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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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民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壹 民 政 一 辦 理 自 治 行 政 自 治 業 務 行 政 業 務 一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議 事 業 務 之 運 作,96 年 各 鄉 鎮 市 除 召 開 定 期 會 24 次 外, 另 計 召 開 59 次 臨 時 會 二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訂 定 議 事 規 則, 以 規 範 議 事 事 項 三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長 暨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主 席 出 國 考 察 審 核 業 務,96 年 計 有 20 位 代 表 會 主 席 人 次 出 國 ; 鄉 鎮 市 長 22 人 次 出 國 四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修 訂 鄉 鎮 市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4 件 五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修 訂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暨 員 額 編 制 業 務,96 年 有 羅 東 鎮 及 宜 蘭 市 民 代 表 會 修 正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行 政 人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六 96 年 3 月 7 日 6 月 8 日 9 月 14 日 舉 行 宜 蘭 縣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議 研 究 教 育 文 化 等 小 組 會 議 七 96 年 1 月 24 日 4 月 27 日 10 月 2 日 舉 辦 第 2 屆 第 次 宜 蘭 縣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議 八 96 年 4 月 16 日 5 月 16 日 7 月 31 日 9 月 日 分 別 召 開 本 縣 2007 三 山 國 王 客 家 文 化 節 活 動 推 動 小 組 及 協 調 會 議, 並 於 96 年 10 月 日 兩 天 假 冬 山 鄉 蘭 陽 大 興 振 安 宮 如 期 舉 行 九 輔 導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推 動 客 家 業 務 及 協 助 申 請 行 政 院 客 委 會 補 助, 96 年 辦 理 有 三 星 鄉 公 所 三 星 鄉 客 家 母 語 研 習 活 動 ( 第 二 期 ) 獲 得 補 助 5 萬 元, 另 該 公 所 申 請 2007 銀 柳 迎 春 蔥 蒜 滿 懷 蔬 果 之 鄉 客 家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獲 得 補 助 50 萬 元, 及 銀 柳 藝 文 園 區 籌 設 計 畫 先 期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與 細 -1

2 二 辦 理 自 治 事 業 業 務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部 圖 說 獲 得 50 萬 元 十 96 年 6 月 28 日 召 開 本 縣 榮 譽 縣 民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宜 蘭 醫 院 前 院 長 唐 高 駿 先 生 為 本 縣 榮 譽 縣 民 十 一 辦 理 雙 語 版 宜 蘭 縣 行 政 區 域 圖 暨 輔 導 轄 區 各 鄉 ( 鎮 市 ) 雙 語 版 行 政 區 域 圖 十 二 96 年 9 月 21 日 於 縣 民 大 廳 舉 行 本 縣 96 年 特 優 村 里 長 資 深 績 優 村 里 鄰 長 及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表 揚 大 會, 公 開 表 揚 特 優 村 里 長 7 人,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5 人, 資 深 績 優 村 里 長 1 人 及 鄰 長 36 人 十 三 依 據 宜 蘭 縣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及 村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辦 法 暨 宜 蘭 縣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及 村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設 置 要 點 96 年 度 受 理 申 請 醫 療 喪 葬 共 計 83 件 十 四 96 年 4 月 24 日 辦 理 宜 蘭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村 理 事 講 習, 參 加 人 員 約 120 人 一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公 共 造 產 事 業 計 有 停 車 場 納 骨 塔 商 場 游 泳 池 等 項 目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95 年 度 績 效 評 比, 羅 東 鎮 公 所 榮 獲 北 區 第 三 名 並 獲 頒 獎 金 120 萬 元 二 輔 導 壯 圍 鄉 公 所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公 共 造 產 補 助 金 40 萬 元, 以 修 繕 該 鎮 公 共 造 產 懷 恩 堂 設 施 三 輔 導 頭 城 鎮 公 所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公 共 造 產 補 助 金 40 萬 元, 以 充 實 納 骨 堂 牌 位 祭 祀 空 間 四 辦 理 蘭 陽 溪 疏 浚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 一 ) 蘭 陽 溪 第 二 期 疏 浚 作 業, 於 96 年 6 月 22 日 完 工, 累 計 疏 浚 量 計 183 萬 立 方 公 尺 ( 二 ) 蘭 陽 溪 第 三 期 疏 浚 作 業, 於 97 年 1 月 11 日 完 工, 累 計 疏 浚 量 計 129 萬 立 方 公 尺 五 辦 理 公 共 造 產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再 -2

3 三 禮 俗 文 獻 ( 一 ) 輔 導 宗 教 團 體 暨 辦 理 禮 俗 相 關 活 動 利 用 處 理 場 事 業, 為 提 高 市 場 競 爭 力 及 鼓 勵 工 程 餘 土 運 送 至 本 場 處 理, 研 訂 餘 土 進 場 優 惠 級 距 方 案 ; 另 為 加 速 場 內 餘 土 流 通, 研 訂 餘 土 出 場 優 惠 級 距 方 案 及 場 內 餘 土 轉 運 方 案 以 增 加 本 事 業 之 營 運 績 效 本 土 資 場 96 年 執 行 結 果, 餘 土 處 理 量 計 52,782 立 方 公 尺, 收 入 230 萬 4,099 元 ;96 年 8 月 9 日 辦 理 拋 石 標 售 1 萬 0,944 立 方 公 尺, 收 入 301 萬 元, 總 收 入 計 531 萬 4,099 元 一 按 期 填 造 宗 教 團 體 各 種 報 表, 報 內 政 部 備 查 及 受 理 寺 廟 申 請 興 辦 事 業 案 計 20 件 二 辦 理 寺 廟 教 ( 會 ) 堂 組 織 籌 設 及 登 記 異 動 管 理 事 務, 全 縣 登 記 在 案 者 667 間, 正 式 登 記 323 間 補 辦 登 記 344 間, 另 教 會 ( 堂 )94 座, 總 計 761 座 並 適 時 輔 導 其 自 行 訂 定 組 織 章 程, 期 寺 廟 自 治 及 業 務 順 利 推 動 三 輔 導 寺 廟 辦 理 同 一 主 體 證 明 及 更 名 登 記 計 12 件 次 四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辦 理 祭 祀 公 業 派 下 員 異 動 管 理 案 件 計 13 件 次 五 慶 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度 元 旦, 假 宜 蘭 河 濱 公 園 田 徑 場 舉 行 元 旦 升 旗 典 禮, 活 動 包 含 路 跑 競 賽 參 加 民 眾 約 3 千 餘 人, 民 眾 反 應 熱 烈 六 96 年 2 月 10 日 假 五 結 鄉 利 澤 簡 永 安 宮 辦 理 宜 蘭 縣 2007 宜 蘭 年 系 列 活 動 之 序 幕 送 神 筅 活 動, 政 府 帶 頭 示 範 及 宣 導, 以 喚 起 民 眾 共 同 重 視 農 曆 年 節 的 民 俗 意 義 七 96 年 2 月 28 日 假 本 縣 228 紀 念 物 現 場 舉 行 和 平 紀 念 日 追 思 會 八 為 緬 懷 國 軍 將 士 為 國 捐 軀 之 英 勇 事 蹟, 於 96 年 假 本 縣 員 山 忠 烈 祠 舉 行 春 祭 典 禮 九 96 年 4 月 9 日 辦 理 本 縣 96 年 成 年 禮 活 動, 計 有 全 縣 13 所 高 中 ( 職 -3

4 -4 ) 屆 滿 18 歲 青 年 學 生 參 加 十 慶 祝 雪 隧 通 車 一 週 年 暨 慶 祝 開 蘭 211 年, 於 96 年 6 月 24 日 由 縣 府 宜 蘭 縣 雪 山 隧 道 協 會 與 草 領 慶 雲 宮 合 辦 雪 山 隧 道 通 車 一 週 年 法 會 虎 字 碑 健 行 十 一 96 年 9 月 28 日 宜 蘭 縣 各 界 紀 念 大 成 至 聖 先 師 2,557 週 年 誕 辰 釋 奠 典 禮, 循 例 於 宜 蘭 縣 孔 廟 舉 行, 典 禮 在 國 立 宜 商 國 樂 悠 揚 古 樂 及 力 行 國 小 六 佾 舞 中, 遵 循 古 禮 程 序 進 行, 於 典 禮 結 束 後 依 往 例 致 贈 民 眾 智 慧 糕, 意 喻 同 沾 先 師 聖 德 十 二 為 增 進 各 寺 廟 負 責 人 了 解 相 關 法 令, 於 96 年 7 月 25 日 在 道 教 總 廟 三 清 宮 舉 辦 宜 蘭 縣 96 年 度 寺 廟 負 責 座 談 會 來 自 各 鄉 ( 鎮 市 ) 寺 廟 計 120 家 參 加, 會 中 就 寺 廟 問 題 給 予 適 時 之 解 答 或 建 議, 供 與 會 寺 廟 代 表 參 考 十 三 2007 宜 蘭 縣 民 聯 合 婚 禮, 於 96 年 10 月 14 日 在 蘇 澳 冷 泉 公 園 善 行 表 演 場 地 舉 行, 計 有 22 對 新 人 參 加 十 四 加 強 輔 導 本 縣 位 於 特 定 農 業 區 辦 竣 農 地 重 劃 之 補 辦 登 記 寺 廟 申 辦 用 地 等 之 合 法 化, 共 3 梯 次 受 理 輔 導, 針 對 寺 廟 用 地 申 辦 合 法 所 遇 問 題 詳 細 解 說 並 提 供 參 考 範 例 公 寺 廟 使 用, 有 利 於 寺 廟 之 申 辦 作 業 十 五 2007 年 宜 蘭 水 燈 節 在 本 府 的 補 助 及 協 助 下 隆 重 推 出, 活 動 為 期 4 天 (8 月 11 日 至 14 日 ),8 月 11 日 在 宜 蘭 河 濱 公 園 實 施, 約 有 2,000 人 共 襄 盛 舉 ;8 月 12 日 在 宜 蘭 市 城 隍 廟 前 集 結 上 香 祈 福 並 進 行 繞 境, 並 於 宜 蘭 河 濱 公 園 進 行 千 人 放 水 燈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約 2,000 人 ;8 月 13 日 辦 理 普 渡 文 化 祭 展 演 活 動, 除 了 民 俗 活 動 外, 增 添 文 化 的 內 涵, 計 有 3,500 人 到 現 場 觀 賞 8 月 14 日 依 往 例 散 播

5 ( 二 ) 喪 葬 業 務 愛 心 辦 理 發 放 平 安 米 救 濟, 讓 民 俗 文 化 活 動 也 加 進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互 助 之 公 益 內 涵, 可 說 達 到 傳 承 傳 統 民 俗 及 文 化 暨 社 會 福 利 互 助 之 目 的 十 六 2007 宜 蘭 兒 童 守 護 節 活 動 於 96 年 8 月 19 日 辦 理, 當 天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信 眾 戴 著 小 孩 至 廟 參 香 祈 求 石 聖 爺 公 庇 祐 加 持, 求 得 神 明 加 持 的 貫 石 ( 合 金 製 品 ) 幼 兒 掛 貫 保 平 安, 活 動 中 有 社 區 團 隊 的 各 項 演 出 及 相 關 的 藝 文 活 動 呈 現 十 七 配 合 國 軍 戰 備 整 備 物 力 動 員 需 要, 將 原 先 列 冊 縣 內 32 座 寺 廟 可 供 利 用 戰 時 儲 備 之 空 間 做 確 認, 並 請 上 開 寺 廟 賡 續 協 助 配 合 一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加 強 公 墓 管 理 與 環 境 維 護, 取 締 濫 葬, 落 實 墓 地 管 理, 健 全 墓 政 業 務 發 展 二 96 年 4 月 間 檢 討 現 行 宣 導 版 公 奠 流 程, 就 可 再 簡 化 之 程 序 加 以 改 進, 目 前 整 個 流 程 約 可 在 40 分 鐘 結 束, 節 省 時 間 成 本, 並 且 不 失 喪 禮 之 隆 重 及 禮 節, 並 鼓 勵 民 眾 儘 量 配 合 火 葬 政 策, 降 低 對 土 地 及 環 境 資 源 的 浪 費, 並 於 96 年 4 月 間 發 放 公 奠 宣 導 摺 頁 約 6,000 張, 發 放 對 象 包 含 全 縣 各 村 ( 里 ) 鄰 長, 以 協 助 廣 為 宣 導 三 96 年 9 月 5 6 日 2 天 在 佛 光 大 學 舉 辦 宜 蘭 縣 節 約 婚 喪 禮 俗 暨 寺 廟 科 儀 座 談 會, 邀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業 者 行 政 人 員 民 意 代 表 等 共 同 討 論, 就 結 婚 喪 禮 的 民 俗 及 寺 廟 科 儀 等 事 宜 交 換 意 見, 並 由 專 家 學 者 在 會 中 引 言 講 述 其 背 景 及 演 進 這 次 座 談 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聽 取 各 界 的 不 同 意 見 經 驗 上 的 溝 通, 並 產 生 一 些 寶 貴 的 意 見 供 今 後 推 動 婚 喪 禮 俗 及 寺 廟 科 儀 工 作 之 參 據 四 儘 速 能 提 供 一 個 集 觀 光 休 憩 -5

6 四 原 住 民 業 務 管 理 山 地 業 務 管 理 及 加 強 山 地 公 共 工 程 置 骨 之 多 功 能 的 大 型 的 納 骨 設 施, 全 力 開 發 櫻 花 陵 園, 其 中 A B 區 ( 約 6,800 具 ) 工 程 業 於 96 年 7 月 17 日 正 式 開 工, 預 計 97 年 10 月 完 工 局 部 使 用 ; 另 D 區 工 程 ( 個 人 納 骨 廊 ) 其 中 的 5,700 具 已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預 計 於 97 年 完 工 局 部 使 用 五 員 山 福 園 二 期 新 建 景 觀 工 程 ( 一 二 期 ), 已 完 成 大 禮 堂 改 善 及 山 下 廊 道 部 份 雨 遮 等 相 關 工 程, 可 以 提 供 更 優 質 舒 適 的 殯 葬 空 間 另 因 應 後 續 適 度 開 發 需 要 正 擬 辦 理 整 個 園 區 之 開 發 許 可 變 更 規 劃, 期 增 加 可 開 發 面 積 永 續 經 營 六 賡 續 輔 導 宜 蘭 縣 立 殯 葬 管 理 所 執 行 殯 葬 設 施 管 理 及 提 供 各 種 殯 葬 服 務 事 項 七 為 瞭 解 縣 內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之 運 作 情 形, 本 縣 首 次 依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第 46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評 鑑, 以 推 動 業 者 提 升 其 服 務 品 質,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7 月 至 9 月 間 辦 理 評 鑑 總 計 完 成 評 鑑 總 計 完 成 評 鑑 殯 葬 服 務 業 者 家 數 有 44 家, 並 將 列 為 甲 等 之 業 者 公 佈, 供 消 費 者 選 擇 參 考 一 推 展 原 住 民 綜 合 性 事 務 : ( 一 ) 為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發 展, 96 年 度 召 開 本 縣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議 計 2 次, 並 將 相 關 單 位 共 提 7 項 議 案 送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對 推 動 本 縣 原 住 民 教 育 文 化 經 濟 建 設 發 展 具 有 實 質 之 助 益 ( 二 )96 年 度 委 託 國 光 汽 車 客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羅 東 站 代 為 行 駛 天 送 埤 至 樂 水 專 車, 於 96 年 1 月 16 日 起 提 供 樂 水 地 區 學 生 及 民 眾 交 通 服 務 二 推 展 原 住 民 教 育 文 化 業 務 : ( 一 ) 委 託 本 縣 原 住 民 文 教 促 進 會 -6

7 -7 承 辦 96 年 度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區 大 學 業 務, 第 一 二 學 期 分 別 開 設 班 課 程, 共 計 開 設 44 班 課 程 ( 二 ) 辦 理 本 縣 96 年 度 都 會 區 原 住 民 族 語 學 習 營 暨 語 言 巢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泰 雅 族 賽 考 利 克 語 : 在 宜 蘭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開 班 ; 泰 雅 族 澤 敖 利 語 : 在 泰 雅 中 會 羅 蘭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開 班 ; 阿 美 族 海 岸 系 語 : 於 阿 美 族 聚 會 所 開 班, 上 開 班 輔 導 考 生 參 加 能 力 考 試 班 語 言 巢 語 言 學 習 營 研 習 班 活 動 共 計 9 班 總 計 參 加 人 數 124 人, 業 已 辦 理 完 竣, 以 上 實 支 金 額 合 計 49 萬 2,000 元 ( 三 ) 辦 理 宜 蘭 縣 96 年 度 上 下 半 年 推 展 原 住 民 社 會 教 育 及 民 俗 文 化 活 動, 共 有 24 個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查 委 員 決 議 核 定 補 助 12 個 單 位,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共 計 72 萬 5,000 元 ( 四 )96 年 8 月 18 日 於 大 同 鄉 立 籃 球 場 及 96 年 8 月 4 5 日 南 澳 鄉 中 學 體 育 館 辦 理 96 年 度 第 二 屆 議 員 盃 籃 球 錦 標 賽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各 部 落 族 人 青 少 年 籃 球 賽 活 動, 以 及 結 合 當 地 社 區 之 農 特 產 品 手 工 藝 品 推 銷 與 行 銷 及 宣 導 原 住 民 各 項 權 益 等, 參 加 人 數 大 同 鄉 約 1,000 人 南 澳 鄉 約 1,600 人 ( 五 ) 於 96 年 11 月 日 宜 蘭 縣 運 動 公 園 辦 理 2007 年 宜 蘭 縣 第 一 屆 阿 美 原 漾 ilisin 聯 合 豐 年 祭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豐 年 祭 前 部 落 階 層 勇 士 儀 式 傳 統 祖 靈 祈 福 祭 典 儀 式 歌 舞 比 賽 成 年 禮 以 及 結 合 勞 工 職 訓 中 心 宣 導 原 住

8 -8 民 工 作 資 訊 與 培 育 技 能 機 會 衛 生 局 單 位 宣 導 健 康 觀 念 與 篩 檢 活 動, 參 加 約 5,000 人 ( 六 ) 配 合 96 年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本 府 於 96 年 3 月 31 日 及 4 月 1 日 辦 理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產 業 博 覽 會, 參 加 展 售 ( 示 ) 及 表 演 活 動 單 位 共 計 有 10 個 縣 市,225 個 單 位 共 襄 盛 舉, 設 置 222 個 攤 位 ; 另 外 舞 蹈 表 演 組 有 11 個 團 體 參 與, 參 加 約 10,000 人 ( 七 ) 辦 理 原 住 民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業 務 : 1. 依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補 助 本 縣 辦 理 96 年 度 原 住 民 地 區 原 住 民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148 萬 元,96 年 度 上 半 年 計 有 317 人 申 請, 經 費 計 180 萬 9,624 元 2. 辦 理 本 年 度 輔 助 都 市 原 住 民 子 女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費, 補 助 原 住 民 學 童 共 162 人 ( 次 ), 撥 付 金 額 106 萬 5,590 元, 嘉 惠 原 住 民 學 子 ( 八 ) 為 推 展 本 縣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教 育 業 務, 核 定 補 助 四 季 南 山 金 岳 東 澳 金 洋 等 國 小 自 96 年 3 月 13 日 止 辦 理 社 會 教 育 學 習 型 活 動 - 兒 童 閱 讀 及 婦 女 教 育, 均 已 執 行 完 竣, 補 助 金 額 計 40 萬 5,000 元 三 原 住 民 多 元 社 會 福 利 : ( 一 ) 辦 理 本 縣 原 住 民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金 服 務,96 年 度 共 補 助 8 人, 其 中 重 大 災 害 1 人 醫 療 補 助 5 人 生 活 扶 助 1 人 死 亡 補 助 1 人, 計 核 定 補 助 9 萬 元 ( 二 ) 辦 理 本 年 度 都 市 原 住 民 中 低

9 -9 收 入 家 庭 租 屋 補 助, 共 補 助 54 戶, 低 收 入 戶 每 月 每 戶 補 助 3,5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每 月 每 戶 補 助 3,000 元, 補 助 金 費 計 195 萬 7,270 元, 實 際 改 善 原 住 民 居 住 環 境 及 減 輕 生 活 負 擔 ( 三 ) 為 協 助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辦 理 96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建 購 修 繕 住 宅 補 助 業 務, 共 核 定 補 助 42 戶 ( 建 購 24 戶, 每 戶 補 助 15 萬 元 ; 修 繕 3 戶, 每 戶 補 助 6 至 10 萬 元 ) 另 15 件 待 核 撥, 已 撥 付 390 萬 元, 未 核 撥 210 萬 元, 以 上 經 費 補 助 共 計 600 萬 元 ( 四 ) 受 理 原 住 民 申 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獎 勵 金,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計 有 72 案,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計 有 1 案, 核 撥 獎 勵 金 計 37 萬 元 並 後 續 轉 介 原 住 民 就 業 訓 練 及 提 供 就 業 工 作 機 會 資 訊, 提 升 本 縣 原 住 民 之 就 業 率 ( 五 )96 年 12 月 12 日 至 14 日 至 花 蓮 縣, 辦 理 原 住 民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貸 款 宣 導 及 經 濟 創 業 輔 導 觀 摩 活 動, 邀 請 對 象 為 本 縣 有 意 發 展 或 已 發 展 經 濟 事 業 之 原 住 民 共 約 80 名 參 加, 透 過 觀 摩 交 流 之 方 式, 使 本 縣 原 住 民 了 解 更 多 創 業 及 經 營 方 式, 以 提 升 其 產 業 競 爭 力 ( 六 ) 辦 理 96 年 度 1-2 月 止 提 供 原 住 民 短 期 工 作 機 會 計 畫 共 進 用 65 人, 執 行 經 費 共 計 2,800 萬 5,327 元, 提 供 原 住 民 部 落 居 民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 七 )96 年 7 月 24 日 辦 理 本 縣 96 年 度 原 住 民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暨 住 宅 輔 導 業 務 研 習 會, 研 習 對 象 為 已 從 事 或 預 從 事 原 住

10 -10 民 特 色 產 業 之 一 般 民 眾 及 原 住 民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申 貸 戶, 共 約 30 人 參 加 四 推 展 原 住 民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 ( 一 )96 年 1 月 25 日 舉 行 96 年 度 原 住 民 部 落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複 審 會 議, 計 有 本 縣 大 同 鄉 : 柑 橘 產 銷 班 蔬 菜 產 銷 班 南 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大 同 國 小 崙 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原 住 民 餐 旅 勞 動 合 作 社 南 澳 鄉 多 必 優 發 展 協 會 敏 嘟 奴 工 作 室 納 來 麻 工 作 室 夏 的 工 作 室 及 宜 蘭 縣 原 住 民 策 略 聯 盟 協 會 等 11 單 位 提 報, 轉 陳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複 審 ( 二 )96 年 3 月 24 日 至 5 月 13 日, 假 蘇 澳 鎮 武 荖 坑 風 景 區 舉 辦 2007 年 綠 色 博 覽 會 泰 雅 館 展 示 活 動, 展 示 主 題 以 大 同 鄉 及 南 澳 鄉 泰 雅 族 神 話 起 源 傳 說 遷 徙 食 衣 住 行 狩 獵 陷 阱 射 箭 及 原 住 民 舞 蹈 等 10 幾 項 活 動, 促 進 國 人 對 原 住 民 文 化 的 認 識, 及 形 塑 族 群 融 合 同 時 藉 由 展 示 活 動 推 動 原 住 民 特 色 產 業, 活 絡 地 方 產 業, 提 供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 三 )2007 年 綠 色 博 覽 會 泰 雅 館 辦 理 愛 池 水 誓 活 動 記 者 會, 以 古 老 水 誓 媒 人 祭 祀 水 神 見 證 及 揹 新 娘 儀 式, 完 整 呈 現 傳 統 泰 雅 族 人 婚 嫁 習 俗 ( 四 ) 辦 理 2007 年 綠 色 博 覽 會 泰 雅 館, 展 示 精 采 文 物, 射 箭 及 擣 小 米 體 驗 活 動, 原 住 民 舞 蹈, 再 再 擄 獲 在 場 民 眾 及 深 獲 民 眾 好 評 ( 五 )96 年 4 月 27 日 召 開 96 年 度 原 住 民 社 區 技 藝 型 訓 練 說 明 會 議, 由 95 年 度 部 落 資

11 -11 源 池 計 畫 單 位 南 澳 鄉 東 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多 必 優 發 展 協 會 及 大 同 鄉 生 態 發 展 協 會 等 10 單 位 參 加, 以 書 面 簡 報 方 式 說 明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期 程 作 業 事 項 及 注 意 事 項 ( 六 )96 年 度 宜 蘭 縣 原 住 民 住 宅 業 務 輔 導 會 議 於 7 月 24 日 召 開, 會 中 除 對 96 年 度 起 原 住 民 住 宅 業 務 之 變 革, 及 本 年 度 原 住 民 租 屋 之 辦 理 流 程, 加 以 討 論 外, 各 公 所 代 表 對 原 住 民 住 宅 輔 導 業 務 之 推 動 亦 提 供 許 多 具 建 設 性 之 建 議 ( 七 )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農 業 策 略 聯 盟 基 金 會 東 區 營 造 中 心 於 96 年 10 月 26 日 辦 理 96 年 部 落 永 續 發 展 計 畫 - 重 點 部 落 期 中 評 鑑, 由 該 會 對 南 澳 鄉 金 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多 必 優 發 展 協 會 及 大 同 鄉 崙 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3 單 位 進 行 期 中 評 鑑 ( 八 )96 年 11 月 13 日 舉 行 97 年 度 部 落 資 源 池 造 產 計 畫 - 重 點 計 畫 說 明 會, 請 公 所 將 所 有 計 畫 於 96 年 11 月 30 日 前 函 報 公 所 初 審 完 畢 並 函 送 本 府 複 審 ( 九 )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委 託 元 山 技 術 顧 問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北 區 輔 導 中 心 於 96 年 11 月 28 日 辦 理 96 年 部 落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期 末 評 鑑, 由 該 會 對 南 澳 鄉 金 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東 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大 同 鄉 崙 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等 10 單 位 進 行 期 末 評 鑑 ( 十 )96 年 12 月 8 日 至 12 月 9 日 舉 行 96 年 度 部 落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成 果 展 及 拓 售 活 動, 本 府 為 振 興 大 同 鄉 及 南 澳 鄉 泰 雅 美 食 手 工 藝 等 產 業,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特 別 請 大 同

12 -12 鄉 崙 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南 澳 鄉 多 必 優 發 展 協 會 等 10 個 單 位 提 供 計 畫 成 果 展 及 設 置 30 攤 位 予 原 住 民 團 體 提 供 泰 雅 美 食 及 手 工 藝 等 物 品, 以 原 始 佈 置 熱 情 舞 蹈 泰 雅 美 食 再 次 擄 獲 在 場 民 眾 的 心, 並 獲 民 眾 好 評 ( 十 一 )96 年 12 月 14 日 舉 行 97 年 度 部 落 資 源 池 造 產 計 畫 - 重 點 計 畫 複 審 會 議, 計 有 單 位 為 本 縣 大 同 鄉 樂 水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松 羅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南 澳 鄉 金 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等 單 位 提 報, 並 轉 陳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複 審 五 原 住 民 保 留 管 地 理 及 輔 導 : ( 一 ) 辦 理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權 利 賦 予 工 作, 輔 導 原 住 民 申 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822 筆, 面 積 公 頃 並 督 促 大 同 南 澳 鄉 公 所 輔 導 原 住 民 申 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耕 作 權 設 定 88 筆, 面 積 公 頃 地 上 權 設 定 119 筆, 面 積 公 頃 ( 二 ) 完 成 96 年 度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處 理 計 畫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部 分 ) 超 限 土 地 撫 育 造 林, 本 年 度 造 林 檢 測 面 積 計 公 頃, 經 檢 測 合 格 面 積 公 頃, 並 核 發 造 林 獎 勵 金 48 萬 5,300 元 ( 三 ) 辦 理 本 年 度 全 民 造 林 運 動 實 施 計 畫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撫 育 管 理 計 畫, 經 大 同 南 澳 鄉 公 所 實 施 檢 測 合 格 面 積 公 頃, 核 發 撫 育 造 林 獎 勵 金 275 萬 800 元 ( 四 ) 辦 理 96 年 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森 林 保 育 計 畫 集 水 區 保 護 林 帶 禁 伐 補 償, 切 結 禁 伐 面 積 計 公 頃, 核 發 禁 伐 補 償 金 386 萬 8,200 元

13 五 戶 政 業 務 戶 政 業 務 管 理 六 原 住 民 部 落 公 共 建 設 : ( 一 ) 原 住 民 地 區 部 落 基 礎 改 善 計 畫 ( 計 7 件 ): 包 括 1. 大 同 鄉 四 季 寒 溪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110 萬 元 ) 2. 大 同 鄉 寒 澳 村 神 社 舊 址 整 治 工 程 (50 萬 元 ) 3. 南 澳 鄉 部 落 基 礎 工 程 (60 萬 元 ) 4. 南 澳 鄉 神 社 造 景 工 程 (200 萬 元 ), 以 上 4 件 工 程 均 於 96 年 12 月 份 完 工 結 案 ; 另 大 同 鄉 各 村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180 萬 元 ) 大 同 鄉 各 村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500 萬 元 ) 及 南 澳 鄉 南 澳 武 雲 溪 造 景 橋 工 程 (500 萬 元 ) 等 3 件 工 程, 刻 正 趕 辦 工 程 中, 預 計 97 年 7 月 前 完 工 結 案 ( 二 ) 原 住 民 部 落 聯 絡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計 1 件 : 大 同 鄉 寒 華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203 萬 元 ) 刻 正 趕 辦 工 程 中, 預 計 97 年 4 月 前 完 工 結 案 一 建 置 戶 政 e 網 通 資 訊 系 統, 全 面 實 施 戶 政 電 腦 化 跨 所 服 務 作 業, 除 日 據 時 期 戶 口 調 查 簿 謄 本 外, 民 眾 可 至 任 一 戶 政 所 申 領 現 戶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落 實 戶 政 便 民 工 作 二 為 加 強 便 民 服 務, 本 縣 各 戶 政 所 全 面 開 辦 午 間 照 常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案 件, 另 擇 定 宜 蘭 市 羅 東 鎮 2 個 戶 政 事 務 所, 於 每 週 三 實 施 夜 間 服 務, 以 提 升 服 務 功 能 三 受 理 各 機 關 申 請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連 結 介 面 及 電 子 閘 門 系 統 應 用, 以 落 實 資 源 共 享 四 核 辦 國 籍 案 件 382 件, 其 中 準 歸 化 國 籍 證 明 案 256 件 歸 化 國 籍 案 120 件 喪 失 國 籍 案 5 件 回 復 國 籍 案 1 件 另 核 發 自 然 人 憑 證 2,125 件 五 辦 理 戶 政 到 家 及 下 村 巡 迴 服 務, 解 決 民 眾 戶 籍 上 疑 難 問 題, 並 提 -13

14 六 殯 葬 業 務 ( 一 ) 營 運 狀 況 供 溫 馨 親 善 的 服 務 六 針 對 縣 內 停 車 較 不 方 便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 含 宜 蘭 羅 東 蘇 澳 員 山 三 星 等 5 所 ), 實 施 快 易 得 免 下 車 申 領 戶 籍 資 料 之 便 民 服 務 七 96 年 12 月 日 分 2 梯 次 辦 理 第 七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暨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編 造 選 舉 ( 投 票 權 ) 人 名 冊 講 習 ; 並 順 利 完 成 選 舉 人 暨 投 票 權 人 名 冊 之 編 造, 本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全 縣 選 舉 人 數 總 計 346,472 人 ;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投 票 權 人 總 計 346,373 人 八 為 落 實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增 進 其 在 臺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避 免 因 適 應 不 良 而 衍 生 各 種 家 庭 與 社 會 問 題, 辦 理 96 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班 計 4 個 班 次, 共 有 60 名 學 員 參 加 九 為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順 利 適 應 我 國 生 活 環 境, 提 昇 其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使 能 順 利 融 入 我 國 生 活 環 境,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輔 導 班, 計 11 班 次, 參 加 學 員 計 309 人 辦 理 外 籍 人 士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者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及 國 民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常 識 測 驗, 計 有 33 名 外 籍 人 士 報 名 參 加,30 名 達 到 及 格 分 數 2 名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缺 考 1 名, 及 格 率 為 90.9% 一 辦 理 殯 儀 館 火 化 場 納 骨 及 公 墓 等 殯 葬 業 務 及 協 助 民 眾 殯 葬 服 務,96 年 各 項 設 施 使 用 情 形 如 下 : ( 一 ) 冷 凍 室 :402 具 /3,552 天 ( 二 ) 化 粧 室 :103 具 ( 三 ) 停 柩 室 :717 具 /5,835 天 ( 四 ) 禮 廳 :733 場 ( 五 ) 火 化 場 :1,687 具 ( 六 ) 骨 灰 骸 存 放 設 施 : 納 骨 甕 位 ( 小 )322 具 納 骨 甕 位 ( 大 )70 具 -14

15 ( 二 ) 協 案 業 務 ( 七 ) 墓 地 :32 具 申 請 使 用 喪 葬 設 施 件 數 :4,066 件 規 費 收 入 :3,133 萬 2,259 元 二 完 成 二 期 景 觀 苗 木 及 樹 灑 葬 工 程 及 園 區 環 境 維 護 工 程, 隨 著 工 商 社 會 的 日 益 發 展, 配 合 現 今 文 明 人 的 忙 碌 及 心 靈 上 的 昇 華, 提 升 殯 葬 文 化 層 次, 特 設 立 樹 灑 葬 儀 式 讓 逝 者 安 詳 回 歸 大 自 然, 即 環 保 又 可 以 行 動 對 故 人 的 追 思, 而 本 園 區 重 視 整 個 景 觀 維 謢, 破 除 喪 葬 色 彩, 讓 視 野 更 好, 更 加 放 鬆 其 心 情 三 二 期 納 骨 廊 增 設 納 骨 櫃 工 程, 並 完 成 發 包 作 業, 預 定 97 年 完 工 營 運, 原 設 計 木 質 及 花 崗 石 2 種 形 式,96 年 度 增 設 鋁 合 金 納 骨 櫃, 以 期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元 化 選 擇 四 本 所 為 全 國 第 一 座 可 提 供 民 眾 完 整 而 便 捷 的 綜 合 性 殯 葬 服 務 園 區, 由 於 民 眾 對 火 化 觀 念 漸 長 後, 園 區 原 設 置 之 2 具 火 化 爐 業 已 不 符 民 眾 需 求, 故 擬 增 購 第 三 火 化 爐 具 因 應 又 為 符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及 固 定 污 染 源 戴 奧 辛 排 放 標 準 規 定, 因 此 ; 配 合 增 設 之 第 3 座 火 化 爐,ㄧ 併 規 劃 設 置 3 座 火 化 爐 所 相 對 應 之 2 套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以 符 合 環 保 需 求, 並 提 升 火 化 服 務 品 質 五 為 免 民 眾 於 園 區 二 期 停 棺 內 外 隨 意 焚 燒 金 銀 紙 及 考 量 園 區 之 整 體 景 觀 環 境 清 潔, 於 二 期 停 棺 區 外 圍 規 劃 增 設 一 座 金 亭, 提 供 民 眾 申 請 使 用 園 區 喪 葬 設 施 所 需 之 完 整 而 乾 淨 的 焚 燒 空 間 六 現 今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為 避 免 本 區 域 公 墓 是 否 造 成 污 染,96 年 度 辦 理 區 域 公 墓 環 境 監 測 工 程 一 提 供 宜 蘭 地 檢 署 開 設 臨 時 偵 查 庭 場 地 設 施 :96 年 提 供 臨 時 偵 查 庭 場 地 設 施 計 118 次, 驗 屍 90 次 -15

16 ( 三 ) 舉 辦 活 動 ( 四 ) 推 動 陵 園 新 文 化 解 剖 37 次 二 為 端 正 喪 葬 禮 儀, 簡 化 公 奠 儀 式, 推 行 簡 樸 公 奠 儀 式 說 帖 供 民 眾 參 考, 藉 以 提 升 殯 葬 文 化 品 質 一 分 別 於 96 年 4 月 1 日 及 96 年 9 月 9 日 舉 辦 美 麗 心 境 界 春 祭 法 會 暨 秋 祭 法 會 等 系 列 活 動, 除 舉 行 儀 式 莊 嚴 簡 約 樸 實 之 祈 福 祭 典 法 會 外, 有 祈 福 祭 典 法 會 彌 撒 追 思 ( 感 恩 追 思 音 樂 會 ) 心 靈 休 息 站 - 電 影 欣 賞 與 品 茗 談 心 竹 筒 歲 月 展 環 保 葬 - 樹 灑 葬 展 示 書 寫 感 恩 祝 福 卡 等 活 動 二 鑑 於 京 都 協 定 室 氣 體 排 放 控 制 全 球 同 步 施 行 管 制, 殯 葬 所 繼 續 推 展 金 銀 紙 減 量 工 作,96 年 春 秋 二 祭 並 配 合 實 施 金 銀 紙 回 收 計 畫 政 策, 將 家 屬 攜 帶 之 金 銀 紙 放 入 特 製 紙 箱, 集 中 後 以 專 用 運 鈔 車 交 由 環 保 局 載 往 焚 化 爐 統 一 焚 燒, 以 維 持 良 好 空 氣 品 質 與 提 倡 優 質 禮 俗 觀 念 一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各 項 申 請, 免 除 往 返 各 區 辛 勞, 並 將 申 請 狀 況 登 錄 大 型 看 板 及 殯 葬 所 網 站 上, 以 期 藉 由 作 業 之 透 明 公 開, 避 免 弊 端 發 生 二 建 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受 理 各 項 申 請 及 簡 化 申 請 書 表, 節 省 民 眾 書 寫 及 等 候 時 間, 並 設 計 印 有 服 務 電 話 及 應 備 證 件 之 小 型 名 片 方 便 民 眾 攜 帶, 有 效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三 本 (96) 年 接 待 國 內 各 公 ( 私 ) 立 機 關 學 術 單 位 及 民 間 業 者 共 48 個 單 位 團 體 參 訪 園 內 之 設 施, 參 訪 者 對 本 縣 福 園 之 環 境 及 經 營 管 理 均 給 予 甚 高 的 評 價 四 嚴 禁 紅 包 文 化, 將 各 項 設 施 收 費 標 準 張 貼 各 區 醒 目 地 點, 並 個 別 郵 寄 分 送 申 請 家 屬, 以 杜 絕 不 肖 業 者 假 借 本 所 名 義, 任 意 向 喪 家 索 取 不 當 費 用 或 紅 包, 或 故 意 含 -16

17 七 兵 役 徵 集 業 務 ( 一 ) 兵 籍 調 查 ( 二 ) 徵 兵 檢 查 混 隱 瞞 收 費 標 準, 以 確 保 消 費 者 權 益 五 強 化 環 境 景 觀 管 理, 宣 導 民 眾 減 少 冥 紙 焚 燒 量 不 亂 丟 冥 紙 管 制 電 子 花 車 五 子 哭 墓 等 車 輛 進 入, 並 禁 用 擴 音 器, 以 維 園 區 整 潔 寧 靜 安 詳 之 氣 氛 六 為 增 進 服 務 成 效 並 自 我 檢 討, 除 不 定 時 電 話 查 訪 申 請 人 外, 並 針 對 使 用 園 內 設 施 的 民 眾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徵 詢 意 見,96 年 共 辦 理 4 期 ( 三 個 月 一 期 ), 第 一 期 1 月 至 3 月 寄 發 466 件, 回 收 36 件 ; 第 二 期 4 月 至 9 月 寄 發 409 件, 回 收 37 件 ; 第 三 期 7 月 至 9 月 寄 發 460 件, 回 收 54 件 ; 根 據 回 收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民 眾 對 使 用 結 果 平 均 滿 意 度 達 90% 以 上, 對 於 民 眾 意 見 並 擇 期 適 時 回 復, 以 客 為 尊 為 服 務 導 向 ; 另 第 四 期 10 月 至 12 月 寄 發 483 件, 目 前 於 回 收 統 計 七 蒐 集 各 項 有 關 殯 葬 服 務 資 訊, 張 貼 於 公 布 欄, 提 供 消 費 資 訊, 落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營 造 人 性 化 公 園 化 資 訊 化 環 保 化 親 和 便 民 之 良 好 環 境 民 77 年 次 徵 兵 及 齡 男 子 兵 籍 調 查, 於 1 月 份 訂 定 工 作 計 畫 及 工 作 進 度 表, 名 冊 轉 錄 作 業 於 96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轉 錄 人 數 計 4,141 人,3 月 底 完 成 調 查 3,711 人 ( 除 口 及 遷 出 役 男 除 外 ),3 月 26 日 前 完 成 役 男 徵 額 歸 列 之 會 查 連 繫 通 報,3 月 31 日 完 成 資 料 系 統 申 報 登 記 清 查 處 理 相 關 資 料 統 計,4 月 7 日 陳 報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一 96 年 應 屆 在 學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役 男 於 96 年 1 至 6 月 ( 補 檢 於 7-12 月 ) 實 施, 檢 查 人 數 計 3,337 人 二 民 77 年 次 役 男 無 在 學 緩 徵 或 無 繼 續 升 學 意 願 者 之 徵 兵 檢 查, 於 96 年 1 月 至 3 月 ( 補 檢 於 4-12 月 ) 實 施, 檢 查 人 數 計 826 人 三 體 位 未 定 役 男 複 檢 人 數 計 104 人 -17

18 ( 三 ) 役 男 抽 籤 ( 四 ) 役 男 徵 集 四 驗 退 複 檢 及 因 傷 病 足 以 影 響 體 位 者, 申 請 改 判 體 位 複 檢, 於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受 理 申 請 轉 報 本 府 辦 理, 檢 查 人 數 計 227 人 一 各 年 次 常 備 役 役 男 抽 籤 : 每 1 至 2 個 月 安 排 在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抽 籤 人 數 計 2,440 人 二 96 年 替 代 役 甲 等 體 位 役 男 抽 籤, 與 常 備 兵 抽 籤 同 時 辦 理, 共 計 208 人 參 加, 抽 籤 結 果 依 年 次 及 籤 號 順 序 徵 集 入 營 一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 士 ) 官 徵 訓, 依 據 國 防 部 所 送 之 錄 取 名 冊 辦 理 96 年 1 月 22 日 56 期 第 3 梯 次 20 人 96 年 4 月 23 日 第 56 期 第 4 梯 次 6 人 96 年 7 月 23 日 57 期 第 1 梯 次 78 人 96 年 10 月 15 日 57 期 第 2 梯 次 160 人, 入 營 人 數 合 計 264 人 二 常 備 兵 役 男 及 替 代 役 徵 集, 係 依 照 徵 兵 規 則 及 內 政 部 訂 頒 配 賦 計 劃 規 定 梯 次 對 象, 於 役 男 入 營 10 天 前 填 發 徵 集 令 及 預 備 員 通 知 書, 送 達 役 男 本 人 或 其 家 屬 ;96 年 依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配 賦, 辦 理 常 備 兵 徵 集 55 梯 次 2,549 人, 其 中 陸 軍 15 梯 次 1,756 人, 海 軍 艦 艇 兵 11 梯 次 256 人, 海 軍 陸 戰 隊 兵 9 梯 次 126 人, 空 軍 11 梯 次 218 人 ; 補 充 兵 徵 集 11 梯 次 193 人 ; 替 代 役 徵 集 8 梯 次 333 人, 其 中 替 代 役 體 位 236 人, 常 備 役 體 位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者 57 人, 家 庭 因 素 29 人, 宗 教 因 素 1 人, 警 大 警 專 畢 業 應 服 替 代 役 者 10 人 三 應 徵 役 男 在 收 受 徵 集 令 後, 徵 集 入 營 前, 合 於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所 列 原 因 者, 得 由 本 人 或 其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家 屬 填 具 申 請 書, 申 辦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96 年 辦 理 役 男 梯 次 入 營 延 期 徵 集 629 件 四 整 建 兵 籍 資 料 編 造 交 接 名 冊, 處 -18

19 ( 五 ) 替 代 役 補 充 兵 及 常 備 兵 替 代 役 提 前 退 伍 ( 役 ) 申 請 理 延 期 徵 集 並 於 入 營 日 至 收 訓 單 位 辦 理 兵 員 交 接 等 事 宜 五 役 男 志 願 服 役 或 考 取 各 軍 事 學 校 者, 本 府 於 接 到 現 役 名 冊 後, 即 辦 理 暫 不 徵 集, 於 任 官 授 階 後 移 轉 兵 籍 資 料 六 為 確 實 掌 握 役 男 動 態, 以 利 徵 兵 處 理, 對 於 役 男 遷 徙 異 動, 均 隨 時 辦 理 一 96 年 役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自 96 年 4 月 2 日 起 至 4 月 16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本 次 役 男 以 專 長 資 格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區 分 為 2 個 入 營 時 段, 第 1 時 段 入 營 時 間 為 96 年 7 月 至 12 月, 第 2 時 段 入 營 時 間 為 97 年 1 月 至 6 月, 役 男 可 依 其 意 願 及 資 格 條 件 自 行 至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網 站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入 營 時 段 選 服 役 別 及 需 用 機 關 後, 檢 附 相 關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向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 公 所 辦 理 請 服 替 代 役 暫 不 徵 集, 並 經 公 所 查 核 驗 證 後 逕 寄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會 同 需 審 核, 資 格 條 件 符 合 者 分 別 於 96 年 5 月 25 日 及 96 年 6 月 22 日 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全 國 統 一 辦 理 抽 籤, 本 縣 第 1 時 段 申 請 人 數 計 104 人, 經 抽 籤 結 果 錄 取 25 人, 第 2 時 段 申 請 人 數 85 人 錄 取 12 人, 第 1 時 段 錄 取 役 男 中 除 繼 續 升 學 ( 延 長 修 業 ) 具 在 學 緩 徵 原 因 經 廢 止 服 替 代 役 資 格 者 外, 均 已 徵 集 入 營 二 役 男 因 家 庭 因 素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服 補 充 兵 或 替 代 役 ; 入 營 後 家 庭 發 生 變 故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提 前 退 伍 或 退 役 96 年 辦 理 常 備 役 體 位 役 男 因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補 充 兵 役 13 件, 核 准 8 件, 不 符 5 件 ;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32 件, 核 准 27 件, 不 符 5 件 ; 常 備 兵 申 請 提 前 退 伍 6 件, 核 准 3 件, 不 符 3 件 ; 替 代 役 提 前 退 役 4 件, 核 准 3-19

20 ( 六 ) 役 男 在 學 緩 徵 及 免 役 禁 役 出 境 ( 七 )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管 理 服 役 ( 八 ) 業 務 講 習 及 研 討 ( 九 ) 役 政 資 訊 管 理 件, 不 符 1 件 一 役 男 體 位 判 定 為 免 役 體 位 者, 依 法 免 服 兵 役 役 男 因 案 判 刑 5 年 以 上 實 際 服 刑 逾 3 年 以 上 者, 依 法 禁 服 兵 役 其 免 禁 役 證 明 書, 隨 到 隨 發, 以 利 其 就 學 就 業 96 年 核 發 免 役 證 明 書 437 件 ; 禁 役 證 明 書 6 件 二 役 男 除 免 役 體 位 者 外, 學 校 應 於 學 生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截 止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繕 造 申 請 緩 徵 生 名 冊, 送 達 縣 府 核 定 96 年 辦 理 役 男 在 學 緩 徵 3,903 件,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1,019 件 三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役 齡 男 子, 依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入 出 境 相 關 法 令 申 請 出 境 ;96 年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計 1,061 件 一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之 管 理 及 服 役, 依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辦 理 二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之 役 齡 男 子, 自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之 翌 日 起, 屆 滿 1 年 時,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三 原 有 戶 籍 國 民 具 僑 民 身 分 之 役 齡 男 子, 自 返 國 國 內 之 翌 日 起, 屆 滿 1 年 時,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四 無 戶 籍 國 民 具 僑 民 身 分 之 役 齡 男 子, 自 返 國 國 內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之 翌 日 起, 屆 滿 1 年 時,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五 本 縣 列 管 僑 民 計 66 人 為 強 化 本 縣 役 政 人 員 徵 集 業 務 專 業 素 養, 革 新 工 作 觀 念 與 方 法, 以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適 時 辦 理 強 化 基 層 役 政 人 員 徵 集 業 務 講 習 及 研 討, 並 以 實 務 性 檢 討 業 務 推 展 得 失, 期 使 徵 集 業 務 更 為 精 進 落 實 一 定 期 系 統 操 作 二 不 定 期 系 統 操 作 : 資 料 庫 管 理 電 腦 系 統 監 控 三 系 統 安 全 管 理 : 系 統 帳 號 管 理 及 使 用 者 帳 號 管 理 -20

21 八 勤 務 ( 十 ) 業 務 績 效 ( 一 ) 役 男 入 營 輸 送 ( 二 ) 軍 人 家 屬 遺 族 扶 助 安 撫 四 電 腦 系 統 設 備 財 產 機 房 門 禁 管 理 五 系 統 故 障 處 理 六 系 統 問 題 及 建 議 處 理 七 應 用 軟 體 版 本 更 新 處 理 一 77 年 次 未 在 學 亦 無 升 學 意 願 役 男, 分 階 段 實 施 徵 兵 處 理 作 業, 分 梯 次 提 早 徵 集 入 營 服 務, 妥 適 規 劃 人 力 運 用, 利 於 役 男 生 涯 規 劃, 徵 集 人 數 計 479 人, 榮 獲 內 政 部 評 定 為 績 效 優 異 二 嚴 密 掌 控 緩 徵 或 延 期 徵 集 等 事 故 原 因 終 止 役 男, 機 動 即 時 安 排 完 成 檢 查, 縮 短 役 男 等 待 入 營 時 間,96 年 計 檢 查 54 場 次 三 編 撰 縣 市 級 及 鄉 鎮 市 級 徵 集 業 務 資 訊 系 統 作 業 手 冊, 除 本 縣 自 行 使 用 外, 亦 深 獲 各 級 役 政 單 位 好 評, 版 本 提 供 役 政 署 統 一 印 製 分 送 全 國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使 用 四 編 撰 宜 蘭 縣 鄉 鎮 市 級 徵 集 業 務 工 作 說 明 書, 作 為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徵 集 業 務 各 項 作 業 之 依 循 五 協 助 役 政 署 培 訓 各 縣 市 之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師 資 人 員 及 相 關 作 業 問 題 之 審 查 暨 線 上 測 驗 題 庫 之 建 立 六 提 供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以 電 話 傳 真 或 網 路 之 業 務 諮 詢 七 96 年 度 役 政 業 務 聯 合 督 訪 榮 獲 內 政 部 評 定 為 全 國 第 1 名 辦 理 本 縣 役 男 至 各 新 兵 訓 練 中 心 接 受 新 兵 訓 練 輸 送 作 業, 各 縣 市 役 男 至 金 六 結 營 區 接 受 新 兵 訓 練 公 路 運 輸 作 業 遇 有 公 殞 意 外 病 故 官 兵, 派 員 慰 問 遺 族 並 致 送 內 政 部 長 及 縣 長 1 次 慰 問 金, 計 發 放 4 人, 金 額 260 萬 元 ; 每 年 3 節 派 員 前 往 遺 族 及 傷 殘 軍 人 滯 留 大 陸 台 籍 國 軍 返 台 定 居 人 員 家 中 慰 問 並 致 贈 內 政 部 長 縣 長 慰 問 金, 計 發 放 117 人 次, 金 額 226 萬 元 -21

22 ( 三 ) 軍 人 忠 靈 祠 管 理 ( 四 ) 軍 人 家 屬 各 項 扶 慰 助 ( 五 ) 緩 召 逐 次 儘 後 召 集 ( 六 ) 備 役 人 員 歸 鄉 報 到 一 辦 理 軍 人 忠 靈 祠 主 體 建 築 物 整 修 及 園 區 平 時 環 境 清 潔 綠 美 化 維 護 管 理 二 辦 理 故 三 軍 將 士 春 秋 季 祭 典 活 動 及 故 員 靈 骨 灰 申 請 安 厝 等 事 宜 一 發 放 在 營 軍 人 列 甲 乙 丙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之 家 屬 1 次 安 家 費 及 3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計 有 240 戶 次, 720 口 次, 發 放 金 額 550 萬 2,700 元 二 發 放 替 代 役 役 男 列 甲 乙 丙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之 家 屬 1 次 安 家 費 及 3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計 有 103 戶 次, 305 口 次, 發 放 金 額 238 萬 9,600 元 三 辦 理 服 兵 役 役 男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列 甲 乙 丙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之 家 屬 生 育 喪 葬 補 助 傷 兵 慰 問 及 特 別 慰 助 等, 計 有 7 人, 發 放 金 額 17 萬 元 辦 理 服 兵 役 役 男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列 甲 乙 丙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之 家 屬 就 醫 及 健 保 費 : 核 列 甲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補 助 健 保 費 計 102 人 次, 發 放 金 額 10 萬 3,059 元 醫 療 費 用 : 核 列 生 活 扶 助 戶 家 屬 醫 療 補 助 費, 計 有 176 人 次, 發 放 金 額 38 萬 8,109 元 配 合 國 家 總 動 員 與 人 力 運 用, 依 兵 役 法 第 41 條 及 兵 役 法 施 行 法 有 關 條 款 及 國 防 部 統 一 規 定,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第 4 款 ( 負 擔 家 庭 生 計 主 要 責 任 者 ) 第 5 款 ( 獨 子 ) 緩 召 審 核 審 轉 96 年 度 後 備 軍 人 緩 召, 逐 次 儘 後 召 集 案 件, 均 依 規 定 公 告, 依 限 受 理 審 轉 對 服 役 期 滿 離 營 歸 鄉 者, 於 15 日 內 受 理 歸 鄉 報 到, 依 照 作 業 權 責, 遵 循 作 業 要 領 管 制 資 料 接 收 人 員 報 到 通 報 及 資 訊 主 檔 新 增 等, 確 實 納 入 備 役 管 理 對 替 代 役 因 病 刑 案 停 役 人 員 加 強 列 管 並 辦 理 轉 免 回 役 事 宜 -22

23 ( 七 ) 備 役 人 員 異 動 管 理 ( 八 ) 備 役 人 員 資 料 清 查 ( 九 ) 後 備 軍 人 轉 免 役 複 檢 ( 十 ) 協 辦 後 備 軍 人 各 項 召 集 對 後 備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備 役 各 項 異 動 情 形, 如 戶 籍 遷 入 遷 出 死 亡 禁 役 除 役 失 蹤 或 行 蹤 不 明 等 適 時 轉 移 或 訂 正 列 管 資 料, 加 強 管 理 掌 握, 堅 實 動 員 基 礎 對 已 列 管 之 備 役 人 員, 因 異 動 所 產 生 之 事 故, 實 施 全 面 清 查 及 追 蹤, 消 弭 發 生 之 各 種 事 故, 以 確 保 各 項 資 料 新 穎 正 確, 精 進 備 役 管 理 對 後 備 軍 人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因 病 或 其 他 傷 害, 不 堪 服 役 者, 協 助 辦 理 轉 免 役 體 格 複 檢 依 照 各 種 召 集 實 施 計 畫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配 合 宜 蘭 縣 後 備 指 揮 部 完 成 召 集 事 務 準 備 -23

24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財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貳 財 政 財 政 及 公 ( 一 ) 財 務 產 業 務 管 理 ( 二 ) 庫 款 支 付 管 理 ( 三 ) 財 產 管 理 一 本 量 入 為 出 原 則, 確 實 把 握 收 支 平 衡 二 年 度 進 行 中, 對 短 收 或 緊 急 支 付 之 經 費, 隨 時 檢 討, 作 適 當 調 整, 以 求 收 支 平 衡 三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財 政 業 務 : ( 一 ) 督 導 鄉 鎮 市 擬 編 總 預 算 ( 二 ) 年 度 預 算 本 量 入 為 出 編 列, 就 既 有 財 源, 配 合 施 政 計 畫, 排 列 優 先 次 序, 核 實 編 製, 力 求 預 算 真 實 平 衡 ( 三 ) 鄉 鎮 市 墊 付 款 之 動 支, 遵 照 院 頒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墊 付 款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四 ) 辦 理 鄉 鎮 市 財 政 業 務 督 導 一 實 施 縣 庫 集 中 支 付, 靈 活 庫 款 調 度 實 施 一 貫 支 付 作 業, 依 據 付 款 憑 單 迅 速 簽 發 縣 庫 支 票 或 匯 款, 直 接 付 給 合 法 債 權 人 一 依 據 法 令 辦 理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事 項 二 加 強 查 核 及 輔 導 各 機 關 學 校 財 產 管 理 事 項 三 辦 理 縣 有 房 地 清 查 事 項 四 審 核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各 項 財 產 報 表 及 辦 理 異 動 登 記 事 項 五 辦 理 非 公 用 房 地 出 售 事 項 六 辦 理 非 公 用 房 地 出 租 事 項 七 辦 理 公 用 土 地 減 免 賦 稅 事 項 八 輔 導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積 極 排 除 被 占 用 事 項 九 辦 理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移 交 清 冊 審 核 事 項 十 依 法 令 規 定 監 督 及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各 該 鄉 鎮 市 有 財 產 之 管 理 經 營 處 分 等 事 項, 並 列 入 年 度 財 務 督 導 項 目 -24

25 ( 四 ) 地 方 金 融 管 理 ( 五 ) 菸 酒 管 理 ( 六 ) 出 納 管 理 十 一 縣 有 公 產 房 地 繳 納 賦 稅 之 查 核 與 繳 納 及 公 用 房 地 申 請 減 免 賦 稅 事 項 一 依 照 信 用 合 作 社 法 及 農 業 金 融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加 強 輔 導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金 融 業 務, 以 健 全 營 運 二 對 金 檢 單 位 檢 查 各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業 務 糾 正 改 善 事 項, 予 以 列 管 追 蹤 考 核, 務 期 改 善 不 定 期 辦 理 變 現 性 資 產 查 核, 以 杜 流 弊 三 加 強 輔 導 各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依 照 規 定 提 撥 各 項 公 積, 提 足 備 抵 呆 帳, 資 本 適 足 率 達 規 定 比 率 等, 以 健 全 信 用 業 務 基 礎 四 加 強 輔 導 催 收 逾 期 放 款, 以 維 各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授 信 資 產 品 質 五 輔 導 農 漁 會 舉 辦 信 用 部 人 員 研 習 會 報, 創 新 經 營 理 念, 以 提 升 經 營 及 工 作 績 效 六 督 導 各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切 實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及 自 行 查 核 工 作, 發 揮 內 部 查 核 功 能, 以 強 化 內 部 控 管 制 度 七 督 促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加 強 對 疑 似 不 法 或 顯 屬 異 常 交 易 存 款 帳 戶 之 管 理, 以 遏 止 歹 徒 肆 行 詐 財 盜 領 等 侵 害 民 眾 財 產 及 破 壞 金 融 秩 序 之 不 法 行 為 八 強 化 各 單 位 有 效 防 盜 防 搶 安 全 措 施, 成 立 自 衛 編 組 並 不 定 期 實 施 演 練, 以 策 安 全 一 辦 理 菸 酒 稽 查 二 加 強 私 劣 菸 酒 查 緝 及 檢 舉 案 件 處 理 三 辦 理 違 規 物 品 及 緝 獲 菸 酒 之 保 管 處 置 一 辦 理 公 款 收 支, 力 求 正 確 : ( 一 ) 各 項 規 費 及 其 他 收 入 依 法 定 期 限 內 解 繳 縣 庫 ( 二 ) 依 據 支 出 傳 票 開 立 支 票 並 迅 -25

26 速 通 知 受 款 人 領 款 或 匯 款 存 帳 ( 三 ) 付 款 時 詳 核 會 計 憑 證 金 額 與 印 章, 以 防 冒 領 二 各 項 工 程 差 額 或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金 及 連 帶 保 證 書 等 有 價 證 券 ( 定 存 單 ), 均 存 放 代 理 公 庫 台 銀 保 管, 並 依 主 計 處 製 作 之 傳 票 退 還 廠 商 三 逐 日 記 帳 並 按 月 核 對 公 庫 收 支, 並 填 製 差 額 解 釋 表 四 依 據 人 事 動 態 資 料, 按 月 造 冊 發 放 員 工 薪 津 及 扣 繳 各 項 保 費 退 撫 基 金 所 得 稅 五 隨 時 登 錄 本 府 給 付 廠 商 或 個 人 及 員 工 薪 資 ( 含 本 府 臨 工 ) 及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依 限 繳 納 稅 款, 於 年 終 申 報 各 類 所 得 及 稅 額 並 印 發 扣 繳 憑 單 予 當 事 人 -26

27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工 商 旅 遊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工 商 業 管 理 參 工 商 旅 遊 ( 一 ) 商 業 管 理 ( 二 ) 工 礦 業 管 理 一 繼 續 設 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聯 合 作 業 中 心, 實 施 統 一 發 證, 簡 化 商 業 登 記 二 協 助 辦 理 工 商 普 查 業 務 三 加 強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確 實 整 頓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環 境 衛 生 及 公 共 秩 序 管 理, 並 整 頓 攤 販, 予 以 集 中 管 理 暨 輔 導 改 善 四 查 察 商 品 標 示, 邀 請 鄉 鎮 市 公 所 縣 商 業 會 縣 工 業 會 協 助 執 行, 並 抽 查 實 況 五 加 強 勸 導 使 用 公 制 衡 器, 並 辦 理 汽 車 里 程 計 費 表 檢 定 工 作 六 配 合 國 家 總 動 員 整 備 需 求, 完 成 物 力 調 查 徵 購 徵 用 業 務 七 辦 理 電 器 承 裝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維 護 及 用 電 場 所 登 記 管 理 八 辦 理 加 油 ( 氣 ) 站 自 用 加 儲 油 設 施 及 漁 船 加 油 站 輔 導 登 記 管 理 九 繼 續 辦 理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十 協 助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小 鎮 商 街 輔 導 管 理 工 作 十 一 配 合 執 行 民 生 竊 盜 專 案 業 務 十 二 加 強 視 聽 歌 唱 等 八 種 行 業 及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輔 導 及 管 理, 暨 輔 導 其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十 三 全 面 清 查 本 縣 資 訊 休 閒 服 務 業 者 經 營 態 樣 及 違 規 類 別, 並 於 清 查 後 造 冊 建 檔 列 管 及 追 蹤, 以 輔 導 違 法 業 者 合 法 化 十 四 辦 理 公 平 交 易 宣 導 講 習 活 動 問 卷 調 查 及 函 轉 公 平 會 有 關 違 反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申 訴 案 件, 並 協 辦 公 平 會 交 辦 事 項 一 繼 續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提 高 生 產 技 術,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二 繼 續 簡 化 工 廠 登 記 作 業, 加 強 輔 導 廠 商 並 協 調 有 關 單 位, 對 未 登 記 工 廠 調 查 輔 導 遷 廠 取 締 工 作 -27

28 二 觀 光 行 銷 管 理 觀 光 行 銷 管 理 三 配 合 中 央 機 關 訂 定 策 略, 輔 導 工 業 會 商 業 會 及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業 務 四 配 合 經 濟 部 本 縣 中 小 企 業 服 務 中 心 業 務 推 動, 以 加 強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五 污 染 性 工 廠 設 立 變 更 登 記 案 件 均 依 環 保 法 令 規 定, 由 環 保 單 位 核 發 設 置 ( 操 作 ) 許 可 後 核 准 文 件, 並 嚴 格 審 查 六 加 強 未 登 記 工 廠 輔 導 稽 查 業 務 七 辦 理 礦 業 行 政 綜 合 業 務, 並 加 強 礦 場 稽 查 管 理 業 務 八 辦 理 推 動 廠 礦 綠 美 化 工 作 及 工 業 原 料 載 運 管 理 九 協 助 推 動 科 學 園 區 設 置 及 招 商 各 項 業 務 十 推 動 風 力 發 電 園 區 之 設 置, 辦 理 風 力 發 電 BOT 先 期 規 劃 可 行 性 規 劃 一 推 動 大 型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並 鼓 勵 民 間 相 關 產 業 及 企 業 團 體 參 與 投 資 建 設, 全 面 帶 動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二 建 置 觀 光 旅 遊 服 務 網 路, 提 供 遊 客 旅 遊 資 訊 查 詢, 配 合 大 型 活 動 設 置 旅 遊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結 合 民 間 業 者 參 加 各 項 旅 展 活 動, 辦 理 風 景 區 遊 客 服 務 解 說, 提 升 遊 憩 品 質 三 輔 導 觀 光 旅 遊 社 團, 共 同 規 劃 套 裝 旅 遊 及 夏 令 營 活 動, 促 進 觀 光 旅 遊, 加 強 督 導 管 理 及 維 護 各 風 景 區 自 然 景 觀 與 生 態 環 境 四 辦 理 地 方 產 業 交 流 中 心 營 運 計 畫, 以 在 地 特 色 產 業 的 角 度 切 入, 朝 向 地 方 文 化 產 業 規 劃 與 發 展, 以 各 鄉 鎮 為 主 軸, 發 掘 其 特 色 資 源, 以 宣 揚 各 鄉 鎮 市 之 魅 力 特 色 與 文 化 內 涵 五 行 銷 縣 內 已 設 置 完 成 之 自 行 車 道, 並 逐 年 向 中 央 爭 取 經 費, 增 闢 自 行 車 路 線, 俾 倡 導 優 質 生 活 空 -28

29 -29 間 六 輔 導 本 縣 觀 光 協 會 溫 泉 振 興 促 進 會 觀 光 產 業 促 進 會 旅 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旅 行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休 閒 農 業 發 展 協 會 等 有 關 團 體 辦 理 縣 內 觀 光 旅 遊 產 業 活 動 及 推 廣 業 務, 以 達 事 半 功 倍 效 能 七 配 合 大 型 活 動 辦 理 套 裝 旅 遊 旅 遊 服 務 輔 導 相 關 產 業 辦 理 觀 光 解 說 訓 練 從 業 人 員 職 能 教 育 訓 練 八 配 合 綠 色 博 覽 會 及 2007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等 大 型 活 動, 辦 理 周 邊 觀 光 行 銷, 提 升 觀 光 產 值 九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旅 展 及 各 項 旅 遊 休 閒 等 活 動, 加 強 辦 理 觀 光 行 銷 : ( 一 )96 年 11 月 15 日 配 合 中 國 時 報 機 構, 參 與 2007 高 雄 休 閒 旅 遊 展 活 動, 行 銷 宜 蘭 ( 二 )96 年 12 月 14 日 配 合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假 台 北 國 際 世 貿 中 心, 參 與 台 北 國 際 旅 展 活 動, 展 出 宜 蘭 人 文 生 態 行 銷 旅 遊 特 色 及 創 意 休 閒 綜 合 介 紹 十 編 印 蘭 陽 之 旅 純 淨 山 海 盡 在 宜 蘭 文 宣 摺 頁, 介 紹 本 縣 民 俗 采 風 人 文 巡 禮 養 生 休 閒 自 然 探 幽 各 景 點 介 紹 規 劃 全 縣 半 日 遊 行 程 內 容 及 一 日 遊 行 程 內 容 等 豐 富 資 料, 並 將 文 宣 摺 頁 陳 列 各 景 點 及 旅 遊 資 訊 站 供 民 眾 索 取 十 一 與 北 臺 灣 八 縣 市 共 同 編 印 北 臺 灣 八 縣 市 休 閒 遊 憩 文 宣 摺 頁, 計 有 : ( 一 ) 規 劃 八 條 路 線 暢 遊 北 臺 灣 一 日 樂 遊 ( 二 ) 規 劃 六 條 路 線 暢 遊 北 臺 灣 二 日 悠 遊 ( 三 ) 規 劃 四 條 路 線 暢 遊 北 臺 灣 三 日 慢 遊

30 上 述 3 種 版 本 文 宣 摺 頁, 陳 列 各 景 點 及 旅 遊 服 務 窗 口 供 民 眾 索 取 十 二 96 年 10 月 13 日 配 合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假 礁 溪 鄉 湯 圍 溝 溫 泉 公 園, 辦 理 台 灣 第 一 屆 溫 泉 美 食 嘉 年 華 活 動, 以 結 合 溫 泉 美 食 特 色 旅 遊 景 點 及 相 關 文 化 休 閒, 推 廣 溫 泉 美 食 文 化, 吸 引 觀 光 客 體 驗 溫 泉 與 美 食 十 三 96 年 11 月 16 日 假 礁 溪 鄉 溫 泉 會 館 及 周 邊 地 區, 辦 理 2007 冬 戀 宜 蘭 溫 泉 季 活 動, 活 絡 觀 光 旅 遊 十 四 不 定 期 舉 辦 旅 館 及 民 宿 從 業 人 員 經 營 管 理 及 法 令 宣 導 講 習, 藉 以 輔 導 及 管 理, 提 升 旅 館 與 民 宿 服 務 品 質 ( 一 ) 本 縣 旅 館 業 合 法 營 業 168 家, 非 法 營 業 18 家 ( 二 ) 辦 理 旅 館 檢 查 情 形 : 合 法 66 家 次, 不 合 法 7 家 次, 違 反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計 21 件, 依 限 改 善 計 17 件, 罰 鍰 4 件 十 五 輔 導 民 宿 合 法 化, 提 升 縣 內 民 宿 品 質 及 提 供 遊 客 多 元 化 住 宿 體 驗, 並 結 合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套 裝 旅 遊, 留 宿 遊 客, 帶 動 商 機 十 六 為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合 法 民 宿 每 家 每 年 至 少 現 場 稽 查 1 次, 非 法 民 宿 至 少 現 場 稽 查 2 次 ; 並 不 定 期 自 網 站 下 載 違 法 民 宿 資 料, 稽 查 結 果 將 依 違 反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建 管 及 消 防 等 相 關 法 規 裁 處 後, 併 建 檔 追 蹤 管 理 ( 一 ) 本 縣 民 宿 合 法 營 業 283 家, 非 法 營 業 98 家 ( 二 ) 辦 理 民 宿 檢 查 情 形 : 合 法 53 家 次, 不 合 法 10 家 次, 違 反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計 23 件, 依 限 改 善 計 15 件, 罰 鍰 8 件 ; 輔 導 合 法 登 記 有 6 件 -30

31 三 觀 光 觀 光 區 整 區 整 建 工 程 建 工 程 -31 一 辦 理 石 牌 縣 界 公 園 宜 市 火 車 站 前 產 業 交 流 中 心 五 峰 旗 風 景 特 定 區 礁 溪 溫 泉 公 園 員 山 溫 泉 宜 蘭 河 濱 公 園 壯 圍 海 濱 遊 憩 區 冬 山 河 風 景 區 武 荖 坑 風 景 區 安 農 溪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清 水 地 熱 梅 花 湖 縣 政 中 心 公 一 綠 美 化 龍 潭 湖 大 同 南 澳 遊 憩 據 點 等 規 劃 建 設, 以 提 供 良 好 觀 光 旅 遊 環 境 二 賡 續 辦 理 冬 山 河 風 景 區 兩 岸 堤 坡 建 設, 已 完 成 第 1 2 期 建 設, 第 3 4 期 工 程 施 工 中, 俾 配 合 發 展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及 水 上 運 動, 串 連 上 中 下 游 強 化 冬 山 河 旅 遊 魅 力 三 落 實 宜 蘭 河 開 發 計 畫,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持 續 辦 理 宜 蘭 河 河 濱 公 園 建 設 計 畫, 目 前 宜 蘭 河 二 期 南 岸 景 觀 工 程 施 工 中, 以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休 閒 空 間 四 礁 溪 溫 泉 公 園 : 礁 溪 溫 泉 為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天 然 獨 特 資 源, 期 藉 由 良 好 的 溫 泉 規 劃 建 設, 以 保 存 溫 泉 資 源 及 永 續 發 展 目 前 礁 溪 溫 泉 公 園 已 進 行 第 1 期 工 程 施 工 中,2 期 工 程 亦 獲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補 助, 已 進 行 施 工 中, 預 計 97 年 6 月 完 工, 未 來 將 持 續 逐 年 籌 措 經 費, 以 分 年 分 期 開 發 建 設, 增 加 礁 溪 地 區 的 溫 泉 旅 遊 公 共 設 施 及 提 升 都 市 生 活 機 能 五 五 峰 旗 風 景 區 建 設 : 已 完 成 停 車 場 新 建 工 程 及 遊 客 服 務 管 理 中 心 興 建 工 程, 未 來 將 持 續 逐 年 籌 措 經 費, 分 期 開 發 建 設, 充 實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強 化 遊 憩 功 能, 俾 提 升 遊 憩 品 質, 帶 動 觀 光 發 展 六 南 澳 農 場 規 劃 : 與 國 有 財 產 局 完 成 雙 方 合 作 經 營 南 澳 農 場 之 工 作 計 畫 及 簽 訂 合 作 經 營 契 約 後, 本 府 已 完 成 南 澳 養 生 休 閒 渡 假 園 區 BOT 案 招 商 作 業, 並 進 行 實 質 開 發 建 設 前 置 工 作 現 正 辦 理 環 評

32 -32 審 查 及 申 請 開 發 許 可, 俟 許 可 取 得 後 即 可 進 行 實 質 開 發 七 清 水 地 熱 發 電 暨 多 目 標 利 用 : 本 案 業 經 行 政 院 列 為 挑 戰 國 家 建 設 六 年 發 展 計 畫,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將 協 助 本 府 推 動 本 計 畫, 刻 正 辦 理 地 質 探 測 與 潛 能 評 估 工 作, 並 據 以 辦 理 BOT 招 商, 以 期 早 日 建 設 清 水 地 熱 成 為 發 電 遊 憩 並 重 之 地 熱 區 八 員 山 溫 泉 公 園 開 發 : 為 重 新 開 發, 已 完 成 員 山 溫 泉 公 園 溫 泉 鑽 探 及 產 能 測 試 工 程, 並 進 行 員 山 地 區 溫 泉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以 期 結 合 員 山 溫 泉 公 園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讓 員 山 溫 泉 再 現 昔 日 風 采 現 正 辦 理 BOT 案 先 期 規 劃 中, 以 利 儘 早 開 發 建 設 九 賡 續 推 動 宜 蘭 縣 溫 泉 管 理 計 畫 工 作 十 已 完 成 龍 潭 湖 整 體 規 劃 作 業, 目 前 針 對 環 湖 公 廁 進 行 整 修, 業 於 97 年 2 月 完 工, 並 賡 續 推 動 後 續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工 作 十 一 協 助 梅 花 湖 渡 假 村 三 星 喜 來 登 宜 蘭 渡 假 酒 店 及 宜 蘭 海 洋 生 態 科 技 遊 樂 館 等 BOO 簽 約 案 後 續 開 發 工 作 十 二 已 完 成 發 包 石 牌 縣 界 公 園 綠 美 化 第 1 期 工 程, 以 發 展 北 宜 公 路 眺 望 蘭 陽 平 原 景 觀, 及 連 結 跑 馬 古 道 等 登 山 休 閒 活 動 十 三 辦 理 宜 蘭 市 鐵 路 高 架 化 舊 鐵 道 空 間 再 利 用 計 畫, 可 串 連 既 有 東 西 向 自 行 車 道, 塑 造 蘭 陽 另 一 平 原 夜 間 休 憩 及 賞 景 地 點, 並 可 舉 辦 各 類 活 動 場 所, 增 加 外 來 遊 客 留 宿 意 願 十 四 辦 理 內 埤 風 景 區 及 周 邊 地 區 整 合 利 用 計 畫, 為 有 效 改 善 南 方 澳 地 區 交 通 問 題 及 公 有 土 地 增 設 公 共 設 施, 以 提 升 整 體 觀 光 服 務 品 質

33 四 遊 憩 管 理 風 景 遊 憩 管 理 十 五 為 加 強 縣 內 夜 間 景 觀 及 休 閒 遊 憩 之 夜 魅 力, 已 進 行 蘭 城 新 月 夜 間 燈 廊 規 劃 及 設 計 監 造, 並 擬 優 先 辦 理 改 善 宜 蘭 火 車 站 夜 間 景 觀 燈 廊 之 設 計 及 施 工, 第 一 期 工 程 施 工 中, 未 來 將 持 續 逐 年 籌 措 經 費, 進 行 改 善 縣 內 各 觀 光 景 點 夜 間 景 緻, 增 加 外 來 遊 客 留 宿 意 願 一 各 風 景 遊 憩 區 自 然 景 觀 資 源 維 護 及 保 育 之 執 行, 持 續 加 強 各 景 點 景 觀 維 護 及 保 育 工 作, 以 維 觀 光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二 辦 理 各 風 景 遊 憩 區 公 共 及 遊 憩 設 施 維 護, 加 強 環 境 美 化 及 清 潔 維 護, 提 供 遊 客 優 質 良 好 遊 憩 環 境 三 辦 理 各 風 景 遊 憩 區 安 全 管 理 - 落 實 風 景 遊 憩 區 之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加 強 風 景 遊 憩 安 全 警 告 設 施 停 車 場 監 視 系 統 緊 急 救 難 系 統 及 水 域 安 全 管 理 維 護, 以 提 高 旅 遊 安 全 四 辦 理 旅 遊 資 訊 化 供 遊 客 查 詢 - 建 立 解 說 服 務 標 誌 及 電 傳 媒 體 視 聽 設 備, 並 印 製 各 項 解 說 摺 頁 手 冊 導 覽 圖, 提 供 遊 客 完 善 之 旅 遊 資 訊 五 辦 理 遊 客 服 務 諮 詢 解 說 等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 整 體 經 營 縣 內 所 轄 各 風 景 遊 憩 系 統 朝 向 服 務 品 質 安 全 第 一 之 經 營 管 理 目 標, 以 提 供 高 品 質 之 遊 憩 環 境 六 主 辦 及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 ( 一 ) 武 荖 坑 風 景 區 於 96 年 3 月 18 日 至 5 月 14 日 配 合 辦 理 2007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活 動 ( 二 ) 冬 山 河 風 景 區 於 96 年 7 月 7 日 至 8 月 2 日 配 合 辦 理 2007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節 活 動 ( 三 ) 宜 蘭 河 濱 公 園 於 96 年 7 月 29 日 至 31 日 配 合 2007 宜 蘭 情 人 節 活 動 場 地 交 通 攤 -33

34 販 管 理 等 工 作 七 賡 續 辦 理 冬 山 河 船 務 營 運 管 理 八 賡 續 辦 理 轄 屬 遊 憩 景 點 賣 店 委 外 業 務 九 網 頁 建 置 建 置 管 轄 景 點 ( 梅 花 湖 湯 圍 溝 南 澳 農 場 紅 磚 屋 宜 蘭 行 口 宜 蘭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 網 頁 介 紹 -34

35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建 設 類 ) 計 畫 名 稱 肆 建 設 一 建 築 ( 一 ) 建 築 管 理 管 理 二 都 市 規 劃 ( 二 ) 使 用 管 理 都 市 規 劃 一 辦 理 建 造 執 照 雜 項 執 照 拆 除 執 照 使 用 執 照 及 變 更 使 用 等 之 建 築 許 可 二 辦 理 建 照 之 預 審 業 務 三 辦 理 建 築 物 之 施 工 管 理 四 辦 理 建 照 地 籍 套 繪 圖 列 管 業 務 五 辦 理 建 築 基 地 法 定 空 地 分 割 證 明 之 核 發 六 辦 理 畸 零 地 調 處 及 核 發 公 私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七 辦 理 建 築 爭 議 事 件 之 處 理 八 辦 理 建 築 師 及 營 造 廠 開 業 登 記 與 管 理 業 務 九 土 石 方 資 源 堆 置 場 設 立 及 管 理 縣 外 土 石 方 入 境 之 管 制 及 稽 查 十 建 築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開 發 及 建 置 十 一 建 照 地 籍 套 繪 圖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建 置 一 執 行 舊 違 章 建 築 之 拆 除 及 遏 止 新 違 章 建 築 之 產 生 二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業 務 三 執 行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聯 合 稽 查 四 辦 理 公 共 建 築 物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改 善 業 務 五 辦 理 公 有 建 築 物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六 辦 理 廣 告 物 申 請 許 可 業 務 及 拆 除 違 規 廣 告 物 七 辦 理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業 務 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規 劃 及 都 市 計 畫 推 行 : ( 一 ) 就 已 實 施 之 都 市 計 畫 辦 理 通 盤 檢 討 及 老 舊 地 形 圖 更 新, 以 健 全 都 市 發 展 提 高 都 市 生 活 品 質 及 辦 理 新 擬 都 市 計 畫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審 議 等, 以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價 值 ( 二 )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推 動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全 面 實 施 容 積 管 制, -35

