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特 定 地 區 活 動, 並 使 用 固 定 電 話 撥 出, 才 能 藉 由 電 腦 自 行 比 對 方 式, 獲 得 即 時 救 援 聽 障 人 士 如 果 以 公 用 電 話 撥 打, 則 將 無 法 成 功 辨 識 聽 障 身 分, 順 利 完 成 報 案 再 加 上 各 縣 市 聽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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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書 面 質 詢 及 答 覆 第 0 屆 第 5 次 定 期 大 會 ( 至 ) 議 員 書 面 質 詢 全 文 (2) 2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4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玉 梅 質 詢 對 象 :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教 育 局 衛 生 局 社 會 局 勞 工 局 質 詢 題 目 : 聽 障 報 案 專 線 宣 傳 差, 建 置 兩 年 半, 業 績 =0! 報 案 系 統 跨 區 不 同, 聽 障 選 手 來 台 競 技, 要 先 背 支 電 話?! 一 距 離 聽 障 奧 運 開 幕 僅 剩 45 天, 市 府 針 對 聽 障 人 士 的 緊 急 救 援 報 案 系 統 準 備 好 了? 北 市 目 前 針 對 聽 力 障 礙 人 士 共 設 置 了 2 支 簡 訊 與 3 支 傳 真 號 碼, 但 因 宣 導 不 足, 設 置 2 年 半 以 來, 至 今 報 案 數 仍 是 掛 零, 形 同 虛 設 因 應 聽 奧 將 至, 本 席 要 求, 市 府 除 應 加 強 宣 傳 外, 也 應 帶 頭 催 生 全 國 單 一 聽 障 影 音 報 案 專 線, 以 確 實 保 障 聽 障 人 士, 並 讓 全 國 都 能 因 臺 北 聽 奧 的 舉 辦, 全 面 提 升 無 障 礙 水 準 二 第 2 屆 聽 障 奧 運 即 將 於 今 年 9 月 5 日 至 9 月 5 日 在 臺 北 市 舉 辦, 這 場 賽 事 為 我 國 有 史 以 來 承 辦 位 階 最 高 的 綜 合 型 國 際 運 動 賽 事 以 目 前 報 名 狀 況 來 看, 預 期 屆 時 將 有 高 達 8 個 國 家, 共 3965 名 選 手 參 賽 如 果 再 加 上 北 市 現 有 的 3873 名 聽 障 市 民 與 其 他 前 來 參 訪 的 聽 障 人 士 齊 聚 北 市, 臺 北 市 現 有 聽 障 報 案 系 統 是 否 能 負 荷, 不 無 疑 問 三 由 於 聽 障 人 士 無 法 清 楚 以 言 語 方 式 表 達, 為 保 障 聽 障 人 士 報 案 權 利, 北 市 消 防 局 與 警 察 局 分 別 於 2006 年 7 月 與 今 年 2 月 啟 用 簡 訊 報 案 系 統, 搭 配 原 本 已 行 之 有 年 的 3 組 傳 真 專 線, 建 構 出 北 市 現 有 的 聽 障 人 士 救 援 報 案 系 統 但 聽 障 報 案 系 統 啟 用 兩 年 半 以 來, 報 案 數 卻 仍 然 掛 零, 但 相 對 的 從 97 年 初 至 今 年 3 月 底 止, 社 會 局 卻 前 後 派 遣 了 23 人 次 的 手 語 翻 譯 人 員, 支 援 全 市 各 警 察 局 派 出 所 協 助 聽 障 人 士 報 案 來 看, 顯 見 目 前 聽 障 人 士 仍 習 慣 以 臨 櫃 方 式 進 行 報 案 四 為 克 服 聽 障 人 士 報 案 不 易 問 題, 聽 奧 賽 事 也 針 對 聽 障 選 手 定 訂 緊 急 救 援 計 劃 目 前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除 加 強 場 館 與 比 賽 場 地 週 遭 定 點 的 維 護 與 支 援 就 其 他 非 賽 事 相 關 的 隨 機 參 訪 行 程, 市 府 也 希 望 能 比 照 北 市 聽 障 市 民, 將 聽 障 選 手 手 機 號 碼 一 併 建 置 於 智 慧 型 電 腦 輔 助 勤 務 派 遣 系 統, 搭 配 現 有 聽 障 報 案 系 統, 只 要 聽 障 選 手 已 登 錄 過 後 的 電 話 撥 出 報 案 後, 就 能 藉 由 電 腦 自 行 比 對 方 式, 獲 得 即 時 救 援 五 但 智 慧 型 電 腦 輔 助 勤 務 派 遣 系 統 在 使 用 上 也 有 瑕 疵, 它 必 須 是 637

2 在 特 定 地 區 活 動, 並 使 用 固 定 電 話 撥 出, 才 能 藉 由 電 腦 自 行 比 對 方 式, 獲 得 即 時 救 援 聽 障 人 士 如 果 以 公 用 電 話 撥 打, 則 將 無 法 成 功 辨 識 聽 障 身 分, 順 利 完 成 報 案 再 加 上 各 縣 市 聽 障 9 0 報 案 系 統 為 各 自 獨 立 專 屬, 無 法 跨 縣 市 整 合, 即 使 這 套 智 慧 系 統 的 建 置, 也 一 樣 無 法 克 服 跨 行 政 區 問 題 六 目 前 市 府 兩 套 共 5 支 的 聽 障 報 案 電 話 號 碼 都 過 於 複 雜, 而 且 在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未 認 真 宣 導 下, 經 多 次 與 聽 障 人 士 直 接 面 對 面 進 行 了 解, 目 前 北 市 聽 障 人 士 幾 乎 沒 有 人 知 道 可 透 過 傳 真 手 機 簡 訊 的 方 式 報 案, 更 別 提 傳 真 號 碼 與 簡 訊 號 碼 究 竟 為 何 大 部 分 聽 障 人 士 如 遇 緊 急 危 難 時, 要 不 是 直 接 找 里 長 或 親 人 協 助, 要 不 就 是 自 己 去 派 出 所 抄 傳 真 號 碼 做 為 報 案 使 用 既 然 現 有 系 統 自 己 市 民 的 使 用 情 形 都 不 甚 理 想, 市 府 怎 麼 敢 期 待 聽 奧 舉 辦 時 所 有 外 地 來 的 聽 障 人 士 能 夠 使 用 無 虞, 獲 得 充 分 保 障 七 而 且 本 次 聽 奧 賽 事 賽 程 安 排 總 共 跨 越 了 臺 北 市 臺 北 縣 桃 園 縣 與 新 竹 縣 等 4 個 縣 市, 屆 時 如 果 聽 奧 選 手 要 在 賽 事 期 間 在 北 台 灣 安 全 的 自 由 行, 最 多 將 要 背 組 複 雜 的 報 案 簡 訊 與 傳 真 號 碼, 勢 必 成 為 聽 奧 選 手 與 與 會 聽 障 人 士 的 一 項 難 題 目 前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聽 奧 期 間 聽 障 人 士 緊 急 救 援 照 護 上, 明 顯 只 著 重 在 場 館 與 比 賽 場 地 週 遭 定 點 的 維 護 與 支 援 八 爰 此, 本 席 要 求,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除 仍 應 持 續 加 強 對 所 有 市 民 宣 傳 相 關 聽 障 專 屬 報 案 號 碼, 以 落 實 報 案 系 統 功 能, 並 全 面 提 昇 北 市 無 障 礙 溝 通 水 準 而 隨 著 2009 臺 北 聽 障 奧 運 將 至, 市 府 也 應 將 賽 事 舉 辦 的 所 有 縣 市 緊 急 求 救 電 話 印 製 為 一 張 小 卡, 於 賽 事 期 間 供 聽 障 選 手 隨 身 攜 帶 使 用 此 外, 本 席 也 要 求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能 加 強 基 礎 手 語 學 習, 並 將 目 前 臺 北 聽 奧 籌 備 基 金 會 所 培 訓 的 手 語 志 工, 另 規 劃 安 全 防 務 組, 以 利 後 續 第 一 線 受 理 報 案 時 之 需 求 九 最 後, 本 席 也 呼 籲, 北 市 應 帶 頭 催 生 全 國 統 一 的 聽 障 專 用 9 與 0 影 音 報 案 專 線 建 構, 讓 聽 障 人 士 能 在 全 國 各 地 都 能 以 最 簡 單 的 方 式 尋 求 救 援 照 護, 也 讓 全 國 因 臺 北 聽 障 奧 運 的 舉 辦, 無 障 礙 水 準 能 全 面 提 升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消 防 局 ) 答 : 一 關 於 本 府 設 置 了 2 支 簡 訊 與 3 支 傳 真 號 碼, 供 聽 力 障 礙 人 士 使 用, 但 因 宣 導 不 足, 設 置 2 年 半 以 來, 至 今 報 案 數 仍 是 掛 零 乙 節, 經 查 本 府 消 防 局 業 於 95 年 7 月 7 日 設 置 聽 語 功 能 障 礙 者 傳 真 電 話 簡 訊 報 案 電 話 , 本 府 警 察 局 亦 於 98 年 2 月 日 試 行 運 作 簡 訊 報 案 專 線 ( 救 救 我 -0), 提 供 聽 ( 語 ) 障 民 眾 及 市 民 全 方 位 報 案 管 道 及 細 微 的 服 務, 本 府 警 察 局 簡 訊 報 案 專 線 迄 今 共 接 獲 件 簡 訊 報 案, 已 依 規 定 通 報 處 理 本 府 社 會 局 為 利 聽 語 功 能 障 礙 者 於 緊 急 危 難 時 求 救 報 案, 除 持 續 提 供 24 小 時 所 需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之 外, 亦 透 過 本 市 聽 語 障 相 關 學 校 及 團 體 之 協 助, 進 行 簡 訊 報 案 專 線 及 傳 真 報 案 專 線 宣 導 另 本 府 每 年 編 印 之 臺 北 便 民 手 冊 本 府 消 防 局 之 戶 外 跑 馬 燈 及 全 球 資 訊 網, 6372

3 亦 刊 載 語 言 機 能 及 聽 覺 障 礙 者 傳 真 簡 訊 報 案 專 線, 作 為 廣 泛 宣 導 之 用 此 外, 本 府 警 察 局 業 於 外 部 網 站 公 布 簡 訊 報 案 電 話 及 傳 真 電 話, 並 發 函 相 關 單 位 廣 為 宣 達 爾 後 本 府 仍 將 利 用 各 種 活 動 媒 體 及 文 宣 品, 持 續 加 強 進 行 報 案 弱 勢 專 線 之 宣 導 事 宜 ( 如 將 報 案 專 線 印 製 於 99 年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申 請 表 及 宣 傳 品 上, 或 於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申 請 表 件 上 加 註 聽 障 專 屬 報 案 號 碼, 以 達 宣 傳 之 效 ) 二 聽 障 報 案 電 話 號 碼 高 達 支, 過 於 複 雜 部 分, 本 府 預 定 於 98 年 4 月 29 日 召 開 臺 北 市 聽 障 奧 運 災 防 處 理 中 心 第 2 次 業 務 會 議, 討 論 成 立 聯 合 報 案 受 理 中 心 之 可 能 性, 並 就 目 前 可 用 之 市 話 號 碼 及 3G 門 號, 遴 選 簡 易 好 記 之 號 碼, 作 為 聽 語 功 能 障 礙 者 報 案 之 用 同 時 開 放 3G 影 音 報 案 功 能, 調 派 手 語 志 工 進 駐 聯 合 報 案 受 理 中 心, 俾 利 聽 奧 選 手 使 用 3G 影 音 科 技 進 行 手 語 報 案 聽 奧 賽 事 賽 程 時 間, 聽 奧 選 手 無 論 至 本 市 臺 北 縣 桃 園 縣 或 新 竹 縣 等 4 個 縣 市, 聽 奧 選 手 僅 需 利 用 聽 語 功 能 障 礙 者 報 案 傳 真 或 簡 訊, 經 本 府 聯 合 報 案 受 理 中 心 受 理 後, 自 當 迅 速 轉 達 當 地 消 防 局 或 警 察 局 相 關 案 情 內 容, 並 同 時 通 知 財 團 法 人 2009 年 臺 北 聽 障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基 金 會, 以 期 達 成 報 案 受 理 單 一 窗 口 化 迅 速 簡 單 方 便 之 目 的 三 本 府 勞 工 局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團 及 手 語 翻 譯 員 培 訓 班, 將 規 劃 辦 理 聽 障 專 屬 報 案 之 宣 導 課 程, 俾 於 提 供 聽 障 者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時 可 加 強 宣 導 本 府 警 察 局 亦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於 辦 理 本 案 員 警 講 習 訓 練 時, 規 劃 相 關 手 語 學 習 課 程 四 有 關 本 府 也 應 將 賽 事 舉 辦 的 所 有 縣 市 緊 急 求 救 電 話 印 製 為 一 張 小 卡, 於 賽 事 期 間 供 聽 障 選 手 隨 身 攜 帶 使 用 乙 案, 財 團 法 人 2009 年 臺 北 聽 障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基 金 會 已 將 緊 急 求 救 電 話 之 內 容 編 列 至 餐 飲 觀 光 導 覽 手 冊 及 服 務 手 冊 中, 並 將 於 各 代 表 隊 抵 台 時 發 送 各 參 賽 隊 伍 另 賽 會 期 間, 各 國 代 表 隊 皆 有 安 排 隨 隊 接 待 專 員 及 志 工, 協 助 賽 務 接 待 及 緊 急 狀 況 處 理 五 有 關 整 合 跨 縣 市 政 府 進 行 語 言 機 能 及 聽 覺 障 礙 者 傳 真 簡 訊 報 案 專 線, 催 生 全 國 統 一 的 聽 障 專 用 9 及 0 影 音 報 案 專 線 機 構 事 宜, 因 涉 及 各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及 各 大 電 信 業 者 之 權 責, 宜 由 中 央 政 府 部 會 統 籌 規 劃, 本 府 消 防 局 及 警 察 局 將 正 式 函 請 中 央 政 府 協 助 之 2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4 日 質 詢 議 員 : 賴 素 如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質 詢 題 目 : 建 請 市 府 就 石 牌 捷 運 站 東 華 街 側 排 班 計 程 車, 載 客 後 橫 切 三 車 道 右 轉 石 牌 路, 造 成 交 通 混 亂, 危 及 人 車 安 全, 研 議 解 決 之 道 一 本 席 接 獲 民 眾 陳 情 指 出, 位 於 石 牌 捷 運 站 東 華 街 西 側 之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經 常 有 短 程 乘 客 搭 車 前 往 榮 總, 由 於 該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與 石 牌 路 口 距 離 僅 約 20 公 尺, 計 程 車 載 客 後 欲 右 轉 石 牌 路, 需 由 快 車 道 連 續 向 右 切 換 車 道 後 方 能 右 轉 駛 入 石 牌 路, 不 僅 直 行 東 華 路 車 輛 常 因 此 6373

