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選 舉 時, 高 達 640 人 設 籍, 又 以 萬 華 區 日 善 里 華 江 里 全 德 里 三 個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最 誇 張, 坪 的 空 間, 分 別 有 人 設 籍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是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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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書 面 質 詢 及 答 覆 第 11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 至 ) 議 員 書 面 質 詢 全 文 (2) 3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彥 伯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交 工 處 市 立 木 柵 動 物 園 質 詢 題 目 : 本 市 木 柵 動 物 園 周 邊 之 大 客 車 專 用 道 路 實 用 性 過 低, 請 相 關 單 位 重 新 考 量 是 否 有 設 置 之 必 要 說 明 : 一 本 市 木 柵 動 物 園 周 邊 設 有 大 客 車 專 用 道 路, 然 經 本 席 實 地 勘 查 後 發 現, 該 專 用 道 路 除 使 用 率 相 當 低 外, 進 而 導 致 一 般 車 道 數 量 縮 減, 影 響 車 流, 假 日 尤 為 嚴 重 二 請 相 關 單 位 就 此 情 況 研 擬 改 善 辦 法, 並 重 新 考 量 該 路 段 是 否 有 設 置 大 客 車 專 用 道 路 之 必 要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一 旨 案 動 物 園 轉 運 站 設 置 公 車 專 用 道 目 的 在 於 作 為 加 強 本 市 及 新 北 市 交 通 轉 運 功 能 整 合 觀 光 資 源 及 提 昇 區 域 發 展, 且 其 係 利 用 原 捷 運 線 下 方 停 車 場 空 間, 於 北 側 佈 設 1 車 道, 南 側 佈 設 2 車 道 ( 其 中 1 車 道 係 供 通 過 性 使 用, 1 車 道 為 大 客 車 停 靠 使 用 ), 而 未 縮 減 一 般 車 輛 原 有 使 用 之 車 道 數 二 目 前 行 經 動 物 園 周 邊 公 車 路 線 計 聯 營 公 車 20 線 公 路 客 運 1 線 及 國 道 客 運 1 線, 亦 提 供 民 眾 捷 運 轉 乘 使 用, 故 仍 有 使 用 之 需 求 性 三 至 該 路 段 之 交 通 服 務 水 準 實 施 前 平 日 為 A 級 至 C 級, 假 日 為 A 級 至 B 級 ; 實 施 後 平 日 為 A 級 至 C 級, 假 日 為 A 級, 兩 者 差 異 不 大, 且 仍 能 維 持 服 務 水 準 C 級 以 上 的 穩 定 車 流 水 準 四 綜 上, 案 揭 大 客 車 專 用 道 現 況 仍 有 使 用 之 需, 且 因 應 未 來 城 際 客 運 及 提 供 捷 運 轉 乘 接 駁 需 求, 經 檢 討 仍 有 設 置 之 必 要 3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質 詢 對 象 : 民 政 局 質 詢 題 目 : 民 政 局 便 宜 行 事, 縱 容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充 斥 幽 靈 人 口! 說 明 : 一 陳 孋 輝 議 員 表 示, 臺 北 市 449 個 里 有 263 個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超 過 一 半 144 個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在 去 年 首 次 市 長 市 議 員 里 長 三 合 一 2451

2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選 舉 時, 高 達 640 人 設 籍, 又 以 萬 華 區 日 善 里 華 江 里 全 德 里 三 個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最 誇 張, 坪 的 空 間, 分 別 有 人 設 籍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是 里 民 集 會 舉 辦 休 閒 活 動 的 公 共 空 間, 無 法 居 住, 區 公 所 每 個 月 最 高 三 萬 元 租 金 補 助, 竟 淪 為 做 人 情 設 戶 籍 謀 一 己 私 利 的 工 具 二 第 十 一 屆 里 長 選 舉, 參 選 人 數 爆 炸, 選 情 十 分 激 烈, 士 林 區 天 母 里 中 山 區 聚 葉 里 中 山 區 聚 盛 里 松 山 區 鵬 程 里 信 義 區 廣 居 里 等 五 里, 因 得 票 數 接 近, 提 訟 驗 票 得 票 數 相 差 1 2 票 的 士 林 區 天 母 里 及 信 義 區 廣 居 里, 其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分 別 有 兩 位 設 籍, 這 兩 位 或 許 就 是 影 響 選 舉 結 果 的 關 鍵, 如 此 茲 事 體 大, 民 政 局 不 能 便 宜 行 事 三 選 舉 最 可 貴 的 莫 過 於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真 實 反 映 民 意, 選 賢 與 能, 為 民 服 務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不 能 成 為 拼 高 票 打 擊 對 手 虛 設 戶 籍 的 地 方 市 府 於 96 年 4 月 17 日 訂 頒 臺 北 市 政 府 96 年 度 戶 籍 清 查 計 畫, 由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於 受 理 同 一 門 牌 地 址 第 8 位 以 上 公 民 遷 入 登 記 時, 告 知 將 通 報 轄 區 派 出 所 警 員 訪 查, 經 2 次 實 地 查 訪 不 遇, 當 事 人 又 未 說 明 實 際 居 住 情 形, 即 視 為 虛 報 遷 徙, 戶 所 即 撤 銷 遷 入 登 記, 並 依 戶 籍 法 第 79 條 處 新 臺 幣 300 元 以 上 900 元 以 下 罰 鍰 四 96 年 迄 今, 民 政 局 清 查 一 址 8 位 公 民 以 上, 未 按 址 居 住 人 數 一 再 增 加,96 年 457 人 97 年 2322 人 98 年 452 人 99 年 540 人,97 年 適 逢 第 七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99 年 三 合 一 選 舉, 顯 見 不 乏 有 心 人 士 利 用 遷 徙 戶 籍, 企 圖 影 響 選 舉 結 果,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於 98 年 11 月 26 日 宣 判, 將 十 三 名 支 持 士 林 區 某 里 長 候 選 人 而 遷 移 戶 籍 的 幽 靈 人 口, 分 別 處 有 期 徒 刑 三 到 五 個 月 褫 奪 公 權 一 年 前 車 之 鑑 歷 歷 在 目, 民 政 局 可 以 繼 續 縱 容 成 為 選 舉 不 公 的 幫 兇 嗎? 五 依 臺 北 市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租 金 補 助 辦 法 第 17 條 規 定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不 得 有 轉 租 或 供 私 人 使 用, 虛 設 戶 籍 就 是 私 人 使 用 爰 此, 陳 孋 輝 議 員 要 求 民 政 局 ( 一 ) 即 刻 查 核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嚴 禁 虛 設 戶 籍, 一 旦 經 催 告 限 期 改 善 而 不 改 善 者, 不 予 核 銷 停 止 補 助 或 追 繳 補 助 經 費 ( 二 )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租 賃 契 約 須 辦 理 公 證 作 業, 約 束 保 障 出 ( 承 ) 租 雙 方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民 政 局 ) 答 : 一 有 關 貴 會 陳 議 員 孋 輝 指 出 有 部 分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有 民 眾 設 籍 影 響 學 區 之 分 發 及 選 舉 公 平 案, 查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徙 案 件 時, 均 依 戶 籍 法 及 內 政 部 函 釋 相 關 規 定, 審 查 民 眾 提 憑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房 屋 權 狀 稅 單 經 公 證 房 屋 租 賃 書 約 等 無 誤 後, 即 受 理 遷 徙 登 記, 合 先 敘 明 二 本 府 民 政 局 刻 正 清 查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場 址 設 籍 情 形, 清 查 結 果 認 定 其 設 籍 顯 有 異 常 者, 將 依 戶 籍 法 相 關 規 定 追 查 及 催 告 其 遷 至 實 際 居 住 地 另 將 研 議 規 範 里 辦 公 處 申 請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租 金 補 助 時, 併 提 相 關 證 明 以 釐 清 租 金 補 助 範 圍 內 無 設 籍 情 形 三 為 使 里 民 活 動 場 所 之 租 賃 契 約 更 具 約 束 及 保 障 出 ( 承 ) 租 雙 方 效 力, 本 府 民 政 局 亦 將 研 議 規 範 租 賃 契 約 書 公 證 事 宜 並 列 入 修 法 之 重 點 2452

3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3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許 淑 華 質 詢 對 象 : 郝 龍 斌 市 長 產 發 局 法 規 會 質 詢 題 目 : 市 府 既 宣 稱 花 博 電 子 票 卡 為 有 價 證 券, 會 後 保 留 開 放 之 展 館 應 可 繼 續 使 用 說 明 : 國 際 花 博 已 近 倒 數 七 天, 卻 仍 有 148 萬 張 預 售 票 尚 未 使 用, 依 目 前 花 博 的 營 運 狀 況, 根 本 不 可 能 消 化 平 均 一 天 超 過 20 萬 張 的 預 約 券 台 北 市 府 的 花 博 官 方 網 站 明 載 電 子 票 卡 就 是 有 價 證 券, 所 以 不 會 提 供 發 票, 僅 會 有 購 票 證 明, 既 是 有 價 證 券, 理 當 視 同 現 金 花 博 會 後 一 旦 部 份 展 館 保 留 開 放, 那 些 未 曾 使 用 的 花 博 票 券 ( 電 子 票 卡 ) 理 當 讓 民 眾 當 做 入 場 票 券 繼 續 使 用 此 次 花 博 入 園 人 數 屢 創 新 高, 在 4 月 17 日 當 天 衝 破 了 800 萬 人 次 的 原 先 規 劃 目 標 然 而 以 民 眾 大 排 長 龍 的 夢 想 館 為 例, 每 天 只 能 有 3705 人 入 場, 前 一 天 就 要 在 現 場 排 預 約 券, 凌 晨 五 點 就 把 一 天 的 預 約 券 發 放 完 畢, 這 種 人 數 爆 滿 的 盛 況, 預 約 券 一 票 難 求 的 景 象, 難 免 讓 許 多 購 買 預 約 券 的 民 眾 望 之 卻 步 不 管 是 在 乎 參 觀 品 質, 或 只 是 單 純 抽 不 出 空 入 園,148 萬 張 票 券 總 值 高 達 兩 億, 市 府 應 體 恤 民 眾, 讓 這 些 有 價 證 券 繼 續 發 揮 其 價 值 與 功 能, 而 非 直 接 作 廢 據 悉 花 博 會 場 的 天 使 生 活 館 未 來 館 夢 想 館 在 4 月 25 日 花 博 會 後 將 保 留 展 出 內 容, 透 過 委 外 經 營 的 形 式,7 月 1 日 重 新 開 放, 原 內 容 持 續 展 覽, 相 當 於 會 場 繼 續 展 延, 但 入 館 必 須 收 取 若 干 門 票 費 用 為 此, 本 席 強 烈 要 求 市 府, 應 將 未 使 用 的 花 博 預 約 券 視 同 門 票,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讓 民 眾 可 以 憑 券 免 費 參 觀 展 延 的 場 館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產 發 局 ) 答 : 一 經 查 花 博 門 票 性 質 係 屬 使 用 規 費, 並 不 適 用 消 保 法 或 民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但 花 博 為 了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仍 開 放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可 辦 理 退 票, 除 大 宗 切 票 團 購 外, 不 限 於 任 何 通 路 販 售, 只 要 有 憑 證 或 收 據 皆 得 到 聯 合 報 花 博 票 務 銷 售 小 組 辦 理 退 票 預 售 票 規 定 在 取 票 之 日 起 到 正 式 開 幕 日 後 7 日 內 99 年 11 月 13 日 以 前 得 以 退 票, 而 正 式 營 運 票 部 份, 則 是 於 取 票 後 7 日 內 可 以 退 票 至 於 超 過 退 換 票 期 限 之 票 證, 依 據 規 費 法 第 19 條, 係 屬 可 歸 責 於 繳 費 義 務 人 之 事 由, 不 予 退 費 二 有 關 花 博 門 票 及 官 網 上 都 已 明 確 記 載 活 動 期 間 與 相 關 權 益 程 序 說 明, 並 持 續 在 各 類 媒 體 加 強 宣 導, 各 種 消 費 資 訊 均 完 整 確 實 公 告, 花 博 總 部 並 不 時 提 醒 民 眾 把 握 最 後 的 黃 金 期 限 到 花 博 參 觀 欣 賞, 以 保 障 自 身 的 購 票 權 益 三 因 花 博 展 期 自 99 年 11 月 6 日 至 100 年 4 月 25 日 止, 依 國 際 園 藝 生 產 者 協 會 AIPH 相 關 規 定, 展 期 無 法 再 延, 爾 後 展 館 如 重 新 開 放 時, 非 屬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期 間, 並 規 劃 由 後 續 管 理 單 位 經 營, 故 屆 時 無 法 再 使 用 花 博 門 票 入 場 2453

4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3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王 鴻 薇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臺 北 市 社 會 局 質 詢 題 目 : 敬 老 愛 心 商 家? 說 不 作 就 不 作! 說 明 : 一 去 年 12 月 23 日 新 黨 黨 團 邀 集 黨 籍 議 員 及 台 北 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研 商 推 動 敬 老 愛 心 商 家, 解 決 長 輩 外 出 時 可 能 遇 到 的 臨 時 狀 況 敬 老 愛 心 商 家 政 策 是 希 望 由 台 北 市 政 府 號 召 共 襄 盛 舉 的 商 家 們, 在 店 外 懸 掛 起 敬 老 愛 心 商 家 的 標 誌, 讓 長 輩 能 就 近 獲 得 照 顧 與 幫 助, 並 由 商 家 免 費 提 供 廁 所 與 緊 急 電 話 給 長 者 使 用 二 事 實 上, 台 北 市 社 會 局 衛 生 局 民 政 局 商 業 處 均 出 席 去 年 12 月 23 的 記 者 會, 但 至 今 台 北 市 社 會 局 卻 拿 不 出 具 體 方 案, 甚 至 推 委 非 本 局 權 管 範 圍, 實 屬 可 惡, 如 此 不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令 人 髮 指 三 據 了 解, 台 北 市 社 會 局 對 敬 老 愛 心 商 家 政 策 一 問 三 不 知, 僅 回 復 該 局 業 務 職 掌 為 老 人 有 關 之 權 益 維 護 福 利 政 策 等 事 項, 針 對 老 人 友 善 商 店 非 屬 該 局 權 管 四 本 席 要 求, 臺 北 市 政 府 應 一 個 月 內 研 擬 敬 老 愛 心 商 家 具 體 計 畫 報 告, 並 協 調 社 會 局 民 政 局 衛 生 局 商 業 處 等 相 關 局 處 配 合 執 行, 以 便 落 實 老 人 福 利 與 照 顧 政 策, 讓 台 北 市 成 為 更 優 質 的 老 人 關 懷 城 市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社 會 局 ) 答 : 本 府 社 會 局 將 儘 速 邀 集 本 府 民 政 局 衛 生 局 都 市 發 展 局 觀 光 傳 播 局 警 察 局 及 本 市 商 業 處 等 單 位 共 同 研 商 推 動 敬 老 愛 心 商 店 事 宜, 並 依 限 於 一 個 月 內 將 計 畫 另 行 回 復 3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質 詢 議 員 : 王 鴻 薇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臺 北 市 勞 工 局 質 詢 題 目 : 市 府 與 吸 血 鬼 簽 約? 市 府 委 外 派 遣 勞 工 43.8% 不 合 格 說 明 : 一 台 北 市 政 府 完 全 漠 視 台 北 市 的 派 遣 勞 工, 不 但 針 對 民 間 勞 動 檢 查 違 規 比 率 高 達 44.3%, 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勞 務 採 購 得 標 廠 商 的 檢 查 亦 高 達 43.8% 的 業 者 違 反 規 定, 市 政 府 無 疑 是 與 吸 血 鬼 簽 約 二 事 實 上, 派 遣 勞 工 日 益 增 加, 台 北 市 政 府 卻 完 全 不 知 道 台 北 市 總 共 有 多 少 名 派 遣 勞 工 也 不 清 楚 派 遣 勞 工 的 平 均 薪 資 是 多 少, 要 如 何 維 護 派 遣 勞 工 的 權 益? 在 市 政 府 都 不 重 視 派 遣 勞 工 的 情 況 之 下, 難 怪 99 年 度 針 對 民 間 企 業 派 遣 勞 工 的 勞 動 檢 查 竟 高 達 44.3% 的 企 業 違 規 2454

