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成 功 大 學 102 年 度 第 1 次 學 校 衛 生 委 員 會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10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14:10~16:00 地 點 : 雲 平 大 樓 東 棟 2 樓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會 議 室 (27204) 出 席 : 林 學 務 長 啟 禎 ( 兼 副 主 任 委 員 ) 林 教 務 長 清 和 ( 招 生 組 黃 信 復 組 長 代 ) 黃 總 務 長 正 亮 ( 事 務 組 劉 芸 愷 組 長 代 ) 醫 學 院 張 院 長 俊 彥 ( 李 澤 民 教 授 代 )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李 主 任 俊 璋 ( 環 安 衛 中 心 企 劃 組 林 睿 哲 副 主 任 代 ) 軍 訓 室 馮 主 任 業 達 體 育 室 林 主 任 麗 娟 ( 體 育 室 邱 宏 達 副 教 授 代 ) 衛 生 保 健 組 呂 組 長 宗 學 ( 兼 執 行 秘 書 ) 心 理 健 康 與 諮 商 輔 導 組 陳 組 長 柏 熹 生 活 輔 導 組 崔 組 長 兆 棠 ( 住 服 組 臧 台 安 組 長 代 ) 住 宿 服 務 組 臧 組 長 台 安 成 大 附 設 醫 院 家 庭 醫 學 部 楊 宜 青 醫 師 台 南 市 衛 生 局 林 聖 哲 局 長 ( 吳 昭 慧 專 門 委 員 代 ) 主 席 : 黃 校 長 煌 煇 列 席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劉 芸 愷 組 長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黃 照 仁 先 生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洪 美 如 小 姐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宋 雯 雯 小 姐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楊 月 欽 小 姐 人 事 室 給 與 福 利 組 江 美 蓉 組 長 成 大 醫 院 職 業 及 環 境 醫 學 部 吳 政 龍 主 任 性 平 會 曹 玫 蓉 老 師 性 平 會 吳 怡 靜 小 姐 成 大 附 設 醫 院 家 庭 醫 學 部 楊 惠 如 小 姐 缺 席 : 學 生 會 會 長 洪 國 峰 ( 學 生 代 表 ) 紀 錄 : 宋 雯 雯 壹 主 席 報 告 : 學 校 衛 生 業 務 對 於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衛 生 委 員 會 最 重 要 是 在 事 務 規 劃 上 周 詳 規 劃, 讓 執 行 單 位 依 規 劃 執 行, 所 以 對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也 是 相 當 重 要! 很 高 興 今 日 能 召 開 學 校 衛 生 委 員 會 貳 業 務 單 位 報 告 :( 業 務 報 告 請 參 閱 書 面 資 料 ) 一 衛 生 保 健 組 年 度 學 校 衛 生 業 務 報 告 二 環 安 衛 中 心 年 度 學 校 衛 生 業 務 報 告 三 事 務 組 年 度 學 校 衛 生 業 務 報 告 四 營 繕 組 年 度 學 校 衛 生 業 務 報 告 校 長 指 示 : 業 務 報 告 宜 以 書 面 資 料 或 簡 報 呈 現, 勿 只 有 口 頭 報 告 以 利 之 後 查 核 時 有 資 料 供 參 ; 針 對 事 務 組 資 源 回 收 業 務, 建 議 先 向 各 系 所 調 查, 估 算 各 單 位 資 源 回 收 的 量 大 約 多 少? 才 應 是 本 校 真 正 資 源 回 收 的 數 據 醫 學 院 李 澤 民 教 授 : 醫 學 院 飲 水 機 保 養 業 務 部 分 新 增 機 器 未 與 校 部 同 步, 請 總 務 處 能 事 先 發 函 宣 導, 以 讓 新 增 機 器 能 加 入 保 養 行 列 中 校 長 指 示 : 麻 煩 總 務 處 能 先 行 通 知 作 業 參 提 案 討 論 事 項 : 第 1 案 提 案 單 位 : 衛 生 保 健 組 案 由 : 本 校 申 請 教 育 部 102 學 年 度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計 畫, 某 些 新 增 工 作 項 目 及 需 相 關 單 位 分 工
及 配 合 之 項 目,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ㄧ 本 校 申 請 102 年 教 育 部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計 畫 ( 附 件 一 ), 新 增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 設 立 違 規 吸 菸 網 路 通 報 校 外 餐 飲 店 熱 量 調 查 校 園 保 險 套 販 賣 機 使 用 量 分 析 學 生 性 態 度 與 性 行 為 調 查, 煩 請 委 員 惠 賜 意 見 二 菸 害 防 制 加 入 校 園 常 見 違 規 抽 菸 地 點 通 報 性 教 育 加 入 保 險 套 自 動 販 賣 機 使 用 率 與 學 生 性 行 為 及 取 向 調 查, 兩 計 畫 煩 請 軍 訓 室 與 性 平 會 協 助 三 校 長 : 本 校 已 是 無 菸 校 園, 若 做 違 規 通 報 應 不 加 入 人 名, 只 做 地 點 通 報 即 可 回 應 說 明 : 目 前 規 劃 找 出 常 見 違 規 地 點 通 報, 並 不 針 對 違 規 的 人, 日 後 統 計 出 常 見 地 點 後 再 規 劃 勸 導 宣 導 計 畫 四 軍 訓 室 馮 業 達 主 任 :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計 畫 不 應 只 靠 衛 保 組 及 軍 訓 室, 各 系 所 人 員 應 該 加 入 率 先 規 勸 教 導 違 規 的 人 校 長 指 示 : 調 查 出 來 後 的 數 據, 應 pass 給 各 單 位, 各 單 位 應 去 瞭 解 後 再 進 行 改 善 規 劃 五 性 平 會 曹 老 師 : 性 平 會 歷 年 的 教 育 宣 導 主 要 是 針 對 性 別 教 育, 將 配 合 此 計 畫 適 時 加 入 性 教 育 課 程 校 長 指 示 : 性 平 會 所 辦 的 活 動 若 能 加 上 實 際 示 範 效 果 會 更 佳 六 臺 南 市 衛 生 局 吳 昭 慧 專 門 委 員 : 成 大 一 直 是 衛 生 局 最 大 及 最 重 要 的 伙 伴, 我 們 一 直 是 以 輔 導 為 主, 許 多 活 動 部 分 可 以 一 起 合 作, 我 們 可 以 支 援 宣 導 品 及 經 費 ; 目 前 保 險 套 自 動 販 賣 機 部 分 至 上 月 底 已 銷 售 700 多 套, 今 日 市 議 會 也 相 當 關 切 這 個 議 題, 之 後 統 計 的 資 料 會 與 學 校 配 合 七 學 務 長 : 衛 生 局 一 直 是 成 大 的 好 朋 友, 部 分 資 源 感 謝 衛 生 局 的 支 援 ;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規 劃 都 相 當 不 錯, 處 內 許 多 資 源 也 可 以 作 為 共 同 主 持 人, 計 畫 推 動 提 醒 與 其 他 單 位 互 動 時 注 意 相 互 的 溝 通, 勿 直 接 以 一 只 公 文 過 去 沒 有 先 說 明, 也 需 要 再 加 以 考 量 執 行 可 行 性, 例 如 學 生 性 取 向, 是 跟 個 人 隱 私 相 關, 這 部 分 執 行 可 能 會 有 困 難, 可 利 用 其 他 如 課 程 或 活 動 設 計, 請 多 加 考 量 八 醫 學 院 李 澤 民 教 授 : 許 多 施 工 單 位 的 人 會 在 校 園 內 抽 菸, 之 前 也 取 締 許 多 工 地 的 人, 應 可 加 以 說 明 : 本 校 為 無 菸 校 園, 若 被 檢 舉 會 被 罰 1 萬 元 營 繕 組 黃 照 仁 先 生 : 都 會 主 動 告 知 施 工 單 位 本 校 全 面 禁 菸, 將 再 加 強 宣 導 擬 辦 : 本 委 員 會 通 過, 待 教 育 部 計 畫 申 請 通 過 後, 將 共 同 合 作 辦 理 決 議 : 就 衛 保 組 現 有 能 負 擔 的 人 力 去 執 行 計 畫, 軍 訓 室 及 性 平 會 加 以 協 助 配 合 第 2 案 提 案 單 位 : 衛 生 保 健 組 案 由 : 本 校 是 否 申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之 健 康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認 證,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台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前 來 衛 保 組 拜 訪, 希 望 本 校 能 作 為 大 專 院 校 職 場 之 楷 模, 申 請 國 民 健 康 署 之 健 康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認 證 ( 附 件 二 ) 二 如 果 要 申 請 認 證, 必 須 有 教 職 員 工 吸 菸 人 數 與 嘗 試 戒 菸 人 數 資 料, 並 且 要 辦 理 減 重 活 動 目 前 初 步 規 劃 請 各 系 所 單 位 秘 書 先 調 查 教 職 員 工 吸 菸 人 數, 活 動 部 分 衛 生 局 可 協 助 辦 理 ; 減 重 活 動 只 要 上 網 登 錄 50 人 即 可, 這 些 必 須 在 10 月 30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三 校 長 : 這 認 證 對 學 校 是 好 事, 一 定 要 提 出 申 請, 如 果 需 要 戒 菸 實 例 分 享, 我 可 以 做 免 費 宣 傳 分 享 我 的 戒 菸 經 驗
