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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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院 104 年 5 月 21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 核 定 版 ) 104 年 5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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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目 錄 總 論 一 計 畫 緣 起... 1 二 計 畫 目 標 及 績 效 指 標... 5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8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七 財 務 計 畫 八 附 則 附 表 年 建 設 投 資 重 點 附 表 2 分 年 經 費 需 求 表 附 件 1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自 評 檢 核 表 附 件 2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10 附 錄 各 子 計 畫 內 容 壹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貳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參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肆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伍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陸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柒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捌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玖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拾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拾 壹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拾 貳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拾 參 馬 祖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11 總 論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2.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日 月 潭 等 6 處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 包 含 日 月 潭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阿 里 山 參 山 雲 嘉 南 濱 海 ) 之 意 旨 辦 理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根 據 OECD 發 布 之 2014 年 觀 光 產 業 趨 勢 與 政 策 報 告, 全 球 觀 光 旅 遊 版 圖 持 續 擴 張 成 長 且 顯 現 結 構 性 轉 變 ; 最 重 要 的 趨 向 是 新 興 經 濟 體 的 國 際 旅 遊 人 數 及 消 費 顯 著 成 長, 且 旅 遊 方 式 及 消 費 型 態 日 趨 多 元 化, 為 推 動 全 球 觀 光 旅 遊 的 重 要 引 擎 臺 灣 為 亞 洲 重 要 的 旅 遊 目 的 地 國, 新 興 經 濟 體 對 全 球 及 亞 洲 觀 光 旅 遊 市 場 成 長 的 貢 獻 愈 大, 愈 有 利 於 我 國 擴 大 對 新 興 市 場 的 營 銷, 帶 動 總 體 發 展 此 外, 新 興 經 濟 體 國 際 觀 光 旅 遊 模 式 也 逐 漸 朝 散 客 化 ( 非 團 體 旅 遊 ) 及 文 化 體 驗 消 費 方 向 轉 變,55 歲 以 上 高 齡 人 口 參 與 旅 遊 活 動 的 比 率 大 幅 上 升 中 2. 根 據 世 界 觀 光 旅 遊 委 員 會 (WTTC) 指 出, 未 來 十 年 全 球 觀 光 旅 遊 業 成 長 率 將 持 續 超 過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率, 對 整 體 經 濟 的 貢 獻 可 望 由 2013 年 的 9.5% 增 至 2024 年 的 10.3%; 主 要 驅 動 力 來 自 新 興 市 場 ( 尤 其 是 亞 洲 地 區 ) 的 需 求 及 觀 光 旅 遊 業 消 費 支 出 上 升 1

12 3.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公 務 統 計, 來 臺 旅 客 成 長 強 勁, 自 2008 年 萬 人 次 連 翻 倍 增 至 2014 年 991 萬 人 次, 已 連 續 6 年, 以 年 年 破 百 萬 人 次 門 檻 的 速 度, 大 幅 成 長, 以 此 趨 勢 預 測, 將 於 2015 年 來 臺 旅 客 突 破 1,000 萬 人 次 從 2014 年 來 臺 客 源 市 場 觀 察, 超 過 八 成 的 客 源 來 自 亞 洲 地 區, 以 中 國 大 陸 ( 占 40%) 日 本 ( 占 17%) 及 港 澳 ( 占 14%) 為 前 三 大 客 源 市 場, 而 各 目 標 市 場 皆 均 衡 成 長, 以 韓 國 成 長 50% 最 高 中 國 大 陸 成 長 38% 次 之, 而 長 程 線 也 有 2 位 數 成 長 的 亮 麗 表 現, 包 含 紐 澳 市 場 成 長 19.73% 歐 洲 市 場 成 長 18.75% 美 國 市 場 成 長 10.78% 因 此, 面 臨 日 益 增 加 的 來 臺 旅 遊 需 求, 未 來 更 應 積 極 提 升 國 內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服 務 品 質, 朝 向 國 際 化 發 展, 並 重 視 多 元 的 旅 遊 需 求, 提 供 多 樣 化 有 特 色 的 遊 憩 體 驗 ( 三 ) 問 題 評 析 1. 觀 光 遊 憩 需 求 日 益 增 加, 觀 光 建 設 需 與 時 俱 進 : 國 內 13 處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遊 客 量 呈 現 大 幅 成 長 的 趨 勢, 從 97 年 2,886 萬 人 次 提 高 至 102 年 3,891 萬 人 次, 成 長 35%, 預 估 103 年 將 突 破 4,000 萬 人 次, 其 中, 國 際 旅 客 也 從 97 年 110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2 年 737 萬 人 次, 成 長 6.7 倍, 國 際 旅 客 的 佔 比 亦 從 97 年 4% 大 幅 提 升 至 102 年 18% 顯 見, 臺 灣 即 將 於 104 年 邁 向 千 萬 觀 光 大 國 之 際, 國 內 觀 光 遊 憩 需 求 將 快 速 成 長, 觀 光 遊 憩 需 求 將 更 趨 多 元, 因 此, 既 有 觀 光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需 與 時 俱 進, 持 續 投 入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以 塑 造 旅 遊 亮 點, 提 升 遊 憩 品 質, 提 供 多 元 遊 憩 體 驗 2. 觀 光 景 點 分 級 策 略 見 效, 分 級 方 式 宜 適 時 調 整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自 97 年 推 動 至 今, 採 用 集 中 資 源 景 點 分 級 之 概 念, 將 觀 光 景 點 分 為 國 際 國 內 地 方 等 三 級, 已 循 序 完 善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並 將 具 國 際 潛 力 之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逐 步 提 升 為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對 於 提 升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旅 遊 品 質 滿 足 分 眾 客 群 遊 憩 需 求 及 維 護 旅 遊 安 全 等 目 標, 奠 下 良 好 發 展 基 礎 為 蓄 積 千 萬 觀 光 大 國 之 接 待 能 量, 需 持 2

13 續 推 動 觀 光 建 設, 並 考 量 國 家 風 景 區 的 實 質 發 展 定 位, 以 及 日 益 增 加 的 來 臺 旅 客 需 求, 本 計 畫 將 調 整 景 點 分 級 方 式, 由 原 有 國 際 國 內 地 方 三 級, 改 為 國 際 國 內 二 級, 並 積 極 整 合 零 星 景 點 為 遊 憩 區 型 態 景 點, 將 具 國 際 潛 力 之 國 內 景 點 轉 型 成 國 際 景 點 3. 觀 光 景 點 遊 客 過 度 集 中, 環 境 承 載 已 負 擔 過 重 : 目 前 遊 客 仍 過 度 集 中 於 特 定 假 日 及 熱 門 景 點, 常 造 成 遊 憩 環 境 承 載 壓 力 日 增, 尤 其 開 放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觀 光 以 來, 部 分 熱 門 景 點 如 野 柳 地 質 公 園 日 月 潭 環 潭 核 心 區 阿 里 山 森 林 遊 樂 區 及 奮 起 湖 等 旅 客 流 量 暴 增, 衝 擊 遊 憩 品 質 因 此, 本 計 畫 除 將 延 續 前 期 景 點 建 設 成 果, 合 理 建 構 核 心 景 點 服 務 接 待 能 量 外, 更 將 積 極 規 劃 拓 展 周 邊 副 核 心 景 點 及 串 聯 成 遊 程, 以 發 揮 蛋 黃 集 客 蛋 白 分 流 之 效 益, 另 透 過 合 宜 之 總 量 管 制 及 分 流 等 措 施, 控 制 遊 憩 區 之 最 佳 賞 遊 品 質 4. 觀 光 景 點 偏 重 硬 體 建 設, 軟 體 建 設 應 一 併 考 量 : 過 去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著 重 硬 體 建 設, 卻 缺 乏 後 續 設 施 維 護 經 營 管 理 等 軟 體 建 設 的 需 求, 常 見 觀 光 景 點 完 成 硬 體 建 設 後, 因 缺 乏 維 護 經 費, 造 成 設 施 毀 壞 老 舊 頹 圮 未 能 與 時 俱 進 等 問 題, 影 響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觀 感 因 此, 本 計 畫 將 以 觀 光 景 點 永 續 經 營 的 理 念, 兼 顧 軟 硬 體 建 設 需 求, 在 硬 體 建 設 的 同 時, 考 量 到 後 續 經 營 管 理 等 需 求, 持 續 編 列 經 常 門 費 用, 加 強 觀 光 景 點 後 續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等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以 提 升 景 觀 美 質 及 服 務 水 準, 並 應 兼 顧 女 性 無 障 礙 銀 髮 族 等 各 族 群 需 求, 健 全 無 縫 隙 交 通 接 駁 服 務, 營 造 友 善 旅 遊 環 境 5. 觀 光 資 源 條 件 差 異 極 大, 發 展 策 略 需 因 地 制 宜 : 各 地 觀 光 資 源 條 件 不 同 異 質 性 高, 各 項 發 展 策 略 無 法 一 體 適 用, 需 因 地 制 宜 訂 定 合 理 的 發 展 策 略 因 此, 本 計 畫 將 針 對 13 處 國 家 風 景 區 個 別 檢 討 發 展 課 題 及 執 行 策 略, 並 加 強 地 方 特 色 的 營 造, 深 化 區 域 旅 遊 內 涵, 建 設 具 深 度 與 廣 度 的 觀 光 景 點, 並 以 觀 光 作 為 載 具, 跨 領 域 結 合 相 關 部 會 觀 光 資 源, 扶 植 當 地 產 業 發 展, 營 造 當 地 旅 遊 特 色 3

14 6. 觀 光 建 設 應 朝 跨 域 整 合, 提 高 財 務 自 償 能 力 觀 光 建 設 能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內 需, 平 衡 區 域 發 展, 建 立 區 域 特 色 經 濟, 帶 動 民 間 投 資, 促 進 就 業, 提 升 生 產 及 文 化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惟 考 量 國 家 財 政 資 源 日 形 緊 絀, 未 來 觀 光 建 設 必 須 落 實 行 政 院 核 定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以 推 動 跨 域 加 值 合 作 及 多 元 創 新 財 務 作 法, 透 過 整 合 型 開 發 計 畫, 將 外 部 效 益 內 部 化, 提 高 計 畫 自 償 性 挹 注 公 共 建 設 經 費 及 籌 措 未 來 營 運 財 源,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因 此, 持 續 將 各 單 點 建 設 擴 大 觀 光 服 務 層 面 為 旅 遊 線 與 面 之 串 連 及 創 新 加 值, 並 強 化 跨 部 會 跨 中 央 與 地 方 之 資 源 整 合 分 工 營 運 及 跨 域 合 作 平 臺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為 使 國 家 風 景 區 有 計 畫 的 整 體 性 發 展, 循 序 盤 整 及 規 劃 各 項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以 發 揮 最 大 之 效 用, 除 辦 理 全 區 性 之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作 為 指 導 方 針, 為 廣 納 地 方 政 府 及 地 方 民 意, 使 整 體 計 畫 更 能 因 地 制 宜, 降 低 政 策 推 行 之 民 怨 與 阻 力, 各 項 研 究 規 劃, 於 舉 辦 各 期 審 查 會 議 時, 依 實 際 需 要, 邀 集 有 關 之 專 家 學 者 主 管 機 關 地 方 代 表 及 意 見 領 袖 民 間 團 體 及 協 會 等 舉 辦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形 成 政 策 發 展 共 識 另 外, 積 極 與 相 關 機 關 或 地 方 政 府 建 置 溝 通 平 台, 如 : 與 原 民 會 之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觀 光 推 動 會 與 縣 市 政 府 之 觀 光 聯 繫 會 報 協 調 會 報 等, 協 商 解 決 觀 光 發 展 課 題, 如 有 無 法 解 決 者, 則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必 要 時, 視 個 案 性 質, 報 請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或 行 政 院 觀 光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協 助 解 決 4

15 二 計 畫 目 標 及 績 效 指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延 續 前 期 中 長 程 計 畫 建 設 成 果, 強 化 既 有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設 施 維 護 及 經 營 管 理 作 為, 持 續 提 升 旅 遊 品 質 並 滿 足 分 眾 客 群 旅 憩 需 求 2. 採 用 集 中 資 源 景 點 分 級 觀 念, 建 設 具 代 表 性 之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共 235 處 3. 逐 步 提 升 景 點 服 務 能 量, 積 極 整 合 零 星 景 點 為 遊 憩 區 型 態 景 點, 並 建 設 具 國 際 潛 力 之 國 內 景 點 轉 型 成 國 際 景 點, 以 吸 引 國 際 遊 客 參 訪 4.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從 105 年 4,348 萬 人 次 成 長 至 108 年 4,665 萬 人 次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觀 光 發 展 管 理 事 權 及 觀 念 待 整 合 : 景 點 開 發 建 設 事 涉 眾 多 公 部 門 權 責 單 位, 需 持 續 透 過 工 作 圈 機 制, 統 合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以 發 揮 綜 效 ; 若 有 未 能 解 決 之 問 題, 將 提 報 行 政 院 觀 光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協 助 解 決 此 外, 民 眾 及 業 者 對 觀 光 發 展 多 仍 有 本 位 觀 念 與 認 知 落 差, 且 現 有 住 民 對 既 得 利 益 的 堅 持, 常 需 耗 費 可 觀 溝 通 協 調 時 程, 影 響 觀 光 發 展 步 調, 需 透 過 產 業 聯 盟 及 說 明 會 等 場 合, 加 強 與 地 方 溝 通, 並 辦 理 相 關 的 教 育 訓 練 及 輔 導 等 工 作, 期 能 提 昇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2. 原 住 民 地 區 開 發 限 制 : 部 分 景 點 位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因 多 屬 國 有 土 地, 在 無 法 取 得 土 地 價 款 下, 地 主 多 不 願 意 提 供 土 地 辦 理 開 發 此 外,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公 布 實 施 後, 規 定 政 府 或 私 人 於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內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資 源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均 應 諮 詢 並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同 意 或 參 與, 原 住 民 得 分 享 相 關 利 益 ; 復 區 內 原 住 民 族 自 主 意 志 高, 在 在 衝 擊 相 關 建 設 用 地 取 得, 進 而 影 響 相 關 建 設 時 程 目 前 觀 光 局 有 日 月 潭 參 山 阿 里 山 花 東 縱 谷 東 部 海 岸 茂 林 西 拉 雅 等 7 個 管 理 處 因 部 分 轄 管 涉 原 住 民 地 區 或 事 務, 均 已 設 立 共 5

16 管 委 員 會 調 處 相 關 事 務, 同 時 透 過 相 關 會 議 及 地 方 說 明 會 等, 加 強 與 其 協 調 溝 通, 期 能 減 少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的 阻 力 3. 建 設 用 地 取 得 限 制 : 部 分 土 地 位 處 保 護 區 森 林 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或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觀 光 設 施 開 發 受 限, 地 權 取 得 地 用 變 更 耗 時 費 力, 延 緩 觀 光 建 設 期 程 需 提 早 規 劃 建 設 期 程, 並 加 強 與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溝 通 解 決 4.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限 制 : 部 分 景 點 常 因 天 候 不 佳 而 造 成 聯 外 交 通 中 斷 或 因 聯 外 道 路 路 幅 狹 小 易 受 天 災 坍 塌, 而 影 響 遊 客 前 往, 或 因 地 區 水 源 不 足 缺 乏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等, 致 觀 光 發 展 受 限 宜 針 對 環 境 本 質 推 動 適 宜 性 的 規 劃 建 設, 並 作 適 當 的 承 載 量 之 規 劃 及 管 制 5. 海 域 與 濱 海 陸 地 地 區 開 發 限 制 : 依 海 岸 法 草 案 定 義, 海 域 地 區 分 為 濱 海 陸 地 及 近 岸 海 域 二 類, 北 海 岸 風 景 區 範 圍 均 在 其 範 圍 內, 待 海 岸 法 公 告 實 施 後,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未 來 朝 向 濱 海 生 態 觀 光 發 展 6. 開 發 行 為 法 規 限 制 : 部 分 開 發 案 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因 審 議 過 程 繁 複, 時 程 不 易 掌 握, 常 影 響 景 點 之 開 發 建 設 將 寬 列 計 畫 推 動 期 程, 並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應 辦 事 項 7. 民 間 投 資 意 願 不 易 掌 握 : 部 分 地 區 ( 如 花 東 澎 湖 馬 祖 ) 因 交 通 不 穩 定 淡 旺 季 明 顯, 造 成 客 源 不 穩 定, 影 響 民 間 投 資 意 願 6

17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目 衡 量 指 標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2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3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產 值 ( 億 元 ) 4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5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年 4 年 合 計 , ,139 ( 預 估 ) 942 ( 預 估 ) 4,348 4,451 4,549 4,665 18, ,023 1,053 1,090 4, 備 註 :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依 各 國 家 風 景 區 每 年 預 計 完 成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數 目 標 值 加 總 2.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或 所 轄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資 料 推 估 3.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產 值 ( 新 臺 幣 億 元 ): 依 各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 各 年 度 之 遊 客 人 次 x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x 停 留 天 數 ) 估 算 加 總 4.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依 各 國 家 風 景 區 以 性 別 考 量 改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加 總 5.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依 各 國 家 風 景 區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以 不 得 超 過 目 標 值 上 限 為 目 標 7

18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一 ) 觀 光 大 國 行 動 方 案 ( 年 ) ( 草 案 ) 觀 光 大 國 行 動 方 案 係 擘 劃 中 程 觀 光 發 展 藍 圖 的 上 位 計 畫, 秉 持 質 量 優 化 價 值 提 升 的 核 心 理 念, 以 優 質 特 色 智 慧 永 續 等 4 大 執 行 策 略, 積 極 優 化 觀 光 產 業 及 人 才 整 合 及 行 銷 特 色 產 品 引 導 智 慧 觀 光 加 值 應 用 推 廣 綠 色 及 關 懷 旅 遊, 全 方 位 提 升 臺 灣 觀 光 價 值, 提 振 國 際 觀 光 競 爭 力, 打 造 觀 光 質 量 優 化 處 處 皆 可 觀 光 的 觀 光 大 國 預 估 107 年 來 臺 旅 客 達 1,230 萬 人 次, 觀 光 外 匯 收 入 5,470 億 元 其 中 特 色 觀 光 策 略, 包 含 跨 域 亮 點 及 特 色 加 值 整 備 計 畫, 係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打 造 所 轄 跨 域 亮 點 及 特 色 加 值 景 點, 提 升 整 體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服 務 水 準 ( 二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止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單 位 : 億 元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支 用 比 計 畫 名 稱 (A) (B) (B/A%) 1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 2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3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4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5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6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7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8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9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10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11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12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13 馬 祖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14 整 備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建 設 計 畫 % 合 計 % 註 1. 依 據 行 政 院 政 府 施 政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管 考 系 統 資 料 2.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3.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8

19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福 隆 遊 憩 區 ( 南 雅 至 龍 洞 岬 登 山 步 道 龍 洞 遊 艇 港 周 邊 設 施 龍 門 鹽 寮 自 行 車 道 ) 外 澳 及 宜 蘭 濱 海 遊 憩 區 ( 壯 圍 旅 遊 服 務 園 區 及 周 邊 園 區 興 建 工 程 南 方 澳 漁 港 景 觀 區 改 善 )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白 沙 灣 遊 憩 區 ( 白 沙 灣 公 共 設 施 及 周 邊 景 觀 ) 金 山 獅 頭 山 及 中 角 遊 憩 區 萬 里 及 野 柳 遊 憩 區 ( 野 柳 地 質 公 園 ) 環 境 改 善 (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日 月 潭 環 潭 遊 憩 區 ( 竹 石 園 生 態 研 習 中 心 環 潭 步 道 暨 自 行 車 道 ) 周 邊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南 庄 遊 憩 區 ( 東 河 吊 橋 永 興 吊 橋 整 修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南 庄 遊 客 中 心 公 廁 無 障 礙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及 谷 關 遊 憩 區 ( 捎 來 步 道 改 善 谷 關 無 障 礙 設 施 ) 環 境 改 善 (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臺 18 線 遊 憩 系 統 ( 觸 口 行 政 暨 遊 客 中 心 頂 石 棹 步 道 阿 里 山 愛 情 絲 路 ) 服 務 設 施 (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北 門 地 區 ( 北 門 遊 客 中 心 北 門 婚 紗 美 地 ) 七 股 地 區 ( 七 股 遊 客 中 心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周 邊 戀 愛 意 象 ) 周 邊 遊 憩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關 子 嶺 溫 泉 療 養 圈 ( 嶺 頂 公 園 紅 葉 公 園 水 火 同 源 景 觀 設 施 ) 烏 山 頭 歷 史 懷 舊 旅 遊 圈 ( 管 線 地 下 化 ) 環 境 改 善 (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善 新 威 茂 林 遊 憩 區 ( 茂 林 紫 蝶 視 聽 3D 館 多 納 高 吊 橋 圖 騰 及 照 明 意 象 塑 造 ) 及 賽 嘉 航 空 園 區 ( 賽 嘉 樂 園 風 雨 操 場 ) 服 務 設 施 (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 建 構 大 鵬 灣 環 灣 遊 憩 區 ( 濱 灣 公 園 外 堤 護 岸 及 臨 時 休 憩 區 環 灣 道 路 拓 寬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景 觀 自 行 車 道 及 9

20 步 道 整 修 溼 地 公 園 服 務 設 施 ) 為 具 國 際 級 船 舶 水 上 活 動 觀 光 度 假 區,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棲 息 環 境 形 塑 水 岸 綠 廊 (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綠 島 系 統 ( 朝 日 溫 泉 停 車 場 旅 服 中 心 設 施 ) 小 野 柳 / 都 蘭 系 統 ( 友 善 環 境 水 往 上 流 部 落 市 集 環 境 ) 成 功 / 三 仙 臺 系 統 ( 都 歷 遊 客 中 心 展 示 室 阿 美 族 民 俗 中 心 設 施 新 建 三 仙 臺 公 廁 )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 形 塑 花 蓮 鯉 魚 潭 (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潭 北 無 障 礙 設 施 ) 為 國 際 級 親 水 休 閒 活 動 遊 憩 空 間 ; 完 善 鹿 野 高 臺 ( 人 車 分 道 暨 周 邊 景 觀 鹿 野 龍 田 自 行 車 道 鐵 馬 驛 站 ) 羅 山 及 六 十 石 山 地 區 ( 周 邊 公 共 服 設 施 ) 自 行 車 系 統 ( 鯉 魚 潭 至 慕 谷 慕 魚 池 上 大 波 池 東 里 舊 車 站 鐵 馬 驛 站 等 自 行 車 道 ) 遊 憩 設 施 (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隘 門 遊 憩 區 ( 隘 門 林 投 沙 灘 意 象 及 服 務 設 施 ) 中 屯 風 力 園 區 古 堡 遊 憩 區 及 漁 翁 島 燈 塔 遊 憩 區 ( 古 堡 遊 憩 區 西 嶼 西 台 東 昌 及 東 台 營 區 ) 吉 貝 遊 憩 區 ( 吉 貝 及 赤 崁 浮 動 碼 頭 周 邊 新 建 吉 貝 浮 動 碼 頭 ) 桶 盤 嶼 地 質 公 園 及 虎 井 嶼 遊 憩 區 ( 菜 園 及 桶 盤 遊 憩 區 虎 井 北 迴 歸 線 地 標 ) 等 環 境 營 造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 推 動 北 竿 系 統 ( 戰 爭 和 平 紀 念 公 園 主 題 館 販 賣 區 及 遊 客 中 心 增 建 據 點 營 舍 整 修 再 利 用 大 坵 遊 憩 區 ) 環 境 整 建, 發 展 戰 地 及 生 態 遊 程 體 驗 ( 馬 祖 國 家 風 景 區 )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改 善 宜 蘭 濱 海 遊 憩 區 周 邊 ( 頂 寮 公 園 環 湖 步 道 )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 10

21 北 海 岸 三 芝 遊 憩 區 ( 三 芝 遊 客 中 心 及 濱 海 步 道 ) 石 門 遊 憩 區 ( 石 門 遊 憩 據 點 環 境 ) 及 觀 音 山 遊 憩 區 ( 觀 音 山 步 道 及 周 邊 環 境 ) 之 遊 憩 據 點 設 施 更 新 改 善 (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善 水 里 溪 遊 憩 區 ( 車 埕 遊 客 中 心 及 街 道 綠 色 隧 道 ) 頭 社 遊 憩 區 ( 魚 池 尖 山 步 道 桃 米 頭 社 ) 服 務 設 施,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 改 善 獅 頭 山 ( 峨 眉 湖 細 茅 埔 吊 橋 湖 環 湖 步 道 及 周 邊 環 境 獅 山 遊 客 中 心 公 廁 無 障 礙 設 施 ) 及 八 卦 山 ( 高 鐵 橋 下 自 行 車 道 延 伸 芬 園 挑 水 古 道 芬 園 休 閒 體 健 園 區 ( 就 是 愛 茘 枝 樂 園 ) 周 邊 景 觀 遊 客 中 心 導 覽 親 子 公 廁 及 穆 斯 林 友 善 設 施 ) 周 邊 環 境 與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鄒 族 文 化 遊 憩 系 統 ( 達 邦 鄒 族 自 然 與 文 化 中 心 特 富 野 庫 巴 周 邊 環 境 樂 野 福 山 古 道 山 美 達 娜 伊 谷 遊 憩 設 施 ) 西 北 廊 道 遊 憩 系 統 ( 文 峰 遊 客 中 心 豐 山 來 吉 遊 憩 設 施 瑞 峰 進 學 步 道 瑞 里 青 年 嶺 步 道 ) 等 周 邊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雲 嘉 南 濱 海 遊 憩 區 ( 布 袋 東 石 將 軍 安 南 口 湖 四 湖 地 區 )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西 拉 雅 探 索 園 區 ( 二 寮 觀 景 臺 南 化 遊 客 中 心 及 觀 景 臺 ) 西 拉 雅 芒 果 酒 莊 ( 南 化 生 態 農 場 ) 環 境 改 善 (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善 屏 北 遊 憩 區 ( 涼 山 遊 憩 區 安 波 自 行 車 道 霧 台 神 山 瀑 布 周 邊 ) 及 荖 濃 遊 憩 區 ( 不 老 寶 來 18 羅 漢 山 服 務 區 ) 服 務 設 施 (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 改 善 小 琉 球 ( 山 豬 溝 步 道 旭 日 亭 步 道 碧 雲 寺 廁 所 ) 服 務 設 施 及 景 觀 環 境, 並 完 成 小 琉 球 海 景 休 閒 度 假 區 委 外 經 營, 打 造 小 琉 球 為 自 然 純 淨 的 慢 活 度 假 勝 地 ( 大 鵬 11

22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石 梯 / 秀 姑 巒 系 統 ( 八 仙 洞 及 奚 卜 蘭 遊 憩 區 周 邊 ) 環 境 改 善 (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 建 構 花 東 優 質 景 觀 路 廊 ( 整 修 池 上 卑 南 利 吉 鶴 岡 遊 客 中 心 北 回 歸 線 暨 周 邊 設 施 ), 發 展 深 度 旅 遊 環 境 (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馬 公 觀 光 都 市 及 菜 園 遊 憩 區 ( 澎 湖 遊 客 中 心 設 施 改 善 菜 園 及 桶 盤 遊 憩 區 環 境 整 理 ) 白 沙 遊 憩 區 ( 鳥 嶼 金 山 殿 廟 前 廣 場 整 建 通 梁 跨 海 大 橋 橋 頭 公 園 綠 美 化 ) 望 安 中 社 及 天 臺 山 遊 憩 區 ( 望 安 中 社 停 車 場 及 公 廁 整 建 工 程 望 安 天 臺 山 遊 憩 區 望 安 鴛 鴦 窟 服 務 設 施 望 安 網 垵 口 公 廁 整 建 望 安 綠 蠵 龜 觀 光 保 育 中 心 內 裝 整 修 ) 七 美 南 滬 港 區 及 愛 情 園 區 ( 七 美 雙 心 石 滬 動 線 七 美 人 塚 據 點 大 獅 龍 埕 風 景 區 ) 等 設 施 整 建 及 景 觀 改 善 (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馬 祖 南 竿 系 統 ( 媽 祖 宗 教 園 區 眺 望 臺 大 北 海 遊 憩 區 整 體 環 境 南 竿 遊 客 中 心 簡 報 及 展 覽 設 施 ) 服 務 設 施 ( 馬 祖 國 家 風 景 區 ) 2-3. 地 方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鹽 寮 海 濱 公 園 設 施 大 溪 海 堤 步 道 串 聯 等 旅 遊 線 環 境 美 化 (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北 海 岸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 金 山 萬 里 白 沙 灣 麟 山 鼻 三 芝 石 門 ) 龜 吼 地 區 及 臺 2 線 路 廊 景 觀 改 善 (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辦 理 地 利 遊 客 中 心 等 濁 水 溪 遊 憩 系 統 景 觀 改 善 (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梨 山 遊 憩 區 四 季 賞 花 園 區 ( 楓 之 谷 祕 密 花 園 ) 整 體 景 觀 改 善 福 壽 山 農 場 旁 櫻 花 步 道 梨 山 遊 客 中 心 梨 山 文 物 陳 列 館 廣 場 及 周 邊 環 境 梨 山 賓 館 基 礎 設 施 改 12

23 善 百 果 山 遊 憩 區 周 邊 環 境 環 境 改 善 (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光 華 頂 笨 仔 及 驛 馬 溪 等 遊 憩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雲 嘉 南 各 遊 憩 次 系 統 綠 美 化 遊 憩 設 施 景 觀 改 善 (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文 化 藝 術 體 驗 區 ( 曾 文 管 理 站 白 馬 亭 ) 及 生 態 棲 地 體 驗 區 ( 臺 3 線 348K 服 務 設 施 梅 嶺 老 梅 區 梅 峰 古 道 伍 龍 步 道 ) 景 觀 改 善 環 境 改 善 (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 整 建 屏 北 遊 憩 系 統 安 通 自 行 車 道 (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磯 崎 / 鹽 寮 系 統 ( 東 海 岸 觀 海 樓 及 磯 崎 遊 憩 區 ) 設 施 整 修 (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部 落 觀 光 設 施 改 善, 包 含 崙 天 樂 合 福 音 長 良 部 落 跳 舞 場 及 部 落 周 邊 環 境 設 施 (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東 引 系 統 ( 中 柱 港 海 堤 景 觀 蔣 公 行 館 周 邊 景 觀 美 化 ) 及 莒 光 系 統 (60 戰 備 步 道 東 洋 山 坤 坵 田 沃 一 四 哨 步 道 85 高 地 ) 環 境 改 善 ( 馬 祖 國 家 風 景 區 )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執 行 策 略 1. 景 點 分 級 擴 大 服 務 : (1) 依 據 遊 客 遊 憩 動 向 分 布 遊 憩 區 發 展 潛 力 及 資 源 特 色 等 基 礎 資 料, 將 各 國 家 風 景 區 內 不 同 遊 憩 資 源 劃 分 等 級 進 行 開 發 建 設 ; 並 採 用 景 點 分 級 集 中 投 資 之 觀 念, 分 級 整 建 具 代 表 性 之 國 內 景 點 及 國 際 景 點, 全 方 位 提 升 旅 遊 接 待 能 量 (2) 積 極 整 合 零 星 地 方 景 點 為 遊 憩 區 型 態 之 國 內 景 點, 將 具 國 際 潛 力 之 國 內 景 點 轉 型 成 國 際 景 點, 將 各 單 點 建 設 擴 大 觀 光 服 務 層 13

24 面 為 旅 遊 線 與 面 之 串 連, 以 逐 步 提 升 景 點 服 務 水 準, 並 規 劃 多 樣 化 的 特 色 遊 程, 吸 引 遊 客 參 訪, 延 長 停 留 時 間 2. 總 量 管 制 引 導 分 流 : 針 對 熱 門 景 點 建 立 合 宜 之 總 量 管 制 及 分 流 機 制, 紓 解 遊 憩 環 境 承 載 壓 力 過 大 之 景 點, 並 採 深 度 旅 遊 或 拓 展 副 核 心 景 點 建 設 及 串 聯 成 遊 程, 發 揮 蛋 黃 集 客 蛋 白 分 流 之 效 益 3. 經 營 管 理 配 套 發 展 : (1) 建 構 國 際 級 友 善 旅 遊 環 境, 體 貼 無 障 礙 銀 髮 族 兩 性 幼 童 穆 斯 林 等 不 同 族 群 之 需 求 差 異, 以 通 用 設 計 綠 建 築 等 概 念 建 置 友 善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並 佐 以 各 式 指 標 導 引 解 說 系 統 與 旅 遊 安 全 救 助 系 統, 全 面 落 實 友 善 旅 遊 之 目 標 (2) 健 全 無 縫 隙 交 通 接 駁 系 統, 並 配 合 低 碳 政 策, 持 續 推 展 步 道 自 行 車 道 電 動 船 及 電 動 巴 士 等 綠 色 運 具, 提 升 轉 運 接 駁 的 公 共 運 輸 能 量 4. 跨 域 整 合 提 高 自 償 : (1) 強 化 跨 部 會 跨 中 央 與 地 方 之 資 源 整 合 分 工 營 運 及 跨 域 合 作 平 臺 (2) 透 過 跨 域 合 作, 尋 求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機 會, 並 活 化 與 開 發 國 家 風 景 區 景 點,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促 參 案 件 使 用 者 付 費 跨 域 加 值 合 作 等 創 新 財 務 作 法, 以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及 整 體 觀 光 效 益 5. 區 域 均 衡 智 慧 觀 光 : (1) 落 實 區 域 均 衡 發 展, 配 合 國 發 會 推 動 藍 色 經 濟 發 展 構 想 花 東 產 業 六 級 化 發 展 方 案 等 政 策, 積 極 落 實 於 南 部 及 東 部 之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2) 配 合 智 慧 國 土 政 策, 將 智 慧 觀 光 概 念 納 入 相 關 建 設 計 畫 中, 俾 利 即 時 掌 握 觀 光 資 源 變 動, 以 有 效 解 讀 分 析 及 解 決 問 題 14

25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本 計 畫 依 各 遊 憩 區 發 展 潛 力, 劃 分 為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項 進 行 開 發 建 設, 並 以 北 中 南 東 離 島 之 五 大 分 區 區 位, 依 序 說 明 如 下 :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1-1. 強 化 鼻 頭 龍 洞 遊 憩 區 福 隆 遊 憩 區 外 澳 遊 憩 區 及 宜 蘭 濱 海 遊 憩 核 心 區 服 務 設 施 品 質 (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 1-2. 完 成 白 沙 灣 遊 憩 區 金 山 中 角 遊 憩 區 野 柳 遊 憩 區 及 基 隆 遊 憩 區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1-3. 完 善 日 月 潭 環 潭 遊 憩 區 人 車 分 道 系 統 碼 頭 岸 基 服 務 設 施 水 社 向 山 伊 達 邵 慈 恩 塔 文 化 園 區 等 環 潭 遊 憩 系 統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 整 ) 建 (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 1-4. 強 化 南 庄 谷 關 及 松 柏 嶺 遊 憩 區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1-5. 完 善 臺 18 線 遊 憩 系 統 入 口 門 戶 與 旅 遊 路 廊 之 營 造, 推 動 觸 口 隙 頂 奮 起 湖 石 棹 頂 湖 光 華 等 亮 點 旅 遊 環 境 與 特 色 景 觀 營 造 (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1-6. 完 成 北 門 及 將 軍 七 股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 1-7. 完 善 關 子 嶺 及 烏 山 頭 遊 憩 區 景 觀 改 善 暨 西 拉 雅 行 政 中 心 及 遊 客 中 心 新 建 (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 1-8. 完 善 新 威 茂 林 及 賽 嘉 遊 憩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暨 新 威 遊 客 暨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新 建 (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 1-9. 建 設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為 具 國 際 級 船 舶 水 上 活 動 觀 光 度 假 區, 推 動 各 項 基 礎 建 設 及 BOT 開 發 建 設 打 造 濱 灣 公 園 成 為 水 上 活 動 船 舶 活 動 地 新 亮 點 (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 強 化 綠 島 小 野 柳 / 都 蘭 成 功 / 三 仙 台 及 石 梯 / 秀 姑 巒 公 共 設 施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 建 置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周 邊 環 境 鹿 野 龍 田 地 區 15

26 空 域 活 動 設 施 改 善 (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 完 成 澎 湖 遊 客 中 心 隘 門 遊 憩 區 吉 貝 遊 憩 區 桶 盤 嶼 地 質 公 園 及 望 安 綠 蠵 龜 保 育 中 心 設 施 改 善 (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 建 置 南 竿 系 統 為 具 國 際 觀 光 潛 力 之 重 要 景 點, 擴 充 媽 祖 宗 教 文 化 園 區 服 務 設 施 ; 北 竿 遊 憩 系 統 發 展 軍 事 遊 憩 及 生 態 體 驗, 營 造 芹 壁 聚 落 深 度 體 驗 旅 遊 環 境 ( 馬 祖 國 家 風 景 區 )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2-1. 南 雅 鹽 寮 遊 憩 區 大 里 大 溪 遊 憩 區 及 宜 蘭 海 岸 遊 憩 區 周 邊 景 點 設 施 品 質 改 善 (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 2-2. 三 芝 石 門 及 觀 音 山 遊 憩 區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賡 續 辦 理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延 伸 及 路 廊 景 觀 改 善 (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2-3. 埔 里 集 集 水 里 及 濁 水 溪 遊 憩 系 統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 整 ) 建 (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 2-4. 獅 頭 山 八 卦 山 及 梨 山 遊 憩 區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轄 區 沿 線 休 憩 據 點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景 觀 綠 美 化 及 入 口 意 象 改 善 (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2-5. 鄒 族 文 化 及 西 北 廊 道 遊 憩 系 統 服 務 設 施 與 景 觀 改 善 (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 2-6. 東 石 布 袋 及 四 湖 口 湖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 2-7. 曾 文 / 中 埔 左 鎮 及 虎 頭 埤 遊 憩 區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 整 ) 建 (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 2-8. 荖 濃 及 屏 北 遊 憩 系 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 2-9. 建 立 小 琉 球 為 珊 瑚 礁 生 態 學 習 島 推 動 小 琉 球 潮 間 帶 管 制 及 濱 海 休 閒 度 假 區 民 間 參 與 (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 磯 崎 / 鹽 寮 系 統 公 共 設 施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16

27 景 區 ) 形 塑 花 東 景 觀 廊 道 及 綠 美 化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觀 光 發 展 場 域 規 劃 建 置 建 構 友 善 自 行 車 旅 遊 環 境 及 轄 內 遊 憩 據 點 公 共 設 施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 菜 園 休 閒 漁 業 區 蛇 頭 山 遊 憩 區 奎 壁 山 地 質 公 園 岐 頭 遊 客 中 心 北 海 遊 客 中 心 及 七 美 燈 塔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 東 引 及 莒 光 遊 憩 系 統 遊 憩 設 施 改 善 ( 馬 祖 國 家 風 景 區 )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3-1. 用 地 取 得 : 依 建 設 需 要 辦 理 土 地 撥 用 協 議 價 購 或 徵 收, 以 及 地 上 物 清 理 等 3-2.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辦 理 遊 憩 據 點 各 項 先 期 規 劃 資 源 調 查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研 究 及 工 程 建 設 設 計 3-3.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 各 遊 憩 據 點 清 潔 維 護 採 勞 務 外 包 方 式 辦 理,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定 期 巡 查 及 保 養, 以 提 升 遊 客 安 全 3-4.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 辦 理 全 區 遊 憩 景 點 災 害 緊 急 修 復 及 興 辦 其 他 零 星 工 程 等, 改 善 休 憩 景 點 設 施, 豐 富 遊 憩 內 涵, 提 升 整 體 旅 遊 環 境 品 質 4.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透 過 設 施 出 租 推 動 重 大 促 參 案 件 使 用 者 付 費 跨 域 合 作 等 角 度, 積 極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能 力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一 )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 二 ) 所 需 資 源 說 明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為 億 元 17

28 ( 三 ) 經 費 來 源 及 計 算 基 準 1. 經 費 來 源 逐 年 編 列 中 央 公 務 預 算 (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 觀 光 次 類 別 ) 及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支 應 中 央 公 務 預 算 核 編 上 限 為 億 元, 另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4 年 自 籌 比 例 原 則 達 15% 2. 計 算 基 準 本 計 畫 經 費 係 參 照 營 建 物 價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近 年 相 當 規 模 之 工 程 發 包 金 額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計 算 ( 四 )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本 計 畫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均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符 分 年 經 費 需 求 詳 如 附 表 2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有 效 提 升 國 家 風 景 區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服 務 水 準, 打 造 具 國 際 級 魅 力 風 景 據 點, 吸 引 國 際 遊 客 造 訪 旅 遊 ( 二 ) 結 合 周 邊 遊 憩 系 統, 以 活 絡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並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帶 動 觀 光 發 展, 提 升 觀 光 產 值 ( 三 ) 妥 為 開 發 觀 光 資 源, 提 供 高 品 質 旅 遊 環 境 與 多 樣 性 遊 憩 空 間, 並 塑 造 具 地 方 特 色 之 旅 遊 環 境, 提 供 高 品 質 之 遊 憩 體 驗 ( 四 ) 吸 引 民 間 配 合 國 家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投 入 財 力 物 力 與 專 業 人 力, 以 促 進 地 方 繁 榮, 並 提 昇 國 家 觀 光 事 業 整 體 競 爭 力 18

29 七 財 務 計 畫 ( 一 ) 財 務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日 月 潭 等 6 處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包 含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日 月 潭 參 山 阿 里 山 雲 嘉 南 濱 海 等 6 處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20 年 期 ( 年 ) 自 償 率 均 以 25% 為 目 標 其 餘 西 拉 雅 茂 林 大 鵬 灣 東 部 海 岸 花 東 縱 谷 澎 湖 馬 祖 等 7 處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之 財 務 計 畫 係 自 行 評 估,20 年 期 ( 年 ) 自 償 率 多 數 介 於 6% 至 15% 區 間 ( 二 ) 財 務 計 畫 自 償 率 透 過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重 大 促 參 案 件 使 用 者 付 費 ( 含 清 潔 費 停 泊 費 環 境 教 育 費 ) 跨 域 合 作 等 多 元 財 源 方 向, 積 極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經 滾 動 式 檢 討, 以 2.88% 折 現 率 ( 參 考 中 央 銀 行 公 告 五 大 銀 行 基 本 利 率 ) 計 算,13 處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之 20 年 期 ( 年 ) 計 畫 投 資 現 值 預 估 為 億 元, 而 收 益 現 值 預 估 為 億 元, 整 體 計 畫 自 償 率 為 20.56%, 彙 整 如 下 表 表 20 年 期 財 務 計 畫 之 收 支 情 形 及 自 償 率 彙 整 表 ( 單 位 : 億 元 ) 建 設 計 畫 投 資 經 費 收 益 經 費 收 支 比 投 資 現 值 收 益 現 值 計 畫 自 償 率 1. 東 北 角 % % 2. 北 觀 % % 3. 日 月 潭 % % 4. 參 山 % % 5. 阿 里 山 % % 6. 雲 嘉 南 % % 7. 西 拉 雅 % % 8. 茂 林 % % 9. 大 鵬 灣 % % 10. 東 部 海 岸 % % 11. 花 東 縱 谷 % % 12. 澎 湖 % % 13. 馬 祖 % % 合 計 % % 19

30 八 附 則 ( 一 ) 替 選 方 案 之 分 析 及 評 估 計 畫 推 動 過 程 如 遇 特 殊 因 素 致 部 分 執 行 成 效 無 法 如 期 達 成, 將 透 過 先 期 作 業 計 畫 及 年 度 作 業 計 畫 滾 動 式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予 以 推 動 ; 若 遇 不 可 抗 力 或 經 費 拮 据 等 因 素, 將 檢 討 經 費 運 用 方 式, 改 採 優 先 運 用 在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及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為 主,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費 用 為 輔 之 策 略, 作 為 替 代 方 案, 以 建 立 永 續 觀 光 發 展 ( 二 ) 風 險 評 估 管 理 處 依 據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業 務 特 性, 進 行 風 險 項 目 辨 識, 並 針 對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提 出 相 對 應 控 制 作 業 ( 三 )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各 子 計 畫 將 依 實 際 推 動 需 要, 各 自 協 調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 聯 外 道 路 景 觀 維 護 )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車 站 旅 客 服 務 設 施 鐵 路 沿 線 景 觀 ) 航 港 局 ( 國 際 郵 輪 碼 頭 設 施 海 運 航 班 調 配 ) 民 航 局 ( 離 島 空 運 航 班 調 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 文 化 部 ( 文 化 資 產 及 歷 史 建 築 活 化 城 鄉 風 貌 改 善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 公 有 地 取 得 )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 閒 置 營 區 釋 出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離 島 重 大 建 設 投 資 案 件 審 定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 林 班 地 解 編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 水 域 活 動 及 緊 急 救 難 ) 經 濟 部 轄 下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設 施 用 電 申 請 ) 臺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設 施 用 水 申 請 ) 相 關 縣 市 政 府 ( 基 隆 市 新 北 市 宜 蘭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連 江 縣 等 ) 等 單 位 協 助 相 關 計 畫 推 動 事 宜 ( 四 )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自 評 檢 核 表 及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 詳 附 件 1 2) ( 五 )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 依 據 行 政 院 102 年 9 月 14 日 訂 定 之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及 周 邊 整 合 規 劃 申 請 與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納 入 事 項 ) 自 償 率 相 關 規 定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所 屬 國 家 風 景 區 暨 補 助 地 方 觀 光 建 設 計 畫 財 務 規 劃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20

31 附 表 年 建 設 投 資 重 點 計 畫 執 行 機 關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管 理 處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1. 龍 洞 地 質 公 園 地 區 龍 洞 灣 岬 地 區 龍 洞 南 口 地 區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2. 福 隆 地 區 舊 草 嶺 隧 道 環 狀 自 行 車 道 地 區 雙 溪 河 地 區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3. 外 澳 服 務 區 龜 山 島 及 烏 石 港 周 邊 地 區 壯 圍 旅 遊 園 區 地 區 蘇 澳 冷 泉 地 區 南 方 澳 遊 客 中 心 地 區 內 埤 地 區 等 設 施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1. 白 沙 灣 遊 憩 區 : 辦 理 白 沙 月 灣 景 點 增 闢 白 沙 灣 遊 憩 區 既 有 設 施 改 善 2. 金 山 中 角 遊 憩 區 : 辦 理 獅 頭 山 公 園 步 道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金 山 遊 客 中 心 停 車 場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員 潭 溪 獨 木 舟 基 地 營 造 中 角 沙 珠 灣 周 邊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3. 野 柳 遊 憩 區 : 野 柳 核 心 區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增 闢 野 柳 入 口 轉 運 站 及 周 邊 景 觀 及 設 施 改 善 翡 翠 灣 周 邊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4. 基 隆 遊 憩 區 : 基 隆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建 置 情 人 湖 及 外 木 山 遊 憩 區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和 平 島 地 質 公 園 步 道 及 景 觀 改 善 環 潭 遊 憩 系 統 : 水 社 伊 達 邵 向 山 等 環 潭 地 區 公 共 設 施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1. 南 雅 地 區 金 沙 灣 地 區 鹽 寮 龍 門 地 區 等 環 境 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2. 石 城 地 區 大 里 地 區 大 溪 地 區 沿 線 景 點 改 善 工 程 等 3. 濱 海 自 行 車 道 休 憩 設 施 沿 線 景 點 設 施 改 善 等 1. 三 芝 石 門 遊 憩 區 : 淺 水 灣 資 訊 服 務 站 建 置 三 芝 遊 憩 區 既 有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石 門 洞 及 富 貴 角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2. 觀 音 山 遊 憩 區 : 觀 音 山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步 道 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3. 自 行 車 路 網 延 伸 及 路 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 自 行 車 道 串 連, 建 置 環 狀 自 行 車 路 網 路 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1. 埔 里 魚 池 遊 憩 系 統 : 埔 里 頭 社 等 地 區 公 共 設 施 興 建 景 觀 改 善 及 自 行 車 道 整 建 等 2. 集 集 水 里 遊 憩 系 統 : 集 集 綠 色 隧 道 水 里 等 地 區 公 共 設 施 興 建 景 觀 改 善 及 自 行 車 道 整 建 等 3. 濁 水 溪 遊 憩 系 統 : 潭 南 地 利 雙 龍 等 地 區 公 共 設 施 興 建 景 觀 改 善 及 自 行 車 道 整 建 等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 用 地 取 得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 土 地 取 得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污 水 廠 操 作 維 護 及 新 增 管 線 2. 土 地 取 得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21

32 計 畫 執 行 機 關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參 山 國 參 山 管 理 家 風 景 處 區 建 設 計 畫 阿 里 山 阿 里 山 管 國 家 風 理 處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雲 嘉 南 雲 嘉 南 管 濱 海 國 理 處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西 拉 雅 西 拉 雅 管 國 家 風 理 處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1. 南 庄 遊 憩 區 : 辦 理 蓬 萊 溪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周 邊 步 道 沿 線 景 觀 及 導 覽 設 施 改 善 南 庄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環 境 景 觀 暨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建 設 2. 谷 關 遊 憩 區 : 辦 理 谷 關 遊 憩 區 環 境 綠 美 化 及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谷 關 溫 泉 區 周 邊 步 道 整 建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建 設 3. 松 柏 嶺 遊 憩 區 : 辦 理 松 柏 嶺 百 果 山 等 遊 憩 地 區 環 境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1. 獅 頭 山 遊 憩 區 : 辦 理 獅 頭 山 風 景 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步 道 串 聯 整 修 改 善 等 2. 梨 山 遊 憩 區 : 辦 理 梨 山 賓 館 及 梨 山 文 物 陳 列 館 周 邊 景 觀 環 境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等 改 建 設 3. 八 卦 山 遊 憩 區 : 辦 理 八 卦 山 風 景 區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暨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清 水 岩 遊 憩 區 等 改 善 建 設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3.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臺 18 線 遊 憩 系 統 : 觸 口 1. 鄒 族 文 化 遊 憩 系 統 : 達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牛 埔 仔 龍 美 鞍 頂 隙 頂 邦 特 富 野 里 佳 樂 野 施 零 星 修 護 巃 頭 奮 起 湖 石 棹 頂 湖 光 華 半 天 岩 等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與 景 觀 改 善 2. 土 地 取 得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1. 北 門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北 門 婚 紗 美 地 井 仔 腳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等 工 程 2. 將 軍 七 股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七 股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及 戀 愛 意 象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等 工 程 1. 關 子 嶺 遊 憩 區 : 辦 理 關 子 嶺 溫 泉 區 嶺 頂 資 訊 站 白 河 東 山 產 業 廊 道 等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建 及 整 建 2. 烏 山 頭 遊 憩 區 : 辦 理 西 拉 雅 行 政 中 心 西 拉 雅 遊 客 中 心 及 資 訊 站 烏 山 頭 資 訊 站 及 水 庫 等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建 及 整 建 山 美 新 美 茶 山 等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與 景 觀 改 善 2. 西 北 廊 道 遊 憩 系 統 : 豐 山 來 吉 太 和 瑞 里 瑞 峰 仁 壽 金 獅 文 峰 太 平 太 興 碧 湖 龍 眼 等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與 景 觀 改 善 1. 東 石 布 袋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結 婚 意 象 相 關 東 石 布 袋 地 區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等 工 程 2. 四 湖 口 湖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幸 福 失 戀 意 象 相 關 及 四 湖 口 湖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等 工 程 1. 曾 文 / 中 埔 遊 憩 區 : 辦 理 大 埔 中 埔 梅 嶺 等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建 及 整 建 2. 左 鎮 遊 憩 區 : 辦 理 二 寮 觀 日 亭 南 化 生 態 農 場 南 化 遊 客 中 心 暨 資 訊 站 等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建 及 整 建 3. 虎 頭 埤 遊 憩 區 : 虎 頭 埤 等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建 及 整 建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 土 地 取 得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 土 地 取 得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22

33 計 畫 執 行 機 關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茂 林 國 茂 林 管 理 家 風 景 處 區 建 設 計 畫 大 鵬 灣 大 鵬 灣 管 國 家 風 理 處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東 部 海 東 部 海 岸 岸 國 家 管 理 處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花 東 縱 花 東 縱 谷 谷 國 家 管 理 處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澎 湖 國 澎 湖 管 理 家 風 景 處 區 建 設 計 畫 1. 新 威 茂 林 遊 憩 區 : 新 威 遊 客 暨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茂 林 紫 蝶 幽 谷 生 態 園 區 茂 林 谷 情 人 谷 遊 憩 區 多 納 溫 泉 區 及 多 納 傳 統 部 落 石 板 屋 2. 賽 嘉 遊 憩 區 : 賽 嘉 無 動 力 飛 行 場 園 區 大 鵬 灣 風 景 特 定 區 : 辦 理 濱 灣 公 園 遊 憩 區 景 觀 改 善 潮 口 及 航 道 疏 濬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設 施 改 善 環 灣 綠 帶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濕 地 公 園 服 務 設 施 潮 口 護 岸 及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等 綠 島 系 統 小 野 柳 / 都 蘭 系 統 成 功 / 三 仙 臺 及 石 梯 / 秀 姑 巒 系 統 系 統 公 共 設 施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 全 區 無 障 碍 環 境 自 行 車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新 建 等 鹿 野 龍 田 地 區 : 自 行 車 暨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遊 客 中 心 暨 空 域 設 施 改 善 飛 行 觀 光 暨 周 邊 據 點 改 善 等 1. 馬 公 本 島 系 統 : 馬 公 觀 光 都 市 ( 澎 湖 遊 客 中 心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澎 湖 遊 客 中 心 內 裝 改 善 工 程 ) 湖 西 次 系 統 ( 隘 門 遊 憩 區 沙 灘 聯 外 道 路 興 建 工 程 ) 白 沙 次 系 統 ( 通 梁 古 榕 遊 憩 設 施 及 停 車 場 改 善 工 程 中 屯 風 力 園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西 嶼 次 系 統 ( 二 崁 古 厝 行 人 徒 步 區 改 善 工 程 ) 2. 北 海 系 統 : 北 海 次 系 統 ( 吉 貝 沙 尾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吉 貝 遊 憩 區 服 務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 3. 南 海 系 統 : 虎 井 桶 盤 次 系 統 ( 虎 井 遊 憩 區 環 境 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桶 盤 嶼 地 質 公 園 環 境 及 設 施 改 善 工 1. 荖 濃 遊 憩 系 統 : 寶 來 不 老 溫 泉 區 竹 林 遊 憩 區 18 羅 漢 山 服 務 區 2. 屏 北 遊 憩 系 統 : 霧 台 谷 川 神 山 及 岩 板 部 落 舊 筏 灣 部 落 瑪 家 自 行 車 道 沿 山 綠 色 旅 遊 廊 道 南 管 理 站 三 地 門 工 藝 特 色 街 坊 及 自 行 車 道 琉 球 風 景 特 定 區 : 營 造 珊 瑚 生 態 學 習 島, 改 善 交 通 及 遊 憩 景 觀 磯 崎 / 鹽 寮 系 統 公 共 設 施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1. 花 東 景 觀 廊 道 及 綠 美 化 2.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觀 光 發 展 場 域 規 劃 建 置 3. 友 善 自 行 車 旅 遊 環 境 4. 遊 憩 據 點 公 共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1. 馬 公 本 島 系 統 : 馬 公 觀 光 都 市 ( 菜 園 休 閒 漁 業 區 環 境 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澎 南 次 系 統 ( 蛇 頭 山 遊 憩 區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湖 西 次 系 統 ( 奎 壁 山 地 質 公 園 環 境 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白 沙 次 系 統 ( 岐 頭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停 車 場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西 嶼 次 系 統 ( 小 池 水 庫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清 涼 彈 藥 庫 聯 外 步 道 工 程 王 屋 營 區 環 境 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內 垵 沙 灘 遊 憩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2. 北 海 系 統 : 北 海 次 系 統 ( 北 海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設 施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3. 南 海 系 統 : 望 安 次 系 統 ( 望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 土 地 取 得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 土 地 取 得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 土 地 取 得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 土 地 取 得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5.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 土 地 取 得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23

34 計 畫 執 行 機 關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馬 祖 國 馬 祖 管 理 家 風 景 處 區 建 設 計 畫 程 桶 盤 嶼 地 質 公 園 浮 動 碼 頭 及 公 廁 改 善 工 程 ) 望 安 次 系 統 ( 望 安 綠 蠵 龜 保 育 中 心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1. 南 竿 遊 憩 系 統 : 大 北 海 遊 憩 區 各 遊 憩 據 點 暨 周 邊 景 觀 整 建 工 程 ( 宗 教 文 化 園 區 服 務 空 間 46 據 點 及 鐵 板 營 區 聯 保 廠 舊 營 舍 區 域 四 維 生 態 度 假 園 區 及 周 邊 景 點 設 施 改 善 大 北 海 遊 憩 區 促 參 作 業 相 關 配 合 工 程 ) 2. 北 竿 遊 憩 系 統 : 戰 爭 和 平 紀 念 公 園 主 題 館 暨 周 邊 景 觀 整 建 工 程 ( 遊 客 中 心 及 周 邊 設 施 坂 里 據 點 北 海 坑 道 大 澳 山 景 觀 維 護 芹 壁 聚 落 深 度 體 驗 旅 遊 環 境 營 造 等 工 程 ) 安 鴛 鴦 窟 環 境 及 設 施 改 善 望 安 中 社 停 車 場 及 公 廁 整 建 工 程 ) 七 美 次 系 統 ( 七 美 遊 客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七 美 燈 塔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七 美 西 濱 海 岸 周 邊 設 施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 1. 東 引 遊 憩 系 統 : 東 引 地 區 景 點 整 建 工 程 ( 遊 客 中 心 及 周 邊 設 施 后 澳 周 邊 景 點 設 施 燕 秀 澳 周 邊 景 點 串 聯 改 善 等 工 程 ) 2. 莒 光 遊 憩 系 統 : 莒 光 地 區 景 點 整 建 工 程 ( 山 海 一 家 周 邊 景 點 設 施 整 建 東 莒 大 砲 連 軍 事 意 象 營 造 配 合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辦 理 東 莒 地 區 軍 方 移 撥 據 點 整 建 等 工 程 ) 1. 經 常 門 -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 土 地 取 得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5. 馬 祖 地 區 特 色 建 築 風 貌 改 善 補 助 24

35 附 表 2 分 年 經 費 需 求 表 單 位 : 億 元 計 畫 名 稱 1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2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3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4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5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6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7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8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9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10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105 年 度 106 年 度 107 年 度 108 年 度 合 計 ( 資 本 門 ) ( 資 本 門 ) ( 資 本 門 ) ( 資 本 門 ) ( 資 本 門 ) 經 資 門 經 資 門 經 資 門 經 資 門 經 資 門 ( 經 常 門 ) ( 經 常 門 ) ( 經 常 門 ) ( 經 常 門 ) ( 經 常 門 )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12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36 計 畫 名 稱 13 馬 祖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合 計 105 年 度 106 年 度 107 年 度 108 年 度 合 計 ( 資 本 門 ) ( 資 本 門 ) ( 資 本 門 ) ( 資 本 門 ) ( 資 本 門 ) 經 資 門 經 資 門 經 資 門 經 資 門 經 資 門 ( 經 常 門 ) ( 經 常 門 ) ( 經 常 門 ) ( 經 常 門 ) ( 經 常 門 )

37 附 件 1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自 評 檢 核 表 內 容 重 點 檢 視 項 目 ( 內 容 是 否 依 下 列 原 則 撰 擬 ) 1 計 畫 書 格 式 (1)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括 項 目 是 否 均 已 填 列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編 審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編 審 要 點 ) 第 5 點 第 12 點 ) (2) 延 續 性 計 畫 是 否 辦 理 前 期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評 估, 並 提 出 總 結 評 估 報 告 ( 編 審 要 點 第 5 點 第 13 點 ) (3) 是 否 依 據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之 精 神 提 具 相 關 財 務 策 略 規 劃 檢 核 表? 並 依 據 各 類 審 查 作 業 規 定 提 具 相 關 書 件 2 民 間 參 與 可 行 性 是 否 填 寫 促 參 預 評 估 檢 核 表 評 估 ( 依 評 估 公 共 建 設 促 參 預 評 估 機 制 ) 3 經 濟 及 財 務 效 益 (1) 是 否 研 提 選 擇 及 替 代 方 案 之 成 本 效 評 估 益 分 析 報 告 ( 預 算 法 第 34 條 ) 4 財 源 籌 措 及 資 金 運 用 主 辦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是 否 是 否 ˇ ˇ ˇ ˇ ˇ ˇ 備 註 ˇ ˇ 依 個 案 需 求 辦 理 ˇ ˇ (2) 是 否 研 提 完 整 財 務 計 畫 ˇ ˇ ˇ ˇ (1) 經 費 需 求 合 理 性 ( 經 費 估 算 依 據 如 單 價 數 量 等 計 算 內 容 ) (2) 資 金 籌 措 : 依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精 神, 將 影 響 區 域 進 行 整 合 規 劃, 並 將 外 部 效 益 內 部 化 (3) 經 費 負 擔 原 則 : a. 中 央 主 辦 計 畫 : 中 央 主 管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b. 補 助 型 計 畫 :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依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之 精 神 所 擬 訂 各 類 審 查 及 補 助 規 定 (4) 年 度 預 算 之 安 排 及 能 量 估 算 : 所 需 經 費 能 否 於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內 容 納 加 以 檢 討, 如 無 法 納 編 者, 應 檢 討 調 減 一 定 比 率 之 舊 有 經 費 支 應 ; 如 仍 有 不 敷, 須 檢 附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檢 討 不 經 濟 支 出 及 自 行 檢 討 調 整 結 果 等 經 費 審 查 之 相 關 文 件 (5) 經 資 比 1:2( 政 府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第 2 點 ) (6) 屬 具 自 償 性 者, 是 否 透 過 基 金 協 助 資 金 調 度 5 人 力 運 用 (1) 能 否 運 用 現 有 人 力 辦 理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27

38 28

39 附 件 2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第 一 部 分 : 本 部 分 由 機 關 人 員 填 寫 填 表 日 期 : 103 年 12 月 24 日 填 表 人 姓 名 : 歐 陽 忻 憶 職 稱 : 專 員 身 份 :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電 話 : #8111 joyce@tbroc.gov.tw 填 表 説 明 非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 請 說 明 : ) 一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之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除 因 物 價 調 整 而 需 修 正 計 畫 經 費, 或 僅 計 畫 期 程 變 更 外, 皆 應 填 具 本 表 二 主 管 機 關 欄 請 填 列 中 央 二 級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機 關 欄 請 填 列 擬 案 機 關 ( 單 位 ) 三 建 議 各 單 位 於 計 畫 研 擬 初 期, 即 徵 詢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或 各 部 會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之 意 見 ; 計 畫 研 擬 完 成 後, 應 併 同 本 表 送 請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程 序 參 與, 參 酌 其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並 填 寫 拾 評 估 結 果 後 通 知 程 序 參 與 者 壹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貳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主 辦 機 關 ( 單 位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暨 所 屬 管 理 處 參 計 畫 內 容 涉 及 領 域 : 勾 選 ( 可 複 選 ) 3-1 權 力 決 策 影 響 力 領 域 3-2 就 業 經 濟 福 利 領 域 3-3 人 口 婚 姻 家 庭 領 域 3-4 教 育 文 化 媒 體 領 域 3-5 人 身 安 全 司 法 領 域 3-6 健 康 醫 療 照 顧 領 域 3-7 環 境 能 源 科 技 領 域 V 觀 光 休 閒 公 共 建 設 領 域 3-8 其 他 ( 勾 選 其 他 欄 位 者, 請 簡 述 計 畫 涉 及 領 域 ) 肆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4-1 計 畫 之 現 況 問 題 與 需 求 概 述 1. 為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建 設 成 果, 持 續 提 升 觀 光 景 點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品 質,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逐 步 提 升 景 點 服 務 能 量, 積 極 整 合 零 星 景 點 為 遊 憩 區 型 態 景 點, 簡 要 說 明 計 畫 之 現 況 問 題 與 需 求 29

40 4-2 和 本 計 畫 相 關 之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並 建 設 具 國 際 潛 力 之 國 內 景 點 轉 型 成 國 際 景 點, 有 效 營 造 優 質 友 善 旅 遊 環 境, 以 吸 引 國 際 遊 客 參 訪 2. 依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02 年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抽 樣 到 訪 風 景 區 遊 客 之 男 女 比 率 為 男 性 佔 50.7% 女 性 佔 49.3%, 性 別 差 異 雖 不 明 顯, 惟 規 劃 建 設 仍 須 考 量 女 性 年 長 者 和 行 動 不 便 者 等 不 同 族 群 之 需 求 依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02 年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抽 樣 到 訪 風 景 區 遊 客 之 男 女 比 率 為 男 性 佔 50.7% 女 性 佔 49.3%, 性 別 差 異 雖 不 明 顯, 惟 規 劃 建 設 仍 須 考 量 女 性 年 長 者 和 行 動 不 便 者 等 不 同 族 群 之 需 求 1. 透 過 相 關 資 料 庫 圖 書 等 各 種 途 徑 蒐 集 既 有 的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2.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應 儘 量 顧 及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年 齡 族 群 地 區 等 面 向 4-3 建 議 未 來 需 要 強 化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的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及 其 方 法 伍 計 畫 目 標 概 述 ( 併 同 敘 明 性 別 目 標 ) 陸 性 別 參 與 情 形 或 改 善 方 法 ( 計 畫 於 研 擬 決 策 發 展 執 行 之 過 程 中, 不 同 性 別 者 之 參 與 機 制, 如 計 畫 相 關 組 織 或 機 制, 性 別 比 例 是 否 達 1/3) 後 續 相 關 觀 光 資 源 規 劃 調 查 研 說 明 需 要 強 化 的 性 別 統 計 類 別 及 方 究 如 涉 及 遊 客 需 求 或 感 受, 將 納 法, 包 括 由 業 務 單 位 釐 清 性 別 統 計 入 性 別 變 項, 並 針 對 調 查 結 果 有 的 定 義 及 範 圍, 向 主 計 單 位 建 議 分 差 異 部 分 進 行 性 別 分 析, 以 滿 足 析 項 目 或 編 列 經 費 委 託 調 查, 並 提 不 同 性 別 旅 客 之 遊 憩 設 施 需 求 出 確 保 執 行 的 方 法 1. 延 續 前 期 中 長 程 計 畫 建 設 成 果, 強 化 既 有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設 施 維 護 及 經 營 管 理 作 為, 持 續 提 升 旅 遊 品 質 並 滿 足 分 眾 客 群 旅 憩 需 求 2. 逐 步 提 升 景 點 服 務 能 量, 積 極 整 合 零 星 景 點 為 遊 憩 區 型 態 景 點, 並 建 設 具 國 際 潛 力 之 國 內 景 點 轉 型 成 國 際 景 點, 以 吸 引 國 際 遊 客 參 訪 3. 採 用 集 中 資 源 景 點 分 級 觀 念, 建 設 具 代 表 性 國 際 景 點, 提 升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4. 性 別 友 善 目 標 為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年 合 計 68 處 1. 本 計 畫 主 要 辦 理 遊 憩 區 環 境 設 施 改 善, 倘 未 來 涉 及 公 共 空 間 規 劃 時, 以 及 各 項 設 施 之 興 設 皆 於 規 劃 設 計 及 施 工 等 不 同 階 段, 將 性 別 因 素 納 入 考 量, 如 廁 所 整 修 夜 間 照 明 等 會 將 性 別 問 題 列 入 考 量, 以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及 建 立 婦 幼 親 善 環 境 2. 本 計 畫 係 由 副 首 長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確 認, 決 策 過 程 參 與 者 共 42 位, 其 中 25 位 男 性 17 位 女 性, 女 性 性 別 參 與 比 例 為 40%, 超 過 1/3 30