4 受 阻, 造 成 該 路 段 塞 車 打 結, 更 嚴 重 影 響 行 車 秩 序 與 安 全 二 本 席 進 一 步 了 解 後 發 現, 東 華 街 甫 於 去 年 改 設 為 三 線 車 道, 包 括 一 線 快 車 道 與 兩 線 機 慢 車 道, 又 快 車 道 緊 靠 捷 運 站, 計 程 車 欲 由 招 呼 站 右 轉 石 牌 路, 不 僅 要 先 切 入 內 側 快 車 道, 馬 上 又 要 通 過 中 間 及 外 側 車 道, 等 於 近 乎 橫 切 駛 過 東 華 街 三 線 車 道, 不 僅 快 車 道 上 車 速 較 高 車 輛 經 常 被 突 然 駛 出 的 計 程 車 嚇 到 而 緊 急 煞 車, 就 連 機 慢 車 道 上 的 機 車 也 常 因 措 手 不 及 險 些 撞 上, 險 象 環 生 的 驚 險 畫 面 屢 見 不 鮮 三 是 以, 本 席 除 要 求 警 察 局 就 該 路 段 交 通 混 亂 情 形 應 加 強 疏 導 指 揮 外, 更 建 請 交 通 局 及 捷 運 公 司 研 議 是 否 將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南 移 20 公 尺 以 上 之 可 行 性, 以 解 決 前 述 計 程 車 右 轉 緩 衝 距 離 不 足 之 問 題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一 經 查 本 市 捷 運 石 牌 站 旁 ( 東 華 街 段 西 側 ) 之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於 86 年 8 月 5 日 設 置 ( 停 車 格 位 :7 格 排 班 時 間 :0 至 24 時 ), 以 服 務 轉 乘 旅 客, 合 先 敘 明 二 有 關 計 程 車 載 客 後 右 轉 石 牌 路 影 響 交 通 秩 序 節, 已 請 本 府 警 察 局 北 投 分 局 針 對 計 程 車 違 規 變 換 車 道 之 情 形 加 強 巡 查 疏 導 取 締 交 通 違 規, 以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及 其 他 駕 駛 人 用 路 安 全 三 至 研 議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南 移 20 公 尺 節, 本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近 期 將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現 場 會 勘, 研 商 遷 移 該 處 計 程 車 招 呼 站 之 可 行 性 2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4 日 質 詢 議 員 : 簡 余 晏 質 詢 對 象 : 警 察 局 質 詢 題 目 : 為 因 應 各 分 局 訂 定 的 超 高 罰 單 目 標 值, 北 市 木 柵 路 萬 壽 橋 頭 只 見 員 警 在 路 邊 等 待 開 罰 單, 卻 不 見 有 人 出 面 指 揮 擁 擠 的 交 通, 本 席 要 求 員 警 不 應 只 顧 上 級 不 合 理 業 績 標 準 開 罰 單, 應 加 強 疏 導 相 關 路 段 塞 車 情 形 一 據 警 局 函 覆 本 席 資 料 顯 示, 北 市 警 局 要 求 員 警 每 月 對 人 民 開 出 各 項 罰 單 的 目 標 值 數 字 高 得 不 合 理, 但 員 警 的 執 行 成 果 卻 都 能 遠 遠 超 過 目 標 值 市 警 局 一 味 以 一 年 只 要 求 員 警 開 單 280 萬 張 而 已! 的 不 合 理 的 藉 口 和 人 民 搶 錢, 卻 坐 視 愈 來 愈 多 紅 燈 造 成 塞 車 二 以 木 柵 路 萬 壽 橋 頭 為 例, 塞 車 的 車 道 需 要 員 警 走 過 萬 壽 橋 去 木 柵 路 上 指 揮 疏 導 交 通, 卻 只 見 員 警 天 天 站 在 新 光 河 山 山 莊 前 方 等 待 開 罰 單, 員 警 不 以 疏 導 交 通 為 目 的, 卻 設 愈 來 愈 多 紅 燈 造 成 塞 車, 形 同 逼 迫 民 眾 掉 入 違 規 再 開 單 的 陷 阱 三 請 市 警 局 檢 討 不 合 理 的 目 標 值 及 達 成 率, 對 上 述 及 相 同 情 形 的 路 段 加 強 改 善, 要 求 員 警 以 疏 導 交 通 為 要 務, 不 要 只 會 緊 盯 老 百 姓 的 荷 包 開 單, 畢 竟 開 單 多 少 和 車 禍 塞 車 交 通 流 暢 度 等 實 際 情 況 並 無 助 益, 市 府 此 舉 只 是 向 可 憐 的 老 百 姓 搶 錢 罷 了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 6374

5 答 : 一 經 查 本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業 於 一 般 日 上 午 7 時 至 9 時 下 午 7 時 至 9 時 ( 假 日 前 一 日 延 至 9 時 30 分 ) 交 通 尖 峰 時 段, 及 星 期 例 假 日 上 午 9 至 時 下 午 6 時 至 9 時, 均 派 有 員 警 及 義 交 人 員 在 旨 揭 路 口 指 揮 疏 導 車 流, 並 律 定 於 上 述 時 段 應 站 立 路 口 指 揮 疏 導 車 流, 俟 車 流 順 暢 後 始 收 勤 ; 次 查 該 路 口 號 誌 時 相 為 多 時 相 號 誌 且 車 流 量 較 大, 駕 駛 人 常 有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恐 易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該 局 為 維 持 交 通 安 全, 將 該 路 口 列 為 重 要 交 通 稽 查 重 點, 對 於 違 規 車 輛 加 強 取 締, 以 維 交 通 安 全 ; 另 責 令 所 屬 如 遇 有 交 通 壅 塞 情 形, 應 以 指 揮 疏 導 為 優 先, 俟 車 流 順 暢 後 始 得 攔 檢 取 締 交 通 違 規 另 本 府 警 察 局 已 要 求 所 屬 於 上 下 午 尖 峰 時 間 執 行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時, 除 違 反 路 口 淨 空 路 口 0 公 尺 範 圍 內 違 規 停 車 及 其 他 影 響 交 通 安 全 與 順 暢 之 重 大 惡 性 違 規 外, 應 以 加 強 交 通 疏 導 為 主 ; 至 執 行 巡 邏 勤 務 時, 遇 有 交 通 壅 塞 狀 況, 亦 應 主 動 疏 導 交 通, 以 維 順 暢 二 鑑 於 本 市 本 (98) 年 2 月 份 死 亡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2 件 死 亡 2 人, 其 中 機 車 死 亡 3 人 ( 占 6.9%) 行 人 死 亡 7 人 ( 占 33.3%), 另 統 計 本 市 97 年 度 死 亡 交 通 事 故, 共 發 生 7 件 死 亡 74 人, 其 中 機 車 死 亡 44 人 ( 占 59.5%) 行 人 死 亡 25 人 ( 占 33.8%), 兩 者 均 以 機 車 行 人 為 主 要 傷 亡 人 員 ; 本 府 警 察 局 為 促 使 民 眾 遵 守 路 權 觀 念 防 範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爰 分 析 97 年 度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訂 定 0 項 重 點 執 法 項 目, 除 嚴 重 影 響 交 通 安 全 之 違 規 項 目 ( 如 酒 後 駕 車 違 反 號 誌 管 制 超 速 行 駛 未 依 規 定 轉 彎 及 違 反 停 讓 標 誌 標 線 規 定 等 ) 外, 另 針 對 侵 犯 機 車 行 人 路 權 ( 如 五 項 重 大 違 停 ( 併 排 公 車 站 牌 未 緊 靠 道 路 右 側 交 岔 路 口 及 消 防 栓 停 車 ) 車 輛 搶 越 行 人 穿 越 道 等 ), 及 機 車 行 人 本 身 違 規 ( 如 機 車 未 依 規 定 配 戴 安 全 帽 機 車 行 駛 人 行 道 禁 行 機 車 道 及 行 人 違 規 ( 行 人 任 意 穿 越 道 路 不 依 號 誌 指 示 穿 越 道 路 ) 等 ) 影 響 安 全 之 違 規 行 為 加 強 取 締 三 因 交 通 事 故 之 發 生, 涉 及 交 通 宣 導 教 育 工 程 執 法 等 作 為, 本 府 警 察 局 自 A 類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後, 即 主 動 邀 集 本 府 交 通 局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轄 區 分 局 等 單 位 共 同 辦 理 現 場 會 勘, 研 商 現 場 工 程 改 善 策 略, 另 亦 主 動 發 布 新 聞 及 利 用 電 臺 廣 播 時 段 加 強 宣 導 機 車 及 行 人 用 路 安 全 ; 惟 考 量 警 察 機 關 既 屬 交 通 執 法 單 位, 倘 A 類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有 明 顯 增 加 之 趨 勢 時, 則 應 針 對 肇 致 事 故 發 生 之 嚴 重 違 規 項 目 加 強 宣 導 與 執 法 取 締, 以 強 化 用 路 人 對 交 通 安 全 之 重 視 四 本 府 警 察 局 為 周 延 各 項 執 法 績 效 之 訂 定, 爰 於 98 年 4 月 2 日 邀 集 各 分 局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案 內 決 議 將 標 準 值 回 歸 與 去 (97) 年 同 期 比 較 取 消 增 加 0 %, 另 取 消 逐 月 累 計 比 較 方 式 以 單 一 月 份 比 較 增 減, 及 適 度 調 整 行 人 違 規 及 機 車 未 依 規 定 配 戴 安 全 帽 之 標 準 值, 合 理 要 求 各 分 局 正 確 適 當 之 執 法, 以 回 應 社 會 反 映 及 兼 顧 交 通 執 法 之 必 要 性 執 行 本 案 後 A 類 交 通 事 故 已 有 減 少 ; 交 通 執 法 之 目 的 在 於 喚 起 用 路 人 對 交 通 安 全 之 重 視 維 持 交 通 秩 序 及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本 府 警 察 局 將 持 續 要 求 員 警 執 法 時 應 注 意 正 確 適 當 及 合 乎 比 例 原 則 6375

6 30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4 日 質 詢 議 員 : 洪 健 益 質 詢 對 象 : 市 場 處 質 詢 題 目 : 中 崙 市 場 改 建 案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中 崙 市 場 改 建 案, 承 包 廠 商 何 時 動 工 請 將 時 程 計 劃 內 容 回 覆 本 席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產 業 局 ) 答 : 一 本 府 市 場 處 97 年 8 月 26 日 甄 選 出 中 崙 市 場 改 建 BOT 案 最 優 申 請 人 ( 代 表 人 為 樺 福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並 於 98 年 2 月 5 日 與 最 優 申 請 人 成 立 之 特 許 公 司 ( 馥 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簽 訂 投 資 契 約 二 依 本 府 與 馥 霖 公 司 簽 訂 之 投 資 契 約 約 定, 該 公 司 需 於 簽 約 後 2 年 內 (00 年 2 月 5 日 前 ) 完 成 攤 商 臨 時 安 置 工 作, 經 本 府 市 場 處 98 年 4 月 5 日 洽 詢 該 公 司 表 示 : 臨 時 安 置 地 點 以 鄰 近 中 崙 市 場 區 域 空 地 為 優 先, 調 查 後 較 符 合 條 件 地 點, 該 公 司 正 密 切 協 調 中, 希 望 98 年 底 前 完 成 安 置 地 點 之 協 商 99 年 辦 理 臨 時 建 物 建 照 申 請 及 施 工,00 年 2 月 5 日 前 可 完 成 攤 商 臨 時 安 置 工 作 三 另 本 案 主 體 開 工 日 期, 依 前 揭 契 約 約 定, 及 投 資 執 行 計 畫 書 所 載 最 遲 開 工 日 期 為 99 年 2 月 間 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4 日 質 詢 議 員 : 吳 志 剛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客 委 會 質 詢 題 目 : 請 開 放 客 家 主 題 公 園 供 特 定 用 途 使 用 張 弘 範 君 是 北 市 優 秀 義 消 人 員, 平 日 急 公 好 義 英 勇 救 災, 此 次 因 搶 救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84 巷 火 災 而 不 幸 因 公 殉 職, 當 地 里 長 為 表 彰 其 優 良 事 蹟, 擬 借 用 客 家 主 題 公 園, 為 其 舉 辦 追 思 儀 式, 市 府 應 考 量 對 象, 表 彰 其 功 績, 排 除 法 規 限 制, 同 意 借 用 場 地 辦 理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客 委 會 ) 答 : 一 有 關 旨 揭 借 用 客 家 文 化 主 題 公 園 基 地 案, 考 量 張 弘 範 君 係 因 公 殉 職, 為 表 彰 其 優 良 事 蹟, 本 會 同 意 借 用 期 限 為 4 月 30 日 前 二 因 該 基 地 預 定 98 年 5 月 日 動 工 後, 招 標 契 約 即 明 訂 園 區 交 由 承 商 接 管 施 作, 事 涉 工 地 進 出 安 全 管 理 規 範 及 工 期 履 約 期 限 等 議 題, 屆 時 皆 非 本 會 可 控 管, 借 用 期 限 惠 請 配 合 動 工 日 期, 尚 請 見 諒 3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4 日 6376

7 質 詢 議 員 : 吳 世 正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質 詢 題 目 : 請 檢 討 員 警 未 經 聯 合 稽 查 ( 環 保 局 ) 取 締 汽 機 車 改 裝 排 氣 管 或 未 裝 消 音 器 製 造 噪 音 適 法 性 問 題 一 臺 北 市 機 車 改 裝 排 氣 管 帶 來 的 噪 音 及 廢 氣 造 成 民 怨, 民 眾 透 過 市 長 信 箱 反 映, 引 起 市 長 重 視, 要 求 加 強 取 締, 交 大 因 而 從 上 月 23 號 起, 會 同 環 保 局 及 監 理 處 組 成 聯 合 專 案 稽 查 小 組, 針 對 汽 機 車 改 裝 行 為 執 行 攔 檢 取 締 二 根 據 媒 體 報 導, 去 年 2 月 一 名 高 姓 騎 士 騎 重 型 機 車 行 經 民 生 東 路 撫 遠 街 口, 被 員 警 攔 查, 員 警 以 未 裝 消 音 器 噪 音 太 大 為 由 開 單 告 發, 騎 士 不 服, 申 訴 未 果, 逕 向 交 通 法 庭 聲 明 異 議,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審 理 認 為 員 警 僅 以 排 氣 管 內 未 裝 置 消 音 器 即 認 定 其 駕 駛 汽 車, 拆 除 消 音 器 造 成 噪 音 而 告 發, 並 不 適 當, 因 為 噪 音 之 認 定, 依 據 噪 音 管 制 法 及 機 動 車 輛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非 有 儀 器 設 備 無 法 檢 測, 不 能 憑 員 警 個 人 主 觀 感 受 即 可 率 爾 判 定, 故 裁 定 撤 銷 原 處 分 ; 無 獨 有 偶 的, 去 年 月 松 山 分 局 員 警 在 民 生 東 路 圓 環 舉 發 的 一 件 重 機 拆 除 消 音 器 造 成 噪 音 案 件, 也 因 同 樣 理 由, 被 裁 定 撤 銷 罰 單 三 目 前 警 察 局 取 締 汽 機 車 改 裝 排 氣 管 是 否 構 成 噪 音 違 規, 是 以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 條 第 項 第 5 款 裝 置 高 音 量 喇 叭 或 其 他 產 生 噪 音 器 物 ( 處 新 台 幣 900 元 以 上,800 以 下 之 罰 鍰 ) 及 第 43 條 第 項 第 3 款 拆 除 消 音 器,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造 成 噪 音 ( 處 新 台 幣 6,000 元 以 上 24,000 元 以 下 罰 鍰 ) 處 罰, 根 據 警 察 局 統 計 資 料,97 年 度 取 締 汽 車 製 造 噪 音 6 件, 機 車 製 造 噪 音 24 件, 再 比 對 裁 決 所 97 年 度 裁 罰 件 數, 可 以 發 現 大 部 分 案 件 都 是 以 第 43 條 第 項 第 3 款 裁 罰, 去 年 之 前 並 無 聯 合 稽 查 機 制, 可 以 推 斷 幾 乎 都 是 由 員 警 憑 經 驗 認 定 告 發, 執 法 程 序 顯 有 瑕 疵, 本 席 認 為 警 察 局 應 該 針 對 同 樣 為 拆 除 消 音 器 造 成 噪 音 告 發 案 件, 審 慎 研 議 是 否 全 面 退 費 取 消 記 點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 答 : 一 有 關 旨 揭 質 詢 議 題, 本 府 辦 理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查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5 年 5 月 9 日 警 署 交 字 第 號 函 暨 95 年 6 月 28 日 警 署 交 字 第 號 函 函 示, 僅 針 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 條 第 項 第 2 款 後 段 規 定 擅 自 增 減 變 更 原 有 規 格 致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因 考 量 警 察 非 熟 諳 車 輛 結 構 設 計 之 專 業 人 員, 為 審 慎 起 見, 取 締 上 述 違 規, 宜 由 監 理 人 員 憑 其 職 權 與 專 業 認 定, 以 免 衍 生 不 必 要 爭 議 惟 對 於 取 締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3 條 第 項 第 3 款 拆 除 消 音 器,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造 成 噪 音 之 違 規, 則 未 要 求 須 會 同 監 理 環 保 機 關 專 業 人 員 認 定 ( 二 ) 另 查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5 年 6 月 28 日 警 署 交 字 第 號 函 發 之 執 行 取 締 汽 車 設 備 變 更 或 損 壞 應 注 意 事 項, 有 關 汽 機 車 拆 除 消 音 器 6377

