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 畫 編 號 :96-04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理 委 員 會 九 十 六 年年 度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 本 報 告 內 容 係 研 究 單 位 之 觀 點, 不不 代 表 委 託 機 關 之 意 見 * 委 託 單 位 :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理 委 員 會 研 究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私 立立 東 吳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年 十 二 月
計 畫 編 號 :96-04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理 委 員 會 九 十 六 年年 度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計 畫 主 持 人 : 柯 瓊 鳳 副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沈 大 白 教 授 研 究 顧 問 : 王 煦 棋 教 授 研 究 人 員 : 胡 光 華 助 理理 : 洪 士 揚 范 綱 廷 吳 幸 樺 委 託 單 位 :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理 委 員 會 研 究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私 立立 東 吳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年 十 二 月
目 錄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1 摘 要...1 Abstract...4 壹 緒 論論...7 一 研 究 緣 起 及 目 的...7 二 研 究 方 法...8 貳 既 有 案 例 探 討...10 一 基 本 定 義...10 二 國 內 外 重 大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案 分 析...18 參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發 生 原 因 分 析...47 一 多 重 交 叉 持 股, 掌 握 企 業 控 制 權...51 二 人 頭 帳 戶 與 公 司 債...55 三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未 能 分 開...59 四 不不 實 的 交 易易 內 容...61 肆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案 件 違 法 型 態 分 析...72 一 背 信 罪...72 二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73 三 詐 欺...74 四 違 反 銀 行行 法...75 五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76 伍 主 要 國 家 洗 錢 防 制 對 策...83 一 美 國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84 二 英 國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85 三 日 本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87 四 澳 洲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88 五 新 加 坡 公 司 犯 罪 的 監 理理 機 構...89 六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92 七 金 融 機 關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的 作 法...97 陸 主 要 國 家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監 理理 機 制...100 一 巴 塞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的 作 法...100 二 美 國 的 作 法...101 三 英 國 的 作 法...103 四 日 本 的 作 法...104 五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定 義 和 風 險...106 I
六 力 霸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類 型...108 七 金 融 集 團 監 理理 機 制 之 比 較 與 可 行行 機 制...111 柒 結 論論 與 建 議...115 一 結 論論...116 ( 一 ) 研 究 結 論論...116 ( 二 ) 現 行行 改 善 措 施...118 二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之 建 議...119 ( 一 ) 制 度 面 之 管 理理 架 構...123 ( 二 ) 人 員 面 之 管 理理 架 構...133 ( 三 ) 資 料料 庫 之 建 置...135 參 考 文 獻...139 附 件...143 II
圖 目 錄 圖 2-1 力 霸 集 團 交 叉 持 股 比 率 概 況...32 圖 2-2 力 霸 集 團 近 年年 營 收 淨 額 資 產 總 額 及 淨 值...34 圖 2-3 東 森 集 團 交 叉 持 股 比 率 概 況...35 圖 2-4 力 霸 集 團 近 年年 財 務 狀狀 況 指 標...36 圖 3-1 力 霸 集 團 上 市 櫃 公 司 投 資 關 係 及 持 股 率...52 圖 3-2 嘉 食 化 違 約 率 趨 勢 圖...67 圖 3-3 力 霸 違 約 率 趨 勢 圖...67 圖 3-4 東 森 違 約 率 趨 勢 圖...67 圖 4-1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關 係...81 圖 7-1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架 構...120 III
表 目 錄 表 2-1 公 司 法 對 於 關 係 企 業 之 分 類 與 認 定...14 表 2-2 力 霸 關 係 集 團 2004 年年 財 務 狀狀 況 指 標...34 表 2-3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10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37 表 2-4 力 霸 集 團 分 子 公 司 家 數...38 表 2-5 力 霸 集 團 資 產 總 數...38 表 2-6 力 霸 集 團 分 子 公 司 成 立立 年年 度 及 實 收 資 本 額...39 表 2-7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手 法 之 異異 同...40 表 3-1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手 法 分 析...49 表 3-2 王 氏 家 族 在 力 霸 集 團 中 上 市 櫃 公 司 的 直 接 持 股 率...52 表 3-3 力 霸 集 團 董 監 席 次 組 成 分 析...53 表 3-4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設 立立 地 址 一 覽 表...54 表 3-5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董 事 長 姓 名 一 覽 表...54 表 3-6 力 霸 集 團 公 司 債 交 易易 對 象...58 表 3-7 力 霸 集 團 資 金 流 向 彙 整 表...62 表 3-8 力 霸 相 關 企 業 質 押 比...63 表 3-9 中 華 銀 行行 與 他 行行 之 牌 告 存 款 利 率...64 表 3-10 中 華 銀 行行 與 本 國 銀 行行 平 均 之 近 五 年年 來 主 要 財 務 及 營 運 比 率...64 表 3-11 力 霸 現 金 流 量 表 資 料料...66 表 3-12 力 霸 集 團 TCRI 評 等...68 表 3-13 力 霸 集 團 資 金 掏 空 與 用 途...71 表 4-1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違 法 型 態 分 析 表...79 表 6-1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類 型 與 力 霸 集 團 犯 罪 手 法...110 表 6-2 金 融 集 團 內 交 易易 之 風 險 監 理理 機 制 比 較 表...112 表 7-1 會 計 師 查 核 意 見 之 總 類...127 表 7-2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系 統 內 容...131 表 7-3 企 業 犯 罪 手 法 與 建 議 之 彙 總...137 IV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摘 要 我 國 不不 少 銀 行行 因 為 涉 嫌 不不 法 授 信 而 致 經 營 不不 善, 甚 至 爆 發 嚴 重 擠 兌, 影 響 金 融 穩 定 並 斲 傷 民 眾 對 金 融 體 系 的 信 任 同 時, 鑑 於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可 能 涉 及 洗 錢 內 線 交 易易 假 造 報 表 融 資 詐 欺 等, 因 此, 必 須 設 法 事 前 防 範, 並 提 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能 力 本 研 究 專 案 之 研 究 範 圍 包 括 : 1. 對 於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方 法 與 模 式, 研 究 歸 納 金 融 機 構 強 化 風 險 管 理理 能 力 2. 企 業 集 團 如 何 利 用 金 融 商 品 多 樣 與 創 新 特 性, 作 為 犯 罪 之 工 具 3. 金 融 機 構 如 何 避 免 企 業 集 團 利 用 銀 行行 證 券 及 保 險 市 場 之 商 品 或 工 具 達 到 犯 罪 目 的 4. 對 於 目 前 人 頭 戶 ( 例 如 虛 設 行行 號 紙 上 公 司 等 ) 對 金 融 市 場 產 生 嚴 重 的 衝 擊, 如 何 在 自 由 化 的 基 礎 上 尋 求 較 好 的 解 決 方 式, 以 降 低 金 融 機 構 之 風 險 5. 金 融 機 構 如 何 對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態 樣 及 可 能 利 用 金 融 商 品 犯 罪 之 行行 為, 強 化 其 風 險 管 理理 能 力 6. 一 些 外 國 主 管 機 關 有 相 當 嚴 密 防 範 洗 錢 的 規 範 制 度,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外 國 具 體 作 法, 設 計 相 關 規 範 制 度, 避 免 類 似 事 件 發 生 綜 觀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之 主 要 因 素 為 企 業 集 團 相 關 之 人 員 及 金 融 商 品, 提 供 企 業 犯 罪 之 機 會 與 工 具 因 此 本 研 究 試 圖 從 制 度 人 員 資 料料 庫 三 個 層 面, 建 構 金 融 機 構 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藉 此 來 做 為 提 昇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競 爭 力 之 參 考,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制 度 面 之 管 理理 架 構 1. 風 險 管 理理 獨 立立 性 之 落 實 1
中 華 銀 行行 曾 設 立立 風 險 管 理理 委 員 會, 但 並 未 發 揮 應 有 的 風 險 管 理理 功 能, 主 要 原 因 為 該 銀 行行 風 險 管 理理 部 門 不不 具 完 全 之 獨 立立 性 因 此, 本 研 究 擬 建 議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控 管 獨 立立 性 應 予 以 確 保 2.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為 確 保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制 度 之 健 全 發 展, 銀 行行 之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會 計 師 之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企 業 之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應 定 期 公 開 透 明 呈 現, 以 降 低 風 險 發 生 的 機 率 3 會 計 師 評 級 制 度 的 建 立立 : 為 提 升 財 務 報 表 的 可 信 度 及 會 計 師 審 計 品 質, 藉 由 審 計 品 質 的 相 關 指 標, 擬 建 立立 會 計 師 的 評 級 制 度, 使 投 資 人 面 對 財 務 報 表 決 策 時, 或 金 融 機 構 在 授 信 審 核 時, 得 以 依 據 該 評 級 作 為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品 質 的 參 考 指 標 之 一 4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金 融 機 構 宜 設 置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整 合 跨 機 構 間 資 訊, 不不 僅 合 乎 新 巴 塞 爾 協 定 第 二 支 柱 要 求 的 精 神, 且 設 計 適 當 的 集 團 運 作 的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設 法 杜 絕 或 提 高 洗 錢 的 成 本, 以 達 到 遏 止 企 業 集 團 藉 洗 錢 獲 利 的 最 終 目 的, 更 能 積 極 有 效 的 防 範 企 業 集 團 金 融 犯 罪 5.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中 心 由 於 金 融 機 構 涉 及 信 用 風 險 的 資 產 種 類 繁 多, 對 金 融 機 構 本 身 及 社 會 的 影 響 頗 大, 故 本 研 究 建 議 可 由 金 融 機 構 集 資 成 立立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中 心 相 關 的 獨 立立 機 構, 進 行行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工 作, 提 供 聯 貸 專 案 或 中 小 型 金 融 機 構 授 信 之 參 考, 及 時 觀 察 授 信 戶 情 況, 並 可 降 低 信 用 風 險 發 生 的 機 率 ( 二 ) 人 員 面 之 管 理理 架 構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在 人 的 方 面, 可 分 為 內 部 人 員 之 控 管 及 KYC(Know Your Customers) 之 控 管 前 者 主 要 包 括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及 審 計 部 門 之 人 員, 除 其 專 業 稽 核 與 審 計 報 告, 相 關 人 員 高 道 德 的 標 準, 更 是 金 融 舞 弊 的 守 門 員 另 外, 在 熟 悉 你 的 2
客 戶 的 原 則 下, 可 降 低 金 融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減 少 不不 必 要 之 呆 帳 損 失 ( 三 ) 資 料料 庫 之 建 置 建 立立 含 有 商 品 屬 性 及 企 業 個 體 資 料料 之 警 示 系 統 的 關 聯 式 參 照 資 料料 庫, 可 有 效 且 即 時 的 掌 握 公 司 訊 息 及 其 財 務 金 融 證 券 情 報, 並 符 合 巴 塞 爾 協 定 的 精 神, 及 早 發 現 集 團 內 部 之 問 題 所 在 關 鍵 詞 : 企 業 集 團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KYC 3
Abstract This research is to discuss and suggest changes in policy which could reduce or prevent the financial crimes and illegal activities committed by certain business conglomerates in Taiwan. These activities such as, fraud, money laundering, insider trading, inappropriate credit approval and financial manipulation, are damaging bank operations and causing severe run on the bank. Moreover, these activities have negative impacts on the economic stability and public faith on banking system We have to figure out some ways to prevent recurrence of these activities by strengthening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isk management The scope of our research includes: 1. Aiming at conglomerate crimes, we conclude our opinions about how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inforce risk management. 2. We determine how conglomerates use the diversity and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as crime tools. 3. We propose how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void conglomerates achieving the crimes by financial instruments or tools from banks, securities, and insurance markets. 4. Because the severe impact on financial market by fictitious accounts, such as paper companies, we find out some better financial environment to lower risk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5. We suggest how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inforce risk management by identifying the types of conglomerate crimes and what the possible methods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6. Some foreign regulators have rigorous standard and systems to avoid money launderings. We can refer some concrete methods from foreign countries and design some relevant standard systems to avoid similar affairs happened. 4
