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責任修正條文對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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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夷枯 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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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宏 泰 人 壽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除 外 責 任 本 次 送 審 條 文 前 次 送 審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一 條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該 被 保 險 人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該 被 保 險 人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非 因 當 次 住 院 事 故 治 療 之 目 的 所 進 行 之 牙 科 手 術 ( 乙 型 不 適 用 ) 四 裝 設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且 其 裝 設 以 一 次 為 限,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 乙 型 不 適 用 ) 五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六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除 外 責 任 第 十 一 條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該 被 保 險 人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該 被 保 險 人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非 因 當 次 住 院 事 故 治 療 之 目 的 所 進 行 之 牙 科 手 四 裝 設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且 其 裝 設 以 一 次 為 限,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五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六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本 商 品 甲 型 為 實 支 實 付 型 乙 型 為 日 額 型, 分 別 依 據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單 示 範 條 款 ( 實 支 實 付 型 ) 及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單 示 範 條 款 ( 日 額 型 ) 訂 定, 故 另 載 明 乙 型 不 適 用 項 目 第 1 頁 / 共 12 頁
2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第 2 頁 / 共 12 頁
3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3 頁 / 共 12 頁
4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七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七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第 4 頁 / 共 12 頁
5 宏 泰 人 壽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除 外 責 任 本 次 送 審 條 文 前 次 送 審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條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除 外 責 任 第 十 條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非 法 吸 食 或 施 打 麻 醉 藥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或 天 生 畸 形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之 必 要 外 科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非 因 治 療 目 的 之 牙 齒 手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裝 設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且 其 裝 設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或 靜 養 五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或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流 產, 不 在 此 限 第 5 頁 / 共 12 頁 一 第 一 項 : 由 於 毒 品 之 危 害 程 度 遠 高 於 麻 醉 藥 品, 且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已 就 毒 品 及 麻 醉 藥 品 等 加 以 明 定, 爰 配 合 修 正 第 三 款 二 第 二 項 : ( 一 ) 第 一 款 : 由 於 何 謂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之 必 要 外 科 整 形 在 實 務 認 定 上 經 常 發 生 爭 議, 爰 參 照 保 險 實 務 及 醫 界 專 家 看 法, 修 正 但 書 內 容 ( 二 ) 第 二 款 : 由 於 天 生 畸 形 是 否 包 括 內 在 之 先 天 性 疾 病 經 常 發 生 爭 議, 爰 明 訂 此 類 情 況 以 外 觀 可 見 者 為 限 ( 三 ) 第 三 款 : 將 原 條 文 第 二 條 第 八 項 醫 院 定 義 之 但 書 移 列 本 款 併 同 規 範 ( 四 ) 第 四 款 :
