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 畫 編 號 :96-04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理 委 員 會 九 十 六 年年 度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 本 報 告 內 容 係 研 究 單 位 之 觀 點, 不不 代 表 委 託 機 關 之 意 見 * 委 託 單 位 :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理 委 員 會 研 究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私 立立 東 吳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年 十 二 月
計 畫 編 號 :96-04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理 委 員 會 九 十 六 年年 度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計 畫 主 持 人 : 柯 瓊 鳳 副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沈 大 白 教 授 研 究 顧 問 : 王 煦 棋 教 授 研 究 人 員 : 胡 光 華 助 理理 : 洪 士 揚 范 綱 廷 吳 幸 樺 委 託 單 位 :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理 委 員 會 研 究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私 立立 東 吳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年 十 二 月
目 錄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1 摘 要...1 Abstract...4 壹 緒 論論...7 一 研 究 緣 起 及 目 的...7 二 研 究 方 法...8 貳 既 有 案 例 探 討...10 一 基 本 定 義...10 二 國 內 外 重 大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案 分 析...18 參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發 生 原 因 分 析...47 一 多 重 交 叉 持 股, 掌 握 企 業 控 制 權...51 二 人 頭 帳 戶 與 公 司 債...55 三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未 能 分 開...59 四 不不 實 的 交 易易 內 容...61 肆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案 件 違 法 型 態 分 析...72 一 背 信 罪...72 二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73 三 詐 欺...74 四 違 反 銀 行行 法...75 五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76 伍 主 要 國 家 洗 錢 防 制 對 策...83 一 美 國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84 二 英 國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85 三 日 本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87 四 澳 洲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88 五 新 加 坡 公 司 犯 罪 的 監 理理 機 構...89 六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92 七 金 融 機 關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的 作 法...97 陸 主 要 國 家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監 理理 機 制...100 一 巴 塞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的 作 法...100 二 美 國 的 作 法...101 三 英 國 的 作 法...103 四 日 本 的 作 法...104 五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定 義 和 風 險...106 I
六 力 霸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類 型...108 七 金 融 集 團 監 理理 機 制 之 比 較 與 可 行行 機 制...111 柒 結 論論 與 建 議...115 一 結 論論...116 ( 一 ) 研 究 結 論論...116 ( 二 ) 現 行行 改 善 措 施...118 二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之 建 議...119 ( 一 ) 制 度 面 之 管 理理 架 構...123 ( 二 ) 人 員 面 之 管 理理 架 構...133 ( 三 ) 資 料料 庫 之 建 置...135 參 考 文 獻...139 附 件...143 II
圖 目 錄 圖 2-1 力 霸 集 團 交 叉 持 股 比 率 概 況...32 圖 2-2 力 霸 集 團 近 年年 營 收 淨 額 資 產 總 額 及 淨 值...34 圖 2-3 東 森 集 團 交 叉 持 股 比 率 概 況...35 圖 2-4 力 霸 集 團 近 年年 財 務 狀狀 況 指 標...36 圖 3-1 力 霸 集 團 上 市 櫃 公 司 投 資 關 係 及 持 股 率...52 圖 3-2 嘉 食 化 違 約 率 趨 勢 圖...67 圖 3-3 力 霸 違 約 率 趨 勢 圖...67 圖 3-4 東 森 違 約 率 趨 勢 圖...67 圖 4-1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關 係...81 圖 7-1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架 構...120 III
表 目 錄 表 2-1 公 司 法 對 於 關 係 企 業 之 分 類 與 認 定...14 表 2-2 力 霸 關 係 集 團 2004 年年 財 務 狀狀 況 指 標...34 表 2-3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10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37 表 2-4 力 霸 集 團 分 子 公 司 家 數...38 表 2-5 力 霸 集 團 資 產 總 數...38 表 2-6 力 霸 集 團 分 子 公 司 成 立立 年年 度 及 實 收 資 本 額...39 表 2-7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手 法 之 異異 同...40 表 3-1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手 法 分 析...49 表 3-2 王 氏 家 族 在 力 霸 集 團 中 上 市 櫃 公 司 的 直 接 持 股 率...52 表 3-3 力 霸 集 團 董 監 席 次 組 成 分 析...53 表 3-4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設 立立 地 址 一 覽 表...54 表 3-5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董 事 長 姓 名 一 覽 表...54 表 3-6 力 霸 集 團 公 司 債 交 易易 對 象...58 表 3-7 力 霸 集 團 資 金 流 向 彙 整 表...62 表 3-8 力 霸 相 關 企 業 質 押 比...63 表 3-9 中 華 銀 行行 與 他 行行 之 牌 告 存 款 利 率...64 表 3-10 中 華 銀 行行 與 本 國 銀 行行 平 均 之 近 五 年年 來 主 要 財 務 及 營 運 比 率...64 表 3-11 力 霸 現 金 流 量 表 資 料料...66 表 3-12 力 霸 集 團 TCRI 評 等...68 表 3-13 力 霸 集 團 資 金 掏 空 與 用 途...71 表 4-1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違 法 型 態 分 析 表...79 表 6-1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類 型 與 力 霸 集 團 犯 罪 手 法...110 表 6-2 金 融 集 團 內 交 易易 之 風 險 監 理理 機 制 比 較 表...112 表 7-1 會 計 師 查 核 意 見 之 總 類...127 表 7-2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系 統 內 容...131 表 7-3 企 業 犯 罪 手 法 與 建 議 之 彙 總...137 IV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摘 要 我 國 不不 少 銀 行行 因 為 涉 嫌 不不 法 授 信 而 致 經 營 不不 善, 甚 至 爆 發 嚴 重 擠 兌, 影 響 金 融 穩 定 並 斲 傷 民 眾 對 金 融 體 系 的 信 任 同 時, 鑑 於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可 能 涉 及 洗 錢 內 線 交 易易 假 造 報 表 融 資 詐 欺 等, 因 此, 必 須 設 法 事 前 防 範, 並 提 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能 力 本 研 究 專 案 之 研 究 範 圍 包 括 : 1. 對 於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方 法 與 模 式, 研 究 歸 納 金 融 機 構 強 化 風 險 管 理理 能 力 2. 企 業 集 團 如 何 利 用 金 融 商 品 多 樣 與 創 新 特 性, 作 為 犯 罪 之 工 具 3. 金 融 機 構 如 何 避 免 企 業 集 團 利 用 銀 行行 證 券 及 保 險 市 場 之 商 品 或 工 具 達 到 犯 罪 目 的 4. 對 於 目 前 人 頭 戶 ( 例 如 虛 設 行行 號 紙 上 公 司 等 ) 對 金 融 市 場 產 生 嚴 重 的 衝 擊, 如 何 在 自 由 化 的 基 礎 上 尋 求 較 好 的 解 決 方 式, 以 降 低 金 融 機 構 之 風 險 5. 金 融 機 構 如 何 對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態 樣 及 可 能 利 用 金 融 商 品 犯 罪 之 行行 為, 強 化 其 風 險 管 理理 能 力 6. 一 些 外 國 主 管 機 關 有 相 當 嚴 密 防 範 洗 錢 的 規 範 制 度,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外 國 具 體 作 法, 設 計 相 關 規 範 制 度, 避 免 類 似 事 件 發 生 綜 觀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之 主 要 因 素 為 企 業 集 團 相 關 之 人 員 及 金 融 商 品, 提 供 企 業 犯 罪 之 機 會 與 工 具 因 此 本 研 究 試 圖 從 制 度 人 員 資 料料 庫 三 個 層 面, 建 構 金 融 機 構 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藉 此 來 做 為 提 昇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競 爭 力 之 參 考,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制 度 面 之 管 理理 架 構 1. 風 險 管 理理 獨 立立 性 之 落 實 1
中 華 銀 行行 曾 設 立立 風 險 管 理理 委 員 會, 但 並 未 發 揮 應 有 的 風 險 管 理理 功 能, 主 要 原 因 為 該 銀 行行 風 險 管 理理 部 門 不不 具 完 全 之 獨 立立 性 因 此, 本 研 究 擬 建 議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控 管 獨 立立 性 應 予 以 確 保 2.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為 確 保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制 度 之 健 全 發 展, 銀 行行 之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會 計 師 之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企 業 之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應 定 期 公 開 透 明 呈 現, 以 降 低 風 險 發 生 的 機 率 3 會 計 師 評 級 制 度 的 建 立立 : 為 提 升 財 務 報 表 的 可 信 度 及 會 計 師 審 計 品 質, 藉 由 審 計 品 質 的 相 關 指 標, 擬 建 立立 會 計 師 的 評 級 制 度, 使 投 資 人 面 對 財 務 報 表 決 策 時, 或 金 融 機 構 在 授 信 審 核 時, 得 以 依 據 該 評 級 作 為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品 質 的 參 考 指 標 之 一 4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金 融 機 構 宜 設 置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整 合 跨 機 構 間 資 訊, 不不 僅 合 乎 新 巴 塞 爾 協 定 第 二 支 柱 要 求 的 精 神, 且 設 計 適 當 的 集 團 運 作 的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設 法 杜 絕 或 提 高 洗 錢 的 成 本, 以 達 到 遏 止 企 業 集 團 藉 洗 錢 獲 利 的 最 終 目 的, 更 能 積 極 有 效 的 防 範 企 業 集 團 金 融 犯 罪 5.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中 心 由 於 金 融 機 構 涉 及 信 用 風 險 的 資 產 種 類 繁 多, 對 金 融 機 構 本 身 及 社 會 的 影 響 頗 大, 故 本 研 究 建 議 可 由 金 融 機 構 集 資 成 立立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中 心 相 關 的 獨 立立 機 構, 進 行行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工 作, 提 供 聯 貸 專 案 或 中 小 型 金 融 機 構 授 信 之 參 考, 及 時 觀 察 授 信 戶 情 況, 並 可 降 低 信 用 風 險 發 生 的 機 率 ( 二 ) 人 員 面 之 管 理理 架 構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在 人 的 方 面, 可 分 為 內 部 人 員 之 控 管 及 KYC(Know Your Customers) 之 控 管 前 者 主 要 包 括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及 審 計 部 門 之 人 員, 除 其 專 業 稽 核 與 審 計 報 告, 相 關 人 員 高 道 德 的 標 準, 更 是 金 融 舞 弊 的 守 門 員 另 外, 在 熟 悉 你 的 2
