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雅族Tayal



Similar documents
某某族

rutux gaga Religious belief rutux gaga and Tayal woman Yu-Chueh Lin Abstract Tayal' kinship structure belongs to bilateral kinship society. In princip

<4D F736F F D20AEF5B6AEB1DAABD8BF76ACE3A8732E646F63>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 水 利 與 地 方 社 會 ( 一 ): 以 三 七 圳 與 社 子 溪 流 域 為 中 心 )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計 畫 計 畫 編 號 :NSC H 執 行 期

??????!??

目 录 说 明...1 一 通 识 教 育 课 程...1 二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分 类...1 三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学 分 要 求...2 四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选 课...4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介 绍...8 一 通 识 教 育 核 心 课 程...8 人 文 科 学

Agric Tech Mgmt & Education: Agric Tech Mgmt Emphasis: Field Crop Production & Mana 农 业 信 息 系 统 Agric Tech Mgmt & Education: Agric Tech Mgmt Emphasis:

9330.doc

北京大学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

中国期刊刊名索引_修10.08_.doc

這 口 清 泉 像 被 哈 利 波 特 的 魔 法 施 了 咒 語, 彷 彿 一 股 魔 藥 水 在 我 腦 海 裡 竄 流, 所 有 以 前 學 過 土 石 流 水 土 保 持 的 知 識 全 都 傾 瀉 而 出 以 前 總 是 為 了 考 試 學 會 做 好 水 土 保 持 可 以 預 防 土

範本檔

Microsoft Word - 總敘0928


臺 灣 性 圖 騰 初 探 A study on sex totem of Taiwan 研 究 生 : 江 華 如 指 導 教 授 : 簡 上 淇 博 士 阮 芳 賦 博 士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類 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Gradu

Microsoft Word - 原住民介紹.doc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一百學年度第三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議程

( ) [11 13 ] 2 211,,, : (1),, 1990 ( ) ( ),, ; OD, ( ) ( ) ; , ( ), (2) 50 %,, 1999 ( ) ( ) ; (3),,


市 立 永 平 高 中 無 填 報 無 填 報 (02) 市 立 樹 林 高 中 已 填 報 已 填 報 (02) 市 立 明 德 高 中 已 填 報 (02) 市 立 秀 峰 高 中 已 填 報

2. 禁 止 母 乳 代 用 品 之 促 銷 活 動, 以 及 不 得 以 贊 助 試 用 或 免 費 等 方 式, 取 得 奶 瓶 及 安 撫 奶 嘴 認 證 說 明 以 贊 助 試 用 或 免 費 等 方 式, 取 得 奶 瓶 及 安 撫 奶 嘴, 並 在 婦 產 科 門 診 兒 科 門 診 產

Microsoft Word - 通讯150期.doc

摘 要

跨越文藝復興女性畫像的格局—

Microsoft Word - 台灣舞獅歷史發展脈絡之探析…全文

170 Hruby Jaggar


Microsoft Word 陳秋坤清樣稿_0601.doc

Microsoft Word - 14歷史散步_ok.doc

营养学于一身的著作 也是中国古代一部重要的药膳专书 书中许多内容对今天人们的饮食 营养 食疗食补 养生避忌等有着指导性意义和现实价值 本书问世之后进献元朝文宗皇帝 文宗批示 命中院使臣拜住刻梓而广传之 兹举也 意欲推一人之安而使天下之人举安 推 ①忽思慧又作和斯辉 一人之寿而使天下之人皆寿 恩泽之厚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34 No. 4 July P /

壹、

0B职责及违规


1

Microsoft Word - 08_76-93_¦ó³B¬O¡§Âk¡¨®a¡H.doc

全 国 英 语 考 级 参 考 材 料 全 国 英 语 考 级 参 考 材 料 一 考 试 目 的 () 粘 贴 考 场 相 关 标 识 ( 包 括 安 全 标 识 医 药 卫 生 箱 标 识 饮 水 标 识 考 生 座 位 号 等 ) (3) 黑 板 / 白 板 板 书 : 考 试 语 种 : 英

194 边 疆 考 古 研 究 ( 第 14 辑 ) 由 此 可 知, 瓮 衮 汪 古 只 是 一 词 的 不 同 译 音, 应 是 神 之 意 汪 古 部 当 是 以 所 居 的 瓮 衮 山 为 该 部 族 的 名 称, 而 非 来 自 长 城 之 蒙 古 语 译 音, 更 非 来 自 匈 奴 温

穨hair&sick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杜邦行为守则

60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九 期 From Chinese Original Domicile to Taiwanese Ethnicity: An Analysis of Census Category Transformation in Taiwan Fu-chang Wang Instit

星,1983: 頁 8) 但 後 來 在 日 本 教 育 界 權 威 後 藤 新 平 ( ) 的 堅 持 下, 把 新 式 教 育 的 雛 型 帶 入 了 臺 灣, 開 啟 臺 灣 新 式 教 育 的 濫 觴, 就 這 樣 一 步 步 的 將 臺 灣 帶 往 文 明 國 家 的 旅

嶺南地區的大開發時期始於宋代 當時 由於陸上絲路無法通行 朝廷特別注重南方 海上貿易發展 於廣州設 市舶司 管理 來華朝貢和貿易的蕃舶 北宋滅亡後 南宋 定都江左 大量北方漢人被迫逃往南方 有 朝廷官宦家眷沿贛江南下 或越過南嶺 定 居南雄地區 或沿北江直下廣州 在珠江三 角洲地區開基立業 繁衍後代

I

S.M.Shirokogorroff Robert Park Alfred R. Radcliffe-Brown LSE LSE Raymond Firth Bronislaw Malinowski

F7

非對等關係下之聚落形成與發展

18世纪东亚儒教思想的地形

宋代四明士族人際網絡與社會文化活動——以樓氏家族為例的觀察



澳 门 蓝 皮 书 BLUE BOOK OF MACAU 澳 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报 告 (2013~2014) ANNUAL REPORT ON ECONOMY AND SOCIETY OF MACAU ( ) 主 编 / 吴 志 良 郝 雨 凡 执 行 主 编 / 林 广

<B169D2B12DB171A5C1B6A1AB48A5F52E706466>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BB50A5CDACA12E646F6378>

b ethnic enclaves defensive communities urban villages as transitional zone

本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中国内地东北地区一个省会城市中的中低收入社区内居民使用手机的情况,廓清手机这种信息沟通技术对于社区居民的影响

Microsoft Word - 通讯190期.doc

中國歷史上的環境與社會國際學術研討會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當 代 史 學 第 8 卷 第 3 期 (2007 年 9 月 ) 文 博 專 輯 香 港 近 十 年 來 文 博 事 業 的 發 展 周 佳 榮 1997 年 7 月 1 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來, 本 地 的 文 博 事 業 有 了 很 大 的 進 展, 博 物 館 數 目

<B5DA34D5C22E696E6464>

untitled

,, :,;, ;, ;,,,,,,,,,,,,,,, 21,,,,,,,,, ( ),,,,,( ),,,,,,,,,,,,,,,,, , 1300, 31 2,1200,466,, 2 (,2005 :4) 631

Microsoft Word 年第三期09

[ 2000 ] [ 2000 ] J1 K1 Fairbank M1 Mancall ( the Chinese world order) 1960 [ Fairbank ed ; Mancall 1984 ] [ ] Mancall [ 199

從篤加有二「區」談當代平埔文化復振現相

目 錄 前 言 1 第 一 部 分 : 學 與 教 重 點 3 第 二 部 分 : 基 本 概 念 及 相 關 資 料 15 甲. 基 本 概 念 城 市 化 16 人 口 流 動 與 戶 籍 制 度 18 三 農 問 題 20 社 會 矛 盾 與 和 諧 社 會 22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24

目 录

4.阿的故事地圖-林曉萍.doc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2006中國文學研究範本檔

<4D F736F F D20B7EDA54EADECA6EDA5C1C3C0B34EACE3A873A4E8AA6BAAECB1B42E646F63>

BOOKLET2

課務組第三次行政會議資料:

中國文化大學韓國語文學系

目 錄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結 果 表 1 附 件 附 件 附 件 附 件 附 件 附 件 附 件 附 件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中國飲食色彩初探

Transcription:

泰 雅 族 馬 騰 嶽 編 著 第 一 章 族 群 分 類 與 族 群 稱 名 (Ethnic Categories and Ethnonyms) 一 類 分 位 置 (categorical position) 泰 雅 族 是 台 灣 今 日 的 第 二 大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總 數 九 萬 餘 人, 約 佔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左 右 傳 統 上, 泰 雅 族 人 分 佈 的 區 域 在 今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及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以 北 的 中 央 山 脈 和 雪 山 山 脈 海 拔 五 百 公 尺 至 兩 千 五 百 公 尺 間 的 廣 大 區 域, 總 部 落 數 約 在 兩 百 至 三 百 個 之 間, 分 佈 面 積 約 佔 台 灣 山 地 面 積 的 三 分 之 一 強 關 於 泰 雅 族 的 傳 統 領 域, 泰 雅 族 分 佈 最 北 的 大 豹 社 ( 群 ) 人 所 說 的 Ngsal Yaya, 意 思 是 母 親 的 家, 指 昔 日 居 於 今 台 北 縣 土 城 市 成 福 的 漢 族 婦 女 所 設 貨 品 交 換 站, 也 是 日 本 領 台 前 泰 雅 族 勢 力 範 圍 最 北 之 處 而 隔 今 南 投 縣 濁 水 溪, 與 布 農 族 卓 社 卡 社 群 對 峙 的 泰 雅 族 萬 大 社, 則 是 往 昔 泰 雅 族 勢 力 的 最 南 端 從 大 豹 社 以 南 至 萬 大 社 之 間 廣 大 雪 山 山 脈 與 中 山 山 脈 山 區, 便 是 泰 雅 族 人 的 傳 統 領 域 ( 馬 騰 嶽 1998) 日 本 領 台 中 期, 為 便 於 控 制, 陸 續 將 部 份 居 於 深 山 的 泰 雅 族 人 往 靠 近 平 原 地 區 的 山 腳 遷 徙, 東 部 賽 德 克 系 泰 雅 族 人 的 居 住 範 圍, 為 此 向 南 延 伸 至 今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如 依 行 政 區 域 區 分, 今 日 泰 雅 族 分 佈 的 十 三 個 鄉, 分 別 是 :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新 竹 縣 五 峰 鄉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宜 蘭 縣 南 澳 鄉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這 其 中,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與 萬 榮 鄉 部 分 曾 被 歸 屬 於 泰 雅 族, 但 以 太 魯 閣 語 為 母 語 的 人 群, 總 人 口 數 約 有 一 萬 多 人 ; 在 2004 年 太 魯 閣 族 在 官 方 的 承 認 下 成 立 後, 有 兩 千 多 人 選 擇 登 記 以 太 魯 閣 為 族 籍 泰 雅 族 分 佈 廣 闊, 很 有 可 能 與 他 們 在 台 灣 發 展 的 時 間 較 早, 所 遇 到 的 阻 力 較 少 有 關 泰 雅 族 來 自 何 處 尚 無 定 論, 在 台 灣 活 動 的 時 間 也 僅 能 概 估 地 質 學 者 林 朝 棨 便 認 為 泰 雅 族 是 在 六 千 年 前 移 居 台 灣 西 部 平 原, 輾 轉 遷 入 西 部 山 地 ( 引 自 馬 騰 嶽 1998) 而 與 地 域 分 佈 廣 闊 相 關 的 另 一 個 現 象 是, 泰 雅 族 在 族 群 文 化 上, 也 呈 現 著 遠 較 台 灣 其 他 原 住 民 族 更 分 歧 相 異 的 面 貌 這 一 點 可 由 歷 來 學 者 對 於 泰 雅 族 分 類 的 更 迭, 顯 示 泰 雅 族 不 同 族 群 間 的 複 雜 性 與 差 異 性 中 看 出 1

二 族 稱 釋 義 (meaning of ethnic name) 無 論 做 為 被 分 類 的 客 體, 或 是 自 我 認 知 的 主 體, 台 灣 原 住 民 在 日 本 殖 民 前 都 尚 未 產 生 族 的 觀 念 對 於 台 灣 原 住 民 而 言, 族 的 觀 念 不 過 是 一 個 僅 有 百 年 歷 史 的 殖 民 產 物 而 在 後 殖 民 情 境 的 當 下, 而 關 於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分 類 既 有 人 類 學 知 識, 目 前 顯 然 受 到 被 分 類 者 的 嚴 重 質 疑 日 本 殖 民 時 期 關 於 台 灣 原 住 民 殖 民 地 知 識 的 建 立 歷 經 了 漫 長 的 時 期, 從 1895 年 伊 能 嘉 矩 初 次 至 台 灣 蕃 地 進 行 調 查 開 始, 到 1935 年 移 川 子 之 藏 宮 本 延 人 馬 淵 東 一 等 人 合 著 的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一 書 出 版, 歷 程 近 四 十 年 長 達 四 十 年 時 間, 不 斷 有 學 者 投 入 對 於 台 灣 原 住 民 的 族 群 分 類, 顯 示 台 灣 原 住 民 文 化 的 複 雜 性 台 灣 光 復 後,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所 建 立 的 人 類 學 知 識 被 繼 續 使 用, 成 為 當 代 人 類 學 知 識 重 要 的 資 料 庫 日 本 學 者 長 達 四 十 餘 年 的 蕃 情 調 查 下, 分 類 出 若 干 台 灣 蕃 族 這 些 台 灣 蕃 族 是 綜 合 語 言 文 化 風 俗 等 現 象, 並 在 相 關 的 政 治 考 量 下 的 結 果 再 透 過 殖 民 行 政 的 力 量, 將 這 些 蕃 族 的 框 架 套 用 在 以 生 蕃 為 主 的 蕃 人 上 經 過 殖 民 政 府 嚴 格 的 戶 籍 登 錄, 每 一 個 蕃 人 都 有 了 一 個 種 族 別 甚 至 部 族 別, 正 式 的 被 編 織 入 現 代 國 家 的 統 治 系 統 關 於 泰 雅 族 的 族 稱, 依 筆 者 的 意 見, 泰 雅 族 一 詞, 原 是 佔 泰 雅 族 中 人 口 多 數 的 泰 雅 亞 族 中 的 賽 考 列 克 (Sekolek) 及 澤 教 列 (Tseole) 兩 族 群, 指 稱 使 用 相 同 泰 雅 語, 並 有 著 如 文 面 同 一 發 源 地 等 共 同 文 化 背 景 的 人 並 在 殖 民 時 期 中, 在 族 群 意 識 與 認 同 形 成 後, 轉 化 成 對 於 我 族 的 自 稱, 以 別 於 他 族 因 著 各 地 語 音 的 差 異, 泰 雅 一 詞 分 別 有 Atayal Tayal Tayen Tayan 等 不 同 的 語 音 目 前 泰 雅 族 這 個 名 詞, 除 了 做 為 泰 雅 亞 族 人 的 自 稱 外, 也 被 外 族 用 來 統 一 稱 呼 包 含 泰 雅 族 中 另 一 個 亞 族 賽 德 克 亞 族 在 內 的 所 有 的 泰 雅 族 人 但 是 就 實 際 上 來 說, 泰 雅 族 (Tayal Atayal Tayen Tayan) 這 個 名 詞, 對 於 泰 雅 族 內 的 賽 德 克 亞 族 人 而 言, 並 不 具 有 自 我 指 稱 的 意 義 ( 馬 騰 嶽 1998) 除 了 族 稱 之 外, 另 一 個 值 得 理 解 的 問 題 是, 泰 雅 族 做 為 一 族 稱, 它 所 含 括 的 人 群 範 疇, 是 如 何 被 定 義 出 來 的, 又 歷 經 了 怎 的 命 名 過 程 這 裡, 我 們 必 須 談 到 文 面 (facial tattoo) 習 俗 與 泰 雅 族 族 稱 間 的 關 連 性 談 起 近 代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中, 文 面 是 泰 雅 族 傳 統 獨 有 的 習 俗 泰 雅 族 的 文 面 具 有 固 定 的 型 式, 即 男 性 刺 於 前 額 的 額 文 與 刺 於 下 巴 的 頣 文, 女 性 刺 於 額 頭 的 2

額 文 與 刺 於 雙 頰 的 頰 文 文 面 習 俗 普 遍 施 行 於 所 有 的 泰 雅 族 部 落, 面 部 刺 文 所 造 成 的 強 烈 視 覺, 與 凡 泰 雅 族 人 必 文 面 的 絕 對 性, 讓 文 面 成 為 他 者 與 泰 雅 族 互 動 過 程 中, 辨 識 泰 雅 族 人 的 重 要 象 徵 而 如 此 的 印 象, 又 反 過 來 造 成 他 者 凡 文 面 者 必 為 泰 雅 族 人 的 認 知 早 期 的 英 國 人 類 學 者 W.D. Hambly 曾 就 人 類 文 飾 皮 膚 (Body making) 的 主 要 方 法 提 出 見 解, 認 為 其 形 式 包 括 繪 色 (painting) 文 身 (tattooing by puncture) 結 疤 (scarification) 三 種 關 於 文 身 的 源 起,Hambly 認 為 全 世 界 至 少 有 五 個 重 要 的 區 域 必 須 討 論, 分 別 是 : 蘇 美 和 巴 比 倫 (Sumer and Babylon) 中 國 與 日 本 (China and Japan) 亞 利 安 (The Aryans) 秘 魯 猶 加 坦 半 島 墨 西 哥 等 古 文 明 (Civilizations of Peru, Yucatan, and Mexico) 就 亞 洲 東 部 而 言,Hambly 指 出, 雖 然 中 國 北 方 沒 有 文 飾 皮 膚 的 習 俗, 但 是 在 中 國 南 方, 早 在 公 元 前 一 千 一 百 年, 中 國 長 江 流 域 居 民 便 有 在 嘴 部 剌 文 的 風 俗 而 在 台 灣 (Formosa), 菲 律 賓 (Philippines), 密 克 羅 尼 西 亞 (Micronesia), 婆 羅 洲 (Broneo) 等 區 域, 文 身 和 馘 首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Hambly 1925) Hambly 的 論 點, 指 出 在 東 亞 大 陸 南 部 及 西 太 平 洋 群 島 上, 曾 存 在 著 廣 泛 文 飾 皮 膚 的 習 俗 就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的 文 身 習 俗 而 言, 一 直 到 二 十 世 紀 初 期, 除 了 已 漢 化 的 平 埔 族 外, 台 灣 具 有 文 身 習 俗 的 原 住 民 族, 大 都 仍 保 留 著 傳 統 的 文 身 習 俗, 這 些 習 俗 直 到 日 本 領 台 中 期 之 後, 才 在 日 人 的 壓 迫 禁 止 下, 逐 漸 終 止 今 日 的 台 灣 各 原 住 民 族 中, 已 經 沒 有 任 何 一 族 繼 續 施 行 族 群 傳 統 的 文 身 習 俗 早 在 西 元 七 世 紀 後 期, 中 國 便 有 關 於 台 灣 土 著 文 身 的 記 載 隋 書 東 夷 傳 流 求 篇 載 : 婦 人 以 墨 黥 手, 為 蟲 蛇 之 文, 如 果 流 求 是 指 台 灣 的 推 論 無 誤, 這 是 關 於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文 身 最 早 的 文 字 記 錄, 說 明 了 台 灣 原 住 民 文 飾 皮 膚 的 習 俗 具 有 長 久 的 歷 史 而 康 熙 年 間 高 拱 乾 所 著 的 台 灣 府 誌 亦 載 : 台 在 昔 為 雕 題 黑 齒 之 種 斷 髮 文 身 之 鄉 更 說 明 了 昔 日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文 身 習 俗 的 普 遍 性 台 灣 原 住 民 的 文 身 習 俗, 在 信 史 的 記 載 上, 可 以 考 據 到 隋 代, 而 近 代 在 台 灣 各 原 住 民 族 群 的 傳 統 中, 除 了 已 經 漢 化 消 失 的 某 些 平 埔 族 之 外, 以 文 獻 上 的 記 載 及 各 族 群 目 前 尚 存 仍 有 文 身 的 老 人 來 觀 察,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中 具 有 文 身 習 俗 的 族 群, 分 別 是 泰 雅 賽 夏 排 灣 魯 凱 鄒 卑 南 等 六 族 ( 何 廷 瑞 1950:5) 而 就 文 身 的 部 位 而 言, 這 六 個 族 群 中, 多 數 的 族 群, 大 都 是 在 身 體 的 肢 幹 上 刺 文, 刺 文 的 部 位 以 臉 部 為 主 的, 僅 有 泰 雅 和 賽 夏 兩 個 族 群, 彼 此 的 文 面 樣 式 也 大 致 相 同 3