5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三 據 了 解,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近 三 年 針 對 民 間 企 業 共 進 行 397 次 派 遣 勞 工 勞 動 檢 查, 總 計 有 155 家 39% 的 廠 商 違 規,99 年 度 竟 有 44.3% 的 廠 商 違 規 另 98 年 度 僅 執 行 25 次 檢 查, 不 合 格 率 更 高 達 56% 另 外 在 99 年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勞 務 採 購 得 標 廠 商 的 專 案 檢 查 中, 遭 檢 查 的 217 家 廠 商 中, 違 法 廠 商 共 計 95 家, 違 法 比 率 高 達 43.8%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近 三 年 民 間 企 業 派 遣 勞 工 勞 動 檢 查 統 計 表 年 度 受 檢 廠 商 家 數 有 違 反 無 違 反 家 數 (%) 家 數 (%) 97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總 計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資 料 整 理 : 王 鴻 薇 議 員 辦 公 室 四 本 席 要 求, 臺 北 市 政 府 應 重 視 派 遣 勞 工 的 權 益, 不 能 由 政 府 帶 頭 對 派 遣 勞 工 視 而 不 見, 甚 至 連 統 計 資 料 都 沒 有, 另 外 針 對 派 遣 勞 工 的 勞 動 檢 查, 台 北 市 政 府 要 加 強 執 行 力 度 與 次 數, 同 時 嚴 格 督 促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確 實 達 到 降 低 廠 商 的 違 規 率 此 外, 市 政 府 也 應 建 立 派 遣 業 者 黑 名 單 制 度, 尤 其 針 對 違 反 勞 工 工 時 不 依 法 投 保 勞 健 保 未 依 法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金 等 情 結 重 大 業 者, 市 府 應 建 立 派 遣 業 者 黑 名 單, 不 得 繼 續 與 黑 心 業 者 合 作, 並 將 名 單 提 供 給 民 間 業 者 作 為 參 考 依 據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勞 工 局 ) 答 : 有 關 貴 會 旨 揭 來 文 所 述, 茲 回 復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本 府 為 瞭 解 所 屬 各 機 關 勞 務 採 購 得 標 廠 商 ( 以 下 簡 稱 廠 商 ) 之 勞 動 條 件 ( 勞 動 契 約 工 資 工 時 及 休 假 等 ) 及 勞 工 保 險 勞 工 退 休 金 是 否 符 合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本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自 99 年 4 月 15 日 至 7 月 8 日 期 間 執 行 99 年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勞 務 採 購 得 標 廠 商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全 面 清 查 總 計 受 檢 廠 商 家 數 共 217 家 ( 詳 如 附 件 一 ), 本 次 專 案 檢 查 結 果, 違 法 廠 商 共 計 95 家, 違 反 勞 動 法 令 最 多 者 前 5 家 ( 詳 如 附 件 二 ) 全 案 有 關 勞 健 保 違 法 事 項 本 府 已 移 請 勞 保 局 及 健 保 局 處 理, 違 反 勞 基 法 事 項 則 依 法 處 以 罰 鍰 新 臺 幣 6 仟 至 6 萬 元 並 督 促 改 善 外, 市 府 並 已 責 請 各 一 級 單 位 積 極 輔 導 改 善, 以 維 護 勞 工 法 定 權 益 ( 二 ) 本 府 勞 工 局 陳 業 鑫 局 長 非 常 重 視 勞 務 採 購 得 標 廠 商 違 法 問 題, 特 別 在 市 政 2455

6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會 議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提 醒 市 府 各 機 關 加 強 得 標 廠 商 執 行 勞 工 法 令 之 檢 視, 如 發 現 有 違 法 之 虞, 請 即 予 以 督 促 改 善,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另 亦 於 99 年 8 月 19 日 針 對 該 次 檢 查 有 關 違 反 勞 動 法 令 最 多 者 前 5 名 廠 商 發 布 新 聞 稿 要 求 改 善, 且 該 次 專 案 檢 查 報 告 亦 於 99 年 8 月 23 日 送 交 臺 北 市 議 會 民 政 委 員 會 各 議 員 後 針 對 第 一 階 段 95 家 違 法 廠 商 復 於 8 月 27 日 至 9 月 13 日 止 再 進 行 全 面 複 查, 未 改 善 家 數 計 13 家,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數 合 計 16 家 次 ( 詳 如 附 件 三 ), 本 府 勞 工 局 皆 已 依 法 處 理 並 要 求 改 善 ( 三 ) 另 針 對 派 遣 勞 工 之 勞 動 檢 查,99 年 度 檢 查 237 家, 今 年 本 府 亦 要 求 持 續 以 高 執 行 力 檢 查, 並 將 檢 查 結 果 嚴 格 督 促 廠 商 改 善, 確 實 達 到 降 低 廠 商 的 違 規 率 另 本 府 勞 工 局 將 函 請 本 府 運 用 派 遣 之 各 一 級 機 關 應 落 實 行 政 院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99 年 7 月 28 日 修 正 之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及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之 勞 動 派 遣 權 益 指 導 原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以 保 障 弱 勢 勞 工 權 益 ( 四 ) 本 府 再 次 重 申, 並 未 有 袒 護 違 法 廠 商 之 情 事, 皆 依 法 處 理 要 求 廠 商 改 善, 亦 函 請 各 勞 務 採 購 機 關 確 實 督 導, 以 維 護 勞 工 法 定 權 益 另 本 市 勞 工 如 有 勞 動 權 益 受 損 情 形, 可 撥 打 1999 向 本 府 勞 工 局 或 所 屬 機 關 勞 動 檢 查 處 ( ) 提 出 申 訴, 本 府 勞 工 局 將 積 極 查 察, 嚴 加 裁 處, 以 求 雇 主 能 確 實 改 善 並 符 合 法 令, 並 會 採 取 保 密 措 施, 以 維 當 事 人 權 益 2456

7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8 期 附 件 一 : 2457

8 附件二 附件三 2458

9 40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潘懷宗 質詢對象 殯葬管理處 質詢題目 陽明山第二靈骨塔收費及遷葬公告事宜 說 明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建陽明山第二靈骨塔 預定年底使用 這對市 民來說本來是項好消息 但市政府研擬向家屬收取每一櫃位六萬元的骨 灰寄存費 且限定進塔者為台北市籍 並限定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這對 已經因物價高漲而頭痛的市民來說 無疑又投下一枚震撼彈 據本席了解富德公墓現行的收費標準 本市市民寄存骨灰罐收費為 一萬元 外縣市為三萬元 而陽明山第二靈骨塔新塔櫃位規費訂六萬 比現行一萬元暴增五倍之多 調漲的幅度太大 據本席所調閱資料 陽 明山 第二 靈骨 塔 興建 成本 為 1,955,800,000 元 委 外的 技術 服務 費 8,898,330 元 所以依直接或間接成本平均每櫃成本約為 69,917 元 因 此未來收費每櫃暫定 6 萬元 如果以成本來收費看似合理 但是市府興 建靈骨塔是用公務預算 目的是為照顧市民 而不是為營利著想 因此 就應站在為民著想的立場上收費 而不是以收回成本來計價 而且會放 在公立靈骨塔的 一般都為收入比較不優渥的人 如果一次要他們付出 哪麼多 對他們來說是一大負擔 據本席訪查北部各縣市公立靈骨塔位收費發現 只有新北市新莊區 生命紀念館的骨灰櫃收費在 3~7 萬元之間 其餘都介於 1~3 萬元間 因 此陽明山第二靈骨塔每一櫃如收費 6 萬元 已高於其他各縣市 做為首 善之都的台北市 應該做為各縣市的模範 而不應該帶頭調漲 且台北 市寸土寸金 在墓地找尋不易 公立塔位又調漲如此誇張的情形下 市 民別無選擇只好乖乖掏錢 北市府這樣做不但未照顧市民 反而增加市 民負擔及民怨 本席認為 真的沒辦法 即便要調漲價格 也應該小幅 度漸次調漲 而不是一次漲足 這措施相當不合理 各地區公立靈骨塔收費比較表 縣市別 靈骨塔名稱 每一骨灰櫃收費 說明 台北市 陽明山第二靈骨塔 預定收費 6 萬元 新北市新莊區 新莊生命紀念館 5~7 萬元 新北市新店區 四十份納骨塔 2 萬元 新北市永和區 第一花園公墓納骨塔 1 萬 3 千~1 萬 8 千元 各樓層收費不同 新北市三峽區 三峽納骨塔 1 萬 1 千~3 萬 1 千元 各樓層收費不同 2459

10 新北市淡水區 第一公園化納骨塔 1 萬 5 千~2 萬 5 千元 各樓層收費不同 新竹市 客雅山靈骨塔 1 萬元 新竹縣湖口鄉 第一公墓納骨堂 1 萬 8 千元 桃園市 第二納骨塔 1 萬 2 千~2 萬元 苗栗縣三義鄉 公共造產納骨堂 2 萬 6 千元 基隆市 南榮公墓火葬場納骨堂 4 千~1 萬 5 千元 各樓層收費不同 各樓層收費不同 另根據殯葬處的規劃 每個塔位在使用五十年後必須遷出 本席也 認為不合理 因為現行富德公墓靈骨塔和陽明山第一靈骨塔 民眾只要 付一次錢 骨灰櫃都可以永久使用 如貿然實施使用年限 50 年必須遷 出 本席認為市府如果無配套措施 若只是著重在期限額滿遷出 等期 限到時必會產生許多困擾 例如後代子孫已找不人 無人可辦理遷出 屆時難道要亡者自己搬出嗎 本席認為殯葬處應該規劃遷出的配套事 宜 或與民間業者合作 採價格部分補助的方式 或鼓勵民眾用自然環 保葬的方式 等到水到渠成時再實施年限 才不會讓民眾手足無措 又昨日發生一起骨灰罈不翼而飛離奇事件 苗栗縣竹南鎮葉姓鎮民 3 年前兒子不幸往生 因家族墓園正在修繕 他從 98 年 8 月起將兒子的 骨灰罈放在竹南鎮立第三公墓納骨塔普覺堂 每月繳交 500 元保管費 逢年過節都去上香 沒想到清明節去卻找不到了 竹南鎮照南里里長康 進筆說 他到普覺堂協尋時工作人員態度消極 還質疑應是家屬與人的 恩怨 本席認為 台北市貴為首善之都 針對各縣市公立靈骨塔發生的 管理問題 都需要重新再去了解檢視 像此等收費卻不負責保管責任的 離譜情形 對家屬來說儼然是第二次傷害 另外殯葬管理處正依計畫逐年遷葬妨礙都市發展及市容觀瞻之老舊 公墓 本年度計劃辦理遷置 景美第 12 公墓 松山第 3 公墓 及 內 湖第 2 甲公墓 三處墓區之整理遷置工程 自 3 月 1 日開始公告 遷葬 期間為 100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7 月 31 日止 計 5 個月 屆時各墓主 靈骨主 或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應檢具身分證 印章 郵局或銀行存 摺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 受葬者除籍謄本正本等資料 至各墓區指定之 臨時服務處申請自行遷葬並請領遷葬補償費 本來遷葬妨礙都市發展及市容的老舊墳墓是件好事 但是殯葬管理 處在公告遷葬的過程中 常因通知墓主未盡完善 而造成事後墓主找不 到親人祭拜的事情發生 現行的公告辦法依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第 20 條主管機關應標明名稱 地點及碑名等於遷葬三個月前公告 並由 申請人在原地樹立維持三個月以上之公告牌 逾期未遷葬者 由申請人 會同管理機關代遷移寄存於靈 納 骨堂 塔 而殯葬管理處目前對 於遷葬墳墓的公告 都只在須遷葬的墓碑前 原地樹立三個月的遷葬公 2460

11 告 通知家屬遷移 或是派人在墓區入口宣導 或於平面媒體刊登公告 而未再以書面通知家屬 可是依國人的習俗 一般人是只會在清明掃墓 時才會到親人墓前 而且現代人生活忙碌 也有些家庭是每隔二 三年 到先人墓地去清掃 等到要掃墓時 才發現墓已被遷葬 必須到處找先 人的骨骸 因此常發生糾紛 例如北投關渡地區的第二公墓遷葬 就發 生多起事後在找親人的情形 面對以上情形 殯葬管理處都以墳墓年代久遠 無親人資料可通知 來搪塞 完全不想辦法解決 其實現在資訊多元 殯葬管理處如真要建 立資料 可以透過媒體 網路 或甚至於每年清明掃墓時 派員在墓區 登錄 這樣雖可能仍無法完全登錄到墓主的資料 但至少也可掌控到部 份的資料 本席了解現實操作的確有其困難度 但問題的確實際存在 殯葬管理處是否能有更好的機制能夠因應現有的狀況 而非每次都是等 事情發生了才來救火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 答 一 預計明 101 年啟用之陽明山第二靈骨塔研擬每一櫃位新臺幣 6 萬元的之 骨灰罐寄存費 限定進塔者為臺北市籍並限定使用年限為 50 年之規定 係以照顧本市市民為原則及考量靈骨塔建築物的使用壽命及土地 建築 管理等相關成本綜合考量後下的初步建議 該收費價格 塔位使用年限 本市殯葬管理處將依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等規定依程序報本府核 定 並經 貴會審議通過始得辦理 二 另建築物均有一定使用年限 為避免日後傾倒 損壞 造成骨灰寄放管理 問題及骨灰骸必須有最終處理方式 以避免納骨設施無限擴張 規定申請 使用設施為 50 年 除加強宣導外並於申請書特別註明使用年限 提醒民眾 注意 將會依 殯葬管理條例 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埋藏骨灰之墓 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年限屆滿時 應由遺族依規定之骨灰拋灑 植存 或其他方式處理... 並依 貴會潘議員懷宗意見 運用最新資訊管理 系統 研擬最佳的管理方式 於屆滿前 2 年提醒殯葬處 公告及寄發通知 家屬 目前本府規定 50 年期限後鼓勵市民選擇環保自然葬 自行領回處理 或再繳費寄存都是未來選擇的方案之一 又本府民政局將於近日內召開殯 葬諮詢委員會 邀集民俗 殯葬 生死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開會研擬妥善 配套措施 三 公墓地為公有資源 為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及早整理遷移並作妥善規劃使 用 以提昇生活品質 產生之利益歸於全體市民共享 為本府既定政策 對於位在住商區 緊臨交通要道的列管公墓的遷葬 向為本府重要施政方 針 亦是大多市民所期盼 因早期墳墓欠缺基本資料 無法連絡後代子孫 本市殯葬管理處依 殯葬管理條例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等規 定於待遷葬之墳墓前 墓區入口處 該里辦公處 平面媒體及本市殯葬管 理處網站上刊登遷葬公告等相關訊息 至無法以書面通知家屬而於掃墓時 發現遷葬之爭議 本市殯葬管理處特別爰引內政部 98 年 8 月 4 日函釋依行 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 得以公告或刊登 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並參酌法務部 91 年 5 月 20 日函釋主管機關 2461

