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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绳 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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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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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4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5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 节 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 节 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 节 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 节 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 节 选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诽 谤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合 作 协 议 条 款 附 录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简 介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14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规 定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确 认 与 转 换 专 业 实 施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课 外 研 学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学 分 制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南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90
6 20 中 南 大 学 辅 修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创 新 型 高 级 工 程 人 才 试 验 班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升 华 班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科 学 班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中 澳 国 际 班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国 内 交 流 本 科 生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自 主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教 室 借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规 则 中 南 大 学 实 验 室 规 则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36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中 大 党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校 长 令 第 12 号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指 导 意 见 ( 中 大 学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中 大 学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中 大 学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中 大 学 字 号 )
7 42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年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 中 大 学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评 优 实 施 办 法 ( 中 大 学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参 加 挑 战 杯 等 大 学 生 科 创 系 列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请 假 规 定 ( 中 大 学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优 良 班 风 建 设 达 标 办 法 中 南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规 定 中 南 大 学 国 防 生 管 理 工 作 细 则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学 习 纪 律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50 中 共 中 南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管 理 的 若 干 规 定 附 件 : 办 理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的 具 体 办 法 关 于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费 收 缴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规 定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条 例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艺 术 团 管 理 条 例 中 南 大 学 校 内 学 生 刊 物 讲 座 及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网 上 文 明 公 约 中 南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学 生 舞 会 管 理 的 规 定 中 南 大 学 南 校 区 礼 堂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59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证 校 徽 和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管 理 办 法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校 园 卡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中 南 大 学 教 学 大 楼 及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教 育 及 管 理 规 定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空 调 安 装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8 65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管 理 规 定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食 堂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澡 堂 管 理 规 定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网 络 与 通 信 管 理 办 法 中 南 大 学 图 书 馆 读 者 管 理 细 则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中 南 大 学 大 学 生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 试 行 )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平 安 健 康 保 险 知 识 简 介 六 服 务 与 生 活 指 南 73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心 理 咨 询 服 务 指 南 中 南 大 学 网 络 通 信 校 园 卡 服 务 指 南 中 南 大 学 档 案 馆 服 务 指 南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学 情 直 通 车 服 务 指 南
9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 节 录 ) (1998 年 8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1998 年 8 月 2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号 公 布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宪 法 和 教 育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教 育, 是 指 在 完 成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基 础 上 实 施 的 教 育 第 三 条 国 家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为 指 导, 遵 循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高 等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与 生 产 劳 动 相 结 合, 使 受 教 育 者 成 为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第 六 条 国 家 根 据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并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等 社 会 力 量 依 法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参 与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第 七 条 国 家 按 照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际, 推 进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和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高 等 教 育 结 构 和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第 八 条 国 家 根 据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帮 助 和 支 持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为 少 数 民 族 培 养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1
10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九 条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权 利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帮 助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和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招 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录 取 标 准 的 残 疾 学 生 入 学, 不 得 因 其 残 疾 而 拒 绝 招 收 第 十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障 高 等 学 校 中 的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在 高 等 学 校 中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第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高 等 学 校 与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之 间 开 展 协 作, 实 行 优 势 互 补, 提 高 教 育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益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管 理 主 要 为 地 方 培 养 人 才 和 国 务 院 授 权 管 理 的 高 等 学 校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管 理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主 要 为 全 国 培 养 人 才 的 高 等 学 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第 二 章 高 等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采 用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教 育 形 式 国 家 支 持 采 用 广 播 电 视 函 授 及 其 他 远 程 教 育 方 式 实 施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分 为 专 科 教 育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学 业 标 准 : ( 一 ) 专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的 基 本 技 能 和 初 步 能 力 ; ( 二 ) 本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比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必 需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要 的 基 本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2
11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 三 )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相 应 的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相 应 的 技 能 和 方 法,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本 学 科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实 际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十 七 条 专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本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四 至 五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三 至 四 年 非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修 业 年 限 应 当 适 应 延 长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报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对 本 学 校 的 修 业 年 限 作 出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高 等 教 育 由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主 要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经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研 究 教 育 的 任 务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九 条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取 得 专 科 生 或 者 本 科 生 入 学 资 格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允 许 特 定 学 科 和 专 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直 接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接 受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根 据 其 修 业 年 限 学 业 成 绩 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3
12 本 科 生 手 册 规 定,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接 受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发 给 相 应 的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应 当 载 明 修 业 年 限 和 学 业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制 度, 经 考 试 合 格 的,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学 位 分 为 学 士 硕 士 和 博 士 公 民 通 过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或 者 自 学, 其 学 业 水 平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位 标 准,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和 自 身 办 学 条 件, 承 担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的 工 作 第 六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第 五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尊 敬 师 长, 刻 苦 学 习, 增 强 体 质,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掌 握 较 高 的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五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家 设 立 奖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奖 学 金, 对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业 的 学 生 以 及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地 区 工 作 的 学 生 给 予 奖 励 国 家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基 金 和 贷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助 学 金,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帮 助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应 当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五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在 课 余 时 间 可 以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但 不 得 影 响 学 业 任 务 的 完 成 4
13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学 生 的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给 予 鼓 励 和 支 持, 并 进 行 引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团 体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服 从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合 格,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学 完 规 定 的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或 者 修 满 相 应 的 学 分, 准 予 毕 业 第 五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毕 业 生 结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中 违 反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依 照 教 育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六 十 七 条 中 国 境 外 个 人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可 以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高 等 学 校 学 习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国 家 保 护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学 校 是 指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和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其 中 包 括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本 法 所 称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除 高 等 学 校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外 的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的 组 织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法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但 是 对 高 等 学 校 专 门 适 用 的 规 定 除 外 第 七 十 条 本 法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5
14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科 学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促 进 各 门 学 科 学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育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公 民, 都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位 分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三 级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6 ( 二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15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 三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全 国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由 国 务 院 任 免 第 八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授 予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及 其 可 以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科 名 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布 第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并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外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其 组 成 人 员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遴 选 决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确 定, 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组 织 答 辩,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负 责 对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决 定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决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后, 发 给 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由 原 单 位 推 荐, 可 以 就 近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7
16 本 科 生 手 册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考 试, 直 接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对 于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国 内 外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名,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对 于 具 有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学 术 团 体 对 于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时,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或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异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研 究 和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授 予 学 位 的 单 位, 在 确 认 其 不 能 保 证 所 授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时, 可 以 停 止 或 撤 销 其 授 予 学 位 的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198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8
17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制 定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位 按 下 列 学 科 的 门 类 授 予 :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历 史 学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明 确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由 系 逐 个 审 核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等 材 料, 对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名 单 中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对 达 到 学 士 学 位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当 由 系 向 学 校 提 出 名 单,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就 近 向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的 系, 对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审 查 考 核, 认 为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名 单 中 第 五 条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经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由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9
18 本 科 生 手 册 硕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硕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具 有 大 学 毕 业 学 历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大 学 课 程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七 条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一 般 为 三 至 四 门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3. 一 门 外 国 语 要 求 比 较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凡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认 为 其 在 原 单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内 容 和 成 绩 合 格 的,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规 定 考 试 的 课 程 中, 如 有 一 门 不 及 格, 可 在 半 年 内 申 请 补 考 一 次 ;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不 能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试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规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所 应 取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方 可 参 10
19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加 论 文 答 辩 第 八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当 有 新 的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一 至 二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三 至 五 人 组 成 成 员 中 一 般 应 当 有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九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多 数 成 员 如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已 相 当 于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除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外, 可 向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提 出 建 议, 由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博 士 学 位 部 分 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条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硕 士 学 位 的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11
20 本 科 生 手 册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博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考 试 范 围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指 定 三 位 专 家 组 成 的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持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3 两 门 外 国 语 第 一 外 国 语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有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个 别 学 科 专 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只 考 第 一 外 国 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的, 应 当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有 关 的 出 版 著 作 发 明 的 鉴 定 或 证 明 书 等 材 料, 经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审 查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当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在 答 辩 前 三 个 月 印 送 有 关 单 位, 并 经 同 行 评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两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其 中 一 位 应 当 是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第 十 四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成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应 当 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成 员 中 必 须 包 括 二 至 三 位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12
21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般 应 当 由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答 辩 一 般 应 当 公 开 举 行,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公 开 发 表 ( 保 密 专 业 除 外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十 五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而 且 申 请 人 又 尚 未 获 得 过 该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的, 可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授 予 第 十 七 条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须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授 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授 予 学 位 的 权 限, 分 别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审 查 通 过 接 受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二 ) 确 定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科 目 门 数 和 博 士 学 位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范 围, 审 批 主 考 人 和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 三 )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 四 )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五 ) 审 批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的 名 单 ; 13
22 本 科 生 手 册 ( 六 )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七 ) 通 过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八 ) 作 出 撤 销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 九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的 争 议 和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九 至 二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成 员 应 当 包 括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人 员 应 当 从 本 校 讲 师 以 上 教 师 中 遴 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主 要 应 当 从 本 单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中 遴 选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主 管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或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相 当 职 称 的 人 员 ) 担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以 按 学 位 的 学 科 门 类, 设 置 若 干 分 委 员 会, 各 由 七 至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分 委 员 会 协 助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应 当 由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主 管 部 门 转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每 年 应 当 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人 数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分 别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其 他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14
23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或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教 育 部 制 定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学 位 证 书,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发 给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经 通 过 的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应 当 交 存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图 书 馆 一 份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还 应 当 交 存 北 京 图 书 馆 和 有 关 的 专 业 图 书 馆 各 一 份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职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后, 准 备 参 加 考 试 或 答 辩, 可 享 有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授 予 学 位 的 工 作 细 则 15
24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 节 录 ) 16 (1984 年 5 月 31 日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1 年 10 月 29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的 决 定 第 三 次 修 正 ) 第 五 章 军 队 院 校 从 青 年 学 生 中 招 收 的 学 员 第 三 十 六 条 军 队 根 据 国 防 建 设 的 需 要, 可 以 依 托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收 选 拔 培 养 国 防 生 国 防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享 受 国 防 奖 学 金 待 遇, 应 当 参 加 军 事 训 练 政 治 教 育, 履 行 国 防 生 培 养 协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毕 业 后 应 当 履 行 培 养 协 议 到 军 队 服 现 役,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入 伍 手 续, 任 命 为 现 役 军 官 或 者 文 职 干 部 国 防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国 防 生 培 养, 但 符 合 所 在 学 校 普 通 生 培 养 要 求 的, 经 军 队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转 为 普 通 生 ; 被 开 除 学 籍 或 者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由 所 在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八 章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和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的 军 事 训 练 第 四 十 五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在 就 学 期 间, 必 须 接 受 基 本 军 事 训 练 根 据 国 防 建 设 的 需 要, 对 适 合 担 任 军 官 职 务 的 学 生, 再 进 行 短 期 集 中 训 练, 考 核 合 格 的, 经 军 事 机 关 批 准, 服 军 官 预 备 役 第 四 十 六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设 军 事 训 练 机 构, 配 备 军 事 教 员,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的 军 事 训 练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培 养 预 备 役 军 官 的 短 期 集 中 训 练, 由 军 事 部 门 派 出 现 役 军 官 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军 事 训 练 机 构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事 训 练 第 四 十 七 条 普 通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配 备 军 事 教 员, 对 学 生 实 施 军
25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第 四 十 八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和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的 军 事 训 练, 由 教 育 部 国 防 部 负 责 教 育 部 门 和 军 事 部 门 设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的 工 作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人, 承 办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第 十 章 现 役 军 人 的 待 遇 和 退 出 现 役 的 安 置 第 五 十 五 条 ( 第 一 款 ) 现 役 军 人 入 伍 前 已 被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或 者 是 正 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就 学 的 学 生, 服 役 期 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或 者 学 籍, 退 出 现 役 后 两 年 内 允 许 入 学 或 者 复 学,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和 减 免 学 费 等 优 待 ; 入 学 或 者 复 学 后 参 加 国 防 生 选 拔 参 加 国 家 组 织 的 农 村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人 选 选 拔, 以 及 毕 业 后 参 加 军 官 人 选 选 拔 的, 优 先 录 取 第 六 十 条 ( 第 三 款 )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可 以 免 试 进 入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习 ; 报 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以 及 接 受 成 人 教 育 的, 享 受 加 分 以 及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年 限 内 考 入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进 入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习 的, 享 受 国 家 发 给 的 助 学 金 17
26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 节 选 ) (1990 年 9 月 7 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0 年 2 月 26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的 决 定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十 条 ( 第 一 款 ) 著 作 权 包 括 下 列 人 身 权 和 财 产 权 : ( 一 ) 发 表 权, 即 决 定 作 品 是 否 公 之 于 众 的 权 利 ; ( 二 ) 署 名 权, 即 表 明 作 者 身 份, 在 作 品 上 署 名 的 权 利 ; ( 三 ) 修 改 权, 即 修 改 或 者 授 权 他 人 修 改 作 品 的 权 利 ; ( 四 )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即 保 护 作 品 不 受 歪 曲 篡 改 的 权 利 ; ( 五 ) 复 制 权, 即 以 印 刷 复 印 拓 印 录 音 录 像 翻 录 翻 拍 等 方 式 将 作 品 制 作 一 份 或 者 多 份 的 权 利 ; ( 六 ) 发 行 权, 即 以 出 售 或 者 赠 与 方 式 向 公 众 提 供 作 品 的 原 件 或 者 复 制 件 的 权 利 ; ( 七 ) 出 租 权, 即 有 偿 许 可 他 人 临 时 使 用 电 影 作 品 和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法 创 作 的 作 品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权 利, 计 算 机 软 件 不 是 出 租 的 主 要 标 的 的 除 外 ; ( 八 ) 展 览 权, 即 公 开 陈 列 美 术 作 品 摄 影 作 品 的 原 件 或 者 复 制 件 的 权 利 ; ( 九 ) 表 演 权, 即 公 开 表 演 作 品, 以 及 用 各 种 手 段 公 开 播 送 作 品 的 表 演 的 权 利 ; ( 十 ) 放 映 权, 即 通 过 放 映 机 幻 灯 机 等 技 术 设 备 公 开 再 现 美 术 摄 影 电 影 和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法 创 作 的 作 品 等 的 权 利 ; ( 十 一 ) 广 播 权, 即 以 无 线 方 式 公 开 广 播 或 者 传 播 作 品, 以 有 线 传 播 或 者 转 播 的 方 式 向 公 众 传 播 广 播 的 作 品, 以 及 通 过 扩 音 器 或 者 其 他 传 送 符 号 18
27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声 音 图 像 的 类 似 工 具 向 公 众 传 播 广 播 的 作 品 的 权 利 ; ( 十 二 )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即 以 有 线 或 者 无 线 方 式 向 公 众 提 供 作 品, 使 公 众 可 以 在 其 个 人 选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获 得 作 品 的 权 利 ; ( 十 三 ) 摄 制 权, 即 以 摄 制 电 影 或 者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法 将 作 品 固 定 在 载 体 上 的 权 利 ; ( 十 四 ) 改 编 权, 即 改 变 作 品, 创 作 出 具 有 独 创 性 的 新 作 品 的 权 利 ; ( 十 五 ) 翻 译 权, 即 将 作 品 从 一 种 语 言 文 字 转 换 成 另 一 种 语 言 文 字 的 权 利 ; ( 十 六 ) 汇 编 权, 即 将 作 品 或 者 作 品 的 片 段 通 过 选 择 或 者 编 排, 汇 集 成 新 作 品 的 权 利 ; ( 十 七 ) 应 当 由 著 作 权 人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一 条 (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 著 作 权 属 于 作 者,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创 作 作 品 的 公 民 是 作 者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主 持, 代 表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意 志 创 作, 并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担 责 任 的 作 品,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视 为 作 者 第 十 六 条 公 民 为 完 成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工 作 任 务 所 创 作 的 作 品 是 职 务 作 品, 除 本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以 外, 著 作 权 由 作 者 享 有, 但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在 其 业 务 范 围 内 优 先 使 用 作 品 完 成 两 年 内, 未 经 单 位 同 意, 作 者 不 得 许 可 第 三 人 以 与 单 位 使 用 的 相 同 方 式 使 用 该 作 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职 务 作 品, 作 者 享 有 署 名 权, 著 作 权 的 其 他 权 利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享 有,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给 予 作 者 奖 励 : ( 一 ) 主 要 是 利 用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创 作, 并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担 责 任 的 工 程 设 计 图 产 品 设 计 图 地 图 计 算 机 软 件 等 职 务 作 品 ; ( 二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著 作 权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享 19
28 本 科 生 手 册 有 的 职 务 作 品 第 十 七 条 受 委 托 创 作 的 作 品,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由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通 过 合 同 约 定 合 同 未 作 明 确 约 定 或 者 没 有 订 立 合 同 的, 著 作 权 属 于 受 托 人 第 二 十 条 作 者 的 署 名 权 修 改 权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的 保 护 期 不 受 限 制 第 二 十 一 条 (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 公 民 的 作 品, 其 发 表 权 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五 ) 项 至 第 ( 十 七 ) 项 规 定 的 权 利 的 保 护 期 为 作 者 终 生 及 其 死 亡 后 五 十 年, 截 止 于 作 者 死 亡 后 第 五 十 年 的 12 月 31 日 ; 如 果 是 合 作 作 品, 截 止 于 最 后 死 亡 的 作 者 死 亡 后 第 五 十 年 的 12 月 31 日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作 品 著 作 权 ( 署 名 权 除 外 )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享 有 的 职 务 作 品, 其 发 表 权 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五 ) 项 至 第 ( 十 七 ) 项 规 定 的 权 利 的 保 护 期 为 五 十 年, 截 止 于 作 品 首 次 发 表 后 第 五 十 年 的 12 月 31 日, 但 作 品 自 创 作 完 成 后 五 十 年 内 未 发 表 的, 本 法 不 再 保 护 第 四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侵 权 行 为 的,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承 担 停 止 侵 害 消 除 影 响 赔 礼 道 歉 赔 偿 损 失 等 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发 表 其 作 品 的 ; ( 二 ) 未 经 合 作 作 者 许 可, 将 与 他 人 合 作 创 作 的 作 品 当 作 自 己 单 独 创 作 的 作 品 发 表 的 ; ( 三 ) 没 有 参 加 创 作, 为 谋 取 个 人 名 利, 在 他 人 作 品 上 署 名 的 ; ( 四 ) 歪 曲 篡 改 他 人 作 品 的 ; ( 五 ) 剽 窃 他 人 作 品 的 ; ( 六 )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以 展 览 摄 制 电 影 和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法 使 用 作 品, 或 者 以 改 编 翻 译 注 释 等 方 式 使 用 作 品 的,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七 ) 使 用 他 人 作 品, 应 当 支 付 报 酬 而 未 支 付 的 ; ( 八 ) 未 经 电 影 作 品 和 以 类 似 摄 制 电 影 的 方 法 创 作 的 作 品 计 算 机 软 件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人 许 可, 出 租 其 作 品 或 者 20
29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的,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九 ) 未 经 出 版 者 许 可, 使 用 其 出 版 的 图 书 期 刊 的 版 式 设 计 的 ; ( 十 ) 未 经 表 演 者 许 可, 从 现 场 直 播 或 者 公 开 传 送 其 现 场 表 演, 或 者 录 制 其 表 演 的 ; ( 十 一 ) 其 他 侵 犯 著 作 权 以 及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益 的 行 为 第 四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侵 权 行 为 的,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承 担 停 止 侵 害 消 除 影 响 赔 礼 道 歉 赔 偿 损 失 等 民 事 责 任 ; 同 时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可 以 由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销 毁 侵 权 复 制 品, 并 可 处 以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还 可 以 没 收 主 要 用 于 制 作 侵 权 复 制 品 的 材 料 工 具 设 备 等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复 制 发 行 表 演 放 映 广 播 汇 编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其 作 品 的,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二 ) 出 版 他 人 享 有 专 有 出 版 权 的 图 书 的 ; ( 三 ) 未 经 表 演 者 许 可, 复 制 发 行 录 有 其 表 演 的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或 者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其 表 演 的,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四 ) 未 经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许 可, 复 制 发 行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其 制 作 的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的,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五 ) 未 经 许 可, 播 放 或 者 复 制 广 播 电 视 的,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六 )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人 许 可, 故 意 避 开 或 者 破 坏 权 利 人 为 其 作 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等 采 取 的 保 护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的 技 术 措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七 )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人 许 可, 故 意 删 除 或 者 改 变 作 品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等 的 权 利 管 理 电 子 信 息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八 ) 制 作 出 售 假 冒 他 人 署 名 的 作 品 的 第 四 十 九 条 侵 犯 著 作 权 或 者 与 著 作 权 有 关 的 权 利 的, 侵 权 人 应 当 按 照 21
30 本 科 生 手 册 权 利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给 予 赔 偿 ; 实 际 损 失 难 以 计 算 的, 可 以 按 照 侵 权 人 的 违 法 所 得 给 予 赔 偿 赔 偿 数 额 还 应 当 包 括 权 利 人 为 制 止 侵 权 行 为 所 支 付 的 合 理 开 支 权 利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或 者 侵 权 人 的 违 法 所 得 不 能 确 定 的,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侵 权 行 为 的 情 节, 判 决 给 予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赔 偿 22
31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 节 选 ) (1984 年 3 月 12 日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8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的 决 定 第 三 次 修 正 ) 第 六 条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或 者 主 要 是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为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该 单 位 ;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该 单 位 为 专 利 权 人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该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为 专 利 权 人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单 位 与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订 有 合 同, 对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和 专 利 权 的 归 属 作 出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第 七 条 对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的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专 利 申 请,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压 制 第 八 条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一 个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委 托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除 另 有 协 议 的 以 外,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完 成 或 者 共 同 完 成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申 请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专 利 权 人 第 十 一 条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后, 除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都 不 得 实 施 其 专 利, 即 不 得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制 造 使 用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 其 专 利 产 品, 或 者 使 用 其 专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 依 照 该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后,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都 不 得 实 施 其 专 利, 即 不 得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制 造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 其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23
32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实 施 他 人 专 利 的, 应 当 与 专 利 权 人 订 立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向 专 利 权 人 支 付 专 利 使 用 费 被 许 可 人 无 权 允 许 合 同 规 定 以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实 施 该 专 利 第 十 六 条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单 位 应 当 对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的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给 予 奖 励 ; 发 明 创 造 专 利 实 施 后, 根 据 其 推 广 应 用 的 范 围 和 取 得 的 经 济 效 益, 对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给 予 合 理 的 报 酬 第 十 七 条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有 权 在 专 利 文 件 中 写 明 自 己 是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专 利 权 人 有 权 在 其 专 利 产 品 或 者 该 产 品 的 包 装 上 标 明 专 利 标 识 第 六 十 条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实 施 其 专 利, 即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引 起 纠 纷 的,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不 愿 协 商 或 者 协 商 不 成 的,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也 可 以 请 求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时, 认 定 侵 权 行 为 成 立 的, 可 以 责 令 侵 权 人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当 事 人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处 理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侵 权 人 期 满 不 起 诉 又 不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进 行 处 理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事 人 的 请 求, 可 以 就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赔 偿 数 额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六 十 五 条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赔 偿 数 额 按 照 权 利 人 因 被 侵 权 所 受 到 的 实 际 损 失 确 定 ; 实 际 损 失 难 以 确 定 的, 可 以 按 照 侵 权 人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益 确 定 权 利 人 的 损 失 或 者 侵 权 人 获 得 的 利 益 难 以 确 定 的, 参 照 该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倍 数 合 理 确 定 赔 偿 数 额 还 应 当 包 括 权 利 人 为 制 止 侵 权 行 为 所 支 付 的 合 理 开 支 权 利 人 的 损 失 侵 权 人 获 得 的 利 益 和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均 难 以 确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专 利 权 的 类 型 侵 权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情 节 等 因 素, 确 定 给 予 一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赔 偿 24
33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 节 选 ) (1982 年 8 月 23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3 年 8 月 30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的 决 定 第 三 次 修 正 ) 第 八 条 任 何 能 够 将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商 品 与 他 人 的 商 品 区 别 开 的 标 志, 包 括 文 字 图 形 字 母 数 字 三 维 标 志 颜 色 组 合 和 声 音 等, 以 及 上 述 要 素 的 组 合, 均 可 以 作 为 商 标 申 请 注 册 第 十 三 条 为 相 关 公 众 所 熟 知 的 商 标, 持 有 人 认 为 其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时,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请 求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就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申 请 注 册 的 商 标 是 复 制 摹 仿 或 者 翻 译 他 人 未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驰 名 商 标, 容 易 导 致 混 淆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 用 就 不 相 同 或 者 不 相 类 似 商 品 申 请 注 册 的 商 标 是 复 制 摹 仿 或 者 翻 译 他 人 已 经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驰 名 商 标, 误 导 公 众, 致 使 该 驰 名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利 益 可 能 受 到 损 害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 用 第 五 十 六 条 注 册 商 标 的 专 用 权, 以 核 准 注 册 的 商 标 和 核 定 使 用 的 商 品 为 限 第 五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均 属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 ( 一 )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许 可,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的 商 标 的 ; ( 二 )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许 可,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近 似 的 商 标, 或 者 在 类 似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 商 标, 容 易 导 致 混 淆 的 ; ( 三 ) 销 售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商 品 的 ; ( 四 ) 伪 造 擅 自 制 造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或 者 销 售 伪 造 擅 自 制 造 的 注 25
34 本 科 生 手 册 册 商 标 标 识 的 ; ( 五 )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同 意, 更 换 其 注 册 商 标 并 将 该 更 换 商 标 的 商 品 又 投 入 市 场 的 ; ( 六 ) 故 意 为 侵 犯 他 人 商 标 专 用 权 行 为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帮 助 他 人 实 施 侵 犯 商 标 专 用 权 行 为 的 ; ( 七 ) 给 他 人 的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造 成 其 他 损 害 的 第 六 十 条 (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 有 本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所 列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行 为 之 一, 引 起 纠 纷 的,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不 愿 协 商 或 者 协 商 不 成 的, 商 标 注 册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也 可 以 请 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时, 认 定 侵 权 行 为 成 立 的,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没 收 销 毁 侵 权 商 品 和 主 要 用 于 制 造 侵 权 商 品 伪 造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的 工 具, 违 法 经 营 额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可 以 处 违 法 经 营 额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经 营 额 或 者 违 法 经 营 额 不 足 五 万 元 的, 可 以 处 二 十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五 年 内 实 施 两 次 以 上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销 售 不 知 道 是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商 品, 能 证 明 该 商 品 是 自 己 合 法 取 得 并 说 明 提 供 者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销 售 第 六 十 三 条 侵 犯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赔 偿 数 额, 按 照 权 利 人 因 被 侵 权 所 受 到 的 实 际 损 失 确 定 ; 实 际 损 失 难 以 确 定 的, 可 以 按 照 侵 权 人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益 确 定 ; 权 利 人 的 损 失 或 者 侵 权 人 获 得 的 利 益 难 以 确 定 的, 参 照 该 商 标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倍 数 合 理 确 定 对 恶 意 侵 犯 商 标 专 用 权,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在 按 照 上 述 方 法 确 定 数 额 的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确 定 赔 偿 数 额 赔 偿 数 额 应 当 包 括 权 利 人 为 制 止 侵 权 行 为 所 支 付 的 合 理 开 支 人 民 法 院 为 确 定 赔 偿 数 额, 在 权 利 人 已 经 尽 力 举 证, 而 与 侵 权 行 为 相 关 的 账 簿 资 料 主 要 由 侵 权 人 掌 握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责 令 侵 权 人 提 供 与 侵 权 行 为 相 关 的 账 簿 资 料 ; 侵 权 人 不 提 供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的 账 簿 资 料 的, 人 民 法 院 26
35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可 以 参 考 权 利 人 的 主 张 和 提 供 的 证 据 判 定 赔 偿 数 额 权 利 人 因 被 侵 权 所 受 到 的 实 际 损 失 侵 权 人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益 注 册 商 标 许 可 使 用 费 难 以 确 定 的,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侵 权 行 为 的 情 节 判 决 给 予 三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赔 偿 27
36 本 科 生 手 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诽 谤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法 释 号 (2013 年 9 月 5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589 次 会 议 2013 年 9 月 2 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十 二 届 检 察 委 员 会 第 9 次 会 议 通 过 ) 为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维 护 互 联 网 安 全 的 决 定 等 规 定, 对 办 理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诽 谤 寻 衅 滋 事 敲 诈 勒 索 非 法 经 营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 题 解 释 如 下 : 第 一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 ( 一 ) 捏 造 损 害 他 人 名 誉 的 事 实,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散 布, 或 者 组 织 指 使 人 员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散 布 的 ; ( 二 ) 将 信 息 网 络 上 涉 及 他 人 的 原 始 信 息 内 容 篡 改 为 损 害 他 人 名 誉 的 事 实,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散 布, 或 者 组 织 指 使 人 员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散 布 的 ; 明 知 是 捏 造 的 损 害 他 人 名 誉 的 事 实,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散 布, 情 节 恶 劣 的, 以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论 第 二 条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诽 谤 他 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情 节 严 重 : ( 一 ) 同 一 诽 谤 信 息 实 际 被 点 击 浏 览 次 数 达 到 五 千 次 以 上, 或 者 被 转 发 次 数 达 到 五 百 次 以 上 的 ; ( 二 ) 造 成 被 害 人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精 神 失 常 自 残 自 杀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 28
37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 三 ) 二 年 内 曾 因 诽 谤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又 诽 谤 他 人 的 ; ( 四 ) 其 他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第 三 条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诽 谤 他 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秩 序 和 国 家 利 益 : ( 一 )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 ( 二 ) 引 发 公 共 秩 序 混 乱 的 ; ( 三 ) 引 发 民 族 宗 教 冲 突 的 ; ( 四 ) 诽 谤 多 人,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 五 ) 损 害 国 家 形 象, 严 重 危 害 国 家 利 益 的 ; ( 六 ) 造 成 恶 劣 国 际 影 响 的 ; ( 七 ) 其 他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秩 序 和 国 家 利 益 的 情 形 第 四 条 一 年 内 多 次 实 施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诽 谤 他 人 行 为 未 经 处 理, 诽 谤 信 息 实 际 被 点 击 浏 览 转 发 次 数 累 计 计 算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依 法 定 罪 处 罚 第 五 条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辱 骂 恐 吓 他 人, 情 节 恶 劣,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九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以 寻 衅 滋 事 罪 定 罪 处 罚 编 造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明 知 是 编 造 的 虚 假 信 息,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散 布, 或 者 组 织 指 使 人 员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散 布, 起 哄 闹 事, 造 成 公 共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九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四 ) 项 的 规 定, 以 寻 衅 滋 事 罪 定 罪 处 罚 第 六 条 以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发 布 删 除 等 方 式 处 理 网 络 信 息 为 由, 威 胁 要 挟 他 人, 索 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多 次 实 施 上 述 行 为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以 敲 诈 勒 索 罪 定 罪 处 罚 第 七 条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有 偿 提 供 删 除 信 息 服 务, 或 者 明 知 是 虚 假 信 息,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有 偿 提 供 发 布 信 息 等 服 务,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非 法 经 营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第 ( 四 ) 项 的 规 定, 以 非 法 经 营 罪 定 罪 处 罚 : ( 一 ) 个 人 非 法 经 营 数 额 在 五 万 元 以 上,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在 二 万 元 以 29
38 本 科 生 手 册 上 的 ; ( 二 ) 单 位 非 法 经 营 数 额 在 十 五 万 元 以 上,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在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的 行 为, 数 额 达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数 额 五 倍 以 上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第 八 条 明 知 他 人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诽 谤 寻 衅 滋 事 敲 诈 勒 索 非 法 经 营 等 犯 罪, 为 其 提 供 资 金 场 所 技 术 支 持 等 帮 助 的, 以 共 同 犯 罪 论 处 第 九 条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诽 谤 寻 衅 滋 事 敲 诈 勒 索 非 法 经 营 犯 罪, 同 时 又 构 成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损 害 商 业 信 誉 商 品 声 誉 罪, 第 二 百 七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煽 动 暴 力 抗 拒 法 律 实 施 罪, 第 二 百 九 十 一 条 之 一 规 定 的 编 造 故 意 传 播 虚 假 恐 怖 信 息 罪 等 犯 罪 的,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第 十 条 本 解 释 所 称 信 息 网 络, 包 括 以 计 算 机 电 视 机 固 定 电 话 机 移 动 电 话 机 等 电 子 设 备 为 终 端 的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广 播 电 视 网 固 定 通 信 网 移 动 通 信 网 等 信 息 网 络, 以 及 向 公 众 开 放 的 局 域 网 络 30
39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已 于 2005 年 2 月 4 日 经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教 育 部 部 长 周 济 二 〇 〇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称 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31
40 本 科 生 手 册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32
41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由 学 校 规 定 33
42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重 修 等 要 求,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所 在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34
43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次 数 和 期 限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应 当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五 节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三 ) 经 35
44 本 科 生 手 册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补 考 重 修 或 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是 否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由 学 校 规 定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三 十 三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36
