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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 童 優 先 給 他 們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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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報 告 目 錄 頁 次 內 容 摘 要 第 1 章 引 言 研 究 背 景 1.2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轄 下 工 作 小 組 的 組 成 及 職 權 範 圍 1.3 委 員 會 採 用 的 指 導 原 則 1.4 諮 詢 和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第 2 章 幼 稚 園 教 育 概 覽 國 際 情 況 2.2 本 地 情 況 (a)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主 要 里 程 碑 (b)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第 3 章 香 港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建 議 架 構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願 景 使 命 目 標 和 原 則 第 4 章 教 師 專 業 教 師 資 歷 和 專 業 發 展 4.2 幼 稚 園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4 第 5 章 人 手 需 求 教 學 人 員 5.2 支 援 人 員 第 6 章 校 舍 幼 稚 園 校 舍 現 時 及 長 遠 的 提 供 6.2 校 舍 及 設 施 第 7 章 撥 款 安 排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範 圍 7.2 資 助 模 式 7.3 幼 稚 園 基 本 運 作 開 支 的 資 助 (a) 與 員 工 薪 酬 相 關 的 開 支 及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的 資 助 (b) 與 校 舍 有 關 開 支 的 資 助 7.4 為 全 日 制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提 供 的 額 外 資 助 第 8 章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為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家 庭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提 供 額 外 支 援 8.2 為 幼 稚 園 的 非 華 語 學 童 提 供 額 外 支 援 8.3 為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提 供 額 外 支 援 第 9 章 學 校 管 治 問 責 性 及 質 素 保 證 學 校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及 問 責 性 9.2 幼 稚 園 的 管 治 架 構 9.3 質 素 保 證

5 第 10 章 家 長 參 與 及 教 育 家 長 在 促 進 兒 童 學 習 及 發 展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第 11 章 其 他 有 利 於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的 重 要 因 素 幼 小 銜 接 11.2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本 地 研 究 策 略 11.3 幼 稚 園 收 生 安 排 第 12 章 建 議 的 落 實 及 推 行 86 附 錄 1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2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轄 下 五 個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3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建 議 短 期 措 施 的 跟 進 工 作 4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舉 行 的 諮 詢 及 參 與 活 動 一 覽 表 附 件 與 各 持 份 者 關 注 小 組 和 政 黨 進 行 的 會 面

6 內 容 摘 要 背 景 幼 稚 園 教 育 對 發 展 兒 童 的 體 能 社 交 情 緒 和 美 感 以 及 早 期 的 語 言 和 認 知 技 巧 十 分 重 要, 亦 是 均 衡 發 展 及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富 裕 和 先 進 的 城 市, 必 須 確 保 所 有 兒 童, 不 論 他 們 家 庭 的 經 濟 情 況, 均 可 接 受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將 現 時 的 12 年 免 費 教 育 延 伸 至 涵 蓋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15 年 免 費 教 育, 並 同 時 進 一 步 改 善 幼 稚 園 教 育 質 素, 是 現 屆 政 府 的 重 點 工 作 2.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一 向 均 屬 私 營, 並 受 教 育 局 的 規 例 監 管 幼 稚 園 的 運 作 十 分 靈 活 多 元 化 充 滿 活 力 及 能 適 時 回 應 家 長 及 學 童 的 需 要 雖 然 公 眾 對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存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及 期 望, 但 幼 稚 園 業 界 均 一 致 認 為, 在 構 想 任 何 新 政 策 時, 俱 不 能 對 現 行 充 滿 活 力 及 多 元 化 的 制 度 的 優 勢 及 長 處,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在 這 大 前 提 下, 於 2013 年 4 月 成 立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及 其 轄 下 的 五 個 工 作 小 組, 就 如 何 持 續 及 切 實 可 行 地 推 行 免 費 的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進 行 了 深 入 研 究 並 提 出 建 議 討 論 及 建 議 3.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方 面 : (a)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願 景 使 命 目 標 (b)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範 圍 ( 包 括 全 日 制 服 務 的 提 供 ) (c) 改 善 幼 稚 園 教 育 質 素 : 教 師 專 業 人 手 校 舍 設 施 學 校 管 治 及 質 素 保 證 (d) 為 教 育 專 業 建 立 具 吸 引 力 的 專 業 階 梯 (e) 撥 款 安 排 (f)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g) 校 舍 的 提 供 (h) 家 長 參 與 和 教 育 (i) 其 他 有 利 於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的 重 要 因 素 (j) 建 議 的 落 實 及 推 行 4. 主 要 的 建 議 內 容 如 下 : (a)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願 景 使 命 和 目 標 i

7 4.1 願 景 : 兒 童 優 先, 給 他 們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4.2 使 命 : 訂 定 持 續 可 行 政 策, 以 尊 重 香 港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獨 特 性, 並 按 兒 童 多 元 的 需 要, 予 以 平 等 機 會, 接 受 優 質 而 全 面 能 促 進 個 人 終 身 發 展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4.3 目 標 : 為 兒 童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培 養 兒 童 的 求 知 精 神 樂 於 學 習 和 探 索 均 衡 發 展 健 康 的 自 我 概 念 以 及 信 心 和 能 力 適 應 不 斷 轉 變 的 世 界 (b)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範 圍 4.4 政 府 提 供 的 基 本 資 助, 應 涵 蓋 所 有 三 至 六 歲 的 合 資 格 兒 童 接 受 的 半 日 制 服 務 而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將 會 獲 得 額 外 資 助 4.5 就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將 會 涵 蓋 的 幼 稚 園 資 格, 委 員 會 建 議 所 有 幼 稚 園 均 可 並 歡 迎 加 入, 但 該 等 幼 稚 園 應 為 非 牟 利, 同 時 提 供 的 本 地 課 程 必 須 遵 守 教 育 局 出 版 的 課 程 指 引, 並 有 提 供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良 好 紀 錄 這 和 政 府 的 現 行 做 法 和 政 策 一 致 4.6 政 府 的 資 助 水 平 應 足 夠 讓 幼 稚 園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故 此, 基 本 資 助 應 涵 蓋 學 費, 以 支 付 直 接 與 學 生 學 習 及 營 辦 學 校 有 關 的 開 支 其 他 收 費, 如 幼 稚 園 接 受 的 政 府 租 金 資 助 少 於 租 用 校 舍 的 實 質 開 支, 及 幼 稚 園 為 提 供 高 於 標 準 的 服 務 所 收 取 的 費 用, 則 應 由 家 長 承 擔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可 申 請 經 濟 援 助 (c) 改 善 幼 稚 園 教 育 質 素 教 師 專 業 4.7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擬 定 目 標, 將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入 職 資 格 要 求 提 升 至 學 位 水 平 於 實 施 新 政 策 後 作 檢 討 時, 政 府 應 研 究 設 定 每 所 幼 稚 園 須 聘 請 一 定 比 例 的 學 位 教 師 的 事 宜 與 此 同 時, 教 育 局 應 繼 續 為 在 職 教 師 提 供 支 援, 以 助 他 們 提 升 學 歷 4.8 發 展 幼 稚 園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架 構 及 校 長 專 業 能 力 架 構, 以 制 定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政 策 及 合 適 的 目 標 時, 發 展 並 優 化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政 府 應 為 教 師 提 供 不 同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以 及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為 教 師 創 造 空 間, 以 發 展 專 業 ii

8 人 手 4.9 現 時 幼 稚 園 的 師 生 比 例 為 1:15 委 員 會 建 議 幼 稚 園 應 增 聘 教 學 人 員, 以 改 善 師 生 比 例 至 不 遜 於 1:12, 為 教 師 提 供 更 多 的 空 間 以 發 展 課 程 和 備 課 照 顧 兒 童 的 多 元 需 要 和 專 業 發 展 等 個 別 幼 稚 園 可 自 行 決 定 聘 用 / 調 動 足 夠 的 教 師, 應 付 其 運 作 需 要 4.10 每 間 幼 稚 園 應 最 少 聘 用 一 名 文 書 人 員, 取 錄 多 於 300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的 幼 稚 園 則 需 兩 名 至 於 校 工 與 學 生 比 例, 建 議 一 名 校 工 比 大 約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至 於 設 有 廚 房 的 長 全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校 方 需 聘 請 炊 事 員, 規 模 極 小 的 幼 稚 園 可 考 慮 聘 請 兼 職 炊 事 員 至 於 教 學 助 理 等 其 他 支 援 人 手, 政 府 按 學 校 規 模 向 幼 稚 園 提 供 經 常 津 貼 作 此 用 途, 會 更 能 滿 足 學 校 的 需 要 校 舍 設 施 4.11 作 為 長 遠 目 標, 政 府 應 為 幼 稚 園 提 供 更 寬 闊 的 環 境, 讓 兒 童 運 動 和 學 習 如 有 合 適 的 地 方 / 校 舍, 提 供 戶 外 活 動 場 地 是 較 為 理 想 的 情 況 4.12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的 初 期 目 標 應 訂 定 為 把 每 名 學 生 可 佔 的 室 內 空 間 增 加 約 20% 4.13 至 於 中 期 措 施,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研 究 設 立 供 幼 稚 園 使 用 的 資 源 中 心 的 可 行 性 這 些 中 心 可 提 供 安 全 的 教 育 環 境, 以 及 各 種 活 動 為 本 的 學 習 活 動 予 幼 稚 園 學 童 學 校 管 治 4.14 為 加 強 幼 稚 園 的 行 政 管 理 及 問 責, 幼 稚 園 應 設 立 有 效 的 具 透 明 度 及 權 責 分 明 的 管 治 架 構 在 中 期 或 長 期, 每 所 幼 稚 園 設 立 的 校 董 會, 應 有 五 名 或 以 上 的 校 董, 包 括 學 校 管 理 層 辦 學 團 體 教 師 和 家 長 的 代 表, 以 及 獨 立 或 專 業 人 士 4.15 為 確 保 幼 稚 園 在 處 理 一 些 行 政 工 作, 例 如 學 校 財 務 及 預 算 採 購 商 業 活 動 教 職 員 的 聘 任 薪 酬 收 生 以 及 資 助 盈 餘 和 儲 備 的 運 用 等 事 務 時, 能 根 據 確 立 的 機 制, 政 府 在 實 施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時, 須 制 定 綜 合 行 政 指 引 及 營 運 手 冊, 以 確 保 領 取 資 助 的 幼 稚 園 遵 守 有 關 規 例 4.16 委 員 會 建 議 優 化 現 行 的 質 素 評 核 機 制, 例 如 於 質 素 評 核 視 學 小 組 內 加 入 外 界 人 士 擔 任 外 界 觀 察 員, 及 更 新 用 作 校 外 評 核 及 學 校 自 評 的 表 現 指 標 委 員 會 認 為 繼 續 把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上 載 網 頁 供 公 眾 瀏 覽, 是 較 為 合 適 的 做 法 與 此 同 時, 幼 稚 園 應 有 機 會 iii

9 公 布 其 對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的 回 應, 以 及 就 須 予 改 善 範 疇 所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d) 為 教 育 專 業 建 立 具 吸 引 力 的 專 業 階 梯 4.17 為 提 供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認 同 幼 稚 園 應 提 供 專 業 階 梯 及 具 競 爭 力 的 薪 酬, 以 挽 留 和 吸 引 優 秀 教 師, 保 持 教 師 隊 伍 穩 定 就 此, 委 員 會 建 議 幼 稚 園 的 教 職 員 架 構 一 般 應 包 括 一 名 校 長 一 名 副 校 長 ( 適 用 於 大 規 模 幼 稚 園 ) 主 任 和 教 師 4.18 幼 稚 園 可 自 行 決 定 聘 用 不 同 階 層 的 教 師, 應 付 其 運 作 需 要 作 為 一 般 指 引, 委 員 會 認 為 取 錄 約 600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的 幼 稚 園 可 聘 任 最 多 五 名 主 任, 而 極 小 規 模 的 幼 稚 園 ( 如 每 班 級 只 有 一 名 教 師 ) 則 不 需 聘 請 主 任 至 於 取 錄 多 於 300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的 幼 稚 園, 可 聘 任 一 名 副 校 長 4.19 幼 稚 園 應 有 酌 情 權 聘 任 或 晉 升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或 學 位 的 合 適 教 師 出 任 主 任 一 職, 但 可 優 先 考 慮 持 有 學 位 的 教 師 而 出 任 副 校 長 的 教 師 必 須 持 有 學 士 學 位 (e) 撥 款 安 排 資 助 模 式 4.20 在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下, 委 員 會 認 為 現 行 的 資 助 學 校 的 資 助 模 式 或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均 未 能 完 全 適 用 委 員 會 提 議 於 新 政 策 下 採 用 具 彈 性 的 資 助 模 式, 向 個 別 幼 稚 園 提 供 的 資 助, 部 分 可 按 學 生 人 數 發 放 ( 即 按 單 位 成 本 方 式 ), 部 分 則 按 學 校 發 放, 如 可 根 據 幼 稚 園 或 學 生 的 特 殊 情 況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4.21 關 於 教 學 人 員 和 支 援 人 員 的 薪 酬 及 學 校 其 他 日 常 運 作 開 支, 政 府 可 按 每 名 學 生 的 資 助 額 及 學 生 人 數 向 學 校 發 放 資 助 政 府 亦 可 就 個 別 幼 稚 園 的 特 殊 情 況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包 括 租 金 津 貼 大 型 修 葺 的 額 外 津 貼 向 提 供 全 日 制 和 長 全 日 制 學 額 的 幼 稚 園, 以 及 取 錄 了 一 群 ( 如 八 名 或 以 上 )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的 額 外 支 援 等 與 員 工 薪 酬 相 關 的 開 支 4.22 政 府 須 為 幼 稚 園 的 每 個 職 位 釐 訂 薪 酬 幅 度 以 作 參 考 此 舉 一 方 面 可 供 幼 稚 園 參 考 及 有 助 其 訂 立 合 理 的 員 工 薪 酬, 另 一 方 面 可 讓 幼 稚 園 保 留 彈 性, 以 聘 用 合 適 員 工 應 付 其 運 作 需 要 iv

10 4.23 委 員 會 在 參 考 顧 問 的 建 議 後, 提 出 以 下 的 幼 稚 園 員 工 薪 酬 幅 度, 及 建 議 政 府 應 設 立 調 整 薪 酬 的 機 制 教 學 人 員 建 議 薪 酬 幅 度 (2014 物 價 水 平 ) 教 師 $18,000 $32,000 主 任 $24,000 $38,000 副 校 長 $30,000 $42,000 ( 適 用 於 大 規 模 幼 稚 園 ) 二 級 校 長 $34,000 $47,000 一 級 校 長 $40,000 $53,000 支 援 人 員 建 議 薪 酬 幅 度 (2014 物 價 水 平 ) 文 書 人 員 $10,000 $18,000 校 工 $10,000 $13,000 炊 事 員 $12,000 $14,000 註 : 在 規 模 極 小 的 幼 稚 園, 校 長 的 職 級 大 致 等 同 副 校 長 4.24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加 強 監 管 幼 稚 園 如 何 運 用 政 府 津 貼, 以 確 保 幼 稚 園 在 員 工 薪 酬 方 面 妥 善 運 用 公 帑 舉 例 來 說, 政 府 撥 款 當 中 一 定 比 例 必 須 用 於 教 師 薪 酬 開 支 4.25 員 工 薪 酬 的 資 助 額 可 參 考 相 關 員 工 薪 酬 幅 度 的 中 點 薪 金 基 於 幼 稚 園 界 別 對 此 做 法 存 在 憂 慮, 有 見 及 此, 政 府 應 考 慮 設 立 安 全 網, 讓 個 別 幼 稚 園 提 出 額 外 撥 款 申 請, 以 應 付 大 批 資 深 教 師 薪 酬 的 開 支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4.26 有 關 向 幼 稚 園 提 供 津 貼 以 支 付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方 面, 委 員 會 認 為 目 前 認 可 作 調 整 學 費 用 途 的 運 作 開 支 項 目, 應 可 納 入 將 來 的 資 助 安 排 其 他 額 外 項 目 如 學 校 發 展 或 員 工 培 訓, 亦 應 獲 得 資 助 至 於 有 關 的 資 助 金 額, 則 可 參 考 幼 稚 園 過 去 的 開 支 作 計 算 有 關 校 舍 的 資 助 4.27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向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提 供 租 金 資 助, 以 減 輕 幼 稚 園 的 財 政 負 擔 幼 稚 園 的 租 金 資 助 額 應 取 決 於 使 用 率 為 確 保 公 帑 用 得 其 所, 每 所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獲 發 的 資 助 額 應 設 有 上 限 因 位 於 公 共 屋 邨 的 幼 稚 園 的 租 金 較 為 不 以 市 場 為 主 導, 政 府 可 參 考 v

11 相 若 的 公 共 屋 邨 幼 稚 園 的 租 金 釐 定 資 助 額 上 限 在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下, 如 幼 稚 園 接 受 的 租 金 資 助 少 於 校 舍 的 實 質 租 金 開 支, 該 幼 稚 園 可 收 取 經 教 育 局 核 准 的 費 用, 以 彌 補 差 額 4.28 在 自 置 校 舍 或 以 零 租 金 或 象 徵 式 租 金 在 辦 學 團 體 擁 有 校 舍 上 營 運 的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政 府 應 考 慮 提 供 津 貼, 以 減 輕 幼 稚 園 進 行 大 型 修 葺 的 財 政 負 擔 為 全 日 制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提 供 的 資 助 4.29 為 配 合 人 口 政 策, 釋 放 本 地 勞 動 力, 及 提 供 更 多 支 援 予 在 職 父 母,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提 供 誘 因, 以 鼓 勵 幼 稚 園 提 供 更 多 全 日 制 或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4.30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考 慮 向 提 供 全 日 制 學 額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以 減 輕 需 要 此 服 務 的 家 長 的 負 擔 資 助 額 可 訂 於 半 日 制 單 位 資 助 額 的 25% 至 30% 4.31 就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而 言, 在 全 日 制 資 助 之 上, 政 府 需 提 供 更 多 資 源, 以 應 付 長 營 運 時 間 和 更 多 上 課 日 該 額 外 資 源 應 足 夠 聘 請 一 至 三 名 人 員, 確 實 金 額 可 按 幼 稚 園 的 規 模 而 訂 (f)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家 庭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4.32 為 確 保 沒 有 兒 童 會 因 為 經 濟 困 難 而 被 剝 奪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機 會, 委 員 會 建 議 維 持 現 有 的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4.33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向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家 庭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以 支 付 學 童 的 學 習 或 教 育 開 支 ( 例 如 購 買 書 本 和 校 服 等 ) 幼 稚 園 的 非 華 語 學 童 4.34 委 員 會 建 議 向 取 錄 了 一 群 ( 如 八 名 或 以 上 )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 金 額 與 一 名 教 師 薪 酬 相 若 ), 讓 學 校 加 強 支 援 這 些 學 童 此 外, 委 員 會 建 議 加 強 給 予 幼 稚 園 的 專 業 支 援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4.35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考 慮 進 一 步 改 善 措 施, 加 強 現 行 透 過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協 作 對 有 特 殊 需 要 幼 稚 園 兒 童 的 支 援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設 立 一 個 跨 局 / 部 門 的 平 台, 包 括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和 相 關 的 持 份 vi

12 者, 就 照 顧 有 特 殊 需 要 幼 稚 園 學 童 而 發 展 的 措 施 提 供 意 見 4.36 委 員 會 建 議 應 進 一 步 縮 短 輪 候 評 估 服 務 的 時 間 至 於 學 前 兒 童 的 康 復 服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除 了 增 加 服 務 的 名 額 外, 還 需 要 優 化 服 務 模 式, 以 支 援 有 需 要 的 學 童 他 們 的 家 長 / 照 顧 者 及 就 讀 的 幼 稚 園 4.37 委 員 會 建 議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提 供 更 有 系 統 的 在 職 培 訓 課 程, 以 提 升 他 們 照 顧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學 童 的 能 力 (g) 校 舍 的 提 供 4.38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檢 視 幼 稚 園 設 施 現 行 的 規 劃 標 準, 以 便 提 供 更 多 幼 稚 園 學 額, 尤 其 是 全 日 制 學 額 考 慮 到 幼 稚 園 學 額 的 供 應 及 需 求, 政 府 應 考 慮 將 規 劃 標 準 逐 步 修 訂 為 每 1000 名 三 至 六 歲 幼 童 應 設 500 個 全 日 制 及 500 個 半 日 制 學 額 4.39 為 確 保 有 穩 定 的 優 質 幼 稚 園 校 舍 供 應, 政 府 可 研 究 推 行 長 遠 措 施, 例 如 增 加 在 公 共 及 私 人 屋 邨 中 由 政 府 擁 有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此 外, 政 府 亦 可 研 究 為 辦 學 團 體 或 營 辦 者 購 置 校 舍 提 供 誘 因 及 研 究 讓 小 學 與 幼 稚 園 共 用 校 舍 的 可 行 性 4.40 日 後 當 辦 學 團 體 或 營 辦 者 獲 分 配 新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時, 應 可 參 與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早 期 設 計 工 作 (h) 家 長 參 與 及 教 育 4.41 家 長 在 幼 兒 的 成 長 階 段 擔 當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而 且 是 兒 童 的 榜 樣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子 女 的 學 習 過 程, 以 及 加 強 家 長 教 育, 讓 他 們 明 白 兒 童 的 發 展 需 要 (i) 其 他 有 利 於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的 重 要 因 素 幼 小 銜 接 4.42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均 應 制 定 銜 接 政 策, 有 系 統 地 支 援 學 童 升 讀 小 一, 及 為 幼 稚 園 畢 業 學 童 訂 立 清 晰 而 非 硬 性 規 定 的 學 習 成 果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依 計 劃 於 2016 年 完 成 修 訂 課 程 指 引 時, 宜 就 銜 接 問 題 作 更 多 闡 述 vii

13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本 地 研 究 策 略 4.43 委 員 會 建 議 鼓 勵 本 地 進 行 更 多 相 關 研 究, 以 便 幼 稚 園 業 界 掌 握 兒 童 發 展 趨 勢, 及 審 視 新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對 幼 稚 園 教 育 服 務 質 素 的 影 響 幼 稚 園 收 生 安 排 4.44 委 員 會 建 議, 幼 稚 園 收 生 應 仍 由 校 本 辦 理 委 員 會 認 為, 將 來 可 沿 用 2015/16 學 年 採 用 的 幼 兒 班 收 生 安 排, 並 因 應 所 累 積 的 經 驗 予 以 優 化 4.45 關 於 學 前 班 學 童 升 讀 幼 兒 班 的 問 題, 委 員 會 建 議, 教 育 局 可 進 一 步 研 究 要 求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撥 出 規 定 的 幼 兒 班 學 額 供 非 學 前 班 的 學 童 報 讀 (j) 建 議 的 落 實 及 推 行 4.46 政 府 應 在 制 定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時, 諮 詢 有 關 持 分 者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成 立 督 導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的 持 分 者 政 府 部 門 及 專 業 人 士 代 表, 監 督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的 實 施 4.47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應 考 慮 成 立 獨 立 組 織,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持 分 者 及 專 業 人 士 代 表, 協 調 學 前 兒 童 的 服 務 5. 委 員 會 希 望 在 上 述 整 套 建 議 落 實 時, 約 60% 就 讀 於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的 學 生 無 須 繳 付 學 費 ***** viii

14 第 1 章 引 言 1.1 研 究 背 景 把 現 時 十 二 年 免 費 教 育 推 展 至 十 五 年 免 費 教 育 以 涵 蓋 幼 稚 園 教 育, 並 同 時 進 一 步 提 升 幼 稚 園 教 育 質 素, 是 現 屆 政 府 其 中 一 項 重 點 工 作 普 遍 認 同, 幼 稚 園 教 育 為 每 個 人 的 終 身 學 習 及 全 人 發 展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 不 應 有 任 何 人 因 為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而 無 法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香 港 自 1978 年 起 在 公 營 學 校 推 行 九 年 免 費 強 迫 普 及 基 礎 教 育 ( 小 學 及 初 中 ), 並 由 2008/09 學 年 起 實 施 十 二 年 免 費 教 育, 涵 蓋 高 中 幼 稚 園 教 育 是 指 為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在 接 受 小 學 教 育 前 提 供 的 三 年 幼 稚 園 課 程, 並 非 免 費 或 強 迫 教 育 的 一 環 儘 管 如 此, 兒 童 入 讀 幼 稚 園 的 比 率 超 逾 100%, 即 基 本 上 所 有 家 長 均 讓 子 女 入 讀 幼 稚 園 就 本 報 告 而 言, 除 非 另 外 說 明, 幼 稚 園 包 括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為 向 所 有 合 資 格 兒 童 提 供 可 負 擔 及 優 質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 在 2007/08 學 年 推 出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 學 券 計 劃 ), 為 入 讀 合 資 格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的 合 資 格 兒 童 提 供 不 設 入 息 審 查 的 直 接 學 費 資 助 學 券 計 劃 旨 在 增 加 政 府 投 放 於 學 前 教 育 的 資 源, 藉 此 減 輕 合 資 格 家 長 的 財 政 負 擔 提 升 幼 稚 園 校 長 及 教 師 的 專 業 資 格, 以 及 改 善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教 育 局 於 2013 年 4 月 成 立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研 究 各 有 關 事 宜, 並 就 如 何 把 免 費 教 育 政 策 推 展 至 幼 稚 園 教 育, 向 政 府 提 出 可 持 續 及 切 實 可 行 的 建 議 為 了 處 理 及 研 究 有 關 事 宜, 委 員 會 轄 下 設 有 五 個 工 作 小 組 如 下 : (i) (ii) 目 標 教 師 專 業 及 研 究 工 作 小 組 營 運 及 管 治 工 作 小 組 (iii) 資 助 模 式 工 作 小 組 (iv)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工 作 小 組 (v) 傳 意 策 略 工 作 小 組 1

15 1.2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及 轄 下 工 作 小 組 的 組 成 及 職 權 範 圍 委 員 會 由 21 人 組 成, 當 中 包 括 主 席 副 主 席 幼 稚 園 業 界 辦 學 團 體 師 訓 機 構 小 學 校 長 家 長 及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業 外 人 士 及 教 育 局 代 表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載 於 附 錄 工 作 小 組 深 入 研 究 有 關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事 宜, 包 括 :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目 標 和 範 圍 及 教 師 專 業 資 助 模 式 全 日 制 服 務 的 需 求 和 不 同 需 要 幼 稚 園 規 劃 及 學 位 分 配 租 金 資 助 教 師 的 供 應 師 資 及 薪 酬 架 構 師 生 比 例 監 察 管 治 及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家 校 合 作, 以 及 公 眾 參 與 策 略 等 五 個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載 於 附 錄 委 員 會 採 用 的 指 導 原 則 由 於 香 港 幼 稚 園 之 間 存 有 很 大 差 異 並 且 已 適 應 現 行 的 運 作 方 式, 持 份 者 又 持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和 期 望, 當 中 涉 及 的 事 宜 複 雜, 加 上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影 響 深 遠, 因 此 委 員 會 採 取 了 審 慎 及 以 實 證 為 本 的 態 度, 考 慮 如 何 發 展 能 保 持 幼 稚 園 業 界 靈 活 性 和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服 務 委 員 會 參 考 了 以 下 原 則, 作 為 討 論 和 制 定 建 議 的 方 針 : (i) 雖 然 幼 稚 園 教 育 不 應 是 強 迫 性, 然 而 三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不 應 因 經 濟 原 因 無 法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 (ii) 首 要 考 慮 的 為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 (iii) 所 訂 的 政 策 必 須 切 實 且 持 續 可 行 ; (iv) 必 須 尊 重 幼 稚 園 教 育 獨 特, 靈 活 及 多 元 的 特 色, 並 且 應 透 過 不 同 運 作 模 式 照 顧 兒 童 的 不 同 需 要 ; 以 及 (v) 政 府 的 資 助 應 配 以 幼 稚 園 的 良 好 管 治, 讓 教 育 質 素 不 斷 改 善 除 檢 視 本 港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現 行 政 策 措 施 外, 委 員 會 亦 參 考 了 海 外 經 驗 和 做 法, 並 研 究 國 際 上 有 關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最 佳 做 法 是 否 適 用 於 香 港 為 此, 部 份 委 員 於 2013 年 年 中 前 赴 韓 國 新 加 坡 及 墨 爾 本 作 海 外 考 察, 以 探 討 當 地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最 新 發 展 委 員 會 亦 於 同 年 10 月 下 2

16 旬 舉 辦 國 際 論 壇, 讓 本 地 和 外 國 專 家 與 幼 稚 園 教 育 專 家 作 專 業 交 流 委 員 會 在 2015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有 關 建 議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長 遠 政 策 的 報 告 前, 在 2013 年 12 月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了 一 份 進 度 報 告, 建 議 在 五 大 範 疇 採 取 一 些 短 期 支 援 措 施, 以 回 應 業 界 當 前 的 需 要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為 幼 稚 園 及 家 長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加 強 培 訓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教 師, 改 善 幼 稚 園 收 生 安 排 及 加 強 家 長 教 育 政 府 已 接 納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短 期 措 施 並 作 出 相 應 的 跟 進 教 育 局 就 短 期 措 施 所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撮 述 於 附 錄 就 幼 稚 園 人 力 資 源 需 求 及 薪 酬 校 舍 及 租 金 事 宜, 已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了 三 項 研 究, 收 集 更 全 面 的 資 料 和 提 出 建 議, 供 委 員 會 參 考 委 員 會 在 制 定 有 關 建 議 供 政 府 考 慮 時, 已 妥 為 參 考 上 述 研 究 所 得 的 結 果 和 建 議 1.4 諮 詢 和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委 員 會 完 全 明 白, 就 推 行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制 訂 切 實 可 行 的 建 議 時, 必 需 要 理 解 幼 稚 園 界 別 家 長 立 法 會 議 員 政 黨 關 注 組 織 及 社 會 整 體 的 需 要 和 意 見 因 此, 除 了 讓 不 同 界 別 的 代 表 參 與 成 立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外, 我 們 亦 為 各 持 份 者 ( 包 括 辦 學 團 體 幼 稚 園 校 長 教 師 家 長 及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 成 立 了 五 個 聚 焦 小 組 1 每 個 聚 焦 小 組 的 成 員 均 包 括 不 同 類 別 幼 稚 園 的 代 表 兩 輪 的 聚 焦 小 組 會 議 分 別 於 2013 年 10 至 12 月 及 2014 年 9 至 10 月 期 間 舉 行 1 各 聚 焦 小 組 的 成 員 組 合 : i. 辦 學 團 體 : 由 15 名 不 同 規 模 的 辦 學 團 體 代 表 組 成 ( 規 模 大 小 以 辦 學 團 體 所 開 辦 的 幼 稚 園 數 目 計 算 ) ii. 幼 稚 園 校 長 : 由 22 名 成 員 組 成, 包 括 各 區 一 至 兩 位 幼 稚 園 校 長 代 表 不 同 類 別 的 幼 稚 園 包 括 參 加 及 沒 有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非 牟 利 及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各 代 表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並 不 會 與 各 教 師 及 家 長 聚 焦 小 組 代 表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重 疊 iii. 幼 稚 園 教 師 : 由 22 名 成 員 組 成, 包 括 各 區 一 至 兩 位 幼 稚 園 教 師 代 表 不 同 類 別 的 幼 稚 園 包 括 參 加 及 沒 有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非 牟 利 及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各 代 表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並 不 會 與 各 校 長 及 家 長 聚 焦 小 組 代 表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重 疊 iv. 家 長 : 由 27 名 成 員 組 成, 包 括 各 區 一 至 兩 位 由 設 有 家 長 教 師 會 的 幼 稚 園 家 長 代 表 不 同 類 別 的 幼 稚 園 包 括 參 加 及 沒 有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非 牟 利 及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各 代 表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並 不 會 與 校 長 及 教 師 聚 焦 小 組 代 表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重 疊 v.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 由 12 名 成 員 組 成, 提 供 幼 兒 教 育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的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各 有 兩 名 代 表 3

17 1.4.2 此 外, 委 員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以 及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已 與 各 區 校 長 會 不 同 政 黨 家 長 教 師 會 聯 會 及 關 注 組 會 面, 聽 取 意 見 過 去 兩 年, 已 與 各 持 份 者 關 注 組 及 政 黨 進 行 逾 40 次 會 面 委 員 會 所 進 行 的 諮 詢 和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一 覽 表 載 於 附 錄 教 育 局 的 網 站 亦 開 設 專 頁, 不 時 向 公 眾 發 放 與 委 員 會 相 關 的 資 料 一 個 指 定 電 郵 賬 戶 亦 已 設 立, 讓 公 眾 可 透 過 該 電 郵 地 址 直 接 向 委 員 會 發 送 看 法 和 意 見 為 邀 請 公 眾 參 與, 委 員 會 不 時 發 出 新 聞 稿 舉 行 傳 媒 簡 報 會 及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報 告 此 外, 在 2014 年 8 月 /9 月 製 作 了 兩 段 錄 像 片 段 向 公 眾 提 供 有 關 委 員 會 工 作 進 展 的 最 新 消 息 在 2015 年 4 月 製 作 了 另 一 系 列 的 錄 像 片 段, 以 推 廣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這 些 片 段 通 過 不 同 公 眾 渠 道 播 放, 包 括 巴 士 電 視 系 統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母 嬰 健 康 院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健 康 評 估 中 心 學 童 牙 科 診 所 及 網 上 廣 告 平 台 等 市 民 可 透 過 上 述 教 育 局 網 站 的 專 頁 閱 覽 所 有 新 聞 稿 報 告 及 錄 像 片 段 4

18 第 2 章 幼 稚 園 教 育 概 覽 2.1 國 際 情 況 幼 稚 園 教 育 是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和 全 人 發 展 基 礎 的 重 要 階 段, 也 是 正 規 教 育 的 起 點 不 同 國 家 會 用 不 同 詞 彙 來 形 容 為 幼 兒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幼 兒 照 顧 與 教 育 幼 兒 發 展 及 幼 兒 照 顧 與 發 展 幼 稚 園 教 育 一 詞 在 香 港 是 指 為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服 務, 但 亦 與 幼 兒 教 育 一 詞 交 替 使 用 在 三 類 互 有 關 聯 的 研 究 中, 我 們 均 可 發 現 有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支 持 須 投 放 資 源 於 幼 兒 期 首 先, 早 期 腦 部 發 展 的 研 究 顯 示, 腦 部 於 生 命 最 初 數 年 發 展 最 為 迅 速, 而 環 境 的 刺 激 會 為 腦 部 發 展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其 次, 研 究 亦 關 注 到 政 府 投 資 於 幼 兒 時 期 的 經 濟 回 報 比 起 投 資 於 成 年 時 期 的 回 報 更 佳 第 三, 課 程 評 鑑 研 究 亦 顯 示 在 全 球 各 地, 幼 兒 教 育 能 促 進 兒 童 發 展 及 有 助 其 入 學 準 備 因 此, 各 國 政 府 投 放 於 幼 兒 教 育 的 資 源 逐 步 增 加, 儘 管 他 們 就 對 兒 童 及 家 庭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方 面 或 持 有 不 同 的 理 據 並 定 下 不 同 的 優 先 次 序 各 國 的 政 策 目 標 或 是 來 自 教 育 經 濟 和 社 會 方 面 的 議 程, 包 括 為 兒 童 的 未 來 學 習 作 好 準 備 支 援 家 長 鼓 勵 婦 女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支 援 弱 勢 家 庭 等 但 總 的 來 說, 所 有 國 家 均 致 力 提 倡 優 質 幼 兒 教 育, 並 確 保 所 有 兒 童 能 夠 受 惠 普 及 幼 兒 教 育 與 外 國 經 驗 不 管 兒 童 的 家 庭 背 景 及 經 濟 狀 況 如 何, 為 確 保 所 有 兒 童 能 獲 得 幼 兒 教 育, 有 些 國 家 會 為 保 障 兒 童 權 益 而 立 法, 有 些 會 向 家 長 及 弱 勢 家 庭 提 供 支 援, 也 有 些 會 提 供 由 公 帑 資 助 的 幼 兒 教 育 學 額 予 所 有 有 需 要 的 家 長 至 於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方 面, 各 國 的 做 法 均 有 差 異 政 府 可 以 設 立 公 立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也 可 以 向 提 供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的 主 辦 者 或 直 接 向 家 長 提 供 資 助 而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通 常 可 獲 減 費 豁 免 收 費, 稅 務 寬 免 提 供 津 貼 或 學 券, 以 減 少 或 抵 銷 相 關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的 支 出 兒 童 每 周 接 受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的 時 數 在 不 同 國 家 也 有 差 異 例 如 在 英 格 蘭, 三 歲 以 上 的 兒 童 可 享 有 每 年 38 周 每 周 15 小 時 的 免 費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在 威 爾 斯 和 北 愛 爾 蘭 的 兒 童 則 可 享 有 每 年 38 周 每 周 12.5 小 時 的 免 費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而 在 蘇 格 蘭, 兒 童 可 享 有 每 年 475 小 時 的 免 費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通 常 每 日 上 課 2.5 小 時 在 芬 蘭, 政 府 為 5

