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 江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國 民 政 府 陸 軍 變 革 與 德 國 顧 問 (1928~1938) 研 究 生 : 張 友 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德 國 軍 事 顧 問 團 的 來 華 國 民 政 府 的 選 擇 1. 外 交 上 有 利 : 與 我 地 位 平 等, 不 會 構 成 威 脅 2. 軍 事 上 有 利 : 武 器 工 業 與 軍 事 理 論 領 先 全 球 德 國 顧 問 團 來 華 之 契 機 1. 中 山 艦 事 件, 排 共 排 俄! 2. 德 國 國 內 裁 軍 行 動, 導 致 職 業 軍 人 被 迫 失 業 經 濟 與 工 業 的 提 升 1. 經 濟 與 工 業 顧 問 2. 重 視 鐵 路 建 設
軍 事 組 織 改 組 新 的 組 織 架 構 ( 右 表 ) 採 取 的 理 由 : 當 時 處 於 一 個 兵 馬 倥 傯 的 時 期, 需 要 一 個 強 而 有 力 的 軍 事 領 導 中 心, 因 而 包 爾 力 主 勤 王 重 要 單 位 名 稱 參 謀 本 部 軍 政 部 軍 事 參 議 軍 事 訓 練 總 監 部 陸 海 空 軍 總 司 令 部 國 防 設 計 委 員 會 職 掌 國 防 計 畫 軍 政 諮 議 軍 訓 軍 令 國 防 政 策 之 決 定 首 都 衛 戍 司 令 部 首 都 安 全
顧 問 團 之 改 組 : 包 爾 的 繼 承 人 - 代 理 總 顧 問 第 一 組 負 責 軍 事 組 織 和 教 導 旅 之 編 練, 武 器 與 彈 藥 之 籌 畫 與 分 配, 軍 事 演 習 之 監 督 與 部 隊 佈 防 等 第 二 組 主 管 軍 事 教 育 與 訓 練, 凡 在 中 央 軍 校, 各 軍 事 專 科 學 校 以 及 陸 軍 參 謀 大 學 任 教 之 教 官 與 顧 問 均 屬 此 組 第 三 組 為 文 職 顧 問 組, 包 括 警 察 航 空 經 濟 與 國 防 工 業 等 顧 問, 該 組 之 核 心 工 作 在 協 助 第 一 組 與 第 二 組 軍 事 任 務 之 發 展 該 組 之 最 終 目 標 是 再 以 經 濟 控 制 中 國
活 躍 : 參 與 各 大 小 戰 爭 負 責 防 務 工 作 擴 充 顧 問 團 人 數 柯 利 伯 的 活 躍 與 缺 失 用 心 盡 力 但 是 為 什 麼 不 能 真 除? 缺 失 : 其 原 因 為 : 1.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建 議 計 畫 提 出 2. 位 階 不 高, 以 致 無 法 服 人, 地 位 和 威 望 遠 不 及 包 爾
佛 采 爾 與 我 政 府 的 衝 突 與 成 果 一 佛 采 爾 的 努 力 與 用 心 在 戰 場 上 提 供 的 意 見 從 中 原 大 戰 到 剿 共 戰 役 建 設 贛 南 交 通 網 參 與 廬 山 軍 官 訓 練 團 之 訓 練 佛 采 爾 選 派 射 擊 通 信 工 兵 山 地 戰 術 步 炮 聯 合 等 專 業 顧 問, 共 訓 練 了 校 級 以 上 軍 官 共 七 千 五 百 名 整 建 陸 軍 的 計 畫 成 立 砲 兵 學 校 訓 練 新 式 砲 兵 訓 練 教 導 師 為 兵 工 產 業 奠 定 基 礎 發 展 新 式 兵 工 廠 舊 式 兵 工 廠 的 擴 建 與 改 良
二 與 國 民 政 府 的 衝 突 ( 一 ) 中 西 戰 略 上 觀 念 的 差 異 殲 滅 與 招 降? ( 二 ) 與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的 衝 突 摩 擦 與 誤 會?
