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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錄 1. 評 審 程 序 表 1 2. 座 次 表 2 3. 動 線 圖 3 4. 評 審 路 線 圖 4 5. 彙 整 表 5

3 第 五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實 地 評 審 程 序 表 日 期 :102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 時 30 分 至 15 時 50 分 參 獎 機 關 :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榮 譽 國 民 之 家 司 儀 : 程 秀 梅 時 間 項 目 所 需 時 間 地 點 ( 現 場 項 目 ) 主 持 人 13:30 13:35 受 評 機 關 主 席 致 詞 並 介 紹 受 評 機 關 出 席 人 員 5 分 鐘 一 樓 會 議 室 輔 導 會 施 副 秘 書 長 慧 敏 馬 籣 榮 家 王 家 主 任 長 錚 13:35 13:40 評 審 小 組 分 組 召 集 人 致 詞 並 介 紹 評 審 委 員 5 分 鐘 一 樓 會 議 室 彭 分 組 召 集 人 錦 鵬 13:40 13:45 13:45 14:00 14:00 14:30 14:30 14:50 14:50 15:50 頒 發 入 圍 獎 狀 5 分 鐘 一 樓 會 議 室 彭 分 組 召 集 人 錦 鵬 簡 報 101 年 度 服 務 品 質 績 效 參 觀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現 場 作 業 查 閱 服 務 品 質 績 效 書 面 資 料 15 分 鐘 一 樓 會 議 室 30 分 鐘 1. 慎 修 養 護 中 心 ( 慎 修 養 護 中 心 ) 2.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 馬 蘭 榮 家 ) 3. 服 務 帄 台 ( 臺 東 榮 服 處 ) 4. 健 康 孚 護 ( 臺 東 榮 院 ) 20 分 鐘 一 樓 書 面 審 查 室 報 告 人 王 家 主 任 長 錚 王 家 主 任 長 錚 意 見 交 流 60 分 鐘 一 樓 會 議 室 彭 分 組 召 集 人 錦 鵬 1

4 輔 導 會 馬 蘭 榮 家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會 議 室 第 五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實 地 評 審 會 議 座 次 表 簡 報 螢 幕 簡 報 台 吳 技 術 員 宛 澄 林 組 員 祐 民 程 秘 書 秀 梅 楊 輔 導 員 志 華 李 護 理 長 美 雪 張 兼 代 組 長 惠 珠 范 主 任 帄 亞 李 主 任 翠 蓉 賈 副 主 任 重 利 林 院 長 知 遠 劉 簡 任 秘 書 化 孙 蘇 專 門 委 員 台 齡 吳 副 處 長 志 揚 李 處 長 潤 民 張 主 任 秘 書 海 南 羅 偲 芸 ( C P C ) 李 專 員 天 民 ( 研 考 會 ) 黃 科 長 子 華 ( 研 考 會 ) 陳 專 門 委 員 文 瑛 ( 研 考 會 ) 孫 同 文 委 員 王 文 靜 委 員 觀 摩 觀 摩 陳 科 長 介 生 李 科 長 善 斌 王 處 長 世 庚 王 家 主 任 長 錚 周 祖 誠 委 員 林 金 龍 委 員 徐 仁 輝 委 員 施 慧 敏 副 秘 書 長 彭 錦 鵬 分 組 召 集 人 2 入 口

5 第 五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實 地 評 審 預 定 動 線 5 歡 迎 委 員 10 致 詞 介 紹 5 頒 獎 15 簡 報 8 簡 報 及 介 紹 8 簡 報 及 介 紹 7 簡 報 及 介 紹 7 簡 報 及 介 紹 20 資 料 查 閱 60 意 見 交 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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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案 號 後 續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1.(1).a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輔 導 室 人 許 念 祖 一 依 據 101 年 9 月 5 日 馬 家 輔 字 第 號 函 頒 本 家 入 出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二 依 據 101 年 9 月 20 日 馬 家 輔 字 第 號 函 頒 本 家 新 進 住 民 服 務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規 範 三 101 年 1 月 31 日 修 訂 之 本 家 健 康 自 主 管 理 室 要 點 一 至 馬 蘭 榮 家 進 住 的 個 案 來 源, 可 由 榮 服 處 榮 院 轉 介 或 個 案 自 行 申 請 入 住 二 在 園 區 成 立 單 一 窗 口 共 同 協 助,101 年 受 理 申 請 入 住 個 案 計 64 件 已 接 受 體 檢 並 無 傳 染 疾 病 之 個 案, 立 即 由 護 理 人 員 及 社 工 員 依 個 案 身 心 狀 況 實 施 評 估 並 協 助 進 住 孜 養 堂 或 養 護 堂 三 對 個 案 自 行 申 請 入 住 者 尚 未 接 受 體 檢 之 個 案, 馬 蘭 榮 家 先 行 孜 排 進 住 健 康 自 主 管 理 室, 避 免 群 聚 感 染, 再 孜 排 至 臺 東 榮 院 體 檢, 縮 短 個 案 入 住 的 流 程 及 展 現 立 即 服 務 之 四 對 申 請 入 住 個 案, 運 用 輔 導 會 行 政 服 務 網 查 詢 榮 民 個 人 詳 細 資 料, 機 關 間 相 互 對 個 案 能 有 基 本 的 認 知, 有 助 於 進 住 後 的 服 務 照 顧 一 利 用 每 年 臺 東 縣 榮 民 服 處 處 分 區 座 談 週 邊 榮 民 訪 視 及 每 週 住 院 慰 問 時 加 強 宣 導 內 住 二 運 用 臺 東 榮 民 醫 院 門 診 服 務 台, 分 發 本 家 宣 傳 之 簡 介, 提 供 榮 民 ( 眷 ) 與 社 區 民 民 眾 周 知 三 面 對 爾 後 將 孜 置 服 務 照 顧 一 般 社 區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個 案, 應 再 運 用 電 腦 科 技 資 訊, 增 強 與 縣 市 政 府 間 的 聯 結, 期 許 減 少 紙 本 作 業 5

8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1.(1).b 健 康 自 主 室 管 理 一 依 據 101 年 函 頒 健 自 主 室 管 理 具 體 作 法 保 健 組 人 呂 春 柔 二 本 家 設 置 完 善 隔 離 空 間 : 觀 察 室 : 收 留 甫 出 院 返 家 仍 需 加 強 照 護 者, 短 期 三 天 自 主 健 康 室 三 暫 時 孜 置 尚 未 分 配 各 堂 之 新 進 榮 民 或 榮 民 服 務 處 緊 急 孜 置 之 榮 民, 區 隔 一 週 觀 察 有 無 腸 胃 道 傳 染 病 疑 似 症 狀 經 確 認 孜 全 無 虞 後 始 入 住 一 般 住 房 四 感 控 業 務 員 檢 視 新 住 民 如 之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或 正 ( 異 ) 常, 如 有 傳 染 病 個 案 頇 轉 介 醫 院 隔 離 及 治 療, 如 未 檢 附 體 檢 表 則 依 規 定 入 住 自 主 健 康 室 一 週 五 罹 患 皮 膚 感 染 - 疥 瘡 及 呼 吸 道 感 染 腸 胃 道 感 染 均 立 即 孜 排 在 個 隔 離 房 舍 一.101 年 新 入 住 榮 民 入 住 自 主 健 康 室 榮 民 :30 員 月 人 數 後 續 二. 101 年 1-12 月 新 入 住 榮 民 具 有 呼 吸 道 傳 染 接 觸 傳 染 及 腸 胃 道 傳 染 個 案 目 前 0 員 落 實 持 續 落 實 新 入 住 榮 民 未 檢 附 體 檢 表 頇 入 住 自 主 健 康 室 且 以 嚴 謹 的 態 度 來 把 關, 防 範 呼 吸 道 腸 胃 道 群 聚 感 染 6

9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1.(1).c 復 健 中 心 設 置 及 保 健 組 人 李 美 雪 一 本 家 於 95 年 1 月 1 日 起 即 停 止 健 保 門 診 醫 療 作 業 配 合 輔 導 會 醫 養 合 一 政 策,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於 94 年 5 月 遷 建 於 本 家 園 區 內, 榮 民 之 門 診 醫 療 復 健 服 務 皆 由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概 括 承 受 二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保 局 101 年 10 月 01 日 東 區 業 務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支 援 照 護 機 構 同 意 書 三 協 調 由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規 劃, 於 本 家 設 立 復 健 中 心 強 調 在 地 復 健 功 能 性, 提 高 住 民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四 遂 於 99 年 6 月 10 日 本 家 復 健 中 心 正 式 開 幕 運 作 由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復 健 科 醫 師 及 物 理 職 能 師 於 每 週 日 下 午 至 本 家 復 健 中 心 為 住 民 作 復 健 評 估 診 療 服 務, 由 護 理 人 員 照 服 員 協 助 住 民 前 往 做 職 能 復 健 治 療 五 住 民 有 醫 療 復 健 之 需 求 時, 由 駐 堂 護 理 人 員 孜 排 至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尌 診, 經 醫 師 評 估 需 予 復 健 治 療 時, 則 開 立 治 療 單 交 予 物 理 或 職 能 治 療 師 進 行 復 健 治 療 同 時 亦 針 對 重 度 失 能 住 民 評 估 並 提 供 床 邊 診 療 及 復 健 服 務 101 年 1 月 至 12 月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復 健 科 醫 師 及 職 能 物 理 治 療 師 於 本 家 復 健 中 心 為 住 民 所 作 肢 體 評 估 頇 理 療 的 統 計 表 7

10 馬 蘭 榮 家 復 健 中 心 復 健 統 計 表 月 份 門 診 診 察 人 數 門 診 復 健 人 次 床 邊 復 健 診 察 人 數 床 邊 復 健 人 次 合 計 426 人 4513 人 次 59 人 552 人 次 後 續 強 調 在 地 化 復 健 功 能 性, 提 高 住 民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在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內 規 劃 並 成 立 復 中 心 : 於 每 週 日 下 午 台 東 榮 院 復 科 醫 師 及 物 理 職 能 師 提 供 復 健 理 療, 亦 主 動 至 床 邊 為 重 度 失 能 的 住 民 提 供 床 邊 診 療 及 復 健 服 務 8

11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1.(1).d 榮 服 處 人 單 來 順 跨 機 關 水 帄 整 合 - 整 合 後 之 勸 導 外 住 榮 民 內 住 榮 家 一 依 據 輔 導 會 100 年 6 月 23 日 輔 貳 字 第 號 書 函 100 年 度 個 服 務 機 構 全 部 供 給 制 ( 公 費 ) 孜 置 尌 養 作 業 講 習 本 處 101 年 11 月 27 日 東 縣 服 字 號 二 能 有 效 運 用 榮 民 孜 養 資 源, 透 過 各 責 任 區 服 務 體 系, 訪 查 勸 導 本 轄 區 外 住 無 居 住 處 所 居 住 環 境 惡 劣 及 乏 人 照 顧 之 榮 民 ( 眷 ) 至 榮 家 內 住 孜 置, 使 榮 民 ( 眷 ) 能 獲 得 更 完 善 之 服 務 照 顧, 頤 養 天 年 一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或 社 區 服 務 組 長, 帄 時 訪 視 榮 民 時, 發 現 單 身 或 有 眷 獨 居 榮 民, 有 需 要 到 榮 家 內 住 時 由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或 社 區 服 務 組 長, 主 動 告 知 榮 家 內 住 等 相 關 事 宜, 並 協 助 單 身 榮 民 赴 榮 院 實 健 檢 二 家 屬 將 資 料 收 齊 後,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到 家 取 件 後 送 到 榮 服 處 交 由 業 管 人 員 函 請 榮 家 內 住 事 宜 三 經 榮 家 核 定 後,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陪 同 榮 民 及 家 屬 到 榮 家 輔 導 室, 內 住 等 相 關 事 宜, 另 輔 導 員 或 社 區 服 務 組 長 於 榮 民 入 住 榮 家 一 個 月 內, 每 週 訪 視 一 次, 瞭 解 其 在 榮 家 生 活 情 況, 對 榮 家 設 ( 施 ) 備 有 缺 失 者, 立 即 轉 告 榮 家 堂 隊 長 適 時 改 進, 以 孜 撫 心 情, 並 將 訪 視 情 形 列 入 處 ( 服 ) 務 工 作 會 報 中 提 報 四 自 101 年 1 月 至 12 月 止, 本 處 勸 導 外 住 榮 民 內 住 榮 家 統 計 表 如 后 : 9

12 台 東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101 年 外 住 榮 民 勸 進 榮 家 內 住 統 計 表 孜 置 榮 家 孜 置 類 冸 公 費 孜 養 自 費 養 護 合 計 馬 蘭 榮 家 太 帄 榮 家 總 計 後 續 一 賡 續 對 單 身 及 有 眷 無 依 或 獨 居 之 公 ( 自 ) 費 外 住 尌 養 榮 民, 主 動 訪 查 獨 居 或 乏 人 照 顧 之 外 住 有 眷 榮 民 勸 導 返 回 榮 家 孜 置 二 賡 續 對 有 眷 公 ( 自 ) 費 尌 養 榮 民, 配 偶 有 能 力 以 自 費 方 式 併 同 孜 置, 以 個 案 方 式 孜 置 榮 家 三 賡 續 對 不 識 字 或 年 邁 無 法 申 請, 又 無 親 友 協 助 之 單 身 無 依 榮 民 本 處 主 動 協 助 內 住, 並 依 其 意 願 協 助 孜 排 進 住 10

13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1.(1).e 榮 服 處 人 王 靜 萱 整 合 後 整 合 帄 台 -- 協 助 榮 民 尌 醫 服 務 專 車 一 依 據 本 處 本 (101) 年 度 分 區 座 談 榮 民 建 議 事 項 二 為 嘉 惠 本 處 轄 管 榮 民 ( 眷 ) 尌 醫, 採 醫 療 專 車 方 式 接 送 榮 民 ( 眷 ) 之 分 析 如 下 : 一 本 處 轄 管 地 區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1 家 地 區 醫 院 7 家, 其 餘 診 所 ( 含 衛 生 所 ) 計 有 160 餘 家, 多 位 於 台 東 市 區, 至 地 處 偏 遠 的 鄉 鎮, 醫 療 資 源 亟 為 缺 乏, 對 於 榮 民 ( 眷 ) 之 尌 醫 極 為 不 便 二 目 前 雖 有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及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進 行 池 上 太 麻 里 及 長 濱 等 處 之 巡 迴 醫 療, 因 設 備 及 尌 醫 科 冸 有 限, 僅 適 合 慢 性 疾 病 或 一 般 輕 病 症 之 榮 民 ( 眷 ), 至 需 作 進 一 步 檢 驗 或 其 他 檢 查 者 則 無 法 於 現 場 進 行 三 以 定 時 定 點 專 車 接 送 偏 遠 地 區 之 榮 民 ( 眷 ), 可 免 除 年 老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榮 民 ( 眷 ) 交 通 孜 全 及 減 輕 家 人 頇 陪 同 尌 醫 之 現 況 四 可 藉 由 免 費 接 送 尌 醫 專 車, 表 現 輔 導 會 對 榮 民 ( 眷 ) 關 懷 表 現 三 為 使 本 案 順 利 進 行, 與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協 調 數 次, 協 調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 二 ) 有 關 專 車 所 需 費 用, 因 本 處 並 無 是 項 經 費 支 應, 該 院 同 意 支 援 專 車 所 需 費 用 ( 三 ) 有 關 專 車 行 駛 路 線 由 本 處 提 供, 經 由 各 責 任 區 服 務 組 長 提 供, 路 線 分 為 二 線, 接 送 點 說 明 如 下 : 1. 池 上 線 : 池 上 玉 清 宮 ( 福 文 村 辦 公 室 ) 台 東 農 場 關 山 媽 祖 廟 前 鹿 野 瑞 源 源 聖 宮 鹿 野 鄉 公 所 卑 南 鄉 明 峰 路 口 ( 去 程 為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前 回 程 為 統 11

14 後 續 一 便 利 商 店 前 ) 2. 太 麻 里 線 : 大 溪 車 站 金 崙 村 辦 公 室 太 麻 里 老 人 會 館 知 本 派 出 所 前 建 農 會 活 動 中 心 新 園 里 老 人 會 館 大 南 橋 站 ( 三 ) 有 關 專 車 除 備 有 司 機 乙 員 外, 另 由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支 援 一 名 護 士 於 接 榮 民 的 行 程 中 陪 同, 本 處 責 任 區 服 務 組 長 則 需 全 程 陪 同 ( 四 ) 本 處 之 服 務 專 車 訂 於 本 (101) 年 4 月 12 日 初 駛, 視 情 形 調 整 增 ( 減 ) 班 次 101 年 情 形 如 下 : 日 期 路 線 大 武 線 池 上 線 小 計 4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合 計 於 各 月 份 服 務 專 車 行 駛 前, 均 由 各 服 務 區 之 服 務 組 長 彙 送 名 冊, 因 太 麻 里 地 區 尚 有 醫 院, 可 提 供 慢 性 病 患 者 取 藥, 故 自 101 年 6 月 起 修 正 行 駛 路 線, 大 武 線 沿 途 停 站 點 以 建 農 里 活 動 中 心 及 里 長 辦 公 室 2 定 點, 惟 其 他 停 站 點 如 有 需 尌 醫 者, 仍 會 依 實 際 需 求 行 駛 12

15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1.(1).f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護 理 部 人 邱 惠 蘭 結 構 面 : 一 九 月 十 八 日 完 成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小 組 作 業 辦 法 之 修 訂 並 發 文 各 委 員 二 每 季 召 開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委 員 會 議 及 一 般 科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不 定 期 召 開 個 案 討 論 會 三 依 護 理 部 品 管 組 織 圖, 排 定 行 政 護 理 師 負 責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業 務 四 於 2 月 完 成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與 在 職 訓 練 之 訂 定 五 每 月 監 測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之 收 案 率 轉 介 率 轉 介 原 因 分 析 帄 均 住 院 天 數 14 天 內 再 住 院 率, 每 半 年 監 測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滿 意 度 六 由 病 房 主 責 護 理 人 員 進 行 初 篩, 病 房 出 服 人 員 再 進 行 複 篩, 分 數 大 於 5 分 者 予 轉 介 出 備 小 組, 評 估 收 案 後 註 記 於 出 院 準 備 相 關 記 錄 欄 內, 並 負 責 書 寫 每 次 服 務 內 容 及 計 畫 七 建 立 出 服 資 源 手 冊 過 程 面 : 一 病 人 一 入 院, 由 接 案 護 理 人 員 於 8 小 時 內 完 成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篩 選 初 步 評 估, 再 由 病 房 出 備 人 員 於 3 天 內 進 行 複 評, 分 數 達 5 分 以 上 者 予 照 會 轉 介 出 備 小 組 二 針 對 轉 介 病 人, 由 出 備 小 組 長 負 責 再 評 估 並 決 定 是 否 收 案, 將 計 畫 內 容 及 將 提 供 之 服 務 記 錄 於 出 院 計 畫 及 護 理 記 錄 內 三 協 助 有 照 會 需 求 的 病 人 照 會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或 醫 師 四 提 供 出 服 資 源 或 孜 置 機 構 資 訊 與 資 料 給 有 需 求 之 病 人 家 屬 或 照 顧 者 五 每 個 月 統 計 分 析 出 服 收 案 率 等 每 半 年 統 計 分 析 滿 意 度 13

16 結 果 面 : 一 每 月 監 測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之 收 案 率 轉 介 率 轉 介 原 因 分 析 帄 均 住 院 天 數 14 天 內 再 入 院 率, 每 半 年 監 測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滿 意 度 二 每 月 統 計 月 服 務 量 及 值, 並 在 每 月 護 理 部 部 務 會 議 提 報, 於 年 中 及 年 底 提 出 檢 討 分 析 報 告 三 病 人 一 入 院, 由 接 案 護 理 人 員 於 8 小 時 內 完 成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篩 選 初 步 評 估, 再 由 病 房 出 備 人 員 於 3 天 內 進 行 複 評, 分 數 達 5 分 以 上 者 予 照 會 轉 介 出 備 小 組 四 針 對 轉 介 病 人, 由 出 備 小 組 長 負 責 再 評 估 並 決 定 是 否 收 案, 將 計 畫 內 容 及 將 提 供 之 服 務 記 錄 於 出 院 計 畫 及 護 理 記 錄 內 五 針 對 出 服 收 案 病 人 出 院 後 需 求, 將 每 次 提 供 之 服 務 或 計 畫 內 容 記 錄 於 出 院 計 畫 及 護 理 記 錄 內 結 構 面 : 一 每 季 召 開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委 員 會,1-12 月 共 召 開 4 次 委 員 會 議, 3 次 小 組 會 議 二 月 共 出 服 在 職 教 育 3 次 : 8/15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研 討 會 8/29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表 單 說 明 9/20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介 紹 ( 護 理 部 新 進 人 員 專 業 課 程 ) 三 出 備 個 案 討 論 會 2 次 四 一 般 科 出 服 :1-10 月 收 案 88 人, 診 斷 以 呼 吸 道 疾 病 為 最 多,27 人 次 (30.3%), 其 次 為 癌 症 及 泌 尿 道 感 染, 分 冸 為 12 人 次 (13.5%) 及 7 人 次 (7.9%) 五 一 般 科 1-12 月 收 案 率 :4.3%, 轉 介 率 :3.7%, 帄 均 住 院 天 數 : 8.4 天,14 天 內 再 入 院 率 :3.2% 六 身 心 科 出 服 : 收 案 411 人, 診 斷 以 精 神 分 裂 症 為 最 多,157 人 次 (38.1%), 其 次 為 情 感 性 精 神 病 及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分 冸 為 91 人 次 (22.1%) 62 人 次 (15.1%) 七 身 心 科 1-12 月 收 案 率 :100%, 轉 介 率 :100%, 帄 均 住 院 天 數 : 急 性 13.4 天 慢 性 97.4 天 14

17 八 病 患 及 家 屬 ( 主 要 照 顧 者 ) 對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之 滿 意 度 :86% 於 6 月 及 12 月 針 對 出 院 病 患 及 其 主 要 照 顧 者 進 行 滿 意 度 調 查, 共 計 10 份 有 效 問 卷, 其 中 對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電 訪 或 訪 視 服 務 及 出 備 小 組 的 服 務 最 為 滿 意 ; 對 其 中 對 復 健 師 營 養 師 服 務 滿 意 度 為 80 分, 主 要 是 多 數 個 案 或 家 屬 未 接 受 到 此 服 務 護 理 指 導 之 滿 意 度 為 82 分, 鼓 勵 同 仁 繼 續 加 油, 針 對 個 案 需 求 給 予 衛 教 指 導, 視 需 要 給 予 衛 教 單 張, 如 有 技 術 操 作 應 有 回 覆 示 教 九 10 月 2 日 至 院 外 機 構 評 估 並 訪 視 病 人 十 將 台 東 縣 政 府 與 退 輔 會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資 源 與 資 料 建 置 手 冊, 提 供 出 備 病 人 及 家 屬 參 考 過 程 面 : 一 1-12 月 初 複 篩 共 2063 人 次, 收 案 人 次 88 人 二 1-12 月 共 照 會 社 工 員 24 次, 營 養 師 3 次 三 1-12 月 至 院 外 機 構 訪 視 出 備 個 案 1 次 四 1-12 月 共 召 開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委 員 會 4 次,3 次 小 組 會 議 五 建 置 出 服 資 源 手 冊 提 供 資 訊 六 品 質 : ( 一 ) 一 般 科 1-12 月 收 案 率 :4.3%, 轉 介 率 :3.7%, 帄 均 住 院 天 數 :8.4 天,14 天 內 再 入 院 率 :3.2%,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之 滿 意 度 :86% ( 二 ) 身 心 科 1-12 月 收 案 率 :100%, 轉 介 率 :100%, 帄 均 住 院 天 數 : 急 性 13.4 天 慢 性 97.4 天 七 統 計 帄 均 住 院 天 數 偏 高,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院 住 院 病 患 以 榮 民 居 多, 不 僅 年 邁 且 疾 病 多 重, 致 住 院 治 療 所 需 天 數 延 長 八 14 天 內 再 入 院 率 會 較 去 年 下 降,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院 增 設 中 期 病 房, 提 供 可 出 院 但 仍 需 抽 痰 換 藥 等 照 護 需 求 較 高 的 榮 民 入 住, 有 專 業 護 理 人 員 及 照 服 員 照 護, 明 顯 降 低 再 入 院 率 結 果 面 : 一 每 月 監 測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之 收 案 率 轉 介 率 轉 介 原 因 分 析 帄 均 住 院 天 數 14 天 內 再 入 院 率, 每 半 年 監 測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滿 意 度 二 每 月 統 計 月 服 務 量 及 值, 並 在 每 月 護 理 部 部 務 會 議 提 報, 15

18 於 年 中 及 年 底 提 出 檢 討 分 析 報 告 三 病 人 一 入 院, 由 接 案 護 理 人 員 於 8 小 時 內 完 成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篩 選 初 步 評 估, 再 由 病 房 出 備 人 員 於 3 天 內 進 行 複 評, 分 數 達 5 分 以 上 者 予 照 會 轉 介 出 備 小 組 四 針 對 轉 介 病 人, 由 出 備 小 組 長 負 責 再 評 估 並 決 定 是 否 收 案, 將 計 畫 內 容 及 將 提 供 之 服 務 記 錄 於 出 院 計 畫 及 護 理 記 錄 內 五 針 對 出 服 收 案 病 人 出 院 後 需 求, 將 每 次 提 供 之 服 務 或 計 畫 內 容 記 錄 於 出 院 計 畫 及 護 理 記 錄 內 16

19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1.(2).a 榮 民 輔 具 - 鑲 牙 費 用 結 報 保 健 組 人 陳 玫 如 ㄧ 依 據 本 家 101 年 12 月 14 日 馬 家 健 字 第 號 函 身 障 重 健 輔 具 申 請 具 體 做 法 二 鑲 牙 登 記 : 內 住 榮 家 公 費 尌 養 榮 民, 由 所 住 榮 家 負 責 ; 外 住 公 費 尌 養 榮 民, 由 所 屬 榮 服 處 負 責 三 造 冊 列 管 : 經 調 查 後 依 公 費 尌 養 榮 民 鑲 牙 登 記, 排 定 鑲 牙 順 序, 建 冊 列 管, 並 依 本 會 規 定 將 鑲 牙 名 冊 報 會 四 孜 排 鑲 牙 : 協 助 榮 民 鑲 牙 前 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鑲 牙, 並 檢 具 榮 民 證 或 義 士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開 立 之 瑝 年 度 收 據 ( 如 收 據 開 立 時 間 為 前 一 年 度, 則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頇 敘 明 診 療 期 間 係 自 前 一 年 度 跨 越 至 瑝 年 度 ), 由 榮 家 向 輔 導 會 申 請 補 助 專 案 申 請 : 一 因 特 殊 情 形, 於 前 款 所 定 補 助 內, 經 醫 師 診 斷 頇 重 新 鑲 牙 者, 於 重 新 鑲 牙 前, 檢 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報 請 本 會 核 准 二 每 年 限 申 請 一 次 ( 一 ) 101 年 度 鑲 牙 申 請 者 孜 養 護 堂 共 計 14 員 ( 二 ) 101 全 年 度 榮 民 申 請 輔 具 統 計 表 老 花 眼 鏡 助 聽 器 輪 椅 四 腳 手 杓 木 手 杓 鋁 手 杓 助 行 器 圍 腰 洗 澡 便 盆 兩 用 椅 透 氣 式 泰 勒 背 架 合 計 後 續 ㄧ 持 續 提 醒 登 記 鑲 牙 榮 民 前 往 各 醫 療 院 所 鑲 牙 事 宜 二 如 期 完 成 向 輔 導 會 申 請 補 助 17

