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赢 享 系 列 代 客 理 财 产 品 2016002 期 ) 尊 敬 的 投 资 者 : 风 险 提 示 : 银 行 销 售 的 理 财 产 品 与 存 款 存 在 明 显 区 别,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银 行 ) 郑 重 提 示 : 理 财 非 存 款 产 品 有 风 险 投 资 须 谨 慎 在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投 资 者 应 确 保 自 己 完 全 了 解 该 项 投 资 的 性 质 和 所 涉 及 的 风 险, 详 细 了 解 与 审 慎 评 估 该 理 财 产 品 的 本 金 保 证 情 况 理 财 资 金 投 资 方 向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类 型 及 预 期 收 益 等 基 本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在 慎 重 考 虑 后 自 行 决 定 购 买 与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投 资 需 求 匹 配 的 理 财 产 品 在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后, 投 资 者 应 随 时 关 注 该 理 财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及 时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本 理 财 产 品 为 非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产 品,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保 证 本 金 和 收 益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说 明 书 及 风 险 揭 示 书, 充 分 理 解 本 理 财 产 品 可 能 存 在 的 相 关 风 险, 基 于 自 身 的 独 立 判 断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一 重 要 须 知 : 1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为 赢 享 系 列 代 客 理 财 产 品 2016002 期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财 产 品 协 议 书 不 可 分 割 之 组 成 部 分 2 本 产 品 仅 向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可 以 购 买 本 产 品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售 3 在 购 买 本 产 品 前, 请 投 资 者 确 保 完 全 明 白 本 产 品 的 性 质 充 分 了 解 并 清 楚 知 晓 本 产 品 的 风 险, 并 确 保 自 愿 承 担 本 产 品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向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关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4 除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收 益 及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外, 任 何 预 期 收 益 预 计 收 益 率 测 算 收 益 或 类 似 表 述 均 属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用 语, 不 代 表 投 资 者 可 能 获 得 的 实 际 收 益, 亦 不 构 成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产 品 的 任 何 收 益 承 诺 5 产 品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也 不 构 成 本 产 品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6 本 产 品 只 根 据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资 料 操 作 7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解 释 权 归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二 风 险 提 示 : 本 产 品 属 于 理 财 产 品 的 一 种, 投 资 本 理 财 产 品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认 识 投 资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具 体 风 险 提 示 详 见 风 险 提 示 书 三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本 产 品 类 型 为 非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代 客 理 财 产 品, 不 保 证 理 财 产 品 本 金 及 收 益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风 险 等 级 列 为 较 低 风 险 产 品 1 / 6
四 产 品 基 本 条 件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编 码 产 品 类 型 赢 享 系 列 代 客 理 财 产 品 2016002 期 YXFB2016002 非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二 级 ( 较 低 风 险 )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品 种 投 资 比 例 销 售 对 象 理 财 本 金 及 收 益 币 种 可 能 收 益 说 明 募 集 规 模 产 品 募 集 期 间 本 理 财 产 品 募 集 的 理 财 资 金 将 通 过 投 资 第 三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设 立 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形 式 进 行 投 资, 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主 要 投 资 于 下 述 投 资 标 的 : 1. 现 金 类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大 额 可 转 让 存 单 期 限 在 7 天 以 内 ( 含 7 天 ) 的 债 券 逆 回 购 等 该 部 分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可 占 本 产 品 募 集 的 全 部 理 财 资 金 的 0%-100% 之 间 2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国 债 央 票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中 期 票 据 短 融 超 短 融 同 业 存 单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商 业 银 行 二 级 资 本 债 PPN 可 转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ABS) 等 可 在 金 融 市 场 流 通 的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中 期 限 在 7 天 以 上 ( 不 含 7 天 ) 的 债 券 逆 回 购 该 部 分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可 占 本 产 品 募 集 的 全 部 理 财 资 金 的 0%-100% 之 间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且 