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名詞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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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 生 統 計 名 詞 定 義 一 人 口... 2 二 婚 育... 3 三 死 因 統 計... 5 四 癌 症 統 計... 5 五 醫 療 資 源... 7 六 傳 染 病 監 測 七 預 防 接 種 八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2 一 人 口 1. 年 底 人 口 數 ( 人 ): 指 該 年 底 人 口 總 數 2. 戶 量 ( 人 / 戶 ): 指 平 均 每 戶 人 口 數 3. 人 口 密 度 ( 人 / 平 方 公 里 ): 平 均 每 一 平 方 公 里 之 人 口 數 4. 性 比 例 ( 男 / 百 女 ): 男 性 人 口 對 女 性 人 口 的 比 例, 即 每 百 女 子 相 對 男 子 數 5. 幼 年 人 口 ( 人 ): 實 足 年 齡 為 0 至 未 滿 15 歲 人 口 數 6. 幼 年 人 口 占 全 市 人 口 比 率 (%): 指 0 至 未 滿 15 歲 的 人 口 占 全 市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7. 青 壯 年 人 口 ( 人 ): 實 足 年 齡 為 15 至 未 滿 65 歲 人 口 數 8. 青 壯 年 人 口 占 全 市 人 口 比 率 (%): 指 15 至 未 滿 65 歲 的 人 口 占 全 市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9. 老 年 人 口 ( 人 ): 實 足 年 齡 為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10. 老 年 人 口 占 全 市 人 口 比 率 (%): 年 齡 65 歲 以 上 的 人 口 占 全 市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11. 扶 養 比 (%): 指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15 至 64 歲 人 口 之 比 重, 作 為 依 賴 人 口 對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扶 養 負 擔 的 一 種 簡 略 測 度 12. 扶 幼 比 (%): 指 14 歲 以 下 幼 年 人 口 占 15 至 64 歲 人 口 之 比 重, 作 為 幼 年 人 口 對 -2-

3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扶 養 負 擔 的 一 種 簡 略 測 度 13. 老 化 指 數 (%): 衡 量 一 地 區 人 口 老 化 程 度 之 指 標, 公 式 為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 (15 歲 人 口 數 ) 平 均 壽 ( 餘 ) 命 ( 歲 ): 假 設 一 出 生 嬰 兒 遭 受 到 某 一 時 期 之 每 一 年 齡 組 所 經 驗 的 死 亡 風 險 後, 所 能 活 存 的 預 期 壽 命 而 言, 即 到 達 x 歲 以 後 平 均 尚 可 期 待 生 存 之 年 數 稱 為 x 歲 之 平 均 餘 命 又 零 歲 之 平 均 餘 命 特 稱 平 均 壽 命 1. 結 婚 對 數 ( 對 ): 戶 籍 結 婚 登 記 對 數 2. 粗 結 婚 率 (%): 二 婚 育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之 結 婚 對 數 對 同 一 期 間 之 期 中 人 口 數 的 比 率 3. 男 性 初 婚 年 齡 ( 歲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初 次 結 婚 新 郎 之 平 均 年 齡 4. 女 性 初 婚 年 齡 ( 歲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初 次 結 婚 新 娘 之 平 均 年 齡 5. 男 性 初 婚 率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初 婚 之 新 郎 人 數 對 同 一 期 間 之 期 中 可 婚 之 未 婚 男 性 人 口 數 的 比 率 6. 女 性 初 婚 率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初 婚 之 新 娘 人 數 對 同 一 期 間 之 期 中 可 婚 之 未 婚 女 性 人 口 數 的 比 率 7. 育 齡 婦 女 一 般 生 育 率 (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每 1,000 位 育 齡 婦 女 之 平 均 活 產 數, 而 不 論 其 已 婚 或 未 婚 我 國 採 用 育 齡 為 15 歲 至 49 歲 -3-