The main factors about conglomerate crime are the relatives/employees and their uses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as tools and opportunities to commit crime. Hence, in our research, we are constructing a risk management model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rom three aspects: systems, employees and database. By implementing this model as listed below,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ompetitiveness should be upgraded. 1. The systematic management structure 1-1 Establish an independent risk management Chinese (Chunghwa) Bank developed a risk management board, but could not fulfill due risk management functions. The main reason was that risk management board in the bank is not completely independent. Therefore, we suggest that independent risk control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ust be assured. 1-2 Risk evaluation report To assure a concrete development of risk management system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isk evaluation report about banks, CPAs and industry should be disclosed transparently in each period to reduce the instances of risk. 1-3 CPAs evaluation system development To enhance the credibility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the quality of audit, we suggest an evaluation system on CPAs by utilizing some indices of audit quality. The evaluation should benefit investors to make a business decision on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1-4 Credit information platform We suggest tha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establish credit information platform being integrated inter-institutions information. It not only supports the spirits of the second pillar in The Basel II but also designs an appropriate risk management model. Since one of the functions is to raise money 5
laundering costs, it will eventually prohibit conglomerates from gaining profits by money laundering, or other financial crimes effectively. 1-5 Credit risk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center Because of a variety of credit risk assets referr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heavy effect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 itself and society, we suggest developing a relevant independent credit risk verification center funded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process of credit risk verification, it provides a reference for syndication loan program or credit approval for small and medium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it can timely observe approval bank to lower the possibility of credit risk occurred. 2. The human (employee) aspect In aspec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al risk management about people, it can be separated internal employees and Know Your Customers (KYC). The former mainly include internal controllers and auditor. With their professional audit ability and high ethical standard, they are whistle-blowers about financial fraud.. The latter, KYC, can reduce credit risk and eliminate unnecessary bad debt losse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3. The establishment of database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relation reference database containing warning system of instructions attributes and specific conglomerate s data. This database can effectively and timely embrace the corporation information and financial securities information as well as accord with the spirits of Basel II and timely discover the problem in conglomerates. Keywords: Conglome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 Risk Management, Risk evaluation report, KYC. 6
壹 緒 論論 一 研 究 緣 起 及 目 的 近 年年 來, 我 國 不不 少 銀 行行 因 為 涉 嫌 不不 法 授 信 而 致 經 營 不不 善, 甚 至 爆 發 嚴 重 擠 兌, 1 影 響 金 融 穩 定 並 斲 傷 民 眾 對 金 融 體 系 的 信 任 謝 易易 宏 表 示, 台 灣 近 年年 企 業 弊 案 自 2000 年年 至 2007 年年, 近 8 年年 共 有 逾 300 個 自 然 人 次 涉 案, 被 起 訴 的 金 額 更 高 達 新 台 幣 2,767 億 元 近 年年 來 力 霸 集 團 所 屬 的 中 華 商 銀 因 涉 嫌 不不 法 授 信 而 引 爆 嚴 重 擠 兌, 被 提 領 約 500 億 元 根 據 檢 調 及 相 關 單 位 追 查 發 現, 中 華 商 銀 不不 僅 對 力 霸 集 團 關 係 企 業 為 違 法 放 款, 還 涉 及 超 額 授 信, 讓 集 團 負 責 人 把 中 華 商 銀 與 力 華 票 券 逾 百 億 資 金 套 走, 並 轉 移 到 國 外 這 些 違 法 行行 為 均 造 成 金 融 體 系 很 大 的 傷 害 力 霸 集 團 犯 罪 案 爆 發 迄 今, 根 據 檢 調 初 步 調 查 已 發 現, 可 能 涉 及 洗 錢 內 線 交 易易 假 造 報 表 融 資 詐 欺 等, 如 果 主 管 機 關 不不 能 設 法 於 事 前 防 範, 這 類 有 計 畫 的 金 融 犯 罪 可 能 只 會 層 出 不不 窮 此 外, 台 北 地 檢 署 偵 辦 力 霸 集 團 相 關 金 融 弊 案, 於 2007 年年 3 月 8 日 偵 查 終 結 報 告, 對 包 含 力 霸 集 團 總 裁 王 又 曾 夫 婦 在 內 的 107 名 被 告, 提 起 公 訴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除 了 王 氏 夫 妻 及 八 名 子 女 中 有 六 人 名 列列 被 告 以 外, 其 他 大 多 數 被 告 都 是 財 會 人 員 藉 由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的 行行 為, 透 露 監 理理 機 關 過 往 資 訊 未 能 整 合 的 缺 失 爰 此, 除 了 應 嚴 加 懲 治 違 法 授 信 之 行行 徑 外, 更 應 對 企 業 集 團 藉 由 違 法 放 款 或 其 他 途 徑 進 行行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等 金 融 犯 罪 行行 為, 作 有 效 的 事 前 預 防 及 確 實 究 責 力 霸 集 團 案 爆 發 以 來, 由 於 影 響 政 經 社 會 層 面 廣 泛, 引 發 資 本 市 場 變 革 的 討 論論, 行行 政 院 財 經 小 組 於 2007 年年 元 月 17 日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問 題 金 融 機 構 是 否 提 前 1 謝 易易 宏, 是 誰 讓 投 機 一 再 得 逞, 企 業 與 金 融 法 制 的 共 業,2007 年年 金 融 法 制 學 術 研 討 會,2007.10.06, 台 北 大 學 7
接 管 產 金 分 離 大 股 東 質 押 比 例 資 訊 揭 露, 以 及 通 報 系 統 機 制 等 問 題, 也 探 討 如 何 補 強 金 融 監 理理 公 司 治 理理, 以 及 通 報 機 制 問 題 更 有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建 言, 例 如, 葉 明 峰 陳 文 郎 韋 伯 韜 等 的 研 究 報 告 2 然 而, 本 研 究 認 為 諸 多 建 議 立立 意 良 善, 但 是 多 為 分 散 的 單 一 的, 比 較 欠 缺 整 體 的 系 統 的 建 議, 亦 少 見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的 建 議 因 此, 擬 從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的 角 度 深 入 探 討,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於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行行 為 案 例, 並 參 酌 金 融 商 品 多 樣 與 創 新 特 性, 探 討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並 歸 納 出 金 融 機 構 預 警 的 新 模 式 二 研 究 方 法 本 計 畫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採 取 以 下 方 法 :(1) 文 獻 探 討 法, 著 重 於 蒐 集 與 本 研 究 主 題 相 關 之 國 內 外 書 籍 期 刊 官 方 文 件 和 學 術 論論 文 等 書 面 資 料料, 以 及 網 際 網 路 之 電 子 資 料料, 加 以 整 理理 分 析, 以 求 完 備 (2) 比 較 分 析 法, 著 重 於 以 巴 賽 爾 委 員 會 主 要 先 進 國 家 風 險 管 理理 機 制, 比 較 國 內 對 於 企 業 集 團 規 範 不不 足 之 處 (3) 深 度 訪 談 法, 擬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進 行行 深 度 訪 談, 並 舉 辦 座 談 會 以 聽 取 多 方 意 見, 瞭 解 防 範 國 內 企 業 集 團 金 融 弊 案 之 對 策 (4) 歸 納 分 析 法, 根 據 上 述 之 文 獻 探 討 比 較 分 析 之 研 究 結 果, 做 出 研 究 結 論論,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本 研 究 第 二 章 為 既 有 案 例 之 探 討 ; 第 三 章 為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發 生 原 因 分 析, 對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發 生 的 原 因 做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 第 四 章 為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案 件 違 法 型 態 分 析, 說 明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可 能 涉 及 的 犯 罪 類 型 ; 第 五 章 為 主 要 國 家 洗 錢 防 制 對 策, 概 述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澳 洲 及 我 國 現 行行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及 法 令 規 章, 以 及 討 論論 金 融 機 關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的 作 法 ; 第 六 章 為 介 紹 巴 塞 爾 監 理理 委 員 會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2 詳 如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報 告 強 化 預 警 機 制 金 融 監 理理 及 公 司 治 理理 措 施 : 以 力 霸 案 為 鑑, 參 照 經 建 會 : 優 先 限 制 金 融 業 董 監 及 大 股 東 質 押 比,2007/01/24, 中 央 社 ; 王 莫 昀 報 導, 集 團 治 理理 不不 當 常 拖 累 百 貨 公 司,:2007/03/19, 中 時 電 子 報 韋 伯 韜 吳 春 光 周 信 佑, 力 霸 集 團 聲 請 重 整 引 爆 中 華 銀 擠 兌 事 件 之 評 估 與 對 策,January30,2007,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國 政 研 究 報 告 8
等 主 要 國 家 的 風 險 監 理理 機 制 ; 第 七 章 說 明 本 計 畫 可 能 得 到 的 研 究 成 果 ; 最 後 為 相 關 參 考 資 料料, 說 明 本 計 畫 之 相 關 參 考 資 料料 來 源 9
貳 既 有 案 例 探 討 一 基 本 定 義 ( 一 ) 企 業 集 團 的 定 義 根 據 中 華 徵 信 所 (2006 年年 ) 編 製 的 台 灣 地 區 企 業 集 團 研 究, 認 為 集 團 企 業 是 由 若 干 個 獨 立立 的 企 業 結 合 而 具 集 團 性 的 國 內 商 業 集 團, 因 此 所 謂 的 若 干 個 獨 立立 的 企 業 集 團 集 團 性 國 內 等, 均 是 集 團 企 業 的 成 立立 要 件 根 據 上 述 要 件, 目 前 中 華 徵 信 所 選 取 集 團 企 業 之 樣 本 所 採 行行 之 標 準, 分 別 為 構 成 條 件 和 結 合 方 式 二 大 構 面, 說 明 如 下 : 1. 構 成 條 件 (1). 分 子 個 數 : 由 3 個 或 3 個 以 上 的 公 司 所 構 成 (2). 股 權 : 國 人 資 本 占 有 51% 以 上 的 民 營 企 業 (3). 核 心 公 司 : 在 某 集 團 各 分 子 公 司 中, 核 心 人 物 經 常 在 該 公 司 下 達 決 策 命 令 或 該 公 司 之 經 營 管 理理 監 督 等 權 高 於 其 他 分 子 公 司, 其 影 響 力 可 及 於 多 數 分 子 公 司 者 ; 該 公 司 通 常 具 有 成 立立 歷 史 悠 久, 或 規 模 龐 大 足 以 影 響 集 團 整 體 之 根 本 存 亡 運 作 方 向 等 之 特 性 ; 比 諸 人 體, 則 有 如 居 於 腦 心 臟 或 血 液 之 地 位 者, 則 該 公 司 成 為 該 集 團 之 核 心 公 司 (4). 地 區 : 核 心 公 司 必 須 設 在 國 內 2. 結 合 方 式 (1). 客 觀 條 件 : 凡 經 由 法 人 轉 投 資 關 係, 而 持 有 被 投 資 公 司 之 股 份 50% 以 上 ; 或 公 司 間 相 互 投 資, 而 相 互 持 有 對 方 之 股 份 33% 以 上 ; 或 未 達 上 述 比 率, 但 實 質 上 握 有 被 投 資 公 司 較 大 股 權, 而 具 有 實 質 控 制 權 者, 視 為 同 一 集 團 10