6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1. 增 列 第 一 目 九 項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及 第 三 目 八 項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為 承 保 範 圍 2. 有 關 懷 孕 流 產 及 分 娩 增 列 併 發 症 文 字, 以 玆 明 確 ; 原 但 書 內 容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或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流 產, 參 考 優 生 保 健 法 第 九 條 有 關 人 工 流 產 之 條 件, 以 列 舉 方 式 於 第 二 目 增 列 五 項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須 之 流 產, 其 中 第 四 款 第 二 目 之 第 三 業 涵 括 原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必 要 之 流 產 第 6 頁 / 共 12 頁
7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第 7 頁 / 共 12 頁
8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六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第 8 頁 / 共 12 頁
9 宏 泰 人 壽 新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除 外 責 任 本 次 送 審 條 文 前 次 送 審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九 條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或 第 一 次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或 第 一 次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除 外 責 任 第 十 八 條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或 第 一 次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非 法 吸 食 或 施 打 麻 醉 藥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或 第 一 次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或 天 生 畸 形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之 必 要 外 科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非 因 治 療 目 的 之 牙 齒 手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裝 設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且 其 裝 設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或 靜 養 五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期 間 因 子 宮 外 孕 葡 萄 胎 毒 血 症 產 後 大 量 出 血 之 住 院 治 療 ( 二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之 流 一 第 一 項 : 由 於 毒 品 之 危 害 程 度 遠 高 於 麻 醉 藥 品, 且 毒 品 危 害 防 治 條 例 已 就 毒 品 及 麻 醉 藥 品 等 加 以 明 定, 爰 配 合 修 正 第 三 款 二 第 二 項 : ( 一 ) 第 一 款 : 由 於 何 謂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之 必 要 外 科 整 形 在 實 務 認 定 上 經 常 發 生 爭 議, 爰 參 照 保 險 實 務 及 醫 界 專 家 看 法, 修 正 但 書 內 容 ( 二 ) 第 二 款 : 由 於 天 生 畸 形 是 否 包 括 內 在 之 先 天 性 疾 病 經 常 發 生 爭 議, 爰 明 訂 此 類 情 況 以 外 觀 可 見 者 為 限 ( 三 ) 第 三 款 : 將 原 條 文 第 二 條 第 五 項 醫 院 定 義 之 但 書 移 列 本 款 併 同 規 範 ( 四 ) 第 四 款 : 第 9 頁 / 共 12 頁