4 育 齡 婦 女 一 般 生 育 率 = 一 年 內 之 活 產 總 數 歲 育 齡 婦 女 年 中 人 口 數 1, 育 齡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 ): 假 定 一 世 代 的 1,000 名 育 齡 婦 女, 依 目 前 年 齡 別 生 育 率 水 準 渡 過 其 生 育 年 齡 期 間, 一 生 所 可 能 有 的 出 生 數 9. 育 齡 婦 女 年 齡 別 生 育 率 (5 歲 年 齡 組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每 1,000 位 某 年 齡 組 育 齡 婦 女 之 平 均 活 產 數 一 年 內 某 5歲 年 齡 組 育 齡 婦 女 之 活 產 數 育 齡 婦 女 年 齡 別 生 育 率 = 1,000 該 5歲 年 齡 組 育 齡 婦 女 年 中 人 口 數 10. 有 偶 婦 女 一 般 生 育 率 (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每 1,000 位 有 偶 婦 女 之 平 均 活 產 數, 為 所 有 有 偶 婦 女 年 齡 別 生 育 率 之 總 平 均 有 偶 婦 女 一 般 生 育 率 = 一 年 內 出 生 之 活 產 數 歲 之 有 偶 婦 女 年 中 人 口 數 1, 出 生 人 數 ( 人 ): 戶 籍 出 生 登 記 人 口 數, 指 胎 兒 脫 離 母 體 能 獨 立 呼 吸 之 謂, 即 活 嬰 數 12.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1 胎 之 出 生 人 數 比 率 (%):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1 胎 之 出 生 人 數 占 出 生 人 數 的 比 率 13.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2 胎 之 出 生 人 數 比 率 (%):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2 胎 之 出 生 人 數 占 出 生 人 數 的 比 率 14.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3 胎 之 出 生 人 數 比 率 (%):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3 胎 之 出 生 人 數 占 出 生 人 數 的 比 率 15.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4 胎 及 以 上 之 出 生 人 數 比 率 (%):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4 胎 及 以 上 之 出 生 人 數 占 出 生 人 數 的 比 率 -4-

5 16. 生 父 平 均 年 齡 ( 歲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出 生 者 生 父 之 平 均 年 齡 17. 生 母 平 均 年 齡 ( 歲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出 生 者 生 母 之 平 均 年 齡 1. 死 亡 人 數 ( 人 ): 依 死 亡 發 生 日 期 統 計 之 人 數 2. 死 亡 率 ( 人 / 十 萬 人 ): 平 均 每 十 萬 人 口 中 死 亡 人 數 3.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 人 / 十 萬 人 ): 三 死 因 統 計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是 將 兩 國 或 兩 地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城 鄉 所 得 職 業 婚 姻 種 族 等 項 組 合, 化 成 為 同 一 的 基 礎, 用 以 剔 除 其 人 口 在 組 合 上 之 差 異, 俾 可 受 到 純 正 而 客 觀 的 比 較 此 處 所 用 的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是 指 去 除 年 齡 組 成 影 響 以 2000 年 WHO 世 界 標 準 人 口 為 基 準 的 死 亡 率 7. 嬰 兒 死 亡 率 ( 人 / 千 活 嬰 ): 平 均 每 千 個 活 產 嬰 兒 中 未 滿 1 歲 即 死 亡 之 人 數 8. 嬰 兒 死 亡 數 ( 人 ): 活 產 嬰 兒 出 生 後 未 滿 1 歲 即 死 亡 之 人 數 四 癌 症 統 計 1. 癌 症 死 亡 率 ( 人 / 十 萬 人 ): 平 均 每 十 萬 人 口 數 中 因 癌 症 死 亡 之 人 數 2. 癌 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 人 / 十 萬 人 ):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是 將 兩 國 或 兩 地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城 鄉 所 得 職 -5-