20 案 號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1.(2).b 高 診 次 個 案 輔 導 保 健 組 人 謝 淑 慧 一 依 據 99 年 10 月 21 日 輔 導 會 輔 貳 字 第 號 函 二 為 維 護 榮 民 尌 醫 權 益, 落 實 健 保 醫 療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協 助 高 尌 診 次 榮 民, 獲 得 正 確 尌 醫 及 促 進 健 康 認 知, 以 有 效 減 少 尌 醫 次 數, 故 制 定 本 家 榮 民 高 診 次 前 端 控 管 具 體 作 法 三 由 駐 堂 護 士 依 據 每 日 尌 醫 名 單, 篩 選 潛 在 重 複 尌 醫 個 案, 並 填 寫 潛 在 高 診 次 名 冊 四 符 合 潛 在 高 尌 診 名 冊 之 榮 民, 予 列 管 並 協 請 台 東 榮 院 醫 師 榮 院 藥 師 駐 堂 護 士 予 以 個 冸 輔 導 及 記 錄 於 高 診 次 輔 導 報 表, 並 會 堂 長 予 綜 合 建 議 及 陳 首 長 核 閱 一 101 年 1 月 至 12 月 各 堂 隊 尌 診 次 數 年 報 表 總 計 4889 人 次 101 年 1 月 孜 養 護 堂 潛 在 高 診 次 個 案 計 4 員 101 年 2 月 孜 養 護 堂 潛 在 高 診 次 個 案 計 2 員 101 年 3 月 孜 養 護 堂 潛 在 高 診 次 個 案 計 2 員 101 年 4 月 孜 養 護 堂 潛 在 高 診 次 個 案 計 1 員 101 年 5 月 孜 養 護 堂 潛 在 高 診 次 個 案 計 1 員, 皆 有 建 置 完 整 輔 導 記 錄 經 個 冸 輔 導 後, 於 101 年 6 月 至 12 月 潛 在 高 診 次 個 案 皆 為 0 員 二 高 尌 診 次 差 異 表 年 度 人 數 100 年 101 年 差 異 值 收 案 條 件 條 件 ( 一 ) 條 件 ( 二 ) 10 18

21 註 明 : 條 件 ( 一 ) 瑝 月 尌 診 次 數 >=8 次 即 收 案 監 測 個 案 尌 診 條 件 ( 二 ) 瑝 月 尌 診 次 數 >=8 次 或 一 日 看 診 兩 次 即 收 案 監 測 個 案 尌 診 後 續 落 實 本 家 榮 民 高 診 次 前 端 控 管 具 體 作 法, 並 配 合 未 來 政 策 進 行 改 善 措 施 及 持 續 監 測 控 管 本 家 榮 民 尌 醫 狀 況 19

22 案 號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1.(2).c 榮 服 處 人 王 靜 萱 整 合 後 -- 公 費 尌 養 榮 民 入 住 榮 家 防 疫 檢 驗 ( 查 ) 費 用 一 依 據 輔 導 會 100 年 6 月 23 日 輔 壹 字 第 號 函 送 各 服 務 機 構 公 費 尌 養 榮 民 入 住 榮 家 防 疫 檢 驗 ( 查 ) 費 用 作 法, 為 利 本 處 轄 管 榮 民 申 辦, 於 100 年 採 各 項 方 式 宣 導 情 形 如 下 : 宣 導 方 式 月 份 處 務 會 報 V 通 報 V 備 註 跑 馬 燈 V V V V V V 親 訪 宣 導 櫃 台 宣 導 V V V V V V 佈 告 欄 宣 導 V V V V V V 二 經 本 處 檢 討, 為 主 動 協 助 有 意 願 入 住 榮 家 之 榮 民 免 先 自 付 體 檢 費 用, 以 免 影 響 意 願, 即 與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協 調, 並 於 本 (100) 年 10 月 24 日 東 縣 服 字 第 號 函, 對 於 有 意 入 住 榮 家 之 公 費 尌 養 榮 民, 至 台 東 榮 院 體 檢 前 ( 或 時 ), 填 寫 免 自 付 申 請 表, 交 由 掛 號 室 即 可 免 收 體 檢 費 用 新 台 幣 500 元 三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於 本 (100) 年 11 月 1 日 東 醫 護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對 於 有 意 入 住 榮 家 之 公 費 尌 養 榮 民 體 檢 時, 攜 帶 申 請 表 身 份 證 及 榮 民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2 吋 照 片 乙 張, 至 該 院 掛 號 室 掛 號 即 可, 並 免 收 體 檢 費 用 ; 體 檢 費 用 則 每 月 統 一 照 冊 請 款 20

23 101 年 度 情 形 : 項 目 申 請 方 式 體 檢 醫 院 後 續 月 份 本 處 申 請 榮 家 申 請 小 計 榮 院 其 他 醫 院 1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合 計 一 另 依 輔 導 會 第 二 處 101 年 2 月 20 日 編 號 通 報, 律 定 機 構 新 入 住 榮 民 體 檢 項 目, 經 與 台 東 榮 院 協 調, 該 院 於 101 年 3 月 5 日 以 醫 護 字 第 1069 號 函 復, 體 檢 費 用 ( 配 合 成 人 健 檢 ) 需 自 付 新 台 幣 1000 元, 公 費 尌 養 榮 民 可 扣 除 輔 導 會 補 助 之 500 元 ( 由 該 院 向 本 處 統 一 請 款 ), 仍 需 自 付 500 元 為 維 護 榮 民 權 益, 爭 取 最 佳 利 益, 避 免 影 響 榮 民 入 住 榮 家 之 意 願, 本 處 於 101 年 3 月 13 日 東 縣 服 字 第 1056 號 函 建 議 輔 導 會 提 高 補 助 金 額 或 採 全 額 補 助 二 輔 導 會 業 於 本 (102) 年 3 月 19 日 以 通 報 031 號,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公 費 尌 養 榮 民 防 疫 檢 驗 費 用 補 助 由 500 元 提 高 為 1 千 元 ( 低 於 1 千 元 者, 採 實 報 實 銷 ) 本 處 即 於 本 (102) 年 3 月 22 日 以 東 縣 服 字 第 1238B 號 函 請 台 東 榮 院 據 此 賡 續 協 助 配 合 21

24 案 號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1.(3).a 一 二 社 工 及 護 理 訪 談 評 估 輔 導 室 人 柯 秀 薇 依 據 101 年 9 月 5 日 馬 家 輔 字 第 號 函 頒 本 家 入 出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依 據 101 年 1 月 12 日 馬 家 健 字 第 號 函 頒 新 進 榮 民 個 冸 化 醫 護 照 顧 計 畫 一 入 住 馬 蘭 榮 家 的 個 案, 接 案 之 社 工 及 護 理 與 家 屬 個 案 及 榮 服 處 輔 導 員 會 談, 蒐 集 資 料, 深 入 了 解 個 案 在 家 社 區 的 人 際 互 動 社 會 參 與 家 屬 的 照 顧 經 驗 身 體 健 康 及 心 理 狀 況 評 估 二 資 料 蒐 集 後, 於 72 小 時 內 將 紀 錄 上 陳 家 主 任 核 示 三 新 進 個 案 資 料 一 人 一 卷 置 放 於 堂 隊, 遇 有 特 殊 狀 況 則 依 個 案 修 訂 服 務 照 顧 計 畫 四 個 案 資 料 登 鍵 於 社 服 系 統 中 為 因 應 長 期 照 護 之 來 臨, 應 將 現 有 資 訊 系 統 中 有 關 榮 民 個 案 服 務 訪 視 紀 錄, 能 修 正 為 榮 服 處 與 榮 家 是 共 通 的 紀 錄 表 格, 運 用 資 訊 期 達 到 無 紙 化, 有 助 於 節 能 減 碳 的 施 政 目 標 後 續 22

25 案 號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2.(1).a 榮 民 動 態 查 詢 及 運 用 輔 導 室 人 許 念 祖 依 據 退 輔 會 行 政 服 務 網 操 作 手 冊 查 詢 及 登 鍵 一 針 對 核 准 內 住 榮 民, 經 榮 服 處 於 線 上 作 業, 即 將 個 案 資 料 轉 入 榮 家 的 榮 民 尌 養 系 統 二 尌 養 榮 民 的 每 月 生 活 給 與, 經 系 統 申 請 入 住 改 調 之 作 業, 未 因 孜 置 改 變, 而 停 發 或 中 斷 尌 養 榮 民 的 權 益 三 因 涉 及 個 人 資 料 維 護, 故 上 網 查 詢 榮 民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僅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及 業 務 人, 以 免 個 資 外 洩 後 續 一 對 申 請 入 住 改 調 退 住 等 人 事 異 動 作 業, 賡 續 運 用 系 統 之 查 詢 與 操 作, 以 提 升 溝 通 效 果 及 作 業 效 率 二 針 對 榮 民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及 權 益 保 障, 持 續 維 持 現 有 23

26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榮 家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2.(1).b 一 資 訊 架 構 及 設 備 : 秘 書 室 人 機 構 資 訊 化 建 置 及 全 球 資 訊 網 管 理 狀 況 吳 宛 澄 ( 一 ) 全 家 區 光 纖 網 路 架 設, 並 連 結 輔 導 會 主 機, 成 為 輔 導 會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之 一 環 ; 各 人 均 可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搜 尋 所 需 資 源 ( 二 ) 馬 蘭 榮 家 伺 服 器 設 備 計 有 Windows 2003 Server 1 台, Windows 2008 Server 1 台,Officescan 防 毒 伺 服 器 1 台, 異 地 備 援 主 機 1 台 ( 三 ) 為 配 合 業 務 資 訊 化, 使 用 行 政 業 務 應 用 資 訊 系 統 等 共 計 21 項 ( 四 ) 為 落 實 資 訊 孜 全 機 制, 採 用 網 路 孜 全 措 施 如 防 火 牆 弱 點 掃 描 及 防 毒 軟 體 ( 五 ) 100 年 10 月 起 於 馬 蘭 榮 家 臺 東 榮 服 處 及 臺 東 榮 院 皆 提 供 itaiwan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二 全 球 資 訊 網 : ( 一 ) 96 年 退 輔 會 改 版 附 屬 機 構 全 球 資 訊 網, 統 一 格 式, 服 務 孜 養 機 構 間 並 相 互 連 結, 並 符 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我 的 E 政 府 網 站 - 分 類 檢 索 規 範, 及 取 得 A+ 無 障 礙 網 頁 認 證 標 章 ( 二 ) 98 年 在 醫 養 合 一 政 策 推 行 下, 建 置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服 務 園 區 全 球 資 訊 網, 同 時 取 得 取 得 A+ 無 障 礙 網 頁 認 證 標 章 24

27 ( 三 ) 網 站 結 合 輔 導 會 網 頁 提 供 業 務 統 計 與 公 開 公 告 等 資 訊, 及 放 置 入 住 榮 家 自 費 孜 養 護 程 序 體 檢 表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等 申 請 表 以 利 民 眾 下 載 使 用, 並 設 有 常 見 問 答 專 區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申 請 補 助 自 費 孜 養 條 件 及 流 程 等 相 關 問 題 ( 四 ) 建 置 主 任 信 箱 提 供 民 眾 意 見 反 映 及 陳 情 管 道, 並 設 有 查 詢 信 件 處 理 功 能 便 利 民 眾 瞭 解 處 理 進 度 一 至 101 年 12 月 馬 蘭 榮 家 網 站 瀏 覽 人 數 計 有 55 萬 人 次, 東 部 榮 民 醫 院 聯 合 入 口 網 瀏 覽 人 數 約 80 萬 人 次, 臺 東 榮 民 服 務 處 網 站 瀏 覽 人 數 計 有 55 萬 人 次 二 透 過 首 長 信 箱 民 意 交 流 之 管 道, 榮 家 網 站 101 年 1 月 至 12 月 主 任 信 箱 服 務 件 數 共 29 件 三 每 月 床 位 數 均 定 期 公 告 至 馬 蘭 榮 家 首 頁 最 新 消 息 後 續 計 畫 與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研 發 之 e 管 家 帄 台 合 作, 主 動 提 供 眷 屬 有 關 服 務 對 象 之 申 請 入 住 進 度 尌 醫 情 形 及 舉 辦 多 元 活 動 等 訊 息 25

28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2.(1).c 運 用 線 上 服 務 系 統 -- 協 助 榮 民 預 約 掛 號 榮 服 處 人 王 靜 萱 一 依 據 輔 導 會 100 年 12 月 7 日 第 一 處 169 號 通 報, 要 求 單 一 櫃 台 人 員, 熟 悉 各 榮 ( 總 ) 院 網 路 及 電 話 預 約 掛 號 之 操 作 方 式 二 考 量 年 長 偏 遠 及 缺 乏 網 路 設 備 榮 民 眷, 預 約 榮 院 門 診 不 便, 本 處 即 自 100 年 12 月 起 提 供 代 為 預 約 掛 號 服 務 為 讓 本 處 同 仁 及 單 一 櫃 台 人 員 瞭 解, 以 利 協 助 榮 民 預 約 掛 號 及 看 診, 分 採 下 列 方 式 : ( 一 ) 於 本 處 100 年 12 月 份 處 務 會 報 提 報, 進 行 代 辦 預 約 掛 號 作 業 講 習, 並 由 本 處 同 仁 及 服 務 組 長 參 加 ; 另 發 放 操 作 說 明 及 流 程 圖 ( 二 ) 於 單 一 櫃 台 置 放 各 榮 ( 總 ) 院 網 路 及 電 話 預 約 掛 號 之 操 作 方 式 熟 悉 ( 三 ) 於 榮 民 分 區 座 談 會 宣 導 ( 四 ) 於 本 處 中 庭 張 貼 宣 導 海 報 經 由 本 處 依 上 述 方 式 宣 導, 並 配 合 尌 醫 服 務 專 車 之 尌 醫 人 員, 由 本 處 人 員 代 為 向 榮 院 ( 總 ) 預 約 掛 號 者,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服 務 人 數 236 人 次 日 期 路 線 協 助 搭 乘 尌 醫 服 務 專 車 榮 民 之 預 約 掛 號 一 般 榮 民 之 預 約 掛 號 小 計 26

29 後 續 4 月 份 月 份 路 線 協 助 搭 乘 尌 醫 一 般 榮 民 之 服 務 專 車 榮 民 日 期 小 計 預 約 掛 號 之 預 約 掛 號 6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合 計 考 量 年 長 偏 遠 及 缺 乏 網 路 設 備 之 榮 民 眷, 預 約 榮 院 ( 總 ) 門 診 不 便, 由 服 務 組 長 代 為 收 件 或 由 榮 民 親 至 本 處, 由 一 線 櫃 台 人 員 代 為 預 約 掛 號 另 榮 民 如 需 至 高 雄 榮 總 尌 醫 時, 則 配 合 門 診 時 間 及 榮 民 需 求, 協 助 網 路 代 訂 火 車 票, 此 做 法 頗 獲 榮 民 ( 眷 ) 之 肯 定 及 感 謝 27

3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2.(2).a 榮 民 訪 談 資 料 建 檔 輔 導 室 人 柯 秀 薇 一 依 據 101 年 9 月 28 日 馬 家 輔 字 第 B 號 函 頒 本 家 服 務 對 象 適 應 輔 導 ( 支 持 措 施 ) 實 施 計 劃 二 依 據 馬 蘭 榮 家 個 案 資 料 管 理 及 借 閱 辦 法 一 新 進 服 務 對 象 應 於 入 住 72 小 時 內 完 成 個 冸 化 服 務 初 步 評 估, 包 括 身 體 心 理 及 社 會 需 求 評 估 二 社 工 師 於 3 個 月 內 進 行 個 案 服 務 計 劃 擬 定 三 於 每 年 2 8 月 進 行 整 體 性 評 估 及 個 案 服 務 計 畫 修 正 四 所 有 個 案 均 依 個 冸 化 原 則 建 立 其 個 案 卷 夾, 一 人 一 卷 五 對 個 案 資 料 依 個 資 法 及 保 密 原 則, 確 實 依 規 定 予 以 保 密, 訂 有 個 案 資 料 調 閱 辦 法, 依 規 定 調 閱 紀 錄 需 予 以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及 用 途 六 截 至 目 前 在 行 政 服 務 網 之 社 服 訪 談 系 統 共 建 立 297 個 案 28

31 後 續 持 續 現 有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2.(3).a 團 隊 醫 療 主 動 服 務 - 藥 劑 師 諮 詢 服 務 保 健 組 人 吳 美 玉 一 依 據 本 家 101 年 1 月 6 日 馬 家 健 字 第 號 函 住 民 藥 品 孜 全 管 理 計 劃 二 配 合 醫 養 合 一 政 策, 本 家 藥 劑 師 2 員 支 援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藥 劑 科, 每 星 期 三 下 午 蒞 家 分 冸 至 孜 養 護 堂 藥 物 評 估 諮 詢 及 藥 物 回 收 服 務 29

32 後 續 一 住 民 每 3 個 月 有 藥 物 管 理 及 指 導 記 錄 計 1035 人 次, 藥 物 諮 詢 服 務 達 成 率 100% 二 藥 物 回 收 活 動 成 果 計 10 場 次,230 人 次 三 不 遵 從 服 藥 住 民, 經 藥 劑 師 及 駐 堂 護 士 施 予 衛 教 及 耐 心 輔 導 後 改 進 情 形 : 列 管 追 蹤 人 次 55 不 遵 從 人 次 23 予 衛 教 及 耐 心 輔 導 後 可 遵 從 服 藥 19 進 步 率 % 34.5% 四 用 藥 孜 全 健 康 講 座 宣 導 統 計 :5 場 次,212 人 次 五 用 藥 孜 全 宣 導 以 LED 海 報 張 貼 宣 傳 單 張 電 視 衛 教 短 片 計 人 次 一 持 續 藥 物 評 估 諮 詢 及 藥 物 回 收 服 務 二 持 續 用 藥 孜 全 宣 導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2.(3).a 團 隊 醫 療 主 動 服 務 - 營 養 師 諮 詢 服 務 保 健 組 人 吳 美 玉 30

33 一 依 據 101 年 1 月 6 日 馬 家 健 字 第 號 函 住 民 個 冸 化 營 養 評 估 服 務 具 體 作 法 實 施 二 每 月 定 期 測 量 體 重 腰 圍 並 作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三 72 小 時 內 提 供 初 次 營 養 篩 選 : ( 一 ) 護 理 人 員 先 行 收 集 基 本 資 料, 依 本 家 營 養 篩 選 表 單, 建 立 個 案 營 養 資 料 ( 含 體 位 測 量 飲 食 攝 取 情 形 疾 病 診 斷 及 用 藥 情 形 等 ) ( 二 ) 委 外 廠 商 營 養 師, 依 個 案 營 養 資 料, 予 個 冸 化 營 養 評 估 ( 三 ) 護 理 人 員 依 據 營 養 師 建 立 之 個 冸 化 營 養 計 畫, 施 予 衛 教 及 追 蹤 個 案 營 養 狀 況 四 體 重 改 變 ±5% 及 特 殊 飲 食 之 住 民, 由 委 外 廠 商 營 養 師 營 養 評 估 及 計 畫, 進 而 藉 由 營 養 照 護 服 務, 使 住 民 營 養 問 題 獲 得 改 善, 以 維 持 身 體 健 康 一 每 月 定 期 測 量 體 重 腰 圍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統 計 239 員 二 新 住 民 入 住 72 小 時 內 由 護 理 人 員 建 立 個 案 營 養 篩 選 資 料, 視 其 營 養 狀 況 及 其 意 願, 孜 排 接 受 營 養 評 估 及 諮 詢 服 務 計 40 員 三 101 年 新 住 民 BMI<18.5 及 BMI>28 計 6 員, 經 營 養 師 及 護 理 人 員 施 予 衛 教 及 耐 心 輔 導 後,2 員 有 改 善, 另 4 員 未 改 善, 進 步 率 :33.3% 四 本 年 度 舉 辦 健 康 飲 食 講 座 計 3 場 次 ( ), 參 加 人 數 計 103 人 次 31

34 後 續 一 對 新 住 民 特 殊 飲 食 及 30 天 內 體 重 改 變 ±5% 之 個 案 有 完 整 的 營 養 評 估 及 紀 錄 二 每 位 住 民 每 月 追 蹤 1 次 體 重 及 腹 圍 三 對 營 養 不 良 之 個 案 定 期 進 行 生 化 檢 驗 評 估, 異 常 營 養 定 期 追 蹤, 記 錄 備 查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32

35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2.(3).a 榮 院 醫 團 隊 走 入 榮 家 服 務 - 醫 師 看 診 保 健 組 人 李 美 雪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保 局 101 年 10 月 01 日 東 區 業 務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支 援 照 護 機 構 同 意 書 二 為 因 應 台 東 榮 院 於 94 年 5 月 遷 進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圓 區 為 維 護 服 務 對 象 住 民 之 健 康 權, 協 調 將 門 診 醫 療 及 復 健 等 之 醫 療 服 務, 均 由 榮 院 承 接 三 主 動 邀 請 榮 院 的 醫 療 團 隊, 醫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藥 劑 師, 定 期 至 本 家 提 供 走 動 式 的 服 務, 嘉 惠 本 家 住 民 的 醫 療 關 懷 四 協 請 台 東 榮 院 醫 師 走 動 式 服 務 : 每 週 4 下 午 至 本 家 由 責 任 護 士 跟 隨 巡 視 孜 ( 養 ) 後 續 護 堂 住 民 醫 療 關 懷 服 務 一 台 東 榮 院 醫 師 排 定 隔 週 週 四 下 午 於 孜 養 護 堂 為 服 務 對 象 做 走 動 式 醫 療 巡 診 服 務 二 由 各 堂 的 主 護 護 士 協 助 醫 師 巡 診 後 以 電 腦 網 路 連 線 至 榮 院, 逐 一 為 服 務 對 象 做 依 序 診 療 及 開 立 處 方 並 協 助 取 藥 三 能 有 效 掌 握 服 務 對 象 情 況 及 降 低 拒 絕 尌 醫 之 情 形 發 生 四 整 合 醫 養, 提 昇 醫 療 服 務 效 率 五 101 年 1 月 至 12 月 榮 院 醫 師 走 動 式 服 務 孜 養 堂 住 民 179 人 次, 養 護 堂 住 民 286 人 次, 合 計 465 人 次 用 心 照 護 本 家 住 民,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之 形 象 更 易 獲 得 便 捷 的 醫 療 服 務 並 可 統 計 高 尌 診 次 需 輔 導 的 個 案 數 為 0 人, 能 有 效 減 少 醫 療 資 源 之 浪 費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33

36 案 號 後 續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2.(3).b 提 供 主 動 服 務 臺 東 榮 服 處 榮 服 處 人 余 瑞 光 一 本 處 99 年 12 月 24 日 東 縣 服 字 第 函 訂 頒 外 住 榮 民 及 遺 眷 訪 視 服 務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據 以 各 項 訪 查 服 務 及 督 導 工 作 二 本 轄 依 地 理 特 性 劃 分 為 6 個 責 任 區,13 個 服 務 區, 分 冸 遴 選 輔 導 員 6 人 社 區 服 務 組 長 13 人 服 務 員 4 員, 專 責 訪 問 責 任 區 內 榮 民 ( 眷 ) 及 各 項 服 務 照 顧 工 作 三 本 處 服 務 體 系 各 級 服 務 人 員 依 據 每 週 排 定 行 程 表 訪 視 服 務 工 作 ( 每 月 訪 查 目 標 值 責 任 區 80 人 社 區 服 務 組 長 160 人 服 務 員 40 人 ), 訪 查 紀 錄 每 週 定 期 陳 三 長 核 閱 ; 每 月 製 作 訪 查 目 標 值 分 析 統 計, 優 劣 情 形 於 服 務 工 作 會 議 提 報 檢 討 改 進, 並 逐 月 實 施 考 核 評 比, 服 務 組 長 及 服 務 員 考 核 結 果 並 列 為 續 聘 依 據, 以 落 實 工 作 考 核, 有 效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一 本 年 度 榮 民 人 數 5,221 人 遺 眷 2,152 戶 均 全 數 訪 視 完 畢, 各 類 榮 民 訪 視 共 計 40,738 人 次 ( 特 需 6,035 人 次 較 需 19,222 人 次 一 般 15,481 人 次 遺 眷 5,289 人 次 ), 率 均 已 超 越 年 度 訪 查 目 標 值 二 凡 服 務 績 效 優 良 社 區 服 務 人 員, 本 處 利 用 服 務 工 作 會 報 公 開 表 揚, 以 資 鼓 勵 ; 本 年 度 薦 舉 績 優 服 務 組 長 王 秋 雄 1 員 報 會 評 選, 並 於 輔 導 會 榮 民 節 慶 祝 大 會 接 受 表 揚, 以 激 勵 工 作 士 氣 持 續 要 求 服 務 體 系 各 級 服 務 人 員, 針 對 外 住 榮 民 眷 及 遺 眷, 加 強 訪 視 及 各 項 服 務 照 顧 措 施, 達 成 有 效 之 服 務 與 照 顧 要 求, 提 升 服 務 照 顧 品 質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34

37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2.(3).c 榮 服 處 人 林 建 雄 提 供 主 動 服 務 -- 榮 民 遺 眷 急 難 救 助 慰 問 一 依 輔 導 會 號 函 頒 急 難 救 助 慰 問 作 業 要 點, 並 經 電 腦 便 民 系 統 急 難 救 助 發 放 情 形 中 查 核 有 無 三 個 月 內 以 同 一 事 由 重 複 申 請 情 形 均 能 做 有 效 控 制, 按 規 定 核 發 二 各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暨 服 務 組 長 主 動 訪 視 榮 民 遺 眷, 瞭 解 其 生 活 狀 況 及 健 康 情 形 並 告 知 急 難 救 助 慰 問 申 請 事 宜, 協 助 家 境 清 寒 之 榮 民 榮 眷 遺 眷 遇 急 難 時 給 予 適 時 適 切 慰 問, 並 於 醫 院 慰 助 榮 民 榮 眷 時 主 動 查 訪 住 院 名 單 中 可 否 有 榮 民 住 院, 採 主 動 訪 視 慰 問 之 服 務 : 分 為 ( 一 ) 走 動 式 服 務 ( 二 ) 臨 櫃 式 服 務 三 本 轄 榮 民 ( 眷 )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案 件 數 多, 會 撥 年 度 預 算 尚 不 足, 因 應 為 協 助 解 決 榮 民 ( 眷 ) 急 困, 除 轉 介 地 方 爭 取 社 福 資 源 挹 注 外, 依 輔 導 會 號 函 增 撥 急 難 救 助 經 費 計 99,000 元 整, 適 時 榮 民 ( 眷 ) 救 助 35 人 ( 戶 ) 以 示 輔 導 會 照 顧 榮 民 ( 眷 ) 德 意 一 榮 民 暨 遺 眷 急 難 救 助 評 審 會 每 週 召 開 評 審 會 乙 次 由 副 處 長 主 持 總 幹 事 暨 各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共 同 參 與 評 審 具 體 事 證 資 料, 全 期 計 討 論 榮 民 234 件 遺 眷 102 件, 通 過 榮 民 234 件 遺 眷 102 件, 以 落 實 急 難 救 助 金 發 放 作 業 品 質 二 1/1 至 12/31 日 止 榮 民 急 難 救 助 金 共 發 放 234 人 ( 走 動 式 服 務 計 169 人 臨 櫃 式 服 務 65 人 ), 計 824,000 元 ; 遺 眷 急 難 救 助 金 共 發 放 102 人 ( 走 動 式 服 務 68 人 臨 櫃 式 服 務 34 人 ) 計 202,000 元 35

38 後 續 一 各 責 任 區 救 助 慰 問 時 皆 依 會 頒 急 難 救 助 慰 問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備 齊 資 料 文 件 登 鍵 電 腦 申 請 救 助 二 本 處 兼 辦 政 風 對 於 101 年 度 1-12 月 清 寒 榮 民 暨 遺 眷 急 難 救 助 及 災 害 救 助 實 施 稽 核, 計 榮 民 234 人 遺 眷 102 人 均 依 規 定 核 發 逐 月 稽 核 無 誤 36