10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產 或 懷 孕 期 間 所 發 生 治 療 性 或 先 兆 性 之 流 產 ( 三 ) 經 診 斷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剖 腹 產 : 1. 產 程 過 長 ( 在 正 常 分 娩 或 催 生 情 況 下, 子 宮 頸 開 口 超 過 二 小 時 仍 未 再 擴 張 或 在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二 小 時 胎 頭 仍 未 下 降, 或 分 娩 潛 伏 期 超 過 十 六 小 時 以 上 子 宮 頸 仍 未 完 全 擴 張 者 ) 2. 胎 兒 窘 迫 (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胎 心 音 持 續 下 降, 胎 兒 心 跳 嚴 重 不 穩 定 或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測 定 值 少 於 ph7.2) 3. 胎 兒 體 重 四 公 克 以 上 4. 胎 兒 水 腦 症 5. 多 胞 胎 6. 胎 位 不 正 ( 額 位 臀 位 或 橫 位 者 ) 7. 前 置 胎 盤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子 癇 前 兆 症 子 癇 症 8. 非 先 天 性 骨 盆 嚴 重 變 形 但 選 擇 性 之 剖 腹 生 產, 例 如 前 胎 剖 腹 生 產 懼 產 痛 或 擇 吉 時 等 而 施 行 之 剖 腹 生 產,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1. 增 列 第 一 目 九 項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及 第 三 目 八 項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為 承 保 範 圍 2. 有 關 懷 孕 流 產 及 分 娩 增 列 併 發 症 文 字, 以 玆 明 確 ; 原 但 書 內 容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或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流 產, 參 考 優 生 保 健 法 第 九 條 有 關 人 工 流 產 之 條 件, 以 列 舉 方 式 於 第 二 目 增 列 五 項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須 之 流 產, 其 中 第 四 款 第 二 目 之 第 三 業 涵 括 原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必 要 之 流 產 第 10 頁 / 共 12 頁
11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第 11 頁 / 共 12 頁
12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六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第 12 頁 / 共 12 頁
2005-11
2005-11 看 不 见 的 星 球 告 诉 我 一 些 迷 人 的 星 球 吧, 我 不 喜 欢 残 酷 和 恶 心 的 场 面 你 说 好 吧, 我 笑 着 点 点 头, 当 然, 没 问 题 希 希 拉 加 希 希 拉 加 是 一 个 迷 人 的 星 球, 鲜 花 和 湖 泊 让 所 有 旅 人 过 目 不 忘 在 希 希 拉 加, 你 见 不 到 一 寸 裸 露 的 土 壤, 每 一 块
1984 1295 43 500 700 2 3 65 50 10 1 3 5 5 10 1757 150 100 1950 100 60 1953 1968 118 05 142 45 1976 601 2 523 8 1968 4 20 1983 513 6 56 96 36
16 11 6 9 1920 900 31 350 60 3 5 36 150 50 60 2000 1000 1974 8200 1978 25000 1983 2097 7 35 1984 1295 43 500 700 2 3 65 50 10 1 3 5 5 10 1757 150 100 1950 100 60 1953 1968 118 05 142 45 1976 601 2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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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維護保養手冊
公 廁 管 理 與 清 潔 維 護 講 義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建 築 系 電 話 :2737-6244 傳 真 :2737-6721 吳 明 修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創 會 理 事 長 鄭 政 利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沈 英 標 台 灣 衛 浴 文 化 協 會 現 任 理 事 長 何 昆
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
全 国 主 要 流 域 重 点 断 面 水 质 自 动 监 测 周 报 2016 年 第 16 期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2016 年 04 月 20 日 2016 年 第 16 周 (04 月 11 日 ~04 月 17 日 ), 全 国 主 要 水 系 148 个 水 质 自 动 监 测 断 面 中, 共 监 测 了 143 个, 其 中 Ⅰ 类 水 质 断 面 为 17 个, 占 12%;Ⅱ
諮 詢 / 吳 明 賢 ( 台 大 醫 院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主 任 台 大 醫 學 院 內 科 教 授 ) 撰 稿 / 伍 蓉 症 狀 多 樣 且 擾 人 胃 及 食 道 位 置 圓 胃 食 道 逆 流 分 典 型 症 狀 及 非 典 型 症 狀 典 型 症 狀 為 胃 酸 逆 流 胸 骨