擬 辦 : 委 員 會 討 論 是 否 提 出 認 證 申 請 及 資 料 收 集 相 關 問 題 之 解 決 辦 法, 依 其 決 議 提 出 申 請 決 議 : 依 照 規 定 提 出 認 證 申 請 第 3 案 提 案 單 位 : 衛 生 保 健 組 案 由 : 本 校 負 責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護 人 員 之 工 作 分 配 與 權 責 歸 屬,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及 本 校 作 業 環 境 人 力 調 查 結 果, 本 校 應 設 4 位 專 任 護 理 人 員 每 月 5 次 臨 廠 服 務 的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辦 理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工 作 二 衛 保 組 已 於 本 (102) 年 5 月 上 陳 簽 呈 並 獲 校 長 同 意 以 5 項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之 校 控 款 聘 請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進 行 本 校 勞 工 臨 廠 服 務, 目 前 待 附 設 醫 院 職 業 及 環 境 醫 學 部 協 調 具 有 本 校 教 師 資 格 的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支 援, 並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即 可 聘 任 三 護 理 人 力 除 衛 保 組 3 名 護 理 人 員 外, 本 (102) 年 9 月 23 日 人 力 評 估 委 員 會 中 已 同 意 核 給 校 聘 辦 事 員 ( 具 護 理 人 員 資 格 )1 名, 專 責 勞 工 健 康 安 全 業 務, 並 由 環 安 衛 中 心 指 揮 及 管 理 四 上 述 二 名 醫 護 人 員 簽 辦 雖 皆 由 衛 保 組 辦 理, 護 理 人 員 員 額 配 置 亦 於 衛 保 組, 但 工 作 內 容 為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七 條 與 第 八 條 所 規 定 業 務, 且 依 該 規 則 附 表 三 規 定 護 理 人 員 為 專 職,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與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無 關 之 工 作, 醫 護 人 員 權 責 歸 屬 需 再 討 論 五 學 務 長 :9 月 23 日 人 力 評 估 委 員 會 同 意 新 增 的 那 一 位 校 聘 護 理 人 員, 雖 然 編 制 在 衛 保 組 但 是 主 要 工 作 是 負 責 環 安 衛 中 心 的 勞 工 健 康 安 全 業 務, 如 果 人 事 室 同 意 該 員 考 績 權 責 都 是 在 環 安 衛 中 心, 考 績 配 額 也 不 會 佔 到 學 務 處, 那 我 們 就 比 較 沒 有 疑 問 六 人 事 室 江 美 蓉 組 長 : 學 務 長 提 到 的 這 位 護 理 人 力 之 前 是 由 衛 保 組 簽 出 來 的, 並 經 102 年 9 月 23 日 人 力 評 估 委 員 會 決 議 員 額 編 制 是 在 衛 保 組, 工 作 地 點 及 指 揮 管 理 是 在 環 安 衛 中 心 員 額 編 制 與 指 揮 管 理 權 分 成 二 個 單 位, 如 能 協 調 歸 屬 同 一 單 位, 人 事 室 會 配 合 七 環 安 衛 中 心 林 睿 哲 副 主 任 : 我 是 環 安 衛 中 心 副 主 任, 屬 於 工 作 執 行 面 人 員, 對 於 人 員 考 績 等 行 政 事 項 我 必 須 再 報 告 李 主 任 八 校 長 : 目 前 環 安 衛 中 心 進 步 相 當 多, 許 多 業 務 已 經 正 常 化 了, 這 位 將 新 增 專 責 負 責 環 安 衛 中 心 勞 工 健 康 安 全 業 務 的 護 理 人 力, 就 制 度 面 來 看 如 果 負 責 的 業 務 是 屬 於 勞 工 健 康 安 全 業 務 那 一 塊, 就 應 該 回 到 環 安 衛 中 心 來 做 控 管, 雖 然 之 前 簽 呈 已 經 簽 了, 但 就 請 人 事 室 補 個 簽 呈 說 明, 讓 這 個 護 理 人 力 員 額 編 制 考 績 等 人 事 管 理 都 在 環 安 衛 中 心 至 於 需 至 臨 廠 服 務 的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因 為 主 要 業 務 服 務 對 象 也 是 在 進 實 驗 室 且 有 支 薪 的 勞 工 及 學 生, 因 此 這 位 醫 師 經 費 申 請 及 控 管 也 應 該 由 環 安 衛 中 心 負 責 擬 辦 : 委 員 會 討 論 後, 依 其 決 議 辦 理 決 議 : 請 人 事 室 將 臨 廠 服 務 職 醫 專 科 醫 師 及 專 責 勞 工 健 康 安 全 業 務 的 校 聘 護 理 人 員 之 員 額 編 制 及 人 事 管 理 權 責 歸 屬 一 併 上 簽 呈 第 4 案 提 案 單 位 : 衛 生 保 健 組 案 由 : 有 關 新 生 體 檢 及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 新 生 ) 二 者 流 程 造 成 部 分 學 生 困 擾,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學 校 衛 生 法 規 定 新 生 需 作 新 生 體 檢, 目 前 本 校 新 生 體 檢 委 託 附 設 醫 院 辦 理, 惟 個 資 法 因 素 需 學 生 同 意 附 設 醫 院 將 體 檢 報 告 轉 給 衛 保 組, 因 此 需 學 生 簽 署 校 部 新 生 體 檢 資 料 蒐
集 同 意 書 二 為 符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本 校 進 實 驗 室 且 有 支 薪 之 學 生 亦 需 繳 交 體 檢 報 告 ( 包 含 新 生 ), 若 學 生 以 101 學 年 度 新 生 體 檢 報 告 繳 交 則 亦 需 填 寫 同 意 書, 以 符 合 個 資 法 三 部 分 學 生 為 碩 博 士 新 生, 自 7 8 月 起 即 於 實 驗 室 工 作, 而 為 符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要 求 逕 自 至 附 設 醫 院 進 行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 當 時 並 未 知 曉 可 以 新 生 體 檢 表 代 替 ), 惟 開 學 後 被 告 知 需 作 新 生 體 檢 後, 因 二 者 項 目 不 同 故 需 再 補 檢 體 檢 項 目 而 頗 有 微 詞 四 部 分 學 生 至 本 組 查 101 學 年 度 新 生 體 檢 日 期 並 需 再 繳 交 同 意 書 予 環 安 衛 中 心 亦 諸 多 抱 怨 ( 疑 問 多 為 同 屬 成 大 為 何 無 法 統 整?) 五 校 長 : 學 生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照 理 應 該 比 新 生 體 檢 項 目 還 多, 但 目 前 並 非 如 此, 這 部 分 因 為 涉 及 職 災 所 以 相 當 重 要 不 知 這 二 者 項 目 是 否 能 調 整 到 一 樣? 六 家 庭 醫 學 部 楊 宜 青 醫 師 : 目 前 二 者 項 目 差 一 些, 主 要 是 B 型 肝 炎 的 項 目, 但 新 生 體 檢 已 涵 蓋 勞 工 健 康 體 檢 項 目, 特 殊 體 檢 項 目 又 多 於 新 生 體 檢, 目 前 最 主 要 是 體 檢 時 間, 今 年 改 由 8 月 開 始, 時 程 已 由 之 前 的 10 天 拉 長 到 5 個 月, 明 年 新 生 體 檢 可 以 從 7 月 開 始 七 校 長 : 那 就 拜 託 家 庭 醫 學 部 7 月 份 開 始 新 生 體 檢, 環 安 衛 中 心 應 要 求 老 師 確 實 陳 報 需 進 實 驗 室 的 學 生 名 單 八 環 安 衛 中 心 林 睿 哲 副 主 任 : 環 安 衛 中 心 需 要 學 生 同 意 書 最 主 要 是 附 設 醫 院 醫 事 部 的 要 求, 目 前 需 入 實 驗 室 的 學 生 名 單 主 要 由 各 個 老 師 而 來, 若 家 醫 部 明 年 新 生 體 檢 能 由 7 月 開 始, 我 們 在 發 通 知 時 就 會 告 知 九 學 務 長 : 這 議 題 最 主 要 的 問 題 在 要 確 認 進 實 驗 室 需 勞 工 健 康 體 檢 的 名 單, 若 能 一 次 檢 驗 再 轉 分 為 二 份 報 告 ( 新 生 勞 工 ) 是 最 妥 適 的 結 果, 這 其 實 都 是 內 部 調 整 的 問 題 十 附 設 醫 院 職 業 及 環 境 醫 學 部 吳 政 龍 主 任 : 醫 院 及 學 生 其 實 都 不 確 定 該 做 的 體 檢 項 目 為 何? 主 要 應 該 由 學 校 將 身 份 別 做 好 控 管, 這 樣 後 續 對 負 責 這 項 業 務 的 人 員 也 比 較 好 做 管 理 擬 辦 : 委 員 會 討 論 後, 依 其 決 議 辦 理 決 議 : 請 家 醫 部 新 生 體 檢 明 年 從 7 月 就 開 始, 但 請 將 這 部 分 的 flow chart 做 好, 這 相 當 的 重 要, 否 則 可 能 會 引 起 一 些 糾 紛 肆 頒 發 102 學 年 度 衛 生 委 員 會 委 員 聘 書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陸 散 會 :15:45
