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東南區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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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劃 報 告 書 定 稿 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2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劃 報 告 書 定 稿 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 目 錄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1/06/08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2011/06/08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初 審 意 見 2011/03/24 公 開 說 明 會 2010/09/22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2010/08/04 許 添 本 老 師 諮 詢 會 議 2010/07/29 諮 詢 討 論 會 議 2010/02/05 初 稿 審 查 會 議 第 一 章 序 論 1-1 一 計 畫 緣 起 及 目 標 1-1 二 計 畫 範 圍 1-2 三 工 作 內 容 1-3 四 工 作 流 程 1-4 五 計 畫 期 程 1-4 第 二 章 現 況 分 析 及 發 展 課 題 2-1 一 東 南 校 區 基 地 現 況 分 析 2-1 ( 一 ) 使 用 系 所 及 師 生 人 數 分 析 2-1 ( 二 ) 建 蔽 率 / 容 積 率 分 析 2-7 ( 三 ) 開 放 空 間 / 綠 地 現 況 分 析 2-15 ( 四 ) 生 活 / 休 閒 設 施 現 況 分 析 2-16 ( 五 ) 交 通 / 停 車 現 況 分 析 2-17 ( 六 ) 地 形 現 況 2-21 二 發 展 課 題 與 對 策 2-21 ( 一 ) 校 園 規 劃 理 念 2-21 ( 二 ) 課 題 與 對 策 2-21 三 案 例 研 究 2-24 第 三 章 規 劃 構 想 3-1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

4 一 校 園 縫 合 計 畫 3-1 二 分 期 分 區 土 地 使 用 調 整 構 想 3-7 ( 一 ) 近 程 階 段 ( 五 年 內 ) 3-8 ( 二 ) 中 程 階 段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內 ) 3-9 ( 三 ) 長 程 階 段 ( 十 五 年 至 二 十 五 年 內 ) 3-11 三 開 放 空 間 及 景 觀 綠 地 規 劃 構 想 3-12 ( 一 ) 開 放 空 間 架 構 3-12 ( 二 ) 開 放 空 間 與 校 園 節 點 串 連 3-12 ( 三 ) 沿 街 綠 帶 與 校 園 軸 帶 強 化 3-13 ( 四 ) 校 園 景 觀 塑 造 構 想 3-14 ( 五 ) 生 態 校 園 規 劃 構 想 3-15 ( 六 ) 東 南 區 藍 帶 計 畫 3-16 ( 七 ) 景 觀 高 程 與 雨 水 收 集 3-16 四 交 通 計 畫 構 想 3-17 ( 一 ) 汽 車 與 機 車 道 路 系 統 3-17 ( 二 ) 人 行 / 自 行 車 系 統 3-19 ( 三 ) 停 車 系 統 3-21 ( 四 ) 救 災 緊 急 動 線 系 統 3-23 五 總 校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建 議 3-24 ( 一 ) 大 街 廓 分 割 3-24 ( 二 ) 建 築 物 高 度 3-24 ( 三 ) 行 人 動 線 與 綠 地 串 聯 3-24 六 未 來 方 案 推 動 執 行 3-26 七 規 劃 構 想 方 案 3-27 第 四 章 未 來 實 質 發 展 計 畫 建 議 4-1 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公 用 設 施 計 畫 4-1 ( 一 ) 小 區 劃 分 及 用 途 建 議 4-1 ( 二 ) 公 用 設 施 架 構 4-2 ( 三 ) 建 築 風 貌 準 則 及 高 度 控 制 建 議 4-4 ( 四 ) 土 地 使 用 強 度 建 議 4-12 二 景 觀 計 畫 準 則 4-14 ( 一 ) 開 放 空 間 及 綠 地 實 質 發 展 建 議 4-14 ( 二 ) 景 觀 植 栽 實 質 發 展 建 議 4-15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2

5 ( 三 ) 景 觀 植 栽 設 計 原 則 4-18 ( 四 ) 生 態 校 園 實 質 發 展 建 議 4-19 ( 五 ) 夜 間 照 明 及 校 區 安 全 4-20 ( 六 ) 東 南 區 藍 帶 計 畫 4-22 ( 七 )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建 議 4-24 ( 八 ) 校 園 指 標 設 置 建 議 4-25 三 生 活 /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建 議 4-26 四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再 利 用 計 畫 4-27 ( 一 ) 芳 蘭 大 厝 活 劃 建 議 4-27 ( 二 ) 昆 蟲 館 整 修 4-29 五 長 興 路 口 交 通 改 善 之 建 議 4-30 ( 一 ) 長 興 街 路 口 之 交 通 改 善 措 施 4-30 ( 二 ) 建 構 校 園 接 駁 巴 士 系 統 4-32 第 五 章 永 續 校 園 5-1 一 校 園 永 續 經 營 5-1 二 永 續 校 園 規 劃 的 執 行 5-1 附 件 一 交 通 量 調 查 成 果 附 件 二 台 大 各 學 院 單 位 空 間 使 用 現 況 與 部 頒 標 準 比 較 附 件 三 台 大 2009 年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及 宿 舍 現 況 統 計 附 件 四 台 大 東 南 區 現 況 面 積 拆 除 與 增 建 面 積 對 照 表 附 件 五 台 大 校 總 區 生 物 分 布 熱 點 附 件 六 台 大 東 南 區 近 蟾 蜍 山 周 邊 地 質 資 訊 附 件 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及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歷 次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八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九 台 大 東 區 規 劃 構 想 建 議 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3

6 圖 目 錄 圖 1-1 東 南 區 計 畫 範 圍 以 及 東 區 檢 討 範 圍 1-1 圖 1-2 東 南 區 計 畫 範 圍 空 照 圖 1-2 圖 2-1 小 區 1 範 圍 圖 2-2 圖 2-2 小 區 2 & 3 範 圍 圖 2-4 圖 2-3 小 區 4 & 5 範 圍 圖 2-5 圖 2-4 小 區 6 範 圍 圖 2-6 圖 2-5 小 區 1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2-8 圖 2-6 小 區 2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2-8 圖 2-7 小 區 3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2-10 圖 2-8 小 區 4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2-11 圖 2-9 小 區 5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2-11 圖 2-10 小 區 6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2-13 圖 2-11 東 南 區 全 區 現 況 分 區 2-14 圖 2-12 東 南 區 全 區 開 放 空 間 現 況 配 置 圖 2-15 圖 2-13 校 總 區 生 活 設 施 配 置 2-16 圖 2-14 東 南 區 與 校 總 區 銜 接 主 要 交 通 動 線 現 況 配 置 2-17 圖 2-15 東 南 區 汽 車 停 車 現 況 配 置 圖 2-18 圖 2-16 東 南 區 機 車 停 車 現 況 配 置 圖 2-19 圖 2-17 東 南 區 自 行 車 停 車 現 況 配 置 圖 2-20 圖 3-1 校 總 區 校 門 位 置 圖 3-1 圖 3-2 長 興 街 基 隆 路 口 交 通 平 面 改 善 方 案 構 想 圖 3-3 圖 3-3 興 建 自 行 車 天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方 案 構 想 圖 3-4 圖 3-4 長 興 街 與 基 隆 路 自 來 水 涵 管 線 現 況 圖 3-5 圖 3-5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開 發 階 段 分 期 圖 3-7 圖 3-6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近 程 開 發 規 劃 構 想 3-8 圖 3-7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中 程 開 發 規 劃 構 想 一 3-9 圖 3-8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中 程 開 發 規 劃 構 想 二 3-10 圖 3-9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長 程 開 發 規 劃 構 想 3-11 圖 3-10 東 南 區 節 點 與 活 動 串 連 路 徑 3-12 圖 3-11 東 南 區 軸 帶 型 開 放 空 間 3-13 圖 3-12 東 南 區 排 水 方 向 構 想 圖 3-16 圖 3-13 東 南 區 交 通 系 統 構 想 圖 3-17 圖 3-14 東 南 區 道 路 系 統 構 想 圖 3-18 圖 3-15 東 南 區 行 人 / 自 行 車 系 統 構 想 圖 3-20 圖 3-16 東 南 區 汽 機 車 停 車 場 及 出 入 口 分 佈 構 想 圖 3-21 圖 3-17 東 南 區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分 佈 構 想 圖 3-22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4

7 圖 3-18 東 南 區 救 災 緊 急 動 線 構 想 圖 3-23 圖 3-19 東 區 小 區 規 劃 方 案 比 較 3-24 圖 3-20 東 區 與 東 南 區 人 行 動 線 網 絡 構 想 3-25 圖 3-21 近 程 階 段 ( 五 年 內 ) 規 劃 構 想 方 案 3-27 圖 3-22 中 程 階 段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 規 劃 構 想 方 案 3-28 圖 3-23 中 程 階 段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 規 劃 構 想 替 選 方 案 3-29 圖 3-24 長 程 階 段 ( 十 五 年 至 二 十 五 年 ) 規 劃 構 想 方 案 3-30 圖 3-25 東 南 及 東 校 區 發 展 遠 景 構 想 方 案 3-31 圖 4-1 東 南 區 長 程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4-1 圖 4-2 東 南 區 主 要 瓦 斯 管 線 示 意 圖 4-2 圖 4-3 台 大 校 總 區 汙 水 管 線 配 置 構 想 4-3 圖 4-4 台 大 東 南 區 汙 水 管 線 現 勘 比 較 圖 4-3 圖 4-5 東 南 區 建 築 高 度 限 制 構 想 4-4 圖 4-6 東 南 區 長 程 規 劃 建 築 線 退 縮 示 意 4-5 圖 4-7 基 隆 路 三 段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4-6 圖 4-8 辛 亥 路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4-6 圖 4-9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4-7 圖 4-10 芳 蘭 路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4-7 圖 4-11 長 興 街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4-8 圖 4-12 隔 離 綠 帶 周 邊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4-8 圖 4-13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周 邊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4-9 圖 4-14 小 區 中 庭 建 築 物 高 度 與 面 前 空 地 寬 度 比 例 示 意 4-9 圖 4-15 東 南 區 植 栽 構 想 圖 4-17 圖 4-16 東 南 區 夜 間 照 明 構 想 圖 4-21 圖 4-17 東 南 區 藍 帶 計 畫 構 想 圖 4-23 圖 4-18 東 南 區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構 想 4-24 圖 4-19 東 南 區 指 標 牌 分 佈 位 置 4-25 圖 4-20 東 區 及 東 南 區 生 活 設 施 設 置 構 想 4-26 圖 4-21 芳 蘭 大 厝 位 置 圖 4-27 圖 4-22 校 總 區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構 想 4-32 圖 5-1 東 南 及 東 校 區 發 展 遠 景 5-3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5

8 表 目 錄 表 2-1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表 2-2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表 2-3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表 2-4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表 2-5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表 2-6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表 2-7 小 區 3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4 表 2-8 小 區 4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5 表 2-9 小 區 5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5 表 2-10 小 區 6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6 表 2-11 小 區 1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7 表 2-12 小 區 2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9 表 2-13 小 區 3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10 表 2-14 小 區 4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11 表 2-15 小 區 5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12 表 2-16 小 區 6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13 表 2-17 東 南 區 建 築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2-14 表 2-18 東 南 區 各 小 區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一 覽 表 2-14 表 3-1 校 園 縫 合 各 方 案 可 行 性 分 析 表 3-6 表 3-2 近 程 階 段 預 定 拆 除 建 築 物 一 覽 表 3-8 表 3-3 中 程 階 段 預 定 拆 除 建 築 物 一 覽 表 3-9 表 3-4 中 程 階 段 興 建 自 行 車 天 橋 預 定 拆 除 建 築 物 一 覽 表 3-10 表 3-5 長 程 階 段 預 定 拆 除 建 築 物 一 覽 表 3-11 表 3-6 東 南 區 道 路 系 統 表 3-19 表 4-1 小 區 劃 分 及 用 途 建 議 4-1 表 4-2 東 南 區 未 來 各 小 區 建 蔽 容 積 率 建 議 參 考 值 4-13 表 4-3 東 南 區 未 來 各 小 區 建 蔽 容 積 率 建 議 表 4-13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6

9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1/06/08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周 素 卿 委 員 意 見 1 第 三 章 規 劃 構 想 章 節, 建 議 彙 整 幾 個 綱 要 性 曾 在 校 園 討 論 過 對 東 南 校 區 發 展 定 位 的 重 要 構 想 歸 納 在 計 畫 書 內 2 本 區 是 學 校 低 度 發 展 的 區 域, 緊 鄰 蟾 蜍 山 生 態 保 護 區, 因 此 其 第 二 個 發 展 定 位 就 是 生 態, 除 了 生 態 上 的 準 則 外, 它 總 體 的 發 展 強 度 應 要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原 則 在 前 3 本 區 的 發 展 強 度 上, 建 物 高 度 應 採 取 校 園 內 部 總 體 的 外 高 內 低 原 則, 在 總 體 原 則 下, 分 區 構 想 除 了 各 區 的 發 展 定 位 外 應 更 明 確 化 4 綠 帶 部 份, 從 校 園 到 癌 醫 中 心 的 這 條 軸 帶 是 此 區 校 園 發 展 強 度 最 高 的, 建 議 將 癌 醫 中 心 校 園 綠 廊 規 劃 構 想 彙 整 性 的 加 入 本 區 總 體 計 畫 內 ; 藍 帶 計 畫 過 於 簡 略, 本 區 有 豐 富 的 水 玔 是 重 點, 建 議 將 之 前 相 關 資 料 原 則 性 彙 整 進 來 張 聖 琳 委 員 意 見 1 本 區 的 水 是 非 常 重 要, 過 去 臺 大 曾 想 把 瑠 公 玔 打 開, 但 不 知 道 如 何 讓 其 成 為 內 部 活 水 的 系 統 這 一 帶 的 水 有 可 能 從 蟾 蜍 山 下 來 跟 著 這 個 水 玔, 也 許 可 以 透 過 這 個 計 劃 讓 這 個 水 重 新 回 到 臺 大 校 園, 將 水 帶 重 新 連 接 起 來, 因 此 藍 帶 部 份 需 要 很 審 慎 的 重 新 考 慮 2 圖 3-25, 基 隆 路 從 平 面 至 地 下 化 車 道, 就 理 解 上 要 往 地 下 是 非 常 的 困 難 如 果 不 能 打 破 長 興 街 卡 在 校 園 中 軸 的 空 間 關 係, 而 想 透 過 這 種 方 式 去 塑 造 生 活 圈 的 中 軸 帶, 挑 戰 性 非 常 大 蔡 厚 男 委 員 意 見 1 臺 大 校 園 不 論 如 何 分 區, 發 展 總 量 管 制 是 最 關 鍵 臺 大 校 園 在 臺 北 市 區 發 展 受 到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土 管 建 管 的 總 量 管 制, 我 們 應 該 思 考 的 是, 臺 大 校 園 的 發 展 總 量 是 要 以 政 府 的 為 準, 還 是 應 要 求 更 優 質 的 環 境 品 質, 以 及 每 一 個 可 以 再 發 展 更 新 的 地 區, 對 環 境 品 質 的 基 準 (baseline) 為 何 於 第 二 章 結 論 p 已 依 據 現 況 的 調 查 與 分 析 論 述 本 計 畫 案 對 東 南 區 發 展 的 課 題 與 對 策, 並 提 出 本 校 園 規 劃 的 理 念 以 及 對 東 南 校 區 發 展 定 位 東 南 區 本 身 不 是 一 個 素 地, 有 既 有 的 房 舍 與 許 多 正 在 興 建 與 正 在 進 行 中 的 校 舍 在 規 劃 當 中 有 些 限 制, 既 有 的 房 舍 不 能 隨 便 把 它 拆 除, 必 須 依 據 它 的 堪 用 年 限 做 規 劃 配 合 校 方 中 長 計 畫 已 及 台 大 校 園 規 劃 的 基 本 原 則, 擬 訂 出 東 南 區 開 發 規 模 ( 開 發 強 度 ) 之 建 議,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p.4-13, 表 4-2, 4-3, 以 及 附 件 四 東 南 區 建 築 物 高 度 限 制 原 則 採 用 台 大 外 高 內 低 的 原 則, 在 園 藝 分 場 旁, 靠 近 蟾 蜍 山 的 區 域 裡 應 屬 低 矮 區, 但 圖 面 顯 示 之 生 醫 工 程 館 為 中 高 層, 是 因 於 生 醫 工 程 館 於 本 規 劃 案 開 始 前 已 審 核 通 過 其 他 各 個 小 區 之 使 用 用 途 均 已 標 示 於 規 劃 構 想 圖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p.4-4, 圖 4-5 明 確 標 示 隔 離 綠 帶 由 基 隆 路 開 始, 連 接 癌 醫 中 心 校 園 綠 廊, 並 持 續 貫 穿 整 個 校 區 至 芳 蘭 路 本 規 劃 案 提 出 東 南 區 藍 帶 計 畫 的 構 想 提 案, 已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建 議 藍 帶 的 區 劃 水 道 的 路 徑 可 提 供 的 水 源 以 及 設 計 構 想 細 部 設 計 則 須 由 未 來 執 行 細 部 設 計 之 單 位 負 責 本 規 劃 案 提 出 東 南 區 藍 帶 計 畫 的 構 想 提 案, 已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建 議 藍 帶 的 區 劃 水 道 的 路 徑 可 提 供 的 水 源 以 及 設 計 構 想 細 部 設 計 則 須 由 未 來 執 行 細 部 設 計 之 單 位 負 責 長 興 街 廢 巷 遭 遇 之 困 難 於 報 告 書 p.3-1 論 述, 於 報 告 書 p.3-2,p.4-30 提 出 長 興 街 平 面 改 善 計 畫, 且 校 方 多 次 與 台 北 市 交 通 局 以 及 自 來 水 廠 溝 通 協 調, 長 興 街 南 側 自 行 車 道 及 人 行 道 改 善 工 程 已 在 執 行 中,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p.4-31 臺 大 校 園 的 發 展 總 量 是 以 台 北 市 政 府 土 地 管 制 規 則 為 申 請 建 照 的 法 源 依 據 以 及 比 較 數 據, 但 是 整 體 校 園 規 劃 會 要 求 更 優 質 的 環 境 品 質, 於 開 放 空 間 留 設, 以 及 建 築 物 退 縮 以 及 高 度 限 制 等 都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7

10 項 次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有 明 確 的 規 範, 東 南 區 校 園 內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之 建 議 值 請 參 考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p.4-13, 表 4-2, 4-3 植 微 系 劉 瑞 芬 主 任 昆 蟲 系 柯 俊 成 主 任 意 見 1 中 非 大 樓 現 由 昆 蟲 學 系 與 植 微 學 系 共 同 使 用, 長 期 以 來, 兩 系 皆 面 臨 空 間 分 散 與 建 物 老 舊 之 重 大 問 題, 嚴 重 影 響 學 生 受 教 品 質 及 教 學 效 果 ; 數 次 舉 辦 系 所 評 鑑 時, 評 鑑 委 員 也 都 強 烈 建 議 校 方 積 極 協 助 解 決 兩 系 的 空 間 問 題 2 中 非 大 樓 之 使 用 年 限 即 將 到 期, 若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必 須 拆 除, 兩 系 理 當 全 力 配 合, 但 也 深 切 期 望 校 方 瞭 解 兩 系 對 於 系 館 空 間 整 合 的 殷 切 需 求 惟 依 據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規 劃 書 (2009 年 5 月 18 日 版 ) 4-1 與 4-4, 中 非 大 樓 拆 除 後 將 設 建 地 A6-3, 並 指 定 為 生 農 學 院 使 用 ; 依 東 南 區 規 劃 書 ( 修 正 三 版,2011 年 6 月 8 日 ) 3-24, 此 區 再 被 標 定 為 生 機 系 用 地, 兩 者 都 完 全 未 考 量 昆 蟲 與 植 微 兩 系 的 空 間 需 求! 100/3/24 召 開 之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中, 主 席 曾 提 到 : 關 於 中 非 大 樓 的 拆 除, 是 屬 於 長 程 的 計 畫 範 圍, 這 裡 僅 提 供 願 景, 實 際 規 劃 時 會 進 行 溝 通 諮 詢 ( 請 見 東 南 區 規 劃 書 修 正 三 版,0-10), 希 望 校 方 能 據 以 處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3 昆 蟲 與 植 微 兩 系 目 前 正 由 校 方 統 籌 與 電 資 學 院 共 同 規 劃 新 建 大 樓, 但 東 南 區 規 劃 書 修 正 三 版 對 此 隻 字 未 提, 令 人 莫 衷 一 是 ; 此 問 題 在 100/3/24 之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也 曾 被 提 及 能 否 就 此 問 題 提 供 最 新 資 料 後, 再 行 討 論 今 天 的 第 一 案? 4 我 們 尊 重 校 方 對 於 校 園 環 境 與 教 學 研 究 空 間 的 整 體 規 劃, 但 也 期 望 校 方 瞭 解 兩 系 發 展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在 昆 蟲 與 植 微 兩 系 的 空 間 問 題 都 尚 待 解 決 之 際,A6-3 之 使 用, 能 否 先 以 兩 系 的 需 求 為 首 要 考 量? 若 有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能 提 供 足 夠 空 間, 讓 兩 系 各 自 集 中 使 用 一 棟 館 舍, 我 們 也 願 欣 然 接 受, 以 解 決 兩 系 長 久 以 來 的 空 間 問 題 東 南 區 規 劃 沒 有 修 改 東 北 區 的 規 畫 提 案 於 修 改 東 南 區 規 劃 書 ( 修 正 三 版, 2011 年 6 月 8 日 ) 3-24 時 筆 誤, 已 依 據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規 劃 書 (2009 年 5 月 18 日 版 ) 修 正 東 南 區 報 告 書, 將 中 非 大 樓 拆 除 後 將 設 建 地 原 A6-3, 指 定 為 生 農 學 院 使 用 已 依 校 方 提 供 資 訊 修 正 東 ( 北 ) 區 圖 面 已 依 校 方 提 供 資 訊 修 正 東 ( 北 ) 區 圖 面 1 獸 醫 系 周 晉 澄 教 授 意 見 今 天 我 代 表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表 達 本 案 的 意 見 主 要 的 內 容 在 上 次 公 聽 會 中 有 過 陳 述, 因 此 目 的 在 於 確 認 相 關 意 見 的 持 續 受 到 關 注 今 天 的 資 料 中,p. 30 動 物 醫 院 北 側 畫 出 ㄇ 字 形 建 物, 標 示 為 教 學 區 本 專 業 學 院 同 仁 再 度 表 示 感 謝 臺 大 動 物 醫 院 每 年 約 有 28,000 個 門 診 病 例, 以 此 作 為 教 學 研 究 的 教 職 員 工 生 約 680 人, 現 有 的 教 學 醫 院 僅 能 提 供 診 療 場 所 及 相 當 有 限 的 研 究 空 間, 尤 其 與 臨 床 相 關 的 進 一 步 研 究, 幾 乎 無 適 宜 空 間 可 以 規 劃 使 用 臺 大 動 物 醫 療 在 臺 灣 與 鄰 近 國 家 一 直 是 居 於 領 導 地 位, 以 現 今 的 醫 療 技 術 需 求, 必 須 要 有 相 當 的 臨 床 研 究, 才 足 以 讓 臺 大 持 續 站 穩 這 個 地 位 因 此 過 去 獸 醫 學 系 在 協 助 學 校 收 回 公 館 院 區 後, 即 積 極 規 劃 臨 床 研 究 空 間 並 已 完 成 臨 床 動 物 研 究 所 成 立, 這 些 空 間 的 規 劃 利 用 在 過 去 學 校 白 皮 書 中 有 過 記 載, 裡 面 提 及 生 命 園 區 規 劃 以 動 物 醫 院 為 基 礎, 兩 側 腹 地 建 設 動 物 醫 學 研 究 教 學 大 樓 今 天 也 再 次 感 謝 最 新 更 新 的 規 劃 版 本 中, 能 夠 持 續 接 納 本 專 業 學 院 未 來 的 發 展 環 顧 世 界 獸 醫 高 等 教 育 都 是 較 充 實 的 獸 醫 學 院 為 統 整 格 局, 臺 灣 亦 是 朝 著 這 個 方 向 前 進 臺 灣 目 前 僅 有 中 興 大 學 有 此 格 局, 然 而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已 通 過 申 請 即 將 成 立, 嘉 義 大 學 也 將 步 出 學 校 大 門, 臺 大 則 仍 在 努 力 中 因 此, 臺 大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必 須 努 力 統 整 意 見 已 納 入 會 議 紀 錄, 提 供 校 方 參 考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8

11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規 劃 早 日 成 立 獸 醫 學 院, 相 信 這 也 是 未 來 臺 大 立 足 世 界 重 要 大 學 的 利 基, 空 間 規 劃 整 合 利 用 將 有 其 重 要 的 學 術 歷 史 意 義, 請 各 位 委 員 務 必 持 續 支 持 最 後 是 懇 請 未 來 有 進 一 步 的 規 劃 時, 及 早 通 知 讓 我 們 參 與 獸 醫 系 吳 應 寧 教 授 意 見 1 因 為 目 前 我 為 臨 動 所 所 有 老 師 做 服 務, 剛 剛 聽 到 周 老 師 的 發 言, 我 想 還 是 補 充 一 句 話, 就 是 聽 到 王 建 築 師 剛 才 報 告 的 時 候, 也 提 到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的 發 展 事 情, 所 以 我 們 系 上 所 有 的 老 師 都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想 法, 我 們 參 加 任 何 會 議 總 是 希 望 能 夠 有 一 點 法 定 的 一 個 位 置 放 在 那 邊, 所 以 今 天 我 希 望 說 如 果 再 有 一 個 新 的 版 本 出 來 的 話, 希 望 能 夠 把 維 持 扶 持 我 們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發 展 在 教 學 區 的 這 一 塊 語 句, 希 望 能 夠 比 較 明 顯 的 寫 出 來, 因 為 現 在 要 談 到 容 積 率 建 蔽 率 是 不 太 容 易 的 事, 但 希 望 校 方 也 好 設 計 規 劃 的 這 一 方 也 好 對 我 們 表 示 出 一 些 善 意, 這 也 是 一 個 誠 意, 事 實 上 來 講 我 們 的 要 求 不 多, 因 為 既 然 在 那 邊 有 提 供 我 們 發 展 的 空 間, 所 以 希 望 大 家 能 夠 支 持 我 們, 謝 謝 規 畫 報 告 於 癌 醫 中 心 北 側 及 南 側 兩 區 ( 小 區 A2-3 以 及 小 區 A2-5) 都 規 劃 成 為 教 學 使 用 區 ( 見 p.4-1, p.3-31) 小 區 A2-3 包 括 動 物 醫 院 現 址 慈 光 十 七 村 的 土 地 以 及 周 邊 民 宅 占 用 之 土 地 空 間 分 配 之 議 題, 建 請 向 校 方 空 間 分 配 小 組 申 請 會 議 決 議 請 規 劃 單 位 整 合 委 員 及 各 單 位 意 見, 進 行 後 續 修 正 後 再 提 送 委 員 會 遵 照 辦 理 已 於 修 正 後 提 送 9 月 14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9

12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1/06/08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初 審 意 見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事 務 組 書 面 意 見 對 外 開 放 之 停 車 場 僅 有 芳 蘭 大 厝 旁 停 車 場, 其 餘 停 車 場 皆 提 供 校 內 師 生 使 用, 並 無 對 外 開 放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地 震 中 心 停 車 場 可 提 供 286 席 停 車 位, 建 請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3 關 於 長 興 街 南 側 人 行 道 施 作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乙 案, 台 北 市 政 府 交 工 處 已 委 託 宜 大 公 司 規 劃 設 計, 目 前 已 通 過 細 部 設 計 審 查, 預 計 六 月 底 前 發 包 施 作, 然 本 案 針 對 本 校 長 興 街 路 口 端 部 分 僅 說 明 如 4-30 第 6 點, 並 無 詳 細 說 明 長 興 街 自 行 車 道 連 接 本 校 路 口 端 之 改 善 建 議, 此 部 分 建 請 建 築 師 敘 明 長 興 街 自 行 車 道 連 接 本 校 路 口 端 之 改 善 建 議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3 圖 第 6 點 是 基 隆 路 北 側 本 校 路 口 端 至 目 前 長 興 校 門 口 管 制 點 之 改 善 建 議 4 另 4-30 第 8 點 建 議 長 興 路 口 及 長 興 門 口 鋪 面 材 料 改 變, 然 鋪 面 如 何 改 變 並 無 敘 明, 建 請 建 築 師 敘 明 保 管 組 書 面 意 見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6 3-7, 3-11 自 費 興 建 的 新 建 住 宅 安 置 後 之 文 字, 建 議 刪 除, 修 改 為 宿 舍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由 國 防 部 拆 遷 後 土 地 歸 還 之 文 字, 建 議 刪 除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0

13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1/03/24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獸 醫 學 院 劉 振 軒 院 長 意 見 獸 醫 系 意 見 1 請 求 更 正 錯 誤 : 報 告 書 修 正 二 版 第 2-3 頁 表 2-4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1 之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應 更 改 爲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及 動 物 醫 院 另 小 區 内 的 建 築 物, 不 是 家 畜 醫 院, 應 為 動 物 醫 院 大 樓 目 前 專 任 老 師 達 37 位, 未 來 會 擴 充 至 40 位, 兼 任 教 師 暫 時 可 寫 16 位, 除 師 生 人 數 外, 另 動 物 醫 院 裡 的 醫 護 人 員 員 工 有 155 位, 加 起 來 總 人 數 應 有 680 餘 位 2 我 們 學 院 關 心 的 不 只 是 本 學 院 的 發 展, 還 包 括 學 校 整 體 發 展 : 學 生 教 學 研 究 等, 以 及 周 遭 的 發 展 動 物 醫 院 一 年 門 診 量 將 近 28,000, 未 來 還 會 繼 續 擴 增, 過 去 為 東 南 亞 第 一 位 本 校 有 醫 學 院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牙 醫 專 業 學 院 生 命 科 學 院 等 進 行 整 合 研 究, 相 當 獨 特 在 動 物 醫 院 裡, 狗 貓 的 主 要 死 因 第 一 位 也 是 癌 症, 考 慮 到 動 物 醫 院 位 於 癌 症 醫 院 旁 邊, 將 來 兩 個 結 合 起 來, 未 來 可 以 解 決 人 類 和 動 物 有 關 癌 症 的 問 題, 此 意 見 提 供 規 劃 參 考 3 簡 報 中 提 到 近 中 長 程 的 規 劃 有 關 近 程 推 動 案, 在 報 告 書 第 3-8 頁, 註 明 國 防 部 慈 光 十 七 村 的 土 地 預 計 在 未 來 一 兩 年 内 收 回, 請 問 校 方 是 否 有 明 確 時 程? 以 及 包 括 周 邊 民 宅 何 時 可 以 收 回? 當 初 本 校 將 台 大 醫 院 公 館 分 院 區 收 回 時, 經 歷 了 一 段 曲 折 的 歷 史 : 臺 大 醫 院 公 館 分 院 前 身 是 817 陸 軍 醫 院, 當 時 陸 軍 同 時 將 資 訊 提 供 給 榮 總, 希 望 榮 總 代 為 經 營 區 域 性 民 眾 醫 療 需 求 學 校 考 量 我 們 自 己 有 臺 大 醫 院, 因 此 希 望 由 本 校 自 行 經 營 協 調 過 程 中 費 了 一 番 心 力, 至 立 法 院 說 明 時, 還 有 一 群 老 兵 陳 情 學 校 這 邊 也 動 員 相 關 系 所, 包 括 畜 牧 系 獸 醫 系, 和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參 與, 幫 學 校 爭 取 收 回 當 時 收 回 的 規 劃 書 中, 將 此 區 域 規 劃 進 去, 在 靠 近 蟾 蜍 山 的 區 域 規 劃 將 由 畜 牧 系 使 用, 靠 近 基 隆 路 的 區 域 則 是 獸 醫 系 發 展 土 地 本 系 特 別 關 心 慈 光 十 七 村 土 地 收 回 後 的 未 來 使 用, 也 是 與 此 相 關 在 本 計 畫 規 劃 書 裏 提 到, 學 校 希 望 在 慈 光 十 七 村 收 回 的 土 地 上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本 計 畫 也 提 到 該 區 域 不 適 合 作 為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因 此 仍 規 劃 為 教 學 研 究 使 用 區 域 在 此 請 問 學 校 是 否 可 以 對 此 土 地 回 收 提 供 準 確 的 時 間 表, 以 利 於 院 系 配 合 於 適 當 時 機, 提 出 系 所 需 求 與 規 劃 4 學 校 過 去 有 許 多 規 劃 白 皮 書, 是 否 也 將 過 去 曾 規 劃 的 納 入 新 規 劃 案 的 考 慮 之 中? 在 人 員 更 迭 的 過 程 中, 舊 規 劃 案 常 被 忽 略, 有 失 計 劃 的 連 續 性 校 方 有 責 任 與 義 務 將 過 往 的 規 劃 資 料 完 全 提 供, 讓 規 劃 人 員 能 有 全 面 的 概 念, 以 符 合 將 來 需 求 過 去 校 方 有 過 很 多 的 發 展 白 皮 書, 但 是 過 程 中 版 本 一 直 在 改 變, 很 難 看 出 整 個 規 劃 的 延 續 性 而 此 計 畫 建 築 師 將 東 南 區 和 原 來 的 東 北 區 連 貫 在 一 起, 能 夠 把 各 點 做 很 好 的 整 合, 再 次 希 望 也 能 夠 把 過 去 所 有 的 東 西 都 納 入 整 合 起 來, 這 樣 便 能 夠 看 到 過 去 所 做 過 的 規 劃 5 有 關 慈 光 十 七 村 回 收 的 問 題, 報 告 書 第 3-8 頁 中 提 到, 校 方 以 此 基 地 規 劃 興 建 高 層 宿 舍, 請 問 是 否 已 經 定 案? 對 於 本 系 將 會 造 成 很 大 的 影 響, 若 校 方 確 認 不 會 執 行 此 計 畫, 建 議 計 畫 書 將 此 段 文 字 刪 除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規 畫 報 告 於 癌 醫 中 心 北 側 及 南 側 兩 區 ( 小 區 A2-3 以 及 小 區 A2-5) 都 規 劃 成 為 教 學 使 用 區 ( 見 p.4-1, p.3-31) 土 地 空 間 分 配 則 必 須 依 學 校 決 策 執 行 規 畫 報 告 於 癌 醫 中 心 北 側 及 南 側 兩 區 ( 小 區 A2-3 以 及 小 區 A2-5) 都 規 劃 成 為 教 學 使 用 區 ( 見 p.4-1, p.3-31) 小 區 A2-3 包 括 動 物 醫 院 現 址 慈 光 十 七 村 的 土 地 以 及 周 邊 民 宅 占 用 之 土 地 總 務 處 回 覆 有 關 慈 光 十 七 村 土 地 回 收 時 程 部 分, 請 參 考 附 件 八 規 畫 報 告 於 癌 醫 中 心 北 側 及 南 側 兩 區 ( 小 區 A2-3 以 及 小 區 A2-5) 都 規 劃 成 為 教 學 使 用 區 ( 見 p.4-1, p.3-31), 並 規 劃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為 生 醫 研 究 軸 帶 ( 見 p.3-13), 符 合 台 大 生 命 科 學 園 區 發 展 計 畫 之 原 則 總 務 處 回 覆 : 建 議 慈 光 十 七 村 這 個 區 域 保 留 作 爲 教 學 發 展 使 用, 不 適 合 發 展 為 學 生 宿 舍 報 告 書 已 遵 照 修 正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1

14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6 校 内 院 系 衆 多, 不 同 系 所 對 於 空 間 設 備 與 人 員 的 需 求 都 有 所 不 同, 在 人 員 空 間 分 配 上 應 該 視 不 同 系 所 情 況 而 定, 不 該 是 齊 頭 式 的 平 等, 請 問 是 否 有 納 入 考 量 環 安 衛 中 心 梁 文 傑 副 主 任 意 見 1 以 環 安 衛 的 角 度 來 看, 建 議 建 築 師 進 行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時, 必 須 和 周 邊 單 位 進 行 協 調, 以 免 在 落 實 計 畫 時 造 成 各 方 面 的 壓 力 或 困 擾 例 如 在 癌 醫 中 心 旁 規 劃 人 工 湖, 是 否 有 蚊 蠅 蛇 等 野 生 動 物 危 害, 是 否 會 對 地 下 室 貴 重 儀 器 造 成 淹 水 的 疑 慮, 請 考 量 在 衛 生 安 全 等 層 面 可 能 衍 生 的 問 題 空 間 規 劃 一 定 要 和 各 單 位 溝 通, 例 如 : 癌 醫 中 心 對 面 即 是 畜 牧 場, 昆 蟲 糞 便 臭 味 對 於 癌 醫 中 心 是 否 造 成 困 擾, 在 區 位 規 劃 時 必 須 加 以 考 慮, 以 免 後 續 對 總 務 處 帶 來 許 多 考 驗 2 以 學 校 教 授 的 角 度 來 看, 大 家 都 很 注 重 基 隆 路 的 回 收, 但 是 芳 蘭 路 路 面 寬 車 輛 少 周 邊 居 民 也 少, 可 否 納 入 臺 大 使 用? 卻 未 見 想 法 長 興 街 不 見 得 需 要 廢 巷, 可 改 爲 行 人 專 用 步 道, 或 時 段 性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如 果 真 的 廢 巷 則 會 有 地 址 更 改 等 方 面 的 麻 煩, 其 實 可 以 和 各 方 面 討 論 可 否 採 交 通 管 理 折 衷 的 方 式 達 成 請 思 考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的 成 本, 將 土 地 成 本 納 入 考 量 的 選 項 之 中, 若 芳 蘭 路 地 下 化 的 成 本 較 低, 有 多 元 思 惟 的 可 能 性, 希 望 建 築 師 可 以 作 評 估, 提 供 大 家 思 考 的 選 項 3 對 於 運 動 空 間 的 規 劃 不 甚 滿 意, 希 望 建 築 師 可 多 和 同 仁 討 論 有 關 運 動 多 樣 性 的 問 題, 如 : 射 箭 小 型 高 爾 夫 球 場 等, 造 福 更 多 的 同 仁 建 議 建 築 師 有 更 多 元 的 思 考, 將 此 理 念 帶 給 大 家 不 同 的 運 動 種 類 會 有 不 同 的 空 間 規 劃 需 求, 建 議 在 此 階 段 依 規 劃 之 運 動 類 型 配 合 劃 設 土 地 面 積 4 本 計 畫 已 有 規 劃 救 災 動 線, 可 是 要 注 意 環 境 教 育 法 的 推 動 進 度, 未 來 將 會 要 求 大 學 做 為 示 範 榜 樣, 東 南 校 區 是 否 可 作 為 示 範 地 點, 若 是 的 話, 請 配 合 納 入 規 劃 5 自 行 車 天 橋 緊 鄰 宿 舍 區 旁, 其 高 度 是 否 會 造 成 男 女 住 宿 生 的 隱 私 問 題, 也 請 建 築 師 多 加 思 考 若 平 面 自 行 車 道 依 然 連 通, 學 生 通 常 還 是 會 選 擇 走 平 面 道, 因 此 天 橋 的 規 劃 興 建 是 否 會 帶 給 學 校 困 擾, 請 多 加 思 考 6 圖 4-1 東 南 區 長 程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僅 標 記 L24 L23 狹 長 形 區 域 為 綠 地, 相 信 原 意 不 是 如 此, 對 於 維 護 綠 地 的 人 來 說, 恐 怕 會 引 起 爭 議, 希 望 建 築 師 思 考 較 佳 的 圖 面 表 現 方 式 學 生 事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李 俊 弘 組 員 意 見 學 生 人 數 與 使 用 空 間 是 根 據 教 育 部 所 頒 佈 的 標 準, 不 同 學 院 系 所 有 不 同 的 標 準,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目 前 的 規 劃 是 在 估 計 各 空 間 的 使 用 人 數 停 車 與 服 務 設 施 需 求 等, 依 現 有 房 舍 計 算, 提 出 概 估, 不 同 於 未 來 的 細 部 規 劃 人 工 湖 計 畫 ( 具 滯 洪 池 功 能 ) 是 由 癌 醫 中 心 所 規 劃, 且 已 經 通 過 相 關 審 議 程 序, 本 案 僅 將 該 計 畫 納 入, 會 將 老 師 的 建 議 向 癌 醫 中 心 反 應 主 席 回 覆 : 畜 牧 場 過 去 位 於 校 園 邊 緣, 對 別 人 較 少 影 響, 隨 著 校 區 發 展 逐 漸 增 加 畜 牧 場 周 邊 人 口, 校 方 一 直 沒 有 適 合 之 遷 建 計 畫, 但 在 長 期 上 是 有 必 要 做 調 整 有 關 長 興 街 是 否 可 劃 設 爲 行 人 徒 步 區 一 事, 因 其 地 權 屬 於 自 來 水 厰, 且 仍 有 汽 車 通 行, 因 此 需 要 提 供 其 他 替 代 道 路, 建 請 校 方 持 續 推 動 芳 蘭 路 與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相 連, 後 者 是 癌 醫 中 心 未 來 相 當 重 要 的 聯 外 動 線, 加 之 芳 蘭 路 在 繁 忙 時 段 仍 有 許 多 汽 車 通 行, 因 此 希 望 納 入 校 園 的 考 量 有 其 相 當 困 難 度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的 成 本 預 估 見 報 告 書.3-6, 表 3-1 運 動 空 間 與 設 施 的 規 劃, 於 未 來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規 劃 考 量 遵 照 辦 理 運 動 多 樣 性 的 考 量,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見.4-26 環 境 教 育 法 是 為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而 設 置 硬 體 設 計 需 注 意 之 環 保 永 續 相 關 事 項 於 報 告 書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提 出 建 議 之 設 計 規 範, 環 保 永 續 之 管 理 教 育 講 習 等, 建 請 學 校 配 合 推 動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納 入 報 告 書 提 醒 將 來 規 劃 時 必 須 注 意 住 宿 生 的 隱 私 權 益, 並 建 議 與 學 生 團 體 溝 通, 檢 討 學 生 使 用 天 橋 的 意 願, 再 考 慮 執 行 天 橋 方 案 見 報 告 書.3-4 圖 4-1 為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規 劃 方 案 除 了 指 定 之 綠 地 廣 場 之 外, 尚 有 退 縮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之 限 制, 請 參 考.4-4, 圖 4-5 標 示 東 南 區 會 保 留 之 綠 地 1 住 宿 服 務 組 對 於 學 生 宿 舍 近 程 需 求 至 少 1,000 床, 至 於 宿 舍 區 位 在 芳 蘭 路 附 近, 與 男 七 舍 男 八 舍 形 成 一 個 住 宿 區 域 也 是 不 錯 的 選 擇, 也 比 較 安 靜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2

15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2 對 於 將 男 五 舍 保 留 改 建 成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是 否 合 適? 一 來 學 校 已 有 兩 棟 活 動 中 心, 二 來 活 動 中 心 強 度 如 何? 如 果 有 社 團 活 動, 吹 喇 叭 打 鼓 的, 可 能 會 擾 亂 宿 舍 區 安 寧, 產 生 爭 議 性 而 對 面 是 癌 醫 中 心, 更 需 要 安 寧, 可 能 不 適 合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學 系 魏 恆 巍 助 理 教 授 意 見 1 我 住 在 長 興 街 80 巷 82 巷 平 房 和 八 角 樓 一 帶 教 職 員 宿 舍, 這 一 帶 都 是 經 過 申 請, 或 校 方 承 諾 提 供 對 學 校 卓 有 貢 獻 的 教 授 們 居 住, 有 的 可 居 住 到 往 生, 或 配 偶 往 生, 或 直 到 退 休 此 計 畫 案 最 近 在 網 路 上 流 傳, 大 家 都 人 心 惶 惶, 想 知 道 學 校 是 否 有 安 置 的 策 略 或 政 策 其 中 關 注 的 議 題 是 房 租 的 問 題, 以 及 是 否 有 配 套 安 置 措 施, 希 望 和 此 計 畫 一 起 有 安 置 計 畫 書 本 人 作 為 宿 舍 代 表, 來 此 發 表 意 見, 並 希 望 學 校 重 視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2 許 多 住 戶 在 入 住 時 對 此 規 劃 案 並 不 知 情, 預 想 可 以 住 到 退 休, 因 此, 很 多 戶 都 有 投 資 大 筆 費 用 修 繕 住 所 的 情 形, 希 望 在 安 置 的 過 程 中 會 將 以 上 問 題 一 併 考 量 因 此, 希 望 能 了 解 校 方 對 此 事 的 態 度 和 配 套 方 案 也 請 將 意 見 列 入 紀 錄, 提 供 宿 舍 管 委 會 一 份, 以 利 後 續 與 校 方 討 論 相 關 方 案 東 南 區 是 宿 舍 集 中 區, 且 東 南 區 與 東 區 缺 乏 生 活 設 施, 設 立 生 活 休 閒 設 施 實 屬 必 要, 男 五 舍 之 位 置 規 模 及 堪 用 年 限 都 很 合 式 主 要 使 用 項 目 是 餐 飲 零 售 及 社 團 集 會, 使 用 強 度 可 於 細 部 規 劃 時 規 範 主 席 回 覆 : 總 務 處 在 拆 除 任 何 一 棟 房 子 之 前 一 定 會 安 置, 絕 不 可 能 影 響 現 有 的 運 作 教 職 員 宿 舍 轉 置 後 應 不 會 影 響 其 原 有 權 益, 相 信 不 會 有 違 反 人 道 的 處 理 方 式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3-26 頁 未 來 方 案 推 動 執 行 *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之 回 覆 請 參 考 附 件 八 * 有 關 教 職 員 宿 舍 調 整 之 意 見 請 參 考 附 件 八 會 議 紀 錄 3 有 關 梁 老 師 提 到 動 科 系 畜 牧 場 臭 味 的 問 題, 關 鍵 在 於 校 方 不 肯 投 資 經 費 興 建 設 備, 例 如 做 生 物 防 治 膜 等 可 以 消 除 氣 味, 校 方 不 處 理 卻 變 成 是 本 系 的 問 題 畜 牧 場 以 支 援 教 學 研 究 爲 重 點, 原 計 畫 遷 移 到 安 坑 一 帶 不 可 行, 校 方 一 度 提 出 遷 到 雲 林 分 部, 但 是 實 習 課 老 師 不 太 可 能 每 個 星 期 帶 著 學 生 前 往 由 於 地 處 校 區 東 南 邊 疆 地 帶, 很 少 得 到 學 校 關 注, 希 望 能 在 未 來 得 到 更 多 幫 助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系 陳 昭 瑩 教 授 意 見 1 本 系 經 歷 很 多 的 演 變, 過 去 曾 和 昆 蟲 系 在 一 起, 合 稱 為 植 物 病 蟲 害 學 系, 簡 稱 植 病 系, 如 報 告 書 裡 文 字 所 寫 但 是 我 們 在 西 元 1998 年 就 和 昆 蟲 系 分 開, 分 別 成 爲 植 物 病 理 系 和 昆 蟲 系 到 了 西 元 2003 年 改 名 為 植 物 病 理 及 微 生 物 系, 即 植 微 系 希 望 在 規 劃 書 裏 面 能 夠 將 這 幾 個 名 詞 更 新, 使 計 劃 書 能 夠 傳 達 清 楚 的 訊 息 2 在 計 劃 書 中, 提 及 A5 區 包 括 園 藝 分 場 生 醫 工 程 館, 還 有 一 部 分 規 劃 為 開 放 空 間 請 問 未 來 生 醫 工 程 館 是 由 哪 一 單 位 使 的? 此 館 舍 與 癌 醫 中 心 及 動 物 醫 院 都 有 一 段 距 離, 在 區 位 上 並 沒 有 集 中, 是 否 使 用 上 有 關 連 性? 請 問 該 館 舍 的 規 劃 想 法 3 比 較 關 心 東 北 區 的 規 劃, 目 前 本 系 與 電 資 學 院 正 在 研 商 發 揚 樓 的 興 建, 請 問 是 否 可 說 明 為 何 該 興 建 基 地 被 劃 為 長 期 發 展 範 圍?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生 醫 工 程 館 使 用 單 位 是 : 醫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生 醫 電 子 與 資 訊 研 究 所 與 機 械 工 程 系 生 醫 工 程 館 已 規 劃 完 成 準 備 施 工, 規 劃 內 容 可 向 總 務 處 負 責 單 位 詢 問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回 覆 : 發 揚 樓 興 建 與 否, 主 要 牽 涉 到 進 駐 單 位 的 意 見 分 歧, 因 此 還 未 能 定 案 基 本 上 能 運 用 外 部 資 源 加 速 學 校 建 設, 是 努 力 的 方 向, 不 過, 基 本 上 還 是 要 獲 得 進 駐 單 位 意 見 一 致,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4 報 告 書 更 正 書 面 意 見 :.2-5,. 2-12,. 2-13,. 3-8 館 舍 名 稱 更 正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3