36 三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管 理 並 就 個 別 地 區 之 都 市 規 劃 內 容 訂 定 差 別 容 積, 以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 三 ) 加 強 推 動 各 項 專 案 計 畫, 並 配 合 中 央 國 土 發 展 政 策, 逐 步 推 動 城 鄉 計 畫 ( 四 ) 延 續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地 形 圖 數 值 測 量 與 電 腦 化 作 業, 確 保 業 務 品 質 及 效 率 二 辦 理 測 釘 中 心 樁 工 程 : ( 一 )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區 樁 位 測 定 及 檢 測 ( 二 ) 辦 理 零 星 補 樁 一 辦 理 交 通 部 96 年 e 化 智 慧 交 通 控 制 中 心 計 畫, 已 於 96 年 7 月 25 日 訂 約, 預 定 於 97 年 9 月 完 成 二 宜 蘭 縣 國 道 5 號 高 速 公 路 平 原 線 側 車 道 向 南 向 北 延 伸 闢 建 規 劃 案 三 停 車 場 白 皮 書 : ( 一 )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規 劃 宜 蘭 縣 主 要 都 市 地 區 停 車 場 改 善 規 劃, 並 依 規 劃, 逐 步 辦 理 各 項 執 行 計 畫 ( 二 ) 配 合 年 度 消 費 者 保 護 方 案, 持 續 督 導 已 核 准 之 停 車 場 業 者, 確 保 消 費 者 停 車 權 益 ( 三 ) 配 合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積 極 輔 導 及 協 助 闢 建 市 區 臨 時 停 車 場 接 洽 台 鐵 局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等 單 位 洽 借 閒 置 土 地 以 闢 建 臨 時 停 車 場 ( 四 ) 申 請 工 程 會 補 助 規 劃 經 費 辦 理 宜 蘭 中 山 國 小 黎 明 國 小 地 下 停 車 場 BOT 規 劃 案 四 96 年 度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補 助 地 方 公 共 交 通 網 案, 將 於 縣 內 陸 續 規 劃 設 置 16 座 示 範 公 車 候 車 亭, 累 計 完 成 42 座 公 車 候 車 亭 五 國 道 客 運 已 於 96 年 10 月 葛 瑪 蘭 汽 車 客 運 公 司 及 同 年 11 月 首 都 客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運 行 駛 六 市 區 客 運 加 入 8 條 接 駁 路 線, 配 -36

37 合 國 道 客 運 通 車, 本 府 要 求 業 者 應 提 供 市 區 接 駁 系 統 與 觀 光 發 展 接 駁 客 運 路 線, 於 96 年 底 前 完 成 規 劃,97 年 底 前 營 運 七 辦 理 宜 蘭 縣 大 型 車 輛 ( 砂 石 車 大 貨 車 及 聯 結 車 ) 行 駛 路 線 規 劃 案 八 辦 理 宜 蘭 縣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路 網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規 劃 案 -37

38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工 務 類 ) 計 畫 名 稱 伍 工 務 一 下 水 ( 一 ) 污 水 道 工 下 水 程 道 工 程 二 水 利 工 程 ( 二 )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 三 ) 住 宅 貸 款 業 務 ( 一 ) 水 利 行 政 一 宜 蘭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 一 )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於 96 年 12 月 20 日 通 水 開 始 試 運 轉 ( 二 ) 已 完 成 管 線 107,926 公 尺 ; 施 工 中 污 水 下 水 道 管 線 工 程 5 標, 預 定 97 年 6 月 可 全 部 完 工 ( 三 ) 宜 蘭 市 區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共 分 為 13 標, 第 1 標 已 於 96 年 12 月 29 日 開 工, 餘 將 陸 續 發 包 二 羅 東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以 BOT 方 式 辦 理, 於 96 年 4 月 開 工, 刻 辦 理 污 水 廠 及 主 幹 管 工 程 一 辦 理 蘇 澳 鎮 港 口 大 排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作 業, 於 96 年 12 月 底 完 成 補 助 費 發 放 二 辦 理 蘇 澳 鎮 港 口 大 排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於 96 年 12 月 底 前 完 工 三 辦 理 羅 東 鎮 ( 民 享 街 敬 業 路 等 )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預 定 97 年 7 月 完 工 四 辦 理 頭 城 河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預 定 97 年 12 月 完 工 五 辦 理 蘇 澳 鎮 馬 賽 路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預 定 97 年 7 月 完 工 一 辦 理 青 年 購 屋 低 利 貸 款 作 業 :96 年 核 准 131 件 二 整 合 住 宅 貸 款 : 租 金 補 貼 每 月 / 戶 補 助 3,000 元 共 核 定 90 戶 補 助 貸 款 利 息 購 置 住 宅 核 定 40 戶 補 助 貸 款 利 息 修 繕 住 宅 核 定 38 戶 一 勘 測 各 縣 管 河 川 堤 防 及 測 量 其 他 水 利 工 程 二 勘 測 計 畫 各 河 川 改 善 工 程 三 配 合 中 央 辦 理 治 山 防 洪 河 川 治 理 工 程 協 辦 工 程 用 地 意 見 協 調 1

39 ( 二 ) 堤 防 緊 急 搶 救 ( 三 ) 水 利 維 護 管 理 ( 四 ) 河 川 排 水 程 ( 五 )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及 其 他 應 配 合 事 項 四 經 常 派 員 勘 查 各 項 水 利 業 務 及 調 查 各 項 水 利 資 料 五 辦 理 水 權 登 記 管 理 及 督 導 宜 蘭 農 田 水 利 會 各 項 業 務 六 辦 理 河 道 疏 浚 及 人 民 申 請 利 用 公 地 種 植 及 採 取 砂 石 等 業 務 七 徵 收 河 川 地 使 用 費 八 加 強 河 川 公 地 管 理, 維 護 河 防 安 全 九 處 理 溫 泉 資 源 使 用 管 理 及 收 費 一 於 颱 風 期 前 購 存 搶 修 材 料, 並 派 員 巡 視 堤 防 二 洪 水 期 如 堤 防 出 險, 隨 即 發 動 民 工 搶 修 及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由 本 府 督 導 搶 修 一 辦 理 本 縣 縣 管 河 川 及 區 域 排 水 維 護 管 理 二 辦 理 十 三 股 抽 水 站 砂 仔 港 抽 水 站 等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三 處 理 縣 管 閘 門 水 門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辦 理 區 域 排 水 : 一 冬 山 河 河 川 環 境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 新 舊 寮 ), 預 定 98 年 完 成 二 打 那 岸 等 4 處 區 域 排 水 治 理 規 劃 ( 北 富 八 仙 排 水 打 那 岸 排 水 十 六 份 排 水 十 三 股 排 水 ), 預 定 98 年 完 成 一 冬 山 河 排 水 系 統 規 劃 案 業 於 95 年 12 月 完 成 委 託, 預 定 98 年 底 完 成 二 得 子 口 溪 七 期 治 理 工 程 一 工 區 ( 七 結 橋 至 台 9 省 道 ), 總 工 程 費 1 億 6,000 萬 元 已 於 96 年 6 月 完 工 三 得 子 口 溪 七 期 治 理 工 程 二 工 區 ( 台 9 省 道 以 西 ) 部 分 於 95 年 7 月 開 工, 總 工 程 經 費 約 1 億 7,000 萬 元, 預 定 97 年 12 月 完 工 四 得 子 口 溪 三 民 橋 改 建 暨 治 理 工 程, 改 建 橋 長 50 公 尺, 新 建 兩 岸 堤 防 100 公 尺, 已 完 成 發 包 並 80.00% 部 分 工 程 屬 跨 年 度 工 程 90.00% 部 分 工 程 屬 跨 年 度 工 程 2

40 三 土 木 工 程 ( 一 ) 土 木 行 政 ( 二 ) 道 路 橋 樑 工 程 於 97 年 2 月 27 日 開 工 五 十 三 股 大 排 疏 濬 清 淤 工 程, 總 工 程 經 費 1,142 萬 6,446 元, 於 96 年 1 月 31 日 開 工, 並 於 96 年 6 月 22 日 完 工 六 福 德 溪 疏 濬 清 淤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190 萬 5,505 萬 元 於 96 年 1 月 31 日 開 工, 並 於 96 年 5 月 2 日 完 工 七 蘇 東 堤 防 應 急 工 程 : 計 新 建 堤 防 公 尺 工 程 經 費 5,000 萬 元 96 年 5 月 開 工, 預 定 97 年 12 月 完 工 八 壯 東 第 一 大 排 護 岸 應 急 工 程 : 工 程 經 費 3,500 萬 元,96 年 4 月 開 工, 已 於 97 年 2 月 26 日 完 工 一 道 路 挖 掘 申 請 許 可 及 管 制 之 督 導 二 依 照 計 畫 執 行 各 項 土 木 工 程 統 計 資 料 及 勘 測 縣 鄉 道 公 路 及 普 查 三 依 法 核 發 土 木 包 工 業 登 記 證 四 綜 理 全 縣 公 路 及 市 區 道 路 之 中 央 交 辦 事 項 及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一 高 速 公 路 及 聯 絡 道 新 建 工 程 : 蔣 渭 水 高 速 公 路 通 車 後, 尚 有 側 車 道 跨 越 蘭 陽 溪 段 工 程 由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第 三 區 工 程 處 施 工, 已 於 97 年 2 月 完 工 通 車, 側 車 道 已 可 由 宜 蘭 市 直 接 跨 越 蘭 陽 溪 到 羅 東 溪 南 地 區, 另 宜 蘭 ( A) 宜 蘭 (B) 及 羅 東 等 3 條 連 絡 道 由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第 四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辦 理 開 闢, 除 羅 東 聯 絡 道 尾 段 冬 山 河 橋, 預 定 97 年 6 月 前 可 完 工 外, 其 餘 均 於 97 年 2 月 開 放 通 車 二 省 道 台 9 線 二 城 至 蘇 澳 段 拓 寬 工 程 : 公 路 總 局 第 四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辦 理 之 省 道 台 9 線 拓 寬 工 程 業 已 全 線 完 工, 台 9 甲 線 茄 苳 林 橋 拓 寬 改 建 工 程 已 於 96 年 10 月 完 工 3

41 , 另 台 7 丙 線 清 水 橋 拓 寬 工 程 目 前 施 工 中, 台 2 線 噶 瑪 蘭 橋 至 傳 藝 中 心 段 拓 寬 工 程 已 完 成 三 縣 道 拓 寬 工 程 : 公 路 總 局 第 四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甫 完 成 縣 道 191 線 全 線 拓 寬 工 程 及 縣 道 196 線 歪 仔 歪 橋 及 五 結 孝 威 段 拓 寬 工 程, 其 餘 未 完 成 拓 寬 路 段 將 爭 取 生 活 圈 計 畫 補 助 辦 理 四 鄉 道 拓 寬 改 善 工 程 : ( 一 ) 除 辦 理 鄉 道 年 度 例 行 性 及 計 畫 性 養 護 工 程 外, 另 完 成 蘭 陽 溪 北 岸 宜 16 線 員 山 再 連 至 濱 海 公 路 段 及 南 岸 宜 22 線 三 星 清 洲 橋 至 濱 海 公 路 段 拓 寬 工 程, 接 續 將 辦 理 宜 蘭 市 外 環 道 末 端 銜 接 至 北 岸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及 穿 越 鐵 公 路 箱 涵 工 程, 目 前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中, 預 定 97 年 度 取 得 工 程 用 地 及 施 工, 完 工 後 蘭 陽 溪 兩 岸 道 路 將 可 便 利 地 聯 繫 本 縣 山 麓 及 濱 海 地 區, 使 縣 內 東 西 向 交 通 更 為 順 暢 ( 二 ) 其 餘 鄉 道 拓 寬 改 善 計 畫, 目 前 辦 理 中 包 括 宜 4 線 宜 25 線 宜 26 線 ( 北 成 橋 大 洲 橋 及 萬 長 春 橋 ) 等 拓 寬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中, 宜 30 線 拓 寬 工 程 辦 理 用 地 取 得 作 業 中 五 市 區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及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 ( 一 )95 年 度 業 已 完 成 蘇 澳 鎮 都 市 計 畫 108 號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並 於 97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通 車 打 通 環 港 道 路, 另 配 合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辦 理 宜 蘭 市 羅 東 鎮 及 蘇 澳 鎮 新 馬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皆 已 順 利 完 成 用 地 取 得, 目 前 施 工 中 4

42 四 建 築 工 程 ( 一 ) 建 築 工 程 ( 二 ) 配 合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執 行 新 十 大 建 設 M 台 灣 計 畫 -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負 責 建 置 寬 頻 管 道, 供 寬 頻 業 者 租 用, 使 民 眾 使 用 寬 頻 系 統 更 為 便 捷 與 經 濟, 以 加 速 本 縣 e 化, 前 業 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整 體 規 劃 及 辦 理 宜 蘭 市 及 羅 東 鎮 2 大 都 會 區 管 道 建 置 工 程, 至 年 底 業 已 完 成 宜 蘭 市 3 標 及 羅 東 鎮 2 標 工 程 施 工, 目 前 繼 續 辦 理 宜 蘭 市 及 羅 東 鎮 各 1 標 工 程 施 工, 另 繼 續 規 劃 97 及 98 年 度 80 公 里 之 路 由, 將 積 極 爭 取 上 級 繼 續 補 助, 使 寬 頻 管 道 之 建 設 普 及 至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地 區 一 文 化 二 館 興 建 工 程 : ( 一 ) 大 棚 架 周 邊 附 屬 設 施 與 極 限 運 動 場 工 程 96 年 1 月 完 成 ( 二 ) 高 架 跑 道 及 附 屬 設 施 工 程 96 年 2 月 完 成 ( 三 ) 南 區 後 續 工 程 96 年 5 月 完 成 二 蘭 陽 博 物 館 : ( 一 ) 蘭 陽 博 物 館 建 築 工 程 :93 年 8 月 2 日 開 工, 原 承 商 94 年 8 月 22 日 無 故 停 工 不 履 約, 本 府 於 94 年 10 月 13 日 與 原 承 商 終 止 合 約, 其 間 流 標 3 次,95 年 10 月 4 日 由 利 晉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並 於 95 年 12 月 25 日 開 工, 預 定 98 年 4 月 完 工 ( 二 ) 蘭 陽 博 物 館 機 電 工 程 :93 年 07 月 27 日 開 工, 惟 94 年 08 月 22 日 建 築 工 程 原 承 包 商 倒 閉 停 工, 原 承 商 進 全 不 願 繼 續 承 攬, 乃 解 約 95 年 11 重 新 招 標, 由 家 家 水 % 部 分 工 程 屬 跨 年 度 工 程

43 ( 二 ) 基 盤 工 程 電 公 司 得 標 並 於 95 年 12 月 27 日 開 工, 預 定 於 建 築 工 程 完 工 後 2 個 月 完 工 ( 三 ) 蘭 陽 博 物 館 空 調 工 程 :93 年 08 月 28 日 開 工 惟 94 年 08 月 22 日 建 築 工 程 原 承 包 商 倒 閉 停 工, 原 承 商 進 全 不 願 繼 續 承 攬, 乃 解 約 96 年 03 月 重 新 招 標, 由 長 泉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並 於 96 年 05 月 28 日 開 工, 配 合 建 築 工 程 施 作 中, 預 定 於 建 築 工 程 完 工 後 2 個 月 完 工 ( 四 ) 蘭 陽 博 物 館 烏 石 礁 一 期 工 程 : 已 於 95 年 4 月 11 日 開 工, 並 於 96 年 7 月 16 日 完 成 驗 收 三 縣 政 中 心 眷 村 新 建 統 包 工 程 : ( 一 ) 專 案 管 理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 已 於 96 年 4 月 4 日 發 包, 由 台 灣 世 曦 承 攬 ( 二 ) 統 包 工 程 : 至 96 年 底 正 進 行 招 標 文 件 修 訂 中, 以 98 年 底 開 始 陸 續 完 工 交 屋 為 目 標 四 縣 議 會 增 建 工 程, 於 95 年 12 月 5 日 發 包, 預 定 97 年 7 月 完 工 五 宜 蘭 縣 政 中 心 凱 旋 國 民 中 學 校 園 新 建 工 程 : ( 一 ) 二 期 建 築 工 程 96 年 2 月 完 成 ( 二 ) 二 期 水 電 工 程 96 年 4 月 完 成 ( 三 ) 校 園 廣 場 工 程 96 年 8 月 完 成 六 礁 溪 生 活 學 習 館 裝 修 工 程, 於 96 年 7 月 24 日 發 包,96 年 12 月 25 完 工 一 宜 蘭 都 市 計 畫 運 動 公 園 附 近 地 區 公 共 工 程 : 96 年 5 月 3 日 工 程 發 包,96 年 7 月 3 日 開 工, 預 定 97 年 底 完 6

44 五 採 購 ( 一 ) 採 購 業 務 ( 二 ) 採 購 稽 核 ( 三 )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成 二 頭 城 烏 石 漁 港 區 段 徵 收 公 共 工 程 委 託 設 計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工 作 : ( 一 ) 委 託 設 計 及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案 最 有 利 標 評 選,96 年 5 月 15 日 簽 約 ( 二 ) 地 質 鑽 探 工 作 於 96 年 7 月 17 日 完 成 ( 三 ) 測 量 工 作 於 96 年 7 月 31 日 完 成 ( 四 ) 溫 泉 探 查 綜 合 研 判 及 開 發 評 估 96 年 9 月 7 日 完 成 全 部 工 作 事 項 ( 五 ) 基 本 設 計 圖 說 審 核 同 意 ( 六 )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預 計 97 年 2 月 28 日 完 成 一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 辦 理 本 府 各 單 位 金 額 10 萬 元 以 上 之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招 標 ( 包 含 所 屬 學 校 金 額 500 萬 元 以 上 之 工 程 採 購 招 標 所 屬 學 校 工 程 金 額 達 2,000 萬 元 以 上 之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評 選 招 標 ), 共 計 辦 理 完 成 決 標 件 數 370 件 二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 含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 經 積 極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後, 本 縣 整 體 提 供 電 子 領 標 達 成 率 於 96 年 度 之 成 績 已 達 99.54%, 符 合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要 求 達 成 率 90% 之 目 標, 推 動 成 效 顯 著 三 政 府 採 購 法 暨 其 相 關 子 法 相 關 函 釋 等 諮 詢 服 務, 協 助 業 務 單 位 解 決 採 購 案 件 流 程 之 疑 難 問 題 處 理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成 立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主 要 任 務 為 稽 核 監 督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無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每 月 排 定 12~15 件, 本 年 度 共 計 完 成 192 件 稽 核 一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成 立 本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主 要 任 務 為 辦 理 查 核 工 程 品 質 及 進 度 等 事 宜, 年 %

45 暨 工 程 會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全 民 督 工 系 統 管 理 ( 四 ) 工 程 品 管 教 育 訓 練 度 計 畫 應 查 件 數 為 66 件, 本 年 度 共 計 完 成 71 件 查 核 二 管 理 本 府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 含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 依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所 建 立 網 路 系 統, 要 求 履 約 期 間 按 月 登 錄, 本 縣 執 行 率 96 年 度 已 達 100%, 符 合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要 求 達 成 率 98% 之 目 標 三 全 民 督 工 通 報 案 件 年 度 共 計 58 件 ( 不 含 非 本 縣 權 責 已 請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改 分 之 案 件 ), 皆 已 處 理 結 案 辦 理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除 強 化 品 管 要 點 認 之 外, 並 於 課 程 中 將 常 見 缺 失 提 出 加 強 輔 導 ; 本 府 96 年 度 品 質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計 已 於 96 年 6 月 22 日 96 年 9 月 20 日 各 完 成 一 梯 次 公 共 工 程 開 工 前 講 習 及 11 月 日 營 建 公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 二 ), 施 訓 成 果 評 定 良 好 8

46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教 育 類 ) 計 畫 名 稱 陸 教 育 一 加 強 ( 一 ) 行 政 督 導 督 導 學 校 行 政, 充 實 教 務 訓 導 輔 導 活 動 內 容 ( 二 ) 教 育 人 事 ( 三 ) 教 務 活 動 ( 四 ) 訓 導 活 動 一 加 強 本 縣 各 國 中 小 學 校 行 政 業 務 輔 導 並 適 時 宣 導 相 關 教 育 政 策 及 法 令 二 研 討 重 要 教 育 議 題, 召 開 教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4 次 三 辦 理 96 年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1 次 四 召 開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9 件 五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務 評 鑑 計 有 : 國 小 14 校 國 中 4 校 一 本 縣 國 小 候 用 校 長 培 訓 計 有 4 位 二 校 長 異 動 : 國 小 新 聘 10 人 退 休 8 人 ; 國 中 新 聘 1 人 退 休 0 人 三 縣 外 介 聘 : 國 小 調 入 22 人 調 出 24 人 ; 國 中 調 入 24 人 調 出 29 人 四 國 小 公 費 生 分 發 6 人 一 修 訂 本 縣 國 民 中 學 及 國 民 小 學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二 推 動 本 縣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成 效 良 好 並 獲 國 防 部 頒 獎 表 揚 三 辦 理 96 年 優 良 教 師 表 揚 活 動, 計 有 43 教 師 獲 獎 四 本 縣 25 所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95 年 高 中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宣 導, 使 全 縣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家 長 及 老 師 更 加 了 解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五 辦 理 本 縣 國 中 基 測 寫 作 宣 導 計 15 場 次 一 辦 理 學 生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二 處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偶 突 發 事 件, 加 強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工 作 三 配 合 校 外 會 實 施 分 區 校 外 聯 合 巡 查, 加 強 學 生 假 期 生 活 輔 導 四 配 合 校 外 會 實 施 上 放 學 路 隊 安 全 監 護, 防 止 學 生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五 督 促 國 民 中 小 學 推 行 春 暉 專 案 1

47 ( 五 ) 輔 導 活 動 業 務, 配 合 校 外 會 執 行 尿 液 篩 檢 六 辦 理 國 中 小 訓 導 工 作 會 報, 協 調 訓 導 事 務, 協 助 推 行 教 育 政 策 七 推 薦 協 助 學 校 推 展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有 功 人 員, 獲 教 育 部 表 揚 6 人, 學 校 2 所 八 辦 理 國 中 小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人 權 法 治 及 品 德 新 進 教 師 培 訓 研 習 與 工 作 坊 共 2 場, 於 95 年 9 月 21 日 辦 理 品 德 楷 模 及 人 權 故 事 頒 獎 活 動, 學 生 有 91 名 獲 獎 一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團 員 專 業 督 導 - 小 團 體 認 證 研 習 二 溪 南 溪 北 諮 商 中 心 專 業 督 導 會 議 5 次 三 召 開 中 輟 生 通 報 系 統 上 線 教 育 訓 練 2 梯, 參 加 200 人 四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輔 導 團 員 深 耕 服 務 及 訪 視 24 場 101 校 五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團 員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3 天 六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認 輔 教 師 在 職 教 育 工 作 坊 初 階 研 習 3 天, 參 加 人 數 70 人 七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一 般 教 師 訓 練 專 業 知 能 初 階 研 習 3 天, 參 加 人 數 60 人 八 辦 理 青 少 年 社 輔 網 路 座 談 會 2 梯 次 九 召 開 中 輟 學 生 ( 含 原 住 民 中 輟 追 蹤 輔 導 ) 追 蹤 輔 導 安 置 會 議 15 次 十 辦 理 中 輟 業 務 訪 視 24 場 次, 中 輟 輔 導 役 男 知 能 進 修 研 習 6 次 十 一 召 開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暨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業 務 研 討 會 議 4 次, 參 加 人 數 60 人 十 二 辦 理 技 藝 教 育 暨 國 中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成 果 發 表 會 1 場 次 2 ( 六 ) 獎 勵 一 辦 理 本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低 收 入 戶 學

48 與 補 助 二 執 行 增 班 設 校 擴 充 設 備, 發 揮 境 教 功 能 三 發 展 社 會 教 育 ( 一 )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地 方 教 育 經 費 各 項 工 程 ( 二 ) 推 展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及 修 建 設 備 ( 一 ) 終 身 學 習 教 育 產 基 金 獎 學 金 發 放 計 205 萬 4,000 元 二 補 助 本 縣 軍 公 教 遺 族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金 計 發 放 86 萬 9,821 元 三 辦 理 宜 蘭 縣 中 等 以 上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審 核 及 發 放,96 年 度 計 發 放 90 萬 元, 有 100 名 學 生 四 辦 理 本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學 金 發 放 計 127 萬 8,000 元 一 辦 理 國 中 小 學 新 生 統 一 分 發 暨 表 揚 捐 資 興 學 二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租 占 用 民 地 租 金 費 用 業 務 三 辦 理 三 星 國 小 大 進 國 小 頭 城 國 小 大 隱 國 小 士 敏 國 小 暨 復 興 國 中 文 化 國 中 壯 圍 國 中 人 文 中 小 學 等 校 舍 整 建 及 附 屬 設 備 工 程 四 辦 理 馬 賽 國 小 體 育 館 興 建 工 程, 古 亭 國 小 體 育 館 規 劃 工 程 五 辦 理 三 星 國 中 老 舊 危 險 校 舍 整 建 及 慈 心 中 小 學 增 建 教 室 活 動 中 心 先 期 規 劃 設 計 案 六 辦 理 文 化 國 中 二 期 公 正 國 小 孝 威 國 小 憲 明 國 小 五 結 國 中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規 劃 設 計 七 彙 辦 教 育 部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計 教 育 部 補 助 83 校 1,823 餘 萬 元,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及 修 繕 設 備 八 教 育 部 推 動 教 育 儲 蓄 戶 計 畫, 補 助 11 校 53 萬 元 設 立 儲 蓄 專 戶 一 辦 理 地 震 颱 風 災 害 等 復 建 工 程 二 辦 理 各 國 中 小 學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及 設 備 三 辦 理 群 英 地 區 設 校 第 1 期 工 程 第 2 期 土 地 徵 收 及 辦 理 第 2 期 工 程 建 築 師 遴 選 四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補 助 80 萬 元 設 置 民 族 資 源 教 室 一 輔 導 宜 蘭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計 有 國 中 補 校 4 校 國 小 補 校 10 校 3

49 , 加 強 推 行 終 身 學 習 ( 二 ) 童 軍 教 育 二 委 託 宜 蘭 社 區 大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開 辦 社 區 大 學 課 程, 提 供 縣 民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與 管 道 96 年 宜 蘭 羅 東 校 區 上 下 學 期, 共 計 開 設 294 門 課 程, 選 課 人 次 達 4,813 人 次 三 推 動 成 人 教 育, 開 設 成 人 識 字 教 育 班, 計 有 28 所 學 校 申 請, 開 辦 79 班, 參 加 人 數 1,488 人 次 四 羅 東 國 小 等 17 校 辦 理 38 班 外 籍 配 偶 教 育 成 長 專 班, 參 加 人 數 計 354 人 次, 另 復 興 國 中 補 校 外 籍 配 偶 專 班 參 加 人 數 計 32 人 五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師 資 教 材 研 習 活 動 2 場 次, 參 加 教 師 計 60 人 六 辦 理 96 年 親 子 共 學 英 語 班 計 4 班, 參 加 人 數 共 80 人 七 辦 理 成 人 英 語 研 習 班 計 2 班, 參 加 人 數 40 人 八 辦 理 私 立 短 期 補 習 班 之 設 立 變 更 撤 銷 事 宜 及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工 作 九 輔 導 12 家 未 立 案 補 習 班 申 請 立 案, 俾 予 合 法 經 營 一 辦 理 宜 蘭 縣 慶 祝 第 82 屆 童 子 軍 節 大 會 活 動 二 辦 理 宜 蘭 縣 96 年 度 童 子 軍 高 級 考 驗 營 三 辦 理 宜 蘭 縣 96 年 度 幼 童 軍 聯 團 舍 營 活 動 四 辦 理 宜 蘭 縣 96 年 度 童 子 軍 晉 級 專 科 考 驗 營 五 辦 理 96 年 大 學 新 鮮 人 慶 賀 迎 新 會 六 辦 理 宜 蘭 縣 96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童 軍 體 驗 營 活 動 七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17 期 童 子 軍 木 章 基 本 訓 練 八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148 期 童 子 軍 木 章 訓 練 九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156 期 幼 童 軍 木 章 訓 練 十 辦 理 宜 蘭 縣 幼 童 軍 聯 團 露 營 十 一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21 期 童 子 軍 小 隊 4

50 ( 三 ) 藝 文 教 育 長 訓 練 營 十 二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12 期 幼 童 軍 木 章 基 本 訓 練 十 三 辦 理 96 年 弱 勢 族 群 學 生 多 元 智 慧 體 童 軍 體 驗 營 十 四 辦 理 96 聯 團 宣 誓 童 軍 體 驗 營 十 五 辦 理 96 年 度 六 一 女 童 軍 節 慶 賀 大 會 暨 專 科 考 驗 營 十 六 辦 理 女 童 軍 服 務 員 童 軍 知 能 研 習 營 十 七 辦 理 宜 蘭 縣 96 年 度 童 軍 漆 彈 體 驗 營 十 八 辦 理 宜 蘭 縣 中 小 學 綜 合 領 域 聯 團 露 營 一 辦 理 國 中 小 學 校 傳 統 藝 術 教 育 計 有 28 項 88 校 二 辦 理 國 中 小 學 校 管 弦 樂 團, 計 有 復 興 國 中 等 22 校 三 辦 理 96 年 度 學 生 美 術 舞 蹈 音 樂 創 意 偶 戲 等 比 賽 四 辦 理 全 縣 語 文 競 賽, 包 括 國 語 文 5 項 競 賽, 閩 南 客 家 演 說 朗 讀 及 泰 雅 語 演 說 比 賽 五 配 合 辦 理 96 年 度 全 國 經 典 科 段 會 考 六 辦 理 創 意 偶 戲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活 動 七 辦 理 談 演 說 之 內 涵 與 技 巧 研 習 八 辦 理 教 育 優 先 區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計 60 校 九 辦 理 教 育 優 先 區 發 展 原 住 民 學 校 藝 術 特 色 計 17 校 十 辦 理 2007 宜 蘭 縣 兒 童 閱 讀 深 耕 計 畫 - 蘭 陽 閱 讀 四 月 天 系 列 活 動 愛 就 是 為 孩 子 說 故 事 及 喜 悅 的 花 房,2 場 次 十 一 閱 讀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 與 作 家 有 約 2 場 次 十 二 辦 理 2007 宜 蘭 縣 兒 童 閱 讀 深 耕 計 畫 - 希 望 300 班 級 讀 書 會 300 班 十 三 辦 理 教 育 部 焦 點 三 百 國 小 教 師 閱 讀 研 習 2 場 次 5

51 ( 四 )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 五 ) 社 會 教 育 十 四 辦 理 教 師 閱 讀 研 習 鐵 道 文 學 營 3 場 次 十 五 辦 理 2007 宜 蘭 縣 兒 童 閱 讀 深 耕 計 畫 - 國 小 校 長 推 動 閱 讀 策 略 研 習 2 場 次 十 六 成 立 宜 蘭 縣 愛 的 書 庫 十 七 辦 理 行 動 圖 書 館 ~ 巡 迴 校 園 計 畫 ( 分 六 組 進 行 ) 十 八 出 版 第 二 屆 蘭 陽 兒 童 文 學 獎 文 集 十 九 出 版 第 六 屆 蘭 陽 少 年 文 學 獎 文 集 二 十 辦 理 第 一 屆 蘭 陽 教 師 桂 冠 獎 活 動 二 十 一 民 間 團 體 - 三 暉 圖 書 公 司 贈 書 : 大 隱 新 南 玉 田 孝 威 竹 林 等 校, 約 16,000 冊 二 十 二 教 育 部 故 事 嘉 年 華 活 動 表 揚, 計 7 校 一 辦 理 研 製 地 方 性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教 材 教 具 製 作 專 案 二 辦 理 校 車 幼 童 專 用 車 駕 駛 人 及 隨 車 人 員 交 通 安 全 輔 導 研 習 三 辦 理 學 校 導 護 志 工 交 通 安 全 輔 導 研 習 四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教 學 師 資 暨 學 生 上 放 學 安 全 維 護 研 習 五 辦 理 各 國 中 小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六 協 助 本 縣 各 國 中 小 改 善 學 校 週 邊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與 標 誌 標 線 改 善 一 選 拔 96 年 度 績 優 校 園 愛 心 志 工 計 38 人 二 本 年 度 本 府 教 育 類 志 願 服 務 業 務 評 鑑 獲 甲 等 三 96 年 度 本 縣 40 年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共 計 1 位 教 育 奉 獻 獎 教 師 1 人, 教 師 節 當 日 於 台 北 圓 山 飯 店 接 受 總 統 表 揚 四 選 拔 96 年 社 教 有 功 團 體 1 單 位 個 人 3 名 五 輔 導 轄 內 63 所 財 團 法 人 教 育 基 金 6

52 四 發 展 全 民 體 育, 充 實 體 育 設 備 ( 一 ) 學 校 體 育 會 之 設 立 變 更 等 事 宜 一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足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29 隊 選 手 609 人 二 推 展 本 縣 各 國 中 小 體 育 專 項 運 動, 各 校 依 學 校 特 色 選 定 1 至 3 項 專 項 運 動 推 動, 計 有 田 徑 籃 球 足 球 桌 球 棒 球 羽 球 排 球 游 泳 等 項 目 三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排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8 隊 選 手 110 人 四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羽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69 隊 選 手 540 人 五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溜 冰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52 隊 選 手 335 人 六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手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8 隊 選 手 108 人 七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籃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50 隊 選 手 750 人 八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桌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52 隊 選 手 524 人 九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躲 避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31 隊 選 手 465 人 十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游 泳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20 隊 選 手 200 人 十 一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拔 河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16 隊 選 手 223 人 十 二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樂 樂 棒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25 隊 選 手 375 人 十 三 辦 理 本 縣 96 年 中 小 學 民 俗 體 育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49 校 選 手 686 人 十 四 辦 理 96 年 中 小 學 田 徑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85 校 選 手 1,165 人 十 五 辦 理 96 年 全 縣 中 小 學 運 動 會, 參 加 隊 伍 114 校 選 手 1,751 人 十 六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籃 球 聯 賽, 國 中 組 22 隊 選 手 290 人 十 七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棒 球 聯 賽, 國 中 組 10 隊 選 手 160 人 國 小 組 4 隊 選 手 91 人 7

53 ( 二 ) 社 會 體 育 十 八 組 隊 參 加 96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選 手 403 人, 獲 19 金 18 銀 15 銅 十 九 國 中 小 體 育 促 進 會 辦 理 全 縣 體 育 相 關 活 動, 計 18 場 次 1,400 人 次 二 十 辦 理 2007 蘭 陽 盃 全 國 少 棒 賽, 計 24 隊 選 手 408 人 二 十 一 辦 理 2007 蘭 陽 盃 全 國 青 少 棒 賽, 計 25 隊 選 手 450 人 一 輔 導 縣 體 育 會 各 單 項 委 員 會 舉 辦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及 辦 理 裁 判 教 練 研 習 會, 共 9 場 360 人 二 組 隊 參 加 96 年 度 全 國 運 動 會, 本 縣 代 表 團 隊 職 員 共 計 343 人 ; 本 縣 共 榮 獲 7 金 13 銀 16 銅 之 佳 績 三 辦 理 96 年 宜 蘭 縣 運 動 會, 有 田 徑 各 項 球 類 技 擊 類 水 上 運 動 等 共 24 項 競 賽, 選 手 3,445 人 隊 職 員 1,027 人, 共 計 4,472 人 四 辦 理 96 年 宜 蘭 縣 龍 舟 錦 標 賽, 報 名 隊 伍 24 隊, 選 手 561 人, 職 員 119 人, 合 計 680 人 五 辦 理 7 站 26 處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站 ( 田 徑 游 泳 體 操 棒 球 足 球 桌 球 網 球 等 ) 選 手 訓 練 六 補 助 縣 29 個 體 育 會 各 單 項 委 員 會 及 6 鄉 鎮 市 體 育 會 辦 理 或 參 加 各 項 縣 內 外 體 育 競 賽 暨 辦 理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計 59 項 計 畫, 計 補 助 194 萬 4,688 元 七 補 助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社 區 全 民 運 動 活 動, 有 宜 蘭 市 全 民 運 動 冬 山 鄉 鄉 長 盃 慢 速 壘 球 錦 標 賽 及 南 澳 鄉 全 民 運 動 會 八 辦 理 96 年 度 運 動 人 口 倍 增 計 畫, 有 親 子 活 動 青 少 年 活 動 銀 髮 族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活 動 及 其 他 綜 合 性 活 動, 總 計 62 梯 次, 增 加 本 縣 運 動 人 口 約 18,000 人 次 九 辦 理 96 年 宜 蘭 縣 府 盃 系 列 體 育 錦 8

54 五 加 強 衛 生 教 育, 美 化 學 校 環 境 ( 三 ) 充 實 體 育 設 備 ( 一 ) 員 生 保 健 標 賽 計 14 場 次 4,610 人 參 加 十 爭 取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補 助 縣 立 體 育 場 及 各 鄉 鎮 市 體 育 設 施 之 規 劃 施 設 與 輔 導 經 費 1,000 餘 萬 元 一 申 請 教 育 部 補 助 興 中 國 中 榮 源 國 中 復 興 國 中 員 山 國 小 新 生 國 小 宜 蘭 國 小 冬 山 國 小 等 整 建 運 動 場 地 及 購 置 體 育 器 材 設 備 各 校 30 萬 元 二 申 請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補 助 羅 東 國 小 運 動 場 地 暨 跑 道 整 修 工 程 400 萬 元 三 辦 理 本 縣 體 操 館 第 2 期 工 程 及 設 備 採 購 經 費 1,000 萬 元 四 購 置 新 式 龍 舟 船 隻 等 採 購 200 萬 元 五 申 請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補 助 蘇 澳 鎮 立 游 泳 池 第 二 期 興 建 工 程 規 劃 費 150 萬 元 六 申 請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補 助 羅 東 鎮 慢 速 壘 球 場 工 程 500 萬 元 七 申 請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補 助 蘇 澳 鎮 立 運 動 公 園 網 球 場 整 修 工 程 100 萬 元 八 申 請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補 助 三 星 鄉 安 農 溪 北 岸 自 行 車 道 拓 寬 指 標 解 說 系 統 及 護 欄 興 建 工 程 1,000 萬 元 九 申 請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補 助 五 結 鄉 溪 濱 公 園 運 動 設 施 興 建 工 程 500 萬 元 十 補 助 五 結 鄉 公 所 辦 理 溪 濱 公 園 範 圍 內 之 蘭 陽 大 橋 上 游 右 岸 蘭 陽 溪 行 水 區 高 攤 地 設 置 溜 冰 場 300 萬 元 一 辦 理 本 縣 幼 稚 園 國 中 小 暨 補 校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補 助 上 下 學 期 1,117 萬 1,077 元 二 96 學 年 度 經 教 育 部 遴 選 計 有 16 所 學 校 獲 選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本 縣 遴 選 計 28 所 三 辦 理 本 縣 學 校 衛 生 委 員 會 暨 健 康 促 進 在 地 輔 導 團 共 識 營 9

55 ( 二 ) 校 園 美 化 暨 培 訓 工 作 坊 共 計 2 場 248 人 四 建 立 建 康 促 進 暨 衛 生 輔 導 機 制 委 員 共 45 位, 並 辦 理 共 識 營 暨 增 能 4 場 次 五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在 地 輔 導 團, 實 際 至 各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輔 導 訪 查, 計 訪 查 3 場 次 28 所 六 辦 理 健 康 促 進 - 校 長 業 務 承 辦 人 及 單 位 主 任 ( 或 組 長 ) 家 長 會 長 研 習 班, 共 計 4 場 274 人 七 辦 理 96 年 度 認 識 台 灣 常 見 傳 染 病 防 疫 - 推 廣 研 習 訓 練 共 計 2 場 112 人 八 辦 理 96 學 年 度 學 生 健 康 篩 檢 - 行 前 及 檢 討 說 明 會, 計 國 中 2 場 50 人, 國 小 2 場 152 人 九 辦 理 96 學 年 度 學 生 健 康 篩 檢, 共 計 國 中 6,314 人, 國 小 11,791 人 十 各 校 均 辦 理 健 康 促 進 保 健 宣 導 活 動 如 : 視 力 口 腔 急 救 教 育 營 養 教 育 體 重 控 制 生 長 遲 緩 兩 性 教 育 愛 滋 病 防 治 菸 害 防 治 傳 染 病 防 治 ( 腸 病 毒 禽 流 感 登 革 熱 等 ), 共 計 1,800 場 295,000 人 十 一 補 助 及 需 飲 用 水 改 善 之 學 校 相 關 設 備 設 施 計 18 所 120 萬 元 十 二 充 實 健 康 促 進 學 及 相 關 學 校 健 康 中 心 設 施 設 備 經 費 計 15 萬 3,700 元 十 三 各 校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CPR 急 救 教 育 研 習 學 校 共 計 71 場, 學 生 18,327 人, 本 縣 辦 理 4 場 次 296 人, 全 縣 教 職 員 工 計 有 68.6% 接 受 訓 練 一 會 同 環 保 局 辦 理 辦 公 室 做 環 保 考 核 二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研 習 266 場 48,738 人 三 輔 導 學 校 申 請 並 辦 理 永 續 校 園 局 部 改 造 工 程,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464 萬 元 10

56 六 打 造 零 拒 絕 特 殊 教 育 環 境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品 質 ( 三 ) 學 童 午 餐 ( 一 ) 特 殊 行 政 四 配 合 環 保 局 舉 辦 各 項 環 保 教 育 活 動 及 水 質 檢 測 活 動 一 爭 取 充 實 及 更 新 午 餐 學 校 設 備, 共 計 4 校 33 萬 9,070 元 二 補 助 學 校 午 餐 費 計 4,380 萬 7,500 元 ( 除 供 :1,695 萬 6,000 元, 導 師 :360 萬 1,800 元, 低 收 入 戶 : 881 萬 2,800 元, 貧 困 暨 原 住 民 : 1,443 萬 6,900 元 ) 三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貧 困 暨 原 住 民 地 區 國 中 小 學 生 7,486 人 午 餐 費, 計 2,420 萬 748 元 四 由 督 學 體 健 課 承 辦 人 員 及 營 養 師 不 定 期 至 學 校 輔 導 考 核 午 餐 工 作, 計 89 所 五 爭 取 中 央 專 款 補 助 貧 困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午 餐 及 廚 工 津 貼 補 助 計 2,428 萬 3,000 元 六 接 受 民 間 團 體 8 間, 捐 贈 午 餐 貧 困 學 生 補 助 費 661 萬 8,000 元, 剩 餘 566 萬 6,952 元 七 迄 至 96 年 度 已 開 辦 午 餐 學 校 共 106 所 學 校 ( 含 分 班 分 校 ) 八 辦 理 校 園 合 作 社 輔 導 訪 查 計 24 校 及 研 習 訓 練 計 6 場 620 人 一 配 合 縣 內 各 校 特 殊 學 生 需 求 於 96 學 年 度 增 設 1 所 國 中 自 閉 症 巡 迴 輔 導 班 (1 班 ); 5 所 國 小 不 分 類 巡 迴 轉 輔 導 班 (3 班 ) 不 分 類 資 源 班 (2 班 ); 以 提 供 適 切 之 特 教 服 務 二 提 供 縣 內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上 下 車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共 提 供 7 部 中 型 交 通 車 5 部 小 型 交 通 車 給 各 校 使 用, 另 外 溪 北 宜 蘭 市 5 所 國 中 小 學 壯 圍 鄉 2 所 國 中 小 學 員 山 鄉 2 所 國 中 小 學 和 溪 南 羅 東 國 中 東 光 國 中 三 星 國 小 採 區 域 聯 合 租 賃 交 通 車 的 服 務 模 式, 另 有 3 所 較 偏 僻 學 校 則 採 個 別 簽 約 租 賃 的 方 式 租 用 3 部 民 營 交 通 車 載 送 學 生 三 96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獎 學 金, 11

57 ( 二 ) 鑑 輔 業 務 申 請 人 數 :106 名, 經 審 查 通 過 計 60 名, 每 名 補 助 5,000 元 共 計 30 萬 元 四 委 託 聖 嘉 民 啟 智 中 心 設 置 收 容 縣 內 國 中 小 重 度 極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特 殊 教 育 班 國 中 1 班 及 國 小 3 班 五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雅 文 基 金 會 辦 理 縣 內 學 前 聽 障 巡 迴 輔 導 班 1 班 六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阿 寶 基 金 會 辦 理 縣 內 學 前 特 幼 巡 迴 輔 導 班 2 班 七 辦 理 96 年 度 本 縣 特 殊 優 良 教 師 表 揚 活 動 八 96 年 度 持 續 推 動 學 校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工 作 一 針 對 平 常 轉 介 提 報 之 個 案 進 行 評 估, 採 取 隨 時 轉 介 隨 時 排 定 評 估 方 式, 以 便 儘 早 發 現, 儘 早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介 入, 提 升 特 教 服 務 品 質 96 年 度 開 案 數 達 1,139 件, 其 中 鑑 定 609 人 次 就 學 安 置 相 關 事 宜 821 人 次 依 需 求 轉 介 至 各 類 專 業 人 員 ( 含 心 理 師 社 工 師 物 理 職 能 語 言 治 療 師 ) 計 112 人 次 二 96 學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轉 銜 鑑 定 安 置, 申 請 暫 緩 入 學 27 位 大 班 升 小 一 117 位 小 六 升 國 一 228 位, 共 計 372 位 學 生 三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12 年 就 學 安 置 計 劃, 輔 導 國 中 三 年 級 學 生 升 學 : 宜 蘭 特 教 學 校 28 名 頭 城 家 商 高 職 特 教 班 49 名 羅 東 高 工 高 職 特 教 班 31 名 羅 東 高 商 19 名 宜 蘭 高 商 15 名 蘇 澳 海 事 16 名 南 澳 中 學 3 名 羅 東 高 中 1 名 及 彰 化 和 美 實 驗 學 校 1 名, 計 163 名 四 辦 理 3 至 6 歲 學 童 特 殊 幼 兒 評 估 鑑 定 教 育 安 置 工 作, 與 聖 母 及 博 愛 醫 院 合 作, 共 評 估 並 安 置 學 前 特 殊 幼 兒 32 名 五 本 縣 心 評 人 員 120 人 ;96 年 度 由 12

58 ( 三 ) 特 教 輔 導 團 ( 四 )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中 心 派 案 完 成 教 育 評 量 及 診 斷 之 個 案 達 298 件 六 出 版 95 學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概 況 暨 統 計 年 報 評 鑑 工 作 手 冊 及 其 他 特 教 相 關 資 料, 藉 以 提 升 特 教 行 政 專 業 知 能 提 高 鑑 輔 會 服 務 品 質 一 96 年 度 辦 理 自 閉 症 兒 童 家 長 座 談 會 導 師 座 談 會 共 2 場 二 96 年 度 辦 理 安 置 自 閉 症 兒 童 學 校 特 教 輔 導 老 師 特 教 組 長 座 談 會 1 場 三 96 年 度 辦 理 自 閉 症 巡 迴 輔 導 成 長 營 14 天 84 人 次 四 96 年 度 辦 理 自 閉 症 兒 童 小 團 體 輔 導 4 天 8 場 次 五 96 年 度 辦 理 情 障 暨 法 治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 北 教 大 暨 宜 蘭 特 教 中 心 聯 合 辦 理 )12 小 時 55 人 次 六 辦 理 96 學 年 度 宜 蘭 縣 特 教 組 長 ( 承 辦 人 ) 暨 新 進 特 教 教 師 研 習 6 小 時 120 人 次 七 辦 理 96 年 度 全 縣 IEP 研 習 3 天 285 人 次 八 規 劃 辦 理 96 年 度 特 教 宣 導 研 習 219 場 5,460 人 次 九 辦 理 訪 視 輔 導 工 作 : 新 設 班 學 校 ( 南 安 士 敏 永 樂 順 安 東 興 武 淵 等 6 所 國 小 ) 十 辦 理 96 年 度 學 前 巡 迴 特 殊 教 育 委 外 評 鑑 十 一 辦 理 96 年 度 特 教 專 業 研 習 21 場 3,339 次 十 二 96 年 度 完 成 特 教 中 心 輔 具 財 產 網 頁 管 理 建 置 維 護 一 專 業 團 隊 定 期 到 校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內 容 包 括 物 理 職 能 語 言 心 理 治 療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及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二 與 員 山 榮 民 醫 院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鄭 裕 南 復 健 診 所 陳 思 衡 復 健 診 所 合 作 辦 理 復 健 治 療 工 作 三 由 物 理 治 療 師 和 特 教 老 師 持 續 辦 13

59 ( 五 ) 巡 迴 輔 導 理 水 療 計 畫 ( 水 中 知 動 訓 練 ), 共 6 所 學 校 90 名 特 殊 學 生 受 惠 四 與 縣 內 醫 療 院 所 合 作 辦 理 國 小 學 童 聽 力 篩 檢, 並 由 語 言 治 療 師 評 估 縣 內 聽 損 高 危 險 學 童 五 辦 理 特 教 師 視 效 能 訓 練 課 程 研 習 六 辦 理 特 教 師 專 業 技 能 研 習 工 作 坊, 計 40 小 時,120 人 次 七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輔 具 評 估 製 作 維 修 調 整 諮 詢 等 共 90 人 次 八 辦 理 96 年 藝 文 活 動 一 黃 春 明 的 兒 童 劇 我 不 要 當 國 王 了 參 與 師 生 近 550 餘 人 九 統 籌 辦 理 96 年 度 夏 令 營 ( 童 軍 營 育 樂 營 身 心 體 驗 營 ) 活 動, 提 供 特 殊 學 生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機 會, 參 與 師 生 近 200 餘 人 一 在 家 教 育 輔 導 : 輔 導 在 家 教 育 之 重 度 極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11 名 及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學 生 10 名, 合 計 21 名, 並 積 極 協 助 在 家 教 育 學 生 回 歸 特 教 班 普 通 班 級 接 受 正 規 教 育 或 轉 介 至 教 養 機 構 就 養 ( 一 ) 在 家 巡 迴 教 師 每 週 至 學 生 家 中 輔 導 至 少 2 小 時 ( 二 ) 核 准 申 請 96 年 度 重 度 以 上 身 障 學 生 在 家 教 育 代 金 20 名, 計 76 萬 9,245 元 ( 三 )96 年 度 辦 理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1 次, 年 度 辦 理 2 次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 四 ) 配 合 專 業 團 隊 進 行 身 心 障 礙 個 案 服 務, 視 實 際 需 要 每 學 期 至 少 1 次 96 年 度 針 對 重 殘 學 生 進 行 1 次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評 估 ( 五 )96 年 度 達 成 解 安 置 返 校 就 讀 1 人, 部 分 時 間 回 歸 學 校 就 讀 5 人 ( 六 ) 與 員 山 榮 民 醫 院 合 作, 每 星 期 安 排 學 生 接 受 復 健 14

60 ( 六 ) 資 優 教 育 鑑 定 與 安 置 ( 七 ) 96 年 度 辦 理 1 場 家 長 知 能 研 習 ( 八 ) 結 合 專 業 團 隊 提 供 學 習 輔 具 及 輔 具 評 估 維 修 服 務 二 辦 理 視 障 教 育 活 動 : ( 一 ) 現 有 視 障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4 名, 輔 導 全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視 障 學 生 共 31 名 提 供 視 障 學 生 適 當 輔 具 課 業 輔 導 升 學 輔 導 轉 銜 服 務 及 心 理 輔 導 等 ( 二 )96 年 度 配 發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計 2 部 擴 視 機 4 部 電 腦 點 字 機 1 台 望 遠 鏡 10 個 放 大 鏡 12 個, 輔 助 視 覺 學 習 管 道, 增 進 學 習 能 力 ( 三 )96 年 度 配 發 國 中 小 視 障 生 大 字 課 本 計 17 名 學 生 共 配 發 92 冊 課 本 及 習 作 有 聲 課 本 計 5 名 學 生 19 冊 課 本 及 習 作 ( 四 )96 年 度 帶 領 2 名 國 三 學 生 參 加 12 年 就 學 安 置 升 高 中 職 的 視 障 甄 試 與 晤 談 並 順 利 依 志 願 升 學 高 中 職 ( 五 )96 年 度 辦 理 1 次 視 障 生 普 查 ( 六 )96 年 度 辦 理 視 障 生 戶 外 教 學 1 次 ( 七 )96 年 度 協 助 視 障 生 參 與 宜 蘭 縣 內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活 動 ( 八 )96 年 度 主 辦 全 國 視 障 生 夏 令 營 活 動 一 辦 理 96 學 年 度 國 中 小 音 樂 美 術 舞 蹈 班 及 國 小 體 育 班 新 生 暨 插 班 生 甄 選 工 作, 錄 取 全 縣 共 312 位 藝 才 班 新 生 二 辦 理 96 學 年 全 縣 未 足 6 歲 資 優 學 童 提 早 入 學 鑑 定 工 作, 計 63 位 學 生 報 名, 符 合 提 早 入 學 標 準 共 0 名 學 童 三 辦 理 96 學 年 度 全 縣 資 優 學 生 縮 短 15

61 ( 七 ) 資 優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與 支 援 系 統 ( 八 ) 資 優 教 育 輔 導 與 追 蹤 ( 九 ) 資 優 教 育 課 程 與 方 案 設 計 ( 十 ) 資 優 教 育 評 鑑 與 督 導 修 業 年 限 工 作, 符 合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標 準 共 5 名 學 童 四 宜 蘭 縣 資 優 學 生 轉 銜 安 置 會 議 共 11 場 次 一 辦 理 宜 蘭 縣 資 優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專 業 培 訓 班, 計 32 小 時, 培 養 全 縣 資 優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共 73 名 二 提 供 縣 內 各 校 辦 理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實 務 工 作 研 習, 共 兩 場 次, 參 加 人 員 45 名 三 辦 理 宜 蘭 縣 資 優 教 育 系 列 專 長 研 習, 提 供 全 縣 教 師 資 優 教 育 理 念 課 程 共 4 場 次, 研 習 教 師 210 名 四 支 援 縣 內 各 校 資 優 教 育 特 教 宣 導 研 習 共 10 校, 研 習 教 師 324 名 一 設 置 宜 蘭 縣 資 優 教 育 諮 詢 專 線, 提 供 資 優 教 育 相 關 資 源 諮 詢 服 務 280 人 次 二 建 置 宜 蘭 縣 資 優 教 育 網 站, 提 供 教 師 家 長 資 優 教 育 相 關 交 流 平 台 一 辦 理 宜 蘭 縣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審 查 會 議, 提 供 縣 內 7 所 學 校 200 人 次 資 優 教 育 充 實 方 案 課 程, 總 經 費 80 萬 元 二 與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特 教 系 合 作, 進 行 宜 蘭 縣 藝 才 班 資 優 學 生 身 心 特 質 研 究, 研 究 縣 內 藝 才 班 資 優 學 生 心 理 動 作 感 官 智 能 想 像 情 緒 等 5 種 過 度 激 動 特 質 之 表 現, 供 縣 府 做 資 優 教 育 發 展 參 考 一 協 助 教 育 部 師 大 國 內 高 中 數 理 資 優 班 學 生 適 應 情 緒 量 表 施 測 工 作 國 中 小 藝 能 傾 向 測 驗 宜 蘭 區 常 模 建 立 國 中 數 理 性 向 測 驗 常 模 建 立 二 審 慎 調 查 縣 內 資 優 教 育 需 求, 評 估 籌 設 宜 蘭 縣 資 優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俾 利 宜 蘭 縣 資 優 教 育 資 源 整 合, 資 優 教 育 正 常 發 展 16 ( 十 一 ) 資 一 協 助 縣 內 身 心 障 礙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62 優 教 育 弱 勢 群 體 資 優 教 育 ( 十 二 ) 幼 稚 教 育 課 程 輔 導 及 情 意 輔 導, 共 計 1 名, 輔 導 節 數 6 節 二 提 供 縣 內 身 心 障 礙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輔 導 與 安 置 會 議 計 8 場 次 一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總 計 :56 園 (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38 園 私 立 幼 稚 園 18 園 ) 二 全 面 辦 理 縣 內 所 有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公 共 安 全 稽 查, 每 季 1 次, 共 計 4 季 (56 園 ) 三 每 月 辦 理 6 次 幼 童 專 用 車 及 學 生 交 通 車 聯 合 路 檢 事 宜 四 辦 理 96 年 度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計 56 場 次 五 辦 理 96 年 度 幼 兒 教 育 經 費 發 放, 1,075 人 次, 計 537 萬 5,000 元 六 辦 理 96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34 人 次, 計 19 萬 8,194 元 七 辦 理 96 年 度 原 住 民 幼 兒 就 讀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學 費 補 助 55 人 次, 計 22 萬 6,700 元 八 辦 理 96 年 度 扶 幼 計 畫 擴 大 補 助 755 人 次, 總 計 752 萬 1,798 元 九 辦 理 96 年 度 國 民 幼 兒 班 交 通 費 補 助 55 人 次 96 萬 4,000 元 十 辦 理 補 助 3-6 歲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就 讀 本 縣 立 案 私 立 幼 稚 園 ( 機 構 ) 計 101 萬 5,000 元 十 一 辦 理 補 助 3-5 歲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就 讀 本 縣 立 案 私 立 幼 稚 園 ( 家 長 ) 計 61 萬 5,000 元 十 二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同 及 南 澳 等 鄉 試 辦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充 實 並 改 善 教 學 設 備 經 費, 共 10 園, 每 校 5 萬 元, 計 50 萬 元 十 三 辦 理 大 同 及 南 澳 等 鄉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訪 視 工 作, 計 10 園 十 四 聯 合 縣 內 各 學 前 特 教 班 辦 理 聯 合 畢 業 典 禮, 邀 請 所 有 學 前 特 教 班 學 生 和 家 長 暨 相 關 教 師 參 加, 歡 送 學 前 畢 業 特 殊 幼 童 並 宣 導 早 17

63 七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教 學 暨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一 ) 英 語 教 育 ( 二 ) 鄉 土 教 育 期 療 育 重 要 十 五 推 動 幼 稚 園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親 職 教 育 8 場 次 ( 座 談 會 親 子 遊 戲 繪 本 閱 讀 ) 十 六 推 動 幼 教 資 源 中 心 業 務 十 七 辦 理 幼 教 輔 導 團 業 務 十 八 向 教 育 部 爭 取 南 澳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增 班 ( 建 築 費 385 萬 元 ) 十 九 輔 導 2 所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二 十 推 動 公 立 幼 稚 園 施 行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經 費 計 252 萬 8,794 元 二 十 一 推 動 6 所 公 立 幼 稚 園 實 施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經 費 計 28 萬 7,600 元 二 十 二 改 善 公 立 幼 稚 園 遊 戲 器 材 經 費 179 萬 元 ( 中 央 款 144 萬, 縣 款 35 萬 元 ) 一 96 年 度 推 展 英 語 教 育, 舉 辦 宜 蘭 縣 96 年 度 國 小 English Easy Go 系 列 活 動, 增 列 國 中 項 目, 共 計 10 項 子 計 畫, 分 別 於 5 月 12 日 及 10 月 27 日 辦 理 完 竣 二 96 年 度 引 進 外 師 部 份, 分 別 由 本 縣 自 行 引 進 1 名 與 教 育 部 協 助 引 進 1 名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至 凱 旋 國 中 與 南 澳 高 中 任 教,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行 政 業 務 費 28 萬 元 ( 自 行 引 進 18 萬 元, 教 育 部 引 進 10 萬 元 ) 三 2007 海 外 華 裔 青 年 英 語 學 習 服 務 營 由 南 安 國 中 於 7 月 19 日 至 8 月 4 日 辦 理 四 96 學 年 度 推 動 全 球 英 語 村, 配 合 本 縣 與 學 術 交 流 基 金 會 合 作 中 外 師 協 同 教 學 計 畫 協 助 教 材 教 法 研 發, 規 劃 於 新 生 凱 旋 中 興 孝 威 國 小 等 4 所 中 心 學 校 進 行 初 期 建 置,96 年 度 編 列 80 萬 元 預 算 支 應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96 年 度 鄉 土 教 育 計 畫 經 費 計 200 萬 元 二 95 學 年 度 各 國 中 小 開 設 閩 南 語 課 程 1,256 班, 客 家 語 課 程 開 設 34 班, 原 住 民 族 語 課 程 開 設 145 班 18

64 ( 三 )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96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開 設 閩 南 語 課 程 開 設 1,251 班, 客 家 語 課 程 預 計 開 設 34 班, 原 住 民 族 語 課 程 預 計 開 設 145 班 三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國 中 開 設 鄉 土 語 言 課 程 與 國 小 開 設 原 住 民 族 語 課 程 95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經 費 計 129 萬 1,327 元 96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經 費 計 122 萬 9,735 元 四 95 學 年 度 各 國 中 小 台 灣 母 語 日 實 施 校 數 幼 稚 園 為 15 所 國 小 為 69 校 國 中 為 9 校,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95 年 度 台 灣 母 語 日 訪 視 計 畫 經 費 計 4 萬 6,890 元 96 學 年 度 推 動 台 灣 母 語 日 計 畫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25 萬 元 補 助 五 96 年 度 行 政 院 客 委 會 核 定 補 助 蓬 萊 國 小 與 頭 城 國 小 推 動 客 語 生 活 學 校 計 畫 經 費 9 萬 元, 用 於 推 展 客 語 教 學 與 生 活 體 驗 活 動 六 96 年 度 推 展 國 中 小 學 鄉 土 教 育, 於 96 年 5 月 12 日 前 併 同 台 灣 母 語 日 觀 摩 活 動 辦 理 鄉 土 才 藝 展 演 七 96 年 度 於 7 月 辦 理 鄉 土 研 習 課 程, 閩 南 語 初 階 研 習 約 200 人 次 ( 通 過 177 人 ); 閩 南 語 進 階 研 習 約 50 人 次 ( 通 過 37 人 ); 閩 南 語 支 援 教 師 研 習 約 70 人 次 ; 泰 雅 語 教 材 教 法 應 用 與 教 學 實 務 進 階 研 習 約 50 人 ; 客 家 語 師 生 親 子 生 活 體 驗 營 活 動 約 40 人 次 一 辦 理 本 縣 96 年 度 精 進 課 堂 教 學 能 力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779 萬 5,400 元 二 辦 理 本 縣 96 年 度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計 畫 教 育 部 補 助 40 萬 三 辦 理 96 年 度 發 展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國 中 一 年 級 英 語 學 習 領 域 第 二 冊 教 科 書 相 關 補 充 資 料 暨 題 庫 評 量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78 萬 3,000 元 後 續 更 新 與 維 護 作 業, 獲 補 助 20 萬 元 19

65 ( 四 ) 科 學 教 育 ( 五 ) 創 造 力 教 育 四 辦 理 本 縣 96 年 度 中 央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諮 詢 教 師 代 課 鐘 點 費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44 萬 2,000 元 五 辦 理 本 縣 96 年 度 增 置 國 小 教 師 員 額 經 費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3,521 萬 3,914 元 六 辦 理 96 年 度 發 展 特 色 學 校 與 閒 置 校 舍 空 間 活 化 利 用 計 畫, 本 縣 共 5 校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240 萬 一 本 縣 推 薦 4 件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第 47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競 賽,4 件 均 榮 獲 優 良 成 績, 其 中 復 興 國 中 榮 獲 第 1 名, 國 華 國 中 竹 林 國 小 羅 東 國 小 均 榮 獲 佳 作, 本 縣 榮 獲 縣 市 團 體 獎 第 2 名 二 本 縣 申 請 96 年 度 教 育 部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專 案 18 校 共 22 案 獲 核 定 4 案, 總 補 助 經 費 71 萬 元 三 本 縣 復 興 國 中 參 加 IEYI 2007 世 界 青 少 年 發 明 台 灣 區 作 品 選 拔 榮 獲 特 優, 羅 東 國 小 榮 獲 甲 等, 其 中 復 興 國 中 代 表 台 灣 至 印 尼 參 加 比 賽 亦 獲 金 牌 獎 四 本 縣 竹 林 國 小 以 三 案 參 加 中 華 創 意 發 展 協 會 所 辦 理 之 GreaTeach2007 全 國 創 意 教 學 獎 及 InnoSchool2007 全 國 學 校 經 營 創 新 獎 榮 獲 優 等 五 本 縣 邀 請 台 北 市 立 兒 童 育 樂 中 心 於 96 年 4 月 分 別 於 大 隱 國 小 憲 明 國 小 孝 威 國 小 及 羅 東 國 小 4 校, 辦 理 科 學 闖 關 及 科 學 營 活 動 一 本 縣 96 年 度 創 造 力 教 育 計 畫 獲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100 萬 元 二 本 縣 與 東 元 科 技 文 教 基 金 會 於 96 年 7 月 2 日 至 4 日 共 同 辦 理 創 意 體 驗 工 作 坊, 本 縣 參 加 教 師 人 數 約 為 210 人 三 辦 理 本 縣 96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創 意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比 賽, 國 中 小 參 加 件 數 為 57 件, 共 27 件 獲 獎 20

66 八 加 強 教 育 視 導, 提 供 教 育 決 策 參 考 ( 六 ) 學 習 輔 導 教 育 視 導 四 96 年 1 月 30 日 辦 理 宜 蘭 縣 推 動 創 造 力 教 育 社 群 觀 摩 暨 成 果 發 表 檢 討 會, 計 122 位 教 師 參 加 一 辦 理 95 下 學 期 96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國 小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計 有 11 校 開 辦, 本 府 與 教 育 部 共 同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參 加 費 用 計 162 萬 1,406 元 二 96 年 度 南 澳 高 中 ( 高 中 部 ) 辦 理 原 住 民 學 習 輔 導 課 業 輔 導,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20 萬 元 ; 南 澳 高 中 ( 國 中 部 ) 及 大 同 國 中 獲 教 育 部 中 辦 室 補 助 辦 理 國 中 學 生 暑 期 課 業 輔 導 經 費 計 20 萬 元 三 推 動 96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計 17 校 ( 含 3 分 校 及 1 分 班 ) 申 請 辦 理,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555 萬 6,760 元 四 辦 理 96 年 度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課 輔 專 案, 聘 請 現 職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退 休 菁 英 大 專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等, 投 入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工 作 全 縣 共 80 校 辦 理,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2,911 萬 951 元 本 府 配 合 經 費 235 萬 元 五 推 動 本 縣 96 年 度 加 強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計 畫 -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低 年 暑 期 課 業 輔 導, 補 助 26 校 辦 理 經 費 計 51 萬 3,600 元 一 實 施 分 區 視 導, 全 縣 分 2 個 視 導 區, 由 各 區 督 學 到 校 輔 導 教 學 及 行 政 業 務 二 參 加 各 鄉 鎮 市 學 校 活 動 及 會 議, 溝 通 觀 念, 促 進 教 育 行 政 運 作 三 以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方 式 視 導 各 校, 發 掘 教 育 問 題, 提 供 教 育 資 訊 與 改 進 意 見, 促 進 教 育 發 展 四 參 與 各 校 教 學 活 動, 檢 視 各 類 教 學 及 行 政 資 料, 訪 談 教 師 及 兒 童, 以 了 解 教 學 情 形, 增 進 教 育 目 標 之 達 成 五 協 助 各 業 務 科 辦 理 各 項 訪 視 或 評 21

67 九 賡 續 辦 理 教 師 進 修,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鑑, 如 校 務 評 鑑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訪 視 教 育 優 先 區 訪 視 實 地 了 解 各 校 實 際 狀 況, 督 促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六 配 合 國 教 輔 導 團 辦 理 全 縣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提 高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七 激 發 教 師 教 學 熱 忱, 端 正 教 育 風 氣, 建 立 教 師 專 業 地 位 八 配 合 各 業 務 課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一 96 年 6 月 24 日 辦 理 本 縣 小 六 升 國 一 ( 國 英 數 ) 及 96 年 6 月 26 日 辦 理 本 縣 小 三 ( 語 文 ) 小 四 ( 數 學 )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及 分 析 工 作, 並 分 區 辦 理 結 果 說 明 會 二 辦 理 96 年 度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各 學 習 領 域 到 校 輔 導 訪 視 工 作, 上 半 年 30 校 下 半 年 計 27 校, 進 行 教 學 現 場 課 室 觀 察, 並 針 對 教 學 及 行 政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遭 遇 問 題, 提 出 務 實 的 具 體 解 決 策 略 或 示 例, 協 助 教 師 解 決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問 題 並 完 成 訪 視 報 告 書 供 學 校 參 考 三 建 置 本 縣 教 學 資 訊 網, 除 提 供 相 關 教 學 資 訊 外, 並 結 合 各 學 習 領 域 資 源 中 心 製 作 數 位 教 學 媒 體 資 源, 與 計 畫 處 合 作 建 置 OLDB 教 學 線 上 資 料 庫 ( 網 址 : 提 供 豐 富 之 教 學 資 源 供 教 師 教 學 參 考 使 用 ; 及 建 置 教 學 資 源 庫 網 址 : ( 四 定 期 召 開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推 動 工 作 學 校 教 務 主 任 會 議 ( 每 月 1 次 ) 五 辦 理 本 縣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教 學 觀 摩 會 共 計 辦 理 國 小 15 場 國 中 8 場 次 六 辦 理 國 教 輔 導 團 員 各 學 習 領 域 種 子 教 師 工 作 坊 及 成 長 團 體 等 計 86 場 次 七 辦 理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各 學 習 領 域 系 列 教 師 研 習, 透 過 各 學 習 領 域 分 區 進 階 研 討, 定 期 專 業 對 話 及 其 22

68 十 強 化 ( 一 ) 親 職 教 育 教 育 功 能, 營 造 家 庭 溫 馨 氛 圍 ( 二 ) 婚 姻 教 育 ( 三 ) 婦 女 教 育 他 各 種 方 式, 協 助 與 激 勵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展 現 分 享 與 交 流 專 業 成 果, 營 造 專 業 成 長 的 學 習 型 校 園 情 境 八 辦 理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相 關 研 討 活 動 系 列 研 習, 計 3 場 次 九 定 期 召 開 本 縣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 含 各 學 習 領 域 資 源 中 心 召 集 人 ) 會 議 ( 每 3 個 月 1 次 ) 計 2 次 一 辦 理 親 子 共 讀 帶 領 人 培 訓,5 場 次, 共 計 105 人 次 參 加 二 辦 理 和 和 樂 樂 共 親 職 - 聖 母 醫 院 健 兒 門 診 駐 點 服 務 22 場, 共 計 420 人 次 參 加 三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 父 母 效 能 團 體 帶 領 人 職 前 培 訓,2 場 次, 共 計 50 人 次 參 加 四 辦 理 暑 期 兒 童 讀 書 會 低 中 高 年 級 30 場 次, 共 計 592 人 次 參 加 五 辦 理 親 子 繪 本 創 作 DIY 1 場 次, 共 計 60 人 次 參 加 六 辦 理 親 子 故 事 劇 坊 2 場 次, 共 計 92 人 次 參 加 七 辦 理 親 子 藝 術 治 療 4 場 次, 共 計 150 人 次 參 加 八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家 長 成 長 團 體 56 場 次, 共 計 852 人 次 參 加 九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劇 團 10 場 次, 共 計 2837 人 次 參 加 一 辦 理 愛 的 易 開 罐 廣 播 節 目 22 場 次, 共 計 22,000 人 次 參 加 二 辦 理 愛 情 與 婚 姻 教 育 講 座 4 場 次, 共 計 520 人 次 參 加 三 辦 理 戀 戀 85 度 C 婚 前 教 育 成 長 團 體 10 場 次, 共 計 200 人 次 參 加 四 辦 理 戀 戀 情 深 電 影 院 8 場 次, 共 計 180 人 次 參 加 五 辦 理 心 心 相 遇 兩 性 成 長 營 2 場 次, 共 計 80 人 次 參 加 一 辦 理 新 移 民 交 通 安 全 及 親 子 共 讀 課 程,9 場 次, 共 計 185 人 次 23

69 ( 四 ) 志 工 培 訓 參 加 二 辦 理 婦 女 教 育 自 我 敘 說 課 程, 10 場 次, 共 計 200 人 次 參 加 三 辦 理 婦 女 教 育 - 我 生 命 中 最 重 要 的 東 西 徵 文, 共 計 88 人 參 加, 入 選 作 品 20 篇 四 辦 理 我 生 命 中 最 重 要 的 東 西 婦 女 教 育 敘 說 團 體,50 場 次, 共 計 850 人 次 參 加 五 新 移 民 婦 女 生 命 記 憶 手 工 書 46 場 次,552 人 次 參 加 一 辦 理 敘 事 治 療 與 自 我 成 長 研 習,2 場 次, 共 計 180 人 次 參 加 二 辦 理 認 識 情 緒 與 處 理 家 庭 中 的 情 緒 問 題,1 場 次, 共 計 80 人 次 參 加 三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志 工 召 訓 課 程 訓 練,20 場 次, 共 計 240 人 次 參 加 四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志 工 諮 詢 輔 導 在 職 訓 練 課 程,9 場 次, 共 計 225 人 次 參 加 五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教 材 教 師 種 子 研 習 2 場 次,250 人 次 參 加 六 辦 理 樂 齡 向 前 行 10 場 次, 共 計 200 人 次 參 加 24

70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農 林 類 ) 計 畫 名 稱 柒 農 林 一 農 業 ( 一 ) 農 產 推 廣 行 政 ( 二 ) 糧 食 作 物 生 產 ( 三 ) 特 用 園 藝 作 物 生 產 一 農 業 類 農 情 報 告 10 次, 蔬 菜 及 果 品 生 產 預 測 12 次 二 辦 理 柯 羅 莎 颱 風 農 產 業 現 金 救 助 經 費 7,099 萬 5,105 元, 受 災 農 戶 3,692 戶 ; 聖 帕 柯 羅 莎 及 米 塔 等 颱 風 農 田 災 害 救 助 計 65 萬 8,000 元 三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核 准 同 意 案, 農 業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 含 公 所 核 准 ) 溪 南 582 件, 面 積 公 頃 ; 溪 北 817 件, 面 積 公 頃 四 核 發 農 民 資 格 申 請 案 :63 件 一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廣 播, 利 用 正 聲 電 台 ( 農 村 曲 ) 中 廣 電 台 ( 彩 色 人 生 早 安 宜 蘭 ) 等 節 目, 廣 為 宣 傳 農 業 訊 息 及 農 業 政 令 二 96 年 度 第 1 期 稻 作 總 面 積 9,590 公 頃, 原 種 田 設 置 台 梗 8 號 1.7 公 頃 台 梗 2 號 0.1 公 頃 台 南 11 號 0.5 公 頃 台 中 秈 10 號 0.1 公 頃 96 年 度 第 1 2 期 作 設 置 採 種 田 台 梗 8 號 65 公 頃 台 梗 2 號 2 公 頃, 台 中 秈 10 號 2 公 頃 台 南 11 號 21 公 頃, 於 7 月 9 月 辦 理 原 採 種 田 採 種 戶 共 8 戶, 田 間 檢 查 及 室 內 檢 查 各 乙 次 三 95 年 期 辦 理 稻 田 集 團 轉 作 青 蔥 65 公 頃 四 補 助 縣 內 公 糧 進 倉 工 資 19,000 公 噸, 計 382 萬 元 五 輔 導 農 民 稻 田 轉 作 休 耕 96 年 一 期 作 3,140 公 頃,96 年 二 期 作 12,135 公 頃, 合 計 15,275 公 頃 一 辦 理 全 縣 優 良 茶 春 茶 比 賽 1 次 冬 茶 2 次, 水 果 產 業 宜 蘭 桶 柑 金 棗 文 旦 頭 城 鹽 水 月 芭 樂 競 賽 各 1 次 二 輔 導 縣 內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通 過 計 水 果 8 班 集 團 驗 證 1 班 茶 葉 3 班 -1

71 ( 四 ) 共 同 運 銷 及 農 產 品 展 售 二 林 產 ( 一 ) 獎 勵 及 綠 造 林 美 化 推 廣 ( 二 ) 林 產 處 分 及 林 業 災 害 查 報 ( 三 ) 環 境 綠 美 化 育 苗 及 推 廣 ( 四 ) 樹 木 保 護 一 辦 理 蔬 菜 共 同 運 銷 約 4,419 公 噸, 水 果 共 同 運 銷 約 211 公 噸 二 辦 理 宜 蘭 縣 農 特 產 品 網 路 超 市 96 年 度 全 民 造 林 檢 測 計 畫 業 奉 中 央 核 定 補 助 造 林 獎 勵 金 ( 含 原 農 地 造 林 ) 計 28,689 千 元, 面 積 1, 公 頃, 造 林 檢 測 工 作 業 已 辦 理 完 竣, 其 中 因 林 農 尚 未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部 份, 已 辦 理 經 費 保 留 一 96 年 8 月 受 聖 帕 颱 風 9 月 受 韋 帕 颱 風 10 月 受 柯 羅 莎 颱 風 等 災 害 後, 辦 理 國 有 林 竹 木 漂 流 木 清 理 註 記 工 作, 並 無 打 撈 到 有 價 漂 流 木 二 96 年 8 月 受 聖 帕 颱 風 造 成 林 業 災 害 查 報 共 計 2 筆, 三 星 鄉 阿 里 史 段 約 0.09 公 頃 蘇 澳 鎮 烏 岩 段 約 5 公 頃 ;96 年 10 月 受 柯 羅 莎 颱 風 影 響, 受 害 面 積 約 公 頃, 損 失 約 215 萬 元 辦 理 苗 圃 撫 育 環 境 綠 美 化 苗 木 盆 栽, 核 配 縣 內 各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等 計 48 次, 收 苗 木 工 本 費 計 15 萬 1,680 元, 核 配 推 廣 環 境 綠 化 苗 木 計 26,118 株 一 列 管 保 護 樹 木 健 康 巡 視 336 株, 樹 木 養 護 ( 病 蟲 害 防 治 樹 木 修 剪 棲 地 改 善 施 肥 ) 共 41 株 二 配 合 林 務 局 進 行 列 管 保 護 樹 木 刺 桐 釉 小 蜂 防 治 宣 導 三 列 管 保 護 樹 木 移 除 後 枯 立 木 做 為 生 態 教 育 ( 一 ) 宜 礁 010 枯 立 木 移 除 至 仁 山 植 物 園 標 本 區, 並 設 解 說 牌 ( 二 ) 宜 市 007 枯 立 木 移 除 至 慈 心 華 德 福 教 育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腐 木 生 態 教 學 園 區 四 配 合 林 務 局 進 行 樹 木 褐 根 病 防 治 : 接 獲 縣 內 樹 木 感 染 褐 根 病 通 報, 會 同 林 業 試 驗 所 森 林 保 護 組 提 -2

