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A55DB8CBADB9AB7EC0E7BE69BCD0A5DCC0B3BFEDA6E6A8C6B6B A4BDA769ABE1A454ADD729>
|
|
|
- 瑟 从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Q&A 一 總 則 Q1.1: 為 什 麼 要 推 動 營 養 標 示 制 度? A: 近 年 來 國 民 營 養 知 識 提 升, 健 康 意 識 抬 頭, 且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業 已 實 施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制 度, 為 因 應 國 內 消 費 大 眾 之 需 求, 並 建 立 消 費 者 對 營 養 標 示 之 正 確 認 識 及 提 供 其 選 購 包 裝 食 品 之 參 考 資 訊,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自 87 年 起, 即 推 動 實 施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措 施 Q1.2: 為 何 要 重 新 修 訂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規 範? A: 新 修 訂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希 望 能 將 營 養 標 示 作 更 完 整 且 符 合 國 人 需 求 之 規 範 Q1.3: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法 源 依 據 為 何? A: 依 據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Q1.4: 若 想 要 瞭 解 更 詳 細 的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可 由 何 處 獲 得? A: 可 由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之 網 站 (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 法 規 資 訊 ) 或 是 標 示 專 區 ( 業 務 專 區 > 食 品 >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物 食 品 容 器 具 及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標 示 專 區 > 食 品 及 食 品 添 加 物 > 營 養 標 示 及 宣 稱 )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二 適 用 範 圍 Q2.1: 請 問 一 般 市 場 所 販 賣 的 滷 味 豆 干 有 經 保 鮮 膜 或 網 袋 包 裝, 是 否 屬 於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的 範 圍? 是 否 需 要 營 養 標 示? A: 否, 市 場 業 者 販 售 之 散 裝 食 品, 如 以 保 麗 龍 及 保 鮮 膜 簡 易 包 裝 或 其 他 未 封 口 之 包 材 所 為 之 臨 時 性 包 裝, 目 的 是 方 便 顧 客 拿 取, 且 僅 於 該 現 場 販 售 為 主, 非 以 擴 大 銷 售 範 圍 及 延 長 陳 售 時 間 者 散 裝 食 品 以 透 明 塑 膠 盒 盒 底 打 洞 盒 面 熱 封 膜 封 口 之 1
2 方 式 加 以 包 裝, 因 其 包 裝 並 未 完 全 密 封, 未 具 延 長 保 存 期 間 之 作 用, 故 不 屬 於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的 範 圍, 無 須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Q2.2: 包 裝 含 夾 鏈 袋 形 式 ( 開 封 後, 可 以 夾 鏈 袋 形 式 封 口, 如 粒 裝 夾 鏈 袋 口 香 糖 ), 需 標 營 養 標 示 嗎? A: 含 夾 鏈 袋 形 式 之 包 裝, 開 封 後 原 包 裝 之 密 封 完 整 性 已 無 法 恢 復 原 狀, 故 應 依 規 定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Q2.3: 如 食 品 於 顧 客 購 買 時 當 場 封 口 包 裝, 是 否 需 標 營 養 標 示? A: 不 需 要 例 如 由 消 費 者 自 行 以 塑 膠 袋 盛 裝 後 過 秤, 再 以 鐵 絲 或 是 壓 模 機 封 口 之 包 裝 方 式, 非 屬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的 範 圍, 不 需 要 營 養 標 示 Q2.4: 小 包 裝 需 要 營 養 標 示 嗎? 客 人 點 餐 時 隨 餐 供 應 之 小 包 裝 調 味 包 是 否 需 營 養 標 示? A: 最 小 販 售 包 裝 應 依 規 定 完 整 標 示 ( 含 營 養 標 示 ), 產 品 如 無 個 別 小 包 裝 單 獨 販 售 之 情 形, 則 於 外 包 裝 標 示 即 可 另 小 包 裝 於 餐 飲 服 務 時 隨 餐 供 應, 於 店 內 配 餐 服 務 消 費 者, 得 免 標 示 之 Q2.5: 錠 狀 與 膠 囊 狀 食 品, 是 否 應 標 營 養 標 示? A:1. 應 標 營 養 標 示, 且 依 其 是 否 添 加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為 營 養 添 加 劑, 而 歸 屬 不 同 標 示 標 準 2.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係 針 對 添 加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作 為 營 養 添 加 劑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 至 於 無 添 加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作 為 營 養 添 加 劑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請 依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提 供 營 養 標 示 Q2.6: 如 何 判 定 包 裝 食 品 應 選 擇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或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來 進 行 標 示? A:1.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2
3 項 係 針 對 添 加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作 為 營 養 添 加 劑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 至 於 其 他 一 般 包 裝 食 品, 請 依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提 供 營 養 標 示 2. 發 泡 錠 產 品, 應 以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Q2.7: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與 原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規 範 有 何 不 同? A: 主 要 有 增 加 糖 為 強 制 標 示 項 目 原 5 種 格 式 變 更 為 2 種 格 式 增 加 1-3 歲 及 孕 乳 婦 之 每 日 營 養 素 攝 取 量 基 準 值 增 加 相 關 名 詞 定 義 熱 量 計 算 及 誤 差 容 許 範 圍 等 Q2.8: 所 有 食 品 都 必 須 有 營 養 標 示 嗎? A:1. 除 符 合 免 除 提 供 營 養 標 示 規 定 之 包 裝 食 品, 市 售 完 整 包 裝 的 食 品 皆 必 須 有 營 養 標 示 2. 目 前 得 免 除 營 養 標 示 之 食 品 類 別, 包 括 未 有 營 養 宣 稱 之 下 列 品 項 : (1) 飲 用 水 礦 泉 水 冰 塊 (2) 未 添 加 任 何 其 他 成 分 或 配 料 之 生 鮮 冷 藏 或 冷 凍 之 水 果 蔬 菜 家 畜 家 禽 蛋 品 和 水 產 品 (3) 沖 泡 用 且 未 含 其 他 原 料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茶 葉 咖 啡 草 本 植 物 等 (4) 非 直 接 食 用 之 調 味 香 辛 料 調 理 滷 包 (5) 單 方 提 香 用 之 調 味 香 辛 料 (6) 鹽 及 鹽 代 替 品 (7) 非 直 接 販 售 予 消 費 者 之 食 品 原 料 Q2.9: 茉 莉 花 茶 僅 含 茉 莉 花 與 茶 葉 是 否 可 免 除 標 示? A: 未 有 營 養 宣 稱, 且 未 含 有 其 他 原 料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屬 可 免 除 標 示 之 食 品 類 別 Q2.10: 未 有 宣 稱 的 包 裝 飲 用 水, 不 須 標 示 營 養 標 示, 但 想 要 標 示 3