19 所 有 六 歲 兒 童 提 供 每 天 約 四 小 時 的 半 日 制 免 費 學 前 服 務 同 樣 地, 瑞 典 政 府 亦 為 所 有 六 歲 的 兒 童 提 供 學 前 班 學 額, 包 括 每 年 不 少 於 525 小 時 的 免 費 教 育 在 澳 洲 的 維 多 利 亞 省, 兒 童 在 接 受 強 逼 教 育 前 一 年 ( 通 常 是 四 或 五 歲 ), 會 獲 每 周 15 小 時 的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在 韓 國, 三 至 五 歲 的 兒 童, 可 獲 資 助 參 與 每 天 三 至 五 小 時 的 Nuri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至 於 台 灣 政 府 方 面, 會 為 家 長 提 供 指 定 款 額, 以 繳 付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的 費 用, 並 沒 有 規 定 服 務 的 時 數 如 家 長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的 服 務, 他 們 須 繳 付 額 外 費 用 雖 然 有 部 分 國 家 聲 稱 提 供 免 費 的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但 會 設 定 服 務 時 數 的 限 額 此 外, 政 府 的 資 助 亦 不 能 全 數 支 付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的 幼 兒 教 育 的 費 用, 家 長 須 負 擔 部 分 的 服 務 費 用 在 大 部 分 歐 洲 國 家, 家 長 平 均 繳 付 約 14.4% 的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費 用 2, 而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一 般 可 享 有 學 費 減 免 豁 免 免 稅 津 貼 或 學 券 等 不 同 形 式 的 資 助 半 日 制 還 是 全 日 制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所 有 政 府 在 制 定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政 策 時 必 會 認 真 考 慮 的, 是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課 時 對 兒 童 發 展 及 學 習 表 現 的 影 響 世 界 各 地 的 學 者 曾 就 這 方 面 進 行 了 多 項 研 究, 但 並 沒 有 得 出 一 致 的 定 論 然 而, 普 遍 的 看 法 是, 課 程 ( 無 論 半 日 制 或 全 日 制 ) 與 教 師 的 質 素 是 最 關 鍵 和 決 定 性 的 因 素 一 些 研 究 顯 示, 全 日 制 課 程 可 能 帶 來 的 正 面 效 果 包 括 提 升 兒 童 讀 寫 及 認 知 方 面 的 表 現 和 學 業 成 績 改 善 他 們 的 社 交 及 情 緒 管 理 技 巧, 以 及 為 他 們 提 供 較 均 衡 的 機 會 參 與 兒 童 主 導 的 活 動 和 以 過 程 為 本 的 活 動 3 有 研 究 指 出 全 日 制 課 程 在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的 同 時 存 在 缺 點, 包 括 對 兒 童 有 過 高 期 望 過 早 在 幼 稚 園 實 行 小 學 課 程 兒 童 出 現 疲 態 及 分 離 焦 慮 較 少 時 間 與 他 人 在 較 輕 鬆 和 非 正 規 的 環 境 進 行 非 正 式 的 互 動 家 長 的 參 與 減 少 等 等 此 外, 全 日 制 課 程 所 帶 來 的 潛 在 好 處 似 乎 會 隨 時 間 淡 化, 在 小 學 三 年 級 完 結 時 消 失 4 我 們 也 須 注 意 接 受 全 日 制 2 European Commission/EACEA/Eurydice/Eurostat, Key Data o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in Europe Edition. Eurydice and Eurostat Report. Luxembourg: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3 如 :Brownell, M.D., Nickel, N.C., Chateau, D., Martens, P.J., Taylor, C., Crockett, L., Katz, A., Sarkar, J., Burland, E. & C.Y. Gohand the PATHS Equity Team. (2015). Long-term benefits of fullday kindergarten: a longitudinal population-based study, Early Child Development and Care, 185:2, 以 及 Cannon, J.S., Jacknowitz, A. & Painter, G. (2006). Is full better than half? Examining the longitudinal effects of full-day kindergarten attendance. 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25(2): Brownell, M.D., Nickel, N.C., Chateau, D., Martens, P.J., Taylor, C., Crockett, L., Katz, A., Sarkar, J., Burland, E. & C.Y. Gohand the PATHS Equity Team. (2015). Long-term benefits of fullday kindergarten: a longitudinal 6

20 課 程 的 兒 童 花 在 家 的 時 間 相 對 較 少 家 庭 培 育, 尤 其 是 家 長 的 參 與, 對 促 進 兒 童 的 發 展 至 為 重 要 家 庭 是 愛 親 密 互 動 和 情 感 支 援 的 豐 富 泉 源, 因 為 兒 童 與 父 母 或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建 立 了 深 厚 的 關 係 和 情 感 和 家 人 的 親 密 感 覺 及 從 中 獲 得 的 安 全 感 對 於 兒 童 的 心 理 成 長 起 着 舉 足 輕 重 的 作 用 家 庭 教 育 亦 能 讓 兒 童 將 在 學 校 所 學 與 現 實 生 活 連 繫 起 來, 使 他 們 有 機 會 在 學 校 以 外 的 真 實 環 境 中 應 用 知 識 有 學 者 認 為, 父 母 和 家 庭 對 孩 子 生 活 的 影 響 遠 比 教 師 來 得 更 重 要 和 深 遠 6 某 些 追 蹤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家 長 與 子 女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 例 如 與 孩 子 一 起 閱 讀 唱 歌 或 哼 兒 歌 填 色 或 畫 畫 去 圖 書 館 或 參 觀 不 同 地 方 等 ) 對 促 進 兒 童 正 面 發 展 十 分 重 要, 甚 至 比 家 長 的 背 景 ( 例 如 父 母 的 職 業 教 育 程 度 或 收 入 ) 更 具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7 相 比 起 全 日 制 課 程, 半 日 制 課 程 能 夠 讓 兒 童 有 較 多 時 間 與 家 人 在 較 少 規 範 且 輕 鬆 的 環 境 下 遊 戲 和 互 動 家 庭 為 兒 童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是 學 校 環 境 不 能 取 代 的 全 日 制 課 程 不 一 定 比 半 日 制 課 程 更 有 利 於 兒 童 發 展 而 正 如 之 前 所 提 及 的 一 項 追 蹤 研 究 提 出, 兒 童 能 否 獲 益 乃 視 乎 課 程 質 素, 而 非 接 受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的 時 數 研 究 人 員 在 進 行 研 究 期 間 發 現 一 些 可 有 效 促 進 兒 童 發 展 的 幼 兒 教 育 方 式 如 課 程 有 以 下 特 點, 兒 童 會 取 得 更 大 進 步 : 在 兒 童 自 發 的 活 動 與 成 人 引 導 的 活 動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由 具 備 課 程 和 兒 童 發 展 知 識 的 教 師 任 教 ; 讓 家 長 參 與 子 女 的 學 習 ; 以 及 教 師 通 過 解 說 及 談 話 輔 助 兒 童 的 行 為 管 理 8 population-based study, Early Child Development and Care, 185:2, Votruba-Drzal, E., Li-Grining, C.P. & Maldonado-Carreno, C. (2008). A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 on full-versus part-day kindergarten and children s academic trajectories through fifth grade. Child Development, 79(4): 舉 例 如 Farquhar, S. (2005). The Role of Parents and Family in Children s Early Education. Keynote presenta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HIPPY Symposium, Auckland, 22 nd Sept 參 看 Sylva, K., Melhuish, E., Sammons, P., Siraj-Blatchford, I. & Taggart, B. (2004). The effective provision of pre-school education (EPPE) project: findings from pre-school to end of key stage 1. SureStart, November 2004 和 Melhuish, E. (2010). Impact of the home learning environment on child cognitive development: secondary analysis of data from Growing up in Scotland. Scotland: Scottish government.. 8 Sylva, K., Melhuish, E., Sammons, P., Siraj-Blatchford, I. & Taggart, B. (2004). The effective provision of pre-school education (EPPE) project: findings from pre-school to end of key stage 1. SureStart, November

21 一 些 幼 稚 園 會 提 供 全 日 制 課 程, 以 支 援 缺 乏 良 好 家 庭 照 顧 的 兒 童, 以 及 釋 放 勞 動 人 口 更 多 關 於 香 港 幼 稚 園 服 務 的 詳 情 載 於 第 7 章 第 7.4 部 分 簡 而 言 之, 從 教 育 的 角 度 來 看, 現 時 尚 未 有 充 分 證 據 能 得 出 結 論, 認 為 全 日 制 課 程 比 半 日 制 課 程 能 讓 兒 童 獲 得 更 佳 的 發 展 成 果 在 課 時 長 短 對 兒 童 發 展 影 響 的 問 題 未 有 一 致 定 論 的 情 況 下, 一 些 研 究 更 建 議 政 府 應 審 慎 注 意 投 資 於 全 日 制 課 程 的 財 政 影 響, 並 細 心 考 慮 其 效 益 是 否 確 實 高 於 成 本 9 他 們 提 醒, 推 行 全 日 制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是 非 常 昂 貴 的, 尤 其 是 全 面 的 普 及 全 日 制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幼 兒 教 育 質 素 教 師 培 訓 調 查 研 究 顯 示, 如 沒 有 優 良 的 教 學 法 和 專 業 的 教 師, 便 不 可 能 有 優 質 的 幼 兒 教 育 及 理 想 的 兒 童 學 習 成 果 10 因 此, 教 師 專 業 化 是 全 球 幼 兒 教 育 界 別 的 另 一 重 要 議 題 各 國 現 時 除 了 確 保 幼 兒 教 育 界 別 中 有 足 夠 的 教 師 人 手 外, 還 投 放 愈 來 愈 多 資 源 在 幼 兒 教 育 教 師 培 訓 上, 以 提 升 教 師 團 隊 的 質 素 擬 任 教 師 應 接 受 優 質 的 職 前 培 訓, 從 而 掌 握 足 夠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各 地 雖 然 一 致 認 為 受 過 優 良 培 訓 的 教 師 對 幼 兒 教 育 的 質 素 和 兒 童 學 習 成 果 有 重 要 影 響, 但 不 同 國 家 對 教 師 專 業 資 歷 和 培 訓 年 期 的 要 求 卻 有 所 不 同, 由 中 學 以 上 非 專 上 教 育 程 度, 至 必 須 持 有 三 年 制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不 等 以 德 國 和 丹 麥 為 例, 最 低 入 職 要 求 是 專 上 非 學 位 程 度 ; 而 在 比 利 時 和 芬 蘭, 幼 兒 教 育 教 師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事 實 上, 職 前 師 資 培 訓 只 是 裝 備 幼 兒 教 育 教 師 的 起 步 點 單 憑 教 師 的 專 業 資 歷 不 足 以 成 就 優 質 的 幼 兒 教 育 和 理 想 的 兒 童 學 習 成 果 ; 教 師 需 要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的 機 會 和 支 援, 以 應 付 教 學 生 涯 不 同 的 挑 戰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對 教 師 極 為 必 要, 因 能 幫 助 他 們 掌 握 當 前 的 教 育 政 策 9 參 看 Brownell, M.D., Nickel, N.C., Chateau, D., Martens, P.J., Taylor, C., Crockett, L., Katz, A., Sarkar, J., Burland, E. & C.Y. Gohand the PATHS Equity Team. (2015). Long-term benefits of fullday kindergarten: a longitudinal population-based study, Early Child Development and Care, 185:2, 和 Cannon, J.S., Jacknowitz, A. & Painter, G. (2006). Is full better than half? Examining the longitudinal effects of full-day kindergarten attendance. 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25(2): 參 看 Education at a Glance 2014: OECD Indicators. (2014). OECD Publishing and Starting Strong III: A Quality Toolbox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2012). OECD Publishing 11 European Commission/EACEA/Eurydice/Eurostat, Key Data o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in Europe Edition. Eurydice and Eurostat Report. Luxembourg: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8

22 幼 兒 教 育 的 最 新 趨 勢 等 長 遠 而 言, 這 有 助 促 進 幼 兒 教 育 的 質 素 由 於 各 地 的 幼 兒 教 育 制 度 和 工 作 環 境 不 同, 有 各 式 各 樣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其 中 以 研 討 會 / 工 作 坊 教 學 啓 導 網 上 培 訓 和 正 規 培 訓 課 程 的 形 式 較 為 普 遍 為 鼓 勵 教 師 持 續 提 升 技 能, 各 地 都 會 提 供 誘 因, 其 中 以 發 放 津 貼 最 為 普 遍, 其 次 是 認 可 的 資 歷 提 升 超 過 96% 的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 地 區 為 報 讀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的 幼 稚 園 教 師 提 供 經 濟 資 助 12 不 少 歐 洲 國 家 甚 至 把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列 為 工 作 要 求 之 一, 而 部 分 國 家 亦 將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列 為 晉 升 的 先 決 條 件 13 質 素 保 證 有 效 的 質 素 保 證 制 度 在 促 進 幼 兒 教 育 服 務 和 學 習 成 果 方 面 擔 當 了 重 要 的 角 色 這 個 制 度 應 能 通 過 持 續 評 核 學 校 表 現, 達 到 問 責 監 察 學 校 工 作 為 家 長 提 供 選 校 資 料 等 目 的 所 有 國 家 / 地 區 的 質 素 保 證 制 度 不 盡 相 同 在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成 員 國 / 地 區 中, 以 結 合 校 外 評 核 和 自 評 的 模 式 最 為 常 見 ; 評 核 過 程 中 通 常 會 採 用 評 量 表 問 卷 觀 課 和 訪 談 等 監 察 方 法 一 些 國 家 / 地 區 會 在 網 上 發 表 評 核 結 果, 例 如 新 加 坡 會 在 網 上 公 布 通 過 校 外 評 核 的 幼 稚 園 名 單, 而 澳 洲 和 上 海 則 在 網 上 提 供 學 校 的 詳 細 校 外 評 核 結 果, 讓 公 眾 參 考 2.2 本 地 情 況 (a)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主 要 里 程 碑 背 景 政 府 推 動 優 質 教 育 的 決 心 早 在 2000 年 終 身 學 習 全 人 發 展 :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建 議 [ 建 議 書 (2000)] 內 清 楚 說 明, 當 中 包 括 幼 稚 園 教 育 建 議 書 (2000) 將 教 育 的 意 義, 由 狹 隘 地 聚 焦 學 業 成 績 擴 展 至 關 注 學 生 的 全 人 發 展, 並 展 望 建 立 讓 所 有 學 生 有 平 等 機 會 作 個 人 發 展 及 社 會 流 動 的 教 育 制 度 而 幼 稚 園 教 育 被 視 為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旨 在 讓 孩 子 們 在 富 啟 發 性 及 愉 快 的 環 境 下, 培 養 積 極 的 學 習 態 度 與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政 府 往 後 亦 採 取 了 許 多 措 施 提 升 香 港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12 Starting Strong III: A Quality Toolbox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2012). OECD Publishing. 13 European Commission/EACEA/Eurydice/Eurostate, Key Data o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in Europe Edition. Eurydice and Eurostat Report. Luxembourg: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9

23 2.2.2 當 局 在 2005 年 推 行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消 除 在 服 務 模 式 及 為 兒 童 提 供 資 助 方 面 的 差 距, 以 及 對 營 辦 者 及 家 長 帶 來 的 不 便 在 2005 年 之 前, 所 有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由 教 育 署 管 轄, 而 幼 兒 中 心 則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監 管 在 2005 年, 當 局 成 立 了 名 為 學 前 服 務 聯 合 辦 事 處 的 新 部 門 ( 現 稱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 由 教 育 局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派 員 組 成, 以 規 管 及 支 援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自 此, 所 有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均 統 稱 為 幼 稚 園 政 府 在 推 行 協 調 服 務 以 統 一 規 管 香 港 幼 稚 園 服 務 的 同 時, 亦 能 保 持 本 港 幼 稚 園 界 別 的 多 元 性 幼 稚 園 全 由 私 營 機 構 營 辦, 運 作 十 分 靈 活, 能 迅 速 回 應 家 長 對 學 校 的 不 同 訴 求 和 兒 童 的 各 種 需 要 在 2014/2015 學 年, 這 個 界 別 由 約 90% 的 本 地 幼 稚 園 及 10% 的 非 本 地 幼 稚 園 組 成 幼 稚 園 亦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部 分 班 級 屬 半 日 制 ( 每 天 運 作 約 3 至 3.5 小 時 ), 部 分 則 屬 全 日 制 ( 每 天 運 作 約 7 至 7.5 小 時, 包 括 午 膳 及 午 睡 時 間 ) 有 相 當 數 目 的 幼 稚 園 在 同 一 校 舍 同 時 開 辦 半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班 級 當 中 部 分 為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前 身 是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資 助 營 運 的 資 助 幼 兒 中 心, 運 作 時 間 較 長 ( 每 天 約 10 小 時, 每 星 期 5.5 天 ), 部 分 更 提 供 輔 助 服 務, 包 括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和 兼 收 服 務 在 2014/15 學 年, 在 760 所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當 中,381 所 同 時 開 辦 半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班 級 ( 約 50%), 235 所 只 開 辦 全 日 制 班 級 (31%), 144 所 只 開 辦 半 日 制 班 級 (19%) 提 升 教 育 機 會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總 入 讀 比 率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達 到 或 超 逾 100%, 高 於 全 球 很 多 其 他 地 方 根 據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2014) 的 資 料, 在 2011 年, 已 發 展 國 家 的 幼 兒 教 育 總 入 讀 比 率 約 為 85% 14 香 港 政 府 透 過 向 幼 稚 園 家 長 提 供 學 券 直 接 資 助, 減 輕 其 經 濟 負 擔 和 增 加 幼 兒 接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超 逾 100% 的 入 讀 比 率 反 映 香 港 能 為 兒 童 提 供 足 夠 的 幼 稚 園 學 額 再 者, 沒 有 兒 童 會 因 為 能 力 發 展 需 要 家 庭 背 景 或 社 經 地 位, 而 喪 失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機 會 正 如 前 述,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全 屬 私 營 機 構, 由 志 願 團 體 或 私 人 開 辦, 分 為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及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兩 類 在 2014/15 學 年,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約 佔 本 地 所 有 幼 稚 園 約 80%, 其 餘 為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政 府 一 直 在 財 政 上 支 援 幼 稚 園 教 育, 並 如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一 樣 逐 步 增 加 有 14 UNESCO.(2014). The 2013/14 Education for All Global Monitoring Report Teaching and Learning: Achieving quality for all. Paris, France: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10

24 關 支 援 政 府 自 1982 年 起 一 直 向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發 還 租 金 差 餉 和 地 租 在 2014/15 學 年, 分 別 有 和 308 所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根 據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獲 發 還 租 金 差 餉 和 地 租 政 府 亦 積 極 為 有 需 要 的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的 家 長 提 供 資 助, 讓 兒 童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在 實 施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前, 在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可 根 據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申 請 資 助 其 子 女 入 讀 幼 兒 中 心 ; 或 根 據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申 請 資 助 其 子 女 入 讀 幼 稚 園 在 實 施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後,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範 圍 已 擴 展 至 所 有 接 受 學 前 服 務 的 合 資 格 兒 童, 包 括 原 本 受 惠 於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的 兒 童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由 2005/06 學 年 起 已 改 稱 為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根 據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低 收 入 家 庭 有 資 格 申 請 100% 75% 或 50% 的 學 費 減 免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三 個 級 別 的 資 助 額 和 通 用 的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可 確 保 兒 童 不 會 因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而 喪 失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機 會 學 券 計 劃 在 2007 年 實 施, 目 的 是 進 一 步 資 助 所 有 年 齡 介 乎 三 至 六 歲 合 資 格 的 兒 童, 接 受 可 負 擔 及 優 質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在 學 券 計 劃 下, 所 有 就 讀 於 已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而 又 合 資 格 兒 童 的 家 長 會 獲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以 幫 助 他 們 應 付 子 女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開 支 更 多 關 於 學 券 計 劃 的 資 料 載 於 第 2.2(b) 部 分 此 外, 經 濟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通 過 入 息 審 查 後, 仍 可 根 據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申 請 資 助 同 樣, 這 是 為 了 確 保 兒 童 不 會 因 為 經 濟 困 難 而 喪 失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機 會 截 至 2015 年 1 月, 共 有 個 家 庭 除 獲 得 學 券 計 劃 資 助 外, 亦 根 據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獲 學 費 減 免 在 財 政 年 度, 政 府 在 學 券 計 劃 和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為 億 元 和 億 元 政 府 投 放 於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整 體 開 支 由 財 政 年 度 的 16 億 元, 增 加 至 財 政 年 度 的 約 34 億 元 提 升 質 素 教 師 培 訓 政 府 明 白 到 有 效 的 領 導 和 優 質 的 教 學 有 助 達 致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因 此 多 年 來 積 極 提 供 培 訓 機 會 和 財 政 支 援, 以 提 升 教 師 團 隊 的 專 業 能 力 11

25 2.2.9 在 推 行 學 券 計 劃 之 前, 基 於 全 球 的 趨 勢 和 建 議 書 (2000) 內 的 建 議, 政 府 一 直 逐 步 提 升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校 長 的 專 業 水 平 在 2003 年 9 月, 所 有 新 聘 幼 稚 園 教 師 均 須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取 得 五 科 及 格 ( 包 括 中 文 和 英 文 ), 並 持 有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歷 受 僱 於 幼 稚 園 的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百 分 比 由 1997/98 學 年 的 40% 上 升 至 2004/05 學 年 的 100% 由 2002 年 9 月 起, 所 有 新 聘 幼 稚 園 校 長 均 須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資 歷, 而 所 有 現 職 的 幼 稚 園 校 長 均 須 在 2005/06 學 年 完 結 前 持 有 相 同 的 資 歷 隨 着 學 券 計 劃 在 2007/08 學 年 推 行, 政 府 進 一 步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和 適 當 的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使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校 長 的 專 業 能 力 更 上 一 層 樓 在 學 券 計 劃 的 首 個 五 年 階 段 內, 即 2007/08 至 2011/12 學 年, 政 府 已 向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訂 明 有 關 教 師 資 歷 要 求 的 特 定 政 策 目 標 在 2011/12 學 年 完 結 前, 以 1:15 的 師 生 比 例 為 基 礎, 所 有 幼 稚 園 教 師 均 須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至 於 所 有 新 任 校 長 則 須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取 得 學 歷 後 最 少 一 年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並 且 在 聘 任 之 前 或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於 受 聘 的 首 年 內 完 成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在 2014/15 學 年, 約 有 98.5% 的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校 長 已 持 有 或 正 修 讀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而 在 2006/07 學 年 只 有 56% 約 82% 的 幼 稚 園 校 長 已 持 有 或 正 修 讀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在 2007/08 學 年 至 2013/14 學 年 期 間, 共 有 464 名 校 長 完 成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簡 言 之, 幼 稚 園 界 別 在 專 業 知 識 和 資 歷 方 面, 於 過 去 多 年 有 長 足 的 改 善 在 學 券 計 劃 下, 每 張 學 券 亦 包 括 教 師 發 展 津 貼, 2007/ / /10 及 2010/11 學 年 的 數 額 分 別 為 3,000 元 3,000 元 2,000 元 及 2,000 元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可 利 用 教 師 發 展 津 貼 提 升 教 師 及 校 長 的 專 業 水 平, 直 至 2011/12 學 年 完 結 這 筆 款 項 優 先 應 用 於 發 還 課 程 學 費 為 正 修 讀 進 修 課 程 的 教 師 聘 請 代 課 教 師, 以 減 輕 他 們 的 工 作 量, 以 及 安 排 校 本 專 業 發 展 培 訓 計 劃 在 私 立 獨 立 及 沒 有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任 教 的 教 師, 如 修 讀 認 可 的 幼 兒 教 育 文 憑 或 學 位 課 程 亦 可 獲 發 還 最 高 50% 的 學 費, 上 限 為 60,000 元, 直 至 2011/12 學 年 完 結 教 師 發 展 津 貼 在 2011/12 學 年 年 底 完 結 後, 為 進 一 步 支 援 幼 稚 園 校 長 及 教 師 在 2013/14 學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修 畢 專 業 水 平 提 升 課 程, 受 聘 於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的 校 長 及 教 師 如 於 2012/13 及 / 或 2013/14 學 年 修 讀 並 於 2013/14 學 年 完 結 前 成 功 修 畢 相 關 認 可 的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可 獲 政 府 發 還 的 金 額 不 多 於 有 關 課 程 學 費 的 50% 除 了 提 升 資 歷 之 外, 政 府 亦 致 力 為 在 職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這 與 海 外 的 做 法 一 致 政 府 為 他 們 開 辦 本 地 和 非 本 地 12

26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本 地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通 常 以 研 討 會 / 工 作 坊 培 訓 課 程 和 到 校 支 援 的 形 式 進 行, 並 主 要 由 教 育 局 及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就 2014 年 而 言, 教 育 局 開 辦 了 約 70 個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題 材 包 括 學 校 自 評 學 與 教 照 顧 學 習 差 異 等, 以 協 助 幼 稚 園 有 效 地 推 展 課 程, 促 進 兒 童 的 發 展 及 學 習 幼 稚 園 亦 獲 提 供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提 升 教 師 在 發 展 和 推 行 課 程 方 面 的 能 力, 以 照 顧 兒 童 的 學 習 需 要 此 外, 政 府 透 過 大 學 - 學 校 支 援 計 劃, 借 助 大 專 院 校 的 專 才, 為 幼 稚 園 提 供 加 強 的 到 校 支 援 至 於 非 本 地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方 面, 政 府 在 2014/15 學 年 為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教 師 分 別 安 排 了 三 個 境 外 培 訓 計 劃, 讓 他 們 到 首 爾 上 海 和 杭 州 考 察 質 素 保 證 當 局 在 2000 年 於 幼 稚 園 界 別 推 行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以 期 透 過 持 續 的 學 校 發 展 和 加 強 問 責, 達 到 推 動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目 的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結 合 了 校 內 和 校 外 評 估, 做 法 與 全 球 的 趨 勢 類 同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包 括 學 校 的 自 我 評 估 和 由 教 育 局 督 學 到 校 進 行 的 外 評 隨 着 2007 年 學 券 計 劃 的 推 出, 外 評 以 質 素 評 核 形 式 進 行 所 有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均 須 持 續 進 行 自 評 和 接 受 質 素 評 核, 以 達 到 可 持 續 發 展 及 問 責 的 目 的 幼 稚 園 若 要 保 持 符 合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資 格, 須 在 定 期 的 質 素 評 核 中 獲 教 育 局 督 學 評 定 為 達 到 指 定 的 標 準 在 學 券 計 劃 推 行 的 首 個 五 年 階 段 內, 所 有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合 共 703 所 ) 已 接 受 質 素 評 核 與 新 加 坡 澳 洲 和 中 國 上 海 等 地 的 做 法 相 似, 當 局 在 網 上 公 開 幼 稚 園 的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讓 公 眾 查 閱 假 如 教 育 局 與 幼 稚 園 界 別 對 評 核 的 準 則 及 標 準 沒 有 共 識,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便 難 發 揮 效 用 故 此, 教 育 局 在 2001 至 2003 年 期 間 發 表 了 表 現 指 標 ( 學 前 機 構 ), 指 標 涵 蓋 學 校 工 作 的 四 個 主 要 範 疇 - 管 理 與 組 織 學 與 教 機 構 文 化 及 給 予 兒 童 的 支 援, 以 及 兒 童 發 展 為 確 保 學 校 表 現 得 到 全 面 評 估, 表 現 指 標 在 四 個 主 要 範 疇 之 下 訂 立 了 合 共 16 個 範 圍 和 若 干 表 現 例 證 幼 稚 園 可 參 考 指 標, 以 評 估 其 表 現, 從 而 制 定 發 展 計 劃, 邁 向 優 質 教 育 此 外, 教 育 局 督 學 亦 依 據 表 現 指 標 就 幼 稚 園 表 現 作 出 專 業 評 鑑 進 行 質 素 評 核 期 間, 教 育 局 定 期 搜 集 整 理 和 分 析 學 校 表 現 數 據, 用 來 規 劃 給 予 幼 稚 園 的 專 業 支 援 此 制 度 能 使 當 局 有 效 地 回 應 幼 稚 園 的 需 要, 並 進 一 步 推 動 業 界 的 持 續 發 展 13

27 總 括 而 言, 香 港 政 府 與 世 界 各 地 一 樣, 多 年 來 一 直 致 力 加 強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以 及 增 加 兒 童 接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無 論 其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如 何 為 達 到 此 目 標, 政 府 制 定 了 多 項 措 施, 例 如 向 家 庭 提 供 資 助 提 升 教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和 推 行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建 基 這 個 背 景, 並 理 解 到 幼 稚 園 界 別 的 多 元 特 色 已 植 根 香 港, 委 員 會 展 開 研 究 有 關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各 項 議 題, 並 就 如 何 持 續 而 切 實 可 行 地 推 行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提 出 建 議 (b)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目 的 在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行 政 長 官 宣 布 一 項 對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重 要 財 政 承 擔, 就 是 由 2007/08 學 年 起 推 行 學 券 計 劃, 以 維 持 業 界 的 靈 活 性, 紓 緩 家 長 的 經 濟 負 擔 及 提 高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學 券 計 劃 的 理 念 是 讓 本 港 所 有 適 齡 學 童 能 夠 獲 得 質 素 優 良 而 可 負 擔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並 透 過 以 下 方 面 達 至 : 增 加 家 長 的 選 擇 以 學 券 形 式 直 接 資 助 學 費, 同 時 亦 提 高 幼 稚 園 營 運 的 透 明 度 ; 裝 備 教 學 人 員 為 教 師 提 供 資 助, 提 升 教 師 的 專 業 資 歷,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持 續 的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 以 及 講 求 責 任 承 擔 設 立 包 括 自 我 評 估 和 校 外 評 核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實 施 在 學 券 計 劃 下, 家 長 會 獲 得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直 接 學 費 資 助 支 付 幼 稚 園 學 費 凡 年 滿 兩 歲 八 個 月 的 兒 童 15, 均 可 申 請 學 券 計 劃 的 資 格 證 明 書 家 長 如 有 子 女 持 有 有 效 的 資 格 證 明 書, 並 就 讀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便 合 資 格 領 取 資 助 以 繳 付 幼 稚 園 學 費 在 2014/15 學 年, 學 券 計 劃 的 學 費 資 助 額 為 每 名 學 童 每 年 20,010 元 政 府 除 了 透 過 學 券 計 劃 向 家 長 提 供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學 費 資 助 外, 15 學 童 必 須 為 香 港 居 民,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入 境 權 或 不 附 帶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 居 留 期 限 除 外 ) 的 有 效 香 港 居 留 許 可 14

28 亦 透 過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向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提 供 額 外 學 費 資 助, 確 保 兒 童 不 會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被 剝 奪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機 會 來 自 有 經 濟 需 要 家 庭 的 兒 童, 如 就 讀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可 透 過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申 請 學 費 減 免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必 須 為 非 牟 利 提 供 全 面 均 衡 的 本 地 課 程 及 收 取 學 費 不 超 過 指 定 學 費 上 限 16 此 外, 幼 稚 園 需 聘 用 足 夠 的 具 備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資 格 的 教 師, 以 符 合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教 師 與 學 童 比 例 為 1:15 的 基 本 要 求 為 確 保 入 讀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的 學 生 所 接 受 教 育 的 質 素, 教 育 局 會 對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進 行 質 素 評 核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亦 須 在 教 育 局 要 求 下, 提 交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報 告 只 有 評 估 為 符 合 質 素 評 核 指 定 標 準 的 幼 稚 園, 才 有 資 格 繼 續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教 育 局 已 對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的 財 務 管 理 訂 立 規 管 措 施, 以 防 出 現 濫 用 情 況, 並 確 保 開 支 是 用 於 支 援 教 與 學 活 動 就 此, 幼 稚 園 須 每 年 呈 交 經 審 核 的 帳 目 供 教 育 局 審 核 其 他 規 管 措 施 包 括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不 得 將 盈 餘 轉 撥 ( 不 論 以 何 種 形 式, 包 括 捐 款 ) 給 所 屬 的 辦 學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如 幼 稚 園 未 能 履 行 學 券 計 劃 的 規 定, 可 能 會 被 剔 出 計 劃 幼 稚 園 亦 須 披 露 幼 稚 園 營 運 的 主 要 資 料, 以 符 合 提 高 透 明 度 的 規 定, 並 同 意 把 有 關 資 料 刊 載 於 教 育 局 向 公 眾 公 布 的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概 覽, 以 及 遵 守 教 育 局 不 時 就 學 券 計 劃 發 出 的 指 示 或 指 令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在 2013/2014 學 年 獲 發 放 15 萬 至 25 萬 元 的 一 筆 過 學 校 發 展 津 貼 ( 下 稱 發 展 津 貼 ), 供 他 們 改 善 校 舍 環 境 和 設 施 發 展 津 貼 有 助 提 升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的 教 育 質 素, 同 時 可 紓 緩 幼 稚 園 增 加 學 費 的 壓 力 如 上 文 第 段 所 述, 政 府 一 直 有 跟 進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12 月 建 議 的 短 期 措 施, 以 回 應 家 長 和 幼 稚 園 當 前 的 需 要, 其 中 包 括 在 2014/15 及 2015/16 學 年, 增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學 券 資 助 額, 增 幅 為 每 年 2,500 元,2014/15 及 2015/16 學 年 的 學 券 資 助 額 已 / 將 分 別 增 加 至 每 名 學 童 每 年 20,010 元 及 22,510 元 由 2014/15 學 年 開 始,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學 費 減 免 上 限 亦 已 調 升, 由 現 時 設 定 在 學 券 計 劃 16 在 2014/15 學 年, 以 半 日 制 和 全 日 制 學 額 計 算 的 學 費 上 限 分 別 為 每 名 學 童 每 年 30,020 元 及 60,040 元 15

29 幼 稚 園 的 加 權 平 均 學 費 水 平, 提 升 至 有 關 幼 稚 園 學 費 的 第 75 個 百 分 位 數 在 2014/15 學 年, 約 有 95% 的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而 約 有 80%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獲 學 券 資 助 16

30 第 3 章 香 港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建 議 架 構 3.1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願 景 使 命 目 標 和 原 則 現 況 正 如 段 所 述,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 教 統 會 ) 於 2000 年 全 盤 檢 視 了 香 港 現 行 的 教 育 制 度, 並 因 應 社 會 的 最 新 趨 勢 及 需 要, 釐 定 21 世 紀 的 教 育 發 展 藍 圖 [ 建 議 書 (2000)] 建 議 書 (2000) 指 出, 要 釐 定 教 育 的 新 角 色 與 功 能, 先 展 望 未 來 的 社 會 轉 變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這 個 更 完 善 的 教 育 制 度 正 可 切 合 學 習 者 在 本 世 紀 初 的 新 社 會 環 境 下 的 學 習 需 要 讓 每 個 人 在 德 智 體 羣 美 各 方 面 都 有 全 面 而 具 個 性 的 發 展, 能 夠 一 生 不 斷 自 學 思 考 探 索 創 新 和 應 變, 具 充 分 的 自 信 和 合 群 的 精 神, 願 意 為 社 會 的 繁 榮 進 步 自 由 和 民 主 不 斷 努 力, 為 國 家 和 世 界 的 前 途 作 出 貢 獻 教 統 會 在 建 議 書 (2000) 中 修 訂 了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目 標 教 統 會 認 為, 幼 稚 園 教 育 十 分 重 要, 是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因 此, 幼 稚 園 教 育 必 須 按 兒 童 身 心 成 長 過 程 的 需 要, 提 供 全 面 而 均 衡 的 學 習 經 歷, 讓 孩 子 們 在 富 啟 發 性 及 愉 快 的 環 境 下, 養 成 積 極 的 學 習 態 度 與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參 考 過 建 議 書 (2000) 過 往 十 年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發 展 情 況 香 港 的 社 會 情 況 和 國 際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制 度, 委 員 會 同 意 為 了 讓 兒 童 奠 下 基 礎, 以 便 日 後 在 教 育 個 人 福 祉 社 交 事 業 等 方 面 取 得 成 就, 幼 稚 園 教 育 應 同 時 為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與 照 顧 服 務 每 名 兒 童 均 有 權 利 接 受 高 水 平 的 教 育 與 照 顧 服 務, 以 求 有 更 美 好 的 將 來 由 於 社 會 日 趨 多 元 化, 幼 稚 園 教 育 須 切 合 兒 童 的 多 元 需 要, 包 括 其 家 庭 和 文 化 背 景 17 香 港 特 區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2000) 終 身 學 習 全 人 發 展 -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建 議 頁 27 17