72 三 水 產 推 廣 ( 五 ) 仁 山 植 物 園 整 建 ( 一 ) 漁 業 管 理 供 防 治 方 式 入 口 區 工 程 及 水 電 工 程 已 完 工 驗 收, 並 移 交 環 境 管 理 廠 商 使 用 維 護 一 編 列 公 共 設 施 維 護 經 費 並 督 導 頭 城 蘇 澳 區 漁 會, 辦 理 經 常 性 養 護 工 作 二 辦 理 漁 民 海 難 死 亡 失 蹤 4 件, 核 發 海 難 救 助 金 48 萬 元 慰 問 金 4 萬 元 ; 漁 船 海 難 救 助 2 件, 核 發 海 難 救 助 金 6 萬 元 慰 問 金 1 萬 元, 共 計 59 萬 元 三 配 合 輔 導 區 漁 會 辦 理 各 漁 業 研 究 講 習, 請 專 家 講 解 專 業 知 識 解 答 問 題, 以 提 高 漁 產 量 四 輔 導 頭 城 蘇 澳 區 漁 會 辦 理 漁 村 社 區 實 質 環 境 改 善 漁 村 新 風 貌 及 農 漁 村 生 活 改 善 等 專 案 計 畫 五 辦 理 各 種 漁 業 許 可, 核 ( 換 ) 發 漁 業 執 照 361 件 (20 噸 以 下 105 件 ; 筏 :127 件 ;20 噸 以 上 105 件 ; 舢 :24 件 ), 核 發 漁 船 購 油 手 冊 550 件, 漁 船 筏 定 期 檢 查 199 件, 核 補 換 發 船 員 手 冊 940 件 外 籍 船 員 635 件 六 辦 理 大 陸 船 員 岸 置 事 項, 核 發 大 陸 籍 船 員 識 別 證 計 2,671 張 七 辦 理 巡 護 海 難 船 宜 安 6 號 本 年 度 拖 救 3 艘 次 八 發 展 娛 樂 漁 業, 核 發 兼 營 娛 樂 漁 業 執 照 16 件, 專 營 娛 樂 漁 業 執 照 1 件 九 辦 理 獎 勵 休 漁 計 畫 自 願 性 休 漁 獎 勵 共 受 理 500 件, 漁 業 署 核 發 金 額 1,125 萬 700 元 十 輔 導 漁 會 魚 市 場 辦 理 魚 貨 品 質 檢 驗 業 務 十 一 配 合 全 國 漁 業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連 線, 加 強 漁 政 管 理 業 務 十 二 辦 理 核 發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證 105 件, 辦 理 台 灣 省 非 都 市 土 地 各 種 使 用 地 容 許 養 殖 設 施 使 用 案 計 59-3

73 四 畜 產 推 廣 ( 二 ) 漁 港 管 理 ( 一 ) 畜 牧 生 產 件 十 三 配 合 舉 辦 各 類 養 殖 技 術 研 討 會 及 講 習, 分 送 養 殖 漁 業 技 術 研 究 推 廣 教 材, 提 升 漁 民 經 營 管 理 技 能 ( 已 配 合 漁 業 署 於 頭 城 區 漁 會 蘇 澳 區 漁 會 辦 理 ) 十 四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公 共 設 施 加 強 及 維 護 工 作 十 五 本 府 護 漁 號 漁 業 巡 護 船 辦 理 違 規 取 締 及 巡 護 工 作 共 計 65 航 次 十 六 辦 理 外 縣 市 漁 船 購 入 25 件 一 經 常 性 辦 理 縣 內 各 漁 港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二 漁 船 各 項 證 件 驗 證 工 作, 計 5,186 件 一 畜 產 輔 導 業 務 : ( 一 ) 輔 導 各 級 農 會 辦 理 家 畜 保 險 業 務, 共 承 保 豬 隻 運 輸 傷 亡 保 險 20,327 頭 ( 二 ) 輔 導 本 縣 養 鴨 生 產 合 作 社 辦 理 北 京 鴨 150 萬 隻, 土 番 鴨 35 萬 隻 共 同 運 銷, 以 達 產 銷 一 元 化 ( 三 ) 辦 理 毛 豬 共 同 運 銷, 輔 導 各 級 農 會 23,957 頭 家 畜 生 產 合 作 社 36,693 頭 毛 豬 運 銷 合 作 社 33,892 頭, 計 95,420 頭, 以 調 節 產 銷 平 衡 ( 四 ) 輔 導 設 立 家 禽 屠 宰 場 共 3 場 二 畜 產 登 記 業 務 : ( 一 ) 核 發 獸 醫 師 執 業 執 照 3 件, 開 業 執 照 1 件 ( 二 ) 依 照 飼 料 管 理 法 實 施 飼 料 販 賣 業 登 記 1 家 及 不 定 期 抽 驗 家 畜 禽 飼 料 25 件 ( 三 ) 辦 理 畜 牧 場 登 記 暨 容 許 使 用 1 件 變 更 登 記 7 件 歇 業 2 件 及 停 業 1 件 三 畜 產 稽 查 業 務 : ( 一 ) 畜 牧 場 70 場 次, 未 有 不 符 登 記 案 件 -4

74 ( 二 )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 二 ) 污 染 防 治 30 場 次, 未 有 相 關 違 規 案 件 ( 三 ) 違 法 行 為 查 緝 60 場 次, 未 發 現 違 法 行 為 案 件 四 畜 產 調 查 業 務 : ( 一 ) 辦 理 畜 禽 動 態 調 查 (1 年 4 期 ) ( 二 ) 養 豬 頭 數 調 查 (1 年 2 次 ) 五 畜 產 教 育 宣 導 業 務 : ( 一 ) 辦 理 本 縣 養 豬 養 禽 產 銷 班 農 民 教 育 訓 練 6 場 次 ( 二 ) 家 禽 屠 宰 場 設 立 登 記 宣 導 講 習 教 育 訓 練 2 場 次 一 保 護 區 棲 地 管 理 維 護 : ( 一 ) 無 尾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核 心 區 布 袋 蓮 清 除 周 邊 私 有 地 翻 耕 整 理 及 棲 地 環 境 維 護 管 理 ( 二 ) 完 成 無 尾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核 心 區 淤 沙 清 理 工 程 ( 三 ) 完 成 蘭 陽 溪 口 與 無 尾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及 雙 連 埤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公 告 牌 施 作 與 整 修 3 面 及 經 常 性 巡 視 與 維 護 管 理 ( 四 ) 僱 用 臨 時 人 員 巡 邏 保 護 區 共 660 人 次 ( 五 ) 清 除 雙 連 埤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外 來 魚 種 計 草 魚 等 116 尾 ( 六 ) 完 成 雙 連 埤 野 動 生 物 保 護 區 環 湖 農 路 整 修 維 護 二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登 註 記 查 核 : ( 一 ) 查 核 山 海 產 店 16 家, 中 藥 店 5 家, 水 族 館 15 家 ( 二 ) 核 准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活 體 陳 列 展 示 1 件 ( 三 ) 查 核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產 製 品 象 牙 10 件, 犀 牛 角 塊 粉 6 件, 虎 製 品 3 件, 象 牙 轉 贈 1 件 ( 四 ) 野 生 動 物 聯 合 查 緝 執 行 小 組 查 核 及 取 締 計 13 件, 共 移 送 非 法 販 賣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及 產 製 品 7 件 非 法 捕 殺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1 件 非 法 獵 捕 -5

75 -6 一 般 類 野 生 動 物 行 政 罰 鍰 2 件 及 不 處 分 1 件 非 法 走 私 野 生 動 物 案 1 件 三 保 育 教 育 宣 導 業 務 : ( 一 ) 縣 內 聯 合 小 組 成 員 研 習 會 1 場 ( 二 ) 原 鄉 部 落 ( 南 澳 大 同 ) 教 育 宣 導 各 1 場 ( 三 ) 鯨 豚 保 育 宣 導 活 動 1 場 ( 四 ) 配 合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環 境 生 物 指 標 館 教 育 宣 導 51 天 / 次 ( 五 ) 印 製 野 生 動 物 非 法 獵 捕 及 產 製 品 篇 答 客 問 宣 導 墊 板 及 書 籤 合 計 36,000 份 四 資 源 調 查 業 務 : ( 一 ) 完 成 蘭 陽 溪 口 生 物 資 源 普 查 蘭 陽 溪 口 水 鳥 保 護 區 資 源 調 查 及 保 育 計 畫 書 檢 討 計 畫 與 無 尾 港 水 質 監 測 計 畫 及 相 關 保 育 教 育 訓 練 保 護 區 資 源 調 查 及 保 育 計 畫 書 修 訂 ( 二 ) 完 成 無 尾 港 鳥 況 調 查 無 尾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資 源 調 查 及 駐 站 導 覽 計 畫 ( 三 ) 完 成 溼 地 生 物 多 樣 性 宣 導 教 育 計 畫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與 生 態 資 料 庫 建 置 計 畫 ( 四 ) 完 成 生 物 多 樣 性 與 夥 伴 關 係 計 畫 生 物 多 樣 性 與 夥 伴 關 係 第 二 階 段 推 動 計 畫 ( 五 ) 辦 理 流 動 的 螢 河 - 宜 蘭 縣 三 星 鄉 螢 火 蟲 復 育 暨 規 劃 區 域 生 態 旅 遊 教 育 資 源 後 續 監 測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目 前 計 畫 持 續 辦 理 中 五 鯨 豚 擱 淺 急 救 野 生 動 物 受 傷 救 援 照 護 : ( 一 ) 處 理 鯨 豚 擱 淺 案 4 件, 死 亡 3 件 野 放 1 件 ( 二 ) 海 龜 擱 淺 2 件, 死 亡 1 件 野 放 1 件 ( 三 ) 拆 除 非 法 鳥 網 12 件

76 五 農 漁 會 輔 導 農 漁 會 輔 導 ( 四 ) 處 理 民 眾 報 案 及 消 防 隊 捕 獲 之 野 生 動 物 案 件 40 件, 包 括 鳳 頭 蒼 鷹 穿 山 甲 松 雀 鷹 夜 鷺 眼 鏡 蛇 龜 殼 花 領 角 鴞 夜 鷹 斑 鳩 台 灣 獼 猴 白 鼻 心 大 冠 鷲 等 一 會 務 : 列 席 各 農 漁 會 理 監 事 會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143 次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及 議 案 143 件 辦 理 漁 會 年 度 考 核 13 單 位 二 人 事 : 審 核 各 級 農 漁 會 人 事 評 議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82 件 三 財 務 : 辦 理 農 漁 會 財 務 監 督 業 務 13 單 位 四 推 廣 : 辦 理 休 閒 農 業 輔 導 計 畫 11 單 位, 補 助 經 費 535 萬 元 ( 一 ) 輔 導 休 閒 農 業 區 劃 設 13 區 休 閒 農 場 核 准 登 記 8 場 ( 二 ) 休 閒 農 場 專 案 輔 導 6 場 ( 三 ) 休 閒 農 業 經 濟 效 益 統 計 產 值 63 億 2,000 萬 元, 遊 客 數 27,710,000 人 ( 四 ) 辦 理 休 閒 農 業 區 評 鑑 12 單 位 ( 五 ) 辦 理 農 村 新 風 貌 計 畫 14 單 位, 經 費 440 萬 元 ( 六 ) 辦 理 農 漁 產 業 文 化 計 畫 9 單 位, 經 費 278 萬 元 ( 七 ) 辦 理 農 業 勞 動 力 調 整 與 訓 練 計 畫 6 單 位, 經 費 181 萬 元 ( 八 ) 辦 理 強 化 農 會 主 管 機 關 輔 導 功 能 計 畫 觀 摩 講 習 1 次, 經 費 92 萬 4,800 元 ( 九 ) 補 助 宜 蘭 縣 農 會 辦 理 農 民 節 活 動 6 萬 元 五 輔 導 農 會 辦 理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助 配 合 款 1,224 萬 5,695 元, 投 保 人 數 39,998 人 補 助 農 漁 會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農 漁 民 部 分 ) 配 合 款 1 億 1,236 萬 7,972 元 六 輔 導 集 村 農 舍 申 請 1 件, 補 助 經 費 500 萬 元 -7

77 六 水 土 保 持 七 農 漁 業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 一 ) 漁 業 工 程 七 補 助 辦 理 地 方 建 設 計 畫 8 件, 經 費 60 萬 4,000 元 一 受 理 申 請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申 報 案 件 共 143 件 二 受 理 申 請 水 土 保 持 合 格 證 明 書 處 理 核 發 申 請 案 件 共 24 件 三 受 理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案 件 共 2 件 四 經 裁 處 確 定 水 土 保 持 違 規 案 件 共 36 件, 裁 處 罰 鍰 28 件 計 283 萬 元, 經 撤 銷 處 分 3 件, 經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案 4 件, 催 繳 中 5 件 五 辦 理 山 坡 地 土 地 可 利 用 限 度 查 定 異 議 複 查 申 請 案 25 件 六 舉 辦 全 方 位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教 育 宣 導 會 17 場 次, 參 與 人 次 約 1,200 人, 製 作 水 土 保 持 教 育 宣 導 品 1,000 份 七 成 立 本 縣 水 土 保 持 服 務 團 累 計 成 員 33 人, 受 理 民 眾 登 記 輔 導 實 施 水 土 保 持 相 關 案 件 前 置 申 報 作 業 協 助 工 作 245 次, 協 同 水 土 保 持 專 案 現 勘 調 查 或 違 規 案 後 續 改 正 事 項 指 導 工 作 45 次, 協 助 政 府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戶 外 教 室 管 理 教 育 宣 導 1 場 八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處 理 計 畫 工 作 成 果 : 輔 導 完 成 改 正 累 計 405 筆, 面 積 777 公 頃, 尚 未 完 成 改 正 筆 數 92 筆, 面 積 238 公 頃 九 完 成 本 縣 境 內 124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保 全 對 象 清 冊 資 料 更 新 建 置 計 33 村 里 297 戶 1,031 人 ; 充 實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處 所 設 備 1 處 ; 辦 理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2 場 次 ; 辦 理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宣 導 6 場 次 一 大 溪 漁 港 防 波 堤 工 程 為 跨 年 度 計 畫, 總 工 程 費 為 1 億 5,838 萬 元, 已 於 96 年 8 月 17 日 開 工, 預 定 97 年 12 月 完 工 大 溪 漁 港 魚 市 場 改 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工 作 目 前 正 辦 理 規 劃 作 -8

78 八 家 畜 防 疫 ( 二 ) 農 路 改 善 及 維 護 計 畫 工 程 ( 三 ) 治 山 防 災 工 程 ( 一 ) 豬 疾 病 防 治 ( 二 ) 草 食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 三 ) 家 禽 疾 病 防 治 業 中 農 路 改 善 及 維 護 計 畫 工 程, 共 13 件 工 程, 道 路 改 善 8 公 里 目 前 已 完 成 11 件 工 程, 另 2 件 工 程 施 工 中, 預 定 97 年 5 月 完 工 一 大 坑 溪 大 湖 橋 上 游 河 道 整 理 工 程 二 長 埤 野 溪 整 治 工 程 三 三 星 鄉 雙 賢 村 明 星 路 邊 坡 滑 動 處 理 工 程 一 辦 理 豬 隻 口 蹄 疫 預 防 注 射 161,656 頭 次 豬 瘟 預 防 注 射 157,787 頭 次 新 母 豬 日 本 腦 炎 預 防 注 射 2,500 頭 次 二 輔 導 養 豬 農 民 建 立 自 衛 防 疫 衛 生 管 理 指 導 298 場 次 三 舉 辦 養 豬 農 民 教 育 訓 練 3 場 199 人 次 四 抽 查 宜 蘭 肉 品 市 場 豬 隻 免 疫 證 明 書 4,583 件 122,892 頭 次 五 辦 理 豬 場 口 蹄 疫 中 和 抗 體 監 測 採 樣 共 42 場 採 血 560 頭 六 輔 導 養 豬 農 民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架 設 圍 網 設 施 47 場 七 核 發 豬 隻 運 輸 許 可 證 17 件 一 辦 理 結 核 病 及 布 氏 桿 菌 檢 除 工 作, 檢 驗 乳 牛 1 場 1 頭 乳 羊 11 場 606 頭, 皆 為 陰 性 二 辦 理 草 食 動 物 牧 場 自 衛 防 疫 衛 生 管 理 指 導 63 場 次 三 辦 理 草 食 動 物 口 蹄 疫 疫 苗 強 制 注 射 2,066 頭 次 四 辦 理 草 食 動 物 口 蹄 疫 非 結 構 性 蛋 白 及 中 和 抗 體 監 測 採 樣 牛 1 場 羊 2 場, 結 果 皆 為 陰 性 五 辦 理 乳 羊 場 乳 房 炎 防 治 5 場 次 一 核 發 外 銷 用 原 料 家 禽 健 康 證 明 書 3 件 二 養 禽 場 衛 星 定 位 及 訪 視 409 場 次 三 準 有 機 雞 抗 生 物 質 殘 留 檢 測 3 場 -9

79 ( 四 )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 五 ) 寵 物 管 理 及 動 物 保 護 ( 六 )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及 調 查 研 究 ( 七 ) 動 物 用 藥 品 管 理 ( 八 ) 家 禽 產 品 藥 物 殘 留 監 測 次 一 辦 理 養 殖 戶 防 疫 輔 導 訪 視 50 場 次 二 接 受 養 殖 戶 申 請 辦 理 水 質 檢 驗 30 場 次 及 病 性 鑑 定 28 件 三 辦 理 水 產 養 殖 戶 教 育 訓 練 1 場 一 辦 理 登 記 犬 隻 絕 育 補 助 184 隻 二 辦 理 寵 物 登 記 398 隻 三 辦 理 畜 犬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2,151 隻 四 流 浪 狗 收 容 管 理 3,708 隻, 認 領 養 180 隻 五 核 發 寵 物 業 許 可 證 8 件 一 受 理 養 畜 禽 戶 申 請 家 畜 禽 病 性 鑑 定 45 件 二 辦 理 家 禽 場 高 病 源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監 測 14 場, 檢 驗 白 肉 雞 120 隻 肉 鴨 80 隻 蛋 鴨 80 隻, 檢 驗 結 果 為 陰 性 三 辦 理 豬 場 牛 瘟 抗 體 監 測 4 場, 豬 60 頭, 檢 驗 結 果 皆 為 陰 性 一 抽 查 市 售 動 物 用 藥 品 30 件, 標 籤 仿 單 37 件, 檢 驗 結 果 皆 合 格, 查 緝 不 法 動 物 用 藥 品 件 數 8 件, 結 果 無 不 法 動 物 用 藥 品 二 核 發 動 物 用 藥 品 業 販 賣 許 可 證 2 件 三 辦 理 動 物 用 藥 品 教 育 訓 練 3 場 230 人 次 四 辦 理 動 物 用 藥 品 藥 廠 原 料 查 核 8 場 次 一 辦 理 肉 豬 磺 胺 劑 藥 物 殘 留 抽 驗 1,000 頭,5 件 不 合 格 已 輔 導 改 善 並 依 法 處 以 罰 鍰, 肉 豬 受 體 素 殘 留 抽 驗 200 頭, 檢 驗 結 果 皆 合 格 二 辦 理 畜 禽 飼 養 戶 藥 物 殘 留 教 育 訓 練 3 場 次 230 人 三 辦 理 未 上 市 雞 蛋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8 件, 鴨 蛋 10 件, 鴨 肉 8 件 及 雞 肉 10 件, 檢 測 結 果 皆 合 格 -10

80 ( 九 ) 受 理 野 生 動 物 急 救 ( 十 ) 植 物 防 疫 受 理 野 生 動 物 急 救 野 放 及 安 全 搬 移 67 件 一 核 發 農 藥 販 賣 業 登 記 證 11 件 稽 查 農 藥 販 賣 業 100 家, 全 數 合 格 二 田 間 蔬 果 農 藥 殘 毒 檢 測 408 件,1 件 農 藥 殘 留 超 量, 已 依 法 處 理 三 辦 理 青 蔥 甜 菜 夜 蛾 共 同 防 治 250 公 頃 四 辦 理 水 稻 病 蟲 害 綜 合 防 治 3,000 公 頃 五 辦 理 農 田 野 鼠 共 同 防 除 面 積 15,000 公 頃 -11

81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社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捌 社 政 一 社 區 ( 一 ) 社 區 發 展 發 展 協 會 會 ( 財 ) 務 輔 導 ( 二 ) 社 區 發 展 績 效 評 鑑 工 作 ( 三 ) 社 區 營 造 員 培 訓 一 本 縣 自 80 年 5 月 1 日 內 政 部 頒 布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後, 經 由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重 新 劃 定 社 區 範 圍, 共 235 處 社 區, 至 96 年 12 月 底 止, 已 有 228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完 成 立 案 二 輔 導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按 時 召 開 各 項 會 議 並 依 法 辦 理 幹 部 改 選, 以 健 全 會 務 發 展, 建 立 公 民 社 會 三 提 升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幹 部 及 公 所 承 辦 人 對 會 務 等 各 項 業 務 的 瞭 解, 分 別 在 宜 蘭 市 五 結 鄉 壯 圍 鄉 三 星 鄉 辦 理 社 區 幹 部 研 習 共 4 場, 計 有 本 縣 197 名 社 區 幹 部 及 公 所 承 辦 人 參 加 四 輔 導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協 助 政 令 宣 導, 並 鼓 勵 社 區 積 極 主 動 配 合 政 府 各 項 軟 硬 體 建 設, 充 實 社 區 資 源, 提 升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五 輔 導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各 項 精 神 倫 理 文 化 文 康 活 動 及 充 實 各 項 設 備, 提 升 社 區 民 眾 文 化 素 養 一 輔 導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加 強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獎 助,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及 各 項 活 動 計 畫 二 96 年 度 本 縣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施 政 績 效 榮 獲 全 國 性 優 等, 並 輔 導 社 區 參 加 全 國 性 社 區 評 鑑, 本 縣 員 山 鄉 內 城 社 區 冬 山 鄉 大 興 社 區 榮 獲 優 等 獎, 羅 東 鎮 北 成 社 區 蘇 澳 鎮 朝 陽 社 區 獲 得 甲 等 獎, 並 獲 獎 金 以 資 鼓 勵 為 促 進 本 縣 社 區 營 造 能 更 加 蓬 勃 發 展, 本 年 度 分 2 階 段 進 行 培 訓 工 作, 計 有 39 名 學 員 結 業, 並 輔 導 製 作 該 社 區 地 圖, 使 其 參 訓 之 營 造 員 能 發 揮 所 學, 持 續 推 動 社 區 營 造 工 作 -1

82 ( 四 ) 成 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二 社 會 救 助 ( 五 )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 六 )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 一 )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社 會 救 助 本 年 度 共 輔 導 社 區 及 人 民 團 體 成 立 38 個 關 懷 據 點, 其 中 關 懷 訪 視 服 務 15,554 人 計 24,576 人 次 ; 電 話 問 安 諮 詢 及 轉 介 服 務 21,392 人 計 31,284 人 次 ; 餐 飲 服 務 2,418 人 計 45,429 人 次 ;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辦 理 3,189 場 計 53,600 人 次 ; 值 班 時 數 共 3,706 人, 計 36,330 小 時 持 續 推 展 縣 內 老 人 營 養 午 餐 工 作, 本 年 度 計 有 20 個 社 區 及 團 體 辦 理, 照 顧 886 位 老 人 營 養 所 需, 計 有 212,640 人 次 受 惠 藉 由 各 項 志 願 服 務 宣 導, 全 縣 已 成 立 212 個 志 願 服 務 小 隊, 總 計 有 12,378 位 志 工, 投 入 志 願 服 務 各 項 工 作 一 志 工 業 務 會 報 :96 年 度 承 辦 全 國 志 工 業 務 會 報, 計 有 全 台 來 自 21 縣 市 之 業 務 承 辦 員 及 志 工 代 表 計 149 名 參 加, 另 辦 理 志 工 大 會 師 全 縣 工 作 會 報 及 社 福 類 志 工 會 報 各 乙 次 二 志 工 培 訓 : 在 教 育 訓 練 方 面 以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基 礎 及 特 殊 教 育 為 主 共 計 8 場 次 成 長 學 苑 課 程 以 專 業 訓 練 及 領 導 訓 練 為 主, 辦 理 5 場 次 之 研 習 活 動, 另 社 區 宣 導 志 願 服 務 特 色, 共 辦 理 15 場 次 宣 導 活 動 三 保 障 志 願 服 務 者 生 命 安 全 : 本 縣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隊 員, 計 有 約 6,000 名 隊 員 受 益 一 賡 續 辦 理 96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案 件 調 查 及 補 助,96 年 核 列 一 二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生 活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計 44,209 戶 ( 人 ) 次, 核 撥 補 助 費 計 1 億 2,105 萬 0,200 元 二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傷 病 醫 療 看 護 費 補 助,96 年 計 補 助 483 人 次, 核 撥 1,185 萬 4,892 元 三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案 件 調 查 及 補 助,96 年 計 補 助 23,049 人 次, 核 撥 1 億 2,212-2

83 ( 二 ) 天 然 災 害 急 難 救 助 ( 三 ) 老 人 福 利 萬 1,000 元 四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案 件 調 查 及 補 助,96 年 計 補 助 92,574 人 次, 核 撥 3 億 8,683 萬 5,394 元 五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擔 任 以 工 代 賑,96 年 補 助 鄉 鎮 市 公 所 僱 用 以 工 代 賑 人 員 1,008 人 次, 計 870 萬 5,526 元 六 辦 理 96 年 端 午 節 慰 問, 致 贈 縣 內 低 收 入 戶 計 40 戶, 發 給 慰 問 金 4 萬 元 96 年 中 秋 節 慰 問, 致 贈 縣 內 低 收 入 戶 計 40 戶, 發 給 慰 問 金 4 萬 元 一 辦 理 縣 民 遭 受 天 然 災 害 救 助,96 年 計 救 助 7 戶, 核 撥 救 助 金 43 萬 元 二 辦 理 縣 民 遭 受 急 難 救 助,96 年 計 救 助 1,130 人 次, 核 撥 救 助 金 718 萬 3,326 元 一 為 增 進 老 人 福 祉, 本 府 辦 理 老 人 免 費 乘 車 服 務, 凡 設 籍 本 縣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得 持 敬 老 金 卡 免 費 搭 乘 縣 內 國 光 客 運 班 車,96 年 計 有 932,717 人 次 受 惠, 補 助 款 計 1,865 萬 4,340 元 二 委 託 縣 內 外 老 人 安 養 護 機 構 收 容 低 收 入 戶 老 人,96 年 撥 付 縣 內 外 12 家 老 人 安 養 護 機 構 計 1,203 萬 6,203 元 三 為 安 定 老 人 生 活, 防 止 老 人 被 虐 待 或 遺 棄,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建 立 通 報 緊 急 安 置 處 理 系 統 及 生 命, 設 置 老 人 保 護 專 線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獨 居 重 度 老 人 緊 急 通 報 服 務 96 年 計 11,472 人 次 受 惠, 提 供 老 人 福 利 心 理 輔 導 法 律 諮 商 等 服 務 ; 另 與 弘 道 仁 愛 之 家 等 11 單 位 簽 訂 老 人 緊 急 庇 護 安 置 合 約, 以 提 供 保 護 服 務, 接 受 緊 急 安 置 計 13 人 四 結 合 縣 內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辦 理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另 辦 理 失 能 老 -3

84 ( 四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使 用 居 家 服 務 計 畫, 委 派 照 顧 服 務 員 到 宅 提 供 日 常 生 活 及 身 體 照 顧 服 務, 計 服 務 508 人, 計 16,014 人 次,8,899 小 時 五 96 年 6 月 10 月 及 11 月 辦 理 本 縣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計 評 鑑 25 家 機 構, 以 確 保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六 提 供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及 重 病 醫 療 費 補 助,96 年 度 計 補 助 224 人, 補 助 經 費 計 515 萬 4,261 元 七 96 年 中 低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發 放 23,049 人 次, 計 1 億 2,212 萬 1,000 元, 以 充 分 保 障 老 人 經 濟 安 全 八 96 年 度 賡 續 辦 理 長 期 慢 性 病 及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缺 損 之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計 申 請 人 數 為 3 人 九 協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改 善 居 住 無 障 礙 環 境, 提 供 修 繕 補 助, 並 推 廣 住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之 觀 念, 提 供 老 人 修 繕 補 助 計 3 人, 補 助 金 額 為 30 萬 元 十 提 供 縣 內 各 社 區 老 人 能 使 用 老 人 文 康 休 閒 車 之 功 能 與 服 務 透 過 多 功 能 且 富 機 動 性 巡 迴 服 務 專 車, 提 供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文 康 活 動 政 令 宣 導 健 康 諮 詢 聯 誼 活 動 環 保 DIY 等, 全 年 度 計 服 務 177 場, 服 務 人 次 達 6,765 人 次, 服 務 地 區 包 含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一 為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克 服 生 理 機 能 障 礙,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96 年 計 補 助 1,675 人 次, 核 撥 2,053 萬 8,468 元 二 委 託 48 家 公 私 立 身 心 障 礙 教 養 護 機 構, 收 容 本 縣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計 補 助 3,319 人 次, 核 撥 金 額 1 億 4,153 萬 6,345 元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規 定, 合 於 列 等 標 準 者, 由 本 府 發 給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並 建 立 個 案 資 料, 並 隨 時 辦 理 異 -4

85 -5 動 登 記,96 年 共 核 發 3,674 本 手 冊 三 為 嘉 惠 身 心 障 礙 者 並 落 實 政 府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美 意, 凡 設 籍 本 縣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免 費 搭 乘 國 光 客 運 行 駛 縣 境 內 各 路 線 班 車,96 年 計 補 助 518 萬 6,040 元 四 為 落 實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於 95 年 積 極 成 立 身 心 障 礙 生 涯 轉 銜 及 個 案 管 理 中 心,96 年 度 賡 續 委 託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委 託 經 費 計 108 萬 元,96 年 通 報 服 務 137 人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團 體 工 作 坊 6 次 福 利 宣 導 講 座 專 業 網 絡 人 員 初 進 階 知 能 研 習 及 外 縣 市 ( 台 北 市 及 台 北 縣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 觀 摩 交 流 活 動, 以 加 強 專 業 人 員 個 案 處 遇 服 務 及 宣 廣 社 會 大 眾 認 知 五 為 強 化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推 展 全 面 性 多 元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以 社 區 模 式 介 入 直 接 服 務, 包 括 :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開 設 特 奧 滾 球 運 動 等 9 班, 共 計 服 務 68 人,8,321 人 次,1,530 小 時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共 計 服 務 107 人,2,434 人 次,13,389 小 時 福 祉 車 交 通 服 務 3,543 人 次 於 溪 南 及 溪 北 各 一 處 提 供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社 區 家 園 服 務 等, 讓 其 融 入 社 區 生 活 及 減 輕 照 顧 者 壓 力 六 為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克 服 生 理 機 能 障 礙, 設 置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以 專 業 服 務 團 隊 合 作, 提 供 輔 具 回 收 維 修 租 借 再 利 用 到 宅 評 估 及 復 健 訓 練 倡 導 輔 具 正 確 與 適 當 使 用 及 教 育 訓 練 等 服 務, 委 託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辦 理, 委 託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80 萬 元,96 年 計 服 務 1,241 人 次 ; 辦 理 輔 具 知 能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共 計 辦 理 2 場 次, 參 訓 計 60 人 ; 另 為 提 升 專 業 服 務 團 隊 ( 社 政 教 育 勞 政 及

86 -6 衛 生 醫 療 領 域 ) 之 專 業 知 能 及 經 驗 交 流, 特 於 11 月 15 日 至 內 政 部 多 功 能 輔 具 資 源 整 合 推 廣 中 心 及 台 北 縣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參 觀 訪 問 收 獲 良 多, 並 召 開 縣 內 輔 具 網 絡 會 議 ;96 年 12 月 辦 理 輔 具 資 訊 及 暨 生 活 主 題 展, 邀 集 內 政 部 五 大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及 縣 內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及 博 愛 醫 院 輔 具 復 健 中 心 共 同 參 展, 藉 此 讓 社 會 大 眾 瞭 解 輔 具 資 源 網 絡 七 為 落 實 照 顧 本 縣 聽 損 兒 童 早 期 發 現 與 療 育, 在 學 齡 前 黃 金 時 期, 協 助 聽 損 兒 童 與 家 庭 生 活 指 導 與 學 習, 並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各 項 轉 銜 服 務, 以 降 低 聽 障 兒 童 障 礙 與 限 制, 提 升 其 未 來 競 爭 力 設 置 聽 語 訓 練 中 心, 提 供 一 對 一 聽 覺 口 語 教 學 個 案 管 理 及 宣 導 等 服 務, 委 託 民 間 單 位 辦 理, 委 託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65 萬 元 整,96 年 共 計 聽 語 教 服 務 35 人,823 人 次,930 小 時, 使 聽 損 孩 童 及 家 長 能 透 過 中 心 獲 得 專 業 性 支 持 性 及 教 育 性 的 服 務 八 為 因 應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福 利 需 求, 營 造 一 個 符 合 就 業 職 場 環 境, 規 劃 職 業 陶 冶 與 訓 練 等 庇 護 性 服 務 措 施, 提 升 其 職 業 能 力, 並 開 拓 就 業 機 會, 協 助 適 性 就 業, 設 置 身 心 障 礙 庇 護 商 店,96 年 共 計 輔 導 10 至 15 位 學 員,159 人 次 進 入 商 店 進 行 職 業 技 能 相 關 訓 練 或 就 業 安 置 九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提 昇 精 神 及 休 閒 生 活, 結 合 民 間 社 會 資 源 規 劃 辦 理 大 型 活 動 包 括 : 國 際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123 一 系 列 活 動, 如 : 權 益 倡 導 暨 社 夜 市 宣 廣 記 者 會 大 展 身 手 才 藝 表 演 晚 會 嘉 年 華 園 遊 會 自 行 車 越 野 比 賽 及 多 元 創 作 藝 術 作 品 展 等, 計 有 2,000 多 人 參 與, 另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暨 家 屬 聯 誼 活 動 計 1,595 人 參 與, 讓 身

87 三 社 會 福 利 ( 五 ) 低 收 入 戶 健 康 保 險 ( 一 )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福 利 心 障 礙 者 能 平 等 自 在 跨 越 障 礙 及 走 出 戶 外 的 休 閒 生 活 十 為 增 進 各 義 務 採 購 單 位 及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對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團 體 生 產 物 品 及 服 務 辦 法 條 文 內 涵 採 購 實 務 及 管 理 使 用 系 統 之 瞭 解, 特 於 7 月 27 日 辦 理 講 習 會, 期 使 各 義 務 採 購 單 位 等 能 透 過 優 先 採 購 網 路 資 訊 平 台, 創 造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生 產 物 品 及 服 務 通 路 的 契 機 凡 列 冊 各 款 低 收 入 戶 皆 可 辦 理 加 入 低 收 入 戶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其 戶 內 人 口 罹 患 傷 病, 可 逕 向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申 領 印 有 褔 字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向 全 省 各 特 約 醫 院 就 醫, 由 本 府 撥 付 中 央 健 保 局 負 擔 65% 保 險 費, 並 免 負 擔 住 院 膳 食 費 一 本 縣 公 立 托 兒 所 目 前 收 托 兒 童 人 數 4,236 人,96 年 度 補 助 原 住 民 鄉 立 托 兒 所 教 保 設 施 設 備 費 計 84 萬 元 二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專 線, 本 府 24 小 時 接 案 服 務 96 年 受 理 兒 童 被 虐 待 疏 忽 案 件, 計 346 件 針 對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或 因 父 母 ( 養 父 母 ) 濫 用 親 權 行 為 之 受 害 兒 童 青 少 年, 委 託 本 縣 幸 夫 愛 兒 園 家 扶 中 心 及 慈 懷 園 等 安 置 場 所, 給 予 緊 急 庇 護 與 安 置 96 年 共 計 面 談 或 電 話 諮 詢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業 務 共 計 1,207 人 次 三 辦 理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96 年 經 申 請 符 合 補 助 案 件 計 370 件, 4,440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621 萬 7,300 元 四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96 年 經 申 請 符 合 療 育 費 用 補 助 計 481 人, 補 助 約 561 萬 1,527 元 ; 開 辦 外 展 服 務, 計 服 務 76 人 ; 辦 理 托 育 機 構 兼 收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補 助, 計 收 托 176 人, 共 補 -7

88 ( 二 ) 婦 女 福 利 助 47 萬 5,600 元 ;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服 務, 通 報 案 件 357 件, 提 供 1,834 人 次 追 蹤 服 務 ;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計 服 務 152 件, 提 供 2,132 人 次 個 管 諮 詢 五 96 年 計 辦 理 收 養 監 護 案 件 267 案 次 六 96 年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業 務 新 接 個 案 357 人, 家 訪 面 談 255 人 次, 電 話 諮 詢 850 人 次, 查 獲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計 31 件 七 96 年 在 非 辦 公 時 間 執 行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 含 性 侵 害 ) 個 案 緊 急 處 理 計 88 件 102 人 次 八 96 年 度 規 劃 辦 理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計 有 兒 童 少 年 冬 令 營 夏 令 營 及 青 少 年 週 末 派 活 動, 共 計 約 1,355 人 次 受 益 九 辦 理 96 年 度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關 懷 服 務 方 案, 計 提 供 224 人 次 家 庭 訪 視 輔 導,177 人 次 電 話 諮 詢,46 人 次 心 理 諮 商 輔 導,22 人 次 親 職 教 育 團 體 及 32 人 次 之 親 子 休 閒 活 動 十 96 年 度 認 養 原 住 民 鄉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服 務 方 案, 共 提 供 1,125 人 次 家 戶 訪 視 122 人 次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暨 兒 童 保 護 宣 導 36 人 次 暑 期 課 輔 活 動 服 務 45 人 次 親 子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及 40 人 次 之 暑 期 夏 令 營 活 動 一 辦 理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緊 急 生 活 扶 助,96 年 經 申 請 符 合 補 助 案 件 計 103 件, 補 助 金 額 272 萬 5,281 元,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570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154 萬 6,704 元,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補 助 57 人 次,10 萬 2,000 元 二 本 縣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婦 女 有 關 諮 詢 婚 姻 暴 力 及 離 婚 個 案,96 年 計 1,241 件 ; 緊 急 個 案 安 -8

89 ( 三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置 38 案 三 本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96 年 提 供 家 戶 訪 視 服 務, 計 服 務 318 人 次 ; 提 供 電 話 關 懷 服 務, 計 服 務 878 人 次 四 規 劃 辦 理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增 益 婦 女 自 我 成 長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及 親 子 關 係 等,96 年 度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新 移 民 家 庭 生 活 學 習 成 長 暨 法 律 烹 飪 料 理 家 事 管 理 親 職 溝 通 等 議 題 之 講 座 團 體 活 動, 計 約 3,528 人 次 受 益 五 為 強 化 在 台 外 籍 配 偶 及 其 眷 屬 對 法 律 文 化 及 親 子 溝 通 等 之 認 識 與 瞭 解, 辦 理 新 移 民 家 庭 法 律 文 化 料 理 烹 飪 及 親 子 繪 本 等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共 計 約 3,070 人 次 受 益 六 輔 導 縣 內 人 民 團 體 婦 女 福 利 團 體 申 請 內 政 部 獎 助, 辦 理 各 項 婦 女 福 利 活 動, 共 計 有 蘭 馨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宜 蘭 縣 婦 女 關 懷 協 會 宜 蘭 縣 女 性 成 長 協 會 宜 蘭 縣 社 教 福 利 服 務 協 會 等 單 位 一 依 法 每 半 年 召 集 社 政 警 政 教 育 醫 療 衛 生 司 法 檢 察 新 聞 等 相 關 單 位, 於 96 年 5 月 22 日 及 11 月 27 日 召 開 聯 繫 會 報, 會 中 就 推 展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各 組 提 出 業 務 報 告 及 工 作 檢 討 二 彙 整 縣 內 社 政 警 政 衛 生 等 單 位 之 案 件 通 報,96 年 共 接 獲 2,099 件, 通 報 2,166 人 次 三 法 院 對 被 害 人 聲 請 保 護 令 之 核 發 數 為 :96 年 申 請 保 護 令 343 件 核 發 180 件, 駁 回 48 件, 撤 回 118 件 四 法 院 函 請 本 府 對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進 行 相 對 人 鑑 定 業 務 :96 年 共 進 行 10 次 鑑 定, 計 19 案 五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96 年 度 裁 定 15 案 其 中 12 案 進 行 認 知 輔 導 -9

90 ,1 案 進 行 精 神 治 療,2 案 進 行 戒 癮 治 療 六 整 合 縣 內 社 政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等 單 位 資 源 處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96 年 共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計 248 件, 被 害 人 數 163 人 七 辦 理 性 侵 害 保 護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共 214 案 次 委 託 機 構 保 護 安 置 個 案 172 人 次 八 陪 同 個 案 偵 訊 47 案 次 出 庭 17 案 次 驗 傷 29 案 次 九 辦 理 被 害 人 各 項 費 用 補 助 :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計 77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12 萬 2,931 元 ; 緊 急 生 活 補 助 計 25 人 次, 金 額 67 萬 1,963 元 ; 律 師 及 訴 訟 補 助 3 人 次, 補 助 14 萬 5,000 元 ; 心 理 復 健 費 補 助 14 人 次, 補 助 14 萬 6,400 元 十 為 加 強 國 中 小 學 學 生 自 我 保 護 觀 念 及 隨 機 應 變 之 能 力, 有 效 降 低 家 庭 暴 力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事 件 發 生, 於 96 年 10 月 至 12 月 巡 迴 縣 內 等 15 所 國 中 高 中 辦 理 15 次 家 庭 暴 力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校 園 巡 迴 宣 導 活 動, 受 益 人 數 約 9,200 人 次 十 一 辦 理 本 縣 96 年 度 幸 福 先 鋒 隊 家 暴 性 侵 暨 性 騷 擾 巡 迴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針 對 與 會 志 工 進 行 家 庭 暴 力 兒 少 保 護 性 侵 害 防 治 性 騷 擾 及 113 宣 導 資 料 發 放, 計 受 益 約 300 人 十 二 96 年 12 月 8 日 假 產 業 交 流 中 心 宜 蘭 行 口 辦 理 96 年 度 宜 蘭 縣 青 春 飛 舞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交 易 性 騷 擾 及 反 毒 防 治 宣 導, 由 縣 內 國 小 以 上 至 大 專 院 校 青 少 年 團 隊,3 至 8 人 一 組 展 開 熱 舞 比 賽, 計 有 27 個 團 隊 參 加, 參 加 民 眾 數 千 餘 人, 並 針 對 參 加 民 眾 進 行 家 庭 暴 力 兒 少 保 護 性 侵 害 防 治 性 騷 擾 及 113 宣 導 資 料 發 放 -10

91 四 社 會 ( 一 ) 人 民 合 作 團 體 輔 導 ( 二 ) 輔 導 合 作 事 業 一 輔 導 籌 組 及 成 立, 計 有 工 商 團 體 86 個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646 個 單 位 自 由 職 業 團 體 71 個 單 位, 共 803 個 單 位 二 督 導 各 團 體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及 依 法 辦 理 改 選, 以 健 全 會 務 發 展, 並 派 員 列 席 各 團 體 重 要 理 監 事 會 議 及 會 員 大 會 三 輔 導 各 人 民 團 體 協 助 政 令 宣 導, 並 鼓 勵 積 極 參 與 政 府 各 項 建 設 社 會 福 利 及 公 益 服 務 等 活 動 四 96 年 舉 辦 模 範 母 親 模 範 父 親 暨 好 人 好 事 代 表 表 揚 活 動 各 1 場 次, 計 表 揚 各 鄉 鎮 模 範 母 親 父 親 代 表 各 12 人 及 好 人 好 事 代 表 計 4 人, 並 頒 贈 紀 念 獎 牌 五 96 年 度 舉 辦 2 場 次 人 民 團 體 講 習 會, 參 與 人 數 各 約 200 人 次 藉 以 強 化 人 民 團 體 會 務 人 員 對 相 關 法 令 之 熟 悉 度 及 會 務 實 務 一 推 行 合 作 社 社 務 : ( 一 ) 指 導 本 縣 156 個 合 作 社 ( 場 ), 辦 理 社 ( 場 ) 員 社 籍 清 查 及 加 開 法 定 會 議 暨 督 導 辦 理 社 員 代 表 理 監 事 改 選 與 變 更 登 記 ( 二 )96 年 度 3 月 份 辦 理 員 生 社 95 年 度 考 核 ;96 年 3 月 份 辦 理 一 般 性 社 ( 場 )96 年 度 考 核, 並 將 考 核 結 果 送 經 內 政 部 覆 核 二 輔 導 合 作 社 業 務 : ( 一 ) 輔 導 本 縣 72 個 國 中 小 員 生 社 改 善 賣 場 環 境 及 設 備, 並 依 本 府 制 定 之 宜 蘭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販 賣 物 品 要 點 規 定 販 售 物 品 ( 二 ) 輔 導 宜 蘭 縣 學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聯 合 社 辦 理 合 作 教 育 研 習, 輔 導 宜 蘭 縣 轄 內 各 合 作 社 之 社 業 務 工 作 順 利 及 合 作 精 神, 提 高 營 運 效 能, 改 -11

92 ( 三 ) 替 代 役 社 會 役 役 男 輔 導 管 理 善 生 活 環 境 三 健 全 社 場 財 務 : ( 一 ) 稽 查 暨 抽 查 合 作 社 ( 場 ) 財 務 管 理, 發 覺 開 支 不 當 或 浮 濫 情 形, 即 予 糾 正, 以 杜 流 弊, 並 輔 導 辦 理 年 度 決 算, 按 章 程 規 定 分 配 盈 餘 ( 二 ) 選 派 合 作 社 理 事 監 事 經 理 會 計 人 員, 參 加 內 政 部 辦 理 之 專 業 研 習 四 推 行 合 作 社 教 育 : 輔 導 本 縣 魚 貨 社 宜 聯 社 合 作 協 會 等 辦 理 各 項 合 作 教 育 活 動, 灌 輸 社 員 合 作 意 願, 力 求 合 作 組 織 民 主 化 經 營 企 業 化 財 務 透 明 化 收 益 社 會 化 ( 一 ) 選 派 各 級 學 校 員 生 社 幹 部 及 實 務 人 員, 參 加 內 政 部 辦 理 之 各 種 專 業 研 習, 約 計 10 人 參 加 ( 二 )96 年 7 月 5 日 辦 理 本 縣 國 際 合 作 節 慶 祝 暨 表 揚 大 會, 增 進 社 員 合 作 意 識, 強 化 社 員 聯 繫 管 道, 促 進 社 間 合 作 一 社 會 替 代 役 之 需 求 提 報 工 作 分 派 及 管 理 二 晉 用 社 會 役 男 協 助 各 項 社 會 行 政 工 作,96 年 度 晉 用 8 梯 次 役 男 共 計 47 人, 其 工 作 勤 務 包 括 : 各 科 行 政 助 理 社 福 館 館 務 ( 含 收 送 公 文 總 機 電 話 轉 接 民 眾 接 待 信 件 分 發 綠 美 化 植 栽 維 護 機 電 維 修 ) 及 獨 居 老 人 居 家 關 懷 訪 視 等 三 為 關 懷 本 縣 獨 居 老 人, 並 促 使 年 輕 役 男 熟 悉 長 者 生 活 模 式 及 未 來 老 化 社 會 趨 勢, 本 府 社 會 役 男 投 入 獨 居 老 人 關 懷 訪 視 工 作, 訪 視 對 象 為 縣 內 年 滿 65 歲 以 上 獨 居 於 社 區 中 的 長 者, 進 行 方 式 包 括 居 家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陪 同 就 醫 購 物 關 懷 訪 視 社 會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 機 構 居 家 照 顧 或 護 理 ) 個 -12

93 案 研 討 等 四 96 年 度 社 會 役 男 訪 視 縣 內 4 鄉 鎮 ( 宜 蘭 市 羅 東 鎮 員 山 鄉 壯 圍 鄉 ) 獨 居 老 人 計 305 名, 共 計 訪 視 786 人 次 -13

94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勞 工 類 ) 計 畫 名 稱 玖 勞 工 一 勞 資 ( 一 ) 輔 導 關 係 勞 資 關 係 一 96 年 核 備 公 民 營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設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229 單 位, 核 准 免 設 立 182 單 位, 全 縣 累 計 已 設 立 l,802 單 位, 其 均 按 月 依 薪 資 總 額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儲 存 台 灣 銀 行 信 託 部, 以 備 勞 工 退 休 之 需, 此 對 保 障 勞 工 退 休 後 之 生 活 裨 益 至 鉅 二 為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協 助 本 縣 勞 工 對 法 律 見 解, 每 週 二 上 午 9 點 至 11 點 提 供 勞 工 法 律 諮 詢 服 務,96 年 度 共 辦 理 28 場 次, 受 理 計 40 件, 對 提 供 相 關 法 令 解 答 並 有 效 解 決 勞 工 問 題 有 所 助 益 三 96 年 受 理 勞 資 爭 議 159 件, 均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規 定 予 以 調 解, 其 中 調 解 成 立 者 計 125 件, 調 解 不 成 立 者 計 34 件, 調 解 成 功 率 約 78.6% 四 為 加 強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對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等 相 關 勞 工 法 令 之 認 知, 提 升 其 調 解 技 巧 和 能 力, 以 消 弭 勞 資 爭 議, 於 96 年 11 月 1 日 假 社 會 福 利 館 辦 理 96 年 度 勞 資 爭 議 調 處 人 員 研 習 會, 計 邀 請 本 縣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仲 裁 委 員 及 各 鄉 鎮 市 調 解 委 員 總 工 會 產 業 總 工 會 等 經 常 參 與 勞 資 爭 議 約 100 人 參 加 ; 另 於 會 中 表 揚 96 年 度 經 常 協 處 本 府 處 理 勞 資 爭 議 之 調 解 委 員, 以 示 嘉 勉 五 為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設 立 勞 工 申 訴 中 心, 置 免 付 費 專 線 電 話 ( ) 提 供 勞 工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每 月 受 理 約 50 至 60 人 次, 除 案 情 較 複 雜 請 其 申 請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外, 餘 均 立 即 答 覆 六 96 年 度 計 有 8 家 事 業 單 位 函 報 工 作 規 則 核 備,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已 有 274 家 事 業 單 位 之 工 作 規 則, 報 經 -1

95 ( 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本 府 備 查, 對 於 規 範 勞 資 雙 方 權 益 及 減 少 紛 爭, 具 有 積 極 作 用 七 96 年 11 月 2 日 假 勞 工 教 育 協 進 會 舉 辦 96 年 度 健 全 勞 動 基 準 工 資 工 時 制 度 宣 導 會, 以 加 強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認 識, 有 效 落 實 勞 動 法 令,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促 進 勞 資 和 諧, 安 定 生 產 秩 序,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約 100 人 八 為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消 除 就 業 歧 視 政 策, 分 別 於 96 年 7 月 24 日 及 96 年 11 月 22 日 各 舉 辦 96 年 度 促 進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宣 導 及 96 年 度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宣 導 會, 計 邀 請 本 縣 各 事 業 單 位 各 場 次 100 人 參 加, 期 能 透 過 學 者 理 論 及 相 關 法 律 實 務 見 解, 加 強 各 事 業 單 位 性 別 工 作 平 權 及 消 除 就 業 歧 視 之 觀 念 九 為 加 強 事 業 單 位 了 解 新 舊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法 令 規 定 及 提 撥 與 執 行 問 題, 特 於 96 年 4 月 27 日, 舉 辦 96 年 度 新 舊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宣 導 會 1 場 次, 計 邀 請 本 縣 各 事 業 單 位 計 100 人 參 加, 勞 工 及 事 業 單 位 代 表 反 應 良 好 十 為 加 強 事 業 單 位 落 實 勞 動 基 準 法, 以 保 障 勞 工 法 定 基 本 權 益, 加 強 勞 雇 關 係, 促 進 社 會 及 經 濟 發 展, 於 96 年 5 月 23 日 辦 理 96 年 度 勞 動 契 約 與 勞 動 法 令 宣 導 會, 計 邀 請 本 縣 各 事 業 單 位 及 工 會 團 體 代 表 100 人 參 加 十 一 為 協 助 因 事 業 單 位 無 預 警 關 廠 之 員 工 領 取 雇 主 積 欠 之 工 資, 於 96 年 4 月 7 日 辦 理 宜 建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11 月 20 日 辦 理 東 昇 實 業 社 之 歇 業 事 業 認 定, 俾 利 該 公 司 員 工 向 勞 工 保 險 局 申 請 工 資 墊 償 一 為 促 進 事 業 單 位 重 視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暨 落 實 各 項 法 定 勞 動 條 件, 以 保 障 勞 工 基 本 權 益 勞 委 會 北 區 -2

96 -3 勞 動 檢 查 所 於 96 年 派 員 檢 查 本 縣 轄 內 事 業 單 位 計 424 次, 對 於 不 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及 勞 動 條 件 者, 除 由 該 所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或 處 罰 外, 本 府 並 再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積 極 辦 理 改 進 二 本 府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推 動 全 國 職 場 233 減 災 方 案,96 年 7 月 7 日 於 龍 潭 湖 風 景 區 辦 理 96 年 工 安 減 災 宣 導 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團 授 證 龍 潭 湖 環 湖 IQ 健 康 齊 步 走 活 動, 計 邀 請 本 縣 10 家 事 業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約 500 人 參 加, 對 加 深 民 眾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的 意 識 和 觀 念, 成 效 良 好 三 為 協 助 各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落 實 勞 工 安 全 自 護 制 度 及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本 府 於 96 年 6 月 成 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團,96 年 度 計 受 理 30 家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輔 導 改 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四 本 府 配 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辨 理 在 地 扎 根 計 畫, 於 96 年 10 月 26 日 假 勞 工 教 育 協 進 會 辨 理 96 年 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講 習 會, 邀 請 本 縣 基 層 勞 工 承 攬 勞 工 自 營 工 作 者 及 無 一 定 雇 主 勞 工 參 加, 本 活 動 主 要 為 強 化 本 縣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有 效 落 實 照 顧 工 安 弱 勢 產 業 政 策, 其 參 加 對 象 有 營 造 業 及 事 業 單 位 工 安 人 員 共 有 100 人 五 本 縣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團 配 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推 動 蒲 公 英 計 畫, 對 地 方 50 人 以 下 之 小 型 事 業 或 微 型 工 程 進 行 訪 視, 於 96 年 9 月 份 起, 共 訪 視 場 次 有 146 家, 其 協 助 地 方 中 小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以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六 為 持 續 達 成 233 減 災 目 標, 落 實 防 災 訊 息 到 位 目 的, 加 強 對 臨 時 性 短 暫 性 作 業 之 營 造 事 業 單 位 或 無 一 定 雇 主 事 業 單 位,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等 預 防, 本 府 配 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於 96 年 11 月 28 日 假 勞 工

97 二 勞 動 行 政 ( 一 ) 勞 工 組 織 ( 二 ) 勞 工 教 育 ( 三 ) 勞 工 福 利 教 育 協 進 會 辦 理 233 減 災 目 標 - 營 造 業 或 無 一 定 雇 主 宣 導 會, 共 計 參 加 人 數 約 有 120 人 一 截 至 96 年 12 月, 本 縣 職 業 工 會 計 174 單 位, 產 業 工 會 26 單 位, 總 工 會 4 單 位, 合 計 204 單 位 二 經 常 派 員 列 席 工 會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輔 導 工 會 依 法 辦 理 改 選, 以 健 全 會 務 推 展 一 96 年 度 補 助 本 縣 各 基 層 工 會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計 41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共 辦 理 60 梯 次 勞 工 教 育, 計 2,646 名 勞 工 受 惠, 對 提 升 勞 工 知 能, 有 所 助 益 二 開 辦 宜 蘭 縣 96 年 度 勞 工 學 苑 - 勞 工 技 能 教 育 系 列 課 程, 計 有 6 個 類 別 : 西 點 烘 焙 製 作 班 創 意 拼 布 製 作 班 創 意 生 活 陶 藝 製 作 班 手 工 藝 串 珠 訓 練 班 舒 壓 及 養 生 訓 練 班 親 子 快 樂 學 電 腦 及 影 像 製 作 網 際 網 路 班 等, 因 課 程 內 容 具 專 業 性, 配 合 創 業 技 能 之 培 訓, 勞 工 朋 友 參 訓 踴 躍, 計 140 人 參 訓 三 本 府 96 年 度 補 助 本 縣 4 個 總 工 會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參 加 人 次 計 440 人, 有 助 提 升 勞 工 知 能 及 健 全 工 會 會 務 四 本 府 於 96 年 11 月 7 日 及 8 日 假 社 會 福 利 館 辦 理 4 場 次 之 工 會 幹 部 及 會 務 工 作 人 員 勞 工 教 育 研 習, 計 400 人 參 加, 反 應 良 好 一 為 拓 展 本 縣 關 懷 弱 勢 勞 工 住 屋 安 全 福 利 政 策, 結 合 轄 內 各 工 會 有 關 資 源, 義 務 幫 助 弱 勢 勞 工 家 庭 修 繕 住 宅, 使 弱 勢 勞 工 得 以 安 居 而 就 業,96 年 度 計 協 助 4 戶 弱 勢 勞 工 修 復 住 宅 二 為 增 進 勞 工 諮 詢 及 整 體 性 服 務, 解 決 勞 工 問 題, 以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設 置 勞 工 志 工 服 務 台 及 專 線 電 話, 提 供 勞 工 有 關 工 資 工 時 僱 用 管 理 安 全 衛 生 勞 工 福 -4

98 ( 四 )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利 就 業 和 職 訓 勞 資 關 係 等 問 題 解 惑 與 協 助, 除 案 情 複 雜 需 移 至 調 解 外, 餘 均 予 立 即 答 覆 三 委 請 宜 蘭 縣 體 育 會 承 辦 96 年 度 勞 工 慢 跑 錦 標 賽 慢 速 壘 球 錦 標 賽 及 工 會 杯 保 齡 球 錦 標 賽 活 動, 計 有 勞 工 1,440 名 參 加, 對 提 升 本 縣 勞 工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相 當 助 益 四 委 請 宜 蘭 縣 總 工 會 職 業 總 工 會 產 業 總 工 會 勞 工 團 體 聯 盟 總 會 等 4 縣 級 總 工 會 承 辦 之 96 年 度 勞 工 登 山 健 行 活 動, 計 有 勞 工 朋 友 3,800 人 參 與, 成 效 良 好 五 96 年 主 動 關 懷 本 縣 遭 遇 職 災 與 失 業 弱 勢 勞 工 共 計 61 名, 其 中 開 案 輔 導 協 助 人 數 共 計 9 名, 提 供 弱 勢 勞 工 量 身 打 造 之 深 度 服 務, 及 時 協 助 弱 勢 勞 工 家 庭 得 以 度 過 困 境 進 而 自 立 一 本 府 執 行 定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保 障 措 施, 截 至 96 年 止, 應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公 私 立 義 務 機 關 ( 構 ) 計 有 130 單 位, 法 定 應 進 用 總 人 數 342 人, 已 進 用 人 數 632 人, 推 行 定 額 進 用 業 務, 成 效 良 好 二 96 年 度 補 助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案, 核 定 宜 蘭 縣 智 障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1 單 位, 辦 理 成 年 智 障 者 清 潔 維 護 班, 提 供 15 名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訓, 並 推 介 12 名 成 功 就 業 三 96 年 度 補 助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僱 用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計 畫 案, 計 有 財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私 立 慕 光 盲 人 重 建 中 心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聽 障 者 聲 暉 協 會 宜 蘭 縣 盲 人 福 利 協 進 會 宜 蘭 縣 肢 體 障 礙 者 協 會 宜 蘭 縣 智 障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等 5 單 位 僱 用 5 名 就 服 員, 並 推 介 48 人 成 功 就 業 -5

99 三 就 業 職 訓 ( 一 ) 就 業 輔 導 四 為 對 雇 用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績 優 單 位 肯 定 及 獎 勵, 並 增 加 其 他 雇 主 對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認 知, 於 96 年 8 月 21 日 假 礁 溪 老 爺 大 酒 店 辦 理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工 作 績 優 機 關 ( 構 ) 表 揚, 計 有 16 單 位 受 獎 ( 義 務 機 關 :14 個 單 位 ; 非 義 務 機 關 :2 個 單 位 ) 五 為 增 進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及 團 體 專 業 人 員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知 識, 加 強 提 升 落 實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於 96 年 9 月 日 假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培 訓 研 習 會, 約 70 餘 人 參 與 六 為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適 性 就 業, 透 過 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宣 導 措 施, 以 積 極 開 拓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機 會, 於 96 年 6 月 15 日 假 社 會 福 利 館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宣 導 會, 約 70 餘 人 參 與, 成 效 良 好 一 為 拓 展 縣 民 就 業 機 會 及 促 進 失 業 勞 工 再 就 業, 本 府 積 極 辦 理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奉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核 定 通 過 社 會 型 計 畫 共 5 個 計 畫 案,7 個 執 行 單 位, 提 供 220 個 工 作 機 會, 執 行 期 間 自 95 年 12 月 至 96 年 6 月 底 止, 均 已 執 行 完 竣, 對 促 進 中 高 齡 就 業, 頗 有 助 益 二 為 協 助 民 眾 轉 換 工 作 及 廠 商 大 量 招 募 新 血, 於 96 年 3 月 10 日 假 縣 民 大 廳 辦 理 天 生 我 才 必 有 用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計 54 家 廠 商 參 與 徵 才, 釋 出 800 多 個 工 作 機 會, 參 加 求 職 民 眾 約 有 2,500 人 次, 徵 才 者 履 歷 表 收 件 1,439 張 三 為 協 助 每 年 6 月 各 級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就 業 需 求, 於 96 年 6 月 2 日 假 羅 東 鎮 農 會 舉 辦 夢 想 起 飛 ( 徵 ) 的 就 是 你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6

100 ( 二 ) 職 業 訓 練 ( 三 )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提 供 500 個 工 作 機 會, 徵 才 者 履 歷 表 收 件 705 人 次 四 為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於 96 年 8 月 10 日 假 羅 東 鎮 信 義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中 高 齡 促 進 就 業 宣 導 活 動 ;96 年 8 月 31 日 假 礁 溪 鄉 時 潮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婦 女 促 進 就 業 宣 導 活 動 ;96 年 9 月 14 日 假 蘇 澳 鎮 南 寧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婦 女 促 進 就 業 宣 導 活 動 ;96 年 10 月 15 日 假 南 澳 鄉 公 所 辦 理 原 住 民 促 進 就 業 宣 導 活 動 ;96 年 11 月 2 日 假 大 同 鄉 公 所 辦 理 原 住 民 促 進 就 業 宣 導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計 有 250 人 五 為 加 強 與 各 事 業 單 位 之 聯 繫, 暢 通 人 才 供 需 聯 絡 管 道 並 開 拓 就 業 機 會, 於 96 年 8 月 21 日 假 礁 溪 老 爺 大 酒 店 辦 理 雇 主 座 談 會 並 於 會 中 表 揚 本 縣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工 作 績 優 機 關, 參 與 者 計 有 120 人 六 為 預 防 本 縣 欲 就 業 民 眾 及 學 生 於 求 職 時 避 免 因 不 法 廠 商 利 用 不 實 的 徵 才 廣 告 或 陷 阱 而 受 騙, 促 使 其 順 利 就 業, 於 96 年 辦 理 求 職 防 騙 宣 導 會 共 6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1,302 人, 反 應 良 好 96 年 度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計 委 託 私 立 巨 匠 電 腦 短 期 補 習 班 宜 蘭 縣 餐 飲 推 廣 協 會 私 立 常 春 藤 技 藝 短 期 補 習 班 宜 蘭 縣 產 業 技 能 訓 練 推 廣 協 會 及 宜 蘭 縣 總 工 會 等 5 單 位 辦 理 多 媒 體 網 頁 美 工 設 計 實 務 班 美 食 小 吃 創 業 班 蘭 陽 新 興 產 業 創 業 餐 飲 班 美 容 芳 香 SPA 養 生 班 辦 公 室 商 業 資 訊 技 能 人 才 培 訓 班 中 餐 風 味 美 食 班 喪 禮 服 務 員 訓 練 班 及 蘭 陽 新 興 不 動 產 人 員 培 訓 班 等 8 班 次, 結 訓 人 數 計 226 人 一 96 年 因 工 廠 歇 業 等 不 可 歸 責 外 勞 因 素, 配 合 羅 東 就 業 服 務 站 協 助 外 勞 轉 換 新 雇 主 案 件 609 件, 共 640 人 ; 承 接 完 成 案 件 468 件, 共 492 人 -7

101 -8 二 96 年 度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有 效 核 准 本 縣 雇 主 僱 用 外 勞 且 確 定 已 在 本 縣 工 作 之 人 數 ( 含 外 籍 船 員 監 護 工 及 家 庭 幫 傭 ), 計 5,845 人 三 本 縣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於 96 年 受 理 申 訴 及 諮 詢 服 務 案 約 1,815 人 次, 提 供 並 有 效 解 決 外 籍 勞 工 對 我 國 勞 工 法 令 勞 資 爭 議 與 生 活 問 題 等 諮 詢 服 務, 以 保 障 合 法 外 籍 勞 工 權 益 四 本 縣 執 行 勞 委 會 查 察 違 法 外 籍 勞 工 計 畫,96 年 共 訪 視 2,896 人 次, 其 中 於 訪 視 時 查 獲 違 法 並 依 法 處 分 件 數 ( 含 警 方 移 送 ) 共 53 件, 冀 以 防 止 雇 主 變 相 指 派 外 籍 勞 工 從 事 許 可 以 外 之 工 作 及 仲 介 公 司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仲 介 業 務 等 違 法 情 事 五 為 減 少 雇 主 與 外 勞 之 間 勞 資 爭 議 事 件 發 生, 於 96 年 6 月 20 日 召 開 本 轄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對 雇 主 與 外 籍 勞 工 服 務 事 宜 座 談 會 重 申 辦 理 仲 介 業 務 時, 務 必 依 規 定 辦 理, 以 免 觸 法 六 為 增 進 本 縣 各 事 業 單 位 對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瞭 解, 落 實 該 法 之 執 行, 發 揮 就 業 服 務 功 能, 保 障 雇 主 及 求 職 者 權 益, 本 府 分 別 於 96 年 7 月 5 日 及 10 月 31 日 辦 理 96 年 度 就 業 服 務 法 外 勞 政 策 及 管 理 宣 導 會, 每 場 次 計 邀 請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縣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各 200 人 參 加 七 為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朋 友 文 化 交 流, 提 倡 其 正 當 休 閒 娛 樂 活 動, 以 紓 解 渠 等 思 鄉 之 情 及 壓 力, 進 而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於 96 年 9 月 9 日 及 11 月 18 日 假 武 荖 坑 風 景 區 辦 理 96 年 度 外 籍 勞 工 烤 肉 聯 誼 活 動, 每 場 次 約 有 400 名 外 勞 朋 友 參 加, 反 映 熱 烈 八 為 增 進 本 縣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之 事 業 單 位 落 實 及 健 全 外 籍 勞 工 生 活 管 理 方 式 合 法 化, 提 升 僱 用 外 籍 勞

102 ( 四 ) 身 心 障 礙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及 轉 銜 工 事 業 單 位 管 理 輔 導 實 務 作 法, 以 降 低 外 勞 勞 資 爭 議, 期 達 勞 資 和 諧 及 杜 絕 社 會 問 題, 於 96 年 12 月 日 舉 辦 外 勞 管 理 縣 外 教 育 及 觀 摩 計 畫, 邀 請 本 縣 僱 用 外 籍 勞 工 事 業 單 位 管 理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約 50 人 前 往 桃 園 鎵 興 公 司 新 竹 長 安 公 司 台 中 友 達 光 電 公 司 參 觀 外 勞 宿 舍 管 理, 各 參 訪 人 員 吸 收 許 多 管 理 經 驗, 獲 得 高 度 評 價 九 為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來 台 工 作, 對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的 認 識 宣 導 雇 主 合 法 聘 僱 外 勞 仲 介 公 司 合 法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及 活 絡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及 申 訴 管 道, 本 府 訂 定 維 護 外 勞 權 益 廣 播 宣 導 計 畫, 於 96 年 9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委 託 中 山 警 廣 噶 瑪 蘭 中 廣 及 羅 東 等 5 家 廣 播 公 司 製 播 宣 導 帶, 期 能 充 分 保 障 外 勞 工 作 權, 減 少 非 法 情 事 發 生 一 本 府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業 務 於 96 年 2 月 16 日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蘭 智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蘭 陽 智 能 發 展 學 苑 承 辦,96 年 全 年 度 共 計 受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28 名 評 量 個 案,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前 之 具 體 建 議 及 安 置 評 估 服 務, 並 由 相 關 轉 介 單 位 辦 理 後 續 服 務, 職 評 建 議 被 採 用 率 及 安 置 型 態 均 大 致 符 合 評 估 需 求, 服 務 成 效 良 好 二 96 年 度 共 補 助 縣 內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設 置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員, 包 括 肢 體 障 礙 者 協 會 聽 障 者 聲 暉 協 會 盲 人 福 利 協 進 會 慕 光 盲 人 重 建 中 心 智 障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等 5 家, 並 結 合 由 中 央 補 助 之 康 復 之 友 協 會 及 蘭 陽 智 能 發 展 學 苑 等 2 家 就 服 員, 協 助 本 縣 具 有 就 業 能 力 及 就 業 意 願 的 身 障 朋 友 就 業,96 年 共 計 受 理 通 報 開 案 人 數 102 名, 實 際 輔 導 就 業 -9

103 人 數 62 人, 已 推 介 就 業 成 功 人 數 28 人 -10

104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地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拾 地 政 一 地 籍 ( 一 ) 地 籍 管 理 ( 二 ) 為 釐 整 地 籍, 健 全 地 籍 管 理, 減 少 經 界 糾 紛, 加 強 辦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 三 ) 賡 續 推 動 地 政 資 訊 化, 提 升 行 一 本 縣 已 登 記 土 地 筆 數 473,320 筆 面 積 189,926 公 頃, 已 登 記 建 物 計 141,860 棟 二 所 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土 地 登 記 案 計 64,619 件,239,601 筆 棟, 土 地 複 丈 案 計 14,119 件,29,129 筆, 建 物 測 量 計 8,483 件,8,959 棟, 各 類 謄 本 計 284,773 件,651,226 張 三 本 縣 所 轄 地 政 事 務 所 徵 解 地 政 規 費 計 1 億 5,027 萬 6,794 元 四 本 府 棌 定 期 (2 月 日 及 6 月 日 ) 及 每 月 不 定 期 督 導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及 測 量 業 務, 發 現 缺 失 即 促 請 改 進,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本 年 度 本 縣 辦 理 地 區 為 蘇 澳 鎮 蘇 澳 段 白 米 甕 小 段 南 方 澳 小 段 烏 岩 段 西 帽 段 等 計 2,049 筆 1, 公 頃, 五 結 鄉 新 水 段 大 眾 段 頂 清 水 段 清 水 小 段 等 計 3,177 筆 公 頃, 頭 城 鎮 新 興 段 下 新 興 小 段 金 面 段 大 金 面 小 段 等 計 1,084 筆 公 頃, 宜 蘭 市 宜 蘭 段 乾 門 小 段 艮 門 小 段 壯 一 段 等 計 3,801 筆 45.2 公 頃, 合 計 10,111 筆, 面 積 約 公 頃 ; 另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協 助 辦 宜 蘭 市 宜 蘭 段 艮 門 小 段 壯 一 段 等, 計 2,439 筆 公 頃, 總 計 12,550 筆 公 頃, 所 需 經 費 計 2,472 萬 元, 其 中 爭 取 內 政 部 補 助 2,348 萬 1,000 元, 本 府 配 合 編 列 123 萬 9,000 元 各 階 段 的 工 作 之 執 行 均 依 原 訂 進 度 順 利 進 行, 其 成 果 於 96 年 10 月 1 日 辦 理 公 告 一 於 頭 城 鎮 大 同 鄉 南 澳 鄉 壯 圍 鄉 礁 溪 鄉 三 星 鄉 冬 山 鄉 蘇 澳 鎮 等 公 所 及 本 府 等 地 點 設 置 9 處 地 政 便 民 工 作 站, 供 當 地 民 眾 申 請 登 記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地 價 謄 本, 提 供 便 捷 服 務, 減 -1

105 政 效 率, 增 進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四 ) 落 實 地 政 士 及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者 管 理, 健 全 不 動 產 交 易 制 度 少 當 地 居 民 往 返 地 政 事 務 所 舟 車 勞 頓 之 苦, 並 節 省 交 通 或 代 書 費 用 二 推 廣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系 統 及 網 路 申 領 地 籍 電 子 謄 本 系 統, 供 民 眾 以 網 路 查 詢 地 籍 地 價 等 地 籍 資 料 及 申 請 各 類 謄 本 之 便 捷 服 務, 不 僅 方 便 縣 民 且 可 增 加 本 縣 規 費 收 入,96 年 電 傳 資 訊 規 費 收 入 計 150 萬 9,263 元 電 子 謄 本 規 費 收 入 計 323 萬 5,086 元 三 藉 由 影 像 處 理 技 術 之 運 用, 辦 理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早 期 土 地 登 記 簿 冊 等 歷 史 資 料 掃 瞄 建 檔, 以 提 昇 資 料 保 存 96 年 度 編 列 第 一 期 作 業 經 費 668 萬 6,000 元, 預 計 於 97 年 04 月 底 完 成 第 一 期 作 業 一 目 前 本 縣 具 有 地 政 士 ( 土 地 代 書 ) 資 格 已 向 本 府 申 請 開 業 執 照 計 216 人, 加 入 公 會 執 業 者 計 204 人 ; 本 府 對 地 政 士 之 管 理 業 務 計 有 : 核 發 地 政 士 開 業 執 照 受 理 地 政 士 相 關 資 料 異 動 備 查 受 理 地 政 士 申 請 簽 證 人 登 記 督 導 地 政 士 公 會 會 務 地 政 士 獎 懲 等 工 作 二 目 前 經 本 府 許 可 之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者 累 計 162 家, 其 中 申 請 營 業 備 查 者 計 122 家, 核 發 經 紀 人 證 書 累 計 138 張, 核 發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登 記 及 執 照 計 93 張 ; 本 府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辦 理 之 管 理 業 務 計 有 :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申 請 許 可 之 審 查 許 可 撤 銷 及 廢 止 開 始 營 業 備 查 之 審 核 分 設 營 業 處 所 登 記 事 項 及 內 容 變 更 之 備 查 註 銷 營 業 之 備 查 僱 用 ( 解 僱 ) 經 紀 營 業 人 員 備 查 ; 業 務 檢 查 違 反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之 獎 懲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證 書 之 核 發 撤 銷 及 廢 止 非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從 事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務 違 反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之 處 罰 受 理 不 動 產 仲 介 經 -2

106 二 用 地 ( 五 ) 積 極 辦 理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促 進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 一 ) 辦 理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及 公 告 地 價 作 業 紀 業 申 請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登 記 及 執 照 發 給 案 審 核 工 作 三 本 年 度 受 理 不 動 產 消 費 糾 紛 協 助 處 理 者 計 28 件, 其 中 成 功 協 調 成 立 者 計 21 件 一 本 府 依 規 定 成 立 本 縣 宜 蘭 區 羅 東 區 等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依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1 第 6 項 共 有 土 物 分 割 爭 議 土 地 法 第 101 條 房 屋 租 用 爭 議 第 105 條 基 地 租 用 爭 議 第 122 條 耕 地 租 用 爭 議 等 規 定 由 本 府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不 動 產 糾 紛 案 件 調 處 ; 依 土 地 法 第 46 條 之 2 重 測 發 生 界 址 爭 議 第 59 條 第 2 項 及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75 條 土 地 登 記 發 生 權 利 爭 執 同 規 則 第 118 條 時 效 取 得 地 上 權 之 異 議 等 由 宜 蘭 區 羅 東 區 等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調 處 二 本 年 度 受 理 民 眾 依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1 第 6 項 申 請 共 有 土 物 分 割 調 處 者 計 4 件, 調 處 成 立 者 計 2 件 一 為 貫 徹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政 策 及 成 果, 對 於 本 縣 所 轄 各 鄉 鎮 市 土 地, 由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依 據 地 籍 異 動, 切 實 釐 正 地 價 資 料 及 地 價 改 算 等, 以 確 保 地 價 資 料 之 完 整, 每 月 並 實 施 地 價 動 態 調 查, 作 為 編 列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之 依 據, 並 依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46 條 規 定, 提 交 本 縣 地 價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定, 於 97 年 1 月 1 日 公 告 二 對 於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及 土 地 徵 收 案 件, 土 地 權 利 關 係 人 不 服 地 價 及 徵 收 補 償 價 額 提 出 異 議 者, 提 交 地 價 評 議 委 員 會 復 議, 共 計 13 件 三 辦 理 地 價 資 訊 暨 都 市 地 區 地 價 指 數 查 編 作 業, 促 進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合 理 化 四 辦 理 地 價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試 辦 業 務 -3

107 ( 二 ) 公 地 撥 用 三 地 權 ( 三 ) 土 地 徵 收 ( 一 ) 三 七 五 減 租 管 理 成 果 ( 二 ) 公 地 管 理 ( 三 )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辦 理 各 級 政 府 興 辦 公 共 事 業 需 用 公 有 土 地 之 申 請 撥 用,96 年 經 層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撥 用 之 公 地 計 414 筆, 面 積 公 頃 本 府 及 各 級 政 府 興 辦 公 共 事 業 工 程 用 地 徵 收,96 年 計 完 成 徵 收 639 筆, 面 積 公 頃, 補 償 費 合 計 3 億 3,432 萬 8,520 元, 前 項 補 償 費 由 各 需 用 土 地 人 負 擔 一 維 護 耕 地 三 七 五 減 租 成 果, 督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與 地 政 事 務 所 業 務, 定 期 檢 查 耕 地 租 約 異 動 情 形 96 年 本 府 處 理 耕 地 三 七 五 租 約 備 查 案 件 計 : 租 約 變 更 及 續 訂 租 約 共 計 有 276 件, 終 止 租 約 登 記 案 件 計 有 85 件 輔 導 各 級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 本 縣 耕 地 租 佃 調 處 會 於 96 年 計 調 處 案 件 共 有 16 案,1 件 撤 案 6 件 調 處 成 立 9 件 移 送 法 院 審 理 一 公 地 放 租 : 依 本 縣 縣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40 條 第 9 款 暨 國 有 放 租 實 施 辦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及 國 有 耕 地 放 租 實 施 事 項 第 11 點 規 定 辦 理, 縣 有 耕 地 地 租 每 年 於 2 期 稻 穀 收 穫 時 1 次 繳 納,96 年 應 收 代 金 佃 租 29 萬 6,212 元, 繳 納 期 限 自 96 年 12 月 20 日 起, 目 前 已 收 28 萬 1,102 元, 徵 績 95% 二 辦 理 公 地 放 領 實 際 作 業 : 內 政 部 93 年 4 月 1 日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 號 函 除 先 期 作 業 外 其 餘 放 領 作 業 流 程 均 俟 行 政 院 政 策 檢 討 確 定 後 再 依 該 決 定 辦 理 三 清 理 早 期 公 有 耕 地 放 領 工 作 : 辦 理 承 領 公 地 繳 清 地 價 農 戶 土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96 年 共 移 轉 12 戶,19 筆, 面 積 公 頃 一 本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計 278,296 筆, 面 積 164, 公 頃 依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申 請 變 更 編 -4

108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成 果 管 理 四 重 劃 ( 四 ) 未 辦 理 繼 承 登 記 之 土 地 建 物 管 理 ( 一 ) 農 地 重 劃 定, 經 核 准 者 96 年 已 變 更 完 成 共 計 186 筆, 公 頃 二 96 年 違 反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案 件 計 109 件,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 一 ) 開 立 處 分 書 :50 件 ( 二 ) 撤 銷 處 分 :1 件 ( 三 ) 未 結 案 :52 件 ( 含 尚 待 查 核 中 ) ( 四 ) 已 改 善 結 案 :6 件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及 建 物, 因 土 地 法 第 73 條 之 1 修 正 為 列 冊 管 理 15 年, 仍 未 辦 畢 繼 承 登 記 者, 移 請 國 有 財 產 局 公 開 標 售 目 前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代 管 及 列 管 案 件 累 計 共 1,967 件, 土 地 4,274 筆, 面 積 公 頃 ; 建 物 153 棟, 面 積 14, 平 方 公 尺 年 度 辦 理 三 星 鄉 雙 和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工 程 暨 相 關 改 善 工 程 (395 公 頃 ) 一 農 水 路 工 程 ( 一 ) 農 路 部 分 : 面 寬 12 公 尺 幹 線 農 路 1 條, 全 長 2,092 公 尺 面 寬 8 公 尺 幹 線 農 路 8 條, 全 長 7,969 公 尺 面 寬 6 公 尺 主 要 農 路 35 條, 全 長 29,708 公 尺 面 寬 5 公 尺 田 間 農 路 2 條, 全 長 3,098 公 尺 面 寬 4 公 尺 補 路 89 條, 全 長 8,410 公 尺 ( 二 ) 灌 溉 水 路 部 分 : 分 線 水 路 4 條, 全 長 3,115 公 尺 支 線 水 路 4 條, 全 長 3,888 公 尺 中 給 水 路 5 條, 全 長 3,289 公 尺 小 給 水 路 ( 含 補 給 )113 條, 全 長 40,126 公 尺 ( 三 ) 排 水 路 部 分 : 中 排 水 路 12 條, 全 長 8,169 公 尺 小 排 水 路 ( 含 補 排 )109 條, 全 長 23,420 公 尺 廢 溝 路 整 地 259 條, 全 長 54,554-5

