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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節 第 一 章 緒 論 問 題 背 景 與 緣 起 近 年 來, 由 於 社 會 變 遷 迅 速, 女 性 意 識 覺 醒, 女 權 地 位 提 高, 女 性 犯 罪 的 問 題 也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 另 一 方 面 職 業 女 性 比 例 提 高, 女 性 受 到 家 庭 社 會 的 束 縛 減 少, 人 際 往 來 複 雜, 廣 泛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的 結 果 也 造 成 犯 罪 率 的 增 加, 是 以 女 性 犯 罪 有 加 以 分 析 探 討 之 必 要 近 10 年 來, 女 性 犯 罪 嫌 疑 人 佔 全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總 數 之 比 例 以 2001 年 14.02% 最 低, 近 三 年 則 維 持 於 17.0% 左 右, 呈 現 少 許 成 長 之 趨 勢, 其 中 以 2006 年 女 性 犯 罪 嫌 疑 人 數 所 佔 全 年 犯 罪 總 數 之 比 例 為 2001 年 以 來 最 高 點, 達 17.32% 女 性 犯 罪 人 數 亦 從 2001 年 之 25,301 人 增 加 至 2008 年 之 45,851 人 ( 如 表 1-1-1) 不 過, 即 使 女 性 犯 罪 嫌 疑 人 數 有 些 微 增 加 的 趨 勢, 但 相 較 於 男 性 犯 罪 嫌 疑 人, 仍 屬 於 少 數, 使 得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較 易 被 忽 略 有 鑑 於 國 內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課 題 之 研 究 較 少, 大 部 分 僅 著 重 於 犯 罪 類 型 與 犯 罪 率 之 統 計 分 析 ; 又 整 體 犯 罪 人 口 中, 女 性 犯 罪 人 所 佔 比 例 較 低, 因 而 在 犯 罪 矯 治 相 關 處 遇 上, 如 女 性 在 監 之 適 應 問 題 職 業 訓 練 健 康 照 護 與 攜 子 入 監 執 行 等 相 關 議 題 往 往 較 未 受 重 視 近 年 其 犯 罪 人 數 有 逐 漸 增 加 趨 勢 之 情 形 下, 期 藉 由 本 研 究 深 入 探 討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並 據 此 研 提 適 合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矯 治 處 遇 措 施, 以 提 供 未 來 擬 訂 相 關 女 性 犯 罪 預 防 與 處 遇 政 策 之 參 考, 始 能 有 效 降 低 女 性 犯 罪 問 題, 並 提 供 女 性 受 刑 人 適 當 之 處 遇 措 施 表 近 年 來 警 察 機 關 受 ( 處 ) 理 刑 事 案 件 嫌 疑 犯 人 數 年 別 總 人 數 男 性 比 例 (%) 女 性 比 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警 政 統 計 1

2 無 論 是 犯 罪 學 或 監 獄 學 研 究, 長 期 以 來 忽 視 女 性 犯 罪 與 矯 治 處 遇 的 重 要 性 和 特 殊 性 ; 例 如 僅 蒐 集 或 者 分 析 男 性 犯 罪 者 的 樣 本 ; 即 使 有 女 性 樣 本, 僅 當 作 控 制 變 數 進 行 附 帶 的 統 計 分 析 ( 李 美 枝,1997; 陳 玉 書,2000), 這 樣 的 研 究 氛 圍 使 得 既 存 的 文 獻 或 將 女 性 犯 罪 人 忽 略 或 者 帶 有 性 別 偏 見 分 析 女 性 犯 罪 人 ( 李 佳 玟,1997); 而 造 成 此 現 象 的 原 因 有 以 下 幾 項 因 素 : (1) 兩 性 在 犯 罪 上 的 比 例 差 距 懸 殊 以 及 監 獄 人 口 裡 壓 倒 性 的 男 性 比 例, 並 且 不 因 時 間 空 間 年 齡 犯 罪 類 型 而 有 差 異 ( 許 春 金,2007);(2) 犯 罪 學 者 幾 乎 是 男 性 導 致 對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的 忽 視 (Cullen and Agnew, 2003; 黃 富 源,2005) Cohn 和 Farrington 在 1994 年 針 對 六 個 主 要 的 美 國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期 刊, 檢 視 20 位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學 者, 裡 面 只 有 兩 位 跟 女 性 犯 罪 有 關 ( 陳 玉 書,2000) (3) 主 流 犯 罪 學 界 仍 然 排 斥 女 性 主 義 的 解 釋, 忽 略 其 發 展 與 應 用 的 層 面 ( 李 佳 玟,1997; 陳 玉 書,2000) 站 在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國 際 潮 流 上, 前 述 的 現 象 與 研 究 上 的 處 境, 亦 發 凸 顯 本 研 究 的 價 值 與 意 義 一 研 究 重 要 性 第 二 節 研 究 重 要 性 與 研 究 目 的 1895 年 Lombroso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之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發 表 後, 犯 罪 學 家 即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探 索 女 性 犯 罪 之 原 因 特 性 與 相 關 因 素, 但 在 犯 罪 學 領 域 中,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發 展 步 調 緩 慢, 其 主 要 的 限 制 在 於 性 別 差 異 之 解 釋 未 獲 重 視, 傳 統 犯 罪 學 理 論 大 都 將 性 別 視 為 控 制 變 數 (control variable), 而 非 重 要 的 解 釋 變 數 (explaining variable), 但 研 究 者 認 為 唯 有 正 視 性 別 的 重 要 性, 以 解 釋 變 數 來 處 理, 才 能 使 犯 罪 學 理 論 之 發 展 更 趨 完 整 過 去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的 第 二 個 問 題 在 於 理 論 的 解 釋 效 力 與 穩 定 性 不 足, 一 個 有 效 的 理 論 必 須 經 過 不 斷 的 實 證 檢 驗, 方 能 考 驗 其 解 釋 效 力 與 穩 定 性 ; 由 於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長 期 以 來 被 忽 視, 以 女 性 主 義 為 基 礎 之 研 究 仍 無 法 躋 身 犯 罪 學 的 主 流, 而 以 傳 統 犯 罪 學 觀 點 所 從 事 之 研 究 卻 相 當 有 限, 因 此 各 個 理 論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之 解 釋 力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考 驗, 以 確 認 其 解 2

3 釋 力 之 穩 定 性 因 此, 透 過 本 研 究 之 進 行, 可 驗 證 傳 統 犯 罪 學 理 論 對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的 解 釋 效 力 再 者, 過 去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之 研 究 大 多 以 籠 統 的 犯 罪 或 偏 差 的 概 念 為 依 變 數, 因 為 女 性 犯 罪 率 偏 低, 而 無 法 呈 現 其 研 究 之 重 要 性 與 價 值 ; 然 而 在 同 一 社 會 中 由 於 男 女 兩 性 行 為 形 成 過 程 不 同, 以 及 生 存 條 件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行 為 問 題 與 適 應 問 題, 例 如 : 男 女 兩 性 在 犯 罪 類 型 與 情 境 即 有 差 異, 而 女 性 的 生 心 理 疾 病 亦 較 男 性 嚴 重, 以 及 較 容 易 成 為 某 些 犯 罪 類 型 ( 如 性 侵 害 家 庭 暴 力 等 ) 之 被 害 人 等, 這 些 現 象 均 顯 示 女 性 的 特 質 與 男 性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本 研 究 認 為 要 凸 顯 女 性 犯 罪 的 重 要 性, 則 需 打 破 傳 統 女 性 犯 罪 之 窠 臼, 並 從 不 同 的 觀 點 剖 析 女 性 的 各 類 型 犯 罪 與 相 關 問 題 ( 如 被 害 與 矯 治 ), 以 及 對 社 會 直 接 與 間 接 造 成 的 危 害 與 損 失 ( 陳 玉 書,2000) 最 後, 再 從 矯 正 發 展 史 觀 察 可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身 分 及 地 位, 傳 統 以 來 就 受 到 極 大 的 漠 視, 素 有 被 遺 忘 的 犯 罪 族 群 ( forgotten offender) 之 稱 ( 黃 徵 男,2004), 直 至 十 九 世 紀 初 在 民 間 團 體 的 鼓 吹 下, 始 獲 重 視 (Rafter, 1989) 研 究 者 分 析 我 國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較 易 忽 略 女 性 犯 罪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 (1) 相 較 於 男 性, 女 性 犯 罪 人 或 實 際 入 監 受 刑 的 人 數 均 較 少 從 表 可 知,2006 年 迄 今, 女 性 被 起 訴 人 數 佔 全 部 比 例, 分 別 為 16.09% 15.34% 14.59%, 女 性 入 監 人 數 佔 全 部 比 例, 則 分 別 為 10.74% 10.19% 10.02%; (2) 偏 差 行 為 愈 嚴 重 或 需 要 使 用 更 多 力 量 時, 性 別 比 例 的 差 異 也 愈 大 ( 許 春 金,2007), 即 女 性 偏 差 或 犯 罪 行 為 的 暴 力 性 較 低 ;(3) 我 國 自 1995 年 成 立 專 設 女 子 監 獄 迄 今, 從 未 發 生 脫 逃 自 殺 暴 行 鬧 房 及 暴 動 等 重 大 戒 護 事 故 此 外, 由 於 女 性 犯 罪 在 人 數 上 罪 質 上 與 戒 護 管 理 上 都 較 男 性 犯 罪 來 得 輕 微, 因 而 使 得 女 性 犯 罪 不 易 受 到 重 視 不 過, 根 據 美 國 矯 正 學 會 (1990) 研 究 指 出 : 女 性 犯 罪 者 在 監 禁 中 較 常 面 臨 的 問 題 有 藥 物 濫 用 心 理 疾 病 家 庭 破 碎 經 濟 不 穩 定 與 社 會 孤 立 Negy 等 人 (1997) 進 一 步 研 究 認 為, 如 何 維 持 家 庭 與 婚 姻, 並 如 何 扮 演 母 親 的 角 色, 照 顧 小 孩, 以 及 處 理 人 際 間 的 衝 突, 是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服 刑 所 擔 心 的 問 題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服 刑 時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有 別 於 男 性 受 刑 人 相 對 的, 這 些 特 殊 問 題 將 影 響 其 在 監 的 適 應 及 身 心 健 康 甚 鉅 因 此, 不 應 以 為 女 性 犯 罪 具 有 前 段 所 述 之 特 徵, 3

4 即 忽 略 檢 討 與 精 進 女 性 受 刑 人 矯 治 處 遇 的 必 要 性 與 特 殊 性 若 能 以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理 論 實 證 的 研 究 為 基 礎, 進 一 步 分 析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矯 治 處 遇 的 效 果 與 需 求, 相 信 可 完 整 探 討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刑 罰 執 行 之 現 況, 而 使 吾 人 可 以 更 了 解 女 性 犯 罪 的 真 實 面 貌 與 矯 治 處 遇 未 來 應 興 革 之 方 向 年 別 表 近 年 來 地 檢 署 偵 查 起 訴 人 數 暨 監 獄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人 數 男 女 比 例 總 人 數 地 檢 署 偵 查 起 訴 人 數 監 獄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人 數 性 別 性 別 總 人 數 男 (%) 女 (%) 男 (%) 女 (%) , , ,607 33, , , , ,991 31, , , , ,234 43, , 月 , , ,133 6,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統 計 - 檢 察 矯 正 統 計 二 研 究 目 的 鑑 於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處 遇 必 須 從 其 犯 罪 現 況 與 類 型 分 別 著 手, 並 從 犯 罪 學 理 論 觀 點 來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產 生 之 原 因, 根 據 現 象 的 觀 察 與 原 因 的 探 索, 提 出 針 對 女 性 犯 罪 人 分 析 影 響 其 在 監 適 應 之 因 素, 擬 定 適 合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矯 治 處 遇 措 施 因 此, 本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 一 ) 瞭 解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分 布 犯 罪 成 因 及 犯 罪 者 特 性 ( 二 ) 蒐 集 我 國 現 行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相 關 矯 治 處 遇 政 策 與 實 務 執 行 方 面 之 資 料, 俾 瞭 解 現 行 政 策 與 執 行 概 況 及 其 面 臨 之 相 關 問 題 ( 三 ) 蒐 集 國 內 外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研 究 處 遇 政 策 及 計 畫 等 資 料, 以 瞭 解 其 矯 治 處 遇 推 行 政 策 內 涵 及 執 行 成 效 如 何? 以 供 我 國 參 考 ( 四 ) 針 對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之 適 應 問 題 職 業 訓 練 健 康 照 護 與 攜 子 入 監 執 行 等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課 題, 以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等 實 證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分 析, 以 瞭 解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矯 治 處 遇 現 況 與 未 來 應 如 何 因 應 4

5 ( 五 ) 期 藉 由 綜 合 國 內 外 之 文 獻 探 討 及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具 可 行 性 之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之 矯 治 處 遇 方 案, 以 為 政 府 制 訂 相 關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之 矯 治 處 遇 政 策 參 考 依 據, 減 少 其 再 犯 問 題 一 女 性 犯 罪 人 第 三 節 相 關 名 詞 詮 釋 本 研 究 之 最 終 目 的 在 提 出 具 可 行 性 之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之 矯 治 處 遇 方 案, 因 此, 本 研 究 所 謂 之 女 性 犯 罪 人, 係 指 觸 犯 刑 法 等 相 關 刑 事 法 令 規 範 之 罪 的 女 性, 除 符 合 上 述 定 義 外, 亦 須 正 於 矯 正 機 關 ( 即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花 蓮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臺 北 看 守 所 苗 栗 看 守 所 及 臺 南 看 守 所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等 ) 接 受 刑 罰 執 行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 僅 包 括 在 監 執 行 徒 刑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為 主 ) 1 二 在 監 適 應 適 應 一 詞 在 英 文 上 即 有 兩 個 字 彙 : adaptation 與 adjustment, 分 別 代 表 不 同 的 涵 意 前 者 源 自 於 生 物 學, 最 早 出 現 於 達 爾 文 的 進 化 論, 指 生 物 為 了 生 存 必 須 做 適 度 的 改 變, 以 配 合 客 觀 的 環 境 後 來 心 理 學 家 沿 用 此 概 念, 把 適 應 視 為 人 類 應 付 各 項 內 外 環 境 要 求 及 壓 力 下 的 心 理 過 程 綜 合 學 者 所 述, 對 適 應 的 定 義 大 致 上 界 定 為 個 人 與 環 境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 吳 瓊 玉,2009) 而 本 研 究 所 指 的 在 監 適 應 係 指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面 對 監 禁 環 境 與 接 受 各 種 矯 治 處 遇 ( 如 : 戒 護 管 理 教 化 活 動 作 業 和 技 能 訓 練 等 ), 在 生 理 心 理 與 外 顯 行 為 上 產 生 的 反 應 結 果 三 矯 治 處 遇 監 獄 行 刑 法 第 1 條 規 定, 徒 刑 拘 役 之 執 行, 以 使 受 刑 人 改 悔 向 上, 適 於 社 會 生 活 為 目 的 根 據 法 令 規 定 可 知, 監 獄 行 刑 的 目 的 並 非 僅 以 消 極 的 隔 離 犯 罪 人 為 滿 足, 尚 有 落 實 特 殊 預 防 原 則 之 目 的 因 此, 監 獄 行 刑 基 於 特 殊 預 防 原 則, 除 強 調 行 刑 安 全 之 各 種 戒 護 管 理 之 作 為 外, 尚 包 括 有 作 業 技 訓 與 教 化 二 大 原 則 之 處 遇 本 研 究 所 指 之 矯 治 處 遇 係 指 監 獄 依 監 獄 行 1 目 前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之 女 性 收 容 人 包 括 : 少 年 與 成 年 女 性 被 告 女 性 受 觀 察 勒 戒 人 女 性 受 戒 治 人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輔 育 院 收 容 之 女 性 少 年 等 ; 由 於 收 容 原 因 不 同, 機 構 與 處 遇 特 性 差 異 甚 大, 其 中 以 執 行 徒 刑 之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數 最 多 且 平 均 收 容 期 間 最 久 5

6 刑 法 所 實 施 之 各 種 處 遇 作 為, 如 : 技 能 訓 練 團 體 輔 導 集 體 教 誨 宗 教 教 誨 類 別 教 誨 讀 書 會 累 進 處 遇 懇 親 活 動 衛 生 醫 療 戒 護 管 理 等 6

7 第 五 章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處 遇 與 適 應 之 質 性 分 析 第 二 章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各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與 特 性 分 析 一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性 別 一 直 是 犯 罪 學 研 究 的 重 要 課 題, 一 般 而 言, 在 總 人 口 的 分 配 中 男 女 兩 性 的 比 率 約 各 佔 二 分 之 一, 但 在 官 方 的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中, 男 性 的 犯 罪 率 較 女 性 犯 罪 率 高 出 許 多, 自 1978 年 至 1997 年 台 灣 地 區 女 性 犯 罪 人 數 和 比 率 有 2000~2009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女 性 犯 罪 率 由 1978 年 的 11.35%(4,446 人 ) 至 1997 年 提 升 為 17.03%(29,336 人 ), 而 1997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數 是 1978 年 的 6.6 倍, 由 此 可 知, 自 1978 年 至 1997 年 間, 全 國 犯 罪 人 數 非 但 增 加, 女 性 犯 罪 人 增 加 的 情 形 相 較 男 性 犯 罪 人 還 要 更 高 2007~2009 年 各 地 檢 署 偵 察 起 訴 之 女 率 則 維 持 在 15% 左 右 這 個 階 段 的 女 性 犯 罪 率 相 較 於 男 性 犯 罪 率, 並 無 成 長 特 別 快 的 情 形 女 性 犯 罪 人 數 與 犯 罪 率 變 動 的 現 象 是 否 因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與 發 展 女 性 接 受 教 育 機 會 機 會 增 加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率 的 提 高 有 關, 則 須 從 理 論 的 觀 點 作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 陳 玉 書,2000) 從 表 可 知,2009 年 各 地 檢 署 偵 查 起 訴 的 女 性 被 告, 以 毒 品 罪 5,613 人 (16.74%) 最 多, 其 次 為 為 詐 欺 罪 4,952 人 (14.77%), 第 三 則 為 傷 害 罪 3,353 人 (10.0%), 第 四 為 公 共 危 險 罪 3,289 人 (9.81%), 第 五 為 偽 文 罪 2,635 人 (7.86%), 第 六 為 賭 博 罪 2,364 人 (7.05%), 第 七 為 竊 盜 罪 2,194 人 (6.55%), 前 七 種 犯 罪 類 型 的 女 性 犯 罪 人 數 即 佔 全 部 比 率 的 72.79% 2009 年 1 至 10 月 底 止, 在 監 受 刑 人 共 計 5 萬 5,091 人, 其 中 在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4,438 人, 占 在 監 受 刑 人 總 數 的 8.1% 所 犯 罪 名, 以 毒 品 罪 2,946 人 (66.4%) 居 首, 其 次 為 詐 欺 罪 277 人 (6.2%) 竊 盜 罪 196 人 (4.4%) 2 顯 見 我 國 女 性 的 犯 罪 類 型 高 度 集 中 於 無 被 害 者 犯 罪 或 罪 責 較 輕 的 財 產 與 暴 力 犯 罪 自 2006 年 迄 今 女 性 新 收 受 刑 人 之 再 累 犯 率 逾 58%, 且 有 逐 年 上 升 趨 勢, 顯 示 女 性 犯 罪 人 高 再 犯 率 亦 值 得 重 視 ( 參 見 表 2-1-2) 又 根 據 1999~2008 年 我 國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 表 2-1-3) 可 知, 我 國 新 入 監 男 受 刑 人 比 例 平 均 約 90.1%, 女 受 刑 人 比 例 平 均 約 9.9%, 而 女 受 刑 人 比 例 及 數 量 自 法 務 部 法 務 統 計 / 最 新 統 計 資 料 98 年 1-10 月, 法 務 部 矯 正 統 計 摘 要, 7

8 年 起 有 逐 年 增 加 趨 勢 ( 參 見 圖 2-1-1) 總 之, 長 期 觀 察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的 比 例 及 數 量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而 在 質 的 方 面, 則 以 毒 品 犯 罪 為 大 宗, 是 排 序 第 二 第 三 之 詐 欺 罪 竊 盜 罪 之 3 ~ 4 倍, 且 歷 年 比 例 相 當 穩 定, 可 知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以 毒 品 犯 罪 最 為 嚴 重 表 年 各 地 檢 署 偵 查 起 訴 女 性 犯 罪 名 表 罪 名 別 人 數 比 例 罪 名 別 人 數 比 例 總 計 33, 搶 奪 罪 公 共 危 險 罪 3, 侵 占 罪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2, 詐 欺 罪 4,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 妨 害 風 化 罪 背 信 及 重 利 罪 賭 博 罪 2, 恐 嚇 罪 殺 人 罪 擄 人 勒 贖 罪 傷 害 罪 3,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妨 害 自 由 罪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竊 盜 罪 2,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5, 強 盜 罪 其 他 6,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統 計 - 檢 察 統 計 表 監 獄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犯 罪 次 數 分 析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統 計 - 矯 正 統 計 8

9 表 年 我 國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年 份 總 人 數 男 受 刑 人 (%) 女 受 刑 人 (%) ,790 20,414(89.6) 2,376( ,147 20,989(90.6) 2,158(9.3) ,933 26,907(93.0) 2,026(7.0) ,076 22,734(90.7) 2,342(9.3) ,966 26,479(91.4) 2,487(8.6) ,346 30,370(91.1) 2,976(8.9) ,193 29,980(90.3) 3,213(9.7) ,607 33,568(89.3) 4,039(10.7) 2007( 減 刑 ) 34,991 31,427(89.8) 3,564(10.2) ,234 43,401(90.0) 4,833(10.0) 2009(1-9 月 ) 36,141 32,612(90.2) 3,529(9.8)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自 法 務 統 計 重 要 指 標 分 析 矯 正 統 計 摘 要 3 圖 年 我 國 新 入 監 女 受 刑 人 人 數 資 料 l 來 源 : 3. 整 理 自 : (1)92 年 法 務 統 計 重 要 指 標 分 析, (2)96 年 法 務 統 計 重 要 指 標 分 析, (3) 法 務 部 法 務 統 計 / 最 新 統 計 資 料 98 年 1-10 月, 法 務 部 矯 正 統 計 摘 要, 9

10 二 日 本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分 析 根 據 1999 至 2008 年 日 本 新 收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 參 見 表 2-1-4) 可 知, 以 日 本 全 國 範 圍 來 看 新 收 男 性 受 刑 人 比 例, 其 由 1999 年 之 95.1%2000~2009 年 降 低 至 2008 年 之 92.4%,2008 年 比 1999 年 下 降 了 2.65% 而 新 收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比 例, 則 由 1999 年 之 4.9%2000~2009 年 上 升 至 2008 年 之 7.6%, 2008 年 比 1999 年 增 加 了 1.65%, 且 有 2000~2009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顯 示 日 本 的 女 性 犯 罪 比 例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進 一 步 比 較 2004 至 2008 年 日 本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犯 罪 類 型 可 知, 犯 罪 類 型 排 序 前 三 名 為 : 毒 品 犯 罪 ( 覺 醒 劑 取 締 法, 平 均 約 34%) 竊 盜 ( 平 均 約 31.7%) 與 殺 人 ( 平 均 不 到 4%) 日 本 女 性 犯 罪 的 比 例 有 2000~2009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而 在 質 的 方 面, 排 序 前 三 名 的 三 種 犯 罪 類 型 中, 日 本 女 性 的 毒 品 犯 罪 最 嚴 重, 但 數 量 所 佔 比 例 變 化 不 大 ; 然 而 竊 盜 罪 在 2008 年 則 較 1999 年 增 加 6.51%, 且 有 2000~2009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並 與 毒 品 犯 罪 比 例 相 近, 顯 示 日 本 的 女 性 犯 罪 的 質 變 化 最 大 的 趨 勢 在 竊 盜 犯 罪 的 增 加 ( 參 見 表 2-1-5) 表 年 日 本 新 收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年 份 總 人 數 男 受 刑 人 (%) 女 受 刑 人 (%) 平 成 11 年 (1999) 24,496 23,289(95.1) 1,207(4.9) 平 成 12 年 (2000) 27,498 26,030(94.7) 1,468(5.3) 平 成 13 年 (2001) 28,469 26,907(94.5) 1,562(5.5) 平 成 14 年 (2002) 30,277 28,572(94.4) 1,705(5.6) 平 成 15 年 (2003) 31,355 29,488(94) 1,867(6) 平 成 16 年 (2004) 32,090 30,089(93.8) 2001(6.2) 平 成 17 年 (2005) 32,789 30,607(93.4) 2182(6.7) 平 成 18 年 (2006) 33,032 30,699(92.9) 2333(7.1) 平 成 19 年 (2007) 30,450 28,272(92.9) 2178(7.1) 平 成 20 年 (2008) 28,963 26,768(92.4) 2195(7.6)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自 日 本 法 務 省 統 計 4 4. 整 理 自 : (1)The Ministry of Justice,Japan 矯 正 統 計 2008 年, (2)The Ministry of Justice,Japan 矯 正 統 計, 結 果 概 要 2008 年 年 報, 10

11 表 年 日 本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排 序 前 三 名 統 計 表 年 份 人 數 覺 醒 劑 取 締 法 (%) 竊 盜 (%) 殺 人 (%) 平 成 16 年 (2004) 2, (35.4) 568(28.4) 87(4.4) 平 成 17 年 (2005) 2, (35.2) 648(29.7) 94(4.3) 平 成 18 年 (2006) 2, (33.6) 744(31.9) 94(4) 平 成 19 年 (2007) 2, (34) 729(33.5) 75(3.4) 平 成 20 年 (2008) 2, (35.2) 766(34.9) 81(3.7)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自 日 本 法 務 省 統 計 5 三 香 港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分 析 根 據 1999 至 2008 年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 表 2-1-6) 可 知, 香 港 男 性 受 刑 人 比 例, 由 1999 年 之 74.5%2000~2009 年 降 低 至 2003 年 之 53.3 %, 又 2000~2009 年 上 升 至 2008 之 67.3%,2003 年 比 1999 年 下 降 了 21.2 %,2008 年 比 2003 年 上 升 了 14% 反 觀 女 性 受 刑 的 人 比 例, 則 由 1999 年 之 25.5%2000~2009 年 上 升 至 2003 年 之 46.7%, 又 2000~2009 年 降 低 至 2008 之 32.7%,2003 年 比 1999 年 上 升 了 21.2%,2008 年 比 2003 年 下 降 了 14% 進 一 步 比 較 表 表 可 知, 自 2001 年 起 所 收 容 之 女 性 罪 犯 持 續 上 升, 甚 至 2003 至 2004 年 之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 在 香 港 非 法 居 留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發 布 淫 褻 物 品 誘 人 作 不 道 德 行 為 與 持 有 應 課 稅 品 等 ) 2001 至 2006 年 違 反 合 法 權 力 ( 非 法 社 團 持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與 作 假 證 供 等 )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多 過 男 性 受 刑 人, 其 中 大 多 是 因 觸 犯 非 法 居 留 與 違 反 居 留 條 件 之 入 境 罪 行, 以 及 作 偽 證 與 持 有 偽 造 之 身 分 證 而 被 定 罪, 此 係 香 港 女 性 犯 罪 狀 況 較 特 殊 的 部 分 另 由 表 可 知, 除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外,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2003 年 之 前 以 違 反 刑 事 法 為 大 宗, 自 2003 年 以 後 則 以 侵 害 財 物 居 多, 並 有 2000~2009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5.7% 上 升 至 14.9%) 而 違 反 刑 事 法 與 毒 品 罪 行 自 2003 年 以 後 亦 有 2000~2009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與 違 反 合 法 權 力 自 2003 年 以 後 則 2000~2009 年 下 降,2003 年 5. 整 理 自 :The Ministry of Justice,Japan 矯 正 統 計 2008 年, 11

12 可 說 是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的 分 水 嶺 總 之,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比 例 在 質 的 方 面, 最 嚴 重 且 比 例 均 超 過 一 半 為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亦 即 觸 犯 非 法 居 留 與 違 反 居 留 條 件 之 入 境 罪 行, 以 及 作 偽 證 與 持 有 偽 造 身 分 證 之 相 關 罪 行 自 2003 年 後, 除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外,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則 以 侵 害 財 物 犯 罪 類 型 較 多, 且 有 2000~2009 年 攀 升 趨 勢 表 年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年 份 總 人 數 男 受 刑 人 (%) 女 受 刑 人 (%) ,076 12,727(74.5) 4,349(25.5) ,759 12,790(72.0) 4,969(28.0) ,859 12,904(61.9) 7,955(38.1) ,366 13,168(54.0) 11,198(46.0) ,659 14,219(53.3) 12,440(46.7) ,070 16,295(54.2) 13,775(45.8) ,523 15,384(60.3) 10,139(39.7) ,228 14,081(63.3) 8,147(36.7) ,874 12,924(68.5) 5,950(31.5) ,974 12,091(67.3) 5,883(32.7)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香 港 懲 教 署 2008 年 年 報 ( 長 版 本 ) 附 錄 五 6 表 年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超 過 男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統 計 表 類 型 性 別 違 反 合 法 權 力 男 女 小 計 ,279 1,670 1,593 1,284 1,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男 4,064 4,866 4,455 4,173 5,031 6,500 6,028 4,916 4,216 3,938 女 2,666 3,479 6,091 8,881 9,642 10,676 7,332 5,515 3,621 3,426 小 計 6,730 8,345 10,546 13,054 14,673 17,176 13,360 10,431 7,837 7,364 所 有 罪 行 男 12,727 12,790 12,904 13,168 14,219 16,295 15,384 14,081 12,924 12,091 女 4,349 4,969 7,955 11,198 12,440 13,775 10,139 8,147 5,950 5,883 總 數 17,076 17,759 20,859 24,366 26,659 30,070 25,523 22,228 18,874 17,974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香 港 懲 教 署 2008 年 年 報 ( 長 版 本 ) 附 錄 五 7 6. 整 理 自 : 香 港 懲 教 署 2008 年 年 報 ( 長 版 本 ) 附 錄 五 : 按 罪 行 類 別 及 性 別 劃 分 的 收 納 人 數 ( )(Admission of Prisoners / Inmates by Type of Offence and Sex, ), 12

13 表 年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排 序 前 五 名 統 計 表 年 份 人 數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違 反 刑 事 法 侵 害 財 物 違 反 合 法 權 力 毒 品 罪 行 (%) (%) (%) (%) (%) ,349 2, (61.3) (16.6) (7.2) (6.4) (7.2) ,969 3, (70.0) (10.5) (7.2) (5.8) (5.6) ,955 6, (76.6) (9.2) (5.7) (4.0) (3.8) ,198 8, (79.3) (6.7) (5.8) (5.0) (2.4) ,440 9, (77.5) (6.1) (5.7) (7.3) (2.3) ,775 10, (77.5) (6.0) (6.6) (6.5) (2.2) ,139 7, (72.3) (8.7) (8.9) (5.8) (2.8) ,147 5, (67.7) (10.2) (11.3) (5.7) (3.2) ,950 3, (60.9) (11.9) (14.6) (4.3) (5.9) ,883 3, (58.2) (14.8) (14.9) (4.1) (5.9) 說 明 :(1) 違 反 本 地 法 律 :a. 在 香 港 非 法 居 留 ;b.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c. 發 布 淫 褻 物 品 ;d. 誘 人 作 不 道 德 行 為 ;e. 持 有 應 課 稅 品 ;f. 其 他 (2) 違 反 刑 事 法 :a. 持 有 偽 造 身 分 證 ;b. 偽 造 / 偽 冒 文 件 或 貨 幣 ;c. 其 他 (3) 侵 害 財 物 :a. 搶 劫 ;b. 夜 盜 ;c. 盜 竊 ;d. 其 他 (4.) 違 反 合 法 權 力 :a. 非 法 社 團 ;b. 持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c. 作 假 證 供 ;d. 其 他 (5) 毒 品 罪 行 :a. 販 運 毒 品 ;b. 持 有 毒 品 ;c. 其 他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香 港 懲 教 署 2008 年 年 報 ( 長 版 本 ) 附 錄 五 8 四 美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分 析 如 美 國 司 法 統 計 局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所 統 計 ( 詳 如 表 2-1-9), 美 國 監 獄 成 年 男 性 受 刑 人 從 1990 年 的 365,821 人 上 升 至 2008 年 之 678,677 人 ; 美 國 監 獄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從 1990 年 的 37,198 人 上 升 至 2007 年 之 99,995 人,2008 年 降 為 99,175 人 美 國 司 法 統 計 局 表 示, 美 國 監 獄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數 量 增 加 得 比 男 性 快 ( 參 見 圖 2-1-2) 9 另 由 表 可 知, 美 國 監 獄 女 姓 受 刑 人 比 例 除 2008 年 緩 降 外, 自 1999 至 2007 年 持 續 上 升, 顯 示 美 國 的 女 性 犯 罪 有 2000~2009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7. 同 註 6 8. 同 註 6 9. 美 國 司 法 統 計 局, 13

14 美 國 司 法 部 聯 邦 調 查 局 之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CIUS) 依 性 別 統 計 分 析 美 國 1999 至 2008 年 10 年 逮 捕 趨 勢 (Ten-Year Arrest Trends) 可 知 ( 詳 如 表 ), 以 全 美 範 圍 來 看 男 性 的 被 逮 捕 數 目, 在 2008 年 比 1999 年 下 降 3.1%; 而 被 逮 捕 的 女 性 人 數, 則 增 加 了 11.6% 顯 示 美 國 的 女 性 犯 罪 近 十 年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進 一 步 比 較 1999 年 和 2008 年 的 犯 罪 類 型 趨 勢 則 可 知, 2008 年 男 性 因 暴 力 犯 罪 被 逮 捕 人 數 比 1999 年 下 降 了 6.2%; 而 因 暴 力 犯 罪 被 逮 捕 的 女 性 增 加 1.4% 2008 年 男 性 因 財 產 犯 罪 被 逮 捕 人 數 比 1999 年 下 降 了 6%; 而 因 財 產 犯 罪 被 逮 捕 的 女 性 增 加 19.7% 另 男 性 因 酒 後 駕 車 被 逮 捕 人 數 下 降 6.6%; 但 對 於 上 述 罪 行 女 性 被 逮 捕 人 數 在 2008 年 則 較 1999 年 增 加 35.1% 顯 示 美 國 的 女 性 犯 罪 與 男 性 犯 罪 比 較 之 下, 質 的 變 化 最 大 的 趨 勢 是 暴 力 犯 罪 財 產 犯 罪 與 酒 後 駕 車 的 增 加 總 之, 美 國 女 性 犯 罪 的 數 量 有 2000~2009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而 在 質 的 方 面, 與 男 性 犯 罪 比 較 之 下 增 加 最 多 的 犯 罪 類 型 排 序 前 三 名 是 酒 後 駕 車 財 產 犯 罪 與 暴 力 犯 罪 表 年 美 國 受 刑 人 盛 行 率 統 計 表 (Jail populations by age and gender, , 以 日 計 算 ) 資 料 來 源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Correctional Surveys (The Annual Survey of Jails and Census of Jail Inmates) as presented in Correctional Popul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97, and Prison and Jail Inmates at Midyear series, , and Jail Inmates at Midyear series 美 國 司 法 統 計 局, 14

15 圖 年 美 國 監 獄 受 刑 人 盛 行 率 資 料 來 源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Correctional Surveys (The Annual Survey of Jails and Census of Jail Inmates) as presented in Correctional Popul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97,Prison and Jail Inmates at Midyear series, , and Jail Inmates at Midyear series. 11 表 年 美 國 監 獄 受 刑 人 性 別 比 例 統 計 表 年 份 男 受 刑 人 女 受 刑 人 % 11.2% % 11.4% % 11.6% % 11.6% % 11.9% % 12.3% % 12.7% % 12.9% % 12.9% % 12.7% 資 料 來 源 :The Sourcebook of Criminal Justice,Jail inmates Table 6, Statisticshttp:// 同 註 Sourc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Prison and Jail Inmates at Midyear 1998, Bulletin NCJ , p. 6, Table 7 and p. 7; 2000, Bulletin NCJ , p. 7, Table 9; 2002, Bulletin NCJ , p. 8, Table 10; 2003, Bulletin NCJ , p. 8, Table 10; 2005, Bulletin NCJ , p. 8, Table 10; Jail Inmates at Midyear 2008-Statistical Tables, NCJ , p. 5, Table 7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Table adapted by SOURCEBOOK staff. 15

16 表 與 2008 年 美 國 逮 捕 趨 勢 性 別 統 計 表 項 目 百 分 比 變 化 逮 捕 男 性 總 人 數 6, ,083, % 逮 捕 女 性 總 人 數 1,778,501 1,985, % 男 性 暴 力 犯 罪 305, , % 女 性 暴 力 犯 罪 63,085 63, 男 性 財 產 犯 罪 680, , % 女 性 財 產 犯 罪 290, , 男 性 酒 後 駕 車 714, , % 女 性 酒 後 駕 車 134, , % 註 :1. 不 含 嫌 疑 犯 2. 暴 力 犯 罪 : 謀 殺 和 故 意 殺 人 非 法 侵 入 強 暴 罪 搶 劫 與 重 傷 害 3. 財 產 犯 罪 : 夜 盜 竊 盜 偷 竊 偷 車 和 縱 火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自 美 國 司 法 部 聯 邦 調 查 局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CIUS), 五 英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分 析 由 表 可 知, 英 國 監 獄 男 性 受 刑 人 比 例 維 持 在 94% 至 95% 之 間, 而 女 性 受 刑 人 比 例 從 1999 年 的 5% 持 續 上 升 至 2003 年 的 6.1%, 然 後 逐 漸 降 低 至 2008 年 之 5.3%, 亦 即 英 國 女 性 犯 罪 比 例 較 低 然 2008 年 (5.3%) 與 1999 年 (5%) 相 比, 英 國 女 性 犯 罪 亦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進 一 步 比 較 英 國 在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犯 罪 類 型, 由 表 可 知,1999 年 至 2008 年 英 國 監 獄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前 三 名 為 : 毒 品 犯 罪 對 他 人 施 暴 (Violence against the person) 偷 竊 和 銷 贓 (Theft and handling) 三 者 三 種 犯 罪 類 型 中 最 嚴 重 者 當 屬 毒 品 犯 罪, 在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毒 品 犯 罪 自 1999 年 (36%) 至 2002 年 (39.5%)2000~2009 年 上 升,2003 年 (38.6%) 至 2008 年 (28.1%) 年 則 持 續 下 降, 除 2008 年 佔 28.1% 外, 平 均 約 34.9%, 可 知 女 性 毒 品 犯 罪 在 英 國 之 嚴 重 性 ; 其 次, 對 他 人 施 暴 罪 在 2000(15.4%) 與 2001 年 (15.3%) 原 居 女 性 犯 罪 之 第 三 名, 然 在 2002 年 躍 居 英 國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之 第 二 名 對 他 人 施 暴 罪 除 2003 年 (14.6%) 稍 降 低 外, 自 2002 年 (16.1%) 至 2008 年 (21.9%)2000~2009 年 持 續 增 加, 可 知 英 國 女 性 暴 力 犯 罪 越 來 越 嚴 重 現 居 女 性 犯 罪 第 三 名 之 偷 竊 和 銷 贓 罪, 近 五 年 ( 自 2004 年 至 2008 年 ) 來 則 維 持 12% 左 右 的 比 例 亦 即 毒 品 犯 罪 對 他 人 施 暴 罪 和 竊 盗 罪 目 前 為 英 國 13. 整 理 自 : (1)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September 2009, (2) 16

17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3 大 犯 罪 類 型 總 之, 英 國 女 性 犯 罪 的 比 例 較 低, 但 亦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而 在 質 的 方 面, 排 序 前 三 名 的 三 種 犯 罪 類 型 中, 英 國 女 性 的 毒 品 犯 罪 最 嚴 重, 但 犯 罪 比 例 有 降 低 趨 勢 ; 然 而 排 名 第 二 名 的 對 他 人 施 暴 罪, 自 2003 年 起 則 有 2000~2009 年 攀 升 趨 勢 ; 偷 竊 和 銷 贓 罪 近 五 年 則 維 持 12% 左 右 的 比 例, 顯 示 英 國 的 女 性 犯 罪 的 質 變 化 最 大 的 趨 勢 在 暴 力 犯 罪 的 增 加 表 年 英 國 監 獄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 年 份 總 人 數 男 性 受 刑 人 (%) 女 性 受 刑 人 (%) ,771 61,523(95) 3,247(5.0) ,602 61,252(94.8) 3,350(5.2) ,301 62,560(94.4) 3,740(5.6) ,778 66,479(93.9) 4,299(6.1) ,038 68,612(93.9) 4,425(6.1) ,657 70,208(94) 4,448(6.0) ,979 71,512(94.1) 4,467(5.9) ,127 73,680(94.3) 4,447(5.7) ,216 75,842(94.5) 4,374(5.5) ,572 78,158(94.7) 4,414(5.3)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自 英 國 司 法 部 公 報,Offender Management Caseload Statistics 2008, Published 31 July 表 年 英 國 監 獄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前 三 名 統 計 表 年 份 人 數 毒 品 犯 罪 (%) 對 他 人 施 暴 偷 竊 和 銷 贓 (VATP)(%) (%) , (36) 429(17.6) 390(16) , (35.6) 410(15.4) 507(19.1) , (39.2) 443(15.3) 452(15.6) , (39.5) 538(16.1) 461(13.8) ,474 1,342(38.6) 506(14.6) 494(14.2) ,449 1,235(35.8) 603(17.5) 416(12.1) ,476 1,234(35.5) 638(18.4) 410(11.8) ,506 1,163(33.2) 678(19.3) 436(12.4) , (31.2) 687(20.5) 374(11.2) , (28.1) 771(21.9) 462(13.1)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自 英 國 司 法 部 公 報,Offender Management Caseload Statistics 2008, Published 31 July 整 理 自 :Table 7.5 Prison population 1900 to 2008 by year and sex of prisoner, 整 理 自 :Table 7.2 Population in prison establishments by type of custody, offence group and sex, 17

18 第 二 節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成 因 相 關 理 論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之 解 釋, 在 犯 罪 學 的 研 究 中 存 在 兩 種 截 然 不 同 的 觀 點, 女 性 主 義 者 (feminist) 認 為, 傳 統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如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副 文 化 理 論 緊 張 理 論 和 衝 突 理 論 等, 主 要 在 解 釋 男 性 犯 罪 而 非 女 性 犯 罪, 因 此, 女 性 犯 罪 學 者 如 Pollak(1950) 主 張 女 性 犯 罪 學 是 獨 立 的 研 究 領 域, 唯 有 由 女 性 的 觀 點 發 展 出 女 性 犯 罪 的 理 論, 才 能 使 犯 罪 學 對 於 人 類 犯 罪 行 為 的 觀 察 和 瞭 解 更 趨 完 善 然 而 部 分 犯 罪 學 者 ( 如 Morris) 則 認 為, 傳 統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足 以 有 效 的 解 釋 男 性 和 女 性 的 犯 罪 行 為, 但 在 概 念 上 須 釐 清 男 女 之 不 同, 方 能 解 釋 男 女 兩 性 在 犯 罪 類 型 和 犯 罪 率 等 之 差 異 然 而 從 整 個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的 發 展 歷 史 可 以 窺 知, 女 權 運 動 與 女 性 主 義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之 影 響, 在 1960 至 1980 年 間 曾 經 盛 極 一 時, 並 且 有 豐 碩 的 成 果, 但 1980 年 代 以 後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之 研 究, 逐 漸 回 歸 傳 統 犯 罪 學 的 領 域, 有 許 多 的 犯 罪 學 者 試 圖 以 傳 統 犯 罪 學 理 論 來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因 此 以 下 的 分 析 將 從 傳 統 犯 學 的 觀 點 探 討 女 性 犯 罪 現 象 和 原 因 一 女 性 主 義 與 犯 罪 ( 一 ) 女 權 運 動 與 女 性 犯 罪 1970 年 代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深 受 女 權 運 動 的 影 響,Rita Simon 和 Freda Adle 為 兩 個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Simon(1975) 在 其 女 性 與 犯 罪 (Women and Crime) 一 書 中 以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近 數 十 年 女 性 之 勞 動 參 與 婚 姻 生 育 收 入 教 育 犯 罪 型 態 數 量 審 判 和 矯 治 措 施 之 變 遷 與 發 展, 他 並 預 測 女 性 因 就 業 機 會 的 大 量 增 加, 某 些 類 型 的 犯 罪 也 會 隨 之 增 加 ( 尤 其 是 白 領 犯 罪 ), 他 認 為 女 權 運 動 與 女 性 犯 罪 關 係 密 切, 並 且 影 響 女 性 在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所 受 的 待 遇 另 一 方 面,Adler (1975) 的 研 究 對 女 性 之 娼 妓 藥 癮 和 青 少 年 犯 罪 有 深 入 的 剖 析, 他 強 調 女 性 犯 罪 人 數 的 上 升 與 女 權 運 動 有 關, 婦 女 解 放 運 動 與 科 技 發 展 使 女 性 有 較 均 等 的 機 會 從 事 男 性 化 犯 罪 他 認 為 女 性 與 男 性 有 同 樣 的 基 本 動 機 去 參 與 合 法 和 非 法 的 活 動, 兩 性 間 之 差 異 乃 受 社 會 因 素 的 影 響 而 非 生 理 或 心 理 因 素, 若 男 女 兩 性 在 社 會 中 扮 演 相 同 角 色, 在 社 會 和 經 濟 上 取 得 均 等 地 位, 則 其 犯 罪 率 會 相 當 接 近 Simon 和 Alder 以 婦 女 解 放 運 動 來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率 的 上 升 引 起 相 當 大 的 爭 議, 部 分 學 者 認 為 犯 罪 率 的 變 化, 並 非 全 然 決 定 18

19 於 個 人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或 角 色, 警 察 和 司 法 機 構 對 女 性 態 度 的 改 變, 也 會 影 響 整 個 犯 罪 率 儘 管 女 性 主 義 的 抬 頭 對 1970 年 代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影 響 甚 巨, 此 一 時 期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呈 現 百 家 爭 鳴 的 現 象, 有 較 多 的 犯 罪 學 者 ( 尤 其 是 女 性 ) 投 入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行 列, 如 Smart(1976) Crites(1976) Bowker (1798) 等 分 別 由 角 色 理 論 社 會 化 過 程 社 會 控 制 和 司 法 體 系 的 影 響 等 觀 點 來 解 釋 或 探 討 女 性 犯 罪 現 象 ( 參 考 Leonard, 1982) 但 這 些 研 究 屬 於 個 別 研 究, 未 對 女 性 犯 罪 之 現 象 和 原 因 提 出 較 有 系 統 的 影 響,1980 年 代 以 後 的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則 有 很 大 的 轉 變 ( 二 ) 解 放 理 論 與 女 性 犯 罪 研 究 解 放 理 論 主 張 由 於 女 權 運 動 的 推 行, 促 使 女 性 在 家 庭 角 色 生 活 型 態 職 業 型 態 經 濟 地 位 的 提 高 或 改 變, 產 生 與 男 性 越 相 似 的 結 果, 代 表 著 接 觸 犯 罪 的 機 會 也 接 近 男 性, 進 而 提 高 女 性 犯 罪 的 可 能, 產 生 所 謂 的 新 女 性 犯 罪 者 (Cullen & Agnew, 2006;Morash, 2006; 謝 文 彥 黃 富 源,2008) 重 要 的 代 表 人 物 有 Simon(1975) 主 張 女 性 在 勞 動 市 場 地 位 提 高, 會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進 而 導 致 部 分 財 產 與 職 業 犯 罪 的 增 加, 例 如 詐 欺 侵 佔 等 ;Adler (1975) 主 張 女 性 在 社 會 變 遷 附 屬 地 位 解 放 之 後, 兩 性 在 各 方 面 愈 來 愈 接 近 相 似, 在 文 化 與 心 理 的 意 義 上 是 更 男 性 化, 因 此 各 種 類 型 的 犯 罪, 包 括 過 往 以 男 性 為 主 的 暴 力 犯 罪 都 會 提 升 ( 吳 英 璋,1999) 另 外 黑 人 女 性 的 犯 罪 率 較 高 也 可 以 解 釋 為 是 黑 人 女 性 較 自 由 的 地 位 角 色 (Britton, 2000) Naffine(1987) 指 出 女 性 解 放 理 論 的 假 說 :(1) 女 性 主 義 帶 來 了 女 性 的 競 爭 性 ;(2) 女 權 運 動 打 開 了 女 性 的 結 構 機 會, 增 加 了 女 性 可 以 犯 罪 的 空 間 ;(3) 女 性 積 極 爭 取 且 贏 得 了 平 等 的 戰 爭 ;(4) 女 性 主 義 使 女 性 想 要 像 男 性 一 樣 行 動 ; 五 犯 罪 本 身 根 基 於 男 子 氣 概 (Belknap, 2001) 上 述 的 假 說 也 招 致 一 些 批 評 :(1) 實 證 資 料 並 不 支 持 ( 李 美 枝,1997; Morash, 2006) Steffensmeier(1980) 指 出 女 性 犯 罪 增 加 的 類 型 是 傳 統 女 性 犯 罪 的 類 型, 至 於 暴 力 犯 罪 或 者 嚴 重 犯 罪 類 型 尚 未 趕 上 男 性 而 且 犯 罪 增 加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人 員 較 願 意 逮 捕 並 起 訴 女 性 犯 罪 者 所 致 ( 謝 文 彥 黃 富 源,2008; Britton, 2000) ( 2) 女 性 犯 罪 者 仍 保 有 傳 統 性 別 角 色 19

20 (Steffensmeier & Allan, 1998) 李 美 枝 (1997) 指 出 犯 罪 女 性 對 傳 統 女 性 角 色 有 很 高 評 價 且 對 男 性 依 賴 很 多 是 傳 統 兩 性 關 係 的 弱 者 並 且 無 女 性 意 識 的 自 覺 (3) 社 會 變 遷 與 女 權 運 動 跟 女 性 意 識 覺 醒 是 不 同 層 次 的 事 情 ( 李 美 枝,1997) ( 三 ) 女 性 主 義 犯 罪 學 女 性 主 義 犯 罪 學 有 以 下 幾 個 重 要 命 題 :(1) 性 別 不 單 單 只 是 控 制 變 數, 性 別 關 係 應 該 被 置 於 理 解 人 類 行 為 的 中 心, 特 別 在 犯 罪 與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面 向 上 做 連 結 ;(2) 傾 向 從 社 會 結 構 著 手, 揭 露 並 且 改 變 社 會 裡 的 結 構 關 係, 特 別 在 對 女 性 造 成 歧 視 與 壓 迫 的 結 構 關 係 方 面 ;(3) 強 調 父 權 體 制 與 犯 罪 的 關 係, 此 說 很 大 部 分 聚 焦 在 經 濟 邊 緣 假 說, 但 很 少 的 研 究 支 持 證 實 該 假 說 (Koons-Witt, 2004:8) 以 下 分 別 探 討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 Smart 是 首 位 研 究 者 全 面 系 統 地 以 女 性 主 義 觀 點 檢 視 過 往 文 獻, 並 且 針 對 女 性 犯 罪 性 提 供 解 釋 Leonard 認 為 Smart 於 1976 年 的 著 作 在 女 性 主 義 犯 罪 學 上 具 有 經 驗 意 涵 (Bartlett, 2006;Britton, 2000; 李 佳 玟,1997) 而 Chesney-Lind, Steffensmeier, Daly 等 犯 罪 學 者 亦 從 父 權 體 制 的 權 力 關 係 出 發, 強 調 性 別 的 不 平 等, 包 括 女 性 經 濟 的 不 利 條 件 或 者 家 庭 的 被 虐 經 驗, 使 得 女 性 處 於 被 害 狀 況, 為 了 逃 離 家 庭, 街 頭 是 她 們 唯 一 的 庇 護 所 為 了 求 生 存, 女 性 往 往 只 能 透 過 賣 淫 販 毒 等 手 段 特 別 是 一 旦 沾 染 上 吸 毒, 其 他 犯 罪 也 會 增 加 Steffensmeier(1993) 主 張 女 性 輕 微 財 產 犯 的 增 加, 主 因 是 由 於 扶 養 情 況 的 增 加, 包 括 離 婚 率 非 婚 生 子 女 以 及 女 性 家 庭 戶 長 的 增 加, 導 致 女 性 會 由 於 經 濟 壓 力 以 及 孩 子 照 顧 責 任 而 犯 罪 另 外 Steffensmeier 也 提 到 其 他 的 解 釋 因 素, 例 如 正 式 執 法 行 動 的 增 加 ; 女 性 對 毒 品 依 賴 的 趨 勢 (Steffensmeier & Allan, 1996) 澳 大 利 亞 女 性 主 義 犯 罪 學 者 Daly(1992) 檢 視 女 性 犯 罪 者 跟 男 性 犯 罪 者 不 同 的 違 法 路 徑, 區 分 出 五 種 女 性 的 範 疇 :(1) 街 頭 女 性 (Street women): 此 類 女 性 在 童 年 或 成 人 時 期, 曾 遭 受 龐 大 的 身 體 或 心 理 的 損 害, 為 了 逃 離 這 種 處 境, 只 得 在 街 頭 竭 力 求 生 ;2. 為 了 維 持 吸 毒 習 慣, 往 往 透 過 賣 淫 賣 毒 20

21 偷 竊 等 手 段, 而 這 些 手 段 通 常 會 將 她 們 帶 往 法 院 (2) 受 傷 女 性 (Like street women): 此 類 女 性 在 孩 童 時 期 受 到 忽 略 與 虐 待, 導 致 她 們 只 能 去 扮 演 或 者 被 標 籤 為 問 題 兒 童 ;2. 接 觸 酒 精 的 結 果 會 使 得 女 性 變 得 暴 力, 同 時 與 毒 品 上 癮 有 關 ;3. 她 們 通 常 會 因 為 憤 怒 而 傷 害 其 他 人 (3) 受 虐 女 性 (Battered women): 1. 她 們 正 處 於 或 者 結 束 與 暴 力 男 性 的 關 係 ;2. 通 常 由 於 暴 力 男 性 的 攻 擊, 而 反 擊 或 者 殺 害 對 方 (4) 毒 品 關 連 女 性 (Drug-connected women): 1. 包 括 與 孩 童 母 親 或 者 男 性 伴 侶 的 關 係 往 往 跟 使 用 或 販 買 毒 品 有 關 ;2. 此 類 女 性 的 毒 品 經 驗 是 近 期 的, 而 且 沒 有 太 多 的 犯 罪 紀 錄 ;3. 允 許 男 朋 友 使 用 她 的 住 所 販 賣 毒 品 或 者 典 當 相 關 物 品 以 支 持 本 人 以 及 她 丈 夫 的 毒 癮 (5) 其 他 (economically motivated women): 此 類 女 性 受 到 經 濟 上 驅 使, 處 於 貪 婪 或 者 急 迫 的 經 濟 狀 況 ;2. 並 無 虐 待 的 歷 史 或 者 毒 品 酒 精 的 濫 用 Daly 的 結 論 認 為 街 頭 女 性 在 輕 微 罪 行 方 面 比 嚴 重 罪 行 方 面 較 為 常 見, 剩 下 的 四 個 種 類 則 提 供 對 於 犯 罪 女 性 的 各 面 向 描 繪 (Belknap, 2001) 在 強 調 男 性 氣 概 與 犯 罪 的 關 係 研 究 方 面,Messerschmidt (1993) 的 理 論 有 四 個 主 要 命 題 :(1) 關 注 結 構 化 的 行 動 與 性 別 化 的 犯 罪 ;(2) 性 別 不 只 會 影 響 女 性 的 犯 罪 型 還 有 男 性 的 犯 罪 型 態 ;(3) 何 謂 社 會 結 構? 隨 著 時 間 形 成 的 規 律 模 式 的 互 動, 限 制 與 引 導 行 為 到 特 定 的 方 向, 包 括 了 :(A) 勞 動 的 性 別 分 工 ;(B) 權 力 的 性 別 關 係 ;(C) 性 慾 (4) 階 級 種 族 與 性 別 關 係 互 相 關 連 與 社 會 結 構 的 數 量, 進 而 影 響 社 會 行 動 ; 而 多 樣 化 的 社 會 結 構 裡, 階 級 種 族 與 性 別 如 何 互 動 進 而 鼓 勵 年 輕 男 性 施 加 暴 力 的 優 勢 該 理 論 最 終 目 的 是 為 了 同 時 解 釋 男 性 與 女 性 犯 罪, 強 調 性 別 種 族 與 階 級 的 影 響, 進 而 在 社 會 結 構 下 形 塑 個 人 的 行 動 二 控 制 與 女 性 犯 罪 ( 一 ) 社 會 控 制 與 女 性 犯 罪 以 社 會 控 制 的 觀 點 來 解 釋 犯 罪 現 象 一 直 是 犯 罪 學 理 論 的 主 流, 其 中 又 以 Hirschi (1969) 所 建 構 的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Social Control Theory) 最 具 影 響 力, Hirschi 接 受 Durkheim 和 Hobbes 對 人 性 的 基 本 假 設, 認 為 人 是 非 理 性 非 道 德 的 動 物, 人 是 潛 在 性 的 犯 罪 人, 因 此, 犯 罪 現 象 對 Hirschi 而 言 是 不 需 要 解 釋 的, 人 為 什 麼 會 遵 從 社 會 規 範? 才 是 他 要 研 究 的 社 會 事 實 ; 他 認 為 個 人 透 過 社 會 化 的 過 程 與 社 會 產 生 強 而 有 力 的 連 結, 除 非 個 人 的 犯 罪 動 機 瓦 解 21

22 他 和 社 會 的 連 結, 失 去 對 重 要 他 人 期 望 的 敏 感 度 與 順 從, 否 則 人 是 不 會 輕 易 犯 罪 的, 這 種 連 結 的 內 涵 主 要 由 附 著 (Attachment) 奉 獻 (Commitment) 參 與 (Involvement) 和 信 仰 (Belief) 等 四 個 基 本 要 素 構 成 Krohn 和 Massey(1980) 有 關 社 會 控 制 與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研 究 發 現, Hirschi 的 理 論 在 解 釋 女 性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效 力 強 於 男 性 少 年, 國 內 陳 玉 書 (1988) 年 研 究 亦 支 持 社 會 控 制 與 連 結 對 女 性 少 年 犯 罪 與 偏 差 行 為 具 相 當 的 影 響 力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的 基 本 假 設 在 探 究 人 和 以 守 法 順 從 於 社 會 規 範, 就 社 會 事 實 而 言, 男 性 的 犯 罪 率 遠 高 於 女 性, 此 是 否 意 味 著 女 性 的 社 會 控 制 較 男 性 為 高?Chen(1997) 比 較 男 女 兩 性 社 會 控 制 之 差 異, 發 現 女 性 少 年 之 家 庭 附 著 朋 友 附 著 和 學 校 附 著 均 顯 著 高 於 男 性 少 年, 換 言 之, 男 女 兩 性 的 差 異 不 僅 是 先 天 上 生 理 結 構 的 不 同, 社 會 化 和 社 會 控 制 過 程 的 差 異, 在 解 釋 男 女 犯 罪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以 及 女 性 犯 罪 的 原 因 頗 值 得 深 思 此 外, 若 社 會 允 許 女 性 扮 演 和 男 性 相 似 的 角 色, 對 於 女 性 的 監 督 與 男 性 相 近, 給 予 她 們 相 同 的 機 會 接 觸 犯 罪 團 體, 則 女 性 的 犯 罪 可 能 會 上 升 許 多, 隨 著 時 代 變 遷, 女 性 犯 罪 率 之 提 高 與 變 化, 其 解 釋 原 因 迄 今 莫 衷 一 是, 如 從 女 性 社 會 控 制 過 程 與 機 制 的 改 變 來 探 討, 或 能 找 到 一 條 出 路 ( 二 ) 自 我 控 制 與 女 性 犯 罪 犯 罪 學 家 蓋 佛 森 (Gottfredson) 與 赫 胥 (Hirsch) 基 於 人 有 追 求 快 樂 避 免 痛 苦 的 自 利 行 為 傾 向 的 人 性 基 本 假 設, 於 1990 年 提 出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赫 胥 與 蓋 佛 森 的 理 論 將 行 為 ( 古 典 犯 罪 理 論 的 重 心 ) 和 人 ( 實 證 犯 罪 理 論 的 重 心 ) 作 了 區 分, 前 者 以 犯 罪 (Crime) 事 件 做 為 代 表, 後 者 以 犯 罪 性 (Criminality) 描 述 犯 罪 者 的 傾 向 就 犯 罪 性 而 言, 約 束 個 人 自 利 傾 向 的 有 效 力 量 就 是 自 我 控 制 缺 乏 自 我 控 制 的 人, 往 往 較 易 於 追 求 行 為 所 產 生 之 立 即 快 樂, 但 卻 經 常 忽 視 行 為 的 長 期 後 果 ( 尤 其 是 負 面 的 後 果 ) 由 於 大 多 數 的 犯 罪 及 偏 差 行 為 的 共 同 特 徵, 就 是 可 以 提 供 行 為 人 立 即 的 快 樂 或 避 免 痛 苦, 故 赫 胥 和 蓋 佛 森 認 為 犯 罪 性 的 最 大 特 徵 在 於 低 自 我 控 制 (Low Self-Control), 具 有 這 種 傾 向 的 人, 容 易 衝 動 好 冒 險 好 動 只 以 本 身 利 益 為 優 先, 無 視 他 人 之 利 益 等 但 他 們 認 為, 犯 罪 並 非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必 然 結 果 許 多 非 犯 罪 行 為, 如 : 意 外 事 件 吸 毒 抽 煙 酗 酒 等, 也 是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表 徵 22

23 就 犯 罪 而 言, 赫 胥 與 蓋 佛 森 運 用 晚 近 以 來 闡 釋 犯 罪 發 生 條 件 的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Routine Activity) 機 會 理 論 (Opportunity Theory) 生 活 型 態 理 論 (Lifestyle Theory), 來 說 明 各 主 要 犯 罪 類 型 發 生 條 件 及 結 構 他 們 相 信 犯 罪 固 然 是 行 為 者 犯 罪 性 的 產 物, 亦 需 環 境 條 件 的 配 合 兩 者 因 此 是 不 互 相 矛 盾 的, 而 且 他 們 認 為, 當 我 們 了 解 犯 罪 發 生 的 環 境 條 件 後, 可 以 更 正 確 地 建 構 犯 罪 者 的 形 象 ( 許 春 金,2006) 從 Gottfredson 與 Hirsch 一 般 化 犯 罪 理 論 觀 之, 犯 罪 性 別 差 異 的 產 生 係 因 男 女 兩 性 在 社 會 化 過 程 中, 低 自 我 控 制 傾 向 的 形 成 與 機 會 因 素 交 互 作 用 導 致 男 性 犯 罪 顯 著 高 於 女 性 犯 罪 ; 但 就 女 性 而 言, 具 有 低 自 我 控 制 傾 向 且 從 事 遊 樂 生 活 形 態 者 ( 或 其 他 與 犯 罪 有 關 之 休 閒 ) 有 較 高 機 會 從 事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Gottfredson 與 Hirsch 的 主 張 在 國 內 與 國 外 有 關 性 別 偏 差 行 為 犯 罪 和 飲 酒 行 為 的 研 究 中 獲 得 大 部 分 支 持 (Keane et al., 1993; LaGrange & Silverman, 1999; 許 淑 華,2001) ( 三 ) 社 會 控 制 與 女 性 犯 罪 生 命 史 研 究 1. 一 般 犯 罪 學 生 命 史 研 究 在 犯 罪 學 研 究 領 域 中, 縱 貫 性 動 態 研 究 於 近 年 來 異 軍 突 起 並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 隨 著 常 習 犯 概 念 之 形 成, 愈 來 愈 多 學 術 研 究 朝 向 犯 罪 之 生 活 循 環 週 期 (life cycle of crime) 之 方 向 前 進 其 中 以 Sampson 和 Laub(1993; 2003) 逐 級 年 齡 非 正 式 社 會 控 制 犯 罪 行 為 理 論 (Age-Graded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Theory of Criminal Behavior) 最 具 代 表 性 Sampson 和 Laub 重 新 整 理 和 分 析 Glueck 夫 婦 於 年 間 於 波 士 頓 地 區 所 蒐 集 的 白 人 男 性 少 年 資 料, 從 生 命 歷 程 的 觀 點 觀 察 社 會 結 構 非 正 式 社 會 控 制 和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的 關 係 他 們 認 為 結 構 變 數 ( 性 別 年 齡 種 族 等 ) 可 藉 由 非 正 式 社 會 控 制 的 中 介 (mediated) 作 用 而 解 釋 兒 童 和 少 年 時 期 的 偏 差 行 為 ; 但 日 後 的 人 生 經 驗 對 犯 罪 行 為 的 影 響 仍 是 很 大 的,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轉 捩 點 是 婚 姻 和 就 業 而 不 管 在 那 一 個 生 命 階 段 裡 的 偏 差 行 為, 其 共 同 的 因 素 都 是 微 弱 的 社 會 鍵 理 論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1. 結 構 變 數 透 過 家 庭 與 學 校 控 制 的 中 介 間 接 的 解 釋 了 兒 童 與 少 年 時 期 的 偏 差 行 為 23

24 2. 兒 童 至 成 年 時 期 之 犯 罪 行 為 有 延 續 性 3. 成 人 時 期 的 家 庭 和 就 業 狀 況 可 以 解 釋 成 人 犯 罪 狀 況 之 改 變 總 結 生 命 史 研 究 有 以 下 主 要 論 點 :(1) 強 調 各 個 生 命 階 段 的 特 殊 性, 特 別 是 童 年 與 青 春 期 的 各 種 生 活 事 件, 影 響 著 攻 擊 行 為 的 風 險 ;(2) 發 展 的 階 段 與 年 齡 有 特 定 關 係, 例 如 青 春 期 特 有 的 憂 慮 轉 學 同 儕 壓 力 等 ;(3) 自 變 數 會 隨 著 時 間 變 成 依 變 數, 例 如 偏 差 行 為 影 響 在 校 表 現, 接 著 變 成 犯 罪 的 預 測 指 標 ;(4) 持 續 犯 或 終 止 犯 的 探 討 ;(5) 強 調 不 同 生 命 階 段 的 轉 折 點 以 及 個 人 生 活 的 變 化 ;(6) 關 注 在 不 同 生 命 階 段 裡, 各 種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社 會 控 制 的 變 化, 特 別 是 後 者, 例 如 家 庭 學 校 職 業 等, 這 些 變 化 大 都 與 年 齡 有 特 定 關 係 (Belknap, 2001) 2. 女 性 犯 罪 生 命 史 研 究 Daly(1994) 與 Steffensmeier(1993) 認 為 研 究 女 性 犯 罪 路 徑 時 應 該 考 量 的 特 殊 性 有 六 點, 包 括 :(1) 被 害 與 犧 牲 界 線 的 模 糊 ;(2) 女 性 被 大 多 數 有 益 的 犯 罪 機 會 排 除 ;(3) 女 性 的 生 產 力 以 性 剝 削 的 方 式 呈 現 ;(4) 受 到 母 職 與 養 育 幼 兒 的 影 響 ;(5) 很 多 時 候 受 到 男 性 影 響 而 犯 罪 ;(6) 女 性 需 要 保 護, 是 避 免 掠 奪 性 與 剝 削 性 的 男 人 對 其 傷 害 ( 陳 祖 輝,2009:16) (1) 不 同 生 命 階 段 對 女 性 犯 罪 的 影 響 : 當 進 入 青 春 期 後, 男 孩 跟 女 孩 的 暴 力 行 為 有 了 不 同 的 發 展 軌 跡, 特 別 在 女 孩 的 兒 童 時 期 暴 力 行 為 跟 青 春 期 的 犯 罪 之 間 並 未 有 一 個 明 顯 的 關 連, 這 樣 的 結 果 可 能 是 :(A) 女 性 犯 罪 的 樣 本 數 少 ;(B) 犯 罪 的 軌 跡 確 有 性 別 差 異 ;(C) 早 發 犯 的 不 足 使 得 一 般 較 少 可 能 去 依 循 持 續 犯 的 路 徑 其 他 的 研 究 也 發 現 女 性 青 春 期 的 犯 罪 很 難 去 預 測 (Cauffman, 2008) 與 男 性 不 同, 女 孩 子 是 依 循 特 定 的 途 徑 導 致 偏 差 的 延 遲 發 生 在 同 樣 的 負 面 條 件 下, 女 孩 在 青 少 年 時 期 之 前, 不 必 然 表 現 反 社 會 的 方 式 ; 但 在 青 少 年 時 期, 在 相 似 的 條 件 背 景 下, 女 孩 表 現 地 跟 男 孩 很 像 (Silverthorn & Frick,1999) (2) 早 發 犯 與 持 續 犯 : 女 性 早 發 犯 比 晚 發 犯 更 可 能 持 續 犯 罪 ; 且 有 高 比 例 涉 及 一 個 以 上 的 暴 力 行 為, 包 括 對 伴 侶 與 孩 童 的 暴 力 行 為 (Cauffman, 2008) 近 期 的 研 究 指 出 女 孩 的 偏 差 行 為 事 實 上 開 始 於 童 年 期 ( 與 早 期 青 春 期 ), 在 是 否 持 續 犯 罪 上 有 增 加 的 風 險 對 於 早 發 且 嚴 重 的 女 性 犯 罪 也 許 應 該 考 慮 做 為 未 來 持 續 犯 罪 的 重 要 指 標 女 性 持 續 犯 比 我 們 預 期 的 還 普 遍, 但 24

25 很 難 去 從 青 春 期 終 止 的 犯 罪 去 區 別 有 時 犯 罪 未 能 持 續 到 青 春 期 ; 有 時 則 很 早 便 開 始 犯 罪, 然 後 持 續 到 青 春 期 (Cauffman, 2008) (3) 偏 差 行 為 的 性 別 差 異 是 否 穩 定 :Jang & Krohn(1995) 企 圖 瞭 解 性 別 角 色 對 於 偏 差 行 為 是 否 在 青 少 年 發 展 中 有 所 變 化? 檢 驗 了 兩 種 相 對 的 模 型 :(A)Gottfredson & Hirschi 性 別 不 變 模 型 認 為 性 別 差 異 在 年 輕 時 期 就 被 決 定, 並 且 在 青 少 年 的 童 年 期 並 無 變 化, 因 此 偏 差 行 為 的 性 別 差 異 在 青 春 期 是 穩 定 的 (B) 性 別 變 化 模 型 認 為 行 為 的 原 因 隨 著 時 間 改 變, 發 展 的 速 度 在 男 孩 與 女 孩 社 會 化 時 有 所 變 化,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偏 差 行 為 差 異 在 青 春 期 有 顯 著 的 改 變 而 其 主 要 發 現 有 以 下 幾 點 :(A) 隨 著 年 紀 增 長, 偏 差 行 為 的 性 別 差 異 也 傾 向 改 變 ;(B) 偏 差 行 為 的 性 別 差 異 高 峰 年 紀 在 15 歲, 之 後 隨 著 年 紀 而 下 降 ;(C) 父 母 親 的 監 督 在 青 春 期 早 期 能 夠 顯 著 地 解 釋 偏 差 行 為 的 性 別 差 異 ; 但 到 了 晚 期 則 無 法 解 釋 (Belknap, 2001) (4) 虐 待 與 偏 差 犯 罪 的 影 響 : 考 量 不 同 階 段 的 虐 待 對 於 偏 差 犯 罪 等 行 為 的 影 響 Thornberry, Ireland, and Smith(2001) 將 階 段 分 為 童 年 期 青 春 期 以 及 從 童 年 延 續 至 青 春 期 等 結 論 發 現, 青 春 期 與 持 續 性 的 虐 待 對 於 青 春 期 的 行 為 有 較 為 強 烈 持 續 性 的 負 面 影 響, 相 較 於 只 有 童 年 期 的 虐 待 三 壓 力 緊 張 與 女 性 犯 罪 1982 年 Leonard 採 取 Morris(1964) 有 關 女 性 文 化 目 標 之 觀 點, 修 正 Merton 的 理 論, 用 以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Morris 認 為 長 久 以 來 女 性 的 犯 罪 率 之 所 以 低 於 男 性, 乃 是 因 為 女 性 與 男 性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並 不 相 同 相 較 於 男 性 對 於 金 錢 地 位 等 經 濟 目 標 (financial goals) 的 追 求, 女 性 所 重 視 的 是 與 他 人 維 持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婚 姻 生 活 和 諧 的 家 庭 等 關 係 性 目 標 (relational goals) 女 性 的 目 標 比 起 男 性 通 常 較 容 易 達 成, 社 會 對 女 性 的 期 望 亦 較 低, 她 們 所 感 受 的 壓 力 亦 較 少, 因 此 犯 罪 率 較 男 性 低 而 女 性 犯 罪 率 成 長, 乃 因 婦 女 解 放 運 動 兩 性 平 權 思 想 的 興 起, 兩 性 的 文 化 目 標 已 愈 來 愈 接 近, 所 承 受 的 緊 張 及 壓 力 也 愈 來 愈 相 似, 所 以 犯 罪 率 差 距 也 因 此 縮 小 (Leonard, 1982)( 參 見 林 秀 怡 馬 傳 鎮 陳 玉 書,2003) 25

26 1970 年 代 以 後 Merton 的 緊 張 理 論 面 臨 嚴 格 的 挑 戰,Merton 理 論 最 受 評 議 的 是 他 的 理 論 觀 點 並 未 獲 得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的 普 遍 支 持, 其 次,Merton 理 論 主 要 目 的 在 解 釋 低 階 層 的 高 犯 罪 率, 較 無 法 合 理 解 釋 中 產 階 級 的 犯 罪 與 偏 差 行 為,Merton 認 為 美 國 社 會 主 要 的 文 化 目 標 為 金 錢 財 富, 而 忽 略 其 他 阻 礙 個 人 成 功 而 導 致 緊 張 的 原 因 犯 罪 學 界 對 Merton 理 論 的 種 種 批 判 促 使 緊 張 理 論 的 信 奉 者 提 出 新 的 修 正 理 論, 其 中 以 Robert Agnew 的 一 般 化 緊 張 理 論 (The General Strain Theory) 最 具 影 響 力,Agnew 理 論 的 主 要 任 務 為 擴 充 緊 張 的 概 念, 他 認 為 緊 張 的 來 源 應 是 多 元 的, 其 主 要 的 型 態 包 括 ( 一 ) 對 正 面 目 標 追 求 的 失 敗 ;( 二 ) 對 個 體 正 面 刺 激 的 移 除 ;( 三 ) 加 諸 於 個 體 的 負 面 刺 激, 其 主 要 的 內 涵 如 表 所 示 (Agnew, 1992) 表 Agnew 一 般 性 緊 張 理 論 之 基 本 概 念 緊 張 型 態 概 念 說 明 實 例 追 求 正 面 目 標 失 敗 抱 負 與 期 望 有 差 距 期 望 與 結 果 有 差 距 公 平 結 果 與 實 際 結 果 有 差 距 正 面 刺 激 被 移 除 個 人 經 歷 有 壓 力 的 生 活 經 驗 無 法 逃 避 與 他 人 的 負 面 關 係 而 使 個 人 負 面 刺 激 處 壓 力 情 境 資 料 來 源 : 陳 玉 書, 目 前 的 經 濟 狀 況 與 未 來 成 就 期 望 個 人 能 力 與 考 試 成 績 期 望 個 人 有 好 的 成 就 結 果 卻 失 敗 了 個 人 的 努 力 與 付 出 實 際 上 未 獲 公 平 待 遇 ( 得 到 較 低 的 報 酬 ) 失 去 男 ( 女 ) 朋 友 失 去 親 人 失 業 離 婚 等 與 父 母 的 衝 突 與 朋 友 的 負 面 關 係 不 良 的 學 校 經 驗 等 1997 年 Broidy 和 Agnew 將 一 般 性 緊 張 理 論 應 用 於 解 釋 性 別 與 犯 罪 的 關 係, 他 們 認 為 當 女 性 處 於 緊 張 的 狀 態 時 較 易 有 犯 罪 和 偏 差 行 為 產 生, 如 經 濟 的 失 敗 不 良 的 人 際 關 係 家 人 朋 友 和 老 闆 的 不 公 平 待 遇 失 去 親 人 性 的 虐 待 等, 這 些 緊 張 所 帶 來 的 壓 力 將 會 導 致 女 性 各 種 不 良 適 應, 其 中 以 低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女 性 尤 為 顯 著 此 外, 女 性 在 面 臨 緊 張 時, 如 其 非 偏 差 的 因 應 機 制 失 去 功 能, 又 有 犯 罪 的 機 會, 則 易 產 生 犯 罪 行 為 Broidy 和 Agnew 接 著 探 討 年 女 兩 性 在 犯 罪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問 題, 他 們 認 為 男 女 兩 性 在 犯 罪 率 和 種 類 上 的 差 異 與 下 列 因 素 有 關 :(1) 男 性 和 女 性 經 歷 不 同 緊 張 的 類 型, 因 而 導 致 不 同 的 行 為 結 果 ;(2) 男 性 與 女 性 對 於 緊 張 所 採 取 的 情 緒 反 應 方 式 不 同, 因 而 有 不 同 的 犯 罪 率 對 於 第 一 個 問 題, 他 們 的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男 性 有 較 多 的 經 濟 上 的 緊 張, 因 而 有 較 多 的 財 產 犯 罪 行 為, 男 性 亦 經 歷 較 多 的 人 際

27 衝 突, 促 使 其 從 事 較 多 的 暴 力 犯 罪 對 女 性 而 言, 雖 然 他 們 也 會 有 相 似 的 緊 張 經 驗, 但 因 其 較 高 的 社 會 控 制 和 較 少 的 犯 罪 機 會, 因 此 她 們 較 常 從 事 傷 害 自 己 的 偏 差 行 為 ( 如 藥 物 濫 用 ) 對 於 男 女 犯 罪 率 差 異 的 解 釋,Broidy 和 Agnew 研 究 發 現 與 個 人 的 情 緒 反 應 有 關, 男 性 在 面 臨 緊 張 時 較 容 易 有 憤 怒 情 緒 反 應, 所 以 男 性 有 較 高 的 犯 罪 率 一 般 而 言 女 性 面 臨 緊 張 時, 其 情 緒 反 應 大 多 為 憂 鬱 焦 慮 或 罪 惡 感, 這 些 情 緒 反 應 降 低 女 性 直 接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的 機 率, 但 卻 使 女 性 轉 向 其 他 的 不 良 適 應, 如 藥 物 濫 用 飲 食 偏 差 等 Ogle, Maier-Katkin, Daniel, Bernard, and Thomas(1995) 女 性 緊 張 壓 力 的 來 源 與 其 性 別 社 會 化 過 程 裡 的 過 度 控 制 有 關, 若 不 檢 視 造 成 女 性 精 神 壓 力 與 生 理 變 化 的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如 : 性 別 社 會 化 男 尊 女 卑 與 社 會 化 控 制, 則 無 法 真 正 認 識 女 性 犯 罪 的 本 質 ( 參 見 陳 祖 輝,2009) 而 女 性 會 經 歷 的 緊 張 或 壓 迫 類 型 : 首 先, 對 於 達 成 正 面 價 值 目 標 的 失 敗 有 兩 個 正 面 目 標 在 文 獻 上 常 被 討 論 :(1) 女 性 對 於 親 密 關 係 的 形 成 與 維 持 特 別 關 心 ;(2) 女 性 愈 來 愈 關 心 財 務 上 的 成 功 或 安 全 但 是 研 究 指 出 這 些 目 標 難 以 達 成, 有 以 下 原 因 :(1) 離 婚 與 受 虐 的 高 比 例, 不 只 難 以 滿 足 親 密 感 的 慾 望, 失 敗 的 關 係 還 是 許 多 女 性 犯 罪 者 生 活 的 緊 張 來 源 另 外 青 春 期 少 女 容 易 遭 受 特 定 類 型 的 家 庭 虐 待, 特 別 是 性 虐 待 ;(2) 經 濟 的 邊 緣 : 女 性 的 貧 窮 化 離 婚 與 勞 動 市 場 的 變 化 等 導 致 了 一 個 現 象, 大 量 的 女 性 由 於 負 責 家 務 支 出, 生 活 於 貧 窮 之 中 而 財 務 問 題 始 終 是 女 性 犯 罪 者 主 要 的 緊 張 來 源, 並 且 在 犯 罪 裡 扮 演 主 要 的 角 色 ;(3) 在 家 庭 職 場 人 際 關 係 方 面, 整 體 上 對 女 性 形 成 一 種 不 公 正 的 感 覺 正 面 價 值 刺 激 的 失 去 女 性 在 從 事 許 多 珍 惜 的 行 為 上 面 臨 障 礙, 例 如 社 會 場 域 空 間 等, 特 別 在 人 際 網 絡 關 係 方 面 影 響 比 男 性 大, 例 如 朋 友 家 庭 成 員 的 過 世, 或 者 與 親 密 伴 侶 離 婚 或 分 居 第 三 負 面 價 值 刺 激 的 呈 現 在 家 庭 生 活 勞 動 市 場 以 及 人 際 網 絡 裡 的 負 面 事 件 其 次, 在 影 響 對 緊 張 反 應 的 因 素 方 面, 並 非 所 有 感 受 緊 張 的 女 性 都 會 變 成 犯 罪 者, 為 何 只 有 少 部 分 的 女 性 會 變 成 犯 罪 者? 有 以 下 因 素 :(1) 經 驗 的 緊 張 類 型 差 異, 例 如 財 務 的 緊 張 或 者 被 害 經 驗 ;(2) 對 緊 張 的 反 應 : 較 多 男 性 氣 概 的 女 性, 對 緊 張 的 反 應 是 較 多 鄙 視 輕 蔑 的 憤 怒 ;(3) 對 緊 張 反 應 的 條 件, 例 如 社 會 支 持 犯 罪 機 會 涉 入 犯 罪 的 傾 向 ;(4) 緊 張 的 程 度 與 類 型 27

28 差 異 上 述 差 異 可 以 用 來 解 釋 低 社 經 地 位 與 少 數 族 群 女 性 的 高 犯 罪 率 以 及 中 產 白 人 女 性 為 何 多 半 採 取 自 我 傷 害 以 及 典 型 的 非 犯 罪 手 段 最 後, 無 法 逃 避 負 面 刺 激 相 關 研 究 顯 示, 曾 經 處 於 受 虐 的 壓 力 情 境 與 女 性 犯 罪 關 係 相 當 密 切,Thornberry, Ireland, and Smith 等 (2001) 觀 察 不 同 階 段 的 虐 待 對 於 偏 差 犯 罪 等 行 為 的 影 響, 他 們 將 受 虐 階 段 分 為 童 年 期 青 春 期 以 及 從 童 年 延 續 至 青 春 期 等 ; 結 果 發 現, 青 春 期 與 持 續 性 的 虐 待 對 於 青 春 期 的 行 為 有 較 為 強 烈 持 續 性 的 負 面 影 響, 相 較 於 只 有 童 年 期 的 虐 待 Pollock, Mullings, & Crouch, (2006) 的 研 究 則 發 現, 女 性 暴 力 犯 罪 者 較 非 暴 力 者 在 童 年 時 期 有 較 高 的 被 害 經 驗 無 論 是 男 性 或 女 性 犯 罪, 兒 童 與 青 春 期 的 被 害 經 驗 為 解 釋 暴 力 犯 罪 重 要 因 素, 但 對 女 性 裡 則 有 更 強 的 預 測 效 果 女 性 暴 力 犯 罪 者 通 常 在 她 們 第 一 次 犯 罪 前 有 遭 受 虐 待 經 驗, 這 可 能 與 (1) 受 虐 創 傷 ;(2) 暴 露 於 未 受 控 制 的 壓 力 源 ; 和 (3) 因 應 壓 力 的 機 制 失 能 等 有 關 (Cauffman, 2008) 四 接 觸 學 習 與 女 性 犯 罪 在 犯 罪 原 因 探 討 中, 接 觸 有 犯 罪 經 驗 者, 進 而 學 習 犯 罪 價 值 觀 合 理 化 技 術 和 犯 罪 方 法 / 態 樣, 一 直 是 解 釋 犯 罪 原 因 的 重 要 因 素 同 儕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意 義 為 何? 對 女 性 而 言, 親 密 伴 侶 ( 如 配 偶 同 居 人 ) 在 犯 罪 行 為 發 展 歷 程 中 扮 演 什 麼 角 色? 是 否 所 有 的 女 性 犯 罪 者 均 有 接 觸 其 他 犯 罪 人 的 經 驗? 蘇 哲 蘭 (Sutherland) 的 差 別 接 觸 理 論 和 艾 克 斯 (Akers) 的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為 犯 罪 學 研 究 中 最 常 被 引 述 者, 蘇 哲 蘭 認 為 犯 罪 行 為 是 否 產 生, 端 看 行 為 人 如 何 連 結 外 在 的 經 驗 行 為 人 接 觸 到 的 不 同 團 體, 對 法 律 ( 主 要 是 刑 法 )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領 悟, 某 些 團 體 所 領 悟 到 的 法 律 意 義 是 正 面 的, 某 些 團 體 則 是 負 面 的, 如 果 行 為 人 因 不 同 接 觸 所 連 結 的 法 律 觀 念 是 負 面 取 向 的, 那 麼 他 就 較 易 於 犯 罪 簡 言 之, 行 為 人 所 接 觸 的 親 密 團 體, 如 何 去 賦 予 刑 法 意 義, 對 行 為 人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至 於 影 響 的 程 度, 則 視 行 為 人 與 這 些 親 密 團 體 接 近 的 頻 度 持 久 性 等 等 而 定 蘇 哲 蘭 以 此 來 解 釋 不 同 團 體 或 個 人 間 犯 罪 率 的 差 異, 亦 可 說 明 何 以 有 些 犯 罪 行 為 ㄧ 再 持 續, 而 有 些 則 停 止 不 再 犯 (Cullen & Agnew, 2006) 艾 克 斯 的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係 融 合 史 金 納 (Skinner) 及 班 都 拉 (Bandura) 的 學 習 理 論 而 修 正 蘇 哲 蘭 理 論 而 成, 他 認 為 個 人 的 學 習 社 會 行 為 是 模 仿 他 人 的 行 28

29 為 並受其結果所影響(稱之為操作化制約 Operant Conditioning) 行為因 獲得獎賞和避免懲罰而受到強化 但卻因受到懲罰和獎賞的喪失而減弱 因 此 偏差或犯罪行為是經由學習來 並且藉制約行為予以維持 偏差或犯罪 行為的開始及持續乃視該行為受到獎賞或懲罰的程度而定 以及其可能的替 代性行為( alternative behavior )的獎賞及懲罰如何 根據艾克斯的說法 人們 乃透過在日常生活中與有意義的他人或團體(如家人 朋友及工作伙伴等)的 互動而評估自己的行為(即選擇何種行為) 當一個人從其週圍環境中認知到 某項行為所受到的獎勵高於懲罰時 則會選擇該項行為 Cullen & Agnew, 2006 對女性犯罪者而言 犯罪行為發展過程中的同儕或親密伴侶主要影響力 是接觸關係的維繫 亦或是行為與偏差價值的學習 在女性是單獨亦或與其他人共同犯罪方面 研究發現較多的女性單獨從 事殺人與攻擊性傷害 惟從事街頭搶劫 較常與其他女性或男性結夥搶劫 Sommers and Baskin (1993)在強盜搶奪犯之中 63 跟男性同伴 60 跟女 性同伴 剩餘是獨自犯罪 從強盜搶奪的樣本裡訪談 女性通常是出自自己 決定 而非基於男朋友的關係 參見 Koons-Witt & Schram, 2003 李美枝 1997 的研究裡也發現除毒品犯之外 其餘類型的女性犯罪者存在有 邪 惡的男人 或 大哥的女人 等現象 在親密伴侶對女性犯罪相關研究顯示 不同於男性 女性嫁給反社會的 伴侶強化了成人時期的反社會行為 對於女性犯罪人而言 結婚會與加重的 毒品使用與犯罪有關連 而其婚姻關係以衝突與不穩定為典型 這個現象在 女孩的自陳偏差行為上也有相似的發現 研究顯示 女孩會使用暴力來維持 關係 然而通常不會成功 反而被同儕排擠 進而有成為慢性犯罪者的更高 風險 Cauffman, 2008 Pettiway(1987)研究亦指出如果有男性同伴 多半是女性犯罪者的 親密伴侶 當女性跟親密伴侶一起 會傾向違反男性特質的犯罪 相 反地 如果跟女性同伴 則多犯下輕微犯罪 Alarid(1996)研究發現 80% 的女性犯罪者跟其他犯罪者一起犯罪 扮演的角色或者是領袖 或者 是追隨者 在非傳統的犯罪行為裡 女性更可能與男性友伴一同犯罪 後者提供了進入偏差網絡的機會 若是在傳統的犯罪行為裡 女性則 多半單獨犯罪 參見 Koons-Witt & Schram,

30 第 三 節 各 國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處 遇 現 況 一 我 國 我 國 自 1991 年 以 後, 由 於 國 內 經 濟 繁 榮, 工 商 業 發 達, 社 會 型 態 日 益 變 遷, 以 及 人 口 之 自 然 增 加, 導 致 犯 罪 相 對 升 高, 尤 因 毒 品 嚴 重 氾 濫, 使 女 性 犯 罪 人 口 遽 增, 致 各 監 獄 看 守 所 附 設 之 女 監 均 超 額 收 容, 女 性 受 刑 人 所 處 之 生 活 空 間 日 益 狹 小, 法 務 部 為 疏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擁 擠 現 象, 貫 徹 分 監 管 理 之 精 神, 使 女 性 受 刑 人 享 有 更 佳 之 處 遇 與 生 活 環 境, 並 落 實 男 女 平 權 觀 念, 奉 行 政 院 80 年 4 月 27 日 80 內 字 第 號 函 示, 於 1995 年 12 月 成 立 全 國 首 座 女 子 專 業 監 獄 - 臺 灣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較 美 國 首 座 聯 邦 女 子 監 獄 約 晚 了 近 70 年, 但 已 為 我 國 獄 政 革 新 開 創 另 一 嶄 新 的 紀 元 臺 灣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於 1992 年 5 月 22 日 動 土 興 建 至 1995(84 年 ) 年 7 月 27 日 完 工,1997 年 開 始 收 容 高 屏 地 區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 臺 灣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創 立 於 1998 年 7 月 1 日, 為 國 內 繼 臺 灣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後 所 成 立 之 第 二 所 專 業 女 子 監 獄, 乃 將 原 規 劃 為 臺 灣 臺 中 女 子 外 役 監 獄 之 新 監 建 築 與 臺 灣 臺 中 監 獄 之 附 設 女 監 合 併, 成 立 臺 灣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集 中 收 容 苗 栗 以 南 嘉 義 以 北 地 區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 臺 灣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於 1999 年 7 月 1 日 就 臺 灣 桃 園 少 年 觀 護 所 原 址 成 立, 收 容 基 隆 以 南 新 竹 以 北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 吳 瓊 玉,2009) 三 所 獨 立 女 子 監 獄 成 立 初 期,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教 化 處 遇 措 施 戒 護 管 理 等, 大 都 移 植 男 監 管 理 型 態, 並 無 性 別 化 差 異 但 自 1995 年 迄 今, 在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處 遇 對 策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之 趨 勢 下, 也 逐 漸 發 展 以 女 性 需 求 為 導 向 的 戒 護 管 理 教 化 及 作 業 技 訓 等 方 面 專 門 策 略 的 重 要 性 現 階 段 的 女 子 監 獄, 除 和 一 般 男 性 監 獄 加 強 教 化 與 作 業 技 訓 的 多 元 化 外, 亦 有 針 對 女 性 的 母 親 角 色 所 需 要 的 特 別 輔 導 方 案, 如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引 進 亞 洲 大 學 幼 教 系 師 生 授 以 幼 兒 教 育, 教 授 育 兒 知 識 與 技 術 及 親 子 溝 通 之 方 法 家 庭 護 理 等, 強 化 日 後 與 小 孩 親 子 關 係 之 聯 繫 與 維 持 ; 或 加 強 女 性 在 性 與 家 暴 中 的 被 害 角 色 的 輔 導 計 畫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則 舉 辦 收 容 人 選 擇 新 生 命 體 驗 營, 課 程 包 括 問 題 是 什 麼 你 在 玩 什 麼 把 戲 性 傷 害 的 寬 恕 和 好 禮 等 多 樣 化 的 活 動, 活 動 中 指 導 員 與 收 容 人 一 起 分 享 成 長 過 程 中, 最 為 難 忘 或 痛 苦 的 事 件, 正 視 內 心 深 處 過 去 的 舊 傷 口 及 其 影 響, 從 中 發 現 及 認 識 真 實 的 自 我, 學 習 人 際 之 間 的 表 達 溝 通 寬 恕 與 愛, 在 大 家 專 心 的 聆 聽 與 30

31 淚 水 中 重 獲 新 生 的 洗 禮 破 繭 而 出 工 作 坊 則 聘 請 SATIR 家 族 治 療 / 家 庭 重 塑 專 業 治 療 師 暨 心 理 諮 商 工 作 者, 結 合 女 監 心 理 師 社 工 員 志 工, 以 工 作 坊 與 小 團 體 形 式, 對 曾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女 性 受 刑 人 進 行 身 心 創 傷 復 原 工 程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則 由 針 對 不 同 犯 次 與 特 性 之 收 容 人 進 行 適 性 之 教 誨 內 容, 如 家 暴 收 容 人 單 親 家 庭 及 未 婚 媽 媽 類 別 教 誨 攜 子 入 監 者 之 親 職 教 育 毒 品 犯 類 別 教 誨 等 ; 同 石 油 教 誨 志 工 每 月 實 施 音 樂 藝 術 治 療 與 心 靈 成 長 團 體 課 程 從 前 揭 所 述 可 知, 我 國 女 子 監 獄 在 教 化 上 已 有 針 對 女 性 的 母 親 與 特 定 事 件 被 害 等 之 角 色 設 計 特 別 的 輔 導 計 畫 若 能 在 此 基 礎 上, 對 這 些 輔 導 計 畫 進 行 評 估 或 需 求 評 估, 而 推 展 至 其 他 領 域, 如 戒 護 管 理 作 業 技 訓 等, 對 於 提 昇 女 子 監 獄 的 矯 治 處 遇 應 有 良 好 影 響 在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方 面, 我 國 女 子 監 獄 既 考 量 女 性 特 質, 亦 重 視 技 訓 課 程 之 實 用 性, 因 此 目 前 國 內 女 子 監 獄 所 開 辦 之 技 訓 課 程, 例 如 : 美 容 美 髮 花 藝 飾 品 設 計 中 西 餐 飲 等 職 類, 均 為 符 合 當 今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之 職 類 生 活 給 養 與 醫 療 方 面, 考 量 女 性 收 容 人 生 理 因 素, 每 日 提 供 熱 水 供 收 容 人 及 攜 入 之 子 女 沐 浴 每 位 新 收 收 容 人 入 監 後 均 需 抽 血 篩 檢 愛 滋 病 及 梅 毒 等 傳 染 病, 並 商 請 衛 生 局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支 援 與 法 務 部 經 費 補 助, 為 收 容 人 作 子 宮 頸 抹 片 等 檢 查, 以 維 護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期 間 的 健 康 攜 子 入 監 為 部 份 女 性 受 刑 人 所 需 面 對 的 特 殊 問 題, 主 要 包 括 :( 1) 懷 胎 或 分 娩 未 滿 二 個 月 之 和 緩 處 遇 ;( 2) 懷 胎 戒 護 生 產 後 在 監 坐 月 子 特 別 給 養 ; (3) 攜 入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之 照 顧 ( 一 ) 收 容 人 懷 胎 或 分 娩 未 滿 二 個 月 之 和 緩 處 遇 受 刑 人 懷 孕 五 月 以 上 或 分 娩 未 滿 二 個 月 可 依 規 定 辦 理 和 緩 處 遇, 如 懷 孕 未 滿 五 月 於 工 場 作 業 者, 從 事 輕 便 作 業 並 減 少 作 業 課 程, 而 懷 孕 滿 五 月 者 則 可 積 極 辦 理 保 外 待 產, 同 時 矯 正 機 關 會 提 供 孕 婦 嬰 兒 與 母 親 等 相 關 書 籍 資 料 供 懷 孕 收 容 人 閱 讀, 增 進 其 相 關 知 識 ; 安 排 志 工 老 師 對 懷 孕 收 容 人 進 行 身 心 及 親 子 責 任 之 輔 導 ( 二 ) 收 容 人 懷 胎 戒 護 生 產 後 在 監 坐 月 子 特 別 給 養 31

32 針 對 分 娩 完 之 收 容 人, 坐 月 子 ( 一 個 月 ) 期 間 供 應 麻 油 雞 以 補 充 營 養 另 安 排 同 房 之 受 刑 人 協 助 照 顧 新 生 嬰 兒 及 母 親 包 括 幫 小 嬰 兒 洗 澡 或 半 夜 泡 奶 等, 讓 生 產 之 收 容 人 得 到 充 分 休 息 ( 三 ) 收 容 人 攜 入 子 女 之 照 顧 攜 子 入 監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工 場 作 業 課 程 可 減 量, 衛 生 科 會 為 其 子 女 進 行 檢 康 檢 察 和 按 時 至 衛 生 所 施 打 預 防 針 ; 大 部 分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設 置 保 育 室, 鋪 設 柔 軟 地 板 購 置 安 全 玩 具 兒 歌 音 樂 帶 及 幼 兒 圖 書, 於 例 假 日 安 排 母 親 與 幼 兒 至 保 育 室 活 動, 以 可 增 進 親 子 關 係 和 培 養 幼 兒 感 覺 統 合 的 能 力 二 美 國 Maryland Department of Public Safety and Correctional Services 考 慮 到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親 職 健 康 和 職 業 議 題, 提 供 了 針 對 女 性 需 求 ( 養 育 子 女 子 女 照 顧 與 監 護 權 家 庭 計 畫 產 前 與 產 後 照 顧 性 傳 染 病 職 業 準 備 ) 的 特 殊 方 案 例 如 : 家 庭 計 畫 (Family planning) 貧 窮 婦 女 的 健 康 照 顧 與 親 職 議 題 (Baby talk) 毒 癮 與 懷 孕 中 心 (Center for Addiction and Pregnancy)' 租 屋 贊 助 工 作 坊 ( Tenant Advocacy Workship ) 暫 時 性 監 護 ( Temporary Guardianship) 子 女 寄 養 之 母 親 的 團 體 諮 商, 社 會 服 務 部 門 的 介 紹 (Flanagan, 1995) 美 國 法 務 部 國 家 矯 正 協 會 的 資 訊 中 心 所 做 全 國 女 子 監 獄 的 調 查, 其 中 49 州 給 予 回 應, 了 解 女 子 監 獄 現 行 的 特 殊 議 題, 包 括 人 員 配 置 比 例 及 性 別 分 析 管 理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特 殊 訓 練 實 施 和 針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特 殊 方 案 與 政 策 (Thigpen & Hunter,1998) 方 案 部 分 有 針 對 女 性 特 有 的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的 特 殊 議 題, 以 及 針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所 調 整 內 容 的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與 物 質 濫 用 治 療 方 案 前 者 包 括 : 嬰 兒 照 顧 方 案 改 善 女 性 受 刑 人 自 尊 方 案 家 暴 倖 存 者 團 體 輔 導 方 案 健 康 教 育 方 案 ; 後 者 包 括 : 親 職 教 育 方 案 家 庭 重 建 方 案 物 質 濫 用 治 療 方 案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心 理 衛 生 復 原 方 案 及 其 他 少 數 如 : 情 緒 管 理 職 業 訓 練 等 (Thigpen & Hunter, 1998) Kazura (2001) 探 討 受 刑 人 家 庭 需 求, 以 問 卷 方 式 由 有 意 願 與 子 女 重 聚 的 99 位 男 性 和 37 位 女 性 受 刑 人 回 答, 問 卷 包 含 50 個 題 項, 分 成 親 職 議 題 財 務 議 題 探 視 方 案 矯 正 場 所 社 會 支 持 服 務 生 活 技 能 六 個 分 量 表, 研 究 結 果 :(1) 親 職 議 題 女 性 受 刑 人 服 刑 期 間 是 關 心 他 的 家 人 和 子 女 的, 32

33 女 性 特 別 有 興 趣 於 子 女 議 題 ;(2) 財 務 議 題 他 們 關 心 出 獄 後 的 財 務 問 題, 而 希 望 提 高 教 育 程 度 職 業 訓 練 與 財 物 管 理 ;(3) 探 視 方 案 女 性 受 刑 人 較 有 興 趣 於 探 視 後 的 家 庭 諮 商, 家 人 探 視 的 交 通 問 題, 家 庭 日 活 動, 與 子 女 見 面 時 有 適 當 的 場 所 與 活 動 ;(4) 矯 正 機 構 政 策 受 刑 人 重 視 接 見 政 策 與 家 人 獲 得 假 釋 資 訊 ;(5) 社 會 性 支 持 女 性 受 刑 人 有 興 趣 的 是 家 庭 諮 商 支 持 團 體 子 女 的 支 持 團 體 信 任 與 生 氣 議 題 溝 通 技 巧 子 女 與 生 父 之 互 動 ;(6)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受 刑 人 較 有 興 趣 的 是 社 區 資 源 情 緒 管 理 出 獄 後 家 庭 計 畫 Morash, Bynum 與 Koons (1998) 對 州 立 矯 正 機 構 行 政 人 員 與 地 方 監 所 管 理 人 員 做 關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管 理 篩 選 評 估 方 案 等 領 域 的 需 求 調 查 發 現,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需 求 與 男 性 不 同, 起 因 於 女 性 較 多 性 或 身 體 虐 待 的 犧 牲 者, 和 照 顧 子 女 的 責 任, 此 外 較 可 能 沉 迷 藥 物 或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因 而 需 要 特 殊 的 管 理 ( 情 感 表 達 的 回 應 開 放 性 溝 通 ) 和 方 案, 以 符 合 女 性 之 需 求 Parsons & Warner-Robbins (2002) 以 參 與 Welcome Home Ministries (WHM) 方 案 的 成 員 為 對 象, 共 訪 談 了 27 位 女 性 受 刑 人,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女 性 出 獄 者 將 同 時 面 臨 許 多 問 題, 如 應 付 受 虐 與 忽 視 的 過 去 與 現 在 貧 窮 尋 找 住 處 藥 癮 / 母 親 責 任 / 服 刑 的 復 合 問 題 從 訪 談 內 容 發 現 支 持 女 性 受 刑 人 成 功 回 歸 社 區 的 12 項 關 鍵 因 素 為 :(1) 信 仰 天 主 為 生 命 中 力 量 與 和 平 的 來 源 ;(2) 擺 脫 藥 癮 和 復 原 的 重 要 性 ;(3) 團 體 和 教 會 的 支 持 ;(4) 牧 師 的 監 所 訪 視 與 支 持 ;(5) 有 支 持 作 用 的 朋 友 ;(6) 有 支 持 力 的 家 庭 ;(7) 服 刑 後 成 功 適 應 社 會 的 示 範 ;( 8) 個 人 決 心 的 力 量 ;(9) 子 女 為 改 變 的 驅 動 力 ; (10) 職 業 的 重 要 性 ;(11) 幫 助 他 人 ;(12) 學 習 處 理 過 去 留 下 的 情 感 和 議 題 O'Brien (2001) 從 18 位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敘 事 中, 學 習 到 成 功 重 回 社 區 的 五 項 課 題 :( 1) 需 要 一 個 安 全 負 擔 得 起 的 住 處 ( 如 親 人 處 暫 住 或 中 途 之 家 );(2) 獲 得 與 維 持 工 作 與 合 法 的 收 入 ( 克 服 缺 乏 教 育 程 度 性 別 歧 視 毒 品 與 犯 罪 烙 印 家 暴 等 問 題 );(3) 重 建 與 他 人 的 關 係 ( 透 過 各 種 必 要 的 幫 助, 修 復 與 親 屬 子 女 監 護 人 家 人 特 別 是 母 親 的 關 係 );(4) 發 展 社 區 成 員 身 分 ( 融 入 社 區 );(5) 認 同 自 我 良 知 與 自 信 ( 提 昇 自 我 效 率 感 創 造 合 理 競 爭 決 定 改 善 個 人 健 康 以 內 在 資 源 培 養 希 望 決 定 未 來 自 我 ) 綜 合 以 上, 服 刑 母 親 的 需 求 是 多 元 複 雜 的, 整 理 歸 納 如 下 : 33

34 1. 親 職 議 題 : 議 題 包 括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子 女 議 題, 如 服 刑 的 影 響 子 女 照 顧 子 女 管 教 如 何 處 理 子 女 的 壓 力 與 恐 懼 如 何 規 範 子 女 子 女 發 展 等 2. 經 濟 議 題 : 女 性 受 刑 人 與 其 子 女 須 要 負 擔 居 住 處, 須 要 穩 定 的 工 作 以 承 擔 自 己 和 家 人 的 需 求, 女 性 受 刑 人 須 要 提 高 學 歷 專 業 職 技 訓 練 以 提 昇 獲 取 工 作 的 能 力, 所 以 該 議 題 包 括 教 育 需 求 職 技 訓 練 需 求 管 理 資 源 善 用 資 源 的 能 力, 求 職 資 訊,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資 訊, 經 濟 資 助 與 貸 款 等 3. 醫 療 與 健 康 :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特 殊 經 驗 中 包 括 了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童 年 期 與 成 年 期 的 暴 力 受 虐 經 驗 精 神 疾 病 性 病 與 愛 滋 病 風 險 均 可 能 須 要 特 殊 之 復 原 方 案, 如 教 育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與 醫 藥 治 療 女 性 之 懷 孕 生 產 照 顧, 家 庭 計 畫, 與 母 入 監 之 幼 兒 的 照 顧 保 健 醫 療 都 是 可 能 的 需 求 此 外, 還 有 一 般 性 的 藥 物 諮 詢 精 神 健 康 諮 詢 健 康 服 務 健 康 教 育 4. 社 會 支 持 性 服 務 : 社 會 支 持 包 括 資 源 訊 息 提 供 與 情 感 支 持, 如 法 律 諮 詢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女 性 受 刑 人 支 持 團 體 照 顧 者 支 持 團 體 與 子 女 諮 商 輔 導 子 女 支 持 團 體 宗 教 教 誨 與 支 持 社 區 融 入 技 能 5.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 幫 助 服 刑 父 母 發 展 對 復 原 很 重 要 的 基 本 生 活 管 理 技 能, 及 改 善 受 刑 人 復 歸 社 會 所 需 的 各 項 生 活 技 巧, 例 如 憤 怒 管 理 問 題 解 決 壓 力 管 理 情 緒 管 理 學 習 建 立 健 康 的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協 助 計 畫 重 回 家 庭 與 社 區, 目 標 設 定 與 達 成 決 策 能 力 表 達 與 溝 通 問 題 解 決 求 職 技 巧 等 6. 監 獄 服 務 : 持 續 的 聯 繫 是 服 刑 後 家 庭 重 整 最 重 要 指 標, 所 以 聯 繫 的 規 定 是 受 刑 人 關 心 的, 如 電 話 通 信 接 見 面 懇 家 庭 日 各 項 規 定 的 時 間 對 象 實 行 的 場 所, 須 要 更 彈 性 的 需 求 攜 子 女 入 監 的 相 關 實 行 措 施, 生 活 照 顧 醫 療 保 健 的 需 求 監 所 管 理 制 度 與 管 理 人 員 適 切 性 的 需 求 三 日 本 34

35 日 本 目 前 的 60 所 成 人 監 獄 中 有 7 所 是 女 子 監 獄,16 平 成 19 年 (2007)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法 務 省 平 成 19 年 法 務 年 鑑 ), 日 本 所 有 監 所 總 收 容 人 數 為 84,371 人, 而 女 性 收 容 人 數 為 4,055 人 ( 約 4%) 女 子 監 獄 的 名 稱 與 一 般 監 獄 一 樣, 並 未 加 入 " 女 子 " 的 名 稱 其 處 遇 目 的 為 :(1) 培 養 情 緒 的 安 定 性 ;(2) 學 習 家 庭 生 活 的 知 識 和 技 術 ;(3) 教 養 和 興 趣 的 養 成 ;(4) 注 意 健 康 的 管 理 ; (5) 努 力 維 持 與 保 護 引 受 人 的 關 係 根 據 日 本 監 獄 設 施 與 受 刑 人 處 遇 法 17 第 四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收 容 人 應 依 性 別 予 以 分 別 監 禁 之 ; 此 外, 就 女 性 犯 罪 人 而 言, 在 監 獄 接 受 處 遇 時, 仍 有 下 列 有 別 於 男 性 犯 罪 人 之 規 定 : 18 ( 一 ) 處 遇 的 基 本 制 度 與 問 題 1. 收 容 分 類 與 處 遇 分 類 : 女 性 不 像 男 性 收 容 人 可 依 犯 罪 傾 向 刑 期 長 短 年 齡 等 條 件 來 分 類 並 安 排 不 同 區 域, 女 性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分 類, 並 無 其 法 分 類 條 件 意 即 一 個 機 構 中 混 雜 著 各 懂 類 型 的 女 受 刑 人 2. 累 進 處 遇 : 與 男 性 相 同 3. 問 題 點 : 不 同 犯 罪 傾 向 程 度 的 女 受 刑 人 有 相 互 接 觸 的 機 會 其 次 為 女 性 精 神 障 礙 者 之 處 遇 由 於 與 一 般 受 刑 人 在 同 一 個 機 構 中, 為 公 平 起 見, 精 神 障 礙 者 某 些 脫 序 動 作 及 會 被 視 為 違 反 規 定 而 予 以 處 罰 因 而 治 療 處 遇 並 無 法 徹 底 執 行 ( 二 ) 職 員 組 成 1. 最 低 基 準 規 則 第 53 條, 原 則 應 以 女 性 職 員 為 主, 女 子 刑 務 所 中 女 性 職 員 約 佔 8 成, 而 從 事 直 接 處 遇 工 作 的 保 安 課 教 育 課 分 類 課 等 課 長 以 下 的 職 員 幾 乎 均 為 女 性 職 員 然 而, 當 男 性 職 員 需 要 進 入 女 性 受 刑 人 區 域 時, 並 沒 有 必 須 由 女 性 職 員 陪 同 進 入 的 相 關 規 定 2. 有 關 法 務 省 矯 正 局 職 員 : 在 法 務 省 的 女 子 處 遇 部 門 負 責 有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政 策 的 制 訂, 但 大 部 分 為 男 性 職 員, 因 此 受 到 欠 缺 女 性 觀 點 的 質 疑 16 日 本 目 前 的 女 子 監 獄 包 括 : 札 幌 刑 務 所 札 幌 刑 務 支 所 福 島 刑 務 所 福 島 刑 務 支 所 栃 木 刑 務 所 笠 松 刑 務 所 和 歌 山 刑 務 所 麓 刑 務 所 和 岩 国 刑 務 所 等 7 個 女 子 監 獄 17 資 料 來 源 : 18 大 村 恵 実 弁 護 士 (2003) 被 拘 禁 女 性 の 尊 厳 - 日 本, 文 載 於 被 拘 禁 女 性 の 人 権 財 団 法 人 女 性 のためのアジア 平 和 国 民 基 金 (2003) 第 3 回 女 性 と 司 法 専 門 家 会 議 報 告 35

36 ( 三 ) 處 遇 與 相 關 問 題 1. 檢 身 : 有 關 女 性 收 容 人 的 身 體 檢 察, 只 能 由 女 性 監 獄 官 執 行 2. 限 制 男 性 在 場 : 男 性 監 獄 官, 在 女 性 收 容 人 入 浴 診 療 時 禁 止 在 場 3. 作 業 教 育 內 容 : 有 關 教 育 方 面, 與 男 性 相 同, 對 於 未 完 成 義 務 教 育 者 提 供 國 語 數 學 的 課 程, 對 於 希 望 唸 大 學 者 亦 給 予 參 加 考 試 的 機 會 在 作 業 與 職 業 訓 練 方 面 則 和 男 性 受 刑 人 有 些 不 同, 作 業 以 裁 縫 刺 繡 炊 事 洗 衣 清 掃 為 主, 職 業 訓 練 以 美 容 看 護 服 務 等 為 主 4. 作 業 與 技 訓 問 題 : 對 於 在 作 業 與 職 業 訓 練 與 男 性 受 刑 人 較 為 不 同 的 地 方 在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處 遇 目 的 主 要 在 期 許 她 們 以 成 為 居 家 女 性 為 更 生 的 方 向, 然 而 這 種 傳 統 對 於 女 性 的 刻 板 觀 念 下 所 制 訂 的 處 遇 規 定, 似 乎 已 不 能 符 合 現 今 社 會 女 性 的 需 求 ( 四 ) 生 產 與 攜 子 入 監 1. 對 於 孕 婦 的 協 助 : 以 栃 木 刑 務 所 為 例 : 確 定 懷 孕 後 應 移 至 獨 居 房 提 供 特 別 的 伙 食 安 排 婦 產 科 定 期 檢 查 ( 一 月 兩 次 ), 並 視 孕 婦 狀 況 一 個 月 可 外 出 產 檢 一 次 2. 孕 婦 處 遇 問 題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65 條 規 定, 一 般 的 勞 工 在 產 前 6 週 及 產 後 8 週 內 不 得 工 作, 但 監 所 內 的 作 業 在 適 用 勞 基 法 上 有 所 困 難, 因 此 制 訂 懷 孕 受 刑 人 在 工 作 業 的 保 護 規 定 是 有 必 要 的 3. 提 早 待 產 : 為 了 母 體 的 安 全, 移 外 待 產 的 時 點 應 該 比 陣 痛 開 始 時 再 提 前 4. 生 產 時 協 助 : 陣 痛 開 始 時, 應 移 到 所 外 待 產, 而 為 了 保 護 受 刑 人 隱 私 並 避 免 被 拒 收 的 情 形, 待 產 的 醫 院 是 與 監 所 合 作 的 醫 療 院 所 5. 懷 孕 生 產 與 刑 期 停 止 執 行 的 關 係 : 依 日 本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82 條 中 之 規 定, 懷 孕 150 日 以 上 生 產 後 60 日 內 得 由 地 方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提 出 停 止 執 行 刑 期 但 停 止 執 行 的 申 請 需 要 通 知 所 在 地 的 警 察 分 局 長 並 向 保 護 觀 察 所 長 請 求 保 護 措 施 且 要 有 可 信 用 的 保 護 引 受 人 等 要 件, 因 此 幾 乎 很 少 有 停 止 執 行 的 例 子 6. 攜 子 入 監 : 日 本 監 獄 法 第 12 條 攜 子 入 監 規 定 第 一 項 : 新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認 定 有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可 攜 子 入 監 養 育 至 滿 1 歲 第 二 項 36

37 在 監 獄 中 分 娩 的 幼 兒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養 育 其 子 女 至 一 歲 後, 女 性 收 容 人 若 欲 延 長 監 所 設 施 內 養 育 子 女, 可 視 收 容 人 的 身 心 狀 況 及 其 子 女 養 育 有 特 別 需 求 時, 得 准 予 延 長 六 個 月 為 養 育 子 女 應 予 女 收 容 人 借 貸 支 給 或 自 費 購 買 養 育 子 女 所 需 物 品, 應 提 供 其 必 要 的 健 康 檢 查 與 診 療 措 施 7. 生 產 後 的 生 活 : 女 性 受 刑 人 於 生 產 後 一 個 月 內 移 至 特 別 設 置 的 保 育 室 生 活, 之 後 則 回 歸 一 般 的 生 活 和 監 所 作 業 由 於 沒 有 保 姆, 女 性 受 刑 人 回 歸 正 常 刑 務 作 業 時, 必 須 將 幼 兒 寄 託 在 嬰 兒 院, 因 此 實 際 上 在 這 1 年 間 母 子 能 一 直 一 起 生 活 是 不 可 能 的 8. 監 所 主 管 對 於 孕 婦 身 体 虚 弱 而 需 要 養 護 者, 應 該 比 照 傷 病 者 處 置 措 施 處 理 之 9. 停 止 作 業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孕 婦 及 產 後 1 年 內 的 女 性 不 能 從 事 作 業 四 瑞 典 ( 一 ) 收 容 情 形 瑞 典 的 監 獄 體 系 採 低 度 監 禁 管 理 和 接 近 正 常 生 活 監 禁 理 念 的 北 歐 模 式, 不 過, 近 年 來 這 樣 的 模 式 因 一 些 高 度 注 目 脫 逃 事 件 的 影 響 而 受 到 壓 力 根 據 瑞 典 監 獄 與 觀 護 部 門 報 告, 瑞 典 監 獄 在 2006 年 共 收 容 711 名 女 性 受 刑 人, 佔 所 有 受 刑 人 的 6.8%, 年 齡 均 逾 18 歲, 其 中 有 5 名 係 無 期 徒 刑, 這 個 比 率 在 近 幾 年 來 都 相 當 穩 定 19 女 性 受 刑 人 收 容 於 四 所 女 子 監 獄 及 一 所 男 女 均 收 容 的 綜 合 監 獄 20 每 個 受 刑 人 都 有 自 己 的 舍 房, 浴 室 和 廚 房 則 是 共 用, 不 過 Hinseberg 監 獄 的 新 建 舍 房 則 有 女 性 受 刑 人 自 己 專 用 的 浴 室 21 ( 二 ) 監 禁 政 策 19 Basic Facts about the Swedish Prsion and Probation Service 2007, Kriminalvarden Quaker Council for European Affairs(2007) Women in prison: A Review of the Conditions in Member State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Brussels: QCEA 21 From personal correspondence with female prison officer at Hinsenberg prison 37

38 在 1997 至 1998 年 間, 瑞 典 試 辦 密 集 監 督 與 電 子 監 控, 並 自 1999 年 起, 成 為 替 代 監 禁 刑 之 常 態 性 對 策 這 項 創 新 的 政 策 顯 著 改 變 監 獄 人 口 收 容 人 中 犯 重 罪 和 刑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比 率 會 增 加, 每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數 減 少 約 250 至 300 名, 若 該 政 策 適 用 對 象 的 限 制 再 予 以 放 寬, 如 包 括 刑 期 三 個 月 以 上 的 犯 罪 人, 則 減 少 的 數 量 還 會 再 增 加 22 瑞 典 監 禁 政 策 重 視 受 刑 人 和 社 區 的 聯 結, 因 此, 受 刑 人 監 禁 於 小 型 地 區 監 獄 及 使 用 當 地 的 教 育 和 醫 療 等 資 源 1. 有 條 件 釋 放 : 允 許 受 刑 人 白 天 在 外 工 作 參 加 教 育 或 職 業 訓 練 或 有 組 織 性 的 活 動 2. 關 懷 服 務 : 受 刑 人 可 以 在 家 庭 關 懷 收 容 人 或 關 懷 與 治 療 中 心 參 加 各 種 處 遇 3. 中 途 之 家 : 讓 受 刑 人 在 比 一 個 開 放 監 獄 更 開 放 的 環 境 和 社 區 互 動 4. 延 長 有 條 件 釋 放 : 受 刑 人 在 受 約 束 的 情 況 下 ( 如 接 受 密 集 監 控 ), 可 以 在 家 中 服 刑 這 類 的 受 刑 人 必 須 工 作 接 受 教 育 職 業 訓 練 治 療 或 參 加 系 統 性 的 活 動 瑞 典 的 法 律 不 限 制 受 刑 人 的 接 見 次 數, 只 要 有 需 要 即 可 辦 理 接 見, 不 過 實 際 上, 仍 可 能 因 接 見 空 間 或 辦 理 人 員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而 有 所 限 制 受 刑 人 可 以 接 見 的 對 象 包 小 孩 親 人 朋 友 律 師 觀 護 人 警 察 或 其 他 重 要 的 人 特 別 接 見 的 時 間 可 以 1-2 小 時, 如 果 接 見 人 係 來 自 較 遠 的 地 方, 則 接 見 時 間 可 以 1 整 天 在 開 放 式 的 機 構, 受 刑 人 亦 可 以 在 他 們 的 舍 房 辦 理 接 見 大 部 份 的 封 閉 式 機 構 都 設 有 兒 童 接 見 室, 在 較 大 的 機 構 則 有 特 別 接 見 室, 讓 受 刑 人 和 其 家 人 可 以 在 那 有 較 長 時 間 的 相 處 接 見 的 全 程 則 均 有 戒 護 人 員 在 旁 戒 護 休 假 制 度 對 受 刑 人 而 言, 在 維 持 家 庭 關 係 及 其 他 特 定 目 的 ( 如 工 作 面 試 復 歸 適 應 ) 上 是 非 常 重 要 瑞 典 的 刑 法 規 定 這 種 休 假 制 度, 並 大 量 在 監 獄 中 使 用 ( 三 ) 監 禁 管 理 22 Swedish Government(2000)Princip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Women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A National Report from Sweden. Stockholm: Swedish Government. 38

39 女 性 受 刑 人 可 以 攜 帶 年 紀 於 12 月 以 下 的 子 女 一 起 入 監 不 過, 須 經 由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和 國 家 監 獄 與 觀 護 部 門 的 審 查, 始 能 決 定 是 否 允 許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帶 12 月 以 下 的 子 女 若 允 許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則 會 儘 可 能 提 供 小 孩 最 好 的 環 境 例 如 Hinseberg 監 獄, 在 其 公 寓 式 的 舍 房 規 劃 有 一 個 小 孩 可 以 玩 整 夜 的 小 花 園 為 了 確 保 長 刑 期 受 刑 人 被 安 置 在 適 當 安 全 管 理 強 度 的 監 獄, 瑞 典 在 1997 年 在 Kumla 監 獄 開 辦 接 收 中 心, 這 個 接 收 中 心 僅 收 容 四 年 以 上 的 男 性 受 刑 人 1999 年 在 瑞 典 最 大 及 安 全 管 理 最 高 度 的 Hinseberg 監 獄 亦 成 立 一 個 類 似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收 中 心 刑 期 四 年 以 上 或 被 判 處 毒 品 重 罪, 刑 期 二 年 以 上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均 會 被 送 到 這 個 接 收 中 心 在 這 個 接 收 中 心, 精 神 科 醫 師 會 依 個 案 的 暴 力 危 險 性 進 行 評 估, 並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對 個 案 的 安 全 性 予 以 分 類 除 此, 亦 會 調 查 受 刑 人 的 需 求, 如 藥 物 濫 用 治 療 教 育 與 職 業 訓 練 等 國 家 監 獄 和 觀 護 部 門 會 決 定 受 刑 人 應 送 至 那 一 個 監 獄 何 時 轉 入 較 開 放 的 監 獄 或 給 予 放 假 23 ( 四 ) 健 康 照 顧 歐 洲 防 止 刑 求 委 員 會 (CPT)2004 年 的 報 告 中 介 紹 在 斯 德 哥 爾 摩 一 個 專 門 收 容 曾 有 或 現 有 嚴 重 藥 物 濫 用 18 至 25 歲 女 性 的 治 療 所 -Rebecka Home 該 治 療 所 可 以 收 容 14 名 女 性,CPT 認 為 這 個 治 療 所 非 常 專 業, 並 有 很 好 的 治 療 方 案 及 教 育 與 職 業 訓 練 休 養 方 案 除 此, 該 治 療 所 的 硬 體 設 施 完 善, 在 該 所 接 受 治 療 的 人 從 未 有 申 訴 或 抱 怨 24 女 性 收 容 人 在 此 接 受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計 畫 思 考 能 力 提 升 訓 練, 針 對 毒 品 或 酒 精 濫 用 個 案 名 為 一 對 一 的 12 步 驟 的 認 知 行 為 計 畫 一 半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育 有 子 女, 其 中 有 三 分 之 二 擁 有 監 護 權 許 多 研 究 指 出, 有 一 些 母 親 在 服 刑 時 很 難 與 子 女 維 持 好 的 關 係, 他 們 在 服 刑 時 最 怕 對 家 人 有 影 響, 尤 其 是 對 小 孩 的 影 響 因 此, 亦 針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發 展 親 子 計 畫, 23 Swedish Ministry of Justice(2004)Information about the Swed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 Stockholm: Swedish Ministry of Justice. 24 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PT) (2004) Report to the Swedish Government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PT) (2004) Report to the Swedish Government on the visit to Sweden carried out by the 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PT) from 27 January to 5 February Strasbourg: Council of Europe. P

40 這 個 計 畫 重 點 在 於 幼 兒 各 階 段 的 發 展 及 如 何 在 監 禁 期 間 維 持 收 容 人 與 子 女 的 親 子 關 係 25 在 瑞 典 的 刑 事 政 策 中 有 一 個 針 對 藥 物 濫 用 和 犯 罪 間 具 明 確 關 係 的 毒 品 犯 之 替 代 計 劃, 即 原 本 需 入 監 服 刑 的 個 案 可 在 法 官 的 同 意 下 以 在 治 療 所 治 療 參 與 非 監 禁 照 護 或 家 中 治 療 的 方 式, 替 代 最 長 二 年 的 刑 期 不 過, 如 果, 個 案 沒 有 繼 續 接 受 治 療 或 不 配 合, 這 項 處 遇 的 方 式 就 會 改 為 入 監 服 刑, 在 2006 年 時, 有 160 位 女 性 個 案 參 與 這 項 計 劃 ( 五 ) 職 員 與 受 刑 人 的 關 係 在 瑞 典 監 獄 有 45.6% 的 職 員 是 女 性, 一 個 針 對 Hinseberg 女 子 監 獄 的 研 究 指 出, 女 性 受 刑 人 和 管 理 人 員 間 彼 此 不 信 任, 有 一 個 不 成 文 的 規 定 要 求 女 性 受 刑 人 應 儘 量 不 與 管 理 人 員 互 動 接 觸, 即 使 是 參 加 有 助 於 他 們 復 歸 社 會 的 治 療 計 畫 時 亦 同, 並 且 不 相 信 任 何 人, 包 括 其 他 受 刑 人 與 管 理 人 員 相 對 地, 管 理 人 員 尤 其 是 階 級 較 高 者, 他 們 亦 不 希 望 管 理 人 員 與 受 刑 人 太 接 近, 並 會 以 身 作 則 避 免 管 理 人 員 有 樣 學 樣 26 根 據 瑞 典 政 府 的 規 定, 基 本 的 職 員 訓 練 應 包 括 面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時 應 有 的 專 業 知 識, 還 有 一 點 同 樣 重 要 的 是, 在 女 子 監 獄 工 作 的 職 員 並 應 接 受 訓 練, 使 他 們 了 解 當 代 女 性 研 究 的 成 果, 這 將 能 促 進 職 員 了 解 性 別 的 概 念, 而 有 助 於 工 作 品 質 的 提 昇 上 述 議 題 的 培 訓 工 作 透 過 監 獄 和 觀 護 部 門 內 部 或 外 部 的 研 討 會 會 議 及 與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的 合 作 實 施 27 五 德 國 德 國 是 聯 邦 共 和 國, 有 16 個 州 在 2006 年 9 月 更 改 憲 法, 賦 予 各 州 可 以 自 行 立 法 的 權 力 在 德 國 沒 有 一 個 統 一 的 監 獄 法 令, 有 各 個 的 監 獄 系 統 聯 邦 的 監 獄 法 令 仍 然 有 效, 但 各 州 還 是 可 以 有 自 己 的 法 令 計 畫, 也 有 獨 立 的 監 獄 系 統 與 監 獄 法 令 25 Swedish Ministry of Justice(2004)Information about the Swed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 Stockholm: Swedish Ministry of Justice. 26 See Abstract of Lindberg, O Prison Culture and Social Representations. The Case of Hinseburg, a Women s Prison in Sweden, 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isoner Health, June-December, 1(2-4): Swedish Ministry of Justice (2004) Information about the Swed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 Stockholm: Swedish Ministry of Justice. 40