16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系 劉 瑞 芬 系 主 任 意 見 1 本 計 畫 願 景 非 常 吸 引 人, 但 我 們 比 較 關 心 的 是 東 北 區, 即 中 非 大 樓 所 在 區 域 的 規 畫 剛 剛 獸 醫 系 老 師 提 到 校 園 規 劃 版 本 一 直 在 修 改, 令 人 莫 衷 一 是 ; 我 們 也 注 意 到 此 次 針 對 東 南 校 區 所 作 之 規 畫, 在 談 到 中 非 大 樓 周 邊 之 設 計 時, 即 與 2009 年 東 北 區 的 規 劃 版 本 有 所 不 同, 請 問 是 否 應 採 信 時 間 較 新 的 版 本? 2 東 北 區 規 劃 其 中 涉 及 中 非 大 樓 的 拆 除 問 題, 並 未 和 相 關 方 面 妥 善 咨 詢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江 禎 偉 獸 醫 師 意 見 1 計 劃 書 第 4-2 頁 提 到 公 共 設 施 架 構, 其 中 有 關 東 南 區 的 配 電 站 規 劃 於 動 物 中 心 後 方 空 地, 請 規 劃 單 位 就 以 下 考 量 位 置 是 否 合 宜?(1) 與 本 中 心 油 槽 位 置 相 鄰 之 安 全 性 評 估 與 可 行 性 ;(2) 佔 用 大 量 本 中 心 與 環 境 研 究 大 樓 預 定 停 車 空 間 (20 * 30 平 方 公 尺 );(3) 是 否 有 潛 在 干 擾 動 物 實 驗 成 果 之 可 能 性 ( 例 如 : 電 磁 波..) 2 請 問 對 東 南 區 之 整 體 能 源 政 策 為 何? 公 用 設 施 架 構 中 ( 計 劃 書 第 4-2 頁 ) 完 全 未 提 及 東 南 區 未 來 之 宿 舍 群 癌 症 醫 院 動 物 中 心 生 醫 中 心 及 其 他 預 劃 建 築 物 之 瓦 斯 需 求, 是 否 已 有 考 量 並 列 入 早 期 之 基 礎 建 設 項 目 中? 若 非 本 規 畫 案 之 原 設 計 要 項, 是 否 寫 明 此 點, 提 示 校 規 小 組 或 相 關 決 策 與 執 行 單 位 應 列 入 預 先 籌 劃 內 容 3 計 劃 書 第 2-5 頁, 表 2-8 小 區 4-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請 參 考 提 供 資 料 修 正 動 物 中 心 使 用 人 數 預 估 ( 營 運 時 ) 數 值 與 宿 舍 情 況 相 反, 本 中 心 白 天 人 多 夜 間 人 少, 需 以 人 數 反 映 實 際 使 用 狀 況 主 席 回 覆 : 計 畫 內 容 檢 討 調 整, 請 以 新 的 版 本 為 參 考 主 席 回 覆 : 關 於 中 非 大 樓 的 拆 除, 是 屬 於 長 程 的 計 畫 範 圍, 這 裡 僅 提 供 願 景, 實 際 規 劃 時 會 進 行 溝 通 諮 詢 營 繕 組 回 覆 確 認 東 南 區 不 需 再 留 設 配 電 站 位 置, 原 規 劃 之 配 電 站 取 消 爾 後 如 有 新 舍 配 電 站 需 求, 仍 須 檢 討 整 體 用 電 範 圍 及 需 求 等 課 題, 方 能 評 估 設 置 地 點 營 繕 組 已 簽 呈 各 單 位 確 認 東 南 區 各 建 築 物 之 瓦 斯 需 求 均 為 低 壓, 現 有 低 壓 瓦 斯 管 線 即 可 滿 足 唯 動 物 中 心 因 特 殊 使 用 需 求, 需 要 中 壓 瓦 斯 管 線, 大 台 北 瓦 斯 公 司 建 議 之 管 線 路 徑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4-2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經 營 管 理 組 鄭 百 傅 經 理 意 見 1 建 議 中 長 程 計 畫 內 容 可 做 一 些 調 整, 例 如 : 芳 蘭 大 厝 初 步 整 修 可 以 放 在 五 年 內 近 程 計 畫 ; 運 動 設 施 旁 的 教 學 研 究 區 原 規 劃 為 中 程 計 畫, 為 陸 軍 所 佔 用, 可 以 調 整 時 程 至 長 程 計 畫 ; 學 生 宿 舍 區 可 調 整 為 中 程 計 畫 ; 長 興 街 80 巷 82 巷 和 八 角 樓 的 問 題 就 可 放 到 長 程 計 畫 處 理 2 住 宿 服 務 組 與 校 方 都 有 意 增 加 學 生 宿 舍 空 間, 但 在 規 劃 書 第 4-12 頁 提 到, 建 議 宿 舍 蓋 成 中 低 的 4~8 層 樓, 如 果 學 校 要 從 12,000 床 增 加 至 18,000 床, 增 加 6,000 床, 那 麽 使 用 的 基 地 面 積 就 會 很 大, 會 消 耗 很 多 空 間, 也 會 減 少 綠 地 的 釋 放 建 議 文 字 上 較 具 彈 性, 讓 樓 層 可 適 度 增 高 保 管 組 回 覆 : 1.A2-2, A2-5, L2-5 舍 及 教 職 員 安 置 計 畫, 建 議 改 為 長 程 計 劃 2 A2-1 舍 及 學 生 宿 舍 及 其 他 計 畫, 建 議 改 完 中 程 計 畫 3. 學 生 宿 舍 可 於 A1-1 或 A2-1 發 展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但 仍 建 議 校 方 於 規 劃 學 生 宿 舍 時, 以 易 於 管 理 安 全 為 重 之 考 量 為 優 先 3 有 關 男 五 舍 規 劃 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乙 事, 建 議 不 一 定 要 仿 照 國 外 的 形 式, 可 以 在 未 來 新 建 宿 舍 的 一 樓 就 近 設 置 生 活 設 施 便 利 商 店 ; 二 樓 可 作 為 閱 覽 室 自 修 室 等, 可 作 在 地 化 的 調 整 學 生 會 校 園 空 間 工 作 坊 吳 鑫 餘 同 學 意 見 1 簡 報 檔 第 2-6 頁 有 關 停 車 場 部 分, 請 考 量 機 車 停 車 場 的 出 入 口 位 置 目 前 男 一 舍 男 三 舍 都 有 機 車 停 車 棚, 未 來 若 將 宿 舍 拆 除 重 建, 也 應 該 將 機 車 停 車 場 考 量 進 去 建 議 校 方 於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時, 作 使 用 需 求 之 細 項 整 理 機 車 停 車 場 的 出 入 口 位 置 已 修 正, 見 未 來 若 將 宿 舍 拆 除 重 建, 機 車 停 車 場 會 依 照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之 規 定 設 置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4

17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2 針 對 自 行 車 天 橋 與 環 校 園 外 圍 巴 士 的 交 通 改 善 措 施 提 供 想 法 有 關 自 行 車 天 橋, 需 顧 慮 學 生 使 用 率, 推 測 學 生 應 該 還 是 會 選 擇 節 省 時 間 的 平 面 穿 越 方 式 ; 而 對 於 外 圍 巴 士, 使 用 者 必 須 將 腳 踏 車 停 在 校 園 裏, 但 是 住 宿 生 在 夜 晚 可 能 需 要 去 師 大 夜 市 或 其 他 地 方 買 消 夜 或 約 會, 還 是 需 要 用 到 腳 踏 車, 可 能 變 成 住 宿 生 一 個 人 擁 有 兩 輛 腳 踏 車, 反 而 未 達 到 腳 踏 車 減 量 的 效 果, 而 且 巴 士 成 本 高 使 用 率 低 3 未 來 基 隆 路 旁 佔 用 民 宅 經 協 調 搬 遷 後, 可 否 在 該 處 設 置 腳 踏 車 道, 藉 以 引 導 長 興 住 宿 腳 踏 車 群 流 量, 分 散 至 基 隆 路 三 段 156 巷 ( 農 場 旁 小 徑 ) 4 可 否 把 兩 棟 歷 史 性 建 築 物 : 芳 蘭 大 厝 義 芳 居, 加 以 活 絡 及 聯 結 如 : 信 義 區 四 四 南 村 及 華 山 藝 文 中 心, 將 舊 建 築 物 添 加 文 化 創 意 加 以 活 絡 的 概 念 義 芳 居 民 宅 正 在 進 行 整 修, 對 照 來 看 芳 蘭 大 厝 還 沒 有 動 靜, 請 問 是 否 可 於 五 年 內 進 行 初 步 整 修? 避 免 將 來 東 南 區 完 成 相 關 建 設, 芳 蘭 大 厝 卻 已 經 損 壞 不 堪 使 用, 芳 蘭 大 厝 是 學 校 很 特 殊 的 建 築 物, 若 真 如 此, 將 會 很 可 惜 學 代 會 意 見 1 學 生 對 於 生 活 需 求 不 只 是 消 費 性 的 洗 衣 服 或 閱 覽 空 間, 還 要 因 應 舉 辦 活 動, 如 : 系 所 週 ** 之 夜, 需 要 製 作 道 具 開 會 或 聚 會 的 空 間, 與 一 般 對 學 生 生 活 認 知 有 所 不 同, 請 納 入 未 來 規 劃 考 量 2 剛 提 到 學 校 經 費 有 限, 能 用 來 整 修 古 蹟 的 經 費 不 是 很 多, 但 是 我 們 發 現 古 蹟 的 維 修 費 用 額 度, 會 隨 著 時 間 而 遞 增, 及 早 維 修 可 節 省 更 多 經 費 報 告 書 建 議 與 學 生 團 體 溝 通, 檢 討 學 生 使 用 天 橋 的 意 願, 再 考 慮 執 行 天 橋 方 案, 見 報 告 書.3-4 外 圍 巴 士 的 構 想 是 希 望 提 供 由 宿 舍 區 到 各 主 要 上 課 點 的 接 驋, 希 望 利 用 巴 士 的 輸 送 以 減 少 進 入 校 園 的 自 行 車 數 量 已 規 劃 小 區 道 路 R3,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使 用, 報 告 書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方 蘭 大 厝 活 化 建 議 營 繕 組 回 覆 : 已 於 今 年 四 月 完 成 緊 急 修 復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勞 務 採 購,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刻 正 研 擬 緊 急 修 復 計 畫 中, 屆 時 仍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程 序 提 送 文 化 局 核 定, 待 核 定 後 即 儘 速 辦 理 工 程 發 包 施 工 等 事 宜 建 議 校 方 於 宿 舍 或 活 動 中 心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時, 作 使 用 需 求 之 細 項 整 理 營 繕 組 回 覆 : 已 於 今 年 四 月 完 成 緊 急 修 復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勞 務 採 購,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刻 正 研 擬 緊 急 修 復 計 畫 中, 屆 時 仍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程 序 提 送 文 化 局 核 定, 待 核 定 後 即 儘 速 辦 理 工 程 發 包 施 工 等 事 宜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5

18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0/09/22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項 次 蔡 厚 男 委 員 ( 書 面 意 見 ) 意 見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1 不 要 為 某 一 特 定 新 建 工 程 量 身 訂 做 校 區 計 畫,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很 多 的 外 部 性 影 響 送 外 審 議 過 程, 都 會 出 現 諸 多 計 畫 變 更 的 因 素 2 如 果 長 興 街 能 申 請 廢 巷 成 功 最 好, 若 廢 巷 不 成, 學 生 宿 舍 和 街 道 之 介 面 空 間 該 有 所 調 整 設 計 3 東 南 校 區 原 屬 於 農 業 試 驗 場 地, 具 有 優 質 的 地 表 土 壤 資 源, 新 建 校 舍 工 程 地 下 開 挖 的 土 壤 不 可 以 外 運, 應 該 就 地 保 留 做 為 挖 填 平 衡 的 地 景 設 計 使 用 4 癌 症 醫 院 開 發 容 積 太 大, 將 來 營 運 啟 用 後, 必 然 對 校 區 和 周 邊 環 境 造 成 極 大 衝 擊, 例 如 : 交 通 流 量 及 停 車 空 間 公 共 衛 生 汙 染 熱 廢 生 態 退 化 寧 適 度 等 台 大 要 學 習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的 Allston 校 區 新 開 發 計 畫, 綠 不 再 是 工 程 的 添 加 物, 而 是 新 建 工 程 本 身 不 可 缺 少 的 元 素, 重 新 塑 造 一 個 充 滿 生 氣 的 新 校 園 空 間, 新 校 區 的 建 築 要 完 全 符 合 LEED 金 牌 水 準, 同 時 提 擬 永 續 校 區 經 營 方 針, 控 制 能 源 使 用, 鼓 勵 潔 淨 能 源 的 使 用, 將 校 區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減 量 減 少 40%~60% 5 東 南 校 區 的 新 舊 校 舍 建 築 應 該 發 展 出 建 築 立 面 類 型 和 建 築 美 學 語 彙 之 相 關 準 則, 以 避 免 同 一 校 區 的 建 築 風 格 式 樣 雜 亂 無 章 6 新 校 區 之 建 築 工 程 案 進 入 校 務 行 政 流 程 時, 要 檢 具 詳 實 的 設 計 細 節 架 構 資 料, 以 及 相 關 需 求 的 基 礎 設 施 設 備 效 能 以 及 技 術 標 準 透 過 專 業 的 對 話 審 議 才 有 助 於 設 計 運 作 良 好 的 都 市 大 學 校 園, 同 時 才 能 杜 絕 建 築 能 源 使 用 的 浪 費 汙 染 熱 廢 以 及 不 均 衡 的 發 展 模 式 遵 照 辦 理 本 計 劃 將 依 據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原 則 提 出 一 整 體 的 永 續 的 校 園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研 擬 本 區 域 未 來 校 地 合 理 的 使 用 及 相 關 設 施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長 興 街 廢 巷 申 請 學 生 宿 舍 和 街 道 之 介 面 空 間 建 議, 見 第 四 章 p.4-4, p.4-30 遵 照 辦 理 見 第 五 章 p5-2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第 五 章 敘 述 永 續 校 園 的 經 營 理 念 及 規 劃 執 行 建 議 及 綠 建 築 指 標 等 等 東 南 區 現 有 舊 校 舍 將 逐 漸 到 達 堪 用 年 限, 而 於 近 十 年 新 建 之 校 舍 多 採 用 新 的 建 築 語 彙, 於 第 四 章 p.4-10 建 議 本 區 建 築 樣 式 語 彙 遵 照 辦 理 學 務 處 住 服 組 竇 松 林 秘 書 意 見 近 程 階 段 第 五 年, 目 前 住 服 組 要 在 慈 光 十 七 村 的 位 置 興 建 2000 床 宿 舍, 目 前 學 校 宿 舍 嚴 重 不 足, 因 此 規 劃 在 可 以 收 回 來 的 地 興 建 2000 床 宿 舍, 校 規 小 組 有 意 見 認 為 此 地 不 適 合 蓋 須 另 覓 地 點, 建 議 由 校 規 小 組 尋 找 地 點 既 然 此 地 區 不 適 合 蓋 宿 舍, 為 何 未 來 規 劃 卻 又 要 拆 男 五 舍 而 改 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既 然 不 適 合 蓋 宿 舍 為 何 適 合 蓋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已 於 2010/10/28 與 學 務 處 住 服 組 溝 通 協 調, 並 瞭 解 校 方 學 生 宿 舍 的 長 期 政 策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見 第 四 章 p.4-12 建 議 慈 光 十 七 村 的 位 置 較 適 合 教 學 研 究 使 用 2 在 報 告 書 中 請 以 文 字 註 明, 若 要 拆 學 生 宿 舍 一 定 要 先 建 後 拆 遵 照 辦 理 見 第 四 章 p 學 生 宿 舍 檢 討 床 位 採 1/3 作 為 規 劃 對 象, 這 只 是 將 拆 的 宿 舍 改 建 出 來 以 目 前 來 講, 學 生 宿 舍 規 劃 是 按 照 學 生 人 數 的 50%, 規 劃 書 擺 在 那 麼 多 年 後, 學 生 人 數 是 增 加 的, 若 仍 以 現 有 人 數 及 床 位 做 規 劃, 是 較 沒 有 前 瞻 性 10~15 年 後, 到 時 宿 舍 應 該 還 是 不 夠, 應 以 未 來 學 生 人 數 50% 來 作 規 劃 已 於 2010/10/28 與 學 務 處 住 服 組 溝 通 協 調, 並 瞭 解 校 方 學 生 宿 舍 的 長 期 政 策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見 第 四 章 p.4-12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6

19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生 機 系 林 達 德 教 授 ( 書 面 意 見 ) 及 會 議 之 意 見 生 機 系 周 瑞 仁 教 授 ( 書 面 意 見 ) 生 機 系 陳 世 銘 教 授 意 見 生 機 系 陳 林 祈 老 師 意 見 1 請 參 考 附 件 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詹 穎 雯 委 員 意 見 1 東 南 區 空 間 規 劃 計 畫 應 該 是 比 較 上 位 的 計 畫, 所 應 該 呈 現 的 應 該 是 比 較 上 位 的 層 級, 原 先 預 期 報 告 書 會 對 現 況 的 深 入 分 析, 接 下 來 提 出 長 程 到 25 年 的 規 劃, 未 來 對 於 這 樣 土 地 的 應 用 上, 所 預 期 大 概 會 到 什 麼 樣 情 況, 預 測 的 部 份 很 重 要, 因 為 有 預 測 結 果 才 能 談 未 來 要 如 何 應 用, 整 份 報 告 書 針 對 這 點 可 提 出 說 明 只 有 4-11 有 提 到 2 未 提 出 未 來 校 區 發 展 樓 地 板 面 積 增 加 的 量 是 多 少? 人 車 的 量 是 多 少? 看 起 來 好 像 只 是 根 據 既 有 面 積 及 建 蔽 率 計 算 出 來 倒 數 第 二 段 有 提 到, 未 來 25 年 會 新 增 14 萬 接 近 15 萬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教 育 研 究 設 施 有 八 萬 五 千 公 尺, 即 便 這 些 數 字 是 正 確, 期 待 規 劃 單 位 應 該 提 出 來 這 樣 的 面 積 增 加 在 哪 個 區 塊, 使 用 人 的 數 輛 及 車 的 數 量 應 該 是 如 何 報 告 中 有 許 多 交 通 調 查 數 據, 但 沒 有 轉 換 成 有 意 義 的 資 訊, 報 告 似 乎 深 度 上 較 不 足 3 個 人 來 看 首 先 想 知 道 這 樣 的 發 展, 未 來 這 個 區 塊 繼 續 發 展, 希 望 導 向 哪 個 區 塊 去 發 展, 未 來 老 舊 宿 舍 或 低 度 開 發 區 塊 將 來 要 改 建 或 收 回 來 後, 應 該 改 成 何 種 用 途 如 綠 地 等, 建 議 應 提 出 將 來 規 劃 的 具 體 建 議, 具 體 是 表 現 在 數 量 上 4 從 停 車 位 檢 討, 看 起 來 目 前 好 像 沒 有 問 題, 因 此 這 部 份 就 沒 有 著 墨 實 際 上 很 多 平 面 車 停 車 位 散 佈 在 宿 舍 區, 這 些 是 佔 比 較 多 的, 就 這 類 停 車 位 並 不 是 長 期 會 存 在 的, 包 含 一 開 始 所 提 感 覺 綠 地 較 不 集 中 就 是 這 個 原 因 建 築 物 應 該 朝 向 高 層 化 空 出 綠 地 等 等, 在 此 情 況 下, 應 要 從 停 車 位 這 樣 的 角 度 去 思 考, 希 望 存 在 高 層 建 築 的 地 下 室, 這 部 分 應 該 做 適 度 的 分 析 與 檢 討, 就 知 道 是 不 是 有 很 多 停 車 會 會 收 回 來 還 原 成 綠 地 空 地 5 若 要 解 決 校 總 區 容 量 越 來 越 高, 綠 地 越 來 越 少, 未 來 若 有 大 型 計 畫, 應 該 可 以 導 向 水 源 校 區 或 是 東 南 校 區 這 些 區 塊, 報 告 應 做 這 方 面 的 評 估 與 計 算 6 長 興 街 廢 巷 的 問 題, 規 劃 單 位 是 否 有 做 過 調 查, 有 多 少 比 例 是 外 車 多 少 比 例 是 校 園 內 的 車, 此 個 人 理 解 可 能 80% 都 是 校 內 相 關 人 員 的 車 流, 若 廢 巷 將 來 不 準 許 有 車 流 經 過, 會 影 響 相 當 多 的 車 流 進 入 校 總 區, 恐 需 再 評 估 已 於 2010/10/19 與 生 機 系 舉 行 溝 通 協 調 會 議, 並 再 次 說 明 希 望 整 體 檢 討 東 ( 東 北 ) 區 及 東 南 區 的 生 活 設 施 並 重 申 先 建 後 拆 及 配 套 措 施 當 初 在 東 北 區 已 通 過 的 原 則 是 沒 有 改 變 並 提 出 生 機 系 可 交 換 校 地 之 建 議 案 生 機 系 內 部 討 論 後 於 2010/11/16 回 復, 並 提 出 校 內 甚 多 館 舍 以 校 長 政 治 人 物 或 捐 款 人 命 名, 知 武 館 以 貢 獻 傑 出 之 本 系 教 授 命 名, 具 有 重 要 歷 史 意 義, 對 本 系 及 本 校 之 意 義 全 然 不 同, 改 成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失 去 原 有 意 義 考 量 生 機 系 對 現 有 館 舍 之 歷 史 情 懷, 故 本 規 劃 將 保 留 原 東 北 區 規 劃 提 案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見 第 三 章 p.3-24 報 告 書 第 二 章 針 對 使 用 現 況 以 及 近 期 將 完 工 啟 用 的 校 舍 對 東 南 區 未 來 的 人 口 衝 擊 有 比 較 詳 細 的 說 明 第 四 章 針 對 東 南 區 整 體 發 展 以 及 尚 未 開 發 的 區 域 作 數 據 化 的 計 算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表 4-1, 4-2, 4-3, 以 及 圖 5-1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表 4-1, 4-2, 4-3, 以 及 圖 5-1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三 章,p.3-21,3-22 以 及 圖 3-16, 3-17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提 出 東 南 區 尚 未 開 發 之 容 積,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未 來 發 展 計 畫 請 參 考 附 件 四 交 通 流 量 調 查, 長 興 街 車 流 量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7

20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7 自 行 車 規 劃 單 位 的 幾 個 方 案, 似 乎 高 架 的 自 行 車 道 是 可 行 的 方 案, 可 解 決 自 行 車 的 問 題, 但 沒 有 解 決 基 隆 路 所 有 的 交 通 問 題 地 下 化 是 最 好 的 方 案, 但 須 和 市 政 府 配 合, 所 有 的 行 人 動 線 都 可 解 決, 這 個 方 案 未 來 可 慎 重 考 慮, 完 成 後 這 個 區 塊 的 風 貌 會 有 很 大 的 改 變 周 雅 薇 同 學 意 見 1 這 個 規 劃 有 很 多 綠 地 的 部 份, 但 綠 地 有 很 現 實 的 問 題 是 沒 有 辦 法 做 太 多 的 活 動, 像 圖 書 館 後 方 的 草 地, 曾 被 警 告 不 能 發 出 太 多 的 聲 音, 且 太 陽 太 大 學 生 也 不 會 去 使 用, 若 沒 有 規 劃 木 桌 椅 或 遮 蔽 性 的 活 動 空 間, 其 實 草 地 對 學 生 實 益 不 大, 草 地 要 辦 活 動 又 需 要 許 多 申 請 程 序, 學 生 也 沒 有 太 多 的 力 氣 去 使 用 這 些 空 間,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對 於 學 生 使 用 上 較 佳, 詳 細 的 地 點 可 以 再 討 論 動 科 系 徐 濟 泰 系 主 任 ( 書 面 意 見 )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p.4-14, 建 議 開 放 空 間 小 區 中 庭 之 植 栽 與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p.4-1, 表 4-1, 及 p.4-26, 圖 4-20, 建 議 之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位 置 1 page 2-4 動 科 系 的 19 名 專 任 教 師,2 名 兼 任 教 師,180 名 大 學 部 學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生,83 名 研 究 生, 共 計 284 人 都 是 在 小 區 3 內 教 學 與 研 究 2 page 2-4 表 2-7 的 使 用 單 位 與 建 築 是 錯 誤 的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3 page 2-4 圖 2-2 建 築 物 內 容 錯 誤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4 page 2-5 表 2-8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的 使 用 單 位 不 是 動 科 系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5 page2-10 的 表 2-13 與 圖 2-7 建 築 物 內 容 錯 誤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6 page2-11 的 表 2-14 不 會 有 畜 牧 系 公 廁 存 在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7 page4-1 的 A-3 區 是 試 驗 農 場 到 page4-3 又 變 成 中 高 層 建 築, 同 屬 未 來 規 畫 卻 是 兩 種 版 本 A-3 區 未 來 規 劃 仍 是 試 驗 農 場 考 量 如 果 動 科 系 畜 產 畜 牧 大 樓 需 要 擴 建, 或 許 可 新 建 高 樓 層 之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以 維 持 A-3 區 試 驗 農 場 較 低 之 建 蔽 率 8 page4-4 的 4 m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在 A-4 的 環 研 大 樓 現 在 就 緊 鄰 芳 蘭 路, 除 非 把 環 研 大 樓 拆 掉, 否 則 空 不 出 來 4 m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總 務 處 徐 炳 義 秘 書 ( 書 面 意 見 ) 1 報 告 書 第 0-10 頁, 項 次 八 -6, 簡 報 52 頁, 學 生 人 數 為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醫 學 院 學 生 人 數 不 需 計 入, 並 請 再 確 認 宿 舍 床 位 似 有 誤 解, 宜 請 修 正 為 簡 報 52 頁, 學 生 人 數 為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社 科 及 醫 學 院 學 生 宿 舍 床 位 卻 漏 未 計 入, 請 再 確 認 宿 舍 床 位 2 本 校 預 計 提 供 學 生 住 宿 比 例 每 人 使 用 空 間 面 積 及 本 基 地 是 否 將 作 為 其 他 學 生 宿 舍 遷 置 等, 應 係 校 方 未 來 配 合 校 務 發 展 之 考 量 與 決 策 事 項, 建 議 本 報 告 書 不 宜 逕 行 規 劃, 以 免 衍 生 爭 議, 且 學 生 單 位 使 用 面 積 宜 ( 比 照 校 舍 計 算 方 式 ) 參 照 教 育 部 標 準 計 算 3 依 前 次 會 議 委 員 意 見, 本 規 劃 案 應 呈 現 校 舍 整 體 供 需 情 形, 不 宜 只 提 出 目 前 量 體 不 足 之 單 位 及 需 求, 本 規 劃 案 應 以 校 總 區 整 體 發 展 考 量, 並 非 只 為 解 決 部 分 現 況 不 足 者 報 告 書 已 遵 照 修 正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退 縮 是 為 新 建 發 展 案 的 建 議, 或 是 未 來 現 有 建 築 要 拆 除 除 重 建 時 之 參 考 請 參 考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p.4-5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8

21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0/08/04 許 添 本 老 師 諮 詢 會 議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許 添 本 老 師 意 見 1 如 果 可 行 的 話, 建 議 直 接 申 請 長 興 街 廢 巷, 將 長 興 街 變 成 校 區 內 的 道 路 2 興 建 跨 越 基 隆 路 自 行 車 天 橋 要 注 意 天 橋 下 方 淨 高 為 4.6m, 建 議 參 考 市 區 道 路 及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標 準 以 確 認 自 行 車 天 橋 與 高 架 道 路 樑 底 間 的 淨 高 3 基 隆 路 三 段 地 下 化 的 方 案 可 以 涵 洞 方 式 設 計 施 工, 如 此 就 毋 需 開 挖 太 深, 可 參 考 辛 亥 路 基 隆 路 口 的 方 式 建 議 補 充 基 隆 路 三 段 地 下 化 的 理 由, 以 及 改 善 後 之 優 點, 爭 取 經 費 執 行 4 建 議 長 興 街 交 通 改 善 計 畫 可 參 考 舟 山 路 的 彎 曲 路 線 形 式, 延 續 舟 山 路 的 綠 色 景 觀 道 路 至 東 南 區 建 議 以 交 通 寧 靜 區 概 念, 塑 造 芳 蘭 路 成 為 具 有 社 區 意 象 之 道 路 5 簡 報 21 頁, 建 議 補 充 與 車 道 並 行 之 自 行 車 道, 以 及 自 行 車 之 聯 外 路 徑, 呈 現 東 南 區 與 跨 越 基 隆 路 之 校 區 路 徑 連 結 關 係 6 將 來 癌 症 醫 院 啟 用 後, 必 然 衍 生 可 觀 之 交 通 流 量, 建 議 自 行 車 跨 越 基 隆 路 以 長 興 街 口 為 主,155 巷 口 則 以 汽 車 為 主 7 建 議 接 駁 巴 士 環 繞 校 區 外 圍, 聯 接 捷 運 站 及 外 圍 重 點 校 舍 結 點, 以 及 東 南 區 之 土 研 大 樓, 生 醫 中 心 等 等 不 建 議 校 區 內 有 接 駁 巴 士, 因 為 巴 士 對 校 區 會 造 成 更 多 交 通 上 的 衝 突, 且 尖 峰 時 段 運 量 不 足 以 滿 足 需 求 8 建 議 於 總 校 區 內 劃 定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以 及 自 行 車 禁 止 進 入 區 域, 設 限 自 行 車 的 路 徑 及 使 用 範 圍, 以 保 護 以 人 為 本 之 校 園 9 建 議 補 充 說 明 如 何 塑 造 東 南 區 的 長 興 宿 舍 生 活 區, 如 何 提 供 生 活 設 施 滿 足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遵 照 辦 理 於 第 三 章 p.3-1 敘 明 參 考 臺 北 市 自 行 車 道 設 置 準 則, 建 議 自 行 車 通 道 淨 高 為 225 公 分 本 案 設 計 淨 高 約 有 235 公 分 於 第 三 章 p.3-6 說 明 基 隆 路 三 段 地 下 化 的 困 難 點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案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三 章 p.3-18, 圖 3-14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三 章 p.3-18, 圖 3-14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四 章 p.4-28, 圖 4-18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三 章 p.3-12 & p 請 再 評 估 如 何 區 隔 癌 症 醫 院 以 及 宿 舍 區 癌 醫 中 心 已 規 劃 圍 籬 分 隔 癌 症 醫 院 與 本 校 校 區 建 議 於 圍 籬 側 再 以 植 栽 灌 木 遮 蔽 美 化 圍 籬 11 建 議 校 方 進 行 學 生 校 外 住 宿 環 境 調 查, 瞭 解 學 生 住 宿 品 質 日 常 生 活 環 境 對 學 生 氣 質 養 成 影 響 甚 深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19

22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項 次 2010/07/29 諮 詢 討 論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一 保 管 組 意 見 1 昆 蟲 館 屬 於 台 大 博 物 館 系 列, 芳 蘭 大 厝 乃 為 是 政 府 訂 定 之 三 級 古 蹟 詳 p 二 事 務 組 意 見 1 醫 工 中 心 東 向 既 有 水 溝, 已 於 市 府 都 審 時 被 要 求 以 木 棧 道 方 式 加 蓋, 請 參 考 2 簡 報 36 頁, 景 觀 藍 帶 規 劃 提 案, 高 程 最 低 點 應 位 於 人 工 湖 南 側, 建 議 再 評 估 提 案 中 第 6 點 的 水 景 位 置 再 確 認 癌 醫 中 心 人 工 湖 設 計 位 置, 其 四 周 為 涵 養 水 區, 將 於 細 部 設 計 時 進 行 細 部 高 程 設 計 三 四 3 舟 山 路 是 行 人 徒 步 路 線, 不 適 合 規 劃 為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並 建 議 增 加 串 聯 水 源 校 區, 社 科 院 等 等, 經 由 校 園 外 圍 路 線 進 入 本 區 的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4 建 議 於 規 劃 過 程 中 考 量 增 設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之 位 置 及 可 行 性, 作 為 輔 助 新 設 建 築 物 所 衍 生 師 生 交 通 使 用 之 需 求 住 宿 服 務 組 意 見 1 請 考 量 如 何 以 自 然 景 觀 的 方 式 來 分 隔 學 生 宿 舍 區 與 癌 症 醫 院, 以 避 免 雙 方 人 員 進 入 對 方 園 區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四 章 p.4-28, 圖 4-18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四 章 p.4-28, 圖 4-18 癌 醫 中 心 已 規 劃 圍 籬 分 隔 癌 症 醫 院 與 本 校 校 區 建 議 於 圍 籬 側 再 以 植 栽 灌 木 遮 蔽 美 化 圍 籬 2 大 二 以 上 學 生 多 習 慣 使 用 機 車 代 步, 應 考 量 學 生 利 用 接 駁 巴 士 的 意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學 生 使 用 接 駁 巴 士 或 利 用 願 並 請 再 評 估 學 生 利 用 高 架 天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的 使 用 意 願 高 架 天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的 使 用 意 願 3 如 果 規 劃 案 中 有 涉 及 拆 遷 宿 舍, 務 必 以 先 建 後 拆 的 方 式 處 理 規 劃 期 程 針 對 所 有 校 舍 都 是 以 先 建 後 拆 的 方 式 規 劃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意 見 1 請 註 記 原 先 之 校 總 區 東 北 校 區, 現 已 改 稱 東 區 2 目 前 社 科 院 工 程 進 行 中, 原 先 社 科 院 西 北 角 之 崗 亭 速 食 已 撤 除, 請 修 正 簡 報 第 8 頁 圖 面 遵 照 辦 理 圖 面 已 修 正, 見 第 二 章 p.2-16, 圖 請 再 補 充 說 明 東 區 及 東 南 區 生 活 服 務 設 施 及 體 育 設 施 之 設 置 遵 照 辦 理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24,p 請 再 補 充 說 明 如 何 串 聯 東 區 及 東 南 區 之 綠 地 遵 照 辦 理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12,p.3-25 五 劉 權 富 委 員 意 見 1 建 議 各 小 區 中 庭 不 規 劃 人 行 步 道, 人 行 動 線 的 產 生 是 由 使 用 者 於 使 用 時 走 出 來 最 自 然 合 理 的 步 道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 建 議 調 整 簡 報 第 19 頁 的 表 現 方 式, 以 便 呈 現 實 際 規 劃 出 來 綠 地 與 開 放 空 間 的 面 積 圖 4-1 使 用 區 分 圖 僅 為 標 示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但 未 註 明 空 地 比 例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4-3, 圖 4-3, 呈 現 實 際 規 劃 出 來 的 綠 地 與 開 放 空 間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20

23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3 國 青 宿 舍 將 會 拆 除, 建 議 修 正 圖 面 並 考 量 拆 除 之 容 積 要 如 何 補 足 經 由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協 助 與 住 宿 服 務 組 溝 通, 國 青 宿 舍 目 前 尚 無 拆 除 計 畫 4 建 議 長 興 街 改 交 通 善 計 畫 可 參 考 舟 山 路 的 彎 曲 路 線 形 式, 延 續 舟 山 路 的 綠 色 景 觀 道 路 至 東 南 區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案 已 修 正 5 請 提 供 高 架 天 橋 較 進 一 步 的 規 劃 構 想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4,p 目 前 建 議 的 球 場 位 置 在 宿 舍 區 中 間, 恐 有 噪 音 控 制 的 問 題, 建 議 再 考 量 是 否 有 更 適 合 之 其 他 位 置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案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 請 再 敘 明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土 地 取 得 之 方 式 為 何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必 須 協 同 交 通 局 以 及 自 來 水 處, 進 行 可 行 性 評 估, 平 面 土 地 將 成 為 行 人 徒 步 區, 原 地 權 仍 屬 台 北 市 政 府 8 請 提 供 長 興 街 與 基 隆 路 交 口 車 流 量 調 查 數 據, 並 與 許 添 本 老 師 討 論 東 南 區 交 通 相 關 規 劃 事 項 9 建 議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在 校 園 內 改 為 單 向 循 環 路 線, 並 可 評 估 再 增 加 路 線, 並 增 加 各 路 線 交 會 點, 以 增 加 搭 乘 者 轉 換 路 線 的 機 會 並 考 量 如 何 由 捷 運 接 撥 至 校 區 內 10 請 再 評 估 規 劃 之 藍 帶 是 否 可 延 伸 並 貫 穿 整 体 校 區 至 醉 月 湖 藍 帶 規 劃 應 有 較 高 之 親 水 性 如 簡 報 第 39 頁 所 顯 示 之 照 片, 並 建 議 提 供 更 多 之 圖 片 範 本 以 供 參 考 11 藍 帶 設 計 除 了 考 量 水 量 不 足 時 之 解 決 方 案, 也 應 考 量 暴 雨 來 時, 排 水 之 功 能 12 廣 場 與 小 區 中 庭 有 其 基 本 的 機 能 要 求, 提 供 功 能 上 之 照 明 為 主 要 目 的, 建 議 可 在 藍 帶 綠 地 等 無 特 定 功 能 性 的 區 域 提 供 特 殊 的 主 題 照 明 13 簡 報 51 頁, 建 議 除 了 標 示 面 積 不 足 的 院 所, 也 應 標 示 使 用 面 積 超 過 部 頒 標 準 的 院 所, 以 示 本 校 校 舍 是 否 已 經 足 夠 使 用 14 建 議 將 校 園 照 明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臺 大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建 立 與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台 大 保 護 樹 木 資 料 等 規 範, 納 入 永 續 校 園 的 設 計 規 範 六 羅 漢 強 委 員 意 見 1 簡 報 33 頁, 建 議 先 有 創 造 生 態 友 善 的 環 境, 才 能 達 到 增 加 生 物 棲 留 遷 徙 的 機 會 2 簡 報 34 頁, 景 觀 植 栽 應 考 量 動 態 的 演 替 先 期 與 後 期 生 態 角 色, 陰 性 與 陽 性 樹 種 及 後 期 的 變 化 3 簡 報 29 頁, 生 態 校 園 規 劃, 應 先 能 保 護 原 生 動 植 物, 才 能 創 造 新 的 棲 地 稀 有 及 特 種 動 植 物 的 維 護 與 創 造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建 議 生 態 校 園 的 規 劃 應 予 以 量 化 遵 照 辦 理 已 於 2010/8/4 協 同 校 園 規 畫 小 組 與 許 老 師 開 會 討 論 校 區 內 增 加 接 駁 巴 士 將 增 加 校 區 內 交 通 衝 擊, 故 規 劃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於 校 園 外 圍, 連 接 捷 運 站 及 各 重 點 校 園 設 施 參 考 第 四 章 p.4-28, 圖 4-18 依 據 1960 及 1984 台 大 校 總 區 平 面, 並 無 璢 公 圳 支 線 穿 越 先 有 基 隆 路 區 域, 長 興 校 區 之 灌 溉 渠 道 是 獨 立 系 統, 所 以 目 前 並 無 規 劃 藍 帶 延 伸 貫 穿 基 隆 路 至 醉 月 湖 提 供 較 高 之 親 水 性 之 圖 片 範 本 於 p.3-16, p.4-21,p.4-22 已 於 第 四 章,p.4-21 補 充 說 明 遵 照 辦 理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4-19,p.4-20, 圖 4-14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遵 照 辦 理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4-18,p.4-19, 及 第 五 章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15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4-17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15, 第 四 章 p.4-18, 建 議 以 綠 建 築 標 章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的 規 範 為 設 計 準 則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21

24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七 余 榮 熾 委 員 意 見 1 交 通 是 東 南 區 最 首 要 應 對 的 事 項, 當 下 即 可 進 行 小 規 模 的 改 善 計 畫 八 徐 炳 義 委 員 意 見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1 本 案 是 東 南 校 區 的 上 位 計 畫, 建 議 即 早 定 案, 後 續 發 展 才 有 依 規 2 校 園 縫 合 是 未 來 學 校 發 展 的 目 標, 長 興 街 廢 巷 改 道 後 東 南 校 區 才 能 請 學 校 參 考 辦 理 融 合 為 一, 建 議 即 早 規 劃 購 入 長 興 街 土 地 的 方 式 3 請 補 充 說 明 BOT 太 子 長 興 學 舍 對 外 開 放 的 機 車 停 車 位 實 設 1098 部 機 車 停 車 位, 詳 p 請 考 量 藍 帶 規 劃 的 長 期 維 護 費 用 藍 帶 規 劃 提 案 中 位 於 園 藝 分 場 部 份 歸 由 園 藝 分 場, 人 工 湖 由 癌 醫 中 心 負 責, 東 南 區 僅 於 中 程 開 發 時 需 考 量 小 區 2-2 之 引 水 渠 道 維 護 費 用 5 建 議 圖 面 表 現 應 反 映 近 程 中 程 長 程 的 建 築 規 劃 報 告 書 圖 面 以 近 程 中 程 長 程 的 建 築 規 劃 呈 現 參 考 第 三 章 p.3-26~p 簡 報 52 頁, 學 生 人 數 為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醫 學 院 學 生 人 數 不 需 計 入, 並 請 再 確 認 宿 舍 床 位 醫 學 院 學 生 人 數 共 3363 人, 徐 州 校 區 宿 舍 : 女 四 女 六 女 七 男 二 男 四, 提 供 1684 床 位, 應 可 滿 足 醫 學 院 所 需 宿 舍 校 總 區 學 生 人 數 為 人, 理 想 幢 位 提 供 量 為 床 位 詳 附 件 三 7 請 再 考 量 適 當 之 體 育 設 施 位 置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案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p.3-29 九 學 生 代 表 意 見 1 請 考 量 學 生 於 校 園 中 活 動 的 動 線 並 非 定 點 式, 學 生 在 校 園 中 活 動 動 線 是 多 點 式,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不 能 僅 限 於 校 區 外 圍 十 總 務 處 意 見 ( 書 面 ) 校 區 內 增 加 接 駁 巴 士 將 增 加 校 區 內 交 通 衝 擊, 故 規 劃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於 校 園 外 圍, 連 接 捷 運 站 及 各 重 點 校 園 設 施 參 考 第 四 章 p.4-28, 圖 建 議 設 計 準 則 內 應 增 列 補 充 : 未 來 道 路 建 物 開 發 設 計, 應 以 保 遵 照 辦 理 留 現 地 老 樹 大 樹 為 基 本 原 則 保 留 較 完 整 之 綠 地 減 少 切 割 詳 p.4-3,p.4-18,p 建 議 建 物 設 計 廊 道 串 連 宜 妥 善 考 量 服 務 動 線, 以 免 未 來 廊 道 妨 礙 已 於 報 告 書 第 四 章 p.4-9 補 充 說 明 修 繕 載 貨 維 修 搬 運 等 服 務 動 線 3 建 議 生 物 多 樣 性 規 範 以 及 照 度 規 範 應 納 入 設 計 準 則 遵 照 辦 理 4 建 議 考 量 可 以 水 的 意 象 連 接 藍 帶 水 圳, 不 需 要 全 部 用 實 體 水 道, 以 免 因 地 形 限 制 部 分 水 道 太 狹 窄, 景 觀 設 計 不 如 預 期 5 建 議 保 留 東 南 區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或 是 一 定 比 例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公 設 使 用 十 一 主 席 意 見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4-17,p.4-18, 及 第 五 章 藍 帶 規 劃 提 案 中 除 了 利 用 溝 渠 水 塘 並 利 用 水 池 噴 泉 以 營 造 水 的 意 象 建 築 設 計 時 一 般 規 劃 10%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設 施 使 用 本 區 另 行 規 劃 供 電 中 心 用 地,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p 請 評 估 興 建 行 人 陸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的 可 行 性 因 為 行 人 陸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只 需 上 下 樓 梯, 不 需 坡 道, 可 行 性 比 自 行 車 天 橋 高 但 是 一 般 行 人 使 用 行 人 天 橋 的 意 願 不 高 2 建 議 校 園 接 駁 巴 士 經 由 校 外 道 路 聯 繫 水 源 校 區 人 文 大 樓 體 育 館 凝 態 館 社 科 院 癌 症 醫 院, 不 需 進 入 校 區, 保 持 校 內 無 車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於 校 園 外 圍, 連 接 捷 運 站 及 各 重 點 校 園 設 施 參 考 第 四 章 p.4-28, 圖 請 與 許 添 本 老 師 溝 通 檢 討 修 正 後, 呈 送 校 規 會 審 核 遵 照 辦 理 : 已 於 2010/8/4 協 同 校 園 規 畫 小 組 與 許 老 師 開 會 討 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22

25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對 照 表 2010/02/05 初 稿 審 查 會 議 項 次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一 二 保 管 組 意 見 1 簡 報 第 17 頁 規 劃 拆 除 國 科 會 等 宿 舍, 基 地 面 積 之 範 圍 尚 待 釐 清, 且 宿 舍 拆 遷 仍 需 補 充 詳 細 理 由 說 明 2 簡 報 第 27 頁 規 劃 之 活 動 區 廣 場 是 否 涵 蓋 生 活 設 施 機 能, 請 再 詳 加 說 明 事 務 組 意 見 1 請 再 敘 明 長 興 街 街 廓 部 分 規 劃 的 理 由 及 方 式, 針 對 公 車 站 牌 的 移 位 是 否 亦 有 建 議 適 當 的 地 點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小 區 A11 為 設 施 建 築 用 地, 指 定 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小 區 L4-1,L4-2,L5 為 指 定 廣 場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 現 有 公 車 站 牌 移 位, 長 興 街 BOT 案 7-11 前 公 車 站 牌 往 下 游 ( 東 北 ) 位 移 約 50 公 尺, 離 開 長 興 街 路 口, 改 善 目 前 公 車 停 靠 站 時 造 成 路 口 擁 塞 現 象, 避 免 尖 峰 時 段 同 時 有 多 輛 公 車 到 站 停 等 時 影 響 到 長 興 路 口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過 馬 路 的 空 間 2 針 對 高 架 化 及 地 下 化 方 案 作 一 比 較 分 析 其 可 行 性 已 於 報 告 書 表 3-1 提 出 3 請 列 入 評 估 156 巷 自 行 車 分 流 之 道 路 系 統 及 擴 大 停 等 區 之 範 圍 及 位 置 4 建 議 於 規 劃 過 程 中 考 量 增 設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之 位 置 及 可 行 性, 作 為 輔 助 新 設 建 築 物 所 衍 生 師 生 交 通 使 用 之 需 求 遵 照 辦 理 -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3-2 頁 以 及 第 四 章 長 興 路 口 交 通 改 善 建 議 遵 照 辦 理 -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圖 4-7 校 總 區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構 想 三 營 繕 組 意 見 1 請 再 考 量 檢 討 各 分 區 規 劃 之 容 積 率 及 建 蔽 率 遵 照 辦 理 2 請 參 考 長 興 停 車 場 及 土 木 大 樓 之 都 審 計 畫, 檢 討 相 關 規 劃 內 容 遵 照 辦 理 - 長 興 停 車 場 及 土 木 大 樓 之 都 審 計 畫 圖 面 已 套 繪 3 請 再 評 估 長 程 規 劃 之 使 用 人 數 停 車 需 求 等 項 目, 並 製 作 中 長 程 拆 遷 及 新 建 建 築 物 之 統 計 表, 以 檢 討 量 體 之 相 關 課 題 遵 照 辦 理 -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並 於 分 期 分 區 土 地 使 用 調 整 構 想 表 列 中 長 程 拆 遷 建 築 物 容 積 之 統 計 四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意 見 1 請 再 考 量 高 架 化 之 使 用 意 願 及 有 關 基 隆 路 車 行 槽 化 之 構 想 遵 照 辦 理 -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長 興 路 口 交 通 改 善 建 議, 方 案 二 中 敘 明 考 量 高 架 化 之 使 用 意 願 2 請 再 評 估 農 場 區 旁 週 邊 道 路 自 行 車 及 行 人 分 散 式 穿 越 之 可 行 性 3 請 再 評 估 規 劃 引 進 景 觀 水 源 及 水 流 營 造 之 可 行 性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4 本 案 執 行 程 序 上 請 於 校 發 會 及 校 規 會 之 前, 再 多 與 相 關 人 員 及 老 師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遵 照 辦 理 於 與 相 關 人 員 及 老 師 進 行 諮 尋 討 論 會 議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23

26 項 會 議 紀 錄 修 正 情 形 次 五 5 有 關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宿 舍 區 之 遷 移, 請 再 敘 明 及 未 來 相 關 發 展 配 套 計 畫 6 由 於 水 系 統 之 營 造 牽 涉 高 程 及 水 源, 請 列 入 考 量 運 用 雨 水 回 收 等 系 統 之 相 關 原 則 7 有 關 東 北 區 規 劃 之 檢 討, 請 再 補 充 相 關 區 域 及 量 體 調 整 之 說 明, 並 列 入 東 北 區 及 東 南 區 公 共 設 施 及 綠 地 規 劃 之 檢 討 主 席 意 見 1 本 案 相 關 之 規 劃 數 據 仍 請 依 全 校 性 之 方 向 思 考, 例 如 全 校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之 標 準 及 需 求, 本 區 法 規 規 定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何, 校 規 小 組 規 劃 短 中 長 程 之 最 大 容 積 率 為 何, 東 南 區 規 劃 能 容 納 多 少 比 例 或 建 議 值 為 何, 仍 需 以 都 市 計 畫 概 念 加 以 分 析 各 數 據 之 呈 現 2 請 再 補 充 說 明 可 本 區 規 劃 未 來 可 增 加 學 生 住 宿 人 數 部 分, 並 提 供 建 議 本 校 未 來 於 本 區 住 宿 趨 勢 之 發 展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 報 告 書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第 三 章 第 五 點 東 北 校 區 調 整 規 劃 遵 照 辦 理, 詳 附 件 四 遵 照 辦 理, 詳 附 件 三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0-24