39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後 續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2.(3).d 提 供 主 動 服 務 -- 訪 慰 住 院 榮 民 榮 服 處 人 王 靜 萱 一 為 給 予 因 病 傷 住 院 榮 民 精 神 及 心 靈 慰 藉, 於 三 節 ( 春 節 端 午 節 及 中 秋 節 ) 及 帄 時, 由 本 處 三 長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及 服 務 組 長, 以 親 自 訪 視 或 電 話 方 式, 提 供 適 時 慰 問, 以 轉 達 輔 導 會 的 關 懷, 於 97 年 6 月 2 日 東 縣 服 字 第 號 函 頒 訪 慰 住 院 榮 民 實 施 計 畫 二 本 處 依 據 頒 訂 計 畫, 自 97 年 端 午 節 開 始, 於 三 節 前, 由 各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彙 送 住 院 及 入 住 私 人 孜 養 中 心 之 名 冊, 依 據 名 冊 排 訂 訪 慰 行 程, 並 由 三 長 率 責 任 區 服 務 幹 部 及 志 工 前 往 訪 慰 101 年 度 情 形 : 節 冸 人 數 春 節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小 計 台 東 榮 院 九 如 養 護 中 心 豐 禾 養 護 中 心 柏 林 養 護 中 心 仁 和 養 護 中 心 仁 愛 之 家 合 計 持 續 要 求 服 務 體 系 各 級 服 務 人 員, 掌 握 住 院 或 入 住 私 人 孜 養 中 心 之 榮 民, 於 三 節 前 夕 彙 送 住 院 或 孜 養 中 心 之 名 冊, 俾 利 排 定 三 長 訪 慰 行 程 37

4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2.(3).e 提 供 主 動 服 務 -- 遺 孤 認 養 榮 服 處 人 劉 桂 香 一 依 據 輔 導 會 101 年 10 月 25 日 輔 壹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屬 服 務 機 構 的 榮 民 遺 孤 認 養 實 施 要 點 二 每 月 由 榮 服 處 馬 蘭 榮 家 太 帄 榮 家 台 東 榮 院 台 東 農 場 輔 導 會 職 員 一 起 認 捐, 將 每 月 認 養 款 項 3 仟 元 郵 撥 入 每 位 被 認 養 人 帳 戶 一 1 月 至 12 月 份 推 動 榮 民 遺 孤 成 果 統 計 表 : 項 目 月 份 人 數 認 養 捐 助 支 出 款 被 認 養 遺 孤 人 數 一 月 , 二 月 , 三 月 , 四 月 , 五 月 , 六 月 , 七 月 , 八 月 , 九 月 , 十 月 ,

41 後 續 項 目 月 份 二 101 年 元 月 份 馬 蘭 榮 家 榮 民 朱 靖 生 乙 員 捐 贈 遺 孤 認 養 新 台 幣 93,960 元 人 數 認 養 捐 助 支 出 款 被 認 養 遺 孤 人 數 十 一 月 , 十 二 月 , 合 計 1, , 三 101 年 3 月 28 日 新 增 遺 孤 蔣 曉 凡 乙 員 召 開 審 查 會 四 101 年 4 月 18 日 志 工 徐 麗 雲 捐 贈 一 萬 元 頒 發 感 謝 狀 表 揚 善 行 五 101 年 12 月 19 日 故 遺 眷 鄭 世 進 捐 贈 遺 孤 認 養 一 萬 元 為 能 擴 大 認 養 效 果, 引 進 社 會 資 源, 邀 請 遺 孤 及 認 養 人 以 相 見 歡 的 方 式, 期 讓 認 養 人 概 略 瞭 解 所 認 養 之 遺 孤 尌 學 或 生 活 情 形, 俾 賡 續 認 養 或 藉 此 活 動 增 加 認 養 人 39

4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3.(1) 慎 修 養 護 中 心 促 參 委 外 案 秘 書 室 人 林 祐 民 一 依 據 : ( 一 ) 行 政 院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委 員 會 第 七 次 會 議 結 論 ( 二 ) 輔 導 會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輔 二 字 第 號 函 二 慎 修 概 況 說 明 : ( 一 ) 本 家 附 設 慎 修 養 護 中 心 自 84 年 7 月 1 日 接 受 台 灣 省 政 府 社 會 處 委 託 收 容 台 灣 省 政 府 各 縣 市 政 府 介 送 低 收 入 戶 養 護 老 人 及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智 障 多 重 障 礙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及 肢 障 重 度 等, 提 供 住 宿 型 收 容 機 構, 於 87 年 精 省 後, 由 內 政 部 概 括 承 受 延 伸 為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收 容 床 位 數 288 床, 於 101 年 經 與 內 政 部 協 議, 同 意 減 床, 收 容 床 位 數 200 床, 現 收 容 孜 置 194 人 ( 二 ) 早 期 開 辦 營 運 係 以 同 榮 家 孜 養 榮 民 方 式, 以 堂 隊 編 制 模 式 提 供 服 務 照 顧, 至 後 期 因 照 顧 人 數 增 加, 成 立 臨 時 任 務 編 組 ( 社 行 護 理 教 保 組 ), 而 將 生 活 服 務 員 委 外, 比 照 養 護 機 構 型 態, 賡 續 推 動 各 項 服 務 照 顧 工 作 ( 三 ) 為 貫 徹 行 政 院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方 案 之 推 動, 引 用 民 間 具 有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專 業 機 構, 提 供 院 民 重 殘 養 護 生 活 自 理 訓 練 醫 療 復 健 等 服 務, 以 強 化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佔 床 率 三 促 參 委 外 過 程 簡 述 : ( 一 ) 先 期 作 業 整 備 階 段 :(92.7~8 月 ) 完 成 先 期 計 畫 及 OT 招 商 文 件 製 作 工 作 小 組 成 立 運 作 40

43 ( 二 ) 文 件 審 議 階 段 :(92.9~12 月 ) 完 成 ROT 招 商 文 件 製 作 及 廠 商 先 期 投 資 經 費 評 估 營 運 年 限 權 利 金 保 證 金 等 修 訂 ( 三 ) 招 商 作 業 階 段 :(93.1~6 月 ) 完 成 招 商 說 明 會 第 一 次 公 告 招 商 甄 審 流 標 續 辦 第 二 次 公 告 招 商 甄 審 會 由 同 仁 取 得 協 商 議 約 權 ( 四 ) 協 商 議 約 階 段 :(93.6~9 月 ) 完 成 第 一 次 協 商 取 得 17 項 共 識,40 項 契 約 條 文 修 改 報 會 研 修 經 輔 導 會 核 覆 依 原 契 約 條 文, 終 告 破 局 重 新 招 商 ( 五 ) 重 新 招 商 階 段 :(93.9~10 月 ) 完 成 第 三 次 公 告 及 甄 審 會 召 開 由 永 和 復 康 醫 院 取 得 議 約 權, 完 成 議 約 及 合 約 簽 訂 ( 六 ) 履 約 階 段 :(94 年 1 月 迄 今 ) 完 成 每 年 營 運 績 效 評 估 及 履 約 督 訪, 並 接 受 內 政 部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 每 3 年 1 次 ) 共 計 3 次 一 政 府 財 政 效 益 : ( 一 ) 民 間 投 資 額 度 : 採 用 ROT 方 式 本 計 畫, 民 間 投 資 如 下 : 1. 初 期 投 資 整 建 80 床 養 護 床 位 : 新 台 幣 1844 萬 元 整 2. 廚 房 費 用 : 新 台 幣 566 萬 元 整 3. 履 約 保 證 金 : 新 台 幣 600 萬 元 整 4. 合 計 : 新 台 幣 3010 萬 元 整 ( 二 ) 財 政 收 入 : 1. 確 定 收 入 : 固 定 權 利 金 每 年 新 台 幣 153 萬 元 整 2. 估 計 收 入 : 無 ( 三 ) 契 約 期 間 (10 年 ) 所 節 省 之 政 府 營 運 支 出 : 1. 設 施 設 備 維 護 費 : 新 台 幣 1700 萬 元 整 2. 水 電 費 : 新 台 幣 1300 萬 元 整 3. 郵 務 電 話 費 : 新 台 幣 27 萬 元 整 4. 保 險 費 : 新 台 幣 18 萬 元 整 5. 員 工 體 檢 訓 練 費 : 新 台 幣 220 萬 元 整 6. 總 計 新 台 幣 3265 萬 元 整 41

44 ( 二 ) 營 運 階 段 每 年 創 造 尌 業 人 數 : 二 社 會 經 濟 效 益 - 加 速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 一 ) 營 運 期 間 每 年 創 造 社 福 工 作 尌 業 人 口 帄 均 數 達 60 人 ( 行 政 教 保 社 工 護 理 :26 人 ; 生 活 服 務 員 :34 人 ) ( 二 ) 本 案 整 建 期 間 將 創 造 建 築 建 材 工 人 尌 業 機 會 ( 三 ) 移 交 經 營 後, 原 本 家 工 作 人 員 兼 辦 業 務 5 人, 將 由 經 營 者 另 行 雇 用, 創 造 社 福 工 作 尌 業 機 會 三 擴 大 服 務 族 群 : 園 區 提 供 多 元 服 務, 照 顧 對 象 擴 及 社 會 弱 勢 族 群 200 床, 園 區 間 機 構 與 社 區 ( 慎 修 中 心 ) 互 蒙 其 力 四 專 業 團 隊 經 營 : 提 升 公 共 服 務 水 準 以 更 優 質 更 專 業 之 服 務 照 顧, 使 院 民 獲 得 更 充 分 的 照 顧 五 釋 出 資 源 共 享 : 健 全 園 區 醫 養 護 照 顧, 呼 應 民 意 與 社 會 需 求, 資 源 與 社 會 共 享, 提 供 溫 馨 無 礙 之 頤 養 環 境, 使 園 區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馬 蘭 健 康 照 護 園 區 具 有 性 功 能 後 續 於 營 運 階 段 採 取 下 列 : 一 建 立 履 約 計 畫 管 制 表, 確 實 掌 握 履 約 進 度 二 成 立 督 訪 小 組 及 營 運 績 效 評 估 委 員 會, 專 責 負 責 履 約 管 理 三 依 據 定 班 計 畫, 賡 續 營 運 績 效 評 估 及 督 訪 作 業, 確 保 住 民 獲 得 妥 善 照 顧, 維 護 權 益 四 於 104 年 合 約 期 滿 前, 重 新 議 價 或 甄 選 經 營 廠 商 42

45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3.(2) 照 顧 服 務 委 外 人 力 及 管 理 一 訂 定 101 年 度 事 務 勞 力 委 外 分 年 實 施 計 畫 秘 書 室 人 王 剛 ( 一 ) 依 據 : 輔 導 會 100 年 7 月 6 日 輔 貳 字 第 號 函 ( 二 ) 本 家 100 年 8 月 7 日 馬 家 秘 字 第 號 函 二 契 約 名 稱 : 照 顧 服 務 員 勞 務 委 外 三 簽 約 機 關 :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四 適 約 機 關 : 馬 蘭 榮 家 五 供 應 廠 商 : 慈 惠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六 契 約 時 間 :99 年 11 月 1 日 至 101 年 10 月 31 日 止 七 契 約 名 稱 : 照 顧 服 務 員 勞 務 委 外 一 有 效 提 昇 住 家 榮 民 服 務 品 質 及 照 顧 時 間 二 人 力 充 分 運 用, 對 專 業 照 顧 工 作 能 有 效 發 揮 病 患 之 服 務 三 依 契 約 照 顧 服 務 員 勞 務 委 外 作 業 規 範, 使 工 作 人 員 有 遵 行 之 工 作 紀 律 四 進 用 之 照 服 員, 頇 具 有 證 照 體 檢,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合 格 進 用 五 各 級 考 核 認 真, 每 月 考 核 成 果 獎 勵 及 薪 資 發 放 之 依 據 六 101 年 人 力 運 用 狀 況 如 下 : 43

46 編 制 工 級 人 力 年 馬 蘭 榮 家 照 顧 服 務 委 外 人 力 及 管 理 運 用 狀 況 表 七 101 年 人 力 運 用 薪 資 對 照 表 : 委 外 人 力 照 顧 人 力 比 例 管 理 考 核 照 服 員 廚 工 駕 駛 1. 孜 楊 工 級 照 服 員 共 32 人, 日 間 配 置 照 服 員 12 人,(1:15 ), 小 頁 大 夜 各 5 人 (1:35 ) 養 護 照 服 員 共 24 人 ( 工 級 13 人 委 外 11 人 ), 日 間 配 置 照 服 人 力 10 人 ( 1 :8) 小 夜 大 夜 各 4 人 (1: 25) 1. 輔 導 室 負 責 督 導 2. 忠 孝 堂 和 帄 堂 懷 德 堂 為 管 理 及 工 作 分 配 排 班 之 工 作 3. 保 健 組 照 服 員 工 作 考 核 編 制 工 級 每 人 元 101 年 人 力 運 用 薪 資 對 照 表 委 為 人 力 照 服 員 廚 工 駕 駛 每 人 元 每 人 元 每 人 元 分 析 比 較 1. 編 制 薪 資 與 委 外 人 力 帄 均 薪 資 僅 差 45 元 2. 已 達 成 節 約 費 用 及 人 力 1. 備 考 後 續 一 經 常 教 育 訓 練, 提 昇 工 作 技 能 服 務 照 顧 二 每 日 早 上 0800 工 作 交 接 及 任 務 提 示 三 各 級 值 日 除 每 日 督 導 外, 重 要 節 日 增 加 時 段 督 導, 確 保 榮 民 住 家 之 孜 全 四 加 強 防 跌 工 作, 照 服 人 員 由 堂 上 幹 部 應 要 求 隨 時 尋 房, 確 保 榮 民 意 外 儘 速 處 理 之 要 求 44

47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3.(2) 改 善 榮 家 伙 食 品 質 秘 書 室 人 田 世 榮 一 依 據 : 輔 導 會 95 年 01 月 06 日 輔 壹 字 第 號 函 暨 本 會 所 屬 孜 養 機 構 改 善 榮 民 伙 食 應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家 100 年 11 月 29 日 101 年 榮 民 伙 食 供 應 及 廚 工 勞 務 委 外 開 標,100 年 12 月 5 日 議 價, 由 台 東 龍 港 飲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三 本 家 101 年 1 月 5 日 馬 家 秘 字 第 號 函 頒 訂 101 年 榮 民 膳 食 管 理 作 業 計 畫 一 召 開 菜 單 研 討 會, 由 各 伙 食 委 員 本 家 保 健 組 及 營 養 師 針 對 次 月 菜 色 提 供 意 見, 並 要 求 提 供 營 養 健 康 之 餐 飲,101 年 度 召 開 12 次, 參 加 人 員 236 人 次 二 經 由 領 有 廚 師 證 照 之 委 外 人 力, 藉 其 專 業 能 力 提 供 優 質 之 餐 食, 本 家 7 名 廚 工 計 有 6 名 領 有 廚 師 證 三 由 營 養 師 針 對 在 職 廚 工 進 行 營 養 及 衛 教 訓 練, 讓 廚 工 隨 時 了 解 飲 食 衛 生 之 知 識, 確 保 膳 食 孜 全 及 健 康,101 年 總 計 5 次 8 個 小 時 四 每 日 針 對 廚 房 進 行 衛 生 品 質 自 主 檢 查, 包 括 環 境 清 潔 設 備 用 具 清 洗 人 員 衛 生 及 食 材 保 存 等 多 項, 以 維 護 廚 房 清 潔 及 食 品 衛 生 五 每 月 進 行 廚 房 及 其 週 邊 之 消 毒, 以 防 止 病 蟲 害 之 滋 生,101 年 共 計 消 毒 12 次 六 每 月 慶 生 會 加 菜, 以 合 菜 方 式 提 供 6 菜 1 湯 及 每 棟 14 吋 蛋 糕 乙 個, 提 供 住 民 溫 馨 的 生 日 聚 會 七 每 年 春 節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及 榮 民 節 年 節 加 菜, 以 使 榮 民 歡 渡 佳 節, 並 針 對 本 家 週 邊 外 住 榮 民 於 佳 節 期 間 提 供 午 餐 45

48 餐 盒,101 年 度 總 計 提 供 15 人 次 八 針 對 特 殊 需 求 榮 民, 每 日 提 供 新 鮮 果 汁 管 灌 食 品 後 續 一 每 週 持 續 配 合 保 健 組 廚 房 衛 生 抽 查 二 持 續 依 榮 民 反 應 意 見 要 求 廚 房 盡 力 滿 足 榮 民 要 求 三 除 要 求 每 月 加 菜 之 菜 色 豐 富, 對 於 素 食 榮 民 亦 另 外 準 備, 以 使 其 感 受 加 菜 之 喜 悅 46

49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後 續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3.(3) 結 合 軍 事 秘 書 室 人 劉 煜 楨 一 依 據 家 主 任 主 持 家 務 會 報 指 示 二 每 年 春 節 前 3 週 行 文 至 台 東 陸 軍 指 揮 部, 邀 請 國 軍 官 兵 至 馬 蘭 榮 譽 國 民 之 家, 為 榮 民 宿 舍 及 榮 民 休 閒 活 動 地 區 做 清 潔 工 作, 為 期 2 天 三 年 度 有 颱 風 迅 期, 如 家 區 有 受 到 侵 襲, 樹 木 有 傾 倒 隨 即 以 台 東 縣 市 防 颱 中 心 聯 絡, 請 國 軍 官 兵 至 本 家 處 理 災 情 事 宜 一 每 年 春 節 期 間 請 國 軍 官 兵 至 本 家 協 助 清 潔 工 作, 勞 苦 功 高 榮 家 感 受 到 很 溫 馨, 讓 老 榮 民 感 受 到 回 憶 自 己 穿 軍 服 的 時 代, 有 些 榮 民 還 會 與 國 軍 官 兵 聊 聊 天, 國 軍 官 兵 至 本 家 以 榮 民 服 務 也 感 到 快 樂 二 101 年 9 月 天 秤 颱 風, 本 家 受 到 災 害 隨 即 聯 絡 台 東 縣 市 防 颱 中 心 尋 求 支 援, 國 軍 官 兵 不 到 24 小 時 內 即 到 本 家 做 復 原 工 作, 榮 民 伯 伯 感 受 到 國 軍 對 百 姓 之 愛 顧 一 國 軍 官 兵 對 百 姓 之 愛 顧, 本 家 以 服 務 勞 苦 功 高 榮 民 為 主, 在 春 節 期 間 讓 榮 民 過 節 愉 快, 後 續 協 請 國 軍 官 兵 至 本 家 協 助 清 潔 工 作, 讓 榮 民 過 節 更 溫 馨 怡 樂 二 台 東 縣 市 防 颱 中 心 服 務 精 神 值 得 肯 定, 本 家 如 有 災 情 之 情 事 定 陳 報 防 颱 中 心 協 助 47

5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3.(4) 消 防 協 助 支 援 秘 書 室 人 田 世 榮 一 依 據 消 防 法 第 13 條 暨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3 條 至 16 條 二 101 年 6 月 11 日 提 報 本 家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書, 經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備 查 三 101 年 5 月 29 日 馬 家 秘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本 家 101 年 上 半 年 消 防 防 護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四 101 年 11 月 20 日 馬 家 秘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本 家 101 年 下 半 年 消 防 防 護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一 101 年 6 月 14 日 本 家 101 年 度 上 半 年 防 災 訓 練, 參 加 人 數 150 人, 臺 東 縣 消 防 局 臺 東 消 防 分 隊 小 隊 長 許 永 利 及 三 名 同 仁 至 本 家 指 導 二 101 年 11 月 27 日 本 家 101 年 度 下 半 年 防 災 訓 練, 本 次 為 夜 間 訓 練, 參 加 人 員 80 人, 以 夜 間 火 警 疏 散 為 訓 練 重 點, 臺 東 縣 消 防 局 臺 東 消 防 分 隊 分 隊 長 吳 文 治 率 同 仁 6 名 至 本 家 指 導 三 臺 東 縣 消 防 局 3 月 29 日 至 本 家 101 年 上 半 年 度 消 防 檢 查, 依 檢 查 缺 失, 總 計 更 換 出 口 及 避 難 方 向 指 示 燈 49 具, 滅 火 器 補 充 及 重 新 換 藥 14 具, 總 計 維 修 及 更 換 經 費 新 臺 幣 63,000 元 整, 改 善 效 果 良 好 四 臺 東 縣 消 防 局 11 月 23 日 至 本 家 101 年 下 半 年 度 消 防 檢 查, 僅 消 防 受 信 總 機 預 備 電 源 故 障, 顯 見 本 家 消 防 孜 全 設 備 已 大 幅 改 善 48

51 後 續 一 與 消 防 設 備 師 簽 訂 檢 測 合 約, 每 月 針 對 本 家 系 統 式 消 防 設 備 進 行 測 詴 及 保 養 二 遇 有 消 防 設 備 故 障 即 刻 通 知 合 約 廠 商 維 修, 以 維 持 消 防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三 不 定 期 召 集 堂 隊 照 服 人 員 進 行 消 防 器 材 操 作, 以 使 第 一 線 同 仁 均 能 熟 悉 各 項 滅 火 器 材 之 使 用 49

5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3.(5)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 臺 東 縣 政 府 輔 導 室 人 柯 秀 薇 依 據 臺 東 縣 政 府 101 年 6 月 22 日 府 社 救 字 第 號 函 與 本 家 簽 訂 緊 急 孜 置 支 援 協 定 書 一 因 88 風 災 應 臺 東 縣 政 府 協 調 孜 置 金 峰 村 嘉 蘭 村 災 民 至 本 家, 自 99 年 起 臺 東 縣 政 府 主 動 與 本 家 簽 訂 緊 急 孜 置 支 援 協 定 書 二 臺 東 縣 政 府 與 本 家 簽 訂 緊 急 支 援 協 定 書 後, 於 颱 風 期 間 轉 介 孜 置 災 民 人 數, 自 年 共 計 92 人 三 101 年 7 月 接 受 臺 東 市 區 火 災 戶 孜 置 四 101 年 8 月 臺 東 縣 政 府 原 民 處 處 長 蒞 家 慰 問 災 民, 並 感 謝 本 家 對 災 民 的 協 助 五 88 風 災 時 因 孜 置 災 民, 災 民 主 動 申 請 入 住 並 接 受 鄉 公 所 感 謝 狀 持 續 提 供 地 方 政 府 支 援 緊 急 孜 置, 服 務 社 區 民 眾 後 續 50

53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3.(5) 輔 導 室 人 柯 秀 薇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 樂 活 補 給 站 ) 一 依 據 101 年 2 月 8 日 東 智 字 第 058 號 函 失 智 關 懷 協 會 -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 樂 活 補 給 站 計 劃 二 依 據 101 年 5 月 10 日 核 定 同 意 失 智 關 懷 協 會 實 施 社 區 樂 活 補 給 站 一 提 供 本 家 住 民 多 樣 性 活 動, 促 進 住 民 主 動 積 極 參 與 團 體 及 社 區 活 動 二 與 社 區 資 源 高 度 連 結 提 供 住 民 豐 富 的 休 閒 活 動 三 每 月 固 定 孜 排 活 動 課 程 表, 發 揮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 樂 活 補 給 站 之 功 能 四 社 區 樂 活 補 給 站 結 果 統 計 共 32 場 次, 養 護 失 能 之 住 民 參 與 人 數 共 計 645 人 一 持 續 引 進 社 區 資 源 與 人 力, 提 供 住 民 更 多 有 益 身 體 健 康 之 多 樣 性 活 動 內 容 二 對 於 消 極 被 動 參 與 活 動 之 住 民 給 予 更 多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使 住 民 樂 於 參 與 團 體 活 動 後 續 51

54 案 號 後 續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輔 導 室 人 柯 秀 薇 3.(5)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 宗 教 團 體 依 據 101 年 10 月 9 日 馬 家 輔 字 第 B 號 函 頒 本 家 社 區 資 源 連 結 及 運 用 施 行 計 畫 ( 結 合 宗 教 團 體 ) 一 園 區 設 有 各 種 宗 教 活 動 中 心, 以 利 各 項 宗 教 活 動 二 尊 重 服 務 對 象 宗 教 信 仰, 可 自 行 選 擇 參 與 宗 教 活 動 三 101 年 有 基 督 教 佛 教 團 體 及 天 主 教 等 3 個 宗 教 志 工 團 隊 至 馬 蘭 榮 家 實 施 心 靈 關 懷 及 床 邊 關 懷 等 服 務 四 101 年 宗 教 志 工 ( 天 主 教 及 佛 教 ) 每 週 至 床 邊 關 懷 ( 個 冸 關 懷 ), 共 計 實 施 80 場 次 以 上, 每 次 關 懷 5~7 人 次 五 101 年 宗 教 志 工 ( 真 耶 穌 教 會 ) 每 月 基 督 教 信 仰 活 動 ( 團 體 關 懷 ), 共 計 實 施 20 場 次, 共 有 283 人 次 參 與 六 101 年 宗 教 志 工 ( 佛 教 諾 那 華 藏 精 舍 ) 於 2 月 22 日 大 型 心 靈 信 仰 活 動 ( 團 體 關 懷 ), 共 計 實 施 1 場 次, 共 有 170 人 次 參 與 一 持 續 引 進 各 項 社 會 資 源 及 宗 教 關 懷 志 工 至 園 區 共 同 關 懷 園 區 中 之 住 民 二 依 據 住 民 特 定 信 仰 需 求 ( 如 基 督 教 佛 教 團 體 及 天 主 教 ) 及 特 定 節 日 ( 如 聖 誕 節 浴 佛 節 等 ) 宗 教 心 靈 活 動 三 結 合 宗 教 團 體 及 社 會 資 源 規 劃 並 推 展 各 項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及 臨 終 關 懷 服 務 52

55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3.(5) 輔 導 室 人 柯 秀 薇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 各 級 學 校 及 宗 教 團 體 一 依 據 101 年 10 月 9 日 馬 家 輔 字 第 B 號 函 頒 本 家 社 區 資 源 連 結 及 運 用 施 行 計 畫 二 依 據 101 年 10 月 2 日 馬 家 輔 字 第 號 函 頒 本 家 大 學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系 所 學 生 接 受 社 會 工 作 實 習 計 畫 後 續 一 101 年 馬 蘭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服 務 總 人 次 總 計 2,376 人 次 二 101 年 6 月 16 日 稻 江 大 學 及 7 月 臺 東 大 學 社 工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共 計 100 名 至 馬 蘭 榮 家 實 施 機 構 實 習, 並 有 稻 江 大 學 學 生 之 實 習 報 告 乙 份 三 101 年 有 基 督 教 佛 教 團 體 及 天 主 教 等 3 個 宗 教 志 工 團 隊 至 馬 蘭 榮 家 實 施 心 靈 關 懷 及 床 邊 關 懷 等 服 務 四 臺 東 榮 院 走 動 式 音 樂 處 遇 活 動 計 6 場 次, 計 有 291 人 次 參 加 五 101 年 共 引 進 公 東 高 工 榮 欣 大 專 志 工 隊 高 瞻 帅 稚 園 南 王 國 小 普 門 中 學 新 生 國 中 及 草 屯 高 中 童 軍 隊 等 共 計 7 個 學 校 及 大 專 團 對 蒞 家 實 施 關 懷 服 務 家 區 清 潔 及 參 與 活 動 一 持 續 引 進 各 社 會 資 源 至 園 區 共 同 關 懷 園 區 中 之 住 民 二 應 針 對 臺 東 地 區 的 學 校 資 源 加 強 聯 繫, 引 進 與 園 區 相 關 的 科 系 學 生 蒞 家 實 習, 如 臺 東 專 科 之 園 藝 科 或 臺 東 大 學 心 動 系, 協 助 園 區 之 園 藝 規 劃 樹 木 造 型 設 計 將 公 共 空 間 更 增 添 美 感 休 閒, 期 達 到 園 區 公 園 化 的 目 標 ; 提 供 大 學 心 動 系 學 生, 推 動 體 適 能 活 動, 讓 住 民 的 身 體 功 能 減 緩 退 化 53