該 公 司 與 核 心 公 司 之 資 本 額 有 半 數 以 上 為 相 同 之 股 東 持 有 或 出 資 者 該 公 司 與 核 心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執 行行 業 務 股 東 代 表 公 司 股 東 及 總 經 理理 有 半 數 以 上 相 同 者 該 公 司 與 核 心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執 行行 業 務 股 東 代 表 公 司 股 東 及 總 經 理理 等 有 半 數 以 上 為 配 偶 或 三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者 該 公 司 為 其 他 適 用 會 計 準 則 第 7 號 公 報, 須 與 核 心 公 司 或 核 心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編 製 合 併 財 報 之 ( 法 人 ) 關 係 人 受 同 一 管 理理 機 構 之 指 揮 監 督 者 該 公 司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理 為 核 心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理, 且 營 業 地 址 與 核 心 公 司 ( 或 集 團 總 管 理理 處 ) 設 立立 於 同 一 地 址, 明 顯 為 核 心 公 司 董 事 長 ( 或 總 經 理理 ) 所 掌 控 者 (2). 主 觀 條 件 : 必 須 具 有 集 團 性, 也 就 是 一 種 心 理理 上 的 認 同 感, 各 分 子 公 司 間 相 互 承 認 為 同 一 集 團 數 家 公 司 是 否 結 合 為 一 集 團, 首 先 必 須 具 備 五 種 客 觀 條 件 中 的 一 種 或 一 種 以 上, 方 形 成 關 係 企 業, 再 配 合 主 觀 條 件 之 認 同 而 構 成 從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看 企 業 集 團 的 定 義, 係 指 具 有 支 配 從 屬 關 係 的 二 家 以 上 的 公 司 或 事 業 體 變 成 單 一 的 企 業 集 體 組 織, 母 公 司 以 報 導 企 業 集 體 的 財 務 狀狀 態 和 經 營 成 果 為 目 的, 將 屬 於 同 一 家 企 業 集 體 的 個 別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以 綜 合 性 地 編 製 成 單 一 的 財 務 報 表 根 據 現 代 理理 論論, 合 併 報 表 應 表 達 一 個 企 業 個 體 的 財 務 狀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但 合 併 報 表 主 要 服 務 的 對 象 是 母 公 司 的 股 東 和 債 權 人 但, 根 據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七 號 第 5 段 中 提 到, 母 公 司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所 關 心 者, 在 於 聯 屬 公 司 全 體 而 非 僅 母 公 司 個 別 的 財 務 狀狀 況 經 營 結 果 及 財 務 狀狀 況 的 變 動 情 形 由 此 可 知, 我 國 的 合 併 理理 論論 11
是 採 用 現 代 理理 論論 因 此, 關 於 企 業 集 團 的 定 義, 雖 然 目 前 國 內 的 公 司 法 銀 行行 法 及 證 期 局 所 發 布 相 關 法 令 對 集 團 或 關 係 企 業 認 定 各 有 其 規 定, 但 並 沒 有 一 致 或 明 確 的 規 範 而 現 今 企 業 集 團 的 關 係 包 括 大 股 東 家 族 親 屬 股 東 法 人 及 自 然 人, 不不 僅 涉 及 企 業 股 權 分 散, 也 涉 及 相 對 實 質 控 制 權 ( 董 事 會 席 次 主 導 權 上 下 游 經 營 管 道 控 制 等 ), 甚 至 也 有 集 團 與 集 團 間 策 略 上 的 重 疊 關 係, 認 定 上 有 其 複 雜 性, 很 難 產 生 絕 對 的 企 業 集 團 定 義 學 者 也 指 出, 定 義 不不 可 能 有 標 準, 無 論論 何 種 定 義 方 式 都 可 能 有 瑕 疵, 定 義 的 標 準 應 該 取 決 於 研 究 的 目 的, 依 研 究 目 的 作 出 定 義, 並 把 方 法 基 礎 說 明 清 楚 職 是 之 故, 本 研 究 依 其 形 成 特 色 對 企 業 集 團 之 類 型 分 為 企 業 ( 產 業 ) 集 團 金 控 集 團 及 非 金 控 集 團 等 三 類, 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企 業 集 團 3 : 參 考 中 華 徵 信 所 (2006) 台 灣 地 區 集 團 研 究 之 定 義, 就 企 業 集 團 的 成 立立 要 件 和 結 合 方 式 為 認 定 構 面 因 此 數 家 公 司 是 否 結 合 為 一 集 團, 首 先 必 須 具 備 前 述 至 少 一 種 客 觀 條 件, 方 形 成 關 係 企 業, 再 配 合 主 觀 條 件 之 認 同 而 構 成 至 於 取 決 點 標 準, 必 須 該 集 團 資 產 總 額 或 營 業 收 入 在 新 台 幣 50 億 元 以 上 且 集 團 中 並 未 擁 有 銀 行行 保 險 或 證 券 公 司 國 內 企 業 集 團 如 : 台 塑 集 團 鴻 海 集 團 2 金 控 集 團 係 指 企 業 集 團 內 擁 有 銀 行行 保 險 公 司 或 證 券 商 等 企 業, 以 及 有 控 制 性 持 股 之 金 融 子 公 司 或 金 融 孫 公 司, 占 整 個 企 業 集 團 40% 以 上 即 稱 之 所 謂 控 制 性 持 股 係 指 持 有 一 銀 行行 保 險 公 司 或 證 券 商 已 發 行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或 直 接 間 接 選 任 或 指 派 一 銀 行行 保 險 公 司 或 證 券 商 過 半 數 之 董 事 ( 請 參 考 第 10 頁 之 定 義 ) 例 如 : 國 內 十 五 家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所 組 成 之 各 集 團 中 信 金 控 集 團 新 光 集 團, 雖 因 家 族 旗 下 轉 投 資 事 業 眾 多 非 單 純 的 金 融 集 團, 但 非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資 產 總 額 所 占 比 率 低, 且 二 家 集 團 皆 已 成 立立 金 3 詳 細 內 容 可 參 考 中 華 徵 信 所 (2006), 台 灣 地 區 集 團 研 究 12
融 控 股 公 司 富 邦 金 控 集 團 和 蔡 氏 家 族 掌 控 的 台 灣 電 信 集 團, 亦 屬 此 類 3 產 金 混 合 集 團 係 指 企 業 集 團 內 雖 擁 有 銀 行行 或 保 險 公 司 或 證 券 公 司 等 企 業, 或 持 有 控 制 性 持 股 之 金 融 子 公 司 或 金 融 孫 公 司, 但 占 整 個 企 業 集 團 不不 超 過 40% 例 如 : 太 子 汽 車 集 團 擁 有 萬 泰 銀 行行 宏 泰 集 團 擁 有 安 泰 銀 行行 和 宏 泰 人 壽 遠 東 集 團 擁 有 遠 東 銀 行行 聯 邦 集 團 擁 有 聯 邦 銀 行行 慶 豐 集 團 擁 有 慶 豐 銀 行行 ; 三 商 企 業 集 團 擁 有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遠 雄 集 團 擁 有 遠 雄 人 壽 興 農 集 團 擁 有 興 農 人 壽 龍 邦 集 團 擁 有 台 灣 人 壽 寶 來 集 團 擁 有 中 央 產 物 保 險 和 寶 來 證 券 ( 二 ) 關 係 企 業 或 關 係 人 之 定 義 根 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關 係 人 交 易易 認 定 為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關 係 人 或 同 一 關 係 企 業 其 中, 同 一 人 : 指 同 一 自 然 人 或 同 一 法 人 同 一 關 係 人 : 指 本 人 配 偶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及 以 本 人 或 配 偶 為 負 責 人 之 企 業 關 係 企 業 : 指 適 用 公 司 法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條 之 一 至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條 之 三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條 之 九 及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條 之 十 一 規 定 之 企 業 而 有 關 公 司 法 對 於 關 係 企 業 之 分 類 與 認 定, 彙 編 如 表 2-1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六 號 關 係 人 交 易易 之 揭 露, 當 有 下 列列 情 形 之 一 時, 通 常 即 為 企 業 之 關 係 人 ( 但 當 能 證 明 不不 具 有 控 制 力 或 重 大 影 響 力 者, 不不 在 此 限 ): 1. 企 業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2. 對 公 司 之 投 資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投 資 者 3. 公 司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理 與 他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理 為 同 一 人, 或 具 有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他 公 司 4. 受 企 業 捐 贈 之 金 額 達 其 實 收 基 金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財 團 法 人 5.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理 副 總 經 理理 協 理理 及 直 屬 總 經 理理 之 部 門 主 管 6.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理 之 配 偶 7. 公 司 之 董 事 總 經 理理 之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13
表 2-1 公 司 法 對 於 關 係 企 業 之 分 類 與 認 定 公 司 法 法 條 條 文 內 容 第 369-1 條 第 369-2 條 第 369-3 條 第 369-9 條 第 369-10 條 第 369-11 條 本 法 所 稱 關 係 企 業, 指 獨 立立 存 在 而 相 互 間 具 有 下 列列 關 係 之 企 業 : 一 有 控 制 與 從 屬 關 係 之 公 司 二 相 互 投 資 之 公 司 公 司 持 有 他 公 司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超 過 他 公 司 已 發 行行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半 數 者 為 控 制 公 司, 該 他 公 司 為 從 屬 公 司 除 前 項 外,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他 公 司 之 人 事 財 務 或 業 務 經 營 者 亦 為 控 制 公 司, 該 他 公 司 為 從 屬 公 司 有 左 列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推 定 為 有 控 制 與 從 屬 關 係 : 一 公 司 與 他 公 司 之 執 行行 業 務 股 東 或 董 事 有 半 數 以 上 相 同 者 二 公 司 與 他 公 司 之 已 發 行行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有 半 數 以 上 為 相 同 之 股 東 持 有 或 出 資 者 公 司 與 他 公 司 相 互 投 資 各 達 對 方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為 相 互 投 資 公 司 相 互 投 資 公 司 各 持 有 對 方 已 發 行行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超 過 半 數 者, 或 互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對 方 之 人 事 財 務 或 業 務 經 營 者, 互 為 控 制 公 司 與 從 屬 公 司 相 互 投 資 公 司 知 有 相 互 投 資 之 事 實 者, 其 得 行行 使 之 表 決 權, 不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公 司 已 發 行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之 三 分 之 一 但 以 盈 餘 或 公 積 增 資 配 股 所 得 之 股 份, 仍 得 行行 使 表 決 權 公 司 依 第 三 百 六 十 九 條 之 八 規 定 通 知 他 公 司 後, 於 未 獲 他 公 司 相 同 之 通 知, 亦 未 知 有 相 互 投 資 之 事 實 者, 其 股 權 之 行行 使 不不 受 前 項 限 制 計 算 本 章 公 司 所 持 有 他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應 連 同 左 列列 各 款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一 併 計 入 : 一 公 司 之 從 屬 公 司 所 持 有 他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二 第 三 人 為 該 公 司 而 持 有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三 第 三 人 為 該 公 司 之 從 屬 公 司 而 持 有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14
( 三 ) 金 融 集 團 的 定 義 力 霸 集 團 主 要 組 成 企 業 包 括 力 霸 嘉 食 化 中 華 銀 力 華 票 券 友 聯 產 險 亞 太 固 網 東 森 國 際 東 森 媒 體 科 技 衣 蝶 百 貨 等 多 家 上 市 櫃 企 業 特 許 企 業 如 果 依 照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之 定 義, 即 使 力 霸 集 團 並 未 正 式 籌 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由 於 該 集 團 中 性 質 屬 於 金 融 機 構 之 中 華 銀 力 華 票 券 友 聯 產 險 等 企 業 係 分 別 從 事 銀 行行 票 券 及 保 險 業 務, 在 種 類 上 已 超 過 二 種, 可 視 為 形 式 上 的 金 融 集 團 如 果 以 截 至 2006 年年 6 月 底 之 資 料料, 將 五 家 上 市 關 係 企 業 ( 力 霸 嘉 食 化 中 華 銀 友 聯 產 險 東 森 國 際 ) 和 上 櫃 的 東 森 電 視 之 普 通 股 股 本 和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各 別 加 總 後, 計 算 中 華 銀 和 友 聯 產 險 所 佔 集 團 比 率, 則 分 別 得 出 41.53% 和 48.67%, 顯 示 力 霸 集 團 有 40% 以 上 的 業 4 務 為 金 融 業 務 由 於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所 定 義 的 金 融 集 團 或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在 規 範 對 象 及 細 節 上 不不 盡 相 同, 且 我 國 對 於 相 關 規 範 係 使 用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金 控 公 司 ) 一 詞, 用 詞 定 義 亦 不不 盡 相 同 在 金 控 公 司 分 類 上 日 本 與 我 國 相 似, 美 國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中 沒 有 保 險 或 證 券 之 控 股 公 司, 但 以 其 轉 投 資 之 方 式 為 之 英 國 集 團 之 區 分 方 式 則 是 以 主 要 核 心 業 務 所 占 比 例 分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非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之 定 義 : 不不 同 性 質 的 金 融 集 團 (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 是 指 其 主 要 業 務 係 金 融 業 務, 且 受 其 監 管 的 公 司 法 人 至 少 從 事 銀 行行 證 券 及 保 險 兩 種 業 務 以 上, 且 未 受 合 一 的 資 本 適 足 性 規 範 之 集 團 美 國 之 定 義 依 金 融 服 務 現 代 化 法 係 以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為 架 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型 態 可 分 為 三 種 : 一 為 金 融 業 者 創 新 型 態, 成 立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於 該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架 構 下, 銀 行行 證 券 公 司 保 險 公 司 與 其 他 金 融 業 務 公 司 之 間, 彼 此 為 關 係 企 業 之 型 態 ; 另 一 種 方 式 則 為 銀 行行 控 股 公 司 申 請 轉 型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以 擴 大 其 業 務 經 營 範 圍, 未 轉 換 之 銀 行行 控 股 公 司 仍 受 原 先 銀 行行 控 股 公 司 法 之 規 範 ; 最 後 一 種 模 式, 則 為 聯 邦 4 由 於 力 華 票 券 於 96 年年 6 月 27 日 起 不不 繼 續 公 開 發 行行, 故 該 公 司 相 關 資 訊 無 法 查 詢 15