27 第 一 章 序 論 一 計 畫 緣 起 及 目 標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位 於 基 隆 路 東 南 側, 面 積 約 28 公 頃 本 區 近 年 陸 續 進 行 更 新 發 展, 使 用 人 數 大 幅 增 加 區 域 內 於 民 國 97 年 度 新 建 完 成 土 木 研 究 大 樓 與 長 興 街 BOT 學 生 宿 舍, 新 近 完 成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大 樓, 另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設 立 癌 症 醫 學 中 心 質 子 中 心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以 及 計 畫 整 合 生 醫 工 程 學 系 與 生 農 工 學 電 資 生 科 學 院 等 研 究 資 源, 發 展 本 區 為 生 醫 科 技 園 區 且 區 域 內 基 隆 路 舊 宿 舍 區 ( 臨 基 隆 路 與 辛 亥 路 口 ) 芳 蘭 路 舊 宿 舍 區 ( 臨 芳 蘭 路 ) 及 丙 案 基 地 皆 將 逐 步 更 新 台 大 為 能 安 全 的 串 接 基 隆 路 兩 側 校 區, 以 利 校 總 區 整 體 發 展, 並 為 東 南 區 幾 處 待 更 新 發 展 基 地 提 出 發 展 方 向 乃 有 本 委 託 計 畫 本 計 劃 將 依 據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原 則 提 出 一 整 體 的 永 續 的 校 園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研 擬 本 區 域 未 來 校 地 合 理 的 使 用 及 相 關 交 通 景 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防 災 安 全 等 配 套 計 畫, 以 及 檢 討 東 南 校 區 內 之 市 區 道 路 廢 巷 改 道 之 可 能 性, 並 將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發 展 計 畫 納 入 範 圍, 一 併 整 體 檢 討 本 計 畫 案 期 能 達 成 以 下 目 標 : 1. 因 應 校 園 未 來 發 展 需 求 及 符 合 永 續 經 營 原 則, 研 擬 本 區 域 各 期 程 之 校 園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及 總 量 管 制 構 想 2. 依 校 園 規 劃 原 則, 檢 討 本 區 域 ( 含 括 校 總 區 東 ( 北 ) 區 範 圍 ) 現 況, 提 出 相 關 交 通 景 觀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防 災 安 全 等 規 劃 構 想 納 入 檢 討 範 圍 計 畫 範 圍 圖 1-1 東 南 區 計 畫 範 圍 以 及 東 區 檢 討 範 圍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1-1

28 3. 研 擬 校 總 區 與 東 南 校 區 串 接 跨 越 基 隆 路 之 策 略 與 方 案, 並 檢 討 東 南 校 區 市 區 道 路 廢 巷 改 道 之 可 行 性 二 計 畫 範 圍 本 計 畫 以 辛 亥 路 以 西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以 東 基 隆 路 以 南 之 區 域 為 規 劃 範 圍 ( 如 圖 框 線 區 域 ), 該 範 圍 面 積 約 28 公 頃 基 隆 路 三 段 長 興 街 辛 亥 路 芳 蘭 路 圖 1-2 東 南 區 計 畫 範 圍 空 照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1-2

29 三 工 作 內 容 ( 一 ) 依 校 園 景 觀 風 貌 空 間 使 用 需 求 土 地 利 用 經 濟 效 益, 及 校 方 計 畫, 研 擬 本 區 域 校 園 使 用 發 展 規 劃 1. 指 定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2. 規 劃 小 區 單 元 3. 規 劃 公 共 服 務 生 活 設 施, 如 : 用 餐 空 間 體 育 設 施 等 4. 一 併 檢 討 校 總 區 東 區 計 畫 之 停 車 公 共 服 務 生 活 設 施 ( 體 育 設 施 與 用 餐 空 間 ) 開 放 空 間 綠 地 等 ( 二 ) 依 人 本 交 通 原 則 檢 討 並 規 劃 本 區 域 交 通 系 統 1. 檢 討 周 邊 市 區 道 路, 研 擬 校 區 整 合 及 跨 越 基 隆 路 之 策 略 與 建 議 方 案 ( 含 市 區 道 路 路 口 基 本 調 查 :4 個 路 口 流 量 2 個 路 段 流 量 4 個 路 口 行 人 量 ) 2. 擬 定 校 內 各 級 道 路 系 統, 並 規 劃 優 質 無 障 礙 的 人 行 步 道 系 統 a. 交 通 動 線 規 劃 ( 人 自 行 車 汽 機 車 動 線 及 校 總 區 動 線 連 結 縫 合 ) b. 相 關 車 輛 停 車 需 求 與 設 施 檢 討 規 劃 c. 其 他 相 關 交 通 改 善 配 套 措 施 建 議 3. 更 新 發 展 區 劃 定 道 路 範 圍 並 指 定 建 築 線, 作 為 劃 分 小 區 規 劃 單 元 及 未 來 建 築 配 置 之 依 據 ( 丙 案 基 地 廢 巷 改 道 計 畫 已 另 案 委 託 ) 4. 規 劃 救 災 與 緊 急 避 難 動 線 ( 三 ) 開 放 空 間 與 景 觀 計 畫 構 想 建 議 1. 規 劃 活 動 空 間 與 景 觀, 將 校 園 內 植 栽 景 觀 水 域 與 水 文 生 態 戶 外 家 具 人 行 動 線 公 共 空 間 及 特 殊 活 動 節 點 等, 整 合 串 連 2. 訂 定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歷 史 建 築 周 邊, 景 觀 控 制 基 準 3. 建 議 公 共 藝 術 建 議 設 置 區 位 4. 建 議 安 全 明 亮 校 園 原 則 5. 建 議 本 區 域 之 建 築 風 貌 準 則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1-3

30 四 工 作 流 程 計 畫 目 標 / 工 作 內 容 確 立 現 況 調 查 分 析 資 料 收 集 整 理 關 鍵 課 題 與 對 策 校 園 縫 合 計 畫 可 行 性 評 估 規 劃 構 想 交 通 計 畫 構 想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構 想 景 觀 計 畫 構 想 實 質 計 畫 建 議 東 南 區 分 期 分 區 計 畫 建 築 意 象 準 則 景 觀 計 畫 準 則 校 園 縫 合 計 畫 五 計 畫 期 程 本 計 畫 以 二 十 五 年 為 計 畫 期 程, 按 區 內 建 築 物 耐 用 及 使 用 年 限, 規 劃 為 近 中 長 程 三 執 行 階 段 實 質 計 畫 期 程, 近 程 : 五 年 內 中 程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及 長 程 : 十 五 年 至 二 十 五 年 等 三 階 段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1-4

31 第 二 章 現 況 分 析 及 發 展 課 題 一 東 南 校 區 基 地 現 況 分 析 本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除 少 數 現 存 老 舊 房 舍 不 符 使 用 區 分 外, 大 致 與 學 校 校 園 規 劃 所 劃 定 的 土 地 使 用 用 途 吻 合 本 區 新 近 完 成 的 校 舍 包 括 :BOT 長 興 學 生 宿 舍 環 境 研 究 大 樓 土 木 系 研 究 大 樓 最 近 10 至 20 年 完 成 的 校 舍 包 括 :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動 物 醫 院 生 物 科 技 中 心 超 過 20 年 的 校 舍 包 括 : 男 生 第 五 宿 舍 男 生 第 六 宿 舍 男 生 第 七 宿 舍 男 生 第 八 宿 舍 台 大 中 央 研 究 院 宿 舍 超 過 30 年 待 更 新 或 拆 除 的 老 舊 校 舍 包 括 : 男 生 第 一 宿 舍 男 生 第 三 宿 舍 長 興 街 學 人 宿 舍 長 興 街 有 眷 宿 舍 芳 蘭 眷 舍 基 隆 路 宿 舍 正 在 規 劃 設 計 或 是 興 建 中 的 校 舍 包 括 : 癌 症 醫 院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研 究 中 心 生 醫 工 程 館 園 藝 分 場 為 便 於 說 明 使 用 現 況 的 細 節, 依 台 大 校 園 規 劃 報 告 書 劃 定, 將 東 南 區 分 為 6 小 區, 並 就 使 用 人 數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開 放 空 間 及 綠 地 交 通 等 現 況 分 別 敘 述 ( 一 ) 使 用 系 所 及 師 生 人 數 分 析 小 區 1:. 位 置 : 基 隆 路 以 南, 辛 亥 路 以 西, 長 興 街 以 東, 芳 蘭 路 以 北.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2-1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1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小 區 內 建 物 教 師 學 生 其 他 小 計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1 工 學 院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土 木 研 究 大 樓 台 灣 大 學 生 物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2 生 物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4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究 中 心 *5 總 計 *1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大 學 網 站 公 佈 2008 年 統 計 年 報 *2 生 技 中 心 使 用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生 物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網 站 公 佈 資 訊 *3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人 數 由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提 供, 包 含 專 任 教 師 8 名 兼 任 教 師 1 名 博 士 生 61 名 ( 尚 未 扣 除 休 學 人 數 ) 其 他 含 : 助 教 1 名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16 名 全 職 工 讀 生 1 名, 以 及 校 內 外 不 佔 缺 合 聘 教 師 28 名 *4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使 用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網 站 公 佈 資 訊 *5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使 用 人 員 非 屬 台 灣 大 學 人 員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1

32 表 2-2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位 置 宿 舍 別 戶 數 戶 數 小 計 1 長 興 街 85 巷 20 弄 台 大. 中 研 院 之 宿 舍 長 興 街 57, 85 巷 長 興 街 客 座 有 眷 宿 舍 20 長 興 街 客 座 單 身 宿 舍 生 技 中 心 宿 舍 長 興 街 57 巷 台 大. 國 科 會 之 宿 舍 長 興 街 75 號 中 經 院 甲 棟 宿 舍 4 中 經 院 乙 棟 宿 舍 4 8 總 計 135 *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大 學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與 事 務 組 提 供 *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共 135 戶, 長 興 街 客 座 單 身 宿 舍 51 戶 以 1 戶 1 人 數 計, 其 他 84 戶 有 眷 宿 舍 以 每 戶 2.5 人 計, 本 區 人 數 估 計 約 261 人 表 2-3 小 區 1-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3 學 生 宿 舍 區 位 置 宿 舍 別 床 位 床 位 小 計 1 基 隆 路 三 段 75 號 2 長 興 街 31 號 太 子 學 舍 - 長 興 社 區 A 棟 559 太 子 學 舍 - 長 興 社 區 B 棟 男 八 舍 592 男 六 舍 總 計 2198 *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大 學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組 提 供, 以 及 太 子 建 設 網 站 公 佈 資 料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基 路 隆 辛 亥 路 長 興 芳 街 蘭 路 圖 2-1 小 區 1 範 圍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2

33 小 區 2:. 位 置 : 基 隆 路 以 南, 長 興 街 以 西, 基 隆 路 155 巷 以 東, 芳 蘭 路 以 北.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2-4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1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小 區 內 建 物 教 師 及 醫 護 人 員 學 生 小 計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1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獸 醫 專 業 動 物 醫 院 大 樓 學 院 及 動 物 醫 院 2 癌 症 醫 院 質 子 中 心 醫 學 癌 醫 中 心 647 小 客 車 755 機 車 量 推 算 使 用 人 數 約 2804 人 2804 工 程 生 農 學 院 工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總 計 3489 *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依 癌 醫 中 心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預 計 人 流 量 表 2-5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2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位 置 宿 舍 別 戶 數 戶 數 小 計 1 長 興 街 60,62 號 長 興 街 學 人 宿 舍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107 弄 有 眷 宿 舍 長 興 街 80, 82 巷 職 員 眷 舍 總 計 152 *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共 152 戶 有 眷 宿 舍, 以 每 戶 2.5 人 計, 本 區 人 數 估 計 約 380 人 *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107 弄 教 職 員 有 眷 宿 舍 區 共 54 戶 有 眷 宿 舍, 已 停 配, 只 出 不 進 依 校 方 政 策, 將 配 合 校 區 以 外 更 新 案, 逐 年 將 教 職 員 宿 舍 安 遷 表 2-6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3 學 生 宿 舍 區 1 長 興 街 50 號 位 置 宿 舍 別 床 位 床 位 小 計 男 一 舍 966 男 三 舍 492 男 五 舍 長 興 街 92 號 男 七 舍 總 計 2232 *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大 學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組 提 供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3

34 小 區 3:. 位 置 : 基 隆 路 155 巷 以 西, 芳 蘭 路 以 北, 台 科 大 以 南, 公 館 國 小 以 東.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2-7 小 區 3-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1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學 系 小 區 內 建 物 畜 產 系 畜 牧 大 樓 肉 品 製 造 學 研 究 室 羊 舍 雞 舍 教 師 學 生 小 計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畜 牧 分 場 辦 公 室 牛 棚 牛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舍 羊 舍 藏 青 室 牛 奶 加 工 室 污 水 場 倉 庫 畜 產 製 造 學 研 究 室 秤 牛 舍 豬 舍 雞 棚 燻 煙 室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畜 產 加 工 館 小 動 物 舍 豬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舍 雞 舍 畜 產 製 造 學 研 究 室 總 計 *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學 系 提 供 基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隆 長 路 興 街 台 科 大 155 巷 台 大 園 藝 分 場 公 館 國 小 圖 2-2 小 區 2 & 3 範 圍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4

35 小 區 4:. 位 置 : 基 隆 路 155 巷 以 西, 芳 蘭 路 以 南, 蟾 蜍 山 以 東 北.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2-8 小 區 4-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小 區 內 建 物 教 師 及 職 員 學 生 r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1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研 究 中 心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研 究 中 心 * 2 環 安 衛 中 心 環 工 所 環 境 研 究 大 樓 保 管 組 保 管 組 倉 庫 事 務 組 資 源 回 收 場 小 計 總 計 *1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大 學 網 站 公 佈 2008 年 統 計 年 報 *2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研 究 中 心 使 用 人 數 由 實 驗 動 物 研 究 中 心 承 辦 小 組 提 供 : 教 師 7 人 職 員 28 人 學 生 及 研 究 人 員 120 人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研 究 中 心 之 使 用 者 為 跨 全 校 所 有 據 動 物 實 驗 需 求 之 系 所 及 研 究 中 心, 亦 得 接 受 校 外 單 位 申 請 使 用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研 究 中 心 之 性 質, 學 生 與 研 究 人 員 來 進 行 實 驗 或 需 要 攜 帶 各 種 設 備 與 材 料, 停 車 位 需 求 量 高 0 小 區 5:. 位 置 : 基 隆 路 155 巷 以 東, 芳 蘭 路 以 南, 台 北 自 來 水 公 司 以 西, 蟾 蜍 山 以 北.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2-9 小 區 5-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1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昆 蟲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小 區 內 建 物 農 業 昆 蟲 館 ( 昆 蟲 系 養 蟲 室 ) 農 業 昆 蟲 館 旁 網 室 教 師 學 生 小 計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園 藝 系 園 藝 敎 學 管 理 研 究 室 園 藝 分 場 教 學 設 施 農 場 管 理 員 室 台 灣 大 學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芳 蘭 大 厝 ( 古 蹟 ) 4 醫 學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生 醫 電 子 與 生 醫 工 程 館 資 訊 研 究 所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總 計 *1 人 數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大 學 網 站 公 佈 2008 年 統 計 年 報 基 隆 癌 醫 中 心 蘭 芳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路 155 路 台 大 動 科 系 巷 蟾 蜍 山 圖 2-3 小 區 4 & 5 範 圍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5

36 小 區 6:. 位 置 :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33 巷 以 南, 基 隆 路 四 段 41 巷 以 西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99 巷 以 北,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33 巷 19 弄 以 東. 使 用 單 位 及 編 制 人 數 : 表 2-10 小 區 6-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1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昆 蟲 系 暨 研 究 所 小 區 內 建 物 教 師 學 生 專 任 兼 任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昆 蟲 標 本 館 避 免 重 複 計 避 免 重 複 計 避 免 重 複 計 避 免 重 複 計 算 人 數 含 於 算 人 數 含 於 算 人 數 含 於 算 人 數 含 於 昆 蟲 館 溫 室 昆 蟲 館 力 霸 網 小 區 5 內 小 區 5 內 小 區 5 內 小 區 5 內 室 全 通 風 式 網 室 昆 蟲 館 養 蟲 室 小 計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公 館 圓 環 台 大 公 館 停 車 場 段 三 路 隆 基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33 巷 巷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9 弄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圖 2-4 小 區 6 範 圍 圖 133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99 巷 昆 蟲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昆 蟲 標 本 館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6

37 ( 二 ) 建 蔽 率 / 容 積 率 分 析 小 區 1: 小 區 面 積 約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含 土 木 研 究 大 樓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所 生 技 中 心 BOT 太 子 學 舍 長 興 社 區 男 八 舍 男 六 舍 台 大 中 研 院 教 職 員 宿 舍 中 經 院 教 職 員 宿 舍 長 興 街 客 座 宿 舍 以 及 土 研 所 西 側 臨 基 隆 路 三 段 之 地 震 中 心 停 車 場 現 況 建 蔽 率 約 為 20.79%, 容 積 率 約 為 94.93% 表 2-11 小 區 1-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m2) 樓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AT5001 男 八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02 男 六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07 基 隆 路 眷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08 基 隆 路 眷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 台 大. 中 研 院 之 宿 舍 ( 台 大 ) 鋼 筋 混 泥 土 AT 台 大. 中 研 院 之 宿 舍 ( 中 研 院 )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1-A 台 大 中 研 院 宿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2 長 興 街 客 座 宿 舍 A 棟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3 長 興 街 客 座 宿 舍 B 棟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4 生 技 中 心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4-A 生 技 中 心 宿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4-B 生 技 中 心 警 衛 室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4-C 污 水 處 理 場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5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5-A 中 經 院 甲 棟 宿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5-B 中 經 院 乙 棟 宿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5-C 中 經 院 餐 廳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5-D 中 經 院 警 衛 室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5-E 中 經 院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6 台 大. 國 科 會 之 宿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36 長 興 街 單 身 宿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42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鋼 筋 混 泥 土 BOT 案 太 子 學 舍 - 長 興 社 區 AT5043 土 木 研 究 大 樓 合 計 建 蔽 率 20.79% 容 積 率 94.93% * 各 建 物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供 * 建 築 面 積 資 訊 不 完 備 部 份, 以 圖 面 測 量 計 算 數 據 呈 現 * 太 子 學 舍 - 長 興 社 區 面 積, 含 低 樓 層 商 業 空 間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7

38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圖 2-5 小 區 1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癌 症 醫 院 小 區 2: 小 區 面 積 約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含 動 物 醫 院 新 大 樓 男 一 舍 男 三 舍 男 五 舍 男 七 舍 台 大 學 人 宿 舍 長 興 校 區 芳 蘭 宿 舍 台 大 醫 院 公 館 院 區 ( 為 癌 症 醫 院 質 子 中 心 預 定 地 ) 以 及 國 防 部 慈 光 17 村 眷 區 房 舍 興 隆 山 莊 公 館 退 舍 等 現 況 建 蔽 率 約 為 17.5%, 容 積 率 約 為 44.67% 預 計 癌 症 中 心 興 建 後 建 蔽 率 約 增 加 為 28.13%, 容 積 率 約 增 為 %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癌 症 醫 院 長 興 學 人 宿 舍 圖 2-6 小 區 2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男 一 三 五 舍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8

39 表 2-12 小 區 2-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m2) 樓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AT5017 男 一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7-A 男 一 舍 餐 廳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7-B 男 一 舍 會 客 室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7-C 男 一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7-D 男 一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7-E 男 一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7-F 男 一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8 男 三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18-A 男 三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8-B 男 三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8-C 男 三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8-D 男 三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8-E 男 三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8-F 男 三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8-G 男 三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18-H 男 三 舍 迴 廊 鋼 鐵 構 造 AT5018-I 男 三 舍 蓄 水 池 AT5019 男 五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20 長 興 街 學 人 宿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20-A 長 興 街 學 人 宿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21 男 七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21-A 男 七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21-B 男 七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21-C 男 七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21-D 男 七 舍 車 棚 鋼 鐵 構 造 AT5022 長 興 街 眷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23 長 興 街 眷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24 長 興 街 眷 舍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25 基 隆 路 眷 舍 (90.12 部 份 除 帳 ) 磚 造 AT5026 基 隆 路 眷 舍 ( 部 份 除 帳 ) 磚 造 AT5027 基 隆 路 眷 舍 磚 造 AT5028 基 隆 路 眷 舍 (90.12 部 份 除 帳 ) 磚 造 AT5029 基 隆 路 眷 舍 (92.5 部 份 除 帳 ) 磚 造 AT5030 基 隆 路 眷 舍 磚 造 AT5031 基 隆 路 眷 舍 磚 造 AT5032 基 隆 路 眷 舍 磚 造 AT5033 基 隆 路 眷 舍 (89.11 部 份 除 帳 ) 磚 造 AT5034 基 隆 路 眷 舍 磚 造 AT5035 基 隆 路 眷 舍 (89.11 部 份 除 帳 ) 磚 造 AT5035-A 基 隆 路 宿 舍 區 抽 水 機 房 AT5041 家 畜 醫 院 新 大 樓 鋼 筋 混 泥 土 規 劃 設 計 中 癌 醫 中 心 合 計 建 蔽 率 28.13% 容 積 率 % * 各 建 物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供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9

40 小 區 3: 小 區 面 積 約 平 方 公 尺, 主 要 為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附 設 農 業 試 驗 場, 其 中 包 含 畜 產 系 畜 牧 大 樓 肉 品 製 造 學 研 究 室 畜 產 製 造 學 研 究 室 以 及 附 設 農 業 試 驗 場 相 關 設 施 等 現 況 建 蔽 率 約 為 23.45%, 容 積 率 約 為 38.49% 表 2-13 小 區 3-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m2) 樓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AT5037 畜 產 系 畜 牧 大 樓 ( 動 科 系 )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37-C 肉 品 製 造 學 研 究 室 磚 造 AT5037-D 牛 舍 磚 造 AT5037-E 藏 青 室 鋼 鐵 構 造 AT5037-F 畜 牧 分 場 辦 公 室 磚 造 AT5037-G 牛 棚 AT5037-H 羊 舍 AT5037-I 牛 棚 AT5037-J 畜 產 系 飼 料 倉 庫 ( 動 科 學 系 ) 磚 造 AT5037-K 牛 奶 加 工 室 磚 造 AT5037- 畜 牧 系 污 水 處 理 場 AT5037-R 雞 舍 鋼 鐵 構 造 AT5038 畜 產 製 造 學 研 究 室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38-B 雞 舍 鋼 鐵 構 造 AT5038-C 秤 牛 舍 磚 造 AT5038-D 雞 舍 磚 造 AT5038-G 豬 舍 磚 造 AT5038-H 豬 舍 磚 造 AT5038-N 燻 煙 室 AX5037-Q 羊 舍 磚 造 AN5038-O 畜 產 加 工 館 鋼 筋 混 泥 土 尚 無 編 號 豬 舍 * 合 計 建 蔽 率 23.45% 容 積 率 38.49% * 各 建 物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供 保 管 組 更 新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園 藝 分 場 圖 2-7 小 區 3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10

41 小 區 4: 小 區 面 積 約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含 環 境 研 究 大 樓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以 及 保 管 組 倉 庫 事 務 組 資 源 回 收 場 等 現 況 建 蔽 率 約 為 31.39%, 容 積 率 約 為 % 表 2-14 小 區 4-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m2) 樓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興 建 中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鋼 筋 混 凝 土 55 AT6010 保 管 組 倉 庫 事 務 組 資 源 回 收 場 磚 造 40 尚 未 編 號 環 境 研 究 大 樓 鋼 筋 混 凝 土 合 計 建 蔽 率 31.39% 容 積 率 % * 各 建 物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供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園 藝 分 場 圖 2-8 小 區 4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小 區 範 圍 小 區 標 的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圖 2-9 小 區 5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11

42 小 區 5: 小 區 面 積 約 49,493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含 規 劃 中 之 園 藝 分 場 及 教 學 設 施 農 業 昆 蟲 館 芳 蘭 大 厝 以 及 規 劃 中 之 生 醫 工 程 館 等 現 況 建 蔽 率 約 為 5.2%, 容 積 率 約 為 9.1% 生 醫 工 程 館 以 及 園 藝 分 場 及 教 學 設 施 興 建 後 建 蔽 率 約 增 加 為 17.2%, 容 積 率 約 增 為 51.3% 表 2-15 小 區 5-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m2) 樓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AT6003 植 微 系 人 工 氣 候 室 ( 孫 教 授 )* 磚 造 AT6003-A 植 微 系 工 作 室 ( 孫 教 授 )* 磚 造 AT6004 農 業 昆 蟲 館 ( 昆 蟲 系 養 蟲 室 ) 鋼 筋 混 泥 土 AT6004-A 農 業 昆 蟲 館 旁 網 室 ( 昆 蟲 系 養 蟲 室 旁 鋼 鐵 構 造 網 室 ) AT6005 農 場 管 理 員 室 鋼 筋 混 泥 土 AT6005-A 園 藝 系 植 物 生 長 溫 室 * AT6005-B 園 藝 系 自 動 化 遮 雨 棚 * AT6008 園 藝 教 學 管 理 研 究 室 鋼 筋 混 泥 土 AT6009 芳 蘭 大 厝 ( 古 蹟 ) 磚 造 35 現 有 建 物 合 計 現 有 建 蔽 率 5.2% 現 有 容 積 率 9.1% 規 畫 設 計 中 生 醫 中 心 規 畫 設 計 中 展 示 與 保 存 溫 室 ** 規 畫 設 計 中 可 調 溫 濕 度 恆 溫 控 設 施 房 ** 規 畫 設 計 中 資 材 準 備 室 ** 規 畫 設 計 中 造 園 景 觀 操 作 場 ** 規 畫 設 計 中 UT 溫 室 ** 完 成 後 建 物 合 計 原 園 藝 分 場 植 病 室 ( 植 微 系 孫 教 授 ) 氣 完 成 後 建 蔽 率 17.2% 候 室 溫 室 雨 棚 拆 除, 生 醫 中 心 及 園 完 成 後 容 積 率 51.3% 藝 分 場 完 成 後 之 建 蔽 與 容 積 率 * 原 園 藝 分 場 植 微 系 人 工 氣 候 室 及 工 作 室 ( 孫 教 授 ) 園 藝 系 植 物 生 長 溫 室 園 藝 系 自 動 化 遮 雨 棚 將 於 生 醫 中 心 及 園 藝 分 場 施 工 時 拆 除 ** 各 建 物 面 積 資 料 來 源 : 麥 邁 景 觀 設 計 生 農 學 院 教 學 設 施 整 體 規 劃 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12

43 小 區 6: 小 區 面 積 約 13,569 平 方 公 尺 地 號 辛 亥 段 5 小 段 253, 253-2, 以 及 其 上 建 築 物 昆 蟲 標 本 館 以 及 昆 蟲 館 溫 室 網 室, 為 台 大 管 有 養 蟲 室 建 物 為 台 大 管 有, 但 其 座 落 之 土 地 地 號 屬 台 科 大 管 有 其 他 筆 土 地 屬 於 國 防 部 管 有 表 2-16 小 區 6- 各 建 物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m2) 樓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構 造 耐 用 年 限 堪 用 年 限 AT5039 昆 蟲 系 昆 蟲 館 磚 造 AT5039-A 昆 蟲 館 溫 室 鋼 筋 混 泥 土 AT5039-B 昆 蟲 館 力 霸 網 室 鋼 鐵 構 造 AT5039-C 昆 蟲 館 全 通 風 式 網 室 鋼 鐵 構 造 AT5039-I 昆 蟲 館 養 蟲 室 6( 昆 蟲 系 昆 蟲 館 養 鋼 鐵 構 造 蟲 室 6) AT5039-J 昆 蟲 館 養 蟲 室 7( 昆 蟲 系 昆 蟲 館 養 鋼 筋 混 泥 土 蟲 室 7) AT5039-K 昆 蟲 系 昆 蟲 館 養 蟲 室 磚 造 合 計 建 蔽 率 * 容 積 率 * * 各 建 物 資 料 來 源 : 臺 大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供 小 區 範 圍 圖 2-10 小 區 6 現 況 建 築 配 置 小 結 : 東 南 校 區 規 劃 面 積 約 為 283,177 平 方 公 尺 ( 不 含 小 區 6 之 地 號 ) 使 用 單 位 主 要 為 生 農 學 院 土 木 系 所 環 工 所 男 生 宿 舍 以 及 教 職 員 宿 舍 本 校 區 現 況 平 日 流 動 人 數 約 為 3076 人 住 宿 人 數 4821 人 ; 俟 癌 醫 中 心 以 及 生 醫 工 程 館 落 成 啟 用 後, 平 日 流 動 人 數 將 增 加 為 7756 人 目 前 校 方 政 策 為 拆 遷 校 總 區 老 舊 宿 舍, 並 擬 將 學 生 宿 舍 集 中 設 置 住 宿 服 務 組 的 長 期 規 劃 是 希 望 於 未 來 總 共 增 加 1600 床 位 以 長 期 規 劃 來 預 估, 本 區 住 宿 人 口 將 可 能 增 加 為 約 6400 人 本 區 建 蔽 率 平 均 為 24.19%, 容 積 率 平 均 為 86.48% 小 區 4 受 地 形 限 制, 小 區 6 受 土 地 產 權 之 限 制, 小 區 3 & 5 維 持 試 驗 農 場 用 途 保 持 低 度 開 發 低 建 蔽 容 積 率, 中 長 程 校 舍 發 展 應 以 小 區 1 2 為 主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13

44 表 2-17 東 南 區 建 築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表 東 南 區 總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不 含 小 區 6 之 地 號 ) 小 區 面 積 合 計 約 佔 總 面 積 99.2% 建 築 面 積 約 佔 總 面 積 之 23.13% 綠 地 及 空 地 面 積 約 佔 總 面 積 76.07% 道 路 ( 含 ) 行 人 道 面 積 2267 約 佔 總 面 積 0.8% 表 2-18 東 南 區 各 小 區 面 積 及 建 蔽 容 積 一 覽 表 區 塊 基 地 面 積 現 況 現 況 現 況 現 況 備 註 (m2) 建 築 面 積 (m2) 樓 地 板 面 積 (m2)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 94.93% % % 癌 醫 中 心 興 建 後 % 38.49% % % 含 環 境 研 究 所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 51.35% 生 醫 中 心 及 園 藝 分 場 興 建 後 總 計 平 均 24.19% 平 均 86.48% 小 區 範 圍 辛 小 區 標 的 亥 基 路 路 隆 圖 2-11 東 南 區 全 區 現 況 分 區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14

45 ( 三 ) 開 放 空 間 / 綠 地 現 況 分 析 本 區 各 個 單 獨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宿 舍 周 圍 雖 留 有 空 地, 但 因 屬 各 單 位 管 理, 開 放 空 間 都 有 圍 牆 圍 住 並 未 做 整 體 規 劃 或 妥 善 利 用 由 於 本 區 原 生 樹 林 茂 密, 並 成 為 鳥 類 重 要 棲 息 地 ( 附 件 五 ) 未 來 開 發 除 了 應 思 考 將 各 零 散 開 放 空 間 化 零 為 整, 規 劃 較 大 面 積 之 綠 地 或 開 放 空 間 之 外, 本 區 現 有 的 鳥 類 棲 息 區 應 儘 量 保 留 長 興 街 芳 蘭 路 與 基 隆 路 155 巷 因 兩 側 行 道 樹 列 業 已 成 形, 呈 現 良 好 的 街 道 景 觀, 長 興 街 東 南 側 的 阿 勃 勒 樹 列 亦 是 本 區 景 觀 特 色 之 一 唯 長 興 街 口 附 近 宿 舍 區 自 行 車 停 車 數 量 龐 大, 佔 據 大 量 現 有 室 外 空 間, 學 生 宿 舍 自 行 車 停 車 問 題 應 被 重 視 整 體 規 劃 園 藝 分 場 因 作 為 研 究 使 用, 周 圍 都 有 高 牆 與 溝 渠 與 社 區 分 開, 以 避 免 研 究 成 果 遭 破 壞, 在 視 覺 上 這 片 綠 地 並 未 讓 非 管 理 使 用 單 位 的 人 感 受 到 若 能 在 圍 牆 設 計 上 做 適 度 調 整, 必 能 對 校 園 邊 緣 景 觀 有 所 改 善 全 區 範 圍 活 動 結 點 芳 蘭 路 兩 側 茄 冬 行 道 樹 列 業 已 成 形, 且 具 有 特 色 長 興 街 兩 側 樹 木 茂 盛, 若 能 有 效 管 理 路 邊 停 車 及 摩 拖 車 將 有 效 改 變 此 區 域 景 觀 長 興 街 在 宿 舍 區 旁, 路 面 被 用 作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圖 2-12 東 南 區 全 區 開 放 空 間 現 況 配 置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15

46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東南區空間發展計劃--報告書定稿版 (四) 生活/休閒設施現況分析 校園內多數生活設施皆在總校區新生南路與羅斯福路側 目前東南區內僅有在長 興街BOT學生宿舍前 靠基隆路側設有便利商店及宿舍餐廳等生活服務 規劃中 的癌症中心預計也會有簡易餐飲提供 東南校區為本校主要宿舍區 學生集中 但除了住宿功能之外 對學生一般生活 機能 體育運動 社交集會 藝文活動等設施皆屬不足 學生生活的服務設施以 及休閒設施實有增加之必要 東區 東南區 圖 2-13 校總區生活設施配置 長興宿舍旁雖然規劃有便利商店 對學生生活 上有其方便性 但在學生之群體生活所需之設 施則無法滿足 林國任建築師事務所 2-16

47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東南區空間發展計劃--報告書定稿版 (五) 交通/停車現況分析 1. 外部交通與校總區銜接主要動線分析 本區西北側臨基隆路 該通路為台北市東南區重要之交通幹道 基隆路除了路幅 寬廣並且有高架道路在其上 造成本區與校總區之核心區無論在空間 行人動線 景觀 視線 設備管線等實質的切割 本區東北鄰接辛亥路 辛亥路為連接台北市區與北二高 景美木柵地區之交通幹 道 路幅比基隆路更寬 通過交通更繁忙速度更快 芳蘭路與基隆路 155 巷穿過本基地 由於本區地處市區外圍 且其周圍居住密度 不高 該兩路段皆非穿過性路段 交通量不高 但路邊都停滿附近上班或居民車 輛 未來這兩路段因癌醫中心與生醫中心完成 將大幅改變其交通狀況 可供汽車通行之校門 僅供行人/自行車之校門 東南區範圍 東南區主要道路 辛 亥 路 新生南路 校總區外部主要道路部 長興門 基隆路二號門 長 芳 興 蘭 農場門 街 羅斯福路 路 基 155 巷 隆 基隆路四號門 路 圖 2-14 東南區與校總區銜接主要交通動線現況配置 林國任建築師事務所 2-17

48 2. 汽 車 停 車 現 況 分 析 台 大 校 總 區 實 施 停 車 外 圍 化 多 年, 成 效 良 好 目 前 校 總 區 ( 不 含 東 南 區 ) 汽 車 停 車 格 含 路 面 及 地 下 停 車 總 計 2162 個 車 位 * 東 南 區 汽 車 路 面 停 車 格 初 步 調 查 約 404 個 車 位 **, 若 加 上 BOT 太 子 學 舍 長 興 校 區 地 下 停 車 位 以 及 未 來 癌 醫 中 心 及 生 醫 中 心 的 停 車 位, 則 本 區 總 計 1879 個 車 位 東 南 區 規 劃 範 圍 內, 目 前 由 台 大 管 理 對 外 開 放 之 停 車 場 僅 有 芳 蘭 大 厝 旁 停 車 場 25 格 其 餘 停 車 場 皆 提 供 校 內 師 生 使 用 BOT 太 子 學 舍 長 興 校 區 地 下 停 車 場 委 由 其 他 停 管 公 司 管 理 沿 長 興 街 兩 側 設 有 路 旁 停 車,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動 物 醫 院 環 工 大 樓, 設 有 劃 線 停 車 格 學 人 宿 舍, 教 職 員 宿 舍 以 及 台 大 中 研 院 宿 舍 區 均 設 有 劃 線 停 車 格, 但 僅 供 住 戶 使 用 校 園 的 長 期 交 通 政 策 是 減 低 校 內 車 流 量, 逐 年 推 動 邁 向 無 車 校 園, 故 新 建 大 樓 的 法 定 汽 車 及 機 車 停 車 都 以 繳 納 代 金 方 式 辦 理, 不 特 別 鼓 勵 開 挖 地 下 室 停 車 或 設 置 大 型 集 中 停 車 場 BOT 宿 舍 地 下 停 車 場 113 格 台 大 管 理 對 外 開 放 停 車 男 一 舍 停 車 場 23 格 土 研 中 心 地 下 停 車 場 動 物 醫 院 停 車 場 16 格 地 震 中 心 地 下 車 場 地 震 中 心 停 車 場 286 格 癌 醫 中 心 地 下 停 車 場 647 格 台 大 中 研 院 眷 舍 區 82 格 學 人 宿 舍 停 車 場 27 格 生 技 中 心 停 車 場 53 格 長 興 街 路 邊 停 車 47 格 芳 蘭 大 厝 停 車 場 25 格 環 研 大 樓 停 車 場 33 格 生 醫 中 心 地 下 停 車 場 141 格 園 藝 分 場 停 車 5 格 圖 2-15 東 南 區 汽 車 停 車 現 況 配 置 * 校 總 區 停 車 數 量 參 考 來 源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暨 水 源 校 區 之 整 體 停 車 改 善 計 畫 與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誠 驛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東 南 區 停 車 數 量 參 考 來 源 : 本 案 現 況 調 查 整 理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18

49 3. 機 車 停 車 現 況 分 析 台 大 校 總 區 禁 止 機 車 進 入 校 園, 但 容 許 機 車 進 入 宿 舍 區, 機 車 停 車 場 均 設 置 於 校 區 外 圍 及 宿 舍 區 依 校 方 提 供 數 據, 目 前 校 總 區 共 提 供 4645 席 機 車 停 車 位 * ( 不 含 東 南 區 ), 東 南 區 現 有 地 面 機 車 停 車 1272 位 **, 若 加 上 BOT 太 子 學 舍 地 下 機 車 停 車 位 以 及 未 來 癌 醫 中 心 及 生 醫 中 心 的 機 車 停 車 位, 本 區 總 計 3845 個 機 車 位 東 南 區 規 劃 範 圍 內, 由 台 大 管 理 對 外 開 放 之 機 車 停 車 場 計 有 2 處 : 地 震 中 心 停 車 場 90 格 生 技 中 心 停 車 場 88 格 設 於 各 建 築 物 基 地 周 邊 以 及 地 下 室 機 車 停 車 場 計 有 : 土 研 中 心 地 下 及 地 面 機 車 停 車 場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地 下 及 地 面 機 車 停 車 場, 但 該 等 車 位 皆 不 對 外 開 放 BOT 太 子 學 舍 長 興 校 區 地 下 停 車 場 委 由 其 他 停 管 公 司 管 理 沿 長 興 街 兩 側 設 有 路 旁 機 車 停 車 位 其 他 主 要 機 車 停 車 設 於 男 一 三 五 舍 宿 舍 區 內 以 及 男 七 舍 周 邊 BOT 宿 舍 地 下 機 車 停 車 場 1098 格 台 大 管 理 對 外 開 放 停 車 長 興 街 路 邊 機 車 停 車 228 格 男 一 舍 車 棚 機 車 停 車 場 104 格 男 一 舍 餐 廳 後 方 機 車 停 車 場 216 格 土 研 中 心 地 下 機 車 停 車 場 地 震 中 心 機 車 停 車 場 90 格 生 技 中 心 機 車 停 車 場 88 格 動 物 醫 院 機 車 停 車 場 45 格 男 七 舍 機 車 停 車 場 180 格 男 三 舍 車 棚 機 車 停 車 場 208 格 癌 醫 中 心 地 下 機 車 停 車 場 755 格 生 醫 中 心 地 下 機 車 停 車 場 720 格 園 藝 分 場 機 車 停 車 88 格 環 工 大 樓 機 車 停 車 場 25 格 圖 2-16 東 南 區 機 車 停 車 現 況 配 置 * 校 總 區 停 車 數 量 參 考 來 源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暨 水 源 校 區 之 整 體 停 車 改 善 計 畫 與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誠 驛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東 南 區 停 車 數 量 參 考 來 源 : 本 案 現 況 調 查 整 理 不 含 BOT 地 下 機 車 停 車 位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19

50 4. 自 行 車 停 車 現 況 分 析 台 大 師 生 多 以 自 行 車 代 步 於 校 園 中 活 動, 據 校 方 統 計, 台 大 學 生 約 有 55% 以 自 行 車 為 校 園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龐 大 之 自 行 車 數 輛, 於 上 下 課 間 往 來 於 校 園 中, 同 時 衍 生 出 可 觀 之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需 求 量 校 總 區 實 際 提 供 之 自 行 車 停 車 位 約 有 14,028 位 以 上 * ( 不 含 東 南 區 ) 東 南 區 規 劃 範 圍 內, 男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舍 宿, 以 及 BOT 太 子 學 舍 長 興 社 區 共 有 住 宿 學 生 約 4821 人, 相 對 需 要 同 等 量 的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需 求 自 行 車 停 車 多 分 佈 於 各 宿 舍 區 目 前 東 南 區 目 前 共 提 供 自 行 車 停 車 2111 位 **, 加 上 未 來 癌 醫 中 心 及 生 醫 中 心 的 自 行 車 停 車 位, 本 區 總 計 2611 個 自 行 車 位 每 日 上 下 學 尖 峰 時 間, 大 量 自 行 車 由 長 興 街 口 穿 越 基 隆 路 經 由 長 興 校 門 進 入 校 總 區, 據 本 案 交 通 流 量 調 查 顯 示, 長 興 街 基 隆 路 口 尖 峰 時 間 自 行 車 流 量 最 高 可 達 每 小 時 1010 輛, 人 車 爭 道 情 形 嚴 重, 學 生 交 通 安 全 堪 慮 BOT 宿 舍 地 面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384 格 男 一 舍 前 方 自 行 車 停 車 停 車 場 420 部 台 大 管 理 對 外 開 放 停 車 男 一 舍 餐 廳 後 方 自 行 車 停 車 停 車 場 288 部 地 震 中 心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48 部 男 三 舍 自 行 車 停 車 停 車 場 108 部 男 六 八 舍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429 部 男 五 舍 自 行 車 停 車 停 車 場 192 部 癌 醫 中 心 地 面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200 格 男 七 舍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197 部 生 醫 中 心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300 部 園 藝 分 場 自 行 車 停 車 45 部 圖 2-17 東 南 區 自 行 車 停 車 現 況 配 置 圖 * 校 總 區 停 車 數 量 參 考 來 源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暨 水 源 校 區 之 整 體 停 車 改 善 計 畫 與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誠 驛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東 南 區 停 車 數 量 參 考 來 源 : 本 案 現 況 調 查 整 理 含 BOT 宿 舍 地 面 自 行 車 停 車 位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20

51 ( 六 ) 地 形 現 況 蟾 蜍 山 保 護 區 為 台 大 東 南 區 之 界 線, 小 區 4 與 小 區 5 鄰 接 保 護 區 依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地 質 資 訊 顯 示, 順 向 坡 位 置 都 在 稜 線 以 南, 台 大 校 區 位 於 稜 線 以 北, 所 以 沒 有 順 向 坡 走 山 之 顧 慮 ; 小 區 4 與 小 區 5 均 臨 接 山 崩 低 潛 勢 區 ( 見 附 件 六 ) 二 發 展 課 題 與 對 策 ( 一 ) 校 園 規 劃 理 念 1. 能 因 應 科 技 發 展 的 永 續 性 校 園 規 劃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面 臨 的 挑 戰 是 如 何 因 應 急 速 發 展 的 科 技 跨 學 科 跨 系 所 的 教 學 研 究 整 合 等 需 求, 有 效 運 用 現 有 校 地 及 有 限 經 費 興 建 或 擴 建 量 體 較 大 之 永 續 性 教 學 研 究 空 間, 使 校 園 建 築 能 因 應 科 技 發 展 可 不 斷 更 新 從 另 一 角 度 而 言, 如 何 整 修 再 利 用 現 有 老 舊 校 舍, 並 妥 善 管 理 運 用 現 有 的 教 學 空 間 與 設 施, 使 校 舍 建 築 不 再 無 限 制 的 擴 張, 校 園 綠 地 不 再 萎 縮, 亦 為 永 續 性 校 園 規 劃 的 思 考 方 向 2. 以 營 造 學 生 的 整 體 生 活 環 境 為 主 軸 校 園 規 劃 的 重 心 不 再 只 是 單 純 的 著 重 教 學 需 求, 而 是 以 學 生 的 整 體 生 活 環 境 為 主 軸 校 園 環 境 與 設 施 必 須 同 步 考 慮 提 供 學 生 多 樣 性 的 需 求, 除 了 住 宿 功 能 之 外, 更 應 提 供 一 般 生 活 機 能 體 育 運 動 社 交 集 會 藝 文 活 動 等 設 施 提 供 學 生 全 方 位 的 生 活 環 境 3. 走 入 社 區 服 務 人 群 台 大 校 園 位 於 城 市 中 心 地 區, 更 應 與 其 周 遭 社 區 接 合, 學 生 更 積 極 的 走 出 教 室, 走 入 社 區, 服 務 人 群, 這 也 是 大 學 教 育 的 一 部 分 ; 同 時 學 校 也 歡 迎 社 區 有 管 制 的 使 用 校 園, 校 園 部 分 設 施 如 博 物 館 生 態 池 等 都 能 為 社 區 教 育 帶 來 正 面 的 作 用 ( 二 ) 課 題 與 對 策 1. 結 合 東 南 校 區 與 校 總 區 基 隆 路 貫 穿 本 校 校 園, 造 成 本 區 與 校 總 區 之 不 連 貫 如 何 利 用 規 劃 的 手 法 使 東 南 校 區 與 校 總 區 在 空 間 上 在 實 際 機 能 上 更 緊 密 的 連 結 實 為 規 劃 之 首 要 議 題 對 策 (1) 舟 山 路 綠 色 廊 帶 及 椰 林 大 道 綠 色 軸 線 延 續 至 長 興 門, 配 合 長 興 街 口 廣 場 的 規 劃, 宿 舍 區 開 放 空 間 的 塑 造, 使 校 園 主 要 戶 外 空 間 得 以 延 伸 貫 穿 本 區, 並 與 園 藝 分 場 連 結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21

52 (2) 豐 富 上 述 綠 色 廊 帶 開 放 空 間 之 使 用 機 能, 加 強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之 安 全 措 施, 使 東 南 校 區 能 實 質 與 校 總 區 結 合 (3) 新 建 校 舍 時, 在 低 矮 樓 層 接 近 一 般 視 覺 可 達 範 圍, 無 論 建 築 配 置 語 彙 與 材 料 運 用 仍 可 考 量 學 校 之 特 殊 都 市 紋 理 與 建 築 風 格, 使 本 區 不 致 成 為 化 外 地 區 2. 以 行 人 為 主 的 人 本 校 園 雖 然 台 大 校 園 規 劃 揭 蠹 本 校 園 為 以 行 人 為 主 的 人 本 校 園, 但 本 區 卻 一 直 因 基 隆 路 的 大 量 通 過 性 交 通 長 興 街 路 口 大 量 自 行 車 與 汽 車 爭 道 造 成 的 學 生 安 全 問 題 所 困 擾 如 何 建 立 符 合 人 本 精 神 的 無 車 校 園 為 學 校 規 劃 單 位 一 直 在 討 論 的 課 題 對 策 (1) 通 過 性 交 通 應 儘 量 屏 除 於 校 園 之 外, 減 少 長 興 街 基 隆 路 口 穿 過 性 車 流 (2) 基 隆 路 長 興 街 口 長 興 校 門 入 口 廣 場 區 域 之 行 人 自 行 車 道 路 重 新 規 劃 3. 建 構 東 南 校 區 生 活 機 能 本 區 校 園 因 宿 舍 群 聚 學 生 數 量 龐 大, 但 因 其 距 離 現 有 校 外 社 區 較 遠, 附 近 商 業 設 施 除 在 基 隆 路 與 長 興 路 口 之 小 規 模 便 利 商 店 及 商 業 設 施 外, 並 無 提 供 足 夠 的 服 務 性 設 施 且 本 校 區 距 校 總 區 較 遠, 附 近 欠 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及 休 閒 於 設 施 對 策 (1) 規 劃 設 置 適 當 的 零 售 商 業 設 施 與 服 務 性 設 施 以 及 適 當 的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2) 整 體 性 的 考 量 並 集 中 設 置 4. 塑 造 東 南 區 校 園 意 象 本 區 於 1980 年 後 始 大 量 興 建 校 舍, 加 以 部 份 校 地 為 新 近 徵 收 之 舊 社 區, 由 於 尚 無 整 體 性 之 長 遠 規 劃, 整 體 環 境 除 長 興 街 與 芳 蘭 路 有 明 顯 的 意 象 外, 其 他 空 間 欠 缺 整 合 校 園 整 體 意 象 尚 待 加 強 對 策 (1) 本 區 基 本 上 由 宿 舍 群 與 生 農 系 所 構 成, 因 應 全 體 人 類 對 環 境 議 題 重 視 的 潮 流, 可 營 造 本 區 成 為 以 綠 色 校 園 為 主 的 校 園 意 象 (2) 各 個 小 區 應 考 慮 下 列 不 同 的 土 地 使 用 機 能 賦 予 不 同 的 意 象 :a. 宿 舍 群 生 活 軸 線 ;b. 生 技 軸 線 ;c. 園 藝 園 區 ;d. 基 隆 路 沿 線 景 觀 整 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22

