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研 習 ) 赴 澳 洲 墨 爾 本 參 加 104 年 行 政 院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與 訴 訟 人 才 培 用 初 階 班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服 務 機 關 : 行 政 院 等 姓 名 職 稱 : 林 千 文 諮 議 ( 代 表 ) 派 赴 國 家 : 澳 洲 出 國 期 間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104 年 9 月 27 日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摘 要 行 政 院 為 強 化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及 訴 訟 能 力, 特 辦 理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與 訴 訟 人 才 培 用 班, 按 照 原 定 培 用 班 實 施 計 畫, 初 階 班 人 員 於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9 月 27 日 赴 澳 洲 墨 爾 本 進 行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接 受 智 庫 ITS GLOBAL 以 雙 邊 與 多 邊 經 貿 協 定 協 商 及 爭 議 解 決 為 主 題 所 規 劃 之 訓 練 本 訓 練 包 括 課 堂 講 授 分 組 討 論 及 機 構 參 訪 等 多 元 化 學 習 模 式, 全 程 以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為 期 四 週 的 授 課 架 構 分 為 整 體 經 濟 檢 視 經 貿 協 定 細 項 分 析 我 國 經 貿 情 勢 分 析 及 談 判 技 巧 等 四 個 層 面 進 行, 學 習 過 程 中 學 員 均 踴 躍 與 講 師 針 對 授 課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另 在 最 後 一 週, 學 員 則 進 行 談 判 模 擬 演 練 及 專 題 報 告 在 課 程 設 計 部 分,ITS Global 師 資 團 隊 在 課 程 中 安 排 學 員 針 對 課 程 內 容 及 特 定 議 題 進 行 角 色 扮 演, 進 行 團 隊 討 論 及 簡 報 例 如 在 WTO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課 程 中,Tania Voon 要 求 學 員 分 組 扮 演 印 尼 古 巴 澳 洲 及 WHO 國 際 組 織, 針 對 現 WTO 仍 在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的 個 案 澳 洲 香 煙 素 面 包 裝 案 進 行 攻 防, 雖 僅 是 半 天 的 課 程, 卻 使 學 員 在 此 個 案 中 瞭 解 TBT 及 TRIPS 的 相 關 規 定, 並 為 不 同 政 府 之 立 場 提 出 辯 護 及 解 決 方 案, 使 學 員 受 益 良 多 另 ITS Global 師 資 團 隊 針 對 本 團 學 員 設 計 談 判 演 練, 分 別 將 本 團 學 員 依 國 家 分 中 國 美 國 日 本 韓 國 及 澳 洲 等 五 國 談 判 團 隊 及 投 資 農 業 金 融 業 及 技 術 障 礙 等 專 業 談 判 小 組, 模 擬 洽 簽 多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TIPA), 由 專 業 談 判 小 組 針 對 各 國 談 判 目 標 及 產 業 需 求 提 出 協 定 之 條 文 文 字, 並 在 ITS Global 師 資 團 隊 所 扮 演 秘 書 處 協 助 下, 各 國 總 談 判 代 表 進 行 協 商 最 後 條 文 文 字 演 練 過 程 使 學 員 瞭 解 在 多 邊 談 判 之 運 作 方 式 及 協 商 技 巧, 收 穫 良 多 在 ITS Global 設 計 的 課 程 中, 使 學 員 瞭 解 澳 洲 在 對 外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或 多 邊 協 定 時 所 關 心 的 特 定 議 題 ( 如 自 然 人 移 動 專 業 服 務 金 融 服 務 及 旅 遊 服 務 業 等 ), 未 來 臺 灣 與 澳 洲 在 進 行 經 貿 合 作 議 題 時, 各 部 會 宜 將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盤 整, 俾 利 擬 定 談 判 策 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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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員 資 料 -4-
目 錄 頁 次 壹 行 程 紀 要 ------------------------------------------------------------------------ 6 貳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內 容 概 述 ---------------------------------------------- 16 參 建 議 事 項 ------------------------------------------------------------------------ 63 肆 心 得 與 感 想 -------------------------------------------------------------------- 64 伍 附 錄 - 談 判 演 練 成 果 ( 多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67-5-
赴 澳 洲 墨 爾 本 參 加 104 年 行 政 院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與 訴 訟 人 才 培 用 初 階 班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之 出 國 報 告 壹 行 程 紀 要 案 為 赴 澳 洲 墨 爾 本 參 加 104 年 行 政 院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與 訴 訟 人 才 培 用 班 初 階 班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出 國 行 程 計 為 期 30 天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9 月 27 日 ), 課 程 主 題 為 雙 邊 與 多 邊 經 貿 協 定 協 商 及 爭 議 解 決, 由 澳 洲 ITS Global 規 劃, 以 課 堂 講 授 分 組 討 論 及 機 構 參 訪 等 多 元 化 學 習 模 式, 全 程 以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行 程 紀 要 如 下 表 : 日 期 行 程 紀 要 8/29 8/30 搭 乘 中 華 航 空 前 往 澳 洲 墨 爾 本 Week 1 Day 1 1.1 課 程 介 紹 09:00-10:30 1.1.1 開 幕 式 課 程 簡 介 及 學 員 自 我 介 紹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Alan Oxley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1.1.2 自 由 貿 易 的 經 濟 學 主 講 人 為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大 學 教 授 Dr. Steve Kates 8/31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1.1.3 世 界 經 濟 現 況 主 講 人 為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亞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Mr. Doug Brooks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1.1.4 論 亞 太 地 區 貿 易 及 投 資 模 式 主 講 人 為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亞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Mr. Doug Brooks -6-
Week 1 Day 2 1.2 WTO 介 紹 09:00-10:30 1.2.1 從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到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之 歷 史 及 演 進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1.2.2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總 覽 一 ( 貨 品 貿 易 ) 9/1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1.2.3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總 覽 二 ( 服 務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權 爭 端 解 決 )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1.2.4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二 十 年 - 權 威 需 要 重 建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Week 1 Day 3 1.3 貿 易 藍 圖 與 投 資 結 構 09:00-10:30 1.3.1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的 興 起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1.3.2 探 討 美 國 歐 盟 及 中 國 在 FTA 中 之 貿 易 策 略 9/2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1.3.3 澳 洲 對 貿 易 及 投 資 之 態 度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1.3.4 ASEAN 與 中 國 對 於 貿 易 及 投 資 之 態 度 主 講 人 為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亞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Mr. Doug Brooks 9/3 Week 1 Day 4 1.4 國 內 方 面 情 勢 -7-
09:00-10:30 1.4.1 誰 負 責 決 定 貿 易 政 策? 主 講 人 為 澳 洲 公 部 門 經 濟 學 家 經 濟 顧 問 前 澳 洲 生 產 率 委 員 會 會 長 Mr. Robert Kerr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1.4.2 如 何 處 理 國 內 對 貿 易 協 定 之 反 對 聲 浪 主 講 人 為 中 國 大 陸 及 中 華 臺 北 加 入 WTO 之 澳 洲 首 席 談 判, 現 為 重 要 諮 詢 顧 問 之 Mr. Graeme Thomson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1.4.3 澳 洲 在 FTA 之 農 業 自 由 化 主 講 人 為 中 國 大 陸 及 中 華 臺 北 加 入 WTO 之 澳 洲 首 席 談 判, 現 為 重 要 諮 詢 顧 問 之 Mr. Graeme Thomson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1.4.4 探 討 臺 灣 貿 易 政 策 之 利 益 主 持 人 為 Mr. Graeme Thomson 及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Week 1 Day 5 1.5 分 組 討 論 09:00-10:30 1.5.1 就 期 末 研 究 報 告 進 行 分 組 圓 桌 討 論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1.5.2 期 末 研 究 報 告 主 題 聚 焦 討 論 9/4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1.5.3 討 論 期 末 研 究 報 告 ( 一 )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1.5.4 討 論 期 末 研 究 報 告 ( 二 )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9/7 Week 2 Day 1 2.1 貨 品 貿 易 ( 一 ) -8-
09:00-10:30 2.1.1 GATT 及 WTO 之 核 心 規 範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Dr. Tania Voon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2.1.2 以 澳 洲 洽 簽 之 協 定 探 討 FTA 中 之 貨 品 貿 易 自 由 化 主 講 人 為 Lexbridge 律 師 Mr. Richard Braddock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2.1.3 農 業 貿 易 議 題 主 講 人 為 經 濟 顧 問 Mr. David Harris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2.1.4 分 組 討 論 期 末 研 究 報 告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Week 2 Day 2 2.2 貨 品 貿 易 ( 二 ) 09:00-10:30 2.2.1 技 術 性 標 準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2.2.2 檢 疫 及 健 康 管 控 9/8 主 講 人 為 農 產 業 顧 問 Dr. Selwyn Heilbron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2.2.3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 補 貼 補 償 及 反 傾 銷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Dr. Tania Voon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2.2.4 貿 易 便 捷 化 主 講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Week 2 Day 3 2.3 服 務 和 投 資 貿 易 9/9 09:00-10:30 2.3.1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主 講 人 為 Lexbridge 律 師 Mr. Richard Braddock -9-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2.3.2 投 資 的 國 際 規 範 主 講 人 為 Lexbridge 律 師 Mr. Richard Braddock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2.3.3 TISA 談 判 主 講 人 為 澳 洲 國 際 事 務 與 貿 易 部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2.3.4 APEC 之 服 務 和 投 資 自 由 化 主 講 人 為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亞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Mr. Nofel Wahid Week 2 Day 4 2.4 爭 端 解 決 09:00-10:30 2.4.1 了 解 爭 端 解 決 之 過 程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Dr. Tania Voon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2.4.2 WTO 爭 端 解 決 實 例 剖 析 ( 一 ) 9/10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Dr. Tania Voon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2.4.3 WTO 爭 端 解 決 實 例 剖 析 ( 二 )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Dr. Tania Voon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2.4.4 課 程 回 顧 與 綜 合 討 論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大 法 律 系 教 授 Dr. Tania Voon Week 2 Day 5 2.5 智 慧 財 產 權 9/11 09:00-10:30 2.5.1 貿 易 談 判 演 練 介 紹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2.5.2 現 行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之 智 慧 財 產 議 題 -10-
主 講 人 為 墨 爾 本 法 律 學 院 全 球 經 濟 法 研 究 員 Ms. Elizabeth Sheargold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2.5.3 參 訪 Asia Link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Week 3 Day 1 3.1 台 灣 利 害 剖 析 09:00-10:30 3.1.1 小 組 討 論 ( 一 ) 台 灣 貿 易 政 策 分 析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和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3.1.2 小 組 討 論 ( 二 ) 台 灣 貿 易 政 策 分 析 9/14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和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3.1.3 小 組 報 告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3.1.4 綜 合 討 論 台 灣 貿 易 政 策 之 輕 重 緩 急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Week 3 Day 2 3.2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09:00-10:30 3.2.1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與 WTO 主 講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9/15 11:00-12:30 3.2.2 案 例 研 析 : 比 較 澳 洲 與 中 國 中 國 與 台 灣 簽 訂 之 FTA 主 講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3.2.3 推 展 亞 洲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RCEP TPP 及 FTAAP 評 析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1-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3.2.4 WTO 於 FTA 之 展 望 主 講 人 為 Lexbridge 律 師 Mr. Richard Braddock Week 3 Day 3 3.3 台 灣 目 前 的 服 貿 爭 議 09:00-10:30 3.3.1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Cross-Straight Services Trade Agreement, CSSTA) 主 講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3.3.2 處 理 針 對 CSSTA 的 反 對 聲 浪 9/16 主 講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3.3.3 小 組 演 練 : 台 灣 未 來 之 貿 易 談 判 策 略 沙 盤 推 演 主 持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及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3.3.4 小 組 報 告 主 持 人 為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顧 問 Mr. Peter Gallaher 及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Week 3 Day 4 3.4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國 際 標 準 09:00-12:30 3.4.1 參 訪 澳 洲 商 務 處 (Austrade) 由 ITS Global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及 Mr. Tyler McDonald 帶 隊 9/17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3.4.2 澳 洲 於 TPP 談 判 之 進 展 主 講 人 為 澳 洲 外 交 貿 易 部 TPP 談 判 官 Ms. Tegan Brink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3.4.3 小 組 研 究 時 間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2-
