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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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研 習 ) 赴 澳 洲 墨 爾 本 參 加 104 年 行 政 院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與 訴 訟 人 才 培 用 初 階 班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服 務 機 關 : 行 政 院 等 姓 名 職 稱 : 林 千 文 諮 議 ( 代 表 ) 派 赴 國 家 : 澳 洲 出 國 期 間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104 年 9 月 27 日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摘 要 行 政 院 為 強 化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及 訴 訟 能 力, 特 辦 理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與 訴 訟 人 才 培 用 班, 按 照 原 定 培 用 班 實 施 計 畫, 初 階 班 人 員 於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9 月 27 日 赴 澳 洲 墨 爾 本 進 行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接 受 智 庫 ITS GLOBAL 以 雙 邊 與 多 邊 經 貿 協 定 協 商 及 爭 議 解 決 為 主 題 所 規 劃 之 訓 練 本 訓 練 包 括 課 堂 講 授 分 組 討 論 及 機 構 參 訪 等 多 元 化 學 習 模 式, 全 程 以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為 期 四 週 的 授 課 架 構 分 為 整 體 經 濟 檢 視 經 貿 協 定 細 項 分 析 我 國 經 貿 情 勢 分 析 及 談 判 技 巧 等 四 個 層 面 進 行, 學 習 過 程 中 學 員 均 踴 躍 與 講 師 針 對 授 課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另 在 最 後 一 週, 學 員 則 進 行 談 判 模 擬 演 練 及 專 題 報 告 在 課 程 設 計 部 分,ITS Global 師 資 團 隊 在 課 程 中 安 排 學 員 針 對 課 程 內 容 及 特 定 議 題 進 行 角 色 扮 演, 進 行 團 隊 討 論 及 簡 報 例 如 在 WTO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課 程 中,Tania Voon 要 求 學 員 分 組 扮 演 印 尼 古 巴 澳 洲 及 WHO 國 際 組 織, 針 對 現 WTO 仍 在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的 個 案 澳 洲 香 煙 素 面 包 裝 案 進 行 攻 防, 雖 僅 是 半 天 的 課 程, 卻 使 學 員 在 此 個 案 中 瞭 解 TBT 及 TRIPS 的 相 關 規 定, 並 為 不 同 政 府 之 立 場 提 出 辯 護 及 解 決 方 案, 使 學 員 受 益 良 多 另 ITS Global 師 資 團 隊 針 對 本 團 學 員 設 計 談 判 演 練, 分 別 將 本 團 學 員 依 國 家 分 中 國 美 國 日 本 韓 國 及 澳 洲 等 五 國 談 判 團 隊 及 投 資 農 業 金 融 業 及 技 術 障 礙 等 專 業 談 判 小 組, 模 擬 洽 簽 多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TIPA), 由 專 業 談 判 小 組 針 對 各 國 談 判 目 標 及 產 業 需 求 提 出 協 定 之 條 文 文 字, 並 在 ITS Global 師 資 團 隊 所 扮 演 秘 書 處 協 助 下, 各 國 總 談 判 代 表 進 行 協 商 最 後 條 文 文 字 演 練 過 程 使 學 員 瞭 解 在 多 邊 談 判 之 運 作 方 式 及 協 商 技 巧, 收 穫 良 多 在 ITS Global 設 計 的 課 程 中, 使 學 員 瞭 解 澳 洲 在 對 外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或 多 邊 協 定 時 所 關 心 的 特 定 議 題 ( 如 自 然 人 移 動 專 業 服 務 金 融 服 務 及 旅 遊 服 務 業 等 ), 未 來 臺 灣 與 澳 洲 在 進 行 經 貿 合 作 議 題 時, 各 部 會 宜 將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盤 整, 俾 利 擬 定 談 判 策 略 -2-

-3-

學 員 資 料 -4-

目 錄 頁 次 壹 行 程 紀 要 ------------------------------------------------------------------------ 6 貳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內 容 概 述 ---------------------------------------------- 16 參 建 議 事 項 ------------------------------------------------------------------------ 63 肆 心 得 與 感 想 -------------------------------------------------------------------- 64 伍 附 錄 - 談 判 演 練 成 果 ( 多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67-5-

赴 澳 洲 墨 爾 本 參 加 104 年 行 政 院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與 訴 訟 人 才 培 用 初 階 班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之 出 國 報 告 壹 行 程 紀 要 案 為 赴 澳 洲 墨 爾 本 參 加 104 年 行 政 院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與 訴 訟 人 才 培 用 班 初 階 班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出 國 行 程 計 為 期 30 天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9 月 27 日 ), 課 程 主 題 為 雙 邊 與 多 邊 經 貿 協 定 協 商 及 爭 議 解 決, 由 澳 洲 ITS Global 規 劃, 以 課 堂 講 授 分 組 討 論 及 機 構 參 訪 等 多 元 化 學 習 模 式, 全 程 以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行 程 紀 要 如 下 表 : 日 期 行 程 紀 要 8/29 8/30 搭 乘 中 華 航 空 前 往 澳 洲 墨 爾 本 Week 1 Day 1 1.1 課 程 介 紹 09:00-10:30 1.1.1 開 幕 式 課 程 簡 介 及 學 員 自 我 介 紹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Alan Oxley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1.1.2 自 由 貿 易 的 經 濟 學 主 講 人 為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大 學 教 授 Dr. Steve Kates 8/31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1.1.3 世 界 經 濟 現 況 主 講 人 為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亞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Mr. Doug Brooks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1.1.4 論 亞 太 地 區 貿 易 及 投 資 模 式 主 講 人 為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亞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Mr. Doug Brooks -6-

Week 1 Day 2 1.2 WTO 介 紹 09:00-10:30 1.2.1 從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到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之 歷 史 及 演 進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1.2.2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總 覽 一 ( 貨 品 貿 易 ) 9/1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1.2.3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總 覽 二 ( 服 務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權 爭 端 解 決 )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1.2.4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二 十 年 - 權 威 需 要 重 建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Week 1 Day 3 1.3 貿 易 藍 圖 與 投 資 結 構 09:00-10:30 1.3.1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的 興 起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1.3.2 探 討 美 國 歐 盟 及 中 國 在 FTA 中 之 貿 易 策 略 9/2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1.3.3 澳 洲 對 貿 易 及 投 資 之 態 度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1.3.4 ASEAN 與 中 國 對 於 貿 易 及 投 資 之 態 度 主 講 人 為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亞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Mr. Doug Brooks 9/3 Week 1 Day 4 1.4 國 內 方 面 情 勢 -7-

09:00-10:30 1.4.1 誰 負 責 決 定 貿 易 政 策? 主 講 人 為 澳 洲 公 部 門 經 濟 學 家 經 濟 顧 問 前 澳 洲 生 產 率 委 員 會 會 長 Mr. Robert Kerr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1.4.2 如 何 處 理 國 內 對 貿 易 協 定 之 反 對 聲 浪 主 講 人 為 中 國 大 陸 及 中 華 臺 北 加 入 WTO 之 澳 洲 首 席 談 判, 現 為 重 要 諮 詢 顧 問 之 Mr. Graeme Thomson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1.4.3 澳 洲 在 FTA 之 農 業 自 由 化 主 講 人 為 中 國 大 陸 及 中 華 臺 北 加 入 WTO 之 澳 洲 首 席 談 判, 現 為 重 要 諮 詢 顧 問 之 Mr. Graeme Thomson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1.4.4 探 討 臺 灣 貿 易 政 策 之 利 益 主 持 人 為 Mr. Graeme Thomson 及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Week 1 Day 5 1.5 分 組 討 論 09:00-10:30 1.5.1 就 期 末 研 究 報 告 進 行 分 組 圓 桌 討 論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1.5.2 期 末 研 究 報 告 主 題 聚 焦 討 論 9/4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1.5.3 討 論 期 末 研 究 報 告 ( 一 )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1.5.4 討 論 期 末 研 究 報 告 ( 二 )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9/7 Week 2 Day 1 2.1 貨 品 貿 易 ( 一 ) -8-

09:00-10:30 2.1.1 GATT 及 WTO 之 核 心 規 範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Dr. Tania Voon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2.1.2 以 澳 洲 洽 簽 之 協 定 探 討 FTA 中 之 貨 品 貿 易 自 由 化 主 講 人 為 Lexbridge 律 師 Mr. Richard Braddock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2.1.3 農 業 貿 易 議 題 主 講 人 為 經 濟 顧 問 Mr. David Harris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2.1.4 分 組 討 論 期 末 研 究 報 告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Week 2 Day 2 2.2 貨 品 貿 易 ( 二 ) 09:00-10:30 2.2.1 技 術 性 標 準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2.2.2 檢 疫 及 健 康 管 控 9/8 主 講 人 為 農 產 業 顧 問 Dr. Selwyn Heilbron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2.2.3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 補 貼 補 償 及 反 傾 銷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Dr. Tania Voon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2.2.4 貿 易 便 捷 化 主 講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Week 2 Day 3 2.3 服 務 和 投 資 貿 易 9/9 09:00-10:30 2.3.1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主 講 人 為 Lexbridge 律 師 Mr. Richard Braddock -9-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2.3.2 投 資 的 國 際 規 範 主 講 人 為 Lexbridge 律 師 Mr. Richard Braddock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2.3.3 TISA 談 判 主 講 人 為 澳 洲 國 際 事 務 與 貿 易 部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2.3.4 APEC 之 服 務 和 投 資 自 由 化 主 講 人 為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亞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Mr. Nofel Wahid Week 2 Day 4 2.4 爭 端 解 決 09:00-10:30 2.4.1 了 解 爭 端 解 決 之 過 程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Dr. Tania Voon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2.4.2 WTO 爭 端 解 決 實 例 剖 析 ( 一 ) 9/10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Dr. Tania Voon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2.4.3 WTO 爭 端 解 決 實 例 剖 析 ( 二 )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Dr. Tania Voon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2.4.4 課 程 回 顧 與 綜 合 討 論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Dr. Tania Voon Week 2 Day 5 2.5 智 慧 財 產 權 9/11 09:00-10:30 2.5.1 貿 易 談 判 演 練 介 紹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2.5.2 現 行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之 智 慧 財 產 議 題 -10-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法 律 學 院 全 球 經 濟 法 研 究 員 Ms. Elizabeth Sheargold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2.5.3 參 訪 Asia Link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Week 3 Day 1 3.1 台 灣 利 害 剖 析 09:00-10:30 3.1.1 小 組 討 論 ( 一 ) 台 灣 貿 易 政 策 分 析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和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3.1.2 小 組 討 論 ( 二 ) 台 灣 貿 易 政 策 分 析 9/14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和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3.1.3 小 組 報 告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3.1.4 綜 合 討 論 台 灣 貿 易 政 策 之 輕 重 緩 急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Week 3 Day 2 3.2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09:00-10:30 3.2.1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與 WTO 主 講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9/15 11:00-12:30 3.2.2 案 例 研 析 : 比 較 澳 洲 與 中 國 中 國 與 台 灣 簽 訂 之 FTA 主 講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3.2.3 推 展 亞 洲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RCEP TPP 及 FTAAP 評 析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1-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3.2.4 WTO 於 FTA 之 展 望 主 講 人 為 Lexbridge 律 師 Mr. Richard Braddock Week 3 Day 3 3.3 台 灣 目 前 的 服 貿 爭 議 09:00-10:30 3.3.1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Cross-Straight Services Trade Agreement, CSSTA) 主 講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3.3.2 處 理 針 對 CSSTA 的 反 對 聲 浪 9/16 主 講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3.3.3 小 組 演 練 : 台 灣 未 來 之 貿 易 談 判 策 略 沙 盤 推 演 主 持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及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3.3.4 小 組 報 告 主 持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及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Week 3 Day 4 3.4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國 際 標 準 09:00-12:30 3.4.1 參 訪 澳 洲 商 務 處 (Austrade) 由 ITS Global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及 Mr. Tyler McDonald 帶 隊 9/17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3.4.2 澳 洲 於 TPP 談 判 之 進 展 主 講 人 為 澳 洲 外 交 貿 易 部 TPP 談 判 官 Ms. Tegan Brink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3.4.3 小 組 研 究 時 間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2-

Week 3 Day 5 3.5 研 究 主 題 探 討 09:00-10:30 3.5.1 全 球 簽 署 FTA 之 趨 勢, 及 APEC 與 FTAAP 之 關 係 主 講 人 為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亞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Mr. Doug Brooks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3.5.2 分 組 進 行 主 題 研 究 ( 一 ) 9/18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3.5.3 分 組 進 行 主 題 研 究 ( 二 )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3.4.3 分 組 進 行 主 題 研 究 ( 三 )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Week 4 Day 1 4.1 談 判 技 巧 - 如 何 產 生 成 功 的 談 判 結 果 09:00-10:30 4.1.1 評 估 貿 易 自 由 化 過 程 當 中 的 利 益 得 失 主 講 人 為 經 濟 顧 問 Mr. David Harris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4.1.2 解 析 國 內 產 業 意 向 9/21 主 講 人 為 中 國 大 陸 及 中 華 臺 北 加 入 WTO 之 澳 洲 首 席 談 判, 現 為 重 要 諮 詢 顧 問 之 Mr. Graeme Thomson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4.1.3 談 判 前 充 分 了 解 他 國 利 益 - 知 此 知 彼 百 戰 百 勝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4.1.4 如 何 調 和 各 界 期 待 主 講 人 為 中 國 大 陸 及 中 華 臺 北 加 入 WTO 之 澳 洲 首 席 談 判, 現 為 重 要 諮 詢 顧 問 之 Mr. Graeme Thomson -13-

