.訪談逐字稿謄寫示例 A1 代表女子監獄個案 1 Q 表示問題 A 表示受訪者回答內容 例如 Q 妳覺得小朋友從小跟妳的相處一直都還融洽嗎 妳覺得你跟她們相處像朋 友嗎 A 對 跟朋友一樣 小朋友跟我相處非常容易 你敢打你爸爸嗎 台語發 音 呵呵 我小朋友敢喔 但他們不會在我臉色不對的時候這麼做 Q 那蠻貼心的耶 他們會看妳是否在忙 A 對 他們知道 Q 那請問除了小朋友之外 像親戚 兄弟姊妹 有沒有跟那一位特別親密 還是說大家都 A 都ok 我沒有跟誰特別 Q 大家都很支持妳 想幫妳努力 77

78 A 對 他們只是現在不知道從哪裡著手 畢竟我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 也不 是有錢有權 而且畢竟我們家庭比較窮苦 也不會去找一些朋友 這就是 傳統家庭 因為我已經被司法定讞了 所有事情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對不 對 家裡人絕對相信 我們也把全部交給他們 今天就算我把所有的訴狀 攤開來 你所涉足的 你的學業 你可能會比較瞭解 但是你有可能百分 之百瞭解嗎 不可能 還是要由我們自己本人 對不對 這就是了 尤其 我們家人又那麼傳統 我們家之前十點要宵禁 十點多大門就上鎖了 未 成年要回家就是十點鐘 成年人要是超過十點鐘 你必須先 Q 報備一下 A 報備 預先告知 交待一下 二 歸納主軸譯碼與開放式譯碼 1. 研究者仔細聆聽訪談錄音帶確認逐字稿內容正確性 研究者在完成逐字 稿後 對研究對象語意不明之處 必要時反覆再仔細聆聽訪談錄音帶 使研究者能進入研究對象的世界中 對個案的網路詐欺犯罪歷程更深刻 的瞭解及感受 以找出資料中的重要脈絡 2. 根據訪談綱要與理論概念發展主軸譯碼架構 研究團隊與訪員在第二次 訓練中 共同討論主軸譯碼架構 如何歸納主軸譯碼和詮釋開放式譯碼 3. 歸納主軸譯碼 將逐字稿中受訪者的敘說內容 當意義 事件 觀點或 主題轉換時 即斷開成為一個小段落 視為一意義單元 並引出特殊意 義 然後將意義單元在主軸譯碼架構中進行歸納 4. 詮釋開放式譯碼 重複閱讀主軸譯碼中的 Q A 對受訪者回答進行斷 具 並詮釋其開放式譯碼 編碼中各符號的代表意義如下 例如 (B )表示個案 B2 第二主軸譯碼 家庭結構與關係 第 1 次主軸譯碼 與父母親的關係 第 12 個斷句 句中 表示訪員對 該句話的開放式詮釋 以紅色字表示 例如 Q 不過感覺聽起來媽媽跟妳的互動比較親密一點喔 78

79 A 當然阿 跟母親比較親密 (B ) Q 爸爸可能就想說保護妳 管妳比較多 A 不是 以前的爸爸是嚴父 跟現在的爸爸不一樣 現在的爸爸如果這樣 沒有人要理你 現在的時代跟以前不一樣 以前的父親就要有一個嚴父的樣 子 他即使很想跟我們玩也不可以 因為有失去他父親的威嚴 父親威嚴 形象 (B ) A 對 然後那一年我們就買了一套直條紋淺灰色的西服 當時最流行的 結 果爸爸試了之後 就說這樣不好看 會給人家笑 可是還是說服他穿 結果 每次都偷偷穿 這就是以前的爸爸 小孩跟父親的互動 (B ) 所以你說好像爸爸沒有媽媽跟我們的互動好 爸爸是用這種方式來關心我 們 Q 感覺就是方式不同 A 對 父親不會直接表達情感 (B )即使他愛你們 想跟你們有 什麼互動 但是基於他是嚴父 他要有爸爸的威嚴 他有時候被我們逗的笑 一笑 也只是轉個頭偷笑一下 6 確認所有資料中的編碼與詮釋的正確性 每一位訪員在完成歸納與編碼 後 為避免編碼錯誤或詮釋過於主觀 尤其另一訪員重複閱讀 以確立 編碼與詮釋的適當性 亦即每一個案訪談資料之編碼與詮釋 係經由二 位訪員重複校正 六 信度與效度檢核 一 資料客觀性評估 信度與效度的檢核是質化研究與量化研究最明顯的差異之一 本研究除 透過訓練訪員須避免主觀偏見 而對研究結果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外 同時 對訪談所得的資料進行必要的檢核 以求其客觀性與正確性 主要檢核內容 包括 1. 確實性 credibility 即內在效度 旨在評估研究結果的真實價值 即 研究者真正觀察到所希望觀察的 本研究在進入訪談前 訪談員先與受 訪者說明資料保密原則與建立信任關係 才開始進行訪談 訪談資料並 79

80 藉 由 身 分 簿 中 官 方 資 料 等 進 行 三 角 檢 證, 輔 助 資 料 內 容 的 真 實 性, 檢 核 以 提 高 資 料 的 確 實 性 2. 可 轉 換 性 (transferabilty): 即 外 在 效 度, 指 經 由 受 訪 者 所 陳 述 的 感 受 與 經 驗, 能 有 效 的 做 資 料 描 述 與 轉 換 成 文 字 陳 述 本 研 究 透 過 3 次 訪 員 訓 練 訪 談 經 驗 分 享 二 階 段 訪 談 資 料 檔 ( 分 別 建 立 逐 字 稿 檔 和 編 碼 檔 ) 和 談 訪 員 交 互 閱 讀 編 碼 等 方 式, 謹 慎 地 將 資 料 的 脈 胳 (context) 意 圖 (intention) 意 義 (meaning) 行 動 (action) 轉 換 成 文 字 資 料, 期 使 訪 談 資 料 能 夠 有 效 轉 換 成 有 意 義 的 文 字 和 理 論 概 念 3. 可 靠 性 (dependability): 即 內 在 信 度, 旨 在 評 估 研 究 訪 談 內 容 的 一 致 性, 因 此 如 何 取 得 可 靠 性 的 資 料, 乃 研 究 過 程 中 運 用 資 料 蒐 集 策 略 的 重 點, 本 研 究 盡 可 能 將 質 性 資 料 蒐 集 過 程 和 意 義 清 楚 說 明, 提 供 讀 者 研 究 者 判 斷 資 料 可 靠 性 的 相 關 訊 息 包 括 : 個 案 來 源 訪 談 場 域 選 擇 如 何 接 近 研 究 對 象 受 訪 者 權 益 宣 示 訪 談 過 程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等 ( 二 ) 研 究 者 自 我 反 省 由 於 本 研 究 部 份 訪 談 員 具 有 矯 正 處 遇 人 員 身 分, 在 研 究 進 行 的 過 程 中, 儘 量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提 問 追 問, 避 免 在 研 究 對 象 未 回 答 前 即 提 供 預 期 的 答 案, 以 擾 亂 研 究 對 象 的 思 慮 及 訪 談 內 容 之 真 實 性 此 外, 每 一 次 訪 員 訓 練 不 斷 自 我 提 醒, 隨 時 保 持 中 立 性 的 立 場, 堅 守 研 究 倫 理, 避 免 因 工 作 角 色, 而 偏 離 了 訪 談 方 向 或 存 有 主 觀 意 見 ; 而 每 一 位 訪 員 所 完 成 訪 談 和 編 碼 資 料, 亦 由 不 同 工 作 背 景 之 訪 員 重 複 閱 讀, 以 兼 顧 研 究 倫 理 及 蒐 集 資 料 的 客 觀 性 80

81 第 五 節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變 數 與 概 念 測 量 本 研 究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包 括 2000~2009 年 間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裁 判 執 行 矯 正 等 相 關 資 料, 這 些 犯 罪 紀 錄 相 關 資 料 係 利 用 法 務 部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與 獄 政 系 統 等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進 行 逐 筆 蒐 集 蒐 集 之 研 究 變 項 計 有 犯 罪 類 型 有 罪 判 決 次 數 與 時 間 刑 名 刑 期 裁 判 情 形 羈 押 時 間 等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之 變 數 與 測 量 如 表 所 示 本 次 蒐 集 之 資 料 可 區 分 為 司 法 執 行 紀 錄 犯 罪 與 偏 差 經 驗 人 口 特 性 家 庭 關 係 與 更 生 需 求 等 五 大 類 由 於 官 方 資 料 之 製 作 係 依 其 行 政 需 求, 因 此, 在 分 析 是 類 資 料 時, 需 加 以 重 新 編 碼, 始 能 利 用, 如 官 方 資 料 中 樣 本 之 犯 罪 類 型, 約 有 149 種, 為 使 本 研 究 易 於 分 析 女 性 收 容 人 之 罪 名 變 項, 遂 依 犯 行 之 性 質 案 件 數 較 高 或 涉 及 暴 力 致 對 社 會 治 安 有 重 大 不 良 影 響 等 原 則, 將 149 種 犯 行 分 類 為 暴 力 犯 罪 等 13 種 36, 其 他 變 數 亦 依 分 析 需 求, 重 新 編 碼, 以 達 分 析 目 的 : 暴 力 犯 罪 : 妨 害 公 務 妨 害 自 由 妨 害 秩 序 非 法 持 槍 爆 物 重 傷 害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恐 嚇 教 唆 傷 害 殺 人 殺 人 未 遂 殺 人 罪 組 織 犯 罪 條 例 傷 害 傷 害 致 死 傷 害 尊 親 屬 傷 害 罪 預 備 殺 人 槍 砲 彈 刀 條 例 ;2. 財 產 犯 罪 : 公 司 法 妨 害 國 幣 條 例 侵 占 洗 錢 防 制 法 背 信 重 利 偽 造 有 價 證 券 偽 造 貨 幣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商 業 會 計 法 商 標 法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期 貨 交 易 法 稅 捐 稽 徵 法 著 作 權 法 製 猥 褻 物 品 等 銀 行 法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證 券 交 易 法 贓 物 竊 佔 ;3. 竊 盜 ; 4. 詐 欺 ;5.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 強 盜 搶 奪 擄 人 勒 贖 懲 治 盜 匪 條 例 ;6. 毒 品 犯 罪 : 施 用 毒 品 毒 品 防 制 條 例 販 賣 運 輸 毒 品 麻 醉 藥 ( 安 ) 麻 醉 藥 其 他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肅 清 煙 毒 條 例 ;7. 性 犯 罪 :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妨 害 風 化 妨 害 風 化 罪 強 制 性 交 強 制 猥 褻 ;8. 縱 火 罪 : 失 火 燒 燬 他 物 失 火 燒 燬 建 物 放 火 燒 燬 他 物 放 火 燒 燬 建 物 ;9. 違 安 駕 駛 : 駕 駛 業 務 致 死 駕 駛 業 務 傷 害, 違 背 安 全 駕 駛, 公 共 危 險 罪 ;10. 過 失 致 死 傷 : 其 他 業 務 致 死 其 他 業 務 傷 害 非 駕 業 務 致 死 非 駕 業 務 傷 害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業 務 過 失 傷 害 過 失 致 死 過 失 傷 害 ;11. 賭 博 : 電 遊 場 業 管 理 賭 博 ;12. 偽 造 文 書 : 偽 造 文 書 偽 造 印 文 ;13. 其 他 犯 罪 : 入 出 國 移 民 法 山 坡 地 保 育 公 平 交 易 法 少 年 法 虞 犯 水 土 保 持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水 利 法 自 來 水 法 行 賄 妨 害 軍 機 條 例 妨 害 秘 密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兒 童 福 利 法 其 他 案 由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侵 害 墳 墓 屍 體 保 護 管 束 建 築 法 政 府 採 購 法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畜 牧 法 能 源 管 理 法 偽 藥 偽 證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動 物 傳 染 防 治 區 域 計 劃 法 商 業 登 記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國 家 總 動 員 法 脫 逃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動 檢 查 法 就 業 服 務 法 湮 滅 證 據 菸 酒 管 理 法 感 化 教 育 毀 棄 損 壞 毀 損 債 權 煙 酒 專 賣 條 例 農 工 商 商 標 農 地 重 劃 條 例 違 反 森 林 法 電 信 法 電 業 法 漏 逸 氣 體 漁 業 法 管 制 藥 品 條 例 墮 胎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遺 棄 褻 瀆 祀 典 瀆 職 藏 匿 人 犯 醫 師 法 爆 竹 煙 火 條 例 藥 事 法 護 照 條 例 兒 少 性 交 易 營 利 姦 淫 猥 褻 台 灣 大 陸 條 例 誣 告 選 舉 罷 免 法 妨 害 家 庭 妨 害 婚 姻 妨 害 名 譽 妨 害 投 票 81

82 表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官 方 資 料 變 數 與 測 量 概 念 變 數 說 明 測 量 資 料 來 源 司 法 執 行 紀 錄 人 口 特 性 犯 罪 與 偏 差 經 驗 裁 判 時 間 法 院 宣 判 時 間 年 月 日 刑 裁 判 案 由 樣 本 本 次 犯 行 名 稱 實 際 罪 名 裁 判 結 果 樣 本 於 各 審 級 訴 訟 後 結 果 科 刑 無 期 起 訴 緩 起 訴 處 分 入 監 時 間 入 監 執 行 的 時 間 年 月 日 獄 刑 名 本 次 執 行 最 重 之 刑 名 無 期 徒 刑 有 期 徒 刑 罰 金 易 役 拘 役 刑 期 執 行 刑 之 時 間 年 月 日 執 行 總 數 本 次 入 監 執 行 的 案 件 數 件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時 之 機 關 機 關 名 攜 帶 小 孩 樣 本 是 否 攜 帶 小 孩 入 監 一 同 執 行 是 否 羈 押 情 形 羈 押 日 數 日 入 監 年 齡 入 監 日 期 減 出 生 時 間 年 月 日 宗 教 信 仰 樣 本 的 宗 教 信 仰 無 佛 教 道 教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其 他 國 籍 國 籍 名 稱 國 別 名 婚 姻 紀 錄 入 監 時 的 婚 姻 情 形 單 身 已 婚 離 婚 再 婚 喪 偶 教 育 程 度 入 監 時 教 育 水 準 不 識 字 國 小 畢 業 國 小 肄 業 國 中 畢 業 國 中 肄 業 高 中 畢 業 高 中 肄 業 專 科 畢 業 專 科 肄 業 大 學 畢 業 大 學 肄 業 博 士 碩 士 MDMA 樣 本 使 用 MDMA 的 情 形 是 否 古 柯 鹼 樣 本 使 用 古 柯 鹼 的 情 形 是 否 犯 次 樣 本 犯 案 紀 錄 初 犯 再 犯 累 犯 犯 時 年 齡 犯 案 時 的 年 紀 歲 吃 檳 榔 樣 本 不 良 嗜 好 - 吃 檳 榔 是 否 安 非 他 命 樣 本 使 用 安 非 他 命 的 情 形 是 否 成 少 犯 樣 本 犯 案 時 是 否 小 於 18 歲 成 年 犯 成 少 犯 少 年 犯 吸 菸 樣 本 不 良 嗜 好 - 吸 菸 是 否 其 他 藥 物 濫 用 樣 本 使 用 其 他 藥 物 濫 用 的 情 形 是 否 海 洛 因 樣 本 使 用 海 洛 因 的 情 形 是 否 強 力 膠 樣 本 使 用 強 力 膠 的 情 形 是 否 酗 酒 樣 本 使 用 酗 酒 的 情 形 是 否 飲 酒 樣 本 不 良 嗜 好 - 飲 酒 是 否 罪 名 本 次 執 行 最 重 之 罪 名 實 際 罪 名 對 被 害 人 觀 感 樣 本 犯 案 後 對 被 害 人 的 看 法 深 感 歉 意 被 害 人 陷 害 補 償 被 害 人 無 動 於 衷 無 被 害 人 其 他 賭 博 樣 本 不 良 嗜 好 - 賭 博 是 否 半 年 未 滿 半 年 以 上,1 年 未 滿 1 藥 物 濫 用 使 用 時 間 樣 本 使 用 藥 物 濫 用 的 時 間 年 以 上,2 年 未 滿 2 年 以 上,5 年 未 滿 5 年 以 上,10 年 未 滿 10 年 以 上 案 系 統 政 系 統 82