只 是 賽 夏 族 女 性 不 刺 頰 紋, 僅 刺 額 紋 雖 然 泰 雅 與 賽 夏 這 兩 個 原 住 民 族 都 具 有 文 面 習 俗, 但 族 群 分 佈 在 新 竹 苗 栗 兩 地, 受 泰 雅 族 環 狀 包 圍, 目 前 的 族 群 總 人 口 僅 有 四 千 餘 人 的 賽 夏 族, 他 們 文 面 習 俗, 很 可 能 是 在 與 泰 雅 族 長 期 處 於 敵 強 我 弱 的 互 動 情 勢 下, 藉 以 認 同 以 求 自 保, 而 不 得 不 為 的 結 果 1 賽 夏 族 人 本 身 並 沒 有 深 厚 的 文 面 習 俗 基 礎, 不 僅 文 面 的 形 式 與 相 鄰 的 泰 雅 人 相 同, 就 連 執 行 文 面 的 文 面 師, 也 多 是 向 泰 雅 族 人 請 託 執 行 因 此,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中, 真 正 具 有 文 面 傳 統 與 習 俗 的, 僅 有 泰 雅 族 泰 雅 族 是 台 灣 唯 一 具 有 長 久 文 面 習 俗 與 傳 統 的 原 住 民 族 除 了 文 面 的 形 式 相 當 複 雜 細 密, 具 有 皮 膚 文 飾 的 美 感 外, 泰 雅 族 的 文 面 在 功 能 上 更 包 括 族 群 識 別 成 年 禮 避 邪 繁 生 褒 揚 男 子 英 勇 與 女 子 的 善 於 織 布 等 多 重 意 義 文 面 可 以 說 是 泰 雅 族 人 最 重 要 的 文 化 以 及 族 群 特 徵 之 一, 也 是 泰 雅 族 人 成 為 一 個 真 正 的 人 Tayal varai 2 必 經 的 過 程 文 面 是 泰 雅 族 人 傳 統 上 獨 有 的 習 俗 泰 雅 族 人 的 文 面 雖 然 有 著 某 些 型 式 上 的 差 異, 但 是 基 本 的 型 式 卻 是 完 全 相 同 的, 即 男 性 刺 於 額 部 的 額 紋 與 刺 於 下 巴 的 頣 紋, 和 女 性 刺 於 額 部 的 額 紋 與 刺 於 雙 頰 的 頰 紋 這 種 文 面 型 式, 普 遍 的 施 行 於 所 有 的 泰 雅 族 部 落 中 由 於 刺 文 的 位 置 是 臉 部 具 有 強 烈 的 可 視 性, 泰 雅 族 的 文 面 成 為 一 種 強 烈 的 族 群 象 徵, 除 了 是 界 定 泰 雅 族 人 與 非 泰 雅 族 人 一 個 絕 對 的 指 標 外, 對 於 泰 雅 族 內 的 各 族 群 而 言, 文 面 型 式 上 的 若 干 差 異, 也 成 為 泰 雅 族 內 不 同 群 體 間 區 辨 彼 此 的 工 具 不 同 區 域 或 方 言 群 的 族 人, 可 輕 易 的 透 過 臉 上 的 文 面 型 式, 來 區 辨 彼 此 的 親 疏 敵 友 關 係 易 言 之, 文 面 是 界 定 身 份 的 絕 對 標 準, 不 管 在 對 外 或 是 對 內 的 族 群 互 動 中, 都 有 區 辨 人 我 的 功 能 在 不 同 民 族 間 彼 此 接 觸 互 動 頻 仍 文 化 涵 化 現 象 普 遍 族 群 邊 界 常 顯 得 模 糊 的 台 灣 族 群 史 中, 泰 雅 族 人 長 期 維 持 文 面 這 項 習 俗, 並 在 與 其 它 族 群 互 動 過 程 中 構 成 本 民 族 清 楚 的 族 群 邊 界, 凡 文 面 者 皆 泰 雅 人 凡 非 文 面 者 皆 非 泰 雅 族 人 這 樣 一 個 命 題 是 清 楚 而 有 效 的 而 在 他 者 對 於 泰 雅 族 認 知 中, 泰 雅 族 人 也 因 為 文 面 習 俗 而 擁 1 小 島 由 道 在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第 三 卷 : 賽 夏 族 (1915 年 ) 中 指 出, 賽 夏 族 的 文 面 為 與 泰 雅 族 妥 協 之 故 何 廷 瑞 則 認 為 賽 夏 族 的 文 面, 亦 有 可 能 是 從 平 地 Taokas 道 卡 斯 傳 入, 而 非 由 泰 雅 族 傳 入 ( 何 廷 瑞 1950) 2 Tayal varai 為 泰 雅 語 真 正 的 人 之 意, 移 川 子 之 藏 在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曾 採 收 此 詞 ( 移 川 子 之 藏 1935:3) 而 賽 德 克 語 也 有 相 同 的 語 彙 Sedeq varai, 也 是 指 真 正 的 人 的 意 思 4

有 一 張 清 楚 的 臉 所 謂 的 他 者, 以 漢 族 為 例, 稱 泰 雅 族 人 為 黥 面 番 ; 以 居 於 泰 雅 族 南 方 的 布 農 族 人 來 說, 布 農 族 人 稱 北 方 的 泰 雅 族 人 為 Pkausan, 意 即 劃 線 做 記 號 之 意, 形 容 文 面 的 泰 雅 族 人 ( 馬 騰 嶽 2003) 1895 年 台 灣 割 日 後, 日 本 殖 民 者 基 於 殖 產 開 發 與 理 蕃 需 求, 而 透 過 殖 民 地 官 員 或 是 官 方 人 類 學 者 (government anthropologist) 的 蕃 地 調 查, 在 半 世 紀 中 生 產 出 大 量 的 蕃 情 知 識 與 殖 民 地 人 類 學 知 識 雖 然 因 為 不 同 研 究 者 族 群 分 類 的 取 捨 或 合 併, 而 造 成 蕃 族 高 砂 族 的 數 量 與 指 涉 更 迭, 但 是 無 論 哪 一 位 研 究 者, 採 取 哪 一 種 分 類 標 準, 泰 雅 族 皆 因 為 特 殊 的 文 面 習 俗, 可 以 做 一 個 單 獨 族 群 而 被 區 辨 識 別, 而 從 未 缺 席 如 森 丑 之 助 在 台 灣 蕃 族 誌 (1917) 中, 便 對 タイヤル 族 有 著 這 樣 的 描 述 : 此 種 族 分 佈 於 台 灣 北 部 的 山 地, 因 而 稱 之 為 北 蕃 而 又 因 其 面 部 的 刺 墨 習 俗 而 被 稱 之 為 黥 面 蕃 而 蕃 人 自 稱 為 タイヤル(daiyaru, Tayal) 3 或 是 アタイヤル(adaiyaru, Atayal) 明 治 四 十 五 年, 總 督 府 查 定 以 タ イヤル 為 族 名, 意 為 人 的 意 思, 或 是 指 稱 同 種 族 然 而, 其 中 部 份 人 並 不 自 稱 為 タイヤル, 而 是 以 サーデッカ(sadeka, Sedeq), 作 為 其 種 族 之 自 稱, 意 義 與 自 稱 為 タイヤル 者 幾 乎 相 同 屬 於 此 系 統 的 人, 南 投 方 面 有 霧 社 蕃 タウダァ(dauda, Tauda) 蕃 トロコ (doroko, Truku) 蕃 花 蓮 港 方 面 則 有 タロコ(daroko, Truku) 蕃 4 木 瓜 蕃 斗 史 蕃 等 六 個 部 族 非 タイヤル 的 這 群 人, 與 屬 於 タイヤル 的 多 數 相 較 之 下, 除 了 語 言 上 少 數 的 方 言 差 異 性 外, 其 體 質 風 俗 習 慣 等, 並 沒 有 截 然 的 差 異 性, 故 應 該 包 含 在 同 一 個 系 統 內 至 於 語 言 方 面, 僅 只 有 3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關 於 泰 雅 族 的 族 名 曾 分 別 以 大 么 族 ( 如 佐 山 融 吉 1918) タイヤル 族 ( 如 森 丑 之 助 1917) 等 形 式 出 現, 日 文 片 假 名 タイヤル 之 讀 音 以 拼 音 表 示 為 daiyaru, 而 若 是 直 接 以 羅 馬 拼 音 表 示 則 是 Tayal 或 Atayal, 此 為 泰 雅 族 內 泰 雅 語 群 自 稱 的 發 音 如 移 川 子 之 藏 在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第 一 章 的 章 名 便 以 タイヤル 族 (Atayal) 的 方 式 來 做 為 章 節 名 泰 雅 族 或 泰 雅 爾 族 一 詞, 則 是 光 復 後 的 漢 語 稱 謂 在 從 日 文 片 假 名 轉 譯 羅 馬 拼 音 中, 為 避 免 讀 者 誤 解, 筆 者 先 譯 日 文 片 假 名 之 讀 音, 再 附 加 羅 馬 拼 音 如 タイヤル(daiyaru, Tayal) 或 是 直 接 以 羅 馬 拼 音 記 註, 而 省 略 日 文 片 假 名 4 日 本 學 者, 包 括 佐 川 融 吉 小 島 道 由 森 丑 之 助 等 人, 都 將 賽 德 克 人 中 的 一 支 區 分 為 西 部 的 ト ロコ(doroko, Truku) 蕃 與 東 部 花 蓮 港 方 面 的 タロコ(daroko, Truku) 蕃 事 實 上 如 以 該 群 的 自 稱 來 說, 他 們 都 是 以 Truku 為 自 稱 的 人 群 依 廖 守 臣 的 調 查, 東 部 的 Truku 人 約 於 九 至 十 代 前 由 西 部 的 Toroko-Torowan 向 東 遷 移 至 此 ( 廖 守 臣 1977:68) 5

小 部 分 的 變 化, 並 未 有 根 本 性 的 差 異, 在 語 言 大 同 小 異 的 情 形 下, 將 兩 者 認 定 為 同 一 種 族, 而 採 用 此 種 族 中 佔 多 數 タイヤル 以 之 命 名 ; 而 台 灣 總 督 府 公 定 為 其 蕃 族 名, 事 實 上 也 是 採 用 筆 者 ( 指 森 丑 之 助 ) 基 於 調 查 之 後 的 建 議 ( 森 丑 之 助 1917:2) 台 灣 光 復 後, 先 有 林 惠 祥 在 台 灣 番 族 原 始 文 化 一 書, 將 泰 雅 族 的 中 文 名 稱 譯 為 太 么 (Atayal) ( 見 芮 逸 夫 1972) 1948 年 台 灣 大 學 民 族 學 研 究 室 ( 今 台 大 人 類 學 系 前 身 ) 繪 製 台 灣 山 地 同 胞 各 族 分 佈 圖, 將 泰 雅 族 譯 為 泰 耶 魯 族 (Atayal) 1953 年, 台 灣 大 學 考 古 人 類 學 系 鑑 於 譯 名 不 一 的 混 亂, 而 有 劃 一 台 灣 土 著 各 族 中 西 文 名 稱 之 議, 決 議 依 據 兩 個 原 則 辦 理 :1. 儘 量 使 用 舊 名 稱 2. 九 族 名 稱 除 鄒 族 外, 限 用 二 字, 泰 雅 族 (Atayal) 的 中 英 學 術 分 類 至 此 確 定 ( 同 上, 頁 523-530) 文 面 民 族 的 名 字 隨 著 日 本 殖 民 政 權 的 結 束, 而 從 日 文 的 タイヤル 族 大 么 族 ( 漢 字 ), 輾 轉 變 成 了 中 文 的 泰 耶 魯 族, 到 最 後 定 案 的 泰 雅 族 儘 管 泰 雅 族 的 文 面 習 俗 已 於 1913 年 被 日 人 所 廢 除, 但 1945 年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後, 新 的 漢 人 政 府 與 人 類 學 及 民 族 學 科 學 社 群 的 山 胞 族 群 圖 像 中, 泰 雅 族 仍 有 一 張 清 楚 的 文 面 的 臉 孔, 如 衛 惠 林 在 台 灣 省 通 志 同 冑 志 稿 (1965) 中, 仍 以 這 麼 一 段 進 行 式 而 非 過 去 式 的 陳 述, 來 描 述 泰 雅 族 : 泰 雅 族 被 稱 為 黥 面 番 以 面 部 刺 紋 聞 名 他 們 母 女 性 皆 以 文 面 為 成 人 的 標 記 其 刺 文 部 位, 男 性 刺 前 額 及 下 頣 部, 女 性 刺 前 額 及 兩 頰 經 由 以 上 的 說 明, 可 以 理 解, 泰 雅 族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整 體 的 民 族, 是 透 過 文 面 習 俗 的 普 遍 施 行 而 達 成 的 誠 如 筆 者 指 出, 文 面 習 俗 構 成 他 者 對 於 泰 雅 族 一 個 清 淅 的 印 象, 一 個 完 整 的 臉 透 過 文 面 這 項 獨 特 的 習 俗, 不 同 區 域 泰 雅 族 人 間 的 語 言 文 化 差 異 被 忽 視, 而 納 入 一 個 文 面 民 族 的 整 體 之 中 而 這 種 來 自 於 他 者 的 一 個 單 一 泰 雅 民 族 的 理 解 與 印 象, 透 過 殖 民 時 期 國 家 的 統 治 建 構, 轉 而 形 成 文 面 民 族 自 身 對 於 單 一 泰 雅 族 的 民 族 認 同 ( 馬 騰 嶽 2003:94-96) 6

三 我 族 觀 點 (native s viewpoint) 台 灣 社 會 1980 年 以 來 的 民 主 化 與 本 土 化 運 動 的 風 潮, 原 住 民 文 化 復 振 運 動 廣 泛 的 興 起 於 台 灣 各 個 原 住 民 社 會 之 中 這 些 運 動 不 僅 包 括 對 於 原 住 民 自 身 政 治 地 位 與 權 益 的 爭 取, 同 時 也 對 殖 民 時 期 以 來 關 於 原 住 民 的 人 類 學 知 識 與 社 會 認 知 提 出 檢 討, 包 括 了 最 根 本 的 族 群 分 類 問 題 從 阿 里 山 的 曹 族 正 名 為 鄒 族 ; 日 月 潭 邵 族 在 不 斷 的 努 力 下, 在 2001 年 達 成 正 名 的 目 的, 在 官 方 的 分 類 中 成 為 一 個 獨 立 族 群 的 地 位 ; 東 部 原 屬 於 阿 美 族 身 份 的 噶 瑪 蘭 人, 也 於 2002 年 取 得 噶 瑪 蘭 族 做 為 官 方 認 定 的 族 群 名 稱 5 蘭 嶼 的 雅 美 族 與 達 悟 族 之 爭, 無 論 在 台 灣 本 島 或 是 蘭 嶼 則 都 還 沒 有 平 息 花 蓮 地 區 部 份 太 魯 閣 人 多 年 來 為 掙 脫 泰 雅 族 而 動 作 不 斷, 發 動 了 長 達 十 餘 年 的 太 魯 閣 正 名 運 動, 終 於 形 成 對 於 中 央 政 府 的 壓 力, 在 2004 年 達 到 獨 立 成 為 太 魯 閣 族 的 目 標 來 自 被 分 類 者 的 反 思 在 過 去 幾 年 形 成 日 益 強 大 的 呼 聲 這 一 波 波 的 來 自 原 住 民 的 聲 音, 不 斷 挑 戰 我 們 對 於 台 灣 原 住 民 的 知 識 與 理 解, 也 不 斷 衝 撞 官 方 與 學 術 界 既 有 的 原 住 民 族 分 類 架 構, 形 成 當 代 後 殖 民 情 境 中, 台 灣 最 醒 目 的 去 殖 民 (de-colonisation) 運 動 前 一 節, 筆 者 對 於 泰 雅 族 做 為 一 個 民 族 整 體 的 文 化 與 歷 史 因 素, 說 明 了 泰 雅 族 的 族 稱 來 源 與 族 群 建 構 的 過 程 在 本 節, 筆 者 要 呈 現 的 是 從 當 地 人 的 觀 點 (native point of view) 出 發 的 泰 雅 族 的 民 族 認 知 與 認 同 關 於 當 地 人 的 觀 點 的 追 求, 一 直 是 人 類 學 民 族 誌 寫 作 中 極 為 希 望 呈 現 的 面 貌 但 是 所 謂 當 事 人 觀 點, 常 被 過 渡 簡 化 為 所 有 的 當 事 人 只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觀 點 事 實 上, 無 論 是 對 於 文 化 內 在 邏 輯 的 詮 釋, 或 是 外 在 的 政 治 經 濟 環 境 的 分 析, 所 當 事 人 (native) 的 意 見, 都 常 呈 現 非 常 歧 異 與 多 元 的 面 貌 以 泰 雅 族 為 例, 在 民 族 認 同 上, 族 人 間 近 年 來 便 呈 現 非 常 多 元 與 衝 突 的 各 種 意 見 包 括 支 持 泰 雅 族 做 為 一 個 單 一 民 族, 同 時 認 同 泰 雅 族 做 為 整 體 民 族 族 稱 的 意 見, 與 反 對 被 納 入 泰 雅 族, 同 時 也 括 反 對 反 納 入 泰 雅 族, 追 求 在 法 律 上, 另 外 成 立 新 民 族 的 聲 音 本 文 中, 僅 舉 出 相 關 重 要 的 例 子 首 先 是 支 持 維 持 一 個 完 整 泰 雅 族 架 構 的 聲 音 如 泰 雅 族 籍 的 學 者 廖 守 臣 氏 (Masau Mona), 他 的 母 語 在 語 言 學 的 分 類 上 是 太 魯 閣 語, 居 住 的 區 域 是 太 魯 5 2002 年 12 月 25 日 行 政 院 會 通 過 認 定 噶 瑪 蘭 族 為 我 國 原 住 民 第 十 一 族 這 也 是 我 國 第 一 個 被 認 定 為 原 住 民 的 平 埔 族, 對 政 府 原 住 民 政 策 具 指 標 意 義 7

閣 人 居 多 的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但 是 他 對 於 自 己 的 民 族 泰 雅 族 一 向 有 著 非 常 強 烈 的 認 同, 多 次 在 各 種 場 合 極 力 主 張 維 持 一 個 單 一 泰 雅 族 的 重 要 性, 反 對 民 族 的 分 裂 他 曾 對 於 泰 雅 族 的 族 稱 提 出 過 下 列 的 說 明 : 泰 雅 族 的 族 名 在 以 往 的 文 獻 上, 或 因 其 居 住 於 台 灣 北 部 山 地, 故 有 之 稱 ; 或 因 其 臉 部 常 有 刺, 故 有 黥 面 蕃 之 稱 ; 或 依 其 各 族 的 自 稱 而 有 太 么 阿 泰 爾 雅 (Ataiyal) 泰 爾 雅 (Taiyal) 泰 雅 魯 (Taiyalo) 賽 德 克 (Sedeq) 之 譯 名, 其 稱 呼 極 為 繁 雜 紛 歧 莫 衷 一 是 惟 至 日 據 時 期 對 台 灣 土 著 分 類 時, 因 住 於 台 灣 北 部 各 族 群 的 體 質 生 活 風 俗 及 方 言 等 在 根 本 上 大 同 小 異, 因 此 將 此 一 族 群 列 為 同 一 類, 並 被 稱 之 為 泰 雅 魯 台 灣 光 復 後 改 稱 泰 雅 (Atayal),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泰 雅 族 分 佈 於 台 灣 北 部 偏 東 一 帶 的 山 地 區 域, 大 致 自 南 投 縣 境 內 的 埔 里 萬 大 及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的 三 民 村 等 三 個 地 區 連 成 一 以 北 的 毗 連 山 區 或 山 麓, 亦 即 包 括 台 灣 現 行 行 政 區 域 的 八 個 縣 份, 計 有 南 投 縣 仁 受 鄉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與 五 峰 兩 鄉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宜 蘭 縣 的 大 同 與 南 澳 兩 鄉 花 蓮 縣 秀 林 萬 榮 卓 溪 ( 三 鄉 ) ( 廖 守 臣 1977:61) 另 在, 在 主 張 從 前 的 泰 雅 族 分 裂 而 出, 另 外 成 立 新 的 民 族 的 聲 音, 主 要 以 位 於 花 蓮 地 區 的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太 魯 閣 中 會 為 主 要 力 量 從 1990 年 代 初 期 開 始,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太 魯 閣 中 會 全 力 推 動 太 魯 閣 正 名 運 動, 舉 行 各 種 活 動 宣 揚 理 念 並 終 於 在 2004 年 總 統 大 選 前 得 到 中 央 政 府 的 同 意, 成 為 官 方 正 式 承 認 的 第 十 二 個 原 住 民 族 太 魯 閣 族 雖 然 正 式 成 立, 秀 林 萬 榮 兩 鄉 公 所 以 行 政 資 源 全 力 勸 導 鄉 民 登 記 族 別, 但 是 遲 至 2004 年 底, 正 式 在 身 份 戶 口 資 料 上 註 記 為 太 魯 閣 族 的 族 人 不 過 兩 千 多 人, 與 秀 林 萬 榮 兩 鄉 的 人 口 差 距 甚 大 而 同 時, 許 多 東 部 地 區 的 知 識 分 子, 也 公 開 反 對 以 太 魯 閣 族 為 族 名, 成 立 了 以 賽 德 克 為 族 名 的 運 動 團 體, 希 望 爭 取 賽 德 克 族 的 設 成 這 種 種 不 同 的 運 動 與 意 見, 反 映 出 傳 統 被 分 類 於 泰 雅 族 的 人 群, 對 於 自 己 的 族 群 認 同, 正 呈 現 出 一 個 非 常 多 元 與 分 歧 的 樣 貌 所 謂 當 事 人 觀 點 8

(Native point of view), 正 處 於 多 種 意 見 聲 音 的 競 爭 狀 態 四 族 屬 今 論 (today s debates) 關 於 泰 雅 族 的 族 屬 (ethnicity) 的 最 新 討 論 與 爭 議, 一 直 是 圍 繞 於 近 來 進 行 中 的 泰 雅 族 民 族 分 裂 運 動 此 一 運 動 主 要 是 以 泰 雅 與 賽 德 克 兩 大 方 言 系 統 的 方 言 群 認 同 為 分 裂 的 基 準, 是 建 立 在 語 言 差 異 為 主 的 分 裂 訴 求 但 是 運 動 的 目 標 則 依 區 域 與 方 言 群 而 有 多 種 訴 求, 各 方 力 量 激 烈 拉 扯 此 一 運 動 之 訴 求 內 容 非 常 複 雜, 各 種 分 裂 主 張 訴 求 纏 繞 糾 葛, 常 相 互 牽 扯 又 彼 此 抵 制 加 上 地 方 行 政 體 系 宗 教 教 派 方 言 群 等 因 素 對 於 人 群 認 同 的 多 層 次 切 割, 不 僅 不 同 區 域 不 同 方 言 群 的 人 群 在 民 族 認 同 上 存 在 差 距, 同 一 區 域 同 一 方 言 群 的 人 群 也 存 在 著 不 同 的 民 族 認 同, 形 成 一 種 相 當 複 雜 的 認 同 競 爭 目 前 各 種 主 張 分 裂 的 訴 求, 可 分 為 下 列 數 類 主 張 ( 馬 騰 嶽 2002): 1. 泰 雅 族 內 部 的 分 離 主 義 主 張 族 名 說 明 反 對 泰 雅 族 分 裂, 主 張 以 具 有 共 識 性 的 新 族 名 取 代 泰 雅 族 如 部 份 族 群 菁 英 在 1993 年 成 立 Ptasan 族 群 研 究 會 6, 希 望 以 Ptasan 族 Ptasan( 泰 雅 語 文 面 之 意 ) 一 詞 取 代 泰 雅 族 為 新 族 名 來 統 合 所 有 族 人, 因 Ptasan 一 詞 在 泰 雅 族 內 各 方 言 群 的 語 音 都 是 一 樣 的, 而 文 面 又 是 文 面 族 群 文 化 的 核 心 2. 分 裂 為 兩 族 族 名 說 明 泰 雅 族 Tayal 以 目 前 的 語 言 學 分 類 下 的 兩 大 亞 族 系 統 的 亞 族 名 為 族 名, 分 裂 兩 族 賽 德 克 族 Sedeq 族 名 說 明 6 成 立 於 1993 年 的 Ptasan 族 群 研 究 會 為 一 未 立 案 的 非 正 式 組 織, 首 任 會 長 為 知 名 的 泰 雅 族 文 化 工 作 瓦 歷 斯. 諾 幹, 第 二 任 會 長 為 考 試 委 員 伊 凡. 諾 幹 9