6 業 婚 姻 種 族 等 項 組 合, 化 成 為 同 一 的 基 礎, 用 以 剔 除 其 人 口 在 組 合 上 之 差 異, 俾 可 受 到 純 正 而 客 觀 的 比 較 此 處 所 用 的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是 指 去 除 年 齡 組 成 影 響 以 2000 年 WHO 世 界 標 準 人 口 為 基 準 的 癌 症 死 亡 率 3. 癌 症 篩 檢 人 次 ( 人 次 ): 參 加 本 市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社 區 篩 檢 或 自 行 前 往 醫 療 院 所 辦 理 篩 檢 之 人 次 4. 癌 症 陽 性 個 案 人 次 ( 人 次 ): 指 辦 理 篩 檢 後 由 篩 檢 醫 師 認 定 異 常 情 形 需 轉 介 之 個 案 人 次 5. 癌 症 陽 性 個 案 率 (%): 指 陽 性 個 案 人 次 ( 異 常 人 次 ) 占 篩 檢 人 次 之 比 率 6. 癌 症 完 成 追 蹤 人 次 ( 人 次 ): 陽 性 個 案 人 次 ( 異 常 人 數 ) 中 完 成 轉 介 ( 追 蹤 ) 之 人 次 7. 癌 症 完 成 追 蹤 率 (%): 指 完 成 追 蹤 人 次 占 陽 性 個 案 人 次 ( 異 常 人 次 ) 之 比 率 8. 癌 症 確 認 個 案 人 次 ( 人 次 ): 完 成 追 蹤 人 次 中 確 實 罹 患 該 項 癌 症 之 人 次 9. 癌 症 確 認 個 案 偵 出 率 (%): 癌 症 確 認 個 案 人 次 占 篩 檢 人 次 之 比 率 10. 癌 症 發 生 率 ( 人 / 十 萬 人 ): 平 均 美 十 萬 人 罹 患 癌 症 人 數, 公 式 為 :( 某 期 間 確 認 罹 癌 人 數 ) ( 年 期 末 人 口 數 ) 100, 標 準 化 癌 症 發 生 率 ( 人 / 十 萬 人 ): 標 準 化 是 將 兩 國 或 兩 地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城 鄉 所 得 職 業 婚 姻 種 族 等 項 組 合, 化 成 為 同 一 的 基 礎, 用 以 剔 除 其 人 口 在 組 合 上 之 差 異, 俾 可 受 到 純 正 而 客 觀 的 比 較 此 處 所 用 的 標 準 化 癌 症 發 生 率 是 指 去 除 年 齡 組 成 影 響 以 2000 年 WHO 世 界 標 準 人 口 為 基 準 的 癌 症 發 生 率 12. 癌 症 篩 檢 發 現 個 案 中 早 期 比 率 (%): -6-

7 癌 症 篩 檢 中, 屬 於 早 期 癌 症 之 比 率, 公 式 為 :( 因 篩 檢 而 發 現 罹 患 該 項 早 期 癌 症 人 數 ) ( 因 篩 檢 而 發 現 罹 患 該 項 癌 症 人 數 ) 非 篩 檢 發 現 個 案 早 期 比 率 (%): 非 癌 症 篩 檢 中, 屬 於 早 期 癌 症 之 比 率, 公 式 為 :( 非 因 篩 檢 而 發 現 罹 患 該 項 早 期 癌 症 人 數 ) ( 非 因 篩 檢 而 發 現 罹 患 該 項 癌 症 人 數 ) 醫 療 院 所 數 ( 所 ): 五 醫 療 資 源 醫 療 院 所 包 括 公 立 及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公 立 醫 院 診 所 : 包 括 省 立 縣 ( 市 ) 立 醫 院 診 所 公 立 醫 學 校 院 軍 方 醫 院 榮 民 醫 院 公 營 機 關 ( 構 ) 等 附 設 醫 院 診 所 公 立 中 醫 醫 院 及 衛 生 所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 包 括 財 團 法 人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醫 學 院 校 其 他 法 人 事 業 單 位 等 附 設 醫 院 診 所 及 私 立 牙 醫 私 立 中 醫 等 醫 院 診 所 2. 醫 院 數 ( 家 ): 醫 院 係 指 從 事 一 科 或 數 科 診 療 業 務, 每 科 均 有 專 科 醫 師 之 醫 院 3. 診 所 數 ( 家 ): 醫 療 機 構 僅 應 門 診 者 為 診 所, 得 因 需 要 設 置 9 床 以 下 之 觀 察 病 床, 惟 婦 產 科 診 所, 得 依 醫 療 業 務 需 要 設 置 10 張 以 下 產 科 病 床 診 所 包 括 衛 生 所 學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所 設 醫 務 室 等 依 業 務 性 質 可 分 為 專 科 診 所 及 一 般 診 所 4. 每 一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人 數 ( 人 ): 平 均 每 間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之 人 口 數 公 式 為 :(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數 ) ( 醫 療 院 所 數 ) 5. 每 萬 人 醫 療 院 所 數 ( 所 ): 平 均 每 萬 人 口 設 置 之 醫 療 院 所 數 公 式 為 :( 醫 療 院 所 數 ) (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數 ) 10, 每 一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平 均 每 間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面 積 公 式 為 :( 土 地 面 積 ) ( 醫 療 院 所 數 ) 7. 醫 療 院 所 病 床 數 ( 床 ): -7-