附 件 一 102 學 年 度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立 校 本 健 康 管 理 實 施 計 畫 一 前 言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實 施 計 畫 的 目 的 是 要 協 助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全 面 評 估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健 康 促 進 需 求,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透 過 健 康 教 育 與 活 動 及 健 康 服 務 之 實 施, 引 導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自 發 性 及 自 主 性 地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加 上 校 園 環 境 之 配 合, 共 同 營 造 健 康 校 園, 以 落 實 學 校 衛 生 法 暨 相 關 子 法 教 育 部 指 示 學 校 應 將 健 康 體 位 ( 含 身 高 體 重 身 體 活 動 睡 眠 體 型 意 識 及 健 康 飲 食 與 代 謝 症 候 群 防 治 ) 菸 害 防 制 ( 含 無 菸 校 園 ) 及 性 教 育 ( 含 愛 滋 病 防 治 ) 列 為 必 選 議 題, 其 餘 由 學 校 依 需 求 列 為 自 選 議 題, 包 括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傳 染 病 或 慢 性 病 防 治 視 力 保 健 口 腔 衛 生 保 健 檳 榔 防 制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安 全 教 育 急 救 訓 練 正 確 用 藥 及 其 他 健 康 促 進 等 重 要 政 策 議 題 推 動 以 下 將 依 照 計 畫 依 據 背 景 說 明 問 題 分 析 計 畫 目 標 計 畫 內 容 與 實 施 策 略 實 施 步 驟 及 進 度 經 費 編 列 分 別 敘 述 成 功 大 學 建 立 校 本 健 康 管 理 實 施 計 畫 二 計 畫 依 據 依 據 學 校 衛 生 法 暨 本 部 96 年 1 月 31 日 臺 體 ( 二 ) 字 第 0960010999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學 校 衛 生 保 健 活 動 審 查 原 則 三 背 景 說 明 : 本 校 過 去 進 行 校 園 體 重 普 查, 共 有 3,415 位 大 二 大 三 學 生 接 受 體 重 測 量 與 完 成 相 關 問 卷 發 現 男 同 學 有 537 人 (25.6%) 過 重 或 肥 胖 (BMI 24), 女 同 學 有 104 人 (7.9%) 過 重 或 肥 胖 與 大 一 體 重 比 較, 有 449 位 同 學 體 重 增 加 超 過 五 公 斤, 有 600 位 同 學 體 重 增 加 4-5 公 斤 近 四 年 來 健 康 管 理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調 查 同 學 身 健 康 體 位 相 關 數 據 : 過 重 11.2%, 肥 胖 5.1%; 最 近 一 週 有 三 天 或 以 上 進 行 至 少 30 分 鐘 高 活 動 力 運 動 的 比 例 為 37.8%; 最 近 一 週 三 天 或 以 上 有 吃 一 碗 半 蔬 菜 水 果 的 比 例 為 64.4%; 最 近 一 週 三 天 或 以 上 自 覺 睡 眠 非 常 充 足 的 比 例 為 57.1% 在 教 職 員 健 康 狀 態 方 面, 過 去 調 查 本 校 學 務 處 84 位 同 仁 進 行 身 高 體 重 體 脂 肪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約 有 41.7% 的 同 仁 其 BMI 超 過 24,48.8% 的 同 仁 體 脂 肪 過 高, 在 校 長 及 學 務 長 強 力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與 運 動 概 念, 並 規 劃 學 務 處 168 活 動 ( 一 年 內 減 重 168 公 斤 ), 在 推 動 6 個 月 後 於 99 年 7 月 測 量 學 務 處 63 位 同 仁 體 重, 仍 有 36.5% 同 仁 BMI 超 過 24, 顯 示 教 職 員 工 在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上 仍 有 許 多 進 步 空 間 四 問 題 分 析 (SWAT 分 析 ): 優 勢 (strength): 本 校 是 中 南 部 最 大 國 立 綜 合 大 學 同 時 有 醫 學 院 及 附 設 醫 院,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資
源 相 對 較 佳 蘇 慧 貞 副 校 長 是 醫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教 授, 林 啟 禎 學 務 長 是 醫 學 院 骨 科 教 授, 呂 宗 學 衛 保 組 組 長 是 家 庭 醫 學 科 醫 師 及 公 共 衛 生 學 教 授, 對 於 健 康 促 進 的 理 念 認 識 較 深, 對 於 相 關 計 畫 推 動 都 非 常 支 持 本 校 是 少 數 將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納 入 常 規 課 程 的 學 校, 本 校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從 民 國 99 年 開 始, 每 學 期 都 開 設 健 康 管 理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每 學 期 約 有 七 十 位 同 學 修 課 再 者 有 許 多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或 是 大 學 部 課 程 都 與 健 康 促 進 有 關, 可 以 善 加 利 用 劣 勢 (weakness): 本 校 校 區 很 廣 大 系 所 眾 多, 每 個 學 院 獨 立 性 高, 再 加 上 學 校 屬 於 研 究 型 大 學, 教 授 學 生 對 於 許 多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不 是 很 熱 衷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只 有 3 位 護 理 人 員, 每 天 忙 著 換 藥 健 康 諮 詢 安 全 相 關 維 護 學 校 餐 廳 衛 生 管 理 與 登 革 熱 防 治, 幾 乎 沒 有 時 間 與 人 力 舉 辦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機 會 (opportunity):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相 關 單 位 ( 尤 其 是 國 民 健 康 署 ) 積 極 推 動 各 類 型 的 健 康 促 進 議 題, 台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相 關 科 室 ( 尤 其 疾 病 管 制 科 與 國 民 健 康 科 ) 也 經 常 與 本 校 合 作 推 動 相 關 活 動 教 育 部 也 非 常 關 注 校 本 健 康 促 進 的 推 動, 威 脅 (threat): 許 多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的 推 廣 涉 及 衛 生 部 門 以 外 的 部 會 配 合, 譬 如 公 園 綠 地 運 動 休 閒 場 所 與 腳 踏 車 道 等, 都 涉 及 都 市 規 劃 國 家 經 濟 低 迷, 許 多 民 眾 失 業 心 情 不 佳 不 健 康, 有 工 作 民 眾 忙 碌 工 作 沒 時 間 運 動 這 些 更 大 的 政 經 社 會 因 素, 也 會 影 響 學 校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之 推 動 小 結 : 綜 合 上 述 問 題 分 析, 我 們 決 定 以 現 有 健 康 促 進 相 關 課 程 為 主 軸, 透 過 修 課 同 學 進 行 點 線 面 的 擴 大 議 題 選 擇, 除 了 三 個 必 選 主 題 ( 健 康 體 位 菸 害 防 制 性 教 育 ), 我 們 考 慮 資 源 可 獲 性, 另 外 選 擇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傳 染 病 防 治 慢 性 病 防 治 安 全 用 藥 等 議 題 來 推 動 五 計 畫 目 標 : 1. 健 康 體 位 健 康 促 進 之 目 標 設 定 1.1. 參 加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同 學 計 畫 結 束 後, 最 近 一 週 有 三 天 或 以 上 進 行 至 少 30 分 鐘 高 活 動 力 運 動 的 比 例 增 加 10% 1.2. 參 加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同 學 計 畫 結 束 後, 最 近 一 週 三 天 或 以 上 有 吃 一 碗 半 蔬 菜 水 果 的 比 例 增 加 10% 1.3. 參 加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同 學 計 畫 結 束 後, 最 近 一 週 三 天 或 以 上 自 覺 睡 眠 非 常 充 足 的 比 例 增 加 10% 2. 菸 害 防 制 ( 含 無 菸 校 園 ) 之 目 標 設 定 2.1. 建 立 師 生 通 報 校 園 違 規 抽 菸 事 件 與 地 點, 作 為 加 強 稽 核 重 點 2.2. 每 學 期 舉 辦 壹 場 菸 害 防 制 相 關 演 講 或 活 動 3. 性 教 育 ( 含 愛 滋 病 ) 之 目 標 設 定 3.1. 瞭 解 校 園 保 險 套 販 賣 機 之 使 用 率, 提 供 增 設 地 點 參 考 3.2. 瞭 解 學 校 同 學 性 取 向 與 性 行 為, 作 為 性 教 育 參 考 3.3. 每 學 期 舉 辦 壹 場 性 教 育 相 關 演 講 或 活 動