41 在 2007 年 3 月, 德 國 女 子 監 獄 有 4088 名 受 刑 人, 佔 總 受 刑 人 人 的 5.4%, 只 有 六 個 州 有 獨 立 女 監, 其 他 地 區 的 女 性 收 容 機 構 均 附 設 於 男 監 ( 一 ) 監 禁 政 策 德 國 的 監 禁 政 策 有 一 個 原 則, 即 讓 受 刑 人 就 近 服 刑 但 根 據 聯 邦 政 府 的 資 料 顯 示, 由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數 較 少, 所 以 主 要 集 中 收 容 在 中 央 機 關, 因 此 他 們 的 家 人 來 監 辦 理 接 見 時, 會 面 臨 旅 程 較 長 且 旅 費 較 高 的 情 形, 並 且 監 獄 亦 會 因 路 程 遙 遠 的 關 係, 使 得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休 假 作 業 較 不 易 安 排 德 國 的 監 禁 理 念 和 北 歐 的 其 他 國 家 一 樣, 認 為 監 禁 應 遵 循 正 常 化 的 原 則, 讓 服 刑 的 受 刑 人 可 以 順 利 復 歸 社 會 不 再 犯 罪 另 言 之, 這 意 味 地 受 刑 人 在 監 獄 裏 的 生 活 條 件, 包 括 和 家 庭 的 接 觸, 應 儘 量 接 近 外 界 的 環 境 以 袪 除 監 禁 的 不 良 影 響 28 ( 二 ) 監 獄 制 度 在 德 國 西 北 方 的 北 萊 茵 威 斯 特 法 倫 州 Frondenberg 監 獄 是 一 個 開 放 式 機 構, 收 容 女 性 受 刑 人 和 隨 媽 媽 一 起 入 監 六 歲 以 下 的 小 孩 這 裏 可 以 收 容 16 名 媽 媽, 費 用 相 當 昂 貴 母 親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獨 立 住 宅, 其 中 包 含 一 個 廚 房, 浴 室, 一 間 臥 室 和 一 間 客 廳 房 間 的 外 觀 看 起 來 不 像 舍 房, 而 是 像 設 施 完 善 的 家 庭 住 房, 整 棟 建 築 物 也 不 像 監 獄 而 更 像 是 學 生 宿 舍 這 裏 的 女 性 絕 大 部 份 都 是 竊 盜 犯 或 詐 欺 犯 根 據 一 名 女 性 受 刑 人 表 示, 他 們 的 小 孩 不 會 察 覺 他 們 在 監 獄, 因 為 房 子 的 窗 戶 都 沒 有 鐵 窗, 而 且 還 有 陽 台, 母 親 也 可 以 外 出 根 據 管 理 人 員 表 示, 這 個 監 獄 很 開 放, 沒 有 圍 牆, 管 理 人 員 都 不 穿 制 服, 因 為 他 們 不 想 造 成 與 小 朋 友 的 距 離, 因 為 小 朋 友 不 是 受 刑 人, 所 以, 他 們 要 讓 環 境 儘 量 正 常, 如 果 有 女 性 受 刑 人 不 守 規 矩, 管 理 人 員 則 會 試 著 與 他 們 溝 通, 解 決 問 題, 但 不 會 再 小 朋 友 面 前, 因 為, 管 理 人 員 不 想 讓 小 朋 友 看 到 母 親 受 處 罰, 以 免 母 親 在 小 孩 的 心 中 失 去 影 響 力 通 常 女 性 受 刑 人 早 上 去 工 作 時,2 歲 以 上 的 小 朋 友 會 去 幼 稚 園, 中 午 時 媽 媽 可 以 跟 小 朋 友 玩, 下 午 時 女 性 受 刑 人 可 以 看 電 視 職 員 亦 會 對 女 性 受 刑 28 Quaker Council for European Affairs (2007) Women in Prison: A Review of the Conditions in Member State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Brussels: QCEA. 41

42 人 提 供 教 養 子 女 的 意 見 此 外, 女 性 受 刑 人 有 21 天 的 假 期 女 性 受 刑 人 何 時 可 以 和 小 孩 玩 何 時 工 作 及 看 電 視 的 規 定 是 相 當 嚴 格 地 如 果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執 行 期 間 犯 罪, 則 會 被 立 即 移 監 至 封 閉 式 監 獄, 並 和 他 的 小 孩 分 開, 在 最 近 十 一 年, 只 有 八 名 女 性 受 刑 人 被 移 監 及 只 有 10%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持 續 再 犯 根 據 BBC 廣 播 的 報 告, 這 項 一 項 很 成 功 的 措 施, 它 使 女 性 受 刑 人 相 當 開 心 及 幫 助 他 們 學 習 到 擔 任 母 親 的 技 能 29 在 八 個 州 也 有 這 種 措 施, 可 以 讓 小 孩 跟 母 親 在 一 起 到 三 歲, 有 些 州 的 開 放 式 監 獄 則 可 以 收 容 到 六 歲 ( 孩 童 入 學 的 年 齡 ) 這 個 計 劃 是 由 各 州 負 責 執 行, 而 不 是 由 聯 邦 政 府 執 行, 有 具 專 業 能 力 的 工 作 人 員 訓 練 女 性 受 刑 人 撫 養 小 朋 友, 還 有 一 些 特 別 的 規 定 允 許 母 親 可 以 帶 小 孩 離 開 監 獄 如 果 受 刑 人 沒 有 脫 逃 或 再 犯 的 風 險, 則 允 許 他 們 休 假, 以 幫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作 好 釋 放 準 備 女 性 受 刑 人 每 年 都 有 21 天 的 一 般 假 期 及 特 殊 事 件 ( 如 家 庭 活 動 ) 的 假 期 在 Freistaat Thüringen 的 開 放 式 監 獄, 受 刑 人 每 個 週 末 可 以 外 出 返 家 探 視 在 Bavaria 州 的 監 獄 很 重 視 受 刑 人 與 家 人 和 社 會 的 接 觸 受 刑 人 在 此 可 以 得 到 重 視 受 刑 人 與 家 人 和 社 會 的 接 觸 這 裏 允 許 受 刑 人 可 以 返 家 探 視, 監 獄 亦 會 從 中 了 解 其 家 庭 的 需 求 Bavaria 州 的 報 告 指 出, 有 31%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已 婚, 高 於 男 性 受 刑 人 的 25%;27%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已 離 婚, 亦 高 於 男 性 受 刑 人 的 20% 30 ( 三 ) 健 康 照 顧 聯 邦 政 府 對 Quaker Council for European Affairs (QCEA) 表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比 較 有 身 心 上 的 問 題, 男 性 受 刑 人 則 較 常 有 皮 膚 頭 痛 及 胃 的 問 題 在 Bremen, 監 獄 會 提 供 給 受 刑 人 的 基 本 保 健 和 牙 醫, 女 性 會 到 外 面 看 專 科 醫 生 在 Freistaat Thüringen, 女 性 受 刑 人 會 到 其 他 治 療 男 性 的 監 獄 醫 療 部 門 就 診, 醫 生 均 是 外 聘, 必 要 時 可 以 保 外 就 醫 根 據 QCEA 的 調 查, 在 Bremen, Aichach 監 獄 裏 服 刑 的 女 性 有 50-75% 被 性 騷 擾, 根 據 QCEA 的 調 查 顯 示, 許 多 女 性 受 刑 人 曾 受 到 暴 力 影 響, 她 們 對 侵 略 性 的 行 為 感 到 敏 感 29 From BBC Radio 4 report 20 November Quaker Council for European Affairs (2007) Women in Prison: A Review of the Conditions in Member State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Brussels: QCEA. 42

43 四 精神健康 有精神或智力疾病的罪犯 在德國有特別規範犯罪者若因精神問題而減 免刑事責任且認為沒有危險性時 會將其安置於精神科醫院 但被減免刑事 責任的精神病犯罪者若有再犯之虞 則會被送到具安全性的特殊司法精神科 醫院 在 2003 年的 3 月 31 日為止 有 5118 人被安置在這樣的處所 至於仍負有刑事責任的精神病犯罪者 則會被送到監獄 但有研究指出 這類受刑人在監所需的處遇並不完整 而現有的入監檢查並未包括精神病理 方面的篩選 因此 Konrad 認為 應增加受刑人精神疾病的篩選 若是患 有精神病的受刑人則不應於監獄執行31 Greifswald 大學在 2005 年五所德國監獄 116 名女性受刑人的調查中發 現 有憂鬱情況的佔 30.3% 有 22.2%的人憂鬱情形較為嚴重 其中 58.3% 有睡眠上的問題 不過 在這五所監獄中的女性受刑人無自殺的傾向 但相 同報告中亦指出 2.8%的女性有傷害自己的高風險 9.2%的女性傷害自己的 可能性會增高32 五 藥物濫用者處遇 在監獄中 有吸毒的女性受刑人大約為全部女性受刑人的 35%至 70% 男性受刑人有吸毒的比率則為 10%至 40% Greifswald 大學的調查中 有 5.8% 的女性有喝酒的問題 但只有 0.9%的女性獲得幫助 除此 調查亦指出有 34.8%的女性受刑人有藥物問題需要幫助 但只有 24.6%的人獲得幫助 這 些女性受刑人有許多是長期藥物濫物者 他們不認為自己可以徹底戒除藥 物 在德國 戒毒處遇包括監獄和社區機構 在德國雖然大多數的男監有提 供藥物替代的治療方法 但並非所有的女監亦有提供這項措施 不過 女性 受刑人服刑期間比他們自由時 更有意願接受這種治療 在 Bremen 有 46%的女性受刑人有藥物濫用的問題 治療的內容包括 諮詢 健康教育 替代療法 心理社會治療 醫療 轉介社區協助女性復歸 的開放機構33 31 Konrad, N., Managing the Mentally Ill in the Prisons of Berl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isoner Health 1, no. 1 (March 2005), pp Dunkel, F. et al (2005) International Study on Women s Imprisonment: Current situation, demand analysis and best practice. Greifswald: University of Greifswald. 33 Quaker Council for European Affairs (2007) Women in Prison: A Review of the Conditions in Member 43

44 在 Freistaat Thüringen, 根 據 管 理 規 定 有 藥 物 或 酒 精 濫 用 的 受 刑 人, 不 得 在 開 放 式 的 監 獄 服 刑 ( 六 ) 建 築 物 設 計 歐 洲 防 止 刑 求 委 員 會 (CPT) 在 2005 年 訪 問 Halle 第 一 監 獄 時 指 出, 最 近 幾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收 容 環 境 有 改 善, 舍 房 空 間 ( 約 十 平 方 公 尺 ) 對 一 個 受 刑 人 而 言 已 經 很 好, 即 使 是 二 個 人 住 也 很 充 足, 通 風 與 採 光 良 好 此 外, 每 一 個 樓 層 還 有 一 個 四 人 房 的 空 間, 這 個 房 間 內 的 廁 所 有 區 隔, 不 過 廁 所 的 通 風 並 很 好 每 個 樓 層 都 有 付 費 的 洗 衣 設 施, 有 電 視 的 娛 樂 室 和 健 身 房, 但 是 設 備 並 不 多, 在 接 見 室 旁 也 有 鋼 琴 室 和 漂 亮 的 花 園 但 是 花 園 在 天 氣 不 好 時 沒 有 地 方 能 躲 雨 34 ( 七 ) 職 員 和 受 刑 人 關 係 根 據 受 刑 人 處 遇 最 低 限 度 標 準 規 則 第 3 條 規 定, 女 性 受 刑 人 僅 能 由 女 性 職 員 戒 護, 但 德 國 亦 會 僱 用 男 性 在 女 子 監 獄 工 作, 以 使 監 禁 環 境 更 正 常 35 State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Brussels: QCEA. 34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2007) Report to the German Government on the visit to Germany carried out by the 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PT) from 20 November to 2 December Strasbourg: CPT. 35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1955)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Adopted by the First United Nations Congress on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and the Treatment of Offenders, held at Geneva in 1955, and approv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by its resolution 663 C (XXIV) of 31 July 1957 and 2076 (LXII) of 13 May Strasbourg: OHCHR. 44

45 七 各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比 較 分 析 :2008 年 國 際 獄 政 研 究 中 心 報 告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Prison Studies(2008) 曾 進 行 一 項 研 究, 針 對 個 國 家 分 別 為 澳 洲 (Australia) 加 拿 大 (Canada) 丹 麥 (Denmark) 德 國 (Germany) 紐 西 蘭 (New Zealand) 西 班 牙 (Spain) 瑞 典 (Sweden) 美 國 (United States)8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執 行 政 策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以 了 解 這 些 國 家 的 是 否 有 提 供 女 性 受 刑 人 需 求 這 些 資 料 係 來 自 官 方 的 資 料 和 其 他 外 部 評 價 和 評 論 茲 就 這 項 研 究 綜 合 分 析 說 明 如 下 : ( 一 ) 離 家 距 離 各 國 試 著 在 一 個 專 為 男 性 設 計 的 監 禁 體 系 裡, 以 不 同 的 方 法 提 供 女 性 較 好 的 環 境, 有 些 國 家 的 男 女 性 受 刑 人 管 理 大 致 上 相 同 的, 只 是 些 許 的 不 同, 以 讓 女 性 能 適 應 監 禁 生 活 但 還 是 會 有 缺 點, 例 如 離 家 太 遠, 只 有 在 一 些 複 合 式 監 獄, 即 同 時 收 容 男 性 和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監 獄, 女 性 收 容 人 會 離 家 較 近 ( 二 ) 收 容 機 構 規 模 比 較 各 國 的 收 容 機 構 規 模 可 知, 各 國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監 禁 機 構 大 小 不 一, 在 西 歐 國 家, 每 個 收 容 機 構 平 均 可 收 容 受 刑 人 數 為 60 人, 在 美 國 最 大 的 收 容 機 構 可 容 納 2302 人, 其 次 為 俄 羅 斯 的 2000 人 ( 三 ) 監 禁 安 全 性 大 多 數 國 家 女 性 收 容 機 構 的 安 全 措 施 係 以 男 子 監 獄 傳 統 的 保 安 措 施 為 基 礎 所 規 劃, 在 多 數 國 家 的 研 究 均 指 出, 女 性 收 容 安 全 的 強 度 高 於 出 實 際 的 需 求 很 多, 例 如, 根 據 反 歧 視 委 員 會 的 研 究 可 知, 澳 洲 收 容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監 獄, 其 安 全 級 別 即 高 於 合 理 的 需 要, 該 報 告 亦 批 評 不 應 將 脫 衣 檢 身 的 措 施 做 為 一 種 常 態 的 安 全 措 施 ( 四 ) 母 親 與 孩 童 各 國 在 處 理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小 孩 上,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方 法 例 如, 在 允 許 小 孩 和 母 親 一 同 入 監 服 刑 的 國 家, 對 於 小 孩 的 年 齡 限 制 均 不 盡 相 同, 德 國 可 以 到 6 歲, 西 班 牙 為 3 歲 澳 洲 則 是 4 歲 瑞 典 則 僅 限 12 月 以 下 的 小 孩 各 國 安 排 在 監 服 刑 的 母 親 與 小 孩 之 計 劃 亦 相 當 多 元, 例 如 安 排 小 孩 可 以 一 整 天 都 待 在 母 親 的 身 邊, 或 是 在 德 國, 母 親 工 作 時 小 孩 會 被 帶 到 托 兒 所 或 育 嬰 室 在 德 國 Frondenberg 監 獄,16 位 母 親 可 以 和 他 們 的 小 孩 一 起 生 活 到 45

46 6 歲, 她 們 住 在 有 陽 台 的 公 寓, 管 理 人 員 並 不 穿 制 服, 是 一 個 以 小 孩 為 中 心 的 執 行 系 統 ( 五 ) 接 見 接 見 的 規 定 反 映 了 各 國 對 家 庭 生 活 態 度 的 文 化 上 差 異 在 部 份 國 家, 家 人 ( 包 括 夫 妻 ) 接 見 是 很 正 常 的 事, 也 是 一 個 不 可 被 剝 奪 的 權 力, 女 性 受 刑 人 這 一 方 面 的 處 遇 和 男 性 受 刑 人 相 同 有 些 國 家 會 安 排 特 別 接 見 給 有 小 孩 在 外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這 種 週 六 日 的 接 見 都 是 一 整 天 在 New South Wales, 星 期 天 是 家 人 接 見 的 時 候, 除 了 中 午 吃 飯 以 外, 可 以 整 天 待 在 一 起 在 瑞 典 的 Hinseberg 監 獄 規 畫 一 個 特 別 的 地 方, 母 親 和 小 孩 可 以 在 這 裏 一 起 過 夜 ( 六 ) 衛 生 醫 療 衛 生 醫 療 是 所 有 國 家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的 優 先 議 題 衛 生 醫 療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相 當 重 要, 且 在 監 獄 改 革 中 被 視 為 以 女 性 為 中 心 取 向 的 必 要 措 施 例 如, 澳 洲 正 在 建 造 給 受 刑 人 使 用 的 特 別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在 New South Wales 的 機 構 係 男 性 和 女 性 受 刑 人 共 用, 在 Victoria 的 機 構 則 是 僅 提 供 給 女 性 受 刑 人 ( 七 ) 監 獄 設 計 在 第 二 階 段 8 個 國 家 的 深 入 分 析 中 了 解, 各 國 的 女 子 監 獄 設 計 亦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在 紐 西 蘭 是 標 準 的 男 女 隔 離, 加 拿 大 則 是 有 部 分 的 共 用 區, 德 國 則 有 監 獄 提 供 陽 台, 在 Halle 監 獄 亦 提 供 自 費 的 烘 衣 室 鋼 琴 室 和 大 型 的 花 園, 在 澳 洲 西 部 的 Boronia 監 獄 則 有 令 人 愉 悅 的 花 園 與 維 護 良 好 房 屋, 猶 如 是 一 個 環 境 良 好 的 郊 區 建 物 ( 八 ) 經 濟 成 本 各 國 執 行 的 財 物 成 本 之 相 關 資 訊 並 不 易 獲 得 不 過, 研 究 者 認 為, 雖 然 小 規 模 的 特 殊 女 性 收 容 機 構 在 直 接 成 本 上 必 然 較 為 昂 貴, 但 此 舉 在 減 少 再 犯 的 長 遠 利 益 上 來 看, 應 仍 是 值 得 ( 九 ) 處 遇 制 度 在 被 調 查 的 國 家 中, 女 性 受 刑 人 管 理 的 改 革 主 要 在 於 去 制 度 化 與 承 擔 責 任 在 加 拿 大 和 澳 洲 的 全 面 改 革 下, 採 自 我 關 照 方 法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係 以 小 群 體 的 方 式, 在 經 濟 購 物 伙 食 打 掃 衛 生 和 生 活 等 各 方 面 共 同 生 活, 猶 如 是 一 個 小 型 的 社 會 丹 麥 也 部 份 實 施 這 種 方 式 好 幾 年, 該 方 式 的 理 念 也 是 該 國 對 受 刑 人 管 理 的 準 則 之 一 46

47 ( 十 ) 女 子 監 獄 體 系 的 改 革 發 展 以 女 性 為 焦 點 和 考 量 女 性 的 不 同 需 求 與 情 況 的 監 禁 策 略, 以 改 革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監 禁 品 質, 在 許 多 國 家 已 是 重 點 澳 洲 的 反 歧 視 法 一 直 在 推 動 這 樣 的 改 革, 西 澳 則 因 政 治 變 化 導 致 了 改 革 加 拿 大 在 一 系 列 醜 聞 下, 包 括 當 時 在 唯 一 的 聯 邦 監 獄 中,15 個 月 內 連 續 有 7 名 女 性 受 刑 人 自 殺, 政 府 在 1990 年 代 決 定 發 展 新 的 監 禁 模 式, 以 解 決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收 容 問 題 這 項 工 作 的 基 本 精 神 係 要 發 展 以 女 性 為 中 心 的 監 禁 方 式 且 採 女 性 受 刑 人 而 非 受 刑 人 是 女 性 的 觀 點, 相 關 工 作 說 明 如 下 : 1. 女 性 受 刑 人 應 : (1) 感 到 安 全 感 (2) 他 們 的 身 體 心 理 和 情 緒 上 不 會 因 監 禁 而 遭 受 到 更 多 的 傷 害, 且 在 刑 期 結 束 後 可 以 改 善 健 康 問 題 (3) 覺 得 他 們 的 文 化 被 尊 重 (4)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讓 受 刑 人 在 服 刑 時 不 會 傷 害 自 己 (5) 支 持 面 對 家 庭 事 務, 尤 其 是 和 小 孩 有 關 的 事 情 (6) 跟 小 孩 有 足 夠 的 聯 絡 2. 監 獄 體 系 的 目 標 是 : (1) 鼓 勵 女 性 受 刑 人 透 過 教 育 活 動 治 療 等 方 面 提 供 其 獨 立 能 力 (2) 鼓 勵 女 性 受 刑 人 與 重 要 他 人 保 持 具 有 功 能 的 良 好 關 係, 特 別 是 子 女 (3) 提 升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知 識 與 自 信 3. 政 策 目 標 的 實 際 重 要 性 : (1) 女 性 受 刑 人 需 要 不 同 的 評 估 和 分 類 方 法 (2) 在 需 求 的 提 供 上, 衛 生 醫 療 應 要 優 先 處 理 (3) 與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觸 的 管 理 人 員 需 接 受 特 別 的 訓 練 一 女 性 監 禁 社 會 特 性 與 思 考 第 四 節 在 監 適 應 相 關 理 論 ( 一 ) 以 女 性 犯 罪 人 及 其 需 求 的 處 遇 47

48 監 獄 世 界 是 一 個 充 滿 壓 力 的 地 方 瑣 碎 的 規 矩 嚴 格 和 武 斷 的 執 行 揹 負 著 自 己 本 身 問 題 的 職 員 缺 乏 有 意 義 的 事 件 來 填 補 一 整 天, 這 些 種 種 組 合 起 來, 使 得 監 獄 經 驗 是 令 人 感 到 痛 苦 的 這 些 監 禁 的 痛 苦, 反 映 在 她 參 與 處 遇 計 畫 和 參 與 監 獄 副 文 化 的 程 度 上 那 些 高 度 參 與 副 文 化 者, 參 加 較 少 的 處 遇 計 畫 ; 那 些 高 度 參 與 處 遇 計 畫 者, 較 少 參 加 副 文 化 (Pollock, 1998) 在 監 女 性 較 可 能 是 那 些 被 邊 緣 化 的 女 性 在 監 女 性 中 絕 大 比 例 的 共 同 的 特 徵 是 : 低 階 地 位 低 教 育 程 度 及 工 作 經 驗 受 虐 史 和 藥 物 濫 用 史 ( 轉 引 自 Pollock, 1998) 從 Pollock 的 觀 點, 監 獄 對 一 些 人 來 說 可 能 是 短 暫 休 息 的 地 方, 那 些 在 街 頭 遭 遇 到 極 大 艱 難 處 境 的 人 --- 暴 力 分 子 無 家 可 歸 者 毒 癮 者 貧 窮 又 需 負 擔 小 孩 者, 在 進 到 監 獄 後 算 是 稍 微 從 這 些 問 題 中 解 脫 了 (Pollock, 1998) 在 20 世 紀 末 期,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刑 期 上 判 決 準 則 上 司 法 實 行 上, 對 女 性 的 對 待 都 越 來 越 像 男 性 但 是 她 們 是 不 是 真 的 就 和 男 性 犯 罪 人 一 樣 呢? 人 口 特 性 指 出, 她 們 並 不 是 的 女 性 是 較 少 犯 罪 性 的 ( 較 少 青 少 年 違 規 記 錄 且 他 們 較 可 能 服 第 一 期 監 獄 ), 她 們 在 同 夥 犯 罪 裡 的 角 色 是 較 低 的, 她 們 通 常 是 較 貧 窮 的 又 需 要 照 顧 小 孩 子, 她 們 常 常 出 身 於 失 功 能 的 家 庭 背 景, 她 們 在 一 堆 議 題 中 奮 力 掙 扎, 很 常 有 吸 毒 情 況 (Pollock, 1998) 在 歷 史 上, 女 監 獨 立 是 為 了 讓 女 收 容 人 免 於 受 到 男 收 容 人 的 惡 性 感 染 因 此, 女 監 被 要 求 做 一 些 洗 衣 煮 菜 清 潔 工 作, 就 是 要 像 個 淑 女, 但 是 最 近 監 獄 計 畫 已 經 注 意 到 一 個 事 實 : 女 性 出 監 後 需 要 靠 自 己 支 撐 自 己 和 小 孩 因 此 男 監 和 女 監 之 間 的 許 多 差 異 消 失 了, 近 來 興 建 的 女 監, 裡 面 的 設 備 有 時 和 男 監 設 備 沒 有 差 別 了 (Pollock, 1998) 女 子 監 獄 的 建 立 是 為 了 使 處 遇 有 別 於 男 性 的 這 個 特 定 目 的 因 此, 女 性 並 不 能 用 盲 目 的 平 等 方 法 來 得 到 幫 助, 她 們 不 是 男 性, 她 們 並 沒 有 和 男 性 活 在 同 樣 的 社 會 現 實 中, 而 且 她 們 有 不 同 的 目 標 需 要 和 渴 望 解 決 辦 法 之 一, 就 是 去 傾 聽 女 性 內 在 的 聲 音 大 部 分 的 情 況 裡, 當 詢 及 她 們 的 需 要 時, 她 們 的 回 應 大 多 是 渴 望 得 到 : 得 到 更 多 處 遇 計 畫 與 親 職 課 程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以 謀 生 的 機 會 許 多 人 認 為 她 們 自 己 生 命 中 的 各 式 各 樣 要 素 導 致 她 們 犯 罪, 許 多 人 想 要 避 免 未 來 再 活 在 犯 罪 型 態 下, 但 是 她 們 需 要 幫 助 (Pollock, 1998) ( 二 ) 女 性 監 獄 的 擬 制 家 庭 48

49 過 去 美 國 研 究 指 出 擬 制 家 庭 的 存 在, 擬 制 家 庭 是 一 種 類 似 親 屬 的 系 統, 有 爸 爸 媽 媽 女 兒 等 角 色, 一 個 大 家 庭 的 網 絡 角 色 的 特 徵 跟 監 外 的 家 庭 角 色 有 相 同 要 素, 例 如 媽 媽 養 育 女 兒 爸 爸 管 教 嚴 格 姊 妹 間 會 爭 奪 爸 媽 的 注 意 力 雖 然 似 乎 可 以 很 清 楚 看 到 女 性 組 成 了 情 感 連 結, 且 有 點 像 家 庭, 但 是 這 種 關 係 網 絡 是 否 真 的 接 近 於 過 去 文 獻 所 相 信 的 那 樣, 仍 然 是 不 清 楚 的 然 而, 近 幾 年 來 這 種 關 係 已 經 消 失 了 (Pollock, 1998) Pollock(1998) 指 出, 同 性 戀 的 關 係 也 組 成 了 一 部 分 的 收 容 人 文 化, 包 括 結 婚 離 婚 忌 妒 亂 交 雖 然 有 研 究 詳 細 列 出 這 樣 的 角 色 形 式, 但 是 真 實 的 程 度 和 監 獄 同 性 戀 的 本 質 仍 然 是 不 清 楚 的 至 少 有 學 者 (Faith, 1993) 相 信 早 期 對 於 女 監 的 家 庭 系 統 和 人 際 關 係 本 質 的 研 究 是 言 過 其 實 和 錯 誤 認 定 的 有 些 人 反 對 將 監 內 性 行 為 視 為 同 性 戀, 因 為 他 們 被 釋 放 後 就 不 維 持 同 性 戀 關 係 了 事 實 上, 一 些 進 到 監 獄 的 同 性 戀 完 全 不 參 加 性 方 面 的 活 動, 並 蔑 視 這 樣 造 假 的 遊 戲 對 照 國 內 女 子 監 獄, 黃 徵 男 賴 擁 連 (2003)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間 同 性 戀 以 及 虛 擬 家 庭 之 情 況 並 不 明 顯 Owen(1994) 研 究 加 州 女 性 在 監 生 活, 發 現 在 監 女 性 的 社 會 和 三 十 年 前 有 許 多 相 同 之 處, 一 樣 有 擬 制 家 庭 的 要 素, 也 有 很 多 Giallombardo 所 描 述 的 同 性 戀 的 要 素 ( 例 如 : 缺 乏 壓 迫 關 係 比 起 性 欲 化 來 講 更 社 會 化 ) Owen 發 現 那 些 有 投 入 監 獄 文 化 的 人 和 沒 有 的 人, 他 們 是 否 利 用 監 獄 計 畫 的 傾 向 和 意 願, 是 有 差 異 的 那 些 有 參 與 副 文 化 的 人, 對 職 員 不 信 任, 也 不 認 為 他 們 的 生 活 需 要 改 善 他 們 不 傾 向 於 內 省, 且 持 續 使 自 己 涉 入 這 樣 的 關 係 毒 品 和 其 他 娛 樂, 而 轉 移 對 自 己 本 身 行 為 的 注 意 力 ( 引 自 Pollock, 1998) ( 三 ) 暴 力 性 較 低 種 族 似 乎 不 是 女 收 容 人 的 爭 點, 女 性 較 能 跨 越 種 族 藩 籬 而 互 動, 也 較 少 有 種 族 暴 力, 事 實 上 女 性 在 監 獄 的 暴 力 整 體 上 就 少 於 男 性 雖 然 Owen 有 提 到 幫 派, 但 是 那 是 很 小 且 似 乎 並 不 像 男 性 那 樣 的 影 響 收 容 人 副 文 化 (Pollock, 1998) 高 千 雲 (1998) 針 對 國 內 男 女 收 容 人 所 做 之 研 究 亦 指 出, 監 獄 內 男 性 違 規 行 為 較 高 於 女 性 違 規 行 為 ( 四 ) 監 獄 文 化 與 適 應 模 式 Lynne Goodstein(1979) 則 指 出, 傳 統 監 獄 存 在 兩 個 分 明 且 互 斥 的 機 構 性 文 化 : 由 行 政 管 理 所 生 的 文 化 非 正 式 的 收 容 人 副 文 化 收 容 人 甚 至 有 各 種 49

50 不 同 的 在 監 適 應 模 式 : 幽 閉 (rebellious) 機 構 化 (institutionalized) 以 假 釋 為 目 標 (manipulative release oriented) 積 極 派 (positivistic) 而 Pollock(1998) 認 為 女 監 副 文 化 並 不 像 男 監 那 樣 強 烈 反 社 會 儘 管 如 此,Pollock(1998) 認 為 女 監 副 文 化 終 究 還 是 會 成 為 處 遇 目 標 的 障 礙 許 多 在 監 適 應 良 好 和 熱 心 參 與 社 會 世 界 的 女 性 是 那 些 將 自 己 投 入 在 她 們 入 監 前 的 生 活 型 態 者 對 她 們 而 言, 監 獄 生 活 雖 然 可 以 和 朋 友 和 親 戚 分 享, 但 是 仍 然 相 當 不 便 利 乖 乖 參 加 處 遇 計 畫 只 是 用 來 得 到 特 權 或 其 他 利 益 打 破 監 獄 的 單 調 生 活 得 到 接 見 一 些 女 性 坦 承, 當 她 們 感 到 有 成 就 並 投 入 在 某 處 遇 計 畫 時, 也 是 他 們 即 將 出 獄 之 時 若 被 問 到 為 何 其 他 計 畫 似 乎 沒 有 用 的 時 候, 我 還 沒 準 備 好, 是 她 們 最 典 型 的 回 答 對 這 些 女 性 來 說, 女 監 副 文 化 太 有 力 量 也 太 誘 人, 直 到 面 臨 了 年 齡 小 孩 對 生 活 有 廣 泛 不 滿 等 問 題, 她 們 才 會 了 解 到 監 獄 世 界 的 不 充 足 有 關 女 性 在 監 適 應 的 解 釋 模 式, 現 代 監 禁 理 論 中 最 具 影 響 力 者 為 : 剝 奪 模 式 和 輸 入 模 式 這 兩 個 理 論 都 試 圖 解 釋 監 獄 文 化 的 起 源, 但 他 們 所 解 釋 的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場 域 剝 奪 模 式 將 監 獄 文 化 的 起 源 定 位 在 機 構 本 身 和 收 容 人 在 機 構 內 的 經 驗 相 反 地, 輸 入 命 題 將 收 容 人 文 化 描 述 為 收 容 人 帶 入 機 構 內 的 特 徵 的 聚 集 (Mary Bosworth, 2005) 此 外, 國 內 和 國 外 研 究 文 獻 亦 顯 示, 受 刑 人 處 遇 期 間 的 壓 力 家 庭 社 會 支 持 和 個 人 因 應 策 略 等, 亦 為 影 響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重 要 因 素 ; 以 下 除 分 別 介 紹 此 兩 大 理 論, 亦 探 討 國 內 外 文 獻 中 所 指 出 可 能 影 響 女 性 在 監 適 應 的 相 關 因 素 二 剝 奪 模 式 壓 力 理 論 與 在 監 適 應 ( 一 ) 剝 奪 模 式 該 模 式 假 定 監 獄 文 化 起 源 於 機 構 圍 牆 內 監 獄 化 的 過 程 被 視 為 源 自 於 收 容 人 每 天 都 需 要 面 對 應 付 的 各 種 剝 奪 兩 個 關 鍵 的 問 題 是 : 哪 些 是 收 容 人 經 歷 到 的 剝 奪? 收 容 人 如 何 因 應 這 樣 的 剝 奪?Sykes 敘 述 了 五 種 剝 奪 : 自 由 的 喪 失 或 剝 奪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喪 失 或 剝 奪 異 性 關 係 的 喪 失 或 剝 奪 自 主 權 的 喪 失 或 剝 奪 安 全 感 的 喪 失 或 剝 奪 自 由 的 剝 奪 不 只 代 表 公 民 的 暫 時 或 永 久 性 地 喪 失, 還 包 括 在 機 構 內 喪 失 了 何 時 睡 覺 吃 飯 洗 澡 工 作 和 休 閒 的 決 定 權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剝 奪 指 的 是 收 容 人 還 是 自 由 身 時, 在 外 界 所 能 獲 得 的 物 品 和 服 務, 在 監 內 遭 到 剝 奪 綜 合 我 們 大 社 會 的 理 想 來 講, 人 們 所 擁 有 的 50

51 物 質 和 所 接 受 到 的 服 務, 構 成 了 他 們 的 自 我 價 值, 而 物 質 和 服 務 的 喪 失 可 能 就 變 得 特 別 辛 苦 了 (Bosworth, 2005) 異 性 關 係 的 剝 奪 指 的 是 在 監 缺 乏 女 性 的 陪 伴 唯 一 可 得 的 發 洩 管 道 是 其 他 的 在 監 男 性, 這 可 能 導 致 他 們 懷 疑 自 己 的 男 子 氣 概 此 外, 因 為 異 性 戀 男 性 透 過 和 女 性 的 互 動 來 定 義 一 部 分 的 自 己, 因 此 缺 乏 這 樣 的 互 動 可 能 會 影 響 他 對 自 我 的 感 覺 也 就 是 說 在 這 種 異 性 關 係 的 剝 奪 底 下, 男 性 不 只 會 喪 失 和 女 性 的 互 動, 也 會 喪 失 部 分 的 來 自 於 和 女 性 互 動 後 的 自 我 概 念 (Bosworth, 2005) 由 於 早 期 對 於 剝 奪 模 式 的 研 究, 多 是 由 檢 驗 男 性 收 容 人 所 在 的 機 構 時 所 建 立 出 來 的, 因 此 對 女 性 而 言, 與 男 性 互 動 的 缺 乏, 是 否 會 影 響 女 性 的 自 我 概 念, 是 在 研 究 女 性 在 監 適 應 時, 值 得 注 意 的 地 方 自 主 權 的 剝 奪 可 以 被 理 解 為 是 自 由 遭 到 剝 奪 的 結 果 收 容 人 瞭 解 到 他 們 連 最 基 本 的 選 擇 都 無 法 自 己 做 主, 他 們 也 了 解 到 在 機 構 內 的 職 員 對 他 們 有 全 然 的 控 制 權 因 此, 收 容 人 可 能 會 降 為 一 種 孩 子 般 無 助 的 狀 態, 而 影 響 到 他 們 釋 放 出 監 後 的 正 常 能 力 安 全 感 的 剝 奪 指 的 是 對 收 容 人 個 人 安 全 的 潛 在 威 脅 (Mary Bosworth, 2005) 林 琪 芳 (2002) 有 關 國 內 監 獄 副 文 化 之 研 究, 發 現 到 無 論 是 監 獄 化 或 受 刑 人 入 監 前 後 行 為 與 思 想 的 改 變, 皆 為 受 監 獄 生 活 的 影 響 所 導 致, 故 監 獄 生 活 的 適 應 情 況 屬 於 剝 奪 模 式 郭 峻 榮 (2008) 針 對 台 灣 監 獄 所 進 行 剝 奪 模 式 與 輸 入 模 式 之 實 証 分 析 結 果, 得 出 剝 奪 模 式 和 輸 入 模 式 皆 對 監 獄 化 指 標 有 所 影 響 ; 剝 奪 模 式 較 可 以 解 釋 因 為 機 構 方 面 所 影 響 的 監 獄 化 情 形, 但 在 加 入 了 測 量 有 關 心 理 層 面 的 指 標 後, 則 輸 入 模 式 在 解 釋 這 些 屬 於 較 個 人 特 質 所 影 響 的 因 素 時 佔 了 上 風, 但 整 體 而 言, 仍 以 剝 奪 模 式 的 解 釋 力 為 佳 ( 二 ) 壓 力 理 論 首 先 將 壓 力 (stress) 帶 入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中 的 學 者, 是 加 拿 大 心 理 醫 生 Selye 於 1956 年 所 發 表 的 研 究 結 果, 他 利 用 動 物 做 實 驗, 發 現 不 論 在 動 物 身 上 加 任 何 刺 激 ( 如 高 溫 或 低 溫 ), 動 物 的 反 應 都 一 樣, 並 主 張 人 也 會 有 一 樣 的 反 應, 所 以 他 界 定 壓 力 是 身 體 為 滿 足 需 要 所 產 生 的 特 定 或 非 特 定 型 式 的 反 應 ( 吳 金 香,2000; 引 自 鄭 凱 寶,2008) 後 來 社 會 科 學 界 的 學 者, 以 不 同 的 角 度 分 化 出 各 種 不 同 的 觀 點, 例 如 強 調 個 人 特 質 觀 點 的 Gardnet & Taylor 51

52 認 為 壓 力 是 個 人 處 於 被 壓 迫 的 感 覺, 為 一 種 個 別 的 現 象, 在 本 質 上 是 主 觀 的 ; 另 有 著 重 適 應 的 觀 點 如 H. Murray J. V. Mitcgell 強 調 個 人 與 環 境 的 互 動 觀 點, 去 瞭 解 或 預 測 人 類 行 為 ; 亦 有 採 社 會 體 系 的 觀 點 如 Hardy & MaConway 認 為 角 色 壓 力 是 因 為 外 在 力 量 擾 亂 內 在 體 系 的 穩 定 性, 而 使 個 人 所 處 的 社 會 結 構 中, 無 法 表 現 適 當 角 色 行 為 的 狀 況 ( 王 秋 絨,1982; 引 自 林 瑞 錫,2001) 在 犯 罪 學 領 域 中, 亦 有 針 對 壓 力 而 發 展 出 來 的 一 大 理 論 緊 張 理 論 傳 統 緊 張 理 論 認 為 人 人 皆 追 求 共 同 的 目 標, 但 達 到 目 標 的 手 段 各 有 不 同, 缺 乏 合 法 手 段 的 人 可 能 轉 而 使 用 非 法 手 段 以 獲 致 目 標, 因 此 產 生 犯 罪 行 為 ; 之 後 Agnew(1992) 擴 充 解 釋 緊 張 理 論, 認 為 緊 張 是 來 自 於 與 他 人 的 負 面 關 係 以 下 三 個 是 負 面 關 係 的 主 要 類 型 :(1) 他 人 阻 止 了 或 可 能 會 阻 止 一 個 人 達 到 正 面 評 價 的 目 標 ;(2) 他 人 移 除 了 或 可 能 會 移 除 對 一 個 人 正 面 評 價 的 刺 激 ; (3) 他 人 製 造 了 或 可 能 會 製 造 對 一 個 人 的 負 面 刺 激 (Agnew & Cullen, 2007) 這 樣 的 負 面 關 係 可 能 增 加 了 個 人 的 憤 怒 與 挫 折 經 驗, 而 這 些 憤 怒 和 挫 折 會 使 個 人 產 生 壓 力, 而 去 改 變 自 己 原 本 的 行 為 (Agnew & Cullen, 2007); Agnew 同 時 主 張, 緊 張 和 行 為 之 間 的 連 結, 部 分 是 視 個 人 選 擇 如 何 去 詮 釋 緊 張 而 定 此 外, 個 人 的 認 知 歸 因 (cognitive attributions) 可 能 會 指 揮 他 的 情 緒 激 發 值, 因 此 同 樣 的 一 般 刺 激, 可 能 會 產 生 憤 怒 或 趣 味, 端 視 此 人 的 同 儕 行 為 而 定 (Schachter & Singer, 1962) ( Kaufman, Rebellon, Thaxtont, & Agnew, 2008) ( 三 )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承 上 所 述, 監 禁 環 境 對 收 容 人 而 言, 是 各 個 層 面 的 剝 奪 ; 監 禁 環 境 的 刺 激, 很 可 能 使 收 容 人 產 生 壓 力, 國 內 外 已 有 許 多 研 究 指 出 受 容 人 遭 遇 剝 奪 與 壓 力 後, 影 響 其 在 監 適 應 的 情 形 在 物 質 的 剝 奪 方 面, 可 以 從 監 獄 環 境 條 件 對 監 禁 生 活 品 質 的 影 響 看 出 端 倪 (Incarcerated Women In Life Context) 指 出 監 禁 對 女 性 而 言 有 許 多 健 康 危 機 產 生, 例 如, 空 氣 不 流 通 和 緊 密 的 環 境, 助 長 了 傳 染 病 擴 散 ; 人 口 快 速 流 動, 影 響 了 健 康 照 護 的 持 續 性 高 千 雲 (1998) 也 指 出, 受 刑 人 在 監 最 大 生 理 困 擾 是 皮 膚 病, 長 刑 期 及 累 犯 受 刑 人 生 理 症 狀 較 多 可 見 這 些 問 題 都 與 監 禁 52

53 環 境 的 悶 熱 擁 擠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在 壓 力 方 面, 李 美 枝 (1998) 於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抽 取 153 名 受 刑 人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將 其 分 為 二 組 為 煙 毒 犯 與 非 煙 毒 犯, 與 一 般 大 學 生 進 行 比 較 性 研 究, 以 瞭 解 其 社 會 心 理 歷 程, 且 對 15 名 受 刑 人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其 中 有 關 在 監 適 應 部 分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一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自 我 概 念 ( 自 我 評 價 ) 比 一 般 女 大 學 生 低, 罪 犯 標 籤 及 寓 身 於 監 獄, 就 足 以 提 示 女 受 刑 人 的 自 我 認 知, 訪 談 中 說 到 犯 行 本 身 常 是 欲 言 又 止 或 迂 迴 閃 避 二 根 據 自 我 落 差 理 論 (Higgins, 1989) 每 個 人 的 自 我 實 現 ( 自 我 概 念 ) 與 期 望 的 我 總 有 一 段 距 離, 但 通 常 我 們 不 會 去 注 意 他 的 自 然 認 知 傾 向, 而 得 以 避 免 憂 鬱 的 產 生, 女 受 刑 人 的 自 我 概 念 雖 然 比 一 般 人 低, 但 當 他 們 適 應 了 獄 中 的 生 活 後, 也 可 能 採 取 了 一 般 人 的 自 我 保 護 的 認 知 策 略, 適 應 不 良 的 少 數 受 刑 人 則 成 為 監 獄 中 管 理 員 備 感 壓 力 的 自 殺 者 或 鬧 監 者 ( 引 自 林 美 玲,2006) 高 千 雲 (1998) 研 究 生 活 壓 力 對 受 刑 人 生 活 適 應 之 影 響, 發 現 (1) 受 刑 人 最 大 壓 力 源 來 自 於 監 禁 壓 力, 受 刑 人 之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犯 罪 類 型 服 刑 時 間 犯 次, 在 生 活 壓 力 上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2) 生 活 壓 力 對 生 理 症 狀 焦 慮 症 狀 憂 鬱 症 狀 與 違 規 行 為 有 顯 著 的 主 要 效 果 ;(3) 在 各 變 數 相 關 分 析 上, 生 活 壓 力 與 不 良 適 應 存 在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高 千 雲 任 全 鈞 (2001) 對 於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143 位 進 行 在 監 適 應 之 研 究 亦 發 現, 在 監 適 應 與 監 禁 壓 力 成 反 比, 而 監 禁 壓 力 的 來 源 與 教 育 程 度 管 教 人 員 很 有 關 係 在 服 刑 期 間, 若 監 禁 壓 力 愈 大 愈 感 到 疏 離 與 無 助, 則 在 監 適 應 情 形 愈 差 任 全 鈞 (2003) 研 究 發 現 再 次 證 實 了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不 良 與 監 禁 壓 力 有 密 切 相 關 黃 靜 子 (2006) 研 究 生 活 壓 力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適 應 之 影 響, 亦 得 到 相 似 的 結 果 吳 瓊 玉 (2009) 有 關 壓 力 與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之 研 究 顯 示, 生 活 及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多 者 受 到 事 件 影 響 高 及 多 以 逃 避 壓 抑 解 決 問 題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較 差 ;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正 向 因 應 及 負 面 逃 避 經 過 迴 歸 分 析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均 具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其 中 又 以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影 響 效 果 最 大 Goodstein Mackenzie 和 Blouin(1987) 認 為 個 人 自 我 控 制 對 於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上 的 確 有 顯 著 影 響 該 研 究 證 實 不 同 的 控 制 構 成 要 素, 這 些 包 括 受 刑 人 期 待 方 面 自 我 控 制 受 刑 人 實 際 在 監 所 感 受 自 我 控 制 或 監 獄 本 身 狀 況 等 因 53

54 素, 對 於 受 刑 人 在 負 面 壓 力 ( 或 焦 慮 ) 因 應 或 形 成 反 監 獄 態 度 方 面 發 揮 居 中 調 解 作 用 自 我 控 制 愈 好 的 受 刑 人, 其 在 監 適 應 或 表 現 方 面 愈 好 ; 自 我 控 制 愈 低 的 受 刑 人, 在 因 應 監 獄 生 活 時, 會 遇 到 各 式 各 樣 的 問 題 在 自 我 效 能 方 面, 高 自 我 效 能 特 質 者, 對 於 監 獄 生 活 有 較 低 的 壓 力 與 焦 慮, 的 確 較 能 自 我 控 制 的 受 刑 人, 比 較 能 適 應 監 獄 中 的 生 活, 並 參 與 監 獄 所 舉 辦 的 各 項 活 動 三 輸 入 模 式 與 在 監 適 應 ( 一 ) 輸 入 模 式 批 評 剝 奪 模 式 的 學 者 認 為 收 容 人 為 化 不 是 源 自 於 監 獄 內, 而 是 源 自 於 收 容 人 入 監 前 的 特 性 和 經 驗 輸 入 模 式 並 不 認 為 監 獄 是 一 個 由 共 同 價 值 觀 組 成 的 封 閉 社 會 系 統, 相 反 地, 輸 入 模 式 認 為 監 獄 是 由 多 元 的 副 文 化 所 組 成 的, 各 個 副 文 化 之 間 在 價 值 觀 和 規 範 上 面 相 互 敵 對 這 些 小 型 的 副 文 化 的 源 頭 是 在 監 獄 外 發 展 起 來 的 副 文 化 輸 入 到 監 獄 所 致, 也 源 自 於 社 會 人 口 特 性 和 犯 罪 人 生 涯 變 數, 例 如 剩 餘 刑 期 和 犯 罪 紀 錄 等 因 此, 輸 入 模 式 不 認 為 收 容 人 單 單 受 到 相 同 過 程 的 影 響, 而 是 認 為 收 容 人 文 化 由 各 個 衝 突 團 體 所 組 成, 而 這 些 衝 突 團 體 的 源 頭 是 在 監 獄 圍 牆 外 的 (Pollock, 1998) ( 二 )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承 前 所 述, 輸 入 模 式 認 為 監 獄 副 文 化 的 源 頭 是 在 監 獄 外 發 展 起 來 的 副 文 化 輸 入 到 監 獄 所 致, 或 者 源 自 於 社 會 人 口 特 性 和 犯 罪 人 生 涯 變 數, 例 如 剩 餘 刑 期 和 犯 罪 紀 錄 等 ; 若 真 如 此, 那 麼 身 處 監 獄 的 收 容 人 如 何 適 應 此 特 殊 社 會 內 特 殊 的 文 化, 也 就 受 到 收 容 人 本 身 社 會 人 口 特 性 及 犯 罪 生 涯 變 數 所 影 響 了, 國 內 外 許 多 針 對 收 容 人 在 監 適 應 的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均 發 現 相 似 的 結 果 得 以 支 持 這 般 說 法 在 個 人 基 本 特 性 方 面, 首 先, 年 齡 對 女 性 在 監 適 應 之 影 響 獲 得 國 內 實 證 研 究 支 持 ( 任 全 鈞,2003; 陳 玉 書 蘇 昱 嘉 林 學 銘,2005; 吳 瓊 玉,2009) 高 千 雲 (1998) 及 周 愫 嫻 高 千 雲 (2001) 研 究 發 現, 教 育 程 度 愈 高 之 受 刑 人, 心 理 憂 鬱 症 狀 愈 明 顯 陳 玉 書 蘇 昱 嘉 林 學 銘 (2005) 研 究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發 現 入 監 前 傾 向 於 室 外 型 遊 樂 之 受 刑 人 其 在 監 適 應 愈 差 吳 瓊 玉 (2009)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之 研 究 結 果 亦 顯 示, 入 監 前 屬 於 高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較 差 54

55 而 犯 罪 人 生 涯 變 數 方 面, 犯 罪 類 型 被 指 出 和 在 監 適 應 有 關, 黃 徵 男 賴 擁 連 (2003) 研 究 台 灣 地 區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適 應 發 現 : 財 產 性 犯 罪 之 女 受 刑 人 其 環 境 適 應 程 度 最 佳, 而 適 應 最 差 者 為 暴 力 犯 罪 人, 此 可 能 與 刑 期 長 短 有 關 吳 瓊 玉 (2009) 發 現 高 自 陳 偏 差 短 刑 期 者 服 刑 紀 錄 多 次 且 犯 罪 類 型 多 元 化 非 毒 品 犯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較 差 刑 期 及 入 監 時 間 亦 影 響 在 監 適 應 情 況 黃 徵 男 賴 擁 連 (2003) 發 現 入 監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收 容 人 適 應 環 境 情 況 良 好, 而 適 應 環 境 最 差 者 為 入 監 已 二 至 三 年 者, 此 正 與 美 國 學 者 Wheeler(1961) 所 提 出 的 受 刑 人 在 監 生 活 U 字 型 適 應 型 態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處 蔡 田 木 (1998) 研 究 發 現, 刑 期 愈 久 的 受 刑 人 其 受 監 獄 不 良 影 響 愈 大, 教 化 效 果 愈 差, 對 監 獄 滿 意 程 度 愈 低 ; 監 禁 時 間 愈 長 的 受 刑 人, 其 身 體 之 生 理 狀 況 愈 不 好, 較 會 有 血 壓 上 升 心 跳 加 速 及 生 病 的 感 覺 高 千 雲 (1998) 研 究 發 現 在 監 服 刑 愈 久 焦 慮 愈 高 周 愫 嫻 高 千 雲 (2001) 同 樣 發 現 入 獄 監 禁 時 間 愈 長, 矯 正 人 員 支 持 態 度 愈 低, 受 刑 人 心 理 焦 慮 與 憂 慮 症 狀 愈 明 顯 任 全 鈞 ( ) 研 究 個 人 基 本 特 性 對 於 男 性 與 女 性 在 監 適 應 的 影 響, 發 現 刑 期 與 入 監 時 間 大 致 上 不 論 對 於 男 性 或 女 性 受 刑 人 皆 具 有 正 相 關, 換 言 之, 刑 期 愈 長 入 監 服 刑 愈 久, 愈 有 可 能 因 為 適 應 不 良 而 產 生 憂 鬱 或 焦 慮 現 象 ; 受 刑 人 服 刑 時 間 愈 長 監 禁 壓 力 愈 大 焦 慮 情 形 與 困 擾 問 題 愈 嚴 重 Casey-Acevedo and Bakken(2001) 研 究 指 出, 就 違 規 的 數 量 和 類 型 來 看, 短 刑 期 的 女 收 容 人 比 長 刑 期 的 女 收 容 人 更 具 破 壞 性 ; 該 研 究 發 現 女 收 容 人 違 規 行 為, 在 服 刑 長 度 和 違 規 類 型 上, 表 現 出 很 不 同 的 適 應 型 態 一 般 來 講, 刑 期 少 於 18 個 月 者 最 可 能 犯 下 較 少 的 違 規, 他 們 的 違 規 行 為 隨 著 時 間 而 增 加 犯 下 嚴 重 違 規 的 短 刑 期 者 也 很 明 顯 的 是 增 加 參 與 的 型 態, 他 們 這 些 增 加 參 與 的 型 態 支 持 了 監 獄 化 (prisonization) 的 概 念, 也 就 是 收 容 人 變 得 更 融 入 那 種 不 支 持 官 方 規 範 和 價 值 觀 的 監 獄 副 文 化 相 反 地, 那 些 犯 下 少 數 和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的 長 刑 期 收 容 人, 所 犯 的 大 部 分 違 規 行 為 都 是 在 他 們 服 刑 期 間 的 早 期 違 規 數 在 最 後 四 分 之 一 刑 期 的 時 候 下 降, 和 先 前 Toch 等 學 者 做 的 研 究 一 致, 這 反 映 了 收 容 人 在 監 禁 時 間 內 成 熟 了 收 容 人 服 刑 經 驗 也 是 影 響 其 在 監 適 應 的 因 素 之 一 蔡 田 木 (1998) 研 究 發 現 初 犯 受 刑 人 的 監 獄 適 應 較 良 好, 身 體 健 康 較 好, 恐 懼 及 焦 慮 感 較 低 違 規 較 少, 被 恐 嚇 經 驗 較 少, 與 家 人 及 管 教 人 員 互 動 較 多 任 全 鈞 (2004) 發 現 累 55

56 犯 在 監 適 應 的 情 形 比 初 犯 差, 且 隨 著 時 間 的 推 移 而 日 漸 嚴 重 陳 玉 書 蘇 昱 嘉 林 學 銘 (2005) 指 出, 入 監 前 犯 罪 經 驗 愈 多 之 受 刑 人 其 在 監 適 應 愈 差 黃 敬 謀 (2007) 亦 指 出 初 犯 受 刑 人 對 監 禁 環 境 之 生 活 適 應 力 較 累 犯 受 刑 人 困 難 四 社 會 支 持 因 應 與 在 監 適 應 ( 一 ) 社 會 支 持 因 應 人 類 是 相 互 依 存 的 社 會 性 動 物, 人 與 人 之 間 交 織 出 各 種 人 際 網 路, 社 會 支 持 佔 有 人 際 互 動 的 重 要 地 位 ; 許 多 研 究 指 出, 社 會 支 持 對 生 理 或 心 理 健 康 有 所 影 響 ; 社 會 支 持 係 指 個 體 藉 由 與 環 境 中 人 事 物 的 互 動, 獲 得 其 社 會 網 路 中 重 要 他 人 ( 如 配 偶 父 母 親 戚 朋 友 等 ) 所 提 供 的 各 種 形 式 協 助, 而 能 夠 讓 個 體 處 理 所 面 臨 的 壓 力 促 進 身 心 健 康 生 活 適 應 良 好 這 些 不 同 社 會 支 持 形 式, 可 以 是 情 緒 性 訊 息 性 或 實 質 性 的 協 助, 不 管 其 支 持 的 傳 達 是 否 為 個 體 所 知 覺 或 實 質 的 接 受, 其 基 本 上 主 要 在 於 傳 達 了 個 體 是 被 關 心 被 珍 重 的 這 個 訊 息 ( 張 郁 芬,2001) 林 美 玲 (2008) 認 為 社 會 支 持 係 藉 由 人 際 網 路 的 互 動 關 係 而 獲 得, 當 個 體 遭 逢 困 境 時, 透 過 不 同 程 度 或 形 式 之 互 動 可 提 供 情 緒 支 持 或 時 計 的 協 助, 例 如 情 感 工 具 或 資 訊 支 持, 這 些 支 持 則 分 別 使 個 人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相 互 凝 固 連 結 及 相 屬 感 ; 並 有 助 於 個 體 減 輕 壓 力 脫 離 困 境, 或 得 更 佳 的 適 應 狀 態 Agnew(1992) 指 出, 社 會 支 持 (Social Support) 和 因 應 資 源 (Coping Resources), 例 如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自 尊 自 我 效 能, 會 決 定 壓 力 對 行 為 的 影 響 居 於 弱 勢 地 位 的 人 可 能 會 被 提 供 較 少 的 以 合 法 方 式 因 應 壓 力 之 資 源 舉 例 來 說, 有 研 究 指 出, 低 社 經 地 位 的 父 母, 較 難 提 升 孩 子 的 自 我 管 理 之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Gecas, 1979) 因 此, 雖 然 有 些 人 的 高 度 自 尊 心 和 高 度 自 我 效 能 是 鞏 固 的, 但 是 他 們 可 能 會 受 到 不 充 足 之 問 題 解 決 與 壓 力 管 理 技 巧 的 阻 礙 除 了 經 歷 到 的 處 理 壓 力 之 個 人 資 源 較 少, 有 些 人 所 經 歷 到 的 來 自 於 家 庭 的 社 會 支 持 可 能 也 較 少 (Kaufman, Rebellon, Thaxton, & Agnew, 2008) ( 二 )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56

57 在 監 內 和 監 外 社 會 關 係 方 面,Singer Janet Song 與 Lisa 等 人 (1995) 抽 樣 調 查 科 理 夫 蘭 看 守 所 之 201 名 女 性 受 刑 人 時 發 現 :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情 況 在 社 會 支 持 方 面, 朋 友 的 支 持 最 低 ;48.3% 的 受 刑 人 認 為 當 她 們 有 情 緒 上 困 擾 或 需 要 協 助 時, 通 常 會 尋 求 家 人 的 協 助 ; 當 受 刑 人 被 問 及 心 情 愉 快 或 情 緒 低 落 時 會 找 誰 分 享 時, 有 四 分 之 三 的 受 試 者 回 答 重 要 他 人, 可 見 個 體 之 重 要 他 人 是 其 在 監 遭 遇 問 題 時 所 願 意 傾 吐 訴 苦 的 對 象, 這 些 人 可 周 遭 牢 友 親 人 親 密 愛 人 甚 至 管 教 人 員 都 是 高 千 雲 任 全 鈞 (2001) 對 於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143 位 進 行 在 監 適 應 之 研 究 發 現, 女 受 刑 人 在 外 的 社 會 支 持 與 社 會 互 動 ( 距 離 ), 也 會 影 響 女 性 人 犯 在 監 適 應 情 形 陳 玉 書 蘇 昱 嘉 林 學 銘 (2005) 的 研 究 發 現 家 庭 控 制 與 在 監 適 應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吳 瓊 玉 (2008) 研 究 亦 發 現,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之 家 庭 附 著 狀 況 影 響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陳 志 忠 (2004) 針 對 男 性 收 容 人 的 研 究 發 現, 社 會 支 持 度 ( 尤 其 是 矯 正 人 員 ) 愈 高, 心 理 症 狀 違 規 行 為 愈 少 而 且 教 化 成 效 愈 好 李 佩 珍 (2008) 針 對 男 性 收 容 人 的 研 究 結 果 亦 同, 即 在 中 介 變 數 的 影 響 方 面, 服 刑 態 度 家 庭 控 制 同 儕 控 制 幾 乎 與 各 項 在 監 適 應 之 間 有 顯 著 正 相 關 高 千 雲 (1998) 研 究 發 現, 受 刑 人 在 面 臨 生 活 壓 力 時, 獲 得 父 母 支 持 最 多 ; 在 各 變 數 相 關 分 析 上, 監 禁 壓 力 與 管 教 人 員 支 持 個 人 壓 力 與 兄 妹 支 持 及 管 教 人 員 支 持 存 在 顯 著 的 負 相 關 ; 配 偶 支 持 兄 妹 支 持 或 管 教 人 員 支 持 與 不 良 適 應 存 在 顯 著 的 負 相 關 ; 此 外, 在 憂 鬱 症 狀 方 面, 社 會 支 持 有 顯 著 的 緩 衝 效 果 黃 靜 子 (2006) 研 究 發 現 社 會 支 持 及 因 應 策 略 等 變 數 與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生 活 適 應 間 皆 有 顯 著 相 關 在 內 外 控 情 緒 導 向 個 人 壓 力 攻 擊 性 父 母 支 持 監 獄 支 持 外, 另 加 入 手 足 支 持 等 七 變 數, 在 詮 釋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心 理 症 狀 上 最 具 解 釋 力 林 美 玲 (2006) 研 究 外 役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生 活 適 應, 發 現 藉 由 開 放 式 面 對 面 接 見 及 返 家 探 視 制 度, 受 刑 人 與 家 人 互 動 關 係 更 為 融 洽 親 密, 對 於 家 庭 關 係 之 維 繫 有 莫 大 的 幫 助 ; 在 家 人 適 度 的 關 懷 與 支 持 下, 受 刑 人 得 到 壓 力 紓 解 而 穩 定 情 緒, 有 助 於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Severance(2005) 提 到, 受 刑 人 的 社 會 支 持 對 預 防 再 犯 有 很 大 幫 助, 該 研 究 發 現 監 獄 內 獄 友 間 亦 存 在 著 支 持 作 用, 因 此 認 為 受 刑 人 在 監 內 的 支 持 網 絡 57

58 如 果 能 夠 善 用, 例 如, 正 向 的 同 儕 網 絡, 應 該 也 能 預 防 再 犯 在 因 應 策 略 方 面, 陳 玉 書 蘇 昱 嘉 林 學 銘 (2005) 研 究 發 現 入 監 服 刑 前 遭 遇 挫 折 或 困 難 時, 積 極 求 助 之 因 應 策 略 有 助 於 改 善 受 刑 人 之 在 監 適 應 黃 永 順 (2006) 研 究 監 獄 男 性 受 刑 人 欺 凌 被 害 的 現 象, 發 現 欺 凌 被 害 之 受 刑 人, 其 人 格 特 質 的 表 現 是 以 自 我 為 中 心 缺 乏 觀 察 外 界 的 能 力, 容 易 感 到 焦 慮, 低 自 尊 與 缺 乏 自 信, 生 活 的 態 度 比 較 消 極 等, 則 較 易 遭 受 欺 凌, 尤 其 被 害 後 的 因 應 策 略 採 默 默 承 受 的 受 測 者, 其 被 害 次 數 亦 明 顯 較 多 Negy, Woods, & Carlson(1997) 檢 驗 與 在 低 度 安 全 管 理 女 子 監 獄 內 之 心 理 社 會 適 應 有 關 的 因 應 策 略, 對 153 個 女 性 收 容 人 完 成 了 問 卷 和 各 項 評 估 表,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六 個 和 適 應 有 正 相 關 的 因 應 策 略 -- 亦 即 較 高 自 尊 較 低 沮 喪 較 低 情 境 焦 慮 (state anxiety): 對 問 題 採 取 主 動 積 極 的 立 場 對 於 採 取 的 行 動 有 所 計 畫 在 仔 細 思 考 事 件 問 題 的 本 質 以 前 不 輕 易 反 應 用 正 向 的 方 式 轉 念 壓 力 事 件 接 受 不 愉 快 的 事 件 尋 求 使 他 們 感 覺 變 好 的 宗 教 慰 藉 ; 研 究 亦 發 現 兩 個 和 適 應 顯 著 負 相 關 的 因 應 策 略 亦 即 有 較 低 自 尊 和 較 多 沮 喪 焦 慮 : 生 理 上 的 內 向 致 力 於 拒 絕 ( 否 定 ) 換 言 之, 具 有 高 自 尊 低 焦 慮 性 與 低 壓 力 的 受 刑 人 有 較 好 的 適 應 能 力, 有 良 好 處 理 能 力 的 人 在 監 適 應 情 形 相 對 的 比 他 人 為 高 Sappington(1996) 研 究 探 討 和 在 監 適 應 有 關 的 兩 個 認 知 變 數 : 對 自 己 或 環 境 的 信 念 認 知 因 應 型 態, 該 研 究 探 討 48 個 正 在 接 受 情 緒 管 理 計 畫 的 收 容 人, 在 監 適 應 反 應 - 結 果 及 自 我 效 能 的 信 念 認 知 因 應 型 態 情 況 變 數 ( 剩 餘 刑 期 年 齡 教 育 ) 之 間 的 關 係,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容 易 有 適 應 問 題 的 是 :(1) 一 種 認 為 行 為 不 會 影 響 在 監 處 遇 的 信 念 ;(2) 一 種 認 為 個 人 行 為 不 會 受 到 控 制 的 信 念 ;(3) 當 不 愉 快 的 事 件 發 生 時, 責 怪 他 人 的 傾 向 ;(4) 剩 餘 刑 期 較 長 者 Sappington(1996) 研 究 同 時 發 現 認 知 因 應 策 略 也 和 適 應 有 關, 責 怪 他 人 沉 浸 在 問 題 裡 責 怪 自 己 的 人, 和 較 低 適 應 是 有 關 係 的 而 盲 目 樂 觀 者 解 決 問 題 認 知 因 應 型, 與 較 好 的 適 應 有 關 情 況 變 數 和 認 知 變 數 有 關, 在 這 些 受 測 者 中, 剩 餘 刑 期 和 年 齡 既 會 影 響 信 念, 也 會 影 響 認 知 因 應 型 態 五 小 結 58

59 本 節 將 剝 奪 模 式 輸 入 模 式 等 監 獄 學 理 論, 與 壓 力 理 論 社 會 支 持 理 論 等 犯 罪 學 理 論 統 整 在 一 起, 用 來 觀 察 女 性 收 容 人 入 監 後 如 何 適 應, 其 過 程 與 影 響 因 素 有 一 點 很 重 要 必 須 指 出 來 的 是, 監 獄 化 和 監 獄 文 化 的 最 初 模 式 是 在 有 限 的 情 況 和 時 代 背 景 下 建 構 出 來 的 例 如, 監 獄 化 剝 奪 輸 入 的 理 論, 都 是 檢 驗 男 性 收 容 人 所 在 的 機 構 所 建 立 出 來 的, 因 此 不 清 楚 是 否 適 宜 用 來 解 釋 女 子 監 獄 的 文 化 早 期 的 女 子 監 獄 研 究 試 圖 要 用 那 些 從 男 性 監 獄 分 析 出 來 的 模 式 來 建 構 出 女 性 收 容 人 文 化 Bosworth(2005) 認 為 大 多 數 的 女 子 監 獄 文 化 之 研 究 都 聚 焦 在 所 謂 的 擬 制 家 庭 的 形 成 女 性 比 男 性 較 容 易 和 其 他 收 容 人 建 立 起 親 密 的 連 結 雖 然 這 些 連 結 通 常 是 性 的 本 質, 但 是 並 不 必 然 如 此 確 實, 擬 制 家 庭 中 的 大 多 數 女 性 有 的 是 情 感 上 的 關 係, 而 沒 有 牽 連 到 身 體 或 性 方 面 擬 制 家 庭 可 以 被 剝 奪 模 式 和 輸 入 模 式 所 解 釋 在 剝 奪 模 式 看 來, 許 多 研 究 者 都 將 之 視 為 減 輕 監 禁 痛 苦 的 方 法 也 就 是 擬 制 家 庭 中 的 女 性 能 夠 獲 得 自 主 感, 也 和 其 他 獄 友 建 立 起 信 任 和 安 全 感 此 外, 這 些 關 係 也 可 以 減 輕 肉 體 上 或 情 感 上 的 異 性 關 係 的 剝 奪 感 在 輸 入 模 式 看 來, 擬 制 家 庭 的 基 礎 是 收 容 人 在 外 面 世 界 的 特 性 和 性 別 角 色, 而 入 監 前 的 身 分 會 繼 續 存 在 於 入 監 後 因 此 女 性 帶 進 監 獄 的 不 只 是 犯 罪 身 分, 還 有 他 在 外 界 社 會 的 性 別 角 色 (Bosworth, 2005)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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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 五 章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處 遇 與 適 應 之 質 性 分 析 一 研 究 設 計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第 一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目 的 主 要 在 觀 察 我 國 在 監 執 行 之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犯 罪 類 型 特 性 和 犯 罪 原 因, 瞭 解 我 國 與 各 國 女 性 犯 罪 人 處 遇 執 行 現 況, 分 析 其 在 監 適 應 與 處 遇 問 題, 並 對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矯 治 處 遇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在 計 畫 執 行 中, 研 究 者 從 四 種 不 同 的 途 徑 著 手 :(1) 文 獻 與 網 路 資 料 蒐 集 ;(2) 在 監 執 行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深 度 訪 談 ;(3) 女 性 受 刑 人 問 卷 調 查 ;(4) 專 家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本 研 究 以 質 化 與 量 化 並 重 的 研 究 方 法, 期 能 在 信 度 與 效 度 上 做 到 具 體 客 觀 的 呈 現, 釐 清 研 究 現 象 與 問 題 產 生 原 因, 期 能 提 供 有 效 的 防 制 對 策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設 計 如 圖 所 示 :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課 題 之 研 究 文 獻 官 方 與 網 路 資 料 蒐 集 女 性 犯 罪 人 深 度 訪 談 女 性 犯 罪 人 問 卷 調 查 專 家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了 解 我 國 與 各 國 女 性 犯 罪 處 遇 現 況 因 應 對 策 成 效 與 相 關 問 題 探 討 女 性 犯 罪 產 生 原 因 之 理 論 基 礎 深 度 訪 談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之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以 瞭 解 女 性 犯 罪 人 犯 罪 原 因 在 監 適 應 歷 程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描 述 女 性 犯 罪 人 人 口 與 行 為 特 性 觀 察 女 性 犯 罪 社 會 與 環 境 特 性 分 析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適 應 現 況 分 析 影 響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適 應 之 相 關 因 素 瞭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處 遇 需 求 ( 如 : 技 能 訓 練 健 康 照 護 與 攜 子 入 監 )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的 意 義 與 處 遇 妥 適 性 對 處 遇 問 題 與 未 來 發 展 等 建 議 進 行 討 論 客 觀 女 性 犯 罪 之 類 型 犯 罪 者 特 性 分 佈, 以 及 在 監 適 應 現 況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人 犯 罪 之 原 因 分 析 影 響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適 應 之 重 要 因 素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之 矯 治 處 遇 方 案 圖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課 題 之 研 究 設 計 61

62 二 研 究 方 法 ( 一 ) 文 獻 與 網 路 資 料 蒐 集 文 獻 探 討 係 一 種 簡 易 的 探 索 性 研 究 法, 蒐 集 與 本 研 究 有 關 之 國 內 外 期 刊 著 作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與 網 路 訊 息 等 資 料, 加 以 整 理 歸 納 分 析 並 探 討 影 響 女 性 犯 罪 與 在 監 適 應 各 種 變 項 間 之 關 係, 提 出 理 論 性 的 概 念 架 構,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參 考 及 解 釋 模 式 基 礎 研 究 過 程 中 藉 由 文 獻 探 討 歸 納 有 關 的 研 究 文 獻, 進 而 界 定 進 行 研 究 的 範 圍 與 相 關 概 念 之 定 義 ; 以 掌 握 研 究 問 題 的 觀 點, 並 且 得 知 那 些 現 象 已 被 證 實, 那 些 現 象 和 問 題 需 較 值 得 斟 酌,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複 製 以 前 的 研 究, 最 後 藉 著 研 讀 相 關 的 文 獻, 以 較 適 當 的 概 念, 解 釋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 二 ) 深 度 訪 談 法 本 研 究 對 矯 正 機 構 收 容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以 瞭 解 女 性 犯 罪 之 原 因 進 入 矯 正 機 關 後 之 適 應 歷 程 處 遇 問 題 和 需 求 ; 為 深 入 瞭 解 這 些 問 題, 針 對 13 位 於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徒 刑 之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進 行 訪 談, 考 量 受 訪 個 案 個 人 權 益, 以 及 個 案 與 訪 員 關 係 建 立 不 易, 經 受 訪 者 同 意 並 填 寫 同 意 書 後,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訪 員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深 度 訪 談 ; 而 訪 談 之 結 果 一 方 面 可 分 析 女 性 犯 罪 人 犯 罪 之 原 因 與 歷 程, 另 方 面 則 作 為 問 卷 調 查 工 具 設 計 之 參 考 依 據 ( 三 )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為 深 入 瞭 解 我 國 近 十 年 來 女 性 犯 罪 之 特 性 與 趨 勢, 在 獲 得 法 務 部 的 行 政 支 援 下, 由 刑 案 前 科 查 詢 系 統 與 獄 政 系 統 資 料 庫 中, 蒐 集 2000~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於 偵 查 裁 判 執 行 與 矯 正 等 各 階 段, 由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中 各 次 系 統 所 登 載 與 紀 錄 之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如 : 女 性 犯 罪 人 特 性 偵 查 起 訴 犯 罪 類 型 違 規 紀 錄 接 見 紀 錄 等, 官 方 資 料 的 使 用 可 避 免 樣 本 因 記 憶 隱 暪 等 因 素 而 使 研 究 資 料 偏 誤, 使 本 研 究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人 特 性 犯 罪 狀 況 與 處 遇 經 驗 有 更 完 整 的 圖 像 在 進 行 女 性 犯 罪 人 官 方 資 料 蒐 集 時, 基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刪 除 足 以 辨 識 個 人 身 分 之 訊 息 ( 如 : 身 分 證 字 號 姓 名 地 址 等 ), 並 妥 善 管 理 和 保 護 所 蒐 集 之 樣 本 資 料 ( 四 ) 調 查 法 62

63 女 性 犯 罪 人 特 性 與 行 為 之 描 述, 犯 罪 原 因 的 解 釋, 處 遇 經 驗 與 適 應 問 題 等, 均 須 藉 由 量 化 的 問 卷 調 查 方 能 獲 得 客 觀 且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資 料, 本 研 究 根 據 前 述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和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編 製 具 有 信 度 和 效 度 的 調 查 工 具, 控 制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人 數 比 例, 以 分 層 隨 機 取 樣 法, 依 處 遇 機 構 和 區 域 特 性, 由 女 子 監 獄 附 設 女 子 監 獄 和 看 守 所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等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機 構 進 行 調 查 本 研 究 以 集 體 施 測 問 卷 的 方 式 蒐 集 研 究 樣 本, 調 查 時 引 導 受 訪 者 仔 細 閱 讀 問 卷 指 導 語, 以 自 陳 方 式 填 答 問 卷 為 求 研 究 調 查 的 標 準 化, 除 編 製 女 性 受 刑 人 問 卷 調 查 注 意 事 項 ( 參 見 附 錄 四 ), 要 求 所 有 調 查 人 員 均 須 根 據 該 事 項 進 行 調 查 外, 所 有 調 查 均 由 研 究 成 員 或 受 過 訓 練 之 調 查 人 員 親 自 到 場 進 行 問 卷 施 測, 告 知 受 訪 者 施 測 目 的, 說 明 問 卷 採 無 記 名 方 式 填 答, 回 答 內 容 皆 不 影 響 其 徒 刑 執 行 的 表 現 評 分 和 假 釋 審 查, 以 提 高 受 訪 者 接 受 調 查 意 願, 使 之 安 心 誠 實 的 作 答 問 卷, 藉 以 確 保 測 量 的 信 度 和 效 度 ; 而 調 查 結 果 僅 作 為 整 體 分 析 之 用, 並 嚴 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與 保 密 原 則 問 卷 回 收 時, 每 一 份 問 卷 均 由 調 查 人 員 仔 細 檢 查, 如 有 空 白 答 項, 則 由 調 查 人 員 詢 問 受 訪 者 填 答 意 願, 以 確 認 為 漏 答 或 拒 絕 回 答, 受 訪 者 如 拒 絕 回 答, 則 尊 重 受 訪 者 個 人 意 願 保 留 空 白, 如 屬 漏 答 則 請 受 訪 者 補 填 答, 以 降 低 遺 漏 值 同 時 針 對 跳 答 題 進 行 邏 輯 檢 誤, 如 有 不 符 邏 輯 之 回 答 狀 況, 立 即 詢 問 受 訪 者 實 際 狀 況, 以 減 少 因 不 合 填 答 邏 輯 而 造 成 分 析 結 果 產 生 錯 誤 的 現 象 發 生 ( 五 ) 焦 點 團 體 法 對 於 研 究 結 果 在 政 策 上 的 意 涵 與 可 行 處 遇 方 案, 均 須 符 合 女 性 犯 罪 人 研 究 分 析 的 客 觀 事 實, 以 及 實 際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和 作 為 可 行 性 的 討 論, 因 此, 本 研 究 邀 請 3 位 長 期 投 入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與 出 監 服 務 之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資 深 工 作 者,2 位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屬,2 位 長 期 從 事 女 性 犯 罪 與 處 遇 之 學 者 專 家, 以 及 5 位 實 際 從 事 女 性 犯 罪 人 處 遇 之 實 務 工 作 者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期 能 將 研 究 結 果 落 實 於 實 際 問 題 的 解 決 上 63

64 第 二 節 在 監 適 應 調 查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針 對 本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參 酌 國 內 外 相 關 的 監 禁 適 應 與 犯 罪 原 因 等 解 釋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以 及 女 性 受 刑 人 質 性 深 度 訪 談 分 析 結 果 ; 建 構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就 監 禁 適 應 輸 入 模 式 觀 點,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前 之 個 人 特 性 犯 罪 經 驗 社 會 關 係 和 執 行 紀 錄 等, 對 其 入 監 服 刑 期 間 的 處 遇 參 與 和 適 應 有 顯 著 影 響 力 ; 文 獻 與 相 關 研 究 亦 顯 示 處 遇 期 間 的 各 種 剝 奪 和 監 禁 壓 力 亦 為 影 響 在 監 適 應 的 重 要 因 素 ; 但 矯 正 機 關 對 於 收 容 人 在 服 刑 期 間 的 各 項 處 遇 與 輔 導, 則 有 助 於 處 遇 期 間 的 適 應 與 釋 放 後 的 社 會 復 歸 儘 管 服 刑 期 間 的 各 種 剝 奪 與 壓 力 會 影 響 處 遇 效 果, 並 導 致 不 良 適 應, 但 處 遇 期 間 的 家 庭 支 持 對 於 在 監 適 應 不 良 適 應 有 減 緩 ; 最 後, 由 於 個 人 所 面 臨 生 理 心 理 與 行 為 的 適 應 反 應, 引 發 其 在 監 處 遇 期 間 的 不 同 需 求 圖 為 本 研 究 監 禁 適 應 之 研 究 架 構 圖, 本 研 究 之 自 變 項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個 人 特 性 社 會 關 係 犯 罪 與 執 行 紀 錄, 依 變 項 是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與 需 求 情 形, 而 中 介 變 項 則 為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監 禁 壓 力 支 持 與 適 應 亦 即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前 的 特 性 社 會 關 係 與 犯 罪 經 驗, 會 影 響 其 在 監 處 遇 人 際 互 動 支 持 與 因 應, 進 而 影 響 其 監 禁 適 應 和 需 求 圖 中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個 人 特 性 與 其 犯 罪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經 驗 有 顯 著 關 聯 性, 而 此 二 變 數 會 直 接 影 響 其 在 監 接 受 處 遇 意 願 與 效 果, 以 及 處 遇 期 間 所 經 歷 的 監 禁 壓 力 和 會 支 持 ; 矯 正 處 遇 監 禁 壓 力 與 社 會 支 持 彼 此 間 存 在 關 聯 性, 並 且 會 影 響 女 性 受 刑 人 執 行 期 間 之 心 理 生 理 和 行 為 適 應, 而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與 出 監 後 的 處 遇 需 求 則 會 受 到 其 處 遇 經 驗 監 禁 壓 力 社 會 支 持 與 在 監 適 應 的 影 響 64

65 入 監 前 特 性 與 經 驗 處 遇 經 驗 處 遇 適 應 與 需 求 個 人 特 性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子 女 數 就 業 狀 況 家 庭 社 經 地 位 親 人 犯 罪 經 驗 偏 差 友 伴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家 庭 依 附 學 校 依 附 與 偏 差 低 自 我 控 制 矯 治 處 遇 教 化 輔 導 作 業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衛 生 醫 療 戒 護 管 理 監 禁 適 應 生 理 不 良 適 應 心 理 不 良 適 應 行 為 不 良 適 應 需 求 犯 罪 與 執 行 經 驗 犯 罪 被 害 入 監 前 自 陳 偏 差 刑 期 犯 次 服 刑 紀 錄 犯 罪 類 型 施 用 毒 品 經 驗 執 行 監 獄 入 監 ( 已 執 行 ) 時 間 壓 力 與 家 庭 支 持 生 活 壓 力 監 禁 壓 力 家 庭 支 持 在 監 處 遇 需 求 出 監 前 後 需 求 圖 女 性 犯 罪 人 處 遇 與 適 應 之 研 究 架 構 圖 65

66 一 深 度 訪 談 樣 本 第 三 節 研 究 對 象 與 抽 樣 過 程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討 女 性 犯 罪 人 犯 罪 原 因 處 遇 經 驗 與 在 監 適 應 問 題, 因 此, 深 度 訪 談 的 對 象 係 以 目 前 收 容 於 女 子 監 獄 附 設 監 獄 或 分 監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為 主 ; 由 於 深 度 訪 談 的 目 的 在 深 入 探 索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以 及 在 監 適 應 歷 程 和 處 遇 問 題 等 現 象, 抽 樣 時 樣 本 代 表 性 並 非 主 要 考 量, 為 使 受 訪 樣 本 能 涵 蓋 不 同 樣 本 特 性 和 達 成 研 究 目 的, 主 要 考 量 犯 罪 類 型 收 容 機 構 特 性 攜 帶 子 女 入 監 刑 期 國 籍 等 變 數, 以 配 額 抽 樣 法 抽 取 所 需 之 樣 本 計 12 人 ( 如 表 所 示 ), 另 考 量 外 籍 受 刑 人 需 求, 訪 談 樣 本 增 加 女 子 監 獄 外 籍 受 刑 人 1 人, 共 計 受 訪 樣 本 13 人 訪 談 時 尊 重 受 訪 樣 本 個 人 權 益, 及 其 與 訪 員 關 係 建 立 不 易, 因 此, 透 過 執 行 處 遇 之 矯 治 人 員 或 社 工 接 觸 樣 本, 在 取 得 受 訪 者 同 意 並 填 寫 同 意 書 後,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訪 員 ( 碩 士 生 和 博 士 生 )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深 度 訪 談 表 深 度 訪 談 受 訪 樣 本 之 分 佈 樣 本 類 型 女 子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附 設 分 監 攜 子 女 入 監 1( 桃 女 監 ) 1( 宜 蘭 監 獄 ) 1( 苗 栗 看 守 所 ) 毒 品 1 初 犯 1 累 犯 1 累 犯 ( 台 中 女 監 ) ( 高 雄 第 二 監 ) ( 台 北 看 守 所 ) 詐 欺 / 竊 盜 1 竊 盜 累 犯 1 詐 欺 累 犯 1 竊 盜 初 犯 ( 台 中 女 監 ) ( 高 雄 第 二 監 ) ( 台 北 看 守 所 ) 殺 人 / 強 盜 1 強 盜 累 犯 1 殺 人 犯 1 強 盜 初 犯 ( 桃 女 監 ) ( 宜 蘭 監 獄 ) ( 苗 栗 監 獄 ) 合 計 註 : 外 籍 受 刑 人 1 人 ( 桃 女 監 ) 二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樣 本 本 研 究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來 源 係 法 務 部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與 獄 政 系 統 等 官 方 資 料 庫, 於 2000 年 至 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犯 罪 人 於 裁 判 執 行 矯 正 等 方 面 之 資 料 前 述 二 類 資 料 庫 均 係 由 官 方 人 員 依 其 職 掌 或 調 查 結 果 製 作, 為 官 方 管 理 犯 罪 人 於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中 相 關 紀 錄 之 主 要 資 料 庫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樣 本 數 為 205,911 名, 該 系 統 提 供 之 資 料 除 10 年 間 女 性 犯 罪 人 裁 判 紀 錄 外 ; 獄 政 系 統 提 供 樣 本 數 為 33,547 名, 該 系 統 提 供 之 資 料 係 女 性 犯 罪 人 入 監 後 各 66

67 種 執 行 與 矯 正 紀 錄, 惟 矯 正 紀 錄 因 早 期 調 查 分 類 資 料 並 未 使 用 獄 政 系 統 管 理, 致 矯 正 紀 錄 於 2005 年 後 始 較 完 整, 因 此, 關 於 矯 正 變 項 之 後 續 趨 勢 分 析 則 僅 分 析 後 五 年 由 於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僅 提 供 調 查 樣 本 之 裁 判 紀 錄, 因 此 表 係 以 獄 政 系 統 資 料 庫 所 提 供 10 年 間 全 部 新 收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表 中 顯 示, 調 查 樣 本 之 教 育 程 度 以 國 中 畢 肄 業 最 多, 將 近 4 成 (39.2%), 其 次 為 在 高 中 畢 肄 業 (37.8%); 入 監 年 齡 層 29 歲 以 下 最 多 (38.5%), 其 次 為 30 至 39 歲 (31.7%), 再 其 次 為 歲 (20.2%); 在 婚 姻 狀 況 方 面, 未 婚 單 身 者 最 多 (34.4%), 已 婚 和 離 婚 分 別 是 30.8% 和 28.8%; 刑 期 以 六 月 ( 含 ) 以 下 最 多 (29.3%), 其 次 為 六 月 至 一 年 ( 含 ), 有 21.1%, 二 年 以 下 的 受 刑 人 近 8 成 (79.6%); 調 查 樣 本 中 攜 子 入 監 者 有 236 人, 約 佔 樣 本 的 0.7%; 在 犯 次 方 面, 以 初 犯 最 多 ( 佔 43.6%), 再 犯 與 累 犯 分 別 為 27.9% 和 28.5% 表 調 查 樣 本 特 性 分 析 項 目 人 數 % 項 目 人 數 % 教 育 程 度 (N=22704) 入 監 年 齡 (N=33547) 不 識 字 國 小 ( 含 肄 業 ) 國 中 ( 含 肄 業 ) 高 中 ( 含 肄 業 ) 大 學 或 專 科 以 上 ( 含 肄 業 ) 歲 以 下 30 至 39 歲 40 至 49 歲 50 至 59 歲 60 歲 以 上 婚 姻 狀 況 (N=22084) 刑 期 (N=32872) 單 身 已 婚 離 婚 再 婚 喪 偶 攜 子 入 監 (N=33547) 未 知 否 是 拘 役 與 易 役 六 月 ( 含 ) 以 下 六 月 至 一 年 ( 含 ) 一 年 至 二 年 ( 含 ) 二 年 至 五 年 ( 含 ) 五 年 至 十 年 ( 含 ) 十 年 至 二 十 年 ( 含 ) 二 十 年 以 上 無 期 徒 刑 犯 次 (N=32454) 初 犯 再 犯 累 犯

68 三 調 查 樣 本 本 研 究 以 法 務 部 所 屬 各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為 母 群 體, 根 據 2010 年 1 月 19 日 至 2 月 22 日 各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收 容 人 收 容 人 數, 在 控 制 機 構 特 性 犯 罪 類 型 和 區 域 特 性, 並 考 量 研 究 成 本 與 期 間 限 制, 調 查 時 除 女 子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和 離 島 附 設 分 監 ( 澎 湖 金 門 監 獄 ) 外, 其 他 附 設 分 監 收 容 人 數 低 於 50 人 者 則 不 在 抽 樣 調 查 範 圍 內 依 調 查 時 各 機 關 收 容 人 數 抽 取 20%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而 離 島 因 樣 本 數 較 少, 則 對 所 有 成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進 行 調 查 由 於 本 研 究 目 的 之 一 在 觀 察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處 遇 與 適 應 狀 況, 考 量 受 訪 者 回 答 能 力 和 接 受 各 項 處 遇 經 驗, 受 訪 樣 本 之 教 育 程 度 須 達 國 中 以 上 程 度 ( 含 肄 業 ), 並 且 進 入 矯 正 機 關 超 過 二 個 半 月 方 使 接 受 調 查 ; 原 預 估 樣 本 數 為 884 人 ( 參 見 表 3-3-3), 實 際 回 收 樣 本 數 為 883 人, 回 收 率 為 99.23%( 參 見 表 3-3-4) 機 關 表 各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收 容 人 數 與 預 估 調 查 樣 本 數 收 容 人 數 預 估 樣 本 數 機 關 收 容 人 數 預 估 樣 本 數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1, 臺 北 監 獄 所 附 設 台 北 分 監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1, 士 林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1, 新 竹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雲 林 第 二 監 獄 苗 栗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臺 中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臺 東 監 獄 南 投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澎 湖 監 獄 彰 化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金 門 監 獄 8 8 嘉 義 看 守 所 附 設 ( 鹿 草 ) 分 監 花 蓮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臺 南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宜 蘭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屏 東 看 守 所 附 設 ( 竹 田 ) 分 監 臺 北 監 獄 桃 園 分 監 基 隆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7 -- 合 計 4,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2010 年 1 月 19 日 至 2 月 2 日 所 屬 各 監 院 所 校 收 容 人 數 旬 報 統 計 表 68

69 表 各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預 估 與 回 收 樣 本 數 調 查 機 關 收 容 人 數 預 估 樣 本 數 回 收 樣 本 數 回 收 率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1,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1,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1,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澎 湖 監 獄 金 門 監 獄 花 蓮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宜 蘭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臺 北 監 獄 所 附 設 台 北 分 監 苗 栗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嘉 義 看 守 所 附 設 ( 鹿 草 ) 分 監 臺 南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屏 東 看 守 所 附 設 ( 竹 田 ) 分 監 合 計 4, 表 為 調 查 樣 本 特 性 之 分 佈, 表 中 顯 示, 受 訪 樣 本 之 教 育 程 度 以 高 中 畢 肄 業 最 多 約 佔 二 分 之 一 (50.8%), 其 次 為 在 國 中 畢 肄 業 (39.9%); 年 齡 層 以 歲 為 最 多 ( 約 佔 47.8%), 其 次 為 歲 (22.1%), 再 其 次 為 歲 (19.7%); 在 婚 姻 狀 況 方 面, 未 婚 單 身 和 已 婚 分 居 或 與 人 同 居 各 約 佔 22.9%, 已 婚 和 離 婚 同 居 則 各 約 佔 22%; 受 訪 樣 本 中 攜 子 入 監 者 有 45 人, 約 佔 樣 本 的 5%; 沒 有 穩 定 工 作 有 穩 定 工 作 和 工 作 不 穩 定 者 約 各 佔 三 分 之 一 ; 在 犯 罪 類 型 方 面, 以 毒 品 結 合 犯 為 最 多 ( 佔 59.4%), 如 包 含 49 位 單 純 毒 品 犯, 則 毒 品 犯 約 佔 整 體 樣 本 的 65%, 非 毒 品 犯 中 暴 力 犯 和 其 他 財 產 犯 各 約 佔 11%, 而 詐 欺 犯 和 單 純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各 約 佔 6.4% 69

70 表 項 目 人數 調查樣本特性分析 教育程度 N 882 國中畢 肄 業 高中畢 肄 業 專科畢 肄 業 大學以上 歲 歲 歲 歲 歲 人數 犯罪類型 N 攜子入監 N 883 否 是 目 年齡 N 878 婚姻狀況 N 883 未婚單身 未婚同居 已婚 分居/與他人同居 離婚單身 離婚同居 喪偶 再婚 項 單純毒品犯 毒品結合犯 詐欺犯 其他財產犯 暴力犯 製/運/販毒犯 工作狀況 N 沒有工作 工作不穩定 有穩定工作 註 21 名樣本之犯罪類型無法適當歸類 如 過失殺人或傷害 違反選舉罷免法 妨害 風化 公共危險等 因此未列入犯罪類型分析中 四 參與焦點團體邀請對象 本研究旨在探討女性犯罪原因和矯治處遇相關課題 邀請參與焦點團體 主要包括 矯治人員 學者專家 提供女性受刑人及其家屬服務之社福團體 與受刑人家屬等 其中提供服務之社福團體與受刑人家屬組成第一次焦點團 體 矯治人員和學者專家組成第二次焦點團體 第一次焦點團體的成員 係 邀請女性受刑人家屬 2 名與長期服務受刑人及其家屬之社會福利團體人員 3 名 第一組焦點團體共邀請 5 人參與焦點座談 第二次焦點團體邀請的成 員 除目前服務於女子監獄 附設女監或附設分監之矯正處遇實務工作者矯 治人員 含社工師 心理獅 共 5 名外 另以熟悉矯治研究或實際參與教化 處遇的學者專家為主 包括 犯罪學者 1 名 刑事司法與矯治處遇學者 1 名 70

71 第二次計邀請 7 人參與座談 二組焦點團體總計邀請 12 人參與 參見表 表 焦點 團體 焦點團體座談會邀請對象 身分 姓名 性別 備 社會福利團體 周涵君 女 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第 一 次 社會福利團體 江雅筑 女 紅心字會主任 社會福利團體 邱美育 女 更生保護會輔導員 (5/7) 受刑人家屬 陳鄭勝子 女 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人家屬 受刑人家屬 賴秀金 女 桃園女子監獄受刑人家屬 犯罪學者 黃蘭媖 女 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矯治學者 任全鈞 男 警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矯正人員 劉梅仙 女 矯正人員訓練所講座 曾任桃園/台 中女子監獄典獄長 矯正人員 李明謹 女 法務部科員 曾任桃園女子監獄 教誨師 矯正人員 黃淑琴 女 高雄女子監獄調查員 矯正人員 林淑萍 女 桃園女子監獄教化科社工師 矯正人員 林昇華 女 台中女子監獄心理師 第 二 次 (6/11) 註 台中女子監獄受刑人家屬因故無法出席 71 註

72 第 四 節 質 化 研 究 工 具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質 化 研 究 是 一 個 動 態 性 的 資 料 蒐 集 與 歸 納 過 程, 透 過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使 研 究 者 可 對 研 究 對 象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本 研 究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犯 罪 歷 程 在 監 適 應 與 處 遇 經 驗 等, 係 透 過 女 性 受 刑 人 質 化 深 度 訪 談 蒐 集 資, 研 究 設 計 資 料 蒐 集 和 分 析 包 括 六 個 階 段 :(1) 訪 談 綱 要 的 編 製 ;(2) 訪 員 訓 練 ; (3) 進 入 場 域 與 關 係 維 持 ;(4) 實 施 訪 談 與 訪 談 資 料 蒐 集 ;(5) 訪 談 資 料 分 析 ;(6) 信 度 與 效 度 檢 核 等 茲 分 述 如 后 : 一 深 度 訪 談 綱 要 內 容 為 深 入 瞭 解 女 性 犯 罪 之 原 因 與 發 展 歷 程, 進 入 矯 正 機 關 之 適 應 處 遇 狀 況, 本 研 究 根 據 女 性 犯 罪 與 監 禁 適 應 理 論, 並 參 酌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文 獻 編 製 半 開 放 式 訪 談 綱 要 在 進 行 訪 談 過 程 中, 邀 集 所 有 訪 員 舉 辦 二 次 討 論, 針 對 個 案 篩 選 關 係 建 立 與 互 動 訪 談 過 程 發 現 之 問 題 資 料 蒐 集 等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並 修 訂 訪 談 綱 要 之 內 容 ; 訪 談 綱 要 主 要 內 容 如 表 所 示 ( 詳 細 內 容 參 見 附 錄 一 ) 訪 談 項 目 基 本 資 料 與 特 徵 原 生 家 庭 狀 況 ( 含 十 八 歲 以 前 ) 個 人 家 庭 狀 況 ( 含 十 八 歲 以 後 ) 個 人 心 理 特 質 學 校 情 形 交 友 情 形 工 作 經 驗 生 活 型 態 生 活 重 要 事 件 初 次 犯 罪 經 驗 表 深 度 訪 談 表 綱 要 訪 談 內 容 長 相 身 高 體 重 健 康 情 形 有 無 紋 身 家 庭 樹 狀 圖 家 庭 成 員 居 住 地 及 搬 家 經 驗 家 庭 社 經 情 形 父 母 關 係 家 庭 氣 氛 手 足 關 係 父 母 管 教 情 形 離 家 經 驗 家 庭 成 員 居 住 地 及 搬 家 經 驗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婚 姻 狀 況 家 庭 氣 氛 與 伴 侶 之 關 係 有 無 子 女? 與 子 女 之 關 係 低 自 我 控 制 憂 鬱 反 社 會 性 精 神 徵 兆 等 與 老 師 之 關 係 學 習 課 業 情 形 學 業 成 就 與 同 儕 相 處 情 形 逃 學 或 中 輟 經 驗 重 要 事 件 朋 友 類 型 特 性 好 朋 友 關 係 與 互 動 情 形 與 異 性 朋 友 交 往 情 形 曾 經 做 過 之 工 作 有 哪 些 待 遇 如 何 工 作 是 否 滿 足 生 活 需 要 及 個 人 期 待 工 作 環 境 之 氣 氛 換 工 作 或 被 解 僱 之 原 因 工 作 期 間 是 否 犯 罪, 原 因 為 何 生 活 作 息 情 形 與 生 活 習 慣 休 閒 活 動 抽 菸 嚼 檳 榔 喝 酒 用 藥 等 情 形 消 費 情 形 生 命 中 重 大 事 件 及 影 響 意 外 與 疾 病 家 人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原 因 類 型 犯 罪 情 境 是 否 有 共 犯 等 72

73 訪 談 項 目 表 深 度 訪 談 表 綱 要 ( 續 ) 訪 談 內 容 初 次 犯 罪 前 後 改 變 犯 罪 前 後 在 行 為 生 活 與 社 會 關 係 的 改 變 等 犯 罪 經 驗 犯 罪 次 數 類 型 再 犯 原 因 本 次 犯 罪 類 型 原 因 等 在 監 適 應 第 一 次 入 監 執 行 經 驗 適 應 歷 程 感 受 家 人 接 見 次 數 與 支 持 等 處 遇 狀 況 目 前 在 監 接 受 處 遇 狀 況 參 與 作 業 技 能 訓 練 教 化 處 遇 衛 生 宣 導 與 獎 懲 情 形 等 處 遇 需 求 與 建 議 是 否 攜 子 女 入 監 對 的 需 求 處 遇 看 法 與 建 議 等 其 他 補 充 事 項 訪 談 總 結 觀 察 二 訪 員 訓 練 其 他 與 在 監 適 應 和 處 遇 相 關 事 項 受 訪 者 合 作 程 度 與 資 料 可 靠 程 度 為 提 高 本 研 究 質 化 訪 談 之 品 質 與 標 準 化, 所 有 參 與 訪 談 之 訪 員 均 須 接 受 三 次 累 計 超 過 12 小 時 的 訪 員 訓 練, 研 究 團 對 邀 請 陳 祖 輝 博 士 負 責 訪 員 訓 練, 陳 博 士 從 事 質 化 研 究 10 餘 年, 累 積 豐 富 質 化 研 究 與 實 際 操 作 經 驗 這 項 訓 練 可 使 訪 員 有 效 掌 握 質 化 研 究 的 特 性 與 原 則, 熟 悉 質 化 研 究 訪 談 技 術, 有 效 進 行 提 問 和 蒐 集 資 料, 以 及 系 統 化 標 準 化 分 析 和 歸 納 龐 大 的 訪 談 逐 字 稿 ; 訪 員 訓 練 日 期 和 主 要 項 目 如 表 所 示 表 質 化 深 度 訪 談 訪 員 訓 練 日 期 與 內 容 訓 練 場 次 日 期 時 間 訓 練 內 容 第 一 次 訓 練 第 一 次 訓 練 第 三 次 訓 練 2009/7/ /7/ /7/29 1:30 至 6:00 1:30 至 6:00 1:30 至 6:00 瞭 解 研 究 目 的 與 研 究 對 象 條 件 訪 談 大 綱 結 構 與 內 容 說 明 如 何 與 矯 正 機 關 聯 係 與 進 入 場 域? 訪 談 基 本 原 則 與 技 術 如 何 提 問 和 進 行? 如 何 紀 錄 訪 談 資 料? 訪 談 問 題 與 經 驗 分 享 如 何 整 理 和 撰 寫 訪 談 逐 字 稿? 如 何 發 展 主 軸 譯 碼 與 開 放 性 譯 碼? 訪 談 逐 字 稿 整 理 與 編 碼 範 例 練 習 編 碼 問 題 與 經 驗 分 享 如 何 歸 納 訪 談 資 料? 如 何 詮 釋 訪 談 資 料 如 何 撰 寫 質 化 研 究 報 告 73

74 三 進 入 場 域 與 關 係 維 持 ( 一 ) 進 入 場 域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均 來 自 負 責 執 行 女 性 犯 罪 人 處 遇 之 矯 正 機 構 內, 為 了 順 利 進 入 研 究 場 域, 研 究 團 對 事 先 於 2009 年 7 月 先 行 文 至 訪 談 之 矯 正 機 關 ( 參 見 表 3-3-1), 行 文 時 敘 明 研 究 目 的 性 質 訪 談 個 案 條 件 訪 談 過 程 與 配 合 事 項 訪 談 大 綱 內 容 等 ; 在 取 得 各 矯 正 機 關 同 意 後, 經 由 各 機 關 教 誨 師 或 社 工 人 員 向 所 訪 者 說 明 訪 談 目 的 和 受 訪 者 權 益 後, 經 受 訪 者 同 意 接 受 訪 談 後 進 行 訪 談 在 訪 談 地 點 方 面, 由 矯 正 機 關 協 助 選 擇 適 當 的 訪 談 地 點, 如 : 個 別 教 誨 室 調 查 分 類 教 室 或 輔 導 室 等 ; 訪 談 進 行 時 除 管 理 人 員 外, 無 其 他 工 作 同 仁 和 受 刑 人 在 場, 為 降 低 受 訪 者 心 理 壓 力, 管 理 人 員 則 於 門 口 或 距 離 較 遠 的 後 排 位 置, 實 施 安 全 戒 護 但 不 影 響 訪 談 進 行, 以 期 在 不 受 干 擾 的 情 境 中, 運 用 各 種 訪 談 技 術, 盡 可 能 讓 受 訪 個 案 反 應 其 實 際 的 生 活 經 驗 和 心 中 想 法 ( 二 ) 維 持 關 係 在 對 受 訪 個 案 實 施 訪 談 前, 訪 員 順 利 進 入 場 域 後, 首 先 是 在 場 域 中 與 受 訪 個 案 建 立 信 任 及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以 瞭 解 研 究 的 核 心 問 題 所 在 因 此, 進 入 場 域 可 謂 實 施 訪 談 的 前 奏, 若 研 究 者 無 法 進 入 場 域 就 相 當 於 被 阻 隔 在 研 究 對 象 的 內 心 世 界 之 外, 不 易 就 問 題 及 事 實 真 象 做 深 層 瞭 解 在 訪 談 實 施 前, 訪 員 先 行 閱 讀 受 訪 樣 本 的 身 份 簿 和 判 決 書 等 相 關 資 料, 俾 對 個 案 建 立 初 步 了 解, 且 比 較 容 易 回 應 其 所 陳 述 之 情 況 而 閱 讀 相 關 資 料 並 不 將 其 視 為 唯 一 真 實, 只 概 略 性 瞭 解 研 究 對 象 的 背 景 犯 案 過 程 和 處 遇 適 應 情 形, 同 時 也 希 望 在 訪 談 時 能 拉 近 彼 此 的 距 離, 使 研 究 問 題 能 聚 焦 由 於 質 化 研 究 的 過 程 潛 藏 著 許 多 的 倫 理 議 題 與 權 力 運 作 的 本 質, 訪 員 先 自 我 介 紹, 在 訪 談 前 說 明 訪 談 的 目 的 後, 並 向 受 訪 個 案 告 知 訪 談 結 果 保 密 原 則 和 權 力 保 障, 而 受 訪 者 若 願 意 配 合 參 與 本 研 究 的 訪 談, 則 必 須 簽 署 一 份 同 意 書 ( 如 附 錄 二 ), 讓 受 訪 者 了 解 相 關 的 權 利 及 對 本 研 究 內 容 之 疑 義 處 提 出 詢 問, 以 去 除 研 究 對 象 在 接 受 訪 談 時 的 不 安, 並 向 其 允 諾 會 遵 守 研 究 倫 理, 對 於 相 關 資 料 不 洩 漏, 使 研 究 對 象 願 意 參 與 本 研 究 四 實 施 訪 談 與 訪 談 資 料 蒐 集 74

75 一 實施訪談 研究者與同意協助本研究之矯正機關聯絡後 確定受訪者為所需之個案 後 在訪談前訪員先以電話和該受訪者之所屬機關承辦人員聯繫 以確定訪 談時間並方便相關單位作業及協助訪談之進行 在訪談過程中 訪員用 聽 的技術去體會對方的想法 以認可 重複 重組 總結等各種回應的方法 釐清研究對象所談的內容 確認彼此間的理 解是否有偏誤 並鼓勵受訪者暢所欲言的談下去 例如 對於所欲進行深入 的主題 訪員通常會以 我對你剛剛所提到的過程我很想了解 不過聽起來 很複雜 你可以再說詳細一點嗎 當時是怎麼發生的 等話語來引導 或鼓勵訪談對象就某一問題深入回答 訪談時因需要順著研究對象的思維而 提問與回應 常無法依照訪談大綱上的問題循序漸近的進行訪談 若有離題 或跳答的情形 為防止漏答的問題 避免因錯過某些問題的提問而無法將原 始資料呈現 再適時伺機將話題繞回主題 並引導受訪個案回到尚未問答之 問題 第一次訪談結束後 訪員被要求儘速完成第一次訪談逐字稿 並在第 二次訪員訓練時分享訪談經驗和問題 對於第一次訪談未完成或缺漏部份 於第二次訪談時繼續完成所需蒐集的資料 訪談進度紀錄如表 所示 表 研究對象訪談進度紀錄 個案代號 訪談地點 訪談日期 訪談次數 訪談時數 A1 桃園女子監獄 2009/7/ /08/12 2 約 4 小時 A2 台中女子監獄 2009/8/ /08/20 2 約 3.5 小時 A3 台中女子監獄 2009/7/ /08/14 2 約 4 小時 A4 桃園女子監獄 2009/7/ /08/19 2 約 4 小時 A5 桃園女子監獄 2009/7/ /09/22 1 約 2 小時 75

76 個 案 代 號 表 與 研 究 對 象 訪 談 進 度 紀 錄 ( 續 ) 訪 談 地 點 訪 談 日 期 訪 談 次 數 訪 談 時 數 B1 宜 蘭 監 獄 附 設 女 子 監 獄 2009/7/21;009/07/27 2 約 5 小 時 B2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2009/8/6 上 午 ; 下 午 2 約 5 小 時 B3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2009/8/6 上 午 ; 下 午 2 約 5 小 時 B4 宜 蘭 監 獄 附 設 女 子 監 獄 2009/7/21;009/07/27 2 約 5 小 時 C1 苗 栗 看 守 所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2009/7/21;009/07/27 2 約 5 小 時 C2 台 北 看 守 所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2009/7/23;009/07/27 2 約 3.5 小 時 C3 台 北 看 守 所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2009/7/23;009/07/23 2 約 4 小 時 C4 苗 栗 看 守 所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2009/7/21;009/07/27 2 約 5 小 時 ( 二 ) 訪 談 資 料 蒐 集 在 接 觸 受 訪 個 案 時, 先 引 導 其 入 座 並 自 我 介 紹, 並 在 機 關 同 意 下 提 供 受 訪 者 礦 泉 水 在 訪 談 進 行 時 說 明 訪 談 過 程 中 錄 音 的 必 要 性, 儘 可 能 說 服 受 訪 者 同 意 並 去 除 對 錄 音 可 能 產 生 的 不 安, 有 助 於 日 後 逐 字 稿 的 撰 寫 及 分 析 因 錄 音 往 往 無 法 錄 下 的 非 語 言 反 應 訪 談 時, 則 摘 要 紀 錄 受 訪 者 身 體 語 言 和 語 調, 使 逐 字 稿 內 容 更 能 反 應 現 實 情 況 13 受 訪 者 均 願 意 接 受 錄 音, 而 訪 員 在 訪 談 結 束 後, 即 馬 上 整 理 田 野 筆 記 及 依 錄 音 記 錄 完 成 逐 字 稿, 以 避 免 產 生 遺 忘 訪 談 問 題 的 編 製 原 本 需 由 上 一 個 問 題 建 構 下 一 個 問 題, 使 問 題 與 問 題 間 的 銜 接 趨 近 於 自 然 但 訪 談 時 則 以 研 究 對 象 的 思 想 作 為 啟 承 轉 合 的 主 線, 而 非 固 守 設 計 好 的 訪 談 大 綱, 以 避 免 形 式 上 顯 得 生 硬 僵 化, 使 訪 談 內 容 無 法 感 受 到 受 訪 者 的 情 緒 和 談 話 的 意 義 訪 談 時 也 由 淺 入 深 由 簡 入 繁 ; 先 問 一 些 開 放 簡 單 易 理 解 的 問 題, 待 受 訪 者 象 的 話 匣 子 打 開 後 再 問 複 雜 的 問 題, 以 逐 步 擴 大 問 題 的 難 度 和 複 雜 性 而 訪 談 員 的 角 色 則 是 一 名 傾 聽 者 和 資 料 蒐 集 者, 而 不 是 專 家, 而 是 在 訪 談 主 軸 中, 盡 可 能 讓 受 訪 個 案 清 楚 表 達 所 有 的 想 法 和 意 見 76

77 五 訪談資料分析 一 建立訪談逐子稿 在每一次訪談後 訪談員會依照下列的方式整理資料 1. 將訪談錄音帶的內容以電腦打字 謄寫成逐字稿 每份逐字稿均以 Q 代表研究者 以代號 A B C 表示 其中 A 表示女子監 獄樣本 B 表示監獄附設女子監獄和 C 表示看守所附設女子分監 之英文字母依序分別代表個案 1 至 13 名個案 如表 並在每份訪 談逐字稿的開頭註明受訪者執行地點 代號 訪談次數 日期及時間等 訪談資料 2. 將訪談中所觀察到的受訪者聲音及語調之抑揚頓挫 如笑聲 嘆氣 責 罵 表情之喜怒哀樂 如微笑 皺眉 動作 手勢 搖頭 等部分 以補充在逐字稿中 3. 反覆地聆聽訪談錄音帶 校對錯誤及疏漏的部分 直到正確無誤 4.為保障受訪者的隱私 因此將逐字稿中人名隱匿而以代號顯示 5.訪談逐字稿謄寫示例 A1 代表女子監獄個案 1 Q 表示問題 A 表示受訪者回答內容 例如 Q 妳覺得小朋友從小跟妳的相處一直都還融洽嗎 妳覺得你跟她們相處像朋 友嗎 A 對 跟朋友一樣 小朋友跟我相處非常容易 你敢打你爸爸嗎 台語發 音 呵呵 我小朋友敢喔 但他們不會在我臉色不對的時候這麼做 Q 那蠻貼心的耶 他們會看妳是否在忙 A 對 他們知道 Q 那請問除了小朋友之外 像親戚 兄弟姊妹 有沒有跟那一位特別親密 還是說大家都 A 都ok 我沒有跟誰特別 Q 大家都很支持妳 想幫妳努力 77

78 A 對 他們只是現在不知道從哪裡著手 畢竟我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 也不 是有錢有權 而且畢竟我們家庭比較窮苦 也不會去找一些朋友 這就是 傳統家庭 因為我已經被司法定讞了 所有事情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對不 對 家裡人絕對相信 我們也把全部交給他們 今天就算我把所有的訴狀 攤開來 你所涉足的 你的學業 你可能會比較瞭解 但是你有可能百分 之百瞭解嗎 不可能 還是要由我們自己本人 對不對 這就是了 尤其 我們家人又那麼傳統 我們家之前十點要宵禁 十點多大門就上鎖了 未 成年要回家就是十點鐘 成年人要是超過十點鐘 你必須先 Q 報備一下 A 報備 預先告知 交待一下 二 歸納主軸譯碼與開放式譯碼 1. 研究者仔細聆聽訪談錄音帶確認逐字稿內容正確性 研究者在完成逐字 稿後 對研究對象語意不明之處 必要時反覆再仔細聆聽訪談錄音帶 使研究者能進入研究對象的世界中 對個案的網路詐欺犯罪歷程更深刻 的瞭解及感受 以找出資料中的重要脈絡 2. 根據訪談綱要與理論概念發展主軸譯碼架構 研究團隊與訪員在第二次 訓練中 共同討論主軸譯碼架構 如何歸納主軸譯碼和詮釋開放式譯碼 3. 歸納主軸譯碼 將逐字稿中受訪者的敘說內容 當意義 事件 觀點或 主題轉換時 即斷開成為一個小段落 視為一意義單元 並引出特殊意 義 然後將意義單元在主軸譯碼架構中進行歸納 4. 詮釋開放式譯碼 重複閱讀主軸譯碼中的 Q A 對受訪者回答進行斷 具 並詮釋其開放式譯碼 編碼中各符號的代表意義如下 例如 (B )表示個案 B2 第二主軸譯碼 家庭結構與關係 第 1 次主軸譯碼 與父母親的關係 第 12 個斷句 句中 表示訪員對 該句話的開放式詮釋 以紅色字表示 例如 Q 不過感覺聽起來媽媽跟妳的互動比較親密一點喔 78

79 A 當然阿 跟母親比較親密 (B ) Q 爸爸可能就想說保護妳 管妳比較多 A 不是 以前的爸爸是嚴父 跟現在的爸爸不一樣 現在的爸爸如果這樣 沒有人要理你 現在的時代跟以前不一樣 以前的父親就要有一個嚴父的樣 子 他即使很想跟我們玩也不可以 因為有失去他父親的威嚴 父親威嚴 形象 (B ) A 對 然後那一年我們就買了一套直條紋淺灰色的西服 當時最流行的 結 果爸爸試了之後 就說這樣不好看 會給人家笑 可是還是說服他穿 結果 每次都偷偷穿 這就是以前的爸爸 小孩跟父親的互動 (B ) 所以你說好像爸爸沒有媽媽跟我們的互動好 爸爸是用這種方式來關心我 們 Q 感覺就是方式不同 A 對 父親不會直接表達情感 (B )即使他愛你們 想跟你們有 什麼互動 但是基於他是嚴父 他要有爸爸的威嚴 他有時候被我們逗的笑 一笑 也只是轉個頭偷笑一下 6 確認所有資料中的編碼與詮釋的正確性 每一位訪員在完成歸納與編碼 後 為避免編碼錯誤或詮釋過於主觀 尤其另一訪員重複閱讀 以確立 編碼與詮釋的適當性 亦即每一個案訪談資料之編碼與詮釋 係經由二 位訪員重複校正 六 信度與效度檢核 一 資料客觀性評估 信度與效度的檢核是質化研究與量化研究最明顯的差異之一 本研究除 透過訓練訪員須避免主觀偏見 而對研究結果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外 同時 對訪談所得的資料進行必要的檢核 以求其客觀性與正確性 主要檢核內容 包括 1. 確實性 credibility 即內在效度 旨在評估研究結果的真實價值 即 研究者真正觀察到所希望觀察的 本研究在進入訪談前 訪談員先與受 訪者說明資料保密原則與建立信任關係 才開始進行訪談 訪談資料並 79

80 藉 由 身 分 簿 中 官 方 資 料 等 進 行 三 角 檢 證, 輔 助 資 料 內 容 的 真 實 性, 檢 核 以 提 高 資 料 的 確 實 性 2. 可 轉 換 性 (transferabilty): 即 外 在 效 度, 指 經 由 受 訪 者 所 陳 述 的 感 受 與 經 驗, 能 有 效 的 做 資 料 描 述 與 轉 換 成 文 字 陳 述 本 研 究 透 過 3 次 訪 員 訓 練 訪 談 經 驗 分 享 二 階 段 訪 談 資 料 檔 ( 分 別 建 立 逐 字 稿 檔 和 編 碼 檔 ) 和 談 訪 員 交 互 閱 讀 編 碼 等 方 式, 謹 慎 地 將 資 料 的 脈 胳 (context) 意 圖 (intention) 意 義 (meaning) 行 動 (action) 轉 換 成 文 字 資 料, 期 使 訪 談 資 料 能 夠 有 效 轉 換 成 有 意 義 的 文 字 和 理 論 概 念 3. 可 靠 性 (dependability): 即 內 在 信 度, 旨 在 評 估 研 究 訪 談 內 容 的 一 致 性, 因 此 如 何 取 得 可 靠 性 的 資 料, 乃 研 究 過 程 中 運 用 資 料 蒐 集 策 略 的 重 點, 本 研 究 盡 可 能 將 質 性 資 料 蒐 集 過 程 和 意 義 清 楚 說 明, 提 供 讀 者 研 究 者 判 斷 資 料 可 靠 性 的 相 關 訊 息 包 括 : 個 案 來 源 訪 談 場 域 選 擇 如 何 接 近 研 究 對 象 受 訪 者 權 益 宣 示 訪 談 過 程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等 ( 二 ) 研 究 者 自 我 反 省 由 於 本 研 究 部 份 訪 談 員 具 有 矯 正 處 遇 人 員 身 分, 在 研 究 進 行 的 過 程 中, 儘 量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提 問 追 問, 避 免 在 研 究 對 象 未 回 答 前 即 提 供 預 期 的 答 案, 以 擾 亂 研 究 對 象 的 思 慮 及 訪 談 內 容 之 真 實 性 此 外, 每 一 次 訪 員 訓 練 不 斷 自 我 提 醒, 隨 時 保 持 中 立 性 的 立 場, 堅 守 研 究 倫 理, 避 免 因 工 作 角 色, 而 偏 離 了 訪 談 方 向 或 存 有 主 觀 意 見 ; 而 每 一 位 訪 員 所 完 成 訪 談 和 編 碼 資 料, 亦 由 不 同 工 作 背 景 之 訪 員 重 複 閱 讀, 以 兼 顧 研 究 倫 理 及 蒐 集 資 料 的 客 觀 性 80

81 第 五 節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變 數 與 概 念 測 量 本 研 究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包 括 2000~2009 年 間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裁 判 執 行 矯 正 等 相 關 資 料, 這 些 犯 罪 紀 錄 相 關 資 料 係 利 用 法 務 部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與 獄 政 系 統 等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進 行 逐 筆 蒐 集 蒐 集 之 研 究 變 項 計 有 犯 罪 類 型 有 罪 判 決 次 數 與 時 間 刑 名 刑 期 裁 判 情 形 羈 押 時 間 等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之 變 數 與 測 量 如 表 所 示 本 次 蒐 集 之 資 料 可 區 分 為 司 法 執 行 紀 錄 犯 罪 與 偏 差 經 驗 人 口 特 性 家 庭 關 係 與 更 生 需 求 等 五 大 類 由 於 官 方 資 料 之 製 作 係 依 其 行 政 需 求, 因 此, 在 分 析 是 類 資 料 時, 需 加 以 重 新 編 碼, 始 能 利 用, 如 官 方 資 料 中 樣 本 之 犯 罪 類 型, 約 有 149 種, 為 使 本 研 究 易 於 分 析 女 性 收 容 人 之 罪 名 變 項, 遂 依 犯 行 之 性 質 案 件 數 較 高 或 涉 及 暴 力 致 對 社 會 治 安 有 重 大 不 良 影 響 等 原 則, 將 149 種 犯 行 分 類 為 暴 力 犯 罪 等 13 種 36, 其 他 變 數 亦 依 分 析 需 求, 重 新 編 碼, 以 達 分 析 目 的 : 暴 力 犯 罪 : 妨 害 公 務 妨 害 自 由 妨 害 秩 序 非 法 持 槍 爆 物 重 傷 害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恐 嚇 教 唆 傷 害 殺 人 殺 人 未 遂 殺 人 罪 組 織 犯 罪 條 例 傷 害 傷 害 致 死 傷 害 尊 親 屬 傷 害 罪 預 備 殺 人 槍 砲 彈 刀 條 例 ;2. 財 產 犯 罪 : 公 司 法 妨 害 國 幣 條 例 侵 占 洗 錢 防 制 法 背 信 重 利 偽 造 有 價 證 券 偽 造 貨 幣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商 業 會 計 法 商 標 法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期 貨 交 易 法 稅 捐 稽 徵 法 著 作 權 法 製 猥 褻 物 品 等 銀 行 法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證 券 交 易 法 贓 物 竊 佔 ;3. 竊 盜 ; 4. 詐 欺 ;5.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 強 盜 搶 奪 擄 人 勒 贖 懲 治 盜 匪 條 例 ;6. 毒 品 犯 罪 : 施 用 毒 品 毒 品 防 制 條 例 販 賣 運 輸 毒 品 麻 醉 藥 ( 安 ) 麻 醉 藥 其 他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肅 清 煙 毒 條 例 ;7. 性 犯 罪 :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妨 害 風 化 妨 害 風 化 罪 強 制 性 交 強 制 猥 褻 ;8. 縱 火 罪 : 失 火 燒 燬 他 物 失 火 燒 燬 建 物 放 火 燒 燬 他 物 放 火 燒 燬 建 物 ;9. 違 安 駕 駛 : 駕 駛 業 務 致 死 駕 駛 業 務 傷 害, 違 背 安 全 駕 駛, 公 共 危 險 罪 ;10. 過 失 致 死 傷 : 其 他 業 務 致 死 其 他 業 務 傷 害 非 駕 業 務 致 死 非 駕 業 務 傷 害 業 務 過 失 致 死 業 務 過 失 傷 害 過 失 致 死 過 失 傷 害 ;11. 賭 博 : 電 遊 場 業 管 理 賭 博 ;12. 偽 造 文 書 : 偽 造 文 書 偽 造 印 文 ;13. 其 他 犯 罪 : 入 出 國 移 民 法 山 坡 地 保 育 公 平 交 易 法 少 年 法 虞 犯 水 土 保 持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水 利 法 自 來 水 法 行 賄 妨 害 軍 機 條 例 妨 害 秘 密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兒 童 福 利 法 其 他 案 由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侵 害 墳 墓 屍 體 保 護 管 束 建 築 法 政 府 採 購 法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畜 牧 法 能 源 管 理 法 偽 藥 偽 證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動 物 傳 染 防 治 區 域 計 劃 法 商 業 登 記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國 家 總 動 員 法 脫 逃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動 檢 查 法 就 業 服 務 法 湮 滅 證 據 菸 酒 管 理 法 感 化 教 育 毀 棄 損 壞 毀 損 債 權 煙 酒 專 賣 條 例 農 工 商 商 標 農 地 重 劃 條 例 違 反 森 林 法 電 信 法 電 業 法 漏 逸 氣 體 漁 業 法 管 制 藥 品 條 例 墮 胎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遺 棄 褻 瀆 祀 典 瀆 職 藏 匿 人 犯 醫 師 法 爆 竹 煙 火 條 例 藥 事 法 護 照 條 例 兒 少 性 交 易 營 利 姦 淫 猥 褻 台 灣 大 陸 條 例 誣 告 選 舉 罷 免 法 妨 害 家 庭 妨 害 婚 姻 妨 害 名 譽 妨 害 投 票 81

82 表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官 方 資 料 變 數 與 測 量 概 念 變 數 說 明 測 量 資 料 來 源 司 法 執 行 紀 錄 人 口 特 性 犯 罪 與 偏 差 經 驗 裁 判 時 間 法 院 宣 判 時 間 年 月 日 刑 裁 判 案 由 樣 本 本 次 犯 行 名 稱 實 際 罪 名 裁 判 結 果 樣 本 於 各 審 級 訴 訟 後 結 果 科 刑 無 期 起 訴 緩 起 訴 處 分 入 監 時 間 入 監 執 行 的 時 間 年 月 日 獄 刑 名 本 次 執 行 最 重 之 刑 名 無 期 徒 刑 有 期 徒 刑 罰 金 易 役 拘 役 刑 期 執 行 刑 之 時 間 年 月 日 執 行 總 數 本 次 入 監 執 行 的 案 件 數 件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時 之 機 關 機 關 名 攜 帶 小 孩 樣 本 是 否 攜 帶 小 孩 入 監 一 同 執 行 是 否 羈 押 情 形 羈 押 日 數 日 入 監 年 齡 入 監 日 期 減 出 生 時 間 年 月 日 宗 教 信 仰 樣 本 的 宗 教 信 仰 無 佛 教 道 教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其 他 國 籍 國 籍 名 稱 國 別 名 婚 姻 紀 錄 入 監 時 的 婚 姻 情 形 單 身 已 婚 離 婚 再 婚 喪 偶 教 育 程 度 入 監 時 教 育 水 準 不 識 字 國 小 畢 業 國 小 肄 業 國 中 畢 業 國 中 肄 業 高 中 畢 業 高 中 肄 業 專 科 畢 業 專 科 肄 業 大 學 畢 業 大 學 肄 業 博 士 碩 士 MDMA 樣 本 使 用 MDMA 的 情 形 是 否 古 柯 鹼 樣 本 使 用 古 柯 鹼 的 情 形 是 否 犯 次 樣 本 犯 案 紀 錄 初 犯 再 犯 累 犯 犯 時 年 齡 犯 案 時 的 年 紀 歲 吃 檳 榔 樣 本 不 良 嗜 好 - 吃 檳 榔 是 否 安 非 他 命 樣 本 使 用 安 非 他 命 的 情 形 是 否 成 少 犯 樣 本 犯 案 時 是 否 小 於 18 歲 成 年 犯 成 少 犯 少 年 犯 吸 菸 樣 本 不 良 嗜 好 - 吸 菸 是 否 其 他 藥 物 濫 用 樣 本 使 用 其 他 藥 物 濫 用 的 情 形 是 否 海 洛 因 樣 本 使 用 海 洛 因 的 情 形 是 否 強 力 膠 樣 本 使 用 強 力 膠 的 情 形 是 否 酗 酒 樣 本 使 用 酗 酒 的 情 形 是 否 飲 酒 樣 本 不 良 嗜 好 - 飲 酒 是 否 罪 名 本 次 執 行 最 重 之 罪 名 實 際 罪 名 對 被 害 人 觀 感 樣 本 犯 案 後 對 被 害 人 的 看 法 深 感 歉 意 被 害 人 陷 害 補 償 被 害 人 無 動 於 衷 無 被 害 人 其 他 賭 博 樣 本 不 良 嗜 好 - 賭 博 是 否 半 年 未 滿 半 年 以 上,1 年 未 滿 1 藥 物 濫 用 使 用 時 間 樣 本 使 用 藥 物 濫 用 的 時 間 年 以 上,2 年 未 滿 2 年 以 上,5 年 未 滿 5 年 以 上,10 年 未 滿 10 年 以 上 案 系 統 政 系 統 82