41 柒 受 益 對 象 1. 若 7-1 至 7-3 任 一 指 標 評 定 是 者, 應 繼 續 填 列 捌 評 估 內 容 8-1 至 8-9 及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 如 7-1 至 7-3 皆 評 定 為 否 者, 則 免 填 捌 評 估 內 容 8-1 至 8-9, 逕 填 寫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惟 若 經 程 序 參 與 後, 10-5 計 畫 與 性 別 關 聯 之 程 度 評 定 為 有 關 者, 則 需 修 正 第 一 部 分 柒 受 益 對 象 7-1 至 7-3, 並 補 填 列 捌 評 估 內 容 8-1 至 本 項 不 論 評 定 結 果 為 是 或 否, 皆 需 填 寫 評 定 原 因, 應 有 量 化 或 質 化 說 明, 不 得 僅 列 示 無 涉 性 別 與 性 別 無 關 或 性 別 一 律 平 等 評 定 結 果 項 目 ( 請 勾 選 ) 評 定 原 因 備 註 是 否 7-1 以 特 定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為 受 益 對 象 7-2 受 益 對 象 無 區 別, 但 計 畫 內 容 涉 及 一 般 社 會 認 知 既 存 的 性 別 偏 見, 或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性 別 比 例 差 距 過 大 者 7-3 公 共 建 設 之 空 間 規 劃 與 工 程 設 計 涉 及 對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權 益 相 關 者 捌 評 估 內 容 ( 一 ) 資 源 與 過 程 ˇ ˇ ˇ 受 益 對 象 為 所 有 參 訪 遊 客, 無 特 定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受 益 對 象 未 限 於 特 定 性 別 人 口 群 考 量 性 別 需 求, 設 施 工 程 涉 及 綠 帶 步 道 護 欄 自 行 車 道 步 道 等, 應 審 慎 規 劃 鋪 設 材 質 護 欄 高 度 及 考 量 夜 間 照 明 安 全, 涉 及 公 廁 工 程, 則 採 男 女 廁 1:3 規 劃, 並 設 置 無 性 別 獨 立 式 親 子 廁 所 安 全 區 位 反 偵 孔 偵 測 器 緊 急 按 鈕 無 障 礙 設 施 等, 建 立 性 別 親 善 環 境 如 受 益 對 象 以 男 性 或 女 性 為 主, 或 以 同 性 戀 異 性 戀 或 雙 性 戀 為 主, 或 個 人 自 認 屬 於 男 性 或 女 性 者, 請 評 定 為 是 如 受 益 對 象 雖 未 限 於 特 定 性 別 人 口 群, 但 計 畫 內 容 涉 及 性 別 偏 見 性 別 比 例 差 距 或 隔 離 等 之 可 能 性 者, 請 評 定 為 是 如 公 共 建 設 之 空 間 規 劃 與 工 程 設 計 涉 及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使 用 便 利 及 合 理 性 區 位 安 全 性, 或 消 除 空 間 死 角, 或 考 慮 特 殊 使 用 需 求 者 之 可 能 性 者, 請 評 定 為 是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8-1 經 費 配 置 : 計 畫 如 何 編 列 或 調 整 預 算 配 置, 以 回 應 性 別 需 求 與 達 成 性 別 目 標 8-2 執 行 策 略 : 計 畫 如 何 縮 小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差 異 之 迫 切 性 與 需 求 性 考 量 性 別 需 求, 增 加 景 點 之 無 障 礙 設 施 安 全 設 施 遊 客 中 心 之 公 廁 育 嬰 室 等 空 間 規 劃 配 置 與 經 費 編 列 1. 本 計 畫 配 合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考 量 婦 幼 安 全, 審 慎 規 劃 步 道 鋪 設 材 質 護 欄 高 度 夜 間 照 明 說 明 該 計 畫 所 編 列 經 費 如 何 針 對 性 別 差 異, 回 應 性 別 需 求 計 畫 如 何 設 計 執 行 策 略, 以 回 應 性 別 需 求 與 達 成 性 別 目 標 31

42 8-3 宣 導 傳 播 : 計 畫 宣 導 方 式 如 何 顧 及 弱 勢 性 別 資 訊 獲 取 能 力 或 使 用 習 慣 之 差 異 8-4 性 別 友 善 措 施 : 搭 配 其 他 對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友 善 措 施 或 方 案 公 廁 空 間 規 劃 等 相 關 友 善 設 施 2. 景 點 建 設 將 避 免 結 婚 意 象 設 施 及 景 觀 有 複 製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或 扭 曲 物 化 女 性 情 形 ; 相 關 推 廣 活 動 將 避 免 導 致 參 與 者 誤 解 我 國 結 婚 禮 俗 未 具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的 情 形 1. 公 廁 設 施 標 誌 ( 男 廁 女 廁 無 障 礙 廁 所 或 便 所 形 式 ), 採 用 一 般 通 用 的 圖 示, 符 合 使 用 者 便 於 資 訊 獲 取, 並 滿 足 其 使 用 習 慣 2. 於 廁 所 標 示 安 全 說 明 呼 救 方 式 等 3. 加 強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性 別 主 流 化 訓 練 講 習 課 程 4. 相 關 建 設 或 工 作 如 涉 及 進 行 說 明 會 座 談 或 或 村 里 民 大 會, 及 辦 理 導 覽 ( 解 說 ) 人 員 培 訓 志 工 招 募 社 區 輔 導 工 作 坊 時, 說 明 所 設 計 之 多 元 宣 導 傳 播 方 式, 以 顧 及 不 同 性 別 者 取 得 訊 息 之 便 利 性 1. 設 置 親 子 廁 所 無 障 礙 設 施 反 偵 孔 偵 測 器 緊 急 按 鈕 廁 所 使 用 時 會 有 音 樂 之 設 施 2. 相 關 計 畫 涉 及 增 改 建 停 車 場 者, 將 考 量 規 劃 設 計 友 善 懷 孕 婦 女 及 育 兒 家 庭 之 設 施 3. 前 往 國 家 風 景 區 旅 客, 如 多 屬 女 性 及 弱 勢 族 群 較 仰 賴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做 為 交 通 工 具 者, 將 考 量 規 劃 串 連 景 點 及 交 通 場 站 的 大 眾 交 通 運 輸 接 駁 系 統 說 明 傳 佈 訊 息 給 目 標 對 象 所 採 用 的 方 式, 是 否 針 對 不 同 背 景 的 目 標 對 象 採 取 不 同 傳 播 方 法 的 設 計 說 明 計 畫 之 性 別 友 善 措 施 或 方 案 32

43 ( 二 ) 效 益 評 估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8-5 落 實 法 規 政 策 : 計 畫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政 策 之 情 形 1. 本 計 畫 將 強 化 照 明 無 障 礙 設 施 環 境 監 視 器 哺 集 乳 室 及 親 子 廁 所 等, 有 助 於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環 境 能 源 與 科 技 篇 所 強 調 性 別 友 善 之 公 共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2. 本 計 畫 決 策 者 任 一 性 別 不 得 低 於 三 分 之 一 之 規 定 符 合 CEDAW 第 7 條 有 關 保 證 婦 女 與 男 子 平 等 餐 與 政 府 政 策 制 訂 的 權 利 之 理 念 說 明 計 畫 如 何 落 實 憲 法 法 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性 別 主 流 化 政 策 及 CEDAW 之 基 本 精 神, 可 參 考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網 站 ( 8-6 預 防 或 消 除 性 別 隔 離 : 計 畫 如 何 預 防 或 消 除 性 別 隔 離 8-7 平 等 取 得 社 會 資 源 : 計 畫 如 何 提 升 平 等 獲 取 社 會 資 源 機 會 8-8 空 間 與 工 程 效 益 : 軟 硬 體 的 公 共 空 間 之 空 間 規 劃 與 工 程 設 計, 在 空 間 使 用 性 安 全 性 友 善 性 上 之 具 體 效 益 為 考 量 攜 帶 幼 兒 者 不 一 定 為 女 性, 於 設 置 親 子 廁 所 及 育 嬰 室 等 設 施 時, 將 以 獨 立 式 無 性 別 空 間 方 式 規 劃, 以 提 供 男 性 帶 小 孩 如 廁 餵 奶 之 需 求, 消 除 刻 板 印 象 之 效 果 設 置 獨 立 式 無 性 別 空 間 親 子 廁 所, 以 提 升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平 等 獲 取 社 會 資 源 機 會 1. 考 量 男 女 如 廁 次 數 與 時 間 不 同, 廁 所 工 程 擬 採 男 女 廁 1 比 3 規 劃, 即 女 廁 數 量 比 男 廁 多 出 2 倍, 並 設 置 親 子 廁 所, 以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及 建 立 婦 幼 親 善 環 境 2. 本 計 畫 配 合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考 量 婦 幼 安 全, 審 慎 規 劃 步 道 鋪 設 材 質 護 欄 高 度 公 廁 空 間 規 劃 等 相 關 友 善 設 施 說 明 計 畫 如 何 預 防 或 消 除 傳 統 文 化 對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限 制 或 僵 化 期 待 說 明 計 畫 如 何 提 供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平 等 機 會 獲 取 社 會 資 源, 提 升 其 參 與 社 會 及 公 共 事 務 之 機 會 1. 使 用 性 : 兼 顧 不 同 生 理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不 同 需 求 2. 安 全 性 : 消 除 空 間 死 角 相 關 安 全 設 施 3. 友 善 性 : 兼 顧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特 殊 使 用 需 求 33

44 8-9 設 立 考 核 指 標 與 機 制 : 計 畫 如 何 設 立 性 別 敏 感 指 標, 並 且 透 過 制 度 化 的 機 制, 以 便 監 督 計 畫 的 影 響 程 度 本 計 畫 設 定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為 考 核 指 標 1. 為 衡 量 性 別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計 畫 如 何 訂 定 相 關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 績 效 指 標, 後 續 請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個 案 計 畫 管 制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納 入 年 度 管 制 作 業 計 畫 評 核 ) 2. 說 明 性 別 敏 感 指 標, 並 考 量 不 同 性 別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者 之 年 齡 族 群 地 區 等 面 向 玖 評 估 結 果 : 請 填 表 人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之 檢 視 意 見 提 出 綜 合 說 明, 包 括 對 第 二 部 分 程 序 參 與 主 要 意 見 參 採 情 形 採 納 意 見 之 計 畫 調 整 情 形 無 法 採 納 意 見 之 理 由 或 替 代 規 劃 等 9-1 評 估 結 果 之 綜 合 說 明 9-2 參 採 情 形 本 案 經 程 序 參 與 由 專 家 學 者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顯 示 本 計 畫 之 相 關 資 料 尚 屬 完 整, 但 均 有 改 善 空 間, 本 局 均 參 採 納 入 修 正 ; 有 關 參 與 時 機 及 方 式 之 合 宜 性, 評 估 結 果 為 適 切 說 明 採 納 意 見 後 之 計 畫 調 整 說 明 未 參 採 之 理 由 或 替 代 規 劃 9-3 通 知 程 序 參 與 之 專 家 學 者 本 計 畫 的 評 估 結 果 : 1. 有 關 10-6 及 10-9 意 見, 將 於 未 來 另 案 辦 理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時, 將 以 性 別 為 區 隔 變 數 進 行 差 異 性 比 較 分 析, 了 解 不 同 性 別 的 滿 意 度 差 異 ; 若 在 預 算 支 持 下, 將 增 加 產 業 調 查, 以 了 解 不 同 性 別 者 因 政 策 推 動 下, 就 業 與 創 業 的 趨 勢 變 化 2. 有 關 10-7 意 見, 已 訂 定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為 性 別 目 標 3. 有 關 10-8 及 意 見, 將 於 遊 憩 區 環 境 改 善 時, 強 化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營 運 管 理 面 ( 如 無 障 礙 旅 遊 環 境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 落 實 性 別 友 善 環 境 建 立 已 於 104 年 2 月 24 日 將 評 估 結 果 通 知 程 序 參 與 者 審 閱 有 關 平 等 取 得 社 會 資 源, 包 括 工 程 計 畫 招 標 工 作 就 業 等 面 向, 建 議 納 入 之 意 見, 因 涉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招 標 規 定, 將 視 情 參 採 辦 理 * 請 機 關 填 表 人 於 填 完 第 一 部 分 第 壹 項 至 第 捌 項 後, 由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項 目, 完 成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後, 再 由 機 關 填 表 人 依 據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之 主 要 意 見, 續 填 第 一 部 分 - 玖 評 估 結 果 *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之 10-5 計 畫 與 性 別 關 聯 之 程 度 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評 定 為 有 關 者, 請 機 關 填 表 人 依 據 其 檢 視 意 見 填 列 第 一 部 分 - 玖 評 估 結 果 9-1 至 9-3; 若 經 評 定 為 無 關 者, 則 9-1 至 9-3 免 填 * 若 以 上 有 1 項 未 完 成, 表 示 計 畫 案 在 研 擬 時 未 考 量 性 別, 應 退 回 主 管 ( 辦 ) 機 關 重 新 辦 理 34

45 第 二 部 分 - 程 序 參 與 : 本 部 分 由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填 寫 拾 程 序 參 與 : 若 採 用 書 面 意 見 的 方 式, 至 少 應 徵 詢 1 位 以 上 民 間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 民 間 專 家 學 者 資 料 可 至 台 灣 國 家 婦 女 館 網 站 參 閱 ( ( 一 ) 基 本 資 料 10-1 程 序 參 與 期 程 或 時 間 104 年 1 月 7 日 至 104 年 1 月 13 日 10-2 參 與 者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及 其 專 長 領 域 葉 文 健 開 南 大 學 空 運 管 理 學 系 副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航 空 運 輸 安 全 管 理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10-3 參 與 方 式 計 畫 研 商 會 議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書 面 意 見 10-4 業 務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有 很 完 整 可 更 完 整 現 有 資 料 不 足 須 設 法 補 足 無 應 可 設 法 找 尋 現 狀 與 未 來 皆 有 困 難 計 畫 書 有, 且 具 性 別 目 標 有, 但 無 性 別 目 標 無 計 畫 書 涵 納 其 他 初 評 結 果 有, 已 很 完 整 有, 但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無 有 關 無 關 10-5 計 畫 與 性 別 關 聯 之 程 ( 若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第 一 部 分 柒 受 益 對 象 7-1 至 7-3 度 任 一 指 標 應 評 定 為 是 者, 則 勾 選 有 關 ; 若 7-1 至 7-3 均 評 定 否 者, 則 勾 選 無 關 ) ( 二 ) 主 要 意 見 : 就 前 述 各 項 (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性 別 目 標 參 與 機 制 之 設 計 資 源 投 入 及 效 益 評 估 )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提 出 檢 視 意 見, 並 提 供 綜 合 意 見 10-6 問 題 與 需 求 評 估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1. 針 對 性 別 議 題 的 現 況 說 明 與 需 求 不 夠 明 確, 雖 有 完 整 的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作 為 性 別 統 計 基 礎, 但 是 缺 乏 深 入 的 分 析 建 議, 以 原 計 畫 調 查 資 料 為 基 礎, 以 性 別 為 區 隔 變 數 進 行 差 異 性 比 較 分 析, 了 解 不 同 性 別 對 於 旅 遊 風 景 區 的 滿 意 度 差 異 2. 除 現 有 遊 客 對 風 景 區 的 旅 遊 滿 意 度 調 查 外, 建 議 未 來 補 充 產 業 調 查, 了 解 不 同 性 別 者 因 政 策 推 動 下, 就 業 與 創 業 的 趨 勢 變 化 10-7 性 別 目 標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除 原 有 計 畫 目 標, 缺 乏 性 別 目 標 的 訂 定 10-8 性 別 參 與 情 形 或 改 善 方 法 之 合 宜 性 1. 既 有 決 策 參 與 比 例 符 合 任 一 性 別 不 低 於 1/3 之 要 求 2. 遊 憩 區 環 境 改 善, 除 硬 體 設 施 面 的 改 善, 建 議 針 對 營 運 管 理 面 予 以 強 化, 落 實 性 別 友 善 環 境 建 立 35

46 10-9 受 益 對 象 之 合 宜 性 1. 就 計 畫 內 容 來 看, 受 益 對 象 涉 及 7-3 項 之 空 間 規 劃 與 工 程 設 計, 目 前 填 寫 應 屬 合 宜 2. 若 現 有 調 查 報 告 經 性 別 統 計 交 叉 分 析 比 較 後, 不 同 性 別 對 於 風 景 區 的 滿 意 度 或 需 求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時, 則 應 增 加 7-2 項 資 源 與 過 程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1. 經 費 配 置 : 應 針 對 性 別 需 求 與 目 標, 除 硬 體 空 間 規 劃 外, 如 何 強 化 性 別 友 善 的 營 運 管 理, 以 及 不 同 性 別 者 使 用 意 向 的 相 關 調 查 研 究, 建 議 適 切 補 充 2. 執 行 策 略 : 現 有 改 善 作 法 偏 重 一 般 性 的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施, 建 議 針 對 修 訂 後 之 性 別 目 標 與 需 求, 一 一 對 應, 訂 定 改 善 作 法 3. 宣 導 傳 播 : 除 了 園 區 內 的 設 施 告 示 標 誌, 應 該 包 含 全 國 各 風 景 區 的 電 子 或 紙 本 推 廣 介 紹 製 作, 聯 外 交 通 接 駁 與 無 縫 銜 接 改 善 效 益 評 估 說 明 之 合 宜 性 就 整 體 計 畫 而 言, 不 應 該 只 有 廁 所 育 嬰 室 等 設 施 空 間 面 的 探 討, 還 有 平 等 取 得 社 會 資 源, 包 括 工 程 計 畫 招 標 工 作 就 業 等 層 面, 建 議 納 入 相 關 考 核 指 標, 建 議 適 切 納 入 後 續 國 家 風 景 區 調 查 計 畫 之 調 查 性 目 中, 作 為 持 續 改 進 的 依 據 綜 合 性 檢 視 意 見 整 體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之 填 寫 尚 可, 建 議 善 用 既 有 統 ( 三 ) 參 與 時 機 及 方 式 之 合 宜 性 計 資 料, 強 化 性 別 分 析 部 分, 深 入 了 解 不 同 性 別 旅 客, 對 於 風 景 區 相 關 旅 遊 特 性, 強 化 性 別 需 求 與 目 標 之 訂 定 整 體 參 與 時 機 尚 可, 建 議 未 來 可 以 在 計 畫 書 撰 寫 時, 透 過 性 別 統 計 與 分 析, 增 加 相 關 議 題 的 發 掘 與 討 論 本 人 同 意 恪 遵 保 密 義 務, 未 經 部 會 同 意 不 得 逕 自 對 外 公 開 所 評 估 之 計 畫 草 案 ( 簽 章, 簽 名 或 打 字 皆 可 ) 葉 文 健 36

47 附 錄 各 子 計 畫 內 容 壹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2.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日 月 潭 等 6 處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 包 含 日 月 潭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阿 里 山 參 山 雲 嘉 南 濱 海 ) 之 意 旨 辦 理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憩 需 求 預 測 : 目 前 依 據 刻 正 進 行 的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暨 財 務 計 畫, 推 估 至 112 年 遊 憩 需 求 分 述 如 下 : (1) 遊 客 人 數 :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全 區 年 遊 客 量 推 估 至 112 年 約 萬 人 次 ; 各 遊 憩 系 統 遊 客 量 依 鼻 頭 龍 洞 福 隆 地 區 外 澳 地 區 宜 蘭 濱 海 遊 憩 區 系 統 分 別 為 24.9 萬 人 次 萬 人 次 81.6 萬 人 次 及 萬 人 次 與 102 年 遊 客 量 約 418 萬 人 次 相 較, 成 長 16.89%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在 量 上 應 配 合 增 加 外, 在 質 的 方 面 予 以 提 升 為 發 展 目 標, 依 全 區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進 行 計 畫 性 地 分 期 分 年 建 設 (2) 遊 客 住 宿 需 求 東 北 角 地 區 推 估 民 國 112 年 房 間 需 求 數 2,511 間 / 天 ( 新 北 市 1,405 間, 宜 蘭 縣 1,106 間 ), 扣 除 現 有 總 房 間 數 2,271 間 ( 新 37

48 北 市 177 間, 宜 蘭 縣 2,094 間 ), 得 知 目 標 年 東 北 角 全 區 尖 峰 日 房 間 數 量 可 能 面 臨 不 足, 預 計 缺 少 240 間 240 間 為 112 年 需 補 足 之 房 間 數 最 小 值, 若 以 新 北 市 及 宜 蘭 縣 遊 客 屬 性 不 同 之 觀 點 為 基 礎, 將 兩 地 區 之 房 間 數 量 分 開 計 算, 預 估 目 標 年 東 北 角 地 區 新 北 市 仍 缺 乏 1228 間, 宜 蘭 縣 房 間 數 則 已 超 出 遊 客 需 求 量 988 間 (3) 公 共 設 施 需 求 分 析 福 隆 遊 憩 系 統 ( 含 草 嶺 古 道 ) 缺 少 113 個 自 小 客 車 停 車 位 及 18 個 遊 覽 車 停 車 位 2. 近 年 來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益 形 緊 絀,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因 應 推 動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故 未 來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建 設 計 畫 將 落 實 使 用 者 付 費 理 念 及 活 化 現 有 觀 光 景 點, 提 升 公 共 建 設 之 投 資 回 報 率 及 未 來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之 收 益, 包 括 既 有 設 施 出 租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促 參 計 畫 產 品 開 發 及 品 牌 授 權 收 取 觀 光 景 點 之 清 潔 費 服 務 費 並 與 新 北 市 宜 蘭 縣 政 府 跨 域 加 值 計 畫 區 內 之 公 共 建 設, 並 透 過 委 託 經 營 公 共 設 施 共 同 經 營 與 收 費 公 有 土 地 共 同 開 發 等 合 作 方 向, 達 到 跨 域 加 值 的 最 高 效 益 3. 遊 憩 資 源 開 發 將 朝 向 永 續 綠 色 觀 光 為 發 展 目 標, 未 來 優 質 特 色 智 慧 及 永 續 觀 光 將 是 發 展 主 軸, 未 來 發 展 遊 憩 景 點, 將 以 最 適 宜 規 模 ( 環 境 控 管 ), 並 由 環 境 條 件 達 到 開 發 建 設 與 自 然 保 育 並 重 雙 贏 的 管 理 價 值, 發 展 綠 色 交 通 及 多 元 行 的 體 驗, 串 聯 全 區 自 行 車 道, 發 展 公 路 自 行 車 健 行 登 山 及 水 路 活 動 空 域 活 動, 以 及 形 塑 引 入 適 宜 性 陸 海 空 三 域 活 動, 以 提 供 永 續 優 質 特 色 安 全 友 善 的 環 境 為 目 標, 達 到 親 山 親 水 親 海 親 文 化 及 親 生 活 ( 三 ) 問 題 評 析 目 前 轄 區 面 臨 遊 憩 活 動 交 通 運 輸 及 財 務 控 管 等 三 大 層 面 課 題 : 1. 遊 憩 活 動 課 題 (1) 因 應 國 際 旅 遊 趨 勢 朝 向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東 北 角 地 區 相 關 可 利 用 資 源 及 環 境 條 件 仍 未 充 份 運 用 國 際 旅 遊 市 場 未 來 旅 38

49 遊 趨 勢 將 以 文 化 旅 遊 及 生 態 旅 遊 為 重 點, 國 人 普 遍 偏 好 的 遊 憩 活 動, 高 居 第 一 的 為 自 然 賞 景 活 動, 尤 其 是 海 岸 地 質 景 觀 的 觀 賞, 而 東 北 角 地 區 正 擁 有 此 海 景 資 源 的 優 勢, 加 上 東 北 角 地 區 鄰 近 大 台 北, 都 市 人 利 用 周 末 假 期 進 行 接 觸 自 然 環 境 的 活 動 漸 增, 因 此 應 運 用 地 方 資 源 優 勢 朝 短 暫 旅 遊 模 式 發 展 未 來 將 朝 向 整 合 區 內 現 有 自 然 與 人 文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發 展 東 北 角 獨 特 的 深 度 及 度 假 旅 遊 型 態 (2) 遊 客 多 集 中 於 部 分 時 段 及 據 點, 在 特 殊 焦 點 活 動 舉 辦 時 期, 單 一 據 點 的 遊 客 量 已 超 出 環 境 承 載 量, 造 成 服 務 品 質 不 佳 由 於 既 有 知 名 景 點 的 腹 地 有 限, 加 上 近 期 推 廣 陸 客 參 與 台 灣 好 行 黃 金 福 隆 線, 易 造 成 遊 客 過 度 集 中 於 特 定 遊 憩 據 點 或 特 殊 焦 點 活 動 ( 如 : 草 嶺 古 道 芒 花 季 出 現 步 道 擁 塞 的 情 況 ), 造 成 服 務 品 質 下 降, 應 規 劃 機 制 來 進 行 遊 客 分 流, 維 持 各 遊 憩 據 點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2. 交 通 運 輸 課 題 (1) 區 內 南 北 狹 長, 缺 乏 公 共 運 輸 連 接 新 北 市 及 宜 蘭 區 域 內 遊 憩 據 點 轄 區 內 雖 有 台 2 省 道, 但 在 新 北 市 及 宜 蘭 各 火 車 站 及 景 點 之 間 缺 乏 大 眾 運 輸 接 駁, 目 前 僅 有 台 灣 好 行 福 隆 黃 金 線 礁 溪 縣 及 冬 山 河 線, 若 要 在 轄 區 內 各 景 點 間 遊 玩 需 多 次 轉 乘 方 能 抵 達 未 來 應 朝 向 配 合 北 宜 直 鐵 的 通 車 及 公 車 系 統 等 來 強 化 各 鐵 路 車 站 的 轉 乘 服 務 (2) 轄 區 內 自 行 車 道 路 段 分 散, 未 整 合 串 連 轄 區 內 自 行 車 道 包 含 龍 門 鹽 寮 自 行 車 道 草 嶺 自 行 車 道 宜 蘭 濱 海 自 行 車 道 等 等, 但 各 路 段 自 行 車 道 未 串 連 整 合, 需 使 用 公 路 連 接 或 繞 道 而 行 將 來 以 分 期 發 展 整 合 轄 區 內 自 行 車 道 路 廊, 並 針 對 重 要 據 點 發 展 自 行 車 道 租 借 服 務 或 休 憩 驛 站 3. 財 務 控 管 課 題 外 部 效 益 大 於 內 部 效 益, 而 外 部 效 益 無 法 在 建 設 收 入 上 呈 現, 所 以 需 要 增 加 據 點 收 入, 以 使 用 者 付 費 或 跨 域 加 值 等 方 式 (EX: 蘇 澳 冷 泉 等 ), 提 高 自 償 性 39

50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為 使 國 家 風 景 區 有 計 畫 的 整 體 性 發 展, 循 序 盤 整 及 規 劃 各 項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以 發 揮 最 大 之 效 用, 除 辦 理 全 區 性 之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規 劃 作 為 指 導 方 針, 為 廣 納 地 方 政 府 及 地 方 民 意, 使 整 體 計 畫 更 能 因 地 制 質, 降 低 政 策 推 行 之 民 怨 與 阻 力, 各 項 研 究 規 劃, 於 舉 辦 各 期 審 查 會 議 時, 依 實 際 需 要, 邀 集 有 關 之 專 家 學 者 主 管 機 關 地 方 單 位 及 代 表 民 間 團 體 及 協 會 等 舉 辦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形 成 政 策 發 展 共 識 另 外, 與 地 方 政 府 溝 通 平 台 方 面, 與 新 北 市 政 府 及 宜 蘭 縣 政 府 成 立 工 作 平 台, 曾 分 別 就 水 域 磯 釣 管 理 及 外 澳 經 管 問 題 就 溝 通 協 調, 以 及 分 工 合 作, 未 來 將 持 續 地 方 政 府 合 作, 以 利 於 推 動 各 項 業 務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善 用 東 北 角 自 然 地 質 生 態 人 文, 發 展 優 質 觀 光, 建 構 安 全 永 續 幸 福 海 岸, 協 同 地 方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共 同 發 展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拓 展 觀 光 據 點, 發 展 深 具 當 地 特 色 及 優 質 的 觀 光 品 牌 2. 塑 造 宜 蘭 濱 海 遊 憩 區 新 地 標, 配 合 區 域 資 源 特 色 發 展 的 綠 色 觀 光, 推 動 壯 圍 旅 遊 服 務 園 區 成 為 綠 色 遊 憩 體 驗 及 永 續 觀 光 示 範 的 新 亮 點 3. 強 化 創 造 地 方 跨 域 加 值, 鼓 勵 產 業 聯 盟, 結 合 在 地 旅 遊 民 宿 美 食 等, 營 造 國 際 觀 光 魅 力 旗 艦 景 點 4. 提 昇 旅 遊 軟 硬 體 服 務 品 質, 加 強 特 色 節 慶 活 動, 及 網 路 社 群 及 多 媒 體 推 廣 行 銷, 遊 客 人 數 由 105 年 433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457 萬 人 次, 成 長 5.5%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觀 光 發 展 管 理 事 權 及 觀 念 待 整 合 : 景 點 開 發 建 設 事 涉 眾 多 公 部 門 權 責 單 位, 需 逐 案 透 過 協 調 溝 通, 統 合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達 發 展 共 識 40

51 若 有 未 能 解 決 之 問 題, 將 提 報 行 政 院 觀 光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協 助 解 決 ; 此 外, 民 眾 及 業 者 對 觀 光 發 展 多 仍 有 本 位 觀 念 與 認 知 落 差, 且 現 有 住 民 對 既 得 利 益 的 堅 持, 常 需 耗 費 溝 通 協 調 時 程, 影 響 觀 光 發 展 步 調 需 透 過 產 業 座 談 村 里 民 大 會 等 場 合, 加 強 與 地 方 溝 通, 並 辦 理 相 關 的 教 育 訓 練 及 輔 導 等 工 作, 期 能 提 昇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2. 建 設 用 地 取 得 限 制 : 部 分 土 地 位 處 保 安 林 保 護 區 森 林 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或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觀 光 設 施 開 發 受 限, 地 權 取 得 地 用 變 更 耗 時 費 力, 延 緩 觀 光 建 設 期 程 需 提 早 規 劃 建 設 期 程, 並 加 強 與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溝 通 解 決 3.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限 制 : 部 分 熱 門 景 點 因 發 展 腹 地 有 限, 遊 客 量 交 通 易 產 生 擁 擠 現 象, 宜 針 對 環 境 本 質 推 動 適 宜 性 的 規 劃 建 設, 並 作 適 當 的 承 載 量 規 劃 及 管 制 4. 開 發 行 為 法 規 限 制 : 部 分 開 發 案 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因 審 議 過 程 繁 複, 時 程 不 易 掌 握, 常 影 響 景 點 之 開 發 建 設 將 寬 列 計 畫 推 動 期 程, 並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應 辦 事 項 5. 整 體 市 場 環 境 的 變 遷, 面 對 觀 光 產 業 劇 烈 競 爭, 對 於 委 託 業 者 經 營 的 衝 擊 日 趨 劇 烈, 為 突 破 現 有 的 觀 光 效 能, 增 加 投 資 風 險, 業 者 經 營 成 效 將 直 接 影 響 觀 光 景 點 收 益 針 對 業 者 營 運 情 形, 宜 適 時 予 以 輔 導 及 協 助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目 衡 量 指 標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2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觀 光 產 值 ( 億 元 )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52 項 目 衡 量 指 標 5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一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101 年 至 103 年 12 月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計 計 畫 名 稱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支 用 比 (A) (B) (B/A%)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 建 設 計 畫 註 1.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2.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 福 隆 遊 憩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鼻 頭 步 道 整 修 工 程 ( 南 雅 至 龍 洞 岬 登 山 步 道 工 程 ) 龍 洞 遊 艇 港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龍 門 鹽 寮 自 行 車 道 興 建 工 程 ( 龍 門 吊 橋 至 台 二 線 間 及 龍 門 鹽 寮 環 狀 連 結 ) 等 3 處 外 澳 及 宜 蘭 濱 海 遊 憩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壯 圍 旅 遊 服 務 園 區 及 周 邊 園 區 興 建 工 程 ( 第 一 期 ) 蘇 澳 公 路 入 口 意 象 工 程 ( 南 方 澳 漁 港 景 觀 區 改 善 ) 壯 圍 旅 遊 服 務 園 區 周 邊 及 停 車 場 工 程 等 3 處 2-2. 辦 理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 宜 蘭 濱 海 遊 憩 區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 頂 寮 公 園 環 湖 步 道 銜 接 工 程 等 1 處 2-3. 地 方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旅 遊 線 沿 線 零 星 環 境 設 施 改 善 : 鹽 寮 海 濱 公 園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42

53 大 溪 海 堤 步 道 串 聯 工 程 103 年 度 遊 憩 景 點 設 施 維 護 工 程 等 3 處 2-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用 地 取 得 : 完 成 宜 蘭 濱 海 遊 憩 區 沿 線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 如 壯 圍 旅 遊 服 務 園 區 ) 龍 洞 遊 憩 區 鼻 頭 龍 洞 地 質 區 ( 地 質 保 護 區 ) 及 福 隆 遊 憩 區 ( 龍 門 露 營 區 ) 等 用 地 之 取 得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辦 理 蘇 澳 冷 泉 園 區 再 造 整 體 規 劃 鹽 寮 海 濱 公 園 再 造 整 體 規 劃 轄 區 入 口 意 象 整 體 規 劃 轄 區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及 財 務 計 畫 壯 圍 旅 遊 服 務 園 區 設 施 興 建 工 程 ( 第 一 期 ) 規 畫 設 計 龜 山 島 南 岸 碼 頭 海 域 調 查 及 設 施 改 善 計 劃 委 託 案 及 龜 山 島 再 造 整 體 規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等 案 旅 遊 服 務 系 統 : 辦 理 解 說 展 示 設 施 導 覽 解 說 及 道 路 指 標 牌 示 等 建 置 更 新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 提 升 整 體 旅 遊 環 境 品 質, 改 善 環 境 景 觀 美 化 及 設 施 維 護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 興 辦 其 他 零 星 工 程, 組 構 帶 狀 休 憩 景 點, 豐 富 遊 憩 內 涵, 提 升 整 體 旅 遊 環 境 品 質 2-5.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強 化 優 質 旅 遊 環 境 : 減 量 計 畫 : 加 強 海 岸 漂 流 物 清 理 及 再 利 用 工 作 改 善 不 良 景 觀 加 強 閒 置 空 間 設 施 再 利 用 及 出 租 賡 續 建 設 改 善 環 境 : 辦 理 景 點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加 強 綠 美 化 工 作 創 新 行 銷 推 廣 舉 辦 多 樣 化 活 動 與 國 際 接 軌 : 如 舉 辦 迎 曙 光 音 樂 會 騎 遇 東 北 角 單 車 逍 遙 遊 貢 寮 海 洋 音 樂 祭 福 隆 國 際 沙 雕 藝 術 季 草 嶺 古 道 芒 花 季 龍 洞 四 季 灣 遊 艇 嘉 年 華 等 活 動 等, 吸 引 大 量 遊 客 及 國 際 人 士 前 來, 43

54 帶 動 周 邊 觀 光 產 業 及 經 濟 產 值 提 升 深 化 遊 憩 主 題 : 加 強 產 業 結 合 引 進 民 間 企 業 資 源, 管 理 處 現 有 部 分 觀 光 據 點, 將 以 出 借 出 租 委 託 經 營 或 辦 理 民 間 機 構 參 與 投 資 等 方 式, 如 福 隆 濱 海 旅 館 區 興 建 暨 營 運 案 石 城 縣 界 公 園 外 澳 遊 憩 區 龍 洞 灣 公 園 龍 洞 南 口 海 洋 公 園 鹽 寮 濱 海 公 園 龍 門 露 營 區 大 溪 停 車 場 等 委 外 案, 更 能 使 公 有 財 產 利 用 民 間 企 業 投 資 參 與 將 資 產 再 生 或 活 化 深 耕 臺 灣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並 國 際 化 行 銷 多 元 化 的 行 銷 管 道 : 委 託 拍 攝 宜 蘭 濱 海 建 設 成 果 簡 介 多 媒 體 影 帶 作 觀 光 遊 憩 推 廣 及 成 果 攝 影 製 作 加 強 互 動 式 行 銷, 網 站 改 版 強 化 行 銷 景 點 活 動 及 相 關 產 業 台 灣 好 行 黃 金 福 隆 線 套 票 網 站 整 合 行 銷, 並 製 作 摺 頁 導 覽 地 圖 書 籍 等, 以 及 協 助 電 視 台 拍 攝 景 點 行 銷 轄 區 特 色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執 行 策 略 1. 跨 域 加 值 : 以 大 東 北 角 理 念 與 新 北 市 政 府 宜 蘭 縣 政 府 臺 鐵 大 專 院 校 等 策 略 聯 盟, 合 作 創 造 多 元 收 益 (1) 在 業 務 管 理 工 作 上, 建 立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發 展 平 台, 以 利 機 關 間 橫 向 之 聯 繫, 避 免 資 源 的 耗 損 與 浪 費 (2) 建 構 民 間 投 資 訊 息 窗 口, 預 期 規 劃 最 適 宜 之 土 地 利 用 開 發 方 案, 藉 由 強 化 具 有 商 業 經 營 價 值 的 空 間 與 設 施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來 創 造 租 金 或 權 利 金 收 益, 如 福 隆 及 外 澳 地 區 目 前 停 車 場 空 間 不 足, 將 規 劃 採 用 多 目 標 使 用 及 民 間 參 與 的 方 式 增 加 停 車 空 間, 並 達 到 財 務 自 償 性 2. 智 慧 觀 光 : 透 過 雲 端 平 台 智 慧 手 機 多 媒 體 及 自 動 化 停 車 管 理 系 統 強 化 遊 客 服 務 與 管 理 設 置 自 動 化 管 理 機 制 來 進 行 遊 客 分 流, 於 道 路 各 重 要 出 入 口 及 44

55 網 站 手 機 APP 程 式 上 公 開 遊 客 量 熱 門 遊 憩 據 點 周 圍 景 點 等 相 關 資 訊, 讓 民 眾 可 以 方 便 地 即 時 獲 得 第 一 手 消 息, 以 降 低 遊 憩 據 點 之 衝 擊, 維 持 各 遊 憩 據 點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3. 旅 人 環 境 : 結 合 產 官 學 動 能, 為 東 北 角 灣 澳 漁 村 宜 蘭 濱 海 農 漁 村 及 漁 港, 培 植 優 秀 觀 光 人 才, 及 規 劃 發 展 新 的 旅 遊 路 線 及 在 地 產 業, 提 升 地 方 聚 落 素 質 (1) 由 於 東 北 角 地 區 的 區 位 優 勢, 加 上 開 放 陸 客 旅 遊, 使 熱 門 景 點 的 遊 客 量 勢 必 只 增 不 減, 因 此 應 採 分 級 建 設 模 式, 將 各 遊 憩 據 點 依 據 資 源 價 值 及 區 位 進 行 規 模 分 級 及 總 量 管 制 (2) 除 現 有 海 域 遊 憩 活 動 外, 可 運 用 東 北 角 地 區 的 海 域 山 林 資 源, 發 展 以 修 身 養 性 為 主 軸 的 度 假 旅 遊 型 態, 強 調 緩 慢 放 鬆 的 旅 遊 調 性, 如 同 私 房 景 點 的 概 念, 據 點 區 域 式 地 提 供 外 地 者 一 個 放 假 可 以 慢 遊 的 地 點, 如 度 假 會 館 養 生 村 田 園 農 村 等, 藉 此 與 海 域 遊 憩 活 動 有 所 區 隔, 發 展 東 北 角 獨 特 的 度 假 旅 遊 型 態, 作 為 東 北 角 國 際 觀 光 行 銷 的 主 打 旅 遊 活 動 之 一 (3) 以 五 大 遊 憩 系 統 作 為 主 要 發 展 區, 未 來 北 宜 直 鐵 的 通 車, 可 透 過 配 合 新 北 市 及 宜 蘭 的 公 車 系 統 或 輔 導 計 程 車 業 者 發 展 小 型 包 車 旅 遊, 來 強 化 各 鐵 路 車 站 的 轉 乘 服 務 自 行 車 道 串 連 部 份, 應 分 期 發 展 整 合 轄 區 內 自 行 車 道 路 廊, 將 各 遊 憩 系 統 地 方 特 色 應 用 於 自 行 車 道 的 硬 體 設 施 建 構 上, 並 針 對 重 要 據 點 發 展 公 有 自 行 車 道 租 借 服 務 或 自 行 車 道 休 憩 驛 站 4. 環 教 認 證 : 將 東 北 角 國 際 級 天 然 資 源 透 過 認 證 打 造 國 際 級 魅 力 軟 實 力 ( 地 質 公 園 永 續 旅 遊 ) 整 合 區 內 現 有 自 然 與 人 文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依 據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等 不 同 面 向 規 劃 與 之 契 合 的 生 態 旅 遊, 推 出 一 日 及 二 日 主 題 式 遊 程, 依 此 深 化 各 種 主 題 遊 程 的 內 容, 使 東 北 角 地 區 的 旅 遊 不 再 只 是 遊 憩 據 點 的 走 馬 看 花, 更 包 含 了 環 境 教 育 見 習 夜 間 生 態 觀 察 等 活 動, 與 國 際 觀 光 趨 勢 接 軌, 推 展 深 度 生 態 旅 行 5. 創 意 行 銷 : 創 造 優 良 服 務 環 境 及 在 地 創 意 商 品, 提 升 地 方 產 業, 並 加 強 連 結 產 業 與 地 方 政 府 共 同 行 銷 宣 傳 45

56 (1) 開 拓 更 多 元 化 的 主 題 節 慶 活 動, 引 入 不 同 故 事 做 主 題 行 銷, 藉 此 分 散 單 一 活 動 帶 來 的 遊 客 衝 擊 (2) 開 發 旅 遊 商 品, 建 構 特 色 品 牌, 增 加 觀 光 旅 遊 收 益, 並 可 在 市 場 健 全 與 時 機 成 熟 後 收 取 授 權 費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本 計 畫 依 各 遊 憩 區 發 展 潛 力, 劃 分 為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項 進 行 開 發 建 設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1-1. 鼻 頭 龍 洞 遊 憩 區 : 龍 洞 地 質 公 園 地 區 龍 洞 灣 岬 地 區 龍 洞 南 口 地 區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1-2. 福 隆 遊 憩 區 : 福 隆 地 區 舊 草 嶺 隧 道 環 狀 自 行 車 道 地 區 雙 溪 河 地 區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1-3. 外 澳 遊 憩 區 : 外 澳 服 務 區 龜 山 島 及 烏 石 港 周 邊 地 區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1-4. 宜 蘭 濱 海 遊 憩 區 : 壯 圍 旅 遊 園 區 地 區 蘇 澳 冷 泉 地 區 南 方 澳 遊 客 中 心 地 區 內 埤 地 區 等 設 施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1. 南 雅 鹽 寮 遊 憩 區 : 南 雅 地 區 金 沙 灣 地 區 鹽 寮 龍 門 地 區 等 環 境 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2-2. 大 里 大 溪 遊 憩 區 : 石 城 地 區 大 里 地 區 大 溪 地 區 沿 線 景 點 改 善 工 程 等 2-3. 宜 蘭 海 岸 遊 憩 區 : 濱 海 自 行 車 道 休 憩 設 施 沿 線 景 點 設 施 改 善 等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3-1. 用 地 取 得 : 依 建 設 需 要 辦 理 土 地 撥 用 協 議 價 購 或 徵 收, 以 及 地 上 物 清 理 等 3-2.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辦 理 遊 憩 據 點 各 項 先 期 規 劃 資 源 調 查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研 究 及 工 程 建 設 設 計 46

57 3-3.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 各 遊 憩 據 點 清 潔 維 護 採 勞 務 外 包 方 式 辦 理,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定 期 巡 查 及 保 養, 以 提 升 遊 客 安 全 3-4.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 辦 理 全 區 遊 憩 景 點 災 害 緊 急 修 復 及 興 辦 其 他 零 星 工 程 等, 改 善 休 憩 景 點 設 施, 豐 富 遊 憩 內 涵, 提 升 整 體 旅 遊 環 境 品 質 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4-1. 經 營 管 理 : 跨 域 合 作 的 觀 光 發 展 平 台 : 為 推 動 觀 光 發 展, 提 升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與 相 關 之 主 管 部 門 就 各 項 事 務 建 立 協 商 機 制, 成 立 平 台, 形 成 觀 光 推 動 共 識, 有 計 畫 改 善 各 項 設 施, 共 創 優 質 旅 遊 環 境 與 投 資 提 昇 遊 客 安 全 工 作 : 進 行 遊 客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加 強 水 域 活 動 管 理 建 立 緊 急 救 難 系 統 及 持 續 辦 理 遊 客 安 全 宣 導 等 相 關 工 作 公 有 土 地 再 利 用 : 盤 整 轄 區 土 地, 善 加 規 劃 公 有 閒 置 空 間 經 營 管 理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 建 立 設 施 維 護 定 時 巡 檢 及 時 維 修, 訂 定 遊 憩 設 施 承 載 量 及 相 關 管 制 措 施 適 地 標 示 指 標 告 示 牌 等 環 境 整 潔 美 化 : 整 合 有 關 機 關 資 源, 執 行 環 境 清 潔 工 作 計 畫 辦 理 植 栽 景 觀 養 護 工 作 公 廁 友 善 設 計 發 展 福 隆 地 區 及 宜 蘭 地 區 無 障 礙 及 銀 髮 族 旅 遊 : 逐 步 改 善 轄 區 據 點 無 障 礙 公 共 設 施 及 設 備 推 動 轄 區 景 點 出 租 經 營 : 創 造 友 善 投 資 環 境, 藉 由 民 間 資 源 投 資 方 式 ( 出 租 BOT OT ROT 等 ), 利 用 民 間 的 財 力 與 創 造 力 開 發 遊 憩 據 點, 創 造 遊 客 業 者 及 政 府 三 贏 善 用 地 方 資 源 : 與 當 地 社 區 團 體 合 作, 賡 續 經 營 維 護 當 地 環 境 設 施 及 綠 美 化 環 境, 增 加 地 方 參 與, 與 地 方 共 生 共 榮 47

58 4-2. 行 銷 推 廣 : 持 續 舉 辦 活 動 行 銷 地 方 景 點, 基 於 遊 客 分 流 及 區 域 平 衡, 未 來 規 劃 轄 區 四 季 遊 程, 開 發 遊 憩 路 線, 行 銷 地 方 特 產, 強 化 宜 蘭 轄 區 意 象 及 行 銷 活 動, 朝 效 益 擴 散 的 方 式 規 劃 推 動 二 鐵 ( 台 鐵 鐵 馬 ) 輕 旅 行, 強 化 轄 區 原 有 自 行 車 道 設 施, 結 合 當 地 特 色 生 態 環 境 人 文 及 農 特 產, 規 劃 與 台 鐵 結 合 之 新 遊 程, 以 推 廣 地 方 景 點 5.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5-1. 設 施 出 租 : 北 關 海 潮 公 園 龍 門 露 營 區 增 加 獲 狩 獵 屋 設 施, 提 高 租 金 新 闢 龍 洞 灣 人 工 攀 岩 場 遊 憩 據 點 外 澳 沙 灘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福 隆 海 灘 風 帆 活 動 場 地 出 租 5-2. 促 參 : 北 關 海 潮 公 園 向 宜 蘭 縣 政 府 撥 用 土 地 後, 改 以 BOT 方 式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推 動 壯 圍 旅 遊 服 務 園 區 委 外 案 5-3. 使 用 者 付 費 : 辦 理 福 隆 遊 客 中 心 停 車 場 收 費 沙 雕 活 動 門 票 收 益 分 收 規 劃 龜 山 島 收 取 清 潔 維 護 費 及 泊 靠 費 5-4. 跨 域 合 作 : 蘇 澳 冷 泉 公 園 與 蘇 澳 鎮 鎮 公 所 分 收 租 金, 壯 圍 加 留 沙 埔 園 區 與 宜 蘭 縣 政 府 合 作 等 ( 三 ) 分 年 預 期 成 果 年 完 成 1-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鼻 頭 龍 洞 遊 憩 區 ( 龍 洞 南 口 海 洋 公 園 環 境 及 周 邊 設 施 工 程 ) 福 隆 遊 憩 區 ( 雙 溪 河 周 邊 地 區 設 施 工 程 ) 外 澳 遊 憩 區 ( 龜 山 島 設 施 工 程 ) 宜 蘭 遊 憩 區 ( 壯 圍 旅 遊 服 務 園 區 設 施 工 程 ) 1-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 大 里 大 溪 遊 憩 區 ( 草 嶺 古 道 沿 線 整 建 工 程 石 城 觀 景 區 周 邊 空 間 改 善 工 程 ) 48

59 2.106 年 完 成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鼻 頭 龍 洞 遊 憩 區 ( 鼻 頭 - 龍 洞 角 地 質 公 園 整 建 工 程 ) 福 隆 遊 憩 區 ( 鹽 寮 公 園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 宜 蘭 遊 憩 區 ( 蘇 澳 冷 泉 整 修 工 程 )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宜 蘭 海 岸 遊 憩 區 ( 宜 蘭 濱 海 自 行 車 設 施 工 程 ) 大 里 大 溪 遊 憩 區 ( 大 里 遊 客 中 心 提 昇 優 質 服 務 工 程 ) 年 完 成 3-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福 隆 遊 憩 區 ( 福 隆 區 域 樂 齡 組 友 善 無 障 礙 穆 斯 林 設 施 改 善 自 行 車 道 設 施 工 程 ) 宜 蘭 遊 憩 區 ( 內 埤 海 灘 休 憩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3-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南 雅 鹽 寮 遊 憩 區 ( 南 子 吝 南 雅 奇 岩 鼻 頭 角 龍 洞 等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宜 蘭 海 岸 遊 憩 區 設 施 改 善 ( 自 行 車 道 服 務 設 施 整 建 等 工 程 ) 年 完 成 4-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鼻 頭 龍 洞 遊 憩 區 ( 龍 洞 攀 岩 訓 練 基 地 興 建 工 程 ) 外 澳 遊 憩 區 ( 烏 石 港 周 邊 地 區 之 遊 憩 設 施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4-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南 雅 鹽 寮 遊 憩 區 ( 漁 村 漁 港 海 水 浴 場 及 海 濱 公 園 特 色 漁 村 營 造 及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景 觀 改 善 ) 福 隆 遊 憩 區 設 施 改 善 ( 卯 澳 村 灣 澳 村 落 體 驗 區 改 善 工 程 ) 49

60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一 )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 二 )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科 目 別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1 級 用 途 別 0200 業 務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為 9.2 億 元,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係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符, 分 年 投 資 重 點 及 經 費 需 求 如 下 : 2 級 用 途 別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301 土 地 費 030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030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費 ( 單 位 : 億 元 )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1.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植 栽 養 護 零 星 修 施 零 星 修 護 繕 各 據 點 建 物 公 共 安 全 及 消 防 檢 測 經 常 門 合 計 土 地 取 得 辦 理 轄 區 訂 樁 測 量 徵 收 價 購 撥 用 補 償 及 相 關 作 業 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辦 理 蘇 澳 冷 泉 園 區 設 施 興 建 工 程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1)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辦 理 工 程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0.2 億 元 (2)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鼻 頭 龍 洞 遊 憩 區 福 隆 遊 憩 區 外 澳 及 宜 蘭 遊 憩 區 龍 洞 地 質 公 園 地 區 龍 洞 灣 岬 地 區 龍 洞 南 口 地 區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福 隆 地 區 舊 草 嶺 隧 道 環 狀 自 行 車 道 地 區 雙 溪 河 地 區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外 澳 服 務 區 龜 山 島 及 烏 石 港 周 邊 地 區 壯 圍 旅 遊 園 區 地 區 蘇 澳 冷 泉 地 區 南 方 澳 遊 客 中 心 地 區 內 埤 地 區 等 設 施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50

61 科 目 別 1 級 用 途 別 2 級 用 途 別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3)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南 雅 鹽 寮 遊 憩 區 大 里 大 溪 遊 憩 區 宜 蘭 海 岸 遊 憩 區 南 雅 地 區 金 沙 灣 地 區 鹽 寮 龍 門 地 區 等 環 境 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石 城 地 區 大 里 地 區 大 溪 地 區 沿 線 景 點 改 善 工 程 等 濱 海 自 行 車 道 休 憩 設 施 沿 線 景 點 設 施 改 善 等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公 共 設 施 整 修 或 緊 急 修 繕 工 程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創 造 新 型 態 之 多 元 深 度 旅 遊, 建 構 安 全 永 續 幸 福 海 岸 大 東 北 角 發 展 為 國 家 人 文 地 理 海 岸 - 廊 道 優 質 構 想, 包 括 地 質 公 園 形 塑 主 題 度 假 行 銷 文 化 櫥 窗 建 構 等, 期 能 藉 由 優 質 廊 道 規 劃, 串 連 起 新 北 市 宜 蘭 縣 以 及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等 地 方 特 色 景 點, 達 成 展 演 東 北 角 走 讀 東 北 角 探 索 東 北 角 的 三 大 目 標 以 透 過 環 境 教 育 地 質 旅 遊 以 及 珍 貴 資 源 保 護 等 方 式, 在 有 限 度 開 發 的 前 提 下 展 演 大 自 然 的 真 實 面 貌 並 藉 由 整 體 自 行 車 道 規 劃 結 合 直 鐵 觀 光 擴 大 東 北 角 旅 遊 圈, 可 利 用 多 元 交 通 運 具 體 驗 東 北 角 各 式 風 情, 配 合 數 位 科 技 導 覽 系 統 建 置 提 升 旅 遊 服 務 品 質 以 及 整 合 現 有 漁 業 活 動 及 海 上 休 閒 活 動, 發 展 在 地 文 化 體 驗 遊 程, 透 過 當 地 導 覽 人 員 培 訓 亦 可 活 絡 社 區 動 能 應 推 行 村 落 巷 弄 閒 置 空 間 營 造 牽 罟 傳 統 捕 魚 活 動 再 現 漁 村 特 色 民 宿 輔 導 等, 鼓 勵 居 民 參 與 重 新 找 回 灣 澳 村 落 的 活 力 ( 二 ) 結 合 地 方 政 府 提 昇 優 質 旅 遊 環 境 整 合 東 北 角 豐 富 地 方 自 然 生 態 及 人 文 資 源, 結 合 農 特 產 品 美 食 及 特 色 旅 宿 業 者, 開 發 多 元 化 潛 在 旅 遊 路 線, 提 供 不 同 需 求 族 群 的 51

62 旅 遊 產 品 逐 步 提 昇 觀 光 從 業 人 的 素 質, 及 設 施 品 質 的 住 宿 等 級, 建 立 兼 具 地 區 特 色 的 綠 色 旅 遊 ( 三 ) 引 進 民 間 力 量,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提 昇 轄 區 經 營 管 理 能 量, 以 出 租 BOT OT ROT 等 方 式 委 由 優 良 民 間 團 隊 經 營 管 理, 藉 由 民 間 企 業 富 有 創 造 力 及 高 品 質 服 務 效 能, 經 管 轄 區 景 點, 推 廣 地 區 特 色 環 境 及 人 文 資 源 ( 四 ) 導 入 智 慧 科 技 強 化 宣 傳 活 動 等 行 銷 管 道, 吸 引 優 質 國 際 觀 光 客 以 沙 雕 等 國 際 性 活 動, 以 及 網 路 電 視 等 電 子 媒 體 平 面 媒 體 行 銷 深 具 特 色 景 點, 增 加 前 來 駐 足 旅 遊 的 人 次, 並 吸 引 優 質 觀 光 客 到 訪, 帶 動 觀 光 產 值 億 元 ( 以 各 年 度 之 遊 客 人 數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新 臺 幣 1,205 元 停 留 天 數 1.13 天 估 算 ) 七 財 務 計 畫 ( 一 ) 財 務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22 日 核 定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億 元, 收 益 現 值 為 7.54 億 元, 整 體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率 達 27.53% 表 原 核 定 之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億 元 ) 短 期 中 期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111 年 112 年 計 畫 投 資 總 經 費 計 畫 收 益 規 劃 收 支 比 6.89% 11.95% 17.98% 20.21% 24.15% 29.82% 29.82% 29.82% 29.82% 29.82% 中 期 長 期 113 年 114 年 115 年 116 年 117 年 118 年 119 年 120 年 121 年 122 年 合 計 計 畫 投 資 總 經 費 計 畫 收 益 規 劃 收 支 比 29.82% 29.82% 29.82% 29.82% 29.82% 29.82% 29.82% 29.82% 29.82% 29.82% 投 資 現 值 $27.39 收 益 現 值 $7.54 計 畫 自 償 率 27.53% 52

63 ( 二 )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情 形 透 過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重 大 促 參 案 件 使 用 者 付 費 ( 清 潔 費 停 泊 費 ) 與 地 方 政 府 跨 域 合 作 等 方 向, 積 極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詳 如 下 列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表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單 位 : 億 元 ) 短 期 中 期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111 年 112 年 服 務 收 入 既 有 各 遊 憩 據 點 出 租 租 金 門 票 清 潔 維 護 收 入 福 隆 停 車 場 收 費 租 金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福 隆 濱 海 旅 館 區 ROT+BOT 龍 洞 南 口 海 洋 公 園 及 遊 艇 港 ROT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外 澳 服 務 區 營 運 移 轉 案 石 城 服 務 區 委 託 民 間 參 與 營 運 案 龍 洞 灣 人 工 攀 岩 場 沙 雕 分 收 1 成 龍 門 露 營 區 北 關 海 潮 公 園 龜 山 島 清 潔 費 龜 山 島 泊 靠 費 冷 泉 公 園 壯 圍 BOT 案 外 澳 沙 灘 雙 溪 跨 域 加 值 收 入 合 計

64 中 期 長 期 113 年 114 年 115 年 116 年 117 年 118 年 119 年 120 年 121 年 122 年 合 計 服 務 收 入 既 有 各 遊 憩 據 點 出 租 租 金 門 票 清 潔 維 護 收 入 福 隆 停 車 場 收 費 租 金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福 隆 濱 海 旅 館 區 ROT+BOT 龍 洞 南 口 海 洋 公 園 及 遊 艇 港 ROT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外 澳 服 務 區 營 運 移 轉 案 石 城 服 務 區 委 託 民 間 參 與 營 運 案 龍 洞 灣 人 工 攀 岩 場 沙 雕 分 收 1 成 龍 門 露 營 區 北 關 海 潮 公 園 龜 山 島 清 潔 費 龜 山 島 泊 靠 費 冷 泉 公 園 壯 圍 BOT 案 外 澳 沙 灘 雙 溪 跨 域 加 值 收 入 合 計 ( 三 ) 自 償 率 估 算 本 本 計 畫 預 計 未 來 20 年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營 分 年 之 現 金 流 量 如 表, 以 2.88% 折 現 率 ( 參 考 中 央 銀 行 公 告 五 大 銀 行 基 本 利 率 ) 計 算, 因 配 合 雙 溪 河 地 區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跨 域 加 值 計 畫 ( 年 ) 每 年 投 入 0.5 億 元 ( 總 計 增 加 2 億 元 ),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億 元, 收 益 現 值 為 8.02 億 元, 修 正 整 體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率 仍 為 27.53% 54

65 表 修 正 之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億 元 ) 短 期 中 期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111 年 112 年 計 畫 投 資 總 經 費 計 畫 收 益 規 劃 分 年 收 支 比 6.89% 11.95% 14.07% 15.81% 18.90% 23.33% 33.07% 33.52% 33.98% 34.45% 中 期 長 期 113 年 114 年 115 年 116 年 117 年 118 年 119 年 120 年 121 年 122 年 合 計 計 畫 投 資 總 經 費 計 畫 收 益 規 劃 分 年 收 支 比 34.93% 35.41% 35.90% 36.39% 36.90% 37.41% 37.93% 38.45% 38.99% 39.53% 29.10% 投 資 現 值 $29.15 收 益 現 值 $8.02 計 畫 自 償 率 27.53% 八 附 則 ( 一 ) 風 險 評 估 1. 執 行 大 規 模 且 設 計 型 式 特 殊 複 雜 工 程, 其 設 計 申 請 建 照 工 程 前 置 申 請 審 查 施 工 等 作 業 費 時, 致 影 響 原 定 工 作 進 度 與 經 費 之 執 行 2. 工 程 需 用 土 地 案 涉 林 務 局 等 外 單 位 時, 常 要 求 管 理 處 先 行 提 供 規 劃 設 計 圖 說 等 資 料, 始 同 意 納 入 研 議 辦 理, 惟 部 分 工 程 在 用 地 尚 未 確 定 能 否 取 得 前, 多 尚 未 發 包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致 影 響 用 地 取 得 時 程 3. 東 北 部 地 區 易 受 東 北 季 風 颱 風 季 及 多 雨 時 節 天 候 影 響, 致 使 工 程 施 作 及 經 管 工 作 困 難 4. 部 分 開 發 案 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因 審 議 過 程 繁 複, 時 程 不 易 掌 握, 常 影 響 景 點 之 開 發 建 設 5. 整 體 市 場 環 境 變 遷, 委 託 業 者 經 營 的 衝 擊 日 趨 劇 烈, 投 資 風 險 增 加, 將 直 接 影 響 觀 光 景 點 收 益 55

66 ( 二 )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1. 新 北 市 政 府 及 宜 蘭 縣 政 府 : 協 助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建 築 管 理 許 可 國 土 復 育 水 利 防 洪 休 閒 農 業 生 態 保 護 交 通 設 施 及 相 關 證 照 之 申 請, 以 及 同 意 土 地 撥 用 事 宜 等 2.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 建 設 用 地 林 班 解 編 部 份 保 安 林 解 編, 以 及 同 意 土 地 撥 用 事 宜 等 3.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建 設 用 地 之 都 計 變 更 相 關 事 宜 4. 國 有 財 產 署 公 路 總 局 海 巡 署 林 務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及 宜 蘭 縣 政 府 知 所 屬 各 鄉 鎮 公 所 等 : 辦 理 開 發 建 設 需 辦 理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同 意 撥 用 或 同 意 使 用 56

67 貳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2.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日 月 潭 等 6 處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 包 含 日 月 潭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阿 里 山 參 山 雲 嘉 南 濱 海 ) 之 意 旨 辦 理 3.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20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國 家 風 景 特 定 區 範 圍 檢 討 評 估 報 告 擴 大 經 管 範 圍 之 意 旨 辦 理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憩 需 求 預 測 : 管 理 處 依 據 103 年 10 月 規 劃 之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暨 財 務 計 畫 推 估 遊 憩 需 求 如 下 : 1-1. 遊 客 人 次 :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全 區 108 年 推 估 遊 客 量 約 為 592 萬 人 次, 與 102 年 遊 客 量 496 萬 人 次 相 較, 成 長 19.35%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除 在 量 上 應 配 合 增 加 外, 在 質 的 層 面 亦 需 同 步 發 展 提 升, 依 全 區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進 行 分 期 分 年 建 設 1-2. 住 宿 需 求 : 依 據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近 年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旅 遊 天 數 以 一 日 最 多, 占 了 近 八 成, 一 方 面 因 風 景 區 地 處 人 口 密 集 之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大 都 會 區 域 近 郊, 加 上 近 年 交 通 環 線 發 達 與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便 利 發 展, 整 體 而 言 一 般 遊 客 旅 程 以 單 日 往 返 為 主, 少 數 遊 客 留 宿 選 擇 住 宿 旅 館 目 前 風 景 區 轄 內 合 法 住 57

68 宿 設 施 計 有 旅 館 與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15 家 ( 含 籌 設 中 ) 共 2,106 間 客 房, 民 宿 有 36 家 120 間 客 房, 共 計 提 供 2,226 間 客 房 ; 依 據 推 估 至 108 年 房 間 需 求 量 為 2,112 間, 現 況 供 給 量 業 已 超 過 108 年 之 需 求 量 ; 鑑 此, 管 理 處 將 持 續 行 銷 推 廣 規 劃 各 遊 憩 區 特 色 旅 程, 以 延 長 旅 客 停 留 時 間 1-3.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需 求 :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現 有 遊 客 中 心 計 有 觀 音 山 三 芝 白 沙 灣 金 山 及 野 柳 5 處, 未 來 因 應 擴 大 轄 區 新 興 據 點 之 開 發, 將 衍 生 基 隆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之 需 求 另 外, 風 景 區 內 現 有 公 有 停 車 場 設 施 分 散 各 處, 集 中 於 遊 憩 據 點 周 邊 及 海 岸 線 沿 線, 共 計 有 3,221 個 自 小 客 車 停 車 位 及 191 個 遊 覽 車 停 車 位, 依 推 估 108 年 小 客 車 需 求 量 將 高 達 4,192 輛 尤 其, 野 柳 遊 憩 據 點 遊 客 人 潮 逐 年 倍 增,102 年 已 達 278 萬 人 次, 大 型 遊 覽 車 及 自 小 客 車 停 車 位 明 顯 不 敷 使 用 需 求, 加 上 推 估 未 來 10 年 遊 客 量 可 能 達 400 萬 人 次, 在 遊 客 諮 詢 導 覽 環 境 教 育 服 務 及 展 售 空 間 設 施, 勢 將 需 規 劃 調 整 以 維 護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處 現 階 段 已 推 動 時 間 空 間 分 流 管 理, 並 規 劃 野 柳 核 心 區 整 體 環 境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未 來 將 進 行 分 期 分 年 建 設, 提 升 為 世 界 級 接 待 意 象, 也 調 節 該 遊 憩 區 環 境 壓 力 2. 環 境 保 護 與 永 續 發 展 趨 勢, 打 造 低 碳 綠 能 環 境 除 係 政 府 施 政 重 點, 更 係 國 家 發 展 五 大 支 柱 之 一 ;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為 達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計 畫 持 續 推 展 綠 色 運 具 政 策, 鼓 勵 搭 乘 台 灣 好 行 等 大 眾 運 輸, 建 置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步 道 暨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結 合 綠 建 築 設 計 概 念 等, 營 造 低 碳 旅 遊 環 境, 在 觀 光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護 間 尋 求 平 衡 ( 三 ) 問 題 評 析 1. 觀 光 土 地 取 得 以 及 開 發 運 用 困 難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範 圍 內 共 有 基 隆 市 主 要 計 畫 基 隆 市 ( 港 口 商 埠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基 隆 市 中 山 安 樂 及 八 斗 子 地 區 主 要 計 畫 三 芝 都 市 計 畫 石 門 都 市 計 畫 金 山 都 市 計 畫 萬 里 都 市 計 畫 北 海 岸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野 柳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以 及 林 口 特 定 區 計 畫 之 觀 音 山 保 58