4.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之 目 標 設 定 4.1. 依 規 定 進 行 校 內 餐 廳 衛 生 管 理 督 考 4.2. 校 內 餐 廳 設 立 低 油 低 鹽 高 纖 菜 區, 營 養 師 每 週 三 次 監 測 記 錄 低 油 低 鹽 高 纖 餐 區 菜 色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4.3. 衛 保 組 每 週 提 供 兩 次 專 業 營 養 師 諮 詢 服 務 4.4. 調 查 學 校 附 近 熱 門 餐 廳 熱 量 與 纖 維 含 量 5. 傳 染 病 防 治 之 目 標 設 定 5.1. 登 革 熱 防 治 : 定 期 檢 測 校 園 積 水 容 器 孑 孓 數 5.2. 校 園 流 浪 狗 管 理 以 及 狂 犬 病 疫 苗 接 種 5.3. 如 果 體 檢 發 現 疑 似 結 核 病 個 案, 立 刻 啟 動 接 觸 者 篩 檢 5.4. 撰 寫 四 則 傳 染 病 防 治 文 章 刊 登 於 學 務 簡 訊 6. 慢 性 病 防 治 之 目 標 設 定 6.1. 請 修 課 同 學 關 心 自 己 父 母 是 否 有 進 行 癌 症 與 三 高 篩 檢 6.2. 請 修 課 同 學 關 心 有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父 母 是 否 定 期 檢 查 血 壓 血 糖 7. 安 全 用 藥 推 廣 之 目 標 設 定 7.1. 請 台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安 全 用 藥 志 工 來 學 校 宣 導 7.2. 請 修 課 同 學 關 心 自 己 家 人 用 藥 安 全 六 計 畫 內 容 與 實 施 策 略 : 1. 健 康 體 位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本 年 度 計 畫 將 以 健 康 管 理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 修 課 同 學 約 七 十 人 ) 與 大 學 部 公 共 衛 生 導 論 ( 修 課 同 學 約 兩 百 人 ) 為 修 課 同 學 為 主 進 行 點 線 面 擴 展 同 學 們 對 健 康 促 進 知 識 之 增 進 與 相 關 行 為 之 培 養 修 課 同 學 自 己 要 填 問 卷 了 解 最 一 週 1) 有 進 行 至 少 30 分 鐘 高 活 動 力 運 動 的 天 數 2) 有 吃 一 碗 半 蔬 菜 水 果 的 天 數 3) 自 覺 睡 眠 非 常 充 足 的 天 數 然 後 要 求 修 課 同 學 至 少 邀 請 三 位 健 康 管 理 目 標 同 學 填 問 卷, 並 且 請 目 標 同 學 宣 示 兩 週 預 計 達 到 健 康 目 標 改 變, 譬 如 由 每 週 一 天 增 加 到 每 週 三 天 修 課 同 學 必 須 透 過 目 標 同 學 同 意 的 方 式 ( 手 機 簡 訊 FB 或 e-mail) 來 關 心 與 提 醒 目 標 同 學 2. 菸 害 防 制 ( 含 無 菸 校 園 ) 計 畫 與 軍 訓 組 合 作 進 行 菸 害 防 制 無 菸 校 園 之 推 動 本 校 雖 然 已 經 宣 稱 是 無 菸 校 園, 但 是 仍 然 有 不 少 老 師 與 學 生 聚 集 某 些 場 所 吸 菸 所 以 本 計 畫 希 望 在 學 校 網 頁 建 立 一 個 通 報 校 園 違 規 抽 菸 的 窗 口, 讓 師 生 主 動 通 報, 然 後 再 分 析 高 發 生 頻 率 地 點, 提 供 稽 核 重 點 參 考 當 這 個 通 報 網 站 建 立 後, 會 與 與 軍 訓 組 合 作 舉 辦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與 海 報 宣 傳
3. 性 教 育 ( 含 愛 滋 病 ) 計 畫 本 校 首 開 先 例 與 台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科 合 作, 在 校 園 內 設 置 了 三 台 保 險 套 販 賣 機, 可 惜 至 今 還 不 知 使 用 情 況 因 此 本 計 畫 將 台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科 提 供 相 關 使 用 率 資 料, 提 供 增 設 地 點 參 考 另 外, 本 也 將 針 對 大 學 部 公 共 衛 生 導 論 修 課 同 學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瞭 解 學 校 同 學 性 取 向 與 性 行 為, 作 為 性 教 育 參 考 本 組 將 與 性 平 會 及 附 設 醫 院 感 染 科 合 作, 每 學 期 舉 辦 壹 場 性 教 育 相 關 演 講 或 活 動 4.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本 組 除 了 依 規 定 進 行 校 內 餐 廳 衛 生 管 理 督 考 外, 還 延 續 過 去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接 洽 校 內 內 餐 廳 設 立 低 油 低 鹽 高 纖 菜 區, 營 養 師 每 週 三 次 監 測 記 錄 低 油 低 鹽 高 纖 餐 區 菜 色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同 時 邀 請 專 業 營 養 師 每 週 兩 次 至 衛 保 組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今 年 較 新 的 做 法 是 邀 請 營 養 師, 調 查 學 校 附 近 熱 門 餐 廳 熱 量 與 纖 維 含 量, 公 告 調 查 結 果 給 師 生 參 考, 也 會 給 這 些 商 家 造 成 壓 力 5. 傳 染 病 防 治 計 畫 本 校 例 行 進 行 登 革 熱 防 治, 有 指 派 專 人 定 期 檢 測 校 園 積 水 容 器 孓 孓 數, 公 告 高 孳 生 源 環 境, 並 請 相 關 單 位 負 責 清 理 本 校 總 務 處 與 學 生 組 成 的 關 懷 校 園 流 浪 動 物 志 工 隊 合 作, 為 每 隻 校 園 流 浪 狗 注 射 疫 苗 目 前 也 會 定 期 監 視 是 否 有 外 來 流 浪 狗 進 入 校 園, 是 否 要 接 種 疫 苗 本 組 也 會 定 期 撰 寫 傳 染 病 防 治 文 章 刊 登 於 學 務 簡 訊, 教 育 學 校 師 生 6. 慢 性 病 防 治 計 畫 大 學 生 慢 性 病 罹 患 率 非 常 低, 但 是 應 該 把 握 機 會 教 育 大 學 生 對 於 慢 性 病 防 治 有 正 確 觀 念 由 於 大 學 部 公 共 衛 生 導 論 課 程 就 有 慢 性 病 防 治 的 主 題, 所 以 會 鼓 勵 修 課 同 學 關 心 自 己 的 父 母 進 是 否 有 進 行 癌 症 與 三 高 篩 檢 如 果 沒 有, 請 同 學 詢 問 父 母 親 為 什 麼 不 去 篩 檢 的 理 由, 請 同 學 鼓 勵 家 長 去 篩 檢 如 果 修 課 同 學 父 母 親 有 罹 患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也 請 同 學 定 期 關 心 關 心 是 否 定 期 檢 查 血 壓 血 糖 透 過 上 述 的 關 懷, 一 方 面 讓 同 學 對 慢 性 病 防 治 有 初 步 認 識, 也 提 高 親 子 互 動 以 及 長 輩 慢 性 病 防 治 的 改 善 7. 安 全 用 藥 推 廣 計 畫 由 於 高 齡 化 社 會 老 人 多 重 用 藥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我 們 也 希 望 修 大 學 部 公 共 衛 生 導 論 課 程 的 同 學 能 夠 關 心 家 中 老 者 多 重 用 藥 問 題 再 者, 台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安 全 用 藥 志 工 非 常 積 極 熱 心, 所 以 可 以 安 排 在 公 共 衛 生 導 論 課 程 來 學 校 宣 導, 指 導 同 學 回 去 家 中 評 估 長 者 用 藥 安 全 問 題 透 過 上 述 的 關 懷, 一 方 面 讓 同 學 對 用 藥 安 全 有 初 步 認 識, 也 提 高 親 子 互 動 以 及 長 者 用 藥 安 全 的 改 善