83 表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官 方 資 料 變 數 與 測 量 ( 續 ) 概 念 變 數 說 明 測 量 家 庭 關 係 更 生 與 復 歸 需 求 父 母 與 子 女 相 處 情 形 未 成 年 時 期 撫 養 人 家 人 反 應 樣 本 與 父 母 間 的 親 子 關 係 樣 本 未 成 年 時 期 主 要 照 顧 者 家 人 對 樣 本 犯 案 的 反 應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之 子 女 父 母 兄 弟 家 人 犯 罪 紀 錄 姐 妹 祖 父 祖 母 配 偶 同 居 人 是 否 其 他 親 屬 等 是 否 曾 犯 罪 家 人 酗 酒 家 人 暴 力 家 人 賭 博 最 關 心 之 事 出 獄 後 同 住 親 屬 出 獄 後 面 臨 困 擾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之 子 女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祖 母 配 偶 同 居 人 是 否 其 他 親 屬 等 是 否 曾 酗 酒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之 子 女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祖 母 配 偶 同 居 人 是 否 其 他 親 屬 等 是 否 曾 施 暴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之 子 女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祖 母 配 偶 同 居 人 是 否 其 他 親 屬 等 是 否 曾 賭 博 樣 本 入 監 後 最 關 心 的 事 情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出 獄 後 是 否 與 女 兒 兒 子 父 親 母 親 哥 哥 弟 弟 姐 姐 是 否 妹 妹 祖 父 母 配 偶 親 戚 朋 友 及 其 他 親 屬 同 住, 或 是 獨 居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出 獄 後 是 否 有 孤 苦 無 依 毒 品 誘 惑 疾 病 衰 老 被 遺 棄 貧 困 是 否 智 障 殘 障 無 家 可 歸 經 濟 困 擾 精 神 疾 患 職 業 難 覓 及 其 他 型 態 的 困 擾 不 睦 普 通 融 洽 父 母 父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父 及 其 他 親 屬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其 他 親 屬 支 持 原 諒 無 法 相 信 傷 心 難 過 激 烈 指 責 不 知 情 其 他 子 女 狀 況 夫 妻 情 變 生 理 問 題 事 業 問 題 其 他 受 人 輕 視 排 斥 家 人 健 康 情 形 經 濟 無 依 資 料 來 源 獄 政 系 統 出 獄 後 需 要 協 助 分 別 詢 問 樣 本 出 獄 後 是 否 有 心 理 輔 導 安 排 住 處 戒 毒 戒 酒 戒 賭 創 是 否 業 就 業 就 學 金 錢 救 助 家 庭 重 建 等 方 面 之 需 求 83

84 第 六 節 問 卷 調 查 概 念 測 量 一 問 卷 調 查 工 具 主 要 內 容 與 參 考 依 據 針 對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目 的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研 究 工 具 預 試 結 果 和 參 酌 國 內 外 相 關 的 研 究 後, 彙 整 出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在 監 適 應 較 具 解 釋 力 和 重 要 性 之 因 子, 編 製 修 改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調 查 工 具, 研 究 工 具 其 主 要 內 容 與 編 製 參 考 依 據 如 表 3-6-1( 詳 細 問 卷 內 容 參 見 附 錄 三 )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經 驗 與 在 監 適 應 問 卷 調 查 測 量 內 容 概 念 變 數 測 量 項 目 參 考 依 據 個 人 特 性 被 害 經 驗 犯 罪 與 執 行 經 驗 人 口 特 性 學 校 依 附 與 偏 差 年 齡 入 監 前 婚 姻 狀 況 子 女 數 原 生 家 庭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教 育 程 度 親 人 犯 罪 經 驗 族 群 / 國 籍 幼 年 主 要 教 養 者 對 學 校 / 教 師 依 附 / 同 學 的 依 附 逃 學 / 中 輟 經 驗 與 原 因 轉 學 經 驗 家 庭 依 附 與 家 人 配 偶 互 動 頻 率 情 感 依 附 工 作 狀 況 偏 差 友 伴 生 活 型 態 自 我 控 制 受 暴 與 犯 罪 被 害 犯 罪 經 驗 執 行 經 驗 毒 品 犯 罪 與 戒 治 經 驗 入 監 前 工 作 狀 態 穩 定 性 與 持 久 性 職 業 類 別 收 入 家 人 對 工 作 支 持 度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僅 足 溫 工 作 等 交 男 友 經 驗 好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有 犯 罪 前 科 施 用 毒 品 抽 煙 喝 酒 離 婚 經 驗 等 到 KTV 夜 店 舞 廳 賓 館 等 場 所 ; 抽 煙 喝 酒 日 夜 顛 倒 等 生 活 經 驗 24 項 低 自 我 控 制 量 表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恐 嚇 傷 害 竊 盜 等 被 害 經 驗 入 監 前 自 陳 偏 差 第 一 次 犯 罪 類 型 初 犯 年 齡 曾 經 犯 罪 類 型 犯 次 第 一 次 進 入 矯 正 機 構 年 齡 執 行 監 獄 刑 期 服 刑 紀 錄 入 監 時 間 最 想 / 有 效 戒 毒 方 式 觀 察 勒 戒 次 數 毒 品 衍 生 犯 罪 重 複 入 監 原 因 接 受 矯 正 機 關 / 醫 療 院 所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等 輸 入 模 式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陳 玉 書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等 (2004)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陳 玉 書 等 (1998)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問 卷 預 試 陳 玉 書 林 健 陽 等 (2001) 控 制 理 論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陳 玉 書 林 健 陽 等 (2001)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差 別 接 處 理 論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2009) 一 般 化 理 論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2009) 一 般 化 理 論 與 研 究 Grasmick et al.(1993)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2009) 女 性 生 命 史 研 究 女 性 主 義 犯 罪 學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輸 入 模 式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陳 玉 書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等 (2004)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概 念 變 數 測 量 項 目 參 考 依 據 84

85 生 活 與 監 禁 壓 力 社 會 支 持 處 遇 與 需 求 監 禁 適 應 復 歸 社 會 需 求 入 監 前 / 後 生 活 壓 力 監 禁 壓 力 家 庭 支 持 處 遇 經 驗 需 求 心 理 適 應 生 理 適 應 行 為 適 應 出 監 時 所 需 之 協 助 入 監 前 / 後 之 家 庭 壓 力 個 人 壓 力 朋 友 壓 力 經 驗 與 影 響 監 禁 空 間 自 主 物 質 與 生 活 人 際 互 動 被 害 醫 療 等 剝 奪 或 壓 力 經 驗 在 監 執 行 期 間 家 人 / 配 偶 接 見 與 通 信 頻 率 面 臨 問 題 家 人 給 予 情 感 支 持 與 工 具 支 持 教 化 輔 導 監 獄 作 業 技 能 訓 練 衛 生 醫 療 戒 護 管 理 等 攜 子 女 入 監 經 驗 與 看 法 處 遇 期 間 之 教 化 衛 生 醫 療 技 能 訓 練 作 業 攜 子 女 入 監 等 需 求 16 項 因 壓 力 與 不 良 適 應 反 應 知 憂 鬱 傾 向 問 項 矯 正 機 關 常 見 之 疾 病 與 生 理 反 應 一 般 化 緊 張 理 論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2009) 剝 奪 模 式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吳 瓊 玉 (2008) 支 持 理 論 與 研 究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吳 瓊 玉 (2008) 處 遇 政 策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陳 玉 書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等 (2004) 處 遇 經 驗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陳 玉 書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等 (2004)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Lin(1989)CESD 憂 鬱 傾 向 量 表 處 遇 經 驗 個 案 訪 談 結 果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2009) 在 監 違 規 與 偏 差 行 為 陳 玉 書 許 春 金 馬 傳 鎮 等 (2004) 出 監 後 所 需 之 聯 絡 家 人 就 業 輔 導 等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出 監 後 出 監 後 可 能 面 臨 之 生 活 居 住 疾 面 臨 問 期 中 審 查 意 見 病 治 療 等 問 題 題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經 驗 與 在 監 適 應 問 卷 調 查 測 量 內 容 ( 續 ) 85

86 二 個 人 特 性 本 研 究 依 研 究 目 的 與 監 禁 適 應 研 究 架 構 設 計 調 查 問 項, 調 查 工 具 主 要 測 量 概 念 包 括 :(1) 個 人 特 性 ;(2) 犯 罪 與 執 行 經 驗 ;(3) 剝 奪 與 壓 力 :(4) 社 會 支 持 ;(5) 被 害 經 驗 ;(6)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7) 監 禁 適 應 ;(8) 復 歸 社 會 需 求 等 8 個 面 向 除 類 別 尺 度 變 數 ( 如 性 別 職 業 犯 罪 類 型 等 ) 與 順 序 尺 度 外 ( 如 : 教 育 程 度 初 犯 年 齡 層 等 ), 各 概 念 測 量 量 表 ( 如 家 庭 依 附 量 表 社 會 支 持 量 表 等 ) 的 信 度 方 面, 係 以 Cronbach s α 係 數 進 行 考 驗 ; 為 提 高 本 問 卷 能 測 量 到 理 論 文 獻 上 的 構 念 或 特 質, 效 度 方 面 則 採 用 因 素 分 析 (Factor Analysis), 針 對 問 項 進 行 建 構 效 度 檢 驗, 淘 汰 分 因 素 負 荷 量 低 於 0.4 之 測 量 項 目 ( 壓 力 測 量 則 選 擇 因 素 負 荷 量 高 於 0.3), 以 使 各 分 量 表 獲 得 較 高 的 建 構 效 度 ( 一 ) 人 口 特 性 包 括 : 年 齡 入 監 前 婚 姻 狀 況 子 女 數 原 生 家 庭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教 育 程 度 親 人 犯 罪 經 驗 族 群 / 國 籍 幼 年 主 要 教 養 者 等 詳 如 表 所 示 表 個 人 基 本 特 性 測 量 內 容 變 項 名 稱 測 量 內 容 年 齡 出 生 日 期 : 出 生 年 月 日 ( 據 以 計 算 實 際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入 監 前 婚 姻 狀 況 1 不 識 字 2 國 小 畢 ( 肄 ) 業 3 國 ( 初 ) 中 畢 ( 肄 ) 業 4 高 中 ( 職 ) 畢 ( 肄 ) 業 5 專 科 畢 ( 肄 ) 業 6 學 院 或 大 學 畢 ( 肄 ) 業 7 研 究 所 畢 ( 肄 ) 業 ( 含 以 上 ),7 個 等 級 1 未 婚 單 身 2 未 婚 同 居 3 已 婚 4 已 婚 分 居 或 與 他 人 同 住 5 離 婚 單 身 6 離 婚 同 居 7 喪 偶 8 再 婚 9 其 他, 等 9 類 子 女 數 實 際 子 女 人 數, 目 前 有 子 女 共 人 親 生 父 / 母 目 前 狀 況 父 /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父 / 母 親 職 業 父 / 母 籍 貫 國 小 前 主 要 教 養 者 1 婚 姻 健 全 2 離 婚 或 分 居 3 再 婚 4 父 親 或 母 親 與 他 人 同 居 父 母 均 歿 6 有 一 方 已 過 世 7 不 清 楚 8 其 他, 等 8 類 1 不 識 字 2 國 小 畢 ( 肄 ) 業 3 國 ( 初 ) 中 畢 ( 肄 ) 業 4 高 中 ( 職 ) 畢 ( 肄 ) 業 專 科 畢 ( 肄 ) 業 6 學 院 或 大 學 畢 ( 肄 ) 業 7 研 究 所 畢 ( 肄 ) 業 ( 含 以 上 ) 不 知 道,7 個 等 級,8 個 選 項 退 休 / 過 世 前 之 職 業, 含 :1 軍 公 教 2 農 林 漁 牧 3 工 4 商 5 服 務 業 6 無 業 或 家 管 7 其 他, 等 7 類 1 閩 南 籍 2 客 家 籍 3 外 省 人 4 原 住 民 5 外 國 人 6 父 不 詳 不 清 楚 等 5 類,7 個 選 項 1 父 母 親 2 只 有 母 親 或 只 有 父 親 3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褓 母 本 國 傭 工 6 外 籍 傭 工 7 24 小 時 托 育 中 心 8 其 他 親 屬,8 個 選 項

87 ( 二 ) 學 校 依 附 與 逃 學 中 輟 經 驗 1. 學 校 依 附 本 研 究 中 學 校 依 附 分 量 表 係 衡 量 受 訪 者 與 學 校 教 師 和 同 學 互 動 的 頻 率 與 依 附 感 受, 包 括 : 覺 得 唸 書 是 件 無 聊 的 事 不 喜 歡 上 學 在 學 校 與 老 師 相 處 不 好 覺 得 同 學 對 您 的 態 度 不 友 善 等 11 個 項 目 ( 參 見 表 3-6-3); 以 李 克 特 四 點 量 表 (Likert) 測 量 之 : 回 答 經 常 如 此 者 給 3 分 偶 爾 如 此 者 給 2 分 很 少 如 此 者 給 1 分 從 未 如 此 者 給 0 分 學 校 依 附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之 學 校 依 附 程 度 越 高 表 為 學 校 依 附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516 至.814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5.453,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Cronbach α 係 數 為.883;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學 校 依 附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1) 覺 得 唸 書 是 件 無 聊 的 事.707 (2) 不 喜 歡 上 學.787 (3) 有 遲 交 或 不 交 作 業 的 情 形.715 (4) 無 法 專 心 上 課.814 (5) 對 自 己 的 課 業 表 現 沒 有 信 心.724 (6) 跟 不 上 學 校 課 業 進 度.741 (7) 在 學 校 與 老 師 相 處 不 好.738 (8) 覺 得 老 師 對 您 的 態 度 不 友 善.689 (9) 在 學 校 曾 與 同 學 發 生 衝 突.685 (10) 覺 得 同 學 對 您 的 態 度 不 友 善.575 (11) 在 學 校 沒 有 可 以 談 心 的 朋 友.516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逃 學 中 輟 休 學 與 轉 學 包 括 :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次 數 原 因 時 間, 以 轉 學 次 數 發 生 時 間 等 詳 如 表 所 示 87

88 表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與 轉 學 經 驗 測 量 內 容 變 項 名 稱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 轉 學 第 一 次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 轉 學 時 間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原 因 測 量 內 容 1 4 次 以 上 2 3 次 3 2 次 4 1 次 5 不 曾 發 生,5 個 等 級 1 國 小 三 年 級 以 前 2 國 小 四 至 六 年 級 3 國 中 一 年 級 國 中 二 年 級 5 國 中 三 年 級 6 高 中 以 後 7 不 曾 發 生 1 遭 受 同 學 排 擠 或 欺 負 2 師 長 態 度 不 友 善 3 對 學 校 產 生 疏 離 感 4 學 校 課 業 跟 不 上 5 不 滿 學 校 的 規 定 6 在 學 校 常 感 到 不 快 樂 等, 14 個 測 量 選 項 4 ( 三 ) 家 庭 依 附 與 偏 差 行 為 1. 家 庭 依 附 本 研 究 之 家 庭 依 附 與 配 偶 依 附 分 量 表, 係 衡 受 訪 者 與 家 人 ( 包 括 :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或 子 女 等 ) 或 配 偶 ( 含 丈 夫 或 同 居 人 ) 之 互 動 狀 況 與 感 受, 包 括 : 瞭 解 您 諒 解 / 接 納 您 會 關 心 您 會 尊 重 您 的 想 法 相 處 和 諧 融 洽 有 問 題 時 會 一 起 商 量 等 各 6 個 項 目 ( 參 見 表 3-6-5); 以 李 克 特 量 表 (Likert) 測 量 之 :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者 給 4 分 同 意 者 給 3 分 不 同 意 者 給 2 分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給 1 分 無 配 偶 / 同 居 人 者 給 0 分 家 庭 依 附 與 配 偶 依 附 之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之 依 附 程 度 越 高 表 為 家 庭 依 附 與 配 偶 依 附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768 至.985 之 間, 特 徵 值 分 別 為 與 3.895,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 與 ,Cronbach α 係 數 分 別 為.992 與.905;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88

89 表 問 家庭依附分量表之因素分析與信度分析 配偶依附 因素負荷量 項 (1) 您的家人瞭解您 (2) 您的家人諒解 接納您 (3) 您的家人會關心您 (4) 您的家人會尊重您的想法 (5) 您和家人相處和諧融洽 (6) 您有問題時會和家人一起商量 (7) 您的配偶瞭解您 (8) 您的配偶諒解 接納您 (9) 您的配偶會關心您 (10) 您的配偶會尊重您的想法 (11) 您和配偶相處和諧融洽 (12) 您有問題時會和配偶一起商量 特徵值 Eigenvalues 解釋總變異量的百分比 Cronbach α 係數 家庭依附 因素負荷量 家人偏差行為 主要在測量女性受刑人家人之偏差與犯罪行為 家人包含親生父 母 配偶/同居人 子女兄弟 姊妹和同住其他重要親人等 7 類 犯罪與偏差行 為為複選題 包括 酗酒 賭博 對家人施暴 外遇 吸毒和入監服刑等 6 項行為 四 工作狀況 包括 入監前工作狀態 穩定性與持久性 職業類別 收入 家人對工 作支持度 是否願意接受僅足溫工作等 詳如表 所示 表 職業變項測量內容 測量項目 工作情形 穩定工作時間 測 量 內 容 入監前一年 ①沒有工作 ②工作不穩定 ③工作穩定 從事最近這份工作約 年 月 換工作經驗 入監前一換過幾次工作 ① 0 次 ② 1 次 ③ 2 次 ④ 3 次 ⑤ 4 次 ⑥ 5 次以上 ⑦ 沒有工作 7 個等級 最久工作類型 ①軍公教 ②農林魚牧 ③工 ④ 商 ⑤學生 特種行業 ⑦ 美髮 美容業 ⑧餐飲業 ⑨家管 ⑩其他行業 ⑪沒有工作 89

90 測 量 項 目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表 職 業 變 項 測 量 內 容 ( 續 ) 測 量 內 容 1 每 天 或 工 作 六 天 週 休 一 日 2 工 作 五 天 週 休 二 日 3 三 班 制 4 每 週 工 作 3-4 天 5 每 週 工 1-2 天 6 沒 有 工 作 每 月 工 作 收 入 實 際 收 入 萬 千 元 維 持 生 活 所 需 接 受 辛 苦 但 溫 飽 工 作 意 願 ( 五 ) 偏 差 友 伴 每 月 大 約 是 : 萬 千 元 1 非 常 願 意 2 願 意 3 不 太 願 意 4 非 常 不 願 意 本 研 究 偏 差 友 伴 分 量 表 係 衡 量 受 訪 者 接 觸 偏 差 行 為 朋 友 之 人 數, 包 括 : 有 幾 個 個 男 朋 有 犯 罪 前 科 曾 參 加 幫 派 曾 使 用 一 二 級 毒 品 曾 使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離 婚 或 與 人 同 居 等 8 個 項 目 ( 參 見 表 3-6-7); 以 五 點 量 表 測 量 之 : 回 答 0 人 者 給 0 分 1 人 者 給 1 分 2~3 人 者 給 2 分 4~5 人 者 給 3 分 6 人 以 上 者 給 4 分 偏 差 友 伴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與 偏 差 朋 友 接 觸 越 多 表 為 偏 差 友 伴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561 至.870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4.768,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Cronbach α 係 數 為.902;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偏 差 友 伴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1) 您 曾 經 交 往 過 幾 個 男 朋.561 (2) 朋 友 當 中 有 幾 人 有 犯 罪 前 科.870 (3)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曾 參 加 幫 派.724 (4)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曾 使 用 一 二 級 毒 品 ( 如 海 洛 因 / 安 非 他 命 等 ).867 (5)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曾 使 用 三 四 級 毒 品 ( 如 K 他 命 /FM2 等 ).797 (6)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有 抽 煙 或 酗 酒.771 (7)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離 婚 或 與 人 同 居.794 (8) 朋 友 中 有 幾 人 與 家 人 處 得 不 好, 感 情 不 睦.749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91 ( 六 )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遊 樂 休 閒 分 量 表 係 衡 量 受 訪 者 從 事 遊 樂 型 休 閒 活 動 的 頻 率, 包 括 : 到 KTV MTV 卡 拉 OK 等 場 所 到 舞 廳 歌 廳 夜 店 PUB 等 場 所 到 電 動 玩 具 店 網 咖 撞 球 場 或 保 齡 球 館 等 場 所 晚 上 很 晚 才 睡 覺 ( 或 不 睡 覺 ), 白 天 睡 覺 等 6 個 項 目 ( 參 見 表 3-6-8); 以 李 克 特 四 點 量 表 (Likert) 測 量 之 : 回 答 經 常 如 此 者 給 3 分 偶 爾 如 此 者 給 2 分 很 少 如 此 者 給 1 分 從 未 如 此 者 給 0 分 遊 樂 休 閒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從 事 遊 樂 休 閒 的 頻 率 越 高 表 為 遊 樂 休 閒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561 至.870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4.768,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Cronbach α 係 數 為.902;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遊 樂 休 閒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1) 到 KTV MTV 卡 拉 OK 等 場 所.747 (2 ) 到 舞 廳 歌 廳 夜 店 PUB 等 場 所.868 (3) 到 電 動 玩 具 店 網 咖 撞 球 場 或 保 齡 球 館 等 場 所.868 (4) 晚 上 很 晚 才 睡 覺 ( 或 不 睡 覺 ), 白 天 睡 覺.731 (5) 到 賓 館 ( 旅 館 旅 店 ) 過 夜 或 休 息.701 (6) 抽 煙 喝 酒 或 嚼 檳 榔.673 ( 七 )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856 低 自 我 控 制 量 表 係 參 考 Grasmick et al.(1993) 所 編 製 的 低 自 我 控 制 量 表, 該 量 表 於 2009 年 由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翻 譯 修 訂, 並 對 毒 品 犯 罪 人 實 施 測 量 和 檢 驗 其 信 度 與 效 度 該 量 表 包 括 24 項 與 低 自 我 控 制 特 徵 有 關 的 問 項 ( 參 見 表 3-6-9), 以 李 克 特 量 表 (Likert) 測 量 之,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者 給 4 分 同 意 者 給 3 分 不 同 意 者 給 2 分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給 1 分 各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各 項 度 的 傾 向 越 高 表 為 低 自 我 控 制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24 各 測 量 項 目 可 區 分 為 5 個 低 自 我 控 制 面 向, 分 別 是 : 冒 險 性 立 即 簡 單 自 我 91

92 中 心 衝 動 性 體 力 活 動 等,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412 至.803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至 之 間,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7.179, Cronbach α 係 數 為.798 至.550 之 間 ;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高 度 至 中 度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低 自 我 控 制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問 項 冒 險 性 立 即 簡 單 自 我 中 心 衝 動 性 體 力 活 動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冒 險 行 事 只 為 了 好 玩 冒 險 的 事 情 來 考 驗 自 己 做 些 惹 麻 煩 的 事 反 而 刺 激 刺 激 和 冒 險 總 是 比 安 全 更 重 要 不 喜 歡 困 難 且 具 有 挑 戰 性 的 任 務 逃 避 我 認 為 比 較 困 難 的 事 情 事 情 變 複 雜 會 放 棄 或 停 止 做 勞 力 活 動 而 不 是 動 腦 筋 活 動 為 了 立 即 的 快 樂 放 棄 長 久 追 求 目 標 別 人 有 困 難 的 時 候, 我 不 會 同 情 他 們 給 別 人 帶 來 麻 煩 會 以 自 己 為 優 先 考 量 我 不 會 為 將 來 做 太 多 的 思 考 和 努 力 得 到 我 想 要 的 即 使 會 給 別 人 帶 來 麻 煩 做 的 事 使 人 不 愉 快 那 是 別 人 的 問 題 少 考 慮 以 後 才 會 發 生 的 事 我 很 生 氣 的 時 候 別 人 最 好 離 遠 一 點 我 很 容 易 生 氣 和 別 人 的 意 見 嚴 重 不 同 難 心 平 氣 溝 通 生 氣 時 會 想 動 手 打 人 我 做 事 衝 動 比 同 年 齡 的 人 有 更 多 的 體 力 和 活 動 一 些 簡 單 的 事 能 帶 給 我 許 多 樂 趣 喜 歡 外 出 活 動 勝 過 於 讀 書 或 思 考 活 動 的 時 候 比 思 考 或 靜 坐 的 感 覺 更 好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93 二 被 害 經 驗 被 害 經 驗 分 量 表 係 衡 量 受 訪 者 本 次 入 監 前 曾 經 遭 受 家 暴 與 被 害 次 數, 包 括 : 被 恐 嚇 交 付 財 物 被 恐 嚇 威 脅 安 全 被 配 偶 / 同 居 人 施 暴 被 家 人 施 暴 被 他 人 施 暴 被 竊 被 性 侵 害 / 騷 擾 等 7 個 項 目 ( 參 見 表 ); 以 五 點 量 表 測 量 之 : 回 答 0 次 者 給 0 分 1 次 者 給 1 分 2 次 者 給 2 分 3 次 者 給 3 分 4 次 者 給 4 分 5 次 以 上 者 給 5 分 被 害 經 驗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之 入 監 前 遭 受 被 害 經 驗 次 數 越 多 表 為 被 害 經 驗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536 至.686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2.457,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35.10%,Cronbach α 係 數 為.653;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被 害 經 驗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1) 曾 經 被 恐 嚇 交 付 財 物.536 (2) 曾 經 被 恐 嚇 威 脅 人 身 安 全.686 (3) 曾 經 被 家 人 毆 打 或 傷 害.604 (4) 曾 經 被 配 偶 或 同 居 人 毆 打 或 傷 害.558 (5) 曾 經 被 家 人 或 配 偶 以 外 的 人 毆 打 或 傷 害.667 (6) 自 己 的 財 物 曾 經 被 偷.553 (7) 曾 經 被 猥 褻 性 騷 擾 性 侵 害.524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653 三 犯 罪 與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經 驗 ( 一 ) 入 監 前 自 陳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自 陳 編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分 量 表 係 衡 量 受 訪 者 本 次 入 監 前 曾 經 從 事 之 偏 差 與 犯 罪 次 數, 包 括 : 賭 博 吸 食 毒 品 無 照 / 酒 後 駕 車 妨 害 風 化 與 人 發 生 衝 突 配 偶 以 外 人 發 生 性 關 係 交 通 違 規 而 被 開 罰 單 / 吊 銷 駕 照 竊 盜 援 交 販 賣 仿 冒 品 等 10 個 項 目 ( 參 見 表 ); 以 五 點 量 表 測 量 之 : 回 答 0 次 者 給 0 分 1 次 者 給 1 分 2 次 者 給 2 93

94 分 3 次 者 給 3 分 4 次 者 給 4 分 5 次 以 上 者 給 5 分 偏 差 與 犯 罪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之 入 監 前 從 事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次 數 越 多 表 為 犯 罪 與 偏 差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401 至.677 之 間 ( 刪 除 販 賣 仿 冒 品 或 盜 版 光 碟 ), 特 徵 值 為 2.525,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35.10%,Cronbach α 係 數 為.660;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犯 罪 與 偏 差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賭 博.586 吸 食 毒 品.527 無 照 或 酒 後 駕 駛.677 妨 害 風 化 ( 如 販 賣 色 情 書 刊 / 光 碟 / 猥 褻 他 人 等 ).275 在 公 共 場 所 大 聲 吵 鬧 或 與 他 人 發 生 衝 突.643 和 配 偶 以 外 之 異 性 發 生 性 關 係.585 因 交 通 違 規 被 開 罰 單 或 吊 銷 駕 照.477 未 經 他 人 允 許 而 拿 走 他 人 錢 財 或 物 品.401 曾 經 從 事 援 交 或 性 交 易.430 曾 經 販 賣 仿 冒 品 或 盜 版 光 碟.199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660 ( 二 ) 犯 罪 與 進 入 矯 正 經 驗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逃 家 刺 青 初 次 犯 罪 犯 罪 類 型 犯 罪 次 數 刑 期 累 進 處 遇 級 別 等, 詳 細 測 量 內 容 參 見 表

95 測 量 項 目 表 犯 罪 與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經 驗 測 量 內 容 測 量 內 容 1 國 小 三 年 級 以 前 2 國 小 四 至 六 年 級 3 國 中 一 年 級 4 國 第 一 次 逃 家 中 二 年 級 5 國 中 三 年 級 6 高 中 二 年 級 7 高 中 三 年 級 以 後 8 不 曾 發 生 複 選,1 不 曾 逃 家 2 不 當 管 教 3 家 庭 限 制 太 多 4 家 人 疏 逃 家 的 原 因 忽 或 拒 絕 5 遭 受 精 神 虐 待 6 遭 受 肢 體 暴 力 等 15 項 原 因 紋 身 1 無 2 是 / 第 一 次 是 歲 紋 身 刺 青 ( 不 包 括 紋 眉 或 紋 眼 線 ) 紋 身 動 機 1 好 奇 2 時 髦 3 壯 膽 4 勵 志 5 得 到 朋 友 認 同 6 失 戀 7 勇 士 的 象 徵 8 失 業 心 情 不 好 9 為 了 參 加 幫 派 10 其 他 11 沒 有 刺 青 有 罪 判 決 初 判 年 齡 / 進 入 矯 正 機 關 入 監 次 數 犯 罪 / 本 次 入 監 類 型 撤 銷 假 釋 / 緩 刑 / 戒 治 / 感 化 教 育 徒 刑 類 型 11 次 22 次 33 次 44 次 55 次 66 次 以 上 1 未 滿 12 歲 212~18 歲 未 滿 318~24 歲 未 滿 424~30 歲 未 滿 530~35 歲 未 滿 635~40 歲 未 滿 740~50 歲 未 滿 850~60 歲 未 滿 960 歲 以 上 10 次 21 次 32 次 43 次 54 次 65 次 以 上 複 選,1 賭 博 2 詐 欺 3 竊 盜 4 偽 造 文 書 5 施 用 毒 品 6 製 造 / 販 賣 / 轉 讓 或 運 輸 毒 品 7 傷 害 8 殺 人 9 強 盜 / 搶 奪 / 擄 人 勒 贖 10 其 他 實 際 撤 銷 次 1 本 刑 2 撤 銷 假 釋 殘 刑 3 二 者 皆 有 入 監 執 行 時 間 民 國 年 月 ( 包 括 羈 押 觀 察 勒 戒 或 強 制 治 療 ) 刑 期 是 : 年 月 ( 不 含 拘 役 勞 役 戒 治 勒 戒 ) 累 進 處 遇 級 別 1 尚 未 編 級 2 四 級 3 三 級 4 二 級 5 一 級 ( 三 ) 毒 品 犯 罪 與 處 遇 經 驗 毒 品 犯 罪 與 處 遇 經 驗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毒 品 犯 罪 人 毒 品 犯 罪 相 關 處 遇 經 驗 與 接 受 意 願, 包 括 : 最 想 或 有 效 戒 毒 方 式 觀 察 勒 戒 次 數 毒 品 衍 生 犯 罪 ( 複 選 ) 重 複 入 監 主 要 原 因 接 受 矯 正 機 關 或 醫 療 院 所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等, 不 願 意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之 原 因 ( 複 選 ), 詳 細 測 量 內 容 參 見 表

96 表 毒品犯罪與處遇測量內容 測量項目 最想接受 戒毒方式 觀察 勒戒次數 測 量 內 容 ①強制戒治 最長願意接受約 年 月 ②醫療院所強制住院戒毒;最長願意約 年 月 ③醫療院所接受半強制性門診戒毒 ④接受宗教團體隔離戒毒 如晨曦會 ⑤不曾施用毒品 ①0 次 ② 1 次 ③ 2 次 ④ 3 次 ⑤ 4 次以上 有效 戒毒方式 ①戒治所強制戒治 ②醫療院所住院戒毒 ③緩起訴替代療法 ④自願性替代療法 ⑤醫療院所自願戒毒 ⑥宗教團體隔離戒毒⑦ 其他 毒品 衍生犯罪 複選 ①賭博 ②詐欺 ③竊盜 ④偽造文書 ⑤製造/販賣/ 轉讓或運輸毒品 ⑥傷害 ⑦殺人 ⑧強盜 搶奪 擄人勒贖 ⑨其他 ①否 ②是 原因 ①心情不佳 ②意志不堅想再用藥 ③朋友(家 人)的誘惑 ④藥頭聯絡 ⑤娛樂助興 ⑥其他 ①不曾使用海洛因 ②願意接受替代療法 ③不願意接受替代療法 監所內接 原因 ①希望徹底戒毒不再依賴藥物 ②擔心影響假釋呈報 ③不 受替代療法 瞭解替代療法的功效 ④害怕產生副作用 ⑤不想被移監 ⑥害怕 被標籤 ⑦認為替代療法根本無效 ⑧其他原因 曾經 毒品入監 醫療院所接 受替代療法 ①不曾使用海洛因 ②願意接受替代療法 ③不願意接受替代療法 原因 ①希望徹底戒毒不再依賴藥物 ②較喜歡鴉片類藥物帶來的快感 ③不願 意被追蹤控制或被篩檢 ④距離遠怕麻煩 ⑤害怕產生副作用 ⑥擔心 影響工作 ⑦害怕被標籤 ⑧無法負擔治療費用 ⑨不瞭解替代療法的功 效 ⑩認為替代療法根本無效 ⑪其他 四 生活壓力與監禁壓力 一 入監前/後生活壓力 生活壓力主要在測量女性受刑人入監前和入監後曾經遭受哪些生活壓 力事件 以及這些壓力事件對他們的影響程度 共計有 20 項在女性生活領 域較常發生之生活壓力事件 如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過世 家庭經濟 明顯變壞 配偶外遇 家人生病/重傷住院 離婚 懷孕 墮胎 父母/子女 無人照顧等 由受訪者回答這些事件在入監前 後是否發生 客觀測量 答是者 得 1 分 答否者 得 0 分 如果發生 則回答該事件的影響程度 主 觀測量 影響程度分為四個等級 回答 沒有 或無此經驗給 0 分 輕微 給 1 分 有些 給 2 分 極大 給 3 分 故在此分量表得分愈高 表示壓 力事件發生數愈多 壓力感受程度愈大 詳見表

97 表 為 生 活 壓 力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20 個 測 量 項 目 可 區 分 為 5 個 生 活 壓 力 影 響 程 度 面 向, 分 別 是 : 婚 姻 壓 力 扶 養 壓 力 個 人 壓 力 失 親 壓 力 親 人 壓 力 等, 由 於 生 活 壓 力 在 人 生 發 展 歷 程 中 屬 特 殊 事 件, 其 分 偏 態 分 佈 屬 右 偏 態, 因 此, 因 素 負 荷 量 與 Cronbach α 係 數 可 能 會 偏 低 ;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339 至.709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至 之 間,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6.651,Cronbach α 係 數 為.596 至.332 之 間 ;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中 度 至 低 度 內 部 一 致 性, 測 量 效 度 尚 可 接 受 表 生 活 壓 力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婚 姻 壓 力 扶 養 壓 力 個 人 壓 力 失 親 壓 力 親 人 壓 力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與 配 偶 發 生 爭 吵 配 偶 外 遇 ( 或 同 居 人 劈 腿 ) 自 己 外 遇 或 劈 腿 離 婚 自 己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無 人 照 顧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自 己 墮 胎 自 己 重 病 或 住 院 自 己 是 同 性 戀 配 偶 過 世 母 親 過 世 父 親 過 世 子 女 過 世 兄 弟 姐 妹 過 世 子 女 逃 學 或 逃 家 重 要 親 戚 或 好 朋 友 過 世 家 重 人 病 或 重 傷 住 院 家 人 打 官 司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98 ( 二 ) 監 禁 壓 力 監 禁 壓 力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曾 經 遭 受 哪 些 監 禁 壓 力, 以 及 這 些 壓 力 對 他 們 的 影 響 程 度 共 計 有 21 項 在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禁 期 間 較 常 發 生 之 壓 力, 如 : 環 境 悶 熱 伙 食 不 佳 醫 療 人 力 / 設 備 不 足 配 業 有 壓 力 等 由 受 訪 者 回 答 這 些 監 禁 壓 力 在 執 行 期 間 監 是 否 發 生 ( 客 觀 測 量 ), 答 是 者 給 1 分 ; 答 否 者 給 0 分 ; 如 果 發 生, 則 回 答 該 壓 力 的 影 響 程 度 ( 主 觀 測 量 ), 影 響 程 度 分 為 四 個 等 級, 回 答 沒 有 或 無 此 經 驗 給 0 分 輕 微 給 1 分 有 些 給 2 分 極 大 給 3 分, 故 在 此 分 量 表 得 分 愈 高, 表 示 監 禁 壓 力 發 生 數 愈 多, 壓 力 感 受 程 度 愈 大 ( 詳 見 表 ) 表 為 監 禁 壓 力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21 個 測 量 項 目 可 區 分 為 5 個 監 禁 壓 力 影 響 程 度 面 向, 分 別 是 環 境 壓 力 健 康 壓 力 作 業 / 管 理 壓 力 人 際 壓 力 接 見 壓 力 等 ;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418 至.855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至 之 間,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 ~6.208,Cronbach α 係 數 為.672 至.795 之 間 ;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具 有 相 當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監 禁 壓 力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環 境 壓 力 健 康 壓 力 作 業 / 管 理 壓 人 際 壓 力 接 見 壓 力 力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環 境 悶 熱 舍 房 空 間 狹 小 合 作 社 販 售 物 品 昂 貴 伙 食 不 佳 對 累 進 處 遇 / 假 釋 壓 力 供 水 不 足 醫 療 人 員 不 足 醫 療 設 備 不 足 欠 缺 申 訴 / 溝 通 管 道 運 動 / 文 康 活 動 不 足 配 業 有 壓 力 作 業 負 擔 沈 重 生 活 緊 湊 沒 有 自 己 時 間

99 表 監 禁 壓 力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 續 ) 測 量 項 目 環 境 壓 力 健 康 壓 力 作 業 / 管 理 壓 力 人 際 壓 力 接 見 壓 力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擔 心 與 同 性 戀 同 房 無 法 適 應 禁 慾 生 活 與 獄 友 關 係 不 睦 因 犯 罪 類 型 遭 受 歧 視 老 同 學 欺 侮 或 強 欺 弱 擔 心 與 重 病 / 傳 染 病 者 同 房 有 問 題 不 知 找 誰 求 助 家 人 不 來 接 見 或 探 視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五 社 會 支 持 處 遇 期 間 社 會 支 持 的 測 量 是 為 瞭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間 處 遇 期 間 所 獲 得 的 家 庭 支 持, 包 括 : 接 見 與 通 信 頻 率, 以 及 遭 遇 困 難 時 家 人 給 予 的 情 感 性 ( 如 傾 聽 安 慰 鼓 勵 等 ) 或 工 具 型 支 持 ( 提 供 物 品 或 金 錢 ) 社 會 支 持 方 面 對 在 監 適 應 是 否 有 影 響 接 見 和 通 信 回 答 大 約 1~3 天 ㄧ 次 給 8 分, 大 約 1 星 期 一 次 給 7 分, 大 約 4~5 天 ㄧ 次 給 6 分, 大 約 2~3 星 期 一 次 給 5 分, 大 約 1 個 月 一 次 給 4 分, 大 約 2 個 月 一 次 給 3 分, 大 約 3 個 月 一 次 給 2 分, 過 年 或 節 慶 給 1 分, 從 未 給 0 分 支 持 方 面 以 四 點 量 表 測 量 之, 回 答 經 常 如 此 者 給 4 分 偶 爾 如 此 者 給 3 分 很 少 如 此 者 給 2 分 從 未 如 此 者 給 1 分 未 曾 接 見 / 通 信 者 給 0, 社 會 支 持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在 監 禁 期 間 家 人 給 予 的 支 持 越 高 表 為 社 會 支 持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508 至.926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5.348,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Cronbach α 係 數 為.837;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99

100 表 社 會 支 持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六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因 素 負 荷 量 關 心 在 監 的 生 活 情 形 和 表 現.926 安 慰 或 鼓 勵.921 給 意 見 或 勸 告.896 傾 聽 瞭 解 您 的 感 受 / 想 法.889 寄 送 食 物 或 帶 食 物.838 寄 錢 給 您.806 接 見 頻 率.662 收 信 頻 率.508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的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873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主 要 包 括 : 出 入 監 需 求 教 化 輔 導 作 業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衛 生 醫 療 戒 護 管 理 和 攜 子 入 監 等 七 個 部 份, 以 下 分 別 就 各 項 處 遇 分 類 問 項 測 量, 以 及 處 遇 各 分 量 表 測 量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處 遇 各 分 量 表 信 度 與 效 度 初 入 監 訊 息 需 求 測 量 是 為 瞭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剛 入 監 時 對 於 各 項 處 遇 措 施 和 生 活 資 訊 的 需 要 程 度, 計 有 : 生 活 作 息 接 見 / 通 信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作 業 / 技 能 訓 練 違 規 / 處 罰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法 律 諮 詢 購 買 必 需 品 和 環 境 介 紹 等 9 項 ; 回 答 非 常 需 要 給 4 分, 有 些 需 要 給 3 分, 不 太 需 要 給 2 分, 完 全 不 需 要 給 1 分 訊 息 需 求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在 初 入 監 時 對 於 各 項 訊 息 的 需 求 程 度 越 高 表 為 初 入 監 訊 息 需 求 分 量 表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681 至.880 之 間, 特 徵 值 為 5.880,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Cronbach α 係 數 為.930; 顯 示 本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有 相 當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100

101 表 初 入 監 訊 息 需 求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生 活 作 息.823 接 見 或 通 信.880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767 作 業 或 技 能 訓 練.772 違 規 或 處 罰.879 醫 療 衛 生 問 題.797 法 律 問 題 諮 詢.681 購 買 必 需 品.814 環 境 介 紹.794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930 教 化 輔 導 之 測 量 是 為 瞭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處 遇 期 間 接 受 教 化 輔 導 的 頻 率 與 需 求 程 度, 計 有 : 宗 教 教 誨 讀 書 會 個 別 輔 導 法 治 教 育 懇 親 會 親 職 教 育 團 體 輔 導 家 庭 日 和 文 康 活 動 等 13 項 ; 在 頻 率 測 量 方 面, 回 答 大 約 每 週 一 次 給 4 分, 大 約 每 月 一 次 有 給 3 分, 大 約 每 季 一 次 給 2 分, 三 大 節 日 給 1 分, 從 未 參 加 給 0 分 在 教 化 輔 導 需 求 方 面, 回 答 非 常 需 要 給 4 分, 有 些 需 要 給 3 分, 不 太 需 要 給 2 分, 完 全 不 需 要 給 1 分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或 需 求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在 處 遇 期 間 對 於 教 化 輔 導 參 與 的 頻 率 或 需 求 程 度 越 高 表 為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與 需 求 分 量 表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可 分 為 3 個 分 量 表, 包 括 : 團 體 教 誨 特 殊 教 誨 和 道 德 法 治 輔 導, 教 化 輔 導 需 求 則 可 分 為 2 個 分 量 表, 分 別 是 團 體 教 誨 與 道 德 法 治 輔 導, 此 5 項 分 量 表 各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415 至.758 之 間, 特 徵 值 在 至 之 間,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 至 % 之 間,Cronbach α 係 數 為.496 至.979 之 間 ;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在 中 度 至 高 度 之 間,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101

102 測 量 項 目 表 教 化 輔 導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團 體 教 誨 因 素 負 荷 量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特 殊 教 誨 因 素 負 荷 量 道 德 法 治 因 素 負 荷 量 教 化 輔 導 需 求 團 體 教 誨 因 素 負 荷 量 道 德 法 治 因 素 負 荷 量 宗 教 教 誨 讀 書 會 個 別 輔 導 法 治 教 育 懇 親 會 親 職 教 育 團 體 輔 導 家 庭 日 習 藝 班 文 康 活 動 球 類 / 體 能 運 動 志 工 輔 導 衛 教 宣 導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作 業 參 與 和 技 能 訓 練 之 測 量 是 為 瞭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處 遇 期 間 對 於 工 場 作 業 和 技 能 訓 練 效 果 的 感 受, 計 有 : 喜 歡 參 加 適 合 自 己 養 成 勞 動 習 慣 在 社 會 有 實 用 性 對 將 來 找 工 作 有 幫 助 不 會 感 到 生 活 單 調 出 監 後 從 事 有 關 工 作 等 7 項 ; 回 答 非 常 需 要 給 4 分, 有 些 需 要 給 3 分, 不 太 需 要 給 2 分, 完 全 不 需 要 給 1 分, 未 曾 參 加 給 0 分 作 業 參 與 和 技 能 訓 練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在 處 遇 期 間 對 於 各 項 作 業 和 技 能 訓 練 效 果 越 認 同 在 戒 護 管 理 方 面,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戒 護 管 理 的 認 同 和 配 合 程 度, 計 有 : 改 過 向 善 管 教 人 員 態 度 友 善 管 教 方 式 明 確 能 適 應 管 理 方 式 配 合 作 息 或 管 理 完 成 要 求 的 事 等 6 項 ; 回 答 非 常 需 要 給 4 分, 有 些 需 要 給 3 分, 不 太 需 要 給 2 分, 完 全 不 需 要 給 1 分 戒 護 管 理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越 能 認 同 和 配 合 處 遇 期 間 的 戒 護 管 理 102

103 表 為 作 業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與 戒 護 管 理 分 量 表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670 至.968 之 間, 特 徵 值 在 至 之 間,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為 % 至 % 之 間,Cronbach α 係 數 為.871 至.982 之 間 ;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相 當 穩 定,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作 業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與 戒 護 管 理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作 業 技 能 訓 練 戒 護 管 理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因 素 負 荷 量 喜 歡 參 加 改 過 向 善.751 適 合 自 己 管 教 人 員 態 度 友 善.822 養 成 勞 動 習 慣 管 教 方 式 明 確.850 在 社 會 有 實 用 性 能 適 應 管 理 方 式.806 對 將 來 找 工 作 有 幫 助 配 合 作 息 或 管 理.786 不 會 感 到 生 活 單 調 完 成 要 求 的 事.753 出 監 後 從 事 有 關 工 作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Cronbach α 係 數.880 ( 二 )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處 遇 期 間 之 各 類 經 驗 和 需 求, 如 : 初 入 監 訊 息 獲 得 管 道 接 受 醫 療 頻 率 和 需 求 最 想 接 受 的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參 與 作 業 和 技 能 訓 練 的 意 願 尿 液 篩 檢 對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威 嚇 效 果 是 否 攜 子 入 監 對 於 攜 子 入 監 的 贊 成 成 度 和 攜 子 入 監 需 要 協 助 等, 詳 細 測 量 內 容 參 見 表

104 測 量 項 目 初 入 監 訊 息 需 求 管 道 醫 療 頻 率 與 需 求 最 想 接 受 技 訓 課 程 作 業 / 技 訓 參 與 意 願 尿 液 篩 檢 效 果 表 處 遇 與 需 求 測 量 內 容 測 量 內 容 包 括 : 生 活 作 息 接 見 / 通 信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作 業 / 技 訓 偉 規 / 處 罰 醫 療 衛 生 法 律 諮 詢 購 買 生 活 用 品 和 環 境 介 紹 等 9 個 項 目, 其 訊 息 獲 得 管 道 包 括 : 入 監 講 習 生 活 手 冊 同 房 獄 友 管 教 人 員 志 工 人 員 等 頻 率 :1 從 未 參 加 大 約 2 每 週 一 次 3 每 月 一 次 4 每 季 一 次 5 三 大 節 日 需 求 :1 非 常 需 要 2 有 些 需 要 3 不 太 需 要 4 完 全 不 需 要 1 美 容 / 美 髮 或 美 甲 2 烹 飪 / 烘 焙 / 餐 飲 3 縫 紉 / 拼 布 4 電 腦 課 程 5 語 文 訓 練 課 程 6 紙 雕 / 花 藝 7 藍 染 8 編 織 9 其 他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不 同 意 4 非 常 不 同 意 使 不 敢 在 監 所 內 吸 毒 :1 非 常 同 意 2 同 意 3 不 同 意 4 非 常 不 同 意 攜 子 入 監 1 否 2 是 ; 子 女 年 齡 是 : 歲 月 對 攜 子 入 監 態 度 攜 子 入 監 協 助 需 求 1 非 常 不 贊 成 2 不 太 贊 成 3 贊 成 4 非 常 贊 成 1 飲 食 照 顧 2 醫 療 照 顧 3 教 育 資 源 4 育 兒 知 識 與 方 法 5 安 全 生 活 環 境 6 充 足 空 間 7 遊 戲 場 所 8 其 他 七 監 禁 適 應 ( 依 變 數 ) 主 要 在 測 量 受 訪 女 性 受 刑 人 於 處 遇 期 間, 在 生 理 心 理 和 行 為 上 不 良 適 應 的 程 度 在 生 理 適 應 方 面, 包 括 女 性 受 刑 人 實 際 上 罹 患 或 感 染 HIV B/C 型 肝 炎 新 血 管 疾 病 精 神 疾 病 泌 尿 系 統 問 題 癌 症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婦 科 疾 病 皮 膚 病 牙 科 疾 病 和 甲 狀 腺 機 能 亢 進 等 13 項, 累 積 分 數 越 高 表 示 受 訪 者 有 越 多 生 理 上 適 應 問 題 心 理 適 應 係 由 13 項 憂 鬱 傾 向 量 表 測 量 之, 包 括 : 覺 得 憂 慮 心 煩, 別 人 幫 助 也 不 管 用 感 到 洩 氣 情 緒 低 落 不 想 說 話 感 到 悲 傷 無 法 好 好 睡 覺 等 ; 回 答 經 常 如 此 給 3 分, 偶 爾 如 此 1 分, 很 少 如 此 給 1 分, 從 未 如 此 給 0 分 憂 鬱 傾 向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之 憂 鬱 傾 向 越 嚴 重 在 行 為 適 應 方 面 方 面,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處 遇 期 間 的 違 規 情 形, 計 有 : 被 停 止 接 見 或 通 信 私 藏 違 禁 品 被 查 獲 與 同 學 發 生 衝 突 或 爭 吵 與 管 教 人 員 發 生 衝 突 或 爭 吵 因 違 監 所 規 定 而 被 處 罰 等 5 項 ; 回 答 3 次 以 上 給 2 分, 2 次 給 2 分, 1 次 給 1 分, 0 次 給 0 分 104

105 違 規 行 為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處 遇 期 間 違 規 次 數 越 多, 行 為 適 應 越 不 良 表 和 表 為 憂 鬱 傾 向 和 違 規 行 為 分 量 表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此 二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546 至. 816 之 間, 特 徵 值 分 別 為 和 2.008,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分 別 為 % 和 %, Cronbach α 係 數 分 別 為.938 和.529 之 間 ;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相 當 穩 定,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表 憂 鬱 傾 向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覺 得 憂 慮 心 煩, 別 人 幫 助 也 不 管 用.761 不 能 集 中 精 神 做 自 己 想 要 做 的 事.775 感 到 洩 氣.816 覺 得 做 什 麼 事 都 很 吃 力 感 到 害 怕.805 情 緒 低 落 不 想 說 話.803 覺 得 孤 單.782 感 到 人 們 對 我 不 友 善.797 過 一 段 時 間 就 會 哭 一 場.704 感 到 悲 傷.644 無 法 好 好 睡 覺.812 覺 得 做 任 何 事 都 不 起 勁.621 感 覺 心 灰 意 冷 人 生 沒 有 希 望.798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938 表 違 規 行 為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因 素 負 荷 量 被 停 止 接 見 或 通 信.692 私 藏 違 禁 品 被 查 獲.546 與 同 學 發 生 衝 突 或 爭 吵.610 與 管 教 人 員 發 生 衝 突 或 爭 吵.672 因 違 監 所 規 定 而 被 處 罰.639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

106 八 復 歸 社 會 需 求 出 監 後 協 助 需 求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時 需 要 各 項 協 助, 包 括 : 協 助 聯 絡 家 人 協 助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輔 導 或 介 紹 工 作 提 供 車 資 協 助 接 受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提 供 與 更 生 保 護 會 / 毒 品 防 治 中 心 聯 絡 方 式 協 助 居 住 安 置 安 排 或 輔 導 重 新 就 學 理 諮 商 輔 導 協 助 改 善 與 家 人 關 係 等 12 項 ; 測 量 方 式 除 詢 問 受 訪 者 過 去 是 否 曾 經 接 受 該 項 協 助 外, 並 測 量 其 需 求 程 度, 回 答 非 常 需 要 給 4 分, 有 些 需 要 給 3 分, 不 太 需 要 給 2 分, 完 全 不 需 要 給 1 分 協 助 需 求 程 度 分 量 表 得 分 越 高 者, 表 示 受 訪 者 在 出 監 後 對 於 各 項 服 務 需 求 越 高 出 監 時 面 臨 問 題, 主 要 在 測 量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可 能 會 面 臨 的 12 項 問 題 擔 憂 程 度, 包 括 : 找 不 到 工 作, 生 活 有 問 題 家 人 不 能 接 納 自 己 沒 有 居 住 的 地 方 罹 患 疾 病 無 能 力 治 療 無 法 擺 脫 毒 友 或 犯 罪 朋 友 遭 受 別 人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歧 視 毒 癮 復 發 債 務 或 賠 償 問 題 犯 罪 集 團 來 抓 人 被 家 人 性 侵 被 同 黨 報 復 被 配 偶 或 同 居 人 遺 棄 等 12 項 回 答 非 常 擔 心 給 4 分, 有 些 擔 心 給 3 分, 不 太 擔 心 給 2 分, 一 點 也 不 擔 心 給 1 分 面 臨 問 題 分 量 表 總 分 越 高, 表 示 出 監 時 對 各 項 問 題 越 擔 心 表 為 出 監 時 協 助 需 求 和 面 臨 問 題 分 量 表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此 二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項 目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為.464 至.785 之 間, 特 徵 值 分 別 為 和 4.067, 可 解 釋 之 總 變 異 量 分 別 為 % 和 %,Cronbach α 係 數 分 別 為.908 和.864 之 間 ; 顯 示 各 分 量 表 之 測 量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相 當 穩 定, 並 能 有 效 測 量 概 念 之 特 性 106

107 表 出 監 協 時 助 需 求 與 面 臨 問 題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測 量 項 目 協 助 需 求 因 素 負 荷 量 協 助 聯 絡 家 人.553 測 量 項 目 找 不 到 工 作 生 活 有 問 題 面 臨 問 題 因 素 負 荷 量.604 協 助 職 業 訓 練.695 家 人 不 能 接 納 自 己.736 協 助 就 業 輔 導 / 介 紹 工 作.704 無 居 住 地 方.713 提 供 車 資.672 疾 病 無 能 力 治 療.685 協 助 接 受 替 代 療 法.567 無 法 擺 脫 毒 友 / 犯 罪 朋 友.633 提 供 與 更 保 聯 絡 方 式.785 別 人 不 公 平 對 待 / 歧 視.677 提 供 毒 品 防 治 中 心 聯 絡 方 式.711 毒 癮 復 發.632 協 助 居 住 安 置.744 債 務 或 賠 償 問 題.521 安 排 或 輔 導 重 新 就 學.755 犯 罪 集 團 來 抓 人.596 協 助 安 排 心 理 諮 商 輔 導.774 被 家 人 性 侵.464 協 助 改 善 與 家 人 關 係.742 被 同 黨 報 復.555 更 生 保 護 會 提 供 其 他 服 務.764 被 配 偶 或 同 居 人 遺 棄.562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百 分 比 Cronbach α 係 數.908 Cronbach α 係 數.846 第 七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本 研 究 調 查 回 收 之 問 卷, 運 用 SPSS18.0 與 LISREL8.54 電 腦 統 計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下 列 資 料 統 計 與 分 析 : ( 一 ) 次 數 分 配 百 分 比 平 均 數 和 標 準 差 : 針 對 不 同 類 型 之 女 性 犯 罪 樣 本 在 各 類 別 變 項 上 之 次 數 分 佈, 以 及 連 續 變 數 ( 如 : 年 齡 犯 罪 次 數 ) 各 分 量 表 之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等 ( 二 ) 卡 方 檢 定 : 用 以 探 求 兩 個 類 別 變 數 或 順 序 尺 度 變 數 之 間 之 關 係 如 女 性 矯 正 機 關 類 型 與 在 監 適 應 或 處 遇 需 求 各 項 目 之 關 聯 性 ( 三 ) 信 度 分 析 : 以 Cronbach s α 係 數 檢 定 本 研 究 各 分 量 表 ( 如 : 家 庭 依 附 107

108 偏差友伴 低自我控制和違規行為等 之內部一致性 凡 Cronbach α 係數愈高者 則表示該分量表各題目之性質與整個分量表趨於一致 四 效度分析 運用因素分析將研究各分量表之問項進行資料縮減 以符 合本研究所測量之各項概念 例如低自我控制量表 在監適應量表 等 以直交轉軸之最大變異法 Varimax Rotation 抽取因素負荷量較 大的題目 組成各分量表 以檢驗並提高各分量表之建構效度 五 t 檢定 用以考驗自變數為二分類別變數 在依變數為連續之平均數 差異是否達到顯著 如 毒品犯與非毒品犯二組之在監適應是否有顯 著差異 六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One-way ANOVA 用以考驗不同類型女性犯罪 人在各分量表上之差異情形 如組數大於三而其 F 值之 P-value 小 於.05 且各組變異數為同質性時 則以雪費氏法 Scheff s method 進行事後多重比較 如各組變異數不同值時 則以 Dunnett s C 法進 行事後多重比較 以了解各組間之平均數有無顯著差異存在 七 皮爾遜積差相關 用以分析兩個連續變數間之相關情形 如低自我控 制與在監適應之相關程度 八 多元迴歸分析 Multiple Regression 分析各影響因素對女性受刑人 在監適應之影響力 以作為女性受刑人在監處遇之依據 為降低各自 變數間之多元共線性問題 multi-collinearity 同時篩選出最具解釋 力之迴歸模式 以逐步複迴歸法 stepwise 進行多元迴歸分析 十 路徑分析 Path Analysis :以 LISREL 統計套裝軟體分析各自變數對 中介變數之影響 以及自變數對依變數 需求與適應 之直接效果 direct effect 與間接效果 indirect effect 分析時以本研究之研究 架構 積差相關與迴歸分析結果為基礎 先以 ² 值 調 整 後 適 合 度 指 數 Adjusted Goodness -of-fit Index,AGFI 和 殘 差 均 方 根 Root-Mean-Square Residual, RMSEA 等 進行模式適配度檢定 在 獲 得 適 配 度 最 佳 之 模 式 後 在 觀 察 各 變 數 間 之 直 接 效 果 與 間 接 效 果 期能有效檢驗本研究在解釋女性受刑人在監適應之整體架構 108

109 第 四 章 女 性 犯 罪 趨 勢 與 特 性 之 官 方 資 料 分 析 本 章 係 以 法 務 部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與 獄 政 系 統 中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相 關 裁 判 執 行 與 矯 正 等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並 以 年 別 與 各 變 項 進 行 趨 勢 分 析, 期 了 解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於 2000 年 至 2009 年 間 的 變 化, 希 望 除 能 了 解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象, 亦 能 提 供 女 性 矯 正 政 策 擬 訂 與 執 行 之 建 議 惟 由 於 許 多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調 查 資 料 係 於 2005 年 後 始 完 整 維 護 於 獄 政 系 統 中, 因 此 對 於 這 些 變 項 的 分 析, 則 僅 限 於 2005 年 至 2009 年 之 間 的 資 料, 如 不 良 嗜 好 藥 物 濫 用 對 被 害 人 觀 感 教 育 程 度 輟 學 紀 錄 婚 姻 宗 教 信 仰 親 子 關 係 入 監 初 關 心 之 事 幼 時 撫 養 人 家 人 對 犯 行 反 應 家 人 偏 差 行 為 出 監 後 同 住 親 友 出 獄 困 擾 與 出 獄 協 助 等 其 次, 由 於 官 方 資 料 的 登 載 並 非 基 於 研 究 與 分 析 需 要 而 製 作, 因 此, 在 分 析 時, 對 部 份 變 項 須 加 以 合 併 或 整 理, 始 有 利 於 分 析, 如 犯 罪 類 型 教 育 程 度 出 獄 困 擾 等 本 章 將 所 蒐 集 的 各 種 變 項 依 其 性 質 分 別 以 女 性 犯 罪 趨 勢 司 法 執 行 紀 錄 犯 罪 與 偏 差 行 為 人 口 特 性 家 庭 與 更 生 需 求 等 五 節 進 行 討 論 第 一 節 女 性 犯 罪 趨 勢 分 析 本 節 以 女 性 犯 罪 人 2000~2009 年 裁 判 分 析 裁 判 與 犯 罪 類 型 交 叉 分 析 2000 ~2009 年 裁 判 犯 罪 類 型 2000~2009 年 入 監 與 攜 帶 小 孩 人 數 等 四 項 分 析 結 果, 討 論 我 國 近 十 年 來 女 性 犯 罪 趨 勢 一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各 審 級 法 院 裁 判 結 果 2000~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裁 判 結 果 為 無 期 徒 刑 科 刑 緩 起 訴 處 分 案 件 共 有 205,911 件, 案 件 數 在 2000~2002 年 間 相 當 穩 定, 至 2003 年 後 即 明 顯 增 加, 在 2006 年 增 加 幅 度 最 大, 共 增 加 7,562 件, 之 後 仍 持 續 緩 步 增 加 的 情 形, 如 表 這 段 期 間 被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的 女 性 犯 罪 人 有 48 人 次, 案 件 數 最 高 為 10 件 等, 各 年 間 趨 勢 不 明 顯 ; 有 174,134 人 次 被 科 刑 (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罰 金 ), 2003 年 以 後 明 顯 增 加, 在 2006 年 則 增 加 幅 度 最 大, 至 2009 年 女 性 裁 判 有 罪 的 案 件 數 已 較 2000 年 時 增 加 約 7,928 件 ( 參 見 圖 4-1-1) 2002 年 開 始 實 109

110 施 緩 起 訴 處 分, 迄 2009 年 呈 現 增 加 趨 勢, 顯 見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對 於 該 處 分 的 適 用 愈 見 普 遍, 應 有 利 於 轉 向 策 略 的 發 展 與 減 少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入 監 數 ( 參 見 圖 4-1-2) 表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情 形 分 析 裁 判 情 形 年 別 2000~ 科 刑 ( 有 期 徒 無 期 徒 刑 2009 年 改 變 數 刑 拘 役 罰 金 ) 2000~ 2000~ 2009 年 緩 起 訴 處 分 2009 年 改 變 數 改 變 數 總 和 , , , , ,947-1, , ,033 2,086 1, , ,455-1,578 2, , ,012 1,557 3, , ,083 6,071 4, , , , , ,860 1,021 6, , , , ,942 總 和 , , 圖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科 刑 (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罰 金 ) 人 次 趨 勢 110

111 圖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緩 起 訴 人 次 趨 勢 二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與 裁 判 結 果 根 據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各 審 級 法 院 裁 判 結 果 與 定 罪 罪 名 觀 之 女 性 犯 罪 人 裁 判 科 刑 之 犯 罪 類 型 集 中 於 財 產 犯 罪 竊 盜 詐 欺 毒 品 賭 博 與 違 安 駕 駛 等, 共 有 120,485 件, 比 率 達 69.19%; 若 再 計 入 與 詐 欺 高 度 關 連 之 偽 造 文 書, 則 共 有 131,198( 約 佔 75.34%), 即 逾 四 分 之 三 的 科 刑 女 性 犯 罪 人, 其 犯 行 高 度 集 中 於 上 述 七 種 犯 罪 類 型 ; 女 性 犯 罪 人 裁 判 結 果 為 無 期 徒 刑 者 之 犯 罪 類 型 則 集 中 於 暴 力 犯 罪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與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一 級 毒 品, 共 有 48 人 次 ; 緩 起 訴 處 分 案 件 於 各 犯 罪 類 型 的 比 率 與 科 刑 案 件 大 致 相 當 ( 參 見 表 4-1-2(a) 與 圖 4-1-3) 惟 在 財 產 犯 罪 ( 科 刑 13.03% 緩 起 訴 處 分 21.06%) 和 違 安 駕 駛 ( 科 刑 9.48% 緩 起 訴 處 分 25.20%) 的 比 率 則 高 出 許 多, 即 在 前 述 二 種 犯 罪 中, 檢 察 官 似 乎 較 願 意 給 予 個 案 緩 起 訴 自 新 的 機 會, 但 在 毒 品 ( 科 刑 15.90% 緩 起 訴 處 分 1.53%) 暴 力 犯 罪 ( 科 刑 5.82% 緩 起 訴 處 分 1.00%) 和 賭 博 ( 科 刑 13.73% 緩 起 訴 處 分 9.69%) 三 類 犯 罪 中, 尤 其 是 毒 品, 檢 察 官 則 較 不 會 給 予 緩 起 訴 進 一 步 觀 察 2000~2009 年 緩 起 訴 趨 勢 ( 參 見 表 4-1-2(b)), 則 發 現 近 年 來 毒 品 犯 獲 得 緩 起 訴 的 人 次 明 顯 增 加, 特 別 是 2008 年 4 月 8 日 修 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4 條 37, 訂 定 附 命 完 成 戒 癮 治 療 之 緩 起 訴 處 分 優 先 於 觀 察 勒 戒 與 依 法 追 訴 的 程 序 考 量 時, 則 增 加 更 為 明 顯 (2008 年 :188 人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4 條 第 1 項 :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程 序, 於 檢 察 官 先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條 之 二 之 規 定, 為 附 命 完 成 戒 癮 治 療 之 緩 起 訴 處 分 時, 或 於 少 年 法 院 ( 地 方 法 院 少 年 法 庭 ) 認 以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程 序 處 理 為 適 當 時, 不 適 用 之 111

112 年 :199 人 ), 該 項 立 法 對 於 加 強 社 區 化 戒 癮 治 療 的 規 模, 應 有 顯 著 影 響 犯 罪 類 型 表 4-1-2(a) 2000~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與 裁 判 情 形 分 析 科 刑 % 裁 判 情 形 無 期 徒 刑 % 緩 起 訴 處 分 總 和 暴 力 犯 罪 10, ,470 財 產 犯 罪 22, , ,541 竊 盜 16, , ,506 詐 欺 , ,736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1, ,084 毒 品 27, ,203 性 犯 罪 ,792 縱 火 罪 違 安 駕 駛 16, , ,499 過 失 致 死 傷 ,748 賭 博 23, , ,987 偽 造 文 書 10, , ,944 營 利 姦 淫 猥 褻 4, ,542 臺 灣 大 陸 條 例 1, ,226 誣 告 1, ,901 選 舉 罷 免 法 1, ,638 妨 害 家 庭 婚 姻 2, ,033 妨 害 信 用 名 譽 1, ,307 妨 害 投 票 2, ,437 其 他 犯 罪 8, , ,906 合 計 17, , ,911 表 4-1-2(b) 2000~2009 年 毒 品 犯 緩 起 訴 人 次 分 析 裁 判 年 別 總 和 緩 起 訴 處 分 % 112

113 科 刑 緩 起 訴 處 分 三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圖 犯 罪 類 型 與 裁 判 情 形 之 複 線 圖 此 項 資 料 為 刑 案 查 詢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犯 罪 人 於 各 審 級 法 院 定 罪 罪 名 下 列 分 析 僅 列 案 件 數 逾 總 數 5% 或 涉 及 暴 力 致 對 社 會 治 安 有 重 大 不 良 影 響 之 犯 罪 類 型 進 行 分 析, 俾 利 兼 顧 分 析 之 簡 約 性 及 重 要 性, 茲 依 表 圖 說 明 如 后 : 財 產 犯 罪 若 合 併 竊 盜 詐 欺 二 罪, 其 於 各 年 所 佔 的 比 率 均 是 最 高, 其 各 年 比 率 從 30.12% 至 40.13% 間, 顯 見 涵 括 竊 盜 與 詐 欺 的 財 產 犯 罪, 是 女 性 犯 行 中 最 常 見 的 類 型 但 本 研 究 將 竊 盜 與 詐 欺, 期 能 對 竊 盜 詐 欺 犯 罪 的 趨 勢 有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表 列 之 財 產 犯 罪, 從 2000~2007 年 間, 其 案 件 數 佔 各 年 的 比 率 不 是 第 一 即 是 第 二,2008 年 與 2009 年 時 則 落 入 第 三 位, 其 案 件 數 與 比 率 均 有 減 少 然 從 案 件 數 觀 之, 可 知, 財 產 犯 罪 件 數 不 斷 逐 年 增 加,2009 年 的 件 數 (3,893) 相 較 2000 年 (1,810) 已 增 加 2,141 件, 其 增 加 數 達 %, 只 是 由 於 毒 品 與 違 安 駕 駛 的 案 件 數 增 加 更 快, 致 其 於 2008 年 與 2009 年 時 的 比 例, 僅 佔 第 三 位 竊 盜 犯 罪 於 表 列 12 種 犯 罪 類 型 中, 其 各 年 發 生 率 均 一 直 排 名 於 第 四 位 至 第 六 位 間 由 於, 竊 盜 犯 罪 的 案 件 數 成 長 趨 勢 與 總 數 的 趨 勢 相 仿, 因 此, 113

114 呈 現 案 件 數 雖 然 增 加, 但 每 年 的 發 生 率 則 在 9.49% 至 11.39% 間 變 化, 相 當 穩 定 詐 欺 犯 罪 的 各 年 案 件 數 與 發 生 率 均 不 斷 增 加, 雖 然 2000 年 至 2005 年 間, 詐 欺 犯 罪 的 發 生 率 在 表 列 各 罪 中 並 非 特 別 突 出, 但 由 於 案 件 數 逐 年 呈 現 成 長 趨 勢, 且 其 成 長 幅 度 大 於 總 數 的 成 長 趨 勢, 致 其 於 2006 年 起 至 2009 年 間, 其 發 生 率 已 佔 表 列 犯 罪 類 型 的 第 六 第 五 第 六 第 四, 已 有 後 來 居 上 的 現 象 顯 見 詐 欺 犯 罪 已 是 近 幾 年 來 女 性 犯 罪 中 快 速 成 長 的 犯 罪 類 型 毒 品 犯 罪 在 2000~2004 年 間, 其 發 生 率 均 一 直 高 居 表 列 犯 罪 類 型 中 的 第 三 位, 爾 後 至 2009 年 間, 更 於 第 一 與 第 二 間 更 替 根 據 各 年 發 生 率 可 知, 近 幾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案 件 中, 約 2 成 的 案 件 係 毒 品 犯 罪 其 中 2005 年 後 女 性 毒 品 犯 大 量 增 加, 應 與 2004 年 1 月 9 日 施 行 修 正 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有 關, 當 時 修 訂 第 20 條 與 第 23 條, 將 觀 察 勒 戒 與 強 制 戒 治 適 用 對 象, 限 縮 為 初 犯 及 釋 放 五 年 後 再 犯 者, 並 刪 除 二 犯 三 犯 之 規 定, 明 定 觀 察 勒 戒 強 制 戒 治 執 行 完 畢 釋 放 後 五 年 內 再 犯 者, 檢 察 官 依 法 追 訴 或 少 年 法 院 應 裁 定 交 付 審 理, 因 而 使 得 2005 年 的 女 性 毒 品 犯 增 加 快 速 違 安 駕 駛 罪 是 表 列 犯 罪 中 不 論 在 案 件 數 或 發 生 率 均 是 成 長 最 快 速 的 犯 罪 類 型, 從 2002 年 起, 其 發 生 率 即 是 表 列 犯 罪 中 的 第 五 位, 後 又 逐 年 升 至 2009 年 的 第 一 位 若 比 較 2009 年 與 2000 年 在 財 產 犯 罪 竊 盜 詐 欺 毒 品 違 安 駕 駛 及 案 件 總 數 的 變 化 可 知, 前 述 五 種 犯 罪 類 型 10 年 間 增 加 的 案 件 數 (2009 年 減 2000 年 ) 合 計 為 15,058 件, 而 全 部 案 件 的 增 加 數 為 16,329 件, 即 僅 前 述 五 種 犯 罪 類 型 的 增 加 數 已 接 近 全 部 案 件 總 數 的 增 加 數, 而 2000 年 時, 前 述 五 種 犯 罪 類 型 的 案 件 數 佔 全 部 案 件 數 的 47.77%, 但 在 2009 年 時, 則 達 74.18% 另 言 之, 依 表 列 的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案 件 觀 之, 在 過 去 10 年 間 的 女 性 犯 罪 的 增 加 數 雖 達 16,329 件, 但 有 集 中 在 財 產 犯 罪 竊 盜 詐 欺 毒 品 違 安 駕 駛 等 犯 罪 類 型 的 趨 勢, 而 前 述 犯 罪 類 型, 亦 為 表 列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案 件 的 主 要 犯 罪 類 型 (74.18%) 各 年 的 暴 力 犯 罪 數 佔 的 比 率 逐 年 降 低,2000 年 時 為 表 列 12 種 犯 罪 類 型 中 第 五 位,2001 年 時 則 為 第 六 位, 之 後 則 均 是 在 第 七 位 以 後, 不 過 暴 力 犯 罪 所 佔 的 比 率 雖 然 逐 年 降 低, 但 其 案 件 數 仍 維 持 穩 定 的 數 量, 顯 見 其 比 率 降 低 係 其 他 案 件 增 加 所 致, 非 其 本 身 案 件 數 減 少 之 故 114

115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自 2000 年 的 62 件, 逐 漸 增 加 至 2007 年 的 152 件, 之 後 又 逐 漸 降 低 至 2009 年 的 117 件, 其 案 件 數 佔 各 年 的 比 率 變 化 不 大, 但 案 件 數 有 稍 為 成 長, 惟 近 二 年 又 有 減 少 的 情 形 但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在 女 性 犯 罪 中, 就 數 量 而 言, 所 佔 比 率 極 低 ( 約 0.43%~0.81%) 性 犯 罪 的 數 量 從 2000 年 的 93 件 逐 漸 增 加 至 2009 年 的 490 件,10 年 間 的 案 件 數 起 落 不 定, 但 就 長 期 趨 勢 而 言 仍 是 增 加 的 現 象, 各 年 所 佔 的 比 率 除 2000 年 外, 均 逾 1%, 於 2009 年 間 達 1.78% 縱 火 罪 在 2000 年 至 2009 年 間 不 論 是 案 件 數 或 各 年 案 件 比 率, 均 無 太 大 變 化 且 數 量 甚 少 過 失 致 死 傷 罪 在 案 件 數 的 2000~2009 年 變 化 雖 是 起 落 不 一, 但 仍 呈 現 微 幅 成 長 的 趨 勢, 惟 此 一 成 長 情 形, 不 及 表 列 總 數 的 增 加 趨 勢, 因 此, 其 發 生 率 反 倒 有 減 少 的 趨 勢 大 抵 上, 過 失 致 死 傷 罪 的 發 生 數 係 維 持 一 穩 定 的 狀 態, 變 化 不 大 賭 博 罪 的 案 件 數 自 2000~2005 年 (3,108 降 為 1,850), 係 一 逐 漸 減 少 的 趨 勢, 但 又 於 2006 年 (3,473) 時 大 幅 增 加, 隨 後 又 呈 現 一 穩 定 的 發 生 數, 直 至 2009 年 仍 有 3,128 件 10 年 似 乎 發 生 數 並 未 增 加, 但 其 於 2000 年 後 持 續 減 少 趨 勢 但 在 2006 年 上 揚 後 又 穩 定 的 情 形, 頗 值 得 進 一 步 探 討 不 過, 賭 博 罪 各 年 的 發 生 率 則 呈 現 一 持 續 減 少 的 趨 勢, 即 便 2006 年 大 幅 增 加 但 發 生 率 減 少 的 趨 勢 仍 未 改 變, 顯 見, 案 件 總 數 的 增 加 情 形 高 於 賭 博 罪 的 增 加, 而 賭 博 罪 發 生 率 亦 從 2000 年 的 第 一 位, 逐 漸 降 至 2009 年 的 第 六 位, 發 生 率 似 仍 有 減 少 趨 勢 偽 造 文 書 罪 的 案 件 數 則 變 化 不 大, 雖 有 小 幅 增 加, 但 不 及 總 數 的 增 加 情 形, 因 此, 其 發 生 率 自 2003 年 後 反 而 有 2000~2009 年 降 低 的 情 形 115

116 年 別 合 計 暴 力 財 產 犯 罪 暴 力 犯 罪 表 性 犯 罪 縱 火 罪 2000~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之 分 佈 財 產 犯 罪 竊 盜 詐 欺 毒 品 違 安 駕 駛 過 失 致 死 傷 賭 博 偽 造 文 書 總 和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偽 造 文 書 賭 博 過 失 致 死 傷 違 安 駕 駛 毒 品 詐 欺 竊 盜 財 產 犯 罪 縱 火 罪 性 犯 罪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暴 力 犯 罪 圖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犯 罪 類 型 分 佈 116

117 四 女 性 入 監 與 攜 子 入 監 狀 況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犯 罪 人 新 收 入 監 與 攜 帶 小 孩 紀 錄 從 表 圖 可 知, 自 2000 年 起, 各 年 入 監 人 次 從 2,436 人 逐 年 增 加 至 2006 年 的 4,316 人 次, 至 此 為 第 一 個 入 監 人 次 的 高 峰,2007 年 則 降 為 3,708 人 次, 但 由 於 2006 年 與 2007 年 的 裁 判 案 件 數 (21,083 件 ;21,839 件 ) 在 當 時 並 無 減 少 的 狀 態, 因 此 推 斷 可 能 與 2007 年 減 刑 有 關, 使 得 原 本 罰 金 刑 得 以 減 半, 或 原 本 不 可 易 科 罰 金 的 案 件 於 減 刑 後 獲 得 易 科 的 機 會, 或 因 減 刑 致 易 科 罰 金 的 金 額 減 少 而 提 高 了 易 科 罰 金 的 意 願 等 因 素 之 故, 使 得 該 年 度 的 入 監 人 次 明 顯 減 少, 但 在 2008 年 入 監 人 次 則 又 達 到 另 一 高 峰 (4,882), 再 於 2009 年 降 至 4,098 人 次, 但 仍 逾 4,000 人 次 即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人 次 在 2006 年 以 前 係 一 持 續 成 長 趨 勢,2007 年 後 受 減 刑 政 策 影 響 之 故, 致 呈 現 起 伏 不 定 的 情 形, 但 似 仍 維 持 一 增 加 的 趨 勢, 未 來 亦 應 可 繼 續 觀 察 各 種 轉 向 策 略, 如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緩 起 訴 處 分 等 因 素 對 入 監 人 次 的 影 響 從 表 圖 可 知 攜 子 入 監 服 刑 的 長 期 趨 勢, 仍 有 逐 漸 增 加 的 情 形, 直 至 2008 年 時 達 到 最 高, 共 有 70 人 次,2009 年 仍 有 42 人 次 依 此 趨 勢 而 言,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的 需 求, 有 2000~2009 年 增 加 的 情 形, 在 少 子 化 的 趨 勢 下, 各 國 無 不 更 重 視 幼 兒 教 養 品 質 的 提 昇, 因 此, 如 何 在 刑 罰 執 行 與 幼 兒 哺 育 間 取 得 平 衡, 如 加 強 社 福 機 構 幼 兒 安 置 照 護 的 機 制, 或 提 昇 矯 正 機 關 哺 育 幼 兒 的 設 施 等 措 施, 應 是 未 來 女 性 犯 罪 矯 正 機 關 須 重 視 的 課 題 表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與 攜 子 入 監 人 次 年 別 合 計 入 監 人 次 攜 子 入 監 人 次

118 圖 ~200 年 女 性 入 監 人 次 趨 勢 圖 圖 ~2009 年 女 性 攜 子 入 監 人 次 趨 勢 第 二 節 司 法 執 行 紀 錄 分 析 本 節 以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刑 名 刑 期 執 行 案 件 數 與 羈 押 紀 錄 等 四 個 變 項 進 行 趨 勢 分 析, 說 明 我 國 近 十 年 來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司 法 執 行 狀 況 一 入 監 執 行 從 重 刑 名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118

119 行 之 從 重 刑 名 觀 察 表 及 圖 各 類 刑 名 人 數 趨 勢, 除 無 期 徒 刑 的 人 數 無 明 顯 趨 勢 外,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罰 金 易 役 三 類 的 人 數, 在 不 考 慮 2007 年 的 減 刑 因 素 致 2007 年 人 數 驟 減 與 2008 年 人 數 驟 升 的 情 形 時, 均 呈 現 增 加 的 趨 勢, 拘 役 的 人 數 從 2000 年 的 159 人, 逐 漸 上 升 至 2009 年 的 486 人 ; 有 期 徒 刑 的 人 數 從 2000 年 的 2,087 人, 逐 漸 上 升 至 3,426 人 ; 罰 金 易 役 的 人 數 從 2000 年 的 73 人, 逐 漸 上 升 至 156 人 這 樣 的 趨 勢, 亦 使 2000~2009 年 間 女 性 受 刑 人 逐 年 新 收 人 數 呈 現 不 斷 增 加 的 趨 勢 其 次 2009 年 9 月 起, 我 國 施 行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之 刑 事 政 策, 盼 能 減 少 無 力 繳 納 罰 金 或 易 科 罰 金 之 受 刑 人 入 監, 然 觀 察 入 監 受 刑 人 的 從 重 刑 名 可 知, 自 2000 年 起, 每 年 約 有 逾 10%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係 因 拘 役 或 罰 金 易 役 入 監 服 刑, 惟 是 類 因 微 罪 致 入 監 服 刑 的 個 案, 易 因 短 期 監 禁 而 有 不 良 影 響, 非 但 不 易 收 到 教 化 功 效, 反 致 其 原 本 經 濟 不 利 等 因 素 更 加 困 窘, 因 此, 就 從 重 刑 名 之 結 構 觀 之, 如 能 落 實 社 會 勞 動 服 務 政 策, 應 對 於 減 少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數 及 避 免 監 禁 不 良 影 響 有 所 助 益 有 期 徒 刑 罰 金 易 役 拘 役 圖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從 重 刑 名 趨 勢 圖 119

120 表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從 重 刑 名 入 監 年 別 拘 役 刑 名 有 期 徒 刑 無 期 徒 刑 罰 金 易 役 總 和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二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刑 期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之 刑 期 從 表 及 圖 各 種 刑 期 執 行 人 數 可 知,2006 年 時 刑 期 在 二 年 以 上 的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數 雖 與 2000 年 至 2005 年 間 相 近, 但 在 總 人 數 攀 升 的 情 形 下, 致 其 僅 佔 當 年 全 體 新 收 人 數 的 11%, 即 2006 年 前 各 年 刑 期 在 二 年 以 上 的 新 收 受 刑 人 比 率 愈 來 愈 低, 但 在 2007 年 後, 受 到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刑 法 修 正 後 廢 除 連 續 犯 提 高 數 罪 併 罰 執 行 刑 上 限 等 相 關 規 定 的 影 響 下, 若 比 較 2006 年 和 2009 年 刑 期 二 年 以 上 的 新 收 受 刑 人 時, 則 會 發 現 不 但 在 人 數 上 愈 來 愈 多, 佔 各 年 的 比 率 亦 增 加, 即 刑 期 二 年 以 上 受 刑 人 的 人 數 增 加 幅 度 大 於 120

121 刑 期 二 年 以 下 的 受 刑 人 人 數 再 比 較 2006 年 和 2009 年 刑 期 二 年 以 下 的 新 收 受 刑 人 人 數, 亦 可 發 現 除 拘 役 人 數 (2006 年 :517 人 ;2009 年 :634 人 ) 增 加 外, 二 年 以 下 的 有 期 徒 刑 各 組 人 數 與 比 率 均 係 減 少 的 情 形, 亦 可 能 係 與 2006 年 刑 法 修 正 之 兩 極 化 刑 事 政 策 及 各 種 短 期 自 由 刑 轉 向 策 略 的 推 動 有 關 此 收 容 結 構 的 趨 勢 值 得 特 別 關 注, 因 為 若 這 個 趨 勢 不 變, 且 重 刑 化 刑 事 政 策 因 偵 查 與 審 判 實 務 之 故, 其 影 響 力 應 在 法 令 實 施 後 的 諸 多 年 才 會 更 明 顯, 因 此, 在 沒 有 其 他 重 大 刑 事 政 策 的 變 化 影 響 下, 可 以 推 論 未 來 長 刑 期 的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比 率 與 人 數 應 會 更 多, 反 之 短 刑 期 者 的 比 率 會 降 低, 對 收 容 結 構 將 會 產 生 根 本 性 的 影 響, 即 重 刑 與 年 老 的 受 刑 人 將 逐 漸 成 為 監 獄 中 的 主 要 收 容 對 象 尤 其 是 重 刑 犯 的 增 加, 對 監 獄 的 人 數 累 積 效 果 將 具 有 長 久 性, 如 增 加 一 名 刑 期 二 十 年 的 個 案, 其 需 要 的 收 容 空 間 等 於 連 續 二 十 年 收 容 一 名 刑 期 一 年 的 個 案, 但 長 期 刑 和 短 期 刑 受 刑 人, 其 衍 生 之 各 種 拘 禁 適 應 與 生 活 需 求 顯 然 會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5000 無 期 徒 刑 圖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之 刑 期 分 佈 二 十 年 以 上 十 年 至 二 十 年 ( 含 ) 五 年 至 十 年 ( 含 ) 二 年 至 五 年 ( 含 ) 一 年 至 二 年 ( 含 ) 六 月 至 一 年 ( 含 ) 六 月 ( 含 ) 以 下 拘 役 與 易 役 121

122 表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之 刑 期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刑 期 分 類 拘 役 與 六 月 ( 含 ) 六 月 至 一 年 至 二 年 至 五 年 至 十 年 至 二 二 十 年 無 期 易 役 以 下 一 年 ( 含 ) 二 年 ( 含 ) 五 年 ( 含 ) 十 年 ( 含 ) 十 年 ( 含 ) 以 上 徒 刑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三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案 件 數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 年 至 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之 案 件 數, 即 有 罪 判 刑 數 從 表 與 圖 發 現, 各 年 新 收 受 刑 人 的 執 行 案 件 數,1 件 者 的 比 率 從 2000 年 的 78.92% 開 始 逐 漸 下 降 至 2009 年 的 50.67%;2 件 者 的 比 率 則 從 2000 年 的 14.54% 逐 漸 上 升 至 2006 年 的 21.72%, 但 之 後 又 逐 漸 降 至 2009 年 的 14.75%;3 至 4 件 者 的 比 率 則 從 2000 年 的 5.72%, 逐 漸 上 升 至 2009 年 的 15.31%;5 至 7 件 者 則 從 2000 年 的 0.77%, 上 升 至 2009 年 的 9.73%;8 件 以 上 者 則 從 2000 年 的 0.04%, 上 升 至 2009 年 的 9.53% 從 這 個 趨 勢 可 以 122

123 說 明,2000~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的 執 行 件 數 愈 來 愈 多, 甚 且 在 2006 年 7 月 1 日 廢 除 連 續 犯 的 規 定 後, 連 2 件 的 比 率 亦 持 續 減 少,3 至 4 件 者 則 在 減 少 後 逐 漸 又 上 升, 但 5 至 7 件 與 8 件 者 則 是 從 2000 年 起 逐 漸 增 加, 其 中 8 件 者 在 2007 年 後 的 增 加 最 為 快 速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案 件 數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執 行 案 件 數 1 件 2 件 3 至 4 件 5 至 7 件 8 件 以 上 總 和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件 數 %

124 100% 80% 60% 40% 20% 8 次 以 上 5 至 7 次 3 至 4 次 2 次 1 次 0% 圖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案 件 數 分 佈 圖 四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羈 押 紀 錄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時 所 紀 錄 之 羈 押 日 數 從 表 圖 可 知,2000~009 年 的 新 收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有 77.47%(25,376 人 ) 未 曾 遭 受 羈 押,11.50%(3,767 人 ) 的 人 曾 羈 押 2 個 月 ( 含 ) 以 下 ;5.36%(1,756 人 ) 的 人 曾 羈 押 2 至 4 個 月 ( 含 ),2.04%(668 人 ) 的 人 曾 羈 押 4 至 6 個 月 ( 含 ),3.63%(1,189 人 ) 的 人 曾 羈 押 6 個 月 以 上 若 進 一 步 比 較 2000 ~2009 年 趨 勢, 則 發 現 後 五 年 羈 押 逾 2 個 月 以 上 的 人 數 與 比 率, 均 較 前 五 年 為 多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6 個 月 以 上 4 至 6 個 月 ( 含 ) 2 至 4 個 月 ( 含 ) 2 個 月 ( 含 ) 以 下 未 曾 羈 押 0% 圖 ~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羈 押 紀 錄 124

125 表 ~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羈 押 紀 錄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未 曾 羈 押 曾 羈 押 2 個 月 ( 含 ) 以 下 羈 押 紀 錄 曾 羈 押 2 至 4 個 月 ( 含 ) 曾 羈 押 4 至 6 個 月 ( 含 ) 曾 羈 押 6 個 月 以 上 總 和 個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第 三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偏 差 行 為 分 析 本 節 以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犯 次 不 良 嗜 好 藥 物 濫 用 與 輟 學 紀 錄 等 四 項 特 性 進 行 趨 勢 分 析, 以 觀 察 2000~2009 年 間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偏 差 行 為 特 性 一 犯 罪 次 數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之 犯 次 根 據 表 與 圖 4-3-1, 從 2000~2009 年 的 初 犯 人 數 (f 分 別 為 1,461 人 與 1,409 人 ) 變 化 不 大, 但 由 於 整 體 新 收 人 數 增 加 的 情 形, 因 此, 初 犯 所 佔 各 年 的 比 率 係 呈 現 逐 漸 減 少 的 趨 勢 再 犯 與 累 犯 於 各 年 的 人 數 比 率 則 是 不 斷 增 加, 直 至 2007 年, 再 犯 的 比 率 亦 逐 漸 降 低, 但 累 犯 的 人 數 比 率 則 仍 然 持 續 上 升 因 此, 可 以 說 2000 年 至 2009 年 間, 各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人 數 雖 然 不 斷 增 加, 但 從 犯 次 的 觀 點 而 論, 增 加 的 人 數 主 要 為 再 犯 和 累 犯, 125

126 2000 年 時 的 累 再 犯 人 數 佔 當 年 的 37.59%, 但 到 2009 年 時 其 人 數 則 已 佔 當 年 的 64.31% 由 此 可 知, 累 再 犯 逐 漸 成 為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主 要 犯 次 型 態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次 分 析 犯 次 初 犯 再 犯 累 犯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 80% 累 犯 60% 再 犯 40% 20% 初 犯 0%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次 分 佈 圖 126

127 二 不 良 嗜 好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5~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自 陳 自 身 在 各 種 不 良 嗜 好 的 使 用 情 形 其 問 項 設 計 為 受 訪 樣 本 分 別 就 其 飲 酒 習 慣 賭 博 嚼 檳 榔 和 抽 菸 等 四 種 不 良 嗜 好 的 發 生 頻 率 從 表 與 圖 可 知, 在 飲 酒 賭 博 嚼 食 檳 榔 和 抽 菸 的 不 良 習 慣 中, 有 賭 博 經 驗 的 人 數 比 率 最 少, 僅 6.82%, 其 次 為 嚼 食 檳 榔, 有 9.94%, 有 飲 酒 習 慣 的 人 則 明 顯 增 多, 有 28.37%, 吸 菸 的 人 最 多, 達 68.71%, 其 中 有 近 6 成 者 是 經 常 抽 菸 由 此 可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四 種 不 良 嗜 好 中, 以 抽 菸 的 習 慣 最 為 普 遍, 且 多 是 經 常 抽 菸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不 良 嗜 好 分 佈 偏 差 行 為 無 偶 而 經 常 總 數 飲 酒 習 慣 賭 博 嚼 食 檳 榔 抽 菸 12,861 3,243 1,852 17, ,895 1, , ,341 1, , ,675 2,037 10,425 18, % 90% 80% 70% 經 常 60% 50% 40% 偶 而 30% 無 20% % 0% 飲 酒 習 慣 賭 博 嚼 食 檳 榔 吸 菸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不 良 嗜 好 分 佈 127

128 三 物 質 濫 用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5~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自 陳 其 使 用 各 種 成 癮 性 物 質 的 情 形 其 問 項 設 計 為 受 訪 樣 本 分 別 就 各 種 成 癮 性 物 質 的 使 用 情 形, 回 答 有 或 無 根 據 表 圖 可 知, 在 20,465 筆 有 效 樣 本 中, 有 10,669 人 (52.13%) 自 陳 曾 有 物 質 濫 用 的 經 驗, 而 物 質 使 用 的 種 類 以 海 洛 英 的 7,193 人 (67.42%) 最 多, 安 非 他 命 的 6,561 人 (61.5%) 居 次, 另 言 之, 海 洛 因 與 安 非 他 命 是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濫 用 物 質 中 最 普 遍 的 藥 物 至 於 表 列 的 強 力 膠 古 柯 鹼 酗 酒 MDMA 的 使 用 人 數 則 不 多, 各 類 物 質 的 使 用 人 數 均 少 於 60 人 惟 仍 有 914 人 (8.57%) 自 陳 有 使 用 表 列 以 外 物 質 的 情 形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物 質 濫 用 種 類 分 析 單 位 / 人 次 物 質 濫 用 種 類 人 次 % 強 力 膠 安 非 他 命 6, 古 柯 鹼 海 洛 因 7, 酗 酒 MDMA 其 他 合 計 14, 有 10, 物 質 濫 用 無 9, 總 人 數 20, 酗 酒, 43 MDMA, 42 其 他, 914 強 力 膠, 60 安 非 他 命, 6561 海 洛 因, 7193 古 柯 鹼, 59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物 質 濫 用 種 類 分 佈 128

129 再 者, 將 物 質 濫 用 使 用 時 間 和 濫 用 種 類 數 進 行 交 叉 分 析, 得 到 表 圖 根 據 分 析 資 料 可 知, 使 用 時 間 愈 久 者, 其 物 質 濫 用 數 為 2 種 ( 半 年 未 滿 :17.16%;10 年 以 上 :50.18%) 或 3 種 以 上 ( 半 年 未 滿 :0.44%;10 年 以 上 :1.53%) 的 人 數 比 率 愈 高, 即 使 用 時 間 愈 久 者, 單 純 使 用 1 種 藥 物 的 比 率 亦 隨 之 降 低 ( 半 年 未 滿 :82.40%;10 年 以 上 :48.28%) 物 質 濫 用 使 用 時 間 半 年 未 滿 半 年 以 上,1 年 未 滿 1 年 以 上,2 年 未 滿 2 年 以 上,5 年 未 滿 5 年 以 上,10 年 未 滿 10 年 以 上 總 和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物 質 濫 用 使 用 時 間 和 濫 用 數 交 叉 分 析 物 質 濫 用 數 1 種 2 種 3 種 以 上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 90% 80% 70% 60% 50% 濫 用 3 種 以 上 藥 物 濫 用 2 種 藥 物 40% 30% 20% 10% 濫 用 1 種 藥 物 0% 半 年 未 滿 半 年 以 上,1 年 未 滿 1 年 以 上,2 年 未 滿 2 年 以 上,5 年 未 滿 5 年 以 上,10 年 未 滿 10 年 以 上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藥 物 濫 用 使 用 時 間 和 濫 用 藥 物 種 類 數 分 佈 129

130 四 輟 學 紀 錄 分 析 本 項 分 析 係 以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專 科 大 學 等 各 階 段 的 畢 業 與 肄 業 情 形 分 別 計 算 依 表 和 圖 可 知, 從 2005~2009 年 間 逐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教 育 程 度 為 肄 業 者, 分 別 為 1,279 人 (45.16%) 1,499 人 (41.66%) 1,203 人 (40.01%) 1,673 人 (39.94%) 及 1,386 人 (39.44%), 五 年 來 共 有 7,040 名 (41.07%)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係 肄 業 然 根 據 教 育 部 統 計 顯 示,2001~2008 年 逐 年 輟 學 率 係 分 布 於 0.19% 至 0.33% 間 38 從 這 個 資 料 則 可 以 初 步 了 解, 我 國 各 年 的 輟 學 生 雖 仍 有 一 定 的 比 率, 但 相 較 於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逐 年 均 約 有 4 成 的 人 為 肄 業 者 而 言, 顯 然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肄 業 的 比 率 極 高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輟 學 紀 錄 分 析 輟 學 紀 錄 畢 業 肄 業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輟 學 紀 錄 分 佈 圖 肄 業 畢 業 38 參 見 教 育 部 訓 委 會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重 要 教 育 統 計 資 訊 99 年 6 月 21 日 130

131 第 四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口 特 性 分 佈 本 節 以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年 齡 國 籍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宗 教 信 仰 與 對 被 害 人 觀 感 等 六 個 變 項 進 行 分 析 一 年 齡 分 佈 ( 一 ) 犯 案 時 年 齡 分 析 本 項 分 析 係 以 獄 政 系 統 中 曾 提 報 假 釋 審 查 的 受 刑 人 為 分 析 對 象, 累 計 2000~2009 年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案 時 年 齡 可 知, 以 29 歲 以 下 的 年 齡 層 犯 案 人 數 最 多 達 3,463 人 (49.63%), 其 次 為 30 至 39 歲, 有 2,043 人 (29.28%), 再 者 為 40 至 49 歲, 有 1,093 人 (15.67%), 第 四 是 50 至 59 歲, 有 276 人 (3.96%), 最 少 的 是 60 歲 以 上, 為 102 人 (1.46%) 再 觀 察 各 年 的 犯 案 時 年 齡, 亦 均 與 前 述 趨 勢 相 同, 有 年 齡 愈 大, 愈 少 犯 罪 的 趨 勢 ( 參 見 表 和 圖 4-4-1)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案 時 年 齡 分 佈 犯 時 年 齡 29 歲 以 下 30 至 39 歲 40 至 49 歲 50 至 59 歲 60 歲 以 上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042 % 人 數 ,159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3,463 2,043 1, ,977 %

132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歲 以 上 50 至 59 歲 40 至 49 歲 30 至 39 歲 29 歲 以 下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案 時 年 齡 分 佈 ( 二 ) 入 監 時 年 齡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日 期 減 去 出 生 日 期 所 得 依 表 圖 所 示 可 知,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年 齡 分 布 呈 現 年 齡 層 愈 輕, 女 性 受 刑 人 愈 多, 以 29 歲 以 下 最 多, 為 38.47%; 其 次, 係 30 至 39 歲 的 年 齡 層, 為 31.67%; 再 者, 係 40 至 49 歲 間, 為 20.16%, 最 少 的 是 60 歲 以 上, 僅 1.97% 不 過 單 以 2009 年 觀 察, 則 是 30 至 39 歲 年 齡 層 的 人 數 比 高 於 29 歲 以 下, 與 過 去 9 年 均 不 相 同, 其 趨 勢 應 值 得 持 續 觀 察, 因 為 從 前 述 相 關 的 分 析 發 現, 近 年 新 收 受 刑 人 的 累 再 犯 比 率 亦 為 逐 漸 增 加 趨 勢 執 行 案 件 數 增 加 長 刑 期 人 數 增 加 等, 若 相 關 趨 勢 結 合, 則 我 國 近 年 來 的 新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有 前 科 更 多 年 齡 更 長 刑 期 愈 高 及 執 行 案 件 數 愈 多 的 執 行 特 徵, 而 這 樣 的 特 徵 雖 然 係 在 2006 年 後 才 較 明 顯, 但 若 持 續 這 樣 的 趨 勢, 將 對 目 前 的 收 容 結 構 產 生 根 本 性 改 變 至 於 50 至 59 歲 與 60 歲 以 上 之 年 齡 層, 其 人 數 雖 有 增 加 趨 勢, 但 接 近 總 數 成 長 趨 勢, 因 此, 其 2000 ~2009 年 人 數 比 例 無 太 大 差 異 132

133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時 年 齡 分 佈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入 監 年 齡 29 歲 以 下 30 至 39 歲 40 至 49 歲 50 至 59 歲 60 歲 以 上 總 和 人 數 ,436 % 人 數 ,323 % 人 數 ,508 % 人 數 1, ,662 % 人 數 1, ,153 % 人 數 1, ,461 % 人 數 1,809 1, ,316 % 人 數 1,418 1, ,708 % 人 數 1,759 1, ,882 % 人 數 1,292 1, ,098 % 人 數 % 圖 年 至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2000~2009 年 年 齡 直 條 圖 分 析 60 歲 以 上 50 至 59 歲 40 至 49 歲 30 至 39 歲 29 歲 以 下 133

134 ( 三 ) 成 少 犯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時 為 成 年 犯 少 年 犯 與 成 少 犯 等 犯 別 之 分 佈 根 據 表 圖 可 知, 從 2000 年 至 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各 年 的 成 年 犯 均 逾 99.2%, 成 少 犯 的 人 數 最 低 (0-6 人 ), 少 年 犯 人 數 亦 相 當 少 (6-15 人 ), 因 此, 從 成 少 犯 的 觀 點 了 解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收 容 趨 勢, 並 無 太 大 不 同, 因 為 均 集 中 在 成 年 犯 惟 少 年 犯 人 數 雖 少, 但 每 年 均 有 一 定 人 數, 在 少 年 犯 與 成 年 犯 應 分 別 監 禁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不 因 其 人 數 太 少 而 忽 略 其 相 關 需 求, 而 能 提 供 少 女 適 當 執 行 場 所, 應 仍 是 需 注 意 的 問 題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成 少 犯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成 少 犯 少 年 犯 成 少 犯 成 年 犯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135 少 年 犯 成 少 犯 二 國 籍 分 析 圖 ~2009 年 女 性 成 少 犯 分 佈 圖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0~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國 籍 別 由 表 可 知,2000~2009 年 間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國 籍 非 中 華 民 國 籍 者, 計 有 19 個 國 家,1,092 人 次 人 數 比 率 逾 5% 的 國 家 為 中 國 大 陸 (395 人 36.17%) 越 南 (297 人 27.2%) 印 尼 (225 人 20.6%) 菲 律 賓 (70 人 6.41%) 泰 國 (57 人 5.22%) 再 從 表 圖 觀 之, 不 論 係 以 人 數 或 比 率 分 析, 各 種 外 國 籍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2000~2009 年 新 收 情 形 均 無 特 定 趨 勢, 惟 於 2003 年 後, 各 年 新 收 外 籍 受 刑 人, 除 2004 年 外 均 逾 100 人, 顯 見 女 性 外 籍 收 容 人 近 年 來 仍 有 一 定 的 收 容 規 模 國 籍 本 國 籍 中 國 大 陸 表 越 南 印 尼 菲 律 賓 2000~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國 籍 分 析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香 港 高 棉 人 次 32, ,547 %( 不 含 本 國 籍 ) 新 加 坡 緬 甸 澳 門 俄 羅 斯 印 度 哥 倫 比 亞 尼 泊 爾 南 非 美 國 寮 國 韓 國 總 和 135

136 表 ~2009 年 外 國 籍 女 性 受 刑 人 國 籍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國 籍 中 國 大 陸 越 南 印 尼 菲 律 賓 泰 國 其 他 總 和 2000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總 和 人 數 % % 其 他 80% 泰 國 60% 菲 律 賓 40% 印 尼 越 南 20% 0% 圖 外 國 籍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國 籍 分 佈 圖 中 國 大 陸 136

137 三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5~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自 陳 的 教 育 程 度, 本 變 項 資 料 蒐 集 的 類 別 彙 整 後 分 不 識 字 國 小 ( 含 肄 業 ) 國 中 ( 含 肄 業 ) 高 中 ( 含 肄 業 ) 大 學 或 專 科 以 上 ( 含 肄 業 ) 等 五 類 依 表 和 圖 可 知,2005~2009 年 間 我 國 女 性 新 收 受 刑 人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國 中 ( 含 肄 業 ) 6878 人 (39.06%) 最 多, 其 次 為 高 中 ( 含 肄 業 ) 6857 人 (38.94%), 再 者 是 國 小 ( 含 肄 業 ) 2345 人 (13.32%) 大 學 或 專 科 以 上 ( 含 肄 業 ) 1080 人 (6.13%), 不 識 字 的 人 數 為 450 人 (2.56%) 最 少 觀 察 2005~2009 年 間 逐 年 趨 勢, 則 為 不 識 字 與 國 小 ( 含 肄 業 ) 的 人 數 比 率 有 逐 漸 降 低 的 趨 勢, 高 中 ( 含 肄 業 ) 的 人 數 比 率 則 為 逐 漸 升 高, 不 過, 三 者 間 的 2000~2009 年 趨 勢 變 化 仍 屬 微 小 而 國 中 ( 含 肄 業 ) 與 大 學 或 專 科 以 上 ( 含 肄 業 ) 的 人 數 比 率 則 無 明 顯 變 化, 相 當 穩 定 再 比 較 2005 年 與 2009 年 各 種 教 育 程 度 的 人 數, 則 發 現 不 識 字 的 人 數 減 少, 國 小 ( 含 肄 業 ) 的 人 數 則 無 太 大 變 化, 其 他 類 別 的 教 育 程 度 人 數 均 為 增 加 狀 態 另 言 之, 從 本 項 分 析 可 知, 2005~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教 育 程 度 有 愈 來 愈 高 趨 勢 入 監 年 別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不 識 字 國 小 ( 含 肄 業 ) 教 育 程 度 國 中 ( 含 肄 業 ) 高 中 ( 含 肄 業 ) 大 學 或 專 科 以 上 ( 含 肄 業 ) 總 和 2005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總 和 人 數 %

138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大 學 或 專 科 以 上 ( 含 肄 業 ) 高 中 ( 含 肄 業 ) 國 中 ( 含 肄 業 ) 國 小 ( 含 肄 業 ) 不 識 字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育 程 度 分 佈 圖 四 婚 姻 狀 況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5~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自 陳 的 婚 姻 情 形 依 表 和 圖 可 知, 2000~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婚 姻 紀 錄, 以 單 身 者 最 多, 有 5,949 人 (34.46%); 其 次 為 離 婚 者, 有 5,132 人 (29.73%); 再 者 是 已 婚 者, 有 5,068 人 (29.36%); 第 四 為 喪 偶 者, 有 768 人 (4.45%), 再 婚 者 人 數 最 少, 有 345 人 (2.00%) 觀 察 2000~2009 年 趨 勢 後 發 現, 單 身 與 喪 偶 各 年 人 數 的 比 率 變 化 無 幾, 但 已 婚 者 則 呈 現 降 低 的 趨 勢 (2005 年 :32.96%;2009 年 :26.9%), 離 婚 (2005 年 :26.55%;009 年 :31.26%) 與 再 婚 者 (2005 年 :0.84%;2009 年 :2.96%) 則 為 上 升 的 趨 勢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婚 姻 狀 況 分 佈 圖 喪 偶 再 婚 離 婚 已 婚 單 身 138

139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婚 姻 狀 況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婚 姻 紀 錄 單 身 已 婚 離 婚 再 婚 喪 偶 總 和 人 數 ,746 % 人 數 1,206 1,126 1, ,569 % 人 數 1, ,092 % 人 數 1,541 1,126 1, ,275 % 人 數 1, , ,580 % 人 數 5,949 5,068 5, ,262 % 五 宗 教 信 仰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5~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自 陳 的 宗 教 信 仰 依 表 圖 可 知, 從 2005~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宗 教 信 仰 以 佛 教 最 多 有 8,922 人 (51.23%); 其 次 為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有 4,280 人 (24.58%); 再 者 是 基 督 教, 有 2,084 人 (11.97%); 第 四 為 道 教, 有 1,494 人 (8.58%) 比 較 2005 年 和 2009 年 各 種 宗 教 信 仰 的 比 率 發 現,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與 其 他 宗 教 的 比 率 變 化 無 幾, 但 佛 教 則 呈 現 降 低 的 趨 勢 (2005 年 :57.06%; 2009 年 :47.69%), 無 宗 教 信 仰 (2005 年 :20.45%;2009 年 :26.6%) 與 道 教 (2005 年 :7.2%;2009 年 :10.52%) 則 為 上 升 的 趨 勢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宗 教 信 仰 分 佈 圖 其 他 天 主 教 基 督 教 道 教 佛 教 無 139

140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宗 教 信 仰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總 和 宗 教 信 仰 無 佛 教 道 教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其 他 總 和 人 數 571 1, ,792 % 人 數 738 1, ,612 % 人 數 879 1, ,190 % 人 數 1,146 2, ,265 % 人 數 946 1, ,556 % 人 數 4,280 8,922 1,494 2, ,7415 % 六 對 被 害 人 觀 感 分 析 此 項 資 料 為 獄 政 系 統 所 提 供 之 2005~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自 陳 自 身 對 被 害 人 的 觀 感 根 據 表 圖 可 知, 在 17,426 筆 有 效 樣 本 中, 有 9,269 人 (53.19%) 為 無 被 害 者 犯 罪,6,452 名 (37.03%)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被 害 人 深 感 歉 意 及 有 179 名 (1.03%) 表 示 願 意 補 償 被 害 人, 但 亦 有 1,046 名 (6.01%)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認 為 自 己 係 遭 被 害 人 陷 害 或 對 被 害 人 無 動 於 衷 從 分 析 資 料 可 知, 除 了 無 被 害 者 犯 罪 外, 受 刑 人 對 於 被 害 人 的 觀 感 以 感 到 歉 意 的 態 度 為 最 多 不 過 目 前 矯 正 實 務 對 於 願 意 對 被 害 人 道 歉 或 補 償 的 受 刑 人, 尚 無 適 當 機 制, 以 提 供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的 對 話 平 台, 事 實 上, 在 刑 期 已 確 定 的 情 形 下, 如 能 在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間 的 關 係 進 行 修 復, 對 於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的 情 緒 回 復 應 有 良 好 幫 助 140

141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被 害 人 觀 感 分 析 對 被 害 人 觀 感 次 數 百 分 比 深 感 歉 意 6, % 被 害 人 陷 害 % 補 償 被 害 人 % 無 動 於 衷 % 無 被 害 人 9, % 其 他 % 總 和 % 其 他, 480 深 感 歉 意, 6452 無 被 害 人, 9269 被 害 人 陷 害, 639 無 動 於 衷, 407 補 償 被 害 人, 179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被 害 人 觀 感 分 佈 圖 第 五 節 家 庭 與 更 生 需 求 本 節 以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親 子 關 係 幼 時 撫 養 人 入 監 初 關 心 之 事 家 人 對 犯 行 反 應 家 人 偏 差 行 為 出 監 後 同 住 親 友 出 獄 困 擾 與 出 獄 協 助 等 八 個 變 項 進 行 分 析, 說 明 我 國 近 五 年 來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家 庭 關 係 與 更 生 需 求 本 節 各 變 項 資 料 均 為 獄 政 系 統 提 供 之 2005~2009 年 間 全 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自 陳 資 料 一 親 子 關 係 依 表 圖 可 知, 從 2005~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親 子 關 係 ( 分 析 對 象 與 其 尊 親 屬 的 關 係 ), 自 陳 融 洽 者 最 多, 有 10,450 人 (67.27%); 其 次 為 普 通, 有 4,478 人 (28.83%); 最 少 的 是 不 睦, 有 607 人 (3.91%) 比 較 2005 年 和 2009 年 各 種 親 子 關 係 的 比 率 發 現, 自 陳 親 子 關 係 不 睦 (2005 年 : 3.14%;2009 年 :5.85%) 與 普 通 (2005 年 :23.19%;2009 年 :27.43%) 的 比 率, 141

142 均 為 上 升, 而 融 洽 (2005 年 :73.67%;2009 年 :66.72%) 的 比 率 則 下 降 表 年 至 2009 年 2000~2009 年 親 子 關 係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親 子 關 係 不 睦 普 通 融 洽 總 和 2005 人 數 ,973 2,678 % 人 數 95 1,046 2,267 3,408 % 人 數 ,751 2,682 % 人 數 153 1,119 2,382 3,654 % 人 數 ,077 3,113 % 總 和 人 數 607 4,478 10,450 15,535 % % 80% 融 洽 60% 40% 20% 普 通 不 睦 0%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親 子 關 係 分 佈 圖 二 幼 時 撫 養 人 依 表 圖 可 知, 從 2005~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幼 時 撫 養 人, 自 陳 為 父 母 者 最 多, 有 12,122 人 (79.68%); 其 次 為 其 他 親 屬, 有 1,206 人 (7.93%), 再 者 是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有 1,068 人 (7.02%), 最 少 的 是 父 及 其 他 親 屬, 有 675 人 (4.44%) 比 較 2005 年 和 2009 年 各 種 幼 時 撫 養 人 的 比 率 發 現, 自 陳 幼 時 撫 養 人 為 父 母 (2005 年 :90.58%;2009 年 :75.35%) 的 比 率, 有 逐 漸 下 降 的 趨 勢, 而 父 及 其 他 親 屬 (2005 年 :0.38%;2009 年 :5.81%)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2005 年 :1.21%;2009 年 :10.24%) 與 其 他 親 屬 (2005 年 :7.83%; 142

143 2009 年 :8.60%) 的 比 率, 則 為 逐 準 上 升 的 趨 勢, 其 中 又 以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的 比 率 上 升 最 快 顯 見 近 年 的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幼 年 撫 養 人 為 父 母 的 比 率 愈 來 愈 低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幼 時 撫 養 人 分 析 入 監 年 別 撫 養 人 父 母 父 及 其 他 親 屬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其 他 親 屬 總 和 總 和 人 數 2, ,643 % 人 數 2, ,342 % 人 數 1, ,593 % 人 數 2, ,588 % 人 數 2, ,047 % 人 數 12, ,068 1,206 15,213 % % 80% 60% 40% 20% 0% 其 他 親 屬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父 及 其 他 親 屬 父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父 母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幼 時 撫 養 人 分 佈 圖 依 表 圖 可 知, 幼 時 撫 養 人 為 父 母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自 陳 親 子 關 係 為 不 睦 的 比 率 相 較 其 他 類 的 撫 養 人 為 最 低 (3.05%), 且 融 洽 的 比 率 (69.39%) 亦 高 於 其 他 類 的 撫 養 人, 其 次 為 撫 養 人 為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若 143

144 撫 養 人 為 其 他 親 屬, 其 親 子 關 係 為 不 睦 者 達 13.10%, 為 各 類 撫 養 親 屬 中 最 高, 融 洽 者 則 為 51.41%, 亦 為 各 類 親 屬 中 最 低 入 監 年 別 父 母 父 及 其 他 親 屬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其 他 親 屬 總 和 表 撫 養 人 與 親 子 關 係 交 叉 分 析 親 子 關 係 不 睦 普 通 融 洽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父 母 父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父 及 其 他 親 屬 母 及 其 他 親 屬 其 他 親 屬 圖 撫 養 人 與 親 子 關 係 直 條 圖 融 洽 普 通 不 睦 三 初 入 監 關 心 之 事 分 析 依 表 圖 可 知,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初 關 心 之 事 以 事 業 問 題 的 比 率 最 高 (7353 人 41.56%), 其 次 為 子 女 狀 況, 有 5355 人 (30.27%), 再 者 為 其 他, 有 2108 人 (11.91%), 第 四 為 經 濟 無 依, 有 1453 人 (8.21%), 至 於 夫 妻 情 變 家 人 健 康 情 形 生 理 問 題 受 人 輕 視 排 斥 等 問 題 的 人 數 比 率 均 3% 以 下 若 再 以 刑 期 進 行 交 叉 分 析, 不 同 刑 期 的 受 刑 人 其 所 擔 心 的 問 題 則 有 不 同 的 分 佈 情 形 子 女 狀 況 隨 著 刑 期 的 增 加, 其 關 心 的 比 率 愈 高 ( 拘 役 與 144

145 易 役 :27.28%; 二 十 年 以 上 :43.59% 無 期 徒 刑 :52.94%); 家 人 健 康 情 形 隨 著 刑 期 的 增 加, 其 關 心 的 比 率 逐 準 降 低, 尤 其 當 刑 期 超 過 五 年 的 受 刑 人 時, 家 人 健 康 情 形 已 幾 乎 不 會 是 他 們 初 入 監 所 關 心 之 事 ; 經 濟 無 依 亦 隨 著 刑 期 增 加, 其 比 率 逐 漸 減 少 ( 拘 役 與 易 役 :14.43%; 二 十 年 以 上 :2.56% 無 期 徒 刑 : 0%), 另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他 的 比 率 甚 高, 不 論 是 何 種 刑 期 的 受 刑 人 均 超 過 10%, 顯 見 女 性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關 心 之 事 相 當 多 元, 因 此 矯 正 機 關 如 能 透 過 新 收 調 查, 加 強 協 助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關 心 之 事 的 諮 商 輔 導 或 轉 介 相 關 人 員 與 機 構 處 理, 應 有 利 其 入 監 之 初 的 拘 禁 適 應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刑 期 與 初 入 監 關 心 之 事 交 叉 分 析 刑 期 拘 役 與 易 役 六 月 ( 含 ) 以 下 六 月 至 一 年 ( 含 ) 一 年 至 二 年 ( 含 ) 二 年 至 五 年 ( 含 ) 五 年 至 十 年 ( 含 ) 十 年 至 二 十 年 ( 含 ) 二 十 年 以 上 無 期 徒 刑 總 和 子 女 狀 況 夫 妻 情 變 家 人 健 康 情 形 入 監 初 關 心 之 事 經 濟 無 依 事 業 問 題 生 理 問 題 受 人 輕 視 排 斥 其 他 總 和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146 100% 80% 60% 40% 20% 0% 拘 役 與 易 役 6 月 ( 含 ) 以 下 6 月 至 1 年 ( 含 ) 1 年 至 2 年 ( 含 ) 2 年 至 5 年 ( 含 ) 5 年 至 10 年 ( 含 ) 10 年 至 20 年 ( 含 ) 20 年 以 上 無 期 徒 刑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刑 期 與 初 入 監 關 心 之 事 分 佈 圖 其 他 受 人 輕 視 排 斥 生 理 問 題 事 業 問 題 經 濟 無 依 家 人 健 康 情 形 夫 妻 情 變 子 女 狀 況 再 就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入 監 年 齡 與 入 監 初 關 心 之 事 交 叉 分 析, 如 圖 和 表 4-5-5, 亦 可 發 現, 不 同 年 齡 層 的 受 刑 人 入 監 初 所 關 心 之 事, 亦 有 不 同 的 分 佈 子 女 狀 況 以 30 至 39 歲 (34.51%) 與 40 至 49 歲 (35.41%) 二 個 年 齡 層 時 較 高, 之 後 隨 著 年 齡 的 年 輕 與 年 長 二 側 降 低 ; 夫 妻 情 變 的 比 率 則 於 歲 這 個 年 齡 層 後 下 降 ; 經 濟 無 依 的 比 率 (29 歲 以 下 :7.57%;60 歲 以 上 : 13.16%) 則 隨 著 年 齡 增 加 而 上 升 ; 事 業 問 題 的 比 率 (29 歲 以 下 :50.14%;60 歲 以 上 :36.20%) 隨 著 年 齡 增 加 而 下 降 ; 生 理 問 題 的 比 率 (29 歲 以 下 :1.22%; 60 歲 以 上 :8.61%) 隨 著 年 齡 增 加 而 上 升, 尤 以 60 歲 以 上 年 齡 層 的 受 刑 人 上 升 最 明 顯 ; 其 他 問 題 的 比 率 (29 歲 以 下 :12.31%;60 歲 以 上 :22.78%) 亦 有 隨 著 年 齡 增 加 而 上 升 的 趨 勢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29 歲 以 下 30 至 39 歲 40 至 49 歲 50 至 59 歲 60 歲 以 上 其 他 受 人 輕 視 排 斥 生 理 問 題 事 業 問 題 經 濟 無 依 家 人 健 康 情 形 夫 妻 情 變 子 女 狀 況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年 齡 與 初 入 監 關 心 之 事 分 佈 圖 146

147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年 齡 與 初 入 監 關 心 之 事 交 叉 分 析 入 監 年 齡 29 歲 以 下 30 至 39 歲 40 至 49 歲 50 至 59 歲 60 歲 以 上 總 和 子 女 狀 況 夫 妻 情 變 家 人 健 康 情 形 入 監 初 關 心 之 事 經 濟 無 依 事 業 問 題 生 理 問 題 受 人 輕 視 排 斥 其 他 總 和 人 數 2, , ,801 % 人 數 2, , ,253 % 人 數 1, , ,067 % 人 數 ,654 % 人 數 % 人 數 6, ,821 9, ,709 22,170 % 四 家 人 對 犯 行 反 應 依 表 圖 可 知,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人 對 其 犯 行 反 應 以 支 持 原 諒 的 比 率 最 高 (9,711 人 55.68%), 其 次 為 傷 心 難 過, 有 3,546 人 (20.33%), 再 者 為 激 烈 指 責, 有 1,399 人 (8.02%), 第 四 為 不 知 情, 有 1,305 人 (7.48%), 第 五 為 無 法 相 信, 有 1,051 人 (6.03%), 最 少 為 其 他 反 應, 有 430 人 (2.47%) 若 和 刑 期 進 行 交 叉 分 析, 則 發 現 刑 期 愈 長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人 選 擇 支 持 原 諒 的 比 例 較 高 ( 拘 役 與 易 行 :49.37%; 二 十 年 以 上 :66.25% 無 期 徒 刑 :35.29%), 家 人 反 應 為 傷 心 難 過 也 較 高 ( 拘 役 與 易 行 :14.82%; 二 十 年 以 上 :21.25% 無 期 徒 刑 :23.53%), 不 過 隨 著 刑 期 提 高, 家 人 反 應 為 不 知 情 亦 有 下 降 趨 勢 ( 拘 役 與 易 行 :15.93%; 二 十 年 以 上 :0% 無 期 徒 刑 :0%) 147

148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刑 期 與 家 人 對 犯 行 反 應 交 叉 分 析 家 人 對 犯 行 反 應 刑 期 支 持 原 諒 無 法 相 信 傷 心 難 過 激 烈 指 責 不 知 情 其 他 總 和 拘 役 與 易 役 六 月 ( 含 ) 以 下 六 月 至 一 年 ( 含 ) 一 年 至 二 年 ( 含 ) 二 年 至 五 年 ( 含 ) 五 年 至 十 年 ( 含 ) 十 年 至 二 十 年 ( 含 ) 二 十 年 以 上 無 期 徒 刑 總 和 人 數 ,343 % 人 數 2, , ,629 % 人 數 2, ,506 % 人 數 1, ,072 % 人 數 1, ,400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9,711 1,051 3,546 1,399 1, ,442 % % 90% 80% 70% 60% 其 他 不 知 情 激 烈 指 責 50% 40% 30% 20% 10% 0% 拘 役 與 易 役 6 月 ( 含 ) 以 下 6 月 至 1 年 ( 含 ) 1 年 至 2 年 ( 含 ) 2 年 至 5 年 ( 含 ) 5 年 至 10 年 ( 含 ) 10 年 至 20 年 ( 含 ) 20 年 以 上 無 期 徒 刑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刑 期 與 家 人 對 犯 行 反 應 分 佈 圖 傷 心 難 過 無 法 相 信 支 持 原 諒 148

149 五 家 人 偏 差 行 為 分 析 依 表 圖 可 知,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人 有 偏 差 行 為 中, 以 犯 罪 最 多 有 3,814 人, 其 次 為 酗 酒 有 1,990 人, 第 三 為 賭 博 有 1,179 人, 第 四 為 家 暴, 有 855 人 以 酗 酒 而 言, 父 親 的 人 數 最 多, 為 788 人, 其 次 為 兄 弟, 有 437 人, 第 三 為 母 親, 有 250 人, 子 女 最 少, 為 17 人 ; 以 犯 罪 而 言, 兄 弟 的 人 數 最 多, 有 1399 人, 其 次 為 配 偶 與 同 居 人, 有 871 人, 第 三 為 姐 妹, 有 623 人, 祖 父 母 最 少, 有 4 人 ; 以 賭 博 而 言, 父 親 的 人 數 最 多, 有 420 人, 其 次 為 母 親, 有 281 人, 第 三 為 兄 弟, 有 187 人, 子 女 人 數 最 少, 有 3 人 ; 以 家 暴 而 言, 父 親 的 人 數 最 多, 有 328 人, 其 次 為 配 偶 與 同 居 人, 有 285 人, 第 三 為 兄 弟, 有 110 人, 祖 父 母 人 數 最 少, 有 4 人 整 體 偏 差 行 為 而 言, 兄 弟 的 人 數 最 多, 有 2,133 人, 父 親 的 人 數 居 次, 有 2,046 人, 第 三 為 配 偶 與 同 居 人, 有 1,537 人, 祖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人 數 均 少, 不 過 子 女 的 部 份 在 犯 罪 的 行 為 仍 有 124 人 根 據 此 項 分 析 結 果 可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男 性 親 屬 的 偏 差 行 為 明 顯 高 於 女 性 親 屬, 女 性 親 屬 中, 姐 妹 的 偏 差 行 為 又 高 於 母 親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人 偏 差 行 為 分 析 親 屬 別 酗 酒 排 序 犯 罪 排 序 賭 博 排 序 家 暴 排 序 合 計 排 序 父 ,046 2 母 配 偶 與 同 居 人 ,537 3 祖 父 母 子 女 兄 弟 , ,133 1 姐 妹 其 他 總 數 1,990 3,814 1, ,