12 經依職權調查仍無法查明應受處分人時 可以公告方式送達 但應採用最 易使相對人知悉之方式公告之等方式辦理 本市殯葬管理處將儘可能以更 周延方式告知家屬 41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楊實秋 質詢對象 郝市長 社會局 勞工局 質詢題目 本席要求 有關廣慈 BOT 兩位約聘同仁遭解僱案 市府應給兩位同仁公 道 說 明 一 今年本席接獲社會局兩位遭解僱約雇人員表示 兩位約聘顧同仁分 別是財務以及工程專業 經社會局依公開程序甄選 負責辦理廣慈 BOT 案 由於社會局承辦之科室本身 缺乏財務以及工程方面的同 仁 因此兩位同仁任職時 尤須盡心盡力 超時加班 二 未料 兩位同仁卻在去年底 無預警收到年度考績丙等之通知 並 被告知不被續聘 經本席會政風處 人事處與兩位陳情人詳談後 本席認為兩位陳情人奉公守法 戮力而為 因此考績丙等確實不妥 三 同時 許多市府人事主管亦表示 依據約聘人員考績辦法規定 考 績丙等按往例幾乎都是有極嚴重之政風問題 或是曠職嚴重才有可 能 四 本案雖經陳情人申訴後 一人獲考績乙等平反 一人維持丙等考績 本席仍認為 社會局草率解聘兩位同仁 考績過程惹人爭議 五 本席認為 依據兩位陳情人的陳情 以及市府提供的相關資料顯示 兩位陳情人在廣慈 BOT 案上 戮力捍衛市府權益 尤其在財務方 面 陳情人都確實依照合約 要求得標廠商履行合約義務 在此情 形下 社會局仍予以考績丙等 道理何在 本席要求社會局應還兩 位同仁公道 並要求勞工局介入調查社會局是否不當解僱 六 本席另外接獲檢舉指出 兩位陳情人之職缺應該具有多年財務與工 程背景 然社會局卻預計將兩職缺優先開放給局內同仁 本席認為 如果檢舉屬實 此舉無疑是開倒車 本席建議 廣慈 BOT 案之財務 與工程繁雜 已非社會局承辦科室所能承擔 因此本席建議由市府 協調借調其他局處具有相關專業之同仁協助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 答 一 查本府社會局約聘 僱 人員考核作業規定第 13 條 各單位主管就年 終考核表項目評擬 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後 陳局長核定 本案經查社會 局約聘 僱 人員 99 年年終考核均係依上開作業程序辦理 考績之過程 並無法定程序上之瑕疵 次查案內兩位聘用人員 99 年年終考核係由其隸 屬之單位主管參酌其二人年度中兩次平時考核表現 平時工作面談 請假 及獎懲等紀錄並按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等項目綜合評擬後 送社會局 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經社會局局長核定 考核嚴謹並遵循合法程序辦理 合 2462

13 先敘明 二 又查案內社會局該兩位聘用人員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機關聘用人 員 99 年聘期皆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渠等與社會局 間係屬契約關係 契約期滿後 考量渠等執事與該局廣慈 BOT 業務推廣需 求未能配合且落差頗大 社會局爰決定不予續聘 乃屬契約權利之行使 另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1 月 30 日勞動 1 字第 號函示略 以 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其中公部門各業 包含公務機構... 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 用之人員... 是以 案內人員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亦應無不當解雇 之情事 三 另案內不予續聘之人員對年終考核丙等之管理措施不服 前經二員分別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向社會局提起申訴 社會局亦經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 會 中業請當事人及單位主管到場陳述意見 經與會之考績委員充分討論後 決議一人由丙等改列乙等 另一人維持原考列丙等 惟均不予續聘 考核 結果均以書面通知回覆當事人 其中經考列丙等人員 業依上開保障法規 定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並受理中 救濟管道應屬暢通 一併敘明 42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楊實秋 質詢對象 郝市長 人事處 質詢題目 本席要求追討陳水扁前市長任內 陳師孟任職市府期間之薪資所得 說 明 一 日前本會開議 針對市府首長是否有雙重國籍一案 多位民進黨議 員要求市長簽署承諾書自清 並要求本會針對前李慶安議員薪資案 之一審敗訴 繼續上訴追討薪資 二 本席認為 相同的標準 適用於議員 也適用於官員 適用於國民 黨 也適用於民進黨 因此 本席認為 前陳水扁市長任內 副市 長陳師孟 財政局長洪德生以及交通局長濮大威等 都有雙重國籍 爭議 市府也應該追討任職市府官員期間的薪資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人事處 答 一 本案有關陳前市長水扁任職期間 陳前副市長師孟 財政局洪前局長德生 及交通局濮前局長大威等 3 人兼具雙重國籍一節 查陳前副市長師孟上任 後於 84 年 1 月即赴泰國美國大使館辦理放棄美國國籍 另財政局洪前局 長德生及交通局濮前局長大威等 2 人 因未完成放棄美國國籍程序 爰於 84 年 4 月 11 日去職 二 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略以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上開情事 應撤銷任用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其效力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 復查同法第 38 條規定 政務人員適用上開第 28 條規定 2463

14 43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楊實秋 質詢對象 郝市長 法規會 質詢題目 本席呼籲市府替余文聲請冤獄賠償 說 明 一 喧騰多年的首長特別費案已明朗 昨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 會計法 增訂第 19 條之 1 修正草案 明訂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 各機關支用特別費 負責報支 經辦 核銷 支用及相關人員財務 責任 都 視為解禁 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 如涉及刑事責任 者 不罰 二 本席要求市府據此研究 是否替余文聲請冤獄賠償 以緩市府同仁 牢獄之苦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法規會 答 一 按冤獄賠償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 受 理之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 不 起訴處分或無罪 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 曾受羈押或收容 二 依再審或 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 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 曾受羈押 收容 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 同條第 2 項規定 非依法律受羈押 收 容 留置或執行 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另按公務人員保障 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 其服務機關應 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 事宜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資適用 本府 所屬公務人員如因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訴訟案件者 依前開公務人員保障 法第 22 條規定 本府自應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辯護 並提供法律上之 協助 二 又本府所屬余文先生得否請求冤獄之國家賠償 仍應視是否合於前開冤獄 賠償法所規定而定 又會計法第 19 條之 1 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 過 或仍宜視未來公布之修正條文內容 進一步憑判是否合於請求冤獄國 家賠償之規定 三 因冤獄受害而為國家賠償之請求 其賠償請求權人應為冤獄受害人或其法 定繼承人 此外 是否請求冤獄賠償 除應符合法定要件外 受害人之主 觀意願亦應予以尊重 基此 貴會楊議員實秋因邇近會計法修法之議而 呼籲本府為所屬余文先生聲請冤獄賠償 誠屬體察本府同仁因公涉案致陷 囹圄所為改善其處境以爭取其權益之良善建言 本府至為感佩 然囿於冤 獄賠償法規定所限 本府尚無得以自己名義為余員請求冤獄賠償之法律上 權利 此節尚祈諒察 請求冤獄之國家賠償乙事 本府將視該員之意願以 及該個案之法律分析評估 依相關規定予以延聘律師或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15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林晉章 質詢對象 社會局 停管處 監理處 稅捐處 質詢題目 發放殘障停車證 減免牌照稅身心障礙朋友的福利 說 明 一 台北市總人口數約 262 萬 截至今年三月底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約 114,775 人 約佔總人數 4% 汽車總數約為 731,882 輛 其中免 牌照稅為 54,031 輛(其中依使用牌照稅法領有殘障車牌 目前累積 為 4,131 輛) 約佔總車量數 7% 今年 4 月 1 日起應徵去年牌照稅 約為 億元 其中 54,031 輛免徵牌照稅收約 6.14 億元 免徵收 約佔應徵收牌照稅 8% 此外 依內政部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設置辦法 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至 100 年 4 月 15 日止為 31,693 張 民眾質疑 車主是否真為殘障者本人 或是 住在同戶的家屬 二 根據中央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 專用停車位 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 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 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其 家屬 不得違規佔用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前項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之設置地點 空間規劃 使用方式 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 佔用之罰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 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因此根據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訂定的 身心 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六條明定 身心障礙者本人或 同一戶籍之家屬一人得擇一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或 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 三 中央所訂 使用牌照稅法 第七條第一項免徵牌照稅第八款 專供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 每人以一 輛為限 但因身心障礙情況 致無駕駛執照者 每戶以一輛為限 不論殘障停車證 殘障車牌及免繳牌照稅 政府原意都是給予身心 障礙者的福利 但事實上卻是被嚴重濫用 四 給予身心障礙朋友的扶助 應該是要能真正幫助到他個人 至於只 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不分障別均能領到殘障停車證或殘障車牌 現在更發現 部份殘障人士出借殘障手冊 讓買車者逃避牌照稅 導致台北市一年牌照稅約減收 6.14 億 這是相當可觀的數字 但事 實上有幫助到殘障朋友嗎 若是拿來發放殘障津貼 領有身障手冊 的朋友每人一年可再拿 5 萬元 五 民眾常抱怨 車上載著老人 嬰兒或是有腳傷的家人 總是得先在 目的地把他們及輪椅 嬰兒車放下來 再去尋找車位 常常苦無停 車位 但卻看到停在殘障者專用停車位上的車子 走下車的人都是 四肢健全者 這種現象屢見不鮮 對於一般人或真正須要的殘障朋 友都相當的不公平 2465

16 六 看看國外的實施情形 殘障者專用停車位均位於停車場入口處 方 便殘障朋友出入 而且只有下體肢障者本人開車 才能停在殘障者 專用停車位 這樣的限制條件 才不會浪費社會資源 而且真正幫 助到需要幫助的人 七 本席認為 減少徵收的 6.14 億牌照稅 若用在社會福利上 對於身 心障礙朋友的幫助更大 例如多發放殘障津貼 或者加購復康巴士 也或是增加居家服務 甚至是增加補助企業聘用殘障朋友 這些政 策都比發放殘障停車證或殘障車牌 減免牌照稅 更能符合殘障朋 友的需求 八 另外 奢侈稅於 4 月 15 日三讀通過 三百萬元以上的汽車 按銷售 或完稅價格加徵 10% 如果逾三百萬汽車掛上殘障車牌 仍然不須 繳交牌照稅 但要課徵奢侈稅嗎 如果能力買上逾百萬車子 但卻 不須繳交牌照稅 這完全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九 本席要求向中央建議修改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 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及 使用牌照稅法 若要發放殘障 停車證或殘障車牌 應該有更嚴格的標準 不該不分障別 若要免 繳牌照稅 也應大車從嚴 才不致如現狀被浮濫使用 政府的美意 被嚴重扭曲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 答 一 有關 貴席請本府向中央建議修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專 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及使用牌照稅法 若要發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識別證或專用牌照 應該有更嚴格的標準 不該不分障別 若要免繳牌照 稅 也應大車從嚴 才不致如現狀被浮濫使用 政府的美意被嚴重扭曲一 節 本府敬復如下 (一) 有關建議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須有更嚴格的申請限制 並應優先提供行動不便者 本府社會局業已於 100 年 4 月 26 日以北市 社障字第 號函請內政部卓酌研議 並副知 貴席(諒達) (二) 有關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汽車牌照稅 查財政部已於 98 年 5 月將修正 法案送至立法院 目前完成一讀 並列入二 三讀議程 該修正條文 內容為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 每人以 1 輛為限 因身心障礙情況 致無駕駛執照 且經評估認定有 他人陪伴之必要者 其本人 二親等內親屬或同一戶籍內親屬所有 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 每人以 1 輛為限 但汽缸總排氣 量超過 2400 立方公分未裝置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固定特殊設備者 不予 免徵 二 有關本市提供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 並未限定需將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者 專用停車位 故停放於一般收費停車位亦可享有停車優惠 另每月將銷單 資料進行交叉比對 倘發現違規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重複銷單案件 經 統計後函請身心障礙者限期內補繳重複銷單之停車費用 三 目前施作之路外停車場均依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設置無障礙設 施 其設置地點皆鄰近電梯之便捷處 以利行動不便者之停放需求 針對 2466

17 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部分 已列為加強查察重點 發現違規占 用者逕予開立舉發單 俾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資源 提供予最有需 要之身心障礙朋友 以保障其權益 45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周柏雅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質詢題目 全台北市山區小型公車只有小 8 路 小 9 路為兩段票收費 這種山 區型的服務路線 本來就有補貼款 難道每年都達到補貼款的上限了嗎 大南公司如果不想經營服務 為何不能公開其他業者經營呢 市政府為 何不能多補貼一些以鼓勵業者永續經營這種山區型的服務路線呢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 答 一 查 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作業規定 第 9 條第 1 項 第 5 款略以 申請補貼之路線 其前兩年核定補貼款累計超過 1,000 萬元 者 且第二年補貼款高於 400 萬 當年度補貼款不得超過前一年核定補 貼金額 並以 500 萬元為上限 二 次查 100 年本市編列公車虧損補貼預算 3.3 億元 惟各公車業者申請補貼 額度達 6.5 億元 於預算有限情形 乃針對申請補貼路線依性質區分補貼 優先順序 針對夜間公車 政策專車 如市民小巴 及山區服務路線 如 小 字號公車 等服務路線均劃歸為第一優先路線 優先享有全額補貼 剩餘預算始分配其他路線 第二優先及捷運接駁路線 運用 三 小 9 路公車係本市前公車處釋出路線 當時僅大南公司申請接駛並於 91 年核定行駛 99 年小 8 路 小 9 路公車之補貼款各為 334 萬 591 萬 倘 改為一段票收費 恐不利路線永續經營 本案為考量付費公平性及路線永 續營運 現階段仍以維持 2 段票收費方式為宜 46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質詢議員 周柏雅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質詢題目 捷運新莊機廠旁樂生院區地質狀況不穩定之現象持續發生 捷運局 為何不能每日上網公告樂生療養院邊坡監測傾度管的實測資料 又為什 麼不能提出一套緊急防災機制 傾度管監測數值的計算及彙整要多久的 時間 最快多久可作出來 可否在次日或第三天上網公告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捷運局 答 一 旨揭傾度管數值經計算 彙整 約需 1 至 2 個工作日 後 尚需綜整地質 水文等資料 經由專業人員進行判讀 現階段新莊機廠工程經委託臺灣 省大地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作業 業進行各項加強措施以提高施工安全性 2467