註 冊 銀 行行 透 過 成 立立 或 投 資 子 公 司 之 模 式 從 事 跨 業 經 營 英 國 之 定 義 為 至 少 百 分 之 四 十 業 務 為 銀 行行 業, 且 至 少 百 分 之 十 或 六 十 億 歐 元 之 金 融 業 務 量 係 來 自 保 險 業 及 銀 行行 業, 其 中 所 指 的 銀 行行 業 包 括 商 業 銀 行行 及 投 資 銀 行行 日 本 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分 為 :(1)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集 團 (2) 實 質 控 股 公 司 集 團 (3) 金 融 機 構 母 公 司 集 團 (4) 國 外 控 股 公 司 集 團 5 其 中, 型 態 (2) 實 質 控 股 公 司 集 團 係 指 在 法 律 上 未 設 置 控 股 公 司, 但 是 仍 包 含 銀 行行 保 險 證 券 等 二 個 以 上 不不 同 產 業 之 金 融 機 構 ( 四 ) 企 業 犯 罪 的 定 義 所 謂 企 業 犯 罪 是 指 企 業 在 進 行行 經 濟 活 動 之 際, 為 了 利 益 追 求 等 而 做 出 違 法 行行 為 的 事, 為 組 織 犯 罪 之 一 企 業 犯 罪 具 有 各 式 各 樣 的 形 態, 相 較 於 個 人 犯 罪, 企 業 犯 罪 對 社 會 的 影 響 更 深 遠, 不不 僅 信 用 喪 失, 而 且 關 乎 企 業 存 續 與 否 企 業 犯 罪 最 終 目 的 在 於 謀 取 不不 法 利 益, 藉 由 種 種 不不 法 方 式, 奪 取 股 東 債 權 人 之 權 益 為 已 有, 甚 至 於 巧 取 社 會 經 濟 資 源 或 公 共 財 物, 進 而 形 成 經 濟 犯 罪 或 金 融 犯 罪 而 一 旦 這 些 企 業 犯 罪 的 違 法 行行 為 係 涉 及 金 融 機 構 大 眾 存 款 人 之 資 金, 將 造 成 金 融 體 系 很 大 的 傷 害 所 謂 經 濟 犯 罪 6 的 定 義, 有 人 認 為 係 指 意 圖 謀 取 不不 法 利 益, 利 用 法 律 交 往 與 經 濟 交 易易 所 允 許 的 經 濟 活 動 方 式, 濫 用 經 濟 秩 序 賴 以 為 存 的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違 反 所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規 範 經 濟 活 動 之 有 關 法 令, 而 足 以 危 害 正 常 之 經 濟 活 動 與 干 擾 經 濟 生 活 秩 序, 甚 至 於 破 壞 整 個 經 濟 結 構 的 財 產 罪 或 圖 利 犯 罪 經 濟 犯 罪 包 括 濫 用 資 產 財 務 舞 弊 賄 賂 與 貪 污 洗 黑 錢 及 智 識 產 權 被 侵 犯 等 所 謂 金 融 犯 罪 7 有 人 認 為 係 指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人 ( 含 董 監 事 經 理理 人 及 承 辦 人 員 ), 或 外 部 人 共 同 或 各 自 以 金 融 機 構 資 產 為 犯 罪 客 體, 或 利 用 金 融 付 款 支 付 工 具 ( 如 5 6 7 王 煦 棋 等 (2006),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建 立立 集 團 內 交 易易 風 險 管 理理 機 制 之 研 究, 金 管 會 銀 行行 局 研 究 專 案,83 頁 許 永 欽, 新 竹 地 檢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2007-06-21/ 經 濟 日 報 /A13 版 / 稅 務 法 務 同 註 腳 2 16
信 用 卡 ) 為 犯 罪 工 具 或 未 經 政 府 核 准 而 經 營 金 融 業 務 足 以 影 響 金 融 安 定 秩 序 之 犯 罪, 均 可 稱 為 金 融 犯 罪 但 有 人 ( 如 許 永 欽 陳 志 龍 林 譽 恆 ) 認 為 經 濟 犯 罪 涵 括 金 融 犯 罪 根 據 檢 察 官 起 訴 書, 力 霸 集 團 相 關 犯 罪 手 法, 可 以 歸 類 為 十 二 種 力 霸 集 團 由 自 家 人 或 虛 設 無 實 際 交 易易 的 68 間 人 頭 公 司, 以 各 種 方 式, 交 叉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並 向 銀 行行 詐 貸 以 下 為 十 二 種 犯 罪 手 法 :1. 長 期 投 資 2. 貸 款 與 人 頭 公 司 3. 為 人 頭 公 司 背 書 4. 為 人 頭 公 司 發 商 業 本 票 5. 購 買 人 頭 公 司 的 虛 偽 房 地 產 6. 購 買 人 頭 公 司 虛 偽 的 穀 物 黃 豆 交 易易 7. 購 買 人 頭 公 司 的 公 司 債 8. 與 人 頭 公 司 另 外 的 假 買 賣 交 易易 9. 以 人 頭 公 司 不不 實 的 鑑 價, 將 房 地 產 超 貸,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10. 以 假 交 易易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11. 要 求 授 信 戶 以 搭 配 購 買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為 由, 放 貸 給 其 他 廠 商, 藉 以 兩 面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12. 內 線 交 易易 ( 五 ) 舞 弊 的 定 義 根 據 我 國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43 號 第 4 條 規 定, 財 務 報 表 不不 實 表 達 可 能 係 導 因 於 舞 弊 或 錯 誤 兩 者 之 區 分, 在 於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不不 實 表 達 之 動 機 是 否 係 屬 故 意 錯 誤 是 指 非 因 故 意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不不 實 表 達, 包 括 : 金 額 誤 列列 漏 列列 或 疏 於 揭 露, 例 如 : 取 得 或 處 理理 資 料料 時 發 生 錯 誤 誤 用 會 計 原 則 等 ( 第 5 條 ) 舞 弊 是 指 管 理理 階 層 治 理理 單 位 或 員 工, 故 意 使 用 欺 騙 等 方 法 以 獲 取 不不 當 或 非 法 利 益 之 行行 為 ( 第 6 條 ) 所 謂 管 理理 舞 弊 是 指 管 理理 階 層 或 治 理理 單 位 成 員 所 涉 入 之 舞 弊 ; 若 是 僅 有 受 查 者 員 工 涉 入 之 舞 弊, 則 稱 為 員 工 舞 弊 舞 弊 是 一 種 廣 泛 的 法 律 概 念, 但 查 核 人 員 所 需 關 注 的 舞 弊 行行 為, 僅 指 會 造 成 財 務 報 表 重 大 不不 實 表 達 的 舞 弊, 並 且 查 核 人 員 對 於 舞 弊 是 否 確 實 發 生 不不 負 法 律 判 定 之 責 任 ( 第 6 條 ) 事 實 上 舞 弊 與 不不 實 表 達 關 係 密 切, 但 二 者 卻 不不 完 全 相 同 舞 弊 是 蓄 意 的 行行 為, 不不 實 表 達 是 行行 為 的 後 果 ; 不不 過, 舞 弊 的 行行 為 倒 不不 一 定 引 發 不不 實 表 達 的 後 果 17
與 財 務 報 表 有 關 之 不不 實 表 達 舞 弊, 其 型 態 有 二 :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與 挪 用 資 產 ( 第 7 條 ) 所 謂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是 指 在 財 務 報 表 上 故 意 之 不不 實 表 達, 以 欺 騙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之 行行 為 ( 第 8 條 )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通 常 涉 及 管 理理 階 層 逾 越 某 些 表 面 上 看 似 有 效 運 作 之 內 部 控 制, 例 如 : 記 錄 虛 偽 之 交 易易 不不 當 調 整 會 計 估 計 或 假 設 等 ( 第 9 條 ) 挪 用 資 產 通 常 涉 及 員 工 或 管 理理 階 層 偷 竊 企 業 資 產, 由 員 工 所 為 者, 通 常 其 金 額 相 對 較 不不 重 大 ; 由 管 理理 階 層 所 為 者, 通 常 金 額 較 為 重 大, 且 其 偽 造 或 掩 飾 之 方 式 可 能 較 難 被 發 現 ( 第 11 條 ) 另 外, 根 據 同 號 公 報 第 12 條, 造 成 舞 弊 之 原 因 有 三 個 條 件 :(1) 誘 因 (Incentives) 或 壓 力 (Pressures): 形 成 舞 弊 行行 為 的 動 機 ;(2) 機 會 (Opportunities): 讓 舞 弊 可 得 手 之 機 會 ; 以 及 (3) 態 度 (Attitude) 或 行行 為 合 理理 化 (Rationalization): 此 項 攸 關 人 格 特 質 或 道 德 觀 防 止 及 偵 查 舞 弊 主 要 是 受 查 者 治 理理 單 位 與 管 理理 階 層 的 責 任 ( 第 13 條 ) 管 理理 階 層 應 對 防 止 及 偵 查 舞 弊 予 以 重 視, 如 此 才 可 降 低 與 嚇 阻 舞 弊 之 發 生 企 業 應 建 立立 以 誠 信 為 核 心 價 值 之 文 化, 由 管 理理 階 層 與 治 理理 單 位 向 員 工 宣 導 此 為 經 營 企 業 之 基 石 ( 第 14 條 ) 二 國 內 外 重 大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案 分 析 由 近 年年 來 所 發 生 的 企 業 集 團 弊 案 可 知, 如 1998 年年 廣 三 集 團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超 貸 案 及 順 大 裕 違 約 交 割 案,2000 年年 的 台 鳳 集 團 中 興 銀 行行 不不 法 超 貸 案,2000 年年 東 帝 士 集 團 違 法 超 貸 及 掏 空 案, 以 及 2007 年年 力 霸 集 團 掏 空 案 等, 對 國 內 金 融 體 系 及 社 會 大 眾 都 造 成 相 當 大 的 衝 擊 然 而, 企 業 家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避 走 海 外, 且 掏 空 的 金 額 龐 大 8, 嚴 重 影 響 到 國 內 金 融 體 系 的 穩 定 與 民 眾 對 金 融 機 構 的 信 心, 因 此,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模 式, 深 受 相 關 單 位 的 關 注 與 重 視 以 下 分 別 就 近 年年 來 國 內 外 幾 個 8 由 銀 行行 公 會 公 佈 的 呆 帳 大 戶, 力 霸 集 團 王 又 曾 欠 款 552 億 元 ; 東 帝 士 集 團 陳 由 豪 欠 款 315 億 元 ; 安 鋒 集 團 朱 安 雄 欠 款 166 億 元 ; 廣 三 集 團 曾 正 仁 欠 款 54 億 元 18
重 大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情 形 加 以 說 明 ( 一 ) 廣 三 集 團 1998 年年 底 爆 發 的 廣 三 集 團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超 貸 案 及 順 大 裕 違 約 交 割 案, 主 要 犯 罪 手 法 可 歸 納 為 下 列列 幾 項 : 1 集 團 負 責 人 結 合 前 銀 行行 負 責 人 及 內 部 人 員 舞 弊 由 於 集 團 負 責 人 向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貸 款, 該 負 責 人 與 當 時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董 事 長 私 交 甚 篤, 故 其 所 申 請 之 授 信 案, 未 經 嚴 謹 評 估 或 不不 評 估 即 通 過 放 款, 有 舞 弊 之 嫌 2 企 業 利 用 法 人 人 頭 戶 及 關 係 人 股 票 辦 理理 擔 保 授 信 企 業 集 團 負 責 人 以 知 慶 公 司 ( 該 公 司 之 資 本 額 僅 二 千 萬 元, 至 八 十 六 年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淨 值 為 一 千 八 百 二 十 萬 二 千 元, 在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尚 有 四 千 九 百 四 十 萬 元 之 貸 款 債 務, 並 無 可 向 任 何 金 融 機 構 貸 得 十 億 元 無 擔 保 信 用 放 款 之 條 件 ) 之 名 義 向 前 台 中 銀 行行 申 請 10 億 元 之 信 用 貸 款 ; 另 以 廣 三 集 團 提 供 之 順 大 裕 股 票 質 押 借 款 五 億 元, 共 計 15 億 元, 供 廣 三 集 團 使 用 ; 該 集 團 以 1.5 億 元 付 給 銀 行行 之 董 事 長, 作 為 知 慶 公 司 同 意 以 該 公 司 名 義 貸 款 之 條 件 交 換 3 企 業 負 責 人 利 用 人 頭 帳 戶 洗 錢 知 慶 公 司 向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貸 得 之 資 金, 大 體 上 流 入 人 頭 帳 戶, 其 中 包 括 銀 行行 帳 戶 及 股 票 交 易易 帳 戶, 流 入 金 額 高 達 15 億 元 此 外, 企 業 集 團 負 責 人, 入 主 順 大 裕 上 市 公 司 後, 涉 嫌 將 該 公 司 資 產 掏 空 達 80 餘 億 元, 使 順 大 裕 股 票 一 落 千 丈, 又 利 用 人 頭 帳 戶 炒 作 順 大 裕 股 票, 並 在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被 金 檢 之 後, 預 期 自 己 超 貸 的 情 節 可 能 爆 發, 連 續 三 天 違 約 交 割 順 大 裕 及 前 台 中 銀 行行 的 股 票 達 84 億 餘 元, 致 使 前 台 中 銀 行行 因 此 爆 發 擠 兌 風 暴, 遭 人 提 領 超 過 40 億 元, 嚴 重 危 害 金 融 市 場 秩 序 ( 二 ) 台 鳳 集 團 2000 年年 初 發 生 的 台 鳳 集 團 向 中 興 銀 行行 不不 法 超 貸 案, 造 成 中 興 銀 行行 約 八 百 餘 19
億 元 的 虧 損, 其 主 要 舞 弊 手 法 包 括 下 列列 幾 項 : 1 銀 行行 負 責 人 及 管 理理 人 員 未 按 規 定 辦 理理 授 信 台 鳳 集 團 同 一 關 係 人 之 授 信 總 餘 額, 業 逼 近 中 興 銀 淨 值 百 分 之 四 十 ( 約 六 十 幾 億 ) 授 信 總 餘 額 上 限 之 規 定 2 集 團 負 責 人 結 合 銀 行行 負 責 人 及 內 部 人 員 舞 弊 當 台 鳳 集 團 有 資 金 需 求 時, 即 由 負 責 人 通 知 中 興 銀 行行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理 資 金 需 求 額 度, 再 由 其 指 示 天 母 分 行行 經 理理 蘆 洲 分 行行 經 理理 與 陳 明 義 辦 理理 融 資, 即 以 立立 即 貸 ( 即 當 日 申 請, 當 日 撥 款 ) 方 式 分 別 交 代 中 興 銀 行行 天 母 分 行行 蘆 洲 分 行行 經 辦 人 員 辦 理理 徵 信 授 信 作 業, 俾 以 即 時 配 合 該 集 團 之 資 金 所 需 3 台 鳳 集 團 利 用 人 頭 戶 並 結 合 銀 行行 人 員 辦 理理 授 信 台 鳳 集 團 利 用 員 工 家 屬 及 不不 知 情 的 人 頭, 擔 任 人 頭 戶 向 中 興 銀 行行 天 母 分 行行 蘆 洲 分 行行 各 申 請 短 期 信 用 貸 款 台 鳳 集 團 利 用 營 運 不不 良 之 法 人 人 頭 戶 辦 理理 貸 款, 且 銀 行行 內 部 亦 未 經 評 估 或 故 意 協 助 放 款 台 鳳 集 團 再 利 用 其 他 關 係 企 業 名 義 向 中 興 銀 行行 天 母 分 行行 申 請 短 期 信 用 貸 款, 並 將 該 等 公 司 戶 所 貸 得 之 資 金 作 為 償 還 前 述 以 自 然 人 人 頭 戶 之 貸 款, 用 以 掩 飾 人 頭 戶 借 款 之 不不 法 行行 為 及 規 避 財 政 部 金 融 局 之 金 融 檢 查 ( 借 新 還 舊 ) 4 銀 行行 與 集 團 負 責 人 逾 越 董 事 會 權 力 辦 理理 背 書 保 證 台 鳳 集 團 負 責 人 在 未 經 台 鳳 公 司 愛 華 公 司 董 事 會 決 議 同 意, 亦 未 報 請 董 事 會 追 認 下, 逕 行行 決 定, 以 所 屬 公 司 辦 理理 背 書 保 證, 或 由 公 司 提 供 動 產 或 不不 動 產 為 他 公 司 借 款 之 擔 保 設 定 質 權 抵 押 權 5 集 團 負 責 人 利 用 暫 付 款 科 目 套 取 台 鳳 公 司 資 金 台 鳳 集 團 負 責 人 因 亟 需 資 金 周 轉, 以 其 他 理理 由 自 台 鳳 公 司 套 取 金 錢 使 用, 20
由 陳 明 義 指 示 不不 知 情 之 財 會 人 員 製 作 暫 付 款 科 目 傳 票 辦 理理 出 帳, 並 開 具 台 鳳 公 司 設 於 慶 豐 銀 行行 營 業 部 支 存 帳 戶, 面 額 各 3 億 元 1 億 元, 合 計 4 億 元 之 支 票 二 紙, 同 日 即 透 過 宏 陽 建 設 公 司 設 於 世 華 銀 行行 及 彰 化 銀 行行 帳 戶, 分 別 匯 存 入 華 僑 銀 行行 營 業 部 及 彰 化 銀 行行 臺 北 分 行行 該 集 團 負 責 人 個 人 所 投 資 之 宏 華 投 資 公 司 帳 戶, 再 轉 開 臺 灣 銀 行行 付 款 支 票, 以 償 還 其 私 人 借 款, 嗣 後 陳 明 義 再 囑 付 不不 知 情 之 財 會 人 員, 以 支 付 宏 陽 建 設 公 司 合 建 保 證 金 為 由, 補 製 存 出 保 證 金 科 目 之 轉 帳 傳 票, 以 遮 飾 彼 等 掏 空 台 鳳 公 司 四 億 元 之 事 實 ( 三 ) 東 帝 士 集 團 東 帝 士 集 團 在 2000 年年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旗 下 關 係 企 業 東 雲 公 司 全 盈 隆 公 司 東 雲 子 公 司 中 港 晶 華 等, 向 銀 行行 團 貸 款 580 餘 億 元, 有 貸 款 往 來 關 係 的 銀 行行 近 五 十 家, 主 要 債 權 銀 行行 包 括 中 華 開 發 工 銀 中 國 國 際 商 銀 華 僑 銀 行行 第 一 銀 行行 萬 泰 銀 行行 中 華 票 券 公 司 等 在 2001 年年 東 帝 士 集 團 宣 佈 解 散 後, 留 下 了 高 達 三 百 餘 億 元 的 債 務 給 銀 行行 ( 四 ) 力 霸 集 團 力 霸 集 團 違 法 犯 行行 2007 年年 初 國 內 發 生 近 年年 來 最 大 宗 的 企 業 集 團 金 融 弊 案, 即 力 霸 集 團 王 家 以 其 親 友 親 信 及 集 團 員 工 掛 名 負 責 人, 成 立立 68 家 所 謂 力 霸 集 團 內 部 的 小 公 司, 於 1998 99 年年 間 起, 長 期 投 資 該 小 公 司 將 資 金 貸 與 小 公 司 為 小 公 司 作 背 書 保 證 為 小 公 司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向 小 公 司 購 買 房 地 產 等 不不 利 集 團 利 益 的 公 司 交 易易 預 付 小 公 司 虛 偽 的 穀 物 黃 豆 交 易易 貨 款 購 買 小 公 司 發 行行 公 司 債 與 小 公 司 為 假 買 賣 假 交 易易 小 公 司 以 鑑 價 不不 實 的 房 地 產 超 額 貸 款 等 名 義 或 方 式 以 假 交 易易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要 求 授 信 戶 以 搭 配 購 買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為 由, 放 貸 給 其 他 廠 商, 藉 以 兩 面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內 線 交 易易 等 不不 法 方 式, 將 力 霸 集 團 旗 下 的 力 霸 公 司 嘉 食 化 公 司 力 華 票 券 友 聯 產 險 中 華 商 銀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等 內 部 資 金 全 數 掏 空, 並 將 不不 21