31 要 達 到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目 標, 政 府 須 制 訂 全 面 而 可 持 續 的 計 劃, 過 程 中 妥 為 考 慮 財 政 資 源 人 手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幼 小 銜 接 家 長 教 育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等 因 素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願 景 及 使 命 願 景 : 兒 童 優 先, 給 他 們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委 員 會 認 為, 幼 稚 園 教 育 是 兒 童 學 習 的 最 初 階 段, 須 為 兒 童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使 他 們 健 康 快 樂 地 成 長 和 發 展 因 此,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願 景 強 調 讓 兒 童 有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培 育 他 們 成 為 能 為 國 家 和 世 界 未 來 福 祉 作 出 貢 獻 的 公 民 為 實 現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願 景, 整 個 社 會 必 須 作 出 全 面 的 規 劃 和 多 方 面 的 協 作 委 員 會 進 一 步 建 議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使 命, 並 據 此 制 定 第 段 所 載 的 五 項 指 導 原 則 使 命 : 訂 定 持 續 可 行 政 策, 以 尊 重 香 港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獨 特 性, 並 按 兒 童 多 元 的 需 要, 予 以 平 等 機 會, 接 受 優 質 而 全 面 能 促 進 個 人 終 身 發 展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目 標 未 來 的 全 球 化 社 會 充 滿 競 爭, 當 中 包 涵 多 元 價 值 及 文 化, 為 裝 備 本 港 兒 童 應 付 未 來 的 挑 戰, 委 員 會 認 為 香 港 幼 稚 園 的 目 標 應 是 : 為 兒 童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培 養 兒 童 的 : 求 知 精 神 ; 樂 於 學 習 和 探 索 ; 均 衡 發 展 ; 健 康 的 自 我 概 念 ; 以 及 信 心 和 能 力 適 應 不 斷 轉 變 的 世 界 18

32 原 則 由 委 員 會 制 定 的 下 列 五 項 原 則, 為 達 致 上 述 目 標 和 訂 定 推 行 策 略 及 措 施 奠 定 基 礎 獨 特 - 幼 稚 園 教 育 是 學 習 和 全 人 發 展 的 基 礎 階 段, 採 納 一 套 包 涵 照 顧 和 教 育 全 面 而 獨 特 的 教 學 方 式 建 議 書 (2000) 把 幼 稚 園 教 育 定 位 為 學 習 及 全 人 發 展 的 基 礎 階 段 幼 稚 園 兒 童 與 學 齡 兒 童 的 需 要 十 分 不 同 幼 稚 園 提 供 的 教 育 不 應 只 是 涵 蓋 認 知 學 習, 亦 應 涵 蓋 社 交 及 一 系 列 其 他 非 認 知 方 面 的 學 習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強 調 以 兒 童 為 中 心 的 做 法 對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該 公 約 認 同 每 名 兒 童 均 有 其 獨 特 性 和 學 習 需 要, 因 此 課 程 應 能 回 應 兒 童 的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及 經 濟 背 景 18 委 員 會 認 為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獨 特 性 應 受 尊 重, 該 界 別 應 秉 持 以 兒 童 為 中 心 的 價 值, 課 程 中 結 合 有 關 教 育 和 照 顧 的 元 素 平 等 - 所 有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應 有 平 等 的 機 會 接 受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平 等 措 施 是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最 常 見 的 幼 兒 教 育 政 策 目 標, 強 調 幼 兒 教 育 制 度 應 是 公 平 共 融, 對 抗 兒 童 貧 窮 及 教 育 弱 勢 19 現 時, 政 府 在 兒 童 滿 六 歲 時 開 始 提 供 強 迫 教 育 兒 童 可 在 公 營 學 校 享 受 免 費 的 小 學 及 中 學 教 育 雖 然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不 是 強 迫 性, 然 而 隨 着 學 券 計 劃 在 2007/08 學 年 推 行, 該 免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進 一 步 確 保 幼 稚 園 教 育 對 所 有 適 齡 就 讀 幼 稚 園 的 兒 童 而 言 是 普 及 公 平 及 共 融 的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在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可 得 到 額 外 資 助, 用 以 支 付 超 出 學 券 資 助 額 的 學 費 如 第 2 章 所 述, 18 Education for ALL: The Quality Imperative. Global Monitoring Report (2004). Graphoprint: UNESCO, France. 19 Starting Strong III: A Quality Toolbox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2012). OECD Publishing, p

33 本 港 的 入 讀 比 率 超 逾 100% 與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的 數 據 相 比, 香 港 的 入 讀 比 率 不 僅 高 於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的 平 均 值 (82%), 亦 高 於 其 他 亞 洲 國 家 如 新 加 坡 (88%) 和 韓 國 (83%)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維 持 及 確 保 所 有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繼 續 享 有 平 等 和 普 及 的 機 會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優 質 - 優 質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須 具 備 專 業 的 教 師 健 全 的 法 規 和 適 當 的 資 助 模 式, 並 提 供 以 兒 童 為 中 心 的 課 程 優 質 的 教 學 法 及 學 習 機 會, 以 確 保 兒 童 獲 得 全 面 和 均 衡 的 發 展, 且 促 進 兒 童 與 他 人 建 立 尊 重 和 協 作 關 係 若 單 單 提 供 普 及 幼 稚 園 教 育 服 務 而 忽 視 其 質 素, 將 無 法 確 保 兒 童 會 取 得 良 好 的 個 人 和 社 會 成 果, 或 資 源 獲 得 有 效 運 用 以 質 素 為 目 標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能 為 政 府 和 社 會 提 供 方 向, 有 策 略 地 按 優 次 規 劃 資 源 分 配 因 此, 委 員 會 認 為 優 質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對 兒 童 的 福 祉 和 未 來 學 習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多 元 - 兒 童 在 能 力 和 背 景 上 的 多 元 性 應 得 到 尊 重 及 關 顧, 通 過 不 同 的 運 作 模 式 支 援 方 式 課 程 設 計 學 習 環 境 等, 讓 他 們 的 潛 能 得 以 發 揮 如 第 2 章 所 述,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長 久 以 來 以 充 滿 活 力 的 私 營 模 式 存 在, 能 靈 活 回 應 家 長 的 不 同 訴 求 和 兒 童 的 需 要 如 同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香 港 在 社 會 文 化 經 濟 政 治 及 環 境 方 面 正 經 歷 前 所 未 見 的 轉 變, 因 此 學 校 課 程 應 能 協 助 兒 童 面 對 這 些 轉 變 20 持 份 者 亦 反 映, 他 們 觀 察 到 兒 童 的 學 習 需 要 家 庭 及 文 化 背 景 家 長 的 價 值 觀 等 漸 趨 多 樣 化 委 員 會 認 為 幼 稚 園 教 育 應 繼 續 尊 重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讓 每 名 兒 童 的 潛 能 得 以 發 揮 就 此, 幼 稚 園 應 維 持 其 充 滿 活 力 的 私 營 模 式, 使 能 靈 活 回 應 家 長 的 不 同 訴 求 和 兒 童 的 多 元 需 要 持 續 - 長 遠 而 言, 一 個 連 貫 和 可 持 續 的 基 礎 設 施, 有 助 20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2014) 基 礎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聚 焦 深 化 持 續 ( 小 一 至 小 六 ) 20

34 達 致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目 標, 從 而 提 升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效 益 要 達 致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目 標, 為 幼 稚 園 持 續 提 供 全 面 的 支 援 和 有 策 略 地 規 劃 資 源 分 配 是 必 要 的 委 員 會 認 為 穩 定 和 完 善 的 基 礎 能 確 保 業 界 可 持 續 發 展, 從 而 促 進 兒 童 的 全 面 成 長 21

35 第 4 章 教 師 專 業 4.1 教 師 資 歷 和 專 業 發 展 現 況 正 如 第 2 章 所 述, 教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直 接 影 響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政 府 為 增 強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效 能, 一 直 積 極 透 過 資 助 幼 稚 園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提 高 和 推 動 教 師 團 隊 的 專 業 能 力, 多 年 來, 本 港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校 長 的 最 低 入 職 資 歷 一 直 逐 步 提 高 職 前 培 訓 可 讓 擬 任 教 師 具 備 為 兒 童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所 需 的 基 本 知 識 和 技 能, 而 在 職 培 訓 則 協 助 教 師 持 續 及 有 系 統 地 改 進 教 學 方 法 除 了 專 業 進 修 課 程 外, 現 時 亦 有 多 種 由 公 帑 資 助 幼 稚 園 教 師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的 機 會 教 育 局 每 年 均 在 學 與 教 照 顧 學 生 的 學 習 差 異 學 校 領 導 等 方 面, 為 業 界 提 供 各 種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及 舉 辦 大 學 學 校 支 援 計 劃 為 幼 稚 園 提 供 密 集 式 的 到 校 支 援 此 外, 教 育 局 也 定 期 向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教 師 提 供 非 本 地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委 員 會 明 白 幼 稚 園 教 育 是 學 習 的 基 礎 階 段, 必 須 由 勝 任 的 教 師 為 兒 童 提 供 優 質 的 教 學 方 能 保 證 幼 稚 園 的 教 育 質 素 對 於 應 否 要 求 所 有 新 聘 任 的 幼 稚 園 教 師 都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學 位 或 同 等 程 度 的 資 歷, 持 份 者 和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意 見 不 一 傾 向 設 定 學 位 要 求 的 人 士 認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入 職 資 歷 是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指 標, 能 確 保 教 師 的 專 業, 同 時 也 吸 引 高 質 素 人 士 投 身 幼 稚 園 專 業 然 而, 有 意 見 則 認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最 低 入 職 要 求 應 維 持 於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程 度, 因 為 事 實 證 明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的 教 師 表 現 優 秀, 具 備 提 供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服 務 的 能 力 委 員 會 亦 留 意 到, 現 時 有 不 同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政 府 資 助 的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每 年 培 訓 約 700 名 畢 業 生 投 身 此 專 業, 而 這 些 畢 業 生 亦 非 常 受 幼 稚 園 的 重 視 如 果 把 自 資 的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計 算 在 內 的 話, 每 年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的 實 際 畢 業 生 人 數 更 多 於 千 人 業 界 非 常 珍 惜 這 些 新 力 軍, 現 行 政 策 的 任 何 修 改, 都 不 應 影 響 正 在 受 訓 的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準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前 景 委 員 會 亦 注 意 到, 將 最 低 要 求 設 定 於 學 位 程 度 並 非 國 際 間 一 致 的 做 法 部 分 國 家 與 香 港 類 似,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最 低 入 職 要 求 定 於 非 學 位 程 度 因 此, 對 22

36 所 有 新 入 職 的 幼 稚 園 教 師 設 定 學 位 要 求 的 一 刀 切 做 法 並 不 可 取 另 有 意 見 認 為 在 達 成 全 數 教 師 團 隊 均 持 有 學 位 的 目 標 之 前, 在 中 期 而 言, 政 府 應 規 定 每 所 幼 稚 園 須 聘 請 一 定 比 例 的 學 位 持 有 人, 以 及 訂 明 達 至 最 終 目 標 的 時 間 表 事 實 上, 贊 成 此 舉 的 人 士 也 贊 成 提 高 幼 稚 園 教 師 入 職 要 求, 以 確 保 教 師 專 業 和 吸 引 高 質 素 人 士 投 身 幼 稚 園 專 業 然 而,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的 畢 業 生 已 證 明 具 備 提 供 優 質 教 學 的 能 力, 強 制 要 求 在 職 教 師 將 學 歷 提 升 至 學 位 程 度 會 為 在 職 教 師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壓 力, 尤 其 考 慮 到 當 中 大 部 分 剛 剛 於 2007/08 至 2011/12 學 年 完 成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對 教 師 造 成 的 壓 力 或 會 對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有 負 面 影 響 學 位 及 非 學 位 教 師 的 分 化 甚 至 可 能 會 降 低 後 者 的 士 氣 再 者, 聘 請 足 夠 百 份 比 的 學 位 教 師 的 要 求, 亦 會 對 幼 稚 園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壓 力 有 委 員 提 醒 強 制 提 高 教 師 的 專 業 資 歷 需 要 詳 盡 而 審 慎 的 計 劃, 例 如 向 不 同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名 額 相 關 的 財 政 和 人 力 資 源 要 求 對 政 府 的 影 響 等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認 為 將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專 業 資 歷 提 升 至 學 位 及 已 受 訓 水 平, 有 助 提 高 香 港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因 此, 政 府 應 致 力 將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入 職 資 歷 要 求 提 升 至 學 位 水 平 校 內 的 領 導 層 包 括 校 長 和 副 校 長 應 持 有 學 位, 而 主 任 也 適 宜 持 有 學 位 委 員 會 建 議 當 局 在 日 後 檢 討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的 推 行 情 況 時, 應 同 時 研 究 每 所 幼 稚 園 內 學 位 教 師 的 比 例 現 階 段, 當 局 應 繼 續 為 在 職 教 師 提 供 培 訓 機 會, 提 高 他 們 的 專 業 資 歷 委 員 會 同 意 所 有 教 師 均 應 通 過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以 掌 握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最 新 趨 勢 委 員 會 認 為 教 師 的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同 樣 重 要 專 業 的 教 師 不 單 要 有 良 好 的 職 前 教 育, 亦 要 確 保 職 前 教 育 的 效 果 得 以 持 續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能 彌 補 教 師 在 目 前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趨 勢 下 所 欠 缺 或 需 要 更 新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整 體 來 說, 委 員 會 建 議 教 育 局 和 師 資 培 訓 機 構 強 化 現 時 舉 辦 的 本 地 和 非 本 地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進 一 步 提 升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以 回 應 本 港 和 全 球 最 新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發 展 可 考 慮 加 強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範 疇 包 括 : 加 強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支 援 有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兒 童 方 面 的 培 訓 ; 幼 稚 園 教 師 認 識 一 些 初 小 教 育 的 基 本 知 識, 讓 他 們 更 能 協 助 兒 23

37 童 升 讀 小 一 ; 以 及 微 調 新 入 職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入 職 啟 導 計 劃, 裝 備 他 們 在 工 作 上 所 需 的 技 能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政 策 為 了 更 有 系 統 地 提 升 幼 稚 園 教 師 及 校 長 的 專 業 能 力, 委 員 會 認 為 可 為 業 界 制 定 具 適 切 目 標 的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政 策, 同 時 亦 需 有 額 外 資 源, 以 促 進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幼 稚 園 教 師 及 校 長 的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政 策 可 與 現 行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的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政 策 相 若, 包 括 以 下 三 方 面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目 標 時 數 ; 進 修 模 式 ; 以 及 以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形 式 編 排 的 內 容 結 構 就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目 標 時 數 和 進 修 模 式 而 言, 委 員 會 建 議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及 校 長 訂 立 每 三 年 約 150 小 時 的 軟 指 標 幼 稚 園 人 員 可 透 過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等 有 系 統 的 培 訓 模 式 或 校 內 專 業 分 享 等 其 他 模 式 提 升 其 專 業 能 力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及 校 長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作 為 幼 稚 園 的 專 業 發 展 政 策 的 主 要 部 分, 政 府 應 訂 定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及 校 長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以 闡 明 幼 稚 園 教 師 及 校 長 所 需 的 技 能 及 知 識, 最 終 促 進 兒 童 福 祉 教 師 及 校 長 可 參 照 理 念 架 構 有 策 略 地 按 本 身 的 專 業 需 要 計 劃 其 培 訓 活 動 (a)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關 於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委 員 會 曾 研 究 中 小 學 界 別 的 現 有 架 構, 認 為 可 作 為 制 定 幼 稚 園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的 參 考 幼 稚 園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可 包 括 四 個 範 疇, 每 個 範 疇 的 涵 蓋 內 容 如 下 學 與 教 24

38 綜 合 課 程 的 設 計, 例 如 配 合 兒 童 發 展 需 要 的 策 略 以 遊 戲 為 本 的 學 習 等 各 學 習 範 疇 的 教 學 知 識 持 續 評 核 及 評 估 兒 童 發 展 照 顧 兒 童 在 校 的 不 同 需 要 兒 童 的 全 人 發 展 學 校 發 展 學 校 願 景 使 命 文 化 及 校 風 校 政 行 政 程 序 及 措 施 家 庭 與 學 校 協 作 回 應 社 會 變 革 專 業 群 體 關 係 及 服 務 校 內 協 作 關 係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教 育 政 策 的 參 與 與 教 育 有 關 的 社 區 服 務 及 志 願 工 作 (b) 校 長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良 好 的 領 導 是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重 要 條 件 教 師 主 要 着 重 於 課 程 規 劃 和 學 與 教, 校 長 卻 須 面 對 多 種 事 宜, 例 如 人 力 資 源 財 政 管 理, 以 及 與 外 間 機 構 的 聯 繫 考 慮 到 教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是 擔 任 校 長 的 先 決 條 件, 委 員 會 認 為 校 長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應 建 基 於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由 於 幼 稚 園 校 長 亦 須 具 備 特 定 知 識, 以 便 他 們 能 有 效 和 專 業 地 領 導 其 幼 稚 園 持 續 發 展, 故 校 長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中, 宜 加 入 創 新 思 維 學 校 領 導 法 律 事 宜 保 護 兒 童 與 其 25

39 他 機 構 溝 通 和 聯 繫 等 主 題 此 外, 學 校 領 導 可 獨 立 成 為 校 長 專 業 能 力 理 念 架 構 中 的 一 個 範 疇 4.2 幼 稚 園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現 況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自 2009/10 學 年 起, 所 有 新 任 幼 稚 園 校 長 應 已 修 畢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或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事 先 獲 准 於 受 聘 的 首 年 內 完 成 該 項 課 程 課 程 可 幫 助 幼 稚 園 校 長 掌 握 管 理 學 校 的 基 本 知 識 與 技 巧 要 取 得 幼 稚 園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擬 任 / 在 職 校 長 須 成 功 完 成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而 現 行 的 幼 稚 園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不 設 有 效 期 限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和 建 議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因 應 持 份 者 和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的 意 見, 委 員 會 建 議 於 課 程 內 加 強 以 下 各 範 圍, 從 而 強 化 幼 稚 園 界 別 學 校 領 導 的 專 業 效 能 (a) 課 程 結 構 目 前,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結 構 主 要 包 括 表 現 指 標 ( 學 前 機 構 ) 的 四 個 範 疇, 即 管 理 與 組 織 學 與 教 機 構 文 化 及 給 予 兒 童 的 支 援, 以 及 兒 童 發 展 組 成 為 了 重 點 加 強 幼 稚 園 校 長 在 學 校 管 理 及 領 導 方 面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委 員 會 建 議 參 考 為 中 小 學 界 別 而 設 的 擬 任 校 長 課 程 結 構, 以 修 訂 現 有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的 結 構 有 關 結 構 包 括 以 下 六 個 範 圍 : 策 略 方 向 及 政 策 環 境 學 與 教 及 課 程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及 發 展 員 工 及 資 源 管 理 質 素 保 證 及 問 責 26

40 對 外 溝 通 及 連 繫 (b) 收 生 準 則 目 前,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及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的 擬 任 和 在 職 校 長, 不 論 其 教 學 經 驗, 均 可 報 讀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為, 如 申 請 人 具 備 較 高 專 業 資 歷 和 豐 富 的 教 學 經 驗, 可 從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獲 益 更 多 配 合 適 當 的 培 訓, 這 些 申 請 人 能 作 好 準 備, 帶 領 幼 稚 園 及 提 供 優 質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的 收 生 準 則 可 加 以 修 訂 委 員 會 建 議 擬 任 和 在 職 校 長 必 須 持 有 或 即 將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以 及 具 備 最 少 三 年 幼 稚 園 教 學 經 驗, 才 能 報 讀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c) 課 程 程 度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現 時 具 備 不 同 教 學 經 驗 和 資 歷 的 擬 任 / 在 職 校 長 均 可 報 讀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他 們 的 學 習 需 要 和 關 注 事 項 或 會 有 所 不 同 有 鑑 於 此, 委 員 會 建 議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應 設 有 不 同 程 度, 例 如 基 礎 和 高 級 程 度, 以 配 合 校 長 的 不 同 需 要 (d) 授 課 模 式 鑑 於 香 港 幼 稚 園 在 學 校 規 模 架 構 和 運 作 模 式 方 面 有 頗 大 的 差 異, 擬 任 / 在 職 校 長 可 能 各 有 不 同 的 工 作 日 程 或 時 間 目 前,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為 兼 讀 制, 並 以 面 授 形 式 授 課 委 員 會 認 為, 課 程 可 以 提 供 更 靈 活 的 授 課 模 式, 例 如 混 合 學 習 模 式, 即 採 用 校 內 和 電 子 學 習 兩 個 模 式 在 暑 假 期 間 舉 辦 短 期 精 修 課 程 等 (e) 質 素 保 證 就 保 證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的 質 素 而 言, 委 員 會 知 悉 現 時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的 內 容 符 合 教 育 局 建 議 的 課 程 架 構 為 提 高 培 訓 機 構 的 問 責 和 保 證 課 程 的 質 素,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關 機 構 應 制 定 內 部 質 素 評 估 機 制 此 舉 最 終 能 加 強 幼 稚 園 的 專 業 領 導 27

41 幼 稚 園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a) 認 證 要 求 現 時, 擬 任 中 小 學 校 長 須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才 能 取 得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以 便 受 聘 為 校 長 : 成 功 完 成 擬 任 校 長 課 程 ; 成 功 完 成 專 業 發 展 需 要 分 析 ; 以 及 符 合 專 業 發 展 資 料 冊 的 要 求 委 員 會 認 為 專 業 發 展 的 需 要 分 析, 以 及 要 求 擬 任 校 長 訂 定 個 人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有 助 提 升 他 們 的 領 導 能 力, 並 幫 助 他 們 評 估 自 己 是 否 適 合 出 任 校 長 而 專 業 發 展 資 料 冊 則 讓 擬 任 校 長 以 實 證 展 示 他 們 在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和 學 習 所 得 之 成 果, 並 且 在 預 備 肩 負 校 長 職 責 方 面 的 進 展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認 為 上 述 兩 個 認 證 元 素 ( 指 專 業 發 展 需 要 分 析 和 專 業 發 展 資 料 冊 ) 讓 擬 任 校 長 有 更 多 機 會 自 我 反 省 及 應 用 課 本 上 的 知 識, 繼 而 讓 他 們 更 好 地 裝 備 自 己 以 應 付 領 導 學 校 時 面 對 的 種 種 挑 戰 因 此, 委 員 會 建 議 幼 稚 園 界 別 的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亦 應 包 括 上 述 兩 個 元 素 委 員 會 建 議 擬 任 / 在 職 幼 稚 園 校 長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方 能 取 得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 成 功 完 成 幼 稚 園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 成 功 完 成 專 業 發 展 需 要 分 析 ; 以 及 符 合 專 業 發 展 資 料 冊 的 要 求 (b) 有 效 期 委 員 會 知 悉 中 小 學 界 別 的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通 常 在 五 年 內 有 效 辦 理 認 證 續 期 時, 擬 任 或 新 入 職 的 中 小 學 校 長 須 提 交 一 份 全 新 的 專 業 發 展 資 料 冊 或 學 校 發 展 資 料 冊, 以 展 示 他 們 繼 續 適 合 擔 任 校 長 職 務 他 們 甚 至 或 須 再 次 報 讀 擬 任 校 長 課 程 的 部 分 單 元 或 重 新 提 交 一 份 專 業 發 展 需 要 分 析 委 員 會 認 為 幼 稚 園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亦 應 訂 定 有 效 期, 以 確 保 擬 任 或 新 入 職 的 幼 稚 園 校 長 準 備 就 緒 並 保 持 專 業 能 力 28

42 第 5 章 人 手 需 求 5.1 教 學 人 員 現 況 幼 稚 園 現 時 提 供 多 元 化 服 務, 包 括 半 日 制 全 日 制 和 長 全 日 制 雖 然 各 幼 稚 園 對 教 學 人 手 的 要 求 會 因 應 運 作 模 式 而 有 所 不 同, 但 幼 稚 園 一 律 須 按 師 生 比 例 1:15 的 要 求, 計 算 及 聘 請 足 夠 的 具 備 相 關 資 歷 的 教 師 就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而 言, 校 方 須 按 指 定 比 例 聘 請 足 夠 的 持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學 歷 的 教 師 各 幼 稚 園 的 實 際 師 生 比 例 會 有 所 不 同, 因 為 部 分 幼 稚 園 可 能 聘 請 額 外 的 教 學 人 員 以 提 供 不 同 的 學 習 活 動 ; 也 有 部 分 幼 稚 園 ( 尤 其 是 下 午 班 ) 因 收 生 人 數 遠 少 於 課 室 容 額 以 致 師 生 比 例 較 低 雖 然 個 別 幼 稚 園 可 能 指 派 教 師 肩 負 不 同 的 職 責 或 職 務, 但 幼 稚 園 目 前 沒 有 清 晰 的 教 職 員 架 構 或 專 業 階 梯 整 體 來 說, 設 有 明 確 界 定 的 主 任 職 位 的 幼 稚 園 為 數 相 對 不 多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就 幼 稚 園 的 人 力 資 源 需 求, 已 由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並 向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具 體 來 說, 顧 問 的 意 見 包 括 典 型 的 幼 稚 園 職 員 編 制 及 核 心 職 務 和 要 求 教 學 職 位 的 建 議 專 業 階 梯, 以 及 教 學 和 非 教 學 職 位 的 人 手 比 例 就 此, 顧 問 曾 審 視 幼 稚 園 的 現 況, 包 括 營 運 規 模 人 手 比 例, 以 及 幼 稚 園 不 同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要 求 等 顧 問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已 考 慮 不 同 因 素, 例 如 幼 稚 園 不 同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問 責 程 度 與 市 場 比 較 的 相 對 薪 酬 ( 即 比 較 幼 稚 園 主 要 教 學 和 非 教 學 職 位 與 市 場 上 相 若 層 級 的 職 位 的 相 對 工 作 要 求 ), 以 及 設 計 相 關 薪 酬 架 構 的 主 要 原 則 有 意 見 認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普 遍 工 作 時 間 長, 工 作 量 ( 包 括 繁 重 的 行 政 工 作 ) 沉 重, 故 應 採 取 措 施 減 少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此 外, 有 意 見 關 注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教 師 流 失 率 相 對 較 高 ; 不 少 意 見 認 為 是 因 為 與 半 日 制 和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比 較,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運 作 時 間 較 長, 學 校 假 期 較 少, 建 議 為 這 些 幼 稚 園 提 供 額 外 的 人 手 支 援 不 少 持 份 者 認 為 有 需 要 改 善 師 生 比 例 和 聘 任 條 件, 以 及 為 教 師 提 供 更 多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以 支 援 幼 稚 園 提 供 優 質 的 教 育 這 些 都 是 吸 29

43 引 / 挽 留 優 秀 教 師 及 維 持 教 學 團 隊 穩 定 的 必 要 因 素, 並 有 利 於 推 動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改 善 師 生 比 例, 讓 幼 稚 園 有 更 大 能 力 優 化 課 程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以 及 為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創 造 空 間 等 另 有 意 見 認 為 校 長 不 應 計 入 整 體 師 生 比 例 內, 因 為 校 長 應 有 足 夠 的 空 間 監 督 幼 稚 園 運 作 及 處 理 行 政 工 作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為 不 同 班 級 ( 幼 兒 班 低 班 和 高 班 ) 訂 定 不 同 的 師 生 比 例, 以 應 付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學 生 的 不 同 需 要, 其 中 幼 兒 班 的 師 生 比 例 應 較 佳 具 體 而 言, 部 分 意 見 認 為 針 對 兩 至 四 歲 年 齡 組 別 的 師 生 比 例 應 為 1:10, 四 至 六 歲 年 齡 組 別 應 為 1:12 部 分 意 見 也 認 為 教 師 編 制 應 參 考 班 級 與 教 師 的 比 例 釐 定, 並 建 議 把 半 日 制 全 日 制 和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班 級 與 教 師 比 例 分 別 訂 為 1:1.25 1:1.3 和 1:1.4 另 有 意 見 指 出, 有 些 幼 稚 園 ( 尤 其 是 小 型 幼 稚 園 ) 的 教 師 人 數 不 足 以 分 配 適 當 人 手 負 責 課 程 發 展 與 家 長 溝 通 及 支 援 少 數 族 裔 等 工 作 有 意 見 認 為 幼 稚 園 可 聘 請 額 外 教 師 以 達 致 各 種 目 的, 例 如 聘 請 專 科 教 師 領 導 發 展 校 本 課 程 另 外, 亦 需 要 額 外 教 師 或 教 學 助 理 聯 絡 家 長, 尤 其 是 對 於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學 生 和 非 華 語 學 生 而 言 21 此 外, 亦 有 人 建 議 設 立 其 他 職 位, 例 如 駐 校 社 工 有 人 表 達 強 烈 意 見, 表 示 應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提 供 清 晰 的 專 業 階 梯, 以 挽 留 優 秀 教 師 和 吸 引 人 才 投 身 幼 稚 園 界 別 有 人 認 為 應 設 立 主 任 職 位, 協 助 處 理 課 程 和 行 政 及 運 作 事 宜, 例 如 收 生 學 生 支 援 和 家 校 合 作 等 有 人 亦 建 議 在 規 模 較 大 的 幼 稚 園 開 設 副 校 長 職 位, 協 助 校 長 監 察 幼 稚 園 的 運 作 和 發 展, 以 及 督 導 教 學 和 非 教 學 人 員 雖 然 有 意 見 表 示 政 府 應 訂 定 幼 稚 園 主 任 職 位 與 副 校 長 職 位 的 比 例, 但 亦 有 人 認 為 職 位 的 實 際 數 目 和 職 級 可 由 幼 稚 園 按 其 運 作 需 要 而 釐 定, 以 保 持 幼 稚 園 界 別 的 靈 活 性 和 活 力 一 如 第 4 章 所 述, 有 關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資 歷 要 求, 有 意 見 表 示 最 低 要 求 應 繼 續 維 持 為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程 度, 但 有 人 認 為 有 必 要 規 定 每 所 幼 稚 園 須 聘 請 一 定 比 例 的 學 位 教 師, 並 訂 明 落 實 時 間 表 就 主 任 職 位 的 資 歷 要 求 而 言, 有 意 見 表 示 所 有 具 備 若 干 教 學 年 資 的 教 師 均 應 合 資 格 晉 升 為 主 任, 另 有 人 認 為 可 鼓 勵 幼 稚 園 聘 任 / 晉 升 持 有 學 位 的 教 師 至 於 副 校 長 的 資 歷 要 求, 大 部 分 意 見 表 示, 副 校 長 作 為 校 長 的 繼 任 人, 必 須 持 有 學 位 21 為 規 劃 教 育 支 援 措 施, 家 庭 常 用 語 言 並 非 華 語 的 學 生 均 歸 類 為 非 華 語 學 生 30

44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已 謹 慎 考 慮 各 因 素, 包 括 目 前 有 關 師 生 比 例 和 教 師 資 歷 的 要 求 幼 稚 園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的 運 作 需 要 體 系 的 穩 定 和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需 要 等 ; 另 外 亦 考 慮 了 就 幼 稚 園 人 手 要 求 所 進 行 的 顧 問 研 究 的 結 果 和 建 議 師 生 比 例 委 員 會 認 為 若 要 提 供 優 質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幼 稚 園 便 須 在 現 有 1:15 師 生 比 例 的 門 檻 上, 聘 請 額 外 的 教 學 人 員, 為 教 師 創 造 空 間 以 改 善 教 與 學 另 外, 校 長 不 應 包 括 在 1:15 的 師 生 比 例 內, 以 便 校 長 全 時 間 投 入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以 及 幼 稚 園 的 教 學 發 展 考 慮 到 各 相 關 的 因 素, 例 如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需 要 為 教 師 提 供 更 多 的 空 間 以 發 展 課 程 和 備 課 照 顧 兒 童 的 多 元 需 要 提 升 幼 稚 園 教 育 質 素 的 專 業 發 展 與 家 長 的 溝 通 以 加 強 家 校 合 作 等, 加 上 考 慮 其 他 國 家 的 做 法 22, 委 員 會 建 議 增 加 約 20% 的 幼 稚 園 教 師 人 手, 使 師 生 比 例 改 善 至 不 遜 於 1:12 委 員 會 認 為 無 須 為 不 同 班 級 ( 幼 兒 班 低 班 和 高 班 ) 設 立 不 同 的 師 生 比 例, 以 便 幼 稚 園 更 靈 活 地 運 用 其 人 力 資 源 來 滿 足 學 校 的 運 作 需 要 委 員 會 亦 明 白 半 日 制 全 日 制 和 長 全 日 制 有 不 同 的 人 力 需 求, 因 此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為 幼 稚 園 增 加 額 外 的 支 援, 以 提 供 更 多 全 日 制 的 服 務, 滿 足 在 職 家 長 的 需 要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第 7 章 教 職 員 架 構 為 提 供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認 同 幼 稚 園 應 提 供 專 業 階 梯, 以 挽 留 和 吸 引 優 秀 教 師, 保 持 教 學 團 隊 穩 定 顧 問 曾 仔 細 評 估 幼 稚 園 現 時 的 核 心 職 務, 認 為 典 型 幼 稚 園 的 教 職 員 架 構 應 按 幼 稚 園 的 規 模 由 不 同 階 層 的 人 員 組 成, 包 括 管 理 階 層 的 人 員 教 學 人 員 和 支 援 人 員 根 據 該 教 職 員 架 構, 委 員 會 建 議 一 般 幼 稚 園 教 學 人 員 應 包 括 一 名 校 長 一 名 副 校 長 ( 適 用 於 規 模 較 大 的 幼 稚 園 ) 主 任 和 教 師, 而 數 目 應 按 學 生 人 數 調 節 委 員 會 認 為, 收 生 多 於 300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的 幼 稚 園 應 設 副 校 長 職 位, 以 協 助 校 長 監 督 幼 稚 園 的 管 理 工 作 課 程 發 展 和 運 作 事 宜 22 根 據 顧 問 收 集 到 的 參 考 資 料, 海 外 師 生 比 例 介 乎 1:11 至 1:20 31

45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98% 的 香 港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取 錄 介 乎 10 名 至 約 600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考 慮 到 典 型 幼 稚 園 的 標 準 職 員 編 制, 以 及 從 有 效 管 理 的 角 度 來 看, 委 員 會 建 議 作 為 一 般 指 引, 取 錄 約 600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的 幼 稚 園 可 聘 任 最 多 五 名 主 任, 而 極 小 型 的 幼 稚 園 ( 如 每 班 級 只 有 一 名 教 師 ) 則 不 需 設 有 主 任 委 員 會 更 建 議, 為 維 持 幼 稚 園 的 多 元 化 及 靈 活 性, 個 別 幼 稚 園 可 自 行 決 定 聘 任 / 調 派 足 夠 的 教 師, 應 付 其 運 作 需 要 核 心 職 務 及 聘 任 條 件 正 如 在 第 4 章 所 論 述, 委 員 會 認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最 低 資 歷 要 求 在 現 階 段 應 繼 續 維 持 在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程 度 至 於 主 任, 除 教 學 工 作 外 他 們 還 應 肩 負 其 他 職 務, 例 如 課 程 發 展 為 教 師 提 供 指 導, 以 及 協 調 為 有 多 元 學 習 及 發 展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的 支 援 委 員 會 認 為, 雖 然 幼 稚 園 應 可 自 行 決 定 聘 任 或 晉 升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或 學 位 的 合 適 教 師 出 任 主 任 一 職, 但 應 優 先 考 慮 持 有 學 位 的 教 師 作 為 參 考, 出 任 主 任 一 職 的 教 師 應 具 備 最 少 三 年 認 可 的 教 學 經 驗 至 於 副 校 長 職 位, 委 員 會 認 為 副 校 長 很 可 能 作 為 校 長 的 繼 任 人, 必 須 持 有 學 士 學 位, 以 助 其 向 校 長 提 供 協 助 同 樣 作 為 參 考, 出 任 副 校 長 一 職 的 教 師 應 具 備 最 少 五 年 認 可 的 教 學 經 驗, 當 中 包 括 兩 年 教 育 行 政 經 驗 至 於 出 任 校 長 一 職 的 教 師 應 具 備 最 少 五 年 認 可 的 教 學 經 驗, 當 中 包 括 四 年 教 育 行 政 經 驗 5.2 支 援 人 員 現 況 除 教 學 人 員 外, 幼 稚 園 亦 聘 請 支 援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不 同 的 工 作, 以 滿 足 運 作 需 要 幼 稚 園 的 運 作 需 要 可 因 營 運 模 式 規 模 和 所 提 供 服 務 不 同 而 有 別 現 時 並 無 特 定 的 人 手 需 求 或 指 引 一 般 而 言, 幼 稚 園 的 支 援 人 員 包 括 處 理 學 校 行 政 工 作 的 文 書 人 員, 以 及 負 責 清 潔 及 其 他 雜 務 的 校 工 至 於 設 有 廚 房 的 全 日 制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校 方 亦 會 聘 請 炊 事 員 為 學 生 準 備 膳 食 此 外, 部 分 幼 稚 園 或 會 聘 請 教 學 助 理, 在 教 學 活 動 和 行 政 工 作 方 面 提 供 支 援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有 意 見 認 為, 推 行 學 券 計 劃 後, 處 理 學 生 資 料 和 兌 換 學 券 方 面 的 行 政 工 作 變 得 極 為 繁 重 為 讓 幼 稚 園 教 師 可 更 專 注 於 與 教 學 相 關 的 32