45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应 当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37
46 本 科 生 手 册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者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第 五 十 三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38
47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足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对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39
48 本 科 生 手 册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第 六 十 四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十 五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六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或 修 改 学 校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中 央 部 委 属 校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7 号 )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教 学 [1995]4 号 )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40
49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修 改 <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23 日 第 41 次 教 育 部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教 育 部 部 长 袁 贵 仁 二 〇 一 二 年 一 月 五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对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维 护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保 障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考 生 ) 从 事 和 参 与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是 指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等,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实 施, 由 经 批 准 的 实 施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承 办,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统 一 举 行, 其 结 果 作 为 招 收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或 者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依 据 的 测 试 活 动 第 三 条 对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考 生 以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考 场 纪 律, 影 响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对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应 当 公 开 公 平 合 法 适 当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或 者 本 地 区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41
50 本 科 生 手 册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各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负 责 有 关 考 试 的 具 体 实 施, 依 据 本 办 法, 负 责 对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二 章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五 条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 一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 五 )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 六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七 )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八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 九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六 条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 三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四 ) 携 带 具 有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信 息 功 能 的 设 备 的 ; ( 五 )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六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42
51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 七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 八 )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 九 ) 其 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 一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 二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的 ; ( 三 )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 四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 ( 五 )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八 条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考 试 秩 序,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不 得 有 下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的 行 为 : ( 一 ) 故 意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 二 )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 三 )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 四 ) 故 意 损 坏 考 场 设 施 设 备 ; ( 五 )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考 生 有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的, 取 消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有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其 所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阶 段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当 次 考 试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该 项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可 以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各 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 一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43
52 本 科 生 手 册 ( 二 ) 向 考 场 外 发 送 传 递 试 题 信 息 的 ; ( 三 )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接 收 信 息 实 施 作 弊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身 份 证 准 考 证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者 代 替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的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考 生 有 前 款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的, 也 可 以 给 予 延 迟 毕 业 时 间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延 迟 期 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第 十 条 考 生 有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本 科 目 考 试, 其 当 次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行 为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考 生 以 作 弊 行 为 获 得 的 考 试 成 绩 并 由 此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入 学 资 格 的, 由 证 书 颁 发 机 关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证 书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已 经 被 录 取 或 者 入 学 的, 由 录 取 学 校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或 者 其 学 籍 第 十 二 条 在 校 学 生 在 职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通 报 其 所 在 学 校, 由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或 者 予 以 解 聘 : ( 一 )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三 ) 为 作 弊 组 织 者 提 供 试 题 信 息 答 案 及 相 应 设 备 等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行 为 的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在 考 试 管 理 组 织 及 评 卷 等 工 作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并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建 议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应 回 避 考 试 工 作 却 隐 瞒 不 报 的 ; ( 二 ) 擅 自 变 更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或 者 考 试 安 排 的 ; ( 三 ) 提 示 或 暗 示 考 生 答 题 的 ; 44
53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 四 ) 擅 自 将 试 题 答 卷 或 者 有 关 内 容 带 出 考 场 或 者 传 递 给 他 人 的 ; ( 五 )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或 者 视 频 录 像 资 料 损 毁 视 频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 ( 六 ) 在 评 卷 统 分 中 严 重 失 职, 造 成 明 显 的 错 评 漏 评 或 者 积 分 差 错 的 ; ( 七 ) 在 评 卷 中 擅 自 更 改 评 分 细 则 或 者 不 按 评 分 细 则 进 行 评 卷 的 ; ( 八 ) 因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雷 同 卷 的 ; ( 九 ) 擅 自 泄 露 评 卷 统 分 等 应 予 保 密 的 情 况 的 ; ( 十 ) 其 他 违 反 监 考 评 卷 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并 调 离 考 试 工 作 岗 位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为 不 具 备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假 证 明 证 件 档 案, 使 其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资 格 的 ; ( 二 ) 因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考 生 未 能 如 期 参 加 考 试 的 或 者 使 考 试 工 作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 三 ) 利 用 监 考 或 者 从 事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为 考 生 作 弊 提 供 条 件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考 生 档 案 ( 含 电 子 档 案 ) 的 ; ( 五 ) 在 场 外 组 织 答 卷 为 考 生 提 供 答 案 的 ; ( 六 ) 指 使 纵 容 或 者 伙 同 他 人 作 弊 的 ; ( 七 ) 偷 换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或 者 考 场 原 始 记 录 材 料 的 ; ( 八 ) 擅 自 更 改 或 者 编 造 虚 报 考 试 数 据 信 息 的 ; ( 九 )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便 利, 索 贿 受 贿 以 权 徇 私 的 ; ( 十 ) 诬 陷 打 击 报 复 考 生 的 第 十 五 条 因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管 理 混 乱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考 点 或 者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 或 者 同 一 考 点 同 一 时 间 的 考 试 有 1/5 以 上 45
54 本 科 生 手 册 考 场 存 在 雷 同 卷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取 消 该 考 点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资 格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考 区 内 一 个 或 者 一 个 以 上 专 业 考 试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由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给 予 该 考 区 警 告 或 者 停 考 该 考 区 相 应 专 业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对 出 现 大 规 模 作 弊 情 况 的 考 场 考 点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负 责 人 及 所 属 考 区 的 负 责 人,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造 成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 包 括 副 题 及 其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下 同 ) 丢 失 损 毁 泄 密, 或 者 使 考 生 答 卷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负 责 人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盗 窃 损 毁 传 播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建 议 行 为 人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指 使 纵 容 授 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放 松 考 试 纪 律, 致 使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的 ; ( 二 )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 ( 三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的 ; ( 四 ) 利 用 职 权, 包 庇 掩 盖 作 弊 行 为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作 弊 的 ; ( 五 ) 以 打 击 报 复 诬 陷 威 胁 等 手 段 侵 犯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考 生 人 身 权 利 的 ; ( 六 ) 向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的 ; ( 七 ) 故 意 损 坏 考 试 设 施 的 ; ( 八 ) 扰 乱 妨 害 考 场 评 卷 点 及 有 关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后 果 严 重 的 46
55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议 有 关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从 重 处 理 第 三 章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与 处 理 程 序 第 十 八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并 如 实 记 录 ;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暂 扣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监 考 员 或 者 考 场 巡 视 员 督 考 员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向 违 纪 考 生 告 知 违 规 记 录 的 内 容, 对 暂 扣 的 考 生 物 品 应 填 写 收 据 第 十 九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发 现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的,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事 实 调 查, 收 集 保 存 相 应 的 证 据 材 料, 并 在 调 查 事 实 和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视 频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在 现 场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并 应 当 将 视 频 录 像 作 为 证 据 保 存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可 以 通 过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条 考 点 汇 总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汇 总 情 况 经 考 点 主 考 签 字 认 定 后, 报 送 上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生 在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中, 出 现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 出 现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处 理,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也 可 以 要 求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 送 材 料 及 证 据,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行 为 的,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对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由 当 地 公 47
56 本 科 生 手 册 安 部 门 处 理 ; 评 卷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有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通 知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生 在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组 织 考 试 的 机 构 认 定, 由 相 关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受 其 委 托 的 组 织 考 试 的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场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审 查 中 认 定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认 定 并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参 加 其 他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由 承 办 有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考 试 机 构 参 照 前 款 规 定 具 体 确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考 点 考 场 出 现 大 面 积 作 弊 情 况 或 者 需 要 对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直 接 介 入 调 查 和 处 理 发 生 第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条 所 列 案 件,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处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必 要 时,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参 与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场 考 点 及 评 卷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的, 考 点 主 考 评 卷 点 负 责 人 应 当 暂 停 其 工 作, 并 报 相 应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生, 由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市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应 当 向 提 出 处 理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通 报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在 对 考 试 违 规 的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应 当 复 核 违 规 事 实 和 相 关 证 据, 告 知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对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存 在 异 议 的, 应 当 给 予 其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机 会 48
57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给 予 考 生 停 考 处 理 的, 经 考 生 申 请,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对 作 弊 的 事 实 情 节 等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应 当 制 作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载 明 被 处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单 位 名 称 处 理 事 实 根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的 内 容 救 济 途 径 以 及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机 构 名 称 和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时 间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应 当 及 时 送 达 被 处 理 人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生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对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其 上 一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对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也 可 以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授 权 承 担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第 二 十 八 条 受 理 复 核 申 请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对 处 理 决 定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和 适 用 的 依 据 等 进 行 审 查, 并 在 受 理 后 30 日 内,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 ( 一 ) 处 理 决 定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依 据 正 确, 程 序 合 法, 内 容 适 当 的, 决 定 维 持 ; ( 二 ) 处 理 决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 1.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 2.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的 ; 3.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处 理 程 序 的 做 出 决 定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对 因 错 误 的 处 理 决 定 给 考 生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补 救 第 二 十 九 条 申 请 人 对 复 核 决 定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十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记 录 保 留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作 弊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中 记 录 的 信 息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任 何 组 织 个 人 不 得 删 除 变 更 49
58 本 科 生 手 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可 以 依 申 请 接 受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的 查 询, 并 应 当 及 时 向 招 生 学 校 或 单 位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作 为 招 生 参 考 条 件 第 三 十 一 条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汇 总 本 地 区 违 反 规 定 的 考 生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处 理 情 况, 并 向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 告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考 场 是 指 实 施 考 试 的 封 闭 空 间 ; 所 称 考 点 是 指 设 置 若 干 考 场 独 立 进 行 考 务 活 动 的 特 定 场 所 ; 所 称 考 区 是 指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设 置, 由 若 干 考 点 组 成, 进 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实 施 工 作 的 特 定 地 区 第 三 十 三 条 非 全 日 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全 国 考 试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及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考 试 的 违 规 处 理 可 以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各 有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违 规 处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50
59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2005 年 4 月 1 日 教 育 部 ) 一 志 存 高 远,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面 向 世 界, 了 解 国 情,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人 二 热 爱 祖 国, 服 务 人 民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民 族 团 结 不 参 与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影 响 国 家 统 一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活 动 培 养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深 厚 感 情,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甘 愿 为 祖 国 为 人 民 奉 献 三 勤 奋 学 习, 自 强 不 息 追 求 真 理, 崇 尚 科 学 ; 刻 苦 钻 研, 严 谨 求 实 ; 积 极 实 践, 勇 于 创 新 ; 珍 惜 时 间, 学 业 有 成 四 遵 纪 守 法, 弘 扬 正 气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依 法 履 行 义 务 ; 敬 廉 崇 洁, 公 道 正 派 ; 敢 于 并 善 于 同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五 诚 实 守 信, 严 于 律 己 履 约 践 诺, 知 行 统 一 ; 遵 从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不 作 弊, 不 剽 窃 ; 自 尊 自 爱, 自 省 自 律 ; 文 明 使 用 互 联 网 ; 自 觉 抵 制 黄 赌 毒 等 不 良 诱 惑 六 明 礼 修 身, 团 结 友 爱 弘 扬 传 统 美 德,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男 女 交 往 文 明 ; 关 心 集 体, 爱 护 公 物, 热 心 公 益 ; 尊 敬 师 长, 友 爱 同 学, 团 结 合 作 ; 仪 表 整 洁, 待 人 礼 貌 ; 豁 达 宽 容, 积 极 向 上 七 勤 俭 节 约, 艰 苦 奋 斗 热 爱 劳 动, 珍 惜 他 人 和 社 会 劳 动 成 果 ; 生 活 俭 朴, 杜 绝 浪 费 ; 不 追 求 超 越 自 身 和 家 庭 实 际 的 物 质 享 受 八 强 健 体 魄, 热 爱 生 活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提 高 身 体 素 质, 保 持 心 理 健 康 ; 磨 砺 意 志, 不 怕 挫 折, 提 高 适 应 能 力 ;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 关 爱 自 然, 爱 护 环 境, 珍 惜 资 源 51
60 本 科 生 手 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合 作 协 议 条 款 (2004 年 9 月 8 日 全 国 学 生 货 款 管 理 中 心 ) 1. 定 义 本 合 作 协 议 条 款 的 下 列 术 语 应 解 释 为 : 1.1 合 作 协 议 系 指 甲 方 和 乙 方 签 署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合 作 协 议 书 中 载 明 的 合 作 双 方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包 括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合 作 协 议 书 所 提 到 的 构 成 合 作 协 议 的 所 有 文 件 1.2 甲 方 系 指 在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合 作 协 议 书 中 指 明 的 教 育 部 全 国 学 生 贷 款 管 理 中 心 1.3 乙 方 系 指 在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合 作 协 议 书 中 指 明 的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 风 险 补 偿 金 系 指 根 据 风 险 分 担 的 原 则, 按 乙 方 当 年 实 际 发 放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金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由 甲 方 对 乙 方 给 予 补 偿 的 专 项 资 金 1.5 经 办 银 行 系 指 按 合 作 协 议 具 体 办 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的 乙 方 本 身 及 其 具 体 办 理 此 业 务 的 分 支 机 构 1.6 高 校 或 学 校 系 指 招 标 需 求 一 览 表 中 确 定 的 高 等 学 校 1.7 学 校 机 构 系 指 学 校 设 立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机 构 1.8 合 同 系 指 借 款 学 生 经 办 银 行 双 方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2. 合 作 内 容 2.1 本 合 作 协 议 项 下 的 合 作 内 容 系 指 甲 乙 双 方 及 其 所 代 表 的 机 构 从 事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活 动 2.2 甲 方 是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专 门 管 理 机 构, 有 义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其 代 表 的 高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同 时, 甲 方 应 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贴 息 专 户 及 风 险 补 偿 金 52
61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专 户 开 在 乙 方 2.3 如 经 办 银 行 是 乙 方 的 分 支 机 构, 乙 方 应 负 责 落 实 各 高 校 的 经 办 银 行 经 办 银 行 确 定 后, 乙 方 负 责 将 甲 方 每 年 下 达 给 高 校 的 借 款 学 生 人 数 和 借 款 需 求 额 度 下 达 给 经 办 银 行, 并 督 促 经 办 银 行 与 高 校 签 订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协 议, 该 协 议 的 各 项 条 款 应 与 甲 乙 双 方 的 合 作 协 议 严 格 保 持 一 致 乙 方 有 义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经 办 银 行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2.4 甲 乙 双 方 应 将 本 合 作 协 议 下 达 给 各 自 代 表 的 下 属 机 构, 要 求 它 们 遵 照 执 行 2.5 甲 方 应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与 乙 方 在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范 围 内, 进 行 存 贷 款 等 方 面 的 全 面 银 校 合 作 3. 贷 款 对 象 与 条 件 3.1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借 款 学 生 为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中 经 济 困 难 的 本 专 科 生 ( 含 高 职 生 )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3.2 学 生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且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2)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未 成 年 人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须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 ); (3) 诚 实 守 信, 遵 纪 守 法,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4) 学 习 刻 苦, 能 够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 (5)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在 校 期 间 所 能 获 得 的 收 人 不 足 以 支 付 完 成 学 业 所 需 基 本 费 用 ( 包 括 学 费 住 宿 费 基 本 生 活 费 ) 4. 贷 款 额 度 4.1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的 贷 款 总 额 度 按 照 当 年 在 校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20% 及 每 人 每 年 6000 元 确 定 4.2 各 高 校 借 款 学 生 人 数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按 照 该 校 当 年 在 校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20% 确 定, 具 体 比 例 由 甲 方 根 据 各 高 校 上 报 的 人 数 和 实 际 情 况 与 乙 方 协 商 后 53
62 本 科 生 手 册 确 定 4.3 学 生 贷 款 金 额 原 则 上 每 人 每 学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每 个 学 生 的 具 体 贷 款 金 额 由 学 校 按 本 校 的 总 贷 款 额 度, 根 据 学 费 住 宿 费 和 生 活 费 标 准 以 及 学 生 的 困 难 程 度 确 定 5. 贷 款 申 请 5.1 学 校 与 经 办 银 行 应 共 同 负 责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的 咨 询 工 作 5.2 在 甲 乙 双 方 合 作 期 内,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原 则 上 采 取 一 次 申 请 银 行 分 期 发 放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办 法 ;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学 校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领 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书 等 有 关 材 料, 如 实 完 整 地 填 写, 并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学 校 可 以 分 批 次 为 学 生 办 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5.3 借 款 学 生 须 如 实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书 ; (2) 本 人 学 生 证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未 成 年 人 须 提 供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和 书 面 同 意 申 请 贷 款 的 证 明 ); (3) 本 人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情 况 说 明 ; (4) 乡 镇 街 道 民 政 部 门 和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关 于 其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证 明 6. 贷 款 申 请 初 审 6.1 学 校 应 设 置 专 门 的 工 作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在 全 国 学 生 贷 款 管 理 中 心 下 达 的 借 款 额 度 内, 组 织 学 生 申 请 贷 款, 并 接 受 学 生 的 贷 款 申 请 6.2 学 校 机 构 应 对 学 生 提 交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在 自 收 到 学 生 贷 款 申 请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此 项 工 作 完 成 后, 学 校 机 构 应 进 行 为 期 5 天 的 公 示, 并 对 有 问 题 的 申 请 进 行 纠 正 初 审 工 作 无 误 后, 学 校 机 构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审 查 合 格 的 贷 款 申 请 书 上 加 盖 公 章 予 以 确 认, 将 审 查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按 经 办 银 行 的 要 求 编 制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借 款 学 生 审 核 信 息 表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表 ), 以 电 子 文 档 和 书 面 文 档 形 式 与 申 请 资 料 一 并 送 交 54
63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经 办 银 行 7. 贷 款 申 请 审 批 7.1 经 办 银 行 在 收 到 学 校 提 交 的 信 息 表 和 申 请 材 料 后, 按 要 求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如 有 差 错 或 遗 漏, 可 要 求 学 校 进 行 更 正 或 补 充 经 办 银 行 的 复 审 工 作 应 在 收 到 学 校 提 交 的 真 实 完 整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7.2 经 办 银 行 在 审 查 工 作 中, 要 按 照 本 合 作 协 议 的 约 定 满 足 高 校 借 款 学 生 人 数 和 额 度 需 求 7.3 经 办 银 行 应 在 全 部 审 查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统 一 编 制 审 查 合 格 的 借 款 学 生 名 册 并 送 交 学 校 8. 借 款 合 同 8.1 学 校 收 到 经 办 银 行 的 批 准 借 款 学 生 名 册 后, 组 织 学 生 填 写 签 署 借 款 合 同 和 借 据, 并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8.2 学 校 将 学 生 签 署 的 借 款 合 同 和 借 据 提 交 经 办 银 行 经 办 银 行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学 校 提 交 的 借 款 学 生 已 签 署 的 借 款 合 同 和 借 据 进 行 签 署 经 办 银 行 在 签 署 工 作 完 成 后,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签 署 的 借 款 合 同 送 达 学 校 学 校 接 到 借 款 合 同 和 借 据 后,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其 发 给 借 款 学 生 本 人 8.3 学 校 应 将 学 生 申 请 或 借 款 信 息 及 时 通 知 借 款 学 生 家 长 或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9. 贷 款 发 放 9.1 经 办 银 行 应 在 借 款 合 同 签 字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首 年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和 生 活 费 贷 款 划 入 学 校 指 定 的 账 户, 第 二 年 及 以 后 学 年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和 生 活 费 贷 款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划 入 学 校 指 定 的 账 户 9.2 学 校 应 负 责 将 生 活 费 贷 款 按 月 发 放 给 借 款 学 生, 并 负 责 监 督 学 生 的 贷 款 使 用 情 况 9.3 经 办 银 行 可 向 学 校 了 解 贷 款 的 发 放 和 使 用 情 况 55
64 本 科 生 手 册 10. 贷 款 的 期 限 展 期 和 利 率 10.1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六 年 10.2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自 付 利 息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其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之 日 的 下 月 1 日 ( 含 1 日 ); 当 借 款 学 生 按 照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结 业 肄 业 休 学 退 学 被 取 消 学 籍 时, 自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之 日 的 下 月 1 日 起 自 付 利 息 当 休 学 的 借 款 学 生 复 学 后, 恢 复 贴 息 起 始 日 为 当 月 的 1 日 10.3 对 于 毕 业 后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的 借 款 学 生, 要 在 毕 业 前 向 原 所 在 学 校 提 出 展 期 申 请, 并 提 供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的 相 关 证 明 原 所 在 学 校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原 经 办 银 行 为 其 办 理 展 期 手 续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的 借 款 学 生 原 贷 款 展 期 期 间 的 贴 息, 按 借 款 学 生 原 所 在 学 校 的 隶 属 关 系, 由 财 政 部 门 继 续 按 在 校 生 实 施 贴 息 甲 方 及 借 款 学 生 原 所 在 学 校 对 该 笔 贷 款 继 续 承 担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相 关 责 任 和 义 务 10.4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利 率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法 定 贷 款 利 率 和 国 家 有 关 利 率 政 策 执 行 如 遇 利 率 调 整,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提 前 还 贷 的, 经 办 银 行 应 按 贷 款 实 际 期 限 计 算 利 息, 不 应 加 收 除 应 付 利 息 之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10.5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借 款 学 生 如 未 按 照 与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的 还 款 协 议 约 定 的 期 限 数 额 偿 还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应 对 其 违 约 还 款 金 额 计 收 罚 息 11. 合 同 变 更 11.1 借 款 合 同 为 约 束 借 贷 双 方 的 法 律 依 据 除 以 下 情 况 外,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借 贷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合 同 期 内 保 持 不 变 (1) 借 款 学 生 自 愿 终 止 贷 款 发 放 借 款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经 办 银 行 应 允 许 借 款 学 生 自 愿 提 出 终 止 贷 款 发 放 有 终 止 贷 款 发 放 意 向 时, 借 款 学 生 应 在 当 年 放 款 10 日 前 通 过 所 在 学 校 向 经 办 银 行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2) 借 款 学 生 转 学 借 款 学 生 转 学 时, 必 须 先 还 清 在 原 经 办 银 行 的 贷 款 本 息, 所 在 学 校 方 可 为 其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56
65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3) 借 款 学 生 发 生 休 学 退 学 出 国 被 开 除 学 籍 死 亡 等 其 他 不 能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的 情 况, 学 校 应 及 时 通 知 经 办 银 行 经 办 银 行 有 权 按 合 同 约 定 采 取 停 止 发 放 尚 未 发 放 的 贷 款 提 前 收 回 贷 款 本 息 等 措 施 必 须 在 经 办 银 行 视 情 况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或 经 办 银 行 与 借 款 学 生 签 订 还 款 协 议 后, 借 款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方 可 为 学 生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11.2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之 一 的, 借 贷 双 方 应 办 理 合 同 变 更 手 续, 并 按 变 更 后 的 合 同 执 行 12. 贷 款 本 金 偿 还 12.1 借 款 学 生 应 严 格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12.2 学 校 应 负 责 开 展 对 借 款 学 生 的 信 用 教 育 和 还 贷 宣 传 工 作, 讲 解 还 贷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 建 立 借 款 学 生 信 用 记 录, 协 助 银 行 做 好 借 款 学 生 的 还 款 确 认 和 贷 款 催 收 工 作 12.3 经 办 银 行 应 对 借 款 学 生 积 极 开 展 还 贷 宣 传 工 作, 讲 解 还 贷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12.4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学 校 应 组 织 借 款 学 生 与 经 办 银 行 办 理 还 款 确 认 手 续, 制 订 还 款 计 划, 签 订 还 款 协 议 借 款 学 生 与 经 办 银 行 办 理 上 述 手 续 后, 学 校 方 可 为 其 办 理 毕 业 手 续 12.5 贷 款 还 本 付 息 可 以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经 办 银 行 应 允 许 借 款 学 生 根 据 就 业 和 收 人 水 平, 自 主 选 择 毕 业 后 24 个 月 内 的 任 何 一 个 月 起 开 始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具 体 还 贷 事 宜, 由 借 款 学 生 在 办 理 还 款 确 认 手 续 时 向 经 办 银 行 提 出 申 请, 经 办 银 行 进 行 审 批 12.6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或 终 止 学 业 后 1 年 内, 可 以 向 经 办 银 行 提 出 一 次 调 整 还 款 计 划 的 申 请, 经 办 银 行 应 予 受 理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12.7 经 办 银 行 应 允 许 有 条 件 的 借 款 学 生 提 前 还 贷 12.8 经 办 银 行 应 按 季 度 将 已 毕 业 学 生 还 款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给 学 校 57
66 本 科 生 手 册 13. 违 约 学 生 公 布 13.1 被 公 布 的 违 约 学 生 是 指 按 还 款 协 议 进 入 还 款 期 后, 连 续 拖 欠 还 款 超 过 一 年 且 不 与 经 办 银 行 主 动 联 系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的 借 款 学 生 13.2 乙 方 制 定 的 借 款 合 同 中 应 列 有 对 符 合 13.1 项 规 定 的 违 约 学 生 给 予 公 布 的 条 款 13.3 乙 方 应 将 需 要 公 布 的 违 约 学 生 信 息 提 供 给 甲 方, 甲 方 和 乙 方 有 权 在 不 通 知 违 约 学 生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络 等 信 息 渠 道 公 布 其 姓 名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毕 业 学 校 及 具 体 违 约 行 为 等 信 息 14. 贷 款 贴 息 14.1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贴 息 实 行 借 款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100% 由 财 政 补 贴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的 贷 款 利 息 及 罚 息 由 其 本 人 全 额 支 付 14.2 乙 方 应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方 对 在 校 学 生 实 际 发 放 的 国 家 助 学 借 款 学 生 名 单 贷 款 额 利 率 利 息 等 情 况 按 学 校 进 行 统 计, 经 学 校 确 认 后 汇 总 提 供 给 甲 方 甲 方 应 在 收 到 乙 方 提 供 的 贴 息 申 请 材 料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及 时 向 乙 方 支 付 贴 息 经 费 15. 风 险 补 偿 金 付 款 方 式 15.1 乙 方 于 每 年 9 月 底 前, 将 上 一 年 度 ( 上 年 9 月 1 日 至 当 年 8 月 31 日 ) 实 际 发 放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金 额 和 违 约 率 按 高 校 进 行 统 计 汇 总, 并 经 高 校 确 认 如 高 校 在 接 到 乙 方 要 求 确 认 的 材 料 后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给 予 回 复, 或 双 方 意 见 存 在 分 歧, 乙 方 可 要 求 甲 方 和 相 关 的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共 同 予 以 确 认 15.2 乙 方 将 风 险 补 偿 金 申 请 书 实 际 发 放 贷 款 汇 总 表 ( 加 盖 公 章 ) 和 学 校 的 确 认 证 明 同 时 提 交 甲 方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的 有 效 申 请 材 料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应 的 风 险 补 偿 金 支 付 给 经 办 银 行 16. 违 约 处 罚 16.1 因 经 办 银 行 原 因, 发 生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计 收 经 办 银 行 的 罚 金 : 58
67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经 办 银 行 应 在 甲 方 每 年 下 达 给 高 校 的 借 款 总 额 度 内, 根 据 高 校 实 际 提 交 的 学 生 借 款 总 额 度 办 理 贷 款 业 务 如 经 办 银 行 办 理 贷 款 总 金 额 低 于 高 校 的 实 际 借 款 申 请 总 额 度, 按 差 值 以 3% 计 收 罚 金 (2) 经 办 银 行 审 批 贷 款 申 请 工 作 超 出 第 7.1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期 限, 按 未 被 批 准 的 贷 款 申 请 金 额 和 逾 期 时 间 以 合 作 协 议 规 定 的 贷 款 利 率 计 收 罚 金 (3) 经 办 银 行 签 署 借 款 合 同 工 作 超 出 第 8.2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期 限, 按 未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的 总 金 额 和 逾 期 时 间 以 合 作 协 议 规 定 的 贷 款 利 率 计 收 罚 金 (4) 除 第 11 条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变 更 情 况 外, 经 办 银 行 未 按 第 9 条 款 划 拨 贷 款, 按 应 划 拨 贷 款 额 和 逾 期 时 间 以 合 作 协 议 规 定 的 贷 款 利 率 计 收 罚 金 经 办 银 行 发 生 上 述 任 何 罚 则 情 况 之 一 时,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的 有 关 通 知 后, 应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认 并 统 一 向 甲 方 支 付 罚 金 若 因 甲 方 高 校 违 反 合 作 协 议 的 有 关 条 款, 或 因 学 校 提 交 的 信 息 表 和 申 请 材 料 错 漏, 或 因 申 请 贷 款 学 生 明 显 不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而 造 成 上 述 情 况 的, 经 办 银 行 无 需 支 付 罚 金 16.2 因 甲 方 原 因, 甲 方 未 按 第 14 条 款 向 经 办 银 行 支 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贴 息 资 金, 按 未 支 付 贴 息 金 额 和 逾 期 时 间 以 合 作 协 议 规 定 的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甲 方 的 罚 金 当 发 生 该 项 罚 则 情 况 时, 甲 方 接 到 经 办 银 行 的 有 关 通 知 后,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认 并 将 罚 金 支 付 给 经 办 银 行 16.3 因 甲 方 原 因, 甲 方 未 按 第 15 条 款 向 乙 方 支 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风 险 补 偿 金, 按 未 支 付 风 险 补 偿 金 和 逾 期 时 间 以 合 作 协 议 规 定 的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罚 金 当 发 生 该 项 罚 则 情 况 时, 甲 方 接 到 乙 方 的 有 关 通 知 后, 应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认 并 将 罚 金 支 付 给 乙 方 16.4 因 学 校 向 乙 方 虚 假 编 报 非 本 校 学 生 的 或 未 经 学 生 本 人 同 意 的 贷 款 申 请 而 导 致 发 放 的 贷 款 不 能 收 回, 应 由 学 校 承 担 贷 款 损 失 17. 资 料 使 用 未 经 对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甲 乙 双 方 及 其 所 代 表 的 机 构 不 得 将 对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作 协 议 或 任 何 合 作 协 议 条 文 计 划 相 关 数 据 和 资 料 提 供 给 与 履 行 59
68 本 科 生 手 册 本 合 作 协 议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即 使 向 与 履 行 本 合 作 协 议 有 关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提 供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作 协 议 必 须 的 范 围 18. 合 作 协 议 修 改 18.1 任 何 对 合 作 协 议 条 款 的 修 改 均 须 由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书 面 的 修 改 书 修 改 书 作 为 本 合 作 协 议 的 内 容 组 成 部 分, 在 合 作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与 合 作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8.2 因 依 据 法 定 程 序, 由 教 育 部 批 准 的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学 校 合 并 新 建 撤 销 等 原 因, 甲 方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向 乙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要 求 对 本 合 作 协 议 项 下 的 贷 款 额 度 学 校 数 量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18.3 因 乙 方 的 分 支 机 构 合 并 新 建 撤 销 等 原 因, 乙 方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书 面 向 甲 方 发 出 通 知, 要 求 变 更 本 合 作 协 议 项 下 的 经 办 银 行 19. 合 作 协 议 终 止 19.1 如 国 家 新 政 策, 致 使 甲 方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合 作 协 议, 甲 方 可 在 颁 布 新 政 策 之 日 起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自 新 政 策 实 施 日 起 终 止 合 作 协 议 对 于 乙 方 按 本 合 作 协 议 与 借 款 学 生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的 贷 款 发 放,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贴 息 和 风 险 补 偿 ; 但 在 终 止 合 作 协 议 之 日 后, 如 果 乙 方 再 与 借 款 学 生 签 订 新 的 借 款 合 同, 应 按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有 关 新 的 政 策 执 行 19.2 如 乙 方 破 产 或 无 清 偿 能 力, 乙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作 协 议 而 不 给 甲 方 补 偿 该 终 止 合 作 协 议 将 不 损 害 或 影 响 甲 方 已 经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补 救 措 施 的 权 利 20. 争 端 的 解 决 20.1 合 作 协 议 实 施 或 与 合 作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端 应 通 过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如 果 协 商 开 始 后 60 天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向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20.2 仲 裁 裁 决 应 为 最 终 裁 决,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20.3 除 另 有 裁 决 外, 仲 裁 费 应 由 败 诉 方 负 担 60
69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20.4 在 仲 裁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部 分 外, 合 作 协 议 其 它 部 分 应 继 续 执 行 21. 适 用 法 律 本 合 作 协 议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解 释 22. 合 作 协 议 生 效 及 其 他 22.1 本 合 作 协 议 应 在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合 作 协 议 书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22.2 合 作 协 议 有 效 期 为 二 年 合 作 协 议 失 效 后, 对 已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甲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第 条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义 务, 享 有 第 16 条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权 利 ; 乙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第 条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义 务, 享 有 第 16 条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权 利 22.3 合 作 协 议 期 满 后, 乙 方 享 有 优 先 续 约 权 22.4 本 合 作 协 议 一 式 四 份, 以 中 文 书 就,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61
70 本 科 生 手 册 附 录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简 介 一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共 两 种, 分 别 为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及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 一 )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是 由 政 府 主 导 财 政 贴 息 财 政 和 高 校 共 同 给 予 银 行 一 定 风 险 补 偿 金, 银 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与 高 校 共 同 操 作, 学 生 通 过 学 校 向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帮 助 高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支 付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所 需 学 费 的 银 行 贷 款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是 信 用 贷 款, 学 生 不 需 要 办 理 贷 款 担 保 或 抵 押, 但 需 要 承 诺 按 期 还 款, 并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学 生 接 到 录 取 通 知 书 后, 可 向 学 校 咨 询 具 体 办 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相 关 事 宜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主 要 规 定 如 下 : 1. 申 请 条 件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和 研 究 生,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可 以 申 请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1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2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年 满 16 周 岁 的 需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3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未 成 年 人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须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 );4 诚 实 守 信, 遵 纪 守 法,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5 学 习 努 力, 能 够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2. 申 请 材 料 : 学 生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后 通 过 学 校 向 银 行 提 出 贷 款 申 请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书 ( 手 写 ); 2 本 人 学 生 证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和 书 面 同 意 申 请 贷 款 的 证 明 ); 62
71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3 本 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情 况 的 说 明 ; 4 学 生 家 庭 所 在 地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证 明 3. 申 请 金 额 : 原 则 上 每 人 每 学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4. 贷 款 审 批 :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等 部 门 负 责 对 学 生 提 交 的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核 查 学 生 提 交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 银 行 负 责 最 终 审 批 学 生 的 贷 款 申 请 5. 贷 款 发 放 :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实 行 一 次 申 请 一 次 授 信 分 期 发 放 的 方 式, 即 学 生 可 以 与 银 行 一 次 签 订 多 个 学 年 的 贷 款 合 同, 但 银 行 要 分 年 发 放 一 个 学 年 内 的 学 费 贷 款, 银 行 一 次 性 发 放 6. 贷 款 利 息 :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利 率 执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公 布 的 同 档 次 基 准 利 率 贷 款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利 息 全 部 由 财 政 补 贴, 当 借 款 学 生 按 照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结 业 肄 业 休 学 退 学 被 取 消 学 籍 时, 自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之 日 的 下 月 1 日 起 自 付 利 息 7. 还 款 期 限 : 学 生 根 据 个 人 毕 业 后 的 就 业 和 收 入 情 况, 在 毕 业 后 的 1-2 年 内 选 择 开 始 偿 还 本 金 的 时 间, 六 年 内 还 清 贷 款 本 息 8. 违 约 后 果 : 1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借 款 学 生 如 未 按 照 与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的 还 款 协 议 约 定 的 期 限 数 额 偿 还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将 对 其 违 约 还 款 金 额 计 收 罚 息 ; 2 经 办 银 行 将 违 约 情 况 录 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供 全 国 各 金 融 机 构 依 法 查 询 对 恶 意 拖 欠 贷 款 的 违 约 借 款 人 采 取 限 制 措 施, 不 予 提 供 住 房 贷 款 汽 车 贷 款 等 金 融 服 务 ; 3 对 于 连 续 拖 欠 还 款 行 为 严 重 的 借 款 人,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银 行 将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络 等 信 息 渠 道 公 布 其 姓 名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毕 业 学 校 及 具 体 违 约 行 为 等 信 息 ; 4 严 重 违 约 的 贷 款 人 还 将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二 )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是 指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63
72 本 科 生 手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普 通 高 校 新 生 和 在 校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发 放 的, 学 生 和 家 长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向 学 生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区 ) 的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或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的,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支 付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所 需 学 费 的 助 学 贷 款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为 信 用 贷 款, 不 需 要 担 保 或 抵 押, 学 生 和 家 长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为 共 同 借 款 人, 共 同 承 担 还 款 责 任 学 生 可 向 当 地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咨 询 具 体 申 请 办 理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的 相 关 事 宜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的 主 要 规 定 如 下 : 1. 申 请 条 件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2 诚 实 守 信, 遵 纪 守 法 ;3 已 被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设 立 实 施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正 式 录 取, 取 得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的 新 生 或 高 校 在 读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生 ;4 学 生 本 人 入 学 前 户 籍 其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户 籍 均 在 本 县 ( 市 区 );5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所 能 获 得 的 收 入 不 足 以 支 付 在 校 期 间 完 成 学 业 所 需 的 基 本 费 用 2. 办 理 程 序 :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按 年 度 申 请 审 批 和 发 放 学 生 在 新 学 期 开 始 前, 向 家 庭 所 在 县 ( 市 区 ) 的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贷 款 申 请 ( 有 的 地 区 直 接 到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对 学 生 提 交 的 申 请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金 融 机 构 负 责 最 终 审 批 并 发 放 贷 款 3. 贷 款 金 额 : 借 款 人 每 学 年 申 请 的 贷 款 金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6000 元 4. 贷 款 利 息 :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利 率 执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公 布 的 同 档 次 基 准 利 率, 不 上 浮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利 息 由 财 政 全 部 补 贴, 毕 业 后 的 利 息 由 学 生 和 家 长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入 ) 共 同 负 担 5. 还 款 期 限 和 还 款 方 式 :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期 限 原 则 上 按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制 加 10 年 确 定, 最 长 不 超 过 14 年, 其 中, 在 校 生 按 剩 余 学 习 年 限 加 10 年 确 定 学 制 超 过 4 年 或 继 续 攻 读 研 究 生 学 位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的, 相 应 缩 短 学 生 毕 业 后 的 还 贷 期 限 学 生 在 校 及 毕 业 后 两 年 期 间 为 宽 限 期, 宽 限 期 后 由 学 生 64
73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和 家 长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按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按 年 度 分 期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二 国 家 其 他 资 助 方 式 ( 一 )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资 助 : 从 2011 年 秋 季 学 期 开 始, 对 退 役 一 年 以 上, 考 入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包 括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和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 的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根 据 本 人 申 请, 由 政 府 给 予 教 育 资 助 1. 资 助 内 容 : 学 费 资 助 2. 资 助 标 准 : 学 费 资 助 标 准, 按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学 费 标 准, 原 则 上 退 役 士 兵 学 生 应 交 多 少 学 费 中 央 财 政 就 资 助 多 少, 最 高 不 超 过 年 人 均 6000 元, 高 于 6000 元 部 分 自 行 负 担 3. 资 助 方 式 : 学 费 由 中 央 财 政 按 标 准 和 隶 属 关 系 补 助 退 役 士 兵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4. 资 助 期 限 :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一 个 学 制 期 ( 二 ) 赴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国 家 对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自 愿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服 务 期 达 到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实 施 相 应 的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学 生 毕 业 后 每 年 代 偿 学 费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最 高 金 额 不 超 过 6000 元, 分 三 年 代 偿 完 毕 基 层 单 位 指 : 1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等 ;2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的 气 象 地 震 地 质 水 电 施 工 煤 炭 石 油 航 海 核 工 业 等 中 央 单 位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 三 )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及 学 费 资 助 : 65
74 本 科 生 手 册 国 家 对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按 照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申 请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实 施 一 次 性 补 偿 或 代 偿 每 学 年 补 偿 或 代 偿 的 最 高 金 额 不 超 过 6000 元 国 家 对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生, 按 照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申 请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实 施 一 次 性 补 偿 或 代 偿 退 役 后 复 学 的 原 高 校 在 校 生 按 照 应 缴 纳 的 学 费 实 施 资 助 每 学 年 补 偿 代 偿 和 资 助 的 最 高 金 额 不 超 过 6000 元 所 有 参 军 入 伍 的 高 校 学 生 必 须 上 网 登 记 报 名 ( 网 址 : 或 填 写 打 印 应 征 入 伍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应 征 入 伍 高 校 在 校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或 应 征 入 伍 高 校 复 学 生 学 费 资 助 申 请 表, 办 理 相 应 的 学 费 补 偿 贷 款 代 偿 或 学 费 资 助 申 请 66
75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中 大 教 字 号 (2013 年 7 月 13 日 中 大 教 字 号 发 布, 根 据 2014 年 7 月 12 日 关 于 修 改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修 订 ) 为 了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提 高 教 育 和 教 学 质 量,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被 学 校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假 期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2 周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具 体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转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三 条 新 生 体 检 复 查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本 科 生 院 提 交 入 学 申 请,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入 学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67
76 本 科 生 手 册 合 格 后, 原 则 上 与 下 一 年 级 新 生 同 时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因 伤 病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应 当 离 校 治 疗,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第 四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向 所 在 学 院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开 学 第 一 周, 学 院 应 当 将 暂 缓 注 册 情 况 报 本 科 生 院 和 学 生 工 作 处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五 条 学 生 超 过 两 周 未 注 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视 为 放 弃 学 籍, 按 退 学 处 理 第 二 章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第 六 条 本 科 标 准 学 制 按 专 业 不 同 为 四 年 五 年 七 年 或 八 年, 学 校 实 行 弹 性 学 制, 修 业 年 限 对 应 为 3-6 学 年 4-7 学 年 6-9 学 年 或 7-11 学 年 第 三 章 课 程 与 学 分 第 七 条 学 校 设 定 的 各 类 课 程 ( 含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和 课 外 研 学 活 动, 下 同 ) 在 本 科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简 称 培 养 方 案 ) 中 均 规 定 一 定 的 学 分 第 八 条 学 分 是 学 生 学 习 量 的 计 算 单 位 理 论 教 学 按 16 学 时 折 算 1 学 分 ; 单 独 设 置 的 实 验 课 按 32 学 时 折 算 1 学 分 ; 实 践 教 学 原 则 上 按 1 周 折 算 1 学 分 每 门 课 程 的 具 体 学 分 详 见 培 养 方 案, 课 程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认 定 以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第 九 条 在 校 期 间 修 读 的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与 选 修 课 两 类, 学 生 应 当 按 培 养 方 案 修 读 各 专 业 所 需 修 满 的 各 类 学 分 要 求 详 见 培 养 方 案 68