提 前 公 告 的 情 况 下,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上 述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品 种 和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机 构 投 资 者 人 民 币 1 根 据 本 理 财 产 品 募 集 的 理 财 资 金 所 投 向 的 投 资 资 产 ( 下 称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 的 实 际 处 置 情 况 计 算 投 资 者 应 得 的 理 财 本 金 和 理 财 收 益 2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在 正 常 处 置 情 况 下, 在 扣 除 理 财 资 金 托 管 费 各 类 费 用 后,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3.65% 3 详 细 内 容 见 下 文 的 理 财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测 算 的 约 定 本 产 品 募 集 上 限 为 1 亿 元, 募 集 下 限 为 0.5 亿 元 ;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产 品 规 模 上 下 限, 并 至 少 于 调 整 规 模 上 下 限 之 前 1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公 告 2016 年 7 月 20 日 ( 北 京 时 间 9:00)~2016 年 7 月 26 日 ( 北 京 时 间 15:30)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理 财 产 品 募 集 期, 并 于 产 品 成 立 日 前 进 行 公 告, 投 资 者 仅 能 够 在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本 理 财 产 品 产 品 募 集 期 间 投 资 者 理 财 资 金 按 照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挂 牌 公 告 的 活 期 利 率 计 付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认 购 起 点 及 投 资 金 额 递 增 单 机 构 客 户 投 资 者 认 购 起 点 为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超 过 认 购 起 点 的 部 分, 2 / 6
位 应 以 1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递 增 产 品 成 立 理 财 期 限 ( 天 数 ) 产 品 成 立 日 ( 起 息 日 ) 理 财 到 期 日 理 财 资 金 托 管 银 行 理 财 资 金 托 管 费 其 他 费 用 理 财 发 行 银 行 管 理 费 理 财 提 前 终 止 1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产 品 募 集 期, 并 将 于 产 品 成 立 日 前 进 行 公 告 2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时,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有 权 宣 布 产 品 不 成 立, 并 进 行 公 告 : (1) 产 品 募 集 期 内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达 不 到 募 集 金 额 下 限 (2) 募 集 期 内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或 突 发 性 事 件 时, 为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经 银 行 合 理 判 断 难 以 按 照 约 定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本 理 财 产 品 时 125 天 ( 在 理 财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况 下, 理 财 天 数 的 计 算 开 始 于 起 息 日 ( 含 ), 结 束 于 提 前 终 止 日 ( 不 含 ); 若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在 理 财 到 期 日 未 实 际 处 置 变 现, 则 自 理 财 到 期 日 起 至 最 终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理 财 本 金 与 收 益 日 期 间 的 天 数, 不 计 入 理 财 天 数 ) 2016 年 7 月 27 日 起 息 日 以 理 财 产 品 协 议 书 中 银 行 打 印 载 明 的 起 息 日 为 准 在 本 理 财 产 品 正 常 持 有 到 期 情 形 下, 到 期 日 为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在 理 财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况 下, 提 前 终 止 日 即 为 理 财 到 期 日 自 到 期 日 起 停 止 计 算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收 益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财 资 金 托 管 费 由 理 财 资 金 托 管 银 行 收 取, 该 费 用 的 费 率 0.01%( 年 率 ) 产 品 托 管 费 = 本 产 品 募 集 的 全 部 理 财 本 金 0.01%( 年 费 率 ) 本 理 财 资 金 的 实 际 托 管 天 数 /360 本 理 财 产 品 募 集 的 理 财 资 金 将 通 过 投 资 第 三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设 立 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形 式 投 向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投 资 品 种 因 此, 其 他 费 用 包 括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管 理 人 管 理 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托 管 费 和 第 三 方 机 构 交 易 结 算 费,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如 下 : 1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管 理 人 管 理 费 费 率 为 0.10%( 年 率 ); 2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托 管 费 费 率 为 0.02%( 年 率 ); 3 第 三 方 机 构 交 易 结 算 费, 费 率 为 0.01%( 年 率 ); 第 三 方 机 构 交 易 结 算 费 包 括 支 付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的 交 易 手 续 费 以 及 支 付 给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过 户 手 续 费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理 财 产 品 到 期 ( 包 括 提 前 到 期 ) 后,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变 现 所 获 得 的 实 际 款 项 减 去 本 产 品 理 财 资 金 托 管 费 上 述 各 类 其 他 费 用 以 及 投 资 者 可 能 的 收 益 ( 最 高 不 超 过 3.65%) 后 仍 有 余 款 的 ( 如 有 ), 由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作 为 理 财 发 行 银 行 的 管 理 费 进 行 收 取 1 投 资 者 提 前 终 止 : 理 财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投 资 者 无 权 提 前 终 止 其 理 财 协 议 但 属 于 银 行 需 要 对 本 产 品 已 约 定 的 收 费 项 目 条 件 标 准 和 3 / 6