Week 4 Day 2 4.2 談 判 演 練 ( 一 ) 模 仿 貿 易 談 判 09:00-10:30 4.2.1 演 練 介 紹 並 開 始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4.2.2 談 判 演 練 9/22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4.2.3 談 判 演 練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4.2.4 參 訪 澳 洲 乳 業 協 會 由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帶 隊 Week 4 Day 3 4.3 談 判 演 練 ( 二 ) 模 仿 貿 易 談 判 09:00-10:30 4.3.1 談 判 演 練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4.3.2 談 判 演 練 9/23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4.3.3 談 判 演 練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4.3.4 談 判 演 練 結 束 並 講 評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Week 4 Day 4 4.4 分 組 研 究 主 題 報 告 9/24 09:00-10:30 4.4.1 第 一 組 上 台 進 行 簡 報 及 討 論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4-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4.4.2 第 二 組 上 台 進 行 簡 報 及 討 論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4.4.3 第 三 組 上 台 進 行 簡 報 及 討 論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4.4.4 第 四 組 上 台 進 行 簡 報 及 討 論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Week 4 Day 5 4.5 課 程 回 顧 及 閉 幕 式 09:00-10:30 4.5.1 課 程 回 顧 及 綜 合 討 論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9/25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4.5.2 閉 幕 式 及 授 證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打 包 行 李 準 備 返 程 9/26 9/27 搭 乘 中 華 航 空 前 往 台 北 -15-

貳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內 容 概 述 一 課 程 介 紹 (8/31 Week 1 Day 1) 本 日 為 訓 練 課 程 的 第 一 日, 由 ITS GLOBAL 董 事 總 經 理 (Managing Director) Mr. Alan Oxley 主 持 始 業 式,Oxley 曾 任 澳 洲 外 交 官 及 駐 GATT 大 使 他 首 先 代 表 ITS Global 歡 迎 本 班, 我 方 則 由 團 長 陳 副 處 長 明 忠 向 ITS Global 致 詞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並 互 相 致 贈 禮 物 我 國 駐 澳 洲 墨 爾 本 辦 事 處 翁 處 長 瑛 敏 並 於 會 中 致 歡 迎 詞 接 著, 由 ITS GLOBAL 顧 問 Kristen Bondietti 簡 報 本 次 課 程 規 劃 及 師 資 群 等 課 程 細 節, 使 學 員 們 對 未 來 四 週 的 課 程 有 一 個 概 觀 的 認 識 簡 報 結 束 後, 本 班 學 員 則 各 自 逐 一 進 行 自 我 介 紹 職 務 背 景, 增 進 雙 方 瞭 解 第 1 堂 課 為 自 由 貿 易 的 經 濟 學 (The Economics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由 澳 洲 理 工 大 學 (RMIT) 教 授 Dr. Steve Kates 講 授, 從 商 業 活 動 的 目 的 經 濟 是 一 系 列 交 換 行 為 企 業 間 買 賣 行 為 顧 客 間 的 消 費 行 為 等 概 念 切 入, 進 一 步 闡 述 自 由 貿 易 不 僅 有 利 於 產 品 品 質 提 升 及 售 價 調 降, 又 提 升 國 家 生 活 水 平 需 要 更 高 的 產 出 及 低 成 本, 而 進 口 成 本 對 國 內 企 業 競 爭 力 更 是 重 要, 主 因 國 內 企 業 取 得 進 口 原 料 的 價 格 將 影 響 其 競 爭 力 Kates 更 提 及, 一 般 認 為 自 由 貿 易 會 增 加 競 爭 導 致 失 業, 但 實 際 是 降 低 關 稅, 消 費 者 會 得 到 價 格 優 惠, 而 生 產 者 則 將 設 法 提 升 自 己 的 品 質, 至 於 所 謂 的 失 業 問 題, 實 際 上 是 短 期 問 題, 長 期 來 看, 工 人 都 將 隨 自 由 貿 易 產 生 的 產 業 改 變 而 各 自 找 到 工 作 機 會 就 長 期 的 數 據 觀 察,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因 為 自 由 貿 易 而 受 害 國 家 要 享 受 自 由 貿 易 的 好 處, 良 好 經 濟 環 境 是 基 於 政 府 最 低 度 的 干 預 性 措 施, 一 切 應 由 市 場 機 制 決 定 產 品 優 劣 及 企 業 競 爭 力, 經 觀 察 各 國 經 驗, 受 政 府 保 護 之 企 業 競 爭 力 普 遍 趨 於 低 弱 第 2 堂 課 世 界 經 濟 現 況 (The World Economy) 以 及 第 3 堂 課 論 亞 太 地 區 貿 易 及 投 資 模 式 (The Asian Pacific region-patterns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由 RMIT 大 學 亞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Mr. Doug Brooks 講 授 首 先, 以 圖 表 說 明 從 西 元 前 至 西 元 2000 年 世 界 經 濟 成 長 趨 勢, 並 從 2015 IMF 公 布 之 全 球 各 國 GDP 數 據 討 論 經 濟 現 況, 又 -16-

透 過 各 式 統 計 數 據 剖 析 全 球 經 濟, 包 括 低 於 貧 窮 線 (US$1.25/ 天 ) 數 據 圖 2005 年 至 2016 年 通 膨 趨 勢 圖 GDP 成 長 預 測 等, 使 學 員 能 初 步 對 世 界 經 濟 現 況 有 所 認 識 第 3 堂 課 則 聚 焦 亞 太 地 區 貿 易 情 形, 以 各 式 經 濟 數 據 勾 勒 當 前 亞 太 經 濟 情 勢, 包 括 年 度 貨 品 貿 易 成 長 情 形 出 口 地 區 比 例 統 計 (2000 2008 2013 年 ) 亞 太 發 展 中 國 家 農 業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佔 GDP 之 變 化 情 形 等, 過 程 中 並 分 組 討 論 面 對 因 開 放 自 由 貿 易 而 受 影 響 的 企 業, 政 府 應 如 何 化 解 紛 爭 的 策 略 整 體 而 言, 本 日 課 程 內 容 部 分 似 曾 相 識, 特 別 是 對 自 由 經 濟 的 基 本 概 念 方 面, 但 仍 能 聽 到 許 多 不 同 於 台 灣 的 見 解, 例 如 我 國 在 開 放 市 場 之 餘, 往 往 先 考 慮 衝 擊 程 度, 而 外 國 人 想 到 的, 卻 是 消 費 者 利 益 將 獲 提 升, 反 而 應 該 積 極 承 受 短 期 的 衝 擊 以 獲 得 經 濟 體 質 的 改 善 ; 當 然, 部 分 的 經 濟 觀 念 以 往 多 由 中 文 書 籍 或 課 程 取 得, 透 過 專 業 講 師 以 英 文 詮 釋 討 論 則 更 利 於 未 來 與 外 國 政 府 溝 通 能 力 的 提 升 二 WTO 介 紹 (9/1 Week 1 Day 2) ( 一 ) 從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到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之 歷 史 及 演 進 1. 緣 起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各 國 為 了 不 再 重 蹈 因 貿 易 保 護 主 義 而 導 致 戰 爭 的 覆 轍, 決 心 解 決 彼 此 間 之 經 貿 問 題, 因 此 於 1947 年 各 國 簽 署 GATT, 旨 在 依 據 最 惠 國 待 遇 及 國 民 待 遇 等 原 則 大 幅 削 減 關 稅 和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取 消 國 際 貿 易 中 的 歧 視 待 遇,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自 由 貿 易 國 際 經 貿 秩 序 的 可 預 測 性 及 穩 定 性, 以 提 高 生 活 水 平 2. 各 回 合 演 進 (1947-1979 年 共 7 回 合, 前 5 回 合 聚 焦 於 削 減 關 稅 ) (1) 甘 迺 迪 回 合 ( 第 6 回 合,1964-1967 年 ) 聚 焦 於 反 傾 銷 協 定 及 為 發 展 中 國 家 提 供 特 殊 差 異 待 遇 (2) 東 京 回 合 ( 第 7 回 合,1973-1979 年 ) 聚 焦 於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3) 烏 拉 圭 回 合 (1986-1994 年 ) 聚 焦 於 減 少 各 國 農 產 品 紡 織 品 服 務 業 之 貿 易 障 礙 保 障 智 慧 財 產 權 強 化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創 立 貿 易 政 策 檢 視 機 制 成 立 WTO 等 -17-

(4) 杜 哈 發 展 回 合 (2001 年 迄 今 ) 有 許 多 議 題 尚 未 談 判 完 成 ( 二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總 覽 一 ( 貨 品 貿 易 ) 1. WTO 的 規 範 原 則 包 括 最 惠 國 待 遇 及 國 民 待 遇, 此 原 則 之 例 外 則 包 括 GATT 第 20 條 中 所 規 範 的 保 障 人 類 及 動 植 物 健 康 安 全 之 措 施 環 保 措 施 等 WTO 中 貨 品 貿 易 的 規 範 原 則 包 括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關 稅 化 ; 關 稅 一 旦 承 諾 減 讓, 不 得 任 意 修 改 或 撤 銷 其 減 讓 而 WTO 組 織 協 定 附 件 1A 中 的 12 項 協 定 則 為 貨 品 貿 易 的 具 體 規 範, 重 要 者 簡 述 如 下 2. 農 業 協 定 : (1) 承 諾 市 場 進 入 : 會 員 應 將 非 關 稅 障 礙 關 稅 化, 其 並 受 承 諾 關 稅 稅 率 之 約 束, 並 應 逐 年 削 減 境 內 支 持 及 出 口 補 貼 (2) 特 別 防 衛 措 施 : 會 員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得 對 進 口 農 產 品 課 徵 額 外 關 稅 3.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衛 生 檢 疫 措 施 協 定 : 會 員 在 制 定 國 內 此 種 措 施 時, 應 以 現 有 的 國 際 標 準 為 基 礎 ; 在 有 科 學 根 據 或 適 當 的 風 險 評 估 下, 會 員 得 採 用 高 於 國 際 標 準 的 措 施 4.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協 定 : 會 員 在 制 定 產 品 技 術 規 章 或 標 準 時, 應 以 科 學 資 料 和 證 據 為 基 礎, 採 用 現 有 的 國 際 標 準 5. 反 傾 銷 協 定 : 若 一 會 員 境 內 廠 商 之 產 品 對 其 他 會 員 市 場 傾 銷 造 成 其 他 會 員 產 業 之 損 害, 則 其 他 會 員 政 府 得 對 該 產 品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6. 補 貼 及 平 衡 措 施 協 定 : 若 一 會 員 政 府 對 其 境 內 企 業 之 ( 禁 止 性 及 可 控 訴 ) 補 貼 造 成 其 他 會 員 產 業 之 損 害, 則 其 他 會 員 政 府 得 對 該 產 品 課 徵 平 衡 稅 7. 防 衛 措 施 協 定 : 進 口 國 因 某 項 進 口 產 品 數 量 過 多 造 成 其 國 內 產 業 之 嚴 重 損 害 時, 該 國 得 採 取 暫 時 性 之 措 施, 如 關 稅 或 配 額, 以 協 助 該 產 業 從 事 結 構 調 整, 增 加 競 爭 力 8. 進 口 許 可 程 序 協 定 : 會 員 應 客 觀 公 平 地 實 施 許 可 證 制 度 9.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定 : 各 會 員 訂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應 符 合 透 明 性 及 一 致 性 10. 與 貿 易 有 關 之 投 資 措 施 協 定 : 會 員 不 得 採 行 違 反 國 民 待 遇 及 違 反 普 遍 消 除 -18-

數 量 限 制 原 則 之 投 資 措 施 11. 海 關 估 價 協 定 : 規 定 海 關 估 價 之 標 準 12. 裝 運 前 檢 驗 協 定 : 進 口 國 政 府 應 確 保 該 等 檢 驗 遵 守 透 明 度 及 非 歧 視 原 則 13. 貿 易 便 捷 化 協 定 : 尚 待 三 分 之 二 的 會 員 完 成 國 內 批 准 程 序 後 生 效 ( 三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總 覽 二 ( 服 務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權 爭 端 解 決 ) 1.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WTO 組 織 協 定 附 件 1B) (1) 服 務 業 4 種 模 式 : 跨 境 貿 易 境 外 消 費 商 業 據 點 自 然 人 呈 現 (2) 基 本 原 則 : 最 惠 國 待 遇 透 明 化 原 則 公 平 之 國 內 法 規 安 排 相 互 承 認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資 格 不 應 限 制 開 放 之 服 務 業 資 金 移 轉 (3) 特 別 承 諾 : 一 旦 承 諾 開 放 之 服 務 業, 成 員 即 應 遵 守 國 民 待 遇 之 原 則, 但 也 容 許 例 外 2. 與 貿 易 相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WTO 組 織 協 定 附 件 1C) (1) 基 本 原 則 : 最 惠 國 待 遇 國 民 待 遇 最 低 標 準 原 則 ( 本 協 定 只 是 保 護 與 貿 易 相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最 低 標 準, 會 員 可 制 定 更 周 延 之 規 範 ) (2) 適 用 範 圍 : 版 權 商 標 專 利 地 理 標 誌 工 業 設 計 積 體 電 路 佈 局 設 計 未 公 開 資 訊 的 保 護 3.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WTO 組 織 協 定 附 件 2) (1) 諮 商 : 被 告 國 應 在 原 告 國 提 出 諮 商 要 求 的 10 日 內 予 以 回 應,60 日 內 試 圖 達 成 協 議, 否 則 原 告 得 要 求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成 立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2) 斡 旋 調 解 及 調 停 : 在 訴 訟 程 序 之 外, 爭 端 當 事 國 亦 得 隨 時 自 行 約 定 或 由 秘 書 長 提 議 展 開 斡 旋 調 解 及 調 停 (3)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 除 非 全 體 會 員 以 共 識 決 一 致 反 對 成 立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否 則 即 依 法 通 過 成 立, 該 小 組 應 在 6 個 月 內 完 成 其 審 查 工 作,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3 個 月 (4)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報 告 之 通 過 :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應 將 審 查 結 果 製 作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報 告, 除 非 全 體 會 員 以 共 識 決 一 致 反 對, 否 則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應 於 收 到 -19-

