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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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烛将 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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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2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江 苏 省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苏 教 规 号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依 法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能 够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的 总 和 包 括 使 用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形 成 的 资 产 国 家 无 偿 调 拨 给 高 校 的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运 用 国 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接 受 捐 赠 等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的 其 他 资 产, 其 表 现 形 式 为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第 三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包 括 : 流 动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 一 )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货 币 资 金 短 期 投 资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账 款 存 货 等 ( 二 ) 对 外 投 资 是 指 利 用 货 币 资 金 实 物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的 投 资 ( 三 )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单 位 价 值 在 规 定 标 准 以 上, 使 用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单 价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但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资 产, 如 : 图 书 家 具 等, 也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2 -
3 ( 四 )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各 项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誉 土 地 使 用 权 特 许 经 营 权 等 ( 五 ) 其 他 资 产 是 指 不 属 于 以 上 各 类 资 产 的 其 他 各 种 资 产 第 四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安 全 完 整 与 注 重 绩 效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与 使 用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资 产 管 理 与 财 务 管 理 实 物 管 理 与 价 值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 根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科 学 配 置 资 产, 并 将 新 增 资 产 纳 入 预 算, 形 成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机 制 ;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实 施 产 权 管 理 ; 保 障 学 校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推 动 资 产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利 用 第 六 条 高 校 资 产 管 理 的 内 容 包 括 : 资 产 配 置 资 产 使 用 资 产 登 记 与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资 产 处 置 资 产 收 益 资 产 评 估 与 清 查 资 产 报 告 与 信 息 管 理 资 产 绩 效 管 理 监 督 管 理 与 奖 惩 等 第 七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责 任 到 人 的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统 一 管 理, 按 资 产 的 不 同 类 别, 分 别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实 施 归 口 管 理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八 条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是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领 导 机 构,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配 置 使 用 处 置 和 资 产 清 查 等 重 大 事 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活 动 的 重 大 事 项, 由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通 过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决 定 - 3 -
4 学 校 的 法 人 代 表 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直 接 负 责 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的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合 署 办 公 第 九 条 资 产 管 理 处 作 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主 管 部 门,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政 策 ; 制 订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 ( 二 ) 负 责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处 置 和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等 事 项 的 审 核 和 报 批 工 作 ; ( 三 ) 负 责 办 理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占 有 变 更 及 注 销 的 登 记 工 作 ; 负 责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清 产 核 资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 ( 四 ) 负 责 学 校 出 资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 ( 五 )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并 向 其 报 告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国 有 资 产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条 学 校 按 照 资 产 分 类 和 部 门 职 责, 对 国 有 资 产 实 施 归 口 管 理,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的 分 工 如 下 : ( 一 ) 财 务 处 负 责 流 动 资 产 的 管 理 ; ( 二 ) 教 务 处 负 责 教 学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 含 实 验 室 配 套 家 具 ) 的 管 理 ; ( 三 ) 科 技 产 业 处 负 责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科 研 成 果 等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的 管 理 ;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负 责 学 校 投 资 企 业 中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 ( 四 ) 后 勤 管 理 处 负 责 土 地 使 用 权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管 理 ; 负 责 家 具 用 具 装 具 的 管 理 ; 负 责 植 物 的 管 理 ; 负 责 后 勤 服 务 总 - 4 -