150 父 母 配 偶 與 同 居 人 祖 父 母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其 他 家 暴 賭 博 犯 罪 酗 酒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人 偏 差 行 為 分 佈 圖 六 出 監 後 同 住 親 友 分 析 根 據 表 圖 可 知, 自 陳 出 監 後 同 住 親 友 以 母 親 最 多, 有 7,438 人 (36.34%), 其 次 為 子 女, 有 7,333 人 (35.83%), 第 三 為 父 親, 有 5,055 人 (24.70%), 第 四 為 配 偶, 有 3,264 人 (15.95%), 第 五 為 兄 弟, 有 2,547 人 (12.44%), 第 六 為 姐 妹, 有 1,916 人 (9.36%) 不 過 也 有 1,469 人 (7.18%) 與 1,188 人 (5.81%) 分 別 選 擇 與 朋 友 同 住 或 獨 居, 人 數 與 比 率 上 仍 高, 值 得 注 意 而 矯 正 機 關 或 相 關 保 護 機 關 對 於 這 些 選 擇 與 朋 友 同 住 或 獨 居 的 受 刑 人, 應 該 給 予 更 多 的 協 助, 以 使 其 未 來 出 監 能 順 利 復 歸 社 會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同 住 親 友 分 析 出 監 後 同 住 親 友 人 數 百 分 比 父 5, % 母 7, % 配 偶 3, % 子 女 7, % 兄 弟 2, % 姐 妹 1, % 祖 父 母 與 親 戚 7, % 朋 友 1, % 獨 居 1, % 其 他 % 合 計 31, % 150

151 朋 友, 1469 祖 父 母 與 親 戚, 793 姐 妹, 1916 兄 弟, 2547 獨 居, 1188 其 他, 961 父, 5055 母, 7438 子 女, 7333 圖 配 偶, 3264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同 住 親 友 分 佈 圖 七 更 生 困 境 與 需 求 出 獄 困 擾 主 要 有 : 貧 窮 無 依 衰 老 疾 病 身 心 障 礙 職 業 難 覓 經 濟 困 擾 毒 品 誘 惑 和 其 他 共 計 7 類 困 擾 39 根 據 表 圖 可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獄 困 擾 最 高 為 職 業 難 覓, 有 4,970 人, 其 次 為 經 濟 困 擾, 有 3,223 人, 第 三 為 其 他, 有 2,690 人, 第 四 為 衰 老 疾 病, 有 918 人, 第 五 為 貧 窮 無 依, 有 546 人, 第 六 為 身 心 障 礙, 有 355 人, 最 少 為 毒 品 誘 惑, 有 340 人 就 出 獄 困 擾 的 排 序 與 人 數 而 言, 顯 見 大 部 份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若 有 出 獄 困 擾 的 話, 最 多 的 是 和 就 業 與 金 錢 有 關 的 困 擾, 即 職 業 難 覓 與 經 濟 困 擾, 而 這 也 突 顯 矯 正 機 關 在 技 能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上 的 重 要 性 不 過 也 有 高 達 2,690 人 的 出 獄 困 擾 為 其 他, 這 意 謂 著 受 刑 人 出 獄 困 擾 的 多 元 性 與 複 雜 根 據 表 圖 可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自 陳 有 需 要 的 出 獄 協 助, 以 就 業 為 最 高, 有 6458 人, 第 二 為 金 錢 救 助, 有 1572 人, 第 三 為 創 業, 有 910 人, 第 四 是 心 理 輔 導, 有 738 人, 第 五 是 家 庭 重 建, 有 537 人, 第 六 是 戒 毒, 有 500 人, 第 七 是 就 學 有 361 人, 第 八 是 安 排 住 處, 有 262 人, 第 九 是 戒 酒, 有 45 人, 第 十 是 戒 賭, 有 18 人 從 這 個 出 獄 協 助 的 排 序, 可 以 呼 應 前 面 出 獄 困 擾 的 分 析, 即 受 刑 人 出 監 最 需 要 的 協 助 仍 係 以 就 業 或 金 錢 方 面 為 主, 其 次 才 是 在 個 人 與 家 庭 的 輔 導 與 重 建 就 出 獄 困 擾 與 出 獄 協 助 的 分 析 結 果, 反 應 出 矯 正 機 關 與 更 生 保 護 相 關 機 關 在 協 助 受 刑 人 或 更 生 人 時, 若 能 以 給 她 一 個 工 作 或 讓 她 有 能 力 工 作 39 出 獄 困 擾 有 衰 老 智 障 殘 障 疾 病 精 神 疾 患 孤 苦 無 依 貧 困 被 遺 棄 無 家 可 歸 職 業 難 覓 經 濟 困 擾 毒 品 誘 惑 其 他, 下 列 分 析 將 孤 苦 無 依 貧 困 被 遺 棄 無 家 可 歸 等 4 項 合 併 為 貧 窮 無 依, 衰 老 疾 病 2 項 則 合 併 為 衰 老 疾 病, 智 障 殘 障 精 神 疾 患 3 項 合 併 為 身 心 障 礙 合 併 後 的 3 個 困 擾 再 與 職 業 難 覓 經 濟 困 擾 毒 品 誘 惑 其 他, 計 7 類 困 擾 151

152 的 目 標 上, 應 最 能 符 合 她 們 的 需 求, 並 使 其 從 職 業 為 起 點, 再 順 利 復 歸 至 社 會 各 種 機 制 的 軌 道 上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獄 困 擾 分 析 出 獄 困 擾 出 獄 協 助 項 目 個 數 排 序 項 目 個 數 排 序 職 業 難 覓 4,970 1 金 錢 救 助 1,572 2 經 濟 困 擾 3,223 2 安 排 住 處 就 學 貧 窮 無 依 就 業 6,458 1 衰 老 疾 病 心 理 輔 導 家 庭 重 建 身 心 障 礙 創 業 毒 品 誘 惑 戒 酒 45 9 其 他 2,690 3 戒 賭 戒 毒 總 數 1,3042 總 數 11,401 毒 品 誘 惑, 340 身 心 障 礙, 355 其 他, 2690 職 業 難 覓, 4970 衰 老 疾 病, 918 貧 窮 無 依, 546 圖 經 濟 困 擾, 3223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獄 困 擾 分 佈 圖 家 庭 重 建, 537 戒 酒, 45 創 業, 910 戒 賭, 18 戒 毒, 500 金 錢 救 助, 1572 安 排 住 處, 262 心 理 輔 導, 738 就 學, 361 圖 就 業, 6458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獄 協 助 分 佈 152

153 第 五 章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處 遇 與 適 應 之 質 性 分 析 第 一 節 個 案 背 景 與 基 本 資 料 本 節 第 一 部 分 先 就 12 位 受 訪 個 案 的 資 料 作 表 列 說 明, 俾 對 本 研 究 對 象 的 概 況 有 初 步 認 知 40 分 別 就 訪 談 對 象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 含 子 女 數 ) 教 育 程 度 是 否 受 害 工 作 經 驗 原 生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原 生 家 庭 偏 差 犯 罪 狀 況 雙 親 教 育 程 度 父 母 婚 姻 狀 況 進 小 學 前 主 要 教 養 者 及 及 其 他 事 項 等 部 分, 作 簡 單 之 介 紹 再 就 訪 談 對 象 過 去 犯 罪 之 經 驗 表 列 說 明 第 二 部 分 則 針 對 每 位 訪 談 對 象 個 別 描 述 其 家 庭 狀 況, 並 整 理 成 樹 狀 圖, 以 簡 單 扼 要 之 方 式 呈 現 研 究 個 案 之 生 命 歷 程 與 犯 罪 歷 程 一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由 表 可 知,12 名 訪 談 對 象 之 年 齡 介 於 21 至 50 歲 之 間 ; 約 有 3 分 之 1 的 個 案 (8 人 ) 具 高 中 ( 職 ) 以 上 的 教 育 程 度 ; 約 有 過 半 數 的 個 案 (7 人 ) 未 婚, 其 中 有 2 人 未 婚 生 子 ; 約 有 5 分 之 2 的 個 案 (5 人 ) 紋 身 ; 健 康 狀 況 大 多 正 常, 唯 個 案 A4 因 吸 毒 染 C 型 肝 炎 及 HIV 帶 原 ; 除 個 案 A5 是 越 南 人 個 案 B4 父 親 是 外 省 人, 其 餘 個 案 均 是 閩 南 人 工 作 經 驗 方 面, 大 多 從 事 服 務 業 及 勞 工, 且 為 臨 時 性 之 工 作 居 多, 約 有 3 分 之 1 的 個 案 (4 人 ) 曾 在 檳 榔 攤 工 作 另 個 案 A1 個 案 B1 個 案 B2 曾 為 被 害 者, 個 案 B1 曾 遭 某 男 友 家 暴, 但 認 為 對 本 人 沒 有 影 響 ; 個 案 B2 曾 遭 先 生 家 暴, 個 案 遂 以 吸 毒 逼 迫 離 婚,A4 則 是 在 先 生 吸 毒 時 曾 經 遭 受 家 暴 ; 個 案 A1 曾 遭 外 曾 祖 父 鄰 居 性 侵 兩 次, 自 認 影 響 其 男 女 關 係 隨 便 40 註 :C1 訪 談 編 碼 與 歸 類 仍 在 處 理 進 行 中, 將 於 期 末 報 告 列 入 質 化 分 析 結 果 153

154 編 號 現 在 年 齡 A1 28 A2 23 婚 姻 狀 況 再 婚 1 子 未 婚 1 子 A3 31 未 婚 A4 31 A5 32 B1 29 B2 36 B3 31 B4 50 離 婚 1 子 1 女 離 婚 2 子 同 母 異 父 未 婚 1 子 2 女 已 婚 無 子 女 未 婚 無 子 女 已 婚 1 子 2 女 / 同 母 異 父 C2 27 未 婚 C3 29 未 婚 C4 21 未 婚 教 育 程 度 高 職 畢 業 專 科 肄 業 高 職 畢 業 國 中 肄 業 國 中 畢 業 國 中 畢 業 高 中 畢 業 高 職 畢 業 大 學 肄 業 專 科 畢 業 高 中 畢 業 國 中 畢 業 二 個 案 家 庭 特 性 表 名 個 案 個 人 特 性 是 否 受 害 曾 遭 外 曾 祖 父 鄰 居 性 侵 兩 次 無 無 先 生 吸 毒 期 間 曾 遭 家 暴 無 工 作 經 驗 檳 榔 攤 冷 飲 店 特 種 行 業 檳 榔 攤 擺 蜜 餞 攤 酒 店 大 班 族 群 閩 南 閩 南 健 康 狀 況 正 常 正 常 紋 身 左 大 腿, 動 物, 愛 玩 手 臂 腰 有 數 圖 騰 電 子 工 廠 檳 榔 閩 南 正 常 左 前 臂 攤 長 期 失 業 酒 店 上 班 美 HIV 帶 髮 便 利 商 店 閩 南 右 肩 胛 後 原 C 肝 鐵 板 燒 店 無 ( 在 越 南 時 ) 電 越 南 正 常 無 子 加 工 印 刷 曾 遭 某 男 友 家 餐 廳 服 務 生 檳 暴, 但 認 為 沒 榔 攤 長 期 失 業 影 響 閩 南 正 常 有 曾 遭 先 生 家 暴, 個 案 以 吸 開 服 飾 店 閩 南 正 常 無 毒 逼 迫 離 婚 無 會 計 銷 售 員 總 機 小 姐 閩 南 正 常 無 無 無 無 演 藝 人 員 公 司 會 計 保 險 業 牙 科 跟 診 常 換 工 作 廣 告 公 司 水 族 館 會 計 塑 膠 相 關 商 店 物 流 貼 磁 磚 曾 罹 子 宮 肌 瘤 紋 眉 眼 線 閩 南 正 常 無 閩 南 正 常 無 閩 南 正 常 脖 子 手 胸 部, 愛 玩 12 名 受 訪 對 象 之 原 生 家 庭 方 面, 由 表 可 知, 經 濟 多 為 小 康, 只 有 個 案 B2 家 境 富 裕 個 案 B4 和 C3 家 境 不 好, 而 A5 家 境 原 本 普 通, 後 因 父 親 生 意 失 敗 負 債, 遂 由 越 南 嫁 到 台 灣 ; 個 案 雙 親 教 育 程 度 大 多 為 中 小 學 畢 業 ; 約 有 2 分 之 1 的 個 案 (6 人 ), 其 雙 親 仍 健 在, 但 約 有 2 分 之 1 的 個 案 (6 人 ), 其 雙 親 離 異 俱 歿 或 單 親 ; 個 案 進 小 學 前 大 多 由 父 母 照 顧, 但 個 案 進 小 學 前 由 外 曾 祖 父 母 照 顧, 讀 小 學 後 由 父 母 輪 流 ; 個 案 A2 由 奶 奶 照 顧 ; 個 案 B1 由 母 親 照 顧 ;B3 則 由 外 公 外 婆 照 顧 在 原 生 家 庭 偏 差 犯 罪 狀 況 方 面, 154

155 編 號 A1 個 案 A1 父 親 常 外 遇 有 多 次 結 婚 經 驗 ; 個 案 B1 父 親 愛 賭 不 常 回 家 也 不 養 家 ; 個 案 C3 父 親 愛 喝 酒 ; 個 案 C4 父 親 愛 喝 酒 媽 媽 打 麻 將 晚 歸 姊 姊 吸 毒 ( 參 見 表 5-1-2) 原 生 家 庭 經 濟 小 康 原 生 家 庭 偏 差 犯 罪 狀 況 父 親 常 外 遇 多 次 結 婚 A2 小 康 無 表 名 個 案 家 庭 特 性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父 母 婚 姻 狀 況 專 科 畢 業 大 學 畢 業 父 母 離 異 國 中 畢 業 國 中 畢 業 父 殁 母 存 / 母 離 家, 現 與 男 友 同 居 進 小 學 前 主 要 教 養 者 小 學 前 由 外 曾 祖 父 母 小 學 後 由 父 母 奶 奶 A3 小 康 無 國 小 畢 業 國 中 肄 業 父 母 健 在 父 母 A4 小 康 無 國 小 畢 業 國 小 畢 業 父 母 健 在 父 母 A5 B1 因 父 親 生 意 失 敗 負 債 普 通 無 不 確 定 不 確 定 父 母 健 在 父 母 父 親 愛 賭 不 常 回 家 也 不 養 家 國 小 畢 業 國 小 畢 業 父 母 離 異 ( 因 個 案 要 辦 低 收 入 戶 去 年 離 婚 ) 母 親 B2 富 裕 無 國 中 畢 業 國 中 畢 業 父 母 俱 歿 父 母 B3 小 康 無 高 中 畢 業 高 職 畢 業 父 母 健 在 外 公 外 婆 B4 不 好 無 國 中 畢 業 不 識 字 C2 小 康 無 國 小 畢 業 國 小 畢 業 父 母 健 在 父 母 C3 不 好 父 親 愛 喝 酒 國 中 畢 業 國 小 畢 業 父 母 健 在 ( 父 親 罹 癌 ) 父 母 C4 普 通 父 親 愛 喝 酒 媽 媽 打 麻 將 晚 歸 姊 吸 毒 三 個 案 過 去 犯 罪 經 驗 國 中 畢 業 國 中 畢 業 16 歲 父 母 離 異 父 母 有 關 訪 談 對 象 之 犯 罪 經 驗 初 步 整 理 為 是 否 再 犯 本 次 入 監 的 犯 罪 類 型 初 次 入 監 年 齡 入 監 ( 所 ) 情 形 前 科 類 型 及 初 次 用 毒 狀 況 ( 年 齡 施 用 媒 介 施 用 動 機 用 毒 種 類 ), 以 初 步 瞭 解 訪 談 個 案 之 犯 罪 背 景 動 機 與 經 驗 內 容 詳 如 表 由 表 可 知,12 名 訪 談 對 象 中, 個 案 A1 A3 A4 B1 B2 C2 C4 共 7 人 為 再 犯, 再 犯 個 案 均 與 毒 品 犯 罪 有 關, 且 用 毒 種 類 除 個 案 C2 一 開 始 即 施 用 海 洛 英 外, 其 餘 均 先 吸 食 安 非 他 命, 後 續 才 施 用 海 洛 英 而 只 有 B2 C2 初 次 施 用 毒 品 時 已 成 年, 其 餘 有 2 位 在 高 中 3 位 在 國 中 時 期 即 施 用 毒 品, 年 齡 最 小 的 甚 至 只 有 13 歲 (A4) 施 用 媒 介 方 面, 則 大 多 數 是 朋 友, 只 有 個 案 C4 為 家 人 另 此 7 名 再 犯 個 案, 均 在 20 至 26 歲 期 間 初 次 入 155

156 獄, 且 除 個 案 C2 有 2 次 入 監 ( 所 ) 經 驗 外, 其 餘 均 有 3 次 以 上 的 經 驗 在 本 次 入 監 的 犯 罪 類 型 方 面,7 名 再 犯 個 案 中, 只 有 A4 是 強 盜 罪, 其 餘 均 是 毒 品 犯 罪,A3 則 另 有 竊 盜 偽 文 罪 ;5 名 初 犯 個 案 A2 A5 B3 B4 C3 入 監 的 犯 罪 類 型 為 恐 嚇 竊 盜 殺 人 與 侵 占 公 款 另 12 名 個 案 中 有 半 數 在 中 小 學 時 期 即 有 初 次 逃 家 逃 學 經 驗 編 號 再 犯 本 次 入 監 犯 罪 類 型 初 次 入 監 年 齡 表 入 監 ( 所 ) 情 形 ( 含 勒 戒 戒 治 ) A1 是 吸 毒 22 勒 戒 1 次 入 監 3 次 A2 否 恐 嚇 / 竊 盜 / 擄 鴿 勒 贖 A3 是 吸 毒 / 竊 盜 / 偽 文 受 訪 個 案 過 去 之 犯 罪 經 驗 前 科 類 型 用 毒 年 齡 施 用 媒 介 吸 毒 17 檳 榔 攤 老 闆 初 次 施 用 毒 品 施 用 動 機 維 持 苗 條 身 材 用 毒 種 類 安 非 他 命 後 海 洛 英 22 第 1 次 入 監 無 無 無 無 無 24 勒 戒 2 次 入 監 2 次 A4 是 強 盜 20 勒 戒 2/ 戒 治 2/ 入 監 2 次 毒 品 竊 盜 搶 奪 毒 品 竊 盜 17 朋 友 不 滿 父 親 管 教 / 與 男 友 吵 架 / 好 奇 安 非 他 命 後 海 洛 英 13 同 學 減 肥 好 奇 安 非 他 命 後 海 洛 英 A5 否 殺 人 29 第 1 次 入 監 無 無 無 無 無 B1 是 吸 毒 ( 販 毒 案 上 訴 中 ) 26 勒 戒 1/ 入 監 2 次 ( 其 中 1 次 保 外 待 產 ) B2 是 吸 毒 25 勒 戒 1 次 入 監 2 次 吸 毒 15 翹 家 在 外 認 識 的 朋 友 逞 強 好 奇 安 非 他 命 後 海 洛 英 吸 毒 20 朋 友 一 起 玩 安 非 他 命 後 海 洛 英 B3 否 常 業 詐 欺 30 第 1 次 入 監 無 無 無 無 無 B4 否 殺 人 41 第 1 次 入 監 無 無 無 無 無 C2 是 吸 毒 24 勒 戒 1 次 入 監 1 次 吸 毒 22 男 友 受 男 友 影 響 海 洛 英 C3 否 侵 占 公 款 27 第 1 次 入 監 無 無 無 無 無 C4 是 吸 毒 20 勒 戒 1/ 入 監 1/ 易 科 罰 金 1 吸 毒 15 姊 姊 減 肥 好 奇 安 非 他 命 後 海 洛 英 156

157 四 個案家庭樹狀圖 為對訪談對象的犯罪原因 犯罪經驗與在監適應有初步的了解 下列分 別對每位訪談個案的 個案家庭樹狀圖 呈現如后 一 個案 A1 繼母 2 繼母 同父 異母 弟弟 同父異 母妹妹 母親 男友 母親 父 親 繼母 1 2 同父異 同父異 母弟弟 母弟弟 前夫 35 歲 個案 28 歲 現任丈夫 同母異父妹 妹讀高中 女兒 10 個月 圖5-1-1 個案A1家庭樹狀圖 二 個案 A2 爺爺 60 歲 大伯 45 歲 奶奶 60 歲 父親歿(33 歲時) 母親 40 歲 叔叔 38 歲 母親男友 前男友 弟弟 13 歲 弟弟 14 歲 個案 23 歲 兒子 3 歲 圖5-1-2 個案A2家庭樹狀圖 157

158 三 個案 A3 父親 57 歲 小妹 25 歲 母親 55 歲 四妹夫 29 歲 四妹 26 歲 前男友 三妹 27 歲 三妹夫 33 歲 二妹夫 40 歲 二妹 29 歲 個案 30 歲 外甥女歿(5 歲時) 圖5-1-3 四 個案 A4 父親 大妹婿 外甥女 外甥女 7 歲 母親 大妹 29 歲 二妹 22 歲 外甥女 9 歲 外甥女 2 歲 個案A3家庭樹狀圖 前夫 女兒國中 外甥 圖5-1-4 個案 31 歲 姊姊 33 歲 兒子高中 個案A4家庭樹狀圖 五 個案 A5 母親 父親 爸 弟弟 妹婿 前夫 個案 32 歲 男朋友 妹妹 兒子 2 歲 圖5-1-5 個案A5家庭樹狀 158 兒子 4 歲

159 六 個案 B1 父親 母親 弟弟 27 歲 現任男友 以前男友 個案 29 歲 小女兒 1 歲 4 個月 老大 8 歲 老二 5 歲 圖5-1-6 個案B1家庭樹狀圖 七 個案 B2 父親歿 母親歿 妹 34 歲 弟 35 歲 個案 37 歲 圖5-1-7 個案B2家庭樹狀圖 八 個案 B3 父親 母親 日本籍弟媳婦 弟弟 22 歲 個案 31 歲 兒子 圖5-1-8 個案 B3家庭樹狀 159 丈夫 41 歲

160 九 個案 B4 母親 父親八十幾歲 弟弟 妹妹 丈夫 24 歲過世 個案 50 歲 女兒 26 歲 男朋友 二姊 兒子 18 歲 圖5-1-9 個案B4家庭樹狀圖 十 個案 C2 母親 50 歲 父親 58 歲 弟弟 21 歲 歲 姊姊 28 歲 個案 27 歲 圖 個案C2家庭樹狀圖 十一 個案 C3 父親 54 歲 母親 51 歲 弟弟 26 歲 弟弟 27 歲 個案 29 歲 圖 個案C3家庭樹狀圖 160 大姊

161 十二 個案 C4 祖父歿 祖母 父親 母親 姐姐 25 歲 哥哥 24 歲 個案 21 歲 圖 第二節 個案C4家庭樹狀圖 家庭生活與家庭關係 本節第一部分首先呈現 13 位訪談對象的家庭狀況 根據個案就自身搬 家經驗 與父母親的關係 與配偶的關係 與子女的關係 與兄弟姊妹的關 係 家庭氣氛 父母親的管教情形 逃家經驗 家中經濟狀況 居住情形所 為之敘述 整理出本研究訪談對象的家庭結構與依附關係 第二部分將簡要 描述 13 位訪談對象的學校生活經驗 從其學歷 學習情形 成績表現 與 師長及同學互動關係 逃學情況 重大優劣事蹟等方面 分項整理出個案之 間相同及特殊之處 一 搬家經驗 在 13 個個案中 除了個案 A3 A4 無搬家經驗之外 其他個案均曾因 家中經濟 工作 父母失和 家境改善 或求學等因素而搬過家 參見表 表 搬家經驗分析表 搬家經驗 無 經濟 工作 因素 A3 C4 A4 是因為家裡發生一些原因要重新生活 因家中變故而搬家 A A5 因為小時候我記得 我爸跟我媽就是常常搬家 A B3 我的出生地是在屏東是先生了我之後 才去台北工作 然後我們就全 家搬去台北 爸爸工作到哪 我們就跟著搬去哪 然後最後定 161

162 改善 環境 父母 失和 求學 因素 搬家 原因 不詳 居就是定居在高雄這樣 遷居情況 B B4 當然有搬過阿 怎麼可能沒有搬過家 (B ) C3 有 以前小時候次數還滿頻繁的 因為我爸要是發現店面的點 人潮 就是逐漸減少 他只要發現時間不對勁 他就會搬家 C 我 的戶口名簿都填滿了搬家次數 我一直到到國小四年級搬到了現在這個 地方 就沒有再搬家過了 C A2 就因為我霧峰的家本來是平房 就是那矮房子 後來就興建成大樓 我們就搬過去那邊(搬家的原因)(A ) B4 我先在XX女中 再轉到OO國中 那時候小學是租房子 到國中以後 爸爸買了房子在OX區 然後後來房子又買回來XO區 就一直住到現在 (B ) C2 恩 有印象是到國小五年級吧 然後就搬家了 C A1 對啊 一年級的時候就是剛入學的時候 我爸爸就把我接到台北去 因為他在北部工作 到了二年級又去跟媽媽住 第二次搬家 母親接回 桃園讀國小二年級 A 就是一下去住爸爸那邊 一下住媽媽 那邊 國小就讀了七個學校 A B2 於學齡期間曾在台中 台南 高雄等地的學校就讀 B1 等一下喔 我講錯了 幼稚園在台北讀的 然後 國中回來宜蘭 沒 有 國小回來宜蘭 然後到國中二年級又搬回台北 學齡期有多次跨縣 市搬家經驗 B 是媽媽搬我就跟著搬啊 B 二 與父母親的關係 Hirschi 認為 一個孩子愈附著於父母親 愈不可能從事非行行為 乃是 由於愈附著於父母 愈孩子愈習慣於分享父母親的精神生活 他愈會向父母 親徵求對他有關活動的意見 也愈認為父母是他們社會與心理活動的一部 分 因而當他考慮從事違反法律的行為時 他不會忽視(亦即珍惜)父母親對 他的感情 連帶地也降低了犯罪的可能性(許春金 2007) 然而本研究訪談 結果發現 13 位個案中 雖有 5 位個案和父親或母親的關係緊張 易生衝 突 有 4 名個案表示與父親或母親感情疏離 但卻有 7 位個案和父親或母親 的關係良好 親密 其犯罪原因無法單純以附著概念加以理解之 向上追溯 到個案父母親本身之間的關係 發現到有 4 位個案來自於父母離異的破碎家 庭 其父親或母親中至少有一方的角色是失功能的 162

163 表 與父母親的關係分析表 概念 訪談內容 親密 A2 爸爸去世的時候還滿想不開的 在我生命裡面不能缺少的兩個人 一 依附 個就是爸爸 另一個就是奶奶 (A ) 型 A3 他們還是很關心我(雖然一直無法戒除 但家人仍關心)(A ) A4 對 他們就這樣一路支持我 A A5 答 都有 就是他們先哭(哽咽) 然後我看 (哽咽) A 就是我媽吧 然後我媽我爸 下來是我兩個兒子 然後可能才輪到我這 個男朋友 A B3 因為我有一個很愛我的爸爸 媽媽 B 我爸爸下班一回來 一定就是趕快叫我媽媽跟我我們兩個趕快準備 然後車子開著就是到處 出去玩 就是親子之間的關係很好 B B4 我的父母對我們很好 他們可以自己不吃給小朋友吃(B ) C3 假日的時候都在家 陪媽媽去菜市場買菜 C 我跟我爸起 衝突的時候 就是我交男朋友的時候 C 緊張 A1 我從小學就不喜歡我父親了 就算他會給我錢 因為他會打我 還會 騙我 我其實是被父親騙過去住的 A 當時我就賭氣 以後 衝突 再也不當好小孩(個案在被父親毒打後的反應)(A ) 型 B1 我媽媽 她自己一個女的 又要擔心經濟來源 她就是煩所以才會 一直打我 B 我覺得她從小對我不好 B 到 現在我進來關 我才覺得說她有在關心我 B C2 跟媽媽比較好 跟爸爸的話相處就比較少 因為爸爸比較嚴格 跟他 就不是處得很好 C 如果跟朋友出去太晚回家 他會鎖門 就乾脆不讓妳回來 就是這樣 太晚回家就會被打 C C4 因為爸爸也是很愛喝酒 之前那一段日子爸爸失業 C 真 的是爸媽還沒離婚前 家裡真的很溫暖 可是離婚時 就覺得整個家 庭都沒有了 就覺得沒有那麼溫暖 C 陌生 A1 進監獄後我就沒有通知我父親那邊了 因為我十八歲就已經結婚 很 冷漠 早就離家了 對他就比較疏遠 A 型 A2 媽媽喔 反而比較沒什麼互動吧 我比較不依賴我媽媽 而且她也常 常不在家 (A ) B1 各過各的家庭裡面長大 我跟家人就是各自忙各自的事 因為畢竟媽 媽和爸爸感情不是很好 B B2 小時候沒有享受到什麼家庭溫暖 等到他們可以照顧我們 陪我們的 時候 他們又不在了 跟父母沒有機會相處 B 父母感情沒問題 A3 A4 A5 B2 B3 B4 C2 C3 父母離婚或分居 與父親較好者 A2 C4 父母離婚或分居 與母親較好者 A1 B1 163

164 三 與配偶的關係 本研究訪談個案中 有婚姻經驗及無婚姻經驗者各約佔一半 但有婚姻 經驗者 均遭遇到婚姻的不順利 至於未婚者 個案 A3 和 B1 曾談過數次 戀愛或有過多次與男友同居經驗 相對來講 同樣也是未婚的個案 A2 A5 B3 C2 C3 C4 其異性關係是較穩定的 參見表 表 與配偶的關係分析 概念 婚姻 不順 利/有 離婚 經驗 婚姻不 順利但 未離婚 未婚 但有 感情 穩定 的男 朋友 未婚有 數次戀 愛或與 男友同 居經驗 與男友 分手 訪談內容 A1 結婚不到 1 年就離婚了 還沒 19 歲就離婚了 因為我戒不掉! A A A4 一方面啦 配偶會因個案外遇打人 一方面是他原生家庭 他爸 爸也會打他媽媽 他的觀念就是老公打老婆是天經地義的 A A A5 一開始有吵架 後來是沒有吵架 但是我不理他 他也不理我 我 們還是朋友 慢慢感情一直沒有 但是朋友關心是還在 A B4 我的婚姻很幸福 只是沒有那個命 我福氣不夠 對於先生過世的 解釋 (B ) 先生過世後從夫家搬出(B )回到娘家把 小孩生下來 (B ) B2 我覺得一直到結婚前五六年都 很平耶/平順 每天就一直這樣 B 有動手第一次開始以後 後面就會有 而且他知道我 不會反抗 第一次之後先生就不定時會施暴 B A2 我和他同居 但沒結婚 (A ) 沒想到小孩的爸爸不爭氣 是他毀了自己也毀了這個家(對男友犯罪致無法組成完整家庭感到氣 惱)(A ) A5 對 我這個男朋友他是 嗯 算那個開車的有沒有 也是算開計程 車啦 然後帶我回來 然後慢慢我們就認識 A B3 到現在目前四個 B 因為之前交的那三個到最後就是感 情都淡掉了 要不然就是被別人搶走了 我有想要定下來 真的想要 跟他結婚 B C2 20 歲 畢業之後與男友同居 C 他有用毒品 C 三次墮胎經驗 C C4 就一個人 在桃園的時候 我不認識桃園的人 說實在我只認識我 男朋友而已 C 他就說他會等我啊 這樣 C A3 那時候我不是說我交了一個男朋友 後來沒跟他在一起了 後面又 跟另外一個 另外那一個算是以前國中那時候的朋友 以前有在一起 過啦 後面又分手 然後後面碰到又在一起 啊在一起的時候他原本 沒有吸食海洛因的 (A ) B1 我沒有結婚 未婚生子 B 也是吸毒認識的(笑) 三個 小孩的爸爸均是因吸毒認識 B 我不會去嚮往一個婚姻 B C3 交往很久 交往了五年 他在外面交女朋友 所以我們才分手 C

165 四 與子女的關係 本研究訪談個案中 有近一半的個案是沒有子女的 另 6 名育有子女的 個案中 僅有個案 A4 與子女之間互動不良 其他個案均和子女心心相連 參 見表 表 與子女關係分析表 概念 訪談內容 互動 良好 A1 對啊 因為那時候我是餵母乳 怕影響到小孩子 A 小 孩還很孝順 從我入監到現在 都沒有休息過 就是固定一個禮拜來看 我一次(家人固定每週帶小孩來接見個案 個案感到欣慰)(A ) A5 因為坐月子是孩子躺一邊你躺一邊 然後晚上都不想睡覺 一直看他 看不膩那種感覺(笑) A B1 小孩 影響自己較多的是小孩 B 會想盡辦法說 把小孩 留在身邊 即使說媽媽會罵或不高興 都想盡辦法把小孩留在身邊 生 下小孩後想把孩子留在身邊 B B4 沒有 我在的時候就是姊姊在照顧弟弟了 不在時由女兒代母職照 顧兒子 (B )因為我很忙 我工作非常累 雖然他們睡著了 可是早上要起來上學的時候我會被吵醒 再累我也會起來幫他們弄早 餐 等到他們去上學後 我再去睡覺 (B )至少讓他們覺得媽 媽在 雖然不是陪著他們一起睡 可是至少睡醒了有看到媽媽 跟小 孩的互動時間有限 (B ) A4 兒子很高 女兒也是 女兒 我反而要小心翼翼 兒子還有自己帶到 女兒都沒有 與子女相處陌生 A 不相信我成份比較多 不過我會體諒他們的態度 因為我陸陸續續都是這樣子 子女不認為 個案會改過自新 A A3 沒有小孩(未生育子女)(A ) B2 也不知道 因為我很難受孕 所以懷孕會流產 B B3 未婚 沒有小孩 C2 有 有拿過小孩 墮胎經驗 C C3 沒生過小孩 C4 沒生過小孩 互動 不良 沒有 子女 五 與兄弟姊妹的關係 在與兄弟姊妹的關係當中 僅有個案 A1 B1 B2 與其兄弟姊妹的關係 疏離 其他個案和其兄弟姊妹間依然有所感情 參見表

166 表 與兄弟姊妹的關係分析表 概念 互動 良好 互動 尚可 互動 不良 訪談內容 A1 我跟我妹妹的感情很好啊 A A2 兩個弟弟關係都很好 (A ) B3 弟弟喔 因為弟弟跟我差了九歲 所以我們大家也很疼他 從小我們 三個就是非常疼他 很疼弟弟 B C3 會跟他同學 就是說如果他有出去 他會問我說要不要跟我們一起去 唱歌 然後逛街逛夜市 我們就都是這樣子 C C4 都很好 與兄姊感情 C A3 和妹妹難免會吵架 大致上感情都還不錯 (A ) A4 對 因為我一直犯 讓她們很困擾 因為我中間出去也是都跟我妹她 們打架或口角 她們都會激我 但是也是為我好 A 他們也 會說狠話啊 說我再一次他們就不理人 可是事情發生了他們還是會 被寵壞了 姐妹對個案有怨言仍與個案親近 A A5 感情 就是一樣是 就是小時候是比較好 然後長大不是不好 就是 因為都結婚了 A B4 我的娘家都會給我適度的關心 不管是哪一個兄弟姊妹 B ) C2 姐姐 跟姐姐會比較好 因為跟姐姐只差一歲而已 跟弟弟差了四歲 所以跟弟弟也還好 沒有說很親近 C A1 都不熟 因為跟我差比較多歲了 個案照顧過第 2 任繼母生的一個弟 弟 一個妹妹 但彼此不熟 A B1 跟他不熟啊 從小直到現在和弟弟不熟 B B2 我在家跟媽媽也沒有什麼話好聊 爸爸要去應酬阿 那我都會自己關 在房間裡面 做我自己想做的事情 跟弟妹個性不同 B 那他們都會覺得我很奇怪 我也覺得他們很奇怪阿 六 家庭氣氛 就整體家庭氣氛來說 有超過一半的個案感受到家庭溫暖 和睦 僅有 個案 C2 C3 所描述的家庭充滿緊張 衝突 另 A1 B1 B2 則是認為家庭 氣氛冷漠 參見表 表 家庭氣氛分析表 概念 和睦 型 訪談內容 A2 就它在我心裡真的是很溫馨的家 比別人還要溫馨的家 (A ) A3 和家人相處得不錯 和親戚關係也都不錯 (A ) A4 對 他們就這樣一路支持我 與父母親親近 A B3 然後家庭真的很幸福 很和睦 B B4 跟男同學一起 帶母親跟同學一起玩 (B )我的男同學都 會到我家裡來 然後爸爸就會想女兒把男同學帶來家裡當然好 做爸爸 的可以就近監控 可是我敢讓爸爸媽媽知道我這些朋友 我雖然愛玩 可是很單純 (B ) C3 我們一直都很好 爸爸跟媽媽之間也不會有爭吵 因為我家是開中藥 166

167 緊張 型 冷漠 型 店 C 所以我媽媽就一貫得開門然後顧店 然後爸爸就是愛 喝酒啊 C 可是我們長大之後會告訴他喝酒不好啊 然後他 也會因為我們會一直勸 所以他喝酒的次數就會逐漸減少 C4 真的是爸媽還沒離婚前 家裡真的很溫暖 可是離婚時 就覺得整個 家庭都沒有了 就覺得沒有那麼溫暖 C C2 夜歸回去 有時候是鎖門 一開始是鎖門 我們還是會乖乖的站在門 口等 後來他就會開門 可是進去之後他就罵和打了 C C3 有 我爸喝酒 父親酗酒 C 後來我媽就是會哭嘛 會哭 就是跟我講 父親酗酒 母壓力大 C 後來我就會勸我爸 說 你不要一直喝酒 喝酒對身體也不好 對我媽講話會比較大聲 所以衝突點就在這邊 父親酗酒引起衝突 C A1 就我知道 除了我媽之外 我爸爸另外又娶了三個老婆 可以說是陸 陸續續 A 感覺父母親都各自有他們的家庭 我是中間人 個案與父母親雙方重新組成的家庭疏離 A B1 都在家裡吃阿 各吃各的 其實我對家裡的印象很模糊 我總覺得家 就像一個散沙一樣 各過各的 家人各過各的生活 B B2 可是憑良心講 家裏沒什麼溫暖 B 七 父母親的管教情形 自我控制理論認為 與低自我控制相關的特性可說均是由於缺乏教養和 訓練而產生 家庭的訓練和功能的品質可說是一切犯罪問題的重心 本研究 訪談結果發現 除了個案 B3 C3 從小所接受到的是父母親愛的教育之外 其他個案若非遭遇嚴厲管教 即是面臨父母親寬嚴不一致的不良教養技術 甚至個案 A2 係由祖父母隔代教養 缺乏父母親適當管教 參見表 表 父母親的管教分析表 概念 訪談內容 一致 B3 從小我爸媽他們就很疼我 我沒有被打過 我們家沒有甚麼打的教 愛的 育 B 教育 C3 就都很放心 也都很好 因為我都會準時回家 下了班就回家 如 型 果要晚回家也會打電話給我媽說我們家三個小孩子時間到了就會各自 回家 父母管教態度民主 C C3 不會 因為我們都會自己把自己管好 父母甚少管教 C 一致 A4 管不到啊 跑啊 也是有用打的方式 可是就是打不怕 A 嚴厲 A5 媽媽他也是會嚴 他也是會打會罵啊 但是就是他罵我比較多 媽 型 媽比爸爸還常罵 A C4 很嚴 父母管教 C 兩個都嚴 C 可是爸爸 都是由媽媽做決定 媽媽就是會管我們 嚴父 A1 有喝酒的話打的更慘 沒喝酒的話比較理性 A 母親那 慈母 次沒有罵我 我本來以為她會罵我甚至打我 我覺得她應該會打我 雖 型 然她從未打過我 母親管教方式只罵不打 A A3 我爸屬於較嚴格的人 他說一就是一 沒有轉圜的餘地 (A ) 167

168 不知道是我媽較疼我還是溺愛我 不管我說什麼 她都說好 (A ) C2 對 這個觀念 如果跟朋友出去太晚回家 他會鎖門 就乾脆不讓 妳回來 就是這樣 太晚回家就會被打 C 然後媽媽就會 念 媽媽就會在旁邊說 你這樣教小孩子是不對的或者說 你這樣的 沒有人願意跟你談 你覺得這樣子有用嗎 C B4 我們就是嚴父慈母 純粹就是嚴父慈母 就是很傳統的家庭 即使 我母親覺得我父親的管教方式不太對 她也會事後跟我父親講 然後 她也會告訴我們小朋友父親之所以生氣的原因 (B ) 慈父 B1 我媽好像對我比較嚴 B 因為媽媽常打我啊..呵呵呵呵 嚴母 B 我沒辦法接受啊 無法接受媽媽管教 B 型 B2 我不知道 我的話我是跟爸爸 我脾氣個性像爸爸 媽媽就是那種 一看就是生意人 然後很會罵人 B 我爸爸比較隨性 B 疏忽 A2 是住在一起沒錯 不過都是爺爺奶奶帶大的 (A )嗯 對 型 比較沒什麼壓力(父母對個案的管教方式比較像同儕相處)(A ) 八 逃家 離家經驗 12 位個案中有 7 位個案有過逃家 離家經驗 仍有 5 位個案未曾逃家 離家 參見表 表 逃家 離家經驗分析表 概念 訪談內容 未曾逃 A3 A5 B2 B3 C3 家離家 逃家 離家 A1 那些都是阿姨 都還沒結婚 我只知道他後來就娶那一個 而且我那 時候去打工沒有住家裡 A A2 就好奇啊 就國中時很多人流行蹺家 說什麼蹺家很好玩 就有樣學 樣 (A ) A4 對啊 那時候又正屬叛逆期 會翹家什麼的 A 翹家去酒 店上班賺到錢以為媽媽會高興但適得其反 A B1 我國中就是常翹家啦 常常不回家那樣子 B B4 愛漂亮 看到人家有漂亮的衣服然後就拿爸爸的錢 跟姊姊兩個人早 上去買漂亮衣服 跟姊姊去兒童樂園 晚上又跑回家裡去樓下隔壁的車 子裡 為了買衣服逃家 (B ) C2 被鎖門之後 就不回家了 逃家經驗 C 我曾經兩個月 都沒回家吧 C C4 有啊 也是為了叛逆 沒有回去 C

169 九 家中經濟狀況 緊張犯罪理論認為 社會上所有的人均遵從一套共同的中階級價值規 範 追求物質經濟上的成功 但低階級小孩卻缺乏達到這些目標的機會和手 段 於是在挫折和壓力下而發生偏差與犯罪行為 就本研究所訪談之 13 位 個案看來 有 7 位個案家境貧窮甚或負債 確實可能經歷了許多物質經濟上 的挫折和壓力 然而亦有 5 位個案家境中等 小康 無法用經濟上的壓力和 緊張來解釋其犯罪行為 參見表 表 家中經濟狀況分析表 概念 富裕 小康 貧窮 負債 訪談內容 B2 可能環境太好了 B 要開店就給我開店 他們就給我錢 B 就他們戶頭還有留下來的祖產 我跟我妹妹只是拿個幾 百萬 還有房子這樣而已 B 所以其實不工作其實都還 OK 啦 靠銀行的利息如果不亂花都夠用 真的阿 B A2 因為爸爸在世的時候他也是公家人員 有存點錢啊 我們家幾乎都是 公務人員比較多 所以經濟方面都 OK (A ) B3 我家裡有爸爸 媽媽 我 跟弟弟四個人 家庭狀況算小康 不會說 沒有錢或是很有錢 就是小康 B C2 還好 小康 生活過得去 爸爸媽媽都是在從商 在市場賣東西 C C4 算過得去 C A3 最近幾年 爸身體不好 反而媽得常外出賺錢 (A )只是我現 在進來 家裡的負擔會較大(家中的經濟情況還好 個案入監後較辛 苦)(A ) A4 對 母親被騙 因母親被騙家裡的經濟狀況稍微變差 A B1 沒有 不須替爸爸負擔賭債 B 可是就因為他愛賭 所 以他都沒有拿錢回家 B 所以媽媽就要靠自己啊 媽媽是經 濟來源 B B4 因為媽媽做的工作 我們家境不好 上完課回家 功課做完了就要幫 媽媽做這些事情 (B ) C3 不好 因為我們那條街就有四家中藥店 然後就逐漸得慢慢的收了起 來 像我們家就是會大起或是大落 經濟不好 C 因為我們 家的三個小孩子念的都是私立高中 家中經濟負擔大 C 所 以我從十六歲就開始打工賺錢 C A2 還是這樣簽 這樣賭 我還能講什麼 (個案負擔男友家中生活上的許 多支出 但男友家人並未因此將錢存下來 仍花在賭博上)(A ) A5 他可能做生意失敗吧 爸爸生意失敗而欠債 A

170 十 居住情形 就居住情形分析 A1 B1 C4 因為父母感情因素而選邊住 A2 B1 曾和親戚同住 B1 C2 曾獨居或和男友同居 13 位個案中有 8 位個案是和 父母 兄弟姊妹全家同住 參見表 表 居住情形分析表 概念 全家 同住 與父 同住 與母 同住 獨居 或與 男友 同居 與親 戚同 住 訪談內容 A3 對(平常和父母和妹同住)(A ) A4 對 全家一起生活 A A5(從小也與父母及兄弟姊妹同住) B2 為了我爸爸得 cancer 我媽媽需要我 她叫我不要住在學校 然後她 希望說多點時間陪爸爸 所以就轉回來 B B3 從小到大我們都住在一起 B B4 是 可是我們是一個非常幸福的一個大家庭 (B ) C2 家裡就爸爸 媽媽 姐姐跟弟弟 家人相處情形 跟媽媽比較好 跟 爸爸的話相處就比較少 因為爸爸比較嚴格 C 我們全家 人都住在一起 家庭控制強 C A1 是我有時候沒地方住 無家可歸就到他那邊去住一下 無家可歸時才 到父親那邊去住一下 自 18 歲至今只見過父親 2 3 次 A C4 姊姊沒有 哥哥有 C 現在家裡都是由阿嬤來負責的 爸 爸也是有啦 C 媽媽也是會來看我 可是她不讓我知道她住 那裡 C A1 我第一次出監後本來住在家裡 母親家 後來跑出去後再回去 我 母親就把鎖換掉了 可能是我吸毒的關係吧 A B1 在我印象裡面喔 他不常跟我們住在一起他都住在外面 B 我還沒有搬出來以前每天接觸 小時候和媽媽每天接觸 B B1 國中畢業就沒甚麼住在一起 B 自己住外面 B 前兩個孩子的爸爸那時候我還住在阿麼家 之後再交另外一個 不是這 一個(指著自己身邊的這個小孩)的爸爸 的時候就住在他家 曾和第三 個小孩的爸爸同居 B C2 20 歲 畢業之後 20 歲與男友同居 C A2 爺爺 奶奶 弟弟還有我兒子 叔叔 (A )都在外面工作(父 親往生後 母親即離家一直在外面工作 未住在一起)(A ) B1 對對 國中畢業後開始離家住奶奶家並和堂哥同居 B

171 第三節 學校生活與互動關係 一 求學經驗 本研究訪談個案中 除 A4 因國中曠課過多遭到退學之外 所有個案的 最高學歷均至少到國中畢業 其中 B4 個案更是擠進在當時錄取率低的大學 窄門 只可惜後來因打工荒廢學業 在讀了一年兩個月之後便放棄 參見表 表 求學經驗分析表 最高學歷 國中 畢業 A5 國中 嗯 最高學歷是國中畢業 A B1 沒有沒有 國中畢業就沒有再念書了 學歷國中畢業 B C4 對(國中畢業) 最高學歷 C 高中 或五 專高 職畢 業 A1 叫醫事職業學校! 最高學歷為醫事職業學校畢業 A A3 我都半工半讀(高職時就學型態)(A ) B2 沒有 專科 但後來我是高中畢業 最高學歷高中畢業 B B3 包括她幫我們找的學校都是 真的喔 從小到大一直讀到高職 B C2 專科的那個時候 最高學歷 C 因為專科都是忙著打工 那時 候在專科我沒有升學的壓力 因為我沒有打算要再升學 就會覺得沒有課業 上的壓力 考試只求可以 All pass C3 喔 是高職 最高學歷 C 大學未 B4 對 只是沒有成功 我念了一年兩個月 (B ) 畢業 國中未 畢業 五專 未畢 業 A4 對 國一要註冊國二時因曠課太多遭到退學 A A2 專科不用考 直接填申請單就可以讀了 (A )專科我讀沒多久就休 學了(專科未畢業)(A ) A2 進度跟不上(專科休學的原因)(A ) 二 與老師的關係 超過一半的個案在求學期間與老師互動良好 僅有 A2 A3 A4 對老師 抱持負面觀感 參見表 表 與老師的關係分析表 概念 互動 良好 訪談內容 A3 高中那一位老師 像他結婚也會叫我們去 還是他和老婆出去玩 也 會找我們幾個為較好的一起去 或一起吃飯 只是後來沾上毒品 不 171

172 不好 不壞 緊張 衝突 敢讓老師知道(和高職老師互動經驗)(A ) A5 他喔 他嘴巴是有點會罵 但是對我們真的不錯 A B2 憑良心講 我在學校雖然功課還不錯 那老師其實也都蠻喜歡我的 師 生關係佳 B 我在學校的時候 老師 教官也都蠻疼我的 高中與師長關係良好 B B3 而且我媽媽那時候離學校很近嘛 每天都會接我上下課 三不五時就 找老師聊天啊 B 我遇到的那個國中的導師很嚴 他也是不 准我們跟男生有關係 B C2 跟老師也都還不錯啊 C C3 我印象中 比較深刻是我小時候很愛哭 然後那個老師到現在 都還 有跟我連絡 C 就是那時候國中的時候 沒有去上課 就 是蹺課 都沒有去上課 老師也是問我 有沒有在碰毒品 不然怎麼 變這麼瘦 C A1 也不親近啦!因為來不及親近 又轉學了 A 不會ㄚ 國 中的成績不好又抽菸但未受到老師特殊對待 A A2 老師也很奇怪 從高中啊回答問題也不會去叫我 (A ) A5 ㄜ 沒有ㄟ 就是有時候老師 像算數學有沒有 然後老師叫上去 或是英文做不好 然後他罵一罵 還是再罰回去這樣 和老師的互動 A B1 沒有啊 國中老師未給壓力 B 不大 國中老師影響不大 同學之間影響比較大 就是同學那邊給我壓力所以我就不想去學校 B B4 老師令我印象深刻的應該是國小老師 因為我們家租給他當補習班 國中是一個中等成績的學生 對老師來講 我就是一個平安就好的小 孩 也不需要特別照顧 所以並沒有什麼特殊的回憶 (B ) C2 那老師就可能不熟 專科和老師互動少 C 跟老師也都還 不錯啊 高職和老師互動不錯 C A2 就是我不喜歡讀書 老師偏偏要盯我 我就討厭他 (A ) A3 不乖就打或是被叫去訓導處罰站 國中老師都很兇(國中老師的管教 方式)(A ) A4 我覺得他豬哥 1 個 我沒有被碰過 國小五年級時遇會伸鹹豬手的 老師 雖然沒受害 但已經觀察到了 A 三 學習經驗 社會控制理論認為 邪惡產生於懶人之手 一個學生要是忙於做功課 從事 有益身心的休閒活動或運動 他哪裡有時間去思考從事偏差行為呢 Hirschi 的實 證研究發現 一個學生要是經常覺得很無聊 或每天只用很少的時間去做功課 則其犯罪的可能性增加(許春金 2007) 本研究訪談結果顯示 13 個個案中 確實 172

173 有一半以上的個案不愛讀書 平日應付課業 對成績表現亦不在意 然而 B2 B3 B4 C4 相對來說均是屬於投入學校課業或喜愛讀書的乖學生 並非對課業無所用 心 參見表 表 學習經驗分析表 概念 訪談內容 B2 對 從國小就開始看書 能看書什麼都好 不看電視也 OK 看書跟音樂比 投入 較注重 從小喜歡書跟音樂 B B3 不會喔 不覺得國中課業壓力大 B 先去寫功課 寫一寫之後 九點就要睡覺 可是從那個時候開始 每個同學就開始會去比了啊所以我就 覺得很鑽死牛角尖 後來就比較釋懷了 國中時很在意學業成績 B B4 沒有做什麼吧 國中主要讀書 (B ) C4 四年級那時侯 也是因為媽媽管的嚴 就是說晚上都會教我們做功課 如 果做不好 媽媽就會用很嚴厲的讓我們 C 普通 A5 會 會 會按時交作業 A 因為我覺得我沒有能力讀得像人 家多好的大學 讀什麼讀什麼 我自己想說我沒有那個能力 所以我沒有很 應付 認真在看書(笑) 覺得自己沒有認真讀書 A C2:生活就是這樣 甚至也沒有很認真的在上課 都是到考試前一天 才在問說 要考哪裡的那一種 課業都只是有過就好了 C C3 會 因為我是那種妳給我多少時間 我就是會在那時間內把事情完成的人 所以我不會一直趕 像同學一樣到學校寫作業 我不會 C 排斥 A2 比較嬌吧 對啊 就我講的我真很不愛讀書啊 逼不得已 一定要去完成 學業啊(不喜歡讀書)(A ) A3 也繳了學費 不讀又不行 只好轉科系 但讀得很不情願 沒有興趣 都 嘛在混 (A ) A4 不好 不喜歡讀書 在校學習情形不好 A 都有 沒有人跟 我翹時 我就裝病 讓媽媽來帶我回去 A 四 學業表現 近年來教育目標在改革中雖然逐步朝向多元 開放 然而十幾二十年前 的學校裡 對學生表現的評價仍然以成績掛帥 控制理論認為 因為孩子在 學校的功課表現不佳 不能符合學校的期待 減低其對學習的興趣和對學校 附著的程度 相對地也提高其犯罪的可能性 Agnew 一般化緊張理論亦認 為 個人可能會因為未能達到正面評價的目標或期望和個人成就產生差距 而產生壓力 形成所謂的負面影響狀態 如挫折 失望 憤怒等 並進而影 響一個人犯罪的可能性(許春金 2007) 本研究訪談對象自陳在學期間的學 業表現 除了 B2 B3 C4 屬於成績優異的學生之外 其他個案均偏向中等 或較差的成績 只求低空飛過 或覺得跟不上別人 參見表

174 174

175 表 學業表現分析表 概念 中上 等 中等 差 訪談內容 B2 我的數理非常差 那如果剛好 只要我文科都是班上第一名或第二名 但如果考到數科我就被拉下來 我的名次不是非常好 只是剛好拉在中 間那邊 數理差 B B3 在國中的時候因為功課一直處在算還不錯的階段嘛 B 曾經 有一次因為感冒 然後考得很差 考七十幾分 哭得要死 C4 對呀 一年級至四年級都很好 C A2 學業成績喔 只要按時交作業臨時抱佛腳的話都 OK 也跟得上(可以應 付國中的課業)(A ) A3 馬馬虎虎 雖然平時都在混 但遇到考試前 3 4 天 我還是會努力 k 書 及格不成問題(高職時的學習經驗)(A ) A5 功課是還好 也沒有說很好 也算普通啦 A B4 我爸爸的要求也是很簡單 我爸的要求就是妳不要被當 妳不要拿紅色 的給我看 (B ) C2 國中老師也是還好 同學也還不錯 到國三還有得過模範生 成績就也 是平平 C 成績中等 但比專科的時候還要認真 高職成績 中等 C A1 是不錯 可是學習變成會中斷 學業會趕不上人家 可能這個學校教到 這邊 但那個學校教得不一樣 我跟不上 因經常轉學致學習中斷 學 業趕不上同學 A 變成我國小的成績不是很好 A5 功課是不好 國中功課不好 A 然後叫回去給爸爸媽媽簽 名嘛 給爸爸媽媽看 然後我自己覺得怕爸爸媽媽看會罵 然後自己就 是看他們的簽名然後自己模仿(笑) B1 也是會成績也不好 國中時考試成績不好 B C3 對 但是不至於到倒數 就我們班四十個 我可能就三十出頭或是二十 五 C 五 與同學相處 根據本研究訪談結果 B1 B3 在校期間 明顯感受到同學的敵意 無 法正常和班上同學做朋友 A1 A2 A3 B2 B3 則在與同學的人際關係 上抱持較被動的態度 略顯獨立 冷漠 但仍有 10 位個案表示在校期間和 同學互動良好 關係緊密 參見表 表 與同學相處分析表 概念 訪談內容 依附 A1 國中 3 年的時候是有交到跟我很好的同學 3 年裡面都很好的同學 A 大部分都是跟我比較好的那幾個 他們抽菸 我就跟著去 抽菸 這樣子 A A2 嗯 很緊密(和高職同學的互動較頻繁 關係較好)(A )都逛街比 較多 或是買衣服 去茶坊聊天 (A ) A3 幾乎都相約去玩 吃東西(和國中同學的休閒型態)(A ) 175

176 緊張 衝突 冷漠 獨立 A4 對 與學校同學相處良好是帶頭者 A A5 感情是很好 跟國中同學感情很好 A B2 恩 (朋友)比較多 因為我在學校的時候 老師 教官也都蠻疼我的 因 為就像聯誼阿 或者 因為等於說可以當個主持人的角色 主導者 所以 同學跟我的互動都很好 高中與同學關係很好 B B4 還不錯喔 學生根本沒有什麼想法 學生就是一起吃 一起讀書 一起 玩這樣 (B ) C2 國小 就還好 就還滿快樂的過完國小的生活 跟同學和跟老師很快樂 的過了 C C3 逛街吧 因為那時候還很年輕 所以同學就會一起約好 就一起出去逛 街 所以是逛街 同學感情好 C C4 有 也是有一些較好的朋友 與同學相處情形 C B1 不好阿 轉學生怎麼會好 他們對我這種轉學生就是會排斥阿 在台北 的國中因為是轉學生所以被排擠 B 不是說真的有做出行動 的欺負 就是 怎麼講 言語上會講一些比較難聽的話 被國中同學言語 上欺負 B B3 然後他們那時候就有一兩個女孩子會搞小團體 就是會講一些不好聽的 話啊 那我也是聽聽就算了 國中時期曾被少數同學排斥 B 我有一陣子不想去讀書 然後那時候媽媽有去跟老師協調 就是有去講 所以老師那一陣子有特別去注意我們班的每個同學 包括有時候下課還不 太想走這樣 或者是請別的老師去注意 國中時期曾因同學因素不想上學 B A1 跟坐附近的可以ㄚ!通常都是快要熟的時候 又被轉學了 因小學經常轉 學致和鄰座同學也無法建立親密關係 A A2 還好 我在學校也不太算是一個很愛講話的學生吧 你主動來跟我講話 我才會去回你話 嗯 然後你找我玩我才會跟你玩 (A ) A3 國小比較沒有互動(和國小同學的互動經驗)(A ) B2 不多 國小與國中時朋友不多 B 六 逃學或中輟經驗 歸納本研究訪談結果 12 位個案中有 4 位表示不曾逃學或中輟 其他 個案之所以逃學或中輟 原因計有轉學 父親往生 貪圖玩樂 興趣不合等 情形 參見表 表 逃學或中輟經驗分析表 概念 訪談內容 無 B2 B3 C2 C3 因轉學 A1 大概 4 年級!我大概第一次逃學就是 4 年級 小學 4 年級曾逃學 而逃學 A 那是因為轉到一個新學校 小朋友都不認識 對啊 小 或中輟 學逃學原因是因對學校陌生就不想去 A 因家庭 A2 請了快兩 三個月有吧(國中因父親往生無法調適 而請假 2-3 個月未上 而逃學 課)(A ) 176

177 或中輟 玩樂因 A2 然後會曠課都因為表哥的關係吧 都愛玩(專科時 和表哥一樣愛玩 就 素而逃 經常蹺課)(A ) 學或中 A3 有蹺課的經驗 一個禮拜翹個 2 3 天 和朋友去玩 唱歌 (A ) 輟 A4 都有 小學 國中都曾翹課 A 沒有人跟我翹時 我就裝 病 國一要註冊國二時因曠課太多遭到退學 A A5 對 國中曾有五 六次翹課經驗 A 對啊 啊他就是說ㄟ 今天我們去那邊玩 國中翹課去採水果 A B1 國三的時候在外面的時間比較多 國三時幾乎都翹課 B C4 對 然後就認識姐姐的朋友 逃學或中輟經驗 C 國三的 時候比較嚴重 國三的時候幾乎都...蹺課比較嚴重 C 興趣因 B4 所以如果妳問我為什麼沒有把大學讀完 就不愛讀嘛 就這麼簡單 素而中 (B ) B4 沒有阿 就是覺得可以漂漂亮亮 有錢賺 那為什麼 輟 還要唸書 受到演藝圈吸引而中輟 (B ) 七 重大違規或獎勵 A1 A2 A3 A4 B1 B4 C4 的學校經驗中 各曾因為逃學翹課 打架滋事 或不合服儀規定等因素留下重大違規記錄 可見在學期間便有偏 差行為的徵兆 另一方面 B2 B3 C2 C3 C4 在校表現亮眼 曾擔任主 持人 學藝股長 畢業展小組發言人 出國比賽之校隊成員等要角 還有 2 位個案曾當選過模範生 乍看之下實在令人難以想像其日後會發生犯罪行 為 這些個案背後複雜的因素 值得深入探究與理解 參見表 表 重大違規或獎勵分析表 概念 重大 違規 重要 獎勵 訪談內容 A1 因為我隔沒多久還是又逃學啊!可是第 2 次逃學就不是逃一整天啦 就 不想去學校啊 也不知道為什麼不想去 A A2 有 高一曠課太多 被罰寫悔過書(高職時的重大違規)(A ) A3 就一群女生一起 看到有認識的同學被欺負 就會幫她出氣(高職時受 罰原因)(A )後來被叫到訓導處罰站 還被教官用藤條抽打屁股 (A )有啊 常被記小過 那時還擔心會被退學 (A ) A4 沒有 純粹是愛面子 想逞強 國一時為幫同學出氣率眾打人 A B1 就 常 常 蹺 課 被 記 過 這 樣 子 在 宜 蘭 讀 國 三 時 因 常 翹 課 被 記 過 B B4 會阿 就是跟你講說喜歡穿裙子短一點 頭髮長一點 然後去躲教官 那時候高中 (B ) 國中小學還不會 國中以前不會違規 (B ) B2 恩 比較多 因為我在學校的時候 老師 教官也都蠻疼我的 因為就 像聯誼阿 或者 因為等於說可以當個主持人的角色 主導者 所以同 177

178 學跟我的互動都很好 高中與同學關係很好 B B3 從高一開始就一直訓練自己上台 上台講話不要去緊張 就是為了之後 的畢業展 然後又多去學說跟人 不管是男生女生 老師也好 去學那 種講話的那種對話不要去緊張那樣子 高職畢業展曾代表小組上台 B C2 也還好 因為那時候是班上要推薦 老師自己提名的 老師提名我說模 範生 然後班上同學就投票 就高票當選 應該算有點心虛 因為我覺 得有別的同學比我更好 所以我就覺得還好啦 C C3 有啊 我是我們班的模範生 一到三年級都是 高職都是模範生 C 一到三年級是班上的學藝股長 C C4 可是國小的時候我還是有參加球隊的 C 有 第三第四 出國 C 對 我們是去羅馬 羅馬那是什麼地方 義大利 對 義大利跟西班牙 C 第四節 交友 工作與休閒 一 同儕關係 綜合本研究訪談結果顯示 個案在與同儕朋支互動的情形可分為四種 沒有好朋友 和好朋友互動良好 離開學校後與同學中斷聯繫 與好的朋友 絕緣 不斷增加壞的朋友 其中個案 B1 認為自身沒有好朋友 都是酒肉朋 友 有 7 位個案認為和好朋友互動良好 但是仔細分析之後 這些個案的好 朋友幾乎都在高中(職)畢業前與其互動良好 畢業後只要開始接觸犯罪 大 多沒有和好朋友繼續來往 甚至有 5 個個案認為與好的朋友絕緣 不斷增加 壞的朋友 導致個案產生犯罪行為 其實這 5 個個案也可以用蘇哲蘭的差別接觸理論加以驗證解釋 因為這 些犯罪行為 動機及技巧是一種學習的過程 是由非犯罪人向犯罪人在接觸 的過程中學習而得 故而與好的朋友絕緣 不斷增加壞的朋友 導致個案產 生犯罪行為 參見表 表 概念 沒有好 朋友 和好朋 友互動 良好 過去和朋友相處的情形之訪談歸納表 訪談內容 B1 沒有 我沒有很知心的朋友ㄟ 就是都是酒肉朋友ㄟ B A3 對(國中好友一同讀高職 亦為高職時之好友)(A ) A5 答 嗯 也是我們住的也是附近那邊啊 然後我們玩是一起玩 然後去上學去上學這樣 然後那個沒有去讀書的 然後他沒有去讀 書 我說ㄟ媽我不想讀書了(笑) A

179 B2 恩 就一直有聯絡 唯一的好朋友 B B3 我在國小的時候有交了一個很知心的好朋友 他皮膚很黑 然後 我媽媽也是有看過他 我媽媽覺得這個女孩子 OK 可以 所以 他是我一個很知心要好的朋友 在我出事還沒進來關之前 我們 一直都有書信上的聯絡 也有出去見過面 B B4 對 從年輕的時候就這樣 男生的朋友比較多 女生的朋友比較 少 (B ) C2 四 五年前 大概 93 年 94 年的時候 開始用毒品之前 我有 好友 這群朋友是我的高職的同學 C C3 有 有同事 就是形同姐妹一樣 她的東西就是我的 我的東西 就是她的 C 同學中 A2 斷斷續續 國小那個聯絡比較久 然後是到後來我生小孩才沒聯 斷聯繫 絡(個案和好朋友的互動情形)(A ) 與好的 A1 後來沒有聯絡 因為自己覺得說 我已經在吸毒 還是不要去 朋友絕 自己會覺得自卑吧 會覺得說自己吸毒 不要跟正常人接觸 緣 不斷 A 有分正常的朋友 跟不正常的朋友 吸毒的我會歸 增加壞 類為不正常的朋友 那到後來我懷孕之後 我就通通都沒有 一個 的朋友 都沒有聯絡 除了我老公以外 A A3 可是後來又交上一個吸毒的男朋友(第二次使用毒品的因素之一認識會吸毒的男友) (A ) A4 依我現在的想法 那個不是朋友 當下我才覺得那個是朋友 如 果依我現在的想法 那個不是真正把我當朋友的人 A B1 就是在聲色場所認識的啊 甚麼溜冰場啦 甚麼 就是聲色場所 甚麼溜冰場啦 甚麼電動玩具店啦 B C4 她現在哦 她現在也是跟我一樣 C 個案是否常和好朋友在一起 透過訪談得知 可以分為常和好朋友在一起及 不常和好朋友在一起二種 有 10 個個案常和好朋友在一起 尤其大多數的個案常 和好朋友在一起都是從事偏行為或犯罪行為 所謂近告者赤 近墨者黑 而不常 和好朋友在一起 主要是從事犯罪行為會自卑 另一種是怕好朋友知道而故意不 常和好朋友在一起 參見表 表 概念 常和好 朋友在 一起 是否常和好朋友在一起訪談歸納表 訪談內容 A3 唱歌 逛街 一起上下課(高職時和同儕休閒型態)(A ) A4 也不是 就是找刺激啊 愛結群成黨這樣 毒友愛結群成黨一起 找刺激 A A5 就是現在心裡的話比較 嗯 是比較聊沒有那麼深 比較開開心 心的這樣 然後來這裡賭一下這樣 與在台灣認識的越南朋友的 互動 A B1 都有 因為我蹺課的時候是跟同學嘛 會和同學翹課去打電動 B B2 跳舞阿 去西子灣阿 有時候去壽山 你們該做的我也做阿 179

180 不常和 好朋友 在一起 B3 沒有ㄟ 現在沒有了 因為我進來之後因為 喔 這一段同學都 知道 主管不曉得 因為那時候在進來之前我有交一個 現在應 該五 六年了 本來要論及婚嫁的男朋友 B B4 所以新竹以北都會 可是新竹以南就沒辦法 新竹以南趕回來要 三四個鐘頭的車 要飆車 而且我收到很多紅單子 飆車的原因 (B ) C2 就唱歌 逛街之類的活動 用毒前休閒正當 C C3 有阿 假日的時候 現在她因為已經結婚了 所以她常常會帶小 孩子 就是我會跟她小孩子常常出去玩 C C4 都是去 不是去打撞球 就是去網咖 不然就是去些場所 就是 打電動的場所 就這樣子 C A1 後來沒有聯絡 因為自己覺得說 我已經在吸毒 還是不要去 自己會覺得自卑吧 會覺得說自己吸毒 不要跟正常人接觸 A A2 她們完全都不知道(好朋友不知個案入監服刑)(A ) 有關和好朋友在一起從事活動方面 可分為從事犯罪行為及一般正當休 閒活動二類 有 5 個個案表示和好朋友在一起從事犯罪行為 尤其是吸毒的 案類最明顯 幾乎和好朋友在一起從事活動都是吸毒行為 至於一般正當休 閒活動部分 亦有 3 個個案表示和好朋友在一起從事一般正當休閒活動 參 見表 表 概念 從事犯 罪行為 一般正 當休閒 活動 和好朋友在一起從事活動訪談歸納表 訪談內容 A4 或許 因為我本身也沒有正常的朋友 我的朋友都是用毒的 A A5 答 有一段時間我有時候一天可能差不多十根有 因為一起在打 牌啊 然後打打 就是我朋友 有時候打得很晚 然後會丟 是無 聊看看這樣子 但是現在沒有了(笑) 那個我懷孕交保出去也沒有 再抽了 就是可能跟朋友一種那種交情還怎樣的 在台灣時和越 南朋友一起做的活動 A B1 因為畢竟是我覺得說可能就是自己都在碰毒品 啊所以理所當然 你找的朋友 相處的朋友都在吸毒啊 B 啊妳說吸毒 會有甚麼好朋友 吸毒圈沒有好朋友 B B2 恩 那因為以前毒品不貴 覺得還好 我會給他們 然後他們買 回來就跟著吸個幾口 B C2 用毒品之後的狀況 就沒有什麼朋友了 就變成也不會主動去找 朋友 因為不會想要跟他們出去 用毒後交友改變 C A2 就純粹是很知心的好朋友 會一起打電話聯絡 會一起分享喜怒 哀樂 真的很要好的朋友 (A ) A3 唱歌 逛街 一起上下課(高職時和同儕休閒型態)(A ) C2 就陪她的小孩子去百貨公司逛街 陪她去買衣服 C

181 有關朋友有犯罪經驗否部分 有 3 個個案表示所交往朋友皆沒有犯罪經 驗 而有 7 個個案表示所交往朋友皆有犯罪經驗 仔細分析這 7 個個案 全 部都是毒品案類 可見吸毒者都是物以類聚 相互吸引 一起犯罪 參見表 表 同儕有犯罪經驗分析 概念 訪談內容 沒有犯 A2 愛玩的朋友一大堆 犯罪的朋友沒有 (A ) 罪經驗 B3 沒有ㄟ 我真的是進來之後才知道說 原來毒品這麼可怕 然後毒 品的代號 安非他命叫糖果(笑) 然後海洛英叫四號(笑) 對啊 我真的是進來之後才知道 原來其實這也是人生的另外一個觀點 而且 蛤原來他們在殺人之前是這樣子的想法 這樣子的舉動 原 來是這樣 入監前身邊沒有人有犯罪經驗 B C3 沒有 都沒有 朋友無犯罪經驗 C 有犯罪 A1 我懷孕之後 我就通通都沒有 一個都沒有聯絡 除了我老公以外 經驗 個案覺得朋友有分正常的朋友跟不正常的朋友 吸毒的歸類為不 正常的朋友 A A3 那時心情差到極點 第一次看到朋友吸食安非他命 很好奇 在他 人的慫恿下 糊里糊塗加入他們(高二時對父親的管教方式不滿 和男友吵架 好奇心及他人的慫恿下第一次使用安非他 命)(A A4 或許 因為我本身也沒有正常的朋友 我的朋友都是用毒的 朋 友都是吸毒的 沒有正常的朋友 A B1 都是毒品 B 也有竊盜 B B2 就在用了 所以我才 因為那時候用不知道什麼東西嘛 我一直用 用到後來 店沒開但是還有一直跟那些朋友聯絡 他們也會來找我 拿錢 拿錢去買毒品 B C2 我男朋友是他朋友給他的 朋友給他的 所以他就開始用 我是看 他用 就跟著用 C C4 嗯 她也是會帶我去認識她一些吃藥的朋友 C 二 工作經驗 對於是否曾經工作及月薪分析方面 分為沒有工作經驗及有工作經驗二 種 沒有工作經驗只有 1 位外籍新娘 因為在越南沒有工作經驗 其餘皆有 工作經驗 而工作種類則包羅萬象 涵蓋各行各業在內 詳見表

182 表 是否曾經工作及月薪分析 概念 訪談內容 沒有工 A5 對 在越南沒有工作經驗 A 作經驗 有工 作經 驗 A1 是在讀書的時候 快畢業的時候就已經去嘗試了 個案高中畢業前 曾在檳榔攤打工及診所護士工作 A A1 就在他們家 前 夫 他們家在賣珍珠奶茶跟蘋果西打 個案高中畢業後在前夫家 賣珍珠奶茶 A 一開始是坐檯 後來也是有場外交易 A A2 對(主要的工作經驗是賣檳榔 擺攤賣蜜餞 酒店工作)(A ) A3 對(只有電子工廠 和檳榔攤的工作經驗)(A ) A4 都不久 曾短暫從事過美髮與便利商店工作 A 我 27 歲離婚之前 我家人也有幫忙創過業 開鐵板燒 那時候我自己和 我先生有開一家鐵板燒店 A A5 嗯 有做過那個印刷啊 還有那個電線的啊電子的 加工的 在台 灣的工作經驗 A B1 就在賣檳榔啊 B B2 畢業隔年 因為我畢業完還在照顧我爸爸 我爸爸在我二十一歲時 後走的 二十歲 二十一歲左右 因為剛好在過年那個時候 高中 畢業後開服飾店 B B3 在打工的時候都一定會跟老闆說因為我是工讀 然後出了社會我的 第一份工作就是先在統一企業裡面上班 B 那時候要走的 時候我心蠻疼的 可是沒辦法 因為媽媽身體不好 需要照顧 媽 媽身體比較好之後 我就又回來台北 然後就是去蘋果電腦公司上 班 第二份工作是在蘋果電腦上班 B 才認識我男朋友 這樣子 然後最後一次工作就是下來這邊 然後去到那個詐騙集團 裡面上班 然後才會發生這個詐騙集團的工作這樣 B B4 不是 因為學的是舞蹈科 相對的就跟演藝圈有所關連 然後就會 想要走這條路 (B )我們暑假就會去打工 (B ) C2 就便利商店打工 保險業 打工經驗 C C3 我入監前的工作是在廣告公司做會計 我負責的部分是平面印刷和 內帳和外帳 平常就是跟廠商連絡一些印製的東西 C C4 有 做那個塑膠那個什麼算是 塑膠射出 C 還有做過類 似像全家就是要去補貨 像物流 對 物流中心 工作種類 C 還有做那個貼磁磚的 C 有關工作的薪水是否夠用分析 有 4 個個案表示薪水夠用 經分析這些 個案大都非屬毒品案件 故而花費較少 薪水夠用 而有 7 個個案表示薪水 不夠用 因為再如何賺錢 永遠都不足以支付買毒品的費用 參見表

183 表 工作收入狀況 概念 訪談內容 薪水 A2 沒有(一直以來都覺得薪水夠用)(A ) 夠用 A5 對啊 那個時候是我會幫他 如果沒有錢 我會塞給他 和前夫分居 後有時仍會回家照顧前夫 給前夫錢 A B2 恩 以前啦 當然跟現在不能比阿 所以那個時候我在用錢方面 家 裡媽媽沒有懷疑過 一直到海洛因之前我都還蠻正常的 B B4 對 都是定點 然後有時候為了賺外快 有的經紀人會譬如說我在宜 蘭作秀 如果有什麼婚宴喜慶 然後經紀人為了讓我們多賺一點錢 就會讓我們接所謂的外場 (B ) 薪水 A1 對 海洛因開銷很大 賺再多的錢都不夠 A 不夠 A3 那時有存到一些錢 不過後來還是花個精光(在檳榔攤工作存的錢 因 用 吸毒而花完)(A ) A4 對 等到心浮躁了 就會找賺錢的頭路 A B1 因為那個癮會越吃越大 啊一方面自己又喜歡打電動亂花錢 檳榔攤 薪水不夠買毒和打電動花費 B C2 就是上班賺的錢 全部都用下去了 後面甚至卡債 貸款都是 為購 毒積欠卡債 C C3 不夠 就變成繳會費 再繳房租 生活費就不是那麼得足夠 C C4 當然是不夠啊 C 有關和同事的感情分析部分 有 6 個個案認為和同事的感情好 即使曾 經更換工作過 有 4 個個案認為和同事的感情普通 並無特殊交情或感覺 參 見表 表 概念 和同 事的 感情 好 和同 事的 感情 普通 與同事相處狀況 訪談內容 A2 也很好(和酒店老闆 同事的互動情形)( A A ) A4 不錯啊 剛去都是當小妹的啊 旁邊看的 實際操作還沒有輪得到讓 你做 從事美髮時與髮師父相處不錯 A A4 不錯啊 從事便利商店工作時 與老闆及同事相處不錯 A A5 沒有 我全部做了一年多快兩年 直到現在他們也是蠻 也是跟一些 新的同學進來做有沒有 會講我之前會做的怎樣怎樣 就是 他說想 起來啊 比起來啊 他知道我之前比較認真這樣 印刷廠工作認真 受老闆認同 A B1 不錯阿 檳榔攤老闆待其不錯 B C2 牙科醫生都會舉辦一些聚餐 就可能利用上班之外的時間 去吃吃東 西啊 還有員工旅遊 就這樣子 同事情感不錯 C C3 一直都很好 相處過程也都很好 跟客戶也都很好 A3 普普通通 沒什麼感覺(在電子工廠和同事的互動經驗)(A ) A5 嗯 對同事我比較少講話 因為那個同事退貨是男的 所以我跟他比 較少講話 因為我跟他也沒有甚麼話講啊(笑) A B1 沒多久 一兩個月而已 國中剛畢業曾任餐廳服務生一兩個月 B 沒有印象 與餐廳員工相處沒有印象 B

184 C4: 沒 有 耶, 就 離 開 以 後, 就 都 沒 有 聯 絡 了 ( 與 同 事 感 情 )(C ) 184

185 有關曾換工作或被解僱的原因分析 也是包羅萬象 原因有薪水太少 其他求職者對個案有前科的反應 讓個案無地自容 吸毒 無法融入正常生 活 懷孕 和朋友合夥做生意 無薪水領 因母親身體不佳而離職 老闆將 工作轉到大陸而離職 犯罪被發現離職 人生地不熟等原因 參見表 表 曾換工作或被解僱的原因分析 概念 訪談內容 曾換 A1 我不曉得 我就是剛去的時候 薪水給我一萬六 一個月一萬六 要做 工作 的工作又很繁複 幫病人掛號 打針 給藥 到洗廁所 什麼都要做 8 或被 個小時才 1 萬 6 A 解僱 A2 是因為我想讓自己更累一點 才不會胡思亂想(不擺攤賣蜜餞 改做酒店 工作的原因)(A ) A3 只是當時還有其他面試者 他們看我的眼神幾乎讓我無地自容(其他求職 者對個案有前科的反應 讓個案無地自容)(A )後來因為吸毒 我男朋友就不讓我繼續工作 (A ) A4 就融不入 從事美髮時 因無法融入正常生活就不去上班了 A 便利商店是因為說朋友這樣找來找去 老板說乾脆就不要做了 從事便 利商店工作時 因吸毒朋友常來找 被老闆解雇 A 打藥打 到入不敷出 都把菜錢拿去打藥了 鐵板燒倒店原因係因個案夫妻把菜 錢拿去打藥 A A5 因為那個是我懷孕我孩子嘛 然後我回去越南生啊 因為我有一個越南 的朋友 他也是過來這邊 他來找我 他叫我跟他出錢一起出貨來這邊 可以賣那個像那個香啊 香粉啊 可以賺點錢 換工作的原因是懷孕 和朋友合夥做生意 A B1 不知道 我們老闆說發不出薪水 我就不做了 B 之後就是因為沒有毒品來源 很提不起勁 每天都昏昏沉沉的阿 想說阿不做 了不做了 就自然而然沒去了 B B3 也是一樣啊 因為媽媽的身體真的時好時壞 然後又加上台北高雄這樣 子兩邊跑也是很累 所以我就想說好吧 那就捨棄吧 B B4 對 可是一直做不好 我的會計很好 行政很好 所以她希望我去她公 司幫忙 她只跟我說了一句話 做姊妹的 願不願意幫這個忙 也因 為這句話 也因為我想換工作 所以我八十六年底的時候開始先去她公 司把帳務弄清楚 離開演藝工作的原因 (B ) C2 因為用毒品 我中間就是自己戒了很多次 每次要我要戒藥的時候 我 就會辭職 因為戒藥需要一段時間 然後那段時間沒辦法上班 所以我 都會辭掉工作 等到好了再找跟診工作 為毒更換工作 C C3 就是因為朋友介紹 然後第一個工作是因為後來印刷物我們公司越來越 少 我們經理就把主要的重心移到上海 他有問我們要不要過去 可是 我們都考慮到家裡 我們同事都沒有過去 所以我就離職了 第二個就 去做水族館 C 我是因為這樣子挪用公款 事情就東窗事發 C C4 因為我在桃園人生地不熟的 我只知道他而已 C

186 三 休閒生活與嗜好型態 有關個案入監前的生活作息可分為一般正常作息及不正常作息二種 入 監前的生活作息屬一般正常作息者共有 7 位 所犯案類大多為非毒品罪 而 屬一般刑案居多 而不正常作息者有 5 位 全部都和吸毒有關 因為吸毒會 導致生活作息不正常 參見表 表 生活作息狀況分析 概念 一般 正常 作息 不正 常作 息 訪談內容 A2 根本沒時間玩 然後 (到男友家後 大部份時間都在工作 很少 休閒活動)(A ) A4 玩線上遊戲 平時在家的休閒活動是玩線上遊戲 A A5 答 嗯會 入監前生活作息會晚睡 A B1 有小孩之前喔 就上班啊 就在工作啊 啊回家就是看電視啊 未 生子之前的生活作息是上班和看電視 B 阿有小孩也是 整天看電視帶小孩啊 B B2 恩 因為生活太正常了 所以我每次 吸毒這種東西 他們就會覺 得說 奇怪了 明明就一個人那麼乖在家裡 也沒看她去哪裡 怎 麼會這樣 你懂嗎 B B3 我在外面的生活作息就差不多跟這邊一樣 我媽就會叫我起來 就 開始準備弄一弄去吃飯下午五六點回來 B 所以其實跟 這邊的作息一樣 只是 C3 就是很正常 就是上班下班 下班之後洗澡 洗完澡之後就是看電 視睡覺 日復一日 C A3 啊是看到我之後嚇到 啊你怎麼會學人家吃那個 你不是沒有在吃 那種東西了嗎 啊怎麼又會變這樣子 然後他就看我每天一直吸毒 啊 要花很多錢啊 啊他看我這樣子 乾脆叫我不要去上班好了 然後他會想辦法提供我就對了 (A ) A4 對啊 比較好過的時候 朋友就會約一約就去 有時候也會約去打 保齡球 打撞球 會和毒友去 KTV 打保齡球 打撞球 A B1 對 晚上都不睡覺 都在那邊瘋阿 幹嘛阿 B C2 我可能還會跟同事出去逛逛街 出去玩 之後就不會了 因為妳也 沒有那個體力 精力和金錢跟朋友出去玩 C C4 國中畢業後的作息到現在 不是說很正常 C 至於入監前的休閒活動分析 可分為一般休閒活動及從事犯罪活動二 類 入監前從事一般休閒活動計有 8 個個案 大多屬於打電腦 去 KTV 打保齡球 打撞球 看電視 看書 在家種植花草 跟家人出去逛街等 從 事犯罪活動有個個案 且全部都是毒品犯 參見表

187 表 入監前的休閒活動分析 概念 一般 休閒 活動 犯罪 活動 訪談內容 A2 我不是工作就是窩在房間打電腦 幾乎都是這樣子(到男友家後 大部份 時間都在工作 很少休閒活動)(A ) A4 對啊 比較好過的時候 朋友就會約一約就去 有時候也會約去打保齡 球 打撞球 會和毒友去 KTV 打保齡球 打撞球 A A5 第一個小孩喔 第一個嗎 那個時候我比較喜歡看電視啊 卡通啊 嘿 (笑) A B2 我就在家裡 白天睡的晚晚的 然後中午出去菜市場 或是去煮給公公 婆婆吃阿 那中午幫忙帶小孩子回家 B B3 以前喔 下班啊 不是待在 我會跟家人出去逛街 也會跟朋友去逛街 B C2 不一定 有時候會上一些遊戲網站 線上遊戲 或是一些無名小站 看 看別人的網站 就這樣而已 用毒後生活改變 C C3 就看電視 上網 入監前休閒活動 C C4 都是去 不是去打撞球 就是去網咖 不然就是去些場所 就是打電動 的場所 就這樣子 C A3 就沉迷在毒品中 然後坐牢(第二次工作結束後到第一次判刑入監的生活 情形)(A ) B1 也是朋友帶我去玩的 和朋友去賭博電玩 B B2 而我除了剛開始用 就沒有用了 因為我後來碰到的是海洛因 從安非 他命改吸海洛因 B 有關入監前是否有抽菸 嚼檳榔 喝酒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 安眠 藥等 飆車 賭博 自殺等情形分析 入監前有抽菸 嚼檳榔 喝酒 吸 食毒品 服用藥物 安眠藥等 飆車 賭博 自殺等情形者 有 10 個個 案表示入監前有抽菸 嚼檳榔 喝酒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 安眠藥等 飆車 賭博 自殺等情形之一 而僅有 3 個個案認為自己完全沒有這些習慣 參見 表 概念 入監前 有抽 菸 嚼 檳榔 喝酒 吸食毒 品 服 用藥 物 安 眠藥 成癮性嗜好或偏差休閒 訪談內容 A1 有啊 那些我都有啊 沒有把它變成習慣而已 個案會抽菸 喝酒 吃檳榔 但只有吸毒上癮 A A2 有(有抽菸習慣)(A ) 喝酒有(有飲酒)(A ) A3 都有 在家閒閒 就會上網打麻將 或是朋友 3 缺 1 就會約我 (A )有啊 就我吸毒的事 (A ) 有啊(會抽 菸)(A ) 偶爾唱歌時會喝酒(會飲酒)(A )心情不 好時 會拿刀子自殘(自殘的程度 不致死亡)(A ) A4 在外面有抽菸 裡面沒有抽菸 是完全禁菸的 A A5 喝酒是假如朋友他很開心還是他心情悶的時候找我 我會陪他一點 點喝 A 那個時候可能運氣好 常常贏 所以才比較愛 187

188 等 飆 玩 可是後來沒有玩了(笑) 會玩牌賭博 A 車 賭 B1 有 有抽菸 B 應該是毒品吧 因為毒品比較有那個癮 博 自 讓你覺得很需要他 抽菸是還好 B 殺等情 B2 而我除了剛開始用 就沒有用了 因為我後來碰到的是海洛因 形 B 我第一次喝是高中 爸爸給我們喝的 然後後來就也 愛上了 B B4 嗯 因為我先生抽煙 (B )然後沒過世之前只有他抽 他過 世了以後櫃子裡有煙 然後不知道要幹嘛 (B ) C2 沒有 用毒的時候還有在抽菸 我覺得抽煙是另外一種感覺 國中 開始持續抽菸 C k 他命也有用過 C 大概 FM2 F2 有用過 C C4 抽煙 有 C 用安非他命跟海洛英 C 飆車 那是國中的時候 不良習慣 C 入監前 A2 沒有(無其他犯罪或成癮性嗜好)(A A 成癮嗜 A A A ) 好或偏 A3 沒有(無嚼檳榔 用安眠藥習慣)(A 差行為 A5 不會 不會吃檳榔 A B2 沒有 不會 沒有賭博 B B3 沒有 我都不會 不會抽菸 吃檳榔 未曾吃安眠藥 不飆車 不 賭博 不喜歡喝酒 B B B C3 沒有 我不會 無不良習慣 C 第五節 生命事件與犯罪歷程發展 一 生命事件 在生命史或者發展犯罪學的觀點裡 理論焦點通常關注生命事件與偏差 犯罪 行為的關係 生命事件會影響生命的發展軌跡或轉折 正向的生命 事件可以阻礙 犯罪或偏差行為的形成或持續 相反地 負向的生命事件也 可能導致犯罪的惡化 透過與 12 位女性犯罪者的深度訪談 從中歸納與分 析出相似的重要生命事件 包括了 1 親人生病或死亡 2 結識男性親 密伴侶 3 接觸偏差他人 4 學校適應不良 5 開始吸毒 6 懷孕 生子或墮胎 7 進入刑事司法體系 8 被害經驗 一 親人發生重大生命事件 女性犯罪者的生命歷程 6 位 通常可以觀察到重要他人的生病或死亡 而這些重要他人大部分是女性犯罪者的直系尊親屬 小部分是親密伴侶 伴 隨親屬的生病或死亡 往往改變了女性犯罪者的生命軌跡 而這個轉折點對 於女性犯罪者的影響 通常以經濟壓力 照顧責任的加重等型態展現 又或 188

189 者使女性犯罪者失去對家庭的依附 進而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求學 工作 婚 姻等軌跡 參見表 表 親人重大生命事件分析表 事件 訪談內容 親人 B4 是 (B ) 然後才去爭取到統一這份工作 所以那時候要走 生病 的時候我心蠻疼的 可是沒辦法 因為媽媽身體不好 需要照顧 或死 B 亡 B3 也是一樣啊 因為媽媽的身體真的時好時壞 然後又加上台北高雄這 樣子兩邊跑也是很累 所以我就想說好吧 那就捨棄吧 B C3 每天哭 C 就我們主管要安慰我要想開一點啊 然後科員 也有輔導我說就是要看開一點 C A2 就 爸爸去世的時候還滿想不開的 我突然失去堅強下去的理由 完 全不能接受 世界彷彿已經沒有意義了 好在有奶奶陪著我一路走過來 (A ) B2 對阿 因為妳從此之後就必須是一個人了 爸爸過世與母親過世 在 那個之後齁 我才體會到真的就是一個孤兒 B A3 雖不是自己親生 可是我把她當成比自己的命還重要(姪女溺 斃)(A ) 二 接觸偏差伴侶人或偏差朋友/家人是生命重大轉折 女性犯罪者的生命歷程往往伴隨著與男性親密伴侶的緊密連結 因此後 續所帶來的影響常常呈現兩極化 要麼是對女性受訪者提供強而有力的正面 支持與依附只有 1 位 大多數是將女性受訪者引領進犯罪深淵或者成為壓力 來源 有 5 位 參見表 女性犯罪者會從事犯罪活動 除了結識男性親密伴侶之外 另外一個重 要因素便是接觸到偏差他人 在此將偏差他人分類成 1 學校同學 2 兄弟姊妹 3 朋友 若是從犯罪類型觀察 其中又以毒品犯罪的情況最為 明顯 8 位有此生命事件的受訪者裡有 7 位曾犯過毒品犯罪 參見表 表 接觸偏差親密伴侶 同儕 親人對生命影響分析 事件影響 正向影 響 訪談內容 B3 嘿啊 因為之前交的那三個到最後就是感情都淡掉了 要不然就是被別 人搶走了 那好不容易交這一個這樣子一路走來 我有想要定下來 真的 想要跟他結婚 美籍男友 論及婚嫁的對象 B

190 親密負 B1 也是吸毒認識的(笑) 三個小孩的爸爸均是因吸毒認識 B 向影響 B2 阿沒有辦法 我也不知道幹嘛 就只好吸毒 可是我覺得他依然故我 而且變本加厲 他這樣 我也這樣 就像你講的賭氣阿 本次吸毒原 因源自跟丈夫的摩擦 B C2 就是因為男朋友接觸 他有用毒品 C A3 也是和男朋友賭氣啊 叫他不要吸毒啊 又講不聽啊 好啊 既然就戒 不起來了 要吸大家一起吸啊 A A4 之前我剛來 桃女監 的時候是兩週 這趟進來北所也是關了一年五個 月 男友犯下第 1 次強盜案 A 接觸偏 B4 也是朋友 十幾年的朋友 他是我高中就認識的 同案從高中就認識 (B ) 差同學 偏差朋 A1 就是在朋友家 有人報警 警察就發現我是未成年 就給我驗尿啊 本 友 來是叫他們不要辦我啦 因為我那時候還在唸書 A B1 因為畢竟是我覺得說可能就是自己都在碰毒品 啊所以理所當然你找的 朋友相處的朋友都在吸毒啊 B B2 就在用了 店沒開但是還有一直跟那些朋友聯絡 所以才會到我 歲時進來關 因為他們也會來找我拿錢 拿錢去買毒品 B A3 那時心情差到極點 第一次看到朋友吸食安非他命 很好奇 在他人的 慫恿下 糊里糊塗加入他們 (A ) A4 因為我本身也沒有正常的朋友 我的朋友都是用毒的 A C4 嗯 她也是會帶我去認識她一些吃藥的朋友 C 三 負向學校經驗而離開學校 不同的女性犯罪者在其生命歷程裡 幾乎都有負面的學校經驗 這些經 驗包括了學習意願低落 成績表現不佳 無法在教育體制裡獲得認同 而表 現出來的型態有 1 轉學 2 蹺課逃學 3 違反校規 4 休 退 學等 12 位受訪者裡共有 8 位有經歷過此生命事件 參見表 表 負向學校經驗及其影響分析 經驗 轉學 蹺課 訪談內容 B1 不好阿 轉學生怎麼會好 他們對我這種轉學生就是會排斥 B B1 國三的時候在外面的時間比較多 幾乎都翹課 B 蹺課 C4 對 國三的時候比較嚴重 國三的時候幾乎都...蹺課比較嚴重 C A3 有蹺課的經驗 高中 一個禮拜翹個 2 3 天 和朋友去玩 唱歌 (A ) A4 都有 沒有人跟我翹時 我就裝病 讓媽媽來帶我回去 A A2 有 高一曠課太多 被罰寫悔過書 (A ) 190

191 違規 行為 A3 就一群女生一 起 看到有認識的同學 被欺負 就會幫她出 氣 (高職 時)(A ) A4 沒有 純粹是愛面子 想逞強 國一時率眾打人 A C4 有啊 那時候很生氣 就是說也是要我自己同意啊 為什麼他沒有我的 同意就可以直接把我 頭髮 剪掉 C 休/退 學 A4 國二下學期那邊 國一要註冊國二時 學校就不讓我讀 曠課太多 A B4 愛玩吧 大學中輟的原因 (B ) A2 兩個人 表哥 商量好 既然讀不下去了 那就休學 兩個又同一天休 學 (A ) 四 吸毒而持續犯罪 在 12 位女性犯罪樣本裡 發現如有再犯或持續犯都跟毒品犯罪有關 7 位 其中有些是毒品累犯 有些則發展出其他犯罪 例如竊盜 搶奪或強 盜 另一方面 只要是初犯或終止犯的樣本都跟毒品犯罪無關 5 位 因 此將有無吸毒經驗界定為重要的生命事件 參見表 表 吸毒經驗及其影響分析 事件 訪談內容 吸毒而 B1 我已經在這個吸毒的圈子生活這麼久了 要我再回去正常的生活 好像比 持續犯 較困難..我的生活模式已經固定了 不是又要我重新把我自己調整好 然 罪 後再去找比較正常的朋友 我覺得我跟不上那些正常的步調 B 吸毒 而持 續犯 罪 B2 因為那個比安非他命 它會讓你吸過以後你嘗試 你就會覺得不自主的 說 耶 上次拿到的煙給我吸 你懂嗎 就是會這樣 B C2 在裡面會反省 出去以後有一段時間會再反省 但是就是看到東西 毒 品 之後 就會忘記了 C A3 在苦無人生目標的情形下 我允許自己和毒品一起沉淪 A 那是他為了籌錢給我買海洛因 就和朋友去偷人家的轎車 A A4 我口袋裡還有錢 就不想付那個錢 吸毒時 就會有犯罪因子 就想說 我喜歡的這個東西 就要拿走 不想用錢買 A A1 對 開銷很大 然後毒癮發作還蠻難過的 所以我們後來什麼工作都做 過 就收入最多的時候 所以海洛因真的是很可怕的 A C4 藥啊 如果說愛情跟藥你會選擇哪一個 C

192 四 為人母 懷孕 墮胎對女性是重要事件 在訪談的過程裡 我們可以發現到小孩子的有無對女性犯罪者而言有一 定的影響力 5 位 表現在責任感的加重 對家庭依附的增加等 在這樣 的影響下 也發現有受訪者 1 位 做了另一種選擇 也就是為了避免受到 小孩子的影響 而乾脆選擇墮胎 這樣的選擇也表示小孩子出生與否的重要 性 參見表 表 為人母 懷孕和墮胎及其影響分析 事件 訪談內容 為人 母 A1 小孩吧 生活第一順位 B B4 至少讓他們覺得媽媽在 雖然不是陪著他們一起睡 可是至少睡醒了 有看到媽媽 (B ) A5 嗯 其實也是會很想啊 但是我就想說 過來這邊工作賺錢 然後也 是可以有一點可以給他們 孩子 這樣 A A2 可是小孩是無辜的 想到小孩就很心酸 真的累到小孩 (A ) A1 最明顯的地方就是我戒菸 戒毒了 從知道懷孕到後來保外生產 也 沒抽菸也沒吸毒 我覺得這是最明顯的一項 A C2 一開始第一次會有罪惡感 覺得捨不得 到最後面 會覺得要面對現 實 我覺得我沒辦法養這個小孩 是把他生下來 反而是小孩子痛苦 我也跟著痛苦 所以我覺得就不要生小孩 就把他拿掉 C 子女 懷孕 墮胎 五 被害經驗 過往研究女性犯罪者的相關文獻 都指出女性被害經驗與未來犯罪的關 連 在時間上除了強調童年期的被害 也有成年期的被害 另外在被害經驗 的種類上 特別強調家庭內的暴力與性暴力的被害 但是相較於文獻的豐富 資料 此次 12 位樣本中 有相關被害經驗的有 4 位 表 經驗 被性 侵害 經驗 受暴 經驗 經驗 被害經驗及其影響分析 訪談內容 A1 但是在我讀幼稚園的時候 我忘記是讀幼稚園還是小學時 曾經被鄰居 的伯伯性侵害兩次 可是我不敢說 A 男女關係吧 會比較不 遵守女性的規範 比較隨便 A B1 曾遭男友施暴 但認為沒影響 B1 B2 他頻率不常啦 但是有動手第一次開始以後 家暴 後面就會有 而且 他知道我不會反抗 B A4 不完全是 但都是吸毒期間 家暴 用毒期間配偶有家暴 A

193 二 犯罪歷程發展與影響因素 在綜合分析 12 位女性犯罪者的犯罪歷程後 發現一個重要的現象 就 是所有的累再犯都跟毒品犯罪有關 其中有毒品的累犯 5 位 也有結合 其他犯罪類型 竊盜 搶奪 強盜等 的累犯 2 位 另一方面 所有的 初犯都是非毒品犯罪 受訪個案犯罪歷程圖如表 所示 表 位受訪者犯罪歷程圖 犯罪歷程圖 編號 弱家庭依 附 A1 吸毒 好奇心 接觸更多吸毒同儕 接觸更多吸毒同 儕 開 始 吸 毒 家庭依附更低 減肥誘惑 竊盜恐嚇(徒刑 2 年服 刑中) 弱學校依附(低學習動 機) A3 吸毒 竊盜 偽文 搶奪 偏差同儕 學習(同 學) 好奇心 弱學校依 附(低學 習動機) 戒 毒 (直接原因) 原生家庭依附弱 弱家庭依 附(與父 親關係緊 張) 懷 孕 生 子 戒治服刑認識 更多吸毒獄友 偏差男友影響 A2 恐嚇 竊盜 吸毒 持 續 吸 毒 (間接原因) 藥 物 成 癮 (直接原因) 使 用 毒 品 (保 護 管 束) 偏 差 同 儕 學 習 (男 朋 友) 使 用 毒 品 (觀 察 勒 戒) 更 多 偏 差 同 儕 影 響 缺 乏 戒 毒 決 心 (間接原因) 193 藥物 成癮 更嚴 重 毒 品 竊 盜 搶 奪 (徒 刑2 年7 月) 更多 偏差 同儕 影響 缺乏 戒毒 決心 就業 不順 利長 期失 業 毒品竊 盜偽文 (徒刑 3 年服刑 中)

194 沒伴孤獨 A4 吸毒 竊盜 開 始 吸 毒 個性叛逆 好奇心 持 續 吸 毒 朋友關係 結 夥 強 盜 減肥 為了賺 錢孝順 父母嫁 到台灣 家庭依附極強 A5 殺人 家中經濟不好 弱家庭 依附 B1 吸毒 偏差友 伴學習 開 始 吸 毒 認 識 現 任 男 友 並 同 居 與台灣老 公感情生 變 認識外面 朋友 一起 打牌賭博 生理依賴 心理依賴 持 續 吸 毒 與 當 事 人 於 爭 執 打 鬥 過 程 中 殺 人 認 識 當 事 人 與當事人 有債務上問 題 矯 正 機 關 戒 治 持 續 吸 毒 入 監 服 刑 接觸更多 吸毒友伴 逞強好奇 B2 吸毒 更多的偏差同 更多的偏差同儕 弱家庭依 弱家庭依附 附 生活方式 生活方 偏差同 偏差同儕 儕 開始 開始 吸毒 吸毒 儕 家庭依附更弱 家庭依附更弱 式 194 繼續 吸毒

195 家庭依附極強 於報紙廣告中求 職 缺乏求職常 識 自正常穩定 工作中離 職 返家照 顧母親 B3 詐欺 進入詐騙公司上班 母親身體不好 B4 殺人 先生過世 轉換工作 金錢糾紛 犯罪 偏差交友 家庭附著低 C2 吸毒 男友用毒 開始 用毒 家庭附著更低 依賴毒品 一再用毒 勒 戒 積欠卡債 家中經濟不佳 C3 侵佔 公款 個性衝動 侵占公款 利用職務之便 接觸更多吸毒 同儕 弱家庭依附 家人影響 開始吸毒 家庭依附更 弱 C4 吸毒 好奇心 矯正機關觀察 勒戒 195 更加依賴毒 品並再入獄 服刑

196 第六節 入監後適應歷程 本節旨在探討受訪個案入監後的適應歷程 首先 適應歷程係以個案之 入監初期適應 服刑感受與身體變化 家人接見與關係 個案與管教人員關 係與互動情形 個案與獄友關係與互動情形 生活環境 影響適應因素 攜 子入監等八面面向探討個案入監後生理 心理反應 家人關係 管教關係 獄友關係及對生活環境的感受與影響其適應之各種因素 並就女子監獄可攜 子入監此有別於男監之特別措施加以分析 期藉由本傑觀察女性受刑人入監 後的適應樣貌 一 入監初期適應 由於入監服刑對個人具有不名譽的標籤效果 因此 個案及其家人對於 入監服刑通常採否認的態度 加上對監獄的刻板化印象 使得個案入監前大 多有恐懼 壓力與悲觀的感受 尤其是第一次入監服刑的個案 這樣的感受 更加明顯 此種心態直接反應於個案入監的初期階段 這個適應階段為期約 2 週至 3 個月不等 這個階段的個案情緒相當低落並感到痛苦 若是在羈押 被告的階段 因尚未判決 其情緒更不穩定 不過 由於監禁的環境與個案 原本的想像差異甚大 即實際上的監禁環境並非充滿欺凌 收容人間會相互 支持 且管理的型態和其他團體生活 除了行動自由外並無太大差異 因此 個案均能逐漸適應拘禁生活 面對服刑的事實 個案對於服刑的角色逐漸與 其他團體生活的角色類化 如學生 軍人 亦有助個案適應服刑的生活 受 訪個案入監 所 初期適應情形如表 所示 表 入監 所 初期適應分析 初期適應 訪談內容 A5 我感覺好像有時候好想撞牆壁那種感覺 因為覺得 因為想不開啊 就是有時候 不知道怎麼辦 然後我爸跟我媽又擔心 然後不知道 剛羈押時 判多久 然後又懷孕 喔那個時候心情很差 A 很難過 A5 那個一直哭啊 然後同學會安慰啊 就是一直想到 然後眼淚一直 流一直流這樣 被羈押期間一直哭 A 看守所/監 B4 我在看守所的時候是被告的心情 被告的心情跟受刑人的心情不一 獄因案子 樣 (B )你被告的時候是不是要爭取自己的分數 今天我的 心情很不 官司我當然希望能夠有所轉圜的餘地 所以我的心情會跟著官司走 同 (B )北所比較深刻 七年多也是最煎熬的 (B ) 196

197 無 法 面 對 監 禁 的 事 實 剛 入 監 時 無 法 適 應 對 監 禁 感 到 壓 力 恐 懼 悲 觀 適 應 時 間 看 守 所 / 監 獄 生 活 作 息 差 不 多 B3: 說 真 的, 剛 開 始 我 沒 有 辦 法 接 受 (B ) 雖 然 表 面 上 接 受 了 啦, 但 是 進 到 舍 房, 心 靈 上 是 不 接 受 的, 因 為 一 直 哭 一 直 抗 拒 (B ) C4: 真 的 覺 得 很 不 值 得, 為 了 毒 品 要 在 這 邊 關 那 麼 多 年, 而 且 今 天 我 又 不 是 去 用 搶 的 用 偷 的, 而 且 我 們 是 用 錢 跟 人 家 拿 的 ( 入 監 感 受 ) (C ) A3: 雖 然 想 念 ( 家 ), 卻 也 無 能 為 力 )(A ) B3: 沒 有 辦 法 看 到 家 裡 的 人, 媽 媽 又 這 樣 子 來, 心 裡 又 很 酸 種 種 的 壓 力 那 個 時 候 已 經 不 會 去 想 到 死, 但 是 覺 得 說 真 的 很 痛 苦, 會 覺 得 說 你 走 一 秒, 像 走 一 年 這 麼 久 這 樣 子 (B ) 我 會 覺 得 說 每 天 都 很 痛 苦, 在 等, 從 早 到 晚 在 等 (B ) C2: 那 種 感 覺 就 是 為 什 麼 我 要 來 這 種 地 方, 住 在 這 種 地 方, 然 後 看 到 吃 的 東 西 的 時 候, 吃 東 西 裝 的 小 臉 盆, 一 盆 一 盆 的 就 會 覺 得 應 該 是 餿 水 吧, 這 種 東 西 也 搬 上 桌 來 吃, 就 覺 得 很 噁 心 (C ) C3: 就 每 天 哭 每 天 哭 ( 入 監 情 緒 低 落 )(C ) A2: 嗯, 壓 力, 其 實 都 是 壓 力 (A ) 我 進 來 的 時 候, 其 實 我 的 那 種 防 人 的 心 很 強, 我 會, 我 剛 剛 進 來 的 時 候 都 是 靜 靜 的, 沒 有 跟 同 學 講 過 一 句 話, 只 有 說 就 是 從 頭 到 尾 的 謝 謝, 保 持 冷 漠, 害 怕 被 傷 害, 不 過 其 他 受 刑 人 給 予 關 心, 協 助 其 適 應 )(A ) B1: 害 怕 阿 ( 未 成 年 第 一 次 監 禁 經 驗 感 到 害 怕 )(B ) B3: 我 覺 得 這 人 生 到 底 還 有 甚 麼 好 活 的, 會 突 然 很 悲 觀, 很 害 怕 (B ) C4: 還 蠻 恐 懼 的 ( 入 監 感 受 )(C ) 這 次 進 來, 想 到 自 己 那 麼 多 條 案 子 要 執 行, 就 很 怕 ( 入 監 感 受 )(C ) A2: 工 場 喔? 兩 個 月 吧 ( 在 工 場 2 個 月 後 才 逐 漸 適 應 )(A ) A3: 我 來 這 邊 差 不 多 快 2 個 禮 拜 才 適 應 (A ) B1: 兩 個 禮 拜 吧 ( 第 二 次 監 禁 約 一 兩 週 後 適 應 )(B ) 剛 下 工 場 大 概 一 個 月 的 時 間, 一 兩 個 月 的 時 間 ( 剛 進 來 時 大 約 下 工 場 後 一 兩 個 月 內 會 有 恐 懼 )(B C2: 一 個 禮 拜 以 後, 畢 竟 那 時 候 還 在 提 藥, 提 藥 的 時 候 身 體 就 不 是 很 舒 服 啊, 慢 慢 的 比 較 適 應 就 是 一 個 禮 拜 之 後 吧 (C ) C3: 一 個 月 ( 適 應 時 間 )(C ) C4: 嗯 ( 前 三 個 月 是 適 應 期 )(C ) B4: 只 是 心 態 上 面 會 有 所 改 變 所 以 生 活 作 息 方 面 沒 有 什 麼 需 要 調 適 的 ( 生 活 作 息 看 守 所 與 監 獄 沒 太 大 差 別 )(B ) 197

198 逐 漸 適 應 監 禁 生 活 不 喜 遭 監 禁 的 負 面 形 象 受 刑 人 角 色 詮 釋 服 刑 的 影 響 與 改 變 A1: 我 覺 得 像 來 一 個 月 還 狀 況 外, 不 能 適 應 的, 通 常 都 是 那 種 頭 腦 有 點 問 題 精 神 異 常 的, 不 然 一 般 來 說 進 來 大 概 一 週 後 就 適 應 了 (A )(A ) A2: 之 前 有 啦, 剛 進 來 的 時 候 會 啦, 就 生 活 上 不 習 慣 啊, 不 曾 說 那 麼 早 起 床 過, 然 後 那 麼 早 睡 過 (A ) 慢 慢 調 適 自 己 慢 慢 自 己 這 樣 走 過 來 的 (A ) B1: 不 適 應 的 話 也 沒 辦 法 啊, 也 是 要 適 應 它 啊 ( 對 舍 房 能 適 應 ) (B ) C2: 但 是 後 來 就 是 慢 慢 的 習 慣, 就 連 上 廁 所 也 是 這 樣 子, 大 家 都 在 這 個 地 方 上, 這 個 地 方 很 恐 怖 ( 入 監 感 受 )(C ) C3: 其 實 會 很 想 去 摸 媽 媽, 可 是, 就 沒 有 辦 法 現 在 已 經 不 會 了, 習 慣 了 就 很 自 然 ( 逐 漸 適 應 接 見 方 式 )(C ) A2: 聽 說 妳 要 去 關 了 呢, 我 說 妳 不 要 講 那 麼 難 聽 啦, 她 說 要 不 然 要 怎 麼 講? 跟 人 家 說 我 去 進 修 比 較 好 啦 (A ) B3: 如 果 打 電 話 來 啊, 我 家 人 都 說 我 嫁 去 國 外 了 (B ) C3: 一 定 會 的, 會 覺 得 很 丟 臉, 被 關 過, 就 是 一 定 不 會 有 第 二 次 了 ( 認 為 丟 臉, 不 敢 再 犯 )(C ) A2: 跟 學 校 的 學 生 沒 什 麼 兩 樣 (A ) 就 跟 我 講 的 跟 學 校 一 樣, 只 差 這 邊 是 在 工 作, 而 學 校 是 在 唸 書, 對, 有 對 與 錯 (A ) B2: 基 本 上 像 在 這 裡, 也 是 跟 軍 中 一 樣 階 級 制 一 層 一 層 報 告, 那 像 除 非 她 們 說 有 什 麼 事 情 要 交 代 我, 就 會 特 別 跟 我 講, 不 然 我 不 會 去 主 動 找 她 們 啦 (B ) A3: 像 當 兵 啊 ( 對 監 獄 管 理 方 式 的 感 覺 )(A ) A2: 沒 有, 就 是 都 還 好, 只 是 換 個 個 性 而 已 (A ) 學 到 什 麼! 學 到 如 何 去 看 待 一 個 人, 學 到 如 何 去 看 人 的 心 (A ) B4: 任 何 治 療 要 來 跟 我 談 案 情 我 不 會 說, 為 什 麼? 我 不 要 再 多 出 來 任 何 版 本 了 這 是 我 對 人 的 不 信 任 感 ( 因 為 官 司 對 人 不 信 任 )(B ) C4: 就 是 不 一 樣 嘛, 在 裡 面 跟 在 外 面 差 很 多, 個 性 啦 ( 入 監 後 個 性 要 改 變 )(C ) A3: 因 為 我 自 己 脾 氣 不 是 很 好, 啊 我 想 說, 很 多 事 情 在 這 邊 就 是 要 忍 忍 忍, 啊 不 然 就 是 自 己 要 反 正 就 是 一 直 忍 就 對 了 啦 有 時 候 就 想 說 (A ) A4: 好 像 激 發 妳 所 不 知 道 的, 發 現 原 來 自 己 也 有 這 樣 的 能 力 (A ) 在 裡 面 很 多 嘗 試 都 是 第 一 次 (A ) B3: 我 覺 得 這 邊 的 朋 友 是 比 較 不 一 樣 的, 你 應 該 我 會 去 看 到 他 們 不 好 的, 去 知 道 說 ㄟ 以 後 就 不 要 這 樣 子, 然 後 去 吸 取 他 們 好 的 這 一 面 (B ) 198

199 (二)服刑感受與身體變化 入監前如果曾有服刑經驗或已有心理準備 則入監後的情緒較易保持穩 定 反之則情緒明顯低落 個案入監後的生理適應除有牙齒掉落與變胖的情 形外 多數個案的生理並無不適或因監禁而患病的情形 入監後會因生活作 息的適應情形 物質需求是否滿足 重要他人的關心 重大負面事件的發生 (如男友過世) 對訴訟結果的接受度等而影響個案對刑罰的感受 入監後亦 會令個案自覺應更為獨立與自我調整 以面對漫漫刑期 受訪者入監後生理 與心理變化如表 所示 表 入監後生理與心理變化分析 生理變化 訪談內容 A3 沒有 進來才變這樣(因使用毒品 造成入監後牙齒逐漸掉落) (A ) A1 就變胖 生活較規律 A 對啊! 監獄伙食很好 而且 活動空間不大 一回牢裡就是睡覺或躺著 體型變胖很多 A A2 生理上沒有變化 就變胖而已啊 笑 (入監後的身體變 化)(A ) A3 還有自己胖了很多 (A )因為毒品戒掉之後 生活就比較 正常 對啊 就變這樣子囉(A ) 入監後變 A4 身體變化喔 停藥的時候 然後停藥就會像我這樣進來一直胖起來 胖 A 時間多吃零食吧 入監時間多吃零食會變胖 A B3 他們的素方面做得又更棒 所以在那邊兩個禮拜 一個禮拜我就胖 了兩公斤 B C2 體重有增加 增加到大概七 八公斤 體重增加 C 在用毒品的時候本身就很瘦了 當妳一斷掉之後 體重就會增加的 很快 再加上我們一直吃 體重就會飆更快 體重增加 C A2 都很健康 來到這邊從沒有生病過(入監後的身體適應)(A ) 入監後健 B3 其實說真的我覺得進來這裡每個人身體都會變好 因為第一個 作 康良好 息正常嘛 然後吃也正常 也有在動 所以身體一定都會比以前更 好 B 牙齒掉落 變得沒有 B1 會比較懶吧 可是作業時又不能懶 每天要固定時間睡覺起床 進 活力 來之後覺得身體比較懶 B (三)家人接見與關係 個案入監後 來監接見以家人為主 較少友人 由於個案入監後會思念 家人 因此 家人是否來監接見對個案相當重要 大部份個案家人亦多會主 動來監接見 支持個案 但少數個案已是多次入監服刑 家人相當失望 並 不積極來監接見 不過 個案仍會設法要其家人來監接見 可見家人是否來 199

200 監接見 對服刑中的受刑人相當重要 通信的對象與接見對象相似 由於 部份個案之家人來監接見之交通並非方便 因此 亦常以通信替代個案家人 來監接見 目前普通接見的方式 係透過話機講話 無法直接接觸 因此 亦令部 份個案感到距離感 甚至害怕 不過經由接見可以維持個案與家人的關係 家人可以了解個案在監的生活情形 個案亦能從其家人的鼓勵中獲得情緒支 持 顯見個案與家人接見所談之話題雖多是生活瑣事 但接見措施對個案與 其家人在感情上 仍均具有重要意義 受訪者服刑期間家人接見/通信與關 係如表 所示 表 服刑期間家人接見/通信與關係 情形 訪談內容 A1 不一定 有時候一兩個禮拜來一次 有時候一個月來一次 A 先生接 A5 然後他 同居人 會抱孩子 他在高雄啊 然後他還給我遠距 但是一 見 個月他會開車來這邊看 A A1 第 2 次關出去她就跟我說 如果還有下一次我就不來看妳 A 我就寄我和我女兒的照片回去 後來沒想到她還有來看我 表示寄照片 的事情奏效了 A C2 大概兩 三個禮拜會來看我一次 母親接見 C 父母接 A3 約 1 個月 1 次 比較沒空的話 2 個月來一次 (A ) 見 B4 偶而還是會抽空幾個月來看我一次 平均兩個月 三個月一次 (B ) B3 因為媽媽癌症 身體不是很好 就跟我爸講說 一個月來一次就好 B C3 固定一個星期來一次 C B1 每個禮拜都來 媽媽每週來探視 B B4 不一定耶 幾個月不一定 跟女兒會面時間不定 (B ) 所以我 們家裏就輪流 譬如說打官司的時候是我二姐負責來照料我 (B ) 其他家 C4 我奶奶 還有我朋友的男朋友 還有朋友 C 人接見 A2 都奶奶 爺爺 叔叔還有我兒子(平日來接見個案的家人)(A ) B1 沒有 除了父母沒有其他人來接見 B A4 小孩也沒有每週來 只有放假才會來 就父母親跟姐妹輪流來 因為一 次只能接見兩位 其他人都要在外面等不能進來 A 提供 支持 有距 離感 多接見 少通信 B3 我爸媽來看我 初入監時靠父母接見支持 B C3 就沒辦法像我們這樣面對面 接見窗就是會隔著玻璃 C A 4 反倒在北所的那一段時間 解禁之後 小孩子還住在我三重家裡 也 都會來看我 也會寫信 聖誕卡之類的 A A2 不太常 然後或者是有什麼事情家人才會寫信來 來告知 (A ) 200

201 B2 那都進來了 沒有必要在造成家裡面的負擔 你說頂多偶爾一些朋友寫 少通信 個信 加個油鼓勵一下 我覺得就很滿足了 你懂嗎 不會想說去造成 家裡面的困擾 B A1 大部分都跟我老公通信 有時候很久也會寫一封信給我婆婆 第 4 次桃 女監攜子服刑期間只跟先生通信 偶而寫一封信給婆婆 A B2 我有什麼事情 我想把話告訴他 我會告訴他 B B3 寄回去報平安這樣子 會寫信給父母 B B1 我是進來之後我常寫信回去給他們說一些感謝的話 我會透過信啦 不 與父母 會親自跟他們講 入監之後常寫信向爸媽表達感謝 B 通信 C3 有 就跟媽媽 和母親通信 C A3 有時候半個月一張 有時候一個月一張 因為他們上班也忙(A ) C4 有奶奶還有朋友 通信情形 C 與家人 B3 這方面我一定會強制地要他 弟弟 說喔一定要去陪 父母 B 通信 A4 有啊 都有回 可是我寫五封他們大概回兩封 因為他們在外面很忙 沒有時間回信 跟妹妹通信 寄得多收得少 A 與男友 A5 有時候他現在也是會寫信給我 和男朋友通信的情形 A 通信 B1 期待啊 就是會期待她來看 會期待母親接見 B 期待家 B4 我也跟我兒子講 我非常希望看到你們來看我 可是我也不希望造成你 人接見 們的困擾 沒空的話 不要讓我沒有生活費 這樣就好 (B ) A2 內容喔 其實談的也都那些啊 啊老人家觀念比較不一樣 想說在裡面 有沒有像這樣直立式的電風扇可以吹啊 (A ) 家人關 B3 就是盡量他們來接見的時候就是講比較開心的事情 對啊 B 心個案 C2 媽媽每次來講的話差不多都是那些 就是你要在裡面好好的反省 絕對 在監情 不能再碰毒品 都是這樣子 母親希其戒毒 C 形 C3 我媽都會說 妳要好好表現阿 看能不能早點回家 大部分都是一直在 聊這些話題 接見互動情形 C A3 怕我會亂想(家人來監接見)(A ) A3 心很酸 很難過 會很不捨(對父母來監接見的感受)(A ) B3 因為媽媽他癌症 所以他身體不是很好 就跟我爸講說 一個月來一次 對家人 就好 B 看個十五分鐘就又載回去 我爸又要去上班 這樣 感到不 也滿累的 B 捨 難 B4 對阿 所以自己開車都要兩個小時了 所以很辛苦 (B )不希望 過 小朋友因為要來探視我 而影響到了也不好 (B ) C2 會覺得當然不能對不起她 同時就是希望能夠做給她看 C 與丈夫 通信 (四)與管教人員互動 女性受刑人在監期間與管教人員的關係 以場舍主管(即第一線的管理 者)較佳 至於教誨師與作業導師的關係則不緊密 甚至感到陌生 個案普 遍認為場舍主管對受刑人能表達情緒關心 協助受刑人適應及公平管理 因 此 女性受刑人能理解場舍主管在管理上必要措施與接受不同的管理風格 201

202 並同理場舍主管的辛勞及尊重場舍主管的權威 但為避免麻煩或給場舍主管 不佳的印象 女性受刑人仍不會主動和場舍主管親近 互動 即便有不滿的 事情也不會向管教人員反應 僅會私下抱怨 女性受刑人對教化人員的印象紛歧 部份個案覺得教誨師不錯 但亦有 許多個案未曾或鮮少與教誨師談話或互動 甚至不知有教化人員 因此 許 多個案表示教誨師對收容人幫助不大 有問題時不知如何向教化人員反應 對於與教化工作及在監處遇考核方式息息相關之累進處遇和假釋等規定亦 不清楚 受訪者與管教人員互動情形如表 所示 表 與管教人員互動情形 互動情 形 訪談內容 A1 我怕人家覺得我很麻煩啊 A 除非是有很必要 極力爭取的 A 避免互 B2 有事情才找 B 不會想說去直接給他什麼建議 B 動 B3 我們跟主管之間就是有一些互動嘛 永遠都是公事 B 我 其實說真的如果我有心事我也不會去跟主管講 B A2 就只有訪談期間會去跟主管接觸到 不然平常都是在工作 嗯 比較少 跟主管接觸到 (A ) 接觸機 A3 作業導師還好欸 因為他都和我們主任聊工作上的事情 我們同學就 會不多 算上班而已 (A ) B2 那科員很少跟我們同學有互動 她只有當主任跟她回報什麼事情 她作 為一個處理的角色 B A1 對啊 接觸最多的是舍房跟工場的管理員 教誨師可能 2 3 個月才會見 互動較 到 1 次 A 多之人 A3 對啊(管教人員中 和工場主管的互動最多(A ) 員 C3 每天都會聽到說 誰誰誰 妳到前面來一下 就是做個別輔導或是生活 狀況 主管會個別輔導 C 公平對 C4 公平啊 考核看法 C 待 A4 都跟主管不錯 和管理人員互動良好 A A5 主管他講話比較大聲 然後我看他罵別的同學 我心裡是很害怕 嘿(笑) 其實他也是嘴巴講大聲 然後罵罵而已 其實他不會怎樣 A 我覺得他們都還不錯 對主管的觀感都還不錯 A 關係不 B1 沒有特別的 都不錯 和管理人員關係不錯 B 錯 B2 對 跟主任互動良好 B 她真的把同學當成是朋友 她不 會幫我們當成是一個被管理者 她管理我們 對主任評價好 B C2 主管只管我們 22 個人 跟每個人的互動都還不錯 C C4 很好 與管理員互動情形 C

203 C3: 其 實 主 管 她 也 不 希 望 我 們 騙 她, 所 以 有 什 麼 事 情 跟 她 講, 通 常 是 會 被 通 融 的 ( 和 主 管 相 處 情 形 )(C ) 關 心 收 容 人 覺 得 管 理 員 很 辛 苦 理 員 和 受 刑 人 差 別 不 大 主 管 仍 是 最 後 仲 裁 者 覺 得 教 誨 師 不 錯 A2: 我 們 主 管 對 我 還 滿 不 錯 的, 嗯 像 我 錯 過 好 幾 次 機 會, 就 是 裡 面 的 活 動, 然 後 就 錯 過 很 多 次 (A ) 主 任 要 比 賽 之 前 還 一 直 跟 我 講 要 加 油, 對 啊, 滿 窩 心 的, 對 啊 ( 工 場 主 管 對 個 案 的 關 心 )(A ) A3: 我 們 主 任 喔 ( 工 場 主 管 ), 我 們 主 任 人 很 好, 然 後 她 對 我 們 真 的 很 關 心, 其 實 有 些 很 小 很 小 的 事 情 她 都 觀 察 得 很 入 微 (A ) A5: 主 管 他 也 是 蠻 關 心 的, 他 也 會 因 為 我 跌 倒 也 是 有 傷 痕, 然 後 他 還 給 我 照 相 起 來, 然 後 會 幫 我 擦 藥 ( 當 被 告 被 羈 押 時 的 情 況 )(A ) C2: 看 到 我 跟 家 裡 面 的 信, 她 知 道 是 媽 媽 來 接 見 的, 她 就 會 問 問 妳 的 感 受 啊, 出 去 要 怎 麼 做 啊 之 類 的 主 管 還 滿 關 心 的 ( 主 管 會 主 動 關 心 ) (C ) C3: 平 常 私 底 下 主 管 也 會 跟 我 們 說 心 情 要 放 輕 鬆, 不 要 多 想 什 麼, 要 順 其 自 然 ( C ) 她 就 是 會 跟 我 聊 比 較 正 面 的 東 西, 會 影 響 我 (C ) C4: 感 覺, 就 是 還 是 會 關 心 ( 與 管 理 員 互 動 情 形 )(C ) 像 接 見 的 時 候, 主 管 就 會 問 說 你 家 人 誰 來 看 你, 然 後 問 你 家 裡 的 事 情 (C ) B2: 所 以 這 裡 的 主 管 也 蠻 累 的, 每 天 處 理 你 們 這 些 女 孩 子 小 鼻 子 小 眼 睛 的 事 ( 體 諒 主 管 )(B ) A3: 我 們 如 果 能 夠 說 開, 通 常 不 會 報 告 主 管, 她 一 個 人 要 管 那 麼 多 人, 我 們 能 忍 就 忍 (A ) B4: 在 我 的 觀 念 裡, 每 個 人 都 有 每 個 人 的 職 責, 他 們 會 比 我 們 輕 鬆 到 哪 裡 去 嗎? 只 是 衣 服 不 同, 其 他 還 真 的 是 沒 什 麼 差 別 平 常 他 們 跟 我 們 都 關 在 這 裡 面, 他 們 也 不 能 用 手 機 ( 管 理 人 員 跟 受 刑 人 沒 有 不 同 )(B ) B4: 我 們 有 一 個 很 好 的 決 策 者, 就 是 主 管 如 果 今 天 遇 到 什 麼 困 難, 我 相 信 透 過 主 管 應 該 就 可 以 解 決 (B ) C4: 就 是 跟 他 們 講, 講 沒 用 就 跟 主 管 講 ( 與 獄 友 互 動 情 形 )(C ) B3: 現 在 就 應 該 情 形 比 較 少, 因 為 當 我 們 知 道 的 時 候, 這 種 的 嚴 重 性 一 定 要 反 應 讓 主 管 去 處 理 ( 認 為 同 學 間 欺 負 事 件 應 該 告 訴 主 管 )(B ) A3: 覺 得 他 們 都 不 錯, 人 都 很 好, 對 我 們 這 些 同 學 都 很 照 顧 (A ) A4: 也 不 錯 啊, 滿 熟 悉 的 ( 和 教 化 人 員 互 動 良 好 )(A ) 203