109 ( 二 )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 三 ) 大 隱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公 尺 構 造 物 工 程,374 座 二 相 關 改 善 工 程 人 和 排 水 全 長 1,594 公 尺, 跌 水 工 工 程 12 處 工 程 經 於 96 年 8 月 日,9 月 5 6 日,10 月 日 3 次 辦 理 招 標 結 果 未 能 決 標 於 96 年 10 月 日 續 辦 第 4 次 公 開 招 標, 嗣 經 依 採 購 法 第 53 條 簽 奉 同 年 11 月 1 日 決 標 ( 一 ) 第 一 工 區 農 水 路 工 程 由 清 石 營 造 以 1 億 7,100 萬 元 承 攬, 工 期 300 日 曆 天 ( 二 ) 第 二 工 區 農 水 路 工 程 暨 相 關 改 善 工 程 由 七 福 營 造 以 1 億 7,000 萬 元 承 攬, 農 水 路 工 程 工 期 300 日 曆 天, 相 關 改 善 工 程 工 期 180 日 曆 天 一 柯 林 ( 一 ) 區 : 改 善 面 積 9 公 頃, 農 路 1 條, 總 長 度 330 公 尺 總 工 程 費 計 220 萬 6,588 元, 由 中 央 補 助 151 萬 5,000 元 本 府 負 擔 13 萬 3,350 元, 其 餘 55 萬 8,238 元 由 冬 山 鄉 公 所 負 擔 二 中 山 ( 二 ) 區 : 改 善 面 積 14 公 頃, 農 路 2 條, 總 長 度 523 公 尺 總 工 程 費 計 257 萬 2,319 元, 由 中 央 補 助 218 萬 6,471 元 本 府 及 冬 山 鄉 公 所 各 負 擔 19 萬 2,924 元 三 壯 西 ( 三 ) 區 : 改 善 面 積 20 公 頃, 農 路 3 條, 總 長 度 813 公 尺 總 工 程 費 計 329 萬 7,865 元, 由 中 央 補 助 280 萬 3,185 元 本 府 及 壯 圍 鄉 公 所 各 負 擔 24 萬 7,340 元 一 96 年 度 由 內 政 部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處 補 助 420 萬 元 整 辦 理 大 隱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設 計 作 業 二 年 度 由 內 政 部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處 分 別 補 助 990 萬 元 ;8,000 萬 元 辦 理 大 隱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建 設, 其 執 行 情 形 : ( 一 )96 年 度 辦 理 工 程 設 計 作 業, -6

110 五 土 地 開 發 ( 一 ) 辦 理 烏 石 漁 港 區 段 徵 收 其 工 程 預 算 書 圖 業 報 奉 內 政 部 以 96 年 11 月 22 日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二 )96 97 年 度 辦 理 重 劃 工 程 於 96 年 12 月 28 日 決 標, 由 磊 慶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8,470 萬 元 得 標, 工 程 期 限 300 日 天, 於 97 年 2 月 5 日 開 工, 預 定 於 97 年 12 月 14 日 完 工 ( 三 ) 工 程 監 造 作 業 於 97 年 1 月 31 日 決 標, 由 地 拓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以 158 萬 元 得 標 一 本 計 畫 範 圍 位 於 頭 城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北 接 東 北 角 海 岸 風 景 特 定 區, 西 以 台 二 省 道 為 界 及 頭 城 現 有 外 環 道 路 ( 青 雲 路 ) 為 界, 南 至 大 坑 里 附 近, 東 至 海 岸 線, 面 積 約 公 頃, 於 開 發 完 成 後 可 提 供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約 公 頃 ( 如 公 園 停 車 場 道 路 等 ), 總 開 發 費 用 預 估 18 億 7,710 萬 1,000 元, 惟 因 目 前 營 建 工 程 材 料 物 價 波 動 漲 幅 甚 鉅, 原 計 畫 工 程 費 用 每 公 頃 1,200 萬 元 已 不 敷 使 用, 因 此 工 程 單 位 重 新 估 算 結 果 每 公 頃 工 程 費 約 需 1,720 萬 元 方 足 以 因 應, 因 此 本 開 發 案 之 總 開 發 成 本 預 計 將 會 增 加 二 有 關 頭 城 鎮 烏 石 漁 港 區 段 徵 收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已 於 96 年 2 月 27 日 經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653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惟 該 委 員 會 附 帶 決 議 請 本 府 需 先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並 完 成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20 條 所 定 之 徵 收 補 償 程 序 後, 始 得 核 定 實 施 本 都 市 計 畫 本 府 已 於 96 年 6 月 21 日 辦 竣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內 公 有 土 地 會 勘 及 協 調 會 議 ;96 年 6 月 28 日 召 開 區 段 徵 收 前 之 協 議 價 購 會 議 ;96 年 7 月 5 日 召 開 區 段 徵 收 說 明 會 ;96 年 7 月 -7

111 ( 二 ) 宜 蘭 運 動 公 附 近 地 區 市 地 重 畫 劃 31 日 邀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烏 石 港 區 段 徵 收 土 地 改 良 物 查 估 作 業, 並 於 8 月 23 日 通 知 各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96 年 9 月 3 日 起 派 員 實 地 辦 理 地 上 物 查 估 ;96 年 10 月 底 完 成 查 估 作 業 ;96 年 10 月 26 日 公 告 頭 城 烏 石 漁 港 區 實 施 區 段 徵 收 ; 96 年 12 月 12 日 及 13 日 在 頭 城 鎮 烏 石 漁 港 區 段 徵 收 工 作 站 辦 理 地 價 現 金 補 償 發 放 ; 預 計 98 年 6 月 完 成 土 地 分 配 ;98 年 12 月 完 成 交 地, 達 成 都 市 計 畫 開 發 目 標 一 本 計 畫 範 圍 北 以 嵐 峰 路 為 界, 南 以 宜 蘭 都 市 計 畫 區 南 側 範 圍 線 為 界, 東 以 台 九 省 道 為 界, 西 以 進 士 路 為 界 本 重 劃 區 辦 理 面 積 約 公 頃, 開 發 總 經 費 約 4.13 億 餘 元 二 本 案 重 劃 區 內 應 拆 遷 土 地 改 良 物 補 償 於 96 年 2 月 7 日 辦 理 公 告, 96 年 3 月 日 辦 理 發 放 完 竣 ; 公 共 工 程 於 96 年 5 月 3 發 包 ; 96 年 7 月 3 日 開 工, 重 劃 前 後 地 價 並 於 96 年 6 月 27 日 提 請 本 縣 地 價 及 標 準 地 價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本 重 劃 案 預 計 於 97 年 6 月 辦 理 土 地 分 配 公 告,98 年 1 月 完 工 驗 收,98 年 2 月 辦 理 土 地 點 交 -8

112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一 般 行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庶 務 業 務 拾 壹 一 般 行 政 ( 一 ) 廳 舍 修 繕 管 理 ( 二 ) 車 輛 管 理 維 護 一 賡 續 辦 理 本 府 資 源 回 收 分 類 辦 公 室 綠 美 化 及 辦 公 室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每 年 度 2 次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及 檢 討 改 善 二 高 低 壓 配 電 系 統, 依 電 業 法 規 定 辦 理 檢 測, 每 月 巡 檢 乙 次 三 依 飲 用 水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委 託 專 業 廠 商, 每 月 維 護 保 養 乙 次 及 定 期 辦 理 水 質 檢 驗 四 依 建 築 物 昇 降 設 備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電 梯 設 備 維 護 及 安 檢, 並 委 託 專 業 廠 商, 每 月 維 護 保 養 乙 次, 以 確 保 電 梯 之 使 用 安 全 五 為 確 保 空 調 系 統 之 正 常 使 用, 減 少 故 障 發 生, 委 託 專 業 廠 商, 每 月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乙 次 六 隨 時 檢 修 辦 公 廳 舍 各 項 設 備, 以 維 持 各 項 設 備 之 正 常 使 用 七 為 確 保 消 防 設 備 之 正 常 使 用,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委 託 專 業 廠 商 每 月 巡 檢 乙 次 八 對 於 空 置 不 堪 使 用 之 宿 舍, 辦 理 報 廢 拆 除 九 辦 公 廳 舍 防 水 修 繕 工 程 : 改 善 本 府 廳 舍 漏 水 嚴 重 部 分, 加 強 建 築 主 體 使 用 年 限, 進 而 提 供 良 好 辦 公 環 境 十 檜 木 區 平 台 整 修 及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檜 木 區 平 台 整 修 及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檜 木 平 台 經 年 日 曬 雨 淋, 腐 朽 不 堪 使 用, 藉 由 重 新 整 建 改 善 公 共 使 用 空 間 環 境 及 安 全 另 分 期 分 區 改 善 本 府 行 政 大 樓 及 樓 梯 間 無 障 礙 設 施 一 加 強 辦 理 本 府 公 務 車 保 險 規 費 油 料 支 用 控 制 ; 公 務 車 及 駕 駛 人 員 統 一 調 度 及 管 理 二 辦 理 車 輛 登 記 領 照 檢 驗 保 養 修 護 報 停 報 廢 肇 事 處 理 等 手 續 -1

113 ( 三 ) 物 品 採 購 及 管 理 二 法 制 業 務 ( 四 ) 工 友 管 理 ( 五 ) 財 物 管 理 ( 六 ) 婚 喪 喜 慶 為 民 服 務 事 項 之 處 理 ( 一 ) 法 規 管 理 ( 二 ) 國 家 賠 償 業 務 一 對 於 各 單 位 物 品 之 採 購, 以 中 央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物 品 之 登 記 領 用, 嚴 格 控 制 公 共 物 品 之 濫 用, 並 隨 時 盤 存, 以 建 立 物 品 領 用 制 度 一 辦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僱 免 考 核 獎 懲 撫 卹 退 職 勞 健 保 等 業 務 二 依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勞 工 等 有 關 業 務 一 依 宜 蘭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縣 有 財 物 管 理 規 定, 辦 理 財 產 保 管 登 記 報 廢 及 廢 品 之 處 理 二 詳 實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並 登 錄 電 腦,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至 少 盤 點 財 產 1 次, 並 不 定 時 抽 查 ( 點 ) 財 產, 對 於 已 逾 年 限 及 不 堪 使 用 之 財 產, 隨 時 辦 理 報 廢, 以 健 全 財 產 資 料 及 有 關 帳 冊 依 民 眾 要 求 立 即 辦 理 一 建 立 本 縣 自 治 法 規 個 別 檔 案, 蒐 集 各 該 法 案 原 始 資 料 歷 次 修 正 及 相 關 解 釋 之 資 料, 專 卷 列 管, 以 掌 握 立 法 沿 革 及 動 態 二 因 應 施 政 需 要, 協 助 業 務 單 位 制 ( 訂 ) 定 自 治 法 規 ; 並 定 期 檢 討 適 時 建 議 修 正 或 廢 止 ; 目 前 計 列 管 本 縣 自 治 法 規 214 種 一 依 法 受 理 國 家 賠 償 申 請 案 件, 隨 時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維 護 人 民 合 法 權 益 二 利 用 適 當 機 會 加 強 法 令 宣 導 ; 強 調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及 公 共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之 重 要 性, 期 使 國 家 賠 償 法 -2

114 三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 一 ) 訴 願 審 理 能 備 而 不 用 三 96 年 計 受 理 國 家 賠 償 申 請 案 件 28 件, 經 審 議 結 果, 其 中 2 件 協 議 成 立,26 件 不 符 合 國 家 賠 償 之 要 件, 業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拒 絕 賠 償 一 依 法 受 理 訴 願 案 件, 並 責 成 原 處 分 機 關 檢 卷 答 辯 後, 需 就 相 關 事 證 秉 持 客 觀 公 正 之 立 場 審 慎 研 議 後, 擬 具 初 審 意 見 提 送 委 員 會 審 議, 據 以 撰 寫 決 定 書, 並 專 卷 建 檔 列 管 二 96 年 度 計 受 理 訴 願 案 件 29 件, 召 開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會 議 6 次, 經 審 議 結 果, 分 別 為 作 成 不 受 理 決 定 8 件, 撤 銷 原 處 分 5 件 撤 回 3 件 駁 回 13 件 ( 二 ) 推 行 調 解 行 政 及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一 96 年 2 月 依 法 補 助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經 費, 計 62 萬 6,236 元 二 96 年 3 月 辦 理 本 縣 95 年 度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調 解 行 政 業 務 考 核 三 96 年 4 月 起 每 週 三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辦 理 縣 民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約 受 理 124 件 四 96 年 6 月 辦 理 95 年 度 績 優 調 解 人 員 表 揚 大 會 活 動 五 96 年 7 月 辦 理 96 年 度 調 解 法 治 座 談 會 六 96 年 10 月 辦 理 96 年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及 特 別 補 償 制 度 研 討 會 七 96 年 12 月 核 撥 95 年 度 績 優 調 解 公 所 獎 勵 金 共 9 萬 元 八 利 用 晚 間 及 假 日 親 至 南 澳 武 塔 南 山 英 士 及 樂 水 部 落 地 區, 進 行 法 律 扶 助 案 現 場 受 理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育 宣 導, 約 服 務 400 人 次 -3

115 ( 三 ) 消 費 者 保 護 四 新 聞 業 務 ( 一 )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管 理 ( 二 ) 錄 影 節 目 帶 出 版 品 管 理 ( 三 )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一 設 置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及 消 費 者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96 年 度 計 受 理 消 費 諮 詢 案 136 件, 申 訴 案 302 件,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案 計 12 件 二 2007 年 綠 色 博 覽 會 暨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期 間, 進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育 宣 導, 約 服 務 1,200 人 次 三 96 年 9 月 辦 理 96 年 度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一 本 轄 現 有 聯 禾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系 統 經 營 者, 提 供 基 本 頻 道 視 訊 服 務 ; 本 府 除 派 員 執 行 日 夜 間 稽 查 工 作 外, 尚 不 定 期 進 行 節 目 側 錄 取 締 二 96 年 聯 禾 有 線 電 視 ( 股 ) 公 司, 違 反 藥 事 法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及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案 件, 經 核 處 有 案 者 計 6 件, 罰 鍰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三 核 定 公 告 本 轄 97 年 度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每 月 基 本 頻 道 收 視 費 用 上 限 : ( 一 ) 聯 禾 有 線 電 視 ( 股 ) 公 司 : 580 元 ( 二 ) 為 增 進 長 期 收 視 戶 消 費 權 益, 訂 定 長 期 收 視 戶 優 惠 價 格 : 半 年 1 次 繳 3,380 元 ; 全 年 1 次 繳 6,750 元 ( 三 ) 為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民 眾 收 視 權 益, 上 揭 每 月 基 本 頻 道 收 視 費 用, 均 得 享 有 半 價 的 優 惠 價 格 一 會 同 警 察 機 關 分 赴 縣 內 各 地 查 察, 對 違 反 有 關 法 令 之 錄 影 節 目 帶 及 影 音 光 碟 片, 共 查 獲 無 人 販 賣 盜 版 影 音 光 碟 三 起, 計 550 片 二 執 行 不 妥 廣 告 之 查 處, 彙 整 各 類 不 妥 廣 告, 依 權 責 分 工, 交 由 各 有 關 單 位 處 理,96 年 計 彙 整 158 則 一 每 月 不 定 期 會 同 建 設 警 察 衛 生 消 防 等 有 關 單 位, 檢 查 各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錄 影 節 目 帶 播 映 業 -4

116 及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輔 導 管 理 ( 四 ) 政 令 宣 導 五 文 書 業 務 ( 五 ) 蒐 集 輿 論 與 反 映 民 意 ( 一 ) 總 收 發 文 作 業 之 公 共 安 全 設 施 及 衛 生 等 項 目 二 96 年 共 查 察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21 家 次 錄 影 節 目 帶 播 映 業 12 家 次, 未 發 現 重 大 違 規 項 目 三 依 法 核 辦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之 設 立 變 更 及 註 銷 登 記 一 製 作 縣 政 宣 導 節 目 及 短 片, 加 強 縣 政 宣 導, 使 民 眾 了 解 本 府 各 項 施 政 作 為, 縮 短 各 界 的 認 知 差 距, 共 同 致 力 於 縣 政 發 展 二 協 調 各 種 傳 播 媒 體, 加 強 政 令 及 法 令 宣 導, 配 合 本 府 各 單 位 辦 理 有 關 交 通 安 全 防 颱 ( 災 ) 及 各 項 藝 文 活 動 等 宣 導, 使 民 眾 了 解 政 府 措 施 及 建 設 成 果 一 逐 日 剪 報 蒐 集 有 關 縣 政 報 導 新 聞 及 輿 論 反 映 資 料, 陳 送 首 長 核 閱, 如 有 誤 解 或 需 要 處 理 之 資 料, 即 作 輿 論 反 映 處 理,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二 設 置 電 子 信 箱, 凡 是 縣 民 對 於 本 府 施 政 有 任 何 興 革 建 議, 或 對 本 身 權 益 有 疑 惑 之 處, 均 可 來 信, 由 本 府 各 相 關 單 位 參 處 逕 復 ; 96 年 共 受 理 電 子 信 箱 2,506 件 一 公 文 收 發 作 業 櫃 台 化, 配 合 發 文 室 作 業 及 各 單 位 發 文 需 要, 處 理 本 府 總 收 發 文 業 務 二 與 本 府 各 單 位 密 切 配 合 協 調, 依 來 文 性 質 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詳 實 分 文 掛 號, 並 電 腦 登 錄 分 文 至 各 承 辦 單 位 辦 理 三 監 察 院 委 查 及 糾 正 案 縣 議 會 建 議 案 及 決 議 案 人 民 陳 請 案 件 分 文 掛 號 電 腦 登 錄 後 送 計 畫 處 列 管 四 機 密 文 件, 均 先 送 請 專 人 拆 驗 五 實 施 公 文 集 中 發 文, 強 化 公 文 製 作 品 管, 簡 化 發 文 作 業 流 程, 自 收 稿 登 記 複 校 整 理 裝 訂 電 子 交 換 用 印 歸 檔 等 每 一 流 程, 專 人 負 責, 一 貫 作 業, 方 便 稽 查 96 年 收 文 計 138,541 件 -5

117 六 檔 案 管 理 ( 二 ) 印 信 管 理 ( 三 ) 發 行 公 報 ( 四 ) 會 議 會 報 檔 案 管 理, 其 中 電 子 收 文 32,481 件 ; 發 文 公 文 101,041 件, 其 中 電 子 發 文 76,918 件 六 電 子 化 政 府 是 許 多 國 家 近 年 來 積 極 推 動 的 政 策, 其 中 又 以 電 子 公 文 為 增 進 行 政 效 率 方 案 之 首 要 計 畫, 本 府 落 實 e 化 政 府 全 面 提 升 並 推 展 電 子 公 文 收 發,96 年 電 子 發 文 比 率 84%, 較 去 95 年 電 子 發 文 比 率 67%, 提 高 17% 一 由 專 人 負 責 典 守 印 信 首 長 簽 字 章, 審 慎 驗 稿 用 印, 並 依 印 信 條 例 及 印 信 製 發 啟 用 管 理 換 發 及 廢 舊 印 信 繳 銷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所 屬 機 關 印 信 換 補 製 發 及 舊 廢 印 信 繳 銷 案 件 二 大 宗 公 文 公 告 證 照 獎 狀 單 據 等, 依 規 定 實 施 套 印, 計 23 件, 以 簡 化 用 印 手 續 為 有 系 統 提 供 施 政 相 關 資 訊, 擴 大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自 96 年 6 月 起 由 原 雙 月 刊 發 行 方 式 改 為 月 刊 方 式 發 行,96 年 度 發 行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報 計 9 期 (8-16 期 ), 透 過 此 定 期 對 外 及 開 放 性 文 書, 除 了 提 供 最 新 的 法 規 公 告 法 規 命 令 草 案 預 告 區 等 相 關 資 訊 外, 尚 兼 具 政 令 宣 導 之 功 效, 可 使 縣 民 更 進 一 步 了 解 縣 政 資 訊 為 增 進 各 單 位 業 務 之 協 調 溝 通 與 聯 繫, 定 期 舉 開 主 管 會 報 計 15 次 ( ); 並 適 時 舉 開 縣 務 會 議 計 9 次 ( ) 依 據 檔 案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規 定 確 實 辦 理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如 下 : 一 歸 檔 公 文 點 收 :172,861 件 二 檔 案 編 目 立 案 整 理 :172,861 件 三 現 行 檔 (96 年 ) 建 檔 :157,791 件 四 回 溯 檔 案 (54-90 年 ) 建 檔 :96,420 件 430 卷 五 檔 案 清 查 :168,554 件 3,551 卷 六 銷 毀 ( 年 -6

118 ) 檔 案 :338,797 件 3,551 卷 七 調 閱 檔 案 影 印 :3,843 件 八 檔 案 借 ( 借 出 ):39 件 九 配 合 本 府 組 職 編 制 調 整, 新 修 訂 本 府 檔 案 分 類 及 保 存 年 限 區 分 表 及 97 年 度 各 分 類 號 案 名, 以 因 應 各 單 位 之 公 文 歸 檔 之 需 要 十 辦 理 所 屬 機 關 暨 學 校 基 層 公 文 整 合 系 統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教 育 訓 練 十 一 檔 案 庫 房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定 期 維 護 -7

119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研 考 類 ) 計 畫 名 稱 拾 貳 研 一 為 民 ( 一 ) 為 民 考 服 務 服 務 與 研 究 發 展 一 執 行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績 效 : ( 一 ) 本 府 為 民 服 務 中 心 為 精 進 為 民 服 務 項 目, 提 供 縣 民 直 接 便 捷 有 效 之 服 務 自 96 年 3 月 起 設 置 戶 政 地 政 稅 捐 社 政 勞 政 法 律 諮 詢 等 窗 口, 對 於 縣 民 之 查 詢 案 件 催 辦 代 書 法 令 解 答 等 事 項, 皆 以 高 度 熱 忱 和 耐 心, 儘 量 達 成 縣 民 要 求 意 願 96 年 受 理 代 書 諮 詢 服 務 引 導 等 事 項 計 有 1,654 件 ( 二 ) 為 有 效 引 導 洽 公 民 眾, 改 造 本 府 空 間 指 示 標 誌, 以 民 眾 動 線 及 色 彩 管 理 為 出 發 點 讓 洽 公 民 眾 更 能 清 楚 辨 識 二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管 制 處 理 績 效 : ( 一 ) 本 府 對 於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依 據 宜 蘭 縣 政 府 加 強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管 制 作 業 要 點 分 案, 一 案 一 卷 列 管, 加 以 追 蹤, 限 期 辦 結 ( 二 )96 年 受 理 上 級 機 關 本 縣 議 會 轉 交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及 本 府 受 理 縣 長 室 交 辦 陳 情 案 件 列 管 共 計 571 件, 均 已 依 限 結 案 ( 三 ) 依 本 府 所 訂 縣 長 接 見 民 眾 實 施 要 點, 受 理 縣 民 登 記 安 排 與 縣 長 會 談, 以 加 強 意 見 溝 通, 瞭 解 民 眾 需 求 96 年 實 際 受 理 民 眾 接 見 陳 訴 案 件 170 件, 接 見 人 數 1,079 人 次 當 場 處 理 結 案 32 件, 交 主 辦 單 位 參 辦 138 件 對 於 重 要 案 件 皆 予 列 管, 交 由 各 業 務 單 位 審 慎 辦 理 -1

120 ( 二 ) 研 究 發 展 二 管 制 考 核 業 務 ( 一 ) 施 政 計 畫 選 項 列 管 ( 二 ) 特 定 案 件 追 蹤 管 制 ( 三 ) 公 文 查 催 及 逾 限 案 件 調 96 年 度 各 機 關 ( 單 位 ) 所 提 研 究 報 告 及 興 革 計 畫 共 計 35 篇 經 召 開 評 審 會 ( 初 複 審 ) 評 審 結 果, 計 發 給 獎 金 28 件, 行 政 獎 勵 2 件, 不 予 獎 勵 者 5 件 96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選 項 列 管 案 件 共 計 73 件, 已 結 案 件 21 案, 計 有 大 隱 國 小 普 通 教 室 改 建 二 期 工 程 宜 蘭 縣 體 操 館 水 電 裝 修 工 程 爭 取 鐵 路 高 架 及 東 移 寬 頻 管 道 建 設 計 畫 宜 蘭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第 11 標 工 程 宜 蘭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A 主 幹 管 工 程 第 一 標 宜 蘭 地 區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 污 水 處 理 廠 ) 美 福 排 水 水 質 改 善 污 水 截 流 工 程 得 子 口 溪 第 七 期 治 理 工 程 ( 一 工 區 ) 凱 旋 國 中 新 建 工 程 第 二 期 文 化 局 第 二 館 區 工 程 ( 二 期 及 三 期 及 南 區 後 續 工 程 ) 宜 蘭 河 濱 公 園 二 期 北 岸 景 觀 工 程 清 水 地 熱 爭 取 北 宜 觀 光 巴 士 及 市 區 公 車 營 運 羅 東 轉 運 站 BOT 前 置 作 業 規 劃 案 仁 山 植 物 園 整 建 計 畫 - 入 口 意 象 及 停 車 場 工 程 成 功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大 進 國 民 小 學 老 舊 教 室 改 建 工 程 文 化 國 中 校 園 整 建 工 程 南 安 國 中 體 育 館 新 建 工 程 復 興 國 中 改 建 教 室 第 六 期 工 程 義 隱 二 號 橋 改 建 工 程 等, 尚 餘 52 案 未 結 案 件 因 驗 收 中 或 屬 跨 年 計 畫 而 持 續 列 管 96 年 度 特 定 案 件 列 管 總 計 7 類 669 案 分 別 為 : 監 察 院 委 查 案 計 76 案 議 會 縣 政 總 質 詢 縣 長 交 辦 案 計 80 案 議 會 決 議 案 計 39 案 議 會 單 位 工 作 質 詢 議 員 要 求 書 面 答 復 案 計 66 案 議 會 墊 付 案 計 82 案 原 民 會 各 小 組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列 管 計 14 案 地 方 建 設 座 談 會 縣 長 交 辦 案 計 312 案 等 除 已 依 限 完 成 外, 未 結 案 件 共 148 件 一 本 府 96 年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計 29,625 件 已 結 案 件 數 23,705 件, 其 中 依 限 辦 出 23,573 件, 占 99.44%, 逾 限 辦 出 計 132 件, 占 0.56% -2

121 卷 分 析 三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 四 ) 公 文 檢 核 ( 一 )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二 按 月 辦 理 本 府 公 文 總 檢 查, 統 計 各 單 位 公 文 處 理 速 度 與 績 效 96 年 總 收 文 數 計 216,659 件, 公 文 處 理 平 均 速 度 2.18 天 三 辦 理 逾 期 公 文 調 卷 分 析 : ( 一 ) 一 般 公 文 : 每 月 15 日 前 列 印 上 月 份 之 承 辦 天 數 21 天 以 上 結 案 案 件 一 覽 表, 逐 案 調 卷 分 析 追 究 逾 限 責 任, 如 有 無 故 積 壓 者, 即 依 規 定 簽 報 議 處 ( 二 )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 每 月 15 日 前 列 印 各 單 位 上 月 份 之 人 民 申 請 案 逾 限 1 天 以 上 結 案 案 件 一 覽 表, 逐 案 調 卷 分 析 追 究 逾 限 責 任, 如 有 無 故 積 壓 者, 即 依 規 定 簽 報 議 處 按 月 依 各 單 位 發 文 件 數 比 率, 經 由 電 腦 自 動 抽 選 本 府 各 單 位 一 般 公 文 人 民 陳 情 人 民 申 請 及 訴 願 案 件 予 以 查 核, 有 無 分 段 銷 號 先 存 後 辦 等 未 依 文 書 規 定 處 理 情 事 並 調 卷 分 析,96 年 計 抽 查 1,797 件, 除 定 期 宣 導 如 有 重 複 違 規 及 嚴 重 逾 限 者 依 規 定 簽 報 議 處 一 積 極 協 助 宜 蘭 大 學 清 華 大 學 陽 明 大 學 及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等 籌 設 及 校 地 選 勘 工 作 : ( 一 ) 宜 蘭 技 術 學 院 業 於 92 年 8 月 1 日 升 格 國 立 綜 合 大 學, 五 結 校 區 並 奉 教 育 部 同 意 籌 設 在 案, 並 已 完 成 私 有 土 地 徵 收 及 國 有 土 地 撥 用 作 業, 目 前 正 送 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辦 理 開 發 計 畫 書 及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審 查 作 業 另 三 星 阿 里 史 園 區 部 分, 已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籌 設 申 請, 校 方 正 依 教 育 部 審 查 意 見 研 擬 修 正 計 畫 中 ( 二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宜 蘭 園 區 案, 業 於 96 年 12 月 24 日 舉 行 動 土 典 禮, 預 計 於 99 年 營 運 -3

122 -4 ( 三 )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計 畫 於 本 縣 壯 圍 基 地 籌 設 宜 蘭 園 區 案, 經 校 方 評 估 後, 將 俟 位 於 後 火 車 站 之 附 設 醫 院 蘭 陽 院 區 籌 設 完 成 後, 再 行 規 劃 ( 四 )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於 三 星 鄉 設 置 宜 蘭 分 部, 已 於 96 年 7 月 19 日 舉 行 動 土 典 禮, 預 定 97 年 7 月 開 始 招 收 新 生 450 名 二 配 合 本 縣 財 政 狀 況 及 需 要, 彙 編 本 府 96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三 彙 編 本 府 提 送 縣 議 會 每 年 2 次 定 期 大 會 縣 長 施 政 總 報 告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及 縣 議 會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等 四 辦 理 96 年 度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創 造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計 畫, 由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據 以 執 行 各 項 工 程, 並 按 月 提 報 工 作 進 度 表, 以 期 依 限 完 成 本 年 度 計 畫 計 有 1 項 規 劃 案 5 項 工 程 案, 總 計 6 項 計 畫, 總 經 費 8,400 萬 元 五 辦 理 96 年 度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社 區 風 貌 營 造, 由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及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據 以 執 行 各 項 工 程, 並 按 月 填 報 工 作 進 度, 以 期 依 限 完 成 本 年 度 計 畫 計 有 2 項 規 劃 案 3 項 工 程 案, 總 計 5 項 計 畫, 總 經 費 595 萬 元 六 96 年 度 本 府 受 理 縣 民 申 請 資 訊 公 開 案 件 共 計 20 件 ( 皆 為 全 部 公 開 ) 七 本 府 與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共 同 辦 理 地 方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推 動 計 畫 規 劃 案, 業 於 93 年 7 月 規 劃 完 成, 並 由 本 府 各 單 位 依 據 規 劃 報 告 內 容, 研 擬 本 府 97 年 度 地 方 永 續 發 展 工 作 計 畫, 配 合 預 算 編 列, 以 落 實 推 動 本 縣 地 方 永 續 發 展 工 作 八 積 極 推 動 大 南 澳 深 層 海 水 園 區 計 畫, 於 96 年 度 完 成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先 期 規 劃

123 四 辦 理 行 動 宜 蘭 無 線 寬 頻 應 用 開 發 案 五 推 動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 二 ) 施 政 資 料 辦 理 行 動 宜 蘭 無 線 寬 頻 應 用 開 發 案 ( 一 ) 辦 理 本 府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及 各 項 說 明 會 講 習 會, 並 接 續 辦 理 BOT 招 商 計 劃, 預 計 97 年 底 前 可 簽 定 BOT 契 約 一 辦 理 縣 政 資 料 照 片 蒐 集 作 業 及 管 理, 作 為 施 政 宣 導 參 考 之 需 ; 並 訂 購 參 考 書 籍 雜 誌 供 各 單 位 施 政 參 考 之 用 二 辦 理 政 府 出 版 品 管 理,96 年 本 府 出 版 品 計 12 種, 均 分 別 申 請 統 一 編 號 及 國 際 書 碼 本 府 與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共 同 以 行 動 宜 蘭 無 線 寬 頻 應 用 開 發 案 計 畫 參 與 工 業 局 補 助 計 畫 的 競 爭 與 評 審, 並 獲 工 業 局 核 定 選 為 台 灣 首 批 行 動 城 市 建 置 計 畫 之 示 範 縣 市, 除 獲 得 工 業 局 補 助 款 2 億 8,980 萬 元 ( 其 中 1,710 萬 為 專 案 監 造 及 管 理 費 用, 經 公 開 評 選 採 購 程 序 評 選 由 宜 蘭 大 學 監 造 ) 外, 中 華 電 信 更 承 諾 將 於 本 計 畫 中 自 籌 3 億 6,061 萬 元 ; 在 97 年 底 前 本 案 將 為 本 縣 引 進 之 資 訊 建 設 投 資 總 額 將 達 6 億 3,331 萬 元, 本 計 畫 內 容 有 行 動 網 路 基 礎 建 設 ( M-Infrastructure) 行 動 生 活 (M-Life ) 行 動 學 習 (M-Learning) 及 行 動 服 務 (M-Service) 等 4 大 部 分, 預 計 各 應 用 將 使 全 縣 在 無 線 基 礎 資 訊 建 設 涵 蓋 旅 遊 及 商 務 資 訊 教 育 資 訊 應 用 贓 車 辨 識 及 治 安 等, 都 會 有 新 的 應 用 出 現 為 提 升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資 訊 處 理 能 力 及 熟 悉 各 業 務 系 統 之 操 作, 本 府 在 96 度 辦 理 : 一 Office 應 用 軟 體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計 開 2 梯 次 ; 業 務 系 統 軟 體 操 作 等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計 開 33 次 ; 中 文 輸 入 法 訓 練 計 開 2 梯 次, 合 計 共 辦 理 37 梯 次, 參 訓 人 數 共 969 人 次 二 資 訊 講 座 及 研 討 會 開 辦 1 梯 次 ; 推 廣 自 由 軟 體 教 育 訓 練 計 開 27 次 梯 次, 合 計 共 辦 28 梯 次, 參 訓 人 數 共 458 人 次 三 一 般 地 區 偏 遠 地 區 在 職 教 師 資 67.00% 本 案 為 跨 度 計 畫, 本 年 度 進 度 則 為 100% -5

124 ( 二 ) 成 立 宜 蘭 縣 偏 鄉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訊 融 入 教 學 培 訓 及 校 園 自 由 軟 體 教 學 應 用 推 廣 研 習 共 142 梯 次, 共 計 3,529 人 次 參 訓 總 計 開 辦 207 梯 次 資 訊 課 程 訓 練, 合 計 4,956 人 次 報 名 參 訓 一 成 立 宜 蘭 縣 偏 鄉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為 偏 鄉 地 區 創 造 另 一 個 提 升 數 位 生 活 的 機 會, 除 95 年 度 積 極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在 宜 蘭 縣 三 星 鄉 立 圖 書 館 頭 城 鎮 頭 城 國 小 及 大 同 鄉 四 季 國 小 建 立 3 個 偏 鄉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 Digital Opportunity Center, 簡 稱 DOC) 外,96 年 度 更 積 極 輔 導 本 縣 礁 溪 鄉 時 潮 社 區 頭 城 鎮 龜 山 島 社 區 三 星 鄉 三 星 教 會 南 澳 鄉 南 澳 圖 書 館 南 澳 鄉 金 洋 國 小 頭 城 鎮 頭 城 圖 書 館 員 山 鄉 化 育 分 校 大 同 鄉 崙 埤 社 區 南 澳 鄉 南 澳 國 小 南 澳 鄉 東 澳 國 小 頭 城 鎮 外 澳 分 校 等 11 個 符 合 行 政 院 偏 鄉 資 格 條 件 之 單 位,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設 立 基 礎 型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育 部 於 96 年 10 月 9 日 核 定 礁 溪 鄉 時 潮 社 區 頭 城 鎮 龜 山 島 社 區 叭 里 沙 ( 原 三 星 教 會 ) 南 澳 鄉 南 澳 圖 書 館 南 澳 鄉 金 洋 國 小 等 5 個 基 礎 型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 同 時 亦 輔 導 原 有 3 個 數 位 機 會 中 心,96 年 度 賡 續 獲 教 育 部 核 准 辦 理 學 習 型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持 續 營 運 補 助 計 劃 二 將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持 續 提 供 偏 鄉 地 區 民 眾 一 個 就 近 使 用 電 腦 的 場 所, 服 務 當 地 民 眾 和 放 學 後 的 中 小 學 學 生 並 依 當 地 農 業 觀 光 文 化 教 育 或 產 業 等 需 求, 輔 導 社 區 在 生 活 上 應 用 多 元 數 位 科 技 : 例 如 電 子 商 務 社 區 營 造 觀 光 旅 遊 等 服 務, 希 望 籍 由 電 腦 與 網 路 的 環 境, 讓 偏 鄉 地 區 也 能 方 便 和 城 市 溝 通 與 世 界 接 軌 -6

125 ( 三 ) 辦 理 自 由 軟 體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與 技 術 交 流 六 加 強 維 護 及 清 查 資 訊 設 備 ( 一 ) 辦 理 本 縣 公 共 及 村 里 資 訊 站 維 護 作 業 ( 二 ) 辦 理 本 府 各 單 位 資 訊 設 備 暨 零 組 件 購 由 於 政 府 財 源 有 限, 宜 蘭 縣 內 各 機 關 學 校 也 無 足 夠 經 費 採 購 大 量 商 用 軟 體, 為 節 省 軟 體 使 用 經 費, 規 劃 在 各 機 關 及 校 園 內 導 入 自 由 軟 體 應 用, 於 95 年 獲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補 助 400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75 萬 元, 合 計 475 萬 元 辦 理 以 自 由 軟 體 開 發 之 本 府 物 品 與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自 由 軟 體 教 育 訓 練 與 技 術 交 流 網 站 等 服 務, 本 案 於 96 年 完 成 系 統 建 置 並 上 線 使 用, 以 期 成 為 全 國 公 務 機 關 自 由 軟 體 資 源 交 流 中 心, 並 提 供 自 由 軟 體 線 上 諮 詢 窗 口 公 務 機 關 自 由 軟 體 資 源 分 享 進 修 及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一 為 確 保 公 共 資 訊 站 正 常 提 供 服 務, 本 府 於 公 用 資 訊 站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全 面 監 看, 檢 視 各 資 訊 站 機 台 軟 硬 體 設 備 是 否 正 常 運 作, 若 機 台 有 異 常, 可 立 即 進 行 維 修 處 理 二 因 應 機 台 設 備 將 屆 使 用 年 限, 在 機 件 老 舊 須 更 換 之 同 時, 測 試 價 格 較 為 低 廉 且 不 影 響 機 台 服 務 效 能 之 替 代 品, 在 96 年 度 於 不 增 加 預 算 額 度 之 前 提 下, 除 持 續 確 保 各 公 共 資 訊 站 正 常 運 作 外, 將 進 行 部 份 機 件 更 新 汰 換 作 業, 有 助 於 維 持 機 台 整 體 服 務 效 能 三 為 縮 短 數 位 落 差, 本 府 於 以 前 年 度 共 分 4 期 建 置 村 里 資 訊 站, 惟 設 備 已 老 舊, 為 確 保 能 持 續 運 作, 且 提 供 村 里 民 上 網 之 需 求, 本 府 於 96 年 度 與 公 共 資 訊 站 合 併 維 護, 藉 以 提 升 維 護 效 益 及 品 質 針 對 本 府 各 單 位 同 仁 使 用 之 個 人 電 腦 印 表 機 筆 記 型 電 腦 業 務 系 統 之 伺 服 器 主 機 及 網 路 設 備, 進 行 汰 舊 換 新 及 零 組 件 之 維 護, 確 保 府 內 資 訊 設 備 正 常 運 作,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7

126 七 持 續 維 護 及 加 強 本 府 網 路 服 務 及 資 訊 安 全 八 推 動 行 政 資 訊 化 作 業 置 及 維 護 作 業 ( 一 ) 骨 幹 網 路 維 護 ( 二 ) 資 訊 安 全 業 務 ( 一 ) 辦 理 宜 蘭 縣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之 基 礎 資 料 建 設 96 年 持 續 推 動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機 制, 確 保 本 府 暨 所 屬 GSN VPN 連 線 單 位, 可 在 兼 具 安 全 效 率 及 穩 定 的 資 訊 環 境 下, 使 用 本 府 所 提 供 的 網 路 暨 資 訊 服 務, 完 成 資 訊 安 全 服 務 有 :FortiGat 主 動 式 電 腦 病 毒 及 駭 客 攻 擊 防 禦 系 統 保 固 及 更 新 服 務 Extreme Summit 1i 硬 體 維 護 服 務 OfficeScan 個 人 電 腦 伺 服 器 掃 毒 服 務 授 權 弱 點 掃 描 軟 體 使 用 授 權 更 新 等 一 配 合 行 政 院 建 立 我 國 通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安 全 機 制 計 畫 (94 年 至 97 年 ) 行 動 方 案 - 加 強 資 通 安 全 演 練 辦 理 乙 次 資 安 攻 防 演 練 及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兩 項, 完 成 本 次 演 練, 並 於 96 年 10 月 將 整 備 成 果 彙 整 呈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二 實 施 資 訊 安 全 內 部 稽 核 並 開 辦 網 路 安 全 維 護 管 理 課 程 時 數 6 小 時, 以 加 強 資 安 認 知 為 推 動 宜 蘭 縣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基 礎 環 境 及 其 應 用 建 置 : 一 年 共 獲 得 內 政 部 補 助 5,549 萬 元 辦 理 本 縣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二 93 年 94 年 完 成 羅 東 鎮 全 區 1,535 公 頃 宜 蘭 市 都 市 計 劃 區 2,053 公 頃 之 1/1000 數 值 地 形 圖 正 射 影 像 圖 測 製 ; 以 及 羅 東 地 區 27,590 戶 宜 蘭 地 區 27,972 戶 之 門 牌 位 置 資 料 等 空 間 資 料 庫 建 置, 另 建 置 網 際 網 路 門 牌 查 詢 系 統 門 牌 維 護 管 理 系 統 三 96 年 預 計 完 成 溪 南 地 區 ( 蘇 澳 鎮 冬 山 鄉 三 星 鄉 大 同 鄉 及 南 澳 鄉 ) 共 166,000 公 頃 ( 都 市 計 劃 區 35,000 公 頃 之 1/1000, 其 餘 非 都 市 計 劃 區 1/5000) 數 值 地 形 圖 正 射 影 像 圖 測 製 ; 以 及 上 述 -8

127 ( 二 ) 強 化 行 政 支 援 系 統, 提 升 辦 事 效 率 加 強 推 展 業 務 資 訊 化 作 業 範 圍 39,461 戶 之 門 牌 位 置 資 料 等 空 間 資 料 庫 建 置, 另 開 發 建 置 多 元 加 值 應 用 系 統, 上 述 建 置 項 目 預 計 97 年 5 月 底 建 置 完 成 一 賡 續 配 合 各 單 位 業 務 上 之 需 求, 擴 充 及 修 改 本 府 整 合 型 電 子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在 檔 管 稽 催 主 管 預 警 功 能 及 承 辦 人 作 業 等 各 項 功 能, 使 本 套 系 統 從 公 文 製 作 流 程 管 控 到 結 案 歸 檔 一 貫 化 電 子 處 理 更 為 完 善 二 為 落 實 所 屬 各 一 級 機 關 公 文 處 理 電 子 化 自 動 化 作 業, 規 劃 建 置 一 套 適 用 於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之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公 文 管 理 整 合 系 統, 目 前 採 用 的 有 文 化 局 消 防 局 及 環 保 局 3 單 位 三 配 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推 動 電 子 公 文 交 換,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鄉 鎮 市 公 所 國 民 中 小 學 以 及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皆 已 完 成 電 子 公 文 交 換 系 統 之 建 置, 並 賡 續 協 助 維 護, 以 減 少 紙 張 及 郵 資 支 出, 提 高 公 文 傳 遞 效 率 四 為 朝 向 多 語 化 及 無 障 礙 化 方 向 開 發, 讓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更 為 多 元 化, 特 別 推 出 動 態 即 時 之 中 英 日 多 語 化 網 站 服 務, 將 網 站 的 設 計 成 標 準 的 無 障 礙 網 站 空 間, 以 及 以 全 新 面 貌 服 務 民 眾, 設 計 之 網 站 首 頁 以 顧 客 導 向 為 思 考, 分 成 民 眾 遊 客 洽 公 企 業 會 員 員 工 等 共 6 大 類, 讓 民 眾 容 易 點 閱, 迅 速 獲 取 所 需 要 之 服 務 及 資 訊 目 前 已 建 立 中 英 日 3 種 語 言 版 本 網 站, 並 持 續 維 運 中 五 建 置 整 合 員 工 資 訊 業 務 入 口 網 站, 整 合 所 有 縣 府 對 內 服 務 的 資 訊 系 統, 是 府 內 員 工 最 重 要 的 業 務 處 理 入 口 網 站, 員 工 只 要 一 組 帳 號 密 碼 即 可 使 用 縣 府 所 開 發 設 計 之 所 有 業 務 系 統, 目 前 共 有 120-9

128 ( 三 ) 加 強 縣 民 資 訊 服 務 個 應 用 系 統 程 式, 並 持 續 維 運 中 六 為 整 體 提 升 本 府 各 單 位 網 站 品 質 及 提 供 視 障 朋 友 亦 能 查 詢 網 站 資 訊, 本 府 自 94 年 起 規 劃 辦 理 各 單 位 共 通 平 台 網 站, 並 支 援 同 時 建 立 中 英 日 文 版 機 制, 且 符 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無 障 礙 標 章,96 年 計 完 成 宜 蘭 市 公 所 等 14 個 單 位 網 站 及 取 得 2A 無 障 礙 標 章, 至 96 年 底 總 計 有 47 個 單 位 網 站 取 得 A+ 或 2A 無 障 礙 標 章 七 開 發 表 單 簽 核 系 統, 強 化 功 能, 除 使 本 府 人 事 差 勤 管 理 以 無 紙 化 方 式 作 業, 有 效 縮 短 差 假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員 工 的 工 作 效 率, 大 量 減 少 紙 張 的 使 用 以 提 升 環 保 績 效 外, 並 持 續 維 運 中 八 提 供 附 掛 網 站 及 資 料 庫 服 務 申 請, 目 前 共 有 82 個 網 站 納 入 本 處 網 站 IIS 伺 服 器 統 籌 管 理 維 運,163 個 系 統 資 料 庫, 納 入 本 處 資 料 庫 主 機 統 籌 管 理 維 運, 並 持 續 維 運 中 九 截 至 96 年 8 月 31 日 己 到 期 資 料 庫 查 詢 服 務 如 下 : ( 一 )Kids InfoBits 兒 童 英 文 百 科 資 料 庫 ( 二 ) 大 英 百 科 知 識 寶 庫 ( 三 ) 小 魯 電 子 童 書 資 料 庫 ( 四 ) 中 文 大 百 科 辭 典 ( 五 ) 聯 合 知 識 庫 十 目 前 仍 可 免 費 使 用 資 料 庫 如 下 : ( 一 ) 教 育 論 文 線 上 資 料 庫 ( 二 ) 師 範 院 校 聯 合 博 碩 士 論 文 系 統 ( 三 )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資 訊 網 ( 四 ) 中 文 維 基 百 科 ( 五 ) 國 立 編 譯 館 教 科 書 資 訊 網 一 提 供 縣 民 免 費 信 箱 服 務 並 加 強 不 當 帳 戶 管 理 及 新 增 每 日 報 表 功 能, 持 續 維 護 及 更 新 二 配 合 研 考 會 推 廣 e 管 家 便 民 服 務 -10

129 九 改 善 強 化 網 路 設 備 及 資 訊 安 全 教 育 網 路 中 心 骨 幹 網 路 設 備 瓶 頸, 強 化 資 訊 安 全, 將 本 縣 路 邊 停 車 費 管 理 系 統 與 e 管 家 系 統 介 接, 使 民 眾 能 利 用 e 管 家 便 民 服 務 系 統 即 時 查 詢 停 車 費 等 相 關 資 訊 一 為 期 能 在 教 網 中 心 現 有 各 電 腦 機 房 設 備 基 礎 上, 以 最 符 合 各 電 腦 機 房 實 際 需 求 調 配 下 使 用 既 有 之 消 防 門 禁 網 路 及 KVM 等 設 備 資 源 並 建 置 最 適 合 需 求 容 量 之 電 力 及 不 斷 電 備 援 系 統 機 房 實 體 安 全 設 備 含 環 境 監 控 系 統 數 位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防 火 隔 間 牆 等 各 項 目, 且 另 就 各 電 腦 機 房 後 續 擴 充 所 需 之 上 述 項 目 做 完 善 之 規 劃 測 試 建 置 及 教 育 訓 練 二 為 使 教 網 中 心 能 加 強 對 本 縣 學 術 網 路 的 管 理 控 制, 在 使 用 者 發 覺 問 題 或 遭 惡 意 攻 擊 前, 即 能 主 動 偵 測 發 現 異 常 網 路 問 題, 並 快 速 找 出 問 題 原 因 進 行 處 理, 故 於 建 置 本 縣 國 中 小 學 異 常 網 路 行 為 管 理 服 務 與 其 他 相 關 系 統 阻 擋 網 路 型 病 毒 攻 擊 行 為, 以 提 升 本 縣 學 術 網 路 運 作 品 質 -11

130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主 計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預 算 業 務 拾 參 主 計 ( 一 ) 審 編 97 年 度 縣 總 預 算 案 ( 二 ) 審 編 97 年 度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三 ) 依 據 施 政 計 畫 進 度, 核 定 分 配 預 算 一 確 實 依 照 院 頒 97 年 度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各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預 算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及 有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編 製 97 年 度 總 預 算 注 意 事 項, 通 知 各 機 關 學 校 編 造 收 支 概 算 二 依 據 施 政 計 畫, 統 籌 財 力 資 源 及 應 各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審 核 彙 編 97 年 度 縣 總 預 算 案, 並 如 期 送 請 縣 議 會 審 議 依 照 各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督 促 縣 營 事 業 機 構 基 金 主 管 單 位 依 事 業 計 畫, 核 實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其 綜 計 表, 隨 同 總 預 算 案, 如 期 送 請 縣 議 會 審 議 一 要 求 各 機 關 切 實 依 照 院 頒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及 縣 ( 市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96 年 度 分 配 預 算 之 編 造 及 修 改 二 依 據 96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數 額, 配 合 計 畫 實 施 進 度, 核 定 分 配 預 算 ( 四 ) 輔 導 鄉 ( 鎮 市 ) 公 所 預 算 之 編 審 一 依 照 院 頒 97 年 度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各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預 算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及 有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編 製 97 年 度 總 預 算 注 意 事 項, 通 知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作 為 編 製 預 算 之 依 據 二 督 導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核 實 編 製 97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及 附 屬 12

131 二 會 計 業 務 ( 五 ) 辦 理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考 核 分 配 及 表 報 編 送 ( 六 ) 審 編 96 年 度 追 加 ( 減 ) 預 算 ( 一 ) 辦 理 會 計 業 務 ( 二 ) 加 強 內 部 審 核 單 位 預 算, 並 於 96 年 10 月 底 前 分 別 送 請 各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審 議, 俾 以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公 布 執 行 三 督 導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切 實 依 照 院 頒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及 縣 ( 市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規 定, 有 效 執 行 預 算 依 照 中 央 96 年 度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考 核 項 目 及 時 程 表 辦 理 考 核 相 關 事 項, 經 中 央 對 本 縣 96 年 度 計 畫 及 預 算 考 核 結 果, 本 縣 獲 增 撥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1,317 萬 8,000 元 依 照 院 頒 96 年 度 各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預 算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及 有 關 規 定, 編 審 96 年 度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送 縣 議 會 審 議 一 推 行 會 計 制 度, 簡 化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程 序 並 參 照 台 灣 省 屬 各 機 關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之 規 定 辦 理, 以 提 高 財 務 效 能 二 遵 照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會 計 帳 務 之 記 載 與 會 計 報 告 之 編 造 三 切 實 執 行 各 項 特 種 基 金 經 費 之 收 支, 並 按 月 編 造 會 計 報 告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頒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嚴 格 控 制 預 算 執 行, 撙 節 開 支, 儘 量 緊 縮 消 耗 性 支 出, 杜 絕 浪 費 二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監 辦 業 務 三 綜 合 會 計 及 採 購 法 相 關 法 令 制 定 內 部 審 核 各 項 表 格 供 各 13

132 ( 三 ) 執 行 限 時 付 款 ( 四 ) 提 供 歲 出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表 ( 五 ) 確 實 審 核 各 種 會 計 報 告 ( 六 ) 辦 理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七 ) 辦 理 所 屬 機 關 局 處 自 行 檢 核, 以 達 內 部 審 核 一 致 性 及 公 開 化 四 依 經 費 之 收 支 情 形, 按 月 編 造 會 計 報 告 一 切 實 遵 照 院 頒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二 隨 時 檢 討 會 計 制 度 及 付 款 流 程, 以 達 限 時 付 款,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每 月 15 日 前 於 員 工 業 務 網 通 告 截 至 前 月 份 底 各 機 關 單 位 歲 出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確 實 審 核 所 屬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機 關 學 校 會 計 報 告 一 本 府 暨 所 屬 單 位 會 計 於 95 年 12 月 底 止 庫 款 收 支 結 束 後, 整 理 有 關 資 料 於 96 年 2 月 28 日 以 前 完 成 單 位 決 算 二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機 關 將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經 營 效 能 及 盈 虧 ( 餘 絀 ) 原 因 與 財 務 狀 況 分 析, 於 96 年 2 月 20 日 前 編 製 各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三 依 據 本 府 及 所 屬 單 位 決 算 暨 公 庫 年 度 出 納 終 結 報 告, 參 照 總 會 計 紀 錄, 編 成 95 年 度 縣 總 決 算 報 告, 並 依 各 附 屬 單 位 包 括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彙 編 成 綜 計 表, 隨 同 縣 總 決 算 報 告, 函 送 審 計 機 關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查 核, 縣 議 會 參 核 一 通 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申 報 84 年 度 以 前 銷 毀 之 帳 表 傳 票 憑 證 14

133 學 校 銷 毀 84 年 度 以 前 會 計 帳 表 傳 票 憑 證 ( 八 ) 辦 理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 九 ) 清 理 預 墊 付 款 二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所 申 報 之 銷 毀 清 冊, 彙 整 本 縣 銷 毀 清 冊 一 覽 表 函 送 審 計 機 關 三 依 審 計 機 關 之 同 意 銷 毀 函, 轉 發 各 機 關 學 校 憑 以 辦 理 銷 毀 四 辦 理 本 府 總 會 計 及 單 位 會 計 各 類 帳 表 傳 票 憑 證 之 銷 毀, 會 同 政 風 處 送 銷 毀 廠 銷 毀 一 本 府 暨 所 屬 單 位 會 計 於 96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編 製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二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機 關 將 損 益 綜 計 表 資 產 負 債 綜 計 表 於 96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編 製 各 種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三 依 據 本 府 及 所 屬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彙 編 成 96 年 度 縣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並 將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包 括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彙 編 成 綜 計 表, 隨 同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於 8 月 底 前 函 送 審 計 機 關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中 部 辦 公 室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通 知 預 墊 付 款 收 回 及 核 銷 轉 正, 以 清 懸 帳 三 公 務 統 計 ( 一 ) 提 供 最 新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格 式 服 務 ( 二 ) 公 務 統 計 依 據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辦 理 增 刪 修 訂 函 配 合 辦 理,96 年 計 辦 理 4 次 46 表, 均 於 核 定 5 個 工 作 天 內 上 網 通 報, 提 供 最 新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格 式 服 務, 以 提 升 統 計 服 務 的 功 能 一 報 表 程 式 之 管 理 及 公 務 登 記 制 度 之 推 行 :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訂 頒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執 行 管 理 本 府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並 輔 導 所 屬 機 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15

134 健 全 公 務 統 計 制 度 ( 二 ) 依 據 本 府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之 規 定, 推 行 本 府 公 務 登 記 報 表 程 式 管 理 與 報 表 編 報 制 度 二 統 計 資 料 之 編 管 及 提 供 發 布 : ( 一 ) 依 據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蒐 集 各 類 統 計 報 表 及 統 計 書 刊, 予 以 分 門 別 類, 集 中 管 理 收 藏, 並 編 印 統 計 資 料 檔 案 目 錄, 分 送 有 關 部 門, 俾 供 借 ( 調 ) 閱 之 參 考 ( 二 ) 依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切 實 執 行 統 計 資 料 之 統 一 發 布, 以 避 免 統 計 數 字 分 歧 三 編 印 統 計 資 料 : 蒐 集 本 府 主 管 業 務 及 施 政 成 果 有 關 重 要 統 計 資 料, 編 印 95 年 ( 第 57 期 ) 統 計 要 覽, 提 供 各 界 參 考 應 用 ; 同 時 出 版 光 碟 版 統 計 要 覽, 增 進 統 計 資 料 的 再 利 用 價 值 四 實 施 統 計 工 作 稽 核 : 依 據 統 計 法 第 條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4 條 規 定, 派 員 分 赴 所 屬 各 機 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實 施 統 計 工 作 稽 核, 以 提 高 統 計 效 能 與 增 加 統 計 準 確 度 五 網 際 網 路 之 推 動 : 為 彰 顯 施 政 成 果, 暢 通 與 外 界 溝 通 管 道, 將 本 府 重 要 統 計 資 料 研 編 上 網, 提 供 外 界 便 捷 的 查 詢 與 運 用 六 統 計 應 用 分 析 : 蒐 集 施 政 成 果 資 料, 運 用 統 計 方 法, 選 定 項 目 縝 密 分 析, 並 利 用 圖 表 及 簡 明 文 字 剖 析 之, 提 供 有 關 機 關 參 考 運 用 ;96 年 完 成 之 應 用 分 析 項 目 有 95 16

135 ( 三 ) 調 查 統 計 年 宜 蘭 縣 農 業 發 展 概 況 95 年 宜 蘭 縣 觀 光 資 源 發 展 概 述 95 年 宜 蘭 縣 人 口 概 述 95 年 宜 蘭 縣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95 年 宜 蘭 縣 社 會 福 利 概 況 95 年 宜 蘭 縣 漁 業 發 展 概 況 加 速 本 縣 縣 民 取 得 即 時 且 客 觀 正 確 的 統 計 資 訊, 依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0 條, 按 季 彙 編 本 縣 統 計 季 報, 公 告 於 本 府 主 計 處 網 站, 自 93 年 起 按 月 彙 編 本 縣 統 計 速 報, 並 公 告 於 本 府 主 計 處 網 站 一 強 化 基 層 統 計 調 查 作 業 : 靈 活 運 用 並 隨 時 督 促 指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兼 辦 統 計 調 查 員, 辦 理 各 項 統 計 調 查, 並 配 合 調 查 需 要 召 開 檢 討 會 講 習 會, 提 高 資 料 品 質 與 時 效 二 配 合 中 央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及 各 項 抽 樣 調 查 :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核 定 樣 本 村 里 及 戶 數, 按 月 派 員 訪 問 調 查, 並 逐 月 召 開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工 作 座 談, 以 增 進 調 查 正 確 性 及 切 磋 調 查 工 作 經 驗, 平 均 每 月 約 573 戶 ( 二 ) 依 照 中 央 機 關 交 ( 委 ) 辦 之 各 種 抽 樣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及 預 定 進 度 辦 理 各 種 抽 樣 調 查 三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 ( 一 ) 依 據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的 規 定, 辦 理 家 庭 收 支 訪 問 調 查,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 分 析, 以 提 供 研 訂 施 政 計 畫 之 參 考, 並 將 本 縣 資 料 分 析 刊 印 於 統 計 要 覽, 提 供 有 關 機 關 參 考 應 用, 本 年 調 查 17

136 四 主 計 行 政 ( 四 ) 主 計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主 計 行 政 總 戶 數 計 347 戶 ( 二 ) 按 月 辦 理 家 庭 收 支 記 帳 調 查, 除 派 員 輔 導 記 帳, 並 詳 加 審 核 整 理 註 號 登 打 後 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 分 析, 並 供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編 算 國 民 所 得, 每 月 20 戶 四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於 96 年 4 月 15 日 至 7 月 31 日 辦 理 95 年 工 商 及 服 務 業 普 查, 本 縣 全 面 訪 查 總 家 數 為 19,706 家, 抽 樣 調 查 總 家 數 為 800 家,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本 縣 榮 獲 第 二 級 普 查 處 優 等 五 按 時 調 查 物 價 資 料, 提 供 主 計 處 核 編 物 價 指 數 : 依 據 各 項 物 價 指 數 查 編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辦 理 台 灣 地 區 消 費 者 物 價 暨 台 灣 地 區 房 屋 租 金 價 格 調 查, 按 旬 或 月 分 別 編 製 物 價 查 報 表, 並 對 漲 跌 之 項 目 註 明 變 動 原 因, 陳 報 主 計 處 核 編 物 價 指 數 鄉 村 物 價 按 旬 調 查, 每 月 584 項 依 照 會 計 法 及 主 計 人 事 法 令, 辦 理 本 機 關 及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之 組 織 編 制 ( 修 編 )4 件 任 免 遷 調 33 人 考 核 108 人 及 獎 懲 150 件 主 計 人 員 專 業 研 習 1 次, 退 休 撫 卹 2 人 等 事 宜 依 據 主 計 法 規 綜 理 縣 主 計 業 務, 輔 導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會 計 業 務 及 會 同 有 關 單 位 人 員 辦 理 專 案 調 查 18

137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人 事 類 ) 計 畫 名 稱 拾 肆 人 一 組 織 ( 一 ) 人 事 事 編 制 管 理 一 為 期 本 縣 人 事 政 策 之 研 訂 與 實 作 能 密 切 契 合 提 升 政 策 之 可 行 性, 並 增 進 業 務 交 流 雙 向 溝 通, 每 2 個 月 辦 理 聯 繫 會 報 1 次, 於 96 年 3 月 22 日 3 月 27 日 6 月 22 日 8 月 23 日 舉 辦 4 次 縣 屬 人 事 機 構 人 員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參 加 人 員 分 別 為 37 人 100 人 63 人 93 人,12 月 25 日 年 終 業 務 檢 討 會, 除 本 縣 所 屬 專 任 兼 任 人 事 人 員 參 加 外, 並 邀 請 中 央 駐 縣 人 事 主 管 與 會, 會 中 頒 發 96 年 所 屬 專 任 兼 任 人 事 機 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績 優 單 位 專 任 績 優 人 事 人 員 表 揚, 以 中 心 議 題 創 新 人 事 管 理 策 略, 提 高 服 務 績 效, 再 造 人 事 體 系 競 爭 力 作 分 組 討 論 及 總 結 報 告 業 務 檢 討 及 業 務 提 示 28 案 議 題 討 論 及 邀 請 佛 光 大 學 管 理 所 所 長 曾 柔 鶯 博 士 及 人 事 行 政 局 企 劃 處 王 處 長 旭 統 蒞 臨 專 題 演 講, 並 作 中 心 議 題 研 討 作 成 24 個 討 論 提 案, 建 請 上 級 參 採, 以 提 升 優 質 人 事 服 務 二 基 於 顧 客 導 向 之 宗 旨, 追 求 人 事 服 務 績 效 並 以 積 極 主 動 創 新 觀 念 服 務 同 仁, 使 本 縣 公 教 同 仁 能 瞭 解 人 事 相 關 法 令 訊 息 或 本 身 權 益 事 項, 於 每 月 10 日 發 行 人 事 電 子 報, 直 接 寄 送 員 工 信 箱, 及 公 告 本 府 員 工 業 務 網, 迄 96 年 12 月 已 發 行 36 期 三 人 事 工 作 圈 : 成 立 6 個 人 事 業 務 實 務 社 群 工 作 圈 為 組 織 學 習 基 礎 核 心 團 隊, 各 圈 依 負 責 主 題 深 入 探 究 實 務 問 題 工 作 方 法 改 善 服 務 流 程 改 造, 進 行 腦 力 激 盪 研 討, 並 製 作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共 完 成 28 份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提 報 人 事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並 登 錄 於 本 府 人 事 資 訊 網 - 人 事 達 人 專 區, 除 連 結 行 政 院 人 19

138 ( 二 ) 組 織 編 制 事 行 政 局 之 人 事 業 務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專 區 外, 並 設 置 本 縣 人 事 業 務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專 區, 縮 短 辦 理 人 事 業 務 之 時 程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並 減 輕 負 擔, 並 促 進 本 縣 人 事 人 員 知 識 分 享 及 經 驗 交 流 另 依 工 作 圈 研 討 主 題 成 果 經 採 行 實 施 具 效 益 者, 予 以 敘 獎 並 於 集 會 中 公 開 表 揚 四 實 施 宜 蘭 縣 兼 任 人 事 機 構 輔 導 考 核, 為 增 進 本 縣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機 構 人 員 專 業 素 養 及 工 作 知 能,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形 象, 期 透 過 組 織 學 習, 強 化 服 務 品 質 及 行 政 效 能, 以 創 造 高 績 效 的 人 事 服 務 團 隊 五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 為 期 本 縣 人 事 政 策 之 研 訂 與 實 作 能 密 切 契 合, 提 高 政 策 可 行 性, 增 進 業 務 交 流 及 雙 向 溝 通, 不 定 期 分 行 政 機 關 組 與 學 校 組, 分 別 舉 辦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分 享 實 務 經 驗, 併 解 決 問 題 內 容 包 括 : 專 題 報 告 ( 或 組 織 學 習 研 討 分 享 )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工 作 報 告 工 作 圈 報 告 業 務 提 示 提 案 討 論 及 建 議 事 項 詢 答 本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擇 至 各 鄉 鎮 基 層 或 學 校 召 開, 除 拜 訪 各 機 關 首 長 外, 並 藉 以 瞭 解 其 組 織 文 化 氣 候, 並 實 地 探 訪 人 事 人 員 在 機 關 內 業 務 之 推 動 有 無 困 難 員 工 之 興 革 建 議 等 一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56 條 第 2 項 修 正 縣 ( 市 ) 政 府 置 秘 書 長 1 人, 第 62 條 第 3 項 修 正 : 縣 ( 市 ) 政 府 一 級 單 位 定 名 為 處, 二 級 單 位 名 為 科 ; 一 級 機 關 定 名 為 局 其 他 內 部 一 級 單 位 定 名 為 科, 爰 在 本 府 一 級 單 位 與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數 在 最 高 設 置 範 圍 內 擬 議 檢 討 設 置 21 處 局, 函 送 縣 議 會 審 議, 在 第 16 屆 第 10 次 臨 時 會 第 9 次 會 議 三 讀 會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經 本 府 96 年 9 月 19 日 府 秘 法 字 第 B 號 令 公 布 在 案, 並 經 內 政 部 96 年 20

139 二 人 員 管 理 三 獎 懲 考 核 ( 一 ) 任 免 遷 調 ( 二 ) 依 法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 一 ) 貫 徹 考 績 及 強 化 平 時 考 核 12 月 20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二 調 整 後 縣 府 組 織 架 構 為 ( 一 ) 一 級 單 位 ( 機 關 ) 計 21 個 如 下 : 民 政 處 財 政 處 工 務 處 建 設 處 教 育 處 農 業 處 社 會 處 地 政 處 工 商 旅 遊 處 勞 工 處 計 畫 處 秘 書 處 主 計 處 人 事 處 政 風 處 警 察 局 文 化 局 消 防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地 方 稅 務 局 衛 生 局 ( 二 ) 二 級 機 關 計 22 個 如 下 : 蘭 陽 博 物 館 戶 政 事 務 所 (12 所 ) 地 政 事 務 所 (2 所 ) 體 育 場 殯 葬 管 理 所 動 植 物 防 疫 所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原 住 民 事 務 所 漁 業 管 理 所 縣 史 館 96 年 辦 理 本 府 任 免 遷 調 案 件 情 形, 統 計 如 下 : 一 調 ( 離 ) 職 62 人 ( 調 至 他 機 關 42 人 調 至 學 校 10 人 辭 職 5 人 退 休 4 人 因 公 殉 職 1 人 ) 二 內 陞 ( 調 整 職 務 )45 人 三 外 補 66 人 ( 他 機 關 調 進 35 人 自 行 遴 用 4 人 考 試 分 發 27 人 ) 本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均 按 月 追 踪 造 冊 列 管 ;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勞 保 總 人 數 894 人, 應 進 用 17 人 已 進 用 28 人 超 額 進 用 11 人 一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 依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本 府 96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對 於 屬 員 所 任 職 之 工 作 性 質 職 責 程 度 及 其 應 具 知 能 與 專 長, 賦 予 一 定 範 圍 之 工 作 項 目, 並 就 所 賦 予 工 作 項 目 之 處 理 情 形 列 入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記 錄, 切 實 督 導 考 核 二 辦 理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96 年 考 績 案 : 21

140 四 推 動 核 心 能 力 ( 一 ) 推 動 核 心 價 值 及 核 心 能 力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96 年 考 績 案, 參 加 考 績 ( 成 ) 總 人 數 307 人,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228 人 佔 74.27%, 乙 等 人 數 79 人 佔 25.73%, 不 超 過 中 央 75% 之 規 定 三 本 府 為 強 化 主 管 權 責, 整 飭 機 關 紀 律,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加 強 考 核, 以 有 功 必 賞, 有 過 必 罰 之 原 則, 凡 表 現 優 異 者, 從 優 敘 獎, 違 法 失 職 者, 本 毋 枉 毋 縱 之 原 則 予 以 重 懲 以 達 到 奬 優 而 不 濫, 懲 劣 而 不 苛, 以 維 良 好 風 紀 96 年 計 1 次 記 一 大 功 7 人 次 記 功 108 人 次 嘉 獎 447 人 次 記 過 2 人 次 申 誡 9 人 次 四 加 強 公 務 紀 律, 落 實 差 勤 管 理 : 自 96 年 3 月 15 日 起 修 正 宜 蘭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差 勤 管 理 考 核 獎 懲 要 點, 藉 由 考 評 方 式, 由 機 關 學 校 自 主 管 理, 激 發 同 仁 榮 譽 心, 年 終 時 前 3 名 予 以 行 政 獎 勵, 成 績 不 佳 者 予 以 行 政 懲 處, 以 落 實 各 機 關 ( 單 位 ) 首 長 ( 主 管 ) 之 督 導 考 核 本 年 府 內 單 位 計 抽 查 457 次, 所 屬 機 關 實 地 抽 查 264 次 一 辦 理 核 心 能 力 訓 練 : ( 一 )96 年 12 月 日 於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辦 理 高 階 主 管 領 導 管 理 研 習 營, 本 次 研 習 營 由 副 縣 長 及 本 府 各 單 位 主 管 及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共 23 位 參 加,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以 高 階 主 管 領 導 管 理 綠 色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學 習 愛 爾 蘭 為 題 強 化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之 核 心 價 值, 能 達 到 強 力 啟 動 公 務 人 員 變 革 的 效 果, 以 建 立 優 質 的 行 政 文 化 ( 二 )96 年 10 月 5 日, 配 合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組 織 再 造 及 修 編, 辦 理 96 年 宜 蘭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科 長 級 人 員 核 心 價 值 研 習, 參 加 對 象 為 本 府 暨 22

141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科 ( 課 ) 長, 共 70 人, 由 呂 縣 長 國 華 講 述 中 階 主 管 職 權 與 責 任 本 府 人 事 處 丹 處 長 明 發 講 述 地 方 政 府 組 織 發 展 方 向 及 至 善 人 才 發 展 中 心 詹 執 行 長 丞 儒 講 述 主 管 人 員 的 自 我 改 造 與 潛 能 發 展 等 課 程, 深 化 創 新 進 取 專 業 核 心 價 值 之 理 念 ( 三 )96 年 8 月 28 日 為 使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行 政 管 理 研 習 班, 參 加 研 習 對 象 為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共 70 人, 由 興 誠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機 構 廖 經 理 家 宏 講 述 服 務 心 思 維 與 秘 密 客 服 務 稽 核 調 查 及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宜 蘭 分 會 陳 為 祥 會 長 講 述 行 政 程 序 法 概 述 與 案 例 解 析 ( 四 )96 年 10 月 31 日 為 促 進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聘 ( 僱 ) 人 員 組 織 認 同, 精 進 業 務 服 務 品 質 以 達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均 質 化, 辦 理 96 年 宜 蘭 縣 政 府 約 聘 ( 僱 ) 人 員 法 規 研 習, 參 加 研 習 對 象 為 本 府 暨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及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約 聘 ( 僱 ) 人 員, 共 70 人, 由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及 外 聘 專 家 擔 任 講 師, 講 授 包 括 公 文 管 制 與 考 核 政 風 法 規 與 實 務 公 文 製 作 實 務 陞 遷 勤 惰 及 待 遇 實 務 權 利 義 務 研 討 及 綜 合 座 談 等 ( 五 )96 年 11 月 7 日 為 使 新 進 人 員 熟 悉 公 務 運 作 方 式 及 公 務 員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以 服 務 民 眾, 辦 理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研 習, 參 加 研 習 的 對 象 為 96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同 年 10 月 31 日 止 經 度 考 試 及 格 分 發 本 府 服 務 及 外 補 23

142 五 員 工 ( 一 ) 推 動 心 理 員 工 健 康 心 理 健 康 協 助 機 制 新 進 人 員 未 曾 受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者, 共 43 人 講 授 內 容 包 括 本 縣 縣 政 願 景 與 施 政 重 點 本 府 組 織 及 公 務 生 涯 規 劃 公 文 管 制 考 核 員 工 業 務 網 操 作 實 務 公 務 員 陞 遷 勤 惰 及 待 遇 實 務 公 文 製 作 實 務 公 務 員 權 利 義 務 研 討 及 綜 合 座 談 等 課 程 二 法 規 測 驗 強 化 專 業 核 心 價 值 : 96 年 6 月 23 日 縣 人 力 字 第 號 函 訂 頒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室 暨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人 事 人 員 96 年 法 規 測 驗 實 施 計 畫, 藉 由 測 驗 以 增 進 本 縣 人 事 人 員 對 人 事 法 規 的 瞭 解 與 應 用, 並 強 化 新 頒 人 事 法 規, 提 升 專 業 核 心 知 能 與 品 質, 成 績 列 入 年 終 考 績 之 重 要 參 考, 前 三 名 並 予 敘 獎 及 公 開 頒 獎 三 推 薦 參 加 績 優 員 工 選 拔 之 獎 勵 措 施 :96 年 計 畫 處 技 士 蔣 明 為 及 人 事 處 科 員 林 素 美 分 別 榮 獲 研 考 會 自 由 軟 體 貢 獻 獎 本 府 年 度 興 革 計 畫 優 等, 具 有 創 新 專 業 之 核 心 價 值 內 涵, 推 薦 參 加 績 優 員 工 選 拔 獲 選, 除 由 縣 長 公 開 表 揚 外, 並 給 與 公 假 國 外 參 訪 一 訂 定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推 動 健 康 百 分 百 生 活 更 精 采 職 場 健 康 管 理 系 列 活 動 計 畫 及 修 訂 宜 蘭 縣 政 府 ( 含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鄉 鎮 市 公 所 代 表 會 )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輔 導 方 案 二 依 據 宜 蘭 縣 政 府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實 施 計 畫 組 成 員 工 關 懷 小 組, 落 實 人 性 關 懷, 提 升 同 仁 心 理 健 康, 協 助 規 劃 個 人 生 涯 發 展, 輔 導 解 決 所 遭 遇 之 問 題, 建 立 互 助 關 懷 之 工 作 環 境 三 設 置 宜 蘭 縣 政 府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專 區 - 分 諮 商 輔 導 事 項 相 關 法 令 談 心 坊 ( 關 懷 小 組 成 員 諮 商 輔 導 轉 介 資 源 連 結 傾 訴 信 24

143 六 組 織 學 習 ( 一 ) 落 實 推 動 型 塑 學 習 型 政 府 行 動 方 案, 營 造 有 利 學 習 環 境, 促 進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箱 ) 心 靈 加 油 站 等 選 項 四 96 年 1 月 11 日 與 財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生 命 線 協 會 訂 定 宜 蘭 縣 政 府 諮 商 輔 導 服 務 契 約 書, 提 供 專 線 電 話 ( 由 生 命 線 協 會 提 供 1995 生 命 線 專 線, 全 天 24 小 時 服 務 ) 預 約 面 談 通 信 協 談 ( 電 話 ) 電 子 郵 件 (lifeline@ms 14.hinet.net) 等 服 務 自 96 年 1 月 起 計 有 18 人 參 與, 獲 得 適 當 輔 導, 成 效 非 常 良 好 五 辦 理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相 關 研 習 : ( 一 )96 年 4 月 27 日 於 本 府 文 康 中 心 舉 辦 職 場 壓 力 調 適 - 抗 憂 鬱 之 道 及 愈 打 愈 健 康 - 神 奇 經 絡 拳 講 座 計 有 員 工 113 人 參 加 ( 二 )96 年 9 月 11 日 於 本 府 文 康 健 康 職 場 健 康 心 靈 法 鼓 八 式 動 禪, 計 有 員 工 96 人 參 加 ( 三 ) 派 員 參 加 行 政 院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辦 理 之 公 務 人 員 情 緒 管 理 研 習 班 及 健 康 管 理 研 習 班 共 計 6 人 一 願 景 管 理 : 利 用 各 種 集 會 及 會 議 場 合 各 級 研 習 宣 達 本 縣 願 景, 強 化 各 級 主 管 對 組 織 願 景 之 瞭 解 與 認 同, 以 深 植 工 作 理 念 中, 確 實 於 業 務 中 落 實 5 大 策 略 ( 發 展 多 元 產 業, 增 進 就 業 機 會 ; 維 護 優 質 環 境, 強 化 生 活 機 能 ; 力 行 廉 能 政 府,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 激 勵 創 意 文 化, 豐 富 人 文 素 養 ; 實 現 公 義 社 會, 打 造 健 康 城 市 ) 之 展 開, 實 現 組 織 願 景 : ( 一 )96 年 4 月 10 日 呂 縣 長 國 華 對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中 高 階 主 管 專 題 闡 述 產 業 新 蘭 陽 生 活 新 故 鄉 組 織 願 景 ( 二 )96 年 4 月 11 日 呂 縣 長 國 華 對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基 層 主 管 專 題 闡 述 本 縣 五 大 施 政 策 略, 以 邁 向 宜 蘭 新 願 景 25

144 ( 三 )96 年 10 月 5 日 辦 理 宜 蘭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科 ( 課 ) 長 級 人 員 核 心 價 值 訓 練, 由 縣 長 親 臨 講 授 中 階 主 管 職 權 與 責 任, 踐 行 力 行 廉 能 政 府,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之 組 織 願 景 策 略 ( 四 )96 年 11 月 7 日 為 落 實 新 進 人 員 願 景 管 理, 由 計 畫 處 處 長 楊 金 源 講 授 本 縣 縣 政 願 景 二 標 竿 學 習 : ( 一 ) 本 縣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 辦 理 2 次 95 年 度 行 政 機 關 組 及 學 校 組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績 優 前 3 名 標 竿 學 習 觀 摩 展 示 ( 共 9 個 標 竿 機 關 ( 學 校 )) 1. 第 1 場 次 : 於 96 年 8 月 15 日 假 本 縣 稅 捐 稽 徵 處 集 益 廳 辦 理, 計 有 77 人 參 加 2. 第 2 場 次 : 於 96 年 8 月 23 日 假 光 復 國 小 辦 理, 計 有 93 人 參 加 ( 二 ) 教 育 處 :96 年 9 月 27 日 至 10 月 1 日 教 育 處 副 處 長 游 春 生 等 23 員 至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教 育 機 構 參 訪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進 行 標 竿 學 習 ( 三 ) 工 務 局 :96 年 9 月 12 日 至 14 日 工 務 局 局 長 呂 學 麟 等 29 員 至 新 竹 市 及 高 雄 市 參 訪 國 民 管 理 維 護 基 金 提 撥 社 區 作 為 公 共 基 金 標 竿 學 習 其 經 驗 與 意 見 交 流 ( 四 ) 工 商 旅 遊 局 :96 年 9 月 3 日 至 8 日 工 商 旅 遊 局 局 長 游 文 祥 等 3 員 赴 日 考 察 風 力 發 電 標 竿 學 習 ( 五 ) 農 業 局 :96 年 7 月 24 至 26 日 農 業 局 課 長 蘇 文 甲 等 24 員 赴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南 投 縣 政 府 管 轄 綠 美 化 苗 圃 及 野 生 動 物 收 容 中 心, 進 行 業 務 標 竿 學 26

