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钱 塘 江 治 理 工 程 富 阳 市 富 春 江 治 理 工 程 灵 桥 堤 加 固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合 同 编 号 :FCJZL-SG-2016-01) 招 标 人 : 杭 州 富 阳 水 利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人 :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备 案 单 位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二 一 六 年 一 月
目 录 第 一 卷...1 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 1 1 招 标 条 件 1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1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4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 5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1 6 联 系 方 式 2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4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1 总 则 12 2 招 标 文 件 14 3 投 标 文 件 15 4 投 标 17 5 开 标 18 6 评 标 19 7 合 同 授 予 19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20 9 纪 律 和 监 督 20 10 其 他 内 容 22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30 1 依 据 30 2 评 标 原 则 30 3 评 标 组 织 30 4 评 标 的 程 序 和 内 容 30 第 4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36 第 1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36 第 2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36 第 3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48 第 5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64 5.1 招 标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64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5.2 投 标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65 第 二 卷...77 第 6 章 图 纸 ( 招 标 图 纸 ) 及 其 他 资 料 77 1 说 明 77 2 图 纸 及 其 他 资 料 77 第 三 卷...78 第 7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合 同 技 术 条 款 ) 78 1 一 般 规 定 78 1.1 工 程 说 明 78 1.2 主 体 工 程 项 目 及 其 工 作 内 容 83 1.3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和 文 件 83 1.4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84 1.5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86 1.6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86 1.7 进 度 计 划 的 实 施 87 1.8 工 程 质 量 的 检 查 检 验 和 验 收 88 1.9 验 收 89 1.10 工 程 量 计 算 91 1.11 引 用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的 规 定 92 1.12 工 程 保 险 92 1.13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方 法 92 2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94 2.1 一 般 规 定 94 2.2 现 场 施 工 测 量 94 2.3 现 场 试 验 95 2.4 施 工 交 通 95 2.5 施 工 供 电 95 2.6 施 工 供 水 95 2.7 施 工 供 风 95 2.8 施 工 照 明 96 2.9 施 工 通 信 和 邮 政 服 务 96 2.10 砂 石 料 场 开 采 加 工 系 统 96 2.11 混 凝 土 生 产 系 统 96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
2.12 临 时 工 厂 设 施 97 2.13 仓 库 和 堆 存 料 场 97 2.14 弃 渣 场 97 2.15 临 时 生 产 管 理 和 生 活 设 施 97 2.16 计 量 和 支 付 97 3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100 3.1 一 般 规 定 100 3.2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101 3.3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101 3.4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103 3.5 计 量 和 支 付 104 4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105 4.1 一 般 规 定 105 4.2 施 工 环 境 保 护 106 4.3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108 4.4 水 土 保 持 108 4.5 环 境 清 理 109 4.6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的 验 收 109 4.7 计 量 和 支 付 110 5 施 工 导 流 工 程 111 5.1 一 般 规 定 111 5.2 基 坑 排 水 113 5.3 安 全 度 汛 113 5.9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113 5.10 计 量 和 支 付 113 6 土 方 明 挖 114 6.1 一 般 规 定 114 6.2 场 地 清 理 115 6.3 土 方 开 挖 115 6.4 施 工 期 临 时 排 水 116 6.5 土 料 场 和 砂 砾 料 场 开 采 117 6.6 开 挖 渣 料 的 利 用 和 弃 渣 处 理 117 6.7 检 查 和 验 收 117 6.8 计 量 和 支 付 118 7 石 方 明 挖 120 ( 本 章 不 适 用 ) 120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
8 地 下 洞 室 开 挖 120 ( 本 章 不 适 用 ) 120 9 支 护 工 程 120 ( 本 章 不 适 用 ) 120 10 钻 孔 和 灌 浆 工 程 120 ( 本 章 不 适 用 ) 120 11 基 础 防 渗 墙 工 程 120 ( 本 章 不 适 用 ) 120 12 地 基 及 基 础 工 程 121 ( 本 章 不 适 用 ) 121 13 土 石 方 填 筑 工 程 122 13.1 一 般 规 定 122 13.2 料 源 要 求 123 13.3 填 筑 现 场 试 验 124 13.4 坝 体 填 筑 125 13.5 填 筑 合 理 用 料 127 13.6 堤 防 工 程 施 工 127 13.7 土 工 合 成 材 料 施 工 128 13.8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129 13.9 计 量 和 支 付 130 14 混 凝 土 工 程 132 14.1 一 般 规 定 132 14.2 混 凝 土 生 产 133 14.3 模 板 134 14.4 钢 筋 136 14.5 混 凝 土 ( 含 钢 筋 混 凝 土 沥 青 混 凝 土 ) 137 14.6 预 制 混 凝 土 140 14.7 预 应 力 混 凝 土 141 14.8 水 下 混 凝 土 142 14.9 碾 压 混 凝 土 143 14.10 泵 送 混 凝 土 144 14.11 计 量 和 支 付 145 15 沥 青 混 凝 土 工 程 147 ( 本 章 不 适 用 ) 147 16 砌 体 工 程 148 16.1 一 般 规 定 148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
16.2 石 砌 体 工 程 149 16.3 砖 和 混 凝 土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 简 称 小 砌 块 ) 砌 体 工 程 150 16.4 计 量 和 支 付 151 17 疏 浚 和 吹 填 工 程 153 ( 本 章 不 适 用 ) 153 18 屋 面 和 地 面 建 筑 工 程 153 ( 本 章 不 适 用 ) 153 19 压 力 钢 管 制 造 和 安 装 153 ( 本 章 不 适 用 ) 153 20 钢 结 构 的 制 作 和 安 装 153 ( 本 章 不 适 用 ) 153 21 钢 闸 门 制 作 153 ( 本 章 不 适 用 ) 153 22 钢 闸 门 及 启 闭 机 安 装 153 ( 本 章 不 适 用 ) 153 23 预 埋 件 埋 设 153 ( 本 章 不 适 用 ) 153 24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153 ( 本 章 不 适 用 ) 153 25 工 程 安 全 监 测 153 ( 本 章 不 适 用 ) 153 26 其 他 154 第 四 卷... 155 第 8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55 评 审 因 素 索 引 表 157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159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161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162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163 五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164 六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65 七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表 171 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73 九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177 十 其 他 材 料 178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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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卷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治 理 工 程 富 阳 市 富 春 江 治 理 工 程 灵 桥 堤 加 固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治 理 工 程 富 阳 市 富 春 江 治 理 工 程 已 由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以 发 改 设 计 2013 172 号 批 准 建 设, 并 已 列 为 浙 江 省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项 目 法 人 为 杭 州 富 阳 水 利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人 为 杭 州 富 阳 水 利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项 目 概 况 : 新 建 及 加 固 堤 防 总 长 77.456km, 城 区 及 产 业 集 聚 区 内 部 排 涝 标 准 为 10~20 年 一 遇, 农 业 区 10 年 一 遇, 总 投 资 约 为 28.8767 亿 元, 建 设 地 址 位 于 富 阳 市 境 内, 计 划 2018 年 建 成, 项 目 概 算 静 态 总 投 资 为 28.8767 亿 元 本 标 段 招 标 范 围 为 LQ 0+000.0~LQ 0+2542.0 加 固 段 全 长 2542.0m, 其 中 防 洪 堤 自 桩 号 LQ 0+000.0 ~LQ 0+254.3 采 用 路 堤 分 离 式 防 洪 堤, 长 254.3m; 桩 号 LQ 0+254.3~LQ 1+412.2 采 用 复 合 式 防 洪 堤, 长 1157.9m; 桩 号 SJ 0+000.0~SJ 0+201.0 设 有 防 浪 墙 并 适 当 加 高 路 面 ; 桩 号 LQ 1+412.2~LQ 2+442.0 采 用 直 立 式 挡 墙 防 洪 堤, 长 1029.8m; 桩 号 LQ 2+442.0~LQ 2+542.0 增 设 防 浪 墙, 长 100m, 下 堤 踏 步 4 处 整 改 码 头 道 口 4 处 进 村 道 口 10 处 等, 以 及 完 成 上 述 工 程 所 需 的 施 工 临 时 工 程 本 工 程 总 建 安 投 资 约 4200 万 元, 工 期 455 日 历 天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主 体 工 程 基 本 完 成 )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其 他 条 件 详 见 附 表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2016 年 月 日 上 午 10 时 00 分 ; 地 点 为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收 标 区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五 环 广 场 东 环 二 楼, 详 见 服 务 总 台 公 告 牌 ) 5.