77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章 课 程 的 选 修 免 修 与 免 听 第 十 条 选 修 原 则 ( 一 ) 学 生 应 当 按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和 选 修 程 序 进 行 选 课 允 许 跨 专 业 跨 年 级 选 课 ( 二 ) 学 生 选 课 应 当 根 据 各 类 课 程 的 系 统 性 和 连 贯 性, 先 修 先 行 课 程, 再 修 后 续 课 程 ( 三 )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业 特 点, 自 主 选 择 修 读 课 程 上 课 时 间 和 主 讲 教 师 允 许 选 修 高 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的 同 一 门 课 程, 但 不 允 许 选 修 低 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的 同 一 门 课 程 ( 四 ) 学 生 的 学 习 量, 一 般 以 每 学 期 修 满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分 为 宜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每 学 期 修 读 总 学 分 不 能 超 过 35 学 分, 也 不 能 低 于 15 学 分 ( 五 )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双 学 位 课 程 ( 六 )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进 行 跨 校 选 课 或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 七 ) 国 际 交 流 学 生 在 学 校 所 修 学 分, 按 中 南 大 学 关 于 在 读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交 换 学 生 的 暂 行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选 课 程 序 具 体 选 课 程 序 按 学 校 有 关 选 课 规 定 和 选 课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课 程 免 修 ( 一 )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等 途 径 确 已 掌 握 某 门 课 程 内 容,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 二 ) 学 生 申 请 课 程 免 修, 应 当 在 该 课 程 开 课 的 前 一 学 期 放 假 前 三 周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已 经 掌 握 该 课 程 内 容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由 开 课 学 院 审 查,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报 本 科 生 院 批 准 后, 方 可 参 加 免 修 考 试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者, 可 予 免 修 其 考 核 成 绩 作 为 该 课 程 成 绩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69
78 本 科 生 手 册 ( 三 ) 下 列 课 程 不 得 申 请 免 修 :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实 验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等 ) ( 四 ) 免 修 考 试 一 般 安 排 在 开 课 学 期 开 学 前 进 行 未 经 批 准 者, 不 得 参 加 免 修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课 程 免 听 ( 一 )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等 途 径 已 基 本 掌 握 某 门 课 程 内 容, 可 以 申 请 免 听 或 部 分 免 听 ( 二 ) 学 生 申 请 免 听 某 门 课 程, 应 在 开 课 学 期 开 学 1 周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报 开 课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方 可 免 听 ( 三 ) 免 听 内 容 限 理 论 教 学 部 分, 但 必 须 按 时 完 成 任 课 教 师 规 定 的 作 业, 并 参 加 原 班 课 程 考 核 第 五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必 须 按 学 校 所 安 排 课 程 和 自 己 所 选 课 程 进 行 学 习 和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制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 评 定,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成 绩 合 格 获 相 应 学 分 第 十 五 条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以 学 期 考 试 成 绩 平 时 成 绩 ( 考 勤 课 堂 作 业 小 考 大 作 业 或 学 术 报 告 等 ) 组 成 任 课 教 师 应 当 在 开 课 初 向 学 生 公 布 本 课 程 的 考 核 方 式 及 成 绩 评 定 方 法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未 选 课 程 的 考 核, 对 不 具 有 考 试 资 格 而 擅 自 参 加 考 试 的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不 予 认 可 第 十 七 条 加 权 平 均 分 是 衡 量 学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重 要 指 标 ( 一 ) 加 权 平 均 分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加 权 平 均 分 = ( 课 程 成 绩 课 程 学 分 )/ 课 程 学 分 70
79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 二 ) 考 核 成 绩 五 级 制 的 折 算 办 法 : 五 级 制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折 算 分 ( 三 ) 补 考 重 修 课 程 成 绩 若 超 过 60 分, 按 60 分 记 入 排 名 ; ( 四 ) 学 校 规 定 的 各 类 政 策 性 加 分 不 记 入 排 名 ; ( 五 ) 学 生 重 修 已 及 格 课 程, 排 名 时 按 第 一 次 的 成 绩 计 入 排 名 第 十 八 条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学 校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前 组 织 一 次 补 考 ( 实 践 环 节 不 安 排 补 考, 须 重 修 ) 第 十 九 条 补 考 后, 仍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应 当 重 修,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重 修 不 限 次 数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不 安 排 补 考, 不 及 格 者 可 重 修, 也 可 以 选 修 其 它 相 应 课 程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某 门 课 程 考 核 时, 可 在 考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申 请 缓 考, 申 请 缓 考 者 应 持 书 面 申 请 和 有 关 证 明, 经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本 科 生 院 审 批 缓 考 者 应 参 加 最 临 近 同 一 课 程 的 考 核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由 于 身 体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体 育 测 试 时, 经 校 医 院 证 明, 学 院 审 核, 报 本 科 生 院 批 准, 可 以 转 修 保 健 体 育 课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所 缺 实 验 实 习 设 计 作 业 等 超 过 应 当 完 成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或 缺 课 达 三 分 之 一, 或 课 内 实 验 考 核 不 合 格, 学 校 有 权 取 消 其 考 核 资 格 被 取 消 考 核 资 格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学 期 考 核, 成 绩 按 不 及 格 记 第 二 十 三 条 采 用 撰 写 论 文 报 告 等 方 式 考 核 的 课 程, 学 生 应 严 格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不 得 抄 袭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一 经 核 实, 该 课 程 成 绩 按 0 分 记 第 二 十 四 条 参 加 考 试 的 学 生 应 严 格 遵 守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规 则 凡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旷 考 或 被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同 时 取 消 其 该 课 程 补 考 资 格, 课 程 成 绩 按 0 分 记 71
80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对 评 分 有 疑 义, 应 当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评 分 结 果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查 分 申 请, 经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并 报 本 科 生 院 审 批, 转 开 课 学 院, 由 学 院 组 织 查 卷 查 卷 的 范 围 限 于 试 题 漏 评 错 评 及 登 分 合 分 等 差 错, 主 观 题 评 分 尺 度 掌 握 的 松 紧 程 度 不 属 复 查 范 围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向 所 在 学 院 书 面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第 六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应 当 按 招 生 录 取 专 业 就 读 第 二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转 专 业 : ( 一 )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 ( 二 ) 学 生 确 在 某 学 科 有 突 出 特 长, 转 专 业 更 能 发 挥 其 特 长 ; ( 三 )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有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 ( 四 ) 经 学 校 认 可, 学 生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或 非 本 人 原 因, 不 转 专 业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 ( 五 )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二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转 专 业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定 向 培 养 的 ; ( 三 ) 正 在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或 应 作 退 学 处 理 的 ; ( 四 ) 在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期 间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要 求 及 程 序 按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确 认 专 业 与 转 换 专 业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72
81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第 三 十 一 条 转 入 学 院 对 转 专 业 学 生 原 所 修 课 程 按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进 行 认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如 患 疾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层 次 学 历 转 为 高 层 次 学 历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转 学 程 序 : ( 一 ) 学 生 申 请 转 学, 学 生 本 人 应 当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经 本 科 生 院 审 查 同 意,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二 ) 学 生 转 学 手 续 应 当 在 申 请 转 学 的 学 期 末 办 理 完 毕 ( 三 ) 其 他 有 关 要 求 与 事 项 按 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 一 ) 因 伤 病 经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应 当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 二 ) 一 学 期 请 假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 ( 三 ) 因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73
82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限 ( 因 伤 病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连 续 休 学 两 年 ),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休 学 应 当 由 学 生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报 本 科 生 院 批 准,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后 方 可 休 学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校 学 生 出 国 就 读, 应 当 办 理 退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手 续, 保 留 学 籍 期 限 为 一 年, 逾 期 作 退 学 处 理 由 学 校 派 出 的 在 校 学 生 出 国 交 流 中 澳 班 学 生 出 国 就 读, 应 当 到 本 科 生 院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逾 期 不 返 校 作 退 学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休 学 一 经 批 准,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于 批 准 休 学 之 日 起 两 周 之 内 办 完 休 学 手 续 并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 二 )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应 当 离 校 治 疗 休 养, 病 休 期 间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复 学 学 生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在 期 满 两 周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书 面 申 请 复 学, 经 学 院 审 查 同 意 后, 报 本 科 生 院 批 准 ( 二 )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应 当 向 学 校 提 交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已 恢 复 健 康 的 诊 断 证 明,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三 ) 复 学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随 原 专 业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若 该 专 业 下 一 年 级 未 招 生, 可 由 学 校 安 排 在 相 近 专 业 学 习 第 八 章 学 业 警 示 与 退 学 第 四 十 二 条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第 2 周 进 行 学 籍 处 理, 经 补 考 后 不 及 格 课 程 的 学 分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16 学 分, 但 未 达 到 25 学 分 者, 给 予 学 业 警 示 74
83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三 条 经 补 考 后 不 及 格 课 程 的 学 分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25 学 分 者, 给 予 退 学 警 示,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告 知 学 生 家 长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 一 )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两 周 内, 未 提 出 书 面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二 ) 超 过 两 周 未 注 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三 ) 在 籍 时 间 超 过 其 标 准 学 制 两 年 的 ; ( 四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五 ) 未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六 ) 第 二 次 达 到 退 学 警 示 的 ; ( 七 ) 修 业 年 限 已 满 且 未 达 到 结 业 要 求 的 ; ( 八 ) 本 人 自 愿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四 十 五 条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本 人, 送 达 方 式 有 当 面 送 达 邮 寄 送 达 留 置 送 达 送 达 给 本 人 的 成 年 家 属 公 告 送 达 等, 公 告 送 达 的 在 校 园 网 上 公 告 10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并 按 规 定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退 学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退 学 学 生 应 当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学 校 下 达 退 学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并 离 校, 学 校 有 权 将 其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 二 ) 经 确 定 为 精 神 病 癫 痫 病 麻 风 病 和 其 他 严 重 疾 病 或 者 伤 残 的 学 生, 由 该 生 家 长 监 护 人 或 原 工 作 单 位 及 时 负 责 带 离 学 校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学 校 送 达 退 学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退 学 处 理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复 查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申 诉 75
84 本 科 生 手 册 人, 送 达 方 式 有 当 面 送 达 邮 寄 送 达 留 置 送 达 送 达 给 本 人 的 成 年 家 属 公 告 送 达 等, 公 告 送 达 的 在 校 园 网 上 公 告 10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学 校 送 达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五 十 条 从 退 学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达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九 章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取 得 了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各 类 学 分 和 总 学 分,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及 中 南 大 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规 定, 授 予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第 五 十 三 条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已 修 完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但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也 不 符 合 退 学 警 示 规 定,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 学 籍 在 毕 业 班 但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且 修 业 年 限 仍 有 一 年 以 上 的 学 生, 可 在 当 年 3 月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报 本 科 生 院 批 准 后, 学 籍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第 五 十 四 条 凡 作 结 业 处 理 的 学 生,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未 通 过 课 程 的 重 修 考 试, 经 批 准 后, 参 加 在 校 学 生 相 应 课 程 的 正 常 考 核 ( 含 补 考 ), 成 绩 合 格,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申 请 换 发 毕 业 证, 毕 业 时 间 按 换 发 毕 业 证 时 的 日 期 填 写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六 条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只 发 一 次, 如 有 遗 失 不 予 补 发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76
85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十 七 条 对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八 条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14 级 本 科 生 开 始 施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77
86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规 定 中 大 教 字 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学 校 各 本 科 专 业 学 生 根 据 专 业 门 类 性 质 的 不 同, 经 学 位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分 别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士 学 位 第 二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标 准 如 下 : ( 一 )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 二 )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设 计 ( 毕 业 论 文 或 其 它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考 核 成 绩 表 明 确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三 ) 非 外 语 专 业 通 过 学 校 学 位 英 语 考 试 或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 四 ) 外 语 专 业 通 过 学 校 相 应 学 位 外 语 考 试 或 国 家 外 语 专 业 四 级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 五 ) 未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 含 留 校 察 看 ) 以 上 处 分 或 所 受 处 分 已 解 除 第 三 条 由 于 学 业 成 绩 原 因, 未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学 生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达 到 学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要 求,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在 学 校 学 习 的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士 学 位, 如 发 现 学 生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违 规 情 况, 经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予 以 撤 销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中 南 大 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暂 行 规 定 ( 中 大 教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78
87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确 认 与 转 换 专 业 实 施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为 更 好 地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因 材 施 教, 发 挥 学 生 的 特 长 和 个 性, 加 大 优 秀 学 生 的 培 养 力 度, 根 据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按 照 全 面 考 核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择 优 的 原 则,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确 认 专 业 ( 一 ) 大 类 内 确 认 专 业 工 作 由 学 院 负 责, 在 教 学 资 源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最 大 限 度 满 足 学 生 需 求 ( 二 ) 确 认 专 业 在 相 应 年 级 第 三 学 期 开 学 前 完 成 ( 三 ) 学 院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报 本 科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 简 称 培 养 办, 下 同 ) 备 案, 于 新 生 入 学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 四 ) 学 生 按 照 学 院 的 实 施 细 则,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愿 向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 五 ) 学 院 组 织 相 关 考 查, 将 确 认 专 业 名 单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培 养 办 备 案 ( 六 ) 学 生 专 业 一 经 确 认, 原 则 上 不 再 更 改 二 转 换 专 业 ( 一 ) 品 行 良 好 第 一 学 年 文 化 课 成 绩 ( 不 含 各 类 政 策 性 加 分 ) 按 所 在 大 类 或 专 业 排 名 ( 一 年 级 为 大 类 的 按 大 类 排 名, 一 年 级 是 专 业 的 按 专 业 排 名 ) 前 25%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转 换 专 业 ( 二 ) 转 换 专 业 原 则 上 文 科 类 不 得 转 入 理 工 医 学 类, 美 术 类 音 乐 类 不 得 转 入 非 艺 术 专 业 学 习, 单 考 学 生 不 实 施 转 专 业 79
88 本 科 生 手 册 ( 三 ) 每 年 6 月 上 旬,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教 学 资 源 等 情 况, 向 培 养 办 报 每 个 专 业 可 接 收 转 入 的 学 生 名 额 及 考 核 办 法, 原 则 上 接 收 人 数 不 少 于 专 业 年 级 人 数 的 10% ( 四 ) 每 年 6 月 下 旬, 培 养 办 公 布 各 专 业 拟 接 收 学 生 名 额, 学 院 公 布 考 核 办 法 和 执 行 程 序 等 ( 五 ) 第 三 学 期 开 学 前, 学 生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学 院 对 申 请 学 生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推 荐 人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该 大 类 或 专 业 人 数 的 10% ( 六 ) 第 三 学 期 第 一 周, 学 院 将 推 荐 学 生 的 材 料 送 交 转 入 学 院 ; 转 入 学 院 公 示 考 核 办 法 和 工 作 流 程 等, 同 时 学 院 组 织 有 关 学 生 考 核, 确 定 拟 接 收 转 入 学 生 名 单 ( 七 ) 第 三 学 期 第 二 周, 学 院 将 拟 接 收 学 生 名 单 报 培 养 办 审 核,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 八 ) 学 生 转 专 业 一 经 确 认, 不 再 更 改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并 改 选 课 程 ( 九 ) 学 生 转 专 业 后, 转 入 学 院 对 转 入 学 生 原 所 修 课 程 按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认 定, 并 组 织 学 生 补 修 相 关 课 程 ; 学 校 将 按 转 入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审 核 其 毕 业 资 格 和 学 位 资 格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确 认 专 业 与 转 换 大 类 ( 专 业 )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中 大 教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80
89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课 外 研 学 管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课 外 研 学 是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中 重 要 的 辅 助 教 学 形 式, 为 全 面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培 养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修 订 本 办 法 一 组 织 管 理 1. 本 科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 简 称 培 养 办 ) 负 责 全 校 课 外 研 学 的 宏 观 管 理, 制 定 课 外 研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协 调 全 校 课 外 研 学 活 动, 审 批 认 定 学 生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督 促 和 检 查 课 外 研 学 的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2. 学 生 工 作 处 校 团 委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负 责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课 外 学 术 活 动 科 技 活 动 文 体 艺 术 活 动 和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等 课 外 研 学 的 组 织 实 施 与 学 分 评 定 汇 总 申 报 3. 体 育 教 研 部 负 责 校 级 以 上 各 类 体 育 竞 赛 体 育 课 外 研 学 活 动 的 组 织 实 施 与 学 分 评 定 汇 总 申 报 4. 学 院 成 立 学 生 课 外 研 学 活 动 指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学 院 学 生 课 外 研 学 活 动 的 组 织 实 施 及 学 分 评 定 申 报, 同 时 负 责 本 学 院 学 生 所 有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与 成 绩 的 录 入 记 载 学 院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向 培 养 办 报 送 本 学 期 课 外 研 学 集 中 开 课 与 详 细 活 动 安 排 ; 学 生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的 申 报 与 学 分 记 载 必 须 在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完 成 二 课 外 研 学 分 类 与 要 求 1. 课 外 研 学 分 为 社 会 实 践 竞 技 竞 赛 技 能 考 试 科 研 训 练 创 业 实 践 论 文 成 果 和 素 质 修 养 七 个 大 类 大 类 中 各 项 目 的 要 求 与 学 分 分 值 见 附 件 1 2. 本 科 生 应 取 得 学 校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最 低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方 能 毕 业 81
90 本 科 生 手 册 三 学 分 评 定 1. 社 会 实 践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文 体 艺 术 和 社 团 活 动 等, 经 组 织 举 办 单 位 或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考 核 评 定 并 申 报 学 分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要 求 有 详 细 的 材 料 与 内 容 记 录 实 践 单 位 的 证 明 实 践 总 结 报 告 教 师 评 阅 意 见 ( 见 附 件 2) 等, 由 活 动 组 织 部 门 评 定 并 申 报 ; 社 会 服 务 包 括 青 年 志 愿 者 活 动 义 工 义 卖 活 动 助 研 助 管 服 务 等, 必 须 有 服 务 单 位 或 部 门 的 证 明 考 核 材 料, 由 学 工 处 负 责 评 定 并 申 报 ; 文 体 艺 术 和 社 团 活 动 由 校 院 两 级 举 办 单 位 予 以 评 定 并 申 报 ; 举 办 个 人 摄 影 书 法 展 览 及 演 唱 会 等, 由 组 织 单 位 校 团 委 或 有 关 学 院 按 其 规 格 级 别 负 责 评 定 并 申 报 2. 竞 技 竞 赛 参 加 国 际 国 家 省 ( 部 ) 学 校 学 院 和 学 会 ( 协 会 行 业 ) 组 织 的 各 类 文 体 科 技 学 科 竞 赛 等 获 奖 者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同 一 学 生 参 加 不 同 类 竞 赛 所 获 得 奖 项 的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可 以 累 加, 同 一 学 生 参 加 不 同 级 别 的 同 一 竞 赛 项 目 所 获 得 的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只 记 载 获 取 最 高 级 别 奖 项 的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不 累 加 计 分 集 体 项 目 和 个 人 项 目 的 分 值 同 等 参 加 部 省 级 以 上 各 项 竞 赛 并 参 与 了 赛 前 培 训, 未 获 得 竞 赛 奖 励 的, 由 竞 赛 培 训 组 织 单 位 按 参 与 奖 申 报 相 应 学 分 3. 技 能 考 试 参 加 国 际 国 内 外 语 计 算 机 等 级 水 平 考 试, 参 加 全 国 各 行 业 认 可 的 技 能 或 职 ( 执 ) 业 资 格 ( 如 驾 驶 证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会 计 师 证 等 ) 考 试 通 过 并 获 得 证 书, 经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或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可 按 规 定 申 报 相 应 的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4. 科 研 训 练 聆 听 校 院 组 织 的 或 校 外 科 技 学 术 报 告, 并 提 交 书 面 心 得 体 会 文 献 综 述 评 论 论 文, 经 一 位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评 阅, 由 活 动 举 办 单 位 或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审 查 并 申 报 相 应 学 分 82
91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申 报 并 参 加 国 家 省 和 学 校 的 研 究 课 题 或 大 学 生 创 新 性 实 验 计 划 项 目 研 究 等 科 研 训 练, 并 按 要 求 完 成 项 目 研 究,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可 申 报 相 应 学 分 ( 同 一 项 目 列 入 不 同 立 项 不 累 加 计 分 ) 系 统 或 阶 段 性 参 加 学 校 教 师 科 研 项 目 研 究, 在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中 得 到 了 良 好 训 练, 提 交 参 加 科 研 的 心 得 体 会 或 总 结 报 告, 经 指 导 教 师 评 阅 审 查, 可 申 报 相 应 学 分 5. 创 业 实 践 参 加 创 业 实 践, 事 先 在 学 校 创 新 创 业 指 导 中 心 ( 简 称 创 业 指 导 中 心, 下 同 ) 登 记 备 案, 并 提 交 创 业 实 践 总 结 报 告 等 相 关 材 料, 经 创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核 可 申 报 相 应 学 分 学 生 注 册 公 司 组 建 工 作 室 以 自 主 创 业 方 式 进 行 创 业 实 践, 运 营 半 年 以 上, 并 提 交 业 务 经 营 报 告 或 心 得 体 会 ; 学 生 申 请 并 获 得 大 学 生 启 航 行 动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资 助 米 塔 尔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资 助 等 ; 经 创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核 可 申 报 相 应 学 分 6. 论 文 成 果 学 生 取 得 相 关 的 论 文 成 果, 由 有 关 部 门 或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评 定, 可 申 报 相 应 学 分 学 生 发 表 论 文 稿 件 以 发 表 或 录 用 为 准 专 利 发 明 以 收 到 正 式 的 专 利 证 书 或 专 利 证 书 费 的 收 费 通 知 书 为 准 自 主 研 究 成 果 与 研 学 作 品 ( 如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制 品 或 产 品 样 品, 实 验 方 案 与 创 新 成 果 研 究 报 告, 软 件 等 ), 经 学 校 或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教 师 评 审, 可 申 报 相 应 学 分 7. 素 质 修 养 与 其 它 课 外 研 学 参 加 书 法 美 术 文 艺 声 乐 体 卫 摄 影 等 素 质 修 养 课 程 学 习 或 系 列 讲 座 听 课,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论 文 作 品 总 结 等, 经 讲 授 者 或 一 位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考 核 评 阅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由 组 织 单 位 或 学 院 评 定 申 报 学 分 83
92 本 科 生 手 册 其 它 形 式 的 课 外 研 学 由 组 织 举 办 单 位 或 有 关 学 院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的 要 求 向 学 校 申 报, 由 本 科 生 院 组 织 审 核 并 会 同 相 关 单 位 制 定 考 核 评 定 办 法 后 实 施 四 学 分 记 载 1. 培 养 办 对 各 单 位 报 送 的 学 生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评 定 审 批 表 ( 见 附 件 3) 进 行 审 核, 批 准 后 由 所 在 学 院 给 予 记 载 2.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单 独 记 载, 超 过 的 学 分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替 代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程 学 分 3.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相 同 项 目 若 获 得 多 项 学 分 时, 只 按 所 获 得 的 最 高 分 值 项 记 载, 不 累 加 计 算 和 登 记 4. 科 研 训 练 创 业 实 践 论 文 成 果 三 项 中, 若 为 多 人 合 作 时, 第 一 人 ( 负 责 人 ) 按 100% 第 二 人 按 75% 第 三 人 及 以 后 者 按 50% 计 算 学 分, 以 0.5 个 学 分 为 单 位 取 值 五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84
93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附 件 1: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课 外 研 学 项 目 及 学 分 分 值 表 序 号 项 目 及 编 号 课 外 研 学 活 动 要 求 学 分 值 社 会 实 践 一 周 以 上 并 提 交 实 践 总 结 报 告 社 会 实 践 竞 技 竞 赛 技 能 考 试 技 能 考 试 科 研 训 练 社 会 实 践 两 周 以 上 且 实 践 总 结 报 告 获 院 级 以 上 奖 励 2 社 会 服 务 一 学 期 服 务 时 间 累 计 两 周 以 上 1/ 期 举 办 个 人 摄 影 书 法 展 览 及 演 唱 会 等 艺 术 实 践 活 动 3/ 次 社 团 文 体 艺 术 实 践 活 动 三 次 校 级 及 以 上 2/ 学 年 以 上 院 级 1/ 学 年 国 际 国 家 级 奖 励 6/ 项 省 部 级 奖 励 4/ 项 市 校 级 奖 励 3/ 项 院 级 奖 励 2/ 项 参 与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各 种 竞 赛 及 赛 前 培 训, 但 未 获 奖 1/ 项 托 福 考 试 100 分 以 上, 雅 思 考 试 6.5 分 以 上 3 非 英 语 专 业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420 分 及 以 上 2 外 语 类 专 业 八 级 考 试 获 合 格 证 书 2 通 过 国 际 认 可 的 高 水 平 IT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3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全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水 平 ( 资 格 ) 考 试 非 计 算 机 专 业 获 二 级 以 上 证 书 2 计 算 机 专 业 获 三 级 以 上 证 书 2 非 计 算 机 专 业 获 初 级 及 以 上 证 书 2 计 算 机 专 业 获 中 级 及 以 上 证 书 2 获 得 全 国 各 行 业 颁 发 的 执 ( 职 ) 业 资 格 证 书 2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并 提 交 总 结 报 告 三 次 以 上 1 校 级 以 上 4/ 项 参 加 立 项 课 题 研 究 校 级 3/ 项 院 级 2/ 项 系 统 参 加 2/ 项 参 与 教 师 科 研 训 练 阶 段 性 参 加 1/ 项 完 成 自 选 课 题 研 究 或 创 新 性 实 验 2/ 项 85
94 本 科 生 手 册 序 号 项 目 及 编 号 课 外 研 学 活 动 要 求 学 分 值 创 业 实 践 论 文 成 果 素 质 修 养 运 营 半 年 以 上 一 年 以 内 2 注 册 公 司 或 获 创 业 资 助 运 营 一 年 及 以 上 4 获 得 省 部 及 以 上 资 助 6 运 营 半 年 以 上 一 年 以 内 1.5 组 建 工 作 室 运 营 一 年 及 以 上 3 依 托 创 业 实 体 创 业 基 地 实 践, 工 作 时 间 二 周 以 上 1-2 其 它 创 业 活 动 经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指 导 中 心 认 定 1-2 在 CSSCI 或 CSCD 等 刊 物 发 表 4/ 篇 公 开 发 表 2/ 篇 内 刊 发 表 会 议 录 用 1/ 篇 发 表 论 文 稿 件 省 级 及 以 上 报 刊 发 表 文 章 报 刊 1/ 篇 市 级 报 刊 0.5/ 篇 校 报 上 发 表 文 章, 一 学 期 二 篇 以 上 1/ 学 期 获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6 专 利 发 明 获 国 家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4 获 国 家 外 观 专 利 3 自 主 研 究 成 果 与 研 学 作 品 2-3 参 加 有 关 素 质 修 养 课 程 学 习 或 讲 座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论 文 作 品 总 结 等 1/ 项 其 它 课 外 研 学 活 动 项 目 附 件 2: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课 外 研 学 提 交 材 料 评 阅 表 ( 略 ) 附 件 3: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评 定 审 批 表 ( 略 ) 86
95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学 分 制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学 分 制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行 学 分 制 教 学 管 理 的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分 制, 是 指 学 校 以 专 业 和 学 分 为 依 据, 以 取 得 最 低 毕 业 学 分 作 为 学 生 毕 业 主 要 标 准 的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分 制 收 费, 是 指 将 按 学 年 计 收 学 费 改 按 专 业 学 费 和 学 分 学 费 两 部 分 计 收 学 费 的 收 费 管 理 制 度 学 分 学 费 是 指 以 各 类 专 业 应 修 最 低 总 学 分 为 计 算 基 础, 在 学 年 制 学 费 总 额 度 内, 由 学 校 按 规 定 要 求 确 定 的 每 学 分 应 收 取 的 学 费 ; 专 业 学 费 是 指 以 不 同 专 业 的 生 均 培 养 成 本 为 计 算 基 础, 在 学 年 制 学 费 额 度 内 扣 除 学 分 学 费 后, 对 不 同 专 业 每 年 收 取 的 学 费 学 生 按 学 分 制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所 缴 的 专 业 学 费 和 学 分 学 费 之 和 不 高 于 学 年 制 学 费 总 额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学 分 制 收 费 仅 指 学 费 部 分, 住 宿 费 及 代 收 费 仍 按 原 管 理 办 法 及 规 定 的 标 准 按 学 年 收 取 第 五 条 学 生 费 用 清 缴 次 序 为 代 收 费 住 宿 费 专 业 学 费 学 分 学 费 第 二 章 专 业 学 费 第 六 条 专 业 学 费 按 学 年 计 收 专 业 学 费 由 学 校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的 生 均 培 养 成 本 制 定, 不 同 专 业 的 专 业 学 费 有 所 不 同 第 七 条 在 校 期 间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转 入 专 业 的 专 业 学 费 与 原 专 业 不 一 致 的, 从 转 入 学 期 起, 按 转 入 专 业 的 专 业 学 费 标 准 收 取 转 入 专 业 的 专 业 学 费 87
96 本 科 生 手 册 低 于 原 专 业 的, 差 额 部 分 转 为 下 学 年 专 业 学 费 ; 转 入 专 业 的 专 业 学 费 高 于 原 专 业 的, 按 差 额 补 交 专 业 学 费 第 八 条 学 生 超 过 基 本 学 制 年 限 延 期 毕 业 的, 延 期 10 个 学 分 以 下 的, 免 收 专 业 学 费 ; 延 期 10 个 学 分 以 上 20 个 学 分 以 内 的, 按 半 年 计 收 专 业 学 费 ; 延 期 20 个 学 分 以 上 的, 按 一 年 计 收 专 业 学 费 学 生 在 基 本 学 制 年 限 内 提 前 修 满 学 分 毕 业 的, 按 实 际 提 前 的 月 份 数 和 每 学 年 在 校 10 个 月 的 时 间 计 算 向 学 生 退 还 专 业 学 费, 不 足 一 个 月 的 按 一 个 月 收 取 专 业 学 费 第 九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最 低 毕 业 学 分 外 加 修 辅 修 专 业 或 一 次 补 考 不 及 格 后 需 重 修 学 分 的, 在 基 本 学 制 内 免 收 专 业 学 费 第 十 条 学 生 在 缴 清 代 收 费 住 宿 费 年 度 专 业 学 费 后 方 可 注 册 第 三 章 学 分 学 费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毕 业 应 修 满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最 低 毕 业 学 分, 最 低 毕 业 学 分 由 收 费 学 分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学 分 和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组 成, 每 学 分 不 少 于 16 学 时 其 中 收 费 学 分 数 四 年 制 为 170 学 分, 五 年 制 医 学 类 为 250 学 分, 五 年 制 建 筑 学 与 城 市 规 划 为 210 学 分, 七 年 制 口 腔 医 学 为 330 学 分, 八 年 制 临 床 医 学 为 410 学 分 第 十 二 条 学 分 学 费 按 收 费 学 分 计 收, 学 分 收 费 标 准 不 分 专 业, 每 学 分 的 学 分 学 费 为 80 元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为 : 每 学 分 学 费 =( 学 生 完 成 学 业 应 缴 纳 的 学 年 制 学 费 总 额 - 规 定 学 制 的 专 业 学 费 总 额 )/ 该 专 业 学 生 的 收 费 学 分 第 十 三 条 为 便 于 收 费 管 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减 少 学 生 缴 费 次 数,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时, 按 各 专 业 年 平 均 收 费 学 分 预 收 学 分 学 费 学 生 一 学 年 实 修 学 分 少 于 或 多 于 年 平 均 收 费 学 分 的, 毕 业 时 按 规 定 学 分 多 退 少 补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最 低 毕 业 学 分 外 需 要 加 修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的, 按 所 修 课 程 的 规 定 学 分 收 取 学 分 学 费 88
97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可 免 费 补 考 一 次, 免 费 补 考 后 仍 未 获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必 须 进 行 重 修, 并 按 实 际 重 修 学 分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学 分 收 费 标 准 缴 纳 学 分 学 费 课 程 重 修 按 教 务 部 门 的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第 四 章 学 费 结 算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缴 纳 学 费 采 取 银 行 代 扣 网 上 缴 费 两 种 形 式 每 年 8 月 22 日, 由 银 行 根 据 应 交 学 杂 费 标 准 ( 含 代 收 费 住 宿 费 专 业 学 费 预 收 的 学 分 学 费 ) 批 量 代 扣 学 杂 费, 因 各 种 原 因 未 能 完 成 银 行 批 扣 缴 费 的, 使 用 网 上 缴 费 方 式 缴 费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申 请 退 学 转 学 及 死 亡 的, 按 月 计 退 专 业 学 费, 学 分 学 费 按 实 际 已 修 学 分 结 算 第 十 八 条 休 学 和 保 留 学 籍 的 学 生 暂 不 退 费, 复 学 后 按 所 修 专 业 的 专 业 学 费 多 退 少 补, 无 法 复 学 的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九 条 新 生 因 体 检 复 查 发 现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无 法 就 读 的, 退 还 已 交 专 业 学 费 学 分 学 费, 其 他 费 用 按 实 结 算 第 二 十 条 退 费 以 缴 费 收 据 为 凭 证, 学 分 学 费 毕 业 结 算 需 提 供 最 后 一 次 缴 款 收 据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秋 季 新 生 入 学 起 执 行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凡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89
98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根 据 教 育 部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教 学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为 做 好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推 免 生 ) 工 作, 促 进 推 免 生 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保 证 推 免 生 工 作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组 织 领 导 1. 学 校 成 立 推 免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由 主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任 组 长,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校 党 委 副 书 记 主 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和 校 纪 委 书 记 任 副 组 长, 成 员 由 校 纪 委 本 科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工 作 部 团 委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以 及 专 家 教 授 代 表 组 成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挂 靠 本 科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其 职 责 为 贯 彻 国 家 省 推 免 生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推 免 生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组 织 学 校 推 免 生 工 作, 并 根 据 国 家 下 达 的 推 免 生 指 标 分 配 至 二 级 单 位 等 2. 各 有 关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成 立 推 免 生 工 作 组 ( 简 称 工 作 组 ) 工 作 组 由 二 级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教 师 代 表 组 成, 应 建 立 健 全 推 免 生 工 作 制 度, 制 订 和 完 善 科 学 的 推 免 生 评 价 体 系, 按 学 校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本 单 位 推 免 生 工 作 二 推 荐 原 则 1. 推 荐 对 象 为 我 校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90
99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2.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推 荐, 尤 其 要 突 出 对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科 研 潜 质 专 业 能 力 倾 向 等 综 合 素 质 的 考 核 3. 二 级 单 位 应 创 造 条 件 吸 纳 优 秀 学 生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同 时 也 鼓 励 我 校 学 生 到 其 他 招 生 单 位 继 续 深 造 三 推 荐 条 件 ( 一 ) 必 备 条 件 : 1.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文 明 自 律, 立 志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2. 学 风 端 正 品 行 良 好 诚 实 守 信, 无 考 试 作 弊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或 其 他 违 纪 处 分 3.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授 予 学 位 要 求 ( 艺 术 类 专 业 学 生 大 学 英 语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 4. 身 心 健 康, 体 育 成 绩 达 标 5. 推 免 生 必 须 完 成 所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前 3 年 ( 五 年 制 为 前 4 年 ) 所 有 教 学 环 节 并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 二 ) 选 择 条 件 : 满 足 必 备 条 件,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方 可 推 荐 : 1.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所 有 教 学 环 节 ( 含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 加 权 平 均 裸 分 ( 不 含 各 类 政 策 性 加 分 ) 成 绩 专 业 排 名 前 20% 者, 补 考 或 重 修 合 格 的 课 程 成 绩 均 按 60 分 计 算 2. 非 外 语 专 业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成 绩 550 分 或 六 级 成 绩 520 分 及 以 上 者 外 语 类 专 业 国 家 外 语 专 业 四 级 成 绩 优 秀 者, 成 绩 排 名 可 放 宽 至 前 25% 3. 在 SCI EI CSSCI 期 刊 上 以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 其 中 第 一 作 者 为 指 导 老 师 ) 发 表 论 文 1 篇 及 以 上 者, 或 获 得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颁 发 的 发 明 专 利 证 书 前 两 名 者, 经 两 位 以 上 学 科 专 家 鉴 定 认 可 后, 成 绩 排 名 可 放 宽 至 前 50% 91
100 本 科 生 手 册 4.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级 荣 誉 称 号 者,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有 优 秀 事 迹 和 突 出 成 绩, 产 生 良 好 的 社 会 反 响, 并 被 社 会 公 认 者, 成 绩 排 名 可 放 宽 至 前 50% 5.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学 科 竞 赛 获 奖 认 定 范 围 为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中 南 大 学 学 科 竞 赛 重 点 资 助 项 目 和 挑 战 杯 等 除 获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以 上 ( 含 一 等 奖 ) 前 五 名 大 学 生 英 语 竞 赛 获 国 家 级 特 等 奖 者, 满 足 必 备 条 件 即 可 直 接 推 荐 外, 获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前 三 名 大 学 生 英 语 竞 赛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者 专 业 年 级 成 绩 排 名 可 放 宽 至 前 50%, 或 获 省 级 一 等 奖 前 二 名 者 专 业 年 级 成 绩 排 名 可 放 宽 至 前 30% 6. 升 华 班 高 级 工 程 人 才 试 验 班 科 学 班 医 学 教 改 班 等 各 类 试 验 班 学 生 须 满 足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7. 选 拔 留 校 担 任 辅 导 员 的 推 免 生, 必 须 满 足 中 南 大 学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留 校 担 任 辅 导 员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8. 体 育 特 长 生 艺 术 特 长 生 国 防 生 必 须 满 足 相 关 部 门 的 推 免 生 选 拔 办 法 9. 选 拔 参 加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的 推 免 生, 必 须 满 足 中 南 大 学 参 加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的 推 免 生 选 拔 办 法 规 定,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招 募 指 标 专 项 下 达, 专 项 使 用 ( 三 ) 有 效 成 绩 ( 材 料 ) 截 止 时 间 1. 被 推 荐 者 的 学 业 成 绩, 以 学 校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截 止 当 年 9 月 10 日 公 布 的 成 绩 为 准 2. 学 科 竞 赛 ( 含 挑 战 杯 ) 体 育 竞 赛 文 艺 竞 赛 等 成 绩 及 相 关 方 面 的 支 撑 材 料, 以 国 家 省 级 等 部 门 当 年 9 月 10 日 及 以 前 认 可 的 成 绩 为 准, 同 时 提 供 文 件 和 证 书 四 推 荐 程 序 1. 推 荐 工 作 于 每 年 9 月 至 10 月 进 行 2.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教 育 部 下 达 的 名 额 分 配 至 二 级 单 位 92
101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3. 二 级 单 位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在 学 生 自 愿 报 名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推 荐 条 件 择 优 筛 选, 确 定 推 免 生 候 选 人 并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4. 公 示 无 异 议 名 单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经 领 导 小 组 审 查 确 定 推 免 生 名 单 5. 推 免 生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五 学 生 获 得 推 免 生 资 格 后 至 当 学 年 度 结 束 止,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推 免 生 资 格 : 1. 毕 业 时 不 能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者 ; 2. 受 刑 事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者 ; 3. 所 提 供 的 成 绩 或 其 它 材 料 不 实 弄 虚 作 假 者 六 本 办 法 从 本 科 四 年 制 2011 级 五 年 制 2010 级 起 开 始 执 行, 原 中 南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93
102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辅 修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为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对 跨 学 科 专 业 人 才 的 需 求, 培 养 适 应 社 会 需 要 的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复 合 型 人 才, 增 强 学 生 的 适 应 能 力 与 竞 争 能 力, 我 校 本 科 教 育 阶 段 实 行 主 修 与 辅 修 并 行 修 读 制 度 辅 修 专 业 制 度 是 指 学 业 优 良 学 有 余 力 的 本 科 学 生 在 攻 读 主 修 专 业 的 同 时,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以 外 的 其 它 专 业 的 课 程 为 规 范 辅 修 专 业 的 管 理,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辅 修 专 业 设 置 及 学 分 要 求 1 我 校 开 设 的 辅 修 专 业 包 括 工 商 管 理 计 算 机 科 学 外 贸 英 语 法 学 等 专 业, 并 将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逐 渐 扩 大 辅 修 专 业 的 范 围 ; 2 辅 修 专 业 所 修 课 程 须 覆 盖 该 辅 修 专 业 所 归 属 的 主 修 专 业 中 主 要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课 以 及 必 要 的 实 践 环 节 ; 3 辅 修 专 业 学 分 总 数 为 个 学 分, 获 得 辅 修 专 业 结 业 证 书 者 最 低 需 完 成 20 个 学 分, 辅 修 专 业 证 可 核 算 为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学 分 4 学 分 二 申 报 条 件 及 程 序 ( 一 ) 申 报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的 条 件 1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二 三 年 级 学 生 ( 按 上 课 时 间 所 在 年 级 计 算 ); 2 修 满 第 一 学 年 主 修 专 业 全 部 课 程, 且 主 干 课 程 全 部 及 格, 学 有 余 力 ( 二 ) 申 报 程 序 1 学 生 本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填 写 中 南 大 学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申 请 表, 94
103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交 学 籍 所 在 学 院 ; 2 学 生 学 籍 所 在 学 院 对 申 请 参 加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的 学 生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初 审 通 过 后 将 学 生 名 单 提 交 本 科 生 院 审 核 ; 3 本 科 生 院 审 核 后 向 辅 修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推 荐 辅 修 学 生 ; 4 辅 修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完 成 对 申 请 者 的 测 试 和 审 核, 并 将 结 果 上 报 本 科 生 院 ; 5 本 科 生 院 对 申 请 参 加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的 学 生 名 单 进 行 审 批 后, 公 布 最 终 名 单 三 教 学 组 织 与 管 理 1 辅 修 专 业 采 取 单 独 编 班 ( 学 生 人 数 达 到 30 人 以 上 ) 或 者 插 班 听 课, 或 者 自 修 辅 导 等 形 式 组 织 教 学 为 避 免 与 主 修 课 程 冲 突, 单 独 编 班 上 课 的 辅 修 课 程 一 般 安 排 在 双 休 日 和 假 期 进 行 ; 2 辅 修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制 定 辅 修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选 派 任 课 教 师 管 理 辅 修 课 成 绩 和 安 排 实 践 环 节, 按 学 期 将 学 生 的 辅 修 课 程 成 绩 登 入 中 南 大 学 辅 修 成 绩 登 记 册, 并 在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结 束 后, 将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成 绩 单 提 交 本 科 生 院 审 核 ; 3 辅 修 专 业 于 每 年 6 月 底 报 名,9 月 份 正 式 上 课 每 届 辅 修 专 业 首 次 开 课 两 周 内 为 试 听 期, 试 听 期 间 可 以 申 请 调 整 辅 修 专 业, 试 听 结 束 后 不 得 变 动 ; 4 学 生 按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选 定 辅 修 课 程 后, 按 照 辅 修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缴 纳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习 费 用 ; 5 学 生 已 选 修 过 相 同 课 程, 且 课 程 学 分 不 低 于 辅 修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由 本 人 申 请, 报 本 科 生 院 批 准, 可 免 修 该 门 课 程, 但 不 免 学 分 学 费 ; 6 若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与 原 专 业 课 程 上 课 时 间 冲 突,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经 辅 修 专 业 任 课 教 师 和 学 院 同 意, 报 本 科 生 院 备 案, 可 以 免 听, 但 必 须 95
104 本 科 生 手 册 完 成 作 业 和 参 加 有 关 实 践 环 节 ; 7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可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不 及 格 可 重 修 一 次 ; 8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结 束 后, 各 学 院 对 本 学 院 参 加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的 学 生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通 过 后 将 学 生 名 单 交 本 科 生 院 审 批, 由 本 科 生 院 公 布 合 格 学 生 名 单 并 颁 发 辅 修 专 业 合 格 证 四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的 终 止 1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考 试 重 修 不 及 格 的 学 生, 不 予 结 业 ; 2 参 加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的 学 生 因 个 人 原 因 中 途 退 出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或 未 能 完 成 所 修 学 分 者, 不 予 结 业, 其 所 交 费 用 不 予 退 还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96
105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2011 年 6 月 23 日 中 大 教 字 号 发 布, 根 据 2014 年 3 月 20 日 关 于 修 改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修 订 ) 为 激 发 学 生 的 学 习 兴 趣, 加 强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和 团 队 精 神 的 培 养, 为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特 别 是 创 新 人 才 的 脱 颖 而 出 创 造 良 好 的 平 台, 推 动 我 校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和 实 践 教 学 的 改 革, 不 断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学 校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各 级 各 类 大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为 使 学 生 参 加 学 科 竞 赛 的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制 度 化, 更 有 效 地 达 到 参 与 竞 赛 的 目 的, 制 订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竞 赛 级 别 大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分 为 国 际 级 国 家 级 省 级 和 校 级 学 科 竞 赛 各 级 别 竞 赛 定 义 如 下 : 1. 国 际 级 学 科 竞 赛 : 指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或 其 他 国 际 学 术 团 体 组 织 的 世 界 性 学 科 竞 赛 2. 国 家 级 学 科 竞 赛 : 指 国 家 政 府 部 门 或 全 国 性 学 术 团 体 组 织 的 全 国 性 学 科 竞 赛 和 为 国 际 级 学 科 竞 赛 决 赛 而 举 行 的 区 域 选 拔 赛 3. 省 级 学 科 竞 赛 : 指 省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省 级 学 术 团 体 组 织 的 全 省 性 或 跨 省 ( 区 ) 的 学 科 竞 赛 4. 校 级 学 科 竞 赛 : 指 以 学 校 名 义 组 织 的 全 校 性 学 科 竞 赛 二 竞 赛 组 织 与 管 理 学 科 竞 赛 由 学 校 本 科 生 院 统 一 组 织 和 协 调 管 理, 各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相 关 学 科 竞 赛 的 具 体 承 办 组 织 与 实 施,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积 极 配 合 97
106 本 科 生 手 册 1.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校 级 及 校 级 以 上 学 科 竞 赛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其 职 责 主 要 包 括 : (1) 根 据 学 科 竞 赛 类 别, 确 定 竞 赛 的 具 体 负 责 单 位 ; (2)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与 竞 赛 相 关 的 校 内 外 单 位 的 联 系 ; (3) 审 定 校 级 竞 赛 的 相 关 竞 赛 规 程 竞 赛 命 题 比 赛 结 果 等 ; (4) 协 助 二 级 学 院 组 织 省 级 及 省 级 以 上 的 竞 赛 培 训 指 导 教 师 的 选 拔 宣 传 和 通 知 的 发 布 竞 赛 结 果 公 布 等 工 作 ; (5) 协 助 二 级 学 院 组 织 省 级 及 省 级 以 上 竞 赛 的 承 办 工 作 ; (6) 组 织 国 家 级 及 国 家 级 以 上 竞 赛 的 承 办 工 作 ; (7) 组 织 竞 赛 的 总 结 与 交 流 2.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学 科 竞 赛 项 目 的 具 体 实 施, 其 职 责 主 要 包 括 : (1) 组 织 学 校 竞 赛, 包 括 制 定 校 内 竞 赛 章 程, 负 责 校 内 竞 赛 的 命 题 试 卷 的 保 密 阅 卷 和 竞 赛 的 评 审 等 工 作, 以 及 提 供 竞 赛 必 需 的 场 地 材 料 仪 器 设 备 等 ; (2) 组 织 参 加 省 级 及 省 级 以 上 的 竞 赛, 包 括 制 定 竞 赛 目 标 指 定 竞 赛 指 导 教 师 ( 教 练 ) 制 定 培 训 方 案 组 织 队 员 培 训 和 参 赛 队 选 拔 等 工 作 ; (3) 承 办 省 级 及 省 级 以 上 的 竞 赛 ; (4) 做 好 竞 赛 总 结 与 交 流 工 作 三 参 赛 对 象 学 科 竞 赛 的 参 赛 对 象 为 符 合 各 竞 赛 参 赛 要 求 的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以 具 体 竞 赛 通 知 为 准 ), 鼓 励 学 生 跨 教 学 单 位 组 队 参 赛 四 参 赛 经 费 为 了 确 保 学 科 竞 赛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学 校 将 对 重 点 支 持 的 竞 赛 项 目 ( 见 附 件 )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费 资 助, 同 时 鼓 励 多 渠 道 ( 如 企 业 赞 助 等 ) 筹 措 竞 赛 经 费 98
107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经 费 使 用 按 预 算 和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该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参 加 学 科 竞 赛 的 报 名 费 制 作 费 会 务 费 注 册 费 差 旅 费 等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招 待 购 置 生 活 用 品 等 与 学 科 竞 赛 无 关 的 开 支 或 挪 作 他 用 五 其 他 1. 学 校 对 在 学 科 竞 赛 中 获 奖 的 学 生 给 予 相 应 的 课 外 研 修 学 分 [ 详 见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课 外 研 学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2. 在 学 校 学 科 竞 赛 中 获 奖 的 学 生, 其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选 拔 程 序 和 要 求 见 学 校 当 年 公 布 的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推 荐 工 作 相 关 规 定 六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99
108 本 科 生 手 册 附 件 : 中 南 大 学 学 科 竞 赛 重 点 资 助 项 目 序 号 学 科 竞 赛 项 目 级 别 1 MCM/ICM( The Mathematical Contest in Modeling/The Interdisciplinary Contest in Modeling) 美 国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 含 交 叉 学 科 ) 国 际 级 2 ACM 国 际 大 学 生 程 序 设 计 竞 赛 国 际 级 3 ACM 国 际 大 学 生 程 序 设 计 竞 赛 亚 洲 区 预 赛 国 家 级 4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竞 赛 ( 含 嵌 入 式 系 统 专 题 邀 请 赛 ) 国 家 级 5 全 国 大 学 生 智 能 汽 车 竞 赛 国 家 级 6 全 国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临 床 基 本 技 能 竞 赛 国 家 级 7 全 国 大 学 生 结 构 设 计 竞 赛 国 家 级 8 全 国 大 学 生 机 械 创 新 设 计 大 赛 国 家 级 9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国 家 级 10 全 国 大 学 生 物 流 设 计 大 赛 国 家 级 11 全 国 大 学 生 广 告 艺 术 大 赛 国 家 级 12 全 国 大 学 生 节 能 减 排 社 会 实 践 与 科 技 竞 赛 国 家 级 13 全 国 大 学 生 工 程 训 练 综 合 能 力 竞 赛 国 家 级 14 全 国 大 学 生 软 件 创 新 大 赛 国 家 级 15 全 国 大 学 生 交 通 科 技 大 赛 国 家 级 16 全 国 大 学 生 物 理 实 验 竞 赛 国 家 级 17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竞 赛 国 家 级 18 外 研 社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演 讲 大 赛 国 家 级 100
109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序 号 学 科 竞 赛 项 目 级 别 19 韩 素 英 青 年 翻 译 奖 竞 赛 国 家 级 世 纪 联 想 杯 全 国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国 家 级 21 全 国 大 学 生 化 学 实 验 竞 赛 国 家 级 22 全 国 周 培 源 大 学 生 力 学 竞 赛 国 家 级 23 全 国 基 础 医 学 创 新 实 验 设 计 大 赛 国 家 级 24 中 国 大 学 生 服 务 外 包 创 新 应 用 大 赛 国 家 级 25 全 国 大 学 生 工 业 设 计 大 赛 国 家 级 26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省 级 27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竞 赛 省 级 28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力 学 竞 赛 省 级 29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计 算 机 程 序 设 计 竞 赛 省 级 30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机 械 创 新 设 计 竞 赛 省 级 31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广 告 艺 术 设 计 竞 赛 省 级 32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化 学 实 验 技 能 竞 赛 省 级 33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省 级 34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日 语 演 讲 比 赛 省 级 35 湖 南 省 工 程 训 练 综 合 能 力 竞 赛 省 级 36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临 床 技 能 竞 赛 省 级 37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工 业 设 计 竞 赛 省 级 38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省 级 39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结 构 设 计 竞 赛 省 级 注 : 重 点 资 助 项 目 会 随 国 家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省 教 育 厅 以 及 学 校 的 政 策 有 所 变 动 101
110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创 新 型 高 级 工 程 人 才 试 验 班 管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为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主 动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科 技 发 展 大 趋 势, 培 养 国 家 迫 切 需 要 的 创 新 型 高 级 工 程 技 术 人 才,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我 校 从 2009 年 开 始 招 收 创 新 型 高 级 工 程 人 才 试 验 班 ( 以 下 简 称 工 程 试 验 班 ) 学 生 为 规 范 工 程 试 验 班 管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管 理 机 构 1. 学 校 联 合 有 关 企 ( 事 ) 业 单 位 成 立 中 南 大 学 卓 越 工 程 师 培 养 校 企 联 盟, 作 为 工 程 试 验 班 培 养 管 理 的 协 调 议 事 机 构 2. 本 科 生 院 是 学 校 统 筹 管 理 协 调 工 程 试 验 班 的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3. 二 级 学 院 合 作 企 业 是 培 养 实 施 的 主 体, 实 行 责 权 利 相 结 合, 保 证 培 养 质 量 和 培 养 过 程 的 顺 利 实 施, 联 合 负 责 学 生 进 入 企 业 阶 段 的 教 学 实 施 4 工 程 试 验 班 学 生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由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二 培 养 模 式 釆 取 校 企 联 合, 按 3+1 培 养 模 式 培 养, 工 程 实 践 1 年 三 专 业 范 围 工 程 试 验 班 如 下 专 业 为 试 点 专 业 : 矿 物 加 工 工 程 冶 金 工 程 机 械 设 计 制 造 及 其 自 动 化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粉 体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交 通 运 输 地 质 工 程 化 学 工 程 与 工 艺 电 气 工 程 及 其 自 动 化 釆 矿 工 程 软 件 工 程 能 源 与 动 力 工 程 测 绘 工 程 交 通 设 备 与 控 制 工 程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建 筑 学 试 点 专 业 范 围 根 据 发 展 逐 步 扩 大 102