E 主 監 火 燒 心 胃 食 道 逆 流 要 緊 嗎? 胃 食 道 逆 流 症 是 常 見 的 消 化 道 疾 病, 但 發 病 初 期 常 被 忽 略, 沒 有 適 當 治 療 而 慢 慢 衍 生 出 嚴 重 的 併 發 症, 專 家 告 訴 您 有 胃 食 道 逆 流 到 底 該 怎 麼 辦? 才 能 避 兔 繼 續 惡 化 I 玉 是 科 技 業 的 新 貴, 雖 然 口 袋 麥 克 /1\
营养与健康
营 养 与 健 康 各 位 至 乐 的 领 导 父 老 乡 亲 们 朋 友 们 : 大 家 早 上 好! 非 常 荣 幸 能 到 这 里 来 分 享 有 关 一 些 健 康 的 课 题 今 天 我 想 用 最 浅 显 的 语 言 来 探 讨 一 下 如 何 让 我 们 健 康 希 望 各 位 能 从 中 得 到 一 些 益 处 健 康 这 个 问 题 比 较 复 杂, 有 许 多 不 同 的 理 念,
~50 50~25 ~ ~ 25~15 ~ ~ 15 ~ ~ ~
1. 2. 3. 4. 5. 6. 1-107- 100 100~50 50~25 ~ ~ 25~15 ~ ~ 15 ~ ~ 1. 1 2 3 4 2. 1 2 3 4 18~40 1. 50 25 2. -108- 1 25 25 2 25 25 3 1 2 1 5 10 2 200 200 3 3 4 1 30 2 3 3 4 200 / 4 1 1 2 40 2 3. 1 2 3 4-109-
華南產物團體住院醫療保險_實支實付型_
華 南 產 物 團 體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 實 支 實 付 型 )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病 房 與 膳 食 費 用 醫 療 雜 費 醫 師 診 查 與 會 診 費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住 院 前 後 一 週 門 診 保 險 金 外 科 手 術 住 院 醫 療 增 額 補 償 保 險 金 傷 害 急 診 治 療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附件四:作品送展表(夾於作品說明書第一頁,請勿裝訂)
嘉 義 市 第 31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別 :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作 品 名 稱 : 果 真 有 酵 - 水 果 酵 素 的 應 用 關 鍵 詞 : 水 果 酵 素 環 保 編 號 : 1 摘 要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蒐 集 常 見 的 水 果, 利 用 多 餘 的 果 皮 和 剩 餘 的 果 肉 製 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40 94 88 82 77 72 67 62 57 53 48 44 40 37 33 29 26 23 20 17 14 11 8 39 94 88 82 77 71 66 61 57 52 48 44 40 36 32 28 25 22 18 15 12 9 7 38 94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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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嘉 義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教 學 設 計 單 元 名 稱 水 溶 液 - 水 溶 液 的 酸 鹼 性 教 學 班 級 六 年 二 班 教 學 日 期 100 年 1 月 3 日 星 期 一 設 計 者 劉 恬 如 教 學 共 4 節, 教 學 演 示 第 二 節 教 學 者 劉 恬 如 教 材 來 源 康 軒 版 自 然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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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第 1 期 总 第 29 期 海 宁 市 史 志 办 公 室 海 宁 市 史 志 学 会 海 宁 州 志 稿 金 石 志 序 叶 海 宁 州 志 稿 曳 渊 李 圭 袁 刘 蔚 仁 袁 朱 宝 瑨 等 编 袁 1922 年 遥 冤 范 金 伐 石 以 传 文 字, 古 人 所 托 以 不 朽, 而 后 入 资 以 考 古 者 也 近 世 之 儒, 咸 重 金 石 之 文, 或 据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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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 70 200 103 0 10 9 6, 000 3, 0005, 000 5003, 000 7 206 5 30 16 200411 383 4 56 0 1 5 515 90 2003 00 ph 2 5 4560 3, 000 p pm ph 89 200411 383 17 9 0 26 2452 001 601 80 170 18 200411 383 501 50 150 150
摘 要 我 們 將 日 常 生 活 上 常 吃 到 的 蔬 菜 水 果, 利 用 與 水 酒 精 作 為 溶 劑, 製 作 出 濃 度 相 同 的 溶 液, 觀 察 透 過 配 合 菜 瓜 布 清 潔 各 種 汙 垢 的 能 力 如 何, 我 們 還 利 用 了 黑 糖 水 與 蔬 果 進 行 一
作 品 名 稱 : 清 潔 汙 垢 - 天 然 ㄟ 尚 好 摘 要 我 們 將 日 常 生 活 上 常 吃 到 的 蔬 菜 水 果, 利 用 與 水 酒 精 作 為 溶 劑, 製 作 出 濃 度 相 同 的 溶 液, 觀 察 透 過 配 合 菜 瓜 布 清 潔 各 種 汙 垢 的 能 力 如 何, 我 們 還 利 用 了 黑 糖 水 與 蔬 果 進 行 一 個 月 的 發 酵, 以 一 個 禮 拜