8 指 公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為 收 治 病 人 所 固 定 設 置 之 病 床, 不 含 未 登 記 之 精 神 及 其 他 療 養 床 8. 每 萬 人 醫 療 院 所 病 床 數 ( 床 ): 公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平 均 每 萬 人 可 使 用 之 病 床 數 9. 每 一 醫 療 院 所 病 床 服 務 人 口 數 ( 人 ): 公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平 均 每 一 病 床 服 務 之 人 口 數 10.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數 ( 人 ): 指 公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及 醫 事 機 構 中 領 有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醫 事 人 員 專 業 證 書, 並 向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者 11. 醫 師 依 醫 師 法 規 定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12. 中 醫 師 依 醫 師 法 規 定 經 中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中 醫 師 證 書 者 13. 牙 醫 師 14. 藥 師 依 醫 師 法 規 定 經 牙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牙 醫 師 證 書 者 凡 經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藥 師 證 書, 從 事 藥 品 調 劑 鑑 定 及 其 他 藥 師 執 行 業 務 者 15. 醫 事 檢 驗 師 依 醫 事 檢 驗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經 醫 事 檢 驗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事 檢 驗 師 證 書 者 16. 護 理 師 凡 經 護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或 檢 覈 及 格,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書 者 17. 營 養 師 18. 護 士 依 營 養 師 法 規 定, 經 營 養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營 養 師 證 書 者 凡 經 護 士 考 試 及 格 或 檢 覈 及 格, 領 有 護 士 證 書 者 -8-

9 19. 助 產 士 凡 經 助 產 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助 產 士 證 書 者 20. 助 產 師 凡 經 助 產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助 產 師 證 書 者 21. 藥 劑 生 凡 經 藥 劑 生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藥 劑 生 證 書, 從 事 除 痲 醉 藥 品 外 之 藥 品 調 製 及 不 零 售 毒 劇 藥 品 業 務 者 22. 醫 事 檢 驗 生 依 醫 事 檢 驗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經 醫 事 檢 驗 生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事 檢 驗 生 證 書 者 23. 鑲 牙 生 依 鑲 牙 生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經 鑲 牙 生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鑲 牙 生 證 書 者 (64 年 9 月 11 日 醫 師 法 施 行 後 停 止 發 給 證 書 ) 24. 醫 事 放 射 師 依 原 子 能 法 規 定, 經 醫 事 放 射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25. 醫 事 放 射 士 依 原 子 能 法 規 定, 經 醫 事 放 射 士 考 試 及 格 者 26. 齒 模 製 造 技 術 員 依 齒 模 製 造 技 術 員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證 記, 領 有 齒 模 製 造 技 術 員 登 記 證 者 27. 每 一 執 業 醫 師 服 務 人 數 ( 人 ): 平 均 每 位 執 業 醫 師 服 務 人 數 公 式 為 :(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數 ) ( 執 業 醫 師 數 ) 28. 護 理 人 員 : 包 含 護 理 師 及 護 士 29. 每 一 執 業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人 數 ( 人 ): 平 均 每 位 執 業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人 數 公 式 為 :(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數 ) ( 執 業 護 理 人 員 數 ) -9-