Week 3 Day 5 3.5 研 究 主 題 探 討 09:00-10:30 3.5.1 全 球 簽 署 FTA 之 趨 勢, 及 APEC 與 FTAAP 之 關 係 主 講 人 為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亞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Mr. Doug Brooks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3.5.2 分 組 進 行 主 題 研 究 ( 一 ) 9/18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3.5.3 分 組 進 行 主 題 研 究 ( 二 )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3.4.3 分 組 進 行 主 題 研 究 ( 三 )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Week 4 Day 1 4.1 談 判 技 巧 - 如 何 產 生 成 功 的 談 判 結 果 09:00-10:30 4.1.1 評 估 貿 易 自 由 化 過 程 當 中 的 利 益 得 失 主 講 人 為 經 濟 顧 問 Mr. David Harris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4.1.2 解 析 國 內 產 業 意 向 9/21 主 講 人 為 中 國 大 陸 及 中 華 臺 北 加 入 WTO 之 澳 洲 首 席 談 判, 現 為 重 要 諮 詢 顧 問 之 Mr. Graeme Thomson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4.1.3 談 判 前 充 分 了 解 他 國 利 益 - 知 此 知 彼 百 戰 百 勝 主 講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4.1.4 如 何 調 和 各 界 期 待 主 講 人 為 中 國 大 陸 及 中 華 臺 北 加 入 WTO 之 澳 洲 首 席 談 判, 現 為 重 要 諮 詢 顧 問 之 Mr. Graeme Thomson -13-
Week 4 Day 2 4.2 談 判 演 練 ( 一 ) 模 仿 貿 易 談 判 09:00-10:30 4.2.1 演 練 介 紹 並 開 始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4.2.2 談 判 演 練 9/22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4.2.3 談 判 演 練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4.2.4 參 訪 澳 洲 乳 業 協 會 由 ITS Global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Mr. Tyler McDonald 帶 隊 Week 4 Day 3 4.3 談 判 演 練 ( 二 ) 模 仿 貿 易 談 判 09:00-10:30 4.3.1 談 判 演 練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4.3.2 談 判 演 練 9/23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4.3.3 談 判 演 練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4.3.4 談 判 演 練 結 束 並 講 評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Week 4 Day 4 4.4 分 組 研 究 主 題 報 告 9/24 09:00-10:30 4.4.1 第 一 組 上 台 進 行 簡 報 及 討 論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4-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4.4.2 第 二 組 上 台 進 行 簡 報 及 討 論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4.4.3 第 三 組 上 台 進 行 簡 報 及 討 論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15:30-17:00 4.4.4 第 四 組 上 台 進 行 簡 報 及 討 論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及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Week 4 Day 5 4.5 課 程 回 顧 及 閉 幕 式 09:00-10:30 4.5.1 課 程 回 顧 及 綜 合 討 論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9/25 10:30-11:00 茶 敘 時 間 11:00-12:30 4.5.2 閉 幕 式 及 授 證 主 持 人 為 ITS Global 主 席 Mr. Alan Oxley 資 深 顧 問 Mr. Jon Berry 及 貿 易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12:30-13:30 午 餐 時 間 13:30-15:00 打 包 行 李 準 備 返 程 9/26 9/27 搭 乘 中 華 航 空 前 往 台 北 -15-
貳 國 外 職 務 歷 練 課 程 內 容 概 述 一 課 程 介 紹 (8/31 Week 1 Day 1) 本 日 為 訓 練 課 程 的 第 一 日, 由 ITS GLOBAL 董 事 總 經 理 (Managing Director) Mr. Alan Oxley 主 持 始 業 式,Oxley 曾 任 澳 洲 外 交 官 及 駐 GATT 大 使 他 首 先 代 表 ITS Global 歡 迎 本 班, 我 方 則 由 團 長 陳 副 處 長 明 忠 向 ITS Global 致 詞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並 互 相 致 贈 禮 物 我 國 駐 澳 洲 墨 爾 本 辦 事 處 翁 處 長 瑛 敏 並 於 會 中 致 歡 迎 詞 接 著, 由 ITS GLOBAL 顧 問 Kristen Bondietti 簡 報 本 次 課 程 規 劃 及 師 資 群 等 課 程 細 節, 使 學 員 們 對 未 來 四 週 的 課 程 有 一 個 概 觀 的 認 識 簡 報 結 束 後, 本 班 學 員 則 各 自 逐 一 進 行 自 我 介 紹 職 務 背 景, 增 進 雙 方 瞭 解 第 1 堂 課 為 自 由 貿 易 的 經 濟 學 (The Economics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由 澳 洲 理 工 大 學 (RMIT) 教 授 Dr. Steve Kates 講 授, 從 商 業 活 動 的 目 的 經 濟 是 一 系 列 交 換 行 為 企 業 間 買 賣 行 為 顧 客 間 的 消 費 行 為 等 概 念 切 入, 進 一 步 闡 述 自 由 貿 易 不 僅 有 利 於 產 品 品 質 提 升 及 售 價 調 降, 又 提 升 國 家 生 活 水 平 需 要 更 高 的 產 出 及 低 成 本, 而 進 口 成 本 對 國 內 企 業 競 爭 力 更 是 重 要, 主 因 國 內 企 業 取 得 進 口 原 料 的 價 格 將 影 響 其 競 爭 力 Kates 更 提 及, 一 般 認 為 自 由 貿 易 會 增 加 競 爭 導 致 失 業, 但 實 際 是 降 低 關 稅, 消 費 者 會 得 到 價 格 優 惠, 而 生 產 者 則 將 設 法 提 升 自 己 的 品 質, 至 於 所 謂 的 失 業 問 題, 實 際 上 是 短 期 問 題, 長 期 來 看, 工 人 都 將 隨 自 由 貿 易 產 生 的 產 業 改 變 而 各 自 找 到 工 作 機 會 就 長 期 的 數 據 觀 察,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因 為 自 由 貿 易 而 受 害 國 家 要 享 受 自 由 貿 易 的 好 處, 良 好 經 濟 環 境 是 基 於 政 府 最 低 度 的 干 預 性 措 施, 一 切 應 由 市 場 機 制 決 定 產 品 優 劣 及 企 業 競 爭 力, 經 觀 察 各 國 經 驗, 受 政 府 保 護 之 企 業 競 爭 力 普 遍 趨 於 低 弱 第 2 堂 課 世 界 經 濟 現 況 (The World Economy) 以 及 第 3 堂 課 論 亞 太 地 區 貿 易 及 投 資 模 式 (The Asian Pacific region-patterns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由 RMIT 大 學 亞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Mr. Doug Brooks 講 授 首 先, 以 圖 表 說 明 從 西 元 前 至 西 元 2000 年 世 界 經 濟 成 長 趨 勢, 並 從 2015 IMF 公 布 之 全 球 各 國 GDP 數 據 討 論 經 濟 現 況, 又 -16-
透 過 各 式 統 計 數 據 剖 析 全 球 經 濟, 包 括 低 於 貧 窮 線 (US$1.25/ 天 ) 數 據 圖 2005 年 至 2016 年 通 膨 趨 勢 圖 GDP 成 長 預 測 等, 使 學 員 能 初 步 對 世 界 經 濟 現 況 有 所 認 識 第 3 堂 課 則 聚 焦 亞 太 地 區 貿 易 情 形, 以 各 式 經 濟 數 據 勾 勒 當 前 亞 太 經 濟 情 勢, 包 括 年 度 貨 品 貿 易 成 長 情 形 出 口 地 區 比 例 統 計 (2000 2008 2013 年 ) 亞 太 發 展 中 國 家 農 業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佔 GDP 之 變 化 情 形 等, 過 程 中 並 分 組 討 論 面 對 因 開 放 自 由 貿 易 而 受 影 響 的 企 業, 政 府 應 如 何 化 解 紛 爭 的 策 略 整 體 而 言, 本 日 課 程 內 容 部 分 似 曾 相 識, 特 別 是 對 自 由 經 濟 的 基 本 概 念 方 面, 但 仍 能 聽 到 許 多 不 同 於 台 灣 的 見 解, 例 如 我 國 在 開 放 市 場 之 餘, 往 往 先 考 慮 衝 擊 程 度, 而 外 國 人 想 到 的, 卻 是 消 費 者 利 益 將 獲 提 升, 反 而 應 該 積 極 承 受 短 期 的 衝 擊 以 獲 得 經 濟 體 質 的 改 善 ; 當 然, 部 分 的 經 濟 觀 念 以 往 多 由 中 文 書 籍 或 課 程 取 得, 透 過 專 業 講 師 以 英 文 詮 釋 討 論 則 更 利 於 未 來 與 外 國 政 府 溝 通 能 力 的 提 升 二 WTO 介 紹 (9/1 Week 1 Day 2) ( 一 ) 從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到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之 歷 史 及 演 進 1. 緣 起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各 國 為 了 不 再 重 蹈 因 貿 易 保 護 主 義 而 導 致 戰 爭 的 覆 轍, 決 心 解 決 彼 此 間 之 經 貿 問 題, 因 此 於 1947 年 各 國 簽 署 GATT, 旨 在 依 據 最 惠 國 待 遇 及 國 民 待 遇 等 原 則 大 幅 削 減 關 稅 和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取 消 國 際 貿 易 中 的 歧 視 待 遇,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自 由 貿 易 國 際 經 貿 秩 序 的 可 預 測 性 及 穩 定 性, 以 提 高 生 活 水 平 2. 各 回 合 演 進 (1947-1979 年 共 7 回 合, 前 5 回 合 聚 焦 於 削 減 關 稅 ) (1) 甘 迺 迪 回 合 ( 第 6 回 合,1964-1967 年 ) 聚 焦 於 反 傾 銷 協 定 及 為 發 展 中 國 家 提 供 特 殊 差 異 待 遇 (2) 東 京 回 合 ( 第 7 回 合,1973-1979 年 ) 聚 焦 於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3) 烏 拉 圭 回 合 (1986-1994 年 ) 聚 焦 於 減 少 各 國 農 產 品 紡 織 品 服 務 業 之 貿 易 障 礙 保 障 智 慧 財 產 權 強 化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創 立 貿 易 政 策 檢 視 機 制 成 立 WTO 等 -17-
(4) 杜 哈 發 展 回 合 (2001 年 迄 今 ) 有 許 多 議 題 尚 未 談 判 完 成 ( 二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總 覽 一 ( 貨 品 貿 易 ) 1. WTO 的 規 範 原 則 包 括 最 惠 國 待 遇 及 國 民 待 遇, 此 原 則 之 例 外 則 包 括 GATT 第 20 條 中 所 規 範 的 保 障 人 類 及 動 植 物 健 康 安 全 之 措 施 環 保 措 施 等 WTO 中 貨 品 貿 易 的 規 範 原 則 包 括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關 稅 化 ; 關 稅 一 旦 承 諾 減 讓, 不 得 任 意 修 改 或 撤 銷 其 減 讓 而 WTO 組 織 協 定 附 件 1A 中 的 12 項 協 定 則 為 貨 品 貿 易 的 具 體 規 範, 重 要 者 簡 述 如 下 2. 農 業 協 定 : (1) 承 諾 市 場 進 入 : 會 員 應 將 非 關 稅 障 礙 關 稅 化, 其 並 受 承 諾 關 稅 稅 率 之 約 束, 並 應 逐 年 削 減 境 內 支 持 及 出 口 補 貼 (2) 特 別 防 衛 措 施 : 會 員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得 對 進 口 農 產 品 課 徵 額 外 關 稅 3.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衛 生 檢 疫 措 施 協 定 : 會 員 在 制 定 國 內 此 種 措 施 時, 應 以 現 有 的 國 際 標 準 為 基 礎 ; 在 有 科 學 根 據 或 適 當 的 風 險 評 估 下, 會 員 得 採 用 高 於 國 際 標 準 的 措 施 4.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協 定 : 會 員 在 制 定 產 品 技 術 規 章 或 標 準 時, 應 以 科 學 資 料 和 證 據 為 基 礎, 採 用 現 有 的 國 際 標 準 5. 反 傾 銷 協 定 : 若 一 會 員 境 內 廠 商 之 產 品 對 其 他 會 員 市 場 傾 銷 造 成 其 他 會 員 產 業 之 損 害, 則 其 他 會 員 政 府 得 對 該 產 品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6. 補 貼 及 平 衡 措 施 協 定 : 若 一 會 員 政 府 對 其 境 內 企 業 之 ( 禁 止 性 及 可 控 訴 ) 補 貼 造 成 其 他 會 員 產 業 之 損 害, 則 其 他 會 員 政 府 得 對 該 產 品 課 徵 平 衡 稅 7. 防 衛 措 施 協 定 : 進 口 國 因 某 項 進 口 產 品 數 量 過 多 造 成 其 國 內 產 業 之 嚴 重 損 害 時, 該 國 得 採 取 暫 時 性 之 措 施, 如 關 稅 或 配 額, 以 協 助 該 產 業 從 事 結 構 調 整, 增 加 競 爭 力 8. 進 口 許 可 程 序 協 定 : 會 員 應 客 觀 公 平 地 實 施 許 可 證 制 度 9.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定 : 各 會 員 訂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應 符 合 透 明 性 及 一 致 性 10. 與 貿 易 有 關 之 投 資 措 施 協 定 : 會 員 不 得 採 行 違 反 國 民 待 遇 及 違 反 普 遍 消 除 -18-
數 量 限 制 原 則 之 投 資 措 施 11. 海 關 估 價 協 定 : 規 定 海 關 估 價 之 標 準 12. 裝 運 前 檢 驗 協 定 : 進 口 國 政 府 應 確 保 該 等 檢 驗 遵 守 透 明 度 及 非 歧 視 原 則 13. 貿 易 便 捷 化 協 定 : 尚 待 三 分 之 二 的 會 員 完 成 國 內 批 准 程 序 後 生 效 ( 三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總 覽 二 ( 服 務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權 爭 端 解 決 ) 1.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WTO 組 織 協 定 附 件 1B) (1) 服 務 業 4 種 模 式 : 跨 境 貿 易 境 外 消 費 商 業 據 點 自 然 人 呈 現 (2) 基 本 原 則 : 最 惠 國 待 遇 透 明 化 原 則 公 平 之 國 內 法 規 安 排 相 互 承 認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資 格 不 應 限 制 開 放 之 服 務 業 資 金 移 轉 (3) 特 別 承 諾 : 一 旦 承 諾 開 放 之 服 務 業, 成 員 即 應 遵 守 國 民 待 遇 之 原 則, 但 也 容 許 例 外 2. 與 貿 易 相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WTO 組 織 協 定 附 件 1C) (1) 基 本 原 則 : 最 惠 國 待 遇 國 民 待 遇 最 低 標 準 原 則 ( 本 協 定 只 是 保 護 與 貿 易 相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最 低 標 準, 會 員 可 制 定 更 周 延 之 規 範 ) (2) 適 用 範 圍 : 版 權 商 標 專 利 地 理 標 誌 工 業 設 計 積 體 電 路 佈 局 設 計 未 公 開 資 訊 的 保 護 3.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WTO 組 織 協 定 附 件 2) (1) 諮 商 : 被 告 國 應 在 原 告 國 提 出 諮 商 要 求 的 10 日 內 予 以 回 應,60 日 內 試 圖 達 成 協 議, 否 則 原 告 得 要 求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成 立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2) 斡 旋 調 解 及 調 停 : 在 訴 訟 程 序 之 外, 爭 端 當 事 國 亦 得 隨 時 自 行 約 定 或 由 秘 書 長 提 議 展 開 斡 旋 調 解 及 調 停 (3)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 除 非 全 體 會 員 以 共 識 決 一 致 反 對 成 立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否 則 即 依 法 通 過 成 立, 該 小 組 應 在 6 個 月 內 完 成 其 審 查 工 作,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3 個 月 (4)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報 告 之 通 過 :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應 將 審 查 結 果 製 作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報 告, 除 非 全 體 會 員 以 共 識 決 一 致 反 對, 否 則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應 於 收 到 -19-