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5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 补 充 文 件 以 网 上 下 载 方 式 发 放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下 载 期 限 为 :2016 年 月 日 至 2016 年 月 日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疑 问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 可 匿 名 ) 提 交 至 招 标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人 如 下 信 箱 : gczxzbdl@zjwater.gov.cn, 提 交 疑 问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月 日 招 标 人 将 于 2016 年 月 日 前 网 上 发 布 补 充 文 件,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网 站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招 标 文 件 和 补 充 文 件 的 下 载 地 址 为 : 未 取 得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平 台 CA 数 字 证 书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先 办 理 交 易 主 体 档 案 资 料 注 册 手 续, 取 得 CA 数 字 证 书, 并 交 纳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当 月 的 交 易 席 位 费 交 易 主 体 注 册 请 登 录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网 上 办 事 -> 交 易 主 体 注 册 栏 目 进 行 操 作 ( 已 取 得 交 易 证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仍 可 凭 原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录, 并 建 议 尽 快 办 理 CA 数 字 证 书 ) 未 交 纳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当 月 交 易 席 位 费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凭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录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网 上 办 事 -> 网 上 交 费 栏 目, 或 通 过 支 票 电 汇 网 银 现 金 等 方 式 交 纳 交 易 席 位 费 注 :(1)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同 时 向 各 投 标 人 收 取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制 作 成 本 费 500 元 (2) 潜 在 投 标 人 凭 CA 数 字 证 书 或 原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录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需 打 印 网 站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将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时 打 印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粘 贴 于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由 招 标 人 进 行 验 证 若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没 有 粘 贴 随 机 验 证 码, 或 发 现 存 在 伪 造 涂 改 随 机 验 证 码 而 导 致 无 法 识 别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该 投 标 文 件 ; 若 发 现 有 使 用 他 人 随 机 验 证 码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拒 收 处 理, 招 标 人 将 直 接 予 以 扣 留, 并 移 送 省 招 标 办 按 串 标 嫌 疑 予 以 立 案 查 处 (3) 有 意 投 标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请 在 2016 年 月 日 前 尽 快 下 载 相 关 资 料 6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杭 州 富 阳 水 利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富 阳 区 西 堤 北 路 55 号 电 话 :0571-61778217 传 真 :0571-61712605 联 系 人 : 章 先 生 代 理 人 :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东 路 50 号 电 话 :0571-86486097 86038222 传 真 :0571-86438219 88804006 联 系 人 : 吴 先 生 徐 先 生 邮 箱 :gczxzbdl@zjwater.gov.cn 2016 年 月 日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附 表 序 号 资 格 条 件 内 容 一 企 业 1 应 具 备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 近 3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以 法 院 判 决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为 准 )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无 行 贿 犯 罪 纪 录 3 应 未 被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县 级 或 市 级 或 省 级 )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限 制 投 标 ( 以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查 询 为 准 ) 4 二 1 2 投 标 企 业 的 信 用 等 级 须 为 BB 级 及 以 上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须 由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 浙 江 省 信 用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备 案 的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且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信 息 已 在 信 用 浙 江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拟 派 项 目 组 主 要 人 员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持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不 得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其 他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通 过 验 收 或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3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以 法 院 判 决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为 准 )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无 行 贿 犯 罪 纪 录 3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未 被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县 级 或 市 级 或 省 级 )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限 制 投 标 4 5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持 有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质 量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应 持 有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可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兼 任 ) 6 项 目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和 施 工 员 应 持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上 岗 证 7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两 个 岗 位 不 得 相 互 兼 任 三 1 2 其 他 申 请 人 ( 或 投 标 人 ) 的 三 类 人 员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必 须 持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A B C 证 ), 其 中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总 经 理 应 有 任 命 文 件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拟 派 项 目 组 主 要 人 员 ( 指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施 工 员, 下 同 ) 必 须 已 在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示, 外 地 进 浙 施 工 企 业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在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平 台 上 已 经 公 示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3 拟 派 项 目 组 主 要 人 员 应 为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4 投 标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控 股 的 其 他 公 司, 不 得 参 与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否 则 均 按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 标 人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1.1.4 项 目 名 称 1.1.5 建 设 地 点 富 阳 区 灵 桥 镇 名 称 : 杭 州 富 阳 水 利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富 阳 区 西 堤 北 路 55 号 联 系 人 : 章 先 生 电 话 :0571-61778217 传 真 :0571-61712605 名 称 :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东 路 50 号 联 系 人 : 吴 先 生 徐 先 生 电 话 :0571-86486097 86038222 传 真 :0571-86438219 88804006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治 理 工 程 富 阳 市 富 春 江 治 理 工 程 灵 桥 堤 加 固 工 程 合 同 编 号 :FCJZL-SG-2016-01 1.1.6 现 场 管 理 机 构 杭 州 富 阳 水 利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1.7 设 计 人 慈 溪 市 水 利 建 筑 勘 测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1.1.8 监 理 人 杭 州 亚 太 建 设 监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1.9 代 建 机 构 / 1.2.1 资 金 来 源 政 府 投 资 1.2.2 出 资 比 例 /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到 位 1.3.1 招 标 范 围 1.3.2 计 划 工 期 1.3.3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本 工 程 招 标 范 围 为 :LQ 0+000.0~LQ 0+2542.0 加 固 段 全 长 2542.0m, 其 中 防 洪 堤 自 桩 号 LQ 0+000.0~LQ 0+254.3 采 用 路 堤 分 离 式 防 洪 堤, 长 254.3m; 桩 号 LQ 0+254.3~LQ 1+412.2 采 用 复 合 式 防 洪 堤, 长 1157.9m; 桩 号 SJ 0+000.0~SJ 0+201.0 设 有 防 浪 墙 并 适 当 加 高 路 面 ; 桩 号 LQ 1+412.2~LQ 2+442.0 采 用 直 立 式 挡 墙 防 洪 堤, 长 1029.8m; 桩 号 LQ 2+442.0~LQ 2+542.0 增 设 防 浪 墙, 长 100m, 下 堤 踏 步 4 处 整 改 码 头 道 口 4 处 进 村 道 口 10 处 等, 以 及 完 成 上 述 工 程 所 需 的 施 工 临 时 工 程 计 划 工 期 : 总 工 期 455 日 历 天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主 体 工 程 基 本 完 成 )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4 月 10 日 计 划 完 工 日 期 :2017 年 7 月 9 日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以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发 的 开 工 通 知 为 准 资 质 条 件 :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财 务 要 求 : 提 供 近 3 年 财 务 状 况 材 料,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流 动 资 金 不 少 于 500 万 元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业 绩 要 求 : / 信 誉 要 求 : 详 见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附 表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详 见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附 表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资 格 : 详 见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附 表 其 他 要 求 : 详 见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附 表 召 开 不 召 开 1.10.3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上 午 10 时 00 分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1.12 偏 离 2.2.1 投 标 人 提 出 疑 问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形 式 2.2.2 招 标 人 澄 清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2.2.3 2.3.1 2.3.2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补 充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3.1.1 