8 製 造 噪 音 部 分, 執 行 要 領 原 則 以 消 音 器 或 排 氣 管 整 個 拆 除 作 為 認 定 標 準, 故 本 府 警 察 局 員 警 取 締 是 項 違 規 時, 除 目 視 判 斷 排 氣 管 是 否 遭 拆 除, 並 常 以 長 柱 型 棍 棒 插 入 排 氣 孔 內, 以 探 知 消 音 器 是 否 遭 拆 除 之 方 式 來 認 定 ( 三 ) 本 府 警 察 局 於 97 年 度 取 締 汽 機 車 改 裝 排 氣 管 或 未 裝 消 音 器 製 造 噪 音 之 案 件, 係 因 民 眾 檢 舉 青 少 年 飆 車 或 經 由 電 子 信 箱 等 反 映 機 車 不 當 改 裝 排 氣 管 製 造 噪 音, 因 而 規 劃 勤 務 攔 停 舉 發 經 統 計 97 年 度 共 告 發 4 件 汽 車 26 件 機 車 改 裝 排 氣 管 造 成 噪 音, 均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3 條 第 項 第 3 款 舉 發 二 至 有 關 改 裝 排 氣 管 或 未 裝 消 音 器 製 造 噪 音 告 發 案 件, 是 否 退 費 及 取 消 記 點 部 分, 本 府 警 察 局 告 發 前 述 案 件, 均 由 員 警 認 定 違 規 屬 實, 依 法 舉 發, 違 規 人 如 對 舉 發 內 容 有 疑 義 或 不 服 舉 發 機 關 之 處 分, 得 向 舉 發 單 位 或 應 到 案 處 所 提 出 申 訴 ; 如 對 回 復 說 明 仍 有 疑 義 者, 則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7 條 第 項 規 定, 得 於 接 到 裁 決 書 之 翌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向 管 轄 地 方 法 院 聲 明 異 議, 以 資 救 濟 3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5 日 質 詢 議 員 : 潘 懷 宗 質 詢 對 象 : 衛 生 局 局 長 質 詢 題 目 : 疫 苗 數 量 應 精 算, 莫 讓 家 長 空 歡 喜 本 席 日 前 接 獲 一 位 國 中 的 校 內 醫 護 人 員 陳 情, 表 示 去 年 度 流 感 疫 苗 擴 大 接 種 時, 衛 生 局 當 時 有 安 排 臺 北 市 所 有 國 中 學 童 來 接 種 不 料 當 臺 北 市 大 部 分 國 中 都 接 種 完 畢 後, 到 了 北 投 區 時 卻 因 疫 苗 數 量 不 足, 而 讓 北 投 地 區 大 部 分 的 學 校 無 疫 苗 可 接 種 這 讓 許 多 家 長 感 到 非 常 不 滿, 好 像 北 投 地 區 的 學 童 是 次 等 市 民 一 般 經 本 席 詢 問 衛 生 局, 衛 生 局 表 示 依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規 定, 第 一 階 段 接 種 完 畢 後, 若 疫 苗 有 剩 餘 自 2 月 日 起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擴 大 接 種, 實 施 擴 大 接 種 以 後, 便 逐 一 安 排 到 校 接 種 服 務, 但 因 民 眾 接 種 情 形 踴 躍, 致 使 疫 苗 調 撥 發 生 困 難, 故 自 2 月 8 日 起 全 面 停 止 至 國 中 校 園 接 種 ( 共 計 完 成 9 所 國 中, 含 4 家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剩 74 所 未 完 成 ) 雖 然 衛 生 局 表 示 家 長 仍 可 帶 學 童 到 聯 合 醫 院 門 診 部 免 費 接 種, 但 對 家 長 來 說 仍 是 比 直 接 在 校 內 接 種 來 的 不 方 便 本 席 認 為 既 然 第 二 階 段 接 種 疫 苗 是 全 民 皆 可 接 種, 則 衛 生 局 提 供 疫 苗 給 國 中 學 童 接 種, 本 無 可 厚 非 雖 然 接 種 情 形 未 如 該 家 長 所 說 僅 有 北 投 地 區 未 接 種, 但 衛 生 局 未 精 確 估 計 疫 苗 所 需 數 量, 導 致 許 多 家 長 感 到 空 歡 喜 一 場, 仍 有 部 分 缺 失 況 且 臺 北 市 的 國 中 生 也 屬 於 一 般 民 眾, 分 配 給 因 此, 本 席 希 望 未 來 衛 生 局 在 繼 續 接 種 疫 苗 時, 應 先 估 算 好 疫 苗 所 需 數 量, 不 要 再 讓 家 長 們 空 歡 喜 一 場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 6378

9 答 : 一 97 年 度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畫 係 配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自 0 月 日 起 至 月 30 日 止 依 規 定 之 接 種 對 象 實 施, 屆 時 疫 苗 有 剩 餘 時, 自 2 月 日 起 配 合 開 放 全 民 擴 大 接 種 本 府 衛 生 局 為 提 高 疫 苗 最 大 使 用 效 益, 及 參 照 96 年 度 全 面 擴 大 時 即 由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協 助 至 本 市 公 私 立 國 中 提 供 校 園 設 站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共 接 種 42,902 位 國 中 生 ( 接 種 率 45%); 另 因 97 年 度 至 月 底 本 市 尚 有 4 萬 餘 劑 成 人 劑 型 流 感 疫 苗, 故 規 劃 全 面 擴 大 時, 依 96 年 模 式, 由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協 助 到 校 提 供 校 園 設 站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惟 擴 大 接 種 實 施 後, 民 眾 接 種 相 當 踴 躍, 致 使 各 縣 市 間 透 過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之 疫 苗 調 撥 發 生 困 難, 迫 使 在 2 月 8 日 完 成 9 所 國 中 之 校 園 設 站 接 種 服 務 後, 不 得 不 停 止 後 續 之 校 園 設 站 行 程 二 雖 然 提 供 有 意 願 而 尚 未 接 種 之 國 中 生, 可 持 學 生 證 及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自 行 至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及 其 附 設 十 二 區 院 外 門 診 部 免 費 接 種, 然 對 這 些 學 生 造 成 不 便, 本 府 深 表 歉 然 三 本 府 衛 生 局 針 對 前 項 問 題 進 行 全 面 性 檢 討, 對 於 本 年 度 (98) 計 畫 執 行 時 疫 苗 控 管 將 會 更 加 謹 慎, 並 視 實 際 施 打 情 形 進 行 機 動 性 規 劃 由 於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今 年 度 擬 採 購 流 感 疫 苗 數 量 與 去 年 相 同, 未 免 重 蹈 覆 轍, 暫 不 至 國 中 校 園 設 站 接 種, 惟 考 量 本 市 4 所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之 學 生, 因 身 心 障 礙 之 限 制, 至 醫 療 院 所 接 種 有 其 不 便 性, 當 疫 苗 有 剩 餘 時, 於 擴 大 接 種 第 一 階 段, 即 優 先 安 排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至 上 述 學 校 提 供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其 餘 開 放 民 眾 至 本 市 合 約 院 所 接 種 3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5 日 質 詢 議 員 : 潘 懷 宗 質 詢 對 象 : 環 保 局 局 長 質 詢 題 目 : 臺 北 市 灰 塵 滿 天, 灰 頭 土 臉! 請 問 臺 北 如 何 好 好 看? 髒! 髒! 髒! 在 臺 北 生 活 的 人 抬 頭 可 見 到 處 的 灰 塵, 為 了 逃 避 這 些 灰 塵, 家 家 或 多 或 少 都 會 準 備 一 台 空 氣 清 淨 機! 路 上 行 人 與 機 車 騎 士 臉 上 都 會 戴 上 口 罩, 父 母 也 需 擔 憂 家 中 小 孩 會 有 氣 喘 方 面 的 疾 病 更 不 用 說, 灰 暗 的 天 空! 還 有 烏 黑 的 建 築 物! 沒 錯, 都 是 灰 塵 惹 的 禍, 讓 臺 北 市 市 民 生 活 在 灰 暗 的 色 調 中 其 實, 早 在 9 年 間, 知 名 建 築 師 漢 寶 德 就 曾 經 撰 文 寫 到 臺 北 市 建 築 上 的 灰 塵 問 題 他 在 文 中 就 明 白 寫 道, 臺 北 市 因 為 灰 塵 問 題, 所 以 建 築 不 論 設 計 的 多 好, 只 要 為 灰 塵 沾, 就 灰 頭 土 臉 像 這 樣 的 環 境 品 質 如 何 談 建 築 美 呢? 這 樣 如 何 臺 北 好 好 看? 一 般 來 說, 造 成 空 氣 污 染 的 源 頭, 有 固 定 污 染 源 與 移 動 式 污 染 源 兩 種 目 前, 臺 北 市 內 已 經 沒 有 工 廠, 也 非 工 業 區, 所 以 固 定 污 染 源 主 要 為 工 地 施 工 與 餐 飲 業 與 家 庭 產 生 的 油 煙 等 等 而 移 動 式 的 污 染 源 則 為 車 輛 行 駛 中 所 產 生 與 排 放 的 廢 氣 加 上 臺 北 為 盆 地 地 形, 高 樓 林 立, 每 逢 氣 候 條 件 不 佳, 空 氣 污 染 物 與 灰 塵 不 易 擴 散

10 針 對 處 理 臺 北 市 的 灰 塵 問 題, 環 保 局 除 對 灰 塵 產 生 來 源 採 取 管 制 措 施 外, 甚 至 還 有 洗 街 勤 務 但 是, 根 據 環 保 局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環 保 局 僅 有 台 的 洗 街 車, 來 清 洗 270 平 方 公 里 的 臺 北 市, 平 均 一 台 車 要 清 洗 24.5 平 方 公 里 清 洗 的 地 方, 也 僅 限 於 焚 化 廠 掩 埋 場 周 邊 與 市 區 重 要 道 路 為 主 換 句 話 說, 臺 北 市 區 中 有 很 多 地 方 根 本 沒 有 清 洗 到, 難 道 就 只 能 等 老 天 下 雨 嗎? 本 席 就 經 常 接 獲 民 眾 陳 情 指 出, 每 當 他 走 人 行 陸 橋 或 行 駛 路 橋 時, 總 是 覺 得 相 當 髒, 也 就 是 灰 塵 滿 佈 的 情 況 覺 得 相 當 的 不 好 看! 事 實 上, 這 些 每 天 我 們 市 民 行 走 的 地 方, 市 府 卻 沒 有 清 洗 的 計 畫 而 臺 北 市 一 共 有 90 座 的 人 行 陸 橋, 還 有 3 座 的 車 行 陸 橋 其 中, 車 行 陸 橋 還 有 2 座 有 隔 音 牆 的 設 置 而 這 些 地 方 通 通 都 有 滿 佈 大 量 的 灰 塵, 卻 不 見 市 府 來 清 洗! 圖 一 : 隔 音 牆 灰 塵 滿 佈 圖 二 : 人 行 陸 橋 上 的 灰 塵, 已 經 讓 白 色 底 牆 變 成 黑 色 6380

11 事 實 上, 根 據 衛 生 局 公 佈 的 資 料 顯 示,96 年 臺 北 市 主 要 的 十 大 死 因 中, 肺 炎 為 第 5 位 而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調 查 發 現, 在 97 年 的 臺 北 市 國 小 一 年 級 學 童 的 氣 喘 盛 行 率 高 達 20.34% 3 引 起 這 些 呼 吸 器 官 疾 病 的 主 因 為 何? 灰 塵 即 是 其 中 原 因 之 一! 本 席 認 為, 來 年 臺 北 即 將 舉 辦 聽 障 奧 運 與 花 博 會 的 同 時 若 是, 臺 北 街 頭 仍 是 如 此 髒 兮 兮, 不 僅 僅 讓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低 下, 更 會 讓 外 來 旅 客, 對 於 臺 北 街 頭 留 下 不 好 的 印 象 環 保 局 除 目 前 已 清 洗 的 部 分 地 區 外, 應 積 極 規 劃 的 對 臺 北 市 進 行 全 面 的 清 洗 計 畫, 而 工 務 部 門 也 該 管 制 施 工 時 所 產 生 的 灰 塵 問 題 dmit=&item=air&theme=blue&selectpage=4 3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環 保 局 ) 答 : 一 依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模 式 推 估 民 國 96 年 本 市 空 氣 污 染 源 排 放 量, 粒 狀 物 主 要 來 自 營 建 相 關 行 為 佔 74.8%( 其 中 車 行 揚 塵 66.0%, 建 築 施 工 8.0% 及 其 他 0.69%) 及 公 路 運 輸 佔 6.2%( 其 中 汽 油 車 8.43%, 機 車 4.02% 及 柴 油 車 3.76%) 二 本 府 環 保 局 對 各 項 污 染 源 之 控 制 及 減 量 改 善 作 為 如 下 :( 一 ) 車 行 揚 塵 : 除 該 局 現 有 洗 掃 街 作 業 外, 並 積 極 推 動 企 業 及 工 地 認 養 道 路 洗 掃, 減 少 車 行 揚 塵 ;98 年 預 計 達 成 洗 掃 長 度 59 萬 2,000 公 里, 總 懸 浮 微 粒 減 量 8,42 公 噸 ( 二 ) 建 築 施 工 :. 全 面 推 動 營 建 工 地 工 地 5S 潔 淨 運 動 2. 加 強 營 建 工 地 稽 巡 查 3.98 年 預 計 達 成 55% 削 減 率, 總 懸 浮 微 粒 減 量 890 公 噸 ( 三 ) 移 動 污 染 源 :. 結 合 機 車 定 檢 站 推 出 加 強 機 車 定 期 檢 驗 宣 導, 藉 以 達 成 機 車 車 主 養 成 定 期 保 養 習 慣 ;98 年 預 計 達 成 9 % 定 檢 率 2. 推 動 轄 區 內 柴 油 車 隊 進 行 自 主 管 理 制 度 ; 另 外, 實 施 使 用 中 柴 油 車 不 定 期 通 知 到 檢 3. 鎖 定 4-9 月 空 品 不 良 季 節, 聯 合 北 部 空 品 區 四 縣 市 擴 大 執 行 移 動 污 染 源 擴 大 稽 查 管 制 及 推 動 車 輛 保 養 計 畫 ;98 年 預 計 達 成 25,634 車 次 ( 不 含 柴 油 車 目 測 判 煙 ) 三 為 減 低 本 市 市 區 道 路 塵 土 飛 揚 而 影 響 空 氣 品 質, 本 府 環 保 局 將 參 考 道 路 污 染 情 形, 以 洗 街 車 排 定 清 洗 路 面 勤 務 另 在 接 獲 臨 時 交 辦 如 道 路 油 漬 污 泥 等 重 大 污 染 案 件 時, 則 即 時 機 動 調 派 人 車 前 往 處 理 四 本 府 環 保 局 直 屬 清 潔 隊 於 4 月 7 日, 針 對 新 生 南 路 和 平 東 路 人 行 路 橋, 以 洗 衣 粉 洗 潔 劑 塑 膠 掃 把 及 海 綿 夾 棒 等 清 潔 工 具 清 洗 完 成, 另 於 是 日 凌 晨 亦 針 對 承 德 橋 隔 音 牆 清 洗 完 成 該 隊 將 就 現 有 機 具 人 力 對 全 市 人 行 地 下 道 人 行 路 橋 及 車 行 陸 橋 ( 隔 音 牆 ) 通 盤 檢 討 規 劃 清 洗 期 程 ; 另 配 合 年 度 預 算 採 購 所 需 機 具 至 於 花 博 期 間, 該 局 將 提 高 清 洗 頻 率, 以 維 環 境 整 潔 3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5 日 638

12 質 詢 議 員 : 潘 懷 宗 質 詢 對 象 : 警 察 局 局 長 質 詢 題 目 : 警 察 違 法! 百 姓 不 行! 市 民 心 中 不 平 難 解! 行 人 路 權 是 臺 北 市 政 府 長 久 以 來 推 行 的 政 策, 衍 生 而 來 的, 就 是 禁 止 機 動 車 輛 行 駛 人 行 道 是 故, 只 要 有 騎 乘 機 車 的 市 民, 一 定 都 會 看 到 臺 北 市 警 察, 在 人 行 道 上 取 締 違 法 行 駛 人 行 道 的 機 車 族 這 同 時, 也 讓 市 民 產 生 一 個 疑 問, 為 何 機 車 停 車 格 明 明 就 設 在 人 行 道 上, 但 是 駕 駛 不 僅 不 能 在 機 車 發 動 時 坐 在 機 車 上, 甚 至 駕 駛 人 只 能 用 牽 引 的 方 式, 將 機 車 牽 引 到 機 車 格 中? 這 是 否 為 市 府 設 計 的 陷 阱? 事 實 上,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法 條 例 第 45 條 第 6 款 規 定 : 汽 車 駕 駛 人 有 駕 車 行 駛 人 行 道 行 為, 處 新 台 幣 六 百 以 上 一 千 八 百 元 以 下 罰 鍰 而 條 文 中 所 謂 汽 車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法 條 例 第 三 條 第 8 款 規 定 : 車 輛 係 指 在 道 路 上 以 原 動 機 行 駛 之 汽 車 ( 包 括 機 器 腳 踏 車 ) 或 以 人 力 獸 力 行 駛 之 車 輛 所 以, 臺 北 市 的 機 動 車 輛 本 來 就 不 可 以 行 駛 於 人 行 道 上! 然 而, 讓 民 眾 不 平 的 是, 為 何 百 姓 必 須 遵 守 法 律, 但 是 臺 北 市 政 府 員 警 卻 大 剌 剌 的 違 法! 如 在 圖 一 中, 該 員 警 直 接 將 機 車 騎 上 大 安 分 局 旁 邊, 準 備 下 車 ( 圖 中, 大 燈 未 熄 滅, 顯 見 機 車 仍 在 發 動 中 ), 這 樣 難 道 不 是 違 法 嗎? 圖 一 : 大 安 分 局 之 員 警 於 人 行 道 騎 乘 機 車! 6382