報 告 後 60 日 內 通 過 唯 爭 端 當 事 國 若 不 服 該 報 告 結 果, 收 到 報 告 後 60 日 內 向 上 訴 機 構 提 起 上 訴 (5) 上 訴 程 序 : 當 事 方 上 訴 後, 上 訴 機 構 應 於 60 日 內 完 成 報 告,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30 日, 該 報 告 並 應 送 交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通 過 監 督 與 執 行 :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將 長 期 監 督 該 報 告 之 執 行 情 形, 若 被 告 國 未 能 如 期 執 行, 則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應 授 權 原 告 國 進 行 合 法 的 報 復 ( 四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二 十 年 - 權 威 需 要 重 建 杜 哈 回 合 談 判 陷 入 停 滯 的 原 因 主 要 為 各 會 員 無 法 在 削 減 農 業 及 服 務 業 貿 易 障 礙 以 及 保 障 投 資 上 達 成 共 識 因 目 前 服 務 業 產 值 占 各 國 GDP 之 比 重 多 超 過 五 成, 而 投 資 則 為 驅 動 服 務 業 發 展 之 引 擎, 若 WTO 無 法 讓 各 會 員 在 這 些 議 題 上 達 成 共 識, 其 權 威 將 受 到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之 挑 戰 惟 目 前 各 會 員 在 協 商 之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有 助 於 WTO 發 揮 其 功 能 ( 五 ) 分 組 報 告 在 第 四 堂 課 時,ITS 之 高 階 顧 問 Jon Berry 將 全 班 分 成 六 組 ( 五 組 三 人 一 組 四 人 ), 請 各 組 先 選 擇 台 灣 某 一 產 業, 之 後 派 代 表 上 台 報 告 下 列 問 題 : 一 該 產 業 之 開 放 程 度 ; 二 國 內 反 對 該 產 業 自 由 化 之 理 由 ; 三 如 何 處 理 此 種 反 對 自 由 化 之 意 見, 各 組 報 告 摘 要 如 下 1. 第 一 組 ( 學 員 李 康 寧 代 表 報 告, 組 員 為 林 千 文 及 王 心 儒 ) (1) 我 國 電 信 產 業 雖 已 邁 向 自 由 化, 惟 過 去 國 營 之 中 華 電 信 在 電 信 市 場 仍 最 具 優 勢, 市 占 率 也 最 高, 因 此 離 完 全 自 由 化 尚 有 一 段 距 離 (2) 以 我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簽 訂 之 服 貿 協 議 為 例, 此 協 議 開 放 陸 資 投 資 我 國 電 信 公 司 允 許 大 陸 人 士 進 入 電 信 機 房, 將 嚴 重 危 害 我 國 家 安 全 及 個 人 隱 私, 因 此 政 府 不 宜 輕 率 開 放 我 國 電 信 產 業 (3) 我 國 已 禁 止 大 陸 人 士 進 入 電 信 機 房, 也 禁 止 陸 資 投 資 的 電 腦 維 修 事 業 提 供 我 方 電 信 業 者 電 腦 維 修 服 務, 所 以 陸 資 業 者 實 無 法 藉 機 房 維 修 獲 得 個 資 及 網 路 流 量 資 訊 -20-
2. 第 二 組 ( 學 員 傅 以 蒨 代 表 報 告, 組 員 為 陳 宜 孜 及 許 仲 豪 ) (1) 我 國 醫 美 產 業 與 泰 國 及 韓 國 等 國 相 較, 國 際 化 程 度 相 對 較 低 (2) 推 動 我 國 醫 美 產 業 國 際 化 的 結 果, 我 國 醫 療 機 構 內 醫 美 部 門 的 建 置 將 排 擠 必 要 性 醫 療 的 資 源 ; 在 創 造 就 業 方 面, 醫 美 市 場 的 興 起 雖 然 產 生 對 醫 師 護 理 及 美 容 人 力 的 需 求, 但 反 而 會 競 爭 原 先 提 供 必 要 性 醫 療 服 務 的 人 力 (3) 由 於 醫 美 產 業 的 特 殊 性, 使 之 與 其 他 醫 療 服 務 相 比 較 不 易 有 健 保 資 源 分 配 上 的 疑 慮, 且 以 自 費 項 目 為 主 的 醫 美 產 業 對 國 人 的 就 醫 權 利 影 響 相 對 有 限 此 外, 進 一 步 結 合 旅 遊 觀 光 行 程, 同 步 提 升 觀 光 產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受 惠 的 將 不 僅 是 醫 美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3. 第 三 組 ( 學 員 侯 沛 霖 代 表 報 告, 組 員 為 么 煥 英 及 洪 偉 峰 ) (1) 以 兩 岸 電 子 商 務 為 例, 台 灣 對 陸 資 投 資 台 灣 電 子 商 務 業 務 及 大 陸 電 子 商 務 業 來 台 發 展, 沒 有 限 制 ; 但 大 陸 對 台 灣 赴 陸 投 資 電 子 商 務 則 有 諸 多 限 制, 如 台 灣 主 要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持 續 被 大 陸 屏 閉, 大 陸 消 費 者 無 法 瀏 覽 台 灣 購 物 網 站, 台 灣 的 網 購 平 台 與 賣 家 無 從 對 大 陸 消 費 者 銷 售 商 品 (2)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中 關 於 電 子 商 務 部 分, 大 陸 僅 同 意 對 台 開 放 福 建 試 點, 允 許 台 資 企 業 最 高 持 股 55% 以 取 得 網 路 內 容 供 應 商 經 營 許 可 證 由 此 可 見, 服 貿 協 議 中 關 於 兩 岸 電 子 商 務 領 域 的 相 互 開 放 程 度, 是 完 全 的 不 對 等 關 係 (3) 電 子 商 務 跨 境 服 務 的 不 對 等 是 現 狀, 不 是 因 為 簽 訂 服 貿 而 發 生 的 台 灣 不 遮 蔽 大 陸 的 網 站, 也 不 遮 蔽 世 界 各 地 的 網 站, 是 因 為 台 灣 的 網 路 自 由 ; 而 沒 有 服 貿, 台 商 連 到 福 建 設 點 營 運 都 不 可 能 4. 第 四 組 ( 學 員 黃 淑 涵 代 表 報 告, 組 員 為 張 羽 碩 及 尤 香 宜 ) (1) 我 國 電 信 產 業 雖 已 邁 向 自 由 化, 惟 過 去 國 營 之 中 華 電 信 在 電 信 市 場 最 具 優 勢, 因 此 離 完 全 自 由 化 尚 有 一 段 距 離 所 以 政 府 已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繼 續 推 動 我 國 電 信 市 場 自 由 化 -21-
(2) 反 對 我 國 電 信 市 場 自 由 化 之 理 由 是 怕 外 資 一 旦 掌 控 我 國 電 信 公 司, 將 會 產 生 國 安 問 題 及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外 洩 的 疑 慮 (3) 倘 若 我 國 更 開 放 電 信 市 場, 將 促 進 該 市 場 之 廠 商 公 平 競 爭, 實 更 有 利 於 消 費 者 5. 第 五 組 ( 學 員 陳 奎 瑾 代 表 報 告, 組 員 為 李 思 慧 黃 君 浩 及 張 連 成 ) (1) 我 國 醫 療 產 業 與 泰 國 及 韓 國 等 國 相 較, 國 際 化 程 度 相 對 較 低 (2) 醫 療 國 際 化 會 及 讓 外 國 醫 師 來 台 執 業 會 剝 奪 本 國 醫 師 工 作 機 會 (3) 醫 院 不 能 只 依 靠 每 年 成 長 有 限 的 健 保 維 持, 我 們 要 將 眼 光 放 眼 全 亞 洲, 國 際 醫 療 是 讓 國 外 病 人 進 入 台 灣, 讓 台 灣 醫 療 走 向 國 際 所 以 我 國 法 令 需 鬆 綁, 促 成 醫 院 與 國 外 優 質 醫 院 合 作, 吸 引 技 術 與 人 才, 但 也 會 有 適 當 監 控 管 理 措 施, 如 限 制 來 台 執 業 之 外 國 醫 師 之 資 格 及 人 數 等, 避 免 剝 奪 本 國 醫 師 工 作 機 會 6. 第 六 組 ( 學 員 黃 書 琳 代 表 報 告, 組 員 為 徐 佳 豪 及 劉 韋 宏 ) (1) 我 國 圖 書 出 版 印 刷 發 行 零 售 業 目 前 尚 無 對 外 開 放 (2) 以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為 例, 圖 書 出 版 印 刷 發 行 零 售 四 個 環 節 形 成 了 完 整 的 供 應 鏈, 台 灣 在 此 協 議 中, 一 次 開 放 了 印 刷 圖 書 發 行 圖 書 零 售, 是 一 口 氣 打 開 了 出 版 上 下 游 產 業 鏈 的 三 個 環 節, 至 於 在 台 灣 出 版, 既 不 需 要 出 版 社 登 記, 又 沒 有 書 號 控 制, 所 以 此 形 同 開 放 出 版 業 而 台 灣 此 供 應 鏈 之 業 者 多 為 中 小 企 業 ; 大 陸 則 全 為 國 營 大 企 業, 因 此 服 貿 協 議 中 關 於 兩 岸 在 此 產 業 的 開 放 規 定 對 台 灣 極 為 不 利 (3) 台 灣 即 使 開 放 出 版 業, 陸 資 也 不 可 能 以 現 行 在 大 陸 出 書 的 方 式, 吸 引 台 灣 讀 者, 必 需 做 出 很 大 的 改 變 ; 台 灣 如 果 能 夠 開 放 出 版 業, 變 成 中 文 世 界 最 開 放 最 自 由 的 地 方, 就 會 是 中 文 世 界 最 重 要 的 出 版 中 心, 因 此 開 放 才 對 台 灣 有 利 -22-
照 片 1:Alan Oxley 先 生 講 授 從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到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之 歷 史 及 演 進 照 片 2:Alan Oxley 先 生 講 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二 十 年 - 權 威 需 要 重 建 三 貿 易 藍 圖 與 投 資 結 構 (9/2 Week 1 Day 3) 本 日 課 程 重 點 為 亞 太 地 區 興 起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比 較 美 國 歐 盟 及 中 國 之 貿 易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政 策 的 不 同, 以 及 分 析 澳 洲 與 東 協 各 自 貿 易 投 資 政 策 之 不 同 由 ITS GLOBAL 的 Managing Director Alan Oxley staff Kristen Bondietti 以 及 RMIT University 之 APEC 研 究 中 心 教 授 Douglas H.Brooks 分 別 講 述 課 程 前 學 員 們 已 針 對 本 日 主 題 之 四 份 預 先 研 讀 文 件 做 討 論, 因 此 在 課 堂 上 發 言 -23-
踴 躍, 其 中 第 一 部 分 關 於 目 前 全 球 各 區 域 競 相 崛 起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比 較 及 不 同 點, 舉 凡 興 起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的 原 因 協 議 內 容 的 深 度 及 廣 度 等, 在 課 堂 上 做 了 熱 烈 的 討 論 其 中 針 對 目 前 三 個 主 要 大 型 的 區 域 整 合 倡 議 (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東 南 亞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RCEP 以 及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TiSA) 內 容 以 及 這 些 協 議 簽 訂 後 對 臺 灣 造 成 的 衝 擊 和 影 響, 講 座 們 都 有 數 據 化 的 分 析 及 見 解 而 我 國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國 家 安 全 通 訊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等 學 員 們 則 針 對 我 國 日 後 選 擇 加 入 TPP 或 是 RCEP 的 可 能 性 國 內 法 規 目 前 尚 待 進 一 步 開 放 的 爭 點 以 及 國 內 產 業 可 能 面 對 的 衝 擊 等, 都 依 相 關 業 管 部 分 分 別 進 行 提 問 及 見 解 之 分 享 特 別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ITS GLOBAL 專 家 們 提 出 的 一 個 反 思 討 論 : 制 定 貿 易 政 策 的 推 手 到 底 是 誰? 演 練 中 以 四 個 面 向 ( 包 括 國 內 經 濟 的 結 構 及 趨 勢 產 業 的 影 響 力 政 治 的 影 響 以 及 經 濟 政 策 ) 來 分 析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的 政 經 情 勢 對 學 員 來 說 是 一 種 全 新 的 思 考 角 度 與 視 野, 也 提 醒 了 我 們 在 政 策 推 行 與 包 裝 時, 應 該 要 考 慮 的 要 素 及 觀 點 下 午 的 課 程 首 先 由 澳 洲 的 經 濟 貿 易 談 判 專 家 針 對 該 國 的 貿 易 投 資 政 策 做 剖 析 由 於 澳 洲 為 農 業 乳 製 品 及 礦 業 主 要 輸 出 國, 與 我 國 核 心 的 工 業 品 附 加 價 值 鏈 輸 出 之 產 業 結 構 不 同, 因 此 在 相 關 貿 易 談 判 上 的 著 重 方 式 及 爭 點 不 盡 相 同 但 是 在 服 務 業 或 投 資 部 分, 澳 洲 國 內 法 規 的 開 放 程 度 非 常 高, 並 且 著 眼 於 開 放 市 場 能 為 國 內 帶 來 產 業 提 升 的 角 度 引 導 國 內 民 眾 對 於 自 由 貿 易 的 支 持, 關 於 這 點 我 國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及 陸 委 會 外 交 部 等 學 員 亦 提 出 目 前 澳 洲 國 內 對 於 與 中 國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反 對 聲 浪, 政 府 或 學 界 的 因 應 措 施 為 何 提 出 疑 問 及 探 討 最 後, 由 APEC 研 究 中 心 學 者 所 介 紹 的 東 協 及 中 國 的 貿 易 與 投 資 政 策 課 程 中, 特 別 針 對 此 經 濟 區 域 的 服 務 業 未 來 成 長 驅 動 力 作 深 入 的 研 究 如 何 找 出 究 竟 服 務 業 中, 哪 一 個 產 業 能 驅 動 持 續 成 長 提 高 就 業 力? 講 座 以 經 濟 學 者 角 度 詳 述 經 濟 模 型 之 推 導 演 練, 而 且 結 合 澳 洲 本 身 的 經 驗, 指 出 教 育 業 的 輸 入 及 輸 出 可 能 會 是 臺 灣 未 來 服 務 業 的 一 個 明 日 之 星, 非 常 值 得 我 們 深 思 -24-
四 國 內 情 勢 (9/3 Week 1 Day 4) 今 日 課 程 分 別 由 Mr. Robert Kerr ( 澳 洲 公 部 門 經 濟 學 家 經 濟 顧 問 前 澳 洲 生 產 率 委 員 會 會 長 ) 及 Mr. Graeme Thomson ( 曾 為 中 國 大 陸 及 中 華 臺 北 加 入 WTO 之 澳 洲 首 席 談 判, 現 為 重 要 諮 詢 顧 問 ) 講 授, 分 為 四 大 部 分 如 下 : ( 一 ) 制 定 貿 易 政 策 者 Mr. Robert Kerr 促 進 貿 易 的 重 要 力 量, 如 外 來 競 爭 生 產 率 收 入 成 長 等, 老 師 並 特 別 說 明 競 爭 的 主 要 特 色, 包 括 組 成 及 創 新 效 應 雖 然 這 些 力 量 已 有 些 正 面 成 果, 如 成 本 降 低, 但 也 造 成 一 些 不 良 結 果, 如 貿 易 型 態 改 變 之 複 雜 化 代 表 性 角 色 為 生 產 者 ( 競 爭 獲 利 就 業 ) 消 費 者 ( 選 擇 金 錢 的 價 值 ) 擾 亂 者 ( 創 新 新 科 技 改 變 ) 政 策 專 家 ( 洞 悉 可 見 及 不 可 見 之 處 ) 代 表 性 部 會 為 中 央 部 會 具 長 期 國 際 責 任 之 部 會 可 能 影 響 國 際 事 務 之 國 內 部 會 一 系 列 貿 易 政 策 包 括 關 稅 預 算 協 助 數 量 限 制 非 關 稅 障 礙 ( 如 反 傾 銷 措 施 法 規 需 求 爭 端 解 決 投 資 相 關 措 施 ) 等 全 球 貿 易 型 態 及 新 產 生 之 複 雜 度, 如 多 邊 及 雙 邊 協 定 透 明 度 及 複 雜 度 優 惠 性 貿 易 協 定 之 多 樣 性 ( 原 產 地 規 則 智 慧 財 產 權 差 別 爭 端 解 決 等 ) 政 策 洞 察 力 主 要 聚 焦 於 降 低 進 口 成 本, 包 括 一 切 廣 泛 之 自 由 化 降 低 關 稅 及 非 關 稅 障 礙 措 施 等 新 興 之 政 策 挑 戰 則 探 討 貿 易 摩 擦 對 附 加 價 值 貿 易 之 不 同 影 響, 由 附 加 價 值 貿 易 所 產 生 之 不 同 動 機, 第 3 國 可 能 對 對 雙 邊 協 定 產 生 顯 著 影 響, 及 全 球 供 應 鏈 擴 大 貿 易 障 礙 管 理 貿 易 自 由 化 之 效 益 及 成 本 部 分,Mr. Robert Kerr 提 供 澳 洲 經 驗 透 明 化 之 重 要 性 等 Mr. Robert Kerr 總 結 消 費 者 是 最 終 影 響 貿 易 政 策 者, 制 定 貿 易 政 策 會 有 許 多 阻 礙 及 轉 移 注 意 力 之 干 擾, 政 府 部 會 有 效 率 之 投 資 是 很 重 要 的, 需 憑 藉 考 慮 周 全 之 政 策 來 引 領 談 判, 如 良 好 的 分 析 透 明 度 溝 通 等 ( 二 ) 處 理 國 內 對 貿 易 協 定 之 反 對 聲 浪 Mr. Graeme Thomson Mr. Graeme Thomson 說 明 國 內 反 對 聲 浪 是 所 有 貿 易 談 判 之 主 要 部 分, 而 國 內 反 -25-
對 聲 浪 之 來 源 為 受 保 護 之 企 業 學 術 界 媒 體 等 面 對 國 內 反 對 聲 浪 之 原 則 如 下 : 1. 談 判 者 必 須 瞭 解 不 可 能 全 贏 每 一 場 辯 論 2. 妥 協 是 有 必 要 的, 要 達 到 同 樣 的 目 的 可 有 不 同 之 途 徑 3. 為 避 免 造 成 嚴 重 後 果 之 全 輸, 延 期 是 有 必 要 的, 以 達 到 最 後 的 成 功 4. 談 判 者 不 可 能 自 己 一 人 做 所 有 的 事, 應 適 時 安 排 分 工 5. 早 期 計 畫 之 重 要 性 包 括 建 立 強 有 力 之 政 治 支 持, 訂 定 實 際 之 目 標 組 織 良 好 並 受 尊 重 之 談 判 團 隊 等 6. 好 的 開 始 將 有 助 於 後 續 談 判 之 進 行, 所 以 媒 體 是 很 重 要 的, 有 助 於 相 關 團 體 瞭 解 政 府 立 場 及 所 做 之 努 力 7. 回 應 及 處 理 反 對 聲 浪, 必 須 早 期 即 時 排 除 謬 誤 及 誇 大 之 評 論, 於 談 判 過 程 中 確 保 良 好 之 透 明 度, 並 瞭 解 多 數 反 對 聲 浪 是 因 為 恐 懼 改 變 所 產 生 之 情 緒 化 反 應, 但 不 要 忽 視 反 對 的 聲 音 常 見 之 特 定 反 對 利 益 團 體 包 括 農 業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等 最 後 Mr. Graeme Thomson 總 結 要 達 到 談 判 之 目 標, 一 開 始 即 需 奠 定 良 好 全 面 性 之 基 礎, 並 隨 時 回 應 相 關 質 疑 專 業 談 判 者 需 脫 離 情 緒 反 應, 永 達 保 持 理 性 思 維, 並 努 力 維 持 信 任 度 與 責 任 感, 促 進 國 家 之 健 全 發 展 ( 三 ) 澳 洲 在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之 農 業 自 由 化 Mr. Graeme Thomson 主 要 探 討 世 界 上 FTA 最 佳 範 例 及 不 良 範 例, 實 務 上 農 業 關 稅 及 非 關 稅 減 讓 之 自 由 化 模 式, 如 澳 紐 緊 密 經 濟 關 係 貿 易 協 定 北 美 FTA 新 加 坡 澳 大 利 亞 FTA 泰 國 澳 大 利 亞 FTA 澳 大 利 亞 美 國 FTA 中 相 關 關 稅 減 讓 之 不 同 模 式 及 自 由 程 度, 其 中 新 加 坡 澳 大 利 亞 FTA 於 2003 年 7 月 28 日 協 定 生 效 日, 雙 方 即 消 除 所 有 關 稅, 且 協 定 條 文 包 括 不 得 採 用 防 衛 措 施, 為 全 世 界 最 佳 範 例 ( 四 ) 分 組 討 論 Mr. Graeme Thomson, Mr Jon Berry (Senior Consultant, ITS Global) 探 討 臺 灣 貿 易 政 策 之 利 益, 在 臺 灣 因 缺 乏 競 爭 而 產 生 之 高 價 產 業, 臺 灣 為 何 積 極 爭 取 加 入 FTA 如 TPP 及 其 預 期 效 益, 臺 灣 主 要 產 業 之 現 存 階 段 ( 如 被 忽 視 階 段 -26-