客 戶 的 原 則 下, 可 降 低 金 融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減 少 不不 必 要 之 呆 帳 損 失 ( 三 ) 資 料料 庫 之 建 置 建 立立 含 有 商 品 屬 性 及 企 業 個 體 資 料料 之 警 示 系 統 的 關 聯 式 參 照 資 料料 庫, 可 有 效 且 即 時 的 掌 握 公 司 訊 息 及 其 財 務 金 融 證 券 情 報, 並 符 合 巴 塞 爾 協 定 的 精 神, 及 早 發 現 集 團 內 部 之 問 題 所 在 關 鍵 詞 : 企 業 集 團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KYC 3
Abstract This research is to discuss and suggest changes in policy which could reduce or prevent the financial crimes and illegal activities committed by certain business conglomerates in Taiwan. These activities such as, fraud, money laundering, insider trading, inappropriate credit approval and financial manipulation, are damaging bank operations and causing severe run on the bank. Moreover, these activities have negative impacts on the economic stability and public faith on banking system We have to figure out some ways to prevent recurrence of these activities by strengthening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isk management The scope of our research includes: 1. Aiming at conglomerate crimes, we conclude our opinions about how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inforce risk management. 2. We determine how conglomerates use the diversity and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as crime tools. 3. We propose how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void conglomerates achieving the crimes by financial instruments or tools from banks, securities, and insurance markets. 4. Because the severe impact on financial market by fictitious accounts, such as paper companies, we find out some better financial environment to lower risk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5. We suggest how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inforce risk management by identifying the types of conglomerate crimes and what the possible methods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6. Some foreign regulators have rigorous standard and systems to avoid money launderings. We can refer some concrete methods from foreign countries and design some relevant standard systems to avoid similar affairs happened. 4
The main factors about conglomerate crime are the relatives/employees and their uses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as tools and opportunities to commit crime. Hence, in our research, we are constructing a risk management model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rom three aspects: systems, employees and database. By implementing this model as listed below,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ompetitiveness should be upgraded. 1. The systematic management structure 1-1 Establish an independent risk management Chinese (Chunghwa) Bank developed a risk management board, but could not fulfill due risk management functions. The main reason was that risk management board in the bank is not completely independent. Therefore, we suggest that independent risk control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ust be assured. 1-2 Risk evaluation report To assure a concrete development of risk management system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isk evaluation report about banks, CPAs and industry should be disclosed transparently in each period to reduce the instances of risk. 1-3 CPAs evaluation system development To enhance the credibility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the quality of audit, we suggest an evaluation system on CPAs by utilizing some indices of audit quality. The evaluation should benefit investors to make a business decision on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1-4 Credit information platform We suggest tha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establish credit information platform being integrated inter-institutions information. It not only supports the spirits of the second pillar in The Basel II but also designs an appropriate risk management model. Since one of the functions is to raise money 5
laundering costs, it will eventually prohibit conglomerates from gaining profits by money laundering, or other financial crimes effectively. 1-5 Credit risk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center Because of a variety of credit risk assets referr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heavy effect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 itself and society, we suggest developing a relevant independent credit risk verification center funded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process of credit risk verification, it provides a reference for syndication loan program or credit approval for small and medium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it can timely observe approval bank to lower the possibility of credit risk occurred. 2. The human (employee) aspect In aspec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al risk management about people, it can be separated internal employees and Know Your Customers (KYC). The former mainly include internal controllers and auditor. With their professional audit ability and high ethical standard, they are whistle-blowers about financial fraud.. The latter, KYC, can reduce credit risk and eliminate unnecessary bad debt losse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3. The establishment of database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relation reference database containing warning system of instructions attributes and specific conglomerate s data. This database can effectively and timely embrace the corporation information and financial securities information as well as accord with the spirits of Basel II and timely discover the problem in conglomerates. Keywords: Conglome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 Risk Management, Risk evaluation report, KYC. 6
壹 緒 論論 一 研 究 緣 起 及 目 的 近 年年 來, 我 國 不不 少 銀 行行 因 為 涉 嫌 不不 法 授 信 而 致 經 營 不不 善, 甚 至 爆 發 嚴 重 擠 兌, 1 影 響 金 融 穩 定 並 斲 傷 民 眾 對 金 融 體 系 的 信 任 謝 易易 宏 表 示, 台 灣 近 年年 企 業 弊 案 自 2000 年年 至 2007 年年, 近 8 年年 共 有 逾 300 個 自 然 人 次 涉 案, 被 起 訴 的 金 額 更 高 達 新 台 幣 2,767 億 元 近 年年 來 力 霸 集 團 所 屬 的 中 華 商 銀 因 涉 嫌 不不 法 授 信 而 引 爆 嚴 重 擠 兌, 被 提 領 約 500 億 元 根 據 檢 調 及 相 關 單 位 追 查 發 現, 中 華 商 銀 不不 僅 對 力 霸 集 團 關 係 企 業 為 違 法 放 款, 還 涉 及 超 額 授 信, 讓 集 團 負 責 人 把 中 華 商 銀 與 力 華 票 券 逾 百 億 資 金 套 走, 並 轉 移 到 國 外 這 些 違 法 行行 為 均 造 成 金 融 體 系 很 大 的 傷 害 力 霸 集 團 犯 罪 案 爆 發 迄 今, 根 據 檢 調 初 步 調 查 已 發 現, 可 能 涉 及 洗 錢 內 線 交 易易 假 造 報 表 融 資 詐 欺 等, 如 果 主 管 機 關 不不 能 設 法 於 事 前 防 範, 這 類 有 計 畫 的 金 融 犯 罪 可 能 只 會 層 出 不不 窮 此 外, 台 北 地 檢 署 偵 辦 力 霸 集 團 相 關 金 融 弊 案, 於 2007 年年 3 月 8 日 偵 查 終 結 報 告, 對 包 含 力 霸 集 團 總 裁 王 又 曾 夫 婦 在 內 的 107 名 被 告, 提 起 公 訴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除 了 王 氏 夫 妻 及 八 名 子 女 中 有 六 人 名 列列 被 告 以 外, 其 他 大 多 數 被 告 都 是 財 會 人 員 藉 由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的 行行 為, 透 露 監 理理 機 關 過 往 資 訊 未 能 整 合 的 缺 失 爰 此, 除 了 應 嚴 加 懲 治 違 法 授 信 之 行行 徑 外, 更 應 對 企 業 集 團 藉 由 違 法 放 款 或 其 他 途 徑 進 行行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等 金 融 犯 罪 行行 為, 作 有 效 的 事 前 預 防 及 確 實 究 責 力 霸 集 團 案 爆 發 以 來, 由 於 影 響 政 經 社 會 層 面 廣 泛, 引 發 資 本 市 場 變 革 的 討 論論, 行行 政 院 財 經 小 組 於 2007 年年 元 月 17 日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問 題 金 融 機 構 是 否 提 前 1 謝 易易 宏, 是 誰 讓 投 機 一 再 得 逞, 企 業 與 金 融 法 制 的 共 業,2007 年年 金 融 法 制 學 術 研 討 會,2007.10.06, 台 北 大 學 7