83 表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官 方 資 料 變 數 與 測 量 ( 續 ) 概 念 變 數 說 明 測 量 家 庭 關 係 更 生 與 復 歸 需 求 父 母 與 子 女 相 處 情 形 未 成 年 時 期 撫 養 人 家 人 反 應 樣 本 與 父 母 間 的 親 子 關 係 樣 本 未 成 年 時 期 主 要 照 顧 者 家 人 對 樣 本 犯 案 的 反 應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之 子 女 父 母 兄 弟 家 人 犯 罪 紀 錄 姐 妹 祖 父 祖 母 配 偶 同 居 人 是 否 其 他 親 屬 等 是 否 曾 犯 罪 家 人 酗 酒 家 人 暴 力 家 人 賭 博 最 關 心 之 事 出 獄 後 同 住 親 屬 出 獄 後 面 臨 困 擾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之 子 女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祖 母 配 偶 同 居 人 是 否 其 他 親 屬 等 是 否 曾 酗 酒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之 子 女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祖 母 配 偶 同 居 人 是 否 其 他 親 屬 等 是 否 曾 施 暴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之 子 女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祖 母 配 偶 同 居 人 是 否 其 他 親 屬 等 是 否 曾 賭 博 樣 本 入 監 後 最 關 心 的 事 情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出 獄 後 是 否 與 女 兒 兒 子 父 親 母 親 哥 哥 弟 弟 姐 姐 是 否 妹 妹 祖 父 母 配 偶 親 戚 朋 友 及 其 他 親 屬 同 住, 或 是 獨 居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出 獄 後 是 否 有 孤 苦 無 依 毒 品 誘 惑 疾 病 衰 老 被 遺 棄 貧 困 是 否 智 障 殘 障 無 家 可 歸 經 濟 困 擾 精 神 疾 患 職 業 難 覓 及 其 他 型 態 的 困 擾 不 睦 普 通 融 洽 父 母 父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父 及 其 他 親 屬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其 他 親 屬 支 持 原 諒 無 法 相 信 傷 心 難 過 激 烈 指 責 不 知 情 其 他 子 女 狀 況 夫 妻 情 變 生 理 問 題 事 業 問 題 其 他 受 人 輕 視 排 斥 家 人 健 康 情 形 經 濟 無 依 資 料 來 源 獄 政 系 統 出 獄 後 需 要 協 助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出 獄 後 是 否 有 心 理 輔 導 安 排 住 處 戒 毒 戒 酒 戒 賭 創 是 否 業 就 業 就 學 金 錢 救 助 家 庭 重 建 等 方 面 之 需 求 83

84 第 六 節 問 卷 調 查 概 念 測 量 一 問 卷 調 查 工 具 主 要 內 容 與 參 考 依 據 針 對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目 的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研 究 工 具 預 試 結 果 和 參 酌 國 內 外 相 關 的 研 究 後, 彙 整 出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在 監 適 應 較 具 解 釋 力 和 重 要 性 之 因 子, 編 製 修 改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調 查 工 具, 研 究 工 具 其 主 要 內 容 與 編 製 參 考 依 據 如 表 3-6-1( 詳 細 問 卷 內 容 參 見 附 錄 三 )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經 驗 與 在 監 適 應 問 卷 調 查 測 量 內 容 概 念 變 數 測 量 項 目 參 考 依 據 個 人 特 性 被 害 經 驗 犯 罪 與 執 行 經 驗 人 口 特 性 學 校 依 附 與 偏 差 年 齡 入 監 前 婚 姻 狀 況 子 女 數 原 生 家 庭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教 育 程 度 親 人 犯 罪 經 驗 族 群 / 國 籍 幼 年 主 要 教 養 者 對 學 校 / 教 師 依 附 / 同 學 的 依 附 逃 學 / 中 輟 經 驗 與 原 因 轉 學 經 驗 家 庭 依 附 與 家 人 配 偶 互 動 頻 率 情 感 依 附 工 作 狀 況 偏 差 友 伴 生 活 型 態 自 我 控 制 受 暴 與 犯 罪 被 害 犯 罪 經 驗 執 行 經 驗 毒 品 犯 罪 與 戒 治 經 驗 入 監 前 工 作 狀 態 穩 定 性 與 持 久 性 職 業 類 別 收 入 家 人 對 工 作 支 持 度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僅 足 溫 工 作 等 交 男 友 經 驗 好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有 犯 罪 前 科 施 用 毒 品 抽 煙 喝 酒 離 婚 經 驗 等 到 KTV 夜 店 舞 廳 賓 館 等 場 所 ; 抽 煙 喝 酒 日 夜 顛 倒 等 生 活 經 驗 24 項 低 自 我 控 制 量 表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恐 嚇 傷 害 竊 盜 等 被 害 經 驗 入 監 前 自 陳 偏 差 第 一 次 犯 罪 類 型 初 犯 年 齡 曾 經 犯 罪 類 型 犯 次 第 一 次 進 入 矯 正 機 構 年 齡 執 行 監 獄 刑 期 服 刑 紀 錄 入 監 時 間 最 想 / 有 效 戒 毒 方 式 觀 察 勒 戒 次 數 毒 品 衍 生 犯 罪 重 複 入 監 原 因 接 受 矯 正 機 關 / 醫 療 院 所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等 輸 入 模 式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陳 玉 書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等 (2004)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陳 玉 書 等 (1998)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問 卷 預 試 陳 玉 書 林 健 陽 等 (2001) 控 制 理 論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陳 玉 書 林 健 陽 等 (2001)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差 別 接 處 理 論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2009) 一 般 化 理 論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2009) 一 般 化 理 論 與 研 究 Grasmick et al.(1993)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2009) 女 性 生 命 史 研 究 女 性 主 義 犯 罪 學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輸 入 模 式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陳 玉 書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等 (2004)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概 念 變 數 測 量 項 目 參 考 依 據 84

85 生 活 與 監 禁 壓 力 社 會 支 持 處 遇 與 需 求 監 禁 適 應 復 歸 社 會 需 求 入 監 前 / 後 生 活 壓 力 監 禁 壓 力 家 庭 支 持 處 遇 經 驗 需 求 心 理 適 應 生 理 適 應 行 為 適 應 出 監 時 所 需 之 協 助 入 監 前 / 後 之 家 庭 壓 力 個 人 壓 力 朋 友 壓 力 經 驗 與 影 響 監 禁 空 間 自 主 物 質 與 生 活 人 際 互 動 被 害 醫 療 等 剝 奪 或 壓 力 經 驗 在 監 執 行 期 間 家 人 / 配 偶 接 見 與 通 信 頻 率 面 臨 問 題 家 人 給 予 情 感 支 持 與 工 具 支 持 教 化 輔 導 監 獄 作 業 技 能 訓 練 衛 生 醫 療 戒 護 管 理 等 攜 子 女 入 監 經 驗 與 看 法 處 遇 期 間 之 教 化 衛 生 醫 療 技 能 訓 練 作 業 攜 子 女 入 監 等 需 求 16 項 因 壓 力 與 不 良 適 應 反 應 知 憂 鬱 傾 向 問 項 矯 正 機 關 常 見 之 疾 病 與 生 理 反 應 一 般 化 緊 張 理 論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2009) 剝 奪 模 式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吳 瓊 玉 (2008) 支 持 理 論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吳 瓊 玉 (2008) 處 遇 政 策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陳 玉 書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等 (2004) 處 遇 經 驗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陳 玉 書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等 (2004)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Lin(1989)CESD 憂 鬱 傾 向 量 表 處 遇 經 驗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2009) 在 監 違 規 與 偏 差 行 為 陳 玉 書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等 (2004) 出 監 後 所 需 之 聯 絡 家 人 就 業 輔 導 等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出 監 後 出 監 後 可 能 面 臨 之 生 活 居 住 疾 面 臨 問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病 治 療 等 問 題 題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經 驗 與 在 監 適 應 問 卷 調 查 測 量 內 容 ( 續 ) 85

86 二 個 人 特 性 本 研 究 依 研 究 目 的 與 監 禁 適 應 研 究 架 構 設 計 調 查 問 項, 調 查 工 具 主 要 測 量 概 念 包 括 :(1) 個 人 特 性 ;(2) 犯 罪 與 執 行 經 驗 ;(3) 剝 奪 與 壓 力 :(4) 社 會 支 持 ;(5) 被 害 經 驗 ;(6)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7) 監 禁 適 應 ;(8) 復 歸 社 會 需 求 等 8 個 面 向 除 類 別 尺 度 變 數 ( 如 性 別 職 業 犯 罪 類 型 等 ) 與 順 序 尺 度 外 ( 如 : 教 育 程 度 初 犯 年 齡 層 等 ), 各 概 念 測 量 量 表 ( 如 家 庭 依 附 量 表 社 會 支 持 量 表 等 ) 的 信 度 方 面, 係 以 Cronbach s α 係 數 進 行 考 驗 ; 為 提 高 本 問 卷 能 測 量 到 理 論 文 獻 上 的 構 念 或 特 質, 效 度 方 面 則 採 用 因 素 分 析 (Factor Analysis), 針 對 問 項 進 行 建 構 效 度 檢 驗, 淘 汰 分 因 素 負 荷 量 低 於 0.4 之 測 量 項 目 ( 壓 力 測 量 則 選 擇 因 素 負 荷 量 高 於 0.3), 以 使 各 分 量 表 獲 得 較 高 的 建 構 效 度 ( 一 ) 人 口 特 性 包 括 : 年 齡 入 監 前 婚 姻 狀 況 子 女 數 原 生 家 庭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教 育 程 度 親 人 犯 罪 經 驗 族 群 / 國 籍 幼 年 主 要 教 養 者 等 詳 如 表 所 示 表 個 人 基 本 特 性 測 量 內 容 變 項 名 稱 測 量 內 容 年 齡 出 生 日 期 : 出 生 年 月 日 ( 據 以 計 算 實 際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入 監 前 婚 姻 狀 況 1 不 識 字 2 國 小 畢 ( 肄 ) 業 3 國 ( 初 ) 中 畢 ( 肄 ) 業 4 高 中 ( 職 ) 畢 ( 肄 ) 業 5 專 科 畢 ( 肄 ) 業 6 學 院 或 大 學 畢 ( 肄 ) 業 7 研 究 所 畢 ( 肄 ) 業 ( 含 以 上 ),7 個 等 級 1 未 婚 單 身 2 未 婚 同 居 3 已 婚 4 已 婚 分 居 或 與 他 人 同 住 5 離 婚 單 身 6 離 婚 同 居 7 喪 偶 8 再 婚 9 其 他, 等 9 類 子 女 數 實 際 子 女 人 數, 目 前 有 子 女 共 人 親 生 父 / 母 目 前 狀 況 父 /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父 / 母 親 職 業 父 / 母 籍 貫 國 小 前 主 要 教 養 者 1 婚 姻 健 全 2 離 婚 或 分 居 3 再 婚 4 父 親 或 母 親 與 他 人 同 居 父 母 均 歿 6 有 一 方 已 過 世 7 不 清 楚 8 其 他, 等 8 類 1 不 識 字 2 國 小 畢 ( 肄 ) 業 3 國 ( 初 ) 中 畢 ( 肄 ) 業 4 高 中 ( 職 ) 畢 ( 肄 ) 業 專 科 畢 ( 肄 ) 業 6 學 院 或 大 學 畢 ( 肄 ) 業 7 研 究 所 畢 ( 肄 ) 業 ( 含 以 上 ) 不 知 道,7 個 等 級,8 個 選 項 退 休 / 過 世 前 之 職 業, 含 :1 軍 公 教 2 農 林 漁 牧 3 工 4 商 5 服 務 業 6 無 業 或 家 管 7 其 他, 等 7 類 1 閩 南 籍 2 客 家 籍 3 外 省 人 4 原 住 民 5 外 國 人 6 父 不 詳 不 清 楚 等 5 類,7 個 選 項 1 父 母 親 2 只 有 母 親 或 只 有 父 親 3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褓 母 本 國 傭 工 6 外 籍 傭 工 7 24 小 時 托 育 中 心 8 其 他 親 屬,8 個 選 項

87 ( 二 ) 學 校 依 附 與 逃 學 中 輟 經 驗 1. 學 校 依 附 本 研 究 中 學 校 依 附 分 量 表 係 衡 量 受 訪 者 與 學 校 教 師 和 同 學 互 動 的 頻 率 與 依 附 感 受, 包 括 : 覺 得 唸 書 是 件 無 聊 的 事 不 喜 歡 上 學 在 學 校 與 老 師 相 處 不 好 覺 得 同 學 對 您 的 態 度 不 友 善 等 11 個 項 目 ( 參 見 表 3-6-3); 以 李 克 特 四 點 量 表 (Likert) 測 量 之 : 回 答 經 常 如 此 者 給 3 分 偶 爾 如 此 者 給 2 分 很 少 如 此 者 給 1 分 從 未 如 此 者 給 0 分 學 校 依 附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之 學 校 依 附 程 度 越 高 表 為 學 校 依 附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516 至.814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5.453,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Cronbach α 係 數 為.883;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學 校 依 附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1) 覺 得 唸 書 是 件 無 聊 的 事.707 (2) 不 喜 歡 上 學.787 (3) 有 遲 交 或 不 交 作 業 的 情 形.715 (4) 無 法 專 心 上 課.814 (5) 對 自 己 的 課 業 表 現 沒 有 信 心.724 (6) 跟 不 上 學 校 課 業 進 度.741 (7) 在 學 校 與 老 師 相 處 不 好.738 (8) 覺 得 老 師 對 您 的 態 度 不 友 善.689 (9) 在 學 校 曾 與 同 學 發 生 衝 突.685 (10) 覺 得 同 學 對 您 的 態 度 不 友 善.575 (11) 在 學 校 沒 有 可 以 談 心 的 朋 友.516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逃 學 中 輟 休 學 與 轉 學 包 括 :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次 數 原 因 時 間, 以 轉 學 次 數 發 生 時 間 等 詳 如 表 所 示 87