13 又 如 圖 二 中, 大 安 分 局 ( 位 於 仁 愛 路 與 新 生 南 路 交 叉 口 ) 明 明 就 離 馬 路 有 約 5 公 尺 的 距 離, 若 是 汽 車 沒 有 行 駛 經 過 人 行 道, 那 是 如 何 上 去 的? 又 臺 北 市 議 會 曾 通 過 警 局 附 近 可 增 設 2 格 汽 車 停 車 格, 警 方 難 道 不 夠 用, 連 大 門 口 沒 有 畫 設 停 車 格 的 地 方 都 在 使 用? 還 超 過 4 部 汽 車? 圖 二 : 大 安 分 局 之 警 車 直 接 經 由 人 行 道 停 在 大 門 在 圖 三 中, 中 正 二 分 局 旁 邊 也 是 停 滿 機 車 與 汽 車, 這 些 汽 車 與 機 車 的 停 放, 對 於 人 行 路 權 是 否 也 有 妨 礙? 圖 三 : 中 正 二 分 局 旁 停 放 汽 車 6383

14 根 據 本 席 觀 察, 有 很 多 分 局 門 口 常 常 停 放 汽 車 的 情 況 本 席 請 問, 這 些 汽 車 是 請 員 警 以 人 力 推 上 去 的 嗎? 難 道 汽 車 的 危 險 性 會 比 機 車 小, 所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允 許 警 方 可 以 直 接 開 車 上 人 行 道? 這 種 情 況 是 否 要 請 警 局 自 請 開 單? 又 如 大 安 分 局 門 口 明 明 沒 有 劃 設 停 車 格? 這 樣 停 放 汽 車 是 允 許 的 嗎? 會 不 會 妨 礙 民 眾 行 的 權 益? 又 再 者, 警 方 為 圖 方 便, 也 常 常 在 人 行 道 上 騎 乘 機 車, 難 道 藉 由 公 務 之 名, 便 可 駕 凌 於 法 律 之 上? 本 席 深 知, 法 律 規 定 有 一 定 之 歷 史 背 景 與 侷 限 然, 臺 北 市 為 首 善 之 區, 員 警 又 身 負 人 民 之 表 率 之 責 倘 若, 員 警 可 循 一 己 之 利, 任 意 行 為, 則 人 民 心 中 豈 會 服 氣?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警 察 局 ) 答 : 一 經 查 本 府 警 察 局 大 安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前 接 續 人 行 道 連 接 道 路, 因 車 輛 出 入 需 行 經 人 行 道, 於 建 築 物 建 造 初 期 即 設 置 車 行 斜 坡 道, 以 利 車 輛 通 行 二 針 對 本 府 警 察 局 大 安 中 正 第 二 分 局 偶 有 因 勤 務 需 要 將 警 用 車 輛 停 放 分 局 駐 地 前 之 情 形,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3 條 略 以 : 警 備 車, 於 執 行 任 務 時, 其 臨 時 停 車 及 停 車 地 點 不 受 前 二 條 ( 汽 車 臨 時 停 車 停 車 ) 之 限 制 爰 此, 警 車 於 執 行 任 務 時, 其 車 輛 停 放 地 點 可 不 受 一 般 違 規 停 車 規 定 限 制 惟 考 量 警 車 停 放 地 點 易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之 不 良 觀 感, 該 二 分 局 已 嚴 格 要 求 所 屬 之 警 車 應 停 放 於 地 下 停 車 場 或 路 邊 停 車 格, 如 非 屬 緊 急 勤 務 出 勤 需 求, 不 得 停 放 該 處 三 另 有 關 附 件 圖 一 疑 似 本 府 警 察 局 大 安 分 局 同 仁 違 規 部 分, 由 該 局 大 安 分 局 追 查 責 任 歸 屬 中, 如 查 明 違 規 屬 實, 將 依 法 製 單 舉 發 3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政 忠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衛 生 局 質 詢 題 目 : 如 何 建 立 要 求 牙 醫 醫 療 品 制 定 公 定 價, 讓 民 眾 可 查 詢 醫 療 價 格 的 網 路 平 台, 確 保 民 眾 權 益 一 有 民 眾 因 為 裝 了 兩 顆 假 牙 去 一 個 月 薪 水, 因 此 寫 信 向 馬 總 統 陳 情 在 不 景 氣 中, 哪 個 門 市 一 直 開, 答 案 就 是 牙 醫 診 所, 為 何 到 臺 北 二 顆 要 0 萬, 南 部 只 要 5 萬, 價 差 真 的 很 誇 張, 臺 北 的 技 術 好? 裝 潢 美? 最 近 很 多 家 長 反 應 牙 醫 要 小 朋 友 作 牙 齒 溝 縫 填 充 臺 北 縣 僅 需 健 保 給 付, 無 須 自 費, 而 北 市 牙 科 要 價 一 顆 5 百 元, 臺 北 市 市 民 比 較 會 賺 錢 嗎? 還 是 愛 面 子? 為 了 孩 子 三 四 千 元 都 得 花, 但 是 差 在 哪 裡? 是 醫 德 或 是 材 質? 二 本 席 要 求 免 除 民 眾 對 假 牙 品 質 與 價 錢 的 迷 思 請 研 議 制 定 公 定 價! 讓 民 眾 不 要 白 花 錢! 要 有 個 讓 民 眾 可 查 詢 價 格 的 網 路 平 台, 是 否 能 研 議 由 公 立 醫 院 牙 醫 師 免 費 提 供 勞 力 與 技 術 製 作! 假 牙 有 分 等 級, 假 牙 有 平 價 與 高 級, 平 價 和 高 級 的 價 格 差 異 很 大, 若 沒 有 6384

15 規 範 清 楚, 會 演 變 成 詐 騙 行 為, 會 演 變 很 多 醫 療 商 業 糾 紛, 若 牙 醫 沒 有 醫 德, 獅 子 大 開 口 倒 楣 的 還 是 消 費 者 三 假 牙 也 是 商 品 的 一 種, 應 該 要 求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制 定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按 照 公 平 交 易 法 來 規 範, 這 樣 全 國 價 格 統 一 後, 就 不 會 醫 療 商 業 紛 爭, 另 外! 不 是 只 有 假 牙 要 來 探 討, 是 否 要 制 定 公 定 價, 應 該 有 很 多 類 醫 藥 商 品 也 要 規 範 四 雖 牙 醫 是 營 利 事 業 並 不 是 慈 善 事 業, 但 至 少 目 前 應 該 也 要 有 個 讓 民 眾 可 查 詢 價 格 的 網 路 平 台, 這 樣 才 不 會 被 某 些 坐 地 起 價 的 不 良 醫 師 弄 壞 其 他 人 的 名 聲, 也 可 以 利 用 市 場 機 制 淘 汰 沒 有 醫 德 的 醫 生, 而 且 這 種 東 西 很 難 貨 比 三 家, 因 為 你 會 想 讓 同 一 個 醫 生 從 頭 看 到 尾, 不 會 只 因 為 一 兩 仟 元 就 換 醫 生, 但 付 的 比 別 人 貴 但 做 的 沒 有 比 別 人 好 真 的 會 很 氣 人 有 時 療 程 已 經 做 到 一 半, 醫 生 開 的 價 錢 過 高 也 只 能 默 默 承 受, 牙 醫 公 會 應 該 要 把 一 些 療 程 及 假 牙 做 出 一 個 平 均 價 區 間 致 少 可 以 讓 一 般 大 眾 了 解 自 己 付 的 錢 是 不 是 合 理 比 方 說 植 牙 的 價 格 天 差 地 別, 每 個 都 說 自 己 用 的 是 頂 級 材 質 但 是 有 沒 有 人 查 証 過 裝 在 自 己 嘴 裡 的 真 的 是 頂 級 的 嗎? 而 什 麼 叫 做 頂 級?80 年 代 的 頂 級 和 90 年 代 的 頂 級 有 一 樣 嗎? 真 讓 民 眾 權 益 難 保! 五 爰 此, 針 對 本 案, 本 席 要 求 衛 生 局 相 關 單 位 : ( 一 ) 應 立 即 針 對 民 眾 之 權 益 盡 速 建 立 牙 醫 醫 療 品 制 定 公 定 價 之 機 制, 讓 民 眾 可 查 詢 醫 療 價 格 的 網 路 平 台, 以 確 保 民 眾 權 益 ( 二 ) 如 何 落 實 查 察 任 意 開 價 嚴 重 影 響 就 醫 權 益 之 不 良 醫 師, 杜 絕 瘸 惡 風, 確 實 維 護 民 眾 之 權 益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 答 : 一 查 本 市 前 於 94 年 5 月 26 日 以 北 市 衛 醫 護 字 第 號 公 告 牙 醫 師 收 費 標 準 表, 訂 有 牙 科 收 費 標 準, 並 刊 登 於 本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 供 民 眾 查 詢, 先 予 敘 明 二 另 本 府 衛 生 局 為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益, 考 量 目 前 市 場 機 制 及 給 付 之 公 平 性, 業 於 98 年 4 月 27 日 北 市 衛 醫 護 字 第 號 函 請 本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提 供 牙 科 常 見 治 療 矯 正 及 植 牙 等 相 關 醫 療 自 費 項 目 及 其 合 理 收 費 範 圍, 併 參 照 醫 學 中 心 收 費 價 格, 公 告 上 網 提 供 市 民 及 就 醫 民 眾 參 考 3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都 市 發 展 局 質 詢 題 目 : 都 發 局 遲 不 解 約, 任 柏 泓 公 司 一 再 凌 遲, 吃 市 府 夠 夠 一 臺 北 市 街 道 家 具 設 計 設 置 營 運 及 管 理 計 畫 得 標 者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96 年 3 月 26 日 完 成 忠 孝 東 西 路 仁 愛 路 和 平 東 西 路 民 權 東 西 路 重 慶 南 北 路 中 山 南 北 路 復 興 南 北 路 敦 化 南 北 路 6385

16 羅 斯 福 路 基 隆 路 承 德 路 大 業 路 及 興 隆 路 等 3 條 主 要 道 路 第 一 階 段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數 量 85% 二 經 都 發 局 查 驗, 僅 仁 愛 路 全 段 敦 化 南 北 路 羅 斯 福 路 重 慶 南 北 路 民 權 東 西 路 等 五 條 公 車 專 用 道 完 成 啟 用 營 運, 完 成 率 38.46%, 餘 八 條 路 段 之 電 力 設 施 至 今 未 完 成 改 善, 柏 泓 公 司 遲 未 將 修 正 後 電 力 工 程 施 作 圖 說 送 都 發 局 審 查, 以 致 造 成 民 眾 於 候 車 亭 候 車, 街 道 家 具 卻 未 完 成 驗 收 之 奇 特 現 象 三 陳 孋 輝 議 員 走 訪 復 興 南 北 路 和 平 東 西 路 基 隆 路 等 多 處 候 車 亭 發 現, 由 於 未 接 電 驗 收, 站 牌 字 體 又 小, 民 眾 於 晚 間 候 車 有 如 瞎 子 摸 象 霧 煞 煞, 就 連 行 經 路 人 也 很 難 發 現 該 處 設 置 有 街 道 家 具, 都 發 局 打 著 都 市 景 觀 改 造 的 口 號 與 支 票, 明 顯 破 功 四 陳 孋 輝 議 員 表 示, 都 發 局 市 政 支 票 跳 票, 根 本 是 咎 由 自 取, 與 柏 泓 公 司 所 簽 契 約 期 限 自 94 年 0 月 30 日 至 06 年 0 月 30 日, 長 達 2 年, 憑 臆 測 也 知 變 數 與 風 險 有 多 大, 市 府 居 然 沒 料 到, 誰 相 信? 光 從 柏 泓 公 司 應 於 95 年 8 月 30 日 完 成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一 拖 拖 到 96 年 3 月 26 日 才 完 成 85% 即 可 見 一 斑, 有 那 家 公 司 會 甫 簽 約 隨 即 違 反 契 約 規 定? 延 宕 迄 今 高 達 6.54% 未 完 成 驗 收, 市 府 也 不 解 約, 任 柏 泓 公 司 繼 續 擺 爛, 街 道 家 具 成 為 臺 北 街 頭 最 大 的 笑 話 五 依 契 約 第 33 條 規 定, 柏 泓 公 司 應 於 每 年 0 月 日 至 0 月 30 日 繳 納 開 發 權 利 金,200 萬 元, 簽 約 迄 今, 柏 泓 公 司 除 了 繳 交 年 度,96 年 並 未 繳 納,97 年 甚 至 以 提 請 仲 裁 為 由 拒 繳, 積 欠 市 府 開 發 權 利 金 2,400 萬 元, 都 發 局 表 示 自 履 約 保 證 金 2,000 萬 元 中 扣 繳 96 年 度 開 發 權 利 金, 然 依 契 約 第 30 條 規 定 履 約 保 證 金 經 扣 抵, 柏 泓 公 司 應 補 足, 柏 泓 至 今 並 未 補 足, 未 於 約 定 期 限 完 成 垃 圾 桶 缺 失 改 善, 裁 定 課 罰 52 萬 元, 亦 於 履 約 保 證 金 扣 減, 市 府 所 掌 握 的 履 約 保 證 金 僅 剩 648 萬 元, 想 繼 續 扣 減 積 欠 罰 鍰,090 萬 元 也 不 夠, 市 府 已 倒 貼 442 萬 元, 試 問 這 門 賠 本 生 意 如 何 做 下 去? 遑 論 還 有 96 年 度 營 運 權 利 金 54 萬 2,253 元 未 繳 納, 柏 泓 公 司 共 積 欠 市 府 至 少 3800 萬 元, 這 筆 無 敵 爛 帳, 誰 要 負 責? 還 要 歹 戲 拖 棚 多 久 才 罷 休? 六 陳 孋 輝 議 員 說, 柏 泓 公 司 的 惡 劣 行 徑 不 勝 枚 舉, 最 可 惡 的 是 都 發 局 延 宕 放 縱 三 年 半, 毫 無 作 為, 美 其 名 協 助 柏 泓 改 善, 召 開 會 議 達 十 餘 次 之 多, 柏 泓 面 對 市 府 開 罰 催 辦 不 以 為 意, 堂 而 皇 之 做 起 無 本 生 意, 挾 市 府 資 源 賺 取 廣 告 營 業 收 入,96 年 度 即 高 達 7625 萬 590 元, 業 績 持 續 攀 高,97 年 乾 脆 拒 繳 營 運 權 利 金, 坐 擁 巨 額 收 入, 腳 踩 市 府 尊 嚴, 街 道 家 具 契 約 有 如 馬 關 條 約, 市 府 顏 面 盡 失, 頭 殼 壞 去 還 不 自 知 七 陳 孋 輝 議 員 強 調,96 年 7 月 8 日 即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要 求 市 府 與 柏 泓 公 司 解 約, 倘 當 時 遵 辦, 不 致 落 到 今 日 如 此 下 場,2 個 月 過 去, 都 發 局 仍 未 記 取 教 訓, 持 續 袒 護 包 庇 柏 泓 公 司! 八 綜 上 所 述, 陳 孋 輝 議 員 要 求, 依 契 約 第 條 規 定,( 一 ) 立 即 終 止 街 道 家 具 契 約, 完 成 所 有 移 交 作 業 ( 二 ) 追 討 柏 泓 公 司 積 欠 6386

