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

Transcription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次 修 正 2007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根 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 的 决 定 第 二 次 修 正 主 席 令 第 64 号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律 师 执 业 许 可 第 三 章 律 师 事 务 所 第 四 章 律 师 的 业 务 和 权 利 义 务 第 五 章 律 师 协 会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完 善 律 师 制 度, 规 范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保 障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发 挥 律 师 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中 的 作 用,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律 师, 是 指 依 法 取 得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接 受 委 托 或 者 指 定,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执 业 人 员 律 师 应 当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和 正 义 第 三 条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恪 守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2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对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协 会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第 二 章 律 师 执 业 许 可 第 五 条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 二 )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 ( 三 )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满 一 年 ; ( 四 ) 品 行 良 好 实 行 国 家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前 取 得 的 律 师 资 格 凭 证, 在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时, 与 国 家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六 条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国 家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 二 ) 律 师 协 会 出 具 的 申 请 人 实 习 考 核 合 格 的 材 料 ; ( 三 )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 四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同 意 接 收 申 请 人 的 证 明 申 请 兼 职 律 师 执 业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申 请 人 兼 职 从 事 律 师 职 业 的 证 明 受 理 申 请 的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予 以 审 查, 并 将 审 查 意 见 和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报 送 材 料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予 以 审 核,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执 业 的 决 定 准 予 执 业 的,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不 准 予 执 业 的, 向 申 请 人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3 第 七 条 申 请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颁 发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 一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 二 )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但 过 失 犯 罪 的 除 外 ; ( 三 ) 被 开 除 公 职 或 者 被 吊 销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第 八 条 具 有 高 等 院 校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在 法 律 服 务 人 员 紧 缺 领 域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满 十 五 年,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者 同 等 专 业 水 平 并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法 律 知 识 的 人 员, 申 请 专 职 律 师 执 业 的, 经 国 务 院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准 予 执 业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撤 销 准 予 执 业 的 决 定, 并 注 销 被 准 予 执 业 人 员 的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 一 ) 申 请 人 以 欺 诈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 ( 二 ) 对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执 业 的 第 十 条 律 师 只 能 在 一 个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律 师 变 更 执 业 机 构 的, 应 当 申 请 换 发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律 师 执 业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第 十 一 条 公 务 员 不 得 兼 任 执 业 律 师 律 师 担 任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任 职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诉 讼 代 理 或 者 辩 护 业 务 第 十 二 条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中 从 事 法 学 教 育 研 究 工 作 的 人 员, 符 合 本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可 以 申 请 兼 职 律 师 执 业 第 十 三 条 没 有 取 得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人 员, 不 得 以 律 师 名 义 从 事 法 律 服 务 业 务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从 事 诉 讼 代 理 或 者 辩 护 业 务