88 表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與 轉 學 經 驗 測 量 內 容 變 項 名 稱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 轉 學 第 一 次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 轉 學 時 間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原 因 測 量 內 容 1 4 次 以 上 2 3 次 3 2 次 4 1 次 5 不 曾 發 生,5 個 等 級 1 國 小 三 年 級 以 前 2 國 小 四 至 六 年 級 3 國 中 一 年 級 國 中 二 年 級 5 國 中 三 年 級 6 高 中 以 後 7 不 曾 發 生 1 遭 受 同 學 排 擠 或 欺 負 2 師 長 態 度 不 友 善 3 對 學 校 產 生 疏 離 感 4 學 校 課 業 跟 不 上 5 不 滿 學 校 的 規 定 6 在 學 校 常 感 到 不 快 樂 等, 14 個 測 量 選 項 4 ( 三 ) 家 庭 依 附 與 偏 差 行 為 1. 家 庭 依 附 本 研 究 之 家 庭 依 附 與 配 偶 依 附 分 量 表, 係 衡 受 訪 者 與 家 人 ( 包 括 :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或 子 女 等 ) 或 配 偶 ( 含 丈 夫 或 同 居 人 ) 之 互 動 狀 況 與 感 受, 包 括 : 瞭 解 您 諒 解 / 接 納 您 會 關 心 您 會 尊 重 您 的 想 法 相 處 和 諧 融 洽 有 問 題 時 會 一 起 商 量 等 各 6 個 項 目 ( 參 見 表 3-6-5); 以 李 克 特 量 表 (Likert) 測 量 之 :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者 給 4 分 同 意 者 給 3 分 不 同 意 者 給 2 分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給 1 分 無 配 偶 / 同 居 人 者 給 0 分 家 庭 依 附 與 配 偶 依 附 之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之 依 附 程 度 越 高 表 為 家 庭 依 附 與 配 偶 依 附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768 至.985 之 間, 特 徵 值 分 別 為 與 3.895,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 與 ,Cronbach α 係 數 分 別 為.992 與.905;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88

89 表 問 家庭依附分量表之因素分析與信度分析 配偶依附 因素負荷量 項 (1) 您的家人瞭解您 (2) 您的家人諒解 接納您 (3) 您的家人會關心您 (4) 您的家人會尊重您的想法 (5) 您和家人相處和諧融洽 (6) 您有問題時會和家人一起商量 (7) 您的配偶瞭解您 (8) 您的配偶諒解 接納您 (9) 您的配偶會關心您 (10) 您的配偶會尊重您的想法 (11) 您和配偶相處和諧融洽 (12) 您有問題時會和配偶一起商量 特徵值 Eigenvalues 解釋總變異量的百分比 Cronbach α 係數 家庭依附 因素負荷量 家人偏差行為 主要在測量女性受刑人家人之偏差與犯罪行為 家人包含親生父 母 配偶/同居人 子女兄弟 姊妹和同住其他重要親人等 7 類 犯罪與偏差行 為為複選題 包括 酗酒 賭博 對家人施暴 外遇 吸毒和入監服刑等 6 項行為 四 工作狀況 包括 入監前工作狀態 穩定性與持久性 職業類別 收入 家人對工 作支持度 是否願意接受僅足溫工作等 詳如表 所示 表 職業變項測量內容 測量項目 工作情形 穩定工作時間 測 量 內 容 入監前一年 ①沒有工作 ②工作不穩定 ③工作穩定 從事最近這份工作約 年 月 換工作經驗 入監前一換過幾次工作 ① 0 次 ② 1 次 ③ 2 次 ④ 3 次 ⑤ 4 次 ⑥ 5 次以上 ⑦ 沒有工作 7 個等級 最久工作類型 ①軍公教 ②農林魚牧 ③工 ④ 商 ⑤學生 特種行業 ⑦ 美髮 美容業 ⑧餐飲業 ⑨家管 ⑩其他行業 ⑪沒有工作 89

90 測 量 項 目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表 職 業 變 項 測 量 內 容 ( 續 ) 測 量 內 容 1 每 天 或 工 作 六 天 週 休 一 日 2 工 作 五 天 週 休 二 日 3 三 班 制 4 每 週 工 作 3-4 天 5 每 週 工 1-2 天 6 沒 有 工 作 每 月 工 作 收 入 實 際 收 入 萬 千 元 維 持 生 活 所 需 接 受 辛 苦 但 溫 飽 工 作 意 願 ( 五 ) 偏 差 友 伴 每 月 大 約 是 : 萬 千 元 1 非 常 願 意 2 願 意 3 不 太 願 意 4 非 常 不 願 意 本 研 究 偏 差 友 伴 分 量 表 係 衡 量 受 訪 者 接 觸 偏 差 行 為 朋 友 之 人 數, 包 括 : 有 幾 個 個 男 朋 有 犯 罪 前 科 曾 參 加 幫 派 曾 使 用 一 二 級 毒 品 曾 使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離 婚 或 與 人 同 居 等 8 個 項 目 ( 參 見 表 3-6-7); 以 五 點 量 表 測 量 之 : 回 答 0 人 者 給 0 分 1 人 者 給 1 分 2~3 人 者 給 2 分 4~5 人 者 給 3 分 6 人 以 上 者 給 4 分 偏 差 友 伴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與 偏 差 朋 友 接 觸 越 多 表 為 偏 差 友 伴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561 至.870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4.768,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Cronbach α 係 數 為.902;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偏 差 友 伴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1) 您 曾 經 交 往 過 幾 個 男 朋.561 (2) 朋 友 當 中 有 幾 人 有 犯 罪 前 科.870 (3)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曾 參 加 幫 派.724 (4)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曾 使 用 一 二 級 毒 品 ( 如 海 洛 因 / 安 非 他 命 等 ).867 (5)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曾 使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 如 K 他 命 /FM2 等 ).797 (6)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有 抽 煙 或 酗 酒.771 (7)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離 婚 或 與 人 同 居.794 (8)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與 家 人 處 得 不 好, 感 情 不 睦.749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91 ( 六 )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遊 樂 休 閒 分 量 表 係 衡 量 受 訪 者 從 事 遊 樂 型 休 閒 活 動 的 頻 率, 包 括 : 到 KTV MTV 卡 拉 OK 等 場 所 到 舞 廳 歌 廳 夜 店 PUB 等 場 所 到 電 動 玩 具 店 網 咖 撞 球 場 或 保 齡 球 館 等 場 所 晚 上 很 晚 才 睡 覺 ( 或 不 睡 覺 ), 白 天 睡 覺 等 6 個 項 目 ( 參 見 表 3-6-8); 以 李 克 特 四 點 量 表 (Likert) 測 量 之 : 回 答 經 常 如 此 者 給 3 分 偶 爾 如 此 者 給 2 分 很 少 如 此 者 給 1 分 從 未 如 此 者 給 0 分 遊 樂 休 閒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從 事 遊 樂 休 閒 的 頻 率 越 高 表 為 遊 樂 休 閒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561 至.870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4.768,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Cronbach α 係 數 為.902;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遊 樂 休 閒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1) 到 KTV MTV 卡 拉 OK 等 場 所.747 (2 ) 到 舞 廳 歌 廳 夜 店 PUB 等 場 所.868 (3) 到 電 動 玩 具 店 網 咖 撞 球 場 或 保 齡 球 館 等 場 所.868 (4) 晚 上 很 晚 才 睡 覺 ( 或 不 睡 覺 ), 白 天 睡 覺.731 (5) 到 賓 館 ( 旅 館 旅 店 ) 過 夜 或 休 息.701 (6) 抽 煙 喝 酒 或 嚼 檳 榔.673 ( 七 )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856 低 自 我 控 制 量 表 係 參 考 Grasmick et al.(1993) 所 編 製 的 低 自 我 控 制 量 表, 該 量 表 於 2009 年 由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翻 譯 修 訂, 並 對 毒 品 犯 罪 人 實 施 測 量 和 檢 驗 其 信 度 與 效 度 該 量 表 包 括 24 項 與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徵 有 關 的 問 項 ( 參 見 表 3-6-9), 以 李 克 特 量 表 (Likert) 測 量 之,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者 給 4 分 同 意 者 給 3 分 不 同 意 者 給 2 分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給 1 分 各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各 項 度 的 傾 向 越 高 表 為 低 自 我 控 制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24 各 測 量 項 目 可 區 分 為 5 個 低 自 我 控 制 面 向, 分 別 是 : 冒 險 性 立 即 簡 單 自 我 91

92 中 心 衝 動 性 體 力 活 動 等,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412 至.803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至 之 間,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7.179, Cronbach α 係 數 為.798 至.550 之 間 ;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高 度 至 中 度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低 自 我 控 制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問 項 冒 險 性 立 即 簡 單 自 我 中 心 衝 動 性 體 力 活 動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冒 險 行 事 只 為 了 好 玩 冒 險 的 事 情 來 考 驗 自 己 做 些 惹 麻 煩 的 事 反 而 刺 激 刺 激 和 冒 險 總 是 比 安 全 更 重 要 不 喜 歡 困 難 且 具 有 挑 戰 性 的 任 務 逃 避 我 認 為 比 較 困 難 的 事 情 事 情 變 複 雜 會 放 棄 或 停 止 做 勞 力 活 動 而 不 是 動 腦 筋 活 動 為 了 立 即 的 快 樂 放 棄 長 久 追 求 目 標 別 人 有 困 難 的 時 候, 我 不 會 同 情 他 們 給 別 人 帶 來 麻 煩 會 以 自 己 為 優 先 考 量 我 不 會 為 將 來 做 太 多 的 思 考 和 努 力 得 到 我 想 要 的 即 使 會 給 別 人 帶 來 麻 煩 做 的 事 使 人 不 愉 快 那 是 別 人 的 問 題 少 考 慮 以 後 才 會 發 生 的 事 我 很 生 氣 的 時 候 別 人 最 好 離 遠 一 點 我 很 容 易 生 氣 和 別 人 的 意 見 嚴 重 不 同 難 心 平 氣 溝 通 生 氣 時 會 想 動 手 打 人 我 做 事 衝 動 比 同 年 齡 的 人 有 更 多 的 體 力 和 活 動 一 些 簡 單 的 事 能 帶 給 我 許 多 樂 趣 喜 歡 外 出 活 動 勝 過 於 讀 書 或 思 考 活 動 的 時 候 比 思 考 或 靜 坐 的 感 覺 更 好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93 二 被 害 經 驗 被 害 經 驗 分 量 表 係 衡 量 受 訪 者 本 次 入 監 前 曾 經 遭 受 家 暴 與 被 害 次 數, 包 括 : 被 恐 嚇 交 付 財 物 被 恐 嚇 威 脅 安 全 被 配 偶 / 同 居 人 施 暴 被 家 人 施 暴 被 他 人 施 暴 被 竊 被 性 侵 害 / 騷 擾 等 7 個 項 目 ( 參 見 表 ); 以 五 點 量 表 測 量 之 : 回 答 0 次 者 給 0 分 1 次 者 給 1 分 2 次 者 給 2 分 3 次 者 給 3 分 4 次 者 給 4 分 5 次 以 上 者 給 5 分 被 害 經 驗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之 入 監 前 遭 受 被 害 經 驗 次 數 越 多 表 為 被 害 經 驗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536 至.686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2.457,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35.10%,Cronbach α 係 數 為.653;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被 害 經 驗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1) 曾 經 被 恐 嚇 交 付 財 物.536 (2) 曾 經 被 恐 嚇 威 脅 人 身 安 全.686 (3) 曾 經 被 家 人 毆 打 或 傷 害.604 (4) 曾 經 被 配 偶 或 同 居 人 毆 打 或 傷 害.558 (5) 曾 經 被 家 人 或 配 偶 以 外 的 人 毆 打 或 傷 害.667 (6) 自 己 的 財 物 曾 經 被 偷.553 (7) 曾 經 被 猥 褻 性 騷 擾 性 侵 害.524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653 三 犯 罪 與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經 驗 ( 一 ) 入 監 前 自 陳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自 陳 編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分 量 表 係 衡 量 受 訪 者 本 次 入 監 前 曾 經 從 事 之 偏 差 與 犯 罪 次 數, 包 括 : 賭 博 吸 食 毒 品 無 照 / 酒 後 駕 車 妨 害 風 化 與 人 發 生 衝 突 配 偶 以 外 人 發 生 性 關 係 交 通 違 規 而 被 開 罰 單 / 吊 銷 駕 照 竊 盜 援 交 販 賣 仿 冒 品 等 10 個 項 目 ( 參 見 表 ); 以 五 點 量 表 測 量 之 : 回 答 0 次 者 給 0 分 1 次 者 給 1 分 2 次 者 給 2 93

94 分 3 次 者 給 3 分 4 次 者 給 4 分 5 次 以 上 者 給 5 分 偏 差 與 犯 罪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之 入 監 前 從 事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次 數 越 多 表 為 犯 罪 與 偏 差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401 至.677 之 間 ( 刪 除 販 賣 仿 冒 品 或 盜 版 光 碟 ), 特 徵 值 為 2.525,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35.10%,Cronbach α 係 數 為.660;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犯 罪 與 偏 差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賭 博.586 吸 食 毒 品.527 無 照 或 酒 後 駕 駛.677 妨 害 風 化 ( 如 販 賣 色 情 書 刊 / 光 碟 / 猥 褻 他 人 等 ).275 在 公 共 場 所 大 聲 吵 鬧 或 與 他 人 發 生 衝 突.643 和 配 偶 以 外 之 異 性 發 生 性 關 係.585 因 交 通 違 規 被 開 罰 單 或 吊 銷 駕 照.477 未 經 他 人 允 許 而 拿 走 他 人 錢 財 或 物 品.401 曾 經 從 事 援 交 或 性 交 易.430 曾 經 販 賣 仿 冒 品 或 盜 版 光 碟.199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660 ( 二 ) 犯 罪 與 進 入 矯 正 經 驗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逃 家 刺 青 初 次 犯 罪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次 數 刑 期 累 進 處 遇 級 別 等, 詳 細 測 量 內 容 參 見 表