4 可 以 嗎? A: 可 自 願 標 示, 但 須 依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標 示 之 Q2.11: 有 包 裝 之 生 鮮 肉 品, 是 否 應 標 營 養 標 示? A: 依 據 署 授 食 字 第 號 公 告, 市 售 包 裝 農 產 品 之 原 料 如 全 係 屬 生 鮮 之 畜 禽 肉 品 水 產 品 及 蔬 果 農 產 品 原 料, 並 未 有 營 養 宣 稱, 且 未 含 有 其 他 原 料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亦 未 經 過 鹽 漬 乾 燥 等 加 工 處 理, 得 免 標 示 營 養 標 示 如 欲 自 願 標 示, 則 仍 須 依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標 示 之 Q2.12: 即 食 鮮 食 食 品 是 否 要 符 合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A: 如 為 0~18 冷 藏 之 保 存 方 式, 可 供 直 接 食 用 或 加 ( 復 ) 熱 後 ( 非 以 高 溫 殺 菌 為 目 的 之 加 熱 方 式 ) 供 直 接 食 用 之 生 鮮 調 理 食 品, 例 如 御 飯 糰 各 式 便 當 各 式 沙 拉 截 切 水 果 盒 各 式 三 明 治, 該 類 食 品 多 屬 散 裝 食 品, 不 適 用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目 前 暫 無 須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Q2.13: 健 康 食 品 是 否 要 符 合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A: 是 Q2.14: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是 否 要 符 合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A: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因 具 有 特 殊 性, 除 適 用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外, 須 同 時 符 合 市 售 包 裝 嬰 兒 與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及 特 定 疾 病 配 方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其 標 示 格 式 及 標 示 值 之 允 許 誤 差 範 圍 應 符 合 市 售 包 裝 嬰 兒 與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食 品 及 特 定 疾 病 配 方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規 定 三 實 施 日 期 Q3.1: 我 國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何 時 正 式 實 施? A: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 以 產 品 在 工 廠 完 成 製 造 之 日 期 為 準 ) 開 4
5 始 實 施 Q3.2: 在 正 式 公 告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後, 可 以 就 先 依 據 新 標 準 更 改 包 裝 上 的 營 養 標 示 嗎? A: 可 以 在 正 式 公 告 日 到 強 制 實 施 日 期 104 年 7 月 1 日 ( 製 造 日 期 為 準 ), 業 者 可 依 照 原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規 範, 亦 可 提 前 配 合 新 公 告 之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更 改 包 裝 上 之 營 養 標 示, 但 於 104 年 7 月 1 日 ( 含 ) 起 製 造 的 產 品, 就 必 須 完 全 符 合 新 規 定 Q3.3: 如 果 產 品 的 製 造 日 期 在 10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且 標 示 舊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A: 可 繼 續 使 用 至 有 效 日 期 止 Q3.4: 如 果 產 品 的 包 材 在 104 年 7 月 1 日 前 已 印 行, 但 產 品 的 製 造 日 期 在 104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請 問 包 裝 之 營 養 標 示 是 否 可 以 用 黏 貼 方 式? 黏 貼 位 置 有 無 限 制? A: 可 以, 須 將 舊 有 營 養 標 示 覆 蓋, 並 具 有 不 易 脫 落 之 印 刷 及 打 印 標 示 方 式, 且 不 得 遮 蓋 到 其 他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所 必 須 標 示 之 項 目 四 定 義 Q4.1: 如 何 清 楚 界 定 營 養 素 的 範 圍, 即 營 養 標 示 欄 內 得 以 標 示 哪 些 營 養 素? A: 一 般 營 養 學 上, 營 養 素 係 指 存 在 於 食 物 內, 能 用 於 維 持 並 建 造 身 體 組 織 提 供 能 源, 調 節 新 陳 代 謝 者, 故 廣 義 而 言, 蛋 白 質 類 ( 各 胺 基 酸 ) 脂 肪 類 ( 飽 和 及 不 飽 和 脂 肪 酸 EPA DHA ω-3 等 ) 碳 水 化 合 物 類 ( 單 雙 多 醣 類 ) 維 生 素 類 (VITAMIN A 類 胡 蘿 蔔 素 視 網 醇 D E K C B 1 B 2 B 6 B 12 菸 鹼 素 泛 酸 葉 酸 生 物 素 膽 素 肌 醇 葉 黃 素 ) 礦 物 質 類 ( 鈣 磷 鈉 氯 鉀 硫 鎂 鐵 碘 氟 鋅 銅 鉻 硒 錳 鈷 鉬 硼 鎳 矽 錫 釩 ) 等 均 屬 之 至 於 一 般 5
6 食 品 原 料, 屬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所 稱 之 內 容 物, 應 標 示 於 內 容 物 名 稱 欄 位 內 Q4.2: 什 麼 是 反 式 脂 肪 ( 酸 )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A:1. 反 式 及 非 共 軛, 都 是 在 描 述 化 學 結 構, 依 雙 鍵 的 幾 何 型 態 可 分 為 順 式 與 反 式 兩 型 雙 鍵 的 碳 原 子 上 所 連 結 的 氫 原 子, 若 在 雙 鍵 同 一 側 則 為 順 式, 若 在 不 同 側, 則 為 反 式 依 照 相 鄰 雙 鍵 的 位 置 可 分 為 共 軛 與 非 共 軛, 共 軛 是 相 鄰 雙 鍵 之 間 只 間 隔 一 個 單 鍵, 非 共 軛 是 相 鄰 雙 鍵 之 間 間 隔 兩 個 單 鍵 所 以, 反 式 脂 肪 ( 酸 ) 即 是 指 雙 鍵 的 碳 原 子 上 所 連 結 的 氫 原 子 在 不 同 側 的 脂 肪 酸 ;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 酸 ) 則 是 指 相 鄰 雙 鍵 之 間 間 隔 兩 個 單 鍵 且 其 雙 鍵 的 碳 原 子 上 所 連 結 的 氫 原 子 在 不 同 側 的 脂 肪 酸 2.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已 針 對 反 式 脂 肪 之 定 義 進 行 重 新 修 訂, 由 原 規 範 之 定 義 反 式 脂 肪 係 指 食 用 油 經 部 分 氫 化 過 程 所 形 成 的 非 共 軛 式 反 式 脂 肪 酸 修 訂 為 食 品 中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 酸 ) 之 總 和 Q4.3: 反 式 脂 肪 之 主 要 來 源? A:1. 加 工 過 程 形 成 : (1) 多 元 不 飽 和 植 物 油 脂, 經 部 分 氫 化 處 理 而 生 成, 為 反 式 脂 肪 主 要 來 源 (2) 植 物 油 脂 之 脫 臭 處 理 (3) 食 品 高 溫 加 工 處 理 2. 天 然 存 在, 微 量 反 式 脂 肪 存 在 於 反 芻 動 物 之 脂 肪, 如 牛 羊 之 肉 與 乳 的 脂 肪 中 研 究 指 出 這 些 反 芻 動 物 來 源 反 式 脂 肪 酸 屬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酸 ( 如 共 軛 式 亞 油 酸 ), 並 不 具 健 康 負 面 效 應 Q4.4: 源 自 天 然 或 人 工 之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以 現 有 檢 驗 方 法 能 否 區 分 得 出? 6
7 A: 目 前 檢 驗 方 法 無 法 區 分 天 然 來 源 或 部 分 氫 化 產 生 之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酸 依 修 訂 後 之 反 式 脂 肪 之 定 義, 其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包 含 天 然 來 源 及 部 分 氫 化 產 生 之 非 共 軛 反 式 脂 肪 酸 Q4.5: 菊 糖 果 寡 糖 是 膳 食 纖 維 嗎? A: 菊 糖 果 寡 糖 屬 3-9 個 單 醣 聚 合 的 可 食 碳 水 化 合 物, 屬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膳 食 纖 維 定 義 範 疇 Q4.6: 碳 水 化 合 物 是 否 包 含 膳 食 纖 維? A: 碳 水 化 合 物 包 含 膳 食 纖 維, 如 不 加 標 示 膳 食 纖 維, 則 熱 量 以 4 大 卡 / 公 克 計 算 ; 如 欲 加 標 示 膳 食 纖 維 含 量, 其 膳 食 纖 維 熱 量 以 2 大 卡 / 公 克 計 算 例 如 : 某 食 品 含 碳 水 化 合 物 10 克, 其 中 內 含 3 克 膳 食 纖 維, 如 不 加 標 膳 食 纖 維 含 量, 則 該 食 品 碳 水 化 合 物 之 熱 量 為 10 4=40 大 卡 ; 如 欲 加 標 膳 食 纖 維 含 量 ( 熱 量 為 3 2=6 大 卡 ), 則 該 食 品 碳 水 化 合 物 之 熱 量 為 (10-3) 4+3 2=34 大 卡 Q4.7: 新 增 標 示 項 目 糖, 包 含 哪 些? 送 檢 驗 時 該 驗 哪 些 項 目? A: 糖 指 單 醣 與 雙 醣 之 總 和, 主 要 有 葡 萄 糖 果 糖 蔗 糖 麥 芽 糖 乳 糖 及 半 乳 糖 送 檢 驗 時 以 此 6 項 單 醣 與 雙 醣 為 主 Q4.8: 糖 之 標 示 值 僅 只 額 外 添 加 之 糖, 抑 或 連 原 料 含 有 的 糖 亦 要 包 含? A: 糖 之 標 示 值 包 含 額 外 添 加 的 糖 及 原 料 含 有 的 糖, 亦 即 最 終 包 裝 食 品 中 所 含 之 全 部 糖 含 量 Q4.9: 咖 啡 因 含 量 可 以 標 示 於 營 養 標 示 中 嗎? A: 咖 啡 因 非 屬 營 養 素, 不 得 列 入 營 養 標 示 中 Q4.10: 如 何 以 計 算 方 式 得 到 碳 水 化 合 物 含 量? A: 碳 水 化 合 物 之 含 量 可 經 由 計 算 得 到, 碳 水 化 合 物 (%) 等 於 100 (%) [ 蛋 白 質 (%) + 脂 肪 (%) + 水 分 (%) + 灰 分 (%) ] 7