18 目前相關監測結果與管理值尚有相當大之差距而呈現穩定狀態 考量監測 數值之判讀與相關地質 水文及施工狀況息息相關 具有高度之專業性 如貿然上網公告 恐遭外界非專業人士不當解讀 渲染 進而造成民眾產 生不必要之恐慌及困擾 綜上因素審慎評估 仍以不上網公告 維持目前 本府捷運工程局每 15 日定期將傾度管資料函送樂生保留區文化資產主管 機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之作法為宜 尚請諒察 二 另緊急防災機制部分 因相關疏散作業係屬衛生署樂生療養院之權責 本 府捷運工程局負責前置階段之研判與評估作業 如相關監測數據經研判需 進行人員疏散等緊急措施時 將由本府捷運工程局通知樂生院方後 由樂 生院方依其內部機制辦理人員疏散及相關措施 如必要時本府捷運工程局 亦將透過防災救援體系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處置 47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陳彥伯 質詢對象 郝龍斌市長 新工處 質詢題目 近日來有兩千多名文化大學學生於網路上連署抗議仰德大道路面多坑洞 補丁 請市府相關單位盡速前往了解並改善 說 明 一 仰德大道為文化大學學生上 下學必經之路 但柏油路面卻是東填 西補 高低不平 倘若稍有不慎即可能致使車禍發生 危害市民 學生之生命財產安全 二 本市相關單位雖表示將於年底後全面更新仰德大道 然本席認為 凡涉及維護生命安全之案件 皆應優先辦理 因此 請相關單位研 擬配套措施 將仰德大道更新計畫提前實施 以改善仰德大道之行 車安全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仰德大道為陽明山地區主要出入幹道 為力求降低對當地民眾通行之影響 且 須配合管線工程整合 以免重複開挖影響路面平順及浪費公帑 因此必須階段 性地執行路平計畫 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已將仰德大道列入 100 年~101 年度 預算辦理更新 目前已委託工程顧問公司進行細部設計預計 100 年 6 月底完成 8 月進行發包作業 100 年底辦理路基改善 在未更新路面前 本府工務局新建 工程處仍會持續巡查維護 並針對破損較嚴重的部分進行局部銑鋪改善 以維 路面平順 48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賴素如 質詢對象 臺北市長郝龍斌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質詢題目 育兒津貼欠宣傳 4 成家長沒去領 無法回溯申請 市民平白損失 2.45 億 2468

19 說 明 一 育兒津貼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開辦 只要父母及兒童 新生兒 除外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 最近 1 年經稅捐機關核定所 得申報稅率未達 20%者 可向社會局申請發放每月每兒童 2500 元 育兒津貼 二 依社會局估算 符合可申請育兒津貼人數約 多人 然而今年 1 至 3 月僅有 人提出申請 即育兒津貼第一季之申請率僅有 61.7% 換言之 即有近 4 成符合資格的家長不知有此福利而未提 出申請 三 此外 因社會局訂出未於 3 月底前申請者無法回溯申請之限制 將 造成 3 月前未知市府新政之市民平白損失 7500 元育兒津貼 估計約 有 3 萬多名符合申請資格者受害 損失總金額高達 2.45 億元 嚴重 侵害市民權益 四 綜上所述 本席具體要求社會局重新檢討 育兒津貼 之政策宣導 並拉長政策宣導回溯期限至六月底 讓符合申請條件之兒童及家長 都能享有應有的福利 減輕本市家長的負擔 也才能讓郝市長刺激 生育的政策美意得以實現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 答 一 有關 貴會賴議員素如建議重新檢討 育兒津貼 政策宣導一節 本府將 儘速辦理後續個別寄發育兒津貼宣導資料予尚未申請之家戶 二 另有關延長育兒津貼之緩衝期至 6 月底一節 因屬重大政策 本府刻正審 慎評估中 49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王鴻薇 質詢對象 臺北市長郝龍斌 臺北市社會局 臺北市勞工局 質詢題目 台北市府員工卻苦無托育設施 說 明 一 台北市政府為鼓勵生育 結合市府各局處資源推出 助妳好孕 專 案內容 本身卻漠視托育之重要性 放任市府員工苦無托育設施 此外市府員工也不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市府於托兒托育之政策極 度匱乏 同時市府亦要求大型企業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 本身卻未 作為民間企業之楷模 二 事實上 市政大樓附設托兒所招生人數僅提供 99 名額 且其他外部 單位皆無托兒所 導致公務人員無處可以托育 甚至連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的人數也僅佔申請娩假人數的 52.7% 近半數的員工不敢請 育嬰假 三 據了解 99 年市府員工申請娩假的人數共有 326 人 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人數僅有 172 人 98 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人數更只佔申請娩 假人數的 35% 顯示大部份的員工媽媽 雖然有育嬰的需求 卻不 2469

20 敢請育嬰留職停薪假 市府又沒有完善的托兒設施 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娩假人數一覽表 年度 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人數 申請娩假人數 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佔 % % % 申請娩假人數 比例 資料來源 台北市人事處 資料整理 王鴻薇議員研究室 四 此外 台北市政府近五年補助機構 企業 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金 額僅 30 萬元 補助家數也只有 19 家 近五年的補助家數也大盡相 同 可見市府為鼓勵機構 企業 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之力道極度 不足 如下表 台北市勞工局近五年補助機構 企業 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一覽表 類別\年 預算數 30 萬元 30 萬元 30 萬元 30 萬元 30 萬元 申請家數 核准家數 補助總金額 29 萬 5 千元 30 萬元 28 萬 6 千元 26 萬 7 千元 30 萬元 執行率 98.3% 100.0% 95.3% 89.0% 100.0% 資料來源 台北市勞工局 五 本席要求 臺北市政府應立刻檢討台北市相關托育政策 應給予市 府員工更佳之托育環境 並檢討員工不敢請育嬰假的原因 唯有市 府率先從本身做起 才能使民間企業起而效尤 同時針對民間企業 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之補助應提高力道與誘因 否則 助妳好孕 只會淪為空談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人事處 答 一 本府辦理企業托兒設施或措施補助作業 係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 及 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規定 每年定期函請 本市僱用 250 人以上已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之事業單位 備齊各 項證明文件後 向本府勞工局提出申請 為鼓勵雇主辦理企業托兒方案 本 100 年已將補助預算數提高為新臺幣 50 萬元 並針對未辦理企業托 2470

21 兒之事業單位 宣導中央及本市訂有托兒經費補助相關辦法 及輔導其設 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 此外 本府勞工局並成立 友善托育職場輔 導團 由該局局長擔任團長 親訪勉勵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效卓著者 而對於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尚有疑慮之企業 則鼓勵其建立友善托育職 場環境 二 經查截至 100 年 3 月底止 本市機構式托育服務計有 12 家公立托兒所 15 家公辦民營托兒所 432 家私立托兒所 24 家托嬰中心及 213 家課後托育 中心 共可服務 40,737 名兒童 另有 10 個社區保母系統 計有 1,968 名 保母加入 收托 3,531 名兒童 此外設有 1 家臺北市兒童托育資源中心 提供本市家長托育諮詢及服務 並辦理托育專業人員訓練研習 三 為讓本府員工無後顧之憂 專心公務 本府積極辦理員工子女托育設 措 施 說明如下 (一) 本市僱用 250 人以上 已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之公私立機構 或機關 含本府各機關學校 備齊各項證明文件申請補助經費新臺 幣 50 萬元乙節 本府勞工局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劃期程 刻正辦 理公私立機構或機關托兒措施或設施之補助作業 俟年度終了再將補 助情形函報 貴會 (二) 本府業自 85 年 5 月 11 日起開辦本府市政大樓附設員工子女托兒所 招生對象為 2 足歲至 6 歲之員工子女 孫子女 招生名額 99 名 目前 就讀人數 98 名 大班缺額 1 名 業已上網公告招生中 (三) 本府市政大樓以外之機關學校計有本市立中正高中等 60 個單位 亦設 立托育設施提供員工子女就讀 (四) 本府業已於 99 年 11 月 15 日以府人住字第 號函將下列 1,107 家托兒所資訊行文至本府各機關學校 俾利辦理設置托兒設施 或提供托育措施之參考 惟上開資訊與社會局應本案提供之資訊不 同 主要原因係部分托兒所經營不善及少子化影響招生 致托兒所家 數減少 1. 本府社會局提供市立松山托兒所等 12 所 96 年至 99 年評鑑績優托 兒所 臺北市私人財團法人信誼基金會附設實驗托兒所 等 138 家 本市合法登記有案之私立托兒所 中華民國婦女會總會附設托兒所 等 668 家之相關資訊 2. 本府教育局提供本市立案之私立乖乖幼稚園等 161 家之相關資訊 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提供本市立之私立維 格托兒所附設兒童托育中心等 128 家之地址 電話 內含本府提供 6 家 四 另本府員工不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節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 第 2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並 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又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約聘僱人員 其係屬性別 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 該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 主之受僱者 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471

22 同法第 21 條規定略以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 準此 本府員工如有育嬰需求可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 且服務機關應予同 意 惟因留職停薪期間尚有薪俸暫停支領 年資不計入任職年資等因素 若同仁係考量上述等自身因素 且有適當托嬰措施而未申請者 服務機關 除尊重當事人意願外 爾後亦將加強宣導鼓勵同仁若有育嬰需求 依規定 提出申請 50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潘懷宗 質詢對象 民政局長 質詢題目 建立一個多功能的區民活動中心 說 明 台北市政府為照顧市民健康及提昇市民的生活品質 積極在各行政 區建立多種休閒文康醫療運動設施 包括有區民活動中心 運動中心 圖書館 健康中心 老人服務中心等 只要能增進市民的生理 心理健 康 市府都願意撥發經費 來規劃建設 但是在建設的同時 市府卻忽 略了便利性 造成各項休閒文康設施各行其事 民眾使用起來也不方便 市府在規劃建設各項休閒醫療文康中心的同時 往往各自為政 缺 乏統籌管理 每一項設施都各自獨立分屬不同局處 也分建在不同的地 方 例如區民活動中心是一幢 健康中心是一幢 老人服務中心和運動 中心 圖書館彼此間又有一段距離 最多只有二到三個設施是一起的 如稻香和天母區民活動中心和圖書館在一起 這容易造成民眾如果想要 使用兩種設施 必須要兩邊奔波 浪費許多車程不說 還要冒風吹日曬 及發生車禍的危險 實在不便民 又如全家人有老有少需求各有不同 年紀大的爺爺奶奶想去老人服 務中心下棋或和同年紀的聊天話家長 就學中的小孩想去圖書館溫書為 考試做準備 爸爸想去運動中心健身運動 媽媽想去健康中心等等 以 現在市府的規劃 全家人根本沒辦法一起行動 而必須分別去找尋自己 的需求 這樣的規劃相當沒有人性 也沒有考量家庭親子的和諧關係 因為如果家人同時有以上需求時 爸爸必須先送爺爺奶奶去老人服務中 心 再送小孩去圖書館 後送媽媽去健康中心 最後自己再去運動中心 如此將浪費許多時間 如果不送又要分開行動 這時又會在心裡擔心年 紀大行動遲緩的爸爸媽媽及年紀小的小孩安全 心裡反而放不開而無法 盡情的運動休閒了 另外民政局在各區設有區民活動中心 但美其名是區民活動中心 可是事實上是一間空屋 因為裡面什麼設施也沒有 最多只有桌椅和投 影設備 民眾到區民活動中心 只能面對空屋 而且區民活動中心要事 先付租金借用 否則也沒法使用 偏偏我們的區民活動中心 常被長期 班隊租用 所以一般民眾能使用的更有限了 所以現在的區民活動中心 根本不適合稱為活動中心 因為已經變成空屋一幢 2472

23 本席最近在參訪上海市市政建設時發現 上海市政府仿效我們也在 各區設立各種休閒醫療文康中心 但不同於我們的是 上海市政府不將 各項文康休閒醫療運動設施分開設立 而是集中在一幢大樓內 這種設 立方式不但考量到家庭各個人的需求 也顯得比較人性 因為如以上所 述 家庭每個人需求不同 如果以我們市府現行的規劃方式 全家必須 分開行動各自去尋求自己所需 彼此之間無法互相照顧 如果萬一有人 在使用設備中出事 還必須舟車勞頓 反觀上海市政府的規劃 全家人 可以在同一幢樓內 做自己想要做的事 愛運動的運動 想讀書的去圖 書館 要保健的去健康中心 也可以安心讓爺爺奶奶在老人中心聊天 萬一發生事情也能互相照應 這樣的規劃方式 不但滿足全家人的需求 也比我們人性多了 因此本席要求 民政局應研議仿效上海市的規劃方式 建議市府爾 後在規劃市民的休閒文康運動醫療設施時 能夠集中興建 成立一個多 功能多目標的區民活動中心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 答 一 有關本府民政局在各區的區民活動中心 事實是空屋 最多只有桌椅和投 影設備一節 本市區民活動中心向來是市民重要休閒與集會的公共活動空 間 為提高市民使用意願 有效增進使用頻率 本府民政局訂定 臺北市 區民活動中心整體改善計畫 在 及 99 年度共編列新臺幣 1 億 1,000 萬元預算 已整修 76 處區民活動中心 經過本府民政局 3 年來的努力 整修完工後的區民活動中心 呈現出整潔 明亮 新穎及多元功能的面貌 本府民政局於 100 年度繼續編列新臺幣 5,000 萬元預算 計畫整修 30 處區 民活動中心 未來將朝向改善全部區民活動中心硬體設施的目標邁進 二 至建立多功能的區民活動中心一節 因涉及本府相關局處權責 經本府民 政局彙整意見如下 (一) 本市體育處 本市 12 區運動中心皆已落成啟用 未來二代運動中心刻 正規劃中 (二) 本市市立圖書館 市立圖書館已有部分館舍與區民活動中心及老人服 務中心結合 位於合署辦公大樓內 即是選擇最適宜市民活動之處所 設置服務據點 市圖未來於新設分館選址時 亦將針對基地位置條件 及與休閒醫療文康中心集中性及利用方便性等進行通盤評估 以達設 置的效益 (三) 本府衛生局 本府民政局屆時若規劃成立多功能目標的區民活動中心 時 衛生局配合就健康軟體提供相關協助 (四) 本府社會局 考量本市人口眾多且空間有限 土地取得實屬不易 故 社會局設置老人服務中心均以市有建物原有空間整建或與相關局處共 同籌建方式辦理 社會局目前已於本市設置 14 家老人服務中心 設置 場地包含結合市場處公營市場 圖書館 區民活動中心或與本局各社 會福利服務機構共同成立綜合大樓方式設立 發揮多功能使用效能 另社會局以補助民間團體於合法室內空間辦理老人據點 申請單位若 需租借區民活動中心辦理據點亦可 享有場地優惠 以鼓勵民間參與 2473