46 職 務,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提 供 更 多 文 書 及 行 政 支 援, 以 減 輕 教 師 的 行 政 工 作, 例 如 協 助 舉 行 學 校 活 動 處 理 一 般 查 詢 採 購 學 生 記 錄 等 此 外, 幼 稚 園 亦 需 要 教 學 助 理 等 支 援 人 員,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備 課 和 編 訂 教 材 等 工 作 有 意 見 指 出, 所 需 的 支 援 人 員 類 別 及 數 目 會 因 個 別 幼 稚 園 的 運 作 需 要 而 有 所 不 同 學 童 人 數 及 年 齡 運 作 時 數 用 膳 次 數 和 幼 稚 園 的 樓 面 面 積 等 因 素 亦 會 影 響 其 人 手 需 求 其 中, 有 人 建 議 每 所 幼 稚 園 最 少 應 有 一 名 具 備 會 計 知 識 的 文 書 人 員, 規 模 大 的 幼 稚 園 則 應 有 較 多 文 書 人 員 至 於 校 工, 有 意 見 認 為, 幼 稚 園 需 要 較 多 人 手, 以 保 持 環 境 衛 生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由 於 服 務 和 運 作 需 要 不 同, 全 日 制 或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需 要 額 外 的 校 工 至 於 設 有 廚 房 的 長 全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聘 請 一 名 炊 事 員 另 有 意 見 認 為, 規 模 大 的 幼 稚 園 需 要 多 一 名 炊 事 員 助 理 有 意 見 認 為, 為 切 合 學 生 ( 包 括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生 ) 及 家 長 的 多 元 需 要, 幼 稚 園 需 要 其 他 支 援 人 員, 例 如 社 工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和 言 語 治 療 師 有 人 建 議, 由 於 與 兒 童 發 展 及 其 家 庭 有 關 的 問 題 日 益 複 雜, 為 協 助 教 師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或 須 由 社 工 和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組 成 的 跨 專 業 團 隊 提 供 支 援 有 意 見 認 為 幼 稚 園 可 把 舉 辦 家 長 研 討 會 和 輔 導 會 等 服 務 外 判, 其 他 意 見 則 關 注 到 市 場 上 未 必 有 足 夠 的 專 業 人 員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考 慮 到 持 份 者 和 委 員 的 意 見, 以 及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和 建 議, 認 同 聘 用 足 夠 的 支 援 人 員 維 持 適 合 幼 稚 園 學 童 的 學 習 環 境 極 為 重 要 為 使 幼 稚 園 順 利 營 運, 每 所 幼 稚 園 應 聘 用 最 少 一 名 文 員, 收 生 多 於 300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的 幼 稚 園 則 需 兩 名, 以 提 供 所 需 的 行 政 支 援 由 於 文 書 人 員 的 工 作 量 因 應 收 生 人 數 而 有 所 不 同, 幼 稚 園 亦 以 不 同 的 模 式 營 運 ( 部 分 只 營 辦 半 日 制, 有 些 只 營 辦 全 日 制, 而 很 多 同 時 營 辦 半 日 和 全 日 班 ), 委 員 會 認 為 由 幼 稚 園 自 行 決 定 聘 用 文 書 人 員 的 數 目 較 為 合 適 同 樣, 幼 稚 園 可 決 定 僱 用 校 工 的 數 目, 協 助 處 理 一 般 校 務 校 工 與 學 生 的 建 議 比 例 為 約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設 有 一 名 校 工 至 於 設 有 符 合 政 府 所 有 規 定 的 廚 房 的 長 全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委 員 會 認 為 校 方 需 聘 請 一 名 炊 事 員 為 學 生 準 備 膳 食 規 模 極 小 的 幼 稚 園 可 考 慮 聘 請 兼 職 炊 事 員 委 員 會 亦 留 意 到, 現 時 有 些 幼 稚 園 以 不 同 方 式 ( 即 全 職 或 兼 職 或 33

47 僱 用 服 務 方 式 ) 聘 請 教 學 助 理 等 其 他 支 援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各 種 工 作 由 於 不 同 幼 稚 園 可 能 需 要 不 同 的 支 援 處 理 不 同 的 工 作,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按 學 校 規 模 向 幼 稚 園 提 供 經 常 津 貼 作 此 用 途, 會 更 能 滿 足 學 校 的 需 要 幼 稚 園 可 按 需 要 靈 活 運 用 該 筆 津 貼 聘 請 人 員 僱 用 服 務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至 於 增 加 專 責 人 員 以 支 援 有 多 元 需 要 的 學 生,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第 8 章 34

48 第 6 章 校 舍 6.1 幼 稚 園 校 舍 現 時 及 長 遠 的 提 供 現 況 幼 稚 園 有 別 於 全 部 位 於 免 租 處 所 的 資 助 小 學 和 中 學, 在 不 同 類 型 的 處 所 營 運, 例 如 自 置 校 舍 私 人 租 用 校 舍 公 共 屋 邨 或 由 辦 學 團 體 擁 有 的 校 舍 根 據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幼 稚 園 設 施 現 行 的 規 劃 標 準 為 : 每 名 三 至 六 歲 以 下 幼 童 應 設 730 個 半 日 制 學 額 和 250 個 全 日 制 學 額 建 議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應 設 有 最 少 六 個 課 室, 每 一 分 部 均 能 容 納 180 名 學 童 如 有 需 要, 可 按 地 區 特 點 和 選 址 環 境 的 情 況, 考 慮 多 於 六 個 課 室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設 計 目 前, 在 進 行 任 何 公 共 屋 邨 或 大 型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前, 規 劃 署 會 諮 詢 教 育 局 的 意 見, 並 根 據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預 留 用 地 供 教 育 服 務 之 用 之 後, 規 劃 署 會 就 所 需 的 教 育 服 務 納 入 擬 發 展 項 目, 與 房 屋 署 或 私 人 發 展 商 跟 進 公 共 屋 邨 中 可 供 使 用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會 通 過 教 育 局 成 立 的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按 既 定 機 制 分 配 獲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分 配 校 舍 的 幼 稚 園, 須 按 照 租 約 協 議 繳 交 租 金 這 些 幼 稚 園 一 般 會 繳 付 優 惠 租 金, 金 額 大 約 相 等 於 市 值 租 金 的 50% 至 於 私 人 發 展 項 目, 發 展 商 會 自 行 把 幼 稚 園 校 舍 租 予 營 辦 者 目 前, 少 於 50% 的 幼 稚 園 在 政 府 分 配 的 校 舍 營 辦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和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有 關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事 宜, 包 括 幼 稚 園 租 金 事 宜 和 提 供 優 質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長 遠 解 決 方 法, 已 由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有 意 見 認 為, 要 確 保 優 質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供 應 穩 定, 長 遠 而 言, 幼 稚 園 校 舍 應 由 政 府 提 供 或 由 幼 稚 園 營 辦 者 購 置 為 達 致 此 目 標, 政 府 應 增 加 在 公 共 屋 邨 中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有 人 亦 建 議 教 育 局 應 探 討 在 私 人 屋 邨 設 立 由 政 府 擁 有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可 能 性 另 一 項 增 加 幼 稚 園 校 舍 供 應 的 建 議 措 施 是 由 幼 稚 園 與 小 學 共 用 校 舍 就 這 項 建 議 而 言, 仍 有 一 些 問 題 需 要 解 決, 例 如 小 學 和 幼 稚 園 35

49 對 設 施 的 要 求 不 同 安 全 標 準 和 營 辦 者 的 法 律 責 任, 特 別 是 如 果 相 關 的 幼 稚 園 和 小 學 由 不 同 辦 學 團 體 營 辦 為 了 讓 現 有 幼 稚 園 的 營 辦 者 擁 有 屬 於 他 們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有 建 議 提 出 教 育 局 應 提 供 誘 因, 例 如 設 立 免 息 ( 或 低 息 ) 借 貸 計 劃, 讓 辦 學 團 體 或 營 辦 者 購 置 校 舍 但 有 意 見 認 為 此 舉 不 可 行, 因 為 在 財 政 及 法 律 上 的 問 題 複 雜, 尤 以 幼 稚 園 結 業 並 出 售 校 舍 的 個 案 為 然 另 有 意 見 指 政 府 在 制 訂 可 能 影 響 物 業 巿 場 的 政 策 時 應 非 常 謹 慎 此 外, 有 意 見 對 透 過 借 貸 計 劃 以 公 帑 資 助 私 立 幼 稚 園 營 辦 者 表 示 關 注 在 這 方 面, 顧 問 提 出 了 以 下 的 關 注 : (i) 辦 學 團 體 或 幼 稚 園 營 辦 者 或 由 於 不 熟 悉 物 業 市 場 的 情 況, 因 而 作 出 高 風 險 的 物 業 投 資 ; (ii) 辦 學 團 體 或 幼 稚 園 營 辦 者 競 購 高 質 素 的 校 舍, 將 使 投 資 成 本 上 升 ; (iii) 由 於 部 份 私 人 物 業 持 有 人 不 願 意 出 售 商 業 物 業 ( 例 如 商 場 ), 市 場 上 可 供 出 售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供 應 有 限 ; (iv) 幼 稚 園 停 辦 時 在 處 置 物 業 上 的 規 管 或 安 排 ; 及 (v) 鑑 於 這 些 幼 稚 園 屬 非 牟 利 性 質, 在 資 本 盈 利 或 虧 蝕 上 須 作 規 管 或 財 務 控 制 由 於 改 善 幼 稚 園 的 校 舍 及 設 施 需 時, 有 意 見 認 為 政 府 應 考 慮 短 期 或 中 期 措 施, 為 兒 童 提 供 更 佳 的 學 習 環 境, 特 別 是 小 型 或 沒 有 足 夠 設 施 的 幼 稚 園 就 此, 有 意 見 建 議 參 考 海 外 經 驗, 設 立 區 域 資 源 中 心, 為 幼 稚 園 提 供 各 種 活 動 為 本 的 體 驗, 例 如 區 域 資 源 中 心 可 提 供 設 施 進 行 不 同 學 習 課 程, 範 疇 包 括 科 學 與 探 索 自 然 語 言 健 康 與 安 全 文 化 藝 術 與 音 樂 等 中 心 亦 可 提 供 教 師 培 訓 及 家 長 教 育 課 程 或 活 動, 發 揮 中 心 最 大 的 效 用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已 考 慮 不 同 持 份 者 及 委 員 的 意 見, 以 及 與 幼 稚 園 校 舍 相 關 議 題 的 顧 問 報 告 的 結 果 及 建 議 委 員 會 明 白 必 須 要 有 穩 定 的 優 質 幼 稚 園 校 舍 供 應, 才 可 增 加 無 須 收 取 為 支 付 租 金 開 支 額 外 收 費 的 幼 稚 園 數 目 如 幼 稚 園 校 舍 長 遠 可 由 政 府 提 供 或 由 辦 學 團 體 / 營 辦 者 所 擁 有, 便 能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委 員 會 認 為 作 為 長 遠 策 略, 政 府 可 與 相 關 各 局 或 部 門 研 究 有 關 措 施, 以 增 36

50 加 在 公 共 屋 邨 中 由 政 府 擁 有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包 括 在 有 新 需 求 的 新 市 鎮 預 留 足 夠 土 地 作 幼 稚 園 校 舍 用 途, 以 及 提 供 土 地 以 供 重 置 現 時 位 於 舊 區 而 校 舍 和 設 施 須 作 重 大 改 善 的 幼 稚 園 亦 要 探 討 在 私 人 屋 邨 作 類 似 安 排 的 可 行 性 此 外, 作 為 長 遠 策 略, 政 府 可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研 究 為 鼓 勵 辦 學 團 體 / 營 辦 者 購 置 校 舍 提 供 誘 因 的 可 行 性 委 員 會 亦 建 議, 政 府 可 探 討 現 有 小 學 或 新 建 小 學 與 幼 稚 園 共 用 校 舍 的 可 能 性 委 員 會 認 為, 如 果 由 同 一 辦 學 團 體 營 辦 幼 稚 園 和 小 學, 這 或 許 是 可 行 的 方 案 教 育 局 亦 可 考 慮 日 後 修 訂 新 建 小 學 校 舍 的 設 計,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可 與 幼 稚 園 共 用 校 舍 雖 然 政 府 的 長 遠 目 標 是 提 供 更 多 優 質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但 亦 應 考 慮 某 些 中 期 措 施, 在 校 舍 設 施 方 面 支 援 幼 稚 園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可 探 討 按 區 域 設 立 供 幼 稚 園 使 用 的 資 源 中 心 的 可 行 性 從 海 外 經 驗 得 知, 這 些 中 心 可 提 供 安 全 的 教 育 環 境, 以 及 各 種 活 動 為 本 的 學 習 活 動 予 區 內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鑑 於 香 港 缺 乏 土 地 和 充 足 的 設 施, 幼 稚 園 及 其 學 童 應 可 受 惠 於 這 些 資 源 中 心 鑑 於 大 部 分 幼 稚 園 均 在 公 共 屋 邨 或 私 人 校 舍 營 運 及 需 要 繳 交 租 金, 委 員 會 提 議 政 府 應 考 慮 向 幼 稚 園 提 供 租 金 資 助 建 議 的 詳 情 載 於 第 7 章 6.2 校 舍 及 設 施 現 況 香 港 的 幼 稚 園 在 校 舍 及 設 施 方 面 普 遍 存 有 差 異 幼 稚 園 的 課 室 數 目 可 介 乎 2 或 3 間 至 逾 30 間 有 些 幼 稚 園 擁 有 充 裕 的 室 內 及 戶 外 遊 樂 場 地, 設 有 不 同 種 類 的 設 施 相 反, 有 些 幼 稚 園 只 有 有 限 空 間 可 用 作 儲 物 學 習 角 或 設 置 其 他 設 施 有 關 幼 稚 園 的 校 舍 及 設 施, 學 前 機 構 辦 學 手 冊 ( 辦 學 手 冊 ) 對 樓 宇 設 計 傢 具 和 設 備 安 全 措 施 健 康 衞 生 等 均 有 規 定 辦 學 手 冊 在 2006 年 編 訂, 並 按 需 要 和 參 照 相 關 部 門 的 建 議, 根 據 有 關 法 例 或 規 條 的 修 改 而 作 出 相 應 的 修 訂 37

51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就 此, 有 關 幼 稚 園 的 校 舍 及 設 施, 以 及 幼 稚 園 校 舍 未 來 設 計 的 事 宜, 顧 問 已 進 行 研 究 就 幼 稚 園 的 標 準 校 舍 及 設 施, 有 意 見 認 為 辦 學 手 冊 應 予 以 檢 討 以 顧 及 現 今 需 要, 包 括 每 名 學 生 的 空 間 教 師 設 施 及 學 生 設 施 的 要 求 對 學 生 設 施 的 主 要 關 注 是 缺 乏 地 方 以 及 空 間 運 用 欠 缺 靈 活 性 以 配 合 教 學 有 意 見 強 烈 要 求 更 清 晰 及 更 有 系 統 地 重 新 評 估 未 來 幼 稚 園 課 室 的 最 少 面 積 提 高 室 內 遊 戲 場 地 的 標 準 亦 應 予 考 慮 就 此, 對 於 校 舍 要 求 和 基 本 功 能 及 設 施, 應 與 幼 稚 園 課 程 及 教 學 理 念 一 併 予 以 重 新 審 慎 地 評 估 及 考 慮 具 體 來 說, 有 意 見 建 議 把 每 名 學 生 可 佔 的 室 內 面 積 增 加 約 25% 有 意 見 則 認 為, 如 有 合 適 的 地 方 / 校 舍, 同 時 提 供 戶 外 遊 樂 場 地 是 可 取 的 有 意 見 認 為 某 些 特 別 室 如 音 樂 室 及 美 術 室, 應 作 為 幼 稚 園 核 心 部 分, 以 提 升 幼 兒 有 效 學 習 有 意 見 認 為 有 需 要 設 置 其 他 設 施 如 學 習 角 圖 書 角 醫 療 室 兒 童 作 品 展 示 區, 以 及 可 作 不 同 用 途 的 更 大 儲 物 空 間 有 意 見 亦 建 議 應 在 每 間 課 室 設 洗 手 盆 及 儲 物 空 間 有 意 見 建 議 應 重 新 設 計 洗 手 間 的 位 置, 例 如 分 散 洗 手 間 的 位 置, 在 課 室 之 間 設 小 型 洗 手 間 以 方 便 學 生 有 效 使 用 保 持 環 境 衞 生 和 避 免 出 現 排 隊 的 情 況 教 師 設 施 方 面, 有 意 見 認 為 有 需 要 改 善 教 師 的 工 作 環 境 有 建 議 指 幼 稚 園 應 設 有 校 長 室 及 職 員 室 有 些 幼 稚 園 出 現 教 師 須 在 學 生 課 室 利 用 兒 童 傢 具 工 作 的 情 況, 這 樣 並 不 可 取 至 於 進 行 各 項 活 動 如 會 議 及 行 政 工 作 的 空 間 亦 不 足 夠 為 提 供 更 好 環 境 給 學 生 和 節 省 鋪 床 時 間, 有 建 議 指 如 可 行 的 話, 幼 稚 園 應 設 有 午 睡 室 為 確 保 兒 童 在 上 學 及 放 學 時 的 安 全, 設 立 適 當 的 接 送 區 ( 如 停 車 設 施 及 家 長 等 候 區 ) 是 可 取 的 有 意 見 亦 要 求 從 對 流 通 風 天 然 採 光 及 高 樓 底 方 面 改 善 幼 稚 園 的 環 境 雖 然 幼 稚 園 校 舍 及 設 施 的 改 善 建 議 中 很 多 均 為 長 遠 目 標, 然 而 有 意 見 指 出, 教 育 局 若 考 慮 對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現 行 要 求 或 標 準 作 任 何 重 大 變 動, 應 顧 及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現 況 及 對 幼 稚 園 的 影 響 有 意 見 關 注 到 政 府 分 配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現 行 安 排 有 意 見 認 為 透 過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向 幼 稚 園 分 配 的 校 舍, 很 多 時 在 設 計 及 設 施 方 面 都 未 能 符 合 有 關 幼 稚 園 的 運 作 需 要 基 於 此 原 因, 為 使 校 舍 設 計 / 設 施 38

52 更 能 滿 足 幼 稚 園 的 運 作 需 要, 應 在 較 早 階 段 邀 請 辦 學 團 體 或 營 辦 者 說 明 他 們 對 校 舍 的 要 求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已 考 慮 不 同 持 份 者 及 委 員 的 意 見, 以 及 顧 問 報 告 關 於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研 究 結 果 及 建 議 委 員 會 大 致 上 認 為, 應 改 善 幼 稚 園 的 校 舍 及 設 施, 以 提 供 更 適 合 兒 童 學 習 及 發 展 的 環 境 就 此, 不 同 類 型 幼 稚 園 ( 即 半 日 制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 的 運 作 需 要 亦 應 加 以 考 慮 委 員 會 明 白 香 港 土 地 匱 乏, 因 此 建 議 長 遠 的 目 標 是 為 幼 稚 園 提 供 更 廣 闊 的 校 舍, 讓 兒 童 活 動 和 學 習 雖 然 幼 稚 園 為 學 生 提 供 戶 外 遊 樂 場 地 做 法 可 取,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可 考 慮 增 加 每 名 學 生 的 室 內 可 佔 面 積 就 此, 委 員 會 建 議, 現 行 提 議 每 名 學 生 佔 1.8 平 方 米 的 標 準 可 予 以 檢 視, 並 可 參 考 海 外 的 做 法, 以 及 一 些 具 體 的 環 境 因 素, 例 如 如 何 在 改 善 校 舍 的 殷 切 需 求 與 不 同 界 別 激 烈 競 爭 香 港 稀 少 的 土 地 資 源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作 為 參 考,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的 初 期 目 標 應 訂 定 為 把 每 名 學 生 可 佔 的 室 內 面 積 增 加 約 20%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為 將 環 境 污 染 帶 來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及 確 保 學 童 能 暢 通 及 安 全 地 到 達 校 園, 幼 稚 園 應 遠 離 繁 忙 地 區 委 員 會 明 白 幼 稚 園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並 且 以 不 同 模 式 運 作, 因 此 各 有 不 同 的 運 作 需 要 委 員 會 認 為 未 來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設 計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應 更 靈 活, 例 如 課 室 與 課 室 之 間 使 用 滑 動 門 提 供 多 用 途 室 設 有 彈 性 容 許 由 半 日 制 的 運 作 模 式 轉 為 全 日 制 的 模 式 等, 以 切 合 運 作 需 要 鑑 於 兒 童 應 獲 提 供 更 適 合 他 們 學 習 的 環 境, 委 員 會 認 為, 把 一 些 對 幼 稚 園 運 作 或 學 生 學 習 不 可 少 的 核 心 設 施, 納 入 幼 稚 園 日 後 的 設 計 之 內, 是 可 取 的 構 思 除 了 標 準 面 積 的 課 室 外, 亦 應 提 供 充 足 的 空 間 或 面 積 進 行 核 心 的 學 生 學 習 活 動, 例 如 音 樂 或 藝 術 活 動 至 於 長 全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設 有 一 個 廚 房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每 個 班 房 最 好 設 有 一 個 洗 手 盆 及 貯 存 地 方, 供 學 生 使 用 每 所 典 型 的 幼 稚 園 最 好 應 有 一 間 教 員 休 息 室, 為 教 師 提 供 更 佳 的 工 作 環 境 為 進 一 步 改 善 質 素, 委 員 會 認 為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校 舍 最 好 設 有 一 間 洗 衣 房 及 額 外 貯 存 牀 鋪 的 地 方 長 遠 而 言, 為 方 便 學 生 39

53 有 效 使 用 洗 手 間 和 保 持 衞 生, 可 探 討 重 新 設 計 設 置 洗 手 間 位 置 的 可 行 性, 例 如 分 散 洗 手 間 的 位 置 因 應 上 述 建 議 的 改 善 措 施,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檢 討 辦 學 手 冊 所 規 定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要 求, 例 如 每 名 學 生 的 空 間 教 師 設 施 和 學 生 設 施, 以 配 合 當 前 的 需 要 為 確 保 新 的 校 舍 更 能 切 合 幼 稚 園 的 運 作 需 要,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檢 討 現 時 的 校 舍 分 配 機 制 日 後 當 辦 學 團 體 或 營 辦 者 獲 分 配 新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時, 應 可 獲 參 與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早 期 設 計 工 作 除 了 長 遠 的 改 善 目 標 外,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在 期 間 亦 可 探 討 方 法, 協 助 幼 稚 園 改 善 校 舍 設 施, 以 提 供 更 適 合 學 童 學 習 的 環 境 例 如 幼 稚 園 可 考 慮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增 設 滑 動 門, 以 增 加 使 用 幼 稚 園 空 間 的 靈 活 性 幼 稚 園 亦 可 透 過 安 裝 適 當 尺 寸 的 窗 戶, 以 改 善 通 風 和 照 明 一 般 而 言, 由 於 幼 稚 園 的 空 間 及 設 施 差 異 甚 大, 個 別 幼 稚 園 在 改 善 校 舍 方 面 或 有 各 自 不 同 的 需 要 40

54 第 7 章 撥 款 安 排 7.1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範 圍 現 況 各 幼 稚 園 現 時 的 運 作 模 式 差 異 甚 大 幼 稚 園 的 日 常 運 作 一 向 十 分 靈 活, 可 應 對 家 長 及 學 童 的 需 要 全 港 的 幼 稚 園 雖 然 均 屬 私 營, 但 可 分 為 非 牟 利 和 私 立 獨 立 兩 類, 兩 者 存 在 多 方 面 的 差 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辦 學 團 體 或 機 構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獲 稅 務 豁 免, 並 可 在 申 請 修 訂 學 費 時 在 學 費 預 算 中 預 留 額 外 經 費 ( 最 多 相 等 於 開 支 的 5%), 以 應 付 現 金 流 量 需 求, 但 這 筆 預 留 款 項 必 須 全 數 重 新 投 放 於 教 育 用 途 ; 而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則 屬 牟 利 性 質, 可 賺 取 及 向 股 東 攤 分 10% 利 潤 在 2014/15 學 年, 全 港 有 978 所 幼 稚 園, 其 中 760 所 屬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學 生 人 數 約 為 人 ; 另 外 114 所 屬 本 地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學 生 人 數 約 為 人 幼 稚 園 界 別 的 多 元 特 色 下 列 統 計 數 據 有 助 闡 明 幼 稚 園 界 別 的 多 元 特 色 : (i) (ii) (iii) (iv) 在 2014/15 學 年,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的 學 生 人 數 介 乎 17 至 人 以 上, 本 地 非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的 學 生 人 數 則 介 乎 5 至 人 以 上 在 2014/15 學 年, 就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而 言, 半 日 制 班 級 的 全 年 學 費 介 乎 11,800 元 至 30,020 元, 全 日 制 則 介 乎 19,400 元 至 60,040 元 ; 至 於 本 地 非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半 日 制 班 級 的 全 年 學 費 介 乎 14,100 元 至 99,000 元, 全 日 制 則 介 乎 23,300 元 至 154,100 元 在 2014/15 學 年, 就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而 言, 全 職 教 師 的 月 薪 介 乎 8,000 元 至 70,500 元 雖 然 根 據 教 育 局 的 標 準, 幼 稚 園 的 師 生 比 例 應 為 1:15, 但 幼 稚 園 通 常 會 因 應 不 同 學 習 活 動 的 需 要 把 學 童 分 組 在 2014/15 學 年,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在 上 午 時 段 的 平 均 師 生 比 例 約 為 1:10, 但 在 下 午 時 段 的 平 均 師 生 比 例 則 為 1:8.4 41

55 (v) (vi) 在 2014/15 學 年, 逾 半 數 (52%)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獲 發 還 租 金 ( 當 中 超 過 90% 設 於 公 共 屋 邨 或 政 府 擁 有 的 校 舍 內 );26% 繳 付 零 租 金 / 象 徵 式 租 金 ; 其 餘 22% 設 於 商 業 樓 宇 內 並 須 繳 付 市 值 租 金 幼 稚 園 須 繳 付 的 租 金 水 平 差 距 很 大 以 2014/15 學 年 為 例, 政 府 向 其 中 一 所 幼 稚 園 發 還 每 月 3,100 元 租 金, 同 時 向 同 區 另 一 所 幼 稚 園 發 還 每 月 150,150 元 租 金 向 個 別 幼 稚 園 發 還 租 金 的 最 高 金 額 是 每 月 350,000 元 幼 稚 園 提 供 多 元 化 服 務 在 2014/15 學 年, 在 760 所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中,381 所 幼 稚 園 ( 約 50%) 同 時 營 辦 半 日 制 和 全 日 制 班 級, 235 所 (31%) 只 營 辦 全 日 制 班 級, 其 餘 144 所 (19%) 只 營 辦 半 日 制 班 級 上 述 數 字 每 年 均 有 變 化, 視 乎 對 學 額 的 需 求 而 定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在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過 程 中, 委 員 對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表 達 了 不 同 的 意 見 和 期 望 關 於 為 兒 童 提 供 幼 稚 園 課 程, 有 意 見 認 為 從 教 育 角 度 來 看, 半 日 制 幼 稚 園 教 育 已 經 足 夠 有 相 反 意 見 認 為,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應 涵 蓋 半 日 制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以 切 合 不 同 的 家 庭 需 要 雖 然 半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營 運 時 間 分 別 為 三 小 時 和 六 小 時 (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更 長 ), 但 委 員 會 認 為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除 提 供 幼 稚 園 課 程 及 學 習 外, 還 提 供 照 顧 幼 兒 服 務 因 此,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以 半 日 制 幼 稚 園 教 育 作 為 對 所 有 三 歲 至 六 歲 合 資 格 學 童 的 基 本 資 助, 並 應 按 需 要 向 符 合 若 干 訂 明 準 則 ( 例 如 家 庭 收 入 或 雙 職 父 母 ) 的 兒 童 提 供 免 費 或 資 助 的 全 日 及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學 位 委 員 會 曾 深 入 討 論 未 來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基 本 資 助 的 資 助 額 大 多 數 意 見 均 認 為 資 助 應 涵 蓋 學 費, 以 支 付 直 接 與 學 生 學 習 及 營 辦 學 校 有 關 的 開 支 雖 然 有 委 員 提 出 異 議, 但 大 多 數 委 員 認 為, 幼 稚 園 為 提 供 其 他 項 目, 以 及 收 費 服 務 和 高 於 標 準 服 務 所 收 取 的 費 用, 則 應 由 家 長 承 擔 對 於 來 自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家 庭 的 學 生, 委 員 會 建 議 應 按 需 要 向 他 們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以 支 付 其 他 有 關 開 支 關 於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所 涵 蓋 幼 稚 園 的 類 別, 有 意 見 認 為, 按 照 現 行 學 券 計 劃 的 做 法, 政 策 應 涵 蓋 提 供 本 地 課 程 的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雖 然 普 遍 認 為 新 政 策 不 應 涵 蓋 非 本 地 幼 稚 園 ( 即 提 供 非 本 地 課 程 的 幼 稚 園 ), 但 對 於 應 否 涵 蓋 牟 利 的 本 地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則 意 見 紛 42

56 紜 有 意 見 認 為 不 應 涵 蓋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因 為 此 舉 與 政 府 只 向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提 供 經 常 政 府 資 助 的 現 行 做 法 一 致 有 意 見 關 注 到,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可 向 股 東 分 發 利 潤 或 紅 利, 如 把 該 等 幼 稚 園 納 入 其 中, 恐 怕 未 能 合 理 解 釋 和 保 障 公 帑 的 用 途 不 過, 亦 有 相 反 意 見 認 為 應 涵 蓋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因 為 所 有 合 資 格 的 兒 童, 不 論 是 就 讀 於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或 是 本 地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均 應 可 享 有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資 助 此 外, 亦 有 建 議 在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下, 可 直 接 向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提 供 政 府 資 助, 而 對 於 就 讀 於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的 學 生, 則 可 以 學 券 形 式 向 家 長 提 供 資 助 委 員 知 悉 本 港 有 約 760 所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已 為 家 長 提 供 合 理 的 選 擇 有 委 員 亦 建 議, 可 讓 符 合 教 育 局 訂 明 準 則 ( 例 如 質 素 及 財 政 要 求 ) 的 本 地 私 立 獨 立 幼 稚 園 加 入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作 為 臨 時 安 排, 而 這 些 幼 稚 園 須 在 過 渡 期 後 轉 為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關 於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所 涵 蓋 幼 稚 園 的 其 他 資 格 準 則, 有 意 見 認 為, 可 參 考 現 行 學 券 計 劃 的 做 法 除 以 本 地 非 牟 利 模 式 經 營 外, 其 他 主 要 準 則 可 包 括 收 取 學 費 不 超 過 指 定 學 費 上 限, 以 及 達 到 師 生 比 例 1:15 具 備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資 格 的 教 師 的 最 低 要 求 等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認 為,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目 標 應 是 政 府 提 供 資 助, 讓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提 供 優 質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使 家 長 無 須 為 其 子 女 支 付 該 等 教 育 費 用 在 現 時 學 券 計 劃 下, 政 府 已 透 過 學 券 向 家 長 提 供 大 量 的 資 助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將 會 是 政 府 對 幼 稚 園 教 育 更 進 一 步 的 額 外 承 擔,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必 須 比 目 前 在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有 顯 著 提 升, 否 則 若 政 府 為 幼 稚 園 教 育 注 入 更 多 撥 款 但 其 質 素 卻 沒 有 相 應 改 善, 這 做 法 實 在 沒 有 太 大 意 義 就 免 費 提 供 的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範 圍, 正 如 第 2 章 所 述, 在 上 課 時 間 方 面 對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的 影 響 已 進 行 了 多 項 研 究, 但 所 得 證 據 未 能 達 致 全 日 制 課 程 較 半 日 制 課 程 對 幼 兒 更 為 有 利 的 結 論 委 員 會 認 同, 兒 童 能 否 得 益 是 視 乎 幼 稚 園 課 程 的 質 素 而 非 長 度, 而 半 日 制 課 程 讓 幼 兒 有 較 多 時 間 與 家 人 在 較 小 規 範 但 較 為 輕 鬆 的 環 境 下 玩 樂 和 互 動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是 訂 定 提 供 優 質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範 圍 委 員 會 經 考 慮 兒 童 的 發 展 需 要 並 參 考 外 國 的 做 法 後, 認 為 對 兒 童 的 學 習 和 發 展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可 透 過 半 日 制 ( 約 每 日 三 小 時 ) 的 課 程 提 供 委 員 會 建 議 所 有 三 至 六 歲 的 合 資 格 兒 童 均 應 有 機 會 接 受 優 質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而 政 府 應 提 供 有 關 基 本 資 助 43

57 7.1.9 委 員 會 認 同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服 務 需 求 甚 殷 委 員 會 亦 注 意 到 人 口 政 策 建 議 釋 放 更 多 婦 女 以 提 升 勞 動 力, 及 延 長 照 顧 服 務 的 需 求 委 員 會 因 此 建 議, 為 提 供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合 適 及 額 外 的 資 源 然 而, 委 員 會 認 為 對 提 供 服 務 與 提 供 資 助 兩 者 作 出 區 分 是 重 要 的 前 者 和 學 額 供 應 相 關, 後 者 則 涉 及 如 何 運 用 納 稅 人 款 項 的 事 宜 提 供 更 多 全 日 制 或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並 不 表 示 政 府 須 提 供 全 數 資 助 而 不 考 慮 使 用 有 關 服 務 的 家 長 的 實 際 需 要 和 情 況 事 實 上, 一 些 夫 婦 共 同 外 出 工 作 的 家 庭 會 歡 迎 有 更 多 全 日 制 或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可 供 使 用, 無 論 服 務 是 否 由 政 府 全 數 資 助 因 應 上 述 情 況, 委 員 會 就 如 何 支 援 幼 稚 園 全 日 制 /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及 需 要 有 關 服 務 的 家 庭 提 出 意 見 和 建 議, 詳 情 載 於 第 7.4 段 委 員 會 認 同 幼 稚 園 教 育 是 兒 童 學 習 和 全 人 發 展 的 基 礎 階 段, 其 特 有 的 教 學 方 式 包 涵 照 顧 和 教 育 元 素 在 制 訂 建 議 以 切 實 可 行 地 推 展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時, 委 員 會 最 關 心 的 是 確 保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委 員 會 尊 重 並 重 視 維 持 現 時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多 元 特 色, 因 為 這 些 多 元 的 特 色 可 以 照 顧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的 不 同 和 獨 特 需 要 保 存 多 元 特 色 對 確 保 及 促 進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至 為 重 要, 因 此, 為 確 保 政 府 對 幼 稚 園 教 育 所 提 供 的 支 援 是 切 實 且 持 續 可 行, 委 員 會 認 為 要 政 府 為 現 時 及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每 一 方 面 均 提 供 資 助 並 不 可 行 委 員 會 認 為 重 要 的 是 政 府 的 資 助 水 平 應 足 夠 讓 幼 稚 園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故 此, 基 本 資 助 應 涵 蓋 學 費, 以 支 付 直 接 與 學 生 學 習 及 營 辦 學 校 有 關 的 開 支 幼 稚 園 為 提 供 其 他 項 目 以 及 高 於 標 準 的 服 務 所 收 取 的 費 用 應 由 家 長 承 擔 另 外, 如 有 超 出 由 政 府 提 供 的 租 金 資 助 的 部 份 租 金 費 用 亦 應 由 家 長 承 擔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家 庭 的 幼 稚 園 學 生 可 申 請 援 助,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第 8 章 委 員 會 建 議, 為 達 致 公 平, 所 有 三 至 六 歲 的 合 資 格 兒 童 均 應 有 機 會 接 受 優 質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就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將 會 涵 蓋 的 幼 稚 園 資 格, 委 員 會 建 議 理 論 上 所 有 幼 稚 園 均 可 並 歡 迎 加 入, 但 該 等 幼 稚 園 應 為 非 牟 利, 同 時 提 供 的 本 地 課 程 必 須 遵 守 教 育 局 出 版 的 課 程 指 引, 並 有 提 供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良 好 紀 錄 這 和 政 府 的 現 行 做 法 和 政 策 一 致 就 其 他 資 格 準 則 而 言, 委 員 會 建 議 可 參 考 現 行 學 券 計 劃 的 某 些 做 法, 例 如 須 符 合 師 資 質 素 保 證 和 營 運 透 明 度 等 方 面 的 規 定 44