53 5.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再 利 用 昆 蟲 系 館 及 芳 蘭 大 厝 地 處 校 園 的 邊 緣 地 點, 用 來 作 為 教 學 相 關 使 用, 無 論 在 學 生 學 習 上 行 政 聯 繫 上 管 理 上 都 有 其 困 難 對 策 (1) 昆 蟲 博 物 館 與 其 他 台 大 博 物 館 成 員 之 資 源 整 合, 現 有 歷 史 建 築 物 保 存 與 永 續 使 用 (2) 結 合 丙 案 土 地 整 體 規 劃, 芳 蘭 大 厝 的 整 修 活 化 與 再 利 用 昆 蟲 系 館 歷 史 建 築 物 的 保 存 與 永 續 使 用 芳 蘭 大 厝 的 活 化 與 再 利 用 芳 蘭 大 厝 為 少 數 清 代 流 傳 下 來 之 傳 統 民 宅, 其 施 工 精 細 價 值 不 亞 於 日 治 時 代 留 下 之 房 舍 先 民 的 價 值 觀 也 是 學 校 教 育 的 一 部 份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23

54 三 案 例 研 究 奧 勒 岡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 (University of Oregon, Eugene, Oregon, U.S.A.) 奧 勒 岡 大 學 位 於 美 國 西 北 岸 奧 勒 岡 州 的 尤 金 市, 學 生 約 二 萬 人, 學 校 成 立 於 1876 年, 提 供 三 百 種 以 上 主 修 課 程, 並 吸 引 國 際 學 生 以 及 相 關 合 作 機 會, 是 奧 勒 岡 州 最 主 要 的 州 立 大 學 奧 勒 岡 大 學 校 園 佔 地 295 公 頃, 除 了 校 本 區 之 外, 尚 擁 有 其 他 校 區 外 之 建 築 物 (off campus buildings), 並 持 續 擴 張 將 北 區 河 邊 公 園 納 入 校 區 成 為 研 究 中 心 奧 勒 岡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的 原 則 主 要 有 三 點 : 1. 以 學 校 及 其 師 生 的 需 求 為 主 軸 2. 校 園 規 劃 的 總 體 計 劃 必 須 因 應 需 求 的 改 變 而 調 整, 隨 著 時 機 而 修 改 3. 保 持 校 園 宜 人 的 環 境, 以 及 校 園 的 風 格 * 資 料 摘 錄 自 奧 勒 岡 大 學 官 方 網 站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24

55 奧 勒 岡 大 學 有 計 畫 的 校 園 規 劃 是 於 1914 年 由 Ellis Lawrence 開 始,Ellis Lawrence 並 於 1932 年 因 校 園 需 求 改 變 而 大 幅 度 修 正 調 整 校 園 規 劃 經 過 多 年 的 發 展 與 改 變, 校 區 內 新 建 築 的 風 格 必 需 與 Ellis Lawrence 的 建 築 相 融 合 1973 年,Christopher Alexander 對 奧 勒 岡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提 出 了 新 的 構 想 與 準 則, 就 是 著 名 的 奧 勒 岡 實 驗 其 對 校 園 規 劃 的 六 個 基 本 原 則 為 : 1. 有 機 式 的 秩 序 2. 漸 進 式 的 擴 充 3. 設 計 規 劃 的 語 彙 4. 設 計 與 使 用 者 的 溝 通 5. 多 方 意 見 的 參 與 6. 各 方 意 見 的 協 調 奧 勒 岡 大 學 校 園 於 1991 年 開 始 著 手 校 園 規 劃 的 長 程 計 畫, 經 過 多 年 發 展 與 調 整, 於 2005 年 經 過 尤 金 市 公 聽 會 通 過 公 佈 實 施 奧 勒 岡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的 幾 項 執 行 準 則 如 : 分 區 細 部 規 劃 開 放 空 間 的 分 級 架 構 校 園 交 通 動 線 計 畫 校 園 設 計 風 格 與 設 計 語 彙 特 殊 節 點 設 計 永 續 校 園 等 等, 都 與 台 大 校 園 規 劃 的 精 神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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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 三 章 規 劃 構 想 一 校 園 縫 合 計 畫 基 隆 路 貫 穿 台 大 校 區, 將 校 園 分 隔 為 核 心 區 及 東 南 校 區, 基 隆 路 路 寬 40 公 尺, 並 設 有 高 架 道 路, 是 連 結 台 北 市 東 區 與 新 北 市 主 要 幹 道 之 一, 交 通 繁 忙 ; 長 興 街 分 隔 本 校 區 為 兩 區 塊, 雖 然 往 來 車 輛 不 多, 影 響 學 生 安 全 不 大, 但 對 本 區 校 園 意 象 塑 造 上 有 所 限 制 要 達 成 校 園 縫 合, 使 台 大 成 為 一 完 整 不 被 分 割 的 校 園, 理 想 的 遠 景 應 是 排 除 車 輛 行 經 校 總 區 與 東 南 校 區 間 基 隆 路 段 之 平 面 道 路, 並 且 將 長 興 街 內 部 化 成 為 可 管 制 的 校 園 道 路, 使 校 總 區 與 長 興 宿 舍 區 兩 側 可 合 而 為 一 完 整 的 校 園 空 間 但 事 實 上 基 隆 路 是 台 北 市 的 主 要 幹 道, 排 除 基 隆 路 平 面 道 路 的 構 想 需 有 各 方 面 實 際 條 件 的 配 合 及 與 公 部 門 長 時 間 的 折 衝 長 興 街 管 理 權 屬 於 台 北 市 自 來 水 處, 且 埋 設 地 下 涵 管, 長 興 街 內 部 化 必 須 向 自 來 水 處 購 得 土 地 並 移 設 涵 管, 是 一 筆 超 過 學 校 所 能 負 擔 的 費 用, 或 是 取 得 自 來 水 處 的 同 意 申 請 廢 巷 現 階 段, 可 與 交 通 局 以 及 自 來 水 處 協 調 進 行 長 興 街 平 面 改 善 計 畫, 改 善 往 來 於 長 興 宿 舍 區 至 校 總 區 的 自 行 車 行 車 安 全 本 校 區 之 師 生 穿 過 基 隆 路 進 入 校 總 區 共 有 四 個 入 口 : 基 隆 一 號 門 ( 長 興 校 門 ), 基 隆 二 號 門 ( 基 隆 路 156 巷 校 門 ), 基 隆 三 號 門 ( 農 場 門 ), 以 及 基 隆 四 號 門 ( 欒 樹 道 門 ), 其 中 長 興 門 及 欒 樹 道 門 可 供 車 輛 以 及 行 人 使 用, 基 隆 路 156 巷 校 門 以 及 農 場 門 僅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使 用 圖 3-1 校 總 區 校 門 位 置 圖 圖 片 出 處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報 告 (2009 年 版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1

58 本 校 宿 舍 主 要 集 中 於 本 區, 每 日 上 下 學 尖 峰 時 段, 大 量 自 行 車 夾 雜 著 行 人 以 及 進 出 本 區 之 車 輛 穿 越 繁 忙 之 基 隆 路, 學 生 之 交 通 安 全 是 必 須 立 即 解 決 的 課 題 ( 基 隆 路 各 校 門 路 口 車 流 量, 行 人 流 量, 以 及 兩 個 路 段 流 量 調 查 如 附 件 一 ) 長 興 街 穿 過 基 隆 路 到 長 興 校 門 經 常 出 現 自 行 車 行 人 汽 車 混 雜 爭 道, 並 因 此 穿 越 性 交 通 造 成 基 隆 路 壅 塞 基 隆 路 兩 側 沿 街 規 劃 成 連 續 之 綠 色 林 蔭 道, 除 可 軟 化 基 隆 路 高 架 道 路 龐 大 且 突 兀 之 體 積 外 也 創 造 一 具 校 園 特 色 之 道 路 景 觀 長 興 校 門 是 宿 舍 區 進 入 校 總 區 核 心 區 最 直 接 便 捷 的 路 徑, 開 闢 便 道 導 引 學 生 及 自 行 車 由 基 隆 路 156 巷 校 門 進 入 校 總 區, 或 可 以 紓 解 部 分 當 前 長 興 門 路 口 行 人 自 行 車 汽 車 搶 道 的 困 擾 但 必 須 考 量 日 後 癌 醫 中 心 落 成 使 用 後, 使 用 基 隆 路 155 巷 進 出 的 車 輛 將 更 為 頻 繁, 此 一 路 徑 之 交 通 狀 況 將 更 複 雜 而 危 險 度 也 將 隨 之 增 加 紓 解 長 興 校 門 路 口 自 行 車 流 與 基 隆 路 車 流 交 會, 進 而 使 基 隆 路 南 北 兩 側 校 區 連 結 的 方 案 有 四 : 一 加 強 路 口 管 制 與 改 善 措 施 ; 二 興 建 自 行 車 天 橋 ; 三 開 挖 穿 越 基 隆 路 之 地 下 自 行 車 及 行 人 通 道 ; 四 該 段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方 案 一 加 強 路 口 管 制 與 平 面 改 善 措 施 平 面 改 善 措 施, 使 學 生 能 安 全 的 通 過 基 隆 路, 是 最 人 本 的 改 善 方 案, 也 是 最 容 易 可 立 即 執 行 的 方 案 其 執 行 項 目 主 要 如 下 : 路 口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槽 化 並 增 加 自 行 車 停 等 空 間 長 興 街 兩 側 設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將 行 人 與 自 行 車 分 開 並 規 範 其 停 等 區 域 將 有 效 解 決 路 口 人 車 爭 道 問 題 ; 其 次 路 口 區 域 增 加 自 行 車 停 等 面 積 能 免 除 其 與 汽 車 爭 道, 並 能 減 少 自 行 車 通 過 基 隆 路 時 間 配 合 癌 醫 中 心 周 邊 道 路 景 觀 改 善, 於 基 隆 路 155 巷 口 擴 大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停 等 空 間, 並 拓 寬 基 隆 路 高 架 橋 下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道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2

59 交 通 號 誌 改 善 路 口 交 通 號 誌 改 善, 增 加 行 人 / 自 行 車 專 用 時 段, 在 學 生 上 下 課 尖 峰 時 段, 基 隆 路 與 長 興 街 155 巷 兩 處 交 叉 口, 四 向 車 行 均 為 紅 燈 號 誌, 避 免 人 車 交 錯 的 危 險 同 時 取 消 基 隆 路 高 架 橋 柱 墩 下 方 靠 路 口 區 的 植 栽 槽, 拓 寬 路 口 動 線 公 車 站 牌 移 位 現 有 基 隆 路 南 側 公 車 自 來 水 廠 站 站 牌 位 於 BOT 商 店 前, 公 車 靠 站 經 常 回 堵 至 長 興 路 口, 阻 擋 學 生 穿 越 基 隆 路 空 間 建 議 向 台 北 市 公 車 管 理 處 申 請 公 車 站 牌 移 位, 改 善 目 前 公 車 停 靠 站 時 造 成 路 口 擁 塞 現 象 塑 造 基 隆 路 成 為 校 園 景 觀 建 議 塑 造 基 隆 路 沿 街 成 為 校 園 景 觀, 規 劃 連 續 之 綠 色 林 蔭 道, 美 化 沿 基 隆 路 南 側 圍 牆 及 人 行 道 鋪 面, 強 化 校 園 邊 緣 的 人 文 意 象, 藉 此 過 往 車 流 會 因 校 園 景 觀 意 象 改 變 而 減 低 行 車 速 度 基 隆 路 在 長 興 街 口 之 公 車 站 牌 位 置 太 接 近 長 興 路 口, 若 有 三 部 以 上 公 車 同 時 到 站 時 就 嚴 重 回 堵 影 響 路 口 交 通 號 誌 自 行 車 停 等 空 間 人 行 道 2m 自 行 車 道 隆 基 長 興 街 3m 自 行 車 道 路 號 誌 自 行 車 停 等 空 間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3m 人 行 / 自 行 車 道 圖 3-2 長 興 街 基 隆 路 口 交 通 平 面 改 善 方 案 構 想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3

60 方 案 二 興 建 自 行 車 天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興 建 自 行 車 專 用 天 橋 由 基 隆 路 高 架 路 下 方 跨 越 基 隆 路 平 面 道 路, 可 以 避 免 自 行 車 流 與 基 隆 路 平 面 往 來 車 輛 交 錯, 並 保 持 往 來 於 長 興 校 區 與 校 總 區 之 間 的 自 行 車 流 順 暢, 不 受 交 通 號 誌 影 響 天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其 下 方 淨 高 應 大 於 4.6m, 以 讓 大 型 車 輛 通 過, 基 隆 路 長 興 街 口 至 長 興 宿 舍 段 高 架 道 路 下 方 至 道 路 實 地 測 量 有 6.8m 至 7.15m 之 淨 高, 而 兩 側 校 地 亦 尚 有 可 利 用 之 空 間 規 劃 天 橋 上 下 坡 道, 可 於 規 劃 時 一 併 將 天 橋 位 置 納 入 興 建 天 橋 由 高 架 橋 下 方 跨 越 基 隆 路 平 面 車 道 是 為 實 際 可 行 的 方 案 本 方 案 主 要 課 題 是 維 持 天 橋 上 下 坡 道 1:20 的 坡 度, 自 行 車 上 坡 不 致 太 費 力, 下 坡 衝 力 不 會 太 強, 上 或 下 坡 道 加 上 中 間 緩 衝 空 間 長 度 需 約 120m 坡 道 起 始 點 則 必 須 是 學 生 生 活 的 節 點, 方 便 自 行 車 上 下, 不 需 繞 道, 否 則 學 生 仍 然 會 選 擇 由 長 興 街 口 穿 越 馬 路 且 應 於 基 隆 路 上, 自 行 車 天 橋 兩 側 前 方 設 立 車 輛 高 度 限 高 標 示, 及 限 高 裝 置, 以 確 保 安 全 如 果 前 述 方 案 一 之 平 面 改 善 措 施 執 行 效 果 不 彰, 仍 然 不 能 有 效 解 決 長 興 路 口 自 行 車 擁 塞 的 狀 況, 建 議 與 學 生 團 體 溝 通, 檢 討 學 生 使 用 天 橋 的 意 願, 再 考 慮 自 行 車 天 橋 方 案 興 建 天 橋 穿 越 基 隆 路 需 要 與 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協 調 申 請 許 可, 編 列 預 算, 並 須 與 校 地 使 用 單 位 協 調 整 合 安 置 後, 始 可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施 工 時 間 約 需 6-9 個 月 執 行 天 橋 細 部 設 計 時, 應 考 量 BOT 宿 舍 之 私 密 性, 建 議 於 天 橋 西 側 設 計 圍 籬 或 相 關 設 施, 保 障 住 宿 者 的 隱 私 權 舟 山 路 端 景 廣 場 基 隆 路 自 行 車 天 橋 辛 亥 路 長 興 街 長 興 街 宿 舍 群 廣 場 圖 3-3 興 建 自 行 車 天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方 案 構 想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4

61 自 行 車 天 橋 意 象 方 案 三 開 挖 自 行 車 地 下 通 道 穿 越 基 隆 路 替 選 方 案 三 為 開 挖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地 下 通 道 穿 越 基 隆 路, 解 決 自 行 車 流 與 基 隆 路 平 面 往 來 車 輛 交 錯, 並 保 持 往 來 於 長 興 校 區 與 校 總 區 之 間 的 自 行 車 流 不 受 中 斷 因 現 有 自 來 水 地 下 涵 管 埋 設, 由 自 來 水 公 司 經 由 長 興 街, 於 基 隆 路 分 支, 沿 基 隆 路 通 往 台 北 市 各 區 域 及 經 由 各 校 門 進 入 校 總 區 在 不 影 響 自 來 水 地 下 涵 管 的 原 則 下, 自 行 車 地 下 道 需 要 由 涵 管 下 方 穿 越 基 隆 路 依 據 自 來 水 公 司 提 供 之 竣 工 圖 面, 地 下 涵 管 埋 設 距 道 路 完 成 面 約 四 至 五 公 尺, 最 大 涵 管 直 徑 為 2 公 尺 經 與 台 北 自 來 水 處 供 水 課 查 證 討 論, 因 為 此 處 涵 管 是 原 水 管, 為 台 北 市 區 主 要 供 水 管, 自 來 水 處 不 允 許 由 管 道 下 方 興 建 地 下 道 開 挖 自 行 車 地 下 道 穿 越 基 隆 路 不 是 一 個 可 行 的 方 案 圖 3-4 長 興 街 與 基 隆 路 自 來 水 涵 管 線 現 況 圖 圖 面 來 源 : 台 北 市 自 來 水 處 提 供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5

62 方 案 四 基 隆 路 三 段 平 面 道 路 地 下 化 要 達 成 實 質 的 校 園 縫 合, 理 想 方 案 是 將 基 隆 路 三 段 平 面 道 路 由 長 興 街 口 至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口 前 地 下 化, 長 興 街 口 至 基 隆 路 155 巷 口 前 可 完 全 成 為 校 區 的 一 部 分 本 方 案 可 參 考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校 園 案 例, 該 校 將 分 隔 哈 佛 老 校 區 以 及 北 邊 校 區 的 百 老 匯 街 與 劍 橋 街 地 下 化, 原 有 路 面 景 觀 綠 化 後, 不 但 有 效 連 接 哈 佛 舊 校 園 與 北 邊 之 教 學 區 提 供 往 來 兩 邊 校 區 的 學 生 行 人 安 全 的 路 徑, 更 成 為 校 園 以 及 社 區 生 活 休 閒 逗 留 的 節 點 此 方 案 有 二 條 件 須 先 澄 清 : 一 是 通 過 基 隆 路 下 方 之 自 來 水 供 水 幹 管 能 否 遷 移, 二 是 高 架 橋 的 基 樁 及 基 礎 是 否 容 許 有 地 下 道 空 間 前 者 涉 及 台 北 市 自 來 水 處 管 線 汰 換 工 程 的 計 畫 ; 因 本 區 是 自 來 水 原 水 幹 管, 汰 換 管 線 機 率 不 高, 並 且 必 須 先 有 穩 定 的 供 水 替 代 管 線, 近 期 執 行 機 率 不 高 後 者 經 規 劃 單 位 向 工 圖 檔 案 發 現, 鋼 柱 聯 合 放 腳 基 礎 為 16 公 尺 寬, 基 隆 路 車 道 路 幅 為 35 公 尺, 剩 餘 可 開 挖 做 車 道 地 下 化 部 分 每 邊 剩 9.5 公 尺 ( 原 為 公 尺 淨 寬 ), 將 影 響 基 隆 路 車 流 量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須 與 北 市 交 通 局 新 工 處 以 及 台 北 市 自 來 水 公 司 共 同 協 調, 但 是 基 隆 路 三 段 平 面 道 路 地 下 化, 是 可 實 質 達 到 東 南 校 區 與 校 總 區 縫 合 的 理 想 HARVARD YARD 表 3-1 校 園 縫 合 各 方 案 可 行 性 分 析 表 方 案 內 容 主 管 單 位 工 作 程 序 工 作 預 算 預 計 時 程 工 作 瓶 頸 可 行 性 備 註 一 平 面 管 制 台 大 交 通 局 交 通 局 許 可 二 天 橋 新 工 處 新 工 處 許 可 三 地 下 道 新 工 處 交 通 局 自 來 水 公 司 四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新 工 處 交 通 局 自 來 水 公 司 較 少 5 個 工 作 天 可 立 即 執 行 1000 萬 6 9 個 月 規 劃 天 橋 位 置 調 整 中 程 計 畫 校 園 內 開 放 空 間 以 興 建 天 橋 挖 路 許 可 2000 萬 18 個 月 自 來 水 處 不 允 許 由 地 下 涵 管 下 方 穿 越 基 隆 路, 且 上 下 坡 道 太 長, 且 更 分 割 現 有 校 園 挖 路 許 可 涵 管 改 道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2 億 30 個 月 自 來 水 涵 管 改 道 工 程 浩 大, 除 了 廢 除 路 口 涵 管 外, 尚 需 規 劃 新 的 涵 管 路 徑, 申 請 經 費 改 道 不 可 行 遠 景 計 畫 方 案 一 不 如 理 想, 經 與 學 生 團 體 檢 討 使 用 意 願 後, 再 執 行 本 預 算 不 包 括 汰 換 自 來 水 管 線 經 費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6

63 二 分 期 分 區 土 地 使 用 調 整 構 想 依 台 灣 大 學 校 園 規 劃 報 告,2009 年 版 (1.3.2), 校 總 區 核 心 區 平 均 建 蔽 率 為 24%, 容 積 率 為 73% 校 地 使 用 狀 況 在 椰 林 大 道 以 北 小 椰 林 道 以 西 辛 亥 路 以 南 之 區 域, 建 蔽 率 及 容 積 率 已 近 飽 和 其 他 位 於 基 隆 路 以 北 之 區 域, 建 蔽 率 都 超 過 20%, 容 積 率 也 都 大 於 75% 本 區 甫 新 建 完 成 長 興 街 BOT 太 子 學 舍 土 木 系 所 研 究 大 樓, 加 上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興 建 中 的 生 醫 工 程 館 癌 醫 中 心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以 及 規 劃 中 的 園 藝 分 場, 預 計 於 數 年 後 本 區 經 常 性 的 使 用 師 生 人 數 將 大 幅 增 加 ; 本 區 之 建 蔽 與 容 積 將 因 此 高 於 校 總 區 之 核 心 區 另 外, 本 區 內 有 相 當 比 例 的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學 人 宿 舍 區, 也 將 因 應 校 方 政 策, 逐 年 將 教 職 員 遷 往 校 區 以 外 的 宿 舍 ; 國 防 部 所 屬 慈 光 十 七 村 房 舍 興 隆 山 莊 公 館 退 舍, 以 及 臨 基 隆 路 佔 用 民 宅 等 區 塊 之 土 地, 期 望 於 未 來 數 年 內 收 回, 本 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計 畫 必 須 配 合 學 校 發 展 政 策 重 新 規 劃 檢 討 本 區 建 築 耐 用 年 限 及 使 用 情 形, 本 計 劃 以 二 十 五 年 為 計 畫 年 期, 將 未 來 開 發 分 為 近 程 ( 五 年 內 ) 中 程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內 ) 長 程 ( 十 五 至 二 十 五 年 內 ) 等 三 個 階 段, 如 圖 3-5; 以 及 超 過 二 十 五 年 的 發 展 遠 景 計 畫 辛 亥 路 近 程 階 段 中 程 階 段 長 程 階 段 進 行 中 計 畫 辛 亥 路 基 長 興 街 隆 路 芳 蘭 路 圖 3-5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開 發 階 段 分 期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7

64 ( 一 ) 近 程 階 段 ( 五 年 內 ): 長 興 街 交 通 改 善,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自 行 車 停 等 區 改 善 癌 醫 中 心 生 醫 中 心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園 藝 分 場 溫 室 設 計 施 工 落 成 預 定 拆 除 建 築 物 : 園 藝 分 場 溫 室 (AT6005-A,B) 植 微 系 人 工 氣 候 室 及 植 微 系 工 作 室 (AT6003, AT6003-A) 慈 光 十 七 村 及 基 隆 路 佔 用 民 宅 表 3-2 近 程 階 段 預 定 拆 除 建 物 一 覽 表 建 物 位 置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m2) 樓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堪 用 年 限 小 區 5 AT6003 植 微 系 人 工 氣 候 室 ( 孫 教 授 ) AT6003-A 植 微 系 工 作 室 ( 孫 教 授 ) AT6005-A 園 藝 系 植 物 生 長 溫 室 AT6005-B 園 藝 系 自 動 化 遮 雨 棚 拆 除 合 計 社 科 院 圖 3-6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近 程 開 發 規 劃 構 想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8

65 ( 二 ) 中 程 階 段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 2-1 如 果 長 興 街 交 通 改 善 計 畫 成 果 滿 意 學 生 宿 舍 設 計 施 工, 土 研 中 心 區 塊 土 地 整 合 男 五 舍 改 建 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預 定 拆 除 建 築 物 : 男 一 舍 (AT5017) 男 一 舍 餐 廳 (AT5017A,B) 男 三 舍 (AT5018, AT5018H,I) 表 3-3 中 程 階 段 預 定 拆 除 建 物 一 覽 表 建 物 位 置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m2) 樓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堪 用 年 限 小 區 2 AT5017 男 一 舍 AT5017-A 男 一 舍 餐 廳 AT5017-B 男 一 舍 會 客 室 AT5017-C-F 男 一 舍 車 棚 1,2,3, AT5018 男 三 舍 AT5018-A-G 男 三 舍 車 棚 AT5018-H 男 三 舍 迴 廊 AT5018-I 男 三 舍 蓄 水 池 長 程 拆 除 合 計 圖 3-7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中 程 開 發 規 劃 構 想 一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9

66 2-2 如 果 長 興 街 交 通 改 善 計 畫 成 效 不 彰 如 果 長 興 街 交 通 改 善 計 畫 執 行 後, 仍 然 無 法 有 效 解 決 長 興 路 口 與 基 隆 路 自 行 車 流 的 交 通 問 題, 則 建 議 考 量 興 建 自 行 車 天 橋 跨 越 基 隆 路, 以 保 持 資 行 車 跨 越 基 隆 路 之 流 量 並 維 護 安 全 但 本 案 執 行 必 須 先 提 出 配 套 計 畫 進 行 協 調 安 遷 台 大 國 科 會 宿 舍 (AT5016) 中 經 院 甲 乙 棟 宿 舍 (AT5015A,B) 之 住 戶 之 後, 才 可 以 拆 除 房 舍 進 行 自 行 車 天 橋 設 計 施 工 表 3-4 中 程 階 段 興 建 自 行 車 天 橋 預 定 拆 除 建 物 一 覽 表 建 物 位 置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m2) 樓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堪 用 年 限 小 區 1 AT5015-A 中 經 院 甲 棟 宿 舍 AT5015-B 中 經 院 乙 棟 宿 舍 AT5016 台 大. 國 科 會 之 宿 舍 小 區 1 拆 除 合 計 自 行 車 天 橋 圖 3-8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中 程 開 發 規 劃 構 想 二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10

67 ( 三 ) 長 程 階 段 ( 十 五 年 至 二 十 五 年 ) 長 興 校 區 綠 帶 整 合 學 生 宿 舍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設 計 施 工 預 定 拆 除 建 築 物 : 長 興 街 學 人 宿 舍 (AT5020,AT5020-A) 長 興 街 芳 蘭 宿 舍 區 (AT5022-AT5035) 國 防 部 興 隆 山 莊 以 及 公 館 退 舍 眷 村 由 國 防 部 負 責 拆 遷 後 土 地 歸 還 * 教 職 員 及 學 人 宿 舍 區 內 住 戶, 須 依 學 校 政 策 先 行 遷 往 校 區 以 外 自 的 宿 舍 安 置 後, 才 能 執 行 拆 除 計 畫 表 3-5 長 程 階 段 預 定 拆 除 建 物 一 覽 表 建 物 位 置 建 物 編 號 建 物 名 稱 容 積 面 積 (m2) 樓 層 數 建 築 面 積 (m2) 堪 用 年 限 小 區 2 AT5020 長 興 街 學 人 宿 舍 AT5020-A 長 興 街 學 人 宿 舍 AT 長 興 芳 蘭 宿 舍 區 or AT5035 小 區 2 拆 除 合 計 圖 3-9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長 程 開 發 規 劃 構 想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11

68 三 開 放 空 間 及 綠 地 規 劃 構 想 ( 一 ) 開 放 空 間 架 構 東 南 校 區 主 要 開 放 空 間 為 延 續 舟 山 路 開 放 空 間 經 長 興 校 門 長 興 街 綠 帶 園 藝 分 場 直 到 蟾 蜍 山 之 永 久 綠 地 的 連 續 性 開 放 空 間 其 與 基 隆 路 北 側 農 場 及 生 態 池 經 基 隆 路 三 段 156 及 155 巷 沿 路 所 形 成 之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及 本 校 區 街 廓 內 之 帶 狀 指 定 保 留 綠 帶 開 放 空 間 廣 場 式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及 小 區 內 之 中 庭 開 放 空 間, 共 同 編 織 成 大 小 形 狀 不 一 且 富 有 層 次 感 之 開 放 空 間 網 絡 ( 二 ) 開 放 空 間 與 校 園 節 點 串 連 開 放 空 間 之 留 設 在 於 提 供 與 串 連 學 生 校 園 生 活 的 節 點, 在 這 些 地 點 他 們 有 更 多 的 機 會 互 動 會 面 交 談 東 南 校 區 可 塑 造 三 種 型 態 之 活 動 節 點 : 1. 校 門 意 象 節 點 : 東 南 區 長 興 校 門 廣 場 芳 蘭 校 門 廣 場 2. 生 活 綠 地 廣 場 : 配 合 長 興 街 交 通 改 善 計 畫, 拆 除 男 一 三 五 舍 沿 長 興 街 之 圍 牆 與 車 棚, 整 合 宿 舍 區 大 面 積 之 景 觀 綠 地 以 提 供 戶 外 活 動 空 間, 創 造 宿 舍 區 大 型 綠 地 成 為 學 生 生 活 節 點 並 配 合 芳 蘭 老 舊 宿 舍 拆 除 更 新 計 畫, 設 置 宿 舍 區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體 育 設 施, 提 供 多 樣 化 生 活 機 能 3. 教 學 活 動 綠 地 : 於 各 發 展 教 學 設 施 區, 設 計 校 區 中 庭 綠 地 生 活 綠 地 廣 場 校 門 廣 場 教 學 區 活 動 節 點 人 行 活 動 路 徑 宿 舍 區 長 興 校 門 廣 場 宿 舍 區 生 活 綠 地 廣 場 教 學 區 活 動 中 心 癌 醫 中 心 宿 舍 區 芳 蘭 校 門 廣 場 生 活 綠 地 廣 場 意 象 運 動 設 施 古 蹟 教 學 區 圖 3-10 東 南 區 節 點 與 活 動 串 連 路 徑 小 區 中 庭 意 象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12

69 ( 三 ) 沿 街 綠 帶 與 校 園 軸 帶 強 化 沿 長 興 街 與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之 長 條 型 綠 帶 同 時 也 是 本 校 區 二 個 不 同 機 能 的 軸 帶 1. 長 興 街 生 活 軸 帶 沿 續 舟 山 路 綠 帶 至 舟 山 路 100 巷 至 長 興 校 門 廣 場, 於 基 隆 路 南 側 長 興 街 口 處 規 劃 生 活 區 入 口 意 象 及 廣 場, 長 興 街 可 參 考 舟 山 路 彎 曲 形 式, 以 行 人 徒 步 為 主, 減 少 寬 度, 增 加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並 加 寬 人 行 步 道 2.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生 醫 研 究 軸 帶 強 化 基 隆 路 155 巷 之 生 醫 研 究 軸 帶 意 象, 拆 除 現 有 圍 牆, 以 低 矮 之 植 栽 花 台 或 街 道 座 椅 做 為 形 式 上 之 分 隔, 但 保 持 視 覺 的 穿 透, 規 劃 連 續 之 綠 色 林 蔭 道, 提 供 舒 適 連 續 之 步 行 空 間 配 合 對 側 新 近 完 工 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圍 牆 工 程 結 合 各 建 築 物 前 開 放 空 間, 化 零 為 整, 並 整 合 生 農 學 院 農 場 開 放 空 間, 成 為 生 醫 研 究 軸 帶 之 戶 外 花 園 廣 場 綠 色 生 活 軸 帶 綠 色 生 活 軸 帶 意 象 癌 醫 中 心 生 醫 研 究 軸 帶 生 醫 研 究 軸 帶 意 象 圖 3-11 東 南 區 軸 帶 型 開 放 空 間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13

70 ( 四 ) 校 園 景 觀 塑 造 構 想 1. 強 化 本 校 區 的 風 貌 特 色 校 園 景 觀 塑 造 應 以 能 強 化 本 校 區 茂 密 的 樹 木, 大 面 積 比 例 未 經 人 工 鋪 面 的 地 表, 較 稀 疏 的 道 路 網 更 方 便 的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道, 使 本 校 區 更 符 合 生 態 與 環 保 的 想 法, 未 來 隨 著 建 築 法 規 與 學 校 節 能 減 碳 的 要 求 逐 步 提 升, 可 塑 造 本 校 區 成 為 一 名 符 其 實 的 綠 色 校 園 2. 強 化 整 體 景 觀 元 素 景 觀 塑 造 在 強 化 整 體 規 劃 上 的 景 觀 元 素 : 廣 場 及 公 共 空 間 小 區 中 庭 提 供 學 生 互 動 的 地 方 及 休 憩 聚 會 的 場 所 增 進 學 生 學 校 經 驗 同 時 也 藉 由 不 同 的 樹 種 植 栽 界 定 不 同 等 級 道 路 及 交 口 3. 樹 種 的 選 擇 運 用 樹 種 的 選 擇 運 用 與 校 園 景 觀 特 色 的 創 造 同 時 也 遵 循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校 園 植 栽 系 統 規 劃 的 建 議 景 觀 塑 造 同 時 也 強 調 使 用 者 戶 外 空 間 之 舒 適 安 全 明 亮 地 區 感 覺, 尤 其 重 要 的 是 在 有 效 解 決 大 量 自 行 車 之 停 車 空 間 與 管 理 問 題 校 園 景 觀 塑 造 應 以 能 強 化 本 校 區 茂 密 的 樹 木, 建 立 綠 色 校 園 營 造 生 活 廣 場 的 芬 圍 營 造 小 區 中 庭 特 色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14

71 ( 五 ) 生 態 校 園 規 劃 構 想 1. 原 生 植 物 及 稀 有 動 物 棲 地 保 護 與 營 造 : 東 南 校 區 原 本 為 試 驗 農 場 及 農 地, 由 於 開 發 較 晚, 密 度 較 低, 使 得 本 校 區 在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上 較 校 總 區 其 他 區 域 更 占 優 勢 ; 本 區 園 藝 分 場 與 基 隆 路 北 側 農 場 及 生 態 池 區 域 無 論 是 稀 有 或 是 保 育 類 動 物 昆 蟲, 其 密 度 都 較 校 總 區 其 他 區 域 來 的 高 同 時 本 區 宿 舍 區 周 圍 原 生 樹 林 茂 密, 亦 是 提 供 稀 有 動 物 昆 蟲 棲 息 的 良 好 場 所 因 此 在 規 劃 園 藝 分 場 及 更 新 宿 舍 區 房 舍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這 些 原 生 植 物 保 存 及 稀 有 動 物 棲 地 保 護, 並 藉 此 能 更 進 一 步 藉 由 多 樣 性 的 地 景 設 計 以 增 加 資 源 涵 養, 並 提 供 不 同 尺 度 的 微 環 境, 營 造 友 善 棲 地 環 境, 促 進 動 物 棲 留 遷 徙 與 植 物 分 播 校 園 景 觀 設 計 可 配 合 規 劃 生 態 廊 道 2. 建 立 生 態 廊 道 連 結 校 區 兩 個 重 要 生 態 園 區 : 本 區 由 於 有 40 公 尺 寬 的 基 隆 路 將 其 與 學 校 核 心 區 域 分 隔, 要 創 造 生 態 廊 道 以 連 接 本 校 區 園 藝 分 場 與 基 隆 路 北 側 之 農 場 及 生 態 池 有 其 實 質 上 的 困 難, 但 藉 這 兩 區 間 南 北 向 綠 帶 綠 地 之 保 留 串 聯 和 強 化, 對 於 增 加 鳥 類 昆 蟲 等 的 遷 徙 機 會 仍 是 一 積 極 的 作 法 此 外 利 用 新 近 整 合 的 丙 案 土 地 以 為 本 校 區 園 藝 分 場 與 蟾 蜍 山 林 地 間 之 生 態 廊 道 亦 為 可 行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15

72 ( 六 ) 東 南 校 區 藍 帶 計 畫 校 總 區 藍 帶 計 畫 為 近 年 來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目 標 之 一, 其 目 的 在 於 塑 造 校 園 開 放 空 間 之 親 水 景 觀 該 計 畫 已 完 成 舟 山 路 段 瑠 公 池 生 態 水 池 的 復 育 工 作, 且 得 到 高 度 的 肯 定, 未 來 將 進 一 步 將 東 區 及 東 南 校 區 之 親 水 景 觀 納 入 規 劃 設 計, 使 校 園 景 觀 呈 現 更 多 樣 面 貌 親 水 景 觀 納 入 規 劃 設 計, 使 校 園 景 觀 呈 現 更 多 樣 面 貌 ( 七 ) 景 觀 高 程 與 雨 水 收 集 依 校 區 雨 排 水 系 統 現 況, 基 隆 路 往 辛 亥 路 為 地 面 雨 水 收 集 及 排 水 方 向 主 幹 本 區 現 況 高 程 以 東 北 方 向 地 勢 較 低, 建 議 於 未 來 本 區 細 部 設 計 準 則 中 研 擬 整 體 排 水 高 程 控 制 點 圖 3-12 東 南 區 排 水 方 向 構 想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16

73 四 交 通 計 畫 構 想 ( 一 ) 汽 車 與 機 車 道 路 系 統 東 南 區 車 行 道 路 均 為 台 北 市 計 畫 道 路, 只 有 丙 案 廢 巷 改 道 案, 部 分 基 隆 路 155 巷 成 為 校 內 車 行 道 路 本 區 對 外 之 主 要 道 路 為 長 興 街 以 及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向 北 與 基 隆 路 交 會 後 經 由 基 隆 路, 東 行 接 辛 亥 路, 西 行 接 羅 斯 福 路 ; 長 興 街 向 南 與 芳 蘭 路 交 會 後, 東 行 接 辛 亥 路 辛 基 亥 路 隆 路 長 興 街 芳 蘭 路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聯 外 主 要 道 路 車 行 道 路 自 行 車 道 路 生 活 廣 場 圖 3-13 東 南 區 交 通 構 想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17

74 長 興 街 兩 側 均 為 本 校 校 園 範 圍, 且 為 主 要 宿 舍 區, 應 塑 造 長 興 街 為 景 觀 道 路, 禁 止 汽 車 通 行 但 是 長 興 街 內 部 化 必 須 向 自 來 水 公 司 購 得 土 地 並 移 設 涵 管, 或 經 由 都 市 計 劃 變 更 程 序 以 禁 止 車 輛 通 行 長 興 街, 需 時 冗 長 現 階 段 或 是 中 程 規 劃 階 段, 仍 然 需 維 長 興 街 車 輛 的 通 行, 但 是 以 人 行 及 自 行 車 行 之 舒 適 及 安 全 為 主 要 考 量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未 來 因 癌 醫 中 心 完 成 將 成 為 本 區 內 主 要 車 行 道 路 辛 亥 基 R5 路 隆 路 R1 長 興 街 R2 R12 R6 R3 R4 芳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R7 R8 R9 路 蘭 R10 聯 外 主 要 道 路 車 行 道 路 自 行 車 道 路 R11 圖 3-14 東 南 區 道 路 系 統 構 想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18

75 表 3-6 東 南 區 道 路 系 統 道 路 名 稱 定 位 規 劃 建 議 路 幅 寬 度 建 議 ( 含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寬 度 路 邊 停 車 及 自 行 車 道 ) 長 興 街 (R01) 景 觀 道 路 雙 向 兩 車 道, 兩 側 設 最 小 兩 公 尺 寬 之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以 及 人 行 道, 並 設 速 限 30km/hr, 形 塑 成 為 校 內 車 道 18m 2m 禁 止 基 隆 路 155 巷 (R07) 芳 蘭 路 (R10) 丙 案 基 隆 路 155 巷 (R09) R02 R03 R04 R05 R06 R08 R11 R12 計 劃 道 路 通 過 性 道 路 計 劃 道 路 通 過 性 道 路 小 區 道 路 ( 慢 跑 道 ) 小 區 道 路 ( 散 步 道 ) 小 區 道 路 ( 慢 跑 道 ) 小 區 道 路 ( 散 步 道 ) 小 區 道 路 ( 散 步 道 ) 小 區 道 路 ( 散 步 道 ) 小 區 道 路 ( 散 步 道 ) 小 區 道 路 ( 散 步 道 ) 小 區 道 路 ( 服 務 道 路 ) 依 市 府 交 通 局 規 定 辦 理 依 市 府 交 通 局 規 定 辦 理 5m( 含 自 行 車 道 ) 依 市 府 交 通 局 規 定 辦 理 依 市 府 交 通 局 規 定 辦 理 2m 可 服 務 性 通 過 道 路 4 6 m 4 6 m 禁 止 平 日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穿 越 靠 辛 亥 路 側 可 供 服 務 性 通 過 車 輛 6 m 2m 禁 止 平 日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穿 越 6 m 2m 禁 止 平 日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穿 越 6 m 2m 禁 止 平 日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穿 越 6 m 2m 禁 止 平 日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穿 越 服 務 性 通 過 道 路 平 日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穿 越 服 務 性 通 過 道 路 本 巷 道 設 於 癌 醫 中 心 基 地, 夜 間 關 閉 6 m 2m 禁 止 6 m 2m 禁 止 平 日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穿 越 6 m 2m 禁 止 平 日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穿 越 服 務 性 通 過 道 路 8 m 2m 禁 止 可 ( 二 ) 人 行 / 自 行 車 系 統 1. 人 車 分 道 設 計 構 想 東 南 區 規 劃 以 大 街 廓 方 式 分 成 各 小 區, 汽 機 車 動 線 只 限 於 市 有 計 畫 道 路 上 行 駛, 除 了 服 務 性 或 緊 急 救 災 車 輛 外, 禁 止 進 入 各 小 區 各 小 區 周 邊 道 路 供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使 用, 小 區 中 庭 內 部 則 為 行 人 徒 步 區, 以 提 供 一 安 全 優 雅 的 環 境 2. 自 行 車 動 線 東 南 區 內 的 自 行 車 動 線 以 環 繞 各 小 區 以 及 指 定 之 開 放 空 間 為 原 則, 主 要 聯 外 自 行 車 動 線 南 北 走 向 的 車 道 為 長 興 街 兩 側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R01) 以 及 隔 離 綠 帶 車 道 (R03, R05), 或 經 由 癌 醫 中 心 南 北 側 (R06, R08), 再 接 至 基 隆 路 155 巷 主 要 東 西 走 向 的 自 行 車 道 為 中 央 指 定 廣 場 兩 側 自 行 車 道 (R02, R04) 以 及 癌 醫 中 心 南 北 側 (R06, R08) 自 行 車 道 寬 度 為 4m, 再 加 上 2m 的 行 人 用 道 另 外 本 區 自 行 車 道 亦 可 規 劃 入 正 在 建 構 之 台 北 市 自 行 車 網 絡 系 統, 連 接 新 店 溪 沿 岸 公 館 寶 藏 巖 經 本 區 至 辛 亥 路 其 他 的 自 行 車 道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19

76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東南區空間發展計劃--報告書定稿版 3. 行人徒步區 各小區內部中庭則為行人徒步區 以步道連結各建築物主要入口 並禁止汽 機車及自行車進入 以維持各小區內部空間內院的靜謐 提供一較為平靜舒 緩的生活或教學空間 成為師生聚集的節點 4. 園藝分場生態步道 延續長興街生活綠帶至園藝分場 以現有灌溉渠道為導引 芳蘭大厝為端景 蟾蜍山為背景 於園藝分場週邊規劃化生態步道 中庭步道意象 辛 亥 R5 基 隆 隔離綠帶(R03)意象 R1 路 R2 R12 長興街 路 R6 R3 R4 芳 蘭 路 基隆路三段 155 巷 園藝分場生態步道 R7 R9 R8 R10 聯外主要道路 車行道路 自行車道路 R11 行人徒步區 圖 3-15 東南區行人/自行車系統構想圖 林國任建築師事務所 3-20

77 ( 三 ) 停 車 系 統 1. 汽 機 車 停 車 本 區 主 要 為 宿 舍 區, 實 質 汽 車 停 車 需 求 量 不 高, 建 議 本 區 汽 車 停 車 集 中 規 劃 於 沿 計 劃 道 路 周 邊 興 建 的 建 築 物 地 下 室 停 車 場, 汽 車 可 直 接 由 市 有 計 劃 道 路 進 出 停 車 場, 不 干 擾 小 區 內 行 人 或 自 行 車 動 線 不 面 臨 市 有 計 劃 道 路 的 建 築 物 ( 大 都 為 宿 舍 ), 依 學 校 不 鼓 勵 開 發 地 下 停 車 場 的 政 策, 可 以 繳 納 代 金 方 式 處 理 IN/OUT 辛 基 IN/OUT R5 亥 IN/OUT 路 隆 路 IN/OUT 長 興 街 R1 IN R2 R12 R3 R4 芳 IN/OUT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R6 OUT R7 IN/OUT 蘭 路 R10 IN R8 IN/OUT R11 IN/OUT 停 車 場 出 入 口 大 型 地 面 停 車 場 R9 圖 3-16 東 南 區 汽 機 車 停 車 場 及 出 入 口 分 佈 構 想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21

78 2. 自 行 車 停 車 為 保 持 各 小 區 中 庭 的 完 整 性, 建 議 設 置 自 行 車 停 車 棚 或 停 車 格 於 建 築 物 臨 外 側 的 周 邊 本 區 因 宿 舍 群 集 中, 區 內 的 自 行 車 停 車 需 求 量 可 觀, 建 議 依 各 建 物 實 際 需 求 之 自 行 車 停 車 數 量, 妥 善 規 劃 位 置, 並 與 景 觀 設 計 結 合, 美 化 環 境 辛 基 R5 亥 路 隆 路 長 興 街 R1 R2 R12 R6 R3 R4 蘭 芳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R7 R10 路 R8 R11 自 行 車 停 車 R9 圖 3-17 東 南 區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分 佈 構 想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22

79 ( 四 ) 救 災 緊 急 動 線 系 統 當 發 生 緊 急 重 大 災 變 時, 校 園 應 發 揮 其 功 效, 成 為 避 難 救 災 的 中 心 東 南 區 因 有 計 劃 道 路 及 既 成 道 路 通 過, 消 防 車 輛 進 出 執 行 救 災 工 作, 沒 有 校 門 崗 哨 的 管 制 本 校 區 的 進 出 動 線 及 開 放 空 間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提 供 不 同 的 功 能 : 1. 校 園 輸 送 救 援 出 入 口 及 通 道 作 為 運 送 救 災 人 員 及 救 援 物 資 車 輛 的 通 道 進 出 動 線, 並 連 接 主 要 道 路 的 校 園 內 通 路, 包 括 : a. 長 興 街 b.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c. 芳 蘭 路 2. 校 園 緊 急 避 難 口 及 通 道 作 為 人 員 緊 急 進 出 校 園 之 無 障 礙 出 入 口, 並 連 接 3m 以 下 的 緊 急 避 難 道 路, 包 括 :R03, R05, R09, R02, R04, R06, R08, R12 3. 緊 急 避 難 場 所 本 區 以 大 型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體 育 設 施 用 地 等, 作 為 主 要 的 緊 急 避 難 場 所 及 臨 時 中 長 期 收 容 所 辛 亥 基 R5 路 隆 長 興 街 R1 R2 R12 路 芳 R6 R3 R4 蘭 路 R10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R7 救 災 緊 急 動 線 R8 緊 急 避 難 場 所 R11 校 園 輸 送 救 援 出 入 口 ( 車 行 ) 校 園 輸 送 救 援 出 入 口 ( 人 行 ) 圖 3-18 東 南 區 救 災 緊 急 動 線 構 想 R9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23