被 剝 削 階 段 被 扶 持 階 段 自 由 化 階 段 公 共 財 階 段 消 費 者 導 向 階 段 ) 本 日 課 程 讓 同 學 們 瞭 解 貿 易 自 由 化 對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的 影 響, 臺 灣 在 尋 求 加 入 TPP 過 程 中, 勢 必 要 面 對 貿 易 自 由 化 之 挑 戰, 應 瞭 解 往 往 談 判 會 停 滯 不 前 是 來 自 於 國 內 強 烈 的 反 對 聲 浪, 實 為 政 府 最 需 著 重 之 部 分, 且 保 持 談 判 從 事 前 至 過 程 之 透 明 度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我 們 不 僅 學 到 如 何 面 對 及 處 理 國 內 反 對 聲 浪, 亦 學 到 FTA 之 全 世 界 最 佳 範 例, 將 來 臺 灣 在 加 速 尋 求 FTA 時, 皆 可 作 為 借 鏡 或 加 以 應 用 本 次 國 外 英 文 課 程 訓 練 紮 實, 老 師 們 不 時 於 課 堂 中 訂 定 主 題, 請 同 學 隨 機 分 組, 於 幾 十 分 鐘 內 討 論, 即 派 代 表 上 臺 發 言, 訓 練 同 學 迅 速 以 英 文 思 考, 抓 重 點, 即 時 搜 尋 資 料 並 組 織 整 理 成 講 稿 班 上 同 學 亦 把 握 機 會, 隨 時 就 疑 惑 之 處 發 言 詢 問, 與 老 師 們 討 論, 相 互 激 盪, 教 學 相 長, 最 後 整 個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時, 大 家 皆 對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相 關 內 涵, 如 農 業 服 務 投 資 等 之 談 判, 有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尤 其 在 國 際 場 合 上, 談 判 大 多 以 英 文 進 行, 本 次 全 英 文 之 訓 練, 同 學 不 僅 累 積 大 量 對 FTA 架 構 及 內 涵 之 知 識 及 談 判 方 式, 並 學 會 快 速 以 英 文 邏 輯 思 考 談 判 策 略, 非 常 感 謝 ITS Global 對 課 程 循 序 漸 進 及 全 面 性 的 安 排 五 分 組 討 論 (9/4 Week 1 Day 5) 本 日 課 程 由 ITS Globe 講 師 Alan Oxley Jon Berry 及 Tyler McDonald 共 同 指 導, 希 冀 透 過 分 析 比 較 日 澳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東 協 中 國 自 由 貿 易 區 及 韓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方 式, 讓 受 訓 學 員 更 深 入 理 解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之 內 涵, 進 而 對 台 灣 未 來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談 判 方 向 提 出 建 言, 並 在 課 程 最 後 以 分 組 報 告 之 方 式 呈 現 ( 一 ) 背 景 介 紹 : 在 WTO 會 員 國 間, 大 多 數 之 貨 品 貿 易 已 無 關 稅 壁 壘, 但 在 農 業 產 品 服 務 貿 易 及 跨 國 投 資 等 爭 議 領 域 仍 存 在 貿 易 障 礙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簽 訂 即 意 圖 更 進 一 步 打 破 貿 易 壁 壘, 然 而, 因 各 國 間 國 家 利 益 國 內 產 業 及 政 經 環 境 之 不 同, 各 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在 上 述 三 領 域 之 開 放 程 度 亦 有 所 不 同 以 下 就 日 澳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東 協 中 國 自 由 貿 易 區 及 韓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簡 述 之 : -27-
以 日 澳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JAEPA) 為 例, 雖 然 載 有 國 民 待 遇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條 款, 在 投 資 領 域 方 仍 有 許 多 限 制 措 施, 如 外 國 投 資 人 之 境 內 設 籍 要 求 特 定 產 業 不 開 放 外 國 投 資 或 限 制 企 業 外 資 比 例 等 措 施 在 東 協 中 國 自 由 貿 易 區 (ACFTA), 第 一 階 段 之 協 議 基 本 上 未 超 過 各 國 之 WTO 服 務 業 入 會 承 諾, 亦 即 原 則 上 僅 屬 宣 示 性 質, 尚 無 更 進 一 步 之 開 放 ( 第 二 階 段 之 協 議 有 較 大 程 度 之 開 放 ) 韓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KORUS) 為 開 放 程 度 最 高 之 自 貿 協 定, 韓 國 已 承 諾 在 一 定 期 限 內 開 放 美 國 絕 大 部 分 之 農 產 品, 將 進 口 關 稅 降 為 零, 然 而, 針 對 高 度 爭 議 之 稻 米 項 目, 該 協 議 可 說 毫 無 進 展, 韓 國 仍 舊 針 對 超 過 配 額 之 進 口 稻 米 課 徵 高 達 513% 之 關 稅 ( 二 ) 期 末 報 告 內 容 說 明 : 第 一 階 段 : 詳 細 檢 視 日 澳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東 協 中 國 自 由 貿 易 區 及 韓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等 3 協 定, 並 指 出 各 締 約 方 在 農 業 產 品 服 務 貿 易 及 跨 國 投 資 等 領 域 之 具 體 承 諾, 尤 其 應 聚 焦 在 各 協 定 自 由 化 之 廣 度 及 深 度, 各 協 定 之 承 諾 內 容 是 否 超 越 各 締 約 方 之 WTO 入 會 承 諾? 何 種 特 定 產 品 或 產 業 仍 然 受 到 締 約 方 保 護 而 不 願 開 放 競 爭? 服 務 業 之 承 諾 係 採 取 正 面 或 負 面 表 列 形 式? 是 否 成 立 機 構 以 確 保 承 諾 之 履 行? 第 二 階 段 : 檢 討 台 灣 之 貿 易 政 策, 在 哪 些 領 域 上 我 國 係 開 放 競 爭, 哪 些 領 域 則 否? 何 種 產 業 在 開 放 議 題 上 面 臨 重 大 挑 戰? 該 產 業 目 前 受 到 有 何 種 保 障 措 施? 第 三 階 段 : 藉 由 前 階 段 檢 視 日 澳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東 協 中 國 自 由 貿 易 區 及 韓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等 3 協 定 及 檢 討 我 國 貿 易 政 策 所 得, 針 對 我 國 未 來 與 他 國 談 判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應 採 取 之 步 驟 及 方 向 提 出 建 言, 並 試 擬 具 體 條 款 ( 三 ) 感 想 與 建 議 知 己 知 彼, 百 戰 不 殆 ; 不 知 彼 而 知 己, 一 勝 一 負 ; 不 知 彼 不 知 己, 每 戰 必 敗 國 際 談 判 場 域 形 同 承 平 時 期 之 戰 場, 事 前 充 分 之 準 備, 理 解 敵 我 雙 方 之 優 劣 差 異 方 為 克 敵 致 勝 之 道, 而 本 次 國 外 歷 練 課 程 正 提 供 參 訓 學 員 深 度 理 解 澳 洲 當 地 政 經 情 勢 -28-
之 絕 佳 機 會 且 中 國 - 澳 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甫 於 104 年 6 月 簽 署, 澳 洲 當 地 如 同 台 灣 般 支 持 反 對 意 見 兼 具, 街 上 隨 處 可 見 反 中 之 看 板, 同 時, 中 國 寧 波 乳 業 公 司 欲 在 澳 洲 維 多 利 亞 省 投 資 澳 幣 600 萬 元 建 立 無 國 安 疑 慮 之 牛 奶 裝 瓶 工 廠 亦 遭 當 地 政 府 駁 回, 更 有 甚 者, 澳 洲 前 總 理 艾 伯 特 在 本 次 參 訓 期 間 遭 同 黨 之 滕 博 爾 逼 宮 下 台 凡 此 種 種, 均 提 供 學 員 們 更 多 角 度 觀 察 澳 洲 當 地 情 勢 之 機 會, 並 進 而 反 思 我 國 之 現 狀, 更 彰 顯 海 外 職 務 歷 練 與 國 內 受 訓 之 不 同 照 片 3: 分 組 討 論 第 一 組 -29-
照 片 4: 分 組 討 論 第 二 組 照 片 5: 分 組 討 論 第 三 組 -30-
照 片 6: 分 組 討 論 第 四 組 六 貨 品 貿 易 (9/7 Week 2 Day 1) ( 一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GATT) 規 範 概 說 主 要 原 則 及 例 外 自 1947 年 GATT 成 立 以 來 到 1994 年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成 立, 已 建 立 起 諸 多 的 規 範 並 由 成 員 應 用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廣 泛 的 運 用, 如 何 抓 住 WTO 這 麼 多 規 範 的 核 心, 以 期 馭 繁 為 簡, 乃 為 本 次 講 題 之 目 的 1. 主 要 原 則 (1) 不 歧 視 (2) 國 民 待 遇 (1947 關 稅 及 貿 易 總 協 定 ( 以 下 稱 總 協 定 ) 第 3 條 第 3 條 第 2 項 及 第 3 條 第 4 項 ) (3) 最 惠 國 待 遇 ( 總 協 定 第 1 條 第 1 項 ) (4) 市 場 開 放 (5) 減 讓 表 ( 總 協 定 第 2 條 第 1 項 ) -31-
(6) 禁 止 數 量 限 制 ( 總 協 定 第 11 條 第 1 項 ) 2. 例 外 規 定 (1) 通 則 性 例 外 ( 第 20 條 ) (2) 特 殊 例 外 ( 第 24 條 ) 而 另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部 分 是,WTO/GATT 之 相 關 規 範 因 為 是 由 各 國 代 表 共 同 同 意 而 產 生, 條 文 之 結 構 嚴 謹, 相 間 也 多 有 關 連, 故 條 文 之 應 用 上, 要 隨 時 查 覺 前 後 相 關 連 之 條 文 之 因 果 關 係, 以 利 實 務 運 用 上 不 會 有 陷 入 爭 議 之 風 險 課 堂 中, 老 師 以 日 本 在 清 酒 和 伏 特 加 酒 使 用 差 別 稅 率 造 成 他 國 控 訴 之 案 例, 說 明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及 上 訴 機 構 以 在 本 案 中, 以 第 3 條 國 民 待 遇 之 條 文 解 釋 同 類 產 品 的 四 個 要 件, 計 有 : 稅 則 分 類 產 品 特 性 消 費 者 喜 好 最 終 使 用, 主 要 以 上 述 之 4 個 要 件, 以 判 別 案 件 中 所 控 訴 之 差 別 待 遇 是 否 成 立 此 外, 由 爭 端 解 決 機 構 相 似 案 例 之 裁 判 中, 更 可 見 其 在 歧 視 待 遇 之 辨 別 中, 不 僅 會 察 看 被 告 方 遭 控 訴 之 特 定 產 品 給 予 差 別 待 遇 是 否 為 被 告 方 之 國 內 法 律 上 有 所 規 定 ; 對 於 既 使 不 為 法 律 上 所 明 定, 但 實 際 作 為 上 卻 造 成 歧 視 的 效 果 時, 也 容 易 成 為 裁 判 中 落 敗 之 理 由 條 文 間 之 相 互 關 連 性 如 下 圖 直 接 競 爭 或 具 替 代 性 之 產 品 第 3 條 第 2 款 -32-
針 對 例 外 規 定 部 分,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相 關 之 條 文 如 下 : 1. 第 6 條 : 實 施 反 傾 銷 或 平 衡 措 施 2. 第 19 條 : 防 衛 措 施 3. 第 20 條 : 一 般 例 外 此 節 中 有 2 個 層 面 需 要 加 以 檢 視, 實 施 之 措 施 是 否 具 有 第 20 條 中 (a)~(j) 所 列 之 理 由 可 用 以 解 釋 實 施 措 施 之 正 當 性 因 後 續 課 程 將 針 對 反 傾 銷 平 衡 稅 及 防 衛 機 制 加 以 特 別 說 明, 故 只 增 加 說 明 優 惠 之 貿 易 協 定 WTO 會 員 對 於 彼 此 間 訂 立 優 惠 之 貿 易 協 定 主 要 之 原 因 可 分 為 2 大 類 : 1. 政 治 因 素 有 : 政 治 穩 定 考 量 加 強 國 內 改 革 增 加 談 判 之 能 量 對 新 的 領 域 之 自 由 化 加 以 調 和 為 更 深 層 之 區 域 合 作 引 路 為 在 可 能 失 敗 多 邊 談 判 中 另 找 自 己 的 活 路 2. 經 濟 因 素 有 : 增 加 國 內 市 場 之 規 模 藉 由 國 外 來 之 競 以 提 升 國 內 產 能 增 強 產 業 在 國 際 網 絡 中 之 競 爭 力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 吸 引 國 外 技 術 移 轉 國 內 Source: WTO -33-
Participation in RTAs Source: WTO 雖 然 各 國 都 在 拓 展 貿 易 的 理 念 下 掀 起 推 動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之 風 潮, 但 我 們 仍 應 注 意 相 關 之 副 作 用, 計 有 : 1. 轉 移 多 邊 談 判 (WTO) 之 注 意 力 及 相 關 資 源 2. 增 加 因 區 域 協 定 間 相 互 衝 突, 疊 床 架 屋 之 現 象 ( 即 義 大 利 麵 效 應 ) 3. 扭 曲 貿 易 政 策 之 情 形 4. 增 加 遵 守 WTO 規 則 之 難 度 ( 二 ) 瞭 解 貿 易 協 定 及 談 判 重 點 本 課 程 主 要 分 為 2 部 分, 第 1 部 分 就 澳 洲 近 期 對 外 簽 訂 的 貿 易 協 定 加 以 分 析, 明 確 告 知 相 關 協 定 在 減 稅 的 條 件 上 之 助 益, 並 以 數 字 加 以 呈 現 ; 第 2 部 分 則 以 談 判 難 題 之 項 目 加 以 闡 述 對 產 業 之 影 響, 並 以 原 產 地 規 則 為 例, 說 明 在 相 關 之 貿 易 協 定 中 再 加 制 定 規 則 所 將 引 發 乲 爭 論, 讓 學 員 了 解 國 際 間 貿 易 談 判 能 有 更 準 確 之 掌 握 下 表 以 澳 洲 為 主 和 韓 國 日 本 和 中 國 所 簽 訂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後 貨 品 出 口 在 可 獲 降 稅 利 益 之 一 覽 表 : -34-
KAFTA JAEPA CHAFTA 生 效 日 降 稅 幅 度 84% 85% 協 議 完 成 年 限 / 降 稅 2033 年 /99.8% 2034 年 /97% 11 年 後 /95% 幅 度 備 註 截 至 2015/09 底 尚 未 獲 得 國 會 通 過 因 為 雙 邊 貿 易 協 定 之 盛 行, 造 成 協 定 雙 方 為 防 止 非 協 定 方 有 搭 便 車 之 現 象, 故 對 原 產 地 認 定 之 規 定 也 愈 形 重 要, 又 因 不 同 協 定 有 不 同 之 認 定 規 則, 故 在 這 些 疊 床 架 屋 的 規 定 糾 結 之 下, 就 產 生 了 學 理 上 所 說 的 義 大 利 麵 效 應 原 產 地 規 定 目 前 都 以 貨 品 的 稅 則 號 列 作 為 判 定 之 依 據, 但 這 樣 方 式 也 衍 生 出 不 少 之 問 題 稅 則 號 列 有 11 碼 前 6 碼 為 國 際 關 稅 組 織 所 訂 定, 前 2 碼 代 表 章, 中 間 2 碼 為 節, 後 2 碼 為 小 節, 這 6 碼 中 有 任 何 2 碼 改 變, 則 可 以 視 為 原 產 地 改 變 上 述 之 認 定 方 式 也 造 成 了 許 多 實 際 執 行 上 之 困 難 如 香 吉 士 是 是 在 第 8 章 農 產 品, 如 果 壓 成 了 果 汁 就 會 是 第 20 章 的 食 品 ; 純 金 本 為 在 第 71 章 第 8 節, 變 成 了 珠 寶 則 為 第 71 章 第 13 節 ; 咖 啡 本 來 為 第 9 章 第 1 節 第 21 小 節, 如 製 造 成 去 咖 啡 因 之 咖 啡 則 為 第 9 章 第 1 節 第 22 小 節 上 述 例 證 都 是 在 闡 述 各 種 變 化 會 造 成 相 關 產 業 在 適 用 上 的 困 難, 也 會 影 響 貿 易 協 定 的 最 終 效 果 七 貨 品 貿 易 (9/8 Week 2 Day 2) 有 關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部 分 由 ITS 顧 問 Kristen Bondietti 負 責 解 說, 其 中 內 容 包 括 相 關 技 術 規 範 及 標 準 之 內 容, 有 關 課 程 內 容 與 澳 洲 在 此 議 題 所 遭 遇 之 問 題, 簡 述 如 下 : ( 一 ) 澳 洲 政 府 的 標 準 係 由 由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組 織 訂 定, 與 我 國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全 由 政 府 負 責 不 同 ( 二 ) 商 品 符 合 性 評 鑑 部 分, 依 據 商 品 種 類 之 不 同, 廠 商 可 以 選 擇 不 同 的 方 式 來 -35-
進 行 商 品 的 符 合 性 評 鑑, 後 續 再 由 澳 洲 政 府 跟 澳 洲 政 府 授 權 第 三 方 來 監 督 或 檢 驗 產 品, 甚 至 由 廠 商 自 行 評 鑑 ( 三 ) 對 於 澳 洲 來 說, 礦 業 部 分 之 技 術 問 題 佔 了 該 國 TBT 最 大 之 比 例 ( 四 ) 課 程 中 有 學 員 提 問 有 關 對 於 想 要 將 產 品 進 口 至 澳 洲 的 廠 商 來 說, 是 否 政 府 會 有 幫 助 這 些 廠 商 相 關 申 請 需 求 抑 或 是 需 要 尋 求 專 業 人 士 的 協 助? 講 師 回 答 政 府 雖 有 義 務 將 相 關 法 規 明 列 清 楚, 但 不 負 責 申 請 的 協 助, 如 果 需 要 相 關 的 需 求, 需 要 尋 求 其 他 民 間 付 費 的 服 務 ( 五 ) 另 外 有 學 員 提 出 歐 盟 產 品 標 示 的 相 關 規 定 是 否 為 一 種 TBT 的 問 題,Kristen 回 答 就 食 品 標 示 部 分, 各 國 強 況 不 一, 以 歐 盟 為 例, 基 於 重 視 動 物 福 利 之 原 則, 已 立 法 強 制 規 範 境 內 各 會 員 國 均 應 於 生 鮮 蛋 品 上 標 示 其 生 產 系 統 及 產 地 等 資 訊, 因 此 於 歐 盟 境 內, 相 關 食 品 標 示 已 成 為 其 Technical regulation, 但 是 在 大 部 分 其 他 國 家 目 前 仍 處 於 鼓 勵 性 自 願 標 示 階 段, 也 就 是 仍 隸 屬 於 Standards 範 疇 課 程 舉 例 有 關 泰 國 鋼 鐵 業 其 技 術 規 範 規 定 需 提 供 人 類 安 全 的 證 明, 我 國 跟 日 本 認 為 此 規 定 係 不 必 要 的 措 施, 要 求 泰 國 取 消 此 規 定 歐 盟 的 有 機 認 證 產 品 進 口 時 無 法 獲 得 台 灣 的 承 認 視 為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而 抗 議, 後 續 我 國 請 歐 盟 提 供 更 多 相 關 的 資 料 來 證 明 其 有 機 認 證 機 關 跟 相 關 規 定 是 否 符 合 之 相 關 案 例 食 品 安 全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協 定 SPS 部 分, 由 Heilbron 博 士 負 責 解 說, 除 了 相 關 SPS 內 容 之 外, 他 還 有 介 紹 2015 年 新 修 改 的 澳 洲 生 物 安 全 系 統 部 分 內 容, 具 有 利 用 先 進 的 技 術 針 對 特 定 的 項 目 並 利 用 風 險 管 理 的 架 構 進 行 評 估, 此 外, 該 系 統 還 提 供 管 道 讓 相 關 企 業 可 以 交 換 相 關 意 見, 增 加 政 府 法 規 制 定 的 透 明 度, 建 立 了 相 關 SPS 風 險 評 估 的 程 序 此 外,Heilbron 博 士 還 以 雞 肉 為 例 來 介 紹 澳 洲 的 進 口 管 制 規 定, 為 了 針 對 不 同 疾 病 ( 如 IBD), 進 口 到 澳 洲 的 雞 肉 需 要 加 熱 到 特 定 溫 度 並 保 持 溫 度 制 規 定 時 間 後 方 可 進 口 至 澳 洲, 但 加 熱 過 後 的 雞 肉 因 為 無 市 場 需 求 ( 賣 象 及 口 感 較 差 ), 造 成 無 業 者 進 口 雞 肉 至 該 國 另 有 關 貿 易 補 貼 及 補 救 及 貿 易 便 捷 化 協 定 則 分 別 由 Tania Voon 教 授 及 Peter Gallagher 先 生 講 授 -36-
八 服 務 和 投 資 貿 易 (9/9 Week 2 Day 3) 在 GATS 的 簡 介 課 程 中, 除 內 容 的 介 紹 外, 主 要 討 論 的 議 題 有 正 面 表 列 與 負 面 表 列 的 精 神, 基 本 上 GATS 的 要 求 僅 為 正 面 表 列, 但 討 論 中 提 及 澳 洲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署 FTAs, 在 服 務 業 相 關 章 節 多 以 負 面 表 列 為 之, 澳 洲 方 面 表 示 負 面 表 列 對 原 體 制 是 一 重 大 負 擔, 必 須 全 盤 改 變, 故 在 進 行 此 一 決 策 時, 應 深 思 熟 慮, 唯 好 處 則 是, 當 你 的 經 濟 體 鉅 細 靡 遺 的 根 據 負 面 表 列 進 行 過 一 次 徹 底 的 盤 點 與 改 變 後, 未 來 在 簽 署 其 他 合 約 時, 負 面 表 列 將 不 再 是 一 絆 腳 石 此 外, 亦 討 論 到 當 使 用 負 面 表 列 時, 與 反 對 團 體 的 溝 通 是 否 更 形 嚴 峻, 但 根 據 澳 洲 經 驗, 他 們 認 為 這 些 反 對 團 體 多 為 某 種 政 治 或 意 識 形 態, 他 們 根 本 不 會 去 了 解 細 節 ( 如 協 定 是 採 用 正 面 或 負 面 表 列 ), 就 只 是 一 昧 反 對 所 以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確 認 自 己 的 體 質 再 決 定 採 行 之 方 法, 至 於 與 反 對 團 體 的 溝 通 則 是 另 一 個 議 題 在 國 際 投 資 法 規 的 課 程 中, 主 要 論 及 制 定 此 類 法 規 的 困 難 在 於 1. 在 WTO 中 並 沒 有 投 資 專 章 的 協 定 2. 在 貨 貿 中 僅 有 TRIMs 有 相 關 規 定 但 狹 隘 3. 在 GATS 中 僅 對 Mode3 有 相 關 規 範 所 以, 目 前 常 見 於 各 FTAs 中 之 投 資 專 章 的 相 關 規 定 乃 是 經 過 時 間 的 淬 煉 經 驗 的 累 積, 由 不 同 且 四 散 的 各 種 法 源 中 引 用 過 來, 實 屬 不 易 目 前 談 投 資 都 會 包 含 設 立 前 與 設 立 後 兩 階 段, 且 除 了 盡 其 所 能 的 提 倡 投 資 外, 也 同 時 會 在 投 資 保 護 上 著 墨, 形 成 投 資 倡 議 與 投 資 保 護 的 平 衡 在 TISA 談 判 的 介 紹 中, 講 者 指 出 TISA 有 三 個 特 色,1.TISA 是 基 於 GATS 的 服 貿 協 定 進 階 版 2. 談 判 過 程 中, 已 涉 獵 許 多 全 新 領 域, 像 是 專 業 服 務 業 海 運 服 務 業 等 3. 在 減 讓 表 的 設 計 上 有 重 要 創 新, 在 市 場 進 入 部 分 採 正 面 表 列 在 國 民 待 遇 部 分 採 負 面 表 列 也 因 為 這 些 特 色, 使 得 談 判 團 隊 們 遭 遇 了 許 多 全 新 的 問 題, 像 是 全 新 的 服 務 領 域 與 不 同 的 減 讓 表 邏 輯 設 計, 這 些 都 是 過 去 所 沒 有 的 創 舉, 故 也 沒 有 任 何 過 去 經 驗 可 遵 循 撰 寫 相 關 文 件 時 更 沒 有 過 去 樣 板 可 參 考 目 前 美 國 採 全 面 開 放 的 態 勢, 故 偏 好 負 面 表 列 的 方 式 為 之 ; 歐 盟 則 是 較 希 望 依 循 GATS 的 原 則 採 正 面 表 列 的 方 式 進 行, 這 也 反 映 出 歐 盟 在 服 務 業 開 放 部 分 相 對 保 守 而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持 續 表 達 有 意 願 加 入 TISA 談 判 的 部 分, 則 是 因 為 成 員 國 們 考 量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的 體 質 -37-