( CIP) /. :, ( ) ISB N S CI P (2004) ( 2 ) ( ) : : 787 m m1092 m m 1/ 64 : : 63
( CIP) /. :, 2004. 8 ( ) ISB N 7 109 09371 9.... S865. 4 CI P (2004) 076150 ( 2 ) ( 100026 ) : 2004 8 1 2004 8 1 : 787 m m1092 m m 1/ 64 : 2. 875 : 63 : 1 20 000 : 2. 90 (, ) ,,,,,,, 1 ,,, 2004 5 2 1
質 詢 及 答 覆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質 詢 第 1 組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質 詢 對 象 :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有 關 各 單 位 質 詢 議 員 : 陳 碧 峰 周 柏 雅 陳 嘉 銘 李 文 英 顏 聖 冠 王 孝 維 洪 健 益 李
\/\/\/\/\/\/\/\/\/\/\/\/\/\/\/ \/\/\/\/\/\/\/\/\/\/\/\/\/\/\/ \ \/\/\/\/\/\/\/\/\/\/\/\/\/\/\/ \/\/\/\/\/\/\/\/\/\/\/\/\/\/\/ \ 要 目 質 詢 及 答 覆 ( 第 10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第 1 組 5002 警 政 衛 生 部 門
,,,,,,,,, ;, ; ;,,,,, ( ), 2003 10 ,,,,,,,,,,,,,,,,,,,,, ,,, ( ),,,,,,,, 2001 8 1 ( ) 1 1. 1 2. 2 3. 3 4. 3 5. 5 6. 6 7. 7 8. 8 9. 9 ( ) 11 1. 11 2. 13 3. 14 4. 16 17 6. 17 7. 18 8., 20 9. 21 10. 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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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 雄 人 壽 綜 合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給 付 保 險 附 約 (103)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給 付 內 容 :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外 科 手 術 保 險 金 外 科 手 術 看 護 保 險 金 出 院 後 療 養 保 險 金 ) ( 等 待 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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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 深 莫 測 蘿 蔔 糕 製 作 與 探 究 科 別 :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在 來 米 蘿 蔔 糕 抑 菌 中 藥 1 摘 要 本 實 驗 主 要 探 討 蘿 蔔 糕 的 製 作 方 法 並 改 善 蘿 蔔 糕 口 感 及 延 長 保 存 期 限 在 研 究 一 我 們 找 出 蘿 蔔 絲 水 和 在 來 米 的 最 佳 比 例 是 2:2.5:1
总 前 言 农 牧 业 资 源 调 查 和 农 牧 业 区 划 是 实 现 现 代 化 农 业 的 基 础 工 作 根 据 1980 年 青 海 省 农 牧 业 区 划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农 牧 业 区 划 会 议, 关 于 县 级 农 业 自 然 资 源 调 查 和 农 业 区 划 工 作
青 海 县 果 洛 藏 族 自 治 州 久 治 县 畜 牧 业 区 划 果 洛 州 农 牧 业 区 划 办 公 室 果 洛 州 畜 牧 业 区 划 大 队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二 月 1 总 前 言 农 牧 业 资 源 调 查 和 农 牧 业 区 划 是 实 现 现 代 化 农 业 的 基 础 工 作 根 据 1980 年 青 海 省 农 牧 业 区 划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农 牧 业 区
200 16 300 1978 6 1990 1 35 5267 1903 1 720 1903 2 320 1958 2 850 1958 1 917 7 1958 1 1173 1971 3 2400 1980 3 4000 1980 7 10050 1984 4 2076 1984 6 247
5 1 5 6 2 6 6 6 19 24 27 0 7 1966 1 8 1978 1981 219 2 06 1985 7 8 1990 9 46 7410 100 50 1897 13 2 200 16 300 1978 6 1990 1 35 5267 1903 1 720 1903 2 320 1958 2 850 1958 1 917 7 1958 1 1173 1971 3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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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真 相 大 揭 秘 安 部 司, 从 事 食 品 添 加 剂 工 作 20 多 年, 人 称 添 加 剂 活 辞 典 食 品 添 加 剂 之 神 他 不 仅 熟 知 各 种 添 加 剂 的 作 用 的 用 法, 并 亲 眼 见 证 了 食 品 加 工 生 产 的 幕 后 安 部 司 曾 受 食 品 加 工 厂 委 托, 用 二 三 十 种 添 加 剂 把 黏 糊 糊 的 废 肉 制 成 好