泰 雅 族 Tayal 以 太 魯 閣 取 代 賽 德 克 族 為 族 名, 分 裂 為 兩 族 持 此 觀 點 者 主 要 為 東 部 太 魯 閣 人, 論 點 基 礎 為 太 魯 閣 人 數 佔 絕 對 優 勢, 以 太 魯 閣 取 太 魯 閣 族 Truku 代 賽 德 克 有 其 代 表 性 其 次 賽 德 克 (Sedeq) 在 其 語 言 系 統 中 為 人 的 意 思, 以 人 為 族 名, 等 於 把 其 它 族 的 人 非 人 化 故 堅 持 使 用 太 魯 閣 為 族 名 3 分 裂 為 三 族 族 名 說 明 泰 雅 族 Tayal 太 魯 閣 族 Truku 賽 德 克 族 Sedeq 賽 德 克 語 系 跨 及 中 央 山 脈 東 西 兩 側, 雖 然 都 有 主 張 自 泰 雅 族 分 裂 而 出 的 聲 音, 但 是 彼 此 的 認 同 差 異 太 大, 缺 乏 整 合 力 量 因 此 也 有 主 張 直 接 分 裂 為 三 個 族 除 原 有 的 泰 雅 族 外, 東 部 以 太 魯 閣 為 族 名, 西 部 以 賽 德 克 為 族 名 4 分 裂 為 四 族 族 名 說 明 泰 雅 族 Tayal 太 魯 閣 族 Truku 道 澤 族 Tauda 鑑 於 賽 德 克 語 系 內 的 認 同 分 歧, 而 主 張 太 魯 閣 道 澤 德 奇 塔 雅 三 個 方 言 群 各 自 獨 立 成 族 惟 這 種 看 法 在 東 部 主 張 以 太 魯 閣 做 為 族 名 與 西 部 以 賽 德 克 做 族 名 的 支 持 者 中 都 有 人 反 對, 認 為 方 言 群 不 夠 資 格 單 獨 為 一 族 德 奇 塔 雅 族 Tgidaya 5 分 裂 為 五 族 族 名 說 明 泰 雅 族 Tayal 賽 德 克 族 Sedeq 太 魯 閣 族 Truku 分 裂 為 五 個 族 是 目 前 最 極 端 的 說 法, 主 張 這 種 分 裂 方 式 的 人 認 為, 不 管 持 那 一 種 主 張 的 人, 誰 也 沒 有 強 制 力 要 求 將 別 人 納 入 自 己 的 分 類 中, 但 是 也 沒 有 權 力 阻 止 別 人 自 成 一 族, 不 如 各 自 選 擇 自 己 能 接 受 的 族 名, 各 自 獨 立 成 族 道 澤 族 Tauda 德 奇 塔 雅 族 Tgidaya 10

第 二 章 族 群 分 布 與 族 群 歷 史 (Ethnic Distribution and Ethnic History) 一 人 文 地 理 (human geography) 泰 雅 族 是 台 灣 今 日 的 第 二 大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總 數 九 萬 餘 人, 約 佔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左 右 傳 統 上, 泰 雅 族 人 分 佈 的 區 域 在 今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及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以 北 的 中 央 山 脈 和 雪 山 山 脈, 平 均 海 拔 五 百 公 尺 至 兩 千 五 百 公 尺 間 的 廣 大 區 域, 總 部 落 數 約 在 兩 百 至 三 百 個 之 間, 分 佈 面 積 約 佔 台 灣 山 地 面 積 的 三 分 之 一 強 關 於 泰 雅 族 的 傳 統 領 域, 泰 雅 族 分 佈 最 北 的 大 豹 社 ( 群 ) 人 所 說 的 Ngsal Yaya, 意 思 是 母 親 的 家, 指 昔 日 居 於 今 台 北 縣 土 城 市 成 福 的 漢 族 婦 女 所 設 貨 品 交 換 站, 也 是 日 本 領 台 前 泰 雅 族 勢 力 範 圍 最 北 之 處 而 隔 今 南 投 縣 濁 水 溪, 與 布 農 族 卓 社 卡 社 群 對 峙 的 泰 雅 族 萬 大 社, 則 是 往 昔 泰 雅 族 勢 力 的 最 南 端 從 大 豹 社 以 南 至 萬 大 社 之 間 廣 大 雪 山 山 脈 與 中 山 山 脈 山 區, 便 是 泰 雅 族 人 的 傳 統 領 域 ( 馬 騰 嶽 1998) 日 本 領 台 中 期, 為 便 於 控 制, 陸 續 將 部 份 居 於 深 山 的 泰 雅 族 人 往 靠 近 平 原 地 區 的 山 腳 遷 徙, 東 部 賽 德 克 系 泰 雅 族 人 的 居 住 範 圍, 為 此 向 南 延 伸 至 今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如 依 行 政 區 域 區 分, 今 日 泰 雅 族 分 佈 的 十 三 個 鄉, 分 別 是 :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新 竹 縣 五 峰 鄉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宜 蘭 縣 南 澳 鄉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泰 雅 族 分 佈 廣 闊, 很 有 可 能 與 他 們 在 台 灣 發 展 的 時 間 較 早, 所 遇 到 的 阻 力 較 少 有 關 泰 雅 族 來 自 何 處 尚 無 定 論, 他 們 在 台 灣 活 動 的 時 間 也 僅 能 概 估 一 般 認 為, 早 在 五 六 千 年 前, 泰 雅 族 已 開 始 在 台 灣 活 動 學 者 林 朝 棨 便 認 為 泰 雅 族 是 在 六 千 年 前 移 居 台 灣 西 部 平 原, 輾 轉 遷 入 西 部 山 地 而 與 地 域 分 佈 廣 闊 相 關 的 另 一 個 現 象 是, 泰 雅 族 在 族 群 文 化 上, 也 呈 現 著 遠 較 台 灣 其 他 原 住 民 族 更 分 歧 相 異 的 面 貌 這 一 點 可 由 歷 來 學 者 對 於 泰 雅 族 分 類 的 更 迭, 顯 示 泰 雅 族 不 同 族 群 間 的 複 雜 性 與 差 異 性 中 看 出 二 文 獻 史 記 (documental records) 雖 然 泰 雅 族 本 身 沒 有 發 展 出 自 己 的 文 字 系 統, 不 能 夠 藉 諸 文 字 來 記 錄 11

本 身 的 文 面 習 俗, 但 自 十 七 世 紀 鄭 成 功 政 權 在 台 灣 建 立 之 後, 漢 人 來 台 拓 殖 者 日 眾, 與 居 於 深 山 的 泰 雅 族 人 接 觸 亦 繁 明 鄭 後, 歷 清 代 日 本 殖 民 時 期 到 國 民 政 府, 關 於 泰 雅 族 與 其 文 面 習 俗 的 紀 錄 不 勝 枚 舉 清 代 關 於 泰 雅 族 的 記 錄 常 與 泰 雅 族 的 文 面 習 俗 相 關, 散 見 於 各 種 史 書 與 方 志 如 : 清 郁 永 河 所 著 裨 海 遊 記 : 番 境 補 遺 篇 載 : 斗 尾 龍 岸 番, 皆 偉 岸 多 力, 既 盡 文 身, 復 盡 文 面, 窮 奇 極 怪, 狀 同 魔 鬼 清 黃 叔 璥 著 台 海 使 槎 錄 : 卷 六 記 載 南 投 縣 泰 雅 族 婦 女 : 水 沙 蓮 北 港 女 將 嫁 時, 兩 頤 用 鍼 針 如 網 巾 紋, 名 刺 嘴 箍, 不 刺 則 男 不 娶 傅 恆 編 纂 的 皇 清 職 貢 圖 : 卷 三 記 述 彰 化 內 山 生 番 婦 女 : 番 婦 針 刺 兩 頤, 如 網 巾 紋 道 光 二 十 七 年, 浙 閩 總 督 劉 韻 珂 之 奏 勘 番 地 疏 載 : 水 裡 貓 蘭 審 鹿 埔 裡 眉 裡 五 社 生 番 男 番 眉 心 間, 有 刺 一 王 字 者, 畫 體 較 粗 而 女 番 之 眉 心 頷 頦, 多 各 刺 一 小 王 字, 且 從 口 旁 刺 入 兩 頰 至 耳 陳 叔 均 所 編 纂 之 噶 瑪 蘭 廳 志, 記 載 宜 蘭 境 內 的 泰 雅 族 文 面 習 俗 : 吧 哩 沙 喃, 額 剌 王 字 者 尤 逼 近 尤 兇 惡 眾 多 的 文 字 記 錄, 無 論 出 於 官 史 或 民 間 作 者, 都 呈 現 出 他 者 對 於 文 面 民 族 習 俗 的 理 解 雖 然 斗 尾 龍 岸 番 水 沙 蓮 北 港 女 彰 化 內 山 生 番 水 裡 貓 蘭 審 鹿 埔 裡 眉 裡 五 社 生 番 吧 哩 沙 喃 等 等 名 稱 不 一, 但 是 指 涉 的 人 群 卻 是 一 致 的 這 些 分 佈 在 各 地 的 文 面 民 族, 共 同 形 構 了 漢 人 社 會 所 指 稱 的 黥 面 蕃 王 字 蕃, 是 相 對 於 其 它 原 住 民 族 一 個 可 以 辨 識 的 整 體 光 緒 二 十 年 明 治 二 十 七 年 (1894 年 ) 中 日 甲 午 戰 爭 爆 發, 清 朝 戰 敗 隔 年 (1895 年 ) 四 月 十 七 日 中 日 兩 國 簽 訂 馬 關 條 約, 日 本 自 清 朝 手 中 奪 取 台 灣 結 束 了 清 朝 對 台 灣 不 包 括 山 地 的 部 份 地 區, 兩 百 一 十 年 的 統 治 同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由 日 本 陸 軍 中 將 能 久 親 王 率 領 之 日 軍 近 衛 師 團 登 陸 今 台 北 縣 澳 底, 六 月 三 日 佔 基 隆, 六 月 八 日 川 村 明 景 少 將 率 步 兵 進 台 北 城, 六 月 十 七 日 台 灣 總 督 府 於 台 北 舉 行 始 政 式, 日 軍 並 乘 勢 南 下 台 灣 全 島 人 民 雖 揭 竿 反 抗, 並 在 眾 志 已 堅 群 情 難 拂 的 情 況 下 成 立 台 灣 民 主 國, 並 由 末 代 巡 撫 唐 景 崧 任 大 總 統 率 領 抵 抗, 但 反 抗 12

勢 力 僅 持 續 數 月 便 被 瓦 解, 日 軍 很 快 的 控 制 全 島, 建 立 有 效 統 治 的 殖 民 政 府, 開 始 台 灣 歷 史 上 長 達 半 世 紀 的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時 代 (1895 年 -1945 年 ) 日 本 領 台, 對 於 台 灣 而 言, 象 徵 著 多 項 意 義 : 政 治 上, 宣 告 自 明 鄭 (1662 年 ) 以 來, 漢 人 統 治 勢 力 的 結 束, 與 日 本 帝 國 殖 民 統 治 台 灣 的 開 始 經 濟 上, 台 灣 失 去 了 經 濟 自 主 地 位, 淪 為 日 本 殖 民 者 的 原 料 及 人 力 供 應 地, 承 受 殖 民 者 無 止 盡 的 剝 削 文 化 上, 台 灣 成 為 日 本 殖 民 者 最 新 的 實 驗 場, 接 受 殖 民 者 皇 民 化 與 西 化 的 雙 重 文 化 衝 擊 法 律 上, 日 本 國 會 於 領 台 後 第 二 年,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年 ) 三 月 三 十 日, 通 過 第 六 十 三 號 法 律 案, 賦 與 台 灣 總 督 特 殊 立 法 權 六 三 法 之 發 佈, 進 一 步 確 定 台 灣 做 為 日 本 殖 民 地 之 不 平 等 地 位 在 殖 民 統 治 的 壓 迫 下,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官 方 史 料 中 的 泰 雅 族, 常 是 以 一 種 反 抗 者 的 兇 蕃 形 象 見 諸 各 種 官 方 文 書 泰 雅 族 人 反 抗 日 人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不 滿 日 本 的 殖 民 統 治 政 策, 在 開 發 山 地 林 業 資 源 的 目 標 下, 蠻 橫 的 侵 閣 泰 雅 族 的 傳 統 領 域, 威 脅 泰 雅 族 人 的 生 存 馬 關 條 約 中 清 朝 將 台 灣 割 讓 與 日 本, 讓 日 本 在 十 九 世 紀 末 期, 搭 上 了 帝 國 主 義 殖 民 者 的 列 車 面 對 台 灣 這 個 位 處 亞 熱 帶 物 產 豐 饒 的 島 嶼, 缺 乏 天 然 資 源 的 日 本, 無 疑 是 將 台 灣 當 作 一 座 資 源 寶 庫, 一 心 想 要 大 舉 開 發 利 用, 以 收 經 濟 效 益 殖 產 興 業 開 發 台 灣 資 源 供 其 母 國 利 用, 遂 成 為 新 殖 民 者 經 營 台 灣 的 主 要 政 策 在 日 本 殖 民 者 眼 中, 除 了 台 灣 平 地 生 產 的 糖 米 茶 等 經 濟 作 物 之 外, 當 時 台 灣 的 各 項 天 然 物 產 中, 與 原 住 民 直 接 相 關, 也 極 受 日 本 殖 民 者 重 視 的, 便 是 台 灣 山 地 豐 富 的 樟 樹 資 源 早 在 清 代, 樟 腦 便 是 台 灣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僅 次 於 茶 葉 的 第 二 大 輸 出 農 產 品 樟 腦 是 價 值 極 高 的 經 濟 作 物, 不 但 傳 統 的 木 製 傢 俱 與 屋 舍 需 要 樟 腦 去 除 蟲 害, 樟 腦 也 可 製 成 芬 香 劑 與 各 式 葯 品 1890 年 以 後, 製 造 攝 影 底 片 (film) 與 無 煙 火 葯 等 工 業 產 品 的 新 化 學 品 賽 璐 珞 (celluloid), 也 開 始 樟 腦 為 製 造 原 料, 樟 腦 的 經 濟 價 值 為 此 更 為 重 要 因 此 不 僅 日 本 國 內 市 場 需 求 甚 大, 國 際 市 場 對 樟 腦 的 需 求 也 十 分 殷 切 煉 製 樟 腦 需 要 砍 伐 樟 樹, 歷 經 了 長 時 期 的 開 發, 台 灣 平 地 的 樟 樹 大 都 伐 畢 13

到 了 日 本 據 台 時 期, 台 灣 的 樟 樹 分 佈, 主 要 便 是 廣 大 的 山 地, 約 佔 了 全 島 產 能 的 六 成 左 右, 台 灣 山 地 所 蘊 藏 的 巨 大 經 濟 利 益, 埋 下 殖 民 者 對 原 住 民 族 征 討 壓 制 的 主 要 動 機 在 日 人 理 藩 事 業 政 策 下, 展 開 種 種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的 征 討 討 壓 迫 理 蕃 事 業 在 1914 年 第 五 任 總 督 佐 久 間 左 馬 太 的 五 年 理 蕃 計 劃 在 佐 久 間 總 督 以 軍 事 力 量 討 平 泰 雅 族 太 魯 閣 群, 並 收 繳 各 原 住 民 族 所 擁 有 槍 枝, 解 除 其 武 裝 後 宣 告 初 步 成 功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前 期, 日 本 殖 民 者 征 討 壓 迫 台 灣 原 住 民 的 歷 史, 大 都 被 收 錄 於 總 督 府 出 版 的 理 蕃 誌 稿 (1918) 官 方 史 冊 中 理 蕃 誌 稿 共 計 四 冊, 以 編 年 體 的 方 式 呈 現 日 人 對 原 住 民 族 的 大 小 武 裝 戰 鬥, 是 今 日 研 究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原 住 民 族 反 殖 民 反 壓 迫 最 重 要 的 文 獻, 而 其 中 關 於 泰 雅 族 的 部 份 更 佔 有 最 多 篇 幅 鑑 於 泰 雅 族 人 強 烈 的 反 抗 意 志, 佐 久 間 總 督 理 蕃 事 業 的 後 期, 最 主 要 的 目 標 便 是 泰 雅 族, 從 理 蕃 誌 稿 理 蕃 計 劃 中 的 兇 蕃 掃 蕩 統 計 書 可 以 算 出, 日 人 對 於 泰 雅 族 人 的 征 討 時 間, 佔 所 有 理 蕃 時 間 一 千 零 九 十 天 中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六 點 五, 達 六 百 六 十 天 耗 費 於 征 討 泰 雅 族 的 軍 費 更 佔 所 有 軍 費 一 百 三 十 一 萬 兩 千 九 百 三 十 圓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一 點 九, 達 一 百 零 七 萬 五 千 六 百 四 十 五 圓 總 督 府 所 發 行 的 理 蕃 誌 稿, 日 本 殖 民 者 與 泰 雅 族 人 相 互 戰 鬥 的 記 載 不 勝 枚 舉 日 人 的 理 蕃 成 就 的 背 面, 正 是 一 頁 頁 泰 雅 族 人 英 勇 反 抗 的 悲 壯 歷 史 三 口 傳 族 史 (oral history) 關 於 泰 雅 族 的 族 史, 留 傳 的 非 常 有 限, 而 且 幾 乎 沒 有 普 遍 流 傳 的 版 本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泰 雅 族 不 是 氏 族 社 會, 缺 乏 以 氏 族 為 單 位 的 集 體 記 憶 機 制 然 而 泰 雅 族 神 話 傳 說 卻 非 常 富 豐 神 話 傳 說 不 僅 反 應 出 泰 雅 族 人 的 宇 宙 觀, 也 反 映 出 泰 雅 族 文 化 的 內 在 邏 輯 1. Pinsbukan 為 台 中 州 蕃 地 Masitobaon 附 近 台 地, 有 兩 丈 餘 高 的 岩 石, 至 今 仍 存 在 本 族 認 為 太 古 時 代 岩 石 裂 開, 自 己 的 祖 先 從 中 出, 子 孫 雖 然 繁 衍 增 加, 但 因 族 中 盛 行 近 親 結 婚, 故 觸 神 怒, 而 招 來 大 洪 水, 族 人 遂 向 大 霸 尖 山 Papak-waqa 避 難 將 近 親 結 婚 者 投 水 使 大 水 散 去 大 水 散 後, 一 部 份 族 人 回 舊 地 Pinsbukan, 一 部 份 越 過 Piyanan 山 向 東, 亦 有 人 向 西 向 東 者 14

至 宜 蘭 南 澳 Klaisan 羅 東 溪 頭 的 Mnebo 等 向 西 者 至 新 竹 形 成 Gaogan Malipa Makanaji Malikwang 等 社 ( 移 川 子 之 藏,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1935, 頁 22-23, 引 自 馬 騰 嶽 2003) 2. 太 古 時, 在 Pinsbukan 有 一 處 巨 石, 一 日 巨 石 崩 而 內 走 出 男 女 兩 個 人 某 日, 二 人 終 於 體 會 生 殖 之 法, 也 繁 衍 了 眾 多 子 孫, 但 亦 生 紛 爭 某 日 男 人 便 率 領 六 子 下, 來 到 一 平 原 本 苦 於 無 水 源, 後 來 發 現 某 一 岩 石 間 有 清 水 流, 那 男 人 便 高 興 地 以 長 矛 刺 岩 石, 湧 出 大 量 的 地 水, 他 們 便 在 平 原 定 居, 建 立 了 蕃 社 後 來 台 灣 人 發 現 了, 非 常 生 氣, 欲 趕 他 們 回 山 上, 理 由 是 他 們 的 人 數 不 及 台 灣 人 我 們 的 祖 先 很 生 氣, 就 想 出 了 出 草 砍 人 頭 的 辦 法, 自 此 遇 到 台 灣 人 就 格 殺 勿 論, 這 便 是 後 世 所 謂 人 頭 祭 的 濫 殤 ( 佐 山 融 吉,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大 么 族 後 篇,1921; 引 自 尹 建 中 編 台 灣 山 胞 各 族 傳 統 神 話 故 事 與 傳 說 文 獻 編 撰 與 研 究,1994, 頁 67) 3. 太 古 時, 大 霸 尖 山 頂 有 一 巨 石, 某 日, 巨 石 崩 裂, 由 內 走 出 一 對 男 女 二 人 歷 經 種 種 嘗 試 而 終 領 會 生 殖 法, 得 眾 多 子 孫 後 來 因 為 人 日 增, 有 一 批 人 下 山 另 闢 新 土, 我 們 則 是 繼 續 住 在 山 上 者 的 後 裔 之 後, 平 地 與 山 上 的 人 發 生 爭 執, 而 造 成 出 草 砍 人 頭 之 風 我 們 住 在 山 上 的 祖 先, 日 後 也 曾 因 人 口 過 多 而 下 山, 但 受 到 大 洪 水 所 阻, 但 在 扔 下 一 美 人 下 海 祈 海 神 後, 海 水 退 去, 祖 先 們 下 山 分 散, 變 成 各 地 蕃 人 祖 先 們 也 遇 到 今 天 的 台 灣 人, 並 向 他 們 取 得 了 鋤 頭 槍 枝 和 食 鹽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大 么 族 後 篇 ; 引 自 尹 建 中 編 台 灣 山 胞 各 族 傳 統 神 話 故 事 與 傳 說 文 獻 編 撰 與 研 究,1994, 頁 71) 4. 太 古 時 Papak-waqa 有 一 巨 樹, 二 股 樹 根 之 中 夾 有 巨 石 一 日, 巨 石 崩 裂, 裡 面 走 出 一 男 一 女 接 著 有 一 鼠 跑 來 放 了 一 粒 粟 後 便 跑 掉 兩 人 不 知 其 為 何 物, 乃 將 粟 拾 起 分 成 兩 半, 將 之 煮 熟 後, 嚼 一 嚼 後 又 播 種 在 石 頭 前, 第 二 年 收 穫 甚 豐, 粟 穀 的 栽 培 至 今 不 絕 這 二 男 女 起 初 不 知 和 合 之 道, 一 日 有 一 蒼 蠅 飛 來 停 於 女 子 陰 部, 男 人 才 知 如 何 結 合 不 久 女 人 懷 孕, 生 下 一 男 一 女 待 這 兩 兄 妹 長 大 成 人 時, 雙 親 已 過 逝, 並 在 臨 終 前 留 下 兄 妹 不 得 15