接 管 產 金 分 離 大 股 東 質 押 比 例 資 訊 揭 露, 以 及 通 報 系 統 機 制 等 問 題, 也 探 討 如 何 補 強 金 融 監 理理 公 司 治 理理, 以 及 通 報 機 制 問 題 更 有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建 言, 例 如, 葉 明 峰 陳 文 郎 韋 伯 韜 等 的 研 究 報 告 2 然 而, 本 研 究 認 為 諸 多 建 議 立立 意 良 善, 但 是 多 為 分 散 的 單 一 的, 比 較 欠 缺 整 體 的 系 統 的 建 議, 亦 少 見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的 建 議 因 此, 擬 從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的 角 度 深 入 探 討,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於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行行 為 案 例, 並 參 酌 金 融 商 品 多 樣 與 創 新 特 性, 探 討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並 歸 納 出 金 融 機 構 預 警 的 新 模 式 二 研 究 方 法 本 計 畫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採 取 以 下 方 法 :(1) 文 獻 探 討 法, 著 重 於 蒐 集 與 本 研 究 主 題 相 關 之 國 內 外 書 籍 期 刊 官 方 文 件 和 學 術 論論 文 等 書 面 資 料料, 以 及 網 際 網 路 之 電 子 資 料料, 加 以 整 理理 分 析, 以 求 完 備 (2) 比 較 分 析 法, 著 重 於 以 巴 賽 爾 委 員 會 主 要 先 進 國 家 風 險 管 理理 機 制, 比 較 國 內 對 於 企 業 集 團 規 範 不不 足 之 處 (3) 深 度 訪 談 法, 擬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進 行行 深 度 訪 談, 並 舉 辦 座 談 會 以 聽 取 多 方 意 見, 瞭 解 防 範 國 內 企 業 集 團 金 融 弊 案 之 對 策 (4) 歸 納 分 析 法, 根 據 上 述 之 文 獻 探 討 比 較 分 析 之 研 究 結 果, 做 出 研 究 結 論論,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本 研 究 第 二 章 為 既 有 案 例 之 探 討 ; 第 三 章 為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發 生 原 因 分 析, 對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發 生 的 原 因 做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 第 四 章 為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案 件 違 法 型 態 分 析, 說 明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可 能 涉 及 的 犯 罪 類 型 ; 第 五 章 為 主 要 國 家 洗 錢 防 制 對 策, 概 述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澳 洲 及 我 國 現 行行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及 法 令 規 章, 以 及 討 論論 金 融 機 關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的 作 法 ; 第 六 章 為 介 紹 巴 塞 爾 監 理理 委 員 會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2 詳 如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報 告 強 化 預 警 機 制 金 融 監 理理 及 公 司 治 理理 措 施 : 以 力 霸 案 為 鑑, 參 照 經 建 會 : 優 先 限 制 金 融 業 董 監 及 大 股 東 質 押 比,2007/01/24, 中 央 社 ; 王 莫 昀 報 導, 集 團 治 理理 不不 當 常 拖 累 百 貨 公 司,:2007/03/19, 中 時 電 子 報 韋 伯 韜 吳 春 光 周 信 佑, 力 霸 集 團 聲 請 重 整 引 爆 中 華 銀 擠 兌 事 件 之 評 估 與 對 策,January30,2007,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國 政 研 究 報 告 8
等 主 要 國 家 的 風 險 監 理理 機 制 ; 第 七 章 說 明 本 計 畫 可 能 得 到 的 研 究 成 果 ; 最 後 為 相 關 參 考 資 料料, 說 明 本 計 畫 之 相 關 參 考 資 料料 來 源 9
貳 既 有 案 例 探 討 一 基 本 定 義 ( 一 ) 企 業 集 團 的 定 義 根 據 中 華 徵 信 所 (2006 年年 ) 編 製 的 台 灣 地 區 企 業 集 團 研 究, 認 為 集 團 企 業 是 由 若 干 個 獨 立立 的 企 業 結 合 而 具 集 團 性 的 國 內 商 業 集 團, 因 此 所 謂 的 若 干 個 獨 立立 的 企 業 集 團 集 團 性 國 內 等, 均 是 集 團 企 業 的 成 立立 要 件 根 據 上 述 要 件, 目 前 中 華 徵 信 所 選 取 集 團 企 業 之 樣 本 所 採 行行 之 標 準, 分 別 為 構 成 條 件 和 結 合 方 式 二 大 構 面, 說 明 如 下 : 1. 構 成 條 件 (1). 分 子 個 數 : 由 3 個 或 3 個 以 上 的 公 司 所 構 成 (2). 股 權 : 國 人 資 本 占 有 51% 以 上 的 民 營 企 業 (3). 核 心 公 司 : 在 某 集 團 各 分 子 公 司 中, 核 心 人 物 經 常 在 該 公 司 下 達 決 策 命 令 或 該 公 司 之 經 營 管 理理 監 督 等 權 高 於 其 他 分 子 公 司, 其 影 響 力 可 及 於 多 數 分 子 公 司 者 ; 該 公 司 通 常 具 有 成 立立 歷 史 悠 久, 或 規 模 龐 大 足 以 影 響 集 團 整 體 之 根 本 存 亡 運 作 方 向 等 之 特 性 ; 比 諸 人 體, 則 有 如 居 於 腦 心 臟 或 血 液 之 地 位 者, 則 該 公 司 成 為 該 集 團 之 核 心 公 司 (4). 地 區 : 核 心 公 司 必 須 設 在 國 內 2. 結 合 方 式 (1). 客 觀 條 件 : 凡 經 由 法 人 轉 投 資 關 係, 而 持 有 被 投 資 公 司 之 股 份 50% 以 上 ; 或 公 司 間 相 互 投 資, 而 相 互 持 有 對 方 之 股 份 33% 以 上 ; 或 未 達 上 述 比 率, 但 實 質 上 握 有 被 投 資 公 司 較 大 股 權, 而 具 有 實 質 控 制 權 者, 視 為 同 一 集 團 10
該 公 司 與 核 心 公 司 之 資 本 額 有 半 數 以 上 為 相 同 之 股 東 持 有 或 出 資 者 該 公 司 與 核 心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執 行行 業 務 股 東 代 表 公 司 股 東 及 總 經 理理 有 半 數 以 上 相 同 者 該 公 司 與 核 心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執 行行 業 務 股 東 代 表 公 司 股 東 及 總 經 理理 等 有 半 數 以 上 為 配 偶 或 三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者 該 公 司 為 其 他 適 用 會 計 準 則 第 7 號 公 報, 須 與 核 心 公 司 或 核 心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編 製 合 併 財 報 之 ( 法 人 ) 關 係 人 受 同 一 管 理理 機 構 之 指 揮 監 督 者 該 公 司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理 為 核 心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理, 且 營 業 地 址 與 核 心 公 司 ( 或 集 團 總 管 理理 處 ) 設 立立 於 同 一 地 址, 明 顯 為 核 心 公 司 董 事 長 ( 或 總 經 理理 ) 所 掌 控 者 (2). 主 觀 條 件 : 必 須 具 有 集 團 性, 也 就 是 一 種 心 理理 上 的 認 同 感, 各 分 子 公 司 間 相 互 承 認 為 同 一 集 團 數 家 公 司 是 否 結 合 為 一 集 團, 首 先 必 須 具 備 五 種 客 觀 條 件 中 的 一 種 或 一 種 以 上, 方 形 成 關 係 企 業, 再 配 合 主 觀 條 件 之 認 同 而 構 成 從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看 企 業 集 團 的 定 義, 係 指 具 有 支 配 從 屬 關 係 的 二 家 以 上 的 公 司 或 事 業 體 變 成 單 一 的 企 業 集 體 組 織, 母 公 司 以 報 導 企 業 集 體 的 財 務 狀狀 態 和 經 營 成 果 為 目 的, 將 屬 於 同 一 家 企 業 集 體 的 個 別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以 綜 合 性 地 編 製 成 單 一 的 財 務 報 表 根 據 現 代 理理 論論, 合 併 報 表 應 表 達 一 個 企 業 個 體 的 財 務 狀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但 合 併 報 表 主 要 服 務 的 對 象 是 母 公 司 的 股 東 和 債 權 人 但, 根 據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七 號 第 5 段 中 提 到, 母 公 司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所 關 心 者, 在 於 聯 屬 公 司 全 體 而 非 僅 母 公 司 個 別 的 財 務 狀狀 況 經 營 結 果 及 財 務 狀狀 況 的 變 動 情 形 由 此 可 知, 我 國 的 合 併 理理 論論 11
是 採 用 現 代 理理 論論 因 此, 關 於 企 業 集 團 的 定 義, 雖 然 目 前 國 內 的 公 司 法 銀 行行 法 及 證 期 局 所 發 布 相 關 法 令 對 集 團 或 關 係 企 業 認 定 各 有 其 規 定, 但 並 沒 有 一 致 或 明 確 的 規 範 而 現 今 企 業 集 團 的 關 係 包 括 大 股 東 家 族 親 屬 股 東 法 人 及 自 然 人, 不不 僅 涉 及 企 業 股 權 分 散, 也 涉 及 相 對 實 質 控 制 權 ( 董 事 會 席 次 主 導 權 上 下 游 經 營 管 道 控 制 等 ), 甚 至 也 有 集 團 與 集 團 間 策 略 上 的 重 疊 關 係, 認 定 上 有 其 複 雜 性, 很 難 產 生 絕 對 的 企 業 集 團 定 義 學 者 也 指 出, 定 義 不不 可 能 有 標 準, 無 論論 何 種 定 義 方 式 都 可 能 有 瑕 疵, 定 義 的 標 準 應 該 取 決 於 研 究 的 目 的, 依 研 究 目 的 作 出 定 義, 並 把 方 法 基 礎 說 明 清 楚 職 是 之 故, 本 研 究 依 其 形 成 特 色 對 企 業 集 團 之 類 型 分 為 企 業 ( 產 業 ) 集 團 金 控 集 團 及 非 金 控 集 團 等 三 類, 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企 業 集 團 3 : 參 考 中 華 徵 信 所 (2006) 台 灣 地 區 集 團 研 究 之 定 義, 就 企 業 集 團 的 成 立立 要 件 和 結 合 方 式 為 認 定 構 面 因 此 數 家 公 司 是 否 結 合 為 一 集 團, 首 先 必 須 具 備 前 述 至 少 一 種 客 觀 條 件, 方 形 成 關 係 企 業, 再 配 合 主 觀 條 件 之 認 同 而 構 成 至 於 取 決 點 標 準, 必 須 該 集 團 資 產 總 額 或 營 業 收 入 在 新 台 幣 50 億 元 以 上 且 集 團 中 並 未 擁 有 銀 行行 保 險 或 證 券 公 司 國 內 企 業 集 團 如 : 台 塑 集 團 鴻 海 集 團 2 金 控 集 團 係 指 企 業 集 團 內 擁 有 銀 行行 保 險 公 司 或 證 券 商 等 企 業, 以 及 有 控 制 性 持 股 之 金 融 子 公 司 或 金 融 孫 公 司, 占 整 個 企 業 集 團 40% 以 上 即 稱 之 所 謂 控 制 性 持 股 係 指 持 有 一 銀 行行 保 險 公 司 或 證 券 商 已 發 行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或 直 接 間 接 選 任 或 指 派 一 銀 行行 保 險 公 司 或 證 券 商 過 半 數 之 董 事 ( 請 參 考 第 10 頁 之 定 義 ) 例 如 : 國 內 十 五 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所 組 成 之 各 集 團 中 信 金 控 集 團 新 光 集 團, 雖 因 家 族 旗 下 轉 投 資 事 業 眾 多 非 單 純 的 金 融 集 團, 但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資 產 總 額 所 占 比 率 低, 且 二 家 集 團 皆 已 成 立立 金 3 詳 細 內 容 可 參 考 中 華 徵 信 所 (2006), 台 灣 地 區 集 團 研 究 12
融 控 股 公 司 富 邦 金 控 集 團 和 蔡 氏 家 族 掌 控 的 台 灣 電 信 集 團, 亦 屬 此 類 3 產 金 混 合 集 團 係 指 企 業 集 團 內 雖 擁 有 銀 行行 或 保 險 公 司 或 證 券 公 司 等 企 業, 或 持 有 控 制 性 持 股 之 金 融 子 公 司 或 金 融 孫 公 司, 但 占 整 個 企 業 集 團 不不 超 過 40% 例 如 : 太 子 汽 車 集 團 擁 有 萬 泰 銀 行行 宏 泰 集 團 擁 有 安 泰 銀 行行 和 宏 泰 人 壽 遠 東 集 團 擁 有 遠 東 銀 行行 聯 邦 集 團 擁 有 聯 邦 銀 行行 慶 豐 集 團 擁 有 慶 豐 銀 行行 ; 三 商 企 業 集 團 擁 有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遠 雄 集 團 擁 有 遠 雄 人 壽 興 農 集 團 擁 有 興 農 人 壽 龍 邦 集 團 擁 有 台 灣 人 壽 寶 來 集 團 擁 有 中 央 產 物 保 險 和 寶 來 證 券 ( 二 ) 關 係 企 業 或 關 係 人 之 定 義 根 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關 係 人 交 易易 認 定 為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關 係 人 或 同 一 關 係 企 業 其 中, 同 一 人 : 指 同 一 自 然 人 或 同 一 法 人 同 一 關 係 人 : 指 本 人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及 以 本 人 或 配 偶 為 負 責 人 之 企 業 關 係 企 業 : 指 適 用 公 司 法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條 之 一 至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條 之 三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條 之 九 及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條 之 十 一 規 定 之 企 業 而 有 關 公 司 法 對 於 關 係 企 業 之 分 類 與 認 定, 彙 編 如 表 2-1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六 號 關 係 人 交 易易 之 揭 露, 當 有 下 列列 情 形 之 一 時, 通 常 即 為 企 業 之 關 係 人 ( 但 當 能 證 明 不不 具 有 控 制 力 或 重 大 影 響 力 者, 不不 在 此 限 ): 1. 企 業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2. 對 公 司 之 投 資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投 資 者 3. 公 司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理 與 他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理 為 同 一 人, 或 具 有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他 公 司 4. 受 企 業 捐 贈 之 金 額 達 其 實 收 基 金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財 團 法 人 5.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理 副 總 經 理理 協 理理 及 直 屬 總 經 理理 之 部 門 主 管 6.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理 之 配 偶 7. 公 司 之 董 事 總 經 理理 之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13