145 習 ; 至 指 派 農 業 局 長 吳 柏 青 等 14 人, 赴 花 蓮 屏 東 高 雄 進 行 農 業 設 施 政 策 標 竿 學 習 ( 六 ) 社 會 局 :96 年 7 月 25 至 26 日 社 會 局 課 長 羅 志 誠 等 8 人 赴 苗 栗 縣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鄉 鎮 公 所, 觀 摩 內 政 部 社 政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運 作 實 務 標 竿 學 習 ( 七 ) 鄉 鎮 市 公 所 :96 年 4 月 10 至 19 日, 由 縣 長 率 領 鄉 鎮 市 長 及 一 級 主 管 約 25 人, 赴 歐 洲 進 行 市 政 建 設 標 竿 學 習 三 組 織 學 習 範 圍 擴 散 : 依 據 宜 蘭 縣 政 府 組 織 學 習 擴 大 研 讀 分 享 實 施 計 畫 及 宜 蘭 縣 政 府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甄 選 及 評 分 作 業 規 定 以 擴 大 全 體 同 仁 參 與 型 塑 學 習 型 政 府, 建 構 多 元 化 學 習 情 境, 提 供 全 體 同 仁 參 與 業 務 改 進 創 新 之 研 究, 並 分 享 心 得 ( 一 ) 組 織 學 習 擴 大 研 讀 : 1. 以 局 處 為 單 位 辦 理 組 織 學 習 擴 大 研 讀, 各 單 位 研 提 篇 數 共 計 322 篇 ( 業 務 專 題 研 究 97 篇 ; 讀 書 心 得 分 享 225 篇 ), 並 將 內 容 附 掛 於 本 府 員 工 業 務 網 / 組 織 學 習 / 組 織 學 習 分 享 專 區, 供 同 仁 參 酌 下 載, 以 達 知 識 擴 散 最 大 化 之 效 2. 單 篇 獲 獎 作 品 於 員 工 業 務 網 及 人 事 電 子 報 公 告, 以 供 各 單 位 分 享 成 果 及 業 務 處 理 之 參 考 年 度 團 隊 績 效 第 1 名 主 計 處 第 2 名 秘 書 處 第 3 名 政 風 處 ; 單 篇 作 品 第 1 名 工 商 旅 遊 處 林 鼎 棟 第 2 名 教 育 處 賴 荷 婷 第 3 名 教 育 處 吳 怡 貞 ( 二 )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 1. 除 各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導 讀 會 27

146 及 讀 書 會 外, 同 仁 以 靜 態 呈 現 之 方 式 將 其 心 得 寫 作 作 品 附 掛 於 本 府 員 工 業 務 網 / 組 織 學 習 / 專 書 閱 讀 分 享 專 區, 供 同 仁 參 酌 下 載 2. 本 府 人 事 處 推 廣 之 本 縣 96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活 動 獲 96 年 度 全 國 團 體 組 第 3 名 四 推 動 英 語 學 習 訓 練 : 為 提 升 同 仁 英 語 能 力,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英 語 線 上 學 習 補 習 教 育 與 英 語 檢 定 敘 獎 及 補 助 : ( 一 ) 提 供 同 仁 更 多 參 加 英 檢 資 訊 96 年 1 月 10 日 及 96 年 5 月 11 日, 分 別 主 動 洽 請 美 國 教 育 測 驗 服 務 社 ETS 邱 經 理 愉 湘 免 費 講 授 公 務 人 員 如 何 掌 握 多 益 350 分 點 及 中 華 綜 合 發 展 研 究 院 甘 怡 然 副 研 究 員 免 費 講 授 全 球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共 計 400 人 參 加 ( 二 ) 為 提 升 英 檢 通 過 率, 輔 導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鄉 鎮 公 所 集 體 報 名 參 加 TOEIC( 國 際 溝 通 英 語 測 驗 ) 檢 定 測 驗, 共 計 199 人 ( 測 驗 日 期 5 月 27 日 :109 人 ;10 月 28 日 :90 人 ) ( 三 )96 年 12 月 5 日 辦 理 本 縣 全 球 英 檢 中 心 全 球 英 語 能 力 A2 初 級 ( 聽 力 閱 讀 ) 到 考 服 務, 共 計 25 人 參 加 測 驗 ( 四 )96 年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成 人 英 語 教 育 經 費 10 萬 元, 以 辦 理 英 語 研 習 班, 提 升 英 檢 通 過 率 ( 五 )96 年 度 配 合 英 檢 時 程, 以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尚 未 取 得 英 語 檢 定 資 格 之 人 員 為 對 象, 開 辦 96 年 度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研 習 班 3 班, 共 28

147 計 65 小 時,120 人 參 加, 並 開 放 旁 聽, 擴 大 同 仁 參 與 學 習 ( 六 )96 年 7 月 25 日 辦 理 首 屆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英 語 觀 摩 暨 競 賽, 並 邀 請 英 語 專 家 擔 任 評 審, 計 有 16 個 單 位 參 賽,103 人 參 加 帶 動 英 語 學 習 風 氣, 營 造 英 語 環 境 ( 七 )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測 驗 予 以 敘 獎 及 贈 送 禮 券,96 年 度 共 獎 勵 34 人 次 ( 八 )96 年 縣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通 過 英 語 檢 測 人 數 (351 人 ) 佔 總 人 (3,546 人 ) 9.89%, 相 較 95 年 度 共 增 加 通 過 英 語 檢 測 人 數 98 人 ( 增 加 2.95%), 顯 見 本 府 積 極 推 動 之 成 效, 並 已 提 升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五 推 動 數 位 學 習 : 為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營 造 不 受 時 空 限 制 激 發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動 機, 透 過 數 位 學 習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與 效 率, 訂 頒 宜 蘭 縣 政 府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數 位 學 習 實 施 計 畫 及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數 位 學 習 實 施 計 畫 ( 一 )96 年 度 各 機 關 ( 學 校 ) 數 位 學 習 總 平 均 時 數 為 小 時, 參 與 率 為 91.19%, 並 依 職 員 員 額 分 組 競 賽 ( 二 ) 本 府 人 事 處 推 廣 本 縣 96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活 動 獲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研 習 中 心 頒 發 全 國 數 位 學 習 最 佳 參 與 團 體 獎 第 6 名 及 數 位 學 習 最 佳 成 效 團 體 獎 第 7 名 六 組 織 學 習 深 耕 活 動 : ( 一 ) 博 碩 士 論 文 發 表 暨 研 討 會 : 96 年 5 月 30 日 辦 理 資 訊 主 題 發 表, 共 有 同 仁 發 表 4 篇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並 邀 請 70 個 機 關 學 校 派 員 參 與 ( 二 ) 建 立 多 元 參 與 建 議 制 度, 暢 通 29

148 七 福 利 待 遇 退 休 ( 一 ) 依 法 支 給 待 遇, 安 定 公 教 員 工 生 活 ( 二 ) 加 強 辦 理 本 府 員 工 福 利 溝 通 管 道 : 線 上 員 工 傾 訴 信 箱 網 路 內 部 顧 客 調 查 及 員 工 業 務 網 討 論 園 地 獎 勵 自 行 研 究 發 展 暨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案 件 評 審 作 業 要 點 等 獎 勵 提 案 制 度, 俾 利 本 府 組 織 進 化 與 提 升 一 對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待 遇 及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均 依 行 政 院 修 訂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及 95 年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 慰 問 金 ) 發 給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切 實 執 行, 絕 無 巧 立 名 目 或 自 訂 標 準 支 給, 凡 有 關 待 遇 獎 金 津 貼 或 其 他 給 與 事 項, 均 建 立 完 整 資 料, 加 強 管 制 二 對 服 務 山 地 或 平 地 偏 遠 地 區 之 公 教 員 工, 均 依 院 頒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員 工 地 域 加 給 支 給 標 準 表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對 於 本 府 支 領 工 程 獎 金 之 人 員, 參 照 地 方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工 程 獎 金 支 給 原 則, 及 台 灣 省 政 府 所 屬 工 程 機 關 員 工 工 程 獎 金 發 給 要 點 之 規 定, 訂 定 宜 蘭 縣 政 府 工 程 績 效 獎 金 實 施 計 畫, 並 依 上 開 實 施 計 畫 核 發 工 程 獎 金 一 本 府 員 工 結 婚 生 育 喪 葬 子 女 教 育 等 情 事, 均 主 動 依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核 發 補 助 費 二 重 視 員 工 福 利, 積 極 辦 理 員 工 各 項 福 利, 藉 以 提 升 員 工 士 氣, 促 進 機 關 和 諧, 辦 理 成 果 如 下 : ( 一 ) 婦 女 節 辦 理 體 適 能 檢 測 婦 女 健 康 保 健 宣 導 及 贈 送 女 性 員 工 鮮 花 及 禮 品 1 份, 共 計 送 出 410 份 ( 二 ) 母 親 節 贈 送 本 府 暨 縣 議 會 員 工 70 歲 以 上 母 親 養 生 健 康 食 品 - 燕 麥 片 1 組 及 本 府 同 仁 已 為 人 母 者 小 蛋 糕 1 份, 以 表 賀 節 及 敬 意, 共 計 送 出 416 份 30

149 ( 三 ) 加 強 輔 助 購 建 住 宅, 以 實 現 住 者 有 其 屋, 安 定 生 活 ( 四 ) 舉 辨 文 康 活 動 及 其 他 競 賽 活 動, 增 進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 三 ) 端 午 節 贈 送 冬 山 鄉 農 會 健 康 農 產 品 - 紅 麴 醋 醰 子 以 表 達 慰 勞 及 賀 節 之 意, 共 計 送 出 809 份 禮 品 ( 四 ) 為 慶 祝 父 親 節, 贈 送 本 府 同 仁 以 為 人 父 禮 品 - 多 功 能 沖 泡 壺, 以 表 慰 勞 之 意, 共 計 送 出 246 份 ( 五 ) 中 秋 節 贈 送 本 府 全 體 員 工 禮 品 一 份 ( 宜 蘭 餅 童 頑 子 禮 盒 ), 以 表 賀 節 之 意, 共 計 送 出 700 多 份 ( 六 ) 同 仁 生 日 時 贈 送 慶 生 禮 券 300 元 及 精 美 小 卡 片, 計 758 人 ( 七 ) 一 級 主 管 生 日 時 致 贈 慶 生 蛋 糕, 藉 與 同 仁 共 同 分 享 生 日 喜 悅, 促 進 團 隊 領 導 及 增 進 單 位 融 洽 氣 氛 一 本 府 為 推 動 員 工 住 者 有 其 屋 政 策, 配 合 宜 蘭 市 南 門 計 畫 眷 舍 遷 建 安 置 計 畫 區 現 住 戶 及 輔 建 員 工 住 宅, 選 定 在 宜 蘭 市 泰 山 路 岳 飛 新 村 建 地 公 頃 之 土 地 上 興 建 106 戶, 截 至 96 年 底, 總 共 銷 售 96 戶, 僅 餘 10 戶 ( 住 宅 4 戶 店 舖 6 戶 ) 二 本 府 為 加 速 眷 舍 房 地 處 理 並 辦 理 本 縣 歷 年 之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輔 建 貸 款 利 息 補 貼,96 年 編 列 補 貼 差 額 利 息 3 萬 5,000 元 一 為 提 倡 本 府 員 工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維 護 身 心 健 康,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及 鼓 舞 工 作 士 氣, 特 設 置 體 育 文 康 活 動 推 行 小 組, 邀 集 本 府 各 社 團 負 責 人, 集 思 廣 益 籌 劃 推 行 年 度 體 育 文 康 活 動 事 宜, 辦 理 成 果 如 下 : ( 一 )96 年 2 月 8 日 假 宜 蘭 世 貿 觀 光 展 覽 中 心, 舉 辦 員 工 歲 末 聯 歡 晚 會, 除 邀 請 本 縣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鄉 鎮 ( 市 ) 長 及 各 界 貴 賓 聯 歡 外, 並 邀 請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及 村 里 長 參 加, 共 計 參 加 人 數 近 1,200 多 位 31

150 ( 二 )96 年 2 月 26 日 以 茶 會 方 式 於 中 庭 大 廳 舉 辦 員 工 新 春 團 拜 活 動, 並 邀 請 玉 田 國 小 舞 獅 隊 演 出, 計 有 200 多 名 同 仁 到 場 互 相 拜 年 ( 三 )96 年 3 月 28 日 舉 辦 2007 縣 政 中 心 路 跑 活 動, 活 動 參 加 對 象 為 本 府 暨 所 屬 一 二 級 機 關 員 工 所 屬 學 校 校 長, 計 有 345 位 選 手 參 賽 ( 四 )96 年 5 月 19 日 組 隊 參 加 96 年 宜 蘭 縣 全 民 運 動 會 - 行 政 區 組 趣 味 競 賽 ( 五 )96 年 7 月 日, 於 宜 蘭 縣 立 中 華 國 民 中 學 舉 辦 宜 蘭 縣 96 年 機 關 員 工 桌 球 錦 標 賽, 團 體 組 部 分 計 有 警 察 局 等 9 隊 報 名 參 加 ; 個 人 男 子 組 計 有 34 人 報 名 參 加 ; 個 人 女 子 組 計 有 13 人 報 名 參 加 ( 六 )96 年 8 月 3 日 假 縣 史 館 舉 辦 員 工 親 子 日 活 動 活 動 參 加 對 象 為 本 府 員 工 之 配 偶 及 其 20 歲 以 下 之 子 女, 共 計 197 人 參 加 ( 七 )96 年 8 月 29 日 假 文 康 中 心 邀 請 蘇 澳 榮 民 醫 院 外 科 主 任 林 天 立 醫 師 講 授 腸 保 安 康 健 康 講 座 課 程, 並 由 宜 蘭 市 衛 生 所 進 行 員 工 ( 含 眷 屬 )50-59 歲 大 腸 直 腸 免 費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及 宣 導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約 80 人 ( 八 )96 年 8 月 日, 假 員 山 國 中 體 育 館 舉 辦 96 年 機 關 員 工 羽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除 本 府 及 所 屬 一 二 級 機 關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外, 並 邀 請 縣 內 中 央 駐 本 縣 各 機 關 組 隊 參 賽, 共 襄 盛 舉 計 有 團 體 男 子 組 警 察 局 等 13 隊 及 團 體 女 子 組 冬 山 鄉 公 所 等 6 隊 參 加 ( 九 )96 年 10 月 1 日 至 5 日 假 羅 東 32

151 ( 五 ) 加 強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並 充 分 利 用 ( 六 ) 加 強 辦 理 退 休 資 遣, 促 使 人 力 新 陳 代 謝 運 動 公 園 舉 辦 宜 蘭 縣 96 年 機 關 員 工 慢 速 壘 球 錦 標 賽, 邀 請 縣 內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中 央 駐 本 縣 各 機 關 參 加, 參 加 隊 數 共 18 隊, 約 400 人 參 加 ( 十 )96 年 12 月 20 日 假 中 庭 大 廳 舉 辦 員 工 音 樂 會, 並 邀 請 鋼 琴 家 陳 冠 宇 及 弦 樂 四 重 奏 表 演, 計 約 270 人 報 名 參 加 二 另 由 各 單 位 分 別 舉 辦 員 工 聯 誼 活 動, 調 劑 身 心 為 加 強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電 腦 化, 業 已 正 式 啟 用 公 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均 有 專 人 負 責 該 系 統 內 人 事 資 料 之 建 置 及 維 護, 並 每 月 定 期 以 電 子 郵 件 之 方 式 陳 報 異 動 資 料 至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及 本 府 之 主 機, 以 落 實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電 子 化 及 確 保 人 事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本 縣 人 事 資 料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考 核 為 縣 市 政 府 乙 組 之 第 3 名 一 本 府 為 加 強 人 事 新 陳 代 謝, 促 進 機 關 新 活 力,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經 籌 措 經 費, 辦 理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96 年 度 計 編 列 預 算 如 下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給 付, 計 10 億 8,302 萬 1,000 元 ( 二 )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給 付, 計 16 億 2,588 萬 6,000 元 ( 三 )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金, 計 5 億 3,465 萬 3,000 元 ( 四 ) 學 校 教 職 員 撫 卹 金, 計 5 億 4,817 萬 9,000 元 二 對 於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均 嚴 格 執 行 如 期 辦 理, 且 無 延 長 服 務 之 情 事 三 對 退 休 案 件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均 依 規 定 於 退 休 前 3 個 月 檢 齊 有 關 表 件, 陳 報 銓 敍 部 辦 理,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由 本 府 核 定 對 於 命 令 退 休 案 件, 均 能 按 時 報 送 ( 核 定 ) 從 未 發 生 遺 漏 或 舛 錯 96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 一 ) 公 務 人 員 命 令 退 休 :7 人 33

152 ( 七 ) 妥 善 照 護 退 休 人 員 生 活 ( 八 ) 加 強 辦 理 各 項 保 險 ( 二 ) 公 務 人 員 自 願 退 休 :49 人 ( 三 ) 教 職 員 命 令 退 休 :3 人 ( 四 ) 教 職 員 自 願 退 休 :74 人 以 上 合 計 133 人 四 對 因 病 不 適 任 現 職 或 延 長 病 假 或 公 傷 假 屆 滿, 無 法 銷 假 上 班, 而 不 符 退 休 條 件 之 人 員, 均 依 公 務 人 員 資 遣 給 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資 遣,96 年 辦 理 教 職 員 資 遣 3 人 五 對 現 職 公 教 人 員 亡 故, 均 派 員 協 助 辦 理 撫 卹, 並 分 析 支 領 撫 卹 金 方 式, 以 供 遺 族 選 擇 最 有 利 之 方 式 辦 理,96 年 度 辦 理 撫 卹 情 形 如 下 : ( 一 ) 在 職 死 亡 撫 卹 人 員 計 有 : 公 務 人 員 5 人 ( 二 ) 核 發 殮 葬 補 助 費 計 6 人 一 建 立 退 休 人 員 詳 實 資 料, 擬 訂 照 顧 退 休 人 員 計 畫, 編 列 照 顧 退 休 人 員 預 算, 並 能 主 動 妥 善 照 顧 退 休 人 員, 對 本 府 退 休 人 員 及 在 職 死 亡 之 遺 族 每 年 中 秋 春 節 端 午 3 節 核 發 慰 問 金, 計 核 發 414 人 次, 共 計 66 萬 2,400 元, 以 表 慰 問 之 意 二 對 早 期 (68 年 以 前 ) 退 休 支 領 1 次 退 休 金 生 活 困 難 之 公 教 人 員, 均 依 考 試 院 早 期 退 休 支 領 1 次 退 休 金 生 活 特 別 困 難 之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發 給 年 節 特 別 照 護 金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核 發 照 護 金 計 83 人 次, 共 計 核 發 金 額 196 萬 2,000 元, 以 照 護 退 休 人 員 之 生 活 三 為 方 便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以 直 接 入 帳 方 式 辦 理, 由 本 府 委 託 郵 局 代 為 轉 存 入 退 休 人 員 郵 局 帳 戶 四 為 輔 導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後 從 事 正 當 活 動 及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委 託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協 會, 舉 辦 社 務 及 志 工 服 務 活 動,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80 萬 元 一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業 務, 均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對 新 進 人 員 均 依 限 辦 理 加 保 工 作, 並 於 每 月 核 發 薪 資 時 扣 繳, 依 限 繳 交 公 34

153 業 務 保 處, 對 公 務 人 員 發 生 保 險 現 金 給 付 時, 均 主 動 代 為 申 辦, 以 照 顧 員 工 福 利 二 本 年 度 辦 理 公 保 現 金 給 付 成 果 如 下 : ( 一 ) 退 休 人 員 養 老 給 付 7 人 ( 二 )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13 人 三 對 員 工 結 婚 眷 屬 喪 葬 生 育 等 情 事, 均 依 全 國 軍 公 教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核 發 補 助 費, 本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 一 ) 結 婚 補 助 計 10 人 ( 二 ) 眷 屬 喪 葬 補 助 計 15 人 次 ( 三 ) 生 育 補 助 計 7 人 次 35

154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政 風 類 ) 計 畫 名 稱 政 風 業 務 拾 伍 政 風 ( 一 ) 政 風 機 構 組 織 與 人 員 管 理 ( 二 ) 防 制 貪 污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及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一 依 人 事 法 令, 厲 行 公 平 升 遷 考 核,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單 位 政 風 人 員 之 任 免 遷 調 獎 懲 等 事 宜 二 加 強 政 風 人 員 考 核, 全 面 辦 理 幹 部 訓 練, 提 升 政 風 人 員 素 質, 發 揮 工 作 效 能 與 敬 業 精 神 三 加 強 政 風 人 員 紀 律 維 護 工 作, 做 到 崇 法 務 實 具 前 瞻 之 整 體 觀 念 四 召 開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單 位 工 作 聯 繫 會 報 11 次, 並 針 對 未 來 工 作 努 力 方 向, 與 所 屬 政 風 人 員 交 換 意 見, 策 進 政 風 業 務 五 召 開 宜 蘭 地 區 調 查 機 關 與 政 風 機 構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2 次, 就 廉 政 肅 貪 機 關 安 全 與 機 密 維 護 等 業 務, 相 互 檢 討 切 磋, 以 提 升 政 風 工 作 品 質 之 目 標 一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 本 府 為 有 效 落 實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審 核 功 能, 促 使 公 職 人 員 按 時 申 報, 確 立 廉 能 政 治, 依 據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於 每 年 定 期 申 報 期 間 截 止 後 1 個 月 內, 依 23.3% 比 例 公 開 抽 籤 方 式 抽 出 實 質 審 查 之 申 報 資 料, 截 至 95 年 12 月 止 受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 含 職 務 異 動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人 數 計 399 人, 依 規 定 抽 出 93 人 進 行 實 質 審 核, 以 落 實 財 產 申 報 功 能 二 貪 瀆 不 法 之 預 防 : ( 一 ) 召 開 本 府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1 次 及 反 貪 工 作 會 報 4 次, 結 合 行 政 力 量 推 動 興 利 服 務 工 作, 並 檢 討 各 項 政 風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以 發 揮 貪 瀆 預 防 功 能 ( 二 ) 運 用 會 辦 或 抽 核 採 購 案 件, 發 掘 不 符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作 36

155 業, 適 時 簽 請 予 以 導 正, 防 範 不 當 之 採 購 缺 失, 造 成 違 法 情 事 ( 三 )96 年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事 後 稽 核 計 180 件 ( 四 )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政 風 民 意 訪 查 工 作 393 案, 提 供 業 務 單 位 作 為 施 政 參 考 ( 五 ) 委 託 蓋 洛 普 徵 信 公 司 辦 理 96 年 政 風 實 況 問 卷 調 查, 問 卷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供 為 政 風 興 革 改 進 參 考 ( 六 ) 訂 定 政 風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計 畫 1 種, 並 依 計 畫 執 行 後, 針 對 各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業 務 執 行 缺 失, 提 出 改 進 意 見 ( 七 )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長 等 人 涉 嫌 違 背 職 務 圖 利 案 檢 討 專 報, 函 供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業 務 政 風 興 革 改 進 參 考 ( 八 )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業 務 地 方 文 化 節 補 助 款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管 理 業 務 公 共 造 產 蘭 陽 溪 疏 浚 工 程 等 4 項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三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 ( 一 ) 基 層 員 工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24 次 防 貪 宣 導 等 10 件 ( 二 ) 運 用 本 府 資 訊 網 站 及 所 屬 機 關 電 子 看 板, 宣 導 本 府 檢 舉 貪 瀆 專 用 信 箱 電 話 傳 真 機 號 碼, 鼓 勵 民 眾 踴 躍 檢 舉 不 法 ( 三 ) 舉 辦 本 府 約 聘 僱 人 員 政 風 座 談 會 1 次 四 表 揚 廉 能 : ( 一 ) 受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拒 收 贈 受 財 物 計 2 件 ( 二 )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表 揚 獎 勵 廉 能 計 2 件 2 人 五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事 件 及 協 助 處 理 陳 情 請 願 : 37

156 ( 三 ) 案 件 查 處 ( 一 ) 召 開 安 全 維 護 會 報 2 次, 討 論 本 機 關 整 體 安 全 工 作 事 項 之 執 行 成 效 與 缺 失, 研 議 改 進 方 法 及 強 化 作 為, 俾 益 整 體 機 關 安 全 ( 二 ) 執 行 本 府 預 防 措 施 安 全 狀 況 檢 查 6 次, 針 對 檢 查 發 現 缺 失 函 請 相 關 單 位 策 勵 改 進, 強 化 機 關 安 全 防 護 功 能 ( 三 ) 有 效 掌 握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事 件 暨 陳 情 請 願 預 警 資 料 12 件, 協 請 相 關 單 位 妥 慎 適 處 ( 四 ) 策 訂 計 畫 並 執 行 96 年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及 96 年 10 月 慶 典 第 7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等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圓 滿 達 成 工 作 任 務 六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 ( 一 ) 透 過 報 紙 廣 播 電 視 媒 體 資 訊 網 站, 加 強 政 風 行 銷 及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安 全 防 護 等 宣 導 工 作, 計 實 施 21 次 ( 二 ) 執 行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檢 查 5 次 及 資 訊 安 全 內 部 稽 核 1 次, 針 對 檢 查 與 稽 核 發 現 缺 失 提 出 建 議 改 進 措 施, 並 函 請 相 關 單 位 確 實 辦 理, 以 確 保 公 務 機 密 安 全 ( 三 ) 主 動 查 察 發 掘 違 反 文 書 處 理 保 密 規 定 案 件 30 件, 除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有 效 防 止 發 生 洩 密 情 事 外, 另 函 請 有 關 機 關 爾 後 注 意 改 進 貪 瀆 不 法 之 發 掘 及 處 理 檢 舉 事 項 : 一 運 用 本 府 檢 舉 貪 瀆 專 用 信 箱 : 宜 蘭 市 郵 政 第 55 號 信 箱 專 線 電 話 :(03) , 傳 真 機 :(03 ) 及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等,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38

157 二 辦 理 上 級 交 查 案 件 計 4 案, 均 依 有 關 規 定 審 慎 處 理 三 處 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案 件 計 114 件 ( 提 列 線 索 1 件 ; 受 理 陳 情 暨 檢 舉 澄 清 結 案 32 件 ; 受 理 陳 情 暨 檢 舉 行 政 處 理 及 移 請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參 辦 82 案 ; 查 處 中 2 件 ), 均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要 點 及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之 規 定 審 慎 處 理 四 查 處 貪 瀆 不 法 案 件 計 18 件 其 中 起 訴 2 件 39

158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警 察 局 ) 計 畫 名 稱 拾 陸 警 政 一 警 察 行 政 正 俗 警 力 一 正 俗 : 及 防 治 公 ( 一 ) 嚴 禁 妓 女 戶 新 設 轉 讓, 出 害 美 化 環 租 繼 承 或 變 更, 並 加 強 查 察 境 取 締 妓 女 戶 容 留 無 許 可 證 之 暗 娼 接 客 等 不 法 情 事 目 前 縣 內 妓 女 戶 僅 餘 羅 東 鎮 4 家 妓 女 19 人, 均 造 冊 列 管 ( 二 ) 加 強 旅 ( 賓 ) 館 視 廳 理 容 院 私 娼 寮 應 召 站 等 涉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營 業 場 所 之 臨 檢 查 察 作 為, 及 取 締 色 情 光 碟 錄 影 帶 廣 告 96 年 計 查 獲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案 件 261 件 307 人 ( 三 ) 取 締 電 子 遊 戲 場 利 用 電 子 遊 戲 機 從 事 色 情 賭 博 行 為, 並 針 對 前 經 取 締 到 案 之 場 所 列 管 追 蹤 複 查, 持 續 全 面 掃 蕩, 防 止 死 灰 復 燃, 以 有 效 斷 絕 犯 罪 根 源 96 年 取 締 49 件 108 臺, 分 別 依 刑 法 賭 博 罪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移 送 偵 辦 或 裁 罰 二 勤 務 : ( 一 ) 依 據 地 區 特 性 治 安 狀 況 警 力 條 件 等 因 素, 機 動 彈 性 靈 活 有 效 編 配 勤 務, 落 實 執 行 巡 邏 守 望 路 檢 臨 檢 查 察 等 勤 務, 以 維 護 治 安 ( 二 ) 依 轄 區 治 安 狀 況 因 應 警 力 單 薄 之 派 出 所 轄 區 勤 務 需 要 及 考 量 其 駐 地 安 全 等 因 素, 規 劃 部 分 分 駐 派 出 所 實 施 組 合 警 力 聯 合 服 勤, 結 合 警 力, 增 加 攻 勢 勤 務, 提 升 機 動 警 力 巡 邏 密 度, 以 有 效 運 用 勤 務 作 為, 確 保 轄 區 治 安 三 整 頓 市 容 美 化 環 境 : 配 合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市 容 整 頓 美 化 環 境 工 作,96 年 計 清 除 第 1 頁, 共 284 頁

159 二 交 通 業 務 ( 一 ) 交 通 秩 序 整 理 ( 二 ) 裝 備 器 材 ( 三 ) 民 力 道 路 障 礙 物 5,329 件 四 整 頓 違 規 攤 販 : 配 合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加 強 違 規 攤 販 及 檳 榔 攤 之 取 締 工 作,96 年 計 告 發 違 規 攤 販 777 件, 告 發 違 規 檳 榔 攤 22 件 訂 定 全 面 整 頓 交 通 秩 序 實 施 計 畫, 全 面 整 頓 交 通 秩 序 及 行 車 安 全 稽 查 違 規 取 締 : 一 對 肇 事 有 密 切 相 關 之 重 大 違 規, 如 酒 醉 駕 駛 無 照 駕 駛 違 規 超 車 闖 紅 燈 超 速 等 依 法 嚴 予 取 締 告 發, 以 有 效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之 發 生 ; 對 與 交 通 事 故 及 行 車 秩 序 流 暢 較 無 關 聯 性 之 違 規, 以 勸 導 代 替 舉 發, 以 教 育 代 替 處 罰 96 年 1 至 12 月 取 締 違 規 197,854 件, 其 中 重 點 違 規 139,159 件, 占 70%; 勸 導 14,033 件, 另 其 他 靜 態 路 障 違 規 停 車 共 取 締 20,037 件 二 每 月 針 對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邀 集 各 工 務 執 法 宣 傳 教 育 等 單 位 會 勘 改 善, 統 計 分 析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時 間 地 點 原 因 車 種, 實 施 選 擇 性 重 點 執 法 並 配 合 相 關 交 通 教 育 宣 導 與 工 程 改 善, 以 有 效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96 年 1 至 12 月 份 交 通 事 故 計 發 生 77 件, 死 亡 81 人, 受 傷 24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發 生 97 件 死 亡 98 人 受 傷 47 人, 計 減 少 20 件 死 亡 減 少 17 人 受 傷 減 少 23 人 依 實 務 需 要 增 充 交 通 警 察 應 勤 裝 備 及 器 材,96 年 度 購 置 固 定 桿 測 速 照 相 機 1 機 1 桿 汽 車 拖 吊 車 1 輛, 數 位 攝 影 機 62 臺, 靜 態 活 動 地 秤 1 套 指 揮 棒 及 反 光 袖 套 與 警 笛 1,182 套 反 光 手 套 2,364 套 測 距 輪 100 支 提 升 執 法 功 能 及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能 力, 並 確 保 執 法 人 員 之 安 全 針 對 重 要 幹 道 路 口 及 學 校 門 前, 充 分 第 2 頁, 共 284 頁

160 三 保 安 警 備 民 防 運 用 ( 四 ) 拖 吊 作 業 ( 五 ) 評 比 績 效 ( 一 ) 戰 時 警 察 編 組 與 訓 練 運 用 民 力 協 助 交 通 指 揮 疏 導, 以 紓 解 擁 擠 路 段 交 通 秩 序 及 維 護 學 童 上 下 學 交 通 安 全, 目 前 已 運 用 交 通 義 警 137 名, 配 合 警 力 協 助 交 通 指 揮 疏 導, 對 本 縣 交 通 尖 峰 時 間 交 通 秩 序 整 理 及 學 童 上 下 學 安 全 維 護, 助 益 甚 大 落 實 整 頓 本 縣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與 秩 序, 本 局 自 96 年 10 月 14 日 起, 違 規 車 輛 拖 吊 業 務 正 式 收 回 由 本 縣 警 察 局 自 行 辦 理, 嚴 格 取 締 違 規 停 車, 以 改 善 本 縣 停 車 秩 序 一 辦 理 95 年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業 務 督 導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核 為 乙 組 優 等 二 執 行 96 春 安 維 護 交 通 安 全,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核 為 特 優 三 執 行 路 權 優 先 安 全 第 一 佈 設 停 讓 標 誌 ( 線 ) 工 作, 達 成 率 100% 四 執 行 95 年 度 院 頒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方 案, 經 交 通 部 評 核 為 第 3 組 交 通 工 程 小 組 第 1 名, 綜 合 管 考 小 組 第 1 名, 交 通 執 法 小 組 第 2 名 及 交 通 宣 導 小 組 第 4 名 五 執 行 95 年 度 砂 石 車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核 為 乙 組 第 1 名 一 完 成 保 安 機 動 警 力 編 組 與 訓 練, 並 隨 時 註 記 異 動, 保 持 計 畫 常 新 二 於 96 年 10 月 期 間 實 施 丕 基 計 畫 及 緊 急 集 合 演 練, 加 強 警 備 安 全 防 護 工 作 三 警 察 局 及 各 分 局 機 動 保 安 警 力 每 月 以 分 隊 每 季 以 中 隊 集 中 訓 練 1 次,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於 96 年 5 月 25 日 至 警 察 局 實 施 檢 測, 機 動 保 安 警 力 能 熟 悉 各 項 隊 形 演 練 及 處 理 聚 眾 活 動 順 遂 四 秉 持 保 障 合 法 取 締 非 法, 制 裁 暴 力 原 則 維 護 集 會 遊 行 秩 序, 妥 適 處 理 聚 眾 活 動,96 年 聚 第 3 頁, 共 284 頁

161 ( 二 ) 警 備 保 安 措 施 與 訓 練 ( 三 ) 義 警 組 訓 ( 四 ) 監 錄 系 統 眾 活 動 計 61 場 次 一 列 管 自 衛 槍 枝 刀 械, 每 月 責 由 警 勤 區 警 員 查 察, 如 發 現 異 動 資 料, 隨 時 通 報 電 腦 資 訊 中 心 輸 入 電 腦, 於 96 年 7 月 及 12 月 ( 刀 械 7 月 ) 實 施 自 衛 槍 枝 總 檢 查 各 1 次, 以 嚴 密 管 理 二 嚴 密 審 核 經 常 管 制 區 外 國 人 等 入 山 許 可 證 並 加 強 入 山 管 制 檢 查 工 作 三 加 強 鄰 縣 鄰 分 局 鄰 所 之 巡 邏 會 哨, 搜 索 清 查 突 擊 檢 查, 每 季 採 定 期 實 施, 另 每 半 年 實 施 山 地 總 清 查 1 次, 山 地 義 警 林 務 人 員 及 山 地 後 備 連 幹 部 等 人 員 均 納 入 編 組, 實 施 地 毯 式 全 面 清 查, 以 淨 化 山 地 治 安 四 每 年 實 施 山 地 義 警 講 習 2 次, 於 96 年 6 月 及 12 月 集 中 分 局 施 教, 另 每 年 實 施 山 地 警 備 治 安 演 習 1 次, 採 不 預 告 方 式 實 施, 以 偵 測 山 地 警 力 及 山 地 義 警 協 勤 編 組 之 機 動 性 五 96 年 春 安 工 作 自 96 年 2 月 3 日 0 時 起 至 96 年 3 月 4 日 24 時 止, 計 30 天, 全 面 加 強 機 動 巡 邏 臨 檢 交 通 稽 查 並 配 合 警 消 憲 兵 海 巡 人 員 發 動 民 防 義 警 警 察 替 代 役 男 山 地 義 警 義 交 警 消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隊 等 人 員 協 勤, 確 保 本 縣 96 年 春 節 治 安 一 96 年 整 編 作 業 後, 義 警 計 867 人, 實 施 基 本 訓 練 及 常 年 訓 練 各 1 次 二 96 年 辦 理 義 警 福 利 互 助 33 件 福 利 壽 險 6 件 一 已 完 成 建 置 : ( 一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警 政 精 進 方 案 建 構 治 安 要 點 監 錄 系 統 案 : 1 第 一 期 編 列 797 萬 2,590 元 經 費, 建 置 57 組 DVR 第 4 頁, 共 284 頁

162 ( 五 ) 反 恐 怖 活 動 ( 六 ) 民 防 組 訓 ( 七 ) 民 防 防 護 ( 八 ) 各 項 選 舉 活 動 185 支 攝 影 機 2 第 二 期 編 列 397 萬 6,000 元 經 費, 建 置 22 組 DVR 82 支 攝 影 機 ( 二 ) 宜 蘭 市 民 負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建 置 案 149 萬 5,000 元 (5 組 DVR 30 支 攝 影 機 ) ( 三 )95 年 度 追 加 預 算 780 萬 元 建 置 42 組 DVR 142 支 攝 影 機 ( 四 ) 冬 山 鄉 群 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建 置 案 65 萬,4 組 DVR 14 支 攝 影 機 ( 五 ) 中 央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881 萬, 建 置 45 組 DVR 155 支 攝 影 機 二 建 置 中 : 96 年 第 2 次 追 加 減 預 算 407 萬, 96 年 11 月 23 日 決 標, 預 計 97 年 4 月 4 日 完 成 一 鑑 於 國 際 間 恐 怖 攻 擊 威 脅 仍 在, 為 有 效 防 制 處 置 暴 力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本 縣 修 訂 反 暴 力 恐 怖 攻 擊 應 變 執 行 計 畫, 成 立 反 暴 力 恐 怖 攻 擊 應 變 中 心, 由 縣 長 擔 任 指 揮 官, 警 察 局 負 責 秘 書 作 業 二 持 續 辦 理 反 恐 怖 教 育 講 習 及 演 練 措 施, 確 保 相 關 應 變 人 員 熟 悉 反 恐 怖 應 變 作 為 三 對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及 各 項 民 生 基 礎 設 施, 如 發 電 廠 油 庫 港 口 鐵 ( 公 ) 路 橋 樑 大 型 公 共 場 所 及 重 要 廠 礦 等 全 面 嚴 密 防 護 作 為 96 年 民 防 人 員 編 組 總 計 812 人, 實 施 常 年 訓 練 6 次, 辦 理 福 利 互 助 金 30 件 福 利 壽 險 20 件 退 隊 3 件 實 施 全 民 防 衛 萬 安 30 號 演 習, 以 提 高 防 空 警 覺 防 護 知 能 一 策 訂 第 7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暨 公 民 投 票 治 安 維 護 工 作 投 開 票 所 安 維 計 畫 候 選 人 競 選 總 部 服 務 第 5 頁, 共 284 頁

163 四 犯 罪 偵 防 安 全 維 護 ( 九 ) 評 比 績 效 ( 十 ) 民 防 管 制 ( 一 ) 犯 罪 預 防 處 安 維 等 相 關 計 畫 作 為 二 辦 理 投 開 票 所 警 衛 人 員 任 務 講 習, 提 升 執 勤 能 力 三 確 保 第 7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暨 公 民 投 票 治 安 維 護,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一 96 年 春 安 工 作 督 導 評 核 : 犯 罪 偵 防 甲 等 民 力 運 用 甲 等 交 通 疏 導 特 優 二 96 年 上 下 半 年 義 警 組 訓 督 導 考 評,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全 國 第 3 名 三 96 年 度 全 民 防 衛 ( 萬 安 30) 演 習 民 防 ( 警 政 ) 部 分 成 績,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甲 等 四 96 年 度 民 防 常 年 訓 練 督 導 評 核, 經 內 政 部 評 列 甲 等 五 96 年 自 衛 槍 枝 總 檢,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全 國 第 9 名 六 96 年 機 保 安 警 力 檢 測,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甲 等 一 加 強 基 層 新 進 人 員 防 情 教 育 講 習, 強 化 各 級 防 情 人 員 對 警 報 系 統 操 控 能 力 二 每 月 對 分 局 暨 警 報 臺 實 施 防 情 值 勤 查 察 與 防 情 設 施 維 護 保 養 工 作 評 核, 每 半 年 統 計 辦 理 獎 勵 三 不 定 時 配 合 警 政 署 民 管 所, 實 施 防 情 傳 遞 演 習 四 配 合 萬 安 演 習 演 練, 磨 練 各 級 防 情 人 員 通 信 技 術 與 應 變 能 力 五 每 日 定 時 抽 呼 各 所 防 情 廣 播 接 收 與 VHF 無 線 電 話 連 絡 受 阻 情 形, 每 半 年 統 計 辦 理 獎 勵 六 增 設 大 里 所 電 子 式 警 報 臺, 充 分 發 揮 防 情 系 統 功 能 七 汰 換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民 防 指 令 專 線 系 統 電 話 1 套, 加 強 防 情 通 訊 聯 絡 功 能 一 建 立 整 體 偵 防 犯 罪 制 度 : 依 轄 區 治 安 特 性 及 情 資, 規 劃 實 施 機 動 警 網 巡 邏 臨 檢 聯 防 勤 務 第 6 頁, 共 284 頁

164 二 防 制 竊 盜 與 暴 力 行 為 : ( 一 ) 針 對 轄 內 易 發 生 竊 案 之 時 地, 加 強 各 項 巡 邏 守 望 等 勤 務, 同 時 也 加 強 防 竊 宣 導, 有 效 降 低 竊 盜 案 發 生 提 升 破 獲 率 ( 二 ) 召 開 民 生 竊 盜 防 制 專 案 會 報, 執 行 聯 合 稽 查 ( 三 ) 辦 理 神 捕 英 雄 專 案, 提 高 汽 機 車 尋 獲 率 ( 四 ) 執 行 機 車 烙 碼 專 案, 有 效 降 低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數 ( 五 ) 辦 理 順 風 專 案, 全 面 查 尋 車 輛 ( 六 ) 強 力 檢 肅 槍 毒, 斷 絕 暴 力 犯 罪 亂 源 ( 七 ) 重 大 刑 案 發 生, 立 即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掌 握 先 機 積 極 偵 破 三 辦 理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 ( 一 ) 平 時 宣 導 : 利 用 各 種 勤 務 集 會 機 會 及 藉 由 本 局 網 站 電 子 看 板, 向 民 眾 宣 導 預 防 犯 罪 之 功 效, 俾 爭 取 配 合, 建 立 良 好 治 安 面 ( 二 ) 擴 大 宣 導 : 每 年 不 定 期 舉 辦 擴 大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活 動, 印 製 預 防 犯 罪 宣 傳 品 加 強 宣 導, 並 結 合 本 縣 有 線 電 視 臺 廣 播 電 臺 等 傳 媒, 加 強 防 範 犯 罪 宣 導, 期 能 喚 起 全 民 預 防 犯 罪 意 識 四 查 緝 通 緝 犯 : 96 年 計 查 獲 各 類 通 緝 犯 484 名, 針 對 轄 內 各 類 逃 犯, 分 析 研 判 其 可 能 藏 匿 處 所, 積 極 查 緝, 並 定 期 實 施 評 比, 防 止 流 竄 各 地 五 檢 肅 流 氓 : ( 一 )96 年 提 報 認 定 為 情 節 重 大 流 氓 8 名, 一 般 流 氓 5 名, 移 送 治 安 法 庭 審 理 8 人, 經 裁 定 感 訓 者 8 名, 已 移 第 7 頁, 共 284 頁

165 送 感 訓 處 分 者 8 人 ( 二 ) 本 項 工 作 以 檢 肅 嚴 重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及 侵 害 各 行 業 之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黑 社 會 分 子 為 重 點, 俾 澈 底 淨 化 社 會 治 安 ( 三 ) 配 合 迅 雷 專 案 治 平 專 案 之 實 施, 針 對 隱 身 幕 後 操 控 不 法 之 幫 派 首 惡 指 定 專 人 監 控 蒐 證, 提 列 檢 肅 目 標 六 全 面 檢 肅 毒 品 : ( 一 )96 年 計 查 獲 一 級 毒 品 760 件 /713 人, 重 量 公 克, 查 獲 二 級 毒 品 473 件 /447 人, 重 量 6 萬 4, 公 克, 查 獲 三 級 毒 品 9 件 /10 人, 重 量 公 克 ( 二 ) 不 定 期 舉 辦 全 縣 同 步 緝 毒 工 作, 全 面 檢 肅 搖 頭 丸 K 他 命 等 俱 樂 部 藥 品 ( 三 ) 落 實 出 矯 治 機 構 毒 品 人 口 列 管 及 調 驗 工 作, 降 低 毒 品 人 口 再 犯 率 ( 四 ) 對 於 因 毒 品 獲 案 之 走 私 前 科 犯, 擴 大 偵 辦, 澈 底 根 絕 毒 害 ( 五 ) 加 強 反 毒 宣 導, 使 民 眾 認 識 毒 品, 瞭 解 毒 害, 並 鼓 勵 民 眾 勇 於 檢 舉 毒 品 犯 罪, 達 全 民 共 同 反 毒 拒 毒 七 檢 肅 非 法 槍 彈 : ( 一 )96 年 計 查 獲 制 式 槍 枝 13 枝 土 製 槍 枝 15 枝 改 造 槍 枝 及 其 他 槍 枝 22 枝 子 彈 486 發 ( 二 ) 善 用 民 力, 積 極 擴 展 情 報 諮 詢 網 路, 鼓 勵 民 眾 提 供 線 索 協 助 破 案, 共 同 防 止 槍 械 犯 罪 ( 三 ) 定 期 清 查 轄 內 有 製 ( 改 ) 造 槍 彈 能 力 之 鐵 工 廠 或 處 第 8 頁, 共 284 頁

166 ( 二 ) 反 詐 騙 工 作 ( 三 ) 加 強 查 緝 地 下 錢 莊 暴 力 討 債 所, 並 列 冊 加 強 管 理 查 察, 管 制 進 口 廢 五 金 廢 紙 料, 防 止 夾 帶 各 式 彈 頭 彈 殼 火 藥, 作 為 製 造 槍 彈 之 原 料 ( 四 ) 利 用 擴 大 臨 檢 勤 務, 針 對 易 生 犯 罪 場 所 及 重 點 可 疑 目 標 進 行 查 緝, 嚴 防 槍 擊 案 件 發 生 ( 五 ) 訂 定 加 強 檢 肅 非 法 槍 彈 作 業 評 核 要 點, 要 求 各 單 位 加 強 查 緝 槍 彈, 期 能 淨 化 轄 區 治 安 環 境 一 96 年 度 詐 欺 案 件 發 生 518 件, 破 獲 561 件, 破 獲 率 108% 二 動 員 全 體 警 力, 結 合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及 運 用 民 力, 積 極 偵 破 集 團 性 詐 欺 案 件, 全 面 追 查 犯 罪 集 團 成 員 及 其 幕 後 核 心 分 子, 進 而 瓦 解 犯 罪 集 團, 提 升 破 獲 效 能 三 加 強 反 詐 騙 宣 導 工 作, 讓 民 眾 瞭 解 最 新 詐 騙 犯 罪 手 法, 提 高 防 騙 能 力,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四 設 立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 宣 導 165 反 詐 騙 專 線, 設 立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 ), 由 專 責 諮 詢 人 員 協 助 民 眾 查 證 及 處 理 五 設 置 專 責 偵 處 小 組 偵 辦, 管 制 人 頭 帳 戶 詐 欺 案 件 之 偵 辦 及 通 報 列 警 示 帳 戶 與 斷 話 事 宜 六 加 強 金 融 機 構 巡 守 勤 務, 適 時 提 醒 民 眾, 免 於 受 騙 一 96 年 度 查 緝 地 下 錢 莊 暴 力 討 債 案 件 共 28 件 64 人 二 針 對 轄 內 高 利 貸 放 及 債 務 催 收 公 司 及 暴 力 討 債 案 件, 積 極 循 線 偵 辦, 以 消 滅 地 下 錢 莊 暴 力 討 債 之 存 在, 並 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宣 導, 鼓 勵 民 眾 踴 躍 檢 舉 三 要 求 各 單 位 主 動 過 濾 各 種 非 法 借 貸 廣 告, 發 現 有 從 事 高 利 貸 暴 力 討 債 等 情 形, 即 嚴 加 查 辦 第 9 頁, 共 284 頁

167 ( 四 ) 取 締 盜 採 砂 石 ( 五 ) 犯 罪 偵 查 一 96 年 取 締 盜 採 砂 石 案 件 計 8 件 22 人 二 訂 定 配 合 偵 辦 破 壞 國 土 案 件 執 行 計 畫 嚴 格 要 求 取 締 盜 採 砂 石 工 作, 並 加 強 蒐 報 有 關 盜 ( 擅 ) 採 砂 石 及 破 壞 國 土 環 境 之 不 法 分 子 具 體 事 證, 經 本 局 取 締 查 獲 盜 採 砂 石 涉 有 黑 道 暴 力 者, 依 檢 肅 流 氓 條 例 偵 處 三 針 對 河 川 整 治 ( 疏 浚 ) 及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均 列 為 重 點 查 緝 目 標, 防 制 合 法 掩 護 非 法 盜 採 砂 石 之 行 為 強 化 偵 破 能 力 : 一 澈 底 清 查 有 治 安 顧 慮 之 虞 人 口, 列 管 查 察, 並 配 合 執 行 各 項 專 案 勤 務 調 查 二 發 生 重 大 刑 案, 均 立 即 完 成 現 場 勘 查 工 作, 並 迅 速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以 鍥 而 不 舍 之 精 神 投 入 偵 辦, 務 期 破 案 三 確 實 辦 理 刑 案 分 析, 有 效 規 劃 勤 務 執 行 四 破 獲 重 大 刑 案, 立 即 簽 發 獎 金 予 直 接 出 力 人 員, 以 激 勵 基 層 士 氣 ( 六 ) 違 反 一 96 年 度 裁 處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社 會 法 之 案 件 計 203 件 250 人 秩 序 二 秉 持 警 察 職 責, 以 便 民 為 原 則, 維 護 公 平 公 正 執 行, 防 止 危 害 發 生, 法 之 消 弭 犯 罪 於 無 形, 維 護 公 共 秩 查 處 序, 確 保 社 會 安 全 ( 七 ) 拘 留 一 96 年 度 拘 留 所 被 拘 留 人 犯 計 140 所 管 人, 編 列 拘 留 所 主 副 食 費 7 萬 理 3 仟 2 佰 元, 並 依 規 定 供 應 伙 食, 改 善 其 伙 食 質 量 二 人 犯 寢 具 每 3 個 月 更 新 洗 滌, 並 隨 時 補 充 汰 換 三 拘 留 所 內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光 線 充 足, 盥 洗 設 備 俱 全 四 本 局 編 列 器 材 維 護 費 計 16 萬 3 仟 元 整, 設 置 監 視 器 對 講 機 警 鈴 等 安 全 設 備 五 拘 留 所 管 理 應 注 意 事 項 均 切 實 第 10 頁, 共 284 頁

168 ( 八 ) 建 置 中 華 電 信 固 網 通 訊 監 察 系 統 ( 九 ) 績 效 評 比 辦 理, 要 求 各 級 督 導 人 員 亦 認 真 督 導, 防 止 人 犯 自 殺 脫 逃 鬥 毆 等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建 置 16 條 中 華 電 信 固 網 通 訊 監 察 電 路, 以 提 升 刑 案 偵 防 能 力 一 96 年 5 至 10 月 份 神 捕 獎 勵 專 案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第 2 名 二 96 年 上 半 年 檢 肅 流 氓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甲 等 三 96 年 1 至 6 月 取 締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優 等 四 96 年 度 中 央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違 禁 藥 品 尿 液 檢 驗 計 畫 考 核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優 等 五 96 年 各 警 察 機 關 偵 防 詐 欺 工 作 第 1 階 段 績 效 評 核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第 1 名 六 96 年 上 半 年 度 專 案 評 核 加 強 約 制 金 融 電 信 人 頭 戶 執 行 計 畫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第 4 名 七 96 年 上 半 年 執 行 靖 土 專 案 團 體 績 效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第 1 名 八 96 年 第 1 階 段 全 面 檢 肅 槍 械 專 案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第 1 名 九 96 年 1-2 月 犯 罪 情 勢 分 析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第 1 名 十 96 年 1-8 月 犯 罪 情 勢 分 析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第 2 名 十 一 96 年 5-8 月 第 一 階 段 肅 槍 專 案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第 一 名 十 二 96 年 7 至 12 月 取 締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優 等 十 三 96 年 上 下 半 年 偵 防 詐 欺 工 作 評 核,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均 評 定 第 1 名 第 11 頁, 共 284 頁

169 五 鑑 識 業 務 六 少 年 婦 幼 安 全 ( 一 ) 刑 案 現 場 勘 查 採 證 ( 二 ) 刑 案 證 物 處 理 管 制 ( 三 ) DNA 採 樣 作 業 ( 四 ) 槍 枝 鑑 定 處 理 ( 五 ) 指 紋 初 鑑 作 業 ( 六 ) 刑 事 器 材 養 護 暨 勘 察 採 證 訓 練 ( 一 ) 防 制 少 年 犯 罪 十 四 96 年 上 下 半 年 加 強 約 制 金 融 電 信 人 頭 戶 分 別 獲 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定 第 3 名 及 第 6 名 十 五 96 年 上 半 年 加 強 預 防 犯 罪 執 行 計 畫 - 全 般 刑 案 預 防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為 優 等 落 實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採 證,96 年 度 採 獲 現 場 跡 證 ( 物 )312 件, 比 中 特 定 對 象 32 件, 有 效 提 升 刑 案 破 獲 績 效, 其 中 較 具 指 標 案 件 有 林 阿 然 邱 松 枝 涉 嫌 殺 人 案 胡 祥 國 遭 槍 擊 案 張 煌 泰 等 7 人 製 毒 工 廠 案 遊 民 林 足 遭 性 侵 殺 害 案 金 寶 貝 KTV 林 益 霖 遭 槍 擊 命 案 臺 灣 鐵 路 局 大 里 站 雙 向 列 車 對 撞 重 大 車 禍 案 及 鐘 卓 勛 陳 晋 晟 2 件 車 禍 致 死 肇 事 逃 逸 案 等 起 重 大 刑 案 於 本 局 鑑 識 科 刑 警 大 隊 及 各 分 局 成 立 專 屬 證 物 室 計 7 處, 加 強 證 物 管 理, 防 範 刑 案 現 場 採 獲 跡 證 物 遺 失 依 據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採 樣 條 例 規 定, 針 對 性 犯 罪 與 重 大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實 施 DNA 採 樣, 送 刑 事 警 察 局 法 醫 室 建 檔,96 年 度 計 建 檔 148 人 次 辦 理 查 獲 非 法 持 有 之 模 型 槍 漁 槍 及 原 住 民 土 造 獵 槍 鑑 驗, 共 42 件 64 技 辦 理 各 類 案 件 指 紋 鑑 定 作 業 計 177 件, 提 升 本 局 指 紋 鑑 定 水 準, 加 速 案 件 鑑 定 時 效 一 依 據 警 察 機 關 刑 事 器 材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規 定 每 3 個 月 辦 理 器 材 評 核, 加 強 器 材 養 護 二 針 對 各 分 局 鑑 識 小 組 成 員 每 3 個 月 實 施 勘 察 採 證 訓 練, 並 利 用 常 年 教 育 訓 練 機 會 對 基 層 員 警 講 授 刑 案 現 場 保 全 要 領 一 少 年 犯 罪 狀 況 : 96 年 計 查 獲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474 人, 其 犯 罪 態 樣 以 竊 盜 案 最 多 二 校 園 安 全 : 第 12 頁, 共 284 頁

170 各 級 學 校 附 近 均 設 有 巡 邏 箱 並 納 入 巡 邏 線 規 劃 勤 務, 以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每 半 年 召 集 各 校 訓 ( 輔 ) 導 人 員 舉 行 校 園 安 全 座 談 會, 共 同 檢 討 策 進 校 園 安 全 事 宜 三 協 尋 中 輟 學 生 : 中 輟 生 是 在 校 學 習 不 適 應 之 學 生, 提 早 涉 入 社 會 容 易 步 向 犯 罪 行 為, 本 局 要 求 各 外 勤 單 位 利 用 各 項 勤 務 機 會, 注 意 查 尋 尋 獲 後 通 報 教 育 單 位, 並 協 助 校 方 輔 導 與 復 學 四 春 風 專 案 工 作 : ( 一 ) 臨 檢 查 察 取 締 : 96 年 配 合 擴 大 臨 檢 勤 務, 執 行 春 風 專 案 工 作 計 82 次 使 用 警 力 3,290 人 次, 查 察 處 所 1,470 處, 勸 導 少 年 出 入 不 當 場 所 177 人, 取 締 勸 導 吸 煙 檳 榔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237 人, 勸 導 深 夜 遊 蕩 少 年 4,238 人, 勸 導 其 他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1,128 人, 取 締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 深 夜 容 留 少 年 )81 件 81 人, 違 反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法 181 件 181 人, 查 獲 兒 童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案 104 件 104 人, 查 獲 其 他 少 年 刑 案 或 少 年 協 尋 案 484 件 484 人, 查 獲 少 年 虞 犯 27 件 27 人, 尋 獲 少 年 失 蹤 人 口 31 人, 尋 獲 中 輟 生 139 人 ( 二 ) 輔 導 活 動 : 每 年 寒 暑 假 舉 辦 春 風 專 案 活 動, 培 養 少 年 正 當 休 閒 觀 念, 並 增 進 輔 導 功 能, 96 年 計 舉 辦 各 項 活 動 如 下 :: 1. 舉 辦 青 春 盃 跆 拳 賽 活 動 2. 舉 辦 青 春 盃 撞 球 賽 活 動 第 13 頁, 共 284 頁

171 3. 舉 辦 香 格 里 拉 山 野 體 驗 營 活 動 4. 舉 辦 頭 城 農 場 山 野 體 驗 營 活 動 5. 舉 辦 青 春 搖 滾 少 年 兄 - 陽 光 健 康 向 前 走 活 動 6. 舉 辦 青 春 盃 桌 球 賽 計 有 18,650 名 少 年 參 加 ( 二 ) 婦 幼 一 執 行 加 強 查 緝 網 路 兒 少 性 交 易 安 全 專 案, 以 有 效 遏 止 青 少 年 利 用 網 維 護 路 聊 天 室 進 行 性 交 易 ( 即 援 交 ) 或 工 作 利 用 網 路 散 布 或 販 賣 性 交 猥 褻 物 品 及 引 誘 媒 介 使 人 性 交 易 等 案 件,96 年 計 查 獲 : ( 一 ) 違 反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2 條 20 件 ( 二 ) 違 反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3 條 10 件 ( 三 ) 違 反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4 條 1 件 ( 四 ) 違 反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8 條 5 件 ( 五 ) 違 反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9 條 98 件 二 各 分 局 置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1 人, 專 責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業 務,96 年 計 處 理 : ( 一 ) 家 暴 案 件 785 件 ( 二 ) 聲 請 通 常 保 護 令 194 件, 核 發 256 件 執 行 295 次 ( 三 ) 聲 請 暫 時 性 保 護 令 2 件 核 發 12 件, 執 行 16 次 ( 四 ) 逮 捕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現 行 犯 23 人 次 ( 五 ) 移 送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32 件 ( 六 ) 移 送 家 庭 暴 力 罪 11 件 三 96 年 受 理 受 虐 ( 暴 ) 兒 童 9 件 11 人, 發 現 或 接 獲 兒 童 保 護 案 件 後, 皆 立 即 處 理, 並 給 予 相 關 機 關 必 要 之 協 助 ( 如 社 會 處 社 工 醫 院 醫 護 人 員 等 ), 保 障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第 14 頁, 共 284 頁

172 四 96 年 通 報 高 風 險 家 庭 26 件, 開 案 17 件, 開 案 人 數 27 人, 執 行 疑 似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案 件, 均 依 規 定 通 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並 於 社 會 處 開 案 後, 一 週 內 進 行 訪 視, 追 蹤 開 案 後 續 處 理 情 形 五 為 擴 大 宣 導 婦 幼 安 全 法 令, 並 防 治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案 件, 持 續 積 極 辦 理 社 區 學 校 宣 導 及 教 授, 並 主 動 出 席 社 區 治 安 會 議,96 年 各 項 宣 導 計 129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約 29,000 人 次, 成 效 良 好 六 落 實 性 侵 害 案 件 減 少 被 害 人 重 複 陳 述 作 業 : 本 局 各 分 局 均 設 有 性 侵 害 人 專 責 小 組 受 處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但 對 於 年 幼 被 害 人 或 智 能 障 礙 者, 為 避 免 陳 述 不 足 影 響 案 情 及 保 護 被 害 人, 爰 協 調 由 檢 察 官 直 接 訊 問, 減 少 司 法 機 關 重 複 詢 問, 落 實 性 侵 害 案 件 減 少 被 害 人 重 複 陳 述 七 於 各 分 駐 ( 派 出 ) 所 設 置 社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 為 降 低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發 生,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於 96 年 12 月 起 於 各 分 駐 ( 派 出 ) 所 設 置 社 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專 責 處 理 家 暴 案 件, 除 受 ( 處 ) 理 案 件 諮 詢 協 助 被 害 人 等 功 能 外, 亦 職 司 指 導 同 仁 之 角 色, 協 助 分 駐 ( 派 出 ) 所 員 警 依 法 正 確 妥 適 受 ( 處 )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並 以 巡 迴 教 育 或 各 項 訓 練 方 式, 傳 達 新 知, 以 提 升 其 專 業 知 能 八 持 續 更 新 婦 女 安 全 生 活 空 間 資 訊 : 本 局 網 頁 設 有 婦 幼 專 區, 並 不 定 期 更 新 治 安 死 角 資 訊, 及 各 項 婦 幼 安 全 法 律 及 諮 詢, 並 利 用 案 例 宣 導, 提 醒 民 眾 維 護 自 身 安 第 15 頁, 共 284 頁

173 七 戶 口 業 務 ( 一 ) 加 強 戶 口 查 察 ( 二 ) 加 強 戶 警 協 調 全, 防 範 婦 幼 被 害 案 件 發 生, 且 對 於 民 眾 在 婦 幼 部 落 格 所 留 言 及 詢 問 的 問 題, 均 立 即 回 應, 與 民 眾 透 過 多 元 的 方 式, 保 持 良 好 互 動 一 加 強 戶 口 查 察 勤 務 之 督 導 考 核 : ( 一 ) 全 縣 劃 分 425 個 警 勤 區, 責 由 各 警 勤 區 佐 警 按 核 定 勤 查 時 數, 認 真 執 行, 並 由 各 級 主 管 和 督 導 人 員 實 施 不 定 期 督 導 ( 二 ) 每 月 均 排 定 戶 口 查 察 工 作 執 行 要 點 及 督 導 考 核 區 域 分 配 表, 以 機 動 和 一 般 戶 口 抽 查 督 導 方 式 實 施 逐 級 查 察, 由 上 級 複 查 次 級 督 導 人 員 所 填 督 導 報 告 內 容, 並 實 地 抽 查 考 核 ;96 年 度 本 局 計 督 導 923 次, 發 現 劣 蹟 10,538 件, 優 蹟 2,315 件, 優 劣 事 蹟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二 辦 理 戶 口 考 詢 工 作 : 為 使 警 勤 區 能 有 效 掌 握 勤 區 狀 況, 鑑 別 人 口 良 莠, 依 據 戶 口 查 察 作 業 規 定 由 各 分 局 每 半 年 辦 理 全 面 戶 口 考 詢 1 次, 每 年 實 施 戶 口 總 測 驗 1 次,96 年 度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完 畢 三 全 面 清 查 過 濾 轄 內 有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落 實 戶 口 分 類 工 作, 並 加 強 對 素 行 人 口 之 列 管 查 察, 以 充 分 發 揮 戶 口 查 察 功 能, 達 到 預 防 犯 罪 之 目 的 四 加 強 失 蹤 人 口 查 尋 ( 身 分 不 明 ): 將 失 蹤 身 分 不 明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列 管, 並 通 報 各 單 位 加 強 查 尋, 以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對 尋 獲 者 從 優 獎 勵 一 要 求 各 警 勤 區 嚴 密 戶 口 管 理, 確 實 掌 握 人 口 動 態 加 強 勤 區 查 察 績 效 第 16 頁, 共 284 頁

174 八 訓 練 業 務 聯 繫 ( 三 ) 落 實 警 勤 區 ( 四 ) 推 動 六 星 計 畫 社 區 警 政 治 安 工 作 ( 五 ) 績 效 評 比 ( 一 ) 個 人 訓 練 二 依 據 戶 警 聯 繫 作 業 要 點, 要 求 警 勤 區 經 常 與 戶 政 人 員 核 對 資 料, 使 業 務 綿 密 配 合 三 訂 頒 加 強 戶 警 聯 繫 暨 戶 口 查 察 機 動 督 導 計 畫, 使 戶 口 警 政 單 位 對 戶 籍 登 記 與 人 口 動 態 管 理 作 業 密 切 配 合, 以 嚴 密 戶 口 管 理 落 實 警 勤 區 工 作, 爭 取 社 區 民 眾 信 賴, 建 立 警 民 夥 伴 關 係, 支 持 警 政 治 安 工 作, 達 成 預 防 犯 罪 為 民 服 務 為 主 軸 之 社 區 警 政 一 治 安 座 談 會 :96 年 5 月 至 9 月 計 舉 辦 社 區 警 政 治 安 座 談 會 74 場 二 社 區 治 安 研 習 觀 摩 :96 年 10 月 日 在 三 星 鄉 大 隱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舉 辦 社 區 治 安 研 習 觀 摩 三 96 年 度 社 區 治 安 績 效 評 鑑 工 作 已 於 97 年 1 月 25 日 完 成 自 評 及 初 評,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函 報 內 政 部 辦 理 複 評 一 內 政 部 95 年 度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績 效 評 鑑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業 務 獲 評 全 國 優 等 ( 二 ) 本 府 輔 導 治 安 社 區 一 般 組 計 有 羅 東 鎮 仁 愛 社 區 三 星 鄉 大 隱 社 區 獲 評 全 國 優 等, 蘇 澳 鎮 蘇 西 社 區 獲 評 全 國 甲 等 ; 治 安 社 區 成 長 組 計 有 礁 溪 鄉 三 民 社 區 獲 評 績 優 社 區 二 96 年 辦 理 逐 步 廢 除 家 戶 訪 查 簽 章 表 專 案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核 特 優 單 位 三 96 年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業 務 督 導,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丁 組 第 2 名 四 96 年 下 半 年 戶 口 督 導 績 效,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全 國 第 5 名 一 學 科 : ( 一 ) 轉 發 教 學 VCD 及 書 面 教 材 資 料, 分 發 所 屬 單 位 併 季 常 訓 第 17 頁, 共 284 頁

175 分 梯 次 集 中 員 警 觀 看, 然 後 由 主 官 ( 管 ) 實 施 研 討 與 口 詢, 並 列 入 學 科 測 驗 範 圍, 以 加 深 同 仁 印 象, 達 到 施 教 效 果 ( 二 ) 每 季 辦 理 學 科 集 中 訓 練,96 年 度 計 辦 理 52 梯 次,4,321 人 次 參 訓 ( 三 ) 彙 整 各 單 位 勤 務 風 紀 工 作 生 活 及 服 務 等 各 方 面 特 殊 優 劣 事 蹟, 編 撰 案 例 教 育 教 材, 以 為 共 同 檢 討 改 進 之 借 鏡 ( 四 ) 配 合 季 常 訓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蒞 局 專 題 演 講, 以 擴 大 同 仁 視 野, 充 實 員 警 學 能 二 術 科 : ( 一 ) 射 擊 訓 練 : 1. 依 每 月 常 訓 科 目 進 度 表 實 施 射 擊 訓 練, 並 先 由 教 官 講 解 要 領 及 示 範, 然 後 再 分 組 實 施 空 槍 預 習 及 實 彈 射 擊 2. 每 上 半 年 由 局 級 辦 理 測 驗 1 次, 另 下 半 年 由 各 分 局 級 辦 理 測 驗, 並 依 員 警 射 擊 成 績 辦 理 獎 懲 ( 二 ) 體 ( 能 ) 技 訓 練 : 1. 每 上 半 年 由 局 級 辦 理 柔 道 跆 拳 綜 合 逮 捕 術 及 跑 步 普 測 1 次 2. 下 半 年 由 各 分 局 依 規 定 辦 理 各 項 體 技 測 驗, 並 辦 理 獎 懲 3. 每 年 由 局 級 辦 理 長 槍 訓 練 及 測 驗, 並 辦 理 獎 懲 ( 二 ) 組 合 一 加 強 組 合 警 力 訓 練, 使 能 有 效 運 訓 練 用 警 力, 主 動 打 擊 消 滅 犯 罪 二 保 安 隊 交 通 隊 刑 警 大 隊 及 各 分 局 外 勤 員 警 結 合 日 常 勤 務, 由 教 官 實 施 現 地 施 教, 示 範 解 說, 常 年 反 覆 磨 練, 藉 組 合 訓 練 培 養 第 18 頁, 共 284 頁

176 九 督 察 業 務 ( 三 )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訓 練 ( 四 ) 師 資 培 訓 ( 五 ) 訓 練 督 導 ( 六 ) 心 理 輔 導 ( 一 ) 勤 務 督 察 成 員 之 行 動 默 契 與 熟 悉 運 作 要 領, 故 以 巡 邏 路 檢 臨 檢 方 式, 執 行 查 緝, 取 締 檢 肅 等 各 項 任 務 時, 均 能 有 效 充 分 發 揮 組 合 力 量, 克 敵 致 勝, 提 升 高 度 的 勤 務 績 效 三 組 合 訓 練 各 單 位 併 入 每 月 常 訓 中 實 施, 另 本 局 並 於 每 年 集 中 辦 理 組 合 戰 鬥 訓 練 及 測 驗 1 次, 加 強 員 警 用 槍 時 機 及 地 形 物 之 掩 護 訓 練, 藉 以 培 養 精 良 戰 鬥 能 力, 確 保 執 勤 安 全 一 以 精 選 人 員 配 賦 特 種 裝 備, 編 成 特 種 機 動 警 力 施 以 組 合 訓 練, 打 擊 消 滅 有 組 織 有 武 器 的 暴 力 犯 罪 二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區 分 基 地 訓 練 及 保 持 訓 練, 基 地 訓 練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辦 理, 保 持 訓 練 除 加 強 射 擊 體 技 及 特 勤 警 力 行 動 基 準 外, 並 結 合 日 常 勤 務 反 覆 磨 練 三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現 有 成 員 12 人, 均 已 完 成 基 地 訓 練, 其 勤 務 考 核 由 保 安 隊 負 責, 保 持 訓 練, 平 日 除 擔 任 指 定 勤 務 外, 每 週 實 施 保 持 訓 練 2 天 各 8 小 時 訓 練 所 需 師 資 依 署 頒 常 訓 教 官 遴 選 標 準 選 訓 教 官 助 教 儲 備 助 教 共 28 人, 原 則 上 各 施 訓 單 位 分 配 教 官 1 名 助 教 1 名 及 儲 備 助 教 2 名, 互 相 配 合 負 責 常 訓 施 教 為 瞭 解 各 分 局 對 常 年 訓 練 業 務 之 推 行 是 否 落 實, 本 局 派 員 聯 合 編 組, 每 月 至 少 至 各 分 局 督 導 2 次 以 上 一 定 期 實 施 個 案 諮 商, 協 助 員 警 解 決 困 擾 二 邀 請 專 家 蒞 局 演 講 並 邀 請 本 縣 執 業 臨 床 心 理 師 及 精 神 科 醫 師 各 1 人, 擔 任 本 局 心 理 諮 商 顧 問, 提 供 本 局 員 警 心 理 輔 導 一 強 化 勤 務 督 察 工 作, 落 實 勤 務 執 行 : 第 19 頁, 共 284 頁

177 ( 一 ) 局 長 親 自 審 酌 勤 業 務 重 點, 機 動 督 導 各 單 位 勤 業 務 執 行 及 慰 問 激 勵 工 作 士 氣 ; 每 月 規 劃 主 任 秘 書 督 察 長 及 各 單 位 主 管 編 組, 每 日 分 區 實 施 督 導, 以 強 化 勤 務 紀 律, 加 強 內 部 管 理 工 作, 貫 徹 警 紀 ( 二 ) 督 察 室 每 週 依 據 局 長 指 示 當 前 工 作 重 點 及 上 週 督 導 缺 失 檢 討, 編 排 機 動 督 導 每 週 規 劃 12 至 18 次 以 上, 另 每 週 均 依 據 專 案 工 作 執 行 規 劃 專 案 勤 業 務 督 導 ( 三 ) 每 週 由 督 察 長 召 集 股 長 各 督 察 員 及 各 分 局 督 察 組 長, 舉 行 督 察 室 室 務 會 報 或 勤 務 督 導 規 劃 檢 討 會, 以 溝 通 工 作 觀 念 並 統 一 作 法 ( 四 ) 督 勤 發 現 優 劣 事 項, 均 刊 登 通 報 檢 討 表 揚 ( 每 月 刊 登 4 次, 全 年 度 共 刊 發 48 次 ), 有 關 優 劣 事 項 均 於 週 報 或 於 局 務 會 報 檢 討 提 報 二 改 善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發 揮 為 民 服 務 精 神 : ( 一 ) 局 長 及 各 分 局 長 每 月 至 少 宣 導 為 民 服 務 態 度 教 育 4 次 以 上 ( 利 用 勤 前 教 育 聯 合 勤 教 週 報 局 務 會 報 ) ( 二 ) 督 察 室 每 日 由 督 察 員 實 施 電 話 禮 貌 抽 測 ( 每 日 抽 測 6 個 單 位 ), 每 月 統 計 成 績 函 發 受 測 單 位 檢 討 策 進, 利 用 集 會 宣 導 注 意 電 話 禮 貌, 每 半 年 辦 理 獎 勵 1 次 ( 三 ) 為 改 善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加 第 20 頁, 共 284 頁

178 強 為 民 服 務, 由 各 單 位 推 薦 員 警 優 良 事 蹟, 參 加 甄 選 服 務 態 度 優 良 者, 凡 入 選 者 由 局 長 於 公 開 集 會 中 表 揚 及 刊 登 榮 譽 榜 表 揚, 較 特 殊 具 體 感 人 事 蹟, 轉 報 警 政 署, 由 署 長 及 內 政 部 長 表 揚 ( 二 ) 維 護 一 強 化 各 級 政 風 督 導 會 報 : 每 半 年 警 紀 召 集 科 室 ( 大 ) 隊 中 心 主 管, 各 分 局 長 督 察 員 督 察 組 長 查 勤 巡 官 及 巡 官 所 主 管 及 政 風 人 員 召 開 政 風 督 導 會 報 及 澈 底 端 正 風 紀 檢 討 會 1 次, 會 報 由 局 長 主 持, 除 檢 討 所 發 生 風 紀 案 件 之 原 因 外, 並 研 議 策 訂 防 弊 措 施 二 執 行 重 點 監 察 : 針 對 春 節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前 後 1 週, 本 局 及 各 分 局 編 排 監 察 執 行 小 組 至 有 違 法 顧 慮 單 位 及 特 定 場 所 實 施 監 察 工 作, 期 以 發 掘 有 無 員 警 索 賄 及 接 受 餽 贈 情 事 三 加 強 員 警 年 終 考 核 及 教 育 輔 導 : 每 年 年 底 實 施 員 警 年 終 考 核, 對 有 違 紀 傾 向 之 員 警 實 施 重 點 考 核 及 教 育 輔 導,96 年 教 育 輔 導 計 7 人, 均 責 由 主 管 親 自 輔 導, 以 勸 導 規 過 四 賡 續 推 動 靖 紀 專 案, 主 動 積 極 查 處 風 紀 案 件, 整 飭 警 察 風 紀 決 心, 不 掩 飾 不 庇 縱, 淘 汰 不 適 任 員 警, 淨 化 團 隊 陣 容 五 維 新 小 組 臨 檢 風 紀 誘 因 場, 計 查 獲 各 類 案 件, 賭 博 案 件 :21 件 96 人, 查 扣 抽 頭 2,800 元 賭 資 9 萬 3,610 元 賭 博 電 玩 案 件 :27 件 34 人, 查 扣 賭 資 金 3 萬 8,728 元 代 幣 11,089 枚 查 扣 賭 博 電 玩 93 臺 妨 害 風 化 案 件 :8 件 13 人, 交 易 金 :4,000 元 違 反 善 良 風 俗 案 件 :7 件 8 人 違 反 身 心 障 礙 保 護 法 案 件 :4 件 10 人 第 21 頁, 共 284 頁

179 六 合 彩 賭 博 案 件 :1 件 2 人, 賭 資 1 萬 495 元 違 反 國 安 法 案 件 : 7 件 11 人, 交 易 金 額 :2,000 元 違 反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條 例 案 件 :10 件 10 人, 賭 資 5,450 元, 查 扣 電 玩 :79 臺 ( 三 ) 激 勵 一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展 體 育 活 動, 提 倡 員 警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激 勵 員 警 工 作 士 士 氣 氣, 本 局 96 年 辦 理 員 警 文 康 活 動 及 各 項 競 賽 計 有 下 列 活 動 : ( 一 )3 月 28 日 參 加 宜 蘭 縣 政 府 員 工 路 跑 活 動, 榮 獲 團 體 亞 軍 ( 二 )6 月 18 日 參 加 宜 蘭 縣 龍 舟 錦 標 賽 在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舉 行, 成 績 優 異 ( 三 )7 月 日 參 加 宜 蘭 縣 機 關 員 工 桌 球 錦 標 賽, 榮 獲 男 女 團 體 組 冠 軍 及 男 子 個 人 組 第 1 3 名, 成 績 斐 然 ( 四 ) 8 月 日 參 加 宜 蘭 縣 機 關 員 工 羽 球 錦 標 賽, 榮 獲 男 子 團 體 組 季 軍 ( 五 )9 月 日 參 加 宜 蘭 縣 縣 府 盃 桌 球 錦 標 賽, 榮 獲 機 關 男 子 團 體 組 季 軍 ( 六 )8 月 24 日 14 時 在 頭 城 鎮 頭 城 農 場 舉 辦 員 工 親 子 活 動 參 加 人 員 有 員 警 及 眷 屬 約 350 人, 增 進 親 子 間 情 感 ( 七 )10 月 日 參 加 宜 蘭 縣 縣 府 盃 慢 速 壘 球 錦 標 賽, 在 羅 東 運 動 公 園 舉 行, 本 局 榮 獲 季 軍 ( 八 )12 月 15 日 9 時 在 縣 內 冬 山 鄉 仁 山 植 物 園 舉 辦 員 工 健 行 活 動 參 加 人 員 有 員 警 及 眷 屬 約 200 餘 人, 促 進 員 工 眷 屬 間 互 動, 增 進 親 子 間 情 感 之 交 流, 適 時 鼓 舞 員 第 22 頁, 共 284 頁