111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四 生 源 选 拔 ( 一 ) 通 过 高 考 录 取 时 于 提 前 批 次 面 向 当 年 参 加 全 国 高 考 的 学 生 统 一 招 收 ( 二 ) 入 校 后 面 向 已 进 入 卓 越 工 程 师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专 业 学 生 依 据 双 向 选 择 的 原 则 统 一 选 拔 ( 三 ) 定 期 面 向 全 校 工 科 类 专 业 依 据 双 向 选 择 的 原 则 统 一 选 拔 五 专 业 退 出 转 换 和 准 入 专 业 退 出 转 换 和 准 入 严 格 遵 循 自 愿 公 平 公 正 以 及 双 向 选 择 原 则 工 程 试 验 班 的 人 数 应 根 据 各 学 院 现 有 教 学 资 源 确 定, 原 则 上 每 个 工 程 试 验 班 学 生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35 人 ( 一 ) 工 程 试 验 班 学 生 转 换 专 业 工 程 试 验 班 学 生 转 换 专 业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本 科 生 确 认 与 转 换 专 业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 二 ) 由 工 程 试 验 班 转 入 到 同 专 业 非 工 程 试 验 班 第 一 学 年 实 行 末 位 转 出 机 制, 在 相 应 年 级 第 三 学 期 第 一 周 完 成 (1)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转 入 本 专 业 普 通 班 学 习 : 1 思 想 素 质 心 理 素 质 身 体 素 质 不 适 合 在 工 程 试 验 班 学 习 者 2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排 序 为 全 班 倒 数 4-6 名, 且 不 及 格 学 分 8 分 3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排 序 为 全 班 倒 数 3 名 者 (2) 满 足 条 件 (1), 但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继 续 在 工 程 试 验 班 学 习 : 1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在 75 分 以 上 ( 含 75 分 ) 2 入 学 以 来 获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奖 学 金 或 者 优 秀 学 生 ( 干 部 ) 获 得 者 3 在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获 奖 者 103
112 本 科 生 手 册 4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本 科 生 自 由 探 索 计 划 等 各 类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5 有 发 明 创 造 或 在 公 开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 排 名 第 一 或 者 导 师 排 名 第 一 学 生 作 者 排 名 第 二 ) 一 旦 转 出 工 程 试 验 班, 不 能 再 申 请 转 入 ( 三 ) 由 非 工 程 试 验 班 转 入 同 专 业 工 程 试 验 班 对 于 非 工 程 试 验 班 学 生,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在 名 额 允 许 范 围 内, 可 转 入 同 专 业 工 程 试 验 班 学 习, 于 第 三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提 出 申 请 (1) 思 想 素 质 心 理 素 质 身 体 素 质 适 合 在 工 程 试 验 班 学 习 者 (2) 第 一 学 年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在 所 在 学 院 专 业 ( 大 类 ) 排 名 的 前 20%, 且 无 不 及 格 课 程 (3) 身 体 健 康, 体 育 成 绩 达 标 六 其 他 ( 一 ) 对 于 工 程 试 验 班 的 学 生 攻 读 研 究 生 免 试 推 荐 政 策 给 予 适 当 倾 斜, 具 体 保 研 政 策 参 见 学 校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法 及 应 届 毕 业 当 年 保 研 政 策 有 关 通 知 内 容 ( 二 ) 优 先 资 助 参 与 各 类 创 新 活 动 计 划 项 目 ( 三 ) 优 先 推 荐 助 教 助 管 助 研 岗 位 ( 四 ) 优 先 推 荐 国 内 外 一 流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及 交 流 学 习 的 机 会 七 本 办 法 从 2014 级 学 生 开 始 施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104
113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升 华 班 管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为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加 强 学 生 理 科 基 础, 提 高 学 生 科 学 素 养 和 综 合 素 质, 培 养 具 有 开 拓 精 神 创 新 能 力 和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我 校 开 办 了 物 理 升 华 班 和 化 学 升 华 班 ( 以 下 简 称 升 华 班 ) 为 规 范 升 华 班 管 理,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培 养 模 式 升 华 班 釆 取 2+2 培 养 模 式 : 前 两 年 加 强 数 学 物 理 ( 化 学 ) 等 基 础 课 程 的 学 习, 后 两 年 回 原 录 取 专 业 学 习, 由 学 校 选 派 具 有 研 究 生 导 师 资 格 的 教 师 担 任 导 师, 加 强 科 研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二 生 源 选 拔 从 本 科 新 生 中 选 拔 优 秀 学 生 单 独 编 班, 分 别 组 成 物 理 升 华 班 和 化 学 升 华 班, 每 年 每 班 不 超 过 35 人 ( 一 ) 物 理 升 华 班 学 生 主 要 从 如 下 专 业 中 选 拔 : 物 理 与 电 子 学 院 : 应 用 物 理 学 电 子 信 息 科 学 与 技 术 光 电 信 息 科 学 与 工 程 机 电 工 程 学 院 : 微 电 子 科 学 与 工 程 机 械 设 计 制 造 及 其 自 动 化 车 辆 工 程 能 源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 能 源 与 动 力 工 程 建 筑 环 境 与 能 源 应 用 工 程 新 能 源 科 学 与 工 程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学 院 : 交 通 运 输 交 通 设 备 与 控 制 工 程 物 流 工 程 105
114 本 科 生 手 册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 土 木 工 程 工 程 力 学 消 防 工 程 地 球 科 学 与 信 息 物 理 学 院 : 遥 感 科 学 与 技 术 测 绘 工 程 地 球 信 息 科 学 与 技 术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资 源 与 安 全 工 程 学 院 : 釆 矿 工 程 安 全 工 程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工 程 信 息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 测 控 技 术 与 仪 器 自 动 化 电 子 信 息 工 程 通 信 工 程 电 气 工 程 及 其 自 动 化 智 能 科 学 与 技 术 物 联 网 工 程 航 空 航 天 学 院 : 探 测 制 导 与 控 制 技 术 航 空 航 天 工 程 ( 二 ) 化 学 升 华 班 学 生 主 要 从 如 下 专 业 中 选 拔 : 化 学 化 工 学 院 : 应 用 化 学 化 学 工 程 与 工 艺 制 药 工 程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粉 末 冶 金 研 究 院 : 材 料 化 学 高 分 子 材 料 与 工 程 粉 体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冶 金 与 环 境 学 院 : 冶 金 工 程 新 能 源 材 料 与 器 件 环 境 工 程 地 球 科 学 与 信 息 物 理 学 院 : 地 质 工 程 资 源 加 工 与 生 物 工 程 学 院 : 矿 物 加 工 工 程 无 机 非 金 属 材 料 工 程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技 术 三 转 出 机 制 第 一 学 年 实 行 末 位 转 出 机 制, 于 第 三 学 期 开 学 前 一 周 进 行 ( 一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转 出 升 华 班, 回 原 专 业 学 习 : 1. 思 想 素 质 心 理 素 质 身 体 素 质 不 适 合 在 升 华 班 学 习 ; 2.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排 序 为 全 班 倒 数 第 4-6 名, 且 不 及 格 学 分 8 分 ; 3.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排 序 为 全 班 倒 数 1-3 名 ( 二 ) 满 足 条 件 ( 一 ), 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经 学 校 研 究 同 意, 可 继 续 在 升 华 班 学 习 :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 含 80 分 ); 在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获 奖 ; 106
115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本 科 生 自 由 探 索 计 划 或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等 各 类 项 目 负 责 人 ; 有 发 明 创 造 或 在 公 开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 学 生 排 名 第 一 或 者 导 师 排 名 第 一 学 生 排 名 第 二 ) 四 研 究 生 免 试 推 荐 ( 一 ) 升 华 班 学 生 全 部 免 试 推 荐 攻 读 校 内 研 究 生, 推 荐 条 件 如 下 : 1.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文 明 自 律, 立 志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 2.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授 予 学 位 要 求 ; 3. 完 成 所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前 三 年 所 有 教 学 环 节 并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 二 ) 其 他 要 求 和 选 拔 程 序 见 学 校 当 年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五 其 他 ( 一 ) 学 校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向 升 华 班 学 生 倾 斜 升 华 班 学 生 学 年 奖 学 金 评 定, 具 体 参 见 学 校 当 年 学 生 学 年 奖 学 金 评 定 实 施 条 例 ( 二 ) 第 一 学 年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为 所 在 班 级 排 名 前 40% 的 学 生 可 以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转 换 专 业, 由 所 在 学 院 依 据 成 绩 排 名 按 所 在 班 级 学 生 20% 的 比 例 组 织 推 荐 ( 三 ) 升 华 班 学 生 借 阅 图 书 馆 资 料, 享 受 研 究 生 待 遇 ( 四 ) 升 华 班 学 生 优 先 获 得 学 校 资 助 参 与 各 类 创 新 活 动 计 划 项 目, 优 先 获 得 助 教 助 管 助 研 岗 位, 优 先 获 得 国 内 外 一 流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及 交 流 学 习 的 机 会 六 本 办 法 从 2014 级 本 科 生 开 始 施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107
116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科 学 班 管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为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给 对 数 学 物 理 有 浓 厚 的 兴 趣 富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学 生 提 供 学 习 平 台, 向 基 础 学 科 及 其 密 切 相 关 的 其 它 学 科 输 送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学 校 开 办 了 数 学 科 学 班 和 物 理 科 学 班 ( 以 下 简 称 科 学 班 ) 为 规 范 科 学 班 管 理,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培 养 模 式 从 理 工 医 各 专 业 本 科 新 生 中 选 拔 优 秀 学 生 单 独 编 班, 分 别 组 成 数 学 科 学 班 和 物 理 科 学 班, 每 年 每 班 不 超 过 35 人 科 学 班 釆 取 四 年 一 贯 制 培 养 模 式, 重 点 加 强 数 学 物 理 等 课 程 的 学 习 ; 学 校 选 派 具 有 研 究 生 导 师 资 格 的 教 师 担 任 导 师,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思 维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科 学 班 学 生 毕 业 后 分 别 授 予 数 学 与 应 用 数 学 专 业 理 学 学 士 学 位 和 应 用 物 理 学 专 业 理 学 学 士 学 位 二 转 入 和 转 出 机 制 科 学 班 第 一 学 年 实 行 转 入 和 转 出 机 制, 于 第 三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进 行 ( 一 ) 转 入 机 制 科 学 班 所 在 专 业 的 普 通 班 学 生, 第 一 学 年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专 业 排 名 前 25% 的, 可 申 请 转 入 科 学 班 ; 其 他 专 业 学 生 转 入 科 学 班 按 照 学 校 本 科 生 转 换 专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转 出 机 制 1.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转 出 科 学 班, 回 原 专 业 学 习 : 108
117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1) 思 想 素 质 心 理 素 质 身 体 素 质 不 适 合 在 科 学 班 学 ; (2)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排 序 为 全 班 倒 数 第 4-6 名, 且 不 及 格 学 分 8 分 ; (3)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排 序 为 全 班 倒 数 1-3 名 2. 满 足 条 件 1, 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经 学 校 研 究 同 意, 可 继 续 在 科 学 班 学 习 : (1)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在 80 分 以 上 ( 含 80 分 ); (2) 在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获 奖 ; (3) 本 科 生 自 由 探 索 计 划 或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等 各 类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 (4) 有 发 明 创 造 或 在 公 开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 学 生 排 名 第 一 或 者 导 师 排 名 第 一 学 生 排 名 第 二 ) 三 研 究 生 免 试 推 荐 科 学 班 60% 的 本 科 生 可 免 试 推 荐 攻 读 本 校 研 究 生 其 中, 免 试 推 荐 攻 读 数 学 与 应 用 数 学 专 业 和 应 用 物 理 学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占 1/2, 免 试 推 荐 攻 读 相 关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占 1/2 ( 一 ) 免 试 推 荐 研 究 生 条 件 1.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热 爱 祖 国, 品 德 良 好, 遵 纪 守 法, 立 志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 2. 前 三 年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在 所 在 学 院 本 年 级 科 学 班 排 名 前 60%; 3.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授 予 学 位 要 求 ; 4. 完 成 所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前 三 年 所 有 教 学 环 节 并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 二 ) 其 他 要 求 和 选 拔 程 序 见 学 校 当 年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109
118 本 科 生 手 册 四 其 他 ( 一 ) 学 校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向 科 学 班 学 生 倾 斜 ( 二 ) 科 学 班 学 生 借 阅 图 书 馆 资 料, 享 受 研 究 生 待 遇 ( 三 ) 科 学 班 学 生 优 先 获 得 学 校 资 助 参 与 各 类 创 新 活 动 计 划 项 目, 优 先 获 得 助 教 助 管 助 研 岗 位, 优 先 获 得 国 内 外 一 流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及 交 流 学 习 的 机 会 五 本 办 法 从 2014 级 本 科 生 开 始 施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110
119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中 澳 国 际 班 管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为 实 践 国 际 教 育 理 念, 引 进 国 外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拓 展 学 生 的 国 际 视 野, 提 高 学 生 的 国 际 竞 争 力, 学 校 与 澳 大 利 亚 蒙 纳 士 大 学 (Monash University) 合 作, 开 办 中 澳 国 际 班, 联 合 培 养 本 科 生 为 规 范 中 澳 国 际 班 管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招 生 类 别 中 澳 国 际 班 分 为 两 类 : 第 一 类 是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中 南 大 学 与 澳 大 利 亚 蒙 纳 士 大 学 合 作 举 办 的 本 科 教 育 项 目 ( 简 称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 第 二 类 是 中 南 大 学 与 澳 大 利 亚 蒙 纳 士 大 学 合 作 交 流 项 目 ( 简 称 中 外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高 考 进 行 招 生 录 取, 目 前 仅 限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专 业 ; 中 外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在 理 工 类 专 业 大 一 新 生 入 校 后 择 优 选 拔, 目 前 限 土 木 工 程 机 械 设 计 制 造 及 其 自 动 化 交 通 运 输 化 学 工 程 与 工 艺 等 专 业 随 着 两 校 合 作 地 不 断 深 入, 专 业 范 围 将 逐 步 扩 大 二 培 养 模 式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学 制 4 年, 分 两 种 模 式 进 行 培 养, 第 一 种 模 式 是 本 科 4 年 学 习 全 部 在 中 南 大 学 进 行, 培 养 方 案 中 三 分 之 一 的 核 心 课 程 由 蒙 纳 士 大 学 教 师 来 校 进 行 授 课 ; 第 二 种 模 式 采 取 2+2 培 养 模 式, 前 2 年 在 中 南 大 学 学 习, 完 成 相 关 培 养 方 案, 成 绩 优 秀 且 达 到 出 国 留 学 要 求 者, 后 2 年 可 进 入 蒙 纳 士 大 学 学 习 中 外 校 际 合 作 交 流 项 目 学 制 4 年, 采 取 2+2 培 养 模 式, 前 2 年 在 中 南 大 学 学 习, 完 成 相 关 培 养 方 案, 课 程 成 绩 和 英 语 雅 思 成 绩 达 到 出 国 留 学 要 求 者, 111
120 本 科 生 手 册 可 赴 蒙 纳 士 大 学 进 行 后 2 年 的 学 习 三 毕 业 与 学 位 授 予 四 年 均 在 中 南 大 学 学 习 的 学 生 按 要 求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符 合 学 校 毕 业 要 求 和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可 获 得 中 南 大 学 的 学 士 学 位 和 毕 业 证 书 采 取 2+2 培 养 模 式 的 学 生, 完 成 蒙 纳 士 大 学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可 获 得 蒙 纳 士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符 合 我 校 毕 业 要 求 和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可 同 时 获 得 中 南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和 毕 业 证 书 四 培 养 管 理 ( 一 ) 学 生 在 中 南 大 学 学 习 期 间,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由 中 澳 国 际 班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 二 ) 学 生 外 出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应 遵 守 蒙 纳 士 大 学 的 规 章 制 度, 如 有 违 纪 行 为, 将 结 合 蒙 纳 士 大 学 的 处 理 意 见 和 建 议, 根 据 我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 三 ) 中 澳 国 际 班 学 生 不 参 加 普 通 班 学 生 第 一 学 年 结 束 后 的 专 业 转 换 ( 四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学 生 不 实 行 转 入 与 转 出 机 制 ( 五 ) 中 外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学 生 的 转 出 和 转 入 工 作 严 格 遵 循 自 愿 公 平 公 正 以 及 双 向 选 择 原 则, 相 关 机 制 如 下 : 1. 转 出 机 制 (1)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当 返 回 原 录 取 专 业 学 习, 并 补 修 原 专 业 相 关 课 程 :1 思 想 素 质 心 理 素 质 身 体 素 质 不 适 合 在 中 外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中 澳 国 际 班 学 习 ;2 第 一 学 年 成 绩 不 及 格 学 分 12 学 分 ;3 无 出 国 意 愿 ;4 家 庭 条 件 无 法 承 担 国 外 留 学 费 用 (2) 在 中 外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中 澳 国 际 班 学 习 两 年 后 不 符 合 出 国 条 件 的 学 生, 应 当 返 回 原 录 取 专 业 学 习, 并 补 修 原 专 业 相 关 课 程 112
121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2. 转 入 机 制 理 工 类 普 通 班 学 生 在 第 一 学 年 结 束 后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考 核 学 校 审 核, 在 名 额 允 许 范 围 内, 可 以 转 入 相 应 专 业 的 中 外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中 澳 国 际 班 学 习 (1) 有 强 烈 的 出 国 意 愿 ; (2) 家 庭 条 件 能 够 承 担 国 外 留 学 费 用 ; (3) 与 拟 转 入 中 外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中 澳 国 际 班 专 业 相 同 的, 第 一 学 年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不 低 于 75 分 ; 与 拟 转 入 中 外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中 澳 国 际 班 专 业 不 同 的,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不 低 于 80 分 五 本 办 法 自 2014 级 学 生 开 始 施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和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负 责 解 释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113
122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国 内 交 流 本 科 生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中 大 教 字 号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充 分 利 用 国 内 高 校 的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拓 展 学 生 专 业 视 野 和 创 新 意 识,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学 校 每 年 选 派 若 干 名 本 科 生 到 国 内 知 名 高 校 进 行 交 流 培 养 为 加 强 交 流 学 生 管 理, 根 据 我 校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办 公 室 和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综 合 协 调 校 际 项 目 的 合 作 事 务, 拓 展 项 目 合 作 学 校, 建 立 与 合 作 高 校 的 协 调 机 制 第 三 条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本 科 生 院 后 勤 保 障 部 学 校 办 公 室 图 书 馆 和 相 关 学 院 负 责 交 流 学 生 的 具 体 管 理 第 四 条 参 与 本 科 生 国 内 交 流 项 目 的 双 方 学 校 实 现 学 分 互 认 二 选 派 标 准 与 程 序 第 五 条 选 派 标 准 ( 一 ) 品 德 优 良, 遵 纪 守 法, 无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 二 )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优 良, 无 不 及 格 必 修 课 程 ; 在 各 类 竞 赛 活 动 中 的 获 奖 者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 三 ) 具 有 良 好 的 沟 通 能 力 和 适 应 能 力, 身 心 健 康, 能 够 圆 满 完 成 交 流 期 间 的 学 习 任 务 第 六 条 选 派 程 序 ( 一 ) 按 照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学 院 根 据 学 校 派 出 计 划 组 织 报 名, 报 名 坚 持 自 愿 原 则 114
123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 二 ) 学 院 根 据 选 派 标 准, 按 照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进 行 排 序, 择 优 确 定 初 选 名 单 并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本 科 生 院 ( 三 ) 学 校 对 学 院 上 报 的 选 派 学 生 名 单 进 行 审 核, 与 合 作 高 校 函 商 落 实 互 派 学 生 名 单, 在 本 科 生 院 网 站 公 布 ( 四 ) 交 流 学 生 填 写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内 交 流 学 习 计 划 和 承 诺 书 三 派 出 学 生 的 培 养 与 管 理 第 七 条 学 院 在 确 定 派 出 学 生 名 单 后, 要 为 派 出 学 生 选 定 专 业 导 师, 对 照 我 校 培 养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制 定 交 流 期 间 的 学 习 计 划, 并 报 所 在 学 院 分 管 教 学 院 长 备 案 批 准 交 流 期 间, 导 师 应 通 过 电 话 网 络 等 渠 道 对 学 生 进 行 及 时 的 指 导 第 八 条 学 生 外 出 交 流 期 间, 应 遵 守 交 流 学 校 的 管 理 规 定 及 规 章 制 度, 根 据 合 作 协 议 享 受 交 流 学 校 学 生 的 相 关 待 遇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如 有 违 纪 行 为, 我 校 将 结 合 交 流 学 校 的 处 理 意 见 和 建 议, 根 据 我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第 九 条 学 生 外 出 交 流 期 间, 仍 保 留 原 学 籍, 学 籍 异 动 中 标 注 国 内 交 流, 并 注 明 交 流 学 校 和 时 间 第 十 条 结 合 交 流 双 方 学 校 的 培 养 方 案, 学 生 在 我 校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自 主 选 修 交 流 学 校 的 课 程 ( 一 ) 外 出 交 流 期 间, 学 生 要 修 满 与 本 校 培 养 方 案 相 对 等 的 学 分, 必 须 修 满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专 业 必 修 课 学 分, 学 分 互 认 采 取 总 学 时 对 等 认 可 的 原 则 ( 二 ) 课 程 置 换 按 照 课 程 名 称 或 课 程 内 容 相 似 相 近 原 则 若 交 流 学 校 未 开 设 我 校 要 求 选 修 的 课 程, 可 选 交 流 学 校 对 应 课 程 属 性 的 特 色 课 程 替 代, 未 修 读 课 程 返 校 后 根 据 学 院 要 求 确 定 是 否 补 修 ( 三 ) 学 校 鼓 励 学 生 在 交 流 学 校 选 修 尽 可 能 多 的 特 色 课 程, 鼓 励 学 生 尽 可 能 多 的 听 学 术 报 告, 参 加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外 出 交 流 成 绩 认 定 115
124 本 科 生 手 册 ( 一 ) 学 分 课 程 互 认 合 作 高 校 互 认 课 程 和 学 分 交 流 学 校 负 责 出 具 学 生 成 绩 单 学 习 证 明 和 交 流 学 习 考 评 意 见, 由 交 流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统 一 寄 送 我 校 本 科 生 院 ( 二 ) 成 绩 记 载 方 式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的 成 绩 不 计 入 中 南 大 学 教 务 系 统, 毕 业 时 学 校 出 具 两 份 成 绩 单, 中 南 大 学 成 绩 单 和 交 流 学 校 成 绩 同 时 载 入 档 案 ( 三 ) 不 合 格 课 程 处 理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修 读 的 课 程, 若 必 修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回 校 后 必 须 重 修 ( 四 ) 交 流 期 间 成 绩 参 加 学 校 奖 学 金 评 定 和 研 究 生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时 的 成 绩 计 算 ( 五 ) 学 生 毕 业 时 单 独 审 核 交 流 期 间 的 成 绩,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达 到 学 校 毕 业 和 授 予 学 位 的 标 准,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的 学 生 证 借 书 证 校 徽 校 园 卡 以 及 相 关 手 续 由 合 作 学 校 负 责 办 理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学 费 仍 在 本 校 缴 纳, 住 宿 费 教 材 费 等 根 据 交 流 学 校 标 准 缴 纳 给 对 方 高 校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将 派 往 各 合 作 高 校 的 学 生 以 学 校 为 单 位 成 立 临 时 班 级, 并 组 建 临 时 班 委, 各 学 院 派 出 学 生 成 立 联 系 小 组, 负 责 交 流 期 间 的 学 习 生 活 活 动 等 自 我 管 理 工 作, 并 保 持 与 本 校 导 师 本 科 生 院 及 学 院 辅 导 员 教 务 员 的 联 系, 定 期 汇 报 学 习 思 想 和 生 活 情 况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如 患 疾 病 所 需 医 疗 费 用 由 学 生 本 人 先 行 垫 付, 返 校 后 按 我 校 有 关 规 定 报 销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交 流 学 习 结 束 后, 应 按 我 校 要 求 时 间 返 校 报 到 往 返 交 通 费 用 由 学 生 个 人 承 担 116
125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党 员 交 流 期 间 可 以 参 加 交 流 学 校 的 党 组 织 生 活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交 流 期 间, 可 以 参 加 交 流 学 校 党 校 组 织 的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并 持 有 效 证 书 者, 我 校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八 条 优 秀 个 人 评 选 ( 一 ) 各 学 院 根 据 交 流 学 习 考 评 意 见 及 派 出 学 生 的 表 现, 将 圆 满 完 成 交 流 学 习 的 学 生 可 以 作 为 优 秀 党 团 员 优 秀 学 生 各 类 奖 学 金 等 候 选 人 参 加 评 选 ( 二 ) 学 生 在 交 流 期 间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的, 在 导 师 的 推 荐 下 纳 入 我 校 学 生 干 部 管 理 范 围 统 一 考 核 评 优 ( 三 )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在 学 术 与 创 新 实 践 与 服 务 社 会 工 作 和 文 体 活 动 等 方 面 取 得 各 项 成 绩 与 在 校 学 生 同 等 认 可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交 流 期 间 遇 到 临 时 生 活 困 难, 可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学 工 部 调 查 核 实,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在 我 校 申 请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发 放 通 过 银 行 划 转 或 待 访 学 学 生 回 校 后 直 接 发 给 学 生 本 人 第 二 十 一 条 若 交 流 生 在 交 流 期 间 因 故 必 须 中 途 终 止 交 流 培 养 计 划, 必 须 向 双 方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提 前 归 校 四 来 访 学 生 的 培 养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来 访 学 生 的 培 养 与 管 理 按 照 我 校 有 关 本 科 生 的 培 养 与 管 理 办 法 施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来 访 学 生 在 我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临 时 学 生 证 校 园 卡 图 书 借 阅 证 等, 由 我 校 负 责 统 一 办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来 访 学 生 凭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证 交 流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所 在 学 院 报 到 注 册, 办 理 入 校 手 续 117
126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二 十 五 条 来 访 学 生 可 以 跨 学 院 跨 专 业 跨 年 级 选 课 来 访 学 生 须 缴 纳 住 宿 费, 在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报 到, 并 在 网 上 注 册 后 方 可 选 课 来 访 学 生 登 陆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院 网 站 查 看 选 课 信 息, 如 有 问 题 咨 询 所 在 学 院 本 科 教 务 办 公 室 第 二 十 六 条 来 访 学 的 学 生 党 员 可 带 临 时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参 加 所 在 班 级 党 小 组 活 动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可 到 学 校 党 校 听 课, 在 所 在 学 院 报 名 参 加 党 课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者, 由 党 校 颁 发 结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七 条 来 访 学 生 应 遵 守 我 校 的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如 有 违 反 我 校 校 纪 行 为, 我 校 将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反 馈 学 生 所 在 学 校 第 二 十 八 条 来 访 学 生 结 束 交 流 学 习 后, 由 我 校 本 科 生 院 出 具 学 生 成 绩 单, 颁 发 第 二 校 园 经 历 证 书, 相 关 学 院 负 责 出 具 来 我 校 访 学 学 生 的 考 评 意 见 第 二 十 九 条 来 访 学 生 完 成 交 流 学 习 后, 在 我 校 本 科 生 院 网 站 下 载 离 校 手 续 单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五 附 则 确 定 第 三 十 条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我 校 本 科 生 院 与 合 作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共 同 协 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18
127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一 为 规 范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管 理, 推 进 建 立 良 好 学 风,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严 肃 处 理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根 据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34 号 ) 中 南 大 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规 定 ( 中 大 教 字 号 )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 中 南 大 学 校 长 令 第 9 号 ),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包 括 论 文 设 计 和 体 育 音 乐 表 演 艺 术 类 医 学 类 专 业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等 ), 统 称 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出 现 作 假 情 形 的, 依 照 本 办 法 处 理 三 本 办 法 所 称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作 假 行 为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1. 购 买 出 售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或 者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买 卖 的 ; 2. 由 他 人 代 写 ( 做 ) 为 他 人 代 写 ( 做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或 者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代 写 ( 做 ) 的 ; 3. 剽 窃 他 人 作 品 和 学 术 成 果 的 ; 4. 伪 造 数 据 的 ; 5. 有 其 他 严 重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作 假 行 为 的 四 本 科 学 生 应 当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五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教 师 应 当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术 道 德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对 其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研 究 和 撰 写 过 程 予 以 指 导, 对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是 否 由 其 独 立 完 成 进 行 审 查 119
128 本 科 生 手 册 六 学 校 加 强 学 术 诚 信 建 设, 建 立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审 查 检 测 制 度 对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统 一 进 行 学 术 诚 信 检 测 检 测 结 果 作 为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作 假 行 为 的 基 本 认 定 依 据 对 检 测 发 现 的 问 题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学 校 将 组 织 调 查 认 定 七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经 查 实 确 认 为 购 买 由 他 人 代 写 ( 做 ) 剽 窃 或 者 伪 造 数 据 等 作 假 情 形 的, 学 校 取 消 其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已 经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依 法 撤 销 其 学 士 学 位, 并 注 销 学 位 证 书 八 为 他 人 联 系 代 写 ( 做 ) 出 售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或 者 组 织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买 卖 代 写 ( 做 ) 的 人 员, 属 于 在 校 本 科 学 生 的, 学 校 视 情 节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属 于 学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按 校 规 校 纪 严 肃 处 理 九 指 导 教 师 未 履 行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以 及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和 审 查 把 关 等 职 责, 其 指 导 的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存 在 作 假 情 形 的, 按 教 学 事 故 进 行 处 理 十 学 校 将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审 查 检 测 情 况 纳 入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教 学 状 态 评 估 与 年 度 考 核 内 容 频 繁 或 大 面 积 出 现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作 假 或 者 作 假 行 为 影 响 恶 劣 的, 学 校 对 该 单 位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按 规 定 追 究 该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十 一 凡 举 报 或 检 查 发 现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有 作 假 嫌 疑, 学 校 将 组 织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相 关 学 院 专 家 和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督 导 专 家 对 其 进 行 调 查 认 定 十 二 对 本 科 学 生 指 导 教 师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学 校 将 告 知 并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当 事 人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诉 十 三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作 假 行 为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十 四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120
129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各 类 教 学 事 故, 维 护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正 常 秩 序, 保 证 教 学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规 范 性 和 严 肃 性,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由 教 师 或 教 学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直 接 或 间 接 原 因, 导 致 产 生 影 响 教 学 秩 序 教 学 进 程 和 教 学 质 量 等 不 良 后 果 的 事 件, 均 属 于 教 学 事 故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节 和 后 果, 分 为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 一 )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1. 各 类 人 员 在 教 学 活 动 中 散 布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违 背 教 书 育 人 基 本 宗 旨 的 言 论, 言 行 在 学 生 中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 2. 学 院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落 实 教 授 副 教 授 给 本 科 生 授 课 ;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拒 绝 讲 授 本 科 生 课 程 ; 讲 师 助 教 或 研 究 生 代 替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讲 授 本 科 生 课 程 ; 3. 对 学 生 实 行 体 罚 或 变 相 体 罚, 使 用 侮 辱 学 生 人 格 的 言 行 ; 4. 在 学 生 评 定 奖 助 学 金 转 换 专 业 保 送 研 究 生 等 工 作 中,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 5. 任 课 教 师 未 履 行 申 请 批 准 手 续, 擅 自 停 课 缺 课, 擅 自 减 少 ( 或 延 误 ) 教 学 内 容 1/4 以 上 ; 教 师 由 于 非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20 分 钟 以 上, 且 不 主 动 告 知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或 学 生, 也 不 采 取 措 施 补 救 ; 6. 在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中, 指 导 教 师 由 于 失 误 或 擅 离 岗 位, 造 成 学 生 受 到 严 121
130 本 科 生 手 册 重 人 身 伤 害 或 学 校 财 产 遭 到 重 大 损 失 ; 7. 指 导 教 师 未 履 行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和 审 查 把 关 等 职 责, 其 指 导 的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存 在 严 重 作 假 行 为 ; 8. 考 前 泄 露 试 题 ; 因 试 卷 存 在 严 重 错 误, 造 成 考 试 严 重 延 误 中 断 或 失 效 ; 监 考 人 员 或 阅 卷 教 师 丢 失 学 生 试 卷 ; 考 试 过 程 中 怂 恿 参 与 学 生 舞 弊 ; 主 ( 监 ) 考 人 员 缺 席 ; 因 迟 到 等 自 身 失 误, 严 重 影 响 考 试 进 程 ; 主 ( 监 ) 考 人 员 未 能 严 格 执 行 考 试 规 定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影 响 考 试 结 果 有 效 性 ; 9. 不 按 评 分 标 准 阅 卷, 造 成 学 生 成 绩 误 差 达 到 10 分 及 以 上 ; 阅 卷 教 师 成 绩 录 入 后 对 学 生 成 绩 进 行 修 改 超 过 学 生 总 人 数 5%, 且 达 到 3 人 次 及 以 上 ; 10.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丢 失 学 生 原 始 成 绩, 故 意 或 因 重 大 过 失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及 学 历 学 籍 成 绩 等 证 明 ; 11. 教 室 实 验 室 管 理 人 员 因 工 作 失 误 或 接 到 对 教 学 设 施 进 行 修 理 的 通 知 而 未 及 时 执 行, 致 使 教 学 延 迟 20 分 钟 以 上 ; 因 人 为 原 因 造 成 停 电 停 水, 相 关 责 任 人 未 能 及 时 修 理, 导 致 上 课 实 验 实 习 等 教 学 活 动 中 断 20 分 钟 以 上 ; 12. 严 重 影 响 教 学 秩 序 的 其 他 行 为 ( 二 )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1. 任 课 教 师 未 履 行 申 请 批 准 手 续, 擅 自 变 更 教 学 任 务 书 ( 课 程 表 ) 确 定 的 主 讲 教 师, 私 自 找 人 代 课, 或 调 动 上 课 时 间 和 地 点 ; 2. 教 师 由 于 非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无 故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20 分 钟 以 内 ; 教 师 由 于 非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迟 到 20 分 钟 以 上, 但 主 动 告 知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或 学 生,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补 救 ; 3. 教 学 过 程 中 接 听 手 机, 或 随 意 离 开 教 室 ; 4. 任 课 教 师 未 按 教 学 要 求 向 学 生 布 置 作 业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 5. 指 导 教 师 未 按 指 导 要 求, 导 致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6. 阅 卷 教 师 无 特 殊 原 因,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录 入 成 绩 ; 安 排 学 生 ( 含 研 究 122
131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生 ) 送 印 或 领 取 试 卷 ; 监 考 人 员 由 于 非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迟 到 或 擅 自 将 自 己 的 监 考 任 务 委 托 别 人, 但 未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 未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发 现 学 生 作 弊 未 及 时 纠 正 处 理 ; 7. 开 课 院 系 未 按 时 报 送 教 学 任 务 书 或 教 学 周 历 表,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安 排 ; 8. 未 按 时 准 确 上 报 教 学 基 本 状 态 数 据 毕 业 生 信 息 学 生 注 册 情 况 等 相 关 信 息,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9. 各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和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对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 10. 教 室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时 打 开 教 室, 影 响 正 常 上 课 ; 实 验 室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时 打 开 实 验 室 或 未 按 要 求 做 好 实 验 室 准 备 工 作, 影 响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 11. 多 媒 体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未 及 时 维 修, 导 致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一 学 期 累 计 3 次 以 上 ; 12. 上 下 课 铃 不 响 或 响 铃 时 间 正 负 误 差 超 过 2 分 钟 ; 教 室 内 黑 板 灯 管 等 损 坏,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报 修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未 修 复 ; 13. 教 室 或 其 他 教 学 活 动 场 所 卫 生 状 况 很 差,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清 扫 ; 14. 影 响 教 学 秩 序 的 其 他 行 为 二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1. 教 师 学 生 督 导 专 家 或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发 现 教 学 事 故 的, 应 当 及 时 填 写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登 记 表, 说 明 事 故 发 生 的 详 细 情 况, 并 交 本 科 生 院 2.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的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直 接 责 任 人, 核 查 事 故 原 因,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于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本 科 生 院 3. 由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共 同 进 行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报 中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委 员 会 核 定 核 定 后, 由 本 科 生 院 下 达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通 知 书 如 果 情 节 较 重 或 情 节 严 重, 需 按 照 中 南 大 学 教 123
132 本 科 生 手 册 职 工 处 分 规 定 ( 试 行 ) ( 校 长 令 第 10 号 ) 处 理 的, 中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中 南 大 学 教 职 工 处 分 规 定 ( 试 行 ) ( 校 长 令 第 10 号 ) 规 定 的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4.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 由 人 事 处 给 予 责 任 人 所 在 部 门 或 单 位 内 通 报 批 评 取 消 3 个 月 岗 位 津 贴 取 消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称 ( 职 务 )1 次 取 消 当 年 各 类 教 改 项 目 评 选 教 学 奖 励 等 资 格 的 处 分 5.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 由 人 事 处 给 予 责 任 人 校 内 通 报 批 评 降 低 下 一 年 度 岗 位 津 贴 等 级 标 准 取 消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称 ( 职 务 )2 次 取 消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各 类 教 改 项 目 评 选 教 学 奖 励 等 资 格 的 处 分 ; 同 时, 对 出 现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的 二 级 学 院 或 职 能 部 门 将 按 二 级 单 位 岗 位 津 贴 总 额 的 0.5% 1% 核 减 岗 位 津 贴, 并 取 消 该 学 院 学 年 本 科 教 学 评 估 评 优 资 格, 二 级 学 院 可 对 责 任 人 的 年 度 岗 位 津 贴 作 相 应 扣 减 情 节 较 重 或 情 节 严 重 的, 按 照 中 南 大 学 教 职 工 处 分 规 定 ( 试 行 ) ( 校 长 令 第 10 号 ) 处 理 6. 教 学 事 故 责 任 人 若 对 事 故 的 认 定 有 异 议, 可 于 收 到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由 学 校 教 学 事 故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并 给 出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由 人 事 处 通 知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并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三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中 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登 记 表 ( 略 ) 124
133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管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根 据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等 规 定, 为 满 足 学 生 个 性 化 学 习 需 求, 保 证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选 课 范 围 必 修 课 除 英 语 视 听 说 英 语 读 写 译 实 施 分 级 教 学, 其 他 必 修 课 由 学 校 统 一 按 行 政 班 排 课 上 课, 学 生 选 课 的 范 围 主 要 涉 及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 一 ) 培 养 方 案 所 有 选 修 课 程 ( 含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程 ) ( 二 ) 部 分 跨 专 业 跨 年 级 满 足 学 生 个 性 化 需 求 的 必 修 课 ( 三 ) 体 育 ( 按 项 目 组 织 教 学 ) ( 四 ) 重 修 课 程 二 选 课 组 织 ( 一 ) 选 课 由 本 科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 简 称 培 养 办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学 院 配 合 共 同 完 成 ( 二 ) 培 养 办 负 责 选 课 系 统 的 维 护 与 完 善, 统 筹 安 排 学 生 网 上 选 课 ( 三 ) 学 院 负 责 选 派 学 业 导 师, 按 时 组 织 和 指 导 学 生 选 课 ( 四 ) 学 生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即 可 查 看 个 人 必 修 课 课 表, 在 指 定 时 间 ( 轮 次 ) 内 按 要 求 实 施 自 主 选 课 退 课 三 选 课 要 求 ( 一 ) 学 生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专 业 ( 大 类 ) 培 养 方 案, 并 在 学 业 导 师 指 导 下 自 主 安 排 好 个 人 学 习 计 划,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依 据 所 在 专 业 ( 大 类 ) 125
134 本 科 生 手 册 培 养 方 案 课 程 简 介 教 师 简 介 和 课 表 等 进 行 选 课, 并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满 本 专 业 所 需 各 类 学 分 和 总 学 分 学 生 选 修 其 它 专 业 ( 大 类 ) 的 课 程, 所 取 得 的 成 绩 及 学 分 作 为 选 修 课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档 案 ( 二 ) 学 生 选 课 应 当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先 修 先 行 课 程, 再 修 后 续 课 程 允 许 选 修 高 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要 求 的 同 一 门 课 程, 但 不 允 许 选 修 低 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要 求 的 同 一 门 课 程 ( 三 ) 学 生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和 自 己 的 学 习 情 况, 自 主 选 择 修 读 选 修 课 程 上 课 时 间 和 主 讲 教 师 ( 四 ) 学 生 应 当 按 所 选 教 学 班 参 加 所 选 课 程 的 学 习 和 考 核, 不 能 参 加 未 选 课 程 的 学 习 和 考 核 ( 五 ) 学 生 凭 学 号 密 码 选 课, 选 课 是 学 生 自 主 性 学 习 活 动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学 生 必 须 认 真 对 待 ( 六 ) 学 生 没 有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选 课 或 错 过 选 课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另 行 安 排 同 一 轮 次 的 补 选 对 确 因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选 课 的 学 生,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学 院 同 意, 经 培 养 办 审 核, 方 可 办 理 ( 七 ) 对 休 学 复 学 或 转 专 业 等 学 籍 异 动 的 学 生, 学 校 集 中 组 织 一 次 补 退 选 ( 八 ) 学 生 每 学 期 应 选 不 低 于 培 养 方 案 每 学 期 最 低 选 修 学 分 ( 九 ) 凡 未 注 册 的 学 生 不 得 选 课 四 选 课 安 排 ( 一 ) 第 一 轮 选 课 选 课 时 间 : 每 学 期 第 15 周 前 后, 选 读 下 一 学 期 课 程 选 课 限 定 学 生 只 能 选 择 本 专 业 所 开 选 修 课 程, 不 能 跨 专 业 或 跨 年 级 选 课 ( 二 ) 第 二 轮 选 课 选 课 时 间 :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上 课 第 1-2 周 学 生 对 所 选 课 程 在 试 听 一 周 后, 可 126
135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以 根 据 自 己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补 选 改 选 退 选 此 前 已 选 定 的 课 程 跨 专 业 跨 年 级 重 修 选 课 的 学 生 选 课 在 此 轮 进 行 第 二 轮 选 课 结 束 后, 选 课 人 数 少 于 10 人 的 课 程 将 停 开, 受 影 响 学 生, 在 一 周 内 可 以 申 请 补 选 选 课 结 束 后 不 再 受 理 学 生 补 选 改 选 退 选 课 程 五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原 有 办 法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127
136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实 习 是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实 习 教 学 的 目 的 是 巩 固 学 生 的 理 论 知 识, 培 养 学 生 的 实 践 技 能 和 创 新 能 力, 提 高 应 用 所 学 知 识 综 合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使 学 生 具 备 良 好 的 工 程 职 业 素 质 和 国 际 竞 争 力 通 过 实 习 能 帮 助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了 解 社 会 生 产 和 学 科 背 景, 拓 宽 专 业 视 野, 掌 握 生 产 实 践 技 能, 接 受 政 治 思 想 与 职 业 教 育, 增 强 劳 动 观 念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使 其 更 为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修 订 本 办 法 一 实 习 管 理 1.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在 主 管 校 长 领 导 下, 实 行 学 校 学 院 系 ( 所 中 心 ) 三 级 管 理 2. 本 科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 简 称 培 养 办 ) 负 责 全 校 实 习 教 学 的 统 筹 管 理, 制 订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规 划 与 规 章 制 度, 总 体 部 署 实 习 工 作, 组 织 实 习 教 学 检 查 总 结 与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协 调 处 理 实 习 教 学 中 的 各 种 问 题 3. 学 院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部 署,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本 院 实 习 教 学, 制 订 本 院 学 生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和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落 实 实 习 教 学 任 务, 保 证 实 习 经 费, 做 好 实 习 动 员 安 全 教 育 和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的 自 查 总 结 与 自 评 4. 系 ( 所 中 心 ) 负 责 制 定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和 实 习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安 排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组 织 实 习 教 学 的 实 施 二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与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的 编 制 128
137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1. 各 大 类 ( 专 业 ) 必 须 有 完 善 的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和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2.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由 系 ( 所 中 心 )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制 订,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后, 按 学 院 汇 编 成 册, 报 培 养 办 备 案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1) 实 习 性 质 目 的 和 任 务 ;(2) 基 本 要 求 ;(3) 实 习 内 容 与 实 习 形 式 ;(4) 实 习 周 数 安 排 ;(5) 实 习 考 核 方 式 与 评 分 办 法 等 3.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是 依 据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结 合 实 习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的 实 习 教 学 具 体 方 案 与 执 行 程 序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由 系 ( 所 中 心 )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会 同 实 习 单 位 的 有 关 人 员 按 照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制 定,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于 每 学 年 初 报 培 养 办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实 习 内 容 实 习 单 位 时 间 与 地 点 实 习 人 数 指 导 教 师 与 实 习 日 程 安 排, 以 及 实 习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实 习 经 费 预 算 等 三 实 习 教 学 类 别 与 形 式 1. 实 习 教 学 类 别 分 为 认 识 实 习 教 学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专 业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调 研 实 践 工 程 训 练 实 训 等 2. 实 习 教 学 的 形 式 分 为 集 中 实 习 与 自 主 实 习, 校 内 与 校 外 实 习 对 于 自 主 实 习 形 式 的 教 学,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特 别 重 视 安 全 保 密 教 育, 严 格 实 习 要 求 和 质 量 监 控, 不 得 放 任 自 流 四 实 习 单 位 选 择 与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1. 实 习 单 位 的 选 择 必 须 满 足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在 确 保 完 成 实 习 教 学 任 务 和 实 习 效 果 教 学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按 照 专 业 对 口, 就 地 就 近 等 原 则 确 定 2. 加 强 实 习 基 地, 尤 其 是 综 合 型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的 建 设 学 院 应 按 照 资 源 共 享 优 势 互 补 平 等 互 惠 的 原 则, 在 充 分 考 察 和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精 选 一 批 129
138 本 科 生 手 册 特 色 突 出 优 势 明 显 技 术 力 量 较 强 的 实 习 接 受 单 位 建 立 稳 定 的 专 业 与 综 合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申 报 建 立 实 习 基 地 的 流 程 为 : 先 期 联 系 并 组 织 实 习 考 察 论 证 填 写 中 南 大 学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申 报 表 学 校 审 查 批 准 签 订 中 南 大 学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共 建 协 议 书 授 予 中 南 大 学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牌 3. 学 校 学 院 应 加 强 与 实 习 基 地 的 联 系 和 交 流, 选 聘 实 习 单 位 的 中 高 级 职 称 技 术 人 员 作 为 实 习 基 地 兼 职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提 高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4. 学 校 不 定 期 召 开 实 习 教 学 基 地 工 作 会 议, 总 结 交 流 实 习 教 学 经 验, 听 取 实 习 基 地 对 学 校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不 断 改 进 和 加 强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五 实 习 教 学 组 织 实 施 1. 学 院 按 照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和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院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与 安 排, 并 组 织 实 施 每 年 12 月 中 旬 前 填 报 下 一 年 度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表,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后 报 培 养 办 每 学 期 初 将 实 习 具 体 安 排 方 案 报 培 养 办 2. 各 学 院 应 严 格 保 证 学 生 的 实 习 时 间, 不 得 以 各 种 理 由 缩 减 或 变 相 减 少 学 生 的 现 场 实 习 时 间 3. 每 学 生 班 应 安 排 不 少 于 两 名 指 导 教 师, 学 院 应 选 派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实 习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熟 悉 实 习 单 位 情 况 的 教 师 担 任 实 习 指 导 工 作 4. 同 时 在 同 一 单 位 实 习 的 学 生 组 成 实 习 队, 由 学 院 指 定 一 位 指 导 教 师 担 任 实 习 负 责 人 各 实 习 队 成 立 包 括 队 长 安 全 员 在 内 的 队 委 会, 协 助 实 习 负 责 人 和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实 习 的 相 关 事 务 130
139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5. 实 习 前 应 组 织 实 习 动 员, 宣 讲 实 习 目 的 与 要 求, 介 绍 实 习 单 位 情 况, 进 行 安 全 保 密 与 纪 律 教 育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实 习 前 应 领 取 实 习 情 况 记 录 及 总 结 册, 学 生 以 班 为 单 位 到 学 校 教 材 供 应 处 购 领 学 生 实 习 日 志 6. 实 习 期 间 实 习 负 责 人 全 权 处 理 实 习 过 程 中 的 各 项 事 务 和 有 关 问 题, 负 责 督 促 组 织 检 查 和 审 阅 学 生 实 习 日 志 实 习 报 告 和 个 人 实 习 总 结, 评 定 实 习 成 绩 及 时 向 学 校 学 院 反 馈 实 习 情 况 通 报 有 关 信 息 实 习 结 束 应 及 时 组 织 并 做 好 全 队 实 习 工 作 总 结, 认 真 填 写 实 习 情 况 记 录 及 总 结 的 各 项 内 容 ( 一 式 两 份 ), 及 时 送 交 所 在 学 院 六 实 习 纪 律 与 成 绩 考 核 1. 实 习 学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令 和 学 校 实 习 单 位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认 真 执 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纪 律 ( 附 件 1)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安 全 规 定 ( 附 件 2)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保 密 规 定 ( 附 件 3) 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自 主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等 对 违 反 纪 律 的 学 生 与 行 为, 实 习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经 教 育 无 效 或 情 节 严 重 者, 可 暂 停 其 实 习, 并 及 时 报 告 学 院 和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按 校 规 校 纪 作 出 严 肃 处 理 2. 严 格 实 行 考 勤 与 请 假 制 度,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的 考 勤 按 学 校 和 实 习 单 位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学 生 请 病 事 假 应 持 相 关 证 明 向 实 习 队 提 出, 由 实 习 负 责 人 批 准, 未 经 准 假 不 参 加 实 习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3. 实 习 考 核 成 绩 按 五 级 制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 记 分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 学 生 实 习 日 志 实 习 ( 调 研 ) 报 告 个 人 实 习 总 结 实 习 态 度 与 表 现 现 场 操 作 情 况 等 4. 凡 请 假 或 缺 实 习 达 到 实 习 总 时 间 三 分 之 一 实 习 报 告 与 个 人 实 习 总 结 有 严 重 错 误 或 有 抄 袭 行 为 实 习 未 能 达 到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者, 其 实 习 成 绩 以 不 及 格 记 131
140 本 科 生 手 册 5. 对 单 独 设 课 的 实 习 教 学 环 节, 其 成 绩 直 接 作 为 该 课 程 成 绩 非 单 独 设 课 的 实 习, 其 成 绩 按 一 定 的 比 例 ( 具 体 比 例 由 学 院 研 究 确 定 并 列 入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或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 计 入 相 应 课 程 的 学 期 总 成 绩, 如 实 习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不 能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期 考 核 6. 实 习 期 间, 在 完 成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任 务 的 同 时, 经 实 习 负 责 人 同 意, 学 校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如 社 区 服 务 科 技 咨 询 公 益 劳 动 和 文 体 活 动 等 七 实 习 经 费 的 使 用 1. 实 习 教 学 经 费 从 学 校 下 拨 给 学 院 的 教 学 经 费 中 开 支, 学 院 必 须 根 据 实 习 教 学 的 实 际 需 要 在 经 费 预 算 中 予 以 保 证 学 校 鼓 励 学 院 从 其 他 收 入 部 分 贴 补 实 习 教 学 经 费 2. 实 习 教 学 经 费 由 主 管 院 长 负 责, 必 须 保 证 用 于 实 习 3. 实 习 教 学 费 用 项 目 与 开 支 按 照 学 校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八 实 习 教 学 检 查 总 结 与 评 价 1. 学 校 定 期 组 织 实 习 教 学 检 查 与 评 价, 内 容 包 括 :(1) 实 习 组 织 管 理 ; (2)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3)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与 效 果 ; (4) 实 习 纪 律 与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5) 其 它 实 习 教 学 检 查 与 评 价 采 取 学 院 总 结 自 查 自 评 与 现 场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培 养 办 组 织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督 导 专 家 与 管 理 人 员 深 入 实 习 单 位, 对 学 生 实 习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2. 实 习 结 束 后, 各 实 习 队 要 及 时 认 真 做 好 实 习 总 结, 总 结 材 料 中 应 包 括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质 量 分 析 经 验 体 会 存 在 问 题 解 决 措 施 意 见 建 议 等 132
141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3. 学 院 每 学 年 应 对 全 年 的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认 真 总 结 和 分 析, 组 织 实 习 队 进 行 经 验 交 流 并 考 评, 每 年 12 月 下 旬 应 向 培 养 办 送 交 本 学 院 年 度 实 习 工 作 总 结 4. 加 强 实 习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与 实 践, 不 断 改 进 实 习 效 果 提 高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对 实 习 教 学 工 作 优 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及 时 总 结 表 彰, 并 在 全 校 交 流 推 广 九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原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 中 大 教 字 [2005]88 号 ) 同 时 废 止 133
142 本 科 生 手 册 附 件 1: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纪 律 一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令, 遵 守 学 校 和 实 习 单 位 的 各 项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二 服 从 实 习 负 责 人 和 实 习 单 位 的 管 理, 遵 守 工 作 与 劳 动 纪 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无 故 缺 席 实 习 期 间 一 般 不 得 请 假,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请 假 三 天 以 内 由 实 习 负 责 人 批 准 ( 医 学 学 生 由 教 学 基 地 负 责 人 批 准 ), 三 天 以 上 按 学 校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三 团 结 友 爱, 文 明 礼 貌, 谦 逊 好 学, 严 禁 酗 酒 闹 事 打 架 斗 殴 及 其 他 不 文 明 行 为, 自 觉 维 护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良 好 的 社 会 形 象 四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法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保 密 规 定 和 实 习 单 位 的 保 密 制 度 五 爱 护 公 共 财 物, 不 得 损 坏 或 擅 自 动 用 实 习 单 位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工 具 材 料 及 其 它 物 品, 尤 其 是 生 化 放 射 有 毒 物 品 六 严 格 遵 守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安 全 规 定 和 实 习 单 位 的 安 全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七 加 强 环 保 意 识, 爱 护 环 境 卫 生, 培 养 勤 俭 节 约 的 优 良 习 惯, 不 浪 费 水 电, 不 准 违 规 使 用 电 气 等 八 按 照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和 学 校 及 指 导 人 员 的 要 求, 做 好 实 习 日 记, 按 时 完 成 实 习 报 告 和 个 人 实 习 总 结 134
143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附 件 2: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安 全 规 定 为 了 保 证 实 习 教 学 顺 利 进 行, 确 保 实 习 师 生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实 习 期 间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一 实 习 队 负 责 人 为 实 习 队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各 实 习 队 要 指 定 安 全 员 协 助 安 全 工 作 学 院 主 管 安 全 保 卫 负 责 人 要 定 期 检 查 实 习 队 的 安 全 情 况 实 习 结 束 后, 各 实 习 队 要 向 本 单 位 汇 报 安 全 工 作 二 实 习 前, 请 实 习 单 位 技 安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全 体 实 习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的 安 全 制 度 三 实 习 中, 带 队 老 师 和 实 习 学 生 必 须 按 实 习 单 位 规 定 统 一 穿 戴, 以 确 保 师 生 安 全 实 习 学 生 未 经 实 习 队 或 实 习 单 位 的 允 许 不 得 擅 自 调 换 工 作, 不 得 私 自 动 用 实 习 单 位 的 仪 器 设 备 四 要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不 得 无 证 驾 车, 防 止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五 实 习 人 员 离 队 活 动 时 必 须 向 实 习 队 负 责 人 ( 教 师 ) 请 假, 实 习 期 间, 学 生 不 允 许 离 队 外 宿 六 要 注 意 饮 食 卫 生, 防 止 食 物 中 毒 严 格 执 行 作 息 时 间, 注 意 防 火 防 盗 七 实 习 期 间, 实 习 人 员 不 得 到 江 河 湖 海 中 游 泳 八 实 习 中 如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要 及 时 组 织 力 量 处 理, 并 立 即 向 实 习 单 位 和 所 在 学 院 报 告 九 凡 违 反 国 家 学 校 实 习 单 位 的 各 项 规 定, 造 成 个 人 人 身 安 全 和 经 济 损 失, 由 学 生 个 人 负 责 ; 造 成 国 家 单 位 财 产 损 失 或 生 产 事 故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实 习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当 事 学 生 的 相 关 责 任 135