(Microsoft Word - 6630\274B\313\241\265\330.doc)
題 目 : 誰 的 氣 量 大? 班 級 : 六 年 六 班 科 目 : 自 然 科 組 員 : 劉 芊 華 宋 瑀 恬 詹 舒 評 戴 宜 君 ( 第 九 組 ) 指 導 老 師 : 顏 君 叡 壹 研 究 動 機 五 年 級 自 然 課 曾 學 習 過 簡 易 滅 火 器 的 製 作, 從 寶 特 瓶 中 不 斷 的 冒 出 的 氣 泡, 令 我 們 覺 得 非 常 有 趣 它 的 原 理 是
的 基 本 国 策 就 是 关 注 国 家 一 妇 科 病 的 现 状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最 新 调 查 显 示 :85% 的 女 性 缺 乏 对 自 身 生 殖 健 康 的 关 注 女 性 各 种 恶 性 疾 病 发 病 率 每 年 以 7% 的 速 度 递 增, 已 婚 妇 女
女 性 健 康 意 识 淡 薄 危 害 大 关 于 妇 女 健 康 状 况 的 报 告 1 87.5% 的 妇 女 患 了 妇 科 疾 病 而 自 己 不 知 道, 更 谈 不 上 治 疗 2 85% 的 年 轻 女 士 不 知 道 如 何 正 确 对 待 妇 科 病 3 96% 的 女 士 一 生 中 至 少 患 过 一 次 霉 菌 性 阴 道 炎 4 90% 的 男 士 不 了 解 妇 科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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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肉 用 牛 生 产 技 术 本 章 提 要 本 章 主 要 介 绍 了 肉 用 牛 品 种, 肉 用 牛 的 体 型 外 貌 特 征 及 选 择 方 法, 繁 殖 母 牛 的 饲 养 管 理 技 术, 重 点 介 绍 了 肉 用 牛 的 肥 育 技 术 学 完 本 章, 要 求 了 解 优 良 肉 用 牛 品 种 特 征 和 育 肥 牛 的 选 择 要 求, 掌 握 肉 用 牛 生 产
(Microsoft Word - \254\354\256i\(1\).doc)
神 奇 的 滅 孑 師 太 ~~ 探 討 日 常 生 活 常 用 水 溶 液 及 植 物 對 於 消 滅 孑 孓 之 成 效 壹 研 究 動 機 春 眠 不 覺 曉, 處 處 蚊 子 咬, 夜 來 巴 掌 聲, 蚊 子 死 多 少? 夏 天 即 將 到 來, 蚊 子 的 惡 夢 一 直 困 擾 著 我 們 了, 班 上 同 學 舉 起 手 腳 指 著 一 個 一 個 紅 豆 冰 咒 念, 真 是 令
十 本 附 約 所 稱 住 院 日 數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入 院 診 療 之 日 至 出 院 當 日 止 之 日 數 ( 含 入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但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日 出 院 後, 又 入 院 診 療 時, 不 論 其 原 因 為 何, 該
國 寶 人 壽 享 健 康 住 院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保 險 單 條 款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内文5-84页.FIT)
致 富 经 典 圆 园 10 援 园 1 荫 栽 培 技 术 荫 日 光 温 室 茄 子 栽 培 技 术 邓 守 哲 杨 春 玲 ( 辽 宁 省 本 溪 县 农 科 所 117100)( 辽 宁 农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115009) 1 品 种 选 择 日 光 温 室 茄 子 栽 培, 一 般 于 7 月 下 旬 播 种,9 月 下 旬 至 10 月 初 定 植,12 月 份 开 始 供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2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2 第 二 章 溫 泉 的 歷 史... 3 第 三 章 溫 泉 法 律 與 分 布 第 一 節 溫 泉 的 法 律 / 定 義... 5 第 二 節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日 語 系 題 目 : 日 本 の 温 泉 と 台 湾 の 温 泉 指 導 教 師 : 古 瀨 和 彥 老 師 姓 名 : 袁 緣 姓 名 : 楊 錡 學 號 :BX99063 學 號 :BX99512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2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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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2 食 品 類 共 同 科 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1: 食 品 概 論 1.(2) 澱 粉 回 凝 ( 老 化 ) 變 硬 的 最 適 溫 度 是 25 5-18 -30 2.(2) 植 物 中 含 蛋 白 質 最 豐 富 的 是 穀 類 豆 類 蔬 菜 類 薯 類 3.(3) 牛 奶 製 成 奶 粉 最 常 用 熱 風 乾 燥 冷 凍 乾 燥 噴 霧 乾 燥 滾 筒 乾 燥 4.(3)
怀孕期间可以同房吗_如何快速怀孕,不孕不育21步排查法,5316怀孕初
怀 孕 期 间 可 以 同 房 吗 _ 如 何 快 速 怀 孕, 不 孕 不 育 21 步 排 查 法,5316 初 www.ysbl.net http://www.ysbl.net 怀 孕 期 间 可 以 同 房 吗 _ 如 何 快 速 怀 孕, 不 孕 不 育 21 步 排 查 法,5316 怀 孕 初 医 生 容 易 误 诊 怀 孕 或 可 能 已 受 孕 者, 请 预 先 告 知 医 护 人