4 第 三 章 律 师 事 务 所 第 十 四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律 师 的 执 业 机 构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住 所 和 章 程 ; ( 二 ) 有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律 师 ; ( 三 ) 设 立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一 定 的 执 业 经 历, 且 三 年 内 未 受 过 停 止 执 业 处 罚 的 律 师 ; ( 四 ) 有 符 合 国 务 院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数 额 的 资 产 第 十 五 条 设 立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除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有 三 名 以 上 合 伙 人, 设 立 人 应 当 是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执 业 经 历 的 律 师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采 用 普 通 合 伙 或 者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形 式 设 立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合 伙 人 按 照 合 伙 形 式 对 该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债 务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设 立 个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除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设 立 人 还 应 当 是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执 业 经 历 的 律 师 设 立 人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名 称 章 程 ; ( 三 ) 律 师 的 名 单 简 历 身 份 证 明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 四 ) 住 所 证 明 ; ( 五 ) 资 产 证 明 设 立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还 应 当 提 交 合 伙 协 议 第 十 八 条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受 理 申 请 的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5 起 二 十 日 内 予 以 审 查, 并 将 审 查 意 见 和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报 送 材 料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予 以 审 核,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设 立 的 决 定 准 予 设 立 的,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 不 准 予 设 立 的, 向 申 请 人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九 条 成 立 三 年 以 上 并 具 有 二 十 名 以 上 执 业 律 师 的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设 立 分 所 设 立 分 所, 须 经 拟 设 立 分 所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申 请 设 立 分 所 的,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其 分 所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出 资 设 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自 主 开 展 律 师 业 务, 以 该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变 更 名 称 负 责 人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的, 应 当 报 原 审 核 部 门 批 准 律 师 事 务 所 变 更 住 所 合 伙 人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报 原 审 核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 ( 一 ) 不 能 保 持 法 定 设 立 条 件, 经 限 期 整 改 仍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被 依 法 吊 销 的 ; ( 三 ) 自 行 决 定 解 散 的 ; ( 四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律 师 事 务 所 终 止 的, 由 颁 发 执 业 证 书 的 部 门 注 销 该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执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三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执 业 管 理 利 益 冲 突 审 查 收 费 与 财 务 管 理 投 诉 查 处 年 度 考 核 档 案 管 理 等 制 度, 对 律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执 业 纪 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6 第 二 十 四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于 每 年 的 年 度 考 核 后,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本 所 的 年 度 执 业 情 况 报 告 和 律 师 执 业 考 核 结 果 第 二 十 五 条 律 师 承 办 业 务,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统 一 接 受 委 托,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合 同,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统 一 收 取 费 用 并 如 实 入 账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应 当 依 法 纳 税 第 二 十 六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不 得 以 诋 毁 其 他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或 者 支 付 介 绍 费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承 揽 业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得 从 事 法 律 服 务 以 外 的 经 营 活 动 第 四 章 律 师 的 业 务 和 权 利 义 务 第 二 十 八 条 律 师 可 以 从 事 下 列 业 务 : ( 一 ) 接 受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委 托,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 ( 二 ) 接 受 民 事 案 件 行 政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担 任 代 理 人, 参 加 诉 讼 ; ( 三 ) 接 受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委 托 或 者 依 法 接 受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的 指 派, 担 任 辩 护 人, 接 受 自 诉 案 件 自 诉 人 公 诉 案 件 被 害 人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的 委 托, 担 任 代 理 人, 参 加 诉 讼 ; ( 四 ) 接 受 委 托, 代 理 各 类 诉 讼 案 件 的 申 诉 ; ( 五 ) 接 受 委 托, 参 加 调 解 仲 裁 活 动 ; ( 六 ) 接 受 委 托, 提 供 非 诉 讼 法 律 服 务 ; ( 七 ) 解 答 有 关 法 律 的 询 问 代 写 诉 讼 文 书 和 有 关 法 律 事 务 的 其 他 文 书 第 二 十 九 条 律 师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的,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为 委 托 人 就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提 供 意 见, 草 拟 审 查 法 律 文 书, 代 理 参 加 诉 讼 调 解 或 者 仲 裁 活 动, 办 理 委 托 的 其 他 法 律 事 务,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7 第 三 十 条 律 师 担 任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代 理 人 或 者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代 理 人 的, 应 当 在 受 委 托 的 权 限 内,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十 一 条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的, 应 当 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提 出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无 罪 罪 轻 或 者 减 轻 免 除 其 刑 事 责 任 的 材 料 和 意 见, 维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十 二 条 委 托 人 可 以 拒 绝 已 委 托 的 律 师 为 其 继 续 辩 护 或 者 代 理, 同 时 可 以 另 行 委 托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律 师 接 受 委 托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不 得 拒 绝 辩 护 或 者 代 理 但 是, 委 托 事 项 违 法 委 托 人 利 用 律 师 提 供 的 服 务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或 者 委 托 人 故 意 隐 瞒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重 要 事 实 的, 律 师 有 权 拒 绝 辩 护 或 者 代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的, 有 权 持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明 和 委 托 书 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 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会 见 在 押 或 者 被 监 视 居 住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辩 护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时 不 被 监 听 第 三 十 四 条 律 师 担 任 辩 护 人 的, 自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案 件 审 查 起 诉 之 日 起, 有 权 查 阅 摘 抄 复 制 本 案 的 案 卷 材 料 第 三 十 五 条 受 委 托 的 律 师 根 据 案 情 的 需 要,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收 集 调 取 证 据 或 者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律 师 自 行 调 查 取 证 的, 凭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明, 可 以 向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调 查 与 承 办 法 律 事 务 有 关 的 情 况 第 三 十 六 条 律 师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的, 其 辩 论 或 者 辩 护 的 权 利 依 法 受 到 保 障