144 本 科 生 手 册 附 件 3: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保 密 规 定 为 了 做 好 实 习 的 保 密 工 作,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防 止 泄 露 有 关 机 密, 特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实 习 前, 有 关 学 院 必 须 对 全 体 实 习 人 员 进 行 保 密 教 育, 学 习 保 密 法 与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实 习 中 全 体 实 习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的 一 切 保 密 制 度 二 实 习 期 间 借 阅 摘 录 复 印 有 关 资 料 或 拍 摄 实 习 现 场 实 物 技 术 设 备 生 产 工 艺 和 其 他 有 关 内 容, 应 事 先 征 得 实 习 单 位 的 同 意 三 一 切 保 密 资 料 均 应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遗 失 未 经 实 习 单 位 同 意, 实 习 单 位 的 保 密 资 料 不 得 带 出 指 定 地 点 或 转 借 他 人 四 实 习 内 容 必 须 记 在 学 校 统 一 印 制 的 学 生 实 习 日 志 上, 不 得 将 其 撕 毁 或 拆 散 使 用 到 保 密 单 位 实 习 时, 实 习 结 束 后 学 生 实 习 日 志 需 交 实 习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部 门 审 查, 然 后 由 实 习 队 带 回 交 学 院 保 存 五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取 得 的 图 片 原 材 料 产 品 样 品 软 件 程 序 等, 回 校 后 应 统 一 交 实 习 负 责 人 处 理 或 上 交 所 在 学 院, 不 得 私 自 处 理 六 学 生 实 习 日 志 只 能 记 录 实 习 业 务 内 容, 不 得 另 作 他 用 七 不 同 专 业 不 同 实 习 单 位 或 不 同 实 习 任 务 的 师 生, 都 不 得 互 相 交 流 实 习 单 位 的 机 密 资 料, 不 得 互 通 保 密 情 况, 不 得 口 头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等 对 外 泄 露 机 密, 不 得 在 不 利 于 保 密 的 场 合 谈 论 机 密 内 容 八 凡 发 生 失 密 事 故, 实 习 队 负 责 人 必 须 立 即 组 织 力 量 调 查 清 楚, 并 将 情 况 迅 速 报 告 给 实 习 单 位 和 学 校 136
145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自 主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中 大 教 字 号 学 生 自 主 实 习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实 习 教 学 组 织 形 式, 由 学 生 自 主 联 系 实 习 单 位, 单 独 前 往 实 习 接 受 单 位 进 行 实 习 为 了 确 保 自 主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和 实 习 学 生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自 主 实 习 管 理 1 本 科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 简 称 培 养 办 ) 对 自 主 实 习 进 行 统 筹 管 理, 制 订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负 责 自 主 实 习 的 质 量 督 查, 开 具 实 习 介 绍 信 2 学 院 负 责 自 主 实 习 的 审 核 组 织 实 施 和 总 结, 及 时 将 自 主 实 习 学 生 名 单 实 习 时 间 内 容 和 任 务 安 排 等 报 培 养 办 备 案 二 组 织 实 施 1 自 主 实 习 须 由 学 生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说 明 自 主 实 习 的 理 由 实 习 单 位 的 名 称 简 介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人 和 指 导 人 员, 并 提 交 实 习 单 位 的 接 收 函 2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查 批 准 后, 学 生 到 培 养 办 开 具 实 习 介 绍 信 方 可 到 实 习 单 位 报 到 3 学 院 要 安 排 实 习 带 教 经 验 丰 富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的 教 师 作 为 自 主 实 习 的 校 方 指 导 教 师 和 联 系 人, 校 方 指 导 教 师 要 根 据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实 习 学 生 和 实 习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合 适 的 自 主 实 习 教 学 实 施 方 案, 布 置 实 习 任 务 和 思 考 题 4 学 生 实 习 前 学 院 要 对 学 生 进 行 实 习 前 的 动 员 和 教 育, 包 括 实 习 纪 律 教 育 安 全 环 保 教 育 保 密 教 育 劳 动 保 护 法 教 育 等 137
146 本 科 生 手 册 5 学 生 应 认 真 完 成 实 习 教 学 大 纲 和 实 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服 从 指 导 教 师 和 实 习 单 位 人 员 的 指 导 与 安 排 认 真 填 写 实 习 日 志, 定 期 和 校 方 指 导 教 师 联 系, 及 时 汇 报 实 习 情 况 和 实 习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6 学 期 结 束, 学 院 要 召 开 自 主 实 习 学 生 座 谈 会,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向 培 养 办 提 交 书 面 专 项 工 作 总 结, 不 断 提 高 自 主 实 习 教 学 质 量 三 纪 律 与 考 核 1 实 习 学 生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学 校 实 习 单 位 的 各 项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2 学 院 必 须 和 学 生 或 家 长 签 订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自 主 实 习 安 全 责 任 协 议 ( 见 附 件 ) 3 实 习 结 束 后, 学 生 要 及 时 向 学 院 呈 交 实 习 日 志 实 习 报 告 个 人 实 习 总 结 和 实 习 单 位 的 鉴 定 4 实 习 成 绩 考 核 由 校 方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实 习 单 位 的 鉴 定 实 习 日 志 实 习 报 告 个 人 实 习 总 结 等 内 容 综 合 评 定, 或 采 取 单 独 实 习 答 辩 等 方 式 进 行 评 定 四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138
147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附 件 :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自 主 实 习 安 全 责 任 协 议 ( 学 院 保 存 联 )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批 准, 专 业 班 学 生 自 行 联 系 前 往 进 行 实 习, 实 习 时 间 从 至 止 学 生 本 人 保 证 实 习 期 间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及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纪 律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安 全 规 定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保 密 规 定,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自 觉 维 护 中 南 大 学 的 声 誉 ; 谦 虚 好 学, 服 从 安 排, 注 意 安 全, 如 自 主 实 习 期 间 出 现 安 全 责 任 问 题, 由 实 习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所 有 责 任 中 南 大 学 学 院 ( 公 章 ) 学 生 或 家 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9
148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自 主 实 习 安 全 责 任 协 议 ( 学 生 或 家 长 保 存 联 )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批 准, 专 业 班 学 生 自 行 联 系 前 往 进 行 实 习, 实 习 时 间 从 至 止 学 生 本 人 保 证 实 习 期 间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及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纪 律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安 全 规 定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习 保 密 规 定,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自 觉 维 护 中 南 大 学 的 声 誉 ; 谦 虚 好 学, 服 从 安 排, 注 意 安 全, 如 自 主 实 习 期 间 出 现 安 全 责 任 问 题, 由 实 习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所 有 责 任 中 南 大 学 学 院 ( 公 章 ) 学 生 或 家 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40
149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教 室 借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教 室 是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公 共 教 室 由 本 科 生 院 统 一 调 度 使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占 教 室 挪 作 它 用 在 保 证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面 向 本 校 师 生 借 用 教 室, 但 应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为 使 教 室 借 用 更 为 规 范 有 序,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 一 借 用 教 室 适 用 范 围 ( 一 ) 单 位 或 教 师 1 各 种 教 学 活 动, 如 调 课 补 课 习 题 课 考 试 等 ; 2 举 办 学 术 讲 座 教 职 工 培 训 党 校 上 课 就 业 招 聘 等 活 动 ( 二 ) 学 生 1 由 学 工 部 团 委 或 二 级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各 类 活 动, 如 分 党 校 授 课 辩 论 赛 先 进 团 体 评 选 专 业 介 绍 活 动 ; 2 各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会 议, 如 主 题 班 会 支 部 会 议 干 部 会 议 导 师 见 面 会 新 老 生 交 流 会 等 ; 3 学 工 部 团 委 或 各 二 级 单 位 组 织 的 学 生 相 关 培 训 与 会 议, 如 学 生 干 部 工 作 技 能 培 训 等 ; 4 旨 在 丰 富 学 生 生 活 繁 荣 校 园 文 化 的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等 二 禁 止 借 用 教 室 范 围 1 放 映 各 种 纯 娱 乐 性 电 影 电 视, 进 行 各 种 棋 牌 类 游 戏 等 活 动 ; 2 对 正 常 教 学 有 影 响 的 歌 舞 类 排 练 与 比 赛 等 活 动 ; 3 由 校 外 单 位 团 体 个 人 举 办 或 参 与 的 营 利 性 培 训 讲 座 等 活 动 ; 4 传 销 讲 座 等 非 法 活 动 三 借 用 教 室 程 序 1 申 请 人 登 陆 本 科 生 院 网 站, 下 载 并 填 写 中 南 大 学 教 室 借 用 申 请 表, 141
150 本 科 生 手 册 本 着 谁 主 办 谁 负 责 谁 审 批 的 原 则, 由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签 名,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负 责 人 一 般 为 学 工 部 或 校 团 委 领 导 二 级 单 位 学 工 办 主 任 分 团 委 书 记 教 务 办 主 任 等 2 申 请 需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交 本 科 生 院 进 行 审 定 因 设 备 定 期 检 修, 周 六 周 日 晚 上 一 般 不 提 供 多 媒 体 设 备 使 用 3 本 科 生 院 审 定 后, 申 请 单 位 或 个 人 可 通 过 本 科 生 院 教 务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查 看 临 时 活 动 安 排 一 栏 进 行 核 对, 如 期 使 用 所 安 排 教 室 为 避 免 影 响 相 关 教 室 的 正 常 使 用, 不 得 延 长 使 用 时 限 4 正 常 教 学 活 动 需 借 用 教 室 的, 可 由 学 院 教 务 办 或 教 师 本 人 电 话 联 系 ( 本 部 及 新 校 区 教 室 : 铁 道 校 区 教 室 : 湘 雅 校 区 教 室 : ), 备 案 后 借 用 四 违 规 借 用 处 理 以 下 违 规 借 ( 使 ) 用 教 室 的, 参 照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对 审 批 者 与 审 批 单 位 进 行 认 定 与 处 理, 对 组 织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 1 假 冒 校 内 教 学 及 学 生 活 动 名 义, 组 织 营 利 性 培 训 讲 座 及 其 它 传 销 等 非 法 活 动 的 ; 2 不 按 程 序 办 理 手 续, 强 占 教 室, 造 成 冲 突, 且 不 服 从 协 调,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的 ; 3 其 他 影 响 教 室 正 常 使 用 的 行 为 五 对 已 借 用 的 教 室, 因 教 学 或 者 重 大 会 议 考 试 等 需 要, 本 科 生 院 有 权 进 行 调 整 六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本 科 生 院 2014 年 4 月 21 日 142
151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一 实 验 前 必 须 认 真 预 习,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进 入 实 验 室 必 须 按 要 求 配 备 必 要 的 劳 保 用 品, 衣 着 整 洁, 保 持 安 静,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动 用 与 本 实 验 无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二 严 格 遵 守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指 导 老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指 导, 认 真 观 察 分 析 实 验 现 象, 如 实 记 录 实 验 数 据, 不 得 抄 袭 他 人 的 实 验 结 果 三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防 止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爱 护 仪 器 设 备, 节 约 电 水 和 试 剂 药 品 元 器 件 等 实 验 材 料 凡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不 听 从 指 导 而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等 事 故 者, 必 须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并 相 应 赔 偿 四 仪 器 设 备 在 实 验 过 程 中 发 生 故 障 时, 应 及 时 报 告 实 验 指 导 人 员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必 须 妥 善 处 理, 减 少 事 故 损 失, 并 保 护 好 现 场,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认 真 分 析 事 故 原 因, 协 助 做 好 事 故 处 理 善 后 工 作 五 实 验 完 成 后, 主 动 协 助 实 验 指 导 人 员 整 理 好 实 验 用 品, 切 断 水 源 电 源 气 源, 清 理 好 实 验 场 地, 不 得 将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带 出 实 验 室 六 按 教 学 要 求 及 时 认 真 完 成 实 验 报 告, 参 加 实 验 教 学 环 节 考 核 143
152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规 则 一 参 加 考 试 应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沉 着 应 考, 诚 实 诚 信 二 考 试 一 律 在 指 定 时 间 和 考 场 内 进 行 三 参 加 校 内 考 试 须 持 校 园 卡 或 两 证 ( 身 份 证 与 学 生 证 ) 以 备 查 对 ; 非 应 试 学 生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四 按 时 进 入 考 场,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按 监 考 人 员 编 排 的 座 位 对 号 入 座 五 闭 卷 考 试 不 允 许 自 带 纸 张 入 座, 应 主 动 将 所 带 书 包 书 籍 等 资 料 和 物 品 按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位 置 集 中 存 放 ; 开 卷 考 试 不 允 许 互 借 资 料 六 考 试 时 不 允 许 携 带 通 讯 工 具 入 场 七 考 试 开 始 15 分 钟 后 不 准 进 入 考 场 ; 开 考 30 分 钟 后, 方 可 交 卷 离 场 ; 考 试 过 程 中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八 答 卷 时 不 得 私 自 互 借 计 算 器 计 算 用 图 表 等 文 具,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向 监 考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九 一 律 用 蓝 黑 色 钢 笔 或 圆 珠 笔 书 写 ( 特 殊 规 定 除 外 ) 答 题, 将 自 己 的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等 信 息 填 写 在 指 定 位 置 十 考 试 开 始 时, 应 先 检 查 试 卷, 如 遇 印 刷 质 量 问 题, 请 监 考 人 员 更 换 ; 考 试 过 程 中 如 有 疑 问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左 顾 右 盼, 必 须 举 手 示 意, 等 待 监 考 人 员 答 复, 不 得 要 求 监 考 人 员 对 题 意 或 试 题 内 容 予 以 解 释 十 一 考 试 时 间 到,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题 并 将 试 卷 整 理 好, 翻 放 在 桌 面 上, 等 候 监 考 人 员 收 卷 十 二 凡 违 纪 作 弊, 立 即 终 止 考 试, 答 卷 作 废 学 生 本 人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144
153 二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实 验 室 规 则 一 实 验 室 是 教 学 科 研 重 地, 必 须 建 立 和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加 强 管 理, 确 保 正 常 的 教 学 科 研 秩 序 二 实 验 室 内 应 保 持 安 静, 不 准 高 声 谈 笑, 不 准 抽 烟, 不 准 随 地 吐 痰, 不 准 乱 扔 纸 屑 杂 物 三 实 验 过 程 中 必 须 注 意 安 全, 节 约 水 电 气 及 实 验 材 料, 见 遇 到 事 故 立 即 切 断 电 ( 气 ) 源, 及 时 报 告 指 导 教 师 或 实 验 室 管 理 人 员 四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要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对 不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又 不 听 劝 告 者, 实 验 室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令 其 停 止 实 验 对 违 章 操 作 造 成 事 故 者 须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实 验 结 束 后 应 按 要 求 整 理 仪 器 设 备 及 器 材 五 对 精 密 贵 重 稀 缺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指 定 卖 价 负 责 掌 管, 使 用 后 必 须 登 记, 维 修 要 有 记 录, 升 级 改 造 必 须 有 论 证 与 验 收 报 告 六 严 禁 擅 自 拆 卸 或 改 装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须 作 技 术 鉴 定, 并 按 党 校 有 关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七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按 党 校 规 定 建 立 帐 卡 专 人 保 管, 严 格 履 行 领 物 借 用 登 记 手 续, 定 期 清 查 核 对, 保 持 帐 物 卡 一 致 八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要 坚 守 岗 位, 搞 好 清 洁 卫 生, 何 等 好 安 全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人 员 离 开 时 必 须 关 好 门 窗 水 龙 头 断 开 电 ( 气 ) 源 等 九 与 本 实 验 室 教 学 科 研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实 验 室, 实 验 室 开 展 对 外 服 务 须 按 党 校 有 关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145
154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中 大 党 字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健 全 全 员 育 人 机 制, 不 断 提 高 学 生 教 育 与 管 理 科 学 化 水 平 和 工 作 效 率,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学 校 设 立 校 院 两 级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校 院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分 别 在 学 校 学 院 党 政 统 一 领 导 下, 有 效 整 合 教 学 管 理 服 务 等 资 源 形 成 学 生 工 作 合 力, 切 实 促 进 学 生 融 入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二 章 机 构 第 三 条 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由 常 务 副 校 长 担 任 ; 设 副 主 任 5-6 人, 由 相 关 主 管 副 校 级 领 导 担 任 ; 设 委 员 25 人 左 右, 且 学 生 代 表 不 少 于 40% 第 四 条 学 校 办 公 室 纪 委 组 织 部 宣 传 部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处 ) 团 委 人 事 处 本 科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本 科 生 院 培 养 办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办 计 财 处 保 卫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后 勤 集 团 等 学 生 工 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教 工 委 员, 实 行 岗 位 制 第 五 条 校 学 生 会 主 席 校 研 究 生 会 主 席 校 学 生 社 团 联 合 会 主 席 学 生 权 益 服 务 中 心 主 任 校 区 学 生 代 表 4-5 人 ( 按 校 区 学 生 人 数 分 配 代 表 名 额, 由 秘 书 处 组 织 推 选 产 生 ) 为 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学 生 委 员, 实 行 任 期 制, 每 届 任 期 两 年, 原 则 上 只 任 一 届 第 六 条 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下 设 秘 书 处, 挂 靠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秘 书 长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长 兼 任 146
155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七 条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原 则 上 由 院 长 担 任 ; 设 副 主 任 3-4 人, 由 学 院 相 关 领 导 担 任 ; 设 委 员 人, 且 学 生 代 表 不 少 于 40%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任 第 三 章 职 责 第 八 条 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通 过 会 议 的 形 式 开 展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统 筹 协 调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支 持 学 生 工 作 的 开 展 ; 2. 研 究 学 生 工 作 的 改 革 与 创 新 ; 3. 研 究 学 生 权 益 维 护 与 发 展 相 关 事 宜 ; 4. 研 究 三 育 人 ( 教 书 育 人 管 理 育 人 服 务 育 人 ) 工 作 ; 5. 研 究 学 生 四 自 (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自 我 约 束 ) 能 力 建 设 工 作 行 第 九 条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职 责 参 照 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执 第 四 章 议 事 规 则 第 十 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按 照 职 责 范 围 开 展 工 作 凡 需 经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的 问 题, 应 事 先 由 秘 书 处 ( 办 公 室 ) 整 理 后 提 交 会 议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或 委 托 副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一 般 每 学 期 召 开 一 至 两 次 会 议, 特 殊 情 况 可 召 集 临 时 会 议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 办 公 室 ) 在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副 书 记 具 体 指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原 则 上 每 月 由 秘 书 长 ( 主 任 ) 召 开 一 次 例 会 第 五 章 附 则 释 第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147
156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校 长 令 第 12 号 )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已 经 2014 年 7 月 9 日 第 18 次 校 务 会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校 长 张 尧 学 2014 年 7 月 25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和 生 活 秩 序, 加 强 校 风 和 学 风 建 设,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第 21 号 令 )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第 33 号 令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我 校 在 籍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学 生 的 管 理 其 他 各 类 学 生 的 违 纪 处 分, 可 参 照 本 条 例 实 施 第 三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委 员 会 和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学 校 领 导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和 法 学 专 家 组 成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研 究 决 定 学 生 留 校 察 看 及 以 上 纪 律 处 分 ;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学 生 申 诉 的 处 理 第 四 条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设 立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分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院 领 导 辅 导 员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由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委 员 会 授 权, 具 体 负 责 本 单 位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相 关 事 务, 研 究 决 定 本 单 位 学 生 记 过 及 以 下 纪 律 处 分 148
157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是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委 员 会 和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秘 书 机 构, 承 担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的 日 常 管 理 协 调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召 开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委 员 会 和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会 议 第 六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要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恰 当 ;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 坚 持 教 育 与 处 分 相 结 合 原 则 ; 坚 持 学 生 申 诉 权 受 保 障 原 则 第 七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一 ) 警 告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四 ) 留 校 察 看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八 条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察 看 期 从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计 算,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限 毕 业 生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察 看 期 自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至 毕 业 止 在 察 看 期 内 未 受 纪 律 处 分 的, 经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考 察 合 格, 由 学 校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在 察 看 期 内 违 纪 受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延 长 察 看 期 半 年 ; 在 察 看 期 内 严 重 违 反 纪 律, 应 该 受 到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从 轻 减 轻 或 免 于 处 分 : ( 一 ) 主 动 终 止 违 纪 行 为 或 者 采 取 措 施 减 轻 违 纪 后 果 的 ; ( 二 ) 主 动 交 待 自 己 或 揭 发 他 人 尚 未 被 学 校 及 公 安 部 门 等 掌 握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 ( 三 ) 被 他 人 胁 迫 或 者 诱 骗 实 施 违 纪 行 为 的 第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 ( 一 ) 同 时 违 反 两 项 及 以 上 纪 律 的 ; ( 二 ) 多 次 违 反 纪 律 的 ; ( 三 ) 为 他 人 作 伪 证 或 者 故 意 捏 造 事 实 的 ; ( 四 ) 违 纪 群 体 中 为 首 的 ; ( 五 ) 伙 同 校 外 人 员 参 与 违 反 校 纪 的 ; 149
158 本 科 生 手 册 ( 六 ) 对 检 举 揭 发 者 实 行 恐 吓 威 胁 或 者 打 击 报 复 的 ; ( 七 ) 对 学 校 的 调 查 取 证 故 意 设 置 障 碍, 妨 碍 取 证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的 ; ( 八 ) 违 纪 行 为 造 成 的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恶 劣 的 第 十 一 条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者 : ( 一 ) 取 消 受 处 分 当 年 参 评 奖 学 金 及 各 类 荣 誉 称 号 资 格, 取 消 受 处 分 当 年 推 优 入 党 资 格, 取 消 大 学 期 间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资 格 ;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的 由 相 应 单 位 给 予 免 职 处 理 ; ( 二 ) 党 员 ( 含 预 备 党 员 ) 违 纪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给 予 相 应 党 纪 处 分 ; ( 三 ) 已 获 奖 学 金 的, 停 发 未 发 的 奖 学 金 ; 已 获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的, 取 消 免 试 研 究 生 资 格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由 学 生 所 在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代 表 学 校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十 三 条 违 纪 处 分 程 序 : ( 一 )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调 查 取 证 由 学 生 所 在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分 委 员 会 负 责, 跨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学 生 违 纪 事 件, 由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委 员 会 协 调 处 理 ; ( 二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由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分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或 者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备 案, 其 行 文 原 稿 及 证 据 材 料 由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存 档 ; ( 三 )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由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分 委 员 会 提 出 处 分 建 议, 并 附 有 关 违 纪 事 实 证 明 材 料 及 学 生 对 违 纪 事 实 认 可 或 者 申 辩 材 料, 由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形 成 处 分 决 定 书, 其 行 文 原 稿 及 证 据 材 料 由 校 学 生 工 作 处 或 者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存 档 ; 对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 ( 四 ) 处 分 决 定 书 存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和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 150
159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 五 ) 涉 嫌 违 法 或 者 犯 罪 的, 由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委 员 会 依 法 向 国 家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报 备 有 关 情 况 第 十 四 条 对 受 纪 律 处 分 的 学 生,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应 跟 踪 管 理, 确 定 帮 教 人 员, 鼓 励 和 帮 助 其 改 正 错 误 对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应 在 察 看 期 内 对 其 表 现 作 出 阶 段 性 鉴 定, 在 察 看 期 满 作 出 全 面 鉴 定, 填 报 违 纪 处 分 学 生 考 察 表, 向 学 校 建 议 是 否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或 延 长 察 看 期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由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负 责 送 达 受 处 分 学 生 本 人 或 者 家 长, 学 生 本 人 或 者 家 长 应 当 在 送 达 通 知 书 回 执 上 签 字, 学 生 或 者 家 长 拒 绝 签 字 的, 由 两 名 其 他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同 学 签 字 证 明 因 学 生 本 人 的 原 因 或 者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送 达 的, 由 学 校 采 取 公 告 公 证 等 方 式 予 以 送 达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委 员 会 复 查 决 定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十 七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达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机 构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十 八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在 处 分 决 定 生 效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好 离 校 手 续 并 离 校, 其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或 者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二 章 分 则 第 一 节 对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行 为 的 处 分 151
160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十 九 条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地 方 性 法 规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受 到 警 告 处 罚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受 到 行 政 拘 留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节 对 违 反 或 者 破 坏 学 校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行 为 的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学 生 违 反 学 习 纪 律 的 处 分 : ( 一 ) 学 生 未 经 准 假 一 学 期 累 计 旷 课 24 学 时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累 计 旷 课 30 学 时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累 计 旷 课 36 学 时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累 计 旷 课 48 学 时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二 ) 在 一 学 期 内 因 旷 课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批 评 教 育 不 改, 继 续 旷 课, 一 学 期 累 计 达 到 90 学 时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在 学 习 公 益 劳 动 社 会 实 践 期 间 擅 自 离 校 实 习 期 间 擅 自 离 队 的, 以 每 天 旷 课 6 学 时 计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损 害 校 园 文 明 建 设 破 坏 学 校 公 共 秩 序 和 安 全 的 行 为,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构 成 违 法 或 者 犯 罪 的,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责 任 或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在 公 共 场 所 酗 酒 哄 闹 故 意 摔 砸 敲 打 物 品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二 )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和 休 息 时 间 内, 进 行 各 种 有 碍 他 人 学 习 休 息 活 动 不 听 劝 阻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三 ) 煽 动 组 织 参 与 聚 众 闹 事,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152
161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 四 ) 拒 绝 阻 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或 者 妨 碍 学 校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提 供 伪 证, 伪 造 或 者 涂 改 变 造 证 明 证 件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六 ) 在 校 期 间 或 外 出 实 习 期 间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到 江 河 湖 塘 水 库 等 地 游 泳 的,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七 ) 在 宿 舍 及 其 它 公 共 场 所 违 规 用 电 用 火 使 用 违 禁 电 器 的, 没 收 违 禁 电 器,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火 灾, 损 失 在 2000 元 以 下 ( 含 2000 元 )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损 失 在 2000 元 以 上 或 者 导 致 人 身 伤 亡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 八 ) 不 服 从 学 校 住 宿 管 理 规 定, 擅 自 在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外 租 房 住 宿 或 夜 不 归 宿 或 在 宿 舍 内 留 宿 非 本 宿 舍 人 员,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九 ) 假 冒 校 内 教 学 活 动 及 学 生 活 动 名 义, 违 规 占 用 借 用 校 内 教 室 等 场 所, 组 织 或 参 与 营 利 性 培 训 讲 座 等 活 动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构 成 非 法 传 销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不 按 程 序 办 理 手 续 强 占 教 室,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十 ) 在 校 内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场 所 之 外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生 活 管 理 秩 序 或 者 社 会 稳 定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十 一 ) 破 坏 公 用 设 施 绿 化 环 境 卫 生 及 其 他 违 反 学 校 有 关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规 定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十 二 ) 携 带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物 品 进 入 校 园 在 校 园 内 违 规 存 放 的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将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腐 蚀 性 有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有 传 染 性 或 者 对 周 围 环 境 将 产 生 破 153
162 本 科 生 手 册 坏 的 生 物 或 者 物 质 擅 自 携 带 出 规 定 的 保 管 场 所 的,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十 三 ) 在 教 室 寝 室 图 书 馆 等 场 所 饲 养 和 携 带 宠 物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十 四 ) 有 损 害 校 园 文 明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打 架 斗 殴 寻 衅 闹 事 的, 除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构 成 违 法 或 者 犯 罪 的,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责 任 或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不 遵 守 秩 序, 用 语 言 或 者 其 它 方 式 挑 动 教 唆 打 架, 虽 未 动 手 殴 打 他 人, 但 其 行 为 引 起 他 人 打 架 后 果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二 ) 动 手 打 人 未 伤 他 人 的, 或 致 他 人 轻 微 伤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致 他 人 轻 伤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致 他 人 重 伤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持 器 械 打 架 斗 殴 寻 衅 闹 事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导 致 他 人 受 伤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以 劝 架 为 名, 偏 袒 一 方, 致 使 斗 殴 事 态 恶 化,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五 ) 故 意 为 他 人 斗 殴 提 供 器 械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他 人 受 伤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六 ) 经 预 谋 策 划 打 架 斗 殴 勾 结 校 外 人 员 打 架 斗 殴 或 者 聚 众 斗 殴 的, 视 情 节 从 重 处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参 与 赌 博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 ( 一 ) 首 次 参 与 赌 博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二 ) 为 赌 博 提 供 条 件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三 ) 赌 博 的 主 要 策 划 组 织 者 或 者 多 次 参 与 赌 博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54
163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十 六 条 利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新 媒 体 等 手 段 违 纪,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构 成 违 法 或 者 犯 罪 的,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责 任 或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利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新 媒 体 故 意 发 布 和 传 播 危 害 国 家 和 公 共 安 全 破 坏 公 共 秩 序 和 社 会 稳 定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蓄 意 诽 谤 他 人 公 开 他 人 隐 私 欺 诈 他 人 等 信 息 的,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利 用 计 算 机 等 技 术 手 段 窃 取 他 人 账 号 财 物 服 务 或 者 有 价 数 据 的, 未 经 允 许 擅 自 使 用 学 校 或 者 他 人 计 算 机 通 讯 工 具 或 者 其 它 设 备 造 成 公 私 财 物 损 失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破 坏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网 络 安 全 防 卫 系 统 的, 攻 击 破 坏 公 共 网 络 服 务 设 施 的, 非 法 进 入 网 络 系 统 窃 取 篡 改 信 息 数 据 的, 破 坏 公 共 信 息 系 统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造 成 网 络 及 管 理 系 统 毁 坏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故 意 篡 改 删 除 或 者 破 坏 单 位 和 个 人 计 算 机 等 信 息 设 备 中 的 数 据 造 成 损 失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故 意 制 造 传 播 或 者 恶 意 使 用 计 算 机 病 毒, 或 者 攻 击 他 人 计 算 机 及 其 它 信 息 设 备 的,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活 动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构 成 违 法 或 犯 罪 的,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责 任 或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在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留 宿 异 性 和 在 异 性 宿 舍 留 宿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多 名 男 女 混 居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制 作 传 播 淫 秽 或 者 非 法 文 章 书 刊 图 片 音 像 网 站 的,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其 中 有 牟 利 行 为 等 严 重 情 节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155
164 本 科 生 手 册 ( 四 ) 与 有 配 偶 的 人 同 居 通 奸 或 者 有 配 偶 与 人 同 居 通 奸 的,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调 戏 侮 辱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严 重 骚 扰 他 人 的,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六 ) 参 与 三 陪 卖 淫 嫖 娼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七 )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八 ) 经 学 校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三 节 对 考 试 竞 赛 中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处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校 学 生 参 加 各 级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举 办 的 各 类 考 试 和 竞 赛, 无 论 是 否 在 校 内 进 行, 凡 有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行 为 的, 当 次 考 试 和 竞 赛 成 绩 一 律 无 效,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考 试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一 )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管 理,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 ( 二 ) 考 试 时 不 按 指 定 位 置 就 座 或 者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准 许 私 自 调 换 座 位 的 ; ( 三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试 图 作 弊 的 ; ( 四 ) 拒 绝 出 示 身 份 证 件 的 ; ( 五 ) 闭 卷 考 试 时, 在 监 考 人 员 开 始 发 放 试 卷 后, 仍 未 按 规 定 将 书 包 书 籍 笔 记 复 习 资 料 各 种 电 子 通 讯 工 具 或 者 电 子 记 事 本 等 放 在 指 定 地 点 的 ; ( 六 ) 违 规 自 带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或 者 将 答 卷 ( 含 试 题 册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七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学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156
165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 八 ) 对 他 人 无 故 拿 走 自 己 的 答 卷 或 者 草 稿 纸 未 加 拒 绝 或 未 及 时 向 监 考 人 员 报 告 的 ; ( 九 ) 其 他 违 反 考 试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在 考 试 中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一 ) 未 经 允 许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或 者 在 身 体 衣 物 或 其 他 身 边 物 品 上 载 有 与 考 试 相 关 内 容 的 ; ( 二 ) 偷 看 或 抄 袭 夹 带 资 料 他 人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为 他 人 偷 看 或 抄 袭 夹 带 资 料 试 题 答 案 提 供 便 利 的 ; ( 三 ) 利 用 说 话 约 定 手 势 等 形 体 语 言 传 递 与 考 试 相 关 信 息 答 案 的 ; ( 四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 五 )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考 试 中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两 款 作 弊 行 为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学 籍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管 理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三 款 及 以 上 作 弊 行 为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或 者 伪 造 考 试 证 件 的 ; ( 二 ) 使 用 手 机 及 其 它 电 子 信 息 与 通 讯 设 备, 或 者 利 用 QQ 微 博 微 信 等 信 息 媒 体 作 弊 的 ; ( 三 ) 参 与 团 伙 或 者 集 体 作 弊 的 ; ( 四 ) 在 考 场 外 协 助 答 题 的 ; ( 五 ) 利 用 其 他 机 会 在 考 场 外 偷 看 考 试 相 关 资 料 与 其 他 考 生 交 谈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的 ; ( 六 ) 伪 造 成 绩, 偷 窃 或 者 传 播 试 卷 试 题 答 案 的 ; ( 七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八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或 者 涂 改 他 人 试 卷 姓 名 据 为 己 有 的 ; 157
166 本 科 生 手 册 ( 九 ) 本 人 或 协 助 他 人 以 其 它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的 第 三 十 二 条 有 第 三 十 一 条 所 列 作 弊 行 为 且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影 响 特 别 恶 劣 的, 策 划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集 体 作 弊 的, 第 二 次 作 弊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三 条 考 试 部 门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应 当 认 定 相 关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参 照 本 条 例 相 关 条 款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 ( 一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 二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并 经 查 证 实 施 作 弊 的 ; ( 三 )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 四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事 后 查 实 的 ; ( 五 ) 考 试 结 束 后 被 认 定 为 代 考 的 ; ( 六 ) 考 场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审 查 中 认 定 为 作 弊 行 为 的 ; ( 七 )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行 为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各 类 体 育 竞 赛 中 服 用 违 禁 药 物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取 消 当 次 竞 赛 成 绩 ; 有 其 他 欺 骗 行 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取 消 当 次 竞 赛 成 绩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各 类 竞 赛 中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比 照 本 条 例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相 关 条 款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第 四 节 对 侵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合 法 权 益 行 为 的 处 分 第 三 十 六 条 以 各 种 手 段 非 法 占 有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合 法 财 物 的, 除 按 价 赔 偿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构 成 违 法 或 犯 罪 的,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责 任 或 刑 事 责 任 : 158
167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 一 )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 含 共 同 作 案 ) 在 2000 元 以 下 ( 不 含 2000 元 )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在 2000 元 以 上 ( 含 2000 元 ) 或 者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抢 夺 敲 诈 勒 索 公 私 财 物 比 照 盗 窃 从 重 处 理 ; ( 二 )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 含 共 同 作 案 ) 在 5000 元 以 下 ( 不 含 5000 元 )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在 5000 元 以 上 ( 含 5000 元 ) 或 者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两 次 以 上 ( 含 两 次 ) 盗 窃 或 者 诈 骗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保 卫 或 者 公 安 部 门 确 认 盗 窃 未 遂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 五 ) 骗 取 冒 领 学 校 奖 助 学 金 困 难 补 助 助 学 贷 款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六 ) 对 于 拾 捡 他 人 财 物 有 价 证 券 磁 卡 或 者 其 他 支 付 凭 证 不 肯 归 还, 非 法 占 有 或 者 消 费 使 用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七 ) 盗 用 单 位 组 织 或 他 人 名 义 谋 私 利 的, 除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外,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盗 用 他 人 名 义 冒 领 他 人 钱 物 的, 除 返 还 冒 领 的 钱 物 外,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损 坏 公 物 和 他 人 财 物 的, 除 按 价 赔 偿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构 成 违 法 或 犯 罪 的,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责 任 或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故 意 破 坏 隐 匿 毁 弃 公 私 财 物, 造 成 5000 元 以 下 ( 不 含 5000 元 ) 损 失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造 成 5000 元 以 上 ( 含 5000 元 ) 损 失, 或 者 致 使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受 到 影 响 的,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过 失 毁 损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在 5000 元 以 下 ( 不 含 5000 元 )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价 值 在 5000 元 以 上 ( 含 5000 元 ),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59
168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三 十 八 条 隐 匿 毁 弃 私 拆 他 人 邮 件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第 三 十 九 条 侮 辱 诽 谤 陷 害 诬 告 他 人 和 侵 害 他 人 隐 私 或 者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他 人 声 誉 和 利 益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恶 劣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四 十 条 骚 扰 恐 吓 威 胁 他 人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恶 劣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四 十 一 条 未 经 学 校 许 可, 擅 自 举 办 募 捐 接 收 赞 助 收 取 活 动 经 费 或 者 将 社 团 会 费 据 为 己 有 的, 除 全 额 追 回 所 得 外,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四 十 二 条 在 个 人 的 商 业 活 动 中, 公 开 在 招 牌 广 告 海 报 文 件 等 有 关 宣 传 材 料 上 使 用 学 校 的 名 称 或 者 标 识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擅 自 以 学 校 或 者 学 校 内 设 机 构 与 组 织 的 名 义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新 闻, 或 作 出 不 负 责 任 的 承 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擅 自 以 学 校 或 者 学 校 内 设 机 构 与 组 织 的 名 义 在 社 会 上 参 加 活 动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四 十 三 条 伪 造 贩 卖 转 借 各 类 证 件 印 章 和 证 明 文 件 材 料, 或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方 法 达 到 个 人 目 的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私 自 转 让 学 校 他 人 科 技 成 果 或 者 自 己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四 十 五 条 违 反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故 意 泄 露 国 家 和 单 位 秘 密 泄 露 学 校 和 他 人 科 技 成 果 或 者 自 己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及 其 有 关 指 标 资 料 等 技 术 秘 密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四 十 六 条 违 反 国 家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消 防 安 全 有 关 规 定, 擅 自 动 用 损 坏 消 防 器 材 设 备 的,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160
169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引 起 火 警 的,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造 成 火 灾 的,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五 节 对 组 织 和 参 与 非 法 活 动 行 为 的 处 分 第 四 十 七 条 组 织 参 与 非 法 组 织 及 其 活 动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四 十 八 条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四 十 九 条 组 织 未 曾 登 记 注 册 或 者 没 有 批 准 的 社 团 协 会 开 展 活 动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未 经 审 批 擅 自 举 办 跨 校 的 学 生 业 余 活 动 和 集 会,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五 十 条 组 织 参 与 邪 教 或 者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多 次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且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中 的 多 次 是 指 两 次 或 者 两 次 以 上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中 财 物 金 额 的 计 价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第 五 十 三 条 对 本 条 例 中 未 列 举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学 校 根 据 其 违 纪 性 质 和 后 果 进 行 适 当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2012 年 5 月 1 日 学 校 发 布 的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161
170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指 导 意 见 中 大 学 字 号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推 进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有 效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制 定 本 指 导 意 见 一 测 评 工 作 原 则 与 结 果 运 用 1. 测 评 工 作 原 则 测 评 工 作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相 统 一, 定 性 评 价 与 定 量 测 评 相 结 合, 教 师 评 价 与 同 学 互 评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2. 测 评 结 果 运 用 测 评 结 果 作 为 评 定 各 类 奖 学 金 和 荣 誉 称 号 学 生 学 年 鉴 定 择 优 推 荐 就 业 学 生 干 部 选 拔 与 推 优 入 党 等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3. 受 到 警 告 及 以 上 纪 律 处 分 的 学 生, 取 消 当 年 参 与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的 资 格 二 测 评 内 容 及 计 分 方 法 1. 测 评 内 容 包 括 德 智 体 三 个 方 面 2.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采 用 百 分 制 3.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分 = 德 育 素 质 分 20% + 智 育 素 质 分 ( 含 体 育 课 程 成 绩 ) 80%+ 综 合 素 质 加 分 三 测 评 工 作 的 组 织 与 程 序 1. 每 一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4 周 内, 进 行 前 一 学 年 的 综 合 测 评 工 作 2. 测 评 由 各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以 班 或 专 业 为 单 位 进 行 3. 测 评 小 组 在 辅 导 员 和 班 导 师 指 导 下 组 建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由 班 长 团 支 书 和 学 生 代 表 或 全 体 学 生 组 成, 专 业 测 评 小 组 应 具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4. 综 合 测 评 分 以 班 级 或 专 业 为 单 位 进 行 排 队 5. 测 评 具 体 程 序 如 下 : 162
171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1)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后 3 周 内, 测 评 小 组 组 织 测 评, 填 写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分 总 表, 经 全 体 同 学 签 字 确 认 后 报 班 导 师 和 年 级 辅 导 员 审 核 ; (2) 开 学 后 4 周 内,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对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分 进 行 审 核 认 定 ; (3) 班 级 测 评 小 组 复 审 ; (4) 公 示 学 院 统 一 对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分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三 个 工 作 日 学 生 对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由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在 1 周 内 组 织 复 核 并 及 时 予 以 答 复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内 容 如 有 变 更, 应 再 次 公 示 ; (5)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分 应 在 学 院 存 档 1 年 以 上 备 查 四 德 育 素 质 测 评 测 评 小 组 在 辅 导 员 和 班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以 中 南 大 学 大 学 生 德 育 素 质 评 议 参 考 指 标 ( 附 件 1) 为 依 据, 评 出 每 位 学 生 的 德 育 素 质 分 五 智 育 素 质 ( 含 体 育 课 程 成 绩 ) 测 评 智 育 素 质 分 ( 含 体 育 课 程 成 绩 ) 由 本 科 生 院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六 综 合 素 质 加 分 综 合 素 质 加 分 项 由 突 出 贡 献 加 分 先 进 典 型 加 分 和 学 生 干 部 社 会 工 作 加 分 构 成 符 合 加 分 条 件 的 学 生 须 向 测 评 小 组 提 供 有 关 证 书 原 件 或 证 明 材 料, 同 类 项 目 加 分 按 最 高 分 计 算, 不 重 复 累 计 综 合 素 质 总 加 分 上 限 为 3 分 ( 一 ) 突 出 贡 献 加 分 1. 科 技 学 术 文 化 体 育 等 各 类 竞 赛 加 分 见 附 件 2 2. 学 年 内 公 开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和 学 术 作 品, 经 测 评 小 组 鉴 定 属 实 的, 每 篇 最 高 加 分, 依 作 者 排 序 前 3 名 权 重 系 数 依 次 为 , 第 4 名 及 以 后 权 重 系 数 均 为 0.2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取 消 本 学 年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资 格 163
172 本 科 生 手 册 3. 学 年 内 科 技 作 品 或 创 造 发 明 获 国 家 专 利 授 权, 经 测 评 小 组 鉴 定 属 实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授 权 每 项 最 高 加 1.0 分, 发 明 创 造 专 利 授 权 每 项 最 高 加 2 分, 依 作 者 排 序 前 3 名 权 重 系 数 依 次 为 , 第 4 名 及 以 后 权 重 系 数 均 为 0.2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取 消 本 学 年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资 格 ( 二 ) 先 进 典 型 类 加 分 1. 在 见 义 勇 为 热 心 公 益 拾 金 不 昧 孝 老 爱 亲 等 方 面 有 突 出 事 迹 并 在 学 校 或 以 上 范 围 宣 传 报 道 的, 酌 情 加 分 2. 省 级 以 上 先 进 集 体 校 级 先 进 集 体 成 员 分 别 加 分 同 一 类 型 的 集 体 项 目 只 加 一 次 最 高 分 ( 三 ) 学 生 干 部 社 会 工 作 加 分 学 生 干 部 社 会 工 作 加 分 依 据 岗 位 类 别 和 学 年 任 职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其 加 分 不 能 超 过 附 件 3 所 列 相 应 分 值 所 有 学 生 干 部 学 年 任 职 考 核 均 由 二 级 学 院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自 行 制 订 校 级 团 委 学 生 会 等 组 织 的 学 生 干 部 考 核 由 两 部 分 组 成, 校 级 考 核 占 80%, 学 院 考 核 占 20% 各 二 级 学 院 同 类 别 干 部 考 核 优 秀 率 控 制 在 15% 以 内 任 期 不 足 一 学 年 的 学 生 干 部, 根 据 任 职 时 间 和 工 作 实 绩 酌 情 加 分 有 失 职 和 渎 职 行 为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学 生 干 部, 其 考 核 定 为 不 合 格 七 各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本 指 导 意 见 制 定 本 单 位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并 报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备 案,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对 学 院 学 生 素 质 综 合 测 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八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1 月 起 施 行,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指 导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指 导 意 见 为 准 附 件 :1.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德 育 素 质 评 议 参 考 指 标 2. 科 技 学 术 文 化 体 育 等 各 类 竞 赛 加 分 指 导 分 值 3. 学 生 干 部 岗 位 类 别 与 学 年 任 期 考 核 加 分 指 导 分 值 164
173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附 件 1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德 育 素 质 评 议 参 考 指 标 指 标 (100 分 ) 二 级 指 标 考 核 内 容 1. 政 治 学 习 态 度 考 核 参 与 政 治 学 习 及 两 课 教 学 活 动 的 表 现 一 政 治 素 质 2. 政 治 上 进 心 (25 分 ) 3. 关 心 时 事 政 治 1.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2. 法 律 意 识 和 组 织 二 思 想 品 质 (25 分 ) 三 道 德 品 质 (25 分 ) 四 德 能 素 质 (25 分 ) 纪 律 性 3. 创 新 意 识 和 竞 争 性 4. 劳 动 观 念 和 艰 苦 奋 斗 精 神 1. 社 会 责 任 感 主 要 考 核 有 无 向 党 组 织 靠 拢, 是 否 积 极 参 加 各 项 政 治 活 动 考 核 对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内 外 大 事 的 拥 护 和 关 心 程 度 考 核 是 否 有 积 极 进 取 乐 观 向 上 的 人 生 态 度, 能 否 顾 全 大 局, 自 觉 服 从 国 家 和 集 体 利 益 考 核 对 法 律 知 识 的 掌 握 情 况 和 遵 纪 守 法 表 现 考 核 在 课 堂 学 习 课 外 实 践 环 节 中 的 创 新 表 现 和 竞 争 意 识 考 核 在 实 习 公 益 劳 动 社 会 实 践 和 宿 舍 集 体 生 活 中 的 表 现 考 核 有 无 强 烈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和 担 当 精 神, 是 否 能 向 善 取 义, 助 人 为 乐 2. 学 习 态 度 考 核 有 无 求 真 精 神, 学 习 态 度 是 否 端 正 考 核 在 各 级 集 体 组 织 中 的 表 现, 是 否 积 极 主 动 3. 集 体 主 义 精 神 和 参 加 并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是 否 积 极 参 加 献 爱 心 和 志 奉 献 精 神 愿 者 活 动 4. 基 本 道 德 素 质 考 核 其 言 行 举 止 是 否 合 乎 道 德 标 准 1.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考 核 在 集 体 活 动 中 的 能 力 表 现 2. 人 际 交 往 能 力 考 核 能 否 团 结 同 学, 主 动 建 立 和 谐 的 人 际 关 系 3. 人 文 涵 养 考 核 有 无 良 好 的 审 美 情 趣 和 文 化 艺 术 修 养 4. 心 理 素 质 考 核 能 否 从 容 面 对 困 难 与 挫 折 调 适 心 理 困 扰 能 力 ; 心 理 是 否 健 康 5. 社 会 适 应 与 自 理 考 核 其 环 境 适 应 能 力 和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能 力 我 服 务 能 力 165
174 本 科 生 手 册 附 件 2 科 技 学 术 文 化 体 育 等 各 类 竞 赛 加 分 指 导 分 值 名 次 等 级 前 三 名 或 一 等 奖 前 六 名 或 二 三 等 奖 国 家 级 部 省 市 级 校 级 院 级 注 : 集 体 项 目 分 值 减 半 加 分 ; 同 一 项 比 赛 取 最 高 分, 不 重 复 加 分 附 件 3 学 生 干 部 岗 位 类 别 与 学 年 任 期 考 核 加 分 指 导 分 值 岗 位 类 别 校 团 学 组 织 正 副 职 院 团 委 学 生 会 正 副 职 年 级 长 班 长 党 支 部 书 记 团 支 部 书 记 校 团 学 组 织 主 任 ( 部 长 ) 正 副 职 院 团 委 学 生 会 部 长 考 核 结 果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其 他 学 生 干 部 注 : 校 团 学 组 织 考 核 范 围 : 校 团 委 下 设 的 组 织 部 宣 传 部 网 络 信 息 部 社 会 实 践 部 调 研 部 文 化 素 质 中 心 志 愿 服 务 指 导 中 心 湘 雅 团 工 委 铁 道 团 工 委 等 部 门 在 岗 学 生 干 部 ; 校 学 生 会 校 研 究 生 会 学 社 联 校 青 志 协 学 生 科 协 等 校 学 生 组 织 ( 含 校 直 管 学 生 组 织 ) 在 岗 学 生 干 部 166
175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中 大 学 字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激 励 学 生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进 取,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得 到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由 中 央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用 于 奖 励 全 日 制 本 科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学 生 中 特 别 优 秀 的 学 生 ( 本 硕 连 读 或 本 硕 博 连 读 等 特 殊 学 制 学 生 从 入 学 第 6 年 起 纳 入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序 列 ) 学 校 按 照 在 读 学 生 人 数 将 指 标 分 配 到 各 二 级 学 院, 并 对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地 质 采 矿 等 特 殊 学 科 或 专 业 予 以 适 当 倾 斜 第 二 章 奖 励 标 准 与 基 本 条 件 第 三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奖 励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8000 元 第 四 条 申 请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基 本 条 件 :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其 上 一 学 年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和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均 在 本 专 业 排 名 前 10% 以 内 ; 5.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特 别 突 出 的 学 生, 成 绩 可 适 当 放 宽, 但 其 上 一 学 年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和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均 须 在 本 专 业 排 名 前 30% 以 内 167