80 五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建 議 因 東 南 校 區 持 續 發 展, 對 校 區 整 體 規 劃 會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尤 其 是 東 區 因 東 南 校 區 之 加 入, 有 許 多 現 有 的 規 劃 可 以 再 次 檢 討 : ( 一 ) 大 街 廓 分 割 原 先 東 區 規 劃 案 A6-1,A6-2,A6-3,A7-1,A7-2 各 小 區 是 由 道 路 分 隔, 如 此 將 限 制 各 小 區 的 發 展 空 間 與 彈 性, 更 且 開 放 空 間 將 變 成 道 路 用 地, 本 區 的 綠 地 相 對 會 降 低 建 議 將 這 4 小 區 合 併 成 一 大 區 塊 以 因 應 未 來 教 學 需 求 的 發 展 彈 性, 並 可 於 此 區 建 立 學 院 形 之 中 庭 空 間 生 農 學 院 ( 生 機 系 ) 用 地 原 方 案 建 議 小 區 規 劃 以 大 區 塊 分 割 方 式 以 因 應 未 來 教 學 需 求 的 發 展 彈 性 圖 3-19 東 區 小 區 規 劃 方 案 比 較 ( 二 ) 建 築 物 高 度 校 區 建 築 物 高 度 控 制 採 盆 地 型 內 低 外 高 之 構 想, 現 因 東 南 校 區 納 入 規 劃 範 圍, 沿 基 隆 路 的 幾 個 小 區 不 再 是 校 區 邊 緣, 而 是 位 於 校 園 中 央 區 位, 且 因 校 區 縫 合 構 想, 這 幾 個 小 區 之 建 築 物 高 度, 原 作 為 高 樓 層 用 地, 應 可 重 行 檢 討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24

81 ( 三 ) 行 人 動 線 與 綠 地 串 聯 台 大 校 園 為 一 以 行 人 為 主 的 人 本 校 園, 校 園 各 區 之 間 的 聯 繫 應 以 行 人 步 道 為 主 要 考 量, 自 行 車 道 次 之, 汽 車 車 道 再 次 之 規 劃 應 以 行 人 步 道 串 聯 起 建 築 物 間 刻 意 集 中 留 設 之 綠 地 與 開 放 空 間 為 主, 例 如 經 刻 意 安 排 的 步 道, 學 生 可 由 社 科 院 之 中 庭, 經 過 水 杉 道 端 點 廣 場, 更 可 依 循 長 興 街 景 觀 道 路, 與 東 南 區 各 廣 場 綠 地 體 育 設 施 生 活 設 施 串 聯 社 科 院 黑 森 林 教 學 區 教 學 區 生 活 設 施 BOT 商 業 設 施 生 活 綠 地 廣 場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生 活 綠 地 廣 場 運 動 設 施 活 動 結 點 人 行 活 動 路 徑 生 活 設 施 圖 3-20 東 區 與 東 南 區 人 行 動 線 網 絡 構 想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25

82 小 區 用 途 考 量 目 前 東 區 A6-1 規 劃 成 之 生 活 餐 飲 休 閒 使 用 類 別, 作 為 與 廣 場 結 合 的 餐 飲 及 商 店 空 間, 恐 將 影 響 週 遭 教 學 空 間 品 質, 曾 建 議 將 生 活 餐 飲 休 閒 設 施 移 到 A2-1 或 利 用 A2-2 小 區 之 農 機 新 館 為 生 活 設 施, 原 農 機 新 館 生 機 系 的 使 用 需 求 移 至 A6-1 興 建 之 新 館 而 A6-1 A6-2 A6-3 A7-1 A7-2 等 小 區 可 作 整 體 性 的 學 院 群 考 量 以 保 留 未 來 本 區 教 學 研 究 建 築 設 計 發 展 的 彈 性 但 因 東 區 各 小 區 使 用 類 別 已 經 校 發 會 通 過 訂 定, 與 使 用 單 位 討 論 後, 決 定 維 持 原 東 區 規 劃 提 案 目 前 校 方 正 於 東 區 進 行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的 規 劃, 以 解 決 生 農 學 院 及 資 電 學 院 使 用 空 間 不 足 的 問 題 配 合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的 初 步 提 案, 本 案 提 供 兩 個 東 區 規 劃 的 調 整 建 議 案 於 附 件 九 請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的 設 計 師 合 併 檢 討 未 來 校 總 區 東 區 的 整 體 規 劃 以 及 未 來 生 活 餐 飲 休 閒 設 施 最 佳 位 置 六 未 來 方 案 推 動 執 行 本 區 之 中 長 程 計 畫, 必 須 以 不 影 響 原 教 學 研 究 活 動 為 前 題, 依 可 執 行 的 實 際 狀 況 進 行 個 案 協 調, 具 體 推 動 的 個 案, 應 與 相 關 單 位 協 商, 以 先 建 後 拆, 或 尋 覓 周 轉 空 間 等 配 套 方 式 進 行, 並 應 循 校 內 程 序 審 核, 暨 依 法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及 評 估 執 行 館 舍 拆 除 更 新 計 畫 時, 依 本 校 校 園 規 劃 原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興 建 工 程 期 間 之 轉 置 空 間 需 求, 提 送 本 校 校 舍 空 間 分 配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若 為 配 合 學 校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執 行 拆 除 搬 遷 相 關 事 宜, 由 院 校 盡 量 提 供 協 助 執 行 教 職 員 宿 舍 拆 除 更 新 時, 由 本 校 教 職 員 宿 舍 委 員 會 討 論 教 職 員 宿 舍 興 建 分 配 與 調 整 等 事 宜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26

83 七 規 劃 構 想 方 案 現 有 建 築 物 近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中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長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圖 3-21 近 程 階 段 ( 五 年 內 ) 規 劃 構 想 方 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27

84 教 學 研 究 區 教 學 研 究 區 宿 舍 區 教 學 研 究 區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現 有 建 築 物 近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中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長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圖 3-22 中 程 階 段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 規 劃 構 想 方 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28

85 教 學 研 究 區 教 學 研 究 區 宿 舍 區 教 學 研 究 區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現 有 建 築 物 近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中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長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圖 3-23 中 程 階 段 ( 五 年 至 十 五 年 ) 規 劃 構 想 替 選 方 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29

86 教 學 研 究 區 教 學 研 究 區 宿 舍 區 教 學 研 究 區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宿 舍 區 教 學 研 究 區 運 動 設 施 現 有 建 築 物 近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中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長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圖 3-24 長 程 階 段 ( 十 五 年 至 二 十 五 年 ) 規 劃 構 想 方 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30

87 教 學 研 究 區 教 學 研 究 區 宿 舍 區 教 學 研 究 區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宿 舍 區 教 學 研 究 區 運 動 設 施 區 現 有 建 築 物 近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中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長 程 興 建 建 築 物 圖 3-25 東 南 區 及 東 區 發 展 遠 景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3-31

88 第 四 章 未 來 實 質 發 展 計 畫 建 議 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公 用 設 施 計 畫 ( 一 ) 小 區 劃 分 及 用 途 建 議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劃 -- 報 告 書 定 稿 版 表 4-1 小 區 劃 分 及 用 途 建 議 小 區 用 地 編 號 使 用 類 別 小 區 面 積 備 註 (m2) 1 A1-1 教 學 研 究 土 木 系 教 學 研 究 保 留 用 地 A1-2 教 學 研 究 9583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A1-3 教 學 研 究 生 技 中 心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有 眷 宿 舍 A1-4 宿 舍 用 地 BOT 太 子 學 舍 長 興 社 區 男 六 舍 男 八 舍 L1 開 放 空 間 6510 廣 場 式 綠 地 2 A2-1 宿 舍 用 地 宿 舍 保 留 用 地 A2-2 宿 舍 用 地 宿 舍 保 留 用 地 A2-3 教 學 研 究 8857 動 物 醫 院 教 學 研 究 保 留 用 地 A2-4 教 學 研 究 癌 醫 中 心 A2-5 教 學 研 究 5808 教 學 研 究 保 留 用 地 A2-6 設 施 用 地 4420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L2-1 開 放 空 間 2372 廣 場 式 綠 地 L2-2 人 工 湖 2030 人 工 湖 L2-3 指 定 綠 地 1433 隔 離 綠 帶 L2-4 指 定 綠 地 2421 隔 離 綠 帶 L2-5 開 放 空 間 9712 運 動 設 施 用 地 3 A3 教 學 研 究 試 驗 農 場 4 A4 教 學 研 究 9630 環 研 大 樓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5 A5 教 學 研 究 生 醫 中 心 園 藝 分 場 芳 蘭 大 厝 6 A6 教 學 研 究 昆 蟲 館 建 築 小 區 - 教 學 區 建 築 小 區 - 宿 舍 區 辛 A1-1 亥 基 A1-4 A1-2 隆 L1 A1-3 路 L2-3 A2-1 L2-5 A2-3 芳 A2-6 蘭 A2-2 A2-4 L2-2 路 L2-4 路 建 築 小 區 - 設 施 用 地 綠 地 A3 A2-5 L2-5 A5 廣 場 人 工 湖 A4 A6 圖 4-1 東 南 區 長 程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1

89 ( 二 ) 公 用 設 施 架 構 (Infrastructure framework) 學 校 公 用 設 施 的 維 修 更 新 管 理 及 規 劃 應 反 映 :1. 學 校 未 來 的 成 長 2. 可 靠 及 穩 定 的 供 應 3. 公 共 安 全 考 量 4. 永 續 的 目 標 5. 成 本 的 考 量 未 來 隨 著 東 南 校 區 的 發 展, 需 要 更 大 量 的 用 電 與 用 水, 主 幹 管 的 規 劃 設 計 與 更 換 亦 應 有 長 程 計 畫 的 想 法, 其 更 新 與 管 線 空 間 的 整 合 應 可 藉 由 本 區 校 舍 更 新 逐 步 達 成 公 用 設 施 建 議 埋 設 在 街 道 下 方, 指 定 綠 地 及 開 放 空 間 下 方, 並 考 慮 與 校 園 景 觀 或 道 路 景 觀 結 合 東 南 校 區 之 給 水 供 電 光 纖 資 訊 等 公 用 設 施 系 統 分 別 由 獨 立 事 業 單 位 規 劃, 穿 越 基 隆 路 造 成 與 公 部 門 協 調 上 的 困 擾 與 資 源 浪 費 一 個 共 用 的 共 同 管 溝 穿 越 基 隆 路, 提 供 所 有 動 力 電 弱 電 資 訊 光 纖 等 使 用, 長 期 而 言 將 是 較 佳 的 辦 法 本 區 污 水 排 水 為 台 大 污 二 區 污 水 系 統, 主 幹 管 位 於 芳 蘭 路, 往 東 北 越 過 辛 亥 路 到 吳 興 街 方 向, 將 來 本 區 開 發 仍 根 據 該 系 統 架 構 執 行 現 有 東 南 校 區 之 宿 舍 群 教 學 研 究 館 舍, 或 是 規 劃 興 建 中 之 癌 症 醫 院 生 醫 中 心 等 各 建 築 物 使 用 單 位, 依 據 其 使 用 的 需 求 分 別 申 請 銜 接 現 有 埋 設 於 長 興 街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辛 亥 路 或 芳 蘭 路 之 低 壓 瓦 斯 輸 送 管, 至 各 建 築 物 使 用 點 新 建 完 成 即 將 啟 用 之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因 其 特 殊 的 使 用 需 求, 希 望 能 提 供 中 壓 瓦 斯 以 降 低 動 物 中 心 的 營 運 成 本 大 台 北 瓦 斯 公 司 建 議 中 壓 瓦 斯 輸 送 管 線 埋 設 由 辛 亥 路 轉 芳 蘭 路 至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基 地 若 未 來 東 南 區 新 建 館 舍 有 需 求 中 壓 瓦 斯 的 個 案, 也 可 由 此 瓦 斯 管 線 銜 接 至 使 用 點 現 有 主 要 低 壓 瓦 斯 管 線 預 計 新 增 中 壓 瓦 斯 管 線 圖 4-2 東 南 區 主 要 瓦 斯 管 線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大 台 北 區 瓦 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瓦 斯 管 線 圖 及 台 大 東 南 區 動 物 中 心 瓦 斯 管 線 設 計 圖, 東 南 區 主 要 瓦 斯 管 線 示 意 圖 由 本 專 案 整 理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2

90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東南區空間發展計劃--報告書定稿版 C A B J F I G H E D C 圖 4-3 台大校總區汙水管線配置構想 資料來源 2007 年 9 月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校總區各教學及研究中心污廢水排放系統 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 全校第二次說明會簡報 圖例說明 初步現勘後路線 原先規劃路線 C02-3 C02-3 CC C02-1 C C C B 04 C C02-2 台大附近分管 B04-1 C C 01 C01 B05 B 05 C15-2a-7 C 02-2 B 04-1 C 1 C15-2a-7 C 06-2 C 06-2 C02-1 B 04-2 B04 C04 C03 C C 03 C02 C02-1 C 15-2 a-6 C06-1 C 15-2a-6 C06-1 C04 C05 C05 C C C06 C06 C 06 C03-1 B06-1 B06 C B 06-1 C03-1 C03-2 C08-1 C15-2a-5 C C C 03-2 C07 C08 B 07 B07 C15-2a-5 C07 C C C 08-1 C C15-2b-14 C15-2b-14 C15-2a-4 C15-2a-4 C 08 C C15-2b-12 B08 C 09 C08-2 C 08-2 C B09-2b B 09-2b C08-3 C09 C C10-3 C C C10 C11-3 C11 C11-2 C C C B10 C C15 C13 C15 C13 B11 C B11 C 11-2b-1 C15-2b-1 C C 15-2b-7 C C15-2b-3 C15-2b-2 C 15-2b-2 C15-2b-6 C 15-2b-1 C15-2b-3 C 15-2b-6 C15-2b-5 C15-2b-5 C C17 C 17 C15-2b-7 C C C C C15-2b-5a C 15-2 C16 B 11-1 B 11-1 B12 B12 C C15-2b-8 C C15-2b-8 C 15-2 b-5a C15-2 C16 C11-2b-2 C C C C 11-2b-1 C15-2b-9 C15-2b-9 C C11-1 C15-2b-10 C15-2b-10 C15-2b-5b C15-2b-5b C14 C12 C12 C11-1 C11-4 C 11-4 C C15-2a-1 C15-2a-1 C B10 C15-2b-11 C15-2b-11 C15-2b-5c C 15-2b-5c C C14 C11 C11-2 C C15-1 C C 11-3 C15-2b-12 C15-2b-11a C 15-1 C B09-2a B 09-2a C C15-2a-3 C15-2a-3 C15-2a-2 C10 C 11-2a C C C 15-2a-2 B09 C15-2b-5d C 15-2b-5d C C a -1a C C C10-1 C10-1 C C08-3 B09 C15-2b-13 C B08 C15-2b-13 C15-2b-13a C15-2b-4 C15-2b-4 C C B 13-1 B13-1 B13 B13 B13-2 C 15-2b-2a B 13-2 C C C20-1 B1 7-2b C C C C18-1 C18-1 J02 C B 17-2d C B17-2d B17-2c B17-2e B17-2e C21 C21 C B 17-2 c-1 B17-2g G 03 B 17-2f-1 CC C C F01 I04 C22 G02 G 02 B17-2f-2a G02-1 I02 G 02-1 M H-A39 M H-A 39 I02 C B 17-2 f-2a C M H -A 3504 M H -A3504 B17-2f-3b I01 B17-2f-3b B17-2f-2 B 17-2f-2 G 01 G 01 C H04 B17-2i M H -A37 B17-2f-3a B17-2f-3a C B 17-2f-4 B 17-2f-4 M H-A3 7 H03 H 03 C B17-2f-3 B17-2f-3 B17-2j C I01 H 04 M H -A 3505 M H-A3 505 B17-2i B17-2k J01 I03 C B17-2f-1 J 01 I04 I03 C22 C I05 G03 B 17-2f B17-2g B17-2h J02 I05 C B17-2f F 01 B 17-2h I06 I06 C B 17-2 c-1 C15-2b-2a C20 7-2a C C 18 C19 C19 C20 B 17-2b B 17-2c 17-2 a C18 B17-2j H 02 H02 H 01 H01 C M H-A3508 M H -A 3508 B17-2f-5 C B17-2f-5 B17-2k B17-2l C B25-1 B B26 B26 C B27 B27 M H-A 31 M H-A31 B 27-1a B27-1a B27-1 B 27-1 E01 E01 B27-2 B 27-2 B27-2a a C E02 E 02 B27-3 B 27-3 E03 E 03 E 04 C E04 E 05 D 01 E05 D01 M H -A 1401 M H -A1401 圖 4-4 台大東南區汙水管線現勘比較圖 資料來源 2007 年 9 月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校總區各教學及研究中心污廢水排放系統 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 全校第二次說明會簡報 林國任建築師事務所 4-3

91 ( 三 ) 建 築 風 貌 準 則 及 高 度 控 制 建 議 1. 建 築 配 置 每 一 小 區 規 劃 採 較 大 規 模 之 街 廓, 並 未 將 可 能 的 個 別 建 築 基 地 以 道 路 劃 分, 其 用 意 : 一 在 預 留 未 來 建 築 基 地 規 模 之 彈 性 ; 二 在 藉 由 小 區 內 各 別 的 建 築 圍 塑 出 連 續 的 有 整 體 感 的 具 有 特 性 的 小 區 中 庭 空 間 每 一 小 區 內 未 來 可 能 的 建 築 基 地, 原 則 上 建 議 依 照 整 體 規 劃 圖 說 上 指 定 的 位 置, 以 期 在 小 區 內 形 成 共 同 的 室 外 空 間 宿 舍 區 建 築 物 高 度 與 上 述 建 築 配 置 原 則 若 因 特 殊 需 求, 如 特 定 建 築 物 規 模 等, 而 有 改 變, 則 應 經 過 學 校 規 劃 單 位 審 查 通 過 始 得 為 之 2. 建 築 物 高 度 依 校 區 建 築 物 高 度 控 制 採 盆 地 型 內 低 外 高 之 原 則, 建 議 每 一 建 築 基 地 之 允 建 建 築 高 度, 如 附 圖 4-5 所 示 中 高 層 :8-15 層 中 低 層 :4-8 層 層 :4 層 以 下 綠 地 / 廣 場 / 開 放 空 間 圖 4-5 東 南 區 建 築 高 度 限 制 構 想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4

92 3. 建 築 物 退 縮 建 議 臨 基 隆 路 側 之 建 築 線 退 縮 15 公 尺, 一 以 塑 造 基 隆 路 的 校 園 景 觀 意 象, 二 以 退 縮 之 開 放 空 間 作 為 校 舍 與 基 隆 路 之 隔 離, 降 低 噪 音 與 空 氣 的 汙 染 因 子 辛 亥 路 因 路 幅 寬 廣 芳 蘭 路 及 基 隆 路 155 巷 因 交 通 量 較 低, 建 議 建 築 線 退 縮 4 公 尺 長 興 街 西 側 之 建 築 線 退 縮 15 公 尺, 以 維 持 本 校 區 沿 重 要 道 路 之 景 觀, 且 提 供 學 生 住 宿 區 良 好 的 隔 離 綠 帶 現 有 建 築 於 未 來 開 發 拆 除 重 建 時, 如 果 條 件 許 可, 建 議 也 參 考 退 縮 建 築 線, 保 留 臨 計 劃 道 路 之 帶 狀 式 綠 帶 校 區 內 面 臨 指 定 綠 帶 以 及 廣 場 之 建 築 線 退 縮 4 公 尺 帶 狀 式 開 放 空 間, 強 化 綠 地 及 廣 場 的 效 果 小 區 中 庭 寬 度 與 小 區 周 邊 建 築 物 高 度 的 比 例 不 得 小 於 1.5, 以 維 持 小 區 中 庭 的 開 放 性 以 及 中 庭 的 空 間 尺 度 比 例 辛 亥 隆 基 路 4m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路 15m 退 縮 芳 15m 退 縮 蘭 4m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路 建 築 用 地 指 定 綠 地 廣 場 / 開 放 空 間 人 工 湖 建 築 退 縮 線 4m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圖 4-6 東 南 區 長 程 規 劃 建 築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5

93 現 有 建 物 圖 4-7 基 隆 路 三 段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圖 4-8 辛 亥 路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基 隆 路 側 建 築 線 退 縮 15 公 尺, 將 有 助 於 舒 緩 目 前 繁 忙 與 擁 擠 的 狀 況 辛 亥 路 路 幅 寬 廣, 退 縮 4 公 尺 帶 狀 式 開 放 空 間, 將 有 助 於 環 境 綠 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6

94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建 築 線 退 縮 4 公 尺, 將 有 助 景 觀 美 化 癌 醫 中 心 自 行 退 縮 圖 4-9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芳 蘭 路 現 況 圖 4-10 芳 蘭 路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7

95 圖 4-11 長 興 街 台 大 校 舍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長 興 街 西 側 建 築 線 退 縮 15 公 尺, 塑 造 校 園 景 觀 道 路 隔 離 綠 帶 建 築 退 縮, 增 加 綠 地 空 間 圖 4-12 隔 離 綠 帶 周 邊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8

96 圖 4-13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周 邊 建 築 牆 面 線 退 縮 示 意 圖 h w > h x 1.5 圖 4-14 小 區 中 庭 建 築 物 高 度 與 面 前 空 地 寬 度 比 例 示 意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9

97 4.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關 係 風 雨 穿 廊 為 台 大 建 築 群 之 特 色, 其 次 亦 可 考 慮 使 用 天 橋 等, 成 為 聯 繫 小 區 內 各 個 建 築 物 之 構 造, 但 於 規 劃 時 必 須 考 量 維 修 動 線 及 服 務 性 車 輛 通 過 之 高 度 5. 建 築 樣 式 新 增 建 築 物 應 該 能 反 映 當 代 建 築 之 思 潮, 其 無 論 在 量 體 尺 度 與 語 彙 應 能 與 週 遭 環 境 與 既 有 建 築 融 合 成 一 體 本 區 距 校 總 區 較 遠, 校 總 區 建 築 所 使 用 的 古 典 建 築 語 彙 如 山 牆 拱 門 拱 窗 長 窗 矮 窗 台 等 可 以 供 作 參 考 彈 性 運 用, 但 不 需 拘 泥 於 該 等 規 則 以 風 雨 穿 廊 與 天 橋 等 聯 繫 小 區 內 各 個 建 築 物 新 增 建 築 物 應 該 能 反 映 當 代 建 築 之 思 潮 並 能 與 週 遭 環 境 與 既 有 建 築 融 合 成 一 體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10

98 6. 外 牆 材 料 鼓 勵 新 增 建 築 物 使 用 新 的 但 已 成 熟 的 營 建 技 術 與 建 材, 例 如 混 凝 土 石 材 金 屬 玻 璃 帷 幕 等 但 在 台 大 校 園 使 用 多 年 並 且 有 成 功 案 例 的 建 材 包 括 十 三 溝 面 磚 洗 石 子 牆 身 等 也 是 值 得 建 築 師 參 考 運 用 7. 外 觀 顏 色 建 築 物 外 觀 顏 色 必 是 反 映 其 建 築 面 材 的 顏 色, 例 如 石 材 木 材 玻 璃 及 金 屬 等 ; 在 選 用 面 磚 等 人 造 材 質 則 應 特 別 注 意 其 顏 色 與 質 感 的 整 體 效 果 8. 材 料 接 縫 勾 縫 與 裝 飾 物 新 增 建 築 物 應 特 別 注 意 不 同 材 料 拼 接 時 之 接 縫 大 片 面 材 之 勾 縫 及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建 築 物 外 觀 質 感 如 裝 飾 物 等 的 細 節 鼓 勵 使 用 新 的 但 已 成 熟 的 營 建 技 術 與 建 材 溝 縫 及 裝 飾 物 等 的 細 節 可 以 增 加 建 築 物 外 觀 質 感 台 大 校 園 的 十 三 溝 面 磚 洗 石 子 牆 身 等 也 是 值 得 參 考 運 用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11

99 ( 四 ) 土 地 使 用 強 度 建 議 1. 教 學 空 間 面 積 檢 討 依 據 台 大 各 院 系 所 學 生 人 數, 以 及 教 育 部 頒 訂 大 學 校 地 合 理 面 積 計 算 手 冊, 計 算 出 各 學 院 所 需 之 合 理 教 學 使 用 空 間 面 積 其 數 據 與 各 學 院 現 有 使 用 空 間 面 積 比 較, 台 大 校 總 區 空 間 量 未 達 部 頒 標 準 有 四 個 學 院, 總 計 不 足 平 方 公 尺, 空 間 量 超 過 部 頒 標 準 的 有 六 個 學 院, 總 計 超 過 平 方 公 尺 ( 參 考 附 件 二 ) 2. 學 生 宿 舍 床 位 檢 討 台 大 98 學 年 度 註 冊 學 生 人 數 總 計 為 人 依 據 住 宿 組 統 計, 目 前 台 大 校 區 總 共 提 供 學 生 宿 舍 床 位 ( 包 括 BOT 太 子 長 興 及 水 源 學 舍 ) 因 外 籍 生 人 數 增 加, 並 且 提 供 學 生 人 數 之 1/2 的 床 位 數 是 未 來 台 大 成 長 之 方 向, 希 望 未 來 提 供 床 位 數 可 達 床, 近 程 規 劃 則 希 望 於 104 年 時 增 加 1000 床 位 為 配 合 學 校 搬 遷 老 舊 學 生 宿 舍 先 建 後 拆 的 原 則, 以 及 校 方 集 中 新 建 學 生 宿 舍 的 政 策, 宿 舍 新 建 也 應 先 補 足 欲 拆 遷 宿 舍 的 床 位 因 東 南 區 男 一 舍 及 男 三 舍 ( 共 1457 床 ) 之 堪 用 年 限 將 於 長 程 規 劃 時 到 期, 男 五 舍 (326 床 ) 將 改 成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建 議 應 於 中 程 階 段 規 劃 興 建 宿 舍 提 供 週 轉 空 間 ( 參 考 附 件 三 ) 宿 舍 興 建 設 計 應 考 量 學 生 之 生 活 品 質 安 全 管 理 等 等, 建 議 管 理 單 元 以 床 為 佳 3. 土 地 使 用 強 度 建 議 依 各 小 區 建 築 高 度 限 制 的 建 議 值 ( 圖 4-3) 臨 道 路 退 縮 帶 狀 式 開 放 空 間 ( 圖 4-4) 以 及 圖 3-24 東 南 區 長 程 規 劃 圖 面 建 築 配 置, 計 算 出 各 小 區 新 建 後 之 建 蔽 率 與 容 積 率 之 建 議 參 考 值 如 表 4-2, 4-3 建 議 整 體 東 南 區 將 於 25 年 長 程 規 劃 新 增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平 方 公 尺 規 劃 為 學 生 宿 舍,85506 平 方 公 尺 規 劃 為 教 學 研 究 設 施 整 體 建 蔽 率 約 為 23.59%, 整 體 容 積 率 約 為 % ( 參 考 表 4-3, 附 件 四 ) 因 小 區 3&5 為 動 科 系 及 園 藝 分 場, 開 發 新 建 的 規 模 有 限, 小 區 4 受 地 形 限 制, 當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完 工 後, 已 無 大 面 積 空 地 可 興 建 大 型 建 物, 所 以 主 要 的 新 建 開 發 將 集 中 於 小 區 1&2, 建 議 小 區 1&2 建 蔽 率 約 為 25%, 容 積 率 約 為 170%( 表 4-3) 建 議 之 開 發 量 將 可 滿 足 學 校 預 估 之 教 學 研 究 空 間 需 求 以 及 日 後 擴 充 之 需 量, 而 學 生 宿 舍 之 可 開 發 規 模, 不 但 可 補 足 東 南 區 目 前 欲 拆 遷 之 老 舊 學 生 宿 舍 需 量, 也 能 提 供 足 夠 的 樓 地 板 面 積 滿 足 住 宿 組 於 近 程 希 望 增 加 的 床 位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12

100 表 4-2 東 南 區 未 來 各 小 區 建 蔽 容 積 率 建 議 參 考 值 一 覽 表 區 塊 1 2 建 地 面 積 (m2) 基 地 面 積 (m2) 建 地 面 積 (m2) 建 議 建 築 面 積 (m2) 建 議 容 積 面 積 (m2) 建 議 樓 層 數 建 議 建 蔽 率 % 建 議 容 積 率 % 法 定 可 開 發 之 容 積 (m2) 備 註 目 前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已 將 建 蔽 用 滿, 將 來 重 建 時 可 興 建 高 樓 層 建 物 本 建 地 目 前 因 BOT 長 興 宿 舍 開 發, 容 積 已 近 飽 和 小 區 1 建 地 小 計 L1 為 廣 場 用 地, 不 計 入 建 地 基 地 面 積 (m2) 含 男 七 舍 容 積 約 5800m 含 癌 醫 中 心 現 有 男 五 舍 保 留, 改 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小 區 2 建 地 小 計 L2-1, L2-5 為 廣 場 用 地, 不 計 入 建 地,L2-2, L2-3, L2-4, L2-6 為 綠 地 人 工 湖, 不 計 入 建 地 基 地 面 積 (m2) 基 地 面 積 含 環 工 大 樓 及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m2) 基 地 面 積 含 生 醫 中 心 及 園 藝 分 場 (m2) 總 計 NA NA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表 4-3 東 南 區 未 來 各 小 區 及 建 蔽 容 積 率 建 議 表 區 塊 小 區 基 地 面 積 (m2) 建 地 面 積 (m2) 建 議 建 築 面 積 (m2) 建 議 容 積 面 積 (m2) 建 議 建 蔽 率 %* 建 議 容 積 率 %* 法 定 可 開 發 之 容 積 (m2) 備 註 綠 地 / 廣 場 6510 其 他 含 癌 醫 中 心 綠 地 / 廣 場 其 他 NA NA 含 環 工 大 樓 及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NA 含 生 醫 中 心 及 園 藝 分 場 總 計 NA NA NA NA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13

101 二 景 觀 計 畫 準 則 ( 一 ) 開 放 空 間 及 綠 地 實 質 發 展 建 議 1. 長 興 街 指 定 綠 帶 及 街 廓 內 指 定 綠 帶 儘 可 能 保 存 長 興 街 東 南 ( 男 一 三 五 舍 ) 側 之 原 有 樹 木, 強 調 本 區 之 綠 色 校 區 之 特 色 癌 醫 中 心 東 北 側 之 綠 帶 提 供 癌 醫 教 學 空 間 與 宿 舍 區 之 間 的 緩 衝 2.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為 東 南 區 學 生 活 動 的 主 要 場 所, 建 議 該 區 塊 設 為 草 坪, 並 考 量 學 生 在 此 舉 辦 戶 外 活 動 所 所 必 要 之 設 施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小 區 中 庭 開 放 空 間 之 步 道 與 街 道 家 具 3. 小 區 內 之 中 庭 開 放 空 間 小 區 中 庭 為 宿 舍 或 教 學 空 間 圍 繞 而 成, 建 議 中 庭 內 之 步 道 應 是 使 用 者 擇 取 最 佳 路 徑 而 自 然 的 行 成, 應 為 有 機 形 式 連 結 各 建 築 物 出 口, 且 中 庭 內 部 植 栽 應 有 較 高 之 樹 冠, 並 於 適 當 位 置 設 置 街 道 家 具 座 椅 4. 園 藝 分 場 開 放 空 間 園 藝 分 場 為 學 生 實 驗 場 所 不 對 外 開 放, 建 議 圍 牆 應 為 鏤 空 形 式, 以 軟 化 校 園 周 邊 意 象, 使 場 內 綠 意 仍 是 校 園 意 象 的 一 部 分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14

102 ( 二 ) 景 觀 植 栽 實 質 發 展 建 議 1. 校 區 周 邊 校 區 邊 緣 基 隆 路 側 人 行 道 部 分 栽 植 黑 板 樹 及 小 葉 欖 仁, 靠 近 辛 亥 路 口 種 植 樟 樹, 其 他 校 區 周 邊 道 路 : 辛 亥 路 的 小 葉 欖 仁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種 植 榕 樹 小 葉 欖 仁, 芳 蘭 路 種 植 茄 苳, 皆 有 各 具 特 色 之 行 道 樹, 未 來 在 校 區 更 新 新 建 工 程 時, 應 配 合 現 有 植 栽 特 色 補 植 樹 木, 以 強 化 各 別 道 路 景 觀 特 性 2. 區 內 景 觀 道 路 長 興 街 為 本 校 區 之 主 要 道 路, 靠 東 南 側 現 有 雙 排 阿 勃 勒 樹 成 行, 如 同 校 總 區 其 他 具 特 色 之 主 要 道 路 如 椰 林 大 道 楓 香 道 水 杉 道 等, 應 予 以 維 持 以 為 本 校 區 較 具 區 域 特 性 之 景 觀 道 路 3. 指 定 綠 帶 宿 舍 區 與 癌 醫 中 心 間 之 指 定 綠 地, 為 癌 醫 中 心 與 宿 舍 區 之 緩 衝 地 帶, 其 人 行 步 道 之 行 道 樹 應 以 能 提 供 較 大 樹 冠 且 枝 葉 繁 茂 之 樹 種, 加 上 較 大 的 灌 木 叢, 以 營 造 靜 謐 之 環 境 基 隆 路 行 道 路 植 栽 現 況 芳 蘭 路 沿 街 植 栽 現 況 長 興 街 沿 街 植 栽 現 況 基 隆 路 155 巷 沿 街 植 栽 現 況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15

103 4. 活 動 廣 場 校 區 中 央 指 定 廣 場 為 本 區 之 重 要 學 生 活 動 節 點, 廣 場 外 圍 種 植 具 有 樹 冠 之 樹 種, 其 內 層 配 合 外 圍, 種 植 較 特 別 的 賞 花 樹 種, 廣 場 內 部 亦 可 於 適 當 地 點 移 植 較 大 樹 木 以 營 造 廣 場 特 色 5. 教 學 區 中 庭 教 學 區 的 小 區 中 庭 樹 種 選 擇 應 以 能 塑 造 不 同 空 間 特 性 或 主 題, 以 提 供 學 生 不 同 的 空 間 經 驗 6. 宿 舍 區 中 庭 宿 舍 區 的 小 區 中 庭 樹 種 選 擇 應 以 能 提 供 較 大 遮 蔭 樹 冠, 並 且 會 開 花 或 是 會 產 生 香 氣, 且 應 考 量 不 致 招 來 令 人 感 覺 不 適 的 昆 蟲 與 吵 雜 的 鳥 類 廣 場 外 圍 種 植 具 有 樹 冠 之 樹 種 楓 香 樹 林 和 觀 花 植 物, 可 為 宿 舍 區 中 庭 範 例 台 灣 樟 樹 林, 可 為 教 學 區 中 庭 範 例 小 區 周 圍 空 間, 植 栽 可 以 有 更 多 的 樹 種, 更 自 然 的 草 地, 適 合 更 多 樣 的 動 物 昆 蟲 棲 息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16

104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東南區空間發展計劃--報告書定稿版 台灣樟樹 茄冬 小葉欖仁 阿伯樂樹 本區原生樹種 台大被保護樹木 東南區現有樹種主要以銀樺 刺桐 黃椰子 黑板樹 樟樹 榕樹 印度橡膠 大王椰子 蒲葵 黑板樹 海檬果為主 圖 4-15 東南區植栽構想圖 林國任建築師事務所 4-17

105 ( 三 ) 景 觀 植 栽 設 計 原 則 1. 行 道 樹 : 主 要 道 路 之 行 道 樹 樹 幹 應 為 筆 直 強 壯 能 抵 擋 本 地 的 颱 風, 並 應 考 慮 選 擇 能 提 供 人 行 道 遮 蔭 較 寬 廣 樹 冠 的 樹 種 2. 善 用 灌 木 樹 叢 : 選 擇 不 同 種 類 的 灌 木 種 植 於 步 道 附 近 應 以 能 突 顯 空 間 特 性, 及 強 化 步 行 經 驗 3. 選 用 本 土 植 物 的 樹 種 : 建 議 以 本 土 樹 種, 並 符 合 特 定 基 地 條 件, 適 地 適 種 為 原 則, 儘 量 少 用 稀 有 樹 種 及 外 來 樹 種 4. 簇 群 種 植 : 植 栽 需 要 考 量 樹 種 多 樣 性, 但 所 有 植 栽 樹 木 都 應 成 群 種 植, 同 一 樹 種 都 應 有 三 五 棵 以 上 之 簇 叢 5. 複 層 種 植 : 所 有 植 栽 之 規 劃 與 種 植 都 應 符 合 複 層 原 則, 利 用 植 物 形 成 樹 冠 層 次 數 冠 層 灌 木 層 與 地 被 層 等, 創 造 多 層 次 的 景 觀 6. 植 物 動 態 的 演 替 : 植 栽 樹 種 選 擇 配 置 必 須 考 量 植 物 間 的 動 態 演 替, 注 意 所 選 擇 各 種 植 物 的 習 性, 陽 性 陰 性 植 物 間 的 互 動 平 衡, 使 環 境 更 能 合 於 生 態 原 則 7. 維 持 草 地 範 圍 : 草 坪 限 制 在 本 校 區 之 指 定 廣 場 使 用, 校 區 其 他 地 區 都 為 草 地, 並 儘 量 保 持 不 被 干 擾, 以 保 護 自 然 生 態 8. 救 災 : 指 定 緊 急 救 援 道 路 應 保 持 一 定 淨 寬, 不 被 任 何 景 觀 或 硬 體 如 車 擋 所 阻 擾 複 層 植 栽 善 用 灌 木 樹 叢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18

106 ( 四 ) 生 態 校 園 實 質 發 展 建 議 1. 本 區 校 園 百 大 老 樹 確 保 及 樹 籍 建 立 學 校 對 於 樹 齡 較 久 的 樹 木 已 建 有 檔 案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保 護 樹 木 資 料, 在 該 筆 資 料 中, 本 區 有 五 棵 屬 於 受 保 護 樹 木, 其 中 在 男 一 舍 圍 牆 邊 及 台 大 國 科 會 宿 舍 旁 之 榕 樹 更 屬 北 市 文 化 局 登 錄 之 受 保 護 樹 木 此 外, 學 校 於 西 元 1999 年 及 2004 年 分 別 對 校 總 區 基 隆 路 以 北 及 舟 山 路 以 北 校 區 樹 木 做 樹 籍 調 查, 目 前 該 工 作 亦 擴 展 到 東 南 校 區 樹 籍 的 建 立 對 確 認 本 區 樹 木 保 護 工 作 與 校 區 更 新 平 衡 上 可 有 更 科 學 客 觀 的 標 準 建 議 校 園 內 之 開 發 應 遵 守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保 護 樹 木 資 料 以 及 台 北 市 樹 木 保 護 自 治 條 例 之 規 範, 保 護 樹 木 與 其 生 態 環 境, 維 護 自 然 景 觀 與 資 源 2. 創 造 友 善 的 環 境 除 消 極 的 保 護 本 區 樹 木 及 動 物 棲 地 不 被 破 壞 或 減 少 外, 在 校 舍 建 築 或 更 新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創 造 生 態 友 善 的 環 境, 例 如 盡 量 減 少 硬 鋪 面 更 多 的 複 層 植 被 與 草 地 減 少 過 度 槽 化 之 溝 渠, 甚 至 在 指 定 綠 地 區 域 埋 設 人 造 涵 管 以 為 小 動 物 之 棲 所 都 是 可 行 之 道 建 議 本 區 內 之 開 發 新 建 案, 應 參 考 臺 大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建 立 與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保 護 生 態 環 境 不 被 破 壞, 並 以 綠 建 築 標 章 之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為 設 計 規 範 3. 增 加 生 物 遷 徙 的 機 會 本 區 行 道 樹 綠 帶 綠 地 串 聯, 除 了 景 觀 及 校 園 意 象 考 量 之 外, 更 能 增 加 生 物 遷 徙 的 機 會 在 宿 舍 區 逐 步 更 新 同 時 應 同 時 注 意 這 些 開 放 空 間 植 栽 實 質 上 的 串 聯 4. 東 南 區 生 態 熱 點 區 依 據 台 大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建 立 與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小 區 與 小 區 2-4 之 間 的 綠 地, 是 東 南 區 的 生 態 熱 點 區 域 ( 如 附 件 六 ) 由 於 是 宿 舍 後 院 區, 長 期 與 其 他 使 用 分 區 隔 離 甚 少 為 人 干 擾, 成 為 鳥 類 重 要 棲 息 地, 未 來 建 物 開 發 時, 建 議 建 築 物 與 此 區 域 保 留 適 當 距 離, 應 儘 量 維 持 成 為 生 態 保 留 區, 避 免 重 新 移 植 樹 木 男 一 舍 前, 文 化 局 登 錄 之 受 保 護 榕 樹 創 造 生 態 友 善 的 環 境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19

107 ( 五 ) 夜 間 照 明 及 校 區 安 全 夜 間 照 明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必 須 能 強 化 本 區 的 軸 線, 彰 顯 本 校 區 各 區 的 特 色, 定 義 校 區 外 圍 界 線, 並 且 為 行 人 創 造 明 亮 安 全 的 步 道 本 區 夜 間 照 明 實 質 構 想 如 下 : 1. 提 供 安 全 之 夜 間 環 境 : 本 校 區 有 數 量 龐 大 之 宿 舍, 為 夜 間 學 生 聚 集 休 憩 地 方, 學 生 進 出 校 區 或 在 校 區 活 動 之 安 全 應 為 學 校 主 要 關 注 問 題, 一 個 均 衡 無 死 角 的 基 本 照 明 為 本 校 區 的 必 要 條 件 2. 建 立 清 楚 之 校 區 夜 間 軸 線 : 校 總 區 整 體 之 夜 間 照 明 分 佈 應 為 聯 繫 本 校 區 宿 舍 群 與 夜 間 學 生 活 動 的 場 所 如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圖 書 館 某 些 特 定 的 系 館 校 區 夜 間 軸 線 的 建 立 應 為 由 本 校 區 宿 舍 群 經 長 興 街 長 興 校 門 圖 書 館 及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3. 塑 造 夜 間 之 主 題 : 長 興 街 口 與 長 興 校 門 紀 念 性 的 感 覺, 便 利 店 附 近 營 造 商 業 活 絡 的 感 覺 宿 舍 區 入 口 應 注 意 創 造 溫 馨 的 感 覺 校 園 藍 帶 以 及 隔 離 綠 帶 等 區 域 可 塑 造 戲 劇 浪 漫 性 4. 建 立 校 園 夜 間 照 明 層 級 : 照 明 設 計 應 依 臺 灣 大 學 戶 外 照 度 規 範 妥 善 規 劃 本 區 整 體 夜 間 照 明 層 級, 對 不 同 空 間 或 區 域 依 空 間 的 屬 性 及 使 用 特 性 及 其 他 安 全 顧 慮 規 定 合 理 的 照 度, 同 時 考 量 能 源 節 約 建 立 清 楚 之 校 區 夜 間 軸 線, 夜 間 照 明 分 佈 應 為 聯 繫 夜 間 照 明 最 重 要 的 功 能 就 是 提 供 一 個 均 衡 無 死 角 學 生 夜 間 活 動 的 主 要 場 所 的 基 本 照 明 夜 間 照 明 於 校 園 中 不 同 區 域 塑 造 不 同 之 主 題 利 用 燈 光 於 校 門 廣 場 塑 造 活 絡 的 氣 氛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20

108 利 用 燈 光 於 綠 帶 或 水 景 製 造 悠 閒 浪 漫 的 氣 氛 主 要 照 明 動 線 次 要 照 明 動 線 主 題 照 明 軸 線 照 明 節 點 圖 4-16 東 南 區 夜 間 照 明 構 想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21

109 ( 六 ) 東 南 區 藍 帶 計 畫 東 南 校 區 現 有 水 景 資 源 包 括 沿 基 隆 路 三 段 一 五 五 巷 原 有 之 混 凝 土 卵 石 砌 溝 渠, 及 計 畫 興 建 的 癌 醫 中 心 東 南 側 景 觀 水 池 與 園 藝 分 場 東 南 角 落 之 水 生 植 物 栽 培 區 東 南 校 區 藍 帶 規 劃 構 想 即 欲 利 用 並 串 連 該 等 現 有 資 源, 並 結 合 本 區 永 久 綠 地 以 塑 造 連 續 的 景 觀 意 象 沿 基 隆 路 三 段 一 五 五 巷 原 男 八 舍 前 水 溝, 及 沿 自 來 水 廠 圍 牆 外 水 溝, 為 早 年 實 驗 農 場 及 原 有 農 田 之 灌 溉 渠 道, 並 有 宣 洩 蟾 蜍 山 山 溝 雨 水 之 功 能, 建 議 予 以 整 修 或 改 道 並 保 留 其 功 能 ; 園 藝 分 場 東 南 角 目 前 規 劃 有 水 生 植 物 栽 培 區, 因 其 位 於 前 述 水 溝 之 中 段, 可 以 用 來 匯 集 並 調 節 水 溝 之 水 流 ; 癌 醫 中 心 東 南 側 計 畫 興 建 之 景 觀 水 池 為 癌 醫 中 心 新 建 計 畫 的 一 部 分, 建 議 配 合 東 南 校 區 開 放 空 間 規 劃 將 其 向 南 延 伸, 形 成 不 規 則 的 水 域, 並 在 視 覺 上 與 流 經 園 藝 分 場 之 水 溝 相 連 結 長 興 街 東 側 現 BOT 太 子 學 舍 南 側 為 原 璢 公 圳 灌 溉 渠 道 支 流, 可 於 此 設 置 噴 水 池 及 解 說 牌 以 記 錄 該 地 原 來 的 風 貌, 並 可 為 本 區 生 活 廣 場 人 潮 匯 聚 的 節 點 芳 蘭 路 原 為 璢 公 圳 第 一 支 線 舊 址, 在 沒 有 對 其 有 完 整 的 史 料 收 集 及 任 何 具 體 計 畫 前, 建 議 可 於 本 區 延 芳 蘭 路 適 當 路 段 地 點, 結 合 景 觀 意 象 及 解 說 牌, 記 錄 該 地 原 來 的 風 貌 及 歷 史 記 憶 東 南 校 區 藍 帶 的 形 成, 無 論 其 為 引 水 排 水 溝 渠 人 工 挖 掘 的 生 態 水 池 配 合 新 建 建 築 物 所 作 的 景 觀 水 池 或 留 設 在 開 放 空 間 綠 地 的 水 域, 都 各 有 其 景 觀 上 的 特 色 與 實 際 功 能 水 源 為 校 總 區 藍 帶 關 鍵 性 問 題, 在 東 南 校 區 部 分 亦 不 例 外 園 藝 分 場 水 生 植 物 栽 培 區 之 主 要 水 源 可 以 是 經 由 一 五 五 巷 與 蟾 蜍 山 腳 水 溝 所 收 集 而 來 之 山 水, 但 此 來 源 較 不 穩 定, 且 應 有 適 當 規 劃 使 其 不 被 附 近 居 民 之 生 活 廢 水 汙 染 癌 醫 中 心 景 觀 水 池 目 前 規 劃 使 用 市 設 自 來 水 為 水 源, 建 議 若 有 可 能 應 考 慮 以 該 區 新 建 建 築 物 之 回 收 雨 水 為 主 要 水 源, 若 有 必 要 才 以 抽 取 地 下 水 作 補 充 且 因 園 藝 分 場 與 癌 醫 中 心 所 在 之 長 興 校 區 有 瑠 公 圳 舊 圳 道 之 污 水 排 水 系 統 分 隔, 長 興 校 區 與 瑠 公 池 間 又 有 基 隆 路 地 下 之 自 來 水 廠 主 要 給 水 幹 管 分 隔, 要 作 水 域 實 質 上 的 串 連 仍 需 後 續 進 一 步 釐 清 各 路 段 之 剖 面 高 程 關 係 藍 帶 規 劃 必 須 整 體 檢 討 本 區 水 流 高 程 流 量, 並 檢 討 暴 雨 時 節 的 排 放 量 能 順 利 經 由 本 區 排 水 系 統 疏 濬 東 南 區 藍 帶 規 劃 水 池 / 噴 泉 意 象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22

110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東南區空間發展計劃--報告書定稿版 東南區藍帶規劃水岸意象 解說牌以記錄該地原來的風貌 9 7 以景觀意象表達舊有水圳位置 蟾蜍山山溝水源 2 原有排水溝 新作排水溝 4 水生植物栽培區 不對外開放 10 5 園藝分廠排水溝 4 6 水流渠道 7 規劃中癌醫中心人工湖 8 原有水溝改成暗溝道路拓寬 2 9 水池/噴泉景觀 3 10 景觀意象及解說牌 1 11 新建建築設置雨水回收系統 12 地下水作補充水源 圖 4-17 東南區藍帶計畫構想圖 林國任建築師事務所

111 ( 七 )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建 議 台 大 於 95 年 5 月 11 日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94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藝 術 推 動 辦 法 校 園 內 開 放 空 間 所 設 置 之 公 共 藝 術 應 依 此 辦 法 執 行 東 南 校 區 現 況 多 屬 特 定 機 構 及 宿 舍, 其 外 部 空 間 多 為 圍 牆 環 繞, 對 外 之 開 放 空 間 尚 未 成 型, 亦 無 公 共 藝 術 品 之 設 置 未 來 隨 著 各 小 區 逐 步 開 發 完 成, 其 留 設 之 中 庭 空 間 逐 步 成 型 串 接, 公 共 藝 術 品 即 理 所 當 然 的 成 為 中 庭 開 放 空 間 設 計 的 一 部 分 建 議 於 新 建 建 築 物 或 廣 場 時, 於 設 計 階 段 就 應 考 量 公 共 藝 術 的 位 置 性 質 甚 至 將 電 源 水 源 設 備 到 位, 使 藝 術 品 更 能 與 環 境 融 合 建 議 公 共 藝 術 位 置 圖 4-18 東 南 區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區 構 想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24