報 告 後 60 日 內 通 過 唯 爭 端 當 事 國 若 不 服 該 報 告 結 果, 收 到 報 告 後 60 日 內 向 上 訴 機 構 提 起 上 訴 (5) 上 訴 程 序 : 當 事 方 上 訴 後, 上 訴 機 構 應 於 60 日 內 完 成 報 告,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30 日, 該 報 告 並 應 送 交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通 過 監 督 與 執 行 :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將 長 期 監 督 該 報 告 之 執 行 情 形, 若 被 告 國 未 能 如 期 執 行, 則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應 授 權 原 告 國 進 行 合 法 的 報 復 ( 四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二 十 年 - 權 威 需 要 重 建 杜 哈 回 合 談 判 陷 入 停 滯 的 原 因 主 要 為 各 會 員 無 法 在 削 減 農 業 及 服 務 業 貿 易 障 礙 以 及 保 障 投 資 上 達 成 共 識 因 目 前 服 務 業 產 值 占 各 國 GDP 之 比 重 多 超 過 五 成, 而 投 資 則 為 驅 動 服 務 業 發 展 之 引 擎, 若 WTO 無 法 讓 各 會 員 在 這 些 議 題 上 達 成 共 識, 其 權 威 將 受 到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之 挑 戰 惟 目 前 各 會 員 在 協 商 之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有 助 於 WTO 發 揮 其 功 能 ( 五 ) 分 組 報 告 在 第 四 堂 課 時,ITS 之 高 階 顧 問 Jon Berry 將 全 班 分 成 六 組 ( 五 組 三 人 一 組 四 人 ), 請 各 組 先 選 擇 台 灣 某 一 產 業, 之 後 派 代 表 上 台 報 告 下 列 問 題 : 一 該 產 業 之 開 放 程 度 ; 二 國 內 反 對 該 產 業 自 由 化 之 理 由 ; 三 如 何 處 理 此 種 反 對 自 由 化 之 意 見, 各 組 報 告 摘 要 如 下 1. 第 一 組 ( 學 員 李 康 寧 代 表 報 告, 組 員 為 林 千 文 及 王 心 儒 ) (1) 我 國 電 信 產 業 雖 已 邁 向 自 由 化, 惟 過 去 國 營 之 中 華 電 信 在 電 信 市 場 仍 最 具 優 勢, 市 占 率 也 最 高, 因 此 離 完 全 自 由 化 尚 有 一 段 距 離 (2) 以 我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簽 訂 之 服 貿 協 議 為 例, 此 協 議 開 放 陸 資 投 資 我 國 電 信 公 司 允 許 大 陸 人 士 進 入 電 信 機 房, 將 嚴 重 危 害 我 國 家 安 全 及 個 人 隱 私, 因 此 政 府 不 宜 輕 率 開 放 我 國 電 信 產 業 (3) 我 國 已 禁 止 大 陸 人 士 進 入 電 信 機 房, 也 禁 止 陸 資 投 資 的 電 腦 維 修 事 業 提 供 我 方 電 信 業 者 電 腦 維 修 服 務, 所 以 陸 資 業 者 實 無 法 藉 機 房 維 修 獲 得 個 資 及 網 路 流 量 資 訊 -20-

2. 第 二 組 ( 學 員 傅 以 蒨 代 表 報 告, 組 員 為 陳 宜 孜 及 許 仲 豪 ) (1) 我 國 醫 美 產 業 與 泰 國 及 韓 國 等 國 相 較, 國 際 化 程 度 相 對 較 低 (2) 推 動 我 國 醫 美 產 業 國 際 化 的 結 果, 我 國 醫 療 機 構 內 醫 美 部 門 的 建 置 將 排 擠 必 要 性 醫 療 的 資 源 ; 在 創 造 就 業 方 面, 醫 美 市 場 的 興 起 雖 然 產 生 對 醫 師 護 理 及 美 容 人 力 的 需 求, 但 反 而 會 競 爭 原 先 提 供 必 要 性 醫 療 服 務 的 人 力 (3) 由 於 醫 美 產 業 的 特 殊 性, 使 之 與 其 他 醫 療 服 務 相 比 較 不 易 有 健 保 資 源 分 配 上 的 疑 慮, 且 以 自 費 項 目 為 主 的 醫 美 產 業 對 國 人 的 就 醫 權 利 影 響 相 對 有 限 此 外, 進 一 步 結 合 旅 遊 觀 光 行 程, 同 步 提 升 觀 光 產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受 惠 的 將 不 僅 是 醫 美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3. 第 三 組 ( 學 員 侯 沛 霖 代 表 報 告, 組 員 為 么 煥 英 及 洪 偉 峰 ) (1) 以 兩 岸 電 子 商 務 為 例, 台 灣 對 陸 資 投 資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業 務 及 大 陸 電 子 商 務 業 來 台 發 展, 沒 有 限 制 ; 但 大 陸 對 台 灣 赴 陸 投 資 電 子 商 務 則 有 諸 多 限 制, 如 台 灣 主 要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持 續 被 大 陸 屏 閉, 大 陸 消 費 者 無 法 瀏 覽 台 灣 購 物 網 站, 台 灣 的 網 購 平 台 與 賣 家 無 從 對 大 陸 消 費 者 銷 售 商 品 (2)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中 關 於 電 子 商 務 部 分, 大 陸 僅 同 意 對 台 開 放 福 建 試 點, 允 許 台 資 企 業 最 高 持 股 55% 以 取 得 網 路 內 容 供 應 商 經 營 許 可 證 由 此 可 見, 服 貿 協 議 中 關 於 兩 岸 電 子 商 務 領 域 的 相 互 開 放 程 度, 是 完 全 的 不 對 等 關 係 (3) 電 子 商 務 跨 境 服 務 的 不 對 等 是 現 狀, 不 是 因 為 簽 訂 服 貿 而 發 生 的 台 灣 不 遮 蔽 大 陸 的 網 站, 也 不 遮 蔽 世 界 各 地 的 網 站, 是 因 為 台 灣 的 網 路 自 由 ; 而 沒 有 服 貿, 台 商 連 到 福 建 設 點 營 運 都 不 可 能 4. 第 四 組 ( 學 員 黃 淑 涵 代 表 報 告, 組 員 為 張 羽 碩 及 尤 香 宜 ) (1) 我 國 電 信 產 業 雖 已 邁 向 自 由 化, 惟 過 去 國 營 之 中 華 電 信 在 電 信 市 場 最 具 優 勢, 因 此 離 完 全 自 由 化 尚 有 一 段 距 離 所 以 政 府 已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繼 續 推 動 我 國 電 信 市 場 自 由 化 -21-

(2) 反 對 我 國 電 信 市 場 自 由 化 之 理 由 是 怕 外 資 一 旦 掌 控 我 國 電 信 公 司, 將 會 產 生 國 安 問 題 及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外 洩 的 疑 慮 (3) 倘 若 我 國 更 開 放 電 信 市 場, 將 促 進 該 市 場 之 廠 商 公 平 競 爭, 實 更 有 利 於 消 費 者 5. 第 五 組 ( 學 員 陳 奎 瑾 代 表 報 告, 組 員 為 李 思 慧 黃 君 浩 及 張 連 成 ) (1) 我 國 醫 療 產 業 與 泰 國 及 韓 國 等 國 相 較, 國 際 化 程 度 相 對 較 低 (2) 醫 療 國 際 化 會 及 讓 外 國 醫 師 來 台 執 業 會 剝 奪 本 國 醫 師 工 作 機 會 (3) 醫 院 不 能 只 依 靠 每 年 成 長 有 限 的 健 保 維 持, 我 們 要 將 眼 光 放 眼 全 亞 洲, 國 際 醫 療 是 讓 國 外 病 人 進 入 台 灣, 讓 台 灣 醫 療 走 向 國 際 所 以 我 國 法 令 需 鬆 綁, 促 成 醫 院 與 國 外 優 質 醫 院 合 作, 吸 引 技 術 與 人 才, 但 也 會 有 適 當 監 控 管 理 措 施, 如 限 制 來 台 執 業 之 外 國 醫 師 之 資 格 及 人 數 等, 避 免 剝 奪 本 國 醫 師 工 作 機 會 6. 第 六 組 ( 學 員 黃 書 琳 代 表 報 告, 組 員 為 徐 佳 豪 及 劉 韋 宏 ) (1) 我 國 圖 書 出 版 印 刷 發 行 零 售 業 目 前 尚 無 對 外 開 放 (2) 以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為 例, 圖 書 出 版 印 刷 發 行 零 售 四 個 環 節 形 成 了 完 整 的 供 應 鏈, 台 灣 在 此 協 議 中, 一 次 開 放 了 印 刷 圖 書 發 行 圖 書 零 售, 是 一 口 氣 打 開 了 出 版 上 下 游 產 業 鏈 的 三 個 環 節, 至 於 在 台 灣 出 版, 既 不 需 要 出 版 社 登 記, 又 沒 有 書 號 控 制, 所 以 此 形 同 開 放 出 版 業 而 台 灣 此 供 應 鏈 之 業 者 多 為 中 小 企 業 ; 大 陸 則 全 為 國 營 大 企 業, 因 此 服 貿 協 議 中 關 於 兩 岸 在 此 產 業 的 開 放 規 定 對 台 灣 極 為 不 利 (3) 台 灣 即 使 開 放 出 版 業, 陸 資 也 不 可 能 以 現 行 在 大 陸 出 書 的 方 式, 吸 引 台 灣 讀 者, 必 需 做 出 很 大 的 改 變 ; 台 灣 如 果 能 夠 開 放 出 版 業, 變 成 中 文 世 界 最 開 放 最 自 由 的 地 方, 就 會 是 中 文 世 界 最 重 要 的 出 版 中 心, 因 此 開 放 才 對 台 灣 有 利 -22-

照 片 1:Alan Oxley 先 生 講 授 從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到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之 歷 史 及 演 進 照 片 2:Alan Oxley 先 生 講 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二 十 年 - 權 威 需 要 重 建 三 貿 易 藍 圖 與 投 資 結 構 (9/2 Week 1 Day 3) 本 日 課 程 重 點 為 亞 太 地 區 興 起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比 較 美 國 歐 盟 及 中 國 之 貿 易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政 策 的 不 同, 以 及 分 析 澳 洲 與 東 協 各 自 貿 易 投 資 政 策 之 不 同 由 ITS GLOBAL 的 Managing Director Alan Oxley staff Kristen Bondietti 以 及 RMIT University 之 APEC 研 究 中 心 教 授 Douglas H.Brooks 分 別 講 述 課 程 前 學 員 們 已 針 對 本 日 主 題 之 四 份 預 先 研 讀 文 件 做 討 論, 因 此 在 課 堂 上 發 言 -23-