在 這 個 時 間 點 加 入, 恐 怕 只 會 增 加 TISA 達 成 共 識 的 難 度, 故 基 本 上 並 不 希 望 中 國 大 陸 在 初 期 談 判 時 加 入, 而 是 較 希 望 中 國 大 陸 在 TISA 完 成 本 輪 談 判 獲 致 結 果 後 再 行 加 入 在 APEC 中 主 要 推 動 服 務 業 自 由 化 的 團 隊 為 APEC Group on Services(GoS) Agenda, 目 前 主 要 倡 議 的 議 題 為 1. 提 升 教 育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跨 境 移 動 2. 環 境 服 務 業 自 由 化 3. 物 流 服 務 業 自 由 化 4. 協 助 中 小 型 服 務 企 業 加 入 全 球 價 值 鏈 此 外 主 要 推 動 投 資 自 由 化 的 團 隊 則 為 APEC IEG Agenda, 目 前 其 主 要 的 三 個 策 略 方 向 為 1. 非 約 束 性 的 投 資 原 則 建 立 2. 建 立 促 進 投 資 原 則 3. 持 續 提 倡 投 資 最 後 講 者 提 出 對 於 台 灣 服 務 業 與 投 資 環 境 的 看 法, 根 據 APEC 之 研 究, 台 灣 具 潛 力 的 服 務 業 部 門 為 物 流 教 育 與 金 融 服 務 業 ; 而 台 灣 的 投 資 環 境 之 所 以 優 於 中 國 大 陸, 對 澳 洲 而 言 則 是 因 為 台 灣 在 法 務 與 金 融 的 確 定 性 遠 遠 優 於 中 國 大 陸, 可 見 不 確 定 性 對 於 投 資 人 信 心 的 重 要 度, 政 府 應 盡 最 大 努 力 維 持 甚 至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之 不 確 定 性 照 片 7: 澳 洲 外 交 與 經 貿 辦 公 室 官 員 授 課 剪 影 -38-
照 片 8: 學 員 贈 送 紀 念 品 給 澳 洲 外 交 與 經 貿 辦 公 室 官 員 照 片 9:APEC 講 師 授 課 剪 影 -39-
九 爭 端 解 決 (9/10 Week 2 Day 4) 本 日 由 墨 爾 本 大 學 的 Tania Voon 教 授 講 述 目 前 WTO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包 括 對 爭 端 解 決 規 則 暨 程 序 瞭 解 書 (DSU) 規 範 之 理 解, 以 WTO 爭 端 解 決 案 件 探 討 DSU 現 行 規 範 之 實 務 運 作 情 形, 以 及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Panel) 的 審 議 程 序, 課 程 特 別 介 紹 現 行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與 上 訴 機 構 (Appellate Body) 的 運 作 情 形 與 二 者 間 之 關 係 本 日 授 課 重 點 為 爭 端 解 決 的 練 習, 主 題 是 澳 洲 的 菸 品 素 面 包 裝 措 施, 因 澳 洲 為 減 少 吸 菸 人 口 而 對 菸 品 包 裝 使 用 商 標 及 地 理 的 規 定, 有 違 反 多 項 GATT TRIPS 及 TBT 的 規 定 之 虞 本 次 練 習 框 限 於 一 個 由 印 尼 政 府 於 2014 年 3 月 向 WTO 提 出 爭 端 解 決 的 真 實 案 件 (DS467), 分 為 澳 洲 印 尼 古 巴 以 及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等 四 組, 每 組 需 以 該 國 或 該 組 織 立 場 擬 定 攻 防 策 略, 接 連 上 台 提 出 論 述 並 接 受 詢 問, 再 接 著 進 行 第 二 輪 答 辯 與 意 見 陳 述 印 尼 政 府 及 古 巴 政 府 皆 強 力 主 張 TRIPS 第 15.4 條 : 商 標 所 使 用 之 貨 品 或 服 務 之 性 質, 不 得 構 成 商 標 註 冊 使 用 之 障 礙 TRIPS 第 16 條 說 明 商 標 所 有 人 所 享 有 之 商 標 權, 註 冊 商 標 所 有 人 應 享 有 專 用 權, 第 三 人 在 未 得 商 標 所 有 人 之 同 意 下, 不 得 以 相 同 或 類 似 之 標 記 使 用 於 相 同 或 類 似 之 貨 品 或 服 務 上, 而 有 導 致 混 淆 之 可 能 以 上 商 標 使 用 權 利 之 本 意 為 使 消 費 者 得 以 辨 識 商 品 不 致 混 淆, 澳 洲 政 府 企 圖 以 素 面 包 裝 造 成 消 費 者 無 法 辨 識 商 品 而 混 淆, 應 已 違 反 條 文 本 意 且 依 據 TRIPS 第 22 條 與 24 條, 澳 洲 政 府 的 措 施 尚 違 反 商 品 產 地 標 識 的 保 護 澳 洲 政 府 除 了 針 對 前 述 條 文 規 定 提 出 不 應 放 大 解 釋 之 反 駁 外, 堅 持 該 措 施 為 保 護 其 國 民 健 康 之 必 要 手 段, 且 澳 洲 為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003 年 菸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之 締 約 國, 該 公 約 第 11 條 與 13 條 要 求 締 約 國 必 須 在 國 內 施 行 相 關 措 施, 以 限 制 可 能 誤 導 消 費 者 某 項 菸 品 較 不 傷 害 健 康 之 標 示, 並 禁 止 相 關 菸 品 之 廣 告 等 訊 息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則 針 對 菸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約 再 次 提 出 詳 細 說 明, 並 解 釋 目 前 世 界 吸 菸 人 口 健 康 問 題, 以 及 其 締 約 項 目 與 達 到 減 低 吸 菸 人 口 目 標 之 關 聯, 該 組 同 學 更 實 際 至 超 商 及 自 動 販 賣 機 調 查 菸 品 種 類 包 裝 與 價 格, 瞭 解 該 措 施 於 澳 洲 實 行 情 形 後 與 同 學 分 享 Ms. Voon 教 授 在 練 習 過 程 中 提 出 許 多 同 學 未 考 慮 到 的 問 題 盲 點, 並 適 時 說 明 其 它 組 -40-
別 可 以 提 出 反 駁 或 問 題 之 立 場 與 條 文, 幫 助 同 學 練 習 過 程 之 往 來 互 動, 協 助 同 學 瞭 解 爭 端 解 決 過 程 及 如 何 查 找 運 用 條 文 照 片 10:V 教 授 協 助 同 學 準 備 答 辯 過 程 照 片 11:V 教 授 與 隨 班 B 主 任 指 導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演 練 -41-
十 智 慧 財 產 權 (9/11 Week 2 Day 5) 本 節 課 主 題 為 現 行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之 智 慧 財 產 議 題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由 Global Economic Law Network/ Melbourne Law School Elizabeth Sheargold 負 責 講 授, 首 先 講 述 在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時 TRIPs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P) Agreement 是 由 美 國 和 歐 盟 等 多 數 開 發 國 家 主 導 制 定 的 國 際 公 約, 任 何 意 圖 經 由 加 入 WTO 以 降 低 關 稅 或 非 關 稅 貿 易 障 礙 的 國 家 都 受 到 TRIPs 的 強 制 約 束, 我 國 是 WTO 會 員 國, 專 利 修 法 也 都 遵 循 TRIPs 的 規 定 TRIPs 的 基 本 原 則 包 含 : 屬 地 原 則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 不 歧 視 的 原 則 )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 IP 問 題 衍 生 為 經 貿 談 判 重 要 的 議 題, 主 要 是 因 為 IP 規 則 有 幾 項 特 點 與 其 他 經 貿 規 則 不 同, 簡 述 如 下 : ( 一 ) 最 低 限 度 標 準 與 不 易 辨 別 需 求 (Minimum standards v. non-discrimination requirements) ( 二 ) 智 慧 財 產 的 議 題 與 經 濟 基 本 原 理 相 較, 從 根 本 上 來 說 是 不 同 的 (Economic rationale is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 三 ) 智 慧 財 產 的 議 題 經 常 被 質 疑 為 貿 易 障 礙 (Critics often characterise IP rules as a barrier to trade.) 在 TRIP 裡 有 多 少 類 型 可 以 被 歸 類 為 智 慧 財 產 保 護 的 品 項, 講 座 將 其 大 致 分 為 幾 類 : 專 利 (Patents) 著 作 權 (Copyright) 商 標 (Trademarks) 地 理 標 誌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GIs) 工 業 設 計 (Industrial designs) 電 路 布 圖 設 計 (Layout-designs of circuits) 對 於 商 業 祕 密 的 保 護 (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trade secrets)), 這 些 項 目 在 TRIP 是 最 基 本 要 被 考 慮 的, 在 TRIP plus 另 外 也 將 網 域 名 稱 (Domain names) 遺 傳 資 源 (Genetic resources) 傳 統 民 俗 技 藝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等 列 入 其 範 疇 接 著 介 紹 現 行 簽 署 FTA 時,TRIP 與 TRIP plus 適 用 情 形 我 國 於 2002 年 1 月 1 日 加 入 WTO, 應 遵 守 TRIPs 規 定, 歷 次 專 利 法 修 正 亦 參 照 依 循 TRIPs 規 定 其 宗 旨 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保 護 及 執 行, 必 須 有 助 於 技 術 發 明 之 提 昇 技 術 之 移 轉 與 散 播 及 技 -42-
術 知 識 之 創 造 者 與 使 用 者 之 相 互 利 益, 並 有 益 於 社 會 及 經 濟 福 祉, 及 權 利 與 義 務 之 平 衡 ( 第 7 條 ) 各 國 在 簽 署 加 入 TIPS 時 必 須 承 諾, 會 員 於 訂 定 或 修 改 其 國 內 法 律 及 規 則 時, 為 保 護 公 共 衛 生 及 營 養, 並 促 進 對 社 會 經 濟 及 技 術 發 展 特 別 重 要 產 業 之 公 共 利 益, 得 採 行 符 合 本 協 定 規 定 之 必 要 措 施 智 慧 財 產 保 護 在 TRIP 協 定 下 也 強 調 需 在 保 護 與 實 務 應 用 上 取 得 平 衡, 因 此 有 些 例 外 的 規 定, 例 如 : 會 員 就 專 屬 權 所 為 限 制 或 例 外 之 規 定, 應 以 不 違 反 著 作 之 正 常 利 用, 且 不 至 於 不 合 理 損 害 著 作 權 人 之 合 法 權 益 之 特 殊 情 形 為 限 ( 第 13 條 ) 未 經 權 利 人 授 權 之 其 他 使 用 ( 第 31 條 ) 等 講 座 特 別 介 紹 現 行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較 被 關 注 的 議 題 與 其 發 展, 首 先 是 在 醫 藥 品 的 專 利 連 結 與 數 據 保 護 要 求, 在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美 日 談 判 的 最 新 進 展 部 分, 日 本 政 府 提 出 TPP 藥 品 專 利 保 護 之 基 本 方 針 (Fundamental Policy), 以 尋 求 等 同 或 高 於 現 有 國 內 之 專 利 保 護 規 範 ; 主 要 重 點 有 充 分 智 慧 財 產 保 護 藥 品 法 規 調 和 與 建 置 藥 品 透 明 定 價 制 度 三 項 訴 求, 其 內 涵 包 括 透 過 上 市 藥 品 監 視 (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 再 審 查 制 度, 以 審 視 產 品 製 造 品 質 藥 效 安 全 性 等 資 訊 引 進 專 利 期 限 回 復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制 度, 以 延 長 專 利 期 限, 彌 補 專 利 生 效 與 核 准 上 市 之 時 間 落 差 ; 引 進 專 利 連 結 (patent linkage) 制 度, 避 免 學 名 藥 品 廠 侵 犯 原 廠 藥 品 專 利 ; 另 外, 以 國 際 藥 品 法 規 協 會 (ICD) 及 國 際 醫 藥 品 稽 查 協 約 組 織 (PIC/S) 為 架 構, 調 和 醫 藥 品 之 法 規, 並 建 立 藥 品 定 價 及 補 償 透 明 公 式 在 生 物 藥 品 (biological products) 的 專 利 保 護 部 分, 說 明 生 物 藥 品 的 定 義, 主 要 是 採 行 USFDA 定 義 文 字 Biological products include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such as vaccines,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 allergenics, somatic cells, gene therapy, tissues, and recombinant therapeutic proteins. Biologics are isolated from a variety of natural sources - human, animal, or microorganism - and may be produced by biotechnology methods and other cutting- edge technologies, 美 國 要 求 給 予 生 物 藥 品 12 年 的 專 利 保 護 期, 其 他 國 家 例 如 : 澳 洲 的 保 護 期 間 則 是 5 年 -43-
十 一 智 慧 財 產 權 (9/14 Week 3 Day 1) 本 日 課 程 由 ITS Global 講 師 Alan Oxley 和 Jon Berry 共 同 指 導, 隨 機 將 本 班 分 成 五 組, 並 各 自 就 農 業 製 造 業 金 融 業 電 信 業 與 運 輸 業 等 產 業 進 行 研 究, 研 析 我 國 在 這 五 項 產 業 面 向 中, 現 行 貿 易 措 施 產 業 因 應 方 式 以 及 在 國 際 經 貿 領 域 上 可 能 面 臨 自 由 化 衝 擊 與 調 適 暨 配 套 措 施 等 之 問 題 與 挑 戰 本 日 課 程 在 依 循 講 師 的 建 議 下, 各 組 各 自 從 我 國 提 報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之 貿 易 政 策 國 家 報 告 (TPR, Trade Policy Review) 進 行 研 析, 以 理 解 各 領 域 現 行 國 內 法 制 與 國 際 規 範 在 自 由 度 限 制 條 件 與 法 規 調 和 面 上 之 差 異, 同 時 需 就 此 提 出 國 內 法 規 調 整 修 正 貿 易 傾 向 等 檢 討 報 告 經 過 本 日 上 午 密 集 討 論 與 研 究, 各 組 於 當 日 下 午 分 別 上 臺 提 報 研 究 成 果, 並 透 過 與 講 師 和 同 學 之 互 相 交 流 答 詢, 除 能 更 了 解 我 國 法 規 制 度 與 貿 易 傾 向 外, 對 於 使 用 相 關 網 路 公 開 研 究 資 料 運 用 在 貿 易 談 判 情 資 蒐 集 上 亦 更 為 熟 稔 以 金 融 業 為 例, 我 國 針 對 銀 行 業 證 券 業 與 保 險 業 等 金 融 服 務 規 範 雖 均 符 合 現 行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基 本 要 求, 但 面 對 各 國 甚 至 區 域 間 不 斷 成 長 擴 張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建 構 能 夠 簽 署 優 於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自 由 化 程 度 的 相 關 服 務 承 諾 條 件 的 國 內 市 場 愈 趨 重 要, 現 階 段 我 國 在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度 上, 無 論 銀 行 業 保 險 業 或 是 證 券 業 等 依 據 在 服 務 業 模 式 三 (mode 3) 方 式 開 放 外 國 公 司 於 我 國 設 立 商 業 據 點, 均 未 採 取 國 民 待 遇 (NT, National Treatment) 模 式 給 予 外 國 企 業 更 為 開 放 可 預 測 的 投 資 環 境, 在 面 對 美 國 與 韓 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KORUS) 或 是 如 跨 太 平 洋 戰 略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TPP,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等 區 域 性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等 高 度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專 章 之 挑 戰 中, 即 需 提 出 更 具 效 率 彈 性 以 及 可 預 測 性 的 貿 易 策 略 整 體 而 言, 我 國 在 各 項 產 業 上 均 未 有 全 面 性 的 開 放 策 略, 本 次 訓 練 充 分 感 受 到 澳 洲 的 學 者 研 究 人 員 甚 至 談 判 代 表 都 十 分 支 持 與 相 信 市 場 經 濟, 積 極 將 用 自 由 貿 易 提 升 國 內 產 業 的 想 法 以 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除 了 能 夠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外, 更 甚 有 者, 能 夠 便 宜 的 將 國 外 產 品 引 進 本 國, 嘉 惠 本 國 消 費 者 等 觀 念 傳 達 給 本 班 同 學, 本 班 同 仁 -44-
應 積 極 在 自 身 崗 位 上 重 新 思 考 臺 灣 的 競 爭 力 以 及 需 要 透 過 國 際 貿 易 之 刺 激 來 提 升 之 處, 更 全 面 性 以 超 越 自 身 機 關 權 責 的 宏 觀 角 度 思 考 我 國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挑 戰 議 題 照 片 12: 分 組 上 臺 報 告 研 究 成 果, 並 由 講 師 Alan Oxley 評 析 照 片 13: 學 員 上 臺 研 提 分 析 成 果 -45-
十 二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9/15 Week 3 Day 2) 本 日 首 先 由 Peter Gallagher 講 授 WTO 和 RTAs, 其 從 自 由 貿 易 基 本 精 神 - 最 惠 國 待 遇 MFN 談 起, 比 較 兩 類 型 協 定 之 特 性, 並 論 及 WTO 有 明 確 類 憲 章 條 約, 會 員 有 一 致 權 利, 組 織 具 強 制 性 爭 端 解 決 條 款, 但 在 WTO 體 制 下, 貿 易 擴 張 非 優 先 目 的 ; 另 方 面 RTAs 係 地 區 性 協 定, 協 定 無 一 定 格 式 或 內 容, 但 規 範 內 容 廣 泛, 包 含 投 資 競 爭 電 子 商 務 等 議 題, 成 員 權 利 並 不 對 稱, 且 貿 易 擴 張 常 為 協 定 首 要 目 標 Gallagher 強 調, 雙 邊 貿 易 協 定 並 非 著 重 在 市 場 進 入 開 放 及 承 諾 減 讓 多 少, 而 是 協 定 實 施 後 是 否 確 實 能 增 加 國 內 產 業 競 爭 力 Gallagher 接 著 就 中 國 大 陸 與 澳 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CHAFTA)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兩 項 雙 邊 貿 易 協 定, 分 述 協 議 內 容 及 各 方 雙 邊 貿 易 情 形, 其 指 出 鑒 於 澳 洲 未 受 2008 年 金 融 危 機 影 響, 故 澳 洲 貿 易 需 求 量 仍 持 續 呈 現 成 長 趨 勢, 尤 其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服 務 貿 易 量, 未 來 有 很 大 增 長 空 間 至 於 在 全 球 價 值 鏈 (Global Value Chain), 澳 洲 貿 易 項 目 多 屬 最 終 產 品, 相 對 地, 臺 灣 則 進 口 大 量 中 間 產 品 並 加 工 出 口, 因 此 臺 灣 貿 易 發 展 之 關 鍵, 宜 思 考 臺 灣 在 全 球 價 值 鏈 之 定 位 及 利 益 是 日 下 午 Alan Oxley 介 紹 RECP TPP 及 FTAAP 等 新 興 亞 洲 地 區 FTAs TPP 之 形 成 起 源 於 美 國 在 亞 洲 的 經 濟 戰 略 佈 局, 該 協 定 迄 今 尚 未 談 成, 部 分 肇 因 於 之 前 美 國 國 會 尚 未 通 過 貿 易 促 進 授 權 法 案, 總 統 無 快 速 通 關 (fast-track) 權 力, 如 今 法 案 已 通 過, 倘 於 明 年 初 仍 未 完 成 談 判, 預 期 將 至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後 再 繼 續, 而 美 墨 美 日 加 墨 間 工 業 澳 洲 糖 業 紐 西 蘭 乳 製 品 業 美 國 農 業 等 產 業 開 放 仍 將 是 後 續 談 判 重 點 至 於 RCEP, 該 協 定 成 功 的 關 鍵 則 繫 於 東 協 與 中 國 大 陸 關 係, 後 續 觀 察 著 重 於 印 度 中 國 大 陸 及 印 尼 所 做 出 的 開 放 承 諾, 特 別 以 印 度 為 觀 察 重 點, 印 度 國 內 經 濟 因 無 法 承 受 開 放 結 果, 目 前 在 WTO 所 做 承 諾 不 多, 各 國 期 盼 印 度 在 RCEP 能 承 諾 更 高 開 放 程 度, 加 速 與 印 度 間 貿 易 自 由 化 同 時, 亞 太 地 區 多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興 起, 亦 促 使 APEC 提 出 FTAAP 概 念,TPP 及 RCEP 的 成 功 將 為 FTAAP 鋪 路, 但 各 國 間 自 然 資 源 的 衝 突, 以 及 保 護 主 義 的 訴 求, 如 未 善 加 處 理, 將 阻 礙 亞 太 貿 易 自 由 化 進 -46-