8 五 格 式 Q5.1: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的 位 置 有 規 定 嗎? 營 養 標 示 內 容 是 否 可 用 附 加 之 說 明 書 來 表 示? A: 所 有 營 養 標 示 內 容 必 須 以 中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顯 著 標 示 於 容 器 或 包 裝 上, 不 可 以 用 附 加 之 說 明 書 來 呈 現 Q5.2: 產 品 的 營 養 標 示 一 定 要 完 全 依 照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來 標 示 嗎? 連 表 格 格 式 格 線 標 示 項 目 的 順 序 縮 排 排 版 方 式 熱 量 計 算 方 式 都 要 完 完 全 全 依 照 該 標 準 所 提 供 的 內 容 規 定 嗎? A: 是 的 均 須 依 照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所 規 定 標 示, 不 可 自 行 多 加 格 線 不 可 擅 自 創 造 設 計 格 式 不 可 擅 自 變 動 標 示 項 目 的 順 序, 該 縮 排 標 示 的 項 目 就 要 縮 排, 熱 量 計 算 方 式 及 小 數 點 可 標 示 到 幾 位, 通 通 都 必 須 完 全 依 照 該 標 準 之 規 定 如 果 產 品 總 表 面 積 小 於 100 平 方 公 分, 其 營 養 標 示 得 以 橫 式 方 式 標 示 之, 請 參 照 該 標 準 之 附 表 一 標 示 Q5.3: 如 果 產 品 是 大 包 裝 內 含 小 包 裝, 請 問 營 養 標 示 應 置 於 何 處? 可 以 在 小 包 裝 上 註 明 請 詳 見 大 包 裝 嗎? A: 最 小 販 售 包 裝 應 依 規 定 完 整 標 示 ( 含 營 養 標 示 ), 產 品 如 無 小 包 裝 單 獨 販 售 之 情 形, 則 於 外 ( 大 ) 包 裝 標 示 即 可 也 就 是 說, 小 包 裝 如 為 完 整 包 裝, 且 於 市 面 有 單 獨 小 包 裝 流 通 販 賣 之 情 形 者, 則 其 小 包 裝 亦 應 有 一 般 食 品 標 示 及 營 養 標 示 Q5.4: 營 養 標 示 之 字 體 大 小, 是 否 必 須 大 於 2mm? A: 依 據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8 條 規 定, 有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之 食 品, 標 示 字 體 之 長 度 及 寬 度 各 不 得 小 於 2 毫 米, 但 最 大 表 面 積 不 足 80 平 方 公 分 之 小 包 裝, 除 品 名 廠 商 名 稱 及 有 效 日 期 外, 其 他 項 目 標 示 字 體 之 長 度 及 寬 度 各 得 小 於 2 毫 米 Q5.5: 營 養 標 示 之 印 製 是 否 有 一 定 之 顏 色 限 制? A: 否, 惟 需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應 明 8
9 顯 標 示 之 Q5.6: 當 可 標 示 的 面 積 很 小 時, 可 以 省 略 部 分 營 養 標 示 內 容 嗎? A: 不 可 以, 依 規 定 必 須 依 格 式 列 出 所 有 資 訊, 但 若 總 表 面 積 小 於 100 平 方 公 分 之 包 裝 食 品, 可 使 用 橫 式 格 式 列 出 所 有 營 養 標 示 內 容 Q5.7: 小 於 100 平 方 公 分 之 包 裝 食 品, 以 橫 式 表 示 時, 還 需 註 明 - 每 日 參 考 值 : 熱 量 2000 大 卡 蛋 白 質 60 公 克 脂 肪 60 公 克 飽 和 脂 肪 18 公 克 碳 水 化 合 物 300 公 克 鈉 2000 毫 克 宣 稱 之 營 養 素 每 日 攝 取 參 考 值 其 他 營 養 素 每 日 攝 取 參 考 值 嗎? A: 不 須 註 明 每 日 攝 取 參 考 值 Q5.8: 外 國 之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是 否 適 用 於 台 灣? A: 外 國 之 營 養 標 示 項 目 及 相 關 規 定, 與 我 國 不 盡 相 同, 如 欲 在 台 灣 販 售, 仍 須 符 合 台 灣 之 營 養 標 示 相 關 規 定 Q5.9: 對 於 外 銷 產 品, 國 外 規 定 與 我 不 同, 此 種 問 題 應 如 何 處 理? A: 外 銷 產 品 應 依 輸 入 國 之 規 定 ; 如 外 銷 產 品 同 時 亦 在 國 內 販 售, 則 兩 者 相 關 規 定 都 應 符 合 Q5.10: 若 要 標 示 膳 食 纖 維 脂 肪 酸 膽 固 醇 胺 基 酸 乳 糖 菊 糖 蔗 糖 之 含 量, 其 位 置 為 標 示 於 碳 水 化 合 物 項 下 縮 一 排 或 是 標 示 於 鈉 下 方? A: 自 願 標 示 項 目 如 為 膳 食 纖 維, 則 得 列 於 碳 水 化 合 物 項 下 縮 一 排 糖 之 後 標 示, 亦 可 標 示 於 鈉 下 方 ; 自 願 標 示 項 目 如 為 膽 固 醇, 則 得 列 於 脂 肪 項 下 縮 一 排 反 式 脂 肪 之 後 標 示, 亦 可 標 示 於 鈉 下 方 其 它 自 願 標 示 營 養 素 含 量, 則 應 列 於 鈉 下 方 Q5.11: 如 果 糖 醇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2.4 大 卡 有 機 酸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3 大 卡 酒 精 ( 乙 醇 )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7 大 卡 計 算 時, 是 否 應 標 9
10 示 出 來, 以 免 消 費 者 產 生 熱 量 計 算 錯 誤 之 情 形? 如 是, 應 標 示 在 何 處? A: 應 標 示 出 來, 糖 醇 含 量 標 示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中, 有 機 酸 及 酒 精 ( 乙 醇 ) 含 量 應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下 方 註 明 Q5.12: 如 果 脂 肪 含 量 已 達 可 標 示 零 之 標 準, 是 否 可 以 不 標 示 飽 和 脂 肪 及 反 式 脂 肪? A: 不 可 以 所 有 產 品 均 應 以 公 告 之 格 式 標 示, 如 含 量 為 零, 則 應 於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標 示 0, 而 非 不 予 標 示 該 項 目 Q5.13: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內 是 否 可 標 示 非 營 養 素 項 目? 例 如 : 比 菲 德 氏 菌 膠 原 蛋 白 葡 萄 糖 胺 五 味 子 萃 取 物 等 A: 不 可 以 應 與 現 行 公 告 之 項 目 作 明 顯 區 分, 且 應 於 該 欄 位 上 方 加 列 適 當 之 標 題, 例 如 : 其 他 成 分 Q5.14: 對 熱 量 及 其 他 營 養 素 標 示 之 格 示 有 幾 種? A:1. 可 以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每 一 公 克 ( 或 毫 升 ) ( 第 一 款 ) 標 示, 並 加 註 該 產 品 每 包 裝 所 含 之 份 數 ; 或 以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其 所 提 供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 第 二 款 ) 標 示, 並 加 註 該 產 品 每 包 裝 所 含 之 份 數 二 種 方 式 標 示 2. 食 品 型 態 為 錠 狀 膠 囊 狀 ( 不 包 含 糖 果 類 食 品 ) 應 以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格 式 標 示 ; 3. 未 滿 一 歲 嬰 兒 食 用 之 食 品, 應 以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格 式 標 示 Q5.15: 除 了 該 標 準 公 告 之 二 種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外, 可 以 自 行 設 計 其 他 格 式 嗎? A: 不 可 以 Q5.16: 是 否 可 以 只 列 出 營 養 素 攝 取 量 參 考 值 而 不 列 其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含 量? A: 不 可 以, 營 養 素 含 量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為 必 要 之 標 示 內 容 10
11 Q5.17: 若 一 份 量 恰 好 為 100 公 克, 可 否 僅 標 示 每 一 份 量 或 每 100 公 克, 而 不 要 二 個 皆 標 示? A: 否, 應 依 規 定 選 擇 以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每 100 公 克 ( 或 毫 升 ) ; 或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其 所 提 供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標 示 Q5.18: 未 添 加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的 綠 藻 錠 產 品, 可 以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每 100 公 克 ( 或 毫 升 ) 標 示 嗎? A: 不 可 以, 食 品 型 態 為 錠 狀 膠 囊 狀 ( 不 包 含 糖 果 類 食 品 ) 應 以 每 一 份 量 ( 或 每 份 ) 及 其 所 提 供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標 示, 且 應 以 建 議 食 用 量 ( 須 為 整 數 ) 作 為 每 一 份 量 之 標 示 Q5.19: 對 於 熱 量 與 營 養 素 含 量 標 示 的 單 位, 是 否 有 強 制 性 規 定? A: 有, 食 品 中 所 含 熱 量 以 大 卡 表 示, 蛋 白 質 脂 肪 碳 水 化 合 物 膳 食 纖 維 以 公 克 表 示, 鈉 膽 固 醇 胺 基 酸 以 毫 克 表 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以 該 標 準 附 表 二 呈 現 之 單 位 標 示, 其 他 營 養 素 以 通 用 單 位 標 示 Q5.20: 若 產 品 為 液 態, 但 檢 驗 單 位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為 重 量 單 位, 應 如 何 標 示? A: 建 議 加 測 密 度 後 換 算 成 體 積 單 位 來 表 示 Q5.21: 黏 稠 類 產 品 ( 如 : 油 膏 調 味 醬 ), 應 以 公 克 或 毫 升 為 單 位? A: 黏 稠 性 產 品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而 定, 通 常 流 動 性 大 之 液 體 ( 如 : 優 酪 乳 ) 以 毫 升 為 單 位, 而 流 動 性 低 黏 稠 度 高 者 ( 如 : 沙 茶 醬 優 格 ) 得 以 公 克 為 單 位, 醬 油 膏 得 視 產 品 流 動 性 情 況 而 自 行 判 定 以 公 克 或 毫 升 為 單 位 Q5.22: 鈉 可 否 以 公 克 為 單 位 標 示? A: 不 可 以, 必 須 以 毫 克 為 單 位 11