176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三 章 评 审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校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各 二 级 学 院 成 立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本 单 位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评 选 推 荐 工 作 第 六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 同 一 学 年 内,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可 以 同 时 申 请 并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金, 但 不 能 同 时 获 得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第 七 条 评 审 程 序 : 1. 每 年 9 月, 下 发 评 审 通 知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提 交 申 请 表 和 相 关 材 料 2. 各 二 级 学 院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照 推 荐 名 额 和 评 审 条 件 在 申 请 学 生 中 择 优 等 额 推 荐 评 审 对 象 ; 3. 学 校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对 推 荐 对 象 进 行 评 审, 确 定 名 单 并 在 校 内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无 异 议 者, 于 每 年 10 月 31 日 前 将 评 审 结 果 上 报 教 育 部 第 四 章 奖 学 金 发 放 和 管 理 第 八 条 学 校 于 每 年 11 月 30 日 前 将 国 家 奖 学 金 一 次 性 发 放 给 获 奖 学 生, 颁 发 国 家 统 一 印 制 的 奖 励 证 书, 并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第 九 条 学 校 和 各 学 院 要 切 实 加 强 管 理, 认 真 做 好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和 发 放 工 作, 确 保 国 家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特 别 优 秀 的 学 生 第 十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原 中 南 大 学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中 大 学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168
177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中 大 学 字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激 励 我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进 取,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得 到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由 中 央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用 于 奖 励 资 助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 含 高 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中 品 学 兼 优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学 校 按 照 在 读 学 生 人 数 将 指 标 分 配 到 各 二 级 学 院, 并 对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地 质 采 矿 等 特 殊 学 科 或 专 业 予 以 适 当 倾 斜 第 二 章 奖 励 标 准 与 申 请 条 件 第 三 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奖 励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5000 元 第 四 条 申 请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基 本 条 件 :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自 强 不 息, 生 活 俭 朴 ; 5.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上 一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在 本 专 业 排 名 20% 以 内 ; 6.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特 别 突 出 的 学 生, 其 上 一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可 放 宽 至 专 业 排 名 30% 以 内 169
178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三 章 评 审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各 二 级 学 院 成 立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本 单 位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评 选 推 荐 工 作 第 六 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实 行 等 额 评 审,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 同 一 学 年 内, 获 得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可 以 同 时 申 请 并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金, 但 不 能 同 时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第 七 条 评 审 程 序 1. 每 年 9 月, 下 发 评 审 通 知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提 交 申 请 表 和 相 关 材 料 ; 2. 各 二 级 学 院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照 推 荐 名 额 和 评 审 条 件 在 申 请 学 生 中 择 优 等 额 推 荐 评 审 对 象 ; 3. 学 校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对 推 荐 对 象 进 行 评 审, 确 定 名 单 并 在 校 内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无 异 议 者, 于 每 年 10 月 31 日 前 将 评 审 结 果 上 报 教 育 部 第 四 章 奖 学 金 发 放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八 条 学 校 于 每 年 11 月 30 日 前 将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一 次 性 发 放 给 获 奖 学 生, 并 记 入 学 生 的 学 籍 档 案 第 九 条 学 校 和 各 二 级 学 院 要 切 实 加 强 管 理, 认 真 做 好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和 发 放 工 作, 以 确 保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真 正 用 于 资 助 品 学 兼 优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第 十 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170
179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中 大 学 字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国 家 助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中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学 校 按 照 在 读 学 生 人 数 将 国 家 助 学 金 额 度 分 配 到 各 二 级 学 院, 并 对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地 质 采 矿 等 特 殊 学 科 或 专 业 予 以 适 当 倾 斜 第 二 章 资 助 标 准 与 申 请 条 件 第 三 条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平 均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3000 元, 具 体 标 准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 一 等 4000 元 / 年 二 等 3000 元 / 年 三 等 2000 元 / 年 ; 各 二 级 学 院 在 不 突 破 学 校 下 拨 额 度 的 前 提 下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各 等 级 人 数, 但 一 等 比 例 不 能 高 于 30%, 三 等 比 例 不 能 低 于 40% 第 四 条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基 本 条 件 :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 5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刻 苦 认 真,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学 生 上 一 学 年 不 及 格 课 程 数 不 高 于 2 门 171
180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三 章 评 审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各 二 级 学 院 成 立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本 单 位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评 选 推 荐 工 作 第 六 条 国 家 助 学 金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 同 一 学 年 内, 获 得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或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可 以 同 时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金 第 七 条 评 审 程 序 : 1 每 年 9 月 下 发 评 审 通 知,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所 在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提 交 申 请 表 和 相 关 材 料 2 各 二 级 学 院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照 学 校 下 拨 的 额 度 和 评 审 条 件 在 申 请 学 生 中 等 额 度 评 审, 并 将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3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学 校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 3 学 校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对 二 级 学 院 的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审 批, 于 每 年 11 月 15 日 前 将 当 年 国 家 助 学 金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报 教 育 部 第 四 章 国 家 助 学 金 发 放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八 条 学 校 及 时 将 国 家 助 学 金 发 放 给 受 资 助 学 生 第 九 条 学 校 和 各 二 级 学 院 要 切 实 加 强 管 理, 认 真 做 好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评 审 和 发 放 工 作, 确 保 国 家 助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第 十 条 国 家 助 学 金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原 中 南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中 大 学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172
181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年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中 大 学 字 号 为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引 导 学 生 践 行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的 校 训 与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的 校 风, 激 励 学 生 勤 奋 学 习 积 极 上 进,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评 奖 资 格 1. 我 校 在 籍 在 册 的 本 科 生 ( 本 硕 连 读 或 本 硕 博 连 读 等 特 殊 学 制 学 生 从 入 学 第 6 年 起 纳 入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序 列 ) 2.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中 德 育 成 绩 达 到 80 分 及 以 上 3. 坚 持 体 育 锻 炼, 体 育 成 绩 达 标 4. 学 年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具 备 奖 学 金 评 定 资 格 : (1) 有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各 类 处 分 的 ; (2)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评 奖 年 限 的 ; (3) 未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相 应 年 限 所 要 求 的 学 习 任 务 的 ; (4) 学 年 内 出 现 一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不 及 格 者 ; (5) 其 他 经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认 定 不 能 参 加 评 奖 的 情 况 二 奖 学 金 等 级 金 额 和 评 定 办 法 1. 等 级 金 额 比 例 比 例 等 级 金 额 本 科 ( 元 / 人 年 ) 教 改 班 ( 元 / 人 年 ) 长 学 制 特 等 奖 % % % 一 等 奖 % % % 二 等 奖 % % % 三 等 奖 % % % 173
182 本 科 生 手 册 2. 评 定 办 法 (1) 在 学 校 下 达 的 比 例 范 围 内 以 班 级 或 专 业 为 单 位, 特 等 奖 以 智 育 素 质 分 ( 含 体 育 课 程 成 绩 )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确 定 获 奖 者, 其 它 等 级 奖 学 金 根 据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结 果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确 定 获 奖 者 学 生 学 年 奖 学 金 每 学 年 评 定 一 次 (2) 被 淘 汰 的 教 改 班 和 长 学 制 学 生 参 加 普 通 班 奖 学 金 评 定 (3) 新 转 专 业 ( 系 ) 学 生 当 年 学 年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在 原 班 级 进 行 (4) 由 学 校 派 遣 的 交 换 生 交 流 生 可 在 原 班 级 参 加 学 年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成 绩 由 被 派 遣 学 校 提 供 三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组 织 与 程 序 1. 各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具 体 负 责 奖 学 金 的 组 织 与 评 定,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审 批 2. 评 定 程 序 : (1) 每 学 年 上 学 期 开 学 后 4 周 内, 学 院 本 科 生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向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供 上 学 年 学 生 加 权 成 绩 ; (2) 开 学 6 周 内, 各 学 院 完 成 奖 学 金 初 评, 向 学 生 公 示 初 选 名 单,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有 异 议 的 学 生 可 向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或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投 诉,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或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在 1 周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答 复 学 生 ; (3) 开 学 7 周 内, 各 学 院 完 成 奖 学 金 评 定, 报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审 批 ; (4)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正 式 公 布 获 奖 学 生 名 单, 由 学 校 颁 发 奖 金 和 证 书 四 学 生 在 见 义 勇 为 科 技 和 学 习 竞 赛 文 化 活 动 社 会 实 践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或 学 习 明 显 进 步 的, 经 个 人 申 报 学 院 评 定,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审 核, 可 授 予 单 项 奖, 奖 金 从 元 不 等 已 在 竞 赛 中 获 得 奖 品 和 奖 励 的 学 生 不 重 复 评 奖 五 地 质 工 程 采 矿 工 程 矿 物 加 工 工 程 专 业 学 生 除 享 受 上 述 学 年 奖 学 金 外, 还 享 受 专 业 奖 学 金 174
183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1. 奖 励 金 额 比 例 : 每 人 每 年 1000 元, 享 受 面 100% 2. 评 定 办 法 : (1) 按 学 年 进 行 评 定, 只 发 奖 金, 不 发 证 书 ; (2) 凡 受 到 学 校 纪 律 处 分 者, 取 消 专 业 奖 学 金 ; (3) 专 业 奖 学 金 只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发 放 4 个 学 年, 期 间 休 学 或 留 级 的 应 停 发 1 年, 复 学 后 在 新 转 入 的 年 级 进 行 评 定 ; (4) 转 到 其 他 专 业 的 学 生 不 再 评 定 专 业 奖 学 金 3. 评 选 程 序 : 各 班 级 测 评 推 荐 学 院 评 审, 报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审 核 六 各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奖 学 金 评 定 实 施 细 则 七 本 办 法 从 2015 年 1 月 起 施 行,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175
184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评 优 实 施 办 法 中 大 学 字 号 为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引 导 学 生 践 行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的 校 训 与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的 校 风,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先 进 班 集 体 先 进 班 集 体 标 兵 评 选 条 件 ( 一 ) 班 级 有 健 全 的 管 理 制 度, 班 级 同 学 能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且 表 现 突 出 ; ( 二 ) 班 级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风 考 风 氛 围, 全 班 同 学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成 绩 在 全 院 或 年 级 位 居 前 列, 无 考 试 违 纪 和 受 纪 律 处 分 者 ; ( 三 ) 全 班 同 学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活 动 和 课 外 体 育 锻 炼 活 动, 在 践 行 文 明 礼 仪 社 会 实 践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 ( 四 ) 符 合 优 良 班 风 达 标 A 类 标 准 ; ( 五 ) 先 进 班 集 体 标 兵 必 须 符 合 先 进 班 集 体 条 件, 同 时 还 需 在 全 院 全 校 具 有 显 著 示 范 意 义 二 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标 兵 评 选 条 件 ( 一 ) 优 秀 学 生 1. 具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拥 护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态 度 端 正 ; 2. 学 年 德 育 素 质 测 评 成 绩 达 到 85 分 及 以 上 ; 3. 获 学 校 二 等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学 年 奖 学 金 ; 4. 认 真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在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中 起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 个 人 学 年 宿 舍 卫 生 评 比 成 绩 良 好 以 上 ; 176
185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5. 认 真 上 好 体 育 课, 积 极 参 加 晨 练, 坚 持 经 常 性 的 体 育 锻 炼, 体 育 成 绩 达 标 ; 6. 积 极 参 加 课 外 科 技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勇 于 创 新 ( 二 )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1. 符 合 优 秀 学 生 第 项 条 件 ; 2. 学 习 勤 奋 努 力, 成 绩 优 异, 获 学 校 一 等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学 年 奖 学 金 ; 3. 表 现 优 异, 在 学 生 中 能 起 表 率 作 用 ( 三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1. 符 合 优 秀 学 生 第 项 条 件 ; 2.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刻 苦 努 力, 获 学 校 三 等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学 年 奖 学 金 ; 3.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一 年 及 以 上,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工 作 积 极 肯 干, 认 真 负 责, 作 风 踏 实, 在 同 学 中 有 较 高 威 信, 并 有 一 定 的 工 作 能 力, 在 社 会 工 作 中 做 出 了 一 定 的 成 绩 ( 四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标 兵 1. 符 合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1 3 项 条 件 ; 2.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刻 苦 努 力, 获 学 校 二 等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学 年 奖 学 金 ; 3. 表 现 优 异, 在 团 队 建 设 和 社 会 工 作 中 贡 献 突 出 三 评 选 程 序 与 比 例 ( 一 ) 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标 兵 评 选 按 个 人 申 报 班 级 评 议 推 荐 学 院 评 审 学 院 公 示 学 校 审 定 学 校 公 示 等 程 序 进 行 学 院 和 学 校 公 示 期 均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 二 ) 先 进 班 集 体 先 进 班 集 体 标 兵 评 选 按 班 级 申 报 学 院 评 审 学 院 公 示 学 校 审 定 学 校 公 示 等 程 序 进 行 学 院 和 学 校 公 示 期 均 不 得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 三 ) 先 进 班 集 体 按 班 级 总 数 的 10% 推 荐, 优 秀 学 生 按 学 生 人 数 的 12% 推 荐,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按 学 生 人 数 的 3% 推 荐 ( 班 级 总 数 和 学 生 人 数 不 包 177
186 本 科 生 手 册 含 当 年 度 入 学 未 满 一 年 的 班 级 和 学 生 数 量 ) 先 进 班 集 体 标 兵 每 年 评 选 30 个,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每 年 评 选 30 人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标 兵 每 年 评 选 20 人 四 学 校 对 获 得 先 进 班 集 体 先 进 班 集 体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标 兵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颁 发 奖 状 或 荣 誉 证 书, 并 给 予 适 当 物 质 奖 励 五 各 二 级 学 院 要 高 度 重 视, 认 真 组 织, 确 保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过 程 公 开 程 序 公 正 结 果 公 平 六 本 办 法 从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178
187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参 加 挑 战 杯 等 大 学 生 科 创 系 列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为 加 强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创 业 意 识 的 培 养, 提 高 学 生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激 发 学 生 创 造 性 思 维 和 学 习 兴 趣, 支 持 学 生 自 主 创 业, 学 校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省 级 全 国 挑 战 杯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创 青 春 大 学 生 创 业 大 赛 等 系 列 科 创 竞 赛 为 了 规 范 我 校 学 生 参 加 科 创 竞 赛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保 障 竞 赛 正 常 有 序 地 进 行, 使 整 个 竞 赛 管 理 工 作 更 加 规 范 科 学 且 具 可 操 作 性, 特 制 订 如 下 规 定 : 一 大 学 生 科 创 系 列 竞 赛 简 介 大 学 生 科 创 系 列 竞 赛 主 要 是 指 由 共 青 团 中 央 中 国 科 协 教 育 部 全 国 学 联 等 部 门 主 办 的 各 类 竞 赛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竞 赛 : 挑 战 杯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创 青 春 全 国 大 学 生 创 业 大 赛 等 挑 战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是 由 共 青 团 中 央 中 国 科 协 教 育 部 和 全 国 学 联 共 同 主 办 的 一 项 具 有 导 向 性 示 范 性 和 群 众 性 的 全 国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实 践 竞 赛, 被 誉 为 当 代 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的 奥 林 匹 克 盛 会, 竞 赛 每 两 年 举 办 一 届 创 青 春 全 国 大 学 生 创 业 大 赛 是 在 挑 战 杯 中 国 大 学 生 创 业 计 划 竞 赛 的 基 础 上, 以 增 强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意 创 造 创 业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为 重 点, 以 深 化 大 学 生 创 业 实 践 为 导 向, 共 青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国 科 协 全 国 学 联 于 2014 年 起 着 力 打 造 的 一 项 权 威 性 高 影 响 面 广 带 动 力 大 的 全 国 大 学 生 创 业 大 赛, 大 赛 每 两 年 举 办 一 次 大 赛 下 设 3 项 主 体 赛 事 : 大 学 生 创 业 计 划 竞 赛 创 业 实 践 挑 战 赛 公 益 创 业 赛 179
188 本 科 生 手 册 湖 南 省 挑 战 杯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和 创 青 春 湖 南 省 大 学 生 创 业 大 赛 作 为 两 项 全 国 比 赛 的 预 赛, 将 选 拔 优 秀 团 队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全 国 竞 赛 在 符 合 两 类 竞 赛 宗 旨 具 有 良 好 导 向 的 前 提 下, 每 届 竞 赛 还 将 设 立 各 类 专 项 竞 赛 二 大 学 生 科 创 系 列 竞 赛 的 组 织 管 理 校 团 委 负 责 挑 战 杯 创 青 春 等 科 创 竞 赛 信 息 的 收 集 并 进 行 宣 传, 组 织 学 校 学 生 进 行 项 目 申 报 选 拔 及 参 赛, 组 织 好 竞 赛 的 指 导 工 作, 制 定 相 关 的 培 训 方 案, 提 供 必 需 的 赛 前 培 训 场 地, 落 实 好 竞 赛 获 奖 者 的 奖 励 和 相 关 档 案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各 二 级 学 院 应 积 极 配 合, 鼓 励 支 持 学 生 参 加 各 类 竞 赛 参 赛 学 生 要 高 度 重 视, 认 真 参 加 赛 前 培 训, 服 从 校 团 委 的 组 织 安 排 三 大 学 生 科 创 系 列 竞 赛 参 赛 对 象 挑 战 杯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 凡 在 举 办 竞 赛 终 审 决 赛 的 当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正 式 注 册 的 我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中 国 籍 本 科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 均 不 含 在 职 研 究 生 ) 都 可 申 报 作 品 参 赛 ; 其 中 自 然 科 学 类 学 术 论 文 作 者 仅 限 本 专 科 学 生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类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和 学 术 论 文 限 定 在 哲 学 经 济 社 会 法 律 教 育 管 理 六 个 学 科 内 创 青 春 大 学 生 创 业 大 赛 : 凡 在 举 办 大 赛 终 审 决 赛 的 当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正 式 注 册 的 我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中 国 籍 本 科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 均 不 含 在 职 研 究 生 ) 都 可 参 加 全 部 3 项 主 体 赛 事 ; 毕 业 5 年 以 内 ( 时 间 截 至 举 办 大 赛 终 审 决 赛 的 当 年 7 月 1 日 ) 的 本 科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可 代 表 原 所 在 高 校 参 加 创 业 实 践 挑 战 赛 ( 需 提 供 毕 业 证 证 明, 仅 可 代 表 最 终 学 历 颁 发 高 校 参 赛 ) 180
189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四 大 学 生 科 创 系 列 竞 赛 奖 励 团 委 根 据 每 年 竞 赛 取 得 的 成 绩, 对 参 赛 学 生 以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在 竞 赛 中 获 奖 的 学 生 除 获 得 主 办 单 位 颁 发 的 奖 金 和 证 书 外, 还 给 予 相 应 的 奖 励 学 分 ( 具 体 学 分 管 理 根 据 中 南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外 研 学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 同 时, 在 省 级 以 上 竞 赛 中 获 奖 的 本 科 生, 校 团 委 依 据 本 人 申 请 并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商 本 科 生 院 培 养 管 理 办 公 室 可 向 学 校 推 荐 部 分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免 试 攻 读 本 校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如 下 : 1 在 大 学 生 科 创 系 列 竞 赛 中 获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 含 一 等 奖 ) 的 本 科 生, 满 足 中 南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法 ( 中 大 教 字 号 ) 推 荐 条 件 即 可 ; 2 在 竞 赛 中 获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的 前 三 名 本 科 生, 在 满 足 中 南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法 推 荐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专 业 年 级 排 名 可 放 宽 至 前 50%; 在 挑 战 杯 创 青 春 两 类 竞 赛 中 获 省 级 一 等 奖 以 上 ( 含 一 等 奖 ) 的 前 二 名 本 科 生, 在 满 足 中 南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法 推 荐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专 业 年 级 排 名 可 放 宽 至 前 30% 本 管 理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校 团 委 及 本 科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本 条 例 施 行 期 间, 若 学 校 发 布 新 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则 依 据 学 校 新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181
190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请 假 规 定 中 大 学 字 号 为 加 强 学 生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21 号 令 ) 等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在 我 校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生 要 按 时 参 加 学 校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及 其 所 属 教 学 科 研 机 构 所 组 织 开 展 的 各 类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二 学 生 请 假 应 事 前 按 有 关 程 序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经 批 准 后 方 有 效 除 急 病 紧 急 事 情 外, 不 得 事 后 补 假 如 确 需 续 假, 可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请 假 期 满 应 按 时 返 校, 并 及 时 销 假 三 学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及 时 返 校,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缴 清 学 费 住 宿 费 等 有 关 费 用 后, 及 时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应 在 每 学 期 正 式 开 课 当 天 将 学 生 到 校 情 况 报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或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处 ) 四 寒 假 暑 假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离 校, 学 生 应 如 实 向 班 级 负 责 人 班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导 师 辅 导 员 报 告 明 确 去 向, 并 按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离 校 和 返 校, 不 得 提 前 离 校 或 推 迟 返 校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离 校 或 推 迟 返 校 者, 应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周 末 如 需 外 出, 应 向 班 级 负 责 人 班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导 师 主 动 报 告 明 确 去 向 五 学 生 因 病 请 假 应 凭 校 医 院 或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诊 断 证 明,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一 ) 病 假 2 天 以 内, 由 本 人 申 请, 班 长 签 署 意 见, 经 班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导 师 同 意 辅 导 员 批 准, 报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备 案 ( 二 ) 病 假 3-7 天, 由 本 人 申 请, 班 长 签 署 意 见, 经 班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导 师 辅 导 员 同 意, 报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备 案, 并 由 班 导 师 或 182
191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辅 导 员 告 知 家 长 ( 三 ) 病 假 1-4 周, 由 本 人 申 请, 班 长 签 署 意 见, 经 班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导 师 系 主 任 家 长 辅 导 员 同 意, 报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主 管 教 学 负 责 人 和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备 案 ( 四 ) 病 假 1 个 月 及 以 上, 由 本 人 申 请, 班 长 签 署 意 见, 经 班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导 师 系 主 任 家 长 辅 导 员 同 意, 报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主 管 教 学 负 责 人 和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备 案, 同 时 报 备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或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处 ) 六 学 生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请 事 假 的, 应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且 请 假 时 长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2 周 ( 一 ) 事 假 半 天 以 内, 由 本 人 申 请, 班 长 签 署 意 见, 经 班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导 师 同 意 辅 导 员 批 准, 报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备 案 ( 二 ) 事 假 1-2 天, 由 本 人 申 请, 班 长 签 署 意 见, 经 班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导 师 辅 导 员 同 意, 报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备 案, 并 由 班 导 师 或 辅 导 员 告 知 家 长 ( 三 ) 事 假 3-7 天, 由 本 人 申 请, 班 长 签 署 意 见, 经 班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导 师 系 主 任 家 长 辅 导 员 同 意, 报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主 管 教 学 和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备 案 ( 四 ) 事 假 1-2 周, 由 本 人 申 请, 班 长 签 署 意 见, 经 班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导 师 系 主 任 家 长 辅 导 员 同 意, 报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主 管 教 学 负 责 人 和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备 案, 同 时 报 备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或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处 ) 七 学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一 般 不 得 请 假 出 国 探 亲 八 外 出 实 习 请 假 按 学 校 实 习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九 学 生 请 假 理 由 应 当 真 实, 因 理 由 不 实 引 发 不 良 后 果 的, 责 任 由 学 生 自 行 承 担, 学 校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十 一 学 期 内 请 假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的, 应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十 一 班 干 部 辅 导 员 任 课 教 师 要 对 学 生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严 格 考 勤, 并 183
192 本 科 生 手 册 对 缺 勤 学 生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学 校 将 按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相 应 条 款, 对 缺 勤 学 生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十 二 在 校 学 习 的 其 它 各 类 学 生,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十 三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184
193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优 良 班 风 建 设 达 标 办 法 学 生 班 级 是 学 校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的 基 层 组 织 班 级 工 作 在 全 校 学 生 工 作 中 有 着 重 要 的 意 义, 为 推 动 班 级 工 作 的 开 展, 形 成 良 好 学 风 校 风, 促 进 学 生 成 才,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优 良 班 风 基 本 要 求 ( 一 ) 全 班 同 学 能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 能 认 真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基 本 理 论 时 事 政 治, 且 学 有 成 效 ; 班 级 有 健 全 的 管 理 制 度, 干 部 能 坚 持 组 织 开 展 日 常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并 带 领 全 班 同 学 完 成 组 织 交 给 的 各 项 任 务 ; 在 本 学 院 或 本 年 级 中 成 绩 优 异 表 现 突 出 ( 二 ) 全 班 同 学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风, 学 习 成 绩 不 断 提 高, 平 均 成 绩 位 居 全 院 或 全 年 级 前 列, 并 注 重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 三 ) 全 班 同 学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活 动, 坚 持 锻 炼, 出 勤 率 高, 质 量 好 ( 四 ) 在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中, 全 班 同 学 在 文 明 创 建 尊 敬 师 长 爱 护 公 物 讲 究 卫 生 爱 惜 粮 食 节 约 水 电 热 爱 劳 动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等 方 面 表 现 较 好, 一 年 中, 全 班 无 受 校 纪 处 分 者, 在 创 建 文 明 宿 舍 活 动 中, 全 班 无 不 合 格 宿 舍 二 测 评 方 法 班 风 建 设 评 定 设 A B C 三 类, 对 A C 类 班 设 定 硬 性 指 标, 其 余 为 B 类 班 ( 一 )A 类 班 级 评 定 条 件 ( 需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1. 一 年 中 全 班 同 学 无 一 人 受 纪 律 处 分 ; 2. 重 点 课 程 统 考 平 均 成 绩 超 过 全 校 平 均 水 平 ; 3. 晚 自 习 出 勤 率 ( 以 学 校 抽 查 结 果 为 准 ) 达 80% 以 上, 重 修 率 低 于 全 校 185
194 本 科 生 手 册 平 均 水 平 ; 4. 能 有 效 开 展 班 级 工 作, 全 班 同 学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成 绩 突 出, 早 操 ( 课 外 锻 炼 ) 出 勤 率 达 90% 以 上 ; 5. 班 级 宿 舍 卫 生 合 格 率 为 100%, 优 秀 率 为 30% 以 上 ( 二 )C 类 班 级 限 定 条 件 ( 凡 有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为 C 类 ): 1. 有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行 ; 2. 一 年 中 受 纪 律 处 分 达 3 人 次 及 其 以 上 ; 3. 一 年 中 班 级 有 考 试 舞 弊 或 违 纪 记 录 ; 4. 班 级 重 修 率 达 本 学 院 前 5%; 5. 重 点 课 程 统 考 平 均 成 绩 为 全 校 后 5%; 6. 班 级 宿 舍 卫 生 合 格 率 低 于 60% 三 考 核 办 法 考 核 一 般 为 每 学 年 一 次, 考 核 分 为 班 级 自 评 各 学 院 年 级 复 查 考 核 学 校 抽 查 验 收 三 个 步 骤 进 行 四 考 核 方 式 注 重 日 常 工 作 效 果 查 阅 有 关 记 录 听 取 干 部 同 学 意 见 按 测 评 结 果 确 定 等 级 五 C 类 班 的 学 生 干 部 和 学 生 不 能 评 校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或 优 秀 学 生 标 兵 非 A 类 班 不 能 评 为 校 先 进 班 集 体 凡 评 为 A 类 的 班 级, 由 学 校 给 予 精 神 鼓 励 和 适 当 的 物 质 奖 励 186
195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大 学 生 成 才 的 服 务 和 保 障 机 制, 促 进 大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健 康 顺 利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合 格 人 才,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高 等 学 校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多 年 来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的 实 践 及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条 勤 工 助 学 是 指 在 校 学 生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服 务 社 会, 通 过 自 己 的 劳 动 获 得 报 酬 的 活 动 其 宗 旨 是 为 了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培 养 学 生 自 我 服 务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的 能 力 第 三 条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必 须 在 遵 守 国 家 法 令 和 学 校 规 定, 维 护 校 园 风 貌 又 不 影 响 学 生 正 常 学 习 的 前 提 下, 有 组 织 地 进 行 第 四 条 未 经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许 可, 任 何 学 生 个 人 团 体 或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在 校 园 内 招 录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或 以 勤 工 助 学 名 义 进 行 各 种 经 营 性 活 动 原 则 上 禁 止 学 生 擅 自 到 校 外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第 二 章 要 求 第 五 条 凡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的 学 生 必 须 是 我 校 正 式 注 册 在 校 学 生, 包 括 研 究 生 (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 本 科 生 第 六 条 凡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的 学 生 既 要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同 时 也 要 遵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有 关 制 度 和 规 定 第 七 条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的 学 生, 应 坚 持 勤 工 为 手 段, 助 学 为 目 的, 不 得 以 勤 工 助 学 为 借 口, 纯 粹 为 赚 钱 而 不 顾 学 业 ; 应 遵 守 协 议 勤 奋 工 作, 187
196 本 科 生 手 册 自 觉 维 护 中 南 大 学 形 象 ; 应 学 习 相 关 安 全 知 识, 强 化 安 全 意 识, 严 防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应 拒 绝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的 工 作 职 责 之 外 的 要 求, 如 私 自 答 应 一 切 后 果 由 本 人 负 责 ; 应 学 法 懂 法, 善 于 利 用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八 条 原 则 上 不 同 意 学 习 困 难, 有 不 及 格 课 程 或 受 过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且 尚 未 解 除 的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第 三 章 组 织 与 管 理 第 九 条 学 校 成 立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由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担 任 主 任, 并 设 立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具 体 负 责 全 校 各 类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管 理 与 协 调 第 十 条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的 职 责 : 1. 负 责 管 理 学 生 的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 2. 为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和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中 介 服 务 ; 3. 负 责 勤 工 助 学 基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 4.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科 技 含 量 高 发 展 前 景 好 的 项 目 创 业 活 动 ; 5. 调 解 学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矛 盾 和 纠 纷, 依 法 维 护 学 生 的 正 当 权 益 ; 6. 实 施 其 他 有 关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事 项 第 十 一 条 勤 工 助 学 基 金 的 筹 措 管 理 由 校 计 财 处 负 责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到 校 外 单 位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用 人 单 位 将 勤 工 助 学 工 资 统 一 交 到 学 校 计 财 处, 然 后 由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全 额 发 放 给 学 生 校 内 各 非 营 业 性 单 位 及 个 人 聘 用 勤 工 助 学 学 生, 经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核 准, 确 属 困 难 学 生, 用 人 单 位 及 个 人 支 付 50% 的 工 资, 统 一 交 到 学 校 计 财 处, 学 生 工 资 由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发 放 校 内 公 益 性 岗 位, 学 生 工 资 由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发 放 第 十 三 条 校 外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和 相 关 证 件 到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招 录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须 本 人 申 请, 经 所 在 二 级 188
197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培 养 单 位 同 意, 由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向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同 等 条 件 下,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有 特 长 及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者 优 先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应 公 开 用 人 单 位 和 岗 位 信 息, 实 行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录 取 并 签 定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应 将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给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第 四 章 其 他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在 学 校 和 各 二 级 培 养 单 位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进 行, 并 作 为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社 会 实 践 劳 动 教 育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纳 入 学 生 的 整 体 评 价 体 系 第 十 七 条 在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应 倡 导 服 务 观 念 和 奉 献 精 神, 对 有 突 出 贡 献 者, 应 予 以 表 彰 ; 对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违 反 财 务 纪 律 及 损 害 学 校 声 誉 的 行 为, 依 照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相 关 条 款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各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基 地 ( 组 织 ) 应 根 据 本 规 定 并 结 合 各 自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出 勤 工 助 学 的 管 理 办 法 和 实 施 方 案, 报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审 批 实 施 第 十 九 条 勤 工 助 学 指 导 中 心 应 制 定 出 本 管 理 规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189
198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国 防 生 管 理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做 好 中 南 大 学 国 防 生 的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建 立 依 托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培 养 军 队 干 部 制 度 的 决 定 和 教 育 部 人 事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总 后 勤 部 总 装 备 部 国 防 生 教 育 管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国 防 生 是 根 据 部 队 建 设 需 要, 由 签 约 高 校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从 参 加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的 普 通 中 学 应 届 高 中 毕 业 生 中 招 收 和 从 参 加 国 家 规 定 的 统 一 考 试 被 录 取 或 符 合 保 送 条 件 被 保 送 的 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中 选 拔 培 养 的 后 备 军 官 第 三 条 国 防 生 在 校 期 间 享 受 国 防 奖 学 金,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业 和 军 政 训 练 任 务 并 达 到 培 养 目 标, 毕 业 时 按 有 关 协 议 办 理 入 伍 手 续 并 任 命 为 军 队 干 部 第 四 条 国 防 生 的 管 理 按 照 严 格 细 致 坚 持 经 常 讲 究 方 法 重 在 培 养 的 原 则, 充 分 发 挥 和 调 动 国 防 生 的 学 习 训 练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创 造 性, 鼓 励 自 我 管 理 自 觉 锻 炼 自 我 培 养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制 与 职 责 分 工 第 五 条 国 防 生 的 管 理, 以 高 校 为 主 部 队 为 辅 在 驻 校 后 备 军 官 选 拔 培 训 工 作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选 培 办 ) 协 助 下 由 高 校 学 工 部 门 督 促 有 关 各 院 ( 系 ) 学 工 人 员 做 好 国 防 生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选 培 办 在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部 本 科 生 院 等 部 门 的 积 极 配 合 下, 负 责 国 防 生 的 日 常 管 理 国 防 奖 学 金 发 放 以 及 国 防 生 军 政 训 练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190
199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三 章 日 常 管 理 规 定 第 七 条 模 拟 营 制 度 国 防 生 在 校 期 间 实 行 准 军 事 化 管 理, 成 立 国 防 生 模 拟 营 行 政 组 织 按 直 接 招 收 和 在 校 选 拔 性 质 编 国 防 生 模 拟 营 连 排, 按 院 系 或 专 业 编 排 班 国 防 生 模 拟 营 设 营 长 政 治 教 导 员 副 营 长 副 政 治 教 导 员 各 一 名 营 部 设 组 织 部 训 练 部 宣 传 部 综 合 部 学 习 部 文 体 部 六 部 门 部 门 设 部 长 副 部 长 各 一 名, 干 事 若 干 根 据 各 校 区 国 防 生 数 量 情 况, 下 设 模 拟 连, 模 拟 连 设 连 长 政 治 指 导 员 副 连 长 各 一 名 每 连 设 若 干 个 模 拟 排, 模 拟 排 设 排 长 一 名 每 排 设 2-4 个 模 拟 班, 每 班 设 班 长 一 名, 每 班 编 8-12 人 连 排 班 长 由 国 防 生 担 任, 轮 流 代 职, 每 届 任 期 为 一 学 年 第 八 条 军 政 教 育 训 练 制 度 国 防 生 军 政 训 练 包 括 军 政 训 练 课 日 常 训 练 和 假 期 集 中 训 练 国 防 生 每 学 期 由 驻 校 选 培 办 组 织 聘 请 专 家 进 行 1-2 次 军 事 或 时 事 政 治 讲 座 ; 必 须 每 天 以 排 为 单 位 进 行 一 个 小 时 以 上 体 育 锻 炼, 每 周 以 连 为 单 位 组 织 两 次 早 操 两 次 晚 操, 每 星 期 利 用 双 休 日 以 营 为 单 位 组 织 半 天 的 军 事 基 础 训 练 ; 假 期 集 中 训 练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一 二 三 学 年 末 实 施, 以 军 事 训 练 和 部 队 见 习 为 主, 集 训 总 时 间 不 少 于 60 个 训 练 日 军 政 教 育 训 练 内 容 为 军 队 条 令 条 例 学 习 单 个 军 人 队 列 动 作 军 事 体 育 单 兵 战 斗 基 础 动 作 及 政 治 理 论 第 九 条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国 防 生 要 执 行 学 校 与 选 培 办 的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按 时 上 下 课,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旷 课 要 保 持 宿 舍 内 的 内 务 整 洁 参 加 集 会 时, 必 须 按 规 定 着 装,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有 序 入 场, 按 照 指 定 位 置 就 座, 遵 守 会 场 纪 律,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在 校 学 习 时, 要 遵 守 所 在 高 校 作 息 制 度 ; 进 行 军 政 集 训 时, 严 格 按 集 训 期 间 规 定 的 时 间 作 息 第 十 条 请 假 销 假 制 度 国 防 生 外 出 时, 应 按 级 请 假,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外 出, 返 回 后 应 及 时 向 批 准 人 销 假 请 假 一 日 以 内, 由 模 拟 连 值 班 干 部 批 准, 并 报 知 所 在 班 级 辅 导 员 请 假 二 日 以 上, 请 假 人 员 写 出 书 面 请 假 条, 由 模 拟 191
200 本 科 生 手 册 连 报 选 培 办 领 导 批 准, 同 时 向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国 防 生 模 拟 连 应 配 备 请 销 假 登 记 本, 做 好 请 销 假 的 有 关 登 记 第 十 一 条 仪 容 仪 表 ( 一 ) 国 防 生 应 穿 着 整 洁, 举 止 端 庄, 谈 吐 文 明, 精 神 振 作 ( 二 ) 进 行 军 政 教 育 训 练 和 参 加 大 型 集 会 活 动 时, 国 防 生 应 按 规 定 着 军 服, 并 保 持 军 服 整 洁, 军 容 严 整, 着 黑 ( 灰 棕 ) 色 鞋 深 色 袜 ( 三 ) 军 服 必 须 配 套 穿 着, 不 得 混 穿 应 妥 善 保 管, 严 防 丢 失, 严 禁 外 借 ( 四 ) 国 防 生 不 得 纹 身 头 发 应 当 整 洁, 不 得 烫 发 染 发, 男 生 不 留 胡 须 不 得 留 长 指 甲 和 染 指 甲, 不 得 在 外 露 腰 带 上 系 挂 钥 匙 和 饰 物, 不 得 戴 耳 环 项 链 领 饰 戒 指 等 首 饰, 着 军 服 时, 不 得 化 妆 ( 五 ) 国 防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和 社 会 公 德, 自 觉 维 护 自 身 形 象 不 得 酗 酒 赌 博 和 打 架 斗 殴, 不 得 参 加 宗 教 迷 信 活 动 ( 六 ) 国 防 生 交 往 时, 应 保 持 交 往 关 系 的 正 常 与 纯 洁 不 得 与 社 会 上 背 景 复 杂 行 为 不 端 人 员 交 往 ; 国 防 生 之 间 应 团 结 互 助 ; 男 女 交 往, 应 举 止 得 体 ; 国 防 生 在 校 期 间 不 得 结 婚 第 十 二 条 违 约 与 处 理 国 防 生 在 校 期 间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视 为 违 约, 应 当 终 止 国 防 奖 学 金 协 议 书, 并 按 违 约 处 理, 交 纳 已 享 受 的 国 防 奖 学 金 及 2 至 3 倍 的 违 约 金 ( 一 )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反 对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方 针 政 策, 或 者 参 加 非 法 组 织 和 非 法 活 动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严 重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被 高 校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的 ; ( 三 ) 违 反 规 定 转 学 转 专 业 考 研 结 婚, 或 者 不 执 行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 ( 四 ) 以 逃 避 到 军 队 工 作 为 目 的, 故 意 不 达 到 军 政 训 练 要 求 的, 在 规 定 192
201 三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学 制 时 间 内 不 完 成 学 业, 或 毕 业 时 未 能 取 得 相 应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的 ; 在 一 个 学 年 中, 有 5 门 以 上 科 目 ( 含 五 门 ) 补 考 的 ; 经 补 考 累 计 2 门 以 上 不 及 格 的 ; ( 五 ) 无 正 当 理 由 要 求 解 除 协 议 的, 或 者 拒 不 服 从 毕 业 分 配, 经 教 育 无 效 的 ; ( 六 ) 采 取 其 它 手 段, 拒 绝 逃 避 到 军 队 工 作 的 第 十 三 条 淘 汰 与 处 理 国 防 生 在 校 期 间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当 予 以 淘 汰, 解 除 协 议, 取 消 国 防 生 资 格 : ( 一 ) 受 到 我 校 记 过 处 分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 ( 二 ) 因 为 自 身 学 习 训 练 原 因 ( 主 观 故 意 者 除 外 ), 在 规 定 学 制 时 间 内 不 能 达 到 培 养 目 标 的 ; ( 三 ) 因 为 身 体 疾 患 原 因 ( 自 伤 自 残 者 除 外 ), 经 一 年 以 内 时 间 治 疗 仍 不 符 合 体 格 检 查 标 准 的 ; ( 四 ) 其 它 不 适 合 继 续 作 为 国 防 生 培 养 的 国 防 生 有 本 规 定 第 ( 一 ) ( 二 ) 项 情 形 被 淘 汰 的, 应 当 退 还 已 经 享 受 的 国 防 奖 学 金 ; 有 本 规 定 第 ( 三 ) 项 情 形 被 淘 汰 的, 不 再 退 还 已 经 享 受 的 国 防 奖 学 金 ; 有 本 规 定 第 ( 四 ) 项 情 形 被 淘 汰 的, 视 情 确 定 是 否 退 还 国 防 奖 学 金 193
202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学 习 纪 律 一 明 确 学 习 目 的, 学 好 规 定 的 课 程, 做 到 全 面 发 展 二 按 时 上 课, 认 真 听 讲 和 做 实 验,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无 故 缺 课 三 尊 敬 师 长, 文 明 礼 貌 上 课 时, 由 班 长 喊 起 立, 全 体 学 生 要 起 立 致 敬, 教 师 答 礼 后 再 坐 下 ( 上 合 班 课 时 各 班 班 长 轮 流 执 行 ), 提 问 要 举 手, 上 课 前 要 擦 黑 板 四 按 时 独 立 完 成 作 业, 不 得 抄 袭 ;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严 禁 舞 弊 五 上 课 和 自 修 时 间 要 保 持 肃 静, 应 关 掉 所 有 通 讯 工 具, 不 准 交 头 接 耳 吵 闹 敲 打 桌 椅 跺 脚 等 上 课 时 未 经 教 师 允 许, 不 准 中 途 进 出 教 室 上 课 时 间 不 准 会 客 六 进 入 教 室 要 衣 着 整 洁 ( 不 准 穿 背 心 内 短 裤 过 于 袒 露 的 衣 服 和 拖 鞋, 教 室 内 不 准 打 赤 膊 等 ) 七 保 持 教 室 整 洁 教 室 内 严 禁 吸 烟 吃 东 西, 不 准 随 地 吐 痰, 不 准 乱 扔 纸 屑 废 物, 不 准 在 黑 板 墙 壁 门 窗 及 课 桌 上 乱 涂 乱 刻 八 爱 护 教 室 内 设 备, 不 得 涂 污 损 坏 和 擅 自 搬 动, 不 准 擅 自 撬 开 教 室 门 窗 门 锁 等, 损 坏 公 物, 照 价 赔 偿 下 课 或 自 习 后 离 开 教 室 前, 要 关 好 门 窗 电 灯 电 扇 九 学 生 上 课 实 验 实 习 等, 要 由 班 干 部 负 责 考 勤, 凡 未 请 假 或 超 假 者, 均 以 旷 课 论 处 194
203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 中 共 中 南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管 理 的 若 干 规 定 ( 中 大 党 组 字 [2006]66 号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管 理 的 意 见 ( 中 组 发 [2004]10 号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流 动 党 员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2006]21 号 )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组 织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管 理 的 通 知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党 员 外 出 地 点 或 工 作 单 位 相 对 固 定, 外 出 时 间 6 个 月 以 上 的, 一 般 应 开 具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 外 出 时 间 6 个 月 及 6 个 月 以 内 的, 一 般 应 开 具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证 明 信 ; 外 出 地 点 时 间 不 确 定 的, 一 般 应 当 持 有 中 国 共 产 党 流 动 党 员 活 动 证 第 三 条 由 省 外 单 位 转 入 我 校 学 习 或 工 作 的 党 员, 必 须 持 有 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或 省 级 党 委 各 工 作 委 员 会 组 织 部 ( 处 ) 省 级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党 委 组 织 部 或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师 ( 旅 ) 以 上 政 治 部 开 具 的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 介 绍 信 的 抬 头 称 呼 为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组 织 部 ), 在 有 效 期 内 到 我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手 续 由 省 内 单 位 转 入 我 校 学 习 或 工 作 的 党 员, 必 须 凭 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单 位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开 具 的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 介 绍 信 抬 头 称 呼 为 中 南 大 学 党 委 组 织 部 ), 在 有 效 期 内 到 我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手 续 各 二 级 党 组 织 应 根 据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开 具 的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将 新 进 党 员 及 时 编 入 支 部, 吸 收 其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195
204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四 条 教 职 工 党 员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生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需 转 出 学 校 的, 由 党 员 本 人 到 所 在 的 学 校 二 级 党 组 织 将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到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转 移 至 省 内 的, 持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开 具 的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到 新 的 党 组 织 报 到 ; 转 移 至 省 外 的, 持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代 理 开 具 的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教 育 工 委 组 织 部 的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到 新 的 党 组 织 报 到 第 五 条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生 和 本 专 科 毕 业 生 ( 含 成 教 )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需 转 出 学 校 的, 各 二 级 党 组 织 应 于 学 校 规 定 的 毕 业 生 离 校 时 间 前 20 天, 统 一 将 毕 业 生 党 员 的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到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转 移 的 方 式 是 : 用 EXCEL 软 件 填 制 毕 业 生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出 登 记 表 ( 表 格 样 式 附 后, 按 省 内 省 外 分 别 制 表 ), 加 盖 公 章 后 连 同 电 子 文 档 一 起 报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统 一 办 好 有 关 手 续 后 返 回 给 各 二 级 党 组 织, 由 各 二 级 党 组 织 分 发 到 毕 业 生 党 员 手 中 第 六 条 学 生 党 员 ( 含 研 究 生 本 专 科 生 ) 毕 业 后 仍 留 在 原 二 级 学 院 工 作 或 学 习 的, 应 及 时 到 本 单 位 党 组 织 报 到, 有 关 二 级 党 组 织 应 及 时 将 其 编 入 新 的 支 部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并 报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 留 在 学 校 其 他 二 级 单 位 工 作 或 学 习 的, 应 由 本 人 到 原 二 级 党 组 织 将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至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再 持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开 具 的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到 新 的 二 级 党 组 织 报 到 ( 教 职 工 党 员 在 校 内 工 作 单 位 发 生 变 化 的 也 照 此 办 理 ) 第 七 条 教 职 工 党 员 出 国 学 习 或 进 修 时 间 超 过 六 个 月 者, 应 由 本 人 到 所 在 二 级 党 组 织 将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到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待 回 国 后 再 到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第 八 条 教 职 工 党 员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同 时, 必 须 将 本 人 党 组 织 关 系 从 原 二 级 党 组 织 转 移 到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再 持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开 具 的 介 绍 信 到 离 退 休 工 作 处 党 委 报 到 异 地 安 置 的 离 退 休 职 工 党 员, 其 党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至 安 置 地 的 党 组 织 196
205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第 九 条 对 于 因 特 殊 原 因 保 留 在 学 校 的 毕 业 生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需 转 出 学 校 的, 参 照 上 述 第 四 条 办 理 其 中, 毕 业 生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保 留 在 学 校 的 时 间 跨 年 度 的, 二 级 党 组 织 应 在 其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上 注 明 往 届 毕 业 生 ; 毕 业 生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保 留 在 学 校 的 时 间 没 有 跨 年 度 的, 视 为 应 届 毕 业 生 第 十 条 毕 业 生 党 员 因 改 派 等 原 因 需 改 变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去 向 时,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改 变 组 织 关 系 去 向 的 原 因, 经 原 所 在 的 二 级 党 组 织 审 核 同 意 后, 到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退 回 原 介 绍 信, 重 新 办 理 转 移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党 员 应 妥 善 保 管 好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对 于 确 因 不 慎 遗 失 需 要 补 办 的, 应 在 上 次 介 绍 信 开 具 之 日 起 3 个 月 之 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身 份 证 的 原 件 复 印 件 以 及 二 级 党 组 织 的 证 明, 经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审 核 同 意 并 对 当 事 人 批 评 教 育 后, 给 予 重 新 办 理 超 过 3 个 月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但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党 委 组 织 部 将 不 予 办 理, 只 负 责 出 示 原 介 绍 信 的 存 根 复 印 件 予 以 证 明 ;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6 个 月 不 与 党 组 织 联 系 的, 根 据 党 章 规 定, 按 自 行 脱 党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毕 业 生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在 毕 业 时 原 则 上 一 律 从 学 校 转 出 ( 继 续 留 在 学 校 工 作 或 学 习 的 除 外 ) 就 业 单 位 已 经 确 定 的, 其 组 织 关 系 转 往 其 就 业 单 位 党 组 织 ; 就 业 单 位 未 建 立 党 组 织 的, 应 当 将 其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到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其 居 住 地 党 组 织, 也 可 以 转 移 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党 组 织, 或 县 以 上 政 府 人 事 ( 劳 动 ) 部 门 所 属 的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党 组 织 ; 就 业 单 位 尚 未 落 实 的, 可 将 其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到 本 人 或 父 母 居 住 地 的 街 道 乡 镇 党 组 织, 也 可 随 同 档 案 转 移 到 县 以 上 政 府 人 事 ( 劳 动 ) 部 门 所 属 的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党 组 织 第 十 三 条 党 员 应 强 化 组 织 纪 律 观 念, 及 时 按 规 定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手 续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有 效 期 的,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将 不 再 办 理 转 接 手 续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转 移 组 织 关 系, 不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的 党 员, 党 组 织 应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限 期 办 理 ; 经 教 育 仍 不 改 正 的, 要 按 照 党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197
206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十 四 条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是 一 项 严 肃 的 工 作, 各 二 级 党 组 织 要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组 织 干 事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在 开 具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时, 要 反 复 核 实 党 员 的 姓 名 转 移 去 向 正 式 或 预 备 党 员 党 费 交 至 年 月 等 有 关 信 息, 避 免 发 生 错 误, 严 禁 给 非 党 员 身 份 的 人 出 具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对 违 反 规 定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将 按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生 效,2001 年 印 发 的 中 共 中 南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的 规 定 自 动 废 止 本 通 知 由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198