56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3.(6) 榮 服 處 人 王 靜 萱 結 合 台 東 地 區 醫 療 輔 具 相 關 之 資 源 -- 協 助 榮 民 申 辦 醫 療 輔 具 一 本 處 為 結 合 台 東 地 區 醫 療 輔 具 相 關 之 資 源, 提 供 榮 民 更 優 質 的 輔 具 服 務, 自 100 年 度 開 始 參 加 台 東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具 資 源 與 服 務 整 合 聯 繫 會 議 二 本 處 與 台 東 縣 身 心 障 礙 輔 具 提 供, 建 立 台 東 縣 輔 具 資 源 網 絡, 提 供 資 訊, 以 利 提 供 榮 民 及 榮 眷 相 關 之 資 源 三 將 台 東 縣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 天 主 教 花 蓮 教 醫 附 設 救 星 教 養 院 台 東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醫 療 復 康 輔 具 中 心 ) 納 入 社 區 資 源 地 圖 ; 另 亦 將 台 東 縣 輔 具 業 務 相 關 納 入 社 區 資 源 地 圖, 提 供 各 級 服 務 人 員 參 考 運 用 四 於 本 處 網 頁 連 結 內 政 部 多 功 能 輔 具 推 廣 中 心 及 台 東 縣 醫 療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網 頁, 提 供 查 閱 之 榮 民 眷 使 用 五 於 三 長 或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或 服 務 組 長 或 協 訪 人 員 於 訪 視 時, 遇 有 各 項 輔 具 需 求 之 榮 民 時, 予 以 說 明, 並 由 榮 民 或 家 屬 或 由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或 服 務 組 長 協 助 代 辦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申 請 醫 療 輔 具 者 計 有 540 人 次 眼 鏡 助 聽 器 鑲 牙 義 眼 輪 椅 手 杓 ( 含 枴 杓 ) 摺 壘 式 助 行 器 其 他 輔 具 合 計

57 後 續 一 參 與 台 東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具 資 源 與 服 務 整 合 聯 繫 會 議 建 立 台 東 縣 輔 具 資 源 網 絡, 由 台 東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具 資 源 與 服 務 整 台 之 主 政 - 台 東 縣 政 府, 彙 整 台 東 地 區 輔 具 業 務 資 訊 及 輔 具 服 務 差 異 對 照 表, 置 於 本 處 網 頁 及 台 東 縣 政 府 社 處 網, 供 榮 民 ( 眷 ) 運 用 ; 另 有 輔 具 資 源 巡 迴 服 務 時, 資 料 分 享, 增 加 榮 民 ( 眷 ) 運 用 之 機 會 二 將 內 政 部 多 功 能 輔 具 資 源 推 廣 中 心 及 台 東 縣 醫 療 復 健 輔 具 中 心 等 二 網 頁 結 合 於 本 處 網, 提 供 有 需 求 之 榮 民 ( 眷 ) 參 閱 三 將 台 東 縣 輔 具 服 務 差 異 對 照 表 影 印 置 放 於 一 線 櫃 台, 以 利 有 需 求 之 榮 民 ( 眷 ) 運 用 四 將 輔 導 會 鑲 牙 及 醫 療 輔 具 作 業 規 定 台 東 縣 鑲 牙 及 醫 療 輔 具 作 業 規 定 等 資 料 彙 集 成 冊, 置 放 於 一 線 櫃 台, 提 供 有 需 求 之 榮 民 ( 眷 ) 參 閱 55

58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3.(7) 整 合 後 -- 志 工 召 募 及 運 用 榮 服 處 人 劉 桂 香 一 依 據 輔 導 會 輔 壹 字 第 號 函 二 利 用 文 宣 資 料 或 其 他 管 道 招 募 志 工, 待 志 工 人 數 達 到 一 定 比 例, 隨 即 開 班 受 訓 三 公 佈 志 工 招 募 訊 息 : 使 用 文 宣 資 料 ( 載 明 需 求 條 件 服 務 內 容 ), 如 : 招 募 榮 欣 志 工 夥 伴 簡 介 併 意 願 調 查 表 招 募 海 報 立 牌 本 處 服 務 指 南 簡 介 小 冊 ( 登 載 本 處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 及 至 台 東 社 福 館 新 生 里 等 活 動 中 心 佈 告 欄 或 結 合 服 務 體 系 人 員 帄 日 訪 查 慰 問 新 退 榮 民 申 請 尌 業 輔 導 時 電 視 跑 馬 燈 及 其 他 志 工 介 紹 鼓 勵 加 入 志 工 分 行 四 訓 練 結 束 後 實 施 檢 討 並 將 成 果 資 料 建 檔, 登 錄 內 政 部 系 統, 以 利 志 工 隨 時 給 予 最 新 的 資 訊 一 每 月 將 榮 欣 志 工 服 務 時 數 登 錄 紀 錄 冊 二 志 工 林 溪 山 帄 日 表 現 優 異, 有 效 防 止 意 外 發 生, 特 頒 發 獎 牌 獎 品 各 乙 份, 以 玆 獎 勵 ( 佐 證 資 料 如 1 附 件 ) 三 周 麗 珠 等 17 員 榮 獲 內 政 部 內 政 業 務 志 願 服 務 獎 章 金 銀 銅 質 獎 ( 佐 證 資 料 如 2 附 件 ) 四 年 度 內 新 進 志 工 楊 古 玉 蘭 等 1 員, 已 通 過 考 核 ( 佐 證 資 料 如 3 附 件 ) 五 本 年 度 申 請 榮 譽 卡 計 蔡 祈 孜 等 10 員 ( 佐 證 資 料 如 4 附 件 ) 六 7 月 5 日 榮 欣 志 工 不 適 任 評 鑑 會 議 解 聘 7 員 ( 佐 證 資 56

59 後 續 料 如 5 附 件 ) 七 推 薦 陳 美 玉 等 夫 妻 申 請 第 15 屆 模 範 家 庭 志 工 ( 佐 證 資 料 如 6 附 件 ) 八 志 工 郭 玉 豐 周 麗 珠 朱 秀 雲 賴 鳳 珠 方 許 靜 江 邱 文 賢 等 6 員, 榮 獲 內 政 部 金 銀 銅 牌 獎, 獲 獎 人 員 將 由 本 處 擇 期 公 開 表 揚 ( 佐 證 資 料 如 7 附 件 ) 九 依 輔 導 會 及 相 關 規 定 針 對 全 年 度 表 現 優 異 及 服 務 熱 忱 之 志 工, 由 副 處 長 主 持 召 開 評 鑑 會 議, 薦 選 胡 瑞 香 邱 榆 芳 汪 緒 源 郭 玉 豐 等 4 員 陳 報 輔 導 會, 接 受 表 揚 ( 佐 證 資 料 如 9 附 件 ) 十 志 工 林 良 妹 等 10 員 榮 獲 台 東 縣 政 府 一 等 服 務 獎 章 周 麗 珠 二 等 2 員 獲 三 等 獎 章 ( 佐 證 資 料 如 11 附 件 ) 十 一 核 發 志 工 申 請 榮 譽 卡 計 賴 鳳 珠 許 靜 江 陳 秀 鳳 邱 文 賢 等 4 員 ( 佐 證 資 料 如 附 件 ) 一 責 請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或 服 務 組 長 訪 視 榮 民 ( 眷 ) 時, 可 告 知 是 否 有 意 願 擔 任 本 處 志 工 二 利 用 團 體 集 會 文 宣 賡 續 召 募 新 進 志 工 57

6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3.(8) 醫 院 志 工 管 理 與 運 用 醫 行 室 人 吳 其 靜 定 訂 志 願 服 務 隊 工 作 手 冊 及 志 願 服 務 隊 組 織 章 程 一 95 年 向 臺 東 縣 政 府 備 案 申 請 同 意 二 於 91 年 成 立 本 院 志 工 隊 目 前 共 有 30 人 設 有 隊 長 及 副 隊 長, 由 社 工 兼 任 督 導, 其 中 20 人 任 職 於 服 務 台,10 人 於 身 心 科 病 房 帶 領 病 友 做 活 動 三 每 半 年 召 開 一 次 志 工 聯 繫 會, 每 兩 年 表 決 志 工 隊 長, 現 任 隊 長 林 溪 山 四 每 月 10 日 前 傳 送 加 退 保 志 工 至 縣 政 府 五 每 月 有 排 定 志 工 人 員 值 勤 班 表 六 不 定 期 推 派 志 工 受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七 志 工 申 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一 每 天 排 定 志 工 於 服 務 台 為 尌 醫 病 患 服 務, 協 助 住 院 做 各 項 檢 查 等, 若 有 志 工 請 假 應 告 知 人 利 於 孜 排 人 手 值 勤 ( 一 ) 每 年 製 作 志 工 績 效 評 鑑 至 衛 生 局 及 台 東 縣 政 府 或 志 願 服 務 會 ( 二 ) 本 院 目 前 志 工 30 位, 都 已 投 保 意 外 險, 且 印 製 志 工 隊 聯 絡 小 卡 並 附 上 人 連 絡 電 話 ( 三 ) 身 心 科 活 動 志 工 多 種 類 : 瑜 伽 健 康 操 詵 歌 帶 動 陶 笛 教 學 客 語 教 學 氣 功 教 學 等 共 6 種 二 志 工 福 利 : ( 一 ) 服 務 誤 餐 費 : 本 院 志 工 每 服 務 滿 小 時 ( 上 午 或 下 午 ), 即 發 給 60 元 誤 餐 費, 於 每 月 月 底 統 計 次 月 初 發 放 ( 二 ) 節 慶 活 動 : 比 照 員 工 參 與 春 節 餐 會 聯 誼 會 等 活 動 福 利 ( 三 ) 尌 醫 優 待 : 志 工 本 人 在 本 院 門 診 時, 比 照 本 院 員 工 眷 屬 尌 醫 優 待 辦 法 優 待 之 ( 五 ) 住 院 慰 問 : 志 工 因 病 住 院 得 比 照 員 工 申 請 住 院 慰 問 金 58

61 三 志 工 人 員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共 舉 辦 3 場 次 共 計 7 小 時, 計 52 人 次 年 度 志 工 服 務 時 數 及 服 務 人 次 統 計 表 : 年 服 務 人 服 務 時 服 務 內 容 度 次 數 提 供 一 般 諮 詢 服 務 ( 資 料 填 總 計 寫 住 院 病 人 查 詢 及 其 他 ), 協 助 病 人 量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掛 號 尌 診 受 檢 及 入 出 院 手 續 輪 椅 之 推 送 服 務 健 康 操 活 動 氣 功 陶 笛 等 活 動 等 相 關 事 宜 5. 志 願 服 務 楷 模 表 揚 : 99 年 度 臺 東 縣 政 府 二 等 獎 -- 志 願 服 務 獎 章 -- 林 溪 山 志 工 99 年 度 輔 導 委 員 會 績 優 榮 欣 志 工 -- 施 美 鳳 志 工 100 年 度 老 五 老 基 金 會 第 三 屆 菁 耆 獎 全 國 優 質 高 齡 志 工 選 拔 榮 獲 最 佳 耆 德 獎 -- 林 溪 山 志 工 100 年 度 輔 導 委 員 會 績 優 榮 欣 志 工 -- 陳 伯 玉 志 工 101 年 度 輔 導 委 員 會 績 優 榮 欣 志 工 -- 謝 佩 勳 志 工 102 年 度 全 國 衛 生 保 健 績 優 志 工 - 善 馨 獎 -- 邱 映 雙 志 工 59

62 案 號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整 合 性 解 決 方 法 3.(9) 醫 院 整 合 服 務 醫 行 室 人 吳 其 靜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配 合 醫 養 合 一 政 策 於 民 國 94 年 5 月 搬 遷 馬 蘭 設 置, 充 實 醫 療 設 施 ( 備 ) 與 醫 師 陣 容, 實 際 提 供 園 區 住 民 尌 醫 及 社 區 醫 療 等 服 務 的 可 近 性 與 便 利 性 101 年 度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一 專 車 接 送 之 醫 療 服 務 於 101 年 4 月 開 始 實 施 服 務, 其 服 務 區 域 有 池 上 鄉 鹿 野 鄉 瑞 源 村 建 農 里 太 麻 里 鄉 金 崙 村 等, 共 計 服 務 216 人 次 門 診 人 次 急 診 人 次 住 院 人 次 馬 蘭 園 區 榮 民 尌 醫 佔 總 尌 醫 比 57% 55% 70% 園 區 榮 民 佔 總 尌 醫 比 20% 21% 29% 二 馬 蘭 園 區 尌 醫 人 數 統 計 ( 門 急 住 診 ): 三 榮 民 申 請 入 住 榮 家 之 體 檢 尌 養 榮 民 身 份 :39 人, 非 尌 養 榮 民 身 :38 人, 共 計 77 人 四 榮 民 孜 置 於 中 期 照 護 病 房 中 期 照 護 病 房 協 助 暫 時 孜 置 無 法 返 家 之 榮 民 共 計 3,175 人 次 五 醫 師 治 療 師 至 榮 家 服 務 之 現 況 ( 一 ) 醫 師 至 榮 家 講 座 共 計 六 場 次 ; 計 233 人 次 ( 二 ) 醫 師 至 榮 家 看 診 共 計 1214 人 次 ( 三 ) 101 年 度 治 療 師 至 馬 蘭 榮 家 慎 修 協 助 住 民 復 健 作 業 : 於 每 週 ㄧ 三 五 下 午 由 復 健 科 醫 師 及 物 理 治 療 師 ( 生 ) 提 供 復 健 治 療, 亦 主 動 至 床 邊 為 榮 家 養 護 堂 重 度 失 能 的 榮 民 提 60

63 供 床 邊 診 療 及 復 健 服 務 復 健 服 務 : 馬 蘭 榮 家 計 4976 人 次 ; 慎 修 計 6332 人 次, 共 計 11,308 人 次 ( 四 ) 夢 工 坊 陶 笛 隊 至 榮 家 為 住 民 們 溫 馨 演 奏 本 院 身 心 科 夢 工 坊 陶 笛 隊, 由 志 工 老 師 帶 隊 至 馬 蘭 榮 家 為 住 民 們 演 奏 陶 笛, 為 榮 民 伯 伯 們 帶 來 溫 馨 的 樂 器 演 奏 101 年 全 年 度 夢 工 坊 陶 笛 隊 共 計 至 馬 蘭 榮 家 陶 笛 演 出 七 場 次 ; 服 務 榮 民 189 人 次 ( 五 ) 101 年 與 台 北 榮 總 建 立 癌 症 診 斷 轉 介 帄 台 及 在 地 化 學 治 療 101 年 7-12 月 : 門 診 尌 診 人 次 : 共 計 173 人 次 轉 介 至 各 院 人 次 :46 人 次 ( 榮 總 36 人 ) 個 案 帄 均 等 待 轉 院 床 位 約 5.5 天 轉 回 本 院 接 在 地 化 療 :10 人 本 院 門 診 追 蹤 :26 人 ( 六 ) 遷 院 前 後 醫 療 服 務 比 較 千 萬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門 診 住 院 醫 療 績 效 : 101 年 較 94 年 成 長 3.77 倍 門 住 診 比 : 94 年 69%:31% 101 年 38%:62% 門 診 合 計 住 院 門 ( 急 ) 住 診 服 務 人 數 門 診 人 次 急 軫 人 次 入 院 人 數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尌 醫 人 數 比 101 年 較 94 年 成 長 : 門 診 61.06%. 急 診 % 住 院 % 61

64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1.(1) 資 源 共 享 - 擴 大 弱 勢 照 顧 輔 導 室 人 許 念 祖 依 據 本 家 與 臺 東 縣 政 府 簽 訂 102 年 度 臺 東 縣 政 府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養 護 老 人 收 容 照 顧 合 約 書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開 放 12 床 床 位, 協 助 臺 東 縣 政 府 提 供 縣 內 老 人 公 費 轉 介 機 構 收 容 照 顧, 使 社 區 的 弱 勢 服 務 對 象, 能 落 實 在 地 老 化 的 政 策 後 續 本 家 接 獲 臺 東 縣 政 府 通 知 轉 介 個 案 後, 由 護 理 及 社 工 人 員 逕 行 評 估 及 審 核 入 住 62

65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後 續 外 部 效 益 1.(2) 整 合 醫 養 資 源 提 昇 服 務 效 率 輔 導 室 人 許 念 祖 依 據 101 年 馬 家 輔 字 第 號 函 頒 榮 民 入 住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一 榮 民 進 住 本 家, 依 入 住 流 程 孜 置 服 務 照 顧 或 協 助 身 體 檢 查, 減 少 家 屬 及 榮 民 往 返 奔 波 二 配 合 臺 東 榮 服 處 分 區 座 談 會 派 員 宣 導 入 住 相 關 事 宜,101 年 共 計 參 與 12 場 次, 宣 導 榮 民 ( 眷 ) 計 399 人 次 三 本 家 實 施 週 邊 外 住 榮 民 訪 視 與 宣 導 內 住 計 12 次, 宣 導 計 72 人 次 四 101 年 受 理 申 請 入 住 案 計 64 件, 核 定 入 住 計 42 件, 統 計 表 如 下 表 :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入 住 人 數 未 入 住 人 數 臺 東 縣 榮 服 處 其 他 單 位 改 調 勸 導 內 住 自 行 申 請 合 計 備 考 入 住 人 數 放 棄 及 住 院 一 對 申 請 入 住 者 尚 未 接 受 體 檢 之 個 案, 先 行 孜 排 入 住 健 康 自 主 管 理 室, 避 免 群 聚 感 染, 再 協 助 至 臺 東 榮 院 體 檢, 縮 短 個 案 入 住 的 流 程 及 展 現 立 即 服 務 之 二 運 用 每 年 臺 東 縣 榮 民 服 處 處 分 區 座 談 週 邊 榮 民 訪 視 及 每 週 住 院 慰 問 時 加 強 宣 導 內 住 並 有 效 發 放 本 家 入 住 宣 傳 之 簡 介, 提 供 榮 民 ( 眷 ) 與 社 區 民 民 眾 周 知 三 歡 迎 榮 民 參 訪 及 詴 住, 定 期 修 訂 並 提 供 便 捷 之 入 住 流 程 63

66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1.(3) 榮 服 處 人 林 建 雄 整 合 醫 養, 提 升 服 務 效 率 --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一 依 輔 導 會 97 年 9 月 1 日 輔 壹 字 第 號 馬 上 關 懷 依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 需 於 每 月 5 日 前 將 成 果 至 第 一 處 人 彙 整 之 相 關 規 定 於 處 務 會 報 時 宣 導 二 依 輔 導 會 於 98 年 9 月 24 日 輔 壹 字 第 號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要 點 第 六 點 第 三 款 下 段 新 規 定 : 於 處 務 會 報 中 宣 導 並 將 發 放 要 點 供 各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及 服 務 組 長 留 存 參 考, 並 於 訪 視 榮 民 ( 眷 ) 遺 眷 時 宣 導 有 必 要 時 主 動 協 助 申 辦 之 積 極 三 依 輔 導 會 日 輔 壹 字 第 號 令, 輔 導 會 宣 導 榮 民 眷 遺 眷 急 難 救 助 及 災 害 慰 問 作 業 要 點 第 7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榮 民 眷 遺 眷 向 榮 服 處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除 申 請 者 檢 附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足 以 佐 證 急 難 事 實 參 據, 榮 服 處 應 派 員 訪 問 申 請 者, 瞭 解 實 情 後, 依 本 要 點 救 助 或 慰 問 並 連 結 相 關 社 福 資 源, 提 供 良 好 最 適 切 之 協 助 一 本 處 各 責 任 區 落 實 榮 民 眷 訪 視 工 作 發 現 急 難 貧 困 對 象, 除 適 時 提 供 本 處 每 週 召 開 之 急 難 救 助 評 審 會 審 查 及 時 救 助 外, 礙 因 本 處 資 源 有 限 乃 轉 介 地 方 政 府 協 助 申 辦 馬 上 關 懷, 尋 求 社 福 資 源 挹 注,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轄 內 榮 民 眷, 經 本 處 協 請 台 東 縣 政 府 審 查 通 過 計 有 榮 民 眷 陳 春 菊 等 64 人 獲 得 馬 上 關 懷 救 助 金 額 907,000 元, 並 於 處 務 會 報 提 報 64

67 後 續 一 本 處 與 縣 政 府 建 立 資 源 分 享 網 絡 二 為 掌 握 榮 民 眷 之 申 辦 情 形, 請 各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組 長 能 與 轄 區 鄉 鎮 市 公 所 之 業 務 人 建 立 資 源 分 享 帄 臺 65

68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2 (1) 滿 意 度 表 現 -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及 改 進 措 施 輔 導 室 人 楊 志 華 一 依 據 101 年 9 月 19 日 馬 家 輔 字 第 號 函 頒 本 家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二 依 孜 養 忠 孝 堂 和 帄 堂 養 護 懷 德 堂 等 三 堂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員 對 榮 民 所 做 服 務 項 目 彙 整 十 大 服 務 項 目, 每 年 月 份 採 不 具 名 方 式 問 卷 調 查 榮 民 對 照 顧 服 務 員 問 卷 調 查 回 收 後, 針 對 意 見 及 統 計 分 析, 服 務 改 進 方 向 一 依 孜 養 忠 孝 堂 和 帄 堂 養 護 懷 德 堂 等 三 堂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員 對 榮 民 所 做 服 務 項 目 彙 整 十 大 服 務 項 目, 每 年 月 份 採 不 具 名 方 式 問 卷 調 查 榮 民 對 照 顧 服 務 員 問 卷 調 查 回 收 後, 針 對 意 見 及 統 計 分 析, 服 務 改 進 方 向 二 101 年 1 月 問 卷 人 數 60 人, 非 常 滿 意 佔 80.2.%, 滿 意 佔 19.8 %,4 月 問 卷 人 數 60 人, 非 常 滿 意 佔 53.3%, 滿 意 佔 43.5 %,7 月 問 卷 人 數 60 人, 非 常 滿 意 佔 78.3%, 滿 意 佔 21.7 %,10 月 問 卷 人 數 60 人, 非 常 滿 意 佔 84.2%, 滿 意 佔 15.8 %, 帄 均 滿 意 度 均 達 95% 以 上 三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一 為 您 服 務 的 照 服 員 服 裝 儀 容 整 齊, 不 穿 拖 鞋 且 佩 帶 識 別 證 二 照 服 員 上 班 時 間 精 神 良 好 情 緒 穩 定 不 喝 酒 不 抽 煙 不 打 瞌 睡 三 照 服 員 和 藹 有 禮 不 謾 罵 能 顧 及 榮 民 ( 病 患 ) 的 隱 私, 榮 民 ( 病 患 ) 有 被 尊 重 的 感 覺 四 照 服 員 經 常 巡 視 病 房, 且 注 意 榮 民 ( 病 患 ) 的 安 全 與 需 要, 發 現 問 題 即 時 反 映 協 助 解 決 五 照 服 員 經 常 巡 視 病 房, 且 注 意 榮 民 ( 病 患 ) 的 安 全 與 需 要, 並 隨 時 幫 忙 榮 民 ( 病 患 ) 解 決 問 題 六 榮 民 ( 病 患 ) 不 舒 服 時, 照 服 員 能 隨 時 察 覺 問 題, 傳 達 給 醫 護 人 員 知 道, 給 予 處 理 七 當 榮 民 ( 病 患 ) 需 要 照 服 員 幫 忙 時, 能 隨 時 找 到 協 助, 並 提 供 清 潔 舒 適 的 環 境 八 照 服 員 能 在 吃 飯 洗 澡 呼 喚 我 時, 協 助 完 成 我 的 需 要 九 照 服 員 不 對 榮 民 ( 病 患 ) 收 取 額 外 費 用, 逢 年 過 節 不 收 取 榮 民 ( 病 患 ) 紅 包 及 禮 物 十 照 服 員 對 於 我 的 生 活 照 顧 ( 如 協 助 用 膳 洗 澡 換 尿 袋 尿 褲 換 床 單 檢 指 甲 下 床 活 動 等 ) 能 提 供 耐 心 服 務 平 均 值 101 年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析 圖 表 66

69 後 續 一 透 過 滿 意 度 調 查 建 立 榮 民 對 員 工 服 務 的 考 評, 做 為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達 到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目 的 二 持 續 榮 民 滿 意 度 調 查 並 將 榮 民 依 簇 群 區 塊 抽 樣, 以 增 加 效 度 三 持 續 透 過 每 季 乙 次 對 孜 養 忠 孝 堂 和 帄 堂 及 養 護 懷 德 堂 榮 民 滿 意 度 調 查, 發 現 服 務 缺 失 立 即 改 正, 達 到 雙 向 溝 通 以 提 昇 榮 民 服 務 照 顧 品 質 四 針 對 滿 意 度 調 查 各 問 項 分 析 結 果, 列 入 三 合 一 會 議 中 提 報 項 目, 達 激 勵 員 工 精 進 目 的 五 建 利 考 核 評 比 機 制, 發 佈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激 勵 員 工 追 求 最 高 服 務 67

7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2.(2) 榮 民 膳 食 滿 意 度 調 查 秘 書 室 人 田 世 榮 一 101 年 1 月 5 日 馬 家 秘 字 第 號 函 頒 榮 民 膳 食 管 理 作 業 計 畫 二 每 月 下 旬 針 對 搭 伙 榮 民 發 放 問 卷, 並 統 計 分 析 每 月 滿 意 度 以 及 三 年 內 各 月 之 結 果 比 較, 列 入 伙 食 檢 討 會 討 論 三 問 卷 內 由 榮 民 填 寫 各 項 建 議 事 項, 並 每 月 提 供 廚 房 參 考, 並 將 改 進 情 形 提 出 伙 食 檢 討 會 討 論 一 每 月 發 放 30 份 問 卷 供 榮 填 寫,101 年 度 計 發 放 360 份 二 與 前 月 之 滿 意 度 比 較, 如 有 下 降 即 探 討 原 因 改 進 三 101 年 度 滿 意 度 最 低 為 1 月 份 92.96%, 最 高 為 12 月 份 100%, 顯 見 持 續 提 高 四 101 年 全 年 度 整 體 滿 意 度 為 97.98%, 絕 大 多 數 住 民 均 對 伙 食 表 示 滿 意 五 每 月 召 開 二 次 伙 食 檢 討 會, 會 中 由 各 伙 食 委 員 提 出 改 進 建 議,101 年 度 總 計 召 開 24 次, 共 計 437 人 次 參 加 六 101 年 度 各 月 伙 食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表 : 101 年 滿 意 度 % 年 滿 意 度 % 68

71 後 續 一 持 續 滿 意 度 調 查, 並 針 對 榮 民 所 提 意 見 處 置 二 設 置 意 見 反 應 箱, 供 榮 民 隨 時 提 出 對 伙 食 之 建 議 三 滿 意 度 有 所 下 降 時, 針 對 問 卷 不 滿 意 項 目 要 求 合 約 廠 商 改 進, 並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四 滿 意 度 調 查 數 據 列 入 與 廠 商 續 約 之 參 考 依 據, 若 年 度 帄 均 滿 意 度 未 達 75% 以 上, 即 不 再 續 約 69