結 為 夫 妻 的 嚴 格 遺 訓 但 長 久 以 來, 二 兄 妹 都 難 以 壓 抑 不 斷 生 起 的 砰 然 心 跳 一 日, 妹 妹 不 告 而 別, 且 一 去 不 返, 哥 哥 一 人 在 家 終 日 思 念 其 妹 後 來 突 然 有 一 女 滿 臉 塗 成 漆 黑 來 拜 訪 哥 哥, 並 要 與 他 結 為 夫 妻 二 人 於 是 一 拍 即 合, 結 成 連 理 其 實 那 女 人 便 是 妹 妹 之 後 他 們 的 子 孫 繁 衍 了, 離 開 Papak-waqak 之 地, 初 向 西 行, 下 山 至 今 大 湖 一 帶, 然 後 又 北 進, 來 到 今 日 的 住 所 (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大 么 族 後 篇 引 自 尹 建 中 編 台 灣 山 胞 各 族 傳 統 神 話 故 事 與 傳 說 文 獻 編 撰 與 研 究,1994, 頁 68) 5. 從 前 在 一 處 叫 Bunohon 的 地 方, 長 著 一 棵 大 樹, 其 半 邊 為 木 質 半 邊 為 岩 石 一 日 從 樹 木 ( 裂 開 ) 走 出 男 女 二 神, 他 們 同 衾, 生 了 很 多 子 女, 子 女 又 繼 續 繁 衍 那 是 神 的 時, 只 要 吞 風 即 能 果 腹, 只 要 一 粒 米 便 可 煮 滿 滿 一 鍋, 所 以 只 要 耕 一 小 部 份 田 便 可 ; 想 吃 肉, 投 入 鍋 中 即 有 滿 鍋 的 肉 後 來 人 多 後, 祖 先 也 開 始 分 散 有 些 到 Shbanawan, 有 些 西 進 成 熟 蕃, 還 有 一 部 份 人 來 到 Talowan 定 居 現 在 的 霧 社 蕃 除 了 Budasan 與 Boalum 是 從 Tauda 遷 來, 共 餘 都 是 四 十 五 六 年 前 由 Talowan 遷 來 (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砂 蹟 族 篇 ; 引 自 尹 建 中 編 台 灣 山 胞 各 族 傳 統 神 話 故 事 與 傳 說 文 獻 編 撰 與 研 究, 1994, 頁 72-73) 四 人 口 遷 動 (migration of population) 關 於 泰 雅 族 的 人 口 遷 動, 可 以 從 兩 方 面 來 看, 首 先 是 泰 雅 族 的 發 源 傳 說, 它 與 方 言 群 的 的 分 佈 密 切 相 關 其 次 由 於 直 至 日 治 時 期, 泰 雅 族 人 口 的 流 動 都 仍 在 發 生, 因 此 有 非 常 完 整 的 田 野 學 術 調 查 記 錄 從 語 言 學 上 來 看, 泰 雅 族 分 為 兩 大 亞 族, 又 可 以 分 為 三 大 語 群 系 統, 別 是 泰 雅 亞 族 下 的 賽 考 列 克 群 澤 敖 列 群 與 賽 德 克 亞 族 這 三 個 語 群 的 人 群, 不 僅 在 語 言 上 存 在 差 異, 同 時 也 存 在 著 發 源 地 傳 說 上 的 差 距, 而 他 們 居 住 的 區 域, 又 與 發 源 傳 說 地 存 在 著 密 切 的 地 緣 關 係 其 中 賽 考 列 克 群 的 發 源 傳 說 是 今 仁 愛 鄉 發 祥 村 的 Pinspukan, 澤 敖 列 族 群 的 發 源 地 是 大 霸 尖 山, 賽 德 克 族 群 的 發 源 地 是 白 石 山 牡 丹 岩 無 論 是 從 發 源 神 話 或 是 近 代 的 文 獻 資 料 來 看, 分 布 在 台 灣 各 地 的 泰 雅 族 人, 16

與 他 們 的 傳 說 發 源 地, 都 存 在 一 個 相 對 應 的 遷 徙 過 程 例 如 賽 德 克 語 系 的 發 源 傳 說 是 南 投 的 白 石 山, 廖 守 臣 先 生 便 在 所 著 的 泰 雅 族 東 賽 德 克 群 的 部 落 遷 移 與 分 布 (1977) 一 文 中, 詳 細 陳 述 了 東 部 太 魯 閣 人 從 西 部 仁 愛 鄉 越 過 中 央 山 脈 向 東 發 展 的 過 程, 以 及 部 落 的 設 立 與 分 佈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雖 然 發 源 傳 說 是 以 神 話 傳 說 的 形 態 傳 留, 但 是 它 確 實 與 泰 雅 族 三 個 語 群 最 初 的 擴 散 地 域 是 相 關 的 17

第 三 章 社 會 結 構 與 人 群 組 織 (Social Structure and Social Grouping) 一 村 落 家 屋 (the village) 大 正 四 年 (1916) 統 計, 泰 雅 族 的 部 落 計 兩 百 八 十 社, 之 後 因 日 本 人 實 施 集 團 移 住 政 策, 遷 徙 族 人 下 山, 在 平 地 結 合 數 舊 社 為 一 新 社, 部 落 數 遂 逐 年 遞 減 昭 和 五 年 (1930), 則 為 兩 百 四 十 一 社, 昭 和 十 四 年 (1939), 只 剩 下 一 百 八 十 一 社 台 灣 光 復 後 卻 又 略 有 增 加 筆 者 認 為 某 些 區 域 的 泰 雅 族 人, 或 遷 就 山 林 間 的 零 散 耕 地, 或 由 於 家 族 血 親 聚 集 遷 移 等 因 素, 經 常 兩 三 戶 聚 集 便 又 成 一 新 社, 或 集 體 併 於 他 社 者, 村 社 部 落 常 因 而 會 有 增 生 或 消 失 的 現 象, 數 量 並 不 穩 定 大 體 而 言, 泰 雅 族 的 部 落 數 應 在 兩 百 至 三 百 之 間 ( 馬 騰 嶽 1998: 94) 吳 佰 祿 在 泰 雅 族 的 聚 落 研 究 中, 曾 對 於 泰 雅 族 的 聚 落 與 家 屋 形 態 提 出 清 楚 的 說 明 (1999): 泰 雅 族 多 營 其 居 屋 部 落, 於 山 腹 形 勢 險 要 的 角 階 地, 建 築 材 料 多 就 地 取 材, 以 木 材 桂 竹 麻 竹 與 黃 藤 為 主 築 屋 時, 先 準 備 黃 藤, 其 次 伐 木, 最 後 砍 竹 ; 所 需 工 料, 由 親 屬 鄰 居 幫 忙 搬 運 至 預 備 築 屋 之 地 點 正 式 築 屋 時, 男 女 分 工 合 作 搬 運 工 料, 男 性 負 責 搭 建 之 工 作 搭 築 家 屋 之 前, 須 先 行 夢 占, 確 定 該 日 是 否 合 適 進 行 搭 建 之 工 作, 確 定 之 後, 亦 須 祭 告 祖 靈 祈 求 工 作 順 利 建 屋 之 工 作, 大 致 可 分 成 集 材 動 土 ( 占 卜 吉 凶 ) 立 架 蓋 頂 作 壁 等 五 個 步 驟 立 架 即 以 木 材 為 柱, 同 時 架 構 屋 內 之 棟 樑 ; 蓋 頂 則 以 剖 半 之 竹 片 相 扣, 層 層 堆 疊, 其 間 夾 雜 以 長 竹 竿, 再 以 藤 條 纏 緊, 而 成 屋 頂, 但 因 地 域 之 差 異, 亦 有 附 以 黏 板 岩 者 作 壁 亦 多 以 剖 半 之 竹 片 相 扣, 以 籐 條 綁 縛, 或 以 木 材 橫 疊 竹 片 豎 疊 之 方 式 再 行 綁 縛 為 壁, 再 選 擇 性 的 開 一 些 窗 戶, 而 於 面 向 坡 下 之 處 再 行 開 一 門, 至 此 屋 成, 最 後 屋 主 宴 請 賓 客, 確 認 屋 主 新 的 社 會 地 位 家 屋 之 完 工 大 致 如 下 : 家 屋 面 向 低 地, 或 為 平 地 式 ( 以 西 部 為 主 ), 或 為 半 地 穴 式 ( 以 東 部 為 主 ), 外 觀 大 致 成 長 方 形 屋 內 下 掘 之 部 分, 四 周 積 石 為 牆 腰, 屋 頂 兩 簷 以 茅 草 竹 子 為 葺 內 部 格 局 不 隔 間, 屋 內 兩 旁 在 泥 地 上 直 接 搭 造 床 舖 ( 由 剖 半 之 竹 片 條 搭 成 ), 床 舖 下 方 挖 掘 深 約 2 米 的 長 方 形 豎 穴, 為 室 內 葬 之 所 在, 其 上 覆 以 石 板 及 薄 薄 的 土 石 屋 之 兩 側 立 石 為 火 塘, 於 其 上 烹 煮 食 物 壁 上 則 有 置 物 架, 用 來 擺 設 家 用 日 常 器 具, 但 有 些 物 品 含 有 特 殊 的 禁 忌 必 須 遵 守, 以 免 橫 生 枝 節 ; 床 上 的 木 櫃 放 置 較 重 要 的 個 人 物 品, 另 有 些 物 品 則 直 接 置 於 地 上 通 常 18

主 屋 三 代 共 居, 人 口 過 多 時, 即 於 附 近 再 搭 建 一 新 屋, 以 容 納 家 庭 其 他 之 成 員 伊 能 嘉 矩 於 日 據 初 期 至 南 投 地 區 踏 訪 泰 雅 族 部 落 時, 曾 記 載 霧 社 附 近 的 中 社 (Paran 社 ) 住 屋 之 細 部 結 構, 包 括 : 木 柱 門 內 緣 石 壁 積 木 外 壁 屋 頂 樑 椼 橫 疊 積 木 入 口 梯 子 睡 床 棚 架 爐 灶 窗 子 屋 簷 屋 棟 等 部 分, 充 分 代 表 泰 雅 族 區 域 性 一 般 家 屋 之 結 構 家 屋 一 般 是 老 人 與 小 孩 主 要 的 生 活 空 間, 父 母 及 略 有 生 產 力 的 子 女, 則 經 常 出 外 採 集 耕 作 或 進 行 季 節 性 之 狩 獵 屋 前 院 落 則 是 部 落 內 子 民 休 憩 及 社 交 的 重 要 場 所 與 家 屋 相 關 的 附 屬 建 物, 有 架 高 的 穀 倉 及 簡 單 的 畜 欄, 皆 在 家 屋 近 旁 影 響 家 屋 建 構 之 社 會 意 義 的 因 素, 主 要 有 身 分 繼 承 生 活 資 源 耗 竭 祖 靈 作 祟 群 體 爭 鬥 等 繼 承 身 分 決 定 其 是 否 須 從 父 ( 母 ) 家 搬 離, 於 附 近 覓 地 另 建 新 屋 生 活 資 源 耗 竭 則 無 法 於 原 生 活 區 域 繼 續 游 耕 或 狩 獵, 必 須 在 部 落 領 域 範 圍 內, 另 覓 一 處 較 合 適 的 地 點 重 新 搭 屋 與 生 活 祖 靈 作 祟 的 因 素 則 多 在 有 凶 死 或 是 室 內 葬 葬 滿 時, 為 求 生 活 安 全 感, 而 於 另 一 處 重 新 搭 建 家 屋 群 體 爭 鬥 失 利 時, 為 求 群 體 安 全 起 見, 也 不 得 不 覓 地 重 建 家 屋 或 部 落 此 外, 犯 罪 或 糾 紛 等 因 素, 也 是 影 響 家 屋 延 續 的 重 要 因 素 ; 因 此 小 至 個 人, 大 至 父 系 親 緣 團 體 或 整 個 部 落, 家 屋 的 延 續 皆 與 整 體 生 活 的 穩 定 性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一 般 的 泰 雅 族 部 落, 除 瞭 望 台 及 馘 首 頭 骨 架 之 外, 通 常 無 其 它 的 群 體 性 建 構, 益 形 突 顯 家 屋 的 重 要 性 由 家 屋 而 至 小 型 父 系 親 緣 團 體 ( 即 一 般 之 居 住 梯 隊 ), 再 形 成 各 種 gaga gaya 變 異 型 態 ; 家 屋 構 成 泰 雅 族 人 最 基 本 的 生 活 單 位 由 於 泰 雅 族 的 社 會 結 構 較 為 單 純, 諸 如 生 產 活 動 祭 祀 等 行 為 多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其 它 較 大 之 團 體 則 於 防 衛 換 工 戰 鬥 圍 獵 及 組 織 性 祭 儀 時 才 發 揮 其 功 能 家 屋 與 其 它 較 大 團 體, 交 織 成 一 幅 以 祖 靈 信 仰 和 潔 淨 生 活 為 核 心 的 泰 雅 族 傳 統 信 念, 貫 穿 於 各 種 社 會 文 化 層 面 自 日 據 時 期 開 始, 泰 雅 族 的 部 落 規 制 產 生 極 大 的 改 變, 集 體 移 住 及 生 產 的 變 革, 使 泰 雅 族 整 體 社 會 的 基 礎 大 為 改 觀, 連 帶 地 改 變 家 屋 形 式, 成 為 區 隔 的 有 形 空 間, 隔 間 開 始 出 現 另 一 方 面, 就 家 屋 的 建 築 材 料 而 言, 筆 者 認 為, 泰 雅 族 的 家 屋 建 材 一 般 皆 就 地 取 材, 也 因 此 家 屋 的 外 觀 也 因 地 而 異 一 般 而 言, 北 部 盛 產 桂 竹, 家 屋 主 要 是 以 木 柱 為 結 構, 再 以 桂 竹 為 壁 與 頂, 並 輔 以 茅 草 做 屋 頂 中 部 南 投 等 地 方 產 頁 岩 19

石 板, 家 屋 屋 頂 以 石 板 為 主, 兩 側 堆 石 為 壁, 再 排 放 石 板 東 部 山 區 多 碎 石, 家 屋 除 以 木 竹 為 結 構 外, 並 常 在 木 條 中 塞 碎 石 做 牆 壁, 屋 頂 則 多 以 木 竹 為 主 二 社 會 單 元 (social units) 泰 雅 族 人 的 親 族 原 則 為 父 系 繼 承, 婚 姻 是 嫁 娶 婚, 子 女 從 父 居, 無 姓 氏 制, 但 有 連 名 制, 通 常 是 以 連 父 名 為 主, 但 也 偶 見 因 入 贅 喪 父 等 因 素 而 連 母 名 的 例 子 泰 雅 族 的 家 庭 以 核 心 家 庭 為 主, 家 庭 分 子 常 為 二 代, 即 父 母 與 子 女, 當 子 女 長 大, 女 兒 出 嫁 兒 子 娶 妻, 另 立 新 家, 家 屋 通 常 由 幼 子 繼 承, 父 母 養 老 的 責 任 亦 由 幼 子 負 責 關 於 泰 雅 族 大 於 家 族 的 親 屬 團 體, 早 期 的 人 類 學 研 究 受 西 方 繼 嗣 理 論 法 人 觀 的 影 響, 而 從 功 能 上 來 分 類, 採 取 一 種 非 常 客 位 式 的 分 析 觀 點 如 小 島 道 由 在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第 一 卷 第 一 編 たいやる(Tayal) 族 (1914) 中, 以 同 住 同 一 家 屋 的 親 族 團 體 為 qutux ngasal (qutux 為 一, 家 屋 為 ngasal), 指 出 泰 雅 族 認 為 家 是 共 同 生 活 之 團 體, 並 以 其 為 社 會 組 織 之 基 礎 在 家 族 之 上, 有 gluw(glew), 指 因 血 緣 而 連 繫 的 親 族 的 廣 泛 總 稱 在 社 會 團 體 方 面, 小 島 道 由 指 出 泰 雅 族 的 社 會 組 織 包 括 祭 團 (qutux gaga) 獵 團 (qutux sinlitan) 牲 團 (qutux niqan) 番 社 (galang) 攻 守 同 盟 或 番 社 聯 合 等 五 種 社 會 組 織 ( 小 島 道 由 1914:312-330) 森 丑 之 助 在 台 灣 蕃 族 誌 (1917) 第 三 編 社 會 狀 態 中 對 於 泰 雅 族 的 蕃 社 組 織 (alang galang) 提 出 描 述, 指 兩 戶 以 上 至 數 十 戶 的 大 部 落, 都 可 以 被 稱 為 蕃 社 而 蕃 社 的 基 礎 在 於 血 族 團 體, 一 個 蕃 社 由 一 個 或 是 數 個 血 族 團 體 構 成, 蕃 社 有 頭 目 一 至 數 人, 大 部 份 的 事 情 都 是 在 社 裡 依 協 議 而 決 定 這 個 血 族 團 體 以 及 加 盟 於 此 血 族 團 體 的 人, 在 北 部 稱 之 為 gaga 森 丑 之 助 也 指 出,gaga 本 來 是 指 慣 習 規 則, 但 也 通 稱 依 此 慣 習 而 組 成 的 血 族 團 體 血 族 團 體 是 依 有 宗 族 關 係 的 各 家 所 組 成, 也 就 是 具 有 同 一 個 血 統 的 群 體 所 組 成 的 血 族 團 體 與 祭 祀 團 體 和 狩 獵 團 體 有 下 列 三 種 關 係 : ( 甲 ) 在 一 個 蕃 社 內 由 一 個 血 族 團 體 或 是 加 盟 的 人 組 成 祭 祀 團 體 血 族 團 體 有 共 同 祭 祀 遵 守 共 同 的 行 為 禁 忌 的 義 務 的 gaga gaga 依 著 不 同 的 部 族 而 在 內 容 與 範 圍 上 有 所 差 異 ( 乙 ) 狩 獵 團 體 則 可 由 一 個 血 族 團 體 或 是 數 個 血 族 團 體 所 組 成 ( 丙 ) 祭 祀 團 體 由 一 個 社 或 是 一 個 部 族 群 體 所 組 成 20

李 亦 園 曾 指 出, 泰 雅 族 是 一 雙 系 親 族 組 織 社 會 (bilateral kinship society), 但 是 其 以 血 緣 為 基 礎 的 親 族 團 體 大 都 未 能 成 為 行 為 團 體, 而 對 於 其 社 會 發 生 基 本 的 功 能 作 用 ( 李 亦 園 1986:216) 易 言 之, 相 對 於 許 多 階 層 明 顯, 控 制 力 強 的 社 會, 泰 雅 族 的 社 會 組 織 相 對 而 言 顯 得 比 較 鬆 散 三 政 治 運 作 (political system) 泰 雅 族 社 會 政 治 權 力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與 親 屬 團 體 的 規 範 密 不 可 分 人 類 學 者 衛 惠 林 在 論 繼 嗣 群 結 構 原 則 與 血 親 關 係 範 疇 (1986[1964]) 與 臺 灣 土 著 社 會 的 部 落 組 織 與 權 威 制 度 (1986[1965]) 兩 篇 文 章 中, 提 出 泰 雅 族 社 會 的 親 族 結 構 與 繼 嗣 法 則 為 單 系 制 (unilaterality) 的 父 系 世 系 制 (patri-lineage type), 將 泰 雅 族 歸 納 為 父 系 世 系 社 會 (1986[1964]) 衛 惠 林 並 提 出 他 對 於 繼 嗣 群 的 定 義, 指 出 繼 嗣 群 是 一 種 具 體 的 (concrete) 持 久 的 (perpetual), 在 某 種 程 度 中 地 域 化 (localized) 的 同 祖 群 (genealogical kinship) 繼 嗣 群 依 其 結 構 可 以 分 為 兩 種 原 則, 即 氏 族 制 (clan system) 與 世 系 制 (lineage system) 氏 族 社 會 中, 同 一 氏 族 常 構 成 超 地 域 的 結 構 系 統 而 世 系 群 社 會 則 相 反, 即 使 是 最 大 世 系 群 也 常 包 含 於 地 域 自 治 群 體 內, 而 極 少 見 有 超 越 地 域 的 關 係, 如 果 有, 那 是 世 系 群 被 包 含 於 氏 族 原 則 內 的 結 果 也 就 是 說, 以 氏 族 制 為 親 屬 原 則 的 人 群, 通 常 會 形 成 較 大 的 政 治 組 織 規 模, 而 以 世 系 群 制 為 親 屬 規 範 的 人 群, 他 們 的 政 治 組 織 規 通 常 比 較 小, 多 以 區 域 為 單 位 世 系 群 組 織 由 於 群 內 個 人 間 親 疏 遠 近, 直 系 旁 系 的 等 差 主 義 構 成 了 特 權 制 階 級 主 義 的 基 礎 群 內 的 特 權 制 度 在 世 系 群 發 展 分 化, 也 構 成 了 群 體 的 階 級 制 在 一 個 地 域 自 治 社 會, 直 系 的 後 嗣 對 於 旁 系 世 系 是 統 治 的 尊 體, 而 後 者 則 是 被 統 治 的 卑 體 而 對 於 泰 雅 族 的 領 袖 制 度, 衛 惠 林 指 出 有 兩 個 原 則, 一 是 血 緣 主 義, 以 父 系 世 系 群 首 長 為 地 域 群 及 生 產 團 體 的 首 長 ; 第 二 是 尊 長 法 則, 親 族 群 內 的 尊 長 自 然 成 為 功 能 團 體 的 首 長 ( 衛 惠 林 1986[1965]) 在 社 會 組 織 方 面, 衛 惠 林 在 台 灣 省 通 誌 稿 卷 八 同 冑 誌 (1965) 中 指 出 泰 雅 族 之 原 始 社 會 組 織, 是 以 血 族 為 基 礎, 以 共 祭 儀 共 獵 共 負 罪 等 社 會 功 能 分 別 形 成 若 干 地 緣 兼 血 緣 關 係 之 組 織 而 泰 雅 族 之 部 落 組 織 包 括 部 落 盟 (otox ləlion) 部 落 單 位 (otox alaŋ) 祭 團 單 位 (otox gaga) 罪 責 單 位 (otox ne aŋ) 獵 團 單 位 (otox lataŋ) 21