180 十 勤 務 指 揮 管 制 ( 四 ) 特 種 勤 務 勤 務 指 揮 管 制 警 工 作 士 氣 二 慰 問 與 濟 助 ( 一 ) 本 局 員 警 ( 工 ) 因 公 受 傷, 因 未 達 警 察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殉 職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之 規 定, 經 各 級 主 官 ( 管 ) 及 督 察 人 員 主 動 發 掘 者, 由 督 察 室 簽 辦 購 買 水 果 禮 盒, 即 時 辦 理 慰 問,96 年 計 慰 問 20 件 30 人 次 ( 二 ) 辦 理 員 警 ( 工 ) 因 公 受 傷 慰 問, 依 警 察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殉 職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核 發 慰 問 金,96 年 計 8 人 次, 申 請 核 發 慰 問 金 新 臺 幣 24 萬 元 整 一 96 年 特 種 勤 務 任 務 執 行 協 調 訪 問 工 作, 經 國 安 局 特 勤 中 心 評 列 為 甲 上 等 次, 獲 頒 獎 牌 1 面 二 96 年 執 行 玉 山 演 習 31 次 ( 線 上 警 衛 16 次 蒞 臨 場 所 15 次 ) 仁 愛 演 習 34 次 ( 線 上 警 衛 17 次 蒞 臨 場 所 警 衛 17 次 ), 合 計 動 用 警 力 5,327 人 次 三 96 年 執 行 金 華 演 習 6 次 ( 道 路 警 衛 18 次 蒞 臨 場 所 5 次 ), 合 計 動 用 警 力 747 人 次 一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訂 頒 之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規 範 及 主 動 打 擊 消 滅 犯 罪 實 施 計 畫 補 充 計 畫 及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作 業 規 定, 健 全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各 項 勤 務 指 揮 作 業 二 各 級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資 料 圖 表 簿 冊 保 持 常 新 齊 全, 隨 時 掌 握 組 合 警 力 勤 務 動 態, 以 發 揮 管 制 功 能 三 充 實 各 項 設 備, 維 護 電 腦 終 端 機, 高 速 傳 真 機, 電 腦 自 動 警 報 系 統 等 機 件 正 常 堪 用, 以 靈 活 資 訊 傳 遞, 掌 握 先 機, 有 效 防 止 治 安 事 故 發 生 四 辦 理 業 務 督 導 評 鑑, 強 化 執 勤 人 第 23 頁, 共 284 頁

181 員 指 揮 管 制 及 狀 況 處 置 能 力 五 本 局 95 年 度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建 置 e 化 勤 務 指 管 系 統, 除 將 原 有 110 受 理 報 案 系 統 由 原 ISDN 網 路 架 構 變 更 為 T1 架 構, 並 結 合 GIS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ANI ALI 來 話 號 碼 地 址 顯 示 系 統 等, 建 構 現 代 化 受 理 報 案 系 統, 提 升 受 理 報 案 品 質, 該 系 統 業 於 96 年 1 月 10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六 為 能 有 效 管 制 線 上 警 力, 即 時 勤 務 派 遣, 縮 短 案 件 處 理 時 間, 強 化 e 化 勤 務 指 管 系 統 功 能, 本 局 特 規 劃 建 置 警 車 衛 星 定 位 暨 勤 務 管 理 派 遣 系 統, 於 96 年 6 月 15 日 正 式 啟 用, 使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人 員 確 實 掌 握 線 上 警 力, 加 速 警 力 調 度, 縮 短 員 警 到 達 現 場 時 間, 並 能 有 效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提 高 線 上 破 獲 案 件 機 率, 以 確 保 縣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十 一 保 ( 一 ) 機 關 一 依 據 環 境 特 性 訂 定 門 禁 守 則, 員 防 業 保 防 工 進 出 配 帶 識 別 證, 來 賓 洽 公 配 務 帶 來 賓 證, 機 關 四 週 圍 牆 均 能 注 意 牢 固 維 修, 重 要 處 所 裝 設 照 明 燈 及 警 鈴 監 視 器 等, 並 規 定 每 月 由 職 司 單 位 做 好 安 全 檢 查, 以 確 保 機 關 安 全 二 96 年 計 有 6,432 名 洽 公 民 眾 及 訪 客,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會 客 登 記 手 續, 首 長 住 宅 辦 公 處 所 及 會 見 賓 客 場 所 之 安 全 維 護 良 好 三 96 年 ( 含 3 9 月 總 檢 查 ) 持 續 辦 理 公 務 機 密 抽 查, 對 本 局 各 科 室 ( 大 ) 隊 中 心 及 各 分 局 分 駐 ( 派 出 ) 所 實 施 公 務 機 密 檢 查 計 178 次, 大 部 分 員 警 均 能 提 高 警 覺, 遵 守 保 密 規 定 四 96 年 針 對 本 局 各 科 室 ( 大 ) 隊 中 心 及 各 分 局 分 駐 ( 派 出 ) 所 實 施 維 護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專 案 96 次 稽 核 工 作, 未 發 現 洩 漏 資 料 案 第 24 頁, 共 284 頁

182 ( 二 ) 社 會 保 防 ( 三 ) 績 效 評 比 件, 成 效 良 好 五 配 合 神 州 專 案 工 作, 於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執 行 機 關 安 全 偵 測, 計 偵 測 54 單 位 次, 大 部 分 員 警 服 勤 警 覺 性 高 六 為 有 效 防 範 外 來 侵 擾 破 壞 配 合 丕 基 安 全 維 護 計 畫 將 全 體 員 工 納 入 自 衛 編 組 嚴 密 佈 置, 以 確 保 機 關 駐 地 安 全 一 受 理 政 軍 單 位 委 託 辦 理 新 進 員 工 之 安 全 調 查 635 人 次 二 96 年 7 月 6 日 於 礁 溪 中 冠 飯 店 舉 辦 社 會 保 防 安 全 防 護 座 談 會, 邀 請 轄 內 金 融 旅 遊 觀 光 廠 礦 等 民 營 單 位, 計 49 人 參 加, 會 中 宣 導 保 防 觀 念, 增 進 安 全 維 護 警 覺, 促 進 警 民 關 係, 成 效 良 好 三 依 據 本 局 安 全 情 報 督 導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強 化 安 全 情 報 研 蒐 工 作 及 社 會 治 安 調 查,96 年 計 蒐 集 812 件, 轉 報 警 政 署 637 件 四 執 行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定 居 居 ( 停 ) 留 對 象 偵 防 工 作,96 年 計 1,269 人 次 入 境, 均 依 偵 防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案 件 執 行 計 畫 辦 理 清 查 偵 考 作 業 一 96 年 上 半 年 待 建 目 標 基 礎 調 查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定 第 3 名 二 96 年 上 半 年 定 基 專 案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定 第 2 名 三 96 年 上 半 年 地 區 安 全 情 勢 分 析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定 第 2 名 四 96 年 上 半 年 度 資 安 專 案 稽 核 工 作, 獲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核 列 優 等 單 位 五 96 年 度 國 家 安 全 偵 防 工 作 業 務 督 考, 獲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核 列 第 2 名 六 大 陸 記 者 來 臺 行 動 蒐 證 協 和 專 案 工 作,96 年 上 半 年 度, 獲 內 第 25 頁, 共 284 頁

183 十 二 陸 ( 一 ) 漁 ( 務 業 務 船 ) 員 查 核 業 務 ( 二 ) 查 緝 大 陸 偷 渡 犯 及 合 法 來 臺 從 事 與 許 可 目 的 不 符 之 活 動 或 工 作 業 務 ( 三 ) 蘇 澳 港 港 口 船 舶 發 生 劫 持 或 破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核 列 績 優 單 位 七 96 年 下 半 年 定 基 專 案 諮 詢 布 置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為 全 國 第 2 名 八 96 年 下 半 年 辦 理 403 專 案 清 查 建 檔 及 偵 證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為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第 3 名 九 96 年 下 半 年 安 全 情 報 待 建 目 標 諮 詢 布 置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為 全 國 第 3 名 十 96 年 度 辦 理 密 碼 電 務 業 務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核 予 良 好 單 位 一 依 據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配 合 漁 政 單 位 辦 理 漁 船 員 申 請 船 員 手 冊 查 核 計 311 件 二 轄 內 漁 船 民 資 料 漁 管 資 訊 系 統 查 詢 作 業 一 落 實 內 陸 清 查, 加 強 情 報 蒐 集 運 用, 計 查 獲 大 陸 偷 渡 犯 3 件 3 人, 雇 主 3 件 5 人, 非 法 打 工 4 件 16 人 二 查 處 以 虛 偽 結 婚 方 式 入 境 11 件 11 人 三 查 處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行 方 不 明 人 口 協 攏 尋 作 業, 已 於 96 年 11 月 12 日 移 撥 至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專 勤 事 務 大 隊 處 理 四 協 助 大 陸 偷 渡 犯 之 陸 運 遣 返 相 關 事 項 蘇 澳 港 港 口 船 舶 發 生 劫 持 或 破 壞 事 件 之 指 揮 處 理 第 26 頁, 共 284 頁

184 十 三 外 事 業 務 壞 事 件 之 指 揮 處 理 ( 四 ) 績 效 評 比 ( 一 ) 嚴 密 外 僑 管 理 ( 二 ) 查 處 非 法 外 僑 ( 勞 ) ( 三 ) 迅 速 處 理 涉 外 案 件 ( 四 ) 外 賓 安 全 維 護 ( 五 ) 加 強 僑 防 工 作 一 查 緝 大 陸 偷 渡 犯 與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人 民 合 法 人 境 非 法 工 作 或 活 動 績 效 評 核, 已 於 96 年 1 月 18 日 停 止 適 用 二 提 升 走 私 偷 渡 情 報 諮 詢 布 置 效 能 成 果 評 核, 已 於 96 年 1 月 19 日 停 止 適 用 自 96 年 1 月 2 日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成 立 後, 該 項 業 務 已 悉 數 移 撥 該 署 辦 理, 警 察 機 關 不 再 辦 理 該 項 業 務 一 自 96 年 1 月 2 日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成 立 後, 非 法 外 僑 ( 勞 ) 查 處 非 法 雇 主 非 法 仲 介 非 法 工 作 外 國 人 逃 逸 外 勞 逾 期 居 ( 停 ) 外 國 人 及 遣 送 出 境 等 業 務 由 移 民 署 專 勤 事 務 大 隊 辦 理 二 為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本 局 已 將 取 締 非 法 工 作 外 僑 ( 勞 ) 列 入 經 常 性 勤 業 務 及 專 案 工 作 項 目 中 落 實 執 行 一 加 強 涉 外 案 件 處 理 及 嚴 密 保 護 外 資 廠 商 暨 外 僑 安 全 二 96 年 度 涉 外 案 件 6 件 一 落 實 外 賓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二 重 要 外 賓 計 5 團 92 人 次 ( 包 括 馬 拉 威 總 統 貝 里 斯 總 理 索 羅 門 總 理 諾 魯 外 長 及 中 南 美 洲 7 國 議 長 ); 一 般 外 賓 ( 包 括 海 外 青 年 團 ) 計 10 團 約 1,650 人 次, 以 上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均 能 圓 滿 達 成 一 落 實 外 事 諮 詢 布 置, 構 成 地 區 情 報 網, 掌 握 外 國 人 全 盤 狀 況, 隨 時 發 現 掌 握 不 法 活 動 及 治 安 預 警 狀 況 二 加 強 外 事 情 資 統 計 及 研 析, 並 迅 速 陳 報 上 級 參 考 運 用, 以 確 保 社 會 安 定 及 國 家 安 全 第 27 頁, 共 284 頁

185 十 四 資 訊 業 務 ( 六 ) 核 發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 一 ) 軟 硬 體 設 備 管 理 及 維 護 ( 二 ) 現 行 作 業 之 推 廣 運 用 ( 三 ) 推 展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計 核 發 1,051 件 一 電 腦 系 統 之 維 護 管 理 二 第 3 代 警 用 行 動 電 腦 個 人 電 腦 及 終 端 工 作 站 軟 硬 體 之 管 理 維 護 三 定 期 執 行 磁 碟 資 料 之 保 全 及 備 份 工 作 四 建 置 安 全 網 路 環 境, 確 保 資 通 安 全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推 動 整 合 警 政 各 類 資 訊 查 詢 系 統, 建 置 警 政 e 網 通 建 置 案 - 單 一 登 入 應 用 系 統, 此 系 統 與 內 政 部 所 推 動 自 然 人 憑 證 結 合, 於 正 式 上 線 並 開 放 下 列 系 統 並 與 警 政 資 訊 連 結 網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係 將 現 行 車 籍 失 車 查 捕 逃 犯 國 人 入 出 境 等 25 項 開 放 及 封 閉 式 應 用 處 理 系 統 資 料 轉 置 彙 整 處 理, 提 供 整 合 查 詢 交 叉 分 析 全 文 檢 索 關 係 人 等 複 合 式 進 階 功 能, 可 將 被 查 詢 者 多 面 向 人 車 資 訊 完 整 呈 現, 另 可 連 結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勤 區 查 察 處 理 系 統 及 刑 事 警 察 局 刑 案 知 識 庫 管 理 系 統, 提 供 各 警 察 同 仁 分 析 查 詢 使 用 一 警 察 局 及 所 屬 各 分 局 全 面 實 施 公 文 電 子 化 交 換 暨 公 文 管 制 作 業, 並 將 受 理 民 眾 之 陳 情 申 請 案 件 納 入 電 腦 管 理, 以 縮 短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二 持 續 推 展 行 政 革 新 方 案, 並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建 置 警 察 機 關 網 際 網 路, 有 效 提 供 偵 防 能 力, 確 保 社 會 治 安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強 化 工 作 效 能 三 建 置 本 局 各 分 局 區 域 網 路 及 分 駐 ( 派 出 ) 所 網 際 網 路, 提 供 本 局 所 屬 單 位 使 用, 以 達 資 料 共 享,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及 提 升 辦 案 效 率,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捷 之 服 務 第 28 頁, 共 284 頁

186 四 建 置 本 局 各 單 位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運 用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傳 遞 公 務 訊 息, 交 換 處 理 意 見, 並 設 置 局 長 電 子 信 箱, 接 受 及 回 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五 推 展 優 質 英 語 生 活 環 境 行 動 方 案, 同 時 提 升 本 局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建 置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英 文 版 六 擴 大 為 民 服 務 範 疇 並 提 供 更 多 元 化 服 務, 建 置 內 容 題 材 適 合 12 歲 以 下 兒 童 瀏 覽 之 兒 童 版 動 畫, 另 闢 婦 幼 專 區 網 頁, 以 提 供 更 完 整 之 婦 幼 安 全 資 訊 供 民 眾 查 詢 閱 覽 七 建 置 電 子 垃 圾 郵 件 過 濾 系 統, 藉 以 有 效 阻 絕 電 子 垃 圾 郵 件, 並 就 勤 業 務 專 用 之 帳 號 優 先 納 入 郵 件 過 濾 群 組 內, 各 使 用 者 端 並 可 透 過 系 統 每 日 寄 發 之 郵 件 明 細 自 行 設 定 調 整 個 人 化 攔 截 信 件 敏 感 度, 避 免 系 統 誤 判 情 況 發 生 ( 四 ) 推 展 一 連 結 內 政 部 公 路 監 理 電 子 閘 門 新 作 及 戶 役 政 資 料 電 子 閘 門 查 詢 業 系 統, 以 查 詢 監 理 車 籍 及 戶 役 政 戶 口 資 料, 使 資 訊 應 用 系 統, 更 能 符 合 現 代 警 察 辦 案 之 需 求 及 效 率 提 升 二 賡 續 94 年 度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e 化 報 案 平 臺 實 施 計 畫 將 受 理 案 件 納 入 電 腦 管 理, 以 縮 短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三 警 政 署 知 識 聯 網 整 合 開 發 應 用 作 業, 其 作 業 主 要 功 能 如 下 : ( 一 ) 警 政 治 安 全 球 資 訊 網 管 理 系 統 ( 二 ) 警 政 知 識 聯 網 及 內 容 管 理 系 統 ( 三 ) 警 政 知 識 聯 網 之 單 一 登 入 應 用 系 統 選 單 功 能 ( 四 ) 申 辦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系 統 電 子 支 付 方 式 繳 納 費 用 及 查 詢 申 辦 狀 況 功 能 第 29 頁, 共 284 頁

187 十 五 一 般 行 政 ( 五 ) 教 育 訓 練 ( 一 ) 廳 舍 建 築 及 管 理 ( 五 ) 受 理 報 案 e 化 平 臺 資 訊 系 統 等 9 類 四 配 合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等 各 項 規 定, 建 置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用 以 強 化 警 政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功 能 五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建 置 M-Police 行 動 平 臺, 結 合 無 線 通 訊 與 網 際 網 路 技 術, 整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現 有 之 警 政 資 訊 系 統, 將 現 行 以 網 際 網 路 為 主 之 e 化, 全 面 提 升 至 無 線 通 訊 技 術 為 主 的 M 化 應 用, 以 強 化 治 安 維 護 工 作 之 機 動 與 主 動 性, 有 效 遏 止 犯 罪 六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建 置 SOC 安 全 監 控 中 心, 強 化 警 政 治 安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一 提 升 員 警 電 腦 中 文 輸 入 的 速 度 及 資 訊 運 用 能 力, 每 年 至 少 舉 辦 電 腦 教 育 訓 練 2 次 並 辦 理 抽 測, 強 化 同 仁 資 訊 處 理 及 受 理 報 案 e 化 作 業 能 力, 加 速 達 成 電 子 化 政 府 之 目 標 二 強 化 同 仁 資 訊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將 資 訊 安 全 觀 念 落 實 於 勤 教 三 持 續 運 用 組 織 學 習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針 對 本 局 及 各 分 局 業 務 單 位 辦 理 常 年 訓 練 及 各 類 講 習 或 研 習 活 動 等, 透 過 本 項 系 統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以 利 業 務 單 位 了 解 各 辦 理 訓 練 或 研 習 科 程 報 名 人 數 及 制 作 相 關 後 續 準 備 工 作, 並 減 少 各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一 辦 理 基 層 辦 公 廳 舍 整 建 中 長 程 計 畫 : ( 一 ) 羅 東 分 局 成 功 所 新 建 工 程 : 於 96 年 11 月 11 日 啟 用 進 駐, 大 幅 提 升 辦 公 環 境 品 質 ( 二 ) 拖 吊 場 新 建 工 程 : 本 案 工 程 經 費 核 定 226 萬 4,000 元, 於 96 年 12 月 21 日 完 成 驗 第 30 頁, 共 284 頁

188 ( 二 ) 警 用 裝 備 管 管 理 ( 三 ) 員 警 服 裝 收 ( 三 ) 三 星 分 局 廳 舍 重 建 案 : 本 案 提 列 本 府 中 長 程 計 畫, 總 工 程 費 6,500 萬 元, 自 96 年 至 98 年 分 3 年 編 列, 已 於 96 年 12 月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 97 年 3 月 取 得 綠 建 築 候 選 證 書 及 建 築 執 照, 自 97 年 3 月 起 進 行 興 建 工 程 發 包 事 宜 二 積 極 爭 取 上 級 機 關 經 費 補 助, 挹 注 廳 舍 整 建 工 作 : 向 交 通 部 爭 取 經 費 1,300 萬 元, 補 助 辦 理 蘇 澳 稽 查 站 新 建 工 程, 於 96 年 12 月 27 日 完 工,97 年 3 月 4 日 完 成 驗 收 一 車 輛 管 理 : ( 一 ) 車 輛 保 養 維 護 : 1 車 輛 實 施 定 期 潤 滑 保 養 及 更 換 零 配 件 2 實 施 汽 車 2 級 場 檢 驗 儀 器 及 修 護 機 械 設 備 ( 二 ) 車 輛 管 理 調 派 : 1 按 期 辦 理 免 徵 牌 照 費 申 請 手 續 及 繳 納 燃 料 稅 交 通 監 理 規 費 2 油 料 管 理 每 日 紀 錄 3 駕 駛 人 在 職 保 養 常 識 訓 練 二 械 彈 管 理 : ( 一 ) 實 施 定 期 裝 備 檢 查 及 抽 查 ( 二 ) 汰 換 槍 彈 及 武 器 維 修 ( 三 ) 分 發 勤 務 用 高 性 能 防 彈 衣 盔 盾 牌 面 罩 三 通 信 設 施 管 理 : 通 信 裝 備 維 修 與 管 理 : ( 一 ) 實 施 裝 備 檢 查 及 抽 查 ( 二 ) 汰 換 電 池 及 通 信 裝 備 維 修 ( 三 ) 購 置 檢 修 儀 器, 提 升 檢 修 功 能 製 發 員 警 冬 服 1 套, 夏 服 1 套 皮 鞋 雨 衣 襪 子 配 件 等 第 31 頁, 共 284 頁

189 ( 四 ) 裝 備 器 材 ( 五 ) 人 事 業 務 充 實 各 類 刑 事 交 通 等 應 勤 裝 備 暨 各 項 辦 公 物 品 等 設 備 一 組 織 編 制 : 96 年 度 編 制 員 額 1,533 人, 預 算 員 額 1,310 人, 現 有 1,171 人 ( 統 計 至 96 年 底 ), 其 中 警 員 及 巡 官 職 務 因 需 警 察 大 學 及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分 發, 人 力 來 源 不 足, 致 未 能 足 額 派 補 二 任 免 : ( 一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及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本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辦 理 員 警 升 遷, 本 年 度 升 職 案 計 177 人 ( 二 ) 本 年 度 警 察 大 學 及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分 發 27 人, 調 出 112 人, 調 入 97 人, 本 局 平 調 345 人 次 辭 職 4 人, 對 人 員 之 工 作 指 派 均 依 學 識 才 能 品 德 操 守 等 綜 合 考 量 原 則 審 慎 辦 理 三 考 績 獎 懲 : ( 一 )96 年 參 加 考 績 ( 成 ) 人 數 計 1,135 人, 均 依 考 績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如 期 辦 理 ( 二 )96 年 請 ( 補 ) 頒 警 察 獎 章 110 人, 服 務 獎 章 74 人,1 次 記 二 大 功 4 人 記 一 大 功 21 人, 記 功 二 次 142 人, 記 功 一 次 1,833 人, 嘉 獎 二 次 9,560 人, 嘉 獎 一 次 26,814 人 ; 記 一 大 過 3 人 記 過 二 次 11 人, 記 過 一 次 58 人, 申 誡 二 次 369 人, 申 誡 一 次 1,342 人 ; 免 職 2 人 停 職 3 人 公 懲 會 降 級 1 人 記 過 2 人 四 續 辦 宜 蘭 縣 退 休 警 察 人 員 協 會 聯 誼 活 動 五 96 年 退 休 21 人 第 32 頁, 共 284 頁

190 ( 六 ) 會 計 業 務 ( 七 ) 公 關 業 務 ( 八 ) 秘 書 業 務 六 辦 理 公 保 97 人, 健 保 1,003 人, 養 老 給 付 21 人, 殘 廢 給 付 6 人, 眷 喪 津 貼 24 人 七 辦 理 各 項 福 利 暨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費 : ( 一 ) 教 育 補 助 2,778 人 次 ( 二 ) 結 婚 補 助 17 人 ( 三 ) 喪 葬 補 助 27 人 ( 四 ) 生 育 補 助 44 人 一 依 決 算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編 製 95 年 度 決 算 二 依 預 算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編 製 96 年 度 追 加 ( 減 ) 預 算 三 依 預 算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擬 編 97 年 度 概 算 預 算 案 四 依 預 算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編 造 96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五 依 會 計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96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並 編 製 會 計 報 告, 定 期 檢 核 預 算 執 行 進 度 六 督 導 各 分 局 會 計 帳 務 處 理 七 辦 理 經 常 性 主 計 業 務 八 辦 理 公 務 統 計 業 務 一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成 果 如 下 : ( 一 ) 一 般 服 務 案 件 :14,216 件 ( 二 ) 協 助 民 眾 紓 解 急 難 :48 件 58 人 ( 三 )110 受 理 報 案 服 務 :20,315 件 二 為 加 強 警 民 聯 繫 溝 通, 研 處 新 聞 資 料 3,412 件, 發 布 新 聞 292 件, 加 強 與 民 眾 溝 通, 增 進 警 民 關 係 三 修 訂 96 年 為 民 服 務 白 皮 書 工 作 手 冊 一 編 訂 97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二 彙 編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三 持 續 落 實 公 文 管 制, 提 升 處 理 時 效, 並 依 規 定 嚴 格 執 行 公 文 查 核 稽 催 作 業 及 辦 理 檔 案 建 檔 工 作, 96 年 計 匯 送 檔 管 局 8,240 件, 銷 毀 58,751 件 四 編 緝 宜 蘭 警 聲 第 四 輯 : 記 錄 第 33 頁, 共 284 頁

191 ( 九 ) 事 務 管 理 ( 十 ) 綜 合 業 務 警 察 局 工 作 成 效 及 實 務 經 驗 傳 承 優 良 事 蹟 生 活 點 滴 暨 學 習 成 果 等, 以 鼓 勵 士 氣, 展 現 團 隊 服 務 精 神 五 加 強 法 制 業 務 推 展 : 購 置 法 律 書 籍, 供 員 警 查 閱 ; 辦 理 法 規 宣 導 ( 講 習 )4 梯 次 辦 理 法 令 測 驗 2 梯 次, 並 予 以 評 比 獎 懲 ; 聘 請 法 律 顧 問 5 名, 以 提 供 員 警 法 律 諮 詢, 落 實 依 法 行 政 六 成 立 國 家 賠 償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依 法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七 落 實 永 安 計 畫 工 作, 強 化 地 方 維 護 治 安 作 為, 加 強 檢 肅 竊 盜 犯 罪 等 13 項 策 略 要 項 偵 處, 各 項 工 作 績 效 均 能 達 成 衡 量 指 標 數 值 一 有 關 物 品 之 採 購 保 管 登 記 報 銷, 均 依 採 購 法 及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對 工 友 勤 惰 管 理 考 核, 均 依 業 務 性 質 分 配 工 作, 劃 分 清 潔 區 域, 並 依 成 績 優 劣 辦 理 獎 懲, 本 期 獎 勵 人 數 計 81 人 次 三 廳 舍 整 潔 維 護, 定 期 每 3 個 月 實 施 清 潔 維 護 1 次 並 辦 理 評 比, 成 績 優 良 者, 於 局 務 會 報 由 局 長 親 自 頒 發 獎 牌,96 年 計 獎 勵 74 人 次 支 援 配 合 警 政 業 務, 落 實 維 護 治 安 工 作 第 34 頁, 共 284 頁

192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消 防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災 害 預 防 拾 柒 消 防 ( 一 ) 積 極 推 展 防 火 宣 導 工 作 ( 二 ) 辦 理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會 審 ( 勘 ) ( 三 ) 嚴 格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 四 )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1 一 平 時 除 由 消 防 責 任 區 隊 員 利 用 各 種 勤 務 機 會 廣 做 宣 導 外, 並 對 大 型 工 廠 公 共 場 所 危 險 物 品 廠 商 實 施 員 工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並 加 強 防 火 教 育 宣 導 外, 另 對 老 舊 木 造 房 屋 集 中 區 特 定 建 築 物 等 實 施 防 火 演 練, 以 防 止 火 災 發 生, 減 少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二 每 年 於 一 一 九 消 防 節 春 節 清 明 節 等 重 點 節 日 期 間, 擴 大 舉 辦 全 縣 防 火 宣 導 活 動, 教 導 民 眾 消 防 知 識, 減 少 火 災 發 生,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96 年 度 計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會 審 及 會 勘 636 件 本 轄 列 管 場 所 共 計 2,745 家, 均 依 規 定 建 檔 列 管, 嚴 格 要 求 依 法 設 置 各 項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定 期 實 施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對 不 合 格 者 即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經 複 查 仍 未 改 善 者 依 法 舉 發, 經 處 罰 鍰 拒 不 繳 納 者, 移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宜 蘭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96 年 共 檢 查 7,491 件, 不 合 規 定 者, 計 877 件, 均 依 法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本 轄 列 管 場 所 如 下 : 一 瓦 斯 分 裝 場 8 家 二 瓦 斯 行 182 家 三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工 廠 12 家 四 爆 竹 煙 火 零 售 商 76 家 五 96 年 對 於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場 所 違 法 舉 發 案 件 ( 例 如 逾 期 鋼 瓶 違 法 灌

193 二 災 害 搶 救 ( 五 )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 六 ) 執 行 防 焰 制 度 ( 七 )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 一 ) 辦 理 各 項 災 害 搶 救 氣 ) 及 爆 竹 煙 火 違 法 案 件 共 計 27 件, 其 中 逾 期 鋼 瓶 14 件 分 銷 商 超 量 儲 存 2 件 驗 瓶 場 違 規 1 件 合 法 分 裝 場 違 規 灌 裝 逾 期 鋼 瓶 5 件 未 依 規 定 遴 用 保 安 監 督 人 1 件 取 締 檢 驗 場 檢 驗 不 落 實 3 件 取 締 違 法 爆 竹 煙 火 1 件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針 對 本 縣 應 檢 修 申 報 場 所 均 依 法 令 要 求 甲 類 場 所 每 半 年 辦 理 1 次, 甲 類 以 外 場 所 每 年 辦 理 1 次 檢 修 申 報 本 縣 應 使 用 防 焰 物 品 場 所 共 計 819 家,96 年 對 於 違 規 場 所 共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28 家, 至 目 前 為 止 均 已 改 善 完 畢 本 縣 應 設 防 火 管 理 人 家 數 共 計 1,045 家, 均 依 規 定 要 求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並 制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書, 96 年 對 於 違 規 場 所 共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404 家, 至 目 前 為 止 均 已 改 善 完 畢 一 96 年 山 難 搶 救 次 數 計 7 件, 共 尋 獲 ( 救 )14 人 : ( 一 )3 月 23 日 大 礁 溪 山 區 登 山 不 慎 墜 落 溪 谷, 獲 救 1 人 ( 二 )3 月 25 日 松 羅 湖 登 山 遊 客 身 體 不 適, 獲 救 3 人 ( 三 )6 月 30 日 加 羅 湖 山 頂 湖 旁 登 山 摔 傷, 獲 救 1 人 ( 四 )7 月 7 日 梗 枋 山 區 登 山 失 聯, 獲 救 1 人 ( 五 )7 月 28 日 頭 城 鎮 大 溪 登 山 步 道 往 桃 園 谷 階 梯 方 向, 登 山 摔 傷,1 人 獲 救 ( 六 )12 月 12 日 五 峰 旗 一 遊 客 失 聯, 尋 獲 1 人 ( 七 )12 月 16 日 小 礁 溪 山 6 名 登 山 民 眾 失 聯, 尋 獲 6 人 二 96 年 水 域 救 生 次 數 計 14 件, 其 -2

194 三 火 災 調 查 ( 二 ) 消 防 水 源 整 備 ( 三 ) 加 強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訓 練 ( 四 )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協 助 災 害 搶 救 ( 一 ) 火 警 次 數 統 計 分 析 ( 二 ) 受 傷 與 死 亡 人 數 分 析 中 3 人 獲 救 11 人 死 亡 : ( 一 )3 月 10 日 頭 城 鎮 烏 石 港 南 堤 不 慎 落 海,1 人 獲 救 ( 二 )7 月 1 日 宜 蘭 河 宜 蘭 橋 下 方 50 公 尺 處,1 人 自 殺 獲 救 ( 三 )7 月 17 日 頭 城 鎮 濱 海 路 三 段 梗 枋 橋 附 近 海 域,1 人 戲 水 獲 救 8 月 11 日 頭 城 鎮 密 月 灣 海 邊,1 人 戲 水 溺 斃 一 為 有 效 掌 控 救 災 資 源, 於 96 年 7 月 及 97 年 1 月 辦 理 96 年 度 消 防 水 源 上 下 半 年 評 比 考 核 二 積 極 建 置 防 救 災 體 系, 並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充 實 消 防 水 源 ( 消 防 栓 ) 工 作 持 續 要 求 本 局 各 消 防 大 隊 分 隊, 針 對 轄 內 各 大 工 廠 及 危 險 物 品 可 能 發 生 危 害 場 所 加 強 實 施 搶 救 演 練, 並 配 合 環 保 單 位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一 持 續 推 動 民 間 救 難 團 體 評 選 及 裝 備 器 材 補 助 認 證 等 工 作 二 持 續 辦 理 義 消 人 員 福 利 互 助 意 外 保 險 及 因 公 傷 亡 慰 問 給 付 三 持 續 辦 理 義 消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雪 山 隧 道 救 災 訓 練 演 習 救 災 工 作 四 持 續 辦 理 義 消 人 事 異 動, 救 災 有 功 人 員 表 彰 楷 模 甄 選 等 事 宜 96 年 本 縣 共 發 生 火 警 134 件, 財 物 損 失 約 2,551 萬 2,000 元 其 中 電 器 設 備 火 災 (41 件 ) 居 第 1 位 人 為 縱 火 ( 33 件 ) 次 之 其 他 火 警 (21 件 ) 再 次 之 96 年 火 警 死 亡 人 數 共 計 3 人 受 傷 人 數 共 計 17 人 : 一 1 月 14 日, 宜 蘭 市 西 後 街 95 巷 20 號, 受 傷 1 人 二 1 月 16 日, 冬 山 鄉 冬 山 路 243 號, 受 傷 1 人 三 2 月 2 日, 礁 溪 鄉 奇 立 丹 路 90 巷 3 號, 受 傷 1 人 -3

195 四 教 育 訓 練 及 緊 急 救 護 ( 三 ) 受 理 受 災 戶 申 請 火 災 證 明 書 ( 一 ) 加 強 消 防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四 2 月 23 日, 三 星 鄉 集 慶 村 成 功 路 號, 受 傷 3 人 五 5 月 13 日, 頭 城 鎮 ( 國 道 五 號 雪 山 隧 道 北 上 500 公 尺 27.5K ), 受 傷 1 人 六 6 月 6 日, 宜 蘭 市 女 中 路 三 段 128 號 3 樓 之 4, 受 傷 1 人 七 6 月 18 日, 羅 東 鎮 北 成 里 北 投 街 50 號, 受 傷 1 人 八 6 月 20 日, 羅 東 鎮 民 生 路 19 號, 受 傷 2 人 ( 包 含 警 消 1 人 ) 九 8 月 18 日, 壯 圍 鄉 功 勞 村 功 勞 路 18 號 之 1, 受 傷 2 人 十 8 月 22 日, 蘇 澳 鎮 過 港 巷 18 號, 死 亡 2 人 十 一 8 月 27 日, 宜 蘭 市 女 中 路 三 段 103 號 3 樓, 受 傷 1 人 十 二 9 月 1 日, 冬 山 鄉 鹿 安 路 宏 泰 巷 54 號, 受 傷 1 人 十 三 9 月 26 日, 冬 山 鄉 清 溝 村 永 安 路 415 巷 26 號, 受 傷 1 人 ( 義 消 ) 十 四 11 月 13 日, 宜 蘭 市 慈 安 路 71 號, 受 傷 1 人 十 五 12 月 19 日, 蘇 澳 鎮 南 強 里 蘇 花 路 2 段 260 號, 死 亡 1 人 受 理 受 災 戶 申 請 火 災 證 明 書, 以 便 利 受 災 戶 申 請 火 災 保 險 汽 機 車 車 牌 報 廢 及 住 家 公 司 行 號 工 廠 減 稅 等 事 宜, 共 計 80 件 一 96 年 1 月 日 辦 理 本 局 96 年 度 消 防 替 代 役 集 中 訓 練 共 計 49 名 二 96 年 3 月 日 辦 理 本 局 96 年 度 第 梯 消 防 替 代 役 職 前 訓 練 共 8 名 三 96 年 3 月 日 及 日 辦 理 本 局 96 年 上 半 年 度 消 防 人 員 常 年 集 中 訓 練 共 計 152 名 -4

196 ( 二 ) 救 護 次 數 ( 三 )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及 提 昇 緊 四 96 年 5 月 7 8 日 辦 理 本 局 96 年 度 新 進 消 防 人 員 暨 第 49 梯 消 防 替 代 役 職 前 訓 練 共 計 8 名 五 96 年 7 月 6 日 辦 理 本 局 96 年 度 消 防 人 員 水 上 救 生 基 礎 訓 練 共 計 54 名 六 96 年 7 月 17 至 31 日 ( 分 三 梯 次 ) 本 局 派 員 參 加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 基 礎 ) 訓 練 班 共 計 3 名 七 96 年 7 月 日 24 理 本 局 96 年 度 消 防 人 員 水 上 救 生 員 ( 複 ) 訓 共 計 13 名 八 96 年 8 月 27 至 9 月 21 日 ( 分 2 梯 次 ) 本 局 派 員 參 加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 進 階 ) 訓 練 班 共 計 2 人 九 96 年 8 月 13 日 至 26 日 辦 理 本 局 96 年 度 消 防 人 員 水 上 救 生 員 班 訓 練 共 計 14 名, 並 全 數 考 試 通 過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水 上 救 生 員 證 照 十 96 年 9 月 7 日 假 本 縣 大 同 鄉 四 季 村 加 羅 湖 山 區 辦 理 本 局 96 年 度 消 防 人 員 山 難 救 基 礎 訓 練 計 33 名 十 一 96 年 9 月 日 辦 理 本 局 第 梯 消 防 替 代 役 ( 新 進 人 員 ) 職 前 訓 練 共 計 7 人 十 二 96 年 11 月 日 及 日 辦 理 本 局 96 年 下 半 年 度 消 防 人 員 常 年 集 中 訓 練 共 計 152 名 十 三 96 年 11 月 19 日 至 12 月 5 日 辦 理 本 局 96 年 度 新 進 消 防 人 員 大 貨 車 駕 駛 訓 練 共 計 12 名 96 年 出 勤 救 護 次 數 計 15,537 件, 救 護 人 數 計 13,524 人 一 為 確 保 本 局 初 中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救 護 技 術 與 能 力, 每 年 依 規 定 實 施 辦 理 消 防 人 員 EMT-1 EMT-2 複 訓, 以 確 保 救 護 品 質 及 技 能 外, 加 強 民 力 運 用 培 育 本 縣 鳳 凰 志 -5

197 急 救 護 品 質 五 防 災 企 劃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工 之 協 勤,96 年 5 月 日 辦 理 本 縣 鳳 凰 志 工 隊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複 訓 計 43 名 二 本 縣 目 前 已 與 相 鄰 縣 市 ( 台 北 縣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台 中 縣 基 隆 港 務 消 防 隊 等 ) 訂 定 大 量 傷 病 患 相 互 支 援 協 定 書, 平 時 保 持 連 繫, 如 遇 本 縣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致 民 眾 大 量 受 傷 時, 災 害 現 場 如 有 救 護 人 力 不 足 情 形, 將 能 即 時 獲 得 鄰 近 縣 市 救 護 人 員 車 輛 裝 備 器 材 支 援, 有 效 降 低 民 眾 傷 亡 三 96 年 度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及 社 會 善 心 人 士 捐 贈 本 局 救 護 車 共 4 輛 ( 一 )96 年 2 月 27 日, 台 北 縣 泰 弘 工 業 社 負 責 人 黃 鈴 絜 君, 捐 贈 本 局 救 護 車 1 輛 供 冬 山 消 防 分 隊 使 用 ( 二 )96 年 3 月 24 日 頭 城 鎮 東 昌 名 產 行 捐 贈 本 局 救 護 車 1 輛 供 頭 城 分 隊 使 用 ( 三 )96 年 10 月 25 日, 張 慶 森 君 吳 文 淵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捐 贈 本 局 羅 東 消 防 分 隊 救 護 車 1 輛 ( 四 ) 頭 城 鎮 草 嶺 慶 雲 宮 於 96 年 10 月 18 日 捐 贈 救 護 車 供 大 里 分 隊 使 用 一 積 極 推 動 本 縣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業 務, 落 實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96 年 度 由 協 力 機 構 宜 蘭 大 學 永 續 發 展 工 程 協 會, 協 助 辦 理 強 化 本 縣 防 救 災 作 業 能 力 計 畫, 並 進 行 本 縣 示 範 鄉 鎮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修 正 準 備 作 業 現 況 檢 討 與 修 正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與 規 模 設 定 及 技 術 移 轉 與 單 位 規 劃 等 工 作 二 辦 理 推 動 健 康 台 灣 六 星 計 畫, 落 實 社 區 防 災 系 統 於 96 年 度 本 局 各 分 隊 合 計 辦 理 防 災 演 習 13 場 民 眾 自 主 防 災 演 練 17 場 社 區 -6

198 六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調 度 整 合 縣 內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調 度 作 業 及 學 校 防 災 演 練 50 場 家 戶 訪 視 宣 導 50 家 社 區 環 境 安 全 檢 查 17 次 發 送 宣 導 海 報 及 手 冊 3,181 份 辦 理 CPR 急 救 訓 練 38 場 3,543 人 防 災 體 驗 23 場 2,722 人 三 為 建 置 礁 溪 鄉 時 潮 社 區 成 為 防 災 社 區, 本 局 依 計 畫 於 96 年 8 至 11 月 間, 針 對 該 社 區 辦 理 9 場 次 防 災 講 習 及 1 次 示 範 社 區 參 訪 行 程, 由 宜 蘭 大 學 及 該 局 等 指 派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講 師, 分 析 該 社 區 各 種 災 害 潛 勢, 安 排 防 災 講 習 課 程, 以 小 組 搭 配 工 作 坊 方 式, 針 對 居 民 予 以 授 課, 全 程 約 由 50 名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四 積 極 建 置 並 整 合 本 縣 各 項 救 災 資 源 包 括 : 人 員 組 織 資 源 物 資 基 本 資 料 可 提 供 緊 急 收 容 及 避 難 處 所 器 材 設 ( 備 ) 類 及 可 提 供 各 項 救 災 用 器 材 及 設 備 等, 供 各 項 災 害 搶 救 使 用, 該 救 災 資 源 並 建 檔 列 冊 管 理 五 每 月 定 期 更 新 並 測 試 本 縣 防 災 編 組 單 位 緊 急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通 訊 情 形, 以 確 保 通 訊 聯 繫 暢 通 無 礙 一 本 縣 自 91 年 10 月 28 日 起 實 施 119 集 中 受 理 報 案, 該 系 統 配 合 119 來 話 顯 號 (ANI) 及 來 話 顯 址 (ALI) 系 統, 於 災 害 發 生 民 眾 報 案 時, 即 時 於 受 理 席 電 腦 螢 幕 上 顯 示 出 報 案 之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及 報 案 地 址, 由 專 責 人 員 受 理 報 案 並 指 揮 派 遣 調 度 管 制 聯 繫 分 隊 出 勤 事 宜 ; 另 為 提 高 救 災 救 護 統 一 指 揮 調 度 效 率 及 推 動 消 防 工 作 資 訊 化, 自 94 年 9 月 12 日 起 啟 用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派 遣 支 援 系 統, 整 合 安 全 檢 查 列 管 消 防 水 源 輔 助 派 遣 會 審 會 勘 等 應 用 系 統 所 建 置 之 相 關 資 訊 ( 後 續 更 將 整 合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管 理 -7

199 七 秘 書 業 務 ( 一 ) 嚴 格 執 行 公 文 查 核 稽 催 作 業 ( 二 ) 積 極 進 行 為 民 服 務, 提 升 為 民 系 統, 並 結 合 相 關 圖 資, 可 迅 速 獲 得 災 害 現 場 之 環 境 資 訊, 以 電 子 地 圖 呈 現 ), 並 由 電 話 語 音 廣 播 及 網 路 傳 遞 派 遣 指 令 互 為 備 援, 立 即 通 知 出 勤 單 位, 並 提 供 災 害 現 場 相 關 資 訊, 縮 短 到 達 災 害 現 場 時 間, 掌 握 時 效, 減 少 生 命 財 產 之 損 失 二 為 強 化 指 揮 派 遣 通 訊 功 能, 定 期 測 試 宜 蘭 區 緊 急 醫 療 網 無 線 電 衛 星 電 話, 以 維 護 其 通 訊 暢 通, 增 進 救 災 救 護 時 效 另 為 因 應 颱 風 來 襲, 自 93 年 度 第 3 季 起 辦 理 本 縣 山 地 鄉 ( 南 澳 大 同 ) 村 里 幹 事 消 防 人 員 縣 警 察 局 山 地 派 出 所 員 警 相 關 國 際 海 事 衛 星 電 話 操 作 使 用 教 育 訓 練, 俾 使 山 地 鄉 於 遭 受 災 害 侵 襲 時, 能 以 該 國 際 海 事 衛 星 電 話 與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聯 繫, 俾 利 隨 掌 握 相 關 災 情, 即 時 進 行 救 援, 以 保 障 山 地 鄉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三 配 合 各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維 護 活 動 場 地 安 全 警 戒, 達 成 辦 理 活 動 零 事 故 的 目 標 96 年 配 合 辦 理 活 動 如 下 : 綠 色 博 覽 會 國 際 童 玩 節 歡 樂 宜 蘭 年 宜 蘭 情 人 節 活 動 龍 舟 錦 標 賽 2007 年 宜 蘭 國 際 兒 童 電 影 節 2007 宜 蘭 城 水 燈 會 等 依 公 文 處 理 規 定, 辦 理 公 文 查 詢 稽 核, 以 縮 短 公 文 處 理 時 效 以 主 動 積 極 精 神 熱 忱 謙 和 態 度, 擴 大 服 務 範 圍,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8

200 服 務 品 質 ( 三 ) 編 訂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 四 ) 彙 編 各 工 作 報 告 暨 簡 報 ( 五 ) 辦 理 物 品 之 採 購 保 管 登 記 核 銷 事 務 ( 六 ) 執 行 工 友 勤 惰 管 理 及 考 核 八 廳 舍 ( 一 ) 本 局 整 建 局 本 部 廳 舍 興 建 案 ( 二 ) 本 局 特 種 消 防 分 隊 興 建 案 依 最 新 消 防 ( 勤 ) 業 務 需 要 及 施 政 構 想, 編 訂 97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 草 案 ) 彙 編 本 局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及 各 項 業 ( 勤 ) 務 簡 報 資 料 依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物 品 之 採 購 保 管 登 記 核 銷 事 務,96 年 度 並 辦 理 財 務 盤 點 乙 次 依 業 務 性 質 分 配 工 作, 嚴 格 執 行 勤 惰 管 理, 依 成 績 優 劣 辦 理 年 終 考 核 乙 次 宜 蘭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暨 本 府 消 防 局 局 本 部 新 建 工 程 : 本 局 計 劃 興 建 地 上 4 層 地 下 1 層 RC 建 築 物 1 棟 分 3 年 編 列 預 算,96 年 度 追 加 50 萬 元,97 年 度 編 列 1,640 萬 元,98 年 度 預 定 編 列 6,992 萬 元, 總 經 費 計 8,682 萬 元, 於 96 年 底 完 成 建 築 師 遴 選,97 年 初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及 工 程 發 包, 民 國 98 年 底 前 完 成 辦 公 廳 舍 之 興 建, 屆 時 將 有 效 改 善 消 防 局 辦 公 廳 舍 狹 小 問 題 特 種 消 防 分 隊 興 建 案, 業 於 95 年 3 月 15 日 獲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同 意 將 位 於 台 九 線 上 之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第 9 警 察 隊 礁 溪 辦 公 室 部 分 土 地 撥 用 予 本 局, 行 政 院 並 核 定 補 助 2,950 萬 元 興 建 經 費 96 年 7 月 26 日 舉 行 動 土 典 禮, 預 計 興 建 地 上 三 層 R.C. 建 築 物 一 棟, 總 -9

201 九 充 實 汰 換 及 加 強 保 養 救 災 救 護 車 ( 三 ) 本 局 大 里 消 防 分 隊 興 建 案 ( 四 ) 本 局 大 同 分 隊 整 建 案 ( 五 ) 本 局 大 同 第 二 消 防 分 隊 興 建 案 ( 六 ) 本 局 五 結 分 隊 興 建 案 ( 一 ) 編 列 預 算 購 置 裝 備 器 材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1,400 平 方 公 尺, 可 容 納 各 型 救 災 車 輛 10 部, 預 計 97 年 10 月 落 成 啟 用 此 外, 於 永 久 廳 舍 興 建 完 成 前, 高 公 局 同 意 先 行 暫 借 頭 城 工 務 段 檢 修 廠 部 分 區 域 作 為 臨 時 消 防 辦 公 廳 舍 使 用, 消 防 局 業 於 94 年 12 月 14 日 正 式 成 立 特 種 消 防 分 隊 並 進 駐 臨 時 廳 舍, 俾 有 效 因 應 長 隧 道 救 災 需 要 頭 城 大 里 分 隊 新 建 工 程 : 本 局 在 頭 城 鎮 增 設 頭 城 第 二 ( 大 里 ) 消 防 分 隊 ; 該 興 建 案, 業 於 95 年 度 由 中 央 補 助 款 匡 列 1,500 萬 元, 本 府 預 算 配 合 編 列 200 萬 元, 共 1,700 萬 元 辦 理 興 建 工 程 ;96 年 2 月 14 日 舉 行 開 工 動 土 典 禮 大 同 消 防 分 隊 整 建 案, 大 同 消 防 分 隊 整 建 工 程 經 費 為 336 萬 1,000 元, 業 於 96 年 8 月 15 日 開 工 施 作, 於 原 有 廳 舍 後 方 空 地 增 建 平 方 公 尺 辦 公 廳 舍 大 同 第 二 消 防 分 隊 興 建 案, 俟 大 同 鄉 公 所 完 成 南 山 段 地 號 土 地 撤 銷 撥 用, 同 段 土 地 合 併 分 割 及 辦 理 基 地 聯 外 道 路 拓 寬 及 拓 寬 用 地 取 得 後, 由 本 局 依 規 定 辦 理 土 地 撥 用 事 宜 五 結 消 防 分 隊 新 建 案, 本 局 五 結 消 防 分 隊 現 有 辦 公 廳 舍 及 車 庫 不 敷 使 用, 規 劃 遷 建 於 利 澤 簡 橋 旁 鄉 有 土 地 ( 日 前 獲 五 結 鄉 公 所 同 意, 無 償 撥 用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新 甲 段 569 地 號 等 共 9 筆 土 地 ), 刻 正 辦 理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及 撥 用 等 事 宜 編 列 預 算 購 置 雲 梯 消 防 車 水 庫 消 防 車 空 氣 呼 吸 器 消 防 水 帶 泡 沫 液 破 壞 器 材 無 線 電 通 信 器 材 強 力 照 明 設 備 救 生 編 織 繩 瞄 子 拋 繩 槍 救 災 用 無 線 電 水 難 救 生 用 橡 皮 艇 船 外 機 手 提 式 幫 浦 夜 間 搜 救 光 纖 引 導 繩 生 命 探 測 器 移 動 式 排 煙 機 登 山 救 難 裝 備 水 域 救 生 用 拋 -10

202 輛 器 材 ( 二 ) 汰 換 老 舊 消 防 車 ( 三 ) 重 視 車 輛 及 裝 備 器 材 之 保 養 維 護 繩 槍 等 設 備 及 空 氣 灌 充 機 消 防 衣 帽 鞋 等 裝 備 器 材 96 年 編 列 預 算 購 置 雲 梯 消 防 車 1 輛 化 學 消 防 車 1 輛 水 庫 消 防 車 1 輛 救 災 指 揮 車 1 輛 本 局 車 輛 裝 備 器 材, 均 由 專 責 人 員 保 管 維 護, 並 經 常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派 員 考 核 檢 查, 再 依 考 核 成 績 之 優 劣 排 定 名 次 並 核 予 獎 懲 由 於 執 行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確 實, 故 目 前 逾 齡 車 輛 之 性 能 尚 屬 良 好 於 舊 車 未 全 部 汰 換 前, 將 再 加 強 逾 齡 車 輛 之 保 養 維 護, 以 利 勤 務 之 執 行, 並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或 向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爭 取 經 費 購 置 或 配 發, 逐 年 汰 換 舊 車 -11

203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稅 務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稅 務 行 政 拾 捌 稅 務 ( 一 ) 行 政 管 理 一 統 籌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按 時 繳 納 水 電 費 租 金 各 項 稅 捐 及 各 項 什 支 費 用 ( 一 ) 按 時 繳 納 水 電 費 租 金 各 項 稅 捐 及 適 時 支 付 各 項 什 支 費 用 ( 二 ) 急 要 公 務 督 導 加 班 趕 辦 ( 三 ) 嚴 密 管 制 旅 費 二 遵 循 革 新 節 約 原 則, 確 實 訪 查 物 品 價 格, 各 項 採 購 集 中 合 併 辦 理 ( 一 ) 杜 絕 浪 費 撙 節 開 支, 各 項 採 購 以 合 併 採 購 集 中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 二 )96 年 度 以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採 購, 計 節 省 經 費 87 萬 1,505 元 三 建 立 財 產 卡 及 電 腦 檔, 定 期 實 施 盤 點, 落 實 財 產 管 理 ( 一 )12 月 實 施 財 產 盤 點, 健 全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 二 )96 年 度 新 建 財 產 卡 及 電 腦 檔, 計 300 件 四 車 輛 集 中 調 派 管 理, 按 實 際 行 駛 里 程 採 油 摺 加 油, 以 嚴 密 控 制 油 料 ( 一 ) 車 輛 集 中 調 配, 因 公 務 需 要 應 先 申 請 核 准 後 派 車 ( 二 ) 油 料 核 發 採 加 油 卡 方 式 加 油, 並 控 管 行 駛 里 程 五 定 期 及 即 時 保 養 檢 修 車 輛, 以 維 行 車 安 全 ( 一 ) 每 天 責 由 駕 駛 檢 修 機 件 ( 二 ) 每 年 定 期 檢 修, 延 長 車 輛 使 用 年 限 及 保 障 人 員 安 全 六 隨 時 檢 修 及 定 期 維 護 辦 公 廳 舍, 加 強 環 境 清 潔 並 實 施 綠 美 化 ( 一 ) 門 窗 玻 璃 或 水 電 損 壞 立 即 修 理 ( 二 ) 辦 公 廳 環 境 清 潔 委 外 辦 理, -1

204 -2 並 實 施 綠 美 化 ( 三 ) 辦 理 全 國 宿 舍 管 理 系 統 國 有 宿 舍 建 檔 116 戶 ( 四 ) 每 月 乙 次 環 境 清 潔 日 打 掃 辦 公 廳 及 宿 舍 週 圍 50 公 尺 街 道 清 潔 七 購 置 各 項 電 腦 機 器 設 備, 推 行 自 動 化 作 業,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一 ) 完 成 地 方 稅 資 訊 平 台 建 置 作 業 ( 二 )96 年 度 新 購 電 腦 4 台, 擴 充 資 訊 設 備,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八 出 納 管 理 工 作 ( 一 ) 薪 津 及 各 項 補 助 費 等 如 期 發 放 ( 二 ) 統 一 收 據 依 照 規 定 列 冊 管 理 並 每 月 編 送 報 表 12 次 ( 三 ) 所 得 稅 及 各 項 代 扣 款 等 如 期 繳 納 ( 四 ) 辦 理 稅 款 劃 解 及 各 鄉 鎮 稅 款 匯 撥 計 57 次 ( 五 ) 各 項 零 星 支 出, 由 零 用 金 依 規 定 支 付 金 額 共 194 萬 9,038 元, 總 計 1,077 件 ( 六 ) 各 項 給 付 通 知 採 無 紙 化 作 業,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或 由 同 仁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九 文 書 及 檔 案 管 理 ( 一 )96 年 度 總 收 發 文 作 業 : 收 文 : 總 局 36,741 件, 分 局 10,408 件, 合 計 47,149 件 發 文 : 總 局 19,505 件, 分 局 12,418 件, 合 計 31,923 件 ( 二 )96 年 度 處 理 公 文 歸 檔 案 件 : 總 局 42,984 件, 分 局 15,330 件, 合 計 58,314 件 ( 三 )96 年 度 收 繕 校 對 公 文 : 總 局 19,505 件, 分 局 12,418 件, 合 計 31,923 件, 平 均 速 度 4 小 時 內 完 成 ( 四 ) 依 據 檔 管 局 作 業 規 定,96 年 度 現 行 檔 案 轉 檔 : 總 局 10,368 件, 分 局 2,908 件, 合 計 13,276 件

205 ( 二 ) 會 計 管 理 ( 五 ) 辦 理 檔 案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參 加 講 習 人 數 計 6 人 次 ( 六 ) 為 增 進 各 單 位 業 務 協 調 溝 通 與 聯 繫, 定 期 舉 開 局 務 會 議 計 24 次 ( 七 ) 機 密 公 文 清 理 作 業 : 總 局 495 件, 分 局 305 件, 合 計 註 銷 密 等 800 件 一 徵 課 會 計 ( 一 ) 編 製 歲 入 單 位 預 算 決 算 及 辦 理 分 配 預 算 ( 二 ) 複 核 及 整 理 各 代 收 稅 款 行 庫 及 外 縣 市 之 經 收 稅 款 解 繳 54 次 ( 三 ) 複 核 各 項 稅 款 劃 解 匯 款 54 次 及 退 稅 複 核 8,129 件 ( 四 ) 如 期 編 送 各 類 徵 課 會 計 報 告 ( 五 ) 辦 理 審 計 室 抽 查 賦 稅 捐 費 辦 理 情 形 及 歲 入 單 位 決 算 聲 復 事 項 二 經 費 會 計 ( 一 ) 編 製 歲 出 單 位 預 算 決 算 及 分 配 預 算 ( 二 ) 依 法 定 預 算 數 審 核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其 預 算 審 核 案 件 約 計 5,200 件, 簽 證 約 計 1,998 件 ( 三 ) 代 辦 經 費 之 執 行 及 隨 時 清 理 預 付 款 代 收 款 項 857 件 ( 四 ) 如 期 編 送 各 類 經 費 會 計 報 告, 加 強 付 款 時 效, 隨 到 隨 辦 600 件 ( 五 ) 辦 理 審 計 室 抽 查 單 位 決 算 聲 復 事 項 三 統 計 ( 一 ) 執 行 公 務 統 計, 覆 核 各 類 統 一 表 報 並 依 照 規 定 期 限 儘 速 催 報 編 送 ( 二 ) 彙 總 全 年 度 各 項 稅 收 及 稅 源 統 計 資 料, 編 印 宜 蘭 縣 稅 捐 統 計 要 覽, 俾 提 供 施 政 及 相 關 單 位 稅 收 研 究 之 參 考 -3

206 ( 三 ) 人 事 行 政 ( 三 ) 根 據 各 項 稅 收 及 稅 源 資 料 暨 上 年 同 期 資 料, 隨 時 提 供 上 級 主 管 所 需 分 析 資 料, 擬 訂 施 政 及 研 究 改 進 之 參 考 12 次 ( 四 ) 各 類 統 計 表 報, 均 依 規 定 編 報 完 成 103 次 ( 五 ) 製 作 會 議 室 統 計 圖 3 幅, 供 本 局 公 共 場 合 美 化 及 研 究 用 一 賡 續 推 動 各 項 新 人 事 制 度, 強 化 組 織 編 制 功 能, 全 面 評 估 人 力 消 長, 做 為 調 整 工 作 指 派, 健 全 職 務 組 設 參 據 二 本 局 組 織 規 程 經 宜 蘭 縣 政 府 353 次 臨 時 縣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並 由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10 月 23 日 秘 法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自 同 年 月 25 日 生 效, 本 局 組 織 編 制 架 構 配 合 修 訂 如 下 : 局 長 副 局 長 秘 書 下 設 10 科 1 分 局 ( 行 政 科 企 劃 服 務 科 土 地 稅 科 財 產 稅 科 資 訊 管 理 科 法 務 科 羅 東 分 局 會 計 科 人 事 科 政 風 科 ) 三 為 增 進 職 務 歷 練 及 有 效 防 弊, 每 3 年 辦 理 職 期 輪 調 1 次, 訂 定 稅 務 人 員 工 作 輪 調 實 施 要 點 乙 種,96 年 計 輪 調 26 人 次, 使 同 仁 有 機 會 重 享 學 習 之 樂 約 僱 人 員 均 依 核 定 之 人 數 僱 用, 支 援 業 務 推 動, 戮 力 維 持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四 規 劃 辦 理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 一 ) 為 增 進 財 稅 同 仁 資 訊 能 力 及 資 料 庫 應 用 技 巧,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以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結 合 財 政 部 財 稅 人 員 訓 練 所 就 地 施 訓 資 源, 辦 理 96 年 度 財 稅 資 訊 專 題 研 修 班, 共 計 33 人 參 加, 訓 練 時 數 40 小 時 ( 二 )96 年 度 辦 理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共 計 舉 辦 4 場 次, 總 計 174 人 次 參 加 訓 練 研 習 -4

207 ( 四 ) 政 風 工 作 五 依 照 上 級 機 關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如 期 受 訓, 本 年 度 計 派 往 財 政 部 財 稅 人 員 訓 練 所 受 訓 34 人 次,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35 人 次,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研 習 中 心 9 人 次, 遴 薦 3 人 參 加 委 任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並 取 得 薦 任 資 格 六 本 局 對 個 案 獎 懲 案 件 均 提 考 績 會 議 審 議, 依 據 事 實 適 時 核 議 七 確 實 調 查 所 屬 人 員 年 齡, 建 立 退 休 管 制 名 冊, 嚴 格 執 行 命 令 退 休 案 件, 並 有 效 處 理 不 適 任 人 員, 輔 導 自 願 退 休 資 遣 ; 現 有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56 名, 均 依 規 定 按 時 發 放 月 退 休 金 ; 另 退 休 人 員 90 名, 均 依 規 定 每 年 3 節 慰 問 及 發 給 慰 問 金 ;68 年 以 前 退 休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生 活 困 難 人 員, 申 請 年 節 濟 助 金, 本 年 度 核 定 濟 助 有 眷 2 戶, 單 身 1 戶 八 奉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指 定 承 辦 臺 灣 區 第 28 屆 稅 務 盃 桌 球 錦 標 賽, 於 96 年 6 月 26 日 至 28 日 在 本 縣 縣 立 體 育 館 舉 行, 計 22 個 稅 捐 處 ( 賦 稅 署 各 區 國 稅 局 ) 報 名, 男 女 組 共 35 隊 388 人 參 賽 九 組 隊 參 加 縣 府 及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舉 辦 之 各 項 文 康 體 育 競 賽, 如 : 壘 球 路 跑 羽 球 賽 宜 蘭 縣 全 民 運 動 會 等 十 96 年 訂 定 本 局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實 施 辦 法, 由 員 工 自 行 規 劃 文 康 活 動 路 線 籌 組 辦 理, 對 提 升 員 工 向 心 力 及 工 作 士 氣 頗 有 助 益 十 一 持 續 推 動 辦 理 國 民 旅 遊 強 制 休 假 補 助, 倡 導 員 工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落 實 休 假 制 度, 以 紓 解 工 作 壓 力 一 加 強 員 工 保 密 觀 念 確 保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 ( 一 ) 實 施 定 期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檢 查 2 次 ( 二 ) 編 撰 有 關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宣 導 -5

208 -6 資 料 24 件 二 加 強 預 防 貪 污 防 弊 措 施 端 正 稅 務 風 紀 : ( 一 ) 編 撰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資 料 24 件, 供 員 工 參 閱 ( 二 ) 配 合 稅 單 印 製 寄 發 納 稅 義 務 人 政 風 宣 導 資 料 2 次 ( 三 ) 舉 辦 員 工 優 良 事 蹟 推 薦 表 揚 活 動 公 開 表 揚 2 案 3 人 ( 四 ) 每 月 派 員 實 施 政 風 訪 查, 受 訪 對 象 包 括 稅 務 記 帳 業 者 代 書 及 一 般 民 眾, 蒐 集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事 項 53 案 ( 五 ) 受 理 公 職 人 員 申 報 財 產 26 人, 實 質 審 核 8 人 ( 六 ) 運 用 廣 播 媒 體 實 施 社 區 反 貪 宣 導 7 次 政 風 工 作 行 銷 4 次 ( 七 ) 辦 理 年 節 加 強 政 風 預 防 專 案 措 施, 計 2 次 ( 八 ) 對 轄 內 納 稅 義 務 人 實 施 稅 務 風 紀 問 卷 調 查 1 次,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移 相 關 單 位 參 辦 並 作 為 研 訂 年 度 政 風 工 作 計 畫 重 要 參 考 ( 九 ) 錄 製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短 片 ( 國 閩 客 3 種 語 言 發 音 ) 配 合 地 方 稅 開 徵 期 間 於 縣 內 有 線 電 視 網 播 放, 鼓 勵 民 眾 踴 躍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促 進 達 成 政 府 廉 能 施 政 之 目 標 ( 十 ) 辦 理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12 案, 發 現 缺 失 研 擬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提 供 業 務 單 位 參 辦, 有 效 防 杜 弊 失 發 生 ( 十 一 ) 配 合 法 務 部 政 策 指 示, 製 作 反 詐 騙 宣 導 資 料 24 件, 上 掛 於 員 工 資 訊 網 站, 廣 達 宣 導 效 果 ( 十 二 ) 受 理 陳 情 檢 舉 7 案,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作 業 規 定 審 理 三 強 化 安 全 維 護 作 為, 確 保 機 關 安 全 : ( 一 ) 編 撰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資 料 24 件

209 二 稅 捐 稽 徵 業 務 ( 一 ) 地 價 稅, 上 掛 員 工 資 訊 網 頁 供 員 工 研 閱 ( 二 ) 實 施 慶 典 年 節 及 重 要 活 動 期 間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4 次, 並 據 以 作 成 執 行 成 效 報 告 4 案 ( 三 ) 實 施 定 期 安 全 維 護 檢 查 2 次 一 確 實 釐 正 稅 籍, 建 立 正 確 主 檔, 公 平 課 稅 : ( 一 ) 依 地 政 機 關 按 旬 移 送 之 地 籍 異 動 媒 體 轉 檔 及 書 面 通 報 資 料 隨 時 釐 正 稅 籍 土 地 卡, 並 按 旬 通 報 資 訊 管 理 科, 更 正 主 檔 ( 二 ) 依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更 正 姓 名 住 址 身 分 證 號 土 地 持 分 面 積 地 價 及 課 稅 種 類, 並 通 報 或 線 上 更 正, 以 建 立 完 整 稅 籍 主 檔, 公 平 課 稅 ( 三 ) 運 用 內 政 部 地 政 資 訊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系 統, 上 網 查 調 地 籍 異 動 資 料, 確 保 地 價 稅 稅 籍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二 清 查 田 賦 特 別 稅 率 及 減 免 稅 地 : 對 原 課 徵 田 賦 土 地 減 免 稅 地 及 適 用 特 別 稅 率 用 地 實 施 清 查,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情 事 者, 改 課 地 價 稅 96 年 度 稅 地 專 案 清 查, 共 改 課 6,518 筆, 增 加 稅 額 3,223 萬 3,210 元, 清 查 成 績 經 財 政 部 評 定 為 乙 組 稅 捐 機 關 第 2 名 三 按 期 開 徵 地 價 稅 : ( 一 ) 於 開 徵 前 60 日 辦 理 減 免 稅 地 及 特 別 稅 率 申 請 公 告, 受 理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 二 ) 於 開 徵 前 30 日 將 應 釐 正 之 稅 籍 資 料 完 成 異 動 整 理, 並 更 正 主 檔 ( 三 ) 訂 定 開 徵 催 繳 及 宣 導 計 畫, 加 強 開 徵 催 徵 及 宣 導 措 施 -7

210 ( 二 ) 土 地 增 值 稅, 以 提 高 徵 績 ( 四 )96 年 度 地 價 稅 查 定 件 數 為 137,517 件, 查 定 稅 額 為 5 億 5,025 萬 9,190 元 四 清 理 未 送 達 稅 單 以 減 少 欠 稅 : ( 一 ) 訂 定 無 法 送 達 稅 單 清 理 工 作 計 畫, 積 極 清 理 未 送 達 稅 單 ( 二 ) 依 無 法 送 達 原 因 分 別 至 地 政 戶 政 機 關 查 詢 或 實 地 調 查, 切 實 查 明 納 稅 義 務 人 姓 名 住 址, 利 用 各 種 方 式 送 單 取 證 五 具 體 優 良 項 目 : ( 一 ) 地 價 稅 繳 款 書 96 年 度 續 委 託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列 印 摺 疊 及 郵 寄, 並 於 開 徵 前 將 稅 單 送 達 納 稅 義 務 人, 與 委 託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寄 送 比 較, 可 節 省 66 個 工 作 天 及 節 省 經 費 約 70 萬 元 ( 二 ) 加 強 地 價 稅 以 前 年 度 累 積 多 期 未 送 達 案 件 清 理,96 年 度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4 條 規 定 辦 理 郵 政 寄 存 送 達 約 1,152 件, 清 理 地 價 稅 舊 欠 績 效 良 好 ( 三 ) 運 用 地 籍 圖 檔 路 網 圖 檔 及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轉 換 為 PDA 格 式 之 圖 檔, 對 地 價 稅 稅 地 清 查 作 業 及 稅 籍 釐 正, 助 益 頗 大 一 辦 理 一 般 案 件, 核 實 課 徵 稅 捐 : 96 年 度 辦 理 一 般 查 定 案 件 共 計 24,987 筆 二 調 查 自 用 住 宅, 以 核 實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 ( 一 ) 悉 依 財 政 部 訂 頒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土 地 增 值 稅 書 面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二 ) 均 依 法 核 實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96 年 度 計 核 課 1,491 筆 土 地 -8

211 -9 三 委 託 代 扣 : 接 獲 法 院 拍 賣 土 地 案 件 後, 於 法 院 限 期 內 核 課 土 地 增 值 稅, 造 單 委 請 法 院 依 法 代 扣,96 年 度 計 辦 理 733 筆 土 地 四 控 制 稅 源 : 逾 期 未 繳 土 地 增 值 稅 案 件, 則 函 請 地 政 機 關 會 查 土 地 有 無 移 轉 登 記 之 情 形, 並 依 規 定 處 理 96 年 度 計 辦 理 註 銷 案 件 4 筆 土 地 五 加 強 清 查 各 類 案 件 : 清 查 重 購 退 稅 案 件 255 件, 清 查 記 存 案 件 220 筆 土 地, 清 查 私 人 捐 贈 供 興 辦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或 依 法 設 立 私 立 學 校 使 用 之 土 地 38 筆 六 具 體 優 良 項 目 : ( 一 ) 土 地 增 值 稅 一 般 案 件 規 定 7 日 核 發 稅 單, 縮 短 為 自 收 件 翌 日 起 3 日 核 發, 自 用 住 宅 案 件 規 定 20 日 核 發 稅 單, 縮 短 為 自 收 件 翌 日 起 14 日 核 發, 為 加 強 便 民 服 務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及 促 進 行 政 效 能,96 年 9 月 實 施 土 地 增 值 稅 快 速 發 單 作 業 要 點, 於 總 分 局 土 地 增 值 稅 櫃 台 全 面 成 立 快 速 發 單 專 櫃 針 對 無 土 地 漲 價 數 之 土 地 移 轉 案 件, 親 自 申 報 者, 採 隨 到 隨 辦, 從 收 件 到 核 發 土 地 增 值 稅 免 稅 證 明 書 1 小 時 內 完 成 另 申 報 人 為 外 縣 市 民 眾, 土 地 增 值 稅 額 在 100 萬 以 下, 非 屬 特 殊 案 件 分 割 合 併 及 調 整 原 地 價 不 須 另 行 查 核, 且 移 轉 之 土 地 義 務 人 或 贈 與 人 未 超 過 2 人 以 上, 申 報 在 3 件 以 內, 於 當 日 下 午 2 點 前 親 自 申 報 收 件 者, 從 收 件 到 核 發 土 地 增 值 稅 繳 款 書 半 日 內 完 成 ( 二 ) 加 強 法 拍 農 地 列 管, 藉 以 增 加 土 增 稅 稅 收 : 每 週 一 上 網 查 詢 本 縣 法 拍 土 地 資 料, 如

212 ( 三 ) 房 屋 稅 法 拍 土 地 上 有 鐵 皮 屋 養 殖 場 或 雞 舍, 即 列 印 其 相 關 資 料, 由 承 辦 人 親 赴 現 場 拍 照 取 證 列 管 ; 俟 該 筆 土 地 拍 定, 再 赴 現 場 重 新 取 證, 並 通 知 權 利 人 及 義 務 人, 該 筆 土 地 業 已 取 證, 不 符 合 農 地 不 課 徵 之 條 件, 仍 應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藉 以 增 加 稅 收 一 切 實 釐 正 稅 籍, 建 立 正 確 稅 籍 主 檔, 公 平 課 稅 : ( 一 ) 依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或 調 查 所 得 資 料, 更 正 姓 名 住 址 身 分 證 號 等 計 3,348 件 ( 二 ) 依 國 稅 局 營 業 稅 單 位 通 報 之 營 業 人 設 立 變 更 註 銷 登 記 之 資 料, 蒐 集 執 行 業 務 者 事 務 所 所 在 地 資 料, 調 查 使 用 變 更 情 形, 釐 正 稅 籍 計 3,421 件 ( 三 ) 依 據 契 稅 投 納 申 報 書 釐 正 房 屋 稅 籍 計 7,608 件 二 依 據 建 管 單 位 通 報 之 使 用 執 照 申 請 書 副 本 鍵 入 房 屋 稅 系 統 使 用 執 照 維 護 檔 列 管, 並 即 函 知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報 設 籍, 本 年 度 新 設 籍 共 2,500 戶 三 依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提 供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書 7,628 件 四 按 期 開 徵 房 屋 稅 ( 一 ) 於 開 徵 前 20 日 將 應 釐 正 之 稅 籍 資 料 完 成 異 動 整 理, 並 更 正 主 檔 ( 二 ) 開 徵 前 7 日, 將 徵 收 底 冊 送 往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補 發 稅 單 ( 三 ) 訂 定 開 徵 催 徵 及 宣 導 計 畫, 加 強 開 徵 催 徵 及 宣 導 措 施, 以 提 高 徵 績 ( 四 )95 年 度 房 屋 稅 開 徵 145,238 件, 本 稅 7 億 7,543 萬 6,869 元, 迄 至 12 月 底 止, 徵 起 本 稅 7 億 6,220 萬 1,894 元 -10

213 五 清 理 未 送 稅 單, 利 用 各 種 方 式 送 達 取 證, 已 取 得 回 證, 如 仍 逾 期 不 繳, 則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以 減 少 欠 稅 六 依 財 政 部 加 強 房 屋 稅 稽 徵 方 案, 於 96 年 2 月 至 96 年 11 月 底 止 (96 年 4 至 5 月 開 徵 作 業 期 間 扣 除 外 ) 共 計 8 個 月, 辦 理 房 屋 稅 籍 清 查, 計 清 查 62,100 棟, 清 查 成 果 計 新 增 改 建 2,747 件, 使 用 變 更 11,862 件, 增 加 稅 額 892 萬 1,161 元, 經 財 政 部 評 定 為 全 省 乙 等 稅 捐 處 第 7 名 七 績 效 優 良 項 目 96 年 房 屋 稅 定 期 開 徵 繳 款 書 141,367 件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列 印 摺 疊 郵 寄, 計 節 省 力 66 工 作 天, 經 費 77 萬 1,200 元 ( 四 ) 契 稅 與 建 管 單 位 密 切 聯 繫 房 屋 建 造 中 途 移 轉 案 件, 通 報 核 定 現 值 後 即 行 通 報 鄉 鎮 市 公 所 核 定 契 稅, 並 隨 時 派 員 督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與 地 政 機 關 密 切 聯 繫 及 抽 查 稽 徵 資 料, 如 期 完 成 查 徵 工 作, 本 年 度 房 屋 稅 移 轉 申 報 契 稅 案 件 計 7,608 件, 中 途 變 更 起 造 人 名 義 案 件 計 處 理 31 件, 抽 查 鄉 鎮 市 公 所 代 徵 契 稅 業 務 及 契 稅 自 動 化 辦 理 情 形 計 503 件 ( 五 ) 使 用 牌 照 稅 一 96 年 度 使 用 牌 照 稅 開 徵 131,463 輛, 本 稅 9 億 5,280 萬 4,986 元, 迄 至 96 年 12 月 底 止 徵 起 9 億 2,775 萬 3,803 元 二 核 准 因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免 徵 使 用 牌 照 稅 3,728 件, 辦 理 汽 車 使 用 牌 照 稅 一 般 免 稅 件 數 100 件, 辦 理 各 項 退 稅 6,682 件 三 96 年 移 送 使 用 牌 照 稅 違 章 裁 罰 案 件 計 2,428 件, 罰 鍰 金 額 2,401 萬 700 元 四 實 施 車 輛 總 檢 查,96 年 計 查 獲 210 輛, 追 補 本 稅 189 萬 1,503 元, 罰 鍰 247 萬 6,100 元 五 96 年 清 理 使 用 牌 照 稅 身 心 障 礙 異 -11

214 ( 六 ) 印 花 稅 ( 七 ) 娛 樂 稅 ( 八 ) 欠 稅 執 行 常 資 料 2,749 件, 補 稅 1,001 件, 金 額 479 萬 3,711 元 六 辦 理 現 金 退 稅,96 年 辦 理 件 數 7 件, 退 稅 金 額 7,502 元 一 本 縣 於 各 地 郵 局 代 售 印 花 稅 票, 供 納 稅 義 務 人 隨 時 購 貼, 本 年 度 購 貼 印 花 稅 票 計 3,718 萬 9, 794 元 二 銀 行 醫 院 保 險 業 補 習 班 等 總 繳 單 位, 每 2 個 月 報 繳 一 次, 於 次 期 15 日 以 前 報 繳, 本 年 度 總 繳 計 2,998 萬 1,969 元 三 對 於 大 額 印 花 稅 票 貼 花, 輔 導 納 稅 人 以 印 花 稅 繳 款 書 繳 納, 以 簡 化 作 業, 本 年 度 以 大 額 繳 款 計 2,863 萬 8,645 元 四 於 印 花 稅 檢 查 前, 發 函 通 知 受 檢 單 位, 並 發 布 新 聞 提 醒 納 稅 義 務 人, 發 現 漏 貼 漏 繳 印 花 稅 時, 應 自 動 補 貼 補 繳, 以 免 查 獲 時 受 罰 五 利 用 各 種 機 會 向 貼 花 頻 繁 之 單 位, 宣 導 印 花 稅 總 繳 之 益 處, 輔 導 其 使 用 總 繳 方 式 報 繳 印 花 稅, 以 擴 大 總 繳 成 效 六 對 補 習 班 安 親 班 營 建 業 景 觀 工 程 清 潔 服 務 醫 療 診 所 等, 實 施 年 度 選 案 查 核, 本 年 度 計 檢 查 161 家, 補 繳 763 萬 24 元 一 對 查 定 課 徵 娛 樂 稅 業 者, 定 期 實 地 清 查 稅 籍 資 料, 依 據 清 查 資 料 調 整 計 算 稅 額, 本 年 度 清 查 計 480 家, 補 徵 稅 額 11 萬 385 元 二 配 合 宜 蘭 縣 政 府 八 種 行 業 檢 查, 查 獲 未 辦 登 記 及 未 辦 變 更 登 記 娛 樂 業 者, 移 送 違 章 39 件, 補 徵 稅 額 1 萬 4,354 元 一 執 行 欠 稅 清 理, 防 止 新 欠 發 生, 並 積 極 清 理 舊 欠 : ( 一 ) 本 年 度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之 舊 欠 8,992 件, 金 額 6,218 萬 8,139 元, 新 欠 6,409 件, 金 額 4,418 萬 151 元, 徵 起 8,498-12

