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 產 品 皆 需 符 合 該 規 範, 即 使 屬 自 願 性 標 示, 亦 須 依 標 示 與 實 質 相 符 的 原 則 辦 理, 如 自 願 性 標 示 有 標 示 不 實 的 情 形, 仍 屬 標 示 不 實, 可 依 違 反 食 安 法 第 28 條 規 定 處 辦 適 用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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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 乳 保 久 乳 調 味 乳 乳 飲 品 及 乳 粉 品 名 及 標 示 規 定 問 答 集 103.3.10 公 布 Q1. 本 公 告 法 源 依 據? A1. 依 據 103 年 2 月 5 日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食 安 法 )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及 第 2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Q2. 違 反 本 公 告 相 關 罰 則? A2. (1)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應 以 中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完 整 標 示 食 安 法 第 22 條 規 定 事 項, 如 有 標 示 不 完 整 之 情 節, 依 據 第 47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可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30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命 其 歇 業 停 業 一 定 期 間 廢 止 其 公 司 商 業 工 廠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登 記 事 項, 或 食 品 業 者 之 登 錄 ; 經 廢 止 登 錄 者, 一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重 新 登 錄 (2) 市 售 包 裝 乳 製 品 之 標 示 宣 傳 或 廣 告, 不 得 有 不 實 誇 張 或 易 生 誤 解 之 情 形, 如 有 該 等 情 形, 係 涉 違 反 食 安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規 定 依 據 同 法 第 45 條 第 1 項 規 定, 可 對 該 產 品 之 負 責 廠 商 處 新 臺 幣 4 萬 元 以 上 40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再 次 違 反 者, 並 得 命 其 歇 業 停 業 一 定 期 間 廢 止 其 公 司 商 業 工 廠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登 記 事 項, 或 食 品 業 者 之 登 錄 ; 經 廢 止 登 錄 者, 一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重 新 登 錄 (3) 市 售 包 裝 乳 製 品 如 標 示 宣 稱 有 違 反 食 安 法 第 22 條 或 第 28 條 第 1 項 規 定 者, 依 據 食 安 法 第 52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該 產 品 應 通 知 限 期 回 收 改 正, 改 正 前 不 得 繼 續 販 賣 ; 屆 期 未 遵 行 將 沒 入 銷 毀 之 (4)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訂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第 3056 號 鮮 乳 第 13292 號 保 久 乳 及 第 3057 號 調 味 乳 標 準 規 定 (http://www.cnsonline.com.tw/), 如 宣 稱 符 合 該 自 願 性 規 範, 1