112 ( 八 ) 校 園 指 標 設 置 建 議 台 大 校 園 之 指 標 系 統 分 成 六 個 層 級 : 層 級 (1): 全 校 性 校 園 導 覽 地 圖 指 標, 適 用 於 全 校 性 對 外 交 通 出 入 口 位 置 層 級 (2): 區 域 性 地 圖 指 標, 適 用 於 校 內 交 通 與 行 政 單 位 聚 集 的 位 置 層 級 (3): 綜 合 性 指 示 牌 及 方 向 性 指 標, 適 用 於 校 內 學 生 交 通 聚 集 點, 原 則 上 兩 個 路 口 一 個 層 級 (4): 建 築 物 識 別 性 指 標, 適 用 於 各 建 築 物 前 方 層 級 (5): 使 用 單 位 識 別 性 指 標, 適 用 於 各 建 築 物 主 要 入 口 位 置 層 級 (6): 其 他 管 制 性 及 臨 時 性 指 標, 由 各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視 需 要 設 置 依 據 台 灣 大 學 校 園 指 標 設 計 原 則, 建 議 於 長 興 街 基 隆 路 口 設 置 屬 層 級 (2) 之 本 東 南 校 區 區 域 性 地 圖 指 標 ; 於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長 興 街 辛 亥 路 等 三 條 道 路 與 基 隆 路 芳 蘭 路 之 交 口 處, 設 置 層 級 (3) 之 綜 合 性 指 示 牌 及 方 向 性 指 標 ; 東 南 校 區 中 央 廣 場 亦 可 設 置 層 級 (3) 之 綜 合 性 指 示 牌 及 方 向 性 指 標 隆 基 辛 亥 路 路 長 興 街 芳 蘭 路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全 校 性 指 標 區 域 性 指 標 綜 合 / 方 向 性 指 標 圖 4-19 東 南 區 指 標 牌 分 佈 位 置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25

113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東南區空間發展計劃--報告書定稿版 三 生活/休閒設施設置建議 東南校區為本校主要宿舍區 學生集中 但除了住宿功能之外 對學生一般 生活機能 體育運動 社交集會 藝文活動等設施皆不足 現有男五舍位置 正處於宿舍區中心地區 而其使用年限可到2044年 建議改建裝修成為東南 區學生活動中心 集中設置各式餐飲休閒服務 零售商店 並可提供社團活 動集會空間 更可與面前綠地廣場結合 成為學生聚會 活動 社交的中心 如果新建自行車天橋 除了拆遷中經院與國科會宿舍外 建議現有中經院餐 廳改變成為對學生開放之餐飲零售服務 如此不但可增加自行車天橋廣場的 聚客力以方便天橋的使用 更可與其塑造小區 1生活廣場的氣氛 芳蘭宿舍搬遷後 可於小區L2-5設置運動設施 提供本區師生體能活動之場 地 本區以綠帶與北向之癌醫中心相隔 以綠帶及水塘與東向之宿舍相隔 南臨芳蘭路與園藝分場 西向為教學設施 運動設施之使用將不致影響四周 鄰房校舍 日後運動設施細部規劃內容應配合校方整體體育設施之規劃 並 增加運動多樣性的考量 東南區活動中心 運動設施與現有長興街口BOT之沿街商店 與東區規劃之 生活休閒設施串聯 將可滿足本校東區及東南區學生日常生活需求 教學區 生活休閒 設施 辛 教學區 基 亥 路 BOT 商業設施 宿舍區 隆 中經院餐廳 長興街 路 宿舍區 生活綠 地廣場 芳 蘭 學生活動中心 生活休閒設施 宿舍區 基隆路三段 155 巷 生活綠地廣場 路 運動 設施 運動設施 生活休閒設施 圖 4-20 東區與東南區生活設施構想 林國任建築師事務所 4-26

114 四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再 利 用 計 畫 ( 一 ) 芳 蘭 大 厝 活 化 建 議 芳 蘭 路 芳 蘭 大 厝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圖 4-21 芳 蘭 大 厝 位 置 圖 芳 蘭 大 厝 位 於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三 段 一 五 五 巷 一 七 四 號, 是 台 北 盆 地 四 周 近 山 地 區 僅 存 少 數 清 代 古 宅 之 一, 屋 主 陳 家 為 福 建 泉 州 安 溪 移 民, 在 清 嘉 慶 十 一 年 ( 西 元 一 八 0 六 年 ) 建 造 芳 蘭 大 厝, 其 後 代 又 陸 續 建 造 另 兩 座 大 宅, 分 別 稱 為 新 芳 蘭 大 厝 與 義 芳 居 芳 蘭 大 厝 的 原 始 平 面 格 局 屬 於 三 合 院, 俗 稱 正 身 帶 雙 護 龍 它 的 建 材 採 用 台 灣 本 地 的 石 材 與 大 陸 運 來 的 杉 木 與 磚 頭 外 牆 水 車 垛 以 泥 塑 裝 飾, 門 額 及 窗 上 亦 有 泥 塑 字 樣, 雖 經 歲 月 腐 蝕, 仍 可 見 其 精 緻 之 手 工 藝 術 芳 蘭 大 厝 在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 西 元 1999 年 ) 被 台 北 市 政 府 指 定 為 市 定 古 蹟, 故 其 維 護 管 理 必 須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及 臺 北 市 古 蹟 管 理 維 護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為 之 目 前 由 臺 灣 大 學 管 理 維 護 建 議 芳 蘭 大 厝 活 化 利 用 應 藉 由 此 次 之 整 體 規 劃 之 機 會 與 其 週 遭 其 他 丙 案 土 地 的 使 用 一 併 規 劃 考 量, 其 規 劃 範 圍 應 包 括 : 台 大 園 藝 系 園 藝 分 場 以 東, 蟾 蜍 山 保 護 區 以 西, 自 來 水 廠 以 南 長 條 型 基 地, 以 及 芳 蘭 山 莊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27

115 區 位 條 件 :( 從 校 園 規 劃 觀 點 來 看 ) 1. 本 區 位 於 台 大 校 園 綠 帶, 自 椰 林 大 道 轉 舟 山 路 經 長 興 街, 過 芳 蘭 路 到 蟾 蜍 山 保 護 區 之 節 點 2. 本 區 是 蟾 蜍 山 保 護 區 與 校 總 區 間 生 態 廊 道 重 要 通 道 現 況 分 析 1. 擋 在 芳 蘭 古 厝 前 面 有 已 規 劃 興 建 之 生 醫 中 心 大 樓 共 平 方 公 尺 九 層 樓 高, 是 一 個 龐 大 的 建 築 量 體 與 現 有 古 蹟 尺 度 相 差 甚 遠 2. 園 藝 分 場 為 了 保 護 其 所 作 實 驗 不 遭 破 壞, 其 農 場 周 圍 沿 著 周 邊 道 路 ( 粉 紅 色 及 褐 色 圖 例 部 分 ) 都 規 劃 以 混 凝 土 圍 籬 與 週 邊 隔 離 4. 基 地 東 側 芳 蘭 山 長 久 以 來 有 違 建 戶 形 成 之 聚 落, 需 留 通 道 給 他 們 出 入 5. 基 地 北 側 芳 蘭 古 厝 以 北 為 台 大 管 有 的 停 車 場, 可 停 25 輛 車 6. 芳 蘭 古 厝 旁 已 移 植 部 分 生 醫 中 心 基 地 遷 過 來 的 老 樹 修 護 構 想 文 資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古 蹟 應 保 存 原 有 形 貌 及 工 法, 如 因 故 毀 損, 而 主 要 構 造 與 建 材 仍 存 在 者, 應 依 照 原 有 形 貌 修 復, 並 得 依 其 性 質, 由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或 管 理 人 提 出 計 畫,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採 取 適 當 之 修 復 或 再 利 用 方 式 前 項 修 復 計 畫, 必 要 時 得 採 用 現 代 科 技 與 工 法, 以 增 加 其 抗 震 防 災 防 潮 防 蛀 等 機 能 及 存 續 年 限 第 一 項 再 利 用 計 畫, 得 視 需 要 在 不 變 更 古 蹟 原 有 形 貌 原 則 下, 增 加 必 要 設 施 使 用 構 想 市 府 文 化 局 網 站 提 出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公 有 及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之 私 有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聚 落, 應 適 度 開 放 大 眾 參 觀 依 前 項 規 定 開 放 參 觀 之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聚 落, 得 酌 收 費 用 ; 其 費 額, 由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或 管 理 人 擬 訂,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有 者, 並 應 依 規 費 法 相 關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芳 蘭 大 厝 屬 台 大 管 理 ( 公 有 ), 則 應 依 照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辦 理, 適 度 開 放 古 蹟 1. 生 態 及 永 續 考 量 : 丙 案 基 地 作 為 樹 木 銀 行 : 本 基 地 作 為 校 總 區 及 其 他 台 北 校 地 樹 木 暫 存 區 ( 樹 木 銀 行 ), 以 安 置 因 學 校 其 他 開 發 工 程 施 工 作 業 時, 必 須 暫 時 移 植 遷 置 之 樹 木, 保 護 珍 貴 老 樹 及 特 殊 稀 有 或 具 有 保 存 意 義 之 樹 木 並 可 同 步 規 劃 開 放 參 觀 教 學 休 憩, 更 能 活 化 本 區, 賦 予 新 的 生 命 2. 推 廣 環 保 有 機 概 念 創 造 營 收 : 配 合 教 育 的 陳 列 解 說 推 廣 環 保 有 機 概 念 的 實 踐, 銷 售 台 大 農 學 院 有 機 農 產 品, 包 括 台 大 自 製 冰 品 牛 奶 有 機 農 作 物 稻 米 蔬 菜 園 藝 系 自 己 栽 培 之 植 物 本 土 植 物 樹 苗 本 土 草 花 幼 苗 種 子, 台 大 自 己 產 的 有 機 堆 肥 也 可 興 建 一 二 棟 販 售 使 用 之 溫 室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28

116 3. 善 盡 社 區 責 任 推 廣 教 育 : 作 為 農 學 院 農 藝 系 園 藝 系 等 系 所 的 推 廣 教 育 教 學 場 所, 例 如 農 藝 系 的 茶 業 官 能 專 業 鑑 定 人 員 培 訓 班 咖 啡 官 能 專 業 鑑 定 人 員 培 訓 班 等 整 修 芳 蘭 厝 正 廳 兩 側 作 為 教 室, 並 增 設 附 屬 公 共 設 施 如 廁 所 無 障 礙 坡 道 等 4. 適 度 的 開 放 展 示 : 芳 蘭 古 厝 本 身 就 是 實 質 的 展 示 的 物 件, 包 括 正 廳 的 擺 設 等 也 可 將 芳 蘭 正 廳 規 劃 成 為 可 以 供 大 眾 參 觀 的 展 示 場 所, 展 示 台 大 近 百 年 來 與 周 圍 聚 落 城 市 的 互 動, 如 地 圖 瑠 公 圳 史 料 等 ( 符 合 文 資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 營 運 構 想 1. 委 外 經 營 : 是 否 可 仿 照 紫 藤 廬 案 例, 因 芳 蘭 古 厝 位 置 較 為 偏 遠, 在 周 邊 設 施 如 中 埔 山 登 山 步 道 台 北 市 自 行 車 網 尚 未 到 位 前, 本 基 地 聚 客 力 有 限, 芳 蘭 古 厝 可 用 室 內 空 間 規 模 不 大, 委 外 經 營 似 乎 不 太 可 行 2. 台 大 自 己 招 商 經 營 : 台 大 適 度 增 建 正 身 兩 側 之 護 龍,( 玻 璃 屋 溫 室 或 / 及 永 久 性 建 築 ) 作 為 教 室 展 示 並 有 部 分 作 為 農 學 院 科 系 副 產 品 之 零 售 ( 營 運 初 始, 人 潮 可 由 附 近 生 醫 中 心 及 本 身 教 室 所 帶 動 ) 執 行 方 式 1. 聘 請 專 家 協 助, 對 古 蹟 修 復 有 明 確 的 態 度, 提 出 合 理 的 修 復 原 則,( 包 括 不 同 的 斷 代 範 圍 文 化 內 涵 與 形 式 依 據 等 ) 始 有 正 確 的 修 復 方 式 2. 應 先 有 確 切 可 行 的 營 運 方 案, 包 括 經 營 管 理 的 實 體 單 位 3. 本 基 地 應 作 整 體 景 觀 設 計 整 合 如 何 活 化 本 基 地 : 1. 營 造 生 醫 大 樓 與 自 來 水 廠 之 間 的 155 巷 134 弄 道 路 景 觀, 增 加 校 門 意 象 2. 配 合 生 醫 大 樓 工 程 進 度 營 造 本 區 成 為 生 醫 大 樓 師 生 戶 外 休 閒 空 間 的 一 部 分 3. 台 大 東 側 山 坡 地 實 際 劃 分 成 : 福 州 山 中 埔 山 芳 蘭 山 蟾 蜍 山 福 州 山 步 道 已 整 理 完 成, 中 埔 山 登 山 步 道 亦 有 人 提 出 想 法, 可 能 尚 未 有 規 劃 但 已 有 路 線 若 能 爭 取 市 政 府 整 理 蟾 蜍 山 至 福 州 山 間 之 登 山 步 道, 本 基 地 可 以 成 為 登 山 步 道 入 口 4. 與 交 通 局 協 調 爭 取 將 本 區 巷 道 納 入 台 北 市 休 閒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的 一 部 分 整 修 進 度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已 於 今 年 四 月 完 成 緊 急 修 復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勞 務 採 購,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刻 正 研 擬 緊 急 修 復 計 畫 中, 屆 時 仍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程 序 提 送 文 化 局 核 定, 待 核 定 後 即 儘 速 辦 理 工 程 發 包 施 工 等 事 宜 ( 二 ) 昆 蟲 館 整 修 昆 蟲 系 館 與 昆 蟲 博 物 館 位 處 公 館 圓 環 附 近, 興 建 於 西 元 1930 年 代, 該 建 築 物 設 計 精 緻, 為 學 校 珍 貴 的 文 化 資 產, 應 妥 善 加 以 維 護 與 整 修, 尤 其 週 遭 景 觀 樹 木 都 應 加 以 整 理 以 彰 顯 其 精 緻 的 一 面 若 有 增 建 整 修 應 妥 善 為 之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29

117 五 長 興 路 口 交 通 改 善 之 建 議 與 實 質 改 善 計 畫 ( 一 ) 長 興 街 路 口 之 交 通 改 善 措 施 建 議 1. 長 興 街 車 輛 速 限 30 公 里, 車 輛 慢 行 除 確 保 路 上 自 行 車 及 行 人 之 安 全, 並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通 過 性 交 通 車 輛 2. 現 有 長 興 街 鋪 柏 油 部 分 寬 10m, 其 靠 東 北 側 ( 往 長 興 校 門 方 向 ), 自 台 大 國 科 會 宿 舍 門 口 起 至 基 隆 路 口, 規 劃 2m 作 為 自 行 車 道, 除 確 實 保 障 自 行 車 行 車 安 全, 同 時 縮 小 車 道 路 幅 亦 可 減 緩 往 來 車 輛 速 度 3. 與 交 通 局 及 自 來 水 廠 協 調, 做 平 面 式 改 善, 將 長 興 街 車 行 路 面 改 成 彎 曲 路 線 形 式, 延 續 舟 山 路 綠 色 景 觀 道 路 至 東 南 區, 更 可 減 緩 往 來 車 輛 速 度 4. 長 興 街 靠 東 南 側, 自 基 隆 路 起 至 芳 蘭 路 止 增 闢 自 行 車 道 5. 長 興 街 基 隆 路 口 兩 側 自 行 車 道 放 寬 到 6m, 讓 自 行 車 有 足 夠 的 停 等 空 間 6. 東 區 長 興 門 車 道 鋪 柏 油 部 分 目 前 為 10m, 改 成 8m, 各 留 約 2.7m 自 行 車 道 及 2m 步 道 兩 側 圍 牆 仍 然 保 留, 停 管 取 票 口 附 近 保 留 10m 仍 是 可 行 7. 基 隆 路 長 興 街 口 設 置 四 向 停 等 交 通 號 誌 及 畫 線 8. 長 興 路 口 及 基 隆 路 口 鋪 面 材 料 改 變, 鋪 設 不 同 於 一 般 道 路 瀝 青 之 鋪 面, 以 提 醒 過 往 車 輛 於 路 口 減 速 ( 台 北 市 交 工 處 已 委 託 宜 大 公 司 規 劃 於 此 路 口 銑 刨 重 鋪 AC 路 面 並 調 整 自 行 車 與 行 人 穿 越 路 線 ) 9. 現 有 公 車 站 牌 移 位 : 長 興 街 BOT 案 7-11 前 公 車 站 牌 往 下 游 ( 東 北 ) 位 移 約 50 公 尺, 離 開 長 興 街 路 口, 改 善 目 前 公 車 停 靠 站 時 造 成 路 口 擁 塞 現 象, 避 免 尖 峰 時 段 同 時 有 多 輛 公 車 到 站 停 等 時 影 響 到 長 興 路 口 行 人 及 自 行 車 過 馬 路 的 空 間 10. 基 隆 路 增 加 路 樹 改 善 校 園 意 象, 在 不 影 響 園 藝 農 場 作 物 之 日 照 條 件 下, 在 基 隆 路 兩 側 增 加 具 較 大 樹 冠 之 路 樹, 如 現 有 基 隆 路 辛 亥 路 交 叉 口 ( 籃 球 場 旁 ), 有 效 改 善 沿 路 景 觀 增 加 校 園 意 象 亦 有 減 緩 車 輛 速 度 之 功 效 校 方 與 台 北 市 交 通 局 自 來 水 廠 多 方 溝 通 協 調, 交 通 局 已 於 100 年 四 月 提 供 100 年 度 台 北 市 自 行 車 道 委 託 設 計 服 務 案 - 長 興 街 ( 基 隆 路 至 芳 蘭 路 段 ) 南 側 自 行 車 道 新 建 工 程 設 計 構 想, 其 內 容 包 括 拓 寬 長 興 街 南 側 人 行 道 為 2.2m 增 設 2.6m 自 行 車 道 基 隆 路 長 興 街 口 轉 角 廣 場 改 善 及 穿 越 道 行 穿 線 調 整 重 繪 等 工 程, 將 於 100 年 6 月 發 包 施 作, 應 可 改 善 長 興 街 口 之 交 通 真 正 有 效 的 改 善, 就 是 協 調 爭 取 自 來 水 處 的 同 意 以 及 台 北 市 交 通 局 的 支 持, 申 請 都 市 計 畫 細 部 計 劃 變 更, 禁 止 穿 過 性 交 通 進 入 長 興 街, 才 能 進 一 步 達 到 保 護 長 興 街 往 來 師 生 與 行 人 的 安 全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30

118 長 興 街 ( 基 隆 路 至 芳 蘭 路 段 ) 南 側 自 行 車 道 新 建 工 程 範 圍 自 行 車 道 標 準 詳 圖 ( 有 分 隔 島 帶 ) 自 行 車 道 標 準 詳 圖 ( 無 分 隔 島 帶 ) 基 隆 路 三 段 與 長 興 街 口 改 善 平 面 配 置 資 料 來 源 : 100 年 度 台 北 市 自 行 車 道 委 託 設 計 服 務 案 - 長 興 街 ( 基 隆 路 至 芳 蘭 路 段 ) 南 側 自 行 車 道 新 建 工 程,100 年 4 月 初 步 設 計 簡 報, 台 北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委 託 宜 大 國 際 景 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31

119 ( 二 ) 建 構 校 園 接 駁 巴 士 系 統 東 南 區 進 入 校 總 區 的 主 要 路 口 有 二 : 基 隆 路 與 長 興 街 口, 基 隆 路 155 巷 口 長 興 街 為 聯 絡 各 宿 舍 區 之 主 要 路 徑, 且 車 流 量 不 高, 建 議 長 興 街 與 基 隆 路 口 以 自 行 車 穿 越 為 主, 儘 量 減 少 車 輛 出 入 未 來 癌 症 醫 院 啟 用 必 衍 生 可 觀 之 交 通 流 量, 建 議 以 基 隆 路 155 巷 為 本 區 車 行 主 要 出 入 動 線 解 決 學 生 穿 越 基 隆 路 安 全 顧 慮 以 及 聯 繫 學 校 校 總 區 之 各 重 要 教 學 據 點 與 東 南 校 區 宿 舍 群 控 制 總 校 區 整 體 自 行 車 流 量, 進 而 降 低 自 行 車 進 入 校 園 之 長 程 目 標, 首 先 則 應 建 構 東 南 校 區 與 台 大 總 校 區 間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系 統, 連 接 各 主 要 學 院 及 重 要 節 點, 以 減 少 校 區 內 自 行 車 停 車 空 間 及 行 車 數 量, 發 揮 校 園 內 開 放 空 間 的 效 益, 亦 可 降 低 自 行 車 停 車 管 理 問 題 因 本 校 學 生 人 數 眾 多, 若 用 接 駁 巴 士 行 經 校 區 各 點, 以 替 代 自 行 車 之 使 用, 於 尖 峰 時 間 必 須 每 三 分 鐘 提 供 一 班 接 駁 巴 士, 方 能 提 供 足 夠 的 運 輸 量 如 此 數 量 龐 大 的 接 駁 巴 士 往 來 於 校 園 中 將 造 成 更 大 之 交 通 衝 突 建 議 校 園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經 由 校 區 外 圍 道 路, 連 接 水 源 校 區 公 館 捷 運 站 人 文 大 樓 體 育 館 凝 態 館 社 科 院 土 研 大 樓 生 醫 中 心 癌 醫 中 心 等 位 於 校 園 外 緣 的 主 要 上 課 地 點, 希 望 藉 此 外 圍 路 線 可 降 低 校 區 內 部 份 自 行 車 使 用 需 求 量 ( 三 ) 劃 定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以 及 自 行 車 禁 止 進 入 區 域 建 議 於 總 校 區 內 劃 定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以 及 自 行 車 禁 止 進 入 區 域, 設 限 自 行 車 的 路 徑 及 使 用 範 圍, 以 保 護 以 人 為 本 之 校 園 捷 運 站 接 駁 巴 士 行 駛 路 線 體 育 館 凝 態 館 主 要 上 課 地 點 社 科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人 文 大 樓 土 研 大 樓 水 源 校 區 捷 運 公 館 站 癌 醫 中 心 宿 舍 區 第 二 活 動 中 心 生 醫 中 心 圖 4-22 校 總 區 接 駁 巴 士 路 線 構 想 圖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4-32

120 第 五 章 永 續 校 園 一 校 園 永 續 經 營 學 校 面 對 各 學 科 快 速 進 步, 教 學 研 究 空 間 品 質 數 量 之 需 求 不 斷 提 升 校 際 競 爭 加 劇 等 壓 力, 校 舍 空 間 需 求 不 斷 擴 充 ; 同 時 學 校 也 明 白 校 園 環 境 保 護 及 校 地 承 載 極 限 的 重 要 性 如 何 在 有 限 的 校 地 設 定 校 舍 建 築 及 校 園 綠 地 及 環 境 保 護 之 間 的 平 衡 點, 實 為 校 園 規 劃 嚴 肅 的 課 題 台 大 於 2007 年 發 表 台 大 永 續 校 園 白 皮 書, 明 白 揭 示 台 大 永 續 經 營 的 願 景 是 : 現 在 的 校 園 環 境, 不 但 滿 足 當 前 的 師 生 做 為 教 育 研 究 的 需 求, 更 應 該 讓 後 代 的 師 生 與 我 們 能 享 用 同 樣 的 校 園 環 境 校 園 永 續 經 營 實 則 包 含 學 校 經 理 的 各 個 面 向, 根 據 該 份 文 件, 台 大 永 續 校 園 經 營 管 理 的 主 要 議 題 包 括 學 校 的 : 管 理 系 統 能 源 使 用 水 及 其 他 資 源 實 驗 室 危 害 污 染 排 放 校 園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教 育 校 園 生 態 與 人 文 環 境 等 其 中 有 關 校 園 實 質 環 境 建 設 生 態 人 文 環 境 保 護, 檢 討 的 指 標 有 : 綠 覆 率 容 積 率 綠 建 築 可 透 水 面 積 生 物 物 種 數 文 化 古 物 古 蹟 保 存 數 二 永 續 校 園 規 劃 的 執 行 永 續 校 園 想 法 在 東 南 校 區 整 體 規 劃 的 具 體 建 議 如 下 : ( 一 ) 明 確 指 定 本 校 區 之 保 留 綠 地, 並 且 鼓 勵 或 創 造 機 會 使 這 些 保 留 綠 地 與 小 區 之 法 定 空 地 串 連 成 有 實 質 意 義 的 室 外 空 間 各 小 區 開 發 之 建 蔽 率 及 容 積 率 雖 遵 循 學 校 之 規 定, 但 在 不 計 入 保 留 綠 地 面 積 原 則 下, 校 地 開 發 總 量 實 則 較 少 ( 二 ) 環 境 保 護 三 個 最 基 本 的 概 念 減 量 重 複 使 用 再 利 用, 對 於 校 舍 之 維 修 保 存 亦 同 樣 適 用, 在 此 原 則 下, 校 舍 的 整 修 改 建 遠 比 拆 除 重 建 更 符 合 永 續 校 園 的 精 神, 例 如 將 男 五 舍 修 改 加 建 成 為 學 生 活 動 中, 因 男 五 舍 之 堪 用 年 限 尚 久, 而 其 在 東 南 校 區 之 位 置 適 於 作 該 用 途 ( 三 ) 因 應 科 技 不 斷 的 進 步 空 間 機 能 需 求 不 斷 的 隨 之 變 更, 學 校 建 築 應 思 考 如 何 保 留 空 間 的 最 大 彈 性, 以 應 未 來 變 更 之 需 較 大 的 小 區 街 廓 會 是 彈 性 使 用 較 佳 的 解 決 方 式 ( 四 ) 將 臺 大 保 護 樹 木 資 料 台 大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建 立 與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校 園 照 明 設 計 規 劃 原 則 納 入 永 續 校 園 的 設 計 規 範, 以 維 護 臺 大 校 園 既 有 的 生 物 環 境 以 及 樹 木, 並 提 供 安 全 明 亮 之 校 園 環 境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5-1

121 ( 五 ) 東 南 校 區 原 屬 於 農 業 試 驗 場 地, 具 有 優 質 的 地 表 土 壤 資 源, 新 建 校 舍 工 程 地 下 開 挖 的 土 壤 不 可 以 外 運, 應 該 就 地 保 留 做 為 挖 填 平 衡 的 地 景 設 計 使 用 ( 六 )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設 置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小 組 推 動 校 園 整 體 的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其 項 目 包 括 1. 電 力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 2. 照 明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 3. 空 調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4. 用 水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 5. 環 保 教 育 措 施 同 時 提 擬 永 續 校 區 經 營 方 針, 控 制 能 源 使 用, 鼓 勵 潔 淨 能 源 的 使 用, 將 校 區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減 量 減 少 40%~60% ( 七 ) 綠 建 築 指 標 綠 建 築 係 指 在 建 築 生 命 週 期, 由 建 材 生 產 到 建 築 物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使 用 管 理 及 拆 除 之 一 系 列 過 程 中, 盡 量 減 少 消 耗 地 球 資 源 減 少 能 源 使 用 及 減 少 廢 棄 物 製 造 的 建 築 技 術 上 的 考 量 綠 建 築 共 有 九 項 指 標 : 基 地 綠 化 水 資 源 基 地 保 水 生 物 多 樣 性 日 常 節 約 能 源 二 氧 化 碳 減 量 廢 棄 物 減 量 污 水 垃 圾 改 善 室 內 環 境 等 民 國 九 十 年 行 政 院 推 出 綠 建 築 推 動 方 案, 決 議 自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凡 是 中 央 機 關 或 受 其 補 助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且 工 程 造 價 在 新 台 幣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公 有 新 建 建 築 物 應 先 取 得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始 得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綠 建 築 已 成 政 府 政 策 執 行 的 目 標 依 據 政 府 規 定, 公 共 建 築 物 應 至 少 通 過 綠 建 築 四 項 指 標, 其 中 日 常 節 能 及 水 資 源 二 項 指 標 為 必 須 通 過 之 指 標, 且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之 新 建 建 築 物 應 通 過 的 四 項 指 標 中, 應 包 括 綠 化 量 及 基 地 保 水 二 項 指 標, 學 校 建 築 由 於 其 使 用 者 眾 多 污 水 及 垃 圾 改 善 亦 應 列 為 達 成 的 目 標 之 一 以 上 五 指 標 為 校 舍 建 築 建 議 具 備 之 項 目, 其 他 項 目 若 客 觀 條 件 許 可, 亦 是 考 量 爭 取 的 項 目, 如 未 申 請 也 應 盡 量 依 綠 建 築 原 則 設 計 也 可 參 考 美 國 LEED 的 設 計 原 則, 以 期 台 大 校 園 的 建 築 物 更 能 達 到 符 合 節 能 減 碳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5-2

122 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東南區空間發展計劃--報告書定稿版 教學研究區 教學研究區 宿舍區 教學研究區 學生活動中心 宿舍區 運動設施區 教學研究區 現有建築物 近程興建建築物 中程興建建築物 長程興建建築物 圖 5-1 東南區與東區長程規劃構想方案 林國任建築師事務所 5-3

123 附 件 一 交 通 量 調 查 成 果 附 表 1-1 基 隆 路 - 長 興 街 路 口 交 通 量 簡 圖 : 台 大 門 口 N 往 南 基 隆 路 往 東 往 西 基 隆 路 往 北 長 興 街 方 向 : 往 西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539 2, , :00-10: ,128 1,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1

124 方 向 : 往 北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0-10: , , 方 向 : 往 東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 , :15-08: , , :30-08: ,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08 7, , :00-10: ,137 1,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2

125 方 向 : 往 南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0-10: 註 : 調 查 時 間 98 年 12 月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調 查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3

126 附 表 1-2 基 隆 路 -155 巷 路 口 交 通 量 簡 圖 : 基 隆 路 155 巷 N 往 南 基 隆 路 往 東 往 西 基 隆 路 往 北 基 隆 路 155 巷 方 向 : 往 西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494 2, , :00-10: ,082 1,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4

127 方 向 : 往 北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0-10: 方 向 : 往 東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 , :15-08: , , :30-08: ,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324 6, , :00-10: ,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5

128 方 向 : 往 南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0-10: 註 : 調 查 時 間 98 年 12 月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調 查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6

129 附 表 1-3 基 隆 路 - 實 驗 農 場 路 口 交 通 量 簡 圖 : 實 驗 農 場 N 往 南 基 隆 路 往 東 往 西 基 隆 路 方 向 : 往 西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0-10: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7

130 方 向 : 往 北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0-10: 方 向 : 往 東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0-10: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8

131 方 向 : 往 南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0-10: 註 : 調 查 時 間 98 年 12 月, 僅 計 數 南 北 向 的 自 行 車 及 人 行 量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調 查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9

132 附 表 1-4 基 隆 路 -144 巷 路 口 交 通 量 簡 圖 : 基 隆 路 144 巷 N 往 南 基 隆 路 往 東 往 西 基 隆 路 往 北 基 隆 路 144 巷 方 向 : 往 西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558 2, , :00-10: ,133 1,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10

133 方 向 : 往 北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0-10: 方 向 : 往 東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 , :15-08: , , :30-08: ,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368 6, , :00-10: ,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11

134 方 向 : 往 南 左 轉 直 行 右 轉 總 計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人 輛 輛 輛 CU 輛 人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0-10: 註 : 調 查 時 間 98 年 12 月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調 查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12

135 附 表 1-5 基 隆 路 ( 辛 亥 路 - 長 興 街 ) 路 段 交 通 量 方 向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人 CU 輛 人 往 西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554 2, , :00-10: ,128 1, , 往 東 08:00-08: , , :15-08: , , :30-08: ,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99 7, , :00-10: ,223 1, , 註 : 調 查 時 間 98 年 12 月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調 查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13

136 附 表 1-6 基 隆 路 ( 長 興 街 -155 巷 ) 路 段 交 通 量 方 向 類 別 大 車 小 車 機 車 自 行 車 行 人 機 動 車 輛 自 行 車 行 人 單 位 輛 輛 輛 輛 人 CU 輛 人 往 西 08:00-08: :15-08: :30-08: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604 2, , :00-10: ,212 1, , 往 東 08:00-08: , , :15-08: , , :30-08: , :45-09: :00-09: :15-09: :30-09: :45-10: :00-09: ,057 7, , :00-10: ,189 1, , 註 : 調 查 時 間 98 年 12 月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調 查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一 14

137 附 件 二 台 大 各 學 院 單 位 空 間 使 用 現 況 與 部 頒 標 準 比 較 台 大 各 學 院 單 位 空 間 使 用 現 況 與 部 頒 標 準 比 較 學 院 別 大 學 部 學 生 人 數 研 究 所 部 頒 標 準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m2) 現 行 使 用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m2) 現 有 與 標 準 面 積 差 值 (m2) 現 有 與 標 準 面 積 差 值 比 例 % 文 學 院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生 農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醫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生 命 科 學 院 不 足 部 頒 標 準 教 學 面 積 超 過 部 頒 標 準 (m2) * 不 含 醫 學 院 (m2) 資 料 來 源 : 保 管 組 提 供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二

138 附 件 三 台 大 2009 年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及 宿 舍 現 況 統 計 台 大 宿 舍 現 況 統 計 台 大 宿 舍 現 況 統 計 保 管 組 編 號 宿 舍 名 稱 耐 用 年 限 房 間 數 床 位 容 量 AT1027 女 八 舍 AT1028 女 九 舍 AT2022 女 五 舍 AT2017 女 一 舍 AT2018 女 三 舍 AT2019 女 二 舍 AT2023 大 一 女 舍 AT5001 男 八 舍 AT5002 男 六 舍 AT5017 男 一 舍 AT5018 男 三 舍 AT5019 男 五 舍 AT5021 男 七 舍 大 學 部 小 計 AT2025 第 一 女 研 究 生 宿 舍 AT2026 第 一 男 研 究 生 宿 舍 AT3035 男 研 三 舍 女 研 三 舍 AT1010 男 十 三 舍 研 究 所 小 計 BOT 太 子 學 舍 水 源 校 區 2362 長 興 校 區 1145 BOT 小 計 3507 BT1005 女 七 舍 BT1007 女 四 舍 BT1006 男 四 舍 CT1008 男 二 舍 女 六 舍 徐 州 校 區 小 計 總 計 資 料 來 源 : 台 大 2009 年 校 園 規 劃 報 告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三 1

139 台 大 2009 年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及 宿 舍 床 位 提 供 計 算 學 生 人 數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合 計 提 供 宿 舍 : 床 位 為 學 生 人 數 之 1/3 宿 舍 床 位 大 學 部 6164 研 究 所 5147 合 計 提 供 宿 舍 : 床 位 為 學 生 人 數 之 1/2 宿 舍 床 位 大 學 部 9247 研 究 所 7721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台 大 2009 年 統 計 年 報 教 務 處 資 料 學 生 宿 舍 面 積 計 算 標 準 宿 舍 空 間 說 明 低 標 準 高 標 準 單 位 大 學 生 (3-4 人 / 間 ) m2/ 人 研 究 生 (2-3 人 / 間 ) m2/ 人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 淨 面 積 x{1+ 設 施 比 /(1- 設 施 比 )} 服 務 設 施 比 建 議 以 平 均 0.35 估 算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頒 定 大 學 校 地 合 理 面 積 計 算 手 冊 目 前 學 校 總 共 提 供 宿 舍 床 位 共 床 依 教 育 部 統 計, 建 議 提 供 床 位 數 是 學 生 人 數 1/3, 目 前 提 供 床 位 數 已 達 理 想 值 如 台 大 理 想 提 供 床 位 數 是 床, 目 前 尚 缺 3761 床 依 部 頒 標 準 每 床 面 積 以 8 平 方 米 淨 面 積 計 算, 全 校 需 要 增 加 約 平 方 米 淨 面 積, 或 是 平 方 米 總 面 積 的 宿 舍 面 積 東 南 區 中 程 計 畫 宿 舍 拆 遷 床 位 異 動 : 長 程 拆 遷 男 一 舍 男 三 舍 校 總 區 老 舊 搬 遷 宿 舍 改 成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之 男 五 舍 共 計 1457 床 483 床 326 床 2266 床 依 部 頒 高 標 準 每 床 面 積 以 8 平 方 米 計 算, 約 需 18128m2 淨 面 積 (27917 m2 建 築 面 積 ) 依 部 頒 低 標 準 每 床 面 積 以 6 平 方 米 計 算, 約 需 13596m2 淨 面 積 (20938 m2 建 築 面 積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三 2

140 附 件 四 台 大 東 南 區 現 況 面 積 拆 除 與 增 建 面 積 對 照 表 區 塊 現 況 建 築 面 積 (m2) 現 況 容 積 面 積 (m2) 拆 除 建 築 容 積 (m2) 新 建 建 築 容 積 (m2) 新 增 開 發 之 容 積 (m2) 備 註 長 程 計 畫 本 區 超 過 25 年 長 程 計 畫 內 本 區 超 過 25 年 長 程 計 畫 內 本 區 超 過 25 年 長 程 計 畫 內 含 癌 醫 中 心 長 程 計 畫 中 程 計 畫 近 程 計 畫 含 癌 醫 中 心 2-5 NA NA 中 程 計 畫 本 區 超 過 25 年 長 程 計 畫 內 L 中 程 計 畫 含 環 工 大 樓 及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含 生 醫 中 心 及 園 藝 分 場 總 計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四

141 附 件 五 台 大 校 總 區 生 物 分 布 熱 點 資 訊 來 源 : 李 培 芬 老 師 台 大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調 查 分 析 資 訊 來 源 : 李 培 芬 老 師 台 大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調 查 分 析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五 1

142 附 件 六 台 大 東 南 區 近 蟾 蜍 山 周 邊 地 質 資 訊 順 向 坡 位 置 圖 資 訊 來 源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網 站 地 質 災 害 潛 勢 圖 資 訊 來 源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網 站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六 1

143 附 件 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及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歷 次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 週 三 )12 時 二 十 分 至 14 時 三 十 分 地 點 : 第 四 會 議 室 ( 第 二 行 政 大 樓 ) 主 席 : 廖 咸 興 教 授 委 員 : 鄭 富 書 教 授 ( 請 假 ) 劉 聰 桂 教 授 江 瑞 祥 教 授 ( 請 假 ) 許 添 本 教 授 ( 請 假 ) 蔡 厚 男 教 授 ( 請 假 ) 劉 權 富 教 授 ( 請 假 ) 羅 漢 強 教 授 周 素 卿 教 授 ( 請 假 ) 張 聖 琳 教 授 ( 請 假 ) 康 旻 杰 教 授 李 光 偉 先 生 諮 詢 委 員 : 林 俊 全 教 授 余 榮 熾 教 授 詹 穎 雯 教 授 黃 耀 輝 教 授 ( 請 假 ) 李 培 芬 教 授 ( 請 假 ) 葉 德 銘 教 授 ( 請 假 ) 列 席 : 學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竇 松 林 秘 書 梁 守 平 幹 事 ; 課 外 活 動 組 朱 家 豪 幹 事 ; 圖 書 館 王 國 聰 組 長 ; 體 育 室 黃 國 恩 組 長 康 正 男 組 長 ; 教 務 處 ( 未 派 員 ); 研 發 處 羅 世 堅 幹 事 ; 生 機 系 林 達 德 教 授 陳 林 祈 教 授 陳 世 銘 教 授 黃 振 康 教 授 顏 炳 郎 教 授 ; 醫 學 院 附 設 癌 症 中 心 籌 備 處 楊 泮 池 院 長 江 惠 新 幹 事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王 瑜 璞 建 築 師 林 新 寶 建 築 師 ;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管 理 組 李 毓 璱 組 長 ;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徐 炳 義 專 員 蔡 淑 婷 技 士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林 盟 凱 幹 事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許 祥 太 股 長 薛 雅 方 股 長 阮 偉 紘 幹 事 ; 總 務 處 經 營 管 理 組 鄭 百 傅 經 理 林 珮 君 幹 事 ;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李 錦 鑾 股 長 ; 環 安 衛 中 心 ( 請 假 ); 學 生 會 吳 鑫 餘 同 學 周 子 暐 同 學 ; 學 代 會 周 雅 薇 同 學 洪 崇 晏 同 學 ; 文 學 院 黃 聖 竣 同 學 ; 研 協 會 ( 請 假 ) 幹 事 : 吳 莉 莉 吳 佳 融 吳 慈 葳 記 錄 : 吳 慈 葳 壹 報 告 案 一 確 認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 會 議 紀 錄 同 意 備 查 貳 討 論 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1

144 一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 提 案 單 位 :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 提 案 單 位 說 明 與 簡 報 :( 略 ) 委 員 意 見 : 廖 咸 興 召 集 人 : 本 案 屬 於 大 尺 度 的 規 劃 牽 涉 到 許 多 單 位, 目 前 發 展 計 畫 還 沒 有 很 完 備 的 和 所 有 受 影 響 的 單 位 溝 通 討 論, 本 案 是 討 論 的 開 端 初 步 草 案, 會 再 針 對 大 家 不 同 的 想 法 慢 慢 修 正 本 案 沒 有 時 間 上 的 壓 力, 完 善 的 將 此 計 劃 發 展 出 來, 對 於 未 來 東 南 區 的 發 展 可 以 建 立 很 好 的 基 礎 蔡 厚 男 委 員 ( 書 面 意 見 ): 一 不 要 為 某 一 特 定 新 建 工 程 量 身 訂 做 校 區 計 畫,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很 多 的 外 部 性 影 響 送 外 審 議 過 程, 都 會 出 現 諸 多 計 畫 變 更 的 因 素 二 如 果 長 興 街 能 申 請 廢 巷 成 功 最 好, 若 廢 巷 不 成, 學 生 宿 舍 和 街 道 之 介 面 空 間 該 有 所 調 整 設 計 三 東 南 校 區 原 屬 於 農 業 試 驗 場 地, 具 有 優 質 的 地 表 土 壤 資 源, 新 建 校 舍 工 程 地 下 開 挖 的 土 壤 不 可 以 外 運, 應 該 就 地 保 留 做 為 挖 填 平 衡 的 地 景 設 計 使 用 四 癌 症 醫 院 開 發 容 積 太 大, 將 來 營 運 啟 用 後, 必 然 對 校 區 和 周 邊 環 境 造 成 極 大 衝 擊, 例 如 : 交 通 流 量 及 停 車 空 間 公 共 衛 生 汙 染 熱 廢 生 態 退 化 寧 適 度 等 台 大 要 學 習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的 Allston 校 區 新 開 發 計 畫, 綠 不 再 是 工 程 的 添 加 物, 而 是 新 建 工 程 本 身 不 可 缺 少 的 元 素, 重 新 塑 造 一 個 充 滿 生 氣 的 新 校 園 空 間, 新 校 區 的 建 築 要 完 全 符 合 LEED 金 牌 水 準, 同 時 提 擬 永 續 校 區 經 營 方 針, 控 制 能 源 使 用, 鼓 勵 潔 淨 能 源 的 使 用, 將 校 區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減 量 減 少 40%~60% 五 東 南 校 區 的 新 舊 校 舍 建 築 應 該 發 展 出 建 築 立 面 類 型 和 建 築 美 學 語 彙 之 相 關 準 則, 以 避 免 同 一 校 區 的 建 築 風 格 式 樣 雜 亂 無 章 六 新 校 區 之 建 築 工 程 案 進 入 校 務 行 政 流 程 時, 要 檢 具 詳 實 的 設 計 細 節 架 構 資 料, 以 及 相 關 需 求 的 基 礎 設 施 設 備 效 能 以 及 技 術 標 準 透 過 專 業 的 對 話 審 議 才 有 助 於 設 計 運 作 良 好 的 都 市 大 學 校 園, 同 時 才 能 杜 絕 建 築 能 源 使 用 的 浪 費 汙 染 熱 廢 以 及 不 均 衡 的 發 展 模 式 廖 咸 興 召 集 人 : 一 書 面 與 會 議 發 言 都 成 為 會 議 紀 錄 的 一 部 份, 會 將 限 制 考 慮 進 空 間 規 劃 上, 如 社 科 院 及 癌 症 醫 院 已 經 定 案 或 興 建 就 會 變 成 規 劃 的 限 制, 目 前 規 劃 的 內 容 是 在 考 慮 已 知 道 的 限 制 所 做 出 來 的, 會 繼 續 再 與 受 到 影 響 的 單 位 討 論, 初 步 把 基 本 平 面 規 劃 出 來, 再 與 各 單 位 溝 通 目 前 只 是 個 初 步 想 法, 規 劃 在 這 個 階 段 還 是 很 有 彈 性 的 二 規 劃 案 即 使 是 通 過 校 發 會 的 案 子, 例 如 東 區 的 規 劃 案, 還 會 是 有 但 書 的 ( 其 但 書 是 規 劃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2

145 內 容 會 為 未 來 內 容 做 調 整 ) 今 天 東 南 區 規 劃 案, 若 受 影 響 的 單 位 認 為 該 規 劃 影 響 系 所 發 展, 當 然 是 可 以 再 做 調 整 的, 若 有 人 認 為 目 前 的 規 劃 程 序 太 唐 突, 我 代 表 校 規 小 組 道 歉 三 本 案 範 圍 廣 大, 牽 涉 單 位 眾 多, 今 天 只 是 校 規 小 組 第 一 次 討 論 本 案, 不 可 能 一 次 就 定 案, 先 請 使 用 者 發 言, 委 員 可 待 下 次 使 用 者 意 見 提 供 出 來 後, 或 許 有 更 多 的 想 法 與 意 見 學 務 處 住 服 組 竇 松 林 秘 書 : 一 3-8 近 程 階 段 第 五 年, 目 前 住 服 組 要 在 慈 光 十 七 村 的 位 置 興 建 2000 床 宿 舍, 目 前 學 校 宿 舍 嚴 重 不 足, 因 此 規 劃 在 可 以 收 回 來 的 地 興 建 2000 床 宿 舍, 校 規 小 組 有 意 見 認 為 此 地 不 適 合 蓋 須 另 覓 地 點, 建 議 由 校 規 小 組 尋 找 地 點 既 然 此 地 區 不 適 合 蓋 宿 舍, 為 何 未 來 規 劃 卻 又 要 拆 男 五 舍 而 改 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既 然 不 適 合 蓋 宿 舍 為 何 適 合 蓋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二 在 報 告 書 中 請 以 文 字 註 明, 若 要 拆 學 生 宿 舍 一 定 要 先 建 後 拆 三 4-11 學 生 宿 舍 檢 討 床 位 採 1/3 作 為 規 劃 對 象, 這 只 是 將 拆 的 宿 舍 改 建 出 來 以 目 前 來 講, 學 生 宿 舍 規 劃 是 按 照 學 生 人 數 的 50%, 規 劃 書 擺 在 那 麼 多 年 後, 學 生 人 數 是 增 加 的, 若 仍 以 現 有 人 數 及 床 位 做 規 劃, 是 較 沒 有 前 瞻 性 10~15 年 後, 到 時 宿 舍 應 該 還 是 不 夠, 應 以 未 來 學 生 人 數 50% 來 作 規 劃 生 機 系 林 達 德 教 授 ( 書 面 意 見 ): 一 有 關 原 東 北 校 區 的 規 劃, 在 98 年 4 月 8 日 的 公 聽 會 中, 對 於 將 生 機 系 二 號 館 位 址 規 劃 為 暫 時 性 綠 地 部 份, 經 過 了 冗 長 的 討 論, 初 步 的 共 識 為 所 有 建 築 物 應 以 先 建 後 拆 為 原 則, 同 時 明 確 規 劃 合 理 的 遷 建 配 套 措 施, 列 入 報 告 書 中, 以 減 少 疑 慮 這 些 文 字 已 經 不 復 見 於 新 的 修 正 報 告 書 中 這 不 僅 忽 略 且 浪 費 了 以 往 討 論 的 共 識, 也 看 不 出 修 正 報 告 書 在 整 個 東 北 區 ( 現 在 的 東 區 ) 整 體 規 劃 的 延 續 性 ( 請 參 見 公 聽 會 會 議 紀 錄 ) 二 相 隔 一 年 多, 臺 大 客 觀 的 環 境 條 件 沒 有 甚 麼 改 變, 兩 個 不 同 的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所 提 出 來 的 東 區 規 劃 竟 有 如 此 大 的 差 異, 都 是 專 業 的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應 該 相 信 誰 呢? 三 基 於 開 放 空 間 與 綠 地 之 留 設 應 連 貫 的 理 由 而 拆 除 三 棟 建 築 物 的 理 由 過 於 牽 強, 沒 有 依 據, 也 沒 有 檢 討 優 缺 點, 如 何 讓 人 信 服? 臺 大 校 園 中 開 放 空 間 與 綠 地 沒 有 連 貫 的 例 子 太 多 了, 難 道 都 要 拆 掉 建 築 物 將 開 放 空 間 與 綠 地 連 貫 起 來? 四 只 談 拆 遷, 不 談 安 置 與 配 套, 如 何 能 夠 讓 被 拆 遷 者 願 意 配 合? 這 是 基 本 的 常 識, 修 正 報 告 書 連 這 點 都 沒 納 入 規 劃, 讓 我 對 其 專 業 性 打 了 折 扣 五 在 東 區 的 長 期 發 展 規 劃 案 中, 僅 有 生 機 系 的 三 棟 系 館 會 被 拆 遷,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在 進 行 規 劃 時 完 全 沒 有 與 本 系 討 論 或 了 解 本 系 在 教 學 研 究 的 需 求, 閉 門 造 車 靠 著 電 腦 與 滑 鼠 所 規 劃 出 來 的 內 容, 是 否 太 過 於 草 率 生 機 系 周 瑞 仁 教 授 ( 書 面 意 見 ): 一 週 五 下 午 5:00 弟 收 到 貴 校 規 小 組 的 開 會 通 知, 立 刻 上 網 下 載 相 關 資 料, 發 現 規 劃 書 上 建 議 搬 遷 小 區 A2-2 之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館 及 農 具 陳 列 室, 並 保 留 此 基 地 為 永 久 綠 地, 配 合 此 區 的 生 活 設 施, 成 為 學 生 聚 集 的 空 間 ( 規 畫 報 告 書 上 p.3-24) 這 一 規 劃 非 同 小 可, 關 係 本 系 的 長 遠 發 展, 因 此 立 即 告 知 系 上 同 仁 校 規 小 組 的 規 劃, 同 仁 的 反 應 非 常 激 烈,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3