5 公 司 占 有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 负 责 在 建 的 房 屋 和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管 理 ; ( 五 )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学 校 校 名 校 誉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 负 责 接 受 捐 赠 物 资 并 提 出 调 配 使 用 方 案 ; 负 责 档 案 文 物 陈 列 品 及 捐 赠 物 资 的 管 理 ; ( 六 ) 图 书 馆 负 责 图 书 期 刊 及 数 字 资 源 的 管 理 ( 包 括 各 院 系 部 中 心 资 料 室 的 图 书 资 料 ); ( 七 )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用 于 经 营 的 房 屋 和 土 地 的 管 理 ; 负 责 学 校 已 交 付 使 用 的 房 屋 和 建 筑 物 的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政 策, 负 责 归 口 管 理 资 产 的 管 理, 制 订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 ( 二 ) 负 责 归 口 管 理 资 产 的 账 卡 管 理 清 查 登 记 统 计 报 告 及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信 息 化 管 理 的 要 求, 对 归 口 管 理 资 产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合 理 配 置 资 产, 盘 活 存 量 资 产,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 ( 三 ) 根 据 规 定 权 限, 审 核 归 口 管 理 资 产 的 配 置 使 用 处 置 等 事 项 ; ( 四 ) 接 受 学 校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并 报 告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对 所 使 用 的 资 产 实 施 日 常 管 理,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执 行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结 合 本 单 位 特 点, 制 定 本 单 位 各 类 资 产 的 管 理 细 则,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完 - 5 -
6 整,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率 ; ( 二 )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遵 循 谁 使 用, 谁 管 理 的 原 则 对 本 单 位 使 用 的 资 产 的 账 物 卡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做 到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 ( 三 ) 接 受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并 报 告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章 资 产 配 置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是 指 为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和 促 进 学 校 发 展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程 序 规 定, 通 过 购 置 和 接 受 调 拨 等 方 式 配 备 资 产 的 行 为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坚 持 依 法 配 置 保 障 需 要 科 学 合 理 优 化 结 构 勤 俭 节 约 从 严 控 制 的 原 则 第 十 四 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应 按 照 国 家 省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配 置 标 准 进 行, 没 有 规 定 配 置 标 准 的, 必 须 加 强 论 证, 从 严 控 制, 有 计 划 合 理 配 置 第 十 五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要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做 到 物 尽 其 用, 切 实 发 挥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益 对 闲 置 或 使 用 效 率 不 高 的 资 产 应 向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资 产 管 理 处 提 出 调 剂 申 请, 优 先 在 学 校 范 围 内 进 行 调 剂, 校 内 无 法 调 剂 的 可 按 规 范 程 序 对 外 转 让 第 十 六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购 置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资 产,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报 批 : ( 一 ) 需 购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学 科 和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本 单 位 资 产 存 量 情 况, 拟 订 下 一 年 度 资 产 增 量 计 划, 包 括 拟 购 资 产 的 品 名 - 6 -
7 数 量 金 额 经 费 来 源 等 ; ( 二 ) 学 校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审 核, 分 管 校 长 审 批 ( 大 额 度 购 置 计 划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 ( 三 ) 校 内 各 单 位 凭 经 过 批 准 的 项 目 任 务 书 向 资 产 管 理 处 提 出 购 置 申 请 ; ( 四 ) 资 产 管 理 处 按 照 批 准 后 的 项 目 任 务 书 办 理 资 产 购 置 ; ( 五 ) 需 购 单 位 要 求 调 整 或 追 加 资 产 配 置, 需 要 经 过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分 管 校 长 批 准 第 十 七 条 资 产 购 置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购 置 单 台 套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要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项 目 评 审 第 十 八 条 以 学 校 名 义 无 偿 调 入 或 接 受 捐 赠 形 成 的 资 产 产 权 属 学 校, 由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统 筹 配 置 使 用, 并 按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入 账 第 十 九 条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新 增 资 产 配 置 及 时 进 行 验 收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录 入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财 务 处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保 证 账 账 账 实 的 一 致 性 房 屋 建 筑 物 等 自 建 形 式 配 置 的 资 产, 应 在 竣 工 验 收 后 六 个 月 内 完 成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办 理 财 产 移 交 和 权 属 证 书, 并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要 求, 及 时 做 好 该 部 分 资 产 的 领 用 使 用 登 记 和 会 计 入 账 工 作 对 于 无 法 及 时 完 成 竣 工 结 算 的 自 建 资 产, 应 通 过 暂 估 形 式 及 时 办 理 资 产 入 账 工 作 第 四 章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 包 括 校 内 自 用 和 对 外 投 资 - 7 -