投 标 文 件 成 册 要 求 不 需 要 分 别 成 册 允 许, 偏 离 允 许 幅 度 及 其 处 理 方 法 : 允 许 细 微 偏 差, 不 允 许 重 大 偏 差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断, 细 微 偏 差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结 束 前 予 以 补 正, 拒 不 补 正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应 将 投 标 疑 问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 可 匿 名 ) 提 交 至 招 标 人 如 下 信 箱 :gczxzbdl@zjwater.gov.cn,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1) 澄 清 的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上 传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供 潜 在 投 标 人 自 己 下 载, 不 足 15 天 的, 招 标 人 将 顺 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 澄 清 的 内 容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5 天 前, 以 上 款 相 同 的 形 式 发 布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www.zmctc.com)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1) 修 改 补 充 的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上 传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供 潜 在 投 标 人 自 己 下 载, 不 足 15 天 的, 招 标 人 将 顺 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 修 改 补 充 的 内 容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5 天 前, 以 上 款 相 同 的 形 式 发 布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www.zmctc.com)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为 90 天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委 托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电 子 收 付 平 台 (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 统 一 收 付, 具 体 操 作 见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www.zmctc.com) 网 上 办 事 投 标 保 证 金 栏 目 专 户 名 称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专 户 账 号 :33001616127059168168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宝 石 支 行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
一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柒 拾 万 元 二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三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存 方 式 : 1. 银 行 转 账 : 柜 面 转 账 ( 电 汇 ) 网 银 支 付 注 :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缴 存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或 投 标 专 用 账 户 转 出 2. 银 行 保 函 :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认 可 的 银 行 保 函 3. 保 证 金 联 保 : 在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显 示 已 关 联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存 时 间 :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一 天 的 22:00( 北 京 时 间 ) 前 一 次 性 足 额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存 至 省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并 与 投 标 项 目 ( 标 段 ) 关 联 成 功, 否 则 视 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投 标 专 用 账 户 的, 该 账 户 的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为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资 金 转 入 24 小 时 后 方 可 用 于 缴 存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便 开 户 银 行 查 验 资 金 来 源 对 来 自 非 基 本 账 户 的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缴 存 投 标 保 证 金, 开 户 银 行 将 予 以 拒 收 或 原 路 退 还 五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项 目 关 联 成 功 后, 若 出 现 投 标 撤 回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保 证 金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等 情 形,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在 开 标 ( 投 标 截 止 )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自 动 退 还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后 15 天,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结 果 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除 中 标 人 外 的 其 他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4.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合 同 报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5. 投 标 人 缴 纳 保 证 金 后,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与 投 标 项 目 ( 标 段 ) 关 联 成 功 的, 其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请 投 标 人 联 系 保 证 金 专 线 0571-85215195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6. 招 标 项 目 中 止 的, 招 标 人 向 省 招 标 办 办 理 招 标 项 目 中 止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所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7. 招 标 项 目 ( 标 段 ) 有 投 诉 等 特 殊 情 况 时, 在 特 殊 情 况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6
3.5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及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处 理 期 间, 暂 缓 退 还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完 毕,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结 果 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除 中 标 人 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合 同 报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8.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到 期 的, 除 招 标 人 事 先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已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或 中 标 人 以 外,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其 他 所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9.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到 期 前,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应 将 希 望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意 向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的 投 标 人, 并 将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及 延 长 的 期 限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同 时 送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10.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期 间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发 生 变 化 时, 应 及 时 到 省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以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时 准 确 地 退 还 六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的 情 形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的 3. 经 查 实,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出 现 上 述 不 予 退 还 情 形 的, 招 标 人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将 自 动 划 转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至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不 再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务 咨 询 电 话 :0571-85215195,85215132,95533 转 人 工 服 协 会 联 保 :0571-87631180 一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3.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4.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5.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企 业 的 任 命 书 ; 6. 信 用 浙 江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概 述 业 打 印 件 ( 含 信 用 浙 江 网 页 标 识 或 网 址 ), 并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 7.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8.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证 书 ; 9.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7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3 年 (2012 年 至 2014 年 ) 3.5.3 3.5.5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3.7.4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4 份 4.1.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要 求 4.1.2 投 标 文 件 封 套 标 记 要 求 10.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 11. 质 量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的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可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兼 任 ); 12. 项 目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和 施 工 员 的 省 级 及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或 认 可 的 上 岗 证 ; 13. 拟 派 项 目 组 主 要 人 员 ( 指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施 工 员, 下 同 ) 在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示 的 打 印 件 ; 14.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在 建 项 目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承 诺 书 ; 15. 全 国 建 造 师 信 息 查 询 网 注 册 建 造 师 ( 包 括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 信 息 查 询 页 面 ( 最 终 的 完 整 信 息 页 面 )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和 建 造 师 执 业 章 16. 