215 ( 九 ) 處 理 違 章 及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件, 金 額 6,793 萬 1,604 元 ( 二 ) 為 全 面 清 理 欠 稅, 已 訂 欠 稅 清 理 計 畫, 並 按 計 畫 實 施,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案 件, 新 舊 欠 稅 計 15,401 件, 金 額 1 億 636 萬 8,290 元 ( 三 ) 已 核 發 執 行 憑 證, 本 年 度 清 理 再 移 送 2,920 件, 金 額 2,345 萬 9,701 元, 並 徵 起 881 件, 金 額 519 萬 8,150 元 二 大 額 欠 稅 專 案 移 送 執 行 : ( 一 ) 實 施 巨 額 欠 稅 專 案 追 繳, 共 移 送 61 件, 金 額 991 萬 7,559 元, 並 徵 起 8 件, 金 額 506 萬 7,782 元 ( 二 ) 辦 理 不 動 產 禁 止 處 分 計 53 件, 限 制 出 境 計 14 人 ( 三 ) 辦 理 動 產 禁 止 處 分 計 72 件 三 對 於 故 意 不 繳 及 無 力 繳 納 者 分 別 專 案 處 理 : ( 一 ) 對 故 意 不 予 繳 納 者, 專 案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 二 ) 經 查 無 財 產 及 無 能 力 繳 納 者, 洽 請 行 政 執 行 處 核 發 執 行 憑 證, 並 隨 時 清 查 其 經 濟 能 力, 若 發 現 有 能 力 繳 納 時, 即 移 請 行 政 執 行 處 再 執 行 一 依 財 政 部 各 級 稽 徵 機 關 處 理 違 章 漏 稅 及 檢 舉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稅 務 違 章 案 件 裁 罰 金 額 或 倍 數 參 考 表 及 稅 務 違 章 案 件 減 免 處 罰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年 度 受 理 各 稅 違 章 案 件 計 2,383 件, 連 同 上 期 未 結 案 件 151 件, 合 計 2,534 件,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三 裁 罰 件 數 計 2,428 件, 裁 定 不 罰 件 數 計 47 件, 免 議 件 數 計 38 件, 本 年 度 未 辦 結 案 件 21 件 四 本 年 度 受 理 復 查 案 件 計 12 件, 依 本 處 復 查 委 員 會 決 議 維 持 原 處 分 8 件, 經 協 談 申 請 人 撤 回 復 查 案 2 件, 本 年 度 未 辦 結 案 件 2 件 -13

216 ( 十 ) 稅 務 管 理 五 本 年 度 受 理 訴 願 16 件, 宜 蘭 縣 政 府 訴 願 委 員 會 維 持 原 處 分 8 件, 撤 銷 原 處 分 1 件, 經 訴 願 人 撤 回 訴 願 案 件 5 件, 本 年 度 未 辦 結 2 件 六 本 年 度 受 理 檢 舉 5 件,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一 主 動 退 稅 : ( 一 ) 各 稅 銷 號 後 發 現 應 辦 理 退 稅 案 件,96 年 合 計 8,896 件, 其 退 稅 原 因 : 核 定 退 稅 5 件 重 溢 繳 3,291 件 行 政 救 濟 158 件 更 正 退 稅 5,423 件, 其 他 原 因 退 稅 19 件, 經 抵 欠 737 件, 餘 均 依 規 定 開 立 退 稅 支 票 交 付 納 稅 人 ( 二 ) 辦 理 發 票 日 未 逾 1 年 未 兌 現 退 稅 支 票 之 清 理, 本 年 度 合 計 221 件 ( 三 ) 將 屆 核 課 ( 徵 收 ) 期 間 欠 稅 清 冊 簽 請 業 務 課 查 報 清 理, 本 年 度 合 計 6,604 件 二 稅 款 劃 解 : ( 一 ) 辦 理 外 縣 市 稅 款 轉 匯 業 務 外 縣 市 待 解 專 戶 報 核 聯 合 計 16,686 件, 對 帳 及 填 寫 差 額 解 釋 表 等, 本 年 度 合 計 16 件 ( 二 ) 辦 理 稅 款 劃 解 繳 入 各 級 政 府 公 庫, 以 利 財 政 調 度, 本 年 度 合 計 810 件 ( 三 ) 辦 理 外 縣 市 代 收 本 轄 稅 款 轉 匯 業 務 報 核 聯 本 年 度 合 計 38,780 件 ( 四 ) 辦 理 放 棄 國 籍 無 欠 稅 證 明 及 繳 納 證 明 書 申 請 等 業 務, 本 年 度 合 計 48 件 ( 五 ) 辦 理 轉 帳 業 務 彙 整 建 檔 新 增 1,479 件 更 動 169 件 註 銷 274 件 本 年 度 合 計 1,922 件 三 加 強 單 照 管 理 單 照 之 印 製 領 用 保 管 盤 存 等 係 由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對 領 用 單 位 亦 按 規 定 實 施 檢 -14

217 ( 十 一 ) 轉 帳 納 稅 ( 十 二 ) 企 劃 為 民 服 務 查, 本 年 度 合 計 檢 查 5 次 一 利 用 各 種 集 會 加 強 宣 導, 使 納 稅 人 瞭 解 轉 帳 納 稅 優 點, 並 於 函 復 納 稅 人 申 請 案 補 發 稅 單 時, 於 文 中 輔 導 其 辦 理 轉 帳 納 稅 二 印 製 轉 帳 納 稅 傳 單 及 廣 告 回 函 之 空 白 約 定 書, 分 送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監 理 站 轉 發, 以 擴 大 宣 傳 三 舉 辦 非 約 定 轉 帳 納 稅 抽 獎 抽 獎 活 動, 凡 96 年 度 利 用 ATM 信 用 卡 電 話 語 音 辦 理 轉 帳 納 稅 且 扣 款 成 功 的 納 稅 人, 均 可 參 加 抽 獎, 並 於 96 年 12 月 18 日 辦 理 公 開 抽 獎 活 動, 以 鼓 勵 納 稅 義 務 人 利 用 多 元 化 繳 款 方 式 繳 納 稅 款, 提 升 轉 帳 納 稅 申 辦 績 效 一 納 稅 服 務 : ( 一 ) 訂 定 本 局 局 長 與 民 有 約 實 施 要 點, 局 長 每 星 期 二 四 早 上 9 點 至 12 點 在 羅 東 分 局 會 見 民 眾, 總 局 方 面 不 設 限 時 間, 民 眾 若 有 需 要, 局 長 隨 時 可 會 見,96 年 度 共 處 理 11 件 ( 二 ) 總 分 局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櫃 台, 民 眾 前 來 申 辦 案 件 均 由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96 年 度 服 務 件 數 共 計 86,409 件 ( 三 ) 為 擴 大 服 務 層 面, 嘉 惠 上 班 族, 實 施 中 午 不 午 休 措 施, 頗 受 民 眾 歡 迎,96 年 度 計 服 務 民 眾 5,491 人 次 ( 四 ) 總 分 局 共 裝 設 稅 務 免 費 服 務 電 話 2 線, 指 派 專 人 接 聽 電 話, 免 費 電 話 服 務 成 果, 計 31,846 人 次 ( 五 )96 年 度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講 習 4 場 次 ( 六 ) 積 極 推 行 電 話 禮 貌 運 動, 每 月 辦 理 電 話 測 試 與 督 導 工 作,96 年 度 實 施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計 480 人 次 ( 七 ) 本 局 成 立 為 民 服 務 考 核 小 組 -15

218 -16, 按 期 考 核 本 局 及 羅 東 分 局 各 單 位 平 時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情 形, 每 期 由 5 位 委 員 考 核 10 個 單 位,96 年 度 共 計 辦 理 考 核 本 局 業 務 單 位 150 次 ; 另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股 長 每 4 個 月 對 所 屬 作 自 行 考 核, 全 年 度 考 核 152 人 次 ( 八 ) 成 立 受 災 害 通 報 窗 口, 請 消 防 局 傳 真 火 災 通 報 資 料, 影 印 送 業 務 單 位 主 動 輔 導 辦 理 災 害 減 免 事 宜,96 年 度 共 辦 理 54 則 二 稅 務 法 令 宣 導 : ( 一 ) 派 員 至 縣 內 各 國 中 小 學 作 租 稅 專 題 演 講 計 81 場 次, 學 校 租 稅 宣 導 計 10 場 次 ( 二 ) 舉 辦 國 小 國 中 學 生 認 識 租 稅 各 項 競 賽 計 9 場 次 ( 三 ) 舉 辦 稅 務 法 令 講 習 會 座 談 會 計 13 場 次 ( 四 ) 開 設 中 廣 正 聲 宜 蘭 台 稅 務 宣 傳 廣 播 單 元, 並 接 洽 縣 內 各 廣 播 電 台, 適 時 播 出 宣 導 資 料, 加 強 租 稅 法 令 宣 導 ( 五 ) 接 洽 縣 內 有 線 電 視 台 製 播 租 稅 宣 導 資 料 ( 六 ) 對 於 新 頒 法 令 解 釋 令 或 重 大 措 施, 適 時 發 布 新 聞 稿 ( 七 ) 利 用 宜 蘭 火 車 站 及 本 局 羅 東 分 局, 救 國 團 宜 蘭 縣 團 委 會 各 機 關 警 察 局 設 置 於 重 要 路 口 之 電 動 字 幕 機 播 出 租 稅 宣 導 資 料, 及 運 用 各 式 布 旗 宣 導 看 板, 加 強 宣 導 ( 八 ) 配 合 各 稅 開 徵, 事 前 擬 定 宣 導 工 作 計 畫, 並 運 用 各 項 媒 體 設 施 廣 為 宣 導 ( 九 ) 配 合 使 用 牌 照 稅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開 徵, 舉 辦 路 跑 捐 血 及 捐 贈 發 票 活 動, 計 3 場 次

219 ( 十 三 ) 稅 務 資 料 電 子 作 業 處 理 ( 十 ) 印 製 各 項 宣 導 資 料 分 送 納 稅 人 ( 十 一 ) 配 合 各 機 關 團 體 社 區 舉 辦 之 活 動, 辦 理 各 項 租 稅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計 89 場 次 三 研 究 發 展 : ( 一 ) 對 稽 徵 業 務 及 各 稅 法 令 規 定 之 研 究, 依 計 畫 進 度 推 動, 本 年 度 依 計 畫 提 出 之 研 究 報 告 8 篇, 報 請 上 級 參 採 計 3 篇, 核 定 保 留 計 5 篇 ( 二 ) 對 研 究 人 員 獎 金 評 審 委 員 之 評 審 費 及 審 查 費, 均 依 規 定 分 別 核 發 四 管 制 考 核 : ( 一 ) 依 規 定 每 週 列 印 事 前 檢 查 週 報 表, 對 於 屆 期 未 辦 出 之 公 文, 請 承 辦 人 敘 明 原 因 並 辦 理 展 期,96 年 度 共 計 檢 查 50 次 ( 二 ) 每 月 列 印 各 單 位 公 文 處 理 成 績 月 報 表, 每 半 年 統 計 乙 次 製 成 半 年 報, 並 於 年 度 結 束 後 彙 整 統 計 成 年 報, 轉 發 各 單 位 參 閱 96 年 度 公 文 總 量 74,147 件, 其 中 人 民 申 請 案 19,931 件, 一 般 案 54,216 件 ( 三 ) 每 月 抽 核 截 至 上 月 底 止 辦 理 完 成 歸 檔 之 公 文, 若 發 現 未 併 案 未 申 請 展 期 或 分 段 銷 號 者 建 請 改 進 96 年 度 計 檢 查 318 件, 建 議 改 進 63 件, 均 已 會 請 改 進 一 建 立 完 整 之 稅 籍 及 徵 銷 檔 案, 提 供 業 務 單 位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利 用 終 端 機 查 詢 各 稅 資 料 及 補 發 稅 單, 採 櫃 台 化 作 業 隨 到 隨 辦 二 各 稅 主 檔 之 維 護, 各 稅 稅 籍 資 料 依 規 定 每 週 旬 或 隨 到 隨 辦 方 式, 線 上 釐 正 更 新 檔 案, 以 使 主 檔 保 持 最 新 狀 況, 供 各 稅 核 稅 發 單 統 計 及 查 詢 -17

220 -18 三 推 廣 徵 課 管 理 就 地 處 理 系 統, 從 稅 款 徵 起 劃 解 銷 號 退 稅 欠 稅 及 至 列 印 會 計 報 告, 均 係 採 就 地 處 理 劃 一 各 稅 徵 收 作 業 標 準, 提 供 決 策 階 層 參 考 運 用 四 各 稅 開 徵 前 辦 妥 轉 帳 納 稅 建 檔 作 業, 並 於 繳 納 期 間 截 止 前 10 日, 將 所 有 辦 理 轉 帳 納 稅 之 新 舊 納 稅 義 務 人 資 料, 分 送 台 灣 郵 政 公 司 財 金 公 司 辦 理 提 兌 96 年 度 計 分 送 使 用 牌 照 稅 2,952 件, 房 屋 稅 14,727 件, 地 價 稅 15,714 件, 以 節 省 徵 納 雙 方 發 單 繳 納 之 手 續 五 以 各 稅 繳 款 書 檔 辦 理 稅 款 劃 解 並 產 生 銷 號 檔, 供 各 稅 挑 檔 銷 號, 以 代 替 人 工 銷 號 作 業, 節 省 稽 徵 人 力,96 年 度 辦 理 各 稅 繳 款 書 劃 解 共 計 450,945 筆 六 妥 善 保 管 各 稅 報 核 聯 及 代 收 本 縣 稅 款 日 報 表 七 每 週 四 均 能 如 期 將 稅 款 劃 解 繳 庫, 以 利 庫 款 調 度 八 推 動 導 入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修 定 資 訊 安 全 政 策 等 規 範 12 項, 重 新 建 置 全 局 資 訊 資 產 清 冊 1 冊, 鑑 別 資 訊 資 產 合 計 559 件, 其 中 屬 於 機 密 性 資 產 計 135 件, 同 時 辦 理 全 局 ( 含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土 地 增 值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契 稅 娛 樂 稅 各 稅 系 統 及 行 政 單 位 ) 等 風 險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其 風 險 值 均 在 現 有 控 制 措 施 可 接 受 範 圍, 惟 有 1 項 資 產 風 險 值 為 可 接 受 標 準 最 高 值 九 辦 理 資 安 講 習 5 場 次, 緊 急 應 變 攻 防 演 練 1 次, 內 部 稽 核 1 次, 資 料 庫 災 難 復 原 演 練 1 次, 有 效 落 實 本 局 資 通 安 全 十 擴 充 地 方 稅 資 訊 平 台, 增 購 測 試 備 援 主 機 及 周 邊 設 備, 提 升 稽 徵 工 作 績 效 及 便 民 服 務 品 質 十 一 挑 錄 各 項 檔 案 移 送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運 用, 計 有 房 屋 稅 財 產

221 檔 年 檔 213,888 件 地 價 稅 徵 收 檔 287,752 件 土 地 增 值 稅 系 統 前 一 年 徵 銷 檔 26,324 件 地 價 稅 土 地 財 產 檔 808,258 件 十 二 挑 錄 各 項 檔 案 移 送 國 稅 局 運 用, 計 有 房 屋 異 動 檔 9,274 件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檔 6,393 件 十 三 93 年 度 起 與 統 一 萊 爾 富 全 家 來 來 (OK) 等 4 家 大 型 超 商 合 作,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等 稅 目 於 開 徵 期 內, 納 稅 人 可 不 分 日 夜 就 近 繳 納, 大 大 提 高 納 稅 人 便 利 性,96 年 赴 超 商 繳 稅 案 件 共 計 57,748 件 -19

222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衛 生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衛 生 業 務 拾 玖 衛 生 ( 一 ) 保 健 業 務 一 推 動 優 生 保 健 及 外 籍 配 偶 照 護 管 理 計 畫 : ( 一 )96 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結 婚 登 記 個 案 數 227 案, 實 際 可 管 理 162 案, 完 成 管 理 162 案, 達 目 標 100% ( 二 )96 年 結 婚 對 數 2,662 案, 完 成 婚 前 健 檢 有 942 案, 婚 前 健 康 檢 查 率 3.54% ( 三 )96 年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異 常 個 案 5 案, 均 已 完 成 追 蹤, 追 蹤 完 成 率 達 100% ( 四 )96 年 34 歲 以 上 孕 婦 209 案 接 受 羊 膜 穿 刺 及 羊 水 分 析 檢 查 個 案 162 案, 接 受 羊 膜 穿 刺 及 羊 水 分 析 檢 查 比 率 達 77.5% ( 五 ) 於 96 年 人 口 政 策 宣 導 月 辦 理 優 生 保 健 宣 導 活 動, 計 2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約 2,450 人 ( 六 )96 年 1 月 25 及 26 日 辦 理 生 育 計 畫 增 能 研 習 講 座 2 場 次, 參 與 學 員 87 人 ;96 年 3 月 29 及 30 日 辦 理 第 3 期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整 合 訓 練 主 講 從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 談 早 期 療 育, 參 與 學 員 92 人 二 推 動 母 乳 哺 育 及 早 期 療 育 工 作 計 畫 : ( 一 ) 產 後 一 個 月 內 純 母 乳 哺 育 率 94 年 33.8% 至 96 年 提 升 為 45% ( 二 )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及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均 參 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評 鑑, 服 務 涵 蓋 率 達 本 縣 接 生 嬰 兒 數 的 85.2% ( 三 )95 年 本 縣 設 置 哺 集 乳 室 之 家 數 有 43 家,96 年 家 數 增 設 至 45 家, 成 長 率 4.7% ( 四 )96 年 1 月 起 由 9 所 鄉 鎮 同 步 辦 理 母 乳 哺 育 志 工 團 體 讀 書 會 計 36 場 次 及 支 持 團 體 討 論 會 30 場 次, 共 計 有 82 人 參 與 ( 五 )96 年 高 危 險 群 嬰 幼 兒 個 案 有 37 案, 已 由 鄉 鎮 市 完 成 收 案 管 理, 收 案 -1

223 -2 管 理 完 成 率 100%; 新 生 兒 代 謝 篩 檢 異 常 個 案 11 案, 均 已 完 成 追 蹤 管 理, 追 蹤 管 理 完 成 率 達 100% ( 六 ) 為 落 實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通 報 系 統,96 年 0-3 歲 兒 童 總 人 數 11,001 人 ; 篩 檢 數 10,047 人 ; 篩 檢 率 91%, 發 現 異 常 個 案 172 案, 其 中 本 國 籍 子 女 147 案,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23 案, 大 陸 配 偶 2 案 均 已 完 成 通 報 轉 介, 達 通 報 率 100% 三 學 前 兒 童 保 健 計 畫 ( 一 ) 辦 理 92 年 出 生 兒 童 視 力 斜 弱 視 篩 檢, 篩 檢 人 數 4,470 人, 篩 檢 率 100%( 目 標 數 3,500 人 ), 初 篩 異 常 個 案 401 人, 異 常 率 9.0%, 確 診 個 案 331 人, 確 診 率 7.4%, 其 中 斜 視 6 人 弱 視 27 人 屈 光 不 正 204 人 其 他 87 人, 異 常 個 案 轉 介 矯 治 追 蹤 率 100% ( 二 ) 辦 理 中 班 學 童 口 腔 篩 檢 4,844 人, 發 現 齲 齒 3,088 人, 齲 齒 率 63.7%, 異 常 個 案 追 蹤 率 達 100%, 齲 齒 填 補 率 97.8% ( 三 ) 辦 理 92 年 出 生 兒 童 聽 力 篩 檢 4,526 人, 篩 檢 率 100%( 目 標 數 4,200 人 ), 發 現 異 常 26 人, 異 常 率 0.6 %, 其 中 中 耳 積 水 15 人, 中 耳 炎 4 人, 其 他 7 人, 異 常 個 案 轉 介 矯 治 追 蹤 率 100% ( 四 )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學 童 接 受 健 康 篩 檢 達 12,511 人, 篩 檢 率 100%, 發 現 異 常 563 人, 其 中 前 五 位 為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173 人, 心 雜 音 101 人, 包 皮 過 長 44 人, 隱 睪 症 26 人, 智 能 發 展 問 題 16 人, 異 常 個 案 追 蹤 就 醫 矯 治 率 100% ( 五 )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及 園 所 辦 理 學 齡 前 兒 童 視 力 保 健 各 項 宣 導 活 動 計 有 99 場 次, 共 計 8,521 人 次 參 加 ( 六 )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及 園 所 辦 理 學 齡 前 兒 童 聽 力 保 健 宣 導 活 動 共 89 場 次, 計 有 6,265 人 次 參 加 ( 七 )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及 園 所 辦 理 學 齡 前 兒 童 口 腔 保 健 各 項 宣 導 活 動 共

224 場 次, 計 有 8,382 人 次 參 加 ( 八 )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保 健 業 務 整 合 訓 練 2 場 次 共 計 90 人 參 加 ( 九 ) 辦 理 學 齡 前 兒 童 健 康 促 進 種 籽 教 師 研 習 - 視 力 斜 弱 視 口 腔 篩 檢 篩 檢 2 場 次, 計 有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教 師 公 衛 護 理 人 員 191 人 參 加 四 青 少 年 保 健 業 務 計 畫 : ( 一 ) 辦 理 歲 未 成 年 婦 女 生 育 率 10 % 以 下,95 年 生 育 率 為 9% ( 二 )96 年 度 各 鄉 鎮 市 未 成 年 生 育 婦 女 累 計 管 理 個 案 數 797 人,12 月 接 受 管 理 個 案 100 人, 已 接 受 避 孕 95 人, 避 孕 實 行 率 達 95% ( 三 )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結 合 醫 療 院 所 校 園 等 社 區 資 源 育 辦 理 青 少 年 性 教 育 各 項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205 場 次, 計 32,746 人 參 加 ( 四 )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青 少 年 親 子 性 教 育 研 習 會 2 場 次, 計 有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90 人 參 加 ( 五 )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校 護 教 師 醫 療 院 所 社 工 員 性 教 育, 計 有 98 人 參 加 五 成 人 及 中 老 年 保 健 業 務 計 畫 : ( 一 ) 三 高 (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96 年 共 計 篩 檢 14,503 案, 完 成 率 153.9% ( 二 ) 高 血 壓 疑 似 異 常 人 數 5,977 案, 轉 介 追 蹤 完 成 數 5,976 案, 完 成 率 99.98%, 確 診 異 常 個 案 3,042 案, 異 常 率 20.97%, 發 現 新 案 121 案 ( 三 ) 高 血 糖 疑 似 異 常 人 數 2,218 案, 轉 介 追 蹤 完 成 數 2,215 案, 完 成 率 99.86%, 確 診 異 常 個 案 1,585 案, 異 常 率 10.93%, 發 現 新 案 139 案 ( 四 ) 高 血 脂 疑 似 異 常 人 數 2,880 案, 轉 介 追 蹤 完 成 數 2,879 案, 完 成 率 99.97%, 確 診 異 常 個 案 1,356 案, 異 常 率 9.35%, 發 現 新 案 203 案 ( 五 ) 辦 理 成 人 及 中 老 年 慢 性 病 議 題 社 區 團 體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總 計 121

225 -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6,333 人 次 ( 六 ) 辦 理 更 年 期 保 健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共 42 場, 佔 34.71%, 參 與 人 數 1,837 人 次 ( 七 ) 腎 臟 病 防 治 宣 導 自 6 月 4 日 至 10 日 假 12 鄉 鎮 市 同 步 辦 理 腎 強 體 健 ~ 腎 臟 保 健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共 14 場, 佔 11.57%, 參 與 人 數 622 人 次 ( 八 ) 辦 理 老 人 居 家 安 全 - 老 人 防 跌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共 29 場, 參 與 人 數 2,105 人 次 ( 九 ) 辦 理 中 老 年 保 健 氣 喘 腦 中 風 冠 心 病 等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36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769 人 次 ( 十 ) 辦 理 3 梯 次 6 場 次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保 健 業 務 整 合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 更 年 期 與 骨 質 疏 鬆 症 老 人 防 跌 面 面 觀 及 慢 性 腎 臟 病 照 護, 出 席 率 達 99.67% 六 健 康 體 能 業 務 計 畫 : ( 一 ) 於 12 鄉 鎮 市 各 社 區 學 校 推 動 健 康 操 計 103 場 次 /6,071 人 次 ( 二 )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健 康 健 走 活 動 計 46 場 次 /14,873 人 次 參 加 ( 三 )96 年 度 新 增 職 場 推 動 上 班 族 身 心 健 康 操 計 12 個 職 場 計 有 : 宜 蘭 地 政 事 務 所 羅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蘇 澳 鎮 立 托 兒 所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礁 溪 鄉 四 結 國 小 海 天 醫 院 台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8 區 管 理 處 冬 山 鄉 托 兒 所 五 結 鄉 崇 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星 鄉 農 會 大 同 鄉 太 平 山 森 林 國 家 遊 樂 區 及 南 澳 鄉 多 必 優 工 作 室 等 12 個 職 場 單 位 ( 四 ) 自 92 年 延 續 至 95 年 持 續 推 動 者 計 55 個 職 場, 宜 蘭 市 5 個 羅 東 鎮 5 個 蘇 澳 鎮 4 個 頭 城 鎮 5 個 礁 溪 鄉 5 個 壯 圍 鄉 5 個 員 山 鄉 5 個 五 結 鄉 3 個 冬 山 鄉 5 個 三 星 鄉 5 個 大 同 鄉 5 個 南 澳 鄉 3 個 ( 五 ) 於 12 鄉 鎮 市 各 社 區 辦 理 運 動 傷 害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計 13 場 次 /594 人

226 -5 次, 宣 導 對 象 有 一 般 民 眾 職 場 員 工 學 生 漁 會 員 工 及 志 工 等 ( 六 ) 於 12 鄉 鎮 市 各 社 區 辦 理 零 存 整 付 健 康 動 一 動 及 健 康 體 能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計 有 43 場 次 /8,281 人 次 參 加 ( 七 ) 辦 理 體 能 檢 測 計 有 4 場 次 /1,262 人 七 衛 生 所 服 務 品 質 計 畫 : ( 一 ) 訂 定 服 務 標 準 及 自 我 考 評 :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服 務 台 手 冊 依 各 項 業 務 制 定 標 準 作 業 規 範 及 流 程 並 隨 時 更 新 以 便 民 洽 公 服 務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各 所 每 個 月 進 行 所 內 及 週 邊 50 公 尺 處 進 行 環 境 大 掃 除 並 進 行 所 內 評 比 年 每 月 不 定 期 進 行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員 工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計 144 次 4. 強 化 便 民 服 務 網 站 功 能, 不 定 期 進 行 網 站 資 料 更 新 維 護 計 20 項, 新 增 網 頁 資 料 11 項, 意 見 橋 民 眾 意 見 回 覆 14 件, 並 即 時 張 貼 最 新 活 動 訊 息 公 告, 以 達 到 便 民 服 務 ( 二 ) 完 善 的 服 務 設 施 與 設 備 : 年 於 各 所 有 關 老 人 親 善 服 務 精 神 病 患 強 制 送 醫 服 務 長 期 照 護 提 供 喘 息 居 家 護 理 在 宅 醫 療 復 健 及 資 源 轉 診 諮 詢 等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2. 於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內 社 區 座 談 會 及 便 民 服 務 網 站 上 皆 有 清 楚 標 示 申 辦 案 件 流 程 及 費 用, 民 眾 於 所 內 洽 公 時 有 志 工 或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引 導 辦 理 申 辦 案 件 相 關 事 宜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於 所 內 設 置 雙 語 告 示 指 示 牌 服 務 時 間 表 及 流 程 圖, 便 於 民 眾 洽 公 服 務 鄉 鎮 市 辦 理 社 區 座 談 會, 增 加 各 衛 生 所 主 管 與 民 眾 溝 通 管 道 及 機 會, 宣 導 衛 生 所 為 民 服 務 事 項 及 多 元 行 銷, 讓 社 區 民 眾 有 效 利 用 社 區 醫 療 資 源, 及 於 各 所 明 顯 處 設 置 意 見 箱 並 備 有 紙 筆 便 於 民 眾 書 寫 辦

227 -6 理 ( 三 ) 創 意 服 務 ( 特 殊 服 務 ): 於 本 縣 外 籍 配 偶 最 高 鄉 鎮 壯 圍 鄉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志 工 訓 練 計 12 場 次, 並 於 該 所 內 擔 任 預 防 注 射 業 務 時 電 話 聯 繫 及 現 場 語 言 翻 譯 溝 通 ( 四 ) 凝 聚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理 念 : 年 每 2 個 月 辦 理 1 次 各 科 室 及 衛 生 所 主 管 檢 討 聯 繫 會 年 5 月 辦 理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教 育 訓 練 1 梯 2 場 次 3. 為 提 升 衛 生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及 技 能,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保 健 業 務 整 合 教 育 訓 練 ( 菸 害 防 制 更 年 期 保 健 氣 喘 防 治 腎 臟 病 防 治 婦 幼 衛 生 保 健 計 12 場, 平 均 出 席 率 為 97.9%, 認 知 率 由 學 前 77 分 提 升 至 93 分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定 期 每 3 個 月 進 行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並 依 業 務 需 求 不 定 期 召 開 訓 練 會 議 計 52 場 次 ( 五 ) 持 續 性 服 務 品 質 維 護 與 管 理 : 年 以 雙 月 的 第 二 週 星 期 二 下 午 召 開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護 理 長 聯 繫 會, 另 視 業 務 需 求 不 定 期 召 開 聯 繫 會,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函 送 各 衛 生 所 辦 理, 共 計 12 次 年 度 宜 蘭 縣 政 府 辦 理 外 部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1 次 年 11 月 20 日 至 12 月 6 日 辦 理 96 年 度 所 屬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為 民 服 務 考 核 八 事 故 傷 害 防 制 含 蘭 陽 安 全 社 區 業 務 計 畫 : ( 一 ) 成 立 推 動 委 員 會 1. 資 源 成 立 推 動 委 員 會 成 員 涵 蓋 鄉 鎮 市 長 派 出 所 消 防 隊 農 會 12 鄉 鎮 市 擇 1 個 社 區 推 動 蘭 陽 安 全 社 區 計 畫, 每 社 區 推 動 2-4 個 ( 居 家 道 路 校 園 水 域 農 事 休 閒 ) 安 全 議 題, 並 成 立 跨 單 位 之 社 區 安 全 推 動 小 組, 計 12 個, 定 期 召 開 小 組 會 議, 推 動 委 員

228 人 計 召 開 66 次 2. 由 下 而 上 整 合 -12 鄉 公 所 成 立 跨 團 隊 推 動 委 員 會 各 社 區 依 其 擇 定 議 題 及 社 區 工 商 團 體 等, 定 期 召 開 小 組 會 議, 並 依 決 議 事 項, 訂 定 改 善 執 行 期 程 3. 由 上 而 下 推 動 委 員 會 - 縣 府 已 成 立 宜 蘭 縣 社 區 營 造 推 動 委 員 會 ( 社 區 安 全 組 ), 委 員 組 成 : 副 縣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各 相 關 局 處 主 管 擔 任 委 員 4. 由 慈 濟 大 學 ( 醫 院 ) 王 英 偉 副 教 授 指 導 研 擬 社 區 事 故 傷 害 登 錄 表 1 式 5. 召 開 社 區 事 故 傷 害 登 錄 說 明 及 教 育 訓 練 - 全 員 參 與 的 社 區 事 故 傷 害 登 錄 計 辦 理 94 場 年 3 月 完 成 事 故 傷 害 監 測 機 制 建 置 : 各 安 全 社 區 同 步 進 行 社 區 事 故 傷 害 登 錄 計 334 件, 依 年 齡 分 析 6 歲 以 下 兒 童 佔 11% 65 歲 以 上 老 人 佔 35% 7-64 歲 佔 53%; 依 受 傷 地 點 分 析 前 三 名 依 序 為 街 道 或 公 路 33% 客 廳 24% 運 動 或 休 閒 場 所 15%; 依 受 傷 原 因 分 析 前 三 名 依 序 為 跌 倒 ( 墜 落 )60% 撞 ( 砸 壓 傷 ) 22% 機 車 事 故 17%; 依 傷 害 類 型 分 析 前 三 名 依 序 為 瘀 傷 ( 表 皮 傷 害 )47% 開 放 性 傷 ( 含 切 割 咬 )28% 脫 臼 4% ( 二 ) 推 動 居 家 道 路 校 園 水 域 農 事 休 閒 等 6 項 安 全 議 題 : 1. 居 家 安 全 : (1) 居 家 安 全 評 估 方 案 年 完 成 居 家 安 全 評 估 10,212 戶 ( 改 善 前 後 各 5,106 戶 ), 協 助 輔 導 不 安 全 項 目 改 善 完 成 766 戶 (2,598 項 次 ), 改 善 完 成 率 15% (2) 老 人 防 跌 方 案 - 全 縣 獨 居 老 人 浴 廁 裝 設 扶 手 565 支 協 助 裝 設 小 夜 燈 2,500 個 運 動 課 程 及 防 跌 宣 導 54 場 次

229 -8 (3) 幼 童 居 家 安 全 促 進 方 案 : 尖 銳 桌 角 改 善, 全 縣 12 個 安 全 社 區 推 動 2. 水 域 安 全 : (1) 漁 港 防 護 措 施 鐵 鍊 粗 繩 護 民 安 方 案 - 設 置 完 成 約 100 條 另 岸 置 中 心 前 鋪 設 安 全 水 泥 坡 塊 50 塊 (2) 預 警 告 示 牌 方 案 - 完 成 設 置 17 個 預 警 告 示 牌 及 簡 易 救 生 設 施 ( 救 生 圈 及 救 生 繩 ) (3) 辦 理 水 上 安 全 救 生 員 訓 練 及 設 置 3 點 救 生 員 值 勤 救 援 服 務 (4)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健 康 安 全 Fun 暑 假 - 溺 水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36 場 次, 內 容 有 防 溺 救 生 演 練 講 解 水 中 自 救 技 巧 等 及 設 置 安 全 商 家 協 助 水 域 安 全 之 推 廣 3. 農 事 安 全 : (1) 農 事 安 全 認 知 分 析 由 86.6 % 提 升 至 100% (2) 設 置 安 全 商 家 16 家 成 為 農 藥 回 收 點 協 助 農 藥 回 收 瓶 回 收 (3) 農 事 安 全 技 能 教 育 訓 練 方 案 - 於 礁 溪 鄉 吳 沙 三 星 鄉 尾 塹 及 冬 山 鄉 安 全 社 區 辦 理, 計 49 次 /5,083 人 (4) 倉 儲 管 理 方 案 - 含 農 具 農 藥 及 農 產 品 等 - 於 礁 溪 鄉 吳 沙 三 星 鄉 尾 塹 及 冬 山 鄉 安 全 社 區 辦 理, 計 17 次 /1,236 人 (5)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方 案 - 辦 理 農 事 安 全 四 方 格 漫 畫 比 賽 暨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計 15 場 次 /3,665 人 4. 道 路 安 全 : (1) 架 設 反 光 鏡 方 案 - 已 完 成 設 置 18 處 (2) 紅 綠 燈 時 間 太 短 改 善 方 案

230 -9 - 已 增 設 1 個 方 向 燈 (3) 製 作 社 區 道 路 安 全 地 圖, 協 助 進 行 道 路 安 全 地 圖 評 估 工 作, 參 與 民 眾 有 500 人 (4)6 歲 以 下 兒 童 坐 乘 機 車 戴 安 全 帽 方 案, 參 與 安 全 社 區 有 宜 蘭 市 羅 東 鎮 壯 圍 鄉 員 山 鄉 冬 山 鄉 及 大 同 鄉 衛 生 所 等 6 鄉 鎮, 本 方 案 分 3 個 階 段 ( 前 測 觀 察 宣 導 及 後 測 觀 察 ) 推 動 前 測 觀 察 已 於 9 月 5 日 至 15 日 完 成, 平 均 戴 安 全 帽 比 率 為 24.71%, 於 社 區 進 行 多 元 宣 導 方 案, 後 測 觀 察 已 於 11 月 1 日 至 7 日 完 成, 平 均 配 戴 率 達 32.5%, 1 個 月 提 升 8% 配 戴 率 (5) 設 置 10 座 安 全 警 鐘 守 望 相 助 自 救 救 火 維 護 安 全 社 區 5. 校 園 安 全 : (1) 安 全 促 進 技 能 方 案 - 推 動 國 小 學 童 正 確 騎 自 行 車 技 巧 教 育 訓 練 (2) 安 全 促 進 行 銷 方 案 - 成 立 創 意 行 動 劇 團, 至 社 區 或 學 校 推 廣 安 全 促 進 理 念 (3) 推 動 安 全 議 題 閱 讀 心 得 分 享 作 文 及 畫 圖 比 賽 (4) 建 構 校 園 安 全 環 境 方 案 - 推 動 校 園 安 全 檢 視 活 動, 以 改 善 不 安 全 死 角 (5) 成 立 社 區 學 童 安 全 走 廊 路 線 規 劃 愛 心 家 庭 愛 心 商 店 遇 學 童 有 事 故 發 生 協 助 通 報 (6) 積 極 輔 導 東 澳 國 小 推 動 安 全 學 校, 並 朝 參 與 國 際 安 全 學 校 認 證 努 力, 於 96 年 8 月 向 WHO 提 出 安 全 學 校 認 證 申 請,11 月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派 員 蒞 臨 東 澳 國 小 實 地 評 鑑, 並 獲 通 過, 成 為 宜 蘭 縣

231 -10 第 一 個 獲 WHO 認 證 通 過 的 國 際 安 全 學 校 6. 休 閒 園 安 全 : 戲 水 區 放 置 救 生 圈 及 警 示 標 語 步 道 沿 途 放 置 天 然 木 屑 預 防 遊 客 發 生 滑 倒 事 件 步 道 防 纜 線 設 置 ( 三 ) 居 家 安 全 促 進 議 題 : 1. 居 家 安 全 評 估 方 案 - 居 家 安 全 改 善 前 後 評 估 及 輔 導 不 安 全 項 目 改 善 2. 評 估 項 目 :176 項 / 老 人 65 項 (37% ) 幼 童 95 項 (54%) 一 般 家 庭 16 項 (9%) 年 完 成 居 家 安 全 評 估 500 戶 ( 改 善 前 後 各 250 戶 ), 協 助 輔 導 不 安 全 項 目 改 善 完 成 161 戶 /312 項 次 ), 改 善 完 成 率 35% ( 四 ) 老 人 防 跌 方 案 : 1. 浴 室 ( 廁 所 ) 無 障 礙 扶 手 改 善 方 案 - 全 鄉 獨 居 及 低 收 入 老 人 全 面 協 助 裝 設 浴 廁 無 障 礙 扶 手 計 350 支 ( 企 業 捐 贈 ) 2. 小 夜 燈 方 案 -96 年 開 始 推 動 計 裝 設 250 個 3. 防 滑 設 施 設 備 112 案 ( 五 ) 農 事 安 全 促 進 議 題 : 1. 教 育 宣 導 -95 年 9 月 正 式 配 合 課 程 執 行 2. 農 事 環 境 安 全 管 理 -96 年 9 月 正 式 配 合 農 會 各 產 銷 班 連 結 及 規 劃 3. 農 機 具 及 倉 儲 安 全 使 用 促 進 - 含 農 具 農 藥 及 農 產 品 等,96 年 開 始 配 合 農 會 完 成 各 產 銷 班 連 結 及 規 劃 ( 六 ) 道 路 安 全 促 進 議 題 : 1. 全 面 架 設 反 光 鏡 方 案 - 全 鄉 推 動 全 鄉 危 險 十 字 路 口 調 查, 計 有 10 處, 並 陸 續 爭 取 經 費 及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改 善 中 2. 道 路 管 理 及 照 明 促 進 高 危 險 道 路 環 境 評 估 3. 不 良 道 路 環 境 改 善 促 進 工 作 4. 學 習 與 經 驗 分 享 方 案 年 4 月 台 灣 安 全 社 區 推 廣 研 習

232 -11 會 - 冬 山 安 全 社 區 資 源 連 結 經 驗 分 享 年 11 月 安 全 核 心 推 動 人 員 計 畫 - 安 全 社 區 計 畫 經 驗 分 享 年 11 月 泰 國 舉 辦 第 四 屆 亞 州 區 安 全 社 區 研 討 會 - 冬 山 鄉 安 全 社 區 成 果 海 報 參 展 8. 冬 山 鄉 安 全 社 區 推 動 範 圍 由 東 城 社 區 擴 展 到 整 個 冬 山 鄉, 安 全 促 進 研 討 議 題 也 由 居 家 安 全 擴 增 到 學 校 安 全 道 路 安 全 農 事 安 全 及 休 閒 安 全 等,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於 96 年 11 月 19 日 第 二 度 派 員 至 本 縣 實 地 指 導 與 訪 查, 給 予 正 向 的 回 應 與 鼓 勵, 預 定 於 97 年 向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提 出 認 證 申 請, 該 安 全 社 區 將 會 是 宜 蘭 縣 第 一 個 參 與 國 際 認 證 的 安 全 社 區 9.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6 梯 次 10. 安 全 志 工 14 梯 次 11. 安 全 社 區 核 心 推 動 人 員 2 梯 次 12. 民 眾 教 育 訓 練 265 場 次 13. 全 國 經 驗 分 享 台 灣 安 全 社 區 與 安 全 學 校 發 展 研 討 會 中 4 個 社 區 ( 含 學 校 ) 經 驗 分 享 15. 辦 理 媒 體 行 銷 地 方 有 線 電 視 專 訪 廣 播 電 台 專 訪 各 大 報 及 網 站 新 聞 稿 計 32 次 16. 出 版 宜 蘭 健 康 生 活 季 刊 4 季 製 作 單 張 海 報 及 宣 導 品 6 式 17. 辦 理 多 元 化 衛 教 宣 導 如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作 文 畫 圖 比 賽 創 意 行 動 劇 計 466 次 /49,466 人 九 職 場 衛 生 保 健 計 畫 : ( 一 ) 結 合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暨 菸 害 防 制 輔 導 中 心 或 職 業 衛 生 相 關 團 體 公 會 菸 害 志 工 在 職 訓 練 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331 人 ( 二 ) 結 合 優 良 無 菸 職 場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暨 菸 害 防 制 輔 導 中 心 辦 理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優 良 職 場 觀 摩 會 1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85 人 ( 三 ) 輔 導 職 場 推 動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暨 菸

233 -12 害 防 制 計 120 家, 其 中 28 家 接 受 無 菸 職 場 評 鑑,3 家 獲 得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全 國 性 優 良 無 菸 職 場 獎 項, 為 崇 仁 科 技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健 康 領 航 獎 )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蘭 陽 發 電 廠 ( 活 力 四 射 獎 ) 羅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 突 飛 猛 進 獎 ), 另 通 過 該 局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證 菸 害 防 制 標 章 計 21 家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計 1 家 ( 四 ) 針 對 職 場 高 危 險 族 群 辦 理 職 場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篩 檢 計 53 場 次, 篩 檢 人 數 計 4,210 人 次, 並 主 動 提 供 預 防 保 健 相 關 訊 息 及 各 類 服 務 資 源 ( 五 ) 提 高 勞 工 生 活 品 質, 確 保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勞 工 體 檢 職 場 家 數 共 計 12 家 次 十 衛 生 教 育 整 合 計 畫 : ( 一 )96 年 度 運 用 媒 體 行 銷 衛 生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報 導 : 1. 主 動 發 稿 數 總 計 111 則, 各 類 別 發 稿 數 分 析 為 : 社 區 保 健 類 計 28 則 疾 病 管 制 類 計 19 則 衛 生 企 劃 類 計 17 則 藥 物 與 食 品 衛 生 類 計 17 則 醫 政 類 計 30 則 2. 實 際 播 出 報 導 數 總 計 309 則, 各 類 別 播 出 報 導 數 分 析 為 : 疾 病 管 制 類 計 41 則 社 區 保 健 類 計 113 則 藥 物 與 食 品 衛 生 類 計 42 則 衛 生 企 劃 類 計 59 則 醫 政 類 計 54 則 3. 總 播 報 率 277.5%, 各 類 別 播 報 率 : 疾 病 管 制 類 215.8% 社 區 保 健 類 403.6% 藥 物 與 食 品 衛 生 類 247.1% 衛 生 企 劃 類 347.1% 醫 政 類 180% 年 度 辦 理 縣 內 相 關 衛 生 教 育 工 作 人 員 之 各 式 在 職 訓 練 培 訓 共 計 93 次 (6,584 人 次 參 訓 ), 分 別 為 : 社 區 保 健 類 21 場 次 (1,573 人 次 參 訓 ) 醫 政 類 計 8 場 次 (661 人 次 參 訓 ) 衛 生 企 劃 類 計 14 場 次 (1,993 人 次 訓 ) 疾 病 管 制 類 計 21 場 次 ( 1,772 人 次 參 訓 ) 藥 物 與 食 品 衛 生 類 計 8 場 次 (513 人 次 參 訓 ) 衛 生

234 -13 檢 驗 類 計 1 場 次 (72 人 次 參 訓 ), 藉 由 在 職 訓 練 之 辦 理, 進 而 提 升 衛 生 教 育 工 作 人 員 之 個 人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巧, 並 且 培 訓 資 深 或 具 潛 力 之 工 作 人 員, 成 為 本 局 或 社 區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種 子 教 師 年 度 辦 理 各 式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169 次 (23,795 人 次 參 加 ), 各 業 務 類 別 辦 理 場 次 為 : 醫 政 類 計 59 場 次 (8,013 人 次 參 加 ) 社 區 保 健 類 計 31 場 次 (4,284 人 次 參 加 ) 衛 生 企 劃 類 計 19 場 次 ( 3,713 人 次 參 加 ) 藥 物 與 食 品 衛 生 類 計 20 場 次 (2,001 人 次 參 加 ) 疾 病 管 制 類 計 37 場 次 (5,645 人 次 參 加 ) 衛 生 檢 驗 類 計 3 場 次 (139 人 次 參 加 ) 年 度 結 合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成 立 之 創 意 衛 教 行 動 劇 團, 依 六 大 宣 導 主 軸 議 題 及 加 強 菸 害 防 制 安 全 社 區 議 題 設 計 劇 本 及 創 意 遊 戲, 演 出 創 意 行 動 劇 計 74 場 次 7. 為 宣 導 96 年 度 衛 生 教 育 六 大 主 軸 宣 導 議 題, 特 連 結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清 潔 隊 協 助 廣 播 宣 導, 每 個 月 以 2 個 主 議 題 及 配 合 菸 害 防 制 等 議 題, 以 紅 布 條 懸 掛 在 清 潔 車 車 體 及 撥 放 廣 播 卡 帶 方 式 進 行 宣 導, 每 週 播 放 3 天 年 度 依 據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所 訂 定 之 六 大 宣 導 主 軸 議 題 用 藥 安 全 ( 含 中 藥 安 全 及 藥 物 濫 用 ) 健 康 體 位 ( 含 代 謝 症 候 群 ) 愛 滋 及 結 核 病 防 治 提 升 國 內 器 官 捐 贈 自 殺 防 治 珍 惜 健 保 資 源 落 實 正 確 就 醫, 以 及 配 合 衛 生 主 題 日 訂 定 月 宣 導 主 題 名 稱 分 別 為 : 一 月 健 康 飲 食 ; 二 月 96 年 西 洋 情 人 節 停 止 愛 滋 我 的 單 一 主 張 愛 滋 病 防 治 ; 三 月 STOP TB,give me DOTS ; 四 月 早 期 療 育 ; 五 月 癌 症 防 治 及 菸 害 防 制 ; 六 月 珍 惜 健 保 資 源 落 實 正 確 就 醫 及 用 藥 安 全 ( 含 中 藥 安 全 及 藥

235 -14 物 濫 用 ) ; 七 月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 八 月 婦 幼 及 優 生 保 健 - 母 乳 哺 育 ; 九 月 成 人 及 中 老 年 保 健 - 腎 臟 病 防 治 ; 十 月 挑 戰 1824 ; 十 一 月 2007 蘭 陽 糖 尿 病 照 護 網 系 列 宣 導 活 動 ; 十 二 月 2007 愛 滋 病 防 治 及 檳 榔 防 制 另 依 照 每 月 宣 導 主 題 與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主 題, 於 本 局 及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公 佈 欄 上 定 期 張 貼 當 月 相 關 宣 導 海 報, 以 及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與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供 民 眾 最 新 健 康 資 訊 資 源 及 健 康 概 念 年 度 配 合 年 度 宣 導 月 主 題, 辦 理 縣 內 各 式 衛 生 教 育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 參 加 人 數 500 人 以 上 ) 共 計 11 場 次, 各 業 務 類 別 辦 理 場 次 為 : 醫 政 類 計 3 場 次 疾 病 管 制 類 計 3 場 次 社 區 保 健 類 計 2 場 次 衛 生 企 劃 類 計 2 場 次 十 一 菸 害 防 制 計 畫 : ( 一 ) 菸 害 防 制 稽 查 : 1.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7 條 稽 查 數 達 1,267 件 2.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8 條 稽 查 數 達 1,266 件 3.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9 條 稽 查 數 達 1,314 件 4.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0 條 稽 查 數 達 1,314 件 5.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3 條 稽 查 數 達 8,050 件 6.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4 條 稽 查 數 達 8,050 件 7. 結 合 本 府 治 安 會 報 統 一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暨 暑 期 青 春 專 案 統 一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針 對 視 聽 歌 唱 等 八 種 行 業 資 訊 休 閒 業 電 子 遊 戲 業 檳 榔 攤 等 業 者 加 強 稽 查 及 取 締 工 作 ( 二 ) 無 菸 餐 廳 : 1. 辦 理 餐 飲 業 者 菸 害 防 制 法 宣 導 24 場 次, 認 知 率 達 95.6% 以 上 2. 辦 理 無 菸 餐 廳 相 關 講 習 說 明 會 2 場 次 3. 主 動 提 供 無 菸 餐 廳 相 關 資 訊 可 達

236 家 4.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辦 理 無 菸 餐 廳 評 鑑 1 場 次 ( 三 ) 無 菸 校 園 : 1. 校 園 周 圍 500 公 尺 以 內 商 家 成 立 愛 心 販 售 店 共 達 124 家, 並 張 貼 不 販 售 菸 品 給 未 滿 18 歲 青 少 年 宣 導 標 誌, 涵 蓋 率 100% 2. 針 對 連 鎖 超 商 辦 理 連 鎖 超 商 - 菸 害 防 制 法 規 教 育 訓 練, 共 112 人 參 加 3. 各 鄉 鎮 市 運 用 菸 害 防 制 行 銷 為 主 軸 之 創 意 衛 教 團 隊 於 各 級 學 校 辦 理 菸 品 危 害 健 康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共 52 場 次 4. 響 應 世 界 禁 菸 日, 於 6 月 3 日 辦 理 校 園 拒 菸 天 使 選 拔 5. 辦 理 國 高 中 青 少 年 校 園 拒 菸 班 共 13 班,291 人 參 加 6. 於 各 級 學 校 辦 理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125 場 次, 涵 蓋 率 100% 7. 將 菸 品 危 害 健 康 相 關 議 題 結 合 各 級 學 校 (116 所 ) 資 訊 網, 連 結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菸 害 防 制 專 區 或 健 康 九 九 衛 生 教 育 資 源 網, 涵 蓋 率 100% 8. 舉 辦 拒 絕 菸 害 創 造 無 菸 校 園 國 民 中 小 學 徵 文 及 畫 圖 比 賽,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繪 圖 比 賽, 共 3,884 件 作 品 參 加, 評 選 出 前 三 名 及 佳 作 10 名 ( 共 65 件 作 品 ) 年 度 通 過 無 菸 校 園 推 動 指 標 之 學 校 達 116 所, 涵 蓋 率 100% ( 四 ) 無 菸 職 場 : 1. 辦 理 職 場 團 體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89 場, 目 標 達 成 100% 2. 辦 理 職 場 負 責 人 衛 生 教 育 活 動 2 場 次, 目 標 達 成 100% 3. 辦 理 100 人 以 下 無 菸 職 場 說 明 會 2 場 ( 溪 南 溪 北 各 1 場 ), 目 標 達 成 100% 4. 辦 理 100 人 以 上 職 場 個 別 輔 導 與 說 明, 目 標 達 成 100% 5. 外 聘 專 家 學 者 辦 理 無 菸 職 場 評 鑑 1

237 -16 場 次, 目 標 達 成 100% ( 五 ) 無 菸 家 庭 : 1. 戒 菸 班 普 及 各 鄉 鎮 市 達 25 班 ( 社 區 12 班 校 園 13 班 ), 社 區 戒 菸 成 功 率 達 35.5%( 三 個 月 ), 目 標 達 成 100% 2. 辦 理 社 區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210 場 次, 目 標 達 成 100% 3. 辦 理 社 區 菸 害 健 行 活 動 27 場 次, 目 標 達 成 100% 4. 辦 理 召 募 菸 害 志 工 20 人 協 助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目 標 達 成 100% 5. 辦 理 世 界 禁 菸 日 擴 大 宣 導 活 動 1 場 次, 目 標 達 成 100% 十 二 口 腔 癌 防 治 業 務 (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宣 導 ): ( 一 ) 結 合 衛 生 所 及 醫 療 院 所 針 對 18 歲 以 上 吸 菸 或 嚼 食 檳 榔 民 眾 口 腔 黏 膜 篩 檢 分 數 為 , 目 標 完 成 率 達 112.2% ( 二 ) 針 對 高 危 群 之 2 個 原 民 鄉 篩 檢, 共 計 有 效 篩 檢 人 數 為 843 人 ( 大 同 鄉 篩 檢 人 數 425 人 南 澳 鄉 篩 檢 人 數 418 人 ) ( 三 ) 口 腔 癌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數 為 42 案, 個 案 轉 介 追 蹤 完 成 42 案, 目 標 完 成 率 達 100% 另 口 腔 癌 確 認 病 患 一 位, 已 完 成 手 術 治 療 並 持 續 追 蹤, 其 餘 個 案 以 口 腔 黏 膜 白 斑 20 位 佔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數 47.6% 為 最 多 ( 四 ) 辦 理 社 區 及 職 場 口 腔 黏 膜 健 康 檢 查, 設 站 篩 檢 共 46 場 次 其 中 2 個 原 民 鄉 共 辦 理 15 場, 佔 總 場 次 之 32.6%( 大 同 10 鄉 場 南 澳 鄉 5 場 ) ( 五 ) 學 校 檳 榔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共 64 場, 參 與 人 次 達 19,235 人, 目 標 完 成 率 達 177%( 年 度 設 定 宣 導 36 場 次 ) ( 六 ) 完 成 社 區 檳 榔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共 106 場, 參 與 人 次 達 15,593 人, 目 標 完 成 率 達 106%( 年 度 設 定 宣 導 100 場 次 ) ( 七 ) 完 成 職 場 檳 榔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共 56

238 -17 場, 參 與 人 數 達 3,733 人 ( 八 ) 配 合 無 菸 職 場 評 鑑, 將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宣 導 列 為 必 要 指 標, 計 輔 導 推 動 無 檳 榔 職 場 共 29 家 ( 九 ) 為 響 應 12 月 3 日 檳 榔 防 制 日, 由 12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9 日 止 共 辦 理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宣 導 12 場 次, 參 加 人 次 約 1,500 人 ( 十 ) 另 訂 12 月 份 為 檳 榔 防 制 宣 導 月, 並 於 11 月 30 日 發 布 新 聞 稿 一 則, 接 受 電 台 call in 訪 問 2 次 十 三 長 期 照 護 : ( 一 )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執 行 效 率 : 1. 居 家 服 務 : (1) 本 縣 業 已 於 96 年 由 本 府 社 會 處 核 派 專 人 進 駐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一 同 進 行 有 關 居 家 服 務 之 受 理 窗 口 ; 評 估 ; 極 重 度 複 審 ; 核 定 ; 複 評 等 工 作, 並 製 作 相 關 表 單 促 進 本 縣 縣 民 於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之 單 一 窗 口 完 成 居 家 服 務 之 申 請 (2) 廣 設 服 務 受 理 窗 口, 於 12 鄉 鎮 市 之 衛 生 所 與 本 縣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皆 可 協 助 民 眾 提 出 申 請 服 務, 增 加 便 利 性 可 近 性 (3)96 年 本 縣 窗 口 申 請 案 量 共 計 440 案 (4) 本 縣 結 合 醫 療 院 所 與 本 縣 衛 生 所 提 供 居 家 服 務 需 求 評 估 (5) 訂 定 評 估 量 表 回 傳 時 間 與 流 程, 並 定 期 召 開 業 務 聯 繫 會, 進 行 討 論 服 務 相 關 事 宜 (6)96 年 共 計 有 400 案 完 成 評 估, 平 均 完 成 日 數 為 4.4 天 失 能 程 度 為 : 輕 度 失 能 者 171 人, 中 重 度 失 能 91 人, 極 重 度 失 能 132 人, 精 障 智 障 失 智 症 各 為 2 人 (7) 由 本 府 社 會 處 核 派 進 駐 長

239 -18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之 專 人 權 責 辦 理 核 定 程 序, 完 成 審 核 計 413 案, 自 申 請 至 審 核 完 成 平 均 為 12.8 日 完 成 派 案 並 接 受 服 務 者 共 計 345 案 (8) 居 家 服 務 截 至 12 月 底 止 計 有 509 人 接 受 是 項 服 務, 計 服 務 13,944 人 次, 總 時 數 為 小 時 (9)96 年 居 家 服 務 個 案 接 受 服 務 後 每 半 年 複 評 一 次, 由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執 行 共 計 44 案 接 受 複 評 2. 居 家 復 健 : (1)96 年 成 立 居 家 復 健 試 辦 計 畫 推 動 小 組, 召 開 2 次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籌 劃 辦 理 居 家 復 健 計 畫 推 動 本 縣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業 (2) 制 定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工 作 手 冊 ; 制 定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申 請 資 格 及 流 程 (3)96 年 4 月 辦 理 宜 蘭 縣 居 家 復 健 研 習 會 1 場 次,179 人 參 加 總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計 有 縣 內 物 理 治 療 師 各 醫 院 相 關 人 衛 生 所 護 理 人 員 完 成 參 訓 (4)96 年 度 計 提 供 43 人 186 人 次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5)96 年 度 申 請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為 腦 血 管 疾 病 居 多, 佔 總 申 請 人 數 65%; 年 齡 層 多 為 75~84 歲 中 老 年 人, 佔 47% ;ADL 分 級 以 0-20 分 完 全 依 賴 佔 50% 最 多 (6) 針 對 96 年 度 推 動 居 家 復 健 於 服 務 結 束 進 行 滿 意 度 調 查, 整 體 滿 意 度 達 95%; 針 對 服 務 次 數 滿 意 度 達 85%, 但 81% 的 民 眾 表 示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之 次 數 顯 不 足 3. 在 宅 醫 療 : (1)96 年 成 立 在 宅 醫 療 試 辦 計

240 -19 畫 推 動 小 組, 召 開 2 次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籌 劃 辦 理 在 宅 醫 療 計 畫 推 動 本 縣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業 務 (2) 制 定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工 作 手 冊, 訂 定 在 宅 醫 療 服 務 申 請 資 格 及 流 程 (3)96 年 度 計 申 請 79 人 服 務 59 人 共 計 208 人 次 在 宅 醫 療 服 務 (4)96 年 度 申 請 在 宅 醫 療 服 務 亦 為 腦 血 管 居 多, 佔 總 申 請 人 數 41% ; 年 齡 層 多 為 75~84 歲 中 老 年 人, 佔 44% ;ADL 分 級 以 分 中 度 依 賴 佔 46% 最 多 目 前 上 述 個 案 仍 由 地 段 護 士 列 管 並 提 供 相 關 長 期 照 顧 資 源 及 服 務 (5) 針 對 96 年 度 推 動 之 在 宅 醫 療 於 服 務 結 束 進 行 滿 意 度 調 查, 民 眾 滿 意 度 達 93% 4. 喘 息 服 務 : (1)96 年 度 提 供 服 務 70 人 (454 人 / 月 次 ), 較 95 年 度 成 長 250% (2)96 年 度 喘 息 服 務 分 析 : 依 地 區 分 別 為 蘇 澳 (18%) 羅 東 (15%) 申 請 居 多 ; 以 7 月 (16%) 及 12 月 (18%) 服 務 人 次 居 高 ; 年 齡 層 多 為 75~84 歲 老 年 人, 佔 46%; 重 度 失 能 居 多, 佔 72%; 性 別 為 男 性 佔 54% 女 性 佔 46%; 服 務 機 構 以 養 護 機 構 佔 70% 護 理 之 家 佔 30% (3) 喘 息 服 務 訂 定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並 於 服 務 結 束 一 個 禮 拜 內 進 行 滿 意 度 調 查, 整 體 滿 意 度 達 90%; 對 家 庭 照 顧 者 幫 助 程 度 方 面 非 常 滿 意 選 項 成 長 率 13% (4) 辦 理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團 體 及 訓 練 4 場, 參 加 人 次 129

241 -20 人, 總 訓 練 時 數 16 小 時, 涵 蓋 居 家 病 患 營 養 呼 吸 照 護 訓 練 壓 力 調 適 分 享 5. 居 家 護 理 : (1) 居 家 護 理 作 業 標 準 及 收 案 流 程 (2)96 年 度 居 家 護 理 新 收 案 數 共 計 994 人 總 訪 視 人 次 數 為 19,169 次 年 底 總 管 理 數 為 1,158 人 (3) 召 開 居 家 護 理 業 務 連 繫 會 共 5 場, 於 會 中 進 行 衛 生 所 附 設 居 家 護 理 病 歷 重 整 之 檢 討 機 構 管 理 個 案 權 益 等 內 容 進 行 安 排 在 職 教 育 及 經 驗 分 享 (4)96 年 6 月 1 日 至 26 日 辦 理 六 梯 次 衛 生 所 附 設 居 家 護 理 所 護 理 人 員 至 縣 內 2 家 區 域 醫 院 進 行 居 家 護 理 實 務 實 習 每 人 3 天, 共 計 14 人 完 成 居 家 護 理 實 務 訓 練 (5) 於 每 季 辦 理 居 家 護 理 成 長 營 活 動 共 4 場 次,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講 授 居 家 護 理 相 關 主 題, 並 藉 由 機 構 人 員 間 之 經 驗 分,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6) 居 家 護 理 所 轉 介 民 眾 申 請 喘 息 服 務 輔 具 轉 借 ( 贈 ) 居 家 服 務 長 期 照 顧 資 源 諮 詢 個 案 管 理 等 多 項 作 業, 充 分 發 揮 本 縣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於 居 家 護 理 所 之 功 能 6.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 (1)96 年 度 8 月 辦 理 各 醫 院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訪 查, 訪 查 對 象 涵 蓋 本 縣 11 家 推 動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之 醫 院, 機 構 皆 已 建 置 完 整 之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流 程 醫 療 團 隊 分 工 及 相 關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期 待 資 訊 化 作 業 之 再 精 進 及 專 科 篩 檢 表 等 配 套 措 拖 之 開 發, 以 提 升

242 -21 服 務 效 益 (2) 每 月 收 集 各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報 表 後 上 傳 至 衛 生 署 長 期 照 顧 資 訊 系 統 (3) 辦 理 本 縣 96 年 度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研 習 會 1 場, 共 計 縣 內 外 179 人 參 加 課 程 內 容 評 值 滿 意 度 91% 參 訓 人 員 知 能 提 升 23.19% ( 二 ) 長 期 照 護 業 務 資 訊 通 報 效 率 : 1. 每 月 或 每 季 登 錄 及 上 傳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居 家 護 理 護 理 之 家 相 關 服 務 成 果 2. 辦 理 上 線 報 表 數 / 中 央 長 期 照 護 資 訊 系 統 報 表 3. 相 關 資 訊 表 單 定 期 完 成 填 報, 另 針 對 資 訊 系 統 報 表 產 出 之 問 題, 已 適 時 向 系 統 維 護 廠 商 提 出 反 應, 尋 求 解 決 ( 三 ) 護 理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執 行 效 率 : 1. 辦 理 護 理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活 動 年 8 月 份 辦 理 護 理 機 構 ( 護 理 之 家 居 家 護 理 所 ) 督 導 考 核 年 8 月 完 成 護 理 之 家 督 導 考 核, 縣 內 計 有 合 法 立 案 護 理 之 家 7 家 參 與, 機 構 接 受 考 核 涵 蓋 率 100% 年 8 月 針 對 縣 內 17 家 居 家 護 理 所 亦 進 行 全 面 督 導 考 核, 機 構 接 受 考 核 涵 蓋 率 100% 5. 依 督 導 考 核 結 果 辦 理 機 優 護 理 機 構 觀 摩 督 導 考 核 後 檢 討 會 議 專 家 指 導 會 議 各 1 場 護 理 之 家 居 家 護 理 所 建 議 事 項 6. 考 核 結 果 公 佈 於 本 局 網 站 供 民 眾 選 擇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之 參 考 7. 本 年 度 聖 母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獲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補 助 護 理 之 家 改 造 計 畫, 持 續 進 行 追 蹤 及 輔 導 該 機 構 之 業 務 推 動 8.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輔 導 訪 查 9. 護 理 機 構 之 業 務 訪 查 輔 導 (96 年 度 預 計 目 標 為 : 護 理 之 家 12 家 次 居 家 護 理 所 18 家 次 衛 生 所 長 期

243 照 護 業 務 12 家 次 ) 10. 辦 理 轄 內 護 理 之 家 訪 查 共 計 14 家 次, 目 標 完 成 率 達 116% 11. 辦 理 轄 內 居 家 護 理 所 訪 查 共 計 32 家 次, 目 標 完 成 率 達 177% 12. 辦 理 轄 內 衛 生 所 長 期 照 護 業 務 共 計 13 家 次, 目 標 完 成 率 達 108% 13. 協 助 辦 理 養 護 機 構 訪 查 共 計 30 家 次, 目 標 完 成 率 達 107% 14.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及 續 優 護 理 機 構 業 務 觀 摩 15. 每 月 定 期 召 開 業 務 連 繫 會 議 ( 護 理 之 家 居 家 護 理 所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及 衛 生 所 連 繫 會 ) 16. 辦 理 機 構 觀 摩 參 訪 年 7 月 11 日 辦 理 縣 內 績 優 護 理 機 構 參 訪, 縣 內 機 構 負 責 人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共 計 15 人, 由 普 門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負 責 人 帶 領 參 訪 機 構 設 施 及 住 民 照 顧 方 式 普 門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連 續 2 年 獲 得 宜 蘭 縣 護 理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優 等 獎 年 12 月 26 日 辦 理 縣 內 績 優 護 理 機 構 參 訪, 由 聖 母 醫 院 安 寧 病 房 護 理 長 帶 領 縣 內 機 構 負 責 人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共 計 40 人, 參 訪 機 構 設 施, 並 宣 導 安 寧 照 護 觀 念 19.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22 場 次, 非 專 業 人 員 ( 志 工 )9 場 次 20.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個 案 管 理 師 培 訓 10 場 次 21. 辦 理 衛 生 所 公 衛 護 士 居 家 護 理 實 務 訓 練 6 場 次 22.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志 工 訓 練 9 場 次 23. 辦 理 居 家 護 理 成 長 營 活 動 4 場 次,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講 授 居 家 護 理 相 關 主 題, 並 藉 由 機 構 人 員 間 之 經 驗 分 享,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24.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成 長 營 活 動, 共 計 2 場 次 -22

244 ( 二 ) 疾 病 管 制 ( 三 ) 慢 性 病 防 治 ( 四 ) 衛 生 企 劃 一 各 項 防 疫 工 作 : ( 一 ) 辦 理 縣 內 疑 似 傳 染 病 患 者 監 視 及 疫 情 調 查 追 蹤 消 毒 隔 離 採 檢 等 防 疫 工 作 ( 二 ) 辦 理 12 鄉 鎮 市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密 度 調 查 ( 三 ) 辦 理 教 保 育 單 位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 四 ) 辦 理 防 疫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 五 ) 辦 理 各 項 傳 染 病 衛 教 宣 導 工 作 ( 六 ) 辦 理 愛 滋 病 及 其 他 性 傳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人 員 聯 繫 會, 推 動 執 行 減 害 計 畫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高 危 險 群 篩 檢 ( 七 ) 辦 理 各 項 預 防 接 種 作 業 及 辦 理 預 防 接 種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 八 ) 辦 理 H5N1 流 感 桌 上 演 練 及 實 兵 演 習 ( 九 ) 辦 理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及 輔 導 工 作 二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 ( 一 ) 辦 理 各 項 營 業 場 所 衛 生 稽 查 輔 導 工 作 ( 二 ) 辦 理 營 業 衛 生 講 習, 並 輔 導 業 者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 三 ) 辦 理 溫 泉 游 泳 池 SPA 水 質 抽 驗 一 X 光 巡 迴 檢 查 : 配 合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X 光 巡 迴 車 辦 理 民 眾 免 費 X 光 檢 查 二 卡 介 苗 預 防 接 種 : 每 週 四 下 午 假 本 縣 慢 性 病 防 治 所 辦 理 卡 介 苗 預 防 接 種 三 病 人 管 理 : 辦 理 結 核 病 個 案 收 案 管 理 四 都 治 計 畫 : 針 對 通 報 之 痰 陽 個 案, 由 關 懷 員 積 極 管 理 個 案 按 規 服 藥 一 ISO 業 務 推 動 : 撰 修 各 項 業 務 工 作 說 明 書 二 法 制 作 業 : 彙 整 縣 府 各 項 法 令 修 正 或 解 釋 條 文, 提 供 各 科 業 務 執 行 之 參 考 與 遵 循 -23

245 -24 三 研 考 計 畫 : ( 一 ) 辦 理 各 項 衛 生 業 務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上 級 指 示 及 各 項 會 議 重 要 決 議 案 之 追 蹤 管 制 考 核 ( 二 ) 辦 理 衛 生 所 年 度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四 主 管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五 資 訊 業 務 : ( 一 ) 辦 理 各 項 線 上 申 報 網 頁 維 護 更 新 ( 二 ) 辦 理 衛 生 業 務 資 訊 電 腦 化 系 統 維 護 ( 三 ) 辦 理 員 工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六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 ( 一 ) 編 印 宜 蘭 健 康 生 活 95 年 冬 季 刊 96 年 春 夏 秋 等 季 刊 ( 二 ) 辦 理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社 區 觀 摩 會 3 場 次 ( 三 ) 召 開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工 作 聯 繫 會 3 場 次 ( 四 ) 辦 理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工 作 坊 1 場 次 ( 五 ) 各 鄉 鎮 市 落 實 創 意 衛 教 宣 導 行 銷, 共 巡 迴 鄉 內 村 里 學 校 149 場 次 計 26,355 人 參 加, 跨 鄉 10 場 次 計 1,540 人 參 加 ( 六 ) 辦 理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訓 練 ( 特 殊 訓 練 3 場 次 ) ( 七 )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1 場 次 ( 八 ) 落 實 志 願 服 務 管 理 制 度, 辦 理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表 揚 活 動 1 場 次 七 子 宮 頸 癌 乳 癌 大 腸 癌 防 治 : ( 一 ) 加 強 宣 導 30 歲 以 上 婦 女 每 年 做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 二 ) 辦 理 社 區 巡 迴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393 場 次,5,835 位 婦 女 於 社 區 中 接 受 就 近 便 利 性 之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服 務 ( 三 ) 辦 理 30 歲 以 上 婦 女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累 計 三 年 篩 檢 數 69,731 人, 目 標 達 成 率 124.7%, 目 標 達 成 率 全 國 第 一 ( 四 ) 辦 理 96 年 度 乳 癌 防 治 - 蘭 陽 護 波 月 授 旗 活 動 1 場 次, 結 合 縣 內 4 家 乳 房 攝 影 醫 院 於 5 月 份 共 同 開 辦

246 -25 蘭 陽 護 波 月 乳 癌 篩 檢 宣 導 活 動 ( 五 )50 至 69 歲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2,966 人, 發 現 乳 癌 個 案 6 名, 目 標 達 成 率 % ( 六 ) 辦 理 三 點 不 漏 婦 女 健 康 講 座 活 動 199 場 次, 民 眾 8,272 人 參 加 ( 七 ) 辦 理 50 至 69 歲 大 腸 直 腸 癌 篩 檢, 接 受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5,369 人, 目 標 達 成 率 103%, 發 現 大 腸 癌 9 人 ( 八 ) 以 全 國 第 1 名 成 績 向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爭 取 補 助 經 費 100 萬 元, 辦 理 10 年 以 上 未 接 受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婦 女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HPV) 自 我 採 檢 試 辦 計 畫, 並 如 期 完 成 計 畫, 共 篩 檢 1,317 案, 目 標 達 成 率 105.4% ( 九 ) 辦 理 蘭 陽 有 愛 真 情 相 陪 - 全 國 乳 癌 病 友 互 助 團 體 第 11 屆 聯 合 年 會, 計 有 來 自 全 國 各 地 40 個 乳 癌 病 友 團 體 約 200 位 病 友 及 家 屬 與 會 八 肝 癌 防 治 進 階 計 畫 : ( 一 ) 辦 理 本 縣 B C 型 肝 炎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轉 介 達 成 100% 及 實 際 就 醫 工 作 13,025 人 達 成 計 畫 之 147.1% ( 二 ) 辦 理 肝 癌 防 治 多 元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共 辦 理 86 場 次 共 5,978 人 參 與 ( 三 ) 辦 理 肝 癌 防 治 多 層 次 媒 體 宣 導 活 動 接 受 媒 體 CALL IN 2 次 及 發 布 新 聞 稿 2 次 九 蘭 陽 糖 尿 病 照 護 網 : ( 一 ) 辦 理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研 習 及 個 案 討 論 會 26 場 次 ( 二 )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糖 友 聯 誼 會 活 動 50 場 次 ( 三 ) 配 合 世 界 糖 尿 病 日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1 場 次 ( 四 ) 辦 理 3 社 區 糖 尿 病 高 危 險 群 健 康 促 進 方 案 十 糖 尿 病 患 冠 心 病 早 期 介 入 計 畫 : ( 一 ) 辦 理 本 縣 糖 尿 病 患 冠 心 病 高 危 險 群 民 眾 接 受 心 臟 血 管 鈣 化 指 數 檢 查 服 務

247 ( 五 ) 衛 生 檢 驗 ( 二 ) 辦 理 糖 尿 病 患 冠 心 病 高 危 險 群 民 眾 座 談 會 ( 三 ) 理 糖 尿 病 患 冠 心 病 防 治 多 層 次 媒 體 宣 導 一 飲 食 物 品 檢 驗 : 針 對 消 費 市 場 販 賣 之 飲 食 物 品, 加 強 抽 查 檢 驗 並 受 理 委 託 檢 驗 1,554 件 (2,963 項 次 ) 二 梅 毒 血 清 檢 驗 : 由 衛 生 局 所 針 對 個 案 接 觸 者 高 危 險 群 者 監 獄 新 收 容 人 毒 品 使 用 者 及 自 願 接 受 驗 血 者 抽 血 檢 驗 5,280 件 三 愛 滋 病 毒 篩 檢 化 驗 : 由 衛 生 局 所 針 對 個 案 接 觸 者 高 危 險 群 及 監 獄 新 收 容 人 毒 品 使 用 者 及 自 願 接 受 驗 血 者 抽 血 檢 驗 5,442 件 四 痢 疾 阿 米 巴 檢 驗 : 辦 理 本 縣 痢 疾 阿 米 巴 確 認 陽 性 接 觸 者 及 外 勞 健 檢 醫 院 痢 疾 阿 米 巴 抽 測 檢 驗 43 件 五 營 業 衛 生 水 質 檢 驗 : 辦 理 本 縣 各 溫 冷 泉 美 容 旅 館 業 者 SPA 水 及 游 泳 池 水 質 衛 生 檢 驗 1,959 件, 檢 驗 項 目 為 生 菌 數 及 大 腸 桿 菌 六 實 驗 室 認 證 : 賡 續 落 實 實 驗 室 品 質 標 準 化 之 運 作, 並 持 續 參 加 大 腸 桿 菌 及 大 腸 桿 菌 群 防 腐 劑 二 氧 化 硫 硼 砂 梅 毒 血 清 (RPR TPHA) 愛 滋 病 (HIV) 水 中 生 菌 數 及 大 腸 桿 菌 群 檢 驗 能 力 測 試, 測 試 結 果 均 為 滿 意 七 醫 事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業 務 輔 導 : ( 一 ) 辦 理 外 勞 健 檢 醫 院 痢 疾 原 蟲 檢 驗 品 質 輔 導 查 核 4 家 次 ( 二 ) 辦 理 衛 生 所 梅 毒 血 清 能 力 測 試 12 家 ( 三 ) 辦 理 衛 生 所 檢 驗 品 質 內 部 稽 核 12 家 ( 四 ) 辦 理 本 縣 醫 事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品 質 實 地 查 核 26 家 次 ( 五 ) 辦 理 本 縣 醫 事 檢 驗 人 員 研 習 會 2 場 次 ( 六 ) 辦 理 醫 學 實 驗 室 認 證 成 果 發 表 暨 -26

248 ( 六 ) 醫 政 管 理 -27 觀 摩 會 1 場 次 一 山 地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工 作 : ( 一 ) 提 供 每 月 全 天 候 醫 療 服 務 : 南 山 村 夜 間 門 診 及 值 班 待 診 ( 二 ) 提 供 每 月 專 科 醫 療 服 務 及 巡 迴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就 診 服 務 量, 大 同 鄉 計 25,809 人 次 南 澳 鄉 計 26,669 人 次, 合 計 52,478 人 次 ( 三 ) 痛 風 防 治 節 酒 精 神 衛 生 等 各 項 座 談 衛 教 宣 導 計 52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計 4,074 人 次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工 作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工 作 : 本 縣 單 項 鑑 定 計 6,264 件 多 項 鑑 定 計 420 件 在 宅 鑑 定 計 4 件 ; 外 縣 單 項 鑑 定 計 754 件 多 項 鑑 定 計 52 件 在 宅 鑑 定 計 1 件 ; 總 計 7,495 件 三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及 醫 療 工 作 : ( 一 )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醫 療 處 置 協 調 作 業 ( 二 )96 年 8 月 完 成 96 年 度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併 家 暴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處 置 督 導 考 核, 並 將 考 核 結 果 公 佈 在 本 局 網 站 ( 三 ) 辦 理 宜 蘭 縣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人 員 研 習 會 1 場 次 ( 四 ) 辦 理 宜 蘭 縣 性 侵 害 防 治 網 絡 人 員 研 習 會 1 場 次 ( 五 ) 協 調 辦 理 性 侵 害 受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96 年 度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完 成 處 遇 計 35 人, 依 違 反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21 條 規 定 移 送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計 9 人 處 以 行 政 處 份 計 3 人, 截 至 12 月 底 計 30 位 加 害 人 持 續 進 行 處 遇 ( 六 ) 協 調 辦 理 法 院 裁 定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治 療 ;96 年 度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完 成 處 遇 計 1 人, 依 違 反 保 護 令 予 結 案 計 2 人 ( 七 ) 每 2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成 效 評 估 討 論 會 ( 八 ) 每 2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性 侵 害 評 估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四 推 動 醫 療 計 畫 加 強 各 級 醫 療 資 源 協 調 :

249 -28 ( 一 ) 配 合 中 央 均 衡 城 鄉 醫 療 資 源,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規 劃 建 立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實 施 醫 療 制 度, 加 強 醫 師 在 職 教 育, 建 立 專 科 制 度 ( 二 ) 不 定 期 召 開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制 定 各 項 法 規 及 審 議 醫 事 案 件 ; 調 處 本 縣 醫 療 爭 議 案 件 共 計 9 件 五 查 察 密 醫 及 誇 大 不 實 醫 療 廣 告 : 調 查 密 醫 行 為 取 締 監 聽 監 錄 違 規 及 誇 大 不 實 之 醫 療 廣 告 計 1,290 案 六 精 神 醫 療 工 作 : ( 一 ) 由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提 供 24 小 時 緊 急 處 置 中 心 服 務, 另 員 山 榮 民 醫 院 及 蘇 澳 榮 民 醫 院, 提 供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急 性 發 作 時 之 處 置 ( 二 ) 結 合 本 局 衛 生 所 人 員 配 合 警 察 局 及 消 防 局 人 員 護 送 需 緊 急 送 醫 之 社 區 具 有 暴 力 性 或 有 自 傷 傷 人 之 精 神 病 患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計 124 件, 其 中 衛 生 所 護 送 計 65 件 ( 三 ) 受 理 民 眾 口 頭 或 電 話 申 訴 諮 詢 協 助 案 件 計 74 件 ( 四 ) 為 輔 導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及 社 區 復 健 機 構 之 督 導 考 核, 以 提 升 其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定 期 督 導 考 核 本 縣 精 神 衛 生 醫 療 院 所 計 36 家 次 ; 另 於 96 年 8 月 辦 理 96 年 度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併 家 暴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處 置 督 導 考 核 暨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 五 ) 強 化 精 神 醫 療 暨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網 絡, 辦 理 警 政 社 政 消 防 局 等 單 位 及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業 務 協 調 會 21 場 次 ( 六 ) 辦 理 精 神 病 患 家 屬 座 談 會 計 2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計 65 人 次 ( 七 ) 辦 理 社 區 精 神 衛 生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10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22,347 人 次 ( 八 ) 辦 理 精 神 病 患 現 況 調 查 及 動 態 清 查, 清 查 及 比 對 社 政 單 位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與 衛 生 局 列 冊 個 案 資 料 差 異 結 果 ( 九 ) 辦 理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方 案 服 務 計 198 人