附 件 二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證 申 請 資 料 內 容 ( 請 職 場 至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證 申 請 系 統 申 請 ) 基 本 資 格 1. 是 否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規 範 行 業 別? 2. 事 業 單 位 是 否 有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作 業 名 稱 : 問 題 是 否 3. 事 業 單 位 於 100 年 以 後 是 否 有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 包 含 承 攬 商 發 生 職 災 )? 4. 事 業 單 位 是 否 於 100 年 以 後 是 否 有 重 大 勞 資 爭 議 及 員 工 或 社 區 居 民 抗 爭 等 影 響 企 業 形 象 之 事 件? 5. 事 業 單 位 是 否 於 100 年 以 後 因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而 遭 受 處 罰? 申 請 資 格 : 第 3~5 項 答 否 才 具 備 申 請 資 格 ( 認 證 工 作 秘 書 處 推 動 中 心 將 向 相 關 單 位 查 證 ) 基 本 資 料 1. 職 場 名 稱 : ( 英 文 全 銜 ) 2. 職 場 負 責 人 : 3. 職 場 地 址 : 縣 ( 市 ) 鄉 ( 鎮 )( 區 ) ( 請 填 全 銜 ) 4. 行 業 別 : (1) 農 林 漁 牧 業 ; (2)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 (3) 製 造 業 ; (4)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 (05)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 (06) 營 造 業 ; (07)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 (08) 運 輸 倉 儲 業 (09)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 (10)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 (11)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 (12) 不 動 產 業 (13)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14) 支 援 服 務 業 ; (15)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 (16) 教 育 服 務 業 ; (17)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 (18) 藝 術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 (19) 其 他 服 務 業 5. 員 工 人 數 : 男 性 員 工 人 數 : ; 女 性 員 工 人 數 : ; 合 計 : 人 大 型 職 場 ( 雇 用 勞 工 人 數 300 人 以 上 ); 中 型 職 場 ( 雇 用 勞 工 人 數 100-299 人 ); 小 型 職 場 ( 雇 用 勞 工 人 數 99 人 以 下 ) ( 指 編 制 內 ) 6. 菸 害 防 制 現 況 : 全 面 禁 菸 ( 職 場 室 內 外 完 全 禁 菸, 亦 不 提 供 任 何 吸 菸 區 域 / 室 ) 局 部 禁 菸 ( 職 場 室 內 完 全 禁 菸, 未 設 置 室 內 吸 菸 室, 有 設 置 戶 外 吸 菸 區, 或 依 法 得 設 室 內 吸 菸 室 ) 戒 菸 成 效 男 性 :102 年 吸 菸 人 數 : ; 嘗 試 戒 菸 人 數 : ; 戒 菸 成 功 人 數 : 女 性 :102 年 吸 菸 人 數 : ; 嘗 試 戒 菸 人 數 : ; 戒 菸 成 功 人 數 : 7. 癌 症 篩 檢 辦 理 現 況 : 無 有, 大 腸 癌 篩 檢 ; 乳 癌 篩 檢 ;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 口 腔 癌 篩 檢 ; 其 他 8. 減 重 活 動 辦 理 成 果 :( 健 康 啟 動 或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必 須 辦 理 ) 9. 規 律 運 動 辦 理 現 況 : 10. 哺 集 乳 室 設 置 : 無 有 11.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辦 理 現 況 : 無 有,BMI 24 的 人 數 : ;BMI<18.5 的 人 數 : ; 參 與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人 數 : ; 活 動 辦 理 前 總 重 量 : 公 斤 ; 活 動 辦 理 後 總 重 量 : 公 斤 總 計 減 少 的 重 量 : 公 斤 無 有, 健 康 操 ; 運 動 社 團 ; 其 他 無 有,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影 片 或 評 估 工 具 ; 紓 壓 講 座 或 活 動 ; 其 他 : 12. 申 請 認 證 類 別 : 菸 害 防 制 標 章 健 康 啟 動 標 章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 請 三 項 擇 一 勾 選 ) 13. 申 請 績 優 健 康 職 場 評 選 ( 於 8 月 30 日 前 申 請 健 康 啟 動 或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之 職 場 可 申 請 ): 是 否 申 請 績 優 健 康 職 場 評 選? 不 願 意 願 意 ( 請 填 入 下 列 一 項 獎 項 編 號 : ) 獎 項 類 別 :( 各 獎 項 精 神 詳 請 參 考 績 優 健 康 職 場 評 選 及 表 揚 辦 法 ) 1. 健 康 標 竿 獎 2. 戒 菸 久 久 獎 3. 健 康 領 航 獎 4. 健 康 管 理 獎 5. 樂 群 健 康 獎 6. 營 養 健 康 獎 7. 活 力 躍 動 獎 14 同 意 聲 明 : 本 公 司 同 意 配 合 申 請 認 證 之 現 場 訪 查 與 認 證 有 效 期 間 之 監 督 查 核 15. 聯 絡 人 資 訊 : 聯 絡 人 姓 名 : 部 門 : 職 稱 :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職 場 自 評 : 依 申 請 認 證 標 章 類 別, 填 寫 該 類 標 章 之 自 評 表 菸 害 防 制 標 章 自 評 表 ( 申 請 菸 害 防 制 標 章 職 場 填 寫 ): 新 申 請 展 延 (99 年 認 證 通 過 認 證 類 別 ) 菸 害 防 制 自 評 內 容 1. 請 依 貴 職 場 行 業 別 選 擇 下 列 其 中 一 類 標 準 並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 (a). 本 職 場 為 依 法 室 內 完 全 禁 菸 之 場 所 (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 本 職 場 室 內 完 全 禁 菸, 且 未 設 室 內 吸 菸 室, 並 於 所 有 入 口 處 設 置 明 顯 禁 菸 標 示, 並 未 供 應 與 吸 菸 有 關 之 器 物 (b). 本 職 場 為 依 法 得 設 室 內 吸 菸 室 之 場 所 (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11 款 所 規 定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旅 館 商 場 餐 飲 店 或 其 他 供 公 眾 消 費 之 室 內 場 所 )- 本 職 場 未 設 室 內 吸 菸 室 或 所 設 吸 菸 室 設 具 獨 立 隔 間 及 獨 立 空 調, 且 符 合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設 置 辦 法 自 評 結 果 評 核 項 目 通 過 標 準 2. 本 職 場 室 外 除 吸 菸 區 外 不 得 吸 菸 ; 室 外 未 設 吸 菸 區 者, 全 面 禁 止 吸 菸 ; 若 有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禁 菸 範 圍 擴 及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3. 本 職 場 吸 菸 區 未 設 於 必 經 之 處, 與 其 他 區 域 完 整 區 隔 並 有 明 顯 標 示, 室 外 吸 菸 區 面 積 未 大 於 該 場 所 室 外 面 積 二 分 之 一, 且 所 有 員 工 在 工 作 時 不 會 遭 受 二 手 菸 危 害 4. 本 職 場 戶 外 吸 菸 區 設 置 菸 灰 筒 或 室 內 / 外 全 面 禁 菸, 周 邊 環 境 均 無 菸 蒂 隨 意 丟 棄 情 形 發 生 5. 本 職 場 利 用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或 各 部 門 逐 步 進 行 吸 菸 率 調 查 6. 本 職 場 已 訂 定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之 處 理 辦 法 ( 如 : 訂 定 相 關 獎 懲 ) 7. 本 職 場 已 進 行 促 使 吸 菸 率 下 降 的 相 關 措 施 : 如 門 診 戒 菸 轉 介 宣 導 戒 菸 課 程 戒 菸 班 等 七 項 評 核 項 目 皆 答 是