204 覺得教 誨師對 收容人 幫助有 限 A1 比如說我出去以後的事情 可以問這樣的是嗎?我以為只可以問監獄裡面 的事情 在這邊的事情 A A2 教誨師喔 其實教誨師 嗯 我也不知道怎麼講 啊來就是問我啊有沒 有同學欺負妳啊 妳有沒有發生什麼事啊 沒有 OK 結束 所以教化 師對我來講沒什麼特別的 (A ) A4 就我現在也沒有什麼需要幫助的耶 他幫我追分而已啊 請他幫我分數 多加一點 A C2 這邊好像有一個教誨師 但是我沒有跟她講過話 不認識教化人員 和教誨 C 他們有時候會去問主管 主管有時候會給她們答案 師未曾 可是問題是 我就是無法看到她來啊 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處理 或鮮少 C 互動談 C4 一次 入監 1 年 2 月與教誨師談話次數 C 話 C3 沒有 不知有教化人員 C 不知如 C2 假如我今天有問題要問的話 我要找她 我不知道怎麼找她 不知如何 何反應 與教化人員聯繫 缺乏詢問處遇之管道 C 問題 (五)與獄友關係與互動情形 個案認為監獄內各種人都有 部份個案認為獄友間會關心照顧 與獄友 的相處融洽會互相幫助 尤其真正相處後會減少偏見 在監獄內 和獄友的 互動較頻繁的地區是工場 有些個案認為女性受刑人間的相處關係猶如家 庭 但亦有個案認為並無家人的感受 部份個案認為受刑人間的談話易被誤傳或曲解 進而影響原談話人與他 人的關係 因此 是類個案較少和獄友互動 由於擔心和獄友間的談話造成 困擾 個案會小心談話的內容 且認獄友非值得真心交往的朋友 獄友間的相處仍偶爾會有衝突 勞務分配不均或欺凌行為 但並非嚴 重 有些獄友會有小團體 愛干涉人 個性問題不好相處 甚至是欺凌行為 等問題 個案認為在監期間只好多忍耐他人的言行 女子監獄存有同性戀的 情形 個案認為監獄內的同儕不會排儕同性戀者 影響獄友間相處的原因有 1.年齡的差距 2.討厭愛干涉人的獄友 3. 排斥特定犯罪類型 如性侵 毒品 4.沒錢被看不起 5.表現好被主管肯定 而遭到排儕 女性受刑人面對和獄友的衝突時 會採取 1.示好 2.不予理 會 3.對立 衝撞 4.澄清等方式回應 204

205 表 與獄友互動情形 互動情 形 關心照 顧 關係良 好 互相幫 忙 在工場 互動較 多 和獄友 的關係 如家人 般 無家庭 的感覺 和獄友 的互動 不多 訪談內容 A2 會 像很多同學都會(受刑人彼此會主動相互關心)(A )雖然說 跟她們說還不是認識太久 對啊 她們都還滿關心我的 (A ) 就 一個蛋糕 哇 哭的不行 全裡面的同學一直笑 真的 我萬萬沒想到 (A ) A5 那個時候同學都會關心 被羈押期間同學會關心 A B1 會啦會啦會支持 會互相安慰啦有時候 B B2 我說我再幫她上訴 她說不要 她說反正該還的還一還 我會去瞭解她 們 其實有些不是那麼壞 B B3 至少當時的氣氛是很好很融合的 而且是鼓勵我們變好的 對ㄚ B C3 同學都知道我媽每個星期二都會來 所以都會跟我開玩笑說 妳不要哭 了 妳要好好聽話 不可以哭 C A1 我的舍房同學都還不錯 與獄友相處良好 A A4 對很 OK 啊 獄友間感情 OK A 獄友相處良好 A B2 因為在這種克難的環境下 妳知道她有那個心意就好了 如果要這樣我 早就"富有了" 台語發音 笑 B B3 我遇到的同事 收容人 都有那種將心比心那種心態來對同學 讓我覺 得說應該可以陪我一起度過這個難關 去克服這三年 B C4 跟同學都相處都很好 與獄友互動情形 C A5 假如那個工作是我的責任 但是有時候我忘記 但是我會請一些同學會 提醒我 但是有些同學他會幫我做(笑) 對啊 A B2 整個工場 等於女所的訴狀都是我在寫 B C2 就是多少也是會有 就是大家會互相幫忙之類的 C C3 同學都可能這一房做完 就會去那一房支援 C A2 下工場吧 嗯 下工場比較 (配業之後 覺察應改變冷漠的態 度)(A ) C4 因為都可以跟大家互動 C 可是我覺得還是下工場比較好 C A2 有啊 就我們裡面一個 一個 我都叫她媽咪 跟我媽媽差不多年紀 然後進來的時候她就很照顧我 媽咪幫妳用 真的很感謝 她真的比我 親生媽媽還關心我 (A ) B1 不會 獄友間不會有家庭的感覺 B B4 我跟同學互動不多 因為沒什麼時間(B ) 那妳跟人家聊天首先 就是先談自己的心事 我是一個比較不會這麼做的人(B ) A2 這邊也沒有太多的話題可以去跟同學講 (A ) B1 沒有辦法融入啦 B

206 不 干 涉 他 人 偶 爾 有 衝 突 無 值 得 真 心 交 往 朋 友 和 獄 友 的 談 話 要 小 心 獄 友 會 打 小 報 告 害 怕 獄 友 關 係 不 易 維 持 忍 耐 他 人 的 言 行 C2: 我 不 喜 歡 聽 這 種 東 西, 有 的 時 候 他 們 會 聚 集, 會 講 某 些 人 的 八 卦 我 就 會 不 想 要 去 聽 到 (C ) A5: 我 想 說 還 是 不 要 管 那 個 事 比 較 好 ( 和 獄 友 的 相 處 之 道 )(A ) B1; 我 都 是 做 好 自 己 的 本 分 就 好 了, 我 不 會 去 強 出 頭 (B ) 因 為 大 家 就 顧 好 自 己 就 好 了 ( 獄 友 自 顧 自 的 )(B ) A1: 的 比 較 大 聲 就 會 制 止, 如 果 制 止 不 了 主 管 會 來 處 理 我 們 ( 同 舍 房 的 ) 會 被 扣 分 (A ) 只 是 曾 經 有 過 口 角, 但 還 不 至 於 到 吵 架 的 程 度 ( 和 獄 友 曾 有 小 口 角 )(A ) A2: 每 個 人 都 有 每 個 人 的 脾 氣 啊, 啊 睡 在 一 起, 偶 爾 都 會 逗 逗 嘴 啊, 不 小 心 逗 過 頭 就 會 生 氣 啊, 講 太 過 份 或 怎 樣 就 會 生 氣 啊 (A ) A3: 相 處 的 那 個 摩 擦 吧, 有 時 候 有 些 人 和 有 些 人 會 吵 架 啊 (A ) A4: 都 一 定 會 有 的 啊, 像 吵 到 讓 主 管 知 道 是 沒 有 啦 (A ) B1: 頂 多 是 會 有 口 角 而 已, 不 會 說 真 的 發 生 什 麼 肢 體 衝 突 (B ) A4: 以 前 會 想 要 交 朋 友, 現 在 交 朋 友 要 小 心, 會 覺 得 不 是 真 心 的, 在 裡 面 是 一 種 個 性 外 面 又 是 另 一 種 (A ) B1: 我 們 這 邊 什 麼 人 都 有, 什 麼 事 也 是 都 有, 也 是 很 現 實.. 同 學 跟 同 學 之 間 也 是 滿 現 實 的 (B ) C3: 為 什 麼 人 表 面 上 都 可 以 好 好 的, 可 是 私 底 下 同 學 要 走 了, 就 呈 現 了 那 種 很 高 興 的 狀 態 (C ) 這 邊 的 同 學, 我 都 不 會 想 跟 她 們 連 絡 ( 出 去 後 不 想 和 獄 友 連 絡 )(C ) A2: 畢 竟 那 麼 多 人, 每 一 個 人 個 性 都 不 一 樣, 對 啊, 有 什 麼 話 也 不 能 講, 就 憋 在 心 裡 (A ) C2; 然 後 講 到 後 來, 別 人 聽 到 一 些 八 卦, 都 會 說 是 那 個 人 講 的, 然 後 用 得 自 己 一 身 腥 ( 與 獄 友 相 處 情 形 )(C ) B1: 當 然 不 好 阿 ( 愛 打 小 報 告 的 獄 友 人 緣 不 好 )(B ) B2: 同 學 打 小 報 告 的 事 情 都 是 女 孩 子 小 家 子 氣, 小 鼻 子 小 眼 睛, 這 種 事 情 每 天 都 在 發 生 ( 每 天 都 發 生 打 小 報 告 )(B ) B1: 怕 同 學 ( 剛 進 來 時 )( B ) 到 現 在 也 是 偶 而 會 怕 同 學 (B ) B3: 面 對 這 種 關 在 一 間 比 這 個 ( 指 訪 談 房 間 ) 還 要 小 的 舍 房, 十 幾 個 人 不 一 樣 的 人, 你 也 不 知 道 那 個 人 犯 什 麼 案, 不 知 道 是 殺 人 還 是 吸 毒, 你 根 本 不 知 道 (B ) C3: 就 是 逃 避 這 個 人 就 對 了 ( 同 學 相 處 會 被 欺 負 )(C ) C4: 感 覺 很 怕 啊, 會 怕, 也 會 怕 同 學 欺 負 我 (C ) B2: 我 覺 得 在 這 種 地 方 不 用 去 期 待 說 人 緣 多 好, 不 要 去 得 罪 太 多 人 就 好, 因 為 交 情 普 通 好 就 好, 不 用 太 好 也 不 用 不 好 (B ) A3: 人 多 有 時 候 你 和 人 相 處, 明 明 就 我 們 對, 為 什 麼 還 要 忍 忍 忍 忍 這 個 可 是 也 是 沒 辦 法 啊 (A ) B3: 會 在 後 面 被 人 家 抨 擊, 聽 到 之 後 會 覺 得 說, 到 底 是 管 好 還 是 不 管 好, 所 以 會 覺 得 說 同 學, 人 的 心 是 最 可 怕 的 (B ) 206

207 獄 友 間 會 有 小 團 體 有 些 獄 友 不 好 相 處 獄 友 間 存 有 同 性 戀 同 性 戀 不 會 排 斥 學 習 更 多 犯 罪 技 巧 年 齡 因 素 討 厭 愛 干 涉 人 的 獄 友 會 欺 負 或 排 擠 他 人 勞 務 分 配 不 均 B1: 只 會 有 小 團 體, 不 會 有 領 導 者 (B ) B3: 是 會 這 邊 一 個 小 團 體, 才 十 幾 個 同 學, 就 有 辦 法 搞 兩 三 個 黨 這 樣, 那 你 會 覺 得 好 累 喔 ( 獄 友 間 會 搞 小 團 體 )(B ) C2: 也 可 能 就 會 有 小 團 體 出 現 啊, 就 會 閒 言 閒 語 出 現, 聊 一 些 八 卦 心 得, 可 是 我 覺 得 在 這 邊 不 是 很 好 ( 與 獄 友 相 處 情 形 )(C ) C3: 相 處 起 來 就 是 讓 我 覺 得 最 恐 怖 的 事, 可 能 就 是 都 有 小 團 體 嘛, 然 後 跟 妳 很 好, 但 是 私 底 下 又 是 另 外 一 個 樣 子 ( 小 團 體 多 )(C ) B2: 人 的 嫉 妒 心 尤 其 是 女 人, 跑 出 來 真 的 妳 就 會 收 到 一 些 莫 名 其 妙 的 攻 擊 ( 莫 名 其 妙 遭 受 批 評 )(B ) B3: 因 為 人 真 的 百 百 種, 你 沒 想 到 說 一 回 來 竟 然 會 遇 到 那 個 同 學 這 麼 尖 酸 刻 薄, 講 話 金 降 伍 告 ㄏㄧㄢ ㄌㄟ 啦 (B ) B4: 或 許 跟 某 一 些 人 ( 跟 某 些 受 刑 人 不 合 )(B ) C3: 同 學 有 些 人 就 很 壞 ( 同 學 相 處 )(C ) A1: 他 就 很 會 計 較 說 排 長 跟 那 個 同 學 比 較 好, 所 以 給 的 百 分 比 好 像 會 給 的 比 較 偏 袒, 但 我 覺 得 她 想 太 多! 因 為 我 旁 邊 那 個 同 學 就 是 洗 澡 比 別 人 久, 做 事 又 不 太 合 群 (A ) B1: 私 底 下 公 開, 也 看 得 出 來 ( 有 同 性 戀 存 在 )(B ) B2: 有 碰 過 啦, 但 是 機 率 不 高 ( 同 性 情 感 這 邊 較 少 )(B ) B3: 我 跟 一 些 那 種 比 較 男 性 化 的 女 孩 子, 還 有 包 括 他 們 的 頭 髮 啊, 或 甚 至 他 自 己 說 他 是 T 好 了 ( 有 獄 友 是 同 性 戀 )(B ) 我 去 跟 他 們 做 朋 友, 但 不 代 表 說 我 喜 歡 同 性 戀 (B ) B1: 沒 有 ( 同 性 戀 並 未 遭 獄 友 排 斥 )(B ) B2: 我 覺 得 站 在 我 受 刑 人 的 立 場, 我 覺 得 女 女 戀 愛 沒 有 影 響 有 時 候 甚 至 可 以 幫 忙 對 方 互 相 幫 忙 (B ) 本 來 一 個 小 小 的 竊 盜, 近 來 認 識 什 麼 神 偷, 結 果 出 去 之 後 做 的 犯 子 越 來 越 大 ( 監 獄 反 而 拓 展 了 接 觸 毒 品 的 網 絡 )(B ) B4: 一 方 面 年 紀 也 大, 會 比 較 沒 辦 法 去 接 受 因 為 他 們 比 較 年 輕, 會 擔 心 我 們 跟 她 玩 不 來 (B ) B1: 作 一 個 動 作 就 在 那 裡 細 細 唸 ( 台 語 ), 還 是 都 會 結 一 個 面 槍 ( 台 語, 擺 臉 色 的 意 思 ) 給 你 看 這 樣 子 ( 討 厭 愛 找 碴 的 同 學 )(B ) C4: 就 是 有 類 似 像 房 長 的 人, 他 們 就 是 會 講 話 口 氣 比 較 兇 (C ) B3: 他 就 懷 恨 在 心, 終 於 讓 他 有 機 會 來 報 仇 了 ( 覺 得 自 己 是 太 守 規 定 而 得 罪 那 個 同 學, 才 被 報 仇 )(B ) C3: 就 是 同 學 有 些 人 會 把 別 人 的 東 西 去 改 自 己 的 號 碼, 常 常 遇 到 的 事 情 就 是 這 樣 ( 同 學 相 處 會 被 欺 負 )(C ) 她 知 道 我 不 幫 她, 她 就 不 跟 我 說 話 ( 不 配 合 買 東 西 之 結 果 )(C ) B1: 有 阿 有 阿, 也 是 會 有 ( 舍 房 內 會 有 不 公 平 的 勞 務 分 配 )(B ) 207

208 對特定 犯罪類 型之獄 友會排 儕 沒錢會 被看不 起 B2 像妨害性自主的 扣掉說我必須幫她寫狀紙 我要去瞭解她從頭到尾發 生的事情以外 像這個事情 這個阿姨的事情我也是跟她說 妳的判決 文 起訴書不要給同學看 B 對 會偏見 包括主管 無聲 用嘴型表示 也一樣 擔心主管聽到 B B4 他們覺得我們是罪大惡極 被毒品犯排斥 (B ) B1 你有錢 大家都看你比較那個 你沒錢 大家看你都像個屁一樣 覺得 在監內沒有錢會被看不起 B B3 有家人接見又有接見餐 所以他就自以為中心 就說我有錢 有錢就是 大爺又好關 那你這沒有錢的 好挖 我買東西給你 但是你就要聽我 的 曾聽說有錢獄友會欺負沒錢獄友 B 剛入監 B3 永遠不會變的就是人的心 剛開始在這裡也是會被同房的同學欺負 時 曾被 B 欺負 C4 多多少少 剛入監時被老鳥欺負 C 衝突處 理方式 (示好) A2 過了以後就好了 一塊蛋糕或是一塊蘋果 一塞就沒事了(A ) A5 如果他們跟我講 我笑笑的 對不起就好了(笑) 和獄友相處情形 A B1 只能放低自己的姿態阿 因為帶小孩子就是比較吃虧阿 小孩子有時候 會影響到他 因攜子入監而放低姿態 B 衝突處 A3 也想說要早點回去啊 不理她們了 (A ) 理方式 B4 我想即使再糟糕的情形..你不去理他 就算沒有很 nice 也不會有太大的 (不予理 問題 (B ) 會) 衝突處 A3 就是有時候明明就是自己對的 然後我就很白目 我就會很不高興頂回 理方式 去 A ) (對立 C4 可是他自己有時也沒有做好 就會跟他說你自己也沒有做好 為什麼這 衝撞) 個叫我們做 C 衝突處 理方式 B2 我會讓她覺得說妳看錯我了 我不是這樣的人 B (澄清) 面對欺 B3 都乖乖的 他說什麼 幾乎他說東我也不敢向西這樣 因為我覺得說一 凌處理 團和氣就好 自己被欺負時會忍耐 B 方式(忍 C4 接受 還是照做 被老鳥欺負時 忍耐以對 C 耐) (六)監禁生活與適應 個案在監期間在生活作息上普遍適應良好 認為監獄對受刑人照顧完 善 即便曾有不滿意 但亦肯定監獄在管理 伙食及碩體上逐漸改善 個案 係以工場和舍房為主要的生活空間 不過 部份個案的服刑機關並無運動場 所 致是類個案無戶外運動的機會 個案自覺對其身心健康有不好影響 雖有些個案對其生活環境感到滿意 但亦有許多個案認為 1.工場作業 208

209 環境不好 2.舍房空間狹小 環境 設施不好 3.環境不佳 致生皮膚病 甚至因超額收容嚴動 致晚上睡工場 另外 生活上最為困難或不易適應的 是缺乏隱私 不論是在檢身或盥洗方式 個案均認為未考量其隱私保護的需 求 參見表 表 監禁生活與適應狀況分析 適應 訪談內容 適應 良好 A3 生活上沒有問題欸 對我來講沒有問題 (A )生活就是這樣啊(順 從監獄的生活)(A B2 其實我也沒有不習慣耶 第一次入監沒有不適應的情形 B C2 都 ok 因為已經有心理準備 而且我適應能力還滿好的 C C3 可能就沒辦法像在外面一樣 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除了不自由之外 一 直到現在我都覺得還 ok 除了失去自由 其他適應良好 C C4 都可以 對 C A2 沒有 我覺得這邊一切都很好 (A ) 工場 舍房 是主 要生 活空 間 A2 工場(在監平日的活動空間)(A )就只有晚上 7 點半運動時間 跑個步啊 做個操啊這樣子 (運動場所在工場或舍房)(A ) A3 沒有(主要的生活環境都在工場和舍房)(A )每天晚上 7 點到 7 點半 在舍房 半小時而已 (A ) B3 所以主管他也是會讓我們活動一下筋骨這樣子 B C3 我沒有睡房裡 我睡工場 無舍房可睡 C 運動 情形 生活 照顧 很好 對生 活空 間感 到滿 意 B1 可以 運動場地可以接受 B C3 對 到操場這邊 運動場地 C 我們就唱軍歌 跑步 動 一動 有時候會打球 運動項目 C 每星期二 運動時間 C A1 這邊伙食很好 而且很安靜 所以一回牢裡就是睡 就算不睡也要躺著 不能做其他事 監獄伙食很好 環境也很安靜 A A3 伙食喔 不錯啊(滿意監內的伙食)(A ) A4 飲食這邊現在有比較好了 伙食不錯 A C3 通常新收同學進來 通常東西沒有的話 會跟主管講 紙條會先給主管 看過 主管會說有我們就給她 公家會提供生活必需品 C C4 不會說因為你沒有日常用品 然後家人也沒有來看你 就不會給 也是 會給 提供用品 C A4 那邊我們 H 的可以看醫生 去看牙科 然後牙科又不用錢 患愛滋病之 受刑人可在北所牙科就醫 A A3 工場也是好啊(滿意工場的環境)(A ) C4 在工場是還好 不會 工場比較不會悶熱 C A2 我覺得都還滿好的(對舍房和工場環境的感受)(A )同學都很有 心 因為畢竟是團體生活 都把環境維護得滿乾淨的 對啊 (A )設備上也都 OK 啊(對監獄設備的看法)(A ) 209

210 監 獄 管 理 伙 食 逐 漸 改 善 不 好 不 壞 覺 得 工 場 作 業 環 境 不 好 舍 房 空 間 狹 小 設 施 不 好 希 望 改 善 舍 房 環 境 晚 上 睡 工 場 沒 有 隱 私 B3: 監 獄 後 來 有 越 來 越 透 明 化, 越 來 越 有 好 的 管 理, 吃 的 東 西 越 來 越 好 了, 所 以 我 覺 得 監 方 他 其 實 也 有 在 改 善, 他 有 盡 量 的 就 是 把 我 們 收 容 人 當 成 人 (B ) B4: 給 我 的 感 覺 就 是 監 所 的 人 員 一 年 比 一 年 來 的 好, 一 年 比 一 年 尊 重 我 們 受 刑 人 ( 待 過 三 個 監 所, 覺 得 監 獄 管 理 有 進 步 )(B ) 比 以 前 好 多 了 啦, 現 在 監 所 的 伙 食 越 來 越 好 ( 監 所 伙 食 越 來 越 好 )(B ) 我 們 在 監 所 的 收 容 人 一 年 比 一 年 來 的 受 尊 重 也 (B ) A4: 有, 現 在 比 較 好, 現 在 待 遇 比 較 好 (A ) B3: 覺 得 監 方 這 邊 的 硬 體 設 備 也 一 直 都 在 改 好, 那 伙 食 也 一 直 在 改 好 電 扇 他 們 也 是 慢 慢 會 去 增 加 管 教 方 式 也 一 直 都 在 更 新 (B ) B2: 監 所 給 我 們 的 環 境, 你 說 差 嗎? 比 遊 民 還 好 一 點 那 你 說 吃 得 好 嗎? 就 至 少 還 可 以 飽 ( 監 所 環 境 不 好 不 壞 )(B ) A5: 在 這 邊 比 較 高 一 點, 然 後 我 們 矮, 然 後 又 高 一 點, 所 以 那 個 手 比 較 會 痠 一 點 ( 對 工 場 作 業 環 境 的 感 受 )(A ) B1: 太 熱 而 已, 工 廠 太 熱, 對 ( 笑 )(B ) B3: 主 管 也 是 盡 量 地 就 是 電 風 扇 可 以 吹 久 一 點, 讓 它 越 流 通 越 好, 可 是 就 沒 有 辦 法 (B ) 後 來 下 工 場, 人 多 覺 得 很 悶, 就 是 只 是 那 個 熱 而 已 ( 覺 得 工 場 實 在 太 熱 )(B ) A3: 比 較 小 啊 ( 覺 得 舍 房 的 生 活 空 間 小 )(A ) A5: 我 剛 來 有 點 不 太 習 慣, 然 後 後 來 也 是 習 慣 了, 因 為 太 窄 了, 會 有 點 不 太 習 慣 (A ) B1: 有 比 較 小 ( 舍 房 兩 人 住 空 間 較 小 )(B ) C2: 然 後 到 舍 房, 就 這 麼 小 一 間, 馬 桶 又 在 旁 邊, 那 種 感 覺 就 是 為 什 麼 我 要 來 這 種 地 方 (C ) 有 些 舍 房 蚊 子 也 很 多 (C ) C3: 然 後 廁 所 又 在 那 邊, 跟 廁 所 共 浴 (B ) 天 氣 到 了, 漸 漸 熱, 然 後 我 就 發 現 同 學 越 來 越 多 人 得 到 皮 膚 病 (C ) C4: 蠻 擠 的, 蠻 熱 的 ( 舍 房 環 境 )(C ) B3: 啊 都 生 一 粒 一 粒 ( 台 語 ), 然 後 再 來 吃 藥 這 樣,(B ) A5: 其 實 我 是 想 說 可 能 房 間 太 小 太 多 人 了, 不 然 的 話 其 他 我 還 沒 想 過 ( 對 舍 房 的 建 議 )(A ) C4: 再 改 善, 就 是 悶 熱 而 已 ( 處 遇 改 善 看 法 )(C ) C3: 跟 舍 房 比 起 來, 就 是 說 工 場 空 間 比 較 寬, 所 以 睡 工 場 的 同 學 比 較 不 會 有 那 種 皮 膚 癢, 或 者 說 身 體 不 舒 服 的 那 種 情 形 (C ) 桌 椅 我 們 就 疊 起 來, 放 在 另 外 一 邊 ( 夜 間 睡 覺 環 境 差 )(C ) C2; 會 覺 得 這 邊 的 生 活 是 一 個 妳 無 法 想 像 的 地 方, 就 是 你 在 這 邊 什 麼 都 是 攤 開 來 的, 你 在 這 邊 沒 有 任 何 的 隱 私 (C ) 從 一 開 始 進 來 檢 身, 在 別 人 面 前 全 身 脫 光 光 的 那 種 感 覺 已 經 感 覺 很 不 好 了 (C ) C3: 就 檢 身, 就 全 身 脫 光 光, 因 為 以 前 全 身 脫 光 光, 就 只 有 自 己 洗 澡 的 時 候, 才 會 全 身 脫 光 光, 可 是 進 來 這 邊 是 一 次 也 沒 有 隱 私 (C ) 關 在 舍 房 裡 面 也 就 沒 有 什 麼 隱 私 嘛 ( 入 監 生 活 無 隱 私 )(C ) 210

211 不滿 B3 真的像ㄆㄨㄣ一樣 台語 初入監時覺得伙食好差 B 意伙 C4 對 可是菜不是說很好 伙食不佳 C 食 對盥 洗方 式不 適應 A2 只是說因為長那麼大 畢竟沒有舀桶水在洗澡過 對啊 就這個對我來 講還比較克難一點(在工場洗澡的方式)(A )假日在舍房就是小 洗啊 對啊 就水桶小洗(在舍房洗澡的方式)(A ) B1 被看就被看阿 在這裡也沒什麼隱私權 洗澡都這樣看來看去了 更何 況說是信 B 害羞阿 初入監時洗澡會害羞 B B2 我們洗澡方式就已經是那個樣子 所以我渡過了 我不會覺得大驚小怪 但是你看一個正常人突然看到會覺得很訝異 其實很好笑 B C2 這邊的生活方式 都是你無法想像的 洗澡要大家一起洗 C C3 一開始就是除了盥洗不習慣之外 C (七)影響適應因素 影響個案適應的因素甚多 大部份的個案均認為入監後即應拋棄過去 接受現實並自我調整以使自己適應監禁生活 除此 個案亦認為如有監禁經 驗 團體生活的經驗 宗教輔導 經濟不富有 適當的戶外活動 入監服刑 的心理準備 安排活動打發時間等情形 應有利於適應 至於可能使個案適應上發生困難的因素 則包括有 1.居住環境 2.氣 候 3.個人因素 4.和家人關係 5.家人情況 6.和獄友關係 7.獄友間生活 習慣 8.犯罪類型 9.刑期太長 10.累進處遇考核的壓力 11.假日無法開封 12.一成不變的作息 13.配業 至於參與作業方面則有個案認為能幫助適應 但亦有個案認為會有壓力 意見較不一致 參見表 表 監禁適應影響因素分析 影響因素 訪談內容 A1 怕被排擠 這是第 1 次被關的時候 我來過以後第 2 次就不怕 A A5 不會像第一次進來 什麼不一樣 叫你脫衣服檢身什麼 (笑)因為都知道 監禁經驗 A C2 有比較適應 第二次入監比較適應 C 團體生活 B2 因為我之前唸書的時候都團體生活了 所以我不會覺得差異 B B3 這可能是一個很大的劫 可能你會死掉或是怎麼樣 搞不好讓你進來 你逃過了那一劫 這樣子 就是一直講好的那一面去說服自己 初入監 宗教信仰 時一方面藉宗教力量安慰自己 B 每天就一直念佛經 唸 佛經 一直懺悔這樣 然後心情就好很多 B 宗教信仰 C4 感覺怎樣 怎麼說 老師說唸那個會幫助自己做事情比較順利 C B4 覺得我比較閒的時候 就會去抄經 就像在桃監 如果假日沒辦法去做什 麼工作 就會抄抄經 看看書 211

212 經 濟 狀 況 戶 外 活 動 可 以 幫 助 適 應 入 監 前 心 理 準 備 有 助 於 適 應 自 我 調 整 才 能 適 應 監 禁 生 活 和 家 人 關 係 會 影 響 適 應 家 人 情 況 會 影 響 適 應 C2: 沒 有 錢 的 ( 經 濟 上 不 富 有 的 獄 友 較 易 適 應 )(C ) 像 舍 房 的 東 西 有 些 是 共 用 的 東 西, 可 能 就 是 會 很 浪 費 的 使 用 ( 在 外 有 錢 的 獄 友 較 為 浪 費 共 用 的 東 西 )(C ) A2: 我 覺 得 可 以 加 強 就 是 那 種 戶 外 活 動 吧 (A ) 至 少 給 那 些 同 學 可 以 出 去 走 一 走 啊, 不 要 說 整 天 悶 著 (A ) A5: 這 次 進 來 是 那 個 法 官 他 給 妳 判 好 了 啊, 然 後 孩 子 他 也 是 固 定 了 啊, 然 後 家 裡 ( 笑 ) 越 南 都 有 交 代 跟 朋 友 講 好, 我 放 心 了 (A ) B2: 已 經 有 那 個 心 理 準 備 對 阿, 所 以 我 進 來 也 調 適 的 很 好 真 的 阿, 我 調 適 的 很 好, 我 也 讓 自 己 過 得 很 快 樂 ( 獄 中 心 態 正 向 )(B ) A2: 最 好 在 這 邊 就 是 沉 澱 自 己 的 心 情, 好 好 的 想 事 情 要 怎 麼 做 才 是 對 自 己 好 的 (A ) 要 忘 記 外 面 的 事 情, 一 切 事 情 都 要 等 到 出 去 之 後 才 有 辦 法 解 決 (A ) A3: 我 覺 得 在 這 邊 就 是 可 以 磨 我 的 脾 氣, 對 啊 (A ) A5: 所 以 我 們 還 沒 有 叫 起 來, 是 我 先 起 來, 然 後 棉 被 躺 一 邊 就 好, 然 後 如 果 起 來 比 較 方 便 整 理 (A ) 因 為 就 是 我 覺 得 在 裡 面 如 果 我 能 做 的 話 就 是 我 會 事 先 準 備 (A ) B3: 我 就 是 告 訴 自 己 說, 你 就 是 趕 快 關, 三 年 很 快 就 過 去 了, 很 快 很 快, 一 轉 眼 就 過 去 了 ( 入 監 後 會 安 慰 自 己 )(B ) B4: 不 管 我 的 官 司 怎 麼 樣, 我 就 是 將 自 己 認 定 在 我 自 己 就 是 受 刑 人, 我 就 是 做 好 我 受 刑 人 的 分 寸, 盡 量 爭 取 我 的 分 數 (B ) C2: 既 來 之, 則 安 之, 妳 沒 有 特 權 就 沒 辦 法 去 要 求, 就 只 能 這 樣, 因 為 大 家 都 是 這 樣 (C ) A3: 家 人 影 響 會 比 較 大 吧 ( 影 響 個 案 適 應 的 因 素 )(A ) A4: 對, 然 後 收 信 啊 那 種 心 情, 就 是 需 要 人 家 關 心 啦, 然 後 也 不 是 每 個 人 都 來 關 心 妳 就 有 用, 是 要 想 的 人 來 關 心 妳 才 有 用, 那 是 最 直 接 最 好 的 (A ) 假 如 家 人 有 事 拉 長 一 段 時 間 或 兩 個 月 沒 來, 我 自 己 也 會 擔 心 (A ) B1: 也 是 家 人 跟 小 孩, 小 孩 比 較 佔 大 部 分 ( 第 二 次 監 禁 : 家 人 和 小 孩 是 支 持 力 量 小 孩 佔 大 部 分 )(B ) C4: 還 有 想 說 家 人 會 不 會 來 看 你 (C ) C3: 我 媽 很 脆 弱 啊, 她 這 個 時 候, 就 每 次 來 都 哭 嘛 ( 父 親 重 病, 母 親 壓 力 大 ) (C ) C4: 會 一 直 想, 會 擔 心 家 裡 或 是 擔 心 外 面 什 麼 事 情 的 ( 生 活 適 應 )(C ) 煩 吧, 煩 家 裡 家 人, 還 有 自 己 的 刑 期 ( 影 響 適 應 因 素 )(C ) B3: 那 時 候 弟 弟 的 工 作 不 穩 定, 就 是 一 下 有 一 下 沒 有 的, 那 變 成 說 重 擔 就 剩 我 爸 爸 一 個 人, 那 我 蠻 擔 心 那 個 家 計 的 (B ) A2: 我 原 本 是 9 月 23 日 就 要 進 來 服 刑, 然 後 拖 到 11 月 9 號, 就 是 因 為 小 孩 跟 奶 奶 放 不 下, 哭 啊, 不 想 來 (A ) 212

213 和 獄 友 的 關 係 會 影 響 適 應 A2: 同 學 看 妳 剛 進 來 會 害 怕, 她 會 去 關 心 妳, 看 妳 不 吃 飯, 她 也 會 啊 叫 妳 吃 啊 幹 嘛, 才 會 慢 慢 釋 放 自 己 那 種 害 怕 的 心 理 (A ) A3: 就 是 和 人 之 間 的 相 處 吧 (A ) B1: 比 較 失 望 阿 ( 遭 獄 友 冷 漠 對 待 會 影 響 其 心 情 )(B ) B2: 妳 要 過 自 己 的 生 活 有 人 就 說 妳 孤 僻 難 相 處, 但 是 妳 太 活 潑 人 家 又 說 妳 一 天 到 晚 機 哩 刮 拉 好 像 很 三 八, 很 難 拿 捏 啦 這 個 點 喔, 到 現 在 我 還 在 學 ( 監 獄 內 人 際 關 係 很 難 拿 捏 )(B ) C4; 自 己 怎 麼 去 對 人 家, 人 家 就 會 怎 麼 對 你 所 以 自 己 怎 麼 講, 自 己 要 巴 結 一 點 ( 影 響 適 應 因 素 )(C ) 生 活 習 慣 C3: 還 有 同 學 的 生 活 習 慣 ( 入 監 不 適 應 之 處 )(C ) 犯 罪 類 型 B4: 像 是 不 同 的 案 類 也 有 差 別 ( 不 同 案 類 的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也 有 差 別 ) (B ) 刑 期 長 感 到 C4: 煩 吧, 煩 家 裡 家 人, 還 有 自 己 的 刑 期 (C ) 沒 有 希 望 累 進 處 遇 考 核 不 喜 歡 假 日 在 舍 房 無 法 開 封 作 息 會 影 響 適 應 配 業 後 要 重 新 適 應 作 業 幫 助 適 應 對 作 業 感 到 壓 力 A3: 對 啊! 所 裡 的 身 份 是 被 告, 不 用 拿 分 數 ; 來 女 監 這 邊 就 不 同 了, 有 分 數 上 的 壓 力 對 啊, 所 以 有 那 個 壓 力 啊 (A ) C3: 對, 尤 其 是 到 六 日, 更 不 適 應 自 己 被 關 在 舍 房 裡 面 ( 不 適 應 假 日 不 開 封 ) (C ) 因 為 關 在 舍 房 裡 面, 就 會 沒 事 做 (C ) B1: 作 息 比 較 不 好 適 應 ( 第 二 次 監 禁 經 驗 : 作 息 比 同 學 和 管 教 人 員 更 難 適 應 ) (B ) A3: 剛 下 工 場 那 時 候, 你 會 想 說 和 同 學 不 熟 不 識, 不 敢 和 人 說 話, 一 些 事 情 也 不 敢 問 (A ) A1: 只 要 習 慣 了 就 都 好, 像 在 房 舍 待 一 陣 子 習 慣 了, 突 然 說 要 配 業, 一 開 始 都 會 覺 得 待 在 房 舍 比 較 好, 但 出 去 作 業 後 就 又 覺 得 作 業 比 較 好 (A ) A2: 紙 做 得 愈 來 愈 漂 亮, 對 啊, 就 有 那 種 成 就 的 感 覺 (A ) C2: 工 作 的 時 間 會 覺 得 時 間 過 得 比 較 快, 比 較 充 實, 就 覺 得 每 天 都 有 事 情 做 比 較 好 (C ) C4: 就 是 自 從 下 工 場 就 比 較 不 會 去 想 那 麼 多 吧 (C ) 時 間 會 過 得 比 較 快 ( 作 業 感 受 )(C ) A3: 還 有 時 間 過 得 比 較 快 ( 在 於 打 發 時 間 )(A ) A4: 會 有 幫 助 ( 文 康 活 動 與 作 業 能 幫 助 個 人 安 靜 心 理 )(A ) C3: 平 常 星 期 一 到 星 期 五 都 覺 得 時 間 過 很 快 (C ) B1: 作 業 的 壓 力 (B ) 作 業 上 他 在 吵 鬧 的 話, 我 要 哄 他, 要 騙 她, 相 對 的 哄 他 騙 他 的 時 間 我 就 沒 辦 法 作 業, 可 是 我 會 擔 心 說 作 業 沒 辦 法 做 完 ( 攜 子 入 監 影 響 作 業 速 度 )(B ) C4: 是 怕 主 管 會 覺 得 怎 麼 會 笨 手 笨 腳 的 (C ) A2: 對 一 個 很 好 動 的 我 來 講, 真 的 是 很 痛 苦 一 天 講 不 到 幾 句 話, 工 作 對 啊 ( 對 忙 於 工 作 的 生 活 感 到 難 過 )(A ) B1: 對, 壓 力, 壓 力 ( 覺 得 摺 蓮 花 有 份 數 壓 力 )(B ) 213

214 (八)攜子入監 個案認為監獄對攜子入監的受刑人及其子女都有較好的照顧與協助 物 質上的需求亦會協助滿足 個案認為攜子入監的優點包括有 1.不用擔心別 人無法好好照顧小孩 被同儕欺負 被家暴等問題 2.獄友會幫忙照顧 3. 有助於母親執行心情 4.減少社會問題 5.媽媽可以自己照顧小孩 6.親子 關係較佳 但反對攜子入監的意見卻更多 其理由有 1.不想小孩受苦 2.怕小孩 受到獄友的不良影響 如獄友言行粗俗或有毒品戒斷的問題等 3.社福體系 的安排應較適合小孩 4.媽媽因毒品戒斷或欠缺責任感而不適合照顧小孩 5.媽媽會比較累 6.在監期間的經濟負擔較重 7.監禁的環境不適合小孩成 長 如危險物品多 小孩的物質需求不易滿足 空間不足既熱且擠 飲食營 養不足 對身心發展與學習不利 衛生不好 醫療需求不易滿足等問題 8. 影響其他獄友的生活環境 綜上所述 個案雖肯定攜子入監的措施 但亦認為小孩在監成長的問題 可能更多 若能有更好的替代措施 如社福體系的安置或以社區型處遇的方 式收容 應會更佳 事實上 從個案攜子入監的理由觀之 若非擔心子女無 人或無法得到良好照顧 則應不會將子女一同攜入監服刑 參見表 表 攜子入監經驗與看法分析 經驗看法 訪談內容 B1 沒有 所以我才帶進來 無人照顧 B 也不會ㄟ 如果說外 面有人可以幫我照顧的話 我不會說帶他進來 不會 B 無人照顧 B3 你帶小孩子進來 是真的因為沒人顧 才逼不得已帶進來 那我們希望說 子女兒攜 把小孩子盡量不要去受到其他同學的傷害 B 子入監 A5 開心是以後可以多一個小寶寶 然後難過是也煩惱啊 不知道怎麼辦啊 以後誰照顧他啊 然後還要關啊 這樣一直想 A A1 是監方的安排 A 我覺得這樣好ㄚ A 就是所方有 補助 像他之前六個多月的時候 A 監方對攜 子入監的 B1 就是壓力比較少啊 作業上的壓力比較少啊 B 受刑人之 B3 主管也都會買這些東西給小朋友 所以這邊也是有很愛心 B 照顧 A3 其實在這邊大家都會發揮同理心 有些老師也會主動幫小朋友上課 外面 團體甚至會捐衣服給小朋友 也都是有啊(監獄和其他人對小孩的照 顧)(A ) 214

215 自 己 照 顧 較 放 心 擔 心 被 同 儕 欺 負 A1: 我 老 公 還 在 吸 毒, 根 本 就 不 放 心 我 把 他 帶 進 來 不 管 帶 的 好 還 是 不 好, 至 少 我 看 的 到, 總 比 他 放 在 外 面 好, 我 會 擔 心 (A ) A1: 如 果 是 我 的 話, 我 會 不 放 心 ( 擔 心 小 孩 因 為 媽 媽 的 身 分 是 受 刑 人, 而 被 欺 負 )(A ) 不 用 擔 心 小 孩 - 怕 被 家 暴 A5: 假 如 請 一 個 別 人 幫 他 顧 啊, 還 是 有 的 電 視 就 報 啊, 他 說 他 同 居 幫 他 顧 怎 樣, 然 後 甚 至 被 打 還 是 怎 樣 啊, 孩 子 更 可 憐, 所 以 我 覺 得 如 果 外 面 是 沒 有 親 戚 的, 還 是 自 己 帶 來 比 較 安 全 (A ) 獄 友 會 幫 忙 照 顧 有 助 於 執 行 心 情 減 少 社 會 問 題 媽 媽 可 以 照 顧 小 孩 親 子 關 係 較 佳 反 對 攜 子 入 監 不 想 小 孩 受 苦 A1: 我 們 工 場 那 個 媽 媽 還 蠻 贊 成 的, 帶 進 來 很 好 ㄚ, 有 這 麼 多 同 學 幫 你 帶 (A ) A3: 對 啊 大 家 都 很 疼 很 照 顧, 好 像 當 成 自 己 的 小 孩 的 一 樣 看 待, 對 啊 (A ) 其 實 在 這 邊 大 家 都 會 發 揮 同 理 心, 有 些 老 師 也 會 主 動 幫 小 朋 友 上 課, 外 面 團 體 甚 至 會 捐 衣 服 給 小 朋 友, 也 都 是 有 啊 (A ) B1: 不 錯 ( 獄 友 們 對 攜 入 監 之 子 不 錯 )(B ) B3: 我 遇 到 的 同 學, 其 實 都 還 蠻 能 夠 體 貼 小 孩 子 晚 上 在 哭 阿,ㄚ 有 時 候 媽 媽 在 提 藥, 沒 辦 法 顧, 我 們 也 是 一 手 攬 起 來 ㄚ(B ) B1: 或 是 說 我 們 心 情 不 好 的 時 候, 看 到 他, 心 情 比 較 不 會 那 麼 低 落, 也 是 會 有 ( 攜 子 入 監 有 時 會 讓 心 情 好 )(B ) A1: 因 為 後 來 就 是 懷 孕 了, 有 他 了, 覺 得 什 麼 都 可 以 不 要 也 沒 關 係 ( 第 3 次 入 監, 因 獲 知 懷 孕 而 沉 浸 在 喜 悅 中, 沒 感 覺 到 在 服 刑 )(A ) B1: 有, 多 少 也 是 有 ( 攜 入 監 之 子 對 自 己 心 情 有 助 益 )(B ) A1: 帶 進 來 是 比 較 好, 可 以 減 少 一 些 社 會 問 題 (A ) A1: 好 像 還 沒 有 聽 到 一 個 講, 有 媽 媽 自 己 講 帶 小 孩 進 來 不 好 的 (A ) 在 懷 孕 的 時 候 就 決 定 把 他 帶 進 來 了 一 方 面, 在 生 在 之 前 我 就 決 定 餵 母 奶 了 (A ) A2: 我 覺 得 說 雖 然 小 孩 生 病 有 媽 媽 是 一 件 很 幸 福 的 事 情 ( 有 媽 媽 照 顧 的 小 孩 很 幸 福 )(A ) A1: 親 子 感 情 比 較 好 如 果 我 當 初 沒 有 帶 小 孩 進 來, 可 能 我 老 公 現 在 帶 小 孩 來 看 我, 都 不 認 識 我 了, 會 很 疏 遠 (A ) A2: 優 點 就 是 可 以 跟 自 己 的 媽 媽 在 一 起, 對 啊! 畢 竟 小 孩 子 心 裡 面 總 是 流 的 是 爸 爸 媽 媽 的 血, 對 啊, 比 較 依 賴 親 的 人 吧 (A ) A2: 我 不 想 小 孩 跟 著 受 苦 媽 媽 就 在 苦 了, 幹 嘛 帶 小 孩 進 來 一 起 苦 (A ) A3: 大 人 在 關 就 已 經 很 悲 哀 了, 還 連 累 小 孩 受 罪 (A ) B3: 小 孩 也 很 可 憐 ( 攜 子 入 監 的 小 孩 很 可 憐 )(B ) C3: 就 是 光 這 樣 看, 就 是 會 覺 得 為 那 個 小 朋 友 感 到 很 心 疼 (C ) 怕 受 到 他 人 傷 害 B3: 你 帶 小 孩 子 進 來, 是 真 的 因 為 沒 人 顧, 才 逼 不 得 已 帶 進 來, 那 我 們 希 望 說 把 小 孩 子 盡 量 不 要 去 受 到 其 他 同 學 的 傷 害 (B ) 215

216 怕 受 到 獄 友 的 不 良 影 響 - A1: 我 覺 得 不 會 是 因 為 她 還 小, 大 一 點 2 3 歲 要 學 講 話 就 會 有 影 響 有 些 同 學 講 話 比 較 粗 魯 會 講 三 字 經, 到 時 候 會 學 會 有 不 良 影 響, 那 現 在 她 還 小 沒 影 響 (A ) 不 良 影 響 - 毒 品 戒 斷 社 福 體 系 安 排 應 較 適 合 小 孩 C2: 其 實 這 邊 毒 品 好 多, 一 半 以 上 吧 然 後 進 來 在 提 藥, 小 朋 友 就 在 旁 邊, 就 很 多 啊 ( 帶 小 朋 友 入 監 服 刑 不 好 )(C ) B3: 還 不 如 說 社 工 帶 去, 去 在 一 個 健 全 的 家 裡 面, 因 為 我 相 信 說 社 工 挑 的 那 種 寄 養 家 庭 一 定 是 不 錯 的, 至 少 不 會 說 是 虐 待 人 家 的, 也 總 比 在 這 裡 好 ( 認 為 寄 養 家 庭 比 攜 子 入 監 好 )(B ) 媽 媽 毒 品 戒 斷 無 法 照 顧 小 孩 媽 媽 無 責 任 感 無 法 照 顧 小 孩 - 媽 媽 會 比 較 累 C2: 小 朋 友 哭 鬧 也 會 影 響 到 其 他 的 人, 有 些 媽 媽 剛 進 來 在 提 藥, 然 後 在 提 藥 時, 小 朋 友 就 不 顧, 就 把 小 朋 友 丟 在 那 邊, 我 就 覺 得 不 太 好 (C ) C2: 有 些 人 不 顧, 就 讓 小 朋 友 在 旁 邊 哭, 這 樣 子 媽 媽 很 不 負 責 任 這 種 情 況 還 滿 常 見 的 ( 帶 小 朋 友 入 監 服 刑 不 好 )(C ) B3: 外 面 的 人 都 會 跟 媽 媽 說 帶 進 來 比 較 好 關, 其 實 不 會 很 好 關, 也 還 是 甚 麼 都 要 自 己 來 阿 ( 攜 子 入 監 並 不 會 讓 媽 媽 比 較 好 關 )(B ) A5: 如 果 晚 上 孩 子 吵 鬧 或 怎 樣, 我 覺 得 我 無 所 謂, 但 是 有 的 同 學 他 會 念 一 下, 然 後 我 覺 得 媽 媽 比 較 辛 苦 ( 對 攜 子 入 監 的 看 法 )(A ) B1: 覺 得 比 較 煩, 比 較 累, 還 要 顧 小 孩, 還 要 做 很 多 事 情, 很 累 (B ) 經 濟 負 擔 較 重 監 禁 的 環 境 不 適 合 小 孩 成 長 監 禁 環 境 不 適 合 小 孩 成 長 A1: 除 了 錢 以 外, 我 什 麼 覺 得 都 還 好 ( 第 4 次 攜 子 入 監 唯 一 擔 心 的 就 只 有 錢 ) (A ) A2: 我 覺 得 小 孩 子 不 應 該 生 活 在 這 裡 面 (A ) A3: 帶 小 朋 友 進 來 是 不 好 啦 ( 對 攜 子 入 監 的 看 法 )(A ) B1: 不 會 比 較 好 ( 覺 得 攜 子 入 監 對 小 孩 不 會 比 較 好 )(B ) C2: 環 境 也 不 是 很 好 ( 帶 小 朋 友 入 監 服 刑 不 好 )(C ) C3: 不 適 當 ( 不 宜 帶 子 女 進 來 服 刑 )(C ) A1: 已 經 會 跑 會 走, 結 果 我 從 小 孩 嘴 巴 裡 面 挖 出 兩 個 小 小 的 零 件, 一 個 是 筆 頭, 他 就 在 那 邊 吃 東 西 嘛! 嘴 巴 裡 面 兩 個 零 件 嚇 死 人, 如 果 沒 看 到 吞 下 去 怎 麼 辦 (A ) 監 禁 的 環 境 不 適 合 小 孩 成 長 - 物 質 需 求 不 易 滿 足 B1: 在 裡 面 有 很 多 不 方 便 也 有 限 制 阿 在 外 面 什 麼 都 可 以, 不 會 說 限 制 一 大 堆 阿, 什 麼 很 不 方 便 的 東 西, 在 外 面 要 什 麼 有 什 麼, 需 要 什 麼 就 可 以 隨 時 去 買, 這 邊 就 不 一 樣 阿, 這 邊 要 幹 嘛 都 還 要 報 告 ( 覺 得 攜 子 入 監 有 許 多 限 制 ) (B ) A1: 可 以 提 供 玩 具 ( 對 比 較 小 的 小 孩 ) 讓 小 孩 帶 著 玩 (A ) 216

217 監 禁 的 環 境 不 適 合 小 孩 成 長 - 空 間 不 足 監 禁 的 環 境 不 適 合 小 孩 成 長 監 禁 的 環 境 對 身 心 發 展 與 學 習 不 利 A2: 讓 他 就 算 有 空 間 活 動 也 是 有 限 (A ) A5: 假 如 他 在 外 面, 孩 子 他 可 以 去 公 園, 然 後 他 那 麼 小 帶 進 來, 我 是 覺 得 好 可 憐, 但 是 我 覺 得 還 是 給 他 有 那 點 比 較 不 好 (A ) A1: 就 是 走 的 地 方 就 是 限 定 說 那 幾 個 地 方, 你 不 能 走 出 工 場 外 面, 所 以 小 孩 子 能 看 到 的 地 方 就 會 比 較 少 除 了 每 個 禮 拜 六 的 育 嬰, 他 們 看 到 的 就 是 這 麼 小 的 空 間 (A ) A3: 雖 然 大 家 都 很 疼 這 個 小 孩 子, 主 管 老 師 也 是 很 疼, 問 題 是 這 麼 熱 的 天, 小 朋 友 還 要 和 我 們 擠 在 一 起, 不 是 很 可 憐 嗎 ( (A ) B1: 比 較 有 營 養 的 東 西 吧, 我 覺 得 在 這 邊 的 話 就 是 只 能, 白 稀 飯 配 肉 鬆, 對 小 孩 子 有 營 養 的 (B ) A2: 這 個 環 境 並 不 屬 於 小 孩 子 的 生 活 環 境, 他 畢 竟 出 生 的 地 方 原 本 就 不 是 在 這 邊, 即 使 說 媽 媽 犯 了 罪 要 進 來, 可 是 妳 小 孩 總 是 要 在 外 面 安 置 好, 那 怕 是 妳 放 在 那 種 寄 養 家 庭, 妳 出 去 以 後 還 是 可 以 把 他 領 回 來, 我 覺 得 那 才 是 對 小 孩 子 好 的, (A ) B3: 有 一 些 小 孩 子 已 經 一 兩 歲 了, 正 在 學 的 時 候, 那 他 看 到 這 樣 的 環 境, 其 實 我 相 信, 多 少 對 他 以 後 都 會 有 影 響 吧 (B ) C3: 我 覺 得 會 影 響 到 小 朋 友 以 後 的 想 法 (C ) A1: 因 為 他 還 小, 如 果 他 再 大 一 點, 我 就 不 會 帶 進 來 了, 會 亂 學 的 話, 我 就 不 會 帶 進 來 了 (A ) 衛 生 不 好 醫 療 需 求 不 易 滿 足 影 響 其 他 獄 友 的 生 活 環 境 肯 定 以 社 區 型 處 遇 收 容 子 女 B3: 那 我 們 的 人 都 那 麼 多 細 菌, 說 真 的 我 們 會 疼 她 啦, 還 是 每 個 人 都 抱 抱 抱, 那 說 真 的 那 小 孩 子 身 上 不 知 道 中 了 多 少 細 菌, 而 且 萬 一 如 果 不 小 心 得 了 什 麼 並 不 是 更 得 不 償 失?( 擔 心 攜 子 入 監 的 小 孩 感 染 疾 病 )(B ) C3: 這 邊 的 環 境 也 不 是 說 很 好, 如 果 說 小 朋 友 得 到 皮 膚 病 或 是 感 冒 發 燒, 怎 麼 醫, 怎 麼 救 ( 環 境 不 好, 不 宜 帶 子 女 進 來 服 刑 )(C ) A1: 我 第 一 次 當 媽 媽 不 太 會 帶 小 孩 子 ( 道 歉 )(A ) A5: 如 果 晚 上 孩 子 吵 鬧 或 怎 樣, 我 覺 得 我 無 所 謂, 但 是 有 的 同 學 他 會 念 一 下, 然 後 我 覺 得 媽 媽 比 較 辛 苦 (A ) B1: 因 為 畢 竟 帶 小 孩 進 來 我 會 怕 小 孩 會 不 會 影 響 到 同 學, 影 響 到 主 管, 影 響 到 舍 房 秩 序, 會 不 會 影 響 到 什 麼 東 西 什 麼 東 西 (B ) B3: 其 實 只 要 他 不 愛 哭 的 話, 我 想 同 學 都 可 以 忍 耐, 就 算 她 哭 也 是 可 以 忍 耐 (B ) A1: 這 樣 還 不 錯 ( 對 於 將 受 刑 人 的 小 孩 集 中 住 及 教 育, 並 配 有 育 幼 人 員 及 社 工 人 員, 小 孩 算 住 外 面, 而 受 行 人 每 天 早 上 去 工 場, 晚 上 下 班 後 回 小 孩 那 裡 住 的 措 施 覺 得 滿 意 )(A ) 217

218 第七節 處遇經驗 本節旨在探討受訪個案入監後的處遇經驗 就個案入監後接受矯正機關 之各種矯正處遇的現況加以分析 以了解個案對我國女子監獄現階段在教 化 作業與技訓 醫療 管理及更生等層面之觀點及各種處遇協助個案拘禁 適應 行為矯正及社會復歸之效果 一 教化方面 教化處遇的參與情形差異甚大 有個案未曾或鮮少參與教化處遇 但亦 有個案因服刑機關的教化處遇相當多元化而積極參與 除爭取較佳的累進處 遇考核與抒發心情 打發時間外 亦認為對其個人的成長與適應有良好幫助 本研究之個案曾參與或其服刑機關有辦理的教化處遇包括有 入監(新 收)輔導 志工認輔 個別教誨 宗教教誨 集體教誨(法律宣導 演講 衛 生教育) 節日活動 懇親 讀經比賽 書法比賽 繪畫比賽 心靈成長班 手語課程 素食班 插畫班 讀書會 作文班 陶藝班 減重班 植染課程 舞蹈課程等 顯見目前矯正機關辦理之教化處遇已相當活潑與多元化 且雖 有少數個案認為個別教誨 宗教教誨的幫助不大 但大部份參與之個案仍多 肯定各項教化處遇對其自我提昇 自信心建立 適應拘禁生活 沉澱與抒發 心情等方面的效果 甚至希望可以多增加戶外活動 演講 個別教誨 法律 宣導 入監輔導 文康活動 才藝班 懇親等課程或活動 個案亦多認為監 獄外聘的教師具有愛心 不過 亦希望師資能兼顧專業能力 參見表 表 參與教化活動經驗與看法分析 經驗/看法 訪談內容 B2 我以前唸書時沒有很認真在上課 我現在也在學倉頡阿 雖然很難 現 在學太慢了 但是我還是有在努力 在學 在背阿 然後也在背英文字 典 日文也再拿起來複習阿 積極學習 B 積極學習 B4 我就是盡可能在監所裡面爭取我的處遇分數 我參加各種比賽 作文比 與參與競 賽 美工比賽 繪圖比賽 我就是盡力地去參加爭取分數 在桃女監後 賽 的第二件事 (B ) A2 頻繁的參加書法 繪畫那些活動 有參加就有記一點 滿十五點就有一 張獎狀 然後我有三十點所以就獎狀兩張 A

219 未 曾 或 鮮 少 參 與 教 化 處 遇 不 主 動 參 與 教 化 處 遇 選 擇 性 參 與 課 程 曾 參 與 入 監 輔 導 A5: 對 ( 無 個 別 教 誨 經 驗 )(A ) B1: 沒 有 ( 沒 有 參 加 過 書 法 班 和 志 工 輔 導 )(B ) 沒 有 ( 沒 有 參 加 過 教 化 程 )(B ) B2: 一 次 ( 跟 教 誨 師 聊 過 一 次 )(B ) B3: 說 真 的 我 跟 教 誨 師 見 面 的 次 數 不 多, 就 是 那 次 違 規, 他 說 之 前 沒 有 對 我 個 輔 ( 發 生 違 規 事 件 前 未 曾 受 過 個 別 輔 導 )(B ) C2: 都 沒 有 ( 極 少 參 加 教 化 活 動 )(C ) C3: 個 別, 沒 有, 就 是 科 員 那 一 次 ( 科 員 個 別 教 誨 1 次 )(C ) B1: 因 為 我 沒 有 興 趣 阿, 所 以 不 會 想 說 去 了 解 ( 對 監 內 課 程 沒 興 趣 ) (B ) A5: 如 果 有 畫 畫 班 就 是 我 會 想 學 畫 畫 一 下 (A ) C4: 因 為 我 現 在 在 愛 舍, 如 果 7 工 的 話, 每 個 禮 拜 二 都 可 以 跳 舞 (C ) A1: 入 監 輔 導 有, 在 第 二 次 的 時 候 ( 第 2 次 入 監 參 加 入 監 輔 導 )(A ) 志 工 認 輔 A3: 有 參 加 過 什 麼 認 輔 的 活 動, 每 個 月 會 有 一 次 外 面 的 志 工 老 師 會 來, 會 來 關 心 你 啊, 跟 你 聊 天 啊 跟 你 講 一 些 外 面 的 資 訊 啊, (A ) A2: 沒 有, 我 就 參 加 過 這 些 而 已 嗯, 就 參 加 過 這 些 ( 僅 曾 參 加 過 讀 經 比 賽 個 別 教 誨 集 體 教 誨 等 教 化 處 遇 )(A ) 個 別 教 誨 B2: 個 別 教 誨 教 誨 師 這 邊 會 阿 就 像 我 跟 你, 你 家 裡 碰 到 什 麼 問 題 聊 聊 天 而 已, 有 關 分 數 刑 期 處 遇 的 問 題 ( 個 別 教 誨 內 容 )(B ) A4: 都 是 宗 教 宣 導 比 較 多, 他 們 比 較 重 視 宗 教 宣 導, 洗 滌 受 刑 人 的 心 靈 (A ) A5: 我 本 人 是 佛 教, 所 以 就 是 有 時 候 也 是 喜 歡 聽, 但 是 有 時 候 我 聽 不 懂, 然 後 我 看 那 個 什 麼 書 的 也 看 不 懂 (A ) B1: 什 麼 基 督 教 的 來, 還 是 什 麼 教 的 來, 都 有 (B ) 宗 教 教 誨 C2: 就 是 大 家 會 一 起 出 來 上 課, 每 天 都 出 來 到 輔 導 教 室, 會 叫 一 些 基 督 教 老 師 來 上 課, 其 他 宗 教 也 會 來 上 一 些 課 (C ) C3: 之 前 有 上 過, 在 輔 導 教 室 的 時 候 有 (C ) C4: 還 有 做 那 個 佛 教, 還 有 那 個 基 督 教, 還 有 那 個 宣 導, 愛 滋 宣 導 (C ) B2: 集 體 宗 教 都 一 樣 的 阿, 我 們 會 請 那 個 師 傅 過 來 或 者 是 基 督 教 更 生 團 契 的, 一 段 時 間 就 會 來 (B ) 宗 教 成 長 A3: 我 有 參 加 過 基 督 教 還 是 天 主 教, 我 不 記 得 了, 他 們 的 成 長 營 (A ) 營 A2: 沒 有, 我 就 參 加 過 這 些 而 已 嗯, 就 參 加 過 這 些 (A ) B2: 集 體 宗 教 都 一 樣 的 阿, 我 們 會 請 那 個 師 傅 過 來 或 者 是 基 督 教 更 生 團 契 集 體 教 誨 的, 一 段 時 間 就 會 來 (B ) A3: 集 體 教 誨? 有 啊, 啊 就 是 上 課 或 是 去 禮 堂 看 表 演, 對 啊 (A ) 法 律 宣 導 C3: 會 來 跟 我 們 講 一 些 法 律 常 識 (C ) 集 體 教 誨 C4: 去 教 誨 堂 吧,7 工 愛 舍 都 一 起 去 聽 演 講 (C ) 衛 生 教 育 C4: 有 褓 姆 的, 還 有 做 那 個 佛 教, 還 有 那 個 基 督 教, 還 有 那 個 宣 導, 愛 滋 宣 導 (C ) 219

220 節 日 活 動 A3: 集 體 教 誨? 有 啊, 啊 就 是 上 課 或 是 去 禮 堂 看 表 演, 對 啊 (A ) C3: 這 邊 都 有 活 動, 像 是 母 親 節, 還 有 復 活 節, 就 參 加 過 兩 次 (C ) B2: 有, 中 秋 節 的 樣 子 過 年 (B ) 懇 親 B3: 看 到 爸 媽 是 很 開 心 的, 我 就 一 直 拼 命 講 啊, 根 本 就 不 在 乎 那 個 時 間, 也 不 管 旁 邊 的 人 在 說 甚 麼, 就 是 很 珍 惜 那 一 個 小 時 的 面 懇 (B ) 讀 經 比 賽 A2: 沒 有, 我 就 參 加 過 這 些 而 已 嗯, 就 參 加 過 這 些 (A ) 書 法 / 繪 畫 A4: 頻 繁 的 參 加 書 法 繪 畫 那 些 活 動, 有 參 加 就 有 記 一 點, 滿 十 五 點 就 有 一 比 賽 張 獎 狀, 然 後 我 有 三 十 點 所 以 就 獎 狀 兩 張 (A ) 心 靈 成 長 B3: 我 上 過 張 新 立 張 老 師 的 心 靈 課, 汪 老 師 也 是, 還 有 就 是 法 輪 功, 衝 冠 那 班 個 (B ) 手 語 課 程 B3: 也 有 上 手 語 (B ) 參 加 課 程 B4: 素 食 班 插 畫 班 讀 書 會 還 有 作 文 班, 我 唯 一 沒 參 加 的 就 是 藍 染 ( 北 所 時 參 加 的 課 程 )(B ) 陶 藝 班 A1: 都 沒 有, 這 次 還 參 加 一 個 減 重 班 ( 前 3 次 入 監 沒 有 參 加 活 動, 第 4 次 入 減 重 班 監 參 加 陶 藝 班 及 減 重 班 )(A ) 植 染 課 程 B2: 阿 ( 上 植 物 染 課 程 )(B ) 舞 蹈 課 程 C4: 對 啊, 會 啊, 因 為 運 動 啊, 會 流 汗 啊 ( 參 與 舞 蹈 班 感 受 )(C ) 參 加 教 化 處 遇 的 動 機 肯 定 教 化 處 遇 的 效 果 A1: 一 開 始 我 是 選 陶 藝 班 捏 黏 土, 主 要 是 因 為 我 的 小 孩 慢 慢 大 了 以 後, 我 就 可 以 捏 黏 土 給 小 孩 看, 小 孩 子 就 會 很 高 興, 覺 得 媽 媽 很 棒, 這 是 我 ㄧ 開 始 學 的 動 機 (A ) A2: 所 以 我 想 用 跳 舞 去 發 洩 自 己 的 心 情, 對 雖 然 是 錯 過 滿 可 惜 的, 但 是 像 晚 上 七 點 半 我 也 會 藉 著 跑 步 去 發 洩 自 己 的 心 情, 心 情 不 好 都 會 從 跑 步 發 洩 (A ) A4: 頻 繁 的 參 加 書 法 繪 畫 那 些 活 動, 有 參 加 就 有 記 一 點, 滿 十 五 點 就 有 一 張 獎 狀, 然 後 我 有 三 十 點 所 以 就 獎 狀 兩 張 (A ) B4: 多 在 監 所 參 加 對 我 來 講 也 是 一 方 面 去 學 了 這 些 東 西, 妳 就 是 學 了 讓 自 己 有 事 情 作, 除 了 官 司 之 外, 還 有 別 的 東 西 也 要 會 (B ) A3: 不 錯 啊 ( 對 宗 教 成 長 營 的 看 法 )(A ) 接 受 志 工 認 輔 (A ) 我 覺 得 或 多 或 少 都 有 幫 助 啊 ( 肯 定 教 化 活 動 的 幫 助 )(A ) A4: 好 像 激 發 妳 所 不 知 道 的, 發 現 原 來 自 己 也 有 這 樣 的 能 力 (A ) B1: 還 滿 不 錯 的 (B ) B3: 他 是 以 用 很 幽 默 詼 諧 的 方 式 去 講 一 些 人 生 道 理 阿, 甚 至 會 跟 我 們 講 一 些 心 靈 的 事, 我 很 喜 歡 上 他 的 課 每 次 聽 他 上 課, 每 一 次 都 受 益 良 多 (B ) B2: 他 們 那 個 班 出 很 多 書 喔, 而 且 真 的 每 個 受 刑 人 都 寫 得 超 好 (B ) B4: 我 覺 得 很 好 阿, 我 覺 得 可 以 學 到 很 多 東 西 (B ) C2: 當 時 可 能 是 一 個 心 靈 寄 託 吧, 例 如 看 事 情 可 能 心 情 會 比 較 平 靜, 多 少 會 有 一 點 幫 助 (C ) C4: 對 啊, 會 啊, 因 為 運 動 啊, 會 流 汗 啊 ( 參 與 舞 蹈 班 感 受 )(C ) 要 愛 惜 自 己 的 生 命 的 (C ) B3: 這 一 次 讓 我 上 那 個 植 物 染 我 真 的 蠻 開 心 的 (B ) 220

221 處 遇 多 元, 對 受 刑 人 有 幫 助 外 聘 教 師 有 愛 心, 會 鼓 勵 收 容 人 希 望 加 強 戶 外 活 動 的 課 程 增 加 演 講 課 程 課 程 師 資 要 專 業 希 望 加 強 個 別 教 誨 加 強 法 律 宣 導 B2: 妳 才 會 發 現 原 來 妳 能 做 的 事 情 蠻 多 的 而 且 不 輸 別 人 (B ) A4: 其 是 監 所 裡 面 千 篇 一 律 都 是 這 樣, 只 是 現 在 有 比 較 多 元 化 (A ) B3: 學 手 語 也 蠻 好 玩 的, 也 算 也 學 一 個, 不 管 說 以 後 用 不 用 的 到 啦, 至 少 自 己 又 多 一 項 技 能, 說 我 會 比 手 語 這 樣,ㄚ 又 可 以 聽 音 樂 (B ) A3: 那 些 老 師 都 很 有 愛 心 很 有 耐 心 啊! 來 看 我 們 也 鼓 勵 我 們, 我 覺 得 很 感 動, 然 後 不 會 像 有 些 人 看 不 起 啊 你 是 受 刑 人 啊 什 麼 的, 他 們 不 會 啊 反 而 會 鼓 勵 你 啊 (A ) 有 參 加 過 什 麼 認 輔 的 活 動, 每 個 月 會 有 一 次 外 面 的 志 工 老 師 會 來, 會 來 關 心 你 啊, 跟 你 聊 天 啊 跟 你 講 一 些 外 面 的 資 訊 啊, 對 啊 (A ) 就 是 叫 我 們 要 好 好 規 畫 出 去 之 後 要 走 的 路 ( 接 受 志 工 認 輔 的 情 形 )(A ) A2: 我 覺 得 可 以 加 強 就 是 那 種 戶 外 活 動 吧 (A ) 至 少 給 那 些 同 學 可 以 出 去 走 一 走 啊, 不 要 說 整 天 悶 著 就 坐 著 這 樣 子 啊 我 覺 得 這 樣 子 對 身 體 還 比 較 好 一 點, 不 會 一 直 說, 其 實 胖 都 其 次 啦, 對 啊, 我 是 覺 得 說 對 健 康 方 面 也 許 會 有 幫 助 (A ) A3: 有 空 多 邀 請 一 些 專 家 學 者 過 來 演 說 上 課 也 不 錯 (A ) C3: 像 我 們 這 種, 一 年 以 下 可 以 易 科, 那 我 也 符 合 為 什 麼 不 放 我 出 去, 是 不 是 應 該 要 由 比 較 有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來 上 課 (C ) C2: 加 強 改 善 的, 剛 剛 有 講 到 教 誨 師 的 部 分 ( 缺 乏 教 化 人 員 )(C ) C3: 我 覺 得 要 個 別 輔 導 (C ) C3: 也 是 會 一 天 到 晚 翻 六 法 全 書, 也 是 會 叫 家 裡 的 人 寄 一 些 比 較 新 的 法 律 的 書 進 來,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個 部 份 要 由 所 方 多 多 的 上 課 (C ) 加 強 入 監 C4: 要 在 新 收 的 時 侯 講 (C ) 輔 導 增 加 輔 導 課 程 頻 率 C4: 就 是 有 其 他 的 活 動 可 以 增 加 多 一 點 (C ) 增 加 較 活 潑 的 宗 教 課 程 無 法 開 班 上 教 化 或 技 訓 課 在 意 參 加 懇 親 的 機 會 A3: 請 一 些 基 督 教 的 老 師 過 來 教 大 家 唱 唱 歌 說 說 故 事 那 個 也 不 錯, 可 以 讓 大 家 放 鬆 身 心 (A ) B2: 所 以 人 數 不 多, 能 辦 的 活 動 (B ) 完 全 沒 有 (B ) A2: 我 覺 得 懇 親 有 點 不 公 平, 因 為 現 在 二 三 級 的 同 學 算 滿 多 的, 所 以 有 時 候 你 可 能 要 排 個 懇 親 的 機 會 都 沒 有, 或 許 就 是 關 比 較 久 的 同 學 會 有 這 項 權 利 啊, 對 啊, 就 差 在 這 邊 而 已, 其 實 我 覺 得 都 沒 有 差 ( 教 化 處 遇 的 部 份 僅 在 乎 懇 親 的 機 會 ) (A ) A2: 三 級 的 時 候 辦 沒 有 過 啊, 因 為 有 太 多 同 學, 而 且 我 這 又 短 刑 期 的, 這 樣 就 排 不 太 到 了, 對 啊 ( 因 刑 期 較 短, 遺 憾 無 懇 親 的 機 會 )(A ) 個 別 教 誨 A3: 個 別 教 誨, 還 好 欸 ( 接 受 個 別 教 誨 的 經 驗 )(A ) 221

222 二 作業與技訓方面 本研究之個案除擔任雜役外 均有參與作業 其參與之作業項目主要 為 紙袋 夾子 CD 洗 燙衣服 塑膠湯匙 折蓮花 原子筆 做護目 鏡 褔衣 文具 卡片等項目之加工 個案認為參與作業的效果在於打發時 間與獲得作業分數 其餘並無實際幫助 對其就業亦無助益 因此 亦有個 案表示討厭作業 至於技訓課程的參與 則僅少數人有參與的經驗 個案普遍認同技訓班 的幫助 甚至希望監獄可以多辦理有益於受刑人出監後就業的技訓項目或是 可以開辦有證照考試的技訓班 受刑人較有興趣的技訓項目有烘焙班 美髮 技訓班 電腦班 看護班等 參見表 表 參與作業與技訓經驗分析 參與情 形 參與作 業情形 訪談內容 A1 主要是做文具 卡片之類的 A A2 沒有(作業項目只有摺紙 無其他類別)(A ) A3 做紙袋啊 (A )A3 像之前沒紙袋嘛 就做褔衣 就是給往生者 穿的壽衣 (A ) A4 也是要下去做啊 不用一定規定我一定要下去做 有時候要下去檢查同 學的品質 看有沒有做好 A A5 做紙袋 A B1 就折蓮花啊 B B2 我現在做進出口的塑膠湯匙 B B3 趕快數包數 趕快數件數這樣子 B C2 洗 燙衣服這些都是在這邊學的 C C3 每天都有在作業 C 做紙袋 夾子 CD C C4 做紙袋 稻草 C 不喜歡作 B1 喔不要 我現在就在折蓮花了阿 不喜歡摺蓮花 業項目 參與作 業的效 果 作業對 更生沒 有幫助 A3 有啊 有幫助(幫助在於拿到作業分數)(A )還有時間過得比較 快(在於打發時間)(A ) B4 因為我沒承認我死刑 他有承認他無期 你說這樣會不會亂想 當然會 阿 我又不是神仙 (B ) C2 洗 燙衣服這些都是在這邊學的 C C3 平常星期一到星期五都覺得時間過很快 C C4 時間會過得比較快 作業感受 C C3 不會 作業對出監無幫助 C C3 我工作上不會去做這個 C

223 喜歡人 少的配 業單位 未參加 過技訓 班 肯定技 訓班 技訓班 的幫助 B1 小單位阿 喜歡待在小單位 B B1 只要說讓我下工場的單位 不要人很多 因為人多嘴雜 B B1 在這邊的話 當然是小單位比較好阿 可以讓我學習功夫 學習一技之 長 B A1 嗯 未參加過技訓班 A A3 沒有 (A ) A4 沒有 A 讓我們 H 的 愛滋病受刑人 能多元化 比如說美 髮技訓班等等的班別 希望愛滋病受刑人也可以參加技訓班 A C4 技訓 沒有 C A3 什麼技訓班啊 小吃班啊 烘焙班啊有的沒有的 學那些都不錯啊 (A ) A1 就業指導還不錯 可以辦一些有關外面正夯 正流行的工作 配合社會 需求來開班 對於學生比較有吸引力 希望課程能夠配合實際上社會正 夯 正流行的工作需求 對於學生較有吸引力 A A3 例如 這裡是沒什麼美容美髪班啦 人家高雄那邊有電腦班 美容美髪 班欸 對啊 你如果學電腦 是不是對我們考丙級職照有幫助 A ) A4 走出去還有一張丙級執照 參加技訓最大的幫助在證照 A 比較有自信 比如逛街好了 看到人家在賣手工藝品 就會說這個我也 會做咧 A A3 例如 這裡是沒什麼美容美髪班啦 人家高雄那邊有電腦班 美容美髪 班欸 對啊 你如果學電腦 是不是對我們考丙級職照有幫助(對技訓 班的種類和功能的看法)( ) 技訓課 程應配 合社會 目前的 需求 A4 實際上我們出去真的是生活上會去接觸到的 希望課程能夠配合實際上 社會的工作需求 A 希望參 加技訓 B1 我當然想要到烘焙班 可是進去不容易 比較難啦 覺得進烘焙班很難 B 在這邊的話 當然是小單位比較好阿 可以讓我學習功 夫 學習一技之長 希望學一技之長 B A4 讓我們 H 的 愛滋病受刑人 能多元化 比如說美髮技訓班等等的班 別 希望愛滋病受刑人也可以參加技訓班 A 三 醫療方面 女性受刑人除因適應而產生的身心症狀外 並無入監後患病較多的情 形 在監期間以皮膚病與感冒較多 個案對於監獄醫療方面品質的看法紛 歧 可能與服刑機關提供的醫療資源差異有關係 部份個案認為監獄醫療的 醫師素質 醫療設備 診次 用藥等方面均不佳 有待加強 甚至有個案認 223

224 為係因其受刑人的身分 才無法有較佳的醫療品質 但亦有許多個案滿意監 獄的醫療品質 如看診環境 流程安排 醫師素質 醫療設施 隱私保障等 方面均予以肯定 顯見目前各監獄的醫療資源提供情形似有相當落差 部份個案亦有自費購藥與使用常備藥的經驗 在藥品的使用上 除經看 診使用處方藥以外 亦有其他管道可滿足受刑人的需求 參見表 表 接受醫療經驗 醫療經驗 訪談內容 未曾看病 B2 我進來到現在也沒看過病阿 進來身體好 B C2 沒有 沒監內看診 C A3 坐骨神經痛啊還有失眠 (A ) A2 好像是腎臟有問題 後來看了醫生就 OK 了 就沒事了 後來就沒再 發生什麼事了 (A ) 曾看過的 B1 是產檢 B 疾病 B3 我在這邊都看感冒 跟皮膚過敏 B C3 我手這邊就很痛 我今天下午就會去看醫生 因為我吃藥都吃不好 C C4 像是那種皮膚過敏 C A1 大部分都是問診 開藥 不大好 A C3 醫療品質 像我只看過家醫科 其他的我是有聽同學講過 像之前同 不滿意醫 學裝避孕器有去看過婦科 可是婦科是老醫生 那要取那個避孕器 療品質 可是好像取不出來 那女同學就會覺得說 好像設備不齊全這樣子 醫 療設備不齊全 C A2 醫療不錯了 對啊 醫生也還滿專業的 不會讓你覺得說看了怎麼沒 有用啊 而且醫生人還滿好的 嗯(對醫療處遇的看法)(A ) 看診環境也 OK 啊 (A )不會啊(打報告看病的時間不會很 久)(A ) 滿意醫療 A3 滿多的(覺得監獄安排看病的時段足夠)(A )A3 都可以啊 品質 對啊(對於看病的環境和隱私的保障上都可以接受)(A )不會 很久啊 差不多 15 分鐘 等醫生來了就看了 (A )A3 都不 錯(滿意整體的醫療環境)(A ) C4 都很齊全 醫療設施 C C4 好 看診環境 C A3 還好啊(覺得監內看病的品質還好)(A ) 覺得醫療 A5 覺得也是差不多ㄟ 因感冒接受監內醫療的經驗 A 品質還好 C4 還算可以 看診感受 C 幼兒醫療 A1 所方有補助 像他之前六個多月的時候 隨母親入監的小孩子可以 有補助 免費在監獄就醫 A 隱私權未 C4 不會 看診感受 C 被侵害 224

225 醫療品質 不佳原因 A1 都有吧 個案認為監獄提供的醫療不大好 一方面是醫生的問題 -受刑人 A 身分 醫療品質 不佳的項 A1 都有吧 個案認為監獄提供的醫療不大好 另方面可能因為收容人身 目-醫生 分的關係 A 不好 A1 看醫生的人數太多 尤其是牙科很難排到 A A4 這裡牙科也沒有看 H 的 我們不能看牙科 可是我們可以去開 去門 診去拿外醫單 患愛滋病之受刑人不能在目前執行機關的牙科就醫 醫療品質 A A4 對 又很貴 A 不佳的項 B3 你就已經痛得要死的了 你還要等 真的等到那個報告下來排到你要 目-診次 去的時候早就好了 對阿 其實這裡只有這方面是不方便的 牙科醫 不夠 療不夠方便 B B3 他有分一般科 心臟科 婦產科什麼科都有 牙科也有 除了牙科以 外 覺得監內醫療很方便 B 四 管理方面 女性受刑人對於監獄管理的接受高 甚至亦能同理管理人員的立場與角 色 覺得監獄的管理相較於看守所較有制度 亦較有壓力 個案對於各種生 活規範 會儘量配合與自我調整 即便對於部分規定感到不合理 亦會接受 認為申訴反而會有更多的困擾 對於申訴採取保留態度 亦顯少有挑戰規範 的態度 若有個案對於入監服刑一事感到委屈 亦會接受管理 多數個案認 為較重要的事是爭取假釋機會 早日出監 因此 個案會配合生活規範 以 給予管教人員良好印象 盼獲得分數與假釋通過的機會 女性受刑人雖然順從監獄的管理 但對於目前許多生活上的規範仍期待 可予以改善 包括有 1.檢身措施令個案覺得隱私被侵犯 2.洗澡時間不適 當 3.通信限制太多 4.認為吸食毒品犯係無被害者犯罪 卻與其他犯罪類 型受刑人的處遇相同 4.放寬電風扇使用時間 5.用水品質與供應量均待改 善 6.假日可以有運動的時間 7.工場人數太多 相處不易 學習機會少 8.給予小孩更多使用玩具的機會與處所 監獄的管理在規訓個案成為女性受刑人的角色 效果良好 不但令一般 個案順從管理 不願意反抗規範外 亦使自認為非犯罪人的吸食毒品犯 在 這樣的環境中 逐漸認同受刑人的角度 參見表

226 表 對監禁管理的感覺分析 管理感受 訪談內容 A4 也都滿能接受的 A 對監獄管 B4 當然 透過同理接受管理 (B )大體上來講是 ok 的 (B ) 理的感覺 A3 有些事情她們也會很公正處理 不會說大小心這樣 我覺得這樣 嗯 (A ) 看守所管 理較鬆 A3 所裡算比較鬆啦 比較沒有女監這麼嚴格啦 (A ) A3 這邊屬 監獄管理 於較一板一眼(對監獄管理的感覺)(A ) 較謹 A1 就一直都這樣啊 沒有合不合理的問題 A 如果我沒有帶小 孩子進來 可能都被會遺忘的那種同學! 個案認為自己循規蹈矩屬於 管理員不會特別注意的人 此次攜子入監管理員才注意到她 A A2 我都用平常心去生活 不會去記太多東西呀 除非是真的是我週遭生活 需要 我才會去記 (A ) A3 這些都是既定的規矩 哪有什麼看法 A ) 順從管理 C2 考核還好 管理也還好 我的刑期很短 所以忍一下就過了 C B3 我當同學的時候就是乖乖的 主管跟幹部做什麼 我們就是照做 我們 就是乖乖的不要惹麻煩 不要讓自己太標新立異 讓主管去注意 這樣 子就是一個很平平安安快快樂樂的收容人了 B C4 不會啊 不排斥累進處遇 C C3 很多 但是只要一旦規矩下達下去 我覺得同學都會很遵守 配合度很 高 C A5 乖乖才可以報假釋回去 不然的話那個有甚麼事又不好發生 又比較不 好報假釋 然後我又比較沒有那麼快看到我家人 A B3 再怎麼樣委屈 你就是已經進來 你就是好好在這邊關 趕快期盼可以 為了假釋 趕快假釋趕快重返社會這樣子 B 與分數會 A2 那怕是一個出口穢言或者出手 都可能是被辦違規 對你的分數真的有 配合規定 影響 (A ) C4 因為打這個分數 人家說是拿這個分數希望趕快早點回去 C 如果沒有分數你不就要 拓滿 關滿期 C A2 因為你在裡面有很多規矩 你一下子你要記很多 一個不小心 還有可 能做值日生 相對之下 你每天都要工作已經很累 再加上做值日生 害怕違反 真的是很累的事情 雖然為同學服務是一件很榮幸的事情 可是真的很 規定 累 就這種適應期間要記很多事情(繁雜的生活規範令個案困 擾)(A ) B1 怕做錯事 沒有照規定做事 B B4 我們會憂慮比較多 例如說不可以太大聲 不想違規 (B ) 226

227 覺 得 有 些 規 定 不 合 理, 但 似 乎 無 法 避 免 申 訴 的 困 擾 多 接 受 檢 身 措 施 目 前 洗 澡 時 間 不 適 當 B3: 可 是 你 接 受 的 那 個 人 當 初 我 並 沒 有 逼 你 是 你 自 願 給 我 的, 可 是 就 是 因 為 這 樣 子, 人 的 心 太 多 變 化 了, 所 以 監 方 才 會 規 定 說, 那 就 都 不 要 給 誰 吃 那 就 最 好 (B ) B2: 我 們 也 不 會 去 做 這 種 事 情 也 不 建 議 人 家 去 做 這 種 事 情 因 為 多 一 事 不 如 少 一 事, 反 正 討 論 歸 討 論, 還 是 犯 人 阿 ( 不 建 議 去 申 訴 )(B ) B2: 我 們 工 場 跟 舍 房 都 有 意 見 箱, 妳 覺 得 受 到 任 何 不 公 平 的 待 遇, 包 括 投 訴 主 管 投 訴 長 官 妳 要 投 訴 同 學 都 可 以 但 是 我 是 不 喜 歡 這 樣 啦 ( 不 會 投 訴 )(B ) B2: 你 去 做 這 種 事 情 會 造 成 很 多 困 擾 (B ) A1: 不 會, 就 只 是 把 它 當 作 一 個 流 程 而 已 )(A ) B1: 收 封 你 再 回 去 舍 房, 你 可 以 慢 慢 的 洗, 身 體 不 會 再 流 汗 了, 也 比 較 好 睡, 我 覺 得 這 樣 比 較 好 (B ) C3: 夏 天 到 了, 很 容 易 洗 完 澡 又 流 汗, 所 以 之 前 就 有 同 學 反 應 說, 可 不 可 以 把 洗 澡 時 間 延 後 (C ) 希 望 放 寬 通 信 限 制 B1: 因 為 我 們 發 信 時 間 是 以 你 的 級 數 來 算, 當 然 是 不 要 有 發 信 上 還 是 幾 級 上 時 間 上 的 規 定 (B ) 希 望 將 電 風 扇 關 閉 時 間 延 後 B3: 身 體 啊 都 生 一 粒 一 粒 ( 台 語 ), 然 後 再 來 吃 藥 這 樣, 所 以 我 覺 得 其 實 我 們 關 在 這 邊 也 很 可 憐, 但 是 你 也 不 能 要 求 說 不 關 電 風 扇, 因 為 也 是 要 替 監 所 這 邊 去 省 一 些 經 費 這 樣 (B ) C2: 就 像 這 麼 熱 的 天 氣, 大 家 只 靠 一 支 電 風 扇, 然 後 可 能 電 風 扇 吹 沒 多 久 就 關 掉 (C ) 違 規 房 內 的 用 水 不 足 改 善 用 水 品 質 B3: 我 可 以 接 受 被 辦 違 規, 被 辦 考 核, 我 可 以 接 受 不 買 東 西 或 是 幹 麻, 不 能 吹 電 風 扇 或 是 幹 麻, 可 是 在 水 這 方 面 的 話, 不 要 限 得 這 麼 嚴 格 (B ) C4: 如 果 需 要 改 善 的 話, 就 是 地 下 水 (C ) 就 洗 澡 那 些, 刷 牙 洗 臉 都 是 用 地 下 水, 就 覺 得 蠻 髒 的 (C ) 希 望 假 日 可 以 運 動, 不 要 收 封 希 望 能 同 意 隨 母 親 入 監 的 小 孩 子 可 以 帶 玩 具 至 房 舍 玩 C3: 只 是 說 六 日 關 在 舍 房 裡, 很 無 聊, 頂 多 是 這 樣 子 而 已 ( 假 日 不 要 關 在 房 裡 )(C ) C3: 就 是 想 說 可 不 可 以 出 去 運 動, 半 個 小 時 也 好 ( 假 日 不 要 關 在 房 裡, 建 議 出 去 運 動 )(C ) A1: 可 以 提 供 玩 具 ( 對 比 較 小 的 小 孩 ) 讓 小 孩 帶 著 玩 ( 希 望 監 獄 同 意 隨 母 親 入 監 的 小 孩 子 可 以 帶 玩 具 至 房 舍 玩 )(A ) 227

228 五 更生方面 個案評估有許多因素對於自己未來順利復歸社會應有所助益 首先 最 重要的要件是自己的努力 個案認為外在的協助固然有效 但自己仍應負最 大的責任 其他如出監前的心理建設 人際溝通課程 中間性處遇 技訓 就業輔導 提供協助創業或就業資源等都是能具體幫助更生人復歸社會的重 要因素 而驗尿措施於嚇阻毒品再犯亦有效果 雖有受刑人知道提出需求 監獄即會協助申請更生的資源 但亦仍有受刑人不清楚更生保護會等協助受 刑人復歸社會的資源 應如何申請 因此 個案認為更生保護會應可以主動 到監宣導 讓受刑人更清楚知道如何藉由現有的資源 減少復歸社會的困 難 提高更生成功的機會 個案對於未來出監後的生活仍有期待 鮮少有自暴自棄的想法 觀察其 出監後的努力目標發現 女性受刑人對於經濟獨立相當重視 或為撫養子 女 或為自我實現 或為個人金錢需求 再從個案評估對其順利復歸社會有 益的措施與更生的目標分析可知 女性受刑人對於 就業 或 經濟獨立 的成功 視為個人更生成功的重要依據 參見表 表 對更生保護的看法 看法 訪談內容 更生人的努 A2 畢竟幫助人的實例也是有限啊 對啊 也不能算完全幫助 也是要 力是更生成 靠自己啊 對啊 (A ) 功最重要的 B2 覺得靠自己啦 B 因素 加強心理 建設有助 更生成功 C3 想辦法多做心理建設 然後讓她們在工作上有個依靠的地方 因為 通常我知道這邊出去的人都會很茫然 不知道自己要幹麻 所以我 覺得個別輔導真的很重要 C 人際溝通 課程幫助 適應社會 A2 在這邊就是人跟人那種溝通 那種 對啊 對社會會比較有幫助 (A ) 中間性處 遇可以幫 助適應社 會 A2 像前一陣子他們也有在推廣幫助你出去以後啊 出去幫你找工作啊 有一個中途之家 就是這個都還滿不錯的 其實像一些人喔 可能 沒有家庭 然後也是身不由己犯罪下 才會去犯這件事情 可是如 果像藉由他們的幫助的話 他們搞不好可以找到適合他們的工作 就不用說去做一些傷天害理的事 (A ) 228

229 技 訓 就 業 輔 導 可 以 幫 助 適 應 社 會 驗 尿 有 嚇 阻 再 犯 的 效 果 協 助 創 業 或 就 業 有 助 更 生 成 功 不 清 楚 或 不 知 如 何 申 請 更 生 的 資 源 A3: 幫 助 同 學 回 到 社 會 就 是 像 就 業 輔 導 或 生 涯 規 劃 啊, 那 種 對 這 邊 同 學 就 有 滿 大 需 要 的 啊 (A ) A1: 就 業 指 導 還 不 錯, 可 以 辦 一 些 有 關 外 面 正 夯 正 流 行 的 工 作, 配 合 社 會 需 求 來 開 班, 對 於 學 生 比 較 有 吸 引 力 (A ) B3: 多 開 一 些 課 程, 就 像 高 女 監 那 樣, 多 開 一 些 課 程 讓 我 們 同 學 去 參 加, 或 什 麼 美 髮 美 容 啊, 那 些 有 證 照 的 (B ) B3: 可 以 讓 我 們 多 一 些 上 課 多 考 一 些 證 照 這 樣, 讓 我 們 出 去 去 求 一 個 技 能, 不 要 說 去 就 是 茫 然, 怕 被 排 擠 然 後 不 工 作, 然 後 又 再 造 成 那 種 吸 毒 犯 一 直 回 來, 或 是 甚 麼 詐 欺 犯 再 一 直 回 來 (B ) A1: 前 幾 次 如 果 要 驗 尿 就 不 敢 用, 到 後 來 才 發 現 怎 麼 都 沒 驗 尿, 就 是 存 著 僥 倖 的 心 態, 然 後 就 繼 續 吸 毒 (A ) A3: 讓 同 學 可 以 去 貸 款, 這 樣 也 不 錯 啊 (A ) 比 較 不 會 讓 一 些 同 學 回 去 後 找 不 到 工 作 求 助 無 門, 這 樣 不 是 更 慘 嗎?(A ) B1: 不 要 跟 外 界 連 絡 就 好 了, 讓 我 有 一 份 正 常 的 工 作, 其 實 我 保 外 待 產 那 段 時 間 就 很 少, 幾 乎 沒 有 (B ) B3: 如 果 我 今 天 一 直 有 這 個 工 作, 而 且 他 是 好 的 工 作, 我 就 願 意 一 直 去 做 下 去, 你 就 不 會 去 想 孔 想 縫 ( 台 語 ) 去 想 到 別 的 (B ) C2: 因 為 她 有 一 個 穩 定 的 收 入, 她 需 要 錢, 這 樣 再 犯 的 犯 罪 率 比 較 不 會 那 麼 高 (C ) C3: 想 辦 法 多 做 心 理 建 設, 然 後 讓 她 們 在 工 作 上 有 個 依 靠 的 地 方, 因 為 通 常 我 知 道 這 邊 出 去 的 人 都 會 很 茫 然, 不 知 道 自 己 要 幹 麻, 所 以 我 覺 得 個 別 輔 導 真 的 很 重 要 (C ) C4: 就 是 剛 出 去 的 時 侯 會 找 不 到 工 作, 所 以 就 是 希 望 說 能 幫 我 們 找 到 工 作 (C ) B1: 對 阿, 可 是 我 不 知 道 要 怎 麼 去 尋 求 那 個 管 道 (B )B1 沒 有 ( 希 望 獲 得 更 生 資 源, 但 不 知 有 那 些 資 源 )(B ) 不 知 道 怎 麼 申 請 (B ) 提 出 需 B2: 其 實 如 果 跟 長 官 他 們 講, 他 們 就 會 幫 你 找 更 生 或 社 工 過 來 這 方 面 求, 監 獄 即 可 以 阿 (B ) 會 協 助 希 望 更 生 保 護 會 可 以 主 動 到 監 宣 導 出 監 後 的 需 求 與 人 生 目 標 B3: 我 覺 得 其 實 更 生 保 護 會 那 邊 的 人, 其 實 也 可 以 常 常 就 是 ㄟ 要 求 說 可 不 可 以 來 我 們 這 邊 上 課, 甚 至 說 給 我 們 一 些 管 道 讓 我 們 這 些 更 生 人 知 道 說 ㄟ 其 實 出 去 還 是 有 很 多 出 路 的 (B ) A2: 我 現 在 只 有 一 個 小 小 的 夢 想, 只 要 能 跟 小 孩 在 一 起 過 簡 簡 單 單 的 生 活 就 好 了 (A )A2 有 小 孩 子 在, 要 的 就 是 錢, 就 這 個 錢 而 已, 我 能 夠 給 小 孩 子 一 個 很 美 好 的 生 活 跟 他 的 成 長 環 境, 我 必 須 要 很 努 力 很 努 力 出 去 賺 錢 (A ) B1: 我 要 去 找 什 麼 工 作 來 賺 錢, 我 要 做 什 麼 事 情 來 讓 我 小 孩 過 得 更 好 (B ) B2: 我 的 婚 姻 剛 好 OVER, 然 後 我 跟 她 可 以 往 這 方 面 去 做 因 為 她 是 美 229

230 工底的 那剛好我這方面還 OK 對阿 敬請期待 B B2 因為像你講的 我沒有小孩 也沒有什麼可以拖累我的 我要再站 起來機會還很大 B 我覺得我不用擔心這個出路 而且 我要做還可以做得很好 你看我的東西都放到網路上去 B B1 一個可以讓我賺錢的工作 出獄後需要可以賺錢的工作 B 一方面不想讓他有壓力 一方面已經在家裡吃他的 用他的怎麼好意思拿他的錢 B 第八節 小結 從 12 位訪談對象的成長背景來看 可以發現不少女性犯罪人來自於經 濟困難或雙親功能不健全的家庭 所受的教養有些極度嚴厲 有些面臨到父 母親寬嚴不一致的不良教養技術 甚至有些女性犯罪人的家人本身就有賭 博 喝酒 吸毒等偏差及犯罪行為 其中 3 位受訪者在成長過程中曾遭受性 侵害或家暴 造成其心靈上的傷痕 由此可見 許多女性犯罪人自幼至長的 成長路上 過得比一般人艱辛 從女性犯罪人的學校生活和交友經驗來看 她們的最高學歷均至少到國 中畢業 然而有超過一半的個案有過逃家 離家的經驗 且對於學校課業表 現較不投入 成績大多屬於中等或較差 她們在交友經驗上亦呈現差別接觸 理論所陳述之特質 頻繁接觸犯罪朋友 向犯罪朋友學習行為及技巧 不斷 增加偏差友伴 而與一般正常朋友絕緣 這樣的現象在吸毒者身上尤其明顯 觀察女性犯罪人的婚姻關係及親子關係可以發現 有超過半數的個案不 是沒有穩定的婚姻 或同居 關係 就是婚姻 或感情 不睦 也就是說 女性犯罪人在異性關係的情感支持上常遭遇挫折 然而對女性犯罪人而言 育有子女是她們心靈上的慰藉 子女是她們心之所繫的牽掛對象 就女性犯罪人的工作經驗及休閒型態而言 她們大多從事服務業及勞 工 且以臨時性之工作居多 對於毒品犯來說 工作薪水永遠不夠用 因為 再怎麼賺錢都不足以支付買毒品的花費 在入監前的休閒型態上 毒品犯比 起非毒品犯 相對地處於不正常的作息狀態 甚至毒品犯還將犯罪行為視為 休閒活動之一 12 位受訪個案中 有高達 10 位個案表示入監前有抽菸 嚼 檳榔 喝酒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 安眠藥等 飆車 賭博 自殺等情形 230

231 之 一, 而 僅 有 3 個 個 案 認 為 自 己 完 全 沒 有 這 些 習 慣, 可 以 發 現 大 多 數 的 女 性 犯 罪 人 均 有 偏 差 行 為 症 候 群 的 情 況 至 於 對 女 性 犯 罪 人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的 生 命 事 件, 歸 納 如 下 :(1) 親 人 生 病 或 死 亡 ;(2) 接 觸 偏 差 伴 侶 人 或 偏 差 朋 友 / 家 人 是 生 命 重 大 轉 折 ;( 3) 接 觸 偏 差 他 人 ;(4) 學 校 適 應 不 良 而 離 開 學 校 ;( 5) 開 始 吸 毒, 因 吸 毒 而 持 續 犯 罪 ;( 6) 懷 孕 生 子 或 墮 胎 ;(7) 進 入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8) 被 害 經 驗 從 女 性 犯 罪 人 的 犯 罪 歷 程 觀 之, 本 次 受 訪 的 12 位 個 案 中, 所 有 的 累 再 犯 都 跟 毒 品 犯 罪 有 關, 不 只 是 單 純 的 施 用 毒 品 犯, 也 有 因 毒 品 而 衍 生 其 他 犯 罪 的 毒 品 結 合 犯, 從 毒 品 犯 的 犯 罪 經 驗 可 以 看 出, 她 們 很 早 就 開 始 接 觸 毒 品, 之 後 便 持 續 不 斷 地 犯 罪, 入 監 經 驗 也 多 ; 所 有 的 初 犯 都 是 與 毒 品 無 關 之 犯 罪 類 型, 無 論 是 殺 人 詐 欺 或 侵 佔 公 款, 究 其 犯 罪 原 因, 與 她 們 的 成 長 環 境 及 基 本 背 景 有 最 大 關 係 最 後, 在 入 監 後 適 應 歷 程 上, 重 要 的 結 論 如 下 :(1) 監 獄 生 活 管 理 規 定 使 初 次 入 監 者 倍 感 壓 力 ;(2) 監 獄 生 活 環 境 剝 奪 了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自 由 社 會 上 擁 有 的 物 質 及 服 務 ;(3) 監 獄 外 部 的 正 向 社 會 關 係 與 支 持,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心 之 所 繫 與 改 善 適 應 的 力 量 ;(4) 監 獄 內 部 的 管 教 人 員 所 提 供 支 持 和 協 助, 有 助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5) 學 習 如 何 與 獄 友 相 處 和 互 動 是 多 數 受 刑 人 的 一 大 課 題 ;(6) 入 監 後 毒 品 犯 共 處 使 得 毒 品 交 流 網 絡 擴 張 ;(7) 監 禁 生 活 及 處 遇 有 利 於 修 磨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負 面 性 格 ;(8) 教 化 處 遇 課 程 及 活 動 有 效 協 助 受 刑 人 增 能 ;(9) 工 場 作 業 之 勞 動 幫 助 受 刑 人 安 心 服 刑 ;(10) 與 就 業 市 場 接 軌 的 技 能 訓 練 為 受 刑 人 共 同 的 需 求 ;(11) 監 獄 醫 療 品 質 大 致 上 符 合 受 刑 人 需 要, 但 牙 科 治 療 普 遍 不 足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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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第 六 章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與 在 監 適 應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第 一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女 性 犯 罪 人 一 旦 被 判 決 確 定 發 監 執 行, 必 須 面 臨 與 自 由 社 會 差 異 甚 鉅 的 監 禁 環 境, 必 須 接 受 相 關 的 處 遇 措 施 ; 以 下 就 其 在 監 處 遇 期 間 主 要 的 處 遇 經 驗 包 括 :(1) 入 監 訊 息 獲 得 來 源 (2) 教 化 輔 導 (3) 戒 護 管 理 (4) 作 業 (5) 技 能 訓 練 (6) 衛 生 醫 療 和 (7) 攜 子 入 監 等 分 述 如 下 : 一 初 入 監 時 訊 息 獲 得 與 需 求 ( 一 ) 初 入 監 訊 息 獲 得 來 源 女 性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時, 可 分 別 由 入 監 講 習 監 內 編 訂 之 生 活 手 冊 獄 友 同 房 管 教 人 員 或 志 工 人 員 等 管 道 獲 得 生 活 和 處 遇 相 關 訊 息 ;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訊 息 獲 得 來 源 之 分 佈, 整 體 而 言, 女 性 受 刑 人 甫 入 監 時 期 主 要 訊 息 來 源 為 獄 友 同 房 管 教 人 員 和 生 活 手 冊 獄 友 或 同 房 對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時 的 協 助 相 當 廣 泛, 主 要 為 生 活 作 息 規 定 (57.6%) 接 見 或 通 信 規 定 (47.8%) 作 業 或 技 能 訓 練 狀 況 (51.8%) 和 法 律 問 題 諮 詢 (74.2%) 和 環 境 介 紹 (58.2%) 等 方 面 訊 息 來 源 的 協 助 女 性 受 刑 人 亦 從 管 教 人 員 獲 得 許 多 重 要 訊 息, 如 :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規 定 (39.9%) 違 規 或 處 罰 情 形 (49.4%)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處 理 (50.8%) 和 如 何 購 買 生 活 必 需 品 (50.6%) 等 訊 息, 在 作 業 技 能 訓 練 (39.9%) 和 接 見 或 通 信 規 定 (21.2%) 能 夠 給 予 女 性 受 刑 人 相 當 的 協 助 逾 三 分 之 一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表 示, 生 活 手 冊 為 其 獲 得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規 定 主 要 訊 息 來 源, 而 22%~25% 則 表 示 從 生 活 手 冊 中 得 到 違 規 或 處 罰 情 形 或 接 見 或 通 信 規 定 訊 息 入 監 講 習 在 環 境 介 紹 (11.1%) 和 如 何 購 買 生 活 必 需 品 (9.2%) 較 能 發 揮 功 能, 而 志 工 人 員 在 提 供 如 何 購 買 生 活 必 需 品 (12.9%) 和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處 理 (5.7%) 等 訊 息 較 具 輔 助 作 用 233

234 訊 息 來 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訊 息 獲 得 來 源 之 分 佈 入 監 講 習 (%) 生 活 手 冊 (%) 獄 友 同 房 (%) 管 教 人 員 (%) 志 工 人 員 (%) 生 活 作 息 規 定 75(8.5) 174(19.7) 508(57.6) 120(13.6) 5(.6) 接 見 或 通 信 規 定 45(5.1) 222(25.1) 422(47.8) 187(21.2) 7(.8)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規 定 23(2.6) 315(35.7) 181(20.5) 352(39.9) 12(1.4) 作 業 或 技 能 訓 練 狀 況 28(3.2) 34(3.9) 457(51.8) 349(39.5) 15(1.7) 違 規 或 處 罰 情 形 33(3.7) 197(22.4) 211(24.0) 435(49.4) 5(.6)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處 理 50(5.7) 66(7.5) 268(30.4) 449(50.8) 50(5.7) 法 律 問 題 諮 詢 19(2.2) 91(10.3) 653(74.2) 105(11.9) 12(1.4) 如 何 購 買 生 活 必 需 品 81(9.2) 58(6.6) 183(20.7) 446(50.6) 114(12.9) 環 境 介 紹 98(11.1) 84(9.5) 514(58.2) 177(20.0) 10(1.1) 環 境 介 紹 購 買 生 活 必 需 品 法 律 諮 詢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違 規 或 處 罰 作 業 / 技 能 訓 練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接 見 或 通 信 生 活 作 息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入 監 講 習 % 生 活 手 冊 % 同 房 獄 友 % 管 教 人 員 % 志 工 人 員 %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訊 息 獲 得 來 源 分 佈 圖 234

235 ( 二 ) 初 入 監 時 訊 息 需 求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時 對 於 各 項 訊 息 需 求 之 分 佈, 由 於 國 內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機 構 型 態 主 要 分 為 女 子 監 獄 附 設 女 子 監 獄 和 女 子 分 監 等 三 大 類 型, 41 處 遇 機 構 型 態 和 資 源 不 同, 在 需 求 上 可 能 會 有 所 差 異, 茲 分 述 如 下 : 在 女 子 監 獄 方 面, 以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規 定 (M=3.28) 與 作 業 或 技 能 訓 練 狀 況 (M=3.28) 為 首 要 之 訊 息 需 求, 其 次 為 生 活 作 息 規 定 (M=3.17) 如 何 購 買 生 活 必 需 品 (M=3.13); 在 附 設 女 監 方 面, 以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規 定 (M=3.51) 之 訊 息 需 求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作 業 或 技 能 訓 練 狀 況 (M=3.39) 生 活 作 息 規 定 (M=3.31)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處 理 (M=3.27); 在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方 面, 亦 以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規 定 (M=2.99) 為 首 要 需 求, 其 次 為 作 業 或 技 能 訓 練 狀 況 (M=2.96)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處 理 (M=2.91) 如 何 購 買 生 活 必 需 品 (M=2.88) 整 體 而 言,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規 定 和 作 業 或 技 能 訓 練 狀 況 為 各 類 型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需 求 相 關 規 定 訊 息 最 為 殷 切 者 此 外, 在 女 子 監 獄 的 生 活 作 息 規 定 與 如 何 購 買 生 活 必 需 品, 附 設 女 監 的 生 活 作 息 規 定 與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處 理, 以 及 女 子 分 監 的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處 理 和 如 何 購 買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訊 息 的 提 供, 對 於 初 入 監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也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 參 見 表 6-1-2)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各 項 訊 息 需 求 之 分 佈 項 目 女 子 監 獄 (N=706) 附 設 女 監 (N=74) 女 子 分 監 (N=103) 平 均 數 排 序 平 均 數 排 序 平 均 數 排 序 生 活 作 息 接 見 或 通 信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作 業 或 技 能 訓 練 違 規 或 處 罰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法 律 問 題 諮 詢 購 買 必 需 品 環 境 介 紹 女 子 監 獄 包 括 :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台 中 女 子 監 獄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等 三 大 女 監 ; 附 設 女 監 包 括 : 花 蓮 監 獄 宜 蘭 監 獄 二 個 矯 正 機 關 之 附 設 女 監 ; 女 子 分 監 則 包 括 : 台 北 看 守 所 苗 栗 看 守 所 台 中 看 守 所 嘉 義 看 守 所 台 南 看 守 所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 原 高 雄 看 守 所 ) 屏 東 看 守 所 澎 湖 監 獄 金 門 監 獄 等 女 性 收 容 人 較 少 之 附 設 分 監 235

236 二 教 化 輔 導 根 據 監 獄 行 刑 法 第 37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 對 於 受 刑 人, 應 施 以 教 化, 而 施 行 細 則 中 有 關 教 化 類 型 之 規 定 包 括 : 集 體 教 誨 個 別 教 誨 ( 含 入 監 在 監 和 出 監 ) 宗 教 教 誨 和 各 項 康 樂 活 動 等 ; 目 前 各 矯 正 機 關 在 有 限 教 化 人 力 和 資 源 情 況 下, 根 據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並 運 用 各 項 社 會 資 源 與 志 工, 給 予 女 性 受 刑 人 相 關 之 教 化 活 動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教 化 活 動 之 頻 率 與 需 求 之 分 佈, 表 中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所 參 與 教 化 活 動 以 宗 教 教 誨 (M=2.69)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教 誨 師 個 別 輔 導 (M=2.22), 再 其 次 為 球 類 / 體 能 運 動 (M=1.94) 讀 書 會 (M=1.74) 和 法 治 教 育 (M=1.69), 而 家 庭 日 親 職 教 育 習 藝 班 和 懇 親 會 等, 則 因 各 矯 正 規 劃 不 同, 受 刑 人 能 參 與 之 機 會 較 少 從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各 項 教 化 活 動 需 求 觀 之, 以 懇 親 會 (M=3.40) 之 需 求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球 類 / 體 能 運 動 (M=3.08), 再 其 次 為 教 誨 師 個 別 輔 導 (M=3.05) 文 康 活 動 (M=2.97) 和 宗 教 教 誨 (M=2.95) 雖 然 各 矯 正 機 關 對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集 體 教 化 處 遇 資 源 有 限, 又 根 據 監 獄 行 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4 條 之 規 定 : 受 刑 人 之 集 體 教 誨 於 例 假 日 紀 念 日 或 其 他 適 當 日 期 行 之 因 此, 如 能 加 強 懇 親 會 和 文 康 活 動 的 舉 辦, 應 能 強 化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化 之 功 能 一 般 而 言, 女 子 監 獄 收 容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最 多 ( 大 都 逾 1,000 人 ), 其 次 為 附 設 女 監 ( 人 數 約 為 150~210 人 ), 而 女 子 分 監 則 人 數 不 一 ( 人 數 大 都 不 足 100 人 ) 因 此,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在 人 力 資 源 和 空 間 分 配 也 會 有 所 不 同, 女 性 受 刑 人 是 否 會 因 其 處 遇 機 構 型 態 不 同, 在 接 受 教 化 處 遇 會 有 顯 著 差 異? 表 為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在 教 化 活 動 頻 率 之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除 親 職 教 育 與 家 庭 日 教 化 活 動 頻 率 無 顯 著 差 異 外, 其 他 11 類 教 化 活 動 均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p<.05) 女 性 受 刑 人 於 附 設 女 監 接 受 處 遇, 其 參 與 宗 教 教 誨 球 類 / 體 能 活 動 和 志 工 輔 導 的 頻 率 顯 著 高 於 女 子 監 獄 和 女 子 分 監 ; 在 女 子 監 獄 和 附 設 女 監 接 受 個 別 輔 導 和 衛 教 宣 導 的 頻 率 則 顯 著 高 於 女 子 分 監 ; 在 女 子 監 獄 接 受 法 治 教 育 的 頻 率 顯 著 高 於 附 設 女 監 和 女 子 分 監 ; 在 女 子 監 獄 236

237 接 受 團 體 輔 導 和 習 藝 班 的 頻 率 則 顯 著 高 於 女 子 分 監 ; 在 女 子 監 獄 和 女 子 分 監 接 受 讀 書 會 的 頻 率 顯 著 高 於 附 設 女 監 ; 在 女 子 監 獄 接 受 懇 親 會 的 頻 率 顯 著 高 於 附 設 女 監 ; 在 附 設 女 監 接 受 文 康 活 動 的 頻 率 顯 著 高 於 女 子 監 獄 整 體 而 言, 被 收 容 於 女 子 分 監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加 宗 教 教 誨 讀 書 會 懇 親 會 文 康 活 動 和 球 類 / 體 能 活 動 的 頻 率 為 三 類 女 子 監 獄 次 高 者 外, 其 他 各 項 教 化 活 動 的 頻 率 均 為 三 類 女 子 監 獄 最 低 者 此 顯 示, 矯 正 機 關 型 態 確 實 會 影 響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各 項 教 化 處 遇 之 機 會, 專 業 化 或 較 具 規 模 之 處 遇 機 構 能 夠 提 供 較 多 的 教 化 活 動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教 化 活 動 之 頻 率 與 需 求 項 目 活 動 頻 率 活 動 需 求 平 均 數 排 序 平 均 數 排 序 宗 教 教 誨 讀 書 會 教 誨 師 個 別 輔 導 法 治 教 育 懇 親 會 親 職 教 育 團 體 輔 導 家 庭 日 習 藝 班 文 康 活 動 球 類 / 體 能 運 動 志 工 輔 導 衛 教 宣 導 註 :N=883 人 表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化 活 動 頻 率 之 差 異 分 析 項 目 女 子 監 獄 (A) 附 設 女 監 (B) 女 子 分 監 (C) F;Sig 組 間 差 異 宗 教 教 誨 *** B>A; B>C 讀 書 會 *** A>B; C>B 個 別 輔 導 *** A>C; B>C 法 治 教 育 *** A>B; A>C 懇 親 會 *** A>B 親 職 教 育 團 體 輔 導 * A>C 家 庭 日 習 藝 班 * A>C 文 康 活 動 * B>A 球 類 / 體 能 運 動 *** B>A; B>C 237

238 志 工 輔 導 *** B>A; B>C 衛 教 宣 導 *** A>C; B>C * p<.05; ** p<.01; *** p<.001; 女 子 監 獄 706 人 附 設 女 監 74 人 女 子 分 監 103 人 238

239 三 戒 護 管 理 戒 護 管 理 為 維 持 矯 正 機 關 穩 定 秩 序 之 關 鍵, 女 性 受 刑 人 於 矯 正 機 關 適 應 之 良 窳, 與 管 教 人 員 互 動 息 息 相 關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戒 護 管 理 狀 況 之 分 佈, 結 果 顯 示, 在 各 項 管 教 措 施 和 管 教 人 員 互 動 效 果 上, 以 盡 力 完 成 管 教 人 員 要 求 的 事 (M=3.25,98.4%) 之 平 均 數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配 合 監 獄 內 的 生 活 作 息 或 管 理 規 定 (M=3.24,97.5%) 管 教 人 員 態 度 友 善 (M=3.08,87.1%) 亦 即 近 98%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相 當 順 從 於 管 理, 超 過 87%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認 為 管 教 人 員 的 態 度 友 善 但 在 監 獄 管 教 人 員 管 教 方 式 明 確 方 面, 約 有 23.8% 女 性 受 刑 人 表 示 非 常 不 同 意 / 不 同 意, 因 此 對 於 管 教 相 關 規 定 之 執 行 仍 有 努 力 空 間 另 在 599 位 接 受 調 查 之 毒 品 施 用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近 89%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 同 意 因 尿 液 篩 檢 工 作 不 敢 在 監 所 內 吸 毒, 但 仍 有 10.9% 表 示 非 常 不 同 意 / 不 同 意 此 一 項 目, 亦 值 得 重 視 表 為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戒 護 管 理 之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只 有 盡 力 完 成 管 教 人 員 要 求 的 事 之 各 組 平 均 數 差 異 達 顯 著 水 準 (P<.05), 經 以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各 組 間 的 差 異 情 形, 發 現 女 子 分 監 大 於 女 子 監 獄, 亦 即 女 子 分 監 的 受 刑 人 比 女 子 監 獄 受 刑 人 更 服 從 管 教 人 員 的 要 求 近 一 步 分 析 女 子 監 獄 與 女 子 分 監 在 盡 力 完 成 管 教 人 員 要 求 的 事 之 差 異, 由 表 可 知, 女 性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之 平 均 數 差 異 達 顯 著 水 準 (P<.01), 顯 示 只 有 女 子 分 監 的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比 女 子 監 獄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更 服 從 管 教 人 員 的 要 求, 而 非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則 無 差 異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戒 護 管 理 狀 況 之 分 佈 項 目 樣 本 數 非 常 同 意 /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不 同 意 %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序 盡 力 完 成 要 求 的 事 配 合 作 息 或 管 理 管 教 人 員 態 度 友 善 改 過 向 善 能 適 應 管 理 方 式 管 教 方 式 明 確 尿 液 篩 檢 不 敢 吸 毒 註 : 尿 液 篩 檢 項 目 僅 包 含 559 位 施 用 毒 品 受 刑 人 239

240 表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戒 護 管 理 之 差 異 分 析 項 目 女 子 監 獄 (A) 附 設 女 監 (B) 女 子 分 監 (C) F;Sig 組 間 差 異 改 過 向 善 管 教 人 員 態 度 友 善 管 教 方 式 明 確 能 適 應 管 理 方 式 配 合 作 息 或 管 理 完 成 要 求 的 事 ** C>A 尿 液 篩 檢 不 敢 吸 毒 ** p<.01;; 女 子 監 獄 706 人 附 設 女 監 74 人 女 子 分 監 103 人 表 女 子 監 獄 與 女 子 分 監 在 完 成 管 教 人 員 要 求 的 事 之 差 異 分 析 項 目 女 子 監 獄 (N) 女 子 分 監 (N) t;sig 毒 品 犯 3.21(450) 3.41(69) -2.91** 非 毒 品 犯 3.27(256) 3.41(34) ** p<.01 四 作 業 監 獄 行 刑 基 於 特 殊 預 防 原 則, 除 強 調 行 刑 安 全 之 各 種 戒 護 管 理 之 作 為 外, 尚 包 括 有 作 業 技 訓 與 教 化 二 大 原 則 之 處 遇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作 業 認 知 之 分 佈,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工 場 作 業 的 看 法 以 參 加 工 場 作 業 可 以 養 成 勞 動 的 習 慣 為 最 多 (M=3.16), 其 次 為 參 加 工 場 作 業 可 以 讓 您 不 會 感 到 生 活 單 調 (M=3.08), 再 其 次 為 喜 歡 參 加 工 場 作 業 (M=3.06)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在 人 力 資 源 和 空 間 分 配 有 所 不 同, 女 性 受 刑 人 是 否 會 因 其 處 遇 機 構 型 態 不 同, 對 工 場 作 業 的 認 知 會 有 顯 著 差 異? 表 為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作 業 認 知 之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喜 歡 參 加 工 場 作 業 若 有 選 擇 自 由 願 意 參 加 作 業 所 參 加 的 工 場 作 業 適 合 自 己 和 出 監 後, 您 會 想 從 事 與 目 前 工 場 作 業 項 目 有 關 的 工 作 的 認 知 上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p<.05) 女 子 分 監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喜 歡 參 加 工 場 作 業 與 若 有 選 擇 240

241 自 由 願 意 參 加 作 業 的 認 知 多 於 女 子 監 獄 和 附 設 女 監 ; 女 子 監 獄 和 女 子 分 監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所 參 加 的 工 場 作 業 適 合 自 己 的 認 知 多 於 附 設 女 監 ; 女 子 分 監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出 監 後, 您 會 想 從 事 與 目 前 工 場 作 業 項 目 有 關 的 工 作 的 認 知 多 於 附 設 女 監 整 體 而 言, 被 收 容 於 女 子 分 監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各 項 參 與 工 場 作 業 的 認 知 均 為 三 類 女 子 監 獄 最 高 者, 而 附 設 女 監 均 為 三 類 女 子 監 獄 最 低 者 此 顯 示, 矯 正 機 關 型 態 不 同 作 業 工 場 設 施 不 同 確 實 會 影 響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參 與 作 業 的 認 知, 進 而 影 響 處 遇 之 效 果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作 業 認 知 之 分 佈 項 目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序 作 業 可 養 成 勞 動 習 慣 讓 您 不 會 感 到 生 活 單 調 喜 歡 參 加 作 業 若 有 選 擇 自 由 願 意 參 加 作 業 作 業 適 合 自 己 作 業 在 社 會 有 實 用 性 作 業 對 將 來 找 工 作 有 幫 助 出 監 後 想 從 事 作 業 有 關 工 作 從 事 有 關 工 作 找 工 作 有 幫 助 有 實 用 性 適 合 自 己 願 意 參 加 作 業 喜 歡 參 加 不 會 感 到 單 調 養 成 勞 動 習 慣 % 20% 40% 60% 80% 100% 非 常 同 意 % 同 意 % 不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作 業 認 知 之 分 佈 圖 241

242 表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作 業 認 知 之 差 異 分 析 項 目 女 子 監 獄 (A) 附 設 女 監 (B) 女 子 分 監 (C) F;Sig 組 間 差 異 喜 歡 參 加 作 業 ** C>A; C>B 作 業 適 合 自 己 ** A>B;C>B 作 業 可 養 成 勞 動 習 慣 作 業 在 社 會 有 實 用 性 作 業 對 將 來 找 工 作 有 幫 助 讓 您 不 會 感 到 生 活 單 調 出 監 後 想 從 事 作 業 有 關 工 作 * C>B 若 有 選 擇 自 由 願 意 參 加 作 業 ** C>A; C>B * p<.05; ** p<.01; ; 女 子 監 獄 706 人 附 設 女 監 74 人 女 子 分 監 103 人 五 技 能 訓 練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認 知 之 分 佈,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技 能 訓 練 的 看 法 以 若 有 選 擇 自 由 願 意 參 加 技 訓 為 最 多, 平 均 數 M=3.38,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趨 向 同 意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但 若 以 曾 參 加 技 訓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為 調 查 樣 本 ( 約 佔 57%), 則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技 能 訓 練 的 看 法 以 參 加 的 技 能 訓 練 可 以 讓 您 不 會 感 到 生 活 單 調 (M=3.29)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喜 歡 自 己 所 參 加 的 技 能 訓 練 (M=3.24), 再 其 次 為 參 加 技 訓 使 您 養 成 勞 動 的 習 慣 (M=3.21) 此 與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工 場 作 業 的 看 法 最 多 的 前 三 項 內 容 相 同 表 為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認 知 之 差 異 分 析, 經 以 Scheffe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各 組 間 的 差 異 情 形, 發 現 均 未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亦 即 矯 正 機 關 型 態 不 會 影 響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的 認 知 此 與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參 與 工 場 作 業 的 認 知 會 受 矯 正 機 關 型 態 影 響 不 同, 或 因 工 場 作 業 係 每 位 受 刑 人 一 律 參 與, 而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需 有 意 願 有 條 42. 監 獄 行 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7 條 : 除 法 令 別 有 規 定 或 罹 疾 病 或 基 於 戒 護 之 安 全, 或 因 教 化 之 理 由 者 外, 受 刑 人 一 律 參 加 作 業 分 配 作 業 後, 非 具 有 管 教 或 安 全 上 之 需 要, 不 得 中 途 轉 業 43. 依 據 法 務 部 所 屬 矯 正 機 關 辦 理 收 容 人 技 能 訓 練 實 施 要 點 (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修 正 ): 三 各 矯 正 機 關 對 於 參 加 各 職 類 技 能 訓 練 收 容 人,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遴 選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 最 近 一 年 內 無 違 規 紀 錄 或 違 規 情 節 輕 微 經 酌 免 處 分, 且 無 另 案 未 決 者 ( 二 ) 身 體 健 康 無 精 神 疾 病 者 ( 三 ) 結 訓 後 二 年 內 合 於 報 請 假 釋 ( 免 訓 停 止 執 行 ) 要 件 或 期 滿 242

243 件 限 制 所 致, 因 此 未 受 到 矯 正 機 關 型 態 的 影 響 圖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育 程 度 與 技 能 訓 練 需 求 之 分 佈 圖,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最 想 接 受 的 訓 練 或 課 程 以 烹 飪 烘 焙 餐 飲 (34.81%) 最 多, 其 次 為 電 腦 課 程 (28.68%), 再 其 次 為 美 容 美 髮 或 美 甲 (21.32 %) 就 教 育 程 度 而 言, 專 科 大 學 學 歷 以 上 者 需 求 電 腦 課 程 (34.15%)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烹 飪 烘 焙 餐 飲 (21.95%), 再 其 次 為 語 文 訓 練 課 程 (20.73%); 高 中 畢 ( 肄 ) 業 者 需 求 烹 飪 烘 焙 餐 飲 (34.60%)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電 腦 課 程 (33.71%), 再 其 次 為 美 容 美 髮 或 美 甲 (17.41%); 國 中 畢 ( 肄 ) 業 者 需 求 烹 飪 烘 焙 餐 飲 (38.07%)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美 容 美 髮 或 美 甲 (28.41%), 再 其 次 為 電 腦 課 程 (21.02%) 此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其 所 需 求 之 技 能 訓 練 則 不 同 收 容 人 作 業 目 的 在 於 訓 練 收 容 人 謀 生 技 能, 養 成 勤 勞 習 慣, 陶 冶 性 情, 以 積 極 的 態 度 重 建 其 價 值 觀 外, 並 配 合 收 容 人 條 件, 提 供 作 業 及 技 能 訓 練 機 會, 培 養 一 技 之 長, 俾 利 出 獄 後 適 於 社 會 生 活 但 由 表 可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之 認 知 中, 與 出 獄 後 復 歸 社 會 生 活 有 關 之 所 參 加 的 技 能 訓 練, 在 社 會 上 有 實 用 性 所 參 加 的 技 能 訓 練, 對 自 己 將 來 找 工 作 有 幫 助 和 出 監 後 您 會 想 從 事 與 目 前 技 能 訓 練 項 目 有 關 的 工 作 為 排 序 最 後 的 三 項 或 許 在 這 些 女 性 受 刑 人 認 知 中, 尚 將 技 能 訓 練 當 成 獄 中 打 發 時 間 的 活 動 而 已 不 過,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接 受 辛 苦 能 夠 溫 飽 工 作 意 願 的 情 形, 結 果 顯 示, 逾 94%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本 次 入 監 前 一 年 的 工 作 情 形, 無 論 是 沒 有 工 作 工 作 不 穩 定 ( 工 作 不 曾 超 過 六 個 月 ) 或 工 作 穩 定 ( 2=3.774; df=6; p>.05), 均 表 示 願 意 或 非 常 願 意 本 次 出 監 後, 如 果 有 機 會 工 作, 願 意 接 受 辛 苦 但 能 夠 溫 飽 的 工 作 出 矯 正 機 關 者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法 務 部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非 隔 離 犯 者 四 遴 選 時 應 以 具 有 意 願 接 受 技 能 訓 練 及 就 業 輔 導 者 為 優 先 考 量, 243