12 Q5.23: 請 問 營 養 素 含 量 是 否 可 用 10~15 公 克 或 是 10 5 公 克 或 是 10 公 克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A: 不 可 以 Q5.24: 產 品 營 養 成 分 含 量 甚 微 者, 是 否 可 標 示 微 量 字 眼 或 依 常 理 直 接 標 示 為 0? A: 如 符 合 得 標 示 為 0 的 條 件, 則 得 以 標 示 為 0, 不 得 標 示 微 量 Q5.25: 反 式 脂 肪 可 以 標 示 為 0 嗎? A: 反 式 脂 肪 得 標 示 為 0 之 條 件 為 : 該 食 品 每 100 公 克 之 固 體 ( 半 固 體 ) 或 每 100 毫 升 之 液 體 所 含 總 脂 肪 不 超 過 1.0 公 克 ; 或 該 食 品 每 100 公 克 之 固 體 ( 半 固 體 ) 或 每 100 毫 升 之 液 體 所 含 反 式 脂 肪 量 不 超 過 0.3 公 克 Q5.26: 經 檢 驗 結 果, 總 脂 肪 檢 測 值 為 0.44 公 克 /100 公 克, 不 超 過 0.5 公 克 /100 公 克, 可 以 標 示 0, 而 反 式 脂 肪 檢 測 值 為 0.4 公 克 /100 公 克, 未 小 於 得 標 示 為 0 之 界 限 值 0.3 公 克 /100 公 克, 故 應 標 出 0.4; 此 中 矛 盾 應 如 何 解 決? A: 當 總 脂 肪 檢 測 值 小 於 得 標 示 為 0 之 界 限 值 0.5 公 克 /100 公 克, 而 反 式 脂 肪 或 飽 和 脂 肪 之 檢 測 值 未 小 於 得 標 示 為 0 之 界 限 值 ( 反 式 脂 肪 不 超 過 0.3 公 克 /100 公 克 飽 和 脂 肪 不 超 過 0.1 公 克 /100 公 克 ) 時, 則 總 脂 肪 及 反 式 脂 肪 均 應 標 出 該 實 際 檢 測 值, 以 避 免 造 成 消 費 者 誤 解, 且 不 得 宣 稱 無 脂 肪 不 含 脂 肪 或 零 脂 肪 Q5.27: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之 依 據 為 何? A: 參 考 國 人 營 養 素 參 考 攝 取 量, 並 邀 集 營 養 專 家 召 開 多 次 討 論 會 議 而 訂 定 之 Q5.28:1 歲 以 上 至 成 人 皆 可 食 用 之 產 品, 應 如 何 選 擇 每 日 熱 量 及 各 項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12
13 A: 未 屬 特 定 之 食 用 族 群 ( 如 1~3 歲, 或 是 孕 乳 婦 ), 即 以 四 歲 以 上 之 每 日 熱 量 及 各 項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作 為 基 準 Q5.29: 針 對 1~3 歲 嬰 幼 兒 為 主 的 食 品, 若 要 使 用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4 歲 以 上 每 日 熱 量 及 各 項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A: 不 可 以 應 使 用 1~3 歲 每 日 熱 量 及 各 項 營 養 素 攝 取 參 考 值 Q5.30: 想 要 標 示 鉀 之 含 量, 但 無 鉀 之 營 養 素 攝 取 量 參 考 值, 要 如 何 標 示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A: 目 前 尚 未 訂 定 鉀 之 每 日 攝 取 參 考 值, 應 於 其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處 加 註 * 符 號, 並 於 表 下 方 註 明 * 參 考 值 未 訂 定 字 樣 Q5.31: 份 量 值 一 定 要 依 照 本 署 訂 定 的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份 量 參 考 值 指 引 表 之 規 定 嗎? 若 僅 供 參 考, 當 廠 商 選 擇 其 他 份 量 值 時, 是 否 需 要 證 明 資 料? A: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各 類 產 品 每 一 份 量 之 重 量 ( 或 容 量 ), 應 考 量 國 民 飲 食 習 慣 及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型 態 之 一 般 每 次 食 用 量 指 引 表 為 僅 供 參 考, 廠 商 可 自 行 訂 定 份 量 值, 但 應 有 訂 定 不 同 份 量 值 之 參 考 依 據 Q5.32: 包 裝 之 份 數 可 以 標 示 3.5 份 嗎? A: 不 可 以, 包 裝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中 本 包 裝 含 份, 應 以 整 數 值 標 示 份 數, 不 得 有 小 數 點 ; 而 每 1 份 量 之 數 值, 得 以 整 數 或 至 小 數 點 後 1 位 標 示 ( 如 : 本 包 裝 含 3 份, 每 1 份 量 29.5 公 克 ) 六 數 據 位 數 Q6.1: 請 問 營 養 標 示 數 據 的 小 數 位 如 何 決 定? A:1. 每 包 裝 所 含 之 份 量 每 日 參 考 值 百 分 比 鈉 含 量, 這 3 項 數 值 皆 須 以 整 數 標 示, 不 得 有 小 數 點 2. 每 一 份 量 熱 量 蛋 白 質 胺 基 酸 脂 肪 脂 肪 酸 膽 固 醇 13
14 碳 水 化 合 物 糖 膳 食 纖 維, 這 些 項 目 應 該 以 整 數 或 僅 能 標 至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3. 但 是 當 產 品 的 份 量 值 較 小 時, 其 熱 量 蛋 白 質 脂 肪 脂 肪 酸 碳 水 化 合 物 糖 含 量, 標 示 至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時, 仍 無 法 符 合 以 0 標 示 之 條 件 時, 此 時, 這 些 項 目 則 得 標 示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Q6.2: 不 超 過 是 否 有 包 含 該 值? A: 有 例 如 飽 和 脂 肪 可 標 示 為 0 之 條 件 為 每 100 公 克 不 超 過 0.1 公 克, 亦 即 飽 和 脂 肪 含 量 0.1 公 克 /100 公 克, 即 可 標 示 為 0 Q6.3: 何 謂 有 效 位 數? A: 可 將 數 據 以 科 學 符 號 模 式 表 示, 其 10 次 方 前 面 的 數 據 位 數 即 為 有 效 位 數 1. 案 例 1: 維 生 素 C 含 量 毫 克 /100 公 克 以 科 學 符 號 模 式 表 示 為 1.234*10 1 毫 克 /100 公 克, 其 有 效 位 數 為 四 位 ; 若 要 修 整 數 據 至 有 效 位 數 三 位, 則 數 據 應 修 整 為 12.3 毫 克 /100 公 克 2. 案 例 2: 維 生 素 C 含 量 毫 克 /100 公 克 以 科 學 符 號 模 式 表 示 為 1.23*10-1 毫 克 /100 公 克, 其 有 效 位 數 為 三 位 ; 若 要 修 整 數 據 至 有 效 位 數 二 位, 則 數 據 應 修 整 為 0.12 毫 克 /100 公 克 Q6.4: 請 問 營 養 標 示 數 據 修 整 之 方 式 是 如 何 進 位? A: 應 參 照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總 號 CNS 2925, 以 四 捨 六 入 五 成 雙 的 原 則 修 整 之 (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總 號 CNS 2925, 類 號 Z4007, 規 定 極 限 值 之 有 效 位 數 指 示 法 ) 1. 所 保 留 之 最 後 一 位 應 不 變 ( 捨 去, 不 進 位 ) (1) 當 次 一 位 數 小 於 5; 或 (2) 當 次 一 位 數 為 5, 且 其 後 無 其 他 數 字 或 僅 有 零, 且 所 保 留 之 最 後 一 位 為 偶 數 (0,2,4,6 或 8) 例 : 修 整 至 小 數 1 位 14
15 修 整 成 修 整 成 分 別 修 整 成 所 保 留 之 最 後 一 位 應 加 1 ( 進 位 ) (1) 當 次 一 位 數 大 於 5; 或 (2) 當 次 一 位 數 為 5, 且 其 後 無 其 他 數 字 或 僅 有 零, 且 所 保 留 之 最 後 一 位 為 奇 數 (1,3,5,7 或 9) (3) 當 次 一 位 數 為 5, 且 其 後 有 任 何 數 字, 但 非 零 時 例 : 修 整 至 小 數 1 位 修 整 成 修 整 成 分 別 修 整 成 分 別 修 整 成 Q6.5: 若 我 的 產 品 一 份 量 為 5 公 克, 每 100 公 克 含 0.6 公 克 脂 肪 ( 未 符 合 以 0 標 示 之 條 件 ), 其 每 份 的 脂 肪 含 量 要 如 何 標 示? 可 以 標 示 0 嗎? A:1. 脂 肪 得 以 0 標 示 的 條 件 為 該 產 品 每 100 公 克 不 超 過 0.5 公 克 脂 肪, 所 以 該 產 品 不 符 合 脂 肪 得 以 0 標 示 的 條 件 2. 為 如 實 標 示 供 消 費 者 參 考, 該 產 品 應 標 示 為 每 份 脂 肪 含 量 為 0.03 公 克, 而 不 是 以 0.03 公 克 經 數 據 修 整 到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之 後 標 示 為 0 因 為, 當 熱 量 蛋 白 質 脂 肪 脂 肪 酸 碳 水 化 合 物 糖 含 量, 標 示 至 小 數 點 後 一 位 時 ( 套 用 此 案 例 狀 況, 為 0.0 公 克, 但 脂 肪 含 量 每 100 公 克 含 0.6 公 克, 仍 無 法 符 合 以 0 標 示 之 條 件 ) 時, 得 以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標 示, 故 應 標 示 為 每 份 脂 肪 含 量 為 0.03 公 克, 而 不 是 標 示 0.0 公 克 或 0 公 克 Q6.6: 可 標 示 零 或 宣 稱 零 之 營 養 素, 是 否 得 以 經 過 數 據 修 整 之 後 的 數 值 作 為 判 定 基 準? 例 如 : 零 脂 肪 為 不 得 超 過 0.5 公 克 /100 公 克, 如 檢 驗 結 果 為 0.51 公 克 /100 公 克, 是 否 可 標 示 或 宣 稱 為 零 脂 肪? A: 不 可 以 可 標 示 零 或 宣 稱 零 之 營 養 素, 其 經 檢 測 或 計 算 所 得 之 15