健 康 啟 動 標 章 自 評 表 ( 申 請 健 康 啟 動 標 章 職 場 填 寫 ): 新 申 請 展 延 (99 年 認 證 通 過 認 證 類 別 ) 說 明 1. 健 康 啟 動 的 目 的 是 設 定 比 較 精 簡 的 工 作 流 程, 協 助 大 量 的 無 菸 職 場 更 容 易 轉 換 進 入 健 康 促 進 的 領 域 因 此, 若 職 場 能 導 入 具 體 的 戒 菸 方 案 且 戒 菸 成 效 顯 著 者, 即 是 加 入 健 康 啟 動 職 場 之 行 列 2. 除 了 從 戒 菸 做 起, 另 一 個 面 向 也 鼓 勵 健 康 啟 動 職 場 可 以 從 特 定 的 重 點 工 作 做 起, 不 需 繁 文 縟 節 的 制 度 和 規 劃, 反 而 可 以 針 對 特 定 的 健 康 促 進 基 礎 工 作 深 入 強 化 3. 由 於 本 年 度 國 民 健 康 局 推 動 全 民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因 此 配 合 國 民 健 康 局 之 政 策, 舉 辦 減 重 相 關 活 動 且 有 具 體 減 重 成 效 為 獲 得 健 康 啟 動 標 章 必 備 的 條 件 之 一 4. 除 此 之 外, 考 量 健 康 促 進 推 動 最 基 礎 之 工 作 為 健 康 管 理, 以 及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的 三 要 素 是 健 康 的 飲 食 正 確 的 運 動 和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因 此 建 議 職 場 可 從 這 些 工 作 類 別 開 始 執 行 並 逐 年 逐 步 加 強, 增 加 工 作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5. 有 意 願 角 逐 績 優 健 康 職 場 獎 項 者, 應 針 對 所 推 動 的 活 動 提 出 具 創 意 性 的 作 法, 並 確 實 執 行 展 現 績 效 評 核 項 目 評 核 項 目 菸 害 防 制 自 評 內 容 自 評 結 果 1. 請 依 貴 職 場 行 業 別 選 擇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並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 (a). 本 職 場 為 依 法 室 內 完 全 禁 菸 之 場 所 (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 本 職 場 室 內 完 全 禁 菸, 且 未 設 室 內 吸 菸 室, 並 於 所 有 入 口 處 設 置 明 顯 禁 菸 標 示, 並 未 供 應 與 吸 菸 有 關 之 器 物 (b). 本 職 場 為 依 法 得 設 室 內 吸 菸 室 之 場 所 (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11 款 所 規 定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旅 館 商 場 餐 飲 店 或 其 他 供 公 眾 消 費 之 室 內 場 所 )- 本 職 場 未 設 室 內 吸 菸 室 或 所 設 吸 菸 室 設 具 獨 立 隔 間 及 獨 立 空 調, 且 符 合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設 置 辦 法 2. 本 職 場 室 外 除 吸 菸 區 外 不 得 吸 菸 ; 室 外 未 設 吸 菸 區 者, 全 面 禁 止 吸 菸 ; 若 有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禁 菸 範 圍 擴 及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3. 本 職 場 吸 菸 區 未 設 於 必 經 之 處, 與 其 他 區 域 完 整 區 隔 並 有 明 顯 標 示, 室 外 吸 菸 區 面 積 未 大 於 該 場 所 室 外 面 積 二 分 之 一, 且 所 有 員 工 在 工 作 時 不 會 遭 受 二 手 菸 危 害 4. 本 職 場 戶 外 吸 菸 區 設 置 菸 灰 筒 或 室 內 / 外 全 面 禁 菸, 周 邊 環 境 均 無 菸 蒂 隨 意 丟 棄 情 形 發 生 5. 本 職 場 利 用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或 各 部 門 逐 步 進 行 吸 菸 率 調 查 6. 本 職 場 已 訂 定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之 處 理 辦 法 ( 如 : 訂 定 相 關 獎 懲 ) 7. 本 職 場 已 進 行 促 使 吸 菸 率 下 降 的 相 關 措 施 : 如 門 診 戒 菸 轉 介 宣 導 戒 菸 課 程 戒 菸 班 等 健 康 啟 動 自 評 內 容 類 別 1. 舉 辦 減 重 相 關 活 動, 且 有 具 體 減 重 成 效 ( 必 辦 項 目 ) 主 題 選 項 確 實 舉 辦 減 重 相 關 活 動 或 競 賽, 且 有 相 關 活 動 的 資 料 與 成 果 留 存, 足 以 顯 示 其 減 重 之 具 體 成 效 ( 以 減 重 公 斤 數 為 參 考 指 標 ) 廠 內 BMI 20 的 人 員, 參 加 國 民 健 康 局 舉 辦 的 臺 灣 102, 邀 您 愛 健 康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活 動 ( 活 動 網 址 http://obesity.bhp.gov.tw) 2. 戒 菸 除 了 辦 理 各 項 戒 菸 措 施, 如 全 員 宣 示 宣 導 課 程 戒 菸 班 門 診 戒 菸 轉 介 等, 應 進 行 追 蹤 並 評 估 戒 菸 成 效 ( 如 戒 菸 率 復 抽 率.)
3. 健 康 飲 食 4. 運 動 5. 生 活 習 慣 6. 健 康 管 理 7. 疾 病 預 防 8.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9. 特 殊 作 業 危 害 防 制 營 養 講 座 或 諮 詢 提 供 健 康 餐 或 蔬 果 餐 熱 量 計 算 及 體 重 控 制 提 供 外 食 地 圖 ( 標 明 可 提 供 健 康 餐 的 餐 廳 位 置 ) 利 用 各 種 方 式 鼓 勵 或 帶 動 員 工 健 康 飲 食 團 膳 管 理 團 膳 菜 色 營 養 標 示 ( 紅 燈 - 高 熱 量 綠 燈 - 低 熱 量 ) 其 他 建 立 社 團 : 成 立 運 動 性 社 團 ( 例 如 桌 球 社 籃 球 社.) 鼓 勵 員 工 自 發 性 的 活 動 ( 例 如 : 體 適 能 活 動 心 理 壓 力 控 制 過 勞 防 止 ) 其 他 建 立 課 程 : 體 適 能 健 康 操 養 生 保 健 健 康 講 座 有 氧 運 動 其 他 建 立 運 動 設 施 : 籃 球 場 羽 球 場 健 身 房 游 泳 池 SPA 池 舞 蹈 教 室 韻 律 教 室 體 育 館 育 樂 中 心 其 他 辦 理 健 康 活 動 : 健 行 登 山 騎 腳 踏 車 旅 遊 全 國 性 職 場 樓 梯 美 化 創 意 競 賽 其 他 辦 理 假 日 ( 或 親 子 ) 活 動 : 健 行 登 山 騎 腳 踏 車 旅 遊 其 他 其 他 : ( 例 如 : 與 公 民 營 機 構 聯 合 辦 理 各 項 健 康 活 動 ) 戒 檳 榔 戒 酒 利 用 各 種 方 法 協 助 員 工 養 成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 每 日 一 萬 步 每 天 累 積 運 動 達 30 分 鐘 等 ) 利 用 各 種 方 法 協 助 員 工 養 成 健 康 飲 食 習 慣 ( 吃 早 餐 天 天 五 蔬 果 少 吃 油 炸 品 ) 充 足 睡 眠 正 確 測 量 體 重 血 壓 腰 圍 其 他 具 創 意 的 作 法 加 強 健 康 檢 查 : 癌 症 篩 檢 (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子 宮 頸 抹 片 大 腸 癌 篩 檢 乳 癌 篩 檢 其 他 : ) 超 音 波 聽 力 肺 功 能 口 腔 篩 檢 體 適 能 其 他 ( 癌 症 篩 檢 之 相 關 資 源, 請 洽 各 地 衛 生 局 所 ) 健 檢 資 料 管 理 : 趨 勢 分 析 危 險 族 群 篩 檢 追 蹤 輔 導 風 險 評 估 其 他 其 他 : ( 例 如 : 與 公 民 營 機 構 聯 合 辦 理 各 項 健 康 活 動 ) 心 血 管 疾 病 預 防 預 防 糖 尿 病 預 防 高 血 壓 預 防 下 背 痛 預 防 膽 固 醇 過 高 預 防 B 型 肝 炎 預 防 三 酸 甘 油 酯 過 高 預 防 愛 滋 病 預 防 其 他 壓 力 管 理 心 靈 管 理 ( 芳 香 療 法 音 樂 治 療 心 理 諮 詢 ) 瑜 珈 情 緒 管 理 關 懷 關 心 照 顧 其 他 噪 音 消 減 與 聽 力 保 護 粉 塵 消 減 與 塵 肺 症 的 預 防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人 因 管 控 與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預 防 高 溫 作 業 危 害 防 護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場 所 之 危 害 設 施 管 理 其 他 通 過 標 準 1. 菸 害 自 評 七 項 皆 答 是 2. 至 少 執 行 健 康 啟 動 自 評 內 容 中 的 兩 項 類 別 ( 其 中 第 1 項 舉 辦 減 重 相 關 活 動, 且 有 具 體 減 重 成 效 為 必 辦 項 目 ) 3. 針 對 員 工 人 數 少 於 30 人 之 職 場, 若 有 執 行 第 1 項 舉 辦 減 重 相 關 活 動, 且 有 具 體 減 重 成 效 即 可 通 過 標 準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自 評 表 ( 申 請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職 場 填 寫 ): 新 申 請 展 延 (99 年 認 證 通 過 認 證 類 別 ) 說 明 1.