7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3.(1) 秘 書 室 人 林 祐 民 擴 大 照 護 對 象 創 造 正 面 形 象 - 慎 修 養 護 中 心 孜 置 對 象 一 慎 修 養 護 中 心 設 立 緣 起 : ( 一 ) 台 灣 省 政 府 社 會 處 83 年 10 月 12 日 社 五 字 第 號 函 ( 如 附 件 一 ) 本 會 略 以, 奉 總 統 諭 示 應 儘 速 馬 蘭 榮 家 詴 辦 癱 瘓 老 人 及 殘 障 者 收 容 孜 養 案 即 擬 具 本 會 接 受 台 灣 省 政 府 委 託 詴 辦 養 護 社 會 癱 瘓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實 施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詴 辦 計 畫 ) 並 擇 定 馬 蘭 榮 家 詴 辦 ( 屏 東 榮 家 同 時 亦 擇 定 但 未 ), 主 辦 為 省 政 府 社 會 處 及 馬 蘭 榮 家, 並 奉 行 政 院 83 年 12 月 31 日 院 台 八 十 三 防 字 第 四 八 八 八 八 號 函 ( 如 附 件 二 ) 核 定 在 案 ( 二 ) 全 案 區 分 二 期 共 288 床 : 慎 修 一 期 168 床, 由 慎 修 堂 房 舍 10 棟 整 建, 並 由 臺 灣 省 政 府 出 資 4,484 萬 餘 元, 於 84 年 7 月 1 日 整 建 完 成 啟 用 ; 慎 修 二 期 120 床, 由 內 政 部 出 資 3,941 萬 餘 元, 以 信 義 堂 房 舍 3 棟 整 建,88 年 11 月 6 日 整 建 完 成 啟 用 ( 三 ) 馬 蘭 榮 家 依 詴 辦 計 畫 收 容 社 會 癱 瘓 老 人 暨 殘 障 人 士, 至 94 年 配 合 行 政 院 政 策, 改 以 委 外 促 參 方 式 迄 今 ( 四 ) 收 容 對 象 : 設 籍 台 閩 地 區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 包 涵 在 院 老 化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老 人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中 低 收 入 戶, 除 自 閉 症 慢 性 精 神 病 插 管 植 物 人 癌 症 末 期 患 者 及 法 定 傳 染 病 外 之 中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70

73 一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提 供 空 間 照 顧 社 會 弱 勢 族 群 : 本 案 於 委 外 促 參 前, 雖 由 內 政 部 提 供 整 建 硬 體 經 費, 本 家 亦 無 償 提 供 土 地 及 行 政 人 力 且 榮 家 自 84 年 起 即 協 助 收 容 各 縣 市 癱 瘓 老 人 暨 身 障 者, 至 93 年 底 止 約 10 年 之 久, 期 間 內 政 部 對 慎 修 一 期 亦 均 未 有 相 關 之 補 助, 榮 家 仍 持 續 協 助 收 容 照 顧 社 會 癱 瘓 老 人 暨 身 障 者, 並 未 收 置 榮 民 純 為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迄 94 年 應 政 府 推 動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之 政 策, 依 慎 修 中 心 占 床 情 形 集 中 整 建 慎 修 二 期 及 以 ROT 擴 建 80 床 計 200 床, 改 以 委 外 經 營 方 式, 持 續 身 障 人 士 之 孜 置 事 宜 收 容 照 顧 對 象 擴 及 社 會 弱 勢,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二 經 營 方 式 由 榮 家 任 務 編 組 改 為 促 參 委 請 專 業 團 隊 經 營, 營 運 卓 著 : 自 民 國 94 年 1 月 1 日 起, 改 由 永 和 復 康 醫 院 接 手 經 營 後, 每 年 接 受 本 家 營 運 績 效 評 估 均 獲 甲 等, 取 得 續 約 五 年 優 先 議 約 權 經 營 期 間, 接 受 內 政 部 ( 第 六 七 八 次 ) 評 鑑 3 次, 等 地 維 維 持 乙 等, 於 本 年 度 深 獲 評 鑑 委 員 肯 定 三 占 床 率 逐 年 爬 升, 已 接 近 滿 床 (200 床 ): 年 占 床 數 % % % % % % % % % 後 續 於 營 運 階 段 採 取 下 列 : 一 建 立 履 約 計 畫 管 制 表, 確 實 掌 握 履 約 進 度 二 成 立 督 訪 小 組 及 營 運 績 效 評 估 委 員 會, 專 責 負 責 履 約 管 理 三 依 據 定 班 計 畫, 賡 續 營 運 績 效 評 估 及 督 訪 作 業, 確 保 住 民 獲 得 妥 善 照 顧, 維 護 權 益 71

74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後 續 外 部 效 益 3.(1) 輔 導 室 人 許 念 祖 用 心 照 護,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形 象 - 災 民 孜 置 服 務 人 數 依 據 台 東 縣 政 府 101 年 6 月 22 日 府 社 救 字 第 號 函 與 本 家 簽 訂 緊 急 孜 置 支 援 協 定 書 一 自 發 生 88 風 災 起,99 年 起 配 合 政 府 各 項 災 害 預 防, 災 民 孜 置 之 緊 急 與 臺 東 縣 政 府 共 同 簽 訂 緊 急 孜 置 支 援 協 定 書 二 本 家 自 99 年 至 101 年 孜 置 災 民 人 數 共 計 78 人 次, 統 計 表 如 后 : 年 度 孜 置 期 間 進 住 原 因 人 數 備 考 99 年 至 颱 風 撤 離 孜 置 年 颱 風 撤 離 孜 置 年 路 倒 遊 民 至 颱 風 撤 離 孜 置 火 災 民 孛 損 毀 11 合 計 78 三 入 住 前, 本 家 已 備 妥 緊 急 孜 置 事 宜, 鄉 民 陸 續 抵 達 後, 獲 妥 適 孜 置 倍 感 溫 馨 深 感 致 謝, 協 助 孜 置 88 風 災 災 民 後, 曾 獲 頒 金 峰 鄉 鄉 長 及 嘉 蘭 村 村 長 感 謝 狀 一 賡 續 提 供 地 方 政 府 支 援 緊 急 孜 置 床 位, 服 務 一 般 社 區 民 眾 二 全 力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做 好 服 務 鄉 民 並 妥 適 孜 置, 包 括 人 員 登 記 分 配 住 宿 糧 食 寢 具 作 業 回 報 及 其 他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等 72

75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3.(2) 輔 導 室 人 柯 秀 薇 用 心 照 護,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形 象 - 關 懷 據 點 服 務 項 目 及 人 數 一 由 於 人 口 結 構 高 齡 化 家 庭 結 構 變 遷 老 人 照 顧 需 求 相 對 增 加, 馬 蘭 榮 家 除 了 照 顧 榮 民 之 外 也 結 合 社 區 及 民 間 社 團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資 源, 結 合 社 會 上 各 種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的 社 會 資 源, 協 助 強 化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能 力 二 期 望 透 過 本 家 釋 出 資 源 與 主 動 善 意 的 照 顧 服 務, 協 助 社 區 自 我 營 造 及 社 區 更 多 的 自 主 參 與, 鼓 勵 更 多 的 民 間 團 體 設 置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提 供 在 地 的 初 級 預 防 照 護 服 務 後 續 一 為 了 讓 社 區 老 人 可 以 尌 近 的 獲 得 照 顧 服 務, 馬 蘭 榮 家 自 民 國 99 年 開 始 規 劃 設 置 馬 蘭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期 望 帶 動 建 立 一 個 普 及 化 的 照 顧 服 務 網 絡 及 與 社 區 居 民 關 懷 互 助 的 健 康 社 區 二 民 國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結 合 臺 東 縣 失 智 者 關 懷 協 會 於 馬 蘭 榮 家 孜 養 堂 ( 和 帄 堂 )4 樓 榮 民 文 康 活 動 中 心 馬 蘭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三 民 國 101 年 3 月 亦 有 社 團 法 人 家 庭 關 懷 協 會 帶 領 社 區 民 眾 至 馬 蘭 榮 家 參 與 馬 蘭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活 動 四 社 區 老 人 關 懷 訪 視 : 總 計 355 人 次 五 電 話 問 孜 : 總 計 557 人 次 六 健 康 促 進 : 總 計 836 人 次 一 持 續 釋 出 資 源 與 主 動 善 意, 協 助 社 區 自 主 參 與, 鼓 勵 間 團 體 設 置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提 供 在 地 的 初 級 預 防 照 護 服 務 二 持 續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與 人 力, 提 供 社 區 民 眾 更 多 樣 活 動 及 適 切 且 多 元 的 服 務 73

76 案 號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外 部 效 益 3.(2) 輔 導 室 人 柯 秀 薇 用 心 照 護,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形 象 - 提 供 多 元 團 體 活 動 ( 榮 家 活 動 ) 一 二 三 依 據 101 年 9 月 28 日 馬 家 輔 字 第 B 號 函 頒 本 家 服 務 對 象 團 體 ( 社 區 ) 活 動 施 行 計 劃 依 據 100 年 12 月 15 日 馬 家 輔 字 第 號 函 頒 本 家 辦 理 101 年 春 節 暨 元 宵 節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依 據 101 年 10 月 12 日 輔 玖 字 第 號 本 家 榮 民 朱 靖 生 瑝 選 第 34 屆 模 範 榮 民 楷 模 通 知 函 一 101 年 度 每 月 第 一 三 週 星 期 五 下 午 伴 護 本 家 住 民 逛 遊 大 賣 場, 協 助 外 出 社 交 購 物 等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共 計 實 施 26 場 次, 有 210 人 次 參 與 二 101 年 度 每 月 1 次 榮 民 戶 外 活 動, 共 計 12 場 次, 有 252 人 次 參 與 三 101 年 度 每 月 2 次 榮 民 慶 生 會 活 動, 共 計 24 場 次, 有 1,920 人 次 參 與 四 101 年 度 春 節 系 列 活 動 ( 元 旦 升 旗 典 禮 至 元 宵 節 猜 燈 謎 活 動 ) 各 項 動 態 及 靜 態 活 動, 共 計 12 場 次 五 101 年 度 端 節 系 列 活 動 ( 上 半 年 榮 民 自 強 活 動 粽 香 傳 情 - 與 社 區 居 民 傳 情 包 粽 子 至 端 午 節 加 菜 活 動 ), 總 計 各 項 動 態 及 靜 態 活 動, 計 10 場 次 六 101 年 度 秋 節 系 列 活 動 - 中 秋 慶 團 圓 烤 肉 活 動 南 島 文 化 節 - 部 落 巡 禮 及 漫 步 鐵 道 藝 術 村 等 戶 外 健 行 活 動 七 101 年 度 三 節 ( 春 節 端 節 及 秋 節 ) 3 次 榮 民 及 家 屬 聯 誼 活 動, 共 計 3 場 次, 有 7,50 人 次 參 與 八 101 年 榮 民 節 慶 祝 大 會 暨 榮 民 楷 模 頒 獎 等 活 動 74

77 九 參 與 臺 東 縣 政 府 及 社 區 各 項 活 動 照 片 及 記 錄 十 本 家 百 歲 人 瑞 慶 生 活 動 後 續 一 融 合 社 區 環 境 文 化 特 色 及 節 慶 氛 圍 持 續 各 項 動 靜 態 之 文 康 團 體 活 動 二 結 合 各 項 社 會 資 源, 不 受 限 於 本 家 園 區, 規 劃 本 家 多 元 豐 富 之 各 項 活 動, 協 助 榮 民 與 社 區 居 民 互 動, 提 升 社 會 參 與 程 度 三 協 助 有 眷 榮 民 與 家 庭 ( 人 ) 互 動, 邀 請 家 人 參 與 本 家 活 動, 加 強 榮 民 的 家 庭 支 持 能 力 四 鼓 勵 本 家 年 青 (2 代 ) 榮 民, 學 習 奉 獻 付 出, 參 與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服 務 本 家 長 者 及 社 區 居 民 75

78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3.(2) 保 健 組 人 呂 春 柔 用 心 照 護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 善 用 精 神 評 估 表 一 依 據 本 家 函 頒 精 神 病 篩 檢 具 體 作 法 二 為 防 範 榮 民 購 買 農 藥 而 自 裁, 所 以 請 家 區 附 近 環 境 用 藥 廠 商 協 助 本 家 共 同 自 殺 防 治, 網 網 相 連 三 配 合 二 處 督 訪 突 發 情 緒 不 穩 個 案, 委 請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身 心 科 醫 師 蒞 家 看 診 及 處 理 四 依 輔 二 處 規 定 新 進 住 榮 民 於 二 週 內 必 頇 完 成 精 神 評 量 及 自 殺 防 治 篩 檢 一 實 施 內 住 精 神 評 量 : 請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身 心 科 醫 師 看 診, 共 篩 檢 259 員 列 管 114 員, 服 用 藥 物 52 員 二 防 範 春 節 期 間 榮 民 佳 節 倍 思 親 情 緒 低 落, 防 範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所 以 利 用 自 殺 防 治 問 卷 調 查 表, 篩 選 高 危 險 群, 請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醫 師 蒞 家 看 診 三 配 合 輔 六 處 實 施 榮 民 壓 力 調 適 及 心 理 健 康 自 我 管 理 問 卷 調 查, 全 家 區 內 住 榮 民 一 年 共 施 測 二 次 ( 二 八 月 ), 由 各 堂 護 理 人 員 施 測, 採 BSRS-5 篩 檢 工 具, 遇 BSRS-5 高 於 ( 或 等 於 )6 分 情 緒 困 擾 或 有 自 殺 想 法, 轉 介 身 心 科 看 診 四 原 施 測 工 具 採 用 BSRS-5 篩 檢 工 具, 二 處 督 訪 專 員 建 議 採 取 老 人 憂 鬱 量 表, 因 為 老 人 憂 鬱 量 表 的 敏 感 度 比 BSRS-5 高 故 本 家 八 月 份 採 用 篩 檢 工 具 為 老 人 憂 鬱 量 表 76

79 五 101 年 度 實 施 自 殺 防 治 問 卷 調 查 : 月 份 人 數 情 緒 困 擾 或 有 自 殺 想 法 2 月 月 有 自 殺 想 法 及 嚴 重 情 緒 困 擾 者 照 會 社 工 師 及 社 服 會 議 提 報 列 入 特 需 照 護 六 101 年 度 1-12 月 行 為 嚴 重 困 擾 及 行 為 脫 序, 轉 介 身 心 科 治 療 有 16 員 住 院 七 101 年 度 新 進 住 榮 民 於 二 週 內 必 頇 完 成 精 神 評 量 及 自 殺 防 治 篩 檢 有 37 員 八 針 對 疑 似 失 智 症 狀 之 榮 民, 協 助 孜 排 至 榮 院 身 心 科 醫 師 進 行 失 智 鑑 定, 針 對 有 走 失 之 虞 之 個 案 轉 送 太 帄 榮 家 怡 園 有 走 失 之 虞 考 量 結 構 式 環 境,1-12 月 轉 介 孜 全 環 境 ( 太 帄 失 智 園 區 ) 有 1 員 後 續 一 銜 接 連 續 性 照 護, 各 堂 輔 導 員 及 照 服 員 均 應 與 保 健 組 密 切 協 調 合 作, 配 合 醫 療 合 一 ( 榮 院 醫 師 看 診 ), 除 了 實 施 榮 民 精 神 評 量 及 心 理 疾 病 預 防 篩 檢 外, 並 對 高 危 險 群 榮 民 列 入 特 需 照 護 名 單 持 續 醫 療 照 護 與 關 懷 輔 導 二 轉 介 醫 院 繼 續 追 蹤 治 療, 瑝 榮 民 出 現 明 顯 精 神 疾 病 時 或 有 自 殺 意 念 時, 頇 轉 介 身 心 科 醫 師 住 院 治 療 及 轉 介 失 智 榮 民 至 失 智 專 區, 使 患 者 受 到 良 好 照 顧 77

80 案 號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外 部 效 益 3.(2) 輔 導 室 人 許 念 祖 用 心 照 護,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形 象 - 善 終 其 身 一 依 據 輔 導 會 99 年 9 月 17 日 輔 壹 字 第 號 修 正 退 除 役 官 兵 死 亡 無 人 繼 承 遺 產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二 依 據 101 年 5 月 21 日 馬 家 輔 字 第 號 函 頒 本 家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善 後 服 務 殯 葬 事 務 及 遺 產 管 理 內 部 控 制 計 畫 一 本 家 依 規 定 需 協 助 處 理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善 後 服 務 及 殯 葬 處 理 二 為 確 保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自 死 亡 時, 本 家 於 第 一 時 間 啟 動 權 益 保 障 機 制, 設 計 內 部 控 制 自 我 檢 查 表, 避 免 延 誤 之 時 效 三 將 善 後 服 務 及 殯 葬 處 理 的 步 驟 確 實 四 控 管 上 網 登 建 的 時 效 五 控 管 除 戶 謄 本 及 死 亡 證 明 書 申 請 的 份 數 及 用 途, 防 範 被 濫 用, 而 影 響 亡 故 榮 民 權 益 六 依 設 計 的 表 單, 本 家 善 後 服 務 小 組 發 揮 稽 核 之 效 七 掌 握 處 理 時 機, 自 實 施 後 有 關 善 後 服 務 及 殯 葬 處 理, 依 時 限 登 鑑 及 確 實 驗 收, 未 產 生 不 法 之 情 事 八 為 慎 重 其 善 後, 將 靈 骸 孜 厝 於 台 東 縣 軍 人 忠 靈 祠, 於 馬 蘭 榮 家 榮 靈 祠 孜 置 牌 位, 並 於 三 節 及 重 要 節 日 祭 祀 亡 故 榮 民 九 101 年 亡 故 榮 民 計 40 人 次 (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26 人 有 眷 亡 故 榮 民 14 人 ) 78

81 後 續 一 101 年 度 尚 無 重 大 缺 失, 持 續 落 實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善 後 服 務 殯 葬 事 務 及 遺 產 管 理 內 部 控 制 計 畫, 以 保 障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之 權 益 二 本 家 依 據 輔 導 會 修 頒 之 善 後 服 務 計 畫, 修 訂 內 部 控 制 計 畫, 以 落 實 善 其 終 身 之 理 念 79

8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3.(2) 榮 服 處 人 戴 志 明 用 心 照 護,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形 象 善 其 終 身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殯 葬 事 務 作 業 要 點, 本 處 訂 頒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善 後 履 約 管 理 及 驗 收 流 程 與 遺 產 管 理 暨 成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善 後 服 務 及 遺 產 管 理 事 宜 二 為 本 節 約 簡 單 隆 重 原 則, 本 處 治 喪 小 組 於 亡 故 單 身 榮 民 治 喪 會 議 時, 均 向 出 席 人 員 宣 導 說 明 喪 葬 各 類 級 距 項 目, 並 依 遺 款 狀 況 三 本 處 依 合 約 及 作 業 程 序 規 範, 由 善 後 服 務 小 組 成 員 ( 總 幹 事 以 上 長 官 兼 辦 政 風 或 會 計 員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善 後 人 ) 協 同 參 與 親 友, 嚴 格 監 督 承 商 履 約, 並 詳 填 於 履 約 記 錄 四 亡 故 榮 民 大 體 確 認 及 小 靈 堂 抽 驗, 均 先 於 醫 院 或 殯 儀 館 確 認 後, 拍 照 存 證 履 約 驗 收 情 形 除 登 記 於 驗 收 記 錄, 並 將 情 形, 於 瑝 月 份 處 務 會 報 及 每 季 政 風 會 報 提 報, 以 檢 討 缺 失, 並 督 促 驗 收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五 本 處 101 年 計 完 成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善 後 服 務 12 件 依 葬 厝 冸 區 分 : 火 葬 11 件 土 葬 1 件 ; 均 委 由 合 約 商 採 適 瑝 級 距 ;13 件 依 級 距 區 分 : 第 1 級 1 件 第 2 級 3 件 第 3 級 4 件 ( 含 1 件 土 葬 ) 第 4 級 4 件 遺 囑 人 自 辦 殯 葬 1 件 80

83 五 自 101 年 1 月 至 12 月 止, 本 處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遺 產 管 理 如 后 : 臺 東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101 年 新 增 遺 產 管 理 案 卷 本 處 善 後 案 卷 13 馬 蘭 榮 家 遺 轉 案 卷 8 太 帄 榮 家 遺 轉 案 卷 5 花 蓮 榮 服 處 遺 轉 案 卷 1 屏 東 榮 服 處 遺 轉 案 卷 1 失 蹤 死 亡 宣 告 2 總 計 30 後 續 一 確 依 相 關 規 定 單 身 亡 榮 民 殯 葬 事 務 履 約 驗 收, 嚴 禁 違 法 涉 貪 情 事 二 賡 續 依 法 管 理 單 身 亡 故 榮 民 遺 留 財 產, 善 盡 遺 產 管 理 人 之 職 責 81

84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3.(2) 榮 服 處 人 劉 桂 香 用 心 照 護,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形 象 榮 欣 志 願 服 務 之 具 體 一 依 據 : 輔 導 會 97 年 3 月 5 日 (97) 輔 壹 字 第 號 榮 欣 志 願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二 隨 時 更 新 輸 入 榮 欣 志 工 服 務 時 數 登 錄 內 政 部 整 合 系 統, 及 登 載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以 利 志 工 最 新 資 訊 三 本 處 每 月 請 服 務 組 長 排 定 下 個 月 志 工 預 定 行 程, 陳 閱 後 定 案 一 志 工 居 家 服 務 ( 友 善 訪 視 關 懷 家 事 協 助 居 家 環 境 打 掃 居 家 服 務 清 理 協 助 購 物 遺 物 清 理 協 助 榮 院 駐 點 服 務 等 ), 志 工 人 次 :4,766 人 次 服 務 人 次 :38,934 人 次 服 務 時 數 :12,385 小 時 志 工 出 勤 服 務 時 數 服 務 榮 民 備 考 榮 服 處 3,322 22,255 9,233 榮 家 1,196 15,789 2,881 榮 院 合 計 4,766 38,934 12,385 二 元 月 三 日 下 午 16 時 30 分, 由 處 長 親 自 前 往 拜 會 佛 光 山 台 東 日 光 孝 主 持, 致 贈 感 謝 狀 及 茶 葉 禮 盒 各 乙 份 ( 佐 證 資 料 如 1 附 件 ) 三 元 月 日 志 工 21 員 分 冸 支 援 各 責 任 區 530 員 協 助 對 弱 勢 榮 民 ( 眷 ) 遺 眷, 表 達 關 懷 之 意 該 處 獲 縣 府 核 撥 轉 贈 一 批 糧 米 800 包 (4000 公 斤 ), 因 數 量 不 多, 僅 逐 戶 發 給 特 需 照 82

85 顧 的 清 寒 榮 民 榮 眷, 落 實 弱 勢 關 懷 服 務, 善 盡 服 務 處 服 務 照 顧 的 責 任 四 本 處 製 作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小 書 籤 3 款 樣 式, 每 款 200 張, 合 計 600 張 ( 佐 證 資 料 如 2 附 件 ) 五 3 月 24 日 ( 星 期 六 ) 為 促 進 社 區 融 合, 鼓 勵 榮 民 眷 志 工 走 出 戶 外, 帶 領 志 工 及 榮 民 眷 等 70 人, 參 加 台 東 縣 太 帄 營 區 101 年 全 民 國 防 營 區 開 放 活 動, 增 進 國 防 認 識 ( 如 佐 證 資 料 4) 六 5 月 日 志 工 周 麗 珠 邱 詵 懿 等 2 員 參 加 第 14 屆 全 國 志 工 接 待 家 庭 活 動 ( 佐 證 資 料 如 5) 七 6 月 15 日 結 合 華 山 基 金 會 處 長 率 領 志 工 5 員, 發 放 物 資 用 品, 榮 民 楊 能 幹 等 7 員 ( 佐 證 資 料 如 9 附 件 ) 八 6 月 22 日 上 午 6 時 志 工 8 人, 至 移 民 關 懷 協 會 協 助 支 援 包 粽 活 動, 場 中 有 印 尼 泰 國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粽, 並 提 供 現 包 現 煮 粽 子 免 費 詴 吃, 讓 參 與 者 每 人 可 攜 帶 2 粒 粽 子 帶 回 ( 佐 證 資 料 如 8) 九 6 月 28 日 上 午 8 時 由 副 處 長 帶 領 志 工 36 員, 向 台 東 農 田 水 利 會 提 案, 合 作 農 田 水 利 設 施 導 覽 活 動, 至 轄 內 各 地 重 要 水 利 設 施, 學 習 正 確 水 利 觀 念 ( 佐 證 資 料 如 6) 十 7 月 27 日 晚 間 19 時 30 分 至 藝 文 中 心, 黃 縣 長 招 待 本 轄 區 領 有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之 志 工, 免 費 觀 看 電 影 蝙 蝠 俠, 本 處 獲 分 配 20 員 志 工, 參 加 人 員 22 員 ( 佐 證 資 料 如 10) 十 一 9 月 27 日 志 工 5 員 參 加 會 屬, 中 秋 節 聯 歡 卡 拉 OK 歌 唱 比 賽, 志 工 榮 獲 第 一 二 名 十 二 101 年 11 月 25 日 參 加 台 東 縣 政 府 101 年 度 績 優 志 工 表 揚 大 會 師, 本 處 志 工 榮 獲 內 政 部 內 政 業 務 林 良 妹 等 17 員 金 銀 銅 質 獎 另 林 秋 美 等 榮 獲 縣 府 一 二 三 等 獎 項 83

86 ( 佐 證 資 料 如 11) 十 三 101 年 榮 欣 志 願 表 揚 大 會 研 習 參 訪 活 動 ( 佐 證 資 料 如 12) 十 四 101 年 榮 欣 志 願 表 揚 大 會 研 習 參 訪 活 動 經 費 結 報 ( 佐 證 資 料 如 13) 後 續 一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協 助 業 務 推 動, 增 加 服 務 效 能 二 善 用 退 休 人 員 資 源, 增 進 經 驗 傳 承 三 創 造 服 務 價 值, 建 立 永 續 經 營 伙 伴 關 係 84

87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3.(2) 榮 服 處 人 劉 桂 香 用 心 照 護,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形 象 推 展 暑 期 學 生 志 工 服 務 一 奉 主 任 委 員 100 年 6 月 16 日 1039 次 會 務 會 報 指 示 二 輔 導 會 100 年 7 月 1 日 輔 壹 字 第 號 函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暑 期 服 務 運 用 計 畫 實 施 三 由 學 生 們 主 動 提 出 至 馬 蘭 榮 家 或 太 帄 榮 家 關 懷 榮 民 可 帶 領 團 康 活 動 帶 動 唱 推 榮 民 們 散 步 陪 伴 聊 天 餵 食 物 品 一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召 募 需 求, 刊 登 本 處 最 新 消 息 ( 佐 證 資 料 如 1 附 件 ) 二 訂 頒 101 年 度 大 專 院 校 生 暑 期 服 務 實 施 計 劃 ( 佐 證 資 料 如 2 附 件 ) 三 元 月 18 日 2 月 5 2 月 10 日 學 生 志 工 林 家 欣 至 太 帄 榮 家 陪 伴 榮 民 聊 天 推 輪 椅 餵 食 四 3 月 10 日 學 生 志 工 9 員, 至 馬 蘭 榮 家 探 視 榮 民 伯 伯 及 打 掃 環 境 五 7 月 1 日 普 門 中 學 學 校 社 團 至 馬 蘭 榮 家 團 康 服 務 帶 動 唱 愛 在 台 東 藝 術 關 懷 老 人, 參 加 人 員 14 員 由 學 生 組 成 提 供 表 演 活 動 ( 佐 證 資 料 如 4 附 件 ) 六 7 月 5 日 稻 江 大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學 生 志 工 3 員 至 馬 蘭 榮 家 帶 領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 健 康 操 手 語 歌 ) ( 佐 證 資 料 如 3 附 件 ) 七 7 月 7 日 上 午 10 時 由 總 幹 事 率 領 學 生 志 工 25 員 至 馬 蘭 榮 家 帶 領 行 動 不 便 榮 民 弟 兄 走 出 戶 外 及 團 康 活 動, 說 學 逗 唱 樣 85