17 之 開 發 權 利 金 營 運 權 利 金 違 約 罰 鍰, 絕 不 寬 貸 ( 三 ) 柏 泓 公 司 承 攬 之 商 業 廣 告 全 數 撤 下, 由 市 府 另 行 辦 理 招 商, 收 取 營 運 收 入 ( 四 ) 移 請 檢 調 調 查, 有 無 官 商 勾 結 公 務 員 瀆 職 圖 利 不 當 關 說 等 違 法 情 事, 不 要 讓 街 道 家 具 案 成 為 第 二 個 貓 纜, 陷 馬 總 統 郝 市 長 於 不 義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都 發 局 ) 答 : 一 有 關 陳 議 員 質 疑 本 府 臺 北 市 街 道 家 具 設 計 設 置 營 運 及 管 理 計 畫 案 內 復 興 南 路 和 平 東 路 基 隆 路 等 路 段 公 車 候 車 亭 未 接 電 驗 收 站 牌 字 體 又 小 民 眾 晚 間 候 車 有 如 瞎 子 摸 象 等 節, 經 查 前 該 路 段 因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遲 未 完 成 電 力 引 接 缺 失 改 善, 故 迄 今 尚 未 啟 用 營 運 因 此 造 成 市 民 大 眾 夜 間 候 車 環 境 不 佳, 本 府 除 將 持 續 依 約 督 促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改 善, 併 已 就 前 開 缺 失 依 契 約 第 37 條 按 日 課 以 違 約 罰 款, 共 計 新 臺 幣 090 萬 元 二 又 本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基 於 協 力 義 務, 本 府 為 期 儘 速 解 決 電 力 引 接 事 宜, 爰 協 助 該 公 司 與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期 間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亦 就 本 府 暫 緩 忠 孝 東 西 路 公 車 專 用 道 設 置 陳 請 折 減 權 利 金 以 街 道 家 具 先 開 放 後 查 驗 陳 請 應 全 面 啟 用 營 運 及 垃 圾 桶 桶 蓋 缺 失 竊 盜 因 素 所 致 陳 請 有 契 約 第 34 條 [ 增 設 變 更 ] 之 適 用 等, 本 於 契 約 第 44 條 [ 爭 議 解 決 ] 因 本 契 約 或 違 反 本 契 約 所 生 之 糾 紛 爭 議, 雙 方 應 本 遂 行 本 契 約 之 目 的 協 調 解 決 之 約 定, 本 府 與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召 會 協 調 討 論 惟 經 查 該 公 司 所 陳 請 事 項, 多 因 事 證 不 足 未 能 佐 證 非 可 歸 責 於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未 符 契 約 相 關 規 定 等, 本 府 未 予 採 納 併 持 續 依 契 約 規 定 督 促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限 期 改 善, 就 違 約 事 項 依 約 裁 罰, 該 公 司 催 繳 未 繳 之 權 利 金 罰 款 並 自 履 約 保 證 金 扣 減, 未 有 袒 護 包 庇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情 事, 尚 請 貴 會 諒 查 三 另 有 關 本 案 營 運 權 利 金 繳 交 情 形, 查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97 年 2 月 4 日 依 契 約 第 32 條 第 項 規 定 檢 附 經 會 計 師 覆 核 意 見 書 申 報 96 年 度 營 業 收 入 為 新 臺 幣 28 萬 455 元, 並 報 納 營 運 權 利 金 5 萬 906 元 因 所 申 報 金 額 未 達 投 標 時 所 計 算 之 年 度 營 業 收 入 百 分 之 八 十, 本 府 爰 依 契 約 第 32 條 第 2 項 約 定, 函 請 該 公 司 應 以 投 標 時 計 算 之 96 年 度 營 業 收 入 百 分 之 八 十 計 算 96 年 度 營 運 權 利 金, 故 應 繳 納 金 額 為 60 萬 359 元 (95,39,000 投 標 時 計 算 之 96 年 度 營 業 收 入 80% 2.%=,60,359) 有 關 陳 議 員 指 稱 96 年 度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入 達 新 臺 幣 7625 萬 590 元 節, 應 屬 誤 解, 併 予 說 明 四 有 關 陳 議 員 要 求 追 討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積 欠 之 各 項 欠 款, 本 府 當 依 法 追 討, 以 維 權 益 至 有 關 立 即 終 止 契 約 及 完 成 所 有 移 交 作 業 及 廣 告 全 數 撤 下 由 市 府 另 辦 招 商 等, 除 涉 及 本 府 與 柏 泓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契 約 之 規 定, 亦 涉 及 刊 登 廣 告 之 善 意 第 三 者, 同 時 並 需 確 保 本 計 畫 案 內 所 設 置 之 街 道 家 具 設 施 得 供 公 眾 使 用 無 虞 等 因 素, 本 府 當 全 盤 考 量 因 應 依 契 約 相 關 規 定 檢 討 辦 理 五 至 有 關 移 請 檢 調 調 查 有 無 官 商 勾 結 公 務 員 貪 瀆 圖 利 不 當 關 說 等 違 法 情 6387

18 事 節, 本 府 將 請 政 風 處 查 察 及 依 規 定 辦 理 3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許 淑 華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質 詢 題 目 : 為 更 有 效 推 廣 臺 北 偶 戲 館 提 升 使 用 率, 建 請 市 府 評 估 週 休 二 日 與 例 假 日 開 放, 特 此 提 出 質 詢 臺 北 偶 戲 館 於 2004 年 8 月 正 式 成 立 開 館, 經 由 威 京 集 團 京 華 城 社 區 回 饋 計 畫 案, 讓 臺 原 藝 術 文 化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林 經 甫 先 生 數 十 年 來 個 人 收 藏 的 戲 偶, 有 機 會 與 全 台 灣 的 人 分 享, 這 批 珍 貴 文 物 終 於 找 到 歸 宿, 該 館 兼 具 戲 偶 展 出 演 出 教 學 典 藏 功 能, 是 個 寓 教 於 樂 的 好 地 方 經 查, 該 館 雖 位 於 知 名 百 貨 公 司 旁, 位 處 熱 鬧 精 華 地 段, 然 而 歷 年 參 觀 人 數 卻 不 如 預 期, 委 外 經 營 的 營 收 情 形 欠 佳, 於 今 年 由 文 化 局 委 託 給 臺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經 營, 期 望 藉 由 政 府 更 多 的 參 與, 拉 抬 該 館 能 見 度, 讓 更 多 市 民 受 惠 但 據 了 解, 偶 戲 館 開 放 時 間 僅 限 於 週 一 至 週 六, 周 日 與 例 假 日 皆 未 開 放, 週 一 至 週 六 的 開 放 時 間 也 僅 在 上 午 0:00~ 下 午 5: 00, 該 館 開 放 的 時 間 正 好 與 大 部 份 市 民 上 班 時 間 重 疊, 且 這 個 時 間 也 是 所 有 學 齡 兒 童 的 上 課 時 間, 試 問 孩 子 與 家 長 要 如 何 撥 空 參 觀 呢? 綜 上, 本 席 要 求 文 化 局 應 重 新 評 估 臺 北 偶 戲 館 週 日 與 國 定 例 假 日 開 放, 可 比 照 其 他 場 館 採 用 週 一 休 館 方 式, 提 升 偶 戲 館 參 觀 使 用 率, 讓 臺 北 市 民 假 日 多 一 個 知 性 娛 樂 的 好 去 處, 政 府 何 樂 而 不 為?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文 化 局 ) 答 : 一 旨 揭 案, 臺 北 偶 戲 館 自 93 年 8 月 開 幕 以 來, 由 本 府 文 化 局 委 託 九 歌 兒 童 劇 團 經 營 管 理, 原 休 館 日 僅 星 期 一, 但 依 經 營 期 間 之 參 訪 情 況 統 計, 該 館 參 觀 民 眾 以 學 校 團 體 預 約 居 多, 且 多 由 各 級 學 校 老 師 帶 領 學 生 至 館 內 進 行 校 外 教 學, 故 週 休 假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參 觀 人 數 較 少, 倘 開 館 仍 需 負 擔 與 平 日 相 同 之 管 銷 成 本 ( 如 : 水 電 人 事 費.. 等 ) 自 97 年 委 由 臺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經 營 後, 因 精 簡 人 力 並 考 量 營 運 成 本, 遂 自 97 年 度 起 週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原 則 上 不 開 館 但 例 外 開 館 情 況 如 下 : ( 一 ) 暑 假 7 8 月 及 其 他 月 份 倘 辦 理 活 動 或 節 慶 ( 如 : 元 宵 節 端 午 節.. 等 ) 皆 配 合 開 館, 每 週 僅 星 期 一 休 館 ( 二 ) 如 有 團 體 於 休 館 日 預 約 辦 理 活 動, 即 配 合 開 館 二 是 以, 臺 北 偶 戲 館 仍 暫 維 持 原 開 館 時 間, 許 議 員 淑 華 之 寶 貴 意 見 本 府 文 化 局 已 函 請 臺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儘 速 評 估 週 日 與 國 定 假 日 開 放 之 可 行 性 3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許 淑 華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臺 北 市 政 府 建 築 管 理 處 臺 北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6388

19 質 詢 題 目 : 為 市 民 檢 舉 違 建 程 序 過 於 簡 單, 流 於 民 眾 互 相 報 復 工 具, 讓 府 方 人 員 疲 於 奔 命 特 此 提 出 質 詢 電 話 檢 舉 999 專 線 市 長 信 箱 市 容 查 報, 北 市 府 疲 於 奔 命 單 位 建 管 處 為 首, 最 為 難 也 最 頭 痛 的 問 題 就 是 違 建 查 報, 平 均 每 年 光 電 話 檢 舉 案 件 就 高 達 5000 件 左 右, 這 還 不 包 含 其 他 市 長 信 箱 等 檢 舉 管 道 的 案 件, 而 建 管 處 查 報 隊 負 責 這 些 檢 舉 案 件 的 人 員 卻 只 有 30 位, 這 些 市 府 同 仁 每 月 光 是 為 這 些 檢 舉 案 件 可 說 是 疲 於 奔 命, 檢 舉 人 通 常 因 與 鄰 居 衝 突 或 有 口 角 等 私 人 恩 怨, 想 報 復 就 採 取 檢 舉 手 段, 檢 舉 人 只 是 一 通 電 話, 對 查 報 隊 員 來 說, 卻 有 如 千 斤 重 的 責 任, 然 而 經 過 查 報 隊 追 查 後, 最 終 成 案 的 僅 有 成 左 右, 高 達 近 9 成 的 案 件 皆 無 法 成 案 臺 北 市 建 管 處 查 報 隊 每 年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的 違 建 案 高 達 5000 件 左 右, 而 查 報 隊 員 卻 僅 有 30 位, 除 此 之 外, 查 報 隊 也 可 說 是 全 市 府 流 動 率 最 高 的 單 位, 甚 至 有 許 多 人 知 道 被 分 配 到 查 報 隊, 索 性 就 放 棄 資 格 不 來 報 到 了, 此 單 位 的 工 作 評 價 可 見 一 斑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是 政 府 的 義 務, 但 是 倘 若 這 些 檢 舉 案 變 成 拖 垮 市 政 效 率 的 幫 兇, 這 個 制 度 就 有 檢 討 的 必 要 建 管 處 人 員 私 下 表 示, 許 多 違 建 檢 舉 案 其 實 都 是 鄰 居 間 的 私 人 恩 怨, 市 府 對 於 違 建 檢 舉 來 者 不 拒, 根 本 就 變 成 民 眾 的 報 復 工 具 綜 上, 本 席 強 烈 建 議 郝 市 府 應 訂 立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明 定 檢 舉 人 需 出 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方 可 受 理 檢 舉, 用 制 度 面 規 範 來 制 衡 挾 怨 報 復 與 私 人 恩 怨, 別 讓 市 政 府 成 為 借 刀 殺 人 的 工 具 一 方 面 體 恤 這 些 查 報 隊 員 的 辛 勞, 一 方 面 也 可 免 於 付 出 過 多 的 社 會 成 本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都 發 局 ) 答 : 一 基 於 為 民 服 務 之 精 神, 本 府 對 於 市 民 反 映 違 建 情 事, 廣 開 各 種 受 理 管 道, 如 建 管 處 電 話 檢 舉 專 線 999 市 民 熱 線 各 類 電 子 信 箱 ( 如 市 長 信 箱 首 長 信 箱 建 管 信 箱 ) 及 民 眾 正 式 來 文 等 等, 蓋 行 政 行 為 之 發 動 本 應 積 極 主 動 開 始 進 行, 與 司 法 機 關 不 告 不 理 之 機 制 有 別, 故 民 眾 無 論 利 用 何 種 方 式 反 映 違 建 情 事, 依 目 前 規 定 僅 需 提 供 違 建 正 確 地 址 即 可 錄 案 辦 理, 係 本 府 簡 政 便 民 政 策 之 一 環 二 由 於 目 前 違 建 檢 舉 方 式 十 分 便 民, 致 使 該 類 檢 舉 案 件 公 文 量 始 終 居 高 不 下, 又 違 建 係 以 事 實 認 定 為 基 準, 且 每 案 均 需 派 員 至 現 場 勘 查, 確 使 查 報 員 疲 於 奔 命 負 擔 沉 重 三 為 使 檢 舉 違 建 程 序 更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及 為 民 服 務 之 精 神, 有 關 貴 會 提 供 之 寶 貴 意 見, 本 府 將 納 入 日 後 政 策 檢 討 項 目, 並 參 酌 各 界 建 議 事 項, 審 慎 研 擬 並 選 擇 適 當 之 方 式 執 行 40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國 成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6389

20 質 詢 題 目 : 停 止 繼 續 歧 視 美 容 美 髮 業 者, 還 給 他 們 應 有 的 工 作 尊 嚴! 一 本 席 近 日 接 獲 許 多 美 容 美 髮 從 業 界 的 陳 情 表 示, 根 據 臺 北 市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的 規 定, 美 髮 美 容 服 務 業 的 從 業 人 員 每 年 都 需 要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除 了 一 般 健 檢 和 胸 部 X 光 之 外, 居 然 包 含 梅 毒 血 清 這 一 個 項 目, 這 讓 許 多 美 容 美 髮 業 者 大 喊 遭 受 歧 視, 他 們 都 是 正 當 的 生 意 人, 沒 有 從 事 任 何 不 法 的 勾 當, 但 為 何 政 府 還 要 用 有 色 的 眼 光 來 看 待 這 一 個 行 業 呢? 二 根 據 警 察 局 的 統 計, 過 去 這 3 年 間 並 無 查 獲 任 何 美 髮 院 或 是 理 髮 廳 從 事 色 情 交 易 的 情 事, 這 證 明 了 美 容 美 髮 業 絕 不 是 特 種 行 業, 現 在 美 容 美 髮 業 的 營 業 環 境 也 跟 30 年 前 的 情 況 大 相 逕 庭, 現 今 的 美 髮 院 和 理 髮 店 都 是 正 派 經 營 場 所 設 備 乾 淨 明 亮, 員 工 訓 練 精 良 且 健 康, 所 以 不 可 以 繼 續 用 過 去 的 標 準 來 繼 續 看 待 美 容 美 髮 業 三 本 席 質 疑, 臺 北 市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自 從 民 國 62 年 訂 定 發 布 以 來, 關 於 第 三 章 理 髮 美 髮 美 容 業 的 健 檢 項 目 規 定 從 未 修 改, 也 就 是 說 臺 北 市 政 府 用 36 年 前 的 標 準 來 管 理 現 在 的 產 業, 臺 北 市 政 府 沒 有 考 慮 到 時 空 背 景 的 改 變, 讓 美 容 美 髮 業 多 年 來 承 受 了 多 少 異 樣 的 眼 光 和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四 本 席 具 體 要 求, 臺 北 市 政 府 應 該 儘 速 向 中 央 提 起 修 法 事 宜, 同 時 也 應 立 即 將 自 治 條 例 中 健 檢 項 目 的 梅 毒 血 清 一 項 刪 除, 停 止 繼 續 歧 視 美 容 美 髮 業, 也 還 給 其 從 業 人 員 應 有 的 正 義 和 工 作 尊 嚴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 答 : 依 據 臺 北 市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4 條 第 項 第 款 規 定, 從 業 人 員 先 經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始 得 從 業, 美 容 美 髮 業 者 每 年 健 康 檢 查 體 檢 項 目 包 括 : 一 般 體 檢 胸 部 X 光 檢 查 及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梅 毒 檢 查 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營 業 衛 生 基 準 之 建 議 本 府 衛 生 局 將 研 議 修 正 臺 北 市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相 關 之 健 檢 項 目 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林 國 成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質 詢 題 目 : 臺 北 市 政 府 把 黃 金 當 垃 圾? 一 年 4 萬 7 千 噸 污 泥 居 然 當 成 廢 棄 物 以 焚 化 掩 埋 處 理! 一 臺 北 市 一 共 有 3 座 污 水 處 理 場 ( 八 里 迪 化 和 內 湖 ), 每 天 處 理 約 23 萬 噸 污 水, 每 個 月 產 生 約 3 千 938 噸 的 污 泥, 臺 北 市 政 府 一 年 花 費 約 6 億 5 千 萬 處 理 費 ( 表 一 ), 但 是 每 年 產 生 的 4 萬 7 千 噸 的 污 泥 卻 被 當 成 垃 圾 一 般 以 掩 埋 或 是 焚 化 來 處 理, 殊 不 知 台 中 市 早 在 民 國 90 年 就 開 始 著 手 展 開 廢 棄 污 泥 回 收 再 利 用 試 驗 計 畫, 將 污 泥 處 理 後 提 供 民 眾 免 費 索 取, 回 家 滋 養 盆 栽 美 化 居 家 ; 而 歐 美 國 家 更 是 6390