踴 躍, 其 中 第 一 部 分 關 於 目 前 全 球 各 區 域 競 相 崛 起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比 較 及 不 同 點, 舉 凡 興 起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的 原 因 協 議 內 容 的 深 度 及 廣 度 等, 在 課 堂 上 做 了 熱 烈 的 討 論 其 中 針 對 目 前 三 個 主 要 大 型 的 區 域 整 合 倡 議 (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東 南 亞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RCEP 以 及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TiSA) 內 容 以 及 這 些 協 議 簽 訂 後 對 臺 灣 造 成 的 衝 擊 和 影 響, 講 座 們 都 有 數 據 化 的 分 析 及 見 解 而 我 國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國 家 安 全 通 訊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等 學 員 們 則 針 對 我 國 日 後 選 擇 加 入 TPP 或 是 RCEP 的 可 能 性 國 內 法 規 目 前 尚 待 進 一 步 開 放 的 爭 點 以 及 國 內 產 業 可 能 面 對 的 衝 擊 等, 都 依 相 關 業 管 部 分 分 別 進 行 提 問 及 見 解 之 分 享 特 別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ITS GLOBAL 專 家 們 提 出 的 一 個 反 思 討 論 : 制 定 貿 易 政 策 的 推 手 到 底 是 誰? 演 練 中 以 四 個 面 向 ( 包 括 國 內 經 濟 的 結 構 及 趨 勢 產 業 的 影 響 力 政 治 的 影 響 以 及 經 濟 政 策 ) 來 分 析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的 政 經 情 勢 對 學 員 來 說 是 一 種 全 新 的 思 考 角 度 與 視 野, 也 提 醒 了 我 們 在 政 策 推 行 與 包 裝 時, 應 該 要 考 慮 的 要 素 及 觀 點 下 午 的 課 程 首 先 由 澳 洲 的 經 濟 貿 易 談 判 專 家 針 對 該 國 的 貿 易 投 資 政 策 做 剖 析 由 於 澳 洲 為 農 業 乳 製 品 及 礦 業 主 要 輸 出 國, 與 我 國 核 心 的 工 業 品 附 加 價 值 鏈 輸 出 之 產 業 結 構 不 同, 因 此 在 相 關 貿 易 談 判 上 的 著 重 方 式 及 爭 點 不 盡 相 同 但 是 在 服 務 業 或 投 資 部 分, 澳 洲 國 內 法 規 的 開 放 程 度 非 常 高, 並 且 著 眼 於 開 放 市 場 能 為 國 內 帶 來 產 業 提 升 的 角 度 引 導 國 內 民 眾 對 於 自 由 貿 易 的 支 持, 關 於 這 點 我 國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及 陸 委 會 外 交 部 等 學 員 亦 提 出 目 前 澳 洲 國 內 對 於 與 中 國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反 對 聲 浪, 政 府 或 學 界 的 因 應 措 施 為 何 提 出 疑 問 及 探 討 最 後, 由 APEC 研 究 中 心 學 者 所 介 紹 的 東 協 及 中 國 的 貿 易 與 投 資 政 策 課 程 中, 特 別 針 對 此 經 濟 區 域 的 服 務 業 未 來 成 長 驅 動 力 作 深 入 的 研 究 如 何 找 出 究 竟 服 務 業 中, 哪 一 個 產 業 能 驅 動 持 續 成 長 提 高 就 業 力? 講 座 以 經 濟 學 者 角 度 詳 述 經 濟 模 型 之 推 導 演 練, 而 且 結 合 澳 洲 本 身 的 經 驗, 指 出 教 育 業 的 輸 入 及 輸 出 可 能 會 是 臺 灣 未 來 服 務 業 的 一 個 明 日 之 星, 非 常 值 得 我 們 深 思 -24-

四 國 內 情 勢 (9/3 Week 1 Day 4) 今 日 課 程 分 別 由 Mr. Robert Kerr ( 澳 洲 公 部 門 經 濟 學 家 經 濟 顧 問 前 澳 洲 生 產 率 委 員 會 會 長 ) 及 Mr. Graeme Thomson ( 曾 為 中 國 大 陸 及 中 華 臺 北 加 入 WTO 之 澳 洲 首 席 談 判, 現 為 重 要 諮 詢 顧 問 ) 講 授, 分 為 四 大 部 分 如 下 : ( 一 ) 制 定 貿 易 政 策 者 Mr. Robert Kerr 促 進 貿 易 的 重 要 力 量, 如 外 來 競 爭 生 產 率 收 入 成 長 等, 老 師 並 特 別 說 明 競 爭 的 主 要 特 色, 包 括 組 成 及 創 新 效 應 雖 然 這 些 力 量 已 有 些 正 面 成 果, 如 成 本 降 低, 但 也 造 成 一 些 不 良 結 果, 如 貿 易 型 態 改 變 之 複 雜 化 代 表 性 角 色 為 生 產 者 ( 競 爭 獲 利 就 業 ) 消 費 者 ( 選 擇 金 錢 的 價 值 ) 擾 亂 者 ( 創 新 新 科 技 改 變 ) 政 策 專 家 ( 洞 悉 可 見 及 不 可 見 之 處 ) 代 表 性 部 會 為 中 央 部 會 具 長 期 國 際 責 任 之 部 會 可 能 影 響 國 際 事 務 之 國 內 部 會 一 系 列 貿 易 政 策 包 括 關 稅 預 算 協 助 數 量 限 制 非 關 稅 障 礙 ( 如 反 傾 銷 措 施 法 規 需 求 爭 端 解 決 投 資 相 關 措 施 ) 等 全 球 貿 易 型 態 及 新 產 生 之 複 雜 度, 如 多 邊 及 雙 邊 協 定 透 明 度 及 複 雜 度 優 惠 性 貿 易 協 定 之 多 樣 性 ( 原 產 地 規 則 智 慧 財 產 權 差 別 爭 端 解 決 等 ) 政 策 洞 察 力 主 要 聚 焦 於 降 低 進 口 成 本, 包 括 一 切 廣 泛 之 自 由 化 降 低 關 稅 及 非 關 稅 障 礙 措 施 等 新 興 之 政 策 挑 戰 則 探 討 貿 易 摩 擦 對 附 加 價 值 貿 易 之 不 同 影 響, 由 附 加 價 值 貿 易 所 產 生 之 不 同 動 機, 第 3 國 可 能 對 對 雙 邊 協 定 產 生 顯 著 影 響, 及 全 球 供 應 鏈 擴 大 貿 易 障 礙 管 理 貿 易 自 由 化 之 效 益 及 成 本 部 分,Mr. Robert Kerr 提 供 澳 洲 經 驗 透 明 化 之 重 要 性 等 Mr. Robert Kerr 總 結 消 費 者 是 最 終 影 響 貿 易 政 策 者, 制 定 貿 易 政 策 會 有 許 多 阻 礙 及 轉 移 注 意 力 之 干 擾, 政 府 部 會 有 效 率 之 投 資 是 很 重 要 的, 需 憑 藉 考 慮 周 全 之 政 策 來 引 領 談 判, 如 良 好 的 分 析 透 明 度 溝 通 等 ( 二 ) 處 理 國 內 對 貿 易 協 定 之 反 對 聲 浪 Mr. Graeme Thomson Mr. Graeme Thomson 說 明 國 內 反 對 聲 浪 是 所 有 貿 易 談 判 之 主 要 部 分, 而 國 內 反 -25-

對 聲 浪 之 來 源 為 受 保 護 之 企 業 學 術 界 媒 體 等 面 對 國 內 反 對 聲 浪 之 原 則 如 下 : 1. 談 判 者 必 須 瞭 解 不 可 能 全 贏 每 一 場 辯 論 2. 妥 協 是 有 必 要 的, 要 達 到 同 樣 的 目 的 可 有 不 同 之 途 徑 3. 為 避 免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之 全 輸, 延 期 是 有 必 要 的, 以 達 到 最 後 的 成 功 4. 談 判 者 不 可 能 自 己 一 人 做 所 有 的 事, 應 適 時 安 排 分 工 5. 早 期 計 畫 之 重 要 性 包 括 建 立 強 有 力 之 政 治 支 持, 訂 定 實 際 之 目 標 組 織 良 好 並 受 尊 重 之 談 判 團 隊 等 6. 好 的 開 始 將 有 助 於 後 續 談 判 之 進 行, 所 以 媒 體 是 很 重 要 的, 有 助 於 相 關 團 體 瞭 解 政 府 立 場 及 所 做 之 努 力 7. 回 應 及 處 理 反 對 聲 浪, 必 須 早 期 即 時 排 除 謬 誤 及 誇 大 之 評 論, 於 談 判 過 程 中 確 保 良 好 之 透 明 度, 並 瞭 解 多 數 反 對 聲 浪 是 因 為 恐 懼 改 變 所 產 生 之 情 緒 化 反 應, 但 不 要 忽 視 反 對 的 聲 音 常 見 之 特 定 反 對 利 益 團 體 包 括 農 業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等 最 後 Mr. Graeme Thomson 總 結 要 達 到 談 判 之 目 標, 一 開 始 即 需 奠 定 良 好 全 面 性 之 基 礎, 並 隨 時 回 應 相 關 質 疑 專 業 談 判 者 需 脫 離 情 緒 反 應, 永 達 保 持 理 性 思 維, 並 努 力 維 持 信 任 度 與 責 任 感, 促 進 國 家 之 健 全 發 展 ( 三 ) 澳 洲 在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之 農 業 自 由 化 Mr. Graeme Thomson 主 要 探 討 世 界 上 FTA 最 佳 範 例 及 不 良 範 例, 實 務 上 農 業 關 稅 及 非 關 稅 減 讓 之 自 由 化 模 式, 如 澳 紐 緊 密 經 濟 關 係 貿 易 協 定 北 美 FTA 新 加 坡 澳 大 利 亞 FTA 泰 國 澳 大 利 亞 FTA 澳 大 利 亞 美 國 FTA 中 相 關 關 稅 減 讓 之 不 同 模 式 及 自 由 程 度, 其 中 新 加 坡 澳 大 利 亞 FTA 於 2003 年 7 月 28 日 協 定 生 效 日, 雙 方 即 消 除 所 有 關 稅, 且 協 定 條 文 包 括 不 得 採 用 防 衛 措 施, 為 全 世 界 最 佳 範 例 ( 四 ) 分 組 討 論 Mr. Graeme Thomson, Mr Jon Berry (Senior Consultant, ITS Global) 探 討 臺 灣 貿 易 政 策 之 利 益, 在 臺 灣 因 缺 乏 競 爭 而 產 生 之 高 價 產 業, 臺 灣 為 何 積 極 爭 取 加 入 FTA 如 TPP 及 其 預 期 效 益, 臺 灣 主 要 產 業 之 現 存 階 段 ( 如 被 忽 視 階 段 -26-

被 剝 削 階 段 被 扶 持 階 段 自 由 化 階 段 公 共 財 階 段 消 費 者 導 向 階 段 ) 本 日 課 程 讓 同 學 們 瞭 解 貿 易 自 由 化 對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的 影 響, 臺 灣 在 尋 求 加 入 TPP 過 程 中, 勢 必 要 面 對 貿 易 自 由 化 之 挑 戰, 應 瞭 解 往 往 談 判 會 停 滯 不 前 是 來 自 於 國 內 強 烈 的 反 對 聲 浪, 實 為 政 府 最 需 著 重 之 部 分, 且 保 持 談 判 從 事 前 至 過 程 之 透 明 度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我 們 不 僅 學 到 如 何 面 對 及 處 理 國 內 反 對 聲 浪, 亦 學 到 FTA 之 全 世 界 最 佳 範 例, 將 來 臺 灣 在 加 速 尋 求 FTA 時, 皆 可 作 為 借 鏡 或 加 以 應 用 本 次 國 外 英 文 課 程 訓 練 紮 實, 老 師 們 不 時 於 課 堂 中 訂 定 主 題, 請 同 學 隨 機 分 組, 於 幾 十 分 鐘 內 討 論, 即 派 代 表 上 臺 發 言, 訓 練 同 學 迅 速 以 英 文 思 考, 抓 重 點, 即 時 搜 尋 資 料 並 組 織 整 理 成 講 稿 班 上 同 學 亦 把 握 機 會, 隨 時 就 疑 惑 之 處 發 言 詢 問, 與 老 師 們 討 論, 相 互 激 盪, 教 學 相 長, 最 後 整 個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時, 大 家 皆 對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相 關 內 涵, 如 農 業 服 務 投 資 等 之 談 判, 有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尤 其 在 國 際 場 合 上, 談 判 大 多 以 英 文 進 行, 本 次 全 英 文 之 訓 練, 同 學 不 僅 累 積 大 量 對 FTA 架 構 及 內 涵 之 知 識 及 談 判 方 式, 並 學 會 快 速 以 英 文 邏 輯 思 考 談 判 策 略, 非 常 感 謝 ITS Global 對 課 程 循 序 漸 進 及 全 面 性 的 安 排 五 分 組 討 論 (9/4 Week 1 Day 5) 本 日 課 程 由 ITS Globe 講 師 Alan Oxley Jon Berry 及 Tyler McDonald 共 同 指 導, 希 冀 透 過 分 析 比 較 日 澳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東 協 中 國 自 由 貿 易 區 及 韓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方 式, 讓 受 訓 學 員 更 深 入 理 解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之 內 涵, 進 而 對 台 灣 未 來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談 判 方 向 提 出 建 言, 並 在 課 程 最 後 以 分 組 報 告 之 方 式 呈 現 ( 一 ) 背 景 介 紹 : 在 WTO 會 員 國 間, 大 多 數 之 貨 品 貿 易 已 無 關 稅 壁 壘, 但 在 農 業 產 品 服 務 貿 易 及 跨 國 投 資 等 爭 議 領 域 仍 存 在 貿 易 障 礙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簽 訂 即 意 圖 更 進 一 步 打 破 貿 易 壁 壘, 然 而, 因 各 國 間 國 家 利 益 國 內 產 業 及 政 經 環 境 之 不 同, 各 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在 上 述 三 領 域 之 開 放 程 度 亦 有 所 不 同 以 下 就 日 澳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東 協 中 國 自 由 貿 易 區 及 韓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簡 述 之 : -27-