表 2-1 公 司 法 對 於 關 係 企 業 之 分 類 與 認 定 公 司 法 法 條 條 文 內 容 第 369-1 條 第 369-2 條 第 369-3 條 第 369-9 條 第 369-10 條 第 369-11 條 本 法 所 稱 關 係 企 業, 指 獨 立立 存 在 而 相 互 間 具 有 下 列列 關 係 之 企 業 : 一 有 控 制 與 從 屬 關 係 之 公 司 二 相 互 投 資 之 公 司 公 司 持 有 他 公 司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超 過 他 公 司 已 發 行行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半 數 者 為 控 制 公 司, 該 他 公 司 為 從 屬 公 司 除 前 項 外,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他 公 司 之 人 事 財 務 或 業 務 經 營 者 亦 為 控 制 公 司, 該 他 公 司 為 從 屬 公 司 有 左 列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推 定 為 有 控 制 與 從 屬 關 係 : 一 公 司 與 他 公 司 之 執 行行 業 務 股 東 或 董 事 有 半 數 以 上 相 同 者 二 公 司 與 他 公 司 之 已 發 行行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有 半 數 以 上 為 相 同 之 股 東 持 有 或 出 資 者 公 司 與 他 公 司 相 互 投 資 各 達 對 方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為 相 互 投 資 公 司 相 互 投 資 公 司 各 持 有 對 方 已 發 行行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超 過 半 數 者, 或 互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對 方 之 人 事 財 務 或 業 務 經 營 者, 互 為 控 制 公 司 與 從 屬 公 司 相 互 投 資 公 司 知 有 相 互 投 資 之 事 實 者, 其 得 行行 使 之 表 決 權, 不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公 司 已 發 行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之 三 分 之 一 但 以 盈 餘 或 公 積 增 資 配 股 所 得 之 股 份, 仍 得 行行 使 表 決 權 公 司 依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條 之 八 規 定 通 知 他 公 司 後, 於 未 獲 他 公 司 相 同 之 通 知, 亦 未 知 有 相 互 投 資 之 事 實 者, 其 股 權 之 行行 使 不不 受 前 項 限 制 計 算 本 章 公 司 所 持 有 他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應 連 同 左 列列 各 款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一 併 計 入 : 一 公 司 之 從 屬 公 司 所 持 有 他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二 第 三 人 為 該 公 司 而 持 有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三 第 三 人 為 該 公 司 之 從 屬 公 司 而 持 有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14
( 三 ) 金 融 集 團 的 定 義 力 霸 集 團 主 要 組 成 企 業 包 括 力 霸 嘉 食 化 中 華 銀 力 華 票 券 友 聯 產 險 亞 太 固 網 東 森 國 際 東 森 媒 體 科 技 衣 蝶 百 貨 等 多 家 上 市 櫃 企 業 特 許 企 業 如 果 依 照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之 定 義, 即 使 力 霸 集 團 並 未 正 式 籌 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由 於 該 集 團 中 性 質 屬 於 金 融 機 構 之 中 華 銀 力 華 票 券 友 聯 產 險 等 企 業 係 分 別 從 事 銀 行行 票 券 及 保 險 業 務, 在 種 類 上 已 超 過 二 種, 可 視 為 形 式 上 的 金 融 集 團 如 果 以 截 至 2006 年年 6 月 底 之 資 料料, 將 五 家 上 市 關 係 企 業 ( 力 霸 嘉 食 化 中 華 銀 友 聯 產 險 東 森 國 際 ) 和 上 櫃 的 東 森 電 視 之 普 通 股 股 本 和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各 別 加 總 後, 計 算 中 華 銀 和 友 聯 產 險 所 佔 集 團 比 率, 則 分 別 得 出 41.53% 和 48.67%, 顯 示 力 霸 集 團 有 40% 以 上 的 業 4 務 為 金 融 業 務 由 於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所 定 義 的 金 融 集 團 或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在 規 範 對 象 及 細 節 上 不不 盡 相 同, 且 我 國 對 於 相 關 規 範 係 使 用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金 控 公 司 ) 一 詞, 用 詞 定 義 亦 不不 盡 相 同 在 金 控 公 司 分 類 上 日 本 與 我 國 相 似, 美 國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中 沒 有 保 險 或 證 券 之 控 股 公 司, 但 以 其 轉 投 資 之 方 式 為 之 英 國 集 團 之 區 分 方 式 則 是 以 主 要 核 心 業 務 所 占 比 例 分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非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之 定 義 : 不不 同 性 質 的 金 融 集 團 (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 是 指 其 主 要 業 務 係 金 融 業 務, 且 受 其 監 管 的 公 司 法 人 至 少 從 事 銀 行行 證 券 及 保 險 兩 種 業 務 以 上, 且 未 受 合 一 的 資 本 適 足 性 規 範 之 集 團 美 國 之 定 義 依 金 融 服 務 現 代 化 法 係 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為 架 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型 態 可 分 為 三 種 : 一 為 金 融 業 者 創 新 型 態, 成 立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於 該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架 構 下, 銀 行行 證 券 公 司 保 險 公 司 與 其 他 金 融 業 務 公 司 之 間, 彼 此 為 關 係 企 業 之 型 態 ; 另 一 種 方 式 則 為 銀 行行 控 股 公 司 申 請 轉 型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以 擴 大 其 業 務 經 營 範 圍, 未 轉 換 之 銀 行行 控 股 公 司 仍 受 原 先 銀 行行 控 股 公 司 法 之 規 範 ; 最 後 一 種 模 式, 則 為 聯 邦 4 由 於 力 華 票 券 於 96 年年 6 月 27 日 起 不不 繼 續 公 開 發 行行, 故 該 公 司 相 關 資 訊 無 法 查 詢 15
註 冊 銀 行行 透 過 成 立立 或 投 資 子 公 司 之 模 式 從 事 跨 業 經 營 英 國 之 定 義 為 至 少 百 分 之 四 十 業 務 為 銀 行行 業, 且 至 少 百 分 之 十 或 六 十 億 歐 元 之 金 融 業 務 量 係 來 自 保 險 業 及 銀 行行 業, 其 中 所 指 的 銀 行行 業 包 括 商 業 銀 行行 及 投 資 銀 行行 日 本 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分 為 :(1)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集 團 (2) 實 質 控 股 公 司 集 團 (3) 金 融 機 構 母 公 司 集 團 (4) 國 外 控 股 公 司 集 團 5 其 中, 型 態 (2) 實 質 控 股 公 司 集 團 係 指 在 法 律 上 未 設 置 控 股 公 司, 但 是 仍 包 含 銀 行行 保 險 證 券 等 二 個 以 上 不不 同 產 業 之 金 融 機 構 ( 四 ) 企 業 犯 罪 的 定 義 所 謂 企 業 犯 罪 是 指 企 業 在 進 行行 經 濟 活 動 之 際, 為 了 利 益 追 求 等 而 做 出 違 法 行行 為 的 事, 為 組 織 犯 罪 之 一 企 業 犯 罪 具 有 各 式 各 樣 的 形 態, 相 較 於 個 人 犯 罪, 企 業 犯 罪 對 社 會 的 影 響 更 深 遠, 不不 僅 信 用 喪 失, 而 且 關 乎 企 業 存 續 與 否 企 業 犯 罪 最 終 目 的 在 於 謀 取 不不 法 利 益, 藉 由 種 種 不不 法 方 式, 奪 取 股 東 債 權 人 之 權 益 為 已 有, 甚 至 於 巧 取 社 會 經 濟 資 源 或 公 共 財 物, 進 而 形 成 經 濟 犯 罪 或 金 融 犯 罪 而 一 旦 這 些 企 業 犯 罪 的 違 法 行行 為 係 涉 及 金 融 機 構 大 眾 存 款 人 之 資 金, 將 造 成 金 融 體 系 很 大 的 傷 害 所 謂 經 濟 犯 罪 6 的 定 義, 有 人 認 為 係 指 意 圖 謀 取 不不 法 利 益, 利 用 法 律 交 往 與 經 濟 交 易易 所 允 許 的 經 濟 活 動 方 式, 濫 用 經 濟 秩 序 賴 以 為 存 的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違 反 所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規 範 經 濟 活 動 之 有 關 法 令, 而 足 以 危 害 正 常 之 經 濟 活 動 與 干 擾 經 濟 生 活 秩 序, 甚 至 於 破 壞 整 個 經 濟 結 構 的 財 產 罪 或 圖 利 犯 罪 經 濟 犯 罪 包 括 濫 用 資 產 財 務 舞 弊 賄 賂 與 貪 污 洗 黑 錢 及 智 識 產 權 被 侵 犯 等 所 謂 金 融 犯 罪 7 有 人 認 為 係 指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人 ( 含 董 監 事 經 理理 人 及 承 辦 人 員 ), 或 外 部 人 共 同 或 各 自 以 金 融 機 構 資 產 為 犯 罪 客 體, 或 利 用 金 融 付 款 支 付 工 具 ( 如 5 6 7 王 煦 棋 等 (2006),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建 立立 集 團 內 交 易易 風 險 管 理理 機 制 之 研 究, 金 管 會 銀 行行 局 研 究 專 案,83 頁 許 永 欽, 新 竹 地 檢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2007-06-21/ 經 濟 日 報 /A13 版 / 稅 務 法 務 同 註 腳 2 16
信 用 卡 ) 為 犯 罪 工 具 或 未 經 政 府 核 准 而 經 營 金 融 業 務 足 以 影 響 金 融 安 定 秩 序 之 犯 罪, 均 可 稱 為 金 融 犯 罪 但 有 人 ( 如 許 永 欽 陳 志 龍 林 譽 恆 ) 認 為 經 濟 犯 罪 涵 括 金 融 犯 罪 根 據 檢 察 官 起 訴 書, 力 霸 集 團 相 關 犯 罪 手 法, 可 以 歸 類 為 十 二 種 力 霸 集 團 由 自 家 人 或 虛 設 無 實 際 交 易易 的 68 間 人 頭 公 司, 以 各 種 方 式, 交 叉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並 向 銀 行行 詐 貸 以 下 為 十 二 種 犯 罪 手 法 :1. 長 期 投 資 2. 貸 款 與 人 頭 公 司 3. 為 人 頭 公 司 背 書 4. 為 人 頭 公 司 發 商 業 本 票 5. 購 買 人 頭 公 司 的 虛 偽 房 地 產 6. 購 買 人 頭 公 司 虛 偽 的 穀 物 黃 豆 交 易易 7. 購 買 人 頭 公 司 的 公 司 債 8. 與 人 頭 公 司 另 外 的 假 買 賣 交 易易 9. 以 人 頭 公 司 不不 實 的 鑑 價, 將 房 地 產 超 貸,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10. 以 假 交 易易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11. 要 求 授 信 戶 以 搭 配 購 買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為 由, 放 貸 給 其 他 廠 商, 藉 以 兩 面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12. 內 線 交 易易 ( 五 ) 舞 弊 的 定 義 根 據 我 國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43 號 第 4 條 規 定, 財 務 報 表 不不 實 表 達 可 能 係 導 因 於 舞 弊 或 錯 誤 兩 者 之 區 分, 在 於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不不 實 表 達 之 動 機 是 否 係 屬 故 意 錯 誤 是 指 非 因 故 意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不不 實 表 達, 包 括 : 金 額 誤 列列 漏 列列 或 疏 於 揭 露, 例 如 : 取 得 或 處 理理 資 料料 時 發 生 錯 誤 誤 用 會 計 原 則 等 ( 第 5 條 ) 舞 弊 是 指 管 理理 階 層 治 理理 單 位 或 員 工, 故 意 使 用 欺 騙 等 方 法 以 獲 取 不不 當 或 非 法 利 益 之 行行 為 ( 第 6 條 ) 所 謂 管 理理 舞 弊 是 指 管 理理 階 層 或 治 理理 單 位 成 員 所 涉 入 之 舞 弊 ; 若 是 僅 有 受 查 者 員 工 涉 入 之 舞 弊, 則 稱 為 員 工 舞 弊 舞 弊 是 一 種 廣 泛 的 法 律 概 念, 但 查 核 人 員 所 需 關 注 的 舞 弊 行行 為, 僅 指 會 造 成 財 務 報 表 重 大 不不 實 表 達 的 舞 弊, 並 且 查 核 人 員 對 於 舞 弊 是 否 確 實 發 生 不不 負 法 律 判 定 之 責 任 ( 第 6 條 ) 事 實 上 舞 弊 與 不不 實 表 達 關 係 密 切, 但 二 者 卻 不不 完 全 相 同 舞 弊 是 蓄 意 的 行行 為, 不不 實 表 達 是 行行 為 的 後 果 ; 不不 過, 舞 弊 的 行行 為 倒 不不 一 定 引 發 不不 實 表 達 的 後 果 17