69 護 區 ( 原 觀 音 山 風 景 專 用 區 ) 等 10 個 都 市 計 畫, 另 有 部 份 非 都 市 土 地 前 開 都 市 計 畫 之 訂 定 皆 在 國 家 風 景 區 範 圍 劃 定 之 前, 致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成 立 後 在 觀 光 土 地 取 得 以 及 開 發 運 用 方 面 較 困 難 2. 遊 憩 區 服 務 空 間 與 設 施 提 升 需 求 近 年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過 度 集 中 於 假 日 及 部 份 遊 憩 區 景 點, 例 如 : 野 柳 遊 憩 區 遊 客 量 逐 年 倍 增, 遊 客 組 成 也 大 幅 轉 變, 衍 生 服 務 空 間 不 足, 硬 體 建 設 亟 待 調 整 與 改 善 ; 故 以 年 遊 客 量 推 估 為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檢 討 依 據, 規 劃 野 柳 核 心 區 整 體 環 境 及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達 到 觀 光 永 續 經 營 理 念 3. 管 理 處 擴 大 經 營 管 理 範 圍 至 基 隆 市 隨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擴 大 經 營 管 理 範 圍 至 基 隆 市, 未 來 將 納 入 基 隆 市 情 人 湖 外 木 山 海 岸 及 和 平 島 地 區 等 遊 憩 據 點, 新 增 陸 域 面 積 487 公 頃, 海 域 面 積 243 公 頃 ; 尤 其 基 隆 港, 具 有 國 際 海 運 之 優 勢, 國 際 觀 光 旅 客 搭 乘 郵 輪 抵 台 之 主 要 門 戶, 未 來 北 海 岸 遊 憩 區 帶 狀 串 連, 需 提 供 更 完 善 之 旅 遊 服 務 及 多 元 且 具 深 度 之 遊 程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1. 與 地 方 政 府 協 商 平 臺 新 北 市 政 府 為 推 動 海 岸 地 區 觀 光, 不 定 期 邀 集 轄 內 國 家 風 景 區 相 關 機 關 召 開 新 北 市 海 岸 地 區 景 觀 及 旅 遊 推 動 協 調 會 報, 研 商 海 岸 地 區 觀 光 推 動 相 關 事 宜 另 有 關 區 域 計 畫 擬 定 及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等 案 件 會 議,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也 會 邀 請 管 理 處 列 席 提 供 意 見 2. 藉 自 然 保 育 與 經 濟 發 展 鏈 結, 取 得 在 地 民 眾 認 同 感 為 增 加 在 地 民 眾 之 參 與 感 及 認 同 感, 在 重 要 觀 光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時, 以 座 談 會 或 說 明 會 形 式 獲 取 在 地 民 眾 意 見, 邀 請 區 長 里 長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學 校 漁 會 及 寺 廟 等 地 方 意 見 領 袖 參 加, 凝 聚 共 識, 攜 手 發 展 區 域 觀 光 產 業 並 針 對 重 要 地 質 保 育 及 觀 光 資 源 議 題, 廣 徵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並 辦 理 民 意 調 查 作 為 管 理 依 據 59

70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建 立 幸 福 北 海 岸. 樂 活 觀 音 山 發 展 目 標, 以 設 施 減 量 環 境 優 先 國 際 水 準 與 便 利 遊 客 為 建 設 規 劃 核 心, 營 造 富 具 生 態 安 全 人 性 友 善 之 優 質 旅 遊 環 境 ; 型 塑 聚 落 風 貌, 展 現 地 域 特 色, 帶 動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朝 向 國 際 級 水 準 努 力, 建 立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完 善 的 遊 憩 系 統, 塑 造 一 個 具 國 際 級 之 觀 光 遊 憩 區 2. 賡 續 推 動 北 海 岸 地 質 公 園 國 際 化 與 行 銷, 加 入 世 界 地 質 公 園 網 絡, 加 強 自 然 環 境 地 景 及 教 育 宣 導 以 旅 遊 線 發 展 之 思 維, 整 合 鄰 近 陸 海 空 之 遊 憩 人 文 產 業 生 態 資 源, 形 成 大 台 北 近 郊 最 佳 旅 遊 地 3. 遊 客 人 數 由 105 年 540 萬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592 萬 人 次, 人 數 成 長 9.63% 4. 呼 應 設 施 減 量 環 境 優 先, 持 續 就 經 管 範 圍 環 境 復 舊 綠 化, 綠 化 面 積 由 105 年 1,750 平 方 公 尺 提 升 至 108 年 2,100 平 方 公 尺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觀 光 發 展 管 理 事 權 及 觀 念 待 整 合 : 遊 憩 景 點 開 發 建 設 涉 眾 多 公 部 門 權 責 單 位, 需 逐 案 透 過 協 調 溝 通, 統 合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達 發 展 共 識 若 有 未 能 解 決 之 問 題, 將 提 報 行 政 院 觀 光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協 助 解 決 ; 此 外, 民 眾 及 業 者 對 觀 光 發 展 多 仍 有 本 位 觀 念 與 認 知 落 差, 且 現 有 住 民 對 既 得 利 益 的 堅 持, 常 需 耗 費 溝 通 協 調 時 程, 影 響 觀 光 發 展 步 調 2. 海 域 與 濱 海 陸 地 地 區 開 發 限 制 : 依 海 岸 法 定 義, 海 域 地 區 分 為 濱 海 陸 地 及 近 岸 海 域 二 類, 北 海 岸 風 景 區 範 圍 均 在 其 範 圍 內, 未 來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朝 濱 海 生 態 觀 光 發 展 3. 建 設 用 地 取 得 限 制 :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部 分 土 地 位 處 一 級 環 境 敏 感 區, 如 保 安 林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古 蹟 遺 址 及 沿 海 保 護 區 - 自 然 保 護 區 等, 觀 光 設 施 開 發 受 限, 有 多 層 主 管 機 關 管 制, 存 在 多 重 發 展 限 制, 針 對 有 潛 力 發 展 據 點, 管 理 處 除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外, 發 展 上 也 將 以 環 60

71 境 教 育 為 優 先, 兼 顧 觀 光 與 保 育, 另 管 理 處 管 有 之 土 地 甚 少, 以 公 有 土 地 為 優 先 發 展, 並 進 行 撥 用 作 業, 對 於 所 需 私 有 地, 將 配 合 建 設 時 程, 辦 理 取 得 作 業, 因 土 地 取 得 的 難 易 度 將 影 響 整 體 開 發 時 程, 需 提 早 規 劃 建 設 期 程, 並 需 與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溝 通 協 調 4.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限 制 : 部 分 熱 門 景 點 因 發 展 腹 地 有 限, 遊 客 量 交 通 易 產 生 擁 擠 現 象, 尤 以 野 柳 風 景 區 情 況 最 為 嚴 重, 未 來 結 合 基 隆 和 平 島 地 質 公 園, 分 散 遊 客 旅 遊 動 線, 減 緩 自 然 地 景 之 壓 力 ; 另 因 部 分 地 區 水 源 略 有 不 足 缺 乏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等, 均 可 能 導 致 觀 光 發 展 受 限, 宜 針 對 環 境 本 質 推 動 適 宜 性 的 規 劃 建 設, 並 作 適 當 的 承 載 量 規 劃 及 管 制 5. 開 發 行 為 法 規 限 制 : 部 分 開 發 案 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因 審 議 過 程 繁 複, 時 程 不 易 掌 握, 常 影 響 景 點 之 開 發 建 設 將 寬 列 計 畫 推 動 期 程, 並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應 辦 事 項 6. 經 管 範 圍 擴 大 但 人 力 須 逐 步 到 位 :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範 圍 調 整 後, 考 量 擴 大 範 圍 據 點 眾 多, 攤 販 問 題 及 海 岸 線 增 加 1/5, 需 增 設 1 處 管 理 站 並 增 加 2 名 正 職 專 業 人 力 及 3-4 名 行 政 人 力, 雖 依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屬 非 新 設 機 關, 不 易 增 補 人 力 目 前 編 制 員 額 62 人, 職 員 數 僅 31 人, 故 為 因 應 擴 大 範 圍 增 設 基 隆 管 理 站, 將 儘 量 於 總 員 額 規 範 下, 另 行 爭 取 調 派 管 理 人 員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目 衡 量 指 標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2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觀 光 產 值 ( 億 元 )

72 項 目 衡 量 指 標 4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5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一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成 果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 億 元 )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支 用 比 計 畫 名 稱 (A) (B) (B/A%)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註 1.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2.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白 沙 灣 遊 憩 區 : 完 成 白 沙 灣 公 共 設 施 以 及 周 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金 山 獅 頭 山 及 中 角 遊 憩 區 : 完 成 金 山 中 角 及 獅 頭 山 地 區 周 邊 環 境 及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萬 里 及 野 柳 遊 憩 區 : 完 成 野 柳 地 質 公 園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野 柳 地 區 環 境 及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三 芝 遊 憩 區 : 完 成 三 芝 遊 客 中 心 空 間 景 觀 展 示 改 善 工 程 三 芝 濱 海 步 道 工 程 62

73 石 門 遊 憩 區 : 完 成 石 門 遊 憩 據 點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觀 音 山 遊 憩 區 : 完 成 觀 音 山 步 道 公 共 設 施 及 周 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2-3. 地 方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北 海 岸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及 臺 2 線 路 廊 景 觀 改 善 : 完 成 北 海 岸 ( 金 山 萬 里 白 沙 灣 麟 山 鼻 三 芝 石 門 ) 自 行 車 道 改 善 工 程 完 成 龜 吼 地 區 及 臺 2 線 路 廊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2-4.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建 設 用 地 取 得 : 完 成 野 柳 地 質 公 園 周 邊 北 海 岸 遊 憩 區 沿 線 遊 憩 據 點 ( 如 三 芝 淺 水 灣 石 門 金 山 ) 及 觀 音 山 遊 憩 區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用 地 取 得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完 成 北 觀 陸 域 生 態 資 源 與 生 態 4 年 監 測 調 查, 出 版 5 冊 生 態 旅 遊 叢 書 完 成 野 柳 地 質 公 園 核 心 區 整 體 規 劃 以 及 北 海 岸 風 景 區 促 參 服 務 案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 完 成 國 家 風 景 區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綠 美 化 及 設 施 維 持, 提 升 整 體 旅 遊 環 境 品 質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 興 辦 其 他 零 星 工 程, 組 構 帶 狀 休 憩 景 點, 豐 富 遊 憩 內 涵, 提 升 整 體 旅 遊 環 境 品 質 2-5.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經 營 管 理 : 針 對 旅 遊 景 點 建 設 方 面, 堅 持 設 施 減 量 環 境 優 先 國 際 水 準 及 便 利 遊 客 四 大 原 則, 加 以 打 造 無 障 礙 服 務 設 施 與 旅 遊 路 線, 開 拓 更 寬 廣 遊 客 來 源 旅 遊 人 次 快 速 成 長 :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次 自 101 年 463 萬 成 長 至 104 年 推 估 520 萬 人 次, 遊 客 量 成 長 幅 度 12.31% 年 度 遊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連 續 2 年 為 13 個 國 家 風 景 區 最 高, 同 時 也 是 唯 一 連 續 4 個 年 度 整 體 滿 意 度 持 續 提 昇 的 國 家 風 景 區, 深 獲 遊 63

74 客 肯 定 外, 更 創 造 70 億 元 以 上 的 觀 光 產 值, 有 效 促 進 地 方 經 濟 活 絡 與 發 展 完 成 無 障 礙 及 銀 髮 族 旅 遊 路 線 示 範, 溫 泉 水 療 多 元 發 展, 無 障 礙 異 業 結 盟, 營 造 友 善 旅 遊 環 境 及 貼 心 服 務 推 動 我 愛 淨 灘 暨 公 益 旅 遊, 年 計 418 團 次, 29,671 人 次 參 與, 除 充 分 利 用 民 間 力 量 維 持 沙 灘 清 潔 外, 也 帶 動 地 方 產 業 活 絡 積 極 處 理 海 漂 物 合 計 8,521 公 噸 並 改 善 海 域 沙 灘 及 台 2 線 景 緻 ; 我 愛 淨 灘 平 台 建 置, 以 促 進 社 會 公 共 服 務 風 氣 及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榮 獲 觀 光 局 103 年 度 創 新 點 子 王 競 賽 創 新 獎 第 3 名 清 淨 家 園 綠 網 計 畫,102 年 及 103 年 共 有 15 處 公 廁 獲 新 北 市 政 府 特 優 評 定, 加 強 環 境 清 潔 及 綠 美 化 並 定 時 填 報 綠 網 巡 檢 資 料 假 期 及 活 動 之 交 通 疏 運 措 施, 辦 理 103 年 春 節 假 期 228 連 續 假 期 清 明 節 連 續 假 期 端 午 節 連 續 假 期 中 秋 節 連 續 假 期 及 國 慶 日 連 續 假 期 交 通 疏 運, 路 況 即 時 簡 訊 即 時 通 知, 提 醒 轄 內 用 路 人 注 意 行 車 安 全, 落 實 連 續 假 日 值 勤 服 務 工 作 建 築 景 觀 與 地 景 維 護 兼 具 理 念,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維 護 自 然 文 化 資 源 暨 發 展 觀 光 諮 詢 委 員 會 持 續 提 供 建 築 案 件 諮 詢 與 審 查 營 造 優 質 的 野 柳 自 然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通 過 環 保 署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認 證 並 啟 動 環 教 公 益 活 動,101 年 執 行 環 保 署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計 畫 獲 評 為 全 國 第 一 特 優 級, 發 揮 巧 思 將 漂 流 木 結 合 觀 光, 獲 得 交 通 部 創 新 提 案 甲 等 獎 榮 獲 101 年 度 交 通 部 服 務 品 質 獎 第 1 名, 並 獲 行 政 院 第 5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財 政 部 第 11 屆 64

75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金 擘 獎 政 府 機 關 團 隊 優 等 獎 建 設 計 畫 院 管 考 連 續 3 年 優 等 及 103 年 度 I-Center 旅 遊 服 務 體 系 督 導 考 核 評 比 旅 遊 資 訊 站 第 1 名 行 銷 推 廣 舉 辦 各 項 主 題 行 銷 推 廣 活 動, 加 強 遊 憩 區 特 色 展 現 : 野 柳 神 明 淨 港 文 化 祭 (1 月 元 宵 節 ) 三 芝 櫻 花 季 (2-3 月 ) 觀 音 觀 鷹 (4-5 月 ) 觀 音 山 綠 竹 筍 節 (5-6 月 ) 北 海 岸 婚 紗 留 倩 影 (6-10 月 ) 北 海 岸 聽 海 音 樂 節 (7-8 月 ) 金 山 萬 里 甘 藷 節 (7-8 月 ) 自 行 車 節 - 北 海 岸 鐵 馬 騎 跡 深 度 遊 (8 月 ) 三 芝 茭 白 筍 水 車 文 化 節 (9-10 月 ) 石 門 國 際 風 箏 節 (9-10 月 ) 金 山 萬 里 八 里 溫 泉 美 食 嘉 年 華 (10-12 月 ) 等 年 度 系 列 活 動 配 合 上 級 機 關 政 策 辦 理 之 行 銷 推 廣 活 動 : 無 障 礙 旅 遊 體 驗 活 動 (101 年 10 月 及 102 年 9 月 ) 銀 髮 族 旅 遊 體 驗 活 動 (103 年 1 月 及 10 月 ) 台 灣 好 行 皇 冠 北 海 岸 線 推 廣 活 動 (5-10 月 ) 完 成 陸 域 生 物 資 源 調 查 與 生 態 監 測 4 年 調 查, 計 出 版 5 冊 生 態 旅 遊 叢 書, 提 供 遊 客 深 度 與 動 態 導 覽 資 訊 ; 持 續 覓 地 結 合 地 方 復 育 原 生 種 植 物, 喚 起 各 界 重 視 有 效 辦 理 野 柳 地 質 公 園 團 客 分 流 管 制 措 施 及 票 價 調 整, 降 低 環 境 負 荷 並 兼 顧 在 地 經 濟, 地 質 公 園 更 榮 獲 臺 灣 十 大 地 景 第 1 名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執 行 策 略 1.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與 土 地 使 用 法 定 計 畫 結 合 鑑 於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土 地 取 得 以 及 開 發 運 用 方 面 困 境, 建 議 將 主 要 計 畫 經 規 劃 擬 定 與 核 定 程 序 後, 宜 配 合 目 前 區 域 計 畫 法 定 程 序, 65

76 並 依 據 觀 光 發 展 條 例 與 區 域 計 畫 法 等 法 規 條 件 規 範, 將 各 風 景 區 計 畫 中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 包 含 環 境 敏 感 區 位 引 導 發 展 區 位 等 ) 總 量 管 理 規 劃 ( 觀 光 經 營 總 量 目 標 公 用 事 業 配 套 衍 生 住 宿 用 地 需 求 管 理 等 ) 內 容 整 合 為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的 觀 光 部 門 計 畫 內 容 ; 並 交 由 內 政 部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定 公 告, 以 使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觀 光 目 的 規 劃 權 能 與 地 用 法 定 計 畫 審 核 權 連 結 ; 同 時 引 導 影 響 區 域 土 地 範 圍 的 土 地 使 用 管 理 權 及 開 發 建 設 建 管 權 之 間 的 關 係 2. 觀 光 設 施 永 續 經 營 因 應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部 分 熱 門 遊 憩 區, 在 開 放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觀 光 後, 旅 客 流 量 暴 增, 造 成 環 境 承 載 與 遊 客 休 憩 壓 力, 衝 擊 遊 憩 品 質 ; 管 理 處 除 積 極 定 位 各 遊 憩 區 之 發 展 特 色, 加 強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整 建, 並 規 劃 多 種 進 出 遊 憩 據 點 之 主 題 遊 程, 以 核 心 景 點 串 連 周 邊 景 點, 帶 動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 同 時 納 入 智 慧 觀 光 概 念, 即 時 掌 握 觀 光 資 源 變 動, 有 效 解 讀 分 析 及 解 決 問 題 尤 其 野 柳 遊 憩 區, 搭 配 入 口 門 戶 調 節 核 心 區 設 施 區 位, 規 劃 建 置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暨 國 際 觀 光 展 售 中 心 大 小 客 車 停 車 場 野 柳 入 口 轉 運 站 及 周 邊 景 觀 與 設 施 改 善, 以 提 升 旅 遊 量 能 與 品 質, 增 進 觀 光 產 值, 帶 動 地 方 就 業 與 產 業 繁 榮 而 因 應 觀 光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興 建 之 用 地 需 求, 管 理 處 將 進 行 土 地 協 議 價 購 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俾 利 後 續 工 程 進 行 3. 經 管 範 圍 環 境 整 體 配 套 國 際 化 與 跨 域 整 合 發 展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擴 大 經 管 範 圍 至 基 隆 市, 為 帶 動 該 遊 憩 區 之 觀 光 遊 憩 發 展, 將 經 由 妥 善 規 劃 及 建 設 相 關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延 伸 北 海 岸 遊 憩 帶, 整 合 優 質 地 景, 推 動 北 海 岸 地 質 公 園 加 入 世 界 地 質 公 園 網 絡, 以 旅 遊 線 發 展 思 維, 整 合 鄰 近 陸 海 空 之 遊 憩 人 文 產 業 及 生 態 資 源, 發 展 四 季 可 遊 之 多 元 主 題 遊 程, 形 塑 皇 冠 海 岸 珍 珠, 並 擴 展 成 48 小 時 旅 遊 圈, 形 塑 幸 福 北 海 岸. 樂 活 觀 音 山 豐 富 特 色 旅 地 意 象, 增 強 觀 光 競 爭 力 另 外, 因 應 北 觀 國 家 風 景 區 環 境 特 質, 透 過 與 其 他 公 部 門 如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國 產 署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及 66

77 港 埠 管 理 機 關 等, 及 私 部 門 的 社 區 在 地 社 團 組 織 企 業 等 進 行 跨 域 整 合 發 展, 展 現 區 域 旅 遊 豐 富 度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1-1. 白 沙 灣 遊 憩 區 : 增 闢 白 沙 月 灣 景 點 白 沙 灣 遊 憩 區 既 有 設 施 改 善 1-2. 金 山 中 角 遊 憩 區 : 獅 頭 山 公 園 步 道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金 山 遊 客 中 心 停 車 場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員 潭 溪 獨 木 舟 基 地 營 造 中 角 沙 珠 灣 周 邊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1-3. 野 柳 遊 憩 區 : 野 柳 核 心 區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增 闢 野 柳 入 口 轉 運 站 及 周 邊 景 觀 及 設 施 改 善 翡 翠 灣 周 邊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1-4. 基 隆 遊 憩 區 : 基 隆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建 置 情 人 湖 及 外 木 山 遊 憩 區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和 平 島 地 質 公 園 步 道 及 景 觀 改 善 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2-1. 三 芝 石 門 遊 憩 區 : 淺 水 灣 資 訊 服 務 站 建 置 三 芝 遊 憩 區 既 有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石 門 洞 及 富 貴 角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2-2. 觀 音 山 遊 憩 區 : 觀 音 山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步 道 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2-3.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延 伸 及 路 廊 景 觀 改 善 : 自 行 車 道 串 連, 建 置 環 狀 自 行 車 路 網 路 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3-1. 用 地 取 得 : 依 建 設 需 要 辦 理 土 地 撥 用 協 議 價 購 或 徵 收, 以 及 地 上 物 清 理 等 北 海 岸 遊 憩 區 沿 線 遊 憩 據 點 用 地 取 得 金 山 中 角 遊 憩 區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用 地 取 得 野 柳 核 心 區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用 地 取 得 基 隆 遊 憩 區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用 地 取 得 3-2.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辦 理 遊 憩 據 點 各 項 先 期 規 劃 資 源 調 查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研 究 及 工 程 建 設 設 計 野 柳 核 心 區 國 內 比 圖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67

78 員 潭 溪 露 營 區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沙 珠 灣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數 值 資 料 更 新 建 置 員 潭 溪 園 區 委 外 可 行 性 評 估 沙 珠 灣 園 區 委 外 可 行 性 評 估 北 海 幸 福 廣 場 委 外 可 行 性 評 估 野 柳 入 口 轉 運 站 委 外 可 行 性 評 估 基 隆 遊 憩 系 統 整 體 規 劃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基 隆 遊 憩 區 生 物 資 源 調 查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基 隆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規 劃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3-3.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 各 遊 憩 據 點 清 潔 維 護 景 觀 美 化 及 設 施 定 期 巡 查 與 維 護, 以 提 升 遊 客 安 全 3-4.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 辦 理 全 區 遊 憩 據 點 災 害 復 舊 及 興 辦 其 他 零 星 工 程 等, 整 合 帶 狀 休 憩 景 點, 豐 富 遊 憩 內 涵, 提 升 整 體 旅 遊 服 務 與 環 境 品 質 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4-1. 經 營 管 理 : 減 量 計 畫 : 漂 流 物 減 量 及 再 利 用 不 良 景 觀 減 量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賡 續 改 善 環 境 : 辦 理 三 芝 淺 水 灣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及 自 行 車 道 白 沙 灣 周 邊 環 境 整 理 金 山 中 角 海 灘 及 周 邊 環 境 整 理 提 供 優 質 旅 遊 環 境, 積 極 致 力 於 遊 客 安 全 維 護 : 持 續 以 完 善 的 設 施 與 管 制 作 為, 經 常 巡 查 檢 討 的 修 正 改 進 措 施, 全 方 位 的 保 險 機 制, 建 構 安 全 優 質 的 旅 遊 場 所 4-2. 行 銷 推 廣 : 結 合 文 化 產 業 休 閒 農 業 開 發 多 元 深 度 遊 憩 體 驗 臺 灣 極 北 點 燈 塔 巡 禮 系 列 活 動 北 海 岸 鐵 馬 騎 跡 沙 灘 創 意 活 動 低 碳 旅 遊 北 海 岸 浪 漫 婚 紗 婚 禮 山 盟 海 誓 國 際 光 點 行 銷 推 廣 及 商 圈 輔 導 68

79 輔 導 溫 泉 美 食 產 業 品 質 提 昇 無 障 礙 溫 泉 理 療 設 施 輔 導 辦 理 轄 區 音 樂 藝 術 饗 宴 辦 理 觀 音 山 生 態 農 業 體 驗 遊 程 觀 音 山 登 山 旅 遊 節 開 發 推 廣 銀 髮 族 及 無 障 礙 旅 遊 5.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5-1. 設 施 出 租 : 白 沙 灣 海 灘 觀 音 山 硬 漢 嶺 步 道 口 三 芝 遊 客 中 心 探 索 館 觀 音 山 遊 客 中 心 行 動 式 服 務 站 金 山 中 角 沙 珠 灣 及 石 區 頭 圍 段 下 員 坑 小 段 土 地 等 之 出 租 5-2. 促 參 : 持 續 辦 理 野 柳 地 質 公 園 OT 案 野 柳 及 龜 吼 停 車 場 OT 案 推 動 萬 里 員 潭 溪 獨 木 舟 基 地 OT 案 石 門 北 海 幸 福 廣 場 OT 案 及 民 間 參 與 基 隆 和 平 島 公 園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OT 案 5-3. 跨 域 合 作 : 與 新 北 市 政 府 共 同 合 作 開 發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溫 泉 旅 館 暨 多 功 能 藝 展 演 空 間 之 公 有 土 地 改 良 利 用 ( 三 ) 分 年 預 期 成 果 年 完 成 : 1-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白 沙 灣 遊 憩 區 ( 白 沙 月 灣 廣 場 白 沙 灣 遊 憩 景 點 既 有 設 施 改 善 ) 金 山 中 角 遊 憩 區 ( 獅 頭 山 公 園 既 有 步 道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金 山 遊 客 中 心 停 車 場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 野 柳 遊 憩 區 ( 野 柳 核 心 區 周 邊 環 境 及 景 觀 改 善 ) 基 隆 遊 憩 區 ( 基 隆 情 人 湖 及 外 木 山 遊 憩 區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和 平 島 地 質 公 園 步 道 及 景 觀 改 善 ) 1-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三 芝 石 門 遊 憩 區 ( 遊 憩 景 點 既 有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 觀 音 山 遊 憩 區 ( 遊 憩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步 道 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 自 行 車 路 網 延 伸 及 路 廊 景 觀 改 善 年 完 成 :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白 沙 灣 遊 憩 區 ( 白 沙 月 灣 廣 場 白 沙 灣 遊 憩 景 點 既 有 設 施 改 善 ) 金 山 中 角 遊 憩 區 ( 獅 頭 山 公 園 既 有 步 69

80 道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野 柳 遊 憩 區 ( 野 柳 核 心 區 周 邊 環 境 及 景 觀 改 善 ) 基 隆 遊 憩 區 ( 基 隆 情 人 湖 及 外 木 山 遊 憩 區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和 平 島 地 質 公 園 步 道 及 景 觀 改 善 )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三 芝 石 門 遊 憩 區 ( 淺 水 灣 資 訊 服 務 站 建 置 石 門 遊 憩 景 點 設 施 改 善 ) 觀 音 山 遊 憩 區 ( 遊 憩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步 道 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 自 行 車 路 網 延 伸 及 路 廊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年 完 成 : 3-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金 山 中 角 遊 憩 區 ( 獅 頭 山 公 園 既 有 步 道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員 潭 溪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中 角 沙 珠 灣 周 邊 景 觀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野 柳 遊 憩 區 ( 野 柳 核 心 區 周 邊 環 境 及 景 觀 改 善 翡 翠 灣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 基 隆 遊 憩 區 ( 基 隆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建 置 基 隆 情 人 湖 及 外 木 山 遊 憩 區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 3-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三 芝 石 門 遊 憩 區 ( 遊 憩 景 點 既 有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 觀 音 山 遊 憩 區 ( 遊 憩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步 道 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自 行 車 路 網 延 伸 及 路 廊 景 觀 改 善 年 完 成 : 4-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白 沙 灣 遊 憩 區 ( 遊 憩 景 點 既 有 設 施 改 善 ) 金 山 中 角 遊 憩 區 ( 獅 頭 山 公 園 既 有 步 道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員 潭 溪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中 角 沙 珠 灣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 野 柳 遊 憩 區 ( 野 柳 核 心 區 展 售 服 務 設 施 工 程 野 柳 入 口 轉 運 站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翡 翠 灣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 基 隆 遊 憩 區 ( 基 隆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建 置 基 隆 情 人 湖 及 外 木 山 遊 憩 區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和 平 島 地 質 公 園 步 道 及 景 觀 改 善 ) 4-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三 芝 石 門 遊 憩 區 ( 遊 憩 景 點 既 有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 觀 音 山 遊 憩 區 ( 遊 憩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步 道 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 自 行 車 路 網 延 伸 及 路 廊 景 觀 改 善 70

81 科 目 別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一 )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 二 )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億 元,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係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符, 分 年 投 資 重 點 及 經 費 需 求 如 下 :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0200 業 務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用 途 別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301 土 地 費 030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030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費 ( 單 位 : 億 元 )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1.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植 栽 養 護 零 星 修 零 星 修 護 繕 各 據 點 建 物 公 經 常 門 合 計 共 安 全 及 消 防 檢 測 1. 土 地 取 得 辦 理 轄 區 訂 樁 測 量 徵 收 價 購 撥 用 補 償 及 相 關 作 業 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1)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配 合 工 程 建 設 辦 理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2)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白 沙 灣 遊 憩 區 增 闢 白 沙 月 灣 景 點 白 沙 灣 遊 憩 區 既 有 設 施 改 善 金 山 中 角 遊 憩 區 獅 頭 山 公 園 步 道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金 山 遊 客 中 心 停 車 場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員 潭 溪 獨 木 舟 基 地 營 造 中 角 沙 珠 灣 周 邊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野 柳 遊 憩 區 野 柳 核 心 區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增 闢 野 柳 入 口 轉 運 站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翡 翠 灣 周 邊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71

82 科 目 別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0400 獎 補 助 費 用 途 別 0476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基 隆 遊 憩 區 基 隆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建 置 情 人 湖 及 外 木 山 遊 憩 區 設 施 及 景 觀 改 善 和 平 島 地 質 公 園 步 道 及 景 觀 改 善 (3)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三 芝 石 門 遊 憩 區 淺 水 灣 資 訊 服 務 站 建 置 三 芝 遊 憩 區 既 有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石 門 洞 及 富 貴 角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觀 音 山 遊 憩 區 觀 音 山 遊 憩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步 道 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自 行 車 路 網 延 伸 及 路 廊 景 觀 改 善 延 伸 北 海 岸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建 置 及 路 廊 景 觀 改 善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旅 遊 服 務 系 統 全 區 環 境 植 栽 綠 美 化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補 助 經 費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83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加 強 行 銷 推 廣, 強 化 旅 遊 環 境 改 善 及 服 務 設 施 品 質 提 升, 增 進 國 民 旅 遊 人 次, 打 造 具 國 際 級 魅 力 風 景 據 點, 吸 引 國 際 遊 客 造 訪, 預 計 未 來 4 年 創 造 觀 光 經 濟 產 值 計 498 億 元 ( 以 4 年 遊 客 人 數 目 標 值 2,257 萬 人 次 x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新 臺 幣 2,005 元 x 停 留 天 數 1.10 估 算 ) 並 增 加 在 地 居 民 就 業 機 會 ( 二 ) 合 理 有 效 開 發 觀 光 資 源, 串 連 各 大 遊 憩 區, 提 供 高 品 質 與 多 樣 性 旅 遊 體 驗, 塑 造 友 善 豐 富 特 色 遊 程, 提 升 遊 客 人 次 ( 三 ) 吸 引 民 間 配 合 國 家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投 入 財 力 物 力 與 專 業 人 力, 以 促 進 地 方 繁 榮, 並 提 昇 所 轄 風 景 區 之 觀 光 事 業 整 體 競 爭 力 ( 四 ) 增 加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夥 伴 關 係, 透 過 跨 域 合 作 強 化 投 資 建 設 及 後 續 經 營 管 理 之 平 台, 建 構 多 贏 投 資 建 設 成 果 七 財 務 計 畫 ( 一 ) 財 務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日 月 潭 等 6 處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 包 含 日 月 潭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阿 里 山 參 山 雲 嘉 南 濱 海 ), 以 及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20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國 家 風 景 特 定 區 範 圍 檢 討 評 估 報 告 擴 大 經 管 範 圍 之 意 旨, 本 轄 區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37 億 4 千 萬 元, 收 益 現 值 為 10 億 2 千 萬 元, 整 體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率 達 27.38% 73

84 表 原 核 定 之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支 出 196, , , , , , , , , ,000 收 入 49,583 53,837 55,363 59,112 60,294 61,500 62,730 71,219 68,632 70,005 收 支 比 25.26% 27.05% 23.56% 25.15% 25.66% 17.83% 18.18% 29.07% 28.01% 28.57% 合 計 支 出 245, , , , , , , , , ,000 4,980,000 收 入 71,405 72,833 74,290 75,775 77,291 78,837 80,413 82,022 83,662 85,335 1,410,104 收 支 比 29.14% 29.73% 30.32% 30.93% 31.55% 32.18% 32.82% 33.48% 34.15% 34.83% 投 資 現 值 3,738,558 收 益 現 值 1,023,716 計 畫 自 償 率 27.38% ( 二 )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情 形 透 過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重 大 促 參 案 件 使 用 者 付 費 跨 域 合 作 等 方 向, 積 極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詳 如 下 列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表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收 益 項 目 年 度 一 既 有 出 租 據 點 收 益 二 權 利 金 收 益 49,000 49,980 50,980 51,999 53,039 54,100 55,182 61,286 58,500 59,670 野 柳 地 質 公 園 OT 案 45,000 45,900 46,818 47,754 48,709 49,684 50,677 51, 野 柳 停 車 場 OT 案 4,000 4,080 4,162 4,245 4,330 4,416 4,505 4, 野 柳 ROT+OT(110 年 整 合 野 柳 所 有 促 參 案 重 新 招 商 ) ,000 58,500 59,670 三 擴 大 範 圍 之 新 增 收 益 - 3,262 3,327 3,394 3,462 3,531 3,602 5,908 6,026 6,147 和 平 島 海 角 樂 園 - 2,227 2,272 2,317 2,363 2,411 2,459 3,259 3,324 3,390 外 木 山 湖 海 灣 情 人 湖 公 園 ,311 2,358 2,405 四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100 3,462 4,131 4,214 4,298 4,385 4,471 新 北 市 政 府 合 作 開 闢 金 山 溫 泉 旅 館 ,100 3,162 3,225 3,290 3,356 3,423 3,491 萬 里 員 潭 溪 獨 木 舟 基 地 石 門 北 海 幸 福 廣 場 合 計 49,583 53,837 55,363 59,112 60,594 62,406 63,654 72,162 69,593 70,985 74

85 ( 續 ) 收 益 項 目 年 度 合 計 一 既 有 出 租 據 點 收 益 ,190 二 權 利 金 收 益 60,863 62,081 63,322 64,589 65,881 67,198 68,542 69,913 71,311 72,737 1,210,173 野 柳 地 質 公 園 OT 案 ,234 野 柳 停 車 場 OT 案 ,332 野 柳 ROT+OT(110 年 整 合 野 柳 所 有 促 參 案 重 新 招 商 ) 60,863 62,081 63,322 64,589 65,881 67,198 68,542 69,913 71,311 72, ,607 三 擴 大 範 圍 之 新 增 收 益 6,270 6,395 6,523 6,653 6,786 6,922 7,061 7,202 7,346 7, ,310 和 平 島 海 角 樂 園 3,458 3,527 3,598 3,670 3,743 3,818 3,895 3,972 4,052 4,133 61,888 外 木 山 湖 海 灣 ,852 情 人 湖 公 園 2,453 2,502 2,552 2,603 2,655 2,708 2,762 2,818 2,874 2,932 38,570 四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4,561 4,653 4,745 4,841 4,937 5,036 5,136 5,239 5,344 5,452 78,455 新 北 市 政 府 合 作 開 闢 金 山 溫 泉 旅 館 3,561 3,632 3,705 3,779 3,854 3,932 4,010 4,090 4,172 4,256 62,487 萬 里 員 潭 溪 獨 木 舟 基 地 ,376 石 門 北 海 幸 福 廣 場 ,592 合 計 72,405 73,853 75,330 76,837 78,374 79,941 81,540 83,171 84,834 86,531 1,410,104 ( 三 ) 自 償 率 估 算 本 計 畫 年 度 經 營 管 理 擴 大 範 圍 投 資 支 出 增 加, 經 調 整 年 度 經 費 及 滾 動 式 檢 討 後, 預 計 未 來 20 年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營 分 年 之 現 金 流 量 如 表, 以 2.88% 折 現 率 ( 參 考 中 央 銀 行 公 告 五 大 銀 行 基 本 利 率 ) 計 算, 未 來 20 年 期 間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38 億 元, 而 收 益 預 估 現 值 為 10 億 2 千 萬 元, 整 體 計 畫 自 償 率 為 % 75

86 表 修 正 後 之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支 出 196, , , , , , , , , ,000 收 入 49,583 53,837 55,363 59,112 60,594 62,406 63,654 72,162 69,593 70,985 收 支 比 25.26% 27.05% 21.71% 23.19% 25.66% 16.18% 18.18% 29.07% 28.01% 28.57% 合 計 支 出 245, , , , , , , , , ,000 5,050,300 收 入 72,405 73,853 75,330 76,837 78,374 79,941 81,540 83,171 84,834 86,531 1,410,104 收 支 比 29.14% 29.73% 30.32% 30.93% 31.55% 32.18% 32.82% 33.48% 34.15% 34.83% 投 資 現 值 3,800,217 收 益 現 值 1,023,716 計 畫 自 償 率 27.2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管 範 圍 內 遊 憩 據 點 的 整 體 開 發, 都 會 面 臨 土 地 取 得 ( 包 括 私 有 地 協 議 價 購 保 安 林 地 解 編 )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或 非 都 市 土 地 編 定 變 更 等 問 題, 甚 至 需 依 法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因 此 管 理 處 於 年 階 段 將 持 續 以 擴 大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促 參 案 件 為 主, 並 尋 求 跨 機 關 合 作 機 會, 新 增 與 新 北 市 政 府 合 作 開 闢 金 山 溫 泉 旅 館 之 土 地 租 金 及 權 利 金, 以 及 萬 里 員 潭 溪 獨 木 舟 基 地 及 石 門 北 海 幸 福 廣 場 營 運 收 益, 努 力 達 成 自 償 率 目 標 ; 惟 考 量 長 期 計 畫 可 能 存 在 土 地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與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影 響 ROT 及 OT 計 畫, 甚 至 出 租 案 件 因 民 間 參 與 意 願 等 不 確 定 因 素 延 宕 預 估 收 益 或 預 期 市 場 反 應 過 於 樂 觀 等 眾 多 不 確 定 風 險 特 性, 爰 仍 需 持 續 依 實 際 推 動 現 況 滾 動 檢 討 76

87 八 附 則 ( 一 ) 風 險 評 估 1. 執 行 大 規 模 如 野 柳 核 心 區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於 設 計 申 請 建 照 工 程 前 置 申 請 審 查 及 施 工 等 作 業 費 時, 致 影 響 原 定 工 作 進 度 與 經 費 之 執 行 2. 工 程 需 用 土 地 案 涉 林 務 局 等 外 單 位 時, 常 要 求 管 理 處 先 行 提 供 規 劃 設 計 圖 說 等 資 料, 始 同 意 納 入 研 議 辦 理, 惟 部 份 工 程 在 用 地 尚 未 確 定 能 否 取 得 前, 多 尚 未 發 包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致 影 響 用 地 取 得 時 程 3. 北 海 岸 地 區 易 受 東 北 季 風 颱 風 季 及 多 雨 時 節 天 候 影 響, 致 使 工 程 施 作 及 經 管 工 作 困 難 ( 二 )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1. 新 北 市 政 府 及 基 隆 市 政 府 : 協 助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建 築 管 理 許 可 國 土 復 育 水 利 防 洪 休 閒 農 業 生 態 保 護 交 通 設 施 及 相 關 證 照 之 申 請, 以 及 同 意 土 地 撥 用 事 宜 等 2.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 建 設 用 地 林 班 地 解 編 部 份 保 安 林 解 編 以 及 同 意 土 地 撥 用 租 借 事 宜 等 3.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 觀 光 遊 憩 建 設 導 入 與 漁 民 傳 統 作 業 漁 區 相 互 重 疊 使 用 範 圍 之 同 意 事 宜 4.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 協 助 經 營 規 劃 時 環 境 敏 感 區 位 之 調 查 事 宜 等 5.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建 設 用 地 之 都 計 變 更 相 關 事 宜 6. 國 有 財 產 署 公 路 總 局 海 巡 署 林 務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及 基 隆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局 處 區 公 所 等 : 辦 理 開 發 建 設 需 辦 理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同 意 撥 用 或 租 借 使 用 事 宜 等 7.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 遊 憩 區 開 發 若 涉 及 古 蹟 聚 落 遺 址 文 化 景 觀 及 自 然 地 景 等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存 區 相 關 事 宜 77

88 參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遊 程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2.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日 月 潭 等 6 處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 包 含 日 月 潭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阿 里 山 參 山 雲 嘉 南 濱 海 ) 之 意 旨 辦 理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憩 需 求 預 測 :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核 定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推 估 至 113 年, 日 月 潭 全 區 年 遊 客 量 約 983 萬 人 次, 尖 峰 日 遊 客 量 約 5.6 萬 人 ; 各 遊 憩 系 統 遊 客 量 依 埔 里 環 潭 水 里 集 集 濁 水 溪 遊 憩 系 統 分 別 為 347 萬 人 次 691 萬 人 次 253 萬 人 次 275 萬 人 次 及 52 萬 人 次 與 現 行 年 遊 客 量 約 600 萬 人 次 相 較, 成 長 63.83%,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能 量, 應 配 合 紓 解 核 心 遊 憩 區 至 副 核 心 遊 憩 區 目 標, 依 全 區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進 行 計 畫 性 地 分 期 分 年 建 設 2. 住 宿 設 施 及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 住 宿 設 施 部 分 經 調 查 轄 內 合 法 住 宿 設 施 房 間 數 為 2,157 間, 大 多 數 集 中 於 魚 池 日 月 潭 地 區, 另 申 請 中 興 建 中 住 宿 設 施 為 1,927 間, 預 估 全 區 合 宜 剩 餘 開 發 總 量 約 3 千 間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部 分 現 有 遊 客 中 心 有 向 山 車 埕 伊 達 邵 及 埔 里 4 處, 另 有 第 4 層 旅 遊 資 訊 站 74 處, 提 供 遊 客 無 時 間 地 點 限 制 之 旅 遊 諮 詢 服 務, 未 來 為 因 應 擴 大 轄 區 新 興 據 點 之 開 發, 將 衍 生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之 需 求 停 車 場 方 面, 轄 內 現 況 公 有 停 車 場 可 提 供 小 客 車 停 車 位 1,996 個, 大 客 車 停 車 位 159 個, 潭 區 受 發 展 腹 地 限 制, 未 來 停 78

89 車 空 間 朝 周 邊 副 核 心 遊 憩 區 發 展 趨 勢, 結 合 旅 遊 套 票 多 元 運 具, 鼓 勵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抑 制 私 人 運 具 使 用 之 方 向 努 力 3. 環 境 保 護 與 永 續 發 展 漸 受 國 人 重 視, 打 造 低 碳 綠 能 環 境 列 為 國 家 發 展 五 大 支 柱 之 一, 並 為 政 府 施 政 重 點 方 向,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為 達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本 中 程 計 畫 將 持 續 推 展 電 動 船 電 動 巴 士 等 綠 色 運 具 政 策 建 置 日 月 潭 步 道 暨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結 合 綠 建 築 設 計 概 念 等, 營 造 低 碳 旅 遊 環 境, 在 觀 光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護 間 尋 求 平 衡 ( 三 ) 問 題 評 析 1. 環 潭 核 心 遊 憩 壓 力 過 大 :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多 集 中 於 環 潭 核 心 遊 憩 區, 並 多 以 當 日 來 回 之 旅 遊 形 式 居 多 2.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品 質 與 數 量 分 配 不 均 : 目 前 觀 光 旅 宿 及 各 項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多 集 中 於 環 潭 核 心 地 區, 其 他 遊 憩 系 統 缺 乏 大 規 模 或 高 品 質 之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也 導 致 周 邊 遊 憩 系 統 缺 乏 停 留 性 遊 客 3. 假 日 尖 峰 環 潭 地 區 交 通 壓 力 問 題 : 經 查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遊 客 仍 多 以 利 用 自 用 小 客 車 為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環 潭 地 區 因 受 腹 地 限 制, 道 路 難 以 拓 寬 停 車 空 間 發 展 有 限, 交 通 與 停 車 問 題 經 常 成 為 遊 客 不 滿 意 之 主 要 因 素 4. 投 資 建 設 效 益 未 能 有 效 回 饋 : 計 畫 投 資 之 建 設 多 為 步 道 涼 亭 公 廁 廣 場 及 服 務 中 心 等 基 礎 觀 光 服 務 公 共 設 施, 或 景 觀 營 造 植 栽 綠 美 化 設 施 改 善 等 工 作, 多 屬 不 具 或 極 低 自 償 性 的 公 共 投 資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為 使 國 家 風 景 區 有 計 畫 的 整 體 性 發 展, 循 序 導 入 各 項 公 共 服 務 設, 以 發 揮 最 大 之 成 本 效 益, 除 辦 理 全 區 性 之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規 劃 作 為 指 導 方 針, 並 依 各 政 策 發 展 需 要 辦 理 各 細 項 研 究 規 劃, 以 作 為 施 政 參 考 為 提 高 社 會 參 與 政 府 決 策, 降 低 政 策 推 行 阻 力, 各 項 研 究 規 劃, 於 舉 辦 各 期 審 查 會 議 時, 依 個 案 需 要, 邀 集 各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地 方 單 位 及 代 表 民 間 團 體 及 協 會 等 進 行 意 見 交 換, 並 不 定 期 辦 理 地 方 訪 談 座 談 會, 廣 徵 各 界 意 見, 形 成 政 策 發 展 共 識, 亦 達 政 策 行 銷 之 效 79

90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以 高 山 湖 泊 與 多 元 文 化 為 2 大 發 展 主 軸, 構 成 安 全 永 續 美 觀 富 文 化 氣 息 之 21 世 紀 湖 畔 休 閒 度 假 區 2. 營 造 國 際 友 善 便 利 舒 適 與 魅 力 之 旅 遊 環 境, 以 吸 引 國 際 旅 客 3. 目 標 客 源 吸 引 以 歐 美 日 本 大 陸 地 區 及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之 國 際 遊 客, 另 透 過 農 村 休 閒 產 業 之 發 展, 吸 引 港 澳 星 馬 地 區 旅 客 從 事 農 業 體 驗 活 動 4. 遊 客 人 數 由 105 年 620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650 萬 人 次, 成 長 4.84%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觀 光 發 展 管 理 事 權 及 觀 念 待 整 合 : 景 點 開 發 建 設 事 涉 眾 多 公 部 門 權 責 單 位, 需 逐 案 透 過 協 調 溝 通, 統 合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達 發 展 共 識 若 有 未 能 解 決 之 問 題, 將 提 報 行 政 院 觀 光 發 展 推 動 委 員 會 協 助 解 決 ; 此 外, 民 眾 及 業 者 對 觀 光 發 展 多 仍 有 本 位 觀 念 與 認 知 落 差, 且 現 有 住 民 對 既 得 利 益 的 堅 持, 常 需 耗 費 溝 通 協 調 時 程, 影 響 觀 光 發 展 步 調 需 透 過 產 業 座 談 村 里 民 大 會 等 場 合, 加 強 與 地 方 溝 通, 並 辦 理 相 關 的 教 育 訓 練 及 輔 導 等 工 作, 期 能 提 昇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2. 原 住 民 地 區 開 發 限 制 : 部 分 景 點 位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公 布 實 施 後, 規 定 政 府 或 私 人 於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內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資 源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均 應 諮 詢 並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同 意 或 參 與, 原 住 民 得 分 享 相 關 利 益 ; 加 上 區 內 原 住 民 族 自 主 意 志 高, 在 在 衝 擊 相 關 建 設, 進 而 影 響 相 關 建 設 時 程 日 月 潭 管 理 處 現 已 設 立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文 化 與 觀 光 發 展 資 源 共 同 管 理 會 調 處 相 關 事 務, 同 時 透 過 相 關 會 議 及 地 方 說 明 會 等, 加 強 與 其 協 調 溝 通, 期 能 減 少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的 阻 力 3. 建 設 用 地 取 得 限 制 : 部 分 土 地 位 處 保 護 區 森 林 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或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觀 光 設 施 開 發 受 限, 地 權 取 得 地 用 變 更 耗 時 費 力, 延 緩 觀 光 建 設 期 程 需 提 早 規 劃 建 設 期 程, 並 加 強 與 相 關 主 80

91 管 機 關 溝 通 解 決 4.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限 制 : 部 分 熱 門 景 點 因 發 展 腹 地 有 限, 遊 客 量 交 通 易 產 生 擁 擠 現 象, 宜 針 對 環 境 本 質 推 動 適 宜 性 的 規 劃 建 設, 並 作 適 當 的 承 載 量 規 劃 及 管 制 5. 開 發 行 為 法 規 限 制 : 部 分 開 發 案 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因 審 議 過 程 繁 複, 時 程 不 易 掌 握, 常 影 響 景 點 之 開 發 建 設 將 寬 列 計 畫 推 動 期 程, 並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應 辦 事 項 6. 擴 大 範 圍 但 資 源 有 限 : 日 月 潭 為 臺 灣 少 數 國 際 聞 名 之 重 要 觀 光 旅 遊 景 點, 各 項 觀 光 服 務 品 質 均 應 維 持 最 高 標 準,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自 100 月 12 月 20 日 由 交 通 部 公 告 實 施 擴 大 經 營 管 理 範 圍, 由 原 本 的 9,000 公 頃 倍 增 為 18,100 公 頃, 在 預 算 逐 年 縮 編 遊 客 人 數 急 速 增 加 非 權 責 業 務 增 加 ( 包 括 污 水 廠 電 動 船 纜 車 船 屋 清 理 交 通 疏 運 兩 岸 處 理 業 務 等 多 項 上 級 指 定 交 辦 之 非 觀 光 事 務 業 務 ), 以 及 管 理 處 人 力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實 有 資 源 不 足 之 情 形 而 為 有 效 引 導 遊 客 至 周 邊 副 核 心 遊 憩 系 統, 相 關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據 點 營 造 經 營 管 理 行 銷 活 動 交 通 運 輸 等 仍 亟 待 改 善, 將 積 極 爭 取 於 先 期 投 注 資 源 與 人 力, 營 造 友 善 民 間 投 資 環 境, 引 導 地 方 產 業 共 榮 發 展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目 衡 量 指 標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2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觀 光 產 值 ( 億 元 )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92 項 目 衡 量 指 標 5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一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成 果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 億 元 )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支 用 比 計 畫 名 稱 (A) (B) (B/A%) 1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註 1.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2.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環 潭 遊 憩 系 統 : 竹 石 園 生 態 研 習 中 心 水 社 伊 達 邵 向 山 環 潭 步 道 暨 自 行 車 道 串 聯 碼 頭 邊 坡 電 動 船 充 電 設 施 解 說 及 指 標 系 統 污 水 及 下 水 道 系 統 功 能 提 昇 等 景 點 建 設 及 環 境 改 善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集 集 水 里 遊 憩 系 統 : 車 埕 遊 客 中 心 整 建 日 式 宿 舍 災 後 整 修 綠 色 隧 道 車 埕 社 區 街 道 集 集 街 道 等 景 點 建 設 及 環 境 改 善 埔 里 魚 池 遊 憩 系 統 : 魚 池 尖 山 步 道 桃 米 頭 社 大 林 村 等 地 區 景 點 建 設 及 環 境 改 善 2-3. 地 方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濁 水 溪 遊 憩 系 統 : 地 利 遊 客 中 心 等 濁 水 溪 遊 憩 系 統 景 點 建 設 及 環 境 改 善 82

93 2-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經 營 管 理 : 提 昇 遊 客 安 全 : 各 類 標 牌 示 系 統 救 生 樁 組 系 統 更 新, 並 同 步 更 新 相 關 消 防 安 全 維 護 檢 查 與 設 備 採 購 於 平 面 文 宣 品 導 覽 教 育 導 入 相 關 遊 客 安 全 宣 導 定 期 規 劃 防 溺 救 生 演 練 公 有 碼 頭 配 置 保 安 人 員, 專 人 每 日 巡 查 設 施 妥 善 度 等, 確 保 遊 客 安 全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 全 面 應 用 電 子 巡 查 系 統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每 日 派 專 人 實 地 巡 查, 並 執 行 相 關 修 繕 清 潔 違 規 取 締 等 作 業 另 對 橋 樑 車 道 碼 頭 浮 排 等 公 共 設 施 皆 訂 有 承 載 量 管 制 措 施, 並 設 置 明 顯 告 示 牌 告 知 遊 客 注 意 環 境 整 潔 美 化 : 委 外 處 理 環 境 清 潔, 並 結 合 轄 區 埔 里 魚 池 水 里 車 埕 等 地 方 團 體 合 作 辦 理 環 境 整 潔 美 化 環 保 教 育 工 作 針 對 管 理 處 公 廁 ( 含 一 般 使 用 者 銀 髮 族 行 動 不 便 者 穆 斯 林 親 子 共 用 等 ) 特 色 建 築 物 之 清 潔 與 維 護, 規 劃 定 期 巡 查 清 潔 綠 美 化 相 關 工 作 日 月 潭 違 規 浮 具 清 除 : 自 101 年 度 起 公 告 清 除 違 規 浮 具, 累 計 清 除 229 座 違 規 浮 具, 範 圍 主 要 包 含 北 旦 月 潭 文 武 廟 下 方 及 九 龍 口 附 近 等 水 域, 以 維 持 日 月 潭 湖 面 景 觀 文 武 廟 前 佔 用 攤 販 管 理 : 歷 經 多 年 溝 通 協 調 及 輔 導, 完 成 文 武 廟 攤 販 區 租 約 到 期 依 法 回 收 作 業, 並 擬 訂 相 關 交 通 暨 景 觀 改 善 計 畫 設 施 活 化 使 用 : 執 行 20 項 設 施 出 租 案 件, 創 造 國 家 風 景 區 自 償 性 收 入, 並 大 幅 降 低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成 本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 包 括 志 工 招 募 培 訓 運 用 與 管 理,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辦 理 公 益 行 銷 活 動 及 設 施 認 養 維 護 交 通 疏 運 改 善 : 於 重 要 節 慶 活 動 假 日 期 間 整 合 日 月 潭 旅 遊 線 上 國 6 臺 14 臺 21 臺 16 線 等 道 路 CMS 系 統, 83

94 傳 遞 重 要 交 管 措 施 與 訊 息, 有 效 疏 導 車 流 行 銷 推 廣 : 營 造 低 碳 旅 遊 智 慧 觀 光 旅 遊 環 境 : 整 合 日 月 潭 自 行 車 道 網 絡 日 月 潭 纜 車 台 灣 好 行 遊 湖 巴 士 智 慧 綠 能 電 動 車 電 動 船 等 低 碳 運 輸 工 具, 結 合 適 地 性 交 通 旅 遊 資 訊 (APP) 服 務, 規 劃 整 合 性 套 票 服 務 推 展 銀 髮 族 行 動 不 便 者 及 穆 斯 林 旅 遊 : 除 全 面 提 升 公 共 設 施 軟 硬 體 服 務 外, 並 積 極 宣 導 轄 內 業 者 餐 飲 服 務 設 施 之 改 善 遊 客 中 心 優 質 有 感 服 務 再 提 升 : 向 山 遊 客 中 心 規 劃 婚 紗 準 備 區 - 愛 的 進 行 室 ; 伊 達 邵 遊 客 中 心 創 先 引 進 急 診 醫 療 站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及 整 合 成 立 聯 合 售 票 中 心 ; 伊 達 邵 車 埕 分 別 成 立 夜 間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 另 各 遊 客 中 心 皆 設 置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顫 器 (AED) wifi 無 線 網 路, 並 提 供 常 用 醫 護 保 健 婦 幼 備 品 行 銷 措 施 : 配 合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年 度 活 動 主 軸, 訂 定 年 度 行 銷 推 廣 計 畫 及 執 行, 依 活 動 性 質 設 計 相 關 吉 祥 物 或 伴 手 禮 藉 由 辦 理 年 度 活 動 行 銷 日 月 潭 外, 在 年 度 活 動 間, 規 劃 銜 接 各 系 列 活 動 的 系 列 子 活 動, 以 發 揮 持 續 行 銷 日 月 潭 活 動 不 斷 的 旅 遊 印 象 舉 辦 日 月 潭 迎 晨 曦 祈 福 系 列 活 動 櫻 舞 飛 揚 環 湖 路 跑 賽 星 光 螢 火 季 日 月 潭 萬 人 泳 渡 嘉 年 華 系 列 活 動 日 月 潭 Come!Bikeday 等 重 要 活 動, 促 進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執 行 策 略 以 低 碳 旅 遊 智 慧 觀 光 為 發 展 理 念, 在 環 境 優 先 設 施 減 量 與 活 化 人 性 化 通 用 及 國 際 友 善 之 建 設 原 則 下, 結 合 生 態 人 文 藝 術 運 動 交 通 教 育 產 業 等 資 源,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整 合 行 銷 工 具, 建 構 水 沙 連 大 遊 憩 圈 策 略 重 點 如 下 : 84

95 1. 觀 光 亮 點 建 設 : 完 備 日 月 潭 低 碳 亮 點 服 務, 包 括 推 動 電 動 船 政 策 及 興 建 相 關 配 套 充 電 設 施, 提 升 碼 頭 設 施 整 體 服 務 機 能, 並 落 實 執 行 使 用 者 付 費 機 制, 挹 注 建 設 經 費 2. 健 全 綠 能 交 通 系 統 : 配 合 低 碳 政 策, 持 續 推 展 電 動 船 電 動 巴 士 纜 車 系 統 等 綠 色 運 具, 賡 續 串 連 日 月 潭 步 道 暨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透 過 健 全 綠 能 交 通 系 統, 提 升 轉 運 接 駁 的 公 共 運 輸 能 量, 並 整 合 聯 外 區 內 之 無 縫 隙 交 通 接 駁 規 劃, 發 展 整 合 性 旅 遊 套 票, 結 合 停 車 收 費 機 制 等 配 套 措 施, 改 變 國 人 旅 遊 交 通 習 慣, 同 時 兼 顧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環 境 保 護 3. 強 化 深 度 旅 遊 與 遊 客 疏 導 : 為 有 效 引 導 遊 客 至 周 邊 遊 憩 區, 延 長 遊 客 停 留 時 間, 應 結 合 周 邊 遊 憩 區 觀 光 資 源 特 色, 提 升 原 鄉 觀 光 服 務 品 質 營 造 社 區 觀 光 及 生 態 旅 遊, 並 引 導 民 間 共 同 參 與 提 升 地 方 觀 光 遊 憩 服 務, 發 展 副 核 心 珍 珠 鏈 遊 程, 以 發 揮 蛋 黃 集 客, 蛋 白 分 流 之 效 益 4. 建 構 國 際 級 友 善 旅 遊 環 境 : 日 月 潭 為 國 內 外 名 聞 遐 邇 之 觀 光 旅 遊 勝 地, 更 是 大 陸 觀 光 客 來 臺 必 訪 之 處 為 營 造 日 月 潭 符 合 國 際 級 水 準 之 觀 光 形 象, 體 貼 無 障 礙 銀 髮 族 兩 性 幼 童 穆 斯 林 等 不 同 族 群 之 需 求 差 異, 以 通 用 設 計 綠 建 築 等 概 念 建 置 友 善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另 配 合 加 強 各 項 軟 體 服 務, 包 括 景 觀 美 化 環 境 清 潔 加 強 服 務 及 解 說 人 員 訓 練 觀 光 產 業 稽 查 與 輔 導 行 銷 推 廣 活 動 標 牌 示 雙 語 化 等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臻 於 國 際 水 準 另 規 劃 引 入 智 慧 觀 光 概 念, 以 即 時 掌 握 觀 光 資 源 變 動, 有 效 解 讀 分 析 及 解 決 問 題, 強 化 經 營 管 理 效 率 5. 行 銷 推 廣 : 規 劃 日 月 潭 四 季 主 軸 活 動, 搭 配 地 方 性 常 態 性 特 色 活 動, 結 合 整 合 性 行 銷 優 惠 及 優 質 服 務 品 質, 營 造 日 月 潭 天 天 有 活 動 時 時 有 感 動 之 氛 圍 85

96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1-1. 環 潭 遊 憩 區 : 辦 理 日 月 潭 人 車 分 道 系 統 碼 頭 岸 基 服 務 設 施 水 社 向 山 伊 達 邵 慈 恩 塔 文 化 園 區 等 環 潭 遊 憩 系 統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建 或 整 建 等 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2-1. 埔 里 遊 憩 系 統 : 辦 理 桃 米 澀 水 等 地 區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建 或 整 建 等 工 程 2-2. 集 集 水 里 遊 憩 系 統 : 辦 理 車 埕 綠 色 隧 道 等 集 集 水 里 遊 憩 系 統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2-3. 濁 水 溪 遊 憩 系 統 : 辦 理 潭 南 雙 龍 地 利 等 濁 水 溪 遊 憩 系 統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建 或 整 建 工 程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3-1. 用 地 取 得 : 辦 理 轄 區 訂 樁 測 量 徵 收 價 購 撥 用 補 償 等 建 設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及 其 他 相 關 作 業 3-2.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辦 理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自 然 生 態 監 測 交 通 整 體 規 劃 促 參 可 行 性 評 估 公 共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案 等 3-3. 全 區 環 境 植 栽 綠 美 化 工 程 3-4. 污 水 處 理 廠 運 作 維 護 及 新 增 管 線 3-5.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3-6.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4-1. 提 昇 遊 客 安 全 : 進 行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水 域 活 動 管 理 緊 急 救 難 系 統 及 遊 客 安 全 宣 導 等 相 關 工 作 4-2.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 運 用 設 施 維 護 制 度 定 時 巡 檢 即 時 維 修, 明 顯 標 示 指 標 告 示 牌 等 4-3. 環 境 整 潔 美 化 : 訂 定 環 境 清 潔 工 作 執 行 計 畫 植 栽 景 觀 及 維 護 人 性 化 公 廁 設 計 等 4-4. 以 春 賞 櫻 夏 賞 螢 秋 賞 樂 冬 賞 梅 規 劃 四 季 主 軸 活 動, 舉 辦 日 月 潭 賞 櫻 路 跑 星 光 螢 火 季 嘉 年 華 迎 晨 曦 自 行 車 等 年 86

97 度 活 動 4-5. 串 連 水 陸 空 多 元 交 通 無 縫 隙 接 駁 服 務, 結 合 生 態 產 業 之 資 源, 發 展 特 色 旅 遊 套 票 5.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5-1. 設 施 出 租 : 辦 理 埔 里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賣 店 出 租 伊 達 邵 停 車 場 出 租 及 其 他 既 有 及 新 增 設 施 委 外 經 經 營 出 租 案 件 5-2. 促 參 : 賡 續 推 動 向 山 觀 光 旅 館 BOT 案 向 山 至 車 埕 纜 車 系 統 案 及 水 里 頂 崁 地 區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案 等 5-3. 使 用 者 付 費 : 規 劃 收 取 碼 頭 清 潔 維 護 費 及 停 車 場 收 費 機 制 ( 三 ) 分 年 預 期 成 果 年 完 成 : 1-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環 潭 遊 憩 系 統 ( 水 社 伊 達 邵 等 環 潭 地 區 ) 公 共 設 施 興 建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1-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埔 里 魚 池 遊 憩 系 統 公 共 設 施 之 興 建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年 完 成 :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環 潭 遊 憩 系 統 公 共 設 施 興 建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提 升 國 際 友 善 旅 遊 環 境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原 住 民 地 區 公 共 設 施 興 建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改 善 原 鄉 旅 遊 服 務 基 礎 設 施 年 完 成 : 3-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環 潭 遊 憩 系 統 ( 水 社 向 山 等 環 潭 地 區 ) 公 共 設 施 興 建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3-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集 集 水 里 遊 憩 系 統 公 共 設 施 興 建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年 完 成 : 4-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環 潭 遊 憩 系 統 ( 包 括 碼 頭 岸 基 設 施 人 車 分 道 系 統 串 連 工 程 等 ) 4-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埔 里 魚 池 集 集 水 里 濁 水 溪 等 副 核 心 遊 憩 系 統 公 共 設 施 興 建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建 立 安 全 遊 憩 空 間 87

98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一 )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1 月 至 108 年 12 月 止 ( 二 )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為 億 元,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係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符, 分 年 投 資 重 點 及 經 費 需 求 如 下 : 科 目 別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0200 業 務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用 途 別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301 土 地 費 030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030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費 ( 單 位 : 億 元 )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1.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 污 水 處 理 廠 運 作 維 植 栽 養 護 零 星 修 繕 各 據 0.68 點 建 物 公 共 安 護 及 新 增 管 線 經 常 門 合 計 全 及 消 防 檢 1.08 測 污 水 廠 操 作 維 護 及 新 增 管 線 等 作 業 1. 土 地 取 得 辦 理 轄 區 訂 樁 測 量 徵 收 價 購 撥 用 補 償 及 相 關 作 業 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辦 理 埔 里 魚 (1)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池 集 集 水 里 濁 水 溪 等 副 核 心 遊 憩 系 統 遊 客 中 心 之 整 建 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1)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2)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日 月 潭 人 環 潭 遊 憩 系 統 車 分 道 系 統 碼 頭 岸 基 相 關 設 施 環 潭 遊 憩 系 統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整 建 等 88

99 科 目 別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用 途 別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3)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埔 里 魚 埔 里 魚 池 遊 憩 系 統 池 集 集 水 集 集 水 里 遊 憩 系 統 里 濁 水 溪 等 濁 水 溪 遊 憩 系 統 副 核 心 遊 憩 系 統 公 共 設 施 興 整 建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等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辦 理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等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結 合 電 動 船 電 動 巴 士 步 道 暨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等 多 元 低 碳 交 通 運 具, 形 塑 日 月 潭 為 綠 色 低 碳 湖 泊, 發 展 永 續 觀 光, 建 立 日 月 潭 生 態 永 續 運 動 休 閒 之 優 質 觀 光 國 際 形 象 ( 二 ) 提 升 遊 客 人 次 : 預 計 遊 客 人 數 由 105 年 620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650 萬 人 次, 成 長 4.84% ( 三 ) 延 長 遊 客 停 留 時 間 : 提 升 原 鄉 觀 光 服 務 品 質, 發 展 副 核 心 珍 珠 鏈 遊 程, 串 連 大 水 沙 連 地 區 豐 富 的 觀 光 資 源, 提 供 多 樣 化 遊 憩 活 動, 延 長 遊 客 停 留 天 數 由 1 日 增 加 為 2 日 或 3 日 ( 四 ) 增 進 國 民 旅 遊 人 次, 吸 引 國 際 觀 光 客 到 訪, 帶 動 觀 光 產 值 680 億 元 ( 以 4 年 遊 客 人 數 目 標 值 2,540 萬 人 次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新 臺 幣 1,941 元 停 留 天 數 1.38 天 估 算 ) 89

100 七 財 務 計 畫 ( 一 ) 財 務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億 元, 收 益 現 值 為 9.83 億 元, 整 體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率 達 25% 原 核 定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支 出 274, , , , , , , , , ,574 收 入 17,668 25,289 50,333 51,467 85,477 62,926 65,040 66,026 63,832 64,607 收 支 比 6.43% 9.03% 17.79% 19.20% 29.95% 22.39% 22.92% 24.58% 26.35% 24.89% 合 計 支 出 246, , , , , , , , , ,790 5,180,831 收 入 81,742 74,706 75,759 83,300 77,458 78,088 85,590 79,370 80,020 87,962 1,356,659 收 支 比 33.22% 30.56% 29.31% 33.73% 33.11% 31.48% 36.17% 33.53% 31.87% 34.93% 26.19% 投 資 現 值 3,931,291 收 益 現 值 982,879 計 畫 自 償 率 25.00% ( 二 )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情 形 透 過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重 大 促 參 案 件 使 用 者 付 費 跨 域 合 作 等 方 向, 積 極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詳 如 下 列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90