244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認 知 之 分 佈 項 目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序 若 有 選 擇 自 由 願 意 參 加 技 訓 讓 您 不 會 感 到 生 活 單 調 喜 歡 參 加 技 訓 參 加 技 訓 養 成 勞 動 習 慣 技 訓 適 合 需 求 技 訓 在 社 會 有 實 用 性 技 訓 將 來 找 工 作 有 幫 助 出 監 想 從 事 技 訓 項 目 有 關 工 作 註 : 除 第 1 項 外, 第 2~7 項 不 包 括 未 參 加 技 訓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約 佔 43% 從 事 有 關 工 作 找 工 作 有 幫 助 有 實 用 性 適 合 需 求 養 成 勞 動 習 慣 喜 歡 參 加 不 會 感 到 單 調 願 意 參 加 技 訓 % 20% 40% 60% 80% 100% 非 常 同 意 % 同 意 % 不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認 知 之 分 佈 圖 244

245 表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認 知 之 差 異 分 析 項 目 女 子 監 獄 (A) 附 設 女 監 (B) 女 子 分 監 (C) F;Sig 組 間 差 異 喜 歡 參 加 技 訓 * A>B 1 技 訓 適 合 需 求 * A>B 1 參 加 技 訓 養 成 勞 動 習 慣 技 訓 在 社 會 有 實 用 性 技 訓 將 來 找 工 作 有 幫 助 讓 您 不 會 感 到 生 活 單 調 出 監 想 從 事 技 訓 有 關 工 作 有 選 擇 自 由 願 意 參 加 技 訓 * p<.05 ;; 女 子 監 獄 706 人 附 設 女 監 74 人 女 子 分 監 103 人 註 1:Scheffe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各 組 間 均 未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但 LSD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則 *p< % 80% 60% 40% 20% 0% 國 中 畢 ( 肄 ) 業 高 中 畢 ( 肄 ) 業 專 科 大 學 以 上 總 樣 本 其 他 語 文 訓 練 電 腦 課 程 縫 紉 / 拼 布 烘 焙 / 餐 飲 美 容 / 美 髮 / 美 甲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育 程 度 與 技 能 訓 練 需 求 之 分 佈 圖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接 受 辛 苦 能 夠 溫 飽 工 作 意 願 工 作 情 形 願 意 接 受 辛 苦 能 夠 溫 飽 工 作 合 計 非 常 願 意 願 意 不 太 願 意 非 常 不 願 意 (%) (%) (%) (%) (%) 沒 有 工 作 % 39.4% 3.3% 2.3% 工 作 不 穩 定 % 43.9% 4.3% 1.1% 有 穩 定 工 作 % 43.0% 4.7% 1.3% 合 計 % 42.0% 4.1% 1.6% 100.0% 2 =3.774; df=6; p=

246 六 衛 生 醫 療 根 據 監 獄 行 刑 法 細 則 第 71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 受 刑 人 或 其 攜 帶 之 子 女, 罹 疾 病 者, 應 由 監 獄 醫 師 悉 心 診 治, 不 得 延 誤, 並 作 紀 錄, 以 備 查 考 人 力 不 足 時, 得 特 約 監 外 醫 師 協 助 圖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罹 患 疾 病 之 分 佈 圖,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罹 患 之 疾 病 以 牙 科 疾 病 為 最 多 (306 人 ), 其 次 為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 204 人 ), 再 其 次 為 皮 膚 病 ( 160 人 ) 婦 科 疾 病 (129 人 ) 心 臟 病 高 血 壓 或 心 血 管 疾 病 (125 人 ) 感 染 C 型 肝 炎 (108 人 ) 等 圖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疾 病 治 療 或 取 藥 頻 率 之 分 佈 圖,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治 療 疾 病 或 取 藥 的 頻 率 以 從 未 ( 34.0%) 最 多, 其 次 為 大 約 每 月 一 次 (32.7 %), 再 其 次 為 大 約 每 季 一 次 ( 20.5%) 等 圖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疾 病 治 療 或 取 藥 需 求 之 分 佈,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治 療 疾 病 或 取 藥 的 需 求 程 度 很 大, 約 佔 72%( 含 需 要 與 非 常 需 要 ) 癌 症 糖 尿 病 其 他 甲 狀 腺 機 能 亢 進 感 染 B 型 肝 炎 感 染 HIV 泌 尿 系 統 問 題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感 染 C 型 肝 炎 心 臟 病 / 心 血 管 疾 病 婦 科 疾 病 皮 膚 病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牙 科 疾 病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罹 患 疾 病 之 分 佈 圖 246

247 每 季 一 次 20.5% 一 年 約 三 次 2.2% 從 未 34.0% 每 月 一 次 32.7% 每 週 一 次 10.7%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疾 病 治 療 或 取 藥 頻 率 之 分 佈 圖 不 太 需 要 20.2% 完 全 不 需 要 7.8% 非 常 需 要 34.6% 需 要 37.4%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疾 病 治 療 或 取 藥 需 求 之 分 佈 七 攜 子 入 監 問 題 根 據 監 獄 行 刑 法 第 10 條 之 規 定 : 入 監 婦 女 請 求 攜 帶 子 女 者, 得 准 許 之 但 以 未 滿 三 歲 者 為 限 ; 前 項 子 三 歲 後, 無 相 當 之 人 受 領, 又 無 法 寄 養 者, 得 延 長 六 個 月, 期 滿 後 交 付 救 濟 處 所 收 留 ; 前 二 項 規 定, 於 監 內 分 娩 之 子 女, 亦 適 用 之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之 分 佈, 結 果 顯 示, 整 體 女 性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561 人 (63.5%) 非 毒 品 犯 322 人 (36.5%); 女 性 受 刑 人 未 攜 子 入 監 者 838 人, 其 中 毒 品 犯 522 人 (62.3%) 非 毒 品 犯 316 人 (37.7%), 與 整 體 比 例 相 近 ;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者 45 人, 其 中 247

248 毒 品 犯 39 人 (86.7%) 非 毒 品 犯 6 人 (13.3%) 可 知 攜 子 入 監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絕 大 多 數 是 毒 品 犯, 且 超 過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毒 品 犯 與 非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整 體 比 例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是 否 攜 子 入 監 與 攜 子 入 監 態 度 之 關 聯 性, 結 果 顯 示, 有 否 攜 子 入 監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您 是 否 贊 成 讓 女 性 收 容 人 攜 帶 未 成 年 子 女 入 監 服 刑? 的 4 個 意 見 選 項 的 選 擇 反 應 有 顯 著 差 異 ( 2=37.82; df=3; p<.001) 未 攜 子 入 監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以 不 太 贊 成 (41.6 %)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非 常 不 贊 成 (38.5%), 兩 者 已 佔 未 攜 子 入 監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8 成 ; 攜 子 入 監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則 以 不 太 贊 成 (35.6%)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贊 成 (26.7%), 再 其 次 為 非 常 贊 成 (22.2%), 贊 成 者 ( 贊 成 / 非 常 贊 成 ) 不 到 5 成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執 行 期 間 攜 子 入 監 所 需 協 助, 結 果 顯 示, 未 攜 子 入 監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認 為 未 滿 三 歲 的 小 孩 與 母 親 一 起 在 監 執 行 期 間 最 需 要 的 幫 助 是 育 兒 知 識 與 方 法 (27.1%), 其 次 為 教 育 資 源 (17.1 %), 再 其 次 為 安 全 生 活 環 境 (15.5%) 等 ; 而 攜 子 入 監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認 為 最 需 要 的 幫 助 是 安 全 生 活 環 境 (24.4%), 其 次 為 醫 療 照 顧 (22.2 %), 再 其 次 為 育 兒 知 識 與 方 法 (20.0%)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之 分 佈 攜 子 入 監 人 數 是 否 毒 品 % 毒 品 犯 非 毒 品 犯 合 計 否 人 數 % 62.3% 37.7% 100.0% 是 人 數 % 86.7% 13.3% 100.0% 合 計 人 數 % 63.5% 36.5% 100.0% 2 =10.95; df=1; p=.000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是 否 攜 子 入 監 與 攜 子 入 監 態 度 之 關 聯 性 子 攜 入 監 否 是 人 數 攜 子 入 監 態 度 % 非 常 不 贊 成 不 太 贊 成 贊 成 非 常 贊 成 合 計 人 數 % 38.5% 41.6% 15.8% 4.1% 100.0% 人 數 % 15.6% 35.6% 26.7% 22.2% 100.0% 248

249 人 數 合 計 % 37.4% 41.3% 16.3% 5.0% 100.0% 2 =37.82; df=3; p=.000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執 行 期 間 攜 子 入 監 所 需 協 助 項 目 未 攜 子 入 監 攜 子 入 監 人 數 % 排 序 人 數 % 排 序 飲 食 照 顧 醫 療 照 顧 教 育 資 源 育 兒 知 識 與 方 法 安 全 生 活 環 境 充 足 空 間 遊 樂 場 所 其 他 第 二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監 禁 壓 力 與 家 庭 支 持 女 性 犯 罪 人 一 旦 被 判 決 確 定 發 監 執 行, 必 須 面 臨 與 自 由 社 會 差 異 甚 鉅 的 監 禁 環 境, 又 無 法 完 全 脫 離 與 自 由 社 會 的 牽 掛, 茲 就 女 性 受 刑 人 面 臨 監 禁 時 之 壓 力 包 括 :(1) 生 活 壓 力 ;(2) 監 禁 壓 力, 以 及 家 庭 支 持 等 分 述 如 下 : 一 生 活 壓 力 女 性 受 刑 人 主 要 的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可 分 為 父 親 過 世 母 親 過 世 配 偶 過 世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或 來 源 中 斷 與 配 偶 發 生 爭 吵 配 偶 外 遇 ( 或 同 居 人 劈 腿 ) 子 女 過 世 子 女 逃 學 或 逃 家 兄 弟 姐 妹 過 世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重 病 或 重 傷 住 院 家 人 打 官 司 離 婚 自 己 外 遇 或 劈 腿 自 己 懷 孕 生 產 自 己 墮 胎 自 己 是 同 性 戀 自 己 重 病 或 住 院 父 母 無 人 照 顧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和 重 要 親 戚 或 好 朋 友 過 世 等 20 種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遭 遇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的 經 驗 及 影 響 程 度 之 分 佈 情 249

250 形 整 體 而 言,20 種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中 經 受 刑 人 認 為 自 己 曾 遭 遇 過 者, 其 排 序 最 高 為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或 來 源 中 斷 (39.8%), 其 次 為 父 親 過 世 (36.8%) 離 婚 (29.7%) 自 己 懷 孕 生 產 (27.9%) 與 配 偶 發 生 爭 吵 (27.7%) 等 其 中 入 監 前 以 父 親 過 世 (31.7%) 最 高, 其 次 為 自 己 懷 孕 生 產 (26.5%), 離 婚 (25.9%) 與 配 偶 發 生 爭 吵 (25.7%)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或 來 源 中 斷 (20.5%) 等 ; 入 監 後 則 以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或 來 源 中 斷 (20.6%) 最 高, 其 次 為 重 要 親 戚 或 好 朋 友 過 世 (12.6%)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8.7%) 父 母 無 人 照 顧 (8.6%) 和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重 病 或 重 傷 住 院 (7.1%) 等 另 由 表 可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遭 遇 生 活 壓 力 的 感 受 度 最 高 為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M=2.68), 其 次 為 父 母 無 人 照 顧 (M=2.62) 子 女 逃 學 或 逃 家 (M=2.62)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重 病 或 重 傷 住 院 (M=2.58) 兄 弟 姐 妹 過 世 (M=2.50)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或 來 源 中 斷 (M=2.46) 總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遭 遇 生 活 壓 力 經 驗 前 5 項 為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或 來 源 中 斷 父 親 過 世 離 婚 自 己 懷 孕 生 產 與 配 偶 發 生 爭 吵 ; 其 中 入 監 前 之 生 活 壓 力 經 驗 前 5 項 為 父 親 過 世 自 己 懷 孕 生 產 離 婚 與 配 偶 發 生 爭 吵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或 來 源 中 斷 整 體 女 性 受 刑 人 遭 遇 生 活 壓 力 經 驗 與 入 監 前 之 生 活 壓 力 經 驗 前 5 項 內 容 相 同, 但 排 序 不 同 入 監 後 則 以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或 來 源 中 斷 經 驗 最 多, 大 約 佔 5 分 之 1, 而 重 要 親 戚 或 好 朋 友 過 世, 大 約 佔 超 過 10 分 之 1, 其 次 為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父 母 無 人 照 顧 和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重 病 或 重 傷 住 院 等, 均 未 超 過 1 成, 可 知 遭 遇 生 活 壓 力 經 驗 頻 率 並 不 高 但 女 性 受 刑 人 遭 遇 生 活 壓 力 的 感 受 度 最 高 為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其 次 為 父 母 無 人 照 顧 子 女 逃 學 或 逃 家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重 病 或 重 傷 住 院 兄 弟 姐 妹 過 世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或 來 源 中 斷 等 所 以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壓 力 最 大 的 來 源 係 來 自 對 家 人 的 牽 掛, 其 次 才 是 經 濟 250

251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的 經 驗 及 影 響 程 度 之 分 佈 項 目 生 活 壓 力 經 驗 (%) 影 響 程 度 是 前 後 平 均 數 排 序 父 親 過 世 母 親 過 世 配 偶 過 世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或 來 源 中 斷 與 配 偶 發 生 爭 吵 配 偶 外 遇 ( 或 同 居 人 劈 腿 ) 子 女 過 世 子 女 逃 學 或 逃 家 兄 弟 姐 妹 過 世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重 病 或 重 傷 住 院 家 人 打 官 司 離 婚 自 己 外 遇 或 劈 腿 自 己 懷 孕 生 產 自 己 墮 胎 自 己 是 同 性 戀 自 己 重 病 或 住 院 父 母 無 人 照 顧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重 要 親 戚 或 好 朋 友 過 世 註 : 表 中 僅 顯 示 %, 樣 本 數 為 883 人 二 監 禁 壓 力 女 性 受 刑 人 主 要 的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可 分 為 舍 房 空 間 狹 小 伙 食 不 佳 供 水 ( 飲 水 或 洗 澡 水 ) 不 足 運 動 次 數 或 文 康 活 動 不 足 環 境 悶 熱 合 作 社 251

252 販 售 物 品 昂 貴 醫 療 人 員 不 足 醫 療 設 備 不 足 欠 缺 申 訴 或 溝 通 管 道, 意 見 難 以 表 達 生 活 緊 湊, 沒 有 自 己 的 時 間 配 業 有 壓 力 作 業 負 擔 沈 重 對 累 進 處 遇 和 假 釋 感 到 壓 力 因 犯 罪 類 型 遭 受 歧 視 老 同 學 欺 侮 新 同 學 或 強 欺 弱 擔 心 與 同 性 戀 同 房 擔 心 與 重 病 或 有 傳 染 病 者 同 房 無 法 適 應 禁 慾 生 活 影 與 獄 友 關 係 不 睦 有 問 題 不 知 找 誰 求 助 和 家 人 不 來 接 見 或 探 視 影 響 等 21 種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曾 遭 遇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的 經 驗 及 影 響 程 度 之 分 佈 情 形 整 體 而 言,21 種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中 經 受 刑 人 逾 半 數 認 為 自 己 曾 遭 遇 過 者, 其 排 序 最 高 為 環 境 悶 熱 (84.0%) 舍 房 空 間 狹 小 (78.9%) 合 作 社 販 售 物 品 昂 貴 (58.7%) 運 動 次 數 或 文 康 活 動 不 足 (58.1%) 對 累 進 處 遇 和 假 釋 感 到 壓 力 (58.0%) 供 水 ( 飲 水 或 洗 澡 水 ) 不 足 (54.6%) 擔 心 與 重 病 或 有 傳 染 病 者 同 房 (54.2%) 醫 療 設 備 不 足 (52.5%) 另 由 表 可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遭 遇 監 禁 壓 力 的 感 受 度 最 高 為 環 境 悶 熱 (M=2.17) 舍 房 空 間 狹 小 (M=1.80) 對 累 進 處 遇 和 假 釋 感 到 壓 力 (M=1.50) 合 作 社 販 售 物 品 昂 貴 (M=1.39) 擔 心 與 重 病 或 有 傳 染 病 者 同 房 (M=1.30) 供 水 ( 飲 水 或 洗 澡 水 ) 不 足 (M=1.29) 運 動 次 數 或 文 康 活 動 不 足 (M=1.24) 醫 療 設 備 不 足 (M=1.17) 總 之, 逾 半 數 女 性 受 刑 人 曾 經 驗 的 8 項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與 遭 遇 監 禁 壓 力 的 影 響 程 度 最 高 之 前 8 項 相 同, 即 整 體 上 影 響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的 頻 率 與 感 受 度 最 高 為 環 境 悶 熱 舍 房 空 間 狹 小 合 作 社 販 售 物 品 昂 貴 運 動 次 數 或 文 康 活 動 不 足 對 累 進 處 遇 和 假 釋 感 到 壓 力 供 水 ( 飲 水 或 洗 澡 水 ) 不 足 擔 心 與 重 病 或 有 傳 染 病 者 同 房 醫 療 設 備 不 足 252

253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經 歷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及 影 響 程 度 之 分 佈 項 目 發 生 狀 況 (%) 影 響 程 度 是 否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序 舍 房 空 間 狹 小 697(78.9) 伙 食 不 佳 316(35.8) 供 水 ( 飲 水 或 洗 澡 水 ) 不 足 482(54.6) 運 動 次 數 或 文 康 活 動 不 足 513(58.1) 環 境 悶 熱 742(84.0) 合 作 社 販 售 物 品 昂 貴 518(58.7) 醫 療 人 員 不 足 391(44.3) 醫 療 設 備 不 足 464(52.5) 欠 缺 申 訴 / 溝 通 管 道 意 見 難 以 表 達 366(41.4) 生 活 緊 湊, 沒 有 自 己 的 時 間 295(33.4) 配 業 有 壓 力 301(34.1) 作 業 負 擔 沈 重 317(35.9) 對 累 進 處 遇 和 假 釋 感 到 壓 力 512(58.0) 因 犯 罪 類 型 遭 受 歧 視 88(10.0) 老 同 學 欺 侮 新 同 學 或 強 欺 弱 251(28.4) 擔 心 與 同 性 戀 同 房 77(8.7) 擔 心 與 重 病 或 有 傳 染 病 者 同 房 479(54.2) 無 法 適 應 禁 慾 生 活 74(8.4) 與 獄 友 關 係 不 睦 85(9.6) 有 問 題 不 知 找 誰 求 助 214(24.2) 家 人 不 來 接 見 或 探 視 155(17.6) 註 : 表 中 否 僅 顯 示 %, 總 樣 本 數 為 883 人 三 家 庭 支 持 女 性 受 刑 人 主 要 的 家 庭 支 持 可 分 為 接 見 頻 率 收 信 頻 率 家 人 會 傾 聽 瞭 解 感 受 和 想 法 家 人 會 安 慰 或 鼓 勵 家 人 會 關 心 在 監 生 活 情 形 和 表 現 家 人 會 給 意 見 或 勸 告 家 人 會 寄 送 食 物 或 帶 食 物 以 及 家 人 會 寄 錢 等 8 種 253

254 表 為 女 性 毒 品 犯 非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家 庭 支 持 之 分 佈 情 形 與 差 異 分 析 整 體 而 言, 女 性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之 家 庭 支 持 以 家 人 會 安 慰 或 鼓 勵 您 最 高 (M=3.53), 其 次 為 家 人 會 關 心 您 在 監 的 生 活 情 形 和 表 現 (M=3.43) 家 人 會 寄 錢 給 您 (M=3.43) 家 人 會 給 您 意 見 或 勸 告 (M=3.43) 收 信 次 數 (M=3.41) 和 家 人 會 傾 聽 瞭 解 您 的 感 受 和 想 法 (M=3.38) 而 女 性 非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之 家 庭 支 持 則 以 接 見 次 數 最 高 (M=4.29), 其 次 為 收 信 次 數 (M=3.83) 家 人 會 安 慰 或 鼓 勵 您 (M=3.74) 和 家 人 會 關 心 您 在 監 的 生 活 情 形 和 表 現 (M=3.73) 另 由 表 可 知, 女 性 毒 品 犯 和 非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8 種 家 庭 支 持 之 平 均 數 差 異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P<.05) 顯 示 女 性 毒 品 犯 和 非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所 獲 得 之 家 庭 支 持 不 同, 而 且 均 是 非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所 得 到 的 家 庭 支 持 大 於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表 女 性 毒 品 犯 非 毒 品 犯 家 庭 支 持 之 分 佈 與 差 異 分 析 項 目 毒 品 犯 非 毒 品 犯 t;sig 平 均 數 排 序 平 均 數 排 序 接 見 次 數 *** 收 信 次 數 ** 傾 聽 / 瞭 解 您 的 感 受 和 想 法 * 安 慰 或 鼓 勵 ** 關 心 在 監 生 活 情 形 和 表 現 *** 給 您 意 見 或 勸 告 * 寄 送 食 物 或 帶 食 物 *** 寄 錢 * 註 1:* p<.05 ** p<.01 *** p<.001 註 2: 毒 品 受 刑 人 561 人 ; 非 毒 品 受 刑 人 321 人 表 為 不 同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受 刑 人 家 庭 支 持 之 分 佈 與 差 異 分 析 整 體 而 言, 女 子 監 獄 受 刑 人 之 家 庭 支 持 以 家 人 會 安 慰 或 鼓 勵 您 最 高 (M=3.62), 其 次 為 接 見 次 數 (M=3.57) 家 人 會 關 心 您 在 監 的 生 活 情 形 和 表 現 (M=3.55) 和 收 信 次 數 (M=3.53) 附 設 女 監 受 刑 人 之 家 庭 支 持 以 家 人 會 安 慰 或 鼓 勵 您 家 人 會 寄 錢 給 您 (M=3.76) 最 高, 其 次 為 收 信 次 數 (M=3.74) 家 人 會 關 心 您 在 監 的 生 活 情 形 和 表 現 (M=3.69) 和 家 人 會 給 您 意 見 或 勸 告 (M=3.66) 而 女 子 分 監 受 刑 254

255 人 之 家 庭 支 持 則 以 收 信 次 數 (M=3.63) 最 高, 其 次 為 接 見 次 數 (M=3.58) 家 人 會 安 慰 或 鼓 勵 您 (M=3.34) 和 家 人 會 關 心 您 在 監 的 生 活 情 形 和 表 現 (M=3.31) 家 人 會 給 您 意 見 或 勸 告 (M=3.31) 另 由 表 可 知, 不 同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之 受 刑 人, 在 家 人 會 傾 聽 瞭 解 您 的 感 受 和 想 法 家 人 會 安 慰 或 鼓 勵 您 家 人 會 關 心 您 在 監 的 生 活 情 形 和 表 現 及 家 人 會 寄 錢 給 您 之 各 組 平 均 數 差 異 達 顯 著 水 準 (P<.05), 經 以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各 組 間 的 差 異 情 形, 發 現 在 家 人 會 安 慰 或 鼓 勵 您 家 人 會 關 心 您 在 監 的 生 活 情 形 和 表 現 和 家 人 會 寄 錢 給 您 達 顯 著 差 異 (P<.05), 且 在 家 人 會 安 慰 或 鼓 勵 您 和 家 人 會 寄 錢 給 您 的 家 庭 支 持 上 女 子 監 獄 與 附 設 女 監 均 大 於 女 子 分 監 ; 而 在 家 人 會 關 心 您 在 監 的 生 活 情 形 和 表 現 的 家 庭 支 持 上 附 設 女 監 大 於 女 子 分 監 表 不 同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庭 支 持 之 分 佈 與 差 異 分 析 項 目 女 子 監 獄 (A) 附 設 女 監 (B) 女 子 分 監 (C) 平 均 數 排 序 平 均 數 排 序 平 均 數 排 序 F;Sig 組 間 差 異 接 見 次 數 收 信 次 數 傾 聽 / 瞭 解 感 受 和 想 法 * B>C 1 安 慰 或 鼓 勵 ** A>C;B>C 關 心 在 監 生 活 / 表 現 * B>C 給 您 意 見 或 勸 告 寄 送 食 物 / 帶 食 物 寄 錢 ** A>C;B>C * p<.05 ** p<.01 *** p<.001 註 1:Scheffe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各 組 間 均 未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但 LSD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則 *p<.05 註 2: 女 子 監 獄 706 人 ; 附 設 女 監 74 人 ; 女 子 分 監 103 人 255

256 第 三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現 況 分 析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所 內 執 行 期 間, 常 遇 到 各 種 適 應 不 良 問 題, 以 致 造 成 個 人 與 監 所 管 教 的 困 擾 問 題 有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所 內 的 適 應 不 良 問 題, 大 致 分 為 三 類 :(1) 生 理 適 應 不 良 ( 疾 病 );(2) 心 理 適 應 不 良 ( 憂 鬱 傾 向 ); (3) 行 為 適 應 不 良 ( 違 規 行 為 ), 茲 分 析 如 下 : 一 生 理 適 應 有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如 果 生 理 適 應 不 良, 主 要 引 發 的 各 種 疾 病 : 包 括 感 染 HIV 感 染 B 型 肝 炎 感 染 C 型 肝 炎 心 臟 病 / 心 血 管 疾 病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泌 尿 系 統 問 題 糖 尿 病 癌 症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婦 科 疾 病 皮 膚 病 牙 科 疾 病 甲 狀 腺 機 能 亢 進 等 13 類 由 表 有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理 適 應 情 形 分 佈 情 形 得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服 刑 期 間 有 不 同 的 健 康 問 題, 其 中 較 為 嚴 重 者 為 牙 科 疾 病, 佔 了 全 部 樣 本 的 34.7%, 此 或 因 受 訪 樣 本 中 逾 60% 有 施 用 毒 品 經 驗, 而 使 牙 科 問 題 顯 得 更 為 明 顯 其 次 為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 佔 了 23.1%), 皮 膚 病 佔 了 18.1%, 婦 科 疾 病 佔 了 14.6%, 心 臟 病 / 心 血 管 疾 病 則 佔 了 14.2%, 以 上 為 前 五 項 疾 病 比 例 較 高 者 但 有 一 點 值 得 注 意 的, 即 罹 患 具 有 傳 染 性 的 HIV B 型 肝 炎 C 型 肝 炎 等 女 性 受 刑 人 所 佔 比 例 亦 處 於 5.2% 至 12.2% 之 間, 在 矯 正 機 關 封 閉 式 的 環 境 中, 應 注 意 避 免 交 叉 感 染 現 象 然 而 以 上 這 些 疾 病 並 非 全 部 都 是 在 進 入 監 所 後 才 得 到 或 感 染, 由 表 有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理 適 應 情 形 分 佈 表 得 知, 罹 患 具 有 傳 染 性 的 HIV B 型 肝 炎 C 型 肝 炎 等 女 性 受 刑 人, 大 都 是 在 入 監 前 即 已 感 染, 或 者 入 監 前 已 感 染 但 尚 未 發 病, 於 入 監 後 篩 檢 才 發 現 如 入 監 前 的 疾 病 問 題 前 三 項 為 : 牙 科 疾 病 (22.3%)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21.9%) 和 心 血 管 疾 病 /C 型 肝 炎 各 約 佔 10%; 而 入 監 後 才 感 染 的 疾 病 中, 前 三 名 為 牙 科 疾 病 佔 15.9%, 皮 膚 病 佔 13.7%, 婦 科 疾 病 佔 6.7% 由 上 可 知, 矯 正 機 關 內 女 性 受 刑 人 較 為 嚴 重 者 之 疾 病 為 牙 科 疾 病, 除 強 化 這 一 方 面 的 醫 療 人 力 和 設 備 外, 亦 應 加 強 口 腔 衛 生 教 育 及 預 防 之 道 256

257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理 適 應 情 形 之 分 佈 感 染 疾 病 無 (%) 有 (%) 入 監 前 (%) 入 監 後 (%) 前 後 均 有 (%) 感 染 HIV 819(92.8) 64(7.2) 48(5.4) 17(1.9) 0 感 染 B 型 肝 炎 837(94.8) 46(5.2) 41(4.6) 5(0.6) 0 感 染 C 型 肝 炎 775(87.8) 108(12.2) 89(10.0) 20(2.3) 0 心 臟 病 / 心 血 管 疾 病 758(85.8) 125(14.2) 95(10.8) 34(3.9) 5(0.6)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791(89.6) 92(10.4) 84(9.5) 10(1.1) 2(0.2) 泌 尿 系 統 問 題 794(89.9) 89(10.1) 65(7.4) 28(3.2) 3(0.3) 糖 尿 病 866(98.1) 17(1.9) 17(1.9) 1(0.1) 0 癌 症 875(99.1) 8(0.9) 6(0.7) 4(0.5) 1(0.1)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679(76.9) 204(23.1) 193(21.9) 12(1.4) 1(0.1) 婦 科 疾 病 754(85.4) 129(14.6) 83(9.4) 59(6.7) 11(1.2) 皮 膚 病 723(81.9) 160(18.1) 45(5.1) 121(13.7) 7(0.8) 牙 科 疾 病 577(65.3) 306(34.7) 197(22.3) 140(15.9) 32(3.6) 甲 狀 腺 機 能 亢 進 839(95.1) 43(4.9) 36(4.1) 10(1.1) 0 甲 狀 腺 機 能 亢 進 4.9 牙 科 疾 病 34.7 皮 膚 病 18.1 婦 科 疾 病 14.6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23.1 癌 症 0.9 糖 尿 病 1.9 泌 尿 系 統 問 題 10.1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10.4 心 血 管 疾 病 14.2 感 染 C 型 肝 炎 12.2 感 染 B 型 肝 炎 5.2 感 染 HIV 7.2 0% 20% 40% 60% 80% 100% 否 是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理 適 應 情 形 之 分 佈 257

258 二 心 理 適 應 有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如 果 心 理 適 應 不 良, 最 主 要 會 有 憂 鬱 傾 向 產 生 憂 鬱 傾 向 包 含 下 列 13 項 :(1) 覺 得 憂 慮 心 煩, 別 人 幫 助 也 不 管 用 ;(2) 不 能 集 中 精 神 做 自 己 想 要 做 的 事 ;(3) 感 到 洩 氣 ;(4) 覺 得 做 什 麼 事 都 很 吃 力 ;(5) 感 到 害 怕 ;(6) 情 緒 低 落 不 想 說 話 ;(7) 覺 得 孤 單 ;(8) 感 到 人 們 對 我 不 友 善 ;(9) 過 一 段 時 間 就 會 哭 一 場 ;(10) 感 到 悲 傷 ;(11) 無 法 好 好 睡 覺 ;(12) 覺 得 做 任 何 事 都 不 起 勁 ;(13) 感 覺 心 灰 意 冷 人 生 沒 有 希 望 由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憂 鬱 傾 向 分 佈 圖 可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憂 鬱 傾 向 接 近 常 態 分 配, 而 從 表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憂 鬱 傾 向 差 異 分 析 可 得 知, 無 論 在 何 種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徒 刑,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憂 鬱 傾 向 之 平 均 數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F=.479; p=.620) %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憂 鬱 傾 向 分 數 分 佈 圖 表 三 類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憂 鬱 傾 向 之 差 異 分 析 項 目 女 子 監 獄 (A) 附 設 女 監 (B) 女 子 分 監 (C) 平 均 數 (N) 16.48(706) 15.84(74) 15.68(103) F;Sig F=

259 惟 若 以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時 間 長 短 不 同 觀 察 其 憂 鬱 傾 向 是 否 有 差 異, 則 發 現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所 內 執 行 未 滿 1 年 之 平 均 分 數 為 19.09,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之 平 均 分 數 為 15.9,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之 平 均 分 數 為 15.35,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之 平 均 分 數 為 16.51,4 年 以 上 者 為 五 組 間 之 憂 鬱 傾 向 平 均 數 差 異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F=3.22;p=.012) 顯 示 入 監 1 年 以 下 者 及 執 行 4 年 以 上 者 的 憂 鬱 傾 向, 高 於 1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者, 且 入 監 4 年 以 上 有 顯 著 高 於 入 監 1 年 者 因 此, 新 入 監 執 行 或 執 行 刑 其 較 長 者, 顯 然 有 較 多 的 憂 鬱 傾 向 問 題 此 或 因 新 收 入 監 1 年 以 下 者, 可 能 剛 入 監 還 在 適 應 環 境 中, 故 憂 鬱 傾 向 分 數 較 高, 而 執 行 4 年 以 上 者, 由 於 執 行 刑 期 較 長, 出 獄 之 路 遙 遠 而 不 可 期, 故 憂 鬱 傾 向 分 數 也 較 高 反 之 已 入 監 1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者, 已 適 應 監 所 生 活, 故 而 憂 鬱 傾 向 分 數 較 低 由 此 可 知, 監 所 應 針 對 新 收 入 監 1 年 以 下 者, 及 執 行 4 年 以 上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加 強 心 理 輔 導 措 施, 以 減 低 其 憂 鬱 傾 向, 並 減 輕 管 教 上 之 困 擾 表 入 監 執 行 時 間 不 同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憂 鬱 傾 向 之 差 異 分 析 項 目 未 滿 1 年 (A) 1~2 年 未 滿 (B) 2~3 年 未 滿 (C) 3~4 年 未 滿 (D) 4 年 以 上 (E) 平 均 數 (N) F;Sig; 組 間 差 異 (11) 15.9 (350) (232) (126) (164) F=3.22 * ; E>B * p<.05 三 行 為 適 應 有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於 矯 正 機 關 內 行 為 適 應 不 良, 其 違 規 行 為 主 要 包 含 下 列 5 項 :(1) 曾 經 因 為 違 規 而 被 停 止 接 見 或 通 信 ;(2) 曾 經 私 藏 違 禁 品 被 查 獲 ;(3) 曾 經 與 同 學 發 生 衝 突 或 爭 吵 ;(4) 曾 經 與 管 教 人 員 發 生 衝 突 或 爭 吵 ;(5) 曾 經 因 違 監 所 規 定 而 被 處 罰 由 表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違 規 項 目 分 佈 表 可 知, 在 三 種 類 型 的 女 監 中, 排 名 前 2 名 者 皆 為 與 同 學 發 生 衝 突 / 爭 吵 因 違 監 所 規 定 而 被 處 罰,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於 矯 正 機 關 內 行 為 適 應 不 良, 最 主 要 的 行 為 問 題 還 是 和 同 學 發 生 衝 突 或 爭 吵 而 因 違 規 被 停 止 接 見 / 通 信 私 藏 違 禁 品 被 查 獲 這 2 項, 在 矯 正 機 關 內 則 較 少 發 生, 顯 示 目 前 我 國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對 於 259

260 受 刑 人 管 理 除 人 際 衝 突 外, 其 他 方 面 管 理 均 相 當 穩 定 此 外, 違 規 行 為 問 題 並 未 因 機 關 特 性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1.123; p>.05) 表 為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違 規 行 為 之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暴 力 犯 與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違 規 行 為 平 均 數 較 高, 且 顯 著 高 於 財 產 犯, 顯 示 此 二 類 型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服 刑 期 間 之 行 為 適 應 較 為 不 佳 表 三 類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違 規 行 為 之 分 佈 違 規 項 目 女 子 監 獄 (N=706) 附 設 女 監 (N=74) 附 設 女 子 分 監 (N=103) 平 均 數 排 序 平 均 數 排 序 平 均 數 排 序 因 違 規 被 停 止 接 見 / 通 信 私 藏 違 禁 品 被 查 獲 與 同 學 發 生 衝 突 / 爭 吵 與 管 教 人 員 發 生 衝 突 / 爭 吵 因 違 監 所 規 定 而 被 處 罰 違 規 行 為 F=1.123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憂 鬱 傾 向 之 差 異 分 析 項 目 單 純 毒 品 (A) 毒 品 結 合 (B) 詐 欺 (C) 財 產 (D) 暴 力 (E) 製 / 運 / 販 毒 (F) 平 均 數 樣 本 數 F;Sig F=3.478** ; B>D; E>D ** p<

261 第四節 女性受刑人出監前 後面臨問題與需求 一 出監時需求 針對表 所列 12 項需求 有超過九成的女性受刑人均表示不曾有 接受各項協助的經驗 從女性受刑人出監時需求項目分析結果可以發現 無論是毒品犯或非 毒品犯 在前五大需求上均相同 依序為 協助就業輔導或介紹工作 協 助職業訓練 提供與更生保護會聯絡方式 期待更生保護會提供其他 服務 提供車資 由此可見 出監後的就業問題是女性受刑人最關切 也最需要協助的事項 此外 女性受刑人對於更生保護會所能提供的幫助 也深表期待 至於出監時是否有足夠的車資也是一大問題 表 女性受刑人出監時需求分析表 曾接受該項協助 非毒品受刑人需求 毒品受刑人需求 是(%) 否(%) 平均數 排序 平均數 排序 協助聯絡家人 42(4.8) 協助職業訓練 55(6.2) 協助就業輔導或介紹工作 64(7.3) 提供車資 33(3.7) 協助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 117(13.3) 提供與更保會聯絡方式 56(6.3) 提供與毒危中心聯絡方式 32(3.6) 協助居住安置 18(2.0) 安排或輔導重新就學 21(2.4) 協助安排心理諮商輔導 40(4.5) 協助改善與家人關係 23(2.6) 期待更保會提供其他服務 40(4.5) 需求項目 註 總樣本數為 882 人 回答否僅呈現 261

262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前 次 出 監 時 曾 經 有 接 受 過 協 助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本 次 出 監 時 可 獲 得 的 協 助, 其 需 求 程 度 較 未 曾 有 過 接 受 協 助 之 經 驗 者 來 得 高, 此 交 叉 分 析 結 果 呈 現 顯 著 差 異, 如 表 所 示 由 此 可 見, 曾 經 接 受 協 助 者, 對 於 矯 正 機 關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相 對 而 言 持 肯 定 態 度, 而 未 曾 接 受 過 協 助 者 則 持 懷 疑 保 留 態 度 因 此 矯 正 機 關 如 欲 貫 徹 協 助 更 生 的 美 意, 建 議 可 藉 由 曾 接 受 協 助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向 其 他 同 學 公 開 分 享 此 類 經 驗, 讓 其 他 受 刑 人 更 直 接 接 觸 到 此 訊 息 也 更 容 易 取 得 信 任 需 求 項 目 聯 絡 家 人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輔 導 或 介 紹 工 作 提 供 車 資 接 受 美 沙 冬 療 法 曾 接 受 協 助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協 助 之 經 驗 與 需 求 程 度 交 叉 分 析 將 來 出 監 時 需 要 協 助 的 程 度 非 常 需 要 需 要 不 太 需 要 完 全 不 需 要 (%) (%) (%) (%) % 28.6% 16.7% 14.3% % 4.3% 18.8% 71.3% % 40.0% 7.3% 7.3% % 30.4% 18.4% 27.2% % 32.8% 10.9% 6.3% % 31.8% 16.5% 26.8% % 33.3% 21.2% 6.1% % 8.6% 20.3% 59.2% % 21.7% 22.6% 35.7% % 8.3% 16.0% 70.6% 與 更 是 10.7% 23.2% 35.7% 30.4% 保 會 聯 絡 否 43.7% 21.5% 23.2% 11.5% 註 : 接 受 美 沙 冬 替 代 療 法 項 目 分 析 僅 針 對 毒 品 犯, 不 包 括 非 毒 品 犯 2 ;df;p 2 = df=1 p= = df=1 p= = df=1 p= = df=1 p= = df=1 p= = df=1 p=

263 表 曾接 需求 受協 項目 助 與毒 危治 中心 聯絡 居住 安置 重新 就學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心理 諮商 輔導 是 改善 與家 人關 係 是 更保 會其 他服 務 是 否 否 否 女性受刑人接受協助之經驗與需求程度交叉分析 續 將來出監時需要協助的程度 非常需要 (%) % % % % % % % % % % 需 要 (%) % % % % % % % % % % 不太需要 (%) % % 1 5.6% % % % % % 1 4.3% % 完全不需要 (%) % % % % 1 4.8% % % % 2 8.7% % % % % % 3 7.7% % % % 2 df p 2 = df=1 p= = df=1 p= = df=1 p= = df=1 p= = df=1 p= = df=1 p=.000 註 與毒品防治中心聯絡 項目分析僅針對毒品犯 不包括非毒品犯 二 出監後面臨問題 在女性受刑人出監後面臨問題方面 找不到工作 生活有問題 及 遭受別人不公平對待或歧視 同為毒品罪和非毒品罪之女性受刑人出監 後最擔心的兩件事 另外 對非毒品犯而言 出監後也擔心面臨 債務或 賠償問題 家人不能接納自己 沒有居住的地方 等問題 而對毒品 犯而言 無法擺脫毒友或犯罪朋友 家人不能接納自己 沒有居住 的地方 也是主要擔心的問題 女性受刑人出監後面臨問題之分析如表 所示 263

264 表 女性受刑人出監後面臨問題分析表 面臨問題 非毒品受刑人 N 561 平均數 標準差 找不到工作生活有問題 家人不能接納自己 1.51 無居住地方 排序 毒品受刑人 N 322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疾病無能力治療 無法擺脫毒友或犯罪朋友 遭受別人不公平對待/歧視 毒癮復發 債務或賠償問題 犯罪集團來抓人 被家人性侵 被同黨報復 被配偶/同居人遺棄 三 毒品犯罪 戒治與替代療法 根據法務部最新統計資料顯示 99 年 4 月底在監受刑人 5 萬 5,752 人 較上年同期 5 萬 5,047 人 增加 705 人或 1.3% 在監受刑人中 以毒品犯 占 42.9%居首 其次依序為強盜罪占 10.1% 竊盜罪占 10.0% 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占 5.8% 殺人罪 含過失致死 占 5.3% 在監女性受刑人 4,606 人 占在監受刑人總數的 8.2% 所犯罪名 以毒品罪 3,030 人 占 65.8%居首 其次為詐欺罪 298 人 竊盜罪 206 人 由此可見 女性犯罪 人相較於男性犯罪人而言 暴力性較低 此外 女性犯罪人所犯罪名 以 毒品罪佔了將近七成之多 顯見受毒品所困是女性犯罪人最嚴重的問題 特以下面專節討論之 264

265 ( 一 ) 毒 品 犯 罪 與 勒 戒 經 驗 民 國 87 年 (1998)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實 施 後, 將 施 用 毒 品 者 視 為 病 犯, 也 就 是 具 備 病 人 和 犯 人 雙 重 身 份, 對 於 毒 品 施 用 者 除 刑 不 除 罪, 予 以 觀 察 勒 戒, 再 評 估 是 否 送 強 制 戒 治, 亦 即 觀 察 勒 戒 或 強 制 戒 治 出 所 後 再 犯 者 可 一 再 施 予 觀 察 勒 戒 ; 然 而 於 民 國 92 年 ( 2003) 修 正 至 93 年 ( 2004) 施 行 的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開 始 簡 化 毒 品 施 用 者 的 刑 事 處 遇 程 序, 僅 將 其 分 為 初 犯 ( 含 五 年 後 再 犯 ) 及 五 年 內 再 犯, 凡 是 五 年 內 再 犯 者, 不 再 施 予 觀 察 勒 戒 或 強 制 戒 治, 而 是 依 法 追 訴 處 罰 或 裁 定 交 付 審 理 從 本 研 究 女 性 毒 品 犯 曾 因 施 用 毒 品 而 被 觀 察 勒 戒 的 次 數 來 看, 超 過 一 半 (63%) 的 女 性 毒 品 犯 都 曾 接 受 過 4 次 以 上 的 觀 察 勒 戒 ; 再 從 過 去 曾 經 因 毒 品 罪 而 入 監 執 行 的 人 數 來 看, 有 八 成 三 的 女 性 毒 品 犯 曾 有 因 毒 品 罪 入 監 服 刑 的 經 驗 ; 此 顯 示 大 多 數 的 女 性 毒 品 犯 長 年 受 毒 品 問 題 所 困, 難 以 擺 脫 毒 癮, 無 論 適 用 舊 法 或 新 法, 均 一 再 因 毒 品 入 所 或 入 監, 如 圖 及 圖 所 示 % 27, 5% 16, 3% 9, 2% 0 次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以 上 % 圖 因 施 用 毒 品 而 接 受 觀 察 勒 戒 次 數 96, 17% 465, 83% 否 是 圖 過 去 曾 經 因 毒 品 罪 而 入 監 執 行 265

266 下 圖 顯 示, 女 性 毒 品 犯 因 毒 品 而 入 監 執 行 的 次 數 以 3 次 者 (166 人 ) 最 多, 接 著 依 序 為 4 次 (110 人 ) 1 次 (97 人 ) 2 次 (84) 人 至 於 女 性 毒 品 犯 為 何 會 再 次 施 用 毒 品, 從 圖 可 以 看 出, 最 多 數 人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意 志 不 堅 (54%), 其 次 依 序 為 心 情 不 佳 (23%) 朋 友 誘 惑 (13%) 藥 頭 聯 絡 (2.8%) 娛 樂 助 興 (2.6%) 意 志 不 堅 者 及 心 情 不 佳 者 可 能 是 在 個 人 因 應 策 略 上 有 所 欠 缺, 至 於 朋 友 誘 惑 者 及 受 到 藥 頭 聯 絡 者, 最 直 接 的 解 決 方 法 應 為 環 境 的 隔 離 以 上 圖 因 毒 品 而 入 監 執 行 次 數 % 心 情 不 佳 意 志 不 堅 朋 友 誘 惑 藥 頭 聯 絡 娛 樂 助 興 其 他 圖 因 毒 品 而 再 次 入 監 原 因 266

267 女 性 毒 品 犯 曾 經 因 為 施 用 毒 品 需 要 錢 或 者 在 受 到 毒 品 影 響 下, 而 有 從 事 其 他 犯 罪 行 為 的 情 形, 比 例 相 當 高 ; 只 有 9% 的 女 性 毒 品 犯 係 單 純 施 用 毒 品 而 沒 有 衍 生 其 他 犯 罪 者, 亦 即, 有 九 成 的 女 性 毒 品 犯 會 因 為 毒 品, 而 衍 生 其 他 暴 力 或 財 產 犯 罪 見 圖 , 12% 20, 4% 4, 1% 1, 0% 49, 9% 417, 74% 單 純 毒 品 1 種 罪 2 種 罪 3 種 罪 4 種 罪 5 種 罪 圖 因 毒 品 衍 生 犯 罪 種 類 分 佈 圖 至 於 因 毒 品 所 衍 生 出 來 的 犯 罪 類 型, 如 圖 所 示, 係 以 製 造 / 販 賣 / 轉 讓 / 運 輸 毒 品 為 最 大 宗, 其 次 依 序 為 其 他 竊 盜 詐 欺 偽 造 文 書 賭 博 強 盜 / 搶 奪 / 擄 人 勒 贖 傷 害 及 殺 人 ; 由 此 可 見 毒 品 犯 罪 本 身 除 了 危 害 個 人 身 體 健 康, 亦 會 因 毒 品 所 衍 生 出 的 其 他 犯 罪 而 對 社 會 大 眾 的 財 產 及 生 命 安 全 造 成 威 脅, 成 為 治 安 的 破 壞 者 殺 人 傷 害 強 盜 / 搶 奪 / 擄 人 勒 贖 賭 博 34 偽 造 文 書 46 詐 欺 83 竊 盜 90 其 他 製 造 / 販 賣 / 轉 讓 / 運 輸 毒 品 圖 因 施 用 毒 品 衍 生 其 他 類 型 犯 罪 分 佈 圖 人 次 267

268 ( 二 ) 戒 毒 方 式 與 效 果 表 顯 示, 女 性 毒 品 犯 最 想 接 受 的 戒 毒 方 式 為 門 診 戒 毒 (43.4%), 其 次 為 宗 教 戒 毒 (33.3%) 而 女 性 毒 品 犯 認 為 對 她 們 而 言, 最 有 效 的 戒 毒 方 式 依 序 為 自 願 性 替 代 療 法 (27.1%) 緩 起 訴 替 代 療 法 (18.6%) 及 醫 院 自 願 戒 毒 (15.8%) 綜 合 女 性 毒 品 犯 的 接 受 意 願 及 效 果 考 量, 建 議 針 對 女 性 毒 品 犯 的 戒 毒 處 遇, 能 夠 以 宗 教 方 式 配 合 替 代 療 法 進 行 表 最 想 接 受 戒 毒 方 式 與 認 為 有 效 戒 毒 方 式 之 關 聯 性 願 意 接 受 戒 毒 方 式 戒 治 所 強 制 戒 治 住 院 戒 毒 門 診 戒 毒 宗 教 戒 毒 強 制 戒 治 住 院 戒 毒 緩 起 訴 替 代 療 法 有 效 戒 毒 方 式 自 願 性 替 代 療 法 醫 院 自 願 戒 毒 宗 教 隔 離 戒 毒 其 他 人 數 合 計 % 40.0% 6.0% 12.0% 20.0% 14.0% 8.0%.0% 9.0% 人 數 % 13.8% 20.0% 25.0% 21.3% 15.0%.0% 5.0% 14.3% 人 數 % 10.7% 9.1% 23.1% 33.1% 20.2% 2.1% 1.7% 43.4% 人 數 % 10.2% 4.3% 11.8% 23.7% 10.8% 34.9% 4.3% 33.3% 合 計 人 數 % 13.6% 8.8% 18.6% 27.1% 15.8% 13.3% 2.9% 100% 初 次 與 多 次 入 監 之 女 性 毒 品 犯 願 意 接 受 戒 治 所 強 制 戒 治 最 久 時 間 分 別 為 9 個 月 和 11.4 個 月, 雖 然 曾 經 多 次 入 監 者 願 意 接 受 戒 治 最 久 時 間 多 2 個 月, 二 組 間 之 差 異 並 未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t=-.931; p=.356) 在 接 受 醫 院 強 至 住 院 戒 毒 方 面, 初 次 與 多 次 入 監 之 女 性 毒 品 犯 願 意 接 受 醫 院 強 制 戒 毒 最 久 時 間 分 別 為 5.85 個 月 和 6.61 個 月, 曾 經 多 次 入 監 者 願 意 接 受 戒 治 最 久 時 間 多 約 1 個 月, 二 組 間 之 差 異 亦 未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t=-.467; p=.467) 整 體 而 言, 願 意 接 受 強 制 戒 治 平 均 最 長 時 間 約 為 10 個 月, 而 在 醫 院 接 受 住 院 戒 毒 則 為 6 個 月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269 表 項 初次入監與多次入監女性毒品犯接受戒毒時間之差異分析 目 單位/月 初次入監 n 多次入監 n t Sig 戒治所強制戒治 ; p=.356 醫院強制住院戒毒 ; p=.467 註 分析樣本僅包括 53 名願意接受戒治所強制戒治 以及 82 名願意接受醫院強制戒毒 之受訪樣本 三 替代療法 我國參酌國外經驗 自民國 99 年起 由衛生署與矯正機關合作 於 雲林監獄及基隆監獄內 試辦美沙冬替代療法 本研究之女性毒品犯 對於在監所內接受替代療法的意願 正反各一 半 而不願意在監所內接受替代療法的主要原因為 希望徹底戒毒 不再 依賴藥物 其次為 害怕產生副作用 認為替代療法根本無效 見表 表 女性受刑人接受監內替代療法意願分析 是 項 目 人次 排序 人次 希望徹底戒毒不再依賴藥物 擔心影響假釋呈報 不瞭解替代療法的功效 害怕產生副作用 不想被移監 害怕被標籤 認為替代療法根本無效 監所內接受替代療法 不 願 意 接 受 原 因 否 若將感染 HIV 之女性受刑人與未感染 HIV 之女性受刑人接受監內替代 療法的意願相比較 會發現感染 HIV 者接受監內替代療法的意願並無較高 亦即 感染 HIV 與否 和是否願意接受監內替代療法 兩者之間並無顯著 關聯性 如上表 所示 備註 表 所分析之對象 僅包括毒品犯 269

270 中 有 施 用 海 洛 因 者, 因 此 人 數 為 460 人 ) 再 從 女 性 受 刑 人 離 開 監 所 後 接 受 醫 療 院 所 替 代 療 法 的 意 願 分 析 之, 可 以 發 現, 與 在 監 內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的 意 願 差 異 不 大, 正 反 意 見 大 致 上 各 一 半 而 不 願 意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為 希 望 徹 底 戒 毒, 不 再 依 賴 藥 物, 其 次 為 害 怕 產 生 副 作 用 擔 心 影 響 工 作 見 下 表 感 染 HIV 表 感 染 HIV 與 監 內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監 內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願 意 不 願 合 計 人 數 是 % 44.4% 55.6% 100.0% 人 數 否 % 53.1% 46.9% 100.0% 人 數 合 計 % 52.0% 48.0% 100.0% 2 =1.650; df=1; p=.199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醫 療 院 所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分 析 項 目 是 否 人 次 % 排 序 人 次 %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不 願 意 接 受 原 因 希 望 徹 底 戒 毒 不 再 依 賴 藥 物 較 喜 歡 鴉 片 類 藥 物 帶 來 的 快 感 不 願 意 被 追 蹤 / 控 制 / 被 篩 檢 距 離 遠 怕 麻 煩 害 怕 產 生 副 作 用 擔 心 影 響 工 作 害 怕 被 標 籤 無 法 負 擔 治 療 費 用 不 瞭 解 替 代 療 法 的 功 效 認 為 替 代 療 法 根 本 無 效 同 樣 地, 若 將 感 染 HIV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與 未 感 染 HIV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接 受 醫 療 院 所 替 代 療 法 的 意 願 相 比 較, 會 發 現 感 染 HIV 者 接 受 醫 療 院 所 替 代 療 法 的 意 願 並 無 較 高 ; 亦 即, 感 染 HIV 與 否, 和 出 監 後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醫 療 院 所 替 代 療 法, 兩 者 之 間 並 無 顯 著 關 聯 性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 備 270

271 註 : 表 所 分 析 之 對 象, 僅 包 括 毒 品 犯 中 有 施 用 海 洛 因 者, 因 此 人 數 為 457 人 ) 表 感 染 HIV 與 接 受 醫 療 院 所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感 染 HIV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願 意 不 願 合 計 人 數 是 % 33.3% 66.7% 100.0% 人 數 否 % 46.2% 53.8% 100.0% 人 數 合 計 % 44.4% 55.6% 100.0% 2 =3.638 df=1; p=

272 第 五 節 焦 點 團 體 分 析 本 研 究 在 完 成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深 度 訪 談 和 問 卷 調 查 後, 彙 整 研 究 結 果, 並 邀 請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屬 2 人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3 人 和 長 期 從 事 女 性 犯 罪 與 處 遇 研 究 之 學 者 專 家 2 人, 以 及 實 際 從 事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工 作 者 6 人, 就 研 究 議 題 與 研 究 發 現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期 能 將 研 究 結 果 落 實 於 實 際 問 題 的 解 決 上 本 節 依 序 討 論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重 點, 包 括 :(1) 新 入 監 時 所 需 協 助 ; (2) 如 何 協 助 女 性 受 刑 人 適 應 監 禁 與 處 遇 ;(3)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與 相 關 問 題 ;(4) 攜 子 入 監 問 題 ;(5) 如 何 激 發 女 性 受 刑 人 潛 能 和 建 立 自 信 ;(6) 出 監 前 / 後 協 助 與 資 源 整 合 ;(7) 中 間 性 處 遇 ;(8)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與 機 構 間 之 互 動 與 合 作 ;(9) 女 性 犯 罪 與 再 犯 原 因 茲 就 討 論 結 果 分 述 如 后 : 一 新 收 入 監 時 所 需 協 助 ( 一 ) 家 庭 支 持 : 我 都 會 鼓 勵 他 來 這 邊 不 要 當 作 被 關, 當 作 來 進 修, 當 成 是 在 這 邊 成 長 ( 家 屬 一 ) 我 們 家 人 都 說, 會 支 持 她, 要 她 一 起 努 力 ( 家 屬 二 ) ( 二 ) 正 式 公 權 力 介 入 輔 導 : 沒 有 前 科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因 為 受 到 監 獄 污 名 化 的 影 響, 會 不 知 所 措, 不 要 讓 她 們 慢 慢 去 適 應 摸 索, 否 則 一 些 老 鳥 會 給 予 錯 誤 的 觀 念, 所 以 應 該 有 正 式 的 公 權 力 的 介 入, 給 她 們 正 常 的 休 閒 活 動 和 親 子 活 動 ( 學 者 二 ) ( 三 ) 通 知 家 屬 : 調 查 科 寄 送 入 監 調 查 表 予 家 屬 ( 專 家 六 ) ( 四 ) 疾 病 醫 療 : 衛 生 科 安 排 健 檢 並 對 罹 病 受 刑 人 給 予 藥 物 治 療 ( 專 家 六 ) ( 五 ) 弱 勢 受 刑 人 生 活 用 品 補 助 : 戒 護 科 核 發 日 用 品 予 弱 勢 受 刑 人 ( 專 家 六 ) ( 六 ) 監 內 外 子 女 的 安 置 照 顧 : 由 監 所 社 工 員 與 收 容 人 進 行 會 談, 了 解 家 庭 狀 況 與 子 女 照 顧 資 源, 如 收 容 人 子 女 有 照 顧 困 難 狀 況 者, 社 工 員 協 助 通 報 兒 童 少 年 所 在 地 縣 市 社 會 處 ( 局 ) 女 性 受 刑 人 新 收 時 攜 帶 未 滿 3 歲 子 ( 女 ) 可 一 起 入 監 執 行 ( 專 家 六 ) 272

273 二 協 助 適 應 監 禁 處 遇 ( 一 ) 重 視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情 感 需 求 : 在 監 適 應 的 部 分, 我 們 覺 得 情 感 需 求 那 一 塊, 以 及 有 子 女 的 照 顧 需 求 等, 對 她 們 ( 女 性 受 刑 人 ) 來 講 是 會 影 響 他 們 在 監 適 應 蠻 重 要 的 一 個 部 分 可 以 發 現 她 們 只 要 有 子 女 照 顧 的 問 題 對 她 們 情 緒 波 動 就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即 使 她 們 知 道 外 面 有 社 會 局 幫 忙, 但 是 她 還 是 會 擔 心 ( 專 家 四 ) ( 二 ) 協 助 修 復 與 家 人 關 係 : 可 能 進 來 越 多 次, 家 人 越 不 來 看 他 了, 之 前 桃 女 監 有 團 體 活 動 之 後, 讓 他 寫 道 歉 信 給 爸 媽, 他 爸 爸 就 來 看 他 了, 所 以 我 覺 得 需 要 透 過 團 體 幫 忙, 讓 她 們 修 復 跟 家 人 的 關 係 ( 專 家 二 ) 對 三 個 月 內 未 有 接 見 者, 給 予 電 話 接 見 ( 專 家 六 ) ( 三 ) 加 強 在 監 時 的 輔 導 : 安 排 情 緒 管 理 壓 力 調 適 等 課 程, 身 心 狀 況 嚴 重 者 轉 介 心 理 師 諮 商 ( 專 家 六 ) ( 四 ) 進 行 監 內 規 範 宣 導 : 定 期 宣 導 舍 房 工 場 應 遵 守 注 意 事 項 及 共 同 生 活 規 範 ( 專 家 六 ) 三 在 監 處 遇 狀 況 與 相 關 問 題 ( 一 ) 教 化 輔 導 1. 針 對 受 刑 人 興 趣 激 發 學 習 意 願 : 我 覺 得 監 所 還 是 很 重 要 我 小 孩 很 喜 歡 看 書, 監 獄 會 安 排 他 去 相 聲 演 講, 她 就 必 須 找 資 料, 像 她 要 找 關 公 的 資 料, 寫 信 回 來 問 我 們, 我 們 就 會 寄 回 去 給 他 看, 他 就 很 專 注 在 做 這 件 事, 因 為 他 的 心 思 在 好 的 事 情 上 面, 他 就 不 會 去 想 一 些 開 鎖 等 等 壞 事 ( 家 屬 二 )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就 業 輔 導 給 予 肯 定 和 期 待, 她 們 感 到 有 意 義 的 教 化 活 動 例 如 文 康 活 動 等 等 都 感 到 有 成 效 ( 專 家 一 ) 2. 提 供 社 工 諮 商 輔 導 : 就 是 我 們 ( 社 工 人 員 ) 入 監 輔 導 的 時 候,( 對 象 ) 是 由 我 們 去 篩 選 的 ( 社 福 二 ) 3. 正 向 的 回 饋 關 係 對 教 化 有 正 面 影 響 : 管 教 人 員 用 尊 重 關 懷 的 態 度 來 對 待 她 們, 彼 此 之 間 會 有 正 向 回 饋 的 關 係, 不 管 是 管 教 人 員 還 是 女 受 刑 人, 她 們 都 覺 得 有 紀 律 有 彈 性 有 愛 心 的 管 理 策 略 是 她 們 共 同 認 定 最 有 效 的 ( 專 家 一 ) 273

274 4. 矯 治 課 程 未 顧 及 個 人 意 願 : 宗 教 團 體 就 是 個 例 子, 一 個 戒 治 人 早 上 上 佛 教 下 午 基 督 教, 一 下 又 是 清 海 無 上 師, 還 有 法 輪 功, 他 們 真 的 會 混 亂 了, 就 來 跟 你 玩, 會 很 混 亂, 所 以 所 有 的 矯 治 課 程 都 需 要 去 檢 討 ( 社 福 三 ) 他 ( 受 刑 人 ) 是 在 上 課 裡 面, 全 部 都 要 一 起 上 課, 會 排 斥 ( 社 福 一 ) 其 實 我 們 看 到 大 家 都 在 抄 佛 經, 但 是 有 些 人 應 該 是 想 抄 聖 經, 我 覺 得 應 該 是 不 同, 到 不 同 教 室, 大 家 去 選 擇 ( 社 福 三 ) 5. 經 費 不 足 以 致 無 法 進 行 例 行 性 輔 導 工 作 : 目 前 監 內 團 體 課 程 開 辦 多 以 社 會 志 工 自 願 性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為 主, 因 監 獄 並 無 編 列 教 化 處 遇 專 門 經 費, 難 以 例 行 性 的 邀 請 專 業 人 員 開 設 治 療 性 團 體 提 供 收 容 人 治 療 性 團 體 服 務, 以 避 免 排 擠 其 他 經 常 性 支 出 ( 專 家 六 ) 6. 欠 缺 出 監 後 的 追 蹤 服 務 : 出 監 後 的 持 續 追 蹤 與 服 務 提 供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但 目 前 尚 無 機 構 資 源 能 接 續 此 部 份 之 服 務 ( 專 家 六 ) 7. 教 化 人 員 不 足 : 教 誨 師 太 少 工 作 量 太 大 教 誨 師 的 重 點 到 底 是 在 行 政 業 務 還 是 在 教 誨 工 作 內 容? 這 個 問 題 最 主 要 還 是 要 教 誨 師 人 數 要 增 加 ( 專 家 六 ) 8. 家 庭 日 時 間 應 改 為 假 日 舉 行 : 監 所 現 在 有 辦 家 庭 日, 希 望 可 以 在 星 期 六 星 期 天, 好 像 現 在 都 放 在 平 常 日, 可 是 因 為 這 樣 家 人 很 難 得 會 到, 應 該 放 在 週 末, 讓 小 孩 子 不 用 請 假, 參 加 的 意 願 會 比 較 高 ( 社 福 三 ) 9. 假 釋 陳 報 性 質 應 予 區 分 :( 現 今 ) 單 純 的 案 件 我 們 也 要 作 得 很 細 微, 我 覺 得 浪 費 很 多 時 間, 所 以 建 議 說 用 選 擇 性 的, 讓 重 大 假 釋 陳 報 和 一 般 性 的 假 釋 陳 報 分 開, 提 高 經 濟 效 益, 減 少 教 誨 師 花 費 在 這 行 政 業 務 上 的 時 間 ( 專 家 三 ) 10. 應 建 立 補 校 或 職 業 學 校 等 機 構 : 我 認 為 女 子 監 獄 應 該 設 補 校, 目 前 我 們 桃 女 監 是 有 空 中 大 學, 我 想 若 要 兩 性 平 等, 應 該 建 議 女 子 監 獄 設 立 補 校 ( 專 家 六 ) ( 二 ) 戒 護 管 理 與 生 活 給 養 1. 針 對 女 性 特 質 設 計 管 理 方 式 : 其 實 女 性 的 受 刑 人 本 質 是 比 較 順 從 低 暴 力, 但 是 同 性 的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跟 男 性 受 刑 人 不 太 一 樣, 這 部 分 我 們 要 特 別 增 加 照 顧, 降 低 紀 律 的 要 求, 培 養 自 制 自 律 的 習 慣, 我 們 274

275 就 是 用 輔 導 來 代 替 責 備 用 鼓 勵 來 代 替 懲 罰 ( 專 家 一 ) 因 女 性 受 刑 人 配 合 度 及 服 從 性 較 高 在 監 適 應 能 力 亦 較 佳, 故 在 戒 護 管 理 上 採 取 較 寬 容 管 教 方 式, 應 落 實 勤 務 之 執 行 對 受 刑 人 之 賞 罰 應 公 正 適 法 及 嚴 明 雜 役 遴 選 調 用 及 管 理 應 依 照 規 定 辦 理 對 違 規 隔 離 之 受 刑 人 應 加 強 疏 導 與 戒 護 管 理 ( 專 家 六 ) 2. 戒 護 人 員 不 足 : 目 前 實 務 上 所 面 臨 問 題 為 戒 護 人 員 與 受 刑 人 之 比 率 偏 低 ( 專 家 六 ) ( 三 ) 適 當 管 理 措 施 : 舍 房 擁 擠 活 動 空 間 不 足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不 一 人 際 關 係 差 互 動 不 佳 心 繫 家 人 無 法 安 心 服 刑 宜 定 期 宣 導 舍 房 工 場 應 遵 守 注 意 事 項 及 共 同 生 活 規 範 安 排 情 緒 管 理 壓 力 調 適 等 課 程 身 心 狀 況 嚴 重 者 轉 介 心 理 師 諮 商 對 三 個 月 內 未 有 接 見 者, 給 予 電 話 接 見 ( 專 家 六 ) ( 四 ) 調 查 分 類 1. 毒 品 犯 及 非 毒 品 犯 應 予 分 類 : 贊 成 毒 品 犯 和 非 毒 品 犯 應 該 分 開 矯 治 ( 社 福 三 ) 有 案 例 是 本 來 沒 吸 毒 入 監 後 再 出 監 就 跟 裡 面 認 識 的 朋 友 一 起 吸 毒 了 因 為 本 來 不 是 毒 品 犯, 後 來 變 毒 品 犯, 我 認 為 真 的 要 分 開, 教 化 是 不 一 樣 的 ( 社 福 三 ) 2. 提 高 調 查 分 類 效 能 : 同 案 親 屬 受 刑 人 配 業 於 不 同 場 舍 罹 HIV 或 傳 染 病 者 配 業 指 定 工 場 身 體 狀 況 不 適 配 業 之 受 刑 人 暫 置 病 舍 休 養 中 度 及 重 度 情 緒 困 擾 受 刑 人 建 議 轉 介 精 神 科 治 療 或 接 受 專 業 諮 詢, 此 外 將 測 驗 結 果 間 接 調 查 之 警 局 回 函 及 家 屬 問 卷 等 提 供 教 化 戒 護 人 員 參 考 ( 專 家 六 ) 3. 調 查 分 類 淪 為 形 式 化 : 向 警 局 函 詢 的 受 刑 人 調 查 分 類 間 接 調 查 表, 部 分 警 局 未 落 實 向 受 刑 人 家 屬 訪 查 甚 至 不 回 函 ( 專 家 六 ) 4. 調 查 的 信 效 度 不 佳 : 部 分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所, 情 緒 不 穩 定, 不 願 配 合 直 接 調 查, 致 各 項 測 驗 詢 問 效 度 不 彰 警 局 回 函 : 受 刑 人 未 曾 住 訪 查 地 址, 無 法 提 供 資 料 ; 家 屬 問 卷 不 回 或 回 函 填 寫 不 完 整 ( 專 家 六 ) 5. 調 查 分 類 面 臨 問 題 :(1) 部 分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所, 情 緒 不 穩 定, 不 願 配 合 275

276 直接調查 致各項測驗 詢問效度不彰 2 向警局函詢的 受刑人調查 分類間接調查表 部分警局未落實向受刑人家屬訪查甚至不回函 3 警局回函 受刑人未曾住訪查地址 無法提供資料 4 家屬問卷不回或 回函填寫不完整 專家六 五 作業與技能訓練 1. 針對女性進行合適的技能訓練 在作業部分也針對女性受刑人需 求 回歸社會後能夠自立更生 例如美髮 烘焙班 對她們後來就 業確實會有幫助 專家一 針對女性性向 收容人學習意願及考量 社會需求 選擇具有實用性 視覺美感與就業市場導向之技能訓練 專家六 2.矯正機關承攬委託加工礙於監內環境 戒護安全及人力素質 能引進 之加工種類受限 故引進技術性過高之作業需要時間學習之致 生加工困難 且女受刑人多為職場弱勢 本身學經歷較低無專業技 能 以打零工或從事替代性高之服務業居多 入監時即反映自己學 歷較低有什麼工作都願意接納 本身職場競爭力薄弱 出監後即面 臨現實生活考驗 多重操舊業或因其他因素在家照顧家人或子女 經濟來源為家人或男友 監內之作業訓練對其出監後難有顯著幫 助 建議委託加工積極層面為引進較高技術層面之合作廠商 以建 教模式使收容人從做中學 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培訓產業所需之技 能 消極方面維持穩定的工作來源 安定收容人情緒與提供勞作所 得 專家六 3. 監所辦理自營作業 給予更多有心向學之收容人習得專業技能 設 定自營作業之人員訓練期程 並增加工作員額 做到技術傳承 利 用在監人力資源及技訓能力 以增加收容人作業所得及就業自信心 專家六 4.提高就業認知與個人素養 若要增強未來就業之機會與條件須結合其 他環節 除陪養技能之外 建議安排職場禮儀進退訓練 了解職場 生態與倫理 由思想灌輸使收容人能積極思考 提高自信心 自動 進修取得學歷或參加政府認可之專業課程訓練證明 專家六 5. 技能訓練不夠紮實 我覺得更生人實力不夠 以後出來會沒工作 276

277 比 如 說 像 裡 面 學 烘 焙, 還 是 沒 有 學 到 真 正 的, 外 面 出 來 之 後 還 需 要 再 訓 練 一 段 時 間 ( 家 屬 一 ) 在 跟 社 會 銜 接 的 階 段 如 果 機 會 不 夠 多, 其 實 很 可 能 她 就 會 放 棄, 像 在 監 內 工 場 作 業 是 不 是 能 夠 延 續, 我 認 為 一 定 要 有 配 套 ( 社 福 二 ) ( 六 ) 醫 療 衛 生 1. 醫 療 衛 生 需 求 較 男 監 高 : 女 性 受 刑 人 主 要 的 衛 生 醫 療 需 求 為 因 懷 孕 之 產 檢 及 生 產, 婦 科 疾 病, 另 外 精 神 方 面 疾 病 也 較 男 性 受 刑 人 為 多, 兼 有 攜 子 入 監 情 形, 監 所 兒 科 亦 須 兼 顧 所 以 婦 科 內 兒 科 精 神 科 及 牙 科 醫 療 需 求 相 對 較 高 ( 專 家 六 ) 2. 特 定 疾 病 提 供 定 期 檢 查 : 國 民 健 康 局 也 對 女 性 收 容 人 作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目 前 已 經 在 作, 已 經 作 兩 年 了 ( 專 家 二 ) 因 應 國 人 乳 癌 及 子 宮 頸 癌 逐 年 上 升, 衛 生 單 位 每 年 派 員 入 監 協 助 參 與 檢 查 ( 專 家 六 ) 3. 受 刑 人 多 為 經 濟 弱 勢, 放 寬 補 助 審 核 條 件 : 但 是 我 們 監 內 遇 到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復 檢 後 面 的 問 題, 因 為 她 們 都 沒 有 錢, 所 以 當 篩 檢 出 來 有 問 題, 她 們 卻 不 願 意 外 醫, 因 為 她 們 沒 有 錢, 現 在 二 代 健 保 有 要 納 入 收 容 人 的 部 分, 但 是 我 們 也 擔 心 收 容 人 連 基 本 負 擔 都 付 不 出 來 ( 專 家 五 ) 婦 女 入 監 前 大 多 社 會 經 濟 較 為 弱 勢, 外 醫 醫 藥 費 稍 一 提 高 即 無 力 繳 納, 每 年 要 花 費 許 多 的 時 間 及 人 力 催 繳, 而 婦 女 入 監 前 大 多 社 會 經 濟 較 為 弱 勢, 外 醫 醫 藥 費 稍 一 提 高 即 無 力 繳 納, 每 年 要 花 費 許 多 的 時 間 及 人 力 催 繳, 建 議 法 務 部 放 寬 審 核 女 監 報 部 補 助 條 件 ( 專 家 六 ) 4. 放 寬 生 產 與 幼 兒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 妊 娠 滿 20 週 之 收 容 人 部 分 家 屬 可 能 未 具 保, 其 原 因 多 為 無 家 人 理 會 亦 或 家 人 經 濟 狀 況 不 佳 無 法 支 付 保 釋 金, 在 監 生 產 亦 衍 生 可 觀 產 檢 及 生 產 費 用 ( 視 狀 況 約 2 至 4 萬 元 ) 另 產 後 之 幼 兒 留 監 人 數 亦 多, 矯 正 機 關 除 須 定 期 戒 送 外 醫 衛 生 所 健 兒 門 診 體 檢 及 預 防 注 射 外, 如 遇 幼 兒 重 大 疾 病 尚 須 戒 護 外 醫 住 院, 上 述 所 產 生 之 生 產 及 幼 兒 醫 療 費 用, 如 收 容 人 清 寒 屬 實, 可 否 放 寬 納 入 比 照 重 病 醫 療 補 助 5. 特 殊 疾 病 病 監 常 因 受 刑 人 有 其 他 疾 病 而 無 法 移 送 : 目 前 雖 設 有 女 性 精 神 及 肺 結 核 病 監, 立 意 雖 佳, 惟 戒 送 中 常 遇 收 容 人 雖 符 合 精 神 病 277

278 或 肺 結 核 病 移 送 病 監 要 件, 卻 另 有 其 他 疾 患 無 法 移 送 或 遭 拒 ( 專 家 六 ) 四 攜 子 入 監 相 關 問 題 ( 一 ) 攜 子 入 監 可 能 造 成 影 響 1. 攜 子 入 監 措 施 造 成 管 理 壓 力 : 攜 子 入 監 真 的 有 些 影 響, 像 是 小 孩 子 精 力 比 較 旺 盛, 活 動 空 間 不 夠, 而 其 他 收 容 人 的 生 活 品 質 也 確 實 是 有 蠻 大 影 響, 也 讓 我 們 戒 護 主 管 倍 感 壓 力 ( 專 家 一 ) 2. 在 管 理 醫 療 教 化 及 作 業 方 面 有 負 面 影 響 : 小 孩 子 精 力 比 較 旺 盛, 活 動 空 間 不 夠, 而 其 他 收 容 人 的 生 活 品 質 也 確 實 是 有 蠻 大 影 響, 也 讓 我 們 戒 護 主 管 倍 感 壓 力, 在 監 獄 醫 療 方 面 確 實 也 會 有 些 不 足, 幼 兒 需 要 施 打 疫 苗 等,, 另 外 在 作 業 的 部 分, 攜 子 入 監 的 媽 媽 也 需 要 作 業 但 是 其 他 收 容 人 會 比 較, 造 成 管 理 的 困 擾 ( 專 家 一 ) 3. 對 幼 兒 人 格 發 展 有 不 良 影 響 : 女 性 受 刑 人 新 收 時 攜 帶 未 滿 3 歲 子 ( 女 ) 一 起 入 監 執 行, 常 因 須 分 心 照 顧 年 幼 子 女 而 無 法 真 正 達 到 改 悔 向 上, 且 部 分 子 女 已 有 學 習 能 力, 容 易 感 染 惡 習, 造 成 日 後 成 長 中 隱 藏 性 人 格 缺 陷 無 同 儕 互 動, 與 社 會 脫 節 ( 專 家 六 ) 在 監 孩 子 的 人 權 會 有 一 種 相 對 剝 奪 感, 在 監 的 孩 子 反 而 被 以 為 是 已 經 有 協 助, 外 面 的 社 工 認 為 監 獄 已 經 提 供 福 利 保 障, 其 實 沒 有,, 孩 子 在 依 附 關 係 的 建 立 上 沒 有 一 般 孩 子 那 麼 穩 定 和 正 常, 孩 子 的 刺 激 也 少, 又 會 有 監 獄 化 的 行 為 ( 專 家 一 ) 4. 對 幼 兒 性 別 認 同 發 展 上 產 生 障 礙 :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小 孩 在 性 別 認 同 和 角 色 混 淆 影 響 也 蠻 大 的, 見 到 每 一 個 收 容 人 都 叫 媽 媽 ( 專 家 一 ) 5. 措 施 動 機 失 去 初 衷 : 前 幾 年 我 問 收 容 人 為 何 帶 小 孩 進 來, 她 們 都 是 回 答 外 面 沒 有 人 帶, 但 是 這 幾 年 我 問 到 的 發 現 到 她 們 都 是 因 為 外 面 景 氣 不 好, 裡 面 福 利 已 經 提 供 到 沒 錢 沒 關 係, 奶 粉 尿 布 我 們 付, 營 養 我 們 都 服 務 ( 專 家 五 ) 觀 察 本 監 收 容 人 攜 子 入 監 之 動 機, 非 一 般 單 純 之 增 進 親 子 關 係 提 供 幼 兒 較 佳 教 養, 而 是 另 帶 有 其 他 非 正 向 之 動 機 如 監 所 對 攜 子 入 監 收 容 人 有 較 寬 容 之 處 遇 方 式, 在 作 業 方 面 得 酌 減 課 程 百 分 之 30 能 分 配 床 鋪 之 床 位 減 少 委 託 安 置 費 用 支 278

279 出 等, 發 現 不 少 收 容 人 產 下 子 女 並 非 其 所 計 畫 與 期 待, 未 有 擔 任 母 親 角 色 之 心 理 預 備, 因 此 無 動 機 學 習 教 養 與 親 職 知 識, 攜 子 入 監 後 多 有 疏 忽 照 顧 之 情 事 或 由 其 他 收 容 人 代 替 其 母 職 照 顧 幼 兒, 如 此 對 幼 兒 並 非 有 利 狀 況 ( 專 家 六 ) 6. 毒 品 犯 比 例 過 高, 不 利 教 養 : 攜 子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約 70% 為 毒 品 犯, 毒 品 犯 之 人 格 特 質 與 重 複 犯 罪 特 性, 難 以 給 予 幼 兒 適 當 之 照 顧 與 教 養, 即 便 於 監 內 加 強 親 職 教 育, 但 在 本 身 認 知 及 行 為 尚 未 有 改 變 下, 要 給 予 幼 兒 最 妥 適 之 照 顧 教 養 實 屬 困 難 ( 專 家 六 ) 7. 無 法 接 受 正 常 處 遇 : 攜 子 入 監 之 收 容 人 因 照 顧 幼 兒, 而 使 其 在 教 化 及 技 訓 課 程 處 遇 難 以 配 合 與 參 與, 因 而 影 響 矯 治 成 效 ; 如 收 容 人 未 能 改 變 偏 差 行 為 對 其 日 後 教 養 孩 子 亦 有 負 面 影 響 收 容 人 出 監 後 將 孩 子 帶 在 身 邊, 但 其 面 對 社 會 適 應 及 生 活 壓 力, 要 給 予 孩 子 適 當 之 照 顧 實 在 不 易, 如 又 再 次 吸 毒 孩 子 則 須 隨 母 過 著 吸 毒 不 穩 定 之 生 活, 亦 必 定 未 獲 妥 善 之 照 顧, 待 母 入 監 時 又 得 面 臨 與 分 離 之 不 安 焦 慮, 如 此 對 孩 子 之 身 心 再 次 造 成 創 傷 ( 專 家 六 ) ( 二 ) 問 題 與 建 議 1. 應 交 由 專 業 單 位 辦 理 : 政 府 視 察 我 們 攜 子 入 監 業 務 發 現 我 們 作 得 很 好, 就 要 我 們 繼 續 兼 辦, 我 認 為 這 是 很 奇 怪 的, 社 會 福 利 是 內 政 部 的 事 情, 醫 療 是 衛 生 署 的 問 題, 專 業 的 部 分 還 是 要 回 歸 專 業 ( 專 家 五 ) 在 現 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已 臻 成 熟 下, 仍 認 為 收 容 人 子 女 的 生 活 應 以 親 屬 照 顧 寄 養 家 庭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為 主 ( 專 家 六 ) 2. 建 議 修 改 攜 子 入 監 時 間 : 我 們 看 到 孩 子 三 歲 在 監 獄 裡 面 帶, 出 來 之 後 會 很 難 帶, 他 們 很 疼 愛 那 些 孩 子, 但 是 太 偏 了, 他 們 在 裡 面 跟 著 受 刑 人 看, 主 管 來 了 要 說 謊 甚 麼 的, 所 以 我 很 支 持 攜 子 入 監 改 成 一 年 以 下 ( 社 福 二 ) 3. 加 強 懷 孕 生 產 與 兒 童 照 護 : 目 前 政 策 上, 對 於 懷 孕 及 攜 子 入 監 的 收 容 人 並 無 增 加 伙 食 費 用 的 措 施, 這 些 女 收 容 人 或 有 特 殊 需 求 ( 如 哺 乳 坐 月 子 等 時 期 有 較 高 的 應 養 需 求 ),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僅 能 運 用 社 會 善 心 人 士 的 主 動 捐 款, 加 強 照 顧 這 些 收 容 人 4. 適 當 安 置 較 攜 子 入 監 有 利 於 兒 童 發 展 : 與 其 待 孩 子 於 出 監 後 生 活 於 279

280 母 親 吸 毒 的 不 安 環 境 中, 或 是 到 法 令 規 定 3 歲 必 須 強 制 攜 出 時 才 做 安 置 處 置, 如 能 將 幼 兒 及 早 安 置 以 獲 妥 適 照 顧, 而 輔 以 親 子 家 庭 日 及 懇 親 活 動 舉 辦 以 增 進 親 子 互 動 關 係, 使 收 容 人 能 安 心 執 行, 強 化 教 化 處 遇 成 效, 方 能 於 出 監 後 有 較 佳 之 社 會 適 應 能 力 及 符 合 社 會 規 範 行 為, 對 於 後 續 子 女 教 養 才 有 正 向 影 響 在 現 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已 漸 成 熟 完 整 下, 子 女 的 生 活 仍 應 以 親 屬 照 顧 寄 養 家 庭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為 主 ( 專 家 六 ) 五 激 發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潛 能 並 建 立 自 信 1. 建 議 合 適 工 作 : 台 中 的 更 生 團 契 做 得 很 棒 的 是, 就 是 一 直 鼓 勵 出 監 後 的 女 受 刑 人 到 醫 院 去 做 看 護 的 工 作 ( 社 福 三 ) 2. 開 設 成 長 課 程 : 我 們 也 有 成 長 課, 叫 意 義 治 療, 讓 他 們 看 到 別 人 跌 倒 又 站 起 來 當 他 們 在 分 享 時 底 下 受 刑 人 都 流 著 淚 聽, 這 課 程 需 要 專 業 設 計, 否 則 雙 方 都 會 受 傷 ( 社 福 三 ) 監 所 連 結 社 會 團 體 資 源 開 設 相 關 課 程, 協 助 女 性 收 容 人 發 掘 正 向 資 源 與 能 力 ( 專 家 六 ) 3. 參 與 志 工 活 動 : 我 女 兒 就 是 去 創 世 基 金 會 把 屎 把 尿, 這 次 走 山 報 導 的 美 女 志 工 就 是 我 女 兒, 因 為 她 代 言 了 這 個, 學 校 很 多 人 不 飆 車 了, 因 為 很 多 飆 車 撞 到 人 變 植 物 人, 所 以 她 就 去 學, 他 要 作 給 他 姊 姊 看, 以 後 可 以 朝 這 方 面 去 做 去 帶, 然 後 去 引 導 正 面 的 ( 家 屬 二 ) 4. 協 助 重 建 正 常 家 庭 關 係 : 透 過 辦 理 家 屬 互 助 性 團 體, 協 助 家 屬 與 收 容 人 之 關 係 重 建, 增 強 收 容 人 家 屬 與 收 容 人 互 動 之 動 機, 及 以 正 向 方 式 與 收 容 人 互 動 溝 通 ( 專 家 六 ) 5. 提 升 受 刑 人 自 信 : 監 所 的 自 營 作 業 技 術 層 面 較 高, 收 容 人 參 與 自 營 作 業 能 接 觸 所 有 流 程, 達 完 整 的 技 藝 學 習 之 效, 易 獲 得 高 成 就 感, 並 可 由 銷 售 狀 況 實 際 感 受 到 社 會 外 界 支 持 力 量, 提 升 自 信 心 與 加 強 自 我 能 力 肯 定 ( 專 家 六 ) 6. 鼓 勵 活 動 參 與 激 發 潛 能 : 女 性 收 容 人 多 因 低 社 經 背 景 低 學 歷 無 一 技 之 長 等 因 素 而 普 遍 缺 乏 自 信 心, 或 多 為 低 自 我 功 能 者, 因 此 處 遇 重 點 之 一 即 在 提 升 其 自 信 心 因 收 容 人 其 實 具 備 無 窮 潛 能, 只 是 因 自 幼 成 長 環 境, 潛 能 才 華 多 被 埋 沒, 或 被 刻 意 打 壓, 因 此 建 立 自 280

281 信 的 方 式 之 一 即 為 鼓 勵 她 們 看 見 自 己 的 優 點 矯 正 機 關 管 教 人 員 於 教 誨 輔 導 舉 辦 各 式 文 康 活 動 中 以 增 強 權 能 優 勢 觀 點 利 社 會 模 式 協 助 女 性 收 容 人 覺 察 優 點 正 向 特 質, 增 強 其 利 社 會 價 值 與 行 為 ; 監 所 連 結 社 會 團 體 資 源 開 設 相 關 課 程, 協 助 女 性 收 容 人 發 掘 正 向 資 源 與 能 力, 並 透 過 辦 理 家 屬 互 助 性 團 體, 協 助 家 屬 與 收 容 人 之 關 係 重 建, 增 強 收 容 人 家 屬 與 收 容 人 互 動 之 動 機, 及 以 正 向 方 式 與 收 容 人 互 動 溝 通, 藉 此 激 發 收 容 人 潛 能 與 自 信 另, 目 前 監 所 開 辦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如 電 腦 網 際 網 路 班 美 容 班 美 髮 班 花 藝 造 型 班 編 籃 班 編 織 班 幼 兒 保 姆 班 等, 協 助 收 容 人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並 養 成 藝 術 氣 質 勤 勞 習 慣, 亦 從 技 能 訓 練 過 程 中 激 發 收 容 人 自 身 潛 在 能 力, 增 進 其 自 信 ( 專 家 六 ) 六 出 監 前 後 之 輔 導 協 助 與 資 源 ( 一 ) 出 監 前 1. 安 排 更 生 保 護 團 體 宣 導 : 邀 請 更 生 保 護 會 桃 園 分 會 入 監 實 施 團 輔 個 輔, 協 助 向 更 生 保 護 會 桃 園 分 會 申 請 返 家 車 資 補 助 護 送 返 家 ( 專 家 六 ) 2. 安 排 就 業 服 務 站 進 行 職 務 介 紹 : 希 望 參 加 短 期 技 能 訓 練, 安 排 更 生 保 護 宣 導 就 業 服 務 站 及 職 訓 中 心 業 務 介 紹 ( 專 家 六 ); 請 中 壢 就 業 服 務 站 及 桃 園 職 訓 中 心 入 監 業 務 宣 導 ( 專 家 六 ) 3. 轉 介 安 置 : 無 家 可 歸 或 家 屬 拒 絕 返 家 者 需 轉 介 安 置, 安 排 入 住 安 置 處 所 ( 專 家 六 ) 4. 通 知 家 屬 領 回 : 少 數 個 案 有 特 殊 狀 況 釋 放 時 需 通 知 家 屬 來 監 接 回 或 請 更 保 會 護 送 返 家 ( 專 家 六 ) 5.. 就 業 媒 合 : 尋 覓 廠 商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給 低 學 歷 的 即 將 出 監 受 刑 人, 以 使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能 立 即 就 業, 減 少 再 犯 ( 專 家 六 ) 6. 職 訓 課 程 銜 接 及 輔 導 考 照 : 在 監 曾 參 加 短 期 技 訓 之 受 刑 人, 協 助 其 出 監 後 接 受 同 類 更 高 階 的 技 能 訓 練 並 輔 導 報 考 證 照, 日 後 較 有 生 活 目 標 較 容 易 復 歸 社 會 ( 二 ) 出 監 後 281

282 1. 協 助 找 工 作 : 有 社 會 上 很 用 心 在 幫 受 刑 人, 我 也 發 現 他 們 ( 愛 滋 受 刑 人 ) 要 去 找 工 作 非 常 難 找 ( 社 福 一 ) 將 有 意 願 接 受 更 生 保 護 的 出 監 受 刑 人 轉 介 至 更 生 保 護 會 各 分 會 協 助 就 業 參 加 技 能 訓 練 ( 專 家 六 ) 2. 追 蹤 出 監 後 就 業 狀 況 : 在 監 參 加 技 能 訓 練 之 收 容 人 出 監 後 之 就 業 情 況 追 蹤, 俾 本 監 能 開 設 更 符 合 市 場 需 求 之 技 訓 課 程, 以 提 高 更 生 人 的 就 業 率 ( 專 家 六 ) 3. 輔 導 重 建 家 庭 關 係 : 基 於 社 會 上 輔 導 的 立 場, 因 為 有 時 到 人 家 家 裡 去 拜 訪, 看 到 他 們 被 家 人 放 棄, 我 會 跟 他 們 說 希 望 他 們 不 要 那 麼 悲 觀, 只 要 願 意 去 做, 還 是 可 以 做 很 多 事, 所 以 我 也 會 輔 導 他 們 的 家 庭, 家 庭 還 是 可 以 有 溫 暖, 不 要 說 社 會 病 了, 我 是 希 望 說 受 刑 人 可 以 改 過 來, 希 望 社 會 能 夠 更 關 懷 這 一 群 人 輔 導 他 們 ( 社 福 一 )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有 在 監 獄 內 有 探 索 家 庭 關 係 的 團 體 這 部 分 能 夠 幫 助 收 容 人 跟 家 人 的 關 係 重 建, 家 庭 關 係 對 女 性 收 容 人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我 們 現 在 時 間 是 拉 長 到 出 監 後 六 個 月 ( 社 福 二 ) 4. 提 供 家 庭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 服 務 受 刑 人 家 屬 到 現 在 已 經 有 二 十 二 年 的 時 間, 如 果 家 屬 有 甚 麼 困 難 的 話, 我 們 會 提 供 家 屬 福 利 資 源, 或 是 關 懷 的 服 務 ( 社 福 二 ) 5. 協 助 受 刑 人 和 銀 行 訂 立 還 款 計 畫 : 其 實 更 生 有 協 助 卡 債 協 商 問 題, 有 一 個 更 生 機 構, 可 以 去 找 的 你 可 以 去, 像 台 南 的 更 生 保 護 會, 出 來 前 都 會 知 道 資 料, 可 以 配 合 銀 行 來 協 商 ( 社 福 一 ) 更 保 會 提 供 這 樣 的 協 助 經 過 與 銀 行 協 商 債 務 會 比 較 好 處 理 而 且 扣 款 不 是 全 部, 還 是 會 留 一 點 生 活 費 ( 社 福 一 ) 6. 降 低 職 訓 課 程 受 訓 資 格 :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所 開 設 的 日 間 職 前 訓 練 課 程, 大 部 分 訓 練 課 程 要 求 學 歷 門 檻 過 高, 與 實 際 技 能 訓 練 內 容 非 正 相 關, 致 使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建 議 針 對 只 需 技 術 性 且 用 心 受 訓 即 可 結 訓 的 課 程, 將 學 歷 降 低 至 國 中 以 下 或 增 設 更 生 人 參 訓 保 障 名 額 ( 三 ) 出 監 前 後 持 續 計 畫 282

283 1. 受 刑 人 返 家 計 畫 : 從 2008 的 時 候, 我 們 開 始 到 台 北 監 獄 做 受 刑 人 返 家 計 畫, 就 是 幫 他 們 做 返 家 庭 的 重 建 輔 導, 針 對 受 刑 人 出 監 前 六 個 月 到 出 監 後 三 個 月 內 會 關 心 他 的 生 活 就 業 與 家 人 的 相 處 我 們 做 返 家 計 畫 後 發 現, 女 性 收 容 對 關 係 議 題 比 男 性 受 刑 人 更 加 重 視, 譬 如 說 出 監 後 對 於 要 去 哪 裡 住, 出 監 後 小 孩 給 誰 照 顧, 或 是 說 對 未 來 人 生 的 目 標, 幾 乎 都 跟 關 係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在 做 家 庭 關 係 重 建 的 時 候, 去 年 到 女 監 之 後, 發 現 家 庭 議 題 女 生 比 男 生 更 重 要, 所 以 我 們 有 下 很 多 工 夫 ( 社 福 二 ) 七 中 間 性 處 遇 ( 一 ) 中 途 之 家 的 功 能 1. 建 立 受 刑 人 和 家 人 溝 通 的 橋 樑 : 監 獄 內 跟 監 獄 外 想 的 不 一 樣 的 高 牆, 想 法 不 一 樣, 讓 他 們 在 中 途 之 家 獲 得 幫 忙, 喘 口 氣, 我 們 來 幫 她 忙, 父 母 來, 我 們 跟 他 們 談 ( 社 福 三 ) 2. 提 供 暫 時 性 的 住 居 所 : 中 途 之 家, 我 們 可 能 安 排 到 平 安 居, 就 是 遊 民 收 容 中 心, 但 是 我 們 會 協 調 給 他 們 的 時 間 可 不 可 以 長 一 點, 那 邊 的 社 工 蠻 願 意 配 合, 我 覺 得 社 福 團 體 之 間 的 聯 繫 也 是 很 重 要, 他 們 在 那 邊 住 兩 個 月 有 就 業 輔 導 會 過 去 讓 他 有 能 力 存 錢 找 房 子 ( 社 福 二 ) 3. 協 助 復 歸, 避 免 被 害 : 實 務 觀 察 中, 女 性 受 刑 人 常 因 出 監 後 家 人 不 接 納, 或 曾 長 期 在 家 中 遭 受 家 暴 性 侵 猥 褻 等 情 形 不 願 返 家 等 因 素 而 無 處 可 去, 無 可 奈 何 情 況 下 重 返 毒 友 圈 或 所 謂 的 毒 男 友 處 因 此 中 間 性 處 遇 機 構 確 有 需 要 ( 專 家 六 ) ( 二 ) 問 題 與 困 境 1. 只 注 重 課 程 教 授 而 忽 略 實 際 : 中 途 之 家 是 關 起 來, 上 很 多 的 課, 其 實 應 該 去 幫 他 找 生 存 的 意 義 ( 社 福 三 ) 2. 難 被 周 邊 居 民 接 納 : 我 記 得 當 初 幫 愛 滋 病 找 家, 到 山 上 廢 棄, 沒 有 人 要 的 學 校, 結 果 山 下 就 開 始 圍 攻, 我 記 得 96 年 大 減 刑, 我 們 已 經 找 好, 碗 盤 筷 子 都 買 好 了, 結 果 還 是 被 趕 走 ( 社 福 三 ) 3. 規 模 太 小 以 致 功 能 受 限 : 第 一 個 我 覺 得 坊 間 的 中 途 之 家 太 小 型, 你 不 可 能 請 得 起 一 個 專 業 人 員, 或 是 社 工 ( 社 福 三 ) 283

284 4. 經 費 不 足 : 我 一 直 要 說, 不 要 再 找 民 間 團 體, 因 為 我 們 募 款 募 到 很 難 過, 沒 有 人 會 給 我 們 錢, 因 為 大 家 都 不 願 意 幫 助 這 一 塊 ( 社 福 三 ) 5. 平 均 薪 資 偏 低 致 專 業 人 才 流 失 : 我 到 香 港 戒 毒 會 很 感 動, 看 到 很 多 社 工 到 晚 上 都 很 專 心 在 做, 在 戒 毒 拜 訪, 因 為 他 們 薪 水 都 六 萬 以 上, 有 安 定 薪 水, 安 心 做 他 那 一 份 事 業, 哪 像 我 們 社 工 都 年 輕 的, 薪 水 兩 萬 到 兩 萬 五, 都 嚇 到 了, 不 敢 來 碰 這 一 塊, 像 有 經 驗 的, 那 要 四 萬, 我 們 哪 一 個 機 構 有 具 經 驗 的, 我 們 沒 有, 我 們 社 工 只 有 兩 萬, 我 問 過 很 多 社 服 機 構, 他 們 說 社 工 留 不 住 跑 掉 ( 社 福 三 ) ( 三 ) 相 關 建 議 1. 和 外 界 產 業 合 作, 自 給 自 足 : 我 認 為 應 該 可 以 朝 開 發 生 產 的 方 向 去 做, 譬 如 說 宜 蘭 監 獄 她 們 的 紙 雕 就 很 棒, 不 是 靠 補 助, 而 是 讓 他 們 靠 自 己 的 努 力, 要 放 感 情 ( 社 福 三 ) 我 覺 得 ( 中 途 之 家 ) 應 該 像 公 家 機 關, 薪 資 不 高, 提 供 一 個 公 司 讓 他 去 上 班, 用 一 些 正 常 的 工 作, 手 工 藝 的 工 作, 她 ( 受 刑 人 ) 會 覺 得 很 高 興 ( 家 屬 一 ) 希 望 它 可 以 變 成 一 個 事 業, 中 間 性 處 遇 要 讓 他 有 工 作, 工 作 很 重 要, 這 個 東 西 才 能 伸 展 出 去 ( 社 福 一 ) 2. 增 設 中 途 之 家 : 現 有 女 性 中 途 之 家 屈 指 可 數, 致 女 性 更 生 人 出 監 時 轉 介 不 易, 希 能 成 立 更 多 女 性 中 途 之 家, 協 助 女 性 更 生 人 重 新 建 立 生 活 家 庭 就 業 醫 療 的 起 點 ( 專 家 六 ) 八 團 體 與 機 構 間 之 互 動 與 協 助 ( 一 ) 更 生 保 護 會 1. 共 同 合 作 進 行 愛 滋 受 刑 人 的 輔 導 工 作 : 像 目 前 來 講 我 們 到 愛 滋 病 那 裡 我 們 可 以 一 對 一, 沒 有 干 擾, 他 們 可 以 暢 所 欲 言, 因 為 那 裡 有 獨 立 的 會 談 室 ( 社 福 一 ) 2. 協 助 出 獄 受 刑 人 建 立 還 款 計 畫 : 其 實 更 生 有 協 助 卡 債 協 商 問 題, 有 一 個 更 生 機 構, 可 以 去 找 的 你 可 以 去, 像 台 南 的 更 生 保 護 會, 出 來 前 都 會 知 道 資 料, 可 以 配 合 銀 行 來 協 商 ( 社 福 一 ) 更 保 會 提 供 這 樣 的 協 助 經 過 與 銀 行 協 商 債 務 會 比 較 好 處 理 而 且 扣 款 不 是 全 部, 還 是 會 留 一 點 生 活 費 ( 社 福 一 ) 284

285 3. 更 生 保 護 會 經 費 短 缺 : 更 保 都 沒 有 錢, 自 己 也 要 募 款, 以 前 有 收 租 金, 但 是 現 在 房 子 租 不 出 去, 沒 有 收 入 了 ( 社 福 三 ) 4. 更 生 保 護 會 人 員 匱 乏 : 目 前 全 台 灣 省 更 保 會 員 工 只 有 55 人,55 人 要 管 全 台 灣 受 刑 人, 太 少 了 ( 社 福 三 ) 高 雄 的 更 保 只 有 四 個 人, 約 聘 雇 的, 其 他 都 要 靠 志 工 ( 社 福 一 ) ( 二 ) 紅 心 字 會 1. 監 所 和 社 工 專 業 人 員 溝 通 不 足 : 就 是 我 們 入 監 輔 導 的 時 候, 可 能 因 為 矯 治 人 員 對 我 們 社 工 進 去 心 裡 會 有 點 排 斥, 他 們 會 很 在 意 個 案 到 底 講 什 麼, 所 以 會 限 制 我 們 三 十 分 鐘 一 個 個 案 結 束, 可 是 其 實 是 時 間 不 夠 的 ( 社 福 二 ) 九 犯 罪 與 再 犯 原 因 ( 一 ) 犯 罪 原 因 : 1. 家 庭 功 能 不 足 : 我 認 為 他 們 在 心 理 上 都 生 病 了, 可 能 是 在 家 庭 得 不 到 愛 與 關 懷, 所 以 現 在 社 會 道 德 上 衝 突 也 很 多 ( 社 福 二 ) 2. 受 重 要 他 人 影 響 : 我 們 在 觀 察 這 些 從 青 少 年 開 始 就 一 直 犯 罪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我 們 感 覺 到 她 們 的 犯 罪 生 涯 跟 交 往 關 係 其 實 都 有 密 切 的 相 關, 大 概 都 有 配 偶 和 親 密 伴 侶 的 偏 差 吸 毒 ( 學 者 一 ) ( 二 ) 再 犯 原 因 1. 家 庭 支 持 不 夠 : 我 們 服 務 受 刑 人 家 庭 這 麼 久 的 時 間, 看 到 家 屬 的 反 應 是 認 為 受 刑 人 為 何 又 再 度 入 監, 我 們 討 論 根 本 原 因 發 現, 家 庭 對 受 刑 人 的 支 持 力 量 並 不 夠 ( 社 福 二 ) 因 為 出 來 沒 有 地 方 可 以 去, 因 為 男 人 要 利 用 她, 女 人 是 弱 者, 這 麼 好 的 家 庭 式 太 少 太 少 了, 一 般 家 庭 是 放 棄 的 ( 社 福 二 ) 2. 對 更 生 人 就 業 輔 導 不 足 : 我 也 有 陪 伴 個 案 到 就 服 站 找 工 作, 但 發 現 就 服 站 的 服 務 並 沒 有 很 好, 舉 例 來 說, 即 使 跟 他 說 是 受 刑 人, 但 在 推 薦 工 作 時 也 跟 推 薦 給 一 般 人 的 一 樣, 我 在 旁 邊 觀 察 的 是 就 服 員 沒 有 跟 他 做 心 理 重 建, 只 有 推 工 作 給 他, 就 打 電 話 給 雇 主, 就 跟 她 說 我 這 裡 有 一 個 要 找 工 作 的, 卻 沒 有 跟 雇 主 說 明 特 殊 身 份 的 問 題, 更 生 285

286 人 會 很 害 怕, 怕 到 那 邊 又 被 雇 主 拒 絕, 也 會 讓 他 們 不 敢 再 去 嘗 試 就 業 了, 又 回 去 找 朋 友, 或 是 到 酒 店 上 班 等 等 ( 社 福 二 ) 286

287 第 七 章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相 關 因 素 與 處 遇 之 差 異 分 析 本 章 以 量 化 研 究 架 構 為 依 據 ( 參 見 圖 3-2-1), 分 析 六 種 類 型 女 性 犯 罪 人 包 括 :(1) 單 純 毒 品 犯 ;(2) 毒 品 結 合 犯 ;(3) 詐 欺 犯 ;(4) 財 產 犯 ( 含 : 竊 盜 偽 造 文 書 違 反 銀 行 法 賭 博 等, 與 財 產 有 關 之 非 暴 力 性 犯 罪 );(5) 暴 力 犯 ( 含 : 殺 人 強 盜 搶 奪 傷 害 妨 害 性 自 主 擄 人 勒 贖 等 );(6)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44 文 中 就 犯 罪 相 關 因 素 ( 包 括 : 個 人 特 性 被 害 經 驗 偏 差 行 為 和 犯 罪 執 行 經 驗 等 ), 以 及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監 禁 壓 力 與 社 會 支 持 在 監 適 應 和 復 歸 社 會 需 求 等, 在 上 述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之 差 異 ; 從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可 觀 察 女 性 犯 罪 特 性 與 處 遇 之 特 殊 性, 以 作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之 參 考 依 據 第 一 節 個 人 特 性 與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一 人 口 特 性 表 為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年 齡 與 子 女 數 之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以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平 均 年 齡 最 為 年 輕 (34.01 歲 ), 其 次 是 單 純 毒 品 犯 ( 平 均 為 歲 ) 暴 力 犯 ( 平 均 為 歲 ), 而 平 均 年 齡 最 高 者 為 財 產 犯 (46.30 歲 ) 分 佈 ;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平 均 年 齡 差 異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F=43.696; p<.001),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詐 欺 犯 與 財 產 犯 之 平 均 年 齡 顯 著 高 於 毒 品 結 合 犯, 亦 即 在 監 執 行 之 毒 品 結 合 犯 年 齡 較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顯 著 年 輕 相 似 結 果 亦 呈 現 於 子 女 數 上, 不 同 類 型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子 女 數 有 顯 著 差 異 (F=3.854; p<.01); 其 中 以 詐 欺 犯 與 財 產 犯 有 較 多 的 子 女 ( 平 均 數 分 別 為 : ), 而 較 年 輕 的 毒 品 結 合 犯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暴 力 犯 則 子 女 較 少 ( 分 別 為 : ), 詐 欺 犯 財 產 犯 與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組 間 差 異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 此 外, 財 產 犯 之 子 女 數 亦 顯 著 高 於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者 ( 參 見 表 7-1-1) 44 部 份 犯 罪 類 型 人 數 較 少 且 分 類 不 易 ( 如 : 違 反 選 罷 法 營 利 姦 淫 猥 褻 妨 害 家 庭 婚 姻 等, 共 21 人 ), 為 有 效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本 章 僅 就 上 述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進 行 分 析, 因 此, 有 效 樣 本 數 為 862 人 287

288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年 齡 與 子 女 數 之 差 異 分 析 變 數 單 純 毒 品 (A) 毒 品 結 合 (B) 詐 欺 (C) 犯 罪 類 型 財 產 (D) 暴 力 (E) 製 / 運 / 販 毒 (F) F; Sig 組 間 差 異 年 齡 Mean N F=43.696*** C,D>B 子 女 數 Mean F=3.854** N C,D >A,B,E D>F * p<.05; ** p<.01; *** p<.001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人 口 特 性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表 中 顯 示, 人 口 結 構 中 以 婚 姻 狀 況 父 母 狀 況 父 親 職 業 母 親 職 業 和 國 小 以 前 主 要 教 養 者 五 個 變 數 與 犯 罪 類 型 有 顯 著 關 聯 性 在 婚 姻 狀 況 方 面,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以 未 婚 單 身 離 婚 單 身 或 同 居 者 居 多 ; 而 詐 欺 犯 財 產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則 以 已 婚 / 喪 偶 和 離 婚 單 身 或 同 居 者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暴 力 犯 則 未 婚 單 身 已 婚 或 喪 偶 和 離 婚 單 身 或 離 婚 同 居 各 約 佔 30% 亦 即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以 詐 欺 犯 財 產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之 婚 姻 相 對 較 穩 定, 而 約 80% 的 毒 品 犯 或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婚 姻 狀 況 是 處 於 單 身 或 不 健 全 的 狀 態 婚 姻 結 構 在 父 母 狀 況 方 面,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以 父 母 狀 況 不 健 全 者 居 多 ; 而 財 產 犯 詐 欺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則 以 父 母 均 歿 / 一 方 過 世 者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且 財 產 犯 詐 欺 犯 超 過 半 數, 各 約 佔 63% 51%,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約 佔 45%; 父 母 狀 況 健 全 者 則 以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詐 欺 犯 和 暴 力 犯 居 多, 各 約 佔 40% 以 上 亦 即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施 用 毒 品 之 犯 罪 類 型 如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父 母 狀 況 屬 不 健 全 者 居 多 ; 與 財 物 較 有 關 聯 之 犯 罪 類 型 如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之 父 母 狀 況 屬 均 歿 / 一 方 過 世, 則 佔 較 大 比 例 288

289 在 父 親 職 業 方 面, 財 產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以 父 親 從 事 軍 公 教 農 林 漁 牧 者 居 多 ;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父 親 從 事 工 / 服 務 業 / 其 他 者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各 約 佔 63% 48%; 而 財 產 犯 和 暴 力 犯 以 經 商 者 居 多 ; 詐 欺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則 以 家 管 / 無 業 者 較 多 在 母 親 職 業 方 面,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暴 力 犯 以 母 親 從 事 工 / 服 務 業 / 其 他 者 居 多 ;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財 產 犯 以 家 管 / 無 業 者 較 多, 且 將 近 7 成 ; 而 財 產 犯 之 母 親 多 從 事 軍 公 教 農 林 漁 牧 和 家 管 / 無 業 在 國 小 以 前 主 要 教 養 方 面, 單 純 毒 品 犯 毒 品 結 合 犯 以 父 母 雙 親 教 養 者 最 少, 但 仍 有 將 近 65% 左 右 ; 單 純 毒 品 犯 毒 品 結 合 犯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則 以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其 他 外 人 教 養 者 最 多, 各 約 佔 21% 左 右 亦 即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施 用 毒 品 之 犯 0 罪 類 型 如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在 國 小 以 前 的 主 要 教 養 相 對 有 較 多 的 隔 代 教 養, 較 少 的 父 母 雙 親 教 養 表 人 口 特 性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變 數 犯 罪 類 型 單 純 毒 品 毒 品 結 合 詐 欺 財 產 暴 力 製 / 運 / 販 毒 2 ; df; p 婚 姻 狀 況 父 母 狀 況 未 婚 單 身 已 婚 / 喪 偶 離 婚 單 身 / 同 居 再 婚 / 已 婚 同 居 / 未 婚 同 居 健 全 不 健 全 均 歿 一 方 過 世 % 32.2% 20.0% 18.9% 31.0% 17.9% % 18.9% 32.7% 38.9% 30.0% 37.5% % 29.1% 45.5% 33.3% 27.0% 28.6% % 19.7% 1.8% 8.9% 12.0% 16.1% % 33.4% 41.8% 28.9% 40.0% 42.9% % 27.1% 7.3% 7.8% 24.0% 12.5% % 39.5% 50.9% 63.3% 36.0% 44.6% 2 = df =10 p = = df =10 p =

290 父 親 職 業 母 親 職 業 國 小 前 主 要 教 養 者 變 數 軍 公 教 農 林 漁 牧 工 / 服 務 業 / 其 他 商 家 管 / 無 業 軍 公 教 農 林 漁 牧 工 / 服 務 業 / 其 他 商 家 管 / 無 業 父 母 父 或 母 表 人 口 特 性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 續 ) 犯 罪 類 型 單 純 毒 品 毒 品 結 合 詐 欺 財 產 暴 力 製 / 運 / 販 毒 % 23.9% 29.1% 45.9% 25.0% 38.9% % 48.4% 34.5% 27.1% 37.5% 31.5% % 15.8% 20.0% 21.2% 28.4% 18.5% % 11.9% 16.4% 5.9% 9.1% 11.1% % 5.4% 5.6% 12.4% 7.6% 11.3% % 31.1% 22.2% 12.4% 29.3% 22.6% % 8.0% 9.3% 5.6% 13.0% 9.4% % 55.5% 63.0% 69.7% 50.0% 56.6% % 65.4% 81.8% 87.8% 71.0% 71.4% % 11.3% 5.5% 7.8% 8.0% 5.4% % 23.2% 12.7% 4.4% 21.0% 23.2% 2 ; df; p 2 = df =15 p = = df =15 p = = df =15 p =.006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其 他 外 人 註 :1. 父 / 母 教 育 程 度 籍 貫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未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未 列 於 表 中 2. 母 親 教 育 主 要 教 養 者 與 犯 罪 類 型 部 份 細 格 中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2 值 僅 供 參 考 二 家 庭 依 附 與 家 人 偏 差 行 為 表 為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庭 依 附 之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以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之 家 庭 依 附 程 度 平 均 數 最 高 (M=20.59), 其 次 是 財 產 犯 (M=20.08); 而 家 庭 依 附 程 度 平 均 數 最 低 者 為 毒 品 結 合 犯 (M=18.58);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家 庭 依 附 程 度 平 均 數 差 異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F=5.395; p<.01),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與 財 產 犯 之 平 均 數 顯 著 高 於 毒 品 結 合 犯, 亦 即 在 監 執 行 之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家 庭 依 附 程 度 顯 著 低 於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與 財 產 犯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家 人 偏 差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表 中 顯 示, 家 人 偏 差 中 以 親 生 父 親 親 生 母 親 配 偶 / 同 居 人 姊 妹 兄 弟 和 同 住 的 其 他 親 人 六 個 變 數 與 犯 罪 類 型 有 顯 著 關 聯 性 在 父 母 親 290

291 偏 差 行 為 方 面,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暴 力 犯 的 親 生 父 親 和 親 生 母 親 有 較 多 的 酗 酒 和 賭 博 行 為, 親 生 父 親 亦 有 較 多 的 對 家 人 施 暴 行 為 在 配 偶 / 同 居 人 偏 差 行 為 方 面,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的 配 偶 / 同 居 人 有 較 多 的 酗 酒 行 為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的 配 偶 / 同 居 人 有 較 多 的 賭 博 行 為 而 與 施 用 毒 品 犯 罪 有 關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配 偶 / 同 居 人 以 施 用 毒 品 和 入 監 服 刑 居 多, 尤 其 毒 品 結 合 犯 的 配 偶 / 同 居 人 在 施 用 毒 品 超 過 5 成, 且 將 近 5 成 入 監 服 刑 在 兄 弟 姊 妹 和 同 住 的 其 他 親 人 偏 差 行 為 方 面,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以 以 姊 妹 和 兄 弟 曾 施 用 毒 品 兄 弟 和 同 住 的 其 他 親 人 曾 入 監 服 刑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總 之, 毒 品 結 合 犯 與 家 人 ( 或 同 住 的 其 他 親 人 ) 有 否 偏 差 行 為 的 關 聯 性 程 度 較 大, 毒 品 結 合 犯 的 親 生 父 母 親 有 較 多 的 酗 酒 和 賭 博 行 為 ; 親 生 父 親 對 家 人 有 較 多 的 施 暴 行 為 ; 配 偶 / 同 居 人 亦 有 較 多 的 賭 博 行 為 ; 而 兄 弟 姊 妹 和 配 偶 / 同 居 人 曾 施 用 毒 品 兄 弟 配 偶 / 同 居 人 和 同 住 的 其 他 親 人 曾 入 監 服 刑 在 毒 品 結 合 犯 中 均 佔 較 高 比 例 此 外, 兄 弟 姊 妹 和 配 偶 / 同 居 人 曾 施 用 毒 品 兄 弟 配 偶 / 同 居 人 和 同 住 的 其 他 親 人 曾 入 監 服 刑 在 單 純 毒 品 犯 中 亦 佔 較 高 比 例, 此 與 毒 品 結 合 犯 相 似 暴 力 犯 類 型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以 親 生 父 母 親 和 配 偶 / 同 居 人 酗 酒 親 生 父 母 親 賭 博 和 親 生 父 親 對 家 人 施 暴 居 多 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配 偶 / 同 居 人 則 有 較 多 的 賭 博 和 酗 酒 偏 差 行 為 家 庭 依 附 配 偶 依 附 變 數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庭 依 附 之 差 異 分 析 單 純 毒 品 (A) 毒 品 結 合 (B) 詐 欺 (C) 犯 罪 類 型 財 產 (D) 暴 力 (E) 製 / 運 / 販 毒 (F) F; Sig 組 間 差 異 Mean F=5.395** N D,F>B Mean N F=2.331* *p<.05; **p<.01;***p<.00; 配 偶 依 附 之 變 異 數 不 同 值,Dunnett C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未 達 顯 著 291

292 表 家 人 偏 差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父 親 母 親 配 偶 姊 妹 兄 弟 其 他 親 人 變 數 酗 酒 賭 博 施 暴 酗 酒 賭 博 酗 酒 賭 博 施 用 毒 品 服 刑 施 用 毒 品 施 用 毒 品 服 刑 服 刑 犯 罪 類 型 單 純 毒 品 毒 品 結 合 詐 欺 財 產 暴 力 製 / 運 / 販 毒 2 ; df; p = % 27.7% 18.2% 10.0% 21.0% 17.9% df =5 p = = % 24.2% 9.1% 10.0% 18.0% 16.1% df =5 p = = % 13.9% 9.1% 5.6% 23.0% 8.9% df =5 p = = % 7.6% 1.8% 1.1% 9.0% 1.8% df =5 p = = % 14.8% 1.8% 1.1% 10.0% 3.6% df =5 p = = % 12.3% 7.3% 6.7% 22.0% 17.9% df =5 p = = % 20.1% 3.6% 8.9% 16.0% 21.4% df =5 p = = % 53.1% 5.5% 4.4% 9.0% 30.4% df =5 p = = % 45.3% 9.1% 10.0% 15.0% 23.2% df =5 p = = df =5 14.3% 12.5%.0%.0%.0% 1.8% p = = % 16.4%.0% 1.1% 6.0% 8.9% df =5 p = = % 16.6%.0% 4.4% 7.0% 5.4% df =5 p = = % 5.5%.0%.0% 4.0%.0% df =15 p =.025 註 : 表 中 僅 呈 現 家 人 偏 差 型 與 與 犯 罪 類 型 有 顯 著 關 聯 性 者, 細 格 中 之 期 望 次 數 如 小 於 5, 2 值 僅 供 參 考 292

293 三 學 校 依 附 與 逃 學 中 輟 經 驗 表 為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學 校 依 附 與 學 校 偏 差 行 為 之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在 學 校 依 附 方 面, 以 財 產 犯 (M=33.39) 之 學 校 依 附 程 度 平 均 數 最 高, 其 次 是 詐 欺 犯 (M=32.73), 而 學 校 依 附 程 度 平 均 數 最 低 者 為 毒 品 結 合 犯 (M=26.87) 和 單 純 毒 品 犯 (M=26.86);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學 校 依 附 程 度 平 均 數 差 異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F=26.689; p<.001),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單 純 毒 品 犯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暴 力 犯 之 學 校 依 附 程 度 顯 著 低 於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學 校 依 附 程 度 顯 著 低 於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相 似 結 果 亦 呈 現 在 學 校 偏 差 行 為 (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 在 學 校 偏 差 行 為 方 面, 以 毒 品 結 合 犯 (M=2.17) 的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次 數 最 多, 其 次 是 單 純 毒 品 犯 (M=1.98), 而 學 校 偏 差 行 為 平 均 數 最 低 者 為 詐 欺 犯 (M=0.53) 和 財 產 犯 (M=0.41);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學 校 偏 差 行 為 平 均 數 差 異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F=34.178; p<.001),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單 純 毒 品 犯 毒 品 結 合 犯 的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次 數 顯 著 高 於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 毒 品 結 合 犯 的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次 數 也 顯 著 高 於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 暴 力 犯 的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次 數 顯 著 高 於 財 產 犯 此 外, 在 轉 學 經 驗 方 面, 以 單 純 毒 品 犯 (M=0.80) 的 轉 學 次 數 最 多, 其 次 是 毒 品 結 合 犯 (M=0.68), 而 轉 學 平 均 數 最 低 者 為 詐 欺 犯 (M=0.25) 總 之, 施 用 毒 品 (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 和 暴 力 犯 類 型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較 財 產 犯 罪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 的 學 校 依 附 程 度 低, 且 有 較 多 的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經 驗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學 校 偏 差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表 中 顯 示, 學 校 偏 差 中 以 中 輟 逃 學 休 學 時 間 和 轉 學 時 間 二 個 變 數 與 犯 罪 類 型 有 顯 著 關 聯 性 單 純 毒 品 犯 以 國 中 一 年 級 以 前 即 有 第 一 次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的 經 驗 者 居 多 ; 毒 品 結 合 犯 以 國 中 一 年 級 以 前 與 國 中 二 年 級 即 有 第 一 次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的 經 驗 者 居 多, 且 兩 者 共 佔 了 56%; 而 約 有 75% 詐 欺 犯 和 85% 財 產 犯 未 曾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 另 有 47% 暴 力 犯 和 45%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未 曾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但 約 有 2 成 在 國 中 一 年 級 以 前 即 有 第 一 次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的 經 驗 此 外, 在 第 一 次 轉 學 時 間 方 面,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均 以 國 中 一 年 級 以 前 和 未 曾 居 多 ; 其 中 國 中 一 年 級 以 前 第 一 次 轉 學 者 以 單 純 毒 品 犯 最 多 ; 而 未 曾 者 以 詐 欺 犯 最 多, 約 佔 了 293

294 80% 學 校 依 附 逃 學 中 輟 休 學 次 數 變 數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學 校 依 附 與 學 校 偏 差 行 為 之 差 異 分 析 單 純 毒 品 (A) 毒 品 結 合 (B) 犯 罪 類 型 詐 欺 (C) 財 產 (D) 暴 力 (E) 製 / 運 / 販 毒 (F) F; Sig 組 間 差 異 Mean F=26.689*** N A,B,E<C,D; B<F Mean N F=34.178*** A,B>C,D; B>E,F;E>D 轉 學 Mean F=2.803* 1 次 數 N *p<.05; **p<.01;***p<.001 註 1:Scheffe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各 組 間 均 未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但 LSD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則 *p<.05 表 學 校 偏 差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中 輟 逃 學 休 學 時 間 轉 學 時 間 變 數 國 一 以 前 國 二 國 三 高 中 以 後 未 曾 國 一 以 前 國 二 國 三 高 中 以 後 未 曾 犯 罪 類 型 單 純 毒 毒 品 結 詐 欺 財 產 暴 力 製 / 運 / 販 毒 品 合 % 29.9% 3.6% 6.7% 18.0% 19.6% % 26.0% 3.6% 2.2% 12.0% 8.9% % 12.9% 7.3% 3.3% 8.0% 10.7% % 11.1% 10.9% 3.3% 15.0% 16.1% % 20.1% 74.5% 84.4% 47.0% 44.6% % 25.4% 14.5% 28.9% 26.0% 23.2% % 8.8% 1.8%.0% 2.0%.0% % 1.6%.0%.0% 3.0%.0% % 3.9% 3.6% 2.2% 4.0% 1.8% % 60.4% 80.0% 68.9% 65.0% 75.0% 註 : 轉 學 時 間 部 份 細 格 中 之 期 望 次 數 如 小 於 5, 2 值 僅 供 參 考 2 ; df; p 2 = df =20 p = = df =20 p =

295 四 工 作 狀 況 表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工 作 狀 況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表 中 顯 示, 工 作 狀 況 中 以 入 監 前 一 年 的 工 作 情 形 換 工 作 次 數 和 職 業 類 別, 以 及 出 監 後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辛 苦 但 能 夠 溫 飽 的 溫 飽 工 作 四 個 變 數 與 犯 罪 類 型 有 顯 著 關 聯 性 在 工 作 情 形 與 換 工 作 次 數 方 面, 施 用 毒 品 類 型 的 的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有 較 多 的 無 工 作 和 工 作 不 穩 定 情 形, 也 有 較 多 次 數 的 換 工 作 行 為, 並 以 從 事 特 種 行 業 居 多 相 對 的, 財 產 犯 罪 類 型 的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約 6 成 以 上 有 穩 定 工 作, 且 約 有 5 成 以 上 未 換 過 工 作 此 外, 詐 欺 犯 職 業 以 從 事 工 者 居 多 ; 財 產 犯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職 業 則 以 從 事 商 者 居 多 至 於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辛 苦 但 能 夠 溫 飽 的 溫 飽 工 作 方 面, 願 意 ( 含 非 常 願 意 ) 者 以 財 產 犯 和 暴 力 犯 最 少, 不 願 意 者 以 財 產 犯 和 暴 力 犯 最 多, 約 佔 了 11%, 此 或 與 該 犯 罪 類 型 之 犯 罪 動 機 有 關 表 工 作 狀 況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變 數 犯 罪 類 型 單 純 毒 品 毒 品 結 合 詐 欺 財 產 暴 力 製 / 運 / 販 毒 2 ; df; p 工 作 情 形 換 工 作 次 數 無 工 作 工 作 不 穩 定 有 穩 定 工 作 0 次 1 次 2 次 3 次 以 上 無 工 作 % 40.4% 23.6% 17.8% 28.0% 25.0% % 41.6% 18.2% 11.1% 20.0% 19.6% % 18.0% 58.2% 71.1% 52.0% 55.4% % 22.1% 49.1% 64.4% 46.0% 48.2% % 15.4% 5.5% 8.9% 10.0% 14.3% % 21.7% 18.2% 8.9% 8.0% 7.1% % 7.4% 10.9% 4.4% 13.0% 8.9% % 33.4% 16.4% 13.3% 23.0% 21.4% 2 = df =10 p = = df =20 p =