程 自 WTO 成 立 以 來, 有 鑒 若 干 涵 蓋 領 域 自 由 化 程 度 仍 嫌 不 足 相 關 貿 易 承 諾 產 生 的 結 果 未 受 WTO 規 範 或 出 現 社 會 責 任 等 因 素, 因 此 逐 漸 衍 生 出 在 FTA 架 構 下 協 議 WTO plus 及 WTO extra 內 容 的 概 念,Richard Braddock 接 著 就 兩 個 新 興 概 念 先 予 解 釋,WTO plus 係 FTA 會 員 就 WTO 已 規 範 的 領 域, 做 進 一 步 開 放 承 諾,WTO extra 則 為 WTO 未 規 範 的 項 目, 例 如 勞 工 環 保 競 爭 政 策 等 新 興 議 題,Braddock 並 介 紹 此 兩 類 概 念 承 諾 領 域 之 特 性, 一 般 而 論,WTO extra 所 涵 蓋 領 域 的 義 務 性 較 弱, 其 較 少 規 範 爭 端 解 決 或 強 制 執 行 程 序, 但 對 於 部 分 核 心 領 域, 有 逐 漸 強 化 其 執 行 力 的 趨 勢, 惟 該 等 領 域 多 屬 於 敏 感 議 題, 談 判 過 程 更 需 兼 顧 國 內 反 映 意 見 十 三 台 灣 目 前 的 服 貿 爭 議 (9/16 Week 3 Day 3) Dr. Peter 今 日 講 述 有 關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Cross-Straight Services Trade Agreement, CSSTA) 的 現 況 問 題, 其 講 述 內 容 首 先 是 以 CSSTA 與 國 際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的 架 構 內 容 剖 析, 再 來 是 如 何 面 對 CSSTA 後 續 解 決 問 題 的 核 心 作 法, 最 後 則 以 一 個 小 的 課 堂 互 動 試 圖 找 出 台 灣 在 未 來 的 幾 個 主 要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突 破 困 境 的 先 後 順 序 與 方 法 國 際 上 評 估 一 個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簽 署 前 後 對 國 家 ( 或 經 濟 主 體 ) 所 產 生 的 效 益, 通 常 以 效 益 平 衡 模 式 (Balance of Payment, BOP) 進 行 計 算, 但 BOP 模 式 在 服 務 貿 易 實 質 統 計 上 大 約 僅 能 掌 握 約 50%( 主 要 的 效 益 統 計 在 運 輸 服 務 業, 因 為 運 輸 服 務 的 效 益 可 直 接 透 過 關 務 統 計 取 得, 容 易 進 行 統 計 ; 金 融 服 務 業 效 益 則 容 易 產 生 低 估, 因 為 當 金 融 服 務 業 在 國 外 設 點 後, 國 外 的 交 易 產 出 將 難 以 統 計 ), 就 CSSTA 文 本 架 構 內 容 與 效 益 呈 現,Peter 不 認 為 CSSTA 有 任 何 問 題, 但 CSSTA 在 現 實 上 所 呈 現 出 的 問 題, 仍 主 要 由 政 治 因 素 所 造 成 因 為 製 造 業 與 服 務 業 是 密 不 可 分, 依 據 研 究 指 出, 製 造 業 的 資 本 效 益 回 報 率, 不 管 簡 單 或 複 雜 的 設 備, 所 得 到 的 回 報 率 都 在 3% 左 右 因 此, 如 何 善 用 人 力 以 提 升 -47-
其 生 產 力, 將 是 效 益 最 大 化 的 策 略, 發 展 服 務 業 則 是 促 使 人 力 資 本 生 產 力 提 升 的 重 要 因 素 服 務 貿 易 的 開 放 將 提 升 效 率, 整 個 世 界 的 所 得 一 定 是 正 向 成 長 增 長 的,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整 著 效 益 的 果 實, 是 否 平 均 的 分 配 到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兩 邊 ( 或 多 邊 ), 則 是 不 一 定, 這 也 就 是 反 對 服 務 貿 易 者 主 要 的 聲 音 如 何 就 反 對 CSSTA 者 的 觀 點 與 意 見 提 出 策 略,Peter 認 為 有 主 要 的 四 個 階 段 : (1) 聆 聽 (Listen), 專 著 在 反 對 者 提 出 的 立 論 與 意 見, 多 以 對 話 方 式 建 立 溝 通 管 道 ;(2) 策 略 (Mesure), 在 充 分 聽 取 反 對 者 的 意 見 後, 提 出 相 應 的 策 略 與 措 施 ; (3) 調 整 (Revise), 動 態 的 進 行 策 略 或 措 施 的 調 整 ;(4) 重 複 (Repeat), 再 與 反 對 者 進 行 對 話 與 溝 通 最 後,Peter 在 課 堂 上 設 計 了 一 個 互 動 的 議 題, 請 每 一 位 同 學 提 出 個 人 觀 點 與 排 序, 探 討 台 灣 未 來 若 有 機 會 參 與 日 本 / 韓 國 TPP 或 完 成 ECFA 等 FTA 的 談 判, 其 順 序 為 何? 探 討 的 結 果 顯 示, 台 灣 應 該 優 先 與 日 本 / 韓 國 進 行 FTA 的 談 判 與 簽 署 再 參 與 TPP, 最 後 才 是 完 成 ECFA 的 後 續 談 判, 其 最 主 要 的 理 由 是 : 政 治 因 素 還 是 影 響 經 濟 貿 易 的 最 主 要 因 素, 也 是 最 複 雜 的 因 素 Peter 非 常 在 意 與 關 注 台 灣 未 來 面 對 ECFA 後 續 談 判 的 情 況, 但 並 不 給 我 們 一 個 解 決 的 答 案, 而 是 重 申 以 嚴 正 的 態 度 處 理 反 對 者 的 意 見, 並 貫 徹 聆 聽 策 略 調 整 與 重 複 這 樣 的 原 則, 才 能 避 免 困 境 與 僵 局 的 發 生 Dr. Peter 曾 經 在 澳 洲 政 府 單 位 從 事 談 判 相 關 的 業 務, 與 他 面 對 面 的 對 談 與 接 受 他 所 傳 達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過 往 的 實 務 經 驗, 深 刻 瞭 解 到 其 他 國 家 以 不 同 的 角 度 觀 察 台 灣, 並 非 常 肯 定 與 認 同 台 灣 一 直 以 來 的 經 濟 基 礎 與 競 爭 力 ; 雖 然 我 們 未 在 聯 合 國 內, 但 透 過 加 入 WTO 已 讓 我 們 在 世 界 貿 易 的 舞 台 上 與 其 他 會 員 ( 國 家 ) 有 平 等 經 貿 談 判 的 地 位, 台 灣 實 在 不 該 妄 自 菲 薄, 在 現 今 面 臨 國 家 經 濟 轉 型 的 關 鍵 時 刻, 應 該 更 需 要 多 與 國 人 溝 通, 並 尋 求 更 多 經 貿 開 放 的 機 會, 積 極 加 入 區 域 經 貿 協 定, 拓 展 台 灣 的 經 貿 觸 角, 以 活 躍 整 體 經 濟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48-
十 四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國 際 標 準 (9/17 Week 3 Day 4) 本 日 上 午 至 Austrade( 澳 洲 商 務 處 ) 位 於 墨 爾 本 的 辦 公 室 進 行 訪 問,Austrade 是 隸 屬 於 澳 洲 政 府 的 官 方 單 位, 與 先 前 安 排 參 訪 的 單 位 不 同 Austrade 其 主 要 任 務 係 協 助 澳 洲 廠 商 拓 展 海 外 市 場 吸 引 海 外 資 金 進 入 澳 洲 投 資 提 供 澳 洲 政 府 當 地 旅 遊 業 及 教 育 產 業 提 升 競 爭 力 之 建 議 及 在 海 外 據 點 ( 現 今 有 100 個 據 點, 遍 布 55 個 國 家 ) 進 行 領 事 工 作 及 護 照 申 請 服 務 拜 訪 當 日 Austrade 由 維 州 辦 公 室 主 任 於 雪 梨 進 行 視 訊 簡 報, 簡 報 內 容 包 括 : 簡 介 單 位 組 織 任 務 政 策 方 向 與 澳 洲 企 業 對 台 投 資 相 關 資 料 等, 重 點 驢 列 如 下 : ( 一 ) 目 前 澳 洲 每 年 出 口 總 額 達 3,188 億 澳 幣 進 口 總 額 為 3,287 億 澳 幣, 其 中 對 日 本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金 額 佔 了 澳 洲 進 出 口 總 量 的 42%( 第 1 位 ), 而 中 國 大 陸 2014 年 進 出 口 貿 易 金 額 則 佔 了 澳 洲 進 出 口 總 量 的 23%, 且 持 續 成 長 中 ( 二 ) Austrade 的 主 要 工 作 係 協 助 澳 洲 企 業 進 入 海 外 市 場, 包 括 : 利 用 澳 洲 政 府 資 源 來 提 高 企 業 進 入 海 外 市 場 的 機 會 提 供 並 分 享 過 去 澳 洲 廠 商 海 外 投 資 案 例 及 相 關 市 場 經 驗 協 助 海 外 投 資 廠 商 尋 找 買 家 及 賣 家 來 提 高 廠 商 進 入 市 場 意 願 以 及 海 外 行 銷 澳 洲 品 牌 等 ( 三 ) 該 單 位 目 前 對 於 澳 洲 企 業 進 入 海 外 市 場 的 4 個 重 點 策 略 為 :PRETSS( 政 策 配 合 研 究 市 場 設 備 及 技 術 研 究 解 決 問 題 的 技 術 及 服 務 ) 全 球 產 業 價 值 鏈 的 進 入 (GVCs) 電 子 商 務 ( 利 用 小 規 模 但 是 具 獨 特 性 的 電 子 商 務 服 務 打 入 市 場 ) 提 供 廠 商 與 政 府 對 話 之 平 台 ( 四 ) Austrade 認 為 澳 洲 在 全 球 貿 易 之 重 點 產 業 包 括 : 國 際 醫 療 合 作 財 務 及 專 業 服 務 食 物 安 全 澳 洲 品 牌 行 銷 天 然 資 源 及 能 源 出 口 並 提 供 先 進 技 術 輸 出 基 礎 建 設 發 展 相 關 服 務 等 ( 五 ) 對 台 灣 部 分, 澳 洲 未 來 重 點 項 目 與 策 略 包 括 : 提 高 能 源 食 物 生 醫 及 教 育 在 台 灣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 包 括 行 銷 澳 洲 品 牌 能 源 ( 風 力 ) 與 水 資 源 部 分 與 台 灣 持 續 合 作 ) 提 高 雙 方 官 方 貿 易 領 域 之 對 話 層 級 將 澳 洲 產 業 打 入 台 灣 並 與 中 國 合 作 產 業 鏈 吸 引 更 多 台 灣 資 金 投 入 澳 洲 的 能 源 與 天 然 資 源 相 關 企 業 -49-
及 旅 遊 業 ( 希 望 2025 年 台 灣 投 資 金 額 倍 增 )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推 廣 ( 六 ) 有 關 澳 洲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的 困 難 點, 主 要 是 雙 方 文 化 差 異 造 成 溝 通 上 的 誤 解 其 次 是 我 國 市 場 並 非 像 日 本 大 陸 一 樣 具 有 較 大 的 吸 引 力, 無 法 吸 引 澳 洲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及 我 國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的 問 題, 造 成 澳 洲 投 資 人 捨 棄 台 灣 而 至 他 國 進 行 投 資 的 原 因 下 午 課 程 係 由 ITS Global 邀 請 澳 洲 外 交 貿 易 部 TPP 談 判 官 Ms. Tegan Brink 來 進 行 有 關 TPP 談 判 及 其 他 相 關 經 驗 分 享, 重 點 如 下 : ( 一 ) Ms. Brink 表 示, 有 關 TPP 談 判 的 各 項 爭 議 議 題 已 漸 漸 縮 小, 如 美 國 的 汽 車 工 業 與 日 本 的 農 產 品 ( 雙 方 有 可 能 進 行 條 件 交 換, 然 會 衍 生 日 本 汽 車 RoO 的 問 題 墨 西 哥 已 表 達 關 切, 仍 待 解 決 ); 加 拿 大 對 於 乳 製 品 及 糖 的 議 題 因 反 對 開 放 而 消 極 面 對, 造 成 此 議 題 延 宕 ; 藥 品 智 財 權 部 份, 美 國 希 望 延 長 專 利 時 間, 提 高 該 國 藥 廠 獲 利 等, 相 關 議 題 仍 須 各 國 持 續 討 論 來 解 決, 但 預 計 10 月 中 會 完 成 談 判 並 會 有 初 步 協 議 文 本 提 出 ( 二 ) Ms. Brink 亦 分 享, 當 澳 洲 與 他 國 經 貿 談 判 遭 遇 困 難 時, 澳 洲 政 府 的 突 破 僵 局 的 選 項 之 一 是 直 接 面 對 反 對 國 的 既 得 利 益 者 或 相 關 企 業, 利 用 說 服 對 方 來 爭 取 反 對 國 政 府 的 同 意 ( 三 ) 在 簽 署 中 澳 FTA 時, 澳 洲 民 眾 擔 憂 簽 署 後 會 造 成 失 業 率 上 升 或 是 低 品 質 的 產 品 流 入 市 面 等 問 題, 因 而 產 生 反 對 與 中 國 簽 屬 FTA 意 見 澳 洲 政 府 對 於 國 內 反 對 聲 浪 的 處 理, 除 了 與 工 會 進 行 政 策 溝 通 並 聆 聽 勞 工 方 面 的 意 見 外, 亦 會 邀 請 國 內 因 簽 署 FTA 而 得 利 的 企 業 出 來 發 聲 支 持 ( 雖 然 此 部 份 較 困 難 ), 或 是 由 政 府 出 面 主 動 邀 請 正 反 雙 方 進 行 協 商 ( 四 ) 貿 易 政 策 談 判 策 略 與 底 線 訂 定 部 分, 澳 洲 政 府 相 較 於 臺 灣, 花 費 更 多 的 精 力 來 統 合 國 內 之 意 見, 並 進 行 更 廣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舉 例 來 說, 澳 洲 在 TPP 在 簽 署 之 前, 澳 洲 政 府 花 了 3 年 的 時 間 並 召 開 1,000 場 溝 通 會, 聆 聽 國 內 各 領 域 的 意 見 並 了 解 不 同 企 業 的 需 求 及 底 線, 作 為 澳 洲 政 府 訂 定 FTA 政 策 的 方 向 與 底 線 的 基 礎 -50-
十 五 研 究 主 題 深 入 探 討 (9/18 Week 3 Day 5) 今 天 上 午 由 RMIT 大 學 澳 洲 APEC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Dr. Doug Brooks 說 明 現 今 全 球 簽 署 FTA 之 趨 勢, 及 APEC 與 FTAAP 之 關 係 Dr Brooks 引 導 學 員 提 問, 並 與 學 員 進 行 討 論 及 互 動 課 堂 間 學 員 發 問 踴 躍, 提 問 問 題 包 括 TPP 是 否 有 可 能 在 近 期 內 簽 署, 倘 TPP 的 成 員 是 以 APEC 會 員 為 主, 未 來 TPP 會 員 身 分 是 否 可 用 經 濟 體 或 關 稅 領 域, 去 年 APEC 峰 會 決 定 於 2015 年 啟 動 FTAAP 的 研 究, 是 否 已 啟 動, 及 臺 灣 和 大 陸 是 否 可 能 要 同 時 加 入 TPP 等 問 題 Dr Brooks 表 示 就 臺 灣 加 入 TPP 之 問 題 表 示, 臺 灣 可 進 行 加 入 TPP 之 準 備, 臺 灣 無 須 與 大 陸 同 時 加 入 TPP 大 陸 要 加 入 TPP 之 條 件 尚 未 完 備, 例 如 美 國 及 其 他 會 員 關 切 的 國 營 企 業 及 公 平 競 爭 問 題 等, 大 陸 目 前 尚 難 解 決 或 許 臺 灣 會 因 大 陸 之 干 擾 而 延 緩 加 入 之 時 程, 惟 這 是 全 球 趨 勢, 大 陸 擋 得 了 一 時, 但 擋 不 了 永 遠 另 Dr Brooks 亦 就 大 陸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區 之 施 行 成 效, 大 陸 經 濟 未 來 走 向, 美 國 國 內 政 治 角 力 及 對 TPP 之 影 響, 及 臺 灣 目 前 在 自 由 貿 易 中 仍 須 保 護 之 產 業 等 議 題, 和 學 員 交 換 意 見 及 討 論 隨 後, 學 員 們 針 對 第 四 週 專 題 報 告 進 行 分 組 討 論, 分 析 美 韓 日 澳 及 大 陸 與 東 協 所 簽 訂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自 由 化 程 度 服 務 業 及 投 資 事 項 採 正 面 或 負 面 表 列 等 議 題, 並 就 臺 灣 產 業 之 優 劣 勢, 及 仍 須 保 護 之 產 業, 以 及 未 來 臺 灣 要 簽 署 FTA 可 參 採 的 模 式 進 行 討 論, 並 就 報 告 的 形 式 內 容 及 架 構 進 行 分 工 及 作 業 另 學 員 們 亦 就 談 判 演 練 部 分, 依 國 家 分 中 國 美 國 日 本 韓 國 及 澳 洲 等 五 國 及 專 業 小 組 如 投 資 農 業 金 融 業 及 技 術 障 礙 等 小 組 進 行 分 組 討 論 照 片 14:Dr. Doug Brooks 與 學 員 黃 君 浩 照 片 15: 學 員 進 行 分 組 討 論 -51-
十 六 談 判 技 巧 - 如 何 產 生 成 功 的 談 判 結 果 (9/21 Week 4 Day 1) Mr. David Horris 在 評 估 貿 易 自 由 化 過 程 當 中 的 利 益 得 失 課 程 當 中 特 別 強 調, 一 場 成 功 的 貿 易 談 判 包 含 事 前 充 分 的 準 備 談 判 現 場 的 彈 性 以 及 評 估 能 力, 因 此 深 入 剖 析 各 產 業 之 利 益 得 失 是 政 府 首 要 任 務, 除 了 估 算 貿 易 總 額 之 外, 還 要 加 入 工 作 機 會 及 未 來 發 展 潛 能 等 面 向 進 行 綜 合 評 析, 而 利 害 分 析 之 後 也 要 注 意 如 何 有 效 落 實 國 內 針 對 自 由 化 貿 易 所 施 行 之 暫 行 輔 助 政 策, 尤 其 是 對 國 內 產 業 施 行 暫 行 輔 助 政 策 的 過 渡 時 期, 主 管 機 關 要 特 別 注 意 失 真 的 市 場 訊 號 及 失 真 的 市 場 價 格, 因 為 這 些 失 真 的 資 訊 都 會 扭 曲 政 府 對 於 政 策 以 及 貿 易 自 由 化 成 果 的 判 斷 接 著 由 Mr. Graeme Thomson 就 解 析 國 內 產 業 意 向 主 題 進 行 講 談, 建 議 政 府 應 該 引 入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觀 點 討 論 談 判 過 程 可 能 出 現 之 各 種 議 題, 協 助 主 談 人 或 主 談 單 位 綜 整 各 界 利 害 關 係 以 得 出 國 家 最 佳 立 場 及 爭 取 國 家 最 大 利 益, 但 在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依 然 要 注 意 維 持 各 產 業 政 策 之 中 立 與 公 平 協 調 性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是, 政 府 通 常 會 對 國 內 人 民 隱 藏 部 分 資 訊, 尤 其 是 國 家 貿 易 單 位 時 常 隱 匿 許 多 經 濟 資 訊, 這 是 因 為 相 關 的 資 訊 通 常 反 映 國 家 實 際 之 經 濟 能 力, 因 此 保 持 資 訊 的 即 時 性 與 重 要 性 是 一 大 挑 戰, 政 府 單 位 必 須 時 時 對 產 業 開 放 諮 詢 並 且 時 常 進 行 對 話 與 溝 通, 再 三 確 認 產 業 團 體 的 當 前 意 向 與 實 際 狀 態 建 立 健 全 的 國 家 貿 易 諮 詢 顧 問 機 制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許 多 成 功 的 談 判 案 例 顯 示 已 開 發 國 家 及 具 有 一 定 實 力 之 經 濟 體 都 擁 有 完 整 的 諮 詢 顧 問 機 制, 作 為 綜 整 各 方 資 訊 的 工 具, 同 時 產 業 工 會 或 產 業 團 體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資 訊 匯 流 處 之 一 下 午 Mr. Alan Oxley 再 接 著 以 澳 洲 對 中 國 的 農 業 談 判 為 例, 綜 合 上 午 兩 位 講 師 所 談 的 內 容, 講 談 談 判 各 階 段 的 關 鍵 作 為 進 入 談 判 前, 必 須 要 知 道 本 國 利 益 之 所 在 及 貿 易 政 策 目 標, 同 時 也 必 須 了 解 對 手 的 貿 易 資 訊 及 最 大 興 趣 標 的, 以 共 謀 雙 贏 課 堂 上 並 即 時 將 學 員 分 為 五 組, 各 自 就 韓 國 日 本 中 國 澳 洲 及 美 國 之 貿 易 政 策 利 益 及 貿 易 障 礙 之 所 在 進 行 分 組 討 論 並 上 台 簡 報 10 分 鐘 今 天 最 後 一 堂 課 則 由 Mr. Graeme Thomson 分 析 政 府 應 該 如 何 調 和 各 界 期 待, 這 對 政 治 領 導 人 及 談 判 團 隊 來 說 都 是 很 重 要 的 議 題, 對 談 判 結 果 的 期 望 也 有 很 大 一 -52-