101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收 益 項 目 年 度 一 既 有 出 租 據 點 收 益 11,488 11,494 11,519 11,824 11,892 12,661 12,956 13,104 13,255 13,409 二 規 劃 新 設 據 點 收 益 6,180 6,360 7,364 7,567 9,371 9,375 10,379 10,383 4,687 4,391 中 興 停 車 場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 環 潭 停 車 場 清 潔 費 - - 1,000 1,200 3,000 3,000 4,000 4,000 4,000 4,000 玄 光 寺 廣 場 設 施 出 租 慈 恩 塔 公 園 出 租 案 三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 7,435 31,450 32,076 64,215 40,890 41,705 42,539 45,890 46,808 碼 頭 管 理 與 清 潔 費 收 益 - 7,435 31,300 31,926 32,565 33,216 33,880 34,558 35,249 35,954 向 山 觀 光 旅 館 BOT 案 ,500 6,630 6,763 6,898 7,036 7,177 向 山 - 車 埕 觀 光 纜 車 BOT , ,500 2,550 水 里 聯 勤 基 地 BOT 觀 光 事 業 開 發 回 饋 觀 光 旅 館 營 業 許 可 合 計 17,668 25,289 50,333 51,467 85,477 62,926 65,040 66,026 63,832 64,607 ( 續 ) 收 益 項 目 年 度 合 計 一 既 有 出 租 據 點 收 益 13,510 13,612 13,716 13,820 13,926 14,032 14,140 14,248 14,358 14, ,434 二 規 劃 新 設 據 點 收 益 14,393 12,395 12,397 12,399 12,402 12,404 12,406 12,408 12,411 12, ,084 中 興 停 車 場 10,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 ,300 環 潭 停 車 場 清 潔 費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64,200 玄 光 寺 廣 場 設 施 出 租 ,164 慈 恩 塔 公 園 出 租 案 ,420 三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53,839 48,699 49,646 57,080 51,520 52,442 60,247 54,341 55,317 63, ,731 碼 頭 管 理 與 清 潔 費 收 益 36,673 37,406 38,155 38,918 39,307 39,700 40,097 40,498 40,903 41, ,049 向 山 觀 光 旅 館 BOT 案 7,320 7,466 7,616 7,768 7,846 7,924 8,003 8,084 8,164 8, ,441 向 山 - 車 埕 觀 光 纜 車 BOT 2,601 2,653 2,680 2,706 2,733 2,761 2,788 2,816 2,844 2,873 57,506 水 里 聯 勤 基 地 BOT ,969 觀 光 事 業 開 發 回 饋 6, , , ,284 26,711 觀 光 旅 館 營 業 許 可 987 1,007 1,027 1,048 1,069 1,090 1,112 1,134 1,157 1,180 15,465 合 計 81,742 74,706 75,759 83,300 77,458 78,088 85,590 79,370 80,020 87,962 1,356,659 91

102 ( 三 ) 自 償 率 估 算 依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預 計 未 來 20 年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營 分 年 之 現 金 流 量, 另 微 幅 調 整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以 2.88% 折 現 率 ( 參 考 中 央 銀 行 公 告 五 大 銀 行 基 本 利 率 ) 計 算, 未 來 20 年 期 間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39 億 3 千 萬 元, 而 收 益 預 估 現 值 為 9 億 8 千 萬 元, 整 體 計 畫 自 償 率 為 25.00% 修 正 之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支 出 274, , , , , , , , , ,574 收 入 17,668 25,289 50,333 51,467 85,477 62,926 65,040 66,026 63,832 64,607 收 支 比 6.43% 9.03% 17.79% 19.06% 30.10% 22.39% 22.92% 24.58% 26.35% 24.89% 合 計 支 出 246, , , , , , , , , ,790 5,181,322 收 入 81,742 74,706 75,759 83,300 77,458 78,088 85,590 79,370 80,020 87,962 1,356,659 收 支 比 33.22% 30.56% 29.31% 33.73% 33.11% 31.48% 36.17% 33.53% 31.87% 34.93% 26.18% 投 資 現 值 3,931,767 收 益 現 值 982,879 計 畫 自 償 率 25.00%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管 範 圍 雖 然 廣 大, 但 管 理 處 管 理 土 地 甚 少, 且 僅 有 經 營 管 理 權, 現 況 僅 能 以 透 過 土 地 相 關 法 令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協 助, 努 力 達 成 自 償 率 目 標 年 階 段 將 持 續 以 擴 大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促 參 案 件 為 主, 並 尋 求 跨 機 關 合 作 機 會, 新 增 碼 頭 清 潔 服 務 費 環 潭 停 車 場 清 潔 費 等 使 用 者 付 費 機 制, 惟 考 量 長 期 計 畫 可 能 存 在 法 規 條 件 無 法 配 套 整 合 收 取 開 發 回 饋 或 營 業 許 可 費 BOT 計 畫 因 環 評 等 不 確 定 因 素 延 宕 預 估 收 益 或 預 期 市 場 反 應 過 於 樂 觀 等 眾 多 不 確 定 風 險 特 性, 爰 仍 需 持 續 依 實 際 推 動 現 況 滾 動 檢 討 92

103 八 附 則 ( 一 ) 風 險 評 估 本 計 畫 係 參 考 管 理 處 102 年 委 託 規 劃 之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整 體 綱 要 計 畫 內 容, 並 進 行 內 外 環 境 分 析 及 預 測, 以 訂 定 實 施 策 略 方 法 及 分 期 ( 年 ) 實 施 計 畫, 並 配 合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會 議, 以 確 保 計 畫 之 完 整 性 與 可 行 性 計 畫 經 核 定 後, 施 行 期 間 依 實 際 情 形 辦 理 檢 討 與 修 正, 並 將 持 續 與 各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地 方 單 位 及 代 表 民 間 團 體 及 協 會 等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以 利 計 畫 之 執 行 ( 二 )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1. 南 投 縣 政 府 : 協 助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建 築 管 理 許 可 國 土 復 育 水 利 防 洪 休 閒 農 業 生 態 保 護 交 通 設 施 及 相 關 證 照 之 申 請 等 2.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 建 設 用 地 林 班 解 編 部 份 保 安 林 解 編 等 3.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建 設 用 地 之 都 計 變 更 相 關 事 宜 4.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關 於 水 域 設 施 之 相 關 申 請 5.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協 助 原 住 民 地 區 共 管 協 調 等 事 宜 93

104 肆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2.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之 意 旨 辦 理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目 前 轄 區 內 熱 門 景 點, 大 多 有 承 載 量 超 載 問 題, 從 交 通 服 務 水 平 食 宿 供 給 量 等, 都 無 法 滿 足 爆 炸 性 的 旅 遊 需 求 且 國 人 旅 遊 容 易 有 一 窩 蜂 現 象, 常 受 電 視 劇 偶 像 電 影 潮 流 產 生 瞬 間 大 量 的 旅 遊 需 求, 造 成 服 務 設 施 不 足, 承 載 量 超 載 2. 根 據 研 究 調 查 報 告 資 料 分 析 1, 且 臺 灣 燈 會 活 動 這 幾 年 皆 在 本 轄 區 內 辦 理 (100 年 度 在 苗 栗 縣 101 年 度 在 彰 化 縣 鹿 港 鎮 102 年 度 在 新 竹 縣 103 年 度 在 南 投 縣 ), 造 成 遊 客 量 短 期 劇 增 之 現 象, 而 遊 客 對 於 停 車 位 及 公 廁 數 量 亦 需 求 大 增, 此 為 影 響 遊 客 旅 遊 品 質 及 服 務 滿 意 度 之 重 要 瓶 頸 3. 參 山 管 理 處 轄 管 獅 頭 山 梨 山 八 卦 山 風 景 區 皆 位 於 山 區, 遊 客 人 次 易 受 天 候 及 聯 外 交 通 等 不 確 定 因 素 影 響, 鑑 於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天 候 變 異 甚 大 且 難 以 預 測, 且 考 量 為 維 持 遊 憩 品 質, 應 逐 步 加 強 總 量 管 制 及 遊 客 分 流 等 措 施 4. 根 據 研 究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1, 參 山 管 理 處 轄 區 留 宿 當 地 比 例 部 分, 以 谷 1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委 託 規 劃 報 告, 參 山 國 家 風 家 景 區 管 理 處 / 中 華 民 國 戶 外 遊 憩 學 會,103 年 94

105 關 地 區 的 比 例 最 高, 梨 山 地 區 次 之 ( 部 分 住 宿 於 清 境 地 區 ) 獅 頭 山 留 宿 當 地 比 例 僅 60.71%, 因 獅 頭 山 風 景 區 本 身 可 容 納 的 住 宿 量 有 限, 且 大 部 分 遊 客 會 選 擇 於 附 近 的 泰 安 溫 泉 區 作 為 住 宿 地 點 住 宿 率 與 當 地 留 宿 率 最 低 的 為 八 卦 山 地 區, 主 要 是 八 卦 山 風 景 區 較 靠 近 城 鎮 市 區, 交 通 可 及 性 高, 且 附 近 城 鎮 即 有 充 足 的 住 宿 設 施, 因 此 住 宿 相 對 需 求 較 低 ( 三 ) 問 題 評 析 1. 導 入 民 間 活 力, 增 加 財 務 自 償 效 益 以 跨 域 合 作 思 維, 整 合 觀 光 資 源, 主 動 研 提 具 觀 光 效 益 的 開 發 模 式, 提 出 資 產 活 化 計 畫, 逐 步 提 升 建 設 自 償 性 及 提 高 收 益 2. 潛 藏 災 害 因 子, 旅 安 問 題 浮 現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加 劇, 強 化 山 區 旅 遊 景 點 設 施 之 安 全 性, 並 加 強 第 一 線 救 護 災 害 演 練, 建 立 旅 遊 安 全 正 確 觀 念 3. 資 源 整 合 問 題, 市 場 定 位 不 足, 缺 乏 客 群 吸 引 力 加 強 通 用 設 計 概 念 建 置 友 善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擴 大 不 同 客 群, 另 加 強 各 項 軟 體 服 務, 以 臻 於 國 際 水 準, 如 穆 斯 林 旅 遊 市 場 高 端 客 群 等 4. 因 應 高 齡 少 子 化 時 代 來 臨, 設 施 質 與 量 之 轉 變 積 極 推 動 樂 齡 及 親 子 友 善 的 旅 遊 環 境, 並 規 劃 銀 髮 樂 齡 旅 遊 路 線, 協 調 交 通 食 宿 購 等 旅 遊 節 點, 增 加 樂 齡 及 親 子 貼 心 服 務 設 施, 提 升 旅 遊 便 利 性 5. 地 方 特 色 型 據 點 崛 起, 深 度 旅 遊 可 行 性 大 增 結 合 各 部 會 推 動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營 造, 適 度 結 合 社 區 周 邊 觀 光 資 源, 辦 理 整 合 行 銷 推 廣, 帶 動 地 方 觀 光 魅 力 景 點, 促 進 地 方 經 濟 繁 榮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1 參 山 管 理 處 行 政 區 域 幅 員 遼 闊, 且 牽 涉 較 多 機 關 須 加 強 協 調 ( 獅 頭 山 風 景 區 行 政 區 域 橫 跨 新 竹 縣 峨 眉 鄉 北 埔 鄉 竹 東 鎮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三 灣 鄉 等 5 鄉 鎮 ; 梨 山 風 景 區 地 跨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和 平 區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等 3 鄉 鎮 ; 八 卦 山 風 景 區 地 跨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花 壇 鄉 95

106 大 村 鄉 芬 園 鄉 員 林 鎮 社 頭 鄉 田 中 鎮 二 水 鄉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名 間 鄉 等 10 個 市 鄉 鎮, 共 計 有 18 個 市 區 鄉 鎮 ), 幅 員 遼 闊, 除 辦 理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外, 尚 有 公 路 總 局 林 務 局 原 民 會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其 他 事 業 機 關 權 責 地 區, 相 關 建 設 皆 與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及 溝 通, 並 已 建 立 合 作 溝 通 管 道, 藉 由 協 調 分 工 方 式, 整 合 觀 光 資 源, 帶 動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2 因 管 理 處 在 觀 光 住 宿 及 安 全 維 護 等 部 分 權 責, 時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建 管 衛 生 安 全 觀 光 水 利 等 方 面 權 責 互 有 重 疊, 以 致 少 部 分 行 政 作 為 或 權 管 責 任 可 能 存 在 混 亂 不 清 的 模 糊 地 帶 因 此 在 安 全 維 護 及 設 施 管 理 面, 未 來 將 與 地 方 政 府 協 調 管 理 權 責 劃 分, 明 確 分 工, 保 障 民 眾 安 全 及 權 益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以 心 動 參 山 愛 在 參 山, 愛 在 旅 遊 為 各 區 域 發 展 主 軸, 推 展 健 行 登 山 文 化 體 驗 溫 泉 養 身 高 山 度 假 及 自 行 車 綠 能 運 動 等 活 動, 發 展 朝 活 獅 山 慢 活 南 庄 舒 活 谷 關 森 活 梨 山 綠 活 八 卦 等 主 題, 以 吸 引 國 內 外 觀 光 遊 客 2. 整 合 各 地 區 觀 光 資 源 ( 如 客 庄 風 土 民 情 及 美 食 ), 並 加 強 辦 理 各 項 遊 憩 據 點 建 設 與 經 營 管 理, 改 善 台 3 線 台 7 線, 以 及 台 8 線 道 路 沿 線 休 憩 據 點 停 車 場 道 路 景 觀 步 道 公 共 廁 所 等 公 共 及 遊 憩 服 務 相 關 設 施, 提 升 整 體 旅 遊 環 境 品 質 3.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 獅 頭 山 風 景 區 梨 山 風 景 區 八 卦 山 風 景 區 )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預 估 由 105 年 675 萬 人 至 108 年 達 至 690 萬 人 次 以 上 4. 創 新 行 銷 策 略, 同 步 增 進 國 民 旅 遊 及 國 際 觀 光 客 到 訪 率, 預 估 4 年 觀 光 產 值 可 達 億 元 ( 以 102 年 度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推 估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NT$1,256 各 年 度 遊 客 人 數 目 標 值 估 算 停 留 天 數 0.98 天 ) 4. 吸 引 民 間 經 費 投 資 建 設 引 進 民 間 廠 商 的 專 業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與 管 理 96

107 制 度, 有 效 改 善 各 項 服 務 設 施 品 質, 推 動 辦 理 設 施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以 提 升 整 體 遊 客 服 務 品 質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建 設 用 地 取 得 限 制 : 部 分 土 地 位 處 保 護 區 森 林 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或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觀 光 設 施 開 發 受 限, 地 權 取 得 地 用 變 更 耗 時 費 力, 延 緩 觀 光 建 設 期 程 需 提 早 規 劃 建 設 期 程, 並 加 強 與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溝 通 解 決 2. 觀 光 發 展 管 理 事 權 及 觀 念 待 整 合 : 景 點 開 發 建 設 事 涉 眾 多 公 部 門 權 責 單 位, 需 逐 案 透 過 協 調 溝 通, 統 合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達 發 展 共 識 3.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限 制 : 部 分 熱 門 景 點 因 發 展 腹 地 有 限, 遊 客 量 交 通 易 產 生 擁 擠 現 象, 宜 針 對 環 境 本 質 推 動 適 宜 性 的 規 劃 建 設, 並 作 適 當 的 承 載 量 規 劃 及 管 制 4. 原 住 民 地 區 開 發 限 制 : 部 分 景 點 位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公 布 實 施 後, 規 定 政 府 或 私 人 於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內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資 源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均 應 諮 詢 並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同 意 或 參 與, 原 住 民 得 分 享 相 關 利 益 ; 加 上 區 內 原 住 民 族 自 主 意 志 高, 衝 擊 相 關 建 設, 進 而 影 響 相 關 建 設 時 程 5. 開 發 行 為 法 規 限 制 : 部 分 開 發 案 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因 審 議 過 程 繁 複, 時 程 不 易 掌 握, 常 影 響 景 點 之 開 發 建 設 將 寬 列 計 畫 推 動 期 程, 並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應 辦 事 項 97

108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目 1 2 衡 量 指 標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觀 光 產 值 ( 億 元 )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註 : (1)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資 料 推 估 (2) 本 風 景 區 所 轄 獅 頭 山 梨 山 八 卦 山 風 景 區 皆 位 於 山 區, 遊 客 人 次 易 受 天 候 及 聯 外 交 通 等 不 確 定 因 素 影 響, 鑑 於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天 候 變 異 甚 大 且 難 以 預 測, 且 考 量 為 維 持 遊 憩 品 質, 將 逐 步 加 強 總 量 管 制 及 遊 客 分 流 等 措 施, 爰 保 守 估 計 目 標 值 (3) 因 102 年 度 蘇 力 等 颱 風 挾 帶 驚 人 雨 量, 讓 溪 水 暴 漲, 造 成 本 轄 區 多 處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嚴 重 損 毀, 河 道 邊 坡 沖 蝕 崩 坍, 多 數 步 道 及 棧 道 設 施 全 毀, 如 獅 頭 山 風 景 區 蓬 萊 溪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神 仙 谷 遊 憩 區 北 埔 冷 泉 區 等, 另 有 多 數 景 點 設 施 損 傷 及 樹 木 倒 塌, 造 成 遊 客 量 驟 減, 因 此 在 訂 定 年 度 預 期 目 標 值 時, 以 採 取 保 守 估 計 推 算, 再 逐 年 增 加 (4) 參 山 管 理 處 於 103 年 度 辦 理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委 託 規 劃 案, 重 新 檢 討 原 有 之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檢 視 轄 區 之 觀 光 景 點 及 新 興 資 源, 並 將 遊 憩 資 源 整 合 利 用, 提 出 更 符 合 實 際 遊 客 人 次 及 遊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方 法 及 基 礎 計 算, 也 冀 透 過 本 計 畫 重 新 研 擬 重 點 發 展 地 區 之 實 質 建 設 計 畫, 以 促 進 觀 光 永 續 經 營 與 發 展, 並 提 升 觀 光 旅 遊 環 境 與 服 務 品 質 (5) 創 新 行 銷 策 略, 同 步 增 進 國 民 旅 遊 及 國 際 觀 光 客 到 訪 率, 預 估 4 年 觀 光 產 值 可 達 億 元 ( 以 102 年 度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推 估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NT$1,256 各 年 度 遊 客 人 數 目 標 值 估 算 停 留 天 數 0.98 天 ) 98

109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一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成 果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千 元 )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支 用 比 計 畫 名 稱 (A) (B) (B/A%)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註 1.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2.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 旅 遊 景 點 風 華 再 現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 完 成 南 庄 遊 憩 區 景 點 建 設 及 公 共 服 務 等 設 施 改 善 ( 完 成 東 河 吊 橋 永 興 吊 橋 整 修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南 庄 遊 客 中 心 公 廁 無 障 礙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南 庄 1 號 河 川 堤 防 高 灘 地 臨 時 停 車 場 修 復 四 十 二 份 坪 觀 光 遊 憩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東 河 瓦 祿 產 業 文 化 館 周 邊 公 共 設 施 小 東 河 觀 光 遊 憩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 完 成 谷 關 遊 憩 區 景 點 建 設 及 公 共 服 務 等 設 施 改 善 ( 完 成 谷 關 捎 來 步 道 整 修 及 景 觀 改 善 谷 關 遊 憩 區 無 障 礙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 完 成 松 柏 嶺 遊 憩 區 景 點 建 設 及 公 共 服 務 等 設 施 改 善 ( 完 成 長 青 自 行 車 道 周 邊 據 點 環 境 改 善 等 松 柏 嶺 森 林 公 園 景 觀 設 施 改 善 天 空 之 橋 興 建 猴 探 井 遊 憩 園 區 等 休 憩 據 點 改 善 清 水 岩 生 態 展 示 中 心 周 邊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 獅 頭 山 遊 憩 區 景 點 建 設 及 公 共 服 務 等 設 施 改 善 ( 完 成 獅 頭 山 峨 眉 湖 細 茅 埔 吊 橋 及 周 邊 環 境 整 修 獅 山 遊 客 中 心 公 廁 無 障 礙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峨 眉 湖 環 湖 步 道 周 邊 改 善 等 ) 99

110 八 卦 山 遊 憩 區 景 點 建 設 及 公 共 服 務 等 設 施 改 善 ( 完 成 高 鐵 橋 下 自 行 車 道 延 伸 芬 園 挑 水 古 道 芬 園 休 閒 體 健 園 區 ( 就 是 愛 茘 枝 樂 園 )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遊 客 中 心 導 覽 親 子 公 廁 及 穆 斯 林 友 善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 2-3. 地 方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 梨 山 遊 憩 區 景 點 建 設 及 公 共 服 務 等 設 施 改 善 ( 完 成 四 季 賞 花 園 區 ( 楓 之 谷 祕 密 花 園 ) 整 體 景 觀 改 善 福 壽 山 農 場 旁 櫻 花 步 道 梨 山 風 景 區 遊 客 中 心 公 廁 無 障 礙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梨 山 文 物 陳 列 館 廣 場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梨 山 賓 館 基 礎 設 施 改 善 等 ) 百 果 山 遊 憩 區 景 點 建 設 及 公 共 服 務 等 設 施 改 善 ( 完 成 八 卦 山 風 景 區 高 鐵 橋 下 自 行 車 道 延 伸 工 程 員 林 自 行 車 道 暨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員 林 百 果 山 遊 憩 區 周 邊 環 境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等 改 善 八 卦 山 員 林 東 山 地 區 景 觀 綠 美 化 等 ) 2-4.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沿 線 據 點 設 施 改 善 : 親 和 性 道 路 指 示 標 誌 雙 語 化 標 誌 優 質 人 性 化 公 廁 改 善 無 障 礙 服 務 環 境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定 期 巡 邏 檢 查 - 提 升 遊 客 安 全 : 定 期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及 宣 導 危 險 區 域 警 告 禁 止 標 誌 及 定 期 巡 邏 公 廁 安 全 巡 檢 等 清 淨 家 園 環 境 整 潔 美 化 : 拆 除 違 規 廣 告 物 流 動 攤 販 勸 離 及 取 締 辦 理 轄 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周 邊 環 境 整 潔 全 民 運 動 等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合 作 - 建 立 公 共 關 係 : 運 用 志 工 導 覽 解 說 與 民 間 企 業 合 作 戶 外 休 憩 活 動 辦 理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講 習 等 2-5. 國 家 風 景 區 行 銷 推 廣 設 計 富 有 代 表 意 義 之 伴 手 禮 及 吉 祥 物 旅 遊 網 站 即 時 更 新 優 質 遊 客 中 心 辦 理 行 銷 推 廣 活 動 ( 玩 美 八 卦 山 系 列 活 動 谷 關 100

111 湯 饗 溫 泉 季 客 家 桐 花 祭 一 桐 訪 螢 找 茶 趣 彰 化 縣 二 水 鄉 跑 水 節 八 卦 山 脈 美 利 達 盃 & 單 車 嘉 年 華 彰 化 社 頭 織 襪 芭 樂 節 梨 山 賓 館 及 芬 園 愛 荔 枝 樂 園 OT 案 開 幕 活 動 天 空 之 橋 啟 用 等 宣 導 活 動, 及 地 方 文 化 農 特 產 品 宣 導 促 銷 活 動 等 ), 有 效 宣 導 施 政 計 畫 內 容, 皆 獲 得 媒 體 宣 傳 及 肯 定 2-6.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辦 理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臺 中 市 梨 山 賓 館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案, 促 參 案 件 民 間 投 資 金 額 高 達 0.54 億 元, 引 進 民 間 廠 商 的 專 業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與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改 善 各 項 服 務 設 施 品 質, 提 升 整 體 服 務 水 準, 並 於 101 年 12 月 9 日 正 式 營 運, 讓 明 星 老 店 梨 山 賓 館 煥 發 全 新 風 采 重 拾 往 日 風 華, 進 而 活 絡 梨 山 地 區 觀 光, 共 創 政 府 民 間 與 業 者 的 三 贏 局 面 每 年 土 地 租 金 房 屋 設 施 租 金 共 計 約 有 萬 元, 權 利 金 萬 ( 廠 商 自 提 年 營 運 權 利 金 為 3.5%, 且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130 萬 元 ), 共 計 每 年 可 增 加 收 入 達 萬 元, 契 約 年 限 為 11 年 ( 自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至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 落 實 使 用 者 付 費 精 神, 尋 找 可 收 費 或 出 租 景 點 設 施, 並 於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即 先 行 評 估 未 來 收 費 自 償 之 可 行 性, 循 序 推 動 公 共 投 資 建 設 之 自 償 性 策 略, 以 創 造 財 源 回 饋 觀 光 建 設 經 費, 冀 達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參 山 管 理 處 與 南 投 縣 政 府 南 投 市 公 所 合 作 辦 理 猴 探 井 遊 憩 區 南 投 天 空 之 橋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案, 目 前 參 山 管 理 處 經 營 權 利 金 分 配 約 有 1,380 萬 元 之 效 益 收 入 ( 年 ), 平 均 每 年 約 460 萬 元 辦 理 彰 化 縣 芬 園 休 閒 體 健 園 區 ( 就 是 愛 荔 枝 樂 園 ) 營 運 移 轉 案, 業 者 每 年 投 入 經 費 進 行 營 運 維 護, 預 估 每 年 可 收 取 權 利 金 約 有 88 萬 元 持 續 辦 理 獅 頭 山 管 理 站 歇 心 茶 樓 南 庄 遊 客 中 心 地 下 101

112 停 車 場 等 服 務 設 施 短 期 出 租 案, 目 前 2 案 合 計 每 年 可 收 取 年 租 金 約 萬 元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執 行 策 略 1. 未 來 發 展 主 題 為 打 造 參 山 具 有 清 新 亮 麗 的 整 體 景 觀 風 貌 友 善 便 利 的 旅 遊 環 境 國 際 化 優 質 的 旅 遊 服 務 品 質 自 然 悠 閒 國 際 休 憩 度 假 之 願 景, 並 為 彰 顯 參 山 管 理 處 各 區 域 鮮 明 整 體 之 特 色, 發 揮 各 區 域 特 性 之 精 神 主 軸, 未 來 整 體 發 展 重 點 方 向 如 下 : 以 心 動 參 山 愛 在 參 山, 愛 在 旅 遊 為 發 展 主 軸, 遵 循 此 主 軸 之 下, 根 據 轄 區 交 通 人 文 地 形 生 態 產 業 等 特 性, 以 愛 的 強 烈 情 感 表 現, 讓 遊 客 喜 愛 在 參 山 旅 遊, 並 以 舞 的 顯 明 動 作 特 色, 讓 人 感 覺 到 有 活 力 有 律 動 有 青 春 等 表 現, 帶 出 各 區 域 發 展 重 點 指 標, 提 出 分 區 發 展 主 軸 概 念, 彰 顯 各 風 景 區 特 色 之 美, 以 利 於 訂 定 明 確 的 發 展 目 標, 包 括 梨 山 溫 泉 心 原 民 之 舞, 八 卦 山 單 車 追 風 生 態 之 舞, 獅 頭 山 自 然 禪 心 與 客 家 桐 花 之 舞 谷 關 泉 心 梨 山 原 舞 泰 雅 文 化 與 高 山 生 態 溫 泉 養 生 卦 山 追 心 生 態 之 舞 自 行 車 運 動 灰 面 鵟 鷹 甲 蟲 季 與 紫 斑 蝶 獅 山 禪 心 南 庄 桐 舞 獅 山 古 廟 禪 風 客 家 原 民 風 情 南 庄 桐 花 2. 導 入 民 間 活 力, 增 加 財 務 自 償 效 益 2-1. 盤 點 目 前 轄 內 現 有 及 舊 有 閒 置 館 舍, 思 考 更 多 元 有 力 的 營 運 模 式, 提 高 其 效 益 活 化 公 有 資 產 2-2. 逐 步 提 倡 使 用 者 付 費 觀 念, 降 低 營 運 管 理 支 出, 將 有 限 資 源 轉 為 潛 力 資 源 的 開 發 運 用, 達 成 轄 區 觀 光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2-3. 具 有 營 運 潛 力 之 據 點, 可 考 量 委 外 經 營 或 開 發 較 不 具 商 業 利 益 之 據 點, 則 可 考 量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3. 通 盤 檢 討 潛 藏 災 害 因 子, 旅 安 問 題 浮 現 3-1. 通 盤 檢 討 轄 內 各 項 影 響 旅 遊 安 全 因 子, 擬 定 處 理 方 針 避 免 旅 遊 安 102

113 全 問 題 影 響 3-2. 建 立 緊 急 應 變 救 助 模 式, 及 標 準 化 設 施 巡 檢 制 度, 提 升 遊 憩 系 統 之 觀 光 服 務 品 質, 規 劃 串 連 周 邊 區 域 深 度 遊 程, 延 長 遊 客 停 留 時 間, 發 揮 觀 光 效 益 3-3. 所 轄 區 域, 以 登 山 安 全 溪 流 戲 水 安 全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安 全 最 易 造 成 各 種 旅 安 問 題, 均 加 以 盤 點 擬 定 維 管 單 位, 定 時 通 報 管 理 4. 資 源 整 合 問 題, 市 場 定 位 不 足, 缺 乏 客 群 吸 引 力 4-1. 為 提 高 資 源 投 資 效 益, 透 過 各 部 會 間 橫 向 聯 繫 及 建 立 溝 通 合 作 機 制, 將 有 助 於 激 發 在 地 創 意 與 創 新, 經 由 計 畫 的 引 導, 適 時 適 地 適 性 的 投 入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將 有 助 於 投 資 加 值 效 益 之 浮 現, 發 揮 資 源 投 入 綜 合 效 益 4-2. 擬 定 跨 域 整 合 策 略, 結 合 各 單 位 資 源, 申 請 中 央 部 會 補 助 費 用, 彌 補 現 有 經 費 不 足, 擬 定 共 同 目 標, 一 同 發 展 區 域 觀 光 例 如 : 進 行 跨 域 觀 光 產 業 資 源 整 合 城 鎮 風 貌 型 塑 整 體 計 畫 4-3. 加 強 建 置 友 善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滿 足 不 同 客 群 之 旅 遊 需 求, 並 加 強 各 項 軟 硬 體 服 務, 以 臻 於 國 際 水 準, 以 擴 大 吸 引 不 同 客 群, 如 穆 斯 林 高 端 客 群 等 5. 因 應 高 齡 少 子 化 時 代 來 臨, 設 施 質 與 量 之 轉 變 5-1. 融 入 無 障 礙 開 放 空 間 通 用 設 計 原 則, 加 強 轄 內 公 共 開 放 空 間 及 人 行 步 道 系 統 之 改 善, 落 實 友 善 旅 遊 之 目 標 5-2. 各 式 指 標 導 引 解 說 系 統 與 旅 遊 安 全 救 助 系 統, 均 需 考 量 高 齡 者 特 殊 需 求 者 之 實 際 需 求, 加 以 調 整 6. 地 方 特 色 型 據 點 崛 起, 深 度 旅 遊 可 行 性 大 增 6-1. 凸 顯 在 地 文 化 特 色, 打 造 特 色 旅 遊 據 點, 以 強 化 所 特 有 的 自 然 人 文 魅 力 所 形 成 之 在 地 文 化 特 色, 並 結 合 整 體 規 劃 創 意 設 計 達 成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6-2. 改 變 現 有 套 裝 遊 程 型 態, 提 供 更 多 元 旅 遊 動 線, 利 用 產 業 達 人 的 操 作 模 式, 讓 遊 客 能 更 深 入 轄 內 各 特 色 景 點, 帶 動 地 區 觀 光 發 103

114 展 6-3. 規 劃 四 季 主 軸 活 動, 搭 配 地 方 性 常 態 性 整 合 性 行 銷 優 惠 活 動 及 優 質 服 務, 營 造 參 山 活 動 饗 宴 時 時 感 動 之 氛 圍 7. 啟 動 智 慧 觀 光 感 知 能 力, 朝 即 時 回 應 與 迅 速 變 形 之 有 機 型 態 發 展 7-1. 掌 握 轄 區 觀 光 相 關 資 訊 動 向, 並 透 過 垂 直 與 橫 向 整 合 能 力 之 強 化, 以 迅 速 完 成 通 報 並 適 時 執 行 應 變 措 施 7-2 加 強 資 訊 解 讀 與 反 應 能 力, 將 資 訊 化 為 行 動 方 案, 並 擬 定 規 劃 方 針 與 執 行 方 案 逐 一 解 決, 並 且 保 留 彈 性 調 整 替 代 方 案, 以 因 應 情 勢 與 時 局 變 化 7-3 落 實 走 動 式 管 理 與 滾 動 式 檢 討, 加 強 行 動 解 決 的 能 力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 1-1. 南 庄 遊 憩 區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蓬 萊 溪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周 邊 步 道 沿 線 景 觀 及 導 覽 設 施 改 善 南 庄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環 境 景 觀 暨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建 設 ) 1-2. 谷 關 遊 憩 區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谷 關 遊 憩 區 環 境 綠 美 化 及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谷 關 溫 泉 區 周 邊 步 道 整 建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建 設 ) 1-3. 松 柏 嶺 遊 憩 區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松 柏 嶺 地 區 周 邊 環 境 暨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建 設 )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 2-1. 獅 頭 山 遊 憩 區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獅 頭 山 風 景 區 步 道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串 聯 整 修 改 善 等 ) 2-2. 八 卦 山 遊 憩 區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八 卦 山 風 景 區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暨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等 改 善 建 設 ) 2-3. 梨 山 遊 憩 區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梨 山 遊 憩 區 周 邊 景 觀 環 境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等 改 善 ) 2-4. 轄 區 沿 線 休 憩 據 點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景 觀 綠 美 化 及 入 口 意 象 改 104

115 善 等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與 行 銷 推 廣 : 3-1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辦 理 年 度 各 項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全 區 觀 光 資 源 調 查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等 3-2 用 地 取 得 : 辦 理 轄 區 內 遊 憩 據 點 服 務 設 施 訂 樁 測 量 徵 收 價 購 撥 用 補 償 及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等 3-3 轄 區 沿 線 休 憩 據 點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景 觀 綠 美 化 及 入 口 意 象 改 善 等 3-4 旅 遊 服 務 系 統 : 辦 理 轄 區 指 標 導 覽 標 示 解 說 設 置 改 善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及 維 護 管 理 文 宣 資 料 製 作 及 創 新 等 3-5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 辦 理 災 害 復 舊 零 星 工 程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等 3-6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 辦 理 全 區 各 據 點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景 觀 綠 美 化 改 善 等 3-7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 辦 理 轄 區 遊 客 志 工 安 全 講 習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推 動 觀 光 行 銷 活 動 優 質 網 站 推 動 清 淨 家 園 產 業 聯 盟 等 4.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4-1. 持 續 辦 理 民 間 投 資 建 設, 引 進 民 間 廠 商 的 專 業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與 管 理 制 度, 對 於 本 風 景 區 內 可 活 化 委 外 的 相 關 設 施, 落 實 使 用 者 付 費 精 神, 循 序 推 動 公 共 投 資 建 設 之 自 償 性 策 略, 辦 理 促 參 或 設 施 出 租 委 外 經 營, 以 創 造 財 務 收 益, 並 能 有 效 改 善 各 項 服 務 設 施 品 質, 增 加 區 域 經 濟 效 益, 帶 動 相 關 周 邊 產 業 發 展, 以 提 升 觀 光 整 體 服 務 水 準 4-2. 設 施 出 租 : 持 續 辦 理 獅 頭 山 管 理 站 歇 心 茶 樓 南 庄 遊 客 中 心 地 下 停 車 場 等 服 務 設 施 短 期 出 租 案, 目 前 2 案 合 計 每 年 可 收 取 年 租 金 約 萬 元 未 來 擬 就 透 過 新 年 期 租 約, 朝 提 高 出 租 收 入 成 長 為 努 力 目 標, 期 可 增 加 每 年 租 金 效 益 105

116 預 計 辦 理 梨 山 備 勤 室 猴 探 井 基 地 台 等 設 施 出 租 案, 預 估 每 年 可 收 取 租 金 計 有 40 萬 元 以 上 4-3.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 吸 引 民 間 經 費 投 資 建 設 引 進 民 間 廠 商 的 專 業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與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改 善 各 項 服 務 設 施 品 質, 推 動 辦 理 設 施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以 提 升 整 體 遊 客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臺 中 市 梨 山 賓 館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案, 每 年 土 地 租 金 房 屋 設 施 租 金 共 計 約 有 萬 元, 權 利 金 萬 ( 廠 商 自 提 年 營 運 權 利 金 為 3.5%, 且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130 萬 元 ), 共 計 每 年 可 增 加 收 入 達 萬 元, 契 約 年 限 為 11 年 ( 自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至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 辦 理 猴 探 井 遊 憩 區 南 投 天 空 之 橋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案, 目 前 參 山 管 理 處 經 營 權 利 金 分 配 約 有 1,380 萬 元 之 效 益 收 入 ( 年 ), 平 均 每 年 約 460 萬 元 辦 理 彰 化 縣 芬 園 休 閒 體 健 園 區 ( 就 是 愛 荔 枝 樂 園 ) 營 運 移 轉 案, 業 者 每 年 投 入 經 費 進 行 營 運 維 護, 預 估 每 年 可 收 取 權 利 金 約 有 88 萬 元 4-4. 使 用 者 付 費 : 落 實 使 用 者 付 費 精 神, 循 序 推 動 公 共 投 資 建 設 之 自 償 性 策 略, 將 儘 量 尋 找 可 收 費 或 出 租 景 點 設 施, 並 於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即 先 行 評 估 未 來 收 費 自 償 之 可 行 性, 以 創 造 財 源 回 饋 觀 光 建 設 經 費, 冀 達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未 來 預 計 辦 理 蓬 萊 溪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案 南 庄 高 灘 地 停 車 場 等, 預 估 每 年 可 收 取 效 益 121 萬 元 4-5. 跨 域 加 值 合 作 : 整 合 轄 域 內 外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設 施, 並 與 各 相 關 地 方 政 府 建 立 溝 通 協 調 合 作 機 制, 維 持 良 好 關 係, 除 管 理 權 責 劃 分 明 確 分 工 外, 積 極 協 商 工 程 整 建 用 地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等 問 題, 研 擬 規 劃 跨 域 加 值 等 資 源 案 件 106

117 未 來 預 計 辦 理 谷 關 遊 客 中 心 活 化 計 畫 案 谷 關 原 住 民 技 藝 研 習 中 心 活 化 計 畫 案 清 水 岩 溫 泉 開 發 計 畫 案, 及 中 臺 灣 鐵 路 觀 光 資 源 整 合 與 活 化 推 動 計 畫 案 ( 轄 域 外 ) 等, 預 估 113 年 以 後 每 年 約 有 2,700~3,000 萬 元 的 效 益 5. 發 展 智 慧 觀 光 : 5-1. 加 強 轄 區 各 項 資 訊 收 集 及 機 關 間 垂 直 橫 向 整 合 能 力, 迅 速 完 成 通 報 並 適 時 執 行 應 變 措 施, 並 研 擬 規 劃 方 針 與 執 行 方 案 5-2. 導 入 科 技 加 強 資 訊 傳 送 與 鏈 結, 並 透 過 內 部 控 制 檢 討 設 施 巡 檢 作 業 及 通 報 機 制, 滾 動 式 檢 討 與 調 整 各 項 計 畫 執 行 方 案 ( 三 ) 分 年 可 達 成 之 建 設 成 果 105 年 可 完 成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谷 關 遊 憩 區 ( 谷 關 地 區 周 邊 步 道 設 施 及 國 際 友 善 旅 遊 環 境 整 修 改 善 等 ) 松 柏 嶺 遊 憩 區 ( 松 柏 嶺 遊 客 中 心 整 體 空 間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等 );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梨 山 遊 憩 區 ( 社 區 部 落 周 邊 步 道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 八 卦 山 遊 憩 區 ( 八 卦 山 風 景 區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暨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等 改 善 等 ) 106 年 可 完 成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南 庄 遊 憩 區 ( 蓬 萊 溪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周 邊 步 道 沿 線 景 觀 及 導 覽 設 施 改 善 等 ) 谷 關 遊 憩 區 ( 谷 關 溫 泉 公 園 及 周 邊 無 障 礙 服 務 及 設 施 整 修 改 善 等 );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獅 頭 山 遊 憩 區 ( 社 區 部 落 步 道 指 示 及 串 接 系 統 整 建 改 善 等 ) 八 卦 山 遊 憩 區 ( 百 果 山 地 區 周 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 107 年 完 成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南 庄 遊 憩 區 ( 東 河 瓦 祿 地 區 及 露 營 場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 松 柏 嶺 遊 憩 區 ( 猴 探 井 園 區 周 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獅 頭 山 遊 憩 區 ( 峨 眉 湖 周 邊 車 道 步 道 自 行 車 道 整 合 改 善 等 ) 梨 山 遊 憩 區 ( 梨 山 地 區 及 耶 穌 堂 周 邊 服 務 休 憩 景 點 改 善 等 ) 108 年 完 成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松 柏 嶺 遊 憩 區 ( 松 柏 嶺 地 區 周 邊 國 際 107

118 友 善 旅 遊 環 境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建 設 ) 谷 關 遊 憩 區 ( 台 八 線 德 芙 蘭 生 態 步 道 入 口 休 憩 空 間 營 造 及 景 觀 改 善 等 );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八 卦 山 遊 憩 區 ( 清 水 岩 園 區 周 邊 遊 憩 景 觀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 獅 頭 山 遊 憩 區 ( 辦 理 獅 頭 山 風 景 區 步 道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串 聯 整 修 改 善 等 建 設 ) 梨 山 遊 憩 區 ( 社 區 部 落 周 邊 步 道 串 聯 及 友 善 環 境 景 觀 綠 美 化 等 ) 科 目 別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一 )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 二 )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1 級 用 途 別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為 7.20 億 元,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係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符, 分 年 投 資 重 點 及 經 費 需 求 如 下 : 2 級 用 途 別 設 1.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業 務 施 及 機 零 星 修 護 費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0301 土 地 費 030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 單 位 : 億 元 )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經 常 門 合 計 土 地 取 得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植 栽 養 護 零 星 修 繕 各 據 點 建 物 公 共 安 全 及 消 防 檢 測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公 共 建 (1)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辦 理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設 及 設 及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施 費 (2)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轄 區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A. 南 庄 遊 憩 區 辦 理 蓬 萊 溪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周 邊 步 道 沿 線 景 觀 及 導 覽 設 施 改 善 南 庄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環 境 景 觀 暨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建 設 108

119 科 目 別 1 級 用 途 別 2 級 用 途 別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B. 谷 關 遊 憩 區 辦 理 谷 關 遊 憩 區 環 境 綠 美 化 及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谷 關 溫 泉 區 周 邊 步 道 整 建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建 設 C. 松 柏 嶺 遊 憩 區 完 成 松 柏 嶺 百 果 山 等 遊 憩 地 區 環 境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3)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轄 區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A. 獅 頭 山 遊 憩 區 辦 理 獅 山 地 區 社 區 部 落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步 道 串 聯 整 修 改 善 等 B. 梨 山 遊 憩 區 辦 理 梨 山 地 區 社 區 部 落 周 邊 景 觀 環 境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等 改 建 設 C. 八 卦 山 遊 憩 區 辦 理 八 卦 山 風 景 區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暨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清 水 岩 遊 憩 區 等 改 善 建 設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公 共 設 施 整 修 或 緊 急 修 繕 工 程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賡 續 盤 點 轄 區 觀 光 資 源, 積 極 開 發 新 興 亮 點, 營 造 具 深 度 廣 度 永 續 經 營 的 心 動 參 山 愛 在 參 山, 愛 在 旅 遊 優 質 旅 遊 環 境, 吸 引 國 內 外 高 端 客 群 造 訪, 希 望 遊 客 停 留 天 數 由 目 前 1~2 日 遊 程, 增 加 為 2~3 日 遊 程 ( 二 ) 加 強 行 銷 推 廣 吸 引 觀 光 客 : 創 新 行 銷 策 略, 同 步 增 進 國 民 旅 遊 及 國 際 觀 光 客 到 訪 率, 預 估 4 年 觀 光 產 值 可 達 億 元, 國 際 觀 光 遊 客 由 5% 提 升 至 7% ( 以 102 年 度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推 估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NT$1,256 各 年 度 遊 客 人 數 目 標 值 估 算 停 留 天 數 0.98 天 ) 109

120 ( 三 ) 推 動 觀 光 發 展,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 持 續 導 入 民 間 資 源 推 動 具 開 發 潛 力 之 遊 憩 據 點, 以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並 提 升 公 共 建 設 品 質 並 推 動 觀 光 發 展 各 項 建 設, 促 進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預 期 有 其 正 面 效 益, 並 可 增 加 區 內 人 口 之 就 業 機 會 七 財 務 計 畫 ( 一 ) 財 務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參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預 估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19 億 7 千 969 萬 元, 收 益 現 值 為 5 億 219 萬 元, 整 體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率 達 % ( 考 慮 折 現 率 為 2.88%), 計 畫 之 自 償 率 分 析 詳 如 下 表 1 所 示 ( 二 ) 整 合 性 財 務 策 略 將 透 過 重 大 促 參 案 件 設 施 出 租 使 用 者 付 費, 以 及 跨 域 合 作 共 同 開 發 等 方 式, 針 對 轄 區 推 動 設 施 景 點 之 活 化, 積 極 引 入 民 間 企 業 之 投 資 或 委 辦 經 營 管 理, 另 也 引 進 使 用 者 付 費 之 概 念, 積 極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後 續 財 務 策 略 將 朝 下 列 方 向 推 動 1 重 視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與 開 發 財 務 平 衡 - 研 訂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為 使 國 家 風 景 區 內 之 土 地 使 用 具 引 導 功 能, 以 及 進 行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所 轄 風 景 區 之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將 儘 速 辦 理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作 為 觀 光 發 展 之 指 導 及 中 程 建 設 計 畫 與 國 家 風 景 區 範 圍 檢 討 之 參 據 計 畫 將 配 合 管 理 處 經 營 管 理 範 圍, 進 行 觀 光 據 點 開 發 規 劃 時, 將 優 先 考 量 未 來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分 析 以 促 參 方 式 或 可 委 外 營 運 辦 理 之 可 行 性, 節 省 機 關 建 設 及 經 營 管 理 預 算 支 出, 同 時 增 加 基 金 收 入 110

121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作 為 本 國 家 風 景 區 未 來 發 展 及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之 上 位 指 導, 並 作 為 土 地 開 發 把 關 之 依 據, 以 減 輕 環 境 負 面 影 響, 取 得 環 境 保 護 與 經 濟 開 發 之 平 衡 2 擴 大 部 門 間 與 地 方 政 府 合 作 - 增 加 收 益 型 投 資 項 目 由 於 轄 內 各 公 私 部 門 機 關 複 雜, 包 含 土 地 資 源 預 算 使 用 等 參 山 管 理 處 將 積 極 朝 向 觀 光 發 展 整 合 推 動, 於 轄 內 具 有 觀 光 發 展 潛 力 地 區, 結 合 其 他 部 門 資 源 共 同 發 展, 增 加 收 益 型 投 資 項 目, 並 依 逐 年 發 展 原 則, 擬 定 自 償 率 平 均 成 長 率 方 案, 逐 年 提 高 提 高 建 設 計 畫 自 償 率 3 開 闢 多 元 財 源, 落 實 使 用 者 付 費 檢 討 現 有 設 施 場 站 使 用 方 式, 研 擬 包 含 生 態 旅 遊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空 間 出 租 文 創 導 入 等 發 展 模 式, 運 用 相 關 資 源 提 高 出 租 效 益 並 研 擬 公 共 設 施 清 潔 費, 落 實 使 用 者 付 費 ( 三 ) 財 務 風 險 評 估 參 山 管 理 處 對 於 可 活 化 委 外 的 相 關 設 施, 落 實 使 用 者 付 費 精 神, 循 序 推 動 公 共 投 資 建 設 之 自 償 性 策 略, 陸 續 已 辦 理 促 參 或 設 施 出 租 委 外 經 營, 創 造 財 務 收 益 ; 另 也 針 對 風 景 區 土 地 開 發, 研 提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及 多 項 跨 域 機 關 合 作 之 案 件 構 想, 雖 具 較 高 之 自 償 性, 惟 個 別 案 件 尚 需 與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他 機 關 單 位 協 商 所 涉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配 套 法 規, 以 及 相 關 收 益 ( 權 利 金 與 租 金 等 ) 分 配 比 例 等 問 題, 此 舉 可 能 提 升 各 種 合 作 之 困 難 度 及 複 雜 度, 又 可 能 影 響 未 來 廠 商 投 資 意 願 等, 增 生 案 件 變 數 復 以 本 計 畫 所 提 跨 域 效 益 合 作 開 發 構 想 及 財 務 試 算 等, 必 須 經 過 各 參 與 機 關 研 商 計 算, 並 獲 致 共 識 確 實 如 期 進 行 後, 方 能 有 預 期 效 益 ; 倘 涉 及 轄 域 外 案 件, 則 應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方 能 進 行 合 作 開 發 各 項 跨 域 合 作 案 件 ( 含 轄 域 外 ), 尚 有 待 協 商 合 作 及 法 律 規 範 適 用 性 及 合 法 性 為 前 題, 皆 為 本 計 畫 財 務 之 風 險 及 不 確 定 性, 爰 仍 需 持 續 依 實 際 推 動 現 況 滾 動 檢 討, 適 時 反 應 各 項 財 務 投 入 及 效 益 111

122 ( 四 )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情 形 將 持 續 與 地 方 政 府 協 商 研 議 重 要 景 點 設 施 共 同 開 發 之 可 行 性, 減 少 徵 收 私 有 地 或 有 償 撥 用 公 有 地 成 本, 在 支 出 最 少 及 獲 益 最 大 之 原 則 下, 增 加 財 源 ; 另 也 極 力 增 加 創 新 財 源 收 入, 透 過 跨 域 合 作 協 商 分 收 創 意 收 入, 以 及 減 少 支 出 等 方 式, 例 如 規 劃 辦 理 特 色 創 意 伴 手 禮 開 發, 與 業 者 洽 收 授 權 金 辦 理 活 動 廣 告 效 益 收 入 摺 頁 地 圖 出 售 等 多 元 財 務 創 新 構 想, 以 提 高 自 償 性 作 業, 可 浥 注 至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作 為 未 來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費 詳 如 下 列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五 ) 自 償 率 估 算 本 計 畫 將 採 滾 動 式 檢 討 修 正, 若 遇 經 費 拮 拒, 將 檢 討 經 費 運 用 方 式, 改 採 優 先 運 用 在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為 主,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及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費 用 為 輔 之 策 略, 作 為 替 代 方 案, 以 建 立 永 續 觀 光 發 展 原 核 定 計 畫 之 財 務 計 畫 ( 詳 如 下 表 1), 另 擬 於 年 增 加 建 設 經 費 0.6 億 元, 並 適 時 檢 討 修 正 整 體 發 展 財 務 計 畫, 因 此, 預 估 未 來 20 年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營 投 入 現 值 調 整 為 21 億 1 千 590 萬 元, 收 益 現 值 為 5 億 2 千 991 萬 元, 整 體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率 可 達 % ( 折 現 率 2.88%) 修 正 後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及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詳 如 下 表 2 及 表 3 所 示 112

123 表 1 原 核 定 計 畫 之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項 目 年 度 建 設 計 畫 總 預 算 196, , , , , , , , , , , , , , , , , , , ,000 計 畫 收 益 規 劃 10,713 11,851 12,266 12,266 24,666 28,166 34,271 34,591 34,591 34,591 45,560 45,560 45,560 45,560 47,755 47,755 47,755 48,755 49,255 49,255 建 設 計 畫 分 年 收 支 比 5.46% 6.73% 6.81% 7.22% 15.42% 18.78% 24.48% 26.61% 28.83% 31.45% 45.56% 45.56% 45.56% 45.56% 47.76% 47.76% 47.76% 48.76% 49.26% 49.26% 建 設 計 畫 投 資 現 值 $1,979,689 收 益 現 值 $502,186 建 設 計 畫 自 償 率 % 註 : 折 現 率 2.88% 113

124 表 2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單 位 : 千 元 ) 年 度 ( 千 元 ) 短 期 出 租 1,743 1,671 1,676 1,676 1,676 1,676 1,681 1,681 1,681 1,681 - 獅 頭 山 管 理 站 歇 心 茶 樓 租 金 南 庄 遊 客 中 心 地 下 停 車 場 租 金 1,572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 其 他 ( 梨 山 備 勤 室 租 金 猴 探 井 基 地 台 租 金 等 ) 租 金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8,970 9,220 9,630 9,630 10,130 10,130 11,680 12,000 12,000 12,000 - 民 間 參 與 臺 中 市 梨 山 賓 館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案 3,500 3,500 3,500 3,500 4,000 4,000 4,500 4,500 4,500 4,500 - 彰 化 縣 芬 園 休 閒 體 健 園 區 營 運 移 轉 案 ( 就 是 愛 荔 枝 樂 園 ) ,200 1,200 1,200 - 猴 探 井 遊 憩 區 南 投 天 空 之 橋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案 4,590 4,590 5,000 5,000 5,000 5,000 6,000 6,000 6,000 6,000 - 員 林 新 百 果 山 出 租 案 跨 域 加 值 資 源 整 合 案 件 收 入 ( 預 估 ) ,960 12,460 20,960 20,960 20,960 20,960 - 蓬 萊 溪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案 南 庄 高 灘 地 停 車 場 清 水 岩 童 軍 營 區 溫 泉 開 發 計 畫 案 1,5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 谷 關 原 住 民 技 藝 研 習 中 心 活 化 計 畫 案 1,500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 谷 關 遊 客 中 心 活 化 計 畫 案 2,000 4,000 6,000 6,000 6,000 6,000 - 南 庄 遊 客 中 心 經 營 範 圍 擴 大 計 畫 案 2,000 3,500 3,500 3,500 3,500 - 八 卦 山 自 行 車 環 教 園 區 整 體 開 發 案 3,500 3,500 3,500 3,500 - 松 柏 嶺 天 空 步 道 案 1,500 1,500 1,500 1,500 - 峨 嵋 湖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案 - 北 埔 冷 泉 整 體 園 區 開 發 案 - 彰 化 溪 州 費 茲 洛 公 園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案 ( 轄 域 外 ) - 中 臺 灣 鐵 路 觀 光 資 源 整 合 與 活 化 推 動 計 畫 案 ( 轄 域 外 ) 特 色 創 意 伴 手 禮 開 發 收 入 總 計 10,713 11,851 12,266 12,266 18,066 24,566 34,721 35,041 35,041 35,

125 表 2( 續 )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續 )( 單 位 : 千 元 ) 年 度 ( 千 元 ) 短 期 出 租 2,110 2,110 2,110 2,110 2,170 2,170 2,170 2,170 2,280 2,280 - 獅 頭 山 管 理 站 歇 心 茶 樓 租 金 南 庄 遊 客 中 心 地 下 停 車 場 租 金 1,900 1,900 1,900 1,900 1,900 1,900 1,900 1,900 2,000 2,000 - 其 他 ( 梨 山 備 勤 室 租 金 猴 探 井 基 地 台 租 金 等 ) 租 金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13,050 13,050 13,050 13,050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15,100 15,100 - 民 間 參 與 臺 中 市 梨 山 賓 館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案 4,500 4,500 4,500 4,500 4,500 4,500 4,500 4,500 5,000 5,000 - 彰 化 縣 芬 園 休 閒 體 健 園 區 營 運 移 轉 案 ( 就 是 愛 荔 枝 樂 園 ) 1,200 1,200 1,200 1,2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 猴 探 井 遊 憩 區 南 投 天 空 之 橋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案 7,000 7,000 7,000 7,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 員 林 新 百 果 山 出 租 案 跨 域 加 值 資 源 整 合 案 件 收 入 ( 預 估 ) 32,040 32,040 32,040 32,040 37,750 37,750 37,750 37,750 41,250 41,250 - 蓬 萊 溪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案 南 庄 高 灘 地 停 車 場 清 水 岩 童 軍 營 區 溫 泉 開 發 計 畫 案 4,000 4,000 4,000 4,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 谷 關 原 住 民 技 藝 研 習 中 心 活 化 計 畫 案 3,000 3,000 3,000 3,000 3,500 3,500 3,500 3,500 4,000 4,000 - 谷 關 遊 客 中 心 活 化 計 畫 案 7,000 7,000 7,000 7,000 8,000 8,000 8,000 8,000 9,000 9,000 - 南 庄 遊 客 中 心 經 營 範 圍 擴 大 計 畫 案 4,000 4,000 4,000 4,000 5,000 5,000 5,000 5,000 6,000 6,000 - 八 卦 山 自 行 車 環 教 園 區 整 體 開 發 案 4,000 4,000 4,000 4,000 4,500 4,500 4,500 4,500 5,000 5,000 - 松 柏 嶺 天 空 步 道 案 2,000 2,000 2,000 2,000 2,500 2,500 2,500 2,500 3,000 3,000 - 峨 嵋 湖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案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 北 埔 冷 泉 整 體 園 區 開 發 案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 彰 化 溪 州 費 茲 洛 公 園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案 ( 轄 域 外 ) 1,500 1,500 1,500 1,5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 中 臺 灣 鐵 路 觀 光 資 源 整 合 與 活 化 推 動 計 畫 案 ( 轄 域 外 ) 2,500 2,500 2,500 2,5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特 色 創 意 伴 手 禮 開 發 收 入 總 計 47,700 47,700 47,700 47,700 55,020 55,020 55,020 55,020 59,230 59,

126 表 3 本 修 正 計 畫 之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年 度 建 設 計 畫 總 預 算 196, , , , , , , , , , , , , , , , , , , ,000 計 畫 收 益 規 劃 10,713 11,851 12,266 12,266 18,066 24,566 34,721 35,041 35,041 35,041 47,700 47,700 47,700 47,700 55,020 55,020 55,020 55,020 59,230 59,230 建 設 計 畫 分 年 收 支 比 建 設 計 畫 投 資 現 值 5.46% 6.73% 6.81% 6.81% 10.04% 13.65% 21.70% 23.36% 25.03% 26.95% 39.75% 43.36% 47.70% 47.70% 55.02% 55.02% 55.02% 55.02% 59.23% 59.23% $2,115,895 收 益 現 值 $529,912 建 設 計 畫 自 償 率 % 註 : 折 現 率 2.88% 116

127 八 附 則 ( 一 ) 風 險 評 估 本 建 設 計 畫 行 政 區 域 幅 員 遼 闊, 且 牽 涉 較 多 機 關 須 加 強 協 調 ( 獅 頭 山 風 景 區 行 政 區 域 橫 跨 新 竹 縣 峨 眉 鄉 北 埔 鄉 竹 東 鎮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三 灣 鄉 等 5 鄉 鎮 ; 梨 山 風 景 區 地 跨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和 平 區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等 3 鄉 鎮 ; 八 卦 山 風 景 區 地 跨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花 壇 鄉 大 村 鄉 芬 園 鄉 員 林 鎮 社 頭 鄉 田 中 鎮 二 水 鄉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名 間 鄉 等 10 個 市 鄉 鎮, 共 計 有 18 個 市 區 鄉 鎮 ), 幅 員 遼 闊, 除 辦 理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外, 尚 有 公 路 總 局 林 務 局 原 民 會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其 他 事 業 機 關 權 責 地 區, 相 關 建 設 皆 需 與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及 溝 通, 在 執 行 困 難 度 上 相 對 提 高, 以 致 影 響 執 行 成 效 ( 二 )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國 家 風 景 區 內 各 據 點 之 觀 光 發 展 與 開 發, 事 涉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權 責, 除 參 山 管 理 處 主 管 觀 光 業 務 外, 尚 需 各 機 關 配 合, 包 括 尚 包 括 原 民 會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 林 班 地 ) 國 有 財 產 署 ( 公 有 地 ) 公 路 總 局 ( 臺 3 線 公 路 ) 各 縣 市 政 府 ( 開 發 計 畫 地 用 變 更 建 管 審 查 ) 等 相 關 機 關, 將 持 續 透 過 溝 通 協 調 平 台 或 機 制, 針 對 景 點 建 設 環 境 整 頓 經 營 管 理 等 業 務, 妥 善 溝 通 協 調 分 工 合 作, 共 同 達 成 觀 光 發 展 之 目 標 國 家 風 景 區 內 各 據 點 之 觀 光 發 展 與 開 發, 事 涉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權 責, 除 參 山 管 理 處 主 管 觀 光 業 務 外, 尚 需 各 機 關 配 合, 包 括 尚 包 括 原 民 會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 林 班 地 ) 國 有 財 產 署 ( 公 有 地 ) 公 路 總 局 ( 臺 3 線 公 路 ) 各 縣 市 政 府 ( 開 發 計 畫 地 用 變 更 建 管 審 查 ) 等 相 關 機 關, 將 持 續 透 過 溝 通 協 調 平 台 或 機 制, 針 對 景 點 建 設 環 境 整 頓 經 營 管 理 等 業 務, 妥 善 溝 通 協 調 分 工 合 作, 共 同 達 成 觀 光 發 展 之 目 標 117

128 伍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2.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日 月 潭 等 6 處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 包 含 日 月 潭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北 海 岸 及 觀 音 山 阿 里 山 參 山 雲 嘉 南 濱 海 ) 之 意 旨 辦 理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來 臺 旅 客 消 費 及 動 向 調 查 報 告, 以 及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陸 客 人 次 統 計,98 至 102 年 中, 來 臺 大 陸 觀 光 客 平 均 到 訪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的 比 例 為 47.03% 2. 推 估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未 來 之 遊 客 量, 一 般 國 民 旅 遊 / 國 際 觀 光 客 ( 不 含 大 陸 觀 光 客 ) 成 長 趨 勢, 採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近 7 年 來 遊 客 量 穩 定 成 長 之 統 計 資 料 (96 至 102 年 ), 排 除 成 長 率 為 負 值 者, 可 得 未 來 (105 至 108 年 ) 一 般 國 民 旅 遊 / 國 際 觀 光 客 ( 不 含 大 陸 觀 光 客 ) 之 遊 客 量 成 長 率 平 均 值 為 4.69%, 大 陸 觀 光 客 則 以 來 臺 大 陸 觀 光 客 平 均 到 訪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的 比 例 值 47.03%, 推 估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量 將 可 由 103 年 357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434 萬 人 次, 成 長 21.6% 3.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內 的 遊 客 分 布, 依 據 100 年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旅 遊 意 向 調 查 報 告, 遊 客 主 要 從 臺 18 線 - 觸 口 (60%) 進 入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其 次 由 縣 162 甲 太 平 (12%) 進 入 ; 各 景 點 的 遊 客 量 分 析,102 年 全 118

129 區 遊 客 量 354 萬 人 次, 主 要 集 中 在 臺 18 線 沿 線 的 阿 里 山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58%) 奮 起 湖 (36%), 其 餘 景 點 之 遊 客 量 相 對 較 少 4.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的 遊 客 特 性,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02 年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分 析 如 下 : (1) 旅 遊 決 策 : 到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旅 遊 以 自 行 規 劃 遊 程 為 主 (92%), 旅 遊 資 訊 以 透 過 電 腦 網 路 獲 得 之 比 例 最 高 (49%), 最 主 要 的 交 通 工 具 是 自 小 客 車 (75%), 旅 遊 同 伴 主 要 為 家 人 (60%), 選 擇 到 此 旅 遊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景 觀 優 美 (82%) (2) 遊 憩 行 為 : 在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內 旅 遊 天 數 有 46% 為 2 天 1 夜, 其 次 為 1 天 不 過 夜 (30%) 半 天 (19%), 住 宿 方 式 以 民 宿 為 主 (71%) 其 次 為 旅 館 (21%), 有 98% 的 受 訪 遊 客 表 示 願 意 重 遊, 不 願 意 重 遊 的 原 因 包 括 交 通 不 便 缺 乏 特 色 等 (3) 旅 遊 偏 好 : 有 93% 的 受 訪 遊 客 表 示, 在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內 喜 歡 從 事 的 活 動 項 目 為 自 然 賞 景 ( 觀 賞 田 園 風 光 溪 流 瀑 布 動 植 物 日 出 ), 其 次 為 運 動 型 活 動 (48%)( 登 山 森 林 步 道 健 行 ) 文 化 體 驗 (38%)( 鐵 道 懷 舊 原 住 民 文 化 體 驗 ), 及 其 他 休 閒 活 動 (29%)( 品 嚐 當 地 美 食 茗 茶 喝 咖 啡 ) (4) 消 費 行 為 : 在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旅 遊 之 受 訪 遊 客 平 均 預 計 消 費 金 額 為 2,068 元 ( 平 均 旅 遊 天 數 1.49 天, 平 均 每 日 消 費 金 額 為 1,388 元 ) 5. 大 阿 里 山 地 區 的 住 宿 設 施, 目 前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內 的 旅 館 及 民 宿 計 196 家 1,944 間 房, 鄰 近 嘉 義 縣 市 的 旅 館 及 民 宿 則 可 提 供 4,994 間 房, 合 計 為 6,938 間 房 依 管 理 處 100 年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旅 遊 意 向 調 查 報 告, 遊 客 留 宿 率 為 40.97%, 預 估 108 年 假 日 尖 峰 之 遊 客 住 宿 需 求 量 為 5,367 間 房, 以 大 阿 里 山 地 區 的 住 宿 設 施 ( 包 含 嘉 義 縣 市 ) 應 可 滿 足 108 年 之 住 宿 需 求, 惟 亦 顯 示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內 之 住 宿 供 給 仍 有 相 當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應 可 考 量 環 境 區 位 土 地 開 發 適 宜 性 及 市 場 成 熟 度, 適 度 發 展 住 宿 設 施 119

130 ( 三 ) 問 題 評 析 1. 區 域 觀 光 發 展 不 均, 遊 客 過 度 集 中, 部 分 景 點 遊 憩 承 載 壓 力 過 重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內 的 遊 客 分 布, 多 集 中 在 臺 18 線 沿 線 的 阿 里 山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及 奮 起 湖 (102 年 遊 客 量 分 別 為 206 萬 人 次 129 萬 人 次, 分 佔 全 區 遊 客 量 58% 36%), 造 成 該 二 景 點 之 道 路 交 通 服 務 設 施 與 環 境 承 載 等 遊 憩 壓 力 過 重, 其 他 如 西 北 廊 道 鄒 族 文 化 等 遊 憩 系 統 景 點 之 遊 客 相 對 較 少, 形 成 各 區 域 之 觀 光 發 展 不 均, 將 以 入 口 延 時 分 流 融 合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2. 因 應 未 來 遊 客 量 成 長, 遊 憩 需 求 增 加, 服 務 設 施 接 待 能 量 不 足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未 來 之 遊 客 量, 預 計 將 由 102 年 354 萬 人 次 成 長 至 108 年 434 萬 人 次, 將 面 臨 目 前 可 供 服 務 之 遊 憩 與 住 宿 設 施, 未 能 滿 足 新 增 之 遊 客 需 求, 且 因 阿 里 山 地 區 缺 乏 較 具 規 模 或 高 品 質 的 觀 光 旅 館 餐 廳 特 色 商 店, 地 方 產 業 又 多 為 傳 統 經 營 模 式, 服 務 設 施 接 待 能 量 不 足, 影 響 旅 遊 品 質 及 遊 客 滿 意 度, 未 來 應 提 升 服 務 水 準 及 接 待 能 量, 營 造 優 質 旅 遊 環 境 3. 旅 遊 模 式 或 產 業 活 動 同 質 性 高, 觀 光 吸 引 力 及 品 牌 特 色 有 待 創 造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幅 員 廣 大,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但 旅 遊 模 式 多 以 傳 統 觀 賞 自 然 風 景 原 住 民 表 演 及 登 山 健 行 為 主, 缺 乏 具 深 度 與 廣 度 的 旅 遊 活 動, 且 景 點 設 施 在 地 產 業 等 同 質 性 較 高, 較 少 著 力 於 品 牌 特 色 經 營, 應 深 化 旅 遊 內 涵, 提 升 觀 光 遊 憩 魅 力 4. 風 景 區 經 營 成 本 遞 增, 惟 政 府 財 政 短 絀, 需 提 高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隨 著 風 景 區 景 點 開 發, 相 關 建 設 經 營 成 本 遞 增, 惟 近 年 來 政 府 財 政 短 絀, 配 合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推 動 之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方 案, 未 來 應 推 動 跨 域 加 值 合 作 及 創 新 財 務 作 法, 以 提 升 整 體 觀 光 效 益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1. 在 社 會 參 與 面 上, 管 理 處 舉 辦 用 地 取 得 建 設 工 程 之 公 聽 會 及 說 明 會, 參 採 民 眾 對 觀 光 建 設 之 需 求 意 見 ; 利 用 首 長 信 箱 申 訴 專 線 遊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蒐 集 遊 客 意 見, 作 為 經 營 改 善 之 參 考 ; 透 過 觀 光 推 廣 活 動 120