10 30. 每 萬 人 醫 療 醫 事 機 構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數 ( 人 ): 平 均 每 萬 人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數 公 式 為 :(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數 ) (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數 ) 10, 每 萬 人 醫 療 醫 事 機 構 執 業 醫 護 人 員 數 ( 人 ): 平 均 每 萬 人 執 業 醫 護 人 員 數 公 式 為 :( 執 業 醫 護 人 員 數 ) (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數 ) 10,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出 院 服 務 人 次 ( 人 次 ): 公 私 立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的 出 院 人 次 數 33.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門 診 服 務 人 次 ( 人 次 ): 公 私 立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的 門 診 人 次 數 公 式 為 :( 該 年 門 診 總 人 次 數 ) 270 天 34.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急 診 服 務 人 次 ( 人 次 ): 公 私 立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的 急 診 人 次 數 公 式 為 :( 該 年 急 診 總 人 次 數 ) 365 天 35.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血 液 透 析 服 務 人 次 ( 人 次 ): 公 私 立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的 血 液 透 析 人 次 數 公 式 為 :( 該 年 血 液 透 析 總 人 次 數 ) 365 天 36.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門 診 手 術 服 務 人 次 ( 人 次 ): 公 私 立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的 門 診 手 術 人 次 數 公 式 為 :( 該 年 門 診 手 術 總 人 次 數 ) 270 天 37.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住 院 手 術 服 務 人 次 ( 人 次 ): 公 私 立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的 住 院 手 術 人 次 數 公 式 為 :( 該 年 住 院 手 術 總 人 次 數 ) 365 天 38. 公 私 立 醫 院 住 院 總 人 日 數 ( 人 日 ): 指 全 年 內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住 院 病 人 人 數 之 累 計, 住 院 病 人 以 有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者 始 列 計 計 算 方 式 算 進 不 算 出, 惟 當 日 住 出 院 者 算 1 日 住 院 人 日 病 人 在 住 院 期 間 若 轉 換 科 別 或 病 床 別, 若 仍 保 留 原 床 位 時, 需 同 時 列 計 兩 邊 病 床 之 住 院 人 日, 若 未 保 留 原 占 用 之 床 位, 則 僅 計 算 新 占 用 之 病 床 之 住 院 人 日 日 間 照 護 所 用 的 病 床, 如 精 神 科 的 日 間 留 院 床, 不 計 算 住 院 人 日 -10-

11 39. 平 均 住 院 日 數 ( 日 ): 公 式 :( 該 年 住 院 總 人 日 數 ) ( 該 年 住 院 總 人 次 數 ) 40. 公 私 立 醫 院 剖 腹 產 率 (%): 剖 腹 產 產 婦 人 次 占 產 婦 人 次 的 百 分 比 41. 公 私 立 醫 院 佔 床 率 (%): 公 私 立 醫 院 病 床 之 使 用 比 率 公 式 為 : 當 年 之 住 院 總 人 日 數 ( 年 底 現 有 病 床 數 365 日 ) 法 定 傳 染 病 : 六 傳 染 病 監 測 經 由 法 令 公 布 所 規 定 必 需 採 取 防 疫 措 施 之 傳 染 病, 現 分 成 5 類, 為 第 一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第 二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第 四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及 第 五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2. 第 一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確 定 人 數 ( 人 ): 指 設 籍 本 市 的 第 一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之 確 定 病 例 患 者 人 數 ; 第 一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指 天 花 鼠 疫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等 3. 第 二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確 定 人 數 ( 人 ): 指 設 籍 本 市 的 第 二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之 確 定 病 例 患 者 人 數 ; 第 二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指 白 喉 傷 寒 登 革 熱 等 4.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確 定 人 數 ( 人 ): 指 設 籍 本 市 的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之 確 定 病 例 患 者 人 數 ;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指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日 本 腦 炎 等 5. 第 四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確 定 人 數 ( 人 ): 指 設 籍 本 市 的 第 四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之 確 定 病 例 患 者 人 數 ; 第 四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如 類 鼻 疽 Q 熱 地 方 性 斑 疹 傷 寒 等 6. 第 五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確 定 人 數 ( 人 ): 指 設 籍 本 市 的 第 五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之 確 定 病 例 患 者 人 數 ; 第 五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如 裂 谷 熱 黃 熱 病 拉 薩 熱 等 -11-