8 出 租 出 借 等 方 式 其 中, 校 内 自 用 资 产 管 理 包 含 资 产 的 购 置 登 记 领 用 使 用 维 护 保 管 清 查 盘 点 资 产 处 置 资 产 共 享 共 用 等 行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应 首 先 保 证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应 坚 持 安 全 完 整 与 注 重 绩 效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建 立 国 有 资 产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积 极 推 进 国 有 资 产 整 合 与 共 享 共 用,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第 二 十 二 条 校 内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要 认 真 做 好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要 建 立 严 格 的 清 查 盘 点 制 度,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资 产 使 用 状 况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将 资 产 管 理 的 责 任 落 实 到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第 二 十 三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要 有 一 位 领 导 具 体 负 责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要 根 据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办 法 ; 要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资 产 管 理 员, 将 资 产 管 理 的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使 用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人 和 具 体 保 管 人 ; 要 利 用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定 期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做 到 家 底 清 楚 账 账 相 符 账 物 相 符 第 二 十 四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的 资 产 管 理 员 要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要 随 意 变 动 资 产 管 理 员 变 动 时 要 填 写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交 接 清 单, 由 本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才 能 办 理 变 动 手 续 交 接 手 续 不 清, 移 交 人 员 不 得 离 岗 人 员 变 动 和 交 接 情 况 要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备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严 禁 用 占 用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担 保 对 外 投 资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外 出 租 出 借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 除 给 后 勤 服 务 公 司 租 赁 托 管 划 转 和 批 准 设 - 8 -
9 立 的 经 营 实 体 的 资 产 外 ) 必 须 履 行 申 报 批 准 手 续 第 五 章 资 产 处 置 与 产 权 纠 纷 调 处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是 指 学 校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移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产 权 的 行 为 处 置 方 式 包 括 : 无 偿 调 拨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置 换 报 废 报 损 对 外 捐 赠 以 及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等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的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单 位 闲 置 资 产 ; ( 二 ) 因 技 术 原 因 并 经 过 科 学 论 证, 确 需 报 废 的 资 产 ; ( 三 ) 因 单 位 分 立 撤 销 合 并 改 制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等 原 因 发 生 的 产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转 移 的 资 产 ; ( 四 ) 盘 亏 呆 账 及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资 产 ; ( 五 ) 已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且 无 法 使 用 的 资 产 ; ( 六 ) 需 要 资 产 处 置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应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进 行 审 核 审 批 或 报 备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或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按 照 江 苏 省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苏 教 规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事 项 的 批 复, 及 学 校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并 报 备 案 的 文 件, 是 学 校 办 理 产 权 变 动 和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的 审 批 权 限 : ( 一 )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土 地 车 辆 等 专 项 资 产 - 9 -
10 的 处 置,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的 核 销, 须 经 省 教 育 厅 审 核 后, 报 省 财 政 厅 批 准 核 销 ; ( 二 ) 学 校 处 置 单 项 或 批 量 价 值 在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事 项, 由 学 校 报 省 教 育 厅 审 核 后, 报 省 财 政 厅 审 批 ; ( 三 ) 学 校 处 置 单 项 或 批 量 价 值 在 300 万 元 以 下 ( 不 含 300 万 元 ) 的 事 项, 由 学 校 审 核 后, 报 省 教 育 厅 审 批 后 报 财 政 厅 备 案 ; ( 四 ) 学 校 处 置 一 般 性 家 具 用 具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批 量 价 值 在 10 万 元 以 下 以 及 单 项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下 ( 不 含 500 元 ) 的 事 项, 由 学 校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后, 报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对 经 批 准 同 意 处 置 的 国 有 资 产,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进 行 处 理 其 中 : ( 一 ) 资 产 的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与 置 换 报 废 处 置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通 过 有 资 质 的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采 取 拍 卖 招 投 标 协 议 转 让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 二 ) 符 合 资 产 评 估 行 为 的 资 产 处 置, 交 易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评 估 价 格,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低 于 评 估 价 格 的,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报 批 备 案 涉 及 计 算 机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等 易 导 致 环 境 污 染 等 安 全 隐 患 的 电 子 设 备 报 废 处 置, 应 按 照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电 子 废 物 处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苏 财 绩 号 ) 规 定 执 行 ( 三 ) 资 产 的 报 损 处 置 : 根 据 批 准 文 件 办 理 核 销 手 续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是 指 校 内 各 单 位 对 外 对 内 在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使 用 权 上 的 纠 纷 涉 及 产 权 纠 纷 的, 事 发 单 位 要 及 时 报 告 资 产 管 理 处,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和 有 关 单 位 共 同 办 理 调 查 取 证 调 处, 或 提 交 司 法 部 门 调 处 校 内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的