131 媒 體 及 社 群 網 站, 有 效 宣 導 施 政 措 施, 以 促 進 社 會 參 與 觀 光 發 展 業 務 2. 在 政 策 溝 通 上, 配 合 嘉 義 縣 政 府 召 開 嘉 義 縣 觀 光 發 展 聯 繫 會 報, 與 地 方 政 府 溝 通 協 調, 共 同 推 動 各 項 觀 光 軟 硬 體 建 設 ; 成 立 轄 區 內 鄒 族 文 化 與 觀 光 發 展 資 源 共 同 管 理 會 及 社 區 理 事 長 會 議, 與 社 區 部 落 建 立 良 好 互 動 及 溝 通 管 道, 凝 聚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共 識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以 入 口 延 時 分 流 融 合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資 源 永 續 旅 遊 生 態 產 業 文 化 三 大 觀 光 主 軸, 建 構 阿 里 山 - 臺 ONE 樂 活 山 林 度 假 區 2. 營 造 阿 里 山 入 口 門 戶 及 臺 18 線 旅 遊 路 廊, 提 供 樂 活 旅 遊 體 驗, 並 延 長 遊 客 駐 留 時 間 3. 分 流 並 串 連 西 北 廊 道 之 生 態 旅 遊 與 特 色 民 宿 產 業, 以 及 鄒 族 部 落 之 原 民 文 化 與 生 活 體 驗 等 多 元 主 題 遊 程 4. 融 合 周 邊 觀 光 資 源, 帶 動 觀 光 旅 遊 熱 潮, 遊 客 人 數 由 103 年 357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434 萬 人 次, 成 長 21.6%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觀 光 發 展 管 理 事 權 及 觀 念 待 整 合 : 景 點 開 發 建 設 事 涉 眾 多 公 部 門 單 位, 需 持 續 透 過 溝 通 協 調 機 制, 統 合 相 關 單 位 之 權 責 分 工 與 合 作 2. 原 住 民 地 區 開 發 限 制 : 部 分 景 點 位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公 布 實 施 後, 規 定 政 府 或 私 人 於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內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資 源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均 應 諮 詢 並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同 意 或 參 與 ; 復 區 內 原 住 民 族 自 主 意 志 高, 進 而 影 響 相 關 用 地 取 得 及 開 發 3. 設 施 用 地 開 發 限 制 : 部 分 土 地 位 處 森 林 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或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觀 光 設 施 開 發 受 限, 地 用 變 更 耗 時 費 力, 延 緩 觀 光 建 設 期 程 4.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限 制 : 部 分 景 點 常 因 天 候 不 佳 而 造 成 聯 外 交 通 中 斷 或 因 聯 外 道 路 路 幅 狹 小 易 受 天 災 坍 塌, 而 影 響 遊 客 前 往, 或 因 地 區 水 源 不 足 缺 乏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等, 致 觀 光 發 展 受 限 121

132 5. 開 發 行 為 法 規 限 制 : 部 分 開 發 案 需 辦 理 用 地 變 更 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因 審 議 過 程 繁 複, 時 程 不 易 掌 握, 常 影 響 景 點 之 開 發 建 設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目 衡 量 指 標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2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觀 光 產 值 ( 億 元 )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5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二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 億 元 ) 計 畫 名 稱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支 用 比 (B/A%)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註 1.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2.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臺 18 線 遊 憩 系 統 : 完 成 觸 口 行 政 暨 遊 客 中 心 臺 18 線 32K 南 側 自 行 車 道 阿 里 山 愛 情 絲 路 觸 口 天 長 橋 災 修 龍 美 服 122

133 務 區 ( 雜 項 工 程 景 觀 步 道 ) 隙 頂 街 景 改 善 頂 石 棹 民 宿 區 休 閒 步 道 等 工 程, 型 塑 阿 里 山 入 口 意 象 及 延 長 旅 遊 廊 道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鄒 族 文 化 遊 憩 系 統 : 完 成 達 邦 鄒 族 自 然 與 文 化 中 心 特 富 野 庫 巴 周 邊 環 境 設 施 樂 野 福 山 古 道 設 施 山 美 達 娜 伊 谷 遊 憩 設 施 等 改 善 工 程, 型 塑 鄒 族 部 落 特 色 原 鄉 風 貌 西 北 廊 道 遊 憩 系 統 : 完 成 文 峰 遊 客 中 心 豐 山 遊 憩 設 施 來 吉 觀 光 設 施 復 建 瑞 峰 進 學 步 道 瑞 里 青 年 嶺 步 道 入 口 意 象 行 運 橋 至 塘 湖 古 道 等 改 善 工 程, 串 連 西 北 廊 道 旅 遊 景 點 2-3. 地 方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光 華 頂 笨 仔 及 驛 馬 溪 等 遊 憩 設 施 工 程, 整 備 阿 里 山 旅 遊 線 配 套 景 點 2-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經 營 管 理 : 執 行 遊 客 意 見 調 查 及 運 用 春 節 暨 櫻 花 季 交 通 疏 運 計 畫 台 灣 好 行 觀 光 景 點 無 縫 隙 旅 遊 服 務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災 害 防 救 安 全 指 牌 示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置 設 施 巡 查 維 護 環 境 清 潔 管 理 景 點 設 施 出 租 認 養 物 價 稽 查 植 栽 綠 美 化 特 色 花 卉 景 觀 營 造 螢 火 蟲 棲 地 復 育 等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行 銷 推 廣 : 辦 理 阿 里 山 新 印 象 - 日 出 印 象 音 樂 會 與 螢 共 舞 步 道 遊 蹤 神 木 下 婚 禮 山 海 戀 夏 至 235 等 年 度 觀 光 活 動, 協 助 部 落 節 慶 活 動 辦 理 寫 真 達 人 攝 影 比 賽 套 裝 遊 程 規 劃 行 銷, 執 行 民 宿 及 餐 飲 業 者 導 覽 人 員 志 工 甄 選 等 輔 導 培 訓 工 作, 以 及 電 子 半 年 刊 手 札 摺 頁 導 覽 手 冊 影 音 光 碟 等 文 宣 品 編 印 123

134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四 ) 執 行 策 略 1. 擬 定 入 口 延 時 分 流 融 合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1) 入 口 打 造 阿 里 山 入 口 門 戶 並 強 化 旅 遊 服 務 功 能 型 塑 觸 口 牛 埔 仔 ( 臺 18 線 遊 憩 系 統 ); 文 峰 太 平 雲 梯 ( 西 北 廊 道 遊 憩 系 統 ) 為 阿 里 山 入 口 門 戶, 強 化 風 景 區 入 口 之 旅 遊 資 訊 與 交 通 轉 運 等 服 務 功 能 (2) 延 時 營 造 臺 18 線 旅 遊 路 廊 並 延 長 遊 客 駐 留 時 間 沿 臺 18 線 阿 里 山 公 路, 打 造 隙 頂 紫 色 公 路 石 棹 茶 香 民 宿 村 光 華 五 星 旅 遊 地 奮 起 湖 懷 舊 山 城, 並 推 動 特 色 景 觀 營 造 計 畫, 以 延 伸 阿 里 山 旅 遊 路 廊, 提 供 樂 活 旅 遊 體 驗, 並 延 長 遊 客 駐 留 時 間 (3) 分 流 串 連 旅 遊 路 線 並 提 供 多 元 主 題 遊 程 針 對 遊 憩 壓 力 過 重 之 景 點 實 施 承 載 量 管 制 ( 如 林 務 局 已 實 施 阿 里 山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團 體 遊 客 入 園 分 流 預 約 制 度, 每 日 上 限 為 8,000 人 次 ), 並 建 立 臺 18 線 石 棹 為 遊 客 分 流 據 點, 提 供 北 分 流 西 北 廊 道 景 點 之 生 態 旅 遊 與 特 色 民 宿 產 業 體 驗, 以 及 南 分 流 鄒 族 部 落 之 原 住 民 文 化 與 生 活 體 驗 等 多 元 主 題 遊 程 (4) 融 合 鄰 近 地 區 之 觀 光 資 源 並 帶 動 觀 光 旅 遊 熱 潮 整 合 大 阿 里 山 地 區 ( 包 括 林 務 局 轄 管 之 阿 里 山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臺 鐵 局 接 管 之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 及 鄰 近 縣 市 景 點 的 生 態 文 化 產 業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等 觀 光 資 源, 發 展 多 元 主 題 套 裝 遊 程 及 精 緻 旅 遊 服 務, 帶 動 觀 光 旅 遊 熱 潮, 並 提 升 整 體 觀 光 效 益 2.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及 提 升 服 務 接 待 能 量, 營 造 優 質 旅 遊 環 境 (1) 資 源 永 續 :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資 源 豐 富, 日 出 森 林 高 山 鐵 路 鄒 族 文 化 自 然 生 態 等 皆 具 國 際 特 色, 將 加 強 環 境 有 效 管 理, 即 時 掌 握 觀 光 資 源 變 動, 有 效 解 讀 分 析 研 擬 對 策 並 解 決 問 題, 以 智 慧 觀 光 概 念 達 成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2) 環 境 友 善 : 提 供 暢 通 旅 遊 資 訊 及 交 通 輸 運, 使 國 內 外 遊 客 感 受 友 124

135 善 環 境 及 旅 遊 便 利 性 (3) 品 質 提 升 : 輔 導 住 宿 餐 飲 及 購 物 等 之 業 者 進 行 服 務 設 施 與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提 升 服 務 水 準 及 接 待 能 量 3. 深 化 旅 遊 內 涵 及 建 立 品 牌 特 色, 提 升 觀 光 遊 憩 魅 力 (1) 現 有 資 源 加 值 創 新 鼓 勵 社 區 或 業 者 利 用 現 有 環 境 資 源 ( 森 林 山 岳 地 形 鄒 族 文 化 ) 或 設 施 ( 閒 置 校 舍 水 泥 廠 產 業 轉 型 ), 導 入 具 創 意 性 活 動, 如 : 定 向 越 野 高 山 馬 拉 松 高 山 自 行 車 賽 林 間 藝 術 裝 置 玩 木 工 匠 體 驗 營 鄒 之 美 術 日 山 林 生 活 講 堂 茶 之 道 學 習 營 季 節 限 定 美 食 大 賞 夜 間 生 態 體 驗 觀 星 等 活 動, 展 現 山 野 生 態 人 文 產 業 的 另 一 種 風 貌 (2) 觀 光 吸 引 力 創 造 輔 導 具 發 展 潛 力 與 深 度 之 在 地 產 業, 開 發 文 創 產 品 或 旅 遊 服 務 商 品, 建 立 特 色 品 牌 行 銷 ; 配 合 大 自 然 時 序 更 迭 之 美 麗 景 色 及 地 方 文 化 慶 典, 舉 辦 欣 賞 自 然 地 景 花 季 及 特 色 節 慶 活 動, 與 社 區 居 民 或 藝 術 家 合 作 打 造 地 景 藝 術, 創 造 話 題, 提 升 觀 光 遊 憩 魅 力 4. 推 動 跨 域 加 值 合 作 及 創 新 財 務 作 法, 提 升 整 體 觀 光 效 益 風 景 區 的 觀 光 發 展 與 經 營 面 向 多 元, 涉 及 相 關 部 會 地 方 政 府 社 區 團 體 民 間 業 者 之 權 責 與 分 工, 將 推 動 跨 域 合 作 機 制, 尋 求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機 會, 並 針 對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景 點 活 化 與 開 發,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促 參 案 件 使 用 者 付 費 跨 域 加 值 合 作 等 創 新 財 務 作 法, 以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及 整 體 觀 光 效 益 ( 五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1-1. 臺 18 線 遊 憩 系 統 : 辦 理 觸 口 牛 埔 仔 龍 美 鞍 頂 隙 頂 巃 頭 等 臺 18 線 入 口 門 戶 與 旅 遊 路 廊 之 營 造, 並 推 動 奮 起 湖 石 棹 頂 湖 光 華 半 天 岩 等 亮 點 旅 遊 環 境 與 特 色 景 觀 營 造, 以 打 造 阿 里 山 入 口 門 戶 及 延 伸 旅 遊 路 廊, 並 延 長 遊 客 駐 留 時 間 125

136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1. 鄒 族 文 化 遊 憩 系 統 : 辦 理 達 邦 特 富 野 里 佳 樂 野 山 美 新 美 茶 山 等 部 落 特 色 風 貌 營 造 災 後 設 施 復 建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與 景 觀 改 善, 以 推 廣 鄒 族 部 落 之 原 住 民 文 化 與 生 活 體 驗 等 多 元 遊 程 2-2. 西 北 廊 道 遊 憩 系 統 : 辦 理 豐 山 來 吉 太 和 瑞 里 瑞 峰 仁 壽 金 獅 文 峰 太 平 太 興 碧 湖 龍 眼 等 生 態 旅 遊 與 觀 光 產 業 環 境 營 造, 以 及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與 景 觀 改 善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3-1. 用 地 取 得 : 辦 理 各 遊 憩 景 點 設 施 開 發 建 設 用 地 取 得 相 關 作 業 3-2.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辦 理 觀 光 資 源 調 查 及 遊 憩 景 點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3-3. 旅 遊 服 務 系 統 : 辦 理 阿 里 山 旅 遊 線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導 覽 解 說 及 道 路 指 標 牌 示 等 建 置 更 新 3-4.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 辦 理 主 要 道 路 及 遊 憩 景 點 之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與 全 區 遊 憩 設 施 維 持 工 作 3-5.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 辦 理 全 區 遊 憩 景 點 災 害 修 復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4-1. 經 營 管 理 : 辦 理 遊 客 安 全 管 理 緊 急 應 變 災 害 防 救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設 施 巡 查 維 護 社 區 經 營 管 理 機 制 旅 遊 旺 季 交 通 疏 運 遊 客 接 駁 服 務 觀 光 資 源 保 育 等 工 作 4-2. 行 銷 推 廣 : 辦 理 年 度 觀 光 活 動 如 日 出 印 象 音 樂 會 與 螢 共 舞 步 道 遊 蹤 神 木 下 婚 禮, 協 助 部 落 觀 光 節 慶 活 動, 規 劃 多 元 套 裝 遊 程 產 業 輔 導 培 訓 及 文 宣 品 編 印 等 工 作 5.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5-1. 設 施 出 租 : 強 化 既 有 設 施, 增 加 遊 客 使 用 率, 以 擴 大 據 點 設 施 出 租 收 益, 如 據 點 賣 店 出 租 5-2. 促 參 : 推 動 促 參 專 案 計 畫, 如 牛 埔 仔 遊 客 中 心 太 平 雲 梯 遊 憩 服 務 區 龍 美 服 務 區 等 OT 案 126

137 5-3. 使 用 者 付 費 : 規 劃 封 閉 園 區 或 動 線 之 景 點 停 車 場 等 收 取 清 潔 維 護 費, 如 太 平 雲 梯 圓 潭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景 點 停 車 場 5-4. 跨 域 合 作 : 與 土 地 所 有 權 單 位 合 作 共 同 開 發, 結 合 部 落 社 區 業 者 發 展 主 題 旅 遊 產 品 紀 念 品 或 廣 告 logo 授 權 ( 六 ) 分 年 預 期 成 果 年 完 成 : 1-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臺 18 線 遊 憩 系 統 ( 觸 口 牛 埔 仔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龍 美 隙 頂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 1-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鄒 族 文 化 遊 憩 系 統 ( 達 邦 里 佳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 西 北 廊 道 遊 憩 系 統 ( 太 平 龍 眼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 年 完 成 :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臺 18 線 遊 憩 系 統 ( 奮 起 湖 龍 美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光 華 半 天 岩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鄒 族 文 化 遊 憩 系 統 ( 山 美 茶 山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 西 北 廊 道 遊 憩 系 統 ( 太 興 文 峰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 年 完 成 : 3-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臺 18 線 遊 憩 系 統 ( 觸 口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石 棹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 3-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鄒 族 文 化 遊 憩 系 統 ( 達 邦 樂 野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 西 北 廊 道 遊 憩 系 統 ( 瑞 峰 仁 壽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 年 完 成 : 4-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臺 18 線 遊 憩 系 統 ( 觸 口 光 華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石 棹 頂 湖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 4-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鄒 族 文 化 遊 憩 系 統 ( 山 美 新 美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 西 北 廊 道 遊 憩 系 統 ( 豐 山 來 吉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 127

138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一 )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 二 )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為 億 元,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係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符, 分 年 投 資 重 點 及 經 費 需 求 如 下 : 科 目 別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0200 業 務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用 途 別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301 土 地 費 ( 單 位 : 億 元 )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1.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經 常 門 合 計 植 栽 養 護 零 星 修 繕 各 據 點 建 1.00 物 公 共 安 全 及 消 防 檢 測 1. 土 地 取 得 轄 區 訂 樁 測 量 徵 收 價 購 撥 用 補 償 及 相 關 作 業 030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030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費 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1)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全 區 資 源 調 查 及 各 項 工 程 建 設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2)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臺 18 線 遊 憩 系 統 臺 18 線 遊 憩 系 統 ( 觸 口 牛 埔 仔 龍 美 鞍 頂 隙 頂 巃 頭 奮 起 湖 石 棹 頂 湖 光 華 半 天 岩 ) 等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與 景 觀 改 善 128

139 科 目 別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用 途 別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3)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鄒 族 文 化 遊 憩 系 統 鄒 族 文 化 遊 憩 系 統 ( 達 邦 特 富 野 里 佳 樂 野 山 美 新 美 茶 山 ) 等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與 景 觀 改 善 西 北 廊 道 遊 憩 系 統 西 北 廊 道 遊 憩 系 統 ( 豐 山 來 吉 太 和 瑞 里 瑞 峰 仁 壽 金 獅 文 峰 太 平 太 興 碧 湖 龍 眼 ) 等 地 區 周 邊 遊 憩 設 施 與 景 觀 改 善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旅 遊 服 務 系 統 旅 遊 服 務 系 統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打 造 阿 里 山 成 為 臺 ONE 樂 活 山 林 度 假 區, 營 造 優 質 旅 遊 環 境 與 多 樣 性 遊 憩 空 間, 並 深 化 旅 遊 內 涵 與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以 促 進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提 升 整 體 觀 光 效 益 ( 二 ) 提 升 遊 客 人 次 : 吸 引 國 內 外 觀 光 人 潮 到 訪, 預 計 遊 客 人 數 由 103 年 357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434 萬 人 次, 總 體 成 長 21.6%, 平 均 年 成 長 4.3% ( 三 ) 帶 動 觀 光 產 值 : 活 絡 在 地 產 業 並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帶 動 觀 光 產 值 億 元 ( 以 4 年 遊 客 人 數 目 標 值 1,665 萬 人 次 *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新 臺 幣 1,388 元 * 停 留 天 數 1.49 天 估 算 ) 129

140 七 財 務 計 畫 ( 一 ) 財 務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億 元, 收 益 現 值 為 億 元, 整 體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率 達 25.27% ( 二 )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情 形 透 過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重 大 促 參 案 件 使 用 者 付 費 跨 域 合 作 等 方 向, 積 極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詳 如 下 列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130

141 表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收 益 項 目 年 度 觸 口 遊 客 中 心 賣 店 出 租 奮 起 湖 文 史 陳 列 室 賣 店 出 租 文 峰 遊 客 中 心 賣 店 出 租 圓 潭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賣 店 出 租 豐 山 石 盤 谷 賣 店 出 租 瑞 太 資 訊 站 出 租 里 佳 資 訊 站 出 租 鄒 族 自 然 文 化 中 心 賣 店 出 租 簡 式 賣 點 場 地 出 租 來 吉 觀 光 推 廣 中 心 出 租 牛 埔 仔 遊 客 中 心 OT 案 太 平 雲 梯 遊 憩 服 務 區 OT 案 - - 8,000 16,100 16,100 16,100 16,100 17,710 17,710 17, 龍 美 服 務 區 OT 案 奮 起 湖 食 宿 慢 活 體 驗 區 BOT 案 ,000 5,000 1,000 1,000 1, 牛 埔 仔 遊 憩 區 BOT 案 ,000 41,000 10,000 10, 龍 美 住 宿 區 ( 含 villa 及 旅 館 )BOT 案 17. 樂 野 觀 光 遊 憩 服 務 區 BOT 案 18. 奮 起 湖 - 頂 湖 ( 支 線 大 凍 山 ) 觀 光 纜 車 及 旅 館 站 區 BOT 案 ,000 15,000 5,000 5, ,000 5,000 2,000 2, ,000 15,000 5,000 5, 圓 潭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入 園 費 ,004 5,004 5,004 5,004 5,004 5,504 5, 停 車 場 收 費 ( 圓 潭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停 車 場 牛 埔 仔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停 車 場 奮 起 湖 停 車 場 及 路 邊 停 車 格 ) 21. 廣 告 收 益 ( 活 動 期 間 停 車 場 電 子 看 板 ) ,741 26,741 26,741 26,741 26,741 26,741 26,741-1,090 1,090 1,090 1,090 1,090 1,090 1,090 1,090 1, 紀 念 品 開 發 與 logo 授 權 - -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 用 地 變 更 回 饋 金 合 計 614 1,994 12,484 52,629 52,629 57, , ,365 77,895 77,

142 ( 續 ) 收 益 項 目 年 度 ( 單 位 : 千 元 ) 合 計 1. 觸 口 遊 客 中 心 賣 店 出 租 , 奮 起 湖 文 史 陳 列 室 賣 店 出 租 , 文 峰 遊 客 中 心 賣 店 出 租 圓 潭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賣 店 出 租 , 豐 山 石 盤 谷 賣 店 出 租 瑞 太 資 訊 站 出 租 里 佳 資 訊 站 出 租 鄒 族 自 然 文 化 中 心 賣 店 出 租 , 簡 式 賣 點 場 地 出 租 , 來 吉 觀 光 推 廣 中 心 出 租 , 牛 埔 仔 遊 客 中 心 OT 案 , 太 平 雲 梯 遊 憩 服 務 區 OT 案 17,710 17,710 19,481 19,481 19,481 19,481 19,481 21,429 21,429 21, , 龍 美 服 務 區 OT 案 , 奮 起 湖 食 宿 慢 活 體 驗 區 BOT 案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1,210 1,210 1,210 1,210 1,210 24, 牛 埔 仔 遊 憩 區 BOT 案 10,000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12,100 12,100 12,100 12, , 龍 美 住 宿 區 ( 含 villa 及 旅 館 )BOT 案 17. 樂 野 觀 光 遊 憩 服 務 區 BOT 案 18. 奮 起 湖 - 頂 湖 ( 支 線 大 凍 山 ) 觀 光 纜 車 及 旅 館 站 區 BOT 案 5,000 5,000 5,000 5,500 5,500 5,500 5,500 5,500 6,050 6,050 94,600 2,000 2,000 2,0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420 2,662 36,082 5,000 5,000 5,000 5,500 5,500 5,500 5,500 5,500 6,050 6,050 94, 圓 潭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入 園 費 5,504 5,504 5,504 6,055 6,055 6,055 6,055 6,055 6,660 6,660 96, 停 車 場 收 費 ( 圓 潭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停 車 場 牛 埔 仔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停 車 場 奮 起 湖 停 車 場 及 路 邊 停 車 格 ) 21. 廣 告 收 益 ( 活 動 期 間 停 車 場 電 子 看 板 ) 26,741 26,741 26,741 26,741 26,741 26,741 26,741 26,741 26,741 26, ,601 1,090 1,090 1,090 1,090 1,090 1,090 1,090 1,090 1,090 1,090 20, 紀 念 品 開 發 與 logo 授 權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36, 用 地 變 更 回 饋 金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0 合 計 80,095 81,095 82,895 84,678 84,678 84,788 85,888 87,868 89,830 90,072 1,450,753 ( 三 ) 自 償 率 估 算 132

143 依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預 計 未 來 20 年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營 分 年 之 現 金 流 量, 以 2.88% 折 現 率 ( 參 考 中 央 銀 行 公 告 五 大 銀 行 基 本 利 率 ) 計 算, 未 來 20 年 期 間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41 億 萬 元, 而 收 益 預 估 現 值 為 10 億 3,723.8 萬 元, 整 體 計 畫 自 償 率 為 25.27% 表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支 出 338, , , , , , , , , ,000 收 入 614 1,994 12,484 52,629 52,629 57, , ,365 77,895 77,895 收 支 比 0.18% 0.74% 4.08% 16.98% 15.71% 18.01% 53.49% 52.55% 31.16% 31.16% 合 計 支 出 250, , , , , , , , , ,000 5,379,700 收 入 80,095 81,095 82,895 84,678 84,678 84,788 85,888 87,868 89,830 90,072 1,450,753 收 支 比 32.04% 32.44% 33.16% 33.87% 33.87% 33.92% 34.36% 35.15% 35.93% 36.03% 26.97% 投 資 現 值 4,103,856 收 益 現 值 1,037,238 計 畫 自 償 率 25.27% ( 四 ) 自 償 率 欲 達 成 之 限 制 條 件 與 風 險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管 範 圍 雖 然 廣 大, 但 管 理 處 管 理 土 地 甚 少, 且 僅 有 經 營 管 理 權, 現 況 僅 能 以 透 過 土 地 相 關 法 令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協 助, 努 力 達 成 自 償 率 目 標 年 階 段 將 持 續 以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促 參 案 件 等 為 主, 並 尋 求 跨 域 合 作 機 會, 惟 考 量 長 期 計 畫 可 能 存 在 法 規 條 件 無 法 配 套 整 合 收 取 開 發 回 饋 或 營 業 許 可 費 促 參 案 件 因 土 地 取 得 地 用 變 更 環 評 等 不 確 定 因 素 延 宕 預 估 收 益 或 預 期 市 場 反 應 過 於 樂 觀 等 眾 多 不 確 定 風 險 特 性, 爰 仍 需 持 續 依 實 際 推 動 現 況 滾 動 檢 討, 本 計 畫 自 償 率 欲 達 成 之 限 制 條 件 與 風 險 說 明 如 下 : 133

144 1. 牛 埔 仔 遊 客 中 心 OT 案 配 合 遊 客 中 心 預 計 開 發 完 成 之 時 程 辦 理 招 商, 合 理 之 經 營 權 利 金 為 民 間 廠 商 考 量 是 否 投 資 之 重 要 因 素 2. 太 平 雲 梯 遊 憩 服 務 區 OT 案 配 合 用 地 變 更 與 建 物 興 建 預 計 完 成 之 時 程 辦 理 招 商, 合 理 之 經 營 權 利 金 為 民 間 廠 商 考 量 是 否 投 資 之 重 要 因 素 3. 龍 美 服 務 區 OT 案 本 案 風 險 在 於 建 物 須 配 合 計 畫 興 建 完 成 方 得 辦 理 招 商, 而 市 場 規 模 投 資 金 額 與 合 理 之 經 營 權 利 金 為 影 響 民 間 廠 商 投 資 意 願 之 重 要 因 素 4. 奮 起 湖 食 宿 慢 活 體 驗 區 BOT 有 關 奮 起 湖 食 宿 慢 活 體 驗 區, 涉 及 土 地 撥 用 及 變 更 事 宜, 需 邀 請 國 有 財 產 署 嘉 義 林 管 處 嘉 義 縣 政 府 等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必 要 時 則 請 國 發 會 協 調, 確 認 基 地 為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後, 管 理 機 關 移 交 給 國 有 財 產 署, 同 時 配 合 嘉 義 縣 政 府 辦 理 更 正 編 定 為 丙 種 建 築 用 地, 並 由 管 理 處 辦 理 撥 用 及 BOT 相 關 作 業 辦 理 招 商 時, 合 理 之 權 利 金 與 彈 性 之 開 發 內 容 為 民 間 廠 商 考 量 是 否 投 資 之 重 要 因 素 5. 牛 埔 仔 遊 憩 區 BOT 有 關 牛 埔 仔 遊 憩 區 BOT 因 位 處 八 掌 溪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範 圍, 且 位 於 吳 鳳 橋 取 水 口 上 游, 距 離 河 川 行 水 區 1000 公 尺 範 圍 內, 相 關 開 發 行 為 受 到 嚴 格 管 制 需 透 過 向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申 請 吳 鳳 橋 取 水 口 上 移 至 觸 口 取 水 口, 解 除 位 於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之 禁 建 限 制, 並 由 觸 口 設 置 引 水 道 至 仁 義 潭 ; 或 向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爭 取 經 費, 興 闢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至 區 外 排 放, 以 排 除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審 議 作 業 規 範 之 開 發 限 制 未 來 應 邀 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自 來 水 公 司 嘉 義 縣 政 府 台 糖 公 司 等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研 議, 必 要 時 則 請 國 發 會 協 調 解 決 地 用 問 題, 提 高 招 商 可 行 性 故 本 案 最 大 風 險 在 於 能 否 順 利 完 成 地 用 變 更 134

145 6. 龍 美 住 宿 區 ( 含 villa 及 旅 館 )BOT 案 所 需 土 地 位 於 森 林 區 與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屬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審 議 作 業 規 範 第 9 10 條 之 限 制 發 展 地 區, 尚 需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法 令 許 可 開 發 並 依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因 此 本 案 最 大 風 險 在 於 能 否 順 利 完 成 地 用 變 更 及 引 進 民 間 投 資 7. 樂 野 觀 光 遊 憩 服 務 區 BOT 案 基 地 涉 及 土 地 撥 用 及 變 更 事 宜, 並 位 於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依 原 住 民 基 本 法 第 條 規 定,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應 諮 詢 並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同 意 或 參 與, 並 與 原 住 民 族 建 立 共 同 管 理 機 制 故 本 案 最 大 風 險 與 難 度 在 於 能 否 完 成 地 用 合 法 化 以 及 與 原 住 民 族 取 得 共 識 及 建 立 合 作 機 制 8. 奮 起 湖 - 頂 湖 ( 支 線 大 凍 山 ) 觀 光 纜 車 及 旅 館 站 區 BOT 為 紓 解 奮 起 湖 地 區 之 停 車 問 題 及 遊 憩 壓 力, 建 議 規 劃 奮 起 湖 - 頂 湖 之 觀 光 纜 車 路 線 及 頂 湖 - 大 凍 山 之 觀 光 纜 車 支 線, 為 提 高 民 間 投 資 意 願 建 議 頂 湖 可 結 合 站 區 及 旅 館 規 劃, 惟 所 需 土 地 屬 林 班 地, 需 解 除 林 班 地 後 移 交 國 產 署, 並 由 管 理 處 辦 理 撥 用 及 BOT 相 關 作 業 本 案 最 大 風 險 在 於 地 權 取 得 及 地 用 合 法 需 邀 集 國 有 財 產 署 嘉 義 林 管 處 嘉 義 縣 政 府 等 相 關 單 位 研 議, 取 得 共 識 後, 方 得 執 行 9. 停 車 場 收 費 涉 及 社 會 觀 感 遊 客 接 受 度, 以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費 用 分 收 問 題 10. 廣 告 收 益 本 收 益 最 大 風 險 在 於 廣 告 租 金 及 廣 告 效 益 是 否 可 吸 引 民 間 廠 商 投 資 11. 用 地 變 更 回 饋 金 執 行 相 關 回 饋 機 制 前 應 有 法 源 依 據, 以 做 為 執 行 之 參 據 故 需 俟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之 修 法, 增 訂 相 關 規 定 及 法 律 授 權 ( 包 括 課 徵 對 象 範 圍 時 機 標 準..), 取 得 法 源 後, 再 配 合 以 行 政 命 令 研 擬 相 關 規 範 據 以 落 實 135

146 八 附 則 ( 一 ) 風 險 評 估 依 據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業 務 特 性, 進 行 風 險 項 目 辨 識, 訂 定 風 險 影 響 程 度 及 發 生 機 率 之 評 量 指 標 ( 如 影 響 機 關 形 象 產 業 發 展 財 物 損 失 人 員 傷 亡 民 眾 抱 怨 ), 並 依 風 險 容 忍 度 訂 定 風 險 標 準 與 等 級, 據 以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管 理 處 經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就 超 過 風 險 容 忍 度 之 高 風 險 項 目, 找 出 對 應 之 相 關 業 務 設 計 控 制 作 業 ( 包 括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用 地 取 得 景 點 興 辦 開 發 工 程 施 工 督 導 旅 遊 意 外 事 故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活 動 遊 客 安 全 資 訊 安 全 財 產 管 理 等 控 制 作 業 ), 定 期 召 開 內 部 控 制 會 議, 執 行 各 項 控 制 作 業 之 檢 討 評 估 與 稽 核, 並 持 續 檢 視 區 內 風 險 變 化,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以 降 低 風 險 落 實 業 務 管 控, 以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 二 )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1. 嘉 義 縣 政 府 : 觀 光 發 展 事 宜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建 築 管 理 許 可 國 土 復 育 水 利 防 洪 休 閒 農 業 生 態 保 護 交 通 設 施 及 相 關 證 照 之 申 請 等 2.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 阿 里 山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觀 光 發 展 事 宜 建 設 用 地 林 班 解 編 部 份 保 安 林 解 編, 以 及 同 意 土 地 撥 用 等 3.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 臺 18 線 166 線 及 162 甲 線 公 路 景 觀 維 護 事 宜 4.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觀 光 推 廣 事 宜 5.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撥 用 原 住 民 地 區 共 管 協 調 事 宜 等 6.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 公 有 地 同 意 撥 用 或 同 意 使 用 等 7. 內 政 部 : 建 設 用 地 之 變 更 相 關 事 宜 136

147 陸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2.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之 意 旨 辦 理 3. 依 據 行 政 院 102 年 2 月 18 日 院 臺 建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特 定 區 範 圍 檢 討 評 估 報 告 一 案 照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102 年 1 月 29 日 都 字 第 號 函 會 商 結 論 辦 理, 已 於 102 年 3 月 27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公 告 調 整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擴 大 面 積 約 3, 公 頃, 納 入 本 計 畫 推 動 觀 光 建 設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未 來 本 風 景 區 進 行 各 項 觀 光 資 源 的 整 合 及 遊 憩 據 點 的 營 造 與 串 連, 預 期 年 區 內 遊 客 人 數 可 突 破 400 萬 人 次,112 年 可 達 420 萬 人 次 以 上 隨 之 而 來 的 住 宿 需 求, 尖 峰 日 住 宿 量 將 達 4,597 人 次, 與 現 有 284 人 次 相 較, 仍 有 成 長 空 間 另 如 停 車 廁 所 休 憩 空 間 等 公 共 設 施 需 求, 預 期 也 需 提 升 改 善, 以 維 持 高 品 質 的 旅 遊 環 境 ( 三 ) 問 題 評 析 1. 生 活 及 旅 遊 服 務 機 能 缺 乏, 住 宿 設 施 不 足 由 於 當 地 集 居 的 漁 村 或 聚 落 多 呈 現 人 數 較 少 的 規 模, 許 多 基 本 生 活 服 務 設 施 相 對 缺 乏, 現 有 餐 飲 住 宿 服 務 的 量 體 與 規 模 更 為 稀 缺, 故 仍 需 提 升 區 內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使 服 務 機 能 更 加 完 備, 滿 足 各 項 旅 遊 需 求 137

148 未 來 持 續 引 進 民 間 業 者 投 資 經 營, 並 適 度 發 展 提 供 基 本 便 利 服 務 2. 地 理 區 位 邊 陲, 氣 候 條 件 嚴 酷 本 風 景 區 距 工 商 繁 榮 大 都 市 偏 遠, 旅 遊 往 來 時 間 較 長, 並 因 地 理 氣 候 因 素, 面 臨 冬 季 寒 風 夏 季 酷 暑, 沿 海 植 栽 亦 受 鹽 害 影 響, 綠 美 化 植 栽 培 植 不 易, 遮 陽 遮 風 效 果 有 限, 爰 營 造 推 廣 觀 光 資 源 實 屬 不 易 然 本 風 景 區 特 殊 人 文 自 然 景 觀 資 源 豐 富, 仍 具 多 元 發 展 題 材, 並 輔 以 交 通 建 設 漸 為 完 備, 未 來 在 串 連 區 內 外 之 特 色 遊 程 及 結 合 在 地 文 化 景 觀 資 源 等 發 展 面 向, 皆 有 機 會 持 續 提 升 區 內 遊 客 人 數, 提 升 觀 光 產 值, 改 善 地 方 經 濟 3. 舊 有 產 業 弱 化, 文 化 特 色 亟 需 營 造 雲 嘉 南 濱 海 地 區 為 漁 鹽 之 鄉, 許 多 在 地 產 業 文 化, 如 鹽 業 特 色 景 觀 設 施 等 現 皆 保 存, 惟 因 產 業 轉 型 外 移 後 伴 隨 在 地 人 口 外 移, 產 業 文 化 瞬 即 弱 化, 許 多 設 施 因 無 使 用 需 求 而 廢 置, 年 久 破 損 考 量 觀 光 結 合 文 化 之 旅 遊 亮 點, 將 持 續 活 化 既 有 設 施, 營 造 產 業 文 化 特 色, 並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充 分 推 動 活 化 效 益 另 外, 結 合 雲 嘉 南 地 景 特 色, 打 造 新 穎 幸 福 意 象, 期 能 新 舊 文 創 並 行 推 動, 多 元 創 造 旅 遊 亮 點 4. 在 地 資 源 貧 瘠, 開 發 環 境 受 限 本 風 景 區 因 社 會 產 業 轉 型 因 素, 地 方 資 源 不 斷 弱 化, 地 方 民 眾 收 入 皆 遠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連 帶 生 活 及 教 育 品 質 皆 呈 現 低 落, 實 有 賴 政 府 機 能 創 造 突 破 性 之 產 業 環 境, 使 建 設 效 益 滲 透 偏 鄉 地 區 又 因 區 內 多 屬 地 層 下 陷 濕 地 等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推 動 觀 光 產 業 是 刺 激 地 方 產 業 動 能 相 對 低 環 境 影 響 之 發 展 方 向, 惟 隨 著 環 境 相 關 法 規 範 遽 增, 可 能 擴 大 開 發 之 限 制, 產 生 推 動 建 設 之 風 險, 並 囿 於 環 境 法 令 之 限 制, 環 境 受 限 之 建 設 作 為 ( 如 用 地 變 更 開 發 等 ) 將 須 歷 經 繁 雜 之 行 政 程 序, 甚 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等 相 關 過 程, 恐 降 低 建 設 效 益 推 動 之 實 質 效 率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1. 引 進 社 會 資 源 推 動 建 設, 運 用 民 間 促 進 參 與 方 式 積 極 形 塑 雲 嘉 南 濱 海 地 區 觀 光 資 源 並 增 進 服 務 機 能 2. 各 項 建 設 完 竣 後 之 行 銷 推 廣 與 經 營 管 理, 以 納 入 弱 勢 扶 助 及 社 會 環 138

149 境 教 育 之 功 能 推 動, 多 元 化 創 造 建 設 效 益 3. 定 期 於 嘉 義 縣 觀 光 發 展 聯 繫 會 報 大 臺 南 轄 區 內 國 家 公 園 與 國 家 風 景 區 機 關 業 務 合 作 協 調 聯 繫 會 報 與 地 方 政 府 協 商 建 設 事 項, 協 調 相 互 協 助 內 容, 如 觀 光 據 點 推 廣 串 聯 個 案 權 責 劃 分 等, 強 化 計 畫 執 行 效 益 4. 推 動 各 項 建 設, 依 法 令 規 定 進 行 必 要 之 公 聽 會 說 明 會 協 調 會 等, 並 積 極 經 營 社 群 網 站 提 升 線 上 資 訊 服 務 等, 確 保 政 策 溝 通 與 宣 傳 順 暢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打 造 白 色 雲 嘉 南 - 優 質 旅 遊 服 務 的 風 景 區 2. 推 動 風 景 區 內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結 合 地 方 產 業, 提 供 優 質 環 境 3.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105 至 108 年 每 年 完 成 3 處, 計 12 處 4. 遊 客 人 數 由 105 年 400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420 萬 人 次 5. 觀 光 產 值 由 105 年 億 元 提 升 至 108 年 億 元 6. 性 別 友 善 設 施,105 至 108 年 每 年 完 成 1 處, 計 4 處 7.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105 年 每 年 2 件 以 下 至 108 年 1 件 以 下 為 目 標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地 理 區 位 偏 遠, 旅 遊 往 來 時 間 較 長, 影 響 遊 客 到 訪 意 願, 且 氣 候 條 件 係 有 酷 暑 強 風 等 因 素, 綠 美 化 植 栽 培 植 不 易, 增 加 建 設 施 作 之 影 響 2. 當 地 集 居 的 漁 村 或 聚 落 多 呈 現 人 數 較 少 的 規 模, 許 多 基 本 生 活 服 務 設 施 相 對 缺 乏, 現 有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缺 乏 更 為 稀 缺, 且 在 地 服 務 人 力 稀 少, 在 地 旅 遊 服 務 人 力 素 質 尚 須 提 升 3. 本 風 景 區 多 屬 地 層 下 陷 濕 地 等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隨 著 環 境 相 關 法 規 範 遽 增, 可 能 擴 大 開 發 之 限 制, 產 生 推 動 建 設 之 風 險, 或 需 歷 經 繁 雜 之 行 政 程 序, 降 低 建 設 之 實 質 效 率, 並 阻 絕 觀 光 建 設 擴 散 效 益 139

150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目 衡 量 指 標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2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註 觀 光 產 值 ( 億 元 ) 註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註 備 註 : 1.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資 料 推 估 2. 遊 客 人 數 102 年 395 萬 103 年 暫 推 估 388 萬 人 次, 以 年 平 均 392 萬 人 次 為 基 準 保 守 設 定 年 度 預 期 目 標 3. 觀 光 產 值 以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遊 客 推 估 人 數 乘 以 每 人 每 次 消 費 金 額 ( 每 人 每 天 消 費 金 額 乘 以 停 留 天 數 ) 估 算 4. 以 維 持 目 標 值 以 下 之 案 件 數 為 衡 量 績 效 標 準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三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成 果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 億 元 ) 計 畫 名 稱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支 用 比 (B/A%)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註 1.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2.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140

151 七 股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七 股 遊 客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等 北 門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北 門 洗 滌 鹽 工 場 建 築 群 修 建 工 程 北 門 歷 史 建 築 空 間 再 利 用 工 程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節 能 設 施 設 備 工 程 等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 辦 理 布 袋 東 石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將 軍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等 安 南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口 湖 四 湖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等 2-3. 地 方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 雲 嘉 南 各 遊 憩 次 系 統 綠 美 化 服 務 設 施 景 觀 改 善 2-4.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建 設 用 地 取 得 : 辦 理 風 景 區 內 觀 光 遊 憩 據 點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辦 理 轄 區 內 遊 憩 據 點 各 項 先 期 規 劃 資 源 調 查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研 究 及 工 程 建 設 設 計 旅 遊 服 務 系 統 : 確 立 雲 嘉 南 濱 海 觀 光 發 展 定 位 推 動 雲 嘉 南 濱 海 觀 光 亮 點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 各 遊 憩 據 點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定 期 巡 查 及 保 養 維 護, 以 提 升 遊 客 安 全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 辦 理 全 區 災 害 緊 急 修 繕 及 公 共 設 施 整 修 2-5.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經 營 管 理 遊 憩 資 源 維 護 計 畫 : 雲 嘉 南 濱 海 遊 憩 區 環 境 改 善 及 綠 美 化 推 動 資 源 認 養 維 護 及 委 由 民 間 經 營 維 護 遊 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制 度 : 定 期 保 固 維 護 以 維 旅 遊 安 全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修 繕 維 護 : 各 類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定 期 維 護 整 141

152 修 或 重 建 海 岸 線 及 遊 憩 據 點 環 境 整 理 維 護 : 加 強 遊 憩 區 環 境 清 潔 委 託 專 業 公 司 辦 理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不 定 期 舉 辦 淨 灘 活 動 行 銷 推 廣 推 動 優 質 行 銷 方 案, 拓 展 觀 光 市 場 客 源 舉 辦 多 樣 性 活 動 如 鯤 鯓 王 平 安 鹽 祭 一 見 雙 雕 藝 術 季 白 色 耶 誕 與 送 夕 陽 東 石 海 之 夏 祭 與 國 際 觀 鳥 馬 拉 松 活 動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執 行 策 略 本 計 畫 以 白 色 雲 嘉 南 為 宣 傳 意 象, 規 劃 以 北 門 七 股 將 軍 東 石 布 袋 及 四 湖 口 湖 4 大 次 系 統 作 為 核 心 發 展 區 位, 並 與 2 條 聯 外 意 象 軸 銜 接 阿 里 山 與 西 拉 雅 2 大 國 家 風 景 區, 及 逐 步 推 動 綠 色 自 行 車 道 內 海 藍 色 公 路 等, 形 成 四 心 四 軸 之 跨 域 延 伸 的 特 色 遊 程 執 行 策 略 係 藉 由 推 動 觀 光 建 設 深 化 產 業 輔 導 強 化 宣 傳 行 銷 並 引 入 民 間 投 資 等, 使 各 次 系 統 均 衡 發 展, 以 打 造 白 色 雲 嘉 南 - 優 質 旅 遊 服 務 的 風 景 區 1. 觀 光 建 設 本 計 畫 以 加 強 觀 光 建 設 提 升 地 方 遊 憩 及 旅 遊 服 務 動 能, 打 造 地 方 亮 點 帶 動 周 邊 服 務 機 能 之 成 長 需 求, 並 活 化 整 修 舊 有 資 產, 結 合 幸 福 意 象, 營 造 新 舊 文 化 創 意 並 進 發 展 之 吸 引 力, 並 審 慎 研 參 開 發 受 限 因 素, 兼 顧 建 設 效 率 與 效 益 2. 產 業 輔 導 輔 導 在 地 特 色 產 業, 強 化 觀 光 亮 點 與 旅 遊 服 務 能 量, 消 弭 地 緣 氣 候 等 弱 勢 因 素, 轉 化 成 特 色 遊 程 之 發 展 根 基 3. 宣 傳 行 銷 整 合 在 地 觀 光 資 源, 串 連 各 據 點 之 旅 遊 服 務, 善 用 多 元 媒 體 管 道 提 供 142

153 多 面 向 的 資 訊, 以 強 化 宣 傳 行 銷 效 益, 使 各 項 建 設 及 地 方 產 業 文 化 得 以 推 廣, 消 除 地 理 氣 候 等 嚴 酷 條 件, 吸 引 遊 客 來 訪 駐 足 充 實 智 慧 觀 光 資 源 基 礎, 逐 步 推 動 智 慧 觀 光 服 務 機 能 4. 民 間 投 資 吸 引 民 間 資 源 充 實 區 內 旅 遊 服 務 軟 硬 體 內 容, 提 升 服 務 功 能 與 品 質, 並 推 動 觀 光 活 動 與 各 項 如 文 創 運 動 等 元 素 結 合 之 發 展, 打 造 專 業 有 活 力 之 旅 遊 環 境 白 色 雲 嘉 南 四 心 四 軸 觀 光 建 設 產 業 輔 導 宣 傳 行 銷 民 間 投 資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1-1. 北 門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北 門 遊 客 中 心 北 門 婚 紗 美 地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暨 景 觀 改 善 井 仔 腳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暨 景 觀 改 善 等 北 門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1-2. 將 軍 七 股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七 股 遊 客 中 心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戀 愛 意 象 相 關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七 股 地 區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將 軍 地 區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等 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2-1. 東 石 布 袋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結 婚 意 象 相 關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143

154 景 觀 改 善 布 袋 地 區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東 石 地 區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等 2-2. 四 湖 口 湖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辦 理 幸 福 失 戀 意 象 相 關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口 湖 地 區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四 湖 地 區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3-1. 用 地 取 得 : 辦 理 風 景 區 內 觀 光 遊 憩 據 點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3-2.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辦 理 轄 區 內 遊 憩 據 點 各 項 先 期 規 劃 資 源 調 查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研 究 及 工 程 建 設 設 計 3-3.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 各 遊 憩 據 點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定 期 巡 查 及 保 養 維 護, 以 提 升 遊 客 安 全 3-4.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 辦 理 全 區 災 害 緊 急 修 繕 及 公 共 設 施 整 修 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4-1. 經 營 管 理 : 遊 憩 資 源 維 護 計 畫 : 雲 嘉 南 濱 海 遊 憩 區 環 境 改 善 及 綠 美 化 推 動 資 源 認 養 維 護 遊 憩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制 度 : 定 期 保 固 維 護 並 落 實 設 施 巡 查, 以 維 旅 遊 安 全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修 繕 維 護 : 各 類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定 期 維 護 整 修 或 重 建 海 岸 線 及 遊 憩 據 點 環 境 整 理 維 護 : 加 強 遊 憩 區 環 境 清 潔 委 託 專 業 公 司 辦 理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不 定 期 舉 辦 淨 灘 活 動 委 外 民 間 經 營 : 撙 節 公 務 支 出, 強 化 經 營 能 量 4-2. 行 銷 推 廣 : 推 動 優 質 行 銷 方 案, 強 化 媒 體 及 網 路 宣 傳 經 營, 拓 展 觀 光 市 場 客 源 舉 辦 多 樣 性 活 動 如 白 色 耶 誕 與 送 夕 陽 及 東 石 海 之 夏 祭 等 活 動 144

155 5.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5-1. 設 施 出 租 : 出 租 北 門 嶼 餐 廳 雲 嘉 南 號 小 船 錢 來 也 商 店 口 湖 遊 客 中 心 等 設 施 5-2. 促 參 : 辦 理 布 袋 遊 客 中 心 促 參 案 北 門 鹽 工 宿 舍 促 參 案 井 仔 腳 鹽 田 促 參 案 等 5-3. 使 用 者 付 費 : 逐 步 評 估 推 動 停 車 場 收 費 效 益 環 境 資 源 費 用 等 5-4. 跨 域 合 作 : 積 極 與 地 方 政 府 及 各 業 務 推 動 單 位 等 議 題 合 作 ( 三 ) 分 年 預 期 成 果 年 完 成 : 1-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北 門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北 門 婚 紗 美 地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1-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東 石 布 袋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布 袋 地 區 周 邊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年 完 成 :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將 軍 七 股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戀 愛 意 象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年 完 成 : 3-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北 門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北 門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3-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四 湖 口 湖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幸 福 失 戀 意 象 相 關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年 完 成 : 4-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將 軍 七 股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七 股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4-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東 石 布 袋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結 婚 意 象 相 關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145

156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一 )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 二 )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12 億 元,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係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符, 分 年 投 資 重 點 及 經 費 需 求 如 下 : 科 目 別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0200 業 務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用 途 別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 單 位 : 億 元 )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1.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經 常 門 合 計 植 栽 養 護 零 星 修 繕 各 據 點 建 物 公 共 安 全 及 消 防 檢 測 0301 土 地 辦 理 轄 區 訂 樁 費 1. 土 地 取 得 測 量 土 地 取 得 等 相 關 作 業 030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費 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1)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2)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北 門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辦 理 北 門 婚 紗 美 地 井 仔 腳 周 2.30 邊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等 工 程 七 股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及 戀 愛 意 將 軍 七 股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象 相 關 服 務 設 改 善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等 工 程 (3)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東 石 布 袋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辦 理 結 婚 意 象 相 關 東 石 布 袋 地 區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等 工 程

157 科 目 別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用 途 別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四 湖 口 湖 地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旅 遊 服 務 系 統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辦 理 幸 福 失 戀 意 象 相 關 及 四 湖 口 湖 施 暨 景 觀 改 善 等 工 程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完 成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建 設, 美 化 環 境 景 觀, 提 升 國 家 風 景 區 優 質 旅 遊 環 境 ( 二 ) 建 立 特 色 觀 光 行 銷 活 動, 加 強 行 銷 推 廣 吸 引 國 內 外 遊 客, 促 進 旅 遊 人 次 提 升, 並 帶 動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經 濟 效 益 ( 三 ) 預 期 年 合 計 總 遊 客 量 達 1,639 萬 人 次, 活 絡 地 方 經 濟 繁 榮,4 年 合 計 將 可 帶 動 億 元 觀 光 產 值 ( 以 102 年 度 遊 客 推 估 人 數 *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NT$1,427 元 * 停 留 天 數 0.86 天 為 基 準 估 算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以 每 年 2% 之 通 膨 成 長 目 標 預 估, 年 將 由 1, 元 成 長 至 1, 元, 停 留 天 數 以 年 最 近 4 年 數 據 對 數 迴 歸 推 估, 年 將 由 0.93 天 成 長 至 0.98 天 ) 147

158 七 財 務 計 畫 ( 一 ) 財 務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發 展 暨 財 務 計 畫,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億 元, 收 益 現 值 為 億 元, 整 體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率 達 26.31% 管 理 處 為 積 極 打 造 基 礎 觀 光 建 設 及 友 善 旅 遊 環 境, 強 化 地 方 資 源 弱 化 地 區 之 後 續 民 間 投 資 意 願, 爰 在 恪 遵 行 政 院 103 年 6 月 6 日 函 示 以 25% 自 償 率 之 目 標 原 則 下, 調 節 20 年 期 財 務 投 入 數 額, 年 計 畫 以 每 年 3 億 元 為 投 入 經 費, 後 續 年 度 則 依 序 節 流 調 降 投 入 數 額, 以 期 穩 健 達 成 財 務 自 償 目 標, 惟 本 財 務 計 畫 仍 須 視 實 際 發 展 情 形, 以 提 升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之 觀 光 效 益 為 主 要 目 標, 作 為 實 際 投 入 經 費 之 準 據 經 調 節 後 估 算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億 元, 整 體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率 達 26.31% 年 階 段 將 持 續 以 擴 大 出 租 據 點 收 益 新 設 據 點 收 益 ( 促 參 ) 等 執 行 推 動 財 務 收 益, 惟 考 量 計 畫 可 能 存 在 促 參 計 畫 因 環 評 等 不 確 定 因 素 延 宕 預 估 收 益 或 預 期 市 場 反 應 過 於 樂 觀 等 眾 多 不 確 定 風 險 特 性, 爰 仍 需 持 續 依 實 際 推 動 現 況 滾 動 檢 討 ( 二 )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情 形 透 過 推 動 擴 大 設 施 出 租 推 動 促 參 案 件 使 用 者 付 費 環 境 資 源 收 益 等 創 新 收 益 機 制 方 向, 積 極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詳 如 下 列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148

159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單 位 : 千 元 ) 年 度 收 益 項 目 一 擴 大 出 租 據 點 收 益 2,791 2,812 2,186 2,027 2,027 2,149 2,149 2,149 2,278 2,278 二 新 設 據 點 收 益 3,974 5,588 10,803 17,974 18,898 29,307 30, , ,918 80,467 北 門 舊 鹽 工 宿 舍 BOT 案 - 1,614 1,615 1,041 1,157 1,279 1,297 1,316 1,338 1,357 馬 沙 溝 濱 海 遊 憩 區 OT+BOT 案 - - 6,486 6,486 6,115 6,735 7,362 7,470 7,590 7,701 布 袋 遊 客 中 心 ROT 案 3,974 3,974 1,657 1,668 1,679 1,746 1,757 1,769 1,840 1,852 井 仔 腳 鹽 田 BOT+OT 案 ,719 7,719 6,110 6,198 6,287 6,393 6,485 七 股 遊 客 中 心 OT 案 - - 1,046 1,061 1,076 1,094 1,110 1,126 1,144 1,161 其 他 項 目 ,152 12,344 12,357 91,420 92,614 61,913 三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034 1,249 1,468 停 車 場 委 外 經 營 收 費 環 境 資 源 收 益 船 票 收 益 合 計 6,765 8,401 12,990 20,002 20,925 31,456 33, , ,445 84,213 ( 續 ) 年 度 收 益 項 目 合 計 一 擴 大 出 租 據 點 收 益 2,278 2,414 2,414 2,414 2,559 2,559 2,559 2,713 2,713 2,713 48,184 二 新 設 據 點 收 益 81,586 83,071 84,224 85,397 86,932 88,137 89,364 90,997 92,257 93,540 1,292,905 北 門 舊 鹽 工 宿 舍 BOT 案 1,376 1,396 1,416 1,440 1,461 1,482 1,507 1,528 1,550 1,576 26,746 馬 沙 溝 濱 海 遊 憩 OT+BOT 案 7,813 7,939 8,055 8,173 8,305 8,426 8,549 8,687 8,814 8, ,650 布 袋 遊 客 中 心 ROT 案 1,864 1,939 1,951 1,964 2,043 2,056 2,069 2,153 2,167 2,181 42,302 井 仔 腳 鹽 田 BOT+OT 案 6,578 6,689 6,785 6,882 6,998 7,099 7,201 7,322 7,427 7, ,425 七 股 遊 客 中 心 OT 案 1,178 1,197 1,214 1,232 1,253 1,271 1,289 1,310 1,329 1,349 21,438 其 他 項 目 62,777 63,911 64,802 65,706 66,872 67,804 68,749 69,996 70,970 71, ,345 三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1,610 1,634 1,658 1,683 1,709 1,734 1,760 1,787 1,813 1,841 21,879 停 車 場 委 外 經 營 收 費 ,708 環 境 資 源 收 益 ,265 船 票 收 益 ,014 1,029 1,044 1,060 1,076 1,092 13,905 合 計 85,474 87,120 88,297 89,495 91,200 92,431 93,684 95,496 96,784 98,094 1,362,

160 ( 三 ) 自 償 率 估 算 本 計 畫 預 計 未 來 20 年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營 分 年 之 現 金 流 量 如 表, 以 2.88% 折 現 率 ( 參 考 中 央 銀 行 公 告 五 大 銀 行 基 本 利 率 ) 計 算, 未 來 20 年 期 間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36 億 727 萬 元, 而 收 益 預 估 現 值 為 9 億 4,894 萬 元, 整 體 計 畫 自 償 率 為 26.31%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項 目 \ 年 度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111 年 112 年 支 出 196, , , , , , , , , ,000 收 入 6,765 8,401 12,990 20,002 20,925 31,456 33, , ,445 84,213 收 支 比 3.45% 4.00% 4.33% 6.67% 6.97% 10.49% 13.25% 45.03% 47.69% 35.09% 項 目 \ 年 度 113 年 114 年 115 年 116 年 117 年 118 年 119 年 120 年 121 年 122 年 合 計 支 出 230, , , , , , , , , ,000 4,731,300 收 入 85,474 87,120 88,297 89,495 91,200 92,431 93,684 95,496 96,784 98,094 1,362,971 收 支 比 37.16% 37.88% 40.14% 40.68% 43.43% 44.01% 44.61% 45.47% 47.21% 49.05% 28.81% 投 資 現 值 $3,607,272 收 益 現 值 $948,939 計 畫 自 償 率 26.31% 八 附 則 ( 一 ) 風 險 評 估 1. 氣 候 及 地 理 區 位 所 造 成 之 自 然 災 害 具 風 險 性, 爰 各 項 建 設 將 謹 慎 評 估 氣 候 及 土 地 條 件, 並 已 能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防 災 資 訊 與 設 施, 降 低 災 害 影 響 2. 建 設 施 工 依 規 定 辦 理 發 包 施 作, 並 積 極 確 保 施 工 品 質, 追 蹤 施 工 進 度, 以 電 子 攝 錄 影 紀 錄 方 式 積 極 辦 理, 確 保 如 期 如 質 完 工 3. 各 項 建 設 積 極 溝 通 爭 取 地 方 民 眾 認 同, 已 能 藉 由 地 方 政 府 公 所 至 里 辦 公 室 之 聯 繫, 宣 導 本 計 畫 推 動, 並 以 聯 繫 會 議 加 強 溝 通, 爭 取 地 方 150

161 認 同 4. 經 營 管 理 之 風 險 控 管, 各 種 維 安 檢 測 皆 納 入 檢 核 項 目, 並 持 續 實 施 救 難 演 練 確 保 旅 遊 安 全 5. 本 風 景 區 多 屬 地 層 下 陷 濕 地 等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隨 著 環 境 相 關 法 規 範 遽 增, 可 能 擴 大 開 發 之 限 制, 產 生 推 動 建 設 之 風 險, 或 需 歷 經 繁 雜 之 行 政 程 序, 降 低 建 設 之 實 質 效 率, 並 阻 絕 觀 光 建 設 擴 散 效 益 年 階 段 將 持 續 以 擴 大 出 租 據 點 收 益 新 設 據 點 收 益 ( 促 參 ) 等 執 行 推 動 財 務 收 益, 惟 考 量 計 畫 可 能 存 在 促 參 計 畫 因 環 評 等 不 確 定 因 素 延 宕 預 估 收 益 或 預 期 市 場 反 應 過 於 樂 觀 等 眾 多 不 確 定 風 險 特 性, 爰 仍 需 持 續 依 實 際 推 動 現 況 滾 動 檢 討 ( 二 )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1. 雲 林 縣 政 府 : 協 助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建 築 管 理 許 可 國 土 復 育 水 利 防 洪 休 閒 農 業 生 態 保 護 交 通 設 施 及 相 關 證 照 之 申 請 等 2. 嘉 義 縣 政 府 : 協 助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建 築 管 理 許 可 國 土 復 育 水 利 防 洪 休 閒 農 業 生 態 保 護 交 通 設 施 及 相 關 證 照 之 申 請 等 3. 台 南 市 政 府 : 協 助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建 築 管 理 許 可 國 土 復 育 水 利 防 洪 休 閒 農 業 生 態 保 護 交 通 設 施 及 相 關 證 照 之 申 請 等 4.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 建 設 用 地 林 班 解 編 部 份 保 安 林 解 編 等 5.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建 設 用 地 之 都 計 變 更 相 關 事 宜 6.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關 於 設 施 用 電 之 相 關 申 請 7.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關 於 設 施 用 水 之 相 關 申 請 151

162 柒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2. 另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業 於 101 年 6 月 26 日 由 交 通 部 公 告 擴 大 經 營 管 理 範 圍, 面 積 由 原 本 91,450 公 頃 調 整 為 95,470 公 頃, 爰 在 核 定 總 經 費 額 度 下, 配 合 修 正 計 畫 景 點 分 級 及 各 期 景 點 建 設 項 目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考 量 無 障 礙 及 銀 髮 族 群 之 旅 遊 需 求 : 在 各 遊 憩 據 點 中 規 劃 無 障 礙 設 施, 以 養 生 樂 活 為 概 念, 以 便 利 貼 心 為 出 發, 提 供 無 障 礙 的 設 施 及 服 務, 讓 銀 髮 族 及 身 心 障 礙 朋 友 們, 能 有 一 個 友 善 暢 行 無 阻 的 旅 遊 路 線 2. 農 村 轉 型 為 觀 光 休 閒 產 業 潛 能 : 轄 區 均 有 主 要 的 農 特 產 品, 配 合 休 閒 農 場 為 行 銷 推 廣 據 點, 推 動 以 傳 統 農 產 為 主 題 的 產 業 觀 光, 運 用 農 業 生 產 過 程 農 產 品 加 工 展 售 導 覽 解 說 民 宿 體 驗, 設 計 具 有 體 驗 農 業 生 產 農 村 生 活 的 鄉 村 旅 遊 遊 程 4. 經 濟 發 展 軌 跡, 進 入 體 驗 經 濟 時 代 : 旅 遊 市 場 歷 經 商 品 經 濟 服 務 經 濟, 進 入 體 驗 經 濟 時 代, 體 驗 是 一 種 創 造 難 忘 經 驗 的 活 動,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轄 內 產 業 資 源 豐 富, 有 多 個 主 題 休 閒 農 場, 四 季 皆 有 主 題 物 產, 未 來 發 展 產 業 體 驗 的 前 景 可 期 5. 觀 光 景 點 質 量 優 化 : 呼 應 觀 光 局 邁 向 千 萬 觀 光 大 國 願 景, 目 標 在 處 處 皆 可 觀 光, 將 景 點 優 化 亮 點 化 讓 景 點 遍 地 開 花, 未 來 管 理 處 將 依 循 在 此 理 念 下 辦 理 相 關 建 設 152

163 6. 旅 遊 市 場 蓬 勃, 遊 客 成 長 量 顯 著 :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量 前 二 期 中 程 計 畫 (94 年 ~102 年 ), 遊 客 人 次 由 209 萬 人 次 成 長 至 269 萬 人 次, 顯 見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旅 遊 市 場 蓬 勃 發 展 7. 智 慧 觀 光 新 趨 勢 : 管 理 處 未 來 將 積 極 發 展 並 導 入 智 慧 觀 光 之 概 念, 除 了 將 旅 遊 服 務 型 態 從 供 給 導 向 轉 型 為 需 求 導 向 外, 並 透 過 觀 光 資 源 變 動 之 即 時 掌 握, 提 供 遊 客 適 時 適 地 適 性 之 旅 遊 資 訊 及 旅 遊 服 務 ( 三 ) 問 題 評 析 1. 遊 憩 服 務 需 求 量 增 加 : 管 理 處 從 成 立 以 來,94~102 年 遊 客 量 成 長 60 萬 人 次, 成 長 量 達 28%, 相 關 遊 憩 及 服 務 設 施 需 求 大 幅 增 加 2. 景 點 淡 旺 季 承 載 量 : 轄 內 景 點 因 知 名 度 或 季 節 因 素, 致 使 遊 客 集 中 於 特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 關 子 嶺 及 梅 嶺 冬 夏 季 遊 客 量 差 異 大, 遊 客 過 度 集 中 於 假 日 及 冬 季, 影 響 道 路 及 停 車 服 務 品 質 3. 經 營 管 理 成 本 增 加 : 管 理 處 隨 著 時 間 累 積 建 設 設 施 及 據 點 量, 設 施 維 護 及 經 營 成 本 與 日 俱 增, 開 源 部 分, 需 整 合 民 間 投 入 經 營 維 護, 節 流 部 分, 應 導 入 社 區 認 養 機 制 4. 觀 光 產 業 品 質 須 提 升 :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轄 內 農 特 產 業 蓬 勃, 但 多 屬 一 級 產 業, 需 要 透 過 觀 光 與 產 業 整 合 提 升 質 量 5. 財 務 自 償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觀 念 : 政 府 財 政 短 絀, 無 法 無 止 境 挹 注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及 產 業, 且 為 促 進 設 施 永 續 經 營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觀 念, 觀 光 建 設 投 入 需 考 量 財 務 自 償 性 6. 景 點 設 施 老 舊 : 區 內 遊 憩 據 點 多 為 經 營 多 年 的 老 景 點, 如 關 子 嶺 虎 頭 埤 烏 山 頭, 具 知 名 度 但 特 色 不 足, 且 因 設 施 老 舊 及 話 題 性 不 足, 吸 引 力 較 弱 7. 交 通 接 駁 系 統 不 普 及 : 轄 區 內 各 景 點 分 散 未 能 集 中, 大 眾 運 輸 無 法 普 及 服 務, 依 據 102 年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遊 客 特 性 調 查, 至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76.89% 利 用 小 客 車 當 運 具 以 上 課 題, 以 滾 動 式 檢 討 方 式 逐 年 調 整, 並 依 序 將 各 層 服 務 據 點 建 設 到 位, 系 統 化 建 設 經 營 行 銷 北 中 南 三 大 據 點, 擴 大 公 共 設 施 認 養 機 制, 153