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是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證 的 最 高 階 段, 為 配 合 國 際 趨 勢 推 展 健 康 促 進 職 場, 將 參 酌 國 際 衛 生 組 織 WHO 所 建 議 之 執 行 模 式 推 行, 因 此 符 合 本 標 章 的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推 行 範 疇 必 須 達 成 員 工 個 人 健 康 資 源, 而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執 行 流 程, 最 基 本 應 依 據 職 場 之 需 求 界 定 健 康 促 進 的 項 目, 並 依 據 需 求 項 目 擬 定 年 度 計 畫, 同 時 設 定 適 合 的 量 化 與 質 化 指 標, 並 據 以 評 估 推 動 成 效 2. 另 外, 國 民 健 康 局 為 了 讓 國 人 又 長 壽 又 健 康, 號 召 大 家 透 過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包 括 快 樂 的 運 動 和 健 康 的 飲 食, 期 許 以 健 康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體 重 管 理 以 預 防 疾 病 的 產 生, 因 此 欲 申 請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之 職 場, 需 配 合 國 民 健 康 局 之 政 策, 參 與 臺 灣 102, 邀 您 愛 健 康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活 動 ( 活 動 網 址 http://obesity.bhp.gov.tw), 為 獲 得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必 備 的 條 件 之 一 3. 有 意 願 角 逐 績 優 健 康 職 場 獎 項 者, 除 上 述 要 求 外,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推 行 範 疇 越 完 整 越 好, 同 時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執 行 流 程 的 各 個 項 目, 規 劃 具 創 意 之 作 法, 確 實 執 行 並 展 現 良 好 之 執 行 成 效 評 核 項 目 菸 害 防 制 自 評 內 容 1. 請 依 貴 職 場 行 業 別 選 擇 下 列 其 中 一 類 標 準 並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 (a). 本 職 場 為 依 法 室 內 完 全 禁 菸 之 場 所 (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 本 職 場 室 內 完 全 禁 菸, 且 未 設 室 內 吸 菸 室, 並 於 所 有 入 口 處 設 置 明 顯 禁 菸 標 示, 並 未 供 應 與 吸 菸 有 關 之 器 物 (b). 本 職 場 為 依 法 得 設 室 內 吸 菸 室 之 場 所 (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11 款 所 規 定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旅 館 商 場 餐 飲 店 或 其 他 供 公 眾 消 費 之 室 內 場 所 )- 本 職 場 未 設 室 內 吸 菸 室 或 所 設 吸 菸 室 設 具 獨 立 隔 間 及 獨 立 空 調, 且 符 合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設 置 辦 法 2. 本 職 場 室 外 除 吸 菸 區 外 不 得 吸 菸 ; 室 外 未 設 吸 菸 區 者, 全 面 禁 止 吸 菸 ; 若 有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禁 菸 範 圍 擴 及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3. 本 職 場 吸 菸 區 未 設 於 必 經 之 處, 與 其 他 區 域 完 整 區 隔 並 有 明 顯 標 示, 室 外 吸 菸 區 面 積 未 大 於 該 場 所 室 外 面 積 二 分 之 一, 且 所 有 員 工 在 工 作 時 不 會 遭 受 二 手 菸 危 害 4. 本 職 場 戶 外 吸 菸 區 設 置 菸 灰 筒 或 室 內 / 外 全 面 禁 菸, 周 邊 環 境 均 無 菸 蒂 隨 意 丟 棄 情 形 發 生 自 評 結 果 5. 本 職 場 利 用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或 各 部 門 逐 步 進 行 吸 菸 率 調 查 6. 本 職 場 已 訂 定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之 處 理 辦 法 ( 如 訂 定 相 關 獎 懲 ) 7. 本 職 場 已 進 行 促 使 吸 菸 率 下 降 的 相 關 措 施 : 如 門 診 戒 菸 轉 介 宣 導 戒 菸 課 程 戒 菸 班 等 評 核 項 目 國 民 健 康 局 臺 灣 102, 邀 您 愛 健 康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活 動 的 參 與 貴 職 場 是 否 上 網 登 錄 參 與 國 民 健 康 局 舉 辦 之 臺 灣 102, 邀 您 愛 健 康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活 動, 並 確 實 執 行 減 重 成 果 之 申 報 ( 本 活 動 報 名 與 說 明 請 參 考 以 下 網 址 http://obesity.bhp.gov.tw)
健 康 促 進 自 評 內 容 -( 一 )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推 動 範 疇 類 別 指 標 自 評 結 果 自 評 內 容 補 充 說 明 1. 個 人 健 康 資 源 基 本 項 目 1.1 健 康 檢 查 資 源 提 供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源, 瞭 解 員 工 健 康 概 況 1.2 健 康 促 進 資 源 提 供 各 項 健 康 促 進 資 源, 並 鼓 勵 員 工 參 與 2. 生 理 健 康 工 作 環 境 3. 社 會 心 理 工 作 環 境 2.1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3.1 工 作 氛 圍 3.2 諮 詢 管 道 職 場 環 境 符 合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器 具 符 合 安 全 衛 生 標 準, 無 物 理 性 化 學 性 人 因 工 程 輻 射 及 生 物 等 危 害 職 場 具 備 讓 員 工 願 意 進 行 各 項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之 氣 氛, 不 會 因 為 參 加 各 項 活 動 而 影 響 考 績 或 其 他 不 良 後 果 提 供 各 項 心 理 諮 詢 管 道, 如 :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 EAPs) 張 老 師 3.3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評 估 員 工 需 求, 推 動 適 合 的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4. 企 業 社 區 參 與 4.1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擴 及 員 工 眷 屬 4.2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擴 及 社 區 民 眾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不 僅 只 針 對 員 工, 還 擴 及 員 工 眷 屬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不 僅 只 針 對 員 工 及 其 眷 屬, 還 擴 及 社 區 民 眾 健 康 促 進 自 評 內 容 -( 二 )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執 行 流 程 類 別 指 標 自 評 結 果 自 評 內 容 補 充 說 明 1. 領 導 與 策 略 規 劃 2. 資 源 及 人 力 運 用 3. 依 據 職 場 需 求 確 立 健 康 促 進 項 目 基 本 項 目 1.1 關 鍵 人 員 支 持 形 成 共 識, 訂 定 推 動 計 畫 及 方 案 2.1 指 定 人 員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業 務 2.2 提 供 健 康 促 進 場 所 及 服 務 2.3 訂 定 健 康 促 進 獎 勵 措 施 3.1 管 理 或 評 估 員 工 健 康 ( 檢 查 ) 資 料 3.2 收 集 其 他 資 料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成 為 公 司 普 遍 的 信 念, 具 各 項 配 合 之 行 政 措 施 及 研 擬 各 項 健 康 促 進 方 案, 不 因 為 時 空 及 環 境 的 改 變 而 中 止 各 項 工 作 健 康 促 進 小 組 成 員 及 指 定 人 員, 包 括 廠 醫 廠 護 安 衛 人 員 或 相 關 人 員 等 具 有 職 場 內 外 特 定 場 所 及 相 關 器 材 設 備, 以 推 行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相 關 活 動, 以 使 員 工 可 以 取 得 健 康 諮 詢 與 服 務 例 如 : 設 置 哺 集 乳 室 提 供 運 動 場 所 ( 設 施 ) 設 置 員 工 餐 廳, 提 供 健 康 飲 食 提 供 EAP 服 務 / 或 口 腔 篩 檢 提 供 諮 詢 或 轉 介 服 務 選 定 健 康 促 進 的 項 目 訂 定 獎 勵 措 施, 鼓 勵 員 工 參 與 彙 整 所 有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進 行 趨 勢 分 析 及 追 蹤 管 理 或 以 問 卷 調 查 員 工 健 康 情 形 並 加 以 分 析 整 理 建 立 管 道 持 續 收 集 除 健 康 檢 查 之 外 的 其 他 資 料 ( 如 環 境 資 料 意 外 傷 害 資 料 個 人 健 康 議 題 ) 3.3 鑑 認 各 項 需 求 綜 合 健 康 檢 查 趨 勢 及 其 他 資 料, 設 定 各 項 需 求 3.4 設 定 優 先 順 序, 選 定 執 行 項 目 依 據 查 核 / 評 估 結 果, 採 取 解 決 問 題 所 必 需 的 行 動, 將 需 求 依 職 場 優 先 優 先 度 ( 如 考 量 重 要 性