12 7. 布 氏 指 數 : 平 均 每 100 戶 受 查 住 宅, 發 現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幼 蟲 孳 生 為 陽 性 之 容 器 數 8. 布 氏 指 數 大 於 二 級 里 數 : 布 氏 指 數 大 於 等 於 10 之 里 數 9. 布 氏 指 數 大 於 二 級 里 數 占 調 查 里 數 百 分 比 : ( 布 氏 指 數 大 於 二 級 里 數 調 查 里 數 ) 100 七 預 防 接 種 1.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 出 生 滿 24 小 時 完 成 ) 接 種 數 占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1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 出 生 滿 24 小 時 完 成 )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24 小 時 接 受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2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24 小 時 應 接 受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2.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第 三 劑 )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三 劑 接 種 數 占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三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2.1.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第 三 劑 )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6 個 月 接 受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2.2.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第 三 劑 )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6 個 月 應 接 受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3.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第 四 劑 )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12-

13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四 劑 接 種 數 占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四 季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3.1.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第 四 劑 )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8 個 月 接 受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四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3.2.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第 四 劑 )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8 個 月 應 接 受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四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4.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 第 三 劑 )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接 種 數 占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4.1.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 第 三 劑 )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6 個 月 接 受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4.2.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 第 三 劑 )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6 個 月 應 接 受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5.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數 占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5.1.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世 代 接 受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之 國 小 一 年 級 在 籍 學 生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5.2.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世 代 應 接 受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之 國 小 一 年 級 在 籍 學 生 人 數 6.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13-

14 數 占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6.1.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接 受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6.2.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應 接 受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7.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數 占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7.1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接 受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7.2.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應 接 受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8.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劑 接 種 數 占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8-1.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2 個 月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14-

15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8-2.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2 個 月 應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9.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接 種 數 占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9-1.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4 個 月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9-2.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4 個 月 應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0.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接 種 數 占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6 個 月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15-

16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6 個 月 應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1.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接 種 數 占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8 個 月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8 個 月 應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2.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 出 生 24 小 時 內 完 成 ) 接 種 數 占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2-1.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24 小 時 內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2-2.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24 小 時 內 應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3.B 型 肝 炎 疫 苗 ( 第 二 劑 )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二 劑 接 種 數 占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二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6-

17 13-1.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二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接 種 B 型 肝 炎 疫 第 一 劑 後 1 個 月 接 受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3-2.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二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接 種 B 型 肝 炎 疫 第 一 劑 後 1 個 月 應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4.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三 劑 接 種 數 占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三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4-1.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三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接 種 B 型 肝 炎 疫 第 一 劑 後 6 個 月 接 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4-2.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三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接 種 B 型 肝 炎 疫 第 一 劑 後 6 個 月 應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5.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一 劑 )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一 劑 ( 出 生 滿 12 個 月 完 成 ) 接 種 數 占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一 劑 )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2 個 月 接 受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一 劑 )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2 個 月 應 接 受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6.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二 劑 )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二 劑 (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完 成 ) 接 種 數 占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二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二 劑 ) 接 種 數 ( 人 ): -17-

18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接 受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二 劑 )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應 接 受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7. 水 痘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水 痘 疫 苗 單 一 劑 ( 出 生 滿 12 個 月 ) 接 種 數 占 水 痘 疫 苗 單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水 痘 疫 苗 ( 單 一 劑 )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2 個 月 接 受 水 痘 疫 苗 單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水 痘 疫 苗 ( 單 一 劑 )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2 個 月 應 接 受 水 痘 疫 苗 單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 食 品 衛 生 稽 查 次 數 ( 家 次 ): 八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指 本 府 衛 生 局 依 據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對 本 市 業 者 所 進 行 之 稽 查 家 次 數 -18-



 盈 科 医 药 法 苑 2013 年 12 月 26 日 2013 年 第 61 期 目 录 一 医 药 法 规 新 法 速 递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日 前 发 布 医 疗 机 构 病 历 管 理 规 定 (2013 年 版 ) 1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19 日 公 布 院 前 医 疗 急 救 管 理 办 法 2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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