四 人 際 往 來 (personal relationships) 關 於 泰 雅 族 的 親 屬 團 體 與 社 會 組 織 的 研 究, 在 近 年 隨 著 人 類 學 典 範 的 移 轉, 而 呈 現 出 不 同 的 理 解, 特 別 是 從 客 位 的 理 解, 轉 換 成 對 於 當 地 人 主 位 知 識 的 詮 釋 黃 國 超 (2002) 馬 騰 嶽 (2003) 與 泰 雅 族 文 化 研 究 者 黑 帶 巴 彥 (2002) 都 指 出 牲 團 (qutux niqan) 是 泰 雅 族 社 會 家 庭 以 外 最 為 具 體 的 人 群 組 織 qutux niqan 主 要 是 指 同 一 父 系 家 族 qutux gəlu(gluw) 中 各 個 家 庭 組 成 的 共 食 ( 共 同 分 享 牲 禮 ) 共 勞 團 體, 甚 至 也 是 共 同 實 踐 宗 教 事 務 的 團 體, 是 泰 雅 族 人 對 於 gaga 各 種 規 範 的 實 踐 單 位 基 本 上 qutux niqan 的 成 員 主 要 是 同 一 個 父 系 家 族, 在 某 些 情 況 下,qutux niqan 可 以 容 許 不 同 的 父 系 家 族 加 入, 也 會 在 特 定 的 情 況 下 分 裂 牲 團 (qutux niqan) 最 重 要 的 社 會 功 能, 是 實 踐 物 與 勞 力 交 換 的 人 群 單 位 這 樣 的 交 換 不 僅 發 生 於 同 一 個 牲 團 (qutux niqan) 之 內, 也 發 生 於 不 同 的 牲 團 (qutux niqan) 間 牲 團 (qutux niqan) 有 共 負 血 仇 共 享 犧 牲 共 同 勞 動 的 義 務 22

第 四 章 生 計 基 礎 與 經 濟 活 動 (Subsistence and Economy) 一 環 境 資 源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傳 統 上, 泰 雅 族 人 分 佈 的 區 域 在 今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及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以 北 的 中 央 山 脈 和 雪 山 山 脈 海 拔 五 百 公 尺 至 兩 千 五 百 公 尺 間 的 廣 大 區 域, 總 部 落 數 約 在 兩 百 至 三 百 個 之 間, 分 佈 面 積 約 佔 台 灣 山 地 面 積 的 三 分 之 一 強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在 日 人 理 蕃 計 劃 的 集 團 移 住 政 策 下, 部 份 泰 雅 族 人 移 至 山 地 與 平 地 交 壤 的 區 域, 泰 雅 族 人 的 生 活 領 域 更 形 擴 大 日 本 據 台 之 前, 泰 雅 族 的 居 地 完 全 是 在 台 灣 的 北 部 山 區 主 要 生 計 方 式 是 是 狩 獵 採 集 與 焚 墾 游 耕 由 於 游 耕 是 以 焚 林 做 為 肥 沃 土 地 的 養 份 來 源, 對 於 一 心 想 要 開 發 台 灣 山 地 林 業 資 源 的 日 本 殖 民 者 而 言, 這 種 對 於 林 業 資 源 耗 損 的 行 為 是 難 以 忍 受 的 特 別 是 台 灣 林 業 資 源 中 最 具 經 濟 價 值 的 樟 腦 事 業, 因 為 泰 雅 族 的 反 抗 而 造 成 極 大 威 脅 也 因 此, 泰 雅 族 的 威 脅 成 為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日 人 理 蕃 事 業 首 要 的 排 除 對 象 樟 樹 是 泰 雅 族 傳 統 領 中 最 受 日 本 殖 民 者 所 看 重 的 經 濟 資 源, 但 是 也 因 為 樟 樹 所 代 表 的 利 益, 泰 雅 族 人 承 受 來 自 日 本 殖 民 者 的 巨 大 壓 迫 二 飲 食 文 化 (food and culture) 傳 統 泰 雅 族 的 主 要 糧 食 作 物, 包 括 旱 稻 小 米 玉 米 蕃 薯 等 等 而 熟 食 的 方 法, 則 以 煮 蒸 為 主 泰 雅 族 人 善 於 製 作 蒸 桶, 再 將 蒸 食 熟 的 米 飯 捶 搗 成 為 米 糕, 沾 以 野 蜜, 非 常 可 口 肉 食 方 面, 泰 雅 族 的 肉 食 主 要 以 燒 烤 為 主 除 此 之 外, 盛 行 於 泰 雅 語 區 的 醃 肉 也 是 泰 雅 族 最 有 特 色 的 一 項 食 物 處 理 方 式 醃 肉 泰 雅 語 稱 cinm'mian, 寫 成 漢 文 叫 僅 麼 湎 僅 麼 湎 是 泰 雅 族 最 特 殊 的 醃 製 食 物, 醃 製 的 東 西 有 飛 禽 走 獸 或 牲 畜 以 及 魚 類 等 等, 幾 乎 無 肉 不 可 醃 醃 肉 的 方 法 是 以 未 完 全 煮 熟 的 小 米 夾 於 肉 層, 置 於 容 器 內 使 其 發 酵 成 品 帶 有 濃 陏 的 酸 腐 味, 但 非 常 可 口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醃 肉 可 說 是 泰 雅 族 重 要 的 一 項 飲 食 特 色, 但 是 只 盛 行 於 賽 考 列 克 與 澤 敖 列 兩 大 方 言 群 內, 對 於 賽 德 克 語 群 來 說, 並 沒 有 這 麼 普 遍 的 醃 肉 文 化 23

三 生 產 模 式 (mode of production) 泰 雅 族 社 會 沒 有 明 顯 的 階 層, 生 產 模 式 的 分 工 主 要 是 在 於 性 別 的 分 工 傳 統 上 男 性 負 責 狩 獵 與 農 耕, 女 性 則 負 責 織 布 與 部 分 的 不 需 重 力 的 農 耕 工 作 泰 雅 族 一 般 在 各 部 落 自 身 的 領 域 中, 進 行 多 重 空 間 的 混 合 生 產 經 營 方 式 大 體 上 維 持 自 給 自 足, 家 庭 是 主 要 的 生 產 單 位, 必 要 時 再 進 行 親 族 間 的 合 作 遊 耕 及 採 集 是 泰 雅 族 最 主 要 的 經 濟 來 源, 輔 以 動 物 飼 養 及 季 節 性 的 狩 獵 及 漁 撈 農 耕 主 要 是 粗 放 式 的 種 植 小 米 及 根 莖 類 作 物, 而 以 陸 稻 及 各 類 蔬 果 補 充, 並 且 種 植 蓪 草, 為 儀 式 時 重 要 之 象 徵 物, 此 外 也 種 植 煙 草 一 般 以 簡 單 的 斧 鋤 形 器 具 進 行 耕 作, 整 地 時 則 輔 以 刀, 並 於 農 地 中 搭 建 工 作 小 屋, 收 割 時 則 以 帶 柄 鐮 刀 及 石 刀 行 之, 而 以 藤 籠 或 竹 籠 進 行 搬 運 因 此, 木 石 鐵 器 混 合 運 用 是 泰 雅 族 農 具 的 重 要 特 色 此 項 特 色 亦 廣 見 於 台 灣 其 他 各 南 島 民 族 之 中 ; 在 部 落 的 開 墾 地 中, 即 發 現 大 量 各 類 型 打 製 或 磨 製 的 石 器, 為 生 產 工 具 之 大 宗 通 常 在 開 闢 新 土 地, 或 開 始 一 年 之 耕 作 ( 收 割 ) 前, 皆 需 行 夢 占, 以 卜 吉 凶 在 不 同 的 地 區, 因 地 利 耗 損 及 土 壤 肥 沃 度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故 重 新 開 墾 新 土 地 的 時 限, 也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這 不 僅 影 響 家 屋 遷 徙 的 頻 率, 同 時 這 也 造 成 了 各 區 域 性 部 族 之 拓 殖 型 態 的 差 異 這 種 差 異 直 至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大 力 推 動 生 產 變 革 時, 仍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狩 獵 物 的 豐 富 與 否, 也 足 以 影 響 上 述 各 項 遷 徙 活 動 的 過 程, 與 農 事 部 落 或 部 族 征 戰 祖 靈 靈 力 等, 共 同 構 成 遷 徙 活 動 的 決 定 性 因 素 採 集 活 動 則 是 泰 雅 族 人 不 分 男 女 老 幼 皆 共 同 參 與 的 生 產 活 動, 大 多 數 工 藝 技 術 所 需 之 原 料, 都 在 這 項 活 動 中 取 得, 且 提 供 了 豐 富 的 食 物 來 源 及 本 土 醫 療 所 需 之 各 類 藥 材 ;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採 集 活 動 使 其 環 境 知 識 之 培 養 與 傳 承, 發 揮 了 緊 急 救 難 及 尋 覓 潛 在 資 源 和 遷 徙 地 的 功 能, 再 透 過 個 人 性 的 占 卜 活 動, 擴 大 這 種 活 動 的 潛 在 價 值 泰 雅 族 的 捕 漁 法 包 括 : 使 用 弓 矢 魚 叉 魚 筌 魚 鉤 堰 魚 法 施 放 魚 藤 等 方 法 有 個 人 性 的 漁 撈, 也 有 集 體 性 的 圍 捕 ; 然 而 不 論 是 溪 撈 或 河 撈, 各 部 落 多 有 一 定 的 漁 撈 區 域, 以 作 區 別 而 在 家 畜 的 飼 養 上, 早 先 飼 養 以 雞 狗 為 主, 後 來 則 逐 漸 傳 入 豬 隻, 最 後 才 傳 入 牛 隻 牲 口 整 體 而 言, 泰 雅 族 人 生 產 方 式, 常 建 立 於 親 族 間 的 換 工 方 式 來 達 成 而 當 代 泰 雅 族 人 的 主 要 生 計 活 動, 仍 以 農 業 為 主, 但 是 卻 呈 現 更 為 多 元 的 面 貌, 由 於 糧 24

食 多 已 購 自 市 場, 各 種 經 濟 作 物 成 為 主 要 的 農 業 產 品 近 年 來 休 閒 農 業 受 到 重 視, 泰 雅 族 人 結 合 農 產 品 溫 泉 與 文 化 展 演 等 等 項 目 的 休 閒 事 業, 也 逐 步 的 發 展 之 中 謝 世 忠 曾 指 出, 諸 如 泰 雅 族 分 佈 的 烏 來 鄉, 居 民 便 積 極 的 投 入 觀 光 發 展, 並 自 身 主 持 觀 光 活 動 ( 謝 世 忠 1994:46) 四 交 換 關 係 (exchanging relations) 泰 雅 族 的 交 換 體 系, 可 從 人 的 交 換 與 物 的 交 換 兩 方 面 來 分 析 人 的 交 換 括 勞 力 的 交 換, 主 要 是 以 牲 團 (qutux niqan) 為 主 要 單 位 牲 團 (qutux niqan) 是 泰 雅 族 社 會 家 庭 以 外 最 為 具 體 的 人 群 組 織 qutux niqan 主 要 是 指 同 一 父 系 家 族 qutux gəlu(gluw) 中 各 個 家 庭 組 成 的 共 食 ( 共 同 分 享 牲 禮 ) 共 勞 團 體, 甚 至 也 是 共 同 實 踐 宗 教 事 務 的 團 體, 是 泰 雅 族 人 對 於 gaga 各 種 規 範 的 實 踐 單 位 牲 團 (qutux niqan) 最 重 要 的 社 會 功 能, 是 實 踐 物 與 勞 力 交 換 的 人 群 單 位 這 樣 的 交 換 不 僅 發 生 於 同 一 個 牲 團 (qutux niqan) 之 內, 也 發 生 於 不 同 的 牲 團 (qutux niqan) 間 牲 團 (qutux niqan) 有 共 負 血 仇 共 享 犧 牲 共 同 勞 動 的 義 務 ( 馬 騰 嶽 2003) 另 一 方 式, 泰 雅 族 人 在 女 人 的 交 換, 則 是 透 過 婚 姻 法 則, 實 行 家 族 外 婚 的 交 換 方 式 所 謂 家 族 的 禁 婚 範 疇, 人 類 學 者 宋 龍 生 在 南 澳 泰 雅 人 中 的 社 會 群 體 與 親 族 系 統 中, 指 出 南 澳 泰 雅 人 的 親 族 組 織 甚 為 鬆 懈, 家 族 (qutux ŋasan) 是 最 基 本 的 親 族 群 體, 也 是 唯 一 的 親 族 群 體, 因 為 較 族 範 圍 大 的 親 族, 已 經 沒 有 具 體 的 群 體 存 在 了 除 了 家 族 之 外, 以 個 人 為 中 心 而 言, 還 有 三 種 親 族 範 圍, 以 決 定 家 族 以 外 各 種 親 族 行 為 規 則 分 別 是 qutux Bəgis 同 高 祖 父 系 親 族 qutux gəlu 禁 婚 範 疇 qutux ganeq 共 食 親 族 群 這 種 有 著 清 楚 人 群 邊 界 的 親 屬 團 體 看 法, 近 年 來 受 到 新 研 究 者 的 質 疑 如 王 嵩 山 便 指 出 泰 雅 族 沒 有 發 展 出 較 嚴 謹 的 親 屬 組 織, 甚 至 於 可 以 說 除 了 家 庭 以 外, 就 沒 有 較 大 範 圍 的 具 體 親 屬 組 織 群 體 存 在 泰 雅 人 的 親 屬 組 織, 主 要 是 以 個 人 為 中 心 的 雙 系 團 體, 而 他 們 偏 重 雙 系 原 則, 又 不 能 構 成 有 效 的 群 體, 以 作 為 他 們 適 應 環 境 社 會 控 制 的 組 織, 因 此 泰 雅 族 人 轉 而 借 重 於 另 一 種 信 仰 rutux 為 組 織 原 則 的 群 體, 以 發 揮 社 會 群 體 的 功 能 ( 王 嵩 山 2001) 筆 者 曾 指 出, 泰 雅 族 人 所 謂 的 qutux Bəgis( 或 是 kingal ludan/sedek), 在 理 論 上 是 指 同 一 高 祖 下 所 有 的 父 系 人 群, 但 是 實 際 上 這 只 是 一 個 抽 象 的 親 屬 概 念, 實 際 的 狀 況 並 非 是 如 此 泰 雅 族 人 的 親 屬 範 疇, 事 實 上 是 建 立 在 社 會 記 憶 25

(social memory) 中, 透 過 日 常 生 活 上 的 互 動 實 踐 而 維 持, 而 非 實 際 的 系 譜 關 係 ( 馬 騰 嶽 2003) 26

第 五 章 信 仰 體 系 與 祭 典 儀 式 (Religions and Rituals) 一 傳 統 宗 教 ( traditional religion) 衛 惠 林 在 台 灣 省 通 誌 稿 卷 八 同 冑 誌 (1965) 對 於 泰 雅 族 的 信 仰, 採 取 原 住 地 與 移 住 地 的 兩 種 看 法, 指 出 : 泰 雅 族 關 於 超 自 然 事 務 之 中 心 觀 念 為 死 靈, 稱 為 utux 外 人 輒 遽 斷 為 本 族 所 稱 utux 是 死 者 之 第 二 存 在, 因 而 結 論 本 族 宗 教 之 本 質 為 精 靈 崇 拜 (animism) 但 嚴 密 言 之,utux 兼 稱 死 者 與 死 靈, 不 全 排 斥 靈 鬼 崇 拜 (demonism), 尤 其 在 其 原 住 地 為 然 本 族 原 住 地, 不 言 生 人 有 生 靈 在 與 異 族 較 多 接 觸 之 移 住 地, 才 有 生 靈 觀 念 ; 且 稱 生 靈 死 靈 均 謂 utux, 生 靈 支 持 肉 體, 其 離 開 肉 體 即 為 死 靈 原 住 地 所 無 的 生 靈 之 宗 教 解 釋 似 非 本 族 固 有, 為 其 在 移 住 接 受 異 族 文 化 之 結 果 在 靈 界 之 祖 靈 有 左 右 人 的 吉 凶 之 靈 威, 凡 百 生 活 環 境 成 為 人 之 禍 福 者 均 歸 其 所 為 其 他 與 人 生 所 遭 遇 吉 凶 無 相 關 的 自 然 現 象 則 不 為 本 族 宗 教 心 理 之 對 象 原 地 住 民 對 於 自 然 現 象 之 宗 教 的 態 度 正 如 是 但 在 移 住 地 則 認 為, 大 自 然 另 有 祖 靈 以 外 的 神 靈 主 宰 調 節 之, 於 天 有 天 神 utux na kajal, 於 地 有 地 神 utux na rehejal; 經 常 調 節 自 然, 一 如 個 人 的 生 靈 經 常 維 持 調 節 其 生 命 而 且 認 為, 人 的 生 靈 亦 為 天 地 神 所 賦 與, 至 於 其 命 運 則 是 受 祖 靈 所 支 配 死 靈 雖 為 超 自 然 事 物 之 源 泉, 然 並 非 所 有 的 死 靈 都 受 崇 拜, 族 人 所 崇 拜 的 只 有 自 己 的 祖 先 ( 凡 ) 祖 靈 皆 受 一 樣 崇 拜, 是 僅 限 於 原 住 地 ; 在 對 死 靈 分 別 善 悪 之 移 住 地 則 祖 靈 亦 有 善 悪 之 類 彼 等 相 信, 死 於 非 命 者 之 靈 魂 為 悪 靈 jagah utux, 不 得 赴 靈 界, 常 在 其 死 所 附 近 徬 徨, 對 於 生 人 之 幸 福 常 懷 嫉 妬 之 念, 而 時 對 之 作 悪 戲 完 天 命 而 死 者 即 善 靈 bilaq utux, 在 靈 界 冥 護 其 子 孫 移 住 地 民 崇 拜 之 祖 先 只 為 善 靈, 悪 靈 為 祖 靈, 亦 不 拜 之 (1965:131-132) 衛 惠 林 認 為 泰 雅 族 的 超 自 然 信 仰 有 著 原 住 地 與 移 住 地 的 差 別, 即 原 形 與 變 異 的 差 別 原 住 地 的 族 人 的 超 自 然 觀 念 只 有 死 靈, 即 人 死 後 即 為 祖 靈 而 移 住 地 的 族 人 受 異 族 文 化 影 響 的 結 果, 則 有 生 人 之 生 靈 的 概 念, 同 時 認 為 大 自 然 也 有 祖 靈 以 外 的 神 靈 主 宰, 包 括 天 神 utux na kajal 和 地 神 utux na reheja, 而 移 住 地 族 人 的 祖 靈 也 有 善 悪 之 分, 族 人 只 祭 拜 善 靈, 這 種 隨 著 與 異 族 27

接 觸 後, 而 在 超 自 然 事 物 認 知 上 發 生 了 由 簡 變 繁 的 變 化 衛 惠 林 對 於 泰 雅 族 超 自 然 信 仰 的 描 述 非 常 生 動, 可 惜 的 是 他 並 沒 有 指 出 哪 些 地 方 是 原 住 地, 哪 些 地 方 是 移 住 地, 後 人 無 從 考 斷 這 些 資 料 的 出 處 二 外 來 宗 教 ( foreign religion) 而 對 於 泰 雅 族 而 言, 目 前 泰 雅 族 社 會 的 三 大 教 派 分 為 是 天 主 教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真 耶 穌 教 會 根 據 台 灣 省 文 獻 會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志 : 卷 三 住 民 志 同 冑 篇 在 該 篇 先 住 民 宗 教 信 仰 統 計 表 中, 列 舉 了 戰 後 在 山 地 宣 教 的 三 十 二 個 不 同 的 教 派 團 體, 加 上 近 年 來 由 泰 雅 族 籍 佈 道 家 雲 志 照 於 1989 年 創 立 曠 野 醫 病 團, 目 前 至 少 有 三 十 三 個 不 同 的 基 督 宗 教 教 派 團 體 在 原 住 民 部 落 中 宣 教, 彼 此 存 在 激 烈 的 競 爭 關 係 ( 馬 騰 嶽 1998) 三 宗 教 領 袖 (religious leaders) 目 前 在 泰 雅 族 社 會 中, 天 主 教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與 真 耶 穌 教 會 三 個 宗 教 組 織 是 擁 有 最 多 教 徒 與 的 三 大 教 派 筆 者 曾 分 析 這 三 個 教 派 在 泰 雅 族 社 會 呈 現 出 三 種 完 全 不 同 的 教 會 信 仰 與 社 會 實 踐 形 態 ( 馬 騰 嶽 2003) 他 們 的 宗 教 領 袖 在 從 事 各 種 社 會 活 動 的 實 踐 時, 也 因 教 派 的 屬 性, 而 有 不 同 的 特 色 ( 一 ) 天 主 教 著 重 祭 典 儀 式 等 形 式 上 的 宗 教 活 動, 但 是 不 干 涉 教 友 的 私 人 生 活 不 反 對 但 也 沒 有 鼓 勵 教 友 積 極 對 於 部 落 公 共 事 務 的 參 與, 特 別 是 選 舉 等 政 治 性 活 動, 神 父 或 傳 道 通 常 絕 不 介 入 以 羅 馬 教 宗 為 權 力 核 心 的 天 主 教 教 會 體 系, 對 於 一 般 信 徒 而 言, 顯 得 遙 遠 而 與 自 己 無 關 天 主 教 的 宗 教 生 活 樣 貌, 呈 現 出 比 較 鬆 散 而 自 由 的 形 態 ( 二 )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實 施 長 執 制, 以 民 主 程 序 做 為 教 會 行 政 的 最 高 準 則 不 但 注 重 教 會 內 的 公 義, 也 注 重 教 會 外 的 公 義 教 會 積 極 鼓 勵 教 友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對 於 政 治 活 動 有 著 高 度 的 熱 誠 長 老 教 會 對 於 各 種 社 會 實 踐 具 有 高 度 的 入 世 精 神, 對 於 教 友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也 有 較 強 的 動 員 力 量 ( 三 ) 真 耶 穌 教 會 具 有 極 深 的 靈 恩 派 色 彩, 宣 教 策 略 相 對 於 天 主 教 與 長 老 教 會 28