《养生保健中的巧》
1 2002.10 1...1...1...3...5...6...8...10...11...13...14...14...14...15...16...17...17...26...28...29...30...32 2...34...35...36...40...45...46...46...47...48...50...50...51...52...52...52...53...54...54...54...55...55...56...56...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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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品 名 稱 : 讓 地 球 酵 起 來 摘 要 化 學 製 品 充 斥 市 面, 如 何 使 用 更 天 然 環 保 的 製 品 替 代 市 面 上 的 化 學 製 劑, 使 我 們 的 環 境 更 美 好, 接 觸 環 保 酵 素 後 心 中 的 疑 問 似 乎 有 解, 但 疑 惑 的 是
金 門 地 區 第 56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組 別 : 化 學 科 別 : 國 小 組 作 品 名 稱 : 讓 地 球 酵 起 來 關 鍵 詞 : 環 保 酵 素 去 汙 力 清 潔 編 號 : 作 品 名 稱 : 讓 地 球 酵 起 來 摘 要 化 學 製 品 充 斥 市 面, 如 何 使 用 更 天 然 環 保 的 製 品 替 代 市 面 上 的 化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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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有人仅凭味道来确定食物是酸性还是碱性
专 家 说 法 : 有 人 仅 凭 味 道 来 确 定 食 物 是 酸 性 还 是 碱 性 生 男 孩 shengnanhaidekexuefangfa.ttyhome.com http://shengnanhaidekexuefangfa.ttyhome. 专 家 说 法 : 有 人 仅 凭 味 道 来 确 定 食 物 是 酸 性 还 是 碱 性 腹 部 不 太 突 出 或 下 腹 部 突 出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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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区报社出版 统一刊号 CN11-0191 邮发代号 1-166 2016 年 5 月 18 日 星期三 农历丙申年四月十二 总第 3290 期 第 1790 期 81-166 导 读 老年协会 从草根入正轨 夏季高温 降血压要对症 刊 老年 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新闻 资讯 04 电信诈骗 老年人需警惕 06 10 中药防晒 方法对效果好 11 月季大会明日开幕 老人可享半价门票 本报讯
中興癌症終身保險
遠 雄 人 壽 雄 溫 馨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103)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長 期 住 院 看 護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出 院 療 養 保 險 金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保 險 金 手 術 費
新光綜合醫療保險附約條款樣本
新 光 人 壽 綜 合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條 款 樣 本 ( 本 條 款 僅 供 參 考 )( 本 附 約 須 附 加 訂 約 始 生 效 力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1. 住 院 保 險 金 2. 手 術 保 險 金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怀孕多久会有反应,身体会分泌出一种简称叫hcg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怀 孕 多 久 会 有 反 应, 身 体 会 分 泌 出 一 种 简 称 叫 hcg 的 ( 人 绒 毛 膜 促 性 腺 激 素 ) www.yzszfgjj.com http://www.yzszfgjj.com 怀 孕 多 久 会 有 反 应, 身 体 会 分 泌 出 一 种 简 称 叫 hcg 的 ( 人 绒 毛 膜 促 性 腺 激 素 ) 其 中 还 可 见 有 节 律 的 胎 心 搏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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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 山 渔 业 2013 年 第 5 期 内 部 资 料 免 费 赠 阅 目 录 舟 山 渔 业 2013 年 第 5 期 ( 双 月 刊 总 第 141 期 ) (1990 年 10 月 创 刊 ) 主 办 单 位 : 舟 山 市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舟 山 市 海 洋 与 渔 业 经 济 学 会 舟 山 市 水 产 学 会 舟 山 市 水 产 流 通 与 加 工 协 会 舟 山 市 远 洋
过, 同 样 加 快 了 扩 散 速 度 溶 剂 则 是 从 低 浓 度 溶 液 中 通 过 渗 透 膜 向 高 浓 度 溶 液 中 扩 散 溶 液 的 浓 度 越 高, 渗 透 压 就 愈 大 随 着 温 度 升 高, 渗 透 压 逐 渐 增 加, 导 致 蛋 黄 失 水 率 增 加 [4] 因