與 財 務 報 表 有 關 之 不不 實 表 達 舞 弊, 其 型 態 有 二 :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與 挪 用 資 產 ( 第 7 條 ) 所 謂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是 指 在 財 務 報 表 上 故 意 之 不不 實 表 達, 以 欺 騙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之 行行 為 ( 第 8 條 )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通 常 涉 及 管 理理 階 層 逾 越 某 些 表 面 上 看 似 有 效 運 作 之 內 部 控 制, 例 如 : 記 錄 虛 偽 之 交 易易 不不 當 調 整 會 計 估 計 或 假 設 等 ( 第 9 條 ) 挪 用 資 產 通 常 涉 及 員 工 或 管 理理 階 層 偷 竊 企 業 資 產, 由 員 工 所 為 者, 通 常 其 金 額 相 對 較 不不 重 大 ; 由 管 理理 階 層 所 為 者, 通 常 金 額 較 為 重 大, 且 其 偽 造 或 掩 飾 之 方 式 可 能 較 難 被 發 現 ( 第 11 條 ) 另 外, 根 據 同 號 公 報 第 12 條, 造 成 舞 弊 之 原 因 有 三 個 條 件 :(1) 誘 因 (Incentives) 或 壓 力 (Pressures): 形 成 舞 弊 行行 為 的 動 機 ;(2) 機 會 (Opportunities): 讓 舞 弊 可 得 手 之 機 會 ; 以 及 (3) 態 度 (Attitude) 或 行行 為 合 理理 化 (Rationalization): 此 項 攸 關 人 格 特 質 或 道 德 觀 防 止 及 偵 查 舞 弊 主 要 是 受 查 者 治 理理 單 位 與 管 理理 階 層 的 責 任 ( 第 13 條 ) 管 理理 階 層 應 對 防 止 及 偵 查 舞 弊 予 以 重 視, 如 此 才 可 降 低 與 嚇 阻 舞 弊 之 發 生 企 業 應 建 立立 以 誠 信 為 核 心 價 值 之 文 化, 由 管 理理 階 層 與 治 理理 單 位 向 員 工 宣 導 此 為 經 營 企 業 之 基 石 ( 第 14 條 ) 二 國 內 外 重 大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案 分 析 由 近 年年 來 所 發 生 的 企 業 集 團 弊 案 可 知, 如 1998 年年 廣 三 集 團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超 貸 案 及 順 大 裕 違 約 交 割 案,2000 年年 的 台 鳳 集 團 中 興 銀 行行 不不 法 超 貸 案,2000 年年 東 帝 士 集 團 違 法 超 貸 及 掏 空 案, 以 及 2007 年年 力 霸 集 團 掏 空 案 等, 對 國 內 金 融 體 系 及 社 會 大 眾 都 造 成 相 當 大 的 衝 擊 然 而, 企 業 家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避 走 海 外, 且 掏 空 的 金 額 龐 大 8, 嚴 重 影 響 到 國 內 金 融 體 系 的 穩 定 與 民 眾 對 金 融 機 構 的 信 心, 因 此,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模 式, 深 受 相 關 單 位 的 關 注 與 重 視 以 下 分 別 就 近 年年 來 國 內 外 幾 個 8 由 銀 行行 公 會 公 佈 的 呆 帳 大 戶, 力 霸 集 團 王 又 曾 欠 款 552 億 元 ; 東 帝 士 集 團 陳 由 豪 欠 款 315 億 元 ; 安 鋒 集 團 朱 安 雄 欠 款 166 億 元 ; 廣 三 集 團 曾 正 仁 欠 款 54 億 元 18
重 大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情 形 加 以 說 明 ( 一 ) 廣 三 集 團 1998 年年 底 爆 發 的 廣 三 集 團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超 貸 案 及 順 大 裕 違 約 交 割 案, 主 要 犯 罪 手 法 可 歸 納 為 下 列列 幾 項 : 1 集 團 負 責 人 結 合 前 銀 行行 負 責 人 及 內 部 人 員 舞 弊 由 於 集 團 負 責 人 向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貸 款, 該 負 責 人 與 當 時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董 事 長 私 交 甚 篤, 故 其 所 申 請 之 授 信 案, 未 經 嚴 謹 評 估 或 不不 評 估 即 通 過 放 款, 有 舞 弊 之 嫌 2 企 業 利 用 法 人 人 頭 戶 及 關 係 人 股 票 辦 理理 擔 保 授 信 企 業 集 團 負 責 人 以 知 慶 公 司 ( 該 公 司 之 資 本 額 僅 二 千 萬 元, 至 八 十 六 年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淨 值 為 一 千 八 百 二 十 萬 二 千 元, 在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尚 有 四 千 九 百 四 十 萬 元 之 貸 款 債 務, 並 無 可 向 任 何 金 融 機 構 貸 得 十 億 元 無 擔 保 信 用 放 款 之 條 件 ) 之 名 義 向 前 台 中 銀 行行 申 請 10 億 元 之 信 用 貸 款 ; 另 以 廣 三 集 團 提 供 之 順 大 裕 股 票 質 押 借 款 五 億 元, 共 計 15 億 元, 供 廣 三 集 團 使 用 ; 該 集 團 以 1.5 億 元 付 給 銀 行行 之 董 事 長, 作 為 知 慶 公 司 同 意 以 該 公 司 名 義 貸 款 之 條 件 交 換 3 企 業 負 責 人 利 用 人 頭 帳 戶 洗 錢 知 慶 公 司 向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貸 得 之 資 金, 大 體 上 流 入 人 頭 帳 戶, 其 中 包 括 銀 行行 帳 戶 及 股 票 交 易易 帳 戶, 流 入 金 額 高 達 15 億 元 此 外, 企 業 集 團 負 責 人, 入 主 順 大 裕 上 市 公 司 後, 涉 嫌 將 該 公 司 資 產 掏 空 達 80 餘 億 元, 使 順 大 裕 股 票 一 落 千 丈, 又 利 用 人 頭 帳 戶 炒 作 順 大 裕 股 票, 並 在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被 金 檢 之 後, 預 期 自 己 超 貸 的 情 節 可 能 爆 發, 連 續 三 天 違 約 交 割 順 大 裕 及 前 台 中 銀 行行 的 股 票 達 84 億 餘 元, 致 使 前 台 中 銀 行行 因 此 爆 發 擠 兌 風 暴, 遭 人 提 領 超 過 40 億 元, 嚴 重 危 害 金 融 市 場 秩 序 ( 二 ) 台 鳳 集 團 2000 年年 初 發 生 的 台 鳳 集 團 向 中 興 銀 行行 不不 法 超 貸 案, 造 成 中 興 銀 行行 約 八 百 餘 19
億 元 的 虧 損, 其 主 要 舞 弊 手 法 包 括 下 列列 幾 項 : 1 銀 行行 負 責 人 及 管 理理 人 員 未 按 規 定 辦 理理 授 信 台 鳳 集 團 同 一 關 係 人 之 授 信 總 餘 額, 業 逼 近 中 興 銀 淨 值 百 分 之 四 十 ( 約 六 十 幾 億 ) 授 信 總 餘 額 上 限 之 規 定 2 集 團 負 責 人 結 合 銀 行行 負 責 人 及 內 部 人 員 舞 弊 當 台 鳳 集 團 有 資 金 需 求 時, 即 由 負 責 人 通 知 中 興 銀 行行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理 資 金 需 求 額 度, 再 由 其 指 示 天 母 分 行行 經 理理 蘆 洲 分 行行 經 理理 與 陳 明 義 辦 理理 融 資, 即 以 立立 即 貸 ( 即 當 日 申 請, 當 日 撥 款 ) 方 式 分 別 交 代 中 興 銀 行行 天 母 分 行行 蘆 洲 分 行行 經 辦 人 員 辦 理理 徵 信 授 信 作 業, 俾 以 即 時 配 合 該 集 團 之 資 金 所 需 3 台 鳳 集 團 利 用 人 頭 戶 並 結 合 銀 行行 人 員 辦 理理 授 信 台 鳳 集 團 利 用 員 工 家 屬 及 不不 知 情 的 人 頭, 擔 任 人 頭 戶 向 中 興 銀 行行 天 母 分 行行 蘆 洲 分 行行 各 申 請 短 期 信 用 貸 款 台 鳳 集 團 利 用 營 運 不不 良 之 法 人 人 頭 戶 辦 理理 貸 款, 且 銀 行行 內 部 亦 未 經 評 估 或 故 意 協 助 放 款 台 鳳 集 團 再 利 用 其 他 關 係 企 業 名 義 向 中 興 銀 行行 天 母 分 行行 申 請 短 期 信 用 貸 款, 並 將 該 等 公 司 戶 所 貸 得 之 資 金 作 為 償 還 前 述 以 自 然 人 人 頭 戶 之 貸 款, 用 以 掩 飾 人 頭 戶 借 款 之 不不 法 行行 為 及 規 避 財 政 部 金 融 局 之 金 融 檢 查 ( 借 新 還 舊 ) 4 銀 行行 與 集 團 負 責 人 逾 越 董 事 會 權 力 辦 理理 背 書 保 證 台 鳳 集 團 負 責 人 在 未 經 台 鳳 公 司 愛 華 公 司 董 事 會 決 議 同 意, 亦 未 報 請 董 事 會 追 認 下, 逕 行行 決 定, 以 所 屬 公 司 辦 理理 背 書 保 證, 或 由 公 司 提 供 動 產 或 不不 動 產 為 他 公 司 借 款 之 擔 保 設 定 質 權 抵 押 權 5 集 團 負 責 人 利 用 暫 付 款 科 目 套 取 台 鳳 公 司 資 金 台 鳳 集 團 負 責 人 因 亟 需 資 金 周 轉, 以 其 他 理理 由 自 台 鳳 公 司 套 取 金 錢 使 用, 20
由 陳 明 義 指 示 不不 知 情 之 財 會 人 員 製 作 暫 付 款 科 目 傳 票 辦 理理 出 帳, 並 開 具 台 鳳 公 司 設 於 慶 豐 銀 行行 營 業 部 支 存 帳 戶, 面 額 各 3 億 元 1 億 元, 合 計 4 億 元 之 支 票 二 紙, 同 日 即 透 過 宏 陽 建 設 公 司 設 於 世 華 銀 行行 及 彰 化 銀 行行 帳 戶, 分 別 匯 存 入 華 僑 銀 行行 營 業 部 及 彰 化 銀 行行 臺 北 分 行行 該 集 團 負 責 人 個 人 所 投 資 之 宏 華 投 資 公 司 帳 戶, 再 轉 開 臺 灣 銀 行行 付 款 支 票, 以 償 還 其 私 人 借 款, 嗣 後 陳 明 義 再 囑 付 不不 知 情 之 財 會 人 員, 以 支 付 宏 陽 建 設 公 司 合 建 保 證 金 為 由, 補 製 存 出 保 證 金 科 目 之 轉 帳 傳 票, 以 遮 飾 彼 等 掏 空 台 鳳 公 司 四 億 元 之 事 實 ( 三 ) 東 帝 士 集 團 東 帝 士 集 團 在 2000 年年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旗 下 關 係 企 業 東 雲 公 司 全 盈 隆 公 司 東 雲 子 公 司 中 港 晶 華 等, 向 銀 行行 團 貸 款 580 餘 億 元, 有 貸 款 往 來 關 係 的 銀 行行 近 五 十 家, 主 要 債 權 銀 行行 包 括 中 華 開 發 工 銀 中 國 國 際 商 銀 華 僑 銀 行行 第 一 銀 行行 萬 泰 銀 行行 中 華 票 券 公 司 等 在 2001 年年 東 帝 士 集 團 宣 佈 解 散 後, 留 下 了 高 達 三 百 餘 億 元 的 債 務 給 銀 行行 ( 四 ) 力 霸 集 團 力 霸 集 團 違 法 犯 行行 2007 年年 初 國 內 發 生 近 年年 來 最 大 宗 的 企 業 集 團 金 融 弊 案, 即 力 霸 集 團 王 家 以 其 親 友 親 信 及 集 團 員 工 掛 名 負 責 人, 成 立立 68 家 所 謂 力 霸 集 團 內 部 的 小 公 司, 於 1998 99 年年 間 起, 長 期 投 資 該 小 公 司 將 資 金 貸 與 小 公 司 為 小 公 司 作 背 書 保 證 為 小 公 司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向 小 公 司 購 買 房 地 產 等 不不 利 集 團 利 益 的 公 司 交 易易 預 付 小 公 司 虛 偽 的 穀 物 黃 豆 交 易易 貨 款 購 買 小 公 司 發 行行 公 司 債 與 小 公 司 為 假 買 賣 假 交 易易 小 公 司 以 鑑 價 不不 實 的 房 地 產 超 額 貸 款 等 名 義 或 方 式 以 假 交 易易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要 求 授 信 戶 以 搭 配 購 買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為 由, 放 貸 給 其 他 廠 商, 藉 以 兩 面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內 線 交 易易 等 不不 法 方 式, 將 力 霸 集 團 旗 下 的 力 霸 公 司 嘉 食 化 公 司 力 華 票 券 友 聯 產 險 中 華 商 銀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等 內 部 資 金 全 數 掏 空, 並 將 不不 21
法 之 資 金 透 過 洗 錢 的 方 式 轉 匯 到 國 外 之 帳 戶, 不不 法 所 得 逾 七 百 三 十 億 元 2006 年年 年年 底, 力 霸 集 團 突 然 宣 佈 已 向 法 院 申 請 重 整 和 緊 急 處 分, 並 獲 得 法 院 裁 定 同 意, 力 霸 集 團 的 上 市 公 司 嘉 食 化 纖 力 霸 股 票 停 止 交 易易 然 而, 根 據 公 司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公 司 重 整 是 指 法 院 認 為 仍 具 經 營 價 值 卻 面 臨 財 務 困 境 的 企 業, 裁 定 其 重 整, 使 該 公 司 得 以 重 新 調 整 企 業 與 債 權 人 之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以 讓 企 業 重 建 再 生 一 旦 法 院 同 意 重 整, 債 權 人 就 不不 能 追 討 債 務, 企 業 主 有 法 令 保 護, 在 這 段 期 間 可 以 欠 債 不不 還 一 般 而 言, 企 業 集 團 早 做 好 了 轉 移 掏 空 資 產 變 賣 家 產 等 動 作 之 後 才 申 請 重 整, 屆 時 多 半 已 無 資 產 可 賣, 大 小 股 東 討 債 無 門, 進 而 造 成 社 會 巨 大 震 盪 緣 1998 1999 年年 間 力 霸 集 團 之 力 霸 及 嘉 食 化 公 司 因 經 營 績 效 不不 佳, 出 現 鉅 額 虧 損, 財 務 吃 緊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集 團 公 司 之 股 價 更 大 幅 挫 低, 因 此 集 團 負 責 人 妄 圖 藉 由 企 業 舞 弊 方 式 將 資 金 掏 出, 掏 空 對 象 由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擴 及 力 華 票 券 友 聯 產 險 中 華 商 銀, 嗣 更 延 燒 至 亞 太 固 網, 其 主 要 犯 罪 手 法 臚 列列 如 下 : 1 力 霸 暨 嘉 食 化 公 司 部 分 力 霸 集 團 之 實 際 負 責 人 王 又 曾 指 使 其 職 員, 以 成 立立 之 小 公 司 (1998 年年 前 成 立立 者 共 29 家,1998 年年 後 成 立立 者 共 39 家, 為 力 霸 集 團 內 部 所 稱 之 小 公 司 ) 於 1999 年年 至 2006 年年 虛 偽 開 立立 發 票 高 達 1,217 億 餘 元 由 力 霸 公 司 嘉 食 化 公 司 持 小 公 司 股 票 作 為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之 擔 保 ; 或 由 力 霸 公 司 及 嘉 食 化 公 司 為 小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或 利 用 小 公 司 名 義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得 貸 款 或 為 小 公 司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為 保 證, 或 發 行行 私 募 公 司 債 募 集 資 金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力 霸 公 司 與 嘉 食 化 公 司 的 違 法 行行 為 (1) 力 霸 公 司 部 份 力 霸 集 團 以 長 期 投 資 進 行行 掏 空 : 力 霸 公 司 因 財 務 窘 迫, 先 後 於 1999 至 2000 年年 的 財 務 報 表, 將 投 資 欣 歆 等 18 公 司 共 42 億 3,100 元, 列列 為 長 期 投 資, 旋 即 將 投 資 款 項 轉 出, 並 未 作 為 欣 歆 等 公 司 22