則 產 品 皆 需 符 合 該 規 範, 即 使 屬 自 願 性 標 示, 亦 須 依 標 示 與 實 質 相 符 的 原 則 辦 理, 如 自 願 性 標 示 有 標 示 不 實 的 情 形, 仍 屬 標 示 不 實, 可 依 違 反 食 安 法 第 28 條 規 定 處 辦 適 用 範 圍 ( 公 告 第 2 點 ) Q3. 有 關 公 告 第 2 點 規 定 中, 強 化 鮮 乳 及 強 化 乳 粉 得 添 加 生 乳 中 所 含 之 營 養 素, 其 所 指 之 營 養 素 包 含 哪 些? A3. (1) 強 化 鮮 乳 及 強 化 乳 粉 產 品 得 添 加 生 乳 中 所 含 之 營 養 素, 例 如 : 維 生 素 A 維 生 素 D 維 生 素 B1 維 生 素 B2 鈣 鐵 乳 清 蛋 白 乳 鐵 蛋 白 等 營 養 素 (2) 其 所 添 加 之 營 養 素, 如 屬 食 品 添 加 物, 其 使 用 量 應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發 布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暨 規 格 標 準, 如 非 屬 食 品 添 加 物, 其 添 加 量 不 得 超 過 生 乳 中 原 有 之 含 量, 例 如 : 如 欲 添 加 乳 清 蛋 白, 其 添 加 量 不 得 超 過 1% (3) 另 如 產 品 標 示 宣 稱 強 化 特 定 營 養 素 之 鮮 乳 或 乳 粉 產 品, 例 如 : 鈣 強 化 鮮 乳, 則 尚 須 符 合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宣 稱 規 範 之 規 定 其 中 可 標 示 宣 稱 之 營 養 素 包 含 維 生 素 A 維 生 素 B1 維 生 素 B2 維 生 素 C 維 生 素 E 鈣 鐵 等 營 養 素 如 為 固 體 ( 半 固 體 ) 食 品 如 欲 宣 稱 強 化 所 列 之 營 養 素, 則 該 食 品 每 100 公 克 所 含 該 營 養 素 量 必 須 達 到 或 超 過 表 1 第 二 欄 所 示 之 量 如 為 液 體 食 品 則 該 食 品 每 100 毫 升 所 含 該 營 養 素 量 必 須 達 到 或 超 過 表 1 第 三 欄 所 示 之 量 或 該 食 品 每 100 大 卡 所 含 該 營 養 素 量 必 須 達 到 或 超 過 表 1 第 四 欄 所 示 之 量 2

表 一 第 一 欄 第 二 欄 第 三 欄 第 四 欄 營 養 素 固 體 ( 半 固 體 ) 100 公 克 液 體 100 毫 升 液 體 100 大 卡 維 生 素 A 180 微 克 90 微 克 60 微 克 維 生 素 B1 0.42 毫 克 0.21 毫 克 0.14 毫 克 維 生 素 B2 0.48 毫 克 0.24 毫 克 0.16 毫 克 維 生 素 C 18 毫 克 9 毫 克 6 毫 克 維 生 素 E 3.6 毫 克 1.8 毫 克 1.2 毫 克 鈣 240 毫 克 120 毫 克 80 毫 克 鐵 4.5 毫 克 2.25 毫 克 1.5 毫 克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宣 稱 規 範 得 參 考 本 署 首 頁 ( 網 址 為 : http://www.fda.gov.tw/) > 業 務 專 區 > 食 品 >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物 食 品 容 器 具 及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標 示 專 區 項 下 查 詢 Q4. 有 關 鮮 乳 定 義 中, 強 化 鮮 乳 得 添 加 生 乳 中 所 含 之 營 養 素, 則 市 售 強 化 鮮 乳 產 品 是 否 可 添 加 寡 糖? A4. 不 可 以 寡 糖 雖 屬 碳 水 化 合 物, 惟 人 體 不 易 吸 收 利 用, 另 國 際 上 未 有 強 化 鮮 乳 產 品 添 加 寡 糖, 且 目 前 市 售 鮮 乳 所 添 加 之 寡 糖 為 異 麥 芽 寡 糖, 非 屬 生 乳 中 所 含 之 寡 糖 類 別 ( 如 : 乳 酮 糖 (Lactulose) 半 乳 寡 糖 (Galactooligosaccharides)), 故 不 得 添 加 Q5. 