21 利 用 處 理 過 的 污 泥 來 做 為 電 廠 的 替 代 燃 料, 鄰 近 的 日 本 也 將 污 泥 作 為 水 泥 原 料 和 製 造 磚 塊, 不 僅 延 長 掩 埋 場 壽 命 降 低 環 境 污 染, 更 可 以 減 少 公 帑 花 費, 更 可 以 提 供 市 庫 額 外 的 收 入 二 據 本 席 了 解,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其 實 早 在 民 國 90 9 年 就 進 行 過 汙 泥 堆 肥 化 研 究, 而 在 民 國 93 年 月 也 將 污 泥 成 功 的 燒 製 成 能 符 合 建 築 法 規 要 求 的 紅 磚, 不 過 上 述 兩 項 計 畫 都 因 為 承 辦 的 廠 商 倒 閉 而 後 繼 無 力 最 後 無 疾 而 終 三 本 席 認 為, 一 塊 紅 磚 頭 約 重 2.5 公 斤 高 5 公 分, 如 果 以 臺 北 市 一 年 產 生 的 汙 泥 來 製 磚, 一 年 可 以 燒 製 出 約 888 萬 塊 的 磚 頭, 疊 起 來 的 高 度 約 等 於 850 座 0 大 樓 的 高 度 ( 註 一 ), 不 論 是 用 在 低 樓 層 的 公 共 建 設 馬 路 地 磚 甚 或 是 賣 給 建 商 來 充 實 市 庫 都 是 非 常 好 的 選 擇, 林 國 成 議 員 不 明 白 為 何 市 政 府 願 意 把 大 把 的 黃 金 當 作 垃 圾 一 般 丟 棄, 使 市 庫 平 白 喪 失 了 許 多 收 入! 四 本 席 要 求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立 即 重 起 污 泥 在 利 用 的 研 究 計 畫, 研 擬 成 為 如 建 築 材 料 堆 肥 植 栽 或 是 發 電 等 再 利 用 的 方 式 來 達 到 資 源 再 生 利 用 以 及 降 低 環 境 污 染 的 目 標 註 一 以 97 年 污 泥 量 4 萬 7000 噸 一 塊 磚 頭 2.5kg 高 5cm 為 例 : 47000(t)/2.5Kg=888 萬 ( 塊 ) 磚 塊 高 度 5( 公 分 )*888 萬 ( 塊 )/ 臺 北 0 高 度 508m=850 座 0 大 樓 表 一 臺 北 市 污 水 及 污 泥 處 理 量 及 花 費 表 : 96 年 97 年 98 年 2 月 污 水 量 ( 噸 ) 5 億,000 萬 4 億 5,000 萬 5,000 萬 污 泥 量 ( 噸 ) 5 萬 4 萬 7,000 7,000 萬 污 水 處 理 成 本 ( 元 ) 5 億 7,000 萬 6 億 5,000 萬 8,600 萬 污 泥 處 理 成 本 ( 元 ) 5,00 萬 億,000 萬 2,000 萬 (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林 國 成 議 員 研 究 室 製 表 )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一 為 配 合 本 市 200 年 垃 圾 零 掩 埋 資 源 全 回 收 政 策,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持 續 推 動 污 泥 處 理 資 源 化 目 標, 經 多 方 洽 詢 污 泥 再 利 用 方 式, 謹 將 目 前 辦 理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污 泥 作 為 火 力 電 廠 之 替 代 燃 料 查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及 日 本 均 有 獎 勵 措 施 或 法 令 規 定 要 求, 將 污 水 處 理 廠 污 泥 處 理 後 作 為 火 力 電 廠 之 替 化 燃 料,97 年 底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曾 去 函 環 境 保 護 署 沈 署 長 提 請 協 助 能 比 照 日 本 推 動 制 定 再 生 能 源 法,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能 於 燃 料 中 加 入 一 定 比 例 之 污 泥 進 行 燃 燒, 在 不 影 響 發 電 情 況 下 減 少 一 般 燃 料 的 使 用 並 達 到 污 泥 處 理 再 利 用 目 的 惟 因 目 前 污 泥 性 質 未 能 達 到 台 電 公 司 要 求, 需 再 進 行 乾 燥 及 碳 化 的 過 程 製 成 燃 料 才 可 行, 另 電 廠 燃 料 進 料 系 統 及 相 關 設 備 亦 須 修 改, 故 遭 台 電 公 司 639

22 婉 拒, 仍 待 進 一 步 向 中 央 政 府 爭 取 強 制 入 法 律 要 求 ( 二 ) 污 泥 做 為 堆 肥 或 土 壤 改 良 劑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處 前 於 9 年 曾 試 辦 小 型 堆 肥, 因 農 委 會 考 量 污 泥 中 重 金 屬 含 量 可 能 造 成 土 壤 污 染 影 響, 故 反 對 用 在 農 業 用 途, 目 前 環 保 署 仍 未 同 意 污 泥 堆 肥 再 利 用 ( 三 ) 污 泥 造 磚.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於 92 年 底 曾 免 費 提 供 污 泥 供 業 者 申 請 試 辦 污 泥 製 磚, 該 製 程 係 經 二 段 式 污 泥 混 合 黏 土 後 燒 製, 污 泥 含 量 約 6%, 紅 磚 製 品 經 廢 棄 物 溶 出 試 驗 及 建 築 用 一 等 紅 磚 之 相 關 試 驗, 均 符 合 標 準, 惟 後 續 因 該 廠 商 停 業 致 無 後 續 進 展 2. 另 於 97 年 至 龜 山 磚 窯 場 瞭 解 添 加 污 泥 製 磚 之 可 行 性, 據 業 者 表 示 技 術 可 行, 惟 仍 需 克 服 市 場 接 受 度 等 銷 路 問 題 二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於 98 至 99 年 進 行 污 泥 乾 燥 減 量 工 程, 俟 污 泥 乾 燥 後, 若 配 合 再 生 能 源 法 制 定 通 過, 應 可 使 台 電 公 司 配 合 利 用 污 泥 做 為 替 代 燃 料 使 用, 另 亦 可 洽 水 泥 業 者 或 鋼 鐵 業 者 探 討 作 為 水 泥 製 程 或 燃 料 等 添 加 料 之 可 行 性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在 多 方 考 量 污 泥 資 源 化 方 向 下, 期 在 99 年 底 完 成 污 泥 乾 燥 減 量 工 程, 以 減 少 污 泥 清 運 及 最 終 處 理 費 用, 並 在 現 行 環 保 法 令 核 可 範 圍 下, 同 步 蒐 集 國 外 相 關 經 驗, 並 針 對 以 上 各 種 資 源 化 方 向 進 一 步 推 動, 以 達 資 源 全 回 收 之 政 策 目 標 4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文 英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工 務 局 質 詢 題 目 : 美 堤 公 園 內 積 水 超 過 一 個 月, 市 府 官 員 無 動 於 衷 臺 北 市 大 直 美 堤 河 濱 公 園 是 附 近 居 民 每 日 前 往 休 憩 運 動 的 場 所, 可 是 目 前 卻 呈 現 積 水 處 處 的 狀 況 由 於 美 堤 河 濱 公 園 面 積 很 大, 缺 乏 積 極 管 理, 坡 地 旁 的 人 行 步 道 與 自 行 車 道 都 成 為 水 道, 淹 水 超 過 一 個 月, 市 府 皆 無 動 於 衷 公 園 平 日 即 有 許 多 老 老 少 少 的 市 民 前 往 進 行 休 閒 活 動, 積 水 造 成 許 多 不 便, 也 孕 育 許 多 蝌 蚪 水 利 處 特 別 規 劃 的 越 野 練 習 場 地 呈 現 一 片 水 鄉 澤 國, 目 前 幾 乎 荒 蕪 一 片 而 一 邊 縱 橫 交 錯 的 自 行 車 道 及 步 道 也 全 部 陷 在 水 中, 小 朋 友 假 日 騎 車 濺 濕 了 一 身 就 哇 哇 大 哭 自 行 車 租 車 站 就 在 旁 邊, 表 示 公 園 內 本 來 就 是 要 讓 市 民 輕 鬆 騎 車, 親 近 河 水 觀 景 運 動, 許 多 大 直 與 內 湖 地 區 的 民 眾 假 日 都 會 攜 家 帶 眷 來 此 處 遊 玩, 長 時 間 的 積 水 不 但 曝 露 市 府 行 政 怠 惰, 也 容 易 孳 生 蚊 蠅 衍 生 登 革 熱 等 傳 染 病, 美 堤 公 園 內 的 排 水 不 良 應 該 立 即 改 善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一 經 查 河 濱 公 園 屬 洪 氾 區, 颱 風 時 為 河 道, 平 時 為 提 供 多 元 使 用, 爰 於 河 濱 公 園 闢 建 停 車 場 簡 易 球 場 及 自 行 車 道 提 供 民 眾 遊 憩 的 場 所, 因 每 年 均 易 6392

23 遭 河 水 淹 沒, 故 大 部 份 利 用 自 然 坡 度 排 水 二 有 關 美 堤 公 園 自 行 車 租 借 站 鄰 近 之 步 道 部 分 區 塊 積 水 事 宜, 係 相 鄰 之 草 坪 較 高, 排 水 坡 度 欠 佳 所 致, 為 排 除 積 水 現 象, 本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將 依 需 要 施 作 土 明 溝, 因 該 地 區 適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新 生 高 架 橋 改 善 工 程 需 土 作 為 橋 墩 柱 之 圍 堰 用 土, 尚 在 取 土 施 工 中, 致 尚 未 辦 理 洩 水 坡 度 整 平 並 灑 草 種, 故 有 積 水 現 象, 預 計 於 98 年 5 月 中 旬 前 改 善 完 成 三 另 有 關 美 堤 自 行 車 越 野 練 習 場 因 場 地 原 設 計 高 低 起 伏 之 賽 道, 經 使 用 後 土 方 有 略 為 散 失, 形 成 低 漥, 造 成 局 部 地 區 積 水, 本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當 檢 視 該 區 塊 之 排 水 坡 度, 適 度 填 加 土 方 或 設 土 溝 排 水, 於 98 年 5 月 中 旬 前 予 以 改 善 4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文 英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工 務 局 質 詢 題 目 : 北 市 河 濱 官 員 挖 土 猖 獗, 市 府 縱 容 違 法 亂 紀 臺 北 市 美 堤 公 園 乍 見 大 型 挖 土 機 挖 掘 泥 土 載 運 離 去, 是 否 有 經 過 申 請 程 序? 市 府 單 位 是 否 對 於 河 濱 運 土 有 任 何 的 管 理 措 施? 需 不 需 要 申 請? 哪 些 單 位 可 以 申 請 哪 些 不 可 以? 如 果 公 家 單 位 可 以 申 請, 民 間 單 位 能 不 能 也 申 請? 此 外, 挖 土 之 後 的 河 濱 公 園 由 誰 負 責 復 原, 監 督 單 位 為 何? 對 於 亂 挖 泥 土 破 壞 景 觀 又 不 復 原 的 單 位 是 否 曾 經 進 行 過 懲 處? 請 依 序 回 覆 以 上 問 題, 並 於 書 面 回 覆 函 一 併 檢 附 相 關 法 令 及 挖 土 申 請 程 序 申 請 表 格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一 有 關 美 堤 公 園 大 型 挖 土 機 挖 掘 泥 土, 本 府 是 否 對 於 河 濱 運 土 有 任 何 的 管 理 措 施 挖 土 之 後 的 河 濱 公 園 復 原 及 監 督 單 位 等 事 宜, 說 明 如 后 : ( 一 ) 有 關 美 堤 公 園 目 前 所 見 掘 土, 係 經 本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同 意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新 生 高 架 橋 改 善 工 程 取 用 自 行 車 租 借 站 鄰 近 草 坪 之 土 方 作 為 橋 墩 柱 之 圍 堰 用 土, 因 尚 在 取 土 施 工 中, 尚 未 辦 理 洩 水 坡 度 整 平 並 撒 播 草 種, 故 有 積 水 現 象, 預 計 於 98 年 5 月 中 旬 前 改 善 完 成 ( 二 ) 本 府 各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因 公 共 工 程 需 要 土 方, 均 可 向 本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 以 下 簡 稱 水 利 處 ) 書 面 申 請, 水 利 處 受 理 後 擇 期 辦 理 現 場 會 勘, 指 定 取 土 區 塊, 並 將 應 注 意 之 相 關 事 項 及 取 土 後 應 有 之 作 為 列 入 會 勘 紀 錄, 再 由 該 處 核 發 河 濱 公 園 公 共 工 程 工 作 證, 貼 於 運 土 卡 車 上, 以 備 該 處 之 河 川 巡 防 隊 及 警 察 機 關 查 核, 取 土 施 工 過 程 水 利 處 亦 派 員 巡 查, 如 有 違 規 事 宜 則 依 水 利 法 規 或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處 理 ( 三 ) 迄 至 前 揭 事 項 改 善 為 止, 目 前 取 土 單 位 均 能 依 會 勘 紀 錄 辦 理 取 土 事 宜, 未 有 受 罰 處 之 案 例 二 目 前 河 濱 公 園 之 高 積 土 僅 提 供 公 共 工 程 需 用 之 土 方, 並 未 開 放 予 一 般 民 眾 6393

24 申 請 取 土, 但 水 利 處 曾 於 辦 理 河 川 疏 浚 時 提 供 小 包 裝 之 河 川 淤 土 供 需 要 民 眾 取 用 於 花 卉 植 栽 4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文 英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衛 生 局 質 詢 題 目 : 聯 合 醫 院 社 福 暨 醫 療 救 助 金 使 用 失 當, 寧 可 買 桌 椅 修 大 門 卻 不 協 助 弱 勢 病 患 租 用 或 購 買 醫 療 輔 助 器 材? 依 據 臺 北 市 衛 生 局 所 屬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社 會 服 務 暨 醫 療 救 助 金 第 四 條 第 六 項 出 院 病 患 因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醫 療 輔 助 器 之 器 材 或 租 用 金 之 補 助, 聯 合 醫 院 應 有 一 套 統 一 的 申 請 程 序, 讓 出 院 的 弱 勢 病 患 申 請 補 助 金 來 購 買 復 健 輔 具 或 殘 障 輪 椅 等 相 關 器 材 然 而, 根 據 聯 合 醫 院 提 供 的 資 料, 去 年 一 整 年 除 了 和 平 院 區 之 外, 其 他 所 有 院 區 均 無 進 行 此 項 服 務, 而 寧 可 將 用 不 完 的 基 金 拿 去 添 購 硬 體 設 備 或 修 理 大 門, 根 本 是 本 末 倒 置, 毫 無 醫 者 之 心 聯 合 醫 院 各 院 區 都 有 老 弱 傷 殘 的 門 診 服 務, 何 以 只 有 和 平 院 區 的 病 患 能 提 出 申 請 許 多 暫 時 無 法 行 走 或 短 期 傷 害 的 病 患 理 應 需 要 用 到 相 關 輔 具, 市 府 才 會 才 法 條 中 把 租 用 也 列 入 補 助 範 圍, 可 是 顯 然 在 執 行 層 面 出 了 大 漏 洞, 除 了 聯 合 醫 院 避 重 就 輕 便 宜 行 事 以 至 於 補 助 量 幾 乎 是 零 之 外, 還 能 有 什 麼 原 因? 為 此, 本 席 特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請 衛 生 局 檢 討 整 體 設 爐 醫 療 救 助 金 使 用 方 式, 並 發 揮 醫 者 之 愛 心, 讓 社 福 基 金 回 歸 法 令 之 本 意, 替 病 人 謀 取 最 大 的 福 利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衛 生 局 ) 答 : 一 為 使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社 會 服 務 暨 醫 療 救 助 金 在 支 用 認 定 上 更 為 嚴 謹, 本 府 衛 生 局 已 著 手 研 修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社 會 服 務 暨 醫 療 救 助 金 管 理 要 點, 調 整 該 基 金 的 運 用 範 圍 及 醫 療 救 助 社 會 服 務 比 例, 以 符 合 該 基 金 之 設 置 精 神 二 關 於 弱 勢 病 患 租 用 或 購 買 醫 療 輔 助 器 材, 目 前 是 由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結 合 本 府 衛 生 局 長 期 照 護 輔 具 中 心 本 府 社 會 局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助 器 具 費 用 補 助 聯 合 醫 院 長 期 照 護 管 理 中 心 以 及 社 會 服 務 暨 醫 療 救 助 金, 協 助 病 患 解 決 醫 療 輔 具 之 需 求 為 提 高 對 貧 困 病 患 醫 療 輔 具 之 補 助, 聯 合 醫 院 作 法 如 下 : ( 一 ) 於 各 院 區 門 急 診 候 診 區 服 務 台 及 病 房 等 公 共 區 域, 張 貼 社 會 服 務 暨 醫 療 救 助 金 申 請 項 目 與 流 程 洽 詢 方 式 並 置 入 住 院 須 知 內 ; 另 製 作 宣 傳 單 張 置 放 於 里 長 辦 公 室 區 政 中 心 本 府 社 會 局 各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等, 以 廣 為 市 民 知 悉 ( 二 ) 加 強 第 一 線 醫 療 團 隊 工 作 人 員 ( 如 : 復 健 科 骨 科 護 理 科 等 ) 對 就 醫 病 患 或 其 家 屬 之 主 動 告 知, 並 轉 介 社 工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 三 ) 針 對 至 聯 合 醫 院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之 貧 困 病 患, 在 尚 未 核 ( 換 ) 發 身 6394