以 日 澳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JAEPA) 為 例, 雖 然 載 有 國 民 待 遇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條 款, 在 投 資 領 域 方 仍 有 許 多 限 制 措 施, 如 外 國 投 資 人 之 境 內 設 籍 要 求 特 定 產 業 不 開 放 外 國 投 資 或 限 制 企 業 外 資 比 例 等 措 施 在 東 協 中 國 自 由 貿 易 區 (ACFTA), 第 一 階 段 之 協 議 基 本 上 未 超 過 各 國 之 WTO 服 務 業 入 會 承 諾, 亦 即 原 則 上 僅 屬 宣 示 性 質, 尚 無 更 進 一 步 之 開 放 ( 第 二 階 段 之 協 議 有 較 大 程 度 之 開 放 ) 韓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KORUS) 為 開 放 程 度 最 高 之 自 貿 協 定, 韓 國 已 承 諾 在 一 定 期 限 內 開 放 美 國 絕 大 部 分 之 農 產 品, 將 進 口 關 稅 降 為 零, 然 而, 針 對 高 度 爭 議 之 稻 米 項 目, 該 協 議 可 說 毫 無 進 展, 韓 國 仍 舊 針 對 超 過 配 額 之 進 口 稻 米 課 徵 高 達 513% 之 關 稅 ( 二 ) 期 末 報 告 內 容 說 明 : 第 一 階 段 : 詳 細 檢 視 日 澳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東 協 中 國 自 由 貿 易 區 及 韓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等 3 協 定, 並 指 出 各 締 約 方 在 農 業 產 品 服 務 貿 易 及 跨 國 投 資 等 領 域 之 具 體 承 諾, 尤 其 應 聚 焦 在 各 協 定 自 由 化 之 廣 度 及 深 度, 各 協 定 之 承 諾 內 容 是 否 超 越 各 締 約 方 之 WTO 入 會 承 諾? 何 種 特 定 產 品 或 產 業 仍 然 受 到 締 約 方 保 護 而 不 願 開 放 競 爭? 服 務 業 之 承 諾 係 採 取 正 面 或 負 面 表 列 形 式? 是 否 成 立 機 構 以 確 保 承 諾 之 履 行? 第 二 階 段 : 檢 討 台 灣 之 貿 易 政 策, 在 哪 些 領 域 上 我 國 係 開 放 競 爭, 哪 些 領 域 則 否? 何 種 產 業 在 開 放 議 題 上 面 臨 重 大 挑 戰? 該 產 業 目 前 受 到 有 何 種 保 障 措 施? 第 三 階 段 : 藉 由 前 階 段 檢 視 日 澳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東 協 中 國 自 由 貿 易 區 及 韓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等 3 協 定 及 檢 討 我 國 貿 易 政 策 所 得, 針 對 我 國 未 來 與 他 國 談 判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應 採 取 之 步 驟 及 方 向 提 出 建 言, 並 試 擬 具 體 條 款 ( 三 ) 感 想 與 建 議 知 己 知 彼, 百 戰 不 殆 ; 不 知 彼 而 知 己, 一 勝 一 負 ; 不 知 彼 不 知 己, 每 戰 必 敗 國 際 談 判 場 域 形 同 承 平 時 期 之 戰 場, 事 前 充 分 之 準 備, 理 解 敵 我 雙 方 之 優 劣 差 異 方 為 克 敵 致 勝 之 道, 而 本 次 國 外 歷 練 課 程 正 提 供 參 訓 學 員 深 度 理 解 澳 洲 當 地 政 經 情 勢 -28-

之 絕 佳 機 會 且 中 國 - 澳 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甫 於 104 年 6 月 簽 署, 澳 洲 當 地 如 同 台 灣 般 支 持 反 對 意 見 兼 具, 街 上 隨 處 可 見 反 中 之 看 板, 同 時, 中 國 寧 波 乳 業 公 司 欲 在 澳 洲 維 多 利 亞 省 投 資 澳 幣 600 萬 元 建 立 無 國 安 疑 慮 之 牛 奶 裝 瓶 工 廠 亦 遭 當 地 政 府 駁 回, 更 有 甚 者, 澳 洲 前 總 理 艾 伯 特 在 本 次 參 訓 期 間 遭 同 黨 之 滕 博 爾 逼 宮 下 台 凡 此 種 種, 均 提 供 學 員 們 更 多 角 度 觀 察 澳 洲 當 地 情 勢 之 機 會, 並 進 而 反 思 我 國 之 現 狀, 更 彰 顯 海 外 職 務 歷 練 與 國 內 受 訓 之 不 同 照 片 3: 分 組 討 論 第 一 組 -29-

照 片 4: 分 組 討 論 第 二 組 照 片 5: 分 組 討 論 第 三 組 -30-

照 片 6: 分 組 討 論 第 四 組 六 貨 品 貿 易 (9/7 Week 2 Day 1) ( 一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GATT) 規 範 概 說 主 要 原 則 及 例 外 自 1947 年 GATT 成 立 以 來 到 1994 年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成 立, 已 建 立 起 諸 多 的 規 範 並 由 成 員 應 用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廣 泛 的 運 用, 如 何 抓 住 WTO 這 麼 多 規 範 的 核 心, 以 期 馭 繁 為 簡, 乃 為 本 次 講 題 之 目 的 1. 主 要 原 則 (1) 不 歧 視 (2) 國 民 待 遇 (1947 關 稅 及 貿 易 總 協 定 ( 以 下 稱 總 協 定 ) 第 3 條 第 3 條 第 2 項 及 第 3 條 第 4 項 ) (3) 最 惠 國 待 遇 ( 總 協 定 第 1 條 第 1 項 ) (4) 市 場 開 放 (5) 減 讓 表 ( 總 協 定 第 2 條 第 1 項 ) -31-

(6) 禁 止 數 量 限 制 ( 總 協 定 第 11 條 第 1 項 ) 2. 例 外 規 定 (1) 通 則 性 例 外 ( 第 20 條 ) (2) 特 殊 例 外 ( 第 24 條 ) 而 另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部 分 是,WTO/GATT 之 相 關 規 範 因 為 是 由 各 國 代 表 共 同 同 意 而 產 生, 條 文 之 結 構 嚴 謹, 相 間 也 多 有 關 連, 故 條 文 之 應 用 上, 要 隨 時 查 覺 前 後 相 關 連 之 條 文 之 因 果 關 係, 以 利 實 務 運 用 上 不 會 有 陷 入 爭 議 之 風 險 課 堂 中, 老 師 以 日 本 在 清 酒 和 伏 特 加 酒 使 用 差 別 稅 率 造 成 他 國 控 訴 之 案 例, 說 明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及 上 訴 機 構 以 在 本 案 中, 以 第 3 條 國 民 待 遇 之 條 文 解 釋 同 類 產 品 的 四 個 要 件, 計 有 : 稅 則 分 類 產 品 特 性 消 費 者 喜 好 最 終 使 用, 主 要 以 上 述 之 4 個 要 件, 以 判 別 案 件 中 所 控 訴 之 差 別 待 遇 是 否 成 立 此 外, 由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相 似 案 例 之 裁 判 中, 更 可 見 其 在 歧 視 待 遇 之 辨 別 中, 不 僅 會 察 看 被 告 方 遭 控 訴 之 特 定 產 品 給 予 差 別 待 遇 是 否 為 被 告 方 之 國 內 法 律 上 有 所 規 定 ; 對 於 既 使 不 為 法 律 上 所 明 定, 但 實 際 作 為 上 卻 造 成 歧 視 的 效 果 時, 也 容 易 成 為 裁 判 中 落 敗 之 理 由 條 文 間 之 相 互 關 連 性 如 下 圖 直 接 競 爭 或 具 替 代 性 之 產 品 第 3 條 第 2 款 -32-

針 對 例 外 規 定 部 分,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相 關 之 條 文 如 下 : 1. 第 6 條 : 實 施 反 傾 銷 或 平 衡 措 施 2. 第 19 條 : 防 衛 措 施 3. 第 20 條 : 一 般 例 外 此 節 中 有 2 個 層 面 需 要 加 以 檢 視, 實 施 之 措 施 是 否 具 有 第 20 條 中 (a)~(j) 所 列 之 理 由 可 用 以 解 釋 實 施 措 施 之 正 當 性 因 後 續 課 程 將 針 對 反 傾 銷 平 衡 稅 及 防 衛 機 制 加 以 特 別 說 明, 故 只 增 加 說 明 優 惠 之 貿 易 協 定 WTO 會 員 對 於 彼 此 間 訂 立 優 惠 之 貿 易 協 定 主 要 之 原 因 可 分 為 2 大 類 : 1. 政 治 因 素 有 : 政 治 穩 定 考 量 加 強 國 內 改 革 增 加 談 判 之 能 量 對 新 的 領 域 之 自 由 化 加 以 調 和 為 更 深 層 之 區 域 合 作 引 路 為 在 可 能 失 敗 多 邊 談 判 中 另 找 自 己 的 活 路 2. 經 濟 因 素 有 : 增 加 國 內 市 場 之 規 模 藉 由 國 外 來 之 競 以 提 升 國 內 產 能 增 強 產 業 在 國 際 網 絡 中 之 競 爭 力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 吸 引 國 外 技 術 移 轉 國 內 Source: WTO -33-

Participation in RTAs Source: WTO 雖 然 各 國 都 在 拓 展 貿 易 的 理 念 下 掀 起 推 動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之 風 潮, 但 我 們 仍 應 注 意 相 關 之 副 作 用, 計 有 : 1. 轉 移 多 邊 談 判 (WTO) 之 注 意 力 及 相 關 資 源 2. 增 加 因 區 域 協 定 間 相 互 衝 突, 疊 床 架 屋 之 現 象 ( 即 義 大 利 麵 效 應 ) 3. 扭 曲 貿 易 政 策 之 情 形 4. 增 加 遵 守 WTO 規 則 之 難 度 ( 二 ) 瞭 解 貿 易 協 定 及 談 判 重 點 本 課 程 主 要 分 為 2 部 分, 第 1 部 分 就 澳 洲 近 期 對 外 簽 訂 的 貿 易 協 定 加 以 分 析, 明 確 告 知 相 關 協 定 在 減 稅 的 條 件 上 之 助 益, 並 以 數 字 加 以 呈 現 ; 第 2 部 分 則 以 談 判 難 題 之 項 目 加 以 闡 述 對 產 業 之 影 響, 並 以 原 產 地 規 則 為 例, 說 明 在 相 關 之 貿 易 協 定 中 再 加 制 定 規 則 所 將 引 發 乲 爭 論, 讓 學 員 了 解 國 際 間 貿 易 談 判 能 有 更 準 確 之 掌 握 下 表 以 澳 洲 為 主 和 韓 國 日 本 和 中 國 所 簽 訂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後 貨 品 出 口 在 可 獲 降 稅 利 益 之 一 覽 表 : -34-

KAFTA JAEPA CHAFTA 生 效 日 降 稅 幅 度 84% 85% 協 議 完 成 年 限 / 降 稅 2033 年 /99.8% 2034 年 /97% 11 年 後 /95% 幅 度 備 註 截 至 2015/09 底 尚 未 獲 得 國 會 通 過 因 為 雙 邊 貿 易 協 定 之 盛 行, 造 成 協 定 雙 方 為 防 止 非 協 定 方 有 搭 便 車 之 現 象, 故 對 原 產 地 認 定 之 規 定 也 愈 形 重 要, 又 因 不 同 協 定 有 不 同 之 認 定 規 則, 故 在 這 些 疊 床 架 屋 的 規 定 糾 結 之 下, 就 產 生 了 學 理 上 所 說 的 義 大 利 麵 效 應 原 產 地 規 定 目 前 都 以 貨 品 的 稅 則 號 列 作 為 判 定 之 依 據, 但 這 樣 方 式 也 衍 生 出 不 少 之 問 題 稅 則 號 列 有 11 碼 前 6 碼 為 國 際 關 稅 組 織 所 訂 定, 前 2 碼 代 表 章, 中 間 2 碼 為 節, 後 2 碼 為 小 節, 這 6 碼 中 有 任 何 2 碼 改 變, 則 可 以 視 為 原 產 地 改 變 上 述 之 認 定 方 式 也 造 成 了 許 多 實 際 執 行 上 之 困 難 如 香 吉 士 是 是 在 第 8 章 農 產 品, 如 果 壓 成 了 果 汁 就 會 是 第 20 章 的 食 品 ; 純 金 本 為 在 第 71 章 第 8 節, 變 成 了 珠 寶 則 為 第 71 章 第 13 節 ; 咖 啡 本 來 為 第 9 章 第 1 節 第 21 小 節, 如 製 造 成 去 咖 啡 因 之 咖 啡 則 為 第 9 章 第 1 節 第 22 小 節 上 述 例 證 都 是 在 闡 述 各 種 變 化 會 造 成 相 關 產 業 在 適 用 上 的 困 難, 也 會 影 響 貿 易 協 定 的 最 終 效 果 七 貨 品 貿 易 (9/8 Week 2 Day 2) 有 關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部 分 由 ITS 顧 問 Kristen Bondietti 負 責 解 說, 其 中 內 容 包 括 相 關 技 術 規 範 及 標 準 之 內 容, 有 關 課 程 內 容 與 澳 洲 在 此 議 題 所 遭 遇 之 問 題, 簡 述 如 下 : ( 一 ) 澳 洲 政 府 的 標 準 係 由 由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組 織 訂 定, 與 我 國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全 由 政 府 負 責 不 同 ( 二 ) 商 品 符 合 性 評 鑑 部 分, 依 據 商 品 種 類 之 不 同, 廠 商 可 以 選 擇 不 同 的 方 式 來 -35-