拟 派 项 目 组 主 要 人 员 ( 指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施 工 员, 下 同 ) 必 须 已 在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示, 外 地 进 浙 施 工 企 业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在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平 台 上 已 经 公 示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二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 1. 信 用 浙 江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概 述 页 打 印 件 ( 含 信 用 浙 江 网 页 标 识 或 网 址 ), 并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 2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3 省 级 及 以 上 质 量 奖 获 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证 明 材 料 应 为 政 府 部 门 或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相 关 证 书 或 文 件 ) 以 上 证 书 ( 均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尚 在 办 理 延 期 的 无 效 ) 资 料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证 书 资 料 原 件 备 查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核 查 原 件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送 达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附 上 述 资 料 或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要 求 的 资 料 原 件 送 到 的, 属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缺 少 或 无 效 处 理 ; 属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的, 按 相 应 评 分 内 容 不 得 分 处 理 / /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开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1) 所 投 项 目 名 称 ; (2) 招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 (3)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不 得 拆 封 的 声 明 封 套 上 应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注 意 :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将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时 打 印 的 网 站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粘 贴 于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由 招 标 人 进 行 验 证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收 标 区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黄 龙 体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8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2 开 标 程 序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7.1.1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个 数 1 名 7.3.1 履 约 担 保 9.5 异 议 和 投 诉 10 其 他 内 容 10.1 类 似 项 目 10.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10.3 原 件 育 中 心 五 环 广 场 东 环 二 楼, 详 见 服 务 总 台 公 告 牌 )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五 环 广 场 东 环 二 楼, 详 见 服 务 总 台 公 告 牌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未 按 规 定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不 予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检 查 : 由 投 标 人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完 整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招 标 人 工 作 人 员 即 当 众 拆 封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7 人 及 以 上 单 数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确 定 方 式 : 招 标 人 最 多 只 能 委 派 1 名 专 家 ( 经 抽 签 产 生 ), 其 余 专 家 在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按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浙 发 改 法 规 2014 645 号 ) 的 规 定 随 机 选 聘 在 保 证 评 标 委 员 会 实 际 参 与 评 标 的 成 员 符 合 5 人 以 上 单 数 的 前 提 下, 如 出 现 1 位 专 家 不 能 参 与 评 标 的, 自 动 从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取 消 1 名 招 标 人 代 表 ;2 位 专 家 不 能 参 与 评 标 的, 不 再 补 抽, 由 其 余 人 员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合 同 价 格 ( 扣 除 预 留 金 后 ) 的 8 %;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担 保 的 相 关 约 定 : 金 额 为 合 同 价 格 ( 扣 除 预 留 金 后 ) 的 2% 投 诉 受 理 机 构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一 异 议 ( 一 )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提 出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二 ) 投 标 人 认 为 开 标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招 标 人 将 当 场 对 异 议 给 予 处 理 或 者 告 知 处 理 的 办 法 异 议 和 答 复 应 记 入 开 标 记 录 或 者 制 作 专 门 记 录 以 存 档 备 查 ( 三 ) 投 标 人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提 出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四 ) 对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结 果 的 异 议, 提 出 和 答 复 的 形 式 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二 投 诉 :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资 料 就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和 评 标 结 果 投 诉 的, 应 当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异 议 答 复 期 间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类 似 工 程 指 : /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指 : / 密 封 要 求 : 密 封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份 数 :1 份 格 式 :Excel(U 盘 或 光 盘 ) 备 查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核 查 原 件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9
10.4 中 标 后 须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的 时 间 内 送 达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附 上 述 资 料 或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要 求 的 资 料 原 件 送 到 的, 属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缺 少 或 无 效 处 理 ; 属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的, 按 相 应 评 分 内 容 不 得 分 处 理 4 份,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的 电 子 文 件 1 份 10.5 招 标 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元 ) 10.6 招 标 人 风 险 控 制 价 10.7 需 要 补 充 的 内 容 10.7.1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登 记 10.7.2 异 议 10.7.3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限 3 天 ( 最 后 一 天 为 工 作 日 ) 10.7.4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10.7.5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招 标 人 风 险 控 制 价 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85 % 凡 低 于 该 风 险 控 制 价 中 标 的, 中 标 人 在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必 须 额 外 提 交 中 标 价 净 值 与 风 险 控 制 价 之 差 额 ( 即 风 险 担 保 金 采 用 转 帐 支 票 银 行 汇 票 电 汇 等 形 式 提 交 ) 风 险 担 保 金 退 还 方 式 : 在 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经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确 认 同 意 后 一 次 性 无 息 退 还 根 据 浙 水 建 2013 31 号 文 规 定, 中 标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平 台 上 登 记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在 建 项 目 信 息 (1) 投 标 当 事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过 程 及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2) 投 标 当 事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提 出 和 答 复 的 形 式 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3) 投 标 当 事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提 出 和 答 复 的 形 式 允 许 采 用 口 头 形 式, 但 相 关 内 容 须 在 开 标 记 录 中 给 予 记 录 招 标 人 上 传 的 招 标 文 件 与 经 备 案 的 纸 质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上 传 的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一 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拟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认 定 的, 应 组 织 相 关 投 标 人 询 标 未 进 行 询 标 程 序 的, 不 得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认 定, 投 标 人 放 弃 询 标 机 会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所 留 联 系 方 式 无 法 联 系 上,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询 标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 二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经 过 询 标 程 序,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 ( 一 ) 符 合 性 审 查 内 容 1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人 员 设 备 等 条 件 未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 以 本 表 3.5 中 一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内 容 为 准 ); 3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或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盖 章 但 无 有 效 的 委 托 授 权 书 的 ; 4 存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情 形 ; 5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或 载 明 的 质 量 目 标 达 不 到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质 量 目 标 的 ; 6 投 标 人 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或 未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提 供 的 投 保 保 证 金 有 缺 陷 而 不 能 接 受 的 ; 7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 最 高 限 价 为 元 ( 元 )); 8 改 变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内 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主 要 特 征 (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数 量 ( 工 程 量 ) 主 要 技 术 条 款 编 码 备 注 ) 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预 留 金 ( 暂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0