24 促進長者社會參與 (五) 本府都市發展局 因多功能區民活動中心設施內容分屬不同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權責 有關設施建置及其後續管理維護運作 仍宜整合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俾能便於民眾使用 另後續如需透過都市計 畫 都市設計或都市更新予以協助 本局當本於權責積極辦理 三 依據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 之規範 本市區民活動中心之 設置 須符合設置條件及設置需求 並循相關設置初複評程序辦理 旨案 本府民政局將責成本市區公所 未來在市有地規劃設置區民活動中心時 先徵詢相關局處意見 朝向共同興建 以成立多功能多目標區民活動中心 的方向努力 51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林晉章 質詢對象 交通局 交通大隊 質詢題目 建請宣導 絕對路權 觀念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應把路權因素考量在內 才能有效遏止交通事故發生 說 明 一 本席於假日時自行開車出門 行駛在禁行機車的道路上時 突然右 方機車拐入禁行機車道上 本席此時一驚 心想若不慎撞到機車 誰該有責 二 機車拐入禁行機車道上並穿梭行駛 而使汽車不慎撞到機車 致使 騎士受傷 倘汽車駕駛人未違規 也保持安全車距 是否有責 依 目前交通大隊肇事責任分析 大多會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三項 註明 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 致將來法院判 決時 汽車駕駛人也會有責 本席認為 倘使機車騎士不違規闖入 禁行機車 車道 汽車駕駛人也不可能與機車擦撞 而要汽車駕 駛人負部份賠償責任是很不公平 三 再舉一例 汽車駕駛人開車停在私人土地上 旁為人行道 開啟車 門前也先有查看是否有行人 但在開門的剎那 一輛機車突然駛上 人行道 導致車門撞擊到機車座位上騎士的女兒腳部 因而受傷 此案在肇事責任分析上 汽車駕駛人未注往來車輛 機車本來就不 該駛上人行道 若機車不違規駛上人行道 汽車駕駛人開車門時怎 會去撞到機車 將本件肇事原因歸責於汽車駕駛人 實為不公平 四 本席認為 對於未將路權因素納入肇事責任分析裏 就是鼓勵民眾 違規 不論是汽車 機車及行人都應行駛或行走在該有的道路上 如此的 絕對路權 觀念要深植民心 就必須將 絕對路權 的因 素 納入肇事責任分析裏 如此一來 不論騎士 駕駛人 甚至是 行人才會有所警惕 對於遵守交通規則 但因他人違規行為而肇禍 者才能有所保障 並且有效遏止各類交通違規事件的發生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 2474

25 答 一 有關機車駛入禁行機車道致與汽車擦撞之肇事責任說明如后 (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第 1 項第 13 款 汽車駕駛人 爭 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機器腳踏車 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第 1 項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 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機車應負肇事責任 (二) 就汽車駕駛人是否應課 未注意車前狀況 責任部分 1. 刑法 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行為人雖非故意 但按其情節應注意 並能注意 而不注意 為過失 又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第 5360 號 判例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業已遵守 並 盡相當之注意義務 以防止危險發生 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 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 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 方得以信賴原則 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2. 駕駛人是否有過失 應否課予肇事責任 係依個案相關跡證 如依 汽車駕駛人突然遇有機車闖進禁行機車道時之反應時間 加上立即 踩煞車之煞車停車安全距離等是否足夠 車損情形 刮地痕 煞車 痕 行車速度 當事人談話紀錄 交通管制設施等 研析當事人 是否依規定正常安全行駛及是否善盡注意行車安全義務 倘汽車駕 駛人有足夠反應煞停時間但未作出適當反應 如未煞車 閃避等 致碰撞機車 則有刑法 不注意 之過失 且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 94 條第 3 項規定 汽車行駛時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應依其過失程度負相關肇事責任 3. 在極少數情形 汽車駕駛人發現危害同時即已撞及 此類超出反應 本能且依跡證確無充足反應煞停時間之特殊案例 法律自不能強人 所難 任意課予行為人防範或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汽車駕駛人並 無過失 4. 綜上 汽車如撞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之機車 仍需確認其是否已盡 相當注意義務 始能決定其是否有過失及肇事責任 二 有關汽車停在私人土地(旁為人行道)開啟車門時撞擊行駛於人行道之機 車 依交通部 99 年 11 月 2 日交路字第 號函示 查依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第 3 項規定之目的與意旨... 雖車輛停放於鄰近人 行道之私人土地停車場 但於開啟車門時已橫跨於人行道上 爰應仍有上 開規定所稱 開啟車門時 應注意行人 其他車輛 並讓其先行 情事之 適用 復考量鑑定案例履見汽車駕駛人突然開啟車門 致其左後方駛至 之機車反應不及而死傷者 爰汽車駕駛人開啟車門前應盡相當注意義務 確認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安全無虞時再開啟車門 以免碰撞其他用路人 或有突發狀況(如前揭違規機車)而發生事故 三 有關宣導 絕對路權 觀念乙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 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等法規對於道路通行 優先順序訂有相關路權規定 本府對於路權觀念均運用多元化管道(如廣 播 公車車體海報 宣導短片 戶外宣導活動 有獎徵答 新聞稿 文宣 2475

26 網路宣導等)持續宣導 俾市民了解路權 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機會 四 有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應把路權因素考量在內乙節 查現行鑑定實務上業 將路權作為釐清肇事責任之主要依據 且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 業辦法 第 8 條規定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五 肇事分析... 法規依據... 當事人路權之法規依據亦屬鑑定意見書之要素之一 同時 鑑定意見亦就當事人駕駛行為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如說明二所述是否 有足夠反應煞停時間可避免肇事) 研析是否應課予肇事責任 52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戴錫欽 質詢對象 社會局 民政局 質詢題目 北市防災物資每年糜擲 3 成 6 戴錫欽呼籲應轉贈弱勢團體 說 明 一 日本大地震後留給世人難以抹滅的傷痛 鑑於近來複合式災難頻傳 本席不免擔心若是同樣的事發生在台北市 我們真的準備好了嗎 本席去年曾向市府提兇質疑 關於防災公園之 可能受災人數 如何算出 平時準備的防災物資如何計算 如何保存 然而一年過 去了 本席卻依然發現上述的問題 仍舊存在 可能的受災人數 以及 防災物資 的計算方式竟與過去雷同 裹足不前 充耳不 聞的行為 頗令人失望 關於物資保存方面相較於前二者或有進步 社會局自民國 99 年起 開始於各區公所儲放民生救濟物資 以避 免遇災時救濟物資供應斷絕 雖然此法立意良善 但經本席實際訪 查後 竟發現有糜擲防災物資近 3 成 6 之情事 二 自 99 年起 社會局於年初購買民生救濟物資分別存放於各區公所 並預撥民生救濟物資經費予各區公所 而區公所依法需派專人專門 管理區內儲放之所有防災物資 其中 對於使用期限屆滿前 60 天 的物資 區公所可依程序專簽社會局 經奉核後轉送低收入等弱勢 團體(請參考附件一) 三 就理論上來說 各區公所目前儲放之物資應不會有所謂 過期 物 資 報廢 之情事發生 但經本席從資料中發現 去年社會局購買 物資的費用雖僅 98 萬元 但去年報廢的物資經換算後 金額竟有 351,713 元 以 99 年度為例 南港區公所就 報廢 物資達 8 萬多 元 排名 12 行政區中的第一名 為了解近 3 成 6 的浪費主因 本席 實際查訪後發現 多數區公所的該項業務承辦人表示 因為社會局 有交待 防災物資不可有所謂的空窗期 也因為如此導致 即將 逾期 的防災物資 在過期前轉送至社福單位 四 然而社會局該管業務的承辦人卻表示 雖然社會局是以每年防汛期 前簽訂民生救濟物資 以預約的方式發包採購契約 向廠商統一採 購基本民生救濟物資後配送至各區公所儲備(請參附件一) 但就實 際的運作上而言 各區公所均可依程序 隨時把 即將逾期 的物 2476

27 資專簽予向社會局待奉核後轉送社福機構 五 更何況各區公所平時儲備的防災物資 僅需達到所謂的 安全存量 (請參考附表二)即可 而目前區公所的防災物資早已多於安全存量 甚多 這對於待移送的即將逾期物資 更是一項利多 更重要的是 社會局在每年初均有預撥民生救濟物資經費予各區公所(請參考附 表三) 各區公所可以隨時就存量不足的物資予以補足 六 綜何上述 本席對於各區公所 99 年糜擲防災物資近 3 成 年 更靡費防災物資近 4 成之情事 要求民政局 社會局提出辦法 以 杜絕相關情事再次發生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 答 一 本府民生救濟物資儲存管理係依據 臺北市民生救濟物資儲存及控管作業 原則 規定辦理 本府社會局及各區公所依前揭作業原則得於民生救濟物 資使用期限屆滿前 60 天依程序專簽奉核後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 會福利機構 前揭作業原則中有關近逾期物資處理時程原訂 30 日 本府 社會局考量原訂處理時程較短 為利各區公所能有更充裕時間處理近逾期 物資轉送相關事宜 避免物資因屆期無法轉送致銷毀浪費 故於 99 年 11 月 1 日以北市社助字第 號函修正處理時程為使用期限屆滿前 60 天依程序辦理 另 貴會來函所稱區公所可依程序專簽社會局 實際作 業依規定為各區公所專簽區長奉核可後轉送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無 需經由本府社會局核定 惟每年 4 月及 10 月底前 各區公所應將近逾期 物資處理情形 函報本府社會局備查 二 另依前揭作業原則規定 已逾期或使用期限屆滿前已不勘使用之物資應依 規定報廢或銷毀 故有少量使用期限屆滿前已不勘使用之物資因不宜轉 送 而有報廢銷毀之情形 為減少可使用之近逾期物資銷毀數量 本府社 會局已函請各區公所將使用期限於 100 年 7 月 1 日前屆滿之民生救濟物 資 儘速辦理轉送事宜 並定期檢視近逾期物資 將使用期限屆滿前 60 天之物資及早辦理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團體 以避免物資浪費 另各區公 所如預見物資轉送後有存量不足情形 可提前向本府社會局請購補足物 資 以確保安全存量 53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質詢議員 吳碧珠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警察局黃局長昇勇 交通警察大隊黃大隊長勢清 質詢題目 義交人員之健康檢查 住院補助等補助費用並非薪資所得 請市府檢討 不應開立扣繳憑單 說 明 一 目前本市為照顧義交人員權益及健康 每年編列預算提供義交人員 每年每人 2500 元之健康檢查補助費 及每年每人最高 9000 元 每 日 300 元 最高 30 日 之住院補助費 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 福利濟助實施要點之規定 並有其他各項傷亡醫恤福利濟助等補助 2477

28 費用 而現行市府作法係於給付各項費用後開立扣繳憑單 形同將 各項補助費視為薪資所得 二 義交人員之健康檢查 住院補助等費用係為感念義交人員之辛苦付 出所給予之權益照顧 其性質並非義交人員之薪資所得 不應開立 扣繳憑單 三 以義交人員之健康檢查補助費為例 民國 97 年以前因補助費用並非 直接給予義交人員 故未開立扣繳憑單 現因由義交人員自行至醫 院檢查後再進行申請補助費即開立扣繳憑單 此作法與該補助費並 非薪資所得之性質有違 四 綜上所述 義交人員之健康檢查 住院補助等補助費用並非薪資所 得 請市府檢討不應開立扣繳憑單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 答 一 查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類規定 薪資所得係指凡公 教 軍 警 公私 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又其中第 2 點明定 前項薪資包括 薪金 俸給 工資 津貼 歲費 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本市義交人 員之健康檢查費及各類福利濟助均係由本府警察局每年編列預算獎補助 及損失項下支應 是項補助款依上開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類第 2 點規定 均需列入薪資所得 殆無疑義 二 另查民國 97 年以前本市義交人員之健康檢查係依據 本府各機關員工健康 檢查共同供應契約 規定 補助費用直接撥付健檢醫療院所 97 年以後共 同供應契約廢止 改採由義交人員自行擇定合格醫療院所或與本府警察局 簽定合作書之合作醫院健檢 自行墊付費用後再辦理檢據核銷 補助費用 則逕撥入各受檢人帳戶 該筆費用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 係屬員工 因職務所取得之補助費 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依 法應併計課稅 並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而遭補稅 處罰 54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陳彥伯 質詢對象 郝龍斌市長 警察局 交通局 質詢題目 日前發生臺北科技大學學生遭計程車休息站司機騷擾之案件 請市府相 關單位儘速研擬管理辦法 說 明 一 建國高架橋下之計程車休息站 恰好位於臺北科技大學兩校區之間 由於該站乃開放式空間 計程車來往不受管束 形成治安隱憂 日前更發生臺北科技大學女學生遭計程車司機騷擾之案件 請相關 單位正視 二 本席以為 本市設置計程車休息站立意良善 然由於該站疏於管理 致使害群之馬有機可趁 危及社會治安 因此 請相關單位妥善規 劃 擬訂管理辦法 以維護市民 學生安全 2478