58 7.2 資 助 模 式 現 況 政 府 自 2007 年 起 推 行 學 券 計 劃, 致 力 為 所 有 合 資 格 兒 童 提 供 收 費 相 宜 的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所 有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均 合 資 格 申 請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家 長 可 自 由 選 擇 合 資 格 的 幼 稚 園 ; 如 學 費 超 過 學 券 資 助 額, 家 長 須 支 付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額 除 了 學 券 計 劃 的 資 助 外, 合 資 格 的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還 可 申 請 其 他 政 府 資 助, 包 括 獲 發 還 租 金 差 餉 及 地 租 現 時 俗 稱 為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前 資 助 幼 兒 中 心, 均 已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此 外 還 獲 得 政 府 的 其 他 資 助, 包 括 發 還 租 金 差 餉 及 地 租 ; 個 別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更 獲 發 還 管 理 費 及 冷 氣 費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亦 可 通 過 社 會 福 利 署 向 獎 券 基 金 申 請 資 助, 用 以 支 付 翻 新 購 置 傢 具 及 設 備 等 非 經 常 開 支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在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過 程 中, 委 員 對 幼 稚 園 的 資 助 模 式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有 人 建 議 委 員 會 應 考 慮 政 府 可 否 繼 續 採 用 現 行 透 過 學 券 的 資 助 方 式, 或 是 改 用 另 一 種 方 式, 向 幼 稚 園 營 辦 者 提 供 資 助 就 此, 有 人 認 為, 現 行 學 券 計 劃 如 加 以 改 善, 便 可 繼 續 採 用 另 一 方 面, 有 意 見 強 烈 要 求 政 府 採 用 資 助 學 校 的 資 助 模 式, 全 數 資 助 幼 稚 園 另 有 人 表 示 可 考 慮 採 用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計 劃 的 模 式, 主 要 按 學 生 人 數 向 學 校 提 供 資 助 此 外, 還 有 其 他 資 助 模 式 的 建 議 由 於 有 不 同 意 見, 委 員 會 已 研 究 部 分 現 行 資 助 模 式 的 主 要 特 點 分 析 其 利 弊, 以 及 該 等 模 式 是 否 適 用 於 幼 稚 園 界 別 主 要 的 觀 察 所 得 和 意 見 概 述 如 下 : 學 券 計 劃 (i) (ii) 很 多 人 認 為 學 券 計 劃 可 給 予 家 長 更 多 選 擇, 亦 能 同 時 維 持 幼 稚 園 界 別 的 市 場 應 變 能 力 和 提 升 教 育 的 質 素 有 些 人 籲 請 當 局 改 善 現 有 的 學 券 計 劃, 向 家 長 提 供 更 多 資 助 和 選 擇 然 而, 有 人 表 示 對 向 家 長 提 供 直 接 資 助 有 保 留, 理 由 是 單 靠 以 市 場 為 主 導 的 力 量 可 能 無 助 於 促 成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亦 未 必 能 夠 回 應 學 校 的 個 別 需 要, 例 如 學 校 服 務 的 特 定 目 45

59 標 組 別 或 提 供 的 獨 特 服 務 具 體 而 言, 通 過 增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學 券 資 助 額 作 為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資 助 模 式, 被 視 為 未 能 回 應 全 日 制 或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所 關 注 的 事 宜, 因 為 該 等 幼 稚 園 一 直 投 訴 因 資 助 不 足 而 面 對 財 政 困 難 資 助 學 校 的 資 助 模 式 (iii)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資 助 學 校 的 資 助 模 式 設 有 嚴 格 的 規 劃 準 則, 以 確 保 強 迫 教 育 下 的 資 助 學 額 供 應 充 足 政 府 根 據 資 助 則 例 向 資 助 學 校 提 供 經 費 資 助 則 例 也 就 不 同 事 務 作 出 規 定, 包 括 教 師 的 薪 級 表 聘 任 教 職 員 的 晉 升 及 解 僱 收 生 或 取 消 學 籍 等 每 所 學 校 的 資 助 額, 以 至 教 職 員 的 人 手 編 制 也 主 要 按 核 准 班 級 結 構 釐 定 為 確 保 公 帑 運 用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每 所 學 校 獲 准 開 辦 的 班 級 數 目 須 按 標 準 班 額 釐 定 換 言 之, 如 果 學 生 人 數 低 於 開 班 標 準, 學 校 便 要 縮 班, 人 手 編 制 亦 相 應 萎 縮 (iv) (v) (vi) 委 員 會 部 分 委 員 傾 向 採 用 適 用 於 資 助 學 校 的 薪 酬 政 策, 相 信 當 中 的 好 處 包 括 可 穩 定 教 師 團 隊 不 過,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與 薪 酬 相 關 的 做 法 實 為 資 助 學 校 劃 一 資 助 模 式 的 其 中 一 環, 幼 稚 園 不 能 單 獨 採 用 有 關 做 法 資 助 學 校 的 資 助 模 式 包 含 多 個 互 有 關 連 的 部 分, 例 如 經 核 准 的 開 班 數 目 及 教 師 職 位 數 目, 以 及 遵 從 政 府 在 統 一 學 位 分 配 制 度 下 為 審 慎 均 衡 地 規 劃 學 位 而 實 施 的 多 項 規 管 措 施 舉 例 來 說, 正 如 上 文 第 (iii) 段 所 述, 按 照 教 育 局 的 核 准 班 級 機 制, 學 生 人 數 下 跌 會 導 致 學 校 縮 班 及 超 額 教 師 的 情 況 因 此, 如 幼 稚 園 硬 套 資 助 學 校 的 薪 酬 政 策, 則 實 際 上 會 影 響 幼 稚 園 教 師 團 隊 的 穩 定 性 一 些 規 模 甚 小 的 幼 稚 園 在 學 生 人 口 下 降 時 甚 至 會 有 停 辦 的 壓 力 此 外, 資 助 學 校 採 用 的 劃 一 資 助 模 式 是 建 基 於 統 一 分 配 學 位 制 度, 透 過 設 立 校 網 確 保 派 位 的 方 法 公 平 和 具 透 明 度 如 在 幼 稚 園 界 別 採 取 這 個 做 法, 將 無 可 避 免 影 響 該 界 別 在 應 對 不 同 地 區 學 童 人 數 增 減 時 的 整 體 運 作 彈 性 另 一 方 面, 現 行 幼 稚 園 制 度 的 多 元 特 色 備 受 家 長 歡 迎, 由 於 選 校 不 受 地 區 限 制, 家 長 因 而 有 很 多 不 同 類 型 的 幼 稚 園 選 擇 因 此, 委 員 會 認 為 按 指 定 地 點 形 式 規 劃 的 校 網 制 度 並 不 適 用 於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情 況 46

60 (vii) 此 外, 有 別 於 主 要 在 政 府 擁 有 或 免 租 私 人 土 地 營 運 的 資 助 學 校, 對 於 在 商 業 樓 宇 營 運 的 幼 稚 園, 要 全 面 規 劃 其 學 額, 既 不 切 實 際, 亦 不 可 行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 直 資 計 劃 ) (viii) 委 員 會 知 悉, 政 府 推 行 直 資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透 過 政 府 資 助 及 不 同 學 校 界 別 之 間 的 競 爭, 令 教 育 界 更 趨 多 元 化, 為 家 長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在 直 資 計 劃 下, 每 所 學 校 所 得 的 資 助, 主 要 按 照 每 個 資 助 學 校 學 位 的 平 均 單 位 成 本 及 學 校 的 實 際 收 生 人 數 計 算 與 資 助 學 校 不 同, 直 資 學 校 可 收 取 學 費, 以 提 供 額 外 設 施 及 推 行 措 施 改 善 學 習 環 境 此 外, 直 資 學 校 在 課 程 入 學 要 求 及 其 他 學 校 政 策 方 面, 有 較 大 的 自 由 度 (ix) (x) 有 些 意 見 贊 成 採 用 直 資 學 校 的 模 式 作 為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資 助 模 式, 因 直 資 學 校 旨 在 促 進 學 界 多 元 化 發 展 及 增 加 家 長 的 選 擇 然 而, 有 些 意 見 擔 心 直 資 學 校 的 模 式 未 必 完 全 適 用 於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在 直 資 計 劃 下, 由 私 人 支 付 使 用 超 標 準 設 施 或 服 務 的 費 用 可 作 為 政 府 資 助 以 外 的 有 效 補 貼, 可 滿 足 一 些 學 校 的 個 別 需 要 然 而, 如 很 多 幼 稚 園 需 要 收 取 費 用, 以 補 貼 其 運 作 開 支, 便 違 背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原 意 直 資 學 校 每 個 學 位 的 單 位 成 本 可 按 照 每 個 資 助 小 學 / 中 學 學 位 的 平 均 單 位 成 本 計 算, 但 現 時 卻 沒 有 參 考 費 用 可 供 推 算 每 個 幼 稚 園 學 位 的 單 位 成 本 有 意 見 認 為 在 設 計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資 助 模 式 時, 應 考 慮 直 資 學 校 模 式 的 主 要 特 點, 即 政 府 按 收 生 人 數 提 供 一 筆 過 經 常 性 津 貼, 這 可 讓 學 校 有 更 大 的 自 主 權 及 靈 活 性 調 配 現 有 資 源, 為 學 校 和 學 生 作 出 更 好 的 教 育 決 策 然 而, 如 政 府 欲 參 照 直 資 學 校 的 模 式, 政 府 須 注 意 以 平 均 單 位 成 本 及 / 或 其 他 為 學 校 提 供 的 特 定 資 助 必 須 充 足, 讓 大 部 分 家 長 無 需 支 付 學 費 的 差 額 整 筆 撥 款 (xi) 關 於 政 府 提 供 一 筆 過 資 助 方 面, 委 員 會 已 研 究 福 利 界 採 用 的 整 筆 撥 款 模 式 在 整 筆 撥 款 資 助 安 排 下, 與 薪 金 及 個 人 薪 酬 有 關 的 津 貼 及 其 他 費 用, 會 以 一 筆 過 撥 款 方 式 發 放 予 47

61 有 關 機 構 有 關 非 政 府 機 構 可 靈 活 調 配 其 整 筆 撥 款 (xii) 委 員 會 知 悉, 在 整 筆 撥 款 模 式 下, 與 薪 酬 有 關 的 一 筆 過 撥 款, 基 本 上 是 按 相 關 職 級 人 員 的 薪 金 中 點 釐 定 就 此 而 言, 有 意 見 對 幼 稚 園 教 育 採 用 整 筆 撥 款 模 式 表 示 關 注 (xiii) 委 員 會 完 全 知 悉 業 界 對 幼 稚 園 教 育 採 用 上 述 整 筆 撥 款 模 式 的 關 注, 尤 其 是 擔 心 幼 稚 園 可 能 沒 有 足 夠 的 撥 款 支 付 員 工 的 薪 金 開 支, 並 且 不 願 意 聘 用 有 經 驗 的 教 師, 因 而 對 教 育 質 素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認 同 為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制 訂 資 助 模 式 時, 必 須 保 持 幼 稚 園 界 別 多 元 充 滿 活 力 和 獨 特 的 特 色 委 員 會 在 作 出 建 議 時 會 參 考 各 種 現 有 資 助 模 式 的 相 關 特 點 以 及 持 份 者 提 出 的 意 見 委 員 會 已 考 慮 日 後 究 竟 應 如 學 券 計 劃 以 學 券 形 式 提 供 資 助, 或 向 幼 稚 園 營 辦 者 提 供 資 助, 還 是 把 兩 者 合 而 為 一 就 此, 儘 管 學 券 計 劃 可 給 予 家 長 更 多 選 擇, 但 委 員 會 亦 留 意 到, 幼 稚 園 業 界 曾 投 訴 學 券 計 劃 導 致 營 辦 者 出 現 不 健 康 的 競 爭, 亦 未 能 照 顧 不 同 運 作 模 式 的 幼 稚 園 的 需 要 委 員 會 亦 已 考 慮 過 採 用 資 助 學 校 劃 一 資 助 模 式 的 利 弊 委 員 會 認 為, 資 助 學 校 的 模 式 設 有 嚴 格 的 規 管 措 施, 例 如 統 一 學 位 安 排 制 度 核 准 班 級 結 構 和 設 有 標 準 班 額, 在 收 生 人 數 減 少 時, 可 能 會 導 致 幼 稚 園 縮 班 及 出 現 教 師 超 額 的 情 況 同 時, 在 開 辦 半 日 制 和 全 日 制 班 級 以 應 付 家 長 的 需 要 方 面, 幼 稚 園 的 靈 活 性 亦 會 減 少 以 上 各 項 均 不 利 於 保 持 幼 稚 園 界 別 多 元 充 滿 活 力 和 獨 特 的 特 色 有 鑑 於 此, 委 員 會 認 為 幼 稚 園 不 適 宜 採 用 這 個 資 助 模 式 委 員 會 明 白 到 直 資 計 劃 模 式 未 必 完 全 適 用 於 幼 稚 園 ( 特 別 是 由 於 直 資 學 校 沒 有 租 金 問 題 ), 但 卻 認 為 政 府 為 幼 稚 園 設 計 資 助 模 式 時, 可 參 考 直 資 計 劃 模 式 的 部 分 特 點, 例 如 單 位 成 本 方 式, 以 及 根 據 學 校 的 辦 學 年 期 提 供 不 同 的 單 位 成 本 的 做 法 至 於 整 筆 撥 款 的 資 助 方 式, 委 員 會 認 為 如 參 考 這 個 模 式, 政 府 應 探 討 方 法 回 應 幼 稚 園 業 界 對 資 助 不 足 以 支 付 幼 稚 園 薪 酬 開 支 的 關 注, 考 慮 為 幼 稚 園 提 供 安 全 網, 讓 個 別 幼 稚 園 可 就 額 外 資 助 提 出 申 48

62 請 委 員 會 明 白 幼 稚 園 的 運 作 複 雜 和 多 元 化, 這 反 映 在 幼 稚 園 提 供 半 日 制 全 日 制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及 / 或 不 同 類 型 組 合 的 服 務 中 政 府 發 放 予 不 同 運 作 模 式 和 提 供 不 同 服 務 的 幼 稚 園 的 資 助 額 日 後 亦 可 能 會 有 所 不 同 根 據 上 述 的 分 析 結 果, 委 員 會 建 議 於 新 政 策 下 採 用 具 彈 性 的 資 助 模 式 向 個 別 幼 稚 園 提 供 的 資 助, 部 分 可 按 學 生 發 放 ( 即 按 單 位 成 本 方 式 ), 部 分 則 按 學 校 發 放, 如 可 根 據 幼 稚 園 或 學 生 的 特 殊 情 況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具 體 來 說, 有 關 教 學 人 員 的 薪 酬 支 援 人 員 的 薪 酬 及 學 校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的 資 助, 可 透 過 單 位 資 助 的 形 式, 即 按 學 生 人 數 向 學 校 發 放 為 照 顧 個 別 幼 稚 園 的 特 定 需 要, 可 向 學 校 提 供 額 外 的 資 助, 其 中 包 括 租 金 資 助 用 作 大 型 修 葺 的 額 外 津 貼 為 全 日 及 長 全 日 幼 稚 園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為 取 錄 一 群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資 助 等 就 此, 政 府 應 制 訂 機 制, 以 每 年 調 整 單 位 成 本 及 按 學 校 發 放 的 津 貼, 以 及 在 推 行 新 政 策 後, 定 期 檢 視 有 關 安 排 委 員 會 認 為 採 用 此 資 助 模 式, 可 保 持 幼 稚 園 界 別 靈 活 性 活 力 和 獨 特 的 特 色 7.3 幼 稚 園 基 本 運 作 開 支 的 資 助 如 第 7.1 段 所 述, 委 員 會 建 議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基 本 資 助 應 涵 蓋 學 費, 以 支 付 直 接 與 學 生 學 習 及 營 辦 學 校 有 關 的 開 支 資 助 水 平 會 與 提 供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成 本 掛 鈎 在 釐 定 幼 稚 園 基 本 運 作 開 支 的 資 助 時, 委 員 會 就 運 作 開 支 的 各 項 組 成 部 分 進 行 研 究, 有 關 組 成 部 分 歸 納 為 以 下 類 別 : (a) 與 員 工 薪 酬 相 關 的 開 支 及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i) 與 員 工 薪 酬 相 關 的 開 支 包 括 教 學 及 支 援 人 員 的 薪 酬, 以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長 期 服 務 金 遣 散 費 等 (ii)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包 括 營 辦 幼 稚 園 的 學 校 一 般 開 支 ( 例 如 校 舍 的 小 型 保 養 維 修 工 程 傢 俬 及 用 具 ) 與 教 學 相 關 的 開 支 ( 例 如 教 材 和 消 耗 品 ), 以 及 學 校 發 展 和 職 員 培 訓 的 開 支 等 (b) 與 校 舍 有 關 的 開 支 (i) 幼 稚 園 校 舍 租 金 49

63 (ii) 校 舍 的 大 型 修 葺 就 人 力 資 源 的 需 求 和 薪 酬 及 幼 稚 園 的 租 金 事 宜, 顧 問 已 進 行 兩 項 研 究, 收 集 更 全 面 的 資 料 和 提 出 建 議 以 供 委 員 會 考 慮 (a) 與 員 工 薪 酬 相 關 的 開 支 及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的 資 助 現 況 有 關 與 員 工 薪 酬 相 關 的 事 宜, 委 員 會 明 白 根 據 之 前 的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資 助 計 劃 的 資 助 條 件, 幼 稚 園 須 根 據 建 議 標 準 薪 金 表 支 付 教 師 薪 酬 在 推 行 學 券 計 劃 後, 建 議 標 準 薪 金 表 已 經 取 消, 以 便 幼 稚 園 根 據 教 師 的 經 驗 及 表 現 等 因 素, 全 權 決 定 教 師 的 薪 酬 及 增 薪 安 排 目 前, 幼 稚 園 在 決 定 教 師 薪 酬 方 面 各 有 不 同 的 校 本 安 排 部 分 幼 稚 園 基 本 上 跟 隨 建 議 標 準 薪 金 表, 而 部 分 幼 稚 園 則 根 據 表 現 和 資 歷 等 校 本 準 則, 釐 定 薪 酬 及 作 出 薪 酬 調 整 根 據 2014 年 9 月 進 行 的 一 23 年 一 度 教 師 統 計 調 查,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全 職 教 師 的 的 平 均 月 薪 約 為 18,800 元 幼 稚 園 在 釐 定 幼 稚 園 教 師 薪 酬 待 遇 時 有 不 同 的 做 法 下 文 載 述 一 些 現 行 做 法 : (i) 部 分 幼 稚 園 跟 隨 公 務 員 的 總 薪 級 表, 例 如 就 教 師 而 言, 由 第 7 點 至 第 18 點 (ii) 部 分 半 日 制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薪 酬 大 約 是 全 職 教 師 薪 酬 的 三 份 之 二 (iii) 幼 稚 園 會 根 據 不 同 的 校 本 準 則 而 作 出 每 年 的 薪 酬 調 整, 例 如 表 現 獲 取 的 學 歷 教 學 年 資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和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等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就 幼 稚 園 員 工 薪 酬 及 相 關 事 宜, 已 由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具 體 而 言, 顧 問 的 建 議 涵 蓋 幼 稚 園 教 學 與 支 援 人 員 職 位 的 建 議 薪 酬 架 構 及 資 助 安 排 23 全 職 教 師 指 在 一 般 上 課 日 每 天 在 幼 稚 園 工 作 ( 包 括 教 學 備 課 及 行 政 職 務 )6 小 時 或 以 上 的 教 師 50

64 7.3.6 在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過 程 中, 委 員 留 意 到 有 些 意 見 強 烈 要 求 訂 定 強 制 性 的 薪 級 表, 規 定 所 有 幼 稚 園 均 須 遵 從 有 些 意 見 亦 認 為 當 教 師 由 一 所 幼 稚 園 轉 往 另 一 所 幼 稚 園 任 教 時, 其 教 學 經 驗 應 獲 認 可 有 些 相 反 的 意 見 認 為 政 府 只 應 提 供 薪 酬 範 圍 供 幼 稚 園 參 考, 讓 幼 稚 園 按 公 開 透 明 及 具 制 衡 的 校 本 機 制 自 行 釐 訂 教 師 薪 酬 他 們 認 為, 尊 重 幼 稚 園 自 行 釐 定 教 師 及 校 長 薪 酬, 與 保 持 幼 稚 園 界 別 靈 活 多 元 的 原 則 相 符 然 而, 有 些 意 見 擔 心 若 容 許 彈 性, 教 師 薪 酬 將 會 由 市 場 主 導, 故 此 須 訂 定 監 察 機 制 以 確 保 幼 稚 園 遵 從 薪 酬 政 策 有 些 意 見 認 為 幼 稚 園 採 用 適 用 於 資 助 學 校 的 薪 酬 政 策 會 帶 來 的 好 處 包 括 可 穩 定 教 師 團 隊 然 而, 有 些 意 見 認 為 只 單 獨 採 用 資 助 學 校 的 劃 一 資 助 模 式 中 與 薪 酬 相 關 的 做 法, 未 必 適 用 於 幼 稚 園 該 資 助 模 式 在 不 同 方 面 受 政 府 嚴 格 規 管, 例 如 須 核 准 班 級 結 構 及 設 有 標 準 班 額 如 第 5 章 所 述, 有 意 見 建 議 幼 稚 園 的 教 職 員 架 構 一 般 應 有 一 名 校 長 一 名 副 校 長 ( 適 用 於 大 規 模 的 幼 稚 園 ) 主 任 及 教 師, 而 極 規 模 極 小 的 幼 稚 園 則 不 需 設 有 主 任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就 每 個 職 位 提 供 薪 酬 範 圍 同 樣 地, 建 議 亦 包 括 為 幼 稚 園 核 心 支 援 人 員 設 定 薪 酬 範 圍, 這 些 人 員 包 括 文 員 校 工, 以 及 炊 事 員 ( 如 幼 稚 園 設 有 廚 房 ) 在 這 方 面, 顧 問 已 檢 視 幼 稚 園 核 心 教 學 與 非 教 學 職 位 現 時 的 薪 酬 水 平 及 進 行 了 深 入 分 析, 並 且 將 其 與 就 業 市 場 上 類 似 職 務 / 職 位 的 薪 酬 水 平 作 比 較 就 幼 稚 園 教 學 人 員 的 薪 酬, 顧 問 認 為 基 本 上 建 議 的 薪 酬 應 高 於 現 時 的 薪 酬 水 平, 以 反 映 教 師 自 學 券 計 劃 推 行 以 來 的 學 歷 提 升 除 此 之 外, 就 業 市 場 上 類 似 職 務 / 職 位 的 薪 酬 水 平 亦 可 作 參 考 就 教 學 人 員 而 言, 他 們 有 不 同 職 位, 分 別 是 教 師 主 任 副 校 長 及 校 長, 類 似 就 業 市 場 上 的 初 級 專 業 人 士 專 業 人 士 主 管 及 管 理 層 就 支 援 人 員, 包 括 文 員 校 工 及 炊 事 員, 就 業 市 場 上 類 似 職 務 / 職 位 的 薪 酬 水 平 亦 可 作 參 考 就 職 員 薪 酬 的 資 助 安 排, 顧 問 認 為 劃 一 及 彈 性 較 低 的 資 助 學 校 資 助 模 式, 未 必 完 全 適 用 於 幼 稚 園 另 一 方 面, 儘 管 以 整 筆 津 貼 的 形 式 給 予 資 助 可 提 供 彈 性, 惟 應 向 幼 稚 園 發 出 清 晰 指 引, 以 確 保 對 職 員 薪 酬 方 面 的 資 助 會 恰 當 地 用 於 指 定 用 途 51

65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i) 與 員 工 薪 酬 相 關 的 開 支 委 員 會 在 制 訂 建 議 時 已 謹 慎 考 慮 不 同 幼 稚 園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以 及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和 建 議 委 員 會 建 議 向 幼 稚 園 教 師 支 付 具 競 爭 力 的 薪 酬 以 吸 引 和 保 留 人 才 政 府 應 為 幼 稚 園 的 每 個 教 學 職 位 和 核 心 支 援 人 員 職 位 ( 文 員 校 工 和 炊 事 員 ) 釐 訂 薪 酬 範 圍, 以 作 參 考 委 員 會 認 為 為 每 個 職 位 訂 立 薪 酬 的 參 考 範 圍, 可 確 保 競 爭 力 之 餘, 同 時 還 可 讓 幼 稚 園 管 理 層 因 應 員 工 的 工 作 經 驗 表 現 額 外 工 作 職 責 資 歷 培 訓 和 特 別 技 能 等, 靈 活 釐 定 員 工 的 薪 酬, 會 更 適 合 幼 稚 園 的 情 況 相 比 之 下, 強 制 性 的 薪 級 表 只 根 據 年 資 釐 定 教 師 薪 酬 儘 管 如 此, 委 員 會 明 白 幼 稚 園 教 師 憂 慮 幼 稚 園 釐 定 薪 酬 時 或 許 不 認 可 他 們 的 資 歷 及 經 驗 一 事, 須 予 妥 善 處 理, 尤 其 在 轉 校 任 職 時 就 此, 委 員 會 認 為 為 應 擬 訂 具 體 的 實 施 指 引 及 清 晰 的 規 則, 確 保 政 府 的 資 源 適 當 地 用 於 幼 稚 園 員 工 薪 酬 上 舉 例 來 說, 政 府 撥 款 當 中 一 定 比 例 必 須 用 於 教 師 薪 酬 開 支, 幼 稚 園 應 設 立 透 明 及 具 制 衡 的 校 本 機 制 以 釐 定 員 工 薪 酬 有 關 幼 稚 園 員 工 薪 酬 方 面, 委 員 會 在 參 考 顧 問 的 建 議 後, 建 議 以 下 薪 酬 參 考 範 圍, 亦 建 議 政 府 應 設 立 調 整 薪 酬 的 機 制 教 學 人 員 建 議 的 薪 酬 範 圍 (2014 年 物 價 水 平 ) 教 師 $18,000 $32,000 主 任 $24,000 $38,000 副 校 長 $30,000 $42,000 ( 適 用 於 大 規 模 的 幼 稚 園 ) 二 級 校 長 $34,000 $47,000 一 級 校 長 $40,000 $53,000 52

66 支 援 人 員 建 議 的 薪 酬 範 圍 (2014 年 物 價 水 平 ) 文 員 $10,000 $18,000 校 工 $10,000 $13,000 炊 事 員 $12,000 $14,000 註 : 在 規 模 極 小 的 幼 稚 園, 校 長 的 職 級 大 致 等 同 副 校 長 至 於 員 工 薪 酬 開 支 的 資 助 安 排 方 面, 委 員 會 明 白 資 助 學 校 資 助 模 式 下 與 薪 酬 相 關 的 做 法 並 不 能 單 獨 套 用 於 幼 稚 園, 理 由 已 於 上 文 交 代 委 員 會 建 議 員 工 薪 酬 的 資 助 額 可 參 考 相 關 員 工 薪 酬 範 圍 的 中 點 薪 金 對 於 幼 稚 園 界 別 憂 慮 若 果 資 助 額 是 按 中 點 薪 金 計 算, 有 大 批 資 深 教 師 的 幼 稚 園 或 未 能 應 付 員 工 薪 酬 方 面 的 大 量 開 支 ;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推 出 措 施 以 回 應 界 別 的 顧 慮 政 府 應 考 慮 提 供 安 全 網, 讓 幼 稚 園 可 就 額 外 資 助 提 出 個 別 申 請 (ii)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有 關 向 幼 稚 園 提 供 津 貼 以 支 付 其 運 作 開 支 方 面, 委 員 會 認 為 目 前 認 可 作 調 整 學 費 用 途 的 運 作 開 支 項 目, 在 將 來 的 資 助 安 排 下 應 仍 可 獲 得 資 助, 當 中 包 括 : 傢 具 及 設 備 教 具 學 習 活 動 教 師 文 具 紙 張 及 其 他 所 需 的 消 耗 用 品 學 生 手 册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證 書 學 生 證 件 水 費 電 費 電 話 清 潔 費 用 郵 費 及 書 刊 開 支 交 通 費 保 險 費 急 救 工 具 和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核 數 費 因 校 務 而 支 付 的 服 務 費 用 等 認 可 的 項 目 清 單 在 有 需 要 時 應 作 檢 視 其 他 項 目 如 學 校 發 展 或 職 員 培 訓, 亦 應 考 慮 獲 得 資 助 這 些 運 作 開 支 的 資 助, 則 可 參 考 過 往 幼 稚 園 的 開 支 模 式 來 釐 定 53

67 (b) 與 校 舍 有 關 開 支 的 資 助 現 況 幼 稚 園 在 校 舍 方 面 的 開 支 包 括 租 金 地 租 及 差 餉 維 修 保 養 等 幼 稚 園 在 不 同 類 型 的 校 舍 運 作, 租 金 差 距 甚 大 現 時 一 些 幼 稚 園 在 政 府 分 配 的 校 舍 內 ( 例 如 公 共 屋 邨 內 ) 營 辦, 其 他 則 位 於 私 人 樓 宇, 例 如 在 商 業 樓 宇 租 用 單 位 在 教 會 或 由 辦 學 團 體 擁 有 的 私 人 土 地 上 在 2014/15 學 年 全 港 760 所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中, 約 22% 租 用 商 業 樓 宇 單 位 的 須 繳 付 市 值 租 金, 約 26% 繳 付 象 徵 式 或 零 租 金, 約 52%(396 所 ) 在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下 獲 發 還 租 金 不 同 幼 稚 園 的 租 金 開 支 相 距 甚 大 有 關 資 料 列 於 第 7.1 段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就 幼 稚 園 租 金 及 相 關 事 宜, 已 由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具 體 而 言, 顧 問 的 建 議 涵 蓋 向 幼 稚 園 提 供 租 金 資 助 的 方 法, 以 及 長 遠 來 說 如 何 處 理 幼 稚 園 的 租 金 問 題 由 於 校 舍 租 金 是 幼 稚 園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開 支 項 目, 有 人 認 為 應 向 合 資 格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租 金 資 助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應 研 究 措 施, 確 保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供 應 穩 定 (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第 6 章 )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須 盡 力 紓 減 幼 稚 園 在 租 金 方 面 的 財 政 負 擔 就 此, 委 員 會 已 檢 視 現 有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以 便 考 慮 在 推 行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時, 該 計 劃 是 否 仍 然 適 用 委 員 會 了 解, 現 有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有 以 下 主 要 特 點 : (i) 逾 80% 獲 發 還 租 金 的 幼 稚 園 是 位 於 公 共 屋 邨 的 幼 稚 園 (ii) (iii) 合 資 格 的 幼 稚 園 必 須 符 合 一 套 資 格 準 則, 包 括 屬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有 關 地 區 對 幼 稚 園 學 額 有 確 切 需 求, 以 及 平 均 租 金 成 本 不 高 於 教 育 局 所 訂 定 的 租 金 額 分 界 點 獲 發 還 的 金 額, 取 決 於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評 定 的 租 值 及 校 舍 的 使 用 率 ( 即 全 校 總 學 生 人 數 / 容 額 證 明 書 上 的 課 室 總 容 額 ) 校 舍 使 用 率 達 50% 或 以 上 的 幼 稚 園, 可 獲 發 還 全 數 54

68 租 金, 校 舍 使 用 率 低 於 50% 的 幼 稚 園, 只 可 獲 發 還 50% 的 租 金 24 (iv) 根 據 監 察 制 度, 每 兩 年 一 次 評 審 幼 稚 園 是 否 合 資 格 繼 續 獲 發 還 租 金 有 些 意 見 認 為 在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下, 所 有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均 應 合 資 格 領 取 租 金 資 助, 使 該 等 幼 稚 園 的 財 政 可 更 為 穩 健, 惠 及 所 有 家 長 這 和 現 況 有 所 不 同, 現 時 只 有 約 50% 的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獲 發 還 租 金 有 意 見 提 到,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下 有 關 地 區 對 幼 稚 園 學 額 的 確 實 需 求 及 租 金 額 分 界 點 的 評 審 準 則, 未 來 或 不 再 適 用 委 員 會 認 為 須 制 訂 一 個 新 的 租 金 資 助 計 劃, 該 計 劃 無 論 對 政 府 和 幼 稚 園 營 辦 者 而 言, 均 應 是 財 政 上 可 以 持 續 負 擔 的 有 些 意 見 認 為, 不 同 幼 稚 園 的 租 金 差 距 甚 大, 為 每 所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提 供 的 資 助 應 設 有 上 限, 以 確 保 公 帑 得 以 善 用 因 此, 部 分 在 商 業 單 位 營 運 的 幼 稚 園, 可 能 因 為 租 金 開 支 超 出 政 府 租 金 資 助 而 需 要 支 付 多 出 的 金 額 就 此 亦 有 意 見 關 注 一 些 幼 稚 園 或 會 因 而 削 弱 收 生 方 面 的 競 爭 力 有 些 意 見 關 注 到 當 對 幼 稚 園 學 額 的 需 求 不 再 是 評 審 準 則 時, 在 學 額 供 應 過 多 的 地 區 的 幼 稚 園 亦 會 得 到 租 金 資 助 因 此, 有 些 意 見 建 議 幼 稚 園 的 實 際 租 金 資 助 額, 應 繼 續 按 照 以 收 生 人 數 及 課 室 容 額 計 算 的 校 舍 使 用 率 釐 定 委 員 會 完 全 同 意 政 府 應 就 提 供 租 金 資 助 進 行 規 管, 亦 應 設 立 合 適 機 制 以 確 保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不 會 變 成 資 助 幼 稚 園 的 利 潤 及 / 或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業 主 就 資 助 上 限 方 面, 其 中 一 個 做 法 是 以 區 內 幼 稚 園 的 平 均 單 位 租 金 作 為 該 區 幼 稚 園 的 資 助 上 限 然 而, 此 做 法 被 認 為 不 可 取, 因 為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租 金 差 距 甚 大, 難 以 將 幼 稚 園 作 出 最 適 當 的 分 組 亦 有 意 見 關 注 到 會 有 潛 在 推 高 幼 稚 園 租 金 的 問 題, 因 為 有 些 業 主 可 能 會 將 現 時 的 租 金 增 至 資 助 上 限 的 金 額 另 一 可 行 做 法 是 參 考 公 共 屋 邨 相 類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租 金 這 視 作 較 為 可 取 的 做 法, 因 為 公 共 屋 邨 幼 稚 園 租 金 的 波 動 相 對 較 小, 這 亦 與 增 加 在 公 共 屋 邨 中 由 政 府 擁 有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供 應 的 長 期 目 標 相 符 至 於 租 金 資 助 的 水 平, 由 於 所 有 在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下 的 幼 稚 園 可 能 均 合 資 格 領 取 租 金 資 助, 顧 問 認 為 可 24 經 由 學 校 分 配 委 員 會 分 配 校 舍 的 新 幼 稚 園, 在 首 3 年 租 約 期 內, 不 論 其 租 金 成 本 或 校 舍 使 用 率 為 何, 均 合 資 格 獲 發 還 全 數 租 金 55

69 能 需 要 按 照 幼 稚 園 的 使 用 率 增 設 更 多 資 助 層 級, 以 確 保 公 帑 審 慎 使 用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i) 幼 稚 園 租 金 委 員 會 在 制 訂 建 議 時 已 謹 慎 考 慮 不 同 幼 稚 園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以 及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和 建 議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以 經 常 撥 款 的 形 式 向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提 供 租 金 資 助, 以 減 輕 幼 稚 園 的 財 政 負 擔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在 設 計 新 租 金 資 助 計 劃 時, 應 考 慮 以 下 各 項 : (i) (ii) (iii) 檢 視 現 行 的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幼 稚 園 的 租 金 資 助 額 應 取 決 於 使 用 率 可 考 慮 按 照 使 用 率 增 設 更 多 租 金 資 助 層 級, 防 止 使 用 公 帑 資 助 過 剩 的 學 位 為 確 保 公 帑 用 得 其 所, 每 所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獲 發 的 資 助 額 應 設 有 上 限 位 於 公 共 屋 邨 的 相 若 幼 稚 園 的 租 金 可 作 為 釐 定 資 助 額 上 限 的 參 考 由 於 公 共 屋 邨 租 金 比 起 商 業 單 位 租 金 較 少 受 市 場 主 導, 故 此 政 府 較 容 易 控 制 其 預 算 在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下, 如 幼 稚 園 接 受 的 租 金 資 助 少 於 校 舍 的 實 質 租 金 開 支, 該 幼 稚 園 可 收 取 經 教 育 局 核 准 的 費 用, 以 彌 補 差 額 委 員 會 建 議 應 設 立 過 渡 安 排, 以 協 助 現 行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下 的 幼 稚 園 可 順 利 銜 接 新 計 劃 (ii) 大 型 修 葺 至 於 幼 稚 園 校 舍 的 大 型 修 葺, 委 員 會 認 為, 對 於 租 用 的 幼 稚 園 校 舍, 進 行 大 型 修 葺 應 由 業 主 而 非 幼 稚 園 承 租 人 負 責 因 此, 委 員 會 認 為 沒 有 必 要 為 此 向 他 們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至 於 在 自 置 校 舍 或 以 零 租 金 或 象 徵 式 租 金 在 辦 學 團 體 擁 有 校 舍 營 運 的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考 慮 提 供 津 貼, 以 減 輕 幼 稚 園 進 行 大 型 修 葺 的 財 政 負 擔 教 育 局 需 就 此 津 貼 的 資 格 準 則 制 訂 細 節 56