296 職 業 類 別 溫 飽 工 作 變 數 工 商 特 種 行 業 餐 飲 業 其 他 無 工 作 願 意 / 非 常 願 意 不 太 願 意 / 非 常 不 願 意 表 工 作 狀 況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 續 ) 犯 罪 類 型 單 純 毒 品 毒 品 結 合 詐 欺 財 產 暴 力 製 / 運 / 販 毒 % 7.8% 12.7% 4.4% 9.0% 3.6% % 5.7% 16.4% 27.8% 17.0% 17.9% % 12.1% 1.8% 8.9% 4.0% 5.4% % 12.3% 9.1% 8.9% 13.0% 17.9% % 30.3% 43.6% 42.2% 46.0% 48.2% % 31.8% 16.4% 7.8% 11.0% 7.1% % 97.1% 90.7% 88.9% 89.0% 94.5% % 2.9% 9.3% 11.1% 11.0% 5.5% 註 : 轉 學 時 間 部 份 細 格 中 之 期 望 次 數 如 小 於 5, 2 值 僅 供 參 考 五 偏 差 友 伴 與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2 ; df; p 2 = df =25 p = = df =5 p =.002 表 為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偏 差 友 伴 與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之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有 最 多 的 偏 差 友 伴 (M= ) 和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M=12, ), 亦 即 在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中, 施 用 毒 品 類 型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入 監 前 接 觸 偏 差 朋 友 最 多, 且 從 事 偏 差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頻 率 最 高 相 對 的,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偏 差 友 伴 (M= ) 和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M= ) 最 低, 亦 即 在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中, 屬 於 財 產 犯 罪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入 監 前 接 觸 偏 差 朋 友 最 少, 且 從 事 偏 差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頻 率 最 低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偏 差 友 伴 (F=86.130; p<.001) 與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F=46.428; p<.001) 差 異 均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偏 差 友 伴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多 於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且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顯 著 多 於 財 產 犯 ; 另 暴 力 犯 顯 著 多 於 詐 欺 犯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高 於 單 純 毒 品 犯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且 單 純 毒 品 犯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296

297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顯 著 高 於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亦 即 在 監 執 行 之 施 用 毒 品 類 型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入 監 前 接 觸 偏 差 朋 友 顯 著 多 於 暴 力 犯, 且 暴 力 犯 顯 著 多 於 屬 財 產 犯 罪 之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此 外, 毒 品 結 合 犯 入 監 前 從 事 偏 差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頻 率 顯 著 高 於 單 純 毒 品 犯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且 單 純 毒 品 犯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顯 著 高 於 屬 財 產 犯 罪 之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偏 差 友 伴 與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之 差 異 分 析 變 數 單 純 毒 品 (A) 毒 品 結 合 (B) 詐 欺 (C) 犯 罪 類 型 財 產 (D) 暴 力 (E) 製 / 運 / 販 毒 (F) F; Sig 組 間 差 異 偏 差 友 伴 Mean F= *** A,B>E,F>D; N E>C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Mean N *p<.05; **p<.01;***p<.00 F=46.428*** B>A,E,F>C,D 六 低 自 我 控 制 表 為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差 異 分 析,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經 因 素 分 析 可 區 分 為 5 個 低 自 我 控 制 面 向, 分 別 是 : 冒 險 性 立 即 簡 單 自 我 中 心 衝 動 性 體 力 活 動 等 結 果 顯 示, 在 整 體 低 自 我 控 制 和 冒 險 性 立 即 簡 單 自 我 中 心 等 分 類 低 自 我 控 制 方 面, 均 以 單 純 毒 品 犯 平 均 數 最 高, 其 次 為 毒 品 結 合 犯 (M= ; M= ;M= ;M= ) 在 衝 動 性 方 面, 以 單 純 毒 品 犯 平 均 數 最 高, 其 次 為 暴 力 犯 (M= ); 在 體 力 活 動 方 面, 以 毒 品 結 合 犯 平 均 數 最 高, 其 次 為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暴 力 犯 (M= ) 除 衝 動 性 外,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整 體 低 自 我 控 制 冒 險 性 自 我 中 心 和 體 力 活 動 之 平 均 數 差 異 均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F= ;p<.001) 整 體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顯 著 大 於 詐 欺 297

298 犯 和 財 產 犯 ; 暴 力 犯 顯 著 大 於 財 產 犯 ;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大 於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冒 險 性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大 於 詐 欺 犯 財 產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立 即 簡 單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大 於 詐 欺 犯 ;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大 於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自 我 中 心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大 於 財 產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體 力 活 動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暴 力 犯 顯 著 大 於 財 產 犯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差 異 分 析 變 數 單 純 毒 品 (A) 毒 品 結 合 (B) 詐 欺 (C) 犯 罪 類 型 財 產 (D) 暴 力 (E) 製 / 運 / 販 毒 (F) F; Sig 組 間 差 異 冒 險 性 Mean N F= *** A, B >C,D,F 立 即 簡 單 Mean F=10.130*** A, B >C; N B>C,D 自 我 中 心 衝 動 性 體 力 活 動 Mean N Mean N Mean N F= 6.002*** B>D,F F=3.940** F= 6.592*** B,E>D 低 自 我 控 制 Mean F=12.604*** A, B >C,D; N B>F;E>D *p<.05; **p<.01;***p<.00; 衝 動 性 之 變 異 數 同 值,Scheffe 法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未 達 顯 著 298

299 第 二 節 被 害 偏 差 行 為 與 犯 罪 經 驗 之 差 異 分 析 一 被 害 與 犯 罪 經 驗 表 為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被 害 經 驗 之 差 異 分 析, 女 性 受 刑 人 被 害 經 驗 包 括 : 被 恐 嚇 交 付 財 物 被 威 脅 人 身 安 全 被 家 人 毆 打 傷 害 被 配 偶 毆 打 傷 害 被 外 人 毆 打 傷 害 被 竊 和 被 性 侵 猥 褻 騷 擾 等 7 項 結 果 顯 示, 在 整 體 被 害 經 驗 被 威 脅 人 身 安 全 被 家 人 毆 打 傷 害 被 配 偶 毆 打 傷 害 被 外 人 毆 打 傷 害 被 竊 和 被 性 侵 猥 褻 騷 擾 之 平 均 數 排 序, 均 以 暴 力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為 前 二 名 ; 在 被 恐 嚇 交 付 財 物 方 面, 以 暴 力 犯 平 均 數 最 高, 其 次 為 詐 欺 犯 (M=.24.23) 亦 即 除 在 被 恐 嚇 交 付 財 物 被 害 經 驗 方 面 以 暴 力 犯 最 高, 其 次 為 詐 欺 犯 外, 無 論 是 整 體 被 害 經 驗, 或 是 被 威 脅 人 身 安 全 被 家 人 毆 打 傷 害 被 配 偶 毆 打 傷 害 被 外 人 毆 打 傷 害 被 竊 和 被 性 侵 猥 褻 騷 擾 等 6 項 被 害 經 驗, 均 以 在 監 執 行 之 暴 力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類 型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入 監 前 經 歷 較 多 除 被 恐 嚇 交 付 財 物 被 家 人 毆 打 傷 害 和 被 竊 外,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整 體 被 害 經 驗 被 威 脅 人 身 安 全 被 配 偶 毆 打 傷 害 被 外 人 毆 打 傷 害 和 被 性 侵 猥 褻 騷 擾 之 平 均 數 差 異 均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F= ;p<.05)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暴 力 犯 之 整 體 被 害 經 驗 顯 著 大 於 財 產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被 威 脅 人 身 安 全 被 害 經 驗 顯 著 大 於 單 純 毒 品 犯 被 配 偶 毆 打 傷 害 顯 著 大 於 詐 欺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另 暴 力 犯 之 被 威 脅 人 身 安 全 被 害 經 驗 顯 著 大 於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被 外 人 毆 打 傷 害 被 害 經 驗 顯 著 大 於 財 產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 暴 力 犯 之 被 性 侵 猥 褻 騷 擾 被 害 經 驗 顯 著 大 於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299

300 變 數 被 恐 嚇 交 付 財 物 被 威 脅 人 身 安 全 被 家 人 毆 打 傷 害 被 配 偶 毆 打 傷 害 被 外 人 毆 打 傷 害 被 竊 被 性 侵 猥 褻 騷 擾 被 害 經 驗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被 害 經 驗 之 差 異 分 析 犯 罪 類 型 F; Sig 單 純 毒 品 毒 品 結 合 詐 欺 財 產 暴 力 製 / 運 / 販 毒 組 間 差 異 (A) (B) (C) (D) (E) (F) Mean F=1.025 N Mean F=2.674* N B,E>A;E>F Mean F= 3.147** N Mean F=2.969* N B,E>C,F Mean F=2.872* N B>D,F Mean F=1.837 N Mean F=4.199** N E>C,D Mean F=5.216*** N B,E>D,F *p<.05; **p<.01;***p<.00 二 偏 差 行 為 表 為 逃 家 時 間 與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分 組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表 中 顯 示, 第 一 次 逃 家 時 間 與 犯 罪 類 型 有 關 聯 性 ( 2 = ;df =20;p =.000) 施 用 毒 品 類 型 的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以 國 中 一 年 級 以 前 國 中 二 年 級 和 國 中 三 年 級 即 有 第 1 次 逃 家 經 驗 者 居 多, 且 各 共 佔 了 6 成 以 上 尤 其 以 國 中 一 年 級 以 前 即 有 第 1 次 逃 家 經 驗 之 單 純 毒 品 犯 即 佔 了 近 4 成 ; 毒 品 結 合 犯 即 佔 了 近 3 成 可 知, 施 用 毒 品 犯 罪 類 型 有 較 多 的 早 期 逃 家 經 驗 相 對 的, 財 產 犯 罪 類 型 的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約 有 8 成 以 上 未 曾 逃 家 300

301 表 逃家時間與女性犯罪類型分組之關聯性分析 犯罪類型 逃 家 時 間 國一以前 人數 % 國二 人數 % 國三 人數 % 高中以後 人數 % 未曾 人數 % 合計 人數 單純毒品犯 毒品結合犯 詐欺犯 財產犯 暴力犯 製/運/販毒犯 合計 % 28.9% 3.6% 7.8% 20.0% 12.5% 23.5% % 19.5% 5.5% 1.1% 4.0% 10.7% 13.8% % 12.5% 1.8% 2.2% 9.0% 7.1% 10.1% % 8.8% 5.5% 1.1% 14.0% 10.7% 8.5% % 30.3% 83.6% 87.8% 53.0% 58.9% 44.1% % 100.0% 100.0% 100.0% 100.0% % 100.0% 100.0% 註1 2= df =20 p = 註2 轉學時間部份細格中之期望次數如小於5 值僅供參考 表 為各犯罪類型女性受刑人偏差與犯罪經驗之差異分析 女性 受刑人偏差與犯罪經驗係指本次入監前曾經從事之偏差與犯罪次數 不含 犯罪類型本身共包括 無照或酒後駕車 在公共場所大聲吵鬧或與他 人發生衝突 交通違規而被開罰單/吊銷駕照 曾經從事援交或性交 易 配偶外性關係 和 曾經販賣仿冒品或盜版光碟 等 6 個項目 結 果顯示 毒品結合犯之整體 偏差與犯罪經驗 無照/酒後駕車 和 配 偶外性關係 平均數均排序第一 M= 暴力犯之 在公 共場所大聲吵鬧或與他人發生衝突 交通違規而被開罰單/吊銷駕照 和 曾經販賣仿冒品或盜版光碟 平均數均排序第一 M= 單純毒品犯之 曾經從事援交或性交易 平均數排序第一 M=.51 六類女性犯罪人之整體 偏差與犯罪經驗 無照或酒後駕駛 在 公共場所大聲吵鬧或與他人發生衝突 曾經從事援交或性交易 和 配 偶外性關係 差異均達統計上顯著水準 F= ; p<.01 主要差異來源為 在監執行之毒品結合犯和暴力犯在本次 入監前之整體 偏差與犯罪經驗 顯著高於財產犯及詐欺犯 且毒品結合 301

302 犯 顯 著 高 於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 在 監 執 行 之 單 純 毒 品 犯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暴 力 犯 之 無 照 或 酒 後 駕 駛 經 驗 顯 著 高 於 詐 欺 犯 及 財 產 犯, 且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高 於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在 監 執 行 之 毒 品 結 合 犯 在 本 次 入 監 前 之 性 交 易 和 配 偶 外 性 關 係 經 驗 顯 著 高 於 財 產 犯 及 詐 欺 犯 變 數 無 照 或 酒 後 駕 駛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偏 差 與 犯 罪 經 驗 之 差 異 分 析 犯 罪 類 型 F; Sig 組 間 差 異 單 純 毒 品 毒 品 結 合 詐 欺 財 產 暴 力 製 / 運 / 販 毒 (A) (B) (C) (D) (E) (F) Mean F=13.254*** N A,B,E>C,D B> E,F 與 人 發 生 衝 突 Mean F=5.191*** N B,E>D 交 通 違 規 Mean F=1.393 N 性 交 易 配 偶 外 性 關 係 販 賣 仿 冒 品 / 光 碟 偏 差 行 為 Mean F=3.328** N B>C,D Mean F=5.751*** N B>C,D Mean F=0.434 N Mean F=10.805*** N B,E>C,D;B>F *p<.05; **p<.01;***p<.00; 配 偶 外 性 關 係 係 指 與 配 偶 / 同 居 人 以 外 之 人 發 生 關 係 三 犯 罪 執 行 經 驗 表 為 判 決 執 行 經 驗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表 中 顯 示, 判 決 執 行 經 驗 以 初 次 判 決 有 罪 年 齡 初 次 入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年 齡 及 是 否 撤 銷 假 釋 3 個 變 數 與 犯 罪 類 型 有 顯 著 關 聯 性 在 初 次 判 決 有 罪 年 齡 和 初 次 入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年 齡 方 面, 兩 者 呈 現 相 似 結 果, 亦 即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在 未 滿 18 歲 未 滿 及 未 滿 三 個 年 齡 層 居 多, 顯 見 毒 品 犯 有 呈 現 年 輕 化 之 趨 勢 而 詐 欺 犯 財 產 犯 則 以 40 歲 以 上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 暴 力 犯 則 以

303 未 滿 及 40 歲 以 上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則 以 未 滿 及 40 歲 以 上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此 外, 在 是 否 撤 銷 假 釋 方 面, 施 用 毒 品 類 型 的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在 被 撤 銷 假 釋 方 面 居 多, 但 也 只 有 1 成 多 表 判 決 執 行 經 驗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初 次 判 決 有 罪 年 齡 初 次 入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年 齡 撤 銷 假 釋 變 數 未 滿 18 歲 未 滿 未 滿 未 滿 未 滿 40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未 滿 未 滿 未 滿 未 滿 40 歲 以 上 否 是 犯 罪 類 型 單 純 毒 品 毒 品 結 合 詐 欺 財 產 暴 力 製 / 運 / 販 毒 % 17.0%.0% 2.2% 5.0% 8.9% % 42.6% 10.9% 5.6% 28.0% 12.5% % 22.9% 18.2% 6.7% 15.0% 14.3% % 10.9% 20.0% 11.1% 18.0% 32.1% % 4.3% 12.7% 10.0% 11.0% 12.5% % 2.3% 38.2% 64.4% 23.0% 19.6% % 18.8% 1.9% 1.1% 6.1% 7.1% % 37.7% 7.4% 5.6% 23.2% 14.3% % 24.6% 18.5% 6.7% 16.2% 7.1% % 10.7% 9.3% 11.1% 17.2% 35.7% % 5.7% 16.7% 10.0% 8.1% 14.3% % 2.5% 46.3% 65.6% 29.3% 21.4% % 87.5% 100.0% 97.8% 99.0% 94.6% % 12.5%.0% 2.2% 1.0% 5.4% 註 : 部 份 細 格 中 之 期 望 次 數 如 小 於 5, 2 值 僅 供 參 考 2 ; df; p 2 = df =25 p = = df =25 p = = df =5 p =

304 表 為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判 決 與 執 行 次 數 之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有 罪 判 決 次 數 和 有 罪 執 行 次 數 之 平 均 數 均 以 毒 品 結 合 犯 最 高 (M= ), 其 次 是 單 純 毒 品 犯 (M= ); 而 平 均 數 最 低 者 為 暴 力 犯 (M= )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有 罪 判 決 次 數 和 有 罪 執 行 次 數 差 異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F= F=78.278; p<.00),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 在 監 執 行 之 施 用 毒 品 類 型 的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大 於 其 他 犯 罪 類 型 顯 示 施 用 毒 品 罪 通 常 被 查 獲 時, 均 人 贓 俱 獲, 或 者 是 檢 驗 尿 液 或 毛 髮 時 被 驗 出 毒 品 反 應, 而 罪 證 明 確, 無 法 抵 賴 且 施 用 毒 品 罪 通 常 被 判 刑 後, 就 要 進 入 戒 治 機 關 戒 治 或 矯 正 機 關 矯 正, 但 因 其 再 犯 率 高, 故 有 罪 執 行 次 數 顯 著 高 於 其 他 犯 罪 類 型 表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判 決 與 執 行 次 數 之 差 異 分 析 變 數 單 純 毒 品 (A) 毒 品 結 合 (B) 犯 罪 類 型 詐 欺 財 產 (C) (D) 暴 力 (E) 製 / 運 / 販 毒 (F) F; Sig 組 間 差 異 有 罪 判 決 次 數 有 罪 執 行 次 數 Mean F=57.297*** N A,B>C,D,E,F Mean F=78.278*** N A,B>C,D,E,F *p<.05; **p<.01;***p<

305 一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第 三 節 處 遇 經 驗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為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之 差 異 分 析, 包 括 :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與 需 求 對 作 業 參 與 之 認 同 對 技 術 訓 練 參 與 之 認 同 與 對 戒 護 管 理 之 認 同 和 配 合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經 因 素 分 析 可 區 分 為 3 個 分 量 表, 分 別 是 : 團 體 教 誨 特 殊 教 誨 和 道 德 法 治 輔 導 ; 教 化 輔 導 需 求 則 可 分 為 2 個 分 量 表, 分 別 是 團 體 教 誨 與 道 德 法 治 輔 導 結 果 顯 示, 除 道 德 法 治 輔 導 頻 率 之 平 均 數 以 單 純 毒 品 犯 (M=9.06) 最 高, 其 次 為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M=8.64) 外, 在 整 體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及 其 分 類 團 體 教 誨 頻 率 和 特 殊 教 誨 頻 率, 以 及 整 體 教 化 輔 導 需 求 及 其 分 類 團 體 教 誨 需 求 和 道 德 法 治 輔 導 需 求 等 均 以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之 平 均 數 最 高 平 均 數 排 序 第 二 之 情 形 如 下 : 整 體 教 化 輔 導 和 團 體 教 誨 之 頻 率 與 需 求 均 為 毒 品 結 合 犯 (M= ;M= ); 特 殊 教 誨 頻 率 為 暴 力 犯 (M=2.26); 道 德 法 治 輔 導 需 求 為 財 產 犯 (M=11.62)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作 業 參 與 之 認 同 對 技 術 訓 練 參 與 之 認 同 與 對 戒 護 管 理 之 認 同 和 配 合 等, 均 以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之 平 均 數 最 高 (M= ) 作 業 參 與 與 戒 護 管 理 平 均 數 排 序 第 二 為 毒 品 結 合 犯 (M= ); 技 術 訓 練 參 與 為 暴 力 犯 (M=14.35)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整 體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團 體 教 誨 頻 率 和 特 殊 教 誨 頻 率 之 平 均 數 差 異 均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F= ; p<.001) 整 體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單 純 毒 品 犯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暴 力 犯 顯 著 大 於 詐 欺 犯 ;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顯 著 大 於 財 產 犯 團 體 教 誨 頻 率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顯 著 大 於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特 殊 教 誨 頻 率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顯 著 大 於 詐 欺 犯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之 差 異 分 析 變 數 犯 罪 類 型 F; Sig 305

306 總 教 化 頻 率 團 體 教 誨 頻 率 特 殊 教 誨 頻 率 道 德 法 治 輔 導 頻 率 總 教 化 需 求 團 體 教 誨 需 求 道 德 法 治 輔 導 需 求 作 業 參 與 技 訓 參 與 戒 護 管 理 Mean N Mean N Mean N Mean N Mean N Mean N Mean N Mean N Mean N Mean N 單 純 毒 品 毒 品 結 合 詐 欺 財 產 暴 力 製 / 運 / 販 毒 組 間 差 異 (A) (B) (C) (D) (E) (F) F=8.22*** A, B,E>C; B, F>D F=6.78 *** B, F>C,D F=3.55** C<F F=3.08** 1 F=2.35* 2 F=3.35 ** 3 F=.52 F=.97 F=3.52** 4 F=.55 *p<.05; **p<.01;***p<.001 註 1:Scheffe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各 組 間 均 未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但 LSD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則 *p<.05 註 2: 同 註 1 註 3: 同 註 1 註 4: 同 註 1 306

307 表 為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疾 病 治 療 / 取 藥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表 中 顯 示,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與 疾 病 治 療 / 取 藥 頻 率 和 疾 病 治 療 / 取 藥 需 要 無 顯 著 關 聯 性 表 疾 病 治 療 / 取 藥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疾 病 治 療 / 取 藥 頻 率 疾 病 治 療 / 取 藥 需 要 犯 罪 類 型 變 數 單 純 毒 品 毒 品 結 合 詐 欺 財 產 暴 力 製 / 運 / 販 毒 從 未 參 加 % 31.8% 36.4% 32.2% 39.0% 44.6% 三 大 節 日 % 2.0% 1.8% 2.2% 3.0% 3.6% 每 季 ㄧ 次 % 21.3% 23.6% 14.4% 26.0% 14.3% 每 月 ㄧ 次 % 33.0% 34.5% 40.0% 24.0% 28.6% 每 週 一 次 % 11.9% 3.6% 11.1% 8.0% 8.9% 完 全 沒 有 需 要 4 8.2% % 1 1.8% % % % 不 太 需 要 % 18.4% 18.2% 21.1% 30.0% 17.9% 有 些 需 要 % 38.7% 43.6% 31.1% 33.0% 35.7% 非 常 需 要 % 36.0% 36.4% 37.8% 27.0% 33.9% 2 註 : 部 份 細 格 中 之 期 望 次 數 如 小 於 5, 2 值 僅 供 參 考 2 ; df; p 2 = df =20 p = = df =15 p =.328 二 壓 力 與 支 持 表 為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壓 力 與 感 受 度 之 差 異 分 析, 包 括 :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生 活 壓 力 感 受 度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監 禁 壓 力 感 受 度 和 社 會 支 持 生 活 壓 力 感 受 度 可 區 分 為 5 個 生 活 壓 力 影 響 程 度 面 向, 分 別 是 : 婚 姻 壓 力 扶 養 壓 力 個 人 壓 力 失 親 壓 力 親 人 壓 力 等 ; 監 禁 壓 力 感 受 度 則 可 區 分 為 5 個 監 禁 壓 力 影 響 程 度 面 向, 分 別 是 : 環 境 壓 力 健 康 壓 力 作 業 / 管 理 壓 力 人 際 壓 力 接 見 壓 力 等 結 果 顯 示, 在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整 體 生 活 壓 力 感 個 人 壓 力 感 受 度 和 親 人 壓 力 感 受 度 之 平 均 數 排 序, 均 以 暴 力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為 前 二 名 ; 在 婚 姻 壓 力 感 受 度 方 面, 以 暴 力 犯 平 均 數 最 高, 其 次 為 製 造 307

308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M= ); 在 扶 養 壓 力 感 受 度 方 面, 以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平 均 數 最 高, 其 次 為 詐 欺 犯 (M= ); 在 失 親 壓 力 感 受 度 之 平 均 數 排 序, 則 以 詐 欺 犯 財 產 犯 為 前 二 名 (M= ) 在 監 禁 壓 力 方 面,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整 體 監 禁 壓 力 感 受 度 環 境 壓 力 感 受 度 和 健 康 壓 力 感 受 度 之 平 均 數 排 序, 均 以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最 高, 而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整 體 監 禁 壓 力 感 受 度 其 次 為 暴 力 犯 ; 環 境 壓 力 感 受 度 和 健 康 壓 力 感 受 度 其 次 各 為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詐 欺 犯 作 業 / 管 理 壓 力 感 受 度 之 平 均 數 排 序, 以 暴 力 犯 最 高, 其 次 為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 人 際 壓 力 感 受 度 之 平 均 數 排 序, 則 以 財 產 犯 詐 欺 犯 為 前 二 名 (M= ); 接 見 壓 力 感 受 度 則 以 毒 品 結 合 犯 最 高, 其 次 為 單 純 結 合 犯 此 外, 在 社 會 支 持 方 面, 以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之 平 均 數 最 高, 其 次 為 財 產 犯 (M= ), 最 低 為 毒 品 結 合 犯 (M=26.92) 亦 即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處 遇 期 間 以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財 產 犯 所 獲 得 的 家 庭 支 持 最 多, 毒 品 結 合 犯 則 最 少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只 有 環 境 壓 力 感 受 度 與 社 會 支 持 之 平 均 數 差 異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F= ;p<.05) 環 境 壓 力 感 受 度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 在 監 執 行 之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顯 著 大 於 財 產 犯 ; 社 會 支 持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 在 監 執 行 之 財 產 犯 顯 著 大 於 毒 品 結 合 犯 308

309 變 數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總 生 活 壓 力 感 婚 姻 壓 力 扶 養 壓 力 個 人 壓 力 失 親 壓 力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壓 力 與 社 會 支 持 之 差 異 分 析 犯 罪 類 型 單 純 毒 品 毒 品 結 合 詐 欺 財 產 暴 力 製 / 運 / 販 毒 (A) (B) (C) (D) (E) (F) Mean N Mean N Mean N Mean N Mean N Mean N F; Sig 組 間 差 異 F=.734 F=.692 F=.797 F=1.346 F=1.804 F=.989 親 人 壓 力 Mean F=1.750 N 監 禁 壓 力 總 監 禁 壓 力 感 環 境 壓 力 健 康 壓 力 作 業 / 管 理 壓 力 人 際 壓 力 接 見 壓 力 社 會 支 持 Mean N Mean N F=1.631 F=.847 Mean F=3.346* N D<F Mean N Mean N Mean N F=.827 F=.283 F=5.251*** 1 Mean F=3.901 N ** 2 Mean F=5.557*** N D>B *p<.05; **p<.01;***p<.001 註 1:Scheffe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各 組 間 均 未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但 LSD 事 後 多 重 比 較 則 *p<.05 註 2: 同 註 1 309

310 第 四 節 監 禁 適 應 與 復 歸 需 求 之 差 異 表 為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監 禁 適 應 與 復 歸 需 求 之 差 異 分 析, 包 括 : 受 訪 女 性 受 刑 人 於 處 遇 期 間, 在 生 理 心 理 和 行 為 上 不 良 適 應 的 程 度, 出 監 後 對 於 各 項 服 務 需 求 的 程 度 以 及 出 監 可 能 會 面 臨 的 問 題 的 擔 憂 程 度 結 果 顯 示, 心 理 不 良 適 應 和 生 理 不 良 適 應 均 以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之 平 均 數 最 高 (M= ), 其 次 為 暴 力 犯 (M= ,73) 行 為 不 良 適 應 以 暴 力 犯 之 平 均 數 最 高 (M=1.56), 其 次 為 單 純 毒 品 犯 (M=1.04)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均 以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平 均 數 最 高 (M= ), 其 次 為 單 純 毒 品 犯 (M= ) 六 類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行 為 不 良 適 應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之 平 均 數 差 異 均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F= ; p<.01) 行 為 不 良 適 應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暴 力 犯 顯 著 大 於 財 產 犯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大 於 詐 欺 犯 財 產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的 主 要 差 異 來 源 為 在 監 執 行 之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暴 力 犯 顯 著 大 於 財 產 犯 ;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大 於 詐 欺 犯 財 產 犯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亦 即 在 監 執 行 之 暴 力 犯 比 財 產 犯 有 顯 著 較 多 的 違 規 行 為 ; 對 出 監 後 要 面 臨 的 各 項 問 題 在 監 執 行 之 毒 品 結 合 犯 比 詐 欺 犯 財 產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有 顯 著 較 多 的 擔 心, 且 對 出 監 後 各 項 服 務 的 需 求 也 顯 著 較 高 此 外, 對 出 監 後 各 項 服 務 的 需 求, 在 監 執 行 之 單 純 毒 品 犯 顯 著 大 於 財 產 犯 ;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大 於 暴 力 犯, 且 暴 力 犯 顯 著 大 於 財 產 犯 310

311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監 禁 適 應 與 復 歸 需 求 之 差 異 分 析 變 心 理 不 良 適 應 生 理 不 良 適 應 數 單 純 毒 品 (A) 毒 品 結 合 (B) 犯 罪 類 型 詐 欺 (C) 財 產 (D) 暴 力 (E) 製 / 運 / 販 毒 (F) Mean N Mean N F; Sig 組 間 差 異 F=.961 F=.951 行 為 不 良 適 應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Mean F=3.478** N E >D Mean F=12.888*** N B>C,D,F Mean F=19.989*** A,E>D N B>C,D,E,F p<.05; ** p<.01; *** p<

312 312

313 第 八 章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影 響 因 素 分 析 第 一 節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對 監 禁 適 應 之 影 響 : 輸 入 模 式 的 檢 驗 一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與 監 禁 適 應 /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個 人 特 性 之 變 項 包 括 有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有 無 工 作 是 否 已 婚 家 庭 依 附 配 偶 依 附 學 校 依 附 偏 差 友 伴 遊 樂 休 閒 低 自 我 控 制 父 親 偏 差 母 親 偏 差 配 偶 偏 差 親 人 偏 差 ; 監 禁 適 應 之 變 項 為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 需 求 之 變 項 則 有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等 變 項 茲 就 前 述 個 人 特 性 之 各 變 項 與 監 禁 適 應 / 需 求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8-1-1,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人 口 特 性 年 齡 與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教 化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醫 療 需 求 則 呈 現 顯 著 正 相 關 (r=.079*), 即 當 樣 本 的 年 齡 越 大, 其 醫 療 需 求 也 越 高 ; 年 齡 和 違 規 行 為 (r=-.120***)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22***)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36**) 等 三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年 齡 越 輕 者, 在 監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行 為 適 應 越 不 良 出 監 時 對 各 項 問 題 越 擔 心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教 育 程 度 與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098**)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37***) 等 二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則 均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教 育 程 度 越 低 者, 其 出 監 時 對 各 項 問 題 越 擔 心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有 無 工 作 與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29***)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86***) 等 二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則 均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r=-.122***;r=-.236**), 即 無 工 作 者, 其 出 監 時 對 各 項 問 題 越 擔 心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是 否 已 婚 與 憂 鬱 傾 向 教 化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生 313

314 理 適 應 (r=-.082*) 違 規 行 為 (r=-.082*) 醫 療 需 求 (r=-.094**)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43***)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29***) 等 五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未 婚 者, 在 監 生 理 上 適 應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醫 療 需 求 越 多, 出 監 時 對 各 項 問 題 越 擔 心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 二 ) 社 會 控 制 與 低 自 我 控 制 家 庭 依 附 與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憂 鬱 傾 向 (r=-.209***) 生 理 適 應 (r=-.092**) 違 規 行 為 (r=-.156***)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418***)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300***) 等 五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家 庭 依 附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低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少 違 規 行 為 越 少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越 不 擔 心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也 越 低 配 偶 依 附 與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等 六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違 規 行 為 (r=-.111**)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配 偶 依 附 越 高 者, 其 違 規 行 為 越 少 學 校 依 附 與 教 化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憂 鬱 傾 向 (r=-.256***) 生 理 適 應 (r=-.097**) 違 規 行 為 (r=-.241***) 醫 療 需 求 (r=-.070*)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91***)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11***) 等 六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學 校 依 附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低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少 違 規 行 為 越 少 在 監 的 醫 療 需 求 越 低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越 不 擔 心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也 越 低 低 自 我 控 制 與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憂 鬱 傾 向 (r=.327***) 生 理 適 應 (r=.099**) 違 規 行 為 (r=.207***)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70***)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12***) 等 五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低 自 我 控 制 傾 向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對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314

315 ( 三 ) 偏 差 友 伴 與 遊 樂 休 閒 偏 差 友 伴 與 教 化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憂 鬱 傾 向 (r=.150***) 生 理 適 應 (r=.117**) 違 規 行 為 (r=.150***) 醫 療 需 求 (r=.124***)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48***)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56***) 等 六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與 偏 差 朋 友 接 觸 越 多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在 監 的 醫 療 需 求 越 多 對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遊 樂 休 閒 與 生 理 適 應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憂 鬱 傾 向 (r=.126***) 違 規 行 為 (r=.175***)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32***)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12***) 等 四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從 事 遊 樂 休 閒 的 頻 率 越 高,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對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 四 ) 家 人 偏 差 行 為 父 親 偏 差 與 憂 鬱 傾 向 (r=.107**) 生 理 適 應 (r=.147***) 違 規 行 為 (r=.131***) 教 化 需 求 (r=.079*) 醫 療 需 求 (r=.069*)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083*)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089**)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父 親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母 親 偏 差 與 憂 鬱 傾 向 (r=.097**) 生 理 適 應 (r=.072*) 違 規 行 為 (r=.162***) 教 化 需 求 (r=.070*) 醫 療 需 求 (r=.076*)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57***)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31***)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母 親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配 偶 偏 差 與 憂 鬱 傾 向 (r=.101**) 生 理 適 應 (r=.145***) 違 規 行 為 (r=.099**) 教 化 需 求 (r=.126***) 醫 療 需 求 (r=.128***)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27***)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14***)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配 偶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擔 315

316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親 人 偏 差 與 醫 療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但 和 憂 鬱 傾 向 (r=.095**) 生 理 適 應 (r=.119***) 違 規 行 為 (r=.086*) 教 化 需 求 (r=.097**)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07***)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34***) 等 六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親 人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變 數 憂 鬱 傾 向 表 個 人 特 性 與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年 齡 *** * -.122*** -.236*** 教 育 程 度 ** -.137*** 有 無 工 作 *** -.186*** 是 否 已 婚 * -.082* ** -.143*** -.129*** 家 庭 依 附 -.209*** -.092** -.156*** *** -.300*** 配 偶 依 附 ** 學 校 依 附 -.256*** -.097** -.241*** * -.291*** -.211*** 偏 差 友 伴.150***.117**.150*** ***.248***.256*** 遊 樂 休 閒.126*** *** ***.212*** 低 自 我 控 制.327***.099**.207*** ***.212*** 父 親 偏 差.107**.147***.131***.079*.069*.083*.089** 母 親 偏 差.097**.072*.162***.070*.076*.157***.131*** 配 偶 偏 差.101**.145***.099**.126***.128***.227***.214*** 親 人 偏 差.095**.119***.086*.097** ***.134*** * p<.05; ** p<.01; ***p<.001 註 : 有 無 工 作,0= 無,1= 有 ; 是 否 已 婚,0= 未 婚 / 婚 姻 不 健 全,1= 已 婚 / 喪 偶 316

317 二 被 害 經 驗 偏 差 行 為 與 執 行 經 驗 偏 差 之 變 項 為 中 輟 次 數 是 否 毒 品 犯 被 害 經 驗 偏 差 行 為 ; 執 行 經 驗 之 變 項 為 判 決 次 數 初 判 年 齡 初 執 行 年 齡 執 行 次 數 入 監 時 間 總 刑 期 茲 就 前 述 各 種 變 項 與 監 禁 適 應 / 需 求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8-1-2,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被 害 經 驗 被 害 經 驗 與 憂 鬱 傾 向 (r=.282***) 生 理 適 應 (r=.296***) 違 規 行 為 (r=.283***) 教 化 需 求 (r=.087*) 醫 療 需 求 (r=.141***)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59***)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61***)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入 監 前 遭 受 被 害 經 驗 次 數 越 多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 二 ) 偏 差 行 為 中 輟 次 數 與 生 理 適 應 教 化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憂 鬱 傾 向 (r=.103**) 違 規 行 為 (r=.122***) 醫 療 需 求 (r=.072*)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99***)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11***) 等 五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中 輟 次 數 越 多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醫 療 的 需 求 程 度 越 高 對 出 監 時 的 各 項 問 題 越 擔 心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是 否 毒 品 犯 與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53***)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302***) 等 二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則 均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毒 品 犯 相 較 於 非 毒 品 犯 者, 其 對 出 監 時 的 各 項 問 題 越 擔 心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偏 差 行 為 與 教 化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憂 鬱 傾 向 (r=.172***) 生 理 適 應 (r=.222***) 違 規 行 為 (r=.304***) 醫 療 需 求 (r=.133***)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70***)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39***) 等 六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入 監 前 從 事 偏 差 與 犯 罪 行 為 次 數 越 多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在 監 的 醫 療 需 求 越 多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317

318 高 ( 三 ) 執 行 經 驗 判 決 次 數 與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59***)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07***) 等 二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則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判 決 次 數 越 多 者, 其 對 出 監 時 的 各 項 問 題 越 擔 心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初 判 年 齡 與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違 規 行 為 (r=-.124***)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37***)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316***) 等 三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則 均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初 犯 年 齡 越 輕 者, 其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對 出 監 時 的 各 項 問 題 越 擔 心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初 執 行 年 齡 與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違 規 行 為 (r=-.122***)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35***)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316***) 等 三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則 均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初 執 行 年 齡 越 輕 者, 其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對 出 監 時 的 各 項 問 題 越 擔 心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執 行 次 數 與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53***)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302***) 等 二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則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執 行 次 數 越 多 者, 其 對 出 監 時 的 各 項 問 題 越 擔 心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入 監 時 間 與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憂 鬱 傾 向 (r=.101**) 生 理 適 應 (r=.067*) 違 規 行 為 (r=.118***) 教 化 需 求 (r=.076*) 醫 療 需 求 (r=.078*) 等 五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入 監 時 間 越 久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在 監 的 醫 療 需 求 越 多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總 刑 期 與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教 化 需 求 (r=.068*)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總 刑 期 越 長 者, 其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318

319 表 偏 差 被 害 執 行 經 驗 與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變 數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中 輟 次 數.103** *** *.199***.211*** 是 否 毒 品 犯 *** -.302*** 被 害 經 驗.282***.296***.283***.087*.141***.259***.261*** 偏 差 行 為.172***.222***.304*** ***.170***.139*** 判 決 次 數 ***.207*** 初 判 年 齡 *** *** -.316*** 初 執 行 年 齡 *** *** -.316*** 執 行 次 數 ***.257*** 入 監 時 間.101**.067*.118***.076*.078* 總 刑 期 * * p<.05; ** p<.01; ***p<.001 註 : 是 否 毒 品 犯,1= 是,2= 否 三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對 監 禁 適 應 與 需 求 之 影 響 ( 一 ) 憂 鬱 傾 向 當 依 變 項 為 憂 鬱 傾 向,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教 育 程 度 (B=1.384***) 家 庭 依 附 (B=-.175*) 學 校 依 附 (B=-.189***) 低 自 我 控 制 (B=.250***) 被 害 經 驗 (B=.384***) 是 否 毒 品 犯 (B=1.742**) 執 行 時 間 (B=.024*),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193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被 害 經 驗 第 三 為 學 校 依 附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家 庭 依 附 和 學 校 依 附 越 差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程 度 越 高 被 害 經 驗 越 多 非 毒 品 犯 且 執 行 時 間 越 長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憂 鬱 傾 向 將 越 高 ( 二 ) 生 理 適 應 當 依 變 項 為 生 理 適 應,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父 親 偏 差 (B=.113*) 被 害 經 驗 (B=.082***) 偏 差 行 為 (B=.041**) 轉 學 次 數 (B=.113*) 初 執 行 年 齡 (B=.091**),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113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被 害 經 驗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偏 差 行 為 第 三 為 初 執 行 年 齡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父 親 偏 差 319

320 行 為 越 多 被 害 經 驗 越 多 轉 學 次 數 越 多 初 執 行 年 齡 越 大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將 越 多 ( 三 ) 違 規 行 為 當 依 變 項 為 違 規 行 為,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學 校 依 附 (B=-.030**) 配 偶 依 附 (B=-.014*) 低 自 我 控 制 (B=.014*) 被 害 經 驗 (B=.061***) 偏 差 行 為 (B=.065***) 執 行 時 間 (B=.006**) 執 行 次 數 (B=-.139**),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164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偏 差 行 為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被 害 經 驗 第 三 為 學 校 依 附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學 校 依 附 越 差 配 偶 依 附 越 差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程 度 越 高 被 害 經 驗 越 多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執 行 時 間 越 久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違 規 行 為 將 越 多 ( 四 ) 教 化 需 求 當 依 變 項 為 教 化 需 求,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子 女 數 (B=.593*) 有 無 工 作 (B=1.656**) 偏 差 友 伴 (B=.094**) 低 自 我 控 制 (B=-.089 **) 配 偶 偏 差 (B=.511*) 親 人 偏 差 (B=.441*) 執 行 時 間 (B=.026*),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047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偏 差 友 伴 與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有 無 工 作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子 女 數 越 多 有 工 作 與 偏 差 友 伴 接 觸 越 多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程 度 越 低 配 偶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親 人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執 行 時 間 越 久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教 化 需 求 的 程 度 將 越 高 ( 五 ) 醫 療 需 求 當 依 變 項 為 醫 療 需 求,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年 齡 (B=.019***) 是 否 已 婚 (B=-.190*) 偏 差 友 伴 (B=.014**) 被 害 經 驗 (B=.017*) 偏 差 行 為 (B=.015*) 執 行 時 間 (B=.002*),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062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年 齡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偏 差 友 伴, 第 三 為 是 否 已 婚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年 齡 越 大 未 婚 / 婚 姻 不 健 全 者 與 偏 差 友 伴 接 觸 越 多 被 害 經 驗 越 多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320

321 執 行 時 間 越 久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醫 療 需 求 將 越 高 ( 六 )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當 依 變 項 為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有 無 工 作 (B=-1.229**) 家 庭 依 附 (B=-.545***) 學 校 依 附 (B=-.108***) 親 人 偏 差 (B=.557***) 被 害 經 驗 (B=.158***) 執 行 次 數 (B=.623***),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277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家 庭 依 附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執 行 次 數, 第 三 為 親 人 偏 差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無 工 作 者 家 庭 依 附 程 度 越 差 學 校 依 附 程 度 越 差 親 人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被 害 經 驗 越 多 執 行 次 數 越 多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對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擔 心 程 度 也 越 高 ( 七 )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當 依 變 項 為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家 庭 依 附 (B=-.443***) 被 害 經 驗 (B=.321***) 是 否 毒 品 (B=-2.905***) 初 判 決 年 齡 (B=-.830***),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205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家 庭 依 附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被 害 經 驗, 第 三 為 初 判 決 年 齡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家 庭 依 附 程 度 越 差 被 害 經 驗 越 多 非 毒 品 犯 者 初 判 決 年 齡 越 低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321

322 表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對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迴 歸 分 析 自 變 數 憂 鬱 生 理 違 規 教 化 醫 療 出 監 傾 向 適 應 行 為 需 求 需 求 面 臨 問 題 (Constant) 年 齡.019*** (.187) 教 育 程 度 是 否 已 婚 子 女 數 有 無 工 作 家 庭 依 附 學 校 依 附 配 偶 依 附 偏 差 友 伴 低 自 我 控 制 父 親 偏 差 配 偶 偏 差 親 人 偏 差 被 害 經 驗 偏 差 行 為 轉 學 次 數 是 否 毒 品 執 行 時 間 初 執 行 年 齡 初 判 決 年 齡 執 行 次 數 1.384*** (.115) -.175* (-.070) -.189*** (-.136).250*** (.250).384*** (.195) 1.742** (.093).024* (.068) R 2 ;Adj.R 2.199; * (.086).082*** (.234).041** (.130).113* (.073).091** (.102).119; ** (-.116) -.014* (-.075).014* (.077).061*** (.167).065*** (.195).006** (.089) -.139** (-.108).171; * (.095) 1.656** (.098).094** (.101) ** (-.101).511* (.085).441* (.074).026* (.084).055; * (.088).014** (.138).017* (.084).015* (082).002* (.069).069; ** (-.093) -.545*** (-.314) -.108*** (-.112).557*** (.121).158*** (.116).623*** (.130)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443*** (-.191).321*** (.175) *** (-.166) -.830*** (-.171).282; ;.205 * p<.05; ** p<.01; ***p<.001; 括 弧 內 為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註 : 有 無 工 作,0= 無,1= 有 ; 是 否 已 婚,0= 未 婚 / 婚 姻 不 健 全,1= 已 婚 / 喪 偶 ; 是 否 毒 品 1= 是,2= 否 322

323 第 二 節 壓 力 支 持 對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影 響 : 剝 奪 模 式 的 檢 驗 一 壓 力 支 持 監 禁 適 應 與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壓 力 之 變 項 包 括 有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婚 姻 壓 力 感 扶 養 壓 力 感 個 人 壓 力 感 失 親 壓 力 感 親 人 壓 力 感 監 禁 壓 力 環 境 壓 力 感 健 康 壓 力 感 作 業 管 理 壓 力 感 人 際 壓 力 感 接 見 壓 力 感 等 變 項 ; 支 持 變 項 為 家 庭 支 持 茲 就 前 述 各 種 變 項 與 監 禁 適 應 / 需 求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8-2-1,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生 活 壓 力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與 憂 鬱 傾 向 (r=.189***) 生 理 適 應 (r=.309***) 違 規 行 為 (r=.130**) 教 化 需 求 (r=.120***) 醫 療 需 求 (r=.108**)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91***)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87***)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越 多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婚 姻 壓 力 感 與 憂 鬱 傾 向 (r=.170***) 生 理 適 應 (r=.180***) 違 規 行 為 (r=.085***) 教 化 需 求 (r=.126**) 醫 療 需 求 (r=.121***)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04**)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72***)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婚 姻 壓 力 感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扶 養 壓 力 感 與 違 規 行 為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憂 鬱 傾 向 (r=.176***) 生 理 適 應 (r=.165***) 教 化 需 求 (r=.141***) 醫 療 需 求 (r=.076*)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10***)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42***) 等 六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扶 養 壓 力 感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個 人 壓 力 感 與 憂 鬱 傾 向 (r=.178**) 生 理 適 應 (r=.268***) 違 規 行 為 (r=.135***) 教 化 需 求 (r=.094**) 醫 療 需 求 (r=.171***)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323

324 (r=.124***)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43***)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個 人 壓 力 感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失 親 壓 力 感 與 憂 鬱 傾 向 違 規 行 為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等 六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生 理 適 應 (r=.099**),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達 顯 著, 即 失 親 壓 力 感 越 高 者, 其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親 人 壓 力 感 與 違 規 行 為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等 三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憂 鬱 傾 向 (r=.107**) 生 理 適 應 (r=.201***) 教 化 需 求 (r=.098**)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093**) 等 四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親 人 壓 力 感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總 生 活 壓 力 感 與 憂 鬱 傾 向 (r=.230***) 生 理 適 應 (r=.302***) 違 規 行 為 (r=.113***) 教 化 需 求 (r=.166***) 醫 療 需 求 (r=.133***)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41***)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40***)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總 生 活 壓 力 感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 二 ) 監 禁 壓 力 監 禁 壓 力 與 憂 鬱 傾 向 (r=.428***) 生 理 適 應 (r=.181***) 違 規 行 為 (r=.199***) 教 化 需 求 (r=.134***) 醫 療 需 求 (r=.108***)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58***)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53***)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監 禁 壓 力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環 境 壓 力 感 與 憂 鬱 傾 向 (r=.362***) 生 理 適 應 (r=.138***) 違 規 行 為 (r=.159***) 教 化 需 求 (r=.114***) 醫 療 需 求 (r=.115***)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40***)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31***)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環 境 壓 力 感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324

325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健 康 壓 力 感 與 憂 鬱 傾 向 (r=.282***) 生 理 適 應 (r=.101***) 違 規 行 為 (r=.147***) 教 化 需 求 (r=.161***) 醫 療 需 求 (r=.133***)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12***)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22***)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健 康 壓 力 感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作 業 管 理 壓 力 感 與 醫 療 需 求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憂 鬱 傾 向 (r=.384***) 生 理 適 應 (r=.097**) 違 規 行 為 (r=.123***) 教 化 需 求 (r=.126****)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63***)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31***) 等 六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作 業 管 理 壓 力 感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人 際 壓 力 感 與 憂 鬱 傾 向 (r=.429***) 生 理 適 應 (r=.206***) 違 規 行 為 (r=.148***) 教 化 需 求 (r=.183***) 醫 療 需 求 (r=.127***)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43***)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53***)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人 際 壓 力 感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接 見 壓 力 感 與 生 理 適 應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等 三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憂 鬱 傾 向 (r=.205***) 違 規 行 為 (r=.168***)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283***)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63****) 等 四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接 見 壓 力 感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總 監 禁 壓 力 感 與 憂 鬱 傾 向 (r=.462***) 生 理 適 應 (r=.172***) 違 規 行 為 (r=.194***) 教 化 需 求 (r=.181***) 醫 療 需 求 (r=.138***)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93***)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86***) 等 七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總 監 禁 壓 力 感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 三 ) 社 會 支 持 325

326 家 庭 支 持 與 生 理 適 應 醫 療 需 求 等 二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憂 鬱 傾 向 (r=-.102**) 違 規 行 為 (r=-.133***)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372***)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301***) 等 四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家 庭 支 持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低 違 規 行 為 越 少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低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低 ; 家 庭 支 持 則 與 教 化 需 求 (r=.074*)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家 庭 支 持 越 高 者, 其 教 化 需 求 愈 低 表 生 活 壓 力 監 禁 壓 力 社 會 支 持 與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變 數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生 活 壓 力 事 件.189***.309***.130**.120***.108**.191***.187*** 婚 姻 壓 力 感.170***.180***.085***.126***.121***.204***.172*** 扶 養 壓 力 感.176***.165*** ***.076*.210***.242*** 個 人 壓 力 感.178**.268***.135***.094**.171***.124***.143*** 失 親 壓 力 感 ** 親 人 壓 力 感.107**.201*** ** ** 總 生 活 壓 力 感.230***.302***.113***.166***.133***.241***.240*** 監 禁 壓 力.428***.181***.199***.134***.108***.158***.153*** 環 境 壓 力 感.362***.138***.159***.114***.115***.140***.131*** 健 康 壓 力 感.282***.101***.147***.161***.133***.112***.122*** 作 業 管 理 壓 力 感.384***.097**).123***.126*** ***.131*** 人 際 壓 力 感.429***.206***.148***.183***.127***.143***.153*** 接 見 壓 力 感.205*** *** ***.263*** 總 監 禁 壓 力 感.462***.172***.194***.181***.138***.193***.186*** 家 庭 支 持 -.102** ***.074* *** -.301*** * p<.05; ** p<.01; ***p<

327 二 壓 力 與 支 持 對 監 禁 適 應 與 需 求 的 影 響 茲 以 迴 歸 分 析 中 的 各 依 變 項 序 及 表 8-2-2, 分 別 說 明 迴 歸 分 析 之 結 果 ( 一 ) 憂 鬱 傾 向 當 依 變 項 為 憂 鬱 傾 向, 壓 力 與 支 持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個 人 壓 力 (B=.606 **) 人 際 壓 力 感 (B=.688***) 環 境 壓 力 感 (B=.279***) 作 業 管 理 壓 力 感 (B=.486***) 接 見 壓 力 感 (B=.823*) 家 庭 支 持 (B=-.096*),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271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人 際 壓 力 感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作 業 管 理 壓 力 感 第 三 為 環 境 壓 力 感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個 人 壓 力 越 高 人 際 壓 力 感 越 高 環 境 壓 力 感 越 高 作 業 管 理 壓 力 感 越 高 接 見 壓 力 感 越 高 家 庭 支 持 越 差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憂 鬱 傾 向 將 越 高 ( 二 ) 生 理 適 應 當 依 變 項 為 生 理 適 應, 壓 力 與 支 持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婚 姻 壓 力 (B=.039*) 個 人 壓 力 (B=.222***) 親 人 壓 力 (B=.105***) 人 際 壓 力 感 (B=.070***),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123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個 人 壓 力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人 際 壓 力 感 第 三 為 親 人 壓 力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婚 姻 壓 力 越 高 個 人 壓 力 越 高 親 人 壓 力 越 高 人 際 壓 力 感 越 高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將 越 多 ( 三 ) 違 規 行 為 當 依 變 項 為 違 規 行 為, 壓 力 與 支 持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個 人 壓 力 (B=.114**) 人 際 壓 力 感 (B=.040*) 環 境 壓 力 感 (B=.038**) 接 見 壓 力 感 (B=.155*) 家 庭 支 持 (B=-.020*),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066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環 境 壓 力 感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個 人 壓 力 第 三 為 家 庭 支 持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個 人 壓 力 越 高 人 際 壓 力 感 越 高 環 境 壓 力 感 越 高 接 見 壓 力 感 越 高 家 庭 支 持 越 差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違 規 行 為 將 越 多 327

328 ( 四 ) 教 化 需 求 當 依 變 項 為 教 化 需 求, 壓 力 與 支 持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婚 姻 壓 力 (B=.242 ***) 扶 養 壓 力 (B=.358**) 人 際 壓 力 感 (B=.228**) 健 康 壓 力 (B=.185*) 家 庭 支 持 (B=.076 *),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058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人 際 壓 力 感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扶 養 壓 力 第 三 為 婚 姻 壓 力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婚 姻 壓 力 越 高 扶 養 壓 力 越 高 人 際 壓 力 感 越 高 健 康 壓 力 越 高 家 庭 支 持 越 佳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教 化 需 求 的 程 度 將 越 高 ( 五 ) 醫 療 需 求 當 依 變 項 為 醫 療 需 求, 壓 力 與 支 持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婚 姻 壓 力 (B=.023*) 個 人 壓 力 (B=.087 ***) 健 康 壓 力 (B=.026**),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044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個 人 壓 力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健 康 壓 力, 第 三 為 婚 姻 壓 力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婚 姻 壓 力 越 大 個 人 壓 力 越 大 健 康 壓 力 越 大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醫 療 需 求 將 越 高 ( 六 )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當 依 變 項 為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壓 力 與 支 持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婚 姻 壓 力 (B=.240***) 扶 養 壓 力 (B=.378***) 環 境 壓 力 感 (B=.101*) 作 業 管 理 壓 力 感 (B=.218**) 家 庭 支 持 (B=-.280**),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208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家 庭 支 持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扶 養 壓 力, 第 三 為 婚 姻 壓 力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婚 姻 壓 力 越 高 扶 養 壓 力 越 高 環 境 壓 力 感 越 高 作 業 管 理 壓 力 感 越 高, 家 庭 支 持 越 差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對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擔 心 程 度 也 越 高 ( 七 )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當 依 變 項 為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壓 力 與 支 持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個 人 壓 力 (B=.486**) 扶 養 壓 力 (B=.700***) 人 際 壓 力 感 (B=.267***) 接 見 壓 力 感 (B=.785*) 家 庭 支 持 (B=-.258***), 328

329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167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家 庭 支 持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人 際 壓 力 感, 第 三 為 接 見 壓 力 感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個 人 壓 力 越 高 扶 養 壓 力 越 高 人 際 壓 力 感 接 見 壓 力 感 家 庭 支 持 越 差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表 生 活 壓 力 監 禁 壓 力 社 會 支 持 對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迴 歸 分 析 變 數 憂 鬱 生 理 違 規 教 化 醫 療 出 監 出 監 傾 向 適 應 行 為 需 求 需 求 面 臨 問 題 協 助 需 求 Constant 婚 姻 壓 力.039*.242 ***.023*.240*** (.076) (.092) (.077) (.117) 個 人 壓 力.606 **.222***.114**.087 ***.486** (.097) (.203) (.099) (.136) (.084) 親 人 壓 力.105*** (.129) 扶 養 壓 力 人 際 壓 力 感 環 境 壓 力 感 作 業 管 理 壓 力 感 健 康 壓 力.688*** (.277).279*** (.150).486*** (.153) 070*** (.159).040* (.086).038** (.109).358** (.095).228** (.103).185* (089).026** (.110).378*** (.130).101* (.078).218** (.099).700*** (.178).267*** (115) 接 見 壓 力 感.823*.155*.785* (.089) (.090) (.091) 家 庭 支 持 -.096* -.020*.076 * -.280** -.258*** (-.086) (-.098) (.077) (-.360) * (-.248) R 2 ;Adj.R 2.276; ; ; ; ; ; ;.167 * p<.05; ** p<.01; ***p<.001; 括 弧 內 為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329

330 第 三 節 矯 正 處 遇 對 監 禁 適 應 與 需 求 之 影 響 一 矯 正 處 遇 與 監 禁 適 應 與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矯 正 處 遇 之 變 項 包 括 有 道 德 法 治 頻 率 團 體 教 化 頻 率 疾 病 治 療 / 取 藥 作 業 參 與 技 訓 參 與 戒 護 管 理 等 變 項 茲 就 前 述 各 種 變 項 與 監 禁 適 應 / 需 求 變 項, 監 禁 適 應 與 需 求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8-3-1,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教 化 輔 導 道 德 法 治 頻 率 與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等 五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教 化 需 求 (r=.214***) 醫 療 需 求 (r=.214***) 等 二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參 與 道 德 法 治 課 程 的 頻 率 越 高 者, 其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也 越 高 團 體 教 化 頻 率 與 憂 鬱 傾 向 違 規 行 為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等 三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生 理 適 應 (r=.078*) 教 化 需 求 (r=.219***) 醫 療 需 求 (r=.184***)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03**) 等 四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參 與 團 體 教 化 的 頻 率 越 高 者, 其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也 越 高 團 體 教 化 頻 率 與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等 四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教 化 需 求 (r=.265***) 醫 療 需 求 (r=.167***)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086*) 等 三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總 教 化 頻 率 越 高 者, 其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也 越 高 ( 二 ) 衛 生 醫 療 疾 病 治 療 / 取 藥 與 憂 鬱 傾 向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等 三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和 生 理 適 應 (r=.266***) 違 規 行 為 (r=.076*) 教 化 需 求 (r=.158**) 醫 療 需 求 (r=.467***) 等 四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疾 病 治 療 / 取 藥 的 頻 率 越 高 者, 其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也 越 高 330

331 ( 五 ) 作 業 參 與 作 業 參 與 與 生 理 適 應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等 四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教 化 需 求 (r=.078*) 的 相 關 分 析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作 業 參 與 認 同 度 越 高 者, 其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 作 業 參 與 和 憂 鬱 傾 向 (r=-.229***) 違 規 行 為 (r=-.105**) 等 二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則 均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作 業 參 與 認 同 度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低 違 規 行 為 越 少 ( 六 ) 技 訓 參 與 技 訓 參 與 與 憂 鬱 傾 向 違 規 行 為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等 四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教 化 需 求 (r=.079*)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070*) 等 二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技 訓 參 與 認 同 度 越 高 者, 其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 技 訓 參 與 和 生 理 適 應 (r=-.088**)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則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技 訓 參 與 認 同 度 越 高 者, 其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少 ( 七 ) 戒 護 管 理 戒 護 管 理 與 生 理 適 應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等 三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未 達 顯 著 ; 但 與 憂 鬱 傾 向 (r=-.308***) 違 規 行 為 (r=-.145***)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40***)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087*) 等 四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為 顯 著 負 相 關, 即 戒 護 管 理 認 同 度 越 高 者,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低 違 規 行 為 越 少 對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擔 心 程 越 低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低 ( 八 ) 監 禁 適 應 憂 鬱 傾 向 與 生 理 適 應 (r=.225***) 違 規 行 為 (r=.223***) 教 化 需 求 (r=.129***) 醫 療 需 求 (r=.164***)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311***)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258***) 等 六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者, 其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與 憂 鬱 傾 向 (r=.225***) 違 規 行 為 (r=.145***) 教 化 需 求 (r=.146***) 醫 療 需 求 (r=.291***)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83***)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90***) 等 六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者, 其 憂 鬱 的 傾 向 越 高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教 化 需 求 越 高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331

332 違 規 行 為 與 憂 鬱 傾 向 (r=.223***) 生 理 適 應 (r=.145***) 醫 療 需 求 (r=.068*)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r=.128***)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r=.131***) 等 五 個 變 項 的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均 為 顯 著 正 相 關, 即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者, 其 憂 鬱 的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醫 療 需 求 越 高 對 出 監 面 臨 的 問 題 擔 心 程 度 越 高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變 數 表 矯 正 處 遇 與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道 德 法 治 頻 率 ***.214*** 團 體 教 化 頻 率 * ***.184*** ** 總 教 化 頻 率 ***.167*** * 疾 病 治 療 / 取 藥 ***.076*.158**.467*** 作 業 參 與 -.229*** **.078* 技 訓 參 與 ** * * 戒 護 管 理 -.308*** *** *** -.087* 憂 鬱 傾 向 ***.223***.129***.164***.311***.258*** 生 理 適 應.225*** ***.146***.291***.183***.190*** 違 規 行 為.223***.145*** *.128***.131*** * p<.05; ** p<.01; ***p<.001 二 矯 正 處 遇 監 禁 適 應 對 需 求 的 影 響 茲 以 迴 歸 分 析 中 的 各 依 變 項 序 及 表 8-3-2, 分 別 說 明 迴 歸 分 析 之 結 果 ( 一 ) 憂 鬱 傾 向 當 依 變 項 為 憂 鬱 傾 向, 矯 正 處 遇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戒 護 管 理 (B=-.774***) 作 業 參 與 (B=-.250**),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104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戒 護 管 理 的 解 釋 力 優 於 作 業 參 與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越 無 法 認 同 或 配 合 戒 護 管 理 與 作 業 參 與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憂 鬱 傾 向 將 越 高 ( 二 ) 生 理 適 應 當 依 變 項 為 生 理 適 應, 矯 正 處 遇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技 訓 參 與 (B=-.014**) 醫 療 頻 率 (B=.294***), 本 項 迴 332

333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077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醫 療 頻 率 的 解 釋 力 優 於 技 訓 參 與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醫 療 頻 率 越 高 技 訓 參 與 認 同 越 差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 三 ) 違 規 行 為 當 依 變 項 為 違 規 行 為, 矯 正 處 遇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戒 護 管 理 (B=-.082***) 醫 療 頻 率 (B=.087*),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025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戒 護 管 理 的 解 釋 力 優 於 醫 療 頻 率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對 戒 護 管 理 越 不 認 同 醫 療 頻 率 越 高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違 規 行 為 將 越 多 ( 四 ) 教 化 需 求 當 依 變 項 為 教 化 需 求, 矯 正 處 遇 監 禁 適 應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教 化 頻 率 (B=.253***) 作 業 參 與 (B=.164*) 憂 鬱 傾 向 (B=.103**) 生 理 適 應 (B=.533**),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107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教 化 頻 率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憂 鬱 傾 向 第 三 為 作 業 參 與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教 化 頻 率 越 高 作 業 參 與 認 同 越 高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問 題 越 多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教 化 需 求 的 程 度 將 越 高 ( 五 ) 醫 療 需 求 當 依 變 項 為 醫 療 需 求, 矯 正 處 遇 監 禁 適 應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醫 療 頻 率 (B=.266***) 憂 鬱 傾 向 (B=.010**) 生 理 適 應 (B=.092***),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255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醫 療 頻 率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生 理 適 應, 第 三 為 憂 鬱 傾 向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醫 療 頻 率 越 高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問 題 越 多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醫 療 需 求 將 越 高 ( 六 )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當 依 變 項 為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矯 正 處 遇 監 禁 適 應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333

334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戒 護 管 理 (B=-.218**) 作 業 參 與 (B=.180***) 憂 鬱 傾 向 (B=.195***) 生 理 適 應 (B=.482***),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122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憂 鬱 傾 向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作 業 參 與, 第 三 為 生 理 適 應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對 戒 護 管 理 的 認 同 越 差 作 業 參 與 的 認 同 越 高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對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擔 心 程 度 也 越 高 ( 七 )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當 依 變 項 為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矯 正 處 遇 監 禁 適 應 的 變 項 在 線 性 迴 歸 分 析 中, 對 其 有 解 釋 力 的 因 子, 分 別 為 作 業 參 與 (B=.179**) 技 訓 參 與 (B=.052*) 憂 鬱 傾 向 (B=.221***) 生 理 適 應 (B=.731***) 違 規 行 為 (B=.354*), 本 項 迴 歸 模 型 的 調 整 後 R 平 方 為.101 再 以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比 較 各 自 變 項 的 解 釋 力, 可 知 以 憂 鬱 傾 向 的 解 釋 力 最 佳 其 次 為 生 理 適 應, 第 三 為 作 業 參 與 依 本 模 型 中 各 變 項 的 迴 歸 係 數 值 可 知, 作 業 及 技 訓 參 與 的 認 同 越 高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334

335 變 數 表 矯 正 處 遇 監 禁 適 應 對 需 求 之 迴 歸 分 析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協 助 需 求 Constant 教 化 頻 率.253*** (.261) 戒 護 管 理 -.774*** (-.257) -.082*** (-.146) -.218** (.103) 作 業 參 與 -.250** (-.120).164* (.088).180*** (.124).179** (.093) 技 訓 參 與 -.014** (-.093).052* (.067) 醫 療 頻 率.294***.087*.266*** (.286) (.076) (.417) 憂 鬱 傾 向.103**.010**.195***.221*** (.117) (.100) (.279) (.237) 生 理 適 應.533**.092***.482***.731*** (.06) (.160) (.122) (.129) 違 規 行 為.354* (.070) R 2 ; Adj.R 2.106; ; ; ; ; ; ; * p<.05; ** p<.01; ***p<.001; 括 弧 內 為 標 準 化 迴 歸 係 數 第 四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監 禁 適 應 之 路 徑 分 析 本 研 究 為 能 以 系 統 性 的 觀 點 了 解 影 響 女 性 受 刑 人 監 禁 適 應 因 素 的 變 化 與 互 動 情 形, 遂 採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探 討 相 關 因 素 本 項 分 析 共 列 入 13 個 變 項, 分 別 為 是 否 結 婚 低 自 我 控 制 親 人 偏 差 依 附 關 係 不 良 環 境 被 害 偏 差 刑 期 是 否 毒 品 處 遇 參 與 壓 力 感 社 會 支 持 不 良 適 應 需 求 茲 就 分 析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一 模 型 解 釋 以 LISREL 進 行 分 析 後, 以 圖 為 最 佳 模 型, 本 模 型 品 質 的 考 驗 結 果 如 表 8-4-1, 茲 說 明 相 關 考 驗 情 形 如 下 : 估 計 參 數 之 標 準 誤 可 以 用 來 查 探 理 論 模 式 是 否 有 違 反 辨 認 規 則 如 果 有 很 大 的 標 準 誤, 就 顯 示 理 論 模 式 可 能 已 違 反 辨 認 規 則 (Hair et al., 1992) 本 模 型 各 估 計 參 數 的 標 準 誤 為.004 至 間, 並 未 發 現 過 大 的 標 準 誤 檢 定 估 計 參 數 是 否 達 顯 著 水 準 的 t 值, 除 是 否 結 婚 對 社 會 支 持 不 良 環 境 335

336 對 社 會 支 持 刑 期 對 壓 力 感 三 項 係 數 的 檢 定 結 果 達.10 之 顯 著 水 準 外, 其 他 參 數 均 已 達.05 之 顯 著 水 準 亦 即 本 結 構 模 式 的 內 在 品 質 尚 稱 良 好 本 分 析 是 以 ML 法 估 計 參 數 (Maximum Likelihood), 所 以 應 採 最 小 適 配 函 數 χ 2 值 說 明 模 式 整 體 適 配 度 檢 定 結 果 以 最 小 適 配 函 數 χ 2 值 檢 定 模 式 整 體 適 配 度, 其 數 值 為 ,p=.124, 即 根 據 此 一 結 果, 接 受 H 0 假 設, 即 接 受 觀 察 所 得 之 變 異 數 共 變 數 矩 陣 S 與 理 論 上 的 變 異 數 共 變 數 矩 陣 相 等 的 假 設 且 χ 2 值 的 比 率 為 1.316, 小 於 2, 即 與 期 望 值 的 差 距 小, 模 式 整 體 適 配 度 良 好 NCP 指 數 是 評 量 估 計 參 數 偏 離 程 度 的 指 標, 數 值 越 接 近 0 表 示 理 論 模 式 與 觀 察 資 料 的 適 配 度 越 好 此 處 所 得 之 NCP 值 為 8.541, 其 90% 信 賴 區 間 介 於 0~28.140( 區 間 包 含 0), 即 理 論 模 式 與 觀 察 資 料 的 整 體 適 配 度 理 想 F0 指 數 是 母 群 矛 盾 函 數 值, 數 值 越 接 近 0 表 示 理 論 模 式 與 觀 察 資 料 的 適 配 度 越 好 此 處 F0 是.009, 其 90% 信 賴 區 間 介 於 0~.032( 區 間 包 含 0), 即 理 論 模 式 與 觀 察 資 料 的 整 體 適 配 度 良 好 GFI 與 AGFI 指 數 表 示 由 理 論 模 式 所 能 解 釋 的 變 異 與 共 變 的 量,AGFI 係 將 GFI 依 自 由 度 的 數 目 加 以 調 整, 二 項 指 標 均 以 逾.90 為 適 配 度 標 準, 本 處 二 項 指 標 準 分 別 為.994 與.979, 均 逾.90, 適 配 度 良 好 RMSEA 指 數 是 F0 與 模 式 自 由 度 比 值 的 平 方 根, 數 值 越 小 ( 最 好 小 於.05, 但.08 以 內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範 圍 ) 表 示 理 論 模 式 與 觀 察 資 料 的 適 配 度 越 好 此 處 RMSEA 是.019, 因 此, 表 示 理 論 模 式 與 觀 察 資 料 的 適 配 度 良 好 SRMR 指 數 是 將 適 配 殘 差 變 異 數 / 共 變 數 平 均 值 平 方 根 標 準 化 後 所 得 之 數 值, 反 映 的 是 殘 差 的 大 小, 其 值 越 小, 越 接 近 0, 表 示 模 式 的 適 配 度 越 佳, 其 值 應 至 少 小 於.05, 此 處 SRMR 是.018, 因 此, 表 示 模 式 的 適 配 度 良 好 NFI INI NNFI 三 項 指 數 都 是 以 理 論 模 式 的 χ 2 值 或 自 由 度 和 基 準 線 模 式 的 χ 2 值 或 自 由 度 相 比 較 而 來, 由 於 基 準 線 模 式 的 適 配 度 將 是 最 差 的 模 式, 所 以 這 三 個 指 數 反 映 的 都 是 理 論 模 式 的 增 值 適 配 度, 三 項 指 數 都 以 逾.90 以 上 做 為 模 式 適 配 的 理 想 值, 而 本 模 式 中 此 三 項 指 數 分 別 為 , 均 逾.90, 即 理 論 模 式 的 適 配 度 良 好 336

337 標 準 化 殘 差 是 適 配 殘 差 除 以 其 漸 近 標 準 誤 而 來, 標 準 化 殘 差 絕 對 值 應 小 於 1.96, 則 表 示 模 式 的 內 在 品 質 良 好 而 本 模 式 標 準 化 殘 差 絕 對 值 最 大 為 1.867, 即 均 小 於 1.96, 模 式 內 在 品 質 良 好 根 據 上 述 各 種 指 標 的 檢 驗 結 果 可 知, 本 模 式 的 各 項 外 在 品 質 與 內 在 品 質 的 考 驗 結 果 均 良 好 表 模 式 適 配 度 的 評 鑑 情 形 整 體 模 式 適 配 標 準 模 式 內 在 品 質 評 鑑 項 目 評 鑑 結 果 最 小 適 配 函 數 χ 2 值 χ 2 =35.615;p=.124 χ 2 比 率 NCP 指 數 8.541;90% 的 信 賴 區 間 為 0~ F0 指 數.009;90% 的 信 賴 區 間 為 0~.032 GFI 指 數.994 AGFI 指 數.979 RMSEA 指 數.019 SRMR 指 數.018 NFI 指 數.989 IFI 指 數.997 NNFI 指 數.992 標 準 化 殘 差 絕 對 值 均 小 於 1.96 估 計 參 數 檢 定 3 個 直 接 效 果 達.10, 餘 均 達.05 之 顯 著 水 準 337

338 圖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路 徑 圖 二 各 變 項 影 響 力 說 明 依 圖 表 表 各 變 項 的 總 效 果 比 較 其 影 響 力 可 知, 當 依 變 項 為 處 遇 參 與 時, 被 害 偏 差 刑 期 是 否 毒 品 三 個 變 項 對 其 有 直 接 效 果 的 影 響, 且 均 達 顯 著 水 準, 但 無 間 接 效 果 的 影 響 解 釋 變 項 以 被 害 偏 差 的 影 響 力 最 大 ( =-.119***) 其 次 為 刑 期 ( ==.106**) 是 否 毒 品 ( =-.070*) 最 小 即 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被 害 偏 差 情 形 越 不 嚴 重 刑 期 越 長 且 為 毒 品 犯, 其 處 遇 參 與 頻 率 較 高 若 依 變 項 為 壓 力 感 時, 親 人 偏 差 被 害 偏 差 刑 期 是 否 毒 品 對 其 有 338

339 直 接 效 果 的 影 響, 除 刑 期 外, 餘 變 項 之 效 果 係 數 均 達 顯 著 水 準, 但 均 無 間 接 效 果 的 影 響 解 釋 變 項 以 被 害 偏 差 的 影 響 力 最 大 ( =.245***) 其 次 為 親 人 偏 差 ( =.206***) 第 三 是 是 否 毒 品 ( =.117***) 即 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被 害 偏 差 情 形 越 嚴 重 親 人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刑 期 越 長 且 非 毒 品 犯, 其 壓 力 感 越 大 若 依 變 項 為 社 會 支 持 時, 是 否 結 婚 依 附 關 係 不 良 環 境 是 否 毒 品 對 其 有 直 接 效 果 的 影 響, 除 是 否 結 婚 不 良 環 境 外, 餘 變 項 之 效 果 係 數 均 達 顯 著 水 準, 但 均 無 間 接 效 果 的 影 響 解 釋 變 項 以 依 附 關 係 的 影 響 力 最 大 ( =.265***) 其 次 為 是 否 毒 品 ( =.130***) 即 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依 附 關 係 越 強 非 毒 品 犯 監 禁 環 境 越 不 良 已 婚 / 喪 偶, 其 社 會 支 持 越 大 若 依 變 項 為 不 良 適 應 時, 低 自 我 控 制 依 附 關 係 被 害 偏 差 是 否 毒 品 處 遇 參 與 壓 力 感 等 六 個 變 項 對 其 有 直 接 效 果 的 影 響 被 害 偏 差 是 否 毒 品 亦 有 間 接 效 果, 而 親 人 偏 差 刑 期 則 僅 有 間 接 效 果, 前 述 變 項 均 係 分 別 經 由 處 遇 參 與 壓 力 感 再 對 不 良 適 應 產 生 間 接 效 果, 如 圖 除 刑 期 外, 餘 變 項 之 效 果 係 數 不 論 直 接 或 間 接 效 果 均 達 顯 著 水 準 解 釋 變 項 以 壓 力 感 的 影 響 力 最 大 (.417***) 其 他 依 序 為 被 害 偏 差 (.231***) 低 自 我 控 制 (.225***) 是 否 毒 品 (.146***) 依 附 關 係 (-.115***) 親 人 偏 差 (.086***) 處 遇 參 與 (-.057*), 最 後 刑 期 (.019) 的 影 響 力 最 小 即 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壓 力 感 越 大 被 害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低 自 我 控 制 傾 向 越 明 顯 非 毒 品 犯 依 附 關 係 越 弱 親 人 偏 差 越 多 處 遇 參 與 越 少 刑 期 越 長, 其 不 良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嚴 重 若 依 變 項 為 需 求 時, 親 人 偏 差 是 否 毒 品 處 遇 參 與 壓 力 感 社 會 支 持 不 良 適 應 等 六 個 變 項 對 其 有 直 接 效 果 的 影 響 親 人 偏 差 是 否 毒 品 處 遇 參 與 壓 力 感 亦 有 間 接 效 果, 而 是 否 結 婚 低 自 我 控 制 依 附 關 係 不 良 環 境 被 害 偏 差 刑 期 則 僅 有 間 接 效 果, 前 述 變 項 均 係 分 別 經 由 處 遇 參 與 壓 力 感 社 會 支 持 與 不 良 適 應 再 對 需 求 產 生 間 接 效 果, 如 圖 除 是 否 結 婚 不 良 環 境 處 遇 參 與 間 接 效 果 外, 餘 變 項 之 效 果 係 數 不 論 直 接 或 間 接 效 果 均 達 顯 著 水 準 解 釋 變 項 以 不 良 適 應 的 影 響 力 最 大 (-.159***), 其 他 依 序 為 親 人 偏 差 (.141***) 是 否 毒 品 (-.135***) 處 遇 參 與 (.121***) 社 會 支 持 (-.084**) 被 害 偏 差 (.070***) 依 附 關 係 (-.041***) 339

340 低 自 我 控 制 (.036***) 刑 期 (.029**) 壓 力 感 (.266***) 340

341 表 自變數對中介變數影響效果分析 自變數 中介變數 壓力感 處遇參與 是否結婚 親人偏差 依附關係 不良環境 被害偏差 -.119*** 刑 期.106** 是否毒品 -.070* + 註 <.10;* p<.05; ** p<.01; *** p<.001 社會支持 ***.265*** *** ***.130*** 表 各變數對在監不良適應與處遇需求影響效果分析 自變數 依變數 不良適應 需求 自變數 依變數 不良適應 需求 低自我控制 是否毒品 直接效果 直接效果.225***.094** -.162*** 間接效果 間接效果.036***.052***.027* 總效果 總效果.225***.036***.146*** -.135*** 親人偏差 處遇參與 直接效果 直接效果.086* -.057*.130*** 間接效果 間接效果.086***.055*** 總效果 總效果.086***.141*** -.057*.121*** 依附關係 壓力感 直接效果 直接效果 -.115***.417***.200*** 間接效果 間接效果 -.041***.066*** 總效果 總效果 -.115*** -.041***.417***.266*** 被害偏差 社會支持 直接效果 直接效果.122*** -.084** 間接效果 間接效果.109***.070*** 總效果 總效果.231***.070*** -.084** 刑期 不良適應 直接效果 直接效果.159*** 間接效果 間接效果.029** 總效果 總效果.029** -.159*** + 註 <.10;* p<.05; ** p<.01; *** p<.001 參考書目 Hair, J. F. Jr., Anderson, R. E., Tatham, R. L., & Black, W. C.(1992). Multivariate data analysis with reading(3rd ed.) New York, NY: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341

342 342

343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1. 各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收 容 現 況 與 趨 勢 根 據 本 研 究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有 關 各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介 紹, 歸 納 如 下 : ( 一 ) 女 性 受 刑 人 收 容 情 形 根 據 本 報 告 中 比 較 的 國 家 發 現,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數 佔 全 體 受 刑 人 的 比 率 均 在 10% 以 下, 從 德 國 5.4% 日 本 5.9% 瑞 典 6.8% 美 國 9.1% 到 我 國 9.9% 不 等 各 國 對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態 度 與 政 策 均 有 別 於 男 性 受 刑 人 有 些 國 家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政 策 並 不 寬 鬆, 在 這 些 不 寬 鬆 的 國 家 裏,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收 容 場 所 是 較 擁 擠, 而 瑞 典 和 德 國 則 採 較 為 社 區 化 政 策 ( 二 ) 女 性 受 刑 人 收 容 趨 勢 隨 著 時 間 的 變 化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監 禁 情 形 在 所 調 查 國 家 中,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有 些 國 家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數 呈 現 快 速 增 加 的 情 形, 如 美 國 澳 洲, 有 些 國 家 則 呈 現 相 對 地 穩 定 的 情 況, 如 芬 蘭 法 國, 這 樣 的 現 象 可 以 視 為 各 國 於 監 禁 女 性 刑 事 政 策 的 不 同 態 度 ( 三 )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特 性 各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平 均 年 齡 大 約 是 30 或 以 上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犯 罪 類 型 類 似, 而 在 質 的 方 面, 則 以 毒 品 犯 罪 最 為 嚴 重, 其 次 為 財 產 犯 罪, 然 而 暴 力 犯 罪 亦 有 逐 年 攀 升 趨 勢, 但 有 些 國 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毒 品 犯 罪 很 低, 例 如 芬 蘭, 但 該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有 較 多 的 人 的 犯 罪 類 型 是 嚴 重 暴 力 犯 罪 ( 四 ) 女 性 受 刑 人 被 害 與 問 題 各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獄 的 原 因 都 很 相 似, 在 每 個 國 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地 位 都 非 常 不 利, 很 多 女 性 的 背 景 都 是 虐 待 暴 力 與 毒 品 的 問 題, 當 中 也 有 不 少 精 神 與 心 理 方 面 的 疾 病 343

344 2. 各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措 施 本 研 究 於 第 二 章 第 三 節 中 簡 要 介 紹 我 國 美 國 日 本 瑞 典 和 德 國 有 關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處 遇, 從 這 些 國 家 的 比 較 可 以 獲 得 歐 美 和 日 本 等 國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矯 治 處 遇 現 況, 作 為 我 國 處 遇 之 參 考, 茲 彙 整 如 下 ( 參 見 表 9-1-1): ( 一 ) 機 構 型 態 : 由 於 各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數 均 顯 著 低 於 男 性 ( 大 都 佔 10% 以 下 ), 因 此 有 關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收 容 機 構 型 態 與 我 國 相 似, 除 獨 立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外, 尚 有 將 女 性 受 刑 人 附 設 於 男 性 矯 正 機 構 就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數 觀 之, 我 國 日 本 和 德 國 約 4,000 餘 人, 而 美 國 則 高 達 209,980 人, 獨 立 女 子 監 獄 規 模 也 最 大, 瑞 典 人 數 最 少, 僅 711 人 雖 然 日 本 和 德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數 與 我 國 相 當, 日 本 各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收 容 人 數 分 佈 較 平 均 ( 大 都 約 500 人 左 右 ), 而 德 國 則 採 低 收 容 額, 收 容 人 數 均 低 於 100 人 ( 二 ) 針 對 女 性 需 求 處 遇 方 案 由 於 國 際 間 倡 導 兩 性 平 權 觀 念,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人 權 逐 漸 受 重 視, 各 國 均 有 針 對 女 性 與 母 親 特 性 設 計 之 處 遇 措 施 ; 尤 其 是 親 職 教 育 格 外 受 到 重 視, 美 國 瑞 典 和 德 國 均 針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實 施 家 庭 重 建 方 案 ; 尤 其 是 瑞 典 和 德 國, 特 別 強 調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社 會 關 係 社 區 連 結 和 工 作 維 持 的 處 遇 措 施, 如 休 假 返 家 或 白 天 外 出 工 作 等 ( 三 ) 受 暴 / 性 侵 輔 導 計 畫 近 年 我 國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開 始 重 視 女 性 受 刑 人 被 害 經 驗 的 輔 導 方 案, 相 似 的 方 案 亦 在 美 國 德 國 和 瑞 典 推 行 中, 但 形 式 或 有 不 同, 瑞 典 和 德 國 強 調 關 懷 服 務 與 心 裡 治 療 ; 在 德 國, 如 有 精 神 疾 病 ( 如 憂 鬱 症 ), 則 可 接 受 監 外 精 神 科 醫 師 專 業 治 療 ; 而 美 國 則 將 輔 導 與 協 助 擴 及 貧 窮 女 性 犯 罪 人 ( 四 ) 作 業 與 技 訓 在 我 國, 多 數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作 業, 部 份 女 性 受 刑 人 可 接 受 烘 焙 美 容 美 髮 等 技 能 訓 練 ; 在 美 國, 則 女 性 受 刑 人 可 接 受 教 育 電 腦 訓 練 與 職 業 訓 練 ; 而 瑞 典 和 德 國 則 強 調 受 刑 人 與 社 會 接 觸, 罪 刑 較 輕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白 天 可 外 出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或 工 作, 以 免 女 性 因 犯 罪 而 被 社 會 邊 緣 化 344

345 ( 五 ) 衛 生 醫 療 除 日 常 衛 生 醫 療 照 顧 傳 染 病 預 防 / 篩 檢 和 疾 病 保 外 就 醫 外, 各 國 均 相 當 重 視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懷 孕 生 產 照 護 ; 而 德 國 與 瑞 典 相 當 重 視 成 癮 行 為 的 治 療, 在 德 國 除 藥 癮 治 療 外, 部 份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提 供 替 代 療 法 ( 六 ) 攜 子 入 監 攜 子 入 監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特 有 的 問 題, 也 是 不 得 已 的 措 施, 若 非 能 夠 提 供 良 好 的 收 容 環 境 ( 足 夠 空 間 與 社 會 連 結 去 監 獄 化 ), 除 德 國 外 ( 子 女 年 齡 為 3~6 歲 ), 大 多 數 國 家 對 於 攜 子 入 監 均 採 取 較 保 守 政 策, 美 國 日 本 瑞 典 和 我 國 修 訂 方 案 均 以 未 滿 一 歲 為 原 則, 以 顧 及 嬰 兒 哺 乳 和 安 全 感 的 需 求 ; 瑞 典 和 德 國 對 於 攜 子 入 監 環 境 相 當 重 視, 與 一 般 女 性 受 刑 人 分 開 收 容 於 接 近 社 區 化 環 境, 以 免 子 女 感 覺 母 親 被 監 禁 德 國 是 各 國 中 提 供 攜 子 入 監 條 件 和 環 境 最 佳 和 成 本 最 高 的 國 家, 因 此 子 女 和 母 親 在 一 起 的 時 間 也 最 久, 監 禁 期 間 子 女 可 在 社 區 上 幼 稚 園 和 接 受 學 校 教 育 ; 母 親 如 違 規 或 犯 罪, 會 避 免 在 子 女 面 前 處 罰 ; 如 再 犯 則 須 與 子 女 分 開, 並 接 受 封 閉 式 監 禁, 近 年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德 國 攜 子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再 犯 率 在 10% 以 下 ( 七 ) 社 會 復 歸 協 助 監 禁 釋 放 前 與 社 會 的 銜 接 措 施 相 當 重 要, 也 是 受 刑 人 能 否 順 利 重 返 社 會 的 關 鍵 ; 在 我 國, 主 要 由 更 生 保 護 會 或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協 助 ; 如 有 安 置 或 治 療 需 求 者, 則 由 矯 正 機 關 協 助 轉 介, 毒 品 犯 則 由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或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在 美 國 有 出 獄 前 釋 放 計 畫, 瑞 典 和 德 國 處 遇 計 畫 及 相 當 重 視 社 區 連 結, 採 取 較 開 放 措 施 外, 瑞 典 女 性 受 刑 人 可 依 處 遇 結 果 轉 入 開 放 式 或 社 區 處 遇, 使 受 刑 人 逐 步 復 歸 社 會 ( 八 ) 中 間 性 或 開 放 式 處 遇 除 機 構 監 禁 外, 美 國 日 本 瑞 典 和 德 國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可 接 受 社 區 處 遇 方 案, 我 則 在 台 中 女 子 監 獄 附 設 外 役 分 監, 收 容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可 於 監 外 從 事 勞 務, 表 現 優 異 或 親 人 喪 亡 可 返 家 探 視 ; 日 本 在 離 開 刑 務 所 ( 監 獄 ) 後 可 至 中 途 之 家 ; 而 瑞 典 因 大 量 採 取 社 區 密 集 監 控 與 電 子 監 控, 使 監 獄 受 刑 人 數 大 量 減 少 很 顯 然 瑞 典 和 德 國 因 為 監 禁 政 策 強 調 社 會 接 觸, 而 使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執 行 期 間 仍 有 機 會 與 家 人 持 續 接 觸 和 保 持 工 作 345

346 表 處遇 中華民國 機構 型態 女性受刑人約 4,577 人 三所 獨立女子監獄 19 個附設於男 性收容機構 人 數約在 7~1,200 人之間 處遇 方案 針對女性與母 親特性之處遇 方案 被害 輔導 職業 訓練 家暴/性侵害被 害輔導方案 各國女性受刑人處遇措施比較分析 美國 日本 瑞典 德國 約 209,980 人 108 個女 子處遇機 構 部份獨 立 部份附設 男性機構 人 數約在 58~ 2,302 人之間 親職教育 家 庭重建 物質 濫用治療方 案等 貧窮/家暴與 性侵特殊方案 共收容約 4,797 人 5 所女子 監獄,2 個附設 於男性機構 人數約在 人之間 約 711 人 4 所女子監 獄 小型地區 監獄 一個男 監收容女性 受刑人 人數 約在 10~95 人之間 重視與社區連 結 可出監工 作/休假返 家 親職教育 關懷服務與 治療 約 4,089 人 六個州有獨立女 監 其他地區的女性 收容機構附設於男 監 人數約在 12~75 人之間 針對女性與母 親特性之處遇 方案 NA 作業與技能訓 練烘焙 美 容 美髮等 懷孕/生產/傳染 病預防/篩檢/抹 片檢查/可保外 就醫 未滿三歲 可 延長六個月 將修訂為未滿 一歲 可延長 六月 學校教育 電 提供義務教育/傳 職業訓練 腦訓練 職業 統和現代工藝/ 訓練 縫紉/美容等 懷孕 生產 設醫務課負責 毒品/酒精治 傳染病預防/ 女性受刑人醫 療 篩檢 就醫 療 社會 復歸 毒品犯出監輔 導 更生保護 會 社福團體 出監前釋放 計畫 社區 或中 間性 處遇 台中女監外役 分監二級以上 非累犯 悛悔 實據者 成績 優異或親人喪 亡可返家探 視 社區處遇方 案 衛生 醫療 攜子 入監 部份機構可 一歲以下 可 攜子入監至 延長六個月 三個月 但紐 約州可至一 歲六月 一歲以下 提 供公寓式舍 房 避免子女 感覺母親被 監禁 監獄和觀護部 門決定由監禁 處遇轉入開放 式或社區處遇 中途之家 開放 輕罪密集監 式社區處遇 督/電子監 控 在監服刑 時可外出接 受職業訓練 或治療 NA 重視受刑人與家人 和社會的接觸 親 職訓練 物質濫用 治療方案 可接受監外專業醫 生治療 開放式監獄白天可 外出工作 醫生外聘 基本保健 和牙醫 可監外就 醫 藥癮治療 替代 療法 大都可至三或四 歲 在開放式家庭住 宅可至六歲和上 學 母親如再犯則與 子女分開 移至封閉 式機構監禁 轉介藥物濫用者至 社區協助女性復歸 的開放機構 開放式監獄白天可 外出工作 無脫逃/ 再犯風險者允許休 假幫助重新融入社 會 每年 21 天 部 份監獄每週末可返 家探視 NA表示尚無法獲得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 除我國外 各國資料參考本研究報告第二章 以及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Prison Studies(2008), International profile of women s prisons, University of London, UK. 日本除參考前述資料外 尚參考維基百科日本各 女子刑務所簡介 346

347 三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趨 勢 與 特 性 根 據 2000~2009 官 方 資 料 分 析, 以 及 883 位 女 性 受 刑 人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趨 勢 與 特 性 如 下 : ( 一 ) 犯 罪 與 監 禁 人 數 :2000~2009 年 間 女 性 因 犯 罪 而 被 判 刑 者 緩 還 上 升, 無 期 徒 刑 以 犯 罪 類 型 則 集 中 於 暴 力 犯 罪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與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一 級 毒 品 2002~2009 年 緩 起 訴 快 速 成 長, 有 利 於 轉 向 策 略 的 發 展 與 減 少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入 監 數, 而 女 性 受 刑 人 逐 年 新 收 人 數 呈 現 不 斷 增 加 的 趨 勢 ( 二 ) 犯 罪 類 型 :2000~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裁 判 科 刑 之 犯 罪 類 型 集 中 於 財 產 犯 罪 竊 盜 詐 欺 毒 品 賭 博 與 違 安 駕 駛 等, 約 佔 69.19%, 暴 力 犯 罪 數 佔 的 比 率 逐 年 降 低, 不 論 在 案 件 數 或 發 生 率 均 是 成 長 最 快 速 的 犯 罪 類 型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與 官 方 資 料 相 似, 值 得 重 視 的 是 受 刑 人 中 約 58% 為 毒 品 結 合 犯 ( 三 ) 物 質 濫 用 : 如 以 人 次 計 算, 海 洛 因 (48.34%) 與 安 非 他 命 (44.12%) 是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濫 用 物 質 中 最 普 遍 的 藥 物 ( 為 計 算 二 者 混 用 ); 強 力 膠 古 柯 鹼 酗 酒 MDMA 的 使 用 人 數 則 不 多 ( 四 ) 偏 差 行 為 :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肄 業 的 比 率 極 高, 約 41.07%, 為 一 般 學 生 中 輟 率 ( 約 0.3%) 的 倍,68.8%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曾 經 抽 菸 ( 五 ) 執 行 刑 期 : 刑 期 二 年 以 上 受 刑 人 的 人 數 增 加 幅 度 大 於 刑 期 二 年 以 下 的 受 刑 人 人 數, 未 來 長 刑 期 的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比 率 與 人 數 應 會 增 加, 反 之 短 刑 期 者 的 比 率 會 降 低, 對 收 容 結 構 將 會 產 生 根 本 性 的 影 響, 即 重 刑 與 年 老 的 受 刑 人 將 逐 漸 成 為 監 獄 中 的 主 要 收 容 對 象 ( 六 ) 執 行 犯 罪 件 數 與 在 累 犯 :2000~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的 執 行 件 數 愈 來 愈 多,2 件 以 上 案 件 者 的 比 率 從 2000 年 的 21.18% 開 始 逐 漸 下 降 至 2009 年 的 49.33%; 初 犯 所 佔 各 年 的 比 率 係 呈 現 逐 漸 減 少 的 趨 勢 再 犯 與 累 犯 於 各 年 的 人 數 比 率 則 是 不 斷 增 加 ( 七 ) 人 口 特 性 :99.2% 女 性 受 刑 人 為 成 年 犯, 年 齡 以 29 歲 以 下 的 年 齡 層 人 數 最 多 達 佔 49.63%, 其 次 為 30 至 39 歲 佔 29.28%; 教 育 程 度 以 國 中 ( 含 肄 業 ) 39.06% 最 多, 其 次 為 高 中 ( 含 肄 業 ) 38.94%, 二 者 合 併 佔 78%, 但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教 育 程 度 有 愈 來 愈 高 趨 勢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者 佔 29.36% 347

348 其 他 70.64% 為 單 身 ( 約 34.46%), 和 婚 姻 不 健 全 者 (36.18%); 外 國 籍 受 刑 人 以 中 國 大 陸 (36.17%) 越 南 (27.20%) 和 印 尼 (20.60%) 均 多 四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12 位 女 性 受 刑 人 訪 談 結 果 ( 一 ) 家 庭 功 能 不 健 全 : 從 12 位 訪 談 對 象 的 成 長 背 景 來 看, 可 以 發 現 不 少 女 性 犯 罪 人 來 自 於 經 濟 困 難 或 雙 親 功 能 不 健 全 的 家 庭, 所 受 的 教 養 有 些 極 度 嚴 厲, 有 些 面 臨 到 父 母 親 寬 嚴 不 一 致 的 不 良 教 養, 甚 至 有 些 女 性 犯 罪 人 的 家 人 本 身 就 有 賭 博 喝 酒 吸 毒 等 偏 差 及 犯 罪 行 為 其 中 1/4 受 訪 者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曾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家 暴 ; 官 方 資 料 分 析 則 發 現,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男 性 親 屬 的 偏 差 行 為 明 顯 高 於 女 性 親 屬, 女 性 親 屬 中, 姐 妹 的 偏 差 行 為 又 高 於 母 親 ( 二 ) 弱 學 校 依 附 與 偏 差 : 從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學 校 生 活 來 看, 她 們 的 最 高 學 歷 均 至 少 到 國 中 畢 業, 然 而 有 超 過 一 半 的 個 案 有 過 逃 學 休 學 或 中 輟 經 驗, 且 對 於 學 校 課 業 表 現 較 不 投 入, 成 績 大 多 屬 於 中 等 或 偏 低 ( 三 ) 接 觸 偏 差 或 犯 罪 朋 友 : 在 交 友 經 驗 上 亦 呈 現 差 別 接 觸 理 論 所 陳 述 之 特 質, 頻 繁 接 觸 犯 罪 朋 友 向 犯 罪 朋 友 學 習 行 為 及 技 巧, 不 斷 增 加 偏 差 友 伴, 而 與 一 般 正 常 朋 友 絕 緣, 這 樣 的 現 象 在 吸 毒 者 身 上 尤 其 明 顯 ( 四 ) 婚 姻 關 係 較 不 穩 定 : 觀 察 女 性 犯 罪 人 的 婚 姻 關 係 及 親 子 關 係 可 以 發 現, 有 超 過 半 數 的 個 案 不 是 沒 有 穩 定 的 婚 姻 ( 或 同 居 ) 關 係, 就 是 婚 姻 ( 或 感 情 ) 不 睦, 亦 即,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異 性 關 係 的 情 感 支 持 上 常 遭 遇 挫 折 然 而 對 女 性 犯 罪 人 而 言, 育 有 子 女 是 她 們 心 靈 上 的 慰 藉, 子 女 是 她 們 心 之 所 繫 的 牽 掛 對 象 ( 五 ) 經 濟 弱 勢 : 就 女 性 犯 罪 人 的 工 作 經 驗 言, 她 們 大 多 從 事 服 務 業 及 勞 工, 且 以 臨 時 性 之 工 作 居 多, 對 於 毒 品 犯 來 說, 工 作 薪 水 永 遠 不 夠 用, 因 為 再 怎 麼 賺 錢 都 不 足 以 支 付 買 毒 品 的 花 費 ( 六 ) 偏 差 休 閒 或 嗜 好 : 在 入 監 前 的 休 閒 型 態 上, 毒 品 犯 比 起 非 毒 品 犯, 相 對 地 處 於 不 正 常 的 作 息 狀 態, 甚 至 毒 品 犯 還 將 犯 罪 行 為 視 為 休 閒 活 動 之 一 ;12 位 受 訪 個 案 中, 有 高 達 10 位 個 案 表 示 入 監 前 有 抽 菸 嚼 檳 榔 喝 酒 吸 食 毒 品 服 用 藥 物 ( 安 眠 藥 等 ) 飆 車 賭 博 自 348

349 殺 等 情 形 之 一, 而 僅 有 3 個 個 案 認 為 自 己 完 全 沒 有 這 些 習 慣 ( 七 ) 重 大 生 命 事 件 影 響 :(1) 親 人 生 病 或 死 亡 ;(2) 接 觸 偏 差 伴 侶 人 或 偏 差 朋 友 / 家 人 是 生 命 重 大 轉 折 ;( 3) 接 觸 偏 差 他 人 ;(4) 學 校 適 應 不 良 而 離 開 學 校 ;( 5) 開 始 吸 毒, 因 吸 毒 而 持 續 犯 罪 ;( 6) 懷 孕 生 子 或 墮 胎 ;(7) 進 入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8) 被 害 經 驗 ( 八 ) 毒 品 衍 生 犯 罪 與 再 犯 : 從 女 性 犯 罪 人 的 犯 罪 歷 程 觀 之, 本 次 受 訪 的 12 位 個 案 中, 所 有 的 累 再 犯 都 跟 毒 品 犯 罪 有 關, 不 只 是 單 純 的 施 用 毒 品 犯, 也 有 因 毒 品 而 衍 生 其 他 犯 罪 的 毒 品 結 合 犯, 從 毒 品 犯 的 犯 罪 經 驗 可 以 看 出, 她 們 很 早 就 開 始 接 觸 毒 品, 之 後 便 持 續 不 斷 地 犯 罪, 入 監 經 驗 也 多 ; 所 有 的 初 犯 都 是 與 毒 品 無 關 之 犯 罪 類 型, 無 論 是 殺 人 詐 欺 或 侵 佔 公 款, 究 其 犯 罪 原 因, 與 她 們 的 成 長 環 境 及 基 本 背 景 有 最 大 關 係 五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 一 ) 新 入 監 訊 息 來 源 : 逾 半 數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表 示 主 要 來 自 獄 友 同 房 的 提 供 ( 除 接 見 或 通 信 規 定 約 48%); 約 45%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認 為 管 教 人 員 主 提 供 有 關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處 理 如 何 購 買 生 活 必 需 品 違 規 或 處 罰 情 形 和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規 定 等 方 面 的 訊 息 ; 另 逾 三 分 之 一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表 示, 生 活 手 冊 為 其 獲 得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規 定 訊 息 的 主 要 來 源 ( 二 ) 新 入 監 訊 息 需 求 : 而 在 各 類 型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中, 初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各 項 訊 息 需 求 最 為 殷 切 者 為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規 定 和 作 業 或 技 能 訓 練 狀 況 ; 其 次 在 女 子 監 獄 和 附 設 女 監 的 訊 息 需 求 則 為 生 活 作 息 規 定, 在 女 子 分 監 則 為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處 理 ( 三 ) 教 化 頻 率 : 女 性 受 刑 人 所 參 與 教 化 活 動 以 宗 教 教 誨 最 多, 其 次 為 教 誨 師 個 別 輔 導, 再 其 次 為 球 類 / 體 能 運 動 等 矯 正 機 關 型 態 確 實 會 影 響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各 項 教 化 處 遇 之 機 會, 專 業 化 女 子 監 獄 或 較 具 規 模 之 處 遇 機 構 ( 附 設 女 監 ) 能 夠 提 供 較 多 的 教 化 活 動 ( 四 ) 教 化 需 求 :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懇 親 會 之 需 求 最 高, 其 次 為 球 類 / 體 能 運 動, 再 其 次 為 教 誨 師 個 別 輔 導 文 康 活 動 等 如 能 加 349

350 強 懇 親 會 和 文 康 活 動 的 舉 辦, 應 能 強 化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化 之 功 能 ( 五 ) 戒 護 管 理 :98% 左 右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管 教 人 員 相 當 順 從, 且 超 過 87%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認 為 管 教 人 員 的 態 度 友 善 但 亦 約 有 23.8% 女 性 受 刑 人 不 認 同 監 獄 管 教 人 員 管 教 方 式 明 確, 因 此 對 於 管 教 相 關 規 定 之 執 行 仍 有 努 力 空 間 ( 六 ) 工 場 作 業 :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各 項 參 與 作 業 認 知 上, 最 高 為 參 加 工 場 作 業 可 以 養 成 勞 動 的 習 慣, 其 次 為 參 加 工 場 作 業 可 以 讓 您 不 會 感 到 生 活 單 調, 再 其 次 為 喜 歡 參 加 工 場 作 業 等 71.9% 的 女 性 受 刑 表 示 若 有 自 由 選 擇 機 會 願 意 參 加 作 業 ( 七 ) 技 能 訓 練 : 受 訪 樣 本 中 約 58% 曾 於 矯 正 機 關 接 受 技 能 訓 練, 但 高 達 93.3%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表 示 若 有 自 由 選 擇 機 會 願 意 參 加 技 訓, 顯 示 技 訓 參 與 機 會 仍 有 提 高 的 空 間 ; 最 想 接 受 的 訓 練 或 課 程 以 烹 飪 烘 焙 餐 飲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電 腦 課 程, 再 其 次 為 美 容 美 髮 或 美 甲 等 但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技 訓 需 求 也 不 同 各 項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認 知 上, 最 高 為 參 加 的 技 能 訓 練 可 以 讓 您 不 會 感 到 生 活 單 調, 其 次 為 喜 歡 自 己 所 參 加 的 技 能 訓 練, 再 其 次 為 參 加 技 訓 使 您 養 成 勞 動 的 習 慣 對 於 技 訓 感 受 結 果 與 作 業 相 似 ( 八 ) 疾 病 醫 療 : 約 佔 72% 受 訪 者 表 示 需 要 或 非 常 需 要 治 療 疾 病 或 取 藥 ; 女 性 受 刑 人 罹 患 之 疾 病 以 牙 科 疾 病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再 其 次 為 皮 膚 病 婦 科 疾 病 心 臟 病 高 血 壓 或 心 血 管 疾 病 和 感 染 C 型 肝 炎 等 ( 九 ) 攜 子 入 監 :2000~2009 年 間 攜 子 入 監 共 236 人 次, 其 中 以 2008 年 70 人 為 最 多, 長 期 觀 察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的 需 求 有 逐 年 增 加 趨 勢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攜 子 入 監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絕 大 多 數 是 毒 品 犯 ( 約 佔 86.7%) 小 孩 與 母 親 一 起 在 監 執 行 期 間 最 需 要 的 幫 助 是 安 全 生 活 環 境 醫 療 照 顧 育 兒 知 識 與 方 法 和 教 育 資 源 六 女 性 受 刑 人 監 禁 壓 力 與 家 庭 支 持 ( 一 ) 生 活 壓 力 :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前 之 生 活 壓 力 經 驗 前 5 項 為 家 庭 經 濟 350

351 明 顯 變 壞 或 來 源 中 斷 父 親 過 世 離 婚 自 己 懷 孕 生 產 和 與 配 偶 發 生 爭 吵 入 監 後 則 以 家 庭 經 濟 明 顯 變 壞 或 來 源 中 斷 經 驗 最 多, 大 約 20%, 而 重 要 親 戚 或 好 朋 友 過 世, 大 約 佔 10%, 其 次 為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父 母 無 人 照 顧 和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重 病 或 重 傷 住 院 等, 均 未 超 過 1 成 然 而 在 監 執 行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壓 力 最 大 的 來 源 係 來 自 對 家 人 的 牽 掛, 其 次 才 是 經 濟 ( 二 ) 監 禁 壓 力 : 女 性 受 刑 人 監 禁 壓 力 經 驗 與 遭 禁 壓 力 影 響 程 度 之 前 8 項 相 同, 依 序 為 : 環 境 悶 熱 舍 房 空 間 狹 小 合 作 社 販 售 物 品 昂 貴 運 動 次 數 或 文 康 活 動 不 足 對 累 進 處 遇 和 假 釋 感 到 壓 力 供 水 ( 飲 水 或 洗 澡 水 ) 不 足 擔 心 與 重 病 或 有 傳 染 病 者 同 房 和 醫 療 設 備 不 足 ( 三 ) 社 會 支 持 : 在 女 性 受 刑 人 主 要 的 8 種 家 庭 支 持 中, 均 是 非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所 得 到 的 家 庭 支 持 大 於 毒 品 犯 受 刑 人 顯 示 毒 品 犯 之 處 遇 期 間 的 家 庭 關 係 較 為 薄 弱, 更 需 要 協 助 重 建 家 庭 關 係 七 在 監 適 應 狀 況 ( 一 ) 生 理 適 應 : 入 監 前 的 疾 病 問 題 前 三 項 為 牙 科 疾 病 (22.3%)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21.9%) 和 心 血 管 疾 病 /C 型 肝 炎 各 約 佔 10%; 而 入 監 後 才 發 生 的 疾 病 中, 前 三 名 為 牙 科 疾 病 佔 15.9%, 皮 膚 病 佔 13.7%, 婦 科 疾 病 佔 6.7% 而 罹 患 具 有 傳 染 性 的 HIV B 型 肝 炎 C 型 肝 炎 等 傳 染 性 疾 病 比 例 亦 約 5.2% 至 12.2% 之 間 ( 二 ) 心 理 適 應 : 無 論 在 何 種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徒 刑,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憂 鬱 傾 向 之 平 均 數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入 監 1 年 以 下 者 及 執 行 4 年 以 上 者 的 憂 鬱 傾 向, 高 於 1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者 ; 新 收 入 監 1 年 以 下 者, 及 執 行 4 年 以 上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加 強 心 理 輔 導 措 施, 以 減 低 其 憂 鬱 傾 向, 並 減 輕 管 教 上 之 困 擾 ( 三 ) 行 為 適 應 : 在 三 類 型 女 監 中, 以 與 同 學 發 生 衝 突 / 爭 吵 因 違 監 所 規 定 而 被 處 罰 為 較 常 見 行 為 問 題 ; 就 犯 罪 類 型 而 言, 暴 力 犯 與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違 規 行 為 平 均 數 較 高, 且 顯 著 高 於 財 產 犯 八 更 生 面 臨 問 題 與 協 助 需 求 351

352 ( 一 ) 面 臨 問 題 : 官 方 資 料 分 析 顯 示, 受 刑 人 出 監 的 困 擾 為 職 業 難 覓 和 經 濟 困 擾 ; 問 卷 調 查 亦 獲 相 似 結 果, 找 不 到 工 作, 生 活 有 問 題 為 首 要 面 臨 問 題, 就 毒 品 犯 而 言, 無 法 擺 脫 毒 友 或 犯 罪 朋 友 家 人 不 能 接 納 自 己 沒 有 居 住 的 地 方 也 是 主 要 擔 心 的 問 題 非 毒 品 犯 則 以 遭 受 別 人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歧 視 和 債 務 或 賠 償 問 題 為 主 ( 二 ) 協 助 需 求 : 官 方 資 料 與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均 顯 示, 出 監 時 需 要 的 協 助 仍 係 以 就 業 或 經 濟 方 面 為 主, 如 : 協 助 就 業 輔 導 或 介 紹 工 作 協 助 職 業 訓 練 提 供 與 更 生 保 護 會 聯 絡 方 式 九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差 異 本 研 究 第 七 章 為 各 類 型 女 性 犯 罪 之 差 異 分 析, 分 析 時 將 女 性 受 刑 人 分 為 :(1) 單 純 毒 品 犯 ;(2) 毒 品 結 合 犯 ;(3) 詐 欺 犯 ;(4) 財 產 犯 ;(5) 暴 力 犯 ;(6)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等 六 類, 共 計 862 人 除 人 口 特 性 外, 各 分 量 表 之 差 異 分 析 結 果 摘 要 於 表 ( 一 ) 人 口 特 性 之 差 異 : 在 年 齡 方 面, 女 性 受 刑 人 以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平 均 年 齡 最 小, 其 次 為 單 純 毒 品 犯, 平 均 年 齡 最 大 者 為 財 產 犯 子 女 數 方 面, 詐 欺 犯 與 財 產 犯 之 子 女 數 顯 著 多 於 較 年 輕 的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單 純 毒 品 犯 ; 婚 姻 方 面, 女 性 受 刑 人 以 詐 欺 犯 財 產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之 婚 姻 相 對 較 穩 定, 而 約 80% 的 毒 品 犯 或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婚 姻 狀 況 是 處 於 單 身 或 不 健 全 的 狀 態 婚 姻 結 構 父 母 職 業 方 面,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父 親 大 約 有 5 至 6 成 從 事 工 / 服 務 業 / 其 他 ;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財 產 犯 之 母 親 大 約 有 7 成 為 家 管 / 無 業 者 與 毒 品 犯 罪 有 關 ( 單 純 毒 品 犯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國 小 以 前 的 主 要 教 養 多 為 隔 代 教 養 ( 二 ) 社 會 與 自 我 控 制 :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家 庭 依 附 最 低, 且 顯 著 低 於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與 財 產 犯 暴 力 犯 之 配 偶 依 附 最 低, 且 顯 著 低 於 財 產 犯 ; 在 學 校 依 附 方 面,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學 校 依 附 程 度 最 高 為 財 產 犯, 其 次 是 詐 欺 犯, 最 低 者 則 為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單 純 毒 品 犯 在 自 我 控 制 方 面, 毒 品 犯 與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低 自 我 控 制 傾 向 最 高, 且 顯 著 高 於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 整 體 而 言, 施 用 毒 品 及 其 結 合 犯 之 社 會 控 制 較 其 他 類 型 女 性 犯 罪 人 薄 弱, 且 低 自 我 控 制 傾 向 較 高, 此 亦 不 利 於 女 性 毒 352

353 品 施 用 者 的 社 會 復 歸 ( 三 ) 被 害 與 偏 差 : 暴 力 犯 有 最 多 的 被 害 經 驗, 其 次 為 毒 品 結 合 犯 ; 而 毒 品 犯 與 毒 品 結 合 犯 有 較 多 在 國 中 期 間 即 有 偏 差 行 為 ( 如 : 逃 學 中 輟 ), 毒 品 結 合 犯 的 偏 差 行 為 與 服 刑 次 數 顯 著 高 於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因 此, 各 犯 罪 類 型 中, 毒 品 結 合 犯 中 有 較 多 早 發 犯, 且 其 偏 差 與 犯 罪 問 題 亦 最 為 棘 手 ( 四 ) 矯 治 處 遇 : 整 體 教 化 輔 導 頻 率 教 化 輔 導 需 求 作 業 參 與 技 訓 參 與 和 戒 護 管 理 之 認 同 與 配 合, 均 以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之 平 均 數 最 高, 此 或 與 其 刑 期 較 長 有 關 刑 期 較 短 的 詐 欺 接 受 教 化 頻 率 較 低, 且 顯 著 低 於 毒 品 犯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暴 力 犯, 財 產 犯 製 接 受 教 化 頻 具 則 顯 著 低 於 毒 品 結 合 犯 和 製 / 運 / 販 賣 毒 犯 在 技 訓 參 與 方 面, 暴 力 犯 和 製 / 運 / 販 賣 毒 犯 則 顯 著 高 於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戒 護 管 理 和 作 業 參 與 方 面 則 六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無 顯 著 差 異 ( 五 ) 壓 力 與 社 會 支 持 : 六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整 體 生 活 壓 力 與 監 禁 壓 力 感 受 無 顯 著 差 異, 但 詐 欺 財 產 和 暴 力 犯 的 人 際 壓 力 則 顯 著 高 於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 而 毒 品 犯 和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接 見 壓 力 則 顯 著 高 於 詐 欺 犯 和 財 產 犯 ; 同 時 毒 品 結 合 犯 在 處 遇 期 間 的 社 會 支 持 最 為 薄 弱, 且 顯 著 低 於 財 產 犯 亦 即 對 大 多 數 女 性 受 刑 人 而 言, 生 活 與 監 禁 壓 力 感 受 程 度 是 相 似 的, 但 毒 品 結 合 犯 之 家 庭 支 持 與 接 見 / 通 信 頻 率 顯 然 低 於 其 他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 六 ) 在 監 不 良 適 應 :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心 理 與 生 理 不 良 適 應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但 暴 力 犯 有 較 多 的 違 規 行 為, 且 顯 著 多 於 財 產 犯 ( 七 ) 更 生 問 題 與 需 求 : 毒 品 犯 與 毒 品 結 合 犯 出 監 時 會 擔 心 較 多 的 問 題, 變 數 且 顯 著 多 於 詐 欺 犯 與 財 產 犯 ; 此 外, 對 出 監 後 各 項 服 務 的 需 求, 單 純 毒 品 犯 和 暴 力 犯 顯 著 多 於 財 產 犯 ; 毒 品 結 合 犯 顯 著 大 於 詐 欺 犯 財 產 犯 暴 力 犯 和 製 造 / 運 輸 / 販 賣 毒 品 犯 表 各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各 分 量 表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表 差 異 顯 著 度 備 註 變 數 差 異 顯 著 度 家 庭 依 附 ** D>B; F>B 作 業 參 與 NS 備 註 353

354 配 偶 依 附 * D>E 技 訓 參 與 ** E,F>C,D 學 校 依 附 *** A,B<C,D,E,F 戒 護 管 理 NS 低 自 我 控 制 *** 偏 差 友 伴 *** 遊 樂 休 閒 *** 被 害 經 驗 *** A, B >C,D; B>F;E>D A>E; B>E, F>D;E>C B>A,E,F C,D A,E,F >C,D B>D;B>F E>D;E>F 生 活 壓 力 NS -- 總 監 禁 壓 力 感 NS -- 監 禁 人 際 壓 力 *** C,D,,E>A,B 接 見 壓 力 ** A,B>C,D 轉 學 次 數 * B>C 社 會 支 持 *** D>B 逃 學 中 輟 *** A,B,E>C,D;B,E>F 心 理 不 良 適 應 NS -- 偏 差 行 為 *** 有 罪 判 決 次 數 教 化 頻 率 *** B>C;B>D; B>F E>C;E>D 生 理 不 良 適 應 NS -- *** A,B>C,D,E,F 行 為 不 良 適 應 ** E >D A, B,E>C; B, F>D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 A,B>C,D 教 化 需 求 * F>A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 A,B,E>D B>C,E,F * p<.05; ** p<.01; *** p<.001; NS 表 示 未 達 統 計 上 顯 著 水 準 註 :A= 單 純 毒 品 ;B= 毒 品 結 合 犯 ;C= 詐 欺 犯 ;D= 財 產 犯 ;E= 暴 力 犯 ;F= 製 / 運 / 販 毒 354

355 十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與 需 求 影 響 因 素 研 究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之 測 量 變 項 為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 需 求 之 測 量 變 項 則 為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及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前 述 各 變 項 之 影 響 因 素, 茲 就 本 研 究 第 八 章 分 析 結 果, 摘 要 如 表 表 9-1-4, 並 說 明 如 下,: ( 一 ) 在 監 適 應 影 響 因 素 1. 憂 鬱 傾 向 :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者,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家 庭 依 附 和 學 校 依 附 越 差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程 度 越 高 被 害 經 驗 越 多 非 毒 品 犯 執 行 時 間 越 長 個 人 壓 力 越 高 人 際 壓 力 感 越 高 環 境 壓 力 感 越 高 作 業 管 理 壓 力 感 越 高 接 見 壓 力 感 越 高 家 庭 支 持 越 差 越 無 法 認 同 或 配 合 戒 護 管 理 與 作 業 參 與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即 有 上 述 特 徵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的 心 理 調 適 較 不 容 易, 而 有 較 高 的 憂 鬱 傾 向 2. 生 理 適 應 :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者, 父 親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被 害 經 驗 越 多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轉 學 次 數 越 多 初 執 行 年 齡 越 大 婚 姻 壓 力 越 高 個 人 壓 力 越 高 親 人 壓 力 越 高 人 際 壓 力 感 越 高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技 訓 參 與 認 同 越 差 醫 療 頻 率 越 高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即 有 上 述 特 徵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執 行 期 間 有 較 多 各 種 的 生 理 疾 病 3. 違 規 行 為 :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者, 學 校 依 附 越 差 配 偶 依 附 越 差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程 度 越 高 被 害 經 驗 越 多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執 行 時 間 越 久 執 行 次 數 越 少 個 人 壓 力 越 高 人 際 壓 力 感 越 高 環 境 壓 力 感 越 高 接 見 壓 力 感 越 高 家 庭 支 持 越 差 對 戒 護 管 理 越 不 認 同 醫 療 頻 率 越 高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違 規 行 為 將 越 多 即 有 上 述 特 徵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執 行 期 間 違 反 監 獄 紀 錄 的 次 數 較 多 就 各 變 項 的 影 響 效 果 而 言, 發 現 以 被 害 經 驗 個 人 壓 力 人 際 壓 力 感 等 三 個 變 項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各 種 在 監 適 應 的 影 響 效 果 最 為 普 遍 這 三 個 變 項 對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與 違 規 行 為 均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力, 且 當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這 三 個 變 項 的 感 受 或 經 驗 程 度 越 高, 越 不 利 其 在 監 的 心 理 生 理 與 行 為 等 方 面 的 適 應 355

356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影 響 因 素 摘 要 表 自 變 數 依 變 數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自 變 數 依 變 數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違 規 行 為 教 育 程 度 +/*** 婚 姻 壓 力 +/* 家 庭 依 附 -/* 個 人 壓 力 +/** +/*** +/** 學 校 依 附 -/*** -/** 親 人 壓 力 +/*** 配 偶 依 附 -/* 人 際 壓 力 感 +/*** +/*** +/* 低 自 我 控 制 +/*** +/* 環 境 壓 力 感 +/*** +/** 父 親 偏 差 +/* 作 業 壓 力 感 +/*** 被 害 經 驗 +/*** +/*** +/*** 接 見 壓 力 感 +/* +/* 偏 差 行 為 +/** +/*** 家 庭 支 持 -/* -/* 轉 學 次 數 +/* 戒 護 管 理 -/*** -/*** 是 否 毒 品 +/** 作 業 參 與 -/** 執 行 時 間 +/* +/** 技 訓 參 與 -/** 初 執 行 年 齡 +/** 醫 療 頻 率 +/*** +/* 執 行 次 數 -/** 註 : + 表 示 自 變 數 對 依 變 數 有 正 向 影 響 力, - 表 示 自 變 數 對 依 變 數 有 負 向 影 響 力 * p<.05; ** p<.01; ***p<.001 ( 二 ) 需 求 與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影 響 因 素 1. 教 化 需 求 :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者, 子 女 數 越 多 有 工 作 與 偏 差 友 伴 接 觸 越 多 低 自 我 控 制 的 程 度 越 低 配 偶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親 人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執 行 時 間 越 久 婚 姻 壓 力 越 高 扶 養 壓 力 越 高 人 際 壓 力 感 越 高 健 康 壓 力 越 高 家 庭 支 持 越 佳 教 化 頻 率 越 高 作 業 參 與 認 同 越 高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問 題 越 多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教 化 需 求 的 程 度 將 越 高 即 有 上 述 特 徵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執 行 期 間 對 於 教 化 處 遇 有 較 高 的 需 求 2. 醫 療 需 求 :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者, 年 齡 越 大 未 婚 / 婚 姻 不 健 全 者 與 偏 差 友 伴 接 觸 越 多 被 害 經 驗 越 多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執 行 時 間 越 久 婚 姻 壓 力 越 大 個 人 壓 力 越 大 健 康 壓 力 越 大 醫 療 頻 率 越 高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問 題 越 多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醫 療 需 求 將 越 高 即 有 上 述 特 徵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執 行 期 間 對 於 醫 療 處 遇 有 較 高 的 需 求 3.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者, 無 工 作 者 家 庭 依 附 程 度 越 差 學 校 依 附 程 度 越 差 親 人 偏 差 行 為 越 多 被 害 經 驗 越 多 執 行 次 數 越 多 356

357 婚 姻 壓 力 越 高 扶 養 壓 力 越 高 環 境 壓 力 感 越 高 作 業 壓 力 感 越 高, 家 庭 支 持 越 差 對 戒 護 管 理 的 認 同 越 差 作 業 參 與 的 認 同 越 高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的 問 題 越 多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對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的 擔 心 程 度 也 越 高 4.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 具 有 下 列 特 徵 者, 家 庭 依 附 程 度 越 差 被 害 經 驗 越 多 毒 品 犯 者 初 判 決 年 齡 越 低 個 人 壓 力 越 高 扶 養 壓 力 越 高 人 際 壓 力 感 越 高 接 見 壓 力 感 越 高 家 庭 支 持 越 差 作 業 及 技 訓 參 與 的 認 同 越 高 憂 鬱 傾 向 越 高 生 理 適 應 問 題 越 多 違 規 行 為 越 多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出 監 協 助 的 需 求 程 度 也 越 高 從 需 求 與 更 生 問 題 影 響 因 素 的 分 析 結 果 可 知, 在 監 適 應 -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越 不 佳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在 監 的 教 化 醫 療 處 遇 需 求 與 對 更 生 問 題 的 擔 心 及 需 協 助 的 程 度 都 越 高, 且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二 個 變 項 對 全 部 需 求 與 更 生 問 題 的 變 項 均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力 變 數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需 求 與 更 生 問 題 影 響 因 素 摘 要 表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變 數 教 化 需 求 醫 療 需 求 出 監 面 臨 問 題 出 監 協 助 需 求 年 齡.+/*** 個 人 壓 力 +/*** +/** 子 女 數 +/* 扶 養 壓 力 +/** +/*** +/*** 有 無 工 作 +/** -/** 人 際 壓 力 感 +/** +/*** 家 庭 依 附 -/*** -/*** 環 境 壓 力 感 +/* 學 校 依 附 -/*** 作 業 壓 力 感 +/** 偏 差 友 伴 +/** +/** 健 康 壓 力 +/* +/** 低 自 我 控 制 +/** 接 見 壓 力 感 +/* 配 偶 偏 差 +/* 家 庭 支 持 +/* -/** * -/*** 親 人 偏 差 +/* +/*** 教 化 頻 率 +/*** 被 害 經 驗 +/* +/*** +/*** 戒 護 管 理 -/** 偏 差 行 為 +/* 作 業 參 與 +/* +/*** +/** 是 否 毒 品 -/*** 技 訓 參 與 +/* 執 行 時 間 +/* +/* 醫 療 頻 率 +/*** 初 判 決 年 齡 -/*** 憂 鬱 傾 向 +/** +/** +/*** +/*** 執 行 次 數 +/*** 生 理 適 應 +/** +/*** +/*** +/*** 婚 姻 壓 力 +/*** +/* +/*** 違 規 行 為 * 註 : + 表 示 自 變 數 對 依 變 數 有 正 向 影 響 力, - 表 示 自 變 數 對 依 變 數 有 負 向 影 響 力 * p<.05; ** p<.01; ***p<

358 第 二 節 建 議 一 處 遇 政 策 方 向 建 議 ( 一 ) 持 續 發 展 適 於 女 性 需 求 之 處 遇 : 各 國 女 性 受 刑 雖 為 少 數 ( 低 於 10%), 近 年 由 於 國 際 間 倡 導 兩 性 平 權 觀 念,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人 權 逐 漸 受 重 視, 且 女 性 在 生 理 特 徵 犯 罪 特 性 社 會 角 色 ( 如 : 母 親 角 色 ) 犯 罪 與 再 犯 原 因 等 均 有 別 於 男 性, 各 國 均 有 針 對 女 性 與 母 親 特 性 設 計 之 處 遇 措 施 ; 多 數 國 家 對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處 遇 逐 漸 獨 立 於 男 性 機 構 或 採 分 別 監 禁 ( 參 見 本 章 結 論 單 元 ); 無 論 是 獨 立 或 附 設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大 都 盡 可 能 設 計 符 合 女 性 需 求 之 處 遇 目 標 與 措 施 ( 參 見 第 二 章 第 三 節 ); 如 : 女 性 受 刑 人 配 合 度 及 服 從 性 較 高 在 監 適 應 能 力 亦 較 佳, 故 在 戒 護 管 理 上 採 取 較 寬 容 管 教 方 式, 重 視 女 性 的 生 活 與 給 養 特 殊 需 求 等 其 中 歐 洲 國 家 由 於 刑 事 政 策 較 為 寬 鬆, 女 性 受 刑 人 數 較 少, 最 能 落 實 符 合 女 性 的 處 遇 政 策 比 較 我 國 與 各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 參 見 表 9-1-1), 在 現 有 的 制 度 和 資 源 下, 我 國 有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大 都 能 符 合 國 際 處 遇 趨 勢, 實 屬 不 易 ;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生 活 與 職 業 型 態 改 變, 仍 應 持 續 發 展 適 於 女 性 需 求 之 處 遇 政 策, 以 保 障 人 權 和 發 揮 處 遇 效 果 ( 二 ) 重 視 被 拘 禁 女 性 與 子 女 人 權 與 照 顧 : 45 各 國 女 性 矯 正 機 構 收 容 之 受 刑 人 以 成 年 居 多 ( 我 國 約 99.2% 為 女 性 成 年 犯 ), 因 此 在 人 權 考 量 上, 除 女 性 本 身 之 基 本 權 益 外, 仍 須 考 量 一 同 入 監 子 女 之 基 本 人 權 與 保 護 例 如 : 懷 孕 待 產 生 產 產 後 復 原 和 產 後 處 遇 等 各 國 對 於 攜 子 入 監 之 年 齡 規 定 大 都 採 保 守 措 施 ( 德 國 例 外, 因 處 遇 條 件 較 佳, 部 份 機 構 可 至 六 歲 ), 未 滿 一 歲 或 僅 數 月 ; 目 前 我 國 正 積 極 修 訂 攜 子 入 監 年 齡 規 定, 將 子 女 年 齡 調 整 為 未 滿 一 年, 與 國 際 趨 勢 相 吻 合 一 旦 准 許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無 論 母 親 或 子 女 生 活 條 件 醫 45 被 拘 禁 女 性 的 人 權 司 法 專 家 會 議, 第 五 次 會 議 準 備 聲 明 的 中 有 關 拘 禁 的 條 件 包 括 :(1) 確 實 保 持 記 錄 所 有 有 關 收 容 人 的 相 關 資 訊 (2) 為 了 能 讓 親 友 能 時 常 探 監, 應 儘 可 能 安 排 在 離 女 收 容 人 家 裡 附 近 的 機 構 (3) 應 依 審 判 進 度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分 別 拘 禁 受 刑 人 (4) 應 提 供 足 以 滿 足 女 性 受 刑 人 性 別 上 所 需 的 醫 療 及 設 施 (5) 待 產 與 育 嬰 的 女 受 刑 人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設 施 並 訂 定 相 關 的 規 定 358