部 分 與 國 內 產 業 關 注 議 題 牽 連 甚 深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政 府 應 該 誠 實 面 對 談 判 結 果, 尤 其 是 當 談 判 的 結 果 低 於 當 初 對 民 眾 及 產 業 的 期 待 時, 應 該 坦 然 面 對 批 評 並 且 加 強 與 國 內 各 界 的 溝 通, 然 後 調 整 未 來 貿 易 政 策 的 步 調 和 方 向 ; 面 對 大 眾, 政 府 不 應 該 高 估 談 判 所 得 利 益, 也 要 注 意 避 免 低 估 國 內 產 業 的 調 整 程 度 而 主 談 者 在 整 個 談 判 過 程 當 中 是 一 個 任 重 而 道 遠 的 角 色, 因 為 其 必 須 同 時 綜 整 政 治 產 業 及 國 內 民 眾 期 待 等 各 項 關 切 重 點, 如 何 維 持 平 衡 並 與 談 判 國 達 成 雙 贏, 是 非 常 嚴 峻 的 任 務 在 談 判 過 程 中 堅 持 自 己 的 大 方 向 與 立 場, 但 是 不 要 讓 過 度 的 完 美 主 義 拖 慢 談 判 的 節 奏 最 後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件 事, 談 判 過 程 需 要 縝 密 的 紀 錄, 留 下 所 有 資 料, 以 供 未 來 追 蹤 檢 討 十 七 談 判 演 練 ( 一 ) 模 仿 貿 易 談 判 (9/22 Week 4 Day 2) 本 日 上 午 開 始 進 行 模 擬 談 判 演 練 (Trade Negotiation Exercise),ITS 智 庫 已 於 前 幾 日 先 介 紹 模 擬 情 境 為 各 國 代 表 針 對 貿 易 投 資 夥 伴 協 議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Agreement(TIPA) 尚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的 農 業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投 資 及 金 融 服 務 等 4 個 主 題 進 行 最 後 談 判, 全 班 被 分 為 5 組 代 表 參 與 最 後 談 判 的 主 要 國 家, 各 學 員 依 所 屬 機 關 或 背 景 被 分 配 負 責 不 同 議 題, 各 組 並 推 派 一 名 主 談 人 負 責 協 調 該 組 的 談 判 過 程 各 學 員 於 演 練 前 需 先 針 對 所 代 表 的 國 家 經 貿 背 景 該 國 現 實 中 在 負 責 議 題 的 立 場 進 行 準 備, 演 練 當 日 早 上 才 收 到 ITS 智 庫 提 供 的 各 國 在 各 議 題 之 立 場, 分 為 務 必 納 入 協 議 不 得 納 入 協 議 及 可 斟 酌 納 入 或 不 納 入 協 議, 並 作 為 談 判 籌 碼 等 3 類, 在 向 所 代 表 國 家 之 主 談 人 進 行 立 場 討 論 後, 所 有 學 員 按 負 責 主 題 分 到 技 術 小 組 (Technical Committees) 進 行 第 一 次 討 論, 之 後 回 到 全 體 會 議 由 各 技 術 小 組 主 席 向 大 會 主 席 (Mr. Alan Oxley) 報 告 方 才 討 論 過 程, 本 日 上 午 演 練 即 告 一 段 落 本 日 下 午 由 ITS 智 庫 率 領 全 班 至 澳 大 利 亞 乳 業 局 (Dairy Australia) 進 行 參 訪, 該 單 位 主 要 經 費 來 源 為 乳 農 販 賣 乳 製 品 固 定 比 例 所 得, 另 外 澳 洲 政 府 也 會 針 對 該 單 位 的 牧 場 研 發 工 作 提 供 補 助, 經 該 單 位 人 員 介 紹 得 知, 澳 洲 目 前 乳 製 品 產 品 型 態 有 27% 為 液 態 奶, 大 部 分 為 內 銷, 澳 洲 乳 製 品 出 口 主 要 市 場 為 日 本 中 國, 自 2013 年 開 始, 對 台 出 口 量 下 降, 主 要 原 因 為 中 國 需 求 上 升 以 及 台 紐 之 間 簽 署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澳 洲 乳 業 未 來 合 作 重 點 為 中 東 海 灣 國 家 合 作 理 事 會 印 尼 及 臺 灣 -53-
十 八 談 判 演 練 ( 一 ) 模 仿 貿 易 談 判 (9/23 Week 4 Day 3) 本 日 係 ITS 智 庫 導 引 全 班 學 員 進 行 模 擬 談 判 演 練 Simulated Trade Negotiation 之 第 2 天 課 程, 本 談 判 演 練 將 全 班 學 員 分 為 5 組, 各 別 擔 綱 澳 洲 中 國 韓 國 日 本 美 國 等 5 國 代 表, 並 針 對 模 擬 談 判 主 題 TIPA 貿 易 投 資 夥 伴 協 議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Agreement 中, 尚 未 獲 具 共 識 且 最 具 爭 議 性 之 談 判 深 水 區 主 題 : 農 業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投 資 及 金 融 服 務 等 4 項 區 塊, 進 行 最 終 談 判 ITS 智 庫 業 於 第 一 週, 將 全 班 學 員 依 所 屬 機 關 背 景, 依 個 人 專 才 分 配 談 判 工 作, 亦 即 每 位 學 員 均 須 擔 任 所 屬 專 業 領 域 之 談 判 官 員, 專 業 分 工 及 談 判 進 行 機 制 重 點 如 下 : ( 一 ) 國 家 代 表 The National Negotiating Team : 每 組 3 至 4 人, 組 員 並 分 別 代 表 該 國 專 業 領 域 之 談 判 官 員 ( 包 括 農 業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投 資 及 金 融 4 項 ), 並 相 互 選 出 該 國 之 主 談 人 舉 例 而 言, 我 本 身 代 表 韓 國, 並 負 責 投 資 主 題, 更 有 幸 獲 選 擔 任 主 談 人 主 談 人 之 職 責, 在 於 通 盤 掌 握 該 國 之 整 體 策 略 藍 圖, 並 研 判 談 判 交 換 籌 碼 Trade-offs, 茲 因 於 國 際 談 判 場 合, 甚 少 有 任 何 一 國 得 以 全 盤 皆 贏, 是 以 談 判 籌 碼 之 評 估 及 交 換, 係 各 國 主 談 人 之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談 判 初 始, 講 師 即 以 孫 子 兵 法 之 名 言 : 知 彼 知 己, 百 戰 不 怠 Know thy self, know thy enemy. A thousand battles, a thousand victories 勉 勵 全 班 學 員 : 每 位 學 員 除 了 必 須 瞭 解 該 國 於 所 屬 領 域 之 貿 易 方 針, 亦 須 解 析 其 他 對 手 國 之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據 以 研 擬 談 判 對 策 依 照 上 開 分 工, 每 位 學 員 研 讀 資 料 包 括 WTO 秘 書 處 所 製 作 之 貿 易 政 策 分 析 報 告 Trade Policy Review 之 外, 更 需 深 入 閱 讀 該 國 與 其 他 國 所 洽 簽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Free Trade Agreement 之 確 切 條 款 是 以,ITS 講 師 於 開 訓 第 一 週, 即 預 告 全 班 同 學 進 行 本 項 談 判 演 練 之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而 學 員 們 亦 針 對 所 派 分 工 項 目, 事 前 研 閱 相 關 文 件, 先 期 準 備 工 作 誠 屬 繁 浩 ( 二 ) 技 術 談 判 委 員 會 Technical Negotiating Committees : -54-
除 國 家 代 表 之 外, 本 談 判 演 練 更 依 據 農 業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投 資 及 金 融 等 4 項 領 域, 分 別 成 立 技 術 談 判 委 員 會, 由 負 責 該 項 主 題 之 學 員 出 席, 並 各 別 選 出 小 組 主 席 小 組 主 席 將 負 責 依 每 輪 談 判 結 果, 依 國 際 談 判 格 式 擬 具 談 判 文 件, 並 於 每 輪 談 判 結 束 後, 向 綜 合 大 會 匯 報 談 判 結 果 各 小 組 所 擬 具 之 談 判 文 件, 將 作 為 後 續 談 判 攻 防 之 依 據 ( 三 ) 綜 合 大 會 The Overview Committee : 綜 合 大 會 由 ITS 智 庫 負 責 人 Oxley 先 生 擔 任 主 席, 主 要 任 務 係 於 每 輪 談 判 結 束 後, 針 對 談 判 文 件 逐 條 檢 視 並 凝 聚 共 識, 以 利 談 判 作 業 進 行 於 本 次 談 判 演 練, 綜 合 大 會 總 計 召 開 3 次, 並 於 最 後 一 次 大 會, 針 對 尚 未 獲 具 共 識 之 內 容, 邀 集 各 國 主 談 人 針 對 談 判 籌 碼 做 最 後 協 商, 並 確 認 最 終 協 議 文 字 本 次 談 判 演 練 總 計 進 行 3 輪, 由 於 各 國 於 每 輪 談 判 前, 均 由 ITS 智 庫 以 密 件 指 示 各 別 談 判 目 標, 並 將 攻 防 項 目 分 為 務 必 納 入 協 議 不 得 納 入 協 議 及 可 斟 酌 納 入 或 不 納 入 協 議, 並 作 為 談 判 籌 碼 等 3 類, 交 由 各 國 執 行 滋 因 各 國 所 接 獲 之 指 示, 與 他 國 多 有 相 互 衝 突 之 處, 是 以 各 國 代 表 除 必 須 極 盡 所 能 於 談 判 底 線 之 內 盡 量 取 得 共 識 之 外, 亦 須 捍 衛 各 國 立 場 以 利 爭 取 更 多 籌 碼 演 練 內 容 經 ITS 智 庫 縝 密 規 劃, 真 實 度 及 挑 戰 性 兼 具 此 外, 本 次 談 判 依 國 際 慣 例 以 英 文 進 行, 亦 充 分 強 化 全 班 學 員 掌 握 談 判 語 彙 之 運 用 能 力 綜 合 大 會 召 開 時, 比 照 國 際 慣 例, 以 最 迅 速 確 實 之 方 式, 直 接 將 談 判 文 件 於 投 影 幕 上 顯 示, 並 針 對 爭 議 內 容 直 接 進 行 協 商 是 以 各 國 代 表 於 談 判 進 行 當 時, 即 須 將 表 明 該 國 立 場 並 行 諸 文 字 中, 否 則 一 旦 經 主 席 現 場 作 成 決 議, 將 難 以 回 頭 要 求 大 會 再 變 更 決 議 演 練 過 程, 使 我 深 感 談 判 桌 上 瞬 息 萬 變 之 情 事, 亦 感 受 事 前 準 備 之 重 要 性 此 外, 本 次 演 練 之 參 與 國 包 括 澳 洲 中 國 韓 國 日 本 美 國 等 5 國, 均 屬 APEC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之 成 員, 亦 屬 臺 灣 主 要 進 出 口 貿 易 之 對 象, 足 見 主 辦 單 位 ITS 智 庫 之 用 心, 有 意 藉 由 本 次 演 練, 引 導 全 班 學 員 深 入 了 解 亞 太 經 貿 市 場 中 各 國 貿 易 之 互 動 關 係, 進 而 從 中 尋 求 我 國 未 來 經 貿 發 展 之 出 路 -55-
十 九 分 組 研 究 主 題 報 告 (9/24 Week 4 Day 4) 本 日 課 程 係 以 分 組 進 行 最 終 研 究 報 告 (Reports on research projects), 本 班 學 員 分 成 四 組, 依 據 ITS Globe 於 9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給 予 的 主 題 進 行 研 究, 題 目 內 容 針 對 東 協 - 中 國 大 陸 自 由 貿 易 區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簡 稱 ACFTA) 日 澳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Japan-Australia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簡 稱 JAEPA) 及 美 韓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Korea-US Free Trade Agreement, 簡 稱 KORUS) 等 三 個 經 貿 協 定 中 有 關 投 資 農 業 及 服 務 業 之 三 大 業 別 進 行 自 由 化 及 開 放 程 度 的 研 析 比 較, 再 就 我 國 此 三 大 業 別 的 自 由 化 程 度 障 礙 及 限 制 分 析, 最 後 針 對 我 國 未 來 與 各 國 洽 簽 經 貿 協 定 之 方 法 提 出 建 議 以 下 依 報 告 順 序 摘 述 各 組 簡 報 重 點 ( 一 ) 第 一 組 組 員 : 王 心 儒 徐 佳 豪 張 連 成 黃 君 浩 尤 香 宜 該 組 分 別 針 對 農 業 服 務 業 及 投 資 提 出 建 議 農 業 的 部 分, 該 組 建 議 在 國 內 作 為 方 面, 應 在 符 合 法 規 保 護 消 費 者 健 康 及 維 護 消 費 者 信 心 的 情 況 下, 重 新 檢 視 每 個 部 門 的 狀 況 以 促 進 農 業 自 由 化 ; 發 展 高 品 質 產 品 並 協 助 農 民 行 銷 ; 藉 由 透 明 化 機 制 與 國 內 產 業 及 消 費 者 溝 通 在 對 外 作 為 方 面, 建 議 定 期 與 重 要 經 貿 夥 伴 及 APEC 會 員 諮 商 服 務 業 部 分, 該 組 建 議 要 讓 臺 灣 準 備 好, 像 是 持 續 與 國 際 標 準 各 國 法 規 接 軌, 促 進 與 他 國 的 相 互 認 證 並 仔 細 檢 視 高 品 質 高 標 準 的 FTA 等, 此 外 也 指 出 在 簽 署 FTA 時 並 無 特 定 的 方 式, 而 是 依 對 方 的 偏 好 而 定 投 資 方 面, 該 組 建 議 未 來 洽 簽 FTA 時 可 以 採 用 正 面 表 列 之 承 諾 表, 以 金 融 服 務 業 為 例, 銀 行 業 在 市 場 進 入 (market access) 部 分 可 全 面 開 放 外 資 -56-
照 片 16: 期 末 分 組 第 一 組 報 告 ( 二 ) 第 二 組 組 員 : 張 羽 碩 許 仲 豪 陳 奎 瑾 李 康 寧 黃 婌 涵 不 同 於 其 他 組 以 垂 直 分 析 方 式 針 對 各 業 別 提 出 不 同 建 議, 該 組 在 分 析 三 個 FTA 及 臺 灣 的 三 大 業 別 自 由 化 程 度 後, 水 平 比 較 了 各 業 別 的 狀 況, 試 圖 從 臺 灣 各 業 別 的 發 展 現 況 以 及 他 國 簽 署 FTA 的 經 驗 中 找 出 臺 灣 的 機 會 除 了 投 資 及 農 業 外, 該 組 的 服 務 業 挑 出 電 信 運 輸 配 銷 及 教 育 等 四 種 服 務 業 進 行 分 析, 經 水 平 比 較 上 述 業 別 後, 該 組 認 為 投 資 農 業 及 電 信 業 的 自 由 化 阻 力 較 多, 而 服 務 業 整 體 產 值 佔 我 國 GDP 高 達 六 成 以 上, 因 此 應 可 全 力 發 展 服 務 業 中 的 運 輸 配 銷 及 教 育 業 運 輸 業 部 分, 該 組 建 議 要 引 進 國 外 經 驗 致 力 發 展 相 關 產 業, 此 外 也 要 將 臺 灣 打 造 成 世 界 貨 品 運 銷 中 國 大 陸 的 轉 運 站 配 銷 業 部 分, 建 議 可 推 廣 臺 灣 提 供 多 元 配 銷 服 務 的 便 利 商 店 經 驗, 並 將 合 作 目 標 放 在 東 南 亞 國 家 上, 同 時 也 要 加 大 配 銷 業 的 規 模 教 育 業 部 分, 則 可 推 廣 我 國 的 華 語 文 教 育 市 場, 因 臺 灣 有 優 秀 的 華 語 文 師 資, -57-
加 上 使 用 繁 體 字 體 更 富 涵 文 化 歷 史 精 神, 能 與 中 國 大 陸 有 所 區 別, 此 外 促 進 教 育 業 自 由 開 放 也 會 造 福 我 國 學 子 照 片 17: 期 末 分 組 第 二 組 報 告 ( 三 ) 第 三 組 組 員 : 洪 偉 峰 侯 沛 霖 么 煥 英 李 思 慧 陳 宜 孜 第 三 組 同 第 一 組 依 據 業 別 提 出 建 議 農 業 部 分, 該 組 建 議 在 畜 牧 業 方 面 要 轉 型 提 高 生 產 效 率 並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以 面 對 國 外 競 爭, 同 時 協 助 農 民 創 造 食 品 價 值 ; 在 農 產 品 方 面, 建 議 可 利 用 世 界 趨 勢 便 捷 化 農 地 改 革 以 提 升 稻 米 產 量, 分 季 節 分 產 區 進 口 不 同 新 鮮 蔬 果, 出 口 我 國 蘭 花 及 茶 葉, 以 及 發 展 加 值 產 品 在 投 資 及 服 務 業 自 由 化 部 分, 該 組 認 為 最 具 挑 戰 性 的 是 自 然 人 移 動, 因 其 涉 及 移 民 政 策 工 作 機 會 文 化 認 同 及 國 家 安 全 等 面 向, 而 目 前 商 務 訪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夠 充 裕, 申 請 程 序 也 不 夠 便 捷, 專 業 人 爰 業 別 也 有 所 限 制, 因 此 該 組 建 議 應 該 要 改 進 自 然 人 移 動 的 法 規 限 制, 未 來 洽 簽 FTA 時, 在 這 部 分 應 視 度 開 放 -58-
照 片 18: 期 末 分 組 第 三 組 報 告 ( 四 ) 第 四 組 組 員 : 林 千 文 黃 書 琳 劉 韋 宏 傅 以 蒨 第 四 組 一 樣 依 據 業 別 分 別 提 出 建 議 農 業 部 分, 因 為 我 國 的 農 業 規 模 小, 易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該 組 建 議 可 先 與 農 業 出 口 產 品 具 互 補 性 的 國 家 合 作, 像 紐 西 蘭 及 新 加 坡, 如 此 可 逐 步 調 整 我 國 產 業 狀 況 以 降 低 自 由 化 對 敏 感 農 產 品 的 衝 擊 此 外, 可 藉 由 確 保 食 安 建 立 品 牌 及 維 持 高 品 質 強 化 競 爭 力 ; 爭 取 國 內 支 持 推 動 農 業 轉 型, 發 展 有 機 對 環 境 友 善 的 農 業, 並 考 量 永 續 發 展 ; 結 合 科 技 吸 引 青 年 投 入 發 展 有 特 色 有 創 意 的 農 業 服 務 業 部 分, 該 組 針 對 教 育 業 及 金 融 業 進 行 研 析 教 育 業 方 面, 該 組 建 議 要 取 消 商 業 據 點 的 外 資 限 制, 開 放 中 小 學 教 育 服 務 的 市 場 進 入, 放 寬 學 歷 認 證 等 金 融 業 方 面, 建 議 在 互 惠 的 基 礎 上, 移 除 銀 行 股 份 等 相 關 限 制 投 資 部 分, 該 組 認 為 我 國 不 論 在 最 惠 國 待 遇 國 民 待 遇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或 透 明 化 等 方 面 都 符 合 全 球 標 準, 但 在 金 融 投 資 部 分 比 較 謹 慎 保 守, 建 議 逐 步 降 低 相 關 業 別 的 限 制 -59-
照 片 19: 期 末 分 組 第 四 組 報 告 當 日 各 組 報 告 係 由 ITS Globe 講 師 Alan Oxley 和 Jon Berry 共 同 指 導,Oxley 最 後 總 評 表 示, 各 組 都 進 行 了 深 入 的 研 究, 雖 是 出 自 相 同 研 究 題 目, 每 一 組 報 告 皆 呈 現 不 同 面 向 且 各 有 見 解 ; 而 國 內 因 素 確 實 對 簽 署 FTA 有 重 大 影 響, 國 內 相 關 產 業 的 發 展 以 及 地 方 團 體 的 反 對 意 見 都 需 要 予 以 重 視, 更 需 要 各 個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共 同 支 持, 才 能 有 成 功 的 FTA 學 員 藉 由 受 訓 期 間 所 學 新 知, 配 合 資 料 蒐 集 及 相 互 討 論, 同 時 運 用 來 自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的 多 元 背 景 及 專 業 知 識, 致 力 產 出 對 我 國 經 貿 自 由 化 發 展 的 建 議 在 準 備 報 告 的 過 程 中, 學 員 除 了 對 三 個 FTA 及 我 國 產 業 情 勢 聚 焦 專 研, 也 透 過 彼 此 交 流 學 習, 從 跨 部 門 的 視 角 更 深 入 了 解 經 貿 自 由 化 之 發 展 二 十 課 程 回 顧 及 閉 幕 式 (9/25 Week 4 Day 5) 本 日 為 綜 合 座 談 及 結 業 式, 除 參 訓 學 員 外, 我 國 駐 墨 爾 本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翁 處 長 郭 秘 書 及 駐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處 史 組 長 亦 出 席 參 與 綜 合 座 談 部 分, 由 ITS GLOBAL 顧 問 Ms. Kristen Bondietti 進 行 課 程 回 顧, 並 指 出 每 一 課 程 之 目 標 及 學 員 表 -60-