8 第 三 十 七 条 律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的 人 身 权 利 不 受 侵 犯 律 师 在 法 庭 上 发 表 的 代 理 辩 护 意 见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但 是, 发 表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恶 意 诽 谤 他 人 严 重 扰 乱 法 庭 秩 序 的 言 论 除 外 律 师 在 参 与 诉 讼 活 动 中 涉 嫌 犯 罪 的, 侦 查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其 所 在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者 所 属 的 律 师 协 会 ; 被 依 法 拘 留 逮 捕 的, 侦 查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通 知 该 律 师 的 家 属 第 三 十 八 条 律 师 应 当 保 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当 事 人 的 隐 私 律 师 对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知 悉 的 委 托 人 和 其 他 人 不 愿 泄 露 的 有 关 情 况 和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但 是, 委 托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准 备 或 者 正 在 实 施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以 及 严 重 危 害 他 人 人 身 安 全 的 犯 罪 事 实 和 信 息 除 外 第 三 十 九 条 律 师 不 得 在 同 一 案 件 中 为 双 方 当 事 人 担 任 代 理 人, 不 得 代 理 与 本 人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法 律 事 务 第 四 十 条 律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私 自 接 受 委 托 收 取 费 用, 接 受 委 托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 ( 二 ) 利 用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便 利 牟 取 当 事 人 争 议 的 权 益 ; ( 三 ) 接 受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恶 意 串 通, 侵 害 委 托 人 的 权 益 ; ( 四 ) 违 反 规 定 会 见 法 官 检 察 官 仲 裁 员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 ( 五 ) 向 法 官 检 察 官 仲 裁 员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介 绍 贿 赂 或 者 指 使 诱 导 当 事 人 行 贿, 或 者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方 式 影 响 法 官 检 察 官 仲 裁 员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办 理 案 件 ; ( 六 )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证 据 或 者 威 胁 利 诱 他 人 提 供 虚 假 证 据, 妨 碍 对 方 当 事 人 合 法 取 得 证 据 ; ( 七 ) 煽 动 教 唆 当 事 人 采 取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等 非 法 手 段 解 决 争 议 ; ( 八 ) 扰 乱 法 庭 仲 裁 庭 秩 序, 干 扰 诉 讼 仲 裁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9 第 四 十 一 条 曾 经 担 任 法 官 检 察 官 的 律 师, 从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离 任 后 二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第 四 十 二 条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履 行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为 受 援 人 提 供 符 合 标 准 的 法 律 服 务, 维 护 受 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五 章 律 师 协 会 第 四 十 三 条 律 师 协 会 是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是 律 师 的 自 律 性 组 织 全 国 设 立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立 地 方 律 师 协 会, 设 区 的 市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设 立 地 方 律 师 协 会 第 四 十 四 条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由 全 国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地 方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由 地 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报 同 级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地 方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不 得 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相 抵 触 第 四 十 五 条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加 入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律 师 协 会 加 入 地 方 律 师 协 会 的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同 时 是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的 会 员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享 有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义 务 第 四 十 六 条 律 师 协 会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保 障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维 护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总 结 交 流 律 师 工 作 经 验 ; ( 三 ) 制 定 行 业 规 范 和 惩 戒 规 则 ; ( 四 ) 组 织 律 师 业 务 培 训 和 职 业 道 德 执 业 纪 律 教 育, 对 律 师 的 执 业 活 动 进 行 考 核 ; ( 五 ) 组 织 管 理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人 员 的 实 习 活 动, 对 实 习 人 员 进

10 行 考 核 ; ( 六 ) 对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施 奖 励 和 惩 戒 ; ( 七 ) 受 理 对 律 师 的 投 诉 或 者 举 报, 调 解 律 师 执 业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纠 纷, 受 理 律 师 的 申 诉 ;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律 师 协 会 制 定 的 行 业 规 范 和 惩 戒 规 则, 不 得 与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相 抵 触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七 条 律 师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处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停 止 执 业 三 个 月 以 下 的 处 罚 : ( 一 ) 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的 ; ( 二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承 揽 业 务 的 ; ( 三 ) 在 同 一 案 件 中 为 双 方 当 事 人 担 任 代 理 人, 或 者 代 理 与 本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法 律 事 务 的 ; ( 四 ) 从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离 任 后 二 年 内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的 ; ( 五 ) 拒 绝 履 行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的 第 四 十 八 条 律 师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停 止 执 业 三 个 月 以 上 六 个 月 以 下 的 处 罚 : ( 一 ) 私 自 接 受 委 托 收 取 费 用, 接 受 委 托 人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的 ; ( 二 ) 接 受 委 托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辩 护 或 者 代 理, 不 按 时 出 庭 参 加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的 ; ( 三 ) 利 用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便 利 牟 取 当 事 人 争 议 的 权 益 的 ; ( 四 )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的