11 纠 纷 由 其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了 的,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调 解 或 报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裁 定 第 六 章 资 产 收 益 管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是 指 学 校 出 租 出 借 处 置 资 产 和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税 金 评 估 费 拍 卖 佣 金 等 费 用 后 的 部 分 ( 一 )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收 益 : 是 指 高 校 利 用 闲 置 的 办 公 场 所 教 学 实 验 用 房 门 面 房 场 地 设 备 设 施 等 资 产, 采 取 出 租 出 借 等 方 式, 向 承 租 单 位 和 个 人 等 特 定 对 象 收 取 的 租 金 承 包 费 使 用 费 占 用 费 广 告 费 管 理 费 等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收 益 ( 二 ) 对 外 投 资 收 益 : 是 指 高 校 单 独 对 外 投 资 或 利 用 单 位 资 产 与 其 他 单 位 合 资 投 资 等 取 得 的 收 益 ( 三 ) 资 产 处 置 收 益 : 是 指 省 级 单 位 经 批 准 将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转 让 资 产 置 换 资 产 核 销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包 括 资 产 出 售 收 入 出 让 收 入 置 换 差 价 收 入 报 废 报 损 残 值 变 价 收 入 等 扣 除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净 收 益 ( 四 ) 其 他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应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和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如 实 反 映 和 收 缴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隐 瞒 截 留 挤 占 坐 支 和 挪 用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必 须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实 行 统 一 核 算, 统 一 管 理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的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要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政 府 非
12 税 收 入 收 缴 管 理 规 定,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及 时 上 缴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的 流 失 第 七 章 资 产 评 估 与 清 查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对 相 关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 ( 一 )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改 制 为 企 业 ; ( 二 )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 ( 三 ) 合 并 分 立 清 算 ; ( 四 ) 资 产 拍 卖 转 让 置 换 ; ( 五 )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资 产 租 赁 给 非 国 有 单 位 ; ( 六 ) 确 定 涉 讼 资 产 价 值 ;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评 估 的 事 项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不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 ( 一 ) 经 批 准 学 校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给 其 他 国 有 单 位 的 ; ( 二 ) 学 校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或 国 有 单 位 之 间 的 合 并 资 产 划 转 置 换 和 转 让 ; ( 三 ) 发 生 其 他 不 影 响 国 有 资 产 权 益 的 特 殊 产 权 变 动 行 为, 报 经 省 财 政 厅 确 认 可 以 不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的 第 三 十 七 条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资 产 评 估 资 质 的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如 实 向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客 观 性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负 责
13 第 三 十 八 条 资 产 清 查 是 指 学 校 在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自 身 需 求 下, 按 照 规 定 政 策 程 序 和 方 法, 对 本 单 位 进 行 账 务 清 理 财 产 清 查, 依 法 认 定 各 项 资 产 损 溢, 真 实 反 映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占 用 使 用 状 况 的 工 作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 ( 一 ) 根 据 国 家 专 项 工 作 要 求 或 者 省 教 育 厅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被 纳 入 统 一 组 织 的 资 产 清 查 范 围 的 ; ( 二 ) 进 行 重 大 改 革 或 者 整 体 部 分 改 制 为 企 业 的 ; ( 三 ) 遭 受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资 产 严 重 损 失 的 ; ( 四 ) 会 计 信 息 严 重 失 真 或 者 国 有 资 产 出 现 重 大 流 失 的 ; ( 五 ) 会 计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更 改, 涉 及 资 产 核 算 方 法 发 生 重 要 变 化 的 ; ( 六 ) 内 部 机 构 发 生 重 大 调 整 或 人 员 重 大 变 动 的 ; ( 七 ) 上 级 部 门 认 为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资 产 清 查 具 体 工 作 按 照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财 绩 号 )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执 行 第 八 章 资 产 信 息 管 理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使 用 江 苏 省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对 全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现 状 以 及 配 置 使 用 处 置 等 环 节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校 内 各 单 位 要 配 合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规 范 使 用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状 况, 按 照
14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报 表 格 式 及 内 容 做 出 报 告 学 校 必 须 定 期 报 告 出 租 出 借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的 收 益 收 缴 工 作,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和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对 于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长 期 无 收 益 的 应 进 行 分 析 说 明 学 校 在 报 送 报 表 时, 应 做 到 内 容 完 整 信 息 真 实 数 字 准 确, 同 时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变 动 使 用 和 结 存 情 况 做 出 文 字 说 明 第 四 十 二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要 按 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填 报 相 关 报 表, 应 做 到 内 容 完 整, 数 据 准 确 校 内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所 提 供 的 数 据 负 责 第 九 章 资 产 绩 效 管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是 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年 度 决 算 报 表 财 务 报 告 财 产 清 查 盘 点 资 产 统 计 报 告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化 