146 我 只 能 用 一 句 話 來 形 容 群 情 激 憤 二 原 本 9 月 29 日 星 期 三 中 午 同 一 時 段 本 系 將 召 開 本 學 期 第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得 討 論 一 些 頗 為 急 迫 的 議 題 結 果 同 仁 一 致 的 建 議 是 希 望 系 務 會 議 延 後 舉 開, 系 主 任 帶 領 全 系 同 仁 一 道 參 加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據 理 力 爭 三 我 為 什 麼 這 麼 敏 感 立 刻 上 網 下 載 規 劃 報 告 書, 拜 讀 一 番, 同 仁 為 什 麼 會 群 情 激 憤, 事 實 上 其 來 有 自, 對 校 規 小 組 的 一 些 作 法 有 些 歷 史 情 結, 或 許 您 有 所 不 知 十 多 年 前 本 系 所 在 基 地 被 某 學 院 新 建 館 舍 列 入 建 蔽 率, 早 已 被 用 掉 的 事 實, 結 果 本 系 竟 然 在 一 年 半 前 才 獲 告 知, 而 一 直 在 使 用 的 生 機 二 號 館 竟 然 已 被 校 規 小 組 劃 為 綠 地, 事 前 完 全 沒 有 磋 商 與 知 會, 也 沒 做 到 校 規 小 組 所 宣 稱 的 先 建 再 拆 的 配 套 措 施, 最 後 發 現 我 們 對 外 募 款 重 建 系 館 的 努 力 原 來 只 是 白 忙 一 場 四 針 對 規 劃 報 告 書 上 的 規 劃 案 提 出 我 們 看 法 之 前, 強 烈 建 議 校 規 小 組 的 作 業 一 定 得 明 訂 一 套 SO, 至 少 規 劃 階 段 就 應 邀 集 相 關 系 所 單 位 主 管 或 同 仁 座 談, 不 能 閉 門 造 車 獨 立 作 業, 等 到 相 關 單 位 發 現 時 早 已 大 勢 已 去 今 天 如 果 我 不 細 看 規 劃 報 告 書, 根 本 無 從 知 道 校 規 小 組 把 本 系 系 館 變 不 見 的 規 劃 五 記 得 98 年 4 月 8 日 召 開 的 東 北 校 區 規 劃 公 聽 會, 與 此 次 新 規 劃 的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劃 有 所 不 同 校 規 小 組 的 決 定 凌 駕 於 系 所 之 上, 而 系 所 卻 無 從 瞭 解 校 規 小 組 的 邏 輯 與 想 法, 對 我 們 而 言 校 規 小 組 的 決 定 似 乎 永 遠 是 個 黑 箱, 如 此 一 來 系 所 如 何 能 夠 與 學 校 密 切 配 合, 擬 定 一 個 可 長 可 久 的 規 劃? 六 目 前 看 來 學 校 整 體 客 觀 環 境 並 沒 有 特 別 的 變 化, 我 看 到 的 只 是 校 規 小 組 成 員 換 了,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變 了, 而 在 這 短 短 一 年 半 載, 兩 個 規 劃 案 卻 可 以 出 現 這 麼 大 的 不 同, 我 真 的 無 法 理 解, 或 許 校 園 規 劃 本 身 就 是 藝 術, 我 們 學 技 術 的 永 遠 不 會 懂 吧! 但 懂 也 好, 不 懂 也 罷, 不 管 怎 樣, 只 要 關 係 到 我 們 系 的 永 續 發 展 生 死 存 亡, 我 們 就 有 權 表 達 當 事 人 的 看 法 外 聘 的 建 築 師 大 筆 一 揮 幾 棟 建 築 物 馬 上 可 以 變 不 見, 我 們 朝 夕 在 此 生 活, 莫 非 他 們 比 我 們 更 清 楚 瞭 解 我 們 自 己 的 需 求? 七 總 圖 後 面 已 經 保 留 一 大 片 的 綠 地, 現 在 又 要 將 生 機 系 館 基 地 劃 為 永 久 綠 地, 綠 地 連 成 一 大 片, 同 樣 地 我 也 沒 辦 法 理 解 這 是 什 麼 道 理, 這 是 最 佳 化 的 設 計 嗎? 這 樣 的 邏 輯 必 然 導 致 全 部 國 家 公 園 也 應 該 集 中, 台 北 市 區 的 所 有 小 公 園 也 應 該 合 併 等 等 奇 怪 的 結 論 八 另 外 各 學 院 的 屬 性 差 異 很 大, 社 科 院 管 院 電 資 學 院 工 學 院 與 生 農 學 院 所 需 的 實 習 研 究 用 面 積 差 異 甚 大, 因 此 校 規 小 組 計 算 使 用 面 積 時, 是 否 應 將 教 學 實 習 與 研 究 所 需 面 積 分 開 計 算 基 本 上 教 學 面 積 需 求 確 實 可 以 依 各 學 院 學 生 人 數 統 一 制 訂 使 用 空 間 標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4

147 準, 但 實 習 與 研 究 用 面 積 卻 應 以 各 學 院 屬 性 訂 定 標 準, 才 算 合 理 九 校 園 規 劃 不 能 只 有 拆 除 與 破 壞, 對 於 受 到 影 響 的 單 位, 完 全 避 而 不 談 安 置 與 建 設 如 果 只 是 這 樣, 也 難 怪 引 起 本 系 同 仁 的 不 安 與 群 情 的 激 憤 從 過 去 處 理 椰 風 專 案 的 經 驗, 我 知 道 您 是 一 位 理 性 熱 心 可 敬 的 同 事, 因 此 希 望 這 件 事 情 後 續 的 處 理 能 夠 更 為 圓 滿, 讓 我 們 全 系 師 生 都 能 夠 安 心 放 心, 最 好 能 夠 大 家 都 開 心 生 機 系 林 達 德 教 授 : 一 規 劃 案 整 個 大 方 向 可 為 將 來 看 出 好 的 遠 景, 但 在 東 區 檢 討 的 部 份 影 響 生 機 系 三 棟 系 館, 對 我 們 系 的 發 展 影 響 非 常 大, 書 面 意 見 請 大 家 參 考 生 機 系 目 前 是 三 棟, 以 5~15 年 內 要 改 變 成 東 區 新 檢 討 的 狀 況 綠 地 及 生 活 設 施, 是 有 相 當 大 的 限 制, 在 書 面 意 見 中 有 說 明 若 這 是 大 概 的 構 想 去 做 後 續 的 討 論, 就 整 個 報 告 書 可 考 慮, 但 實 際 層 面 對 一 個 系 所 而 言, 是 非 常 大 又 沒 有 明 確 的 配 套 措 施, 必 須 表 達 強 烈 的 反 對 二 去 年 四 月 東 北 區 已 有 提 出 修 正 報 告 書, 與 現 在 併 入 東 南 區 報 告 書 的 定 位 不 太 瞭 解, 那 時 已 規 劃 把 一 塊 系 館 變 為 綠 地, 但 在 書 面 上 有 明 確 指 出 先 建 後 拆 原 則 的 原 則, 並 將 中 非 大 樓 的 區 塊 指 定 為 生 農 學 院 教 學 用 地, 相 對 有 點 配 套, 但 也 沒 指 定 為 生 機 系 使 用, 對 一 個 系 所 發 展 來 講 有 很 大 的 未 知 數 現 在 的 規 劃 報 告 書 有 更 大 的 未 知 數, 後 面 有 很 重 要 的 技 術 問 題 需 要 去 處 理 解 決 廖 咸 興 召 集 人 : 規 劃 單 位 是 否 說 明 一 下, 拆 遷 先 建 後 拆 一 定 會 明 定, 我 們 會 要 求 請 規 劃 單 位 加 一 個 小 章 節, 說 明 整 個 程 序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王 瑜 璞 建 築 師 : 一 在 做 東 南 區 的 規 劃 時 有 被 要 求 要 一 起 檢 討 東 區, 我 們 是 站 在 比 較 大 的 尺 度 在 看 這 件 事 情, 整 個 生 活 設 施 在 東 區 及 東 南 區 一 起 時, 希 望 可 以 找 一 個 適 合 的 位 置, 出 發 點 為 如 此 先 建 後 拆 及 配 套 措 施 當 初 在 東 本 區 已 通 過 的 原 則, 因 此 認 為 此 為 既 成 指 導 原 則, 而 沒 有 加 強 此 事 的 說 明, 這 邊 要 道 歉 的 是 寫 報 告 時 沒 有 寫 這 麼 仔 細 二 這 區 的 建 蔽 率 已 高 達 39%, 因 此 要 使 用 的 空 間 也 無 法 更 多, 在 整 體 的 討 論 來 看, 教 學 設 施 中 有 一 塊 生 活 設 施 不 太 適 合, 若 放 置 生 機 系 處 感 覺 較 完 整, 因 此 報 告 書 中 提 到 的 是 交 換, 而 非 拆 除, 因 此 需 將 系 館 先 建 好, 做 好 安 置 設 施 才 可 拆 除, 後 續 的 細 節 及 配 套 措 施 還 有 很 多 部 分 需 要 仔 細 討 論, 本 次 只 是 站 在 整 體 規 劃 立 場 提 出 建 議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林 新 寶 建 築 師 : 一 學 校 整 體 設 施 的 配 置 來 看, 小 福 周 遭 的 學 生 活 動 很 多, 是 值 得 去 創 造 與 珍 惜 的 場 所, 若 將 此 熱 鬧 及 有 活 力 的 空 間 移 至 東 區 教 學 區 後, 一 方 面 腹 地 不 夠, 另 一 方 面 會 影 響 教 學 空 間 從 學 校 另 外 角 度 來 看, 總 圖 後 方 的 草 坪, 想 像 應 該 是 充 滿 活 力 的 地 方, 但 卻 沒 有 人 到 那 個 地 方, 沒 有 人 就 沒 有 活 動, 若 可 將 此 熱 鬧 具 有 活 力 的 設 施 移 至 此, 可 以 帶 動 的 是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5

148 整 個 區 域 的 繁 榮, 而 教 學 的 環 境 也 塑 造 出 來 了 生 機 系 林 達 德 教 授 : 一 有 兩 個 地 方 要 澄 清, 若 只 是 兩 棟 交 換, 困 難 度 會 較 小, 但 此 區 塊 目 前 共 有 三 棟 樓, 因 此 影 響 並 非 一 棟 樓, 去 年 度 東 北 區 規 劃 案 規 劃 為 綠 地, 後 來 大 家 慢 慢 有 共 識, 若 與 中 非 大 樓 做 交 換, 實 際 是 可 規 劃 的 配 套 已 呈 現 出 來, 若 三 棟 樓 這 樣 變 化 而 未 配 套, 報 告 書 中 的 文 字 只 有 五 行 文 字, 也 沒 有 評 估 優 缺 點, 就 說 要 連 結 綠 帶 在 技 術 面 上 是 不 夠 的, 這 種 情 況 應 該 持 續 溝 通 二 東 北 區 ( 現 稱 東 區 ) 報 告 書 及 東 南 區 的 報 告 書 定 位 需 要 釐 清, 是 原 本 東 北 區 報 告 書 將 來 要 作 廢, 還 是 要 納 入 東 南 區 報 告 書? 若 為 一 本 將 來 應 該 納 入 東 北 區 報 告 書, 若 為 兩 本 中 間 不 一 致 的 部 份 就 要 求 得 一 致 廖 咸 興 召 集 人 : 感 謝 提 醒, 這 兩 點 都 很 重 要, 若 後 面 的 規 劃 有 改 變, 一 定 要 把 中 間 的 差 異 呈 現 出 來 讓 大 家 同 意, 另 外 報 告 書 中 對 於 生 機 系 有 影 響 的 部 分, 後 續 會 與 貴 系 進 行 討 論 將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生 機 系 陳 世 銘 教 授 一 針 對 生 機 系, 借 用 簡 報 最 後 的 結 論, 有 些 古 建 築 及 有 意 義 的 建 築 應 該 考 量 他 的 存 在, 不 是 改 建 他 而 是 維 護 他 有 關 校 園 內 的 建 物 命 名 都 是 政 治 人 物 或 捐 贈 者, 台 大 唯 一 以 教 授 為 名 的 知 武 館, 就 是 以 高 阪 知 武 教 授 為 名, 具 有 其 意 義 將 來 若 作 為 生 活 設 施 用, 系 館 的 意 義 就 不 存 在 了, 在 規 劃 案 中 沒 有 兼 顧 個 別 單 位, 不 管 歷 史 上 或 發 展 上 的 需 要 在 東 北 區 規 劃 案 時 才 知 道,39% 的 建 蔽 率 讓 我 們 系 館 完 全 沒 有 發 展 的 空 間, 校 方 應 該 重 視, 怎 麼 可 以 為 了 自 己 的 系 館 讓 其 他 人 沒 有 發 展 的 空 間, 這 是 錯 誤 的 二 資 料 要 正 確, 原 來 既 有 存 在 系 館 在 圖 面 上 要 標 示 清 出 三 校 方 整 體 規 劃 固 然 重 要, 但 也 應 滿 足 系 所 未 來 發 展 的 需 求, 若 能 互 相 搭 配 將 來 規 劃 上 也 能 較 順 利, 效 率 也 會 較 好 生 機 系 陳 林 祈 老 師 : 請 相 關 單 位 確 認 使 用 者 是 誰? 我 們 該 思 考 的 是 台 大 是 研 究 型 大 學 而 非 樂 活 社 區 畢 竟 他 不 是 個 社 區, 若 是 宿 舍 區 開 放 空 間 多 我 當 然 同 意, 但 教 學 與 研 究 是 不 太 一 樣 的, 而 是 應 該 按 照 其 屬 性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需 求 詹 穎 雯 委 員 : 一 東 南 區 空 間 規 劃 計 畫 應 該 是 比 較 上 位 的 計 畫, 所 應 該 呈 現 的 應 該 是 比 較 上 位 的 層 級, 原 先 預 期 報 告 書 會 對 現 況 的 深 入 分 析, 接 下 來 提 出 長 程 到 25 年 的 規 劃, 未 來 對 於 這 樣 土 地 的 應 用 上, 所 預 期 大 概 會 到 什 麼 樣 情 況, 預 測 的 部 份 很 重 要, 因 為 有 預 測 結 果 才 能 談 未 來 要 如 何 應 用, 整 份 報 告 書 針 對 這 點 可 提 出 說 明 只 有 4-11 有 提 到 二 未 提 出 未 來 校 區 發 展 樓 地 板 面 積 增 加 的 量 是 多 少? 人 車 的 量 是 多 少? 看 起 來 好 像 只 是 根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6

149 據 既 有 面 積 及 建 蔽 率 計 算 出 來 倒 數 第 二 段 有 提 到, 未 來 25 年 會 新 增 14 萬 接 近 15 萬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教 育 研 究 設 施 有 八 萬 五 千 公 尺, 即 便 這 些 數 字 是 正 確, 期 待 規 劃 單 位 應 該 提 出 來 這 樣 的 面 積 增 加 在 哪 個 區 塊, 使 用 人 的 數 輛 及 車 的 數 量 應 該 是 如 何 報 告 中 有 許 多 交 通 調 查 數 據, 但 沒 有 轉 換 成 有 意 義 的 資 訊, 報 告 似 乎 深 度 上 較 不 足 三 個 人 來 看 首 先 想 知 道 這 樣 的 發 展, 未 來 這 個 區 塊 繼 續 發 展, 希 望 導 向 哪 個 區 塊 去 發 展, 未 來 老 舊 宿 舍 或 低 度 開 發 區 塊 將 來 要 改 建 或 收 回 來 後, 應 該 改 成 何 種 用 途 如 綠 地 等, 建 議 應 提 出 將 來 規 劃 的 具 體 建 議, 具 體 是 表 現 在 數 量 上 四 從 停 車 位 檢 討, 看 起 來 目 前 好 像 沒 有 問 題, 因 此 這 部 份 就 沒 有 著 墨 實 際 上 很 多 平 面 車 停 車 位 散 佈 在 宿 舍 區, 這 些 是 佔 比 較 多 的, 就 這 類 停 車 位 並 不 是 長 期 會 存 在 的, 包 含 一 開 始 所 提 感 覺 綠 地 較 不 集 中 就 是 這 個 原 因 建 築 物 應 該 朝 向 高 層 化 空 出 綠 地 等 等, 在 此 情 況 下, 應 要 從 停 車 位 這 樣 的 角 度 去 思 考, 希 望 存 在 高 層 建 築 的 地 下 室, 這 部 分 應 該 做 適 度 的 分 析 與 檢 討, 就 知 道 是 不 是 有 很 多 停 車 會 會 收 回 來 還 原 成 綠 地 空 地 五 若 要 解 決 校 總 區 容 量 越 來 越 高, 綠 地 越 來 越 少, 未 來 若 有 大 型 計 畫, 應 該 可 以 導 向 水 源 校 區 或 是 東 南 校 區 這 些 區 塊, 報 告 應 做 這 方 面 的 評 估 與 計 算 六 長 興 街 廢 巷 的 問 題, 規 劃 單 位 是 否 有 做 過 調 查, 有 多 少 比 例 是 外 車 多 少 比 例 是 校 園 內 的 車, 此 個 人 理 解 可 能 80% 都 是 校 內 相 關 人 員 的 車 流, 若 廢 巷 將 來 不 準 許 有 車 流 經 過, 會 影 響 相 當 多 的 車 流 進 入 校 總 區, 恐 需 再 評 估 七 自 行 車 規 劃 單 位 的 幾 個 方 案, 似 乎 高 架 的 自 行 車 道 是 可 行 的 方 案, 可 解 決 自 行 車 的 問 題, 但 沒 有 解 決 基 隆 路 所 有 的 交 通 問 題 地 下 化 是 最 好 的 方 案, 但 須 和 市 政 府 配 合, 所 有 的 行 人 動 線 都 可 解 決, 這 個 方 案 未 來 可 慎 重 考 慮, 完 成 後 這 個 區 塊 的 風 貌 會 有 很 大 的 改 變 周 雅 薇 同 學 : 這 個 規 劃 有 很 多 綠 地 的 部 份, 但 綠 地 有 很 現 實 的 問 題 是 沒 有 辦 法 做 太 多 的 活 動, 像 圖 書 館 後 方 的 草 地, 曾 被 警 告 不 能 發 出 太 多 的 聲 音, 且 太 陽 太 大 學 生 也 不 會 去 使 用, 若 沒 有 規 劃 木 桌 椅 或 遮 蔽 性 的 活 動 空 間, 其 實 草 地 對 學 生 實 益 不 大, 草 地 要 辦 活 動 又 需 要 許 多 申 請 程 序, 學 生 也 沒 有 太 多 的 力 氣 去 使 用 這 些 空 間,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對 於 學 生 使 用 上 較 佳, 詳 細 的 地 點 可 以 再 討 論 動 科 系 徐 濟 泰 系 主 任 ( 書 面 意 見 ) 9 月 29 日 校 規 會 會 議 的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的 報 告 書 內 容 有 幾 項 錯 誤, 請 轉 告 校 規 會 委 員 並 請 修 正 : 一 page 2-4 動 科 系 的 19 名 專 任 教 師,2 名 兼 任 教 師,180 名 大 學 部 學 生,83 名 研 究 生, 共 計 284 人 都 是 在 小 區 3 內 教 學 與 研 究 二 page 2-4 表 2-7 的 使 用 單 位 與 建 築 是 錯 誤 的 三 page 2-4 圖 2-2 建 築 物 內 容 錯 誤 四 page 2-5 表 2-8 動 物 實 驗 中 心 的 使 用 單 位 不 是 動 科 系 五 page2-10 的 表 2-13 與 圖 2-7 建 築 物 內 容 錯 誤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7

150 六 page2-11 的 表 2-14 不 會 有 畜 牧 系 公 廁 存 在 七 page4-1 的 A-3 區 是 試 驗 農 場 到 page4-3 又 變 成 中 高 層 建 築, 同 屬 未 來 規 畫 卻 是 兩 種 版 本 八 page4-4 的 4 m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在 A-4 的 環 研 大 樓 現 在 就 緊 鄰 芳 蘭 路, 除 非 把 環 研 大 樓 拆 掉, 否 則 空 不 出 來 4 m 帶 狀 開 放 空 間 業 務 單 位 與 建 築 師 應 該 把 正 確 資 訊 提 供 給 校 規 會 委 員 參 考, 否 則 讓 校 規 會 做 出 錯 誤 判 斷, 事 後 如 何 修 正? 對 於 我 們 這 些 被 規 劃 單 位, 是 不 是 應 該 要 有 資 訊 給 我 們, 也 讓 我 們 知 道 什 麼 時 候 我 們 不 再 存 在 校 園 內 總 務 處 徐 炳 義 秘 書 ( 書 面 意 見 ): 一 報 告 書 第 0-10 頁, 項 次 八 -6, 簡 報 52 頁, 學 生 人 數 為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醫 學 院 學 生 人 數 不 需 計 入, 並 請 再 確 認 宿 舍 床 位 似 有 誤 解, 宜 請 修 正 為 簡 報 52 頁, 學 生 人 數 為 全 校 學 生 人 數, 社 科 及 醫 學 院 學 生 宿 舍 床 位 卻 漏 未 計 入, 請 再 確 認 宿 舍 床 位 二 本 校 預 計 提 供 學 生 住 宿 比 例 每 人 使 用 空 間 面 積 及 本 基 地 是 否 將 作 為 其 他 學 生 宿 舍 遷 置 等, 應 係 校 方 未 來 配 合 校 務 發 展 之 考 量 與 決 策 事 項, 建 議 本 報 告 書 不 宜 逕 行 規 劃, 以 免 衍 生 爭 議, 且 學 生 單 位 使 用 面 積 宜 ( 比 照 校 舍 計 算 方 式 ) 參 照 教 育 部 標 準 計 算 三 依 前 次 會 議 委 員 意 見, 本 規 劃 案 應 呈 現 校 舍 整 體 供 需 情 形, 不 宜 只 提 出 目 前 量 體 不 足 之 單 位 及 需 求, 本 規 劃 案 應 以 校 總 區 整 體 發 展 考 量, 並 非 只 為 解 決 部 分 現 況 不 足 者 決 議 : 本 案 後 續 與 各 相 關 單 位 繼 續 溝 通, 再 提 校 規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參 散 會 ( 下 午 2 時 20 分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8

15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十 二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 摘 錄 ) 時 間 :100 年 6 月 8 日 ( 週 三 )12 時 20 分 至 15 時 30 分 地 點 : 第 四 會 議 室 主 席 : 廖 咸 興 教 授 委 員 : 鄭 富 書 教 授 劉 聰 桂 教 授 江 瑞 祥 教 授 ( 請 假 ) 許 添 本 教 授 ( 請 假 ) 蔡 厚 男 教 授 劉 權 富 教 授 ( 請 假 ) 羅 漢 強 教 授 ( 請 假 ) 周 素 卿 教 授 張 聖 琳 教 授 康 旻 杰 教 授 ( 請 假 ) 李 光 偉 先 生 諮 詢 委 員 : 林 俊 全 教 授 余 榮 熾 教 授 ( 請 假 ) 詹 穎 雯 教 授 ( 請 假 ) 黃 耀 輝 教 授 ( 請 假 ) 李 培 芬 教 授 ( 請 假 ) 葉 德 銘 教 授 ( 請 假 ) 列 席 : 化 工 系 ( 請 假 ) 土 木 系 ( 未 派 員 ) 圖 資 系 藍 文 欽 教 授 建 城 所 黃 麗 玲 教 授 建 城 所 博 士 生 吳 金 鏞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李 宏 森 組 長 熊 伯 齡 幹 事 開 來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陳 乃 城 建 築 師 ; 學 務 處 學 生 住 宿 服 務 組 竇 松 林 主 任 林 怡 忠 幹 事 ;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陳 音 言 組 員 ; 學 務 處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管 理 組 李 毓 璱 組 長 張 紹 恩 組 員 王 沛 菁 輔 導 員 ; 教 務 處 ( 未 派 員 ); 體 育 室 陳 碧 珍 組 員 ; 研 究 發 展 處 楊 婉 玫 秘 書 ; 圖 書 館 陳 雪 華 館 長 林 光 美 主 任 鄭 銘 彰 主 任 王 國 聰 組 長 ;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周 瑞 仁 主 任 ; 癌 醫 中 心 醫 院 籌 備 處 蔡 克 嵩 副 主 任 江 惠 新 幹 事 翁 雅 鳳 專 員 ; 生 態 演 化 所 台 大 生 物 多 樣 性 調 查 小 組 ( 請 假 );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系 劉 瑞 芬 主 任 張 雅 君 教 授 沈 偉 強 教 授 ;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吳 應 寧 教 授 周 晉 澄 教 授 ;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萬 灼 華 教 授 江 禎 偉 醫 師 昆 蟲 系 柯 俊 成 主 任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王 瑜 樸 建 築 師 林 新 寶 建 築 師 ; 理 學 院 李 惠 靜 專 員 物 理 系 熊 怡 主 任 海 洋 所 ( 未 派 員 ) 化 學 系 張 志 新 技 佐 數 學 系 范 若 妤 小 姐 全 球 變 遷 中 心 陳 盈 蓁 小 姐 威 季 景 觀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劉 淑 玲 小 姐 李 其 銘 先 生 蔡 佩 璇 小 姐 ;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蔡 淑 婷 技 士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洪 耀 聰 組 長 王 幼 君 副 理 林 盟 凱 副 理 江 雅 嵐 幹 事 楊 慶 國 股 長 ;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王 占 春 組 長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林 新 旺 組 長 薛 雅 方 股 長 阮 偉 紘 幹 事 ; 總 務 處 經 營 管 理 組 ( 未 派 員 ); 環 安 衛 中 心 胡 偉 駿 幹 事 ; 學 生 會 周 子 暐 同 學 吳 鑫 餘 同 學 ; 學 代 會 洪 崇 晏 同 學 ( 文 學 院 ) 張 竣 凱 同 學 ; 研 協 會 ( 未 派 員 ) 幹 事 : 吳 莉 莉 吳 慈 葳 彭 嘉 玲 記 錄 : 彭 嘉 玲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9

152 貳 討 論 案 一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 提 案 單 位 :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 提 案 單 位 說 明 與 簡 報 :( 略 ) 周 素 卿 委 員 : 一 第 三 章 規 劃 構 想 章 節, 建 議 彙 整 幾 個 綱 要 性 曾 在 校 園 討 論 過 對 東 南 校 區 發 展 定 位 的 重 要 構 想 歸 納 在 計 畫 書 內 二 本 區 是 學 校 低 度 發 展 的 區 域, 緊 鄰 蟾 蜍 山 生 態 保 護 區, 因 此 其 第 二 個 發 展 定 位 就 是 生 態, 除 了 生 態 上 的 準 則 外, 它 總 體 的 發 展 強 度 應 要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原 則 在 前 三 本 區 的 發 展 強 度 上, 建 物 高 度 應 採 取 校 園 內 部 總 體 的 外 高 內 低 原 則, 在 總 體 原 則 下, 分 區 構 想 除 了 各 區 的 發 展 定 位 外 應 更 明 確 化 四 綠 帶 部 份, 從 校 園 到 癌 醫 中 心 的 這 條 軸 帶 是 此 區 校 園 發 展 強 度 最 高 的, 建 議 將 癌 醫 中 心 校 園 綠 廊 規 劃 構 想 彙 整 性 的 加 入 本 區 總 體 計 畫 內 ; 藍 帶 計 畫 過 於 簡 略, 本 區 有 豐 富 的 水 玔 是 重 點, 建 議 將 之 前 相 關 資 料 原 則 性 彙 整 進 來 張 聖 琳 委 員 : 一 本 區 的 水 是 非 常 重 要, 過 去 臺 大 曾 想 把 瑠 公 玔 打 開, 但 不 知 道 如 何 讓 其 成 為 內 部 活 水 的 系 統 這 一 帶 的 水 有 可 能 從 蟾 蜍 山 下 來 跟 著 這 個 水 玔, 也 許 可 以 透 過 這 個 計 劃 讓 這 個 水 重 新 回 到 臺 大 校 園, 將 水 帶 重 新 連 接 起 來, 因 此 藍 帶 部 份 需 要 很 審 慎 的 重 新 考 慮 二 圖 3-25, 基 隆 路 從 平 面 至 地 下 化 車 道, 就 理 解 上 要 往 地 下 是 非 常 的 困 難 如 果 不 能 打 破 長 興 街 卡 在 校 園 中 軸 的 空 間 關 係, 而 想 透 過 這 種 方 式 去 塑 造 生 活 圈 的 中 軸 帶, 挑 戰 性 非 常 大 蔡 厚 男 委 員 : 臺 大 校 園 不 論 如 何 分 區, 發 展 總 量 管 制 是 最 關 鍵 臺 大 校 園 在 臺 北 市 區 發 展 受 到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土 管 建 管 的 總 量 管 制, 我 們 應 該 思 考 的 是, 臺 大 校 園 的 發 展 總 量 是 要 以 政 府 的 為 準, 還 是 應 要 求 更 優 質 的 環 境 品 質, 以 及 每 一 個 可 以 再 發 展 更 新 的 地 區, 對 環 境 品 質 的 基 準 (baseline) 為 何 昆 蟲 系 柯 俊 成 主 任 : 昆 蟲 系 與 植 微 系 於 本 次 會 議 共 同 提 出 意 見, 提 供 校 規 會 參 考 : 一 中 非 大 樓 現 由 昆 蟲 學 系 與 植 微 學 系 共 同 使 用, 長 期 以 來, 兩 系 皆 面 臨 空 間 分 散 與 建 物 老 舊 之 重 大 問 題, 嚴 重 影 響 學 生 受 教 品 質 及 教 學 效 果 ; 數 次 舉 辦 系 所 評 鑑 時, 評 鑑 委 員 也 都 強 烈 建 議 校 方 積 極 協 助 解 決 兩 系 的 空 間 問 題 二 中 非 大 樓 之 使 用 年 限 即 將 到 期, 若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必 須 拆 除, 兩 系 理 當 全 力 配 合, 但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10

153 也 深 切 期 望 校 方 瞭 解 兩 系 對 於 系 館 空 間 整 合 的 殷 切 需 求 惟 依 據 校 總 區 東 北 區 規 劃 書 (2009 年 5 月 18 日 版 ) 4-1 與 4-4, 中 非 大 樓 拆 除 後 將 設 建 地 A6-3, 並 指 定 為 生 農 學 院 使 用 ; 依 東 南 區 規 劃 書 ( 修 正 三 版,2011 年 6 月 8 日 ) 3-24, 此 區 再 被 標 定 為 生 機 系 用 地, 兩 者 都 完 全 未 考 量 昆 蟲 與 植 微 兩 系 的 空 間 需 求! 100/3/24 召 開 之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中, 主 席 曾 提 到 : 關 於 中 非 大 樓 的 拆 除, 是 屬 於 長 程 的 計 畫 範 圍, 這 裡 僅 提 供 願 景, 實 際 規 劃 時 會 進 行 溝 通 諮 詢 ( 請 見 東 南 區 規 劃 書 修 正 三 版,0-10), 希 望 校 方 能 據 以 處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三 昆 蟲 與 植 微 兩 系 目 前 正 由 校 方 統 籌 與 電 資 學 院 共 同 規 劃 新 建 大 樓, 但 東 南 區 規 劃 書 修 正 三 版 對 此 隻 字 未 提, 令 人 莫 衷 一 是 ; 此 問 題 在 100/3/24 之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也 曾 被 提 及 能 否 就 此 問 題 提 供 最 新 資 料 後, 再 行 討 論 今 天 的 第 一 案? 四 我 們 尊 重 校 方 對 於 校 園 環 境 與 教 學 研 究 空 間 的 整 體 規 劃, 但 也 期 望 校 方 瞭 解 兩 系 發 展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在 昆 蟲 與 植 微 兩 系 的 空 間 問 題 都 尚 待 解 決 之 際,A6-3 之 使 用, 能 否 先 以 兩 系 的 需 求 為 首 要 考 量? 若 有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能 提 供 足 夠 空 間, 讓 兩 系 各 自 集 中 使 用 一 棟 館 舍, 我 們 也 願 欣 然 接 受, 以 解 決 兩 系 長 久 以 來 的 空 間 問 題 獸 醫 系 周 晉 澄 教 授 : 一 今 天 我 代 表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表 達 本 案 的 意 見 主 要 的 內 容 在 上 次 公 聽 會 中 有 過 陳 述, 因 此 目 的 在 於 確 認 相 關 意 見 的 持 續 受 到 關 注 二 今 天 的 資 料 中,p. 30 動 物 醫 院 北 側 畫 出 ㄇ 字 形 建 物, 標 示 為 教 學 區 本 專 業 學 院 同 仁 再 度 表 示 感 謝 三 臺 大 動 物 醫 院 每 年 約 有 28,000 個 門 診 病 例, 以 此 作 為 教 學 研 究 的 教 職 員 工 生 約 680 人, 現 有 的 教 學 醫 院 僅 能 提 供 診 療 場 所 及 相 當 有 限 的 研 究 空 間, 尤 其 與 臨 床 相 關 的 進 一 步 研 究, 幾 乎 無 適 宜 空 間 可 以 規 劃 使 用 臺 大 動 物 醫 療 在 臺 灣 與 鄰 近 國 家 一 直 是 居 於 領 導 地 位, 以 現 今 的 醫 療 技 術 需 求, 必 須 要 有 相 當 的 臨 床 研 究, 才 足 以 讓 臺 大 持 續 站 穩 這 個 地 位 因 此 過 去 獸 醫 學 系 在 協 助 學 校 收 回 公 館 院 區 後, 即 積 極 規 劃 臨 床 研 究 空 間 並 已 完 成 臨 床 動 物 研 究 所 成 立, 這 些 空 間 的 規 劃 利 用 在 過 去 學 校 白 皮 書 中 有 過 記 載, 裡 面 提 及 生 命 園 區 規 劃 以 動 物 醫 院 為 基 礎, 兩 側 腹 地 建 設 動 物 醫 學 研 究 教 學 大 樓 今 天 也 再 次 感 謝 最 新 更 新 的 規 劃 版 本 中, 能 夠 持 續 接 納 本 專 業 學 院 未 來 的 發 展 四 環 顧 世 界 獸 醫 高 等 教 育 都 是 較 充 實 的 獸 醫 學 院 為 統 整 格 局, 臺 灣 亦 是 朝 著 這 個 方 向 前 進 臺 灣 目 前 僅 有 中 興 大 學 有 此 格 局, 然 而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已 通 過 申 請 即 將 成 立, 嘉 義 大 學 也 將 步 出 學 校 大 門, 臺 大 則 仍 在 努 力 中 因 此, 臺 大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必 須 努 力 統 整 規 劃 早 日 成 立 獸 醫 學 院, 相 信 這 也 是 未 來 臺 大 立 足 世 界 重 要 大 學 的 利 基, 空 間 規 劃 整 合 利 用 將 有 其 重 要 的 學 術 歷 史 意 義, 請 各 位 委 員 務 必 持 續 支 持 五 最 後 是 懇 請 未 來 有 進 一 步 的 規 劃 時, 及 早 通 知 讓 我 們 參 與 獸 醫 系 吳 應 寧 教 授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11

154 因 為 目 前 我 為 臨 動 所 所 有 老 師 做 服 務, 剛 剛 聽 到 周 老 師 的 發 言, 我 想 還 是 補 充 一 句 話, 就 是 聽 到 王 建 築 師 剛 才 報 告 的 時 候, 也 提 到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的 發 展 事 情, 所 以 我 們 系 上 所 有 的 老 師 都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想 法, 我 們 參 加 任 何 會 議 總 是 希 望 能 夠 有 一 點 法 定 的 一 個 位 置 放 在 那 邊, 所 以 今 天 我 希 望 說 如 果 再 有 一 個 新 的 版 本 出 來 的 話, 希 望 能 夠 把 維 持 扶 持 我 們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發 展 在 教 學 區 的 這 一 塊 語 句, 希 望 能 夠 比 較 明 顯 的 寫 出 來, 因 為 現 在 要 談 到 容 積 率 建 蔽 率 是 不 太 容 易 的 事, 但 希 望 校 方 也 好 設 計 規 劃 的 這 一 方 也 好 對 我 們 表 示 出 一 些 善 意, 這 也 是 一 個 誠 意, 事 實 上 來 講 我 們 的 要 求 不 多, 因 為 既 然 在 那 邊 有 提 供 我 們 發 展 的 空 間, 所 以 希 望 大 家 能 夠 支 持 我 們, 謝 謝 廖 咸 興 召 集 人 : 一 校 規 小 組 定 位 為 校 發 會 的 專 業 幕 僚, 牽 涉 到 校 園 空 間 分 配 與 定 案 的 部 份, 是 校 發 會 的 職 權, 校 規 會 並 沒 有 權 利 將 其 放 進 規 劃 報 告 書 中 二 校 規 會 所 討 論 通 過 的 僅 是 草 案, 後 續 必 須 提 送 至 校 發 會 請 其 同 意, 並 不 能 越 俎 代 庖 逾 越 職 權 各 學 院 於 校 發 會 皆 有 代 表 列 席, 其 相 關 權 益 的 爭 取 可 於 校 發 會 時 提 出 周 素 卿 委 員 : 就 總 體 發 展 定 位, 獸 醫 系 的 問 題 應 被 充 份 尊 重, 現 有 的 研 究 與 教 學 單 位 已 存 在 那 個 地 方 幾 十 年, 我 支 持 在 並 沒 有 很 具 體 化 的 發 展 定 位 上, 以 原 則 的 方 式 列 入 鄭 富 書 總 務 長 : 一 以 做 為 委 員 的 身 份 我 反 對 這 種 觀 念, 校 園 發 展 原 則 若 抱 持 著 以 原 系 所 為 分 佈 點 呈 同 心 圓 方 式 向 外 擴 大 的 思 維, 學 校 將 無 法 持 續 發 展 二 本 會 職 責 不 能 做 越 權 的 紀 錄 校 發 會 下 分 別 設 有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校 園 校 舍 空 間 分 配 小 組, 這 兩 個 小 組 各 就 其 職 權 給 予 建 議, 最 後 裁 決 是 在 校 發 會 周 素 卿 委 員 : 生 醫 園 區 因 有 癌 醫 中 心 設 立 所 以 在 校 發 會 是 定 位 的, 生 醫 獸 醫 是 相 關 的, 涉 及 總 體 定 位 部 份, 如 果 是 校 發 會 的 權 責, 委 員 也 沒 有 任 何 置 喙 的 餘 地 我 剛 才 的 發 言 不 是 替 那 一 個 學 系 去 保 障 它 的 所 在 地, 而 是 以 總 體 發 展 定 位 來 講, 有 些 是 前 瞻 性 的, 有 些 是 本 來 在 校 園 裡 它 發 展 的 基 地 (Base) 就 在 那 裡, 因 這 是 一 個 規 劃, 規 劃 在 總 體 定 位 上 是 必 須 要 被 處 理 的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王 瑜 樸 建 築 師 : 一 東 南 區 本 身 不 是 一 個 素 地, 已 有 既 有 的 房 舍 在 裡 面, 有 許 多 正 在 興 建 與 正 在 進 行 中 的 校 舍, 這 是 規 劃 前 得 到 的 資 訊 在 規 劃 當 中 有 些 限 制, 既 有 的 房 舍 不 能 隨 便 把 它 拆 除, 必 須 依 據 它 的 堪 用 年 限 做 規 劃 二 校 園 縫 合 是 學 校 多 年 來 想 解 決 的 問 題, 長 興 街 一 直 想 把 它 收 回, 但 土 地 屬 自 來 水 廠 所 有 規 劃 上 希 望 將 舟 山 路 景 觀 道 路 的 形 式 延 續 至 長 興 街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12

155 三 綠 帶 規 劃 部 份, 在 第 四 章 中 以 隔 離 綠 帶 方 式, 延 續 癌 醫 中 心 綠 帶 至 生 醫 園 區 至 宿 舍 區 綠 帶, 形 成 從 蟾 蜍 山 園 藝 分 場 隔 離 綠 帶 一 直 延 續 到 基 隆 路 四 於 基 隆 路 下 方 已 埋 設 自 來 水 廠 涵 管, 使 水 過 不 去, 若 談 生 物 遷 徙 有 實 質 的 困 難, 在 這 裡 是 完 全 被 隔 絕 的, 除 非 自 來 水 廠 遷 移 管 線, 否 則 跨 越 基 隆 路 的 藍 帶 串 連 是 有 其 困 難 五 在 總 量 管 制 方 面, 本 區 現 有 建 蔽 率 與 臺 大 校 總 區 相 比 不 見 得 低, 容 積 率 因 有 農 場 園 藝 分 場 所 以 比 較 低 而 農 場 園 藝 分 場 不 希 望 興 建 新 的 建 物, 事 實 上 能 發 展 的 校 區 是 兩 小 區, 學 校 冀 望 未 來 發 展 在 這 兩 小 區 校 地 上 在 整 體 規 劃 構 想 上, 其 限 制 在 於 如 何 能 保 留 更 多 的 綠 地 開 放 空 間, 又 能 滿 足 學 校 將 來 擴 張 的 需 求 與 發 展 彈 性 六 在 目 前 規 劃 上, 建 蔽 率 保 持 25%, 至 少 將 綠 地 原 生 物 種 儘 量 保 持, 再 依 據 外 高 內 低 的 原 則, 訂 定 每 一 區 建 物 興 建 的 高 度 容 積 率 建 蔽 率 限 制, 目 的 在 滿 足 學 校 將 來 發 展 的 需 求, 維 持 校 園 的 品 質 決 議 : 請 規 劃 單 位 整 合 委 員 及 各 單 位 意 見, 進 行 後 續 修 正 後 再 提 送 委 員 會 參 散 會 ( 下 午 3 時 30 分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13

156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 摘 錄 ) 時 間 :100 年 9 月 14 日 ( 週 三 )12 時 20 分 至 15 時 45 分 地 點 : 第 二 行 政 大 樓 第 四 會 議 室 主 席 : 林 俊 全 教 授 委 員 : 鄭 富 書 總 務 長 劉 聰 桂 教 授 廖 咸 興 教 授 江 瑞 祥 教 授 ( 請 假 ) 許 添 本 教 授 ( 請 假 ) 蔡 厚 男 教 授 劉 權 富 教 授 ( 請 假 ) 關 秉 宗 教 授 李 培 芬 教 授 ( 請 假 ) 張 聖 琳 教 授 ( 請 假 ) 康 旻 杰 教 授 ( 請 假 ) 李 光 偉 先 生 諮 詢 委 員 : 黃 耀 輝 教 授 周 素 卿 教 授 王 根 樹 教 授 余 榮 熾 教 授 ( 請 假 ) 詹 穎 雯 教 授 ( 請 假 ) 葉 德 銘 教 授 ( 請 假 ) 列 席 :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楊 燿 州 主 任 醫 學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王 兆 麟 所 長 黃 郁 智 先 生 生 醫 電 子 與 資 訊 學 研 究 所 莊 曜 宇 教 授 永 齡 基 金 會 鍾 國 英 小 姐 潘 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蘇 重 威 建 築 師 ; 光 宇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李 盛 全 先 生 陳 莉 坪 小 姐 ; 學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林 怡 忠 輔 導 員 課 外 活 動 組 周 崇 熙 組 長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管 理 組 張 紹 恩 組 員 教 務 處 蔣 丙 煌 教 務 長 研 發 處 研 究 計 畫 服 務 組 羅 舒 欣 組 長 體 育 室 體 育 教 學 組 陳 忠 一 組 長 圖 書 館 行 政 組 王 國 聰 組 長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黃 振 康 助 理 教 授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江 禎 偉 先 生 植 微 系 劉 瑞 芬 主 任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王 瑜 樸 建 築 師 ; 醫 學 院 楊 泮 池 院 長 醫 學 院 附 設 癌 醫 中 心 醫 院 行 政 中 心 翁 雅 鳳 專 員 江 惠 新 幹 事 黃 國 品 先 生 鄒 郅 郁 事 務 員 嚴 鳳 珠 護 理 師 ; 秘 書 室 陳 麗 如 專 門 委 員 柯 佳 恩 組 員 戲 劇 系 王 怡 美 主 任 仲 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林 洲 民 建 築 師 ;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陳 明 豐 院 長 王 明 鉅 副 院 長 張 瑛 副 主 任 林 美 淑 副 主 任 蔡 易 豐 簡 任 秘 書 楊 美 秋 組 長 陳 芊 如 管 理 師 呂 庭 輝 中 管 師 宗 邁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費 宗 澄 建 築 師 洪 玲 萍 經 理 ;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徐 炳 義 專 委 蔡 淑 婷 技 士 ;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洪 耀 聰 組 長 羅 健 榮 技 正 林 盟 凱 副 理 陳 憶 菁 幹 事 馬 克 煒 佐 理 員 ;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王 占 春 組 長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林 新 旺 組 長 薛 雅 方 股 長 阮 偉 紘 幹 事 ; 總 務 處 經 營 管 理 組 鄭 百 博 經 理 ; 環 安 衛 中 心 胡 偉 駿 幹 事 ; 學 代 會 洪 崇 晏 同 學 許 菡 芸 同 學 潘 威 佑 同 學 郭 俊 廷 同 學 ; 學 生 會 周 子 暐 同 學 潘 析 人 同 學 ; 研 協 會 ( 未 派 員 ) 幹 事 : 吳 莉 莉 吳 慈 葳 彭 嘉 玲 記 錄 : 彭 嘉 玲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14

157 貳 討 論 案 一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 提 案 單 位 :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 提 案 單 位 說 明 與 簡 報 :( 略 ) 委 員 及 各 單 位 意 見 : 周 素 卿 委 員 : 從 總 體 規 劃 (Master lan) 的 角 度 來 看, 必 須 把 校 園 發 展 的 問 題 提 出 來, 需 遷 就 現 有 使 用 狀 況 提 出 使 用 分 區 特 性 獸 醫 學 院 於 前 次 提 送 校 規 會 時 多 次 提 出, 但 卻 看 不 到 對 獸 醫 學 院 空 間 發 展 的 想 像 與 回 應 另 外, 也 看 不 到 對 區 域 使 用 密 度 的 想 像, 這 個 區 域 是 臺 大 使 用 密 度 較 低 的, 對 於 校 園 空 間 調 整 將 發 揮 作 用 建 議 以 區 域 大 的 功 能 分 區 與 現 行 的 發 展, 浮 出 對 總 體 計 畫 的 想 像 與 特 色 林 俊 全 召 集 人 : 一 隨 著 時 變 遷, 臺 大 對 於 土 地 使 用 的 想 像 會 加 以 改 變, 譬 如 說 總 務 長 正 努 力 要 把 民 航 局 使 用 的 土 地 收 回, 此 舉 對 於 整 個 臺 大 校 園 的 完 整 性 會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讓 這 個 地 方 充 滿 無 限 的 可 能, 需 要 大 家 持 續 努 力 這 個 案 子 建 築 師 也 盡 了 最 大 的 努 力, 我 們 是 不 是 在 這 裡 通 過, 如 果 委 員 後 續 還 有 意 見, 歡 迎 再 提 出, 看 可 否 再 納 進 來 二 建 築 師 先 將 生 物 電 子 資 訊 大 樓 畫 入 圖 面, 其 他 像 是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 博 士 村 ) 等 仍 是 一 片 空 白, 未 來 還 有 許 多 開 發 的 可 能 性, 需 要 大 家 努 力 和 與 提 供 想 法 (Input) 決 議 : 本 案 通 過, 請 提 送 9/19 校 發 會 討 論, 委 員 未 來 如 還 有 其 他 意 見 提 出, 將 再 納 入 後 續 整 體 計 畫 考 量 參 臨 時 動 議 : 無 肆 散 會 ( 下 午 3 時 45 分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15