95 測 量 項 目 表 犯 罪 與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經 驗 測 量 內 容 測 量 內 容 1 國 小 三 年 級 以 前 2 國 小 四 至 六 年 級 3 國 中 一 年 級 4 國 第 一 次 逃 家 中 二 年 級 5 國 中 三 年 級 6 高 中 二 年 級 7 高 中 三 年 級 以 後 8 不 曾 發 生 複 選,1 不 曾 逃 家 2 不 當 管 教 3 家 庭 限 制 太 多 4 家 人 疏 逃 家 的 原 因 忽 或 拒 絕 5 遭 受 精 神 虐 待 6 遭 受 肢 體 暴 力 等 15 項 原 因 紋 身 1 無 2 是 / 第 一 次 是 歲 紋 身 刺 青 ( 不 包 括 紋 眉 或 紋 眼 線 ) 紋 身 動 機 1 好 奇 2 時 髦 3 壯 膽 4 勵 志 5 得 到 朋 友 認 同 6 失 戀 7 勇 士 的 象 徵 8 失 業 心 情 不 好 9 為 了 參 加 幫 派 10 其 他 11 沒 有 刺 青 有 罪 判 決 初 判 年 齡 / 進 入 矯 正 機 關 入 監 次 數 犯 罪 / 本 次 入 監 類 型 撤 銷 假 釋 / 緩 刑 / 戒 治 / 感 化 教 育 徒 刑 類 型 11 次 22 次 33 次 44 次 55 次 66 次 以 上 1 未 滿 12 歲 212~18 歲 未 滿 318~24 歲 未 滿 424~30 歲 未 滿 530~35 歲 未 滿 635~40 歲 未 滿 740~50 歲 未 滿 850~60 歲 未 滿 960 歲 以 上 10 次 21 次 32 次 43 次 54 次 65 次 以 上 複 選,1 賭 博 2 詐 欺 3 竊 盜 4 偽 造 文 書 5 施 用 毒 品 6 製 造 / 販 賣 / 轉 讓 或 運 輸 毒 品 7 傷 害 8 殺 人 9 強 盜 / 搶 奪 / 擄 人 勒 贖 10 其 他 實 際 撤 銷 次 1 本 刑 2 撤 銷 假 釋 殘 刑 3 二 者 皆 有 入 監 執 行 時 間 民 國 年 月 ( 包 括 羈 押 觀 察 勒 戒 或 強 制 治 療 ) 刑 期 是 : 年 月 ( 不 含 拘 役 勞 役 戒 治 勒 戒 ) 累 進 處 遇 級 別 1 尚 未 編 級 2 四 級 3 三 級 4 二 級 5 一 級 ( 三 ) 毒 品 犯 罪 與 處 遇 經 驗 毒 品 犯 罪 與 處 遇 經 驗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毒 品 犯 罪 人 毒 品 犯 罪 相 關 處 遇 經 驗 與 接 受 意 願, 包 括 : 最 想 或 有 效 戒 毒 方 式 觀 察 勒 戒 次 數 毒 品 衍 生 犯 罪 ( 複 選 ) 重 複 入 監 主 要 原 因 接 受 矯 正 機 關 或 醫 療 院 所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等, 不 願 意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之 原 因 ( 複 選 ), 詳 細 測 量 內 容 參 見 表

96 表 毒品犯罪與處遇測量內容 測量項目 最想接受 戒毒方式 觀察 勒戒次數 測 量 內 容 ①強制戒治 最長願意接受約 年 月 ②醫療院所強制住院戒毒;最長願意約 年 月 ③醫療院所接受半強制性門診戒毒 ④接受宗教團體隔離戒毒 如晨曦會 ⑤不曾施用毒品 ①0 次 ② 1 次 ③ 2 次 ④ 3 次 ⑤ 4 次以上 有效 戒毒方式 ①戒治所強制戒治 ②醫療院所住院戒毒 ③緩起訴替代療法 ④自願性替代療法 ⑤醫療院所自願戒毒 ⑥宗教團體隔離戒毒⑦ 其他 毒品 衍生犯罪 複選 ①賭博 ②詐欺 ③竊盜 ④偽造文書 ⑤製造/販賣/ 轉讓或運輸毒品 ⑥傷害 ⑦殺人 ⑧強盜 搶奪 擄人勒贖 ⑨其他 ①否 ②是 原因 ①心情不佳 ②意志不堅想再用藥 ③朋友(家 人)的誘惑 ④藥頭聯絡 ⑤娛樂助興 ⑥其他 ①不曾使用海洛因 ②願意接受替代療法 ③不願意接受替代療法 監所內接 原因 ①希望徹底戒毒不再依賴藥物 ②擔心影響假釋呈報 ③不 受替代療法 瞭解替代療法的功效 ④害怕產生副作用 ⑤不想被移監 ⑥害怕 被標籤 ⑦認為替代療法根本無效 ⑧其他原因 曾經 毒品入監 醫療院所接 受替代療法 ①不曾使用海洛因 ②願意接受替代療法 ③不願意接受替代療法 原因 ①希望徹底戒毒不再依賴藥物 ②較喜歡鴉片類藥物帶來的快感 ③不願 意被追蹤控制或被篩檢 ④距離遠怕麻煩 ⑤害怕產生副作用 ⑥擔心 影響工作 ⑦害怕被標籤 ⑧無法負擔治療費用 ⑨不瞭解替代療法的功 效 ⑩認為替代療法根本無效 ⑪其他 四 生活壓力與監禁壓力 一 入監前/後生活壓力 生活壓力主要在測量女性受刑人入監前和入監後曾經遭受哪些生活壓 力事件 以及這些壓力事件對他們的影響程度 共計有 20 項在女性生活領 域較常發生之生活壓力事件 如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過世 家庭經濟 明顯變壞 配偶外遇 家人生病/重傷住院 離婚 懷孕 墮胎 父母/子女 無人照顧等 由受訪者回答這些事件在入監前 後是否發生 客觀測量 答是者 得 1 分 答否者 得 0 分 如果發生 則回答該事件的影響程度 主 觀測量 影響程度分為四個等級 回答 沒有 或無此經驗給 0 分 輕微 給 1 分 有些 給 2 分 極大 給 3 分 故在此分量表得分愈高 表示壓 力事件發生數愈多 壓力感受程度愈大 詳見表

97 表 為 生 活 壓 力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20 個 測 量 項 目 可 區 分 為 5 個 生 活 壓 力 影 響 程 度 面 向, 分 別 是 : 婚 姻 壓 力 扶 養 壓 力 個 人 壓 力 失 親 壓 力 親 人 壓 力 等, 由 於 生 活 壓 力 在 人 生 發 展 歷 程 中 屬 特 殊 事 件, 其 分 偏 態 分 佈 屬 右 偏 態, 因 此, 因 素 負 荷 量 與 Cronbach α 係 數 可 能 會 偏 低 ;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339 至.709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至 之 間,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6.651,Cronbach α 係 數 為.596 至.332 之 間 ;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中 度 至 低 度 內 部 一 致 性, 測 量 效 度 尚 可 接 受 表 生 活 壓 力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婚 姻 壓 力 扶 養 壓 力 個 人 壓 力 失 親 壓 力 親 人 壓 力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與 配 偶 發 生 爭 吵 配 偶 外 遇 ( 或 同 居 人 劈 腿 ) 自 己 外 遇 或 劈 腿 離 婚 自 己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無 人 照 顧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自 己 墮 胎 自 己 重 病 或 住 院 自 己 是 同 性 戀 配 偶 過 世 母 親 過 世 父 親 過 世 子 女 過 世 兄 弟 姐 妹 過 世 子 女 逃 學 或 逃 家 重 要 親 戚 或 好 朋 友 過 世 家 重 人 病 或 重 傷 住 院 家 人 打 官 司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98 ( 二 ) 監 禁 壓 力 監 禁 壓 力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曾 經 遭 受 哪 些 監 禁 壓 力, 以 及 這 些 壓 力 對 他 們 的 影 響 程 度 共 計 有 21 項 在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禁 期 間 較 常 發 生 之 壓 力, 如 : 環 境 悶 熱 伙 食 不 佳 醫 療 人 力 / 設 備 不 足 配 業 有 壓 力 等 由 受 訪 者 回 答 這 些 監 禁 壓 力 在 執 行 期 間 監 是 否 發 生 ( 客 觀 測 量 ), 答 是 者 給 1 分 ; 答 否 者 給 0 分 ; 如 果 發 生, 則 回 答 該 壓 力 的 影 響 程 度 ( 主 觀 測 量 ), 影 響 程 度 分 為 四 個 等 級, 回 答 沒 有 或 無 此 經 驗 給 0 分 輕 微 給 1 分 有 些 給 2 分 極 大 給 3 分, 故 在 此 分 量 表 得 分 愈 高, 表 示 監 禁 壓 力 發 生 數 愈 多, 壓 力 感 受 程 度 愈 大 ( 詳 見 表 ) 表 為 監 禁 壓 力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21 個 測 量 項 目 可 區 分 為 5 個 監 禁 壓 力 影 響 程 度 面 向, 分 別 是 環 境 壓 力 健 康 壓 力 作 業 / 管 理 壓 力 人 際 壓 力 接 見 壓 力 等 ;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418 至.855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至 之 間,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 ~6.208,Cronbach α 係 數 為.672 至.795 之 間 ;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具 有 相 當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監 禁 壓 力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環 境 壓 力 健 康 壓 力 作 業 / 管 理 壓 人 際 壓 力 接 見 壓 力 力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環 境 悶 熱 舍 房 空 間 狹 小 合 作 社 販 售 物 品 昂 貴 伙 食 不 佳 對 累 進 處 遇 / 假 釋 壓 力 供 水 不 足 醫 療 人 員 不 足 醫 療 設 備 不 足 欠 缺 申 訴 / 溝 通 管 道 運 動 / 文 康 活 動 不 足 配 業 有 壓 力 作 業 負 擔 沈 重 生 活 緊 湊 沒 有 自 己 時 間

99 表 監 禁 壓 力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 續 ) 測 量 項 目 環 境 壓 力 健 康 壓 力 作 業 / 管 理 壓 力 人 際 壓 力 接 見 壓 力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擔 心 與 同 性 戀 同 房 無 法 適 應 禁 慾 生 活 與 獄 友 關 係 不 睦 因 犯 罪 類 型 遭 受 歧 視 老 同 學 欺 侮 或 強 欺 弱 擔 心 與 重 病 / 傳 染 病 者 同 房 有 問 題 不 知 找 誰 求 助 家 人 不 來 接 見 或 探 視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五 社 會 支 持 處 遇 期 間 社 會 支 持 的 測 量 是 為 瞭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間 處 遇 期 間 所 獲 得 的 家 庭 支 持, 包 括 : 接 見 與 通 信 頻 率, 以 及 遭 遇 困 難 時 家 人 給 予 的 情 感 性 ( 如 傾 聽 安 慰 鼓 勵 等 ) 或 工 具 型 支 持 ( 提 供 物 品 或 金 錢 ) 社 會 支 持 方 面 對 在 監 適 應 是 否 有 影 響 接 見 和 通 信 回 答 大 約 1~3 天 ㄧ 次 給 8 分, 大 約 1 星 期 一 次 給 7 分, 大 約 4~5 天 ㄧ 次 給 6 分, 大 約 2~3 星 期 一 次 給 5 分, 大 約 1 個 月 一 次 給 4 分, 大 約 2 個 月 一 次 給 3 分, 大 約 3 個 月 一 次 給 2 分, 過 年 或 節 慶 給 1 分, 從 未 給 0 分 支 持 方 面 以 四 點 量 表 測 量 之, 回 答 經 常 如 此 者 給 4 分 偶 爾 如 此 者 給 3 分 很 少 如 此 者 給 2 分 從 未 如 此 者 給 1 分 未 曾 接 見 / 通 信 者 給 0, 社 會 支 持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在 監 禁 期 間 家 人 給 予 的 支 持 越 高 表 為 社 會 支 持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508 至.926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5.348,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Cronbach α 係 數 為.837;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99

100 表 社 會 支 持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六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因 素 負 荷 量 關 心 在 監 的 生 活 情 形 和 表 現.926 安 慰 或 鼓 勵.921 給 意 見 或 勸 告.896 傾 聽 瞭 解 您 的 感 受 / 想 法.889 寄 送 食 物 或 帶 食 物.838 寄 錢 給 您.806 接 見 頻 率.662 收 信 頻 率.508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873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主 要 包 括 : 出 入 監 需 求 教 化 輔 導 作 業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衛 生 醫 療 戒 護 管 理 和 攜 子 入 監 等 七 個 部 份, 以 下 分 別 就 各 項 處 遇 分 類 問 項 測 量, 以 及 處 遇 各 分 量 表 測 量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處 遇 各 分 量 表 信 度 與 效 度 初 入 監 訊 息 需 求 測 量 是 為 瞭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剛 入 監 時 對 於 各 項 處 遇 措 施 和 生 活 資 訊 的 需 要 程 度, 計 有 : 生 活 作 息 接 見 / 通 信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作 業 / 技 能 訓 練 違 規 / 處 罰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法 律 諮 詢 購 買 必 需 品 和 環 境 介 紹 等 9 項 ; 回 答 非 常 需 要 給 4 分, 有 些 需 要 給 3 分, 不 太 需 要 給 2 分, 完 全 不 需 要 給 1 分 訊 息 需 求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在 初 入 監 時 對 於 各 項 訊 息 的 需 求 程 度 越 高 表 為 初 入 監 訊 息 需 求 分 量 表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681 至.880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5.880,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Cronbach α 係 數 為.930;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100

101 表 初 入 監 訊 息 需 求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生 活 作 息.823 接 見 或 通 信.880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767 作 業 或 技 能 訓 練.772 違 規 或 處 罰.879 醫 療 衛 生 問 題.797 法 律 問 題 諮 詢.681 購 買 必 需 品.814 環 境 介 紹.794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930 教 化 輔 導 之 測 量 是 為 瞭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處 遇 期 間 接 受 教 化 輔 導 的 頻 率 與 需 求 程 度, 計 有 : 宗 教 教 誨 讀 書 會 個 別 輔 導 法 治 教 育 懇 親 會 親 職 教 育 團 體 輔 導 家 庭 日 和 文 康 活 動 等 13 項 ; 在 頻 率 測 量 方 面, 回 答 大 約 每 週 一 次 給 4 分, 大 約 每 月 一 次 有 給 3 分, 大 約 每 季 一 次 給 2 分, 三 大 節 日 給 1 分, 從 未 參 加 給 0 分 在 教 化 輔 導 需 求 方 面, 回 答 非 常 需 要 給 4 分, 有 些 需 要 給 3 分, 不 太 需 要 給 2 分, 完 全 不 需 要 給 1 分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或 需 求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在 處 遇 期 間 對 於 教 化 輔 導 參 與 的 頻 率 或 需 求 程 度 越 高 表 為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與 需 求 分 量 表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可 分 為 3 個 分 量 表, 包 括 : 團 體 教 誨 特 殊 教 誨 和 道 德 法 治 輔 導, 教 化 輔 導 需 求 則 可 分 為 2 個 分 量 表, 分 別 是 團 體 教 誨 與 道 德 法 治 輔 導, 此 5 項 分 量 表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415 至.758 之 間, 特 徵 值 在 至 之 間,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 至 % 之 間,Cronbach α 係 數 為.496 至.979 之 間 ;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在 中 度 至 高 度 之 間,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101