数 据 库 等 资 料, 采 用 多 层 次 指 标 体 系 和 采 取 多 因 素 的 方 式 方 法, 科 学 考 核 和 评 价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效 益 的 行 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应 当 包 括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基 础 工 作,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使 用 和 处 置 等 主 要 内 容 第 四 十 四 条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和 考 核 体 系, 按 照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合 理 客 观 公 正 规 范 可 行 的 方 法 标 准 和 程 序, 真 实 地 反 映 和 评 价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绩 效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应 当 坚 持 分 类 考 核 与 综 合 考 核 相 结 合, 日 常 考 核 与 年 终 考 核 相 结 合, 绩 效 考 核 与 预 算 考 评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采 用 多 元 化 的 指 标 体 系 和 科 学 的 方 式 方
15 法, 不 断 提 高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完 整 性 和 有 效 性 第 十 章 监 督 管 理 与 奖 惩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监 督 与 审 计 监 督, 事 前 监 督 与 事 中 监 督 和 事 后 监 督, 日 常 监 督 与 专 项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单 位 资 产 监 管 体 系 第 四 十 七 条 校 内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及 工 作 人 员, 都 有 管 好 用 好 资 产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依 法 维 护 其 安 全 完 整 学 校 将 资 产 管 理 的 责 任 纳 入 部 门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范 围, 涉 及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的 审 计 应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和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参 与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合 理 的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制, 将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单 位 和 个 人, 加 强 对 国 有 资 产 利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的 考 核, 依 法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各 归 口 管 理 单 位 每 年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组 织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具 体 可 采 用 帐 表 检 查 实 物 检 查 以 及 抽 查 联 查 等 方 式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是 一 项 互 相 协 调 互 相 配 合 的 系 统 工 程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从 计 划 购 置 保 管 使 用 维 修 报 废 到 出 售 转 让 都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责 学 校 建 立 资 产 管 理 奖 惩 制 度, 对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 对 工 作 失 责,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的, 应 按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在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资 产 管 理 处 有 权 责 令 其 改 正 ; 情 况 严 重 的, 学 校 将 追 究 主 管 领 导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16 ( 一 ) 未 按 其 职 责 要 求 进 行 资 产 管 理, 对 资 产 流 失 或 浪 费 不 反 映 不 报 告, 造 成 资 产 损 失 的 ; ( 二 ) 未 如 实 进 行 产 权 登 记 填 报 资 产 报 表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的 ; ( 三 ) 擅 自 提 供 担 保 的 ; ( 四 ) 擅 自 转 让 处 置 资 产 和 用 于 出 租 出 借 对 外 投 资 经 营 的 ; ( 五 ) 弄 虚 作 假, 以 各 种 名 目 侵 占 资 产 和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 ( 六 ) 对 资 产 收 益 不 认 真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不 按 规 定 收 缴 资 产 收 益 的 ; ( 七 ) 对 长 期 闲 置 低 效 运 转 或 超 标 准 配 置 资 产,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调 剂 的 ( 八 ) 对 形 成 盘 亏 呆 账 及 非 正 常 损 失 资 产 的 学 校 全 资 和 控 股 企 业, 人 员 资 产 管 理 的 责 任 追 究 执 行 江 苏 省 省 属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 苏 国 资 号 ) 有 关 规 定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各 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使 用 人 员, 违 反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政 策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大 量 流 失,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颁 发 的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锡 职 院 资 号 ) 同 时 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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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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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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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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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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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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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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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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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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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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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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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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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