進 行 商 品 的 符 合 性 評 鑑, 後 續 再 由 澳 洲 政 府 跟 澳 洲 政 府 授 權 第 三 方 來 監 督 或 檢 驗 產 品, 甚 至 由 廠 商 自 行 評 鑑 ( 三 ) 對 於 澳 洲 來 說, 礦 業 部 分 之 技 術 問 題 佔 了 該 國 TBT 最 大 之 比 例 ( 四 ) 課 程 中 有 學 員 提 問 有 關 對 於 想 要 將 產 品 進 口 至 澳 洲 的 廠 商 來 說, 是 否 政 府 會 有 幫 助 這 些 廠 商 相 關 申 請 需 求 抑 或 是 需 要 尋 求 專 業 人 士 的 協 助? 講 師 回 答 政 府 雖 有 義 務 將 相 關 法 規 明 列 清 楚, 但 不 負 責 申 請 的 協 助, 如 果 需 要 相 關 的 需 求, 需 要 尋 求 其 他 民 間 付 費 的 服 務 ( 五 ) 另 外 有 學 員 提 出 歐 盟 產 品 標 示 的 相 關 規 定 是 否 為 一 種 TBT 的 問 題,Kristen 回 答 就 食 品 標 示 部 分, 各 國 強 況 不 一, 以 歐 盟 為 例, 基 於 重 視 動 物 福 利 之 原 則, 已 立 法 強 制 規 範 境 內 各 會 員 國 均 應 於 生 鮮 蛋 品 上 標 示 其 生 產 系 統 及 產 地 等 資 訊, 因 此 於 歐 盟 境 內, 相 關 食 品 標 示 已 成 為 其 Technical regulation, 但 是 在 大 部 分 其 他 國 家 目 前 仍 處 於 鼓 勵 性 自 願 標 示 階 段, 也 就 是 仍 隸 屬 於 Standards 範 疇 課 程 舉 例 有 關 泰 國 鋼 鐵 業 其 技 術 規 範 規 定 需 提 供 人 類 安 全 的 證 明, 我 國 跟 日 本 認 為 此 規 定 係 不 必 要 的 措 施, 要 求 泰 國 取 消 此 規 定 歐 盟 的 有 機 認 證 產 品 進 口 時 無 法 獲 得 台 灣 的 承 認 視 為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而 抗 議, 後 續 我 國 請 歐 盟 提 供 更 多 相 關 的 資 料 來 證 明 其 有 機 認 證 機 關 跟 相 關 規 定 是 否 符 合 之 相 關 案 例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協 定 SPS 部 分, 由 Heilbron 博 士 負 責 解 說, 除 了 相 關 SPS 內 容 之 外, 他 還 有 介 紹 2015 年 新 修 改 的 澳 洲 生 物 安 全 系 統 部 分 內 容, 具 有 利 用 先 進 的 技 術 針 對 特 定 的 項 目 並 利 用 風 險 管 理 的 架 構 進 行 評 估, 此 外, 該 系 統 還 提 供 管 道 讓 相 關 企 業 可 以 交 換 相 關 意 見, 增 加 政 府 法 規 制 定 的 透 明 度, 建 立 了 相 關 SPS 風 險 評 估 的 程 序 此 外,Heilbron 博 士 還 以 雞 肉 為 例 來 介 紹 澳 洲 的 進 口 管 制 規 定, 為 了 針 對 不 同 疾 病 ( 如 IBD), 進 口 到 澳 洲 的 雞 肉 需 要 加 熱 到 特 定 溫 度 並 保 持 溫 度 制 規 定 時 間 後 方 可 進 口 至 澳 洲, 但 加 熱 過 後 的 雞 肉 因 為 無 市 場 需 求 ( 賣 象 及 口 感 較 差 ), 造 成 無 業 者 進 口 雞 肉 至 該 國 另 有 關 貿 易 補 貼 及 補 救 及 貿 易 便 捷 化 協 定 則 分 別 由 Tania Voon 教 授 及 Peter Gallagher 先 生 講 授 -36-

八 服 務 和 投 資 貿 易 (9/9 Week 2 Day 3) 在 GATS 的 簡 介 課 程 中, 除 內 容 的 介 紹 外, 主 要 討 論 的 議 題 有 正 面 表 列 與 負 面 表 列 的 精 神, 基 本 上 GATS 的 要 求 僅 為 正 面 表 列, 但 討 論 中 提 及 澳 洲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署 FTAs, 在 服 務 業 相 關 章 節 多 以 負 面 表 列 為 之, 澳 洲 方 面 表 示 負 面 表 列 對 原 體 制 是 一 重 大 負 擔, 必 須 全 盤 改 變, 故 在 進 行 此 一 決 策 時, 應 深 思 熟 慮, 唯 好 處 則 是, 當 你 的 經 濟 體 鉅 細 靡 遺 的 根 據 負 面 表 列 進 行 過 一 次 徹 底 的 盤 點 與 改 變 後, 未 來 在 簽 署 其 他 合 約 時, 負 面 表 列 將 不 再 是 一 絆 腳 石 此 外, 亦 討 論 到 當 使 用 負 面 表 列 時, 與 反 對 團 體 的 溝 通 是 否 更 形 嚴 峻, 但 根 據 澳 洲 經 驗, 他 們 認 為 這 些 反 對 團 體 多 為 某 種 政 治 或 意 識 形 態, 他 們 根 本 不 會 去 了 解 細 節 ( 如 協 定 是 採 用 正 面 或 負 面 表 列 ), 就 只 是 一 昧 反 對 所 以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確 認 自 己 的 體 質 再 決 定 採 行 之 方 法, 至 於 與 反 對 團 體 的 溝 通 則 是 另 一 個 議 題 在 國 際 投 資 法 規 的 課 程 中, 主 要 論 及 制 定 此 類 法 規 的 困 難 在 於 1. 在 WTO 中 並 沒 有 投 資 專 章 的 協 定 2. 在 貨 貿 中 僅 有 TRIMs 有 相 關 規 定 但 狹 隘 3. 在 GATS 中 僅 對 Mode3 有 相 關 規 範 所 以, 目 前 常 見 於 各 FTAs 中 之 投 資 專 章 的 相 關 規 定 乃 是 經 過 時 間 的 淬 煉 經 驗 的 累 積, 由 不 同 且 四 散 的 各 種 法 源 中 引 用 過 來, 實 屬 不 易 目 前 談 投 資 都 會 包 含 設 立 前 與 設 立 後 兩 階 段, 且 除 了 盡 其 所 能 的 提 倡 投 資 外, 也 同 時 會 在 投 資 保 護 上 著 墨, 形 成 投 資 倡 議 與 投 資 保 護 的 平 衡 在 TISA 談 判 的 介 紹 中, 講 者 指 出 TISA 有 三 個 特 色,1.TISA 是 基 於 GATS 的 服 貿 協 定 進 階 版 2. 談 判 過 程 中, 已 涉 獵 許 多 全 新 領 域, 像 是 專 業 服 務 業 海 運 服 務 業 等 3. 在 減 讓 表 的 設 計 上 有 重 要 創 新, 在 市 場 進 入 部 分 採 正 面 表 列 在 國 民 待 遇 部 分 採 負 面 表 列 也 因 為 這 些 特 色, 使 得 談 判 團 隊 們 遭 遇 了 許 多 全 新 的 問 題, 像 是 全 新 的 服 務 領 域 與 不 同 的 減 讓 表 邏 輯 設 計, 這 些 都 是 過 去 所 沒 有 的 創 舉, 故 也 沒 有 任 何 過 去 經 驗 可 遵 循 撰 寫 相 關 文 件 時 更 沒 有 過 去 樣 板 可 參 考 目 前 美 國 採 全 面 開 放 的 態 勢, 故 偏 好 負 面 表 列 的 方 式 為 之 ; 歐 盟 則 是 較 希 望 依 循 GATS 的 原 則 採 正 面 表 列 的 方 式 進 行, 這 也 反 映 出 歐 盟 在 服 務 業 開 放 部 分 相 對 保 守 而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持 續 表 達 有 意 願 加 入 TISA 談 判 的 部 分, 則 是 因 為 成 員 國 們 考 量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的 體 質 -37-

在 這 個 時 間 點 加 入, 恐 怕 只 會 增 加 TISA 達 成 共 識 的 難 度, 故 基 本 上 並 不 希 望 中 國 大 陸 在 初 期 談 判 時 加 入, 而 是 較 希 望 中 國 大 陸 在 TISA 完 成 本 輪 談 判 獲 致 結 果 後 再 行 加 入 在 APEC 中 主 要 推 動 服 務 業 自 由 化 的 團 隊 為 APEC Group on Services(GoS) Agenda, 目 前 主 要 倡 議 的 議 題 為 1. 提 升 教 育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跨 境 移 動 2. 環 境 服 務 業 自 由 化 3. 物 流 服 務 業 自 由 化 4. 協 助 中 小 型 服 務 企 業 加 入 全 球 價 值 鏈 此 外 主 要 推 動 投 資 自 由 化 的 團 隊 則 為 APEC IEG Agenda, 目 前 其 主 要 的 三 個 策 略 方 向 為 1. 非 約 束 性 的 投 資 原 則 建 立 2. 建 立 促 進 投 資 原 則 3. 持 續 提 倡 投 資 最 後 講 者 提 出 對 於 台 灣 服 務 業 與 投 資 環 境 的 看 法, 根 據 APEC 之 研 究, 台 灣 具 潛 力 的 服 務 業 部 門 為 物 流 教 育 與 金 融 服 務 業 ; 而 台 灣 的 投 資 環 境 之 所 以 優 於 中 國 大 陸, 對 澳 洲 而 言 則 是 因 為 台 灣 在 法 務 與 金 融 的 確 定 性 遠 遠 優 於 中 國 大 陸, 可 見 不 確 定 性 對 於 投 資 人 信 心 的 重 要 度, 政 府 應 盡 最 大 努 力 維 持 甚 至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之 不 確 定 性 照 片 7: 澳 洲 外 交 與 經 貿 辦 公 室 官 員 授 課 剪 影 -38-

照 片 8: 學 員 贈 送 紀 念 品 給 澳 洲 外 交 與 經 貿 辦 公 室 官 員 照 片 9:APEC 講 師 授 課 剪 影 -39-

九 爭 端 解 決 (9/10 Week 2 Day 4) 本 日 由 墨 爾 本 大 學 的 Tania Voon 教 授 講 述 目 前 WTO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包 括 對 爭 端 解 決 規 則 暨 程 序 瞭 解 書 (DSU) 規 範 之 理 解, 以 WTO 爭 端 解 決 案 件 探 討 DSU 現 行 規 範 之 實 務 運 作 情 形, 以 及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Panel) 的 審 議 程 序, 課 程 特 別 介 紹 現 行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與 上 訴 機 構 (Appellate Body) 的 運 作 情 形 與 二 者 間 之 關 係 本 日 授 課 重 點 為 爭 端 解 決 的 練 習, 主 題 是 澳 洲 的 菸 品 素 面 包 裝 措 施, 因 澳 洲 為 減 少 吸 菸 人 口 而 對 菸 品 包 裝 使 用 商 標 及 地 理 的 規 定, 有 違 反 多 項 GATT TRIPS 及 TBT 的 規 定 之 虞 本 次 練 習 框 限 於 一 個 由 印 尼 政 府 於 2014 年 3 月 向 WTO 提 出 爭 端 解 決 的 真 實 案 件 (DS467), 分 為 澳 洲 印 尼 古 巴 以 及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等 四 組, 每 組 需 以 該 國 或 該 組 織 立 場 擬 定 攻 防 策 略, 接 連 上 台 提 出 論 述 並 接 受 詢 問, 再 接 著 進 行 第 二 輪 答 辯 與 意 見 陳 述 印 尼 政 府 及 古 巴 政 府 皆 強 力 主 張 TRIPS 第 15.4 條 : 商 標 所 使 用 之 貨 品 或 服 務 之 性 質, 不 得 構 成 商 標 註 冊 使 用 之 障 礙 TRIPS 第 16 條 說 明 商 標 所 有 人 所 享 有 之 商 標 權, 註 冊 商 標 所 有 人 應 享 有 專 用 權, 第 三 人 在 未 得 商 標 所 有 人 之 同 意 下, 不 得 以 相 同 或 類 似 之 標 記 使 用 於 相 同 或 類 似 之 貨 品 或 服 務 上, 而 有 導 致 混 淆 之 可 能 以 上 商 標 使 用 權 利 之 本 意 為 使 消 費 者 得 以 辨 識 商 品 不 致 混 淆, 澳 洲 政 府 企 圖 以 素 面 包 裝 造 成 消 費 者 無 法 辨 識 商 品 而 混 淆, 應 已 違 反 條 文 本 意 且 依 據 TRIPS 第 22 條 與 24 條, 澳 洲 政 府 的 措 施 尚 違 反 商 品 產 地 標 識 的 保 護 澳 洲 政 府 除 了 針 對 前 述 條 文 規 定 提 出 不 應 放 大 解 釋 之 反 駁 外, 堅 持 該 措 施 為 保 護 其 國 民 健 康 之 必 要 手 段, 且 澳 洲 為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003 年 菸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之 締 約 國, 該 公 約 第 11 條 與 13 條 要 求 締 約 國 必 須 在 國 內 施 行 相 關 措 施, 以 限 制 可 能 誤 導 消 費 者 某 項 菸 品 較 不 傷 害 健 康 之 標 示, 並 禁 止 相 關 菸 品 之 廣 告 等 訊 息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則 針 對 菸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再 次 提 出 詳 細 說 明, 並 解 釋 目 前 世 界 吸 菸 人 口 健 康 問 題, 以 及 其 締 約 項 目 與 達 到 減 低 吸 菸 人 口 目 標 之 關 聯, 該 組 同 學 更 實 際 至 超 商 及 自 動 販 賣 機 調 查 菸 品 種 類 包 裝 與 價 格, 瞭 解 該 措 施 於 澳 洲 實 行 情 形 後 與 同 學 分 享 Ms. Voon 教 授 在 練 習 過 程 中 提 出 許 多 同 學 未 考 慮 到 的 問 題 盲 點, 並 適 時 說 明 其 它 組 -40-