來 華 的 背 景 蔣 介 石 的 想 法 佛 采 爾 的 想 法 塞 克 特 在 德 國 的 功 績 十 萬 人 的 袖 珍 陸 軍 德 國 國 防 軍 之 父 塞 克 特 將 軍 第 一 次 來 華
陸 軍 改 革 建 議 書 建 立 一 支 小 型 的 核 心 部 隊 塞 克 特 的 中 心 思 想 即 是 兵 貴 在 精, 不 貴 在 多 中 國 陸 軍 不 在 患 寡, 而 在 患 多 三 項 中 心 思 想 : 1. 軍 隊 為 統 治 權 之 基 礎 與 防 衛 外 來 侵 略 之 安 全 盾 牌 2. 軍 隊 之 威 力 在 於 其 素 質 的 優 良 3. 軍 隊 之 作 戰 潛 能 來 自 於 軍 官 團 教 育 之 培 養 教 導 旅 的 發 展 與 優 秀 軍 官 的 養 成 舊 式 軍 官 的 再 訓 練
武 器 裝 備 問 題 他 建 議 最 好 委 託 歐 洲 軍 火 公 司 來 華 興 建, 只 是 在 和 他 們 簽 約 時 要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 1. 政 府 必 須 要 求 固 定 的 生 產 能 力, 並 在 戰 爭 狀 態 中 還 有 增 加 生 產 的 可 能 性 2. 要 確 保 能 夠 逐 漸 收 回 工 廠 的 經 營 權, 在 一 定 過 渡 期 之 後 要 收 歸 國 有 3. 在 承 平 時 期 工 廠 除 了 生 產 武 器 之 外, 尚 有 能 力 可 以 生 產 民 生 工 業 用 品 4. 此 類 工 廠 除 了 生 產 輕 兵 器 之 外, 最 好 也 能 同 時 生 產 大 砲 裝 甲 車 以 及 各 種 彈 藥, 包 括 生 化 彈 藥 塞 克 特 的 計 畫 似 乎 有 點 類 似 我 們 現 在 所 稱 的 BOT BOT( ( 民 間 興 建 營 運 後 轉 移 模 式 )
軍 事 指 揮 與 行 政 系 統 軍 費 控 制 軍 事 組 織 與 重 組 工 作 其 他 事 項
塞 克 特 將 軍 第 二 次 來 華 蔣 介 石 的 邀 請 與 德 國 官 方 的 反 應 國 防 部 的 意 見? 外 交 部 的 反 應? 德 國 駐 華 駐 日 公 使 的 態 度? 從 總 顧 問 到 委 託 人 陸 軍 的 整 編 計 畫 與 防 禦 工 事 計 畫 最 多 重 編 六 至 八 師 的 兵 力, 大 約 十 萬 人 的 兵 力, 配 以 德 式 武 器 與 火 砲
顧 問 團 之 改 組 ( 一 ) 軍 事 部 門 : 運 用 與 調 動 現 有 的 部 隊 部 署 戰 場 與 紮 營 等 防 禦 工 作 以 及 部 隊 的 編 組 ; 勘 查 戰 況 分 析 政 治 情 治 與 新 聞 輿 論 ; 維 護 鐵 路 等 交 通 網 興 建 公 路 及 通 信 網 簡 言 之, 該 組 的 中 心 任 務 就 是 當 戰 爭 爆 發 時, 協 助 指 揮 作 戰 計 畫 ( 二 ) 軍 備 部 門 : 強 化 軍 事 裝 備 武 器 但 要 的 採 購 與 生 產 等 ; 並 厚 植 國 家 財 經 實 力, 增 加 工 廠 設 備, 並 予 軍 事 部 門 合 作 鐵 公 路 等 交 通 網 絡 的 興 建
( 三 ) 教 導 部 門 : 負 責 訓 練 部 隊 協 助 教 導 旅 擬 定 軍 事 教 育 方 針 等, 並 安 排 演 習 以 及 派 遣 顧 問 至 各 軍 校 教 授 課 程 ( 四 ) 人 事 部 門 : 有 關 德 國 顧 問 之 業 務, 包 括 新 聘 解 聘 調 動 住 宿 薪 資 等 ( 五 ) 翻 譯 部 門 : 負 責 軍 事 軍 備 與 教 導 部 門 的 翻 譯 工 作, 並 與 教 導 部 門 合 作 保 管 及 監 督 各 單 位 的 章 程 文 件 並 有 五 十 名 中 央 軍 校 翻 譯 科 畢 業 生 在 此 協 助