F * 迟 玉 杰, 胥 伟, 刘 振 宇 150030 摘 要 : 关 键 词 : 近 年 来, 世 界 蛋 品 开 发 和 蛋 制 品 加 工 有 了 长 足 的 发 展,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投 入 大 量 的 资 金 和 科 技 力 量 进 行 研 究 和 开 发, 许 多 发 达 国 家 禽 蛋 制 品 深 加 工 比 重 已 达 其 禽 蛋 总 量 的 20-25%, 其 产 品 多
1 2 abc 3 4 (2) 5 6 7 8 9 50 p.h. 50 50 p.h. 50 10 50 P.H. 50.c.c 50 P.H. 50c.c 11 19 37 12 30 40 50 30 40 50 13 14 15 CH 3 COONa 16 17 18 MgSO 4 19 20 ; 21 1 10 2 40 50 60 70 80 3 22 23 1. 2. 3. --- 1997
酸 奶 是 以 新 鲜 的 牛 奶 为 原 料, 经 过 巴 氏 杀 菌 后 再 向 牛 奶 中 添 加 有 益 菌 ( 发 酵 剂 ), 经 发 酵 后, 再 冷 却 灌 装 的 一 种 牛 奶 制 品 目 前 市 场 上 酸 奶 制 品 以 凝 固 型 搅 拌 型 和 果 味 型 为 主 酸 奶
酸 奶 是 以 新 鲜 的 牛 奶 为 原 料, 经 过 巴 氏 杀 菌 后 再 向 牛 奶 中 添 加 有 益 菌 ( 发 酵 剂 ), 经 发 酵 后, 再 冷 却 灌 装 的 一 种 牛 奶 制 品 目 前 市 场 上 酸 奶 制 品 以 凝 固 型 搅 拌 型 和 果 味 型 为 主 酸 奶 不 但 保 留 了 牛 奶 的 所 有 优 点, 而 且 某 些 方 面 经 加 工 过 程 还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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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BOD SS DO 50MPN/100m 6.58.5 1mg/ 25mg/ 7.5mg/ 1,000 ph COD SS DO 6.08.5 6.08.5 6.58.5 6.58.5 6.58.5 6.58.5 6.58.5 6.58.5 6.08.5 2mg/ 3mg/ 5mg/ 8mg/ 10mg/ 1mg/ 3mg/ 5mg/ 8mg/ 25mg/ 25mg/ 50mg/ 100mg/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危 害 化 學 品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第 十 條 所 稱 具 有 危 害 之 化 學 品 ( 以 下 簡 稱 危 害 化 學 品 ), 指 下 列 或 有 害 : 一 :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1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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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早 知 道 健 康 早 知 道 编 委 会 主 管 单 位 : 东 北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党 委 主 办 单 位 : 东 北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工 会 顾 问 : 孙 国 臣 马 钦 海 腾 超 主 编 : 贾 建 锋 东 北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工 会 主 办 发 刊 词 第 1 期 副 主 编 : 于 春 艳 把 糖 尿 病 控 制 在 可 逆 阶
食物相克:两小时内不可同吃,摘之有关保健书刊
食 物 相 克, 在 意 为 好 前 言 : 写 作 需 要, 涉 及 食 物 相 克 中 毒, 于 是 查 阅 资 料, 结 果 倒 把 自 己 吓 了 一 跳 细 想, 在 过 去 的 饮 食 中, 曾 几 次 触 犯 过 相 克 之 说, 可 并 没 发 生 上 吐 下 泻 症 状, 更 没 呜 呼 哀 哉 但, 药 书 就 是 药 书, 科 学 就 是 科 学, 鄙 人 没 感 觉 不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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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 一 ) 作 用 報 告 是 一 種 帶 有 敘 述 說 明 性 質 的 文 書, 可 以 是 下 級 用 來 向 上 級 敘 述 或 匯 報 某 些 事 情 或 工 作 進 展 的 文 件, 也 可 以 是 某 些 機 關 團 體 對 其 成 員 會 眾, 或 受 委 托 者 對 委 托 者 就 特 定 事 情 的 報 告 ; 可 以 用 來 介 紹 狀 況 分 析 現 象 說 明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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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名 : 果 汁 之 研 討 學 校 : 國 立 東 港 海 事 班 級 : 食 品 科 三 年 乙 班 姓 名 : 洪 銨 隃 曹 漢 龍 莊 欣 指 導 老 師 : 李 百 齡 1 壹 前 言 有 些 果 汁 上 面 寫 的 100% 果 汁 是 真 的 嗎? 絕 大 多 數 都 是 濃 縮 還 原 的 果 汁, 再 添 一 些 色 素 香 料 果 膠 糖 調 製 而 成, 市 面 上 許 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