102 測 量 項 目 表 教 化 輔 導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團 體 教 誨 因 素 負 荷 量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特 殊 教 誨 因 素 負 荷 量 道 德 法 治 因 素 負 荷 量 教 化 輔 導 需 求 團 體 教 誨 因 素 負 荷 量 道 德 法 治 因 素 負 荷 量 宗 教 教 誨 讀 書 會 個 別 輔 導 法 治 教 育 懇 親 會 親 職 教 育 團 體 輔 導 家 庭 日 習 藝 班 文 康 活 動 球 類 / 體 能 運 動 志 工 輔 導 衛 教 宣 導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作 業 參 與 和 技 能 訓 練 之 測 量 是 為 瞭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處 遇 期 間 對 於 工 場 作 業 和 技 能 訓 練 效 果 的 感 受, 計 有 : 喜 歡 參 加 適 合 自 己 養 成 勞 動 習 慣 在 社 會 有 實 用 性 對 將 來 找 工 作 有 幫 助 不 會 感 到 生 活 單 調 出 監 後 從 事 有 關 工 作 等 7 項 ; 回 答 非 常 需 要 給 4 分, 有 些 需 要 給 3 分, 不 太 需 要 給 2 分, 完 全 不 需 要 給 1 分, 未 曾 參 加 給 0 分 作 業 參 與 和 技 能 訓 練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在 處 遇 期 間 對 於 各 項 作 業 和 技 能 訓 練 效 果 越 認 同 在 戒 護 管 理 方 面,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戒 護 管 理 的 認 同 和 配 合 程 度, 計 有 : 改 過 向 善 管 教 人 員 態 度 友 善 管 教 方 式 明 確 能 適 應 管 理 方 式 配 合 作 息 或 管 理 完 成 要 求 的 事 等 6 項 ; 回 答 非 常 需 要 給 4 分, 有 些 需 要 給 3 分, 不 太 需 要 給 2 分, 完 全 不 需 要 給 1 分 戒 護 管 理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越 能 認 同 和 配 合 處 遇 期 間 的 戒 護 管 理 102

103 表 為 作 業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與 戒 護 管 理 分 量 表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670 至.968 之 間, 特 徵 值 在 至 之 間,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 至 % 之 間,Cronbach α 係 數 為.871 至.982 之 間 ;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相 當 穩 定,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作 業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與 戒 護 管 理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作 業 技 能 訓 練 戒 護 管 理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喜 歡 參 加 改 過 向 善.751 適 合 自 己 管 教 人 員 態 度 友 善.822 養 成 勞 動 習 慣 管 教 方 式 明 確.850 在 社 會 有 實 用 性 能 適 應 管 理 方 式.806 對 將 來 找 工 作 有 幫 助 配 合 作 息 或 管 理.786 不 會 感 到 生 活 單 調 完 成 要 求 的 事.753 出 監 後 從 事 有 關 工 作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Cronbach α 係 數.880 ( 二 )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處 遇 期 間 之 各 類 經 驗 和 需 求, 如 : 初 入 監 訊 息 獲 得 管 道 接 受 醫 療 頻 率 和 需 求 最 想 接 受 的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參 與 作 業 和 技 能 訓 練 的 意 願 尿 液 篩 檢 對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威 嚇 效 果 是 否 攜 子 入 監 對 於 攜 子 入 監 的 贊 成 成 度 和 攜 子 入 監 需 要 協 助 等, 詳 細 測 量 內 容 參 見 表

104 測 量 項 目 初 入 監 訊 息 需 求 管 道 醫 療 頻 率 與 需 求 最 想 接 受 技 訓 課 程 作 業 / 技 訓 參 與 意 願 尿 液 篩 檢 效 果 表 處 遇 與 需 求 測 量 內 容 測 量 內 容 包 括 : 生 活 作 息 接 見 / 通 信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作 業 / 技 訓 偉 規 / 處 罰 醫 療 衛 生 法 律 諮 詢 購 買 生 活 用 品 和 環 境 介 紹 等 9 個 項 目, 其 訊 息 獲 得 管 道 包 括 : 入 監 講 習 生 活 手 冊 同 房 獄 友 管 教 人 員 志 工 人 員 等 頻 率 :1 從 未 參 加 大 約 2 每 週 一 次 3 每 月 一 次 4 每 季 一 次 5 三 大 節 日 需 求 :1 非 常 需 要 2 有 些 需 要 3 不 太 需 要 4 完 全 不 需 要 1 美 容 / 美 髮 或 美 甲 2 烹 飪 / 烘 焙 / 餐 飲 3 縫 紉 / 拼 布 4 電 腦 課 程 5 語 文 訓 練 課 程 6 紙 雕 / 花 藝 7 藍 染 8 編 織 9 其 他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不 同 意 4 非 常 不 同 意 使 不 敢 在 監 所 內 吸 毒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不 同 意 4 非 常 不 同 意 攜 子 入 監 1 否 2 是 ; 子 女 年 齡 是 : 歲 月 對 攜 子 入 監 態 度 攜 子 入 監 協 助 需 求 1 非 常 不 贊 成 2 不 太 贊 成 3 贊 成 4 非 常 贊 成 1 飲 食 照 顧 2 醫 療 照 顧 3 教 育 資 源 4 育 兒 知 識 與 方 法 5 安 全 生 活 環 境 6 充 足 空 間 7 遊 戲 場 所 8 其 他 七 監 禁 適 應 ( 依 變 數 ) 主 要 在 測 量 受 訪 女 性 受 刑 人 於 處 遇 期 間, 在 生 理 心 理 和 行 為 上 不 良 適 應 的 程 度 在 生 理 適 應 方 面, 包 括 女 性 受 刑 人 實 際 上 罹 患 或 感 染 HIV B/C 型 肝 炎 新 血 管 疾 病 精 神 疾 病 泌 尿 系 統 問 題 癌 症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婦 科 疾 病 皮 膚 病 牙 科 疾 病 和 甲 狀 腺 機 能 亢 進 等 13 項, 累 積 分 數 越 高 表 示 受 訪 者 有 越 多 生 理 上 適 應 問 題 心 理 適 應 係 由 13 項 憂 鬱 傾 向 量 表 測 量 之, 包 括 : 覺 得 憂 慮 心 煩, 別 人 幫 助 也 不 管 用 感 到 洩 氣 情 緒 低 落 不 想 說 話 感 到 悲 傷 無 法 好 好 睡 覺 等 ; 回 答 經 常 如 此 給 3 分, 偶 爾 如 此 1 分, 很 少 如 此 給 1 分, 從 未 如 此 給 0 分 憂 鬱 傾 向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之 憂 鬱 傾 向 越 嚴 重 在 行 為 適 應 方 面 方 面,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處 遇 期 間 的 違 規 情 形, 計 有 : 被 停 止 接 見 或 通 信 私 藏 違 禁 品 被 查 獲 與 同 學 發 生 衝 突 或 爭 吵 與 管 教 人 員 發 生 衝 突 或 爭 吵 因 違 監 所 規 定 而 被 處 罰 等 5 項 ; 回 答 3 次 以 上 給 2 分, 2 次 給 2 分, 1 次 給 1 分, 0 次 給 0 分 104

105 違 規 行 為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處 遇 期 間 違 規 次 數 越 多, 行 為 適 應 越 不 良 表 和 表 為 憂 鬱 傾 向 和 違 規 行 為 分 量 表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此 二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546 至. 816 之 間, 特 徵 值 分 別 為 和 2.008,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分 別 為 % 和 %, Cronbach α 係 數 分 別 為.938 和.529 之 間 ;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相 當 穩 定,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憂 鬱 傾 向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覺 得 憂 慮 心 煩, 別 人 幫 助 也 不 管 用.761 不 能 集 中 精 神 做 自 己 想 要 做 的 事.775 感 到 洩 氣.816 覺 得 做 什 麼 事 都 很 吃 力 感 到 害 怕.805 情 緒 低 落 不 想 說 話.803 覺 得 孤 單.782 感 到 人 們 對 我 不 友 善.797 過 一 段 時 間 就 會 哭 一 場.704 感 到 悲 傷.644 無 法 好 好 睡 覺.812 覺 得 做 任 何 事 都 不 起 勁.621 感 覺 心 灰 意 冷 人 生 沒 有 希 望.798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938 表 違 規 行 為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被 停 止 接 見 或 通 信.692 私 藏 違 禁 品 被 查 獲.546 與 同 學 發 生 衝 突 或 爭 吵.610 與 管 教 人 員 發 生 衝 突 或 爭 吵.672 因 違 監 所 規 定 而 被 處 罰.639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106 八 復 歸 社 會 需 求 出 監 後 協 助 需 求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時 需 要 各 項 協 助, 包 括 : 協 助 聯 絡 家 人 協 助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輔 導 或 介 紹 工 作 提 供 車 資 協 助 接 受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提 供 與 更 生 保 護 會 / 毒 品 防 治 中 心 聯 絡 方 式 協 助 居 住 安 置 安 排 或 輔 導 重 新 就 學 理 諮 商 輔 導 協 助 改 善 與 家 人 關 係 等 12 項 ; 測 量 方 式 除 詢 問 受 訪 者 過 去 是 否 曾 經 接 受 該 項 協 助 外, 並 測 量 其 需 求 程 度, 回 答 非 常 需 要 給 4 分, 有 些 需 要 給 3 分, 不 太 需 要 給 2 分, 完 全 不 需 要 給 1 分 協 助 需 求 程 度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在 出 監 後 對 於 各 項 服 務 需 求 越 高 出 監 時 面 臨 問 題,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可 能 會 面 臨 的 12 項 問 題 擔 憂 程 度, 包 括 : 找 不 到 工 作, 生 活 有 問 題 家 人 不 能 接 納 自 己 沒 有 居 住 的 地 方 罹 患 疾 病 無 能 力 治 療 無 法 擺 脫 毒 友 或 犯 罪 朋 友 遭 受 別 人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歧 視 毒 癮 復 發 債 務 或 賠 償 問 題 犯 罪 集 團 來 抓 人 被 家 人 性 侵 被 同 黨 報 復 被 配 偶 或 同 居 人 遺 棄 等 12 項 回 答 非 常 擔 心 給 4 分, 有 些 擔 心 給 3 分, 不 太 擔 心 給 2 分, 一 點 也 不 擔 心 給 1 分 面 臨 問 題 分 量 表 總 分 越 高, 表 示 出 監 時 對 各 項 問 題 越 擔 心 表 為 出 監 時 協 助 需 求 和 面 臨 問 題 分 量 表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此 二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464 至.785 之 間, 特 徵 值 分 別 為 和 4.067,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分 別 為 % 和 %,Cronbach α 係 數 分 別 為.908 和.864 之 間 ;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相 當 穩 定,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106

107 表 出 監 協 時 助 需 求 與 面 臨 問 題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協 助 需 求 因 素 負 荷 量 協 助 聯 絡 家 人.553 測 量 項 目 找 不 到 工 作 生 活 有 問 題 面 臨 問 題 因 素 負 荷 量.604 協 助 職 業 訓 練.695 家 人 不 能 接 納 自 己.736 協 助 就 業 輔 導 / 介 紹 工 作.704 無 居 住 地 方.713 提 供 車 資.672 疾 病 無 能 力 治 療.685 協 助 接 受 替 代 療 法.567 無 法 擺 脫 毒 友 / 犯 罪 朋 友.633 提 供 與 更 保 聯 絡 方 式.785 別 人 不 公 平 對 待 / 歧 視.677 提 供 毒 品 防 治 中 心 聯 絡 方 式.711 毒 癮 復 發.632 協 助 居 住 安 置.744 債 務 或 賠 償 問 題.521 安 排 或 輔 導 重 新 就 學.755 犯 罪 集 團 來 抓 人.596 協 助 安 排 心 理 諮 商 輔 導.774 被 家 人 性 侵.464 協 助 改 善 與 家 人 關 係.742 被 同 黨 報 復.555 更 生 保 護 會 提 供 其 他 服 務.764 被 配 偶 或 同 居 人 遺 棄.562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908 Cronbach α 係 數.846 第 七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本 研 究 調 查 回 收 之 問 卷, 運 用 SPSS18.0 與 LISREL8.54 電 腦 統 計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下 列 資 料 統 計 與 分 析 : ( 一 ) 次 數 分 配 百 分 比 平 均 數 和 標 準 差 : 針 對 不 同 類 型 之 女 性 犯 罪 樣 本 在 各 類 別 變 項 上 之 次 數 分 佈, 以 及 連 續 變 數 ( 如 : 年 齡 犯 罪 次 數 ) 各 分 量 表 之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等 ( 二 ) 卡 方 檢 定 : 用 以 探 求 兩 個 類 別 變 數 或 順 序 尺 度 變 數 之 間 之 關 係 如 女 性 矯 正 機 關 類 型 與 在 監 適 應 或 處 遇 需 求 各 項 目 之 關 聯 性 ( 三 ) 信 度 分 析 : 以 Cronbach s α 係 數 檢 定 本 研 究 各 分 量 表 ( 如 : 家 庭 依 附 107

108 偏差友伴 低自我控制和違規行為等 之內部一致性 凡 Cronbach α 係數愈高者 則表示該分量表各題目之性質與整個分量表趨於一致 四 效度分析 運用因素分析將研究各分量表之問項進行資料縮減 以符 合本研究所測量之各項概念 例如低自我控制量表 在監適應量表 等 以直交轉軸之最大變異法 Varimax Rotation 抽取因素負荷量較 大的題目 組成各分量表 以檢驗並提高各分量表之建構效度 五 t 檢定 用以考驗自變數為二分類別變數 在依變數為連續之平均數 差異是否達到顯著 如 毒品犯與非毒品犯二組之在監適應是否有顯 著差異 六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One-way ANOVA 用以考驗不同類型女性犯罪 人在各分量表上之差異情形 如組數大於三而其 F 值之 P-value 小 於.05 且各組變異數為同質性時 則以雪費氏法 Scheff s method 進行事後多重比較 如各組變異數不同值時 則以 Dunnett s C 法進 行事後多重比較 以了解各組間之平均數有無顯著差異存在 七 皮爾遜積差相關 用以分析兩個連續變數間之相關情形 如低自我控 制與在監適應之相關程度 八 多元迴歸分析 Multiple Regression 分析各影響因素對女性受刑人 在監適應之影響力 以作為女性受刑人在監處遇之依據 為降低各自 變數間之多元共線性問題 multi-collinearity 同時篩選出最具解釋 力之迴歸模式 以逐步複迴歸法 stepwise 進行多元迴歸分析 十 路徑分析 Path Analysis :以 LISREL 統計套裝軟體分析各自變數對 中介變數之影響 以及自變數對依變數 需求與適應 之直接效果 direct effect 與間接效果 indirect effect 分析時以本研究之研究 架構 積差相關與迴歸分析結果為基礎 先以 ² 值 調 整 後 適 合 度 指 數 Adjusted Goodness -of-fit Index,AGFI 和 殘 差 均 方 根 Root-Mean-Square Residual, RMSEA 等 進行模式適配度檢定 在 獲 得 適 配 度 最 佳 之 模 式 後 在 觀 察 各 變 數 間 之 直 接 效 果 與 間 接 效 果 期能有效檢驗本研究在解釋女性受刑人在監適應之整體架構 108