158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100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 摘 錄 ) 開 會 時 間 :100 年 9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 時 開 會 地 點 : 校 總 區 第 2 行 政 大 樓 第 4 會 議 室 會 議 主 持 人 : 李 校 長 嗣 涔 記 錄 : 柯 佳 恩 出 席 人 員 : 李 校 長 嗣 涔 羅 副 校 長 清 華 包 副 校 長 宗 和 湯 副 校 長 明 哲 蔣 教 務 長 丙 煌 ( 兼 共 同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 馮 學 務 長 燕 鄭 總 務 長 富 書 陳 研 發 長 基 旺 陳 院 長 弱 水 張 院 長 慶 瑞 趙 院 長 永 茂 楊 院 長 泮 池 顏 院 長 家 鈺 徐 院 長 源 泰 李 院 長 書 行 陳 院 長 為 堅 李 院 長 琳 山 蔡 院 長 明 誠 ( 王 兆 鵬 代 ) 羅 院 長 竹 芳 郭 主 任 瑞 祥 ( 許 秀 錦 代 ) 陳 丕 燊 教 授 張 明 富 教 授 陳 定 信 教 授 吳 文 方 教 授 張 所 鋐 教 授 童 慶 斌 教 授 王 亞 男 教 授 許 博 文 教 授 王 兆 鵬 教 授 鄭 銘 彰 主 任 謝 宜 桓 同 學 列 席 人 員 : 張 主 秘 培 仁 王 副 總 務 長 根 樹 生 科 系 丘 臺 生 教 授 口 生 所 張 正 琪 老 師 數 學 系 王 主 任 振 男 杜 副 學 務 長 保 瑞 竇 秘 書 松 林 劉 主 任 瑞 芬 柯 主 任 俊 成 附 設 醫 院 陳 院 長 明 豐 王 副 院 長 明 鉅 林 副 主 任 美 淑 蔡 秘 書 易 豐 楊 組 長 美 秋 呂 庭 輝 先 生 陳 芊 如 小 姐 附 設 癌 醫 中 心 醫 院 鄒 郅 郁 小 姐 馬 羽 儀 小 姐 嚴 鳳 珠 小 姐 江 惠 新 小 姐 翁 雅 鳳 小 姐 營 繕 組 洪 組 長 耀 聰 羅 技 正 健 榮 陳 億 菁 小 姐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吳 莉 莉 小 姐 吳 慈 葳 小 姐 彭 嘉 玲 小 姐 宗 邁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潘 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仲 觀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請 假 人 員 : 吳 明 德 教 授 徐 富 昌 教 授 邱 榮 舉 教 授 黃 恆 獎 教 授 鄭 尊 仁 教 授 蕭 寧 馨 教 授 盧 居 福 教 授 應 到 委 員 :38 位 實 到 委 員 :31 位 請 假 委 員 :7 位 參 討 論 事 項 ( 摘 錄 ) 案 由 八 : 有 關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案, 茲 檢 具 報 告 書 1 份 ( 附 件 8), 提 請 討 論 (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提 )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99 年 9 月 29 日 100 年 6 月 8 日 及 100 年 9 月 14 日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二 本 校 位 於 基 隆 路 另 一 側 東 南 區 域 之 校 區, 近 年 陸 續 有 更 新 發 展 計 畫, 將 大 幅 增 加 該 區 域 師 生 與 服 務 對 象 人 數, 且 該 區 校 地 之 老 舊 宿 舍 建 築 亦 有 逐 步 更 新 與 再 發 展 之 需 求, 另 為 串 接 基 隆 路 兩 側 校 區, 以 利 校 區 整 合 發 展, 並 提 出 幾 處 待 更 新 區 域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依 據 本 校 校 園 規 劃 原 則 及 相 關 樹 木 系 統 規 劃 百 大 樹 木 調 查 生 物 多 樣 性 調 查 校 園 藍 帶 規 劃 戶 外 燈 具 照 度 規 範 等 原 則, 提 出 整 體 永 續 性 校 園 之 發 展 規 劃 構 想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16

159 決 議 : 通 過, 會 中 委 員 所 提 建 議, 請 納 入 相 關 規 劃 設 計 之 參 考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 伍 散 會 ( 下 午 6 時 45 分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七 17

160 附 件 八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空 間 發 展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0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 時 0 分 至 16 時 0 分 地 點 : 第 一 會 議 室 ( 第 一 行 政 大 樓 ) 主 席 :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廖 咸 興 召 集 人 記 錄 : 吳 莉 莉 出 席 人 員 :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系 劉 瑞 芬 系 主 任 張 雅 君 教 授 陳 昭 瑩 教 授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劉 振 軒 院 長 周 晉 澄 教 授 廖 泰 慶 助 理 教 授 周 崇 熙 助 理 教 授 臨 床 動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吳 應 寧 所 長 動 物 醫 院 龐 飛 院 長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江 禎 偉 獸 醫 師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學 系 魏 恆 巍 助 理 教 授 文 學 院 無 公 衛 學 院 無 生 命 科 學 院 無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無 工 學 院 羅 世 芸 同 學 學 生 會 盧 士 彧 ( 福 利 部 長 ) 劉 姵 礽 ( 福 利 部 ) 吳 鑫 餘 ( 校 園 空 間 工 作 坊 ) 學 代 會 張 登 皓 同 學 ( 管 理 學 院 ) 陳 奎 安 同 學 ( 管 理 學 院 ) 洪 崇 安 ( 文 學 院 ) 教 職 員 宿 舍 魏 恆 巍 助 理 教 授 (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學 系 ) 學 生 事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李 俊 弘 組 員 林 怡 中 輔 導 員 教 務 處 車 台 莉 組 員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八 1

161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洪 耀 聰 組 長 王 幼 君 副 理 林 盟 凱 幹 事 事 務 組 阮 偉 紘 幹 事 保 管 組 徐 炳 義 專 委 經 營 管 理 組 鄭 百 傅 經 理 環 安 衛 中 心 梁 文 傑 副 主 任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林 新 寶 建 築 師 王 瑜 樸 建 築 師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吳 佳 融 幹 事 吳 慈 葳 幹 事 吳 莉 莉 幹 事 壹 建 築 師 簡 報 : ( 略 ) 貳 意 見 交 流 : 主 席 : 首 先 感 謝 各 單 位 師 生 同 仁 的 熱 心 參 與 ; 其 次 特 別 感 謝 本 案 規 劃 團 隊, 本 團 隊 具 備 專 業 能 力, 規 劃 過 程 進 行 許 多 調 查 與 溝 通, 從 一 個 非 常 理 想 的 角 度 提 出 建 議 構 想 針 對 本 規 劃 案 性 質 先 做 以 下 說 明 : 本 案 並 非 強 制 性 剛 性 的 計 畫, 規 劃 是 一 個 動 態 的 過 程, 會 因 應 時 空 變 化 而 改 變, 即 使 將 來 通 過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也 僅 是 建 議 性 質 的 發 展 藍 圖, 最 終 會 如 何 執 行, 實 際 上 會 由 另 一 程 序 去 決 定 ; 而 且 本 案 並 非 一 個 空 間 分 配 計 畫, 是 一 些 空 間 規 劃 方 面 的 想 法, 或 大 概 的 大 區 域 配 置 本 案 的 計 畫 構 想 儘 量 貼 切 事 實, 而 規 劃 是 一 件 很 理 想 的 事 情, 實 際 上 常 可 能 有 些 未 知 的 限 制 因 素 本 案 牽 涉 的 單 位 非 常 多, 不 可 能 掌 握 所 有 的 資 訊, 因 此 目 前 提 出 的 構 想, 是 根 據 規 劃 團 隊 可 以 得 到 的 資 訊 所 做 出 來 的 初 步 構 想, 如 : 土 地 使 用 性 質 為 宿 舍 區 或 教 學 研 究 區, 道 路 景 觀 綠 地 計 畫 等 系 統 ; 至 於 建 築 物 的 座 落 位 置 量 體 大 小 等, 都 是 建 築 師 做 示 意 的 配 置, 不 是 真 正 的 發 展 計 畫, 未 來 還 要 依 個 案 的 計 畫 構 想 發 展 實 質 內 容, 依 學 校 決 策 執 行 本 計 畫 構 想 如 土 地 使 用 性 質 道 路 退 縮 距 離 建 築 物 高 度 等, 也 都 不 是 剛 性 的, 而 是 建 議 方 案, 尤 其 是 長 期 的 規 劃 案, 常 會 因 應 未 來 的 變 化 再 重 新 檢 討 規 劃 或 甚 至 重 做 如 東 區 ( 之 前 是 東 北 區 ),2-3 年 前 才 完 成 的, 但 是 因 應 東 南 區 計 畫 規 劃,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八 2

162 請 規 劃 單 位 必 須 納 入 一 併 檢 討 是 一 樣 的 道 理 未 來 任 何 的 開 發 案, 絕 對 不 會 影 響 到 既 有 的 教 學 發 展 功 能 因 此 任 何 發 展 計 劃 提 供 的 都 是 一 些 願 景, 後 續 行 政 決 策 與 執 行, 皆 另 循 其 他 行 政 程 序 進 行 獸 醫 學 院 劉 振 軒 院 長 : 一 請 求 更 正 錯 誤 : 報 告 書 修 正 二 版 第 2-3 頁 表 2-4 小 區 2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1 之 小 區 內 使 用 單 位, 應 更 改 爲 生 物 資 源 暨 農 學 院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及 動 物 醫 院 另 小 區 内 的 建 築 物, 不 是 家 畜 醫 院, 應 為 動 物 醫 院 大 樓 目 前 專 任 老 師 達 37 位, 未 來 會 擴 充 至 40 位, 兼 任 教 師 暫 時 可 寫 16 位, 除 師 生 人 數 外, 另 動 物 醫 院 裡 的 醫 護 人 員 員 工 有 155 位, 加 起 來 總 人 數 應 有 680 餘 位 二 我 們 學 院 關 心 的 不 只 是 本 學 院 的 發 展, 還 包 括 學 校 整 體 發 展 : 學 生 教 學 研 究 等, 以 及 周 遭 的 發 展 動 物 醫 院 一 年 門 診 量 將 近 28,000, 未 來 還 會 繼 續 擴 增, 過 去 為 東 南 亞 第 一 位 本 校 有 醫 學 院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牙 醫 專 業 學 院 生 命 科 學 院 等 進 行 整 合 研 究, 相 當 獨 特 在 動 物 醫 院 裡, 狗 貓 的 主 要 死 因 第 一 位 也 是 癌 症, 考 慮 到 動 物 醫 院 位 於 癌 症 醫 院 旁 邊, 將 來 兩 個 結 合 起 來, 未 來 可 以 解 決 人 類 和 動 物 有 關 癌 症 的 問 題, 此 意 見 提 供 規 劃 參 考 環 安 衛 中 心 梁 文 傑 副 主 任 : 一 個 人 就 學 校 老 師 和 環 安 衛 中 心 工 作 同 仁 兩 方 面 提 供 參 考 意 見 以 環 安 衛 的 角 度 來 看, 建 議 建 築 師 進 行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時, 必 須 和 周 邊 單 位 進 行 協 調, 以 免 在 落 實 計 畫 時 造 成 各 方 面 的 壓 力 或 困 擾 例 如 在 癌 醫 中 心 旁 規 劃 人 工 湖, 是 否 有 蚊 蠅 蛇 等 野 生 動 物 危 害, 是 否 會 對 地 下 室 貴 重 儀 器 造 成 淹 水 的 疑 慮, 請 考 量 在 衛 生 安 全 等 層 面 可 能 衍 生 的 問 題 空 間 規 劃 一 定 要 和 各 單 位 溝 通, 例 如 : 癌 醫 中 心 對 面 即 是 畜 牧 場, 昆 蟲 糞 便 臭 味 對 於 癌 醫 中 心 是 否 造 成 困 擾, 在 區 位 規 劃 時 必 須 加 以 考 慮, 以 免 後 續 對 總 務 處 帶 來 許 多 考 驗 二 以 學 校 教 授 的 角 度 來 看, 大 家 都 很 注 重 基 隆 路 的 回 收, 但 是 芳 蘭 路 路 面 寬 車 輛 少 周 邊 居 民 也 少, 可 否 納 入 臺 大 使 用? 卻 未 見 想 法 長 興 街 不 見 得 需 要 廢 巷, 可 改 爲 行 人 專 用 步 道, 或 時 段 性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如 果 真 的 廢 巷 則 會 有 地 址 更 改 等 方 面 的 麻 煩, 其 實 可 以 和 各 方 面 討 論 可 否 採 交 通 管 理 折 衷 的 方 式 達 成 三 對 於 運 動 空 間 的 規 劃 不 甚 滿 意, 希 望 建 築 師 可 多 和 同 仁 討 論 有 關 運 動 多 樣 性 的 問 題, 如 : 射 箭 小 型 高 爾 夫 球 場 等, 造 福 更 多 的 同 仁 建 議 建 築 師 有 更 多 元 的 思 考, 將 此 理 念 帶 給 大 家 四 本 計 畫 已 有 規 劃 救 災 動 線, 可 是 要 注 意 環 境 教 育 法 的 推 動 進 度, 未 來 將 會 要 求 大 學 做 為 示 範 榜 樣, 東 南 校 區 是 否 可 作 為 示 範 地 點, 若 是 的 話, 請 配 合 納 入 規 劃 五 自 行 車 天 橋 緊 鄰 宿 舍 區 旁, 其 高 度 是 否 會 造 成 男 女 住 宿 生 的 隱 私 問 題, 也 請 建 築 師 多 加 思 考 若 平 面 自 行 車 道 依 然 連 通, 學 生 通 常 還 是 會 選 擇 走 平 面 道, 因 此 天 橋 的 規 劃 興 建 是 否 會 帶 給 學 校 困 擾, 請 多 加 思 考 六 圖 4-1 東 南 區 長 程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僅 標 記 L24 L23 狹 長 形 區 域 為 綠 地, 相 信 原 意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八 3

163 不 是 如 此, 對 於 維 護 綠 地 的 人 來 說, 恐 怕 會 引 起 爭 議, 希 望 建 築 師 思 考 較 佳 的 圖 面 表 現 方 式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一 人 工 湖 計 畫 ( 具 滯 洪 池 功 能 ) 是 由 癌 醫 中 心 所 規 劃, 且 已 經 通 過 相 關 審 議 程 序, 本 案 僅 將 該 計 畫 納 入, 會 將 老 師 的 建 議 向 癌 醫 中 心 反 應 二 有 關 長 興 街 是 否 可 劃 設 爲 行 人 徒 步 區 一 事, 因 其 地 權 屬 於 自 來 水 厰, 且 仍 有 汽 車 通 行, 因 此 需 要 提 供 其 他 替 代 道 路, 建 請 校 方 持 續 推 動 芳 蘭 路 與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相 連, 後 者 是 癌 醫 中 心 未 來 相 當 重 要 的 聯 外 動 線, 加 之 芳 蘭 路 在 繁 忙 時 段 仍 有 許 多 汽 車 通 行, 因 此 希 望 納 入 校 園 的 考 量 有 其 相 當 困 難 度 三 關 於 老 師 所 提 及 的 運 動 空 間 與 設 施 的 規 劃, 於 未 來 細 部 計 畫 階 段 規 劃 考 量 環 安 衛 中 心 梁 文 傑 副 主 任 : 一 請 思 考 基 隆 路 地 下 化 的 成 本, 將 土 地 成 本 納 入 考 量 的 選 項 之 中, 若 芳 蘭 路 地 下 化 的 成 本 較 低, 有 多 元 思 惟 的 可 能 性, 希 望 建 築 師 可 以 作 評 估, 提 供 大 家 思 考 的 選 項 二 不 同 的 運 動 種 類 會 有 不 同 的 空 間 規 劃 需 求, 建 議 在 此 階 段 依 規 劃 之 運 動 類 型 配 合 劃 設 土 地 面 積 主 席 : 一 運 動 設 施 先 期 規 劃 已 經 牽 涉 實 質 開 發 計 畫, 此 案 並 非 開 發 計 畫, 是 屬 於 較 上 位 層 次 的 規 劃, 如 : 道 路 系 統 可 開 發 區 域 面 積 土 地 使 用 性 質 建 築 物 退 縮 道 路 距 離 等, 計 畫 中 的 建 築 圖 像 僅 供 參 考 二 同 意 梁 老 師 建 議 增 加 運 動 多 樣 性 的 考 量, 請 將 此 納 入 規 劃 準 則 規 範, 未 來 的 開 發 計 畫 需 重 視 配 合 此 原 則 提 供 適 當 空 間 規 劃 三 梁 老 師 提 醒 自 行 車 天 橋 影 響 住 宿 生 隱 私 權 的 事, 請 納 入 報 告 書 提 醒 將 來 規 劃 時 必 須 注 意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一 有 關 環 境 教 育 法 救 災 的 推 動 和 示 範, 將 進 一 步 了 解, 或 者 再 向 老 師 請 教 二 關 於 自 行 車 天 橋 將 涉 及 宿 舍 隱 私 權 的 問 題, 我 們 也 曾 思 考 過, 因 此, 目 前 提 出 僅 為 一 替 選 方 案, 建 議 未 來 若 平 面 自 行 車 道 路 計 畫 成 效 不 彰 時, 學 校 再 針 對 此 方 案 仔 細 規 劃 三 關 於 綠 地 問 題, 圖 4-1 顯 示 的 是 土 地 使 用 用 途 的 區 分, 圖 中 特 別 標 明 L2-3 L2-4 是 絕 對 保 留 的 綠 地, 而 其 他 規 劃 的 使 用 土 地 中 也 會 有 綠 地 與 空 地 ( 皆 有 設 定 小 區 建 蔽 率 ), 因 此 實 際 上 保 留 的 綠 地 面 積 是 頗 大 的 獸 醫 系 : 簡 報 中 提 到 近 中 長 程 的 規 劃 有 關 近 程 推 動 案, 在 報 告 書 第 3-8 頁, 註 明 國 防 部 慈 光 十 七 村 的 土 地 預 計 在 未 來 一 兩 年 内 收 回, 請 問 校 方 是 否 有 明 確 時 程? 以 及 包 括 周 邊 民 宅 何 時 可 以 收 回? 當 初 本 校 將 台 大 醫 院 公 館 分 院 區 收 回 時, 經 歷 了 一 段 曲 折 的 歷 史 : 臺 大 醫 院 公 館 分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八 4

164 院 前 身 是 817 陸 軍 醫 院, 當 時 陸 軍 同 時 將 資 訊 提 供 給 榮 總, 希 望 榮 總 代 為 經 營 區 域 性 民 眾 醫 療 需 求 學 校 考 量 我 們 自 己 有 臺 大 醫 院, 因 此 希 望 由 本 校 自 行 經 營 協 調 過 程 中 費 了 一 番 心 力, 至 立 法 院 說 明 時, 還 有 一 群 老 兵 陳 情 學 校 這 邊 也 動 員 相 關 系 所, 包 括 畜 牧 系 獸 醫 系, 和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參 與, 幫 學 校 爭 取 收 回 當 時 收 回 的 規 劃 書 中, 將 此 區 域 規 劃 進 去, 在 靠 近 蟾 蜍 山 的 區 域 規 劃 將 由 畜 牧 系 使 用, 靠 近 基 隆 路 的 區 域 則 是 獸 醫 系 發 展 土 地 本 系 特 別 關 心 慈 光 十 七 村 土 地 收 回 後 的 未 來 使 用, 也 是 與 此 相 關 在 本 計 畫 規 劃 書 裏 提 到, 學 校 希 望 在 慈 光 十 七 村 收 回 的 土 地 上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本 計 畫 也 提 到 該 區 域 不 適 合 作 為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因 此 仍 規 劃 為 教 學 研 究 使 用 區 域 在 此 請 問 學 校 是 否 可 以 對 此 土 地 回 收 提 供 準 確 的 時 間 表, 以 利 於 院 系 配 合 於 適 當 時 機, 提 出 系 所 需 求 與 規 劃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報 告 書 中 呈 現 的 是 校 方 提 供 的 資 料, 校 方 原 訂 於 民 國 100 年 收 回 慈 光 十 七 村, 執 行 進 度 請 校 方 說 明, 而 該 地 旁 佔 用 的 民 宅 問 題 更 爲 棘 手 有 鑑 於 慈 光 十 七 村 周 邊 設 施 為 動 物 醫 院 癌 醫 中 心, 以 及 地 理 位 置 臨 基 隆 路, 因 此, 不 建 議 在 當 地 開 發 為 學 生 宿 舍, 建 議 發 展 為 教 學 研 究 用 地 較 好 學 生 事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李 俊 弘 組 員 : 一 住 宿 服 務 組 對 於 學 生 宿 舍 近 程 需 求 至 少 1,000 床, 至 於 宿 舍 區 位 在 芳 蘭 路 附 近, 與 男 七 舍 男 八 舍 形 成 一 個 住 宿 區 域 也 是 不 錯 的 選 擇, 也 比 較 安 靜 二 對 於 將 男 五 舍 保 留 改 建 成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是 否 合 適? 一 來 學 校 已 有 兩 棟 活 動 中 心, 二 來 活 動 中 心 強 度 如 何? 如 果 有 社 團 活 動, 吹 喇 叭 打 鼓 的, 可 能 會 擾 亂 宿 舍 區 安 寧, 產 生 爭 議 性 而 對 面 是 癌 醫 中 心, 更 需 要 安 寧, 可 能 不 適 合 主 席 : 一 對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的 性 質, 建 築 師 們 提 議 的 可 能 是 美 國 式 的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若 為 現 有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的 使 用 模 式, 確 實 會 出 現 此 方 面 的 考 量 二 請 問 是 否 有 行 政 單 位 可 以 說 明 慈 光 十 七 村 土 地 收 回 的 執 行 進 度 經 營 管 理 組 鄭 百 傅 經 理 : 慈 光 十 七 村 土 地 收 回 由 保 管 組 推 動 中, 據 悉 軍 方 正 在 進 行 人 口 遷 移, 惟 考 慮 尋 找 搬 遷 房 舍 困 難, 以 及 周 圍 民 宅 佔 用 的 問 題, 估 計 在 三 年 内 尚 無 法 完 成 此 土 地 回 收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時 程 上 於 近 程 計 畫 (5 年 內 ) 僅 處 理 慈 光 十 七 村 土 地 收 回 事 宜, 有 關 地 上 校 舍 興 建 於 中 程 計 畫 中 處 理 獸 醫 系 : 學 校 過 去 有 許 多 規 劃 白 皮 書, 是 否 也 將 過 去 曾 規 劃 的 納 入 新 規 劃 案 的 考 慮 之 中? 在 人 員 更 迭 的 過 程 中, 舊 規 劃 案 常 被 忽 略, 有 失 計 劃 的 連 續 性 校 方 有 責 任 與 義 務 將 過 往 的 規 劃 資 料 完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八 5

165 全 提 供, 讓 規 劃 人 員 能 有 全 面 的 概 念, 以 符 合 將 來 需 求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學 系 魏 恆 巍 助 理 教 授 : 一 我 住 在 長 興 街 80 巷 82 巷 平 房 和 八 角 樓 一 帶 教 職 員 宿 舍, 這 一 帶 都 是 經 過 申 請, 或 校 方 承 諾 提 供 對 學 校 卓 有 貢 獻 的 教 授 們 居 住, 有 的 可 居 住 到 往 生, 或 配 偶 往 生, 或 直 到 退 休 此 計 畫 案 最 近 在 網 路 上 流 傳, 大 家 都 人 心 惶 惶, 想 知 道 學 校 是 否 有 安 置 的 策 略 或 政 策 其 中 關 注 的 議 題 是 房 租 的 問 題, 以 及 是 否 有 配 套 安 置 措 施, 希 望 和 此 計 畫 一 起 有 安 置 計 畫 書 本 人 作 為 宿 舍 代 表, 來 此 發 表 意 見, 並 希 望 學 校 重 視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二 許 多 住 戶 在 入 住 時 對 此 規 劃 案 並 不 知 情, 預 想 可 以 住 到 退 休, 因 此, 很 多 戶 都 有 投 資 大 筆 費 用 修 繕 住 所 的 情 形, 希 望 在 安 置 的 過 程 中 會 將 以 上 問 題 一 併 考 量 因 此, 希 望 能 了 解 校 方 對 此 事 的 態 度 和 配 套 方 案 也 請 將 意 見 列 入 紀 錄, 提 供 宿 舍 管 委 會 一 份, 以 利 後 續 與 校 方 討 論 相 關 方 案 三 有 關 梁 老 師 提 到 動 科 系 畜 牧 場 臭 味 的 問 題, 關 鍵 在 於 校 方 不 肯 投 資 經 費 興 建 設 備, 例 如 做 生 物 防 治 膜 等 可 以 消 除 氣 味, 校 方 不 處 理 卻 變 成 是 本 系 的 問 題 畜 牧 場 以 支 援 教 學 研 究 爲 重 點, 原 計 畫 遷 移 到 安 坑 一 帶 不 可 行, 校 方 一 度 提 出 遷 到 雲 林 分 部, 但 是 實 習 課 老 師 不 太 可 能 每 個 星 期 帶 著 學 生 前 往 由 於 地 處 校 區 東 南 邊 疆 地 帶, 很 少 得 到 學 校 關 注, 希 望 能 在 未 來 得 到 更 多 幫 助 主 席 : 一 總 務 處 在 拆 除 任 何 一 棟 房 子 之 前 一 定 會 安 置, 絕 不 可 能 影 響 現 有 的 運 作 教 職 員 宿 舍 轉 置 後 應 不 會 影 響 其 原 有 權 益, 相 信 不 會 有 違 反 人 道 的 處 理 方 式 二 本 次 為 公 聽 會, 並 未 牽 涉 任 何 裁 示 和 承 諾, 個 人 相 信 後 續 校 方 會 尊 重 所 有 住 戶 的 權 益 三 畜 牧 場 過 去 位 於 校 園 邊 緣, 對 別 人 較 少 影 響, 隨 著 校 區 發 展 逐 漸 增 加 畜 牧 場 周 邊 人 口, 在 長 期 上 是 有 必 要 做 調 整 獸 醫 系 : 有 關 慈 光 十 七 村 回 收 的 問 題, 報 告 書 第 3-8 頁 中 提 到, 校 方 以 此 基 地 規 劃 興 建 高 層 宿 舍, 請 問 是 否 已 經 定 案? 對 於 本 系 將 會 造 成 很 大 的 影 響, 若 校 方 確 認 不 會 執 行 此 計 畫, 建 議 計 畫 書 將 此 段 文 字 刪 除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我 們 建 議 慈 光 十 七 村 這 個 區 域 保 留 作 爲 教 學 發 展 使 用, 不 適 合 發 展 為 學 生 宿 舍 獸 醫 系 : 過 去 校 方 有 過 很 多 的 發 展 白 皮 書, 但 是 過 程 中 版 本 一 直 在 改 變, 很 難 看 出 整 個 規 劃 的 延 續 性 而 此 計 畫 建 築 師 將 東 南 區 和 原 來 的 東 北 區 連 貫 在 一 起, 能 夠 把 各 點 做 很 好 的 整 合, 再 次 希 望 也 能 夠 把 過 去 所 有 的 東 西 都 納 入 整 合 起 來, 這 樣 便 能 夠 看 到 過 去 所 做 過 的 規 劃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系 陳 昭 瑩 教 授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八 6

166 一 本 系 經 歷 很 多 的 演 變, 過 去 曾 和 昆 蟲 系 在 一 起, 合 稱 為 植 物 病 蟲 害 學 系, 簡 稱 植 病 系, 如 報 告 書 裡 文 字 所 寫 但 是 我 們 在 西 元 1998 年 就 和 昆 蟲 系 分 開, 分 別 成 爲 植 物 病 理 系 和 昆 蟲 系 到 了 西 元 2003 年 改 名 為 植 物 病 理 及 微 生 物 系, 即 植 微 系 希 望 在 規 劃 書 裏 面 能 夠 將 這 幾 個 名 詞 更 新, 使 計 劃 書 能 夠 傳 達 清 楚 的 訊 息 二 在 計 劃 書 中, 提 及 A5 區 包 括 園 藝 分 場 生 醫 工 程 館, 還 有 一 部 分 規 劃 為 開 放 空 間 請 問 未 來 生 醫 工 程 館 是 由 哪 一 單 位 使 的? 此 館 舍 與 癌 醫 中 心 及 動 物 醫 院 都 有 一 段 距 離, 在 區 位 上 並 沒 有 集 中, 是 否 使 用 上 有 關 連 性? 請 問 該 館 舍 的 規 劃 想 法 三 比 較 關 心 東 北 區 的 規 劃, 目 前 本 系 與 電 資 學 院 正 在 研 商 發 揚 樓 的 興 建, 請 問 是 否 可 說 明 為 何 該 興 建 基 地 被 劃 為 長 期 發 展 範 圍?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學 系 劉 瑞 芬 系 主 任 : 一 本 計 畫 願 景 非 常 吸 引 人, 但 我 們 比 較 關 心 的 是 東 北 區, 即 中 非 大 樓 所 在 區 域 的 規 畫 剛 剛 獸 醫 系 老 師 提 到 校 園 規 劃 版 本 一 直 在 修 改, 令 人 莫 衷 一 是 ; 我 們 也 注 意 到 此 次 針 對 東 南 校 區 所 作 之 規 畫, 在 談 到 中 非 大 樓 周 邊 之 設 計 時, 即 與 2009 年 東 北 區 的 規 劃 版 本 有 所 不 同, 請 問 是 否 應 採 信 時 間 較 新 的 版 本? 二 東 北 區 規 劃 案 涉 及 拆 除 中 非 大 樓 的 問 題, 但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本 系 尚 未 接 獲 任 何 來 自 校 方 的 意 見 諮 詢 主 席 : 一 若 有 計 畫 內 容 檢 討 調 整, 請 以 新 的 版 本 為 參 考 二 關 於 中 非 大 樓 的 拆 除, 是 屬 於 長 程 的 計 畫 範 圍, 這 裡 僅 提 供 願 景, 實 際 規 劃 時 會 進 行 溝 通 諮 詢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徐 炳 義 專 委 : 一 有 關 慈 光 十 七 村 收 回 的 問 題, 軍 方 應 該 要 將 土 地 還 給 學 校, 原 本 應 該 和 817 陸 軍 醫 院 一 併 處 理 軍 方 目 前 回 覆 需 將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後, 才 能 處 理 慈 光 十 七 村 人 口 搬 遷 的 問 題, 但 是 學 校 還 是 會 和 軍 方 繼 續 洽 談 歸 還 事 宜 歸 還 時 程 上 原 預 計 軍 方 於 民 國 98 年 歸 還, 時 程 上 已 經 延 遲 軍 方 並 非 佔 用 學 校 用 地, 在 都 市 計 劃 中 該 區 域 確 實 是 屬 於 學 校 用 地, 但 是 土 地 管 理 權 還 是 屬 於 軍 方, 學 校 會 想 辦 法 取 得, 將 會 持 續 推 動 相 關 作 業 二 發 揚 樓 興 建 與 否, 主 要 牽 涉 到 進 駐 單 位 的 意 見 分 歧, 因 此 還 未 能 定 案 基 本 上 能 運 用 外 部 資 源 加 速 學 校 建 設, 是 努 力 的 方 向, 不 過, 基 本 上 還 是 要 獲 得 進 駐 單 位 意 見 一 致,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學 系 魏 恆 巍 助 理 教 授 : 關 心 五 年 內 是 否 會 將 長 興 街 80 巷 82 巷 和 八 角 樓 一 帶 進 行 拆 遷, 住 戶 在 繳 交 房 租 或 住 宿 年 限 的 情 況 都 不 盡 相 同, 雖 然 報 告 書 載 明 會 待 安 置 後 再 進 行 拆 除, 但 是 大 家 都 沒 有 安 全 感 希 望 了 解 保 管 組 的 想 法, 會 不 會 當 初 不 用 繳 交 房 租, 或 繳 交 5 千 塊 房 租, 結 果 把 我 們 丟 到 椰 風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八 7

167 專 案, 一 個 月 要 繳 兩 萬 塊 房 租 當 初 雖 然 保 管 組 補 助 些 微 修 繕 費, 以 修 繕 至 堪 住 為 原 則, 但 是 畢 竟 屋 況 老 舊, 有 壁 癌 等 狀 況, 大 家 想 說 可 以 住 到 退 休, 所 以 就 都 投 資 鉅 額 作 修 繕, 希 望 校 方 能 夠 先 清 楚 交 待 安 置 的 問 題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徐 炳 義 專 委 : 一 政 府 對 於 學 校 宿 舍 政 策 一 直 在 改 變, 民 國 72 年 以 前 的 分 配 辦 法 是 可 以 住 到 配 偶 往 生 孩 子 成 年, 是 基 於 照 顧 低 新 資 的 教 職 員 的 想 法 ; 民 國 72 年 以 後 配 住 的, 在 退 休 以 後 就 要 歸 還 ; 民 國 90 年 以 後, 基 於 酌 收 管 理 費 的 想 法, 住 宿 的 就 要 收 費, 順 應 時 代 的 要 求 二 長 興 街 80 巷 82 巷 和 八 角 樓 一 帶 的 建 築 物 都 已 使 用 很 久, 房 屋 老 舊 的 狀 況 是 必 然 的 爲 了 讓 房 子 更 耐 住, 就 得 投 資 修 繕, 居 住 品 質 也 不 見 得 好 學 校 發 展 的 情 況 大 家 都 了 解, 針 對 低 度 使 用 的 地 方, 會 慢 慢 作 調 整, 但 是 並 沒 有 規 定 落 實 的 時 間 未 來 學 校 處 理 現 住 戶 的 安 置 問 題, 會 回 到 先 前 分 配 的 規 定 : 民 國 72 年 前 分 配 的 稱 為 眷 舍, 基 本 上 是 政 府 允 許 暫 時 使 用, 政 府 要 使 用 此 基 地 時 就 會 請 住 戶 搬 離, 沒 有 相 關 的 補 償 安 置 措 施 ; 如 果 是 現 職 人 員, 學 校 會 提 供 居 住 環 境 條 件 相 近 的 地 方 供 現 住 戶 選 擇, 依 此 方 式 作 調 整, 不 會 提 供 條 件 差 異 的 宿 舍, 強 迫 現 住 戶 搬 遷 至 於 管 理 費 的 設 定 須 視 屋 況 而 定 民 國 72 年 以 前 配 住 的, 政 府 規 定 是 不 可 作 安 置 ; 民 國 72 年 以 後 配 住 的, 可 以 住 至 退 休, 如 果 學 校 因 為 改 建 需 求, 會 另 作 處 理 三 當 初 簽 訂 配 住 契 約 時, 保 管 組 同 仁 都 會 提 醒, 住 戶 在 房 屋 上 所 作 的 任 何 投 資, 學 校 無 法 認 定, 也 不 會 有 所 賠 償 契 約 中 也 會 提 及, 假 設 校 方 有 需 要 使 用 時, 會 與 住 戶 做 協 調 處 理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一 自 行 車 天 橋 不 一 定 會 做, 會 視 腳 踏 車 道 平 面 改 善, 與 接 駁 車 搭 配 的 成 效 再 作 評 估, 若 成 效 良 好, 則 不 需 要 建 天 橋 另 外 也 考 慮 到 有 關 宿 舍 隱 私 和 學 生 使 用 意 願 的 問 題, 因 此 也 還 要 再 作 詳 細 研 究 才 會 決 定 是 否 要 做 二 另 外, 若 要 興 建 自 行 車 天 橋, 有 可 能 會 拆 除 的 三 棟 宿 舍, 一 來 其 堪 用 年 限 未 到, 二 來 住 戶 不 是 本 校 的 教 職 員, 因 此 並 不 能 輕 易 收 回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學 系 魏 恆 巍 助 理 教 授 : 一 個 人 會 將 會 議 上 得 到 的 答 覆 向 住 戶 的 主 委 們 報 告 二 住 戶 們 因 爲 相 信 校 方 對 他 們 能 夠 住 到 退 休 的 承 諾, 才 會 投 資 巨 額 去 修 繕 住 屋, 對 於 這 一 問 題 學 校 有 必 要 做 出 交 待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徐 炳 義 專 委 : 學 校 不 會 漠 視 同 仁 應 有 的 權 益, 也 一 直 持 續 照 顧 住 宿 的 人 主 席 : 徐 專 委 先 就 相 關 規 定 作 說 明, 宿 舍 區 調 整 是 一 個 相 當 長 程 的 問 題, 未 來 真 正 踫 到 相 關 問 題 時,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八 8

168 都 還 會 有 更 多 的 考 量 請 魏 老 師 回 去 傳 達 這 是 一 個 長 期 的 事 情, 並 且 一 切 都 還 未 定 案 還 是 要 請 同 仁 了 解 這 是 一 個 規 劃 案, 一 個 想 法, 而 不 是 定 案 的 開 發 計 畫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徐 炳 義 專 委 : 補 充 說 明, 學 校 對 於 配 住 宿 舍, 絕 對 不 會 承 諾 可 以 在 原 宿 舍 居 住 到 退 休, 在 配 住 時 承 辦 同 仁 都 有 相 關 說 明 如 果 真 的 發 生 需 要 另 行 安 置 的 情 況, 學 校 一 定 會 有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置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學 系 魏 恆 巍 助 理 教 授 : 請 問 是 否 有 過 往 的 案 例 可 作 爲 參 考? 會 議 中 提 出 我 們 的 疑 慮, 但 是 只 得 到 不 太 明 確 的 回 答, 回 去 難 以 向 住 戶 們 交 待 臨 床 動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吳 應 寧 所 長 : 我 曾 有 一 個 鄰 居 住 在 士 林 官 邸 那 邊 的 宿 舍, 後 來 配 合 安 置 搬 遷 到 長 興 街 85 巷 DCB 官 舍 中, 像 魏 教 授 提 到 的 事, 未 來 學 校 應 該 是 會 提 供 一 些 配 套 的 處 理 主 席 : 本 校 有 教 職 員 宿 舍 委 員 會, 有 關 宿 舍 安 置 分 配 的 問 題, 將 來 會 由 這 個 委 員 會 討 論 處 理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江 禎 偉 獸 醫 師 : 一 計 劃 書 第 4-2 頁 提 到 公 共 設 施 架 構, 其 中 有 關 東 南 區 的 配 電 站 規 劃 於 動 物 中 心 後 方 空 地, 請 規 劃 單 位 就 以 下 考 量 位 置 是 否 合 宜?(1) 與 本 中 心 油 槽 位 置 相 鄰 之 安 全 性 評 估 與 可 行 性 ;(2) 佔 用 大 量 本 中 心 與 環 境 研 究 大 樓 預 定 停 車 空 間 (20 * 30 平 方 公 尺 );(3) 是 否 有 潛 在 干 擾 動 物 實 驗 成 果 之 可 能 性 ( 例 如 : 電 磁 波..) 二 請 問 對 東 南 區 之 整 體 能 源 政 策 為 何? 公 用 設 施 架 構 中 ( 計 劃 書 第 4-2 頁 ) 完 全 未 提 及 東 南 區 未 來 之 宿 舍 群 癌 症 醫 院 動 物 中 心 生 醫 中 心 及 其 他 預 劃 建 築 物 之 瓦 斯 需 求, 是 否 已 有 考 量 並 列 入 早 期 之 基 礎 建 設 項 目 中? 若 非 本 規 畫 案 之 原 設 計 要 項, 是 否 寫 明 此 點, 提 示 校 規 小 組 或 相 關 決 策 與 執 行 單 位 應 列 入 預 先 籌 劃 內 容 三 計 劃 書 第 2-5 頁, 表 2-8 小 區 4-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請 參 考 提 供 資 料 修 正 動 物 中 心 使 用 人 數 預 估 ( 營 運 時 ) 數 值 與 宿 舍 情 況 相 反, 本 中 心 白 天 人 多 夜 間 人 少, 需 以 人 數 反 映 實 際 使 用 狀 況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有 關 表 2-8 小 區 4- 使 用 人 數 估 計 表, 係 載 明 初 期 職 員 10 人 ; 因 考 量 師 生 為 流 動 人 員, 已 在 其 他 系 所 裏 含 括 計 算, 因 為 列 表 目 的 係 表 明 此 區 域 內 經 常 性 活 動 的 人 口 數, 即 使 與 實 際 使 用 有 些 微 差 距, 並 不 影 響 本 意 原 則 會 再 加 入 職 員 欄, 並 增 加 註 記 獸 醫 系 : 校 内 院 系 衆 多, 不 同 系 所 對 於 空 間 設 備 與 人 員 的 需 求 都 有 所 不 同, 在 人 員 空 間 分 配 上 應 該 視 不 同 系 所 情 況 而 定, 不 該 是 齊 頭 式 的 平 等, 請 問 是 否 有 納 入 考 量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八 9

169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 一 學 生 人 數 與 本 規 劃 案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因 爲 現 階 段 還 未 進 入 細 部 規 劃 設 計 學 生 人 數 與 使 用 空 間 是 根 據 教 育 部 所 頒 佈 的 標 準, 不 同 學 院 系 所 有 不 同 的 標 準, 在 校 園 規 劃 報 告 書 中 有 特 別 提 到 目 前 的 規 劃 是 在 估 計 各 空 間 的 使 用 人 數 停 車 與 服 務 設 施 需 求 等, 依 現 有 房 舍 計 算, 提 出 概 估, 不 同 於 未 來 的 細 部 規 劃 二 配 電 站 位 置 是 一 個 初 步 構 想, 原 規 劃 於 慈 光 十 七 村 附 近, 但 是 考 量 會 影 響 該 土 地 的 價 值, 因 此 將 配 電 站 配 置 於 邊 緣 地 帶 由 於 全 校 性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代 表 說 明 該 處 地 底 下 是 油 槽, 且 考 慮 到 會 佔 用 停 車 場 的 位 置, 會 再 討 論 其 他 更 適 合 的 位 置 三 瓦 斯 管 線 涉 及 外 管 線 的 問 題, 必 須 由 開 發 使 用 單 位 和 瓦 斯 公 司 做 協 調, 因 應 個 案 需 求 佈 設 管 線 主 席 : 有 關 瓦 斯 管 綫 問 題 需 要 另 一 個 專 業 的 計 畫 來 做, 在 地 上 實 際 的 開 發 確 定 後, 再 來 配 合 決 定 管 線 佈 設 位 置, 無 法 太 早 決 定, 否 則 會 限 制 地 上 開 發 屬 於 基 礎 建 設, 相 關 意 見 提 供 總 務 處 參 考 學 生 會 校 園 空 間 工 作 坊 吳 鑫 餘 同 學 : 一 簡 報 檔 第 2-6 頁 有 關 停 車 場 部 分, 請 考 量 機 車 停 車 場 的 出 入 口 位 置 目 前 男 一 舍 男 三 舍 都 有 機 車 停 車 棚, 未 來 若 將 宿 舍 拆 除 重 建, 也 應 該 將 機 車 停 車 場 考 量 進 去 二 針 對 自 行 車 天 橋 與 環 校 園 外 圍 巴 士 的 交 通 改 善 措 施 提 供 想 法 有 關 自 行 車 天 橋, 需 顧 慮 學 生 使 用 率, 推 測 學 生 應 該 還 是 會 選 擇 節 省 時 間 的 平 面 穿 越 方 式 ; 而 對 於 外 圍 巴 士, 使 用 者 必 須 將 腳 踏 車 停 在 校 園 裏, 但 是 住 宿 生 在 夜 晚 可 能 需 要 去 師 大 夜 市 或 其 他 地 方 買 消 夜 或 約 會, 還 是 需 要 用 到 腳 踏 車, 可 能 變 成 住 宿 生 一 個 人 擁 有 兩 輛 腳 踏 車, 反 而 未 達 到 腳 踏 車 減 量 的 效 果, 而 且 巴 士 成 本 高 使 用 率 低 三 未 來 基 隆 路 旁 佔 用 民 宅 經 協 調 搬 遷 後, 可 否 在 該 處 設 置 腳 踏 車 道, 藉 以 引 導 長 興 住 宿 腳 踏 車 群 流 量, 分 散 至 基 隆 路 三 段 156 巷 ( 農 場 旁 小 徑 ) 四 可 否 把 兩 棟 歷 史 性 建 築 物 : 芳 蘭 大 厝 義 芳 居, 加 以 活 絡 及 聯 結 如 : 信 義 區 四 四 南 村 及 華 山 藝 文 中 心, 將 舊 建 築 物 添 加 文 化 創 意 加 以 活 絡 的 概 念 義 芳 居 民 宅 正 在 進 行 整 修, 對 照 來 看 芳 蘭 大 厝 還 沒 有 動 靜, 請 問 是 否 可 於 五 年 內 進 行 初 步 整 修? 避 免 將 來 東 南 區 完 成 相 關 建 設, 芳 蘭 大 厝 卻 已 經 損 壞 不 堪 使 用, 芳 蘭 大 厝 是 學 校 很 特 殊 的 建 築 物, 若 真 如 此, 將 會 很 可 惜 經 營 管 理 組 鄭 百 傅 經 理 : 一 建 議 中 長 程 計 畫 內 容 可 做 一 些 調 整, 例 如 : 芳 蘭 大 厝 初 步 整 修 可 以 放 在 五 年 內 近 程 計 畫 ; 運 動 設 施 旁 的 教 學 研 究 區 原 規 劃 為 中 程 計 畫, 為 陸 軍 所 佔 用, 可 以 調 整 時 程 至 長 程 計 畫 ; 學 生 宿 舍 區 可 調 整 為 中 程 計 畫 ; 長 興 街 80 巷 82 巷 和 八 角 樓 的 問 題 就 可 放 到 長 程 計 畫 處 理 二 住 宿 服 務 組 與 校 方 都 有 意 增 加 學 生 宿 舍 空 間, 但 在 規 劃 書 第 4-12 頁 提 到, 建 議 宿 舍 蓋 成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八 10

170 中 低 的 4~8 層 樓, 如 果 學 校 要 從 12,000 床 增 加 至 18,000 床, 增 加 6,000 床, 那 麽 使 用 的 基 地 面 積 就 會 很 大, 會 消 耗 很 多 空 間, 也 會 減 少 綠 地 的 釋 放 建 議 文 字 上 較 具 彈 性, 讓 樓 層 可 適 度 增 高 三 有 關 芳 蘭 大 厝, 總 務 處 和 學 校 已 成 立 一 個 古 蹟 維 護 專 案 小 組 ; 營 繕 組 也 已 簽 呈 公 文, 要 進 行 芳 蘭 大 厝 整 修, 最 近 就 會 有 一 些 動 作 四 有 關 男 五 舍 規 劃 為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乙 事, 建 議 不 一 定 要 仿 照 國 外 的 形 式, 可 以 在 未 來 新 建 宿 舍 的 一 樓 就 近 設 置 生 活 設 施 便 利 商 店 ; 二 樓 可 作 為 閱 覽 室 自 修 室 等, 可 作 在 地 化 的 調 整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徐 炳 義 專 委 : 古 蹟 維 修 的 成 本 相 當 高, 也 有 很 多 限 制 條 件 而 學 校 在 經 費 上 也 面 對 越 來 越 多 的 困 難, 也 不 能 因 此 調 漲 學 費, 把 維 護 古 蹟 的 責 任 轉 嫁 到 學 生 身 上 ; 台 電 於 民 國 97 年 調 漲 兩 次 電 費, 因 此 學 校 電 費 支 出 將 近 多 了 1 億 元, 請 各 學 院 系 所 分 攤 電 費, 大 家 都 會 有 一 些 意 見 學 校 經 費 有 限, 要 投 資 多 少 進 行 古 蹟 維 修, 需 要 很 多 的 評 量, 避 免 增 加 大 家 的 負 擔 學 代 會 : 一 我 住 在 學 生 宿 舍, 針 對 本 規 劃 有 以 下 兩 個 意 見 : 學 生 對 於 生 活 需 求 不 只 是 消 費 性 的 洗 衣 服 或 閱 覽 空 間, 還 要 因 應 舉 辦 活 動, 如 : 系 所 週 ** 之 夜, 需 要 製 作 道 具 開 會 或 聚 會 的 空 間, 與 一 般 對 學 生 生 活 認 知 有 所 不 同, 請 納 入 未 來 規 劃 考 量 剛 提 到 學 校 經 費 有 限, 能 用 來 整 修 古 蹟 的 經 費 不 是 很 多, 但 是 我 們 發 現 古 蹟 的 維 修 費 用 額 度, 會 隨 著 時 間 而 遞 增, 及 早 維 修 可 節 省 更 多 經 費 主 席 : 請 建 築 師 參 酌 與 會 意 見, 配 合 修 正 報 告 書 或 回 應 說 明 若 還 有 任 何 建 議 或 者 需 修 正 報 告 書 內 相 關 資 料, 都 可 於 會 後 與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直 接 聯 繫 參 散 會 ( 下 午 四 時 )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八 11

171 附 件 九 台 大 東 區 規 劃 構 想 建 議 案 建 議 案 A 建 議 案 B 林 國 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附 件 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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