實 際 營 運 之 用, 然 欣 歆 等 公 司 均 無 實 際 營 業, 損 害 力 霸 公 司, 藉 此 虛 飾 財 報, 所 以, 1999 及 2000 年年 度 力 霸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虛 偽 記 載 欣 歆 等 公 司 之 鉅 額 長 期 投 資 另 外, 力 霸 公 司 於 2001 年年 12 月 6 日 以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決 議, 分 別 以 每 股 10.4 元 購 入 昌 嘉 公 司 股 票 700 萬 股 每 股 10.4 元 購 入 富 嘉 公 司 股 票 920 萬 股 及 每 股 10 元 購 入 新 鴻 公 司 股 票 990 萬 股, 總 計 金 額 達 2 億 6,748 萬 元 購 得 該 等 公 司 股 票, 並 列列 入 長 期 投 資 項 下, 但 昌 嘉 等 公 司 並 未 實 際 營 業, 每 股 價 值 低, 亦 令 力 霸 公 司 造 成 損 害, 僅 虛 飾 財 報 之 效 處 分 長 期 投 資 但 應 收 帳 款 卻 未 予 收 回 進 行行 掏 空 部 分 : 力 霸 公 司 將 所 持 有 之 友 台 等 公 司 股 票 賣 給 台 莘 公 司, 但 僅 收 兩 成 價 款, 其 餘 8 成 款 則 收 取 台 莘 公 司 所 簽 發 長 達 1 年年 之 支 票, 至 2007 年年 1 月 8 日 尚 有 10 億 5,793 萬 餘 元 價 款 尚 未 收 回, 因 台 莘 公 司 均 未 實 際 營 運, 且 顯 示 沒 有 收 回 希 望, 致 力 霸 公 司 受 重 大 損 害 力 霸 公 司 與 關 係 企 業 虛 偽 交 易易 美 化 財 報 部 分 : 力 霸 公 司 於 2000 年年 3 月 29 日 至 2005 年年 4 月 14 日 間, 以 預 付 玉 米 款 預 付 大 宗 穀 物 貨 款 或 預 付 黃 豆 款 等 名 義, 支 付 日 安 等 公 司 款 項 達 17 億 6,954 萬 元,2006 年年 5 月 17 日 至 2006 年年 12 月 29 日 間, 則 支 付 預 付 工 料料 款 項 達 8 億 7,516 萬 餘 元 予 力 長 等 公 司, 致 力 霸 公 司 受 損 害 金 額 達 26 億 4,110 萬 餘 元 另 力 霸 公 司 自 1999 年年 至 2006 年年 第 三 季, 以 預 付 玉 米 款 預 付 大 宗 穀 物 貨 款 或 預 付 黃 豆 款 等 名 義, 銷 售 予 東 展 等 公 司 之 金 額 達 29 億 2,685 萬 餘 元, 均 為 虛 偽 交 易易 分 別 列列 於 1999 年年 至 2006 年年 度 力 霸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並 列列 為 正 常 交 易易, 均 為 不不 實 記 載 王 又 曾 以 暫 借 款 方 式 業 務 侵 占 部 分 : 王 又 曾 於 2005 年年 4 月 17 日 至 95 年年 12 月 25 日 止, 侵 占 衣 蝶 百 貨 台 北 二 館 營 收 現 金, 共 達 1 億 6,455 萬 元, 並 以 業 務 週 轉 金 名 義 申 請 短 期 墊 款 方 式 沖 帳, 但 從 未 歸 還 該 墊 款 另 王 又 曾 夫 妻 於 1999 月 1 月 1 日 至 95 年年 6 月 30 日 止, 及 2006 23
年年 7 月 3 日 至 96 年年 1 月 2 日 止, 透 過 資 金 調 度 方 式, 將 嘉 莘 公 司 等 之 資 金 輾 轉 匯 至 王 又 曾 夫 妻 之 私 人 帳 戶, 總 計 高 達 56 億 4,562 萬 餘 元 王 令 楣 以 暫 借 款 方 式 業 務 侵 占 部 分 : 王 令 楣 係 力 霸 公 司 總 經 理理, 於 2005 年年 8 月 12 日 至 2006 年年 至 95 年年 12 月 12 日 止, 以 業 務 週 轉 金 名 義, 侵 占 力 霸 公 司 款 項 總 計 達 1 億 1,692 萬 元 力 霸 公 司 未 經 鑑 價, 高 價 購 買 關 係 企 業 之 股 票, 作 為 債 權 擔 保 以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部 分 : 2004 年年 間 中 華 商 銀 以 搭 售 力 霸 及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為 條 件, 同 意 貸 款 4 億 元 予 寶 德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該 公 司 債 到 期 時, 力 霸 及 嘉 食 化 以 無 資 金 為 由, 不不 願 贖 回 力 霸 公 司 等 復 以 亞 太 固 網 股 票 1 萬 625 仟 股 質 押 擔 保 另 王 又 曾 以 投 資 需 要 為 由, 讓 力 霸 公 司 以 遠 高 於 亞 太 固 網 每 股 淨 值 之 每 股 9.045 元 價 格, 購 買 亞 太 固 網 股 票, 再 將 購 得 之 股 票 設 質 予 寶 德 公 司, 致 使 力 霸 公 司 為 不不 利 交 易易, 且 不不 合 營 業 常 規, 使 力 霸 公 司 遭 受 重 大 損 失 以 力 霸 公 司 為 首 擔 任 關 係 企 業 授 信 案 件 背 書 保 證 以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部 分 : 力 霸 公 司 為 益 金 公 司 等 背 書 保 證, 違 反 力 霸 公 司 內 部 背 書 保 證 作 業 程 序, 不不 得 為 無 業 務 往 來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之 規 範, 至 2006 年年 第 三 季 止, 累 積 背 書 保 證 額 度 達 41 億 8,012 萬 餘 元, 已 經 超 過 力 霸 公 司 2006 年年 第 三 季 財 報 揭 露 之 資 產 淨 值 31 億 8,142 萬 餘 元 (2) 嘉 食 化 公 司 部 分 嘉 食 化 公 司 以 資 金 長 期 投 資 為 名 進 行行 掏 空 部 分 : 嘉 食 化 公 司 長 期 投 資 連 南 等 公 司, 該 等 公 司 均 無 實 際 營 運, 且 無 投 資 價 值, 致 嘉 食 化 公 司 受 重 大 損 害,1998 至 2001 年年 度 嘉 食 化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合 計, 就 長 期 投 資 部 分 虛 偽 記 載 金 額 高 達 39 億 2,342 萬 元 處 分 嘉 食 化 公 司 持 有 長 期 投 資, 應 收 帳 款 未 予 收 回 進 行行 掏 空 部 分 : 24
至 2007 年年 1 月 1 日 嘉 食 化 公 司 尚 有 16 億 8,319 萬 5000 元 之 處 分 價 款 尚 未 收 回, 鳴 加 等 公 司 均 未 實 際 營 運, 且 顯 無 希 望 得 以 收 回, 致 嘉 食 化 公 司 受 重 大 損 害 以 嘉 食 化 公 司 為 首 擔 任 關 係 企 業 授 信 案 件 背 書 保 證, 致 嘉 食 化 公 司 受 有 損 害 部 分 : 嘉 食 化 公 司 為 嘉 莘 等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透 過 彼 此 虛 偽 交 易易, 拉 高 營 業 額, 至 2006 年年 第 三 季 止, 累 積 對 外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達 24 億 6,756 萬 5,000 元, 而 嘉 食 化 公 司 2006 年年 第 三 季 財 報 淨 值 為 30 億 357 萬 7,000 元, 累 積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為 淨 值 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且 均 係 替 王 又 曾 所 實 際 控 制 之 小 公 司 為 借 款 擔 保, 形 同 對 單 一 企 業 背 書 保 證 嘉 食 化 公 司 與 關 係 企 業 間 虛 偽 買 賣 美 化 財 報 部 分 : 1999 至 2005 年年 間, 嘉 食 化 公 司 向 世 湘 公 司 等 虛 偽 進 貨 預 付 玉 米 黃 豆 之 買 賣, 交 易易 金 額 達 53 億 6,938 萬 3,763 元 另 虛 偽 交 易易 售 予 連 湘 等 公 司 之 金 額 達 3 億 8,311 萬 6,000 元, 並 分 別 記 載 於 2000 至 2005 年年 之 財 務 報 表 中, 表 示 為 正 常 交 易易 所 得, 均 為 不不 實 記 載 嘉 食 化 公 司 未 經 鑑 價, 高 價 購 買 關 係 企 業 之 股 票, 作 為 債 權 擔 保 以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部 分 : 王 又 曾 為 籌 措 資 金 支 應 力 霸 公 司 或 嘉 食 化 公 司 財 務 調 度, 自 1998 年年 起 至 2006 年年 12 月 29 日 止, 提 供 不不 實 財 務 資 料料 向 慶 豐 商 業 銀 行行 等 25 家 金 融 構 詐 騙 取 得 貸 款, 或 於 貸 款 期 限 屆 至 時, 以 不不 實 資 料料 提 供 金 融 機 構, 使 金 融 機 構 產 生 錯 誤 訊 息, 給 予 世 湘 公 司 等 36 家 力 霸 集 團 關 係 企 業 取 得 貸 款 展 期 之 期 限 利 益, 累 計 力 霸 集 團 因 此 詐 貸 獲 取 之 金 額 或 展 期 利 益 約 為 131 億 元 2 力 華 票 券 部 份 力 華 票 券 對 無 實 際 營 運 之 力 長 等 小 公 司 授 信 簽 訂 並 作 保 證, 使 該 等 小 公 司 向 力 華 票 券 取 得 授 信 貸 款 或 保 證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違 法 將 資 金 自 力 華 票 券 掏 出 該 等 小 公 司 均 屬 力 霸 集 團 之 關 係 企 業, 且 為 無 實 際 交 易易 營 業 之 公 司, 即 使 提 供 授 信 額 度 足 額 擔 25
保, 信 其 所 發 行行 之 保 證 本 票 確 實 為 其 業 務 所 需, 仍 在 不不 得 授 信 範 圍, 累 計 力 華 票 券 公 司 設 立立 或 開 業 前 後 之 1998 年年 度, 集 中 授 信 於 力 霸 集 團 關 係 企 業 保 證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額 度 為 27 億 7,000 萬 元, 已 接 近 力 華 票 券 的 資 本 額 1999 年年 度 授 予 力 霸 集 團 關 係 企 業 含 無 實 際 交 易易 公 司 額 度 達 36 億 5,900 萬 元 2000 年年 度 對 於 力 霸 集 團 旗 下 程 星 公 司 等 22 家 無 實 際 交 易易 公 司 及 共 31 家 關 係 企 業 累 積 授 信 達 30 億 2,638 萬 元, 超 過 力 華 票 券 之 淨 值, 損 害 力 華 票 券 之 權 益 該 22 家 公 司 因 屬 力 霸 集 團 所 控 制 之 公 司, 為 力 霸 集 團 之 同 一 關 係 企 業, 所 累 積 之 授 信 額 度 不不 得 超 過 力 華 票 券 年年 度 淨 值 之 百 分 之 35, 顯 然 違 反 票 券 金 融 管 理理 法 第 30 條 之 規 定 2002 年年 6 月 11 日 至 2003 年年 8 月 31 日 間, 力 華 票 券 對 宏 中 興 業 等 26 家 公 司 ( 該 等 公 司 資 金 困 窘, 營 運 狀狀 況 不不 佳 ), 在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無 法 順 利 貸 得 款 項 之 情 形 下, 以 無 擔 保 發 行行 保 證 商 業 本 票, 惟 需 搭 買 認 購 力 霸 及 嘉 食 化 發 行行 之 公 司 債 為 條 件, 使 該 等 公 司 取 得 倍 數 或 較 高 之 授 信 額 度, 惟 部 分 作 為 資 金 融 通, 其 餘 均 為 購 買 公 司 債, 損 害 力 華 票 券 對 於 授 信 戶 擔 保 品 之 管 理理 及 授 信 申 請 戶 提 供 實 質 擔 保 狀狀 況 之 正 確 性, 累 計 力 華 票 券 授 信 戶 以 此 方 式 搭 買 之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金 額 達 6 億 元, 此 舉 無 疑 使 力 華 票 券 資 金 不不 合 營 業 常 規 方 式 流 入 力 霸 集 團 3 友 聯 產 險 部 分 1999 年年 間 起, 力 霸 集 團 負 責 人 王 又 曾, 基 於 掏 取 友 聯 產 險 金, 挹 注 力 霸 及 嘉 食 化 資 金 缺 口, 以 買 賣 不不 動 產 擔 保 品 放 款 方 式, 掏 取 友 聯 產 險 公 司 資 產, 分 述 如 下 力 霸 集 團 負 責 人 王 又 曾 於 1999 年年 1 月 至 2000 年年 7 月 間, 將 有 產 權 糾 紛 之 不不 動 產, 以 虛 偽 不不 實 且 不不 合 營 業 常 規 之 不不 動 產 買 賣 付 款 方 式 虛 偽 出 售 與 友 聯 產 險, 套 取 友 聯 產 險 資 金 達 12 億 5,081 萬 9,000 元, 涉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171 條 第 1 項 第 2 3 款 26
1999 年年 10 月 至 2006 年年 6 月 間, 友 聯 產 險 以 違 背 審 慎 授 信 義 務, 放 款 予 由 王 又 曾 操 控 且 無 實 際 營 運 之 仁 湖 等 17 家 人 頭 公 司 及 人 頭 趙 顯 連 等 金 額 達 35 億 230 萬 元, 涉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171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4 中 華 商 銀 行行 部 分 1999 年年 間 起, 王 又 曾 等 人 共 同 以 違 法 放 貸 予 力 霸 集 團 成 立立 之 虛 設 公 司 或 以 強 售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發 行行 之 私 募 公 司 債 予 中 華 商 銀 授 信 戶 或 私 下 成 立立 行行 銷 公 司 浮 濫 推 行行 中 華 商 銀 現 金 卡, 嗣 現 金 卡 信 用 卡 產 生 鉅 額 之 逾 放 呆 帳 後, 再 違 背 銀 行行 規 定 以 低 廉 之 價 格 出 售 不不 良 債 權 予 關 係 人 成 立立 之 資 產 管 理理 公 司 等 手 法, 共 同 掏 空 中 華 商 銀 之 財 產, 損 害 中 華 商 銀 及 該 行行 股 東 之 利 益 達 新 台 幣 110 億 6,000 萬 餘 元 茲 敘 述 王 又 曾 等 人 不不 法 犯 行行 如 下 : 違 法 貸 予 德 台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德 台 公 司 ) 部 分 : 德 台 公 司 為 王 又 曾 實 際 控 制 之 小 公 司,1999 年年 11 月 15 日 王 又 曾 指 示 其 部 屬 以 德 台 公 司 名 義 向 中 華 商 銀 南 港 分 行行 申 貸 新 台 幣 7 億 5,000 萬 元 之 中 期 擔 保 放 款, 並 以 力 長 公 司 之 三 筆 土 地 為 擔 保 品, 以 德 台 公 司 可 承 作 擔 保 放 款 金 額 僅 6 億 2,012 萬 5,000 元, 遠 低 於 申 貸 金 額, 另 德 台 及 力 長 公 司 均 為 力 霸 集 團 旗 下 虛 設 之 小 公 司, 並 無 實 際 營 業, 且 借 款 貸 項 亦 非 用 於 營 運 周 轉, 明 顯 違 背 授 信 原 則 強 售 公 司 債 予 秋 雨 印 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授 信 戶 部 分 : 中 華 商 銀 對 秋 雨 印 刷 等 14 家 公 司 違 法 放 貸, 該 等 公 司 或 因 營 運 狀狀 況 不不 佳 營 收 逐 年年 下 滑 連 年年 虧 損 或 因 短 期 負 債 過 高 財 務 結 構 惡 化 等 原 因, 在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無 法 順 利 貸 得 款 項, 甚 或 有 之 授 信 額 度 遭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取 消 或 縮 減 之 情 形, 明 知 該 等 公 司 債 信 不不 良, 且 未 提 供 相 當 擔 保 品 之 情 況 下 仍 辦 理理 放 貸, 總 計 中 華 商 銀 對 秋 雨 等 公 司 違 法 放 貸 金 額 達 41 億 1,000 萬, 嘉 食 化 公 司 及 力 霸 公 司 因 而 取 得 中 華 商 銀 不不 法 資 金 達 15 億 7,200 萬 元, 造 成 中 華 商 銀 之 財 產 及 股 東 利 益 損 害 27