109 第 四 章 女 性 犯 罪 趨 勢 與 特 性 之 官 方 資 料 分 析 本 章 係 以 法 務 部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與 獄 政 系 統 中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相 關 裁 判 執 行 與 矯 正 等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並 以 年 別 與 各 變 項 進 行 趨 勢 分 析, 期 了 解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於 2000 年 至 2009 年 間 的 變 化, 希 望 除 能 了 解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象, 亦 能 提 供 女 性 矯 正 政 策 擬 訂 與 執 行 之 建 議 惟 由 於 許 多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調 查 資 料 係 於 2005 年 後 始 完 整 維 護 於 獄 政 系 統 中, 因 此 對 於 這 些 變 項 的 分 析, 則 僅 限 於 2005 年 至 2009 年 之 間 的 資 料, 如 不 良 嗜 好 藥 物 濫 用 對 被 害 人 觀 感 教 育 程 度 輟 學 紀 錄 婚 姻 宗 教 信 仰 親 子 關 係 入 監 初 關 心 之 事 幼 時 撫 養 人 家 人 對 犯 行 反 應 家 人 偏 差 行 為 出 監 後 同 住 親 友 出 獄 困 擾 與 出 獄 協 助 等 其 次, 由 於 官 方 資 料 的 登 載 並 非 基 於 研 究 與 分 析 需 要 而 製 作, 因 此, 在 分 析 時, 對 部 份 變 項 須 加 以 合 併 或 整 理, 始 有 利 於 分 析, 如 犯 罪 類 型 教 育 程 度 出 獄 困 擾 等 本 章 將 所 蒐 集 的 各 種 變 項 依 其 性 質 分 別 以 女 性 犯 罪 趨 勢 司 法 執 行 紀 錄 犯 罪 與 偏 差 行 為 人 口 特 性 家 庭 與 更 生 需 求 等 五 節 進 行 討 論 第 一 節 女 性 犯 罪 趨 勢 分 析 本 節 以 女 性 犯 罪 人 2000~2009 年 裁 判 分 析 裁 判 與 犯 罪 類 型 交 叉 分 析 2000 ~2009 年 裁 判 犯 罪 類 型 2000~2009 年 入 監 與 攜 帶 小 孩 人 數 等 四 項 分 析 結 果, 討 論 我 國 近 十 年 來 女 性 犯 罪 趨 勢 一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各 審 級 法 院 裁 判 結 果 2000~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裁 判 結 果 為 無 期 徒 刑 科 刑 緩 起 訴 處 分 案 件 共 有 205,911 件, 案 件 數 在 2000~2002 年 間 相 當 穩 定, 至 2003 年 後 即 明 顯 增 加, 在 2006 年 增 加 幅 度 最 大, 共 增 加 7,562 件, 之 後 仍 持 續 緩 步 增 加 的 情 形, 如 表 這 段 期 間 被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的 女 性 犯 罪 人 有 48 人 次, 案 件 數 最 高 為 10 件 等, 各 年 間 趨 勢 不 明 顯 ; 有 174,134 人 次 被 科 刑 (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罰 金 ), 2003 年 以 後 明 顯 增 加, 在 2006 年 則 增 加 幅 度 最 大, 至 2009 年 女 性 裁 判 有 罪 的 案 件 數 已 較 2000 年 時 增 加 約 7,928 件 ( 參 見 圖 4-1-1) 2002 年 開 始 實 109

110 施 緩 起 訴 處 分, 迄 2009 年 呈 現 增 加 趨 勢, 顯 見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對 於 該 處 分 的 適 用 愈 見 普 遍, 應 有 利 於 轉 向 策 略 的 發 展 與 減 少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入 監 數 ( 參 見 圖 4-1-2) 表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情 形 分 析 裁 判 情 形 年 別 2000~ 科 刑 ( 有 期 徒 無 期 徒 刑 2009 年 改 變 數 刑 拘 役 罰 金 ) 2000~ 2000~ 2009 年 緩 起 訴 處 分 2009 年 改 變 數 改 變 數 總 和 , , , , ,947-1, , ,033 2,086 1, , ,455-1,578 2, , ,012 1,557 3, , ,083 6,071 4, , , , , ,860 1,021 6, , , , ,942 總 和 , , 圖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科 刑 (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罰 金 ) 人 次 趨 勢 110

111 圖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緩 起 訴 人 次 趨 勢 二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與 裁 判 結 果 根 據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各 審 級 法 院 裁 判 結 果 與 定 罪 罪 名 觀 之 女 性 犯 罪 人 裁 判 科 刑 之 犯 罪 類 型 集 中 於 財 產 犯 罪 竊 盜 詐 欺 毒 品 賭 博 與 違 安 駕 駛 等, 共 有 120,485 件, 比 率 達 69.19%; 若 再 計 入 與 詐 欺 高 度 關 連 之 偽 造 文 書, 則 共 有 131,198( 約 佔 75.34%), 即 逾 四 分 之 三 的 科 刑 女 性 犯 罪 人, 其 犯 行 高 度 集 中 於 上 述 七 種 犯 罪 類 型 ; 女 性 犯 罪 人 裁 判 結 果 為 無 期 徒 刑 者 之 犯 罪 類 型 則 集 中 於 暴 力 犯 罪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與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一 級 毒 品, 共 有 48 人 次 ; 緩 起 訴 處 分 案 件 於 各 犯 罪 類 型 的 比 率 與 科 刑 案 件 大 致 相 當 ( 參 見 表 4-1-2(a) 與 圖 4-1-3) 惟 在 財 產 犯 罪 ( 科 刑 13.03% 緩 起 訴 處 分 21.06%) 和 違 安 駕 駛 ( 科 刑 9.48% 緩 起 訴 處 分 25.20%) 的 比 率 則 高 出 許 多, 即 在 前 述 二 種 犯 罪 中, 檢 察 官 似 乎 較 願 意 給 予 個 案 緩 起 訴 自 新 的 機 會, 但 在 毒 品 ( 科 刑 15.90% 緩 起 訴 處 分 1.53%) 暴 力 犯 罪 ( 科 刑 5.82% 緩 起 訴 處 分 1.00%) 和 賭 博 ( 科 刑 13.73% 緩 起 訴 處 分 9.69%) 三 類 犯 罪 中, 尤 其 是 毒 品, 檢 察 官 則 較 不 會 給 予 緩 起 訴 進 一 步 觀 察 2000~2009 年 緩 起 訴 趨 勢 ( 參 見 表 4-1-2(b)), 則 發 現 近 年 來 毒 品 犯 獲 得 緩 起 訴 的 人 次 明 顯 增 加, 特 別 是 2008 年 4 月 8 日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4 條 37, 訂 定 附 命 完 成 戒 癮 治 療 之 緩 起 訴 處 分 優 先 於 觀 察 勒 戒 與 依 法 追 訴 的 程 序 考 量 時, 則 增 加 更 為 明 顯 (2008 年 :188 人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4 條 第 1 項 :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程 序, 於 檢 察 官 先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條 之 二 之 規 定, 為 附 命 完 成 戒 癮 治 療 之 緩 起 訴 處 分 時, 或 於 少 年 法 院 ( 地 方 法 院 少 年 法 庭 ) 認 以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程 序 處 理 為 適 當 時, 不 適 用 之 111

112 年 :199 人 ), 該 項 立 法 對 於 加 強 社 區 化 戒 癮 治 療 的 規 模, 應 有 顯 著 影 響 犯 罪 類 型 表 4-1-2(a) 2000~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與 裁 判 情 形 分 析 科 刑 % 裁 判 情 形 無 期 徒 刑 % 緩 起 訴 處 分 總 和 暴 力 犯 罪 10, ,470 財 產 犯 罪 22, , ,541 竊 盜 16, , ,506 詐 欺 , ,736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1, ,084 毒 品 27, ,203 性 犯 罪 ,792 縱 火 罪 違 安 駕 駛 16, , ,499 過 失 致 死 傷 ,748 賭 博 23, , ,987 偽 造 文 書 10, , ,944 營 利 姦 淫 猥 褻 4, ,542 臺 灣 大 陸 條 例 1, ,226 誣 告 1, ,901 選 舉 罷 免 法 1, ,638 妨 害 家 庭 婚 姻 2, ,033 妨 害 信 用 名 譽 1, ,307 妨 害 投 票 2, ,437 其 他 犯 罪 8, , ,906 合 計 17, , ,911 表 4-1-2(b) 2000~2009 年 毒 品 犯 緩 起 訴 人 次 分 析 裁 判 年 別 總 和 緩 起 訴 處 分 % 112

113 科 刑 緩 起 訴 處 分 三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圖 犯 罪 類 型 與 裁 判 情 形 之 複 線 圖 此 項 資 料 為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犯 罪 人 於 各 審 級 法 院 定 罪 罪 名 下 列 分 析 僅 列 案 件 數 逾 總 數 5% 或 涉 及 暴 力 致 對 社 會 治 安 有 重 大 不 良 影 響 之 犯 罪 類 型 進 行 分 析, 俾 利 兼 顧 分 析 之 簡 約 性 及 重 要 性, 茲 依 表 圖 說 明 如 后 : 財 產 犯 罪 若 合 併 竊 盜 詐 欺 二 罪, 其 於 各 年 所 佔 的 比 率 均 是 最 高, 其 各 年 比 率 從 30.12% 至 40.13% 間, 顯 見 涵 括 竊 盜 與 詐 欺 的 財 產 犯 罪, 是 女 性 犯 行 中 最 常 見 的 類 型 但 本 研 究 將 竊 盜 與 詐 欺, 期 能 對 竊 盜 詐 欺 犯 罪 的 趨 勢 有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表 列 之 財 產 犯 罪, 從 2000~2007 年 間, 其 案 件 數 佔 各 年 的 比 率 不 是 第 一 即 是 第 二,2008 年 與 2009 年 時 則 落 入 第 三 位, 其 案 件 數 與 比 率 均 有 減 少 然 從 案 件 數 觀 之, 可 知, 財 產 犯 罪 件 數 不 斷 逐 年 增 加,2009 年 的 件 數 (3,893) 相 較 2000 年 (1,810) 已 增 加 2,141 件, 其 增 加 數 達 %, 只 是 由 於 毒 品 與 違 安 駕 駛 的 案 件 數 增 加 更 快, 致 其 於 2008 年 與 2009 年 時 的 比 例, 僅 佔 第 三 位 竊 盜 犯 罪 於 表 列 12 種 犯 罪 類 型 中, 其 各 年 發 生 率 均 一 直 排 名 於 第 四 位 至 第 六 位 間 由 於, 竊 盜 犯 罪 的 案 件 數 成 長 趨 勢 與 總 數 的 趨 勢 相 仿, 因 此, 113

114 呈 現 案 件 數 雖 然 增 加, 但 每 年 的 發 生 率 則 在 9.49% 至 11.39% 間 變 化, 相 當 穩 定 詐 欺 犯 罪 的 各 年 案 件 數 與 發 生 率 均 不 斷 增 加, 雖 然 2000 年 至 2005 年 間, 詐 欺 犯 罪 的 發 生 率 在 表 列 各 罪 中 並 非 特 別 突 出, 但 由 於 案 件 數 逐 年 呈 現 成 長 趨 勢, 且 其 成 長 幅 度 大 於 總 數 的 成 長 趨 勢, 致 其 於 2006 年 起 至 2009 年 間, 其 發 生 率 已 佔 表 列 犯 罪 類 型 的 第 六 第 五 第 六 第 四, 已 有 後 來 居 上 的 現 象 顯 見 詐 欺 犯 罪 已 是 近 幾 年 來 女 性 犯 罪 中 快 速 成 長 的 犯 罪 類 型 毒 品 犯 罪 在 2000~2004 年 間, 其 發 生 率 均 一 直 高 居 表 列 犯 罪 類 型 中 的 第 三 位, 爾 後 至 2009 年 間, 更 於 第 一 與 第 二 間 更 替 根 據 各 年 發 生 率 可 知, 近 幾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案 件 中, 約 2 成 的 案 件 係 毒 品 犯 罪 其 中 2005 年 後 女 性 毒 品 犯 大 量 增 加, 應 與 2004 年 1 月 9 日 施 行 修 正 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有 關, 當 時 修 訂 第 20 條 與 第 23 條, 將 觀 察 勒 戒 與 強 制 戒 治 適 用 對 象, 限 縮 為 初 犯 及 釋 放 五 年 後 再 犯 者, 並 刪 除 二 犯 三 犯 之 規 定, 明 定 觀 察 勒 戒 強 制 戒 治 執 行 完 畢 釋 放 後 五 年 內 再 犯 者, 檢 察 官 依 法 追 訴 或 少 年 法 院 應 裁 定 交 付 審 理, 因 而 使 得 2005 年 的 女 性 毒 品 犯 增 加 快 速 違 安 駕 駛 罪 是 表 列 犯 罪 中 不 論 在 案 件 數 或 發 生 率 均 是 成 長 最 快 速 的 犯 罪 類 型, 從 2002 年 起, 其 發 生 率 即 是 表 列 犯 罪 中 的 第 五 位, 後 又 逐 年 升 至 2009 年 的 第 一 位 若 比 較 2009 年 與 2000 年 在 財 產 犯 罪 竊 盜 詐 欺 毒 品 違 安 駕 駛 及 案 件 總 數 的 變 化 可 知, 前 述 五 種 犯 罪 類 型 10 年 間 增 加 的 案 件 數 (2009 年 減 2000 年 ) 合 計 為 15,058 件, 而 全 部 案 件 的 增 加 數 為 16,329 件, 即 僅 前 述 五 種 犯 罪 類 型 的 增 加 數 已 接 近 全 部 案 件 總 數 的 增 加 數, 而 2000 年 時, 前 述 五 種 犯 罪 類 型 的 案 件 數 佔 全 部 案 件 數 的 47.77%, 但 在 2009 年 時, 則 達 74.18% 另 言 之, 依 表 列 的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案 件 觀 之, 在 過 去 10 年 間 的 女 性 犯 罪 的 增 加 數 雖 達 16,329 件, 但 有 集 中 在 財 產 犯 罪 竊 盜 詐 欺 毒 品 違 安 駕 駛 等 犯 罪 類 型 的 趨 勢, 而 前 述 犯 罪 類 型, 亦 為 表 列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案 件 的 主 要 犯 罪 類 型 (74.18%) 各 年 的 暴 力 犯 罪 數 佔 的 比 率 逐 年 降 低,2000 年 時 為 表 列 12 種 犯 罪 類 型 中 第 五 位,2001 年 時 則 為 第 六 位, 之 後 則 均 是 在 第 七 位 以 後, 不 過 暴 力 犯 罪 所 佔 的 比 率 雖 然 逐 年 降 低, 但 其 案 件 數 仍 維 持 穩 定 的 數 量, 顯 見 其 比 率 降 低 係 其 他 案 件 增 加 所 致, 非 其 本 身 案 件 數 減 少 之 故 114