理 财 本 金 和 收 益 支 付 清 算 期 产 品 资 金 到 账 日 税 款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 赢 享 系 列 代 客 理 财 产 品 2016002 期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但 投 资 者 不 接 受, 或 者 银 行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对 本 产 品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品 种 或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但 投 资 者 不 接 受 的, 则 投 资 者 可 终 止 其 理 财 协 议 2 理 财 期 限 内,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每 个 工 作 日 均 拥 有 提 前 终 止 本 产 品 的 权 利 银 行 提 前 终 止 本 产 品 应 至 少 应 于 产 品 提 前 终 止 日 当 天 进 行 公 告 3 如 因 司 法 / 行 政 机 构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导 致 投 资 者 理 财 本 金 及 / 或 收 益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被 冻 结 或 被 扣 划 的, 则 投 资 者 所 认 购 的 理 财 立 即 到 期, 冻 结 日 或 扣 划 日 ( 二 者 取 其 先 ) 即 为 理 财 提 前 终 止 日 1 理 财 到 期 日 ( 提 前 终 止 的 以 提 前 终 止 日 为 准 ) 至 理 财 本 金 和 收 益 付 至 投 资 者 账 户 之 间 的 期 间, 为 理 财 本 金 和 收 益 清 算 期, 清 算 期 内 无 任 何 利 息 或 收 益 2 理 财 本 金 ( 如 有 ) 和 收 益 ( 如 有 ) 均 于 银 行 收 到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实 际 处 置 变 现 的 资 金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支 付 投 资 者 理 财 收 益 的 应 纳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申 报 及 缴 纳 工 作 日 指 除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休 息 日 外 的 日 期 五 理 财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测 算 ( 一 ) 理 财 本 金 及 收 益 风 险 1.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保 证 理 财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2.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未 能 正 常 处 置 或 变 现 的, 则 理 财 产 品 到 期 时 处 置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有 可 能 不 足 以 支 付 本 理 财 产 品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最 高 值 计 算 所 得 的 收 益, 甚 至 投 资 者 除 无 法 获 得 任 何 收 益 外, 同 时 将 损 失 部 分 或 全 部 理 财 本 金 投 资 者 最 终 所 能 获 得 的 理 财 收 益 和 理 财 本 金 以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根 据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的 处 置 情 况 所 最 终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的 实 际 金 额 为 准 3. 理 财 产 品 预 期 到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测 算 依 据 及 计 算 方 式 : 产 品 预 期 到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测 算 依 据 :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根 据 近 期 投 资 市 场 整 体 收 益 情 况, 对 本 期 理 财 产 品 的 投 资 资 产 组 合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测 算 模 拟 如 下 : 投 资 组 合 种 类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占 比 预 期 组 合 年 化 收 益 率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2.00%-3.00% 0-100% 3.00%-3.67%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3.00%-3.70% 0-100% 合 计 100% 风 险 示 例 : 如 果 发 生 风 险 揭 示 书 所 列 事 项, 则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收 益 损 失 甚 至 本 金 损 失 ( 二 ) 理 财 收 益 计 算 1. 根 据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的 实 际 处 置 情 况 计 算 投 资 者 应 得 的 理 财 本 金 和 理 财 收 益 2.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在 正 常 处 置 情 况 下, 在 扣 除 理 财 资 金 托 管 费 各 类 其 他 费 用 后,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3.65% 4 / 6
3. 收 益 计 算 方 式 : 投 资 者 理 财 收 益 = 投 资 者 理 财 本 金 银 行 支 付 客 户 收 益 率 ( 年 化 ) 理 财 实 际 天 数 /360 其 中, 银 行 支 付 客 户 收 益 = 理 财 资 金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率 - 理 财 资 金 托 管 费 及 第 三 方 收 取 的 其 他 费 用 - 理 财 发 行 银 行 管 理 费 ( 如 有 ) 理 财 收 益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4. 如 因 司 法 / 行 政 机 构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导 致 客 户 本 金 ( 如 有 ) 及 收 益 ( 如 有 ) 被 冻 结 或 被 扣 划 的,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及 后 果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5. 