29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 答 一 經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查明近期並無接獲該地點發生騷擾事 案 件之報 案紀錄 該分局業於 100 年 4 月 21 日 14 時假建國橋下(建國南路 1 段 63-1 號 2 樓會議室)召開 聯合社區治安座談會 邀請多位民意代表 國立臺 北科技大學 各里里長 計程車工會 職業計程車駕駛員及本府交通局 公共運輸處等相關局處人員出席 會中各方與會人員向交通局 公共運輸 處等有關單位提出多項硬體設施改善建議(包括燈光 行人穿越道設計 監 視器增設等) 並希望警察局在硬體尚未改善前 能維持警力加強巡邏密 度 保障學生安全 另於會中宣導校園犯罪預防 提醒學生及民眾各項自 我防衛之道 二 為防範未然 本府警察局責成大安分局強化處置作為如下 (一) 全天 24 小時編排橋下防賭勤務 服勤人員每半小時均巡簽橋下 4 處巡 邏箱 1 次 加強防制賭博 (二) 防搶 防竊等守望勤務位置移至行人穿越道處 (三) 重點時段將巡邏勤務之路檢點編排於橋下附近 協助維護安全 (四) 配合擴大臨檢勤務 指定該路段為路檢勤務地點 強化不定期深夜優 勢警力威嚇能量 三 另本府交通局公共運輸處為維護臺北科技大學學生通行安全 業已完成建 國計程車服務站站內行人穿越道拓寬及標線工程 刻正規劃辦理行人穿越 道綠化工程及增設監視系統 更為加強該站內停車秩序及環境安全管理 本府交通局公共運輸處除已責成站內駐站管理員加強巡查外 並於 100 年 4 月 12 日以北市運般字第 號函請計程車公 工 會協助約束 所屬駕駛員 進入建國計程車服務站休憩須遵守規範 不得妨害往來學生 通行之安全 55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王鴻薇 質詢對象 臺北市長郝龍斌 臺北市民政局 臺北市文化局 質詢題目 將祭孔申請為世界遺產 要有契而不捨的精神 說 明 一 本席在 96 年時曾提出 將祭孔大典申請成為世界文化遺產 當時市 府表示 祭孔大典申請成為世界文化遺產就卡在我國並非聯合國會 員國 因此無法申請 不過市府當時承諾將會持續努力 二 事實上 台北市政府每年依循古禮於台北市孔廟舉行祭孔大典 吸 引許多外國觀光客 已是重要觀光景點與文化資產 同時 在我國 除了台北市祭孔大典申請世界遺產遭拒之外 新北市欲將平溪天燈 申請列為世界遺產也因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遭文建會打回票 三 據了解 南韓曾派考察團參加台北市的祭孔大典 當時市府認為是 文化交流的好事 並提供祭孔儀制 服裝等資料 不料南韓卻據以 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請祭孔為南韓的世界遺產 2479

30 四 本席要求 臺北市政府應有契而不捨的精神 再度將祭孔大典申請 為世界文化遺產尋求解套的方式 繼續努力 務必使屬於我國之文 化資產得以發揚及保存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 答 一 本市祭孔大典 承傳自明朝禮制 有專屬之音樂 佾舞 特殊演奏樂器 服飾 祭品及儀程 其八音齊鳴 樂舞合奏 三獻禮制完整 得以管窺古 典祭祀禮儀及哲理學價值觀 實為珍貴文化資產 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之 價值 二 為發揚及保存祭孔古制 本府文化局曾於 99 年 4 月請本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將 紀念孔子誕辰釋奠典禮 提報登錄為本市民俗類文化資產 惟該案提 經 99 年 5 月 4 日召開之 臺北市古物 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 審議 時 多數委員認為祭孔大典係國家祭祀大典 並非屬民俗類 故暫未列入 民俗 類文化資產登錄 未來將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檢討修正相關 法令 據以辦理後續事宜 三 至將祭孔登錄為世界遺產並非一蹴可幾 世界遺產公約係基於保護並保存 各締約國境內自然與文化資源 約 164 國所共同簽訂的國際條約 另 2011 年為維護人類口述及無形資產 增列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登錄之流程 首先必須符合認定標準 且申請國須簽署前述公約並繳交會費 我國目前 非此類國際公約之締約國 提出申請登錄 實有困難 雖非教科文組織會 員國國家 亦可經組織大會邀請而加入 惟評估該公約簽約國多非我邦交 國 且中國大陸亦為締約成員國之一 礙於國際政治現實 提出申請或有 極大阻力 四 惟本市目前對於保存及探究祭孔古制及儒學精神相當重視 並積極行銷 推廣 舉辦相關活動並廣邀各界參與 致力於傳承此類珍貴文化資產 以 具體行動 維護我國釋奠典禮之正統性及完整性 期能透過本身之投入 研究 對內教育 對外宣導 使全民珍視此一珍貴文化財 以突破困境 向外爭取國際間之認同與支持 56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林晉章 質詢對象 勞工局 質詢題目 建請呼籲企業主聘請視障按摩師 除了為公司同仁紓壓外 也能照顧視 障同胞的就業機會 說 明 一 因應大法官第 649 號釋憲 今年 10 月底明眼人將可加入按摩業的 衝擊 在台北市執業的 1200 多名視障按摩師生存面臨嚴峻挑戰 二 你給我十分鐘 我給你放輕鬆 政府在機場 捷運站 公所 市府 醫院 社區等地設置按摩站 除了為讓民眾體驗視障專業按 摩 可放鬆心情 紓緩工作帶來的疲勞感外 也藉此機會協助視障 按摩師創造就業機會 2480

31 三 本席在歷屆選舉中 均安排視障按摩師至競選總部 除了希望為工 作同仁紓壓外 也希望盡一己之力幫幫視障朋友增加一些收入 四 在過勞死頻傳的今日 如果企業主們每天能夠在午休時間 或適當 時間 安排視障按摩師為同仁服務 相信會減輕同仁們因工作壓力 造成疲勞感 並會增加工作效率 除此外 也可創造視障按摩師的 就業機會 五 視障按摩師面對明眼人的競爭 原已生存不易下 現在更是雪上加 霜 本席要求 除了市府原本的保障 輔導及服務外 更應積極協 助開發客源 並且呼籲企業主聘請視障按摩師 為同仁們服務 一 點點時間 一點點經費 就能讓企業主 視障按摩師雙贏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 答 一 為增加視障同胞之就業機會 本府勞工局自 92 年起 透過社區化就業服務 業務推介企業進用按摩師 其中 98 年至 99 年間 共計至少 46 家企業進 用企業按摩師 129 人次 另針對大法官 649 釋憲 將於 100 年 10 月 31 日 起開放明眼人從事按摩 本府勞工局仍將持續呼籲並推動企業進用視障按 摩師 以保障視障按摩師之工作權益 二 檢附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推介企業進用視障按摩師統計資料表 1 份供參 2481

32 附件 2482

33 57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李芳儒 質詢對象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質詢題目 現今環境已呈高齡化 而居住本市之原住民仍屬經濟弱勢 且原住民長 者須照顧者甚多 青壯年皆外出工作 使家中長者無人照顧 而市府在 各區皆設有老人服務暨日間照顧中心 是否應給予原住民優惠 減輕鄉 親壓力有多餘心力在外打拼 說 明 一 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六條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 項 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 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 老 人 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 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 得予補助 二 為維持家計 原住民家庭青壯夫妻均需外出工作 家中老人所需之 生活起居及傷病照護均需旁人協助 往往無法工作與奉養至親兼顧 三 而原住民於都會區屬於經濟弱勢 在生活消費水準較高之都會區生 活 基本生活費用佔所得比例仍高 況且原住民長期失業 待業 低收入者比率偏高 以致更多家庭無法挪用有限的收入支付家中老 人聘用個人看護或申請安養中心之服務 照護家中老人之費用 四 社會福利的目的在於使用社會資源 平衡社會生活水平 照護弱勢 生存 相對弱勢的原住民在都會區生存 應獲得更多的資源扶助其 生活之能力 妥善照護原住民老年人 讓原住民青壯人力得有餘力 以發揮自身能力 貢獻工作 故原住民老年人申用日間照顧中心服 務 其費用應給予優惠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 答 一 本市社會局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人長期照顧之需求 於本市 12 行政區設有 14 處老人服務中心 提供社區長者個案服務 老人志願服務 老人文康學 習 聯誼活動及各項福利諮詢等服務 二 另本市社會局為落實社區照顧功能及在地老化政策 並減緩照顧者照顧壓 力 減輕家庭照顧經濟負擔 依據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及 失能老 人接受長期照顧補助辦法 訂定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0 年度老人日間照 顧服務個案收託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服務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 65 歲以上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為輕 中度失能及領 有失智症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診斷為失智症之 50 歲以上長者 服務申請窗口 分別為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及本市各老人日間照顧中心 三 另依據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及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補助辦法 規定 本市社會局 100 年度老人日間照顧服務個案收託費用補助實施計 畫 已明訂對經濟弱勢之長者補助金額如下 (一) 低收入戶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6,000 元者 全額補助 依失 能程度每月補助額度為 5,750 元至 1 萬 6,200 元 2483

34 (二)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000 元及非列冊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者 補助 90% 依失能程度每月補助額度為 5,175 元至 1 萬 4,580 元 (三) 另針對實際使用交通工具往返老人日間照顧中心者 交通補助費每月 1,200 元 (四)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經濟弱勢原住民於使用本市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將可 獲得收託費用暨交通費補助以紓緩家庭照顧壓力及減輕經濟負擔 四 本市社會局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及乘車補助特將原住民補助年齡放寬為年 滿 55 歲以上 又重陽敬老禮金發放對象 有關原住民部分亦將發放年齡放 寬為年滿 60 歲以上 期減緩原住民長者經濟負擔 五 另本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現階段針對 55 歲以上原住民老人福利照顧 係因 應族群文化之特性 規劃相關服務方案活動(如健康講座 敬老康樂活動) 亦助益增進原住民之生活福祉 58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李新 質詢對象 市長郝龍斌 質詢題目 郝市府漠視體育發展 郝市長 10 月 25 日宣誓就職時 提出的 新十 大建設 中 爭取舉辦國際賽事 和 興建大型場館 等二項 都和 體育有關 但在施政報告中 卻對體育政策隻字未提 莫非 新十大建 設 根本就是空頭支票 說 明 市長連任就職時所提出 新十大建設 的美麗願景 其中第六項 積 極興建網球中心 籃球中心 大巨蛋等大型體育設施 和第七項 爭取 舉辦東亞運及亞運 都讓長期關心體育發展的有識之士感到鼓舞和振 奮 但在市長這次所提出 共有 28 個專項 篇幅高達 226 頁 總字數超 過 20 萬字的 施政報告 中 除了在 教育 專項內列個表統計發給各 級學校體育學生學雜費等補助金額之外 對體育政策發展居然隻字未 提 更遑論告訴議會同仁和全體市民 本市要如何 積極興建網球中心 籃球中心 大巨蛋等大型體育設施 和 爭取舉辦東亞運及亞運 市長施政報告內容的重點 應是 99 年 7-12 月的市政成果 鉅細靡 遺的羅列 鋪陳市長過去半年的政績 並提出精進 策勵作為 如果過 去半年市長及市府團隊在體育發展上只有發發補助金而已 市民們要如 何相信台北市在未來四年中 真的可以爭取舉辦國際賽事和興建大型體 育場館 如果市長及市府團隊真的有心推動本市的體育建設和發展 又 為何在施政報告中 體育不但不是一個專項 甚至毫無內容 本席將在教育部門質詢或總質詢時 再和市長深入討論台北市的體 育建設發展 此次質詢先具體要求 爾後施政報告應將體育列為專項 並重點提報 積極興建網球中心 籃球中心 大巨蛋等大型體育設施 和 爭取舉辦東亞運及亞運 之進度及成效 2484

35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 答 檢送臺北市議會第 11 屆第 1 次定期大會李議員新書面質詢有關 爭取舉辦國際 賽事 及 興建大型場館 說明資料 1 份 請 查照 附件 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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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487

38 59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李新 質詢對象 市長郝龍斌 質詢題目 首都加給 畫餅充飢 本質詢組鑑於五都改制之後 本市警消及公務人 員不但喪失職等優勢 還必須承受全國最嚴格的議會監督和最昂貴的生 活成本 而建議市長應該為本市 8 萬公僕向中央爭取 首都加給 以 酬懋勤 市府僅透過警消系統向中央提出建議 本市八萬公僕連一毛錢 加給都還沒看到 市府就在提交議會的 總質詢繼續辦理情形彙編 中 2488

39 將 首都加給 列為 已辦理完成 究竟是欺人欺己 還是畫餅充飢 說 明 為幫本市留住優秀的公務人員 讓本市 8 萬公僕能夠在接受全國最 嚴格的議會監督和負擔最昂貴的生活成本同時 還願意留在本市為市政 和市民效力 首都加給 勢在必行 市長絕不能在口頭上 樂觀其成 卻在實際作為上如此被動 自欺 本市 8 萬公僕的法定收入明明沒有增 加一毛錢 市府在 總質詢繼續辦理情形彙編 中怎能將其列為 已辦 理完成 呢 本席爰此質詢 具體要求 一 建請市長承諾 在本屆任期內 一定能為本市 8 萬公僕爭取到 首 都加給 二 研考會應將本案列為重大市政項目 列管追蹤 三 將本案改列 正持續辦理中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人事處 答 一 依 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 七 規定 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 福利 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 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 非 經專案報院核准 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復依 公 務人員俸給法 第 19 條規定略以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 支給 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 給者 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 並予追繳 二 查本府針對警察人員增列 首都警察勤務加給 前於 91 年 11 月 26 日 96 年 6 月 29 日 96 年 10 月 15 日 3 次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 人事局 案經該局於 91 年 12 月 12 日 96 年 7 月 9 日 96 年 11 月 14 日回復略以 所提建議業已錄案留供年度待遇調整時研討之參考 三 此外 為解決本市警察人力問題 本府前曾審慎研擬報請中央准予增列 首都警察勤務加給 並於 99 年初爭取內政部與人事局之支持 嗣因行政 院政策決定而暫緩辦理 四 另人事局於 100 年 3 月 14 日書函請本府就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 表 支給規定表示意見 案經本府於 100 年 3 月 28 日函復以 本市為我 國首都所在地 亦為國際化都市 係全國政治 經濟 文化 商業 教育 等中心 市政建設較其他縣市繁雜 且生活物價水準均較其他縣市為高 在工作繁重且經濟條件處於相對不利情況下 直接影響員工留任意願 是 以 為避免因人才外流致降低我國首都市政服務品質及影響首都國際競爭 力 並期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衡平妥適 建請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所稱 經濟條件 納入檢討空間 增列 首都加給 支給項目 在案 60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李新 質詢對象 民政局長 黃呂錦茹 質詢題目 做好無賞 打破要賠 三合一選舉之後 里長選票大幅成長 甚至遠 2489