115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自 2000 年 的 62 件, 逐 漸 增 加 至 2007 年 的 152 件, 之 後 又 逐 漸 降 低 至 2009 年 的 117 件, 其 案 件 數 佔 各 年 的 比 率 變 化 不 大, 但 案 件 數 有 稍 為 成 長, 惟 近 二 年 又 有 減 少 的 情 形 但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在 女 性 犯 罪 中, 就 數 量 而 言, 所 佔 比 率 極 低 ( 約 0.43%~0.81%) 性 犯 罪 的 數 量 從 2000 年 的 93 件 逐 漸 增 加 至 2009 年 的 490 件,10 年 間 的 案 件 數 起 落 不 定, 但 就 長 期 趨 勢 而 言 仍 是 增 加 的 現 象, 各 年 所 佔 的 比 率 除 2000 年 外, 均 逾 1%, 於 2009 年 間 達 1.78% 縱 火 罪 在 2000 年 至 2009 年 間 不 論 是 案 件 數 或 各 年 案 件 比 率, 均 無 太 大 變 化 且 數 量 甚 少 過 失 致 死 傷 罪 在 案 件 數 的 2000~2009 年 變 化 雖 是 起 落 不 一, 但 仍 呈 現 微 幅 成 長 的 趨 勢, 惟 此 一 成 長 情 形, 不 及 表 列 總 數 的 增 加 趨 勢, 因 此, 其 發 生 率 反 倒 有 減 少 的 趨 勢 大 抵 上, 過 失 致 死 傷 罪 的 發 生 數 係 維 持 一 穩 定 的 狀 態, 變 化 不 大 賭 博 罪 的 案 件 數 自 2000~2005 年 (3,108 降 為 1,850), 係 一 逐 漸 減 少 的 趨 勢, 但 又 於 2006 年 (3,473) 時 大 幅 增 加, 隨 後 又 呈 現 一 穩 定 的 發 生 數, 直 至 2009 年 仍 有 3,128 件 10 年 似 乎 發 生 數 並 未 增 加, 但 其 於 2000 年 後 持 續 減 少 趨 勢 但 在 2006 年 上 揚 後 又 穩 定 的 情 形, 頗 值 得 進 一 步 探 討 不 過, 賭 博 罪 各 年 的 發 生 率 則 呈 現 一 持 續 減 少 的 趨 勢, 即 便 2006 年 大 幅 增 加 但 發 生 率 減 少 的 趨 勢 仍 未 改 變, 顯 見, 案 件 總 數 的 增 加 情 形 高 於 賭 博 罪 的 增 加, 而 賭 博 罪 發 生 率 亦 從 2000 年 的 第 一 位, 逐 漸 降 至 2009 年 的 第 六 位, 發 生 率 似 仍 有 減 少 趨 勢 偽 造 文 書 罪 的 案 件 數 則 變 化 不 大, 雖 有 小 幅 增 加, 但 不 及 總 數 的 增 加 情 形, 因 此, 其 發 生 率 自 2003 年 後 反 而 有 2000~2009 年 降 低 的 情 形 115

116 年 別 合 計 暴 力 財 產 犯 罪 暴 力 犯 罪 表 性 犯 罪 縱 火 罪 2000~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之 分 佈 財 產 犯 罪 竊 盜 詐 欺 毒 品 違 安 駕 駛 過 失 致 死 傷 賭 博 偽 造 文 書 總 和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偽 造 文 書 賭 博 過 失 致 死 傷 違 安 駕 駛 毒 品 詐 欺 竊 盜 財 產 犯 罪 縱 火 罪 性 犯 罪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暴 力 犯 罪 圖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犯 罪 類 型 分 佈 116

117 四 女 性 入 監 與 攜 子 入 監 狀 況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犯 罪 人 新 收 入 監 與 攜 帶 小 孩 紀 錄 從 表 圖 可 知, 自 2000 年 起, 各 年 入 監 人 次 從 2,436 人 逐 年 增 加 至 2006 年 的 4,316 人 次, 至 此 為 第 一 個 入 監 人 次 的 高 峰,2007 年 則 降 為 3,708 人 次, 但 由 於 2006 年 與 2007 年 的 裁 判 案 件 數 (21,083 件 ;21,839 件 ) 在 當 時 並 無 減 少 的 狀 態, 因 此 推 斷 可 能 與 2007 年 減 刑 有 關, 使 得 原 本 罰 金 刑 得 以 減 半, 或 原 本 不 可 易 科 罰 金 的 案 件 於 減 刑 後 獲 得 易 科 的 機 會, 或 因 減 刑 致 易 科 罰 金 的 金 額 減 少 而 提 高 了 易 科 罰 金 的 意 願 等 因 素 之 故, 使 得 該 年 度 的 入 監 人 次 明 顯 減 少, 但 在 2008 年 入 監 人 次 則 又 達 到 另 一 高 峰 (4,882), 再 於 2009 年 降 至 4,098 人 次, 但 仍 逾 4,000 人 次 即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人 次 在 2006 年 以 前 係 一 持 續 成 長 趨 勢,2007 年 後 受 減 刑 政 策 影 響 之 故, 致 呈 現 起 伏 不 定 的 情 形, 但 似 仍 維 持 一 增 加 的 趨 勢, 未 來 亦 應 可 繼 續 觀 察 各 種 轉 向 策 略, 如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緩 起 訴 處 分 等 因 素 對 入 監 人 次 的 影 響 從 表 圖 可 知 攜 子 入 監 服 刑 的 長 期 趨 勢, 仍 有 逐 漸 增 加 的 情 形, 直 至 2008 年 時 達 到 最 高, 共 有 70 人 次,2009 年 仍 有 42 人 次 依 此 趨 勢 而 言,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的 需 求, 有 2000~2009 年 增 加 的 情 形, 在 少 子 化 的 趨 勢 下, 各 國 無 不 更 重 視 幼 兒 教 養 品 質 的 提 昇, 因 此, 如 何 在 刑 罰 執 行 與 幼 兒 哺 育 間 取 得 平 衡, 如 加 強 社 福 機 構 幼 兒 安 置 照 護 的 機 制, 或 提 昇 矯 正 機 關 哺 育 幼 兒 的 設 施 等 措 施, 應 是 未 來 女 性 犯 罪 矯 正 機 關 須 重 視 的 課 題 表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與 攜 子 入 監 人 次 年 別 合 計 入 監 人 次 攜 子 入 監 人 次

118 圖 ~200 年 女 性 入 監 人 次 趨 勢 圖 圖 ~2009 年 女 性 攜 子 入 監 人 次 趨 勢 第 二 節 司 法 執 行 紀 錄 分 析 本 節 以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刑 名 刑 期 執 行 案 件 數 與 羈 押 紀 錄 等 四 個 變 項 進 行 趨 勢 分 析, 說 明 我 國 近 十 年 來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司 法 執 行 狀 況 一 入 監 執 行 從 重 刑 名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118

119 行 之 從 重 刑 名 觀 察 表 及 圖 各 類 刑 名 人 數 趨 勢, 除 無 期 徒 刑 的 人 數 無 明 顯 趨 勢 外,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罰 金 易 役 三 類 的 人 數, 在 不 考 慮 2007 年 的 減 刑 因 素 致 2007 年 人 數 驟 減 與 2008 年 人 數 驟 升 的 情 形 時, 均 呈 現 增 加 的 趨 勢, 拘 役 的 人 數 從 2000 年 的 159 人, 逐 漸 上 升 至 2009 年 的 486 人 ; 有 期 徒 刑 的 人 數 從 2000 年 的 2,087 人, 逐 漸 上 升 至 3,426 人 ; 罰 金 易 役 的 人 數 從 2000 年 的 73 人, 逐 漸 上 升 至 156 人 這 樣 的 趨 勢, 亦 使 2000~2009 年 間 女 性 受 刑 人 逐 年 新 收 人 數 呈 現 不 斷 增 加 的 趨 勢 其 次 2009 年 9 月 起, 我 國 施 行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之 刑 事 政 策, 盼 能 減 少 無 力 繳 納 罰 金 或 易 科 罰 金 之 受 刑 人 入 監, 然 觀 察 入 監 受 刑 人 的 從 重 刑 名 可 知, 自 2000 年 起, 每 年 約 有 逾 10%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係 因 拘 役 或 罰 金 易 役 入 監 服 刑, 惟 是 類 因 微 罪 致 入 監 服 刑 的 個 案, 易 因 短 期 監 禁 而 有 不 良 影 響, 非 但 不 易 收 到 教 化 功 效, 反 致 其 原 本 經 濟 不 利 等 因 素 更 加 困 窘, 因 此, 就 從 重 刑 名 之 結 構 觀 之, 如 能 落 實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政 策, 應 對 於 減 少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數 及 避 免 監 禁 不 良 影 響 有 所 助 益 有 期 徒 刑 罰 金 易 役 拘 役 圖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從 重 刑 名 趨 勢 圖 119

120 表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從 重 刑 名 入 監 年 別 拘 役 刑 名 有 期 徒 刑 無 期 徒 刑 罰 金 易 役 總 和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二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刑 期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之 刑 期 從 表 及 圖 各 種 刑 期 執 行 人 數 可 知,2006 年 時 刑 期 在 二 年 以 上 的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數 雖 與 2000 年 至 2005 年 間 相 近, 但 在 總 人 數 攀 升 的 情 形 下, 致 其 僅 佔 當 年 全 體 新 收 人 數 的 11%, 即 2006 年 前 各 年 刑 期 在 二 年 以 上 的 新 收 受 刑 人 比 率 愈 來 愈 低, 但 在 2007 年 後, 受 到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刑 法 修 正 後 廢 除 連 續 犯 提 高 數 罪 併 罰 執 行 刑 上 限 等 相 關 規 定 的 影 響 下, 若 比 較 2006 年 和 2009 年 刑 期 二 年 以 上 的 新 收 受 刑 人 時, 則 會 發 現 不 但 在 人 數 上 愈 來 愈 多, 佔 各 年 的 比 率 亦 增 加, 即 刑 期 二 年 以 上 受 刑 人 的 人 數 增 加 幅 度 大 於 120

121 刑 期 二 年 以 下 的 受 刑 人 人 數 再 比 較 2006 年 和 2009 年 刑 期 二 年 以 下 的 新 收 受 刑 人 人 數, 亦 可 發 現 除 拘 役 人 數 (2006 年 :517 人 ;2009 年 :634 人 ) 增 加 外, 二 年 以 下 的 有 期 徒 刑 各 組 人 數 與 比 率 均 係 減 少 的 情 形, 亦 可 能 係 與 2006 年 刑 法 修 正 之 兩 極 化 刑 事 政 策 及 各 種 短 期 自 由 刑 轉 向 策 略 的 推 動 有 關 此 收 容 結 構 的 趨 勢 值 得 特 別 關 注, 因 為 若 這 個 趨 勢 不 變, 且 重 刑 化 刑 事 政 策 因 偵 查 與 審 判 實 務 之 故, 其 影 響 力 應 在 法 令 實 施 後 的 諸 多 年 才 會 更 明 顯, 因 此, 在 沒 有 其 他 重 大 刑 事 政 策 的 變 化 影 響 下, 可 以 推 論 未 來 長 刑 期 的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比 率 與 人 數 應 會 更 多, 反 之 短 刑 期 者 的 比 率 會 降 低, 對 收 容 結 構 將 會 產 生 根 本 性 的 影 響, 即 重 刑 與 年 老 的 受 刑 人 將 逐 漸 成 為 監 獄 中 的 主 要 收 容 對 象 尤 其 是 重 刑 犯 的 增 加, 對 監 獄 的 人 數 累 積 效 果 將 具 有 長 久 性, 如 增 加 一 名 刑 期 二 十 年 的 個 案, 其 需 要 的 收 容 空 間 等 於 連 續 二 十 年 收 容 一 名 刑 期 一 年 的 個 案, 但 長 期 刑 和 短 期 刑 受 刑 人, 其 衍 生 之 各 種 拘 禁 適 應 與 生 活 需 求 顯 然 會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5000 無 期 徒 刑 圖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之 刑 期 分 佈 二 十 年 以 上 十 年 至 二 十 年 ( 含 ) 五 年 至 十 年 ( 含 ) 二 年 至 五 年 ( 含 ) 一 年 至 二 年 ( 含 ) 六 月 至 一 年 ( 含 ) 六 月 ( 含 ) 以 下 拘 役 與 易 役 121

122 表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之 刑 期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刑 期 分 類 拘 役 與 六 月 ( 含 ) 六 月 至 一 年 至 二 年 至 五 年 至 十 年 至 二 二 十 年 無 期 易 役 以 下 一 年 ( 含 ) 二 年 ( 含 ) 五 年 ( 含 ) 十 年 ( 含 ) 十 年 ( 含 ) 以 上 徒 刑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三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案 件 數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 年 至 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之 案 件 數, 即 有 罪 判 刑 數 從 表 與 圖 發 現, 各 年 新 收 受 刑 人 的 執 行 案 件 數,1 件 者 的 比 率 從 2000 年 的 78.92% 開 始 逐 漸 下 降 至 2009 年 的 50.67%;2 件 者 的 比 率 則 從 2000 年 的 14.54% 逐 漸 上 升 至 2006 年 的 21.72%, 但 之 後 又 逐 漸 降 至 2009 年 的 14.75%;3 至 4 件 者 的 比 率 則 從 2000 年 的 5.72%, 逐 漸 上 升 至 2009 年 的 15.31%;5 至 7 件 者 則 從 2000 年 的 0.77%, 上 升 至 2009 年 的 9.73%;8 件 以 上 者 則 從 2000 年 的 0.04%, 上 升 至 2009 年 的 9.53% 從 這 個 趨 勢 可 以 122

123 說 明,2000~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的 執 行 件 數 愈 來 愈 多, 甚 且 在 2006 年 7 月 1 日 廢 除 連 續 犯 的 規 定 後, 連 2 件 的 比 率 亦 持 續 減 少,3 至 4 件 者 則 在 減 少 後 逐 漸 又 上 升, 但 5 至 7 件 與 8 件 者 則 是 從 2000 年 起 逐 漸 增 加, 其 中 8 件 者 在 2007 年 後 的 增 加 最 為 快 速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案 件 數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執 行 案 件 數 1 件 2 件 3 至 4 件 5 至 7 件 8 件 以 上 總 和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124 100% 80% 60% 40% 20% 8 次 以 上 5 至 7 次 3 至 4 次 2 次 1 次 0% 圖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案 件 數 分 佈 圖 四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羈 押 紀 錄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時 所 紀 錄 之 羈 押 日 數 從 表 圖 可 知,2000~009 年 的 新 收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有 77.47%(25,376 人 ) 未 曾 遭 受 羈 押,11.50%(3,767 人 ) 的 人 曾 羈 押 2 個 月 ( 含 ) 以 下 ;5.36%(1,756 人 ) 的 人 曾 羈 押 2 至 4 個 月 ( 含 ),2.04%(668 人 ) 的 人 曾 羈 押 4 至 6 個 月 ( 含 ),3.63%(1,189 人 ) 的 人 曾 羈 押 6 個 月 以 上 若 進 一 步 比 較 2000 ~2009 年 趨 勢, 則 發 現 後 五 年 羈 押 逾 2 個 月 以 上 的 人 數 與 比 率, 均 較 前 五 年 為 多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6 個 月 以 上 4 至 6 個 月 ( 含 ) 2 至 4 個 月 ( 含 ) 2 個 月 ( 含 ) 以 下 未 曾 羈 押 0% 圖 ~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羈 押 紀 錄 124