250 -29 ( 十 ) 各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住 院 病 患 出 院 通 報 計 768 件 ( 十 一 ) 自 殺 未 遂 者 通 報 暨 早 期 介 入 與 關 懷 輔 導 計 802 人 次 ( 十 二 ) 毒 品 防 制 轉 介 服 務 成 果, 列 管 毒 癮 個 案 數 計 489 人 次 ; 完 成 電 訪 追 蹤 關 懷 計 489 人 次 ; 個 案 轉 介 服 務 336 人 次 ; 入 監 面 談 宣 導 計 6 場 次 ; 入 監 面 談 計 輔 導 計 4 人 次 ; 宜 蘭 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毒 品 問 題 之 團 體 治 療 12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計 99 人 次 七 緊 急 醫 療 計 畫 : ( 一 ) 辦 理 民 眾 CPR 急 救 訓 練 計 49 場 次, 計 1,643 人 參 訓 ( 二 ) 辦 理 各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急 診 重 症 考 核, 考 核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計 7 家 次 ( 三 ) 辦 理 基 本 救 命 術 指 導 員 訓 練 1 場 次, 培 訓 指 導 員 計 13 人 ( 四 ) 委 託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署 立 宜 蘭 醫 院 辦 理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EMT-1) 初 訓 1 場 次, 計 105 人 參 訓 ;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署 立 宜 蘭 醫 院 辦 理 複 訓 3 場 次, 計 162 人 參 訓 ( 五 ) 辦 理 醫 院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研 討 會 1 場 次, 由 各 醫 院 代 表 計 68 人 與 會 ( 六 ) 委 託 署 立 宜 蘭 醫 院 辦 理 地 區 災 難 救 護 隊 教 育 訓 練 1 場 次, 計 61 人 參 訓 ( 七 ) 配 合 萬 安 演 習 假 雪 山 隧 道 辦 理 大 量 傷 患 事 故 緊 急 救 護 及 醫 療 應 變 演 習 1 場 次 ( 八 ) 配 合 萬 安 演 習 假 台 化 龍 德 廠 辦 理 毒 化 災 大 量 傷 患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1 場 次 ( 九 ) 督 導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辦 理 毒 化 災 緊 急 應 變 教 育 訓 練 1 場 次, 計 52 人 參 訓 ( 十 ) 協 調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蘇 澳 榮 民 醫 院 支 援 2007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 十 一 ) 協 調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及 署 立 宜 蘭 醫 院 辦 理 支 援

251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救 護 工 作 ( 十 二 ) 辦 理 全 縣 救 護 車 不 定 期 普 查 及 定 期 複 查 2 次, 查 核 救 護 車 計 52 台 ( 十 三 ) 辦 理 民 間 救 護 車 機 構 考 核 ( 十 四 ) 針 對 全 縣 29 個 緊 急 醫 療 無 線 電 設 置 點, 辦 理 緊 急 醫 療 無 線 電 普 查 ( 十 五 ) 辦 理 民 防 演 練 12 場 次 ( 十 六 ) 辦 理 醫 院 大 量 傷 病 患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演 練 2 場 次 八 衛 生 動 員 : ( 一 ) 為 本 縣 突 發 事 件 救 援 之 需, 辦 理 民 防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工 作 12 場 次 ( 二 ) 組 織 民 防 醫 護 大 隊 中 隊, 規 劃 臨 時 急 救 站 開 設 地 點, 並 隨 時 更 新 人 員 資 料 ( 三 ) 完 成 本 縣 臨 時 醫 療 機 構 開 設 及 疏 散 計 畫 之 訂 定 九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醫 療 處 置 協 調 及 醫 療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十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及 醫 事 人 員 異 動 登 錄 : ( 一 ) 管 理 醫 療 院 所 及 醫 事 人 員 動 態 登 錄, 核 發 執 業 執 照 計 247 件, 核 發 醫 療 院 所 開 業 執 照 計 68 件 ( 二 ) 辦 理 醫 療 院 所 醫 政 督 導 考 核 ( 三 ) 輔 導 醫 師 在 職 繼 續 教 育 ( 四 ) 賡 續 輔 導 及 稽 查 醫 療 院 所 妥 善 處 理 醫 療 事 業 廢 棄 物 ( 五 ) 辦 理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安 全 醫 院, 計 3 家 區 域 醫 院 及 8 家 地 區 醫 院 參 與 ( 六 ) 辦 理 基 層 醫 療 品 質 訪 查 十 一 辦 理 全 民 健 保 宣 導 及 醫 療 院 所 查 證 資 料 服 務 十 二 災 害 醫 療 急 救 及 醫 護 訓 練 : ( 一 ) 辦 理 緊 急 傷 患 搶 救 分 組, 因 應 突 發 狀 況 救 援 及 通 報 ( 二 ) 支 援 醫 療 救 護 工 作 支 援 衛 生 所 護 士 計 123 人 次, 支 援 醫 院 護 士 計 346 人 次, 支 援 醫 師 計 107 人 次, 支 援 衛 生 局 救 護 車 計 42 人 次, 支 援 醫 院 救 護 車 計 107 人 次

252 ( 七 )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業 務 ( 八 ) 藥 政 管 理 業 務 十 三 獎 助 民 間 捐 血 團 體 : -31 獎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捐 血 活 動 9 場 次, 計 150 人 次, 計 221 袋 捐 血 袋 一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講 習 : 針 對 各 食 品 業 者 餐 飲 業 者 辦 理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講 習 計 32 場 次, 共 計 2,597 人 參 加 二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 配 合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推 動 消 費 者 三 不 運 動, 以 減 少 有 關 消 費 者 申 訴 案 件, 本 年 度 辦 理 消 費 者 申 77 件 三 國 民 營 養 宣 導 : 善 用 各 種 衛 教 資 料, 辦 理 營 養 教 育, 宣 導 正 確 營 養 觀 念 活 動 387 場 次, 共 計 45,914 人 參 加 四 執 行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 針 對 自 製 午 餐 學 校 供 應 學 校 餐 盒 業 者 學 校 附 近 之 自 助 餐 外 燴 業 者 宴 席 餐 廳 等 加 強 輔 導 稽 查 取 締 教 育 宣 導, 以 提 升 餐 飲 技 術 士 執 照 比 率, 預 防 食 品 中 毒 發 生, 本 年 度 查 核 2,500 家 次, 輔 導 改 善 計 152 家, 烘 焙 業 者 稽 查 70 家 次, 輔 導 改 善 計 16 家 五 衛 生 優 良 餐 飲 之 評 鑑 : 定 期 辦 理 衛 生 優 良 餐 飲 餐 盒 烘 焙 業 者 評 鑑, 選 出 本 縣 友 善 餐 廳 計 21 家 餐 盒 28 家 烘 焙 業 28 家 六 食 品 之 抽 驗 : 依 據 抽 驗 計 劃, 針 對 市 售 食 品 進 行 抽 驗 計 1,183 件, 違 規 案 件 計 74 件 七 食 品 廣 告 與 標 示 之 稽 查 : 加 強 查 察 市 售 食 品 之 廣 告 稽 查 計 2,856 件, 取 締 計 432 件 ; 標 示 稽 查 計 50,941 件, 取 締 計 195 件 一 取 締 醫 院 診 所 藥 局 藥 房 非 藥 事 人 員 調 劑 及 藥 局 無 處 方 販 售 處 方 藥 品 對 藥 師 ( 生 ) 親 自 執 業 或 管 理 之 診 所 藥 局 加 強 查 察, 並 對 無 醫 師 處 方, 販 售 處 方 藥 品 加 強 稽 查, 本 年 度 計 查 核 862 家 次, 取 締 2 件 二 促 進 醫 藥 分 業 及 正 確 用 藥 之 宣 導 : 辦 理 醫 藥 分 業 及 正 確 用 藥 宣 導, 並 加 強 推 動 醫 藥 分 業 宣 導 講 習, 本 年 度 計 辦 理 95 場 次

253 二 衛 生 行 政 ( 一 ) 人 事 業 務 ( 二 ) 行 政 業 務 ( 三 ) 政 風 業 務 -32 三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宣 導 : 輔 導 並 衛 教 宣 導 中 藥 商 勿 使 用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藥 材, 本 年 度 計 辦 理 1 場 次 四 管 制 藥 品 查 核 : 加 強 藥 局 診 所 管 制 藥 品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計 稽 查 348 家 次, 另 辦 理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95 場 次 五 藥 物 化 粧 品 之 抽 驗 :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局 抽 驗 計 劃, 針 對 市 售 之 藥 物 及 化 粧 品 進 行 抽 驗, 本 年 度 計 抽 驗 18 件 六 藥 物 與 化 粧 品 廣 告 與 標 示 之 稽 查 : 加 強 查 察 市 售 藥 物 及 化 粧 品 之 廣 告 與 標 示 之 稽 查, 本 年 度 計 查 核 10,022 件, 取 締 196 件 七 正 確 用 藥 與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 加 強 正 確 用 藥 與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宣 導, 本 年 度 計 辦 理 95 場 次 八 藥 局 ( 商 ) 普 查 及 無 照 藥 商 之 取 締 : 辦 理 藥 商 藥 局 普 查, 並 對 未 聘 用 藥 事 人 員 及 無 照 藥 商 加 強 輔 導 取 締, 本 年 度 計 查 核 862 家 次, 取 締 29 件 一 依 法 辦 理 組 織 編 制 及 任 免 遷 調 銓 審 業 務 二 辦 理 本 局 暨 所 屬 衛 生 所 職 員 考 績 獎 懲 差 勤 管 理 業 務 三 辦 理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撫 卹 保 險 業 務 四 辦 理 員 工 知 識 管 理 學 習 坊 五 辦 理 人 事 資 訊 管 理 業 務 一 辦 理 文 書 檔 案 現 金 出 納 薪 津 請 領 財 務 管 理 採 購 修 繕 及 車 輛 管 理 維 護 二 調 度 車 輛 配 合 衛 生 保 健 及 醫 療 救 護 等 工 作 一 強 化 機 關 內 控 機 制, 機 先 預 防 貪 瀆 不 法 情 事 發 生 二 適 時 檢 討 修 ( 訂 ) 定 各 項 防 弊 措 施, 以 發 揮 興 利 防 弊 成 效 三 行 銷 不 送 禮 不 收 禮 不 受 邀 宴 觀 念 作 為, 增 進 員 工 法 律 常 識, 以 培 養 員 工 知 法 守 法 觀 念 四 廣 徵 興 革 建 言, 達 到 為 機 關 興 利 之 目 的 五 強 化 維 護 作 為, 防 範 安 全 意 外 與 機 密 公 務 資 料 外 洩 六 周 延 各 項 防 弊 措 施, 以 發 揮 興 利 防 弊

254 ( 四 ) 會 計 業 務 成 效 一 要 求 各 業 務 單 位 依 法 定 預 算 數, 配 合 各 項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進 度 辦 理 分 配, 並 依 核 定 之 分 配 預 算 及 計 畫 進 度, 切 實 嚴 格 執 行, 妥 適 控 制 收 支, 以 加 強 預 算 之 執 行 管 理 及 內 部 審 核 二 輔 導 各 衛 生 所 單 位 暨 附 屬 單 位 會 計 業 務 三 辦 理 中 央 各 項 委 託 代 收 代 辦 經 費 業 務 -33

255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環 保 局 ) 計 畫 名 稱 貳 拾 環 一 環 境 保 保 育 ( 一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制 ( 二 )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管 理 ( 三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 四 ) 教 育 宣 導 ( 五 ) 調 查 評 估 一 96 年 度 查 核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家, 計 89 家 ( 次 ) 二 96 年 度 舉 辦 1 場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廠 商 說 明 會, 以 加 強 廠 商 對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認 識 一 不 定 期 進 行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普 查,96 年 共 計 查 核 682 件 二 依 規 定 針 對 市 售 環 境 用 藥 商 品, 抽 驗 3 件 樣 品 送 環 保 署 檢 驗, 均 符 合 規 定 一 組 成 宜 蘭 縣 毒 災 聯 防 小 組, 並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廠 商 法 規 說 明 會 1 場 ; 另 對 於 運 作 毒 化 物 業 者 進 行 無 預 警 測 試 6 場, 臨 場 輔 導 15 場, 另 邀 工 研 院 進 行 測 試, 以 加 強 其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能 力 二 本 府 積 極 輔 導 廠 商 做 好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預 防 工 作, 及 建 立 完 善 之 毒 災 通 報 制 度 三 辦 理 本 縣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應 變 演 練 1 場, 以 加 強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能 力 一 不 定 期 派 員 至 各 機 關 學 校 與 社 團 宣 導 環 保 理 念, 使 社 會 大 眾 均 能 有 環 保 知 識 二 協 助 學 校 辦 理 環 保 相 關 活 動, 使 學 生 能 夠 於 學 習 過 程 中 融 入 環 保 觀 念, 期 落 實 環 教 之 推 展 三 96 年 共 舉 辦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78 場 次, 包 含 跳 蚤 市 場 書 法 比 賽 及 綠 色 影 展 等 活 動, 宣 導 人 次 為 26,776 人 ( 不 含 綠 色 博 覽 會 ) 四 辦 理 綠 色 博 覽 會 - 蝦 秘 館 (300,000 人 ) 96 年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相 關 案 件 審 查 (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1 件 變 更 內 容 對 照 表 2 件 環 境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2 件 ) 並 -34

256 ( 六 ) 垃 圾 分 類 減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 七 ) 建 立 民 眾 申 訴 管 道 ( 八 ) 飲 用 水 管 理 ( 九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對 已 完 成 環 評 之 個 案, 不 定 期 追 蹤 查 核 28 次 一 推 動 本 縣 各 級 學 校 115 所 及 政 府 機 關 12 鄉 鎮 市 等 資 源 回 收 工 作,96 年 學 校 部 分 計 回 收 312 公 噸 二 賡 續 辦 理 學 校 資 源 回 收 及 跳 蚤 市 場 活 動 及 推 動 學 校 社 區 環 境 教 育 及 資 源 回 收 結 合 為 一 活 動 一 僱 用 報 案 中 心 專 責 人 員, 分 3 班 制 24 小 時 全 天 候 負 責 接 聽 陳 情 電 話, 並 定 期 進 行 電 話 追 蹤, 調 查 訪 問 民 眾 對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之 滿 意 程 度 二 日 間 接 獲 陳 情 電 話, 由 專 責 人 員 將 案 件 鍵 入 電 腦, 並 將 管 制 單 交 由 日 間 稽 查 員 前 往 處 理 三 夜 間 接 獲 陳 情 電 話, 由 報 案 中 心 將 案 件 鍵 入 電 腦 後, 以 行 動 電 話 聯 絡 夜 間 ( 或 工 業 區 ) 稽 查 人 員, 立 即 前 往 現 場 處 理, 並 於 次 日 上 午 上 班 將 案 件 管 制 單 交 由 各 業 務 主 辦 人 簽 辦 結 案 四 96 年 公 害 報 案 中 心 接 獲 民 眾 報 案 3,747 件, 均 能 圓 滿 解 決 一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飲 用 水 檢 驗 22 件 二 辦 理 學 校 及 公 共 場 所 飲 用 水 設 備 稽 查 計 242 件 三 抽 驗 各 自 來 水 系 統 直 接 供 水 點 水 質 抽 驗 443 件 四 包 裝 水 水 源 水 質 抽 驗 35 件, 處 分 1 件, 罰 鍰 金 額 6 萬 元 一 依 據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對 縣 內 有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虞 地 點 進 行 污 染 查 證 及 改 善 驗 證 工 作 其 中 縣 內 唯 一 列 管 之 土 壤 重 金 屬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 冬 山 鄉 東 興 段 777 地 號 ) 於 95 年 12 月 26 日 完 成 污 染 改 善 驗 證, 其 土 壤 重 金 屬 濃 度 皆 已 降 至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以 下, 本 案 已 於 96 年 1 月 3 日 公 告 -35

257 解 除 管 制 及 列 管 二 另 礁 溪 鄉 中 山 路 一 段 土 壤 污 染 限 期 改 善 作 業 乙 案, 已 於 96 年 11 月 28 日 函 文 通 知 完 成 改 善 三 除 前 述 特 殊 工 作 成 果 外, 於 96 年 度 間 共 完 成 22 口 次 場 置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水 質 檢 測 作 業 50 公 頃 土 壤 背 景 濃 度 調 查 工 作 縣 內 64 家 加 油 站 普 查 及 輔 導 網 路 系 統 申 報 業 務 5 件 次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二 公 害 ( 一 ) 水 污 一 事 業 廢 水 : 防 治 染 防 治 ( 一 ) 加 強 事 業 廢 水 稽 查 取 締, 目 前 列 管 183 家, 對 違 反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者, 均 依 法 嚴 處 96 年 度 違 反 水 防 治 法 予 以 處 罰 計 48 件, 裁 定 罰 鍰 372 萬 元 ( 二 ) 督 促 事 業 設 置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列 管 66 家, 已 設 63 家 ( 三 ) 督 請 事 業 依 規 定 申 請 排 放 許 可 證 ( 或 貯 流 許 可 ), 目 前 本 縣 依 規 定 應 申 請 排 放 許 可 之 廠 商, 均 依 法 提 出 申 請 ( 四 ) 為 徹 底 解 決 龍 德 工 業 區 不 肖 廠 商 廢 水 偷 排 問 題, 持 續 不 定 期 進 行 龍 德 工 業 區 雨 水 專 用 下 水 道 稽 查, 以 遏 止 不 法 業 者 投 機 偷 排 之 行 為, 以 有 效 改 善 新 城 溪 之 水 質 96 年 度 查 獲 違 規 6 件, 均 已 處 分, 處 分 69 萬 元 二 畜 牧 廢 水 : 本 縣 列 管 畜 牧 業 87 家, 應 設 專 責 人 員 3 家, 已 設 專 責 人 員 3 家, 輔 導 業 者 做 三 段 式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派 員 稽 查 197 場 次, 使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正 常 運 轉, 不 合 格 處 罰 4 家 次, 處 罰 33 萬 元 三 建 築 物 污 水 : -36

258 本 縣 新 開 發 社 區 設 置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經 本 局 核 發 排 放 許 可 證 31 家, 稽 查 83 場 次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均 正 常 運 轉 四 水 質 監 測 : 依 據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進 行 本 縣 7 條 河 川 ( 得 子 口 溪 宜 蘭 河 蘭 陽 溪 冬 山 河 新 城 溪 蘇 澳 溪 南 澳 溪 ) 進 行 河 川 水 質 監 測, 以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資 料, 提 供 水 污 染 防 治 政 策 釐 定 之 參 考 ( 二 ) 海 洋 一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污 染 依 據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為 能 有 效 處 防 治 理 重 大 海 洋 油 污 染 緊 急 事 件, 辦 理 海 洋 污 染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講 習 會 派 員 參 加 海 洋 油 污 染 緊 急 應 變 相 關 訓 練 二 海 底 垃 圾 清 理 : 為 維 護 本 縣 良 好 之 海 洋 生 態 環 境, 確 保 本 縣 觀 光 及 漁 業 資 源, 落 實 生 態 保 育 工 作, 加 強 本 縣 鄰 近 海 域 海 洋 污 染 物 之 清 除 處 理 三 購 置 器 材 : 為 能 即 時 有 效 處 理 重 大 海 洋 油 污 染 緊 急 事 件, 環 保 署 購 撥 本 縣 海 洋 油 污 染 所 需 器 材 及 本 縣 自 行 購 置 之 器 材, 定 期 維 護 保 養 檢 查 四 辦 理 海 洋 油 污 染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 96 年 10 月 12 日 假 蘇 澳 港 第 2 港 池 辦 理 海 洋 油 污 染 緊 急 應 變 相 關 訓 練 及 作 業 之 演 練, 本 次 演 練 透 過 縣 內 各 級 單 位 通 報 各 有 關 單 位 後 即 刻 進 行 海 洋 污 染 防 堵 工 作, 藉 此 次 演 練 強 化 整 體 救 災 能 力, 透 過 演 練 當 能 因 應 未 來 萬 一 發 生 海 洋 油 污 染 事 件 之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五 海 洋 監 測 : 依 據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進 行 本 縣 海 域 ( 蘭 陽 溪 口 花 蓮 縣 界 海 域 吉 尼 號 事 故 地 點 ) 之 水 質 監 測, 收 集 -37

259 並 整 理 歷 年 海 域 水 質 監 測 資 料, 並 分 析 其 污 染 原 因, 以 為 管 制 之 參 考 ( 三 ) 空 氣 一 固 定 污 染 源 : 污 染 ( 一 ) 為 維 護 縣 內 空 氣 品 質, 針 對 防 治 本 縣 所 有 固 定 污 染 源, 除 設 有 24 小 時 環 保 報 案 中 心 專 人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並 每 日 排 定 3 班 處 理 人 員, 全 年 無 休, 俾 對 陳 情 案 件 做 到 立 即 派 員 前 往 處 理 外, 並 對 排 放 量 大 之 污 染 源 採 勤 查 重 罰, 及 委 託 檢 測 機 構 採 假 日 夜 間 無 預 警 機 動 檢 測 方 式, 以 避 免 廠 商 存 有 法 律 假 期 之 僥 倖 心 態, 以 維 護 縣 內 空 氣 品 質 96 年 度 計 告 發 21 件, 罰 款 230 萬 5,000 元, 為 落 實 許 可 制 度 之 管 理 精 神, 本 局 除 依 法 要 求 廠 商 依 法 申 請 固 定 污 染 源 操 作 許 可 證 外, 並 進 行 許 可 查 核 作 業, 使 許 可 制 度 能 確 實 達 到 管 制 固 定 污 染 源 之 目 標 ( 二 ) 為 有 效 掌 握 大 型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之 排 放 情 形, 目 前 業 與 台 泥 蘇 澳 廠 信 大 南 聖 湖 廠 幸 福 水 泥 東 澳 廠 中 國 力 霸 冬 山 水 泥 廠 及 台 化 龍 德 廠 利 澤 焚 化 爐 等 6 家 經 公 告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連 續 監 測 設 施 連 線 又 為 提 升 監 測 數 據 之 正 確 性 及 可 用 率, 以 有 效 提 高 該 污 染 源 之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效 能, 業 經 爭 取 環 保 署 補 助 辦 理 固 定 污 染 源 連 續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功 能 查 核 及 維 護 計 畫, 計 畫 期 程 自 96 年 3 月 起 至 96 年 12 月 止 -38

260 二 移 動 污 染 源 : ( 一 ) 加 強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之 定 期 檢 驗 稽 查 取 締, 並 於 縣 內 設 立 78 處 機 車 排 氣 定 期 檢 測 站 執 行 機 車 定 檢 服 務 ( 二 ) 依 據 使 用 中 汽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舉 及 獎 勵 辦 法 規 定, 落 實 管 制 烏 賊 車 排 煙 狀 況 ( 三 ) 設 置 電 腦 自 動 控 制 柴 油 引 擎 車 身 底 盤 動 力 計 排 煙 檢 測 站, 以 強 化 柴 油 車 排 煙 檢 測 功 能 ( 四 ) 針 對 南 澳 大 同 等 偏 遠 鄉 鎮, 設 置 移 動 式 機 車 定 檢 站, 定 點 為 偏 遠 地 區 民 眾 執 行 定 期 檢 驗 服 務 三 營 建 工 程 污 染 管 制 : 加 強 營 建 工 地 污 染 防 制 輔 導 及 稽 查 取 締 工 作, 以 督 促 營 建 業 主 及 承 造 商 確 實 做 好 污 染 防 制 工 作, 計 告 發 處 分 空 氣 污 染 案 6 件, 罰 鍰 6 萬 元 ; 廢 清 法 27 件, 罰 鍰 6 萬 5,000 元 四 空 污 費 徵 收 : ( 一 ) 針 對 排 放 硫 氧 化 物 氮 氧 化 物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依 其 排 放 量 按 季 徵 收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96 年 度 計 徵 收 1,508 萬 9,022 元 ( 二 ) 針 對 營 建 工 程 及 管 線 舖 設 工 程 之 營 建 業 主 徵 收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96 年 度 計 徵 收 2 億 5,036 萬 689 元 五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 為 掌 握 本 縣 空 氣 品 質 狀 況 並 觀 察 其 變 化 驅 勢, 以 了 解 本 縣 在 實 施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的 成 效, 目 前 所 設 置 之 人 工 監 測 站 共 有 9 站, 監 測 項 目 包 -39

261 括 總 懸 浮 微 粒 及 落 塵 等 項 目 另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並 於 本 縣 設 置 2 座 自 動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監 測 項 目 包 括 PM10 SO2 CO HC NOx 及 O3 等 污 染 物 ( 一 ) 人 工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 1. 總 懸 浮 微 粒 (TSP) 監 測 值 係 利 用 高 量 採 樣 器 並 於 採 樣 器 上 放 置 濾 紙, 經 固 定 抽 氣 流 量 及 固 定 時 間 後, 將 回 收 的 濾 紙 秤 重 所 得 數 據, 依 公 式 計 算 所 得 依 96 年 度 監 測 值 統 計 顯 示, 各 測 站 年 幾 何 平 均 監 測 值 介 於 41 至 86ug/m 3 之 間, 尚 符 合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130ug/m 3 ) 2. 落 塵 量 係 於 各 測 站 以 落 塵 水 筒 收 集 空 氣 中 因 重 力 作 用 而 自 由 落 下 之 微 小 塵 粒, 主 要 反 應 較 大 粒 狀 物 之 污 染 程 度, 據 監 測 值 統 計 分 析 顯 示,96 年 度 宜 蘭 地 區 落 塵 量 年 平 均 值 介 於 2.1~4.2 噸 / 平 方 公 里 / 月 之 間, 大 部 份 均 屬 於 輕 微 污 染 ( 二 ) 自 動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 宜 蘭 冬 山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96 年 之 監 測 資 料 顯 示, 全 年 PSI 平 均 值 為 44, 宜 蘭 測 站 全 年 PSI 平 均 值 為 43, 冬 山 測 站 全 年 PSI 平 均 值 為 45, 整 體 而 言 宜 蘭 地 區 之 空 氣 品 質 在 全 國 中 屬 於 較 優 之 縣 市, 年 度 PSI 平 均 值 屬 良 好 等 級 六 露 天 燃 燒 : 民 眾 陳 請 露 天 燃 燒 之 行 為 計 稽 查 633 次, 大 都 未 發 現 行 為 人, 計 處 罰 33 次, 罰 鍰 共 83 萬 元 -40

262 三 廢 棄 物 管 理 及 環 境 衛 生 ( 四 ) 噪 音 管 制 ( 五 ) 罰 款 統 計 ( 一 ) 維 護 環 境 整 潔 依 據 本 縣 劃 定 之 各 類 噪 音 管 制 區 嚴 加 管 制 工 廠 ( 場 ) 娛 樂 場 所 營 業 場 所 營 建 工 程 擴 音 設 備 及 其 他 等 污 染 源, 計 稽 查 693 件, 限 期 改 善 42 件, 處 分 3 件, 罰 鍰 金 額 1 萬 5,000 元, 均 依 法 改 善 完 成 96 年 共 處 分 561 件, 罰 鍰 1,453 萬 1,200 元, 目 前 已 達 繳 款 期 限 共 367 件, 罰 鍰 940 萬 9,500 元, 撤 銷 9 件 罰 鍰 38 萬 8,200 元, 逾 繳 款 期 限 未 繳 案 件 共 152 件 986 萬 元, 已 移 行 政 執 行 中, 行 政 執 行 率 100% 一 執 行 本 縣 環 境 清 潔 實 施 要 點, 徹 底 執 行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並 鼓 勵 民 眾 檢 舉 ( 陳 情 ) 頒 給 優 渥 之 獎 金, 對 違 反 者 施 予 重 罰, 以 收 嚇 阻 之 效, 96 年 度 車 上 錄 影 439 件, 告 發 67 件 二 督 導 列 管 海 灘 所 屬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海 灘 清 理 及 宣 導 工 作,96 年 度 補 助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淨 灘 經 費 計 176 萬 6,000 元 三 加 強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取 締 告 發 轄 區 內 之 違 規 張 貼 廣 告, 以 維 護 環 境 整 潔,96 年 計 採 斷 話 處 分 252 件 四 加 強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加 強 查 報 轄 區 內 無 牌 無 主 廢 棄 車 輛, 以 維 護 鄉 鎮 市 街 道 整 潔,96 年 計 拖 吊 汽 車 313 輛, 機 車 318 輛, 總 計 631 輛 五 加 強 推 動 有 關 單 位 對 本 縣 鐵 公 路 車 站 學 校 社 區 市 場 戲 院 寺 廟 機 關 風 景 區 等 公 廁 環 境 衛 生 檢 查, 以 維 護 公 廁 整 潔,96 年 計 告 發 2 件, 檢 查 2,015 座 另 現 有 流 動 公 廁 7 座, 支 援 或 借 予 本 縣 各 公 民 營 機 關 團 體 民 眾 辦 理 活 動 使 用,96 年 計 借 用 流 動 公 廁 80 座 -41

263 ( 二 ) 病 媒 防 治 ( 三 ) 清 潔 隊 管 理 ( 四 )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次 六 會 同 警 方 對 砂 石 車 污 染 實 施 聯 合 稽 查, 取 締 砂 石 車 滲 漏 污 水 及 沿 途 掉 落 情 形,96 年 計 稽 查 1,081 車 次, 告 發 2 件 七 辦 理 公 私 有 空 地 綠 美 化, 以 利 消 除 髒 亂 點, 並 依 宜 蘭 縣 家 戶 綠 美 化 競 賽 要 點, 實 施 家 戶 綠 美 化 競 賽, 落 實 家 戶 綠 美 化 工 作, 提 升 本 縣 環 境 品 質 八 本 縣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自 治 條 例, 為 要 求 土 地 或 房 舍 之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就 其 土 地 或 房 舍 之 清 潔 維 護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之 責, 避 免 公 私 有 土 地 荒 廢 導 致 雜 草 叢 生 或 房 舍 破 損 之 情 形,96 年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依 本 條 例 共 計 要 求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計 135 件 一 實 施 病 媒 防 治 工 作 計 畫, 清 除 公 共 場 所 病 媒 孳 生 源 及 噴 灑 藥 劑, 配 合 台 灣 區 滅 鼠 週 分 發 滅 鼠 毒 餌, 並 選 定 宜 蘭 市 蘇 澳 鎮 做 密 度 調 查 防 除 戶 數 300 戶, 防 除 率 97% 二 輔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改 善 維 護 環 境 清 潔, 針 對 公 共 場 所 環 境 清 理 及 有 礙 環 境 衛 生 之 地 點 積 極 處 理,96 年 度 協 助 各 公 所 清 理 重 大 髒 亂 點 計 49 處, 並 將 其 綠 美 化 環 境 後 交 由 環 保 志 工 或 社 區 認 養, 持 續 追 蹤 後 續 維 護 成 果 慰 勞 終 年 無 休 之 環 保 清 潔 工 作 人 員, 辦 理 年 終 業 務 檢 討 會 購 買 清 潔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品, 爭 取 清 潔 人 員 之 各 項 福 利 一 列 管 轄 內 廢 棄 物 清 除 機 構 計 33 家 清 理 機 構 1 家 二 列 管 事 業 機 構 326 家,96 年 計 稽 查 547 家 次, 違 規 告 發 案 件 27 件 三 列 管 應 上 網 申 報 事 廢 棄 物 清 理 流 向 之 事 業 360 家,96 年 完 成 上 網 申 -42

264 ( 五 ) 資 源 回 收 ( 六 ) 推 動 廚 餘 回 收 再 利 用 報 者 計 356 家, 申 報 率 達 98.9% ( 完 成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96 年 上 網 率 95% 之 目 標 ) 申 報 廢 棄 物 總 量 計 264, 公 噸, 委 託 清 理 量 為 243, 公 噸, 廠 內 暫 存 量 20, 公 噸 四 列 管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流 向 之 事 業 計 408 家, 完 成 送 審 者 計 406 家, 送 審 及 審 查 通 過 率 99.5% 加 強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減 量 工 作, 執 行 宜 蘭 縣 加 強 辦 理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考 評 計 畫 績 效 考 評,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及 地 方 社 區, 以 落 實 資 源 回 收 暨 垃 圾 減 量 工 作, 提 高 資 源 回 收 績 效,96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率 達 32.65% 一 推 動 廚 餘 鼓 勵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推 動 廚 餘 回 收, 已 完 成 鄉 鎮 市 廚 餘 桶 附 掛 在 垃 圾 車 改 善 作 業 隨 垃 圾 車 回 收 廚 餘 之 工 作 二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建 立 廚 餘 回 收 體 系, 依 城 鄉 生 態 差 異 性, 分 別 規 劃 不 同 回 收 管 道 及 處 理 方 式, 設 置 簡 易 有 機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 廠 ), 或 結 合 養 豬 場 處 理 廚 餘 三 執 行 現 況 : ( 一 ) 頭 城 鎮 礁 溪 鄉 壯 圍 鄉 員 山 鄉 冬 山 鄉 五 結 鄉 南 澳 鄉 等 7 公 所 採 養 豬 方 式 處 理 廚 餘, 結 合 本 縣 5 家 合 格 養 豬 場 做 為 動 物 飼 料 ( 二 ) 羅 東 鎮 公 所 設 有 機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採 走 道 式 高 速 醱 酵 機 械 化 處 理, 每 日 回 收 之 廚 餘, 日 處 理 量 可 達 每 日 10 噸 廚 餘 ( 三 ) 五 結 鄉 三 星 鄉 公 所 蘇 澳 鎮 公 所, 設 置 有 機 推 肥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或 簡 易 堆 肥 場, 處 理 家 戶 廚 餘 及 有 機 廢 棄 物 ( 四 ) 宜 蘭 市 有 機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

265 四 環 境 檢 驗 五 一 般 行 政 ( 七 )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理 環 境 檢 驗 ( 一 ) 行 政 管 理 ( 二 ) 業 務 管 理 ( 三 ) 歲 計 ( 四 ) 會 計 ( 五 ) 統 計 ( 六 ) 任 免 遷 調 處 理 量 可 達 每 日 15 噸 廚 餘 四 96 年 本 縣 廚 餘 回 收 量 計 27, 公 噸, 廚 餘 回 收 率 16.43% 五 96 年 廚 餘 回 收 再 利 用 計 畫,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全 面 實 施 隨 車 清 運 廚 餘 之 外, 積 極 輔 導 縣 內 各 級 學 校 計 32 所, 妥 善 處 理 校 園 廚 餘 及 落 葉 等 本 縣 一 般 廢 棄 物 係 以 焚 化 方 式 處 理,96 年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清 運 至 利 澤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 焚 化 ) 廠 之 廢 棄 物 量 為 103, 公 噸 96 年 計 檢 驗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類 425 項 次, 事 業 廢 水 類 1,073 項 次, 河 川 湖 泊 水 質 類 334 項 次, 飲 用 水 水 質 類 3,777 項 次, 地 下 水 山 泉 水 水 質 類 224 項 次, 水 質 盲 樣 類 24 項 次, 總 計 檢 驗 5,867 項 次 依 據 工 作 計 劃, 配 合 年 度 預 算, 並 酌 視 實 際 狀 況 需 要, 配 合 各 業 務 單 位 辨 理 各 項 行 政 業 務 工 作, 均 已 達 成 任 務 及 計 畫 目 標 配 合 現 有 預 算, 撙 節 計 畫 支 用, 辦 理 有 關 文 書 檔 案 財 產 採 購 車 輛 管 理 等 事 務 工 作, 均 依 計 畫 完 成 各 單 位 業 務 計 畫 之 實 施 進 度 與 預 算, 均 能 保 持 適 當 的 配 合, 以 達 到 預 算 功 能 一 依 據 會 計 法 令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會 計 憑 證 之 審 核 帳 簿 之 登 錄 會 計 報 表 之 編 製, 並 能 適 時 完 成, 以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提 高 財 務 效 能 二 對 於 中 央 各 項 委 託 代 收 代 辦 業 務, 均 能 依 計 畫 進 度 執 行, 順 利 圓 滿 達 成 各 種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資 料 之 彙 整, 均 能 適 時 完 成, 並 分 送 有 關 機 關 參 考 一 人 員 之 進 用 遷 調,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規 定 辦 理 96 年 遷 調 3 人, 其 派 代 及 任 用 審 查, 均 依 有 關 任 用 法 規 及 人 事 任 免 權 責 核 辦 -44

266 ( 七 ) 考 核 獎 懲 ( 八 ) 訓 練 進 修 ( 九 ) 待 遇 福 利 ( 十 ) 退 休 ( 十 一 ) 人 事 服 務 二 組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新 進 人 員 暨 職 缺 升 任 人 員 考 評, 公 開 人 事 運 作, 厲 行 公 平 遷 調 獎 懲 案 件 均 依 照 有 關 規 定, 以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毋 枉 毋 縱 之 原 則 程 序 辦 理, 並 依 權 責 核 布 96 年 工 作 努 力, 績 優 獲 獎 勵 人 員 嘉 獎 87 人 記 功 30 人 記 大 功 5 人 一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及 上 級 機 關 辦 理 年 度 各 項 訓 練 計 畫, 選 派 本 局 現 職 人 員 參 加 各 種 講 習 班 及 訓 練 班 受 訓,96 年 度 計 選 派 參 加 訓 練 講 習 班 者 135 人 次 二 辦 理 員 工 業 務 研 討 會 3 場 一 有 關 員 工 待 遇 獎 金 津 貼 福 利 及 其 他 給 予 事 項, 均 依 照 行 政 院 頒 標 準 辦 理 二 定 期 舉 辦 員 工 康 樂 活 動, 以 培 養 員 工 正 當 休 閒 生 活,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96 年 度 計 舉 辦 2 場 員 工 健 行 活 動 組 隊 參 加 縣 府 員 工 慢 跑 比 賽 員 工 桌 球 比 賽 對 於 限 齡 退 休 案 均 予 列 管, 本 年 計 有 1 人 退 休, 均 依 規 定 陳 報 縣 政 府 核 辦 人 事 人 員 以 身 作 則, 推 動 正 確 服 務 觀 念, 講 求 服 務 態 度, 以 服 務 代 替 管 理 如 提 供 員 工 升 等 考 試 及 各 項 考 試 等 資 訊, 提 供 待 退 人 員 退 休 金 請 領 方 式 分 析 等 資 訊 ( 十 二 ) 人 一 每 月 均 依 規 定 報 送 公 教 人 員 人 事 事 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3 次 以 上 料 管 二 每 季 均 依 規 定 核 對 人 事 季 報 表 資 理 料, 各 季 成 績 均 100 分 評 列 優 等 三 依 規 定 期 限 報 送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及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管 理 系 統 各 項 資 料 -45

267 宜 蘭 縣 政 府 96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文 化 類 ) 計 畫 名 稱 文 化 推 廣 貳 拾 壹 文 化 ( 一 ) 圖 書 管 理 一 加 強 充 實 圖 書 館 藏 暨 設 備,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 一 ) 採 購 優 良 圖 書 報 紙 雜 誌, 充 實 基 本 館 藏, 目 前 計 藏 書 226,104 冊,96 年 度 新 增 館 藏 圖 書 9,985 冊 視 聽 資 料 504 件 提 供 民 眾 閱 覽, 便 利 讀 者 資 料 蒐 集 ( 二 ) 訂 購 期 刊 雜 誌 188 種 及 報 紙 14 種, 供 民 眾 閱 讀 及 運 用 ( 三 ) 為 加 強 縣 內 資 源 共 享 轉 贈 縣 內 鄉 鎮 市 及 學 校 圖 書 館 圖 書 及 視 聽 資 料 約 計 651 件 二 積 極 辦 理 圖 書 館 各 項 推 廣 活 動, 發 揮 圖 書 館 功 能 : ( 一 ) 推 廣 多 元 化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 1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成 立 醜 小 鴨 故 事 劇 團, 推 展 說 故 事 活 動 計 辦 理 164 場 ; 辦 理 動 動 腦 信 箱 等 鼓 勵 兒 童 利 用 圖 書 館 資 源, 共 計 辦 理 51 場 次 活 動, 並 辦 理 與 聖 誕 有 約. 幸 福 閱 讀 演 故 事 活 動 2 賡 續 辦 理 圖 書 巡 迴 服 務, 延 伸 圖 書 館 服 務 觸 角 3 配 合 學 生 參 訪 圖 書 館 活 動, 強 化 學 生 圖 書 館 利 用 知 能, 計 辦 理 20 場 次 1,050 人 次 參 與 4 圖 書 館 從 業 人 員 研 習 培 訓 活 動 : 辦 理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教 育 訓 練 北 區 96 年 公 共 圖 書 館 閱 讀 推 廣 行 銷 管 理 暨 創 新 機 能 人 才 培 訓 96 年 度 公 共 圖 書 館 共 用 數 位 資 源 教 育 訓 練 宜 蘭 縣 公 共 圖 書 館 營 運 管 理 人 才 培 訓 等 研 習 活 動, 以 提 升 館 員 專 -1

268 -2 業 知 能 及 資 訊 素 養 5 志 工 研 習 培 訓 活 動 : 召 募 兒 童 室 小 義 工 並 辦 理 培 訓 活 動 辦 理 故 事 志 工 培 訓, 並 辦 理 鄉 鎮 圖 書 館 故 事 巡 迴 列 車 回 饋 活 動 等 ( 二 ) 藝 文 推 廣 活 動 : 1. 推 廣 閱 讀 活 動 : 辦 理 2007 年 開 卷 好 書 獎 - 圖 書 館 聯 展 2007 好 書 大 家 讀 全 國 好 書 交 換 活 動 看 書 FUN 暑 假 -OPEN 一 夏! 政 府 出 版 品 主 題 特 展 戀 戀 原 鄉 情 - 珍 藏 明 信 片 展 及 辦 理 6 場 兒 童 室 主 題 書 展 活 動, 以 推 動 宜 蘭 的 閱 讀 風 氣, 提 升 縣 民 心 靈 生 活 2. 文 學 出 版 業 務 : 出 版 蘭 陽 文 學 作 品 集 第 57 集 烽 煙 荳 蔻 宜 蘭 縣 籍 作 家 身 影 系 列 一 南 門 河 上 的 橋 - 兒 童 文 學 推 手 邱 阿 塗 文 定 龜 山 島 活 動 成 果 作 品 專 輯 - 在 這 裡. 在 那 裡 - 大 家 來 寫 龜 山 島 等 3 本, 帶 動 宜 蘭 在 地 文 學 創 作 風 氣 3. 籌 辦 第 三 屆 蘭 陽 文 學 獎 :96 年 11 月 20 日 召 開 第 三 屆 蘭 陽 文 學 獎 籌 備 會 議 三 輔 導 鄉 鎮 市 圖 書 館 業 務 : ( 一 ) 為 落 實 圖 書 館 輔 導 業 務, 加 強 各 鄉 鎮 市 立 圖 書 館 館 員 之 經 驗 交 流 及 分 享, 並 促 進 圖 書 館 各 項 業 務 之 推 展, 辦 理 宜 蘭 縣 鄉 鎮 圖 書 館 業 務 會 議 ( 二 ) 為 提 升 圖 書 館 服 務 品 質, 持 續 推 動 全 縣 鄉 鎮 圖 書 館 家 庭 閱 讀 卡 之 申 辦 圖 書 資 料 預 約 及 代 借 代 還 等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利 的 借 閱 服 務 ( 三 )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96 年 縣 市 鄉 鎮 圖 書 館 補 助 專 案 計 畫

269 -3, 係 以 辦 理 推 廣 利 用 活 動 充 實 閱 讀 資 源 公 共 圖 書 館 營 運 人 才 培 訓 及 閱 讀 行 銷 等 為 輔 導 重 點 辦 理 計 畫 項 目 如 下 : 1. 多 元 閱 讀 推 廣 利 用 計 畫 : 由 各 鄉 鎮 市 立 圖 書 館 依 據 2 大 活 動 方 向 : 一 為 閱 讀 地 方 二 為 配 合 各 鄉 鎮 市 圖 書 館 館 藏 特 色,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推 廣 閱 讀 活 動 2. 閱 讀 資 源 充 實 計 畫 : 整 合 全 縣 公 共 圖 書 館 閱 讀 資 源, 配 合 地 方 民 眾 需 求 及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規 畫 各 館 館 藏 特 色, 將 全 縣 公 共 圖 書 館 視 為 全 縣 的 大 書 房 來 經 營 規 畫 3. 公 共 圖 書 館 營 運 深 耕 計 畫 : 規 劃 辦 理 宜 蘭 縣 公 共 圖 書 館 輔 導 推 動 委 員 會 建 構 鄉 鎮 地 方 文 獻 資 料 圖 書 館 營 運 管 理 人 才 培 訓 我 就 愛 閱 讀. 非 讀 Book 系 列 閱 讀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話 說 文 學 來 時 路 - 與 作 家 有 約 文 學 講 座 好 康 book 你 知 - 名 人 私 房 書 推 薦 牽 手 閱 讀 - 親 子 共 讀 閱 讀 行 腳 - 圖 書 館 趴 趴 走 閱 讀 達 人 排 行 榜 及 閱 讀 嘉 年 華 成 果 活 動 等 計 畫 4. 辦 理 宜 蘭 縣 公 共 圖 書 館 營 運 管 理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 結 合 研 習 課 程 的 安 排 現 場 實 地 觀 摩 及 經 驗 分 享 交 流 等 方 式, 邀 集 縣 內 鄉 鎮 市 圖 書 館 從 業 人 員, 至 台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各 分 館 辦 理 營 運 管 理 人 才 培 訓, 藉 以 加 強 各 鄉 鎮 市 立 圖 書 館 館 員 專 業 知 能, 促 進 圖 書 館 各 項 業 務 之 推 展 5. 為 加 強 鄉 鎮 市 圖 書 館 輔 導 效 能, 辦 理 宜 蘭 縣 公 共 圖 書 館 輔 導 訪 視 計 畫, 聘 請 輔

270 ( 二 ) 視 覺 藝 術 導 訪 視 委 員 至 縣 內 12 鄉 鎮 市 圖 書 館, 現 場 實 地 輔 導 訪 視, 並 提 供 專 業 輔 導 及 建 議 一 辦 理 宜 蘭 美 展 系 列 活 動 : 美 展 競 賽 活 動 : 參 賽 者 共 計 253 人, 入 選 以 上 者 100 人, 邀 請 展 出 23 人 ; 並 於 96 年 10 月 21 日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二 展 覽 活 動 : 宜 蘭 美 展 得 獎 作 品 及 邀 請 作 品 於 96 年 10 月 16 日 至 30 日 於 第 一 二 三 展 覽 室 展 覽 宜 蘭 獎 作 品 優 選 作 品 及 邀 請 作 品 共 44 件, 於 96 年 11 月 2 日 至 14 日 移 至 羅 東 田 園 藝 廊 展 出 三 辦 理 美 術 展 覽 及 典 藏 相 關 業 務 : ( 一 ) 辦 理 原 住 民 之 美 藝 術 展 覽, 於 3 月 24 日 至 4 月 8 日 辦 理 96 年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藝 術 活 動 系 列, 邀 請 本 縣 著 名 畫 家 李 讚 成 老 師 及 攝 影 家 彭 文 堅 老 師 共 同 展 出, 藉 由 藝 術 品 將 原 住 民 的 歷 史 文 化 展 現 出 來, 呈 現 出 原 住 民 豐 富 多 元 的 文 化 內 涵, 共 計 2,813 人 次 參 觀 ( 二 ) 辦 理 千 姿 百 態 - 台 灣 早 期 神 像 之 美, 於 3 月 14 日 至 3 月 25 日 邀 請 龐 書 樵 先 生 展 出 展 出 上 百 件 所 精 心 收 藏 的 神 像, 除 了 可 以 欣 賞 神 像 本 身 之 精 美 雕 刻 之 外, 更 可 藉 由 神 像 來 了 解 其 歷 史 文 化 展 出 期 間 吸 引 各 電 子 及 平 面 媒 體 採 訪, 共 計 1,426 人 次 參 觀 ( 三 ) 辦 理 陳 艾 中 馬 仁 軍 書 畫 聯 展, 於 5 月 9 日 至 20 日 於 第 二 三 展 覽 室 展 出, 陳 艾 中 先 生 馬 仁 軍 先 生 皆 為 大 陸 地 區 知 名 書 畫 家, 透 過 邀 情 展 出, 交 流 兩 岸 文 化 藝 術, 共 計 849 人 次 參 觀 -4

271 -5 ( 四 ) 辦 理 三 明 治 時 光 - 林 章 湖 書 畫 展,11 月 17 日 至 28 日 於 第 二 展 覽 室 展 出, 林 章 湖 教 授 展 出 作 品 以 水 墨 書 法 作 品 為 主, 共 計 3,530 人 次 參 觀 ( 五 ) 辦 理 游 依 珊 個 展 - 囈 想 天 開,12 月 15 日 至 28 日 於 第 二 展 覽 室 展 出 這 次 展 出 的 作 品, 存 在 著 作 者 無 意 識 的 衝 動 慾 望 與 感 情, 表 現 的 是 對 現 實 生 活 不 滿 足 的 補 償 心, 共 計 1,100 人 次 參 觀 四 充 實 美 術 典 藏 : 戴 埤 圳 國 畫 作 品 流 得 枯 荷 聽 雨 聲 五 藝 術 規 劃 設 置 : ( 一 ) 公 共 藝 術 : 本 年 度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案 件 : 1. 羅 東 國 小 新 建 工 程 設 置 計 畫 書 徵 選 結 果 報 告 書 設 置 完 成 報 告 書 2. 成 功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設 置 計 畫 書 徵 選 結 果 報 告 書 3. 宜 蘭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頭 城 第 二 消 防 分 隊 新 建 工 程 設 置 計 畫 書 徵 選 結 果 報 告 書 4. 壯 圍 國 中 校 舍 改 建 第 三 期 ( 樂 群 樓 ) 工 程 設 置 計 畫 書 徵 選 結 果 報 告 書 5.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國 小 老 舊 教 室 改 建 工 程 設 置 計 畫 書 6. 宜 蘭 縣 警 察 局 台 九 線 蘇 澳 段 稽 查 站 廳 舍 新 建 工 程 設 置 計 畫 書 7. 宜 蘭 縣 三 星 國 小 新 建 教 室 工 程 設 置 計 畫 書 8. 宜 蘭 縣 孝 威 國 小 整 建 工 程 徵 選 結 果 報 告 書 設 置 完 成 報 告 書 9. 冬 山 國 小 增 建 教 室 工 程 徵 選 結 果 報 告 書 設 置 完 成 報 告 書 10. 宜 蘭 縣 立 南 澳 高 級 中 學 新 建 工 程 徵 選 結 果 報 告 書 設

272 -6 置 完 成 報 告 書 11. 三 民 國 小 整 建 校 舍 工 程 設 置 完 成 報 告 書 12. 宜 蘭 縣 立 復 興 國 民 中 學 改 建 教 室 工 程 設 置 完 成 報 告 書 13. 畜 產 試 驗 所 宜 蘭 分 所 新 建 工 程 設 置 完 成 報 告 書 14.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宜 蘭 縣 審 計 室 新 建 工 程 設 置 完 成 報 告 書 15.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新 建 辦 公 廳 舍 工 程 設 置 完 成 報 告 書 16. 頭 城 鎮 立 體 育 館 設 置 完 成 報 告 書 17. 民 族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設 置 完 成 報 告 書 18. 宜 蘭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大 同 分 隊 新 建 工 程 設 置 完 成 報 告 書 ( 二 ) 戲 劇 推 廣 : 1. 台 灣 戲 劇 館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1 月 13 日 礁 溪 劇 場 演 出 年 上 半 年 度 台 灣 戲 劇 館 歌 仔 戲 傳 習 班,1 月 20 日 開 課 3. 台 灣 戲 劇 館 - 周 末 劇 場, 每 月 2 天 4 場 演 出 持 續 辦 理, 以 服 務 民 眾 實 地 欣 賞 歌 仔 戲 表 演, 並 在 戲 劇 教 學 單 元 中 學 習 到 歌 仔 戲 唱 腔 4. 台 灣 戲 劇 館 3 間 展 覽 室 之 展 覽 續 展, 並 續 提 供 戲 偶 及 戲 服 免 費 借 用 服 務 5. 台 灣 戲 劇 館 17 周 年 慶 暨 春 季 公 演, 於 宜 蘭 演 藝 廳 首 演 老 戲 新 編 之 秦 香 蓮 一 戲, 展 現 台 灣 戲 劇 館 傳 承 歌 仔 戲 之 成 果 6. 4 月 29 日 及 5 月 20 日, 台 灣 戲 劇 館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應 台 灣 創 價 學 會 之 邀, 於 文 化 局 廣 場 及 羅 東 公 園 義 演 2 場

273 -7 7. 配 合 執 行 文 建 會 大 館 牽 小 館 跨 步 向 前 走 活 動, 自 6 月 23 日 起 至 7 月 14 日 止, 在 台 灣 戲 劇 館 第 二 展 覽 室 推 出 李 天 祿 布 袋 戲 館 - 布 袋 戲 展 覽 8. 6 月 30 日, 在 員 山 公 園 舉 辦 2007 戀 戀 歌 仔 表 演 活 動, 共 推 出 包 括 歌 仔 戲 及 本 地 歌 仔 共 9 個 折 子 戲, 由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及 台 灣 戲 劇 館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聯 合 演 出 9. 每 月 第 1 個 週 日 辦 理 戲 劇 影 片 賞 析 會, 欣 賞 討 論 影 片, 能 使 已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戲 劇 學 習 者 能 夠 增 加 更 多 的 認 識 與 學 習 10. 為 使 視 聽 圖 書 室 的 館 藏 資 源 能 受 到 充 份 利 用, 特 舉 辦 戲 劇 集 點 我 最 棒 活 動, 經 由 借 閱 書 籍 等 活 動, 促 使 圖 書 室 的 館 藏 資 源 能 充 份 的 受 到 利 用 11. 蘭 陽 青 年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於 宜 蘭 高 商 辦 理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招 生 蘭 陽 青 年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96 年 12 月 15 日 於 頭 城 慶 元 宮 舉 行 期 末 成 果 演 出 12. 為 推 動 戲 劇 視 聽 圖 書 室 使 用 率, 特 舉 辦 戲 曲 益 智 王 活 動, 只 要 至 視 聽 室 填 妥 益 智 單 答 對 所 有 的 內 容, 就 有 機 會 獲 得 獎 項 13. 為 使 幼 小 的 孩 童 能 儘 早 接 觸 到 戲 劇, 舉 辦 3 場 布 袋 戲 偶 親 子 DIY 活 動 學 習 如 何 製 作 布 袋 戲, 進 而 增 進 孩 童 與 父 母 之 間 的 情 感 14. 為 讓 現 在 的 學 生 們 對 戲 劇 認 知 上 有 所 增 進, 舉 辦 戲 棚 下 看 戲 的 心 情 徵 文 比 賽 96 年 12 月 2 日 舉 辦 頒 獎 儀 式 暨 影 片 賞 析 會 結 業 式 15. 策 劃 執 行 宜 蘭 布 馬 陣 祖 師

274 爺 - 林 榮 春 八 十 特 展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展 覽 研 習 外, 並 於 7 月 日 安 排 開 幕 及 慶 生 餐 會 活 動, 並 由 台 灣 戲 劇 館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青 少 年 組 表 演 由 林 榮 春 藝 師 薪 傳 的 布 馬 陣 及 打 七 響 等 節 目 16. 秦 香 蓮 - 台 灣 戲 劇 館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慈 善 義 演, 於 9 月 9 日 在 宜 蘭 演 藝 廳 演 出 並 在 前 一 天 9 月 8 日 進 行 全 本 戲 錄 影 工 作 發 行 DVD, 並 義 賣 1,000 片, 所 得 全 數 捐 獻 宜 蘭 縣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專 戶 17. 台 灣 戲 劇 館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應 邀 演 出 布 馬 藝 陣 地 歌 仔 歌 仔 戲 之 場 次 如 下 :10 月 27 日 應 邀 員 山 鄉 枕 山 社 區 甘 芭 爹, 芭 樂 嘉 年 華 公 演 11 月 17 日 應 邀 宜 蘭 博 物 館 家 族 協 會 楊 士 芳 紀 念 林 園 藝 文 活 動 公 演 12 月 16 日 應 邀 三 星 地 區 農 會 三 星 銀 柳 節 公 演 12 月 22 日 應 邀 宜 蘭 在 地 藝 術 節 公 演 18. 親 子 戲 遊 記 活 動 - 為 推 動 戲 劇 視 聽 圖 書 室 的 各 項 館 資 源 應 用, 特 於 96 年 9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舉 行 此 活 動, 推 動 老 中 青 幼 各 代 的 年 齡 層 對 戲 劇 的 愛 好, 約 有 400~500 人 左 右 參 與 19. 戲 劇 尋 寶 活 動 - 為 使 戲 劇 在 推 動 上 更 為 活 潑, 進 而 推 廣 本 館 的 特 有 資 源, 於 96 年 1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特 舉 辦 此 戲 劇 性 的 尋 寶 問 答 活 動, 活 動 舉 辦 至 今 約 有 200~300 人 參 與 20. 辦 理 歌 仔 戲 曲 調 對 唱 卡 拉 OK DVD 再 版 -8

275 ( 三 ) 文 化 發 展 -9 一 舉 辦 各 項 講 座 計 14 場, 總 計 人 數 2,028 人 次 二 空 中 藝 術 學 苑, 於 正 聲 廣 播 電 台 每 週 日 晚 間 播 出, 計 播 出 52 次 三 六 星 計 畫 : ( 一 ) 宜 蘭 縣 社 區 營 造 中 心 諮 詢 平 台, 提 供 社 區 補 助 資 訊 與 輔 導 事 宜 ( 二 ) 六 星 計 畫 整 合 平 台, 輔 導 與 協 助 六 星 計 畫 台 灣 健 康 社 區 進 階 入 選 社 區 計 畫 執 行 事 宜 ( 壯 圍 鄉 新 南 社 區 與 五 結 鄉 大 二 結 文 教 促 進 會 ) 四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委 辦 之 96 年 縣 市 層 級 社 區 營 造 輔 導 計 畫 : ( 一 ) 輔 導 4 個 社 區 辦 理 社 區 歷 史 空 間 修 復 及 文 化 產 業 之 推 動, 包 括 鄂 王 社 區 文 化 環 境 美 學 計 畫 規 劃 案 內 城 社 區 文 人 環 境 美 學 計 畫 規 劃 案 珍 珠 藝 術 坊 與 宜 蘭 行 口 產 業 研 習 推 廣 計 畫 等 4 案 ( 二 ) 規 劃 3 條 社 區 文 化 深 度 之 旅 路 線, 分 別 為 南 方 澳 阿 蘭 城 崙 埤 3 條 路 等 行 程, 共 計 有 270 人 次 參 加 ( 三 ) 透 過 2008 年 宜 蘭 社 區 日 曆 編 印 計 畫 輔 導 12 個 社 區 團 隊 進 行 社 區 資 源 調 查 工 作 與 人 才 培 育 工 作, 於 96 年 12 月 完 成 2,000 本 日 曆 之 印 製 ( 四 ) 於 96 年 12 月 日 於 文 化 中 心 辦 理 社 區 成 果 展 宜 蘭 在 地 藝 術 節 活 動, 計 有 30 餘 個 社 區 團 隊 參 加 五 辦 理 文 化 服 務 替 代 役 協 助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及 相 關 工 作 事 宜 六 宜 蘭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第 二 館 區 之 興 建 案, 為 符 合 當 地 民 眾 早 日 開 放 之 期 待, 規 畫 為 分 區 分 階 段 興 建 開 放 使 用, 以 現 已 完 工 大 棚 架 2 分 之 1 處 為 分 界, 將 本 館 區 分 為 南 北 兩 區, 南 區 作 為 第 一 階 段 開 放 使 用 之 區 域 ( 含 200 米 高 架

276 ( 四 ) 表 演 藝 術 跑 道 100 米 直 線 跑 道 極 限 運 動 設 施 大 棚 架 及 南 區 廣 場 等 ), 業 於 96 年 5 月 完 工 驗 收, 民 眾 及 東 光 國 中 學 生 已 進 場 使 用 ; 北 區 區 域 ( 第 四 期 工 程 ) 部 分 預 計 97 年 度 完 成 發 包 一 辦 理 宜 蘭 演 藝 廳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演 出 場 次 : ( 一 )96 上 半 年 各 類 場 次 : 戲 劇 類 11 場 音 樂 類 36 場 舞 蹈 類 9 場, 各 類 合 計 56 場 ; 另 裝 台 15 場 取 消 或 延 期 1 場 ( 二 )96 下 半 年 各 類 場 次 : 戲 劇 類 16 場 音 樂 類 32 場 舞 蹈 類 17 場, 各 類 合 計 65 場 ; 另 講 座 11 場 裝 台 13 場 取 消 或 延 期 4 場 二 辦 理 礁 溪 劇 場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演 出 場 次 : ( 一 )96 上 半 年 各 類 場 次 : 戲 劇 類 3 場 音 樂 類 7 場 舞 蹈 類 1 場, 各 類 合 計 11 場 ; 另 裝 台 11 場 ( 二 )96 下 半 年 各 類 場 次 : 戲 劇 類 2 場 音 樂 類 7 場 舞 蹈 類 5 場 其 他 類 2 場, 各 類 合 計 16 場 ; 另 裝 台 16 場 三 辦 理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評 議 : 96 年 申 請 總 件 數 108 件, 其 審 查 結 果 : ( 一 ) 第 1 級 6 件 : 全 額 補 助 演 出 經 費, 票 務 由 文 化 局 自 行 決 定 採 售 票 或 免 費 索 票 方 式 處 理, 如 有 售 票 所 得 歸 本 縣 縣 庫 ( 二 ) 第 2 級 46 件 : 免 費 提 供 宜 蘭 演 藝 廳 場 地, 並 補 助 部 分 演 出 經 費, 票 務 由 申 請 單 位 負 責, 如 有 售 票 收 入 歸 申 請 單 位 ( 三 ) 第 3 級 21 件 : 免 費 提 供 宜 蘭 演 藝 廳 場 地, 票 務 由 申 請 單 位 負 責, 如 有 售 票 收 入 歸 申 -10

277 -11 請 單 位 所 有 ( 四 ) 第 4 級 35 件 : 未 通 過 四 辦 理 附 屬 團 隊 蘭 陽 兒 童 合 唱 團 蘭 陽 管 樂 團 之 團 練 及 成 果 演 出 活 動 : ( 一 ) 蘭 陽 兒 童 合 唱 團 : 持 續 辦 理 團 練 ; 並 於 5 月 5 日 假 宜 蘭 演 藝 廳 成 果 演 出 1 場,11 月 10 日 假 礁 溪 劇 場 成 果 演 出 1 場 ( 二 ) 蘭 陽 管 樂 團 : 持 續 辦 理 團 練 ; 並 於 8 月 11 日 假 宜 蘭 演 藝 廳 成 果 演 出 1 場,8 月 13 日 至 19 日 至 韓 國 濟 州 島 參 與 夏 日 音 樂 節 活 動 演 出 3 場 ;12 月 25 日 假 宜 蘭 演 藝 廳 耶 誕 演 出 1 場 五 辦 理 宜 蘭 演 藝 廳 及 礁 溪 劇 場 之 場 地 租 借 使 用 管 理 及 維 護 : 演 藝 廳 年 度 消 防 電 氣 燈 光 音 響 吊 具 及 舞 台 升 降 系 統 等 專 業 設 備 定 期 校 正 調 整 及 檢 查 ; 並 持 續 宜 蘭 演 藝 廳 地 下 停 車 場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六 辦 理 96 年 度 縣 內 傑 出 團 隊 扶 植 計 畫 : ( 一 ) 計 有 12 團 申 請, 其 獲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補 助 之 團 隊 計 9 團 : 仰 山 合 唱 團 6 萬 元 當 代 樂 坊 20 萬 元 噶 瑪 蘭 民 族 樂 團 5 萬 元 宜 特 國 樂 社 5 萬 元 壯 三 新 涼 樂 團 15 萬 元 漢 陽 北 管 樂 團 20 萬 元 供 興 民 俗 樂 團 15 萬 元 宜 蘭 英 歌 劇 團 20 萬 元 黃 大 魚 兒 童 劇 團 30 萬 元, 總 計 140 萬 元 ( 含 4 萬 元 行 政 費 ) ( 二 )96 年 度 縣 內 傑 出 團 隊 成 果 演 出 活 動 : 仰 山 合 唱 團 1 場 當 代 樂 坊 2 場 噶 瑪 蘭 民 族 樂 團 1 場 宜 特 國 樂 社 1 場 壯 三 新 涼 樂 團 2 場 漢 陽 北 管 樂 團 1 場 供 興 民 俗 樂 團 1 場 宜 蘭 英 歌 劇 團 1 場

278 ( 五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黃 大 魚 兒 童 劇 團 1 場 ; 總 計 11 場 七 辦 理 表 演 藝 術 相 關 業 務 : ( 一 ) 辦 理 演 藝 團 體 登 記 管 理 及 查 驗 事 宜 ( 二 ) 辦 理 演 藝 事 業 申 請 演 出 核 發 准 演 事 宜 ( 三 ) 擬 訂 宜 蘭 縣 街 頭 藝 人 從 事 藝 文 活 動 許 可 辦 法 及 其 相 關 公 共 空 間 ( 四 ) 辦 理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補 助 之 傳 統 表 演 藝 術 研 究 計 畫 : 宜 蘭 縣 原 住 民 ( 泰 雅 族 ) 傳 統 樂 器 口 簧 琴 技 藝 保 存 傳 習 計 畫 八 協 助 縣 內 表 演 藝 術 相 關 活 動 : ( 一 ) 協 助 2007 年 宜 蘭 年 活 動 : 於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辦 理 起 爐 踩 街 戲 台 雨 天 表 演 廣 場 及 宜 蘭 行 口 每 天 2 場 樂 團 演 出 ( 二 ) 協 助 2007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活 動 : 宜 蘭 演 藝 廳 演 出 節 目 規 劃 執 行 及 票 務 等 相 關 事 宜 ; 親 水 公 園 園 區 野 外 舞 台 及 蔚 藍 舞 台 演 出 活 動 執 行 ; 礁 溪 劇 場 演 出 節 目 及 協 助 國 外 團 隊 鄉 鎮 巡 演 事 宜 ( 三 ) 協 助 辦 理 教 育 影 展 宜 蘭 場 次 :9 月 及 23 日 假 本 局 2 樓 演 講 室 辦 理 公 共 電 視 教 育 影 展 宜 蘭 場 計 劃 案, 邀 請 縣 民 免 費 欣 賞 一 文 化 資 產 指 定 登 錄 及 廢 止 : ( 一 ) 古 蹟 類 : 公 告 指 定 頭 城 鎮 新 長 興 樹 記 頭 城 鎮 老 紅 長 興 開 蘭 進 士 楊 士 芳 旗 杆 座 為 縣 定 古 蹟 ( 二 ) 歷 史 建 築 類 : 公 告 登 錄 宜 蘭 大 學 民 權 日 式 眷 舍 為 本 縣 歷 史 建 築 ( 三 ) 傳 統 藝 術 類 : 公 告 登 錄 布 馬 陣 / 林 榮 春 北 管 戲 曲 / -12

279 -13 漢 陽 北 管 劇 團 本 地 歌 仔 / 壯 三 新 涼 樂 團 等 3 項 為 本 縣 傳 統 藝 術 二 歷 史 空 間 調 查 研 究 : ( 一 ) 完 成 舊 宜 蘭 菸 酒 賣 捌 所 調 查 研 究 案 ( 二 ) 完 成 縣 定 古 蹟 游 氏 家 廟 追 遠 堂 緊 急 維 護 與 修 復 規 劃 案 ( 三 ) 頭 城 老 街 保 存 活 化 先 期 行 動 計 畫 及 利 澤 老 街 保 存 活 化 規 劃 計 畫 規 劃 案 ( 區 域 型 文 化 資 產 ), 執 行 案 賡 續 辦 理 中 ( 四 ) 宜 蘭 縣 歷 史 建 築 舊 三 星 警 察 分 室 總 機 及 油 印 間 調 查 研 究 及 修 護 設 計, 執 行 案 賡 續 辦 理 中 ( 五 ) 縣 定 古 蹟 利 澤 簡 永 安 宮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案 賡 續 辦 理 中 ( 六 ) 完 成 宜 蘭 舊 城 人 文 史 蹟 暨 匠 師 博 物 館 保 存 活 用 規 劃 設 計 案 ( 七 ) 縣 定 古 蹟 勉 民 堂 調 查 研 究 與 修 復 規 劃 案, 賡 續 辦 理 中 ( 八 ) 小 鎮 文 化 廊 道 再 造 計 畫 規 劃 案 ( 區 域 型 文 化 資 產 ), 執 行 案 賡 續 辦 理 中 ( 九 ) 辦 理 宜 蘭 縣 文 化 景 觀 普 查 計 畫 ( 第 一 期 ) 三 歷 史 空 間 修 護 再 利 用 : ( 一 ) 完 成 宜 蘭 縣 歷 史 建 築 順 安 國 小 舊 禮 堂 保 存 修 復 再 利 用 工 程 案 ( 二 ) 完 成 宜 蘭 縣 文 化 性 資 產 守 護 員 工 作 坊 修 護 工 程 案 ( 三 ) 完 成 二 結 穀 倉 景 觀 工 程 ( 四 ) 宜 蘭 設 治 紀 念 館 漏 水 改 善 工 程 案, 執 行 案 賡 續 辦 理 中 ( 五 ) 楊 士 芳 紀 念 林 園 維 護 改 善 工 程 設 計 及 監 造, 執 行 案 賡

280 ( 六 ) 業 務 管 理 續 辦 理 中 ( 六 ) 完 成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吳 沙 聚 落 緊 急 防 災 工 程 四 歷 史 空 間 經 營 管 理 : ( 一 ) 委 託 當 代 樂 坊 經 營 管 理 南 門 林 園, 包 含 舊 主 秘 公 館 及 舊 農 校 校 長 宿 舍 ( 二 ) 委 託 宜 蘭 縣 博 物 館 家 族 協 會 經 營 管 理 楊 士 芳 紀 念 林 園 五 文 資 綜 合 類 : ( 一 ) 完 成 社 區 文 化 性 資 產 守 護 網 推 動 示 範 社 區 計 畫 案 ( 宜 蘭 縣 鑑 湖 堂 文 化 協 會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城 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 二 ) 配 合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推 動 96 年 度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維 護 工 作 計 辦 理 遺 址 民 俗 傳 統 藝 術 文 化 景 觀 及 綜 合 規 劃 等 六 類 計 畫 ( 三 ) 完 成 國 道 五 號 北 宜 高 速 公 路 紀 念 公 園 設 置 規 劃 暨 基 本 設 計 案, 賡 續 辦 理 土 地 撥 用 等 相 關 事 宜 六 地 方 文 化 館 經 營 輔 導 : ( 一 ) 完 成 95 年 地 方 文 化 館 輔 導 團 計 畫 ( 二 ) 流 流 社 噶 瑪 蘭 聚 落 保 存 發 展 規 劃 完 成 七 原 住 民 文 化 : ( 一 ) 完 成 大 同 鄉 泰 雅 生 活 館 第 二 期 展 示 工 程 及 南 澳 鄉 泰 雅 文 化 館 展 示 工 程, 並 點 交 鄉 公 所 營 運 管 理 ( 二 ) 辦 理 補 助 原 住 民 社 區 團 體 辦 理 文 化 活 動 計 畫 補 助 案, 補 助 瑪 嘎 巴 嗨 原 住 民 文 化 研 究 社 等 6 團 體 一 96 年 度 辦 理 場 地 借 用 共 計 250 場 二 完 成 公 文 檔 案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擴 充 建 置 以 加 強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符 合 相 -14

281 ( 七 ) 宜 蘭 縣 立 蘭 陽 博 物 館 關 法 令 規 定 三 強 化 服 務 櫃 台 功 能, 提 升 服 務 人 員 服 務 品 質 四 加 強 環 境 清 潔,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五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電 梯 鐵 捲 門 定 期 保 養 六 庭 園 管 理 綠 美 化 提 供 縣 民 舒 適 的 休 閒 空 間 七 依 程 序 辦 理 物 品 採 購, 完 善 財 產 登 記 管 理 制 度 八 公 務 車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隨 時 支 援 各 組 之 需 九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殘 障 設 施 改 善 及 室 內 裝 修 防 火 改 善 工 程 十 完 成 文 化 中 心 整 建 評 估 及 初 步 規 劃 一 博 物 館 建 築 工 程 :4 樓 板 完 成 機 電 空 調 工 程 配 合 建 築 工 程 進 行 景 觀 一 期 工 程 停 車 場 完 成 二 土 地 取 得 : 依 換 約 後 規 定, 全 數 代 繳 96 年 地 價 稅 三 博 物 館 展 示 工 程 : 展 示 工 程 本 館 已 完 成 各 包 發 包 書 圖 審 查 ( 一 ) 進 行 主 體 裝 修 機 電 圖 文 工 程 上 網 招 標 作 業 ( 二 ) 序 展 宜 蘭 的 誕 生 第 五 期 互 動 影 片 審 查 修 正 ( 三 )AV 軟 體 人 文 生 態 影 片 第 3 期 拍 攝 腳 本 審 查 通 過, 進 行 第 4 期 毛 片 製 作 ( 四 )AV 視 聽 多 媒 體 軟 體 製 作 - 蘭 博 的 誕 生 第 2 階 段 拍 攝 腳 本 審 查 通 過, 進 行 紀 錄 片 拍 攝 ( 五 ) 常 設 展 海 之 層 南 風 一 號 漁 船 與 內 燃 機 吊 掛 入 館 工 程 四 研 究 調 查 及 文 物 典 藏 工 作 : ( 一 ) 典 藏 登 錄 系 統 第 一 期 建 置 完 成 ( 二 ) 典 藏 登 錄 系 統 第 二 期 建 置 案 完 成 委 託 作 業 ( 三 ) 文 物 及 資 料 徵 集 : 文 物 影 -15

282 像 文 獻 資 料 徵 集 登 錄 及 造 冊 ( 四 ) 完 成 文 化 局 庫 房 典 藏 文 物 1,700 件 清 理 及 清 查 工 作 並 建 置 4,500 筆 數 位 影 像 資 料 ( 五 ) 接 受 民 眾 捐 贈 文 物 116 件 ( 六 ) 購 置 常 民 文 物 108 件 ( 七 ) 進 行 淇 武 蘭 遺 址 出 土 浸 水 木 質 文 物 修 復 療 程 及 宜 蘭 農 校 遺 址 搶 救 發 掘 出 土 文 物 資 料 整 理 ( 八 ) 典 藏 文 物 360 件 幾 何 印 紋 罐 及 寒 溪 古 炮 提 報 古 物 登 錄 作 業 五 博 物 館 教 育 推 廣 與 出 版 計 畫 : ( 一 ) 完 成 蘭 博 叢 書 樟 腦 專 業 與 泰 雅 殖 民 淇 武 蘭 搶 救 發 掘 資 料 整 理 總 報 告 1-3 冊 印 刷 作 業 ( 二 ) 完 成 蘭 博 電 子 報 96 年 編 輯 發 刊 ( 三 ) 執 行 96 年 度 行 政 院 文 建 會 地 方 文 化 館 計 畫 ( 四 ) 加 入 國 內 外 博 物 館 組 織 成 為 會 員 - 中 華 民 國 博 物 館 學 會 宜 蘭 縣 博 物 館 家 族 協 會 AAM( 美 國 博 物 館 協 會 ), 以 從 事 各 項 館 際 交 流 合 作, 及 交 換 最 新 博 物 館 訊 息 ( 五 ) 辦 理 博 物 館 學 講 堂 博 物 館 多 樣 性 研 習 館 內 研 習 課 程 ( 六 ) 辦 理 補 助 縣 史 館 影 音 數 位 文 化 計 畫 及 補 助 設 治 紀 念 館 常 設 展 換 展 計 畫 ( 七 ) 完 成 本 館 影 音 數 位 典 藏 複 製 計 畫 六 蘭 陽 博 物 館 籌 建 計 畫 第 2 次 修 正 計 畫 經 行 政 院 96 年 9 月 7 日 院 臺 文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總 計 畫 經 費 11 億 2,135 萬 元, 計 畫 期 程 展 延 至 98 年 -16

283 ( 八 ) 宜 蘭 縣 史 館 -17 一 地 方 史 料 採 集 整 理 : ( 一 ) 舉 辦 湖 桶 古 道 ( 坪 林 至 頭 城 ) 協 調 會 ( 二 ) 完 成 史 料 整 理 史 料 整 理 共 20 萬 件 ( 三 ) 完 成 陳 祺 鴻 呂 禮 耕 口 述 訪 談 計 2 件 二 數 位 化 及 資 訊 服 務 : ( 一 ) 蘭 陽 舊 影 新 照 暨 宜 蘭 圖 像 全 紀 錄 2007 拍 攝 計 畫 ( 二 ) 館 藏 照 片 數 位 化 3,086 張 ( 三 ) 館 藏 影 音 數 位 化 約 450 卷 三 出 版 及 發 行 : ( 一 ) 宜 蘭 研 究 第 七 屆 學 術 研 討 會 - 交 通 與 區 域 發 展 論 文 校 ( 催 ) 稿 ( 二 ) 出 版 宜 蘭 文 獻 雜 誌 第 75-76;77-78 期 ( 三 ) 編 輯 宜 蘭 文 獻 雜 誌 第 期 ( 四 ) 出 版 宜 蘭 文 獻 叢 刊 28 影 像 宜 蘭 - 凝 視 歲 月 的 印 記 四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 ( 一 ) 發 現 客 家 新 書 發 表 會 及 史 料 展 ( 二 ) 配 合 2007 社 區 友 好 文 化 節 活 動 ( 三 ) 宜 蘭 縣 史 館 尋 寶 記 系 列 活 動 ( 四 ) 辦 理 祈 考 運 活 動 文 昌 宮 ( 五 ) 辦 理 宜 蘭 考 試 特 展 ( 六 ) 本 館 典 藏 一 甲 子 袁 大 晉 先 生 資 料 展 借 展 宜 蘭 市 立 圖 書 館 ( 七 ) 於 本 府 及 本 館 網 站 新 增 宜 蘭 歷 史 上 的 今 天 大 事 記 ( 八 ) 辦 理 宜 蘭 研 究 第 六 期 研 習 營 ( 九 ) 雪 谷 紀 念 園 區 藝 術 品 設 置 案 設 計 發 包 暨 落 成 典 禮 ( 十 ) 蔣 渭 水 肖 像 郵 票 發 行 暨 史 料

284 展 ( 十 一 ) 辦 理 歷 史 是 什 麼? 徵 文 暨 頒 獎 典 禮 ( 十 二 ) 假 龜 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場 地 舉 辦 龜 鄉 尋 根 活 動 ( 十 三 ) 辦 理 三 山 國 王 客 家 文 化 節 特 展 ( 十 四 ) 辦 理 碧 霞 宮 捐 贈 刻 版 刷 本 記 者 會 ( 十 五 ) 縣 史 館 常 設 展 區 局 部 換 展 工 程 ( 十 六 ) 辦 理 日 久 他 鄉 是 故 鄉 - 新 移 民 女 性 特 展 ( 十 七 ) 宜 蘭 設 治 紀 念 館 10 週 年 館 慶 系 列 活 動 ( 十 八 ) 舉 辦 噶 瑪 蘭 族 正 名 紀 念 活 動 ( 十 九 ) 宜 蘭 設 治 紀 念 館 專 題 展 回 首 來 時 路 特 展 宜 蘭 歷 史 大 事 紀 要 局 部 更 新 ( 二 十 ) 與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合 辦 噶 瑪 蘭 傳 統 技 藝 研 習 活 動 五 圖 書 館 業 務 : ( 一 ) 圖 書 分 類 編 目 建 檔 計 2,325 冊 ( 二 ) 與 百 葉 陳 創 意 合 作 開 發 紀 念 商 品 宜 蘭 的 記 憶 撲 克 牌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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