普 遍 性 資 源 環 境 可 行 性 整 體 效 益 ) 排 序, 經 綜 合 考 量 後 選 定 執 行 項 目 4.1 評 估 公 司 內 外 部 各 項 資 源 依 據 選 定 的 執 行 項 目 評 估 職 場 內 及 職 場 外 的 各 項 資 源, 此 資 源 可 以 為 經 費 人 力 設 備 空 間 或 其 他 有 關 的 協 助 ( 輔 導 ) 方 案 設 計 各 項 活 動 以 減 少 健 康 異 常 的 人 數 或 增 進 健 康 狀 態, 各 項 活 動 應 注 意 完 整 性 ( 如 針 對 減 重 項 目 活 動 可 包 含 知 識 傳 達 減 重 競 賽 飲 食 控 制 運 動 等, 不 宜 只 執 行 單 一 活 動 ) 各 項 活 動 除 考 慮 異 常 人 員 外 亦 應 兼 顧 健 康 狀 況 正 常 人 員 ( 如 養 成 天 天 五 蔬 果 之 習 慣 ), 使 其 長 期 保 持 健 康 狀 態 4. 擬 定 年 度 計 畫 基 本 項 目 4.2 依 據 4.3 選 定 的 執 行 項 目 展 開 各 項 活 動 ( 注 意 活 動 之 全 面 性 ) 4.3 兼 顧 健 康 異 常 人 員 及 健 康 正 常 人 員 之 需 求 5. 教 育 與 宣 導 5.1 發 展 健 康 促 進 推 動 人 員 之 知 能 5.2 傳 播 健 促 資 訊 使 員 工 具 有 健 康 生 活 之 知 能 參 與 職 場 內 外 之 相 關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研 習 會 教 育 訓 練, 使 健 康 促 進 人 員 能 夠 針 對 員 工 健 康 促 進 需 求 研 擬 適 宜 之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方 案 活 動, 並 評 估 成 效 等 職 場 辦 理 各 項 資 訊 傳 播 ( 如 健 康 促 進 標 示 宣 導 傳 單 海 報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 及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等 6. 過 程 管 理 6.1 取 得 由 上 到 下 的 支 持 6.2 獲 得 由 下 到 上 的 合 作 取 得 關 鍵 人 物 的 支 持, 並 且 對 健 康 促 進 執 行 組 織 內 的 成 員 充 分 溝 通, 瞭 解 並 認 同 目 標 及 執 行 計 畫 之 內 容 在 推 行 每 項 活 動 時, 都 能 考 慮 到 提 供 知 識 影 響 態 度 改 變 行 為, 使 參 與 活 動 的 員 工 持 續 養 成 良 好 的 健 康 生 活 習 慣 7.1 規 劃 並 收 集 各 項 過 程 之 成 效 指 標 建 立 管 道 及 方 法 持 續 收 集 各 項 指 標, 例 如 員 工 參 與 率 滿 意 度 知 識 / 態 度 / 行 為 的 改 變 狀 況 7. 推 行 成 效 基 本 項 目 7.2 規 劃 並 收 集 各 項 結 果 之 成 效 指 標 7.3 健 康 促 進 成 效 評 估 8. 改 善 8.1 持 續 改 善 建 立 管 道 及 方 法 持 續 收 集 各 項 指 標, 例 如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前 後 測 體 重 改 變 戒 菸 成 功 率 血 脂 下 降 等 成 效 評 估 指 標 包 括,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前 後 測 ( 如 體 重 改 變 戒 菸 成 功 率 血 脂 下 降 等 ) 或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等 持 續 改 善 已 有 的 制 度 與 方 法, 逐 步 增 進 健 康 促 進 的 品 質 並 逐 步 增 加 參 與 的 人 員 通 過 標 準 1. 菸 害 自 評 七 項 皆 答 是 2. 該 職 場 需 參 加 國 民 健 康 局 臺 灣 102, 邀 您 愛 健 康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活 動, 並 確 實 執 行 減 重 成 果 之 申 報 3. 健 康 促 進 自 評 內 容 -( 一 )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推 動 範 疇 自 評 項 目 中, 四 大 類 別 至 少 需 執 行 第 1 類 別 工 作 4. 健 康 促 進 自 評 內 容 -( 二 )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執 行 流 程 自 評 項 目 中, 八 大 類 別 至 少 執 行 四 類 ( 必 須 包 含 類 別 3 4 7)
職 場 推 動 特 色 ( 請 用 心 填 寫, 審 查 單 位 認 定 有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足 以 表 率 者, 即 可 推 薦 予 國 民 健 康 局 擇 優 表 揚 ) 職 場 名 稱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推 動 特 色 此 處 為 說 明 職 場 推 動 各 項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之 概 述 執 行 方 式 成 效 評 估 等, 若 要 介 紹 ( 範 例 ) 職 場 的 基 本 資 料 ( 如 : 沿 革 經 營 理 念 產 品 等 ) 請 勿 超 過 50 字 推 動 特 色 撰 寫 (300~500 字 ) 方 式 請 參 考 以 下 格 式 A. 活 動 概 述 : 每 年 依 據 同 仁 年 齡 層 性 別 與 作 業 環 境 特 性, 規 劃 適 當 的 健 康 檢 查 方 案, 以 早 期 發 現 危 害 健 康 及 潛 在 的 致 病 因 子 針 對 年 度 健 康 檢 查 之 結 果 評 估 趨 勢, 分 別 比 較 盛 行 率 ( 健 檢 異 常 比 例 ), 年 度 趨 勢, 族 群 ( 男 女 年 齡 ) 趨 勢 篩 選 需 改 善 的 項 目, 並 依 改 善 急 迫 性 排 序 針 對 急 需 改 善 之 事 項, 規 劃 完 整 的 介 入 方 案, 提 醒 同 仁 注 意 自 身 健 康 給 予 適 當 衛 教, 並 依 個 別 需 要 安 排 至 醫 療 院 所 複 檢, 每 季 進 行 追 蹤 關 懷, 提 供 完 善 的 健 康 照 護 B. 執 行 方 式 : 菸 害 防 制 標 章 :( 說 明 如 何 推 行 禁 菸 活 動 ) 健 康 啟 動 標 章 :( 針 對 重 點 項 目, 說 明 如 何 深 入 執 行 )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 說 明 健 康 促 進 推 動 之 範 疇, 以 及 如 何 界 定 需 求 如 何 依 據 需 求 展 開 擬 訂 計 畫 如 何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 參 考 範 例 :( 以 健 康 管 理 為 例 ) 年 度 健 檢 結 果 發 現, 尿 酸 異 常 率 高 達 71%, 經 過 職 業 病 專 科 醫 師 及 健 康 中 心 問 卷 評 估 後 發 現, 男 性 同 仁 在 公 司 食 用 午 餐 及 晚 餐 次 數 較 多 者, 發 生 高 尿 酸 血 症 的 機 率 明 顯 增 加, 故 展 開 以 下 改 善 方 案 一. 疾 病 衛 生 教 育 : 針 對 尿 酸 值 >10mg/dl 同 仁 進 行 衛 教, 有 發 作 之 虞 者 主 動 轉 介 就 醫 二. 餐 飲 管 理 : 1. 製 作 高 普 林 食 物 卡, 提 醒 尿 酸 過 高 同 仁 減 少 使 用 2. 提 供 低 普 林 供 餐 區 三. 健 康 管 理 : 高 尿 酸 同 仁 定 期 追 蹤 複 查 血 中 尿 酸 值 控 制 情 形 C. 成 效 評 估 :( 方 案 介 入 前 後 之 成 果 以 數 據 方 式 展 現 的 說 明 ) 經 過 多 年 努 力, 員 工 飲 食 習 慣 改 變 比 率 為 30%, 且 次 年 度 尿 酸 異 常 比 例 已 由 71% 降 為 17.5%, 成 效 卓 著 附 照 片 至 少 4 張 ( 與 推 動 特 色 有 關 ) 照 片 1 照 片 2 照 片 1 說 明 : 照 片 2 說 明 照 片 3 照 片 4 照 片 3 說 明 照 片 4 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