定 价 ) 的 ; 8 采 用 的 验 收 标 准 或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达 不 到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9 采 用 的 施 工 工 艺 方 法 或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不 能 满 足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要 求 的 ; 10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情 况 的 (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详 见 第 2 章 9.2.3 款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上 述 串 标 情 况 之 一 的, 且 经 询 标 澄 清 投 标 人 无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和 可 靠 证 据 证 明 其 合 理 性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记 名 投 票 ( 不 得 弃 权 ) 认 定,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否 决 其 投 标, 不 再 对 其 进 行 评 审, 也 不 影 响 招 标 工 程 继 续 评 标 评 标 结 束 后, 评 标 专 家 应 将 有 串 通 投 标 嫌 疑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评 标 分 析 材 料 及 时 移 交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作 进 一 步 的 调 查 处 理, 即 使 最 终 无 法 认 定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成 立, 也 不 影 响 对 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的 结 果 ); 11 含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 12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投 标 情 况 的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评 审 内 容 1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不 明 确 的 ; 2 主 要 的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或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不 可 行 的 ; 3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审 内 容 1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规 定 (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说 明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格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拒 绝 修 正 不 平 衡 报 价, 拒 绝 提 供 报 价 分 析 说 明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2 因 投 标 人 自 身 多 算 少 算 错 算 漏 算 而 造 成 的 错 误 金 额 超 过 投 标 总 价 的 3% 的 3 安 全 施 工 费 低 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754941 元 ) 4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技 术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评 标 价 低 于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和 技 术 评 审 的 次 低 投 标 评 标 价 8% 5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属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有 重 大 漏 项 的 1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将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时 打 印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粘 贴 于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由 招 标 人 进 行 验 证 若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没 有 粘 贴 随 机 验 证 码, 或 发 现 存 在 伪 造 涂 改 随 机 验 证 码 而 导 致 无 法 识 别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该 投 标 文 件 ; 若 10.7.6 特 别 说 明 发 现 有 使 用 他 人 随 机 验 证 码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拒 收 处 理, 招 标 人 将 直 接 予 以 扣 留, 并 移 送 省 招 标 办 按 串 标 嫌 疑 予 以 立 案 查 处 2 上 传 的 招 标 文 件 与 经 备 案 的 纸 质 招 标 文 件 相 一 致, 如 发 生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除 招 标 文 件 特 别 约 定 外, 以 上 传 的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3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同 时 向 各 投 标 人 收 取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制 作 成 本 费 500 元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1
4 本 项 目 评 标 时 间 为 开 标 时 间 隔 天,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应 保 持 手 机 畅 通 10.7.7 投 标 须 知 的 正 文 与 前 附 表 不 一 致 时 以 前 附 表 为 准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6 本 招 标 项 目 现 场 管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7 本 招 标 项 目 设 计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8 本 招 标 项 目 监 理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9 本 招 标 项 目 代 建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l)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款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2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l)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3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13)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1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15)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1.10.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3
预 备 会 1.10.2 在 投 标 预 备 会 召 开 前, 投 标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将 需 要 招 标 人 澄 清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1.10.3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招 标 人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通 知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允 许 分 包 的, 分 包 的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是 否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分 包 时, 分 包 人 应 具 备 与 分 包 工 程 的 标 准 和 规 模 相 应 的 资 质 和 业 绩, 在 人 力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承 担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的 能 力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分 包 协 议 分 包 人 的 资 质 证 书 及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和 业 绩 资 料 表 分 包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1.12 偏 离 投 标 文 件 不 允 许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的 非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其 处 理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上 传 的 招 标 文 件 与 经 备 案 的 纸 质 招 标 文 件 相 一 致, 如 发 生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除 招 标 文 件 特 别 约 定 外, 以 上 传 的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澄 清 申 请,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来 源 澄 清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4
在 投 标 人, 不 足 15 天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通 知 后, 应 在 1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通 知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不 足 15 天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通 知 后, 应 在 1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通 知 2.3.3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天 前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天 内 作 出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的 成 册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4) 投 标 保 证 金 (5)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6)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7)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8)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9)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0)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1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3.1.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3)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1.3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允 许 分 包 的,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分 包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 (8) 目 所 指 的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5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3.2.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5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5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8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不 是 通 过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缴 纳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3.4.3 中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退 还 时 间 为 签 订 合 同 备 案 之 日 ;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后 15 日, 遇 到 投 诉 举 报 需 暂 停 招 投 标 活 动 时 顺 延 需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应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退 还 时 计 算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与 本 金 同 时 退 还 至 缴 纳 账 户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和 风 险 担 保 金 ( 如 有 )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5.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应 附 流 动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1 款 规 定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5.4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5.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表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6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本 章 第 3.5.1 项 ~3.5.5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本 次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8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6