交 通 建 設 大 躍 進 鐵 路 是 國 防 的 命 脈 南 京 國 民 政 府 所 經 營 的 鐵 路 狀 況, 數 量 太 少, 根 本 不 符 合 展 開 一 次 大 規 模 防 禦 戰 爭 的 需 要 全 國 鐵 路 一 半 以 上 都 集 中 在 東 北, 九 一 八 事 變 後, 這 些 鐵 路 完 全 都 掌 握 在 日 軍 的 手 上 其 次, 鐵 路 路 線 幾 乎 都 是 南 北 走 向 玉 山 - 南 昌 南 昌 - 萍 鄉 株 州 - 貴 陽, 這 三 條 鐵 路 的 目 的 在 於 連 結 這 將 到 貴 州 的 鐵 路 網 絡, 以 作 為 長 江 下 游 之 軍 事 用 途, 促 進 這 塊 經 濟 中 心 的 工 業 發 展 與 原 物 料 出 口, 為 武 漢 地 區 提 供 到 東 部 的 鐵 路 聯 繫
締 約 經 過 以 貨 易 貨 的 合 步 樓 協 定 對 雙 方 都 有 利 的 結 果 對 國 民 政 府 有 利 : 解 決 因 龐 大 的 財 政 赤 字 導 致 無 法 貸 款 的 窘 境, 又 可 以 得 到 亟 欲 想 要 的 軍 火 武 器 和 工 業 設 備 對 德 國 有 利 : 獲 得 穩 定 大 量 的 戰 略 性 原 料
注 重 軍 事 教 育 與 空 防 能 力 的 加 強 每 一 兵 科 都 派 有 專 長 顧 問 而 此 時 期 國 府 陸 軍 的 教 育 與 訓 練 也 已 經 全 採 德 式 化 訓 練 首 創 防 砲 部 隊, 以 南 京 為 中 心 的 防 空 網 絡 逐 步 實 施
基 礎 兵 工 的 發 展 全 國 兵 工 廠 的 重 整 可 以 分 為 三 個 部 分 : 對 於 破 舊 或 是 效 能 不 高 的 老 廠 予 以 重 建 改 造 合 併 或 是 停 辦 興 建 新 廠 創 建 兵 工 科 研 究 機 構
塞 克 特 的 接 班 人 及 接 續 工 作 重 點 法 肯 豪 森 工 作 重 心 在 於 : 1. 迅 速 組 織 可 資 作 戰 之 機 動 部 隊 2. 盡 可 能 保 全 長 江 以 南 之 地 區, 因 此 長 江 佈 防 與 東 南 沿 海 防 衛 應 列 為 急 務 3. 發 展 自 給 自 足 的 國 防 工 業
作 戰 建 議 - 應 付 時 局 對 策 之 建 議 目 前 威 脅 目 前 戰 略 前 況 由 海 上 之 進 攻 方 向 國 際 局 勢 衝 突 時 間
抗 戰 戰 略 規 劃 工 作 1. 整 理 十 個 師 2. 整 理 空 軍 3. 海 州 乍 浦 鎮 江 各 地 海 港 海 岸 之 局 地 警 戒, 及 江 陰 附 近 確 實 封 鎖 長 江 4. 南 京 城 北 及 周 邊 繼 續 加 強 陸 地 築 城 工 事 5. 實 施 兵 工 署 五 年 計 畫, 成 立 煉 鋼 廠 及 氮 氣 廠 6. 實 施 飛 機 場 及 汽 車 廠 計 畫, 確 保 需 要 燃 料 7. 實 施 軍 政 部 關 於 給 養 服 裝 裝 備 設 計 計 畫 8. 道 路 及 鐵 路 建 設, 尤 其 重 要 的 有 南 昌 萍 鄉 長 沙 重 慶 及 雲 南 各 鐵 路, 以 及 粵 漢 路 之 完 成 9. 用 航 空 測 量 增 強 陸 地 測 量
抗 戰 戰 略 規 劃 工 作 根 據 法 肯 豪 森 的 應 付 時 局 對 策 之 建 議 所 提 出 之 建 議, 有 關 具 體 工 作 內 容 如 下 : (1)) 以 四 川 作 為 總 根 據 地 (2)) 以 武 漢 作 為 長 江 南 北 共 同 作 戰 基 地 (3)) 京 滬 防 線 要 塞 化