164 以 降 低 經 營 維 護 成 本 等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1. 府 處 聯 繫 會 議 促 進 政 策 溝 通 : 管 理 處 已 建 立 與 臺 南 市 政 府 嘉 義 縣 政 府 等 各 機 關 單 位 聯 繫 窗 口, 一 年 約 辦 理 3 次 業 務 協 調 會 議, 協 商 觀 光 服 務 建 設 各 項 業 務 ; 另 建 立 水 域 稽 查 及 聯 合 通 報 機 制, 運 用 手 機 LINE 群 組, 橫 向 通 報 相 關 緊 急 事 故 及 災 情, 以 達 機 關 間 合 作 之 效 率 2. 召 開 說 明 會 凝 聚 地 方 共 識 : 管 理 處 據 點 建 設 若 涉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建 設 方 向 調 整, 為 求 計 畫 周 延, 除 與 地 方 公 所 充 分 溝 通 召 開 法 定 說 明 會 外, 管 理 處 均 會 視 情 況 召 開 協 調 會, 並 與 相 關 組 織 團 體 所 有 權 人 充 分 溝 通 取 得 共 識 3. 工 程 說 明 會 增 進 地 方 互 動 : 管 理 處 在 辦 理 建 設 工 程 施 作 前 執 行 活 動 前, 為 廣 納 民 意 及 降 低 衝 突, 視 實 際 情 形 邀 請 地 區 民 眾 及 民 意 代 表 召 開 地 方 說 明 會, 除 參 與 溝 通 工 程 內 容 外, 並 凝 聚 社 區 發 展 觀 光 共 識 4. 深 層 輔 導 社 區 徹 底 改 善 體 質 : 管 理 處 辦 理 多 處 社 區 深 層 輔 導, 透 過 工 作 坊 進 行 觀 光 發 展 產 業 文 化 建 設 等 議 題 討 論, 促 進 地 方 自 主 成 立 服 務 據 點, 產 出 季 節 產 業 小 旅 行 產 品 5.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降 低 設 施 管 理 成 本 : 管 理 處 至 103 年 10 月 已 有 11 處 設 施 委 由 社 區 認 養 照 護, 透 過 在 地 社 區 就 近 維 護, 除 增 加 養 護 效 率, 亦 節 省 設 施 維 修 成 本 ; 另 均 常 態 性 與 社 區 辦 理 清 淨 家 園 活 動 6. 引 進 民 間 參 與 辦 理 促 參 及 出 租 : 管 理 處 已 完 成 之 設 施 均 朝 辦 理 出 租 等 委 外 經 營 作 業 ; 另 針 對 有 潛 力 之 土 地, 管 理 處 目 前 正 辦 理 促 參 前 置 作 業 評 估, 以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增 加 活 力 創 意 為 目 標 7. 社 會 責 任 - 照 護 弱 勢 及 偏 鄉 : 整 合 管 理 處 人 力 及 志 工 資 源, 辦 理 社 區 照 護 環 境 清 潔 守 護 弱 勢 孩 童 課 後 輔 導 ; 相 關 觀 光 宣 導 活 動 均 整 合 以 公 益 目 的, 辦 理 物 資 金 錢 等 捐 贈 活 動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 1. 發 展 願 景 : LOHAS_SIRAYA ( 樂 活 _ 西 拉 雅 ) 154

165 (LOHAS= lifestyles of health and sustainability) 2. 發 展 鄉 村 旅 遊 : 透 過 鄉 村 旅 遊 活 動 推 展, 整 合 觀 光 與 產 業, 將 產 業 優 化, 兼 顧 環 境 教 育, 並 提 升 旅 遊 深 度 3. 國 際 景 點 串 聯 : 連 結 八 田 與 一 紀 念 園 區 烏 山 頭 水 庫 關 子 嶺 溫 泉 東 山 咖 啡 等 景 點, 推 向 國 際 舞 臺, 成 為 鄉 村 旅 遊 國 際 級 路 線 4. 國 內 景 點 優 化 : 觀 光 升 級 景 點 優 化 及 亮 點 化, 透 過 建 設 妝 點 及 話 題 行 銷, 將 國 內 景 點 優 化, 提 供 觀 光 價 值 及 產 值 5. 遊 客 人 次 成 長 : 由 105 年 258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264 萬 人 次, 成 長 2.33%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環 境 敏 感 區 限 制 : 轄 區 土 地 多 位 於 山 坡 地 及 水 庫 集 水 區, 區 內 雖 有 5 大 水 庫 特 殊 月 世 界 地 質 獨 特 泥 漿 溫 泉 等 觀 光 資 源, 但 多 數 景 點 位 於 環 境 敏 感 區, 不 允 許 開 發 利 用, 亦 不 適 宜 過 多 遊 客 及 活 動 導 入, 多 數 具 旅 遊 潛 力 土 地 均 位 於 山 坡 地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保 安 林 水 庫 集 水 區 自 來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等 限 制 發 展 範 圍, 有 多 層 主 管 機 關 管 制, 存 在 多 重 發 展 限 制, 針 對 有 潛 力 發 展 據 點, 管 理 處 除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外, 發 展 上 也 將 以 環 境 教 育 為 優 先, 兼 顧 觀 光 與 保 育 2. 遊 憩 據 點 多 屬 收 費 範 圍 限 制 : 轄 區 內 資 源 豐 富 據 點 多 屬 獨 立 收 費 範 圍, 各 有 其 管 理 機 關 及 組 織, 如 虎 頭 埤 水 庫 屬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營 尖 山 埤 水 庫 屬 台 糖 公 司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烏 山 頭 水 庫 及 八 田 與 一 紀 念 園 區 由 台 灣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經 營, 公 部 門 僅 能 轉 達 遊 客 調 查 意 見, 溝 通 建 議 改 善 方 向, 目 前 管 理 處 以 合 作 開 發 向 各 據 點 提 出 合 作 協 議, 但 因 涉 及 合 作 雙 方 意 願, 可 完 成 時 間 較 難 精 確 掌 握 3. 加 強 橫 向 行 政 機 關 合 作 機 制 : 管 理 處 雖 為 轄 內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但 所 有 建 築 管 理 土 地 管 理 等 權 責 皆 屬 地 方 政 府, 影 響 據 點 開 發 時 程 及 增 加 不 確 定 因 素 ; 另 範 圍 內 各 司 其 職 之 行 政 機 關 法 令 與 發 展 計 畫 複 雜, 影 響 觀 光 建 設 之 推 動, 未 來 需 加 強 橫 向 合 作, 創 造 雙 贏 4. 水 資 源 活 化 的 發 展 觀 念 待 轉 化 深 化 : 區 內 有 豐 富 水 資 源, 但 水 庫 主 管 機 關 皆 以 供 水 發 電 為 主 軸, 誤 以 為 引 入 觀 光 活 動, 必 然 會 影 響 正 常 155

166 穩 定 的 供 水 機 能, 參 考 日 本 等 水 庫 觀 光 案 例, 水 資 源 活 化 觀 念 需 再 深 化, 重 新 從 觀 光 休 閒 與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水 資 源 再 利 用 5. 需 土 地 取 得 無 虞 : 推 動 各 項 觀 光 建 設, 計 畫 開 發 的 各 重 點 區 域 及 據 點, 均 需 使 用 到 一 定 規 模 的 公 私 有 土 地, 才 能 承 接 後 續 的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處 對 於 規 劃 發 展 據 點, 將 以 國 有 土 地 為 優 先 發 展, 並 進 行 撥 用 作 業, 對 於 所 需 私 有 地, 將 配 合 建 設 時 程, 辦 理 取 得 作 業, 故 土 地 取 得 的 難 易 度 將 影 響 整 體 開 發 時 程 6. 較 難 導 入 完 整 大 眾 運 具 : 區 內 遊 憩 據 點 較 為 分 散 未 能 集 中, 使 得 來 西 拉 雅 地 區 觀 光 的 遊 客 多 以 定 點 式 的 旅 遊 型 態 為 主, 造 成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發 展 缺 乏 完 整 性 交 通 旅 遊 運 具 的 考 量, 無 法 連 結 各 特 色 資 源, 提 昇 觀 光 發 展 競 爭 力 7. 預 算 員 額 有 限 : 管 理 處 編 制 員 額 62 名, 預 算 員 額 20 名, 係 考 量 94 年 管 理 處 成 立 時 的 業 務 量, 未 來 組 改 後 預 算 員 額 雖 調 整 為 25 名, 但 自 94 年 管 理 處 成 立 以 來, 除 管 理 處 行 政 中 心, 目 前 已 成 立 1 處 管 理 站, 預 計 至 108 年 配 合 旅 遊 服 務 及 管 理 範 圍, 共 2 處 管 理 站 2 處 遊 客 中 心 將 陸 續 到 位, 轄 管 範 圍 亦 於 101 年 公 告 增 加 4,020 公 頃, 且 請 為 提 高 自 償 率, 增 加 促 參 合 作 開 發 等 業 務, 將 另 行 爭 取 酌 予 增 加 預 算 員 額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目 衡 量 指 標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2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觀 光 產 值 ( 億 元 )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5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167 備 註 :1.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資 料 推 估 2. 管 理 處 成 立 以 來 ( 年 ) 平 均 約 193 萬 人 次,102 年 因 區 內 走 馬 瀨 農 場 首 次 舉 辦 熱 氣 球 嘉 年 華, 當 年 該 點 遊 客 數 由 39 萬 人 次 暴 增 至 87 萬 人 次, 鑑 於 熱 氣 球 熱 潮 消 退 之 經 驗, 以 及 避 免 追 求 遊 客 人 次 量 之 成 長 影 響 遊 憩 品 質, 爰 妥 適 檢 討 調 整 遊 客 人 數 目 標 值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一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執 行 成 果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支 用 比 計 畫 名 稱 (A) (B) (B/A%)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註 1.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2.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關 子 嶺 溫 泉 療 養 圈 ( 嶺 頂 公 園 改 造 紅 葉 公 園 景 觀 設 施 水 火 同 源 景 觀 設 施 寶 泉 露 頭 公 園 景 觀 設 施 管 線 地 下 化 無 障 礙 設 施 夜 間 氛 圍 營 造 等 ) 烏 山 頭 歷 史 懷 舊 旅 遊 圈 ( 管 線 地 下 化 景 點 入 口 景 觀 等 ) 等 景 點 建 設 及 環 境 改 善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西 拉 雅 探 索 園 區 ( 西 拉 雅 探 索 園 區 環 境 改 善 ), 包 括 二 寮 觀 景 台 南 化 遊 客 中 心 觀 景 平 台 等 西 拉 雅 芒 果 酒 莊 ( 南 化 青 青 草 原 環 境 改 善 ), 包 括 南 化 生 態 農 場 等 景 點 建 設 及 環 境 改 善 2-3 地 方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文 化 藝 術 體 驗 區 ( 景 觀 改 善 ), 包 括 曾 文 管 理 站 白 馬 亭 服 務 設 施 改 造 157

168 2-3-2 生 態 棲 地 體 驗 區 ( 景 觀 改 善 ), 包 括 台 3 線 348K 服 務 設 施 梅 嶺 老 梅 區 景 觀 設 施 梅 峰 古 道 伍 龍 步 道 石 弄 林 場 景 觀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2-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經 營 管 理 土 地 取 得 : 完 成 8 處 據 點 土 地 取 得 ( 嶺 頂 公 園 紅 葉 公 園 六 溪 香 路 古 道 官 田 處 本 部 二 寮 觀 景 台 南 化 遊 客 中 心 南 化 生 態 農 場 曾 文 管 理 站 ), 並 同 步 辦 理 土 地 變 更 作 業 經 營 管 理 - 建 置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 整 合 土 地 管 理 工 程 行 動 巡 查 薪 資 派 車 等 功 能, 協 助 土 地 管 理 及 規 劃 使 用, 建 立 行 動 巡 查 系 統 提 供 巡 查 使 用, 增 進 線 上 巡 查 即 時 通 報 效 率, 並 減 少 紙 本 負 擔 經 營 管 理 - 辦 理 各 項 生 態 調 查 與 監 測 : 為 兼 顧 觀 光 發 展 與 環 境 生 態 保 育, 並 作 為 發 展 環 境 教 育 之 用, 管 理 處 辦 理 蝶 類 鳥 類 兩 棲 爬 蟲 類 等 調 查 及 監 測 經 營 管 理 - 特 色 服 務 據 點 開 張 : 包 括 175 咖 啡 公 路 上 之 南 寮 鐵 馬 驛 站 李 子 園 小 舖 大 埔 林 本 中 藥 鋪 等 地 方 特 色 服 務 空 間 皆 於 103 年 開 張 服 務 行 銷 推 廣 行 銷 推 廣 - 輔 導 地 方 產 業 升 級, 東 山 咖 啡 上 雲 端 : 輔 導 咖 啡 龍 眼 芒 果 乾 等 10 樣 伴 手 禮 改 裝 ; 另 與 華 膳 空 廚 合 作 研 發 咖 啡 入 菜 料 理, 讓 山 野 間 的 料 理 及 伴 手 禮 飛 上 國 際 行 銷 推 廣 - 與 國 道 休 息 站 合 作 設 置 服 務 櫃 台 : 首 創 國 家 風 景 區 與 國 道 休 息 站 合 作, 在 東 南 亞 最 大 公 路 服 務 區 - 東 山 休 息 站 共 設 服 務 櫃 臺 行 銷 推 廣 - 與 網 路 購 物 平 台 合 作 : 與 yam( 蕃 薯 藤 ) 及 7net 合 作, 在 2 個 網 路 購 物 平 臺 販 售 西 拉 雅 輔 導 之 伴 手 禮 行 銷 推 廣 - 共 同 舉 辦 跨 年 三 部 曲 活 動 : 與 臺 南 市 政 府 158

169 雲 嘉 南 濱 海 管 理 處 共 同 辦 理 臺 南 跨 年 三 部 曲 - 北 門 送 夕 陽 無 煙 火 環 保 跨 年 晚 會 二 寮 迎 曙 光 活 動 行 銷 推 廣 - 舉 辦 各 項 行 銷 活 動 : 辦 理 蝴 蝶 遊 樂 園 系 列 活 動 大 埔 瘋 單 車 走 馬 飛 車 等 行 銷 活 動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執 行 策 略 1. 建 設 理 念 1-1 考 量 遊 憩 供 給 與 需 求, 觀 光 與 生 態 發 展 兼 顧 1-2 善 用 社 會 活 力 促 進 跨 域 加 值, 降 低 經 營 成 本 並 提 高 自 償 率 1-3 發 展 鄉 村 旅 遊,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與 觀 光 整 合 2. 執 行 策 略 2-1 依 序 將 各 層 服 務 據 點 建 設 到 位, 穩 定 拓 展 第 四 層 服 務 據 點 2-2 系 統 化 建 設 經 營 行 銷 北 中 南 三 大 據 點, 將 尖 峰 時 間 擁 塞 景 點 遊 客 分 流 2-3 擴 大 公 共 設 施 認 養 機 制, 以 降 低 經 營 維 護 成 本 2-4 辦 理 產 業 輔 導, 建 置 繽 紛 的 鄉 村 服 務 據 點 辦 理 鄉 村 小 旅 行 2-5 建 立 合 作 開 發 機 制, 擴 大 設 施 出 租 及 促 參 機 制 2-6 景 點 妝 點 及 亮 點 化, 增 加 自 明 性 2-7 強 化 台 灣 好 行 台 灣 觀 巴, 及 協 調 輔 導 地 方 自 主 提 供 接 駁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1-1. 關 子 嶺 遊 憩 區 : 辦 理 關 子 嶺 溫 泉 區 嶺 頂 資 訊 站 白 河 東 山 產 業 廊 道 等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建 及 整 建 1-2. 烏 山 頭 遊 憩 區 : 辦 理 西 拉 雅 行 政 中 心 西 拉 雅 遊 客 中 心 烏 山 頭 資 訊 站 等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建 及 整 建 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2-1. 曾 文 / 中 埔 遊 憩 區 : 辦 理 大 埔 中 埔 玉 井 楠 西 嶺 等 景 觀 改 善 及 159

170 公 共 設 施 新 整 建 2-2. 左 鎮 遊 憩 區 : 辦 理 二 寮 觀 日 亭 南 化 生 態 農 場 南 化 遊 客 中 心 暨 資 訊 站 左 鎮 南 化 等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整 建 2-3. 虎 頭 埤 遊 憩 區 : 大 內 新 化 等 景 觀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新 整 建 3. 經 營 管 理 3-1. 用 地 取 得 : 辦 理 鑑 界 訂 樁 測 量 徵 收 價 購 撥 用 補 償 以 及 地 上 物 清 理 等 土 地 作 業 3-2.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辦 理 遊 憩 據 點 規 劃 設 計 資 源 調 查 監 測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評 估 作 業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工 程 建 設 設 計 等 3-3.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 各 遊 憩 據 點 清 潔 維 護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定 期 巡 查 及 保 養 3-4.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 辦 理 全 區 災 害 緊 急 修 繕 及 公 共 設 施 整 修 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4-1. 經 營 管 理 : 設 施 巡 查 維 護 環 境 維 護 及 綠 美 化 推 動 設 施 認 養 機 制 委 由 民 間 經 營 辦 理 督 導 考 核 觀 摩 等 4-2. 行 銷 推 廣 : 製 作 及 編 印 各 類 導 覽 解 說 手 冊 及 摺 頁 依 資 源 特 色 自 辦 多 樣 性 行 銷 活 動 與 地 方 合 辦 行 銷 活 動 輔 導 辦 理 產 業 特 色 小 旅 行 5.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 包 含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使 用 者 付 費 跨 域 合 作 ) 5-1. 設 施 出 租 : 嶺 頂 公 園 服 務 區 紅 葉 公 園 賣 店 梅 嶺 資 訊 站 南 化 遊 客 中 心 賣 店 南 化 生 態 農 場 等 5-2. 促 參 : 推 動 關 子 嶺 旅 館 區 BOT 案 中 崙 溫 泉 區 BOT 案 官 田 遊 憩 區 BOT 案 等 5-3. 跨 域 合 作 : 與 據 點 辦 理 合 作 開 發 ( 走 馬 瀨 農 場 尖 山 埤 水 庫 烏 山 頭 水 庫 等 ) 5-4. 創 新 收 入 : 包 括 文 創 品 開 發 廣 告 牆 出 租 等 ( 三 ) 分 年 預 期 成 果 年 : 160

171 1-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 關 子 嶺 風 景 區 ( 嶺 頂 溫 泉 區 ) 烏 山 頭 風 景 區 景 點 建 設 ( 官 田 行 政 中 心 暨 遊 客 中 心 景 觀 改 善 ) 1-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 左 鎮 風 景 區 曾 文 / 大 埔 風 景 區 ( 中 埔 ) 改 善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提 升 整 體 遊 憩 品 質 等 年 : 2-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 烏 山 頭 風 景 區 景 點 建 設 ( 官 田 行 政 中 心 暨 遊 客 中 心 景 觀 改 善 ) 2-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 左 鎮 風 景 區 ( 南 化 等 ) 改 善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提 升 整 體 遊 憩 品 質 等 年 : 3-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 關 子 嶺 風 景 區 ( 白 河 東 山 廊 道 ) 烏 山 頭 風 景 區 景 點 建 設 ( 官 田 遊 客 中 心 景 觀 改 善 烏 山 頭 水 庫 ) 3-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 曾 文 / 大 埔 風 景 區 ( 中 埔 ) 改 善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提 升 整 體 遊 憩 品 質 等 年 : 4-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 關 子 嶺 風 景 區 ( 白 河 東 山 廊 道 ) 烏 山 頭 風 景 區 景 點 建 設 ( 官 田 遊 客 中 心 景 觀 改 善 烏 山 頭 水 庫 ) 4-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 曾 文 / 大 埔 風 景 區 ( 梅 嶺 等 ) 左 鎮 風 景 區 ( 南 化 等 ) 虎 頭 埤 風 景 區 改 善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提 升 整 體 遊 憩 品 質 等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一 )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 二 )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為 6 億 元,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係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符, 分 年 投 資 重 點 及 經 費 需 求 如 下 : 161

172 科 目 別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用 途 別 0284 設 0200 施 及 機 業 務 費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0301 土 地 費 030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030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費 ( 單 位 : 億 元 )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1.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植 栽 養 護 零 星 修 繕 各 據 點 建 物 公 共 安 經 常 門 合 計 全 及 消 防 檢 測 1. 土 地 取 得 訂 樁 測 量 徵 收 價 購 撥 0.20 用 補 償 以 及 地 上 物 清 理 等 土 地 作 業 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嶺 頂 資 訊 1.24 站 行 政 中 關 子 嶺 遊 憩 區 心 遊 客 中 0.20 心 文 化 體 驗 烏 山 頭 遊 憩 區 資 訊 站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生 態 體 驗 左 鎮 遊 憩 區 資 訊 站 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辦 理 遊 憩 據 點 規 劃 設 計 資 源 調 查 監 測 (1)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社 區 輔 導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評 估 作 業 工 程 建 設 設 計 等 (2)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溫 泉 區 設 1.66 施 改 善 官 田 關 子 嶺 遊 憩 區 服 務 園 區 暨 行 0.70 政 中 心 遊 憩 整 備 烏 山 頭 周 烏 山 頭 遊 憩 區 邊 設 施 改 善 等 0.96 (3)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梅 嶺 周 邊 曾 文 / 中 埔 遊 憩 區 設 施 改 善 二 0.60 寮 周 邊 設 施 改 虎 頭 埤 遊 憩 區 善 南 化 周 邊 左 鎮 遊 憩 區 設 施 改 善 等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全 區 無 障 礙 服 旅 遊 服 務 系 統 務 設 施 改 善,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及 全 區 景 觀 廊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道 改 善 工 程 星 工 程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173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以 鄉 村 旅 遊 為 主 軸, 以 產 業 與 觀 光 結 合 為 核 心, 主 推 西 拉 雅 歡 樂 浪 漫 繽 紛 三 條 旅 遊 線 ( 二 ) 觀 光 升 級 景 點 優 化 及 亮 點 化, 透 過 建 設 妝 點 及 話 題 行 銷, 將 原 有 景 點 優 化, 提 供 觀 光 價 值 及 產 值 ( 三 ) 改 善 現 有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遊 客 造 訪 人 次, 以 創 造 商 機 並 增 加 居 民 就 業 機 會 ( 四 ) 帶 動 觀 光 產 值 億 元 ( 以 4 年 遊 客 人 數 目 標 值 1,044 萬 人 次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NT$968 停 留 天 數 1.17 天 估 算 ) 七 財 務 計 畫 ( 一 ) 財 務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依 據 管 理 處 103 年 委 託 辦 理 之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土 地 使 用 暨 財 務 計 畫 案,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億 元, 收 益 預 估 現 值 為 億 元, 整 體 計 畫 自 償 率 為 9.57% ( 二 )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情 形 透 過 推 動 土 地 及 設 施 出 租 重 大 促 參 案 件 合 作 開 發 跨 域 合 作 自 有 商 品 販 售 等 方 向, 積 極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詳 如 下 列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163

174 表 1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收 益 項 目 年 度 一 既 有 收 益 二 設 施 出 租 收 益 梅 嶺 資 訊 站 賣 店 嶺 頂 資 訊 站 賣 店 大 埔 遊 客 中 心 紅 葉 公 園 賣 店 南 化 遊 客 中 心 賣 店 官 田 處 本 部 賣 店 南 化 生 態 農 場 白 河 處 本 部 搬 遷 後 活 化 烏 山 頭 宿 舍 搬 遷 後 活 化 三 促 參 ,063 4,063 6,657 6,772 6,868 關 子 嶺 旅 甲 二 BOT 案 ,386 2,386 1,564 1,598 1,618 中 崙 溫 泉 區 BOT 案 ,131 1,149 1,166 處 本 部 餐 旅 設 施 BOT 案 ,428 1,428 3,962 4,025 4,084 四 跨 域 加 值 ( 合 作 開 發 ) ,500 10,500 10,500 10,500 10,500 10,500 五 創 新 收 入 ,006 1,021 1,036 1,052 1,067 出 版 品 販 售 文 創 商 品 販 售 飲 料 衛 生 用 品 販 賣 機 廣 告 牆 面 出 租 太 陽 能 合 計 90 1,186 1,273 1,814 12,433 16,544 16,567 19,185 19,350 19,470 註 : 管 理 處 與 經 營 業 者 進 行 跨 域 加 值 合 作 開 發, 包 括 : 現 有 知 名 景 點 尖 山 埤 江 南 度 假 村 ( 台 糖 公 司 ) 走 馬 瀨 農 場 ( 台 南 市 農 會 ) 烏 山 頭 水 庫 風 景 區 (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 等 計 畫 每 年 投 注 3,000 萬 額 度, 由 各 業 者 提 出 申 請 協 助 整 修 其 相 關 設 施 或 合 辦 觀 光 行 銷 活 動, 並 提 出 回 饋 計 畫 ( 至 少 須 包 括 不 低 於 管 理 處 投 資 金 額 之 35% 回 饋 ), 經 管 理 處 審 查 同 意 後, 簽 訂 合 作 協 定 或 契 約 後 辦 理 164

175 ( 續 ) 年 度 收 益 項 目 合 計 一 既 有 收 益 ,176 二 設 施 出 租 收 益 ,016 1,025 1,034 1,069 1,078 1,088 16,618 梅 嶺 資 訊 站 賣 店 嶺 頂 資 訊 站 賣 店 ,519 大 埔 遊 客 中 心 紅 葉 公 園 賣 店 ,338 南 化 遊 客 中 心 賣 店 ,239 官 田 處 本 部 賣 店 ,380 南 化 生 態 農 場 ,558 白 河 處 本 部 搬 遷 後 活 化 烏 山 頭 宿 舍 搬 遷 後 活 化 ,321 三 促 參 6,966 7,086 7,187 7,289 7,415 7,520 7,627 7,759 7,869 7, ,124 關 子 嶺 旅 甲 二 BOT 案 1,638 1,674 1,695 1,717 1,755 1,777 1,799 1,839 1,862 1,885 27,193 中 崙 溫 泉 區 BOT 案 1,183 1,202 1,220 1,238 1,257 1,276 1,294 1,315 1,334 1,354 16,615 處 本 部 餐 旅 設 施 BOT 案 4,144 4,210 4,272 4,335 4,403 4,468 4,534 4,606 4,673 4,742 59,315 四 跨 域 加 值 ( 合 作 開 發 ) 10,500 10,500 10,500 10,500 10,500 10,500 10,500 10,500 10,500 10, ,000 五 創 新 收 入 1,083 1,100 1,116 1,133 1,150 1,167 1,185 1,202 1,220 1,239 20,652 出 版 品 販 售 文 創 商 品 販 售 ,299 飲 料 衛 生 用 品 販 賣 機 ,847 廣 告 牆 面 出 租 太 陽 能 ,962 合 計 19,592 19,766 19,892 20,020 20,202 20,333 20,467 20,658 20,796 20, ,570 ( 三 ) 自 償 率 估 算 本 計 畫 預 計 未 來 20 年 西 拉 雅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營 分 年 之 現 金 流 量 如 表, 以 2.88% 折 現 率 分 別 計 算 建 設 計 畫 總 預 算 與 預 期 收 益 現 值, 計 算 結 果 未 來 20 年 期 間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億 元, 收 益 預 估 現 值 為 億 元, 整 體 計 畫 自 償 率 為 9.57% 165

176 表 2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支 出 142, , , , , , , , , ,000 收 入 90 1,186 1,273 1,814 12,433 16,544 16,567 19,185 19,350 19,470 收 支 比 0.06% 0.66% 0.85% 1.21% 8.29% 11.03% 11.04% 12.79% 12.90% 12.98% 合 計 支 出 150, , , , , , , , , ,000 3,022,300 收 入 19,592 19,766 19,892 20,020 20,202 20,333 20,467 20,658 20,796 20, ,573 收 支 比 13.06% 13.18% 13.26% 13.35% 13.47% 13.56% 13.64% 13.77% 13.86% 13.96% 10.28% 投 資 現 值 2,277,442 收 益 現 值 217,966 計 畫 自 償 率 9.57% ( 四 ) 自 償 率 無 法 達 到 之 風 險 說 明 1. 土 地 權 屬 :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管 範 圍 雖 然 廣 大, 但 所 需 使 用 土 地 均 須 逐 一 透 過 撥 用 或 價 購 等 方 式 取 得, 管 理 處 管 理 土 地 甚 少, 且 僅 有 經 營 管 理 權, 現 況 僅 能 以 透 過 土 地 相 關 法 令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協 助, 努 力 達 成 自 償 率 目 標 另 如 中 崙 溫 泉 區 促 參 使 用 土 地, 多 數 公 有 土 地 為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嘉 義 縣 政 府 管 有, 並 含 少 部 分 私 有 土 地, 公 有 地 部 分, 將 朝 合 作 開 發 方 式 辦 理, 私 地 部 分 將 朝 協 議 價 購 方 式 辦 理, 促 參 前 置 作 業 需 與 各 相 關 土 地 管 理 及 所 有 人 協 議, 具 有 部 分 風 險 2. 環 境 敏 感 條 件 限 制 : 管 理 處 轄 區 土 地 多 位 於 山 坡 地 保 安 林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等 環 境 敏 感 區 位, 如 : 關 子 嶺 溫 泉 區 及 烏 山 頭 水 庫 為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都 市 計 畫 因 應 觀 光 需 求 劃 設 旅 館 區 商 業 區 等 分 區, 卻 又 劃 設 大 規 模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與 都 市 計 畫 分 區 競 合, 開 發 前 需 進 行 管 制 範 圍 調 整 或 相 關 解 編 等 作 業 年 階 段 將 持 續 以 擴 大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促 參 案 件 為 主, 並 尋 求 合 作 開 發 機 會, 惟 考 量 長 期 計 畫 可 能 存 在 BOT 計 畫 因 環 境 敏 感 條 件 限 制 等 不 確 定 因 素 延 宕 預 估 收 益 或 預 期 市 場 反 應 過 於 樂 觀 等 眾 多 不 確 定 風 險 特 性, 爰 仍 需 持 續 依 實 際 推 動 現 況 滾 動 檢 討 166

177 八 附 則 ( 一 ) 風 險 評 估 1. 氣 候 及 土 地 地 理 區 位 所 造 成 之 自 然 災 害 具 風 險 性, 爰 各 項 建 設 將 謹 慎 評 估 氣 候 及 土 地 條 件, 並 以 能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防 災 資 訊 與 設 施, 降 低 災 害 影 響 2. 建 設 施 工 依 規 定 辦 理 發 包 施 作, 並 積 極 確 保 施 工 品 質, 追 蹤 施 工 進 度, 輔 以 數 位 科 技 紀 錄 方 式 積 極 辦 理, 確 保 如 期 如 質 完 工 3. 各 項 建 設 積 極 溝 通 爭 取 地 方 民 眾 認 同, 以 能 藉 由 地 方 政 府 公 所 至 里 辦 公 室 之 聯 繫, 宣 導 本 計 畫 推 動, 並 以 各 種 聯 繫 會 議 加 強 溝 通, 爭 取 地 方 認 同 4. 經 營 管 理 之 風 險 控 管, 各 種 維 安 檢 測 皆 納 入 檢 核 項 目, 並 持 續 實 施 救 難 演 練 確 保 旅 遊 安 全 ( 二 )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1. 縣 市 政 府 : 縣 市 施 政 計 畫 整 合 連 結 建 設 計 畫 推 動 之 分 工 協 調 地 方 民 眾 事 務 協 調 土 地 變 更 建 設 執 照 核 發 建 設 據 點 推 廣 行 銷 風 景 區 內 疏 運 維 安 等 2. 其 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土 地 撥 用 核 准 同 意 解 除 相 關 管 制 範 圍 促 參 計 畫 審 核 及 輔 導 等 167

178 捌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本 計 畫 以 103 年 為 基 準 年, 推 估 目 標 年 113 年 之 遊 客 量 基 準 年 遊 客 量 部 分 據 點 係 以 各 災 後 遊 客 量 與 假 設 成 長 率 參 數 計 算, 並 納 入 舉 辦 活 動 時 增 加 之 遊 客 量 調 整 之, 而 部 分 據 點 因 無 長 期 遊 客 量 數 字 參 考 故 以 管 理 目 標 值 來 設 定, 其 基 準 年 各 據 點 遊 客 量 估 算 詳 如 附 件 三 所 示 在 確 定 各 據 點 基 準 年 之 遊 客 量 後, 參 考 近 年 遊 客 量 成 長 率, 假 設 前 5 年 之 遊 客 以 6.02% 成 長,5-10 年 以 3% 成 長, 以 趨 勢 成 長 法 推 算 各 據 點 目 標 年 遊 客 量, 並 以 每 人 平 均 旅 遊 據 點 數 1.3 校 正, 預 估 目 標 年 全 區 遊 客 量 將 可 達 2,496,765 人 2. 考 量 設 施 使 用 之 經 濟 效 益, 遊 客 人 數 以 尖 峰 日 遊 客 量 之 80% 計 算, 並 依 101 年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轄 區 內 過 夜 (2 天 1 夜,3 天 2 夜 以 上 ) 比 例 為 12.11%, 並 假 設 房 間 人 數 為 2 人 1 間, 求 得 目 標 年 113 年 各 次 系 統 之 旅 宿 設 施 需 求 為 桃 源 次 系 統 26 間 寶 來 不 老 次 系 統 74 間 六 龜 新 威 次 系 統 258 間 茂 林 次 系 統 101 間 三 地 門 次 系 統 47 間 霧 台 次 系 統 36 間 瑪 家 次 系 統 205 間, 共 計 全 區 房 間 需 求 為 747 間 3. 考 量 設 施 使 用 之 經 濟 效 益, 遊 客 人 數 以 尖 峰 日 遊 客 量 之 80% 計 算, 並 依 據 遊 客 使 用 運 具 比 例 計 算 出 各 運 具 之 遊 客 量 而 為 求 得 各 運 具 所 需 之 停 車 數 量, 依 各 運 具 之 遊 客 量 承 載 人 數 設 定 與 周 轉 率 計 算 168

179 之 下, 求 得 目 標 年 113 年 全 區 停 車 需 求 量 為 小 客 車 1,635 位 大 客 車 38 位 機 車 587 位 ( 三 ) 問 題 評 析 1. 基 礎 建 設 仍 待 完 備 - 本 轄 區 遊 客 量 從 經 歷 風 災 後, 現 階 段 已 呈 現 穩 定 成 長, 遊 憩 需 求 亦 隨 之 增 加, 基 礎 建 設 與 服 務 若 未 能 即 時 銜 接, 恐 將 影 響 遊 客 之 遊 憩 滿 意 度 2. 活 動 型 遊 客 量 超 越 設 施 承 載 量 - 本 轄 區 遊 憩 據 點 多 可 均 質 分 散 遊 客 量, 惟 因 季 節 性 活 動 舉 辦 所 造 成 之 遊 客 量 激 增, 易 衍 生 設 施 承 載 量 等 相 關 問 題 3. 增 設 遊 憩 據 點 相 對 提 高 經 營 管 理 成 本 - 區 內 增 設 遊 憩 據 點 等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將 相 對 提 高 經 營 維 護 管 理 成 本 費 用 4. 在 地 產 業 缺 乏 主 題 包 裝 與 行 銷 - 區 內 原 住 民 文 化 底 蘊 深 厚, 惟 仍 未 能 主 題 化 包 裝 推 展, 產 品 缺 乏 行 銷 通 路, 導 致 產 業 無 法 提 昇 優 化 而 喪 失 競 爭 力 5. 以 有 限 財 務 成 本 發 揮 最 大 管 理 效 益 - 因 政 府 財 政 短 絀, 管 理 處 在 有 限 之 人 力 與 經 費 之 下 尋 求 最 高 效 益 之 經 營 管 理 方 式 6. 大 眾 運 輸 可 及 性 低 未 能 提 升 旅 遊 意 願 - 因 本 轄 區 距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與 大 眾 快 捷 運 輸 場 站 較 遠, 亟 需 仰 賴 觀 光 服 務 導 向 之 交 通 接 駁 運 輸 系 統, 提 昇 遊 客 之 遊 憩 意 願 並 亦 可 推 展 國 內 低 碳 綠 色 旅 遊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1. 協 助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高 雄 市 溫 泉 區 管 理 計 畫 以 及 溫 泉 合 法 化 等 相 關 事 宜 2. 協 助 屏 東 縣 政 府 原 民 處 辦 理 推 動 經 濟 產 業 計 畫 屏 北 生 態 旅 遊 示 範 區 等 相 關 事 宜 3. 轄 區 內 許 多 閒 置 土 地 或 建 物 屬 於 國 產 署 鄉 公 所 或 其 他 事 業 單 位 所 有, 未 來 可 採 取 合 作 開 發 方 式, 尋 求 民 間 投 資 經 營, 收 益 分 享, 以 達 到 跨 域 加 值 之 目 的, 包 括 鳳 山 區 農 會 茂 林 會 員 活 動 中 心 地 磨 兒 公 園 德 文 咖 啡 廣 場 等 169

180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災 後 在 山 林 復 育 休 養 人 與 自 然 共 生 共 榮 前 提 下 蛻 變 重 生, 以 打 造 南 台 灣 綠 色 生 態 旅 遊 及 原 住 民 文 化 體 驗 場 域 為 發 展 願 景, 其 說 明 如 下 : 1. 建 置 新 威 為 國 家 風 景 區 西 口 門 戶 及 轉 運 站, 並 發 展 為 國 際 觀 光 新 亮 點 及 新 威 茂 林 國 際 觀 光 廊 道 2. 協 助 輔 導 六 龜 寶 來 不 老 溫 泉 區 合 法 化, 及 與 六 龜 連 線 推 動 溫 泉 觀 光 廊 道 3. 推 動 高 屏 山 麓 水 陸 空 3D 深 度 旅 遊 4. 發 展 屏 北 遊 憩 系 統 為 原 住 民 特 色 廊 道 5. 遊 客 人 數 從 105 年 75 萬 人 次 成 長 至 108 年 100 萬 人 次, 每 年 成 長 10%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原 住 民 地 區 開 發 限 制 本 國 家 風 景 區 部 分 據 點 位 於 原 住 民 生 活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公 布 實 施 後, 規 定 政 府 或 私 人 於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內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資 源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均 應 諮 詢 並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同 意 或 參 與, 原 住 民 得 分 享 相 關 利 益 ; 管 理 處 因 大 部 分 轄 管 均 涉 及 原 住 民 地 區 或 事 務, 已 設 立 共 管 委 員 會 調 處 相 關 事 務, 同 時 透 過 相 關 會 議 及 地 方 說 明 會 等, 加 強 與 其 協 調 溝 通, 期 能 減 少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的 阻 力 2. 土 地 取 得 限 制 本 國 家 風 景 區 部 分 部 分 土 地 位 處 保 護 區 森 林 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或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觀 光 設 施 開 發 受 限, 地 權 取 得 地 用 變 更 耗 時 費 力, 延 緩 觀 光 建 設 期 程, 需 提 早 規 劃 建 設 期 程, 並 加 強 與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溝 通 解 決 3. 自 然 環 境 條 件 限 制 本 國 家 風 景 區 部 分 據 點 常 因 天 候 不 佳 而 造 成 聯 外 交 通 中 斷, 或 因 聯 外 170

181 道 路 路 幅 狹 小 易 受 天 災 坍 塌, 進 而 影 響 遊 客 前 往 遊 憩 意 願, 或 因 據 點 地 處 偏 遠 地 區, 水 源 供 應 不 足 缺 乏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等, 均 可 能 導 致 觀 光 發 展 受 限 宜 針 對 環 境 本 質 推 動 適 宜 性 的 規 劃 建 設, 並 作 適 當 的 承 載 量 之 規 劃 及 管 制 4. 開 發 行 為 法 規 限 制 本 國 家 風 景 區 部 分 開 發 案 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因 審 議 過 程 繁 複, 時 程 較 不 易 掌 握, 可 能 影 響 據 點 開 發 建 設 既 定 期 程, 應 寬 列 計 畫 推 動 期 程, 並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應 辦 事 項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衡 量 指 標 目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觀 光 產 值 ( 億 元 )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5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182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一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成 果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 億 元 ) 計 畫 名 稱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支 用 比 (B/A%)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註 1.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2.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新 威 茂 林 遊 憩 區 : 完 成 新 威 森 林 公 園 南 側 步 道 排 水 改 善 ( 含 滯 洪 池 ) 暨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多 納 高 吊 橋 串 聯 龍 頭 山 景 觀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茂 林 驛 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茂 林 入 口 交 通 接 駁 轉 運 及 3D 視 聽 等 改 善 工 程 完 成 龍 頭 山 遊 憩 區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茂 林 入 口 街 景 改 善 及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完 成 情 人 谷 暨 茂 林 谷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茂 林 入 口 高 架 橋 ( 得 樂 日 嘎 大 橋 ) 及 多 納 橋 圖 騰 意 象 及 夜 間 美 化 工 程 茂 林 谷 二 期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完 成 茂 林 多 納 高 吊 橋 改 善 工 程 龍 頭 山 遊 憩 區 服 務 設 施 第 二 期 改 善 工 程 新 威 行 政 中 心 初 期 工 程 賽 嘉 遊 憩 區 : 賽 嘉 樂 園 風 雨 操 場 及 營 運 相 關 設 施 工 程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荖 濃 遊 憩 系 統 : 完 成 不 老 地 區 簡 易 停 車 場 改 善 工 程 六 龜 遊 客 中 心 舊 址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18 羅 漢 山 服 務 區 入 口 意 象 改 善 工 程 不 老 地 區 新 開 新 寶 橋 意 象 及 夜 間 美 化 工 程 茂 林 導 覽 解 說 牌 示 設 置 工 程 寶 來 浦 來 溪 頭 社 戰 道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六 龜 172

183 地 區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六 龜 地 區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第 二 期 改 善 工 程 寶 來 大 街 環 境 整 建 工 程 不 老 地 區 街 景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浦 來 溪 頭 社 戰 道 及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第 二 期 改 善 工 程 屏 北 遊 憩 系 統 : 完 成 賽 嘉 樂 園 及 安 坡 自 行 車 道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馬 兒 驛 站 停 車 場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安 坡 自 行 車 道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涼 山 遊 憩 區 委 外 經 營 應 辦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涼 山 遊 憩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安 坡 自 行 車 道 及 周 邊 設 施 第 二 期 改 善 工 程 霧 台 神 山 瀑 布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舊 達 來 吊 橋 改 善 工 程 谷 川 遊 憩 區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2-3 地 方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屏 北 遊 憩 系 統 : 安 坡 自 行 車 道 2-4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建 設 建 構 本 風 景 區 為 具 溫 泉 休 閒 原 住 民 文 化 冒 險 旅 遊 等 之 南 台 灣 旅 遊 勝 地 塑 造 本 風 景 區 入 口 門 戶 意 象, 串 連 各 景 點 之 交 通 動 線, 並 整 建 自 行 車 驛 站, 提 昇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品 質, 以 臻 國 際 水 準 開 發 新 威 行 政 中 心, 建 置 園 區 生 態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完 善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機 能 2-5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經 營 管 理 : 辦 理 提 昇 遊 客 安 全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環 境 整 潔 維 護 旅 遊 旺 季 交 通 疏 運 活 動 接 駁 服 務 轄 區 民 宿 餐 飲 工 坊 產 業 輔 導 據 點 委 託 經 營 及 賣 店 出 租 等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行 銷 推 廣 : 推 動 溫 泉 生 態 宗 教 原 民 文 化 等 主 軸 活 動, 於 轄 區 內 持 續 推 動 南 島 婚 禮 雙 年 賞 蝶 山 城 花 語 溫 泉 季 等 活 動 173

184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執 行 策 略 1. 需 求 量 : 為 提 昇 本 轄 區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應 透 過 設 施 出 租 獎 勵 民 間 參 與 以 及 跨 域 合 作 方 式 增 設 遊 憩 設 施 餐 飲 與 住 宿 等 服 務 設 施, 滿 足 日 漸 增 加 之 遊 客 量 以 及 其 遊 憩 需 求 2. 承 載 量 : 為 避 免 大 量 遊 客 過 度 集 中 於 單 一 據 點, 造 成 設 施 承 載 量 或 生 態 承 載 量 等 問 題, 藉 由 使 用 者 付 費 與 收 取 清 潔 維 護 費 之 方 式 達 到 遊 客 分 流 目 的, 以 調 解 過 多 之 遊 客 集 中 於 單 一 據 點 可 能 對 於 環 境 造 成 之 影 響 3. 經 營 管 理 : 透 過 環 境 教 育 遊 程 與 社 區 或 相 關 單 位 合 作, 以 共 同 維 護 經 營 之 方 式 跨 域 結 合, 除 可 減 少 管 理 處 需 支 應 之 維 管 成 本 之 外, 使 用 者 亦 可 提 供 管 理 處 最 直 接 的 設 施 使 用 心 得 與 意 見 回 饋 4. 產 業 發 展 : 輔 導 區 內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尋 找 地 方 核 心 主 題, 重 新 包 裝 產 品 推 動 節 慶 活 動 宣 揚 原 民 在 地 生 活 文 化 增 加 媒 體 露 出 機 會 以 及 創 造 地 方 話 題 性, 協 助 產 業 質 量 提 昇 與 服 務 優 化 5. 財 務 自 償 : 規 劃 設 施 出 租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使 用 者 付 費 跨 域 合 作 等 方 式 提 昇 本 區 財 務 自 償 率 6. 交 通 接 駁 : 推 動 全 轄 區 之 觀 光 巴 士 : 新 威 交 通 轉 運 站 之 催 生, 爭 取 觀 光 公 車 運 行, 設 置 地 磨 兒 交 通 轉 運 站 7. 區 域 均 衡 發 展 : 依 各 遊 憩 次 系 統 之 觀 光 資 源 為 發 展 基 礎, 各 次 系 統 分 別 以 觀 光 發 展 目 標 擬 定 其 觀 光 主 題 與 推 動 作 法, 達 到 本 風 景 區 內 區 域 均 衡 發 展 之 目 標 8. 智 慧 觀 光 : 適 時 適 地 適 性 的 提 供 資 訊 及 服 務 為 提 升 旅 遊 品 質 的 關 鍵, 以 智 慧 系 統 服 務 為 基 礎, 多 元 整 合 政 府 業 者 及 Open Data, 透 過 即 時 分 析 旅 客 偏 好 與 社 群 資 訊, 加 值 旅 客 個 人 化 服 務, 包 括 個 人 化 旅 遊 時 間 及 旅 遊 資 訊 提 醒 旅 途 中 周 邊 小 吃 伴 手 禮 活 動 推 薦, 甚 或 結 合 在 地 社 群 評 價, 進 行 動 態 展 示 與 推 薦, 刺 激 旅 遊 導 購 及 導 遊 等 ; 提 供 景 點 深 度 導 覽, 利 用 故 事 化 特 色 加 深 旅 客 印 象, 吸 引 旅 客 再 次 造 訪 或 將 美 好 的 旅 遊 經 驗 分 享 出 去 174

185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1-1 新 威 茂 林 遊 憩 區 茂 林 紫 蝶 幽 谷 生 態 園 區 : 紫 蝶 幽 谷 生 態 園 區 接 駁 轉 運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新 威 森 林 公 園 : 新 威 遊 客 暨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附 屬 設 施 工 程 新 威 遊 客 中 心 新 建 及 附 屬 設 施 工 程 交 通 接 駁 轉 運 中 心 新 威 森 林 公 園 園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茂 林 情 人 谷 停 車 場 及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茂 林 谷 交 通 接 駁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茂 林 多 納 傳 統 部 落 石 板 屋 建 置 及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茂 林 多 納 溫 泉 區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1-2 賽 嘉 遊 憩 區 賽 嘉 無 動 力 飛 行 場 園 區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賽 嘉 無 動 力 飛 行 場 園 區 服 務 中 心 及 周 邊 設 施 新 建 工 程 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2-1 荖 濃 遊 憩 系 統 寶 來 不 老 溫 泉 區 景 觀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荖 濃 溪 泛 舟 上 下 岸 服 務 設 施 整 備 工 程 竹 林 地 區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十 八 羅 漢 山 服 務 區 周 邊 景 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2-2 屏 北 遊 憩 系 統 : 沿 山 綠 色 旅 遊 廊 道 及 部 落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三 地 門 工 藝 特 色 街 坊 環 境 改 善 暨 觀 光 巴 士 接 駁 點 串 連 改 善 工 程 霧 台 谷 川 神 山 及 岩 板 藝 術 部 落 及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舊 筏 灣 部 落 觀 光 改 善 工 程 涼 山 南 管 理 站 新 建 及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瑪 家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 內 埔 農 工 - 禮 納 里 - 涼 山 ) 串 聯 及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175

186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3-1. 用 地 取 得 : 新 威 森 林 公 園 聯 外 道 路 用 地 3-2.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網 站 更 新 維 護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GIS 系 統 更 新 維 護 新 威 遊 憩 區 開 發 計 畫 委 託 服 務 3-3.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 辦 理 全 區 各 據 點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定 期 巡 查 及 保 養 景 觀 綠 美 化 改 善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社 區 部 落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及 老 舊 設 施 更 新 汰 換, 提 升 全 區 整 體 旅 遊 環 境 品 質 3-4.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 辦 理 全 區 據 點 天 然 災 害 緊 急 搶 修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檢 修 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4-1. 經 營 管 理 : 持 續 辦 理 提 昇 遊 客 安 全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環 境 整 潔 維 護 旅 遊 旺 季 交 通 疏 運 活 動 接 駁 服 務 轄 區 民 宿 餐 飲 工 坊 產 業 輔 導 據 點 委 託 經 營 及 賣 店 出 租 等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4-2. 行 銷 推 廣 : 四 季 活 動 主 題 主 打 : 荖 濃 遊 憩 系 統 就 各 方 面 觀 光 產 業 與 環 境 已 逐 漸 重 整 完 備, 因 此 在 未 來 觀 光 行 銷 部 分 著 重 於 活 動 的 行 銷 推 廣, 以 四 季 主 題 春 遊 夏 水 秋 泉 與 冬 蝶, 融 合 季 節 與 地 方 資 源 特 性, 透 過 年 度 與 常 態 性 活 動 增 加 旅 遊 市 場 能 見 度, 以 逐 漸 消 弭 遊 客 對 於 其 災 區 的 負 面 印 象, 夏 季 在 六 龜 區 舉 辦 清 涼 一 夏 及 泛 舟 活 動, 秋 冬 季 於 六 龜 區 辦 理 山 城 花 語 悠 遊 季 活 動, 茂 林 區 舉 辦 茂 林 紫 蝶 幽 谷 - 雙 年 賞 蝶 系 列 活 動, 藉 由 活 動 帶 動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屏 北 系 統 均 屬 原 住 民 區 域, 為 整 合 瑪 家 霧 台 及 三 地 門 等 三 鄉 遊 憩 資 源, 於 每 年 春 季 辦 理 南 島 族 群 婚 禮 - 情 牽 大 武 山 系 列 活 動, 透 過 傳 統 原 住 民 婚 禮 之 舉 辦, 包 裝 套 裝 遊 程, 帶 動 產 業 發 展, 活 絡 部 落 經 濟 176

187 無 障 礙 與 銀 髮 族 旅 遊 推 廣 : 配 合 無 障 礙 與 銀 髮 族 旅 遊 政 策, 輔 導 業 者 及 改 善 轄 區 內 旅 遊 環 境, 與 多 家 旅 行 業 者 合 作 推 出 主 題 套 裝 遊 程, 持 續 於 官 網 露 出 並 利 用 網 路 平 台 行 銷 5.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5-1. 設 施 出 租 : 無 5-2. 促 參 : 推 動 轄 區 內 具 效 益 之 遊 憩 設 施 標 的 之 促 參 出 租 計 畫, 預 計 研 擬 執 行 之 促 參 專 案 如 下 : BOT: 寶 來 溫 泉 公 園 休 閒 度 假 基 地 新 威 遊 憩 區 ( 含 轉 運 站 ) 寶 來 國 小 旁 國 有 土 地 ROT: 鳳 山 區 農 會 茂 林 會 員 活 動 中 心 OT: 賽 嘉 無 動 力 飛 行 場 起 降 落 區 泛 舟 服 務 區 寶 來 遊 客 中 心 地 磨 兒 遊 憩 區 德 文 咖 啡 廣 場 5-3. 使 用 者 付 費 : 開 發 許 可 回 饋 金 : 賽 嘉 度 假 旅 館 BOO 新 威 度 假 區 BOO 研 擬 收 取 公 共 設 施 清 潔 費 : 茂 林 紫 蝶 幽 谷 泛 舟 活 動 碼 頭 清 潔 管 理 費 龍 頭 山 吊 橋 5-4. 跨 域 合 作 : 跨 域 合 作 之 概 念 係 依 據 各 面 向 公 務 單 位 權 責 與 資 源, 擴 大 機 會 創 造 而 減 少 資 源 與 投 資 的 重 複 浪 費, 產 生 之 觀 光 效 益 與 利 益 外 溢 可 分 享 之 ( 三 ) 分 年 預 期 成 果 年 : 1-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新 威 茂 林 遊 憩 區 ( 新 威 遊 客 暨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附 屬 設 施 工 程 紫 蝶 幽 谷 生 態 園 區 接 駁 轉 運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茂 林 谷 交 通 接 駁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情 人 谷 停 車 場 及 全 區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177

188 善 等 工 程 ) 賽 嘉 遊 憩 區 ( 賽 嘉 無 動 力 飛 行 場 園 區 水 土 保 持 及 附 屬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1-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荖 濃 遊 憩 區 ( 荖 濃 溪 泛 舟 上 下 岸 服 務 設 施 整 備 及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等 工 程 ) 屏 北 遊 憩 區 ( 涼 山 南 管 理 站 新 建 及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舊 筏 灣 部 落 觀 光 改 造 工 程 瑪 家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 內 埔 農 工 - 禮 納 里 - 涼 山 ) 串 聯 及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年 :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新 威 茂 林 遊 憩 區 ( 新 威 遊 客 中 心 新 建 及 附 屬 設 施 工 程 茂 林 多 納 傳 統 部 落 石 板 屋 建 置 及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等 工 程 ) 賽 嘉 遊 憩 區 ( 賽 嘉 無 動 力 飛 行 園 區 服 務 中 心 及 全 區 周 邊 設 施 新 建 工 程 )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荖 濃 遊 憩 區 ( 十 八 羅 漢 山 景 觀 遊 憩 設 施 工 程 及 周 邊 改 善 等 工 程 ) 屏 北 遊 憩 區 ( 三 地 門 工 藝 特 色 街 坊 環 境 改 善 暨 觀 光 巴 士 接 駁 點 串 連 及 地 磨 兒 藝 術 園 區 改 善 及 周 邊 改 善 等 工 程 ) 年 : 3-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新 威 茂 林 遊 憩 區 ( 新 威 交 通 接 駁 轉 運 中 心 新 威 森 林 公 園 園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及 周 邊 改 善 等 工 程 ) 3-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屏 北 遊 憩 區 ( 霧 台 谷 川 神 山 及 岩 板 藝 術 部 落 及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沿 山 綠 色 旅 遊 廊 道 及 部 落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及 周 邊 改 善 等 工 程 ) 年 : 4-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178

189 4-1-1 新 威 茂 林 遊 憩 區 ( 多 納 溫 泉 區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及 周 邊 附 屬 設 施 等 工 程 ) 4-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荖 濃 遊 憩 區 ( 寶 來 不 老 溫 泉 區 景 觀 及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竹 林 地 區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含 牛 相 鬥 遊 憩 區 ) 及 附 屬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科 目 別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一 )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 二 )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為 9.44 億 元,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係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符, 分 年 投 資 重 點 及 經 費 需 求 如 下 :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0200 業 務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用 途 別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301 土 地 費 030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179 ( 單 位 : 億 元 )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1.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經 常 門 合 計 植 栽 養 護 零 星 修 繕 各 據 0.20 點 建 物 公 共 安 全 及 消 防 檢 測 1. 土 地 取 得 辦 理 轄 區 訂 樁 測 量 徵 收 價 購 撥 用 補 償 及 相 關 作 業 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辦 理 新 威 茂 林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賽 嘉 等 遊 憩 區 開 發 建 設 新 威 茂 林 遊 憩 區 賽 嘉 遊 憩 區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荖 濃 及 屏 荖 濃 遊 憩 系 統 北 遊 憩 系 統 改 屏 北 遊 憩 系 統 善 等 建 設

190 科 目 別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用 途 別 030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費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1)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2)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新 威 茂 林 新 威 茂 林 遊 憩 區 賽 嘉 等 遊 憩 區 賽 嘉 遊 憩 區 開 發 建 設 (3)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辦 理 荖 濃 荖 濃 遊 憩 系 統 及 屏 北 遊 憩 系 屏 北 遊 憩 系 統 統 改 善 等 建 設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公 共 設 施 整 修 旅 遊 服 務 系 統 或 緊 急 修 繕 工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程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建 構 本 風 景 區 為 具 溫 泉 休 閒 原 住 民 文 化 冒 險 旅 遊 等 之 南 臺 灣 旅 遊 勝 地 推 動 溫 泉 生 態 宗 教 原 民 文 化 等 四 大 主 軸 活 動, 於 轄 區 內 持 續 推 動 南 島 婚 禮 雙 年 賞 蝶 山 城 花 語 清 涼 一 夏 泛 舟 等 活 動 ( 二 ) 塑 造 本 風 景 區 入 口 門 戶 意 象, 串 連 各 景 點 之 交 通 動 線, 並 整 建 自 行 車 驛 站, 提 昇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品 質, 以 臻 國 際 水 準 ( 三 ) 開 發 新 威 森 林 公 園 遊 客 服 務 暨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建 置 園 區 生 態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完 善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機 能 ( 四 ) 在 環 境 復 育 與 重 建 開 發 兼 籌 並 顧 原 則 下, 蛻 變 重 生, 風 華 再 現, 恢 復 茂 林 的 觀 光 榮 景, 再 造 國 際 新 亮 點 ( 五 ) 增 進 國 民 旅 遊 人 次, 並 吸 引 國 際 觀 光 客 到 訪, 帶 動 觀 光 產 值 4 年 合 計 達 億 元 ( 以 各 年 度 之 遊 客 人 數 目 標 值 348 萬 人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NT$1,683 停 留 天 數 1.01 天 估 算 ) 180

191 七 財 務 計 畫 ( 一 ) 財 務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依 據 管 理 處 103 年 委 託 辦 理 之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暨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規 劃 案,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億 元, 收 益 現 值 為 3.8 億 元, 整 體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率 達 15.52% ( 二 )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情 形 透 過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重 大 促 參 案 件 使 用 者 付 費 跨 域 合 作 等 方 向, 積 極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詳 如 下 列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收 益 項 目 表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單 位 : 千 元 ) 一 既 有 委 外 經 營 收 益 年 度 屏 東 縣 三 地 門 鄉 賽 嘉 樂 園 露 營 區 民 間 參 與 營 運 移 轉 ROT 案 屏 東 縣 瑪 家 鄉 涼 山 露 營 遊 憩 區 民 間 參 與 擴 ( 整 ) 建 營 運 移 轉 十 八 羅 漢 山 服 務 區 出 租 經 營 與 管 理 二 規 劃 新 設 據 點 收 益 十 八 羅 漢 山 服 務 區 OT 寶 來 溫 泉 公 園 休 閒 度 假 基 地 BOT 2,648 2,648 5,308 5,405 新 威 遊 憩 區 ( 含 轉 運 站 )OT+BOT ,972 泛 舟 服 務 區 OT 2,043 2,080 2,068 2,111 2,151 2,192 2,237 賽 嘉 無 動 力 飛 行 場 起 降 落 區 OT 2,372 2,400 2,630 2,698 2,729 2,761 2,832 寶 來 遊 客 中 心 OT 寶 來 國 小 旁 國 有 土 地 BOT 地 磨 兒 遊 憩 區 OT 德 文 咖 啡 廣 場 OT 鳳 山 市 農 會 茂 林 會 員 活 動 中 心 ROT 三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181 2,891 2,925 2,961 2,992 3,038 3,053 1,168 賽 嘉 旅 館 BOO 2, 新 威 旅 館 BOO 2, 雙 年 賞 蝶 門 票 4,100 4,182 4,266 4,351 4,438 4,527 4,617 4,710 泛 舟 服 務 區 2,500 2,550 2,601 2,653 2,706 2,760 2,815 2,872 多 納 高 吊 橋 合 計 ,119 16,063 16,821 18,207 21,319 21,716 29,248 28,072

192 ( 續 ) 收 益 項 目 一 既 有 委 外 經 營 收 益 年 度 合 計 屏 東 縣 三 地 門 鄉 賽 嘉 樂 園 露 營 區 民 間 參 與 營 運 移 轉 ROT 案 屏 東 縣 瑪 家 鄉 涼 山 露 營 遊 憩 區 民 間 參 與 擴 ( 整 ) 建 營 運 移 轉 十 八 羅 漢 山 服 務 區 出 租 經 營 與 管 理 二 規 劃 新 設 據 點 收 益 十 八 羅 漢 山 服 務 區 出 租 經 營 與 管 理 寶 來 溫 泉 公 園 休 閒 度 假 基 地 BOT 新 威 遊 憩 區 ( 含 轉 運 站 )OT+BOT ,057 1,112 1,172 1,245 14, , ,984 5,504 5,632 5,736 6,311 6,456 6,575 7,195 7,359 7,496 7,635 81,908 4,454 9,353 10,379 11,076 11,547 12,138 12,657 12,984 13,424 13, ,970 泛 舟 服 務 區 OT 2,280 2,323 2,371 2,416 2,462 2,513 2,561 2,609 2,664 2,714 39,795 賽 嘉 無 動 力 飛 行 場 起 降 落 區 OT 2,865 2,899 2,974 3,009 3,045 3,124 3,161 3,200 3,284 3,323 49,306 寶 來 遊 客 中 心 OT ,626 寶 來 國 小 旁 國 有 土 地 BOT ,710 地 磨 兒 遊 憩 區 OT ,526 德 文 咖 啡 廣 場 OT ,187 鳳 山 市 農 會 茂 林 會 員 活 動 中 心 ROT 1,185 1,201 1,233 1,249 1,266 1,285 1,302 1,341 1,359 1,377 31,826 三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賽 嘉 旅 館 BOO ,663 新 威 旅 館 BOO ,828 雙 年 賞 蝶 門 票 4,804 4,900 4,998 5,098 5,200 5,304 5,410 5,518 5,628 5,714 87,765 泛 舟 服 務 區 2,929 2,988 3,047 3,108 3,171 3,234 3,299 3,365 3,432 3,501 53,531 多 納 高 吊 橋 ,015 1,035 1,056 1,077 1,098 1,120 17,130 合 計 29,041 34,474 36,085 37,782 38,858 40,059 41,663 42,680 43,796 44, ,

193 ( 三 ) 自 償 率 估 算 本 計 畫 預 計 年 20 年 期 間 茂 林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營 分 年 之 建 設 費 用 如 下 表, 初 步 分 析 計 畫 期 間 分 年 自 償 率 收 支 比 會 從 計 畫 開 始 執 行 之 103 年 的 0.08% 左 右 成 長 至 122 年 約 為 45.57% 依 據 下 表 各 年 度 預 估 投 入 成 本 與 預 期 收 益 金 額, 以 2.88% 折 現 率, 計 算 結 果 年 期 間 投 資 現 值 預 估 為 24 億 4,993 萬 元 ; 而 收 益 現 值 預 估 為 3 億 8,016 萬 元, 整 體 計 畫 自 償 率 為 15.52% 表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支 出 265, , , , , , , , , ,500 收 入 ,119 16,063 16,821 18,207 21,319 21,716 29,248 28,072 收 支 比 0.08% 0.46% 3.38% 6.43% 6.78% 8.84% 9.29% 8.77% 19.83% 20.57% 合 計 支 出 98,000 98,000 98,000 98,000 98,000 98,000 98,000 98,000 98,000 98,000 3,081,600 收 入 29,041 34,474 36,085 37,782 38,858 40,059 41,663 42,680 43,796 44, ,467 收 支 比 29.63% 35.18% 36.82% 38.55% 39.65% 40.88% 42.51% 43.55% 44.69% 45.57% 17.83% 投 資 現 值 2,449,932 收 益 現 值 380,158 計 畫 自 償 率 15.52% ( 四 ) 限 制 條 件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管 範 圍 雖 然 廣 大, 但 管 理 處 管 理 土 地 甚 少, 且 僅 有 經 營 管 理 權, 現 況 僅 能 以 透 過 土 地 環 評 水 保 與 促 參 等 相 關 法 令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協 助, 努 力 達 成 自 償 率 目 標 年 階 段 將 持 續 推 動 既 有 委 外 經 營 收 益 規 劃 新 設 據 點 收 益 及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並 尋 求 跨 機 關 合 作 機 會, 新 增 清 潔 維 護 費 門 票 收 益 等 使 用 者 付 費 機 制, 惟 考 量 長 期 計 畫 可 能 存 在 原 住 民 土 地 取 得 不 易 BOT 計 畫 因 環 評 水 保 等 不 確 定 因 素 延 宕 預 估 收 益 或 預 期 市 場 反 應 過 於 樂 觀 等 眾 多 不 確 定 風 險 特 性, 爰 仍 需 持 續 依 實 際 推 動 現 況 滾 動 檢 討 183

194 八 附 則 ( 一 ) 風 險 評 估 本 轄 區 部 分 自 然 觀 光 據 點 位 處 易 致 災 地 區, 遇 天 災 極 有 可 能 因 聯 絡 道 路 中 斷 據 點 服 務 設 施 受 損, 甚 或 景 觀 資 源 滅 失 等 情 事 發 生 阻 礙 本 區 觀 光 發 展, 故 需 以 氣 象 雨 水 及 風 災 周 期 做 為 風 險 評 估 之 參 考 依 據, 提 出 預 防 及 應 變 計 畫, 並 可 以 於 經 常 性 支 出 經 費 編 列 適 度 保 留 彈 性, 做 為 遭 遇 風 險 應 變 所 使 用 ( 二 )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1. 屏 東 縣 政 府 : 協 助 原 住 民 地 區 共 管 協 調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建 築 管 理 許 可 國 土 復 育 水 利 防 洪 休 閒 農 業 生 態 保 護 交 通 設 施 及 相 關 證 照 之 申 請 等 2. 高 雄 市 政 府 : 協 助 原 住 民 地 區 共 管 協 調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建 築 管 理 許 可 國 土 復 育 水 利 防 洪 休 閒 農 業 生 態 保 護 交 通 設 施 及 相 關 證 照 之 申 請 等 3.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協 助 原 住 民 地 區 共 管 協 調 等 事 宜 4.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 建 設 用 地 林 班 解 編 部 份 保 安 林 解 編 等 5.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關 於 電 力 設 施 之 相 關 申 請 6. 部 會 / 地 方 相 關 計 畫 彚 整 (1) 高 雄 市 溫 泉 區 管 理 計 畫, 辦 理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2) 銜 接 國 道 十 號 至 新 威 大 橋 快 速 道 路 計 畫 ( 暫 訂 ), 辦 理 單 位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3) 屏 北 生 態 旅 遊 示 範 區 推 動 計 畫 ( 暫 訂 ), 辦 理 單 位 : 屏 東 縣 政 府 原 民 處 /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84

195 玖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各 類 型 遊 憩 區 設 立 主 要 以 自 然 賞 景 鄉 野 健 身 及 綜 合 遊 樂 園 種 類 最 多, 在 分 布 上 以 北 部 居 多 中 部 次 之, 再 次 為 南 部 及 東 部 在 現 今 南 部 大 量 遊 憩 區 需 求 下, 臺 灣 現 有 遊 憩 區 數 量 不 足 以 滿 足 需 求, 而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開 發 除 平 衡 南 北 區 域 遊 憩 之 供 應 外, 也 將 提 供 多 元 遊 憩 型 態 滿 足 市 場 需 求 每 年 至 恆 春 墾 丁 地 區 之 遊 客 量 600~700 萬 人 次, 假 日 經 常 出 現 人 潮 擁 擠, 車 潮 湧 現, 造 成 聯 外 道 路 雍 塞 之 承 重 負 擔, 大 鵬 灣 風 景 區 為 恆 春 半 島 之 起 點, 開 發 定 位 以 遊 艇 水 上 活 動 及 多 樣 化 觀 光 遊 憩 為 主, 以 滿 足 國 民 旅 遊 及 國 際 觀 光 需 求,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型 船 舶 水 上 活 動 度 假 區, 並 創 造 陸 海 空 3D 旅 遊 方 式, 預 估 完 成 後 遊 客 量 可 達 380 萬 人 次, 可 有 效 紓 解 前 往 墾 丁 地 區 人 潮 1. 大 鵬 灣 水 域 船 舶 活 動 日 漸 頻 繁, 為 塑 造 水 域 活 動 基 地 及 擴 大 為 遊 客 服 務, 提 高 遊 客 對 環 境 滿 意 度 提 高, 將 充 實 濱 灣 公 園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並 全 面 改 善 景 觀 設 施, 成 為 新 亮 點, 在 遊 客 量 逐 漸 增 加 之 際,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及 住 宿 設 施 相 對 不 足, 有 供 需 平 衡 之 需 求 2. 鑑 於 小 琉 球 觀 光 人 數 增 加 突 破 37 萬 人 次, 東 港 碼 頭 已 不 敷 東 琉 線 客 貨 船 使 用, 加 上 未 來 已 核 准 增 加 3 艘 客 船 及 2 艘 貨 船, 故 針 對 船 舶 停 泊 區 位 應 有 整 體 規 劃 之 必 要, 未 來 東 琉 線 客 船 遷 移 至 大 鵬 灣 內, 同 時 將 帶 進 大 量 觀 光 人 數, 大 鵬 灣 目 前 無 論 交 通 便 捷 性 及 停 車 空 間 均 頗 具 規 模, 且 到 訪 之 遊 客, 亦 可 促 進 本 區 域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 小 琉 球 客 量 增 加, 住 宿 185