別 可 以 提 出 反 駁 或 問 題 之 立 場 與 條 文, 幫 助 同 學 練 習 過 程 之 往 來 互 動, 協 助 同 學 瞭 解 爭 端 解 決 過 程 及 如 何 查 找 運 用 條 文 照 片 10:V 教 授 協 助 同 學 準 備 答 辯 過 程 照 片 11:V 教 授 與 隨 班 B 主 任 指 導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演 練 -41-

十 智 慧 財 產 權 (9/11 Week 2 Day 5) 本 節 課 主 題 為 現 行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之 智 慧 財 產 議 題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由 Global Economic Law Network/ Melbourne Law School Elizabeth Sheargold 負 責 講 授, 首 先 講 述 在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時 TRIPs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P) Agreement 是 由 美 國 和 歐 盟 等 多 數 開 發 國 家 主 導 制 定 的 國 際 公 約, 任 何 意 圖 經 由 加 入 WTO 以 降 低 關 稅 或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的 國 家 都 受 到 TRIPs 的 強 制 約 束, 我 國 是 WTO 會 員 國, 專 利 修 法 也 都 遵 循 TRIPs 的 規 定 TRIPs 的 基 本 原 則 包 含 : 屬 地 原 則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 不 歧 視 的 原 則 )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 IP 問 題 衍 生 為 經 貿 談 判 重 要 的 議 題, 主 要 是 因 為 IP 規 則 有 幾 項 特 點 與 其 他 經 貿 規 則 不 同, 簡 述 如 下 : ( 一 ) 最 低 限 度 標 準 與 不 易 辨 別 需 求 (Minimum standards v. non-discrimination requirements) ( 二 ) 智 慧 財 產 的 議 題 與 經 濟 基 本 原 理 相 較, 從 根 本 上 來 說 是 不 同 的 (Economic rationale is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 三 ) 智 慧 財 產 的 議 題 經 常 被 質 疑 為 貿 易 障 礙 (Critics often characterise IP rules as a barrier to trade.) 在 TRIP 裡 有 多 少 類 型 可 以 被 歸 類 為 智 慧 財 產 保 護 的 品 項, 講 座 將 其 大 致 分 為 幾 類 : 專 利 (Patents) 著 作 權 (Copyright) 商 標 (Trademarks) 地 理 標 誌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GIs) 工 業 設 計 (Industrial designs) 電 路 布 圖 設 計 (Layout-designs of circuits) 對 於 商 業 祕 密 的 保 護 (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trade secrets)), 這 些 項 目 在 TRIP 是 最 基 本 要 被 考 慮 的, 在 TRIP plus 另 外 也 將 網 域 名 稱 (Domain names) 遺 傳 資 源 (Genetic resources) 傳 統 民 俗 技 藝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等 列 入 其 範 疇 接 著 介 紹 現 行 簽 署 FTA 時,TRIP 與 TRIP plus 適 用 情 形 我 國 於 2002 年 1 月 1 日 加 入 WTO, 應 遵 守 TRIPs 規 定, 歷 次 專 利 法 修 正 亦 參 照 依 循 TRIPs 規 定 其 宗 旨 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保 護 及 執 行, 必 須 有 助 於 技 術 發 明 之 提 昇 技 術 之 移 轉 與 散 播 及 技 -42-

術 知 識 之 創 造 者 與 使 用 者 之 相 互 利 益, 並 有 益 於 社 會 及 經 濟 福 祉, 及 權 利 與 義 務 之 平 衡 ( 第 7 條 ) 各 國 在 簽 署 加 入 TIPS 時 必 須 承 諾, 會 員 於 訂 定 或 修 改 其 國 內 法 律 及 規 則 時, 為 保 護 公 共 衛 生 及 營 養, 並 促 進 對 社 會 經 濟 及 技 術 發 展 特 別 重 要 產 業 之 公 共 利 益, 得 採 行 符 合 本 協 定 規 定 之 必 要 措 施 智 慧 財 產 保 護 在 TRIP 協 定 下 也 強 調 需 在 保 護 與 實 務 應 用 上 取 得 平 衡, 因 此 有 些 例 外 的 規 定, 例 如 : 會 員 就 專 屬 權 所 為 限 制 或 例 外 之 規 定, 應 以 不 違 反 著 作 之 正 常 利 用, 且 不 至 於 不 合 理 損 害 著 作 權 人 之 合 法 權 益 之 特 殊 情 形 為 限 ( 第 13 條 ) 未 經 權 利 人 授 權 之 其 他 使 用 ( 第 31 條 ) 等 講 座 特 別 介 紹 現 行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較 被 關 注 的 議 題 與 其 發 展, 首 先 是 在 醫 藥 品 的 專 利 連 結 與 數 據 保 護 要 求, 在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美 日 談 判 的 最 新 進 展 部 分, 日 本 政 府 提 出 TPP 藥 品 專 利 保 護 之 基 本 方 針 (Fundamental Policy), 以 尋 求 等 同 或 高 於 現 有 國 內 之 專 利 保 護 規 範 ; 主 要 重 點 有 充 分 智 慧 財 產 保 護 藥 品 法 規 調 和 與 建 置 藥 品 透 明 定 價 制 度 三 項 訴 求, 其 內 涵 包 括 透 過 上 市 藥 品 監 視 (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 再 審 查 制 度, 以 審 視 產 品 製 造 品 質 藥 效 安 全 性 等 資 訊 引 進 專 利 期 限 回 復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制 度, 以 延 長 專 利 期 限, 彌 補 專 利 生 效 與 核 准 上 市 之 時 間 落 差 ; 引 進 專 利 連 結 (patent linkage) 制 度, 避 免 學 名 藥 品 廠 侵 犯 原 廠 藥 品 專 利 ; 另 外, 以 國 際 藥 品 法 規 協 會 (ICD) 及 國 際 醫 藥 品 稽 查 協 約 組 織 (PIC/S) 為 架 構, 調 和 醫 藥 品 之 法 規, 並 建 立 藥 品 定 價 及 補 償 透 明 公 式 在 生 物 藥 品 (biological products) 的 專 利 保 護 部 分, 說 明 生 物 藥 品 的 定 義, 主 要 是 採 行 USFDA 定 義 文 字 Biological products include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such as vaccines,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 allergenics, somatic cells, gene therapy, tissues, and recombinant therapeutic proteins. Biologics are isolated from a variety of natural sources - human, animal, or microorganism - and may be produced by biotechnology methods and other cutting- edge technologies, 美 國 要 求 給 予 生 物 藥 品 12 年 的 專 利 保 護 期, 其 他 國 家 例 如 : 澳 洲 的 保 護 期 間 則 是 5 年 -43-

十 一 智 慧 財 產 權 (9/14 Week 3 Day 1) 本 日 課 程 由 ITS Global 講 師 Alan Oxley 和 Jon Berry 共 同 指 導, 隨 機 將 本 班 分 成 五 組, 並 各 自 就 農 業 製 造 業 金 融 業 電 信 業 與 運 輸 業 等 產 業 進 行 研 究, 研 析 我 國 在 這 五 項 產 業 面 向 中, 現 行 貿 易 措 施 產 業 因 應 方 式 以 及 在 國 際 經 貿 領 域 上 可 能 面 臨 自 由 化 衝 擊 與 調 適 暨 配 套 措 施 等 之 問 題 與 挑 戰 本 日 課 程 在 依 循 講 師 的 建 議 下, 各 組 各 自 從 我 國 提 報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之 貿 易 政 策 國 家 報 告 (TPR, Trade Policy Review) 進 行 研 析, 以 理 解 各 領 域 現 行 國 內 法 制 與 國 際 規 範 在 自 由 度 限 制 條 件 與 法 規 調 和 面 上 之 差 異, 同 時 需 就 此 提 出 國 內 法 規 調 整 修 正 貿 易 傾 向 等 檢 討 報 告 經 過 本 日 上 午 密 集 討 論 與 研 究, 各 組 於 當 日 下 午 分 別 上 臺 提 報 研 究 成 果, 並 透 過 與 講 師 和 同 學 之 互 相 交 流 答 詢, 除 能 更 了 解 我 國 法 規 制 度 與 貿 易 傾 向 外, 對 於 使 用 相 關 網 路 公 開 研 究 資 料 運 用 在 貿 易 談 判 情 資 蒐 集 上 亦 更 為 熟 稔 以 金 融 業 為 例, 我 國 針 對 銀 行 業 證 券 業 與 保 險 業 等 金 融 服 務 規 範 雖 均 符 合 現 行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基 本 要 求, 但 面 對 各 國 甚 至 區 域 間 不 斷 成 長 擴 張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建 構 能 夠 簽 署 優 於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自 由 化 程 度 的 相 關 服 務 承 諾 條 件 的 國 內 市 場 愈 趨 重 要, 現 階 段 我 國 在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度 上, 無 論 銀 行 業 保 險 業 或 是 證 券 業 等 依 據 在 服 務 業 模 式 三 (mode 3) 方 式 開 放 外 國 公 司 於 我 國 設 立 商 業 據 點, 均 未 採 取 國 民 待 遇 (NT, National Treatment) 模 式 給 予 外 國 企 業 更 為 開 放 可 預 測 的 投 資 環 境, 在 面 對 美 國 與 韓 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KORUS) 或 是 如 跨 太 平 洋 戰 略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TPP,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等 區 域 性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等 高 度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專 章 之 挑 戰 中, 即 需 提 出 更 具 效 率 彈 性 以 及 可 預 測 性 的 貿 易 策 略 整 體 而 言, 我 國 在 各 項 產 業 上 均 未 有 全 面 性 的 開 放 策 略, 本 次 訓 練 充 分 感 受 到 澳 洲 的 學 者 研 究 人 員 甚 至 談 判 代 表 都 十 分 支 持 與 相 信 市 場 經 濟, 積 極 將 用 自 由 貿 易 提 升 國 內 產 業 的 想 法 以 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除 了 能 夠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外, 更 甚 有 者, 能 夠 便 宜 的 將 國 外 產 品 引 進 本 國, 嘉 惠 本 國 消 費 者 等 觀 念 傳 達 給 本 班 同 學, 本 班 同 仁 -44-

應 積 極 在 自 身 崗 位 上 重 新 思 考 臺 灣 的 競 爭 力 以 及 需 要 透 過 國 際 貿 易 之 刺 激 來 提 升 之 處, 更 全 面 性 以 超 越 自 身 機 關 權 責 的 宏 觀 角 度 思 考 我 國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挑 戰 議 題 照 片 12: 分 組 上 臺 報 告 研 究 成 果, 並 由 講 師 Alan Oxley 評 析 照 片 13: 學 員 上 臺 研 提 分 析 成 果 -45-