法 之 資 金 透 過 洗 錢 的 方 式 轉 匯 到 國 外 之 帳 戶, 不不 法 所 得 逾 七 百 三 十 億 元 2006 年年 年年 底, 力 霸 集 團 突 然 宣 佈 已 向 法 院 申 請 重 整 和 緊 急 處 分, 並 獲 得 法 院 裁 定 同 意, 力 霸 集 團 的 上 市 公 司 嘉 食 化 纖 力 霸 股 票 停 止 交 易易 然 而, 根 據 公 司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公 司 重 整 是 指 法 院 認 為 仍 具 經 營 價 值 卻 面 臨 財 務 困 境 的 企 業, 裁 定 其 重 整, 使 該 公 司 得 以 重 新 調 整 企 業 與 債 權 人 之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以 讓 企 業 重 建 再 生 一 旦 法 院 同 意 重 整, 債 權 人 就 不不 能 追 討 債 務, 企 業 主 有 法 令 保 護, 在 這 段 期 間 可 以 欠 債 不不 還 一 般 而 言, 企 業 集 團 早 做 好 了 轉 移 掏 空 資 產 變 賣 家 產 等 動 作 之 後 才 申 請 重 整, 屆 時 多 半 已 無 資 產 可 賣, 大 小 股 東 討 債 無 門, 進 而 造 成 社 會 巨 大 震 盪 緣 1998 1999 年年 間 力 霸 集 團 之 力 霸 及 嘉 食 化 公 司 因 經 營 績 效 不不 佳, 出 現 鉅 額 虧 損, 財 務 吃 緊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集 團 公 司 之 股 價 更 大 幅 挫 低, 因 此 集 團 負 責 人 妄 圖 藉 由 企 業 舞 弊 方 式 將 資 金 掏 出, 掏 空 對 象 由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擴 及 力 華 票 券 友 聯 產 險 中 華 商 銀, 嗣 更 延 燒 至 亞 太 固 網, 其 主 要 犯 罪 手 法 臚 列列 如 下 : 1 力 霸 暨 嘉 食 化 公 司 部 分 力 霸 集 團 之 實 際 負 責 人 王 又 曾 指 使 其 職 員, 以 成 立立 之 小 公 司 (1998 年年 前 成 立立 者 共 29 家,1998 年年 後 成 立立 者 共 39 家, 為 力 霸 集 團 內 部 所 稱 之 小 公 司 ) 於 1999 年年 至 2006 年年 虛 偽 開 立立 發 票 高 達 1,217 億 餘 元 由 力 霸 公 司 嘉 食 化 公 司 持 小 公 司 股 票 作 為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之 擔 保 ; 或 由 力 霸 公 司 及 嘉 食 化 公 司 為 小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或 利 用 小 公 司 名 義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得 貸 款 或 為 小 公 司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為 保 證, 或 發 行行 私 募 公 司 債 募 集 資 金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力 霸 公 司 與 嘉 食 化 公 司 的 違 法 行行 為 (1) 力 霸 公 司 部 份 力 霸 集 團 以 長 期 投 資 進 行行 掏 空 : 力 霸 公 司 因 財 務 窘 迫, 先 後 於 1999 至 2000 年年 的 財 務 報 表, 將 投 資 欣 歆 等 18 公 司 共 42 億 3,100 元, 列列 為 長 期 投 資, 旋 即 將 投 資 款 項 轉 出, 並 未 作 為 欣 歆 等 公 司 22
實 際 營 運 之 用, 然 欣 歆 等 公 司 均 無 實 際 營 業, 損 害 力 霸 公 司, 藉 此 虛 飾 財 報, 所 以, 1999 及 2000 年年 度 力 霸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虛 偽 記 載 欣 歆 等 公 司 之 鉅 額 長 期 投 資 另 外, 力 霸 公 司 於 2001 年年 12 月 6 日 以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決 議, 分 別 以 每 股 10.4 元 購 入 昌 嘉 公 司 股 票 700 萬 股 每 股 10.4 元 購 入 富 嘉 公 司 股 票 920 萬 股 及 每 股 10 元 購 入 新 鴻 公 司 股 票 990 萬 股, 總 計 金 額 達 2 億 6,748 萬 元 購 得 該 等 公 司 股 票, 並 列列 入 長 期 投 資 項 下, 但 昌 嘉 等 公 司 並 未 實 際 營 業, 每 股 價 值 低, 亦 令 力 霸 公 司 造 成 損 害, 僅 虛 飾 財 報 之 效 處 分 長 期 投 資 但 應 收 帳 款 卻 未 予 收 回 進 行行 掏 空 部 分 : 力 霸 公 司 將 所 持 有 之 友 台 等 公 司 股 票 賣 給 台 莘 公 司, 但 僅 收 兩 成 價 款, 其 餘 8 成 款 則 收 取 台 莘 公 司 所 簽 發 長 達 1 年年 之 支 票, 至 2007 年年 1 月 8 日 尚 有 10 億 5,793 萬 餘 元 價 款 尚 未 收 回, 因 台 莘 公 司 均 未 實 際 營 運, 且 顯 示 沒 有 收 回 希 望, 致 力 霸 公 司 受 重 大 損 害 力 霸 公 司 與 關 係 企 業 虛 偽 交 易易 美 化 財 報 部 分 : 力 霸 公 司 於 2000 年年 3 月 29 日 至 2005 年年 4 月 14 日 間, 以 預 付 玉 米 款 預 付 大 宗 穀 物 貨 款 或 預 付 黃 豆 款 等 名 義, 支 付 日 安 等 公 司 款 項 達 17 億 6,954 萬 元,2006 年年 5 月 17 日 至 2006 年年 12 月 29 日 間, 則 支 付 預 付 工 料料 款 項 達 8 億 7,516 萬 餘 元 予 力 長 等 公 司, 致 力 霸 公 司 受 損 害 金 額 達 26 億 4,110 萬 餘 元 另 力 霸 公 司 自 1999 年年 至 2006 年年 第 三 季, 以 預 付 玉 米 款 預 付 大 宗 穀 物 貨 款 或 預 付 黃 豆 款 等 名 義, 銷 售 予 東 展 等 公 司 之 金 額 達 29 億 2,685 萬 餘 元, 均 為 虛 偽 交 易易 分 別 列列 於 1999 年年 至 2006 年年 度 力 霸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並 列列 為 正 常 交 易易, 均 為 不不 實 記 載 王 又 曾 以 暫 借 款 方 式 業 務 侵 占 部 分 : 王 又 曾 於 2005 年年 4 月 17 日 至 95 年年 12 月 25 日 止, 侵 占 衣 蝶 百 貨 台 北 二 館 營 收 現 金, 共 達 1 億 6,455 萬 元, 並 以 業 務 週 轉 金 名 義 申 請 短 期 墊 款 方 式 沖 帳, 但 從 未 歸 還 該 墊 款 另 王 又 曾 夫 妻 於 1999 月 1 月 1 日 至 95 年年 6 月 30 日 止, 及 2006 23
年年 7 月 3 日 至 96 年年 1 月 2 日 止, 透 過 資 金 調 度 方 式, 將 嘉 莘 公 司 等 之 資 金 輾 轉 匯 至 王 又 曾 夫 妻 之 私 人 帳 戶, 總 計 高 達 56 億 4,562 萬 餘 元 王 令 楣 以 暫 借 款 方 式 業 務 侵 占 部 分 : 王 令 楣 係 力 霸 公 司 總 經 理理, 於 2005 年年 8 月 12 日 至 2006 年年 至 95 年年 12 月 12 日 止, 以 業 務 週 轉 金 名 義, 侵 占 力 霸 公 司 款 項 總 計 達 1 億 1,692 萬 元 力 霸 公 司 未 經 鑑 價, 高 價 購 買 關 係 企 業 之 股 票, 作 為 債 權 擔 保 以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部 分 : 2004 年年 間 中 華 商 銀 以 搭 售 力 霸 及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為 條 件, 同 意 貸 款 4 億 元 予 寶 德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該 公 司 債 到 期 時, 力 霸 及 嘉 食 化 以 無 資 金 為 由, 不不 願 贖 回 力 霸 公 司 等 復 以 亞 太 固 網 股 票 1 萬 625 仟 股 質 押 擔 保 另 王 又 曾 以 投 資 需 要 為 由, 讓 力 霸 公 司 以 遠 高 於 亞 太 固 網 每 股 淨 值 之 每 股 9.045 元 價 格, 購 買 亞 太 固 網 股 票, 再 將 購 得 之 股 票 設 質 予 寶 德 公 司, 致 使 力 霸 公 司 為 不不 利 交 易易, 且 不不 合 營 業 常 規, 使 力 霸 公 司 遭 受 重 大 損 失 以 力 霸 公 司 為 首 擔 任 關 係 企 業 授 信 案 件 背 書 保 證 以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部 分 : 力 霸 公 司 為 益 金 公 司 等 背 書 保 證, 違 反 力 霸 公 司 內 部 背 書 保 證 作 業 程 序, 不不 得 為 無 業 務 往 來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之 規 範, 至 2006 年年 第 三 季 止, 累 積 背 書 保 證 額 度 達 41 億 8,012 萬 餘 元, 已 經 超 過 力 霸 公 司 2006 年年 第 三 季 財 報 揭 露 之 資 產 淨 值 31 億 8,142 萬 餘 元 (2) 嘉 食 化 公 司 部 分 嘉 食 化 公 司 以 資 金 長 期 投 資 為 名 進 行行 掏 空 部 分 : 嘉 食 化 公 司 長 期 投 資 連 南 等 公 司, 該 等 公 司 均 無 實 際 營 運, 且 無 投 資 價 值, 致 嘉 食 化 公 司 受 重 大 損 害,1998 至 2001 年年 度 嘉 食 化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合 計, 就 長 期 投 資 部 分 虛 偽 記 載 金 額 高 達 39 億 2,342 萬 元 處 分 嘉 食 化 公 司 持 有 長 期 投 資, 應 收 帳 款 未 予 收 回 進 行行 掏 空 部 分 : 24
至 2007 年年 1 月 1 日 嘉 食 化 公 司 尚 有 16 億 8,319 萬 5000 元 之 處 分 價 款 尚 未 收 回, 鳴 加 等 公 司 均 未 實 際 營 運, 且 顯 無 希 望 得 以 收 回, 致 嘉 食 化 公 司 受 重 大 損 害 以 嘉 食 化 公 司 為 首 擔 任 關 係 企 業 授 信 案 件 背 書 保 證, 致 嘉 食 化 公 司 受 有 損 害 部 分 : 嘉 食 化 公 司 為 嘉 莘 等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透 過 彼 此 虛 偽 交 易易, 拉 高 營 業 額, 至 2006 年年 第 三 季 止, 累 積 對 外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達 24 億 6,756 萬 5,000 元, 而 嘉 食 化 公 司 2006 年年 第 三 季 財 報 淨 值 為 30 億 357 萬 7,000 元, 累 積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為 淨 值 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且 均 係 替 王 又 曾 所 實 際 控 制 之 小 公 司 為 借 款 擔 保, 形 同 對 單 一 企 業 背 書 保 證 嘉 食 化 公 司 與 關 係 企 業 間 虛 偽 買 賣 美 化 財 報 部 分 : 1999 至 2005 年年 間, 嘉 食 化 公 司 向 世 湘 公 司 等 虛 偽 進 貨 預 付 玉 米 黃 豆 之 買 賣, 交 易易 金 額 達 53 億 6,938 萬 3,763 元 另 虛 偽 交 易易 售 予 連 湘 等 公 司 之 金 額 達 3 億 8,311 萬 6,000 元, 並 分 別 記 載 於 2000 至 2005 年年 之 財 務 報 表 中, 表 示 為 正 常 交 易易 所 得, 均 為 不不 實 記 載 嘉 食 化 公 司 未 經 鑑 價, 高 價 購 買 關 係 企 業 之 股 票, 作 為 債 權 擔 保 以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部 分 : 王 又 曾 為 籌 措 資 金 支 應 力 霸 公 司 或 嘉 食 化 公 司 財 務 調 度, 自 1998 年年 起 至 2006 年年 12 月 29 日 止, 提 供 不不 實 財 務 資 料料 向 慶 豐 商 業 銀 行行 等 25 家 金 融 構 詐 騙 取 得 貸 款, 或 於 貸 款 期 限 屆 至 時, 以 不不 實 資 料料 提 供 金 融 機 構, 使 金 融 機 構 產 生 錯 誤 訊 息, 給 予 世 湘 公 司 等 36 家 力 霸 集 團 關 係 企 業 取 得 貸 款 展 期 之 期 限 利 益, 累 計 力 霸 集 團 因 此 詐 貸 獲 取 之 金 額 或 展 期 利 益 約 為 131 億 元 2 力 華 票 券 部 份 力 華 票 券 對 無 實 際 營 運 之 力 長 等 小 公 司 授 信 簽 訂 並 作 保 證, 使 該 等 小 公 司 向 力 華 票 券 取 得 授 信 貸 款 或 保 證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違 法 將 資 金 自 力 華 票 券 掏 出 該 等 小 公 司 均 屬 力 霸 集 團 之 關 係 企 業, 且 為 無 實 際 交 易易 營 業 之 公 司, 即 使 提 供 授 信 額 度 足 額 擔 25
保, 信 其 所 發 行行 之 保 證 本 票 確 實 為 其 業 務 所 需, 仍 在 不不 得 授 信 範 圍, 累 計 力 華 票 券 公 司 設 立立 或 開 業 前 後 之 1998 年年 度, 集 中 授 信 於 力 霸 集 團 關 係 企 業 保 證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額 度 為 27 億 7,000 萬 元, 已 接 近 力 華 票 券 的 資 本 額 1999 年年 度 授 予 力 霸 集 團 關 係 企 業 含 無 實 際 交 易易 公 司 額 度 達 36 億 5,900 萬 元 2000 年年 度 對 於 力 霸 集 團 旗 下 程 星 公 司 等 22 家 無 實 際 交 易易 公 司 及 共 31 家 關 係 企 業 累 積 授 信 達 30 億 2,638 萬 元, 超 過 力 華 票 券 之 淨 值, 損 害 力 華 票 券 之 權 益 該 22 家 公 司 因 屬 力 霸 集 團 所 控 制 之 公 司, 為 力 霸 集 團 之 同 一 關 係 企 業, 所 累 積 之 授 信 額 度 不不 得 超 過 力 華 票 券 年年 度 淨 值 之 百 分 之 35, 顯 然 違 反 票 券 金 融 管 理理 法 第 30 條 之 規 定 2002 年年 6 月 11 日 至 2003 年年 8 月 31 日 間, 力 華 票 券 對 宏 中 興 業 等 26 家 公 司 ( 該 等 公 司 資 金 困 窘, 營 運 狀狀 況 不不 佳 ), 在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無 法 順 利 貸 得 款 項 之 情 形 下, 以 無 擔 保 發 行行 保 證 商 業 本 票, 惟 需 搭 買 認 購 力 霸 及 嘉 食 化 發 行行 之 公 司 債 為 條 件, 使 該 等 公 司 取 得 倍 數 或 較 高 之 授 信 額 度, 惟 部 分 作 為 資 金 融 通, 其 餘 均 為 購 買 公 司 債, 損 害 力 華 票 券 對 於 授 信 戶 擔 保 品 之 管 理理 及 授 信 申 請 戶 提 供 實 質 擔 保 狀狀 況 之 正 確 性, 累 計 力 華 票 券 授 信 戶 以 此 方 式 搭 買 之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金 額 達 6 億 元, 此 舉 無 疑 使 力 華 票 券 資 金 不不 合 營 業 常 規 方 式 流 入 力 霸 集 團 3 友 聯 產 險 部 分 1999 年年 間 起, 力 霸 集 團 負 責 人 王 又 曾, 基 於 掏 取 友 聯 產 險 金, 挹 注 力 霸 及 嘉 食 化 資 金 缺 口, 以 買 賣 不不 動 產 擔 保 品 放 款 方 式, 掏 取 友 聯 產 險 公 司 資 產, 分 述 如 下 力 霸 集 團 負 責 人 王 又 曾 於 1999 年年 1 月 至 2000 年年 7 月 間, 將 有 產 權 糾 紛 之 不不 動 產, 以 虛 偽 不不 實 且 不不 合 營 業 常 規 之 不不 動 產 買 賣 付 款 方 式 虛 偽 出 售 與 友 聯 產 險, 套 取 友 聯 產 險 資 金 達 12 億 5,081 萬 9,000 元, 涉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171 條 第 1 項 第 2 3 款 26