196 設 施 陸 續 增 加 中, 公 共 設 施 需 求 相 對 不 足, 需 公 部 門 投 入 經 費 興 設 3. 配 合 國 發 會 推 動 藍 色 經 濟 發 展 構 想 - 以 屏 東 小 琉 球 為 示 範 計 畫 之 6 大 發 展 策 略, 即 (1) 打 造 大 鵬 灣 the only one 特 色 (2) 適 性 適 量 發 展 小 琉 球 海 洋 生 態 觀 光 (3) 改 善 東 港 城 鄉 環 境 品 質 及 人 文 風 貌 (4) 開 發 多 元 遊 憩 體 驗 (5) 發 展 智 慧 觀 光, 鏈 結 行 銷 遊 憩 據 點 與 遊 程 (6) 建 構 便 捷 交 通 網, 串 連 重 要 觀 光 資 源, 採 跨 域 配 合 理 念 由 相 關 機 關 擬 列 計 畫 配 合 推 動 執 行 4. 打 造 智 慧 觀 光 服 務 雲 端 平 台 計 畫, 配 合 政 府 藍 色 經 濟 推 動 策 略, 導 入 電 子 旅 遊 套 票 服 務, 串 連 東 港 大 鵬 灣 小 琉 球 區 域 藍 色 旅 遊 路 線 之 交 通 與 週 邊 旅 遊 商 品, 即 時 掌 握 市 場 脈 動, 推 動 藍 色 海 洋 旅 遊 金 三 角 區 ( 三 ) 問 題 評 析 大 鵬 灣 隨 著 民 促 參 案 開 發 營 運 及 小 琉 球 遊 客 逐 年 攀 升 之 情 形, 各 項 服 務 設 施 明 顯 不 足, 因 此 檢 討 不 足 之 公 共 設 施,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加 以 執 行, 以 提 升 遊 客 對 環 境 之 滿 意 度, 增 加 重 遊 率, 相 關 課 題 臚 列 如 下 : 1. 需 求 量 : (1) 大 鵬 灣 102 年 遊 客 下 滑 原 因, 經 檢 討 因 民 間 促 參 案 尚 未 全 面 營 運, 有 些 營 運 點 因 遷 移 因 素 產 生 中 斷 如 大 鵬 灣 遊 客 中 心, 目 前 大 鵬 灣 休 閒 特 區 已 全 面 開 始 營 運, 大 鵬 灣 多 功 能 服 務 區 也 開 始 營 運, 加 上 鵬 村 濕 地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作 業 完 成, 再 加 上 濱 灣 公 園 亮 點 計 畫 推 動, 將 東 港 泊 區 之 交 通 船 分 泊 至 大 鵬 灣 等 利 多 因 素, 遊 客 量 後 續 逐 年 增 加 為 必 然 之 趨 勢, 因 此 對 於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及 相 關 景 點 設 施 經 檢 討 顯 然 不 足 應 付 整 體 之 發 展 (2) 小 琉 球 102 年 遊 客 量 已 突 破 37 萬 人 次, 經 檢 討 住 宿 顯 然 不 足, 且 服 務 設 施 相 對 不 足, 為 提 升 遊 客 滿 意 度, 相 關 設 施 需 逐 年 補 足 2. 承 載 量 : (1) 大 鵬 灣 國 際 景 點, 因 目 前 尚 在 開 發 階 段, 營 運 據 點 不 多, 因 此 設 施 承 載 量 足 以 負 荷, 僅 對 不 足 部 分 進 行 補 充 (2) 小 琉 球 國 內 景 點, 遊 客 量 較 多, 為 維 持 旅 遊 品 質, 除 進 行 已 有 之 三 186

197 個 景 點 收 費 外, 並 已 實 施 潮 間 帶 景 點 管 制 及 結 合 業 者 進 行 旅 遊 分 流 3. 經 營 管 理 (1) 隨 著 客 量 增 加, 設 施 相 對 增 加, 因 此 管 理 維 護 費 亦 配 合 遞 增, 如 鵬 灣 跨 海 大 橋 管 理 維 護 費 及 光 雕 管 理 維 護 費 等 等, 並 委 託 保 全 進 行 各 項 巡 邏, 加 強 設 施 維 護 及 遊 客 安 全 巡 護 (2) 小 琉 球 國 內 景 點, 設 施 管 理 費 隨 遊 客 需 求, 設 施 增 量, 管 理 維 護 費 亦 配 合 增 加, 如 山 豬 溝 及 管 理 站 遊 客 中 心 等, 並 委 託 保 全 進 行 各 項 巡 邏 4. 產 業 發 展 (1) 大 鵬 灣 灣 國 際 景 點, 針 對 區 內 5 大 社 區, 進 行 觀 光 營 造 及 輔 導, 尋 找 各 區 特 色 產 業, 加 以 輔 導, 並 配 合 本 區 活 動 進 行 特 色 產 品 展 示 後 續 針 對 周 邊 相 關 產 業 輔 導 成 立 產 業 聯 盟, 加 以 行 銷 推 廣 (2) 小 琉 球 國 內 景 點, 以 輔 導 成 立 魅 力 商 圈 協 會 及 生 態 旅 遊 協 會, 加 以 推 廣 在 地 產 業 及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並 結 合 政 策 配 合 推 動 綠 色 運 具 使 用 推 廣 5. 財 務 自 償 為 因 應 政 府 財 政 短 絀 之 情 形, 目 前 以 興 設 完 成 之 設 施 可 以 出 租 部 分, 儘 採 出 租 方 式 辦 理, 如 濱 灣 公 園 泊 靠 碼 頭 小 琉 球 賣 店 蚵 殼 島 大 鵬 灣 多 功 能 服 務 區 鵬 村 濕 地 公 園 服 務 設 施, 可 以 採 促 參 方 式 辦 理 部 分, 採 用 促 參 方 式 辦 理, 如 大 鵬 灣 遊 一 區 遊 三 區 遊 艇 港 區, 未 來 規 劃 中 之 案 件 有 遊 二 區 及 小 琉 球 海 景 休 閒 度 假 區 等, 以 提 高 政 府 收 益, 並 可 節 省 人 力 物 力, 創 造 雙 贏 6. 交 通 接 駁 續 推 無 縫 接 駁 服 務 台 灣 好 行 及 林 邊 火 車 站 至 東 港 泊 區 之 電 動 接 駁 巴 士 服 務, 小 琉 球 島 嶼 交 通 續 推 電 動 機 車 租 用 措 施, 後 續 規 劃 推 動 電 動 巴 士 接 駁 服 務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1. 補 助 屏 東 縣 政 府 辦 理 東 港 鹽 埔 小 琉 球 及 大 鵬 灣 客 貨 觀 光 漁 業 及 在 地 產 業 等 相 關 整 體 規 劃,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漁 業 署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187

198 運 研 所 大 鵬 灣 管 理 處 新 園 鄉 公 所 琉 球 鄉 公 所 屏 東 縣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及 民 船 公 司 等 共 同 參 與, 並 參 與 作 政 策 上 之 溝 通, 納 入 本 案 規 劃 中 辦 理 2. 本 案 相 關 建 設 計 畫 於 屏 東 縣 觀 光 會 報 進 行 簡 報 讓 地 方 政 府 知 悉 了 解 二 計 畫 目 標 : 悠 遊 大 鵬 灣 慢 活 小 琉 球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開 發 大 鵬 灣 為 國 際 級 船 舶 水 上 活 動 度 假 勝 地, 並 結 合 陸 域 空 域 活 動, 往 南 串 聯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自 然 生 態 景 觀 四 重 溪 溫 泉 及 恆 春 古 城 歷 史 文 化 史 蹟 及 農 漁 特 產 等 魅 力 景 點, 營 造 為 臺 灣 具 有 熱 帶 風 情 之 海 岸 觀 光 度 假 帶 2. 營 造 小 琉 球 為 度 假 休 閒 之 珊 瑚 礁 生 態 學 習 島 3. 藉 由 船 舶 活 動 串 聯 大 鵬 灣 小 琉 球 高 雄 都 會 區 形 成 三 角 旅 遊 地 帶 4. 遊 客 人 數 由 105 年 95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110 萬 人 次, 成 長 13.6%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遊 客 量 部 分, 隨 著 大 鵬 灣 民 間 參 與 開 發 營 運 時 程, 會 有 所 影 響, 還 有 行 銷 推 廣 及 套 裝 行 程 推 動 之 成 效, 亦 相 對 產 生 影 響, 目 前 非 門 票 遊 客 數 較 難 掌 控, 相 關 影 響 本 區 遊 客 量 之 準 度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衡 量 指 標 目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觀 光 產 值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199 項 目 5 衡 量 指 標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一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成 果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單 位 : 億 元 計 畫 名 稱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支 用 比 (B/A%)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註 1.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2.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大 鵬 灣 風 景 區 : 建 設 完 成 濱 灣 公 園 外 堤 護 岸 及 臨 時 休 憩 區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景 觀 改 善 自 行 車 道 及 步 道 設 施 整 修 濕 地 公 園 服 務 設 施 橋 亭 服 務 區 停 車 場 大 鵬 灣 入 口 意 象 潮 口 導 流 堤 及 青 洲 岬 灣 環 灣 道 路 CH03 標 拓 寬 及 沿 線 景 觀 改 善 環 灣 綠 帶 景 觀 改 善 遊 二 區 BOT 案 先 期 規 劃 及 招 標 作 業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小 琉 球 風 景 區 : 完 成 小 琉 球 海 景 休 閒 度 假 區 委 外 案 小 琉 球 山 豬 溝 步 道 整 修 旭 日 亭 步 道 整 修 碧 雲 寺 廁 所 整 修 等 基 礎 建 設 及 設 施 維 護 等 景 點 建 設 2-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建 設 大 鵬 灣 BOT 案 : 完 成 賽 車 場 觀 光 旅 館 水 岸 遊 憩 區 GO-Kart 189

200 賽 車 場 水 世 界 飛 機 觀 景 台 整 修 轉 運 中 心 2-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經 營 管 理 : 完 成 蚵 殼 島 琉 球 海 景 休 閒 度 假 區 委 外 案 大 鵬 灣 多 功 能 遊 客 服 務 區 小 琉 球 管 理 站 附 屬 賣 店 濱 灣 公 園 帆 船 基 地 船 席 位 出 租 濱 灣 遊 客 中 心 鵬 村 濕 地 公 園 服 務 設 施 等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行 銷 推 廣 :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行 銷 活 動, 如 黑 鲔 魚 文 化 觀 光 季 恆 春 半 島 藝 民 謠 節 東 港 及 小 琉 球 王 船 祭 等 持 續 輔 導 屏 東 縣 恆 春 半 島 觀 光 產 業 聯 盟 達 成 吸 引 國 際 遊 客 之 目 標, 並 固 定 每 年 參 與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等 國 際 旅 展 及 大 陸 旅 遊 推 介 會, 共 同 行 銷 恆 春 半 島 觀 光 發 展 持 續 辦 理 大 鵬 灣 濕 地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及 生 態 旅 遊 辦 理 網 站 行 銷 活 動, 增 加 網 站 之 瀏 覽 率, 重 新 製 作 大 鵬 灣 及 小 琉 球 行 銷 摺 頁 辦 理 大 鵬 灣 風 帆 全 國 或 國 際 挑 戰 賽 冬 季 泳 渡 大 鵬 灣 小 琉 球 潮 間 帶 生 態 旅 遊 小 琉 球 觀 星 之 旅 季 等 行 銷 活 動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執 行 策 略 積 極 開 創 具 有 國 際 魅 力 之 旅 遊 系 統 依 環 境 及 景 點 資 源 特 性, 串 聯 四 重 溪 墾 丁 地 區 之 各 景 點, 以 恆 春 半 島 旅 遊 線 之 概 念, 結 合 民 間 觀 光 產 業, 共 同 行 銷, 推 動 套 裝 旅 遊 線 行 程, 改 善 遊 憩 環 境 及 設 施 道 路 城 鄉 景 觀 強 化 旅 遊 內 涵 等 等,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品 質 推 動 生 態 學 習 島 慢 活 優 質 旅 遊, 落 實 悠 遊 大 鵬 灣 慢 活 小 琉 球 的 計 畫 目 標 1. 大 鵬 灣 部 分 : 服 務 設 施 部 分, 由 公 部 門 編 列 預 算 加 以 興 設 補 足, 如 濕 地 服 務 濱 190

201 灣 公 園 服 務 設 施 潮 口 服 務 設 施 等 住 宿 不 足 部 分, 回 歸 市 場 機 制 由 民 間 申 請 開 發 許 可 後, 興 建 補 足 2. 小 琉 球 部 分 : (1) 因 應 遊 客 量 增 加, 交 通 船 輛 顯 然 不 足, 屏 東 縣 政 府 日 前 同 意 增 加 交 通 船 輛, 目 前 東 港 泊 區 為 唯 一 東 琉 線 乘 船 處, 該 處 因 客 量 增 加 交 通 混 亂 及 停 車 不 足, 又 因 腹 地 不 足, 增 加 改 善 難 度, 經 整 體 檢 討 進 行 客 船 分 泊, 初 步 規 劃, 東 港 泊 區 維 持 7 艘 客 船, 塩 埔 漁 港 增 加 客 貨 船 停 泊 位, 客 船 1 艘, 大 鵬 灣 泊 區 客 船 1 艘 船 舶 停 泊 區 位 之 調 整, 除 可 疏 解 東 港 地 區 交 通 動 線 及 停 車 位 不 足 之 情 況, 亦 可 藉 由 客 貨 船 之 遷 移, 帶 動 鄰 近 區 域 之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2) 住 宿 設 施, 除 民 間 民 宿 陸 續 增 加 外, 公 部 門 計 畫 運 用 海 景 休 閒 度 假 區 辦 理 民 間 參 與 興 建 住 宿 設 施, 除 以 因 應 遊 客 需 求 外, 並 可 增 加 政 府 收 益 (3) 服 務 設 施 部 分, 由 公 部 門 檢 討 興 設, 並 進 行 據 點 及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1-1. 建 設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為 具 國 際 級 船 舶 水 上 活 動 觀 光 度 假 區, 推 動 各 項 基 礎 建 設 及 BOT 開 發 建 設 1-2. 打 造 濱 灣 公 園 成 為 水 上 活 動 船 舶 活 動 地 新 亮 點 建 設 濱 灣 公 園 服 務 設 施, 並 進 行 景 觀 改 善, 配 合 活 動 辦 理, 活 絡 此 據 點, 長 期 塑 造 成 為 大 鵬 灣 至 小 琉 球 之 交 通 船 碼 頭, 紓 解 東 琉 線 之 遊 客 流 量 進 行 外 堤 護 岸 及 休 憩 區 設 置, 除 維 護 遊 客 水 域 活 動 安 全 外, 並 增 設 休 憩 點, 增 加 遊 客 滯 留 時 間 及 提 高 對 環 境 之 滿 意 度 為 維 護 船 舶 出 入 潮 口 之 航 行 安 全, 並 減 緩 潮 口 淤 積 速 率, 設 置 潮 口 導 流 堤 護 岸, 增 加 船 舶 航 行 之 安 全 性 1-3. 營 造 濱 海 踏 浪 賞 景 戲 沙 之 場 所 : 進 行 青 洲 濱 海 景 觀 設 施 改 善, 充 實 遊 憩 設 施 內 涵, 使 沙 灘 與 海 域 活 動 結 合, 增 加 遊 客 到 訪 率 191

202 1-4. 落 實 濕 地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 因 應 濕 地 環 境 場 域 認 證, 落 實 推 動 環 境, 並 擴 大 為 遊 客 服 務, 增 設 各 項 服 務 設 施, 如 教 育 場 所 休 憩 場 所 廁 所 等 1-5. 塑 造 環 灣 綠 帶 及 周 邊 綠 色 廊 道 : 進 行 環 灣 綠 帶 景 觀 設 施 改 善, 供 遊 客 休 憩 賞 景 使 用 ; 持 續 辦 理 區 內 主 要 聯 絡 道 路 工 程 休 憩 設 施 及 綠 化 工 作, 塑 造 成 為 景 觀 綠 廊, 供 遊 客 賞 景 拍 照 休 憩 使 用, 並 提 高 遊 客 對 環 境 之 滿 意 度 1-6. 推 動 自 行 車 道 示 範 計 畫 :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千 里 自 行 車 道, 萬 里 步 道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連 接 環 灣 道 路 鄉 間 村 落 道 路 及 既 有 漁 塭 路 堤, 構 成 環 灣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並 進 行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及 設 置 休 憩 據 點, 跨 域 至 東 港 及 林 邊 地 區, 提 高 效 益, 帶 動 鄰 近 地 區 觀 光 產 業 之 發 展 1-7.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減 少 碳 排 量, 並 將 運 動 與 休 閒 結 合, 推 動 國 民 健 康 與 休 閒 之 旅 遊 行 程 1-8. 建 置 潮 口 服 務 設 施 : 因 應 鵬 灣 跨 海 大 橋 遊 客 增 多, 各 項 服 務 設 施, 顯 然 不 足 以 應 付, 經 檢 討 增 設 服 務 設 施 進 行 改 善, 以 提 升 遊 客 對 環 境 之 滿 意 度 1-9. 環 灣 道 路 管 理 維 護 : 因 應 環 灣 道 路 使 用 日 漸 頻 繁, 相 對 路 面 磨 損 及 損 壞 處 會 較 多, 因 此 加 強 巡 邏 及 強 化 路 面 維 護, 以 維 護 行 車 安 全 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2-1. 建 立 珊 瑚 礁 生 態 學 習 島 : 小 琉 球 為 臺 灣 唯 一 珊 瑚 礁 島 嶼, 透 過 珊 瑚 礁 復 育 及 遊 憩 環 境 改 善, 營 造 珊 瑚 礁 生 態 學 習 島, 並 藉 由 船 舶 活 動 串 聯, 與 大 鵬 灣 高 雄 都 會 區 發 展 成 為 三 角 旅 遊 地 帶 賡 續 辦 理 小 琉 球 低 碳 島 綠 色 交 通 計 畫 之 推 動, 白 沙 商 區 及 觀 光 港 區 周 邊 後 續 景 觀 及 交 通 設 施 改 善 大 福 港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2-2. 推 動 小 琉 球 潮 間 帶 管 制 : 潮 間 帶 生 態 為 琉 球 重 要 觀 光 資 源, 因 遊 客 大 量 增 加, 已 對 潮 間 帶 生 物 產 生 衝 擊, 目 前 公 私 部 門 已 有 共 識, 共 同 推 動 琉 球 潮 間 帶 遊 客 量 總 量 管 制, 以 維 持 潮 間 帶 之 適 當 遊 客 承 載 量, 讓 潮 間 帶 生 態 得 以 在 完 備 制 度 下 獲 得 保 護 我 們 協 192

203 調 當 地 NGO 團 體 自 主 性 發 起 每 年 12 月 初 至 翌 年 3 月 底 計 4 個 月 為 潮 間 帶 休 養 期, 俾 利 生 物 恢 復 生 態, 再 配 合 我 們 訓 練 合 格 之 生 態 導 覽 解 說 員 帶 領, 除 讓 遊 客 瞭 解 潮 間 帶 物 種 之 多 樣 性 外, 適 時 宣 導 潮 間 帶 生 態 保 育 之 重 要 性 珍 貴 性 2-3. 透 過 都 市 計 畫 將 露 營 區 變 更 為 濱 海 休 閒 度 假 區 完 成 後, 並 進 行 BOT+OT 案 可 行 性 評 估, 本 度 假 區 原 則 採 民 間 參 與 方 式 辦 理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3-1. 用 地 取 得 : 辦 理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學 產 土 地 撥 用 取 得 3-2.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大 鵬 灣 BOT 開 發 計 畫 施 工 階 段 環 境 監 測 大 鵬 灣 BOT 案 履 約 管 理 諮 詢 大 鵬 灣 海 域 安 全 資 訊 系 統 監 控 辦 理 濱 海 休 閒 度 假 區 及 遊 二 區 環 境 影 響 因 子 蒐 集 及 分 析 人 工 濕 地 公 園 監 測 及 管 理 計 畫 大 鵬 灣 水 質 監 測 計 畫 大 鵬 灣 及 琉 球 風 景 區 社 區 觀 光 營 造 3-3.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大 鵬 灣 出 海 口 護 岸 及 航 道 改 善 維 護 環 灣 道 路 及 自 行 車 道 環 境 景 觀 維 護 濕 地 公 園 管 理 維 護 鵬 灣 跨 海 大 橋 定 期 保 養 油 料 磨 耗 零 件 更 換 及 維 護 辦 理 大 鵬 灣 及 小 琉 球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3-4.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全 區 植 栽 撫 育 災 害 及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琉 球 風 景 區 設 施 維 護 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4-1. 經 營 管 理 : 建 置 設 施 巡 查 機 制 及 管 理 系 統 濱 灣 公 園 遊 客 安 全 與 救 難 協 會 簽 訂 合 作 契 約 並 推 動 193

204 增 設 碼 頭 進 行 出 租 增 加 收 益 監 督 所 有 出 租 案 之 經 營 管 理 全 區 指 標 導 覽 牌 示 改 善 及 增 設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及 維 護 管 理 4-2. 行 銷 推 廣 : 持 續 輔 導 屏 東 縣 恆 春 半 島 觀 光 產 業 聯 盟, 加 速 觀 光 計 畫 之 推 動, 達 成 國 際 遊 客 量 增 加 之 目 標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行 銷 活 動, 如 黑 鲔 魚 文 化 觀 光 季 恆 春 半 島 藝 民 謠 節 東 港 及 小 琉 球 王 船 祭 愛 戀 四 重 溪 溫 泉 美 食 展 等 辦 理 環 灣 自 行 車 道 行 銷 推 廣 活 動, 持 續 行 銷 大 鵬 灣 辦 理 星 空 馬 拉 松 行 銷 大 鵬 灣 之 美 辦 理 大 鵬 灣 風 帆 全 國 或 國 際 挑 戰 賽 與 地 方 特 色 市 集 結 合, 擴 大 行 銷 效 益 辦 理 粉 絲 團 及 網 站 行 銷 活 動, 增 加 網 站 之 瀏 覽 率 文 宣 資 料 觀 光 網 頁 更 新 及 創 新 大 鵬 灣 電 子 報 持 續 發 行 辦 理 三 項 鐵 人 活 動 冬 季 泳 渡 大 鵬 灣 小 琉 球 潮 間 帶 生 態 旅 遊 小 琉 球 觀 星 之 旅 等 行 銷 活 動 5.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5-1. 設 施 出 租 : 完 成 遊 客 多 功 能 服 務 區 蚵 殼 島 琉 球 管 理 站 附 屬 賣 店 及 濱 灣 公 園 部 分 設 施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提 供 旅 遊 諮 詢 服 務 遊 客 休 憩 賞 景 活 動 環 境 辦 理 濱 灣 公 園 碼 頭 出 租, 採 呎 單 位, 每 月 每 呎 75 元 5-2. 促 參 民 間 參 與 推 動 案 賡 續 辦 理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BOT 案 履 約 管 理, 如 後 期 開 發 之 進 行 與 作 業, 並 定 期 召 開 BOT 案 工 作 協 調 會 議, 進 行 年 度 目 標 及 進 度 管 控 辦 理 水 世 界 第 2 期 工 程 施 工 作 業, 預 定 於 105 年 完 成 辦 理 海 洋 青 年 旅 館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作 業, 訂 於 107 年 開 始 194

205 興 建, 預 定 於 109 年 完 成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BOT 案 已 營 運 部 分 如 大 鵬 灣 國 際 賽 車 場 東 方 度 假 酒 店 等, 協 助 進 行 觀 光 行 銷 及 營 運 管 理 辦 理 遊 二 區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投 資 案 之 招 標 作 業, 節 省 政 府 經 費, 增 加 收 益 提 高 整 體 之 自 償 率 辦 理 小 琉 球 海 景 休 閒 度 假 區 之 BOT+OT 案 之 招 標 作 業, 提 升 住 宿 品 質, 增 加 遊 客 重 遊 率 5-3. 使 用 者 付 費 : 規 劃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認 證 場 所 收 取 課 程 材 料 費 大 鵬 灣 濕 地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認 證, 於 10 月 31 日 核 准 通 過,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及 生 態 旅 遊 之 最 佳 場 所, 後 續 積 極 辦 理 環 教 教 育 政 策 推 動, 落 實 環 教 理 念 5-4. 跨 域 合 作 : 推 動 東 琉 線 船 舶 停 泊 區 位 之 調 整 至 濱 灣 公 園 碼 頭, 除 可 疏 解 東 港 地 區 交 通 動 線 及 停 車 位 不 足 之 情 況, 亦 可 藉 由 客 貨 船 之 遷 移, 帶 動 鄰 近 區 域 之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 三 ) 分 年 預 期 成 果 年 完 成 : 1-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完 成 濱 灣 公 園 外 堤 護 岸 休 憩 區 第 1 階 段 工 程 105 年 潮 口 及 航 道 疏 濬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設 施 改 善 濕 地 服 務 設 施 環 灣 綠 帶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等 5 處, 進 行 青 洲 濱 海 學 產 用 地 撥 用 1-2. 國 內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 完 成 琉 球 風 景 特 定 區 遊 憩 設 施 後 續 工 程 及 年 度 設 施 整 建 1 處 年 完 成 :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完 成 濱 灣 公 園 外 堤 護 岸 休 憩 區 第 2 階 段 工 程 106 年 潮 口 及 航 道 疏 濬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設 施 改 善 濕 地 服 務 設 施 環 灣 綠 帶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等 5 處 2-2. 國 內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 完 成 琉 球 風 景 特 定 區 遊 憩 設 施 後 續 工 程 及 年 度 設 施 整 建 1 處 年 完 成 : 195

206 3-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完 成 潮 口 灣 域 護 岸 濕 地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濱 灣 公 園 設 施 改 善 107 潮 口 及 航 道 疏 濬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設 施 改 善 環 灣 綠 帶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等 6 處 3-2. 國 內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 完 成 琉 球 風 景 特 定 區 遊 憩 設 施 後 續 工 程 及 年 度 設 施 整 建 1 處 年 完 成 : 4-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完 成 108 潮 口 及 航 道 疏 濬 環 灣 綠 帶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濕 地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濱 灣 公 園 設 施 改 善 潮 口 服 務 設 施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設 施 改 善 等 6 處 4-2. 國 內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 完 成 琉 球 風 景 特 定 區 遊 憩 設 施 後 續 工 程 及 年 度 設 施 整 建 1 處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一 )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 二 )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科 目 別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為 億 元,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係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符, 分 年 投 資 重 點 及 經 費 需 求 如 下 :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用 途 別 0200 業 務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301 土 地 費 030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196 ( 單 位 : 億 元 )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植 栽 養 護 零 星 修 繕 各 據 點 建 物 公 1.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經 常 門 合 計 共 安 全 及 消 防 檢 測 1. 土 地 取 得 辦 理 轄 區 訂 樁 測 量 徵 收 價 購 撥 用 補 償 及 相 關 作 業 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207 科 目 別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用 途 別 030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費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1)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辦 理 環 境 監 測 濱 灣 公 園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海 域 安 全 資 訊 系 統 監 控 等 等 (2)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 1. 濱 灣 公 園 景 觀 濱 灣 公 園 遊 憩 區 景 觀 改 善 潮 口 及 航 道 疏 濬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設 施 改 善 環 灣 綠 帶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濕 地 公 園 服 務 設 施 潮 口 護 岸 及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及 服 務 設 施 2. 配 合 活 動 辦 理 航 道 及 潮 口 浚 渫 3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設 施 維 護 改 善 4.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提 高 遊 客 對 環 境 之 滿 意 度 5. 濕 地 增 設 服 務 設 施 6. 潮 口 遊 憩 區 增 設 服 務 設 施 (3)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透 過 珊 瑚 礁 復 育 及 當 地 遊 憩 琉 球 風 景 區 建 設 環 境 改 善, 建 立 度 假 休 閒 之 珊 瑚 礁 生 態 學 習 島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辦 理 環 境 維 護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及 設 施 維 持 2. 災 害 復 舊 及 公 共 設 施 整 修 或 緊 急 修 繕 工 程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營 造 大 鵬 灣 為 船 泊 水 域 活 動 天 堂 營 造 生 物 多 樣 性 棲 息 環 境 建 立 珊 瑚 礁 生 態 學 習 島 打 造 大 鵬 灣 多 元 旅 遊 型 態 等, 開 發 本 區 觀 光 景 點 及 活 絡 鄰 近 地 區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提 供 國 人 高 品 質 之 水 域 休 閒 活 動, 強 化 觀 光 產 業 競 爭 力 197

208 ( 二 ) 增 進 國 民 旅 遊 人 次, 並 吸 引 國 際 觀 光 客 到 訪, 帶 動 觀 光 產 值 億 元 ( 以 4 年 遊 客 人 數 目 標 值 410 萬 人 次 102 年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推 估 每 人 每 日 平 均 消 費 NT$1,783 停 留 天 數 1.14 天 估 算 ) ( 三 ) 創 造 土 地 增 值 利 益, 提 昇 地 方 生 活 水 準, 縮 小 城 鄉 差 距 ( 四 ) 創 造 地 方 400 個 就 業 機 會 ( 五 ) 保 存 潟 湖 之 天 然 景 觀, 減 緩 鄰 近 地 層 下 陷 之 情 況 ( 六 ) 帶 動 大 鵬 灣 周 邊 地 區 發 展, 大 鵬 灣 遊 客 成 長, 提 升 附 近 相 關 旅 遊 休 閒 產 業 包 括 住 宿 餐 飲 遊 湖 農 特 產 水 上 活 動 之 經 濟 效 益 ( 七 ) 串 聯 大 鵬 灣 及 小 琉 球 遊 憩 據 點, 將 大 鵬 灣 一 日 遊 程 推 展 至 二 日 遊 行 程, 並 推 動 遊 艇 旅 遊 航 線, 延 伸 高 雄 墾 丁, 吸 納 墾 丁 旅 遊 線 之 遊 客 量, 大 鵬 灣 將 成 為 南 台 灣 海 上 觀 光 轉 運 站 及 水 上 活 動 中 心 ( 八 ) 配 合 大 鵬 灣 BOT 案 開 發 營 運, 結 合 不 同 休 憩 型 態, 完 善 之 自 行 車 道 濕 地 生 態 旅 遊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遊 湖 行 程 等, 使 遊 憩 種 類 多 樣 而 豐 富, 帶 動 鄰 近 區 域 之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 九 ) 本 案 推 動 遊 艇 相 關 活 動, 可 以 帶 動 遊 艇 業 進 入 客 製 化 高 品 質 優 質 豪 華 舒 適 的 高 附 加 價 值 產 業, 並 帶 動 整 個 遊 艇 製 造 業 的 產 業 價 值 鏈, 包 括 五 金 零 件 機 器 設 備 及 室 內 裝 潢 等 行 業 成 長 七 財 務 計 畫 ( 一 ) 財 務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依 據 管 理 處 103 年 10 月 擬 定 之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所 規 劃 的 財 務 內 容, 規 劃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未 來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約 為 43 億 3,728 萬 8,000 元 ; 而 收 益 預 估 現 值 約 12 億 834 萬 3,000 元, 故 整 體 計 畫 自 償 率 計 算 預 估 為 27.86% 198

209 ( 二 ) 觀 光 建 設 投 資 成 本 預 估 投 資 重 點 基 年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第 7 年 第 8 年 第 9 年 第 10 年 經 費 景 點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111 年 112 年 113 年 分 類 分 級 1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5,000 25,000 25,000 25,000 25,000 經 營 管 理 2 土 地 取 得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3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28,2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經 營 管 理 預 算 合 計 78,200 80,000 80,000 80,000 80,000 80,000 95,000 95,000 95,000 95,000 95,000 工 程 投 入 1 環 灣 道 路 第 二 車 道 工 程 81,800 45,000 服 務 國 際 2 濱 灣 遊 客 中 心 及 周 邊 設 施 45,000 投 資 國 際 3 潮 口 北 導 流 堤 及 養 灘 保 護 56,000 40,000 服 務 國 際 濱 灣 公 園 及 外 堤 護 岸 休 憩 區 4 新 建 工 程 210, ,000 50,000 40,000 投 資 國 際 5 潮 口 及 主 航 道 疏 浚 工 程 1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服 務 國 際 6 環 灣 綠 帶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10,000 40,000 40,000 50,000 50,000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服 務 國 際 7 濕 地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投 資 國 際 8 潮 口 灣 域 護 岸 工 程 60,000 10,000 20,000 服 務 國 際 9 潮 口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60,000 20,000 20,000 投 資 國 際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10 工 程 30,000 3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投 資 國 際 11 自 行 車 道 及 步 道 護 欄 整 修 工 程 10,000 10,000 服 務 國 際 12 南 平 自 行 車 道 景 觀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20,000 服 務 國 際 13 環 灣 道 路 AC 路 面 改 善 工 程 30,000 服 務 國 際 14 蚵 殼 島 服 務 設 施 整 建 20,000 投 資 國 際 15 大 鵬 灣 風 景 特 定 區 據 點 設 施 整 建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服 務 國 際 16 琉 球 風 景 特 定 區 據 點 設 施 整 建 10,000 20,000 40,000 40,000 30,000 30,000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服 務 國 內 琉 球 風 景 特 定 區 厚 石 裙 礁 區 17 ( 服 2) 服 務 設 施 工 程 20,000 投 資 國 內 琉 球 風 景 特 定 區 服 3 設 施 工 程 18 ( 琉 球 新 漁 港 西 側 ) 30,000 30,000 投 資 國 內 一 投 資 型 工 程 合 計 - 45, , , ,000 90,000 45,000 45,000 55,000 5,000 35,000 二 服 務 型 工 程 合 計 147, , , , , , , , , , ,000 工 程 預 算 合 計 147, , , , , , , , , , ,000 合 計 226, , , , , , , , , , , 年 中 程 計 畫 1,665, 年 長 程 計 畫 1,000,

210 ( 三 )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情 形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為 提 升 公 有 服 務 管 理 設 施 之 經 營 績 效, 多 年 來 亦 積 極 推 動 公 有 遊 憩 區 BOT 建 設 與 建 設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委 託 經 營, 未 來 短 期 除 了 賡 續 依 公 有 財 產 出 租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出 租 之 外, 中 長 期 將 持 續 以 促 參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擴 大 引 入 民 間 投 資, 並 積 極 執 行 跨 域 加 值 政 策, 針 對 已 建 置 設 施 跨 域 與 民 間 合 作 開 發 及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收 益 外 溢 效 果 回 收 機 制 等 方 向, 積 極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詳 如 下 列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1. 既 有 服 務 設 施 出 租 與 委 託 經 營 目 前 已 委 外 出 租 設 施 約 有 8 件 BOT 案 1 件 及 OT 案 1 件, 每 年 約 可 收 取 權 利 金 與 租 金 約 2,885 萬 元 各 設 施 項 目 與 收 入 分 列 於 下 : 遊 一 區 及 停 一 區 BOT 開 發 計 畫 : 依 據 開 幕 前 核 定 之 最 新 執 行 計 畫 規 劃, 自 104 年 起 每 年 土 地 租 金 1,780 萬 元, 經 營 權 利 金 分 收 可 達 340 萬 以 上 青 洲 濱 海 遊 憩 區 OT 案 租 金 :12 萬 元 以 上 蚵 殼 島 設 施 與 周 邊 區 域 土 地 出 租 經 營 :200 萬 元 管 理 處 遊 客 服 務 區 暨 附 屬 設 施 出 租 ( 每 次 簽 約 廠 商 需 投 入 500 萬 以 上 裝 修 成 本 ):55 萬 元 濱 灣 公 園 帆 船 遊 憩 基 地 租 金 :30 萬 元 濱 灣 公 園 環 湖 遊 艇 靠 泊 租 金 (2 家 ):9.6 萬 元 濱 灣 公 園 遊 艇 碼 頭 遊 艇 席 位 出 租 (36 席 ):120 萬 元 小 琉 球 露 營 區 暨 管 理 中 心 停 車 場 出 租 案 ( 預 定 自 104 年 起 以 海 景 休 閒 度 假 區 方 式 重 新 以 BOT 方 式 招 標 ):86 萬 元 琉 球 遊 客 中 心 賣 店 出 租 :18 萬 元 美 人 洞 烏 鬼 洞 山 豬 溝 與 鄉 公 所 分 收 :280 萬 2.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機 會 濱 灣 公 園 亮 點 計 畫 投 資 委 託 經 營 : 計 畫 在 與 屏 東 縣 政 府 支 持 合 作 前 提 下, 預 估 基 地 建 設 可 於 106 年 完 成 ;107 年 進 行 民 間 招 商 議 約 200

211 ( 假 設 經 營 期 10 年 ), 計 畫 自 償 性 設 施 項 目 包 括 服 務 區 遊 客 中 心 賣 店 東 琉 線 交 通 船 貨 船 遊 湖 船 等 船 舶 靠 泊 費 (111.6 萬 / 年 ); 新 增 遊 艇 帆 船 等 船 舶 長 期 泊 位 費 (225 萬 / 年 ) 外 堤 護 岸 餐 飲 賣 店 (720 萬 / 年 ) 停 車 場 (64.5 萬 / 年 ) 等 項 目, 預 估 全 年 收 益 約 達 1,151 萬 元 以 上 建 立 環 灣 停 車 場 收 費 機 制 : 配 合 濱 灣 公 園 停 車 場 出 租 收 費 機 制, 訂 定 環 灣 地 區 公 共 停 車 場 停 車 格 ( 清 潔 費 ) 收 費 機 制, 以 委 託 營 運 方 式 執 行 停 車 收 費, 依 據 目 前 已 設 置 停 車 位 數 量 扣 除 分 散 場 所 額 外 經 營 成 本, 預 估 可 自 107 年 度 規 劃 收 費, 預 估 每 年 可 增 加 管 理 處 收 益 30 萬 元 環 灣 濕 地 公 園 綠 地 清 潔 維 護 費 : 管 理 處 過 去 為 維 護 環 境 及 生 態 體 系 之 完 整, 已 設 置 5 座 濕 地 公 園 及 1 座 紅 樹 林 復 育 公 園, 全 面 進 行 紅 樹 林 及 海 邊 植 物 之 復 育 工 作, 提 供 動 物 之 最 佳 撫 育 場 所, 並 通 過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認 證 在 案 未 來 BOT 廠 商 ( 配 合 遊 三 區 開 發 需 於 110 年 ) 協 助 建 置 公 二 ( 生 態 主 題 公 園 ) 等 具 有 封 閉 型 場 地 特 性 之 公 園 綠 地, 計 畫 建 議 管 理 處 可 依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規 定, 設 置 投 幣 式 自 動 感 應 入 口 ( 搭 配 公 園 綠 地 自 導 式 環 境 解 說 折 頁 ), 以 酌 收 清 潔 維 護 費 (20 元 / 人 ) 方 式, 增 加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收 益 機 會 ( 預 估 全 年 可 增 加 收 益 300 萬 元 ) 其 他 : 目 前 有 業 者 主 動 與 管 理 處 洽 商 合 作, 在 管 理 處 所 轄 管 道 路 橋 樑 與 建 物 上 設 置 形 象 宣 傳 廣 告 或 基 地 台 3. 依 促 參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擴 大 規 劃 收 益 機 會 遊 二 區 BOT 投 資 (30 年 ): 管 理 處 自 103 年 底 即 依 據 大 鵬 灣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第 11 點 規 定 採 民 間 機 構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方 式 辦 理 重 新 招 標 程 序, 目 前 方 案 規 劃 未 來 廠 商 可 在 土 地 使 用 法 定 條 件 下 投 資 生 態 主 題 教 育 館 場 水 岸 度 假 住 宿 設 施 水 岸 遊 憩 公 園 與 購 物 廣 場.. 等 觀 光 主 題 服 務 設 施, 預 定 投 資 承 諾 須 達 新 台 幣 7 億 元 以 上, 管 理 處 預 估 開 發 權 利 金 每 年 平 均 攤 付 360 萬 元, 本 案 預 估 民 國 108 年 完 工, 依 目 前 提 案 規 劃 每 年 可 收 取 總 營 201

212 業 額 ( 扣 除 營 業 稅 ) 至 少 1% 及 營 業 淨 利 12.5% 營 運 權 利 金, 以 總 營 業 額 2 億 元 以 上 計 算, 預 估 營 運 權 利 金 每 年 可 收 取 640 萬 元, 土 地 租 金 每 年 可 收 約 310 萬, 並 提 供 近 200 個 工 作 機 會 遊 三 區 與 公 二 BOT 投 資 (45 年 ): 已 完 成 簽 約 完 成, 開 發 業 者 計 畫 投 入 18 億 元 興 建 水 上 活 動 度 假 基 地, 其 內 容 係 以 南 島 休 閒 海 岸 為 主 題, 整 合 對 水 的 遊 憩 發 揚, 其 內 容 包 括 水 岸 主 題 度 假 村 美 食 購 物 商 場 水 上 運 動 學 校 親 水 公 園 廣 場 ( 含 汽 車 露 營 區 ) 停 車 場, 本 案 開 發 權 利 金 5,000 萬 元, 刻 正 辦 理 興 建 前 期 開 發 計 畫 與 環 評 變 更 作 業, 俟 興 建 完 成 開 始 營 運 ( 預 估 民 國 108 年 完 工 後, 依 合 約 每 年 可 收 取 營 運 權 利 金 每 年 可 收 取 700 萬 元, 土 地 租 金 每 年 可 收 約 650 萬, 並 提 供 近 270 個 工 作 機 會 小 琉 球 海 景 休 閒 度 假 區 ( 原 露 營 區 )BOT 投 資 (30 年 ): 本 案 計 劃 區 預 計 規 劃 營 運 的 飯 店 按 摩 Spa 以 及 當 地 旅 遊 服 務 業 者 整 合, 推 出 套 裝 行 程, 發 展 跨 產 業 的 平 台, 展 示 小 琉 球 觀 光 不 只 是 行 銷 古 早 味 的 民 俗 風 情, 也 能 顯 現 新 興 且 獨 特 的 休 閒 風 格, 創 造 觀 光 產 值 依 據 可 行 性 研 究 設 定, 本 案 預 估 103 年 底 招 商,104~105 年 為 興 建 期,106~135 年 為 營 運 期, 預 定 民 間 投 資 最 少 投 資 項 目 與 基 本 要 求 包 括 : 旅 館 住 宿 設 施 小 木 屋 露 營 地 招 待 所 餐 飲 設 施 零 售 商 店 遊 樂 運 動 設 施 戶 外 廣 場 / 劇 場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教 育 研 習 設 施 等 預 估 需 至 少 投 資 新 台 幣 4 億 元 計 畫 營 運 期 地 租 約 為 萬 元 ( 地 價 稅 年 繳 約 160 萬 元 相 當 ); 開 發 定 額 權 利 金 每 年 分 繳 330 萬 元 以 上, 經 營 權 利 金 預 估 每 年 725 萬 元 蚵 殼 島 BOT 投 資 (30 年 ): 計 畫 將 以 現 有 蚵 殼 島 獨 特 產 業 環 境, 結 合 水 域 特 性, 打 造 一 座 多 功 能 ( 含 產 業 文 化 油 氣 與 環 境 教 育 ) 的 水 上 珍 珠 島 為 目 標, 期 能 重 塑 蚵 殼 島 及 周 邊 區 域 的 整 體 形 象, 提 升 旅 遊 深 度, 重 新 建 構 一 座 灣 域 觀 光 新 亮 點 依 據 先 期 規 劃 預 估 開 發 權 利 金 600 萬 元, 預 計 於 民 國 113 年 興 辦,115 年 完 工, 依 目 前 提 案 規 劃 每 年 可 收 取 營 運 權 利 金 400 萬 元 ( 但 管 理 處 要 支 出 200 萬 基 本 設 施 維 護 成 本 ), 土 地 租 金 每 年 可 收 約 40 萬, 並 提 供 近 12 個 工 作 機 會 202

213 表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收 益 項 目 年 度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111 年 112 年 一 既 有 出 租 據 點 收 益 20,528 28,856 28,946 33,226 36,826 32,526 36,496 39,796 44,996 47,896 二 規 劃 新 增 據 點 收 益 濱 灣 公 園 遊 艇 碼 頭 2,250 2,250 2,250 2,250 2,250 2,250 交 通 遊 湖 船 碼 頭 收 費 1,116 1,116 1,116 1,116 1,116 1,116 堤 岸 商 場 賣 店 出 租 7,200 7,200 7,200 7,200 7,200 7,200 濱 灣 公 園 停 車 清 潔 費 環 灣 周 邊 公 共 停 車 收 費 公 園 清 潔 費 收 益 3,000 3,000 3,000 三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遊 二 區 BOT 計 畫 收 益 13,100 13,100 13,100 13,100 13,100 遊 三 區 BOT 案 50,000 13,500 13,500 13,500 13,500 13,500 小 琉 球 海 景 休 閒 度 假 村 BOT 案 蚵 殼 島 BOT 案 紀 念 品 販 售 與 其 他 收 益 規 劃 12,150 12,150 12,150 12,150 12, 總 計 20,528 28,856 79,114 33,394 48,505 82,955 86,925 93,225 98, ,325 收 益 項 目 年 度 113 年 114 年 115 年 116 年 117 年 118 年 119 年 120 年 121 年 122 年 一 既 有 出 租 據 點 收 益 35,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二 規 劃 新 增 據 點 收 益 濱 灣 公 園 遊 艇 碼 頭 2,250 2,250 2,250 2,250 2,250 2,250 2,250 2,250 2,250 2,250 交 通 遊 湖 船 碼 頭 收 費 1,116 1,116 1,116 1,116 1,116 1,116 1,116 1,116 1,116 1,116 堤 岸 商 場 賣 店 出 租 7,200 7,200 7,200 7,200 7,200 7,200 7,200 7,200 7,200 7,200 濱 灣 公 園 停 車 清 潔 費 環 灣 周 邊 公 共 停 車 收 費 公 園 清 潔 費 收 益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 三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遊 二 區 BOT 計 畫 收 益 13,100 13,100 13,100 13,100 13,100 13,100 13,100 13,100 13,100 13,100 遊 三 區 BOT 案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蚵 殼 島 BOT 案 6,000 2,400 2,400 2,400 2,400 2,400 2,400 2,400 小 琉 球 海 景 休 閒 度 假 村 BOT 案 紀 念 品 販 售 與 其 他 收 益 規 劃 12,150 12,150 12,150 12,150 12,150 12,150 12,150 12,150 12,150 12, 總 計 93,625 99,429 99, , , , , , , ,

214 ( 四 ) 計 畫 自 償 率 估 算 考 量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公 共 建 設 投 入 多 屬 環 境 景 觀 整 備 步 道 涼 亭 公 廁 廣 場 及 服 務 中 心 等 觀 光 或 服 務 型 公 共 設 施, 或 入 口 意 象 遊 憩 動 線 之 修 景 設 施 改 善 等 不 具 或 極 低 自 償 性 的 公 共 投 資, 故 計 畫 財 務 效 益 評 估 參 考 國 發 會 政 策 指 導 ( 同 意 將 建 設 成 果 收 益 以 20 年 期 間 推 算 觀 光 建 設 投 資 效 益 ), 將 以 計 畫 年 期 ( 民 國 113 年 ) 往 後 延 伸 10 年 ( 以 充 分 反 應 計 畫 年 期 建 置 成 果 之 投 資 效 益 ) 為 評 估 期 程, 依 建 設 中 長 期 規 劃, 進 行 預 估 營 收 與 維 護 經 營 費 用 推 估, 透 過 分 年 預 估 損 益 及 現 金 流 量 ( 假 設 年 度 通 膨 平 均 2.0%), 以 2.88% 做 計 畫 折 現 率 ( 參 考 中 央 銀 行 公 告 五 大 銀 行 基 本 利 率 家 計 風 險 ) 計 算, 未 來 20 年 期 間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營 分 年 之 現 金 流 量, 如 表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分 年 投 資 經 營 計 畫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內 容 所 示, 初 步 分 析 計 算, 計 畫 期 間 分 年 收 支 比 表 現 會 從 目 前 每 年 9.08% 左 右 成 長 至 約 40.73%; 平 均 年 度 收 支 比 率 為 29.70% 表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支 出 226, , , , , , , , , ,000 收 入 20,528 28,856 79,114 33,394 48,505 82,955 86,925 93,225 98, ,325 收 支 比 9.08% 11.54% 16.83% 6.61% 13.85% 24.40% 34.77% 37.29% 39.37% 40.53% 合 計 支 出 260, , , , , , , , , ,000 5,651,000 收 入 93,625 99,429 99, , , , , , , ,829 1,678,538 收 支 比 36.01% 39.77% 39.77% 40.73% 40.73% 40.73% 40.73% 40.73% 40.73% 40.73% 29.70% 投 資 現 值 $4,337,288 收 益 現 值 $1,208,343 計 畫 自 償 率 27.86% 計 算 結 果, 未 來 20 年 期 間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約 為 43 億 3,728 萬 8,000 元 ; 而 收 益 預 估 現 值 約 為 12 億 834 萬 3,000 元, 故 整 體 計 畫 自 償 率 計 算 預 估 為 27.86% 204

215 另 外 依 據 計 畫 執 行 風 險 敏 感 性 試 算 得 知, 計 畫 財 務 指 標 深 受 大 鵬 灣 灣 域 BOT 基 地 開 發 效 果 與 長 期 計 畫 推 動 時 程 不 確 定 風 險 特 性 之 影 響 ( 以 保 守 條 件 推 估 計 畫 自 償 率 會 下 降 至 23% 以 下 ), 但 計 畫 已 充 分 參 酌 國 發 會 之 政 策 建 議 提 出 跨 域 整 合 性 財 源 構 想, 縱 然 基 於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轄 範 圍 廣 大 ( 且 已 有 15 年 以 上 的 建 置 基 礎 ), 但 多 數 遊 憩 區 與 離 島 觀 光 資 源 據 點 地 權 並 不 屬 於 管 理 處 經 管, 且 管 理 處 僅 有 經 營 權 與 服 務 責 任, 現 況 僅 能 以 透 過 土 地 相 關 法 令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協 助, 達 成 跨 域 加 值 公 共 建 設 財 務 規 劃 的 政 策 經 營 目 標 考 量 未 來 觀 光 發 展 前 景 國 家 財 政 資 源 日 形 緊 絀 及 各 類 開 發 行 為 所 帶 來 之 後 續 衍 生 衝 擊 等 課 題, 後 續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計 畫 將 繼 續 強 化 檢 視 各 風 景 區 觀 光 資 源 及 範 圍 內 外 之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方 向, 視 實 際 需 要 逐 步 提 出 私 有 地 權 遊 憩 區 整 合 開 發 計 畫 與 財 務 規 劃 更 新, 期 使 公 共 建 設 能 有 效 帶 動 地 方 及 產 業 發 展, 達 成 以 財 政 支 援 建 設 以 建 設 培 養 財 源 之 良 性 循 環, 並 確 保 觀 光 資 源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進 而 積 極 打 造 大 鵬 灣 國 家 風 景 區 成 為 國 際 級 水 域 遊 憩 度 假 基 地 之 觀 光 經 營 目 標 八 附 則 ( 一 ) 風 險 評 估 本 計 畫 編 列 之 執 行 項 目, 土 地 均 已 取 得, 設 施 施 作 由 相 關 單 位 審 查 後 即 可 辦 理 發 包 執 行, 因 此 執 行 上 風 險 可 以 忽 略 ( 二 )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1. 屏 東 縣 政 府 : 協 助 辦 理 保 護 區 公 告 管 制 船 舶 檢 查 及 核 照 水 土 保 持 審 查 及 配 合 審 查 發 照 2. 琉 球 鄉 公 所 : 協 助 會 勘 工 程 施 作 地 點 及 需 求 205

216 拾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依 管 理 處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檢 討 案 發 展 需 求 與 適 宜 性 分 析 章 節 中 預 測, 全 年 度 遊 客 量 至 109 年 達 450 萬 人 後 將 維 持 穩 定 並 經 比 對 各 系 統 遊 客 轉 換 率 與 公 共 設 施 數 量 後, 僅 成 功 / 三 仙 台 系 統 承 載 量 稍 有 不 足, 其 餘 皆 在 承 載 範 圍 內 而 遊 客 住 宿 部 分 以 花 東 全 區 現 有 及 未 來 興 建 旅 館 民 宿 房 間 總 和 後, 足 夠 提 供 2. 依 目 前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之 針 對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之 相 關 定 義 與 規 定, 本 風 景 區 約 莫 2 成 以 上 屬 於 1 級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 以 加 強 資 源 保 育 與 環 境 保 護 及 不 破 壞 原 生 態 環 境 與 景 觀 資 源 為 保 育 及 發 展 原 則 ), 此 外 全 區 既 有 都 市 計 畫 區 鄉 村 區 及 部 分 人 口 較 為 集 中 的 既 有 聚 落 區 均 屬 於 2 級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 考 量 某 些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對 於 開 發 行 為 的 容 受 力 有 限, 為 兼 顧 保 育 與 開 發, 加 強 管 制 條 件, 規 範 該 類 土 地 開 發 ), 因 此 相 對 在 大 型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腹 地 或 重 大 開 發 案, 有 其 發 展 侷 限 3. 本 國 家 風 景 區 範 圍 除 綠 島 外 均 屬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轄 內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佔 全 區 面 積 達 90% 以 上 據 此, 於 區 內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資 源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時, 絕 大 多 數 須 依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21 條 精 神, 辦 理 徵 詢 當 地 原 住 民 族 意 見 4. 由 於 東 部 區 域 水 源 供 給 較 不 穩 定 ( 自 來 水 基 礎 管 線 成 本 過 高 地 下 水 源 存 量 缺 乏 監 測 資 料 與 管 理 ), 而 外 來 旅 客 製 造 之 汙 水 廢 棄 物 及 車 輛 廢 氣 均 未 有 適 當 處 理 方 式, 在 相 關 在 地 民 生 需 求 設 施 無 法 優 先 滿 206

217 足 前, 不 宜 再 以 遊 客 量 的 衝 刺 為 目 標, 而 應 推 動 在 尊 重 部 落 與 在 地 文 化 生 活 前 提 下, 發 展 以 部 落 及 社 區 為 核 心 的 小 眾 旅 遊, 共 存 共 榮 並 吸 引 青 年 回 鄉 就 業 ( 三 ) 問 題 評 析 1. 需 求 量 : 自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開 放 陸 客 觀 光 以 來, 遊 客 量 自 97 年 之 2,261,076 人 次, 逐 年 成 長 至 民 國 102 年 為 3,311,008 人 次, 成 長 幅 度 達 46.44% 目 前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尚 堪 應 付, 惟 為 提 升 旅 遊 品 質, 將 持 續 提 升 既 有 設 施 機 能 2. 承 載 量 : 目 前 大 陸 遊 客 過 於 集 中 水 往 上 流 北 回 歸 線 及 石 梯 坪 遊 憩 區, 如 水 往 上 流 平 均 每 日 遊 客 超 過 3,600 人, 以 停 車 位 估 算 其 轉 換 率 超 過 10 次 / 日 目 前 藉 由 假 日 交 通 疏 導 計 畫 停 車 空 間 規 劃 違 規 取 締 等 措 施 疏 導 遊 客 3. 經 營 管 理 : 遊 客 量 大 增 增 加 經 營 管 理 負 擔, 各 遊 客 中 心 水 電 費 及 遊 憩 區 清 潔 費 皆 日 益 增 加 ; 而 駐 警 人 員 亦 紛 紛 屆 齡 退 休 人 力 吃 緊, 現 場 管 理 人 員 負 擔 過 大 4. 產 業 發 展 : 東 海 岸 地 區 以 一 級 產 業 的 農 林 漁 牧 業 為 主, 近 年 並 大 力 推 動 觀 光 服 務 業 但 青 壯 年 人 口 大 量 外 移, 不 利 產 業 發 展 5. 財 務 自 償 : 遊 客 所 帶 來 之 經 濟 效 益 未 能 有 效 回 饋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費, 須 創 造 更 多 財 源 以 提 高 自 償 率 未 來 將 以 遊 憩 區 分 級 推 動 智 慧 觀 光 與 遊 客 管 理 提 升 既 有 設 施 機 能 建 構 友 善 環 境 推 動 低 碳 旅 遊 與 綠 能 利 用 建 置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營 造 部 落 觀 光 環 境 及 新 增 設 施 出 租 等 措 施 以 解 決 以 上 問 題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年 8 月 24 日 成 立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觀 光 資 源 共 同 管 理 會, 每 年 開 會 2 次, 研 議 涉 及 原 住 民 之 各 項 計 畫 行 政 措 施 資 源 使 用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項 年 12 月 2 日 成 立 東 部 海 岸 部 落 觀 光 產 業 聯 盟, 作 為 各 部 落 間 觀 摩 及 經 驗 交 流 平 台, 朝 向 打 造 部 落 觀 光 品 牌 努 力 207

218 3. 分 年 度 辦 理 案 件 如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檢 討 案 及 都 蘭 地 區 永 續 觀 光 發 展 評 估 案 則 於 進 行 期 間 召 開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拜 訪 民 間 團 體 及 地 方 人 士 等 方 式 進 行 溝 通 及 意 見 交 流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以 魅 力 東 海 岸 為 發 展 主 軸, 推 廣 小 眾 低 碳 旅 遊 部 落 觀 光 水 域 活 動, 營 造 友 善 便 利 舒 適 與 魅 力 之 旅 遊 環 境, 吸 引 國 內 外 旅 客 2. 促 進 民 間 投 資 及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增 加 地 方 就 業 機 會,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3. 遊 客 量 由 105 年 405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451 萬 人 次, 成 長 11.34% 4. 觀 光 產 值 由 105 年 174 億 提 升 至 108 年 203 億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法 令 限 制 : 本 轄 區 包 括 都 市 計 畫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山 坡 地, 並 幾 乎 為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等, 辦 理 相 關 土 地 業 務, 分 別 須 受 都 市 計 畫 法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山 坡 地 開 發 建 築 管 理 辦 法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管 制, 程 序 繁 冗, 每 每 影 響 到 相 關 規 劃 建 設 之 推 動 2. 與 當 地 居 民 之 溝 通 協 調 問 題 : 小 眾 旅 遊 之 推 廣 須 當 地 部 落 及 社 區 居 民 之 參 與, 透 過 夥 伴 關 係 的 建 立 環 境 營 造 與 產 業 建 構 之 過 程, 共 同 達 到 觀 光 推 廣 並 協 助 在 地 產 業 目 的 惟 溝 通 協 調 過 程 中, 往 往 需 等 部 落 及 社 區 內 部 意 見 整 合 並 取 得 共 識 後, 方 能 順 利 推 動 3. 預 算 及 員 額 編 列 限 制 : 隨 著 各 據 點 設 施 建 設 完 成 進 入 經 營 管 理 階 段, 並 有 觀 光 遊 憩 活 動 推 廣 環 境 清 潔 資 源 保 育 安 全 維 護 及 旅 遊 服 務 等 多 項 業 務 ; 加 以 近 年 來 積 極 辦 理 推 動 促 進 東 部 地 區 產 業 發 展,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案, 業 務 量 增 加 許 多 依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組 織 通 則 規 定 法 定 員 額 為 62 人, 惟 預 算 員 額 僅 39 人, 倘 年 度 預 算 及 員 額 無 法 配 合 業 務 成 長, 將 不 利 於 後 續 計 畫 推 動 208

219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目 衡 量 指 標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2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觀 光 產 值 ( 億 元 )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5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備 註 : 1. 第 2 項 依 管 理 處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檢 討 案 內 容 推 估 2. 第 3 項 依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02 年 度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中 遊 客 平 均 每 次 消 費 金 額 為 4,116 元, 並 以 每 年 1.5% 的 消 費 成 長 推 估 後 續 年 度 總 消 費 金 額, 再 乘 以 當 年 度 遊 客 人 數 計 算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一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成 果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支 用 比 計 畫 名 稱 (A) (B) (B/A%)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註 1.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2.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綠 島 系 統 : 朝 日 溫 泉 停 車 場 新 建 及 綠 島 朝 日 旅 服 中 心 屋 頂 災 損 修 復 等 工 程 小 野 柳 / 都 蘭 系 統 : 小 野 柳 及 加 路 蘭 遊 憩 區 友 善 環 境 改 善 及 水 往 上 流 部 落 市 集 及 環 境 改 善 等 工 程 209

220 成 功 / 三 仙 臺 系 統 : 都 歷 遊 客 中 心 展 示 室 阿 美 族 民 俗 中 心 整 建 及 三 仙 台 公 廁 新 建 等 工 程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石 梯 / 秀 姑 巒 系 統 : 八 仙 洞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及 奚 卜 蘭 遊 憩 區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等 工 程 2-3. 地 方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磯 崎 / 鹽 寮 系 統 : 東 海 岸 觀 海 樓 設 施 改 善 及 磯 崎 遊 憩 區 整 修 等 工 程 2-4.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建 設 2-5.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經 營 管 理 : 提 昇 遊 客 安 全 : 辦 理 警 告 標 示 與 監 視 器 維 護 消 防 檢 查 及 演 練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管 理 緊 急 救 難 及 潛 在 危 險 據 點 管 理 等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 辦 理 處 本 部 臺 東 花 蓮 及 綠 島 管 理 站 所 轄 景 點 之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指 示 及 標 誌 國 際 化 改 善 公 共 建 物 安 全 等 工 作 環 境 整 潔 美 化 : 辦 理 轄 區 環 境 清 潔 工 作 植 栽 綠 美 化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海 岸 漂 流 木 清 理 公 廁 改 善 等 工 作 據 點 委 託 經 營 及 賣 店 出 租 : 辦 理 辦 理 阿 美 族 民 俗 中 心 及 月 光 小 棧 等 設 施 委 託 經 營 ; 金 樽 奇 美 及 芭 崎 等 約 80 餘 處 ; 綠 島 朝 日 溫 泉 朝 日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及 露 營 區 ROT 案 履 約 管 理 工 作 行 銷 推 廣 : 辦 理 年 度 重 要 活 動, 社 區 部 落 觀 光 發 展 (1-12 月 常 態 性 ) 舞 動 東 海 岸 駐 點 表 演 (1-12 月 常 態 性 ) 東 海 岸 社 區 部 落 慢 騎 漫 遊 行 程 推 廣 (1-12 月 常 態 性 ) 三 仙 台 迎 曙 光 活 動 (1 月 ) 美 山 花 海 活 動 (1-2 月 ) 勇 闖 東 海 岸 自 行 車 活 動 (3-4 月 ) 台 灣 夏 至 235 暨 秀 姑 巒 溪 泛 舟 鐵 人 活 動 (6 月 ) 旮 都 瑪 樣 部 落 樂 舞 宴 活 動 (7 月 ) 加 路 蘭 手 創 市 集 及 部 落 豐 年 祭 活 動 (

221 月 ) 守 護 花 東 我 愛 船 騎 (9-10 月 ) 臍 橙 旗 魚 兩 全 其 美 活 動 活 動 (11-12 月 )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執 行 策 略 依 各 遊 憩 區 分 級 概 念, 並 因 應 遊 客 量 增 加 承 載 量 負 擔 提 高, 經 營 管 理 成 本 提 升,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及 提 高 財 務 自 償 率 等, 本 計 畫 執 行 策 略 如 下 : 1. 劃 分 為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及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等 3 項 進 行 開 發 建 設 2. 推 動 智 慧 觀 光 與 遊 客 管 理 : (1) 進 行 遊 憩 據 點 暨 觀 光 流 量 監 測 統 計 (2) 遊 客 量 雲 端 通 報 系 統 可 行 性 研 究 3. 提 升 既 有 設 施 機 能 : (1) 進 行 各 項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2)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持 續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委 外 經 營 及 認 養 (3)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及 植 栽 綠 美 化 4. 建 構 友 善 環 境 : (1) 推 動 飛 機 火 車 及 客 運 無 縫 隙 接 駁 (2) 建 構 適 合 銀 髮 族 身 障 者 孩 童 及 各 弱 勢 族 群 等 之 旅 遊 環 境 5. 推 動 低 碳 旅 遊 與 綠 能 利 用 : (1) 延 續 綠 島 低 碳 生 態 島 之 理 念 進 行 配 套 設 施 興 建 (2) 強 化 東 部 海 岸 低 碳 自 行 車 路 線 建 置 (3) 油 電 車 推 廣 (4) 設 置 太 陽 能 光 電 設 施 增 加 收 益 與 節 能 減 碳 6. 建 置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 (1) 強 化 特 色 遊 憩 據 點 之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設 施 整 備 (2)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機 構 及 人 員 之 認 證 7. 營 造 部 落 觀 光 環 境 : (1) 部 落 觀 光 發 展 規 劃 (2) 觀 光 環 境 營 造 211

222 8. 藉 由 新 增 租 金 項 目 跨 域 合 作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建 置 及 太 陽 光 電 利 用 等 方 式 增 加 收 入 提 升 自 償 率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1-1. 綠 島 系 統 : 綠 島 遊 客 中 心 朝 日 溫 泉 綠 島 露 營 區 及 浮 潛 區 1-2 小 野 柳 / 都 蘭 系 統 : 小 野 柳 遊 客 中 心 與 遊 憩 區 加 路 蘭 遊 憩 區 水 往 上 流 遊 憩 區 及 東 河 橋 遊 憩 區 1-3. 成 功 / 三 仙 台 系 統 : 都 歷 遊 客 中 心 阿 美 族 民 俗 中 心 海 洋 環 境 資 源 教 室 三 仙 台 遊 憩 區 石 雨 傘 遊 憩 區 1-4. 石 梯 / 秀 姑 巒 系 統 : 八 仙 洞 遊 客 中 心 北 回 歸 線 遊 憩 區 奚 卜 蘭 遊 客 中 心 長 虹 橋 遊 憩 區 石 梯 坪 遊 憩 區 秀 姑 巒 溪 遊 客 中 心 奇 美 泛 舟 休 息 區 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2-1. 磯 崎 / 鹽 寮 系 統 : 磯 崎 海 濱 遊 憩 區 芭 崎 休 息 區 觀 海 樓 花 蓮 遊 客 中 心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3-1. 用 地 取 得 : 依 建 設 需 要 辦 理 土 地 撥 用 協 議 價 購 或 徵 收 以 及 地 上 物 清 理 等 3-2.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 辦 理 各 系 統 景 點 建 構 計 畫 檢 討 資 源 調 查 及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研 究 低 碳 觀 光 旅 遊 規 劃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研 究 及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3-3.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 各 遊 憩 據 點 清 潔 維 護 採 勞 務 外 包 方 式 辦 理,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定 期 巡 查 及 保 養, 以 提 升 遊 客 安 全 3-4.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 辦 理 全 區 災 害 緊 急 修 繕 及 公 共 設 施 整 修 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4-1. 經 營 管 理 用 地 取 得 : 辦 理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及 相 關 作 業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 規 劃 建 置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基 本 資 料 及 設 施 維 212