16 數 值, 須 低 於 可 標 示 零 或 宣 稱 之 界 限 值, 才 可 標 示 零 或 宣 稱 零 例 如 零 脂 肪 一 定 不 得 超 過 0.5 公 克 /100 公 克, 如 檢 驗 結 果 為 0.51 公 克 /100 公 克, 不 可 標 示 為 零 脂 肪 七 營 養 素 數 值 產 生 方 式 Q7.1: 營 養 標 示 的 數 據 應 如 何 產 生? A: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各 項 營 養 成 分 標 示 值 之 產 生 可 依 實 際 之 需 要 選 擇 以 檢 驗 分 析 或 計 算 等 方 式 為 之 ; 惟 廠 商 必 須 對 其 產 品 標 示 值 負 責 任 Q7.2: 如 果 欲 以 計 算 方 式 來 得 到 營 養 成 分 之 含 量, 應 該 如 何 進 行? A: 欲 以 計 算 方 式 來 得 到 營 養 成 分 之 含 量, 可 依 下 列 步 驟 進 行 : 1. 列 出 產 品 配 方, 以 百 分 比 配 方 表 示 2. 查 出 配 方 中 各 材 料 之 營 養 成 分 資 料 3. 利 用 各 材 料 之 配 方 百 分 比 及 其 營 養 成 分 含 量 計 算 產 品 之 營 養 成 分 值 4. 考 慮 水 分 之 變 化 5. 考 慮 加 工 損 耗 各 營 養 素 加 工 調 理 後 之 保 留 率 等 因 子 之 影 響 Q7.3: 請 問 食 品 成 分 資 料 庫 如 何 可 以 取 得? A: 可 至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網 站 查 詢 台 灣 地 區 食 品 成 分 資 料 庫 ( 首 頁 > 食 在 安 心 > 營 養 與 健 康 > 食 物 與 營 養 ) Q7.4: 由 於 產 品 之 原 料 來 源 複 雜,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多 種 食 品 成 分 資 料 庫 的 平 均 數 值 來 計 算 決 定 產 品 之 營 養 成 分? A: 可 以, 惟 廠 商 有 責 任 確 認 其 營 養 標 示 值 之 正 確 性, 並 應 考 慮 其 誤 差 範 圍, 以 提 供 消 費 者 正 確 的 營 養 資 訊 Q7.5: 請 問 營 養 標 示 中 之 熱 量 是 如 何 得 到? A:1. 以 計 算 加 總 獲 得, 熱 量 計 算 方 式 基 準 為 : 蛋 白 質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4 大 卡 計 算 ; 脂 肪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9 大 卡 計 算 ; 碳 水 化 合 16
17 物 之 熱 量 以 每 公 克 4 大 卡 計 算, 但 碳 水 化 合 物 項 下 標 示 膳 食 纖 維 者, 其 膳 食 纖 維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2 大 卡 計 算 ; 糖 醇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2.4 大 卡 計 算 ( 赤 藻 糖 醇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0 大 卡 計 算 ); 有 機 酸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3 大 卡 計 算 ; 酒 精 ( 乙 醇 ) 之 熱 量 得 以 每 公 克 7 大 卡 計 算 2. 惟 膳 食 纖 維 糖 醇 有 機 酸 及 酒 精 ( 乙 醇 ) 皆 非 強 制 標 示 項 目, 如 食 品 業 者 選 擇 以 上 述 熱 量 計 算 方 式 計 算 膳 食 纖 維 糖 醇 有 機 酸 或 酒 精 ( 乙 醇 ) 時, 膳 食 纖 維 糖 醇 則 應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內 標 示, 有 機 酸 或 酒 精 ( 乙 醇 ) 則 應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下 方 註 明 ( 非 於 營 養 標 示 欄 位 內 ), 以 符 合 總 熱 量 之 計 算, 及 避 免 誤 導 消 費 者 Q7.6: 產 品 含 有 有 機 酸 乙 醇 ( 小 於 0.5 度 ) 其 熱 量 如 何 計 算? 是 否 需 標 出 其 含 量? A: 有 機 酸 之 熱 量 為 每 公 克 3 大 卡, 乙 醇 為 每 公 克 7 大 卡 有 機 酸 及 酒 精 ( 乙 醇 ) 皆 非 強 制 標 示 項 目, 如 食 品 業 者 選 擇 以 上 述 熱 量 計 算 方 式 計 算 有 機 酸 或 酒 精 ( 乙 醇 ) 時, 則 應 於 營 養 標 示 格 式 下 方 註 明 ( 非 於 營 養 標 示 欄 位 內 ), 以 符 合 總 熱 量 之 計 算, 及 避 免 誤 導 消 費 者 Q7.7: 以 計 算 方 式 取 得 數 據, 但 是 其 中 一 項 數 據 ( 如 膳 食 纖 維 ) 無 法 由 計 算 得 到, 是 否 可 以 只 委 託 分 析 檢 驗 膳 食 纖 維 一 項, 然 後 再 計 算 其 熱 量? A: 可 以 Q7.8: 如 果 採 用 營 養 成 分 分 析 之 方 式, 則 必 須 分 析 幾 件 樣 品 才 具 代 表 性? A: 並 無 強 制 性 規 定, 廠 商 可 依 其 產 品 生 產 量 來 決 定 其 統 計 上 之 有 效 性, 惟 廠 商 必 須 對 其 產 品 標 示 值 負 責 任 Q7.9: 如 果 採 用 營 養 成 分 分 析 之 方 式, 而 業 者 又 無 實 驗 室 來 進 行 分 析 實 驗, 則 應 由 何 單 位 執 行? 17
18 A: 建 議 可 委 託 有 公 信 力 之 實 驗 室 或 單 位 來 進 行 分 析 實 驗, 惟 廠 商 有 責 任 確 認 其 營 養 標 示 值 之 正 確 性 Q7.10: 營 養 標 示 是 否 必 須 由 認 可 檢 驗 機 構 驗 之? A: 法 規 並 未 規 定 檢 驗 機 構 之 資 格, 惟 業 者 對 標 示 值 與 實 測 值 之 符 合 性, 應 負 完 全 責 任, 故 建 議 請 委 託 具 有 該 項 目 檢 驗 能 力 與 公 信 力 的 檢 驗 機 構 驗 為 之 Q7.11: 執 行 營 養 標 示 檢 驗, 是 否 可 用 非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公 告 之 方 法? A: 如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有 公 告 之 方 法, 應 以 公 告 方 法 進 行 檢 驗, 如 果 沒 有, 業 者 得 參 照 國 際 間 公 認 之 檢 驗 方 法 惟 標 示 值 之 正 確 性 由 廠 商 自 行 負 責 Q7.12: 請 問 是 否 有 規 定 多 久 需 確 認 一 次 產 品 之 營 養 成 分? A: 無 規 定, 由 廠 商 自 行 決 定 但 為 標 示 值 之 正 確 性, 廠 商 應 自 訂 產 品 品 管 計 畫, 定 期 監 測 之 Q7.13: 請 問 是 否 可 以 參 照 同 類 食 品 製 作 營 養 標 示? A: 廠 商 有 責 任 確 認 其 產 品 營 養 標 示 值 之 正 確 性, 因 同 類 食 品 之 營 養 成 分 配 方 製 程 等 不 盡 相 同, 仍 應 考 量 各 項 因 素 後, 進 行 檢 驗 分 析 或 計 算 法 來 得 到 營 養 標 示 值, 並 對 其 產 品 標 示 值 負 責 任 Q7.14: 是 否 會 有 相 關 機 關 或 單 位 來 抽 驗 市 售 包 裝 食 品 的 營 養 標 示 值 是 否 正 確? A: 會 八 誤 差 容 許 範 圍 Q8.1: 什 麼 是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A: 所 謂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是 指 標 示 值 與 實 際 檢 測 值 兩 者 之 間, 所 允 許 的 誤 差 差 距 並 非 指 計 算 出 來 的 數 值 與 標 示 值 之 間 的 允 許 差 18
19 距 Q8.2: 標 示 項 目 之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為 何? A: 依 標 準 規 定 如 下 : 1. 蛋 白 質 碳 水 化 合 物 之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為 標 示 值 80%~120%; 2. 熱 量 脂 肪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膽 固 醇 鈉 糖 之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為 標 示 值 小 於 等 於 標 示 值 之 120%; 3. 膳 食 纖 維 胺 基 酸 維 生 素 ( 不 包 括 維 生 素 A 維 生 素 D) 礦 物 質 ( 不 包 括 鈉 ) 其 他 自 願 標 示 營 養 素 之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為 大 於 等 於 標 示 值 之 80%; 4. 維 生 素 A 維 生 素 D 之 誤 差 允 許 範 圍 為 標 示 值 之 80%~180% 九 其 他 Q9.1: 如 果 是 冰 凍 或 未 烹 煮 過 的 食 品, 其 營 養 標 示 之 內 容 應 根 據 未 烹 煮 過 或 是 已 烹 煮 過 的 產 品 來 標 示? A: 應 根 據 未 烹 煮 過 的 食 品 提 供 標 示, 若 願 再 增 加 已 烹 煮 過 食 品 的 營 養 標 示 則 更 好, 但 仍 須 確 認 其 營 養 標 示 值 之 正 確 性 Q9.2: 請 問 是 否 可 以 將 泡 麵 產 品 之 麵 條 與 調 味 包 的 營 養 標 示 分 開 列 出? A: 可 由 廠 商 自 行 決 定, 但 仍 須 依 照 公 告 之 格 式 表 示 Q9.3: 混 合 口 味 的 水 果 軟 糖 是 否 需 要 分 別 列 出 各 種 口 味 軟 糖 的 營 養 標 示? A: 若 每 一 種 口 味 的 熱 量 營 養 素 含 量 都 一 樣, 則 可 以 用 同 一 個 營 養 標 示 呈 現 ; 但 若 各 個 口 味 所 提 供 的 熱 量 營 養 素 含 量 不 相 等, 則 無 法 僅 用 同 一 個 營 養 標 示 來 代 表 每 一 種 口 味 之 狀 況, 則 須 分 別 列 出 不 同 口 味 軟 糖 的 營 養 標 示, 並 能 做 適 當 的 區 別, 清 楚 讓 消 費 者 明 瞭 Q9.4: 產 品 具 不 可 食 部 分 ( 如 : 蜜 餞 瓜 子 類 ), 應 否 明 確 表 示 營 19