十 二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9/15 Week 3 Day 2) 本 日 首 先 由 Peter Gallagher 講 授 WTO 和 RTAs, 其 從 自 由 貿 易 基 本 精 神 - 最 惠 國 待 遇 MFN 談 起, 比 較 兩 類 型 協 定 之 特 性, 並 論 及 WTO 有 明 確 類 憲 章 條 約, 會 員 有 一 致 權 利, 組 織 具 強 制 性 爭 端 解 決 條 款, 但 在 WTO 體 制 下, 貿 易 擴 張 非 優 先 目 的 ; 另 方 面 RTAs 係 地 區 性 協 定, 協 定 無 一 定 格 式 或 內 容, 但 規 範 內 容 廣 泛, 包 含 投 資 競 爭 電 子 商 務 等 議 題, 成 員 權 利 並 不 對 稱, 且 貿 易 擴 張 常 為 協 定 首 要 目 標 Gallagher 強 調, 雙 邊 貿 易 協 定 並 非 著 重 在 市 場 進 入 開 放 及 承 諾 減 讓 多 少, 而 是 協 定 實 施 後 是 否 確 實 能 增 加 國 內 產 業 競 爭 力 Gallagher 接 著 就 中 國 大 陸 與 澳 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CHAFTA)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兩 項 雙 邊 貿 易 協 定, 分 述 協 議 內 容 及 各 方 雙 邊 貿 易 情 形, 其 指 出 鑒 於 澳 洲 未 受 2008 年 金 融 危 機 影 響, 故 澳 洲 貿 易 需 求 量 仍 持 續 呈 現 成 長 趨 勢, 尤 其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服 務 貿 易 量, 未 來 有 很 大 增 長 空 間 至 於 在 全 球 價 值 鏈 (Global Value Chain), 澳 洲 貿 易 項 目 多 屬 最 終 產 品, 相 對 地, 臺 灣 則 進 口 大 量 中 間 產 品 並 加 工 出 口, 因 此 臺 灣 貿 易 發 展 之 關 鍵, 宜 思 考 臺 灣 在 全 球 價 值 鏈 之 定 位 及 利 益 是 日 下 午 Alan Oxley 介 紹 RECP TPP 及 FTAAP 等 新 興 亞 洲 地 區 FTAs TPP 之 形 成 起 源 於 美 國 在 亞 洲 的 經 濟 戰 略 佈 局, 該 協 定 迄 今 尚 未 談 成, 部 分 肇 因 於 之 前 美 國 國 會 尚 未 通 過 貿 易 促 進 授 權 法 案, 總 統 無 快 速 通 關 (fast-track) 權 力, 如 今 法 案 已 通 過, 倘 於 明 年 初 仍 未 完 成 談 判, 預 期 將 至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後 再 繼 續, 而 美 墨 美 日 加 墨 間 工 業 澳 洲 糖 業 紐 西 蘭 乳 製 品 業 美 國 農 業 等 產 業 開 放 仍 將 是 後 續 談 判 重 點 至 於 RCEP, 該 協 定 成 功 的 關 鍵 則 繫 於 東 協 與 中 國 大 陸 關 係, 後 續 觀 察 著 重 於 印 度 中 國 大 陸 及 印 尼 所 做 出 的 開 放 承 諾, 特 別 以 印 度 為 觀 察 重 點, 印 度 國 內 經 濟 因 無 法 承 受 開 放 結 果, 目 前 在 WTO 所 做 承 諾 不 多, 各 國 期 盼 印 度 在 RCEP 能 承 諾 更 高 開 放 程 度, 加 速 與 印 度 間 貿 易 自 由 化 同 時, 亞 太 地 區 多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興 起, 亦 促 使 APEC 提 出 FTAAP 概 念,TPP 及 RCEP 的 成 功 將 為 FTAAP 鋪 路, 但 各 國 間 自 然 資 源 的 衝 突, 以 及 保 護 主 義 的 訴 求, 如 未 善 加 處 理, 將 阻 礙 亞 太 貿 易 自 由 化 進 -46-

程 自 WTO 成 立 以 來, 有 鑒 若 干 涵 蓋 領 域 自 由 化 程 度 仍 嫌 不 足 相 關 貿 易 承 諾 產 生 的 結 果 未 受 WTO 規 範 或 出 現 社 會 責 任 等 因 素, 因 此 逐 漸 衍 生 出 在 FTA 架 構 下 協 議 WTO plus 及 WTO extra 內 容 的 概 念,Richard Braddock 接 著 就 兩 個 新 興 概 念 先 予 解 釋,WTO plus 係 FTA 會 員 就 WTO 已 規 範 的 領 域, 做 進 一 步 開 放 承 諾,WTO extra 則 為 WTO 未 規 範 的 項 目, 例 如 勞 工 環 保 競 爭 政 策 等 新 興 議 題,Braddock 並 介 紹 此 兩 類 概 念 承 諾 領 域 之 特 性, 一 般 而 論,WTO extra 所 涵 蓋 領 域 的 義 務 性 較 弱, 其 較 少 規 範 爭 端 解 決 或 強 制 執 行 程 序, 但 對 於 部 分 核 心 領 域, 有 逐 漸 強 化 其 執 行 力 的 趨 勢, 惟 該 等 領 域 多 屬 於 敏 感 議 題, 談 判 過 程 更 需 兼 顧 國 內 反 映 意 見 十 三 台 灣 目 前 的 服 貿 爭 議 (9/16 Week 3 Day 3) Dr. Peter 今 日 講 述 有 關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Cross-Straight Services Trade Agreement, CSSTA) 的 現 況 問 題, 其 講 述 內 容 首 先 是 以 CSSTA 與 國 際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的 架 構 內 容 剖 析, 再 來 是 如 何 面 對 CSSTA 後 續 解 決 問 題 的 核 心 作 法, 最 後 則 以 一 個 小 的 課 堂 互 動 試 圖 找 出 台 灣 在 未 來 的 幾 個 主 要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突 破 困 境 的 先 後 順 序 與 方 法 國 際 上 評 估 一 個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簽 署 前 後 對 國 家 ( 或 經 濟 主 體 ) 所 產 生 的 效 益, 通 常 以 效 益 平 衡 模 式 (Balance of Payment, BOP) 進 行 計 算, 但 BOP 模 式 在 服 務 貿 易 實 質 統 計 上 大 約 僅 能 掌 握 約 50%( 主 要 的 效 益 統 計 在 運 輸 服 務 業, 因 為 運 輸 服 務 的 效 益 可 直 接 透 過 關 務 統 計 取 得, 容 易 進 行 統 計 ; 金 融 服 務 業 效 益 則 容 易 產 生 低 估, 因 為 當 金 融 服 務 業 在 國 外 設 點 後, 國 外 的 交 易 產 出 將 難 以 統 計 ), 就 CSSTA 文 本 架 構 內 容 與 效 益 呈 現,Peter 不 認 為 CSSTA 有 任 何 問 題, 但 CSSTA 在 現 實 上 所 呈 現 出 的 問 題, 仍 主 要 由 政 治 因 素 所 造 成 因 為 製 造 業 與 服 務 業 是 密 不 可 分, 依 據 研 究 指 出, 製 造 業 的 資 本 效 益 回 報 率, 不 管 簡 單 或 複 雜 的 設 備, 所 得 到 的 回 報 率 都 在 3% 左 右 因 此, 如 何 善 用 人 力 以 提 升 -47-

其 生 產 力, 將 是 效 益 最 大 化 的 策 略, 發 展 服 務 業 則 是 促 使 人 力 資 本 生 產 力 提 升 的 重 要 因 素 服 務 貿 易 的 開 放 將 提 升 效 率, 整 個 世 界 的 所 得 一 定 是 正 向 成 長 增 長 的,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整 著 效 益 的 果 實, 是 否 平 均 的 分 配 到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兩 邊 ( 或 多 邊 ), 則 是 不 一 定, 這 也 就 是 反 對 服 務 貿 易 者 主 要 的 聲 音 如 何 就 反 對 CSSTA 者 的 觀 點 與 意 見 提 出 策 略,Peter 認 為 有 主 要 的 四 個 階 段 : (1) 聆 聽 (Listen), 專 著 在 反 對 者 提 出 的 立 論 與 意 見, 多 以 對 話 方 式 建 立 溝 通 管 道 ;(2) 策 略 (Mesure), 在 充 分 聽 取 反 對 者 的 意 見 後, 提 出 相 應 的 策 略 與 措 施 ; (3) 調 整 (Revise), 動 態 的 進 行 策 略 或 措 施 的 調 整 ;(4) 重 複 (Repeat), 再 與 反 對 者 進 行 對 話 與 溝 通 最 後,Peter 在 課 堂 上 設 計 了 一 個 互 動 的 議 題, 請 每 一 位 同 學 提 出 個 人 觀 點 與 排 序, 探 討 台 灣 未 來 若 有 機 會 參 與 日 本 / 韓 國 TPP 或 完 成 ECFA 等 FTA 的 談 判, 其 順 序 為 何? 探 討 的 結 果 顯 示, 台 灣 應 該 優 先 與 日 本 / 韓 國 進 行 FTA 的 談 判 與 簽 署 再 參 與 TPP, 最 後 才 是 完 成 ECFA 的 後 續 談 判, 其 最 主 要 的 理 由 是 : 政 治 因 素 還 是 影 響 經 濟 貿 易 的 最 主 要 因 素, 也 是 最 複 雜 的 因 素 Peter 非 常 在 意 與 關 注 台 灣 未 來 面 對 ECFA 後 續 談 判 的 情 況, 但 並 不 給 我 們 一 個 解 決 的 答 案, 而 是 重 申 以 嚴 正 的 態 度 處 理 反 對 者 的 意 見, 並 貫 徹 聆 聽 策 略 調 整 與 重 複 這 樣 的 原 則, 才 能 避 免 困 境 與 僵 局 的 發 生 Dr. Peter 曾 經 在 澳 洲 政 府 單 位 從 事 談 判 相 關 的 業 務, 與 他 面 對 面 的 對 談 與 接 受 他 所 傳 達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過 往 的 實 務 經 驗, 深 刻 瞭 解 到 其 他 國 家 以 不 同 的 角 度 觀 察 台 灣, 並 非 常 肯 定 與 認 同 台 灣 一 直 以 來 的 經 濟 基 礎 與 競 爭 力 ; 雖 然 我 們 未 在 聯 合 國 內, 但 透 過 加 入 WTO 已 讓 我 們 在 世 界 貿 易 的 舞 台 上 與 其 他 會 員 ( 國 家 ) 有 平 等 經 貿 談 判 的 地 位, 台 灣 實 在 不 該 妄 自 菲 薄, 在 現 今 面 臨 國 家 經 濟 轉 型 的 關 鍵 時 刻, 應 該 更 需 要 多 與 國 人 溝 通, 並 尋 求 更 多 經 貿 開 放 的 機 會, 積 極 加 入 區 域 經 貿 協 定, 拓 展 台 灣 的 經 貿 觸 角, 以 活 躍 整 體 經 濟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48-

十 四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國 際 標 準 (9/17 Week 3 Day 4) 本 日 上 午 至 Austrade( 澳 洲 商 務 處 ) 位 於 墨 爾 本 的 辦 公 室 進 行 訪 問,Austrade 是 隸 屬 於 澳 洲 政 府 的 官 方 單 位, 與 先 前 安 排 參 訪 的 單 位 不 同 Austrade 其 主 要 任 務 係 協 助 澳 洲 廠 商 拓 展 海 外 市 場 吸 引 海 外 資 金 進 入 澳 洲 投 資 提 供 澳 洲 政 府 當 地 旅 遊 業 及 教 育 產 業 提 升 競 爭 力 之 建 議 及 在 海 外 據 點 ( 現 今 有 100 個 據 點, 遍 布 55 個 國 家 ) 進 行 領 事 工 作 及 護 照 申 請 服 務 拜 訪 當 日 Austrade 由 維 州 辦 公 室 主 任 於 雪 梨 進 行 視 訊 簡 報, 簡 報 內 容 包 括 : 簡 介 單 位 組 織 任 務 政 策 方 向 與 澳 洲 企 業 對 台 投 資 相 關 資 料 等, 重 點 驢 列 如 下 : ( 一 ) 目 前 澳 洲 每 年 出 口 總 額 達 3,188 億 澳 幣 進 口 總 額 為 3,287 億 澳 幣, 其 中 對 日 本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金 額 佔 了 澳 洲 進 出 口 總 量 的 42%( 第 1 位 ), 而 中 國 大 陸 2014 年 進 出 口 貿 易 金 額 則 佔 了 澳 洲 進 出 口 總 量 的 23%, 且 持 續 成 長 中 ( 二 ) Austrade 的 主 要 工 作 係 協 助 澳 洲 企 業 進 入 海 外 市 場, 包 括 : 利 用 澳 洲 政 府 資 源 來 提 高 企 業 進 入 海 外 市 場 的 機 會 提 供 並 分 享 過 去 澳 洲 廠 商 海 外 投 資 案 例 及 相 關 市 場 經 驗 協 助 海 外 投 資 廠 商 尋 找 買 家 及 賣 家 來 提 高 廠 商 進 入 市 場 意 願 以 及 海 外 行 銷 澳 洲 品 牌 等 ( 三 ) 該 單 位 目 前 對 於 澳 洲 企 業 進 入 海 外 市 場 的 4 個 重 點 策 略 為 :PRETSS( 政 策 配 合 研 究 市 場 設 備 及 技 術 研 究 解 決 問 題 的 技 術 及 服 務 ) 全 球 產 業 價 值 鏈 的 進 入 (GVCs) 電 子 商 務 ( 利 用 小 規 模 但 是 具 獨 特 性 的 電 子 商 務 服 務 打 入 市 場 ) 提 供 廠 商 與 政 府 對 話 之 平 台 ( 四 ) Austrade 認 為 澳 洲 在 全 球 貿 易 之 重 點 產 業 包 括 : 國 際 醫 療 合 作 財 務 及 專 業 服 務 食 物 安 全 澳 洲 品 牌 行 銷 天 然 資 源 及 能 源 出 口 並 提 供 先 進 技 術 輸 出 基 礎 建 設 發 展 相 關 服 務 等 ( 五 ) 對 台 灣 部 分, 澳 洲 未 來 重 點 項 目 與 策 略 包 括 : 提 高 能 源 食 物 生 醫 及 教 育 在 台 灣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 包 括 行 銷 澳 洲 品 牌 能 源 ( 風 力 ) 與 水 資 源 部 分 與 台 灣 持 續 合 作 ) 提 高 雙 方 官 方 貿 易 領 域 之 對 話 層 級 將 澳 洲 產 業 打 入 台 灣 並 與 中 國 合 作 產 業 鏈 吸 引 更 多 台 灣 資 金 投 入 澳 洲 的 能 源 與 天 然 資 源 相 關 企 業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