而 言, 顯 得 封 閉 而 保 守 同 時 對 於 部 落 公 共 生 活 中 的 各 種 社 會 實 踐 也 缺 乏 參 與 的 熱 忱, 非 常 耽 心 與 外 邦 人 接 觸 會 影 響 教 友 對 於 信 仰 的 信 心 與 純 潔 性 在 此 情 況 下 真 耶 穌 教 會 幾 乎 自 成 一 個 封 閉 的 體 系, 不 參 與 任 何 外 界 的 活 動 教 會 內 甚 至 有 專 責 的 婚 姻 服 務 組 織 經 常 舉 辦 未 婚 青 年 活 動, 希 望 信 徒 的 婚 姻 也 符 合 信 仰 的 需 求 四 年 節 祭 儀 (annual rituals) 傳 統 上, 泰 雅 族 的 祭 儀 大 都 是 以 親 族 為 實 踐 的 群 體, 少 有 跨 部 落 共 同 的 大 型 祭 典, 祭 典 的 舉 行 著 重 於 儀 式 的 神 聖 性, 充 滿 對 於 祖 靈 的 敬 畏, 而 少 有 表 演 性 的 歌 舞 泰 雅 族 的 歲 時 祭 儀 主 要 與 農 業 生 產 相 關, 依 序 著 小 米 的 生 產 而 發 生 有 播 粟 祭 收 穫 祭 豐 年 祭 間 有 獵 頭 祭 播 粟 祭 通 常 在 一 月 進 行, 在 播 種 前 一 日 準 備 酒 及 雞 肉 至 頭 目 中, 清 晨 時 由 祭 團 領 袖 帶 小 米 穗 與 祭 品 到 旱 地, 在 旱 地 上 豎 立 一 枝 細 竹, 在 竹 枝 旁 置 白 石 一 塊 與 松 香 樹 皮 一 片, 再 撒 小 米 於 四 週 田 地, 再 以 祭 品 告 祭 祖 靈 收 穫 祭 是 以 小 米 收 穫 期 為 儀 式 舉 行 的 期 間 小 米 收 穫 前 一 日, 各 家 舂 米 做 糕 由 祭 團 隊 首 領 於 祭 典 清 晨 帶 往 小 米 田, 以 松 香 樹 皮 燃 火, 再 割 下 成 熟 的 小 米 穗, 持 於 手 中 以 酒 噴 之, 向 祖 靈 禱 告 感 謝 割 下 的 小 米 穗 為 整 個 祭 團 的 聖 穗, 留 待 次 年 播 種 時, 做 為 儀 式 性 的 播 種 種 子 豐 年 祭 一 般 於 農 曆 六 月 舉 行 豐 年 祭 之 前, 需 舉 行 團 體 狩 獵, 以 狩 獵 而 得 的 獵 物 做 為 豐 年 祭 的 祭 品 通 常 豐 年 祭 的 連 績 舉 辦 三 日 三 夜, 參 加 祭 典 的 男 女 盛 裝 與 會, 飲 酒 歡 聚 獵 頭 祭 是 泰 雅 族 最 重 要 的 祭 典 之 一 泰 雅 族 舉 行 獵 頭 的 原 因 可 以 因 為 部 落 有 瘟 疫 災 害 等, 因 此 也 有 禳 祓 的 意 思 獵 頭 是 部 落 或 跨 部 落 的 大 事, 儀 式 常 是 超 親 族 祭 團 的, 主 持 人 為 部 落 的 首 領 成 功 獵 首 返 回 部 落 後, 族 人 會 將 食 物 塞 於 首 級 口 中, 並 灌 酒 於 首 級 口 中, 並 分 享 自 首 級 脖 子 處 流 下 的 血 酒, 全 體 族 人 圍 首 級 而 歡 樂 歌 舞 泰 雅 族 的 各 種 儀 式, 都 是 以 祖 靈 信 仰 為 核 心, 祖 靈 信 仰 成 為 規 泰 雅 族 人 生 活 準 則 最 重 要 的 依 歸 王 嵩 山 便 指 出, 泰 雅 人 的 親 屬 組 織, 主 要 是 以 個 人 為 中 心 29

的 雙 系 團 體, 而 他 們 偏 重 雙 系 原 則, 又 不 能 構 成 有 效 的 群 體, 以 作 為 他 們 適 應 環 境 社 會 控 制 的 組 織, 因 此 泰 雅 人 轉 而 借 重 於 另 一 種 以 信 utux 為 組 織 原 則 的 群 體, 以 發 揮 社 會 群 體 的 功 能 ( 王 嵩 山 2001) 30

第 六 章 族 群 界 域 與 部 落 關 係 (Ethnic Boundary and Tribal Relationships) 一 族 群 範 圍 (tribal territory) 泰 雅 族 是 台 灣 今 日 的 第 二 大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總 數 九 萬 餘 人, 約 佔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左 右 傳 統 上, 泰 雅 族 人 分 佈 的 區 域 在 今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及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以 北 的 中 央 山 脈 和 雪 山 山 脈 海 拔 五 百 公 尺 至 兩 千 五 百 公 尺 間 的 廣 大 區 域, 總 部 落 數 約 在 兩 百 至 三 百 個 之 間, 分 佈 面 積 約 佔 台 灣 山 地 面 積 的 三 分 之 一 強 關 於 泰 雅 族 的 傳 統 領 域, 泰 雅 族 分 佈 最 北 的 大 豹 社 ( 群 ) 人 所 說 的 Ngsal Yaya, 意 思 是 母 親 的 家, 指 昔 日 居 於 今 台 北 縣 土 城 市 成 福 的 漢 族 婦 女 所 設 貨 品 交 換 站, 也 是 日 本 領 台 前 泰 雅 族 勢 力 範 圍 最 北 之 處 而 隔 今 南 投 縣 濁 水 溪, 與 布 農 族 卓 社 卡 社 群 對 峙 的 泰 雅 族 萬 大 社, 則 是 往 昔 泰 雅 族 勢 力 的 最 南 端 從 大 豹 社 以 南 至 萬 大 社 之 間 廣 大 雪 山 山 脈 與 中 央 山 脈 山 區, 便 是 泰 雅 族 人 的 傳 統 領 域 日 本 領 台 中 期, 為 便 於 控 制, 陸 續 將 部 份 居 於 深 山 的 泰 雅 族 人 往 靠 近 平 原 地 區 的 山 腳 遷 徙, 東 部 賽 德 克 系 泰 雅 族 人 的 居 住 範 圍, 為 此 向 南 延 伸 至 今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如 依 行 政 區 域 區 分, 今 日 泰 雅 族 分 佈 的 十 三 個 鄉, 分 別 是 :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新 竹 縣 五 峰 鄉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宜 蘭 縣 南 澳 鄉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這 其 中,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與 萬 榮 鄉 部 分 曾 被 歸 屬 於 泰 雅 族, 但 以 太 魯 閣 語 為 母 語 的 人 群, 總 人 口 數 約 有 一 萬 多 人 ; 在 2004 年 太 魯 閣 族 在 官 方 的 承 認 下 成 立 後, 有 兩 千 多 人 選 擇 登 記 以 太 魯 閣 為 族 籍 二 族 際 互 動 (inter-ethnic interaction) 鑑 於 泰 雅 族 的 分 佈 廣 闊, 不 同 區 域 的 泰 雅 族 人 常 有 著 不 同 的 族 群 互 動 經 驗 例 如 北 部 烏 來 鄉 的 屈 尺 群 族 人, 主 要 互 動 的 對 向 是 新 店 溪 流 域 的 漢 人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台 中 一 帶 的 泰 雅 族 人, 最 常 互 動 的 則 是 鄰 近 山 區 而 住 的 賽 夏 族 客 家 31

人 或 福 佬 人 而 諸 如 三 峽 鎮 竹 東 鎮 苗 栗 市 東 勢 鎮 等, 都 是 山 區 泰 雅 族 人 進 行 交 換 的 主 要 市 鎮, 不 僅 交 換 體 系 發 達, 後 期 連 泰 雅 人 的 家 屋, 也 多 由 客 家 工 匠 施 做, 代 表 漢 人 氏 族 的 堂 號 也 依 客 家 習 俗 安 置 廳 前 南 投 地 區 的 泰 雅 族 人, 互 動 的 對 向 則 包 括 埔 里 一 帶 的 漢 人 平 埔 族 與 濁 水 溪 南 側 的 布 農 族 人, 主 要 的 交 換 市 鎮 是 埔 里 鎮 東 部 方 面, 宜 蘭 地 區 的 泰 雅 族 與 蘭 陽 平 原 的 平 埔 族 人 及 漢 人 互 動 的 非 常 早 與 密 切 目 前 大 同 鄉 的 前 山 地 區 因 為 交 通 便 利 之 故, 幾 乎 在 當 地 人 的 認 知 中 已 被 劃 入 大 宜 蘭 市 區 的 範 疇 內 南 澳 鄉 的 泰 雅 族 人 原 本 皆 居 住 民 深 山 的 舊 部 落, 歷 經 日 以 及 光 復 之 後 多 次 的 集 體 遷 徙, 目 前 的 部 落 全 都 位 於 省 道 公 路 附 近, 以 羅 東 鎮 為 主 要 的 交 換 市 鎮 南 澳 地 區 除 了 泰 雅 族 人 外, 另 外 在 蘇 花 公 路 的 東 側, 有 漢 人 為 主 體 的 蘇 澳 鎮 朝 陽 社 區 花 蓮 地 區 的 的 泰 雅 族 太 魯 閣 語 道 澤 語 與 德 奇 塔 雅 語 三 群 族 人 主 要 居 住 於 秀 林 鄉 萬 榮 鄉, 受 縣 級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的 影 響, 以 和 平 溪 界, 和 平 溪 以 南 為 花 蓮 縣, 族 人 主 要 的 交 換 市 鎮 是 花 蓮 市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的 崙 山 村 與 立 山 村 是 泰 雅 族 人 在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集 團 移 住 政 策 下, 由 立 霧 溪 上 游 直 接 被 遷 移 至 此, 成 為 今 日 泰 雅 族 分 佈 最 南 的 部 落, 與 卓 溪 鄉 的 主 體 民 族 布 農 族 人 混 居 而 住, 主 要 的 交 換 市 鎮 則 是 花 蓮 縣 的 玉 里 鎮 三 部 落 認 同 (tribal identity) 卑 南 族 的 學 者 孫 大 川 先 生 曾 在 一 次 學 術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中, 有 感 而 發 的 說 出 了 這 樣 一 段 話 7 :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本 來 都 沒 有 族 的 觀 念, 就 拿 我 們 卑 南 族 來 說, 我 們 有 的 只 是 部 落 的 想 法, 是 日 本 人 來 了 之 後, 才 給 我 們 族 的 觀 念 現 在 大 家 都 叫 我 們 卑 南 族, 用 我 們 的 母 語 來 說 是 Puyuma 但 是 在 我 們 的 語 言 裡,Puyuma 指 的 是 今 天 的 南 王 部 落 我 的 母 親 今 年 88 歲 了, 她 年 輕 的 時 候 最 討 厭 Puyuma 的 人, 後 來 外 族 的 朋 友 們 來 我 家 叫 她 Puyuma, 她 非 常 不 能 諒 解 一 直 到 這 十 多 年, 我 常 向 她 解 釋 為 什 麼 大 家 叫 我 們 Puyuma, 她 才 慢 慢 的 釋 懷 ( 引 自 馬 騰 嶽 2003: 47) 7 這 段 話 是 孫 大 川 在 2002 年 3 月 參 加 於 台 大 法 學 院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的 從 和 解 到 自 治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重 建 研 討 會 中 的 講 辭, 並 未 收 入 會 議 論 文 32

孫 大 川 的 這 一 段 話, 點 出 了 日 本 殖 民 歷 史 與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建 構 間 的 關 聯 一 直 到 今 日, 從 許 多 台 灣 原 住 民 老 人 家 的 口 中, 我 們 都 還 可 以 聽 到 類 似 的 話, 年 輕 時 隔 一 座 山 谷 對 面 的 部 落 便 是 敵 對 的 部 落, 即 使 語 言 相 同, 彼 此 仍 常 年 馘 首 相 向 一 條 溪 流 兩 岸 的 部 落 為 了 漁 獵 場 的 爭 鬥, 而 彼 此 成 為 世 仇 生 命 經 驗 可 以 接 觸 的 人 群, 除 了 同 部 落 的 族 人 外, 都 常 有 著 競 爭 而 仇 視 的 關 係 ; 而 生 命 經 驗 碰 觸 不 到 的 廣 大 區 域 裡 的 人 群, 即 使 語 言 相 通, 更 也 未 必 有 著 彼 此 視 為 同 一 群 體 的 民 族 認 同 與 情 感 從 這 樣 的 角 度, 我 們 可 以 理 解 在 殖 民 時 前 的 泰 雅 族 社 會, 人 群 主 要 的 認 同 是 建 基 於 實 際 生 活 的 部 落, 筆 者 在 分 析 泰 雅 族 社 會 的 認 同 時, 曾 指 出 除 了 部 落 之 外, 泰 雅 族 還 以 地 域 性 的 根 社 會 做 為 跨 部 落 的 主 要 認 同 對 象 ( 馬 騰 嶽 2003:109): 同 一 個 根 被 用 來 象 徵 性 的 指 涉 人 群 之 間 的 廣 泛 親 屬 關 係 而 根 的 名 字, 便 是 該 地 域 的 名 字, 例 如 Tnanan( 屈 尺 群 ) Malikwang( 馬 里 闊 丸 群 ) Kinaji( 金 那 群 ) Truku( 太 魯 閣 群 ) Tauda( 道 澤 群 ) Tgidaya( 道 奇 塔 雅 群 ) 等 等 而 即 使 人 群 分 離 得 再 遠, 以 地 域 為 主 的 根 的 名 字 還 是 會 被 保 留, 成 為 同 一 個 根 的 認 同 與 象 徵 下 有 著 親 屬 意 涵 的 人 群 群 體 如 中 央 山 脈 東 部 與 西 部 兩 地 都 有 Truku( 太 魯 閣 群 ) Tauda( 道 澤 群 ) Tgidaya( 道 奇 塔 雅 群 ), 便 是 例 證 對 於 泰 雅 族 社 會 組 織 以 同 一 個 根 下 共 祖 的 親 屬 關 係 做 為 人 群 集 認 同 與 組 織 方 式 以 地 域 名 做 為 同 一 個 根 人 群 認 同 象 徵 的 社 會 特 徵, 筆 者 暫 稱 其 為 根 社 會 但 即 使 部 落 時 期 的 泰 雅 族 人 有 跨 部 落 的 認 同 機 制, 也 仍 未 發 展 出 對 於 整 體 民 族 的 認 同 一 個 民 族 的 認 同, 是 成 完 於 殖 民 時 期 對 於 原 住 民 統 治 需 求 下 所 建 立 的 分 類 基 礎 上 四 都 市 社 區 (urban community) 關 於 都 市 移 民 的 研 究 是 人 類 學 對 於 遷 徙 人 口 的 重 要 關 懷 之 一 泰 雅 族 雖 然 分 佈 廣 泛, 在 現 代 化 的 過 程 中, 也 有 許 多 泰 雅 族 人 自 願 性 的 向 都 市 做 短 期 移 住, 或 是 永 久 定 居, 跨 族 通 婚 而 遷 移 至 都 市 的 例 子 也 常 可 見, 但 是 遲 至 目 前 為 止, 並 沒 有 在 台 灣 的 都 市 中 形 成 泰 雅 族 固 定 的 集 體 社 區 33

第 七 章 藝 術 美 學 與 樂 舞 文 化 (Esthetics and Expressive Culture) 一 原 始 藝 術 ( primitive art ) 泰 雅 族 的 傳 統 藝 術 與 工 藝 活 動 中, 男 性 的 藝 術 與 工 藝 創 作 非 常 有 限, 缺 乏 具 有 特 色 的 工 藝 表 現, 反 而 是 婦 女 在 織 布 與 衣 飾 的 製 作 上, 一 向 享 有 盛 名 泰 雅 族 婦 女 的 腰 機 織 布, 具 有 非 常 高 的 工 藝 表 現, 一 直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中 織 布 技 術 最 高 的 民 族, 早 於 十 九 世 紀, 便 透 過 貿 易 的 方 式, 被 交 換 到 歐 洲 部 份 的 國 家 泰 雅 族 婦 女 的 織 布 技 術, 不 僅 是 生 活 中 必 要 的 技 能, 同 時 織 布 技 術 的 高 低, 也 被 用 於 評 定 婦 女 的 在 部 落 中 的 地 位 相 對 於 男 性 以 狩 獵 與 馘 首 做 為 表 彰 能 力 與 競 爭 社 會 地 位 的 象 徵, 女 性 則 以 織 布 技 能 做 為 彼 此 競 爭 的 手 段, 善 於 織 布 的 婦 女 會 在 部 落 中 享 有 較 高 的 社 會 地 位 這 種 透 過 織 布 展 現 個 人 社 會 地 位 的 方 式, 一 直 到 今 日, 都 仍 見 於 各 地 的 泰 雅 族 部 落 雖 然 當 代 泰 雅 族 社 會 的 經 濟 水 平, 早 己 不 需 要 婦 女 以 織 布 來 製 造 衣 飾, 而 都 直 接 購 買 於 市 場 但 近 年 來, 由 於 觀 光 活 動 的 發 展, 泰 雅 族 織 布 工 藝 重 新 受 到 族 人 與 社 會 各 界 的 重 視, 各 地 的 織 布 工 作 室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發 展 開 來 加 上 政 府 的 推 廣 輔 導, 許 多 泰 雅 族 婦 女 都 重 新 投 入 學 習 傳 統 腰 機 織 布 的 技 術, 或 是 學 習 改 良 的 桌 機 織 布 技 術 二 生 活 技 藝 (folk artiste and techniques) 傳 統 上, 泰 雅 族 人 主 要 的 工 藝 技 術 是 婦 女 的 織 布 傳 統 之 紡 織 工 藝 以 天 然 植 物 艼 麻 纖 維 為 主 毛 線 與 棉 線 則 是 清 代 才 形 成 的, 至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逐 漸 普 遍 泰 雅 族 婦 女 傳 統 紡 織 之 器 具, 則 是 移 動 式 的 水 平 背 帶 織 機 ( 腰 機 ), 織 機 上 欲 織 之 經 線 呈 水 平 排 列, 再 以 藤 編 或 皮 製 的 寬 帶 子 繫 在 腰 後, 席 地 而 坐 或 於 臥 舖 上 平 展 雙 腿, 腳 蹬 機 身 而 織 這 種 織 機 的 分 佈, 廣 見 於 東 非 中 南 美 洲 大 陸, 以 及 中 亞 到 東 南 亞 區 域, 其 中 更 以 東 南 亞 一 帶 分 佈 最 為 密 集, 其 他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群 也 廣 泛 使 用 這 種 織 機 李 莎 莉 曾 指 出, 泰 雅 族 人 以 梧 桐 木 梓 木 竹 獸 角 等 材 料, 製 成 整 組 機 具, 包 括 經 卷 固 定 棒 隔 棒 綜 絖 棒 打 棒 布 卷 背 帶 梭 子, 以 及 理 線 刀 等 幾 項 完 整 的 配 件 ( 李 莎 莉 1996) 紡 織 工 藝 配 合 泰 雅 族 人 的 活 動 方 式 兩 性 區 別 儀 式 規 範, 促 成 其 文 化 特 有 的 服 制 34