20 養 素 係 以 可 食 部 分 計? A: 該 類 產 品 之 營 養 標 示 通 常 以 可 食 部 分 為 準 ; 如 標 明 以 可 食 部 分 計, 則 可 避 免 混 淆 Q9.5: 產 品 含 有 湯 汁 ( 如 : 花 瓜 筍 類 罐 頭 ), 且 一 般 並 不 食 用 湯 汁, 應 如 何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A: 通 常 以 可 食 部 分 為 準 ; 如 可 標 明 湯 汁 不 計, 以 避 免 混 淆 Q9.6: 產 品 含 有 湯 汁 ( 如 : 雞 湯 包 ), 且 一 般 會 食 用 湯 汁, 應 如 何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A: 可 以 整 包 雞 湯 包 ( 含 雞 肉 及 湯 汁 ) 進 行 營 養 標 示, 亦 可 以 將 雞 肉 及 湯 汁 部 分 分 開 標 示, 清 楚 讓 消 費 者 明 瞭 Q9.7: 依 照 該 規 定 第 10 點 規 定, 食 品 之 特 定 營 養 素 含 量 如 依 其 特 性 隨 時 間 改 變, 得 以 加 註 標 示 特 定 營 養 素 含 量 之 實 際 衰 退 情 形 這 句 話 是 指 任 何 營 養 素 都 可 以 這 樣 寫? A: 這 條 規 定, 主 要 是 針 對 豆 腐 乳 等 發 酵 類 別 食 品, 會 因 為 放 置 時 間 長 短 或 季 節 變 化 等 因 素, 持 續 在 進 行 發 酵 反 應, 而 造 成 其 中 某 些 特 定 營 養 素 變 動 性 大 ( 例 如 假 設 因 為 持 續 發 酵 反 應 而 造 成 蛋 白 質 含 量 衰 退 ), 所 以 用 加 註 方 式 標 示 實 際 衰 退 情 形, 例 如 : 因 產 品 發 酵 作 用, 蛋 白 質 含 量 每 經 過 個 月 會 降 低 公 克 或 % 惟 該 類 發 酵 類 別 食 品 如 欲 這 樣 加 註 標 示 時, 應 依 據 相 關 試 驗 報 告 ( 如 衰 退 試 驗 ) 如 實 加 註 標 示 之 20
Microsoft PowerPoint - 低卡健康簡報.ppt
何 育 任 現 任 台 北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花 蓮 烹 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花 蓮 縣 健 康 美 食 協 會 助 理 教 授 常 務 理 事 理 事 經 歷 : 2011 獲 選 FDA 全 國 優 良 廚 師 2006-2011 2011 花 蓮 美 侖 大 飯 店 行 政 主 廚 2010 馬 來 西 亞 世 界 金 廚 爭 霸 賽 團 體 特 金 獎 2010 馬 來 西 亞
/ 1. / 3. / 5. / 7. / 9. / 11 / 13. / 15. / 17. / 19. / 21. / 23. / 24
/ 1. / 3. / 5. / 7. / 9. / 11 / 13. / 15. / 17. / 19. / 21. / 23. / 24 / 27. / 29. / 31. / 33. / 35. / 37. / 39 / 41. / 43. / 45. / 47. / 49. / 51. / 53 / 55. / 57. / 59. / 62. / 64 / 67. / 69. / 70 .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非 居 住 者 的 税 金 關 於 非 居 住 者 的 日 本 房 地 產 税 金 回 答 個 人 所 得 税 印 紙 税 不 動 産 取 得 税 登 録 免 許 税 固 定 資 産 税 都 市 計 画 税 常 見 詢 問 Q&A 個 人 所 得 税 為 原 則 上 対 納 税 義 務 者 的 個 人 之 所 得 課 税 的 税 金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房 地 產, 収 取 租 金 時, 需 申
視力保健 Q&A
近 視 問 題 Q&A 林 隆 光 莊 彩 莉 視 力 的 好 與 壞, 就 是 讓 孩 子 的 眼 睛 多 至 戶 外 運 動 目 前 日 常 生 活 讓 每 個 人 都 離 不 開 電 視 電 腦 手 機 等 螢 幕 讓 台 灣 學 生 平 均 約 在 8 歲 時 發 生 近 視, 比 歐 美 學 生 得 近 視 的 年 齡 早, 顯 示 國 內 近 視 年 齡 的 年 輕 化, 太 早 產 生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新 制 Q&A 經 過 漫 長 的 討 論 和 研 議, 考 選 部 於 98 年 10 月 13 日 公 告 修 正 後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不 僅 針 對 必 修 學 科 的 認 定, 改 為 15 學 科 45 學 分 之 標 準, 為 保 障 廣 大 社 工 夥 伴 之 權 益, 亦 訂 有
untitled
1 Q&A 4 6 6 7 10 11 13 17 18 21 24 32 36 5 19 23 27 28 30 32 36 44 45 46 46 2 1 1. (1) 6 6 (2) 7 2. (1) (2) 8 A. 7 B. 80 3 C. 1 3 D. (a) 9 (b) 2015 10 2012 6 1 1. (1) 20 12 13 (2) 1 A. 7 13 B. 4 1 1 14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每 月 吹 风 4 律 师 的 社 会 理 想 是 什 么? / 顾 培 东 焦 点 与 视 线 5 没 有 反 对 的 声 音, 合 唱 怎 能 和 谐 访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王 松 敏 / 千 古 洲 文 心 7 现 代 法 官 不 能 是 简 单 的 法 律 人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赵 庆 丽 法 官 的 便 民 情 怀 / 高 凌 燕 1 3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名 稱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社 會 及 家 庭 目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 21 田 丽 丽 摘 要 : 社 区 是 社 会 管 理 的 基 石,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已 成 为 当 前 社 区 建 设 的 重 要 任 务 之 一 陕 西 省 在 推 进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强 化 社 区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通 过 多 项 举 措, 在 社 区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方 面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但 是 城 市 社 区 形
1-8章.indd
第一章 帽 子 问 题 帽子问题又称帽子颜色问题 是比较经典又非常有趣的逻辑问题之一 一个经典的问题原文如下 有 3 顶红帽子和 2 顶白帽子 现在将其中 3 顶给排成一列纵队的 3 个人 每人戴上 1 顶 每个人都只能看到自己前面的人的帽子 而看不到自己和自己后面的人的帽子 同时 3 个人也不知道剩下的 2 顶帽子的颜色 但他们都知道他们 3 个人的帽子是从 3 顶红帽子 2 顶白帽子中取出的 先问站在最后边的人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勞 動 基 準 法 常 見 壹 勞 動 契 約 何 謂 雇 主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致 有 損 害 勞 工 權 益 之 虞 勞 工 可 否 終 止 契 約, 請 求 資 遣 費? 