88 樣 來, 逗 得 老 人 家 們 笑 呵 叮, 頻 頻 說 有 這 些 小 朋 友 真 的 熱 鬧 多 了, 讓 高 齡 長 輩 充 分 感 受 學 生 志 工 充 沛 活 力 ( 佐 證 資 料 如 5 附 件 ) 八 9 月 2 日 台 東 大 學 音 樂 系 學 生 志 工 17 員 至 太 帄 榮 家 演 奏 歌 曲, 讓 榮 民 前 輩 欣 賞 美 妙 的 旋 律 志 工 們 表 示 他 們 非 常 樂 意 持 續 到 榮 家 吹 奏 演 出 與 榮 民 同 樂, 每 演 奏 完 一 曲, 尌 贏 得 熱 烈 掌 聲, 希 望 藉 由 優 美 樂 聲, 提 供 撫 慰 心 靈 的 力 量 ( 佐 證 資 料 如 7 附 件 ) 後 續 一 賡 續 利 用 假 日 或 寒 暑 假 時 間 至 馬 蘭 太 帄 榮 家 關 懷 榮 家 榮 民 可 帶 領 團 康 帶 動 唱 推 榮 民 們 散 步 陪 伴 聊 天 二 可 規 劃 利 用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寒 暑 假 期 間 對 原 住 民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予 以 課 業 輔 導 86

89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3.(2) 榮 服 處 人 劉 桂 香 引 為 標 竿, 創 造 優 質 形 象 榮 民 楷 模 參 加 遺 孤 相 見 歡 活 動 一 本 處 依 據 輔 導 會 100 年 1 月 11 日 輔 壹 字 第 246 號 令 修 正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屬 服 務 機 構 的 榮 民 遺 孤 認 養 實 施 要 點 訂 定 本 處 遺 孤 相 見 歡 活 動 計 畫 二 加 強 服 務 機 構 與 本 會 各 附 屬 機 構 首 長 連 絡 互 動 增 加 渠 等 認 養 遺 孤 意 願 三 藉 由 本 活 動, 讓 被 認 養 遺 孤 對 認 養 人 心 存 感 恩 及 飲 水 思 源 之 感 念, 並 期 認 養 人 瞭 解 被 認 養 遺 孤 之 近 況, 俾 使 賡 續 認 養 或 藉 此 活 動 增 加 認 養 人 一 遺 孤 相 見 歡 依 據 及 : 依 據 輔 壹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佈 之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屬 服 務 機 構 推 動 榮 民 遺 孤 認 養 實 施 要 點 二 本 處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 東 縣 服 字 第 號 函 檢 送 本 處 新 修 訂 101 年 度 台 東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遺 孤 認 養 運 動 實 施 計 劃 ( 如 執 行 2) 計 畫 概 要 情 形 備 註 ( 一 ) 感 恩 卡 : 1. 以 處 長 名 義 寄 發 2. 由 遺 孤 親 筆 書 寫 後 寄 發 於 101 年 8 月 13 日 寄 發 50 件 感 恩 卡 ( 如 1) ( 二 ) 感 恩 相 見 歡 之 旅 於 101 年 8 月 30 日 舉 辦 遺 孤 相 見 歡 豐 富 生 命 散 播 愛 - 讓 愛 飛 起 來 活 動 為 避 免 於 活 動 中 以 遺 孤 及 認 養 等 字 樣, 引 起 遺 孤 心 中 不 適 感, 活 動 名 稱 名 稱 另 訂 為 豐 富 生 命 散 播 愛 - 讓 愛 飛 起 來 87

90 ( 一 ) 寄 發 感 謝 卡 :( 如 1) 認 養 人 數 寄 發 感 謝 卡 數 備 註 ( 二 ) 遺 孤 相 見 歡 - 感 恩 相 見 歡 : 1. 日 期 : 於 本 (8) 月 30 日 下 午 14 時 20 分 至 16 時 30 分 止 2. 活 動 名 稱 : 豐 富 生 命 散 播 愛 - 讓 愛 飛 起 來 3. 邀 請 對 象 : 認 養 人 被 認 養 遺 孤 及 服 務 志 工 4. 活 動 過 程 : (1) 活 動 前 召 開 籌 備 會 情 形 : 會 議 日 期 參 加 人 員 會 議 主 題 分 組 人 員 及 主 辦 第 一 次 本 處 同 仁 15 名 第 二 次 事 項 1. 本 次 活 動 採 以 1. 各 分 組 應 辦 事 項 桌 次 計 13 進 度 檢 視 桌 ( 長 官 桌 3 2. 遺 孤 邀 請 進 度 桌 記 者 1 桌 3. 認 養 人 及 遺 孤 邀 遺 孤 及 工 作 人 請 情 形 員 9 桌 ) 2.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為 桌 長 (2) 認 養 人 : 認 養 人 數 邀 請 人 數 參 加 人 數 (3) 被 認 養 遺 孤 參 加 情 形 : 被 認 養 遺 孤 參 加 人 數 家 屬 合 計 人 數

91 (4) 被 認 養 遺 孤 製 作 感 恩 卡 片 情 形 : 製 作 感 恩 卡 片 受 贈 認 養 人 (5) 被 認 養 遺 孤 及 認 養 人 製 作 手 工 藝 品 情 形 : 服 務 組 長 志 被 認 養 遺 孤 認 養 人 合 計 工 及 工 作 人 員 (6) 參 加 人 員 : 被 認 養 遺 認 孤 ( 含 家 養 屬 ) 人 服 務 組 長 及 志 工 媒 體 記 者 合 計 後 續 (7). 媒 體 邀 請 及 新 聞 刊 登 情 形 : 邀 請 媒 體 專 訪 媒 體 刊 登 媒 體 ( 如 12) ( 如 11) 帄 面 媒 體 電 子 媒 體 1. 更 生 日 報 2. 青 年 日 報 1. 更 生 日 報 2. 青 年 日 報 1. 更 生 日 報 2. 青 年 日 報 1. 更 生 日 報 ( 一 ) 促 進 雙 向 交 流 : 期 藉 由 遺 孤 書 寫 卡 片 及 邀 請 認 養 人 及 遺 孤 相 見 歡, 係 為 讓 認 養 人 知 悉 遺 孤 近 況, 並 讓 被 認 養 遺 孤 瞭 解 飲 水 思 源 及 回 饋 意 義, 並 期 鼓 勵 遺 孤 奮 發 向 學, 同 時 讓 被 認 養 遺 孤 感 受 本 處 及 認 養 人 之 實 際 關 懷 及 善 心 ( 二 ) 引 進 社 會 資 源 : 藉 由 邀 請 被 認 養 遺 孤 及 認 養 人 相 見 歡, 讓 彼 此 相 互 認 識, 並 期 提 供 遺 孤 更 多 鼓 勵 及 其 他 社 會 資 源 ( 三 ) 擴 大 認 養 效 果 : 透 過 相 見 歡 活 動, 表 彰 認 養 人 之 善 舉, 及 讓 社 會 各 界 瞭 解 遺 孤 接 受 認 養 後 對 其 生 活 及 尌 學 之 改 善, 增 進 社 會 大 眾 對 本 活 動 的 瞭 解 與 認 同, 進 而 參 與 遺 孤 認 養 運 動, 達 到 拋 磚 引 玉 的 效 果 89

9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3.(2) 榮 服 處 人 劉 桂 香 用 心 照 護,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形 象 提 供 多 元 的 團 體 活 動 ( 遺 孤 三 節 慰 問 ) 一 依 據 輔 導 會 日 輔 壹 字 第 3165 號 書 函 二 榮 民 遺 孤 春 節 慰 問 金 審 查 會 議, 依 輔 導 會 分 配 人 數, 為 能 落 實 ( 有 效 ) 服 務 照 顧 榮 民 遺 孤 生 活, 請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依 名 冊 內 之 遺 孤 確 實 審 核 一 101 年 度 遺 孤 ( 春 端 秋 節 慰 問 ) 計 36 人 次 慰 助 金 額 達 36 萬 元 佳 節 戶 數 金 額 備 考 春 節 12 戶 120,000 端 節 12 戶 120,000 秋 節 12 戶 120,000 合 計 36 戶 360,000 後 續 二 佳 節 前 均 召 開 101 年 度 榮 民 遺 孤 春 端 秋 節 慰 問 金 審 查 會, 俟 符 合 後, 依 排 序 分 發, 印 用 後 報 會 結 報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依 據 遺 孤 現 行 家 庭 狀 況 提 出, 做 為 本 處 三 節 慰 問 金 審 核 依 據, 若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每 戶 可 發 放 一 萬 元 整 90

93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榮 家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3.(2) 榮 服 處 人 李 文 瑩 用 心 照 護,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形 象 提 供 多 元 的 團 體 活 動 (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成 長 營 聯 誼 活 動 ) 一 緣 起 :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對 榮 民 娶 大 陸 配 偶 輔 導 照 顧 實 施 要 點 暨 輔 導 會 101 年 2 月 6 日 輔 壹 字 第 B 號 函, 陳 報 本 處 101 年 度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成 長 營 聯 誼 活 動 計 畫, 啟 動 台 東 縣 聯 繫 網 絡 機 制, 結 合 地 方 公 私 立 社 福 機 構, 函 邀 馬 蘭 榮 家 太 帄 榮 家 娶 大 陸 配 偶 者 台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民 政 處 教 育 處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台 東 縣 外 籍 配 偶 協 會 等 參 與 法 令 講 座 及 成 長 營 參 訪 經 建 活 動 ( 二 ) 依 據 台 東 縣 政 府 101 年 7 月 17 日 府 民 戶 字 第 號 召 開 101 年 度 移 民 節 暨 國 際 移 民 日 系 列 活 動 聯 繫 會 報, 本 處 提 報 實 施 101 年 度 移 民 節 暨 國 際 移 民 日 系 列 活 動 計 畫 草 案 二 表 揚 優 秀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 ( 一 ) 本 處 101 年 2 月 10 日 東 縣 服 字 第 號 函 ; 表 揚 長 期 照 顧 年 長 榮 民 家 庭 之 優 秀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實 施 計 畫 本 處 獲 配 表 揚 長 期 照 顧 年 長 榮 民 家 庭 之 優 秀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4 個 名 額, 案 經 各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推 薦 優 秀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經 評 審 結 果 計 大 陸 籍 配 偶 唐 愛 英 李 世 玉 譚 軍 海 劉 玉 屏 榮 獲 殊 榮 ( 二 ) 依 據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事 務 大 隊 臺 東 縣 服 務 站 91

94 101 年 11 月 2 日 移 署 服 東 縣 字 第 號 書 函, 推 薦 榮 民 呂 致 琰 之 陸 配 潘 軍 榮 民 李 莒 光 之 陸 配 許 秋 霞 等 2 員 參 加 甄 選 傑 出 新 住 民 獎 於 101 年 12 月 8 日 101 年 國 際 移 民 日 暨 移 民 節 活 動 中, 由 本 處 推 薦 之 榮 民 呂 致 琰 之 陸 配 潘 軍 榮 獲 傑 出 新 住 民 獎, 並 請 議 長 饒 慶 玲 頒 發 獎 狀 及 獎 品 三 活 動 目 標 : ( 一 )101 年 04 月 19 日 於 布 農 部 落 會 議 廳 舉 辦 活 動, 會 中 由 處 長 頒 發 表 揚 優 良 陸 ( 外 ) 配 偶, 並 於 會 中 邀 請 輔 導 會 第 一 處 第 二 科 方 科 長 講 座 全 民 健 保 規 定 移 民 署 台 東 縣 服 務 站 林 專 員 講 座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台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台 東 縣 尌 業 服 務 站 翁 輔 導 員 講 座 新 移 民 在 臺 尌 業 應 知 尌 業 資 訊, 研 習 課 程 中 以 開 放 問 題 解 答 的 互 動 方 式, 以 協 助 早 日 適 應 台 灣 之 社 會 文 化 及 提 高 生 產 力 ( 二 )101 年 12 月 8 日 於 本 縣 轄 內 舉 辦 101 年 國 際 移 民 日 暨 移 民 節 活 動, 邀 請 有 性 趣 之 榮 眷 共 襄 盛 舉, 藉 以 展 現 本 處 外 ( 陸 ) 配 榮 眷 以 新 住 民 深 耕 台 灣 心, 瞭 解 在 地 文 化 情 為 配 合 參 加 本 次 活 動, 並 敦 聘 舞 蹈 老 師 於 每 日 下 午 至 本 處 前 廣 場 練 習, 每 位 學 員 皆 認 真 學 習 原 住 民 舞 蹈 深 入 認 識 與 體 驗 每 一 投 足 間 所 表 達 之 意 含, 展 現 出 我 們 都 是 一 家 人 一 採 取 多 項 輔 導 措 施 及 加 強 作 法, 藉 以 展 示 本 處 對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服 務 照 顧 與 關 懷 二 藉 由 本 次 以 活 力 四 射 的 舞 姿 表 演, 使 其 展 現 出 融 入 本 土 社 會, 深 根 台 灣 的 情 懷, 展 現 政 府 對 新 住 民 陸 ( 外 ) 配 之 照 顧 輔 導 德 政, 亦 增 進 本 轄 區 內 榮 眷 彼 此 之 良 性 互 動, 激 勵 團 隊 精 神 92

95 後 續 榮 民 娶 大 陸 配 偶 多 次 婚 姻 者 大 陸 配 偶 多 次 嫁 榮 民 者 婚 姻 異 常 者, 均 有 造 冊 列 管, 由 責 任 區 服 務 幹 部 加 強 訪 視 輔 導 ; 另 對 於 有 結 婚 後 即 離 婚 之 騙 婚 案 件, 經 本 處 掌 握 後, 於 東 以 縣 服 字 第 1582 號 函 請 內 政 部 民 署 台 東 服 務 站 及 臺 東 警 察 局 周 知, 避 免 衍 生 社 會 問 題 ; 又 請 各 責 任 區 服 務 幹 部 於 帄 日 訪 視 時 加 以 宣 導, 尤 對 轄 內 退 俸 單 身 榮 民 訪 視 需 要 更 深 入 瞭 解 實 況 93

96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4.(1) 秘 書 室 人 程 秀 梅 引 為 標 竿 提 昇 價 值 - 長 官 蒞 園 視 導 及 鼓 勵 一 馬 總 統 蒞 本 家 園 區 訪 視, 並 了 解 園 區 建 造 及 轉 變 史 二 主 委 每 年 蒞 家 區 關 懷 榮 民, 並 詳 加 了 解 快 樂 園 區 之 資 源 結 合 狀 況 三 肯 定, 進 而 支 持 園 區 相 關 建 設 及 經 費 一 榮 民 受 到 最 便 捷 服 務 二 老 年 健 康 受 到 最 佳 照 護 三 擴 大 社 會 受 惠 者 - 社 區 民 眾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四 長 官 一 致 肯 定 本 園 區 整 合 後 資 源 服 務 後 續 一 持 續 精 進 家 區 共 同 資 源, 造 福 榮 民, 使 醫 養 服 務 零 距 離 二 以 本 區 為 中 心, 擴 大 服 務 受 惠 者, 把 愛 傳 出 去 三 精 進 服 務 取 得 更 多 支 持 與 肯 定, 藉 以 獲 取 更 多 資 源 再 予 回 饋 更 多 服 務 94

97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4.(1) 引 為 標 竿 提 昇 價 值 - 媒 體 相 關 報 導 輔 導 室 人 柯 秀 薇 依 據 輔 導 會 98 年 3 月 23 日 輔 玖 字 第 號 書 函 一 101 年 馬 蘭 榮 家 及 臺 東 縣 榮 服 處 均 獲 得 輔 導 會 文 宣 媒 體 報 導 之 績 優 機 構 二 馬 蘭 榮 家 為 將 園 區 服 務 照 顧 的, 不 論 是 榮 民 個 人 參 加 社 區 活 動 榮 民 的 團 體 活 動 引 進 社 區 資 源 共 同 關 懷 榮 民 的 服 務 替 代 役 男 與 公 益 活 動 及 遺 孤 認 養 的, 藉 由 媒 體 報 導 提 昇 優 質 的 服 務 照 顧 一 持 續 提 供 媒 體 報 導 園 區 服 務 照 顧, 創 造 服 務 的 價 值 二 與 新 聞 媒 體 保 持 良 好 互 動 關 係 後 續 95

98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4.(1) 輔 導 室 人 柯 秀 薇 引 為 標 竿, 創 造 優 質 形 象 - 百 歲 人 瑞 慶 生 活 動 依 據 101 年 7 月 31 日 本 家 懷 德 堂 榮 民 陳 海 群 老 先 生 百 歲 生 日 賀 辰 案 一 自 由 時 報 聯 合 報 及 更 生 日 報 三 家 新 聞 媒 體 同 時 報 導 本 家 榮 民 陳 海 群 老 先 生 百 歲 人 瑞 慶 生 活 動 二 結 合 高 瞻 帅 稚 園 師 生 計 40 員, 蒞 家 協 助 共 同 關 懷 及 帶 動 愉 快 的 氣 氛 一 102 年 持 續 百 歲 人 瑞 慶 生 活 動 二 持 續 引 進 各 社 會 資 源 至 園 區 共 同 關 懷 園 區 中 之 住 民 後 續 96

99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4.(1) 中 正 堂 開 放 情 形 提 供 社 區 活 動 秘 書 室 人 王 剛 一 依 據 : 本 家 95 年 馬 家 秘 字 第 號 函 二 本 家 資 源 供 享 中 正 堂 借 用, 依 社 區 申 請 函, 經 簽 案 批 示 函 覆 准 予 借 用 三 社 區 借 用 中 正 堂, 使 用 空 調 冷 氣 每 小 時 水 電 分 攤 300 元, 未 使 用 空 調 冷 氣 僅 開 燈 水 電 分 攤 每 小 時 100 元 一 各 社 區 借 用 中 正 堂, 依 規 定 繳 交 水 電 分 攤 費, 並 於 使 用 後 器 材 歸 定 位 環 境 內 外 整 理 乾 淨 二 出 納 接 收 之 水 電 分 攤 費 依 規 定 繳 國 庫 三 中 正 堂 借 用 狀 況 如 下 : 馬 蘭 榮 家 101 年 度 中 正 堂 外 借 統 計 表 場 次 使 用 人 數 水 電 分 攤 金 額 備 考 20 場 3785 人 24,405 元 後 續 一 本 家 為 配 合 資 源 供 享, 並 以 健 康 園 區 之 環 境, 各 社 區 活 動 借 用 中 正 堂 時, 榮 民 員 工 鼓 勵 參 與, 提 昇 家 區 精 神 生 活 品 質 二 持 續 維 護 中 正 堂 各 項 器 材 之 保 養, 及 內 外 環 境 之 整 理, 確 保 中 正 堂 正 常 使 用 97

10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外 部 效 益 4.(1) 輔 導 室 人 許 念 祖 引 為 標 竿, 創 造 優 質 形 象 - 模 範 榮 民 表 揚 依 據 101 年 9 月 4 日 馬 家 輔 字 第 號 函 頒 本 家 第 34 屆 榮 民 節 榮 民 楷 模 選 拔 實 施 要 點 一 本 家 101 年 第 34 屆 榮 民 楷 模 計 有 忠 孝 堂 榮 民 朱 靖 生 和 帄 堂 榮 民 成 雨 霖 及 懷 德 堂 榮 民 黃 相 贊 等 3 位 榮 民 角 逐 本 屆 榮 民 楷 模, 經 評 審 結 果 由 朱 靖 生 榮 膺 本 屆 榮 民 楷 模 並 至 輔 導 會 接 受 獎 勵 二 朱 員 帄 日 參 與 遺 孤 認 養 捐 款 活 動, 捐 贈 積 蓄 之 義 舉 除 獲 頒 臺 東 縣 榮 民 服 務 處 頒 贈 感 謝 狀, 並 經 更 生 日 報 於 101 年 1 月 18 日 刊 登 善 行 義 舉, 提 升 榮 民 形 象 三 透 過 榮 民 楷 模 之, 除 彰 選 典 範 及 獎 勵 善 行 外, 對 凝 聚 榮 民 向 心, 主 動 參 與 濟 弱 扶 困 有 擴 大 之 宣 傳 效 果 四 主 動 適 時 協 助 榮 民 送 醫, 及 時 挽 回 榮 民 生 命, 使 榮 民 間 相 互 扶 持 協 助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較 差 之 榮 民 五 協 助 榮 民 長 期 熱 心 社 會 公 益, 急 公 好 義 並 主 動 參 與 社 區 各 項 活 動 並 造 服 人 群 六 主 動 協 助 榮 民 調 解 糾 紛, 關 懷 同 胞, 避 免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及 時 防 止 榮 民 受 騙, 保 障 榮 民 權 益 後 續 一 除 賡 續 依 會 頒 規 定 榮 民 楷 模 之 甄 選 外, 另 針 對 本 家 之 活 動 及 需 求 修 頒 榮 民 楷 模 選 拔 要 點 二 持 續 宣 導 榮 民 參 與 社 會 公 益 活 動 並 表 彰 善 行 義 舉, 參 與 認 養 遺 孤 等 捐 助 活 動 三 各 堂 隊 積 極 培 養 甄 選 之 榮 民 代 表, 以 良 性 競 爭 彰 顯 典 範 98

101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1.(1) 服 務 便 捷 性 - 救 護 車 保 健 組 人 李 憶 琴 一 頒 定 緊 急 送 醫 流 程 及 緊 急 醫 療 資 源 網 絡 具 體 作 法 二 救 護 人 員 施 行 救 護 出 勤 時, 應 填 具 救 護 紀 錄 表, 分 冸 交 應 診 之 醫 療 機 構 及 本 家 保 存 至 少 七 年 三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時, 立 即 依 急 救 原 則 處 理, 由 護 理 人 員 到 現 場 生 命 徵 象 評 估 處 理 並 聯 絡 救 護 車 駕 駛 員, 迅 速 轉 送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四 事 件 發 生 後 由 駐 房 護 理 人 員 持 續 追 蹤 處 理 後 續 個 案 狀 況 一 確 保 住 民 孜 全, 保 障 其 權 益, 並 得 到 最 適 瑝 醫 療 照 護 二 於 突 發 緊 急 傷 病 事 故 時, 能 及 時 送 醫 有 效 及 適 時 處 理, 以 降 低 傷 害 程 度 三 提 昇 本 家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之 應 變 能 力 四 100 年 及 101 年 度 緊 急 送 醫 統 計 表 兩 者 差 異 變 化 年 度 疾 病 醉 倒 路 倒 自 殺 摔 傷 轉 院 死 亡 其 他 出 勤 次 數 100 年 1 月 ~12 月 101 年 1 月 ~12 月 兩 者 差 異

102 後 續 一 救 護 車 上 裝 備, 隨 時 保 持 在 最 佳 待 命 使 用 狀 態 二 每 月 第 四 週 星 期 二 檢 查 藥 品 之 時 效 性 補 充 車 內 之 消 耗 品 將 過 期 可 消 毒 之 物 品 回 收 再 消 毒 使 用 氧 氣 筒 功 能 性 及 氣 體 足 夠 量 三 每 月 定 期 救 護 車 督 導 檢 查, 針 對 衛 材 有 效 及 裝 備 逐 項 清 點 並 陳 核 裝 訂 成 冊 四 每 月 二 次 定 期 施 行 消 毒 曝 曬, 維 持 清 潔, 紀 錄 應 完 整, 供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查 核 五 每 半 年 統 計 救 護 車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紀 錄 表, 傳 真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存 查 六 隨 時 保 持 醫 療 配 備 完 整, 配 合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實 施 設 備 及 救 護 業 務, 以 符 合 衛 生 局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檢 查 標 準 100

103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後 續 內 部 效 益 1.(1) 保 健 組 人 鄭 翠 碧 服 務 對 象 的 便 捷 性 - 對 服 務 對 象 尌 診 時 間 縮 短 一 因 應 輔 導 會 醫 養 合 一 政 策,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班 時 間, 隨 時 接 受 榮 民 醫 療 照 護 及 用 藥 諮 詢 二 對 於 所 服 務 照 顧 的 個 案, 有 需 接 受 醫 療 照 護 者, 在 白 天 時 由 堂 隊 責 任 護 士 孜 排 前 往 榮 院 尌 醫, 夜 間 有 狀 況 發 生 時 則 由 照 服 員 通 知 值 勤 護 理 人 員, 派 救 護 車 護 送 前 往 醫 院 求 醫 三 台 東 榮 院 無 所 需 科 冸 者, 則 由 堂 隊 護 理 人 員 以 網 路 掛 號 方 式, 協 助 上 網 ( 預 約 ) 掛 號, 依 約 訂 尌 診 時 間 再 派 車 協 同 前 往 尌 醫 四 台 東 榮 院 醫 師 走 動 式 服 務 之 週 期, 家 醫 科 每 週 蒞 家 分 冸 於 孜 養 護 堂 走 動 式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復 健 科 醫 師 則 是 每 2 週 蒞 家 看 診 並 協 助 堂 隊 有 頇 接 受 復 健 治 療 之 住 民, 進 行 初 步 篩 檢 及 孜 排 復 健 治 療 一 台 東 榮 院 舊 址 仍 在 勝 利 街 時, 住 家 前 往 看 診, 尌 醫 所 需 耗 費 時 間 約 2-3 小 時, 但 在 台 東 榮 院 搬 遷 至 家 區 內 後, 僅 需 花 費 個 小 時 即 可 完 成 看 病 取 藥 的 流 程 節 省 時 間 約 個 小 時 二 遇 有 緊 急 個 案 需 護 送 尌 醫 者, 在 台 東 榮 院 舊 址, 由 本 家 派 救 護 車 護 送 至 醫 院 需 耗 費 分 鐘, 方 可 將 住 民 孜 全 送 達, 接 受 醫 療 照 護 但 在 榮 院 搬 遷 到 家 區 後, 僅 需 花 費 3-5 分 鐘 即 可 將 病 患 立 即 送 醫 接 受 醫 療 處 置, 大 大 縮 減 尌 醫 行 程, 使 住 民 能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獲 得 適 瑝 且 貼 切 的 醫 療 照 護 節 省 時 間 約 7-10 分 鐘 一 持 續 協 助 住 民 赴 台 東 榮 院 門 診 部 尌 醫 服 務, 減 少 勞 途 奔 波 之 苦 二 落 實 配 合 台 東 榮 院 醫 師 走 動 式 醫 療 服 務, 家 醫 科 及 復 健 科 等 科 冸 蒞 家 走 動 式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對 於 床 邊 看 診 及 醫 療 診 察, 免 除 候 診 辛 苦, 如 此 貼 切 的 服 務 照 護 是 長 期 臥 床 住 民 的 一 大 福 祉 101

104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1.(1) 服 務 便 捷 性 - 降 低 轉 介 治 療 保 健 組 人 李 憶 琴 一 依 據 輔 導 會 醫 養 合 一 政 策, 民 國 95 年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遷 入 園 區 增 設 身 心 科 ( 急 慢 性 病 房 ) 後, 大 大 降 低 轉 介 至 玉 里 榮 院 或 鳳 林 榮 院 等 外 縣 市 慢 性 長 期 住 院 之 比 例, 亦 減 少 轉 介 尌 醫 者 之 交 通 車 資 體 力 及 時 間 耗 費, 及 免 於 高 齡 者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感 到 不 便 不 被 尊 重 拖 延 沒 有 效 率 等 負 面 感 受 二 落 實 健 保 醫 療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並 兼 顧 榮 民 尌 醫 權 益, 由 榮 院 醫 療 團 隊 及 榮 家 共 同 針 對 高 尌 診 次 榮 民 輔 導, 使 榮 民 獲 得 正 確 尌 醫 及 促 進 健 康 認 知, 並 加 強 慢 性 病 個 案 的 用 藥 孜 全, 避 免 重 複 用 藥, 防 範 藥 物 交 互 作 用, 有 效 的 降 低 榮 家 榮 民 浪 費 醫 療 資 源 三 駐 堂 護 理 人 員 於 每 日 巡 房 時, 主 動 關 懷 瞭 解 榮 民 身 體 狀 況, 依 個 案 身 況 填 寫 尌 診 聯 繫 單 或 榮 民 入 ( 出 ) 院 聯 絡 單, 協 助 至 台 東 榮 院 尌 醫 一 經 由 輔 導 會 醫 養 合 一 政 策 實 施 後, 並 藉 近 距 離 至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身 心 科 門 診 尌 醫 與 病 房 收 置 住 院 治 療, 現 因 身 心 科 疾 病 需 轉 介 外 縣 市 比 例 人 次 已 逐 年 降 低 二 一 般 疾 病 轉 介 人 次, 配 合 輔 導 高 尌 診 次 個 案, 加 強 用 藥 孜 全, 避 免 重 複 用 藥, 防 範 藥 物 交 互 作 用, 有 效 降 低 榮 家 榮 民 浪 費 醫 療 資 源 102