浮 濫 發 行行 現 金 卡 信 用 卡 嗣 轉 售 關 係 人 牟 利 部 分 : 力 霸 集 團 先 由 王 令 僑 在 外 成 立立 東 昇 行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東 昇 行行 銷 公 司 ), 獨 攬 中 華 商 銀 消 費 金 融 業 務, 嗣 因 浮 濫 發 卡, 導 致 消 費 金 融 商 品 逾 放 呆 帳 過 多, 不不 良 債 權 遽 增, 累 計 至 2006 年年 12 月 底 止, 呆 帳 金 額 已 高 達 61 億 7,171 萬 7,290 元, 損 害 中 華 銀 行行 之 利 益 再 由 王 令 僑 等 人 先 後 成 立立 翊 景 公 司 翊 康 公 司 翊 豐 公 司 等 公 司, 指 定 翊 康 公 司 獨 攬 中 華 商 銀 現 金 卡 不不 良 債 權 催 收 業 務, 嗣 銀 行行 銷 售 現 金 卡 信 用 卡 不不 良 債 權 時, 又 違 背 規 定 以 低 價 銷 售 予 翊 豐 公 司, 總 計 中 華 商 銀 於 2004 年年 8 月 至 2005 年年 5 月 間, 出 售 第 1 至 5 批 現 金 卡 及 第 1 至 7 批 信 用 卡 不不 良 債 權, 皆 由 翊 豐 公 司 得 標, 且 皆 以 低 價 得 標, 回 收 率 均 未 超 過 5%, 致 使 中 華 商 銀 遭 受 損 失 且 為 規 避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掩 飾 不不 法 犯 行行, 在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對 該 交 易易 作 與 公 司 關 係 : 無 之 不不 實 揭 露 5 亞 太 固 網 部 分 王 又 曾 等 人 明 知 亞 太 固 網 並 無 承 租 營 業 所 或 倉 庫 之 必 要, 為 自 亞 太 固 網 掏 取 資 金, 竟 仍 以 承 租 營 業 所 或 客 服 中 心 為 由, 分 別 於 2000 年年 6 月 30 日 2001 年年 6 月 30 日 2001 年年 7 月 31 日 2005 年年 7 月 1 日 向 力 霸 公 司 申 東 企 業 友 台 公 司 力 華 國 際 公 司 承 租, 以 此 方 式 掏 空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7 億 8,500 萬 元, 損 害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及 全 體 股 東 之 權 益 亞 太 固 網 於 2001 年年 8 月 初, 轉 投 資 王 又 曾 控 制 的 鼎 森 公 司 及 宏 森 公 司, 投 資 金 額 分 別 為 29 億 元 及 28 億 元, 該 兩 家 公 司 先 後 自 2001 至 2002 年年 間, 假 藉 購 買 關 係 企 業 之 股 票 公 司 債 預 付 貨 款 或 借 款 名 義, 將 前 述 之 57 億 元 資 金 流 入 力 霸 集 團 之 小 公 司, 惟 其 所 買 進 之 股 票 均 為 無 實 際 營 運, 且 市 場 上 無 流 通 性 之 力 霸 集 團 小 公 司 之 股 票, 且 預 付 貨 款 或 借 款, 亦 僅 能 載 於 帳 面 作 為 公 司 資 產, 實 際 上 該 57 億 元 均 已 遭 王 又 曾 家 族 挪 用 殆 盡, 損 害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及 全 體 股 東 28
2001 年年 11 月 間, 公 司 法 修 訂, 允 許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得 發 行行 公 司 債, 王 又 曾 指 示 其 部 屬, 於 2002 年年 6 月 21 日 起 以 購 買 鼎 森 公 司 及 宏 森 公 司 所 發 行行 之 擔 保 公 司 債, 挪 用 亞 太 公 司 資 金 使 用, 亞 太 固 網 資 金 共 100 億 8,000 萬 元 遭 掏 出, 損 害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及 全 體 股 東 之 利 益 此 舉 已 違 反 公 司 法 第 202 條 及 亞 太 公 司 章 程 第 20 條 2002 年年 12 月 13 日 至 2004 年年 6 月 23 日, 王 又 曾 指 示 其 部 屬 以 短 期 放 款 名 義, 將 亞 太 固 網 資 金 貸 與 力 章 等 小 公 司, 致 使 亞 太 固 網 迄 今 仍 有 53 億 3,500 萬 元 之 短 期 借 款 未 受 清 償, 損 害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及 全 體 股 東 之 權 益 2004 年年 12 月 下 旬, 王 又 曾 指 示 其 部 屬 以 購 買 黃 豆 為 由, 支 付 鼎 森 公 司 及 宏 森 公 司 共 達 9 億 8,034 萬 8,350 元 2006 年年 3 月 間, 王 又 曾 等 人 將 佔 亞 太 固 網 約 三 分 之 一 收 入 來 源 之 纜 線 數 據 機 寬 頻 上 網 業 務, 以 25 億 餘 元 售 予 東 禾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再 將 其 中 所 得 22 億 餘 元 資 金, 以 預 付 款 名 義 撥 付 予 鼎 森 公 司 及 宏 森 公 司, 迄 2006 年年 底, 以 此 手 法 挪 用 金 額 達 42 億 4,660 萬 元, 迄 今 尚 有 27 億 6,090 萬 元 未 受 清 償 總 計 王 又 曾 等 自 2000 年年 間 至 2006 年年 底, 不不 法 掏 空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資 產 達 272 億 2,694 萬 8,350 元, 造 成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鉅 額 損 失 6 力 霸 集 團 內 線 交 易易 部 分 與 力 霸 嘉 食 化 之 業 務 狀狀 況 有 關 之 內 線 交 易易 部 分 : 王 又 曾 係 財 團 法 人 王 又 曾 基 金 會 負 責 人, 並 以 王 又 曾 基 金 會 代 表 身 分, 出 任 力 霸 公 司 董 事 及 中 華 商 銀 常 務 董 事, 並 透 過 力 霸 公 司 或 嘉 食 化 公 司 投 資 設 立立 連 南 等 68 家 小 公 司, 以 交 叉 持 股 方 式, 實 際 控 制 力 霸 嘉 食 化 中 華 商 銀 友 聯 產 險 亞 太 固 網 力 華 票 券 及 連 南 等 68 家 小 公 司 的 全 盤 業 務 故 力 霸 公 司 及 嘉 食 化 公 司 財 務 狀狀 況 有 重 大 變 化, 對 友 聯 產 險 中 華 商 銀 及 東 森 國 際 股 票 價 格 或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決 策 會 有 重 大 影 響 29
力 霸 公 司 及 嘉 食 化 公 司 財 務 窘 困 之 際, 王 又 曾 等 曾 多 次 與 最 大 債 權 銀 行行 兆 豐 銀 行行 等 金 融 行行 庫 協 商 2006 年年 度 展 期 降 息 方 案, 但 兆 豐 銀 行行 等 金 融 行行 庫 分 別 拒 絕 其 所 提 出 之 展 期 降 息 要 求, 此 舉 因 而 影 響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資 金 調 度, 依 據 2006 年年 5 月 30 日 修 正 通 過 之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157 條 之 1 第 4 項 重 大 消 息 範 圍 及 其 公 開 方 式 管 理理 辦 法 第 2 條 第 15 款 及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36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當 屬 其 他 涉 及 力 霸 嘉 食 化 二 公 司 財 務, 對 公 司 股 票 有 重 大 影 響 或 對 正 當 投 資 決 定 有 重 要 影 響 之 重 大 訊 息,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二 日 內 公 告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然 力 霸 與 嘉 食 化 公 司, 從 未 依 據 上 述 規 定,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二 日 內 公 告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王 又 曾 及 王 令 一 自 主 債 權 銀 行行 拒 絕 展 期 降 息 之 隔 日, 即 2006 年年 11 月 16 日 至 2007 年年 1 月 4 日 嘉 食 化 與 力 霸 二 公 司 加 開 記 者 會 公 告 台 灣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重 整 前 及 從 未 公 告 主 要 債 權 銀 行行 拒 絕 力 霸 等 展 期 降 息 要 求 之 重 大 訊 息 狀狀 況 下, 二 人 分 別 指 示 力 霸 公 司 投 資 部 經 理理 下 單 買 賣 力 霸 公 司 嘉 食 化 公 司 中 華 商 銀 友 聯 產 險 及 東 森 國 際 等 股 票, 藉 此 以 獲 不不 公 平 規 避 以 上 五 檔 股 票 跌 價 損 失 之 不不 法 利 益, 合 計 王 又 曾 藉 此 獲 取 之 不不 法 利 益 為 2,510 萬 7,530 元, 王 令 一 獲 取 之 不不 法 利 益 為 1,020 萬 9,927 元, 王 婉 華 等 人 獲 取 之 不不 法 利 益 為 34 萬 元 不不 等 與 友 聯 產 險 實 施 庫 藏 股 有 關 之 內 線 交 易易 部 分 : 王 又 曾 與 王 金 世 英 二 人 明 知 友 聯 產 險 將 於 2006 年年 8 月 23 日 實 施 買 回 庫 藏 股 措 施, 係 屬 涉 及 友 聯 公 司 財 務 業 務 及 對 證 券 市 場 供 求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消 息, 竟 連 續 於 同 年年 月 21 22 日, 友 聯 公 司 將 實 施 買 回 庫 藏 股 消 息 公 布 前, 連 續 在 集 中 交 易易 市 場 賣 出 1,809,000 股 友 聯 公 司 股 票, 不不 法 所 得 達 923 萬 8,730 元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157 條 之 1 及 同 法 第 171 條 規 定, 依 該 法 公 開 發 行行 股 票 公 司 之 內 部 人, 在 獲 悉 發 行行 股 票 公 司 有 重 大 影 響 其 股 票 價 格 之 消 息 未 公 開 前, 不不 得 對 該 公 司 之 上 市 或 在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之 股 票 或 其 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有 價 證 券 為 買 入 或 賣 出 行行 為, 且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大 股 東 持 股 轉 讓 每 日 超 過 10,000 股 即 須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30
另 王 又 曾 與 王 金 世 英 二 人 明 知 依 據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28 條 之 2 第 1 項 與 第 5 項, 公 司 於 有 價 證 券 集 中 交 易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回 其 股 份 者, 該 公 司 依 公 司 法 第 369 條 之 1 規 定 之 關 係 企 業 或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理 人 之 本 人 等 持 有 之 股 份, 於 該 公 司 買 回 之 期 間 內 不不 得 賣 出 規 定, 竟 於 同 年年 8 月 25 日 至 9 月 22 日 止, 將 所 持 有 之 友 聯 產 險 股 票 賣 出 7,581,000 股, 利 用 友 聯 產 險 實 施 庫 藏 股 之 機 會, 將 所 有 股 票 賣 回 與 友 聯 產 險, 違 法 出 脫 持 股, 套 取 資 金 使 用 力 霸 集 團 事 業 力 霸 關 係 企 業 集 團 核 心 人 物 為 王 又 曾 王 令 一 王 令 可 王 令 台 王 令 楣 王 令 僑 王 令 興 王 事 展 王 金 世 英 該 集 團 雖 以 中 國 力 霸 為 核 心, 但 旗 下 轉 投 資 相 關 企 業 彼 此 間 以 及 對 核 心 公 司 均 有 密 切 交 互 持 股 情 形, 故 形 成 母 子 及 兄 弟 混 合 型 之 投 資 結 構 關 係 2004 年年 底, 集 團 企 業 分 子 家 數 共 計 68 家, 大 多 數 並 無 營 業 實 績 力 霸 集 團 經 營 行行 業 包 括 : 畜 牧 及 畜 產 品 業 食 用 油 脂 業 飼 料料 配 製 業 製 粉 碾 穀 業 人 纖 紡 紗 業 人 纖 加 工 絲 業 水 泥 業 鋁 基 本 工 業 及 其 製 品 業 其 他 金 屬 製 品 業 營 造 業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業 建 物 裝 修 及 裝 潢 業 百 貨 公 司 業 一 般 批 發 零 售 業 旅 館 業 餐 館 業 倉 儲 業 電 信 業 一 般 投 資 業 建 築 投 資 業 管 理理 顧 問 業 電 腦 軟 體 服 務 業 其 他 資 訊 服 務 業 進 口 貿 易易 業 進 出 口 貿 易易 業 產 物 保 險 業 銀 行行 業 票 券 金 融 業 綜 合 而 言, 力 霸 集 團 以 中 國 力 霸 為 首, 核 心 企 業 為 中 國 力 霸 嘉 食 化 中 華 銀 行行 友 聯 產 險 及 力 華 票 券 等 核 心 企 業 之 間 除 有 互 相 持 股 之 外, 與 各 子 ( 孫 ) 公 司 之 間 也 有 部 分 互 相 持 股 之 情 形 而 不不 同 核 心 企 業 之 各 個 子 ( 孫 ) 公 司 間, 更 是 有 大 量 的 互 相 持 股 因 此, 整 個 集 團 形 成 一 個 複 雜 巨 大 的 網 路, 詳 細 持 股 情 況 如 圖 2-1 所 示 31