現 後, 總 結 本 班 學 員 學 習 均 相 當 認 真, 達 成 ITS GLOBAL 所 規 劃 的 學 習 目 標 ; 嗣 由 ITS GLOBAL 資 深 研 究 員 Mr. Jon Berry 主 持 綜 合 座 談, 詢 問 學 員 認 為 本 系 列 課 程 最 大 的 收 穫 為 何? 過 去 3 週 訓 練 課 程 是 否 有 助 於 期 末 談 判 模 擬 演 練 及 期 末 簡 報? 課 程 內 容 需 要 再 加 強 哪 些 方 面? 本 課 程 所 學 對 學 員 未 來 工 作 的 幫 助 為 何? 等 問 題 學 員 紛 紛 表 示 期 末 談 判 模 擬 演 練 及 期 末 簡 報 最 是 具 挑 戰 性, 除 需 研 讀 之 資 料 量 龐 大, 又 須 融 合 課 程 所 學, 加 上 談 判 必 須 沙 盤 推 演 對 手 國 策 略, 既 有 趣 又 具 有 難 度, 然 這 樣 的 演 練 方 式 是 極 好 的, 從 中 也 學 習 到 經 貿 資 料 蒐 集 組 織 的 能 力 Berry 則 表 示 學 員 們 相 當 認 真, 原 先 他 以 為 分 4 組 研 析 同 一 份 報 告 的 結 果, 會 出 現 四 份 大 同 小 異 的 報 告, 但 實 際 的 結 果 則 是 各 組 所 產 出 的 報 告 各 有 特 色, 各 自 針 對 農 業 工 業 教 育 業 銀 行 業 等 進 行 開 放 評 估, 充 分 顯 示 學 員 獨 立 思 考 問 題 的 能 力 此 外, 學 員 亦 發 表 心 得 表 示, 本 課 程 之 前 參 訪 Asia Link, 瞭 解 到 澳 洲 企 業 在 我 國 推 展 貿 易 的 困 難, 部 分 涉 及 海 關 的 議 題, 可 做 為 海 關 未 來 研 究 調 整 之 方 向 ; 而 瞭 解 貿 易 爭 端 解 決 的 做 法, 也 給 予 學 員 許 多 啟 發, 可 做 為 未 來 我 國 相 關 議 題 之 參 考 ; 邀 請 澳 洲 外 交 經 貿 部 官 員 授 課, 使 學 員 能 深 入 瞭 解 澳 洲 政 府 處 理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實 務 經 驗 並 提 供 學 員 TISA 及 TPP 最 新 談 判 進 度 等 上 午 11 時 為 結 業 式, 由 ITS GLOBAL 董 事 總 經 理 Mr.Alan Oxley 致 詞, 嗣 邀 請 翁 處 長 及 史 組 長 分 別 致 詞, 學 員 長 林 千 文 並 代 表 本 班 學 員 對 校 方 致 詞 表 示 感 謝 最 後,Oxley 逐 一 頒 贈 結 業 證 書 予 學 員, 並 表 示 學 員 皆 現 為 台 灣 政 府 各 部 門 辦 理 各 項 貿 易 業 務 的 基 層 官 員, 經 過 此 次 課 程 訓 練, 相 信 學 員 們 未 來 在 國 際 貿 易 談 判 過 程 將 能 扮 演 更 重 要 的 角 色 整 體 而 言,ITS GLOBAL 課 程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除 理 解 外 國 政 府 辦 理 自 由 貿 易 業 務 的 心 態 策 略 外, 主 要 仍 在 於 以 英 文 環 境 進 行 專 業 訓 練 的 必 要, 主 因 我 國 一 方 面 以 對 外 貿 易 作 為 國 家 經 濟 成 長 之 根 本, 各 項 貿 易 業 務 則 遍 佈 諸 多 部 會, 特 別 當 服 務 貿 易 成 為 國 際 談 判 主 軸 之 後, 已 不 再 以 傳 統 之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或 農 委 會 為 談 判 核 心, 如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金 管 會 交 通 部 移 民 署 勞 動 部 等 機 關 勢 不 能 避 免 與 外 國 政 府 接 觸 考 量 此 國 際 貿 易 趨 勢, 各 部 會 主 辦 相 關 業 務 知 悉 業 務 細 節 的 基 層 人 -61-
員 更 顯 重 要, 惟 該 等 人 員 多 數 在 國 內 完 成 大 學 教 育 經 國 家 考 試 而 任 用, 與 一 般 外 交 官 或 駐 外 商 務 人 員 不 同, 尚 難 具 語 言 專 才, 故 我 國 政 府 不 宜 忽 視 此 等 與 貿 易 有 關 之 基 層 人 員 的 專 業 外 語 能 力 投 資, 否 則 未 來 於 開 放 貿 易 談 判 過 程 中, 恐 出 現 協 調 問 題 -62-
參 建 議 事 項 在 受 訓 時 有 1 次 的 模 擬 談 判 演 練, 讓 我 們 體 會 談 判 可 能 之 做 法, 對 我 們 了 解 經 貿 談 判 很 有 助 益, 在 此 建 議 將 此 一 演 練 增 加 為 2 次, 讓 學 員 可 以 就 第 1 次 演 練 之 結 果 思 考 改 進 的 方 法, 再 藉 第 2 次 的 演 練 來 印 證 實 際 效 果 建 議 在 日 後 談 判 演 練 時, 可 以 在 各 分 組 中 再 加 入 一 個 指 導 員 ( 老 師 ), 一 方 面 可 以 指 導 學 員 在 英 文 發 言 上 之 技 巧,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藉 由 指 導 員 當 場 出 狀 況 讓 學 員 磨 練 學 員 在 臨 場 反 應 上 之 能 力 也 建 議 在 課 程 中 適 度 的 加 入 澳 洲 政 治 經 濟 人 民 生 活 之 現 況, 以 期 讓 學 員 在 課 業 學 習 之 外, 能 多 加 深 入 當 地 之 生 活, 擴 展 眼 界, 啟 發 學 員 對 於 其 他 國 家 發 展 狀 況 之 關 注, 有 助 反 思 未 來 國 內 發 展 計 畫 未 來 若 有 與 澳 洲 簽 署 經 貿 協 定 的 機 會, 農 業 與 礦 業 將 會 是 澳 洲 的 重 點 項 目, 且 該 產 業 自 由 度 相 對 其 他 項 目 較 為 封 閉 而 本 次 實 務 訓 練 有 機 會 至 Dairy Australia 瞭 解 澳 洲 乳 製 品 的 概 況 產 業 政 策 及 澳 洲 乳 製 品 企 業 對 於 台 灣 市 場 的 看 法, 受 益 良 多, 如 未 來 課 程 安 排 如 有 機 會, 建 議 可 以 拜 訪 肉 品 礦 業 等 產 業 工 會 或 相 關 企 業, 將 可 獲 得 更 多 澳 洲 民 間 企 業 方 面 的 看 法 與 意 見, 增 加 學 員 對 該 項 目 的 了 解, 甚 至 可 取 得 對 該 產 業 聯 絡 溝 通 的 管 道, 作 為 我 國 未 來 對 澳 洲 FTA 談 判 的 籌 碼 服 務 業 的 部 分, 因 為 澳 洲 較 為 開 放 且 自 由 化 程 度 較 高, 未 來 雙 方 若 簽 署 FTA 時, 我 國 勢 必 會 被 迫 開 放 更 多 項 目 如 未 來 安 排 課 程, 建 議 可 以 針 對 澳 洲 服 務 業 法 規 及 架 構 進 行 介 紹, 並 進 行 兩 國 服 務 業 的 差 異 比 較, 讓 學 員 可 以 更 深 入 瞭 解 澳 洲 的 情 勢 與 立 場, 也 做 為 我 國 未 來 立 法 方 向 的 參 考 本 次 訓 練 中,ITS Global 邀 請 了 很 多 曾 擔 任 澳 洲 政 府 官 員 的 講 師 進 行 授 課, 講 師 分 享 了 許 多 澳 洲 政 府 在 準 備 與 他 國 簽 署 FTA 時 之 作 為, 除 了 與 業 界 勞 工 與 民 眾 進 行 溝 通 宣 導 外, 其 事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也 是 非 常 紮 實 例 如 與 各 國 進 行 TPP 談 判 前, 澳 洲 政 府 便 已 花 了 3 年 的 時 間 舉 辦 了 1,000 場 的 公 聽 會, 來 確 認 各 個 產 業 的 狀 況 與 意 向, 作 為 該 國 談 判 政 策 與 策 略 的 基 礎 未 來 若 有 機 會 參 加 TPP 或 RCEP, 澳 洲 的 做 法 或 可 做 為 我 國 的 參 考 -63-
肆 心 得 與 感 想 本 次 訓 練 共 分 為 三 階 段, 就 目 前 業 已 完 成 之 第 一 階 段 國 內 訓 練 與 第 二 階 段 國 外 訓 練 比 較, 第 一 階 段 訓 練 提 供 本 班 學 員 關 於 經 貿 談 判 與 相 關 國 際 規 範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的 課 程 ; 第 二 階 段 國 外 訓 練 給 予 學 員 們 更 大 的 廣 度, 澳 洲 雖 幅 員 廣 闊, 但 人 口 與 我 國 相 仿, 國 內 市 場 供 需 大 小 當 然 亦 相 同, 然 而 本 次 訓 練 各 講 師 均 展 現 出 對 於 自 由 市 場 貿 易 開 放 的 當 然 態 度, 並 且 就 以 外 國 人 身 分 研 究 我 國 經 濟 市 場 之 經 驗, 提 供 學 員 瞭 解 其 他 國 家 經 濟 市 場 的 方 法, 再 加 上 全 程 英 語 學 習, 對 於 學 員 的 經 驗 知 識 與 膽 識 均 有 相 當 幅 度 之 成 長 及 收 獲 本 次 訓 練 著 重 在 實 務 演 練 以 及 國 情 分 析, 多 位 講 師 請 學 員 自 行 研 究 其 他 國 家 貿 易 政 策 國 家 報 告 (TPR, Trade Policy Review) 並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同 時 在 談 判 演 練 與 期 末 報 告 均 針 對 某 國 家 的 某 產 業 提 出 評 析, 以 職 為 例, 在 訓 練 中 分 別 需 分 析 韓 國 日 本 在 金 融 市 場 之 貿 易 政 策 與 國 內 法 規 檢 視, 中 國 東 協 美 韓 日 澳 等 三 項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在 服 務 貿 易 的 檢 視 等, 每 位 學 員 大 多 需 分 析 非 自 身 領 域 的 貿 易 政 策, 在 相 關 資 料 亦 為 外 文 的 條 件 下, 本 班 同 仁 在 蒐 集 國 情 比 較 我 國 與 外 國 貿 易 政 策 的 能 力 上, 獲 益 良 多 此 課 程 第 一 週 安 排 介 紹 國 際 經 貿 現 勢 之 架 構, 第 二 週 介 紹 WTO 關 於 貨 貿 服 貿 爭 端 解 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規 定, 第 三 週 介 紹 區 域 整 合 之 現 況 及 透 過 練 習 及 分 享 讓 學 員 找 出 我 國 之 國 家 經 貿 利 益, 第 四 週 則 是 期 末 報 告 及 談 判 演 練 期 間 並 透 過 課 堂 上 的 小 型 練 習 逐 步 累 積 學 員 期 末 報 告 及 談 判 演 練 所 需 之 知 識, 因 此 課 程 安 排 可 謂 循 序 漸 進, 讓 學 員 可 以 有 系 統 的 學 習 相 關 知 識 此 外, 此 課 程 另 邀 請 澳 洲 外 交 及 貿 易 部 經 貿 談 判 辦 公 室 2 位 分 別 負 責 TiSA 及 TPP 談 判 之 官 員 分 享 第 一 手 談 判 經 驗 及 目 前 各 國 立 場 及 談 判 進 度 ; 此 課 程 亦 安 排 拜 會 澳 洲 政 府 成 立 之 Austrade 及 民 間 機 構 Asialink, 瞭 解 澳 洲 政 府 及 民 間 如 何 協 助 澳 洲 廠 商 開 拓 亞 洲 市 場 ; 再 者, 學 員 亦 拜 會 澳 洲 乳 業 民 間 服 務 機 構 Dairy Australia, 瞭 解 該 機 構 如 何 協 助 澳 洲 酪 農 保 障 其 權 利 及 利 益, 此 皆 有 助 於 學 員 透 過 第 一 手 觀 察, 實 -64-
地 瞭 解 澳 洲 在 國 際 經 貿 上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此 行 非 常 感 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陳 副 處 長 明 忠 及 綜 合 規 劃 處 謝 科 員 依 霖 之 協 助 規 劃, 才 能 使 學 員 有 機 會 順 利 受 訓 此 行 亦 要 感 謝 駐 澳 大 利 亞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史 組 長 美 振 居 中 介 紹 ITS Global, 駐 布 里 斯 本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賴 處 長 維 中 簡 秘 書 宏 昇 及 駐 雪 梨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呂 秘 書 明 澤 協 助 照 料 轉 機 事 宜, 而 駐 墨 爾 本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翁 處 長 瑛 敏 及 郭 秘 書 裕 強 協 助 接 送 機 與 團 員 工 作 餐 敘 及 全 程 協 助 團 員 所 需, 在 此 亦 特 致 謝 忱 在 此 次 課 程 中, 學 員 們 透 過 課 堂 上 的 練 習 及 期 末 口 頭 報 告, 更 加 瞭 解 FTA 之 架 構 及 如 何 看 懂 FTA( 正 面 表 列 負 面 表 列 服 務 業 正 面 表 列 承 諾 表 4 種 模 式 之 開 放 方 式 等 ), 進 而 瞭 解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的 邏 輯 ; 透 過 談 判 演 練 更 加 瞭 解 實 際 上 國 際 談 判 之 作 業 流 程, 以 及 各 國 克 服 歧 異 之 方 法 整 體 而 言, 學 員 們 透 過 此 課 程 對 國 際 經 貿 談 判 實 務 的 整 體 架 構 及 細 節 都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而 有 關 於 談 判 部 分 實 務 練 習 部 分,ITS 對 於 課 程 安 排 的 確 讓 我 們 瞭 解 更 多 談 判 運 作 的 流 程 與 關 鍵, 但 迫 於 受 訓 時 間, 無 法 進 行 更 多 談 判 練 習 與 不 同 情 境 的 變 化, 例 如 : 原 本 練 習 是 由 學 員 代 表 各 個 國 家 不 同 領 域 的 談 判 代 表 進 行 談 判, 再 回 報 給 每 個 國 家 的 首 席 談 判 員 告 知 各 國 立 場, 再 由 首 席 談 判 員 向 ITS 領 取 下 一 階 段 的 指 令, 再 進 行 下 一 回 合 的 談 判, 重 複 上 述 回 合 到 可 以 達 成 大 部 分 論 的 結 論 後 再 由 ITS 成 員 擔 任 主 席, 進 行 最 終 的 談 判 如 果 還 有 第 二 次 練 習 的 機 會, 學 員 熟 悉 流 程 後, 可 以 交 換 代 表 國 家, 瞭 解 彼 此 立 場, 或 是 增 加 談 判 難 度, 瞭 解 甚 至 學 習 如 何 解 決 僵 局, 或 是 可 以 涉 入 更 深 層 的 技 術 問 題, 想 辦 法 達 成 共 識, 或 是 學 習 擔 任 秘 書 處 或 是 擔 任 最 終 談 判 主 席 的 技 巧, 抑 學 習 如 何 撰 寫 國 際 談 判 會 議 會 議 記 錄 結 訓 報 告 是 由 各 組 對 三 個 不 同 開 放 程 度 的 FTA 內 容 比 較, 及 對 台 灣 目 前 較 自 由 化 及 較 不 自 由 化 的 領 域 進 行 分 析, 最 後 再 對 台 灣 未 來 FTA 的 簽 署 內 容 應 做 如 何 努 力 進 行 一 些 改 變 及 努 力, 再 與 ITS 成 員 一 同 討 論 簡 報 內 容 透 過 此 訓 練, 可 以 讓 學 員 學 習 資 料 搜 集,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內 容 了 解, 並 自 行 培 養 分 析 的 能 力, 並 了 解 澳 洲 對 我 國 各 個 領 域 規 定 之 意 見 但 如 可 以 將 研 究 對 象 從 台 灣 轉 成 澳 洲, 除 可 以 瞭 解 更 多 澳 -65-
洲 國 內 規 範 外,ITS 成 員 因 瞭 解 其 國 內 情 勢, 亦 可 以 提 更 多 且 更 深 層 的 意 見, 亦 可 以 作 為 未 來 台 澳 談 判 之 基 礎 整 體 課 程 涵 蓋 大 部 分 經 貿 外 交 必 須 的 課 程, 建 議 未 來 可 以 將 過 去 已 談 判 完 成 之 實 際 案 例 及 相 關 文 件 進 行 講 授, 並 對 此 案 例 進 行 實 際 演 練, 並 產 出 不 同 回 合 相 關 所 需 文 件, 將 可 以 讓 學 員 更 了 解 談 判 中 的 細 節 及 相 關 流 程 演 練 文 字 撰 寫 主 席 及 秘 書 處 除 理 方 式 及 各 國 立 場, 並 由 ITS 協 助 並 指 正 其 內 容, 熟 稔 相 關 技 巧 而 在 TISA 課 程 中, 來 自 澳 洲 外 交 與 貿 易 局 (Australian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的 談 判 代 表 雖 然 同 意 授 課, 但 全 程 都 沒 有 使 用 簡 報 檔, 僅 以 口 述 的 方 式 上 課, 且 遇 到 敏 感 性 問 題 時, 像 是 被 問 及 澳 洲 在 服 務 貿 易 的 敏 感 項 目 時, 都 是 一 笑 帶 過 並 守 口 如 瓶, 其 守 密 程 度 與 維 護 國 家 利 益 之 決 心, 可 見 一 斑 未 來 或 許 本 班 同 學 們 都 有 機 會 成 為 台 灣 的 談 判 代 表, 甚 至 受 邀 分 享 台 灣 的 談 判 經 驗 等, 屆 時 應 謹 記 保 密 的 原 則, 並 落 實 在 各 種 細 節, 以 免 影 響 後 續 談 判 的 彈 性 與 成 果, 進 而 造 成 國 家 不 必 要 且 可 避 免 的 損 失 -66-
伍 附 錄 - 談 判 演 練 成 果 ( 多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Negotiation Exercise-Final Agreement Text PARTIES AGREE INVESTMENT 1. Prior approval and screening procedures for foreign investments are to be removed within 7 years 2. Proposals for the right to restrict foreign investment in public health should be reviewed within 5 years 3. Nationality requirements for Boards of Directors for public companies are to be removed 4. An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established. JPN and AUS review adoption within 5 years. 5. All parties will guarantee Most Favoured Nation (MFN) treatment of investment pre-establishment -67-
PARTIES AGREE TECHNICAL STANDARDS 1. Mutual recognition of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standards for automobiles, to be considered within 5 years. 2. Commitment to enhance transparency of standard-setting processes related to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for automobiles through participation in each party s standard-making body. 3. To agree on voluntary animal welfare standards for imports of pork, where they exist. 4. To provide Mutual recognition of Safety standard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5. Establish a working group to review and consult on organic food standards. -68-
PARTIES AGREE FINANCIAL SERVICES 1. To apply common standards in licensing of foreign banks,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mutual funds in their respective territories. 2. To accord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 for the cross border delivery of services. To be phased in within 10 years and reviewed within 5 years, and reported to other parties. 3. To accord national treatment and market access for the cross border supply of financial services through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4. To permit foreign financial insurance providers of the other parties to deliver insurance services in the local market without the need to incorporate locally, within a period of 10 years, and then reported to the parties. 5. Negative list - Set out exemptions and conditions on commitments for market opening and national treatment in schedules annexed to the agreement -69-
PARTIES AGREE AGRICULTURE 1. To reduce tariffs on horticulture products, macadamia nuts, parties agree to cut tariffs on dairy products and remove or reduce quotas. Japan and China reserve the right to freeze tariff reductions if prices fall below the average of the previous 5 years. 2. parties agree to apply WTO rules on use of Special Safeguards on beef. 3. All parties agree to establish a transparency mechanism for quarantine controls on horticultural imports. 4. To substantially reduce tariffs and Tariff Rate Quotas in substantially all the agriculture goods is the desirable goal, recognizing mutual respect of every party s sensitive products is essential.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