70 其 他 為 特 定 學 校 而 設 的 資 助 至 於 其 他 向 學 校 提 供 的 個 別 資 助, 例 如 發 放 予 取 錄 一 群 ( 如 8 名 或 以 上 ) 非 華 語 學 生 的 幼 稚 園 的 資 助, 詳 情 載 於 第 8 章 7.4 為 全 日 制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提 供 的 額 外 資 助 現 況 一 如 第 段 所 述, 幼 稚 園 現 時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包 括 開 辦 半 日 制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班 級 有 些 幼 稚 園 只 開 辦 半 日 制 ( 上 午 班 或 下 午 班 ) 或 全 日 制 班 級, 其 他 則 在 同 一 校 舍 同 時 開 辦 半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班 級 在 2014/15 學 年, 在 760 所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當 中,381 所 同 時 開 辦 半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班 級 ( 約 50%), 235 所 只 開 辦 全 日 制 班 級 (31%), 144 所 只 開 辦 半 日 制 班 級 (19%) 在 開 辦 全 日 制 班 級 的 幼 稚 園 中,246 所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 前 身 為 社 會 福 利 署 資 助 的 幼 兒 中 心 ) 每 週 運 作 五 天 半 並 且 服 務 時 間 較 長, 部 分 亦 提 供 輔 助 服 務 關 於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供 應 和 學 生 人 數 方 面, 各 區 的 分 配 並 不 平 均 以 只 開 辦 全 日 制 班 級 的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為 例, 在 2014/15 學 年, 該 類 幼 稚 園 的 數 目 由 離 島 區 的 3 所 ( 提 供 約 255 個 學 額 ), 至 觀 塘 的 26 所 ( 提 供 約 個 學 額 ) 至 於 這 些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學 生 人 數 佔 當 區 幼 稚 園 學 生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離 島 區 是 6.4%, 油 尖 旺 則 是 22.3% 同 樣 地,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數 目 由 離 島 區 的 5 所 ( 提 供 約 417 個 學 額 ), 至 觀 塘 的 24 所 ( 提 供 約 個 學 額 ) 這 些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學 生 人 數 佔 當 區 幼 稚 園 學 生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亦 有 差 異, 九 龍 城 是 6.3%, 油 尖 旺 則 是 22.3% 至 於 財 政 資 助, 現 行 學 券 計 劃 的 資 助 適 用 於 所 有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不 論 幼 稚 園 開 辦 半 日 制 全 日 制 或 長 全 日 制 課 程 合 資 格 的 半 日 制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除 可 通 過 學 券 計 劃 獲 得 資 源 外, 亦 獲 得 政 府 的 其 他 資 助, 包 括 獲 發 還 租 金 差 餉 及 地 租, 個 別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更 獲 發 還 管 理 費 及 冷 氣 費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亦 可 透 過 社 會 福 利 署 向 25 輔 助 服 務 包 括 在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 1 )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 ( 2 )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 以 及 ( 3 ) 兼 收 計 劃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為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而 設, 以 應 家 庭 和 在 職 家 長 的 社 會 需 要 暫 託 幼 兒 服 務 為 六 歲 以 下 的 幼 兒 提 供 全 日 半 日 或 每 節 兩 小 時 的 服 務, 以 協 助 須 處 理 突 發 事 情 或 其 他 事 宜 的 家 長 或 照 顧 者 兼 收 計 劃 為 兩 至 六 歲 的 輕 度 弱 能 兒 童 提 供 訓 練 及 照 顧, 協 助 他 們 將 來 融 入 主 流 教 育 系 統 和 社 會 57

71 獎 券 基 金 申 請 撥 款, 用 以 支 付 翻 新 購 置 傢 具 及 設 備 等 非 經 常 開 支 目 前, 所 有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均 屬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在 2013/14 學 年, 在 就 讀 於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學 童 中,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學 童 有 50% 獲 得 學 費 減 免, 並 非 就 讀 於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學 童 則 有 55% 獲 得 學 費 減 免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如 第 段 所 述, 委 員 會 認 為 未 來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應 以 半 日 制 ( 三 小 時 ) 服 務, 作 為 基 本 資 助 然 而, 委 員 會 亦 非 常 清 楚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屬 幼 稚 園 界 別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為 許 多 家 庭 和 在 職 家 長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務 因 此, 它 們 的 角 色 應 獲 得 充 分 肯 定 為 配 合 人 口 政 策, 釋 放 更 多 婦 女 返 回 本 地 勞 動 力,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提 供 額 外 支 援 如 額 外 津 貼, 以 鼓 勵 幼 稚 園 提 供 更 多 全 日 制 或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這 並 不 表 示 政 府 應 全 數 資 助 全 日 制 或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並 視 之 為 基 本 資 助 ; 但 向 全 日 制 或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則 可 讓 需 要 這 類 服 務 的 家 長 更 容 易 及 以 更 合 理 的 收 費 獲 得 服 務 在 釐 定 額 外 資 助 的 水 平 時,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考 慮 全 日 制 及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不 同 營 運 時 間 提 供 的 服 務 以 及 其 人 力 需 求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為 回 應 人 口 政 策, 以 配 合 提 升 本 地 勞 動 潛 力 的 需 要, 並 加 強 支 援 在 職 父 母,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向 幼 稚 園 提 供 資 助, 以 鼓 勵 幼 稚 園 提 供 更 多 全 日 制 或 長 全 日 制 學 額 經 仔 細 考 慮 後, 委 員 會 認 為 從 規 劃 角 度 而 言, 現 行 就 幼 稚 園 學 額 的 規 劃 標 準 ( 即 每 名 三 至 六 歲 以 下 幼 兒 應 設 730 個 半 日 制 學 額 和 250 個 全 日 制 學 額 ) 應 予 以 檢 討, 以 增 加 在 屋 邨 及 大 型 私 人 發 展 項 目 中 的 全 日 制 學 額 委 員 會 認 為 規 劃 標 準 應 循 序 漸 進 地 改 善 至 每 名 三 至 六 歲 幼 兒 應 設 500 個 半 日 制 學 額 和 500 個 全 日 制 學 額 為 迎 合 社 會 對 全 日 制 學 額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有 關 供 求 情 況 應 予 以 監 察 或 檢 討 至 於 額 外 的 資 源,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考 慮 向 開 設 全 日 制 的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提 供 資 助 ( 資 助 額 可 按 學 生 人 數 計 算 ), 以 鼓 勵 幼 稚 園 提 供 更 多 全 日 制 學 額 提 供 全 日 制 的 額 外 資 助 後, 預 料 全 日 制 班 級 的 學 費 會 降 低, 家 長 更 容 易 負 擔, 而 更 多 幼 稚 園 或 會 提 供 全 日 制 服 務, 滿 足 家 長 的 需 要 關 於 全 日 制 服 務 的 額 外 資 助 水 平, 委 員 會 建 議 為 半 日 制 服 務 58

72 的 基 本 資 助 額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到 百 分 之 三 十 教 育 局 應 擬 定 細 節 就 合 資 格 的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而 言, 委 員 會 認 為 除 了 全 日 制 資 助 外, 會 提 供 更 多 資 源 以 應 付 較 長 營 運 時 間 和 更 多 上 課 日 資 助 額 可 因 應 額 外 服 務 時 數 所 需 的 人 力 而 釐 定 因 應 學 校 規 模, 該 筆 資 助 應 足 夠 讓 幼 稚 園 聘 請 一 至 三 名 人 員 教 育 局 應 擬 定 細 節 除 了 建 議 提 供 全 日 制 /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的 幼 稚 園 可 獲 得 額 外 資 助, 以 應 付 各 自 的 運 作 需 要 外,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有 真 正 需 要 的 家 庭 能 受 惠 於 有 關 資 助 實 為 重 要 因 此, 儘 管 幼 稚 園 收 生 基 本 上 屬 於 校 本 事 宜,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 例 如 父 母 均 外 出 工 作 ), 其 子 女 應 可 優 先 獲 取 錄 最 後, 為 方 便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獲 得 全 日 制 /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現 行 的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應 繼 續 實 行 59

73 第 8 章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8.1 為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家 庭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提 供 額 外 支 援 現 況 政 府 的 學 生 資 助 政 策 是 要 確 保 學 生 不 會 因 為 經 濟 困 難 而 未 能 接 26 受 教 育 除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學 費 資 助 外, 來 自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27 家 庭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也 可 申 請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學 費 減 免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若 能 通 過 入 息 審 查 便 可 獲 減 免 學 費 % 75% 或 50% 29 資 助 的 幅 度 主 要 視 乎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全 年 總 收 入 及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而 定 在 2011/12 學 年 之 前, 就 讀 於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的 全 日 制 班 級 的 學 童, 除 須 通 過 學 費 減 免 的 入 息 審 查 外, 還 須 通 過 社 會 需 要 審 查 為 便 利 通 過 入 息 審 查 的 家 庭 的 子 女 接 受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教 育, 有 關 社 會 需 要 審 查 已 經 取 消 此 外, 就 讀 於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的 學 童 也 可 獲 膳 費 資 助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家 庭 的 兒 童 可 獲 綜 援 津 貼 支 付 學 費 和 膳 費 綜 援 計 劃 也 為 幼 稚 園 學 童 提 供 與 就 學 有 關 的 選 定 項 目 ( 例 如 課 本 文 具 和 校 服 等 ) 定 額 津 貼 31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進 一 步 放 寬 可 獲 學 費 減 免 的 收 入 上 限, 讓 更 多 學 童 得 益 就 此, 委 員 會 了 解 到, 目 前 為 學 前 至 專 上 學 生 而 設 的 全 數 9 項 入 息 審 查 資 助 計 劃 均 須 通 過 同 一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委 員 會 亦 知 悉, 目 前 的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已 經 過 檢 討, 而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已 在 2011 年 5 月 的 會 議 上, 通 過 放 寬 可 獲 全 額 學 生 資 助 的 收 入 上 限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欣 悉 放 寬 有 關 收 入 上 限 後, 受 惠 的 幼 稚 園 人 數 由 2010/11 學 年 的 人, 大 幅 增 加 至 2013/14 學 年 的 人, 相 當 於 46% 的 增 幅 在 幼 有 關 學 券 計 劃 的 詳 情 載 於 第 2 章 第 2.2(b) 段 有 關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詳 情 載 於 第 2 章 第 2.2 段 為 進 一 步 協 助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家 庭 及 增 加 他 們 在 幼 稚 園 教 育 方 面 的 選 擇,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在 2014 年 2 月 批 准 調 升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學 費 減 免 上 限, 由 學 券 計 劃 下 幼 稚 園 學 費 的 加 權 平 均 水 平 提 升 至 第 75 個 百 分 點 在 2014/15 學 年, 半 日 制 及 全 日 制 學 額 的 學 費 減 免 上 限, 分 別 為 26,500 元 及 40,500 元, 與 2013/14 學 年 的 21,300 元 及 34,500 元 相 比, 分 別 上 升 約 24% 及 17% 在 2013/14 學 年, 受 惠 於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共 有 名, 獲 100% 75% 和 50% 學 費 減 免 資 助 的 學 童 人 數 分 別 為 人 人 及 人 膳 費 資 助 ( 只 限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班 級 ) 上 限 在 2014/15 學 年 為 每 名 學 童 每 月 480 元 2014/15 學 年 和 2015/16 學 年 的 金 額 分 別 是 3,425 元 和 3,600 元 60

74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獲 發 全 額 資 助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佔 整 體 受 惠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亦 由 2010/11 學 年 的 52%, 大 幅 增 加 至 2013/14 學 年 的 約 65% 基 於 上 述 情 況, 普 遍 的 看 法 是 現 行 可 獲 學 費 減 免 的 收 入 上 限 應 維 持 不 變 有 意 見 指 除 了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的 學 費 減 免 之 外,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應 獲 額 外 的 資 助 就 此, 委 員 會 明 白 除 了 收 取 學 費 之 外, 幼 稚 園 亦 向 學 童 收 取 其 他 教 育 用 品 ( 例 如 課 本 習 作 簿 校 服 書 包 和 茶 點 ) 和 收 費 服 務 ( 例 如 校 巴 服 務 和 興 趣 班 ) 的 費 用, 做 法 很 普 遍, 而 家 長 購 買 有 關 教 育 用 品 或 收 費 服 務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在 幼 稚 園 當 中, 這 些 項 目 的 收 費 不 一, 可 達 每 年 數 百 至 數 千 元 有 建 議 認 為 應 為 有 需 要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提 供 學 生 車 船 津 貼 和 學 校 書 簿 津 貼 就 此, 有 委 員 認 為 應 鼓 勵 家 長 為 其 子 女 選 擇 鄰 近 地 區 的 學 校, 以 減 少 幼 兒 的 交 通 時 間 因 此, 向 幼 稚 園 學 童 提 供 學 生 車 船 津 貼 未 必 適 當 至 於 書 簿 津 貼, 有 委 員 認 為 幼 稚 園 教 育 應 強 調 兒 童 藉 遊 戲 親 自 動 手 做 和 感 官 接 觸 學 習, 及 應 避 免 過 份 依 賴 課 本 因 此, 不 宜 特 別 為 幼 稚 園 課 本 而 提 供 資 助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未 來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推 行 後, 半 日 制 幼 稚 園 學 額 將 獲 得 基 本 資 助, 全 日 制 和 長 全 日 制 服 務 將 獲 得 額 外 支 援 ; 大 部 分 的 半 日 制 幼 稚 園 服 務 將 會 變 成 免 費, 而 全 日 制 或 長 全 日 制 課 程 的 學 費 將 較 易 負 擔 但 是 有 些 幼 稚 園 在 獲 發 租 金 津 貼 之 後 或 仍 需 收 取 學 費 以 支 付 額 外 的 租 金 支 出, 或 支 付 高 於 標 準 的 服 務 開 支 為 確 保 沒 有 兒 童 會 因 為 經 濟 困 難 而 被 剝 奪 接 受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機 會, 委 員 會 建 議 維 持 現 有 的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以 便 向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家 庭 的 兒 童 提 供 額 外 經 濟 資 助 委 員 會 亦 建 議 政 府 應 向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家 庭 ( 即 通 過 入 息 審 查 的 家 庭 )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以 支 付 學 童 的 學 習 或 教 育 開 支 ( 例 如 購 買 書 本 和 校 服 等 ) 有 關 的 資 助 水 平, 可 參 考 綜 援 下 的 相 關 資 助 而 釐 定 61

75 8.2 為 幼 稚 園 的 非 華 語 學 童 提 供 額 外 支 援 現 況 協 助 非 華 語 學 童 盡 早 融 入 本 地 教 育 制 度 及 社 區 是 很 重 要, 因 此 當 局 鼓 勵 非 華 語 家 長 讓 子 女 入 讀 本 地 幼 稚 園, 讓 他 們 盡 早 接 觸 沉 浸 的 中 文 語 言 環 境, 以 助 學 童 順 利 過 渡 至 本 地 小 學 在 2014/15 學 年, 約 有 名 非 華 語 學 童 就 讀 於 約 560 所 幼 稚 園 ( 約 76% 提 供 本 地 課 程, 20% 為 非 本 地 課 程, 及 4% 兩 者 均 提 供 ), 其 中 約 名 就 讀 於 380 所 參 與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當 中 全 部 均 提 供 本 地 課 程 照 顧 有 多 樣 需 要 的 學 童 是 認 可 的 幼 兒 教 育 師 資 培 訓 課 程 的 重 點 之 一, 現 時 教 師 可 透 過 此 課 程 掌 握 處 理 學 習 差 異 的 基 礎 知 識 和 技 33 能 教 師 亦 通 過 修 讀 教 育 局 舉 辦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及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提 升 照 顧 非 華 語 學 童 學 習 需 要 的 能 力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借 助 大 專 學 界 的 專 業 知 識 為 錄 取 非 華 語 兒 童 幼 稚 園 提 供 中 文 教 與 學 支 援 的 大 學 學 校 支 援 計 劃 當 局 按 語 文 教 育 及 研 究 常 務 委 員 會 ( 語 常 會 ) 的 建 議 並 在 語 文 基 金 的 資 助 下,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作, 在 非 華 語 學 童 較 集 中 的 地 區, 舉 辦 地 區 為 本 的 計 劃 計 劃 以 三 至 九 歲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為 對 象, 目 的 是 通 過 舉 辦 遊 戲 及 創 意 藝 術 等 有 趣 的 活 動, 提 高 他 們 學 習 中 文 的 動 機, 以 配 合 幼 稚 園 的 工 作 語 文 基 金 已 獲 政 府 注 資 50 億 元 作 為 種 子 基 金, 語 常 會 將 進 一 步 討 論 有 關 加 強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童 學 習 中 文 的 措 施 此 外,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為 推 動 香 港 優 質 學 校 教 育 的 計 劃 提 供 資 助, 並 向 學 校 教 育 範 圍 內 值 得 推 行 的 非 牟 利 創 新 計 劃 提 供 支 援 幼 稚 園 可 申 請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的 資 助, 以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需 要, 以 及 營 造 關 懷 共 融 的 環 境 或 有 利 優 質 教 育 的 策 略, 以 照 顧 學 童 的 學 習 差 異 為 了 協 助 不 同 族 裔 的 家 長 了 解 他 們 可 以 獲 得 的 教 育 服 務, 教 育 局 為 非 華 語 家 長 提 供 不 同 語 文 版 本 的 資 料 套 學 券 計 劃 的 單 張, 以 及 相 關 小 冊 子, 透 過 民 政 事 務 處 母 嬰 健 康 院 等 地 方 派 發 當 局 為 非 華 語 家 長 舉 辦 關 於 幼 稚 園 教 育 及 學 校 入 學 的 家 長 簡 介 會, 同 時 提 供 傳 譯 服 務 此 外,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亦 按 其 政 策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有 關 的 課 程 為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及 幼 兒 教 育 深 造 文 憑 例 如 自 2013/14 學 年 以 來 舉 辦 的 有 關 照 顧 年 幼 兒 童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 包 括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學 習 需 要 ) 的 研 討 會 / 工 作 坊 在 2014/15 學 年, 大 學 - 學 校 支 援 計 劃 支 援 61 所 幼 稚 園, 即 約 佔 所 有 取 錄 非 華 語 學 童 幼 稚 園 的 11% 62

76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持 份 者 普 遍 認 為, 幼 稚 園 須 締 造 一 個 切 合 學 習 內 容 的 學 習 環 境, 為 學 童 提 供 踏 實 有 意 義 和 適 合 其 發 展 階 段 的 學 習 經 歷 由 於 大 部 分 幼 稚 園 只 取 錄 了 少 量 非 華 語 學 童, 因 此 可 提 供 全 面 沉 浸 中 文 語 言 環 境, 讓 這 些 學 童 盡 早 融 入 本 地 生 活 然 而, 少 數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取 錄 了 較 多 的 非 華 語 學 童 35 從 教 育 角 度 而 言, 這 情 況 並 不 理 想, 特 別 在 中 文 學 習 方 面 有 意 見 認 為, 幼 稚 園 需 要 更 多 支 援, 以 提 高 其 照 顧 非 華 語 學 童 多 元 需 要 的 能 力, 以 及 加 強 與 非 華 語 家 長 溝 通 有 意 見 認 為 可 向 幼 稚 園 提 供 津 貼 持 份 者 認 為 須 為 有 關 津 貼 訂 定 清 晰 的 目 標, 並 同 時 容 許 幼 稚 園 靈 活 運 用 津 貼, 以 照 顧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多 元 需 要 部 分 持 份 者 認 為, 照 顧 學 習 差 異 的 一 般 原 則 可 應 用 於 照 顧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學 習 需 要 在 這 方 面, 教 師 應 留 意 學 童 的 不 同 能 力 和 學 習 需 要, 並 相 應 調 整 學 習 內 容 及 教 學 方 法 有 意 見 認 為, 可 因 應 非 華 語 學 童 學 習 中 文 來 舉 辦 有 關 的 師 資 培 訓 課 程, 以 期 為 教 師 提 供 更 好 的 支 援, 照 顧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需 要 此 外, 委 員 會 欣 悉 當 局 在 2014/15 學 年 提 供 主 題 為 促 進 少 數 族 裔 兒 童 及 早 融 入 及 適 應 校 園 生 活 的 到 校 專 業 支 援 服 務, 以 提 升 教 師 協 助 少 數 族 裔 兒 童 適 應 本 地 幼 稚 園 學 校 生 活 的 能 力, 以 及 為 這 些 兒 童 奠 定 學 習 中 文 的 基 礎 有 意 見 認 為, 密 集 式 的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能 有 助 提 升 教 師 的 能 力, 以 照 顧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個 別 學 習 需 要 委 員 會 欣 悉 當 局 憑 藉 之 前 累 積 的 經 驗, 繼 續 舉 辦 上 文 第 段 所 述 由 語 文 基 金 資 助 的 地 區 為 本 計 劃, 並 進 行 一 些 研 究, 以 期 更 具 體 了 解 非 華 語 學 童 在 學 習 中 文 方 面 的 需 要 有 建 議 認 為 可 進 行 更 多 有 關 此 方 面 的 研 究, 以 發 展 適 當 的 策 略,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童 亦 有 意 見 指, 幼 稚 園 可 利 用 現 有 不 同 的 資 源 ( 例 如 語 文 基 金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童 有 意 見 認 為, 非 華 語 家 長 的 積 極 參 與 和 支 援, 對 促 進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學 習, 非 常 重 要, 並 應 獲 不 同 界 別 ( 如 非 政 府 機 構 ) 充 分 支 援 35 大 約 4%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所 取 錄 的 非 華 語 學 童 數 目, 佔 其 總 收 生 人 數 50% 或 以 上 63

77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認 為, 非 華 語 家 長 應 獲 得 社 會 上 不 同 界 別 和 政 府 的 充 分 支 援, 以 協 助 非 華 語 學 童 盡 早 融 入 本 地 教 育 制 度 和 社 會 關 於 這 方 面, 委 員 會 欣 悉 政 府 不 同 部 門 作 出 的 努 力, 以 及 各 部 門 按 各 自 的 政 策 範 疇 向 少 數 族 裔 兒 童 提 供 各 種 服 務 / 支 援 36 委 員 會 建 議 向 取 錄 了 一 群 ( 如 8 名 或 以 上 )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 金 額 與 一 名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薪 酬 相 若 ), 讓 學 校 加 強 支 援 這 些 學 童 幼 稚 園 憑 著 額 外 資 源, 可 在 文 化 語 言 和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方 面, 為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培 訓 及 發 展, 並 發 展 有 效 的 策 略 協 助 非 華 語 學 童 運 用 中 文 學 習, 從 而 為 小 學 學 習 奠 定 基 礎 幼 稚 園 也 可 運 用 額 外 資 源, 加 強 與 非 華 語 學 童 家 長 的 溝 通 及 強 化 家 校 合 作 鑒 於 幼 稚 園 的 規 模 相 對 較 小, 委 員 會 認 為 不 須 按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人 數 而 提 升 額 外 資 源 委 員 會 亦 建 議 可 邀 請 獲 發 額 外 資 源 的 幼 稚 園, 與 其 他 幼 稚 園 分 享 經 驗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進 一 步 提 升 教 師 在 照 顧 非 華 語 學 童 學 習 差 異 方 面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教 學 技 能 為 此,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採 取 措 施 增 加 優 質 及 有 關 非 華 語 學 童 學 習 中 文 的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此 外, 委 員 會 建 議 加 強 幼 稚 園 的 校 本 專 業 支 援 服 務, 以 助 幼 稚 園 建 立 專 業 能 力, 促 進 非 華 語 學 童 學 習 中 文, 以 順 利 過 渡 至 小 學 幼 稚 園 從 中 所 汲 取 的 經 驗, 應 通 過 不 同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活 動, 與 其 他 幼 稚 園 分 享 經 驗 此 外, 當 局 可 發 展 有 效 的 學 與 教 策 略 和 資 源, 並 整 理 有 關 良 好 的 做 法 向 所 有 幼 稚 園 推 廣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進 行 更 多 有 關 非 華 語 學 童 學 習 中 文 的 需 要 的 研 究, 以 發 展 適 當 的 策 略,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童 此 外, 委 員 會 建 議 當 局 應 鼓 勵 取 錄 非 華 語 學 童 的 幼 稚 園 善 用 現 有 的 途 徑 和 資 源 ( 例 如 語 文 基 金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 以 照 顧 這 些 學 童 的 需 要 委 員 會 明 白 現 時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和 社 會 界 別 都 為 少 數 族 裔 提 供 不 同 性 質 的 支 援, 因 此 建 議 加 強 宣 傳 各 種 支 援 服 務, 以 服 務 更 多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36 例 如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委 託 非 政 府 機 構 設 立 六 個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及 兩 間 分 中 心, 提 供 各 項 專 設 的 學 習 班 輔 導 及 轉 介 服 務 融 和 活 動 及 傳 譯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融 入 社 區 64

78 8.3 為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提 供 額 外 支 援 現 況 政 府 一 直 通 過 衞 生 署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及 教 育 局 等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合 力 為 有 發 展 問 題 的 兒 童 提 供 各 項 服 務 具 體 來 說, 衞 生 署 及 醫 管 局 為 有 發 展 障 礙 的 兒 童 安 排 評 估 診 治, 以 及 轉 介 他 們 接 受 康 復 服 務 社 署 為 初 生 至 六 歲 的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並 協 助 兒 童 的 家 人 照 顧 其 特 殊 需 要 教 育 局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提 供 培 訓, 以 提 升 他 們 照 顧 學 童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的 能 力 衞 生 署 醫 管 局 社 署 及 教 育 局 攜 手 合 作, 自 2005 年 起 分 階 段 推 行 兒 童 身 心 全 面 發 展 服 務, 讓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取 得 家 長 同 意 後, 直 接 轉 介 幼 稚 園 學 童 到 衞 生 署 母 嬰 健 康 院 作 初 步 評 估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母 嬰 健 康 院 進 行 健 康 及 發 展 監 察, 與 家 長 協 作, 以 便 及 早 發 現 有 發 展 問 題 的 兒 童 衞 生 署 與 教 育 局 及 社 署 合 作, 製 作 37 了 幼 師 參 考 資 料 套 以 裝 備 學 前 教 師, 包 括 教 導 他 們 如 何 識 別 有 發 展 問 題 的 兒 童, 以 便 及 早 轉 介 他 們 到 母 嬰 健 康 院 作 初 步 評 估 教 育 局 亦 與 衞 生 署 協 作,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舉 辦 這 方 面 的 培 訓 母 嬰 健 康 院 如 懷 疑 兒 童 有 發 展 問 題, 會 轉 介 他 們 到 衞 生 署 或 醫 管 局 接 受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服 務, 以 作 跟 進 及 評 估 過 往 三 年 ( ), 在 衞 生 署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服 務, 差 不 多 所 有 新 個 案 均 在 3 星 期 內 獲 得 接 見, 83% 至 90% 的 新 登 記 個 案 則 在 6 個 月 內 完 成 評 估 評 估 完 成 後, 家 長 可 獲 得 評 估 報 告 摘 要, 而 確 診 的 個 案 會 獲 轉 介 接 受 適 當 的 訓 練 及 特 殊 需 要 支 援 服 務, 以 作 長 期 跟 進 社 署 為 評 定 為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前 兒 童 ( 初 生 至 六 歲 ), 提 供 有 助 身 心 發 展 和 提 升 社 交 能 力 的 康 復 服 務, 從 而 提 高 他 們 入 讀 普 通 學 校 和 參 與 日 常 活 動 的 機 會, 並 協 助 家 人 應 付 其 特 殊 需 要 當 局 主 要 透 過 早 期 教 育 及 訓 練 中 心 38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兼 收 計 劃 39 ( 下 稱 兼 收 計 劃 ) 40 及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2015 年 3 月, 資 助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的 總 名 額 為 個, 其 中 包 括 個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名 額 個 早 學 前 兒 童 發 展 及 行 為 處 理 幼 師 參 考 資 料 套 早 期 教 育 及 訓 練 中 心 為 初 生 至 六 歲 的 弱 能 兒 童 或 可 能 弱 能 的 兒 童 提 供 早 期 教 育 及 訓 練, 並 特 別 著 重 家 長 / 監 護 人 / 家 庭 成 員 負 起 照 顧 和 訓 練 照 顧 幼 兒 的 職 責 兼 收 計 劃 在 普 通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前 身 為 由 社 署 資 助 營 運 的 資 助 幼 兒 中 心 ) 內, 為 年 齡 介 乎 兩 至 六 歲 的 輕 度 弱 能 兒 童 提 供 訓 練 和 照 顧, 以 協 助 他 們 將 來 融 入 主 流 教 育 及 社 會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為 未 能 受 惠 於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兼 收 計 劃 而 年 齡 介 乎 兩 至 六 歲 的 中 度 至 嚴 重 弱 能 兒 童, 提 供 深 入 學 前 訓 練 65

79 期 教 育 及 訓 練 中 心 名 額 及 個 兼 收 計 劃 名 額, 但 仍 有 約 宗 輪 候 資 助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的 申 請, 其 中 約 90% 是 兩 歲 或 以 上 的 兒 童, 餘 下 10% 是 兩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在 年 度, 輪 候 有 關 服 務 的 平 均 時 間 介 乎 13 至 19.6 個 月 為 增 加 服 務 供 應, 政 府 會 在 本 屆 任 期 內 增 加 約 個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的 名 額 對 於 輪 候 資 助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的 殘 疾 兒 童, 低 收 入 家 庭 可 申 請 訓 練 津 貼 接 受 外 購 服 務 在 年 度, 社 署 亦 將 增 加 受 資 助 家 長 / 親 屬 資 源 中 心 的 社 工 人 手, 提 升 家 長 照 顧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子 女 的 能 力 第 段 所 述 的 現 有 認 可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讓 幼 稚 園 教 師 具 備 識 別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及 照 顧 個 別 需 要 的 基 本 知 識 和 技 能 此 外, 教 育 局 亦 與 衞 生 署 合 作, 舉 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提 升 教 師 能 力, 利 用 上 文 第 段 所 述 已 派 發 給 全 港 學 前 機 構 的 幼 師 參 考 資 料 套 所 開 發 的 工 具 和 資 源, 及 早 識 別 有 發 展 問 題 的 學 童 教 育 局 亦 為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及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加 強 他 們 制 訂 適 當 教 學 策 略 的 能 力, 以 照 顧 兒 童 的 發 展 需 要 及 處 理 他 們 的 個 別 差 異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亦 為 家 長 提 供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講 座 工 作 坊 及 小 冊 子, 以 提 高 他 們 對 兒 童 發 展 的 了 解 和 認 識 如 有 需 要, 有 關 部 門 亦 為 家 長 提 供 輔 導 及 培 訓, 讓 他 們 更 能 協 助 子 女 克 服 困 難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二 零 一 五 年 施 政 報 告 公 布, 衞 生 署 會 加 強 現 有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中 心 的 跨 專 業 醫 療 人 手, 以 及 早 提 供 評 估 及 專 業 診 斷 過 往 三 年 ( ), 83% 至 90% 的 新 登 記 個 案 在 6 個 月 內 完 成 評 估 持 份 者 普 遍 認 為, 輪 候 評 估 的 時 間 應 縮 短 委 員 會 知 悉, 有 些 家 長 對 衞 生 署 把 其 子 女 的 專 業 診 斷 結 果 轉 交 有 關 幼 稚 園 的 做 法 有 所 保 留, 這 或 會 對 診 斷 和 介 入 造 成 延 誤 有 意 見 指 政 府 應 關 注 這 個 問 題, 以 確 保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童 得 到 適 時 的 支 援 部 分 持 份 者 建 議 在 幼 稚 園 階 段 為 所 有 學 童 安 排 普 查, 以 達 致 及 早 識 別 和 介 入 不 過, 亦 有 持 份 者 質 疑 進 行 普 查 的 成 效 和 可 靠 性 他 們 認 為 幼 稚 園 學 童 在 幼 兒 時 期 發 展 迅 速, 且 發 展 進 度 因 人 而 異 部 分 兒 童 在 某 發 展 範 疇 表 現 優 異, 但 在 另 一 些 範 疇 則 有 不 足, 這 是 很 自 然 的 在 大 部 分 情 況 下, 不 宜 把 在 某 些 範 疇 發 展 稍 為 遲 緩 的 幼 童 標 籤 為 有 特 殊 需 要 普 遍 的 看 法 是, 與 其 在 幼 稚 園 階 段 進 行 普 查, 不 如 裝 備 66

80 家 長 和 幼 稚 園 教 師, 讓 他 們 掌 握 監 察 兒 童 在 整 個 成 長 過 程 發 展 的 知 識, 以 及 進 一 步 推 廣 識 別 機 制, 讓 他 們 在 有 需 要 時 尋 求 幫 助, 這 樣 會 較 具 成 本 效 益 學 前 兒 童 的 家 長 除 了 可 以 帶 子 女 到 母 嬰 健 康 院 接 受 定 期 發 展 監 察, 亦 可 就 子 女 發 展 的 關 注 事 宜 隨 時 接 觸 母 嬰 健 康 院 目 前, 兒 童 在 接 受 評 估 後 列 入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輪 候 名 單 的 人 數, 超 過 康 復 服 務 的 名 額 儘 管 政 府 致 力 增 加 學 前 康 復 名 額, 持 份 者 普 遍 認 為 需 要 增 加 更 多 服 務 名 額, 以 及 探 討 其 他 可 行 措 施 以 滿 足 服 務 需 求 就 此, 有 建 議 認 為 應 把 只 限 在 前 身 為 社 署 資 助 的 幼 兒 中 心 的 兼 收 計 劃 擴 展 至 幼 稚 園 此 外, 有 意 見 指 出, 需 檢 視 及 優 化 現 時 的 服 務 模 式, 從 而 為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童 他 們 的 家 長 / 照 顧 者 及 他 們 就 讀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更 佳 的 支 援 亦 有 建 議 認 為, 可 探 討 如 何 加 強 家 長 / 親 屬 資 源 中 心 的 服 務, 進 一 步 支 援 在 輪 候 資 助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名 單 上 的 殘 疾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 照 顧 者 部 分 持 份 者 認 為 需 為 教 師 提 供 特 定 的 訓 練 課 程, 以 進 一 步 提 高 他 們 照 顧 學 童 特 殊 需 要 的 能 力 有 意 見 認 為 額 外 的 教 學 人 員 可 協 助 幼 稚 園 照 顧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童 儘 管 如 此, 考 慮 到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業 界 的 普 遍 看 法 是,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的 校 本 支 援, 對 幫 助 幼 稚 園 在 照 顧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童 方 面 發 揮 輔 助 角 色, 實 為 重 要 關 於 向 幼 稚 園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以 採 購 支 援 有 特 殊 需 要 學 童 的 服 務 的 建 議, 持 份 者 對 幼 稚 園 能 否 為 學 童 採 購 合 適 的 服 務 有 所 保 留, 遑 論 監 察 及 評 估 服 務 成 效 市 場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優 質 服 務 供 應 亦 成 疑 問 持 份 者 普 遍 認 同 家 長 在 照 顧 兒 童 的 特 殊 需 要 方 面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應 得 到 社 區 各 界 別 的 充 分 支 援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知 悉,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透 過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協 作, 及 早 識 別 和 支 援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鑒 於 及 早 評 估 的 重 要 性, 委 員 會 建 議 應 進 一 步 縮 短 輪 候 評 估 服 務 的 時 間, 但 明 白 要 藉 增 加 專 業 人 員 數 目 令 短 及 中 期 情 況 出 現 顯 著 改 善 實 有 其 限 制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透 過 進 一 步 增 加 康 復 服 務 的 名 額, 加 強 支 援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就 此, 委 員 會 知 悉 政 府 正 積 極 物 色 適 合 提 供 康 復 服 務 的 用 地 此 外,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正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作 推 行 私 人 土 地 作 福 利 用 途 特 別 計 劃, 在 計 劃 下 非 政 府 機 構 會 就 其 擁 有 的 土 地 進 67

81 行 重 建, 以 提 供 更 多 福 利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早 期 教 育 及 訓 練 中 心 名 額 和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名 額 委 員 會 亦 建 議, 在 短 及 中 期, 應 向 家 長 / 家 屬 資 源 中 心 調 撥 適 當 資 源, 進 一 步 支 援 在 輪 候 資 助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名 單 上 的 殘 疾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 照 顧 者 為 方 便 市 民 使 用 有 關 服 務, 政 府 可 研 究 可 否 在 全 港 每 區 設 立 一 所 家 長 / 家 屬 資 源 中 心 委 員 會 認 為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應 優 化 服 務 模 式, 以 能 為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幼 稚 園 學 童 他 們 的 父 母 / 照 顧 者 及 他 們 就 讀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全 面 支 援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在 照 顧 需 要 額 外 支 援 的 學 童 方 面, 跨 專 業 團 隊 ( 包 括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 給 予 幼 稚 園 的 支 援, 實 屬 必 須 就 此, 委 員 會 欣 悉 政 府 將 在 奬 券 基 金 資 助 的 計 劃 下 試 行 新 康 復 服 務 模 式, 營 辦 津 助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的 機 構 會 為 就 讀 幼 稚 園 或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兒 童 提 供 到 校 康 復 服 務 委 員 會 知 悉, 政 府 在 推 出 上 述 計 劃 前, 已 徵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此 外,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基 於 計 劃 的 成 果, 研 究 將 兼 收 計 劃 擴 展 至 幼 稚 園 是 否 可 取 和 可 行 委 員 會 亦 提 議, 當 局 應 增 加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 例 如 職 業 治 療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言 語 治 療 師 和 臨 牀 /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 的 培 訓 名 額, 以 期 長 遠 增 加 其 供 應 為 提 升 教 師 照 顧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學 童 的 能 力, 委 員 會 建 議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提 供 更 有 系 統 的 在 職 培 訓 課 程 至 於 培 訓 目 標, 委 員 會 認 為 在 初 期, 每 所 幼 稚 園 應 有 最 少 一 名 教 師 接 受 有 關 培 訓 此 外, 建 議 的 整 體 師 生 比 例, 應 顧 及 需 要 增 加 教 學 人 員, 讓 幼 稚 園 更 有 空 間 照 顧 學 童 的 多 樣 需 要 安 排 教 師 參 加 培 訓 課 程, 以 及 舉 辦 相 關 的 校 本 專 業 發 展 活 動 委 員 會 亦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採 取 措 施 增 加 優 質 及 有 關 照 顧 學 習 差 異 的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一 直 為 家 長 提 供 相 當 全 面 的 支 援,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亦 應 透 過 加 強 宣 傳 現 有 支 援 服 務, 合 力 提 升 家 長 對 兒 童 發 展 的 認 識, 以 及 對 有 特 殊 需 要 兒 童 的 接 納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設 立 一 個 跨 局 / 部 門 的 平 台, 包 括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和 相 關 的 持 份 者, 就 照 顧 有 特 殊 需 要 幼 稚 園 學 童 而 發 展 的 措 施 提 供 意 見 68