25 45 心 障 礙 手 冊 前, 補 助 其 身 心 障 礙 輔 助 器 具 相 關 費 用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質 詢 議 員 : 簡 余 晏 質 詢 對 象 : 教 育 局 體 育 處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市 府 聽 奧 大 使 成 龍 數 度 口 出 誑 語 批 評 台 灣, 有 失 代 言 人 身 分, 要 求 市 府 不 要 砸 錢 自 取 其 辱, 應 立 即 取 消 成 龍 代 言 資 格, 並 追 討 成 龍 機 票 住 宿 補 助 費 用 共 十 萬 元 一 市 府 撥 支 逾 8 億 元 辦 聽 奧, 基 金 會 卻 隨 意 聽 興 無 理 由 的 指 派 一 再 汙 蔑 台 灣 的 藝 人 代 言, 包 括 曾 經 支 持 鎮 壓 西 藏 的 過 氣 藝 人 成 龍 來 台 時, 竟 以 十 個 黑 衣 人 保 護 開 道, 還 拿 臺 北 市 納 稅 人 的 錢 6 萬 6,236 元 坐 頭 等 艙, 再 用 納 稅 人 的 錢 3 萬,889 元 住 總 統 套 房 連 隨 扈 同 樣 是 用 台 灣 人 納 稅 錢 萬 989 元 住 飯 店 近 日, 為 了 巴 結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獨 裁 政 權, 成 龍 甚 至 數 度 汙 蔑 台 灣 民 主 政 治, 並 公 開 說 台 灣 自 由 很 亂, 中 國 人 討 厭 自 由 需 要 被 人 家 管, 這 種 奴 才 心 態 十 分 可 議! 二 台 灣 人 不 該 再 任 由 中 國 人 辱 罵 而 唾 面 自 乾! 市 府 找 了 一 個 不 了 解 台 灣 現 況 卻 數 度 口 出 誑 語 恣 意 批 評 台 灣 的 代 言 人, 等 於 是 拿 納 稅 人 的 錢 自 取 其 辱, 成 龍 多 次 公 開 言 行 已 不 符 代 言 人 該 有 的 作 為, 市 府 應 立 刻 取 消 成 龍 代 言 資 格, 並 追 回 補 助 成 龍 的 機 票 與 總 統 套 房 補 助 費, 並 要 求 成 龍 要 為 自 己 不 當 發 言 造 成 聽 奧 形 象 重 創, 向 台 灣 道 歉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教 育 局 ) 答 : 一 有 關 2009 年 臺 北 聽 障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代 言 人 成 龍 日 前 在 海 南 博 鰲 亞 洲 論 壇 的 發 言, 以 本 府 的 立 場 並 不 贊 同 成 龍 的 發 言, 成 龍 的 發 言 是 誤 解 臺 灣 的 民 主, 談 話 內 容 不 適 當 2009 年 臺 北 聽 障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有 十 餘 位 代 言 人, 其 中 包 括 林 青 霞 張 惠 妹 200 年 羅 馬 聽 奧 十 項 全 能 金 牌 及 2005 年 墨 爾 本 聽 奧 十 項 全 能 銀 牌 得 主 安 慶 隆 等,NBA 球 星 皮 朋 也 在 本 (4) 月 以 國 際 代 言 人 的 身 分 來 臺 宣 傳 臺 北 聽 奧, 當 初 邀 請 成 龍 是 因 為 20 年 前 成 龍 拍 戲 時 耳 朵 聽 力 嚴 重 受 損, 較 能 體 會 聽 障 朋 友 的 感 受, 再 加 上 他 的 國 際 知 名 度, 臺 北 聽 奧 籌 委 會 基 金 會 因 此 邀 請 他 為 聽 奧 代 言 十 多 位 聽 奧 形 象 大 使 的 活 動 代 言 各 有 其 階 段 性, 而 成 龍 和 另 一 位 藝 人 林 青 霞 代 言 的 免 費 公 益 活 動 都 在 去 年 9 月 結 束 成 龍 去 年 9 月 來 臺 參 加 聽 奧 倒 數 一 年 的 活 動, 拍 攝 公 益 廣 告, 並 未 領 取 任 何 費 用, 本 府 招 待 交 通 住 宿 費 用 是 最 基 本 的 支 出 目 前 成 龍 和 聽 奧 的 合 作 代 言 在 去 年 9 月 已 經 告 一 段 落, 因 此 沒 有 撤 銷 不 撤 銷 的 問 題 二 體 育 跟 政 治 是 兩 件 不 同 的 事 臺 灣 是 一 個 包 容 的 社 會, 若 因 不 贊 成 一 個 人 的 談 話, 就 宣 布 撤 銷 資 格, 對 臺 灣 國 際 形 象 不 見 得 是 正 面, 應 趁 此 機 會 表 現 臺 灣 多 元 包 容 的 精 神 內 涵 2009 年 臺 北 聽 障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是 我 國 有 史 以 來 首 度 爭 取 到 的 奧 林 匹 克 級 國 際 盛 大 賽 事, 臺 北 市 非 常 榮 幸 成 為 主 辦 的 城 市, 同 時 聽 奧 的 精 神 也 是 尊 重 每 個 人 意 見 ; 再 放 到 更 大 層 面, 人 類 各 種 6395

26 不 同 社 團 都 會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希 望 透 過 此 事 件 讓 全 體 國 人 了 解 體 會, 並 以 多 元 包 容 的 聽 奧 精 神 獲 得 更 多 人 支 持 今 (98) 年 本 市 舉 辦 的 2009 年 臺 北 聽 障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4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質 詢 議 員 : 潘 懷 宗 質 詢 對 象 : 工 務 局 局 長 新 工 處 處 長 質 詢 題 目 : 修 路 補 路 過 程 繁 瑣, 臺 北 如 何 好 好 看 最 近 有 關 8m 以 下 巷 道 需 要 刨 除 重 補 時, 即 便 在 議 員 會 勘 完 之 後 也 必 需 通 報 到 區 公 所 的 市 容 會 報 會 議, 等 市 容 會 報 會 議 通 過, 再 報 請 市 長 批 准 之 後 才 能 實 行, 這 種 作 法 引 起 許 多 議 員 的 批 評 多 數 議 員 認 為 這 感 覺 上 就 是 市 府 在 限 縮 議 員 的 權 力, 市 府 想 要 實 行 中 央 集 權 的 目 的 不 言 可 喻 甚 至 還 有 議 員 表 示, 他 還 被 里 長 笑 說 當 個 議 員 連 里 長 都 不 如, 因 為 議 員 的 會 勘 根 本 不 算 數 市 府 把 所 有 的 道 路 工 程 統 籌 歸 給 市 長 管 轄, 連 三 五 萬 工 程 費 路 面 刨 除 重 鋪 的 這 種 小 工 程, 過 去 區 公 所 經 建 課 長 即 可 決 定 的 事 情, 現 在 通 通 要 交 到 市 長 才 能 執 行, 實 際 上 是 造 成 道 路 修 補 程 序 的 更 加 繁 雜 與 行 政 效 率 的 延 宕 同 樣 的 目 前 一 般 人 行 道 路 有 破 損 需 要 更 新 時, 地 區 的 養 護 工 程 隊 也 無 法 決 定 人 行 道 能 否 更 新, 必 須 由 轄 區 分 隊 通 報 到 隊 部, 而 養 護 隊 隊 部 同 樣 不 具 直 接 決 定 究 竟 該 道 路 是 否 應 該 修 補 的 權 力, 還 必 須 再 報 到 新 工 處 內 的 共 管 科 去 決 定, 等 到 科 裡 審 核 完 畢 後 才 能 列 入 工 程 案 發 包 執 行 例 如 本 席 近 日 會 勘 的 德 行 西 路 前 人 行 道 更 新 案 ( 從 中 山 北 路 至 磺 溪 街 口 單 號 側, 長 度 不 到 一 百 公 尺 ),96 年 當 地 民 眾 及 里 長 即 因 人 行 道 破 損 嚴 重, 加 以 附 近 路 段 皆 已 更 新 完 成, 且 對 面 百 貨 公 司 即 將 興 建 完 工 營 業, 為 改 善 當 地 景 觀, 反 應 希 望 能 進 行 更 新 當 時 本 席 便 辦 理 會 勘, 參 與 會 勘 的 路 隊, 承 諾 要 在 96 年 底 更 新 完 成, 但 報 到 共 管 科 時, 共 管 科 不 同 意 將 人 行 道 更 新, 僅 針 對 原 始 設 計 進 行 局 部 修 補, 結 果 現 在 該 修 舖 路 段 又 有 部 份 損 毀, 且 因 和 附 近 人 行 道 景 觀 極 不 協 調, 民 眾 又 要 求 要 更 新 人 行 道, 徒 然 浪 費 公 帑 和 大 家 的 時 間 而 已 養 路 隊 派 員 會 勘 卻 不 具 任 何 決 定 權 力, 主 管 科 室 又 不 派 員 參 與 會 勘, 卻 反 而 握 有 生 殺 大 權, 如 此 分 工 未 免 權 責 太 不 相 符 以 上 這 兩 個 例 子 都 凸 顯 了 目 前 市 府 對 於 道 路 工 程 申 請 的 繁 瑣, 如 此 繁 雜 的 流 程 到 底 對 市 容 的 改 善 有 何 幫 助 值 得 懷 疑? 況 且 整 個 過 程 倘 若 曠 日 廢 時, 對 市 民 是 否 真 正 有 益 也 值 得 懷 疑 在 之 前 工 務 局 組 織 改 造 時 為 了 所 謂 水 陸 分 家, 把 養 工 處 併 入 了 新 工 處 但 確 造 成 了 臺 北 市 目 前 絕 大 多 數 的 工 程 都 由 新 工 處 統 包, 新 工 處 可 說 變 成 了 新 的 市 府 怪 獸 無 所 不 包 因 此, 本 席 認 為 市 府 應 考 慮 將 養 護 工 程 隊 獨 立 出 新 工 處 或 至 少 是 相 對 提 高 層 級, 讓 養 護 工 程 隊 在 進 行 現 場 會 勘 時, 能 獨 立 決 定 會 勘 路 段 是 否 應 該 施 作 並 且 將 部 分 預 算 撥 給 地 方 區 隊, 讓 地 方 區 隊 能 夠 自 行 決 6396

27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定施作與否 避免一個簡單的養護工程 浪費在曠日廢時的繁瑣流程中 這樣對於郝市長要進行的臺北好好看也更有幫助 也才是真正對市民有 益 96 年間人行道破損嚴重 辦理會勘後當時即同意更新鋪面 拖了二年未更新 98 年因部份修補鋪面再度損毀 民眾陳情希望配合對面百貨公司 整體景觀 改善市容進行更新而辦理會勘 6397

28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一 本府於 83 年間將 8 公尺以下道路維護業務移撥區公所辦理 惟本府考量本 市市區道路若不分寬度均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維護 以其工程專業當 能提升道路維護品質 改善生活環境 故自 98 年 月 日起路寬 8 公尺 以下道路維護業務移回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 二 為兼顧需求及專業 經本府召集相關機關研商後 針對 8 公尺以下道路路 面銑鋪及側溝更新之具體作法如下 (一) 本府工務局新工處為道路掌管單位 應依道路設計品質對外說明經路 平專案銑鋪過之路面 在合理養護及使用情況下 除超載 違規挖掘 及回填不實等因素外 保證有 6 年使用壽命 因此每 6 年將重新銑鋪 次 (二) 由各區公所依每 6 年重新銑鋪之原則 規劃排定每一年度區內道路銑 鋪優先順序 原則以最近 5 年未銑鋪路段為優先 簽報本府核定後 再移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 另因其他緊急或涉及公共安全之狀 況 則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立即派員改善 如路面尚堪使用 則由該 處以專業立場說明 (三) 管線單位申請挖掘後之路面修復一律比照路平專案標準施作 除 2 平 方公尺以下搶修案件外 一律要求施工單位就開挖範圍全路寬銑鋪 (四) 即日起於辦理道路銑鋪建議案之會勘時應就下列事項明確作成紀錄 (五) 會勘人員包括新工處及區公所同仁 路面是否堪用由新工處專業判 斷 如屬當年度已計畫辦理之路段應於函復時敘明預定辦理期程 (六) 各區公所提報該年度區內道路優先銑鋪路段應依新工處訂定之格式如 附照片 施作位置等相關內容 本年度部分於本年 5 月上旬簽報核定 爾後年度路面銑鋪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核定程序 (七) 側溝更新部分除 6 年使用年限外 處理原則比照路面銑鋪原則辦理 47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潘懷宗 質詢對象 工務局局長 質詢題目 工務局暗渡陳倉 過年前後猛開說明會 說 明 今年 月間本席研究室跟服務處 不斷接到工務局所轄各處要召開 說明會的開會通知單 本席當時覺得很奇怪 印象中過去並無如此密集 召開之情況 為何今年卻如此反常 在過年前後密集召開說明會 本席 於是調查了 97 年起至今每個月份工務局下轄單位所召開說明會的次數 詳見附表 由附表可見過去一年多來 所召開的說明會數絕無今年一二月間來 得如此密集 新工處一共開了 2 場(佔 97 年至今的 50 ) 公園處開了 5 場(佔 97 年至今的 29 ) 衛工處開了 7 場(佔 97 年至今的 22 ) 全 部加起來一共 24 場 佔這一年多來說明會的近三成 29 而且這麼 6398

29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多場的說明會還不包括都發局所開的說明會在內 每年的一二月通常最重要的就是農曆新年 今年農曆新年假期為 /24 2/ 在這個時段大部分的家庭都在忙著準備過年的事情 那有 心思去開什麼協調會 這不禁讓人懷疑工務局各單位是想藉著這段時間 偷偷召開說明會 一旦說明會開過之後 由於許多民眾都無法前來 工 務局便可藉此暗渡陳倉直接施工 如此一來恐怕只會造成更大的民怨 因此 本席希望未來工務局在召開工程相關說明會時 在農曆新年 的前後一個月 都盡量避免召開為宜 以免等到正式動工時 地方民眾 反彈不斷 反而徒增市府施工的困難度 工務局下轄單位於 97 年至今召開說明會場次數 新工處 水利處 公園處 2 衛工處 合計 年 月 97 年 2 月 97 年 3 月 97 年 4 月 97 年 5 月 97 年 6 月 97 年 7 月 97 年 8 月 97 年 9 月 年 0 月 2 97 年 月 4 97 年 2 月 98 年 月 年 2 月 年 3 月 年 4 月 4 4 合計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一 有關潘議員懷宗建議 希望未來工務局在召開工程相關說明會時 在農 曆新年的前後一個月 都盡量避免召開為宜 以免等到正式動工時 地方 民眾反彈不斷 反而徒增市府施工的困難度 一節 查本局所屬各工程 處舉辦之說明會 係為妥予說明規劃設計理念 及廣納市民意見 尋求市 民支持而召開 其召開時間則係配合規劃或施工時程及程序需要適時辦 理 並非刻意於特定時段舉辦 二 本局所屬各工程處在兼顧市民權益及市政建設順利推動之原則下 爾後當 儘量避免於農曆新年的前後一個月 召開工程相關說明會 48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0 日 6399