市 售 乳 製 品 如 使 用 草 莓 果 汁 或 草 莓 香 料 為 原 料 添 加 於 鮮 乳 中, 則 品 名 得 命 名 為 草 莓 鮮 奶 或 草 莓 鮮 乳 嗎? A5. 不 可 以 依 據 本 公 告 第 2 點 中, 鮮 乳 之 定 義 係 指 以 生 乳 為 原 料, 經 加 溫 殺 菌 包 裝 後 冷 藏 供 飲 用 之 乳 汁, 故 如 產 品 添 加 草 莓 果 汁 或 草 莓 香 料 於 鮮 乳 中, 不 符 合 鮮 乳 之 定 義, 故 品 名 不 得 標 示 為 草 莓 鮮 奶 或 草 莓 鮮 乳, 惟 如 鮮 乳 含 量 佔 內 容 物 總 含 量 50% 以 上, 且 符 合 調 味 乳 之 定 義, 得 標 示 為 草 莓 牛 奶 / 乳 或 草 莓 調 味 奶 / 乳, 並 3

應 於 產 品 外 包 裝 顯 著 處 標 示 調 味 乳 字 樣 Q6. 市 售 咖 啡 產 品 如 標 示 乳 含 量 50% 以 上, 例 如 : 經 典 拿 鐵 咖 啡 重 乳 拿 鐵 等 產 品, 該 類 別 產 品 之 品 名 並 非 以 調 味 乳 乳 飲 品 命 名, 而 是 以 咖 啡 命 名, 是 否 須 依 本 公 告 辦 理? A6. 不 須 要 市 售 產 品 如 確 實 符 合 本 公 告 中, 調 味 乳 或 乳 飲 品 之 定 義, 即 乳 含 量 50% 以 上, 惟 未 以 調 味 乳 乳 飲 品 牛 / 羊 奶 或 牛 / 羊 乳 作 品 名 標 示 宣 稱 者, 尚 不 須 依 本 公 告 規 定 辦 理 Q7. 燕 麥 五 穀 類 飲 品 成 份 未 含 動 物 奶 製 品, 品 名 是 否 可 標 示 宣 稱 燕 麥 奶 或 植 物 奶? A7. 可 以 食 安 法 第 22 條 所 稱 食 品 品 名, 其 名 稱 應 與 食 品 本 質 相 符, 避 免 混 淆 案 內 食 品 內 容 物 雖 不 含 奶 製 品, 惟 其 產 品 係 以 其 型 態 類 似 乳 製 品 而 命 名, 其 品 名 標 示 宣 稱 為 燕 麥 奶 或 植 物 奶 尚 屬 符 合 食 安 法 之 規 定 Q8. 市 售 發 酵 乳 產 品, 如 : 優 酪 乳, 是 否 須 要 依 照 此 法 規 去 做 標 示 嗎? A8. 不 須 要 發 酵 乳 產 品, 即 以 生 乳 鮮 乳 及 其 他 乳 製 品 為 原 料, 經 過 乳 酸 菌 酵 母 菌 或 其 他 對 人 體 健 康 無 害 之 菌 種 發 酵, 降 低 ph 值 而 成 之 製 品, 不 適 用 本 公 告 規 定 Q9. 市 售 一 歲 以 上 之 幼 兒 成 長 奶 粉 之 外 包 裝 標 示, 是 否 仍 須 依 照 本 公 告 之 規 定 辦 理? A9. 須 要 供 一 歲 以 上 幼 兒 飲 用 之 成 長 奶 粉, 其 標 示 須 符 合 本 公 告 規 定 以 下 三 類 供 一 歲 以 下 嬰 兒 之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則 非 屬 本 規 定 規 範 之 對 象 : 4

(1)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 係 指 特 製 之 母 乳 替 代 品, 在 採 用 適 當 之 輔 助 食 品 前, 單 獨 食 用 即 可 滿 足 出 生 至 六 個 月 內 嬰 兒 之 營 養 需 要 ); (2)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輔 助 食 品 ( 係 指 供 六 個 月 以 上 至 十 二 個 月 之 較 大 嬰 兒, 於 斷 奶 過 程 中, 配 合 嬰 兒 副 食 品 所 使 用 之 配 方 食 品, 但 不 適 用 於 六 個 月 以 下 嬰 兒 單 獨 使 用 ); (3) 特 殊 醫 療 用 途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 係 指 特 製 之 母 乳 或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之 替 代 品, 單 獨 食 用 即 可 滿 足 出 生 數 月 內 患 有 失 調 疾 病 或 醫 療 狀 況 之 嬰 兒 之 特 殊 營 養 需 求, 直 到 較 大 時 再 採 用 適 當 之 輔 助 食 品 ) Q10. 屬 於 須 經 查 驗 登 記 之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如 以 乳 粉 添 加 乳 清 粉 或 是 濃 縮 乳 清 蛋 白 為 主 要 原 料, 以 調 整 蛋 白 質 含 量 之 營 養 品, 是 否 須 要 依 照 此 法 規 去 做 標 示 嗎? A10. 