整 軍 計 畫 1. 統 一 編 制 陸 軍 分 為 兩 種 編 制, 即 甲 種 編 制 與 乙 種 編 制, 甲 種 編 制 - 採 用 民 國 二 十 五 年 調 整 師 編 制 ; 乙 種 編 制 - 採 用 民 國 二 十 四 年 整 理 師 編 制 2. 減 少 大 單 位, 如 縮 減 師 旅 數 ; 充 實 小 單 位, 充 實 團 以 下 的 編 制, 將 各 營 小 砲 集 中 師 部 成 營, 步 兵 團 增 加 榴 彈 砲 一 團, 步 兵 連 改 為 九 班 混 合 制 等, 以 其 增 加 火 力 並 更 換 槍 枝 補 充 重 兵 器 增 設 獨 立 特 種 部 隊 機 械 化 部 隊 等, 以 增 加 部 隊 戰 鬥 力
特 種 兵 科 之 成 長 交 通 通 信 砲 兵 機 械 化 部 隊
兵 工 產 業 的 發 展 步 槍 : 仿 德 國 一 九 二 四 式 毛 瑟 步 槍 為 中 正 式 步 槍, 品 質 較 之 前 優 異, 且 已 能 大 量 生 產, 年 產 五 千 枝, 成 為 陸 軍 的 制 式 步 槍 機 槍 : 仿 捷 克 輕 機 槍, 月 產 量 二 十 五 挺 重 機 槍 之 製 造, 獲 德 國 兵 工 署 及 顧 問 技 術 支 援, 金 陵 廠 以 仿 造 馬 克 沁 重 機 槍 成 功, 定 名 為 二 四 式 馬 克 沁 機 關 槍 於 民 國 二 十 四 年 正 式 生 產, 可 月 產 量 三 十 二 挺 迫 擊 砲 : 仿 造 法 國 勃 郎 廠 之 八 二 迫 砲, 射 程 可 達 三 千 公 尺, 鞏 縣 兵 工 廠 更 積 極 改 造 口 徑 十 五 公 分 之 迫 擊 砲
研 究 機 構 的 興 建 (1)) 彈 道 研 究 所 (2)) 應 用 化 學 研 究 所 (3)) 百 水 橋 精 密 研 究 所 (4)) 光 學 研 究 所 (5)) 中 央 修 械 所 (6)) 化 學 廠
國 防 工 業 三 年 計 畫 1. 對 鎢 銻 的 開 採 銷 售 與 出 口 完 全 實 施 管 制 且 加 速 其 開 採 與 輸 出, 並 在 江 西 吉 安 建 立 一 座 煉 鎢 廠 2. 在 湖 南 湘 潭 建 造 中 央 鋼 鐵 廠, 其 鋼 量 之 產 值 將 為 目 前 全 國 產 量 的 兩 倍 3. 開 發 湖 北 湖 南 的 鐵 礦, 並 設 廠 開 發 湖 南 水 口 山 之 鉛 鋅 礦 4. 擴 大 湖 北 大 冶 和 四 川 彭 縣 的 銅 廠, 並 在 四 川 彭 線 建 立 一 座 煉 銅 廠 5. 通 過 開 採 江 西 萍 縣 湖 南 的 煤 礦, 以 增 加 華 中 和 西 南 的 煤 炭 產 量 6. 準 備 在 江 西 建 造 一 座 煤 煉 油 廠, 開 發 陝 西 和 四 川 的 油 田 7. 準 備 開 辦 一 座 氮 氣 工 廠, 以 生 產 兵 工 方 面 所 需 的 硫 酸 等 化 學 物 質 8. 在 湖 南 湘 潭 建 造 一 座 中 央 機 器 製 造 廠, 包 括 飛 機 發 動 廠 汽 車 汽 油 發 動 機 廠 和 工 具 廠 9. 開 辦 中 央 電 器 製 造 廠, 並 在 全 國 設 立 分 廠, 負 責 生 產 電 線 燈 泡 電 話 和 無 線 電 等
軍 火 貿 易 的 增 加 1935 年 德 國 輸 華 軍 火 總 計 八 十 一 萬 四 千 馬 克, 佔 德 國 出 口 軍 火 總 額 的 百 分 之 八. 一, 到 了 1937 年 則 已 佔 德 國 軍 火 輸 出 總 額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七, 顯 示 合 步 樓 協 定 確 認 之 後 德 國 輸 華 軍 火 有 明 顯 之 成 長
參 與 作 戰 顧 問 團 之 撤 退
綜 合 分 析 ( 一 ) 人 員 素 質 的 提 升 ( 二 ) 交 通 建 設 的 興 建 ( 三 ) 國 防 工 業 的 發 展 ( 四 ) 防 禦 工 事 的 興 築 ( 五 ) 協 同 作 戰 的 運 用
結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