勞 工 法 令 有 強 制 性 質, 勞 動 契 約 不 得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團 體 協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雇 主 是 否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應 以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1 2 小 引 江 湖 百 态, 五 行 八 作, 七 十 二 行, 是 我 国 自 古 以 来 小 生 产 经 济 的 产 物 工 匠 作 坊 商 贾 服 务 行 业 艺 人 江 湖 术 士 帮 会 匪 盗 娼 妓 形 形 色 色, 五 花 八 门 这 种 带 有 宗 法 式 的 行 业, 是 一 个 个 神 秘 的 王 国, 它 们 分 别 有 着 自 己 的 信 奉, 有 着 不 同 的 规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壹 基 礎 篇 ( 修 辭 學 教 學 ) 教 學 設 計 : 廖 文 毅 老 師 一 譬 喻 法 ( 明 喻 法 暗 喻 法 借 喻 法 ) ( 一 ) 明 喻 法 : 在 詩 裡 面 運 用 -- 甲 像 乙 -- 這 樣 的 比 喻, 就 是 明 喻 法 例 如 : 一 鞭 炮 像 個 留 著 長 髮 的 小 妹 妹 二 風 真 像 位 舞 蹈 家 三 白 雲 像 一 位 魔 術 師 作 品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公 務 員 詐 領 或 侵 占 小 額 款 項 宣 導 教 材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壹 前 言... 1 貳 案 例 類 型 分 析... 2 一 詐 領 差 旅 費... 2 二 詐 領 加 班 費... 4 三 詐 領 油 料 費... 8 四 詐 領 國 民 旅 遊 卡 休 假 補 助 費... 10 五 詐 領 鐘 點 費... 13 六 侵 占 公 用 財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示 例 十 三 審 題 和 立 意 四 年 級 學 習 單 元 審 題 和 立 意 ( 東 華 三 院 王 余 家 潔 紀 念 小 學 ) 一 學 習 目 標 透 過 閱 讀 不 同 類 型 的 文 章, 掌 握 審 題 和 立 意 的 方 法, 增 強 寫 作 及 說 話 的 能 力 ; 培 養 虛 心 謙 遜 關 懷 他 人 的 態 度, 以 及 肯 定 自 我 價 值 二 學 習 重 點 聆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攻 略 台 灣 自 行 車 公 里 台 灣 路 跑 公 里 台 灣 補 給 站 台 東 游 泳 公 里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于 印 发 实 验 室 骨 干 教 师 评 聘 及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院 教 发 [2001]051 号 各 系 ( 部 ): 为 了 更 好 地 加 强 实 验 室 建 设, 保 证 实 验 设 备 的 完 好 运 行, 提 高 实 验 室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为 突 出 学 科 特 色 和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务, 并 做 好 实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作 品 來 源 : 仁 濟 醫 院 王 華 湘 中 學 學 生 指 導 老 師 : 傅 潤 偉 老 師 報 告 目 錄 第 一 章 : 引 言 1.1. 研 究 背 景 及 目 的 ----------------------------------------------------------------P.3-4 1.2. 研 究 對 象 及 原 因 ----------------------------------------------------------------P.5
( ) ( ) ( ) ( ) ( ) (CNS)1387 A ( ) B ( ) C ( ) ( A B ) D ( ) (CNS)1387 ABC BC D A B C X X X X X X X X D X X X X X X ( ) X ( ) B ( ) CNS 441 ( ) ( ) 1211 1301 ( ) BC ( ) ABC ABC ( ) D ( ) C ( ) BC ABC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C4EAC9EAB1A8D7A8D2B5BCBCCAF5C8FDBCB6B8DACEBBB5C4CDA8D6AA2E646F63>
贵 州 大 学 文 件 贵 大 发 2015 40 号 贵 州 大 学 关 于 2015 年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校 直 各 单 位 :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聘 用 评 议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教 师 发 2015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久 者, 停 經 前 乳 癌 機 會 越 少
今 日 主 題 (1) 母 乳 哺 育 : 增 加 奶 水 之 10 大 祕 訣 及 常 見 Q&A (2) 相 關 輔 助 用 具 介 紹 1 哺 餵 母 乳 - 對 媽 咪 的 好 處 1. 藉 由 寶 寶 吸 吮 乳 房, 可 刺 激 媽 咪 子 宮 收 縮 預 防 產 後 出 血 及 幫 助 子 宮 的 恢 復 2. 幫 助 媽 咪 儘 快 恢 復 窈 窕 好 身 材 3. 母 乳 餵 越
則 產 品 皆 需 符 合 該 規 範, 即 使 屬 自 願 性 標 示, 亦 須 依 標 示 與 實 質 相 符 的 原 則 辦 理, 如 自 願 性 標 示 有 標 示 不 實 的 情 形, 仍 屬 標 示 不 實, 可 依 違 反 食 安 法 第 28 條 規 定 處 辦 適 用 範 圍 (
鮮 乳 保 久 乳 調 味 乳 乳 飲 品 及 乳 粉 品 名 及 標 示 規 定 問 答 集 Q1. 本 公 告 法 源 依 據? 103.3.10 公 布 103.6.6 修 正 104.3.18 修 正 A1. 依 據 103 年 2 月 5 日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食 安 法 )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及 第 2 項 規 定 訂
12 12 1 30 40 20 30 10 20 6 10 10 2 34.8 56.1 18.0 20.9 3.8 0.4 17.9 18.3 11.7 9.1 9.1 8.3 9.2 6.3 10.8 8.0 3 1949 1952 1957 1965 1975 1980 1985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1.0 19.4 26.1 26.2
报 告 简 要 丽 江 古 城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始 建 于 宋 末 元 初 古 城 西 北 方 30 公 里 处 是 海 拔 5596 米 的 玉 龙 雪 山 及 第 四 世 冰 川 遗 迹 丽 江 古 城 在 南 宋 时 期 就 初 具 规 模, 已 有 八 九 百 年 的 历
丽 江 古 城 托 管 挂 牌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 上 海 文 化 产 权 交 易 所 申 江 文 化 商 品 运 营 服 务 平 台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报 告 简 要 丽 江 古 城 位 于 云 南 省 西 北 部, 始 建 于 宋 末 元 初 古 城 西 北 方 30 公 里 处 是 海 拔 5596 米 的 玉 龙 雪 山 及 第 四 世 冰 川 遗 迹 丽 江 古 城 在
有 不 良 企 图 时, 就 要 立 即 躲 开 他 当 你 实 在 难 以 分 辨 对 方 是 真 心 实 意 还 是 虚 情 假 意 时, 可 向 父 母 老 师 或 周 围 较 成 熟 和 亲 近 的 朋 友 请 教, 请 他 们 帮 你 分 析 情 况, 做 出 判 断 此 时, 拒 绝 帮
第 一 章 女 生 安 全 2009 年 11 月 2 日 深 夜,51 岁 的 农 民 李 某 翻 墙 进 入 某 中 学 行 窃, 他 悄 悄 来 到 一 小 屋 前, 并 无 所 获 见 屋 内 3 名 少 女 都 已 熟 睡, 便 生 邪 念, 欲 行 不 轨 3 少 女 慷 醒 后, 遭 李 某 的 殴 打 和 猥 亵, 其 中 一 名 16 岁 女 生 乘 机 溜 出 房 外, 将 房
內 容 及 試 題 範 例 術 科 評 量 規 範 評 分 標 準 一 (, 工 具 與 材 料 由 本 校 提 供, 考 生 無 須 自 備 ) ( 一 ) 基 本 焊 接 工 具 操 作 及 辨 識 基 本 手 工 具 設 備 ( 二 ) 測 驗 時 間 50 分 鐘 ( 三 ) 工 具 與 材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職 業 類 科 甄 選 入 學 內 容 審 查 表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私 立 治 平 高 中 日 期 104 年 4 月 25 日 ( 六 ) 科 班 名 資 訊 科 特 色 班 項 目 基 本 焊 接 工 具 操 作 辨 識 基 本 手 工 具 設 備 一 可 聯 接 性 : 術 科 命 題 規 範 命 題 內 容 基 本
2.??,,,,, ;,,,,,,,, 3.?,,?,?,
1.?? :,,,, : ( 1),, ( ), 5 : ( 2),,,, : ( ),,, ( 3) 2.??,,,,, ;,,,,,,,, 3.?,,?,?, ,,,, 250 :, 4.?,,,,,,,,? ( 1),,,, ( 2),,,, ,,, ( 3),, ( 4) : ;,,,,, ( 5),,,, 5.? ,,,,,,,,,,,,, 6.?, :,,, ;,,,,, ;, : 7.?,?,,,,
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五峰旗風景特定風景區開放行動咖啡車作業投標須知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湯 圍 溝 公 園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契 約 書 立 契 約 書 人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為 充 分 利 用 湯 圍 溝 公 園 空 間 效 益, 並 提 昇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特 委 託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經 營 管 理, 特 訂 定 本 契 約, 契 約 內 容 如 后 : 第 一 條 : 一 契 約 文 件 及
第 二 十 七 章 一 夜 苦 熬 第 二 十 八 章 租 房 同 居 第 二 十 九 章 二 人 世 界 第 三 十 章 取 消 面 试 第 三 十 一 章 中 暑 卧 床 第 三 十 二 章 找 到 工 作 第
商 场 风 月 之 新 欢 旧 爱 七 寸 明 月 / 著 第 一 章 凌 晨 惊 梦... 4 第 二 章 前 台 MM... 7 第 三 章 陪 赌 陪 嫖... 11 第 四 章 淫 声 荡 语... 15 第 五 章 孤 儿 报 恩... 19 第 六 章 一 招 断 腕... 21 第 七 章 惹 毛 警 察... 26 第 八 章 痛 扁 犯 人... 29 第 九 章 薄 惩 邢 科...