不 須 要 屬 於 須 經 查 驗 登 記 之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不 適 用 本 公 告 Q11. 如 產 品 係 以 奶 粉 為 主 要 原 料, 且 符 合 本 公 告 中 調 製 乳 粉 之 定 義, 惟 未 以 奶 粉 的 名 義 銷 售, 整 個 包 裝 僅 在 成 分 處 有 提 到 奶 粉 全 脂 奶 粉 與 脫 脂 奶 粉, 此 種 情 況 是 否 應 強 制 標 示 調 製 乳 粉? A11. 不 須 要 產 品 如 確 實 有 添 加 奶 粉, 且 符 合 本 公 告 中 調 製 乳 粉 之 定 義, 即 乳 粉 含 量 達 50% 以 上, 惟 未 以 奶 粉 或 乳 粉 作 產 品 品 名 標 示 宣 稱, 則 不 須 依 本 公 告 之 規 定 標 示 調 製 乳 粉 字 樣 及 乳 粉 含 量 百 分 比 Q12. 酵 母 奶 粉 產 品 以 中 脂 奶 粉 40% 水 溶 性 纖 維 15% 植 物 油 粉 10% 為 產 品 之 主 要 原 料 其 中 主 要 原 料 中 脂 奶 粉 含 量 僅 為 40%, 不 符 合 調 製 奶 粉 之 定 義, 是 否 可 以 續 稱 酵 母 奶 粉 嗎? A12. 不 可 以 依 據 本 公 告 第 2 點 中, 調 製 乳 粉 之 定 義 係 指 由 生 乳 鮮 乳 或 乳 粉 等 為 主 要 原 料, 並 佔 總 內 容 物 含 量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混 合 食 用 乳 5

清 粉 或 調 整 其 他 營 養 與 風 味 成 分 或 各 種 必 要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予 以 調 合 而 成 之 粉 末 狀 產 品 如 未 符 合 上 述 定 義, 該 產 品 之 外 包 裝 標 示 不 得 標 示 宣 稱 奶 粉 或 乳 粉 字 樣 品 名 標 示 規 定 ( 公 告 第 3 點 ) Q13. 市 售 乳 製 品 如 使 用 生 乳 及 乳 粉 作 為 原 料, 惟 其 二 者 之 總 含 量 未 達 50% 以 上, 品 名 是 否 仍 可 以 命 名 為 牛 乳 或 牛 奶 字 樣? A13. 不 可 以 市 售 產 品 如 確 實 使 用 生 乳 鮮 乳 保 久 乳 濃 縮 乳 或 乳 粉 為 主 要 原 料, 且 濃 縮 乳 或 乳 粉 加 水 還 原 後, 其 總 含 量 佔 所 有 原 料 之 50% 以 上, 則 品 名 標 示 宣 稱 牛 / 羊 乳 或 牛 / 羊 奶 字 樣, 尚 無 明 顯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之 虞 惟 仍 須 依 本 規 定 於 產 品 外 包 裝 顯 著 處 以 中 文 標 示 調 味 乳 或 乳 飲 品 字 樣 如 其 總 含 量 佔 所 有 原 料 含 量 未 達 50% 以 上, 則 該 產 品 不 得 標 示 宣 稱 牛 / 羊 乳 或 牛 / 羊 奶 字 樣 Q14. 市 售 乳 製 品 如 使 用 50% 生 乳 及 50% 奶 粉 加 水 還 原 成 還 原 乳 之 產 品, 應 如 何 標 示? A14. 如 產 品 係 由 50% 生 乳 及 50% 奶 粉 加 水 還 原 成 比 例 與 原 鮮 乳 比 例 相 同 之 還 原 乳 為 原 料, 則 符 合 本 公 告 中 乳 飲 品 之 定 義, 其 品 名 標 示 宣 稱 為 乳 飲 品 或 等 同 意 義 字 樣 未 以 乳 飲 品 為 品 名 者, 應 於 產 品 外 包 裝 顯 著 處 以 中 文 標 示 乳 飲 品 字 樣 Q15. 市 售 鮮 乳 產 品 如 符 合 強 化 鮮 乳 之 定 義, 則 產 品 品 名 是 否 一 定 要 標 示 為 強 化 鮮 乳? A15. 市 售 鮮 乳 或 乳 粉 產 品 如 符 合 強 化 鮮 乳 或 強 化 乳 粉 之 定 義, 則 產 品 品 名 應 為 強 化 鮮 乳 / 奶 強 化 乳 / 奶 粉 或 等 同 意 義 字 樣 如 未 以 強 化 鮮 乳 / 奶 強 化 乳 / 奶 粉 為 品 名 者, 應 於 產 品 外 包 裝 顯 著 處 以 中 文 標 示 強 化 鮮 乳 / 奶 或 強 化 乳 / 奶 粉 字 樣 6