1999 年年 10 月 至 2006 年年 6 月 間, 友 聯 產 險 以 違 背 審 慎 授 信 義 務, 放 款 予 由 王 又 曾 操 控 且 無 實 際 營 運 之 仁 湖 等 17 家 人 頭 公 司 及 人 頭 趙 顯 連 等 金 額 達 35 億 230 萬 元, 涉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171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4 中 華 商 銀 行行 部 分 1999 年年 間 起, 王 又 曾 等 人 共 同 以 違 法 放 貸 予 力 霸 集 團 成 立立 之 虛 設 公 司 或 以 強 售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發 行行 之 私 募 公 司 債 予 中 華 商 銀 授 信 戶 或 私 下 成 立立 行行 銷 公 司 浮 濫 推 行行 中 華 商 銀 現 金 卡, 嗣 現 金 卡 信 用 卡 產 生 鉅 額 之 逾 放 呆 帳 後, 再 違 背 銀 行行 規 定 以 低 廉 之 價 格 出 售 不不 良 債 權 予 關 係 人 成 立立 之 資 產 管 理理 公 司 等 手 法, 共 同 掏 空 中 華 商 銀 之 財 產, 損 害 中 華 商 銀 及 該 行行 股 東 之 利 益 達 新 台 幣 110 億 6,000 萬 餘 元 茲 敘 述 王 又 曾 等 人 不不 法 犯 行行 如 下 : 違 法 貸 予 德 台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德 台 公 司 ) 部 分 : 德 台 公 司 為 王 又 曾 實 際 控 制 之 小 公 司,1999 年年 11 月 15 日 王 又 曾 指 示 其 部 屬 以 德 台 公 司 名 義 向 中 華 商 銀 南 港 分 行行 申 貸 新 台 幣 7 億 5,000 萬 元 之 中 期 擔 保 放 款, 並 以 力 長 公 司 之 三 筆 土 地 為 擔 保 品, 以 德 台 公 司 可 承 作 擔 保 放 款 金 額 僅 6 億 2,012 萬 5,000 元, 遠 低 於 申 貸 金 額, 另 德 台 及 力 長 公 司 均 為 力 霸 集 團 旗 下 虛 設 之 小 公 司, 並 無 實 際 營 業, 且 借 款 貸 項 亦 非 用 於 營 運 周 轉, 明 顯 違 背 授 信 原 則 強 售 公 司 債 予 秋 雨 印 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授 信 戶 部 分 : 中 華 商 銀 對 秋 雨 印 刷 等 14 家 公 司 違 法 放 貸, 該 等 公 司 或 因 營 運 狀狀 況 不不 佳 營 收 逐 年年 下 滑 連 年年 虧 損 或 因 短 期 負 債 過 高 財 務 結 構 惡 化 等 原 因, 在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無 法 順 利 貸 得 款 項, 甚 或 有 之 授 信 額 度 遭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取 消 或 縮 減 之 情 形, 明 知 該 等 公 司 債 信 不不 良, 且 未 提 供 相 當 擔 保 品 之 情 況 下 仍 辦 理理 放 貸, 總 計 中 華 商 銀 對 秋 雨 等 公 司 違 法 放 貸 金 額 達 41 億 1,000 萬, 嘉 食 化 公 司 及 力 霸 公 司 因 而 取 得 中 華 商 銀 不不 法 資 金 達 15 億 7,200 萬 元, 造 成 中 華 商 銀 之 財 產 及 股 東 利 益 損 害 27
浮 濫 發 行行 現 金 卡 信 用 卡 嗣 轉 售 關 係 人 牟 利 部 分 : 力 霸 集 團 先 由 王 令 僑 在 外 成 立立 東 昇 行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東 昇 行行 銷 公 司 ), 獨 攬 中 華 商 銀 消 費 金 融 業 務, 嗣 因 浮 濫 發 卡, 導 致 消 費 金 融 商 品 逾 放 呆 帳 過 多, 不不 良 債 權 遽 增, 累 計 至 2006 年年 12 月 底 止, 呆 帳 金 額 已 高 達 61 億 7,171 萬 7,290 元, 損 害 中 華 銀 行行 之 利 益 再 由 王 令 僑 等 人 先 後 成 立立 翊 景 公 司 翊 康 公 司 翊 豐 公 司 等 公 司, 指 定 翊 康 公 司 獨 攬 中 華 商 銀 現 金 卡 不不 良 債 權 催 收 業 務, 嗣 銀 行行 銷 售 現 金 卡 信 用 卡 不不 良 債 權 時, 又 違 背 規 定 以 低 價 銷 售 予 翊 豐 公 司, 總 計 中 華 商 銀 於 2004 年年 8 月 至 2005 年年 5 月 間, 出 售 第 1 至 5 批 現 金 卡 及 第 1 至 7 批 信 用 卡 不不 良 債 權, 皆 由 翊 豐 公 司 得 標, 且 皆 以 低 價 得 標, 回 收 率 均 未 超 過 5%, 致 使 中 華 商 銀 遭 受 損 失 且 為 規 避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掩 飾 不不 法 犯 行行, 在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對 該 交 易易 作 與 公 司 關 係 : 無 之 不不 實 揭 露 5 亞 太 固 網 部 分 王 又 曾 等 人 明 知 亞 太 固 網 並 無 承 租 營 業 所 或 倉 庫 之 必 要, 為 自 亞 太 固 網 掏 取 資 金, 竟 仍 以 承 租 營 業 所 或 客 服 中 心 為 由, 分 別 於 2000 年年 6 月 30 日 2001 年年 6 月 30 日 2001 年年 7 月 31 日 2005 年年 7 月 1 日 向 力 霸 公 司 申 東 企 業 友 台 公 司 力 華 國 際 公 司 承 租, 以 此 方 式 掏 空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7 億 8,500 萬 元, 損 害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及 全 體 股 東 之 權 益 亞 太 固 網 於 2001 年年 8 月 初, 轉 投 資 王 又 曾 控 制 的 鼎 森 公 司 及 宏 森 公 司, 投 資 金 額 分 別 為 29 億 元 及 28 億 元, 該 兩 家 公 司 先 後 自 2001 至 2002 年年 間, 假 藉 購 買 關 係 企 業 之 股 票 公 司 債 預 付 貨 款 或 借 款 名 義, 將 前 述 之 57 億 元 資 金 流 入 力 霸 集 團 之 小 公 司, 惟 其 所 買 進 之 股 票 均 為 無 實 際 營 運, 且 市 場 上 無 流 通 性 之 力 霸 集 團 小 公 司 之 股 票, 且 預 付 貨 款 或 借 款, 亦 僅 能 載 於 帳 面 作 為 公 司 資 產, 實 際 上 該 57 億 元 均 已 遭 王 又 曾 家 族 挪 用 殆 盡, 損 害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及 全 體 股 東 28
2001 年年 11 月 間, 公 司 法 修 訂, 允 許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得 發 行行 公 司 債, 王 又 曾 指 示 其 部 屬, 於 2002 年年 6 月 21 日 起 以 購 買 鼎 森 公 司 及 宏 森 公 司 所 發 行行 之 擔 保 公 司 債, 挪 用 亞 太 公 司 資 金 使 用, 亞 太 固 網 資 金 共 100 億 8,000 萬 元 遭 掏 出, 損 害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及 全 體 股 東 之 利 益 此 舉 已 違 反 公 司 法 第 202 條 及 亞 太 公 司 章 程 第 20 條 2002 年年 12 月 13 日 至 2004 年年 6 月 23 日, 王 又 曾 指 示 其 部 屬 以 短 期 放 款 名 義, 將 亞 太 固 網 資 金 貸 與 力 章 等 小 公 司, 致 使 亞 太 固 網 迄 今 仍 有 53 億 3,500 萬 元 之 短 期 借 款 未 受 清 償, 損 害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及 全 體 股 東 之 權 益 2004 年年 12 月 下 旬, 王 又 曾 指 示 其 部 屬 以 購 買 黃 豆 為 由, 支 付 鼎 森 公 司 及 宏 森 公 司 共 達 9 億 8,034 萬 8,350 元 2006 年年 3 月 間, 王 又 曾 等 人 將 佔 亞 太 固 網 約 三 分 之 一 收 入 來 源 之 纜 線 數 據 機 寬 頻 上 網 業 務, 以 25 億 餘 元 售 予 東 禾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再 將 其 中 所 得 22 億 餘 元 資 金, 以 預 付 款 名 義 撥 付 予 鼎 森 公 司 及 宏 森 公 司, 迄 2006 年年 底, 以 此 手 法 挪 用 金 額 達 42 億 4,660 萬 元, 迄 今 尚 有 27 億 6,090 萬 元 未 受 清 償 總 計 王 又 曾 等 自 2000 年年 間 至 2006 年年 底, 不不 法 掏 空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資 產 達 272 億 2,694 萬 8,350 元, 造 成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鉅 額 損 失 6 力 霸 集 團 內 線 交 易易 部 分 與 力 霸 嘉 食 化 之 業 務 狀狀 況 有 關 之 內 線 交 易易 部 分 : 王 又 曾 係 財 團 法 人 王 又 曾 基 金 會 負 責 人, 並 以 王 又 曾 基 金 會 代 表 身 分, 出 任 力 霸 公 司 董 事 及 中 華 商 銀 常 務 董 事, 並 透 過 力 霸 公 司 或 嘉 食 化 公 司 投 資 設 立立 連 南 等 68 家 小 公 司, 以 交 叉 持 股 方 式, 實 際 控 制 力 霸 嘉 食 化 中 華 商 銀 友 聯 產 險 亞 太 固 網 力 華 票 券 及 連 南 等 68 家 小 公 司 的 全 盤 業 務 故 力 霸 公 司 及 嘉 食 化 公 司 財 務 狀狀 況 有 重 大 變 化, 對 友 聯 產 險 中 華 商 銀 及 東 森 國 際 股 票 價 格 或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決 策 會 有 重 大 影 響 29
力 霸 公 司 及 嘉 食 化 公 司 財 務 窘 困 之 際, 王 又 曾 等 曾 多 次 與 最 大 債 權 銀 行行 兆 豐 銀 行行 等 金 融 行行 庫 協 商 2006 年年 度 展 期 降 息 方 案, 但 兆 豐 銀 行行 等 金 融 行行 庫 分 別 拒 絕 其 所 提 出 之 展 期 降 息 要 求, 此 舉 因 而 影 響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資 金 調 度, 依 據 2006 年年 5 月 30 日 修 正 通 過 之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157 條 之 1 第 4 項 重 大 消 息 範 圍 及 其 公 開 方 式 管 理理 辦 法 第 2 條 第 15 款 及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36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當 屬 其 他 涉 及 力 霸 嘉 食 化 二 公 司 財 務, 對 公 司 股 票 有 重 大 影 響 或 對 正 當 投 資 決 定 有 重 要 影 響 之 重 大 訊 息,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二 日 內 公 告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然 力 霸 與 嘉 食 化 公 司, 從 未 依 據 上 述 規 定,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二 日 內 公 告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王 又 曾 及 王 令 一 自 主 債 權 銀 行行 拒 絕 展 期 降 息 之 隔 日, 即 2006 年年 11 月 16 日 至 2007 年年 1 月 4 日 嘉 食 化 與 力 霸 二 公 司 加 開 記 者 會 公 告 台 灣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重 整 前 及 從 未 公 告 主 要 債 權 銀 行行 拒 絕 力 霸 等 展 期 降 息 要 求 之 重 大 訊 息 狀狀 況 下, 二 人 分 別 指 示 力 霸 公 司 投 資 部 經 理理 下 單 買 賣 力 霸 公 司 嘉 食 化 公 司 中 華 商 銀 友 聯 產 險 及 東 森 國 際 等 股 票, 藉 此 以 獲 不不 公 平 規 避 以 上 五 檔 股 票 跌 價 損 失 之 不不 法 利 益, 合 計 王 又 曾 藉 此 獲 取 之 不不 法 利 益 為 2,510 萬 7,530 元, 王 令 一 獲 取 之 不不 法 利 益 為 1,020 萬 9,927 元, 王 婉 華 等 人 獲 取 之 不不 法 利 益 為 34 萬 元 不不 等 與 友 聯 產 險 實 施 庫 藏 股 有 關 之 內 線 交 易易 部 分 : 王 又 曾 與 王 金 世 英 二 人 明 知 友 聯 產 險 將 於 2006 年年 8 月 23 日 實 施 買 回 庫 藏 股 措 施, 係 屬 涉 及 友 聯 公 司 財 務 業 務 及 對 證 券 市 場 供 求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消 息, 竟 連 續 於 同 年年 月 21 22 日, 友 聯 公 司 將 實 施 買 回 庫 藏 股 消 息 公 布 前, 連 續 在 集 中 交 易易 市 場 賣 出 1,809,000 股 友 聯 公 司 股 票, 不不 法 所 得 達 923 萬 8,730 元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157 條 之 1 及 同 法 第 171 條 規 定, 依 該 法 公 開 發 行行 股 票 公 司 之 內 部 人, 在 獲 悉 發 行行 股 票 公 司 有 重 大 影 響 其 股 票 價 格 之 消 息 未 公 開 前, 不不 得 對 該 公 司 之 上 市 或 在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之 股 票 或 其 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有 價 證 券 為 買 入 或 賣 出 行行 為, 且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大 股 東 持 股 轉 讓 每 日 超 過 10,000 股 即 須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30
另 王 又 曾 與 王 金 世 英 二 人 明 知 依 據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28 條 之 2 第 1 項 與 第 5 項, 公 司 於 有 價 證 券 集 中 交 易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回 其 股 份 者, 該 公 司 依 公 司 法 第 369 條 之 1 規 定 之 關 係 企 業 或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理 人 之 本 人 等 持 有 之 股 份, 於 該 公 司 買 回 之 期 間 內 不不 得 賣 出 規 定, 竟 於 同 年年 8 月 25 日 至 9 月 22 日 止, 將 所 持 有 之 友 聯 產 險 股 票 賣 出 7,581,000 股, 利 用 友 聯 產 險 實 施 庫 藏 股 之 機 會, 將 所 有 股 票 賣 回 與 友 聯 產 險, 違 法 出 脫 持 股, 套 取 資 金 使 用 力 霸 集 團 事 業 力 霸 關 係 企 業 集 團 核 心 人 物 為 王 又 曾 王 令 一 王 令 可 王 令 台 王 令 楣 王 令 僑 王 令 興 王 事 展 王 金 世 英 該 集 團 雖 以 中 國 力 霸 為 核 心, 但 旗 下 轉 投 資 相 關 企 業 彼 此 間 以 及 對 核 心 公 司 均 有 密 切 交 互 持 股 情 形, 故 形 成 母 子 及 兄 弟 混 合 型 之 投 資 結 構 關 係 2004 年年 底, 集 團 企 業 分 子 家 數 共 計 68 家, 大 多 數 並 無 營 業 實 績 力 霸 集 團 經 營 行行 業 包 括 : 畜 牧 及 畜 產 品 業 食 用 油 脂 業 飼 料料 配 製 業 製 粉 碾 穀 業 人 纖 紡 紗 業 人 纖 加 工 絲 業 水 泥 業 鋁 基 本 工 業 及 其 製 品 業 其 他 金 屬 製 品 業 營 造 業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業 建 物 裝 修 及 裝 潢 業 百 貨 公 司 業 一 般 批 發 零 售 業 旅 館 業 餐 館 業 倉 儲 業 電 信 業 一 般 投 資 業 建 築 投 資 業 管 理理 顧 問 業 電 腦 軟 體 服 務 業 其 他 資 訊 服 務 業 進 口 貿 易易 業 進 出 口 貿 易易 業 產 物 保 險 業 銀 行行 業 票 券 金 融 業 綜 合 而 言, 力 霸 集 團 以 中 國 力 霸 為 首, 核 心 企 業 為 中 國 力 霸 嘉 食 化 中 華 銀 行行 友 聯 產 險 及 力 華 票 券 等 核 心 企 業 之 間 除 有 互 相 持 股 之 外, 與 各 子 ( 孫 ) 公 司 之 間 也 有 部 分 互 相 持 股 之 情 形 而 不不 同 核 心 企 業 之 各 個 子 ( 孫 ) 公 司 間, 更 是 有 大 量 的 互 相 持 股 因 此, 整 個 集 團 形 成 一 個 複 雜 巨 大 的 網 路, 詳 細 持 股 情 況 如 圖 2-1 所 示 31