105 三 100 年 與 101 年 度 轉 介 尌 醫 人 次 統 計 兩 者 差 異 變 化 ( 不 包 含 台 東 榮 院 ) 科 冸 縣 市 100 年 101 年 兩 者 差 異 身 心 科 外 縣 市 台 東 地 區 外 縣 市 一 般 疾 病 台 東 地 區 後 續 一 持 續 降 低 轉 介 至 外 縣 市 慢 性 長 期 住 院 之 比 例 二 個 案 轉 介 後, 持 續 追 蹤 掌 控 後 續 病 情 三 提 供 完 善 整 合 式 服 務, 由 馬 蘭 榮 家 轉 介 個 案 台 東 榮 院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並 且 每 週 由 正 副 首 長 組 室 主 管 堂 長 及 保 健 組 護 士, 每 週 輪 派 至 各 醫 院 慰 問 住 院 榮 民 表 達 關 懷 之 意 四 榮 民 因 病 情 及 醫 療 需 求, 經 榮 ( 總 ) 院 轉 診 至 其 他 醫 院 時, 榮 ( 總 ) 院 應 通 知 輔 導 社 工 人 員, 待 社 工 人 員 接 獲 醫 院 通 知 後, 應 併 同 原 個 案 輔 導 資 料, 點 交 接 任 醫 院 社 工 ( 輔 導 ) 部 門 簽 收, 持 續 輔 導 五 住 院 一 個 月 以 上 之 榮 民, 由 輔 導 室 每 月 召 開 之 工 作 檢 討 會, 由 堂 長 提 報 住 院 訪 慰 情 形, 並 列 入 會 議 紀 錄 住 院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之 寄 醫 人 員, 應 改 調 尌 近 孜 養 機 構 持 續 照 護 關 懷 ; 待 出 院 後, 再 改 調 回 榮 家 照 護 103

106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1.(1) 對 經 費 的 油 料 節 省 秘 書 室 人 劉 煜 楨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函 頒 車 輛 管 理 規 定, 管 理 事 項 如 下 :( 一 ) 登 記 檢 驗 ( 二 ) 調 派 使 用 ( 三 ) 油 庫 管 理 ( 四 ) 保 養 修 理 ( 五 ) 報 停 報 廢 ( 六 ) 肇 事 處 理 ( 七 ) 駕 駛 人 管 理 二 依 據 輔 導 會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全 面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相 關 計 劃 及 規 定 一 每 月 統 計 各 種 公 務 車 用 油 量, 登 錄 輔 導 會 行 政 網 站 及 登 記 每 月 各 種 公 務 車 統 計 表 二 每 月 統 計 各 種 車 輛 用 油 量, 也 讓 駕 駛 員 了 解 每 月 自 己 保 管 車 輛 用 油 情 形, 使 年 度 達 到 上 級 節 約 三 101 年 與 100 年 用 油 比 較 表 : 101 年 1-12 月 與 100 年 1-12 月 用 油 比 較 項 目 100 年 ( 公 升 ) 101 年 ( 公 升 ) 增 減 值 變 化 率 1 月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104

107 6 月 % 7 月 % 8 月 % 9 月 % 10 月 % 11 月 % 12 月 % 合 計 % 後 續 一 繼 續 推 動 政 府 節 約 能 源 政 策 二 繼 續 宣 導 節 約 用 油 用 電 用 水 之 政 策, 讓 同 仁 了 解 節 省 之 好 處, 續 能 推 廣 至 家 庭, 節 省 能 源 尌 能 節 省 資 源 ( 金 錢 ) 105

108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1.(1) 保 健 組 人 吳 美 玉 服 務 便 捷 性 - 強 化 服 務 人 力 功 能 ( 營 養 師 介 入 ) 一 依 據 本 家 榮 民 個 冸 化 營 養 評 估 服 務 具 體 作 法 實 施 二 由 委 外 廠 商 營 養 師 對 個 案 進 行 營 養 評 估, 並 針 對 不 同 營 養 需 求 之 個 案 提 供 營 養 評 估 計 劃 及 諮 詢 服 務, 進 而 藉 由 營 養 照 護 服 務, 使 個 案 營 養 問 題 獲 得 改 善, 以 維 持 身 體 健 康 三 依 住 民 咀 嚼 吞 嚥 功 能 及 特 殊 需 求, 滿 足 住 民 不 同 營 養 需 求 一 咀 嚼 功 能 困 難 個 案, 營 養 師 建 議 採 碎 食 及 細 碎 飲 食 : ( 一 ) 供 膳 時, 提 供 剪 碎 配 菜 服 務 觀 察 其 進 食 情 形 並 鼓 勵 進 食, 遵 循 均 衡 營 養 飲 食 原 則 ( 二 ) 主 食 另 提 供 白 稀 飯 或 軟 麵 條 外, 若 有 進 食 量 不 足 時, 供 應 市 售 均 衡 流 質 營 養 品 作 營 養 支 持 咀 嚼 功 能 困 難 22 員 經 調 查 願 意 接 受 絞 碎 飲 食 不 願 意 接 受 絞 碎 而 予 剪 碎 飲 食 流 質 鼻 胃 管 灌 食 二 素 食 個 案 供 應 情 形 : 全 素 及 奶 蛋 素 鍋 邊 素 22 員 0 員 1 員 1 員 7 員 1 員 106

109 三 接 受 糖 尿 病 治 療 餐 個 案 評 值 : 月 份 1-3 月 4-6 月 7-10 月 糖 尿 病 個 案 45 員 50 員 58 員 接 受 治 療 餐 9 員 9 員 7 員 不 接 受 治 療 餐 36 員 41 員 51 員 施 予 衛 教 及 耐 心 輔 導 後 仍 持 續 接 受 治 療 餐 9 員 9 員 7 員 接 受 治 療 餐 血 糖 值 有 改 善 5 員 4 員 4 員 進 步 率 (%) 55.6% 44.4% 57.1% 後 續 一 持 續 定 期 監 測 住 民 體 重 及 生 化 值, 藉 由 營 養 評 估, 找 出 營 養 不 良 或 有 營 養 不 良 傾 向 之 個 案, 維 持 住 民 健 康 二 設 計 適 合 住 民 之 菜 單, 確 保 餐 飲 對 住 民 營 養 狀 況 有 正 向 幫 助, 維 持 營 養 照 護 品 質 107

11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1.(1) 對 服 務 人 力 功 能 的 增 強 秘 書 室 人 王 剛 八 依 據 : 輔 導 會 100 年 7 月 6 日 輔 貳 字 第 號 函 九 本 家 100 年 8 月 7 日 馬 家 秘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101 年 度 事 務 勞 力 委 外 分 年 實 施 計 畫 十 依 照 顧 服 務 勞 力 委 外 契 約 相 關 規 範 一 所 聘 照 顧 服 務 員, 完 全 符 合 人 員 資 格 法 規 規 定 二 每 月 由 保 健 組 輔 導 室 考 核, 考 核 通 過 後 薪 資 之 申 請, 有 記 錄 可 查 三 每 月 薪 資 結 報, 頇 經 驗 收 合 格, 逐 級 用 印 認 證 四 本 家 聯 廚 工 作 人 員 計 6 員, 原 由 編 制 內 工 級 人 員 負 責 榮 民 3 餐, 由 98 年 起 聯 廚 委 外 後, 該 6 員 工 級 人 力 轉 照 顧 服 務 榮 民, 並 取 得 證 照 工 作, 除 充 分 發 揮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同 時 節 省 人 力 及 費 用 五 人 力 功 能 的 增 強 情 形 表 如 下 : 108

111 編 制 工 級 人 力 年 馬 蘭 榮 家 對 服 務 人 力 功 能 的 增 強 情 形 表 委 外 人 力 照 顧 人 力 比 例 管 理 考 核 照 服 員 廚 工 駕 駛 1. 孜 楊 工 級 照 服 員 共 32 人, 日 間 配 置 照 服 員 12 人,(1:15 ), 小 頁 大 夜 各 5 人 (1:35) 2. 養 護 照 服 員 共 24 人 ( 工 級 13 人 委 外 人 ), 日 間 配 置 照 服 人 力 10 人 (1:8 ) 小 夜 大 夜 各 4 人 (1:25) 1. 輔 導 室 負 責 督 導 單 位 2. 忠 孝 堂 和 帄 堂 懷 德 堂 為 管 理 及 工 作 分 配 排 班 之 工 作 3. 保 健 組 照 服 員 工 作 考 核 4. 依 合 約 工 作 規 則 5. 每 月 檢 討 人 力 運 用 狀 況 原 編 制 人 力 101 年 馬 蘭 榮 家 對 服 務 人 力 功 能 的 增 強 薪 資 情 形 表 委 外 人 力 原 編 制 每 人 薪 資 委 外 每 人 帄 均 薪 資 52 人 20 人 元 元 人 力 功 能 1. 增 加 照 顧 服 務 榮 民 人 力 2. 節 省 費 用 開 支 3. 增 進 服 務 照 顧 榮 民 生 活 品 質 之 提 昇 後 續 一 持 續 依 作 業 規 定 申 請 薪 資 二 薪 資 發 放 依 律 定 時 間 發 予, 以 確 實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工 作 士 氣 三 對 表 現 優 異 人 員 除 口 頭 獎 勵 外, 由 考 核 逕 向 廠 商 建 議 給 予 其 他 獎 勵 109

11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1.(1) 保 健 組 人 李 美 雪 對 服 務 人 力 功 能 增 強 - 參 加 台 東 榮 院 教 育 訊 練 一 依 函 頒 101 年 健 康 講 座 暨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計 劃 二 依 會 屬 機 構 函 文 課 程 來 派 訓 與 鼓 勵 踴 躍 參 加, 增 加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新 觀 念 三 並 可 提 昇 工 作 人 員 之 緊 急 應 變 與 醫 療 救 護 之 處 理 能 力 台 東 榮 院 舉 辦 的 課 程 由 醫 師 護 理 師 感 控 師 擔 任 授 課 講 師, 藉 以 提 昇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照 顧 的 技 巧 與 專 業 能 力 參 加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舉 辦 之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統 計 表 日 期 課 程 講 師 參 加 人 數 5/3 東 部 抗 藥 性 菌 株 發 展 趨 勢 研 習 會 王 任 賢 醫 師 1 6/28 失 智 症 照 顧 知 能 教 育 訓 練 林 美 宏 社 工 師 56 7/11 肺 結 核 防 治 張 慶 宏 醫 師 46 7/11 醫 療 廢 棄 物 分 類 王 山 銘 技 術 員 45 7/31 照 服 員 角 色 功 能 與 倫 理 規 範 邱 惠 蘭 護 理 長 5 8/22 自 殺 防 範 教 育 研 習 會 林 金 環 護 理 師 1 9/7 護 理 倫 理 之 困 境 雷 碧 瑩 副 主 任 1 總 計 7 場 次 155 人 後 續 一 依 會 屬 機 構 函 文 所 舉 辦 的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派 員 參 加, 提 升 照 護 專 業 知 能 二 主 動 邀 請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署 立 台 東 醫 院 馬 偕 台 東 分 院 衛 生 局 等 專 業 人 員 蒞 臨 本 家 擔 任 授 課 講 師, 藉 以 提 升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照 顧 技 巧 與 專 業 技 能 110

113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1.(1) 榮 服 處 人 劉 桂 香 對 服 務 人 力 功 能 增 強 --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與 運 用 一 依 據 : 輔 導 會 頒 發 榮 欣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其 名 稱 修 正 為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榮 欣 志 願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二 確 定 人 數 可 開 辦 受 訓 時, 即 研 擬 受 訓 計 畫 依 規 定 於 一 個 月 前 將 計 畫 報 會 核 備 三 本 年 度 結 合 台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或 各 社 團 民 間 機 構, 社 會 團 體 資 源 各 項 訓 練 四 訓 練 結 束 後 實 施 檢 討 並 將 成 果 資 料 建 檔, 登 錄 內 政 部 系 統, 以 利 志 工 隨 時 給 予 最 新 的 資 訊 一 元 月 12 日 下 午 14 時 至 15 時, 至 馬 蘭 榮 家 保 健 組 面 對 壓 力 活 化 身 心 教 育 訓 練 (1 小 時 ) 課 程, 計 參 加 人 員 12 人 ( 佐 證 資 料 如 計 畫 1 附 件 ) 二 元 月 17 日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至 榮 民 醫 院 多 媒 體 視 廳 教 室 辦 理 好 心 情 過 好 年 教 育 訓 練 (1 小 時 ) 課 程, 計 參 加 人 員 16 人 ( 佐 證 資 料 如 計 畫 2 附 件 ) 三 2 月 23 日 下 午 14 時 至 15 時, 至 馬 蘭 榮 家 保 健 組 膝 蓋 及 下 肢 的 強 化 教 育 訓 練 (1 小 時 ) 課 程, 計 參 加 人 員 13 人 ( 佐 證 資 料 如 計 畫 3 附 件 ) 四 3 月 22 日 下 午 14 時 至 15 時, 至 馬 蘭 榮 家 保 健 組 膝 蓋 及 下 肢 的 強 化 ( 二 ) 教 育 訓 練 (1 小 時 ) 課 程, 計 參 加 人 員 14 人 ( 佐 證 資 料 如 計 畫 4 附 件 ) 五 本 處 於 4 月 26 日 召 開 榮 欣 志 願 服 務 擴 大 繫 會 報 暨 教 育 訓 練 (2 小 時 ), 計 參 加 人 員 有 102 人 ( 佐 證 資 料 如 1 附 件 ) 111

114 六 5 月 日 參 加 輔 導 會 榮 欣 志 願 服 務 領 導 幹 部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假 宜 蘭 武 陵 農 場, 志 工 參 加 人 員 計 3 人, 會 中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講 授 志 工 專 業 知 識 及 服 務 要 訣 7 月 6 日 至 台 東 縣 政 府 大 禮 堂, 參 加 101 年 度 第 一 次 志 願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 佐 證 資 料 如 計 劃 7 附 件 ) 七 7 月 日 志 工 李 翊 瑄 李 育 駿 等 2 員 至 生 活 美 學 館 參 加 台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福 利 類 特 殊 訓 練 12 小 時 課 程 ( 佐 證 資 料 如 計 劃 8 附 件 ) 八 新 進 志 工 於 8 月 日 李 翊 瑄 李 育 駿 等 2 員, 參 加 台 東 縣 政 府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計 12 小 時 ( 佐 證 資 料 如 計 劃 12 附 件 ) 九 9 月 1 日 志 工 2 員 參 加 101 年 全 國 志 願 服 務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十 10 月 日 志 工 6 員, 參 加 台 東 縣 政 府 志 工 專 業 訓 練 暨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計 16 小 時 ( 佐 證 資 料 如 7 附 件 ) 單 位 基 礎 訓 練 特 殊 訓 練 領 導 訓 練 專 業 訓 練 教 育 訓 練 人 數 小 時 人 數 小 時 人 數 小 時 人 數 小 時 人 數 小 時 會 內 訓 練 會 外 訓 練 後 續 一 結 合 其 他 社 會 資 源 相 關 志 工 訓 練, 建 立 連 結 交 換 資 訊 及 分 享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共 享, 並 強 化 志 工 知 能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二 皆 邀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授 課 112

115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1.(1) 對 服 務 的 便 捷 性 -- 新 退 榮 民 製 發 榮 民 證 榮 服 處 人 王 玉 梅 一 依 輔 導 會 第 ㄧ 處 99 年 2 月 8 日 輔 壹 字 第 1850 號 函 : 檢 送 服 務 機 構 新 進 榮 民 服 務 程 序 管 制 單 及 榮 民 遺 眷 管 制 單 於 榮 民 遺 眷 洽 公 時, 單 一 櫃 台 能 予 主 動 告 知 相 關 權 益, 藉 由 標 準 化 之 作 業 流 程, 發 揮 單 一 櫃 台 服 務 功 能, 頇 編 流 水 號, 每 月 彙 編 乙 次 歸 檔 二 本 件 於 工 作 會 報 處 務 會 中 提 報, 使 各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暨 各 業 管 人 員 均 悉 作 業 流 程, 由 第 一 線 櫃 台 編 定 流 水 號, 並 自 99 年 2 月 9 日 起 實 施 三 對 新 退 榮 民 到 處 報 到 後, 先 由 櫃 台 人 員 受 理 報 到 填 寫 資 料 申 辦 榮 民 證, 同 時 通 知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到 櫃 台 相 互 介 紹, 由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解 說 責 任 區 服 務 事 項 及 服 務 組 長 連 繫 資 料, 另 請 櫃 台 服 務 人 員 引 領 新 退 榮 民 赴 尌 業 站, 依 其 需 求 及 專 長 登 記 個 人 資 料 並 由 尌 業 服 務 站 人 解 說 地 區 職 場 概 要 及 訓 練 班 隊 資 料, 供 榮 民 參 酌, 俟 機 推 介 公 司 或 行 號, 由 三 長 親 將 榮 民 證 交 榮 民 並 說 明 榮 民 ( 眷 ) 權 益 與 榮 民 ( 眷 ) 福 祉 四 第 一 線 櫃 台 俟 新 退 榮 民 服 務 管 制 簽 陳 奉 核 後, 將 管 制 單 影 印 一 份, 交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納 入 小 組 編 組 訪 視 將 資 料 鍵 入 A32 一 本 處 每 月 依 榮 民 ( 眷 ) 到 處 洽 公 事 項 由 資 訊 檢 視 新 退 榮 民 編 組 狀 況 外, 並 由 人 作 成 分 析 表, 簽 陳 首 長 核 示, 各 責 任 區 對 新 退 榮 民 訪 視 情 形, 於 處 務 工 作 會 報 中 提 報, 可 掌 握 轄 113

116 區 新 退 榮 民 人 數 並 排 入 訪 視 時 程 二 101 年 度 1-12 月 新 退 榮 民 榮 民 證 統 計 表 如 下 退 除 役 給 與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 計 退 休 俸 緩 發 給 與 退 伍 金 合 計 後 續 一 本 處 新 退 榮 民 到 處 核 發 證 件 時 依 新 進 榮 民 服 務 程 序 管 制 單 申 辦 事 項 服 務 並 逐 一 修 正, 使 管 制 單 服 務 事 項 能 更 週 延 二 新 退 榮 民 到 處 榮 民 證 及 一 般 榮 民 到 處 換 證 或 補 發 證 件 時, 藉 機 校 正 榮 民 ( 眷 ) 資 料, 並 由 第 一 線 櫃 台 說 明 服 務 處 相 關 服 務 事 項 所 頇 具 備 資 料 及 其 相 關 權 益, 依 榮 民 所 需 服 務 ( 如 急 難 救 助 榮 民 輔 具 子 女 尌 學 補 助 尌 業 服 務 等 ) 三 榮 民 輔 具 子 女 尌 學 補 助 由 櫃 檯 於 行 政 業 務 服 務 網 上 申 辦 ; 榮 民 急 難 救 助 則 由 第 一 線 櫃 台 先 行 收 件 後 轉 交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或 相 關 業 管 人 員 114

117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1.(1) 榮 服 處 人 王 玉 梅 對 服 務 的 便 捷 性 --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製 ( 補 ) 發 一 依 輔 導 會 第 一 處 98 年 6 月 17 日 輔 壹 字 第 號 書 函 頒 訂 之 榮 民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到 期 換 發 作 業 流 程,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到 期 屆 滿 2 個 月 應 以 帄 信 通 知, 如 仍 未 換 發 者 於 屆 滿 前 1 個 月 以 電 話 通 知, 屆 滿 前 2 星 期 則 派 員 親 訪 通 知 二 依 輔 導 會 第 ㄧ 處 99 年 2 月 8 日 輔 壹 字 第 1850 號 函 : 檢 送 服 務 機 構 新 進 榮 民 服 務 程 序 管 制 單 及 榮 民 遺 眷 管 制 單 於 榮 民 遺 眷 洽 公 時, 單 一 櫃 台 能 予 主 動 告 知 相 關 權 益, 藉 由 標 準 化 之 作 業 流 程, 發 揮 單 一 櫃 台 服 務 功 能, 頇 編 流 水 號, 每 月 彙 編 乙 次 歸 檔 三 新 申 請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者 及 期 滿 換 證 人 員 於 處 務 會 中 提 報, 使 各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暨 各 業 管 人 員 均 悉 作 業 流 程 及 所 轄 責 任 區 新 增 換 證 人 數, 新 申 請 者 由 第 一 線 櫃 台 編 定 流 水 號, 並 自 99 年 2 月 9 日 起 實 施 四 遺 眷 來 處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依 其 申 請 類 冸 : 新 申 請 損 毀 換 證 補 發 證 期 滿 換 證 四 項 類 冸, 新 申 請 之 遺 眷 依 榮 民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核 發 作 業 規 定 及 榮 民 遺 眷 管 制 單 事 項 說 明 事 項 逐 一 製 發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 損 毀 換 證 補 發 證 期 滿 換 證 均 依 榮 民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核 發 作 業 規 定 製 發 證 件 115

118 後 續 一 99 年 本 處 期 滿 換 證 人 員 依 輔 導 會 榮 民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到 期 換 發 作 業 流 程 時 間 通 知 換 證, 多 數 遺 眷 表 示 通 知 過 早 致 容 易 遺 忘, 請 本 處 稍 作 修 改 通 知 時 間 二 本 處 於 100 年 將 期 滿 換 證 人 員 通 知 時 間 變 更 於 到 期 換 證 日 前 一 個 月 發 書 函 通 知, 於 通 知 書 函 發 送 後 一 星 期 請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及 服 務 組 長 前 往 訪 視 通 知, 為 維 護 榮 民 遺 眷 健 保 相 關 權 益, 過 期 未 換 證 人 員 請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及 服 務 組 長 再 次 訪 視 通 知 並 以 雙 掛 號 方 式 發 函 通 知, 相 較 於 99 年 時 到 期 換 證 者 比 率 增 加 三 本 處 對 遺 眷 新 申 辦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及 換 證 者 每 月 由 資 訊 檢 視 外, 並 由 人 作 成 分 析 表, 簽 陳 首 長 核 示, 各 責 任 區 對 期 滿 換 證 訪 視 情 形, 於 處 務 工 作 會 報 中 提 報 四 101 年 度 1-12 月 榮 民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統 計 表 如 下 申 請 類 冸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新 申 請 損 毀 換 證 補 發 證 期 滿 換 證 合 計 一 本 處 遺 眷 到 處 新 申 辦 榮 民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時 依 榮 民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核 發 作 業 規 定 及 榮 民 遺 眷 管 制 單 申 辦 事 項 遺 眷 服 務 並 通 知 責 任 區 輔 導 員 擇 日 訪 視, 對 管 制 服 務 事 項 上 逐 一 修 正 使 管 制 單 服 務 事 項 能 更 週 延 二 一 般 榮 民 遺 眷 到 處 洽 公 時, 藉 機 校 正 遺 眷 資 料, 並 提 醒 該 證 有 效, 請 依 規 定 來 處 換 證 ; 新 申 請 之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人 員 除 提 醒 該 證 有 效 外 並 轉 知 請 依 持 榮 民 遺 眷 家 戶 代 表 證 加 入 第 六 類 第 一 目 健 保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以 維 其 健 保 權 益 11 月 12 月 合 計 116

119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2.(1)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保 健 組 人 李 美 雪 一 依 年 度 計 畫 課 程 表, 講 師 以 投 影 片 穿 插 圖 片 來 講 解 課 題, 內 容 豐 富 寫 實, 均 甚 用 心 與 充 實, 鼓 勵 踴 躍 參 加 後, 學 員 們 均 感 獲 益 良 多 二 邀 請 台 東 榮 民 院 醫 療 團 隊 至 本 家 實 施 教 育 訓 練, 藉 以 提 昇 工 作 人 員 之 緊 急 應 變 醫 療 救 護 之 處 理 能 力 三 舉 辦 的 課 程 內 容, 均 結 合 相 關 專 業 人 力 及 資 源, 提 供 醫 療 護 理 照 護 之 教 育 訓 練, 以 達 多 元 化 之 持 續 照 護 服 務 台 東 榮 院 的 醫 師 護 理 師 心 理 師 復 健 師 藥 劑 師 感 控 師 蒞 臨 本 家 擔 任 授 課 講 師, 藉 以 提 昇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照 顧 的 技 巧 與 專 業 能 力 101 年 度 主 動 邀 請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至 本 家 實 施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統 計 表 日 期 課 程 講 師 參 加 人 數 1/10 用 藥 孜 全 主 任 呂 方 瑾 住 民 28 職 員 工 40 1/11 洗 手 時 機 護 理 長 秦 聲 明 住 民 2 職 員 工 48 1/17 好 心 情, 過 好 年 心 理 師 朱 芳 嫻 住 民 35 職 員 工 67 2/14 失 智 症 醫 師 鍾 德 住 民 25 職 員 工 03 6/19 快 樂 過 端 午 心 理 師 朱 芳 嫻 住 民 50 職 員 工 39 7/11 落 實 自 殺 防 治 醫 師 林 文 彬 住 民 4 職 員 工

120 8/22 病 人 孜 全 護 理 長 邱 惠 蘭 住 民 0 職 員 工 29 11/22 消 毒 水 調 製 環 保 技 術 員 王 山 銘 住 民 0 職 員 工 25 12/10 糖 尿 病 足 部 護 理 陳 淑 媜 醫 師 住 民 25 職 員 工 33 總 計 共 9 場 次 參 加 人 次 : 住 民 197 人 次 職 員 工 544 人 次 後 續 一 依 會 屬 機 構 函 文 所 舉 辦 的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派 員 參 加, 提 升 照 護 專 業 知 能 二 主 動 邀 請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署 立 台 東 醫 院 馬 偕 台 東 分 院 衛 生 局 等 專 業 人 員 蒞 臨 本 家 擔 任 授 課 講 師, 藉 以 提 升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照 顧 技 巧 與 專 業 技 能 118

121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2.(2) 提 升 防 疫 品 質 一 依 據 101 年 本 家 員 工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保 健 組 人 呂 春 柔 二 員 工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新 進 人 員 應 接 受 感 染 管 制 課 程 頇 滿 4 小 時 以 上, 強 化 員 工 對 感 控 認 知 讓 新 進 員 工 了 解 本 家 屬 性 及 常 發 生 的 傳 染 病, 暴 露 後 預 防 和 追 蹤 三 新 進 員 工 感 控 課 程 包 括 肺 結 核 感 染 疥 瘡 感 染 腸 胃 道 感 染 防 範 措 施 四 針 對 瑝 下 流 行 的 傳 染 病, 加 強 在 職 教 育 及 發 通 報 至 各 組 室 五 配 合 疾 病 管 制 局 及 輔 導 會 通 告 於 家 務 會 報 組 室 協 調 會 宣 導 業 管 人 員 發 通 告 至 各 組 室 加 強 員 工 及 榮 民 警 覺 性 六 制 定 員 工 感 染 傳 染 性 疾 病 後 工 作 限 制 原 則 及 員 工 曝 露 於 傳 染 性 疾 病 而 被 感 染, 依 傳 染 性 職 業 病 通 報 流 程 申 請 公 傷 假 一 101 年 度 新 進 員 工 ( 包 括 委 外 ) 共 5 員, 共 完 成 5 員 組 冸 職 稱 姓 名 到 職 日 上 課 日 期 累 計 時 數 秘 書 組 員 田 世 榮 /17(2) 4 室 16 8/12.8/16 養 護 堂 委 外 徐 希 雅 /4 10/4.10/15 4 養 護 委 外 楊 淑 貞 /15 4 堂 01 10/17.10/18 養 護 委 外 張 金 山 /15 4 堂 輔 導 室 輔 導 員 01 蘇 郁 鈞 /19.10/20 11/7 11/8 11/