Q16. 有 關 公 告 第 3 點 規 定 中, 須 於 產 品 外 包 裝 顯 著 處 以 中 文 標 示 字 樣, 其 中 外 包 裝 顯 著 處 係 指 包 裝 何 處? A16. 為 使 消 費 者 於 選 購 時 明 顯 易 見, 建 議 於 產 品 外 包 裝 正 面 處 依 規 定 標 示 滅 菌 方 式 標 示 規 定 ( 公 告 第 4 點 ) Q17. 保 久 乳 保 久 調 味 乳 及 保 久 乳 飲 品 產 品 應 如 何 標 示 滅 菌 方 式? A17. 如 產 品 符 合 本 公 告 中 保 久 乳 保 久 調 味 乳 及 保 久 乳 飲 品 之 定 義, 即 經 高 壓 滅 菌 或 高 溫 滅 菌 加 工 後 之 產 品, 則 應 標 示 所 採 用 之 滅 菌 方 式, 如 : 保 久 乳 產 品 如 採 用 超 高 溫 瞬 間 殺 菌 (UHT), 則 應 於 包 裝 明 顯 處 以 中 文 標 示 滅 菌 方 式 : 超 高 溫 瞬 間 殺 菌 (UHT) 另 得 自 願 性 標 示 滅 菌 溫 度 及 時 間 乳 粉 含 量 百 分 比 標 示 規 定 ( 公 告 第 5 點 ) Q18. 有 關 公 告 第 5 點 中, 調 製 乳 粉 應 標 示 乳 粉 含 量 百 分 比, 其 中 乳 粉 之 計 算 是 否 包 含 脫 脂 中 脂 全 脂 低 乳 糖 乳 粉 乳 清 蛋 白 及 乳 糖 等? A18. 本 公 告 第 2 點 中, 乳 粉 之 定 義 係 指 由 生 乳 除 去 水 分 所 製 成 之 粉 末 狀 產 品 其 包 含 脂 肪 調 整 乳 粉 ( 高 脂 全 脂 中 脂 低 脂 及 脫 脂 ) 強 化 乳 粉 及 低 乳 糖 乳 粉, 惟 不 包 含 乳 清 蛋 白 及 乳 糖 等 單 獨 由 生 乳 中 分 離 出 來 之 成 分 Q19. 果 汁 奶 粉 產 品 如 使 用 低 脂 乳 粉 300 公 克 高 脂 乳 粉 300 公 克 乳 清 蛋 白 20 公 克 果 汁 粉 50 公 克 砂 糖 80 公 克 作 為 原 料, 則 應 如 何 計 算 該 產 品 之 乳 粉 含 量 百 分 比? A19. 本 公 告 中, 乳 粉 含 量 百 分 比 之 計 算 係 指 固 體 乳 粉 產 品 所 含 乳 粉 重 量 佔 配 方 總 重 量 的 百 分 比, 其 中 乳 粉 包 含 脂 肪 調 整 乳 粉 ( 高 脂 全 脂 中 脂 低 脂 及 脫 脂 ) 強 化 乳 粉 及 低 乳 糖 乳 粉, 惟 不 包 括 乳 清 蛋 白 乳 糖 等 成 分, 故 該 產 品 中 乳 粉 含 量 百 分 比 之 計 算 應 為 : 7

低 脂 乳 粉 300g+ 高 脂 乳 粉 300g 乳 粉 含 量 (%)= Χ100% 低 脂 乳 粉 300g+ 高 脂 乳 粉 300g+ 乳 清 蛋 白 20g+ 果 汁 粉 50g+ 砂 糖 80g = 80%( 以 整 數 標 示 ) 公 告 字 體 大 小 規 定 ( 公 告 第 7 點 ) Q20. 本 公 告 所 定 保 久 乳 調 味 乳 保 久 調 味 乳 乳 飲 品 保 久 乳 飲 品 調 製 乳 粉 或 乳 粉 含 量 百 分 比 字 樣, 其 標 示 字 體 大 小 位 置 規 定? A20. 標 示 字 體 須 使 消 費 者 於 選 購 時 明 顯 易 見, 包 含 字 體 大 小 須 清 晰 易 辨 認 且 字 體 長 寬 須 大 於 四 毫 米 字 體 顏 色 須 與 底 色 區 別 避 免 視 覺 混 淆 等 實 施 日 期 ( 公 告 第 8 點 ) Q21. 本 公 告 是 否 有 緩 衝 期? A21. 鮮 乳 保 久 乳 調 味 乳 乳 飲 品 及 乳 粉 品 名 及 標 示 規 定 於 103 年 2 月 19 日 公 告 ( 部 授 食 字 第 1031300193 號 ),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實 施 ( 以 製 造 日 期 為 準 ) 公 告 日 至 實 施 日 期 間 即 為 緩 衝 期 Q22. 本 公 告 查 詢 處 A22.(1)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http://law.moj.gov.tw/ (2)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http://www.fda.gov.tw/)> 公 告 資 訊 > 本 署 公 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