223 護 環 境 整 潔 綠 美 化 : 環 境 清 潔 植 栽 景 觀 及 維 護 公 廁 清 潔 及 建 築 景 觀 維 護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 志 工 運 用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合 作 及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 服 務 形 象 規 劃 解 說 服 務 為 民 服 務 違 規 取 締 及 辦 理 國 家 風 景 區 都 導 考 核 觀 摩 4-2. 行 銷 推 廣 訂 定 年 度 行 銷 推 動 方 案, 推 廣 東 部 海 岸 旅 遊 模 式, 開 拓 相 關 客 源 市 場, 如 馬 拉 松 單 車 泛 舟 等 運 動 休 閒 旅 遊 辦 理 觀 光 景 點 無 縫 隙 計 畫, 結 合 綠 色 運 輸 與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包 括 部 落 觀 光 綠 島 低 碳 旅 遊 海 洋 觀 光 等, 開 發 小 眾 旅 遊 市 場 並 建 立 東 部 海 岸 部 落 觀 光 主 題 旅 遊 品 牌 5.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5-1. 使 用 者 付 費 : 持 續 推 動 收 取 小 野 柳 三 仙 台 八 仙 洞 及 石 梯 坪 等 遊 憩 區 清 潔 維 護 費 5-2. 設 施 出 租 : 持 具 推 動 小 野 柳 三 仙 台 八 仙 洞 觀 海 樓 等 80 餘 處 賣 店 及 3 處 露 營 區 出 租 5-3. 促 參 : 持 續 推 動 綠 島 朝 日 溫 泉 朝 日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及 露 營 區 促 參 案 5-4. 跨 域 合 作 : 針 對 轄 區 非 屬 管 理 處 管 轄 但 具 代 表 性 與 規 模 之 觀 光 景 點 提 出 合 作 開 發 計 畫, 由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提 供 土 地 ( 使 用 ) 管 理 處 投 資 建 設 或 辦 理 招 商, 並 整 體 行 銷, 營 收 由 雙 方 依 約 分 收, 達 到 土 地 充 分 利 用 縮 短 開 發 期 程 及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等 多 重 目 的 5-5. 創 意 收 益 : 強 化 特 色 遊 憩 據 點 之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設 施 整 備 後,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推 動 收 取 合 理 費 用 ; 利 用 管 理 處 停 車 場 空 間 及 建 築 物 屋 頂 設 置 太 陽 能 發 電 系 統, 提 供 綠 色 能 源 並 創 造 收 益 ; 都 歷 等 遊 客 中 心 提 供 民 間 團 體 或 企 業 進 駐 提 供 旅 客 旅 遊 服 務, 並 進 行 回 饋 分 收 213

224 ( 三 ) 分 年 預 期 成 果 年 完 成 : 1-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綠 島 系 統 無 障 礙 旅 遊 環 境 改 善 小 野 柳 / 都 蘭 系 統 小 野 柳 風 景 特 定 區 次 旅 遊 服 務 區 興 建 成 功 / 三 仙 台 系 統 成 功 海 濱 公 園 改 善 石 梯 / 秀 姑 巒 系 統 八 仙 洞 設 施 改 善 暨 濱 海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整 備 1-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磯 崎 / 鹽 寮 系 統 花 蓮 遊 客 中 心 空 間 改 善 及 無 障 礙 環 境 工 程 年 完 成 : 2-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綠 島 系 統 綠 島 遊 客 中 心 展 示 空 間 及 建 築 物 節 能 改 善 小 野 柳 / 都 蘭 系 統 小 野 柳 遊 客 中 心 展 示 空 間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成 功 / 三 仙 台 系 統 石 雨 傘 遊 憩 區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石 梯 / 秀 姑 巒 系 統 秀 姑 巒 溪 遊 客 中 心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整 建 2-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磯 崎 / 鹽 寮 系 統 環 境 教 育 場 整 備 年 完 成 : 3-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綠 島 系 統 環 境 教 育 場 整 備 小 野 柳 / 都 蘭 系 統 環 境 教 育 場 整 備 成 功 / 三 仙 台 系 統 環 境 教 育 場 整 備 石 梯 / 秀 姑 巒 系 統 靜 埔 及 長 虹 橋 周 邊 空 間 改 造 工 程 3-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磯 崎 / 鹽 寮 系 統 遊 客 中 心 暨 部 分 開 放 空 間 太 陽 能 光 電 系 統 種 電 計 畫 年 完 成 : 4-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綠 島 系 統 綠 島 環 島 公 路 生 態 廊 道 建 構 小 野 柳 / 都 蘭 系 統 遊 客 中 心 暨 部 分 開 放 空 間 太 陽 能 光 電 系 統 種 電 計 畫 成 功 / 三 仙 台 系 統 遊 客 中 心 暨 部 分 開 放 空 間 太 陽 能 光 電 系 統 種 電 計 畫 石 梯 / 秀 姑 巒 系 統 遊 客 中 心 暨 部 分 開 放 空 間 太 陽 能 光 電 系 統 種 電 計 畫 4-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磯 崎 / 鹽 寮 系 統 磯 崎 周 邊 地 區 環 境 整 備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一 ) 計 畫 期 程 214

225 科 目 別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科 目 別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 二 )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為 9.2 億 元,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係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符, 分 年 投 資 重 點 及 經 費 需 求 如 下 :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0200 業 務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用 途 別 ( 單 位 : 億 元 )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0284 設 施 1.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植 栽 養 護 零 星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星 修 護 經 常 門 合 計 修 繕 各 據 點 建 物 公 共 安 全 及 消 防 檢 測 0301 土 地 1. 土 地 取 得 辦 理 工 程 用 地 取 費 得 及 相 關 作 業 0303 公 共 2.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建 設 及 設 (1)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施 費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用 途 別 (2)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綠 島 系 統 綠 島 遊 客 中 心 及 生 態 廊 道 小 野 柳 / 都 蘭 系 統 小 野 柳 遊 客 中 心 及 次 旅 遊 服 務 區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成 功 / 三 仙 台 系 統 成 功 海 濱 公 園 石 雨 傘 遊 憩 區 石 梯 / 秀 姑 巒 系 統 八 仙 洞 遊 憩 區 秀 姑 巒 溪 遊 客 中 心 靜 浦 及 長 虹 橋 (3)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磯 崎 / 鹽 寮 系 統 花 蓮 遊 客 中 心 及 磯 崎 周 邊 地 區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226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打 造 具 國 際 魅 力 觀 光 亮 點, 吸 引 國 際 遊 客 深 度 體 驗 旅 遊 ( 二 ) 以 通 用 設 計, 友 善 環 境 為 理 念, 強 化 旅 遊 環 境 改 善 及 服 務 設 施 品 質 提 升, 朝 向 全 齡 化 旅 遊 環 境 目 標 ( 三 ) 藉 由 推 廣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使 用 自 行 車 道 建 置 及 低 碳 生 態 旅 遊 主 題 活 動 推 廣, 發 展 低 碳 觀 光 ( 四 ) 將 管 理 處 具 有 豐 富 生 態 人 文 或 自 然 特 色 之 遊 憩 據 點, 深 化 成 為 提 供 專 業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之 場 所 ( 五 ) 配 合 花 東 產 業 六 級 化 發 展 方 案 產 業 整 合, 與 各 社 區 及 部 落 合 作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模 式, 以 活 絡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並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 六 ) 吸 引 民 間 資 源 跨 域 合 作, 加 強 賣 店 出 租 及 委 外 經 營, 增 進 與 地 方 之 合 作 關 係, 創 造 加 值, 提 高 財 務 自 償 率 進 而 達 到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的 ( 七 ) 帶 動 觀 光 產 值 757 億 元 ( 以 105~108 年 度 遊 客 人 數 目 標 值 x 當 年 預 估 總 消 費 金 額 估 算 後 加 總 ) 七 財 務 計 畫 ( 一 ) 財 務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依 據 管 理 處 103 年 委 託 辦 理 之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檢 討 案,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億 元, 收 益 現 值 為 億 元, 整 體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率 達 9.17% ( 二 )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情 形 透 過 推 動 使 用 者 付 費 設 施 出 租 促 參 案 件 跨 域 合 作 創 新 收 益 等 方 向, 積 極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詳 如 下 列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216

227 清 潔 費 設 施 出 租 表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單 位 : 千 元 ) 類 別 \ 年 度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111 年 112 年 小 野 柳 三 仙 台 八 仙 洞 2,675 2,715 2,756 2,797 2,839 2,882 2,925 2,969 3,013 3,059 奇 美 觀 海 樓 等 80 餘 處 賣 店 5,561 5,602 5,636 5,739 5,754 5,839 5,882 5,918 6,026 6,042 露 營 區 1,380 1,380 1,380 1,380 1,380 1,449 1,449 1,449 1,449 1,449 小 計 6,941 6,982 7,016 7,119 7,134 7,288 7,331 7,367 7,475 7,491 促 參 案 綠 島 朝 日 溫 泉 朝 日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及 露 1,898 1,919 1,941 1,963 1,985 2,008 2,031 2,054 2,078 2,102 營 區 促 參 案 水 往 上 流 部 落 市 集 租 金 新 增 租 金 北 回 歸 線 部 落 市 集 及 清 潔 費 租 金 石 梯 坪 清 潔 費 2,600 2,639 2,679 2,719 2,760 2,801 2,843 2,886 2,929 磯 崎 海 水 浴 場 租 金 跨 域 合 作 回 饋 金 額 1,000 1,000 1,000 3,000 3,000 3,000 環 境 教 育 場 及 太 陽 創 新 收 益 能 發 電 ,271 3,503 3,786 4,019 收 益 規 劃 總 計 11,514 14,660 14,795 15,209 16,537 17,005 19,825 22,202 22,704 23,065 清 潔 費 ( 續 ) 設 施 出 租 類 別 \ 年 度 113 年 114 年 115 年 116 年 117 年 118 年 119 年 120 年 121 年 122 年 小 野 柳 三 仙 台 八 3,104 3,151 3,198 3,246 3,295 3,344 3,395 3,445 3,497 3,550 仙 洞 奇 美 觀 海 樓 等 80 餘 處 賣 店 6,131 6,176 6,213 6,327 6,344 6,438 6,485 6,524 6,644 6,661 露 營 區 1,521 1,521 1,521 1,521 1,521 1,598 1,598 1,598 1,598 1,598 小 計 7,653 7,697 7,735 7,849 7,865 8,035 8,082 8,122 8,241 8,259 促 參 案 綠 島 朝 日 溫 泉 朝 日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及 露 2,126 2,151 2,176 2,202 2,227 2,254 2,280 2,307 2,335 2,363 營 區 促 參 案 水 往 上 流 部 落 市 集 租 金 新 增 租 金 北 回 歸 線 部 落 市 集 及 清 潔 費 租 金 石 梯 坪 清 潔 費 2,973 3,017 3,063 3,109 3,155 3,203 3,251 3,299 3,349 3,399 磯 崎 海 水 浴 場 租 金 跨 域 合 作 回 饋 金 額 3,000 3,000 3,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環 境 教 育 場 及 太 陽 創 新 收 益 能 發 電 4,251 4,538 4,772 4,798 4,881 4,909 4,936 5,024 5,052 5,081 收 益 規 劃 總 計 23,574 24,044 24,433 26,693 26,914 27,234 27,458 27,712 27,988 28,

228 ( 三 ) 自 償 率 估 算 1. 本 計 畫 預 計 未 來 20 年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營 分 年 之 現 金 流 量 如 下 表, 以 2.88% 折 現 率 ( 國 內 五 大 銀 行 平 均 基 準 利 率 ) 分 別 計 算 建 設 計 畫 總 預 算 與 預 期 收 益 現 值, 計 算 結 果 未 來 20 年 期 間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34 億 8,443 萬 元, 收 益 預 估 現 值 為 3 億 1,969 萬 元, 整 體 計 畫 自 償 率 為 9.17% 表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項 目 \ 年 度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111 年 112 年 支 出 235, , , , , , , , , ,000 收 入 11,514 14,660 14,795 15,209 16,537 17,005 19,825 22,202 22,704 23,065 收 支 比 4.89% 5.86% 6.43% 6.61% 7.19% 7.39% 8.62% 9.65% 9.87% 10.03% 項 目 \ 年 度 113 年 114 年 115 年 116 年 117 年 118 年 119 年 120 年 121 年 122 年 合 計 支 出 230, , , , , , , , , ,000 4,625,600 收 入 23,574 24,044 24,433 26,693 26,914 27,234 27,458 27,712 27,988 28, ,731 收 支 比 10.25% 10.45% 10.62% 11.61% 11.70% 11.84% 11.94% 12.05% 12.17% 12.25% 9.55% 投 資 現 值 3,484,433 收 益 現 值 319,686 自 償 率 9.17% 2. 本 計 畫 範 圍 位 於 海 岸 山 脈 與 太 平 洋 交 界, 靠 山 處 地 勢 陡 峭 而 臨 海 處 受 颱 風 巨 浪 侵 蝕, 可 開 發 腹 地 有 限 ; 且 轄 區 內 眾 多 土 地 屬 於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 草 案 中 )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故 無 法 採 行 西 部 地 區 以 大 型 的 投 資 建 設 提 升 自 償 率 之 模 式 3. 本 國 家 風 景 區 範 圍 除 綠 島 外 均 屬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轄 內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佔 全 區 面 積 達 90% 以 上 為 扶 植 及 促 進 當 地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發 展, 各 項 租 金 不 宜 做 大 幅 提 高, 相 對 此 部 分 自 償 率 亦 無 法 大 幅 提 升 4. 未 來 將 以 新 增 租 金 清 潔 費 跨 域 合 作 及 創 新 收 益 等 方 式 增 加 收 入, 但 考 量 長 期 計 畫 可 能 存 在 相 關 環 境 保 護 文 化 資 產 及 土 地 使 用 相 關 法 規 限 制, 跨 域 合 作 回 饋 所 需 法 規 配 套 仍 需 研 議, 而 台 電 太 陽 光 電 躉 購 費 率 可 能 降 低 等 眾 多 不 確 定 風 險 特 性, 爰 仍 需 持 續 依 實 際 推 動 現 況, 滾 動 式 檢 討 與 調 整 218

229 八 附 則 ( 一 ) 風 險 評 估 東 部 海 岸 緊 鄰 太 平 洋, 夏 季 常 因 太 平 洋 熱 帶 氣 旋 於 菲 律 賓 及 關 島 外 海 發 展 成 颱 風, 造 成 管 理 處 經 管 設 施 因 颱 風 所 帶 來 的 強 風 及 豪 雨 造 成 損 害 ; 台 灣 東 部 恰 處 於 歐 亞 大 陸 板 塊 與 菲 律 賓 海 板 塊 的 交 界 處, 故 其 地 震 活 動 甚 為 頻 繁, 雖 因 其 多 發 生 在 外 海, 所 以 造 成 的 災 害 相 對 地 較 小, 但 仍 有 震 央 位 於 東 部 內 陸 情 形 ; 以 上 天 然 災 害 可 能 影 響 管 理 處 建 設 進 度, 增 加 維 護 成 本 降 低 民 間 投 資 意 願 及 自 償 率 達 成 情 形 ( 二 )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需 與 下 列 機 關 溝 通 協 調,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1. 公 務 機 關 : (1)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 維 護 景 點 聯 外 交 通 設 施 安 全 便 利 及 景 觀 美 化 (2)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3) 文 化 部 : 文 化 資 產 如 史 前 文 化 遺 址 文 化 景 觀 及 歷 史 建 築 等 保 存 (4)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各 區 建 設 用 地 之 都 計 變 更 相 關 事 宜 (5)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範 圍 協 調 及 緊 急 救 難 事 宜 (6) 各 縣 市 政 府 : 協 助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建 築 管 理 許 可 國 土 復 育 海 岸 保 護 水 利 防 洪 休 閒 農 漁 業 生 態 保 護 交 通 設 施 (7) 各 鄉 鎮 公 所 : 協 助 城 鄉 風 貌 改 善 (8) 警 察 機 關 : 交 通 疏 導 及 設 置 鐵 馬 驛 站 2. 民 間 單 位 : (1) 農 漁 會 : 農 漁 村 產 業 文 化 推 廣, 產 品 販 售 與 行 銷 (2)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觀 光 環 境 營 造 3.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219

230 拾 壹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鑑 於 花 東 縱 谷 地 區 將 於 106 年 底 陸 續 完 成 花 東 鐵 路 電 氣 化 蘇 花 公 路 改 善 南 迴 公 路 拓 寬 改 善 等 聯 外 交 通 改 善 通 車 後, 預 期 花 東 縱 谷 地 區 遊 客 量 大 量 增 加, 為 避 免 超 過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觀 光 承 載 量 提 升 觀 光 旅 遊 環 境 服 務 品 質 促 進 觀 光 永 續 經 營 等,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能 量, 應 配 合 紓 解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至 周 邊 次 要 遊 憩 據 點 目 標, 依 全 區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進 行 計 畫 性 地 分 期 分 年 建 設 2. 環 境 保 護 與 永 續 發 展 漸 受 國 人 重 視, 打 造 低 碳 綠 能 環 境 列 為 國 家 發 展 五 大 支 柱 之 一, 並 為 政 府 施 政 重 點 方 向,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為 達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本 中 程 計 畫 將 持 續 推 展 自 行 車 等 綠 色 運 具 政 策 建 置 轄 內 步 道 暨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結 合 綠 建 築 設 計 概 念 等, 營 造 低 碳 旅 遊 環 境, 在 觀 光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護 間 尋 求 平 衡 3. 臺 灣 已 是 全 球 老 化 速 度 最 快 的 國 家, 花 東 已 符 合 世 衛 組 織 高 齡 社 會 定 義, 面 對 快 速 轉 變 的 高 齡 社 會, 各 類 軟 硬 體 環 境 及 產 業 發 模 式, 均 須 全 面 性 因 應 配 合 發 展, 營 造 無 障 礙 的 旅 遊 空 間, 讓 輪 椅 族 及 銀 髮 族 享 受 輕 鬆 安 全 的 旅 遊 環 境, 為 本 計 畫 建 設 之 重 點 項 目 220

231 ( 三 ) 問 題 評 析 依 據 現 況 發 展 的 推 估, 花 東 縱 谷 在 地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人 力 資 源 產 業 結 構 交 通 運 輸 遊 客 住 宿 環 境 承 載 等 都 面 臨 發 展 上 的 課 題 1.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規 模 不 均,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服 務 量 能 待 提 升, 尤 其 每 逢 旅 遊 旺 季 致 使 縱 谷 部 分 景 點 擠 滿 遊 客, 廁 所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住 宿 餐 點 服 務 等 都 呈 現 瞬 間 爆 量, 影 響 旅 遊 環 境 衛 生 不 良 設 施 管 養 不 易 的 狀 況 ; 另 現 有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如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及 鹿 野 龍 田 地 區 之 服 務 量 能 尚 不 足 吸 引 國 際 旅 客 前 往 2. 住 宿 服 務 設 施 過 於 集 中 於 花 蓮 市 及 臺 東 市 區, 造 成 縱 谷 地 區 過 夜 比 例 低 3. 近 年 來 花 東 地 區 交 通 運 能 陸 續 改 善 完 成, 預 期 帶 動 遊 客 量 成 長, 量 變 造 成 質 變, 使 得 設 施 管 理 工 作 量 大, 經 營 成 本 遞 增, 轄 內 旅 遊 品 質 必 受 影 響 4. 花 東 地 區 現 有 軌 道 運 輸 供 需 失 調, 接 駁 班 次 有 限 及 效 能 不 足, 影 響 遊 客 前 往 旅 遊 及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5. 政 府 財 政 短 絀, 遊 客 所 帶 來 之 經 濟 效 益 未 能 有 效 回 饋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費 6. 花 東 縱 谷 地 形 峽 長, 旅 遊 型 態 以 穿 越 型 居 多, 且 旅 遊 呈 現 明 顯 的 淡 旺 季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為 使 國 家 風 景 區 有 計 畫 的 整 體 性 發 展, 循 序 導 入 各 項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以 發 揮 最 大 之 成 本 效 益, 除 辦 理 全 區 性 之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規 劃 作 為 指 導 方 針, 並 依 各 政 策 發 展 需 要 辦 理 各 細 項 研 究 規 劃, 以 作 為 本 中 程 計 畫 研 擬 之 參 考 為 提 高 社 會 參 與 與 政 府 決 策, 降 低 政 策 推 行 阻 力, 各 項 研 究 規 劃, 於 舉 辦 各 期 審 查 會 議 時, 依 個 案 需 要, 邀 集 各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地 方 單 位 及 代 表 民 間 團 體 及 協 會 等 進 行 意 見 交 換, 並 不 定 期 辦 理 地 方 訪 談 座 談 會, 廣 徵 各 界 意 見, 形 成 政 策 發 展 共 識, 或 達 政 策 行 銷 之 效 221

232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為 落 實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之 優 質 觀 光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本 計 畫 核 心 發 展 目 的 可 歸 納 如 下 : 1. 以 鯉 躍 水 舞 - 遨 翔 縱 谷 為 花 東 縱 谷 整 體 發 展 主 軸, 打 造 花 東 縱 谷 為 具 水 陸 空 多 元 遊 憩 活 動 之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勝 地 2. 建 構 花 東 優 質 景 觀 路 廊 及 營 造 友 善 旅 遊 環 境, 形 塑 重 要 門 戶 及 據 點 入 口 意 象, 提 升 旅 遊 服 務 品 質 3. 改 善 原 住 民 部 落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推 廣 部 落 深 度 旅 遊 4. 吸 引 民 間 投 資 建 設 及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並 落 實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提 高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自 償 率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就 花 東 縱 谷 地 區, 以 客 觀 角 度 辨 認 環 境 潛 力 與 限 制, 主 觀 角 度 提 出 願 景 訴 求, 並 針 對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提 出 系 統 性 的 實 質 空 間 方 案 旅 遊 活 動 行 銷 規 劃 建 議 相 關 政 策 法 令 與 執 行 管 理 機 制 的 分 析 規 劃, 透 過 多 面 向 整 合 串 連, 建 構 多 管 齊 下 的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依 本 計 畫 發 展 目 標 之 限 制 說 明 如 下 : 1. 觀 光 發 展 區 域 資 源 與 事 權 觀 念 待 整 合 : 景 點 開 發 建 設 事 涉 眾 多 公 部 門 權 責 單 位, 需 持 續 透 過 工 作 圈 機 制, 統 合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以 發 揮 綜 效 再 從 政 策 內 容 了 解 相 關 計 畫 與 法 令 資 訊, 及 透 過 現 地 現 勘 和 資 料 分 析 環 境 資 源 條 件 ( 潛 力 面 與 限 制 面 ), 以 客 觀 角 度 辨 認 環 境 潛 力 與 限 制, 同 時 透 過 主 觀 面 向, 提 出 願 景 訴 求, 進 而 分 析 界 定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的 內 涵 與 角 色 2. 原 住 民 地 區 開 發 限 制 : 部 分 景 點 位 於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因 屬 私 有 土 地, 地 主 多 不 願 意 提 供 土 地 辦 理 開 發 此 外,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公 布 實 施 後, 規 定 政 府 或 私 人 於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內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資 源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均 應 諮 詢 並 取 得 原 住 民 族 同 意 或 參 與, 原 住 民 得 分 享 相 關 利 益 ; 復 區 內 原 住 民 族 自 主 意 志 高, 限 制 相 關 開 發 建 設 與 時 程 222

233 3. 建 設 用 地 取 得 限 制 : 部 分 土 地 位 處 保 護 區 森 林 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或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觀 光 設 施 開 發 受 限, 地 權 取 得 地 用 變 更 耗 時 費 力, 延 緩 觀 光 建 設 期 程 4.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限 制 : 部 分 景 點 常 因 天 候 不 佳 而 造 成 聯 外 交 通 中 斷 或 因 聯 外 道 路 路 幅 狹 小 易 受 天 災 坍 塌, 而 影 響 遊 客 前 往, 或 因 地 區 水 源 不 足 缺 乏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等, 致 觀 光 發 展 受 限 5. 開 發 行 為 法 規 限 制 : 部 分 開 發 案 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或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等, 因 審 議 過 程 繁 複, 時 程 不 易 掌 握, 常 影 響 景 點 之 開 發 建 設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衡 量 指 標 目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2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數 ( 萬 人 )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102 年 103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觀 光 產 值 ( 億 元 )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備 註 1 第 2 3 項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調 查 報 告 資 料 推 估 2 觀 光 產 值 = 遊 客 數 *1927 元 / 日 *1.66 平 均 停 留 天 數 預 估 223

234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一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成 果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表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表 ( 單 位 : 億 元 ) 計 畫 名 稱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支 用 比 (B/A%)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註 1.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2.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鯉 魚 潭 地 區 : 鯉 魚 潭 至 慕 谷 慕 魚 地 區 自 行 車 道 設 施 改 善 鯉 魚 潭 遊 客 中 心 暨 周 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鯉 魚 潭 潭 北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自 行 車 路 網 : 池 上 大 坡 池 自 行 車 道 環 境 整 治 東 里 舊 車 站 鐵 馬 驛 站 整 修 暨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臺 東 自 行 車 道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等 鹿 野 高 台 地 區 : 鹿 野 高 臺 人 車 分 道 暨 周 邊 景 觀 鹿 野 龍 田 自 行 車 道 鐵 馬 驛 站 等 羅 山 及 六 十 石 山 地 區 : 羅 山 及 六 十 石 山 周 邊 公 共 服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等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花 東 優 質 景 觀 廊 道 101 年 完 成 池 上 卑 南 利 吉 鶴 岡 遊 客 中 心 整 修 暨 周 邊 改 善 臺 9 線 沿 線 槽 化 島 綠 美 化 鳯 凰 山 莊 改 善 等 ;102 年 完 成 北 回 歸 線 暨 周 邊 設 施 工 程 池 上 遊 客 中 心 暨 鐵 馬 驛 站 等 103 年 將 完 成 玉 富 自 行 車 道 改 善 台 東 地 區 自 行 車 道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暨 周 邊 環 改 善 戶 外 創 作 公 共 藝 術 品 採 購 穆 斯 林 旅 遊 設 施 改 善 等 224

235 2-3 地 方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原 住 民 地 區 環 境 整 治 及 部 落 觀 光 設 施 改 善 101 年 完 成 崙 天 部 落 跳 舞 場 環 境 改 善 102 年 玉 里 鎮 樂 合 與 福 音 部 落 及 長 良 部 落 跳 舞 場 周 邊 環 境 萬 榮 碧 赫 潭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延 平 鄉 桃 源 與 永 康 部 落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案 與 台 東 地 區 自 行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工 程 103 年 將 完 成 轄 內 長 良 利 稻 池 南 明 利 等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設 施 改 改 善 工 程 等 2-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辦 理 主 題 旅 遊 指 標 建 置 規 劃 案 102 年 度 鶴 岡 遊 客 中 心 視 覺 形 象 系 統 改 善 案 辦 理 鯉 魚 潭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申 請 認 證 作 業 無 障 礙 旅 遊 路 線 案 及 持 續 辦 理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並 營 造 友 善 及 安 全 旅 遊 環 境 ( 穆 斯 林 友 善 環 境 ),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提 升 遊 憩 品 質 辦 理 特 色 珍 珠 亮 點 整 合 行 銷 賞 螢 賞 蝶 生 態 教 育 活 動 瑞 穗 夏 至 235- 仲 夏 原 鄉 舞 動 縱 谷 優 人 神 鼓 - 鼓 動 谷 心 心 樂 縱 谷 行 銷 花 東 地 區 特 色 珍 珠 亮 點 行 銷 活 動 與 臺 灣 自 行 車 節 - 輪 轉 花 東 單 車 嘉 年 華 活 動 系 列 2014 樂 活 行 無 礙 - 悠 遊 鯉 魚 潭 活 動 103 年 歌 曲 行 銷 花 東 縱 谷 之 歌 花 東 縱 谷 小 天 使 代 言 團 培 訓 花 東 縱 谷 最 美 麗 攝 影 作 品 比 賽 等 活 動 以 品 牌 及 視 覺 行 銷 概 念, 提 升 文 宣 品 質 以 及 加 強 網 路 行 銷, 增 加 遊 客 到 訪 及 深 度 旅 行 吸 引 力 辦 理 志 工 培 訓, 培 養 解 說 人 員 提 供 導 覽 服 務 ; 協 助 溫 泉 咖 啡 米 食 茶 葉 及 旅 宿 等 產 業 行 銷 於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協 助 辦 理 洄 瀾 國 際 鐵 人 三 項 精 英 賽 鯉 魚 潭 太 平 洋 燈 會 暨 紅 面 鴨 系 列 活 動 及 台 東 縱 谷 地 區 共 同 辦 理 臺 灣 國 際 熱 氣 球 嘉 年 華 活 動 產 業 輔 導 : 年 辦 理 募 集 縱 谷 好 咖 與 部 落 亮 點 - 啟 動 38 綠 色 旅 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觀 光 建 設 225

236 年 度 已 簽 約 促 參 案 件 民 間 投 資 金 額 達 億 元, 包 含 民 間 參 與 鯉 魚 潭 露 營 區 整 建 暨 營 運 案 (0.375 億 元 ) 鳳 凰 山 莊 委 託 民 間 參 與 營 運 案 (0.025 億 元 ) 及 民 間 參 與 崙 天 遊 憩 區 營 運 案 ( 億 元 ) 等 共 3 件 及 95 年 簽 定 民 間 參 與 林 榮 休 憩 區 整 建 暨 營 運 案 (0.1 億 元 )1 件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執 行 策 略 1. 強 化 大 型 觀 光 亮 點 建 設 : 落 實 執 行 交 通 部 列 管 花 東 縱 谷 觀 光 飛 行 產 業 亮 點 計 畫 及 鯉 躍 水 舞 天 觀 光 亮 點 計 畫, 期 於 鹿 野 龍 田 地 區 深 化 在 地 化 及 永 續 發 展 花 東 縱 谷 地 區 觀 光 飛 行 產 業, 串 聯 周 邊 遊 憩 資 源, 促 進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並 於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建 設 全 臺 最 優 質 的 無 障 礙 遊 憩 空 間 及 開 發 水 域 多 元 遊 憩 活 動, 打 造 適 合 銀 髮 族 輪 椅 族 群 輕 鬆 旅 遊 的 休 閒 樂 園 2. 提 升 財 務 自 償 : 透 過 跨 域 加 值 機 制, 將 外 部 效 益 內 部 化, 並 引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減 少 政 府 部 門 財 務 負 擔, 同 時 落 實 轄 內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俾 提 升 財 務 自 償 率 3. 發 展 以 鐵 路 運 輸 為 主 公 路 運 輸 為 輔 之 運 輸 機 制 : 因 應 交 通 之 便 利 性 並 維 持 花 東 縱 谷 慢 遊 之 特 性, 因 此 執 行 策 略 上 提 出 在 城 際 間 聯 外 運 輸 系 統 方 面 以 以 鐵 路 運 輸 為 主 公 路 運 輸 為 輔, 並 加 強 複 合 式 運 輸 接 駁 服 務 之 構 想, 以 各 個 火 車 站 為 節 點, 建 構 火 車 站 行 李 寄 放 運 送 系 統 及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系 統 以 串 聯 周 邊 的 珍 珠 亮 點 及 微 亮 點, 達 到 遊 客 能 快 速 到 達 花 東 慢 遊 花 東 縱 谷 為 目 標 226

237 4. 發 展 淡 季 旅 遊, 永 續 經 營 觀 光 遊 憩 自 開 放 陸 客 來 台 觀 光 後, 花 東 地 區 熱 門 景 點 在 周 末 假 日 持 續 湧 現 爆 量 的 人 潮, 不 僅 使 得 區 域 發 展 失 衡, 更 實 質 對 環 境 承 載 與 遊 客 休 憩 持 續 加 壓, 衝 擊 遊 憩 品 質 為 兼 顧 觀 光 永 續 經 營 與 生 態 保 育 理 念, 本 計 畫 藉 核 心 景 點 串 連 周 邊 景 點 以 定 位 各 遊 憩 系 統 之 發 展 特 色, 加 強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整 建 並 規 劃 多 種 進 出 遊 憩 據 點 之 主 題 遊 程, 除 促 使 遊 客 願 意 在 淡 季 來 訪, 在 旺 季 則 可 實 施 遊 客 承 載 量 之 分 流 或 管 制 措 施, 帶 動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另 透 過 時 間 上 的 調 節, 獎 勵 或 鼓 勵 型 態 對 公 司 團 體 學 校 等 單 位 建 議 改 變 前 往 花 東 縱 谷 的 時 間, 管 理 處 本 身 則 可 以 提 出 關 於 秋 季 與 冬 季 的 集 客 型 活 動 並 強 化 深 度 旅 遊, 尤 其 對 於 西 部 及 北 部 學 校 的 校 外 教 學, 提 出 淡 季 深 度 旅 遊 的 行 程 建 議, 體 驗 獨 特 且 多 元 的 在 地 生 活, 一 方 面 可 以 分 散 人 潮, 也 可 以 從 小 培 養 對 於 花 東 環 境 教 育 的 扎 根 工 作 5. 推 行 藍 色 經 濟 發 展 及 花 東 產 業 六 級 化 發 展 方 案 配 合 推 行 藍 色 經 濟 發 展, 規 劃 搭 乘 藍 色 公 路 等 運 具 安 排 半 日 或 一 日 之 遊 程, 並 積 極 行 銷 並 因 應 花 東 產 業 六 級 化 發 展 方 案, 就 推 廣 旅 遊 達 人 服 務 以 及 建 立 旅 遊 資 訊 網 與 APP 應 用 軟 體, 並 以 實 體 及 虛 擬 網 路 加 強 串 連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亮 點, 除 增 加 遊 客 對 花 東 縱 綠 色 旅 遊 的 認 識 外, 亦 行 銷 花 東 縱 谷 的 在 地 產 業 6. 導 入 智 慧 觀 光 概 念, 達 成 觀 光 升 級 目 標 積 極 導 入 新 一 代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可 以 即 時 掌 握 觀 光 資 源 及 其 變 動, 做 為 觀 光 資 源 規 畫 之 有 力 工 具 另 規 劃 以 現 代 科 技, 整 合 網 路 臉 書 官 方 網 站 LINE 等 工 具, 即 時 且 有 效 的 回 應 觀 光 客 需 求, 期 以 利 用 現 代 化 之 科 技, 達 成 智 慧 觀 光 之 目 的 227

238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為 落 實 交 通 部 列 管 大 型 觀 光 亮 點 建 設 計 畫, 本 管 理 處 執 行 有 花 東 縱 谷 鯉 躍 水 舞 天 觀 光 亮 點 計 畫 辦 理 全 區 無 障 礙 遊 憩 空 間 及 夜 間 照 明 改 善 等, 另 花 東 縱 谷 觀 光 飛 行 產 業 亮 點 計 畫 辦 理 空 域 活 動 度 假 村 規 劃 建 設 等 1. 國 際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1-1.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 全 區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環 潭 步 道 停 車 場 等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碼 頭 及 水 域 設 施 改 善 環 潭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鯉 魚 潭 公 共 設 施 新 建 及 周 邊 附 屬 設 施 整 建 碼 頭 綠 能 設 施 規 劃 1-2. 鹿 野 龍 田 地 區 : 鹿 野 高 台 周 邊 及 龍 田 自 行 車 道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景 觀 暨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鹿 野 遊 客 中 心 改 善 工 程 及 空 域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飛 行 觀 光 設 施 暨 周 邊 據 點 改 善 2. 國 內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為 維 護 花 東 縱 谷 旅 遊 軸 線 ( 台 九 線 縣 193 縣 197) 周 邊 視 覺 景 觀, 並 打 造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及 花 東 縱 谷 重 要 遊 憩 據 點 之 旅 遊 安 全 及 提 升 觀 光 服 務 品 質 2-1. 形 塑 花 東 景 觀 廊 道 及 綠 美 化 : 改 善 台 9 線 193 縣 道 197 縣 道 周 邊 路 廊 及 入 口 意 象 建 置 2-2.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觀 光 發 展 場 域 規 劃 建 置 :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環 境 整 治 及 部 落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重 點 部 落 周 邊 環 境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2-3. 建 構 友 善 自 行 車 旅 遊 環 境 : 車 站 周 邊 自 行 車 道 串 聯 自 行 車 道 與 省 道 周 邊 鐵 馬 驛 站 自 行 車 道 休 憩 設 施 改 善 景 觀 綠 美 化 及 全 區 導 覽 解 說 系 統 改 善 2-4 轄 內 遊 憩 據 點 公 共 設 施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 羅 山 及 六 十 石 山 地 區 ( 六 十 石 山 暨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羅 山 遊 客 中 心 改 善 工 程 羅 山 地 區 自 行 車 路 網 建 置 工 程 及 富 里 鄉 周 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 鳳 林 遊 憩 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瑞 穗 安 通 溫 泉 區 公 共 服 務 228

239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卑 南 遊 客 中 心 整 建 工 程 暨 周 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3-1. 用 地 取 得 現 行 花 東 縱 谷 地 區 轄 內 含 風 景 特 定 區 2 處 ( 鯉 魚 潭 風 景 特 定 區 臺 東 紅 葉 溫 泉 風 景 特 定 區 ),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分 區 管 制 而 所 劃 分 為 非 都 市 土 地 部 分 則 劃 分 為 五 大 分 區 ( 特 別 保 護 區 自 然 景 觀 區 觀 光 遊 憩 區 一 般 使 用 區 服 務 設 施 區 ) 進 行 分 區 土 地 開 發 使 用 管 控 未 來 在 用 地 取 得 上 的 方 向 如 下 配 合 建 構 優 質 旅 遊 軸 線 景 觀 路 廊 或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辦 理 相 關 用 地 價 購 及 徵 收 配 合 鐵 路 改 善 中 車 站 相 關 工 程 建 設 辦 理 車 站 周 圍 區 域 發 展 觀 光 之 土 地 取 得 配 合 相 關 工 程 建 設 辦 理 鯉 魚 潭 地 區 土 地 取 得 3-2.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配 合 建 構 優 質 景 觀 路 廊 或 配 合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辦 理 相 關 配 套 規 劃 辦 理 觀 光 資 源 調 查 環 境 監 測 及 遊 憩 景 點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與 土 地 所 有 權 單 位 合 作 跨 域 加 值 共 同 依 據 促 參 法 委 外 開 發 3-3.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每 年 度 辦 理 國 家 風 景 區 內 鯉 魚 潭 - 光 復 瑞 穗 - 玉 里 以 及 鹿 野 - 池 上 等 三 大 系 統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優 質 景 觀 路 廊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3-4.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辦 理 全 區 服 務 設 施 災 害 修 復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4.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4-1. 經 營 管 理 : 229

240 持 續 辦 理 提 昇 遊 客 安 全 遊 憩 據 點 及 周 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清 潔 管 理 與 維 護 透 過 清 淨 家 園 活 動 宣 導 維 護 風 景 區 整 潔 的 觀 念 針 對 旅 遊 線 上 違 規 廣 告 物 等 影 響 交 通 安 全 或 破 壞 視 覺 景 觀 之 設 施, 加 強 勸 導 違 規 人 改 善 或 自 行 拆 除, 並 強 化 閒 置 空 地 美 化 宣 導 工 作 辦 理 既 有 設 施 活 化 再 利 用 與 觀 光 據 點 委 託 經 營 及 賣 店 出 租 等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加 強 遊 客 安 全 巡 查 維 護 遊 憩 據 點 及 周 邊 公 共 設 施 植 栽 綠 美 化 資 源 保 護, 並 研 擬 景 點 收 費 機 制 等 4-2. 行 銷 推 廣 : 強 化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功 能 加 強 網 路 媒 體 行 銷 歌 曲 行 銷 視 覺 行 銷 ( 志 工 解 說 ) 人 員 培 訓 等, 持 續 辦 理 觀 光 亮 點 活 動 推 展 及 行 銷 獎 勵 補 助 業 務 配 合 沿 線 火 車 站 強 化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功 能, 完 善 國 際 性 旅 遊 資 訊 網 及 APP 智 慧 手 機 等 多 元 化 旅 遊 導 覽 系 統, 提 供 便 捷 資 訊 並 塑 造 親 切 完 善 的 旅 遊 環 境 積 極 推 展 搭 火 車 到 花 東 縱 谷 旅 遊 的 new-style 配 合 綠 色 運 輸 透 過 整 體 行 銷 推 廣, 並 以 景 點 結 合 故 事 的 行 銷 方 式 製 作 漫 遊 深 度 旅 遊 體 驗 等 方 式, 提 供 國 內 外 觀 光 遊 客 參 考 加 強 舉 辦 國 際 性 節 慶 活 動 以 及 地 方 部 落 文 化 之 旅 ; 宣 傳 地 方 文 化 特 色, 推 廣 深 度 旅 遊 發 展 旅 遊 無 縫 公 共 運 輸, 包 括 觀 光 巴 士 觀 光 公 共 自 行 車 與 需 求 反 應 式 運 輸 服 務 (DRTS) 系 統, 協 助 業 者 辦 理 行 銷 推 廣, 充 實 服 務 人 員 地 方 風 土 民 俗 導 覽 解 說 技 巧 及 外 語 能 力 5. 提 升 觀 光 建 設 自 償 性 ( 包 含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使 用 者 付 費 跨 域 合 作 ) 5-1. 設 施 出 租 : 短 期 內 持 續 辦 理 鯉 魚 潭 遊 客 中 心, 鹿 野 高 台 滑 草 場 羅 山 遊 客 中 心 及 池 上 休 憩 區 出 租 230

241 5-2. 促 參 : 持 續 推 動 委 外 鳳 凰 山 莊 崙 天 遊 憩 區 林 榮 休 憩 區 及 鯉 魚 潭 露 營 區 等 促 參 案 新 增 亮 點 鯉 魚 潭 潭 北 複 合 式 商 圈 鹿 野 龍 田 空 域 活 動 度 假 村 飛 行 啟 蒙 基 地 ( 鹿 野 高 台 及 龍 田 基 地 ) 等 促 參 案 5-3. 使 用 者 付 費 : 規 劃 鯉 魚 潭 停 車 場 鯉 魚 潭 碼 頭 等 收 取 清 潔 維 護 費 或 管 理 費 5-4. 跨 域 合 作 : 針 對 鯉 魚 潭 觀 光 亮 點 與 鹿 野 飛 行 產 業 觀 光 亮 點 推 動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跨 域 合 作 模 式 ( 三 ) 分 年 預 期 成 果 105 年 :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1.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 環 潭 步 道 無 障 礙 設 施 停 車 場 等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2. 鹿 野 龍 田 地 區 : 卑 南 遊 客 中 心 整 建 工 程 鹿 野 高 臺 周 邊 及 龍 田 自 行 車 道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1. 花 東 景 觀 廊 道 及 綠 美 化 : 台 9 線 等 景 觀 路 廊 綠 美 化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2.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觀 光 發 展 場 域 規 劃 建 置 : 原 住 民 地 區 部 落 觀 光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3. 友 善 自 行 車 旅 遊 環 境 : 瑞 穗 池 上 等 自 行 車 道 及 鐵 馬 驛 站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4. 遊 憩 據 點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 羅 山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卑 南 遊 客 中 心 整 建 工 程 106 年 :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1.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 鯉 魚 潭 公 共 設 施 新 建 工 程 環 潭 步 道 碼 頭 及 水 域 設 施 施 改 善 231

242 2. 鹿 野 龍 田 地 區 : 龍 田 地 區 自 行 車 道 改 善 工 程 及 空 域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1. 花 東 景 觀 廊 道 及 綠 美 化 : 縣 道 景 觀 路 廊 綠 美 化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2.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觀 光 發 展 場 域 規 劃 建 置 : 原 住 民 地 部 落 觀 光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3. 友 善 自 行 車 旅 遊 環 境 : 關 山 羅 山 等 自 行 車 道 及 鐵 馬 驛 站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4. 遊 憩 據 點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 六 十 石 周 邊 環 境 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鳳 林 遊 憩 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卑 南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107 年 :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1.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附 屬 設 施 整 建 環 潭 自 行 車 道 碼 頭 及 水 域 設 施 等 改 善 2. 鹿 野 龍 田 地 區 : 鹿 野 高 台 及 龍 田 地 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1. 花 東 景 觀 廊 道 及 綠 美 化 : 花 東 景 觀 廊 道 及 綠 美 化 改 善 2.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觀 光 發 展 場 域 規 劃 建 置 : 原 住 民 地 區 環 境 整 治 及 部 落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3. 友 善 自 行 車 旅 遊 環 境 : 玉 富 自 行 車 及 鐵 馬 驛 站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4. 遊 憩 據 點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 瑞 穗 溫 泉 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鳳 林 遊 憩 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108 年 :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1.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 鯉 魚 潭 遊 客 中 心 周 邊 附 屬 設 施 整 建 環 潭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2. 鹿 野 龍 田 地 區 : 鹿 野 高 台 景 觀 暨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 1. 花 東 景 觀 廊 道 及 綠 美 化 232

243 2.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觀 光 發 展 場 域 規 劃 建 置 : 原 住 民 地 區 環 境 整 治 3. 友 善 自 行 車 旅 遊 環 境 : 光 復 自 行 車 道 及 鐵 馬 驛 站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4. 遊 憩 據 點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 羅 山 及 六 十 石 山 地 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改 善 安 通 溫 泉 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五 期 程 與 資 源 需 求 ( 一 ) 計 畫 期 程 自 105 年 至 108 年 ( 二 )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及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配 合 情 形 科 目 別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為 12 億 元, 經 費 需 求 ( 含 分 年 經 費 ) 係 與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相 符, 分 年 投 資 重 點 及 經 費 需 求 如 下 :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0200 業 務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用 途 別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301 土 地 費 030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233 ( 單 位 : 億 元 )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1. 綠 美 化 養 護 及 設 施 零 星 修 護 經 常 門 合 計 植 栽 養 護 零 星 修 繕 各 據 1.20 點 建 物 公 共 安 全 及 消 防 檢 測 1. 土 地 取 得 辦 理 鯉 魚 潭 土 地 徵 收 價 購 及 轄 區 訂 樁 測 量 撥 用 補 償 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辦 理 管 理 站 暨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遊 客 中 心 等 整 建 鯉 魚 潭 鹿 野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辦 理 旅 遊 資 詢 卑 南 遊 客 中 心 羅 山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池 上 休 憩 區 等 服 務 站 及 鐵 馬 驛 站 等 整 建

244 科 目 別 1 級 2 級 用 途 別 用 途 別 030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費 投 資 重 點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合 計 工 作 內 容 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1)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各 重 大 開 發 建 設 促 參 等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2)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改 善 遊 憩 服 務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設 施 鹿 野 龍 田 地 區 (3)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構 優 質 景 觀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觀 光 發 展 場 域 規 劃 建 置 花 東 景 觀 廊 道 及 綠 美 化 友 善 自 行 車 旅 遊 環 境 遊 憩 據 點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改 善 (4) 環 境 及 設 施 整 修 環 境 維 護 及 設 施 維 持 全 區 災 害 復 舊 及 一 般 零 星 工 程 資 本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路 廊 改 善 轄 內 服 務 設 施 及 原 住 民 部 落 環 境 改 善 及 整 治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善 用 跨 域 加 值 概 念 引 進 民 間 投 資 興 建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機 制, 將 財 務 自 償 率 提 升 至 25% ( 二 ) 遊 客 人 數 由 105 年 360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400 萬 人 次, 成 長 11% ( 三 ) 增 進 國 內 外 觀 光 客 到 訪, 創 造 4 年 達 483 億 元 之 觀 光 產 值 ( 四 ) 形 塑 花 東 縱 谷 北 端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與 南 端 鹿 野 龍 田 地 區 大 型 觀 光 亮 點, 躍 升 國 際 旅 遊 服 務 水 準 234

245 七 財 務 計 畫 ( 一 ) 財 務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依 據 管 理 處 103 年 委 託 辦 理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未 來 20 年 期 間 (103 至 122 年 )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為 億 元, 收 益 現 值 為 2.84 億 元, 整 體 計 畫 財 務 自 償 率 達 11.50% ( 二 )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情 形 透 過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重 大 促 參 案 件 使 用 者 付 費 跨 域 合 作 等 方 向, 積 極 提 升 計 畫 自 償 率 惟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轄 範 圍 面 積 廣 達 138,368 公 頃, 為 中 華 民 國 面 積 最 大 之 國 家 風 景 區, 旅 遊 市 場 未 臻 成 熟, 相 關 旅 遊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也 尚 未 完 備, 鑑 於 未 來 轄 內 旅 遊 市 場 有 逐 漸 成 長 的 趨 勢, 透 過 強 化 及 改 善 相 關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與 形 塑 優 質 旅 遊 環 境, 以 吸 引 國 內 外 遊 客 前 來 花 東 縱 谷 旅 遊, 以 期 未 來 逐 年 增 加 觀 光 收 益 回 饋 所 投 入 之 公 共 建 設 成 本, 增 加 財 務 自 償 率 現 階 段 僅 能 以 透 過 土 地 相 關 法 令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協 助, 努 力 達 成 自 償 率 目 標 年 階 段 將 持 續 以 擴 大 推 動 設 施 出 租 促 參 案 件 為 主, 並 尋 求 跨 機 關 合 作 機 會, 新 增 碼 頭 清 潔 服 務 費 停 車 場 清 潔 費 等 使 用 者 付 費 機 制, 惟 考 量 長 期 計 畫 可 能 存 在 法 規 條 件 無 法 配 套 整 合 BOT 計 畫 因 環 評 等 不 確 定 因 素 延 宕 預 估 收 益 或 預 期 市 場 反 應 過 於 樂 觀 等 眾 多 不 確 定 風 險 特 性, 爰 依 實 際 推 動 現 況 並 滾 動 檢 討 預 估 年 財 務 分 年 收 入 詳 如 下 列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235

246 表 6 預 估 財 務 收 入 分 年 規 劃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收 益 項 目 年 度 一 既 有 出 租 據 點 收 益 二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鯉 魚 潭 潭 北 複 合 式 商 圈 ( 亮 點 計 畫 ) 鹿 野 龍 田 空 域 活 動 度 假 村 ( 亮 點 計 畫 ) 飛 行 啟 蒙 基 地 土 地 租 金 ( 亮 點 計 畫 ) 鯉 魚 潭 碼 頭 管 理 暨 清 潔 費 鯉 魚 潭 停 車 場 清 潔 費 鳳 林 遊 憩 區 促 參 權 利 金 及 土 地 租 金 合 計 ( 續 ) 收 益 項 目 年 度 合 計 ( 千 元 ) 一 既 有 出 租 據 點 收 益 二 規 劃 新 增 收 益 計 畫 鯉 魚 潭 潭 北 複 合 式 商 圈 ( 亮 點 計 畫 ) 鹿 野 龍 田 空 域 活 動 度 假 村 ( 亮 點 計 畫 ) 飛 行 啟 蒙 基 地 土 地 租 金 ( 亮 點 計 畫 ) 鯉 魚 潭 碼 頭 管 理 暨 清 潔 費 鯉 魚 潭 停 車 場 清 潔 費 鳳 林 遊 憩 區 促 參 權 利 金 及 土 地 租 金 合 計

247 ( 三 ) 自 償 率 估 算 本 計 畫 預 計 未 來 20 年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經 營 分 年 之 現 金 流 量 如 表, 以 2.88% 折 現 率 ( 參 考 中 央 銀 行 公 告 五 大 銀 行 基 本 利 率 ) 計 算, 未 來 20 年 期 間 計 畫 投 入 現 值 約 為 億 元, 而 收 益 預 估 現 值 約 為 2.84 億 元, 整 體 計 畫 自 償 率 為 11.50% 表 7 自 償 率 分 析 表 ( 單 位 : 千 元 ) 支 出 150, , , , , , , , , ,000 收 入 2,645 2,645 2,645 2,645 8,645 19,340 27,290 27,290 23,210 26,090 收 支 比 1.76% 2.20% 0.88% 0.88% 2.88% 6.45% 22.74% 22.74% 19.34% 21.74% 合 計 支 出 120, , , , , , , , , ,000 3,150,600 收 入 26,090 26,090 26,090 26,090 26,090 26,090 26,090 26,090 26,090 26, ,345 收 支 比 21.74% 21.74% 21.74% 21.74% 21.74% 21.74% 21.74% 21.74% 21.74% 21.74% 12.80% 投 資 現 值 2,468,970 收 益 現 值 283,977 計 畫 自 償 率 11.50% 237

248 八 附 則 ( 一 ) 風 險 評 估 本 計 畫 係 透 過 公 共 運 輸 建 設 帶 動 本 區 域 之 發 展, 未 來 中 央 政 府 投 入 公 共 運 輸 的 期 程 將 直 接 影 響 本 計 畫 之 推 動 ( 二 )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執 行 計 畫 之 主 辦 機 關 除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外, 尚 包 含 相 關 單 位, 將 持 續 經 由 協 商 機 制, 針 對 景 點 建 設 設 施 改 善 環 境 整 建 經 營 管 理 等 業 務, 妥 善 溝 通 協 調, 確 認 分 工, 共 同 改 善 景 點 環 境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將 視 需 求, 個 別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者 為 : 1.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 維 護 景 點 聯 外 交 通 設 施 安 全 便 利 及 景 觀 美 化 2.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改 善 車 站 遊 客 服 務 設 施 與 鐵 路 沿 線 景 觀 3.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 辦 理 花 東 鐵 路 電 氣 化 雙 軌 化 4.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花 蓮 林 區 管 理 處 : 持 續 推 動 森 林 遊 樂 區 建 設 5. 台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 持 續 推 動 森 林 遊 樂 區 建 設 6.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各 區 建 設 用 地 之 都 計 變 更 相 關 事 宜 並 協 助 研 議 花 蓮 縣 與 台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等 相 關 事 宜 7. 花 蓮 及 台 東 縣 政 府 : 協 助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建 築 管 理 許 可 國 土 復 育 水 利 防 洪 休 閒 農 漁 業 生 態 保 護 交 通 設 施 另 於 爭 取 花 東 基 金 經 費 時, 應 提 出 永 續 觀 光 發 展 整 體 規 劃 及 維 護 管 理 之 作 為, 並 就 累 計 投 資 金 額 較 多 之 風 景 區 或 觀 光 地 區, 提 出 效 益 分 析 及 營 管 計 畫, 以 作 為 管 理 處 跨 域 加 值 合 作 之 參 據 8.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協 助 原 住 民 地 區 共 管 協 調 等 事 宜 238

249 拾 貳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為 有 效 發 揮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次 類 別 經 費 之 投 資 效 益, 強 化 具 體 投 資 成 果, 延 續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 (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22 日 院 臺 交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建 設 成 果, 並 調 整 以 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3.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等 投 資 重 點 與 優 先 順 序, 研 擬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調 查 統 計,102 年 遊 客 量 為 72.4 萬 人 次, 並 調 查 至 103 年 至 9 月 則 達 66.8 萬 人 次, 因 受 復 興 航 空 723 空 難 事 故 及 高 雄 81 氣 爆 事 件 之 影 響, 推 估 103 年 度 總 遊 客 量 約 為 72 萬 人 次, 綜 整 近 5 年 (99 至 103 年 ) 每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約 4%, 預 估 為 來 成 長 率 仍 持 平, 預 估 至 108 年 達 85.3 萬 人 次 ( 三 ) 問 題 評 析 1. 遊 憩 需 求 大, 服 務 設 施 仍 有 不 足 (1) 參 訪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次 近 10 年 遊 客 人 次 從 93 年 51.7 萬 人 次 成 長 至 102 年 72.4 萬 人 次, 增 加 超 過 20 萬 人 次,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不 足 現 象 已 然 發 生 (2) 由 於 澎 湖 季 節 氣 候 影 響, 旅 遊 旺 季 集 中 於 4 至 9 月, 估 算 103 年 旺 季 每 日 最 大 住 宿 需 求 量 短 缺 106 間 ( 房 ), 預 估 於 114 年 將 短 缺 2,310 間 ( 房 ), 相 對 於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承 載 量 也 將 趨 於 緊 繃 (3) 南 海 系 統 之 七 美 次 系 統 因 世 界 最 美 麗 海 灣 持 續 發 酵, 搭 配 雙 心 石 滬 馳 名 中 外, 到 七 美 旅 遊 之 遊 客 有 增 加 趨 勢, 目 前 七 美 遊 客 中 心 係 向 七 美 鄉 公 所 租 用 場 域 設 置, 因 建 築 物 年 久 失 修, 每 年 均 需 由 管 理 處 編 列 維 護 費 處 理, 另 因 空 間 不 足, 無 法 提 供 遊 客 優 質 服 務 239

250 2. 重 要 景 點 承 載 量 過 度 集 中 管 理 處 於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已 針 對 具 代 表 性 國 際 景 點 調 查 並 推 估 期 環 境 承 載 量, 以 吉 貝 水 上 活 動 區 為 例, 水 上 活 動 區 最 適 遊 客 瞬 間 承 載 量 為 434 人, 調 查 當 時 (103 年 6 月 30 日 ) 平 均 人 數 約 為 553 人, 與 最 適 遊 客 瞬 間 承 載 量 相 較 下, 有 傾 向 於 擁 擠 之 程 度 3. 離 島 經 營 管 理 負 擔 成 本 較 大 (1) 管 理 處 經 營 管 理 範 圍 包 含 陸 域 與 海 域, 其 中 陸 域 面 積 約 10,873 公 頃 海 域 則 以 20 公 尺 等 深 線 為 劃 設 依 據, 共 約 74,730 公 頃, 合 計 約 85,603 公 頃, 偌 大 之 海 域 範 圍 造 成 經 營 管 理 成 本 遞 增 ; (2) 澎 湖 屬 離 島 地 區, 總 計 有 90 座 島 嶼, 因 其 多 島 嶼 特 性, 管 理 範 圍 廣 大, 且 島 嶼 分 散 致 管 理 無 法 有 效 集 中, 使 得 經 常 性 之 支 出 估 算 上 應 考 量 其 特 性 需 求 酌 予 增 加 年 發 生 之 事 故 影 響 澎 湖 觀 光 人 次 103 年 受 到 復 興 航 空 723 空 難 事 故 及 高 雄 81 氣 爆 事 件 之 影 響,8 月 及 9 月 之 遊 客 量 萎 縮, 較 102 減 少 8.68%, 因 此 預 期 103 年 度 總 遊 客 量 將 因 此 而 受 影 響 5. 打 造 澎 湖 成 為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島 嶼 管 理 處 將 持 續 推 動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建 設, 以 及 將 量 的 提 供 轉 向 質 的 優 化, 藉 以 紓 緩 持 續 增 長 之 觀 光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需 求 ; 並 研 擬 規 劃 整 合 遊 程 方 式 來 進 行 遊 客 量 分 流, 避 免 同 時 段 承 載 量 負 荷 過 大, 以 及 導 入 主 題 遊 程 帶 動 產 業 發 展, 提 昇 淡 季 遊 客 訪 澎 意 願, 打 造 澎 湖 具 有 清 新 亮 麗 的 整 體 景 觀 風 貌 友 善 便 利 的 旅 遊 環 境 國 際 化 優 質 的 旅 遊 服 務 品 質 碧 海 藍 天 自 然 悠 閒 之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島 嶼 ( 四 ) 社 會 參 與 及 政 策 溝 通 情 形 1. 澎 湖 離 島 旅 遊 線 工 作 圈 及 產 業 聯 盟 管 理 處 自 100 年 起, 邀 請 澎 湖 縣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鄉 鎮 市 公 所 澎 湖 觀 光 產 業 相 關 公 ( 工 ) 會 運 輸 業 者, 以 及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等 產 官 學 代 表, 定 期 於 旅 遊 淡 季 (1-3 月 及 月 ) 研 商 推 動 澎 湖 旅 遊 行 銷 年 度 觀 光 活 動 整 合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具 體 策 略 等 議 題, 管 理 處 並 彙 整 240

251 各 方 意 見, 作 為 次 年 ( 或 當 年 ) 推 動 澎 湖 冬 季 旅 遊 的 目 標 與 努 力 方 針 2. 交 通 部 駐 澎 所 屬 機 關 觀 光 協 商 平 台 管 理 處 於 103 年 8 月 26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交 通 部 駐 澎 所 屬 機 關 觀 光 協 商 平 台 會 議, 研 商 包 括 海 空 運 輸 航 班 汽 機 車 租 賃 導 引 設 施 郵 輪 觀 光 燈 塔 觀 光 等 部 屬 機 關 權 管 之 觀 光 課 題, 作 為 部 屬 駐 澎 機 關 橫 向 溝 通 管 道, 爾 後 並 將 定 期 輪 流 召 開, 藉 以 強 化 並 暢 通 橫 向 溝 通 管 道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運 用 傳 統 歷 史 文 化 與 軍 事 史 蹟 島 嶼 地 景 及 海 陸 生 態 資 源, 發 展 澎 湖 為 世 界 最 美 麗 海 灣 之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島 嶼 2. 依 據 99 至 102 年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量 調 查, 遊 客 於 99 至 102 年 皆 為 正 成 長, 由 於 103 年 受 到 復 興 航 空 723 空 難 事 故 及 高 雄 81 氣 爆 事 件 之 影 響,8 月 及 9 月 之 遊 客 量 萎 縮, 較 102 減 少 8.68%, 因 此 預 期 103 年 度 總 遊 客 量 將 因 此 而 減 少, 且 針 對 遊 客 訪 澎 意 願 可 能 需 要 長 時 間 恢 復 信 心, 故 本 期 遊 客 人 次 預 期 目 標 值 訂 定, 由 105 年 77.4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108 年 85.3 萬 人 次 3. 推 動 經 管 場 域 環 保 運 動, 配 合 設 置 節 能 設 施 ( 例 如 LED 燈 具 節 電 裝 置 灑 水 降 溫 設 備 等 ) 及 節 能 宣 導, 減 少 用 電 需 求, 達 到 節 約 能 源 永 續 經 營, 以 及 澎 湖 成 為 低 碳 島 之 政 策 目 標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次, 易 受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及 特 殊 事 件 等 因 素 影 響, 致 觀 光 發 展 受 限, 因 此 對 於 達 成 目 標 期 望 值 有 一 定 之 困 難 度, 需 持 續 配 合 觀 光 整 體 行 銷 以 促 進 遊 客 訪 澎 意 願, 達 成 景 點 投 資 加 值 效 果 2. 因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轄 範 圍 廣 大, 另 外 澎 湖 旅 遊 旺 季 氣 候 高 溫 悶 熱, 受 到 極 端 氣 候 影 響, 以 及 旺 季 遊 客 眾 多, 用 電 需 求 量 大, 需 透 過 與 觀 光 業 者 合 作 加 強 節 能 宣 導, 達 成 用 電 減 量 目 標 241

252 ( 三 )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及 目 標 值 項 衡 量 基 準 預 期 目 標 值 衡 量 指 標 目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完 成 數 ( 處 ) 參 訪 國 家 風 景 區 遊 客 人 次 ( 萬 2 人 次 ) 觀 光 產 值 ( 億 元 ) 性 別 友 善 設 施 完 成 數 ( 處 ) 轄 區 經 管 設 施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確 定 理 賠 件 數 上 限 ( 件 ) 三 現 行 相 關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檢 討 ( 一 )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 截 至 103 年 12 月 底 成 果 ) 1.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單 位 : 億 元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支 用 比 計 畫 名 稱 (A) (B) (B/A%)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建 設 計 畫 % 註 1. 總 累 計 編 列 數 (A)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際 可 支 用 數 2. 總 累 計 實 支 數 (B) 為 101 年 1 月 至 103 年 12 月 累 計 實 支 數 242

253 2.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2-1. 國 際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隘 門 遊 憩 區 : 隘 門 林 投 沙 灘 意 象 及 服 務 設 施 工 程 中 屯 風 力 園 區 : 中 屯 風 力 園 區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古 堡 遊 憩 區 及 漁 翁 島 燈 塔 遊 憩 區 : 古 堡 遊 憩 區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西 嶼 西 台 遊 憩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東 昌 及 東 台 營 區 服 務 設 施 修 繕 工 程 吉 貝 遊 憩 區 : 吉 貝 遊 憩 區 服 務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吉 貝 及 赤 崁 浮 動 碼 頭 周 邊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吉 貝 浮 動 碼 頭 新 建 工 程 桶 盤 嶼 地 質 公 園 及 虎 井 嶼 遊 憩 區 : 菜 園 及 桶 盤 遊 憩 區 環 境 整 理 工 程 新 設 虎 井 北 迴 歸 線 地 標 工 程 虎 井 服 務 設 施 修 繕 工 程 西 嶼 遊 憩 區 : 大 菓 葉 景 點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二 崁 公 園 用 地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2-2. 國 內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馬 公 觀 光 都 市 及 菜 園 遊 憩 區 : 澎 湖 遊 客 中 心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澎 湖 遊 客 中 心 內 裝 改 善 工 程 管 理 處 行 政 園 區 前 廣 場 設 施 改 善 菜 園 及 桶 盤 遊 憩 區 環 境 整 理 工 程 白 沙 遊 憩 區 ( 含 鳥 嶼 員 貝 嶼 ): 鳥 嶼 金 山 殿 廟 前 廣 場 整 建 工 程 通 梁 跨 海 大 橋 橋 頭 公 園 綠 美 化 望 安 中 社 及 天 臺 山 遊 憩 區 : 望 安 中 社 停 車 場 及 公 廁 整 建 工 程 望 安 天 臺 山 遊 憩 區 設 施 整 建 望 安 鴛 鴦 窟 服 務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望 安 網 垵 口 既 有 公 廁 整 建 工 程 望 安 綠 蠵 龜 觀 光 保 育 中 心 內 裝 整 修 工 程 七 美 南 滬 港 區 及 愛 情 園 區 : 七 美 雙 心 石 滬 動 線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七 美 人 塚 據 點 設 施 整 建 大 獅 龍 埕 風 景 區 整 建 工 程 2-3. 地 方 觀 光 重 要 景 點 建 設 無 2-4. 國 家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建 設 景 點 周 邊 環 境 整 頓 : 除 改 善 遊 憩 區 周 邊 墳 墓 濫 葬 景 觀 外, 動 員 村 落 社 區 軍 方 學 校 社 會 役 等 人 力, 舉 辦 環 境 清 新 潔 243

254 淨 活 動, 灌 輸 民 眾 學 子 環 保 意 識 優 質 公 廁 提 昇 計 畫 : 針 對 經 管 公 廁, 以 優 質 公 廁 標 準 進 行 檢 討, 改 善 軟 硬 體, 專 人 清 潔 管 理 (SOP), 每 日 督 導 巡 檢 2-5.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推 廣 經 營 管 理 運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建 置 各 項 遊 憩 設 施 資 料 庫 : 包 括 遮 蔭 設 施 公 廁 導 覽 解 說 警 告 救 生 圈 等 設 施 維 護 資 料, 以 利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及 巡 查 加 強 水 域 活 動 管 理 : 公 告 水 域 活 動 項 目 及 分 區 管 制 督 導 巡 查, 建 構 水 域 活 動 安 全 環 境 行 銷 推 廣 籌 劃 推 廣 四 季 慢 遊 澎 湖, 延 長 旅 遊 旺 季, 維 持 冬 季 旅 遊 市 場 一 定 熱 度, 並 拓 展 澎 湖 旅 遊 市 場 之 營 運 時 間 ; 發 展 觀 光 節 慶 活 動 行 事 曆, 統 整 強 化 行 銷 推 廣 之 市 場 效 果 提 昇 旅 遊 諮 詢 服 務 水 平 : 為 建 構 全 方 位 多 語 文 之 友 善 旅 遊 環 境, 以 現 有 遊 客 中 心 為 基 礎, 於 遊 客 中 心 提 供 英 日 語 解 説 諮 詢 服 務, 另 建 立 電 話 傳 真 索 取 旅 遊 資 訊 免 付 費 措 施, 並 可 由 網 路 下 載 四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執 行 策 略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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