三 音 樂 舞 蹈 (music and dance) ( 一 ) 樂 器 演 奏 台 灣 原 住 民 常 用 之 樂 器 有 口 簧 琴 弓 琴 口 笛 鼻 笛 鑼 ( 木 或 竹 為 材 ) 等 其 中 口 簧 琴 和 口 笛 分 佈 最 廣, 各 族 皆 有 使 用, 而 且 廣 泛 分 佈 於 東 南 亞 和 太 平 洋 地 區 泰 雅 族 則 使 用 其 中 的 口 簧 琴 及 口 笛 兩 類 樂 器 中 國 古 書 ( 如 陳 第 的 東 番 記 黃 淑 璥 的 臺 海 使 槎 錄 ) 即 曾 對 這 些 樂 器 作 了 若 干 記 載, 指 出 其 連 絡 男 女 感 情 的 功 能 但 除 此 之 外, 口 簧 琴 及 口 笛 還 是 泰 雅 族 人 飲 宴 及 重 要 慶 典 時 必 備 的 助 興 之 物, 亦 能 反 映 泰 雅 族 的 社 會 結 構 及 群 體 關 係 1. 口 簧 琴 口 簧 琴 是 在 剖 半 之 薄 竹 片 上 挖 出 細 長 條 的 小 凹 槽, 並 於 其 內 鑲 入 黃 銅 簧 片, 簧 片 數 量 由 一 片 至 四 五 片 不 等, 再 於 竹 片 兩 側 縛 上 細 線 據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的 記 載, 吹 奏 口 簧 琴 時, 用 左 手 持 其 一 端, 嘴 唇 就 孔, 一 面 以 右 手 扯 動 細 線, 呼 吸 時 即 會 造 成 簧 片 震 動, 而 發 出 聲 音 以 此 吹 出 一 定 的 旋 律, 一 面 加 進 話 語, 以 傳 情 意 青 年 男 女 藉 此 增 進 彼 此 的 感 情 2. 短 口 笛 泰 雅 族 的 口 笛 屬 直 吹 的 豎 口 笛, 以 細 長 竹 管 製 成, 由 單 孔 至 六 孔 皆 有, 伊 能 嘉 矩 又 進 一 步 將 其 分 為 功 能 略 有 不 同 的 長 笛 與 短 笛 兩 種 類 型, 短 笛 長 約 15 16 公 分, 是 一 般 男 子 自 娛 或 追 求 女 友 時 所 吹 的 樂 器, 長 笛 長 約 30 公 分, 僅 限 於 獵 首 祭 典 和 獵 首 凱 旋 歸 來 時, 頭 目 或 獵 首 勇 士 才 能 吹 奏 其 後 之 相 關 描 述 則 多 指 出 此 項 樂 器 平 常 時 刻 不 能 吹 奏, 婦 女 及 兒 童 亦 不 得 吹 奏, 只 有 在 馘 首 成 功 歸 來 的 慶 典 上 才 得 以 吹 奏, 也 只 有 曾 經 馘 首 成 功 的 勇 者 才 得 以 吹 奏 此 項 樂 器, 因 此 具 有 社 會 身 分 及 儀 式 象 徵 的 深 厚 意 義 ( 二 ) 音 樂 舞 蹈 泰 雅 族 的 民 歌 音 樂 組 織 結 構 中 的 基 本 音 組 織 有 兩 種 : 一 是 三 主 音 為 中 心 的 三 音 組 織, 是 在 小 三 度 的 上 或 下 方 加 大 二 度 音, 泰 雅 族 民 歌 的 音 組 織 亦 即 以 三 個 主 要 特 定 的 音 作 為 其 中 心 音 ; 另 外 一 種 是 四 主 音 為 中 心 的 四 音 組 織, 四 音 組 織 就 是 35

在 小 三 度 音 的 上 下 加 大 二 度 音, 也 就 是 在 他 們 另 外 一 部 份 的 民 歌 中, 是 以 特 定 的 四 個 音 作 為 其 中 心 音 這 兩 種 音 組 織 結 構, 都 尚 未 構 成 一 較 複 雜 音 階 的 條 件 因 此, 泰 雅 族 民 歌 演 唱 型 式, 是 屬 於 單 音 旋 律 的 唱 法, 有 對 唱 的 型 式 曲 調 唱 法 領 唱 與 對 唱 及 二 聲 部 或 三 聲 部 的 卡 農 等 幾 種 不 同 的 唱 法 泰 雅 族 的 合 唱 音 樂 很 不 發 達, 甚 至 可 以 說 沒 有, 獨 唱 和 對 唱 是 很 重 要 的 歌 唱 方 法 泰 雅 亞 群 原 則 上 以 三 音 組 織 為 主 流, 幾 乎 都 是 獨 唱 的 音 樂 ; 而 賽 德 克 亞 群 以 四 音 音 階 為 主, 有 合 唱 音 樂, 較 富 變 化 ( 摘 自 國 立 台 東 社 會 教 育 館 http://www.ttcsec.gov.tw/a03/a03.htm) ( 三 ) 泰 雅 族 傳 統 舞 蹈 舞 蹈 與 歌 曲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有 時 歌 曲 調 節 舞 步, 有 時 舞 步 配 合 歌 曲, 其 自 由 性 相 當 大 泰 雅 族 舞 蹈 其 實 是 很 簡 單 的, 也 都 由 生 活 習 慣 以 及 小 動 作 延 伸 起 來 的, 不 僅 僅 只 是 泰 雅 族 舞 蹈, 相 信 各 族 群 也 都 是 這 樣 子 的 除 了 泰 雅 族 一 些 研 究 統 計 所 歸 類 出 來 的 基 本 舞 步 之 外, 還 有 些 屬 於 後 來 創 作 的 舞 步 例 如 : 織 布 的 動 作 篩 米 的 動 作 打 獵 勇 士 舞 的 動 作 等 等 ( 摘 自 宜 蘭 縣 金 岳 國 小 http://www.jyes.ilc.edu.tw/photohero/taiwanweb/r3.htm) 1. 泰 雅 族 傳 統 舞 蹈 基 本 的 舞 步 (1) Mrgiraw 大 會 環 形 舞 (2) hmkuw kitari 半 蹲 跳 躍 舞 (3) mstoput 跳 躍 舞 (4) mmywi na p tlubuw 口 簧 舞 (5) papak 耳 朵 舞 (6) mrbil 顫 抖 舞 (7) mromul 向 心 衝 舞 (8) k mkah 踢 腳 舞 2 泰 雅 族 傳 統 舞 蹈 的 類 型 舞 蹈 的 類 型, 這 是 之 後 的 人 為 了 方 便 把 這 些 東 西 分 類, 過 去 的 泰 雅 人 沒 有 分 這 些 類 型 上 述 八 種 舞 步 是 就 用 在 為 了 某 些 場 合, 我 們 大 家 一 起 來 跳 這 些 舞 蹈, 如 為 了 結 婚 典 禮 我 們 就 歡 樂 舞 蹈, 為 了 豐 收 我 們 也 用 這 幾 個 基 本 舞 步 來 跳 在 這 裡 還 是 列 出 現 在 研 究 泰 雅 族 舞 蹈 的 類 型 : 36

(1) 祭 祀 舞 (2) 口 簧 舞 (3) 結 婚 舞 (4) 狩 獵 舞 (5) 織 布 舞 (6) 竹 竿 舞 (7) 歲 時 舞 ( 播 種 祭 收 割 祭 ) (8) 傳 統 舞 (9) 組 舞 (10) 巫 術 舞 (11) 敘 述 舞 四 觀 光 場 域 (touristic arena)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期 間, 鑑 於 泰 雅 族 分 佈 的 區 域 位 於 台 灣 政 治 經 濟 樞 紐 的 北 部 地 區, 比 較 接 近 台 北 都 會 的 區 域, 再 加 上 山 區 的 溫 泉 等 資 源, 如 今 日 的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等, 新 竹 縣 五 峰 鄉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等, 都 陸 續 在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被 開 發 為 觀 光 地 區, 設 有 警 察 招 待 所 與 要 者 如 早 於 1917 年, 烏 來 便 有 美 國 電 影 技 師 杜 加 林 攝 製 烏 來 電 影 1928 年 輕 便 台 車 軌 到 由 忠 治 鋪 設 至 福 山, 逐 步 引 進 平 地 的 資 本 與 人 力, 烏 來 更 進 一 步 的 成 為 台 北 地 區 民 眾 觀 光 旅 遊 的 場 域 再 如 復 興 鄉, 早 於 1923 年, 日 本 總 督 府 便 於 今 日 的 角 板 公 園 南 側 建 造 洋 館, 稱 為 角 板 山 賓 館, 因 招 待 來 台 旅 遊 的 日 本 太 子 裕 仁, 而 又 被 稱 為 太 子 館, 台 灣 光 復 後, 再 改 為 蔣 公 行 館 光 復 之 後, 泰 雅 族 所 分 佈 的 山 地 區 域, 更 進 一 步 成 為 台 灣 重 要 的 觀 光 發 展 地 區 台 灣 從 1972 年 開 始 實 行 國 家 公 園 法, 陸 續 設 置 墾 丁 玉 山 太 魯 閣 陽 明 山 金 門 雪 霸 等 國 家 公 園, 這 其 中, 雪 霸 與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均 於 位 泰 雅 族 的 傳 統 領 域 限 於 我 國 國 家 公 園 法 的 設 計, 是 仿 照 美 國 國 家 公 園 無 人 主 義 的 精 神, 對 於 境 內 自 然 環 境 與 生 態 的 保 護, 絕 對 優 於 境 內 居 民 的 生 活 需 求, 缺 乏 對 於 國 家 公 園 境 內 原 住 民 族 生 活 與 文 化 的 尊 重 與 保 障, 也 因 此, 在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後, 隨 著 我 國 國 家 公 園 的 陸 續 設 置, 與 境 內 原 住 民 族 的 衝 突 時 有 所 聞, 而 原 住 民 因 為 違 反 國 家 公 園 法 與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等 法 律 而 被 判 刑 科 罰 的 事 例, 更 引 起 原 住 民 族 對 於 國 家 公 園 的 高 度 反 感, 認 為 是 國 家 對 於 原 住 民 生 活 與 文 化 資 源 的 強 制 剝 奪 而 國 家 公 園 組 織 條 中, 也 缺 乏 境 內 開 放 保 障 境 內 原 住 民 參 與 管 理 協 調 國 家 公 園 事 務 的 機 制, 讓 相 闗 的 衝 突 更 難 於 化 解 37

2000 年 前 後, 台 灣 的 環 保 團 體 為 求 保 障 台 灣 北 部 棲 蘭 山 地 區 檜 木 原 始 林, 阻 止 不 當 林 業 政 策 對 於 台 灣 珍 貴 原 始 檜 木 林 的 迫 壞, 要 求 政 府 設 立 馬 告 國 家 公 園 但 是 這 項 要 求 在 推 動 的 過 程 中, 缺 乏 與 當 地 原 住 民 團 體 的 協 商, 被 視 為 是 政 府 對 於 泰 雅 族 傳 統 領 域 與 生 存 空 間 的 進 一 步 壓 縮, 引 起 週 遭 區 域 主 要 居 民 泰 雅 族 的 強 力 反 抗 而 原 住 民 所 提 的 國 家 公 園 共 管 機 制, 要 求 立 法 保 障 設 於 原 住 民 地 區 國 家 公 園 的 原 住 民 任 用 人 事 權, 也 未 得 到 適 當 回 應 也 因 此, 馬 告 國 家 公 園 的 設 置 雖 然 已 被 主 管 單 位 內 政 部 納 入 政 策, 但 是 在 原 住 民 民 意 代 表 的 要 求, 迄 今 無 法 實 質 設 置 面 對 馬 告 國 家 公 園 設 置 受 阻 的 結 果, 不 同 立 場 的 團 體 必 然 會 有 不 同 的 解 讀 但 值 得 肯 定 的 一 點 是, 自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以 來, 所 有 關 於 原 住 民 的 公 共 政 策 與 作 為, 皆 缺 乏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當 事 人 的 尊 重 與 商 詢, 反 映 出 國 家 對 於 少 數 原 住 民 族 的 霸 權 與 殖 民 心 態 此 次 馬 告 國 家 公 園 的 設 置, 能 夠 引 起 泰 雅 族 人 的 強 烈 反 對, 從 法 律 與 公 共 政 策 上 要 求 政 府 提 出 對 於 原 住 民 權 益 更 為 適 當 的 保 障, 可 以 說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權 利 運 動 的 一 種 突 破, 也 讓 習 於 以 漢 族 主 流 思 維 操 作 民 族 事 務 的 政 府, 更 加 體 認 到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與 日 成 熟 的 主 體 意 識 的 尊 重, 是 未 來 處 理 國 家 民 族 政 策 與 事 務 必 要 的 前 題 其 次, 另 一 個 值 得 吾 人 省 思 的 問 題 是, 觀 光 事 業 是 高 度 需 要 資 本 與 管 理 技 術 的 事 業, 從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以 來, 加 諸 於 原 住 民 族 的 觀 光 行 為, 常 是 建 立 在 極 度 不 對 等 的 基 礎 上 不 對 等 包 括 兩 個 方 面, 首 先 是 觀 光 利 益 分 配 的 的 不 對 等, 利 用 原 住 民 傳 統 領 域 上 各 種 自 然 與 文 化 資 源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山 地 觀 光, 所 發 生 的 利 益 多 由 國 家 或 投 資 者 所 攫 取 其 次 是 立 場 的 不 對 等, 觀 光 客 在 進 行 文 化 參 訪 活 動 時 的 優 越 感, 常 把 被 觀 光 的 原 住 民 視 為 是 落 後 野 蠻 的 民 族, 抱 持 著 來 到 部 落 欣 賞 落 後 奇 風 異 俗 的 優 越 心 態, 缺 乏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的 學 習 與 尊 重, 造 成 被 觀 光 者 的 莫 大 的 壓 力 與 反 抗 觀 光 發 展, 常 成 為 原 住 民 社 會 的 觀 光 污 染 在 全 球 化 下 的 產 業 重 整 與 資 本 流 出 下, 台 灣 許 多 的 產 業 都 已 經 選 擇 移 出 在 政 府 的 大 力 推 廣 下, 觀 光 事 業 被 視 為 是 台 灣 下 一 波 的 重 要 的 產 業 之 一 政 府 在 2002 年 推 出 的 國 家 六 年 發 展 計 畫 中, 便 明 白 指 出 觀 光 客 增 計 畫 是 國 家 促 進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的 重 要 目 標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是 舉 世 重 要 的 文 化 資 產, 期 待 能 夠 在 台 灣 的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中, 將 原 住 民 族 的 地 位 與 角 色, 提 昇 到 一 個 更 為 公 平 與 互 重 的 位 置 38

第 八 章 社 會 運 動 與 當 代 情 境 (Social Movement and Contemporary Situation) 一 政 治 運 動 (political movement) 關 於 泰 雅 族 社 會 的 政 治 與 權 力 關 係, 王 嵩 山 曾 指 出 的 泰 雅 族 沒 有 發 展 出 較 嚴 謹 的 親 屬 組 織, 甚 至 於 可 以 說 除 了 家 庭 以 外, 就 沒 有 較 大 範 圍 的 具 體 親 屬 組 織 群 體 存 在, 不 能 構 成 有 效 的 群 體, 以 作 為 他 們 適 應 環 境 社 會 控 制 的 組 織 ( 王 嵩 山 2001) 而 筆 者 則 指 出 泰 雅 族 社 會 在 缺 乏 有 效 社 會 控 制 組 織 下, 族 人 權 力 互 動 的 平 等 性, 族 群 內 幾 乎 沒 有 階 層 化 的 制 約 力 量, 任 何 人 的 發 言 位 置 都 相 當 平 等, 不 同 或 是 砥 觸 的 意 見 與 聲 音 並 存, 彼 此 競 爭 卻 不 追 求 共 識 的 形 成 與 否, 自 我 與 獨 立 成 為 泰 雅 族 中 一 項 重 要 特 色 ( 馬 騰 嶽 2003) 做 為 一 個 非 階 序 的 社 會, 泰 雅 族 社 會 在 平 等 原 則 下, 競 爭 被 視 為 是 一 種 常 態, 個 人 的 能 力 成 為 取 得 權 力 與 利 益 的 重 要 合 理 基 礎 在 早 期, 男 性 是 透 過 馘 首, 女 性 則 是 透 過 織 布, 做 為 評 定 個 人 能 力 的 競 爭 形 式 而 在 當 代 國 家 體 制 下 的 競 爭, 最 重 要 的 競 爭 形 式 則 是 反 映 在 因 選 舉 而 產 生 的 政 府 公 職 職 務 的 競 爭 上 競 爭 不 僅 發 生 在 泰 雅 族 社 會 的 內 部, 更 激 烈 的 擴 張 到 族 群 的 外 部 的 資 源 競 奪 中 以 2000 年 的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為 例, 指 出 當 屆 的 山 地 原 住 民 立 委 選 舉, 有 高 達 12 位 山 地 原 住 民 菁 英 競 逐 4 席 立 委 席 次, 其 中 有 8 位 泰 雅 族 2 位 布 農 2 位 排 灣 族 選 舉 結 果 則 出 現 族 群 人 口 數 與 席 次 不 相 符 的 情 況, 四 名 當 選 人 中 有 3 名 是 泰 雅 族 人 也 就 是 說, 佔 全 體 山 地 原 住 民 近 40% 的 泰 雅 族 人 口, 參 與 66% 的 山 地 原 住 民 參 選 名 額, 得 到 總 共 75% 的 席 次 而 2004 年 的 立 委 選 舉, 泰 雅 族 候 選 人 的 參 選 比 例 更 提 高 到 9 名 候 選 人 有 7 人 是 泰 雅 族, 佔 參 選 名 額 的 77%, 同 樣 得 到 得 到 山 地 原 住 民 立 委 應 選 名 額 4 席 中 的 3 席 除 了 對 於 當 代 國 家 體 制 下 政 治 權 力 的 競 爭 與 成 就 有 著 極 為 特 殊 的 表 現 外, 泰 雅 族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政 治 運 動, 是 對 於 暨 有 國 家 官 方 民 族 分 類 的 挑 戰 泰 雅 族 有 二 十 多 個 方 言 群 與 地 域 群 體,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為 便 利 殖 民 統 治, 將 這 二 十 多 個 同 樣 都 有 著 文 面 俗 的 人 群, 納 入 一 個 泰 雅 族 的 分 類 架 構 下, 成 為 台 灣 九 個 原 住 民 族 之 一 從 文 化 的 角 度 來 看, 事 實 上,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殖 民 統 治 分 類 架 構 下, 多 數 的 原 住 民 族 內 部 不 同 的 人 群 都 存 在 著 一 定 程 度 的 語 言 文 化 差 異 性, 民 族 本 是 國 家 力 量 建 構 下, 在 文 化 上 去 異 取 同 的 人 群 單 位, 與 認 同 無 毫 關 係 但 是 透 39

過 百 年 來 國 家 力 量 的 建 構 過 程, 許 多 原 住 民 族 都 能 夠 接 受 目 前 的 民 族 分 類, 對 於 官 方 所 定 的 族 稱 產 生 認 同 感 但 是 泰 雅 族 內 部 卻 長 期 存 在 著 分 裂 的 意 見, 部 份 方 言 群 體 或 地 域 群 體 的 族 人 不 認 同 泰 雅 這 個 族 稱, 也 無 法 接 受 被 歸 類 於 泰 雅 族 1990 年 代 之 後, 隨 著 原 住 民 族 權 利 運 動 的 全 面 展 開, 泰 雅 族 內 部 的 分 裂 聲 音 也 越 為 激 烈, 而 不 同 區 域 與 不 同 認 同 的 族 人, 非 常 勇 於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成 立 運 動 團 體, 經 過 長 期 的 抗 爭,2003 年 太 魯 閣 族 終 於 獲 得 官 方 的 同 意 設 立, 成 為 台 灣 的 第 十 二 個 原 住 民 族 二 藝 文 運 動 (liberal arts movement) 談 到 當 代 泰 雅 族 的 藝 文 成 就, 最 讓 人 側 目 而 熟 悉 的, 便 是 在 泰 雅 族 人 在 流 行 音 樂 上 的 發 展 泰 雅 族 人 的 歌 聲 非 常 優 美, 彷 彿 有 著 一 付 上 帝 恩 賜 的 好 歌 嚨 早 期 如 紫 茵 千 百 惠 楊 琳 高 金 素 梅 張 雨 生 等 歌 手, 之 後 如 徐 若 萱 楊 芳 儀 吳 廷 宏 吉 娃 斯 杜 嵐 父 女 雲 力 思 溫 嵐 羅 美 玲 等, 都 是 台 灣 社 會 具 有 高 度 知 名 度 的 歌 手, 吸 引 各 種 階 層 背 景 歌 迷 的 注 意 再 如 尤 勞 尤 幹 與 不 浪 尤 幹 兄 弟 的 創 作 音 樂, 現 代 感 裡 融 入 濃 陏 的 民 族 風, 不 浪 尤 幹 更 以 一 曲 風 中 的 小 米 田, 得 第 四 十 屆 金 馬 獎 最 佳 原 創 電 影 歌 曲 獎 除 了 歌 唱 藝 術 外, 當 代 泰 雅 族 人 也 展 現 出 他 們 在 寫 作 上 的 天 份 知 名 的 作 者 瓦 歷 斯. 諾 幹, 不 但 是 一 位 著 名 作 家 與 詩 人, 更 是 一 位 極 富 民 族 意 識 的 文 化 工 作 者, 他 的 著 作 包 括 教 育 改 革 關 係 研 究 (1970), 永 遠 的 部 落 : 泰 雅 筆 記 (1990), 番 刀 出 鞘 (1992), 荒 野 的 呼 喚 (1992): 泰 雅 孩 子 台 灣 心 (1993), 想 念 族 人 (1994), 山 是 一 所 學 校 (1994), 原 住 民 社 區 文 化 與 原 住 民 (1995), 泰 雅 影 像 紀 錄 展 專 輯 (1995), 戴 墨 鏡 的 飛 鼠 (1997), 番 人 之 眼 : 部 落 觀 點, 泰 雅 人 說 故 事 (1999), 伊 能 再 踏 查 (1999), 泰 雅 族 史 (1999) 等 這 些 豐 富 的 著 作, 常 成 為 當 代 泰 雅 研 究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文 本 瓦 歷 斯. 諾 幹 是 各 項 重 要 文 學 獎 的 常 客, 連 獲 時 報 文 學 獎 三 次 現 代 詩 獎, 聯 合 文 學 獎 和 聯 合 報 文 學 獎, 是 一 位 多 面 向 關 懷 的 詩 人 與 作 家 而 除 了 瓦 歷 斯. 諾 幹 之 外, 達 利 卡 給 啟 明 拉 瓦 游 霸 士 撓 給 赫 馬 紹 阿 紀 里 慕 伊 阿 紀 等, 也 都 是 甚 具 風 格 與 特 色 的 文 學 創 作 者 40