359 療 和 母 親 處 遇 則 採 寬 鬆 處 遇 與 保 護 措 施, 此 亦 為 各 國 有 關 攜 子 入 監 共 同 之 處 遇 趨 勢 ( 三 ) 逐 步 健 全 女 性 矯 治 處 遇 制 度 : 我 國 於 1995 年 12 月 成 立 全 國 首 座 女 子 專 業 監 獄,15 年 後 (2010 年 ) 成 立 獨 立 女 子 看 守 所, 朝 向 有 利 於 女 性 處 遇 方 向 發 展 ; 女 性 於 刑 事 司 法 各 階 段 處 遇 除 羈 押 和 徒 刑 執 行 外, 在 機 構 建 置 上 尚 包 括 : 少 年 矯 治 毒 品 戒 治 外 役 監 處 遇 等, 目 前 大 多 附 設 於 男 性 機 構 或 女 子 監 獄 ; 在 處 遇 方 面 則 以 男 性 處 遇 為 基 礎, 針 對 女 性 提 出 個 別 方 案 ( 如 : 戒 護 管 理 教 化 輔 導 方 案 醫 療 需 求 作 業 與 技 訓 項 目 等 )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矯 正 機 關 型 態 確 實 會 影 響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各 項 教 化 處 遇 之 機 會, 專 業 化 或 較 具 規 模 之 處 遇 機 構 能 夠 提 供 較 多 的 教 化 活 動 ; 未 來 有 關 女 性 收 容 人 處 遇, 在 處 遇 機 構 型 態 人 員 配 置 收 容 空 間 和 預 算 等, 逐 步 健 全 女 性 矯 治 處 遇 制 度 ( 四 ) 重 視 社 會 關 係 維 繫 : 監 禁 處 遇 具 有 威 嚇 社 會 正 義 維 護 和 處 遇 等 效 果, 但 也 隔 離 受 刑 人 的 社 會 關 係 和 就 業 機 會, 造 成 犯 罪 人 復 歸 社 會 困 難 的 問 題 歐 洲 國 家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人 之 所 以 採 取 較 寬 鬆 政 策, 逐 漸 降 低 女 子 監 獄 收 容 人 數, 乃 因 其 刑 事 政 策 重 視 犯 罪 人 社 會 關 係 與 職 業 能 力 的 維 護, 以 及 女 性 母 親 角 色 功 能 的 扮 演 本 研 究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顯 示,2002 年 開 始 實 施 緩 起 訴 處 分, 迄 2009 年 受 緩 起 訴 處 分 人 呈 現 增 加 趨 勢, 顯 見 各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對 於 該 處 分 的 適 用 愈 見 普 遍, 應 有 利 於 轉 向 策 略 的 發 展 與 減 少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入 監 數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亦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無 論 初 入 監 時 或 處 遇 期 間, 家 庭 社 會 支 持 均 有 助 於 其 處 遇 和 適 應 因 此, 對 於 須 入 監 執 行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可 藉 由 多 元 的 教 化 處 遇 方 案, 具 彈 性 的 接 見 與 通 信 作 為, 提 供 更 多 女 性 接 受 外 役 監 處 遇 等, 以 社 會 關 係 維 繫 或 重 建 其 社 會 關 係 ( 五 ) 落 實 復 歸 計 畫 以 降 低 再 犯 : 各 國 為 協 助 女 性 受 刑 人 順 利 復 歸 社 會, 均 積 極 推 展 有 利 於 社 會 復 歸 的 計 畫, 以 維 持 處 遇 效 果, 降 低 社 會 隔 離 所 帶 來 的 副 作 用 ; 如 : 美 國 出 監 前 釋 放 計 畫, 瑞 典 將 處 遇 效 果 較 好 的 受 刑 人 逐 步 轉 向 較 開 放 ( 如 外 役 監 處 遇 ) 或 社 區 化 處 遇, 提 高 女 性 受 刑 人 與 社 會 接 觸 機 會, 協 助 其 復 歸 ; 德 國 則 給 予 表 現 優 異 的 359

360 女 性 受 刑 人 放 假 或 返 家 探 視 機 會, 並 將 再 犯 率 較 高 或 須 接 受 治 療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出 監 後 轉 戒 治 其 他 社 區 藥 癮 或 治 療 機 構 我 國 對 於 受 刑 人 社 會 復 歸, 雖 有 更 生 保 護 會 或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協 助, 或 由 矯 正 機 關 協 助 轉 介 安 置 或 治 療, 或 由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或 轉 介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但 制 度 化 普 遍 性 和 深 化 的 復 歸 計 畫 仍 有 待 推 動, 以 縮 短 監 禁 與 社 會 生 活 的 落 差, 協 助 受 刑 人 做 好 重 返 社 會 準 備 ( 六 ) 提 供 被 害 與 弱 勢 處 遇 方 案 : 有 別 於 男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無 論 是 美 國 瑞 士 或 德 國, 對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策 略 中 均 提 供 女 性 被 害 與 弱 勢 處 遇 方 案, 甚 至 對 於 曾 經 受 暴 受 虐 或 性 侵 害 者 提 供 專 業 治 療 本 研 究 深 度 訪 談 樣 本 中 有 1/3 受 訪 者 有 家 暴 或 性 侵 被 害 經 驗, 調 查 樣 本 中 73.5%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自 陳 遭 受 各 類 犯 罪 家 暴 或 猥 褻 性 侵 害 等 被 害 經 驗, 其 中 曾 被 家 人 毆 打 或 傷 害 14.5%, 被 配 偶 / 同 軍 人 毆 打 或 傷 害 34.1%, 曾 被 猥 褻 / 性 騷 擾 / 性 侵 害 14.1%; 而 之 家 人 或 配 偶 有 偏 差 或 犯 罪 經 驗 者 佔 89.4%, 其 中 父 親 有 偏 差 者 佔 44.1%; 配 偶 有 偏 差 佔 55.9%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仍 有 5.4% 擔 心 遭 受 家 人 性 侵,27.4% 表 示 無 法 擺 脫 毒 友,18.8% 表 示 無 均 住 處 所 此 顯 示 我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被 害 與 弱 勢 輔 導 處 遇 方 案 需 求 殷 切 專 家 座 談 和 調 查 結 果 均 顯 示, 近 幾 年 國 內 三 個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開 始 提 供 有 被 害 經 驗 女 性 受 刑 人 團 體 輔 導 處 遇 方 案, 且 獲 得 不 錯 的 效 果 ; 未 來 可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擴 大 類 似 輔 導 方 案 參 與 對 象, 甚 至 提 供 心 理 諮 商 ; 同 時 對 於 有 嚴 重 被 害 經 驗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其 即 將 出 監 時 協 助 就 業 或 安 置 處 所, 避 免 回 到 有 威 脅 或 危 害 環 境 ( 七 ) 女 性 收 容 人 高 齡 化 配 套 措 施 :2000~2009 年 官 方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我 國 近 年 來 的 新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有 前 科 更 多 年 齡 更 長 長 刑 期 的 人 數 愈 來 愈 多 趨 勢 而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長 刑 期 者 有 較 高 的 憂 鬱 傾 向, 較 高 的 監 禁 壓 力 感, 較 多 的 生 理 適 應 問 題 因 此, 長 刑 期 與 高 齡 化 將 增 加 管 理 的 困 難 度, 帶 來 更 多 的 醫 療 需 求 應 儘 早 規 劃 有 關 之 收 容 處 遇 和 醫 療 等 配 套 措 施 ( 八 ) 提 供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人 員 接 受 女 性 處 遇 專 業 訓 練 : 根 據 2008 年 英 國 倫 360

361 敦 大 學 國 際 矯 正 研 究 中 心 有 關 各 國 女 性 處 遇 政 策 剖 繪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46 在 許 多 國 家, 針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實 施 不 同 需 求 監 禁 策 略, 改 革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監 禁 品 質, 已 成 為 矯 正 處 遇 發 展 重 點 該 項 報 告 特 別 強 調 應 給 與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觸 的 管 理 人 員 需 接 受 特 別 的 訓 練 我 國 矯 正 人 員 目 前 已 存 在 制 度 化 的 教 育 與 訓 練 計 畫, 未 來 可 針 對 服 務 於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或 附 設 機 構 人 員, 接 受 有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 或 各 類 收 容 人 ) 有 助 於 女 性 的 處 遇 策 略, 提 供 針 對 女 性 相 關 處 遇 規 定 訊 息, 以 及 經 驗 交 流 的 機 會 二 新 收 入 監 適 應 建 議 ( 一 ) 落 實 新 入 監 講 習 : 本 研 究 調 查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時 主 要 訊 息 來 源 為 獄 友 同 房 管 教 人 員 或 生 活 手 冊, 約 11% 受 訪 者 表 示 可 由 入 監 講 習 獲 得 環 境 介 紹 訊 息, 其 他 各 類 訊 息 均 低 於 10%; 顯 示 新 收 入 監 講 習 所 能 發 揮 功 能 仍 有 限 ( 可 能 與 初 入 監 較 不 安 定 情 緒 有 關 )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假 釋 / 累 進 處 遇 規 定 和 作 業 或 技 能 訓 練 狀 況 為 各 類 型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需 求 相 關 規 定 訊 息 最 為 殷 切 者 未 來 對 於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除 協 助 熟 悉 收 容 環 境 外, 入 監 講 習 可 針 對 其 需 求 提 供 較 為 詳 細 之 訊 息, 或 告 知 正 確 取 得 訊 息 管 道 ( 二 ) 加 強 新 收 初 犯 入 監 個 別 教 誨 : 各 矯 正 機 構 在 有 限 教 化 人 力 下, 要 在 短 時 間 對 所 有 新 收 受 刑 人 均 實 施 個 別 教 誨 並 不 容 易,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初 次 入 監 者 之 監 禁 人 際 壓 力 顯 著 高 於 再 次 入 監 者, 而 64 位 初 次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入 監 2.5~6 個 月 間, 約 有 20% 表 示 未 曾 接 受 個 別 輔 導, 表 示 非 常 需 要 或 有 些 需 要 接 受 個 別 教 誨 比 例 分 別 為 43.8% 和 28.1%, 他 們 剛 入 監 時 最 需 要 獲 得 訊 息 依 序 為 : 環 境 介 紹 法 律 問 題 諮 詢 醫 療 衛 生 問 題 購 買 必 需 品 違 規 或 處 罰 規 定 和 接 見 或 通 信 因 此, 未 來 可 加 強 對 初 次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給 予 個 別 教 誨 ; 並 針 對 其 需 求 提 供 所 需 訊 息 與 協 助 ( 三 ) 協 助 轉 介 監 內 外 子 女 安 置 照 顧 : 本 研 究 樣 本 中 有 86 個 樣 本 表 示 面 臨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問 題, 進 一 步 分 析 其 生 活 壓 力 感 受 程 度 則 發 46 參 見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Prison Studies(2008), International profile of women s prisons, University of London, UK. 361

362 現, 在 20 項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中, 這 些 樣 本 對 於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壓 力 感 平 均 數 最 高, 因 此, 在 新 收 入 監 時 應 主 動 瞭 解 是 否 有 因 入 監 執 行 而 使 子 女 無 人 照 顧, 或 攜 子 入 監 年 齡 於 法 定 年 齡 而 需 安 置 者, 應 主 動 協 助 轉 介 社 會 局 ( 處 ) 或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協 助 安 置 子 女 於 適 當 處 所, 和 安 排 接 見, 使 安 心 服 刑 和 接 受 各 項 處 遇 三 教 化 處 遇 建 議 ( 一 ) 提 供 補 校 教 育 : 在 美 國 和 日 本 之 女 子 監 獄, 均 提 供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教 育 或 義 務 教 育 機 會, 以 提 高 女 性 受 刑 人 智 能 就 業 能 力 和 自 信 心, 建 議 比 照 輔 育 院 與 男 性 矯 正 機 關, 挑 選 有 意 願 接 受 升 學 或 義 務 教 育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經 過 招 生 遴 選, 集 中 於 專 業 女 子 監 獄, 接 受 補 校 教 育 ( 二 ) 增 加 專 業 社 工 員 與 心 理 師 編 制 : 目 前 各 國 女 子 監 獄 大 都 設 置 專 業 輔 導 人 才, 而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毒 品 或 毒 品 衍 生 受 刑 人 佔 60% 以 上, 各 女 子 監 獄 雖 有 社 工 員 與 心 理 師, 但 屬 借 調, 且 大 都 以 承 辦 業 務 為 主, 較 難 發 揮 其 專 業 功 能, 因 而 降 低 工 作 意 願, 建 議 逐 步 回 歸 社 工 員 與 心 理 師 的 專 業 功 能, 比 照 戒 治 所 設 置 專 業 社 工 員 與 心 理 師, 建 立 社 工 與 心 理 的 專 業 制 度, ( 三 ) 教 誨 師 與 其 他 輔 導 人 員 專 業 分 工 : 目 前 各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之 教 誨 師 社 工 員 和 心 理 師 在 角 色 與 業 務 有 重 疊 之 處, 因 分 工 不 清 而 無 法 發 揮 其 專 業 功 能, 建 議 明 確 專 業 分 工, 由 教 誨 師 負 責 假 釋 累 進 處 遇 考 核 生 活 關 懷 個 案 管 理 等 ; 社 工 員 負 責 個 別 輔 導 團 體 輔 導 生 涯 規 劃 與 輔 導 出 監 輔 導 與 追 蹤 等, 而 心 理 師 則 負 責 輔 導 與 治 療 心 理 測 驗 等 ( 四 ) 尊 重 個 人 宗 教 信 仰 施 予 不 同 宗 教 教 誨 : 宗 教 教 誨 對 於 受 刑 人 確 實 發 揮 教 化 力 量, 而 調 查 樣 本 中 有 73% 表 示 非 常 需 要 或 有 些 需 要 接 受 宗 教 教 誨, 因 此, 除 採 大 班 授 課 方 式 實 施 宗 教 教 誨 外, 亦 可 依 女 性 受 刑 人 自 身 意 願, 實 施 小 團 體 形 式 的 宗 教 教 誨, 如 讀 經 班 查 經 班 誦 經 班, 深 化 宗 教 教 會 的 力 量 ( 五 ) 運 用 團 體 輔 導 協 助 受 刑 人 增 能 : 近 年 各 女 子 監 獄 對 於 有 家 暴 或 性 侵 害 被 害 經 驗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實 施 特 殊 團 體 輔 導, 逐 漸 建 立 被 害 或 弱 勢 362

363 受 刑 人 輔 導 方 案 的 機 制 ; 未 來 可 提 供 更 多 元 化 的 輔 導 方 案, 如 : 家 庭 關 係 重 建 監 禁 適 應 人 際 關 係 改 善 自 我 成 長 等 ; 而 接 受 輔 導 受 刑 人 數 量 還 可 以 再 增 加, 使 更 多 女 性 受 刑 人 能 夠 由 輔 導 中 提 高 自 我 效 能, 出 監 後 有 較 好 的 社 會 適 應 能 力 ( 六 ) 善 用 社 福 團 體 發 揮 教 誨 功 能 : 目 前 各 女 子 處 遇 機 構 大 都 能 引 進 鄰 近 社 會 團 體 資 源, 維 持 合 作 關 係, 提 供 女 性 受 刑 人 不 同 的 型 態 的 團 體 輔 導 如 欲 發 揮 不 同 團 體 輔 導 功 能, 仍 須 避 免 任 務 性 分 配, 應 充 分 瞭 解 團 體 目 的 與 實 施 內 涵, 建 立 篩 選 評 估 機 制, 並 遴 選 適 當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輔 導 團 體 ( 七 ) 提 供 有 利 於 維 持 家 庭 關 係 與 支 持 之 教 化 活 動 :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家 庭 日 與 懇 親 活 動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需 求 比 例 最 高 者, 但 礙 於 有 限 人 力 與 資 源, 僅 能 於 重 要 節 日 舉 辦, 或 者 參 與 特 殊 團 體 才 有 機 會 接 觸 可 考 量 增 加 :(1) 家 屬 中 有 意 願 者 參 與 受 刑 人 團 體 輔 導 活 動 ;(2) 除 三 大 節 日 和 母 親 節 外, 提 供 更 多 次 參 與 懇 親 機 會 (3) 家 庭 日 可 考 量 假 日 舉 行, 使 平 日 有 工 作 之 家 屬 有 機 會 參 與 ( 八 ) 編 列 教 化 處 遇 經 費 以 推 動 治 療 性 團 體 : 本 研 究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專 家 表 示, 目 前 監 內 團 體 課 程 開 辦 多 以 社 會 志 工 自 願 性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為 主, 因 矯 正 機 關 並 無 編 列 教 化 處 遇 專 門 經 費, 難 以 例 行 性 的 邀 請 專 業 人 員 開 設 治 療 性 團 體, 以 提 供 收 容 人 治 療 性 團 體 服 務, 為 避 免 排 擠 其 他 經 常 性 支 出 ( 九 ) 鼓 勵 活 動 參 與 激 發 潛 能 : 女 性 收 容 人 多 因 低 社 經 背 景 低 學 歷 無 一 技 之 長 等 因 素 而 普 遍 缺 乏 自 信 心, 或 多 為 低 自 我 效 能 者, 因 此 處 遇 重 點 之 一 即 在 提 升 其 自 信 心 因 受 刑 人 其 實 具 備 無 窮 潛 能, 只 因 自 幼 成 長 環 境, 無 法 發 揮 其 潛 能 與 才 華, 鼓 勵 她 們 看 見 自 己 的 優 點 是 建 立 自 信 有 效 方 式 矯 正 機 關 管 教 人 員 於 教 誨 輔 導 舉 辦 各 式 文 康 活 動 中 以 增 強 權 能 優 勢 觀 點 利 社 會 模 式 協 助 女 性 收 容 人 覺 察 優 點 正 向 特 質, 增 強 其 利 社 會 價 值 與 行 為 ; 同 時 連 結 社 會 團 體 資 源 開 設 相 關 課 程, 協 助 女 性 收 容 人 發 掘 正 向 資 源 與 能 力, 並 透 過 辦 理 家 屬 互 助 性 團 體, 協 助 家 屬 與 收 容 人 之 關 係 重 建, 增 強 收 容 人 家 屬 與 收 容 人 互 動 之 動 機, 及 以 正 向 方 式 與 收 容 人 互 動 溝 通, 藉 此 363

364 激 發 收 容 人 潛 能 與 自 信 四 調 查 分 類 建 議 ( 一 ) 落 實 間 接 調 查 : 間 接 調 查 具 有 :(1) 入 監 時 瞭 解 受 刑 人, 有 助 於 提 供 適 當 處 遇,(2) 出 監 時 為 假 釋 考 核 等 功 能, 因 此, 間 接 調 查 對 於 矯 正 處 遇 與 社 會 復 歸 相 當 重 要, 應 予 以 重 視 目 前 雖 有 由 警 察 機 關 實 施 間 接 調 查, 但 因 無 執 行 依 據 較 無 強 制 力, 因 此 效 果 不 一 ; 建 議 與 警 政 署 訂 定 正 式 協 調 聯 繫 辦 法, 形 成 正 式 決 議, 落 實 透 過 警 察 機 關 調 查 鄰 里 與 家 人 意 見 ( 二 ) 落 實 新 收 調 查, 建 立 正 確 性 與 完 整 性 受 刑 人 資 料 : 調 查 資 料 為 輔 導 與 處 遇 之 依 據, 亦 為 未 來 追 蹤 調 查 的 重 要 訊 息 本 研 究 在 進 行 官 方 資 料 分 析 發 現, 獄 政 系 統 部 份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之 直 接 調 查 表, 資 料 有 許 多 遺 漏 現 象, 應 要 求 相 關 負 責 人 員 落 實 新 收 調 查, 建 立 正 確 與 完 整 的 受 刑 人 新 收 資 料 同 時 為 使 系 統 使 用 者 在 建 立 資 料 時 能 夠 輸 入 正 確 資 料, 應 重 建 立 獄 政 系 統 中 不 同 表 單 邏 輯 檢 誤 機 制, 以 免 造 成 訊 息 錯 誤 現 象 五 戒 護 管 理 與 給 養 建 議 ( 一 ) 改 善 夏 天 悶 熱 問 題 : 本 研 究 調 查 受 刑 人 反 應 監 禁 壓 力 最 高 者 為 環 境 悶 熱, 訪 談 發 現 夜 間 因 關 閉 抽 風 機 和 電 扇, 而 影 響 睡 眠 和 囚 情, 容 易 引 發 情 緒 不 穩 定 和 人 際 衝 突, 建 議 改 善 舍 房 排 熱 或 防 熱 設 施 ; 同 時 以 舍 房 溫 度 決 定 關 閉 抽 風 機 和 電 扇 標 準, 而 非 以 時 間 決 定 關 閉 標 準 ( 二 ) 強 化 女 子 外 役 監 獄 功 能 : 相 關 文 獻 與 本 研 究 結 果 均 顯 示, 女 性 犯 罪 較 輕 微 或 單 純, 囚 情 較 穩 定 ; 容 易 符 合 外 役 監 獄 較 優 厚 處 遇 制 度 ; 而 外 役 監 獄 ( 或 分 監 ) 可 返 家 探 視, 縮 短 刑 期 條 件 亦 較 優 厚 目 前 有 專 屬 男 子 的 外 役 監 獄, 女 性 則 僅 台 中 女 子 監 獄 附 設 外 役 分 監, 考 量 女 性 犯 罪 特 性 與 兩 性 平 衡, 建 議 未 來 可 朝 成 立 獨 立 女 子 外 役 監 獄 努 力, 使 更 多 女 行 受 刑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較 好 的 處 遇 措 施, 以 及 有 較 多 機 會 接 觸 家 人 ; 同 時 施 予 符 合 女 性 特 性 的 外 役 監 處 遇 ( 如 : 園 藝 養 生 香 草 作 業 門 市 販 售 等 ) 由 於 外 役 監 獄 較 具 社 區 處 遇 性 質, 對 於 攜 子 入 監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及 其 子 女, 符 合 外 役 監 獄 收 容 條 件, 亦 可 364

365 考 量 集 中 收 容 於 外 役 監 獄, 使 女 性 受 刑 人 與 子 女 可 以 獲 得 較 開 放 的 處 遇 措 施 ( 三 ) 長 期 未 接 見 者 給 予 電 話 接 見 : 接 見 與 通 信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重 要 社 會 支 持 來 源, 而 家 人 無 法 或 未 接 見 亦 成 為 女 性 受 刑 人 監 禁 壓 力 來 源 之 一, 建 議 對 三 個 月 內 未 有 家 人 接 見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給 予 電 話 接 見 機 會 六 作 業 與 技 能 訓 練 建 議 ( 一 ) 拓 展 自 營 作 業 的 特 色 與 規 模 : 本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多 數 女 性 受 刑 人 同 意 作 業 具 有 穩 定 囚 情 維 持 紀 律 養 成 勤 勞 習 慣 和 增 加 收 入 等 多 元 功 能 ; 因 此, 發 展 具 特 色 的 自 營 作 業, 給 予 更 多 有 心 向 學 之 收 容 人 習 得 專 業 技 能, 設 定 自 營 作 業 之 人 員 訓 練 期 程, 並 增 加 參 與 訓 練 員 額, 運 用 在 監 人 力 資 源 及 技 訓 能 力, 以 增 加 收 容 人 作 業 所 得 及 就 業 自 信 心 ( 二 ) 根 據 需 求 提 供 技 能 訓 練 : 本 研 究 有 關 技 訓 分 析 結 果 顯 示,93.5% 女 性 受 刑 人 表 示 如 有 如 有 選 擇 自 由, 願 意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技 訓 參 與 意 願 甚 高, 應 提 供 更 多 參 與 機 會, 同 時 以 受 刑 人 需 求 為 導 向, 根 據 需 求 與 教 育 程 度, 提 供 技 能 訓 練 ; 除 傳 統 女 性 受 刑 人 所 接 受 的 烘 焙 縫 紉 美 容 美 髮 等 外, 可 跳 脫 性 別 刻 板 化 思 維, 提 供 電 腦 班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 建 築 製 圖 等, 提 高 出 監 後 謀 生 求 職 機 會 ( 三 ) 以 市 場 導 向 為 依 據 的 技 能 訓 練 : 一 般 而 言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技 訓 均 持 肯 定, 同 時 有 很 高 參 與 意 願, 本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技 訓 參 與 排 序 較 低 者 為 : 出 監 想 從 事 技 訓 有 關 工 作, 顯 示 技 訓 與 社 會 就 業 銜 接 仍 有 落 差, 矯 正 機 關 在 有 限 資 源 下, 在 提 供 技 訓 項 目 時 可 注 意 出 監 時 市 場 需 求,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較 高 之 訓 練 項 目 ( 四 ) 考 量 建 教 合 作 可 能 性, 以 提 高 出 監 後 就 業 機 會 : 自 營 作 業 可 與 技 能 訓 練 的 結 合, 並 考 量 與 相 關 廠 商 建 教 合 作, 使 女 性 受 刑 人 一 方 面 可 參 與 作 業 生 產 機 會,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出 監 後 即 可 投 入 就 業 ( 五 ) 提 升 就 業 認 知 與 個 人 素 養 : 若 要 增 強 未 來 就 業 之 機 會 與 條 件 須 結 合 365

366 其 他 環 節, 除 陪 養 技 能 之 外, 建 議 安 排 職 場 禮 儀 進 退 訓 練, 了 解 職 場 生 態 與 倫 理, 由 思 想 灌 輸 使 收 容 人 能 積 極 思 考 提 高 自 信 心, 配 合 矯 正 機 構 補 校 教 育, 自 動 進 修 取 得 學 歷, 參 加 政 府 認 可 之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證 明 七 衛 生 醫 療 建 議 ( 一 ) 重 視 女 性 受 刑 人 牙 科 需 求 : 本 研 究 有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理 適 應 情 形 分 佈 情 形 得 知,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服 刑 期 間 較 為 嚴 重 者 為 牙 科 疾 病, 約 佔 全 部 樣 本 的 34.7%, 此 或 因 受 訪 樣 本 中 逾 60% 有 施 用 毒 品 經 驗, 而 使 牙 科 問 題 顯 得 更 為 明 顯 而 女 子 監 獄 牙 醫 安 排 時 間 有 限, 需 求 者 眾, 往 往 需 等 候 多 時, 才 能 得 到 醫 療 照 護, 應 重 視 矯 正 機 構 收 容 人 結 構 與 牙 科 需 求 ( 二 ) 強 化 醫 療 照 護, 與 鄰 近 醫 院 簽 訂 醫 療 委 外 契 約 : 女 性 醫 療 需 求 高 且 多 元,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疾 病 較 高 者 除 牙 科 外,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皮 膚 病 婦 科 疾 病 和 心 臟 病 / 心 血 管 疾 病 等, 為 較 常 見 疾 病 問 題, 監 內 除 提 供 女 性 受 刑 人 所 需 醫 療 照 顧 外, 可 與 鄰 近 醫 院 簽 訂 醫 療 委 外 契 約, 定 期 由 不 同 科 醫 師 協 助 女 性 受 刑 人 醫 療 與 檢 查 ( 三 ) 受 刑 人 多 為 經 濟 弱 勢, 應 放 寬 醫 療 補 助 審 核 條 件 : 近 二 年 矯 正 機 構 與 衛 生 機 關 合 作,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進 行 疾 病 篩 檢 ( 如 : 抹 片 檢 查 ), 專 家 座 談 發 現, 篩 檢 結 果 如 有 問 題 需 複 檢 或 就 醫 時, 因 無 力 負 擔 複 檢 或 醫 療 費 用, 而 欲 願 意 就 診 或 就 醫, 形 成 更 大 的 心 理 壓 力 ; 一 旦 二 代 健 保 有 要 納 入 收 容 人 的 部 分, 可 能 部 份 收 容 人 連 基 本 負 擔 都 無 法 負 擔 美 國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提 供 有 被 害 經 驗 女 性 受 刑 人 協 助 方 案 外, 對 於 經 濟 弱 勢 的 貧 窮 以 給 予 所 需 協 助 ; 婦 女 入 監 前 大 多 為 社 會 經 濟 較 弱 勢 者, 外 醫 醫 藥 費 稍 一 提 高 即 無 力 繳 納, 矯 正 機 關 每 年 需 花 費 許 多 的 時 間 及 人 力 催 繳, 如 收 容 人 清 寒 情 況 屬 實 ( 符 合 貧 戶 條 件 ), 建 議 法 務 部 善 用 受 刑 人 作 業 基 金, 放 寬 審 核 女 監 報 部 補 助 條 件, 以 提 供 所 需 之 需 醫 療 協 助 ( 四 ) 放 寬 生 產 與 幼 兒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 妊 娠 滿 20 週 之 收 容 人 部 分 家 屬 可 能 未 具 保, 其 原 因 多 為 無 家 人 理 會 或 家 人 經 濟 狀 況 不 佳 無 法 支 付 保 釋 金, 在 監 生 產 亦 衍 生 可 觀 產 檢 及 生 產 費 用 ( 約 2 至 4 萬 元 ), 而 入 監 366

367 後 生 產 之 幼 兒 多 數 留 監, 矯 正 機 關 除 須 定 期 戒 送 外 醫 衛 生 所 健 兒 門 診 體 檢 及 預 防 注 射 外, 如 收 容 人 清 寒 屬 實, 遇 幼 兒 重 大 疾 病 尚 須 戒 護 外 醫 住 院, 所 須 之 生 產 及 幼 兒 醫 療 費 用, 建 議 放 寬 納 入 比 照 重 病 醫 療 補 助 八 攜 子 入 監 建 議 ( 一 ) 攜 子 入 監 應 慎 重 審 核 : 觀 察 我 國 2000~2009 年 官 方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的 需 求 有 逐 年 有 增 加 趨 勢,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則 顯 示, 未 攜 子 入 監 者 與 攜 子 入 監 者 表 示 非 常 不 贊 成 或 不 太 贊 成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80% 和 51.2%; 亦 即 多 數 女 性 受 刑 人 不 支 持 攜 子 入 監, 即 便 是 攜 子 入 監 的 母 親 仍 有 逾 1/2 持 不 贊 成 態 度, 因 此, 攜 子 入 監 乃 不 得 以 措 施, 對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子 女 之 照 顧, 仍 以 回 歸 社 會 福 利 體 系 為 主, 入 監 養 育 則 為 例 外 措 施, 並 採 較 嚴 謹 審 查 機 制 ; 一 旦 通 過 審 查, 雖 無 法 如 瑞 典 或 德 國 採 社 區 化 分 別 處 遇, 仍 應 建 立 符 合 一 般 兒 童 福 利 條 件 制 度 和 補 助 措 施, 給 予 收 容 母 親 和 子 女 相 關 的 處 遇 醫 療 和 照 護 ( 二 ) 重 視 育 兒 安 全 環 境 :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攜 子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所 需 之 協 助 中 安 全 生 活 環 境 和 充 足 空 間 分 別 位 居 第 一 位 和 第 四 位 ; 顯 示 攜 子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育 兒 空 間 與 安 全 環 境 上 確 有 需 求 ; 各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在 有 限 收 容 空 間 中, 仍 須 針 對 入 監 子 女 提 供 適 宜 的 生 活 環 境, 原 屬 不 易, 但 政 策 既 已 允 許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則 應 提 供 適 宜 收 容 環 境, 使 良 善 政 策 發 揮 其 功 能 ( 三 ) 提 供 懷 孕 生 產 與 兒 童 所 需 營 養, 並 加 強 照 護 : 在 政 策 上, 目 前 對 於 懷 孕 及 攜 子 入 監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並 無 增 加 伙 食 費 用 的 措 施, 這 些 女 性 受 刑 人 或 有 特 殊 需 求 ( 如 哺 乳 坐 月 子 等 時 期 有 較 高 的 營 養 需 求 ),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僅 能 運 用 社 會 善 心 人 士 的 主 動 捐 款, 加 強 照 顧 這 些 收 容 人, 可 考 量 依 監 獄 行 刑 法 45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 對 於 受 刑 人, 應 斟 酌 保 健 上 之 必 要, 給 與 飲 食 物 品, 並 供 用 衣 被 及 其 他 必 需 器 具 以 及 第 46 條 之 規 定 : 攜 帶 子 女 之 受 刑 人 其 子 女 之 實 務 及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均 需 自 備, 不 能 自 備 者, 監 獄 給 予 或 供 之 提 供 懷 孕 生 產 入 監 子 女 所 需 之 飲 食 和 照 護 367

368 ( 四 ) 教 導 女 性 受 刑 人 育 嬰 與 親 子 互 動 技 術 :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有 相 當 比 例 增 遭 受 家 暴 或 犯 罪 被 害,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亦 顯 示,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為 女 性 犯 罪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同 時, 攜 子 入 監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中 有 相 當 高 比 例 為 毒 品 犯 或 毒 品 結 合 犯 這 些 訊 息 均 顯 示 除 監 獄 不 適 宜 幼 兒 成 長 環 境 外, 母 親 本 身 的 育 兒 和 親 子 互 動 技 術 亦 相 當 令 人 擔 憂 各 國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處 遇 期 間 均 以 提 供 女 性 受 刑 人 親 職 教 育 為 處 遇 重 要 策 略, 除 一 般 親 職 教 育 外, 矯 正 機 關 可 考 量 對 攜 子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實 施 育 嬰 和 親 子 互 動 技 術 教 化 課 程, 以 提 升 攜 子 入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育 兒 能 力 九 社 會 復 歸 建 議 ( 一 ) 建 立 由 裡 到 外 的 復 歸 社 會 輔 導 : 來 受 刑 人 執 行 期 間 由 矯 正 機 關 負 責, 出 監 後 則 由 更 生 保 護 團 體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社 福 團 體 協 助, 彼 此 責 任 劃 分 清 楚 今 年 逐 漸 重 視 機 構 內 外 處 遇 的 銜 接 與 合 作, 這 樣 的 努 力 是 一 項 很 大 的 進 步, 同 時 也 開 始 看 到 正 向 的 效 果 目 前 因 資 源 有 限, 且 為 避 免 影 響 作 業 和 處 遇, 使 銜 接 機 構 內 外 的 輔 導 活 動 次 數 和 深 度 受 限, 而 影 響 其 效 果 在 處 遇 政 策 上, 應 規 劃 由 裡 到 外 的 復 歸 社 會 計 畫, 將 銜 接 功 能 的 團 體 納 入 正 式 出 監 準 備 處 遇 的 一 環, 而 非 僅 具 志 工 或 宣 導 式 團 體 ( 二 ) 協 助 受 刑 人 訂 定 符 合 個 別 化 需 求 的 復 歸 計 畫 : 在 美 國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在 受 刑 人 出 監 前 有 復 歸 社 會 方 案, 而 我 國 大 都 屬 團 體 輔 導 或 政 策 宣 導, 如 能 透 過 個 別 教 誨, 瞭 解 女 性 受 刑 人 復 歸 社 會 關 鍵 問 題, 針 對 問 題 提 供 具 有 相 似 問 題 之 受 刑 人 所 需 之 個 別 化 諮 詢, 如 : 對 有 卡 債 或 債 務 之 受 刑 人, 由 專 業 志 工 或 銀 行 服 務 人 員, 協 助 訂 立 還 款 或 還 債 計 畫 ; 如 有 心 理 創 傷 需 接 受 藥 癮 或 精 神 治 療 者, 提 供 接 受 治 療 的 認 知 與 社 會 相 關 訊 息 ; 如 有 急 迫 就 業 需 求 者, 提 供 多 次 且 完 整 之 就 業 輔 導 和 諮 詢 ( 三 ) 追 蹤 受 刑 人 出 監 適 應 與 就 業 狀 況 : 出 監 後 的 持 續 追 蹤 與 服 務 提 供 相 當 重 要, 亦 為 避 免 再 犯 的 重 要 關 鍵 期 ; 目 前 因 尚 無 機 構 資 源 能 接 續 此 部 份 之 服 務, 或 僅 對 毒 品 犯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對 於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適 應 與 就 業 狀 況 幾 乎 無 法 瞭 解, 如 : 監 內 處 遇 或 訓 練 是 否 產 生 效 果? 368

369 監 外 銜 接 與 適 應 問 題 關 鍵 為 何? 因 此, 建 立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適 應 與 就 業 狀 況 追 蹤 機 制, 有 利 於 協 助 受 刑 人 復 歸, 與 再 犯 高 危 險 群 關 鍵 期 之 監 控 ( 四 ) 協 助 受 刑 人 返 家 計 畫 : 犯 罪 過 程 就 是 社 會 關 係 不 斷 被 破 壞 的 過 程, 犯 罪 需 要 被 預 防, 但 重 返 社 會 和 家 庭 亦 需 被 輔 導,69.1% 需 協 助 與 家 人 聯 絡, 曾 經 接 受 輔 導 者 中, 有 87% 表 示 仍 須 需 協 助 與 家 人 重 建 關 係 近 年 開 始 有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進 入 矯 正 機 構 實 施 受 刑 人 返 家 計 畫, 幫 助 他 們 做 返 家 的 重 建 輔 導, 針 對 受 刑 人 出 監 前 六 個 月 到 出 監 後 三 個 月 內 會 關 心 他 的 生 活 就 業 與 家 人 的 相 處 ; 無 論 是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或 處 遇 研 究 均 發 現, 女 性 相 當 重 視 其 親 人 關 係, 女 她 們 對 於 出 監 後 要 去 哪 裡 住, 小 孩 給 誰 照 顧, 對 未 來 人 生 的 目 標, 幾 乎 都 與 家 庭 關 係 密 不 可 分 這 樣 的 計 畫 對 於 家 庭 關 係 重 建 相 當 有 意 義, 實 應 讓 更 多 有 此 需 求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返 家 計 畫 ( 五 ) 協 助 輔 導 就 業 : 研 究 發 現 就 業 為 復 歸 社 會 關 鍵, 調 查 結 果 亦 顯 示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最 需 要 的 就 是 就 業 輔 導, 找 到 一 份 可 以 安 定 生 活 的 工 作, 但 對 受 刑 人 和 政 府 這 都 是 一 項 不 易 達 成 的 目 標, 一 般 受 刑 人 不 易, 毒 品 犯 更 不 易, 而 HIV 感 染 者 又 加 倍 困 難 本 研 究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對 此 曾 提 出 幾 項 建 議 : 1. 降 低 職 訓 課 程 受 訓 資 格 :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所 開 設 的 日 間 職 前 訓 練 課 程, 大 部 分 訓 練 課 程 學 歷 要 求 門 檻 過 高, 致 使 部 份 更 生 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建 議 針 對 提 供 技 術 性 且 用 心 受 訓 即 可 結 訓 的 課 程, 將 學 歷 降 低 至 國 中 以 下 或 增 設 更 生 人 參 訓 保 障 名 額 2. 職 訓 課 程 銜 接 及 輔 導 考 照 : 在 監 曾 參 加 短 期 技 訓 之 受 刑 人, 協 助 其 出 監 後 接 受 同 類 更 高 階 的 技 能 訓 練 並 輔 導 報 考 證 照, 日 後 較 有 生 活 目 標 而 容 易 復 歸 社 會 3. 就 業 媒 合 : 尋 覓 廠 商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給 不 同 學 歷 出 監 受 刑 人, 以 使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能 立 即 就 業 4. 安 排 就 業 服 務 站 進 行 職 務 介 紹 : 對 於 有 意 願 參 加 短 期 技 能 訓 練, 安 排 更 生 保 護 宣 導 就 業 服 務 站 及 職 訓 中 心 業 務 介 紹, 例 如 : 中 壢 就 業 服 務 站 及 桃 園 職 訓 中 心 入 監 業 務 宣 導 369

370 5. 強 化 毒 品 犯 個 案 管 理 與 就 業 輔 導 : 目 前 部 份 縣 市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社 工 進 入 各 矯 正 機 關 進 行 團 體 輔 導, 以 及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宣 導, 試 圖 在 出 監 前 建 立 與 毒 品 受 刑 人 關 係, 提 高 其 出 監 後 個 案 追 蹤 與 管 理 的 效 果, 同 時 協 助 毒 品 犯 轉 介 就 業 輔 導, 這 是 一 項 很 好 的 措 施, 應 該 加 以 落 實 和 推 廣 十 中 間 性 處 遇 建 議 ( 一 ) 建 立 較 具 規 模 中 途 之 家 : 目 前 各 國 大 都 有 協 助 女 性 逐 步 重 返 社 會 的 中 間 性 處 遇 或 中 途 之 家 ; 在 美 國 有 銜 接 監 獄 與 社 會 的 社 區 處 遇 方 案, 在 日 本 有 中 途 之 家 與 開 放 式 社 區 處 遇, 在 瑞 典 受 刑 人 在 監 服 刑 時 可 外 出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或 治 療, 在 德 國 開 放 式 監 獄 白 天 可 外 出 工 作, 無 脫 逃 / 再 犯 風 險 者 允 許 一 年 21 天 休 假 幫 助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本 研 究 焦 點 團 體 結 果 顯 示, 在 我 國 現 有 女 性 中 途 之 家 仍 屈 指 可 數, 且 經 營 陷 入 許 多 困 境 :(1) 數 量 太 少 轉 介 不 易 ;(2) 規 模 太 小, 缺 乏 專 業 人 員 ;(3) 募 款 不 易 經 營 有 困 難 ;(4) 平 均 薪 資 偏 低 致 專 業 人 才 流 失 等 ; 就 各 國 受 刑 人 處 遇 策 略 觀 之, 中 途 之 家 確 能 發 揮 安 置 協 助 就 業 重 建 社 會 關 係 協 助 醫 療 等 功 能, 政 府 應 更 加 重 視 與 協 助 經 營, 給 予 無 法 順 利 返 家 或 找 到 收 容 處 所 的 受 刑 人 重 新 開 始 的 機 會 ( 二 ) 考 慮 延 長 暫 時 性 的 住 居 時 間 : 參 與 本 研 究 焦 點 團 體 社 府 團 體 人 員 表 示,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中 途 之 家 雖 能 將 受 刑 人 安 置 於 暫 時 性 居 住 所 ( 如 : 平 安 居 遊 民 中 心 ), 如 能 延 長 暫 時 安 置 時 間 至 2~3 個 月, 較 有 利 於 受 安 置 者 找 到 工 作, 進 而 有 能 力 找 到 居 住 的 處 所 ( 三 ) 與 產 業 合 作, 自 給 自 足 : 中 途 之 家 之 經 營 不 易, 除 募 款 或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外, 亦 可 朝 開 發 生 產 的 方 向 努 力, 找 尋 合 作 廠 商, 由 受 安 置 人 從 事 生 產 ( 類 似 作 業 ), 並 獲 取 薪 資, 使 受 安 置 人 逐 漸 自 給 自 足, 進 而 就 業 十 一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本 研 究 內 容 涵 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趨 勢 原 因 探 討 處 遇 分 析 和 監 禁 適 應 與 需 求 出 監 問 題 和 協 助 需 求,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與 處 遇 仍 有 深 入 不 足 之 憾 ; 這 個 研 究 領 域 還 有 許 多 重 要 議 題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可 進 行 小 而 深 入 的 專 題 研 370

371 究, 如 :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之 量 化 調 查 與 比 較 分 析, 不 同 類 型 女 性 犯 罪 之 研 究 各 類 女 性 矯 正 處 遇 之 研 究 ( 如 : 女 性 少 年 處 遇 毒 品 勒 戒 與 戒 治 外 役 監 獄 處 遇 女 性 被 告 處 遇 等 ) 女 性 各 項 處 遇 措 施 研 究 ( 教 誨 作 業 / 技 訓 管 教 給 養 等 ) 女 性 監 禁 社 會 研 究 等 371

372

373 一 中 文 部 分 參 考 文 獻 王 文 科 王 智 弘 (2006) 教 育 研 究 法, 增 訂 10 版 台 北 : 五 南 王 文 科 王 智 弘 譯 (Sharon Vaughn 等 著 )(1999)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臺 北 : 五 南 ( 原 出 版 於 1996 年 ) 王 佳 煌 潘 中 道 等 譯 (W. Lawrence Neuman)(2006) 當 代 社 會 研 究 法 - 質 化 與 量 化 途 徑 臺 北 : 學 富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 原 出 版 於 2000 年 ) 任 全 鈞 (2003) 男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之 比 較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學 報, 第 4 期, 任 全 鈞 (2005) 台 灣 地 區 受 刑 人 監 獄 化 與 生 活 適 應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所 博 士 論 文 吳 英 璋 (1999) 青 少 年 反 社 會 行 為 的 病 理 研 究 : 生 物 / 心 理 / 社 會 模 式 之 探 討 - 女 性 青 少 年 反 社 會 行 為 的 病 理 研 究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臺 灣 大 學 心 理 學 系 吳 瓊 玉 (2009) 壓 力 與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所 碩 士 論 文 李 佳 玟 (1997) 淺 論 女 性 主 義 犯 罪 學 犯 罪 學 期 刊, 第 三 期, 李 佩 珍 (2008) 宗 教 教 誨 對 男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影 響 之 實 證 分 析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李 美 枝 (1997) 臺 灣 女 性 犯 罪 型 態 與 成 因 的 解 析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政 治 大 學 心 理 學 系 李 美 枝 (1999) 女 性 犯 罪 的 型 態 與 社 會 心 理 歷 程 : 以 台 灣 第 一 所 女 子 監 獄 受 刑 人 為 例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期 刊, 第 86 期, 周 愫 嫻 高 千 雲 (2001) 監 獄 環 境 對 受 刑 人 生 理 與 心 理 適 應 狀 況 之 影 響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學 叢 刊 林 秀 怡 馬 傳 鎮 陳 玉 書 (2003) 心 理 特 質 緊 張 對 少 年 偏 差 及 犯 罪 行 為 影 響 之 研 究, 玄 奘 社 會 科 學 學 報, 林 美 玲 (2006) 外 役 監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生 活 適 應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2007~2009) 矯 正 機 關 愛 滋 毒 品 犯 現 況 與 處 遇 效 果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等 (2009) 新 犯 毒 品 施 用 者 施 用 行 為 及 毒 品 取 得 管 道 之 研 究 法 務 部 委 託 研 究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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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381 附 錄 附錄一 個案深度訪談綱要與詳細內容 一 個案訪談大綱 一 首先 請教您一些個人的基本資料 讓我們進一步認識您 二 請問您從小到大曾經住過的哪些地方 曾經搬過家嗎 為什麼會搬家 三 請問您家中有哪些人 可否談談您和他們相處的情形 四 請您談談在學校生活和學習的情形 和老師/同學相處的情形 有什麼得意 或失意的事情嗎 五 您有一些談得來 較常在一起的朋友嗎 可否談談您和他們相處的情形 和 他們在一起都做些什麼事 有困難的時候會找他們幫忙嗎 他們當中有人 有犯罪經驗嗎 六 平常您會做哪些休閒活動 有什麼嗜好 都和什麼人在一起 七 您曾經做過哪些工作 換過工作的原因是什麼 和老闆 同事相處情形 八 您生命過程中 曾經發生過哪些重要事件 這些事情對你有什麼影響嗎 正 向或負向影響 請您在下面的時間圖把他標示出來 事件 5歲 10 歲 15 歲 20 歲 25 歲 30 歲 35 歲到現在 影響 九 談談您第一次犯罪的經驗 在什麼情況下發生 由無共犯 從你開始犯罪 開始進出警局與監獄之後 您覺得自己或生活前後有什麼變化嗎 十 您進來監獄多久了 這一次入監是否為第一次 剛開始你的感覺如何 如何 適應的 十一 您入監後的生活經驗和感受為何 您對於這一次進監獄有什麼想法 是怎 麼樣開始的 請您再回想一下當時的情形 如為第一次入監則與第十合 381

382 併 ) 十 二 您 入 監 後 接 受 各 種 矯 正 處 遇 情 況 如 何? 對 於 這 些 經 驗 你 有 什 麼 感 覺? 十 三 請 您 想 想, 在 監 生 活 還 需 要 哪 些 協 助? 離 開 監 獄 之 後, 需 要 哪 些 協 助? 十 四 還 有 其 他 要 補 充 的 事 情 嗎? 382

383 二 詳細深度訪談表 個案訪談紀錄表 訪 員 訪談時間 年 訪談地點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受訪者編號 一 首先 請教您一些個人的基本資料 讓我們進一步認識您 1.您出生年月是 民國 2.您的身高 年 月 公分 體重 公斤 3.您的婚姻狀況是 (1)未婚 (2)已婚 (3)離婚 (4)喪偶 (5)再婚 (6)其他(請說 ) 4.您的教育程度是 (1)不識字 (2)國小畢(肄)業 (3)國(初)中畢(肄)業 (4)高中 高職畢(肄)業 (5)專科畢(肄)業 (6)學院或大學畢(肄)業 (7)研究所畢(肄)業(含以上) 5.您父親的教育程度 (1)不識字 (2)國小畢(肄)業 (3)國(初)中畢(肄)業 (4)高中 高職畢(肄)業 (5)專科畢(肄)業 (6)學院或大學畢(肄)業 (7)研究所畢(肄)業(含以上) 6.您母親的教育程度 (1)不識字 (2)國小畢(肄)業 (3)國(初)中畢(肄)業 (4)高中 高職畢(肄)業 (5)專科畢(肄)業 (6)學院或大學畢(肄)業 (7)研究所畢(肄)業(含以上) 7. 您是閩南人客家人原住民 族 外省人 8. 您的健康狀況如何 有無慢性疾病 有無用藥 9.您有無紋身 原因 位置 數量 二 請問您從小到大曾經居住過的地點及搬家的經驗和原因 三 請您介紹您家庭成員有哪些 請訪員以樹狀圖表示 您與家庭成員的關係 如何呢 383

384 四 家 系 圖 說 明 一 家 系 圖 基 本 結 構 二 常 用 家 系 圖 符 號 三 家 系 圖 連 結 關 係 四 樹 子 關 係 圖 範 例 圖 384

385 ( 請 訪 員 就 下 列 各 項 進 行 訪 問 ) 1 與 父 母 親 的 關 係 十 八 歲 以 前 十 八 歲 以 後 ( 含 十 八 歲 ) 2 與 配 偶 的 關 係 3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4 與 兄 弟 姊 妹 的 關 係 5 家 庭 氣 氛 6 父 母 親 的 管 教 情 形 7 逃 家 離 家 經 驗 8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9. 居 住 情 形 ( 平 常 是 否 住 在 一 起 ) 五 您 在 學 校 生 活 和 學 習 的 情 形 如 何? 1. 您 的 最 高 學 歷 為 何?( 從 最 高 學 歷 往 前 回 溯 在 學 校 的 生 活 經 驗, 大 學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 2. 各 個 學 習 階 段 與 老 師 的 關 係 ( 您 印 象 深 刻 的 老 師 是 誰, 為 什 麼?): 3. 學 習 情 形 ( 是 否 按 時 繳 交 作 業 等 ): 4. 學 業 表 現 ( 在 學 校 成 績 如 何 等 ): 5. 與 學 校 同 學 相 處 情 形 :( 與 誰 最 親 密? 從 事 什 麼 活 動?) 6. 逃 學 或 中 輟 經 驗 : 7. 在 校 期 間 發 生 重 要 的 違 規 獎 勵 事 件 ( 事 件 發 生 時 間 原 因 及 影 響 ): 六 請 談 談 您 過 去 和 朋 友 相 處 的 情 形? 您 有 無 要 好 的 朋 友? 和 誰 最 要 好? 何 時 認 識? 如 何 認 識? 是 否 常 在 一 起? 都 做 什 麼 活 動? 請 描 述 您 朋 友 特 別 的 地 方, 他 們 有 犯 罪 經 驗 嗎? 385

386 七 您過去生活與休閒型態為何 1.您入監前的生活作息如何 有什麼原因影響您的生活作息 2.您入監前的休閒活動有哪些 3.您入監前是否有抽菸 嚼檳榔 喝酒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 安眠藥等 飆車 賭博 自殺等情形 4.您對金錢的看法如何 八 請談談您過去的工作經驗 與老闆 同事相處情形 1.您是否曾經工作過 曾經做過的工作有哪些 每月薪水大約多少 若沒有 工作 原因為何 2.您工作的薪水是否夠用 包括購買毒品的花費 3.您工作環境的氣氛如何 和同事的感情如何 4.若您曾換工作或被解僱 原因是什麼 九 您生命過程中 曾經發生的重要事件與影響為何 包括好的及壞的事件 例如結婚 生子 離婚 使用毒品 生病 車禍 生意 失敗 犯罪等經驗 這些事件發生的時間 結果及影響 請訪員以年齡為橫軸 記錄各事件發生情形 事件 5歲 10 歲 15 歲 20 歲 25 歲 30 歲 35 歲到現在 影響 十 談談您第一次犯罪的經驗 在什麼情況下發生 有無共犯 從你開始犯罪 進出警局與監獄之後 您覺得自己或生活前後有什麼變化嗎 十一 曾經有過幾次因犯罪而入監 犯罪原因 類型 情境 共犯情況等 十二 您進來監獄多久了 您入監後的生活經驗和感受為何 386

387 1. 您 入 監 後 服 刑 的 情 形? 第 幾 次 入 監? 移 監 幾 次? 在 看 守 所 多 久? 進 來 多 久? 新 收 配 業 或 轉 業 等 不 同 階 段 的 生 活 適 應 情 形? 多 久 以 後 感 覺 適 應 了? 2. 您 在 監 獄 ( 附 設 女 監 附 設 分 監 ) 的 感 受 ( 一 般 生 活 特 殊 事 件 )? 入 監 後 的 情 緒 變 化 身 體 變 化? 3. 您 入 監 後 家 人 接 見 的 情 形?( 接 見 次 數? 通 信 次 數? 互 動 內 容 與 感 受?) 4. 您 和 教 化 人 員 管 教 人 員 的 關 係?( 互 動 情 形? 看 法 與 感 受?) 5. 您 和 獄 友 的 關 係?( 互 動 情 形? 看 法 與 感 受?) 6. 您 對 目 前 生 活 環 境 的 看 法?( 舍 房 工 場 運 動 環 境 等 ) 7. 您 認 為 攜 帶 子 女 入 監 服 刑 是 否 適 當? 您 的 理 由 為 何? 8. 您 認 為 入 監 後 會 影 響 您 適 應 的 因 素 為 何? 為 什 麼? 9. 您 認 為 入 監 前 有 哪 些 事 情 影 響 到 您 目 前 適 應 的 情 形?( 入 監 前 之 個 性 與 價 值 觀 入 監 前 之 生 活 壓 力 親 職 角 色 等 ) 10. 您 認 為 入 監 後 的 生 活 還 常 遭 遇 到 哪 些 問 題? 十 三 您 進 來 監 獄 多 久 了? 您 入 監 後 的 生 活 經 驗 和 感 受 為 何? 1. 您 曾 參 與 那 些 教 化 處 遇 ( 頻 率 次 數 ) 及 感 受 為 何?( 個 別 教 誨 集 體 教 誨 宗 教 教 誨 懇 親 活 動 志 工 輔 導 團 體 輔 導 讀 書 會 文 康 活 動 讀 經 班 書 法 班 空 中 大 學 國 高 中 補 校 等 ) 2. 您 曾 參 與 那 些 作 業 或 技 訓 處 遇 ( 種 類 時 間 ) 及 感 受 為 何?( 紙 袋 原 子 筆 加 工 網 頁 設 計 班 烘 焙 班 中 餐 小 吃 班 裁 縫 等 ) 3 您 曾 接 受 那 些 監 獄 提 供 的 醫 療 處 遇 ( 監 內 看 診 常 備 藥 自 費 延 醫 自 費 購 藥 等 次 數 頻 率 ) 及 感 受 ( 各 種 醫 療 處 遇 的 品 質 醫 師 看 診 能 力 看 診 環 境 診 別 與 時 段 隱 私 保 護 等 ) 為 何? 4. 您 在 監 期 間 曾 受 過 哪 些 獎 懲, 原 因? 感 受? 5. 您 對 監 獄 考 核 或 管 理 收 容 人 的 標 準 或 方 式 的 看 法 與 感 受? 十 四 請 您 想 想, 在 監 生 活 還 需 要 哪 些 協 助? 離 開 監 獄 之 後, 需 要 哪 些 協 助? 1. 您 認 為 監 獄 可 以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協 助 收 容 人 適 應 監 禁 生 活? 2. 您 對 目 前 監 獄 安 排 的 各 項 處 遇 有 何 看 法? 3. 您 認 為 監 獄 的 各 項 處 遇 是 否 需 要 加 強 或 改 善? 應 如 何 加 強? 387

388 4. 您 認 為 監 獄 可 以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協 助 收 容 人 出 監 後 回 到 社 會 能 夠 更 容 易 展 開 新 生 活? 十 五 還 有 其 他 要 補 充 的 事 情 嗎? 十 六 訪 談 總 結 觀 察 388

389 附錄二 訪談同意書 親愛的同學您好 由於社會各界對於女性收容人的高度關 心與重視 因此 本研究小組 擬針對您目 前在監的生活狀況進行訪談 希望瞭解您的 想法與生活情況 以便提供政府研擬及修改 政策的參考 您的回答僅作為整體分析之 用 不會針對個人作分析討論 請您放心回 答 非常感謝您的協助與合作 敬祝 健康快樂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陳玉書 副教授 林健陽 教 同 意 授 敬上 98 年 7 月 書 本人同意參與本項訪問 研究人 員對於訪問內容及個人基本資料應負保密責 任 以維護受訪者權益 立 同 意 書 人 中華民國 年 389 月 日

390 附錄三 生活適應調查表 同學您好 由於社會各界對於女性收容人處遇的高度關心與重視 法務部委託本研究 小組針對女性收容人生活經驗與現況進行調查 以便政府擬定對女性收容人有 幫助的處遇政策 這是一份想幫助您瞭解自己和處遇現況的問卷 所以沒有 對 與 錯 的答案 您只要選出符合自己想法和實際狀況的答案 在方格 內打 或 是在橫線上 作答即可 本項調查採用 不記名 不編號 的方式 亦即您不需留下您的姓名或 號碼 問卷調查的結果也不會做個別的分析 研究者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 對於您所填答的內容絕對保密 這項調查結果也絕對不會影響您處遇 的分數或表現 請放心作答 您的答案對於處遇現況的瞭解和政策的擬定非常 重要 請盡可能回答所有的問題 並請在填答完畢之後 將本問卷交由調查人 員帶回 最後 非常感謝您的協助與合作 敬祝 平安 健康 陳玉書 副教授 林健陽 教 授 (以下請施測人員填寫 受訪者請翻至下一頁開始作答) 施測人員 施測日期 年 月 日 施測地點 問卷填寫完成情形: 完成本問卷所有題目 受訪者拒絕回答部分題目(請說明題號 漏答部分題目(請說明題號 ) 並即刻請受訪者補填) 本問卷無法使用(如有三分之二以上未填寫或答案顯然有誤等) 其他(請說明 ) 390 敬上

391 第一部份 1.您出生年月是 民國 年 月 2.您的教育程度 ①不識字 ②國小畢(肄)業 ③國(初)中畢(肄)業 ④高中(職)畢(肄)業 ⑤專科畢(肄)業 ⑥學院或大學畢(肄)業 ⑦研究所畢(肄)業(含以上) 3.您本次入監前的婚姻狀況是 ①未婚單身 ②未婚同居 ③已婚 ④已婚分居或與他人同住 ⑤離婚單身 ⑥離婚同居 ⑦喪偶 ⑧再婚 明 ⑨其他(請說 ) 4.您目前有子女共 人 無子女請填 0 5.您親生父母親目前的狀況為何 ①婚姻健全 ②離婚或分居 同居 ⑤父母均歿 ⑥有一方已過世 明 ) 6.您父親的教育程度 ③再婚 ④父親或母親與他人 ⑦不清楚 ⑧其他(請說 ①不識字 ②國小畢(肄)業 ③國(初)中畢(肄)業 ④高中(職)畢(肄)業 ⑤專科畢(肄)業 ⑥學院或大學畢(肄)業 ⑦研究所畢(肄)業(含以上) ⑧不知道 7.您母親的教育程度 ①不識字 ②國小畢(肄)業 ③國(初)中畢(肄)業 ④高中(職)畢(肄)業 ⑤專科畢(肄)業 ⑥學院或大學畢(肄)業 ⑦研究所畢(肄)業(含以上) ⑧不知道 8.您父親的主要職業 含退休或過世前 是屬於以下哪一類 單選 ①軍公教 ②農林漁牧 ③工 ④商 ⑤服務業 ⑥無業或家管 ⑦其他(請說明工作名 稱 ) 9.您母親的主要職業 含退休或過世前 是屬於以下哪一類 單選 ①軍公教 ②農林漁牧 ③工 ⑤服務業 ⑥無業或家管 ⑦其他(請說明工作名 稱 ) 10.您的父親是 ①閩南籍 ④原住民 不清楚 11.您的母親是 ②客家籍 族 ⑤外國人 391 ④商 ③外省人 國 ⑥父不詳 ⑦

392 1 閩 南 籍 2 客 家 籍 3 外 省 人 4 原 住 民 ( 族 )5 外 國 人 ( 國 ) 6 母 不 詳 7 不 清 楚 12. 就 讀 小 學 之 前 主 要 教 養 您 的 人 是 誰? 單 選 1 父 母 親 2 只 有 母 親 或 只 有 父 親 3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4 褓 母 5 本 國 傭 工 6 外 籍 傭 工 7 24 小 時 托 育 中 心 8 其 他 親 屬 ( 請 說 明 : ) 392

393 第二部份 1. 下列問題是有關您國中時期的在校學習與生活狀況 請依照當時實際的 情況 經常 如此 偶而 如此 很少 如此 從未 如此 (1) 覺得唸書是件無聊的事 (2) 不喜歡上學 (3) 有遲交或不交作業的情形 (4) 無法專心上課 (5) 對自己的課業表現沒有信心 (6) 跟不上學校課業進度 (7) 在學校與老師相處不好 (8) 覺得老師對您的態度不友善 (9) 在學校曾與同學發生衝突 (10)覺得同學對您的態度不友善 (11)在學校沒有可以談心的朋友 在適當的方格中打 回答 2. 以下是一般人在青少年時期可能發生的生活經驗 請依照自己的實際情 況 在適當的答案中打 作答 (1)自從唸書以來 您曾經有幾次逃學 中輟或休學的經驗呢 ① 4 次以上 ② 3 次 ③ 2 次 ④ 1 次 ⑤不 曾發生 (2)您第一次的逃學 中輟或休學 大約是在什麼時候呢 ①國小三年級以前 ②國小四至六年級 ③國中一年級 ④國中二年級 ⑤國中三年級 ⑥高中以後 ⑦不曾發生 (3)您逃學 中輟或休學的原因為何 可複選 ①遭受同學排擠或欺負 ②師長態度不友善 離感 ④學校課業跟不上 ⑤不滿學校的規定 不快樂 ⑦同學們一起蹺課 ⑧學校的課業聽不進去 較感興趣 ⑩被同學或其他人性侵 ⑪家裡發生重大事情 輟或休學 393 ③對學校產生疏 ⑥在學校常感到 ⑨對於出外玩樂 ⑫不曾逃學 中

394 ⑬服刑 ⑭其他(請說明 ) (4)自從唸書以來 您曾經有幾次轉學的經驗呢 ① 4 次以上 ② 3 次 ③ 2 次 ④ 1 次 ⑤ 不曾發生 (5)您第一次轉學 大約是在什麼時候呢 ①國小三年級以前 ②國小四至六年級 ④國中二年級 ⑤國中三年級 ⑦不曾轉學 ③國中一年級 ⑥高中以後 3.下列問題是有關您入監前與家人 (指父母 兄弟 姊妹或子女等) 配 偶或同居人 相處的情形 請依照自己入監前實際情 非常 況 在適當的答案中打 作答 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 不同意 (1) 您的家人瞭解您 (2) 您的家人諒解 接納您 (3) 您的家人會關心您 (4) 您的家人會尊重您的想法 (5) 您和家人相處和諧融洽 (6) 您有問題時會和家人一起商量 無配偶 或同居人 (7) 您的配偶或同居人瞭解您 (8) 您的配偶或同居人諒解 接納您 (9) 您的配偶或同居人會關心您 (10) 您的配偶或同居人會尊重您的想法. (11) 您和配偶或同居人相處和諧融洽 (12) 您有問題時會和配偶或同居人一起商量 4.下列問題是有關您本次入監前一年中的工作經驗 請依照自己實際的情 況 在適當的方格中打 回答 (1)您本次入監前一年中的工作情形為何 ①沒有工作 ②工作不穩定(工作不曾超過六個月) ③工作穩定(從事最近這份工作約 年 月) (2)您本次入監前一年中曾經換過幾次工作 ① 0 次 ② 1 次 ③ 2 次 ④ 3 次 ⑤ 4 次 ⑥ 5 次以上 ⑦ 沒有工作 (3)您本次入監前一年中做最久的工作是 394

395 ①軍公教 ②農林魚牧 學生 ⑥特種行業 ⑦美髮 美容業 ⑩其他行業 請說明工作名稱是 ③工 ④ 商 ⑤ ⑧餐飲業 ⑨家管 ⑪沒有工作 (4)您本次入監前一年中 每週的工作時間為 ①每天或工作六天週休一日 班制 ④每週工作 3-4 天 工作 ②工作五天週休二日 ③三 ⑤每週工作 1-2 天 ⑥沒有 (5)您每月工作收入大約是 萬 千元 (6)您每月大約需要多少錢才能維持生活 大約是 萬 千元 (7)本次出監後 如果有機會工作 您是否願意接受辛苦但能夠溫飽的工作 ① 非常願意 ② 願意 ③ 不太願意 ④ 非常不願意 5.下列問題是關於您的生活經驗 如果曾經發生過 請在勾選 是 後 繼續回答 發生 這件事發生在入監 前 或入監 後 是否 對您的影響程度 以及這件事對您的影響程度 (1) 父親過世 (2) 母親過世 (2) 配偶過世 (3) 家庭經濟明顯變壞或來源中斷 (4) 與配偶發生爭吵 (5) 配偶外遇 或同居人劈腿 (6) 子女過世 (7) 子女逃學或逃家 (8) 兄弟姐妹過世 (9) 配偶 父母或子女重病或重傷住院 (10) 家人打官司(含羈押或監禁) (11) 離婚 (12) 自己外遇或劈腿 (13) 自己懷孕生產 (14) 自己墮胎 (15) 自己是同性戀 (16) 自己重病或住院 (17) 父母無人照顧 (18) 子女無人照顧 395 發生過 是 否 在入監 前 後 答 是 請 繼 續 填 答 極大 有些 輕微 沒有 請 繼 續 填 答

396 這件事發生在入監 前 或入監 後 以及這件事對您的影響程度 是否 發生過 是 否 (19) 重要親戚或好朋友過世 發生 在入監 前 後 對您的影響程度 極大 有些 輕微 沒有 6.下列問題是有關您在入監前與經常往來的朋友相處的情形 請分別依照 自己的 實際情況 在適當的方格中打 作答 0 人 1 人 2~3 人 4~5 人 6人 以上 (1) 您曾經交往過幾個男朋友 (2) 朋友當中有幾人有犯罪前科 (3) 朋友中有幾人曾參加幫派 (4) 朋友中有幾人曾使用一 二級毒品 (如海洛因 安非他命 大麻等) (5) 朋友中有幾人曾使用三 四級毒品 (如 K 他命 FM2 一粒眠等) (6) 朋友中有幾人有抽煙或酗酒 (7) 朋友中有幾人離婚或與人同居 (8) 朋友中有幾人與家人處得不好 感情不睦 7.下列問題是本次入監前您家人的狀況 含親生父 母 配偶 兄弟姊妹 或其他重要親人等 可以複選 每一項目均請作答 請仔細閱讀後 就 家人的實際狀況在適當的方格中打 回答 (1)您的親生父親是否曾經有下列情形 可複選 ①酗酒 ⑤吸毒 ②賭博 ⑥入監服刑 ③對家人施暴 ⑦無以上情形 ④外遇 ⑧父不詳 (2)您的親生母親是否曾經有下列情形 可複選 ①酗酒 ⑤吸毒 ②賭博 ⑥入監服刑 ③對家人施暴 ⑦無以上情形 ④外遇 ⑧母不詳 (3)您的配偶或同居人是否曾經有下列情形 可複選 ①酗酒 ⑤吸毒 居人 ②賭博 ⑥入監服刑 ③對家人施暴 ⑦無以上情形 ④外遇 ⑧無配偶或同 (4)您的姊妹是否曾經有下列情形 可複選 ①酗酒 ⑤吸毒 ②賭博 ⑥入監服刑 ③對家人施暴 ⑦無以上情形 ④外遇 ⑧無姊妹 (5)您的兄弟是否曾經有下列情形 可複選 ①酗酒 ⑤吸毒 ②賭博 ⑥入監服刑 ③對家人施暴 ⑦無以上情形 396 ④外遇 ⑧無兄弟

397 (6)您的子女是否曾經有下列情形 可複選 ①酗酒 ⑤吸毒 ②賭博 ⑥入監服刑 ③對家人施暴 ⑦無以上情形 ④外遇 ⑧無子女 (7)與您同住的其他親人 如繼父母 父母同居人 祖父母或叔伯等重要親人 是否曾經有下列情形 可複選 ①酗酒 ⑤吸毒 的親人 ②賭博 ⑥入監服刑 ③對家人施暴 ⑦無以上情形 ④外遇 ⑧無其他同住 8.下列是一般人都可能有的經驗 請您回想您本次入監前的生活經驗 並 分別就自 己的實際情況 在適當的答案中打 做答 經常 偶而 很少 從未 (1) 到 KTV MTV 卡拉 OK 等場所 (2 )到舞廳 歌廳 夜店 PUB 等場所 (3) 到電動玩具店 網咖 撞球場或保齡球館等場所 (4) 晚上很晚才睡覺(或不睡覺) 白天睡覺 (5) 到賓館(旅館 旅店)過夜或休息 (6) 到戶外活動 (郊遊 爬山 打球 健身等) (7) 抽煙 喝酒或嚼檳榔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3) 我會做一些冒險的事情來考驗自己 (4) 有時候我會冒險行事 只是為了好玩 (5) 我會逃避我認為比較困難的事情 (6) 有時候我會覺得做些惹麻煩的事反而刺激 (7) 我不喜歡困難而且具有挑戰性的任務 (8) 一般而言 我寧可做勞力的活動而不是動腦筋的活動 (9)為了立即的快樂 我會因此放棄長久追求的目標 9. 以下是有關您對自己的看法或生活經驗 答案並無所謂的 對 或 錯 請依據您的感覺和實際情況 在適當的方格 中打 作答 非 常 同 意 (1) 我做事衝動 不會先停下來想一想 (2) 如果我做的事使人不愉快 那是別人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 397 同 意

398 (10)我覺得自己活動的時候比思考或靜坐的感覺更好 (11)對我來說 刺激和冒險總是比安全更重要 (12)即使會給別人帶來麻煩 我還是會以自己為優先考量 (13)我會關心眼前即將發生的事 比較少考慮以後才會發生的事 (14)我會嘗試得到我想要的 即使會給別人帶來麻煩 (15)當事情變複雜的時候 我通常會放棄或停止 (16)我喜歡外出活動勝過於讀書或思考 (17)當別人有困難的時候 我不會同情他們 (18)我比同年齡的人有更多的體力和活動 (19)生活中一些簡單的事能帶給我許多樂趣 (20)我不會為將來做太多的思考和努力 (21)我很容易生氣 (22)當我生氣時 會想動手打人 而不是用言語表達 (23)當我很生氣的時候 別人最好離我遠一點 (24)當我和別人的意見嚴重不同時 很難心平氣和地和他們溝通 第三部份 1. 您現在累進處遇的級別是 ① 尚未編級 ② 四級 ③ 三級 ④ 二級 ⑤ 一級 2.最近三個月 您的家人 含父 母 配偶 兄弟姊妹等 每隔多久來接見一次 ① 大約 1 3 天ㄧ次 ② 大約 4 5 天ㄧ次 ③ 大約 1 星期一 ⑤ 大約 1 個月一次 ⑥ 大約 2 個月一 次 ④ 大約 2 3 星期一次 次 ⑦ 大約 3 個月一次 ⑧ 過年或節慶才接見 ⑨ 從未接見 3. 最近三個月 您每隔多久收到家人 含父 母 配偶 兄弟姊妹等 的信件 ① 大約 1 3 天ㄧ次 ② 大約 4 5 天ㄧ次 ③ 大約 1 星期一 ⑤ 大約 1 個月一次 ⑥ 大約 2 個月一 次 ④ 大約 2 3 星期一次 次 ⑦ 大約 3 個月一次 ⑧ 過年或節慶才接見 ⑨ 從未接到家人信 件 398

399 4.下列問題是有關您在監期間面臨問題或困擾時 您的家人 含父 母 配 偶 兄弟 姊妹等 在接見或通信時 會如何對待您 請依自己實際的感覺或經驗 在適當方格中 打 回答 (1) 家人會傾聽 瞭解您的感受和想法 (2) 家人會安慰或鼓勵您 (3) 家人會關心您在監的生活情形和表現 (4) 家人會給您意見或勸告 (5) 家人會寄送食物或帶食物給您 (6) 家人會寄錢給您 經常 如此 偶爾 如此 很少 如此 從未 未曾接見 如此 和通信 5. 下列問題是有關您剛入監執行時 如何知道監所相關規定的資訊 請您 回想一下當時的情形 依照自己的實際經驗或需要程度 在適當方格中 打 回答 主要資訊或協助來源 單選 入監 生活 獄友 管教 志工 講習 手冊 同房 人員 人員 (1) 生活作息規定 (2) 接見或通信規定 (3) 假釋/累進處遇規定 (4) 作業或技能訓練狀況 (5) 違規或處罰情形 (6) 醫療衛生問題處理 (7) 法律問題諮詢 (8) 如何購買生活必需品 (9) 環境介紹 (10) 其他需要協助事項 請詳細說明 當時您需要協助的程度 非常 有些 不太 完全沒 需要 需要 需要 有需要 請 繼 續 回 答 6.下列問題是有關您在監參與教化和衛生醫療活動的頻率及需要程度 請 依照自己的實際經驗和感受 在適當方格中打 回答 參 與 活 動 頻 率 您需要這項活動的程度 從未 參加 大約 每週 一次 大約 每月 一次 大約 每季 一次 三大 節日 非常 需要 (1) 宗教教誨或活動 (2) 讀書會 (3) 教誨師個別輔導 答 填 續 繼請 399 有些 不太 需要 需要 完全沒 有需要

400 (4) 法治教育 (5) 懇親會 (6) 親職教育 (7) 團體輔導 如毒品/家暴/性侵 (8) 家庭日 (9) 習藝班 如書法 繪畫 (10) 文康活動 (11) 球類或體能運動 (12) 志工輔導 (13) 衛教宣導 (14) 疾病治療或取藥 7.下列問題是有關您對於工場作業的看法 請依照自己 實際的經驗和感受在適當方格中打 回答 非常 同意 同意 不同意 未曾 不同意 參加 非常 (1) 您喜歡參加工場作業 (2) 您所參加的工場作業適合自己 (3) 參加工場作業可以養成勞動的習慣 (4) 您所參加的工場作業在社會上有實用性 (5) 您所參加的工場作業對自己將來找工作有幫助 (6) 參加工場作業可以讓您不會感到生活單調 (7) 出監後 您會想從事與目前工場作業項目有關的工作 (8) 如果有選擇的自由 您願意參加工場作業 8.下列問題是有關您對於監獄內技能訓練的看法 請依照自己的實際經驗 和感受在適當方格中打 回答 非常 同意 同意 不同意 未曾 不同意 參加 非常 (1) 您喜歡自己所參加的技能訓練 (2) 您所參加的技能訓練適合自己需求 (3) 參加技能訓練使您養成勞動的習慣 (4) 您所參加的技能訓練 在社會上有實用性 400

401 (5) 您所參加的技能訓練 對自己將來找工作有幫助 (6) 參加的技能訓練 可以讓您不會感到生活單調 (7) 出監後您會想從事與目前技能訓練項目有關的工作 (8) 如果有選擇的自由 您願意參加技能訓練 9. 如果有機會參加技能訓練 您最想接受下列哪一項訓練或課程 單選 ①美容 美髮或美甲②烹飪 烘焙 餐飲 ③縫紉 拼布 ④電腦課程 ⑤語文訓練課程 ⑥紙雕 花藝 ⑦藍染 ⑧編織 ⑨其他訓練 請說 明 10. 您是否曾經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監服刑 ①否 ②是 當時您的子女的年齡是 歲 月 11. 您是否贊成讓女性收容人攜帶未成年子女入監服刑 ①非常不贊成 ②不太贊成 ③贊成 ④非常贊成 12. 您覺得未滿三歲的小孩與母親一起在監執行期間最需要的幫助是什麼 單 選 ①飲食照顧 ②醫療照顧 ⑤安全生活環境⑥充足空間 明 ③教育資源 ⑦遊戲場所 ④育兒知識與方法 ⑧其他 請說 13.下列問題是有關您這次在監期間的生活情形 請依照自己的實際經驗和感受 在適當 非常 方格中打 回答 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 不同意 (1) 監獄內的管理方式對您改過向善有幫助 (2) 監獄內的管教人員對您態度友善 (3) 對您而言 監獄管教人員管教方式明確 (4) 您能適應監獄內的管理方式 (5) 您會配合監獄內的生活作息或管理規定 (6) 您會盡力完成管教人員要求的事 (7) 尿液篩檢工作 使您不敢在監所內吸毒 14.下列問題是有關您這次在監期間的生活情形 請依照自己實際的經驗和 感受 在適當方格中打 回答 3 次以上 2次 1 次 0次 (1) 曾經因為違規而被停止接見或通信 (2) 曾經私藏違禁品被查獲 (3) 曾經與同學發生衝突或爭吵 (4) 曾經與管教人員發生衝突或爭吵 401

402 (5) 曾 經 因 違 監 所 規 定 而 被 處 罰 402

403 15.下列問題是有關您入監後生活的經驗 答案沒有所謂的 對 或 錯 如果曾經發生過 請勾選 是 並繼續回答這件事對您的影響程度 是否發生過 是 否 (2) 伙食不佳 (3) 供水 飲水或洗澡水 不足 (4) 運動次數或文康活動不足 (5) 環境悶熱 (6) 合作社販售物品昂貴 (7) 醫療人員不足 (8) 醫療設備不足 (9) 欠缺申訴或溝通管道 意見難以表達 (10) 生活緊湊 沒有自己的時間 (11) 配業有壓力 (12) 作業負擔沈重 (13) 對累進處遇和假釋感到壓力 (14) 因犯罪類型遭受歧視 (15) 老同學欺侮新同學或強欺弱 (16) 擔心與同性戀同房 (17) 擔心與重病或有傳染病者同房 (18) 無法適應禁慾生活 (19) 與獄友關係不睦 (20) 有問題不知找誰求助 (21) 家人不來接見或探視 (1) 舍房空間狹小 對您影響的程度 極大 有些 輕微 沒有 答 是 請 繼 續 填 答 16.請您想想看,最近三個月以來 您是否有下列狀況 經常 如此 偶爾 如此 很少 如此 從未 如此 (1) 覺得憂慮心煩 別人幫助也不管用 (2) 不能集中精神做自己想要做的事 (3) 感到洩氣 (4) 覺得做什麼事都很吃力 (5) 感到害怕 (6) 情緒低落不想說話 403

404 (7) 覺得孤單 (8) 感到人們對我不友善 (9) 過一段時間就會哭一場 (10)感到悲傷 (11)無法好好睡覺 (12)覺得做任何事都不起勁 (13)感覺心灰意冷 人生沒有希望 17.您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如果曾經罹患這項疾病請勾選 是 並繼續回 答這項疾病是在 入監前 或 入監後 罹患的 是否罹患過 是 否 (1) 感染 HIV (2) 感染 B 型肝炎 (3) 感染 C 型肝炎 (4) 心臟病 高血壓或心血管疾病 (6) 泌尿系統問題(如膀胱炎) (7) 糖尿病 (8) 癌症 (9) 意外事故受傷 (10) 婦科疾病 (11) 皮膚病 (13) 牙科疾病 (13) 甲狀腺機能亢進 (14) 其他 請說明 (5) 罹患精神疾病 入監 答 是 請 繼 續 填 答 前 後 第四部份 1 下列問題是有關您本次入監前的生活經驗 請依自己的實際情況 在適 當方格中 打 回答 5次 4次 以上 3次 2次 1次 0次 (1) 曾經被恐嚇交付財物 (2) 曾經被恐嚇威脅人身安全 404

405 (3) 曾經被家人 含父 母 兄弟姊妹等 毆 打或傷害 (4) 曾經被配偶或同居人毆打或傷害 (5) 曾經被家人或配偶以外的人毆打或傷害 (6) 自己的財物曾經被偷 (7) 曾經被猥褻 性騷擾 性侵害 (8) 賭博 (9) 吸食毒品 (10) 無照或酒後駕駛 (11) 妨害風化 (如販賣色情書刊 光碟 猥褻他人等) (12) 在公共場所大聲吵鬧或與他人發生衝突 (13) 和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關係 (14) 因交通違規被開罰單或吊銷駕照 (15) 未經他人允許而拿走他人錢財或物品 (包括汽 機車) (16) 曾經從事援交或性交易 (17) 曾經販賣仿冒品或盜版光碟 2. 您第一次逃家 大約是在什麼時候呢 ①國小三年級以前 ②國小四至六年級 ④國中二年級 ⑤國中三年級 ⑦高中二年級 ⑧高中三年級以後 ③國中一年級 ⑥高中一年級 ⑨不曾發生 3.您逃家的原因為何 可複選 ①不曾逃家 ④家人疏忽或拒絕 ⑦家庭氣氛不好 較感興趣 ②不當管教 ⑤遭受精神虐待 ⑧在家裡常感到不快樂 ③家庭限制太多 ⑥遭受肢體暴力 ⑨對於出外玩樂 ⑩追求自由 ⑪朋友壓力 ⑫獲得親密感 ⑬花花世界的吸引力 明 ) ⑭兄弟姊妹一起逃家 ⑮其他(請說 405

406 4. 您是否有紋身 刺青 不包括紋眉或紋眼線 ①無 ②是 第一次是 歲紋身 刺青 5.您紋身 刺青 的動機 可複選 ①好奇 ②時髦 ⑤得到朋友認同 ⑥失戀 好 ⑨為了參加幫派 ③壯膽 ⑦勇士的象徵 ④勵志 ⑧失業心情不 ⑩其他(請說明 ) ⑪沒有 刺青 6. 包括這次 您曾經有過幾次有罪的判決 含徒刑 拘役或罰金 紀錄 ① 1 次 ② 2 次 ③ 3 次 ④ 4 次 ⑤ 5 次 ⑥ 6 次以上 7.您第一次被法院判決有罪的年齡是 ①未滿 12 歲 ②12 18 歲未滿 ③18 24 歲未滿 ④24 30 歲未滿 ⑤30 35 歲未滿 ⑥35 40 歲未滿 ⑦40 50 歲未滿 ⑧50 60 歲未滿 ⑨60 歲以上 8.您第一次進入矯正機關 含少年矯正機構 的年齡是 ①未滿 12 歲 ②12 18 歲未滿 ③18 24 歲未滿 ④24 30 歲未滿 ⑤30 35 歲未滿 ⑥35 40 歲未滿 ⑦40 50 歲未滿 ⑧50 60 歲未滿 ⑨60 歲以上 9.包括這次 您總共進入監 所 服刑(含徒刑 拘役或易服勞役)過幾次 ① 0 次 ② 1 次 ③ 2 次 ④ 3 次 ⑤ 4 次 ⑥ 5 次以 上 10.不包括本次 您曾經犯過下列哪些罪 可複選 ①賭博 ②詐欺 ③竊盜 ④偽造文書 ⑤施用毒品 ⑥製造 販賣 轉讓或運輸毒品 ⑦傷害 ⑧殺人 ⑨強盜 搶奪 擄人勒贖 ⑩其他(請說 明 ) 11.你是否曾受過下列處分 請依照您實際的情形打 作答 並填寫次數 可 複選 ① 撤銷假釋 次 ② 撤銷緩刑 次 ③ 撤銷停止強制戒治 次 ④ 撤銷停止感化教育 次 ⑤ 未曾撤銷上述所列處分 12. 您這次入監服刑的所有罪名類型為 可複選 ①賭博 ②詐欺 ③竊盜 ⑤施用毒品 ⑥製造 販賣 轉讓或運輸毒品 ⑧殺人 ⑨強盜 搶奪 擄人勒贖 406 ④偽造文書 ⑦傷害 ⑩其他(請說

407 明 ) 13.你現在執行的徒刑是 ①本刑 ②撤銷假釋殘刑 ③二者皆有 14.您這次是在什麼時候入監執行的 民國 年 月(包括羈押 觀察勒戒 或強制治療) 15.您這次入監的全部刑期是多久(不含拘役 勞役 戒治 勒戒) 是 年 月 16.下列問題是有關您在出監後可能面臨的問題 請您就自己對該問題擔心 的程度 一點也 不太 有些 非常 在適當方格中打 回答 不擔心 擔心 (2) 家人不能接納自己 (3) 沒有居住的地方 (4) 罹患疾病無能力治療 (5) 無法擺脫毒友或犯罪朋友 (6) 遭受別人不公平對待或歧視 (7) 毒癮復發 (8) 債務或賠償問題 (9) 犯罪集團來抓人 (10) 被家人性侵 (11) 被同黨報復 (12) 被配偶或同居人遺棄 (13) 其他 請說明 (1) 找不到工作 生活有問題 擔心 擔心 17.下列問題是有關您將來出監時所需要的協助 請就自己需要該項協助的 程度 將來出監需求程度 填答 並就自己的經驗回答過去 是 否 曾經接受過該項協助 非常 有些 不太 完全 是否曾接受過 需要 需要 需要 不需要 (1) 協助聯絡家人 (2) 協助職業訓練 (3) 協助就業輔導或介紹工作 (4) 提供車資 (5) 協助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 (6) 提供與更生保護會聯絡方式 (7) 提供與毒品防治中心聯絡方式 (8) 協助居住安置 407 請 繼 續 填 答 是 否

408 (9) 安排或輔導重新就學 (10) 協助安排心理諮商輔導 (11) 協助改善與家人關係 (12) 期待更生保護會提供其他服務 請說明 18.如果有機會戒毒 您會最想接受哪一種方式戒毒 請打 作答並填接受戒毒 時間 單選 ①在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治 最長願意接受多久的隔離戒治 約 年 月 ②在醫療院所接受強制住院戒毒; 最長願意接受多久的住院戒毒 約 年 月 ③在醫療院所接受半強制性門診戒毒 ④接受宗教團體隔離戒毒 如晨曦會 ⑤不曾施用毒品 選答①至④者 請繼續回答下一頁第 19 題 24 題 選答⑤者 結束調查 請從頭到尾再仔細檢查一遍 謝謝您的合作與協助 19.到目前為止 您曾經因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過幾次 ①0 次 ② 1 次 ③ 2 次 ④ 3 次 ⑤ 4 次以上 20.對您而言 何種戒毒方式比較有效 單選 ①戒治所強制戒治 ②醫療院所住院戒毒 ④自願性替代療法 ⑤醫療院所自願戒毒 毒 ⑦其他(請說明 ) ③緩起訴替代療法 ⑥宗教團體隔離戒 21.您曾經因為用毒品需要錢 或者在受到毒品影響情況下而犯過下列哪些罪 可複選 ①賭博 ②詐欺 ③竊盜 ④偽造文書 ⑤製造 販賣 轉讓或運輸毒品 ⑥傷害 ⑦殺人 ⑧強盜 搶奪 擄人勒贖 ⑨其他(請說明 ) 22. 這次入監前 您是否曾經因為毒品罪而入監執行 ①否 過去不曾因毒品罪而入監執行 ②是 包括這一次 曾因毒品罪而入監執行共 請續答第 22-1 題 次 22-1 您再次施用毒品的最主要原因是 單選 ①心情不佳 ②意志不堅 想再用藥 ③朋友(家人)的誘惑 ④藥頭聯絡 ⑤娛樂助興 ⑥其他(請說明 ) 23.如果有機會 您是否願意在監所內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 ①不曾使用海洛因 23-1.您不願意在監所接受替代療法的原因是 可複選 ②願意接受替代療法 ①希望徹底戒毒 不再依賴藥物 ③不願意接受替代療法 ②擔心影響假釋呈報 ③不瞭解替代療法的功效 ④害怕產生副作用 請續答第 23-1 題 ⑤不想被移監 ⑥害怕被標籤 ⑦認為替代療法根本無效 408 ⑧其他原因 請說明

409 24.當您離開監所以後 您是否願意接受醫療院所實施的美沙冬替代療法 ① 不曾使用海洛因 24-1.您不願意接受的原因是 可複選 ② 願意接受替代療法 ①希望徹底戒毒 不再依賴藥物 ③ 不願意接受替代療法 ②仍較喜歡如海洛因等鴉片類藥物帶來的快感 ③不願意被追蹤 控制或被篩檢 ⑤害怕產生副作用 請續答第 24-1 題 ④距離遠 怕麻煩 ⑥擔心影響工作 ⑦害怕被標籤 ⑧無法負擔治療費用 ⑨不瞭解替代療法的功效 ⑩認為替代療法根本無效 ⑪其他 請說明 您的答案非常重要 請從頭到尾檢查一遍 看看有無漏答 如果有漏答 請補填 最後非常感謝您的耐心作答 409

410 附 錄 四 法 務 部 委 託 女 性 犯 罪 與 處 遇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注 意 事 項 99/02/05 一 調 查 目 的 ( 一 ) 瞭 解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分 布 犯 罪 成 因 及 犯 罪 者 特 性 ( 二 ) 針 對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之 適 應 問 題 職 業 訓 練 健 康 照 護 與 攜 子 入 監 執 行 等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課 題, 以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等 實 證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分 析, 以 瞭 解 女 性 犯 罪 人 人 之 矯 治 處 遇 現 況 與 未 來 應 如 何 因 應 二 調 查 對 象 本 研 究 樣 本 為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收 容 之 受 刑 人, 受 訪 者 須 入 收 容 之 矯 正 機 關 至 少 二 個 月 半 月, 桃 園 台 中 高 雄 三 個 女 子 監 獄 樣 本 數 分 配 : 毒 品 犯 60%( 含 毒 品 與 其 他 犯 罪 結 合 ), 非 毒 品 犯 40%( 盡 可 能 包 括 各 類 單 純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和 攜 子 入 監 者 ), 其 他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樣 本 犯 罪 類 型 依 照 上 述 原 則, 但 如 有 單 純 財 產 暴 力 犯 罪 或 攜 子 入 監 者, 則 優 先 列 為 調 查 樣 本 財 產 犯 罪 係 指 竊 盜 罪 詐 欺 罪 背 信 及 重 利 罪 侵 占 罪 及 贓 物 罪 等 ; 暴 力 犯 罪 係 指 殺 人 罪 ( 不 含 過 失 致 死 ) 重 傷 罪 強 制 性 交 罪 強 盜 罪 海 盜 罪 搶 奪 罪 恐 嚇 罪 擄 人 勒 贖 罪 及 懲 治 盜 匪 條 例 等 三 調 查 程 序 ( 一 ) 調 查 人 員 簡 單 自 我 介 紹 :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研 究 生 或 法 務 部 委 託 研 究 人 員, 接 受 法 務 部 委 託 研 究 進 行 這 項 調 查 ( 二 ) 篩 選 樣 本 :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條 件 篩 選 樣 本, 不 符 合 樣 本 條 件 或 無 法 自 行 閱 讀 者 不 需 接 受 調 查, 請 管 理 人 員 先 行 帶 回 ( 三 ) 強 調 研 究 重 要 性 : 敘 明 法 務 部 王 部 長 重 視 受 刑 人 在 監 處 遇 狀 況, 尤 其 是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特 別 關 注, 本 項 調 查 是 法 務 第 一 次 對 13 個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受 刑 人 處 遇 進 行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法 務 部 很 重 視, 請 大 家 認 真 回 答 並 感 謝 大 家 的 願 意 接 受 調 查 410

411 ( 四 ) 說 明 指 導 語 : 逐 字 宣 讀 指 導 語 內 容 並 強 調 採 無 記 名 無 編 碼 方 式, 個 人 權 益 和 處 遇 不 會 受 影 響 有 問 題 隨 時 可 以 舉 手 發 問, 調 查 人 員 會 協 助 說 明 ( 五 ) 問 卷 填 答 順 序 : 部 份 單 元 較 為 複 雜, 為 確 保 品 質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進 行 調 查, 但 亦 可 依 受 訪 者 人 數 和 反 應 調 整 1. 請 受 訪 者 先 填 答 1~3 頁 ( 至 第 二 部 份, 第 4 大 題 ) 後, 放 下 筆 等 候 其 他 人 2. 說 明 第 二 部 份 第 5 大 題 ( 生 活 事 件 ) 續 答 題 填 答 方 式, 確 定 大 部 分 受 訪 者 均 瞭 解 後, 請 受 訪 者 填 答 至 第 8 頁 ( 完 成 第 三 部 份 ) 後, 放 下 筆 等 候 其 他 人 3. 說 明 第 四 部 份 續 答 題 如 何 填 答, 如 : 第 4 大 題 ( 入 監 訊 息 獲 得 與 需 求 ) 第 5 大 題 ( 教 化 醫 療 ) 第 14 大 題 ( 監 禁 壓 力 ) 第 16 大 題 ( 疾 病 ) 第 18 大 題 ( 出 監 協 助 ) 說 明 後 請 受 訪 者 完 成 第 四 部 份 ( 六 ) 問 卷 回 收 : 受 訪 者 完 成 問 卷 後, 每 一 次 僅 收 回 一 份 問 卷 ( 採 無 記 名 以 免 混 淆 ), 每 一 份 均 須 仔 細 檢 查 是 否 有 漏 答 勾 選 / 填 寫 不 清 楚 或 不 合 理 答 案, 發 現 漏 答 或 勾 選 / 填 寫 不 清 楚, 須 立 即 向 受 訪 者 詢 問 是 否 願 意 回 答, 回 答 不 清 楚 者 須 立 即 求 證 不 合 理 答 案 ( 大 都 為 續 答 題 ) 亦 須 仔 細 檢 查 ( 七 ) 填 寫 第 一 頁 施 測 人 員 姓 名 施 測 日 期 施 測 地 點 和 填 答 情 形 後 回 收 ( 八 ) 清 點 本 次 調 查 樣 本 份 數 四 調 查 人 員 與 通 訊 ( 一 ) 負 責 聯 絡 人 員 北 部 地 區 : 萃 芳 負 責 (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台 北 看 守 所 ) 中 部 地 區 : 志 宏 負 責 ( 苗 栗 看 守 所 台 中 女 子 監 獄 嘉 義 看 守 所 ) 南 部 地 區 : 姿 螢 負 責 (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台 南 監 獄 屏 東 監 獄 ) 花 東 離 島 : 廷 諺 負 責 ( 澎 湖 監 獄 金 門 監 獄 宜 蘭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花 蓮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 411

412 ( 二 ) 各 矯 正 機 關 協 助 人 員 單 位 協 助 人 員 地 址 電 話 樣 本 數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臺 中 女 子 監 獄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臺 灣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臺 灣 澎 湖 監 獄 福 建 金 門 監 獄 臺 灣 花 蓮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臺 灣 宜 蘭 監 獄 附 設 女 監 臺 灣 臺 北 看 守 所 臺 灣 苗 栗 看 守 所 臺 灣 嘉 義 看 守 所 臺 灣 臺 南 看 守 所 附 設 分 監 臺 灣 屏 東 看 守 所 教 化 科 黃 心 理 師 調 查 科 程 憶 惠 調 查 員 調 查 科 靳 宜 樺 調 查 員 李 俊 珍 心 理 師 調 查 科 陳 俊 光 調 查 員 教 化 科 沈 意 然 教 誨 師 調 查 科 陳 堃 瑋 管 理 員 調 查 科 游 璧 鐘 調 查 員 輔 導 科 黃 老 師 戒 護 科 連 珮 琦 科 員 輔 導 科 陳 賢 昌 導 師 輔 導 科 柯 志 龍 主 任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富 林 村 中 正 路 三 林 段 617 號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培 德 路 9 之 3 號 高 雄 縣 大 寮 鄉 內 坑 村 淑 德 新 村 1 號 824 高 雄 縣 燕 巢 鄉 正 德 新 村 一 號 澎 湖 縣 湖 西 鄉 鼎 灣 村 1 之 1 號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復 興 路 1-5 號 973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干 城 村 吉 安 路 6 段 700 號 宜 蘭 縣 三 星 鄉 拱 照 村 三 星 路 3 段 365 巷 安 農 新 村 一 號 台 北 縣 土 城 市 立 德 路 2 號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南 勢 里 南 勢 100 號 611 嘉 義 縣 鹿 草 鄉 信 義 新 村 1 號 台 南 縣 歸 仁 鄉 武 東 村 明 德 新 村 二 號 許 建 仁 科 員 911 屏 東 縣 竹 田 鄉 永 豐 路 130 號 (03) (03) * (04) * (07) (07) * (06) * *118 7 (03) ~ (03) (02) (037) (05) * (06) (08)

413 附 錄 五 問 卷 調 查 時 程 和 參 與 調 查 人 員 機 關 名 稱 聯 絡 人 調 查 人 員 調 查 日 期 陳 玉 書 翁 萃 芳 柯 廷 99/03/15 桃 園 女 子 監 獄 黃 筱 雯 心 理 諺 駱 姿 螢 鄒 啟 勳 99/03/17 師 穆 韋 翰 黃 珮 如 蔡 佳 99/03/24 瑜 蔣 碩 翔 台 中 女 子 監 獄 高 雄 女 子 監 獄 高 雄 第 二 監 獄 澎 湖 監 獄 金 門 監 獄 花 蓮 監 獄 程 憶 惠 調 查 員 靳 宜 樺 調 查 員 李 俊 珍 心 理 師 陳 俊 光 調 查 員 沈 意 然 教 誨 師 陳 堃 瑋 管 理 員 游 璧 鐘 調 查 員 林 健 陽 陳 玉 書 翁 萃 99/03/12 芳 陳 信 良 鍾 志 宏 柯 廷 諺 駱 姿 螢 亢 福 隆 盧 怡 君 陳 玉 書 翁 萃 芳 陳 信 99/03/26 良 柯 廷 諺 駱 姿 螢 賴 宏 信 賴 宏 信 99/03/31 柯 廷 諺 李 鴻 懋 99/03/22 柯 廷 諺 99/04/12 柯 廷 諺 駱 姿 螢 99/04/02 宜 蘭 監 獄 翁 萃 芳 駱 姿 螢 黃 珮 99/03/30 如 蔡 佳 瑜 台 北 看 守 所 黃 文 娟 導 師 鍾 志 宏 99/03/24 99/04/08 苗 栗 看 守 所 連 珮 琦 科 員 亢 福 隆 99/03/11 嘉 義 看 守 所 陳 賢 昌 導 師 鍾 志 宏 99/03/19 台 南 看 守 所 柯 志 龍 主 任 謝 賢 融 99/03/16 屏 東 看 守 所 許 建 仁 科 員 張 勝 銘 99/03/19 413

414 附錄六 社會團體與受刑人家屬焦點團體討論綱要 一 女性受刑人新收入監時需要何種協助 目前矯正機關的各項措施是 否足夠 未來有哪些須要改善的地方 二 受刑人家屬可以如何協助女性受刑人適應矯正機關裡的生活 在協 助過程中曾面臨哪些困難或問題 需要哪些單位提供何種協助或資 源 三 矯正機關對於女性受刑人之接見 通信與懇親等方面 是否需要改進 的地方 四 社福團體或宗教團體可以如何協助女性受刑人適應矯正機關裡的生 活 在協助過程中是否曾面臨哪些困難或問題 需要哪些單位提供 何種協助或資源 五 矯正機關 社會團體或家屬如何有效的激發女性受刑人的潛能並建立 自信 六 女性受刑人出監之前 需要哪些輔導或協助才能順利復歸社會 目前 已經提供那些輔導或協助 是否足夠 未來有哪些可以改進的地 方 七 女性受刑人出監之後 需要那些協助或資源才能順利復歸社會 目前 已經提供那些協助或資源 是否足夠 未來有否改進的地方 八 對女性受刑人實施銜接機構內與機構外之中間性處遇 如中途之家 日間外出等 是否可行性 可以如何實施 可能達到何種預期成效 九 女性受刑人或家屬曾經接受更生保護會協助或互動經驗為何 哪些 協助或資源比較有效果或幫助 曾經面臨哪些困難或問題 有何建 議 十 社會團體與更生保護會互動經驗為何 哪些協助或資源比較有效果 或幫助 曾經面臨哪些困難或問題 有何建議 十一 您覺得女性犯罪的原因 犯罪過程及犯罪的後續影響為何 414

415 附 錄 七 學 者 專 家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綱 要 一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新 收 入 監 時 需 要 何 種 協 助? 目 前 矯 正 機 關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對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新 收 入 監 相 關 措 施 有 何 建 議? 二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矯 正 機 關 主 要 的 適 應 問 題 為 何? 如 何 協 助 女 性 受 刑 人 適 應 機 構 內 的 生 活 與 處 遇? 三 如 何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做 有 效 的 調 查 分 類? 目 前 實 務 上 調 查 分 類 所 面 臨 問 題 為 何? 有 何 改 善 建 議? 四 對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戒 護 管 理 重 點 為 何? 與 男 性 受 刑 人 有 何 不 同? 目 前 實 務 上 所 面 臨 問 題 為 何? 有 何 改 善 建 議? 五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於 教 化 輔 導 大 都 給 予 肯 定 和 期 待, 對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何 種 教 化 處 遇 較 具 成 效? 如 何 有 效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目 前 實 務 上 所 面 臨 問 題 為 何? 有 何 改 善 建 議? 六 目 前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作 業 和 技 能 訓 練 為 何? 效 果 如 何? 能 否 與 出 監 後 就 業 相 結 合? 實 務 上 所 面 臨 問 題 為 何? 有 何 改 善 建 議? 七 女 性 受 刑 人 主 要 的 衛 生 醫 療 需 求 為 何? 與 男 性 受 刑 人 有 何 不 同? 目 前 實 務 上 面 臨 哪 些 問 題? 有 何 改 善 建 議? 八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處 遇 期 間, 對 於 收 容 環 境 與 飲 食 給 養 主 要 的 需 求 為 何? 實 務 上 面 臨 的 主 要 問 題 為 何? 有 何 和 建 議? 九 對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您 有 何 看 法? 就 現 行 制 度 與 處 遇 狀 況 有 何 建 議? 十 矯 正 機 關 社 會 團 體 或 家 屬 如 何 有 效 的 激 發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潛 能 並 建 立 自 信? 十 一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之 前, 需 要 哪 些 輔 導 或 協 助 才 能 順 利 復 歸 社 會? 目 前 已 經 提 供 那 些 輔 導 或 協 助? 未 來 有 哪 些 可 以 努 力 的 地 方? 十 二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之 後, 需 要 那 些 協 助 或 資 源 才 能 順 利 復 歸 社 會? 目 前 已 經 提 供 那 些 協 助 或 資 源? 未 來 有 否 努 力 的 地 方? 十 三 對 女 性 受 刑 人 實 施 銜 接 機 構 內 與 機 構 外 之 中 間 性 處 遇 ( 如 中 途 之 家 日 間 外 出 等 ) 是 否 可 行 性? 可 以 如 何 實 施? 十 四 對 於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與 處 遇 有 何 其 他 建 議 事 項?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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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問 題 背 景 與 緣 起... 1 第 二 節 研 究 重 要 性 與 研 究 目 的... 2 第 三 節 相 關 名 詞 詮 釋... 5 第 二 章 相 關 理 論 與 文 獻 探 討... 7 第 一 節 各 國 女 性 犯 罪 現 況 與 特 性 分 析... 7 第 二 節 解 釋 女 性 犯 罪 成 因 相 關 理 論 第 三 節 各 國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處 遇 現 況 第 四 節 在 監 適 應 相 關 理 論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過 程 第 一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研 究 方 法 第 二 節 在 監 適 應 調 查 研 究 架 構 第 三 節 研 究 對 象 與 抽 樣 過 程 第 四 節 質 化 研 究 工 具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第 五 節 官 方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變 數 與 概 念 測 量 第 六 節 問 卷 調 查 概 念 測 量 第 七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第 四 章 女 性 犯 罪 趨 勢 與 特 性 之 官 方 資 料 分 析 第 一 節 女 性 犯 罪 趨 勢 分 析 第 二 節 司 法 執 行 紀 錄 分 析 第 三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偏 差 行 為 分 析 第 四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人 口 特 性 分 佈 第 五 節 家 庭 與 更 生 需 求 第 五 章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處 遇 與 適 應 之 質 性 分 析 第 一 節 個 案 背 景 與 基 本 資 料 第 二 節 家 庭 生 活 與 家 庭 關 係 第 三 節 學 校 生 活 與 互 動 關 係 第 四 節 交 友 工 作 與 休 閒 第 五 節 生 命 事 件 與 犯 罪 歷 程 發 展 第 六 節 入 監 後 適 應 歷 程 第 七 節 處 遇 經 驗 第 八 節 小 結 第 六 章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與 在 監 適 應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第 一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經 驗 與 需 求 第 二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監 禁 壓 力 與 家 庭 支 持 第 三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現 況 分 析 第 四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前 後 面 臨 問 題 與 需 求 第 五 節 焦 點 團 體 分 析 I

418 第 七 章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相 關 因 素 與 處 遇 之 差 異 分 析 287 第 一 節 個 人 特 性 與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第 二 節 被 害 偏 差 行 為 與 犯 罪 經 驗 之 差 異 分 析 第 三 節 處 遇 經 驗 之 差 異 分 析 第 四 節 監 禁 適 應 與 復 歸 需 求 之 差 異 第 八 章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影 響 因 素 分 析 第 一 節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對 監 禁 適 應 之 影 響 : 輸 入 模 式 的 檢 驗 第 二 節 壓 力 支 持 對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影 響 : 剝 奪 模 式 的 檢 驗 第 三 節 矯 正 處 遇 對 監 禁 適 應 與 需 求 之 影 響 第 四 節 女 性 受 刑 人 監 禁 適 應 之 路 徑 分 析 第 九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381 附 錄 一 個 案 深 度 訪 談 綱 要 與 詳 細 內 容 附 錄 二 訪 談 同 意 書 附 錄 三 生 活 適 應 調 查 表 附 錄 四 法 務 部 委 託 女 性 犯 罪 與 處 遇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五 問 卷 調 查 時 程 和 參 與 調 查 人 員 附 錄 六 社 會 團 體 與 受 刑 人 家 屬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綱 要 附 錄 七 學 者 專 家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綱 要 II

419 表 次 表 近 年 來 警 察 機 關 受 ( 處 ) 理 刑 事 案 件 嫌 疑 犯 人 數...1 表 近 年 來 地 檢 署 偵 查 起 訴 人 數 暨 監 獄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人 數 男 女 比 例...4 表 年 各 地 檢 署 偵 查 起 訴 女 性 犯 罪 名 表...8 表 監 獄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犯 罪 次 數 分 析...8 表 年 我 國 新 入 監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9 表 年 日 本 新 收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10 表 年 日 本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排 序 前 三 名 統 計 表 表 年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12 表 年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超 過 男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統 計 表...12 表 年 香 港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排 序 前 五 名 統 計 表...13 表 年 美 國 受 刑 人 盛 行 率 統 計 表...14 表 年 美 國 監 獄 受 刑 人 性 別 比 例 統 計 表...15 表 與 2008 年 美 國 逮 捕 趨 勢 性 別 統 計 表...16 表 年 英 國 監 獄 受 刑 人 性 別 統 計 表...17 表 年 英 國 監 獄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罪 類 型 前 三 名 統 計 表...17 表 Agnew 一 般 性 緊 張 理 論 之 基 本 概 念...26 表 深 度 訪 談 受 訪 樣 本 之 分 佈...66 表 調 查 樣 本 特 性 分 析...67 表 各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收 容 人 數 與 預 估 調 查 樣 本 數...68 表 各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預 估 與 回 收 樣 本 數...69 表 調 查 樣 本 特 性 分 析...70 表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邀 請 對 象...71 表 深 度 訪 談 表 綱 要...72 表 質 化 深 度 訪 談 訪 員 訓 練 日 期 與 內 容...73 表 研 究 對 象 訪 談 進 度 紀 錄...75 表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官 方 資 料 變 數 與 測 量...82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經 驗 與 在 監 適 應 問 卷 調 查 測 量 內 容...84 表 個 人 基 本 特 性 測 量 內 容...86 表 學 校 依 附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87 表 逃 學 / 中 輟 / 休 學 與 轉 學 經 驗 測 量 內 容...88 表 家 庭 依 附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89 表 職 業 變 項 測 量 內 容...89 表 偏 差 友 伴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90 表 遊 樂 休 閒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91 表 低 自 我 控 制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92 表 被 害 經 驗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93 表 犯 罪 與 偏 差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94 表 犯 罪 與 矯 正 機 關 執 行 經 驗 測 量 內 容...95 表 毒 品 犯 罪 與 處 遇 測 量 內 容...96 表 生 活 壓 力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97 表 監 禁 壓 力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98 表 社 會 支 持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III

420 表 初 入 監 訊 息 需 求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表 教 化 輔 導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表 作 業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與 戒 護 管 理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表 處 遇 與 需 求 測 量 內 容 表 憂 鬱 傾 向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表 違 規 行 為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表 出 監 協 時 助 需 求 與 面 臨 問 題 分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與 信 度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情 形 分 析 表 4-1-2(a) 2000~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與 裁 判 情 形 分 析 表 4-1-2(b) 2000~2009 年 毒 品 犯 緩 起 訴 人 次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之 分 佈 表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與 攜 子 入 監 人 次 表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從 重 刑 名 表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之 刑 期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執 行 案 件 數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次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不 良 嗜 好 分 佈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物 質 濫 用 種 類 分 析 單 位 / 人 次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物 質 濫 用 使 用 時 間 和 濫 用 數 交 叉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輟 學 紀 錄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案 時 年 齡 分 佈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時 年 齡 分 佈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成 少 犯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國 籍 分 析 表 ~2009 年 外 國 籍 女 性 受 刑 人 國 籍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婚 姻 狀 況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宗 教 信 仰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被 害 人 觀 感 分 析 表 年 至 2009 年 2000~2009 年 親 子 關 係 分 析 表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幼 時 撫 養 人 分 析 表 撫 養 人 與 親 子 關 係 交 叉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刑 期 與 初 入 監 關 心 之 事 交 叉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年 齡 與 初 入 監 關 心 之 事 交 叉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刑 期 與 家 人 對 犯 行 反 應 交 叉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人 偏 差 行 為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同 住 親 友 分 析 表 名 個 案 個 人 特 性 表 名 個 案 家 庭 特 性 表 受 訪 個 案 過 去 之 犯 罪 經 驗 表 搬 家 經 驗 分 析 表 表 與 父 母 親 的 關 係 分 析 表 表 與 配 偶 的 關 係 分 析 表 與 子 女 關 係 分 析 表 IV

421 表 與 兄 弟 姊 妹 的 關 係 分 析 表 表 家 庭 氣 氛 分 析 表 表 父 母 親 的 管 教 分 析 表 表 逃 家 離 家 經 驗 分 析 表 表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分 析 表 表 居 住 情 形 分 析 表 表 求 學 經 驗 分 析 表 表 與 老 師 的 關 係 分 析 表 表 學 習 經 驗 分 析 表 表 學 業 表 現 分 析 表 表 與 同 學 相 處 分 析 表 表 逃 學 或 中 輟 經 驗 分 析 表 表 重 大 違 規 或 獎 勵 分 析 表 表 過 去 和 朋 友 相 處 的 情 形 之 訪 談 歸 納 表 表 是 否 常 和 好 朋 友 在 一 起 訪 談 歸 納 表 表 和 好 朋 友 在 一 起 從 事 活 動 訪 談 歸 納 表 表 同 儕 有 犯 罪 經 驗 分 析 表 是 否 曾 經 工 作 及 月 薪 分 析 表 工 作 收 入 狀 況 表 與 同 事 相 處 狀 況 表 曾 換 工 作 或 被 解 僱 的 原 因 分 析 表 生 活 作 息 狀 況 分 析 表 入 監 前 的 休 閒 活 動 分 析 表 成 癮 性 嗜 好 或 偏 差 休 閒 表 親 人 重 大 生 命 事 件 分 析 表 表 接 觸 偏 差 親 密 伴 侶 同 儕 親 人 對 生 命 影 響 分 析 表 負 向 學 校 經 驗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表 吸 毒 經 驗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表 為 人 母 懷 孕 和 墮 胎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表 被 害 經 驗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表 位 受 訪 者 犯 罪 歷 程 圖 表 入 監 ( 所 ) 初 期 適 應 分 析 表 入 監 後 生 理 與 心 理 變 化 分 析 表 服 刑 期 間 家 人 接 見 / 通 信 與 關 係 表 與 管 教 人 員 互 動 情 形 表 與 獄 友 互 動 情 形 表 監 禁 生 活 與 適 應 狀 況 分 析 表 監 禁 適 應 影 響 因 素 分 析 表 攜 子 入 監 經 驗 與 看 法 分 析 表 參 與 教 化 活 動 經 驗 與 看 法 分 析 表 參 與 作 業 與 技 訓 經 驗 分 析 表 接 受 醫 療 經 驗 表 對 監 禁 管 理 的 感 覺 分 析 表 對 更 生 保 護 的 看 法 V

422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訊 息 獲 得 來 源 之 分 佈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各 項 訊 息 需 求 之 分 佈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教 化 活 動 之 頻 率 與 需 求 表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化 活 動 頻 率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戒 護 管 理 狀 況 之 分 佈 表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戒 護 管 理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女 子 監 獄 與 女 子 分 監 在 完 成 管 教 人 員 要 求 的 事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作 業 認 知 之 分 佈 表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作 業 認 知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認 知 之 分 佈 表 三 類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認 知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接 受 辛 苦 能 夠 溫 飽 工 作 意 願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攜 子 入 監 之 分 佈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是 否 攜 子 入 監 與 攜 子 入 監 態 度 之 關 聯 性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執 行 期 間 攜 子 入 監 所 需 協 助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活 壓 力 事 件 的 經 驗 及 影 響 程 度 之 分 佈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後 經 歷 監 禁 壓 力 事 件 及 影 響 程 度 之 分 佈 表 女 性 毒 品 犯 非 毒 品 犯 家 庭 支 持 之 分 佈 與 差 異 分 析 表 不 同 女 子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庭 支 持 之 分 佈 與 差 異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理 適 應 情 形 之 分 佈 表 三 類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憂 鬱 傾 向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入 監 執 行 時 間 不 同 之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憂 鬱 傾 向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三 類 矯 正 機 關 女 性 受 刑 人 違 規 行 為 之 分 佈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憂 鬱 傾 向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時 需 求 分 析 表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協 助 之 經 驗 與 需 求 程 度 交 叉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面 臨 問 題 分 析 表 表 最 想 接 受 戒 毒 方 式 與 認 為 有 效 戒 毒 方 式 之 關 聯 性 表 初 次 入 監 與 多 次 入 監 女 性 毒 品 犯 接 受 戒 毒 時 間 之 差 異 分 析 單 位 / 月.269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監 內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分 析 表 感 染 HIV 與 監 內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接 受 醫 療 院 所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分 析 表 感 染 HIV 與 接 受 醫 療 院 所 替 代 療 法 意 願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年 齡 與 子 女 數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人 口 特 性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庭 依 附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家 人 偏 差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學 校 依 附 與 學 校 偏 差 行 為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學 校 偏 差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表 工 作 狀 況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偏 差 友 伴 與 遊 樂 生 活 型 態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低 自 我 控 制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被 害 經 驗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逃 家 時 間 與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分 組 之 關 聯 性 分 析 VI

423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偏 差 與 犯 罪 經 驗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判 決 執 行 經 驗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表 不 同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判 決 與 執 行 次 數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矯 治 處 遇 經 驗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疾 病 治 療 / 取 藥 與 犯 罪 類 型 之 關 聯 性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壓 力 與 社 會 支 持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各 犯 罪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監 禁 適 應 與 復 歸 需 求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個 人 特 性 與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表 偏 差 被 害 執 行 經 驗 與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表 個 人 特 性 偏 差 執 行 經 驗 對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迴 歸 分 析 表 生 活 壓 力 監 禁 壓 力 社 會 支 持 與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表 生 活 壓 力 監 禁 壓 力 社 會 支 持 對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迴 歸 分 析 表 矯 正 處 遇 與 監 禁 適 應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表 矯 正 處 遇 監 禁 適 應 對 需 求 之 迴 歸 分 析 表 模 式 適 配 度 的 評 鑑 情 形 表 自 變 數 對 中 介 變 數 影 響 效 果 分 析 表 各 變 數 對 在 監 不 良 適 應 與 處 遇 需 求 影 響 效 果 分 析 表 各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處 遇 措 施 比 較 分 析 表 各 類 型 女 性 受 刑 人 各 分 量 表 差 異 分 析 摘 要 表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在 監 適 應 影 響 因 素 摘 要 表 表 女 性 受 刑 人 需 求 與 更 生 問 題 影 響 因 素 摘 要 表 VII

424 圖 次 圖 年 我 國 新 入 監 女 受 刑 人 人 數 9 圖 年 美 國 監 獄 受 刑 人 盛 行 率 15 圖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課 題 之 研 究 設 計 61 圖 女 性 犯 罪 人 處 遇 與 適 應 之 研 究 架 構 圖 65 圖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科 刑 (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罰 金 ) 人 次 趨 勢 110 圖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裁 判 緩 起 訴 人 次 趨 勢 111 圖 犯 罪 類 型 與 裁 判 情 形 之 複 線 圖 113 圖 ~2009 年 女 性 犯 罪 犯 罪 類 型 分 佈 116 圖 ~200 年 女 性 入 監 人 次 趨 勢 圖 118 圖 ~2009 年 女 性 攜 子 入 監 人 次 趨 勢 118 圖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從 重 刑 名 趨 勢 圖 119 圖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之 刑 期 分 佈 121 圖 ~2009 年 女 性 入 監 執 行 案 件 數 分 佈 圖 124 圖 ~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羈 押 紀 錄 124 表 ~2009 年 新 收 女 性 受 刑 人 羈 押 紀 錄 分 析 125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次 分 佈 圖 126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不 良 嗜 好 分 佈 127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物 質 濫 用 種 類 分 佈 128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藥 物 濫 用 使 用 時 間 和 濫 用 藥 物 種 類 數 分 佈 129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輟 學 紀 錄 分 佈 圖 130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犯 案 時 年 齡 分 佈 132 圖 年 至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2000~2009 年 年 齡 直 條 圖 分 析 133 圖 ~2009 年 女 性 成 少 犯 分 佈 圖 135 圖 外 國 籍 女 性 受 刑 人 之 國 籍 分 佈 圖 136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育 程 度 分 佈 圖 138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婚 姻 狀 況 分 佈 圖 138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宗 教 信 仰 分 佈 圖 139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對 被 害 人 觀 感 分 佈 圖 141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親 子 關 係 分 佈 圖 142 圖 ~2009 年 女 性 受 刑 人 幼 時 撫 養 人 分 佈 圖 143 圖 撫 養 人 與 親 子 關 係 直 條 圖 144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刑 期 與 初 入 監 關 心 之 事 分 佈 圖 146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入 監 年 齡 與 初 入 監 關 心 之 事 分 佈 圖 146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刑 期 與 家 人 對 犯 行 反 應 分 佈 圖 148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家 人 偏 差 行 為 分 佈 圖 150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監 後 同 住 親 友 分 佈 圖 151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獄 困 擾 分 佈 圖 152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出 獄 協 助 分 佈 152 圖 個 案 A1 家 庭 樹 狀 圖 157 圖 個 案 A2 家 庭 樹 狀 圖 157 圖 個 案 A3 家 庭 樹 狀 圖 158 圖 個 案 A4 家 庭 樹 狀 圖 158 VIII

425 圖 個 案 A5 家 庭 樹 狀 圖 個 案 B1 家 庭 樹 狀 圖 圖 個 案 B2 家 庭 樹 狀 圖 圖 個 案 B3 家 庭 樹 狀 圖 個 案 B4 家 庭 樹 狀 圖 圖 個 案 C2 家 庭 樹 狀 圖 圖 個 案 C3 家 庭 樹 狀 圖 圖 個 案 C4 家 庭 樹 狀 圖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初 入 監 訊 息 獲 得 來 源 分 佈 圖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作 業 認 知 之 分 佈 圖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參 與 技 能 訓 練 認 知 之 分 佈 圖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教 育 程 度 與 技 能 訓 練 需 求 之 分 佈 圖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罹 患 疾 病 之 分 佈 圖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疾 病 治 療 或 取 藥 頻 率 之 分 佈 圖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疾 病 治 療 或 取 藥 需 求 之 分 佈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生 理 適 應 情 形 之 分 佈 圖 女 性 受 刑 人 憂 鬱 傾 向 分 數 分 佈 圖 圖 因 施 用 毒 品 而 接 受 觀 察 勒 戒 次 數 圖 過 去 曾 經 因 毒 品 罪 而 入 監 執 行 圖 因 毒 品 而 入 監 執 行 次 數 圖 因 毒 品 而 再 次 入 監 原 因 圖 因 毒 品 衍 生 犯 罪 種 類 分 佈 圖 圖 因 施 用 毒 品 衍 生 其 他 類 型 犯 罪 分 佈 圖 圖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路 徑 圖 IX

426 X

427 摘 要 有 鑑 於 國 內 對 於 女 性 犯 罪 原 因 與 矯 治 處 遇 相 關 課 題 之 研 究 較 少, 在 犯 罪 矯 治 相 關 處 遇 上, 如 : 女 性 在 監 之 適 應 問 題 職 業 訓 練 健 康 照 護 與 攜 子 入 監 執 行 等 相 關 議 題 未 受 重 視 ; 乃 由 法 務 部 委 託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執 行 此 項 研 究, 期 能 達 下 列 研 究 目 的 :(1) 瞭 解 我 國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分 布 犯 罪 成 因 及 犯 罪 者 特 性 (2) 蒐 集 相 關 矯 治 處 遇 政 策 與 實 務 資 料, 以 瞭 解 政 策 執 行 現 況 與 面 臨 問 題 ;( 3)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以 瞭 解 各 國 推 行 女 性 犯 罪 人 矯 治 處 遇 政 策 內 涵 與 成 效 ;(4) 以 實 證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客 觀 分 析, 以 瞭 解 問 題 現 況 與 未 來 應 因 應 策 略 ;(5)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相 關 處 遇 建 議 為 達 成 上 述 目 的, 本 研 究 從 四 種 不 同 的 途 徑 著 手 :(1) 蒐 集 文 獻 與 網 路 資 料 ;(2) 分 析 2000~2009 年 法 務 部 資 訊 系 統 中 女 性 受 刑 人 官 方 資 料 ;(3) 對 13 位 在 監 執 行 女 性 犯 罪 人 實 施 深 度 訪 談 ;(4) 完 成 883 位 於 十 三 個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接 受 處 遇 之 受 刑 人 問 卷 調 查 ;( 5) 邀 請 13 位 專 家 或 受 刑 人 家 屬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犯 罪 主 要 原 因 為 : 家 庭 功 能 不 健 全 弱 學 校 依 附 與 偏 差 接 觸 偏 差 或 犯 罪 朋 友 不 穩 定 婚 姻 關 係 經 濟 弱 勢 有 偏 差 休 閒 或 嗜 好 受 重 大 生 命 事 件 影 響 因 毒 品 衍 生 犯 罪 與 再 犯 在 犯 罪 趨 勢 方 面,2000~2009 年 間 女 性 因 犯 罪 而 被 判 刑 者 有 緩 緩 上 升 趨 勢, 主 要 犯 罪 類 型 集 中 於 財 產 犯 罪 竊 盜 詐 欺 毒 品 賭 博 與 違 安 駕 駛 等, 約 佔 69.19% 在 處 遇 方 面, 各 國 女 性 受 刑 人 平 均 年 齡 大 約 是 30 或 以 上, 其 人 數 均 顯 著 低 於 男 性 ( 大 都 佔 10% 以 下 ), 除 成 立 獨 立 女 子 矯 正 機 構 外, 尚 將 女 性 受 刑 人 收 容 於 附 設 於 男 性 矯 正 機 構 ; 處 遇 時 針 對 女 性 與 母 親 特 性 設 計 之 相 關 措 施 ; 尤 其 是 親 職 教 育 與 被 害 經 驗 的 輔 導 方 案 格 外 受 到 重 視 ; 大 都 提 供 攜 子 入 監 婦 女 及 其 子 女 的 醫 療 和 照 護, 透 過 教 化 處 遇 作 業 技 訓 提 升 女 性 受 刑 人 自 我 效 能 與 復 歸 社 會 能 力 而 影 響 女 性 心 理 生 理 和 行 為 等 在 監 適 應 的 主 要 因 素 雖 有 不 同, 但 以 被 害 經 驗 低 自 我 控 制 生 活 壓 力 監 禁 人 際 壓 力 社 會 依 附 關 係 之 影 響 力 最 為 普 遍 ; 在 監 適 應 憂 鬱 傾 向 生 理 適 應, 越 不 佳 的 女 性 受 刑 人 其 在 監 的 教 化 醫 療 處 遇 需 求 與 對 更 生 問 題 的 擔 心 及 需 協 助 的 程 度 也 越 高 研 究 中 亦 對 女 性 處 遇 現 況 壓 力 與 支 持 適 應 與 需 求 等 進 行 現 象 分 析 ; 最 後 則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就 處 遇 政 策 新 收 入 監 矯 正 處 遇 中 間 性 處 遇 和 為 來 研 究 等 提 出 建 議 關 鍵 字 : 女 性 犯 罪 人 在 監 適 應 矯 治 處 遇 需 求 XI

428 X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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