嘉 新 食 品 化 纖 31.55%(29.89%) 英 湘 企 業 1.88% 中 國 力 霸 新 鴻 企 業 47.5% 昌 嘉 國 際 48.33% 富 嘉 國 際 49.02% 瑞 森 國 際 48.98% 立 宏 實 業 0.05% 棟 信 企 業 0.29% 鳴 加 企 業 3.5% 匯 聯 國 際 0.81% 勇 禾 企 業 48.33% 毅 彥 45.96% 瑞 高 國 際 48.33% 彥 輝 企 業 48.33% 申 聯 企 業 4.69% 華 宇 衛 星 通 信 40.63% 展 湖 實 業 49.07% 欣 華 國 際 投 資 27.19% 佩 嘉 企 業 5.14%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0.04% 冠 國 國 際 企 業 49.41% 菁 國 實 業 49.98% 立 億 國 際 49.07% 立 瑋 國 際 16.2%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19.72%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3.81% 申 利 國 際 11.74% 立 宏 實 業 49.07% 申 隆 企 業 3.78% 東 華 國 際 投 資 18.33% 力 華 票 券 金 融 0.21% 申 佳 企 業 10.33% 東 長 企 業 6.18% 新 達 實 業 24.15% 友 台 企 業 7.06% 富 嘉 國 際 17.63% 昌 嘉 國 際 0.42% 展 宇 國 際 企 業 17.12% 新 達 實 業 46.7% 凱 碩 企 業 48.98% 蓉 達 企 業 46.03% 申 隆 企 業 3.78% 申 聯 企 業 1.32%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0.97% 瑞 森 國 際 股 份 0.03% 申 佳 企 業 股 份 2.91% 欣 華 國 際 投 資 49.12% 棟 宏 企 業 4.93% 申 佳 企 業 10.33%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0.64% 佩 嘉 企 業 4.75%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0.47% 東 展 國 際 14% 申 隆 企 業 1.07% 勇 禾 企 業 8.33% 匯 聯 國 際 0.2% 聯 凱 國 際 實 業 0.15% 瑞 森 國 際 0.03% 勇 禾 企 業 8.33% 冠 國 國 際 企 業 0.05% 申 東 企 業 5.13% 申 聯 企 業 2.3% 力 華 國 際 0.26% 欣 湖 企 業 14.29% 瑞 森 國 際 0.05% 金 東 3.68% 力 華 票 券 10.54%(0.03%) 東 展 國 際 49%(0.03%)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52% 申 隆 企 業 0.97% 樹 嘉 企 業 4.67%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0.35% 毅 彥 企 業 7.76% 菁 國 實 業 0.05% 東 嘉 投 資 8.97% 日 安 企 業 5.66% 毅 彥 企 業 7.76% 展 宇 國 際 企 業 0.05%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0.92%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4.39% 力 華 票 券 金 融 49.8% 東 展 國 際 17% 菁 國 實 業 0.05% 申 佳 企 業 1.06% 瑞 森 國 際 4.33% 日 安 企 業 3.64% 長 森 興 業 3.25% 申 聯 企 業 2.27% 東 華 國 際 投 資 1%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20.09%(1.43%) 佩 嘉 企 業 5.03% 東 華 國 際 投 資 48.33% 嘉 莘 企 業 4.04% 長 森 興 業 0.47% 東 力 投 資 4.39% 金 東 5.96% 申 利 國 際 0.43% 仁 湖 企 業 1.62%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2.99% 嘉 新 食 品 化 纖 1.5% 凱 碩 企 業 0.05% 力 森 國 際 企 業 0.05% 台 莘 企 業 1.06% 力 華 票 券 金 融 0.37% 東 力 投 資 36.1% 連 湘 企 業 0.83% 新 加 坡 達 利 投 資 100% 申 聯 企 業 0.06% 連 湘 企 業 0.07% 展 湖 實 業 0.05% 佩 嘉 企 業 0.28% 聯 凱 國 際 實 業 29.24% 力 通 48.75% 力 章 企 業 2.7% 友 台 企 業 4.88% 新 達 實 業 0.04% 華 宇 衛 星 通 信 1.88% 力 華 國 際 0.26% 力 華 票 券 金 融 0.17% 上 海 華 立 建 築 材 料 100% 中 華 商 業 銀 行 3.59% 鳴 加 企 業 4.83% 菁 達 實 業 21.63% 展 宇 國 際 企 業 13.56% 富 嘉 國 際 股 份 0.03% 嘉 莘 企 業 0.58% 仁 湖 企 業 24.74%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1.87% 力 森 國 際 企 業 49.98% 冠 國 國 際 企 業 25.21% 展 宇 國 際 企 業 49.98% 連 南 企 業 昌 嘉 國 際 4.05% 11.67% 台 莘 企 業 17.39% 力 森 國 際 企 業 13.56% 匯 聯 國 際 0.2% 瑞 高 國 際 48.33% 樹 嘉 企 業 46.67% 菁 達 實 業 49.98% 世 湘 企 業 15.26% 玉 章 企 業 32.2% 欣 湖 企 業 2% 力 華 國 際 97.4% 新 達 實 業 24.15% 友 台 企 業 8.6% 富 嘉 國 際 17.63% 鳴 加 企 業 48.17% 匯 聯 國 際 4.66% ( 註 : 持 股 比 例 中 的 括 弧 代 表 持 有 母 公 司 的 股 權 比 例, 本 研 究 自 行行 整 理理 ) 圖 2-1 力 霸 集 團 交 叉 持 股 比 率 概 況 32
東 森 關 係 企 業 集 團 核 心 人 物 為 王 令 麟, 為 王 又 曾 之 四 子, 擔 任 關 係 企 業 董 事 長 職 務 達 十 一 家 該 集 團 以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為 核 心 公 司, 轉 投 資 其 他 事 業, 同 時 分 公 司 子 企 業 間 及 分 公 司 子 企 業 與 母 公 司 間 也 有 交 叉 持 股 情 形, 形 成 混 合 型 態, 如 圖 2-2 所 示 2004 年年 底, 集 團 企 業 分 公 司 子 企 業 家 數 共 計 59 家 東 森 集 團 經 營 行行 業 包 括 : 營 造 業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業 一 般 批 發 零 售 業 電 子 購 物 業 水 上 運 輸 業 倉 儲 貨 運 業 儲 配 物 流 業 倉 儲 業 一 般 投 資 業 創 業 投 資 業 投 資 顧 問 業 建 築 投 資 業 房 屋 仲 介 業 不不 動 產 鑑 價 業 機 械 設 備 租 賃 業 管 理理 顧 問 業 電 腦 軟 體 服 務 業 電 腦 系 統 整 合 服 務 業 一 般 廣 告 業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雜 誌 ( 期 刊 ) 出 版 業 書 籍 出 版 業 有 聲 出 版 業 報 社 有 線 及 無 線 電 視 業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供 應 業 進 出 口 貿 易易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亞 太 電 信 關 係 企 業 集 團 核 心 人 物 為 王 令 台, 為 王 又 曾 之 長 子, 亞 太 行行 動 寬 頻 電 信 董 事 長 亞 太 固 網 寬 頻 總 經 理理 亞 太 線 上 服 務 董 事 長, 曾 任 中 國 力 霸 總 稽 核 副 總 經 理理 執 行行 副 董 事 長 該 集 團 以 亞 太 固 網 寬 頻 為 核 心 公 司, 轉 投 資 亞 太 行 動 寛 頻 電 信 及 亞 太 線 上, 形 成 母 子 型 結 構 2004 年年 底, 集 團 企 業 分 子 家 數 共 計 3 家 亞 太 電 信 集 團 經 營 行行 業 主 要 有 : 電 信 業 網 路 資 訊 供 應 業, 主 為 特 許 行行 業 2004 年年 三 家 企 業 集 團 財 務 狀狀 況, 除 了 東 森 集 團 獲 利 之 外, 其 餘 二 家 集 團 皆 為 虧 損 就 資 產 規 模 而 言, 力 霸 集 團 因 為 擁 有 中 華 銀 行行, 所 以 規 模 最 大, 達 三 千 億 元, 其 餘 二 家 集 團 規 模 則 相 當, 皆 在 八 百 億 元 以 上 也 就 是 說, 泛 力 霸 集 團 規 模 達 四 千 八 百 億 元, 在 傳 統 產 業 集 團 中 僅 次 於 台 塑 集 團 ( 資 產 總 額 1 兆 6,874 億 元 ) 遠 東 集 團 ( 資 產 總 額 8,804 億 元 ) 永 豐 餘 集 團 ( 資 產 總 額 4,972 億 元 ), 為 第 四 大 產 業 集 團 從 力 霸 集 團 1996 年年 至 2004 年年 部 分 財 務 數 據 的 變 化, 可 知 近 幾 年年 力 霸 集 團 資 產 總 額 從 1996 年年 1,852 億 元 擴 大 至 2002 年年 最 高 之 4,366 億 元, 其 後 因 集 團 一 分 為 三 9, 因 此 2003 年年 單 以 力 霸 集 團 統 計 得 出 資 產 總 額 降 至 2,944 億 元 由 於 2003 年年 部 份 營 收 已 從 力 霸 集 團 重 分 類 至 東 森 集 團 和 亞 太 集 團, 因 此, 其 營 收 成 長 率 約 為 負 37% 同 時, 除 9 力 霸 集 團 核 心 公 司 行行 業 別 為 : 人 纖 加 工 絲 業 水 泥 業 鋁 基 本 工 業 及 其 製 品 業 營 造 業 百 貨 公 司 業 旅 館 業 餐 館 業 ; 東 森 媒 體 核 心 公 司 行行 業 別 為 : 水 上 運 輸 業 儲 配 物 流 業 進 出 口 貿 易易 業 33
了 2003 年年 營 收 成 長 率 為 負 以 及 1997 年年 營 收 成 長 率 為 正 以 外, 其 餘 年年 度 成 長 變 化 約 在 10% 上 下, 然 而, 自 2000 年年 至 2004 年年, 淨 值 報 酬 率 皆 為 負 數, 可 見 其 獲 利 能 力 並 未 提 升 表 2-2 力 霸 關 係 集 團 2004 年年 財 務 狀狀 況 指 標 項 目 集 團 力 霸 集 團 東 森 集 團 亞 太 電 信 集 團 稅 後 純 益 ( 百 萬 元 ) -2,869 1,740-4,960 營 收 成 長 率 (%) 10.31 19.54 6.47 淨 值 報 酬 率 (%) -7.24 9.65-7.07 資 產 報 酬 率 (%) -0.94 2.23-6.36 純 益 率 (%) -5.58 3.45-39.11 自 有 資 金 比 率 (%) 12.13 27.96 87.57 資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316,639 82,600 85,767 圖 2-2 力 霸 集 團 近 年年 營 收 淨 額 資 產 總 額 及 淨 值 500,000 450,000 400,000 ( 百 萬 元 ) 營 收 淨 額 資 產 總 額 淨 值 350,000 300,000 250,000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0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34
( 註 : 持 股 比 例 中 的 括 弧 代 表 持 有 母 公 司 的 股 權 比 例, 本 研 究 自 行行 整 理理 ) 圖 2-3 東 森 集 團 交 叉 持 股 比 率 概 況 35
圖 2-4 力 霸 集 團 近 年年 財 務 狀狀 況 指 標 40 30 (%) 營 收 成 長 率 淨 值 報 酬 率 自 有 資 金 比 率 20 10 0-10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30 -40-50 力 霸 集 團 之 形 成, 肇 始 於 1959 年年, 王 又 曾 創 立立 力 霸 企 業, 由 鋼 架 生 意 做 起, 其 後 隨 著 營 運 業 務 不不 斷 擴 充,1967 年年 嘉 新 食 品 化 纖 成 立立, 以 及 著 眼 於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業 務 角 度 不不 斷 多 元,1985 年年 入 主 友 聯 產 險,1987 年年 東 森 得 易易 購 成 立立,1988 年年 力 霸 房 仲 成 立立,1991 年年 中 華 商 銀 設 立立,1995 年年 東 森 媒 體 科 技 的 前 身 東 聯 先 進 成 立立 根 據 中 華 徵 信 所 資 料料, 截 至 2000 年年 底,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10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家 數 計 有 14 家 ( 表 2-2), 而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10 億 元 以 下 1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家 數 計 有 77 家 ; 而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1 億 元 以 下 2 百 萬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家 數 計 有 26 家 ;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3 億 元 以 下 計 有 66 家, 集 團 資 本 總 額 達 1,870 億 元 隨 著 業 務 不不 斷 擴 充, 力 霸 集 團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多 角 經 營 的 企 業 體, 集 團 個 數 由 單 一 集 團 擴 大 為 三 大 集 團, 其 中, 力 霸 集 團 核 心 公 司 行行 業 別 為 : 人 纖 加 工 絲 業 水 泥 業 鋁 基 本 工 業 及 其 製 品 業 營 造 業 百 貨 公 司 業 旅 館 業 餐 館 業 ; 東 森 媒 體 核 心 公 司 行行 業 別 為 : 水 上 運 輸 業 儲 配 物 流 業 進 出 口 貿 36
易易 業 亞 太 電 信 集 團 核 心 公 司 行行 業 別 為 : 電 信 業 網 路 資 訊 供 應 業 公 司 名 稱 表 2-3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10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日 期 實 收 資 本 額 ( 千 元 ) 37 行行 業 別 成 立立 背 景 人 纖 紡 織 業 其 他 金 屬 製 品 中 國 力 霸 * 1959 年年 1 月 業 水 泥 及 其 製 品 業 百 貨 批 看 好 台 灣 市 場 經 濟 建 設 水 14,348,892 發 零 售 業 營 造 業 旅 館 業 泥 生 產 及 鋁 門 窗 製 造 餐 飲 連 鎖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1963 年年 2 月 3,753,874 產 物 保 險 業 配 合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之 需 求 米 麥 粉 及 其 製 品 業 植 物 油 及 嘉 新 食 品 化 1967 年年 3 月 12,842,278 飼 料料 業 人 纖 製 造 業 建 築 投 看 好 民 生 食 品 工 業 纖 資 業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1975 年年 5 月 8,541,998 航 運 業 因 應 集 團 進 口 穀 物 倉 儲 中 華 商 業 銀 1991 年年 12 政 府 開 放 新 銀 行行 設 立立 跨 足 15,171,392 銀 行行 業 行行 月 金 融 業 東 森 華 榮 傳 配 合 集 團 發 展 傳 播 媒 體 事 1991 年年 7 月 2,981,310 傳 播 媒 體 業 播 事 業 業 欣 業 永 開 發 1993 年年 8 月 1,000,000 建 築 投 資 業 配 合 集 團 進 行行 各 項 建 築 投 資 及 租 賃 業 務 東 森 媒 體 科 技 1995 年年 6 月 8,083,464 資 訊 服 務 業 看 好 網 路 及 通 訊 事 業 遠 倉 國 際 ( 新 配 合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國 外 船 加 坡 ) 有 限 公 1996 年年 1 月 1,740,599 航 運 業 舶 運 送 事 業 司 遠 倉 國 際 ( 新 配 合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國 外 船 1996 年年 2 月 17,406,599 倉 儲 貨 運 業 加 坡 ) 公 司 舶 運 送 事 業 遠 倉 國 際 ( 巴 配 合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國 外 船 1996 年年 7 月 3,349,242 航 運 業 產 物 保 險 業 拿 馬 ) 公 司 舶 運 送 事 業 力 華 票 券 金 融 1998 年年 5 月 2,420,000 票 券 金 融 業 擴 大 金 融 事 業 版 圖 英 屬 開 曼 群 島 商 東 森 國 2000 年年 1 月 1,584,679 投 資 控 股 業 投 資 海 外 事 業 際 網 路 該 公 司 係 由 力 霸 東 森 集 團 為 集 團 轉 型, 結 合 既 有 有 線 東 森 寬 頻 電 2000 年年 5 月 65,680,000 電 信 及 通 訊 服 務 業 播 送 系 統 集 資 成 立立 之 公 信 司, 以 投 入 電 訊 固 網 市 場 經 營 為 目 的 註 :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原 名 遠 東 倉 儲 后 又 改 名 為 東 森 國 際 東 森 寬 頻 電 信 改 名 為 亞 太 固 網
從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數 目 的 變 化, 從 2000 至 2002 年年, 只 有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家 數 達 112 家 或 122 家, 但 在 2003 年年, 力 霸 企 業 集 團 個 數 擴 大 為 三 大 集 團, 亦 即 力 霸 集 團 東 森 集 團, 亞 太 集 團, 但 是 三 大 集 團 分 子 公 司 家 數 總 計 卻 維 持 在 115 家 ( 表 2-4) 同 樣 地, 從 集 團 資 產 總 數 來 看,2002 年年 以 前 力 霸 集 團 資 產 總 額 約 為 4,366 億 元, 在 2003 年年, 即 使 力 霸 企 業 集 團 個 數 擴 大 為 三 大 集 團, 集 團 資 產 總 額 約 為 4,377 億 元 ( 表 2-5), 整 體 的 變 化 不不 大 表 2-4 力 霸 集 團 分 子 公 司 家 數 年年 度 力 霸 集 團 東 森 媒 體 亞 太 電 信 小 計 2000 113 113 2001 112 112 2002 122 122 2003 62 50 3 115 2004 62 50 3 115 ( 家 ) 表 2-5 力 霸 集 團 資 產 總 數 年年 度 力 霸 集 團 東 森 媒 體 亞 太 電 信 小 計 2000 373,603 373,603 2001 373,070 373,070 2002 436,628 436,628 2003 294,445 73,187 70,110 437,742 2004 316,639 82,600 85,767 485,006 ( 百 萬 元 )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之 設 立立, 從 1959 年年 母 公 司 成 立立 以 來, 可 說 從 無 間 斷, 差 別 只 在 於 當 年年 度 所 設 立立 家 數 之 多 寡, 截 至 2000 年年 止, 力 霸 集 團 各 子 公 司 成 立立 年年 度 及 實 收 資 本 額 臚 列列 於 表 2-5 根 據 力 霸 公 司 歷 年年 來 現 金 流 量 表 資 料料, 顯 示 1997 年年 至 2000 年年, 力 霸 曾 經 密 集 增 加 長 期 投 資, 其 所 投 入 金 額 分 別 是 19 億 元 33.3 億 元 48 億 元 37.6 億 元, 而 大 部 份 資 金 來 自 長 期 借 款 38
表 2-6 力 霸 集 團 分 子 公 司 成 立立 年年 度 及 實 收 資 本 額 年年 度 家 數 資 本 額 1990( 以 前 ) 19 42,184,655 1990 6 2,039,380 1991 2 18,152,702 1992 2 220,000 1993 5 2,013,837 1994 10 1,767,192 1995 2 8,093,464 1996 13 24,323,440 1997 7 1,357,000 1998 15 5,451,000 1999 22 9,785,740 2000 12 72,013,168 小 計 115 187,401,578 註 : 因 為 東 森 慈 善 基 金 會 成 立立 年年 度 不不 可 考, 故 公 司 家 數 合 計 為 115 家 從 上 述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根 據 背 景 及 犯 罪 手 法 加 以 比 較, 歸 納 出 其 中 異異 同 之 處, 作 為 研 究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及 危 機 預 警 的 參 考 39