125 表 ~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羈 押 紀 錄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未 曾 羈 押 曾 羈 押 2 個 月 ( 含 ) 以 下 羈 押 紀 錄 曾 羈 押 2 至 4 個 月 ( 含 ) 曾 羈 押 4 至 6 個 月 ( 含 ) 曾 羈 押 6 個 月 以 上 總 和 個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第 三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偏 差 行 為 分 析 本 節 以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犯 次 不 良 嗜 好 藥 物 濫 用 與 輟 學 紀 錄 等 四 項 特 性 進 行 趨 勢 分 析, 以 觀 察 2000~2009 年 間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偏 差 行 為 特 性 一 犯 罪 次 數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之 犯 次 根 據 表 與 圖 4-3-1, 從 2000~2009 年 的 初 犯 人 數 (f 分 別 為 1,461 人 與 1,409 人 ) 變 化 不 大, 但 由 於 整 體 新 收 人 數 增 加 的 情 形, 因 此, 初 犯 所 佔 各 年 的 比 率 係 呈 現 逐 漸 減 少 的 趨 勢 再 犯 與 累 犯 於 各 年 的 人 數 比 率 則 是 不 斷 增 加, 直 至 2007 年, 再 犯 的 比 率 亦 逐 漸 降 低, 但 累 犯 的 人 數 比 率 則 仍 然 持 續 上 升 因 此, 可 以 說 2000 年 至 2009 年 間, 各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人 數 雖 然 不 斷 增 加, 但 從 犯 次 的 觀 點 而 論, 增 加 的 人 數 主 要 為 再 犯 和 累 犯, 125

126 2000 年 時 的 累 再 犯 人 數 佔 當 年 的 37.59%, 但 到 2009 年 時 其 人 數 則 已 佔 當 年 的 64.31% 由 此 可 知, 累 再 犯 逐 漸 成 為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主 要 犯 次 型 態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次 分 析 犯 次 初 犯 再 犯 累 犯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 80% 累 犯 60% 再 犯 40% 20% 初 犯 0%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次 分 佈 圖 126

127 二 不 良 嗜 好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5~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自 陳 自 身 在 各 種 不 良 嗜 好 的 使 用 情 形 其 問 項 設 計 為 受 訪 樣 本 分 別 就 其 飲 酒 習 慣 賭 博 嚼 檳 榔 和 抽 菸 等 四 種 不 良 嗜 好 的 發 生 頻 率 從 表 與 圖 可 知, 在 飲 酒 賭 博 嚼 食 檳 榔 和 抽 菸 的 不 良 習 慣 中, 有 賭 博 經 驗 的 人 數 比 率 最 少, 僅 6.82%, 其 次 為 嚼 食 檳 榔, 有 9.94%, 有 飲 酒 習 慣 的 人 則 明 顯 增 多, 有 28.37%, 吸 菸 的 人 最 多, 達 68.71%, 其 中 有 近 6 成 者 是 經 常 抽 菸 由 此 可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四 種 不 良 嗜 好 中, 以 抽 菸 的 習 慣 最 為 普 遍, 且 多 是 經 常 抽 菸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不 良 嗜 好 分 佈 偏 差 行 為 無 偶 而 經 常 總 數 飲 酒 習 慣 賭 博 嚼 食 檳 榔 抽 菸 12,861 3,243 1,852 17, ,895 1, , ,341 1, , ,675 2,037 10,425 18, % 90% 80% 70% 經 常 60% 50% 40% 偶 而 30% 無 20% % 0% 飲 酒 習 慣 賭 博 嚼 食 檳 榔 吸 菸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不 良 嗜 好 分 佈 127

128 三 物 質 濫 用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5~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自 陳 其 使 用 各 種 成 癮 性 物 質 的 情 形 其 問 項 設 計 為 受 訪 樣 本 分 別 就 各 種 成 癮 性 物 質 的 使 用 情 形, 回 答 有 或 無 根 據 表 圖 可 知, 在 20,465 筆 有 效 樣 本 中, 有 10,669 人 (52.13%) 自 陳 曾 有 物 質 濫 用 的 經 驗, 而 物 質 使 用 的 種 類 以 海 洛 英 的 7,193 人 (67.42%) 最 多, 安 非 他 命 的 6,561 人 (61.5%) 居 次, 另 言 之, 海 洛 因 與 安 非 他 命 是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濫 用 物 質 中 最 普 遍 的 藥 物 至 於 表 列 的 強 力 膠 古 柯 鹼 酗 酒 MDMA 的 使 用 人 數 則 不 多, 各 類 物 質 的 使 用 人 數 均 少 於 60 人 惟 仍 有 914 人 (8.57%) 自 陳 有 使 用 表 列 以 外 物 質 的 情 形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物 質 濫 用 種 類 分 析 單 位 / 人 次 物 質 濫 用 種 類 人 次 % 強 力 膠 安 非 他 命 6, 古 柯 鹼 海 洛 因 7, 酗 酒 MDMA 其 他 合 計 14, 有 10, 物 質 濫 用 無 9, 總 人 數 20, 酗 酒, 43 MDMA, 42 其 他, 914 強 力 膠, 60 安 非 他 命, 6561 海 洛 因, 7193 古 柯 鹼, 59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物 質 濫 用 種 類 分 佈 128

129 再 者, 將 物 質 濫 用 使 用 時 間 和 濫 用 種 類 數 進 行 交 叉 分 析, 得 到 表 圖 根 據 分 析 資 料 可 知, 使 用 時 間 愈 久 者, 其 物 質 濫 用 數 為 2 種 ( 半 年 未 滿 :17.16%;10 年 以 上 :50.18%) 或 3 種 以 上 ( 半 年 未 滿 :0.44%;10 年 以 上 :1.53%) 的 人 數 比 率 愈 高, 即 使 用 時 間 愈 久 者, 單 純 使 用 1 種 藥 物 的 比 率 亦 隨 之 降 低 ( 半 年 未 滿 :82.40%;10 年 以 上 :48.28%) 物 質 濫 用 使 用 時 間 半 年 未 滿 半 年 以 上,1 年 未 滿 1 年 以 上,2 年 未 滿 2 年 以 上,5 年 未 滿 5 年 以 上,10 年 未 滿 10 年 以 上 總 和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物 質 濫 用 使 用 時 間 和 濫 用 數 交 叉 分 析 物 質 濫 用 數 1 種 2 種 3 種 以 上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 90% 80% 70% 60% 50% 濫 用 3 種 以 上 藥 物 濫 用 2 種 藥 物 40% 30% 20% 10% 濫 用 1 種 藥 物 0% 半 年 未 滿 半 年 以 上,1 年 未 滿 1 年 以 上,2 年 未 滿 2 年 以 上,5 年 未 滿 5 年 以 上,10 年 未 滿 10 年 以 上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藥 物 濫 用 使 用 時 間 和 濫 用 藥 物 種 類 數 分 佈 129

130 四 輟 學 紀 錄 分 析 本 項 分 析 係 以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專 科 大 學 等 各 階 段 的 畢 業 與 肄 業 情 形 分 別 計 算 依 表 和 圖 可 知, 從 2005~2009 年 間 逐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教 育 程 度 為 肄 業 者, 分 別 為 1,279 人 (45.16%) 1,499 人 (41.66%) 1,203 人 (40.01%) 1,673 人 (39.94%) 及 1,386 人 (39.44%), 五 年 來 共 有 7,040 名 (41.07%)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係 肄 業 然 根 據 教 育 部 統 計 顯 示,2001~2008 年 逐 年 輟 學 率 係 分 布 於 0.19% 至 0.33% 間 38 從 這 個 資 料 則 可 以 初 步 了 解, 我 國 各 年 的 輟 學 生 雖 仍 有 一 定 的 比 率, 但 相 較 於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逐 年 均 約 有 4 成 的 人 為 肄 業 者 而 言, 顯 然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肄 業 的 比 率 極 高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輟 學 紀 錄 分 析 輟 學 紀 錄 畢 業 肄 業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輟 學 紀 錄 分 佈 圖 肄 業 畢 業 38 參 見 教 育 部 訓 委 會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重 要 教 育 統 計 資 訊 99 年 6 月 21 日 130

131 第 四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口 特 性 分 佈 本 節 以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年 齡 國 籍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宗 教 信 仰 與 對 被 害 人 觀 感 等 六 個 變 項 進 行 分 析 一 年 齡 分 佈 ( 一 ) 犯 案 時 年 齡 分 析 本 項 分 析 係 以 獄 政 系 統 中 曾 提 報 假 釋 審 查 的 受 刑 人 為 分 析 對 象, 累 計 2000~2009 年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案 時 年 齡 可 知, 以 29 歲 以 下 的 年 齡 層 犯 案 人 數 最 多 達 3,463 人 (49.63%), 其 次 為 30 至 39 歲, 有 2,043 人 (29.28%), 再 者 為 40 至 49 歲, 有 1,093 人 (15.67%), 第 四 是 50 至 59 歲, 有 276 人 (3.96%), 最 少 的 是 60 歲 以 上, 為 102 人 (1.46%) 再 觀 察 各 年 的 犯 案 時 年 齡, 亦 均 與 前 述 趨 勢 相 同, 有 年 齡 愈 大, 愈 少 犯 罪 的 趨 勢 ( 參 見 表 和 圖 4-4-1)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案 時 年 齡 分 佈 犯 時 年 齡 29 歲 以 下 30 至 39 歲 40 至 49 歲 50 至 59 歲 60 歲 以 上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042 % 人 數 ,159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3,463 2,043 1, ,977 %

132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歲 以 上 50 至 59 歲 40 至 49 歲 30 至 39 歲 29 歲 以 下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案 時 年 齡 分 佈 ( 二 ) 入 監 時 年 齡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日 期 減 去 出 生 日 期 所 得 依 表 圖 所 示 可 知,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年 齡 分 布 呈 現 年 齡 層 愈 輕, 女 性 受 刑 人 愈 多, 以 29 歲 以 下 最 多, 為 38.47%; 其 次, 係 30 至 39 歲 的 年 齡 層, 為 31.67%; 再 者, 係 40 至 49 歲 間, 為 20.16%, 最 少 的 是 60 歲 以 上, 僅 1.97% 不 過 單 以 2009 年 觀 察, 則 是 30 至 39 歲 年 齡 層 的 人 數 比 高 於 29 歲 以 下, 與 過 去 9 年 均 不 相 同, 其 趨 勢 應 值 得 持 續 觀 察, 因 為 從 前 述 相 關 的 分 析 發 現, 近 年 新 收 受 刑 人 的 累 再 犯 比 率 亦 為 逐 漸 增 加 趨 勢 執 行 案 件 數 增 加 長 刑 期 人 數 增 加 等, 若 相 關 趨 勢 結 合, 則 我 國 近 年 來 的 新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有 前 科 更 多 年 齡 更 長 刑 期 愈 高 及 執 行 案 件 數 愈 多 的 執 行 特 徵, 而 這 樣 的 特 徵 雖 然 係 在 2006 年 後 才 較 明 顯, 但 若 持 續 這 樣 的 趨 勢, 將 對 目 前 的 收 容 結 構 產 生 根 本 性 改 變 至 於 50 至 59 歲 與 60 歲 以 上 之 年 齡 層, 其 人 數 雖 有 增 加 趨 勢, 但 接 近 總 數 成 長 趨 勢, 因 此, 其 2000 ~2009 年 人 數 比 例 無 太 大 差 異 132

133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時 年 齡 分 佈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入 監 年 齡 29 歲 以 下 30 至 39 歲 40 至 49 歲 50 至 59 歲 60 歲 以 上 總 和 人 數 ,436 % 人 數 ,323 % 人 數 ,508 % 人 數 1, ,662 % 人 數 1, ,153 % 人 數 1, ,461 % 人 數 1,809 1, ,316 % 人 數 1,418 1, ,708 % 人 數 1,759 1, ,882 % 人 數 1,292 1, ,098 % 人 數 % 圖 年 至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2000~2009 年 年 齡 直 條 圖 分 析 60 歲 以 上 50 至 59 歲 40 至 49 歲 30 至 39 歲 29 歲 以 下 133

134 ( 三 ) 成 少 犯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時 為 成 年 犯 少 年 犯 與 成 少 犯 等 犯 別 之 分 佈 根 據 表 圖 可 知, 從 2000 年 至 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各 年 的 成 年 犯 均 逾 99.2%, 成 少 犯 的 人 數 最 低 (0-6 人 ), 少 年 犯 人 數 亦 相 當 少 (6-15 人 ), 因 此, 從 成 少 犯 的 觀 點 了 解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收 容 趨 勢, 並 無 太 大 不 同, 因 為 均 集 中 在 成 年 犯 惟 少 年 犯 人 數 雖 少, 但 每 年 均 有 一 定 人 數, 在 少 年 犯 與 成 年 犯 應 分 別 監 禁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不 因 其 人 數 太 少 而 忽 略 其 相 關 需 求, 而 能 提 供 少 女 適 當 執 行 場 所, 應 仍 是 需 注 意 的 問 題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成 少 犯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成 少 犯 少 年 犯 成 少 犯 成 年 犯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135 少 年 犯 成 少 犯 二 國 籍 分 析 圖 ~2009 年 女 性 成 少 犯 分 佈 圖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國 籍 別 由 表 可 知,2000~2009 年 間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國 籍 非 中 華 民 國 籍 者, 計 有 19 個 國 家,1,092 人 次 人 數 比 率 逾 5% 的 國 家 為 中 國 大 陸 (395 人 36.17%) 越 南 (297 人 27.2%) 印 尼 (225 人 20.6%) 菲 律 賓 (70 人 6.41%) 泰 國 (57 人 5.22%) 再 從 表 圖 觀 之, 不 論 係 以 人 數 或 比 率 分 析, 各 種 外 國 籍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2000~2009 年 新 收 情 形 均 無 特 定 趨 勢, 惟 於 2003 年 後, 各 年 新 收 外 籍 受 刑 人, 除 2004 年 外 均 逾 100 人, 顯 見 女 性 外 籍 收 容 人 近 年 來 仍 有 一 定 的 收 容 規 模 國 籍 本 國 籍 中 國 大 陸 表 越 南 印 尼 菲 律 賓 2000~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國 籍 分 析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香 港 高 棉 人 次 32, ,547 %( 不 含 本 國 籍 ) 新 加 坡 緬 甸 澳 門 俄 羅 斯 印 度 哥 倫 比 亞 尼 泊 爾 南 非 美 國 寮 國 韓 國 總 和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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