207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附 件 : 办 理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的 具 体 办 法 一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的 分 类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可 分 为 : 外 单 位 转 入 我 校 我 校 转 出 至 外 单 位 ( 又 分 省 外 和 省 内 ) 校 内 转 接 改 派 遗 失 补 办 等 五 类 二 办 理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的 具 体 程 序 1 外 单 位 转 入 我 校 的 办 理 程 序 第 一 步 : 介 绍 信 必 须 要 符 合 规 定 外 省 转 入 的, 介 绍 信 抬 头 应 为 湖 南 省 教 育 工 委 组 织 部 ; 省 内 转 入 的, 介 绍 信 抬 头 应 为 中 南 大 学 党 委 组 织 部 所 持 介 绍 信 的 印 章 必 须 是 县 级 以 上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盖 章 ( 省 内 的 必 须 是 党 委 印 章, 不 能 是 党 总 支 部 或 党 支 部 ) 第 二 步 :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给 来 人 开 具 介 绍 信 至 校 内 相 关 二 级 党 组 织 第 三 步 : 来 人 将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的 介 绍 信 交 到 相 关 二 级 党 组 织 第 四 步 : 二 级 党 组 织 查 收 介 绍 信, 将 其 基 本 信 息 录 入 党 员 数 据 库 并 将 其 编 入 党 支 部 2 我 校 转 出 至 外 单 位 ( 分 省 内 和 省 外 ) 的 办 理 程 序 第 一 步 : 本 人 从 其 所 在 的 二 级 党 组 织 开 具 介 绍 信 到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第 二 步 :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为 来 人 开 具 介 绍 信 到 其 单 位 转 出 至 省 外 的, 用 落 款 为 湖 南 省 教 育 工 委 组 织 部 的 介 绍 信 ; 转 出 至 省 内 的, 用 落 款 为 中 南 大 学 党 委 组 织 部 的 介 绍 信 第 三 步 : 来 人 持 介 绍 信 到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或 所 在 单 位 上 级 党 组 织 报 到 199
208 本 科 生 手 册 三 校 内 转 接 的 办 理 程 序 第 一 步 : 本 人 持 所 在 二 级 党 组 织 的 介 绍 信 到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第 二 步 : 本 人 持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为 其 开 具 的 校 内 介 绍 信 到 相 关 二 级 党 组 织 报 到 四 改 派 本 人 持 改 派 申 请 和 二 级 党 组 织 的 证 明 以 及 原 介 绍 信, 在 有 效 期 内 到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重 新 开 具 新 的 介 绍 信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应 在 申 请 中 写 明 委 托 人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等 信 息 五 遗 失 补 办 本 人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提 出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 由 原 所 在 二 级 党 组 织 审 核 盖 章 并 提 供 原 介 绍 信 的 存 根 到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开 具 新 的 介 绍 信 200
209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关 于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费 收 缴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规 定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向 党 组 织 交 纳 党 费, 是 共 产 党 员 必 须 具 备 的 起 码 条 件, 是 党 员 对 党 组 织 应 尽 的 义 务 党 费 收 缴 使 用 和 管 理, 是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和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为 了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党 费 收 缴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现 作 如 下 规 定 一 党 费 收 缴 第 一 条 按 月 领 取 工 资 的 党 员, 每 月 以 工 资 总 额 中 相 对 固 定 的 经 常 性 的 工 资 收 入 ( 税 后 ) 为 计 算 基 数, 按 规 定 比 例 交 纳 党 费 工 资 总 额 中 相 对 固 定 的 经 常 性 的 工 资 收 入 包 括 :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不 含 工 人 ) 的 职 务 工 资 级 别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岗 位 工 咨 薪 级 工 咨 绩 效 工 咨 津 贴 补 贴 ; 机 关 工 人 的 岗 位 工 资 技 术 等 级 ( 职 务 )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 企 业 人 员 工 资 收 入 中 的 固 定 部 分 (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 和 活 的 部 分 ( 奖 金 ) 第 二 条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比 例 为 : 每 月 工 资 收 入 ( 税 后 ) 在 3000 元 以 下 ( 含 3000 元 ) 者, 交 纳 月 工 资 收 入 的 0.5%;3000 元 以 上 至 5000 元 ( 含 5000 元 ) 者, 交 纳 1%;5000 元 以 上 至 元 ( 含 元 ) 者, 交 纳 1.5%;10000 以 上 者, 交 纳 2% 第 三 条 实 行 年 薪 制 人 员 中 的 党 员, 每 月 以 当 月 实 际 领 取 的 薪 酬 收 入 为 计 算 基 数, 参 照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规 定 交 纳 党 费 第 四 条 不 按 月 取 得 收 入 的 个 体 经 营 者 等 人 员 中 的 党 员, 每 月 以 个 人 上 季 度 月 平 均 纯 收 入 为 计 算 基 数, 参 照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规 定 交 纳 党 费 第 五 条 离 退 休 干 部 职 工 中 的 党 员, 每 月 以 实 际 领 取 的 离 退 休 费 总 额 201
210 本 科 生 手 册 或 养 老 金 总 额 为 计 算 基 数,5000 元 以 下 ( 含 5000 元 ) 的 按 0.5% 交 纳 党 费,5000 元 以 上 的 按 1% 交 纳 党 费 第 六 条 农 民 党 员 每 月 交 纳 党 费 0.2 元 一 l 元 学 生 党 员 下 岗 失 业 的 党 员 依 靠 抚 恤 或 救 济 生 活 的 党 员 领 取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的 党 员, 每 月 交 纳 党 费 0.2 元 第 七 条 交 纳 党 费 确 有 困 难 的 党 员, 经 党 支 部 研 究, 报 上 一 级 党 委 批 准 后, 可 以 少 交 或 免 交 党 费 第 八 条 预 备 党 员 从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日 起 交 纳 党 费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2008 年 2 月 4 日 202
211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条 例 为 切 实 加 强 学 生 社 团 的 管 理, 大 力 促 进 我 校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不 断 推 动 学 生 社 团 在 活 跃 校 园 文 化 加 强 和 改 进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服 务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等 方 面 发 挥 更 大 的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高 校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是 实 施 学 生 素 质 教 育 的 重 要 途 径 和 有 效 方 式, 在 加 强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引 导 学 生 适 应 社 会 促 进 学 生 成 才 就 业 等 方 面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是 新 形 势 下 有 效 凝 聚 学 生 开 展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织 动 员 方 式, 是 以 班 级 年 级 为 主 开 展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重 要 补 充 第 二 条 学 生 社 团 是 校 内 学 生 依 据 兴 趣 爱 好 自 愿 组 成, 按 照 章 程 自 主 开 展 活 动 的 群 众 组 织 凡 本 校 在 校 学 生 均 可 申 请 加 入 第 三 条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学 生 社 团 开 展 理 论 学 习 学 术 科 技 社 会 公 益 文 化 娱 乐 社 会 实 践 志 愿 服 务 以 及 体 育 竞 技 等 活 动 第 四 条 校 团 委 是 学 校 社 团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单 位, 校 团 委 书 记 是 第 一 责 任 人 校 团 委 设 立 学 生 社 团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社 联 ), 学 社 联 按 照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联 合 会 章 程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工 作, 协 助 团 委 指 导 和 管 理 社 团 工 作 第 五 条 挂 靠 校 团 委 的 学 生 社 团 由 校 团 委 直 接 管 理, 校 团 委 分 管 学 生 社 团 工 作 的 副 书 记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 挂 靠 机 关 部 处 的 学 生 社 团 由 该 部 门 管 理, 分 管 学 生 社 团 工 作 的 部 处 长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 挂 靠 二 级 学 院 党 委 的 学 生 社 团 接 受 该 二 级 学 院 党 委 管 理, 该 学 院 党 委 副 书 记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 所 有 学 生 社 团 成 立 时 203
212 本 科 生 手 册 须 报 校 团 委 审 批 和 校 党 委 宣 传 部 备 案 第 六 条 学 生 社 团 在 二 级 学 院 设 立 的 二 级 分 会 同 时 接 受 该 二 级 学 院 党 委 的 管 理, 分 会 开 展 各 类 活 动 须 经 该 学 院 党 委 审 批 第 七 条 有 校 外 上 级 机 构 的 学 生 社 团 由 校 团 委 直 接 管 理 第 二 章 学 生 社 团 的 组 建 注 销 和 日 常 管 理 第 八 条 学 生 社 团 分 校 级 和 院 级 两 个 层 次 申 请 组 建 校 级 学 生 社 团 必 须 如 实 向 学 社 联 校 团 委 提 交 社 团 组 建 申 请 报 告 社 团 章 程 社 团 活 动 内 容 范 围 及 形 式 社 团 主 要 负 责 人 简 历 业 务 挂 靠 单 位 意 见 以 及 筹 备 人 员 名 单 和 活 动 计 划 等 材 料, 由 校 学 社 联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校 团 委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成 立 凡 新 成 立 的 社 团 需 将 申 请 报 告 审 批 材 料 ( 一 式 五 份 ) 分 送 校 挂 靠 单 位 学 社 联 校 团 委 党 委 宣 传 部 以 及 保 卫 处 备 案 第 九 条 申 请 组 建 院 级 学 生 社 团 需 将 上 述 材 料 报 所 在 学 院 团 委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所 在 学 院 党 委 ( 党 总 支 ) 初 审, 送 校 团 委 审 核 批 准 审 批 材 料 亦 须 送 交 校 保 卫 处 校 团 委 及 挂 靠 单 位 备 案 院 级 社 团 成 立 后 需 将 社 团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社 团 章 程 活 动 范 围 主 要 负 责 人 资 料 提 交 校 学 社 联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生 不 得 成 立 气 功 类 社 团 学 生 申 请 组 建 跨 校 范 围 的 社 团,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办 理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社 团 须 有 明 确 的 挂 靠 单 位, 并 接 受 挂 靠 单 位 的 监 管 ; 挂 靠 单 位 必 须 是 校 团 委 机 关 部 处 或 二 级 学 院 党 委 挂 靠 单 位 的 职 责 是 : (1) 机 关 部 处 或 二 级 学 院 党 委 负 责 学 生 社 团 成 立 或 异 动 的 初 审 ; (2) 在 征 求 学 生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负 责 对 社 团 主 要 学 生 负 责 人 的 考 察 和 初 审 ; (3) 对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进 行 审 批 和 监 管, 该 单 位 分 管 领 导 为 活 动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4) 监 管 社 团 的 换 届 招 新 和 日 常 管 理 ; 204
213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5) 了 解 和 掌 握 社 团 成 员 的 思 想 动 态, 及 时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 (6) 每 月 对 所 挂 靠 的 学 生 社 团 进 行 考 核 和 异 动 摸 底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社 团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指 导 老 师, 以 加 强 对 学 生 社 团 的 政 治 指 导 1. 每 个 学 生 社 团 原 则 上 须 有 一 名 具 有 副 高 级 职 称 或 副 处 级 职 务 及 其 以 上 的 在 职 教 师 干 部 为 指 导 老 师 2. 指 导 老 师 职 责 (1) 学 生 社 团 成 立 或 异 动 时, 负 责 指 导 起 草 和 修 改 学 生 社 团 章 程 ; (2) 负 责 社 团 主 要 学 生 负 责 人 的 指 导 和 培 养, 确 保 社 团 负 责 人 政 治 上 可 靠 业 务 上 突 出 ; (3) 审 定 并 指 导 社 团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 (4) 指 导 社 团 的 换 届 招 新 和 日 常 管 理 ; (5) 了 解 和 掌 握 社 团 成 员 的 思 想 动 态, 及 时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3. 对 不 履 行 指 导 学 生 社 团 职 责 的 老 师 将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对 在 活 动 中 出 现 问 题 的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视 情 节 追 究 责 任 直 至 行 政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社 团 实 行 报 到 注 册 制 度 每 学 期 初 的 第 一 周 内 校 级 学 生 社 团 需 到 学 社 联 报 到 注 册 逾 期 未 注 册 的 学 生 社 团, 由 学 社 联 负 责 在 该 社 团 内 外 公 开 招 聘 社 团 负 责 人, 重 新 组 建 社 团 理 事 会, 或 者 由 学 社 联 提 出 申 请 注 销 该 社 团 报 到 时, 学 生 社 团 需 向 校 学 社 联 提 交 上 学 期 工 作 总 结 和 本 学 期 工 作 计 划 社 团 必 须 按 工 作 计 划 开 展 工 作, 工 作 计 划 确 需 变 动 的 应 向 学 社 联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各 院 级 学 生 社 团 也 须 在 开 学 初 的 第 一 周 内 向 校 学 社 联 书 面 报 告 本 学 期 基 本 工 作 思 路 第 十 四 条 学 社 联 定 期 召 开 校 级 社 团 负 责 人 会 议, 协 调 和 指 导 各 社 团 工 作 的 开 展 ; 定 期 对 各 社 团 在 社 团 活 动 财 务 班 子 建 设 内 部 管 理 和 会 员 满 意 度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对 评 审 不 合 格 的 社 团, 由 学 社 联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限 期 整 改, 待 整 改 完 成 后 向 学 社 联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得 到 批 准 后 方 可 继 续 开 展 工 205
214 本 科 生 手 册 作 各 院 级 社 团 日 常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评 估 由 各 院 团 委 组 织 进 行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社 团 有 以 下 情 况 由 社 团 理 事 会 或 学 社 联 向 上 级 部 门 申 请 注 销 : ( 一 ) 全 年 未 开 展 社 团 活 动 的 社 团 ; ( 二 ) 社 团 活 动 出 现 重 大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校 规 校 纪 现 象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者 ; ( 三 ) 全 年 学 社 联 向 该 社 团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书 三 次 以 上 者 ( 含 三 次 ); ( 四 ) 学 期 初 未 注 册 且 学 社 联 重 组 社 团 理 事 会 失 败 的 社 团 ; ( 五 ) 社 团 理 事 会 申 请 注 销 的 社 团 ; ( 六 ) 其 他 符 合 社 团 注 销 条 件 的 社 团 社 团 注 销 的 申 请 报 告 由 社 团 理 事 会 或 学 社 联 作 出, 经 校 团 委 审 查 核 准 后 生 效 社 团 注 销 后 会 员 及 会 费 由 学 社 联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处 理 院 级 学 生 社 团 注 销 由 社 团 理 事 会 或 院 团 委 提 出, 并 经 校 团 委 批 准 后 生 效 被 注 销 的 社 团 均 需 在 校 学 社 联 备 案 第 三 章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的 开 展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社 团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规 校 纪, 遵 循 合 法 业 余 高 雅 有 效 的 原 则 开 展 活 动, 不 得 从 事 与 本 社 团 宗 旨 无 关 的 活 动 校 团 委 校 学 社 联 分 级 对 社 团 活 动 进 行 管 理 积 极 鼓 励 理 论 学 习 类 学 术 科 技 类 兴 趣 爱 好 类 以 及 社 会 公 益 类 社 团 活 动 的 开 展, 同 时 注 重 加 强 对 大 规 模 社 会 调 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讲 座 报 告 会 等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确 保 活 动 符 合 党 纪 国 法 和 校 纪 校 规 的 要 求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的 审 批 与 监 管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的 报 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进 行 : (1) 校 内 活 动 提 前 1 周 提 交 活 动 审 批 表, 校 际 活 动 提 前 1 月 提 交 活 动 申 请 表 ; 206
215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2) 指 导 老 师 签 署 意 见 ; (3) 挂 靠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 (4) 保 卫 处 签 署 意 见 ; (5) 校 团 委 审 查 批 准, 报 党 委 宣 传 部 备 案 学 生 社 团 须 在 挂 靠 单 位 监 督 下 开 展 积 极 健 康 高 雅 的 活 动, 以 下 活 动 一 律 不 予 批 准 : (1) 与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相 背 离 的 活 动 ; (2) 与 社 团 活 动 宗 旨 不 符 的 活 动 ; (3) 所 需 申 报 材 料 不 全 或 申 报 材 料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活 动 ; (4) 纯 商 业 目 的 的 活 动 ; (5) 有 安 全 隐 患 的 活 动 ; (6)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不 予 审 批 的 活 动 学 生 社 团 的 活 动 有 以 下 情 况 者 将 视 为 重 大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学 校 将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1) 未 经 审 批 私 自 进 行 外 联 运 作 的 活 动 ; (2) 活 动 内 容 与 申 报 内 容 不 符 的 活 动 ; (3) 临 时 更 改 活 动 计 划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活 动 ; (4) 出 现 政 治 事 件 群 体 事 件 或 安 全 事 故 的 活 动 第 十 八 条 各 校 级 学 生 社 团 常 规 活 动 开 展 须 严 格 遵 守 学 社 联 活 动 管 理 条 例, 院 级 社 团 活 动 的 开 展 由 院 团 委 参 照 校 学 社 联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学 社 联 定 期 对 审 批 的 活 动 备 案 并 将 相 关 记 录 提 交 校 保 卫 处, 学 社 联 在 保 卫 处 协 助 下 监 督 管 理 已 批 准 的 活 动, 终 止 未 经 批 准 或 违 规 的 活 动 对 于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需 要 的 场 地 由 学 社 联 统 一 向 各 场 地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各 场 地 主 管 部 门 应 积 极 支 持 和 配 合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开 展 第 十 九 条 为 鼓 励 社 团 活 动 出 精 品 创 特 色, 学 校 每 年 通 过 项 目 化 运 作 的 方 式 对 于 好 的 社 团 活 动 项 目 给 予 一 定 的 专 项 经 费 支 持 项 目 化 运 作 基 本 流 程 207
216 本 科 生 手 册 为 初 审 答 辩 执 行 评 估 和 结 算 五 个 阶 段 纳 入 项 目 化 重 点 支 持 的 社 团 活 动 项 目, 在 资 金 允 许 限 额 内 注 入 经 费 不 少 于 活 动 经 费 总 预 算 的 80%; 一 般 支 持 的 社 团 活 动 原 则 上 在 资 金 允 许 限 额 内 给 予 社 团 活 动 预 算 总 经 费 40% 的 资 金 支 持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社 团 要 积 极 构 建 相 关 的 活 动 平 台 校 学 社 联 每 年 要 组 织 好 社 团 文 化 节 ( 每 年 上 半 年 ) 和 社 团 人 文 艺 术 节 ( 每 年 下 半 年 ), 并 会 同 校 学 生 科 协 校 青 年 志 愿 者 协 会 和 校 艺 术 团 等 单 位 组 织 好 科 技 文 化 博 览 节 大 学 生 艺 术 节 等 与 社 团 工 作 密 切 相 关 的 活 动 各 相 关 单 位 应 对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在 场 地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给 予 大 力 支 持 第 四 章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管 理 和 学 生 社 团 评 优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是 团 学 干 部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各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在 选 拔 任 命 考 核 奖 惩 方 面 均 拥 有 和 其 他 学 生 组 织 干 部 相 同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及 学 社 联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必 须 由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或 社 团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实 行 聘 用 制, 由 校 团 委 校 学 社 联 向 社 团 主 要 负 责 人 核 发 聘 书, 签 订 责 任 状, 明 确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体 系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考 核 实 行 作 风 评 议 体 制 各 社 团 学 社 联 成 立 作 风 评 议 组, 从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工 作 态 度 业 务 能 力 会 员 和 干 部 满 意 度 等 四 个 方 面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评 议 考 核 第 二 十 四 条 校 团 委 校 学 社 联 每 年 根 据 各 社 团 的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提 出 量 化 考 核 指 标, 对 学 生 社 团 评 比 表 彰 按 照 学 生 社 团 总 数 的 10% 评 选 明 星 社 团,30% 的 比 例 评 选 优 秀 社 团, 对 不 合 格 的 学 生 社 团 坚 决 取 缔 学 校 每 年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向 明 星 社 团 和 优 秀 社 团 组 织 开 展 的 活 动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费 支 持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在 社 团 工 作 中 取 得 成 绩 的 社 团 干 部 和 会 员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表 彰 分 别 授 予 优 秀 团 干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社 团 干 部 社 团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等 荣 誉 称 号 208
217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学 院 须 参 照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工 作 成 绩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在 其 综 合 测 评 分 中 给 予 适 当 加 分 第 五 章 学 生 社 团 宣 传 信 息 和 对 外 工 作 的 开 展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开 展 宣 传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横 幅 海 报 宣 传 板 的 制 作 要 做 到 内 容 健 康 向 上, 尺 寸 规 格 统 一 管 理 规 范 有 序, 对 大 规 模 印 发 的 宣 传 单 要 突 出 加 强 管 理 横 幅 海 报 宣 传 板 宣 传 单 制 作 或 印 发 前 须 经 学 社 联 校 团 委 审 查 批 准, 宣 传 单 还 要 提 交 样 张 备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学 生 社 团 刊 物 必 须 严 格 管 理 各 社 团 有 需 要 创 办 刊 物 的, 必 须 按 照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 管 理 办 法 ( 新 闻 出 版 署 署 长 10 号 令 ) 的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报 校 党 委 宣 传 部 校 团 委 校 学 社 联 审 批 备 案 经 批 准 出 版 的 刊 物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范 围 在 校 内 赠 阅 或 交 流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社 团 进 行 网 上 宣 传 或 网 络 活 动 必 须 报 校 团 委 保 卫 处 批 准, 并 提 交 相 关 网 址 鼓 励 各 社 团 开 展 网 上 社 团 活 动 学 社 联 信 息 部 门 监 督 管 理 和 引 导 网 上 社 团 工 作 信 息 发 布 资 料 收 集 等 各 社 团 网 页 中 不 得 有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内 容 以 及 与 社 团 主 体 不 相 干 的 信 息 第 三 十 条 支 持 和 鼓 励 社 团 工 作 社 会 化 运 作, 鼓 励 社 团 在 正 常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经 校 团 委 保 卫 处 审 查 批 准, 向 社 会 提 供 有 偿 服 务 充 实 社 团 活 动 经 费 各 社 团 在 社 会 化 运 作 过 程 中 必 须 切 实 维 护 社 团 利 益 和 学 校 声 誉, 不 能 从 事 纯 商 业 性 质 的 活 动 任 何 社 团 不 得 签 署 外 联 工 作 的 协 议 合 同 和 相 关 文 件 票 据, 必 须 经 校 团 委 同 意 后 由 学 社 联 签 署 并 备 案 方 才 有 效 社 团 的 外 联 资 金 必 须 存 入 学 生 社 团 发 展 基 金 账 户 中 方 可 使 用, 不 允 许 社 团 以 社 会 化 名 义 设 立 两 套 账 目 或 小 金 库, 外 联 资 金 必 须 向 社 团 所 有 会 员 公 开 209
218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六 章 学 生 社 团 团 建 工 作 的 开 展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社 团 团 建 工 作 是 由 共 青 团 中 南 大 学 委 员 会 直 接 领 导, 由 共 青 团 中 南 大 学 社 团 工 作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团 工 委 ) 具 体 管 理, 各 社 团 团 支 部 具 体 开 展 工 作 的 社 团 团 组 织 建 设 体 制 第 三 十 二 条 社 团 团 支 部 的 成 立 申 请 成 立 团 支 部 的 社 团, 在 经 团 工 委 认 证 审 查 后, 向 校 团 委 上 交 书 面 报 告, 通 过 后 方 可 组 建 社 团 团 支 部 在 各 学 生 社 团 中 设 立 团 支 部 具 体 开 展 社 团 团 建 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社 团 设 立 团 支 部 具 体 开 展 社 团 团 建 工 作 社 团 团 支 部 级 别 等 同 于 一 般 行 政 班 级 团 支 部, 享 有 同 等 待 遇 参 与 团 支 部 评 优, 其 必 须 下 设 以 下 两 个 部 门 : 组 织 部 和 宣 传 部 社 团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由 社 团 团 支 书 组 织 委 员 和 宣 传 委 员 组 成 社 团 团 支 部 与 社 团 理 事 会 共 同 主 持 社 团 工 作, 具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第 三 十 四 条 社 团 团 支 部 在 团 工 委 的 指 导 下 按 照 凝 聚 工 程 相 关 内 容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凝 聚 工 程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在 一 个 学 期 内 每 个 社 团 团 支 部 至 少 开 展 2 次 组 织 生 活 会 召 开 2 次 支 部 委 员 会 召 开 1 次 民 主 生 活 会 上 1 次 团 课 开 展 1 次 有 意 义 的 团 日 活 动 第 三 十 五 条 校 团 委 团 工 委 每 年 根 据 社 团 团 支 部 团 建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提 出 量 化 考 核 标 准, 对 学 生 社 团 团 支 部 评 比 表 彰 按 照 10% 的 比 例 评 选 优 秀 社 团 团 支 部,10% 的 比 例 评 选 先 进 信 息 宣 传 工 作 小 组 和 先 进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小 组, 并 对 优 秀 团 组 织 开 展 的 活 动 予 以 一 定 的 经 费 支 持 第 三 十 六 条 社 团 团 支 部 的 注 销 社 团 团 支 部 有 以 下 情 况, 由 社 团 团 支 部 或 团 工 委 向 上 级 部 门 申 请 注 销 : ( 一 ) 全 年 未 开 展 工 作 的 社 团 团 支 部 ; ( 二 ) 社 团 团 支 部 活 动 出 现 重 大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校 纪 校 规 现 象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者 ; 210
219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 三 ) 社 团 团 支 部 申 请 注 销 的 团 支 部 ; ( 四 ) 其 他 符 合 社 团 团 支 部 注 销 条 件 的 团 支 部 ; 社 团 注 销 的 申 请 报 告 由 社 团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或 团 工 委 作 出, 经 校 团 委 审 查 核 准 后 生 效 被 注 销 的 社 团 团 支 部 均 需 在 校 学 社 联 备 案 第 七 章 附 则 本 条 例 由 共 青 团 中 南 大 学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有 条 例 同 时 宣 布 作 废 211
220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艺 术 团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艺 术 团 的 组 成 : 艺 术 特 长 生 和 其 他 文 艺 骨 干 第 二 条 学 生 艺 术 团 的 主 要 宗 旨 是 : 繁 荣 校 园 文 化, 充 分 展 示 大 学 生 的 精 神 面 貌, 普 及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艺 术 素 养 和 综 合 素 质 第 三 条 学 生 艺 术 团 的 基 本 任 务 : ( 一 ) 加 强 和 提 高 艺 术 团 成 员 的 业 务 水 平, 推 动 学 校 群 众 性 文 艺 活 动 的 开 展 ; ( 二 ) 承 担 学 校 重 大 文 艺 演 出 和 其 他 艺 术 活 动 ; ( 三 )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校 外 文 艺 演 出 和 比 赛 第 二 章 组 织 与 管 理 第 四 条 为 加 强 管 理, 校 团 委 在 学 生 艺 术 团 设 立 派 出 机 构, 即 艺 术 团 工 委 艺 术 团 工 委 书 记 由 艺 术 团 专 职 指 导 老 师 担 任 艺 术 团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组 成 常 委, 常 委 主 要 包 括 艺 术 团 团 长 1 名 副 团 长 2 4 名 团 长 助 理 1 名 常 委 由 艺 术 团 各 分 团 干 部 民 主 选 举 并 经 艺 术 团 工 委 书 记 综 合 考 核 提 名, 然 后 由 主 管 艺 术 团 的 团 委 ( 副 ) 书 记 批 准 产 生 艺 术 团 各 分 团 干 部 由 各 分 团 团 员 民 主 选 举 提 名, 并 报 艺 术 团 工 委 书 记 核 准 产 生 每 年 4 或 5 月 份 举 行 艺 术 团 干 部 换 届 选 举 第 五 条 团 长 主 要 负 责 艺 术 团 全 团 考 勤, 协 调 各 分 团 之 间 的 关 系, 协 助 艺 术 团 专 职 指 导 老 师 处 理 艺 术 团 各 类 事 务 ; 各 副 团 长 分 管 训 练 舞 美 后 勤 外 联 宣 传 和 服 装 管 理 等 方 面 ; 团 长 助 理 协 助 艺 术 团 团 长 处 理 团 内 各 类 日 常 事 务 212
221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第 六 条 学 生 艺 术 团 分 设 舞 蹈 团 合 唱 团 交 响 乐 团 民 乐 团 军 乐 团 电 声 乐 团 话 剧 团 主 持 曲 艺 团 演 艺 中 心 等 团 队 第 七 条 根 据 需 要 艺 术 团 各 分 团 可 聘 请 兼 职 教 师 指 导 日 常 训 练, 费 用 由 校 团 委 经 费 中 支 出 第 八 条 入 团 条 件 : ( 一 ) 中 南 大 学 所 有 在 籍 的 本 科 生 专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 ( 二 ) 思 想 品 质 好, 自 觉 遵 守 艺 术 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 三 ) 有 艺 术 专 长 或 者 有 一 定 的 管 理 组 织 能 力 ; ( 四 )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良 好 以 上 第 九 条 团 员 录 用 : ( 一 ) 艺 术 特 长 生 取 得 学 籍 后, 即 自 动 注 册 成 为 学 生 艺 术 团 成 员 ( 二 ) 其 他 学 生 采 取 自 愿 报 名 组 织 考 核 择 优 录 用 的 办 法 加 入 艺 术 团 艺 术 团 在 每 年 9 月 ( 军 训 期 间 或 结 束 后 ) 份 进 行 招 新 工 作, 并 在 每 个 学 期 开 学 初 对 团 员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并 登 记 注 册 ( 三 ) 建 立 团 员 档 案 制 度 记 录 出 席 会 议 训 练 演 出 比 赛 及 奖 惩 情 况, 这 作 为 在 团 期 间 评 先 评 优 的 主 要 依 据, 并 且 毕 业 时 转 入 学 生 档 案 第 十 条 训 练 演 出 和 比 赛 的 组 织 : ( 一 ) 艺 术 团 各 分 团 每 学 期 必 须 制 定 详 细 的 训 练 和 工 作 计 划, 必 须 定 期 进 行 例 训 ( 每 周 至 少 一 次 ), 具 体 训 练 时 间 由 各 分 团 根 据 本 团 团 员 课 程 教 学 情 况 进 行 安 排, 艺 术 团 常 委 会 将 会 定 期 抽 查 各 分 团 的 例 训 情 况 ( 二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校 团 委 和 本 科 生 院 培 养 办 批 准, 艺 术 团 成 员 可 停 课 或 申 请 缓 考 进 行 集 中 训 练 演 出 和 参 加 比 赛 其 补 课 和 考 试 由 本 科 生 院 培 养 办 和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安 排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为 艺 术 团 成 员 专 门 开 设 艺 术 类 人 文 素 质 教 育 选 修 课 程 : 合 唱 艺 术 声 乐 理 论 基 础 西 洋 管 弦 乐 演 奏 实 践 民 族 器 乐 演 奏 实 践 舞 蹈 艺 术 曲 艺 理 论 与 实 践, 考 试 合 格 者 每 门 功 课 计 2 个 学 分, 可 213
222 本 科 生 手 册 折 算 人 文 类 选 修 课 的 学 分 以 上 课 程 的 教 学 与 成 绩 评 定 由 校 团 委 文 化 素 质 教 育 中 心 具 体 负 责, 最 后 报 本 科 生 院 培 养 办 第 十 二 条 未 经 校 团 委 或 学 生 艺 术 团 主 管 领 导 ( 或 老 师 ) 的 批 准, 艺 术 团 成 员 不 得 以 学 校 或 学 生 艺 术 团 的 名 义 参 加 任 何 形 式 的 活 动 或 演 出 ( 尤 其 禁 止 艺 术 团 编 导 的 节 目 私 下 外 出 商 演 ), 因 上 述 情 况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其 本 人 承 担 第 三 章 团 员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十 三 条 艺 术 特 长 生 的 课 程 按 照 艺 术 特 长 生 课 程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其 他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奖 励 的 艺 术 团 成 员 可 参 照 艺 术 特 长 生 课 程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合 格 级 以 上 团 员 每 学 期 可 提 请 本 科 生 院 培 养 办 计 1 个 人 文 素 质 学 分 第 十 四 条 综 合 表 现 优 秀 艺 术 特 长 突 出 的 艺 术 特 长 生 如 果 符 合 学 校 相 关 政 策 和 条 件, 可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本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十 五 条 艺 术 团 团 员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 一 ) 在 校 期 间 遵 守 中 南 大 学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 二 ) 必 须 自 觉 参 加 艺 术 团 各 项 训 练, 认 真 完 成 团 队 所 交 给 的 任 务 ; ( 三 ) 严 格 遵 守 纪 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无 故 缺 席 ; ( 四 ) 不 得 无 故 缺 席 各 种 训 练 演 出 和 比 赛 第 十 六 条 艺 术 特 长 生 在 本 校 就 读 研 究 生 后 仍 为 学 生 艺 术 团 骨 干 成 员, 尤 其 在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阶 段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学 生 艺 术 团 管 理 条 例 和 相 关 规 定, 积 极 参 加 训 练 演 出 和 各 类 比 赛 第 四 章 团 员 的 考 核 与 奖 惩 第 十 七 条 由 艺 术 团 团 长 或 常 务 副 团 长 具 体 负 责 全 团 的 日 常 考 核, 各 分 团 团 长 负 责 制 定 本 团 详 尽 的 考 勤 表 并 具 体 执 行, 每 月 底 艺 术 团 收 缴 一 次 各 分 团 的 考 勤 情 况, 作 为 每 学 期 综 合 考 评 的 主 要 依 据, 综 合 考 评 时 间 定 在 每 学 期 214
223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开 学 初 第 二 个 星 期 第 十 八 条 学 期 综 合 考 评 采 取 积 分 形 式, 最 后 根 据 每 个 团 员 的 所 得 积 分 把 团 员 分 为 五 个 等 级, 即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艺 术 团 所 有 成 员 都 必 须 参 加 每 个 学 期 的 团 员 等 级 评 定 具 体 考 评 办 法 见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艺 术 团 考 核 细 则 第 十 九 条 综 合 考 评 内 容 为 学 期 专 业 测 试 日 常 排 练 和 演 出 会 议 出 勤 情 况 比 赛 获 奖 情 况 和 担 任 艺 术 团 干 部 情 况 等 第 二 十 条 经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团 员 可 享 受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加 分 待 遇, 所 加 分 数 由 校 学 生 艺 术 团 提 出 建 议 报 送 各 二 级 学 院 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艺 术 特 长 生 学 年 奖 学 金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和 国 家 助 学 金 等 名 额 单 列, 由 校 团 委 组 织 评 定 或 评 审 具 体 办 法 参 见 中 南 大 学 艺 术 特 长 生 学 年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艺 术 特 长 生 的 学 期 考 核 结 果 必 须 达 到 合 格 以 上, 一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两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艺 术 团 的 奖 惩 由 艺 术 团 各 分 团 讨 论, 艺 术 团 工 委 集 体 研 究, 最 后 报 校 团 委 审 批 决 定 对 多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艺 术 特 招 生 应 予 开 除 学 籍 的, 经 校 团 委 会 同 本 科 生 院 学 生 工 作 部 ( 或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共 同 研 究, 报 学 校 审 批 核 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校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未 尽 事 宜, 由 校 团 委 会 同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协 商 解 决 原 有 关 管 理 条 例 同 时 宣 布 作 废 215
224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校 内 学 生 刊 物 讲 座 及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为 了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培 养 和 造 就 德 智 体 美 劳 诸 方 面 都 得 到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进 一 步 活 跃 校 园 文 化 生 活,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对 学 校 学 生 刊 物 讲 座 的 管 理 作 出 如 下 规 定 : 一 刊 物 各 学 生 社 团 或 个 人 不 得 创 办 刊 物 或 散 发 印 刷 品 学 生 社 团 确 需 创 办 刊 物 或 散 发 印 刷 品 的, 必 须 按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 管 理 办 法 (10 号 令 ) 的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报 校 党 委 宣 传 部 备 案 经 批 准 出 版 的 刊 物 或 印 刷 品, 只 能 严 格 按 批 准 的 交 流 范 围 在 校 内 赠 阅 或 交 流 二 讲 座 学 生 社 团 邀 请 校 外 人 员 来 校 举 办 讲 座, 发 表 演 说 或 作 学 术 报 告, 必 须 事 前 向 校 团 委 如 实 提 供 被 邀 请 人 员 的 详 细 资 料, 参 加 活 动 的 人 员 活 动 的 主 要 内 容 等 材 料,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正 式 发 出 邀 请 未 经 批 准 的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学 校 有 权 制 止, 并 追 究 有 关 负 责 人 责 任 学 生 社 团 在 校 内 按 计 划 开 展 各 类 有 意 义 的 活 动, 应 事 先 向 校 团 委 和 学 生 社 团 联 合 会 报 告, 并 接 受 校 团 委 校 保 卫 处 的 监 督 三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文 化 阵 地 受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校 党 委 宣 传 部 直 接 领 导, 校 团 委 直 接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分 校 内 和 涉 及 校 外 两 类 校 园 文 216
225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化 活 动 由 校 团 委 和 学 院 团 委 负 责 管 理 和 组 织, 学 生 组 织 开 展 的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属 于 校 级 学 生 组 织 开 展 的 活 动 要 经 校 团 委 审 核 批 准, 属 于 院 级 学 生 组 织 开 展 的 活 动 要 经 学 院 团 委 审 核 批 准 涉 及 校 外 的 文 化 活 动, 属 于 社 会 企 事 业 单 位 来 校 寻 求 合 作 共 同 举 办 的, 要 统 一 归 校 团 委 管 理, 经 校 团 委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举 办 ; 有 意 义 规 模 大 的 活 动, 还 需 报 校 党 委 宣 传 部 和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批 准 一 般 情 况 下, 学 校 其 他 部 门 无 权 批 准 或 擅 自 举 办 此 类 活 动 属 于 学 生 组 织 参 与 校 外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有 意 义 的 文 化 活 动, 校 级 学 生 组 织 由 校 团 委 批 准, 院 级 学 生 组 织 由 所 在 学 院 团 委 审 核 批 准, 报 校 团 委 备 案 217
226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网 上 文 明 公 约 一 遵 守 国 家 网 络 法 规 不 利 用 网 络 做 有 损 国 家 尊 严 破 坏 社 会 稳 定 危 害 社 会 秩 序 的 事 二 维 护 网 络 安 全 不 损 坏 网 络 设 备, 不 破 坏 网 络 安 全 三 遵 守 网 络 秩 序 不 故 意 制 作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不 进 行 恶 意 访 问 四 注 意 网 络 道 德 不 截 获 篡 改 删 除 他 人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它 数 据 信 息, 不 利 用 网 络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和 研 究 成 果 五 自 律 自 爱 不 登 录 色 情 暴 力 等 不 健 康 网 站, 不 传 播 不 健 康 内 容, 不 建 立 不 健 康 网 页 六 倡 导 网 络 文 明 不 利 用 网 络 侮 辱 欺 诈 他 人, 不 诽 谤 谩 骂 中 伤 他 人 七 掌 握 先 进 技 术 不 利 用 网 络 做 与 学 习 无 关 的 事 八 传 播 优 良 文 化 不 利 用 网 络 传 播 宣 扬 不 良 的 文 化 信 息 九 增 强 保 护 意 识 不 随 意 在 网 上 交 友 并 单 独 与 其 约 会, 不 与 网 友 谈 不 健 康 的 话 题 十 合 理 安 排 上 网 时 间 不 沉 迷 于 网 络 虚 拟 世 界, 不 无 节 制 上 网 218
227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学 生 舞 会 管 理 的 规 定 为 活 跃 学 生 业 余 文 化 生 活, 造 就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保 障 群 众 性 舞 会 活 动 健 康 发 展, 特 对 校 内 学 生 舞 会 管 理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学 生 舞 会 应 该 有 组 织 有 领 导 地 进 行 舞 会 组 织 者 应 对 舞 会 的 正 常 秩 序 消 防 安 全 等 负 责 二 舞 会 只 能 在 固 定 场 所 举 办, 教 工 俱 乐 部 是 教 职 工 举 办 舞 会 的 专 用 场 地, 由 校 工 会 负 责 管 理,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学 生 可 购 票 入 内 ; 学 生 活 动 中 心 为 在 校 学 生 举 办 舞 会 的 场 地, 由 校 团 委 负 责 管 理 三 校 内 各 单 位 以 学 生 为 主 要 对 象 组 织 的 舞 会, 必 须 以 活 跃 学 生 课 余 文 化 生 活 提 高 学 生 艺 术 修 养 为 目 的 舞 会 场 地 内 部 出 售 的 入 场 券, 仅 以 收 回 舞 会 运 行 成 本 为 限 各 舞 场 的 票 价 要 经 学 校 审 定 学 校 禁 止 在 校 内 举 办 营 业 性 舞 会 四 学 生 舞 会 只 能 在 周 末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举 办 ( 寒 暑 假 另 行 安 排 )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均 不 得 在 其 他 时 间 举 办 舞 会 五 各 舞 会 场 地 管 理 单 位 的 一 把 手 是 场 地 安 全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各 场 地 要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消 防 安 全 器 材 安 全 食 品 安 全 和 综 合 治 安 状 况 良 好 各 舞 会 场 地 必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人 数 发 售 舞 票 校 保 卫 处 应 对 各 舞 会 场 地 的 安 全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场 地 责 任 单 位 应 安 排 专 人 参 加 每 场 舞 会 的 安 全 值 班, 负 责 处 理 治 安 安 全 及 突 发 性 事 件, 由 校 保 卫 处 派 人 参 加 联 防 值 班 六 舞 会 场 地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擅 自 承 包 给 个 人 七 进 入 舞 会 场 地 的 学 生 要 文 明 进 场, 文 明 跳 舞, 文 明 离 场, 服 从 舞 会 管 理 人 员 的 指 挥 如 损 坏 公 共 财 物 和 设 施, 当 事 人 应 照 价 赔 偿 ; 参 加 舞 会 的 学 生, 违 反 舞 场 规 定, 在 舞 场 不 服 从 指 挥,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予 以 制 止, 情 节 严 重 的, 送 交 保 卫 部 门 处 理 八 本 管 理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校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219
228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南 校 区 礼 堂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中 南 大 学 南 校 区 礼 堂 是 学 校 创 建 积 极 向 上 的 校 园 文 化 开 展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的 重 要 阵 地, 是 学 校 进 行 大 型 会 议 文 娱 活 动 的 重 要 场 所 为 切 实 加 强 对 礼 堂 的 使 用 管 理, 规 范 服 务, 按 照 学 校 安 排, 由 校 团 委 负 责 礼 堂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鉴 于 其 功 能 的 多 样 性 设 备 的 复 杂 性 等 特 点, 为 确 保 礼 堂 合 理 文 明 协 调 有 效 使 用, 特 制 定 以 下 管 理 办 法 : 第 一 条 礼 堂 场 地 借 用 程 序 1 各 单 位 使 用 南 校 区 礼 堂 采 取 申 请 登 记 制 度, 由 活 动 主 办 单 位 活 动 负 责 老 师 作 为 活 动 安 全 负 责 人 签 订 南 校 区 礼 堂 安 全 责 任 书, 活 动 主 办 单 位 党 委 签 章 认 可, 并 安 排 至 少 1 名 消 防 安 全 协 管 员 2 礼 堂 借 用 单 位 须 至 少 提 前 15 天 向 校 团 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借 用 程 序 为 : 下 载 相 关 表 格 提 出 申 请, 负 责 单 位 党 委 签 章 校 保 卫 处 审 批 校 团 委 审 批 交 押 金 举 办 活 动 恢 复 场 地, 退 还 押 金 ( 详 情 见 升 华 网 学 生 活 动 中 心 专 栏 ) 3 礼 堂 场 地 出 借 仅 限 于 校 内 各 单 位 大 型 会 议 及 活 动 使 用, 不 得 外 借 其 他 单 位 及 个 人, 更 不 得 用 于 租 赁 第 二 条 礼 堂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1 礼 堂 借 用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活 动 类 别, 或 转 借 给 其 他 单 位 及 个 人 使 用 2 礼 堂 使 用 方 活 动 期 间 须 有 活 动 负 责 老 师 与 消 防 安 全 员 在 现 场 进 行 组 织 和 协 调, 严 格 按 照 审 批 时 间 进 行 场 地 使 用, 活 动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恢 复 礼 堂 设 施 原 貌, 经 工 作 人 员 验 收 后 方 可 离 场 3 礼 堂 活 动 不 得 干 扰 学 校 的 教 学 和 生 活 秩 序 活 动 参 与 人 员 要 自 觉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爱 护 礼 堂 公 共 设 施 ; 礼 堂 使 用 方 应 引 导 车 辆 在 指 定 停 车 坪 停 放 整 齐, 保 证 活 动 安 全 有 序 进 行 220
229 四 党 团 组 织 与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4 活 动 举 办 单 位 要 认 真 组 织 观 众 有 序 出 入 会 场, 安 排 专 人 巡 查 排 除 安 全 隐 患,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妥 善 处 理 群 众 纠 纷, 并 配 合 礼 堂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疏 散 通 道 畅 通 无 阻, 确 保 人 员 安 全 5 严 禁 在 礼 堂 内 吸 烟 和 使 用 明 火, 严 禁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进 入 礼 堂 6 自 觉 维 护 场 内 卫 生 环 境, 严 禁 携 带 食 品 饮 料 等 进 入 礼 堂 7 所 有 申 报 的 演 出 可 提 供 当 天 走 台 或 彩 排 一 次 ( 半 天 ), 如 需 进 行 对 光 彩 排, 须 在 正 式 演 出 前 一 个 半 小 时 停 灯 休 整, 以 保 证 正 常 演 出 8 活 动 期 间 严 格 遵 守 南 校 区 礼 堂 场 地 申 请 安 全 责 任 状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严 禁 私 拉 乱 接, 随 意 张 贴 装 饰 物 ( 布 设 时 不 得 使 用 铁 钉 图 钉 胶 水 浆 糊 双 面 胶 透 明 胶 等 易 留 痕 迹 的 材 料 ); 严 禁 在 室 内 外 电 线 灯 头 开 关 和 插 座 等 电 器 设 备 上 堆 放 杂 物 和 悬 挂 装 饰 物 品 9 场 地 使 用 期 间 需 遵 循 礼 堂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使 用 舞 台 设 备 严 禁 随 意 出 入 控 制 室 幕 后 等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防 范 区 域 10 活 动 开 展 期 间 如 需 借 用 话 筒 等 设 备, 须 由 活 动 举 办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老 师 前 去 借 领, 并 在 活 动 后 亲 自 交 还, 如 有 损 坏 丢 失 ( 不 能 修 复 或 影 响 美 观 及 使 用 效 果 ), 按 照 设 备 对 应 型 号 自 行 购 置 赔 偿 11 未 经 批 准, 严 禁 录 音 录 像 12 在 活 动 期 间 因 不 遵 守 管 理 规 定 导 致 各 类 安 全 事 故 而 造 成 的 后 果 和 损 失, 一 概 由 活 动 举 办 单 位 负 责 第 三 条 礼 堂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1 认 真 做 好 礼 堂 的 各 种 大 型 会 议 和 文 娱 活 动 的 使 用 登 记 及 服 务 工 作 2 认 真 做 好 礼 堂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注 意 防 火 防 盗, 定 期 检 查 消 防 设 施, 及 时 更 换 过 期 设 备, 确 保 礼 堂 内 各 项 设 施 安 全 无 损 3 认 真 做 好 礼 堂 设 备 的 使 用 保 管 和 维 护 工 作, 如 遇 本 单 位 不 能 解 决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请 示 报 告, 以 求 得 学 校 和 有 关 部 门 协 助 解 决 4 认 真 做 好 礼 堂 内 外 的 清 洁 卫 生, 无 活 动 期 间 封 闭 所 有 出 入 口 活 动 举 办 期 间 应 随 时 清 洁, 保 证 礼 堂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原 则 上 每 周 进 行 一 次 大 清 扫,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至 二 次 大 清 洗, 保 持 礼 堂 内 外 整 洁 221
230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四 条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请 服 从 校 团 委 安 排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共 青 团 中 南 大 学 委 员 会 2014 年 5 月 222
231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证 校 徽 和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管 理 办 法 一 学 生 证 是 学 生 身 份 的 证 明, 校 徽 是 学 生 的 标 志,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是 学 生 购 买 火 车 票 实 行 优 惠 的 凭 证 学 生 入 学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后, 发 给 校 徽 学 生 证 和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二 学 生 证 校 徽 和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只 限 于 本 人 使 用 佩 戴, 学 生 应 珍 惜 爱 护 和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损 坏, 不 准 转 借 他 人, 不 准 擅 自 涂 改 三 学 生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只 有 完 成 了 校 园 卡 电 子 注 册, 方 可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到 所 在 学 院 或 年 级 办 公 室 办 理 加 盖 注 册 专 用 章 未 办 理 加 盖 注 册 专 用 盖 的 学 生 证 无 效 四 学 生 证 不 能 随 意 更 换 学 生 证 校 徽 和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如 有 遗 失 或 损 坏, 必 须 由 本 人 写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写 明 原 因 时 间 地 点, 经 所 在 学 院 或 年 级 办 公 室 审 查 同 意, 方 能 补 发 补 发 学 生 证 校 徽 和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由 本 科 生 院 办 理, 并 按 学 校 有 关 政 策 收 费 补 办 时 间 由 各 校 区 确 定 五 学 生 证 乘 车 区 间 的 到 达 站 名, 应 填 写 家 庭 所 在 地 最 近 的 火 车 站 站 名 学 生 家 庭 所 在 地 发 生 异 动, 需 要 变 更 学 生 证 上 的 家 庭 住 址 和 火 车 乘 车 区 间 的, 必 须 出 示 家 长 工 作 单 位 证 明 和 当 地 派 出 所 证 明, 方 能 办 理 变 更 六 学 生 丢 失 学 生 证 校 徽 和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补 发 后 又 找 到 的, 应 将 找 回 的 学 生 证 校 徽 和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交 回 所 在 学 院, 再 由 各 单 位 教 务 办 注 销 一 个 学 生 只 能 持 有 一 个 学 生 证 一 枚 校 徽 和 一 个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七 凡 拾 到 学 生 证 校 徽 和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应 立 即 交 本 科 生 院 或 保 卫 部 门 谨 防 他 人 利 用 学 生 证 校 徽 和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进 行 不 法 活 动, 损 害 我 校 的 名 誉 和 利 益 八 学 生 毕 业 或 其 他 原 因 离 校 时, 必 须 将 学 生 证 校 徽 和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交 回 所 在 学 院, 由 各 学 院 统 一 注 销, 方 可 离 校 223
232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校 园 卡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为 加 快 我 校 数 字 中 南 建 设, 确 保 校 园 卡 系 统 稳 定 可 靠 运 行, 规 范 校 园 卡 管 理, 保 护 学 生 和 学 校 的 利 益,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学 生 校 园 卡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卡 ) 是 学 校 发 行 和 管 理 的 非 接 触 式 IC 卡, 集 学 生 证 借 书 证 餐 卡 电 子 钱 包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具 有 校 内 身 份 识 别 商 务 消 费 校 务 管 理 等 功 能 学 生 卡 可 在 校 内 所 有 安 装 了 校 园 卡 终 端 的 场 所 使 用, 同 时 受 各 子 系 统 管 理 部 门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约 束 二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是 学 校 对 校 园 卡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对 各 应 用 系 统 进 行 综 合 协 调 的 部 门 三 经 学 校 本 科 生 院 研 究 生 院 和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等 学 籍 管 理 部 门 认 证, 具 有 我 校 正 式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等 学 生, 可 领 取 和 使 用 学 生 卡 四 学 生 卡 表 面 印 有 持 卡 人 照 片 姓 名 学 号 学 院 及 校 园 卡 账 号 学 校 根 据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限 设 置 学 生 卡 的 有 效 期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如 这 些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可 持 学 籍 管 理 部 门 的 证 明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和 学 生 卡 到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换 领 新 学 生 卡 五 学 生 卡 的 校 内 消 费 功 能 在 有 效 期 内 一 直 有 效 身 份 认 证 功 能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设 定, 只 有 按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完 成 了 正 常 注 册 手 续 的 学 生 卡 才 具 有 全 部 的 身 份 认 证 功 能 六 学 生 卡 自 发 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如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且 无 明 显 弯 曲 压 痕 折 痕 穿 孔 等 物 理 损 坏 痕 迹 无 电 子 攻 击 等 人 为 破 坏 迹 象,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负 责 免 费 更 换 七 学 生 可 使 用 自 动 充 值 自 助 充 值 和 现 金 充 值 三 种 方 式 为 学 生 卡 注 入 资 金 学 生 卡 内 资 金 不 计 利 息, 原 则 上 不 能 提 取 现 金 224
233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八 学 生 卡 不 能 透 支, 如 因 技 术 处 理 等 原 因 造 成 透 支,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有 权 冻 结 学 生 卡 的 使 用 并 向 持 卡 人 追 索 透 支 款 项 持 卡 人 在 清 偿 透 支 款 项 后, 学 生 卡 可 恢 复 使 用 九 学 生 采 用 自 动 充 值 或 自 助 充 值 方 式 前, 应 先 建 立 学 生 卡 与 合 作 银 行 发 行 的 银 行 卡 之 间 的 绑 定 关 系 学 生 卡 默 认 采 用 自 助 充 值 方 式 十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可 接 受 学 校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要 求 或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事 先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在 学 生 卡 或 绑 定 的 银 行 卡 上 进 行 代 扣 或 代 发 业 务 十 一 学 生 卡 仅 限 于 学 生 本 人 使 用, 因 出 租 转 让 抵 押 或 转 借 学 生 卡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十 二 任 何 人 不 得 涂 改 学 生 卡, 涂 改 学 生 卡, 造 成 的 消 费 不 能 和 身 份 识 别 不 能 的 后 果, 由 其 本 人 负 责 十 三 严 禁 破 解 仿 冒 伪 造 学 生 卡 此 类 行 为 一 经 查 实, 按 破 坏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和 电 子 金 融 系 统 的 行 为 移 交 学 校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严 肃 处 理 触 犯 法 律 的, 将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十 四 拾 获 他 人 学 生 卡 应 及 时 上 交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拾 获 他 人 学 生 卡 不 上 交, 反 而 恶 意 用 卡, 造 成 真 实 持 卡 人 经 济 损 失 或 引 发 身 份 管 理 问 题 的, 一 经 查 实, 移 交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严 肃 处 理, 触 犯 法 律 的, 将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十 五 其 他 类 型 学 生 的 校 园 卡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参 照 本 办 法 施 行 十 六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225
234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教 学 大 楼 及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一 门 卫 制 度 1. 本 校 师 生 员 工 入 楼 须 主 动 出 示 校 园 卡 或 工 作 证, 主 动 向 门 卫 管 理 员 说 明 原 因, 征 得 同 意 后 方 可 登 记 入 楼, 否 则 不 许 入 楼 2. 严 格 执 行 作 息 时 间, 大 楼 按 时 开 门 关 门, 非 开 门 时 间 除 管 理 人 员 外, 其 他 任 何 人 不 准 在 校 内 逗 留 寒 暑 假 节 日 长 假 期 间, 除 保 证 必 要 的 自 习 教 室 外, 其 它 楼 栋 关 闭, 大 楼 管 理 人 员 应 提 前 公 告 3. 严 禁 任 何 人 翻 爬 围 墙 栏 杆 入 楼 或 从 窗 口 入 室 4. 不 准 携 带 任 何 食 物 球 球 拍 和 未 洗 测 的 餐 具 入 楼 5. 不 准 带 除 教 学 所 需 之 外 的 任 何 电 器 入 楼 和 在 楼 内 播 放 除 教 学 之 外 的 音 响 6. 衣 冠 不 整 者 不 许 入 楼, 禁 止 穿 响 底 鞋 带 钉 鞋 拖 鞋 或 只 穿 背 心 内 短 裤 入 楼 7. 不 准 在 大 楼 内 外 进 行 球 类 和 练 武 排 练 文 艺 节 目 等 影 响 教 学 秩 序 的 活 动 8. 自 行 车 摩 托 车 必 须 按 指 定 地 点 停 放, 不 准 乱 停 乱 放 和 入 楼 9. 禁 止 攀 枝 摘 花 践 踏 草 地 花 坛 等 10. 未 经 批 准, 不 准 擅 自 在 楼 内 外 张 贴 任 何 宣 传 品 印 刷 品 11. 严 禁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害 等 物 品 及 刀 具 入 楼 12. 不 准 在 楼 内 午 休 和 过 夜 13. 大 件 物 品 贵 重 物 品 外 来 人 员 出 入 楼 栋 须 到 门 卫 值 班 室 登 记, 方 可 放 行 14. 严 格 遵 守 教 学 楼 十 不 准 规 定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226
235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二 教 室 管 理 1. 教 室 的 使 用 由 本 科 生 院 统 一 安 排,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教 室 上 课 开 会 举 办 舞 会 及 其 它 活 动 2. 教 员 休 息 室 仅 供 教 师 休 息, 答 疑 室 仅 供 教 师 个 别 答 疑, 不 面 向 学 生 开 放 使 用 3. 禁 止 挑 拨 撕 扯 玻 璃 门 上 的 橡 皮 压 条, 不 准 推 着 窗 门 玩 耍, 不 得 坐 窗 台 和 过 道 及 顶 楼 平 台 等 处 的 墙 台 上 4. 严 禁 在 桌 椅 墙 面 厕 所 门 窗 等 任 何 公 物 和 墙 壁 上 乱 写 乱 画, 不 得 拆 卸 各 种 螺 钉 和 零 件 损 坏 电 器 开 关 挪 动 座 位 搬 动 桌 凳 等 5. 禁 止 随 地 吐 痰 乱 丢 杂 物 在 楼 内 乱 倒 水 丢 粉 笔 头 和 打 粉 笔 仗 6. 严 禁 在 教 室 吸 烟, 教 师 吸 烟 须 到 休 息 室 或 答 疑 室 7. 不 得 在 楼 内 大 声 讲 话 喧 哗 唱 歌 吹 口 哨 吵 闹 等 8. 水 泵 房 空 调 房 电 梯 机 房 和 教 师 办 公 场 所 等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9. 自 习 时 间 内, 不 得 一 人 或 几 人 独 占 教 室 和 锁 门 10. 设 计 专 用 教 室 管 理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水 电 管 理 1. 厉 行 节 约, 珍 惜 国 家 财 产, 爱 护 一 切 水 电 设 施, 不 浪 费 一 滴 水 一 度 电 2. 便 后 冲 洗 便 池, 洗 手 后 随 手 关 好 水 龙 头 3. 教 员 休 息 室 开 水 仅 供 教 师 饮 用 4. 楼 内 电 梯 按 规 定 乘 坐, 禁 止 乱 按 任 何 电 器 开 关 5. 禁 止 学 生 开 启 消 防 栓 破 坏 或 损 坏 水 暖 水 电 设 施 四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由 后 勤 保 障 部 负 责 解 释 227
236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一 住 房 管 理 1. 学 生 宿 舍 由 学 校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准 任 意 占 用 或 调 整 宿 舍 作 其 他 用 途 2.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按 年 级 学 院 相 对 集 中 住 宿 的 原 则 统 一 分 配 和 调 整 学 生 宿 舍, 学 生 必 须 服 从 统 一 安 排 学 生 转 专 业 时, 校 区 内 部 不 调 整 宿 舍, 跨 校 区 则 在 转 入 校 区 安 排 住 宿 学 生 休 学 退 学 校 际 交 流 学 习 前, 应 到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各 校 区 物 业 管 理 办 公 室 办 理 结 清 住 宿 费 等 退 房 手 续, 返 校 学 习 须 到 所 在 校 区 物 业 部 重 新 申 请 申 请 时, 由 辅 导 员 利 用 本 学 院 剩 余 空 床 位 安 排 并 报 告 物 业 部 备 案 ; 本 院 没 有 空 床 位 则 由 物 业 部 安 排 后 报 告 辅 导 员 备 案 学 校 组 织 学 生 搬 家 时, 按 照 学 校 计 划 进 行 3.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在 校 外 租 房 住 宿, 特 殊 情 况 ( 如 身 体 残 疾 严 重 精 神 疾 病 不 宜 集 体 住 宿 的 其 他 疾 病 等 ), 需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家 长 同 意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报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严 格 把 关 并 签 字 加 盖 学 院 公 章 后, 到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退 房 手 续 4. 学 校 按 照 政 府 物 价 部 门 核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住 宿 费 学 生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前 缴 纳 当 年 的 住 宿 费, 否 则 不 能 注 册 搬 迁 后 学 校 按 搬 入 宿 舍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住 宿 费 5. 宿 管 人 员 负 责 楼 内 公 共 秩 序 和 环 境 管 理, 寝 室 内 务 由 学 生 自 我 管 理 严 禁 学 生 私 自 换 房 转 租 或 转 借 床 位 学 生 不 得 留 宿 异 性 6. 新 生 入 住 学 生 宿 舍 时, 应 检 查 验 证 学 生 寝 室 家 具 和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配 置 数 量 228
237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7. 毕 业 生 应 按 时 离 校, 不 得 影 响 后 续 学 生 入 住 准 备 工 作 学 生 离 校 前 结 清 住 宿 费 交 还 钥 匙 和 交 验 家 具, 各 校 区 物 业 管 理 办 公 室 方 可 审 核 通 过 学 生 离 校 手 续 二 家 具 和 公 物 财 产 管 理 1. 学 生 宿 舍 家 具 和 公 物 财 产 ( 包 括 床 铺 桌 子 凳 子 行 李 架 门 窗 等 ) 由 各 校 区 家 具 和 公 物 相 应 部 门 负 责 配 置 更 新 维 修 和 管 理 2. 家 具 和 公 物 管 理 人 员 应 经 常 深 入 到 宿 舍, 做 好 调 查 研 究, 统 筹 计 划, 精 心 安 排,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做 到 帐 物 卡 三 相 符 做 到 及 时 调 配, 及 时 维 修,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3. 每 个 学 生 按 一 个 床 位 一 凳 一 桌 配 发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对 家 具 各 负 其 责, 毕 业 或 宿 舍 调 整 时 由 寝 室 长 或 最 后 一 位 离 校 的 同 学 清 点 统 一 交 还 4. 毕 业 生 做 到 文 明 离 校,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楼 栋 管 理 员 负 责 检 查 验 收 宿 舍 公 物 及 家 具, 遗 失 或 人 为 损 坏 要 照 价 赔 偿 5. 严 禁 在 家 具 上 乱 写 乱 画 乱 刻, 不 准 随 意 搬 动 和 拆 卸, 不 得 损 坏 和 丢 失 严 禁 用 脚 踢 门, 打 开 窗 户 时 必 须 挂 风 钩, 如 风 钩 损 坏, 应 及 时 报 修 如 有 丢 失 人 为 损 坏 者, 按 以 下 要 求 赔 款 和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必 要 的 处 理 1 家 具 丢 失 赔 款 按 当 时 新 家 具 的 添 置 价 执 行 2 家 具 人 为 损 坏, 按 维 修 成 本 费 先 收 费 后 维 修 3 门 窗 玻 璃, 实 行 寝 室 承 包 负 责 制 入 住 时, 统 一 配 好, 交 寝 室 全 体 同 学, 以 后 损 坏 本 着 谁 损 坏, 谁 赔 偿 的 原 则, 在 查 不 出 责 任 情 况 下, 由 全 寝 室 同 学 共 同 赔 偿, 交 出 赔 款 后 才 重 配, 赔 偿 标 准 : 一 楼 半 价, 其 他 楼 层 全 价 三 水 电 管 理 1. 水 电 是 商 品, 使 用 要 交 费 厉 行 节 约, 珍 惜 国 家 财 产, 爱 护 一 切 水 电 设 施, 浪 费 一 滴 水 一 度 电 是 每 位 学 生 应 尽 的 责 任 2. 学 生 宿 舍 用 水 用 电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超 用 收 费 制 度,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 229
238 本 科 生 手 册 1 住 带 卫 生 间 的 公 寓 制 宿 舍 的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月 用 电 指 标 为 5 度, 每 人 每 月 用 水 指 标 为 3 吨 2 住 不 带 卫 生 间 的 非 配 套 宿 舍 的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每 月 每 房 间 用 电 指 标 为 25 度, 在 对 用 水 计 量 没 有 解 决 之 前, 根 据 现 行 水 电 价 测 算 用 13 度 电 指 标 作 为 缴 纳 水 费, 实 际 每 月 每 房 间 用 电 指 标 为 12 度 公 用 水 房 严 禁 长 流 水, 做 到 随 手 关 好 龙 头, 学 生 洗 衣 服 不 得 同 时 开 多 个 龙 头 3. 禁 止 任 意 拆 卸 调 换 和 破 坏 水 电 设 施 严 禁 私 自 从 路 灯 电 扇 及 其 它 供 电 设 备 上 接 电, 严 禁 在 室 内 外 的 电 线 灯 头 开 关 插 座 等 电 器 设 施 上 拴 衣 服 蚊 帐 节 日 装 饰 等, 严 禁 在 学 生 宿 舍 使 用 电 炉 电 磁 炉 取 暖 器 热 得 快 电 热 杯 电 水 壶 电 饭 煲 电 熨 斗 电 热 毯 干 鞋 器 60 瓦 以 上 大 灯 泡 等 电 器 违 者 按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处 理 4. 做 到 人 离 寝 室 关 灯, 拔 掉 充 电 器 等 电 器 的 电 源 插 头, 既 节 约 用 电, 又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5. 房 间 无 人 时, 应 关 好 宿 舍 电 风 扇 等 电 源, 不 得 拆 卸 电 风 扇 或 在 扇 罩 上 挂 东 西 6. 学 生 寝 室 内 发 现 有 供 水 设 施 漏 水, 请 及 时 报 修 因 没 有 报 修 而 产 生 的 水 费 由 学 生 自 理 四 门 卫 管 理 1. 值 班 人 员 佩 戴 工 号 牌, 着 工 作 服 上 岗, 非 本 栋 学 生 和 本 校 教 职 工 进 入 宿 舍, 必 须 持 证 登 记, 说 明 事 由 2. 外 来 人 员 在 值 班 室 或 大 厅 会 客, 如 要 进 入 寝 室, 必 须 在 值 班 室 验 明 身 份 证 件, 办 好 会 客 登 记 手 续 后, 方 可 由 被 找 同 学 或 同 室 同 学 带 入 并 送 出 3. 严 禁 小 商 小 贩 和 其 他 闲 杂 人 员 入 楼 如 有 违 犯 者, 值 班 人 员 和 治 安 保 卫 执 勤 人 员 有 权 制 止 并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4. 宿 舍 大 门 实 行 开 门 锁 门 制 度 开 门 时 间 :1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为 6:30, 230
239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4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为 6:00, 锁 门 时 间 均 为 23:30 大 门 落 锁 后 原 则 上 不 准 出 入, 特 殊 情 况 要 在 门 卫 值 班 人 员 处 办 好 登 记 手 续 方 可 出 入 5. 禁 止 男 生 进 入 女 生 宿 舍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值 班 室 人 员 同 意 方 可 登 记 入 内 6. 午 休 时 间 和 晚 上 后, 女 生 必 须 离 开 男 生 宿 舍 7. 严 禁 在 学 生 宿 舍 擅 自 留 宿 客 人 如 发 现 在 学 生 宿 舍 留 宿 客 人, 除 批 评 教 育 外, 责 令 客 人 退 出,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8. 严 禁 任 何 人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和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小 动 物 进 入 学 生 宿 舍 违 者 将 按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9. 严 格 钥 匙 管 理 学 生 不 得 擅 自 调 换 门 锁, 也 不 得 随 意 到 值 班 室 拿 钥 匙 开 门, 如 遇 钥 匙 忘 带, 须 在 值 班 室 验 证 登 记 后 借 用, 每 次 借 用 不 超 过 10 分 钟 10. 值 班 人 员 应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对 失 职 工 作 人 员, 学 生 应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并 协 助 调 查 处 理 五 治 安 管 理 1. 禁 止 一 切 小 商 小 贩 和 闲 杂 人 员 进 入 学 生 宿 舍 楼 内, 禁 止 学 生 在 楼 内 经 商 养 小 动 物, 一 经 发 现, 按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处 理 2. 严 禁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酗 酒 打 麻 将 等 正 常 学 习 和 休 息 时 间 不 准 在 宿 舍 内 打 扑 克 打 麻 将 播 放 音 乐 弹 琴 喧 哗 等 3. 禁 止 传 看 黄 色 书 刊, 播 放 黄 色 音 像 软 件, 留 宿 异 性 4. 值 班 室 值 班 人 员 和 保 安 执 勤 人 员 要 认 真 履 行 各 自 的 岗 位 职 责, 消 除 一 切 安 全 隐 患, 杜 绝 治 安 事 故 的 发 生 5. 学 校 不 对 学 生 的 自 行 车 实 行 失 窃 保 险 学 生 自 行 车 只 能 在 规 定 的 存 放 位 置 存 放, 学 生 违 规 停 放, 特 别 是 有 碍 消 防 通 道 畅 通 和 校 园 综 合 治 理 的, 保 卫 处 将 组 织 搬 离 6. 对 于 学 生 自 购 电 脑 等 贵 重 物 品, 学 生 应 妥 善 保 管 为 保 证 宿 舍 安 全, 231
240 本 科 生 手 册 学 生 从 宿 舍 搬 出 电 脑 等 私 人 贵 重 物 品, 应 持 学 生 证 ( 卡 ) 在 值 班 室 登 记 如 遇 贵 重 物 品 失 窃, 应 及 时 向 保 卫 处 报 案 学 校 有 责 任 查 找, 但 无 义 务 赔 偿 六 卫 生 管 理 1. 每 间 寝 室 必 须 有 寝 室 文 明 公 约 和 轮 流 值 日 表, 明 确 目 标 及 责 任 每 个 学 生 应 搞 好 个 人 卫 生, 并 积 极 搞 好 寝 室 卫 生 2. 每 间 寝 室 内 的 清 洁 卫 生 由 值 日 生 负 责 打 扫, 并 将 垃 圾 扫 人 撮 箕, 倒 入 楼 道 里 的 垃 圾 桶 内, 不 准 扫 在 走 廊 上 3. 公 共 卫 生 ( 包 括 走 廊 楼 梯 公 用 水 房 厕 所 阳 台 等 ) 和 每 栋 楼 的 环 境 卫 生 由 保 洁 员 打 扫 请 同 学 们 爱 护 公 共 卫 生 4. 寝 室 卫 生 按 文 明 寝 室 标 准 要 求 做 好 带 卫 生 间 的 房 间 的 洗 脸 槽 便 池, 住 宿 学 生 自 行 洗 刷 干 净, 消 除 污 垢 和 臭 味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或 搬 迁 后, 由 保 洁 员 清 洗 一 次 5. 公 共 卫 生 要 求 保 持 地 面 干 净, 无 尘 垢 无 垃 圾 无 痰 迹 无 死 角 ; 大 小 便 池 内 外 干 净, 无 水 垢 无 堆 积 便 纸 无 堵 塞 ; 洗 脸 间 无 积 水 无 饭 菜 残 渣 等 对 卫 生 不 合 格 者, 按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有 关 规 定 扣 发 有 关 人 员 奖 金 和 工 资 6. 严 禁 向 门 外 窗 外 等 公 共 场 所 乱 丢 瓜 果 皮 纸 屑 和 乱 倒 剩 饭 剩 菜 脏 水 等 7. 严 禁 随 地 吐 痰 擤 鼻 涕, 严 禁 在 楼 道 内 和 洗 漱 间 大 小 便 8. 严 禁 在 楼 内 外 乱 写 乱 画 乱 踏 乱 刻 乱 张 贴 乱 牵 挂 不 得 在 楼 内 寝 室 内 打 球 9. 严 禁 学 生 在 学 生 宿 舍 使 用 各 种 炊 具 自 做 饭 菜 一 经 发 现, 没 收 炊 具, 批 评 教 育 屡 教 不 改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取 消 个 人 和 集 体 各 种 评 优 资 格 特 殊 病 号 需 熬 中 药, 可 与 值 班 人 员 联 系 解 决 10. 清 洁 工 具 由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在 新 生 入 校 时 统 一 配 备 232