3.7.3 投 标 文 件 应 采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的 封 面 ( 或 扉 页 ) 投 标 函 及 其 他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示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的 地 方,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封 面 还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由 水 利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 ( 或 由 省 水 利 造 价 员 签 字 并 盖 执 业 印 章 ), 由 水 利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 的, 应 提 供 全 国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http://rcpu.cwun.org/) 公 布 的 证 明 该 造 价 师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网 页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修 改 之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3.7.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7.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采 用 A4 纸 印 刷 ( 图 表 页 可 例 外 ),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编 制 目 录 和 页 码, 并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4.1.1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4.1.2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除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进 行 标 记 外, 还 应 写 明 以 下 内 容 : (1) 所 投 标 段 名 称 和 合 同 编 号 ; (2)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3)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形 式 时, 注 明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加 盖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 (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不 得 拆 封 的 声 明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0.3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2.5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0.3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节 第 4 节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7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0.3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和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准 时 参 加 凡 标 段 概 算 投 资 6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标 段,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投 标 人 未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不 予 开 启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确 认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在 场, 并 对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身 份 验 证 ; (3) 宣 布 招 标 人 代 表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约 定 外, 由 投 标 人 推 荐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启 顺 序 : 按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的 逆 序 ; (6) 设 有 标 底 的, 公 布 标 底 ; (7)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开 标 时 公 布 的 内 容, 并 进 行 文 字 记 录 ( 投 标 函 报 价 大 小 写 不 一 致 以 大 写 为 准 ); (8) 招 标 人 代 表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9) 开 标 结 束 5.3 招 标 代 理 人 负 责 开 标 会 议 记 录 并 归 档 若 招 标 代 理 人 宣 读 的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时, 投 标 人 有 权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经 招 标 监 督 部 门 当 场 核 查 确 认 后, 招 标 代 理 人 应 重 新 宣 读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应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名 确 认 5.4 开 标 时, 如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则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启 封 或 唱 标, 即 使 已 启 封 或 唱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仍 然 无 效 : (1)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开 标 结 束 前 未 能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的 ; (2)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开 标 结 束 前 未 能 出 示 有 效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 (3) 投 标 文 件 字 迹 模 糊 导 致 关 键 内 容 无 法 辨 认 的, 报 价 大 写 书 写 不 规 范 的 ; (4) 投 标 人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工 程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报 价, 且 未 书 面 声 明 哪 个 为 最 终 报 价 的 ; (5)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递 交 或 递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瑕 疵 的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无 效 标 情 况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8
5.5 开 标 结 束 后, 如 发 现 开 标 结 果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除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须 调 整 外, 其 余 一 律 以 开 标 结 果 为 准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5)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应 当 回 避 的 其 他 情 形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7.1.1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7.1.2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项 目,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而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提 交,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7.1.3 招 标 人 在 定 标 前, 应 向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中 标 候 选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若 发 现 有 未 如 实 填 报 或 隐 瞒 不 报 情 况 的, 一 律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上 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列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7.1.4 招 标 人 在 定 标 前, 应 查 询 中 标 候 选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限 制 投 标 记 录, 若 发 现 有 未 如 实 填 报 或 隐 瞒 不 报 情 况 的, 一 律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上 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列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7.1.5 在 办 理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的 定 标 备 案 手 续 前, 招 标 人 将 对 拟 中 标 人 的 以 下 证 书 原 件 进 行 核 验 :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2) 企 业 三 类 人 员 证 书 A 类 证 书 包 括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B 类 证 书 包 括 : 项 目 负 责 人 ;C 类 证 书 包 括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A 类 人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9
员 中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须 提 供 任 职 文 件 上 述 7 项 凡 一 项 核 验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7.1.6 出 现 本 章 7.1.2 项 ~7.1.5 项 情 形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的, 招 标 人 应 重 新 招 标 7.2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将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和 决 标 结 果 报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备 案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4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4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7.3.