82 第 9 章 學 校 管 治 問 責 性 及 質 素 保 證 9.1 學 校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及 問 責 性 現 況 幼 稚 園 須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註 冊, 並 須 符 合 相 關 規 例, 例 如 有 關 職 員 校 舍 健 康 及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規 定 此 外, 學 前 機 構 辦 學 手 冊 就 樓 宇 設 計 傢 具 及 設 備 安 全 措 施 健 康 衞 生 營 養 和 膳 食 課 程 與 活 動 及 職 員 等 範 疇, 作 出 了 具 體 的 規 定, 確 保 辦 學 機 構 提 供 優 良 服 務 此 外, 幼 稚 園 應 根 據 學 前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2006) 制 訂 其 課 程 自 2007 年 起, 所 有 幼 稚 園 已 全 面 執 行 學 前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2006)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必 須 符 合 本 報 告 第 2.2(b) 段 所 述 的 各 項 準 則 及 規 定, 並 須 遵 守 各 種 財 務 及 行 政 要 求, 以 及 教 育 局 不 時 發 出 的 指 示, 例 如 有 關 售 賣 教 育 用 品 及 提 供 收 費 服 務 的 指 引 幼 稚 園 收 取 或 調 整 學 費, 均 須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教 育 局 會 根 據 一 套 準 則 處 理 申 請, 例 如 幼 稚 園 的 收 支 狀 況 及 開 支 項 目 是 否 認 可 至 於 收 取 其 他 費 用, 例 如 報 名 費 和 註 冊 費, 幼 稚 園 須 事 先 取 得 教 育 局 的 批 准 幼 稚 園 可 向 家 長 收 取 費 用 購 買 教 育 用 品, 例 如 課 本 及 習 作 簿 校 服 及 書 包 茶 點 文 具 等, 或 提 供 收 費 服 務, 例 如 校 巴 服 務 興 趣 班 課 餘 活 動 等 但 家 長 可 以 自 願 選 擇 購 買 該 等 用 品 或 採 用 該 等 服 務 與 否 雖 然 收 取 該 等 費 用 無 須 獲 得 教 育 局 的 批 准, 但 教 育 局 已 就 向 家 長 收 取 該 等 費 用 訂 定 規 則 和 指 引 為 提 高 幼 稚 園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以 便 公 眾 監 察, 所 有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均 須 向 公 眾 披 露 主 要 營 運 資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職 員 資 料 學 校 設 施 課 程 及 學 校 財 政 資 料, 以 及 任 何 可 自 由 選 擇 參 加 的 活 動 和 項 目 所 涉 的 附 加 費 用 ), 並 同 意 把 有 關 資 料 刊 載 於 教 育 局 每 年 編 製 的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概 覽 為 確 保 公 帑 運 用 得 宜, 教 育 局 已 制 定 一 套 措 施, 以 規 管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的 財 務 營 運 事 宜, 包 括 每 年 查 閱 幼 稚 園 的 經 審 核 周 年 帳 目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和 突 擊 點 算 學 生 人 數 69

83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委 員 備 悉 現 行 各 項 監 察 學 券 計 劃 幼 稚 園 運 作 的 措 施, 特 別 是 有 關 運 用 公 帑 及 向 家 長 收 取 費 用 方 面 的 事 宜 有 意 見 認 為, 在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下, 政 府 應 考 慮 再 加 強 有 關 收 取 費 用 及 雜 費 方 面 的 規 定 及 指 引 有 意 見 認 為, 為 進 一 步 提 高 幼 稚 園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教 育 局 或 可 制 訂 主 要 收 費 項 目 清 單, 並 要 求 所 有 幼 稚 園 在 學 校 的 網 頁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有 意 見 認 為, 幼 稚 園 不 應 獲 准 就 提 供 高 於 標 準 的 服 務 收 取 學 費, 例 如 增 聘 教 師 以 人 數 較 少 的 小 組 授 課 另 一 方 面, 亦 有 一 些 不 同 的 意 見 認 為, 為 保 持 幼 稚 園 界 別 多 元 化, 宜 容 許 幼 稚 園 按 照 學 童 的 需 要 提 供 各 類 服 務, 部 分 家 長 頗 歡 迎 這 個 做 法 然 而, 教 育 局 應 就 幼 稚 園 收 取 學 費 的 事 宜 作 出 更 嚴 格 的 監 管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須 加 強 對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的 監 察 和 規 管, 以 及 確 保 每 所 幼 稚 園 均 設 立 有 效 的 管 治 架 構 具 體 來 說, 政 府 應 加 強 對 個 別 幼 稚 園 的 管 治, 教 育 局 並 應 認 真 審 批 個 別 幼 稚 園 的 學 費 調 整 申 請 在 教 育 用 品 或 商 業 活 動 收 取 額 外 費 用 ( 或 所 謂 雜 費 ) 方 面, 委 員 會 認 為 教 育 局 應 加 強 其 監 察 角 色, 確 保 幼 稚 園 遵 守 相 關 的 指 引 和 規 則 為 此, 教 育 局 應 就 商 業 活 動 釐 定 更 清 晰 的 指 引 此 外, 教 育 局 應 研 究 如 何 進 一 步 加 強 監 察 和 規 管 幼 稚 園 利 潤 的 用 途 教 育 局 應 鼓 勵 幼 稚 園 在 學 校 網 頁 公 開 主 要 營 運 資 料, 以 提 高 幼 稚 園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教 育 局 亦 應 考 慮 指 明 一 些 資 料 或 項 目, 例 如 幼 稚 園 收 費 的 種 類 和 金 額, 包 括 雜 費, 並 規 定 所 有 幼 稚 園 必 須 公 開 這 些 資 料 為 確 保 幼 稚 園 根 據 相 關 的 機 制 處 理 一 些 行 政 工 作, 例 如 學 校 財 務 及 預 算 採 購 商 業 活 動 職 員 及 聘 用 事 宜 薪 酬 收 生 運 用 資 金 盈 餘 及 儲 備 等 事 務, 政 府 需 在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下 編 訂 綜 合 行 政 指 引 及 營 運 手 冊, 如 幼 稚 園 學 校 行 政 指 引, 以 確 保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遵 守 有 關 規 例 70

84 9.2 幼 稚 園 的 管 治 架 構 現 況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每 所 學 校 須 由 校 董 會 管 理, 而 校 董 會 須 負 責 確 保 學 校 的 管 理 令 人 滿 意 ; 學 校 以 適 當 方 式 促 進 學 生 的 教 育 ; 以 及 學 校 遵 守 教 育 條 例 目 前 政 府 並 無 針 對 幼 稚 園 校 董 會 的 組 成 作 出 嚴 格 規 定, 而 各 校 董 會 的 校 董 人 數 差 距 甚 大 在 2013/14 學 年, 部 分 本 地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只 有 一 名 校 董, 而 另 一 些 幼 稚 園 的 校 董 會 卻 有 超 過 十 名 校 董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有 些 委 員 認 為, 每 所 幼 稚 園 均 應 設 立 角 色 與 職 能 明 確 的 校 董 會, 以 妥 善 管 理 學 校 有 些 委 員 認 為, 幼 稚 園 校 董 會 可 包 括 辦 學 團 體 家 長 教 師 校 長 和 獨 立 人 士 有 些 委 員 認 為, 可 在 較 後 階 段 才 考 慮 讓 獨 立 或 專 業 人 士 加 入 校 董 會, 否 則 會 對 小 型 的 幼 稚 園 太 嚴 苛 校 董 會 的 校 董 人 數 可 視 乎 學 校 的 規 模 而 定, 但 有 意 見 認 為, 在 中 期 或 長 期, 校 董 會 應 包 括 所 有 主 要 持 份 者 的 代 表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給 予 幼 稚 園 過 渡 期, 讓 幼 稚 園 可 符 合 建 議 的 規 定 在 過 渡 期 間, 應 容 許 幼 稚 園 以 委 任 或 選 舉 方 式 挑 選 教 師 或 家 長 加 入 校 董 會 關 於 這 點, 委 員 認 為 教 育 局 須 向 幼 稚 園 校 董 會 提 供 支 援, 例 如 為 校 董 安 排 培 訓, 讓 他 們 更 清 楚 自 己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以 及 擬 備 相 關 的 指 引 和 手 冊, 供 幼 稚 園 參 考 有 些 委 員 擔 心, 要 成 立 和 運 作 一 個 包 括 不 同 類 別 校 董 的 校 董 會, 對 個 別 的 幼 稚 園 ( 尤 其 是 小 型 幼 稚 園 ) 可 能 會 有 困 難 委 員 認 為 可 參 考 一 些 大 型 辦 學 團 體 成 立 中 央 校 董 會 的 做 法 按 中 央 校 董 會 的 安 排, 個 別 幼 稚 園 可 獲 得 中 央 行 政 支 援, 而 同 一 辦 學 團 體 轄 下 的 幼 稚 園 又 可 互 相 分 享 資 源 然 而, 有 意 見 認 為, 中 央 校 董 會 的 安 排 未 必 能 經 常 滿 足 個 別 幼 稚 園 的 獨 特 需 求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在 未 來 的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下, 政 府 會 大 幅 增 加 資 助 為 確 保 幼 稚 園 有 效 管 理 及 營 運, 須 加 強 幼 稚 園 的 管 治 架 構, 並 確 立 良 好 的 架 構 或 制 度 委 員 會 認 為 所 有 幼 稚 園 均 須 設 立 權 責 分 明 的 校 董 會 71

85 9.2.5 在 中 期 或 長 期, 校 董 會 的 成 員 應 包 括 幼 稚 園 的 不 同 持 份 者 校 董 會 宜 設 有 五 名 或 以 上 的 校 董, 包 括 學 校 管 理 層 辦 學 團 體 教 師 和 家 長 的 代 表, 以 及 獨 立 或 專 業 人 士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必 須 加 強 對 幼 稚 園 的 支 援, 以 便 幼 稚 園 設 立 校 董 會 及 執 行 管 理 工 作 當 局 應 加 強 培 訓 幼 稚 園 人 員, 讓 他 們 更 了 解 教 育 局 的 規 則 和 指 引 9.3 質 素 保 證 現 況 幼 稚 園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在 2000 年 推 出, 與 小 學 及 中 學 採 用 的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類 似, 由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 學 校 自 評 ) 及 校 外 評 核 兩 個 互 動 而 透 明 的 機 制 組 成 自 2007 年 推 出 學 券 計 劃 後, 校 外 評 核 正 式 命 名 為 質 素 評 核 所 有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均 須 持 續 進 行 學 校 自 評, 並 接 受 質 素 評 核, 以 促 進 學 校 持 續 發 展 及 問 責 在 學 券 計 劃 推 行 的 首 個 五 年 階 段 已 進 行 了 兩 次 檢 討, 評 估 學 券 計 劃 和 質 素 評 核 的 成 效, 分 別 為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檢 討 及 香 港 學 前 教 育 質 素 評 核 效 能 研 究 兩 項 檢 討 的 結 論 一 致 確 認, 整 體 而 言,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有 效 推 動 幼 稚 園 的 持 續 發 展, 並 提 高 香 港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質 素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亦 得 到 幼 稚 園 界 別 的 廣 泛 支 持 在 第 一 周 期 的 質 素 評 核 完 結 前, 教 育 局 根 據 兩 項 檢 討 的 建 議 及 幼 稚 園 的 意 見, 優 化 質 41 素 保 證 架 構, 以 期 加 強 學 校 自 評 及 質 素 評 核 的 成 效 經 優 化 的 架 構 已 於 2012/13 學 年 推 行, 以 配 合 第 二 周 期 的 質 素 評 核 為 對 幼 稚 園 的 表 現 作 全 面 的 評 估, 教 育 局 制 訂 了 一 套 全 面 的 表 現 指 標 香 港 學 前 教 育 質 素 評 核 效 能 研 究 建 議 檢 討 表 現 指 標, 以 配 合 幼 稚 園 界 別 在 過 去 十 年 的 轉 變, 以 及 學 校 自 評 及 質 素 評 核 的 最 新 發 展 為 此, 當 局 在 2014 年 7 月 成 立 檢 討 表 現 指 標 諮 詢 委 員 會, 負 責 檢 討 表 現 指 標 及 作 出 改 善 建 議 41 經 修 訂 的 學 校 報 告 範 本 可 更 有 效 指 導 幼 稚 園 制 訂 發 展 計 劃 視 乎 學 校 的 規 模, 到 校 評 核 工 作 為 期 兩 天 半 至 三 天 半 72

86 學 校 自 評 學 校 自 評 是 集 體 反 思 的 過 程, 學 校 教 職 員 可 藉 此 了 解 學 校 的 現 況 評 鑑 學 校 的 優 點 與 弱 點, 並 參 考 評 鑑 結 果, 釐 定 需 要 改 進 的 地 方, 以 促 進 學 校 持 續 發 展 幼 稚 園 應 參 考 表 現 指 標, 全 面 檢 視 校 情, 並 整 理 及 分 析 學 校 自 評 結 果, 以 便 有 策 略 地 制 訂 來 年 的 發 展 計 劃 學 校 可 採 用 教 育 局 網 頁 提 供 的 學 校 報 告 範 本, 記 錄 有 關 結 果 及 發 展 計 劃 教 育 局 強 烈 鼓 勵 幼 稚 園 把 學 校 報 告 上 載 到 學 校 網 頁 及 向 其 主 要 持 份 者 ( 包 括 家 長 和 教 師 ) 提 供 該 份 報 告 質 素 評 核 在 進 行 質 素 評 核 時, 教 育 局 的 質 素 評 核 隊 伍 會 以 幼 稚 園 關 注 的 事 項 為 起 點, 並 根 據 表 現 指 標, 就 學 校 的 表 現 作 專 業 評 鑑 評 核 隊 伍 到 校 進 行 評 核 時, 會 觀 課 檢 視 兒 童 作 品 訪 問 校 長 教 職 員 家 長 及 兒 童, 並 檢 視 學 校 文 件, 評 鑑 幼 稚 園 如 何 通 過 學 校 自 評 促 進 持 續 發 展 評 核 隊 伍 在 評 核 結 束 時, 會 向 幼 稚 園 校 長 及 教 師 進 行 口 頭 匯 報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其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會 上 載 至 教 育 局 的 網 頁, 並 連 結 至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概 覽, 以 便 家 長 掌 握 有 關 資 訊, 為 子 女 選 擇 學 校 在 學 券 計 劃 推 行 的 首 個 五 年 階 段 (2007/08 至 2011/12 學 年 ), 所 有 參 加 學 券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合 共 703 所 ) 已 接 受 質 素 評 核 第 二 周 期 的 質 素 評 核 已 於 2012/13 學 年 展 開 香 港 學 前 教 育 質 素 評 核 效 能 研 究 建 議 教 育 局 與 幼 稚 園 專 業 人 士 合 作, 以 提 升 質 素 評 核 的 效 能 教 育 局 現 正 研 究 如 何 提 高 質 素 評 核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以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團 隊 的 專 業 水 平 教 育 局 在 2013/14 及 2014/15 學 年 就 此 進 行 一 項 先 導 計 劃, 在 質 素 評 核 期 間 加 入 一 名 外 間 觀 察 人 員 視 乎 計 劃 的 成 效, 在 2015/16 學 年 質 素 評 核 期 間 將 會 加 入 一 名 外 間 觀 察 人 員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有 意 見 認 為, 為 了 促 進 學 校 發 展 和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應 繼 續 公 開 幼 稚 園 的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可 以 為 家 長 提 供 更 多 幼 稚 園 運 73

87 作 的 資 料 有 意 見 認 為, 把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上 網 令 幼 稚 園 感 到 很 大 壓 力, 因 為 這 會 影 響 收 生 有 其 他 意 見 則 認 為, 在 新 的 政 策 下, 政 府 會 大 幅 增 加 資 助, 因 此 須 加 強 幼 稚 園 的 管 治 及 透 明 度 在 質 素 評 核 隊 伍 方 面, 有 意 見 認 為 加 入 一 名 外 間 觀 察 人 員 可 促 進 幼 稚 園 校 長 與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及 交 流 另 有 意 見 認 為 教 育 局 應 確 保 外 間 觀 察 人 員 了 解 質 素 評 核 機 制, 並 具 有 豐 富 的 幼 兒 教 育 經 驗 另 有 相 反 的 意 見 關 注 到 外 間 觀 察 人 員 與 幼 稚 園 之 間 可 能 有 利 益 衝 突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認 為, 繼 續 把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上 網 供 公 眾 閱 覽, 是 較 為 合 適 的 做 法 委 員 會 明 白 幼 稚 園 關 注 到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或 未 能 反 映 其 最 新 發 展, 故 認 為 應 讓 幼 稚 園 有 更 多 機 會 公 布 其 對 質 素 評 核 報 告 的 回 應, 以 及 就 須 予 以 改 善 的 範 疇 所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委 員 會 同 意 在 質 素 評 核 隊 伍 內 加 入 外 界 獨 立 人 士 擔 任 外 間 觀 察 人 員, 會 有 助 促 進 幼 稚 園 界 別 的 專 業 發 展 教 育 局 應 採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避 免 外 間 觀 察 人 員 與 幼 稚 園 之 間 在 質 素 評 核 過 程 中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教 育 局 可 考 慮 邀 請 具 豐 富 幼 稚 園 教 育 經 驗 的 前 幼 稚 園 人 員 擔 任 外 間 觀 察 人 員 為 確 保 質 素 評 核 會 以 公 平 有 效 的 方 式 進 行, 外 間 觀 察 人 員 必 須 對 質 素 評 核 和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有 正 確 的 理 解 委 員 會 同 意 應 檢 討 表 現 指 標 以 配 合 行 業 發 展 的 步 伐 教 育 局 應 在 使 用 表 現 指 標 進 行 學 校 自 評 方 面 繼 續 為 幼 稚 園 提 供 支 援, 包 括 舉 辦 培 訓 工 作 坊 和 分 享 會, 以 及 為 幼 稚 園 提 供 校 本 支 援 74

88 第 10 章 家 長 參 與 及 教 育 10.1 家 長 在 促 進 兒 童 學 習 及 發 展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現 況 家 長 在 幼 兒 的 成 長 階 段 擔 當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而 且 是 兒 童 的 榜 樣 家 長 作 為 兒 童 家 中 的 主 要 教 育 者, 對 兒 童 的 健 康 發 展 及 在 學 校 的 有 效 學 習, 可 以 產 生 重 大 作 用 家 長 的 支 持 並 積 極 參 與 幼 稚 園 教 育, 有 助 鞏 固 兒 童 在 幼 稚 園 階 段 的 學 習 所 得, 促 進 其 發 展 不 同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一 直 按 其 政 策 範 疇 下 的 相 關 課 題, 協 力 推 動 家 長 教 育 特 別 是 教 育 局, 每 年 為 幼 稚 園 學 齡 兒 童 的 家 長 舉 辦 講 座, 幫 助 家 長 了 解 有 關 三 至 六 歲 子 女 的 發 展 需 要 和 適 齡 期 望, 以 及 何 謂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教 育 局 印 製 小 冊 子, 派 發 予 所 有 幼 稚 園 家 長, 建 議 如 何 讓 子 女 得 到 切 合 其 發 展 需 要 而 又 愉 快 的 多 元 化 生 活 體 驗 此 外, 教 育 局 為 幼 稚 園 提 供 家 庭 與 學 校 合 作 活 動 計 劃 資 助 42, 鼓 勵 幼 稚 園 成 立 家 長 教 師 會 ( 家 教 會 ) 43 組 織 家 校 合 作 / 家 長 教 育 活 動 ( 例 如 家 長 講 座 義 務 工 作 ), 藉 此 推 動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活 動, 支 援 子 女 學 習 衞 生 署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亦 協 力 推 廣 家 長 教 育 衞 生 署 轄 下 母 嬰 健 康 院 設 有 親 職 教 育 計 劃, 涵 蓋 多 項 家 長 教 育 活 動, 旨 在 通 過 傳 授 育 兒 知 識 和 方 法, 以 及 與 家 庭 學 校 和 社 區 結 為 合 作 伙 伴, 給 予 家 長 協 助 衞 生 署 轄 下 家 庭 健 康 服 務 設 有 24 小 時 熱 線, 就 市 民 普 遍 關 注 的 事 宜 提 供 資 料, 另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更 有 諮 詢 服 務 社 會 福 利 署 則 通 過 轄 下 的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計 劃 及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的 服 務, 舉 辦 各 種 教 育 及 推 廣 計 劃, 例 如 研 討 會 講 座 小 組 活 動 家 庭 活 動 及 展 覽, 藉 此 加 強 家 庭 功 能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委 員 會 了 解 聚 焦 小 組 會 議 所 提 出 有 關 家 長 教 育 的 意 見, 以 及 從 各 關 注 小 組 收 集 的 意 見 / 建 議 總 的 來 說, 持 份 者 及 關 注 小 組 均 認 為 政 府 應 調 配 更 多 資 源 加 強 家 長 教 育, 以 便 家 長 為 子 女 就 幼 稚 園 作 出 明 智 選 擇 為 提 供 更 多 關 於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資 料, 政 府 可 考 慮 舉 辦 幼 稚 園 教 育 展 覽 或 設 立 資 源 中 心 有 意 見 認 為, 有 關 適 齡 問 題 及 兒 童 發 展 資 助 分 三 類, 即 家 教 會 津 貼 家 校 合 作 活 動 津 貼, 以 及 合 辦 家 校 合 作 活 動 計 劃 津 貼 在 2013/14 學 年, 已 有 約 30% 幼 稚 園 成 立 了 家 教 會 75

89 需 要 的 重 要 資 訊, 必 須 傳 遞 給 家 長, 以 支 援 兒 童 的 學 習 和 發 展 另 有 意 見 指 出, 雖 然 部 分 家 長 可 通 過 教 育 局 網 頁 或 其 他 網 上 途 徑 取 得 各 種 資 訊, 但 相 當 大 比 例 的 家 長 根 本 沒 有 連 接 互 聯 網 有 此 看 法 的 人 士 建 議, 除 派 發 單 張 或 刊 物, 以 及 為 家 長 舉 辦 講 座 研 討 會 等 活 動 外, 政 府 應 採 用 其 他 家 長 教 育 方 法 接 觸 更 多 家 長 委 員 會 認 同 要 更 有 效 教 養 子 女, 家 長 本 身 必 須 終 身 學 習, 不 斷 吸 收 有 關 教 養 子 女 及 協 助 子 女 學 習 的 知 識 及 方 法 家 長 不 單 只 須 學 懂 如 何 根 據 子 女 在 成 長 階 段 的 發 展 步 伐 向 子 女 提 出 適 齡 期 望, 以 便 給 予 相 應 支 援, 達 致 正 面 的 教 育 成 效, 家 長 亦 應 在 家 中 為 子 女 提 供 安 全 而 有 助 成 長 的 環 境, 妥 善 照 顧 子 女 的 健 康 及 身 心 發 展 確 保 孩 子 在 識 字 美 育, 身 體 健 康 和 社 會 技 能 的 均 衡 發 展, 是 家 長 的 責 任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家 長 與 教 師 結 為 緊 密 伙 伴, 溝 通 無 間, 對 學 童 的 學 習 是 必 須 的 家 長 應 與 教 師 溝 通 以 了 解 子 女 在 校 的 學 習 情 況, 從 而 在 家 給 予 子 女 支 援 有 效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有 賴 家 長 與 學 校 以 學 童 的 利 益 為 先, 攜 手 合 作 44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家 長 參 與 委 員 會 認 為 可 通 過 加 強 家 校 合 作, 促 進 幼 稚 園 與 家 長 之 間 的 伙 伴 關 係, 而 家 教 會 是 家 長 與 教 師 之 間 的 橋 梁, 有 助 促 進 溝 通 和 了 解, 就 學 童 的 福 祉 互 相 支 援 在 家 長 教 育 現 有 資 源 及 支 援 的 基 礎 上, 委 員 會 建 議 促 進 家 長 與 幼 稚 園 的 伙 伴 關 係, 並 進 一 步 通 過 政 府 幼 稚 園 及 社 會 各 方 的 三 層 協 作, 落 實 強 化 措 施 具 體 而 言, 政 府 ( 包 括 教 育 局 及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應 視 乎 情 況, (i) 進 一 步 鼓 勵 幼 稚 園 成 立 家 教 會, 並 通 過 為 幼 稚 園 校 長 / 資 深 教 師 / 個 別 家 教 會 幹 事 舉 辦 有 關 成 立 / 管 理 家 教 會 的 專 題 簡 介 會 / 經 驗 分 享 會 / 工 作 坊, 加 強 對 幼 稚 園 家 教 會 的 支 援 ; (ii) 加 強 以 不 同 電 子 途 徑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及 資 源, 例 如 設 置 平 台 發 放 有 關 幼 稚 園 教 育 最 新 發 展 學 校 概 覽 及 子 女 教 養 方 法 的 資 訊, 讓 家 長 更 易 取 得 相 關 電 子 資 源, 研 發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等 ; (iii) 加 強 教 育 局 中 央 資 源 中 心 家 長 角 的 資 源 ; 以 及 (iv) 長 遠 而 言, 設 立 地 區 家 長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不 同 服 務, 例 如 讓 家 44 Greenwood, G. E. & Hickman, C. W. (1991). Research and practice in parent involvement: implications for teacher education, the Elementary School Journal, Vol. 91, No. 3, pp

90 長 一 站 式 取 得 有 關 家 長 教 育 兒 童 學 習 和 發 展 家 校 合 作 的 各 種 教 育 服 務 / 資 源 等 至 於 幼 稚 園, 則 應 (i) 締 造 溫 馨 愉 快 的 學 校 環 境, 以 增 進 學 童 家 長 及 教 師 的 歸 屬 感 ;(ii) 鼓 勵 及 利 便 家 長 參 與 家 教 會 及 學 校 活 動 ;(iii) 邀 請 家 長 投 入 學 校 活 動, 例 如 到 幼 稚 園 為 學 童 講 故 事 ; 以 及 (iv) 鼓 勵 家 長 認 識 學 校 的 運 作 及 子 女 的 學 習 長 遠 而 言, 幼 稚 園 應 讓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管 理, 例 如 在 校 董 會 增 設 家 長 代 表 最 後 但 同 樣 重 要 的 是, 社 會 各 方 ( 例 如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非 政 府 機 構 辦 學 團 體 及 家 教 會 聯 會 等 ) 可 提 供 協 助 : (i) 為 幼 稚 園 及 家 長 發 展 家 長 教 育 課 程 ( 可 按 需 要 申 請 公 眾 資 源 如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 (ii) 就 與 幼 稚 園 結 為 伙 伴 及 幼 稚 園 學 童 的 學 習 進 行 研 究 ;(iii) 為 幼 稚 園 家 長 及 教 師 舉 辦 專 題 培 訓 課 程 / 工 作 坊 ; 以 及 (iv) 舉 辦 ( 地 區 性 ) 幼 稚 園 / 小 學 聯 校 開 放 日, 讓 家 長 加 深 認 識 每 所 幼 稚 園 的 特 色, 從 而 作 出 明 智 選 擇 家 長 教 育 委 員 會 知 悉 良 好 教 養 對 兒 童 健 康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經 考 慮 有 關 家 長 對 輸 在 起 跑 線 上 的 誤 解, 以 及 持 份 者 對 兒 童 準 備 升 讀 小 一 的 關 注 ( 有 關 討 論 見 第 11 章 ) 後, 建 議 通 過 家 長 教 育 傳 達 以 下 幾 方 面 的 重 要 信 息 : (i) 父 母 養 育 子 女 的 角 色 和 責 任 ; (ii) 幼 稚 園 銜 接 小 學 : 讓 學 童 作 好 準 備 讓 家 庭 作 好 準 備 ; (iii) 樂 於 學 習, 寓 學 習 於 遊 戲 ; 以 及 (iv) 父 母 如 何 就 幼 稚 園 作 出 明 智 選 擇 為 照 顧 本 港 家 長 及 家 庭 不 同 的 教 育 及 社 交 需 要, 委 員 會 認 為 除 家 長 研 討 會 / 講 座 外, 應 採 取 不 同 策 略, 接 觸 社 會 經 濟 及 文 化 背 景 迥 異 的 目 標 家 長 一 般 而 言, 通 過 大 眾 傳 媒 進 行 推 廣, 最 能 廣 泛 滲 透 到 不 同 家 庭, 而 較 為 複 雜 和 專 門 的 資 訊, 若 通 過 社 交 / 網 上 / 印 刷 媒 體 提 供, 則 較 易 接 收 此 外, 資 源 中 心 或 公 共 / 非 政 府 機 構 或 能 更 有 效 滿 足 按 個 別 情 況 尋 求 特 定 資 訊 的 家 長 77

91 第 11 章 其 他 有 利 於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的 重 要 因 素 11.1 幼 小 銜 接 兒 童 從 幼 稚 園 升 上 小 學 是 在 成 長 路 上 邁 進 的 重 要 一 步 成 功 的 幼 小 銜 接 有 助 兒 童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培 養 兒 童 的 信 心 和 能 力, 以 面 對 不 斷 轉 變 的 世 界, 這 與 學 前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2006) 45 ( 課 程 指 引 ) 所 訂 定 的 宗 旨 互 相 呼 應 在 國 際 間, 不 同 地 方 處 理 幼 小 銜 接 的 做 法 均 略 有 不 同 然 而, 很 多 地 方 已 訂 定 清 晰 的 學 習 成 果, 供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小 學 教 師 參 考, 例 如 澳 洲 蘇 格 蘭 英 格 蘭 中 國 大 陸 等 政 府 鼓 勵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小 學 教 師 協 作, 分 享 有 關 每 位 兒 童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的 資 料, 讓 他 們 的 學 習 建 基 於 已 有 的 基 礎 上, 順 利 銜 接 一 些 地 方 例 如 中 國 ( 包 括 香 港 ) 亦 鼓 勵 幼 稚 園 教 師 為 兒 童 安 排 探 訪 小 學, 以 引 起 他 們 對 新 的 學 校 生 活 的 興 趣 其 他 國 家 ( 例 如 挪 威 ) 規 定 幼 稚 園 須 在 周 年 計 劃 內 包 括 銜 接 措 施, 確 保 能 妥 善 關 顧 相 關 事 宜 從 國 際 角 度 研 究 幼 小 銜 接 事 宜 時, 委 員 會 委 員 認 為 聯 合 國 兒 童 基 金 提 出 的 學 校 準 備 就 緒 的 概 念, 很 有 參 考 價 值 該 概 念 包 括 三 方 面 讓 兒 童 作 好 準 備 讓 學 校 作 好 準 備, 以 及 讓 家 庭 作 好 準 備 當 兒 童 和 他 們 的 家 庭 準 備 好 升 上 小 學, 而 學 校 又 已 為 他 們 作 好 準 備 時, 兒 童 在 學 校 更 易 有 出 色 表 現 正 如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一 樣, 香 港 多 年 來 一 直 探 討 幼 小 銜 接 的 問 題 課 程 指 引 及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指 引 聚 焦. 深 化. 持 續 ( 小 一 至 小 六 ) 46 分 別 有 一 個 章 節 探 討 幼 稚 園 順 利 銜 接 小 學 的 重 要 性 政 府 鼓 勵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小 學 教 師 預 先 作 好 溝 通 家 長 在 兒 童 成 長 中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亦 應 妥 善 準 備, 以 協 助 兒 童 處 理 新 環 境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困 難 其 實,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一 直 已 實 行 銜 接 的 措 施 在 一 個 聚 焦 小 組 會 議 上,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小 學 校 長 就 處 理 幼 小 銜 接 事 宜, 交 換 了 意 見 及 經 驗, 委 員 會 從 中 發 現 多 項 良 好 做 法, 例 如 幼 稚 園 教 師 探 訪 小 學, 以 增 加 對 小 學 生 活 和 課 程 的 了 解, 反 之 亦 然 幼 稚 園 會 在 高 班 學 期 完 結 前 安 排 小 一 模 擬 活 動, 讓 學 生 熟 習 小 學 若 干 基 本 常 規 幼 稚 園 亦 會 為 高 班 兒 童 的 家 長 安 排 分 享 會, 由 舊 生 及 其 家 長 分 享 他 們 在 小 學 的 經 驗 不 少 小 學 亦 會 為 即 將 入 讀 該 校 的 小 一 新 生 舉 辦 實 地 體 驗 日, 以 便 他 們 熟 悉 新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2006) 學 前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2014)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指 引 聚 焦. 深 化. 持 續 ( 小 一 至 小 六 ) 78

92 環 境 教 師 及 同 學 委 員 會 亦 知 悉, 直 資 小 學 和 私 立 小 學 或 會 以 約 見 形 式 招 收 小 一 新 生, 但 約 見 的 主 旨 是 讓 學 校 認 識 個 別 兒 童 的 身 心 發 展 情 況 約 見 會 在 輕 鬆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以 便 兒 童 能 夠 從 容 順 利 作 答 約 見 人 員 主 要 會 與 兒 童 閒 聊, 所 問 的 問 題 會 與 兒 童 日 常 生 活 經 驗 有 關, 不 會 涉 及 需 要 特 別 學 習 才 能 掌 握 的 技 能 或 知 識, 例 如 數 字 運 算 語 言 技 能 ( 除 了 交 談 能 力 ) 或 常 識 等 儘 管 香 港 政 府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一 直 共 同 努 力, 幼 小 銜 接 事 宜 仍 受 到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關 注, 例 如 家 長 認 為 小 學 的 課 程 和 學 習 模 式 與 幼 稚 園 的 非 常 不 同, 對 其 子 女 構 成 沉 重 壓 力 兒 童 升 小 學 後 或 會 對 學 習 產 生 負 面 態 度 與 此 同 時, 幼 稚 園 教 師 時 常 遭 家 長 及 小 學 教 師 施 壓, 要 求 他 們 在 高 班 開 始 教 授 小 學 課 程, 以 便 能 為 兒 童 升 上 小 學 作 出 更 好 的 準 備 委 員 會 委 員 與 持 份 者 有 一 些 相 同 的 憂 慮 他 們 均 認 為 不 應 在 幼 稚 園 階 段 教 授 小 學 課 程, 因 為 這 做 法 不 切 合 幼 稚 園 兒 童 的 發 展 委 員 會 雖 然 認 同 為 幼 稚 園 畢 業 生 訂 定 學 習 成 果, 或 會 讓 小 學 教 師 更 清 楚 對 小 一 新 生 應 有 的 期 望, 但 他 們 認 為 需 要 小 心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因 為 學 習 成 果 可 能 會 被 錯 誤 理 解 為 幼 稚 園 兒 童 的 表 現 指 標, 為 幼 稚 園 教 育 帶 來 倒 流 效 應, 逼 使 兒 童 接 受 操 練 和 面 對 不 必 要 的 壓 力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家 長 教 育 至 為 重 要, 因 為 可 以 使 家 長 對 其 子 女 抱 持 合 理 的 期 望, 並 作 好 裝 備, 在 銜 接 期 為 子 女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考 慮 到 現 時 本 地 和 國 際 處 理 幼 小 銜 接 事 宜 的 做 法, 以 及 持 份 者 和 委 員 的 意 見, 委 員 會 作 出 下 述 多 項 建 議 與 聯 合 國 兒 童 基 金 建 議 的 模 式 類 似, 有 關 建 議 主 要 分 為 三 方 面 讓 兒 童 作 好 準 備 讓 學 校 作 好 準 備 和 讓 家 庭 / 社 會 作 好 準 備 讓 兒 童 作 好 準 備 委 員 會 認 為, 協 助 兒 童 完 成 幼 稚 園 課 程 是 促 進 幼 小 銜 接 的 重 要 工 作 高 班 教 師 參 考 小 學 課 程 設 計 學 習 活 動 的 做 法 可 取, 但 應 避 免 在 幼 稚 園 階 段 教 授 小 一 課 程, 以 維 護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核 心 價 值 79