241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七 文 明 寝 室 考 评 1. 文 明 寝 室 建 设 作 为 学 生 工 作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由 校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后 勤 保 障 部 保 卫 处 校 团 委 等 有 关 部 门 协 助, 校 学 生 会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具 体 负 责 日 常 的 组 织 评 比 工 作 各 二 级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要 加 强 领 导, 二 级 学 院 分 团 委 和 学 生 会 组 织 落 实 各 寝 室 由 寝 室 长 全 面 负 责, 全 体 学 生 党 员 各 级 学 生 干 部 都 应 立 足 各 自 的 班 级, 在 创 建 文 明 寝 室 竞 赛 活 动 中 起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其 表 现 和 成 绩 作 为 评 优 和 考 察 学 生 党 员 学 生 干 部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2. 学 校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校 文 明 寝 室 评 比, 各 二 级 学 院 可 根 据 情 况 产 生 院 级 文 明 寝 室 校 文 明 寝 室 按 全 校 学 生 宿 舍 总 数 的 5 10% 评 定, 学 院 级 文 明 寝 室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自 定 3. 各 二 级 学 院 在 团 组 织 的 具 体 指 导 和 参 与 下, 成 立 以 学 院 学 生 会 生 活 部 长 为 首, 各 班 生 活 委 员 参 加 的 检 查 评 比, 建 立 经 常 性 的 检 查 评 比 制 度 要 求 每 月 检 查 2 4 次,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计 算 出 每 个 寝 室 的 分 次, 按 所 有 寝 室 10 15% 的 比 例, 分 别 按 学 校 统 一 要 求 的 时 间 推 荐 给 校 学 生 会 评 比 办 公 室, 经 校 学 生 会 评 比 办 公 室 对 各 二 级 学 院 上 报 的 寝 室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2 3 次 后, 再 按 所 有 寝 室 10% 左 右 的 比 例 评 定 4. 对 校 文 明 寝 室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发 给 校 文 明 寝 室 标 牌, 并 作 为 评 选 先 进 班 集 体 的 条 件 之 一, 对 寝 室 成 员 及 寝 室 全 貌 将 采 取 拍 照 公 布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宣 传 介 绍, 并 给 予 一 定 的 资 质 奖 励 八.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由 后 勤 保 障 部 负 责 解 释 233
242 本 科 生 手 册 附 一 : 文 明 寝 室 标 准 1. 团 结 互 助 好 2. 遵 纪 守 法 好 3. 勤 俭 节 约 好 4. 学 习 风 气 好 5. 体 育 锻 炼 好 6. 清 洁 卫 生 好 附 二 : 文 明 寝 室 考 评 办 法 1. 团 结 互 助 好 (10 分 ) 要 求 做 到 全 室 同 学 团 结 友 爱 互 相 帮 助 助 人 为 乐 热 爱 集 体 1 出 现 吵 架 等 明 显 的 不 团 结 现 象 扣 2 分 ; 2 打 架 1 次 扣 2 分 ; 3 往 窗 外 乱 扔 纸 屑 杂 物 泼 水 损 害 公 共 卫 生 和 集 体 利 益 者 每 人 扣 5 分 2. 遵 纪 守 法 好 (10 分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维 护 宿 舍 秩 序, 保 证 良 好 的 学 习 生 活 条 件, 爱 护 公 物 1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一 人 次 扣 2 分 ; 2 损 坏 床 板 桌 凳 抽 屉 等 公 物 每 件 扣 2 分 ; 3 违 犯 学 生 守 则 上 规 定 或 其 他 校 规 校 纪 的 ( 如 不 请 假 离 校 超 假 不 归 晚 归 养 狗 或 其 它 小 动 物 不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等 ) 每 项 每 人 扣 3 分 3. 勤 俭 节 约 好 (10 分 ) 发 扬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的 好 作 风, 节 约 用 水 用 电, 杜 绝 浪 费 粮 食 和 长 明 灯 现 象 1 用 水 不 关 龙 头 者 一 人 次 扣 1 分 ; 2 在 宿 舍 乱 倒 饭 菜 者 一 人 次 扣 1 分 ; 3 出 门 不 关 灯 发 现 长 明 灯 一 盏 扣 5 分 ; 234
243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4 私 接 电 灯 每 盏 扣 2 分 ; 5 私 用 电 炉 电 热 器 采 取 一 票 否 决 4. 学 习 风 气 好 (10 分 ) 热 爱 所 学 专 业, 遵 守 学 习 纪 律 和 作 息 制 度, 尊 师 敬 教, 自 觉 维 护 学 习 秩 序 1 上 课 迟 到 者 每 人 次 扣 1 分 ; 2 无 故 旷 课 两 节, 每 人 次 扣 4 分 ; 3 学 习 作 息 时 间 打 牌 下 棋 打 球 等, 每 人 次 扣 2 分 ; 4 考 试 舞 弊 者, 每 人 次 扣 5 分 5. 体 育 锻 炼 好 (10 分 ) 坚 持 经 常 性 体 育 锻 炼, 每 天 按 时 起 床 早 操,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具 有 健 康 的 体 魄, 全 室 同 学 达 到 国 家 锻 炼 体 育 标 准 1 未 按 时 起 床 早 操 者, 每 人 次 扣 1 分 ; 2 体 育 未 达 标 一 人 扣 1 分 ( 有 残 病 者 除 外 ) 6. 清 洁 卫 生 好 (50 分 ) 寝 室 应 制 定 及 张 贴 文 明 公 约 及 轮 流 值 日 表, 明 确 目 标 及 责 任, 不 随 地 吐 痰, 不 乱 泼 水, 不 乱 扔 纸 屑, 坚 持 一 天 一 小 扫, 一 周 一 大 扫 室 内 物 品 摆 设 布 置 合 理, 美 观 大 方 1 室 内 未 建 立 张 贴 文 明 公 约 和 轮 流 值 日 表 的 扣 5 分 ; 2 室 内 地 面 不 干 净 扣 5 分 ; 3 门 和 窗 未 擦, 不 干 净 各 扣 3 分 ; 4 床 铺 不 干 净 每 床 扣 2 分 ; 5 书 桌 不 整 洁 每 桌 扣 2 分 ; 6 床 上 用 品 不 整 洁 每 床 扣 2 分 ; 7 毛 巾 不 统 一 挂 每 条 扣 1 分 ; 8 鞋 子 放 置 凌 乱 每 双 扣 1 分 ; 9 行 李 架 不 整 洁 扣 5 分 ; 10 室 内 有 蜘 蛛 网 每 个 扣 5 分 235
244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教 育 及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人 身 和 财 物 的 安 全, 促 进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教 育 及 管 理, 要 以 预 防 为 主, 教 育 先 行, 明 确 责 任, 教 管 结 合, 实 事 求 是, 妥 善 处 理 的 原 则 做 好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以 原 国 家 教 委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安 全 教 育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中 南 大 学 水 电 管 理 条 例 为 依 据, 结 合 我 校 宿 舍 安 全 管 理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第 二 章 安 全 教 育 第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以 校 领 导 为 组 长, 以 学 校 办 公 室 后 勤 保 障 部 保 卫 处 学 工 部 研 工 部 研 究 生 院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人 为 组 员 的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挂 靠 在 保 卫 处, 负 责 对 学 生 宿 舍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对 学 生 宿 舍 进 行 安 全 用 电 安 全 防 火 等 检 查, 并 负 责 对 学 生 宿 舍 中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第 五 条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应 将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作 为 一 项 经 常 性 工 作, 列 入 学 校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加 强 领 导 学 校 各 部 门 相 互 配 合, 积 极 开 展 安 全 教 育, 普 及 安 全 知 识, 增 强 学 生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法 制 观 念, 提 高 防 范 能 力 第 六 条 学 生 安 全 教 育, 特 别 是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教 育 应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及 青 年 学 生 的 特 点, 从 学 生 入 校 到 毕 业, 在 各 种 教 学 活 动 和 日 常 生 活 中, 特 别 是 节 假 日 适 时 进 行 在 学 生 中 培 养 一 批 义 务 消 防 骨 干, 协 助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工 作 236
245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领 导 小 组 搞 好 宿 舍 消 防 安 全 的 宣 传 和 教 育 第 七 条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应 针 对 各 学 生 宿 舍 楼 栋 各 专 业 及 青 年 学 生 的 特 点, 开 展 消 防 逃 生 的 预 演, 以 提 高 学 生 防 范 处 理 能 力, 并 善 于 利 用 发 生 的 安 全 事 故 教 育 学 生, 防 患 于 未 然 第 三 章 安 全 管 理 第 八 条 学 校 要 做 好 学 生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安 全 防 范, 建 立 和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管 理 要 把 安 全 教 育 及 管 理 工 作 纳 入 领 导 任 期 的 责 任 目 标, 落 实 到 各 部 门 各 学 院 年 级 及 各 班 级 第 九 条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安 全 教 育 及 管 理 工 作,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组 织 对 学 生 宿 舍 进 行 安 全 用 电 防 火 检 查 学 工 部 研 工 部 负 责 对 学 生 宿 舍 进 行 违 章 电 器 检 查, 并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与 违 规 处 罚,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对 各 学 生 宿 舍 楼 栋 进 行 日 常 的 安 全 巡 视, 保 卫 处 负 责 督 查, 对 较 严 重 的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向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把 隐 患 消 除 在 萌 芽 状 态 第 十 条 学 生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遵 守 宿 舍 管 理 的 规 定, 自 觉 维 护 宿 舍 的 安 全, 提 高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注 意 自 身 的 人 身 和 财 物 安 全, 听 从 指 挥, 服 从 管 理, 防 止 各 种 事 故 的 发 生 第 四 章 安 全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宿 舍 内 禁 止 使 用 以 下 电 器 : 电 炉 电 磁 炉 电 熨 斗 电 水 壶 电 热 杯 热 得 快 电 梳 电 饭 煲 电 热 毯 干 鞋 器 电 怀 炉 洗 衣 机 60W 以 上 的 灯 泡, 以 及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的 其 它 电 器 一 经 发 现, 一 律 予 以 没 收 并 通 报 学 院 第 十 二 条 禁 止 使 用 以 下 各 种 火 源 : 蜡 烛 酒 精 炉 煤 炉 木 炭 火 锅 液 化 气 灶 具 以 及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的 其 它 火 源 237
246 本 科 生 手 册 第 十 三 条 寝 室 内 严 禁 私 拉 乱 接, 严 禁 私 自 更 换 保 险, 严 禁 私 自 短 接 负 载 识 别 器, 严 禁 从 路 灯 等 其 它 电 源 上 接 线 用 电, 严 禁 从 公 共 水 房 厕 所 走 道 洗 衣 房 等 处 取 电 用 电, 室 内 正 常 用 电 ( 如 收 录 机 电 脑 台 灯 充 电 器 等 ) 只 能 从 学 校 统 一 安 装 的 插 座 上 取 电, 严 禁 学 生 个 人 安 装 接 线 板 学 生 宿 舍 实 行 恶 性 负 载 智 能 识 别 控 制 和 分 时 限 流 控 制 第 十 四 条 不 得 擅 自 破 坏 或 拆 卸 寝 室 内 的 照 明 电 风 扇 以 及 学 校 统 一 安 装 的 其 它 强 弱 电 设 施 严 禁 在 供 电 线 路 及 电 器 设 备 上 挂 衣 服 蚊 帐 和 其 它 装 饰 物 品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以 前 相 关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由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238
247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空 调 安 装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为 创 造 更 好 的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现 就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有 序 规 范 安 装 使 用 空 调 提 出 以 下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总 体 原 则 学 校 提 倡 低 碳 环 保 节 约 理 念 学 生 安 装 使 用 空 调 采 取 自 愿 原 则,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学 生 自 理 第 二 条 安 装 模 式 在 宿 舍 成 员 协 商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可 采 用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在 宿 舍 内 安 装 使 用 空 调, 同 时 应 遵 守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1. 租 赁 使 用 : 学 校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空 调 租 赁 服 务 商, 学 生 与 租 赁 服 务 商 签 订 协 议, 约 定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2. 自 购 使 用 : 学 校 允 许 学 生 按 照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自 行 购 买 安 装 空 调 第 三 条 租 赁 安 装 1. 宿 舍 所 有 成 员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选 择 租 赁 服 务 商 提 供 的 两 种 租 赁 方 案 之 一, 在 空 调 租 赁 服 务 网 络 平 台 上 办 理 租 赁 使 用 手 续 2. 租 赁 期 限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不 足 一 年 按 一 年 计 算, 协 议 期 满 后 双 方 按 协 议 约 定 办 理 退 租 手 续 因 学 校 组 织 校 区 搬 迁 或 校 区 内 调 整 搬 迁 的, 可 以 办 理 续 租 变 更 手 续, 享 受 租 赁 服 务 商 提 供 的 续 租 待 遇 ; 租 赁 期 内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须 中 途 退 租, 双 方 按 协 议 约 定 办 理 退 租 手 续 239
248 本 科 生 手 册 3. 租 赁 服 务 商 在 各 校 区 设 立 服 务 点 和 服 务 电 话, 按 照 协 议 规 定 为 学 生 提 供 空 调 安 装 移 机 维 修 清 洁 等 相 关 服 务 4. 在 租 赁 服 务 过 程 中 发 生 问 题, 学 生 与 租 赁 服 务 商 应 按 租 赁 协 议 协 商 解 决, 如 无 法 解 决, 可 向 中 南 大 学 后 勤 保 障 部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各 校 区 物 业 服 务 部 反 映, 由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会 同 学 工 部 门 及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协 商 处 理 第 四 条 自 购 安 装 按 照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宿 舍 所 有 成 员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填 写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申 请 表, 并 签 署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使 用 安 全 承 诺 书 ( 到 所 住 楼 栋 值 班 室 领 取 ), 到 各 校 区 物 业 服 务 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第 五 条 新 生 空 调 预 装 根 据 新 生 租 赁 使 用 空 调 的 意 见 反 馈, 租 赁 服 务 商 对 宿 舍 进 行 空 调 预 安 装 新 生 报 到 后 如 需 租 赁 使 用 空 调, 应 在 一 周 内 办 理 空 调 租 赁 手 续,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逾 期 未 办 理 租 赁 手 续, 视 为 不 需 租 赁, 由 服 务 商 负 责 拆 除 第 六 条 其 他 事 项 1. 学 生 宿 舍 内 部 因 空 调 使 用 产 生 的 问 题 由 全 体 成 员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2. 租 赁 空 调 所 有 权 归 空 调 租 赁 服 务 商, 学 生 不 得 将 空 调 私 自 变 卖 转 租 移 装 拆 除, 或 请 非 租 赁 服 务 商 指 定 的 专 业 人 员 拆 修, 否 则 因 此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及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由 学 生 承 担 3. 不 论 租 赁 使 用 还 是 自 购 使 用 的 空 调, 空 调 租 赁 商 或 学 生 在 进 行 拆 移 机 时, 均 须 先 报 告 所 在 校 区 的 物 业 服 务 部 为 保 证 学 生 宿 舍 内 外 墙 体 的 完 整 和 美 观, 所 有 空 调 在 拆 除 时, 不 得 损 坏 墙 体, 如 拆 除 过 程 中 造 成 墙 体 损 坏, 修 复 费 用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240
249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附 件 一 : 空 调 使 用 温 馨 提 示 1. 注 意 节 约 用 电 空 调 温 度 设 定 以 夏 季 不 低 于 26 冬 季 不 高 于 20 为 宜 ; 外 出 期 间 关 闭 空 调 2. 保 持 空 调 设 备 完 好, 严 禁 手 动 开 关 空 调, 严 禁 自 行 拆 卸 空 调 3. 空 调 设 备 必 须 使 用 空 调 专 用 插 座, 空 调 专 用 插 座 不 得 插 接 其 它 电 器 4. 禁 止 在 空 调 内 机 上 覆 盖 悬 挂 物 品 ; 禁 止 在 空 调 外 机 上 摆 放 花 盆 扫 把 等 物 件, 避 免 物 件 跌 落 而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5. 长 期 不 使 用 空 调 时, 切 断 空 调 电 源, 并 将 空 调 遥 控 器 的 电 池 取 出, 以 免 电 池 腐 烂 锈 蚀 遥 控 器 6. 雷 雨 天 气, 切 断 空 调 电 源, 避 免 发 生 雷 击 7. 当 寝 室 电 量 低 于 20 度 时, 电 表 将 自 动 跳 闸 提 示, 此 时 对 准 电 表 按 动 电 表 遥 控 器 一 次 即 可 重 启 通 电, 并 注 意 及 时 购 电 8. 为 了 健 康, 不 宜 长 时 间 待 在 空 调 房 里 ; 天 不 太 热, 湿 度 大, 宜 调 为 抽 湿 模 式, 既 省 电 又 舒 服 ; 睡 前 定 时 3 小 时, 既 节 能 又 避 免 着 凉 241
250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管 理 规 定 为 了 规 范 学 生 在 宿 舍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如 下 管 理 规 定 : 一 自 购 空 调 必 须 是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合 格 新 机, 功 率 不 大 于 正 1.5P, 具 有 接 地 保 护 线 安 装 登 记 时 必 须 出 示 空 调 的 发 票 和 三 证 ( 检 查 合 格 证 保 修 卡 使 用 说 明 书 ) 二 寝 室 全 体 同 学 需 填 写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申 请 表, 并 签 署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使 用 安 全 承 诺 书, 到 所 在 校 区 物 业 服 务 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三 空 调 的 安 装 由 购 买 者 联 系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安 装 队 伍 ; 安 装 人 员 由 该 寝 室 同 学 持 校 区 物 业 服 务 部 开 具 的 通 知 单 在 所 住 楼 栋 值 班 室 登 记 后 带 入 宿 舍 ; 安 装 人 员 要 自 觉 遵 守 校 园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宿 舍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管, 文 明 安 全 施 工 ; 安 装 过 程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安 全 规 定, 由 此 引 起 的 安 全 问 题 自 负 四 安 装 空 调 时 空 调 的 内 外 挂 机 排 水 管 按 照 规 定 的 位 置 进 行 安 装, 不 改 动 宿 舍 内 原 有 的 装 饰 设 备 设 施, 如 有 损 坏 负 责 赔 偿 五 因 搬 迁 毕 业 及 其 他 原 因 需 调 整 时, 自 行 对 空 调 进 行 处 置 如 搬 离 该 寝 室 一 周 后 仍 不 对 空 调 进 行 处 置,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该 空 调 所 有 权,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有 权 进 行 处 置 空 调 拆 除 时, 不 得 损 坏 墙 体, 如 在 拆 除 过 程 中 造 成 墙 体 损 坏, 修 复 费 用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六 自 行 负 责 所 装 空 调 的 维 修 保 养, 并 注 意 定 期 消 毒 和 清 洗 滤 网, 保 持 空 调 清 洁 卫 生 七 如 因 自 购 空 调 引 发 安 全 事 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相 应 责 任 由 该 寝 室 全 体 成 员 共 同 承 担 242
251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附 件 一 :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申 请 表 申 请 寝 室 寝 室 代 表 院 系 班 级 联 系 方 式 姓 名 电 话 姓 名 电 话 其 他 成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本 寝 室 郑 重 承 诺 : 寝 室 所 有 成 员 已 认 真 阅 读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空 调 安 装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管 理 规 定, 经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共 同 遵 守 所 有 规 定, 并 合 理 解 决 空 调 使 用 有 关 费 用 ( 购 置 费 电 费 质 保 以 外 的 维 修 费 等 ) 分 摊 问 题 寝 室 内 部 如 因 此 产 生 矛 盾, 由 寝 室 全 体 成 员 经 过 协 商 自 行 解 决 寝 室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 年 月 日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校 区 物 业 服 务 部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243
252 本 科 生 手 册 附 件 二 :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使 用 安 全 承 诺 书 经 本 寝 室 成 员 平 等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申 请 自 购 空 调 安 装, 并 严 格 遵 守 如 下 承 诺 : 一 本 寝 室 全 体 成 员 将 本 着 平 等 友 好 的 原 则, 妥 善 处 理 空 调 的 购 买 使 用 拆 装 维 护 等 各 项 事 宜 以 及 由 此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二 自 购 安 装 的 空 调 是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合 格 新 机, 功 率 不 大 于 正 1.5P, 具 有 接 地 保 护 线 三 现 场 安 装 人 员 具 备 安 装 资 质, 持 证 上 岗, 由 本 寝 室 同 学 按 规 定 带 入 宿 舍, 安 装 过 程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安 全 规 定 四 安 装 空 调 时 空 调 的 内 外 挂 机 排 水 管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的 位 置 进 行 安 装, 不 改 动 宿 舍 内 原 有 的 装 饰 设 备 设 施, 如 有 损 坏 负 责 赔 偿 五 因 搬 迁 毕 业 及 其 他 原 因 需 调 整 寝 室 时, 自 行 对 空 调 进 行 处 置 如 搬 离 该 寝 室 一 周 后 仍 不 对 空 调 进 行 处 置,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该 空 调 所 有 权,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有 权 进 行 处 置 空 调 拆 除 时, 不 损 坏 墙 体, 如 有 损 坏, 本 寝 室 成 员 承 担 修 复 费 用 六 自 行 负 责 所 装 空 调 的 维 修 保 养, 并 注 意 定 期 消 毒 和 清 洗 滤 网, 保 持 空 调 清 洁 卫 生 七 如 因 自 购 空 调 引 发 安 全 事 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相 应 责 任 由 本 寝 室 全 体 成 员 共 同 承 担 244
253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栋 ( 舍 ) 室 承 诺 人 签 名 表 姓 名 学 号 学 院 / 专 业 年 级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245
254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食 堂 管 理 制 度 一 自 觉 遵 守 食 堂 秩 序, 就 餐 时, 排 队 选 购, 不 许 插 队, 餐 后 自 觉 将 食 堂 提 供 的 餐 具 送 到 餐 具 收 集 处, 请 不 要 将 餐 具 带 出 食 堂 二 文 明 就 餐, 不 得 穿 背 心 拖 鞋 或 赤 膊 进 食 堂 就 餐,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不 得 进 入 非 就 餐 区, 不 得 用 脚 踩 在 桌 子 凳 子 上, 要 爱 护 公 物 餐 具 三 讲 究 卫 生, 保 持 食 堂 清 洁, 不 随 地 吐 痰 乱 倒 水 及 剩 余 饭 菜 四 勤 俭 节 约, 爱 惜 粮 食, 不 要 铺 张 浪 费 五 严 格 遵 守 校 园 卡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妥 善 保 管 好 自 己 的 校 园 卡 六 禁 止 在 食 堂 内 外 墙 壁 上 张 贴 广 告 启 事 七 校 伙 食 管 理 委 员 会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在 各 食 堂 设 立 文 明 监 督 岗, 及 时 反 馈 就 餐 状 况 伙 食 质 量, 就 餐 学 生 要 积 极 支 持 伙 管 会 的 工 作 246
255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澡 堂 管 理 规 定 一 自 觉 按 先 后 顺 序 排 队 进 入 澡 堂, 服 从 澡 堂 管 理 员 和 执 勤 学 生 干 部 的 管 理 二 互 谅 互 让, 互 帮 互 助 不 要 乱 扔 纸 屑 废 旧 衣 物 等 杂 物, 防 止 下 水 管 道 堵 塞 三 爱 护 澡 堂 设 施, 损 坏 公 物 照 价 赔 偿 四 请 勿 将 贵 重 物 品 带 入 澡 堂, 发 生 丢 失 后 果 自 负 五 因 澡 堂 地 面 是 瓷 砖 结 构, 请 不 要 拥 挤, 小 心 滑 倒 247
256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网 络 与 通 信 管 理 办 法 为 规 范 学 生 网 络 和 通 信 管 理, 保 障 学 生 区 网 络 稳 定 可 靠 运 行, 方 便 学 生 通 信 联 系, 保 护 学 生 和 学 校 的 利 益,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网 络 管 理 1. 我 校 数 字 中 南 网 络 由 核 心 网 ( 办 公 教 学 区 网 络 ) 智 慧 网 ( 学 生 教 职 工 住 宅 区 网 络 ) 无 线 网 (WIFI) 三 部 分 组 成, 学 生 区 网 络 ( 智 慧 网 ) 是 数 字 中 南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2.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是 学 校 对 学 生 区 网 络 及 通 信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的 部 门 3. 居 住 在 各 校 区 学 生 宿 舍 的 在 校 学 生 可 以 凭 学 生 证 身 份 证 在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下 属 通 信 中 心 各 代 办 营 业 厅 办 理 学 生 网 络 宽 带 业 务 4. 学 生 寝 室 内 免 费 安 装 了 光 纤 宽 带 终 端 ( 以 下 简 称 光 猫 ), 光 猫 及 其 电 源 是 使 用 智 慧 网 的 必 需 设 备, 也 是 寝 室 内 的 固 定 资 产 ( 搬 离 寝 室 时 须 经 宿 舍 管 理 员 验 收 ), 已 与 寝 室 号 码 绑 定, 请 务 必 爱 惜 和 妥 善 保 管, 如 有 人 为 损 坏 或 丢 失, 由 寝 室 人 员 照 价 赔 偿 5. 光 猫 与 光 纤 连 接 需 要 专 业 人 员 和 工 具 处 理, 切 勿 自 行 操 作 6. 光 猫 的 上 网 设 置 参 数 已 配 置 完 成, 不 可 擅 自 修 改 复 位, 一 经 改 动, 则 要 返 厂 重 新 配 置, 一 般 需 要 两 周 以 上 时 间 7. 光 猫 的 配 置 信 息 已 和 学 生 寝 室 房 间 号 码 相 互 绑 定, 不 可 擅 自 交 换 使 用 8. 不 得 私 自 改 变 宿 舍 区 内 通 信 线 路 位 置, 严 禁 跨 寝 室 连 接 网 线 此 类 行 为 一 经 查 实,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有 权 中 止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并 要 求 其 恢 复 原 样 9. 学 生 网 络 宽 带 账 号 在 可 正 常 使 用 情 况 下 ( 能 够 上 网 ), 可 免 费 访 问 核 心 网 和 学 校 数 字 图 书 馆 的 资 源 248
257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10. 如 需 暂 停 使 用 学 生 区 网 络 ( 如 寒 暑 假 外 出 实 习 等 ), 请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下 属 通 信 中 心 各 代 办 营 业 厅 办 理 暂 停 手 续 ; 当 月 办 理, 次 月 生 效 ; 网 络 暂 停 期 间, 无 法 访 问 核 心 网 和 学 校 数 字 图 书 馆 的 资 源 11. 如 果 出 现 网 络 故 障, 请 拨 打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统 一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电 话 二 手 机 集 团 管 理 1.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负 责 学 校 学 生 手 机 集 团 的 组 建 及 管 理, 集 团 内 部 享 受 本 地 通 话 优 免 的 优 惠 政 策 2. 手 机 用 户 须 为 实 名 用 户, 并 使 用 各 通 信 运 营 商 规 定 的 可 加 入 学 生 手 机 集 团 的 相 关 资 费 品 牌 3. 不 同 通 信 运 营 商 的 学 生 手 机 集 团 用 户 之 间 通 话 不 能 享 受 集 团 内 本 地 通 话 优 免 的 政 策 4. 学 生 手 机 集 团 的 组 建 方 式 : 移 动 手 机 用 户 以 学 院 为 单 位 进 行 组 建 ; 联 通 电 信 手 机 用 户 以 整 个 中 南 大 学 为 一 个 集 团 进 行 组 建 5. 一 个 手 机 号 码 仅 限 加 入 一 个 学 生 手 机 集 团 6. 手 机 号 码 若 出 现 欠 费 停 机 等 情 况, 将 导 致 无 法 加 入 学 生 手 机 集 团 或 自 动 退 出 已 加 入 的 学 生 手 机 集 团 7. 新 增 用 户 需 携 带 相 关 学 生 证 件 在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下 属 通 信 中 心 各 代 办 营 业 厅 申 请 加 入 学 生 手 机 集 团 三 固 定 电 话 管 理 在 学 生 宿 舍 区, 统 一 安 装 了 公 用 IC 卡 电 话 机, 学 生 可 自 愿 购 买 IC 电 话 卡 按 先 后 顺 序 排 队 打 电 话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249
258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图 书 馆 读 者 管 理 细 则 图 书 馆 是 读 书 治 学 传 播 知 识 的 文 明 场 所, 为 充 分 保 障 读 者 权 利, 促 进 文 明 科 学 地 利 用 图 书 馆 文 献 信 息 资 源 和 公 共 设 施,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细 则 一 入 馆 须 知 1. 读 者 须 凭 本 人 有 效 校 园 卡 入 馆, 严 格 遵 守 图 书 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2. 衣 冠 整 洁, 仪 表 庄 重, 不 得 仅 穿 背 心 或 拖 鞋 等 不 雅 服 饰 入 馆 ; 3. 讲 究 卫 生,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和 乱 丢 果 皮 纸 屑, 不 得 携 带 盒 饭 方 便 面 等 食 品 入 馆 ; 4. 保 持 安 静, 举 止 文 明, 禁 止 一 切 妨 碍 他 人 阅 览 和 学 习 的 行 为 ; 5. 不 得 抢 占 自 习 座 位 阅 览 座 位, 不 得 超 时 占 用 存 包 柜 ; 6. 严 禁 吸 烟, 严 禁 携 带 违 禁 品 入 馆, 严 禁 乱 动 消 防 设 施 ; 7. 爱 护 图 书 资 料 和 公 共 设 施, 如 有 损 坏, 照 价 赔 偿 ; 8. 自 觉 自 律, 互 相 尊 重, 服 从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二 入 阅 览 室 须 知 1. 读 者 凭 本 人 校 园 卡 刷 卡 登 记 入 室 阅 览 ; 2. 书 包 等 物 品 存 入 存 包 柜, 且 不 得 隔 日 占 用 存 包 柜, 贵 重 物 品 请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 3. 禁 止 占 座, 工 作 人 员 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清 理, 物 品 遗 失 由 读 者 自 行 负 责 ; 4. 书 刊 阅 毕 请 放 在 书 车 上 或 按 其 排 架 位 置 放 回 原 处, 切 忌 乱 插 乱 放 ; 5. 封 闭 管 理 的 阅 览 室 复 印 书 刊 须 在 工 作 台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复 印 完 毕 当 即 归 还 并 注 销 登 记, 超 过 半 天 按 逾 期 处 理 ; 未 办 理 复 印 登 记 手 续 将 书 刊 携 带 出 室, 按 窃 书 处 理 ; 6. 爱 护 书 刊 和 公 共 设 施, 不 得 在 书 刊 上 批 注 污 损 撕 页, 不 得 在 桌 椅 250
259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等 处 涂 写 刻 划 ; 7. 严 禁 偷 窃 书 刊, 不 得 私 藏 书 刊, 违 者 按 图 书 馆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8. 保 持 室 内 安 静 整 洁, 不 得 在 室 内 大 声 交 谈 或 喧 哗 ; 关 闭 手 机 或 调 至 震 动 模 式, 接 听 电 话 请 到 室 外 ; 9. 严 禁 吸 烟,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不 得 乱 扔 纸 屑 垃 圾, 不 得 在 室 内 用 餐 或 吃 零 食 三 入 库 须 知 1. 请 读 者 先 行 查 询 书 目 和 入 藏 地 点, 以 便 快 捷 选 书 ; 2. 读 者 须 凭 本 人 有 效 校 园 卡 入 库, 持 他 人 校 园 卡 将 予 以 扣 留 ; 3. 书 包 等 个 人 物 品 不 得 带 入 书 库, 请 将 其 存 入 存 包 柜 ; 4. 请 到 工 作 台 刷 卡 并 领 取 代 书 板, 正 确 使 用 代 书 板 选 书, 不 得 乱 插 乱 放 图 书 ; 5. 爱 护 图 书 资 料, 不 得 在 书 刊 上 涂 写 污 损, 不 得 撕 页 或 私 藏 书 刊 ; 6. 禁 止 吸 烟, 保 持 安 静 卫 生 整 洁,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或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四 存 包 柜 使 用 须 知 1. 存 包 柜 用 于 读 者 临 时 存 放 个 人 物 品, 且 不 得 用 于 存 放 贵 重 物 品 ; 2. 禁 止 隔 日 占 用 存 包 柜, 读 者 离 开 时 务 必 将 当 天 所 存 物 品 取 走 ; 3. 违 反 规 定 超 时 占 用 存 包 柜 者, 工 作 人 员 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开 柜 清 理, 物 品 遗 失 由 读 者 自 行 负 责 ; 4. 存 包 柜 内 严 禁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等 违 禁 物 品, 如 违 反 规 定 将 追 究 存 包 人 的 责 任 ; 5. 妥 善 保 管 个 人 物 品, 物 品 遗 失 或 被 盗 由 读 者 自 行 负 责 五 电 子 阅 览 室 管 理 规 定 1. 读 者 须 凭 校 园 卡 入 室, 经 工 作 人 员 验 证 后 方 可 上 机, 禁 止 一 人 多 机 或 多 人 一 机 ; 251
260 本 科 生 手 册 2. 入 室 读 者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计 算 机 网 络 安 全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图 书 馆 的 规 章 制 度, 严 禁 访 问 非 法 或 内 容 不 健 康 的 网 站, 严 禁 阅 览 或 传 播 淫 秽 反 动 诋 毁 等 有 害 信 息, 严 禁 玩 网 络 游 戏 ; 3. 爱 护 设 备, 不 得 损 坏 或 私 自 拆 装 机 器 及 插 件, 损 坏 须 照 价 赔 偿, 下 机 时 须 正 常 关 机 ; 4. 禁 止 删 除 修 改 系 统 文 件, 禁 止 破 解 网 络 密 钥 非 法 上 机, 不 得 自 行 安 装 软 件 或 更 改 电 脑 设 置 ; 5. 严 禁 吸 烟, 严 禁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等 违 禁 物 品 入 室, 严 禁 乱 动 消 防 器 材 及 电 器 设 备 ; 6. 保 持 室 内 清 洁, 不 得 在 室 内 用 餐 或 吃 零 食, 不 得 乱 扔 纸 屑 果 皮 等 废 弃 物 ; 7. 举 止 文 明, 保 持 室 内 安 静,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交 谈 或 接 打 电 话, 关 闭 手 机 或 调 至 振 动 模 式 ; 8. 电 子 阅 览 室 为 电 子 文 献 阅 览 专 用 区 域, 不 得 在 室 内 进 行 聚 会 午 休 自 习 等 与 电 子 文 献 阅 览 无 关 的 活 动 六 自 习 室 管 理 规 定 1. 为 维 护 读 者 的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以 任 何 物 品 抢 占 自 习 座 位, 每 位 读 者 只 能 使 用 一 个 座 位 ; 2. 禁 止 吸 烟, 自 觉 保 持 室 内 清 洁 卫 生,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或 乱 扔 杂 物, 不 得 在 室 内 用 餐 或 吃 零 食 ; 3. 自 觉 维 护 自 习 室 的 秩 序, 举 止 文 明, 保 持 室 内 安 静 ; 4. 爱 护 公 物, 不 得 擅 自 移 动 桌 椅 及 其 它 公 共 设 施, 禁 止 私 拉 乱 接 电 器 设 备 ; 5. 禁 止 占 座, 工 作 人 员 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清 理, 物 品 遗 失 由 读 者 自 行 负 责 252
261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湖 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和 人 口 计 生 委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问 题 的 意 见 ( 国 人 口 发 [2007]64 号 ), 在 校 学 生 的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纳 入 学 校 的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范 围, 接 受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管 理 与 服 务 一 在 校 大 学 生 依 法 享 有 生 育 的 法 定 权 利, 同 时 也 负 有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的 法 定 义 务 二 在 校 学 生 应 自 觉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晚 婚 晚 育 三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1 凡 已 婚 的 新 生 和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学 生, 要 持 结 婚 证 到 本 人 所 在 学 院 登 记 备 案 2 要 求 生 育 的 已 婚 学 生, 生 育 前 必 须 申 领 生 育 证 方 可 生 育 新 生 入 学 前 已 领 取 生 育 证 的, 必 须 到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公 室 登 记 备 案 3 为 保 障 母 婴 健 康, 保 持 学 校 正 常 教 学 科 研 秩 序, 建 议 已 婚 女 学 生 怀 孕 生 育 期 间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四 生 育 证 办 理 程 序 1 已 婚 学 生 生 育 证 的 办 理 夫 妻 均 为 在 校 学 生 且 户 口 都 是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的, 在 女 方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所 在 地 办 理 ; 夫 妻 一 方 是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另 一 方 是 非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 即 家 庭 户 口 或 者 其 它 单 位 集 体 户 口 ) 的, 在 非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方 所 在 地 办 理 办 理 生 育 证 和 生 育 子 女 情 况 纳 入 该 学 生 的 人 事 档 案 2 属 于 在 本 校 办 理 生 育 证 的 已 婚 学 生, 应 在 怀 孕 3 个 月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报 告 孕 情, 同 时 到 校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公 室 申 请 一 孩 生 育 指 标, 办 理 相 关 253
262 本 科 生 手 册 手 续 五 在 职 研 究 生 和 非 脱 产 自 考 生 的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由 原 单 位 负 责 六 学 生 毕 业 时, 应 及 时 将 本 人 的 户 口 档 案 关 系 转 到 新 的 工 作 单 位 或 转 回 原 籍 学 生 毕 业 二 年 后, 学 校 不 再 为 已 毕 业 的 学 生 办 理 计 划 生 育 相 关 证 明 七 未 婚 学 生 办 理 未 婚 证 明 的, 需 出 具 民 政 部 门 无 婚 姻 登 记 记 录 证 明, 并 由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后 再 到 校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公 室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八 在 校 大 学 生 违 法 生 育 ( 含 非 婚 生 育 ) 的, 除 对 单 位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外, 对 违 法 生 育 者 将 按 照 湖 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第 四 十 二 条 四 十 四 条 处 理 ( 征 收 社 会 抚 养 费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是 党 员 的, 还 将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理 九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254
263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大 学 生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 试 行 ) 根 据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为 切 实 做 好 我 校 大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作, 保 障 大 学 生 的 身 体 健 康, 减 轻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负 担,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参 保 对 象 范 围 和 保 险 性 质 我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 统 称 大 学 生 ) 均 为 参 保 对 象 按 属 地 管 理 的 要 求,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在 校 大 学 生 统 一 纳 入 长 沙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体 系, 实 行 住 院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意 外 伤 害 门 诊 与 普 通 门 诊 统 筹 相 结 合 的 双 统 筹 的 保 障 方 式, 即 : 住 院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意 外 伤 害 门 诊 与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分 别 由 住 院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意 外 伤 害 门 诊 与 普 通 门 诊 统 筹 资 金 支 付 二 参 保 程 序 新 生 入 校 时, 在 学 生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统 一 按 每 人 每 年 70 元 的 标 准 收 取 参 保 经 费 开 学 两 周 内, 各 二 级 学 院 向 学 校 大 学 生 医 保 办 公 室 ( 设 校 本 部 职 工 医 院 住 院 部 一 楼 ) 报 送 参 保 学 生 个 人 信 息, 包 括 人 员 类 型 即 一 般 人 员 困 难 人 员 低 保 家 庭 重 残 人 员 三 无 人 员 ( 无 劳 动 能 力 无 生 活 来 源 无 法 定 赡 养 义 务 人 ) 人 员 类 型 的 认 定 分 别 由 学 工 部 研 工 部 负 责 医 保 办 公 室 于 9 月 20 日 前 将 参 保 学 生 个 人 信 息 统 一 报 送 长 沙 市 医 疗 保 险 中 心 经 核 准 为 困 难 人 员 低 保 家 庭 重 残 人 员 三 无 人 员 者, 学 校 计 划 财 务 处 将 通 过 校 园 卡 给 上 述 学 生 退 回 相 应 金 额 对 每 年 10 月 31 日 后 入 学 转 学 255
264 本 科 生 手 册 或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医 保 办 公 室 到 长 沙 市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其 补 办 登 记 或 注 销 手 续 三 大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缴 费 标 准 缴 费 标 准 根 据 ( 长 人 社 发 [2013]88 号 ) 文 件 规 定, 一 般 人 员 70 元 / 年 ; 家 庭 困 难 大 学 生 60 元 / 年 ; 享 受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人 员 28 元 / 年 ;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且 残 疾 等 级 为 1-2 级 的 重 残 学 生 和 三 无 人 员, 个 人 不 需 缴 费 四 大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大 学 生 住 院 统 筹 基 金 起 付 标 准 : 校 医 院 100 元 一 级 医 院 200 元 二 级 医 院 400 元 三 级 医 院 700 元 大 学 生 住 院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比 例 : 校 医 院 80% 一 级 医 院 70% 二 级 医 院 60% 三 级 医 院 50% 大 学 生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当 年 9 月 1 日 至 次 年 8 月 31 日 为 一 个 结 算 年 度 大 学 生 自 缴 纳 参 保 费 用 之 日 起 在 结 算 年 度 内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一 个 结 算 年 度 内, 统 筹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10 万 元 ( 包 括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和 意 外 伤 害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 五 大 学 生 住 院 和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意 外 伤 害 门 诊 的 管 理 1. 大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因 疾 病 在 校 医 院 住 院 就 医, 由 医 师 开 具 住 院 证, 学 生 预 缴 个 人 自 负 费 用 医 疗 终 结 办 理 出 院 手 续 时, 应 由 个 人 自 负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学 生 与 校 医 院 结 算 2. 如 受 校 医 院 技 术 等 条 件 限 制 需 在 当 地 上 级 医 院 住 院, 由 校 医 院 医 师 开 具 转 院 证, 学 生 持 学 生 证 身 份 证 医 保 卡 到 医 院 医 保 科 审 核 后 办 理 住 院, 256
265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并 预 缴 个 人 自 负 费 用 医 疗 终 结 办 理 出 院 手 续 时, 应 由 个 人 自 负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学 生 与 住 院 医 疗 机 构 结 算 3. 大 学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或 寒 暑 假 及 法 定 长 假 期 间, 因 疾 病 在 异 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就 医 ( 假 期 住 院 发 生 的 费 用 必 须 是 户 口 所 在 地 ),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先 由 个 人 垫 付 ( 如 有 住 院 前 72 小 时 内 不 间 断 的 急 救 费 用 可 合 并 纳 入 住 院 费 用 ), 回 校 后 填 报 大 学 生 假 期 实 习 住 院 申 报 表, 将 所 有 住 院 相 关 材 料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长 沙 银 行 的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原 始 发 票 医 疗 费 用 汇 总 清 单 诊 断 证 明 书 或 出 院 记 录 就 诊 医 院 等 级 证 明 ) 交 学 校 医 保 办 公 室, 由 医 保 办 公 室 统 一 报 送 长 沙 市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规 定 办 理 审 核 报 销 手 续 如 属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另 需 准 备 如 下 资 料 : 意 外 伤 害 登 记 表 长 期 及 临 时 医 嘱 单 入 院 记 录 急 诊 病 历 原 件 上 述 由 医 院 出 具 的 材 料 均 须 加 盖 医 院 公 章 六 大 学 生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的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关 于 试 行 大 学 生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统 筹 管 理 的 通 知 ( 长 劳 社 发 号 ) 文 件 精 神, 我 校 对 参 保 学 生 的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做 如 下 规 定 : 1. 参 保 大 学 生 在 一 个 医 疗 年 度 内 发 生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最 高 支 付 额 度 不 得 超 过 430 元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内 的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由 门 诊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70%, 参 保 学 生 个 人 支 付 30%, 超 出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的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由 参 保 学 生 个 人 承 担 2. 参 保 大 学 生 普 通 门 诊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为 : 校 医 院 本 部 校 医 院 南 校 区 分 院 校 医 院 升 华 公 寓 门 诊 部 校 医 院 铁 道 分 院 校 医 院 湘 雅 分 院 3. 参 保 学 生 门 诊 只 能 使 用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和 常 规 检 查 4. 下 列 情 况 的 门 诊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1 非 门 诊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 2 寒 暑 假 法 定 长 假 回 家 探 亲 期 间 及 休 学 期 间 发 生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 257
266 本 科 生 手 册 3 因 打 架 自 残 酗 酒 吸 毒 交 通 事 故 接 种 疫 苗 等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4 先 天 性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的 康 复 与 治 疗, 如 腋 臭 包 皮 过 长 白 癜 风 汗 斑 鼻 息 肉 等 ; 医 学 整 形 整 容 义 齿 牙 齿 矫 正 等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入 校 前 原 有 疾 病 的 门 诊 治 疗 费 用 等 ; 5 已 被 纳 入 门 诊 特 大 病 统 筹 范 围 的 疾 病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及 意 外 伤 害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 6 基 本 药 物 以 外 的 药 品 以 及 中 医 汤 药 和 特 殊 检 查 的 费 用 七 本 办 法 将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市 有 关 大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相 关 政 策 及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适 时 予 以 调 整 八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中 南 大 学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258
267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平 安 健 康 保 险 知 识 简 介 一 为 什 么 参 加 了 大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还 要 参 加 学 平 险? 1 提 高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目 前, 大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还 处 于 广 复 盖 低 保 障 阶 段, 除 在 校 职 工 医 院 住 院 能 报 销 65-70% 外, 在 其 它 医 院 住 院 平 均 报 销 力 度 40% 左 右 因 此, 在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国 办 发 [2008]119 号 文 件 中 也 要 求 鼓 励 大 学 生 在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按 自 愿 的 原 则, 通 过 参 加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等 多 种 途 径, 提 高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学 生 平 安 健 康 保 险 ( 简 称 学 平 险 ) 也 是 国 家 专 门 为 在 校 学 生 设 计 的 一 种 优 待 学 生 倾 斜 教 育 的 险 种, 原 来 与 大 学 生 公 费 医 疗 互 为 补 充, 现 在 则 与 大 学 生 医 保 互 为 补 充, 赔 付 力 度 也 在 40% 左 右 2 扩 大 保 障 覆 盖 面 例 如 : 交 通 事 故 伤 残 等 医 保 不 能 报 销, 学 平 险 能 理 赔 通 过 下 面 两 个 表 格, 我 们 更 可 以 看 出 既 投 医 保 又 投 学 平 险 的 好 处 259
268 本 科 生 手 册 表 一 医 保 与 学 平 险 互 补 对 比 表 项 目 医 保 学 平 险 互 补 内 容 说 明 1. 意 外 伤 害 门 诊 ; 保 险 内 容 1. 在 校 职 工 医 院 门 诊 ; 2. 意 外 伤 害 疾 病 住 院 2. 意 外 伤 害 疾 病 住 院 ; 3. 意 外 伤 残 ; 叠 加 补 充 4. 疾 病 意 外 身 故 三 级 ( 省 市 级 医 院 ) 住 院 起 付 线 700 元 二 级 ( 县 区 级 医 院 ) 400 元 校 职 工 医 院 100 元 一 般 疾 病 在 校 职 工 医 院 治 疗 为 宜, 三 级 医 院 医 保 基 本 报 销 不 到 200 元 住 院 赔 付 三 级 :( 医 疗 费 起 付 线 ) 50% 二 级 :( 医 疗 费 起 付 线 ) 60% 校 职 工 医 院 :( 医 疗 费 起 付 线 ) 70% 医 疗 费 医 保 报 销 + 医 保 起 付 线 的 50% 减 100 元 ( 三 级 医 院 为 : 现 金 支 付 减 个 人 政 策 自 付 减 450 元 ) 在 校 职 工 医 院 医 保 可 报 销 65-70%; 在 三 级 医 院 医 保 报 销 40% 左 右,1000 元 以 下 基 本 上 报 销 不 到 ; 学 平 险 赔 付 在 40% 左 右, 两 项 叠 加 保 障 较 高, 在 80% 左 右 住 院 赔 付 上 限 10 万 元 / 年 生 8 万 元 / 年 生 叠 加 后 住 院 最 高 赔 付 可 达 18 万 元 / 年 生 疾 病 门 诊 先 天 性 疾 病 免 赔 项 目 伤 残 死 亡 动 物 咬 伤 交 通 事 故 遗 传 性 疾 病 精 神 病 性 病 艾 兹 病 及 投 保 前 所 患 互 相 补 缺 疾 病 注 : 表 中 医 疗 费 不 含 政 策 性 自 付 部 分, 即 为 : 医 疗 总 费 用 政 策 性 自 付 部 分 ( 下 面 同 ) 260
269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表 二 住 院 医 疗 费 在 各 区 间 段 赔 付 情 况 举 例 医 院 属 性 符 合 长 沙 市 医 保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支 出 ( 元 ) 医 保 报 销 学 平 险 赔 付 合 计 赔 付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元 ) (%) (%) (%) ( 元 ) ( 元 ) 校 职 % % % % % % 工 医 % % % 院 三 级 ( 省 市 级 ) 医 % % % % % % 1 万 % % % 2 万 % % % 10 万 % % % >20 万 10 万 8 万 18 万 院 261
270 本 科 生 手 册 二 学 生 参 加 学 平 险 后 可 以 获 得 哪 些 保 障? 保 障 内 容 : 保 障 项 目 保 额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8.0 万 意 外 伤 害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1.0 万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1.0 万 身 故 保 险 金 2.5 万 合 计 12.5 万 1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8 万 元 医 疗 健 康 保 障 (1) 在 保 险 责 任 有 效 期 内, 被 保 险 人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在 保 险 公 司 定 点 医 院 住 院, 所 支 付 的 符 合 长 沙 市 医 保 中 心 规 定 可 报 销 用 于 诊 疗 的 医 疗 医 药 费 用 ( 简 称 医 疗 费, 下 同 ) (2) 一 保 险 年 度 内 累 计 最 高 赔 付 8 万 元 2 意 外 伤 害 门 诊 医 疗 保 险 :1 万 元 意 外 伤 害 门 诊 医 疗 保 障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并 自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开 始 治 疗, 就 其 因 意 外 伤 害 治 疗 所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公 司 按 下 列 规 定 赔 付 保 险 金 : (1)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在 校 职 工 医 院 就 诊 的 按 :( 医 疗 费 50 元 ) 80%; (2)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了 医 保 且 在 校 职 工 医 院 就 诊 的 按 : 医 疗 费 - 医 保 报 销 - 50 元 ; (3) 一 保 险 年 度 内 累 计 最 高 赔 付 1 万 元 3 意 外 伤 害 致 残 保 险 :1 万 元 安 全 保 障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身 体 残 疾 的, 公 司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于 1998 年 颁 262
271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布 的 人 身 保 险 残 疾 程 度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给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一 保 险 年 度 内 累 计 最 高 赔 付 1 万 元 4 疾 病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2.5 万 元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责 任 有 效 期 内 身 故 的 ( 自 杀 除 外 ), 乙 方 向 被 保 险 人 的 受 益 人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2.5 万 元 三 理 赔 有 关 规 定 1 定 点 医 院 治 疗 规 定 定 点 医 院 有 ; 校 区 职 工 医 院 ; 湘 雅 一 三 医 院 ; 长 沙 市 一 八 医 院 ; 省 人 民 医 院 事 先 未 经 批 准, 在 非 定 点 医 院 治 疗 的 费 用 不 予 理 赔 学 生 实 习 休 学 和 寒 暑 假 期 间, 因 急 症 住 院, 或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门 诊 或 住 院, 必 须 在 当 地 县 以 上 ( 含 县 级 ) 医 院, 否 则 不 予 理 赔 在 校 区 职 工 医 院 以 外 医 院 治 疗 者, 应 在 三 日 内 向 保 险 公 司 报 案 报 案 电 话 : 中 国 人 寿 为 ; 华 厦 人 寿 为 ; 吉 祥 人 寿 为 : ( 本 人 投 保 的 公 司 请 查 你 入 学 当 年 的 学 平 险 所 属 公 司 查 询 表 ) 2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检 查 治 疗 规 定 : 凡 需 采 用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检 查 治 疗 的, 如 CT 彩 超 核 磁 共 振 及 碎 石 高 压 氧 等, 应 先 通 知 保 险 公 司, 经 保 险 公 司 同 意 方 可 列 入 理 赔 费 用 项 目 ( 急 症 抢 救 病 人 例 外, 但 三 日 内 须 补 审 批 手 续 ) 四 理 赔 所 需 提 供 资 料 ( 一 ) 意 外 伤 害 门 诊 1 门 诊 病 历 ( 复 印 件 ); 2 医 学 诊 断 报 告 单 :X 光 B 超 CT 等 报 告 单 ; 化 验 单 等 ; 3 交 通 意 外 伤 害, 需 有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等 事 故 证 明 材 料 ; 263
272 本 科 生 手 册 4 本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 5 加 盖 所 在 院 系 公 章 的 赔 付 ( 索 赔 ) 申 请 表 ; 6 门 诊 发 票 : 发 票 日 期 应 与 就 诊 日 期 相 符, 应 有 税 务 章 或 医 院 发 票 专 用 章 ; 参 加 了 医 保 的, 递 交 报 销 后 的 医 保 发 票 和 原 始 发 票 复 印 件 ; 7 本 人 的 工 商 银 行 存 折 复 印 件 ( 带 帐 号 面 若 是 存 折 卡, 还 需 提 供 开 户 银 行 ) ( 二 ) 住 院 治 疗 1 出 ( 住 ) 院 记 录 ; 2 疾 病 诊 断 书 ( 医 院 盖 章 ); 3 交 通 意 外 伤 害, 需 有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等 事 故 证 明 材 料 ; 4 本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印 件 ; 5 加 盖 所 在 院 系 公 章 的 赔 付 ( 索 赔 ) 申 请 表 ; 6 参 加 了 医 保 并 已 办 理 了 医 保 卡 的, 递 交 发 票 原 件 和 城 镇 居 民 住 院 结 算 单 ; 参 加 了 医 保 尚 未 办 好 医 保 卡 的 新 生 及 在 外 地 住 院 的, 需 递 交 医 保 中 心 加 盖 了 财 务 章 的 分 割 单 和 医 保 报 销 时 医 保 中 心 收 走 了 的 原 始 材 料 和 发 票 的 复 印 件 ( 需 加 盖 医 保 专 用 章 ); 未 参 加 医 保 的 需 交 出 院 结 帐 发 票 和 总 费 用 明 细 清 单 7 本 人 的 工 商 银 行 存 折 复 印 件, 是 银 行 卡 的, 需 注 明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五 理 赔 程 序 1 校 本 部 的 到 校 区 职 工 医 院 查 询 投 保 公 司 ( 铁 道 校 区 属 中 国 人 寿 ; 湘 雅 校 区 本 科 生 属 中 国 人 寿, 研 究 生 属 华 厦 人 寿 ) 并 领 取 给 付 申 请 表 ; 2 填 好 申 请 表 后, 到 学 院 办 公 室 加 盖 公 章 ; 3 将 理 赔 申 请 表 连 同 所 有 理 赔 所 需 资 料 原 始 发 票 整 理 好, 贴 在 一 起, 一 并 交 给 校 区 职 工 医 院 理 赔 点 参 加 了 医 保 的 待 医 保 报 销 后 再 办 理 理 赔 264
273 五 条 件 保 障 与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六 以 下 情 形 保 险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1 投 保 人 受 益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拒 捕 ; 3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自 杀 故 意 自 伤 参 与 欧 斗 及 服 用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 4 被 保 险 人 受 酒 精 毒 品 管 制 药 物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 5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有 效 驾 驶 执 照 或 者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6 被 保 险 人 流 产 引 产 分 娩 及 因 怀 孕 流 产 引 产 分 娩 引 起 的 疾 病 ; 7 被 保 险 人 因 整 容 手 术 或 者 其 它 内 外 科 手 术 导 致 的 医 疗 事 故 ; 8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药 物 ; 9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潜 水 跳 伞 攀 岩 运 动 探 险 活 动 武 术 摔 跤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赛 车 等 高 风 险 活 动 ; 10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精 神 类 疾 病 ( 如 精 神 病 精 神 障 碍 行 为 障 碍 ) 性 病 艾 滋 病 或 者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HIV 呈 阳 性 ) 期 间 ( 不 含 死 亡 ); 11 被 保 险 人 所 患 先 天 性 疾 病 ( 如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海 绵 状 血 管 瘤 唇 裂 等 ) 遗 传 性 疾 病 ( 不 含 死 亡 ); 12 被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以 前 尚 未 治 愈 的 疾 病 ( 不 含 死 亡 ), 已 有 残 疾 的 治 疗 和 康 复 ; 13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健 康 护 理 等 非 治 疗 性 行 为 ; 家 庭 病 休 挂 床 治 疗 ; 洗 牙 洁 齿 验 光 装 配 假 眼 假 牙 假 肢 助 听 器 等 265
274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心 理 咨 询 服 务 指 南 一 咨 询 室 咨 询 ( 一 ) 各 校 区 咨 询 室 地 点 及 电 话 校 本 部 咨 询 室 地 点 : 校 本 部 学 生 六 舍 西 头 一 楼 ( 三 食 堂 对 面 ) 预 约 电 话 : 南 校 区 咨 询 室 地 点 : 南 二 舍 一 楼 ( 七 食 堂 旁 ) 预 约 电 话 : 湘 雅 新 校 区 咨 询 室 地 点 : 教 学 楼 后 栋 142 室 预 约 电 话 : 铁 道 校 区 咨 询 室 地 点 : 铁 道 校 区 男 生 宿 舍 2 舍 一 楼 西 头 预 约 电 话 : ( 二 ) 咨 询 室 开 放 时 间 周 一 至 周 日 下 午 14:30-16:30 晚 上 19:30-21:30 值 班 咨 询 师 以 及 时 间 的 具 体 安 排 每 学 期 开 学 会 在 学 工 网 中 国 高 校 心 理 在 线 心 苑 上 公 布 ( 三 ) 咨 询 室 预 约 方 法 学 生 咨 询 请 提 前 进 行 预 约, 目 前 预 约 方 式 主 要 有 : 1 来 人 预 约 : 来 访 者 本 人 到 校 区 心 理 中 心 接 待 室 填 写 预 约 表, 提 出 预 约 申 请 接 待 时 间 : 上 午 8:00- 下 午 17:30 晚 上 19:00-21:30 266
275 六 服 务 与 生 活 指 南 2 电 话 预 约 : 来 访 者 致 电 校 区 预 约 电 话 进 行 预 约 接 待 时 间 : 上 午 8:00- 下 午 17:30 晚 上 19:00-21:30 3 预 约 注 意 事 项 : (1) 原 则 上 每 次 咨 询 时 间 为 50 分 钟, 请 来 访 学 生 遵 守 约 定 时 间, 准 时 来 访 (2) 若 迟 到, 咨 询 时 间 不 顺 延 (3) 迟 到 20 分 钟 以 上, 取 消 本 次 预 约, 请 重 新 预 约 (4) 若 因 故 无 法 前 来 咨 询, 请 提 前 致 电 预 约 电 话 通 知 我 们, 取 消 预 约, 以 便 将 时 间 留 给 其 他 有 需 要 的 同 学 二 心 晴 朋 辈 互 助 热 线 :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六 晚 19:30-21:30 热 线 号 码 : 三 网 络 在 线 咨 询 : 网 址 : 中 国 高 校 心 理 在 线 心 理 学 博 士 在 线 咨 询 时 间 : 每 晚 19:30-21:30 四 心 理 中 心 工 作 QQ: 五 心 理 门 诊 : 每 周 三 周 五 下 午 14:30-17:30 地 点 : 校 本 部 职 工 医 院 住 院 部 一 楼 电 话 :
276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网 络 通 信 校 园 卡 服 务 指 南 中 南 大 学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为 全 校 学 生 提 供 宽 带 上 网 手 机 通 信 的 申 办 缴 费 故 障 处 理 和 校 园 卡 的 办 理 充 值 资 金 发 放 等 工 作 一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统 一 服 务 平 台 受 理 与 网 络 通 信 校 园 卡 服 务 有 关 的 故 障 申 告 业 务 咨 询 投 诉 建 议 联 系 电 话 : 二 网 络 通 信 服 务 负 责 学 校 数 字 中 南 智 慧 网 无 线 网 的 装 移 维 工 作 及 校 内 各 通 信 运 营 商 业 务 的 代 办 话 费 代 收 代 缴 学 生 手 机 用 户 集 团 的 组 建 及 管 理 升 华 学 生 公 寓 营 业 厅 ( ) 校 本 部 博 士 后 公 寓 营 业 厅 ( ) 校 本 部 学 生 6 舍 营 业 厅 ( ) 铁 道 校 区 营 业 厅 ( ) 湘 雅 老 校 区 营 业 厅 ( ) 湘 雅 新 校 区 营 业 厅 ( ) 三 校 园 卡 服 务 指 南 负 责 办 理 各 项 校 园 卡 业 务, 委 托 后 勤 保 障 部 饮 食 服 务 中 心 代 办 部 分 校 园 卡 业 务 24 小 时 自 助 服 务 电 话 : 校 园 卡 服 务 网 站 : 1 校 园 卡 服 务 中 心 地 址 : 校 本 部 : 二 办 公 楼 119 房 南 校 区 : 南 二 舍 101 房 联 系 电 话 :
277 六 服 务 与 生 活 指 南 2 饮 食 中 心 代 办 点 : 校 本 部 饮 食 文 化 城 ( ) 校 本 部 六 食 堂 教 工 餐 饮 楼 南 校 区 七 食 堂 ( ) 南 校 区 八 食 堂 ( ) 南 校 区 升 华 餐 饮 楼 一 楼 铁 道 校 区 新 一 舍 ( ) 湘 雅 老 校 区 学 生 食 堂 ( ) 湘 雅 新 校 区 十 一 食 堂 269
278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档 案 馆 服 务 指 南 一 服 务 项 目 1 新 生 录 取 名 册 : 高 考 录 取 花 名 册 ; 2 本 科 生 成 绩 单 : 已 毕 业 学 生 成 绩 表 ; 3 毕 业 证 及 学 位 证 授 予 名 册 ; 4 毕 业 生 遗 留 档 案 : 毕 业 2 年 后 未 提 走 的 个 人 档 案 ; 5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 依 据 馆 藏 档 案, 提 供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 6 档 案 证 明 : 依 据 馆 藏 档 案, 提 供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档 案 证 明 ; 7 高 考 成 绩 翻 译 制 作 ; 8 本 科 生 成 绩 翻 译 制 作 : 本 馆 保 存 已 毕 业 学 生 成 绩, 未 毕 业 学 生 成 绩 需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教 务 员 提 供 原 件 二 利 用 指 南 1 服 务 方 式 现 场 办 理 : 通 过 档 案 馆 服 务 大 厅 计 算 机 登 陆 服 务 平 台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办 理 ; 远 程 办 理 : 远 程 登 录 中 南 大 学 档 案 馆 网 页 ( 进 入 用 户 业 务 办 理 登 记 所 需 办 理 的 业 务 信 息, 预 约 具 体 时 间 前 往 档 案 馆 办 理 或 者 远 程 委 托 办 理 档 案 馆 出 具 的 文 件 材 料 可 以 自 取, 也 可 以 通 过 邮 寄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送 达 2 办 理 步 骤 : 利 用 者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注 册 ( 登 录 ) 数 字 档 案 馆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选 择 业 务 类 型 ( 档 案 查 阅 档 案 证 明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出 国 翻 译 学 生 档 案 提 取 档 案 外 借 ) 申 请 (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 保 存 退 出 提 交 270
279 六 服 务 与 生 活 指 南 3 现 场 办 理 档 案 业 务 小 窍 门 : 每 年 3 月 底 6 月 底 ( 本 科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后 ) 10 月 11 月 为 档 案 利 用 查 询 高 峰 时 段, 为 了 避 免 现 场 等 待 时 间 过 长, 请 提 前 在 网 上 预 约 档 案 业 务 办 理 三 注 意 事 项 利 用 档 案 时 必 须 爱 护 档 案, 禁 止 在 档 案 原 件 上 圈 画 涂 改 折 叠 撕 页 刻 写 拆 卷 等 不 得 将 档 案 资 料 带 出 馆 外 使 用 计 算 机 查 阅 档 案,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不 得 擅 自 改 动 参 数 或 程 序 271
280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学 情 直 通 车 服 务 指 南 为 有 效 整 合 教 学 管 理 服 务 等 资 源 形 成 学 生 工 作 合 力, 切 实 推 进 学 生 融 入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学 校 成 立 了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由 常 务 副 校 长 担 任, 设 副 主 任 5-6 人, 由 相 关 主 管 副 校 级 领 导 担 任, 设 委 员 25 人 左 右, 且 学 生 委 员 不 少 于 40%, 现 有 学 生 委 员 10 人 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学 生 委 员 办 公 室 设 在 南 校 区 学 生 成 长 辅 导 室 ( 升 华 学 生 公 寓 20 栋 115 室 ), 实 行 学 生 委 员 轮 流 值 班 制 度 为 畅 通 学 生 利 益 诉 求 及 问 题 处 置 反 馈 渠 道, 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开 通 了 学 情 直 通 车, 包 括 :24 小 时 学 情 直 通 车 电 话 ; 学 情 直 通 车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新 浪 官 方 微 博 中 南 大 学 学 工 委 当 你 遇 到 学 习 生 活 思 想 成 长 等 方 面 的 疑 惑 问 题 困 难, 或 者 你 对 学 校 各 方 面 工 作 有 好 的 意 见 建 议, 均 可 随 时 通 过 学 情 直 通 车 反 映 与 沟 通 为 使 同 学 们 与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联 系 更 加 畅 通, 学 工 委 秘 书 处 收 集 了 部 分 与 同 学 们 学 习 生 活 联 系 频 繁 的 管 理 服 务 部 门 联 系 渠 道 ( 具 体 联 系 渠 道 见 附 件 ), 大 家 遇 到 问 题 或 者 有 好 的 建 议 可 首 先 联 系 相 关 部 门 各 二 级 学 院 也 均 成 立 了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且 学 生 委 员 不 少 于 50%, 也 相 应 设 立 了 学 情 直 通 车, 同 样 也 是 同 学 们 反 映 问 题 和 意 见 建 议 的 便 捷 渠 道 272
281 学 工 部 本 科 生 院 保 卫 处 后 勤 保 障 部 研 工 部 六 服 务 与 生 活 指 南 附 件 : 中 南 大 学 部 分 管 理 服 务 部 门 联 系 渠 道 部 门 办 公 地 址 办 公 电 话 办 公 邮 箱 校 学 工 委 秘 书 [email protected] 处 校 学 工 委 学 二 办 公 楼 218 房 间 [email protected] (24 小 时 ) 情 直 通 车 m 校 学 工 委 学 生 委 升 华 学 生 公 寓 20 栋 员 办 公 室 学 生 115 室 成 长 辅 导 室 [email protected] (24 小 时 ) m 综 合 办 公 室 二 办 公 楼 218 房 间 (24 小 时 ) [email protected] 培 养 办 校 本 部 一 办 公 楼 [email protected] 医 学 教 务 办 湘 雅 新 校 区 7 楼 [email protected]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办 校 本 部 一 办 公 楼 [email protected] 校 本 部 校 本 部 二 办 公 楼 南 校 区 南 校 区 学 生 1 舍 新 校 区 新 校 区 保 卫 科 铁 道 校 区 铁 道 校 区 保 卫 办 湘 雅 新 校 区 湘 雅 办 公 楼 一 楼 湘 雅 老 校 区 湘 雅 老 校 区 办 公 楼 综 合 办 公 室 校 本 部 甘 棠 楼 1 栋 214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饮 食 服 务 中 心 校 本 部 米 饭 生 产 线 2 楼 [email protected]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校 本 部 米 饭 生 产 线 1 楼 [email protected] 能 源 管 理 中 心 校 本 部 米 塔 尔 大 楼 西 @qq.com 校 园 管 理 中 心 校 本 部 西 苑 花 圃 chjish@ csu.edu.cn 综 合 办 三 办 604 室 [email protected] 管 理 办 三 办 617 室 (24 小 时 ) @qq.com 273
282 本 科 生 手 册 研 究 生 院 校 团 委 体 育 课 部 部 门 办 公 地 址 办 公 电 话 办 公 邮 箱 综 合 办 三 办 213 室 培 养 办 三 办 309 室 研 招 办 硕 士 三 办 304 室 博 士 在 职 三 办 302 室 学 位 办 三 办 412 室 学 科 办 三 办 203 室 学 生 会 及 研 究 生 会 秘 书 处 新 体 育 馆 场 馆 管 理 中 心 三 办 408 室 新 校 区 体 育 场 本 部 职 工 医 院 门 诊 职 校 本 部 工 南 校 区 南 校 医 院 一 楼 北 医 铁 道 校 区 职 工 医 院 门 诊 院 湘 雅 新 校 区 五 号 楼 1 楼 @.qq.com 信 息 与 网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校 本 部 二 办 公 楼 三 [email protected] 络 中 统 一 服 务 平 台 楼 信 息 与 网 络 中 心 心 ( 联 系 方 式 如 有 变 动, 请 关 注 中 南 大 学 学 工 网 公 告 ) 274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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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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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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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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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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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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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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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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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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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