三 面 對 國 家 (facing the nation-state) 回 顧 近 代 以 來 的 國 家 統 治, 泰 雅 族 人 始 終 展 現 著 非 常 高 的 主 體 性, 不 屈 服 於 外 在 國 家 政 權 的 統 治 清 代 前 期, 官 方 的 統 治 始 終 不 及 泰 雅 族 的 領 域, 泰 雅 族 一 直 是 國 家 統 治 區 域 之 外 的 生 番, 維 持 著 自 有 的 部 落 領 域 與 自 主 性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之 後, 在 日 人 強 力 的 理 蕃 政 策 下, 泰 雅 族 人 開 始 了 長 期 的 武 裝 抗 爭, 遲 到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中 期 的 霧 社 事 件 之 後, 才 被 迫 順 服 日 人 既 然 否 定 了 台 灣 原 住 民 的 人 格 權 與 所 依 存 土 地 的 所 有 權, 而 將 台 灣 山 地 的 一 切 資 源 視 為 國 有 資 源 而 準 備 強 行 開 發, 必 然 遭 致 原 住 民 族 的 激 烈 抵 抗 為 了 討 平 蕃 族 的 反 抗, 日 人 自 1895 年 領 台 初 始, 便 開 始 其 所 謂 的 理 蕃 事 業, 懷 柔 高 壓 並 濟, 希 冀 早 日 弭 平 原 住 民 族 的 反 抗, 以 順 利 開 發 山 地 資 源 理 蕃 事 業 始 於 1895 年 領 台 初 期, 在 統 治 基 礎 未 穩 下, 各 地 漢 人 義 民 反 抗 甚 烈, 無 暇 對 蒹 顧 蕃 務 的 情 況 下, 首 任 總 督 樺 山 資 紀 以 綏 撫 政 策 做 日 人 理 蕃 政 策 的 開 端 完 成 於 1914 年 第 五 任 總 督 佐 久 間 左 馬 太 的 五 年 理 蕃 計 劃 在 佐 久 間 總 督 以 軍 事 力 量 討 平 花 蓮 立 霧 溪 區 域 的 泰 雅 族 太 魯 閣 群, 並 收 繳 各 原 住 民 族 所 擁 有 槍 枝, 解 除 其 武 裝 後 宣 告 成 功 在 日 人 長 達 二 十 年 的 理 蕃 過 程 中, 遭 遇 最 多 侵 略, 抵 抗 也 最 強 烈 的, 便 是 分 佈 區 域 佔 台 灣 山 地 面 積 近 一 半, 被 日 人 稱 為 馘 首 之 念 最 為 強 烈 的 北 蕃 泰 雅 族 日 人 不 斷 向 泰 雅 族 部 落 推 進 隘 勇 線, 或 是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武 裝 掃 蕩, 以 武 力 討 伐 的 方 式 鎮 壓 泰 雅 族 人 的 反 抗, 並 以 管 制 鹽 鐵 槍 彈 經 交 易 流 入 泰 雅 族 部 落 的 方 式, 控 制 泰 雅 族 人 的 生 活 而 泰 雅 族 人 則 還 以 向 日 人 不 斷 馘 首, 除 了 善 常 的 遊 擊 戰 術 外, 泰 雅 族 人 甚 至 主 動 大 規 模 的 出 擊, 破 壞 日 警 駐 在 所 與 隘 丁 駐 防 的 隘 寮 在 泰 雅 族 人 反 抗 日 人 統 治 的 過 程 中, 雖 然 也 發 生 過 日 人 利 用 不 同 族 系 泰 雅 族 人 間 的 傳 統 仇 敵 關 係, 或 是 僱 用 某 些 部 族 族 人 擔 任 警 丁 軍 伕 征 討 其 他 反 抗 族 系, 而 發 生 泰 雅 族 人 自 相 殘 殺 的 憾 事 但 整 體 上 而 言, 在 日 人 理 蕃 過 程 中, 泰 雅 族 人 的 反 抗, 仍 是 原 住 民 族 中 最 廣 泛 與 普 遍 的 1930 年 10 月 27 日, 霧 社 地 區 泰 雅 族 德 奇 塔 雅 群 人 (Tgidaya) 在 領 袖 莫 那 魯 道 的 領 導 下, 發 動 了 霧 社 事 件 霧 社 事 件 是 日 本 據 台 後, 繼 1914 年 的 太 魯 閣 事 件 後 最 大 規 模 的 台 灣 原 住 民 抗 日 事 件 由 於 在 該 事 件 中, 起 事 的 德 奇 塔 雅 群 人 一 日 間 誅 殺 日 人 132 人, 死 傷 慘 重, 引 來 日 人 2 個 多 月 的 武 力 掃 盪 造 成 霧 41

社 起 事 德 奇 塔 雅 群 人 六 個 部 落 當 中, 參 與 作 戰 的 壯 丁 1236 人, 最 後 有 644 人 死 亡, 其 中 267 人 被 殺,290 人 自 殺 的 慘 烈 戰 役, 日 本 總 督 石 塚 英 藏 為 此 下 台 事 實 上, 霧 社 事 件 的 領 導 人 莫 那 魯 道 曾 在 日 人 的 接 待 下, 隨 著 台 灣 各 地 原 住 民 領 導 人 一 起 去 過 東 京 參 訪, 包 括 兵 工 廠 等 軍 事 基 地, 深 知 日 人 的 國 家 力 量 遠 不 是 原 住 民 可 以 抗 衡 的 因 此, 霧 社 事 件 的 發 動 可 以 視 為 是 被 統 治 者 寧 死 不 屈 的 最 後 反 擊, 從 準 備 發 動 的 那 天, 參 與 者 便 知 道 最 後 的 結 局 這 種 絕 不 妥 協 的 反 抗 精 神, 是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泰 雅 族 人 面 對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下, 最 高 貴 也 最 絕 望 的 最 後 反 抗 從 霧 社 事 件 之 後, 泰 雅 族 人 再 無 能 力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武 裝 抗 爭 台 灣 光 復 後, 政 府 並 未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實 施 以 民 族 為 位 的 自 治 區 體 制, 而 是 在 地 方 自 治 的 架 構 之 下, 將 原 住 民 族 歺 置 於 各 縣 轄 下 國 民 政 府 於 1945 年 3 月 14 日 公 佈 台 灣 接 管 計 劃 綱 要 中 接 管 後, 應 積 極 推 行 地 方 自 治 之 規 定, 自 1946 年 元 旦, 廢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之 五 州 三 廳 十 一 州 轄 市 與 街 庒 等 行 政 單 位, 將 台 灣 劃 分 為 八 縣 九 省 轄 市 二 縣 轄 市 對 於 台 灣 原 住 民 而 言, 最 大 的 變 革 是 將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分 在 郡 中 而 列 入 蕃 地 的 區 域 重 新 編 組 為 30 個 山 地 鄉 與 162 個 村, 分 別 置 於 各 縣 的 管 轄 下, 山 地 高 山 族 改 稱 為 山 地 山 胞 光 復 之 後 的 山 地 鄉 行 政 體 系, 歷 經 數 次 的 全 省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而 隨 之 改 變 從 1946 年 最 早 的 縣 區 鄉 村 組 織 架 構, 到 1949 年 短 暫 的 將 全 省 除 吳 鳳 鄉 外 的 29 個 山 地 鄉 重 新 劃 入 全 省 7 個 區 1950 年 4 月, 行 政 院 先 後 公 佈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及 台 灣 省 縣 市 行 政 調 整 方 案, 並 依 此 準 備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依 台 灣 省 縣 市 行 政 調 整 方 案, 台 灣 省 自 1950 年 10 月 1 日 起, 由 原 有 之 8 縣 9 市 重 劃 為 16 縣 5 市, 廢 除 區 署, 原 山 地 區 署 自 1951 年 裁 撤, 各 山 地 鄉 改 為 直 轄 於 其 所 屬 縣 台 灣 地 方 自 治 單 位 架 構 自 此 確 定 從 山 地 鄉 的 行 政 沿 革 來 看, 可 以 理 解 基 本 上 光 復 之 後 台 灣 的 山 地 鄉 與 其 所 轄 上 級 單 位 的 關 係, 並 未 脫 離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的 規 模, 僅 是 將 蕃 地 獨 立 為 地 方 自 治 單 位 的 山 地 鄉, 但 是 其 與 上 級 地 方 自 治 單 位 縣 的 關 係, 並 未 脫 離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的 郡 與 州 廳 的 關 係, 即 從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的 州 廳 v.s. 郡 ( 蕃 地 ) 變 成 光 復 後 的 縣 v.s. 山 地 鄉 山 地 鄉 雖 然 在 地 方 自 治 的 精 神 下, 依 據 相 關 自 治 法 律 而 與 一 般 鄉 鎮 一 樣 成 為 地 方 自 治 組 織, 具 有 行 政 上 法 人 之 地 位, 較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次 殖 民 地 地 位 之 蕃 地 不 可 相 比 但 是 這 種 將 42

同 一 民 族 按 地 理 區 位 切 割 為 不 同 山 地 鄉, 並 轄 屬 不 同 縣 的 作 法, 依 舊 抹 殺 了 民 族 做 為 一 想 像 共 同 體, 必 須 基 於 在 共 同 公 共 領 域 的 緊 密 接 觸 與 整 體 民 族 利 益 的 追 求 下, 來 發 展 整 體 民 族 認 同 的 可 能 以 泰 雅 族 為 例, 今 日 的 泰 雅 族 被 分 置 於 八 個 縣 下 的 十 三 個 鄉, 即 台 北 縣 烏 來 鄉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新 竹 縣 五 峰 鄉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宜 蘭 縣 南 澳 鄉 花 蓮 縣 秀 林 鄉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與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タイヤル 族 ( 泰 雅 族 ) 被 分 割 於 三 州 一 廳 ( 台 北 州 新 竹 州 台 中 州 與 花 蓮 廳 ) 下 的 十 個 郡 ( 蘇 澳 羅 東 文 山 大 溪 新 竹 竹 東 竹 南 大 湖 東 勢 能 高 ) 與 兩 個 支 廳 ( 沿 海 花 蓮 ) 相 比, 更 為 破 碎 筆 者 認 為,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至 光 復 後 的 原 住 民 族 地 方 行 政 體 系 都 是 採 取 切 割 政 策 將 各 個 民 族 依 地 域 切 割 至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不 同 的 州 廳 與 光 復 後 的 縣, 除 了 隱 含 民 族 融 合 的 動 機 外, 也 是 讓 各 個 原 住 民 族 無 法 形 塑 整 體 民 族 意 識 的 重 要 外 在 因 素, 此 一 政 策 可 以 視 為 是 一 種 切 割 融 合 政 策 ( 馬 騰 嶽 2003) 在 切 割 融 合 政 策 下, 台 灣 經 過 半 世 紀 的 地 方 自 治 後, 以 縣 市 為 主 要 單 位 的 地 方 自 治 架 構 下, 各 縣 市 所 屬 鄉 鎮 的 人 民, 無 論 族 群 背 景, 都 發 展 出 以 該 縣 市 為 共 同 生 活 經 驗 範 疇 的 共 同 體 意 識 而 就 原 住 民 族 而 言, 像 是 泰 雅 族 這 種 人 口 眾 多 分 佈 地 域 廣 大 的 民 族, 在 縣 / 山 地 鄉 的 架 構 下, 根 本 無 從 形 塑 整 體 的 泰 雅 族 民 族 意 識 區 域 的 泰 雅 族 意 識 越 來 越 強 烈, 而 塑 造 整 體 的 泰 雅 族 意 識 的 機 會 則 相 對 薄 弱 四 認 同 再 現 (representing identity) 從 1980 年 代 初 期 以 來, 隨 著 台 灣 政 治 大 環 境 的 逐 步 開 放,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推 動 民 族 自 治 的 行 動 也 快 速 發 展 公 部 門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對 於 原 住 民 的 自 治 體 制 的 法 制 化 工 作 迄 今 仍 在 規 劃 中, 而 民 間 的 自 治 理 念 卻 先 一 步 的 落 實 2000 年 12 月 10 日 國 際 人 權 紀 念 日 當, 台 灣 原 住 民 第 一 個 民 族 議 會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正 式 成 立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議 員 娃 丹. 拉 吉 斯 在 回 顧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成 立 的 背 景 與 使 命 時, 曾 發 表 了 下 面 的 文 章 : 43

甫 成 立 的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去 年 (2000) 十 二 月 十 日 在 泰 雅 族 共 計 一 百 三 十 多 個 部 落 中, 有 七 十 六 個 部 落 推 派 代 表, 集 結 約 五 百 餘 名 泰 雅 人 來 到 桃 園 復 興 鄉, 也 是 早 期 國 民 黨 政 府 統 治 時 期 的 二 二 八 事 件 中, 泰 雅 人 菁 英 份 子 最 先 發 難 的 地 方 正 式 成 立, 搭 上 了 世 界 人 權 日 進 入 二 十 一 世 紀 肩 負 著 長 期 被 扭 曲 和 污 名 化 的 族 群 意 識, 踩 著 祖 先 步 履 的 使 命 及 Gaga 精 神 的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即 是 為 了 要 讓 這 個 民 族 對 因 殖 民 者 侵 略 而 被 剝 奪 的 土 地 和 資 源 恢 復 自 決 的 權 利, 泰 雅 人 有 權 依 自 己 的 傳 統 方 式 生 活, 任 何 殖 民 政 府 絕 不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剝 奪 筆 者 對 民 族 議 會 正 拔 起 Lalaw( 聖 刀 ) 追 尋 祖 先 朝 向 理 想 目 標 揮 舞, 不 是 要 製 造 戰 端, 是 要 向 土 地 證 明 我 們 泰 雅 人 能 自 治 而 來 的 我 們 並 不 完 全, 但 我 們 追 求 更 多 的 批 判 及 各 種 議 題 的 衝 撞, 呈 現 新 的 凝 聚 和 共 識, 開 創 一 種 國 家 與 民 族 間 有 正 常 互 動 的 關 係, 這 種 關 係 是 建 立 在 公 義 和 平 的 基 礎 上, 只 有 尊 重 這 個 民 族 的 文 化 自 主 性, 新 政 府 的 伙 伴 關 係 才 能 確 立 這 或 許 是 一 條 需 畢 生 投 入 漫 長 坎 坷 的 路, 也 是 一 條 充 滿 衝 突 與 再 教 育 的 途 徑, 有 時 我 們 或 許 會 覺 得 族 人 放 棄 了 我 們, 讓 我 們 孤 立 無 援 ; 有 時 我 們 或 許 會 迷 失, 但 我 們 不 是 孤 單 的, 我 們 要 從 最 遙 遠 最 原 始 的 過 去, 召 喚 我 們 的 祖 先, 祈 求 他 們 賜 下 智 慧, 幫 助 我 們 獲 得 力 量, 與 長 期 熱 愛 土 地 關 懷 族 群 的 伙 伴 締 結 盟 約, 並 非 乞 求 施 捨, 而 是 要 求 讓 泰 雅 人 做 這 片 土 地 真 正 的 主 人, 更 期 許 這 片 土 地 的 永 續 發 展 這 是 一 件 天 經 地 義 的 事, 是 一 個 名 副 其 實 的 權 利, 更 是 世 界 人 類 應 有 及 平 等 享 有 的 Tayal klokah ta kwara!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是 一 個 以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泰 雅 爾 中 會 為 創 設 主 體 的 民 間 組 織, 主 要 成 立 的 目 的 是 在 民 族 自 治 區 成 立 之 前, 持 續 推 動 泰 雅 族 民 族 自 治 法 制 化 的 工 作, 並 培 養 族 人 對 於 民 族 自 治 意 識 與 認 知 可 以 說, 對 於 所 有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的 成 員 而 言, 推 動 以 泰 雅 爾 為 共 同 的 族 稱 認 同, 建 立 一 個 以 泰 雅 爾 為 族 稱 的 跨 部 落 自 治 體, 是 一 個 終 極 的 目 標 對 於 這 樣 的 一 個 充 滿 反 殖 民 與 主 體 性 的 團 體 的 成 立, 值 得 肯 定 與 祝 福 但 是, 回 顧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成 立 四 年 以 來, 對 於 推 動 民 族 自 治 與 以 泰 雅 爾 為 整 體 族 人 共 同 認 同 的 族 稱, 所 取 得 的 進 展, 仍 非 常 的 有 限 甚 至, 對 於 不 同 背 44

景 的 泰 雅 族 團 體 而 言,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的 設 立, 表 代 著 對 於 民 族 事 務 發 言 權 更 激 烈 的 競 爭 特 別 是 2000 年 在 馬 告 國 家 公 園 的 設 立 問 題 上,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與 不 同 立 場 的 泰 雅 族 團 體 爆 發 激 烈 的 意 見 衝 突, 誰 有 權 代 表 泰 雅 族? 的 問 題 浮 上 檯 面, 成 為 爭 執 的 重 點,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的 代 表 性 合 理 性 基 礎 受 到 嚴 重 的 衝 擊 鑑 於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是 以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泰 雅 爾 中 會 為 基 礎, 在 部 落 間 不 同 教 派 激 烈 競 爭 的 此 時,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的 訴 求, 一 直 無 法 得 到 不 同 教 派 團 體 的 認 同 與 支 持, 而 有 窄 化 為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泰 雅 爾 中 會 內 部 組 織 的 危 機, 而 且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的 成 員, 也 多 是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泰 雅 爾 中 會 的 成 員, 而 無 法 擴 及 到 不 同 方 言 群 體 或 是 教 派 的 人 群, 等 於 是 將 不 同 方 言 群 體 的 泰 雅 族 人 排 除 在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之 外 其 次, 鑑 於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泰 雅 爾 中 會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太 魯 閣 中 會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賽 德 克 區 會 是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中 三 個 平 行 的 組 織, 在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太 魯 閣 中 會 長 期 推 動 太 魯 閣 族 正 名 運 動 的 同 時, 泰 雅 爾 族 民 族 議 會 也 難 有 任 何 回 應, 等 於 是 間 接 的 分 裂 了 既 有 的 泰 雅 族 架 構 但 是, 這 樣 是 民 族 認 定 與 認 同 選 擇, 是 否 能 被 更 多 的 族 人 所 接 受, 仍 需 要 時 間 來 證 實 45

參 考 書 目 小 島 道 由 1914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第 一 卷 : 泰 雅 族 族, 台 北 : 台 灣 總 督 府 蕃 族 調 查 會 1915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第 三 卷 : 賽 夏 族, 台 北 : 台 灣 總 督 府 蕃 族 調 查 會 李 莎 莉 1998 台 灣 原 住 民 衣 飾 文 化, 台 北 : 南 天 書 局 有 限 公 司 王 嵩 山 2001 台 灣 原 住 民 的 社 會 與 文 化, 台 北 : 聯 經 出 版 社 尹 建 中 1994 台 灣 山 胞 各 族 傳 統 神 話 故 事 與 傳 說 文 獻 編 纂 研 究,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人 類 學 系 台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1918 理 蕃 誌 稿, 台 北 : 台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何 廷 瑞 1950 台 灣 土 著 諸 族 文 身 習 俗 之 研 究, 在 台 大 考 古 人 類 學 刊 15-16 期 合 刊 李 亦 園 1986 台 灣 土 著 社 會 的 兩 種 社 會 及 宗 教 結 構 系 統, 在 台 灣 土 著 社 會 文 化 研 究 論 文 集, 台 北 : 聯 經 出 版 社 宋 龍 生 1963 社 會 群 體, 在 南 澳 的 泰 雅 人, 中 研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專 刊 之 五 李 亦 園 等 合 著, 南 港 :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芮 逸 夫 1972 中 國 民 族 及 其 文 化 論 稿, 台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 吳 佰 祿 1999 泰 雅 族 物 質 文 化 概 論, 在 文 面 馘 首 泰 雅 文 化 馬 騰 嶽 主 編, 台 北 : 國 立 台 灣 博 物 館 馬 騰 嶽 1998 族 文 面 圖 譜, 台 北 : 攝 影 天 地 出 版 社 2003 分 裂 的 民 族 與 破 碎 的 臉 泰 雅 族 民 族 認 同 的 建 構 與 分 裂 2002 泰 雅 族 分 裂 運 動 之 特 殊 性 與 困 境, 在 泰 雅 族 族 群 意 識 之 建 構 認 同 與 分 裂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台 北 : 台 灣 原 住 民 部 落 振 興 文 教 基 金 會 移 川 子 之 藏 宮 本 延 人 馬 淵 東 一 1935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台 北 : 帝 國 大 學 土 俗 人 種 學 研 究 室 黃 國 超 2002 神 聖 的 瓦 解 與 重 建 鎮 西 堡 泰 雅 人 的 宗 教 變 遷, 清 華 大 學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46

森 丑 之 助 1917 台 灣 蕃 族 誌, 台 北 :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黑 帶 巴 彥 2002 泰 雅 人 的 生 活 形 態 探 源, 新 竹 : 新 竹 縣 文 化 局 廖 守 臣 1977 泰 雅 族 東 賽 德 克 群 的 部 落 遷 徙 與 分 佈,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所 集 刊 44-45 期 抽 印 本, 台 北 : 南 港 謝 世 忠 1994 山 胞 觀 光 台 北 : 自 立 晚 報 文 化 出 版 部 衛 惠 林 1965 台 灣 省 通 志 同 冑 志 稿, 台 灣 省 文 獻 會 1986[1964] 論 繼 嗣 群 結 構 原 則 與 血 親 關 係 範 疇, 在 台 灣 土 著 社 會 文 化 研 究 論 文 集 黃 應 貴 主 編, 台 北 : 聯 經 出 版 社 1986[1965] 臺 灣 土 著 社 會 的 部 落 組 織 與 權 威 制 度, 在 台 灣 土 著 社 會 文 化 研 究 論 文 集 黃 應 貴 主 編, 台 北 : 聯 經 出 版 社 Hambly, W.D. 1925 The history of tattooing and it s significance, London 1925. 國 立 台 東 社 會 教 育 館 http://www.ttcsec.gov.tw/a03/a03.htm 宜 蘭 縣 金 岳 國 小 http://www.jyes.ilc.edu.tw/photohero/taiwanweb/r3.htm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