收 益 示 例 :( 注 : 以 下 示 例 采 用 假 设 数 据 测 算, 并 不 代 表 投 资 者 实 际 可 获 得 的 收 益 ) 情 景 一 : 最 好 情 景 假 设 理 财 本 金 足 额 收 回, 且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投 资 收 益 率 为 4.0% 时, 扣 除 各 类 费 用 费 率 合 计 0.14%, 本 产 品 投 资 可 获 得 收 益 率 为 3.86%, 则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产 品 可 实 际 获 得 的 收 益 按 照 预 期 年 化 最 高 收 益 率 3.65% 计 算, 其 余 0.21% 为 理 财 发 行 银 行 管 理 费 如 个 人 投 资 者 购 买 100,000 元 人 民 币 该 产 品, 实 际 理 财 天 数 125 天, 产 品 到 期 后 实 际 获 得 的 收 益 率 为 3.65%, 则 投 资 者 获 得 的 理 财 收 益 =100,000 3.65% 125/360=1267.36 元 ; 如 机 构 投 资 者 购 买 1,000,000 元 人 民 币 该 产 品, 实 际 理 财 天 数 为 125 天, 产 品 到 期 后 实 际 获 得 收 益 率 为 3.65%, 则 投 资 者 获 得 的 理 财 收 益 =1,000,000 3.65% 125/360=12673.61 元 情 景 二 : 中 间 情 景 在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的 本 金 按 时 足 额 收 回 的 情 况 下,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处 置 款 项 扣 除 各 类 费 用 后, 若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投 资 收 益 率 小 于 预 期 最 高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则 客 户 理 财 收 益 率 按 剩 余 收 益 率 计 算 如 剩 余 收 益 率 为 负, 则 客 户 可 能 面 临 部 分 本 金 损 失 情 景 三 : 最 差 情 景 本 产 品 为 非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理 财 产 品, 若 理 财 到 期 时 ( 提 前 终 止 的 以 提 前 终 止 日 为 准 ),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无 法 处 置 或 出 现 其 他 无 法 变 现 的 情 形 的, 或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出 现 各 类 风 险 导 致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出 现 损 失 的, 则 投 资 者 除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预 期 理 财 收 益 外, 甚 至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本 金 将 遭 受 损 失 ; 在 最 不 利 的 极 端 情 况 下, 若 理 财 投 资 资 产 无 法 回 收 任 何 本 金 和 收 益, 则 投 资 者 可 能 损 失 全 部 理 财 本 金 六 信 息 公 告 ( 一 ) 银 行 信 息 公 告 发 布 渠 道 为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官 方 网 站 (http://www.xib.com.cn) 和 厦 门 国 际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本 产 品 说 明 书 所 述 的 公 告 事 项 均 通 过 前 述 发 布 渠 道 进 行 银 行 有 权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不 定 期 的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公 布 与 本 产 品 相 关 的 信 息 ( 二 )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如 果 本 产 品 不 成 立, 银 行 将 在 决 定 产 品 不 成 立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信 息 公 告 发 布 渠 道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公 告, 并 在 信 息 公 告 发 布 渠 道 保 留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 5 / 6
( 三 )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如 果 本 产 品 成 立, 银 行 将 在 产 品 正 常 成 立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信 息 公 告 发 布 渠 道 发 布 产 品 成 立 公 告, 并 在 信 息 公 告 发 布 渠 道 保 留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 银 行 将 不 再 向 客 户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和 信 息 如 银 行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该 产 品, 将 在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当 天 在 信 息 公 告 发 布 渠 道 公 布 相 关 信 息, 并 将 该 信 息 在 发 布 渠 道 保 留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 ( 四 ) 在 本 产 品 实 际 到 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银 行 将 通 过 网 上 公 告 的 方 式 向 客 户 发 布 到 期 实 际 返 本 实 际 派 发 收 益 等 相 关 信 息 ( 五 ) 如 银 行 决 定 在 产 品 成 立 之 前 变 更 本 产 品 募 集 期, 将 在 决 定 变 更 当 天 在 信 息 公 告 发 布 渠 道 公 布 相 关 信 息, 并 将 该 信 息 在 发 布 渠 道 保 留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 ( 六 ) 如 发 生 银 行 认 为 可 能 影 响 本 产 品 正 常 运 作 的 重 大 不 利 事 项 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投 资 资 产 质 量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者 其 它 可 能 对 客 户 权 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突 发 事 件 时, 将 及 时 在 银 行 官 方 网 站 (http://www.xib.com.cn) 和 相 关 营 业 网 点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 七 ) 银 行 将 按 照 约 定 及 时 准 确 地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产 品 到 期 或 终 止 时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资 产 收 益 变 化 存 续 期 内 表 现 客 户 实 际 到 期 收 益 率 等 ( 八 ) 银 行 向 客 户 发 送 的 信 息 与 公 告, 敬 请 客 户 及 时 查 看 如 果 客 户 因 未 及 时 查 看 银 行 公 布 发 送 的 相 关 信 息,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通 讯 故 障 系 统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非 银 行 过 错 原 因 导 致 客 户 无 法 及 时 了 解 本 产 品 信 息, 因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和 风 险 由 客 户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者 确 认 栏 本 人 /( 本 单 位 ) 已 详 细 阅 读 以 上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清 楚 了 解 并 知 悉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相 关 情 况, 已 不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或 异 议 投 资 者 签 章 1 : 日 期 : 年 月 日 1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 公 司 投 资 者 应 由 公 司 有 权 签 字 人 签 章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