40 遠超過各黨市長及議員之得票數 民意基礎雄厚 里民望治的期待變得 更高 更大 但里長們身為最基層地方首長 依法執行公務時 卻因法 律上不具公務員資格 導致執行公權力時 備受挑戰 市府應建請中央 制定 里 鄰長職權行使法 或修訂本市 里 鄰長服務要點 強化 執法之依據 同時 亦應重新檢討編列 里長退職金 之政策 說 明 本市大安區錦華里溫里長 於日前主動移置里內未經申請的私有廣 告物 卻遭廣告物主到里辦公室大肆咆哮 甚至揚言提告 本席接獲里 長求助時 原本認為里長和市長同為民選行政首長 當然有執行市府命 令 移置里內未經申請私有廣告物的權力和義務 只是不能逕行開單告 發而已 但細查法規後竟發現 一 沒有任何一個中央法規 明確規定過里長的權力和義務 也沒有任 何一個中央法規明確規定里長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 二 若依 刑法 第 10 條及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解釋 里長依法行使 公務 即具有公務員身分 若犯法或過失造成人民損害 即適用 刑 法 對公務人員較嚴苛之量刑標準並承擔 國家賠償法 所規定的 賠償責任 三 若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規定 里長卻被明確排除在公務人員以外 無法享有升遷 薪資 退休俸 年休假等權利 四 本市規範里長職權的法源是 台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 臚列里長 應該負責的 9 項 公務事項 和 12 項 交辦事項 諸如 垃圾分 類 資源回收 滅鼠滅蟑防治病媒蚊和登革熱 及 里辦 公處公告欄之維護 等 但也未明確規定里長是否具有公務 員身分 因此造成的結果 將會使認真執行市府政令的里長在主動執行市府 政令時師出無名 動輒得咎 甚至吃上官司 身為本市唯二的民選首長 市長不但可以代表本市行使一切國家權力 還可以領取退職金 里長不 但沒有退職金 領取市府依法發給的補助 津貼 都動輒被貼上 綁樁 的標籤或 自肥 的污名 甚至連移置里內未經申請的私有廣告物 都 有可能挨告 里長選舉是我國民主發展的里程碑 也是國際常津津樂道的 草根 民主 但不諱言 此係早期執政黨用國家資源行選舉綁樁之實的便宜 措施 並未負責任的建立制度 要追究責任時 視同官員 要退輔福 利時則非官員 讓民選里長長期忍受此一有責無權的亂象 甚至被汙名 化 本席爰此質詢 一 市府應建請中央制定 里 鄰長職權行使法 或以自治條例明確規 範里長定位及職權 二 若短期之內無法完成前項要求 亦應修訂 台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 賦予里長代表市府推動及執行政令的權力 三 制定法令及編列預算 發給 里長退職金 2490

41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 答 一 現行里長在基層默默付出 對民眾的服務如同便利商店 許多里長常是公 益的推動者 不僅在災害來臨時出錢 出力 平時也組成守望相助隊 參 與維護社區治安工作 是相當重要的公益精神代表 二 依 地方制度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 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 受 鄉(鎮 市 區) 長之指揮監督 辦理村(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 由村 (里) 民 依法選舉之 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同法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 里長 為無給職 由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其補助標準由法律定之 故在里長的定位上 涉及全國一致的里政改革 依現行制度 里不是行政 機關 也不是法人 里長係民選公職人員 卻不是民意代表 里長並非公 務員服務法所規範之公務員 亦非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 三 另有關里長退職酬勞金一節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 費補助條例 於 89 年 1 月 26 日公布施行後 其第 7 條規定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額度及支用項目 同條例第 8 條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 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 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 者 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查各地方政府有關村 里 長退職酬勞金預算 經內政部解釋依上開條例規定不得編列預算支應 前開條例公布施行後 本府自第 9 屆里長起無法編列里長退職酬勞金相關預算 所訂頒之 臺北 市里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要點 亦停止適用 四 本府民政局肯定里長在市政工作上的付出及貢獻 為終年辛苦的里長爭取 合理的定位及福利為本府一貫的立場 但因內政部對於相關規定仍未修正 或放寬 致使本府相關法規 如 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 無法賦予里 長代表本府執行公權力 本府民政局將朝議員質詢及建議的方向 積極向 內政部爭取 61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李新 質詢對象 民政局長 黃呂錦茹 質詢題目 萬美街 萬寧街 萬利街應納入和平東路四段編址 說 明 本席自民國 87 年起 即主張自臥龍街底 沿軍功路迄木柵路止 援 引忠孝東路 中山北路和承德路先例 改編址為和平東路四段 在本席 持續推動和市府全力配合下 在今年 4 月 8 日前 市府完成大部分相關 民調工作 也由於改編址為和平東路四段之後 不但沿線市民親友便於 尋址覓路及不動產增值外 更有利於市府城市規劃和縮短城鄉差距 所 以本案獲得沿線多數居民同意 臥龍街 370 號以後及軍功路改編址為和 平東路四段即將定案 但在媒體報導之後 本席立即接到文山區萬美街 萬利街 萬寧街 多位居民陳情 要求納入和平東路四段編址 本席雖贊同民政局 先縮 小範圍以利推動 的用心和 沒有 弄 以下的編址單位 導致原00 2491

42 街00巷00弄皆無法編址 的困難 但也能理解文山區萬美街 萬利 街 萬寧街沿線居民的不平之鳴 爰要求民政局在臥龍街 370 號以後及 軍功路完成改編址為和平東路四段之後 設法克服困難 著手推動將萬 美街 萬利街 萬寧街納入和平東路四段編址 以順民意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 答 一 近來因民眾反映和平東路 3 段底之臥龍街 軍功路路名未銜接 造成覓址 消防及救災的困難 為整體區域發展考量 路名應該要有連貫性 因道 路更名要瞭解住民的意願 故戶政事務所刻正辦理和平東路 3 段底連接之 臥龍街及軍功路更名為和平東路 4 段案的問卷調查 俟調查完成後作為是 否更名的參考 二 萬寧街 萬美街及萬利街均係完整之街廓 如更名為和平東路 4 段 則既 有之街降為巷 巷降為弄 弄則無法整編 將造成門牌地址變長不利記憶 巷弄以下覓址困難度也將提高 另因道路更名涉及鋁質門牌 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及相關簿證均需更換 對市民權益影響很大 因此針對萬美街 萬寧街 萬利街納入和平東路 4 段更名範圍 本府民政局會審慎納入第二 階段評估 62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李新 質詢對象 法規會主委葉慶元 質詢題目 市府應制定運動場館定型化消費契約 以名師為招徠的 忠孝仕女館 誘使消費者刷卡繳付長達 2 年的費用入會 消費者繳費之後卻從未順 利上過劉真 Kimiko 藍波等名師的課 想解約才發現合約中陷阱處處 對消費者毫無保障 說 明 位於忠孝東路四段 以劉真 Kimiko 藍波等名師為招徠的 忠孝 仕女館 吸引了黃小姐和許小姐聯袂入會 在刷卡繳付 元入會 費 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並簽署由每月由信用卡扣繳月費的同意書之後 黃小姐和許小姐滿懷期待的依照店方規定 在上課前三天預約劉真的課 程 經過多嘗試 店方卻始終以 額滿 為由 讓黃小姐和許小姐無法 順利上到名師的課 讓黃小姐和許小姐感覺受騙 入會 2 個月卻從未預約到理想課程的黃小姐希望解約 店方卻要求 黃小姐再支付 元 否則店方每月仍須從黃小姐信用卡扣繳 3188 元 入會 5 個月也從未預約到理想課程的許小姐提出解約 店方竟要求 黃小姐再支付 元 否則每月亦須從信用卡扣繳 本席接獲陳情之後 深入調查 瞭解 並委請助理實際走訪該 忠 孝仕女館 發現 一 國人運動風氣日益盛行 本市運動場館密度位居全國第一 但由於 類似健身中心等運動場館與消費者的合約書沒有制訂定型化契約 契約條款往往對消費者不利 一旦產生糾紛 消保體系的介入空間 2492

43 有限 以本案為例 忠孝仕女館 室內燈光昏暗 契約書又條款 繁瑣 字體極微 多達 3291 個字的內容 全部印在一張 A4 大小的 紙張上 加上在消費者的如簧之舌的鼓吹下 消費者往往沒有機會 細讀契約內容 就被誘簽字繳款授權 等發現受騙 已噬臍莫及 二 在 忠孝仕女館 的消費契約中規定 入會費 為 5000 元 手續 費 1500 元 每月月費 3188 元 解約時 消費者不但沒有任何費用 可退 還需賠償入會費和以 2 倍計算的月費差額 否則每月仍從消 費者信用卡帳戶扣繳月費 黃小姐和許小姐入會當時 該館分別收 取入會費 500 元 手續費 1500 元 首月月費和末兩個月月費 計每 位收取 元 當入會 2 個月的黃小姐要解約時 即需賠償入會 費差額 4500 元加上 2 個月月費以 2 倍計算之金額 元 合計 元 而入會 5 個月的黃小姐要解約時 需賠償入會費差額 4500 元加上 5 個月月費以 2 倍計算之差額 元 合計 元 造 成入會愈久 繳納月費愈多的會員 申請解約時被求償的金額也愈 高的奇怪現象 如附表 三 忠孝仕女館 的業務人員在遊說本席委請暗訪的助理入會時 反 覆強調 若要預約劉真 Kimiko 藍波等名師的課 一定可以如願 如果預約不上 業務人員可以 私下 幫忙 讓人合理懷疑 黃小 姐 許小姐費盡心思預約不到的課程 是否都被館內工作人員 私 下 幫忙預約到 額滿 才使黃小姐 許小姐每每向隅 四 當本席委請暗訪的助理詢及該館有多少會員數時 業務人員脫口而 出 8 千多 但只有 4 間教室的該館 每週只能排出 163 堂課 每節課限額 30 人 意即不分尖離峰 每週最大授課能量只有 5790 人次 每月最大授課能量不足 人次 連每位會員每月上 3 堂 課的能量都無法保障 只能在下班後尖峰時間上課的黃小姐和許小 姐 當然每次預約課程都會 額滿 月繳 3188 高額月費 即使用 排隊輪流的方式 也根本上不到 3 堂課 更遑論預約名師了 運動場館和消費者之間的消費爭議愈來愈多 但卻沒有定型化契約 規範業者的義務 也無法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運動場館密度高居全 國第一的台北市應積極建請中央 或以自治條例的方式 訂定運動場館 的定型化契約 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此外 該 忠孝仕女館 每月授課 能量不足 人次 卻已有 8 千餘名會員 還在大肆以名師招徠消費 者入會 是否涉及詐欺 警政單位應予詳查 至於黃小姐和許小姐和該 館簽訂之契約書 內容對消費者顯不公平 依 民法 條的規定 應屬無效 消保官應積極協助處理 2493

44 附表 黃小姐 (入會 2 個月後解約) 許小姐 (入會 5 個月後解約) 入會費 首月月費 末二月月費 ( )6376. ( )6376. 月費 ( )6376. ( ) 小計 入會費差額 已繳付月費的 2 倍 金額 小計 ( ) ( ) 區分 繳 付 金 額 被 求 償 金 額 合計損失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法規會 答 一 經查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業以 99 年 10 月 26 日體委設字第 號公告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如附件所示 該定型化契約範本併置 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資訊公開專區中之行政指導項目 還請卓 參 就李議員新提及 忠孝仕女館 誘消費者簽字繳款授權 授課能量不 足及解約求償金額不合理等問題 本府法規委員會將另函 忠孝仕女館 進行調查 二 另消費爭議發生時 消費者得選擇向企業經營者 消保團體或政府之消費 者服務中心之其中一個單位申訴 且申訴案件之受理係以書面為原則 請 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規定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 消費爭議時 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 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 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 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 未獲妥適處理時 得向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申訴 1.至申訴網址 於上方點選 線上申訴 之 申訴 申請 並瀏覽相關說明後 採線上申訴方式辦理 2.下載表格填妥後傳 真或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3.親洽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 心辦理 2494

45 附件 2495

46 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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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63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李新 質詢對象 民政局長黃呂錦茹 質詢題目 市府應率先制定宗教師認證機制 台灣的宗教種類 寺廟教堂密度和神 祇數量 均高居世界第一 但宗教法遲未通過 民國十八年制定的 監 督寺廟條例 又早已過時 漫天神佛 無法可管的結果 產生嚴重的劣 幣效應 說 明 依內政部統計 臺灣地區現有宗教類別共 27 種 近 500 多個 宗教 法人 其中有歷史悠久的佛教 道教 基督教 天主教 回教等五大 宗教 亦有源自本土或本土色彩強烈的一貫道 儒教 太易教 子亥道 彌勒大道 還有不少外來的宗教 如天理教 摩門教 統一教 等 迄民國 98 年底 不包括街頭路尾隨處可見的 巷弄神壇 和隱蔽在 住宅區內的各教派 聚會所 國內僅登記有案的寺廟 教堂或道場 已有 座 且還在持續增加中 平均每個鄉鎮市區即有 41 座寺廟 教堂或道場 密度高居世界第一 在信仰的神祉方面 更是五花八門 琳瑯滿目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美籍學者康豹研究台灣本土宗教 長達 16 年 他以國人信奉的 王爺 為例 僅在台灣民間供奉的 王 2499

50 爺 就多達 132 個姓氏 本席強烈支持 宗教自由 姑不論官 學兩界疑慮 爭辯已久, 憲法 第 13 條的 宗教自由 究係 創設宗教的自由 抑或 選擇 信仰宗教的自由 最低限度 所謂宗教自由 不能有礙於社會秩序與 國家安全 所以宗教自由的主張 就絕不能無限上綱 必須受到政府的 管理 或是輔導及規範 民國十八年 政府制定了 監督寺廟條例 以管理 輔導及規範 宗教行為 並沿用至今 但上個世紀初所制訂的 監督寺廟條例 早 已不符時代的需求 無法因應國內目前蓬勃興盛的宗教發展 可是 國 人期待可以對宗教行為管理 輔導及規範的 宗教法 難產多年 社會 上假藉宗教名義行醫 詐財 騙色的案件又層出不窮 從中央以至各地 方政府對當前的宗教亂象完全束手無策 乾脆統統撒手不管 各級政府 因循苟且的結果 讓國內的宗教界產生嚴重的劣幣效應 以國內宗教人口第二多 並與中華文化關係最密切的道教 根據美 國國務院發布的 2006 年度 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顯示 以信仰人口而言 佛教與道教為國內的兩大宗教 在 2300 萬人口中 佛教徒約有 800 萬人 道教徒約有 755 萬人 該報告裡面 將台灣民間信仰納入道教體系 也 指出此統計數據裡面 佛 道兩宗教的信教人數具有相當程度的重疊性 為例 致力道教科儀 經典 道藏和中華傳統文化弘揚與保存 且具有 悠久歷史的正統道教團體 經常苦心經營卻無米為炊 而街頭路尾隨處 可見的 巷弄神壇 幾乎是 會敲木魚就能當和尚 主事者隨便供 奉個不知所云的神祉 擺一些莫名其妙的法器 弄幾套怪力亂神的儀式 就可以任意行醫 詐財 騙色 即使犯法入獄 出獄後換個地方重起爐 灶 又可以自封個什麼 尊者 居士 大仙 上師 的稱 號 繼續行醫 詐財和騙色 本席爰此質詢 具體要求市府應在中央的 宗教法 出爐之前 先 行制訂 台北市宗教士 師 認證管理自治條例 其具體內容包括 一 邀請具有公信且學有專精的專家學者組成 台北市宗教士 師 認 證團體審議委員會 設定門檻 審查主動送審之宗教團體的教義 教儀 教團 凡審查通過 即授予認證該宗教於本市傳教之宗教士 師 認證權力 二 不必限定各教派參審之教派團體數量 譬如慈濟 佛光山 法鼓山 和中華佛教會若皆可通過前項審查 就均得授予認證佛教於本市傳 教之宗教士 師 權力 三 亦不必限定 巷弄神壇 主事者一定要經過認證取得宗教士 師 資格 一旦此項認證機制行之有效 劣幣自然會被市場淘汰 四 通過審查之宗教團體若認證浮濫 即取消其認證資格 宗教法 難產的原因至為複雜 但其中關於授權具公信力之宗教 團體認證該教派宗教士 師 資格的內容 已有共識 即使 宗教法 通過之後 本市的認證機制與 宗教法 亦無相悖 民政局的法定職掌 既然有 宗教輔導 項目 就不能以 宗教自由 為辭 推託應負責任 2500