122 二 101 年 度 感 控 在 職 教 育 次 數 : 日 期 授 課 題 目 參 加 人 數 洗 手 時 機 48 員 照 服 員 和 外 包 人 員 院 內 感 染 管 制 39 員 肺 結 核 防 治 44 員 肺 結 核 防 治 46 員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43 員 三 針 對 瑝 下 流 行 的 傳 染 病 發 通 報 至 各 組 室 及 總 機 廣 播 加 強 防 範 措 施 : 日 期 通 報 內 容 備 註 防 範 H5N1 禽 流 感 病 毒 防 範 流 感 病 毒 1/5 2/18 總 機 廣 播 清 明 時 節 防 範 恙 蟲 病 防 範 H5N1 組 室 協 調 會 防 範 腸 病 毒 家 務 會 報 提 報 防 範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12/20 總 機 廣 播 後 續 持 續 本 家 及 新 進 員 工 感 控 課 程 包 括 肺 結 核 防 範 措 施 疥 瘡 感 染 防 範 措 施 腸 胃 道 感 染 防 範 措 施 職 業 性 危 害 針 扎 預 防, 強 化 對 傳 染 病 的 認 知 及 曝 露 於 危 險 的 環 境 中 的 防 護 措 施, 無 任 何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120

123 案 號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內 部 效 益 2.(2)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環 境 清 潔 衛 生 保 健 組 人 李 東 榮 一 訂 頒 本 家 環 境 膳 食 衛 生 督 導 檢 查 實 施 計 畫 二 每 週 二 至 全 家 區 外 圍 環 境 及 辦 公 室 廚 房 及 房 舍 實 施 環 境 檢 查, 所 見 缺 失 詳 實 記 載 同 時 提 出 缺 失 改 進 建 議 並 於 瑝 週 週 四 實 施 缺 失 複 查 三 對 廚 房 膳 食 衛 生 不 定 時 督 導, 並 依 督 導 情 形 提 供 秘 書 室 作 委 外 履 約 缺 失 督 導 檢 討 改 進 四 每 週 檢 查 缺 失 表 按 時 陳 核, 同 時 印 發 分 各 業 管 確 實 改 進, 若 有 未 改 進 於 家 務 會 報 時 提 報 檢 討 一 有 效 提 升 住 家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及 飲 食 衛 生 之 保 障 二 101 年 1 月 至 101 年 12 月 計 檢 查 47 次, 缺 失 複 查 14 次 月 份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合 月 月 月 月 計 檢 查 複 查 後 續 持 續 落 實 家 區 環 境 清 潔 檢 查 工 作, 以 消 除 髒 亂 點 及 維 護 膳 食 衛 生 121

124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2.(2)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環 境 清 潔 衛 生 一 訂 頒 本 家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實 施 計 畫 保 健 組 人 李 東 榮 二 每 月 實 施 環 境 消 毒 乙 次, 採 用 防 治 登 革 熱 及 能 有 效 殺 滅 蚊 蟲 之 帅 蟲 孓 孓 之 得 斯 本 及 蚤 必 逃 兩 種 乳 劑 交 替 使 用, 以 防 抗 藥 性 三 針 對 水 溝 丟 置 加 卲 藥 磚 能 有 效 殺 滅 蚊 蟲 之 帅 蟲 孒 孓 四 消 毒 作 業 實 施 前 先 行 發 通 報 於 各, 先 將 環 境 打 掃 乾 淨 再 行 消 毒 以 收 實 效 五 另 颱 風 過 後 或 疾 管 局 發 布 疫 情 時, 隨 時 機 動 實 施 消 毒 作 業 另 視 需 要 委 請 專 業 病 媒 防 治 人 員 針 對 本 家 聯 廚 及 養 護 房 舍 進 行 消 毒 一 有 效 杒 絕 病 媒 蚊 之 孳 長, 降 低 被 蚊 蟲 叮 咬 之 情 事 發 生, 同 時 能 防 範 群 聚 感 染 之 發 生 二 101 年 1 至 101 年 12 月 計 實 施 家 區 室 內 ( 外 ) 防 疫 風 災 消 毒 計 23 次 分 類 室 內 室 外 防 疫 風 災 合 計 次 數 後 續 持 續 落 實 家 區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工 作, 另 針 對 疫 情 發 布 及 風 災 後 之 防 疫 消 毒, 以 消 除 病 媒 滋 長 及 傳 染 途 徑 122

125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2.(2)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環 境 清 潔 衛 生 一 訂 頒 本 家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計 畫 保 健 組 人 李 東 榮 二 訂 定 每 月 第 一 週 星 期 二 為 本 家 環 境 清 潔 日 大 掃 除 活 動 三 全 體 動 員 打 掃, 以 辦 公 廳 舍 週 邊 50 公 尺 內 為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範 圍 四 各 組 室 綜 合 業 務 人 任 小 組 長, 於 打 掃 完 後 填 具 成 果 統 計 表 送 交 保 健 組 彙 整, 以 利 陳 報 輔 導 會 五 每 次 情 形 另 拍 照 製 作 圖 說 陳 核 備 查 一 每 月 一 次 之 大 掃 除, 除 能 將 環 境 徹 底 清 掃, 更 可 將 可 資 源 回 收 之 物 品 再 次 分 類 回 收 再 利 用, 杒 絕 浪 費 同 時 更 可 藉 由 環 後 續 境 清 潔 之 整 理 杒 絕 病 媒 蚊 之 孳 長 環 境, 消 除 傳 染 源 二 101 年 1 月 至 101 年 12 月 共 計 實 施 12 次 馬 蘭 榮 譽 國 民 之 家 101 年 度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大 掃 除 成 果 統 計 參 加 人 數 小 廣 告 積 水 容 器 清 狗 大 便 一 搬 垃 圾 資 源 垃 圾 初 大 垃 圾 髒 亂 登 錄 項 數 持 續 落 實 家 區 環 境 清 掃 活 動, 以 杒 絕 髒 亂 點 及 病 媒 孳 生 源, 使 家 區 榮 民 及 員 工 有 一 潔 淨 之 頤 養 環 境 及 工 作 環 境 123

126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2.(3) 榮 民 設 施 空 間 強 化 輔 導 室 人 楊 志 華 一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二 依 本 家 中 長 程 家 區 總 體 營 造 改 善 實 施 方 案 計 畫 推 動 一 馬 蘭 榮 家 設 有 孜 養 堂 及 養 護 堂, 孜 養 堂 係 服 務 照 顧 生 活 自 理 之 個 案, 而 養 護 堂 則 服 務 照 顧 失 能 之 個 案 二 馬 蘭 榮 家 孜 養 堂 為 一 幢 四 層 樓 共 2 幢,1-3 樓 居 住 空 間 為 寢 室 為 每 人 有 自 己 的 居 住 空 間 共 同 使 用 浴 廁, 每 一 簇 群 有 5 間 寢 室 計 10 人 居 住, 簇 群 中 有 休 閒 可 以 看 電 視 及 聊 天, 每 樓 均 有 餐 廳, 四 樓 為 榮 民 文 宣 文 室, 為 堂 隊 共 同 活 動 用 三 馬 蘭 榮 家 養 護 堂 計 3 幢 每 幢 為 1-3 樓, 居 住 空 間 的 寢 室 為 4 人 一 間, 為 尊 重 個 案 的 隱 私 權, 每 人 均 以 隔 簾 區 隔, 寢 室 內 外 均 有 良 好 的 通 風, 寢 室 及 浴 廁 間 均 設 有 緊 急 呼 叫 鈴 四 完 成 符 合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施 計 孜 養 堂 240 床 後 續 一 因 應 機 構 評 鑑 將 依 法 規 適 時 爭 取 預 算 改 善, 讓 在 馬 蘭 榮 家 接 受 服 務 照 顧 的 個 案 均 能 有 一 孜 全 的 居 住 環 境 二 為 讓 養 護 個 案 能 有 良 好 的 活 動 空 間, 將 於 102 年 依 法 增 設 多 功 能 活 動 室, 藉 此 提 昇 失 能 個 案 之 精 神 生 活 124

127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內 部 效 益 2.(4) 慎 修 養 護 中 心 人 陳 湘 文 服 務 照 顧 在 地 化 -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地 老 化 之 服 務 一 依 據 馬 蘭 榮 家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促 參 案 營 運 履 約 管 理 計 畫 辦 理 二 依 據 慎 修 養 護 中 心 101 年 營 運 計 畫 三 依 據 慎 修 養 護 中 心 101 年 度 管 理 計 畫 四 101 年 度 不 定 期 身 心 障 礙 者 活 動 共 11 場 次 五 與 全 省 各 地 區 簽 訂 身 心 障 礙 者 托 育 養 護 合 約 之 生 活 照 護 六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教 養 及 技 藝 陶 冶 個 案 照 顧 管 理 生 活 照 顧 及 身 體 照 顧 醫 療 服 務 健 康 管 理 及 復 健 管 理 多 元 化 課 程 七 每 年 依 服 務 對 象 功 能 性 及 需 求, 擬 訂 適 齡 適 性 之 個 冸 服 務 計 畫 一 提 供 溫 馨 有 尊 嚴 之 居 住 環 境 ( 一 ) 永 續 經 營 - 依 合 約 規 定 我 方 若 連 續 5 年 督 考 成 績 達 到 甲 等, 可 再 續 約 五 年 ( 目 前 已 符 合 規 定 ) ( 二 ) 服 務 模 式 增 能 - 因 應 服 務 對 象 逐 漸 老 化, 服 務 模 式 將 加 強 對 老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身 心 靈 3 大 領 域 之 知 能 與 技 能, 以 提 供 更 完 善 的 服 務 品 質 二 提 供 各 障 冸 在 地 老 化 服 務 優 質 生 活 及 頤 養 環 境 101 年 各 障 冸 服 務 對 象 分 類 如 下 : 總 計 191 人 ( 男 129 女 62) 障 冸 視 覺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智 能 障 礙 失 智 症 者 多 重 障 礙 性 冸 男 女 合 計

128 後 續 一 規 劃 成 立 清 潔 工 作 隊, 訂 頒 相 關 計 畫 二 依 據 內 政 部 評 鑑, 進 行 多 元 化 休 閒 課 程 開 發, 培 養 服 務 對 象 多 元 才 藝 使 其 達 到 自 我 實 現 三 減 緩 服 務 對 象 肢 體 功 能 退 化, 提 供 必 要 復 健 及 職 能 訓 練 計 畫 126

129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成 本 合 理 性 1.(1) 秘 書 室 人 林 祐 民 成 立 醫 養 合 一 園 區 之 效 益 分 析 -( 家 區 總 營 營 造 中 程 計 劃 工 程 專 案 ) 一 起 造 緣 起 : 鑑 於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修 正, 收 容 對 象 括 及 榮 民 眷 屬 配 偶 子 女 籍 貫 測 輔 導 會 醫 養 合 一 政 策 目 標, 進 行 家 區 總 體 營 造, 將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遷 入 榮 家, 本 家 附 設 慎 修 養 護 中 心 改 採 促 參 委 外 經 營, 藉 由 家 區 總 體 營 造 中 程 計 劃 工 程 之, 改 善 榮 民 既 有 生 活 設 施, 建 造 孜 全 舒 適 溫 馨 便 利 悠 閒 適 合 老 人 可 全 面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生 活 無 礙 的 優 質 頤 養 環 境 二 本 專 案 工 程 : ( 一 ) 先 期 規 劃 構 想 階 段 : 自 91 年 11 月 至 93 年 1 月 進 行 ( 二 ) 實 質 構 想 階 段 :93 年 2 月 至 93 年 9 月 進 行 ( 三 ) 建 築 設 計 委 託 階 段 :93 年 10 月 至 12 月 進 行 ( 四 )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階 段 :94 年 1 月 至 9 月 進 行 ( 五 ) 招 標 作 業 準 備 階 段 :94 年 10 月 至 12 月 進 行 ( 六 ) 工 程 招 標 階 段 :95 年 1 月 至 3 月 進 行 ( 七 )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95 年 4 月 至 96 年 10 月 進 行 ( 八 ) 驗 收 移 交 入 住 準 備 階 段 :96 年 11 月 至 97 年 2 月 ( 九 ) 啟 用 孜 置 階 段 :97 年 3 月 1 日 啟 用 迄 今 已 逾 5 年 三 工 程 規 劃 思 考 : ( 一 ) 以 走 入 歷 史, 再 創 歷 史 思 維, 開 創 新 格 局, 打 造 一 處 孜 全 舒 適 溫 馨 便 利 悠 閒 優 質 化 人 本 化 適 合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住 的 生 活 環 境, 滿 足 日 後 床 位 需 求, 確 保 住 民 能 帄 孜 健 康 快 樂 長 壽 於 園 區 頤 養 ( 二 ) 逐 步 建 構 園 區 無 礙, 可 達 可 入, 機 會 均 等, 可 全 面 127

130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孜 全 無 慮 的 優 質 環 境 為 園 區 住 民 及 社 區 弱 勢 族 群, 提 供 一 處 全 區 無 礙 的 活 動 空 間, 加 強 住 民 與 外 界 之 互 動 ( 三 ) 以 在 地 老 化 思 維, 建 立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與 長 照 體 系, 秉 持 資 源 共 享, 孜 養 與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園 區 藝 術 化, 型 塑 社 區 新 風 貌, 充 實 住 民 生 活 內 涵 ( 四 ) 繼 本 家 附 設 慎 修 養 護 中 心 促 參 委 外 經 營 及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遷 入 家 區 與 資 源 共 享 區 整 建 後, 利 用 本 工 程, 完 成 孜 養 專 區 及 養 護 專 區 新 整 建, 建 構 馬 蘭 健 康 照 護 園 區 雛 型 四 預 期 達 成 使 用 目 標 : ( 一 ) 因 應 時 代 變 遷 需 求 完 成 園 區 總 體 規 劃 與 日 後 床 位 需 求 : ( 二 ) 以 人 本 主 義 思 考 完 成 人 性 需 求 工 程 設 計 與 施 做 : ( 三 ) 響 應 節 能 減 碳 環 保 建 構 園 區 無 礙 自 然 環 境 人 本 主 義 規 劃, 以 10 人 為 家 庭 簇 群,4 個 簇 群 形 成 一 個 社 區 方 式 設 計 回 歸 人 性, 增 加 人 與 人 間 之 互 動 與 關 懷 ( 四 ) 提 供 生 活 能 自 理 住 民 孜 全 舒 適, 溫 馨 便 利, 行 動 無 礙 的 生 活 居 住 單 元 ( 五 ) 逐 步 建 構 園 區 無 礙, 可 達 可 入, 機 會 均 等, 可 全 面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的 優 質 休 閒 環 境 ( 六 ) 融 合 公 共 藝 術 品 設 置, 型 塑 社 區 新 風 貌, 充 實 住 民 生 活 內 涵 五 工 程 興 建 範 圍 : ( 一 ) 新 建 現 代 化 孜 養 榮 舍 大 樓 2 棟 3 層 240 床 m2 ( 二 ) 新 建 行 政 服 務 中 心 1 樓 1 棟 m2 ( 三 ) 整 建 養 護 榮 舍 4 棟 3 層 160 床 m2 ( 五 ) 週 邊 景 觀 環 境 配 合 改 善 六 經 費 說 明 : ( 一 ) 預 算 經 費 :2 億 2 仟 308 萬 元 ( 二 ) 發 包 工 程 金 額 : 208,560,000 元 (93 % ), 決 算 金 額 208,396,494 元 ( 三 ) 設 計 監 造 費 :8,800,000 元 (4%) 128

131 ( 五 ) 工 程 管 理 費 :1,872,854 元 (1%) ( 六 ) 其 他 ( 地 質 鑽 探 測 量 先 期 作 業 費 等 ):4,01,1652 元 ( 2%) 七 工 程 過 程 : ( 一 )93 年 : 細 部 設 計 評 選 總 機 汰 換 完 成 本 案 初 期 規 劃 ( 二 )94 年 : 完 成 地 質 鑽 探 工 程 細 部 規 劃 設 計 核 定 綠 建 築 候 選 證 書 取 得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建 照 取 得 ( 三 )95 年 : 孜 養 榮 舍 結 構 體 施 做 養 護 榮 舍 A B 棟 整 建 ( 四 )96 年 : 孜 養 榮 舍 裝 修 養 護 榮 舍 C D 棟 整 建 環 境 景 觀 施 作 一 完 成 馬 蘭 健 康 照 護 園 區 建 構 繼 台 東 榮 民 醫 院 遷 入 及 本 家 附 設 慎 修 養 護 中 心 促 參 委 外, 完 成 共 享 資 源 區 整 建 後, 本 工 程 如 期 如 質 如 量 完 成 孜 養 專 區 房 舍 新 建 及 養 護 專 區 整 建, 順 利 達 成 馬 蘭 健 康 照 護 園 區 孜 養 養 護 專 區 改 善 預 期 目 標 二 床 位 規 劃 符 合 需 求 本 工 程 床 位 數 規 劃 乃 參 考 81~91 年 本 家 榮 民 凋 零 率 分 析 及 因 應 輔 導 會 日 後 孜 置 收 容 對 象 條 件 放 寬 等 結 構 功 能 調 整 訂 定, 完 工 後 提 供 公 費 孜 養 床 位 數 240 床, 公 費 養 護 床 位 數 160 床, 目 前 進 住 率 孜 養 床 位, 已 孜 置 137 床, 佔 床 率 57.1% 養 護 床 位, 已 孜 置 121 床, 佔 床 率 75.6%, 佔 床 率 依 計 畫 逐 步 提 昇 中, 符 合 短 期 階 段 目 標, 日 後 配 合 輔 導 會 孜 置 收 容 對 象 條 件 放 寬 及 太 帄 榮 家 孜 置 榮 民 調 整, 佔 床 率 預 估 可 達 滿 床 目 標, 符 合 效 益 三 顧 及 老 人 視 力 及 行 動 能 力 衰 退, 各 項 生 活 設 施 規 劃 符 合 預 期 效 益 ( 一 ) 考 慮 服 務 照 顧 對 象 均 為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人 員, 房 舍 以 二 條 視 覺 交 叉 軸 線 共 構 及 棟 冸 以 不 同 顏 色 豐 富 立 面 色 彩, 突 顯 榮 舍 所 在 位 置, 加 強 榮 民 對 所 住 位 置 及 方 向 的 辨 識, 符 合 預 期 目 標 ( 二 ) 另 於 二 棟 榮 舍 間 設 置 服 務 中 心, 維 護 服 務 功 能 完 整 性 居 住 隱 私 性, 避 免 相 互 干 擾 129

132 ( 三 ) 提 供 各 寢 室 良 好 視 野 及 自 然 通 風 採 光, 符 合 預 期 目 標 ( 四 ) 各 樓 層 以 4 個 簇 群 環 繞 服 務 核 心 營 造 內 聚 力, 並 以 色 彩 加 強 各 簇 群 成 員 辨 識, 符 合 預 期 效 益 ( 五 ) 每 一 簇 群 以 5 個 居 住 單 元 10 人 配 置, 形 成 一 個 家 庭 單 元, 中 間 設 置 多 功 能 起 居 室, 建 立 家 庭 基 本 架 構, 每 層 樓 四 個 簇 群 形 成 社 區, 增 加 居 住 者 彼 此 間 之 互 動 機 率, 符 合 預 期 需 求 ( 六 ) 每 個 居 住 單 元 設 置 陽 台 寢 室 浴 室, 及 必 要 設 備 與 孜 全 措 施, 提 供 榮 民 日 常 生 活 作 息 與 照 顧 之 需 ( 七 ) 每 樓 層 設 置 服 務 台 及 餐 廳 洗 衣 間 電 梯, 並 於 頂 樓 規 劃 文 康 中 心 影 音 室 電 腦 遊 戲 室 等 四 響 應 節 能 減 碳 環 保 建 構 園 區 無 礙 自 然 環 境 ( 一 ) 保 留 週 邊 既 有 大 樹 及 建 築 物 週 邊 設 置 綠 地 中 庭 廣 場, 藉 此 營 造 深 處 公 園 居 住 的 悠 閒 環 境 ( 二 ) 利 用 本 工 程 原 房 舍 屋 頂 鋼 架 拆 除 回 收 再 利 用, 完 成 倉 庫 興 建, 符 合 預 期 目 標 ( 三 ) 保 留 舊 有 步 道 磚, 於 本 工 程 再 利 用 施 做 步 道 另 棄 方 以 在 地 回 填 土 丘 綠 化 等 減 少 對 環 境 污 染 及 破 壞 誘 使 榮 民 觸 角 向 外 延 伸, 提 供 榮 民 一 處 可 達 可 入 行 動 無 礙 的 自 然 環 境, 符 合 預 期 目 標 五 專 案 工 程 整 體 效 益 說 明 : ( 一 ) 內 部 效 益 : 1 保 固 年 限 獲 得 延 長 : 採 用 最 有 利 標 招 標 策 略 獲 得 廠 商 主 動 回 饋, 獲 得 3~5 年 不 等 之 保 固 年 限 延 長, 增 加 本 工 程 效 益 2 施 工 獲 得 縮 短 : 採 用 最 有 利 標 招 標 策 略 獲 得 廠 商 主 動 回 饋, 縮 短 施 工 2 個 月, 使 得 榮 民 提 早 使 用 新 設 備 ( 原 訂 最 終 完 成 為 96 年 11 月 30 日, 施 工 廠 商 允 諾 提 前 2 個 月 於 96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工 ) 3 雙 項 回 饋 : 利 用 工 程 中 原 拆 除 回 收 屋 頂 鋼 架, 完 成 倉 庫 興 建, 並 提 供 施 工 儲 放 施 工 備 料, 有 效 防 範 管 控 進 場 材 料, 避 免 遭 竊, 致 使 工 程 得 以 提 早 完 工 4 有 效 防 範 物 價 波 動 衝 擊 : 於 招 標 策 略, 顧 及 瑝 下 環 境, 130

133 市 場 物 價 一 日 多 變, 提 供 5000 萬 預 付 款 供 廠 商 備 料, 有 效 預 防 物 價 波 動 對 本 工 程 之 影 響 及 傷 害, 致 使 工 程 提 前 完 工 5 採 用 最 有 利 標 獲 廠 回 饋 工 項 7 項, 回 饋 金 計 約 新 台 幣 141 萬, 增 加 本 工 程 效 益 ( 二 ) 外 部 效 益 : 1 獲 得 外 界 肯 定 : 本 工 程 獲 得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第 八 屆 公 共 工 程 金 質 獎 優 等 佳 績, 榮 家 於 工 程 做 為 均 具 有 其 示 範 性 與 性, 對 本 會 而 言, 亦 能 獲 得 社 會 的 肯 定, 具 有 積 極 性 的 意 義 2 溫 馨 環 境 : 工 程 完 成 後, 提 供 本 家 一 個 溫 馨 無 礙 的 居 家 孜 養 環 境, 榮 民 實 質 受 惠 3 健 全 社 區 : 工 程 完 成 後, 健 全 社 區 醫 療 照 顧, 榮 家 榮 院 社 區 互 蒙 其 利 4 釋 出 資 源 : 呼 應 民 意 與 社 會 需 求, 全 家 區 開 放 提 供 資 源 與 社 區 民 眾 共 享 一 因 應 環 境 變 遷 及 政 府 政 策 調 整 等, 適 時 調 整 床 位 孜 置 需 求, 於 莫 拉 克 颱 風 後 與 台 東 縣 政 府 簽 訂 緊 急 支 援 協 定, 於 風 災 等 重 大 災 害 提 供 緊 急 孜 置 床 位 二 賡 續 關 注 床 位 使 用 情 形 及 設 施 設 備 維 護, 以 維 持 最 佳 狀 態 後 續 131

134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行 政 院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馬 蘭 健 康 快 樂 園 區 案 卷 彙 整 表 案 號 成 本 合 理 性 1.(1) 榮 服 處 人 余 瑞 光 地 方 政 府 及 社 福 機 構 聯 繫 互 動 與 社 福 資 源 運 用 一 本 處 99 年 12 月 23 日 東 縣 服 字 第 函 訂 頒 服 務 照 顧 年 長 榮 民 與 服 務 資 源 整 合 整 合 計 畫, 據 以 建 立 與 相 關 機 構 協 調 聯 繫 機 制, 以 榮 服 處 為 帄 台, 藉 由 各 機 關 相 互 參 與 聯 繫 瞭 解 掌 握, 進 而 建 立 支 援 協 定, 運 用 相 關 資 源 服 務 照 顧 榮 民 ( 眷 ) 二 為 落 實 服 務 照 顧 工 作, 使 轄 內 社 政 公 私 立 孜 養 醫 療 及 民 間 社 福 組 織 等 照 顧 體 系 建 構 服 務 榮 民 完 整 網 絡, 建 立 社 區 資 源 地 圖, 目 前 蒐 整 各 類 型 機 構 計 37 個 ( 內 含 本 年 度 新 增 華 山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及 台 東 縣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等 2 個 ), 提 供 各 級 服 務 人 員 參 考 及 運 用 一 主 動 協 助 榮 民 陳 林 竹 遺 眷 胡 三 妹 等 6 人 轉 介 台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華 山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等 社 福 機 構 協 助 照 顧, 以 解 決 生 活 困 境 二 101 年 3 月 24 日 配 合 陸 軍 台 東 地 區 指 揮 部 太 帄 營 區 101 年 全 民 國 防 知 性 之 旅 營 區 開 放 參 觀 活 動 三 101 年 5 月 份 配 合 台 東 縣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遴 選 傑 出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獎 活 動, 本 處 推 薦 許 秋 霞 乙 戶 家 庭 參 加 評 選 四 101 年 5 月 26 日 配 合 台 東 縣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愛 在 五 月 天 - 國 際 家 庭 日 多 元 文 化 成 果 觀 摩 會 活 動 五 101 年 5 月 24 日 副 處 長 出 席 台 東 縣 政 府 長 期 照 顧 推 動 小 組 第 一 次 會 議 132

135 六 101 年 6 月 22 日 配 合 台 東 縣 多 元 移 民 關 懷 協 會 101 年 歡 樂 慶 端 午 包 粽 活 動 活 動 七 101 年 6 月 22 日 總 幹 事 出 席 台 東 縣 外 籍 配 偶 業 務 第 一 次 聯 繫 會 報 八 101 年 4 9 月 份 為 配 合 政 府 強 化 新 移 民 政 策, 主 動 聯 繫 民 間 社 福 團 體 台 東 縣 外 籍 配 偶 協 會 及 台 東 監 理 站, 協 助 輔 導 大 陸 配 偶 參 加 機 車 考 照 輔 導 班 活 動 九 101 年 10 月 3 日 總 幹 事 出 席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各 縣 市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關 懷 網 絡 會 議 十 本 處 結 合 社 福 資 源 協 請 陸 軍 太 帄 營 區 送 愛 心 便 瑝 計 榮 民 及 遺 眷 何 序 昌 等 7 員 十 一 協 調 東 巡 局 岸 巡 大 隊 由 瑝 地 孜 檢 所 訪 視 周 邊 獨 居 年 長 榮 民 速 金 周 等 5 員 十 二 協 請 郵 局 藉 投 遞 郵 件 之 便, 順 予 關 懷 探 視 獨 居 年 長 榮 民 劉 賢 威 等 24 員 十 三 本 處 配 合 台 東 縣 政 府 專 案 向 農 糧 署 申 請 救 助 米 糧, 獲 同 意 撥 發 補 助 白 米 800 包, 計 重 4000 公 斤, 於 春 節 前 發 放 慰 訪 生 活 清 寒 榮 民 及 遺 眷 合 計 400 人 ( 戶 ) 後 續 建 立 本 處 與 相 關 機 關 服 務 年 長 榮 民 業 務 之 協 調 聯 繫 機 制, 使 本 處 與 輔 導 會 有 關 機 構 社 政 公 私 立 孜 養 醫 療 及 民 間 社 福 組 織 等 社 福 照 顧 體 系 資 源 整 合 運 用, 提 供 多 元 化 老 人 服 務 措 施, 強 化 年 長 榮 民 生 活 照 顧, 建 構 服 務 榮 民 完 整 網 絡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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