11 第 四 十 九 条 律 师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停 止 执 业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的 处 罚,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其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违 反 规 定 会 见 法 官 检 察 官 仲 裁 员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方 式 影 响 依 法 办 理 案 件 的 ; ( 二 ) 向 法 官 检 察 官 仲 裁 员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介 绍 贿 赂 或 者 指 使 诱 导 当 事 人 行 贿 的 ; ( 三 ) 向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有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 四 )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证 据 或 者 威 胁 利 诱 他 人 提 供 虚 假 证 据, 妨 碍 对 方 当 事 人 合 法 取 得 证 据 的 ; ( 五 ) 接 受 对 方 当 事 人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恶 意 串 通, 侵 害 委 托 人 权 益 的 ; ( 六 ) 扰 乱 法 庭 仲 裁 庭 秩 序, 干 扰 诉 讼 仲 裁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的 ; ( 七 ) 煽 动 教 唆 当 事 人 采 取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等 非 法 手 段 解 决 争 议 的 ; ( 八 ) 发 表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恶 意 诽 谤 他 人 严 重 扰 乱 法 庭 秩 序 的 言 论 的 ; ( 九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律 师 因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其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停 业 整 顿 一 个 月 以 上 六 个 月 以 下 的 处 罚, 可 以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 ( 一 ) 违 反 规 定 接 受 委 托 收 取 费 用 的 ; ( 二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办 理 变 更 名 称 负 责 人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住 所 合 伙 人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 ( 三 ) 从 事 法 律 服 务 以 外 的 经 营 活 动 的 ; ( 四 ) 以 诋 毁 其 他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或 者 支 付 介 绍 费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承 揽 业 务 的 ;

12 ( 五 ) 违 反 规 定 接 受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案 件 的 ; ( 六 ) 拒 绝 履 行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的 ; ( 七 ) 向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有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 八 ) 对 本 所 律 师 疏 于 管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因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处 罚 的, 对 其 负 责 人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处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五 十 一 条 律 师 因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在 受 到 警 告 处 罚 后 一 年 内 又 发 生 应 当 给 予 警 告 处 罚 情 形 的,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停 止 执 业 三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的 处 罚 ; 在 受 到 停 止 执 业 处 罚 期 满 后 二 年 内 又 发 生 应 当 给 予 停 止 执 业 处 罚 情 形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其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律 师 事 务 所 因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在 受 到 停 业 整 顿 处 罚 期 满 后 二 年 内 又 发 生 应 当 给 予 停 业 整 顿 处 罚 情 形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二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对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执 业 活 动 实 施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责 令 改 正 ; 对 当 事 人 的 投 诉,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认 为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当 向 上 级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处 罚 建 议 第 五 十 三 条 受 到 六 个 月 以 上 停 止 执 业 处 罚 的 律 师, 处 罚 期 满 未 逾 三 年 的, 不 得 担 任 合 伙 人 第 五 十 四 条 律 师 违 法 执 业 或 者 因 过 错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其 所 在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律 师 事 务 所 赔 偿 后, 可 以 向 有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行 为 的 律 师 追 偿 第 五 十 五 条 没 有 取 得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人 员 以 律 师 名 义 从 事 法 律 服 务 业 务 的, 由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13 停 止 非 法 执 业,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五 十 六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七 条 为 军 队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军 队 律 师, 其 律 师 资 格 的 取 得 和 权 利 义 务 及 行 为 准 则, 适 用 本 法 规 定 军 队 律 师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和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制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从 事 法 律 服 务 活 动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第 五 十 九 条 律 师 收 费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第 六 十 条 本 法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More information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7 --- -- -- 95% 5% ( ) ---- ( ) -- -- ( ) -- M -- - -- -- R ( ) 1 2 3 4 5 6 7 8 9 10 30 +3 +2 +1

More information

隐公(元年~十一年)

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More information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More information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More information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More information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