美 国 研 究
1991 2 1991 3 1991 4 1991 5 1991 6 1991 7 1991 8 1991 9 1991 10 1991 11 1991 12 1991 13 1991 14 1991 15 1991 16 1991 17 1991 18 1991 19 1991 20 1991 21 1991 22 1991 23 1991 24 1991 25 1991 26 1991 27 1991
《垓下歌》 項羽
1. 2. 3. 4. MM1 1 5. 6. 7. 8. MM1 2 9. ( ) 爲 10. 11. MM1 3 12. 13. 14. 15. 縧 16. MM1 4 17. 18. 19. MM1 5 20. 21. 22. 23. 24. 25. MM1 6 26. 27. 28. 29. 30. 31. MM1 7 32. 爲 33. 34. 35. 36. MM1 8 37. 38.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序 號 試 場 序 號 姓 名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張 齡 文 王 美 蕙 吳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第 2 次 契 約 服 務 員 甄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件 於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至 本 所 行 政 大 樓 2 樓 道 安 教 室 入 場 考 試, 未 攜 帶 者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 冒 名
Ch8.PDF
8.1 a) b) c) 8.2 8.2.1 1. 2. 3. 4. 5. 6. 8.2 8.2.2 a) 7.1 b) 8.2 ( ) 8.2 ( ) 4.2.4 8.5.2 CNS 13351-1 CNS 13351-2 CNS 13351-3 ( ) ( ) / / (1) 1. 2. 3. 4. 5. 6. (2) ( ) (3) ( ) (4) 1. 2. ( ) ISO 8.2
(Microsoft Word - \245\300\250\305\255\367\250|Q&A.docx)
問 題 母 乳 哺 育 Q&A 說 明 1 醫 院 如 何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本 院 全 面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親 子 間 感 情 互 動 提 高 哺 餵 母 乳 的 成 功 率 讓 新 手 父 母 能 更 熟 悉 寶 寶 的 生 活 作 息 與 需 求, 學 習 如 何 照 顧 寶 寶 護 理 師 會 主 動 到 病 室 協 助 與
四維段1135地號私有土地提供本府施作青青草園未滿3年期限產權移轉建屋事宜協調會議紀錄
澎 湖 縣 政 府 辦 理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第 2 次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事 由 : 澎 湖 縣 大 倉 媽 祖 觀 光 文 化 園 區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土 地 公 聽 會 二 開 會 日 期 :101 年 3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三 地 點 : 白 沙 鄉 大 倉
LLYY274.nps
第 三 章 各 种 食 物 的 营 养 价 值 及 加 工 因 素 的 影 响 知 识 目 标 瞯 通 过 本 章 的 学 习, 掌 握 谷 类 豆 类 油 料 水 果 蔬 菜 鱼 肉 蛋 类 奶 类 以 及 坚 果 等 我 国 人 民 喜 爱 的 常 用 的 天 然 食 品 以 及 它 们 的 加 工 制 品 的 营 养 价 值 瞯 熟 悉 谷 粒 的 结 构, 加 工 烹 调 和 贮 藏 方 法
台北市華江國小96學年度教學成果彙編
自 然 心 體 驗 (103 上 ) ~ 臺 北 市 華 江 國 小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成 果 彙 編 ~ 四 年 級 教 學 團 隊 : 陳 姝 蓉 朱 玉 真 江 美 玲 呂 宛 倫 吳 瓊 慧 張 芝 綺 壹 主 題 名 稱 : 自 然 心 體 驗 貳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者 : 朱 玉 真 老 師 陳 姝 蓉 老 師 參 教 學 對 象 : 四 年 級 學 生 肆 教 學 活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A67EBF44AAF9BEC7A5CDA5D3BDD0A8D3BB4FA4C9C5AAA46ABEC7AED5B07C5126412E646F6378>
2016 年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大 學 校 院 Q&A 項 目 問 題 回 覆 1. 申 請 報 名 1-1. 澳 門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需 具 備 什 麼 資 格? 申 請 學 生 於 報 名 時 需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註 規 定, 除 需 持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資 格 外, 另 需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入 接 觸 於 食 品 之 單 方 或 複 方 物 質 三 統 括 名 稱 : 係 指 概 括 一 類 別 屬 性 之 食 品 分 類 名 稱, 且 不 能 表 徵 其 所 屬 各 項 原 料 之 專 用 名 稱 例 如 : 香 辛 料 係 泛 指 食 品 類 別 中 能 供 給 食 品 芳 香 之
包 裝 食 品 之 內 容 物 及 食 品 添 加 物 名 稱 標 示 原 則 ( 草 案 ) 壹 法 源 一 內 容 物 標 示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 食 品 之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應 以 中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明 顯 標 示 內 容 物 名 稱 ; 其 為 二 種 以 上 混 合 物 時, 應 依 其 含 量 多 寡
5-2
5-1 5-2 5-3 5-1 2.12.2 2.3 Permanent magnet 98mm 5-2 5-3 5-4 5-5 15 5-6 2~4 19 ( ) 25 20 5-7 5-8 2.1 5-9 5-10 5-11 5-12 5-13 CNS 5-14 5-15 CNS 5-16 4 5-17 5-18 5-19 5-20 5-20 5-21 5-21 5-22 5-22 5-23
1989 2001 2002 2005 300 1949 1988 Gallus Domestiaus Chicken 70 1980 3 1972 1972.. 2000 300-500 30 2000 2002 3000 3 1 5% 30% 80% 2006 20 2001 2001 2002 2005 51 3600 560 20000 3000 8000 2005 160 20000 2000
宏凯之友第三期全文.doc
总 经 理 与 2005 年 6 月 份 提 升 的 组 长 级 和 课 长 级 以 上 干 部 合 影 留 念 作 为 宏 凯 集 团 的 老 职 员, 亲 历 了 公 司 的 进 步 和 发 展, 每 当 看 到 全 体 同 仁 在 本 职 岗 位 上 默 默 奉 献, 我 感 慨 良 多 我 们 踏 实 工 作, 我 们 开 拓 创 新 ; 我 们 挥 汗 如 雨, 我 们 团 结 奋 进 ;
從數字對看血脂異常分類 分類 高膽固醇血症 混和型高脂血症 高三酸甘油脂血症 血脂濃度 mg/dl 總膽固醇 TC 200 總膽固醇 TC 200且三酸甘油脂 TG 200 三酸甘油酯 TG 200且合併TC/HDL-C 5或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40 防治高血脂症的食物宜忌 類別 可食食品 奶類 禁
飲 食 養 生 篇 文 臨 床 營 養 科 營 養 師 林 秀 萍 主 任 楊 美 都 國 95 年 的 國 人 死 因 統 計 顯 示, 腦 血 管 疾 病 心 臟 疾 病 分 居 第 2 3 位 91 年 民 台 灣 地 區 高 血 脂 盛 行 率 調 查 顯 示, 高 膽 固 醇 高 三 酸 甘 油 脂 在 15 歲 以 上 國 人 的 盛 行 率 分 別 為 10.9% 及 15.6%; 盛
Title
內 在 營 養 品 產 品 訓 練 2 營 養 蛋 白 混 合 飲 料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營 養 捍 衛 全 家 人 的 健 康 含 有 豐 富 的 非 基 因 改 造 大 豆 蛋 白 (75%) 與 乳 清 蛋 白 (25%), 是 絕 佳 蛋 白 質 的 來 源 補 充 人 體 必 需 的 21 種 維 生 素 與 礦 物 質, 可 維 持 身 體 最 佳 狀 態 豐 富 的 膳 食 纖
EC-2800取説_中国.indd
家 庭 用 按 摩 椅 EC-2800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2 各 部 位 名 称 及 功 能 6 使 用 前 的 准 备 8 每 次 开 始 按 摩 前 14 起 放 椅 背 的 调 节 与 收 纳 方 法 15 按 摩 功 能 的 使 用 方 法 17 推 荐 程 序 的 使 用 方 法 18 按 摩 动 作 功 能 中 的 调 节 方 法 20 自 动 程 序 的 使 用 方 法 24 手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全 國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移 字 第 1010932941 號 教 育 部 臺 國 ( 一 ) 字 第 1010112838B 號 會 銜 函 頒 101 年 7 月 24 日 內 政 部 核 定 修 正 一 計 畫 緣 起 隨 著 全 球 化 人 口 快 速 且 頻 繁 的 移 動, 我 國 人 跨 國 (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健 康 飲 食 調 理 營 養 師 : 郭 盈 君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何 謂 輕 食? 輕 食 是 指 : 簡 單 的 料 理, 清 淡, 低 熱 量, 七 分 飽 的 餐 飲 方 式 食 材 搭 配 五 榖 根 莖 類 為 主, 強 調 高 纖, 其 餘 的 魚 肉 豆 蛋 類 皆 符 合 建 議 攝 取 量, 另 外 多 攝 食 新 鮮 且 不 同 顏 色 的 蔬 菜 及 各 類 不 同
目 錄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國 民 健 康 科 業 務 常 見 Q&A 目 錄 婦 女 癌 症 防 治 一 般 癌 症 防 治 行 動 醫 院 全 民 健 檢 母 乳 哺 餵 外 籍 配 偶 健 康 管 理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裝 置 全 口 免 費 活 動 假 牙 健 康 體 適 能 ( 肥 胖 防 治 )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國 民 營 養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社 區 關 懷 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佐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事 務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養 路 工 程 科 目 :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下 列 成 語, 沒 有 錯 別 字 的 選 項 是 : 手 屈 一 指 載 罪 立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