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 并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按 投 标 保 证 金 双 倍 的 金 额 补 偿 投 标 人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止, 报 名 参 加 投 标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或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3)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不 合 格 投 标 或 者 界 定 为 废 标 后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3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的 ; (4)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5)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未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仍 出 现 本 章 第 8.1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下 列 行 为 均 属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1)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投 标 情 况 告 知 其 它 投 标 人 ; (2) 招 标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标 底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信 息 ; (3)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压 低 或 抬 高 投 标 报 价 ; (4) 招 标 人 授 意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 (5)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为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提 供 方 便 ; (6)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为 谋 取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它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2.1 下 列 行 为 均 属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挂 靠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 (2) 投 标 人 从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通 过 受 让 或 租 借 的 方 式 获 取 资 格 或 资 质 证 书 ; (3) 由 其 他 单 位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自 己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上 加 盖 印 章 或 签 字 的 行 为 9.2.2 下 列 行 为, 视 为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1)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人 员 ; (2) 投 标 人 拟 在 施 工 现 场 所 设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员 安 全 员 不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人 员,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单 位 与 其 签 订 ; (2) 与 投 标 人 单 位 有 合 法 的 工 资 关 系 ; (3) 投 标 人 单 位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或 具 有 其 它 有 效 证 明 其 为 本 单 位 人 员 身 份 的 文 件 9.2.3 下 列 行 为 均 属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1) 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 (3)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 (5)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9.2.4 下 列 行 为 均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1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9.2.5 下 列 行 为 均 属 于 投 标 人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1)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 (2)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 (3)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4)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 (5)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9.2.6 评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将 有 串 标 嫌 疑 的 投 标 文 件 送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后 续 调 查, 即 使 最 终 无 法 认 定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成 立, 也 不 影 响 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的 结 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给 予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征 询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意 向,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提 出 的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不 得 有 其 他 不 客 观 不 公 正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和 投 诉 投 诉 受 理 机 构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 其 他 内 容 10.1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的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同 时 提 交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1 份, 密 封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与 纸 质 版 不 一 致 的, 以 纸 制 版 为 准 10.3 原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投 标 人 递 交 原 件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将 有 关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原 件 带 至 开 标 现 场 备 查 10.4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须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向 招 标 人 另 行 提 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份 数 的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10.5 招 标 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招 标 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6 招 标 人 风 险 控 制 价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2
招 标 人 风 险 控 制 价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凡 低 于 该 风 险 控 制 价 中 标 的, 中 标 人 在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必 须 额 外 提 交 中 标 价 净 值 与 风 险 控 制 价 之 差 额 的 风 险 保 证 金 风 险 保 证 金 在 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经 监 理 人 确 认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一 次 性 退 还 10.7 需 要 补 充 的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3
附 件 一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申 请 函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申 请 函 编 号 : ( 招 标 人 名 称 ): 经 过 仔 细 阅 读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后, 我 方 申 请 对 以 下 问 题 予 以 澄 清 : 1. 2.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注 : 投 标 人 要 求 招 标 人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问 题 时, 适 用 于 本 格 式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4
附 件 二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 投 标 人 名 称 ): 经 研 究 对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作 如 下 澄 清 : 1. 2.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注 :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问 题 澄 清 时, 适 用 于 本 格 式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将 附 件 二 与 附 件 三 内 容 合 并 发 出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5
附 件 三 :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通 知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通 知 编 号 : ( 投 标 人 名 称 ): 经 研 究 对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招 标 文 件 作 如 下 修 改 : 1. 2.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注 :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时, 适 用 于 本 格 式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6
附 件 四 : 开 标 记 录 表 开 标 记 录 表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 投 标 人 密 封 情 况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报 价 ( 元 )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项 目 负 责 人 备 注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招 标 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开 标 结 束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招 标 人 代 表 : 开 标 人 : 唱 标 人 : 记 录 人 : 监 标 人 : 年 月 日 注 : 可 以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实 际 需 要 对 本 开 标 记 录 表 进 行 适 当 修 改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7
附 件 五 :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编 号 : ( 中 标 单 位 名 称 ): 你 方 于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已 被 我 方 接 受, 并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价 : 元 工 期 : 个 月 ( 或 日 历 天 ) 工 程 质 量 : 符 合 标 准 项 目 负 责 人 : ( 姓 名 ) 技 术 负 责 人 : ( 姓 名 ) 请 你 方 在 接 到 本 通 知 后 的 日 内 到 ( 详 细 地 址 ) 与 我 方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在 此 之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7.3 款 规 定 向 我 方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特 此 通 知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8