嘉 新 食 品 化 纖 31.55%(29.89%) 英 湘 企 業 1.88% 中 國 力 霸 新 鴻 企 業 47.5% 昌 嘉 國 際 48.33% 富 嘉 國 際 49.02% 瑞 森 國 際 48.98% 立 宏 實 業 0.05% 棟 信 企 業 0.29% 鳴 加 企 業 3.5% 匯 聯 國 際 0.81% 勇 禾 企 業 48.33% 毅 彥 45.96% 瑞 高 國 際 48.33% 彥 輝 企 業 48.33% 申 聯 企 業 4.69% 華 宇 衛 星 通 信 40.63% 展 湖 實 業 49.07% 欣 華 國 際 投 資 27.19% 佩 嘉 企 業 5.14%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0.04% 冠 國 國 際 企 業 49.41% 菁 國 實 業 49.98% 立 億 國 際 49.07% 立 瑋 國 際 16.2%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19.72%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3.81% 申 利 國 際 11.74% 立 宏 實 業 49.07% 申 隆 企 業 3.78% 東 華 國 際 投 資 18.33% 力 華 票 券 金 融 0.21% 申 佳 企 業 10.33% 東 長 企 業 6.18% 新 達 實 業 24.15% 友 台 企 業 7.06% 富 嘉 國 際 17.63% 昌 嘉 國 際 0.42% 展 宇 國 際 企 業 17.12% 新 達 實 業 46.7% 凱 碩 企 業 48.98% 蓉 達 企 業 46.03% 申 隆 企 業 3.78% 申 聯 企 業 1.32%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0.97% 瑞 森 國 際 股 份 0.03% 申 佳 企 業 股 份 2.91% 欣 華 國 際 投 資 49.12% 棟 宏 企 業 4.93% 申 佳 企 業 10.33%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0.64% 佩 嘉 企 業 4.75%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0.47% 東 展 國 際 14% 申 隆 企 業 1.07% 勇 禾 企 業 8.33% 匯 聯 國 際 0.2% 聯 凱 國 際 實 業 0.15% 瑞 森 國 際 0.03% 勇 禾 企 業 8.33% 冠 國 國 際 企 業 0.05% 申 東 企 業 5.13% 申 聯 企 業 2.3% 力 華 國 際 0.26% 欣 湖 企 業 14.29% 瑞 森 國 際 0.05% 金 東 3.68% 力 華 票 券 10.54%(0.03%) 東 展 國 際 49%(0.03%)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52% 申 隆 企 業 0.97% 樹 嘉 企 業 4.67%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0.35% 毅 彥 企 業 7.76% 菁 國 實 業 0.05% 東 嘉 投 資 8.97% 日 安 企 業 5.66% 毅 彥 企 業 7.76% 展 宇 國 際 企 業 0.05%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0.92%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4.39% 力 華 票 券 金 融 49.8% 東 展 國 際 17% 菁 國 實 業 0.05% 申 佳 企 業 1.06% 瑞 森 國 際 4.33% 日 安 企 業 3.64% 長 森 興 業 3.25% 申 聯 企 業 2.27% 東 華 國 際 投 資 1%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20.09%(1.43%) 佩 嘉 企 業 5.03% 東 華 國 際 投 資 48.33% 嘉 莘 企 業 4.04% 長 森 興 業 0.47% 東 力 投 資 4.39% 金 東 5.96% 申 利 國 際 0.43% 仁 湖 企 業 1.62%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2.99% 嘉 新 食 品 化 纖 1.5% 凱 碩 企 業 0.05% 力 森 國 際 企 業 0.05% 台 莘 企 業 1.06% 力 華 票 券 金 融 0.37% 東 力 投 資 36.1% 連 湘 企 業 0.83% 新 加 坡 達 利 投 資 100% 申 聯 企 業 0.06% 連 湘 企 業 0.07% 展 湖 實 業 0.05% 佩 嘉 企 業 0.28% 聯 凱 國 際 實 業 29.24% 力 通 48.75% 力 章 企 業 2.7% 友 台 企 業 4.88% 新 達 實 業 0.04% 華 宇 衛 星 通 信 1.88% 力 華 國 際 0.26% 力 華 票 券 金 融 0.17% 上 海 華 立 建 築 材 料 100%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3.59% 鳴 加 企 業 4.83% 菁 達 實 業 21.63% 展 宇 國 際 企 業 13.56% 富 嘉 國 際 股 份 0.03% 嘉 莘 企 業 0.58% 仁 湖 企 業 24.74%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1.87% 力 森 國 際 企 業 49.98% 冠 國 國 際 企 業 25.21% 展 宇 國 際 企 業 49.98% 連 南 企 業 昌 嘉 國 際 4.05% 11.67% 台 莘 企 業 17.39% 力 森 國 際 企 業 13.56% 匯 聯 國 際 0.2% 瑞 高 國 際 48.33% 樹 嘉 企 業 46.67% 菁 達 實 業 49.98% 世 湘 企 業 15.26% 玉 章 企 業 32.2% 欣 湖 企 業 2% 力 華 國 際 97.4% 新 達 實 業 24.15% 友 台 企 業 8.6% 富 嘉 國 際 17.63% 鳴 加 企 業 48.17% 匯 聯 國 際 4.66% ( 註 : 持 股 比 例 中 的 括 弧 代 表 持 有 母 公 司 的 股 權 比 例, 本 研 究 自 行行 整 理理 ) 圖 2-1 力 霸 集 團 交 叉 持 股 比 率 概 況 32
東 森 關 係 企 業 集 團 核 心 人 物 為 王 令 麟, 為 王 又 曾 之 四 子, 擔 任 關 係 企 業 董 事 長 職 務 達 十 一 家 該 集 團 以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為 核 心 公 司, 轉 投 資 其 他 事 業, 同 時 分 公 司 子 企 業 間 及 分 公 司 子 企 業 與 母 公 司 間 也 有 交 叉 持 股 情 形, 形 成 混 合 型 態, 如 圖 2-2 所 示 2004 年年 底, 集 團 企 業 分 公 司 子 企 業 家 數 共 計 59 家 東 森 集 團 經 營 行行 業 包 括 : 營 造 業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業 一 般 批 發 零 售 業 電 子 購 物 業 水 上 運 輸 業 倉 儲 貨 運 業 儲 配 物 流 業 倉 儲 業 一 般 投 資 業 創 業 投 資 業 投 資 顧 問 業 建 築 投 資 業 房 屋 仲 介 業 不不 動 產 鑑 價 業 機 械 設 備 租 賃 業 管 理理 顧 問 業 電 腦 軟 體 服 務 業 電 腦 系 統 整 合 服 務 業 一 般 廣 告 業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雜 誌 ( 期 刊 ) 出 版 業 書 籍 出 版 業 有 聲 出 版 業 報 社 有 線 及 無 線 電 視 業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供 應 業 進 出 口 貿 易易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亞 太 電 信 關 係 企 業 集 團 核 心 人 物 為 王 令 台, 為 王 又 曾 之 長 子, 亞 太 行行 動 寬 頻 電 信 董 事 長 亞 太 固 網 寬 頻 總 經 理理 亞 太 線 上 服 務 董 事 長, 曾 任 中 國 力 霸 總 稽 核 副 總 經 理理 執 行行 副 董 事 長 該 集 團 以 亞 太 固 網 寬 頻 為 核 心 公 司, 轉 投 資 亞 太 行 動 寛 頻 電 信 及 亞 太 線 上, 形 成 母 子 型 結 構 2004 年年 底, 集 團 企 業 分 子 家 數 共 計 3 家 亞 太 電 信 集 團 經 營 行行 業 主 要 有 : 電 信 業 網 路 資 訊 供 應 業, 主 為 特 許 行行 業 2004 年年 三 家 企 業 集 團 財 務 狀狀 況, 除 了 東 森 集 團 獲 利 之 外, 其 餘 二 家 集 團 皆 為 虧 損 就 資 產 規 模 而 言, 力 霸 集 團 因 為 擁 有 中 華 銀 行行, 所 以 規 模 最 大, 達 三 千 億 元, 其 餘 二 家 集 團 規 模 則 相 當, 皆 在 八 百 億 元 以 上 也 就 是 說, 泛 力 霸 集 團 規 模 達 四 千 八 百 億 元, 在 傳 統 產 業 集 團 中 僅 次 於 台 塑 集 團 ( 資 產 總 額 1 兆 6,874 億 元 ) 遠 東 集 團 ( 資 產 總 額 8,804 億 元 ) 永 豐 餘 集 團 ( 資 產 總 額 4,972 億 元 ), 為 第 四 大 產 業 集 團 從 力 霸 集 團 1996 年年 至 2004 年年 部 分 財 務 數 據 的 變 化, 可 知 近 幾 年年 力 霸 集 團 資 產 總 額 從 1996 年年 1,852 億 元 擴 大 至 2002 年年 最 高 之 4,366 億 元, 其 後 因 集 團 一 分 為 三 9, 因 此 2003 年年 單 以 力 霸 集 團 統 計 得 出 資 產 總 額 降 至 2,944 億 元 由 於 2003 年年 部 份 營 收 已 從 力 霸 集 團 重 分 類 至 東 森 集 團 和 亞 太 集 團, 因 此, 其 營 收 成 長 率 約 為 負 37% 同 時, 除 9 力 霸 集 團 核 心 公 司 行行 業 別 為 : 人 纖 加 工 絲 業 水 泥 業 鋁 基 本 工 業 及 其 製 品 業 營 造 業 百 貨 公 司 業 旅 館 業 餐 館 業 ; 東 森 媒 體 核 心 公 司 行行 業 別 為 : 水 上 運 輸 業 儲 配 物 流 業 進 出 口 貿 易易 業 33
了 2003 年年 營 收 成 長 率 為 負 以 及 1997 年年 營 收 成 長 率 為 正 以 外, 其 餘 年年 度 成 長 變 化 約 在 10% 上 下, 然 而, 自 2000 年年 至 2004 年年, 淨 值 報 酬 率 皆 為 負 數, 可 見 其 獲 利 能 力 並 未 提 升 表 2-2 力 霸 關 係 集 團 2004 年年 財 務 狀狀 況 指 標 項 目 集 團 力 霸 集 團 東 森 集 團 亞 太 電 信 集 團 稅 後 純 益 ( 百 萬 元 ) -2,869 1,740-4,960 營 收 成 長 率 (%) 10.31 19.54 6.47 淨 值 報 酬 率 (%) -7.24 9.65-7.07 資 產 報 酬 率 (%) -0.94 2.23-6.36 純 益 率 (%) -5.58 3.45-39.11 自 有 資 金 比 率 (%) 12.13 27.96 87.57 資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316,639 82,600 85,767 圖 2-2 力 霸 集 團 近 年年 營 收 淨 額 資 產 總 額 及 淨 值 500,000 450,000 400,000 ( 百 萬 元 ) 營 收 淨 額 資 產 總 額 淨 值 350,000 300,000 250,000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0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34
( 註 : 持 股 比 例 中 的 括 弧 代 表 持 有 母 公 司 的 股 權 比 例, 本 研 究 自 行行 整 理理 ) 圖 2-3 東 森 集 團 交 叉 持 股 比 率 概 況 35
圖 2-4 力 霸 集 團 近 年年 財 務 狀狀 況 指 標 40 30 (%) 營 收 成 長 率 淨 值 報 酬 率 自 有 資 金 比 率 20 10 0-10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30 -40-50 力 霸 集 團 之 形 成, 肇 始 於 1959 年年, 王 又 曾 創 立立 力 霸 企 業, 由 鋼 架 生 意 做 起, 其 後 隨 著 營 運 業 務 不不 斷 擴 充,1967 年年 嘉 新 食 品 化 纖 成 立立, 以 及 著 眼 於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業 務 角 度 不不 斷 多 元,1985 年年 入 主 友 聯 產 險,1987 年年 東 森 得 易易 購 成 立立,1988 年年 力 霸 房 仲 成 立立,1991 年年 中 華 商 銀 設 立立,1995 年年 東 森 媒 體 科 技 的 前 身 東 聯 先 進 成 立立 根 據 中 華 徵 信 所 資 料料, 截 至 2000 年年 底,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10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家 數 計 有 14 家 ( 表 2-2), 而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10 億 元 以 下 1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家 數 計 有 77 家 ; 而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1 億 元 以 下 2 百 萬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家 數 計 有 26 家 ;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3 億 元 以 下 計 有 66 家, 集 團 資 本 總 額 達 1,870 億 元 隨 著 業 務 不不 斷 擴 充, 力 霸 集 團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多 角 經 營 的 企 業 體, 集 團 個 數 由 單 一 集 團 擴 大 為 三 大 集 團, 其 中, 力 霸 集 團 核 心 公 司 行行 業 別 為 : 人 纖 加 工 絲 業 水 泥 業 鋁 基 本 工 業 及 其 製 品 業 營 造 業 百 貨 公 司 業 旅 館 業 餐 館 業 ; 東 森 媒 體 核 心 公 司 行行 業 別 為 : 水 上 運 輸 業 儲 配 物 流 業 進 出 口 貿 36
易易 業 亞 太 電 信 集 團 核 心 公 司 行行 業 別 為 : 電 信 業 網 路 資 訊 供 應 業 公 司 名 稱 表 2-3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10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日 期 實 收 資 本 額 ( 千 元 ) 37 行行 業 別 成 立立 背 景 人 纖 紡 織 業 其 他 金 屬 製 品 中 國 力 霸 * 1959 年年 1 月 業 水 泥 及 其 製 品 業 百 貨 批 看 好 台 灣 市 場 經 濟 建 設 水 14,348,892 發 零 售 業 營 造 業 旅 館 業 泥 生 產 及 鋁 門 窗 製 造 餐 飲 連 鎖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1963 年年 2 月 3,753,874 產 物 保 險 業 配 合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之 需 求 米 麥 粉 及 其 製 品 業 植 物 油 及 嘉 新 食 品 化 1967 年年 3 月 12,842,278 飼 料料 業 人 纖 製 造 業 建 築 投 看 好 民 生 食 品 工 業 纖 資 業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1975 年年 5 月 8,541,998 航 運 業 因 應 集 團 進 口 穀 物 倉 儲 中 華 商 業 銀 1991 年年 12 政 府 開 放 新 銀 行行 設 立立 跨 足 15,171,392 銀 行行 業 行行 月 金 融 業 東 森 華 榮 傳 配 合 集 團 發 展 傳 播 媒 體 事 1991 年年 7 月 2,981,310 傳 播 媒 體 業 播 事 業 業 欣 業 永 開 發 1993 年年 8 月 1,000,000 建 築 投 資 業 配 合 集 團 進 行行 各 項 建 築 投 資 及 租 賃 業 務 東 森 媒 體 科 技 1995 年年 6 月 8,083,464 資 訊 服 務 業 看 好 網 路 及 通 訊 事 業 遠 倉 國 際 ( 新 配 合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國 外 船 加 坡 ) 有 限 公 1996 年年 1 月 1,740,599 航 運 業 舶 運 送 事 業 司 遠 倉 國 際 ( 新 配 合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國 外 船 1996 年年 2 月 17,406,599 倉 儲 貨 運 業 加 坡 ) 公 司 舶 運 送 事 業 遠 倉 國 際 ( 巴 配 合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國 外 船 1996 年年 7 月 3,349,242 航 運 業 產 物 保 險 業 拿 馬 ) 公 司 舶 運 送 事 業 力 華 票 券 金 融 1998 年年 5 月 2,420,000 票 券 金 融 業 擴 大 金 融 事 業 版 圖 英 屬 開 曼 群 島 商 東 森 國 2000 年年 1 月 1,584,679 投 資 控 股 業 投 資 海 外 事 業 際 網 路 該 公 司 係 由 力 霸 東 森 集 團 為 集 團 轉 型, 結 合 既 有 有 線 東 森 寬 頻 電 2000 年年 5 月 65,680,000 電 信 及 通 訊 服 務 業 播 送 系 統 集 資 成 立立 之 公 信 司, 以 投 入 電 訊 固 網 市 場 經 營 為 目 的 註 :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原 名 遠 東 倉 儲 后 又 改 名 為 東 森 國 際 東 森 寬 頻 電 信 改 名 為 亞 太 固 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