30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質詢議員 李彥秀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臺北市捷運局 臺北市捷運公司 質詢題目 時間不定內湖捷運月台與民宅相距僅僅 4 公尺 周遭民眾隱私全曝光 真人實境秀上演 說 明 本席日前接獲內湖捷運文德站週遭居民與紫陽里謝源德里長反應 表示捷運文德站站體與民宅間的距離過近 民眾紛紛表示居家隱私看光 光 隱私權遭侵犯 對此 本席認為 文德站候車月台與民宅最近處僅 僅相距 4 公尺 周遭居民不僅飽受捷運噪音之苦 還得忍受居家隱私全 曝光的危機 實在令民眾感到權益受損 在還未等到捷運通車所帶來的 便利之前 卻先引發居家環境治安與偷窺之疑慮 本席表示 過往捷運內湖線遭民眾投訴大多為噪音問題 但現今實 地勘查後卻發現 居民隱私權曝光問題更是嚴重 捷運候車月台與民宅 僅相距 4 公尺 且月台上並無設置噴霧玻璃或是其他遮蔽視線物 完全 為透明玻璃設計與開放是設計 若遭有心人士利用 從月台紀錄與觀察 週遭住家的生活作息 民眾身家安全與治安則成為一大隱憂 更不用提 及極可能發生的偷窺問題與隱私權受損 一眼望去客廳 臥房 陽台通 通讓人一覽無遺 生活品質不僅大打折扣 更讓人時時擔憂居家安全 後果不堪設想 本席認為 其他捷運線也有與沿線住宅距離過近的問題 但相較於 木柵線所行經之商業區與山區 內湖線是沿線貫穿大量住宅區 其所導 致的後續問題可謂更加嚴重 況且其他捷運線可在沿線商業大樓設置廣 告收益 而大多為民宅的內湖線卻無法如法炮製帶來利益 只帶來噪音 與隱私權受損的問題 對此 文德站周遭住戶紛紛表達強烈不滿 認為市府相關單位既不 尊重民意 更不重視居家環境治安 讓民眾權益受損 更有民眾表示 又 不是在表演實境秀 我家為什麼要讓人看光光 對此 本席具體要求 捷運局與捷運公司在通車營運前 針對內湖捷運沿線各車站進行清查是 否也有同樣的狀況 並測量出距離 且盡速提出改善計畫 例如於月台 上增設遮蔽物或噴霧玻璃 甚至是幫周遭住戶加裝不透明玻璃等 讓沿 線居民往後能住的放心 搭乘民眾也能用的安心 請相關單位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後 送交本席辦公室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捷運局 答 一 內湖線高架車站設計時為減少能源的浪費及縮小量體 原則儘量以自然通 風 自然採光及輕量化設計 並採用鋼結構及穿透性玻璃的外牆設計 讓 高架車站整體造型呈現簡潔明亮及現代化外觀 亦不致讓車站及量體對周 邊環境及鄰近建物有太大之壓迫感 在車站站體最小寬度需求及路幅寬度 受限情況下 其距離鄰近建主結構外牆均已達到 6 公尺 此外 捷運系統 提供便捷之運輸 搭乘捷運的旅客在車站月台僅屬短暫停留候車或者匆匆 通過 有關民眾反映居家生活隱私及安全問題應可放心 二 經 98 年 4 月 7 日李議員彥秀於內湖線文德站現場會勘後 對於周遭居民 6400

31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隱私之感受上仍希望改善 本局東區工程處基於進一步保障民眾隱私 將 依李議員要求於 個月內提出檢討結果 目前已責由細部設計公司針對內 湖線各車站類似情形研議處理方案 初步檢討結果在距離民宅確有過近情 況之位置之透明玻璃將以適當高度霧化處理及挑空玻璃護欄上方設置不透 明牆板方式處理 屆時將俟改善方式定案後再提出書面資料送交 貴會及 李議員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捷運局 續覆 答 一 關於 貴會李議員彥秀提詢事項 本府謹檢討說明如后 (一) 內湖線工程係延續木柵線中運量系統 於內湖地區共計設有 9 座高架 車站 設計時為兼顧車站通風及採光上之需求 且為減少站體對周邊 之壓迫感 而於站體與出入口多採用鋼構架 金屬建材及大面積的玻 璃 然因內湖線所經過區域為一狹長型的路廊 且受限於現有路幅寬 度以及用地範圍較為狹小 部分站體與出入口須與鄰房毗鄰而建 致 造成部分民眾認為透光的玻璃造成其住家之隱私權受到影響 (二) 經本府捷運工程局勘查與檢討內湖線各車站與出入口 並會同細部設 計顧問及相關工程人員至站體附近民宅位置實際量測 捷運車站及出 入口採透光玻璃或挑空設計之區域 距離民宅都有 6 公尺以上 然為 降低旅客對民眾之影響 貴會李議員彥秀現場勘查文德站有關站體 末端及北側距離民宅過近的問題 因該站北側東端係屬站體尾端 動 線上旅客無需行經該處 故以金屬護欄方式設計以增加車站空氣之對 流 後因設置第二出入口之通道 該區方提供旅客通行使用 目前為 避免通過性之旅客直視該區外側鄰房 將於文德站北側東端金屬護欄 上方增設與兩旁帷幕玻璃齊高之金屬框架 並將設霧化 PC 板方式處 理 而在車站北側月台及通道之帷幕玻璃區域 則在視線一定高度加 貼霧面消光噴砂貼膜 另經檢討於西湖站體北側 內湖站體南側及內 湖站第二出入口東側有較靠近鄰房之部分區域 亦將在帷幕玻璃一定 高度視線範圍以張貼霧面消光噴砂貼膜處理 如此即可避免旅客直視 鄰房 (三) 另外內湖線於通車后 捷運公司會加強旅客之動線引導 避免旅客於 月台穿越區或其他動線上逗留 以充分尊重周遭住戶隱私 二 感謝 貴會歷年來鼎力協助捷運內湖線工程各項工作之推動及督促 尚祈 繼續支持捷運工程 以期工程順利圓滿 49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吳碧珠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都市發展局丁局長育群 都市計畫委員會黃執行秘書文光 質詢題目 請儘速檢討士林區光華段三小段大西路 小西街西側至士林紙廠間區域 之土地使用分區 以維護整體街廓土地分區之一致性 及促進地方之發 展 說 明 640

32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一 士林區慈諴宮週遭地區於民國八十四年 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 盤檢討)計畫案 將土地使用分區由住三變更為商三特 獨漏旨揭區 域 如附圖 據悉主管機關規劃併士林紙廠一併檢討 二 惟民國九十二年於 士林區光華段士林紙廠土地 第三種商業區(特) 細部計畫案 已將士林紙廠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商三特 亦未將旨 揭區域列入檢討 三 旨揭區域為士林慈諴宮週遭社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數十年來商家 林立 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劃上應有整體考量 不應獨漏此 一狹長區域 同時 旨揭區域亦為市府所劃定之都市更新區域 此 區劃定為商業區可以提高居民更新之意願 對改善都市景觀 消防 安全及促進地區繁榮有極大的助益 四 綜上 為求整體街廓土地分區之一致性 及促進地方之發展 請市 府儘速檢討旨揭區域之土地使用分區劃定 6402

33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附件 6403

34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都發局 答 有關旨揭士林紙廠東側地區 考量地區整體發展 本府都市發展局業已納入士 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檢討考量 50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 日 質詢議員 楊實秋 質詢對象 郝市長 衛生局 聯合醫院 政風處 肅貪中心 質詢題目 驚傳廠商借牌投標市醫標案 本席要求肅貪中心徹查 說 明 一 有關報載廠商借牌投標市醫標案 本席要求肅貪中心立即徹查本案 是否涉及同仁疏失 本席期望 自肅貪中心掛牌以來 未有明顯績 效 是否已淪為 時尚單位 二 口水單位 本席要求本案 肅貪中心務必徹查 二 本席呼籲 聯合醫院採購經過議會辯論角力 終究率全國公立醫院 之先河 不但省下鉅額採購費 更成為檢方調查藥品採購弊端的依 據 然去年開始 本席即多次聽聞有特權團體又在積極運作聯醫採 購 現任衛生署副署長 更在衛生局長任內掛冠求去 因此本席要 求肅貪中心務必將聯醫採購作為調查重點 以節省公帑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政風處 答 本案本處業調閱相關卷證查證中 查察結果將儘速函復 貴會 5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 日 質詢議員 林奕華 陳孋輝 闕枚莎 質詢對象 環保局 市刑大 交通大隊 交通局 監理處 法規會 質詢題目 詐騙民眾愛心 黑心回收橫行 說 明 一 本席時常接獲里長或民眾反映 在臺北市的密集住宅區巷弄內有許 多 舊衣回收車 長期佔用停車位 影響市民停車權益 但市府幾 乎視而不見 檢舉了很多次 卻都不見任何單位來處理 根據環保 局清查臺北街頭共有 59 輛 舊衣回收車 依車號追查發現 近一 半車輛是從事 服飾批發和零售 業者所有 歐北莎服飾公司 全 發服裝行各有 3 輛 從事資源回收的北環環保有限公司也有 2 輛 且立案地址都在臺北縣 他們把車輛任意停在路邊 然後把箱子外 觀漆上類似宗教或社福團體名稱及圖案 假借 慈善 的名目 騙 取民眾愛心捐贈舊衣 再把回收來的舊衣拿去販賣 以無本生意賺 取暴利 行徑相當囂張 二 合法的舊衣回收箱設置必須由社福團體依規定申請 程序相當繁複 除了要取得社會局的同意 還要向環保局提交營運計畫書 並要經 里長 派出所 新工處等共同會勘通過後才能設置 設置後還要定 6404

35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時向環保局回報回收數量 但這些車子卻可以隨便停在路邊收舊衣 服 根據環保局統計 去年度社福團體一共回收了 20 萬公斤的舊 衣 所得總計達 520 多萬 利潤如此之高 難怪這麼多不肖業者覬 覦舊衣回收大餅 分食社福團體資源 市府卻拿不出一點解決辦法 三 這些業者並非社福團體 即使從事資源回收業也必須要有執照 要 繳稅 按規定亦不能任意在公用道路上設置回收箱 這些業者拿回 收來的舊衣去販賣 擺明是一種 營利行為 舊衣是 有價資源 這些業者以不當方式騙取民眾捐贈舊衣 再拿去販賣 該等行為已 涉嫌詐欺 政府不應漠視 四 市府日前因這些車輛車體上標示 舊衣回收 慈善 等字眼 將其歸類為遊動廣告車輛 結果有些車輛就把所有字眼都塗掉 擺 了個 舊衣回收櫃 的牌子在擋風玻璃處 繼續收舊衣服 如果被 貼勸導單就立刻開走 換個地方停 鑽盡法律漏洞 擺明市府拿他 們沒輒 五 本席認為 市府依遊動廣告車輛查察取締 治標不治本 定義更大 有問題 導致無法徹底執行 既然舊衣屬 有價資源 問題就應 回歸環保局 既然不是合法設置的舊衣回收設施 環保局即應負起 責任 拿出辦法來 將車子與箱子分開處理 如為改造車體 監理 處更應直接處理 本席要求相關單位於一個月內確認針對舊衣回收 車的處理方式和流程 59 輛舊衣回收車一輛也不准留 同時向市刑 大舉發該等行為已涉嫌詐欺 請市刑大予以偵辦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環保局 答 一 市民排出舊衣可於本市夜間三合一垃圾清運資源回收時交清潔隊 為照顧 弱勢之社會福利團體 本市於 85 年訂定 臺北市社會福利團體從事舊衣 收集再利用管理要點 特許由本市社會福利團體申請設置舊衣回收箱於 本市街道 其設置程序係經由核可得設置舊衣回收箱之身障福利團體 提 出申請再由本局邀集相關單位會勘同意後設置 惟近來常有民眾反映發現 道路上合法停車位遭私人或團體以改裝車輛長期占用停放從事舊衣回收 工作 此等行為已嚴重影響停車資源公平使用原則 市容觀瞻 及經合法 核定身障福利團體權益 惟前開所述以車輛為主體 俗稱 舊衣回收車 停放道路從事舊衣回收行為 非屬前開管理要點範圍 二 經本府相關機關協調後 目前 舊衣回收車 或 移動式回收車 等車輛 由臺北市監理處主政依據 臺北市違規遊動廣告車輛查察取締計畫 辦理 查察取締 環保局等單位協助查報經本市監理處確認後 交由本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依規定執法取締 拖吊移置 98 年 4 月 日至 4 月 2 日執 行拖吊計 5 件 另關於不肖業者利用舊衣回收車 將回收舊衣加工販賣部 分 本府警察局業已積極偵辦中 若發現確有不法之情事 將依法移送查 辦 三 又環保局為改善舊衣回收車影響停車資源公平使用原則及經合法核定身心 障礙福利團體設置舊衣回收箱的權益 甚或該等行為有無涉及詐欺行為 業於 98 年 4 月 23 日邀集相關機關研議 另於 98 年 4 月 24 日由本府吳副 6405

36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市長清基召集 就依 廢棄物清理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會 商查處舊衣回收車之合宜性及執行機制 其會議結論說明如次 (一) 由本市監理處就舊衣回收車違反變造車體部分 持續依查核之車籍資 料通知車輛所有人臨時檢驗 外縣市車輛通知車輛所在地公路監理機 關 並就該等車輛有無因收取舊衣涉及違法營業行為或逃漏稅情事 車輛牌照是否已註銷而違反車輛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情事等 檢具車輛 所有人相關資料函請警察局及稅捐機關查處 (二) 另為免影響本府扶助身障福利團體從事舊衣收集政策 請環保局就 舊 衣 究屬一般垃圾 資源垃圾或二手物 及該等舊衣回收車是否得依 廢棄物清理法視為資源回收之貯存設備予以規範 請環保局函請行政 院環保署釋示釐清 並俟函示結果據以辦理 52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 日 質詢議員 吳碧珠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自來水事業處郭處長瑞華 質詢題目 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調降基本費之費率 以符合現代住宅設計預留較多 水龍頭之特性 並落實受益者付費公平原則 說 明 一 自來水是市民基本生活的必需品 本市之自來水係屬公有獨佔事業 全市民幾乎均為自來水事業處之用戶 而用戶水費的收取應有合理 的計價結構 以維護民眾之權益 二 本市自來水費之基本費 係以用戶水表口徑之大小分級計價 而水 表口徑又以戶內之水龍頭數量為計算基準 看似符合 受益者付費 公平原則 但因為現代之住宅設計為求住戶用水之便利 均設置 較多之水龍頭 而實際用水量並未較傳統住宅設計之住戶增加 三 進一步細究一般家庭水費帳單之各細項費用配比 即可發現因為基 本費定價過高 以至於出現基本費遠高於用水費之怪象 用水費僅 達基本費三分之一 換句話說 一般家庭用水量之多寡在水費之 計價上反而不是主要的收費項目 並未落實受益者付費之公平原則 四 綜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應調降基本費之費率 以符合現代住宅設 計預留較多水龍頭以方便住戶使用之特性 並落實受益者付費公平 原則 答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答 一 本市現行水費計算標準係於 83 年 3 月 日公布實施 係以 基本費 加實 際使用數量計收水費 又 基本費 係按水表口徑大小收取不同費用 因 大口徑用戶較小口徑用戶佔用較多設備資源 獲得較大流量之使用便利 故負擔較高之基本費 以免小口徑用戶補貼大口徑用戶 至於用戶水表口 徑大小係依用水設備 如洗手檯 浴盆 馬桶及廚房龍頭等 水栓數多寡 設算 以免影響用戶瞬時供應量 故若因住宅設計時即設置較多之水栓 則需申請較大口徑之水表 負擔較高基本費乃符公平原則 6406

37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8 卷 第 20 期 二 有關一般家庭水費帳單之各項費用配比 可發現因基本費定價過高以至於 基本費遠高於用水費之怪象乙節 究其原因乃本市單位水價長期偏低 依 據陳定國教授 合理水價之制定 研究報告指出 基本水費收入至少應達 水廠合理營運成本之二分之一方屬合理 而查水處近 5 年之基本費收入約 為自來水固定成本百分之四十六 分母僅為固定成本 尚未達該研究報 告之計收標準 且依據水處近 5 年之水費收入結構分析 用水費收入占總 轄區淨給水收入百分之六十六 餘百分之三十四始為基本費 三 水處為供應用戶質優量豐的自來水 必須先期投資巨額經費於各種取水 貯水 淨水及輸水設施 如淨水場 加壓站 配水池 污泥處理設施及完 整輸配水系統等 且設備須 24 小時不停運轉 才能源源不斷提供自來水 另為降低供水風險 近年更積極投入各項備援備載設施之建設 如興建第 五 六座淨水場 第二原水輸水幹線等 以減少缺水發生之可能 前述設 施之建設及運作每年產生之 折舊費 維護費 操作費 等 即 成自來水固定成本之大宗 為求事業之永續發展 部分固定成本即由 基 本費 支應 是以調降基本費不可不審慎評估其影響性 四 另外從水資源的角度來看 水源充裕的國家 如德國 加拿大 並沒有因 為水資源充裕而採行低水價政策 然屬於缺水國家的臺灣 自來水價卻如 此低廉 除了不合理 且可能導致國人不知珍惜水源 故 貴會建議調降基 本費費率案 本府將納入未來水價調整計畫綜合考量 俾使水價更能充分 反應水資源成本 擴大節約用水效果 並兼顧公平性原則 讓費率整體結 構更臻完善 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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