93 幼 稚 園 課 程 與 小 學 課 程 的 連 貫 性 可 予 以 加 強, 並 可 為 幼 稚 園 畢 業 生 訂 立 清 晰 而 非 硬 性 規 定 的 學 習 成 果, 以 加 強 幼 稚 園 教 師 對 兒 童 能 力 的 意 識 小 學 教 師 亦 可 更 清 楚 對 小 一 新 生 應 有 的 期 望, 讓 兒 童 在 已 有 的 知 識 和 學 習 基 礎 上 繼 續 發 展 為 幼 稚 園 兒 童 訂 定 學 習 成 果 時, 建 議 考 慮 下 列 各 點 : 對 幼 稚 園 與 小 一 程 度 的 期 望 應 予 明 確 區 分 由 幼 稚 園 升 讀 小 一 應 循 序 漸 進 學 習 成 果 應 著 重 兒 童 的 個 人 特 質 ( 例 如 自 理 技 巧 社 交 技 巧 等 ), 並 應 可 觀 察 或 可 量 度 不 應 硬 性 規 定 學 習 成 果, 以 免 出 現 操 練 及 對 兒 童 構 成 不 必 要 的 壓 力 兒 童 的 個 別 差 異 應 予 尊 重 自 2006 年 發 出 課 程 指 引 後, 學 校 在 以 遊 戲 為 策 略 照 顧 學 習 差 異 和 為 促 進 學 習 而 評 估 等 方 面, 均 累 積 了 不 少 經 驗 和 良 好 做 法 委 員 會 知 悉,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會 因 應 幼 稚 園 學 與 教 的 經 驗 兒 童 的 表 現 社 會 轉 變 及 兒 童 未 來 的 需 要 修 訂 課 程 指 引 修 訂 後 的 指 引 應 對 幼 小 銜 接 事 宜 作 更 具 體 的 闡 述, 以 引 導 幼 稚 園 為 升 讀 小 學 的 兒 童 提 供 有 系 統 的 支 援 課 程 指 引 修 訂 工 作 將 如 期 於 2016 年 完 成 讓 學 校 作 好 準 備 委 員 會 認 為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均 應 制 定 銜 接 政 策, 有 系 統 地 為 兒 童 升 讀 小 一 作 好 準 備 幼 小 銜 接 的 相 關 策 略 和 措 施 必 須 符 合 連 貫 性 且 切 合 兒 童 發 展 需 要 的 原 則 委 員 會 又 認 為 有 關 幼 小 銜 接 的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指 引, 以 及 相 關 的 教 師 培 訓 機 會, 應 予 檢 討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可 考 慮 檢 討 其 職 前 師 資 訓 練 課 程, 例 如 安 排 幼 稚 園 教 師 暫 駐 小 學 實 習 及 小 學 教 師 暫 駐 幼 稚 園 實 習, 讓 準 幼 稚 園 教 師 及 準 小 學 教 師 能 作 更 好 的 準 備, 以 便 日 後 在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層 面 把 銜 接 事 宜 處 理 得 更 好 80

94 有 特 殊 需 要 學 生 的 資 料 應 具 透 明 度, 供 幼 稚 園 和 小 學 查 閱, 以 便 向 這 些 學 生 提 供 適 時 的 支 援 此 外, 應 加 強 幼 稚 園 向 小 學 移 交 兒 童 資 料 的 安 排 讓 家 庭 / 社 會 作 好 準 備 至 於 協 助 家 庭 及 社 會 為 順 利 的 幼 小 銜 接 作 好 準 備 方 面, 委 員 會 建 議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應 加 強 家 校 合 作, 以 協 助 兒 童 適 應 新 學 習 環 境, 例 如 在 學 年 初, 以 電 話 聯 絡 家 長 與 家 長 會 面 或 舉 行 家 長 會 議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更 有 系 統 地 加 強 家 長 教 育 和 參 與, 尤 其 提 高 家 長 及 照 顧 者 對 兒 童 早 期 學 習 及 發 展, 以 及 兒 童 升 讀 小 學 的 事 宜 的 認 識 和 參 與 就 此, 應 進 一 步 提 升 家 長 教 育, 讓 家 長 掌 握 所 需 的 技 巧 和 知 識, 以 協 助 子 女 處 理 在 銜 接 期 間 可 能 出 現 的 心 理 及 情 緒 問 題 同 時, 家 長 教 育 的 重 點 也 可 放 於 協 助 家 長 對 升 讀 小 一 的 子 女 抱 持 務 實 及 正 面 的 期 望 應 加 強 有 關 幼 小 銜 接 的 公 眾 教 育, 以 提 高 社 會 在 協 助 兒 童 順 利 銜 接 小 學 方 面 的 意 識 及 能 力 11.2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本 地 研 究 策 略 委 員 會 認 為 本 地 就 幼 稚 園 教 育 進 行 的 研 究 有 限, 建 議 鼓 勵 本 地 進 行 更 多 相 關 研 究, 提 升 業 界 掌 握 兒 童 發 展 兒 童 學 習 需 要 及 幼 稚 園 教 育 方 面 的 最 新 趨 勢 有 關 研 究 也 可 審 視 政 府 引 入 的 新 幼 稚 園 政 策 對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影 響, 尤 其 是 業 界 如 何 維 護 和 宣 揚 五 項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原 則 ( 如 第 段 所 述 ) 委 員 會 建 議 研 究 的 課 題 應 以 政 策 為 本, 並 以 幼 稚 園 教 育 為 研 究 重 點, 可 行 的 課 題 包 括 : 由 幼 稚 園 到 小 學 的 過 渡 幼 小 銜 接 ; 教 師 專 業 ; 有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的 兒 童 ; 有 關 兒 童 學 習 的 縱 向 研 究 ; 以 及 81

95 不 同 服 務 模 式 ( 例 如 半 日 制 和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服 務 ) 對 兒 童 的 影 響 11.3 幼 稚 園 收 生 安 排 現 況 家 長 一 向 有 自 主 權 按 需 要 為 子 女 選 擇 合 適 的 幼 稚 園, 而 幼 稚 園 由 私 人 營 辦, 只 要 符 合 教 育 局 發 出 的 相 關 規 則 和 指 引, 可 自 行 處 理 收 生 事 宜 教 育 局 已 向 幼 稚 園 發 出 通 告, 提 醒 校 方 在 收 生 時 應 注 意 的 重 要 事 項, 包 括 幼 稚 園 應 通 過 單 張 和 學 校 通 告 等 不 同 途 徑, 主 動 為 家 長 提 供 相 關 的 幼 稚 園 資 訊 47 教 育 局 每 年 公 布 的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概 覽 ( 概 覽 ), 提 供 有 關 各 幼 稚 園 的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核 准 學 費 教 學 人 員 的 人 數 及 資 歷 師 生 比 例 課 程 資 料 質 素 評 核 結 果 和 報 告 ( 如 有 ) 學 校 設 施, 以 及 其 他 額 外 收 費 的 教 育 用 品, 以 助 家 長 在 充 分 掌 握 資 訊 後 作 出 選 校 決 定 教 育 局 已 把 概 覽 上 載 至 網 站 供 市 民 參 考 幼 稚 園 不 得 在 每 年 11 月 之 前 展 開 下 一 學 年 幼 兒 班 的 招 生 程 序, 以 免 對 幼 兒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壓 力 至 於 收 取 報 名 費 和 註 冊 費, 教 育 48 局 已 設 定 收 費 上 限, 並 對 收 取 低 於 上 限 的 報 名 費 和 註 冊 費 的 幼 稚 園 發 出 整 體 批 准 幼 稚 園 如 欲 收 取 高 於 上 限 的 費 用, 必 須 事 先 徵 求 教 育 局 的 批 准 最 新 發 展 在 2013 年, 鑑 於 大 埔 和 北 區 的 幼 兒 班 收 生 安 排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教 育 局 推 行 多 項 特 別 措 施, 以 改 善 幼 稚 園 的 收 生 程 序 及 更 善 用 上 述 兩 區 的 幼 稚 園 學 額 由 於 措 施 成 效 良 好, 委 員 會 在 其 2013 年 12 月 發 表 的 進 度 報 告 中 建 議 把 措 施 推 展 至 其 他 地 區 教 育 局 接 納 這 項 建 議, 把 措 施 推 展 至 全 港 各 區 幼 稚 園 作 為 2015/16 學 年 的 幼 兒 班 收 生 安 排 詳 情 如 下 : 有 關 資 訊 應 包 括 預 計 可 供 申 請 的 空 缺 數 目 核 准 學 費 其 他 核 准 收 費, 以 及 教 育 用 品 / 付 款 服 務 的 清 單 ( 家 長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購 買 ) 及 有 關 費 用 現 行 的 核 准 報 名 費 上 限 是 40 元 至 於 註 冊 費 的 核 准 上 限, 是 半 日 制 班 級 970 元 及 全 日 制 1,570 元 或 者 相 當 於 每 月 學 費 一 半, 以 金 額 較 低 者 為 準 82

96 (a) (b) (c) (d) 派 發 入 學 申 請 表 格 幼 稚 園 不 應 限 制 派 表 數 目, 以 免 家 長 須 長 時 間 排 隊 輪 候 申 請 表 幼 稚 園 亦 應 預 先 通 知 家 長 索 取 表 格 及 遞 交 入 學 申 請 的 安 排, 讓 家 長 作 好 準 備 校 本 收 生 機 制 為 提 高 收 生 的 透 明 度 及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誤 解 甚 至 投 訴, 幼 稚 園 應 訂 定 校 本 收 生 機 制, 包 括 收 生 程 序 及 準 則 面 見 學 童 的 人 數 等, 並 讓 家 長 知 悉 一 人 不 佔 多 位 安 排 為 免 單 一 學 童 同 時 佔 有 多 於 一 個 學 位, 以 致 影 響 其 他 學 童, 幼 稚 園 須 以 學 券 計 劃 下 的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資 格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2015/16 學 券 ) 作 為 確 認 接 受 取 錄 的 證 明 文 件 家 長 須 在 訂 於 2015 年 1 月 底 的 統 一 註 冊 日 期 提 交 2015/16 學 券, 確 認 只 接 納 一 個 幼 兒 班 學 額 發 放 空 缺 資 訊 教 育 局 會 通 過 電 腦 平 台 向 幼 稚 園 收 集 幼 兒 班 學 位 的 空 缺 資 料, 然 後 以 不 同 渠 道, 包 括 教 育 局 網 站 電 話 熱 線 及 各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等, 公 布 各 區 幼 稚 園 的 學 位 空 缺 資 料, 供 家 長 參 考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及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整 體 來 說, 業 界 認 為 有 關 安 排 令 收 生 程 序 運 作 暢 順, 並 且 能 處 理 家 長 這 方 面 的 關 注 家 長 需 長 時 間 排 隊 索 取 申 請 表 的 情 況 已 不 復 見, 而 家 長 亦 可 更 早 確 認 子 女 的 幼 兒 班 學 額, 幼 稚 園 業 界 和 家 長 均 可 受 惠 儘 管 大 體 上 幼 稚 園 業 界 和 家 長 的 評 價 正 面, 業 界 對 接 獲 申 請 數 目 增 加 以 致 處 理 申 請 的 行 政 工 作 量 隨 之 加 重, 以 及 因 而 需 安 排 更 多 面 試 的 情 況 表 示 關 注 有 意 見 指 應 調 整 收 生 安 排 以 減 少 行 政 工 作 量 ; 部 分 意 見 指 應 只 在 幼 稚 園 學 額 供 應 緊 絀 的 地 區 實 施 上 述 安 排 有 意 見 認 為 教 育 局 應 設 立 統 一 派 位 機 制, 將 兒 童 分 派 入 家 居 附 近 的 幼 稚 園 但 是, 其 他 意 見 極 之 擔 憂 這 種 統 一 派 位 制 度 難 免 對 家 長 的 選 擇 做 成 負 面 影 響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在 實 際 情 況, 家 長 未 必 會 選 擇 83

97 其 居 住 地 區 的 幼 稚 園, 因 為 其 子 女 或 是 由 居 住 在 其 他 地 區 的 親 友 代 為 照 顧 ; 而 其 他 家 長 則 或 會 選 擇 鄰 近 工 作 地 點 的 幼 稚 園, 或 者 對 某 所 幼 稚 園 的 課 程 或 其 他 特 色 有 特 別 的 偏 好, 認 為 較 適 合 其 子 女 的 性 向 能 力 等 現 有 數 據 顯 示, 某 些 地 區 的 實 際 幼 稚 園 收 生 人 數 大 幅 度 超 出 相 應 的 人 口 推 算, 意 味 部 分 幼 稚 園 的 學 生 其 實 在 其 他 地 區 居 住 例 如 九 龍 城 在 2014/15 年 度 的 實 際 收 生 人 數 是 人, 但 是 居 住 在 該 區 年 屆 三 至 五 歲 的 推 算 人 口 只 得 人 考 慮 以 上 各 項, 委 員 會 認 為 統 一 派 位 制 度 在 收 生 方 面 或 會 有 損 家 長 的 選 擇 自 由 和 業 界 自 主 另 外, 業 界 對 於 根 據 統 一 派 位 制 度 設 立 幼 稚 園 校 網 亦 大 有 保 留 在 該 制 度 下 會 有 一 定 數 目 因 應 地 區 行 政 邊 界 劃 分 的 校 網, 而 所 有 幼 稚 園 均 會 被 劃 入 其 中 ; 政 府 需 要 在 每 個 校 網 內 為 所 有 合 資 格 的 兒 童 提 供 充 足 的 幼 稚 園 學 額 在 小 一 入 學 統 籌 辦 法 下 有 30 多 個 校 網, 我 們 預 計 如 幼 稚 園 採 用 類 似 的 機 制, 為 減 少 幼 童 的 交 通 時 間, 便 需 設 立 更 多 的 校 網 屆 時 該 制 度 將 會 變 得 很 複 雜, 並 可 能 引 起 幼 稚 園 之 間 的 爭 拗 另 外, 有 別 於 主 要 設 於 政 府 土 地 或 免 租 私 人 土 地 上 的 資 助 小 學, 幼 稚 園 主 要 設 於 商 業 樓 宇, 因 此 令 學 額 的 全 面 規 劃 並 不 可 行 但 是, 委 員 會 建 議 應 加 強 支 援 家 長, 以 協 助 其 覓 得 幼 稚 園 學 位 至 於 幼 稚 園 收 取 的 報 名 費 和 註 冊 費 方 面, 有 意 見 指 應 調 高 核 准 上 限, 讓 幼 稚 園 可 支 付 相 關 的 費 用 另 一 方 面, 部 分 意 見 認 為 核 准 上 限 應 設 於 家 長 接 受 的 合 理 水 平, 幼 稚 園 如 須 應 付 營 運 需 要 而 收 取 高 於 核 准 上 限 的 費 用, 可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作 個 別 批 核 委 員 會 亦 詳 細 討 論 了 幼 稚 園 錄 取 其 學 前 班 的 兒 童 入 讀 幼 兒 班 的 事 宜 委 員 會 備 悉, 開 辦 學 前 班 的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大 部 分 幼 兒 班 的 學 額 均 會 用 以 錄 取 其 學 前 班 的 兒 童, 只 得 少 數 學 額 公 開 供 其 他 申 請 者 申 請 就 此, 有 意 見 認 為, 對 於 因 各 種 因 由 而 未 能 入 讀 學 前 班 的 兒 童 而 言, 他 們 實 質 上 被 剝 奪 了 入 讀 政 府 資 助 幼 兒 班 的 平 等 機 會 針 對 上 述 情 況, 有 人 提 議, 要 求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開 放 所 有 幼 兒 班 學 額 供 申 請 不 過, 業 界 對 此 要 求 大 有 保 留, 因 為 這 無 異 於 強 逼 部 分 學 前 班 的 兒 童 轉 讀 其 他 幼 稚 園 的 幼 兒 班 業 界 人 士 認 為, 對 如 此 年 幼 的 學 童 而 言, 在 環 境 熟 悉 的 同 一 所 幼 稚 園 就 讀, 應 較 有 裨 益 84

98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鑑 於 上 述 討 論, 委 員 會 認 為 幼 稚 園 統 一 派 位 機 制 不 利 於 幼 稚 園 界 別 維 持 高 度 彈 性 和 充 滿 活 力 的 特 性 在 滿 足 家 長 的 服 務 需 求, 並 會 影 響 該 界 別 在 應 對 不 同 地 區 學 童 人 數 增 減 時 的 整 體 運 作 彈 性 委 員 會 建 議, 為 維 持 幼 稚 園 界 別 的 靈 活 性 及 多 元 特 性, 以 及 讓 家 長 自 由 選 擇, 幼 稚 園 收 生 應 仍 由 校 本 辦 理 委 員 會 認 為,2015/16 學 年 採 用 的 幼 兒 班 收 生 安 排 須 因 應 持 份 者 所 關 注 的 事 宜 予 以 檢 討 和 優 化 關 於 為 家 長 提 供 更 佳 支 援 以 便 尋 找 幼 兒 班 學 位 一 事, 除 適 時 提 供 學 額 空 缺 資 料 供 他 們 參 考 外, 教 育 局 可 按 需 要 以 各 種 方 式 提 供 協 助, 包 括 與 有 空 缺 的 幼 稚 園 和 家 長 就 收 生 事 宜 聯 繫, 以 及 確 保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 例 如 雙 職 家 庭 ) 可 優 先 獲 考 慮 入 讀 全 日 制 / 長 全 日 制 班 至 於 報 名 費 和 註 冊 費, 委 員 會 建 議, 教 育 局 可 定 期 檢 討 有 關 的 核 准 上 限, 以 期 在 幼 稚 園 的 運 作 需 要 與 家 長 的 財 政 負 擔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就 學 前 班 學 童 入 讀 幼 兒 班 的 事 宜, 處 理 該 問 題 時 當 局 須 平 衡 各 項 因 素, 包 括 兒 童 入 讀 有 政 府 資 助 學 位 的 平 等 機 會 幼 稚 園 的 收 生 自 主 家 長 的 期 望 和 選 擇 在 這 方 面, 委 員 會 建 議 教 育 局 可 進 一 步 研 究 要 求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撥 出 規 定 的 幼 兒 班 學 額 供 非 學 前 班 的 學 童 報 讀 85

99 第 12 章 建 議 的 落 實 及 推 行 12.1 政 府 經 考 慮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後, 在 制 定 未 來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及 推 行 時, 應 諮 詢 有 關 的 持 份 者 12.2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成 立 督 導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的 持 份 者 各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及 專 業 人 士 代 表, 監 督 未 來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的 實 施 12.3 從 長 遠 來 看, 政 府 應 考 慮 成 立 獨 立 組 織,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持 份 者 及 專 業 人 士 代 表, 全 面 協 調 學 前 兒 童 的 服 務 86

100 附 錄 1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成 員 名 單 主 席 : 鄭 慕 智 博 士 副 主 席 : 葉 曾 翠 卿 女 士 ( 教 育 行 政 2014 年 6 月 23 日 起 ) 成 員 : 廖 鳳 香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何 蘭 生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孔 美 琪 博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石 麗 儀 女 士 ( 幼 稚 園 教 師 ) 甘 秀 雲 博 士 ( 辦 學 團 體 ) 林 麗 萍 女 士 廖 慕 賢 女 士 ( 辦 學 團 體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 辦 學 團 體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 吳 燕 琴 女 士 ( 辦 學 團 體 ) 冼 儉 偉 先 生 ( 小 學 校 長 ) 劉 麗 薇 教 授 ( 師 訓 機 構 ) 徐 聯 安 博 士 ( 家 長 ) 黃 駿 傑 先 生 ( 家 長 ) 趙 雅 詩 女 士 ( 家 長 ) 陳 家 樂 先 生 (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委 員 ) 雷 添 良 先 生 (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委 員 ) 周 雪 鳳 女 士 (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委 員 ) 張 鳳 婷 女 士 ( 業 外 人 士 企 業 傳 訊 ) 許 漢 卿 女 士 ( 業 外 人 士 財 務 及 會 計 ) 黃 偉 雄 先 生 ( 業 外 人 士 地 產 ) 教 育 局 代 表 職 權 範 圍 委 員 會 將 會 在 十 五 年 免 費 教 育 的 背 景 下, 向 教 育 局 就 如 何 切 實 可 行 地 推 行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具 體 來 說, 委 員 會 將 會 : 聽 取 持 份 者 對 現 行 措 施 及 未 來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政 策 的 意 見 ; 參 考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從 而 找 出 研 究 及 評 估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不 同 方 案, 有 待 改 善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事 宜 及 相 關 措 施 ; 87

101 就 設 立 有 關 的 工 作 小 組 提 供 意 見, 並 帶 領 工 作 小 組 就 一 些 特 定 事 宜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 及 考 慮 工 作 小 組 所 提 出 的 方 案 其 影 響 及 推 行 策 略, 並 向 主 要 持 份 者 進 行 諮 詢 88

102 附 錄 2 目 標 教 師 專 業 及 研 究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成 員 名 單 召 集 人 : 孔 美 琪 博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成 員 : 周 慧 珍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麥 謝 巧 玲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文 鳳 銘 女 士 ( 幼 稚 園 教 師 ) 陳 曾 建 樂 女 士 ( 辦 學 團 體 ) 梁 志 堅 女 士 ( 辦 學 團 體 ) 戴 希 立 先 生 ( 中 學 校 長 ) 何 漢 權 先 生 ( 中 學 副 校 長 ) 侯 傑 泰 教 授 ( 師 訓 機 構 ) 劉 麗 薇 教 授 ( 師 訓 機 構 ) 袁 慧 筠 博 士 ( 師 訓 機 構 ) 趙 雅 詩 女 士 ( 家 長 ) 黃 錦 沛 先 生 ( 業 外 人 士 商 業 ) 楊 世 文 先 生 ( 業 外 人 士 法 律 ) 教 育 局 代 表 增 補 成 員 : 吳 柏 英 女 士 ( 幼 稚 園 教 師 ) 職 權 範 圍 檢 視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目 的, 以 及 研 究 幼 稚 園 課 程 及 與 小 學 的 銜 接 的 相 關 事 宜 ; 就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及 培 訓, 深 入 研 究 有 關 問 題 方 案 及 限 制 ; 研 究 推 動 幼 稚 園 教 育 教 研 的 策 略 及 相 關 事 宜 ; 及 向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就 有 關 事 宜 提 出 可 行 的 方 案 89

103 附 錄 2 ( 續 ) 營 運 及 管 治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成 員 名 單 召 集 人 : 陳 家 樂 先 生 (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委 員 ) 成 員 : 何 蘭 生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唐 少 勳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石 麗 儀 女 士 ( 幼 稚 園 教 師 ) 管 浩 鳴 牧 師 ( 辦 學 團 體 ) 林 麗 萍 女 士 廖 慕 賢 女 士 ( 辦 學 團 體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 辦 學 團 體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 冼 儉 偉 先 生 ( 小 學 校 長 ) 藍 美 容 博 士 ( 師 訓 機 構 ) 盧 李 翠 梅 女 士 ( 家 長 ) 陳 富 強 先 生 ( 業 外 人 士 人 力 資 源 ) 許 漢 卿 女 士 ( 業 外 人 士 財 務 及 會 計 ) 黃 偉 雄 先 生 ( 業 外 人 士 地 產 ) 黃 天 祐 博 士 ( 業 外 人 士 企 業 管 治 ) 教 育 局 代 表 增 補 成 員 : 白 鄧 紹 芬 女 士 ( 師 訓 機 構 ) 職 權 範 圍 就 幼 稚 園 的 運 作 管 治 及 問 責 架 構, 深 入 研 究 有 關 問 題 方 案 及 限 制 ; 及 向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就 有 關 事 宜 提 出 可 行 的 方 案 90

104 附 錄 2 ( 續 ) 資 助 模 式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成 員 名 單 召 集 人 : 雷 添 良 先 生 (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委 員 ) 成 員 : 林 翠 玲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廖 鳳 香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陳 淑 梅 女 士 ( 幼 稚 園 教 師 ) 梁 麗 貞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監 ) 陳 欽 勉 先 生 ( 辦 學 團 體 ) 甘 秀 雲 博 士 ( 辦 學 團 體 ) 張 勇 邦 先 生 ( 小 學 校 長 ) 張 蔡 詠 鈿 女 士 ( 師 訓 機 構 ) 李 輝 博 士 ( 師 訓 機 構 ) 何 主 平 先 生 ( 家 長 ) 黃 駿 傑 先 生 ( 家 長 ) 周 雪 鳳 女 士 ( 業 外 人 士 會 計 ) 黎 鑑 棠 先 生 ( 業 外 人 士 人 力 資 源 ) 劉 展 灝 先 生 ( 業 外 人 士 工 業 ) 吳 永 嘉 先 生 ( 業 外 人 士 法 律 ) 教 育 局 代 表 增 補 成 員 : 黃 偉 雄 先 生 ( 業 外 人 士 地 產 ) 職 權 範 圍 就 幼 稚 園 的 資 助 模 式, 深 入 研 究 有 關 問 題 方 案 及 限 制 ; 及 向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就 有 關 事 宜 提 出 可 行 的 方 案 91

105 附 錄 2 ( 續 ) 照 顧 多 元 學 習 需 要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成 員 名 單 召 集 人 : 徐 聯 安 博 士 ( 家 長 ) 成 員 : 陳 嘉 敏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黃 秀 嫺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葉 少 芬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梁 愛 嬋 女 士 ( 幼 稚 園 教 師 ) 李 正 儀 博 士 ( 辦 學 團 體 ) 梅 韋 祖 蒂 女 士 ( 辦 學 團 體 ) 曾 蘭 斯 女 士 ( 辦 學 團 體 ) 成 子 娟 教 授 ( 師 訓 機 構 ) 鄭 志 祥 先 生 ( 家 長 ) 許 家 驊 醫 生 ( 業 外 人 士 醫 學 ) 郭 烈 東 先 生 ( 業 外 人 士 社 會 福 利 ) Mr Dipo C. Sani ( 業 外 人 士 商 業 ) 梁 士 莉 醫 生 ( 衛 生 署 代 表 至 2014 年 4 月 22 日 ) 李 敏 碧 醫 生 ( 衛 生 署 代 表 2014 年 4 月 23 日 起 ) 麥 周 淑 霞 女 士 ( 社 會 福 利 署 代 表 至 2013 年 9 月 2 日 ) 林 嘉 泰 先 生 ( 社 會 福 利 署 代 表 2013 年 9 月 3 日 起 ) 教 育 局 代 表 增 補 成 員 : 莫 春 蘭 女 士 ( 幼 稚 園 教 師 ) 職 權 範 圍 就 一 些 有 特 殊 情 況 的 幼 稚 園 學 生, 例 如 非 華 語 兒 童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及 經 濟 上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的 兒 童, 研 究 為 他 們 提 供 額 外 支 援 ; 及 向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就 有 關 事 宜 提 出 可 行 的 方 案 92

106 附 錄 2 ( 續 ) 傳 意 策 略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成 員 名 單 召 集 人 : 張 鳳 婷 女 士 ( 業 外 人 士 企 業 傳 訊 ) 成 員 : 朱 雅 麗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 ) 關 碧 娟 女 士 ( 幼 稚 園 校 長 ) 陳 美 好 女 士 ( 幼 稚 園 教 師 ) 李 少 鶴 先 生 ( 辦 學 團 體 ) 吳 燕 琴 女 士 ( 辦 學 團 體 ) 吳 奇 壎 先 生 ( 辦 學 團 體 ) 梁 兆 棠 先 生 ( 小 學 校 長 ) 李 南 玉 博 士 ( 師 訓 機 構 ) 趙 明 先 生 ( 家 長 ) 湯 修 齊 先 生 ( 家 長 ) 梁 陳 智 明 女 士 ( 業 外 人 士 企 業 傳 訊 ) 戴 健 文 先 生 ( 業 外 人 士 傳 媒 ) 鄧 藹 霖 女 士 ( 業 外 人 士 傳 媒 ) 教 育 局 代 表 職 權 範 圍 就 推 廣 幼 稚 園 教 育 相 關 政 策 的 策 略, 包 括 發 放 幼 稚 園 資 訊 與 公 眾 溝 通 諮 詢 及 宣 傳 策 略, 進 行 研 究 ; 就 推 廣 家 長 教 育 的 策 略 進 行 研 究 ; 及 向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就 有 關 事 宜 提 出 可 行 的 方 案 93

107 附 錄 3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建 議 短 期 措 施 的 跟 進 工 作 委 員 會 在 2013 年 12 月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進 度 報 告, 並 建 議 推 行 短 期 措 施, 為 幼 稚 園 業 界 及 家 長 提 供 支 援 政 府 已 接 納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短 期 措 施 並 積 極 作 出 相 應 的 跟 進 詳 情 如 下 : 為 幼 稚 園 及 家 長 提 供 額 外 資 助 1. 政 府 已 / 將 會 在 2014/15 及 2015/16 兩 個 學 年 增 加 學 券 資 助 額, 每 年 一 筆 過 增 加 2,500 元, 以 及 同 時 亦 提 升 了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的 學 費 減 免 上 限 加 強 培 訓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教 師 2. 就 委 員 會 在 進 度 報 告 內 建 議 有 關 幼 稚 園 管 理 層 人 員 專 業 發 展 的 短 期 措 施, 政 府 已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與 師 訓 機 構 合 作, 舉 辦 了 一 系 列 有 關 領 導 能 力 調 解 技 巧 促 進 兒 童 發 展 支 援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童 等 主 題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教 育 局 亦 在 2014 年 4 月 為 幼 稚 園 教 師 舉 辦 了 內 地 學 習 考 察 團, 以 及 在 2014 年 10 月 為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教 師 舉 辦 了 韓 國 學 習 考 察 團 除 此 之 外, 教 育 局 定 期 為 幼 稚 園 管 理 層 人 員 舉 辦 其 他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活 動 就 2014 年 而 言, 教 育 局 開 辦 了 約 70 個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題 材 包 括 學 校 自 評 學 與 教 照 顧 學 習 差 異 等, 以 協 助 幼 稚 園 有 效 地 推 展 課 程, 促 進 兒 童 的 發 展 及 學 習 幼 稚 園 亦 獲 提 供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提 升 教 師 在 發 展 和 推 行 課 程 方 面 的 能 力, 以 照 顧 兒 童 的 學 習 需 要 此 外, 政 府 透 過 大 學 - 學 校 支 援 計 劃, 借 助 大 專 院 校 的 專 才, 為 幼 稚 園 提 供 加 強 的 到 校 支 援 改 善 幼 稚 園 收 生 安 排 3. 為 跟 進 委 員 會 就 改 善 幼 稚 園 收 生 安 排 的 建 議, 教 育 局 在 全 港 各 區 推 行 2015/16 學 年 的 幼 兒 班 收 生 安 排 94

108 加 強 家 長 教 育 4. 按 委 員 會 有 關 加 強 家 長 教 育 的 建 議, 教 育 局 在 2014 年 6 月 及 7 月 舉 行 分 區 家 長 座 談 會, 邀 請 了 兒 童 發 展 專 與 家 長 分 享 有 關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寶 貴 見 解 及 經 驗 95

109 附 錄 4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委 員 會 舉 行 的 諮 詢 及 參 與 活 動 一 覽 表 聚 焦 小 組 會 議 ( 會 議 舉 行 次 數 ) 2013 年 10 月 至 12 月 首 輪 會 議 (5 次 ) 2014 年 9 月 至 10 月 次 輪 會 議 (5 次 ) 與 各 持 份 者 關 注 小 組 及 政 黨 會 面 ( 會 面 舉 行 次 數 ) 2014 年 8 月 至 2015 年 2 月 校 長 會 簡 介 會 (13 次 ) 2014 年 9 月 至 2015 年 5 月 與 政 黨 會 面 (15 次 ) 2013 年 7 月 與 家 庭 與 學 校 合 作 事 宜 委 員 會 2014 年 11 月 及 2015 年 5 月 / 家 長 教 師 會 聯 會 會 面 (3 次 ) 2014 年 8 月 至 2015 年 5 月 與 各 關 注 小 組 會 面 (13 次 ) ( 細 節 詳 列 於 附 件 ) 國 際 論 壇 2013 年 10 月 幼 稚 園 教 育 國 際 論 壇 家 長 講 座 2013 年 10 月 幼 稚 園 教 育 家 長 講 座 2014 年 6 月 至 7 月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家 長 講 座 傳 媒 簡 介 會 2013 年 8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20 日 傳 媒 採 訪 ( 採 訪 次 數 ) 2014 年 11 月 18 日 2014 年 11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5 日 2015 年 1 月 5 日 2015 年 1 月 22 日 2015 年 2 月 3 日 2015 年 4 月 7 日 2015 年 4 月 28 日 (2 次 ) 2015 年 5 月 14 日 96

110 新 聞 稿 / 專 題 文 章 2013 年 4 月 8 日 新 聞 稿 2013 年 5 月 21 日 專 題 文 章 2013 年 7 月 4 日 專 題 文 章 2013 年 12 月 20 日 新 聞 稿 2014 年 3 月 10 日 致 各 幼 稚 園 的 信 2014 年 6 月 23 日 新 聞 稿 書 面 意 見 收 到 133 份 書 面 意 見 97

111 附 件 與 各 持 份 者 關 注 小 組 和 政 黨 進 行 的 會 面 小 組 / 政 黨 日 期 會 面 1 校 長 會 2014 年 8 月 29 日 新 界 區 幼 稚 園 校 長 會 簡 介 會 年 9 月 23 日 元 朗 區 幼 稚 園 校 長 會 簡 介 會 年 9 月 26 日 大 埔 及 北 區 幼 稚 園 校 長 會 簡 介 會 年 9 月 26 日 荃 灣 及 葵 青 區 幼 稚 園 校 長 會 簡 介 會 年 10 月 17 日 西 貢 及 觀 塘 區 幼 稚 園 校 長 會 簡 介 會 年 11 月 4 日 屯 門 區 幼 稚 園 校 長 會 簡 介 會 年 11 月 4 日 黃 大 仙 及 九 龍 城 區 幼 稚 園 校 長 會 簡 介 會 年 11 月 7 日 ( 上 香 港 島 校 長 聯 會 - 幼 稚 園 校 長 簡 介 會 午 ) 年 11 月 7 日 ( 下 香 港 島 校 長 聯 會 - 幼 稚 園 校 長 簡 介 會 午 ) 年 11 月 14 日 深 水 埗 及 油 尖 旺 區 幼 稚 園 校 長 會 簡 介 會 年 12 月 15 日 天 主 教 教 區 明 愛 及 修 會 幼 稚 園 校 長 簡 介 會 年 12 月 17 日 聖 公 會 幼 稚 園 校 長 簡 介 會 年 2 月 6 日 觀 塘 區 學 校 聯 會 - 幼 稚 園 校 長 簡 介 會 14 政 黨 2014 年 9 月 24 日 與 自 由 黨 會 面 年 9 月 24 日 與 民 建 聯 會 面 年 10 月 7 日 與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會 面 年 10 月 7 日 與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會 面 年 10 月 10 日 與 林 大 輝 博 士 ( 工 業 界 ( 第 二 )) 會 面 年 10 月 10 日 與 新 民 黨 會 面 年 10 月 13 日 與 香 港 經 濟 民 生 聯 盟 會 面 年 10 月 15 日 與 公 民 黨 會 面 年 10 月 16 日 與 工 黨 會 面 年 10 月 16 日 與 民 主 黨 會 面 年 10 月 23 日 與 新 世 紀 論 壇 會 面 98

112 小 組 / 政 黨 日 期 會 面 年 10 月 24 日 與 公 共 專 業 聯 盟 會 面 年 11 月 8 日 與 人 民 力 量 會 面 年 12 月 19 日 與 新 民 黨 會 面 年 5 月 8 日 與 葉 建 源 議 員 會 面 29 家 庭 與 學 校 2013 年 7 月 18 日 與 18 區 家 長 代 表 會 面 30 合 作 事 宜 委 2014 年 8 月 25 日 與 爭 取 15 年 免 費 教 育 大 聯 盟 會 面 31 員 會 / 家 長 教 師 會 聯 會 / 其 2014 年 11 月 6 日 與 家 庭 與 學 校 合 作 事 宜 委 員 會 / 家 長 教 師 會 聯 會 會 面 32 他 關 注 小 組 2014 年 11 月 10 日 與 香 港 世 界 幼 兒 教 育 組 織 會 面 年 11 月 14 日 與 香 港 幼 兒 教 育 人 員 協 會 會 面 年 11 月 20 日 與 非 牟 利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議 會 會 面 年 11 月 21 日 與 香 港 幼 稚 園 協 會 ( 週 年 大 會 ) 會 面 年 11 月 25 日 與 爭 取 15 年 免 費 教 育 大 聯 盟 會 面 年 11 月 27 日 與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會 面 年 12 月 9 日 與 香 港 教 育 工 作 者 聯 會 幼 稚 園 校 長 及 被 爭 取 15 年 免 費 教 育 大 聯 盟 邀 請 出 席 之 教 師 和 家 長 會 面 年 12 月 12 日 與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會 面 年 1 月 16 日 與 香 港 幼 兒 教 育 人 員 協 會 會 面 年 3 月 6 日 與 香 港 幼 稚 園 協 會 會 面 年 4 月 23 日 與 天 水 圍 社 區 發 展 網 絡 會 面 年 5 月 9 日 與 港 九 新 界 幼 稚 園 教 育 協 進 會 會 面 年 5 月 23 日 與 家 庭 校 合 作 事 宜 委 員 會 / 香 港 及 離 島 區 家 長 教 師 會 聯 會 ( 香 港 及 離 島 區 幼 稚 園 博 覽 ) 會 面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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