附 件 六 :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编 号 : ( 未 中 标 人 名 称 ): 我 方 已 接 受 ( 中 标 人 名 称 ) 于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 项 目 名 称 ) ( 标 段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确 定 ( 中 标 人 名 称 ) 为 中 标 人 感 谢 你 单 位 对 我 方 工 作 的 大 力 支 持!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9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开 标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下 列 方 法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1 依 据 为 规 范 招 标 的 评 标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办 法 暂 行 规 定 ( 原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等 七 部 委 令 第 12 号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原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等 七 部 委 令 第 30 号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浙 政 发 [2014]39 号 等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制 定 本 评 标 办 法 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3 评 标 组 织 评 标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7 人 及 以 上 单 数 原 则 上 招 标 人 不 派 代 表 参 加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需 参 加 的, 派 1 名 代 表 参 加, 并 采 用 随 机 抽 签 的 方 式 产 生, 其 余 专 家 根 据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浙 发 改 法 规 [2014]645 号 ) 抽 取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建 后 报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省 招 标 办 ) 备 案 4 评 标 的 程 序 和 内 容 4.1 评 标 的 一 般 程 序 (1)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办 法 ; (2)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审 查 ; (3)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评 审 ; (4)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审 ; (5)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信 评 审 ; (6) 必 要 时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问 题 进 行 询 标 ; (7)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8) 完 成 评 标 报 告 4.2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审 查 4.2.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首 先 对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前 10 名 投 标 人 ( 若 出 现 报 价 一 样 的, 采 用 抽 签 方 式 确 定 名 次 ) 的 投 标 资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应 包 括 三 方 面 内 容 :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格 式 要 求 响 应 性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要 求 响 应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其 他 投 标 人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依 次 递 补 满 10 名 ( 少 于 10 名 时 全 部 进 入 评 审 范 围 ) 4.2.2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使 其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投 标 人 在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0
投 标 截 止 以 后 不 得 提 交 任 何 资 料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4.2.3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7.5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第 二 款 ( 一 ) 符 合 性 审 查 内 容 之 一 的, 经 询 问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即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通 过 予 以 否 决, 不 再 进 行 后 续 技 术 商 务 评 审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程 序 4.3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评 审 4.3.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技 术 专 家 应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采 用 集 体 评 议 记 名 表 决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方 法 进 行 4.3.2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7.5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第 二 款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评 审 内 容 之 一 的, 经 询 问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即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评 审 不 通 过 予 以 否 决, 不 再 进 行 后 续 商 务 评 审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程 序 4.3.3 技 术 评 审 不 通 过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其 他 投 标 人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依 次 递 补 满 10 名 ( 少 于 10 名 时 全 部 进 入 评 审 范 围 ) 4.4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审 4.4.1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和 技 术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商 务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商 务 专 家 应 对 商 务 报 价 的 范 围 数 量 单 价 费 用 组 成 相 总 价 等 进 行 全 面 审 阅 相 对 比 分 析, 找 出 报 价 差 异 的 原 因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4.4.2 商 务 评 审 应 以 报 价 口 径 范 围 一 致 的 投 标 评 标 价 为 依 据 投 标 评 标 价 应 在 最 终 报 价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因 素 和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凡 属 招 标 文 件 的 原 因 造 成 报 价 口 径 范 围 不 一 致 的, 应 调 整 投 标 报 价, 其 中 算 术 错 误 的 调 整 原 则 如 下 : (1) 用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与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文 字 数 额 为 准 (2) 凡 属 投 标 人 自 身 失 误 造 成 多 算 少 算 漏 算 的, 不 调 整 投 标 报 价, 若 有 算 术 性 差 错, 均 在 投 标 报 价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按 招 标 人 要 求 调 整 单 价 及 有 关 费 用, 调 整 后 的 单 价 及 有 关 费 用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单 价 及 有 关 费 用, 则 按 商 务 评 审 不 合 格 处 理 投 标 报 价 中,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7.5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第 二 款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审 内 容 之 一 的, 经 询 问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即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评 审 不 通 过 予 以 否 决, 不 再 进 行 后 续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程 序 4.4.3 商 务 评 审 不 通 过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评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依 次 递 补 满 10 名 ( 少 于 10 名 时 全 部 进 入 评 审 范 围 ) 4.4.4 商 务 评 分 计 算 办 法 1. 评 分 基 准 价 的 确 定 : 进 入 评 审 范 围 的 各 投 标 人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评 分 基 准 价 2. 报 价 评 分 值 的 计 算 : 以 评 分 基 准 价 为 基 础, 将 各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与 评 分 基 准 价 比 较, 计 算 出 偏 离 基 准 价 的 百 分 数 后, 再 进 行 计 分 1) 投 标 评 标 价 等 于 评 分 基 准 价 时, 得 满 分 (97 分 ) 2) 投 标 评 标 价 每 低 于 评 分 基 准 价 1 个 百 分 点, 扣 1 分 3) 投 标 评 标 价 每 高 于 评 分 基 准 价 1 个 百 分 点, 扣 2 分 以 上 评 分 计 算 过 程 保 留 小 数 3 位,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最 终 结 果 保 留 小 数 2 位,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 评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1
分 不 足 1 个 百 分 点 时, 使 用 直 线 插 入 法 计 算 商 务 报 价 评 分 最 低 分 50 分 ( 不 得 低 于 50 分 ) 4.5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信 评 审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信 评 审 包 括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领 域 适 用 ) ( 必 须 已 在 信 用 浙 江 网 上 公 示 ) 资 质 情 况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查 阅 投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进 行 集 体 讨 论 后 统 一 评 分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最 高 评 分 为 1 分, 资 质 情 况 最 高 评 分 为 1 分, 项 目 负 责 人 获 奖 情 况 最 高 评 分 为 1 分, 具 体 分 值 见 下 表 序 号 内 容 得 分 1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等 级 1.0 AAA 1.0 AA 0.7 A 0.4 BBB 及 以 下 0 2 本 项 目 所 要 求 的 资 质 是 否 为 投 标 人 的 主 项 资 质 1.0 是 1.0 否 0 3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5 年 ( 以 获 奖 证 书 日 期 为 准 ) 获 奖 情 况 ( 必 须 为 省 级 及 以 上 的 质 量 奖 才 能 计 分 ) 1.0 国 家 级 1.0 省 级 部 级 0.5 4.6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为 投 标 文 件 资 信 评 分 与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分 之 和, 满 分 为 100 分 4.7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对 通 过 商 务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进 行 排 序,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分 相 同 时, 报 价 低 者 优 先 评 分 报 价 均 相 同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记 名 投 票 ( 不 得 弃 权 ) 决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本 评 标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4.8 评 标 结 果 4.8.1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4.8.2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评 标 情 况,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起 草,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2/3 以 上 的 成 员 同 意 通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作 成 员 应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确 认, 评 标 专 家 如 有 保 留 意 见 可 以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阐 明 4.8.3 评 标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开 标 记 录 ;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2
(2) 评 标 内 容 过 程 和 结 果 ; (3) 被 否 决 情 况 详 细 说 明 及 依 据 ; (4) 询 标 澄 清 纪 要 ; (5)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优 劣 对 比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 (6) 其 他 建 议 评 标 结 果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要 求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三 天, 投 标 人 如 发 现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可 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七 部 委 11 号 令 ) 的 规 定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异 议 或 投 诉 浙 江 广 川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