51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 答 一 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3 款第 4 目規定 宗教輔導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本 府前為因應社會變動之需要 針對本市宗教場所日益增多所衍生之實質問 題 初擬 臺北市宗教組織輔導自治條例 草案 而 貴會於第 8 屆 第 5 次定期大會吳議長碧珠及謝議員英美 90 年 5 月 29 日書面質詢前揭自 治條例之適法性 適當性及合憲性尚有諸多疑義待釐清 且恐有違法 違 憲之虞 故於 90 年 5 月 30 日以議詢民字第 號函請本府重新 審慎評估 本府並於 90 年 6 月 6 日以府民三字第 號函 諒達 復 貴會表示 在中央未完成 宗教團體法 之立法程序前 本府將暫行 擱置前揭自制條例之擬議 又內政部亦曾於 90 年 5 月 21 日以台 90 內 民字第 號函知各縣市政府 自治條例與憲法 法律或基於法律授 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 無效 各縣市政府制訂自治條 例涉及宗教團體管理部分 尚非地方制度法規定範圍 綜上觀之 本府目 前並無制定宗教團體管理自治條例之權限 二 復依司法院大法官第 573 號解釋 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宗教平等原則 人民之宗教信仰及宗教結社自由應受憲法之保障 宗教團體是否加入其他 宗教性 教會 成為團體會員 及其與該宗教性團體之內部關係 均屬宗 教結社自由保障範圍 因此各宗教依其教義 傳承是否採行中央教會制度 應由宗教團體於章程中規定 而非由政府機關制定法令規定 三 另ㄧ般所稱之 宗教師 係指依其宗教內部組織或傳承 為該宗教傳教 弘法人員之統稱 其身分或資格應屬宗教內部事務 依其所屬教義 傳承 或組織等認定之 政府機關無從確認或給予認證 政府應否制定 宗教師 認證制度 涉及宗教 是否應經國家公權力認定 及 其認定基準為何 等宗教神聖層次之問題 觀諸世界各國 除專制國家或立有國教國家外 鮮有以國家公權力介入認定特定宗教之 宗教師 之規範 目前臺灣地區 現有宗教類別共 27 種 宗教類別眾多 因此就我國現階段宗教發展概況 尚不宜由政府介入制定 宗教師認證制度 以避免造成侵害宗教之疑慮 四 又任何宗教活動均應在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下進行 並受法律保障 宗教 人士或團體如有違反法律規定者 仍應由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64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李新 質詢對象 秘書長陳永仁 法規會主委葉慶元 兵役處處長朱亞虎 質詢題目 市府應全力為余文平反冤屈 爭取冤獄賠償或其他補償方式 特別費即 將除罪 證實全國第一位 也是唯一一位因特別費案入獄的余文蒙冤 市府應拿出擔當 主動為余文申請冤獄賠償 說 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提的 會計法增 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將 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特別費爭議除 罪 全案可望再這個會期內完成三讀 2501

52 法律應有一致性 如果讓全國 7500 位被告和 位以上潛在被告 一夕脫罪的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是正義的 那就證明全國第 一位 也是唯一一位因特別費案入獄的余文是冤枉的 如果余文是罪有 應得 那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的正當性何在 回想當年余文遭到鋪天蓋地的追殺時 市府並沒給他任何有效的庇 護和支援 讓余文不得不失去工作 中斷公務人員年資還啷噹入獄 今 天 7500 位余文的 同案被告 和 位以上 潛在同案被告 歡天喜 地的一夕脫罪 本席不知道余文將情何以堪 本席認同 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特別費爭議除罪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但本席不認為曾因特別費入 獄的余文就應該 認了 或 算了 把數百個日夜煎熬的苦窯 只當 作誤會一場 就算余文本人真的 認了 或 算了 市府也不該坐視 為市府揹負這 歷史共業 的余文蒙此奇冤卻毫無補償 本席爰此質詢 市府應拿出擔當 主動為余文爭取冤獄賠償 倘若 礙於法律規定的不完備而無法如願 亦應由市府代替國家賠償余文的冤 屈和損失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法規會 答 一 按冤獄賠償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 受 理之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 不 起訴處分或無罪 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 曾受羈押或收容 二 依再審或 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 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 曾受羈押 收容 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 同條第 2 項規定 非依法律受羈押 收 容 留置或執行 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另按公務人員保障 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 其服務機關應 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 事宜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資適用 本府 所屬公務人員如因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訴訟案件者 依前開公務人員保障 法第 22 條規定 本府自應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辯護 並提供法律上之 協助 二 又本府所屬余文先生得否請求冤獄之國家賠償 仍應視是否合於前開冤獄 賠償法所規定而定 又會計法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或仍宜視 未來公布之修正條文內容 進一步憑判是否合於請求冤獄國家賠償之規定 三 因冤獄受害而為國家賠償之請求 其賠償請求權人應為冤獄受害人或其法 定繼承人 此外 是否請求冤獄賠償 除應符合法定要件外 受害人之主 觀意願亦應予以尊重 基此 貴會李議員新因邇近會計法修法之議而呼 籲本府為所屬余文先生聲請冤獄賠償 誠屬體察本府同仁因公涉案致陷囹 圄所為改善其處境以爭取其權益之良善建言 本府至為感佩 然囿於冤獄 賠償法規定所限 本府尚無得以自己名義為余員請求冤獄賠償之法律上權 利 此節尚祈諒察 請求冤獄之國家賠償乙事 本府將視該員之意願以及 該個案之法律分析評估 依相關規定予以延聘律師或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53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周柏雅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質詢題目 年停管處辦理 熱感紙停車繳費通知單 採購案 前後一共有八 案 每案皆採限制性招標 且都是由同一家廠商 彙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得標 按理 任何廠牌的 PDA 與任何廠牌的熱感紙 都可相互通用 若停管處租用的 PDA 其品質符合標準 則任何品牌的熱感應紙均可正常 使用 而且現行市面上所有的 PDA 生產廠商 也沒有在其產品型錄上加 註其產品 僅限用 某種規格的熱感紙 為何市政府這幾年來非向特定 廠商購買不可 停管處一再解釋因為 熱感紙繳費通知單設計格式涉及 智慧財產權權利 故本案必須採取限制性招標 請問該廠商真的有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PDA 熱感紙繳費通知單規格設計的專利或註冊 嗎 本採購案簽辦過程及處理怪異 難脫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市政府應 查明究責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 答 一 本市於民國 95 年之前 路邊停車場收費均係以人工巡場手寫開立繳費通 知單 後為便利市民能方便持單至超商繳費 及提供電話 網路查詢停車 費及簡訊通知等數位化服務 其須以人工鍵檔及建立電子數位資料庫 惟 其不僅需耗費大量建檔人力成本 且市民自停車至可上網查詢約須 5 6 天 另民眾亦經常反映繳費通知單能有防水性較佳之功能 因此本府交通 局 停車管理工程處 研擬就本市路邊停車各項特性及氣候條件 自 95 年起開始辦理租用數位化開單設備 PDA 及熱感式印表機 及耐水性較佳 之熱感式繳費通知單 於路邊停車場開單收費並將路邊停車開單資訊供民 眾查詢及補印單據 提供更便利之繳費與查詢服務 二 另基於停車繳費單係與民眾溝通繳費內容的界面 其條碼設計及相關繳費 資訊等 皆須配合 PDA 之軟體程式設計 同時契約期間若相關收費政策更 改 除須就 PDA 及印表機之軟體輸出資料格式變更外 停車繳費單版面亦 須隨之修改印製 故本府交通局 停車管理工程處 於當時招標文件中列 明 廠商並須於簽約日後 10 天內 提供熱感紙卷經認証之詳細規格及設 計完成版面 及 廠商須於服務建議書中列明熱感紙張規格及每張單價 由本處另行議價採購 並依該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 零配件供應 更換或擴充 因相容或互通性 之需要 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與得標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 三 本案 95 年開始租用數位化開單設備 PDA 及熱感式印表機 經 96 年採 購稽核小組於稽核監督結果中建議意見 本採購案屬經常性採購 且涉 及金額龐大 如租用設備與紙張確有相容且無可取代之特性 建議宜將租 用期間內所需紙張併納入第一次採購案內 統籌公開辦理 以利競爭及公 平原則 並避免招致質疑 故本府交通局 停車管理工程處 於 98 年續 辦 租用路邊停車開單設備暨管理系統 採購案時 將熱感紙停車繳費通 知單之採購一併納入招標 2503

54 66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周柏雅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質詢題目 關渡平原部分農地土壤因重金屬砷濃度超過管制標準 60ppm 當地高達 一百二十三公頃之農地恐成污染區 市府為何不依土污法將此處土地公 告為控制場址 今年初 水利處將砷土堆置到大度路環保局之停車場 此處原計劃作為環保局直屬隊子車班 果皮箱修復班的辦公室 屆時辦 公廳舍 倉庫 停車場都將建在砷土上 市府可以接受嗎 相關人員之 健康會不會受影響 市政府可想清楚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環保局 答 一 本府環境保護局 95 年委託國立台灣大學生態工程研究中心執行 臺北市農 地土壤重金屬砷含量調查及查證計畫 經查證旨揭土壤砷濃度超過管制 標準成因為北投地熱谷含砷 鉛等元素之溫泉水於北投溪河床中形成砷鉛 鐵礬結晶後 取水至農地灌溉 因水中含溶解性砷及懸浮性含砷顆粒於農 田中吸附 沉澱累積於土壤並隨灌溉系統擴散 經百餘年造成如今之現 象 屬非外來污染 現今灌溉水源已改由水磨坑溪供應 謹先敘明 二 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 年函釋 非因外來污染而物質濃度超過污染管制標 準者 因屬環境地質因素 依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 2 條之規定 不適用該 標準 故關渡平原砷濃度超過管制標準之土壤未公告為控制場址 三 有關大度路停車場土壤處理原則係依據 96 年環保署毒管處召開 台北市北 投農地 關渡平原 砷濃度偏高後續處理研商會議 結論 當地工程之土 方規劃 宜考量整體挖填之平衡 若仍有賸餘之土方 以協調運至當地土 壤同性質之公有地為原則 四 本案興建之場址原為環保局直屬清潔隊果皮箱 子車班執行工作之勤務場 所 因配合本府工程大業路西側壓力箱涵開挖之砷土 移置於該址 故該 局直屬清潔隊果皮箱 子車班暫時遷移他處 以利勤務運作 案址砷土堆 置完成後 基地上方再回填碎石級配 頂層再分別以鋼筋混凝土及瀝青混 凝土覆蓋 總厚度至少有 45 公分作為阻隔 未來並規劃於該場址上方興建 房舍 倉庫及停車場等設施 同仁並無直接接觸砷土 應無危害健康之虞 67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質詢議員 周柏雅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質詢題目 98 年 4 月決標的 租用路邊停車開單設備暨管理系統 採購案 契約時 間長達三年 經費高達 1 億 8992 萬元 但決標金額僅為底價的 57% 為什麼停管處一直無法提出當時的底價分析表以供研究 本案的得標廠 商彙通公司日前被檢調搜索 發現其曾與各家客運公司合謀提高驗票機 的單價 涉嫌詐領交通部補助款 鑑於彙通公司曾承包多件停管處的 2504

55 PDA 人工開單勞務委外案 這些標案是否有涉及不法 或已由彙通公司 私下轉包 事關公帑運用與公務員廉潔及採購品質 請市政府查明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 答 一 為使本市建置路邊停車收費數位化管理 藉以改善開單之效率 節省後台 人工建檔之成本 本市路邊停車場自 95 年 1 月起全面採用掌上型電腦 PDA 及耐水性較佳之熱感式繳費通知單 於路邊停車場開單收費後 民眾對此一更新措施均反應良好 並於 98 年前項租用契約屆期後 賡續 辦理更新租用路邊開單設備(收費 PDA)暨管理系統之契約 於 98 年 9 月完 成法定招標作業重新簽約 並依期程完成上線 除可達成路邊停車開單以 半小時 合理化計費外 尚可簡化開單與資料建檔作業流程 增加照相 功能提高公信力 提供路邊停車管理資訊 提升單據紙張品質等目標 二 本府交通局 停車管理工程處 98 年度 租用路邊停車開單設備暨管理系 統 招標案 係依 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規定 採資格 規格及價 格一次投標 分三段開標 以總標價最低得標 本案於 98 年 4 月 21 日決 標 其底價為 1 億 1,900 萬元 本案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投標價格如下 中興 電 工機 械股 份 有限 公 司 82,170,000 元 彙通 科 技股 份 有限 公司 67,971,600 元 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801,000 元 財團法人台灣 地理資訊中心 78,536,160 元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76,387,680 元 神 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6,862,880 元 彙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標價雖低於底 價百分之八十 但未低於各有效標廠商平均標價百分之八十 案經該公司 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 經本處初步審酌 該公司所投標價尚屬合理可接 受範圍 故本案於 98 年 4 月 21 日依本案 投標須知 第陸節第 42 條最低 標決標原則第 11 款第 4 項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9 條規定暨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 程序 照價決標予該公司 其招標過程均依法辦理 如附本案決標公 告及投標須知相關規定 三 另本項契約簽訂後 本府交通局 停車管理工程處 就契約規定之 PDA 機具檢驗 繳費單紙質送驗及驗收程序 均依契約規定辦理 且於 98 年 9 月正式啟用於路邊停車場開單後 一切運作正常 另本項 租用路邊停車 開單設備暨管理系統 案係首次將開單設備與熱感紙繳費單併入同案辦理 招標作業 故乃先參考市場上符合功能之 PDA 市價編列預算 並因市場上 PDA 機種性能差異較大 且部分機種亦可客製化提供 故本市停車管理工 程處於招標公告時僅規範功能需求 並依預算金額為估價參考 敬請諒察 四 至本市 PDA 人工開單勞務委外 係源於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管理員人員編 制有限 乃就收費路段之開單作業委託民間辦理 該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本市自 98 年至 99 年共計有 士 林 南陽及西門地區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案 市中心地區 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案 及 信義及南港地區路邊停車開單勞 務委託民間辦理案 等三案 彙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僅係 市中心北區路 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 案之得標廠商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1 項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 勞務契約 不得轉包 經查該公 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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