表 2-7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手 法 之 異異 同 犯 罪 時 間 集 團 產 業 別 犯 罪 手 法 相 同 處 其 他 犯 罪 工 具 廣 三 集 團 台 鳳 集 團 東 帝 士 集 團 力 霸 集 團 1998 年年 惡 性 倒 2000 年年 2001 年年 解 散 1998-2006 年年 閉 製 造 業 製 造 業 製 造 業 製 造 業 金 融 業 ( 台 中 銀 金 融 業 ( 中 興 銀 行行 ) 金 融 業 ( 中 華 商 行行 ) 銀 力 華 票 券 ) 服 務 業 特 許 服 務 業 等 企 業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所 有 權 及 經 營 權 未 能 徹 底 有 效 分 開 : 集 團 負 責 人 因 私 交 或 是 關 係 企 業 之 故, 藉 此 管 理理 階 層 決 策 未 經 由 合 法 程 序 辦 理理 擔 保 授 信 及 背 書 保 證, 違 反 公 司 法 相 關 規 定 進 而 有 超 貸 的 情 形 發 生, 不不 法 手 段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有 損 股 東 及 債 權 人 權 益 人 頭 戶 問 題 肆 虐 : 集 團 成 立立 許 多 子 公 司 利 用 營 運 不不 良 的 法 人 或 安 排 自 然 人 作 為 人 頭, 以 人 頭 的 名 義 向 集 團 的 金 融 機 構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辦 理理 授 信 貸 款, 或 利 用 人 頭 戶 洗 錢 侵 占 公 司 資 產 非 常 規 交 易易 及 不不 實 交 易易 記 載 : 為 了 掩 飾 企 業 負 責 人 的 非 法 交 易易, 透 過 模 糊 空 間 較 大 的 會 計 科 目, 或 假 交 易易 及 非 常 規 交 易易 等, 不不 實 記 載 資 訊 不不 透 明 : 集 團 旗 下 的 子 公 司 若 為 非 公 開 公 司, 不不 必 依 循 主 管 機 關 所 規 定 之 資 訊 揭 露, 一 般 的 投 資 大 眾 及 債 權 人 無 法 評 估 該 企 業 的 財 務 狀狀 況 將 集 團 所 持 有 的 上 市 子 公 司 的 股 票 質 押 擔 保 借 款, 為 避 免 擔 保 品 價 值 減 損, 因 而 利 用 人 頭 戶 炒 股, 不不 至 被 銀 行行 抽 銀 根 違 約 交 割, 嚴 重 影 響 市 場 秩 序 負 責 人 以 假 買 賣 土 地 方 式, 進 行行 一 地 兩 貸, 貸 得 超 過 20 億 元 的 資 金 炒 股, 以 維 持 質 押 股 票 的 價 值, 使 股 價 遠 偏 離 本 質 集 團 擴 張 迅 速, 多 角 化 經 營 如 土 地 開 發 建 築 營 造 水 泥 不不 鏽 鋼, 並 投 資 旅 館 證 券 金 融 百 貨 倉 儲 等 獲 得 政 府 紓 困 方 案, 債 務 得 以 展 期, 進 而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交 叉 持 股 : 多 重 交 叉 持 股, 或 利 用 非 財 務 指 標 ( 如 董 監 事 席 次 比 例 ) 掌 握 企 業 控 制 權, 決 策 權 落 於 少 數 人 手 上, 且 複 雜 的 子 公 司 大 多 無 營 業 實 績 內 線 交 易易 嚴 重, 依 職 務 之 便便, 掌 握 公 司 內 部 消 息 買 賣 股 票 獲 不不 法 利 益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預 付 虛 偽 交 易易 貨 款 集 團 各 企 業 領 域 甚 廣, 多 角 化 經 營 集 團 犯 罪 時 間 長 達 六 年年 多, 非 常 規 交 易易 不不 易易 被 察 覺 40
( 五 ) 安 隆 企 業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2001 年年 12 月, 美 國 第 七 大 企 業 突 然 宣 布 破 產, 成 為 舉 世 震 驚 的 安 隆 醜 聞 (Enron Scandal), 留 下 一 百 五 十 億 美 元 債 務, 簽 證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被 勒 令 關 門 安 隆 於 1983 年年 成 立立 於 休 士 頓 為 一 天 然 瓦 斯 公 司,1993 年年 後 開 始 從 事 複 雜 的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Derivatives) 交 易易, 以 及 投 機 性 高 的 創 業 投 資 (Venture Capital) 和 併 購 (Merger andacquisition) 活 動 同 時 大 玩 財 務 遊 戲, 膨 脹 公 司 獲 利, 隠 藏 巨 額 債 務 及 損 失 在 眾 多 財 務 魔 術 中, 成 立立 或 投 資 一 些 小 公 司, 或 所 謂 的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 然 後 將 安 隆 產 品 及 服 務 賣 給 這 類 公 司, 由 於 安 隆 並 未 在 財 務 報 表 中 解 釋 利 益 來 源, 也 沒 有 將 這 些 合 夥 公 司 列列 入 報 表, 因 此, 報 表 使 用 者 在 看 到 這 些 虛 列列 的 盈 餘 時, 便便 無 法 心 生 警 訊 另 外, 安 隆 也 將 公 司 資 產 以 轉 讓 或 貢 獻 的 方 式 過 讓 給 這 類 公 司 使 用, 以 便便 向 外 籌 措 較 便便 宜 的 資 金 安 隆 案 發 生 後 大 眾 才 發 現 居 然 有 數 千 個 這 類 的 公 司, 涉 入 此 案, 牽 連 不不 可 謂 之 不不 大 此 外, 公 司 經 理理 人 和 獨 立立 查 帳 人 似 乎 有 共 犯 之 嫌 疑 其 獨 立立 查 帳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案 發 前 後 銷 毀 了 千 件 查 核 文 件, 涉 及 了 串 謀 之 法 律 行行 為 此 公 司 至 少 還 涉 及 違 背 GAAP(GenerallyAcceptedAccounting Principals) 的 會 計 準 則, 將 當 期 費 用 轉 列列 入 資 產, 然 後 平 均 分 散 在 未 來 數 十 年年 中 攤 提, 以 提 高 當 期 利 益, 炒 作 股 票 這 在 程 度 上 來 說, 已 經 是 第 五 級 的 惡 意 詐 欺 了 後 來 稽 查 人 員 才 發 現 該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退 休 高 階 主 管 們, 竟 任 職 廢 棄 物 管 理理 公 司 的 財 務 長 及 會 計 長, 更 有 數 筆 大 宗 與 查 帳 無 關 的 費 用, 流 入 該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賄 賂 之 意 甚 明 一 般 而 言, 財 務 騙 局 多 以 膨 脹 收 益 以 及 減 少 費 用 和 債 務 為 目 的 但 是 製 作 財 務 騙 局 的 最 終 動 機, 似 乎 仍 和 管 理理 階 層 的 不不 安 定 感 有 關 由 於 管 理理 階 層 的 紅 利 制 度 往 往 參 考 公 司 的 股 價 成 長 的 高 低, 而 股 價 的 成 長 又 透 過 市 場 上 最 基 本 也 是 最 受 歡 迎 的 財 務 比 率 公 司 每 股 盈 餘 (Earnings per Share, EPS) 直 41
接 和 公 司 盈 餘 的 成 長 呈 正 向 相 關 因 此, 管 理理 階 層 就 修 正 (Smoothing) 每 季 和 每 年年 的 財 務 報 表, 讓 投 資 人 感 到 公 司 穏 健 成 長, 建 立立 投 資 人 對 公 司 的 信 心, 拉 抬 股 價, 確 定 管 理理 階 層 年年 終 工 作 評 估 及 分 紅 但 是 要 注 意 的 是, 一 旦 創 造 性 財 務 報 表 (Creative Financial Statements) 的 製 作 開 始 了, 因 為 財 務 報 表 的 連 續 性 本 質, 一 個 騙 局 就 會 引 發 另 一 個 騙 局, 詐 騙 的 速 度 如 滾 雪 球 一 般, 愈 來 愈 難 以 控 制, 直 到 泡 沫 破 滅 安 隆 弊 案 涉 及 嚴 重 的 內 線 交 易易 綿 密 的 政 商 關 係, 然 而, 最 嚴 重 的 是 財 務 報 表 的 公 開 揭 露, 竟 是 虛 偽 不不 實 安 隆 詐 欺 案 的 隱 瞞 技 巧 在 於 專 業 會 計 技 術 的 運 用, 主 要 是 利 用 創 意 會 計 的 伎 倆, 使 用 特 殊 用 途 項 目 故 意 隱 藏 公 司 巨 額 負 債, 企 圖 欺 瞞 投 資 大 眾 因 此, 要 求 會 計 專 業 者 確 守 職 業 道 德 倫 理理, 是 社 會 大 眾 重 視 依 賴 上 市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之 基 礎 安 隆 弊 端 的 企 業 高 層, 包 括 董 事 會 不不 但 違 反 法 律 規 定, 也 違 反 社 會 倫 理理 規 範, 同 時 更 涉 及 一 個 更 廣 泛 龐 大 的 共 犯 社 群 - 許 多 的 個 人 公 司 社 群 以 不不 同 程 度 知 情 參 與 犯 案 的 社 會 網 絡 安 隆 案 反 映 了 集 體 利 益 和 集 體 貪 腐 的 動 機 和 行行 動, 也 顯 現 美 國 文 化 下 如 何 制 度 化 地 產 生 結 構 性 的 金 融 弊 案 安 隆 案 暴 露 一 群 絕 頂 聰 明 的 高 階 經 理理 人, 如 何 將 美 國 第 七 大 企 業 搞 垮, 輕 輕 鬆 鬆 捲 走 上 百 億 美 金 10, 讓 無 數 投 資 人 血 本 無 歸, 上 萬 員 工 失 去 頭 路 安 隆 案 弊 端 牽 連 很 廣, 除 了 司 法 之 外, 甚 至 驚 動 美 國 國 會, 共 成 立立 11 個 專 案 委 員 會 調 查, 可 見 案 情 相 當 嚴 重 也 由 於 安 隆 效 應, 世 界 各 國 莫 不不 紛 紛 對 企 業 進 行行 改 革, 主 要 針 對 公 司 治 理理 及 會 計 師 業 務 例 如, 美 國 通 過 了 Sarbanes-Oxley 法 案, 規 定 公 司 不不 能 借 錢 給 董 事 加 重 對 違 反 證 券 法 的 刑 責, 並 對 上 市 公 司 總 經 理理 要 求 必 須 簽 名 證 實 財 務 報 表 係 依 照 規 則 申 報, 並 公 正 報 告 公 司 法 的 財 務 狀狀 況 等 英 國 政 府 則 賦 予 包 括 會 計 師 之 監 督 單 位 有 更 廣 泛 的 權 力 來 調 查 上 市 公 司, 稅 務 局 亦 可 將 有 問 題 的 戶 口 調 查 交 予 有 關 當 局, 並 加 重 公 司 董 事 隱 瞞 資 訊 的 刑 責 10 安 隆 於 2001 年年 12 月 申 報 破 產 資 產 $628 億 美 元, 參 照 楊 誌 柔,2002, 論論 著 美 國 安 隆 公 司 倒 閉 事 件 的 省 思, http://www.sfb.gov.tw/reference/magazine/9105/ss1.htm 42
安 隆 案 主 要 人 物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肯 恩 雷 / 董 事 長 Ken Lay, Enron Chairman 麥 可 穆 可 羅 伊 / 高 階 主 管 Mike Muckleroy, executive 傑 夫 史 金 林 / 總 經 理理 兼 執 行行 長 Jeff Skilling, CEO/President 提 姆 貝 登 / 西 岸 電 力 交 易易 主 管 Tim Belden, Head of Enron s West Coast Trading Desk 安 迪 法 斯 陶 / 財 務 長 Andy Fastow, CFO 肯 恩 萊 斯 / 寬 頻 事 業 負 責 人 Ken Rice/Head of Enron Broadband Services 克 里 夫 貝 斯 特 / 副 董 Cliff Baxter/ Vice Chairman 主 要 營 業 商 品 主 要 營 業 商 品 有 : 天 然 氣 電 力 基 本 金 屬 塑 膠 光 纖 寬 頻 信 用 保 證 (credit insurance) 及 氣 候 衍 生 性 (weather derivatives) 等 商 品 依 安 隆 公 司 2000 年年 報 所 示, 安 隆 事 業 主 要 分 為 四 大 範 圍, 分 別 是 : 批 發 銷 售 服 務 (Wholesales Services), 提 供 全 球 商 品 批 發 服 務 ; 光 纖 寬 頻 服 務 (Broadband Services), 指 智 慧 網 路 及 光 纖 交 易易 ; 能 源 服 務 (Energy Services), 為 提 供 全 球 工 商 客 戶 能 源 設 備 之 零 售 服 務 ; 配 銷 服 務 (Transportation Services), 提 供 北 美 及 全 球 多 處 設 有 天 然 氣 管 線 之 配 銷 服 務 11 另 外, 從 安 隆 在 其 網 站 安 然 在 線 得 知, 安 隆 銷 售 產 品 在 八 百 種 以 上, 包 括 : 廣 告 風 險 控 制 頻 寬 業 務 寬 帶 服 務 建 築 服 務 煤 炭 信 用 風 險 控 制 原 油 及 其 製 品 電 力 排 放 許 可 能 源 採 購 能 源 資 產 管 理理 智 庫 設 備 管 理理 森 林 產 品 貨 運 媒 體 風 險 控 制 金 屬 交 易易 天 然 氣 木 材 液 化 石 油 氣 石 化 產 品 塑 料料 能 源 本 金 投 資 紙 漿 日 用 品 風 險 管 理理 鋼 鐵 水 處 理理 氣 候 風 險 控 制 風 能 等 該 公 司 同 時 從 事 廣 泛 的 期 貨 交 易易, 如 : 糖 咖 啡 羊 毛 魚 肉 及 其 他 肉 類 43
影 響 安 達 信 會 計 事 務 所 被 訴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並 因 此 倒 閉 12 ; 花 旗 集 團 摩 根 大 通 美 洲 銀 行行 等 也 因 涉 嫌 財 務 欺 詐, 向 安 然 破 產 的 受 害 者 分 別 支 付 了 20 億 22 億 和 6900 萬 美 元 的 賠 償 金 13 安 隆 公 司 的 股 東 們 向 包 括 摩 根 大 通 花 旗 美 林 證 券 巴 克 萊 資 本 瑞 士 信 貸 集 團 在 內 的 多 家 投 資 銀 行行 提 出 了 總 額 為 400 億 美 元 的 大 索 賠 (Mega Claims) 起 訴 ( 六 ) 活 力 門 集 團 ( 日 本 ) 日 本 網 路 公 司 活 力 門 (Livedoor) 前 董 事 長 堀 江 貴 文, 涉 及 活 力 門 集 團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在 股 市 散 佈 謠 言, 以 及 偽 造 有 價 證 券 報 告 書 等 罪 行行 其 做 法 就 是 利 用 宣 布 併 購 其 他 公 司 的 利 多 消 息 時, 同 時 將 公 司 上 市 股 票 做 分 割 由 於, 分 割 後 新 發 行行 股 票, 印 發 最 少 需 要 四 天, 這 四 天 當 中 股 價 會 因 為 利 多 大 漲 此 時, 在 堀 江 主 導 下, 活 力 門 的 股 票 轉 賣 給 國 外 投 資 人 國 外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獲 利 後 再 設 法 以 其 他 投 資 名 義 回 流 活 力 門 公 司 據 檢 方 搜 查, 活 力 門 集 團 最 少 有 過 四 次 的 吸 金, 這 四 次 因 股 票 獲 利 回 流 的 總 額 超 過 台 幣 二 八. 五 億 元, 亦 即 所 謂 的 堀 江 吸 金 術 此 外, 該 集 團 負 責 人 還 涉 嫌 在 海 外 洗 錢, 在 海 外 的 資 產 可 能 達 到 數 十 億 日 圓, 而 且 瑞 士 香 港 都 可 能 是 其 運 用 管 理理 資 金 的 重 要 據 點 日 本 檢 方 和 證 券 交 易易 監 視 委 員 會 在 調 查 與 活 力 門 關 係 密 切 的 投 資 公 司 時, 掌 握 許 多 資 金 流 向 管 道 據 檢 方 調 查 指 出, 活 力 門 透 過 旗 下 的 投 資 公 司 將 股 票 賣 給 海 外 的 基 金 投 資 公 司, 事 實 上 利 潤 又 回 流 到 活 力 門, 有 一 部 份 獲 利 即 匯 往 海 外 的 銀 行行 戶 頭 由 上 述 可 知,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以 洗 錢 為 其 最 終 階 段, 然 而, 根 據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統 計, 全 球 每 年年 非 法 洗 黑 錢 的 數 額 約 佔 世 界 各 國 GDP 總 和 的 百 11 參 照 前 項 資 料料 來 源 12 安 德 信 雖 未 曾 承 認 或 否 認 犯 行行, 但 仍 於 支 付 股 東 損 害 賠 償 $1.1 億 美 元, 參 照 前 項 資 料料 來 源 13 根 據 2006/2/22 媒 體 報 導, 聯 邦 法 官 MelindaHarmon 初 步 裁 決 花 旗 JP 摩 根 和 加 拿 大 帝 國 商 銀 因 協 助 Enron 進 行行 會 計 舞 弊 隱 匿, 需 支 付 總 計 66 億 民 事 和 解 金 給 安 隆 之 股 東 及 債 權 人 ( 至 95/12/22 止, 民 事 和 解 金 已 累 積 至 $72 億 ) 44
分 之 五, 達 1.8 兆 美 元, 且 每 年年 以 一 千 億 美 元 遞 增 ; 另 外, 大 陸 每 年年 通 過 地 下 錢 莊 等 非 法 管 道 洗 出 去 的 黑 錢, 至 少 有 兩 千 億 元 人 民 幣 ( 約 台 幣 八 千 八 百 億 元 ), 占 其 GDP 的 2%, 洗 錢 途 徑 其 中 包 括 購 買 高 檔 消 費 品, 如 汽 車 別 墅 珠 寶 和 骨 董 等 ; 使 用 掛 名 公 司 ; 使 用 假 名 或 第 三 方 帳 戶 ; 利 用 賭 場 ; 通 過 地 下 銀 行行 轉 移 贓 款 ; 攜 巨 款 出 境 ; 使 用 銀 行行 票 據 轉 移 資 金 ; 向 海 外 電 匯 ; 向 境 外 虛 假 捐 贈 ; 向 海 外 投 資 等, 故 有 效 防 制 洗 錢 的 工 作 不不 容 小 覷 林 璧 媛 (2002) 認 為, 美 國 洗 錢 防 制 經 驗 最 具 啟 發 性, 美 國 因 遭 受 十 餘 年年 洗 錢 犯 罪 之 害, 認 為 防 制 洗 錢 犯 罪 不不 力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在 於 執 法 機 關 效 力 不不 彰 缺 乏 橫 向 協 調 聯 繫 與 情 報 分 析 不不 足, 因 此 成 立立 金 融 犯 罪 稽 查 局 (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 要 求 各 金 融 機 構 珠 寶 商 車 商 或 大 型 量 販 店, 依 法 提 供 涉 嫌 洗 錢 的 情 報, 再 由 FinCEN 分 析 資 料料 陳 松 寅 (2001) 認 為, 對 抗 洗 錢 犯 罪 的 有 效 整 體 策 略, 在 法 令 面 應 加 重 洗 錢 罪 之 刑 度, 在 制 度 面 應 建 立立 回 饋 制 度, 在 實 務 偵 查 面 應 健 全 臥 底 偵 查 制 度 吳 淑 惠 (2004) 發 現, 非 法 洗 錢 者 常 用 的 洗 錢 方 法 如 : 利 用 電 子 通 匯 系 統 開 立立 銀 行行 聯 合 帳 戶 勾 結 外 國 銀 行行 串 通 銀 行行 行行 員 偽 造 虛 假 的 進 出 口 單 據 ; 其 共 通 的 洗 錢 特 性 有 : 現 金 密 集 多 次 移 轉 與 虛 偽 掩 飾 跨 國 越 界 ; 並 且 認 為 銀 行行 與 銀 行行 從 業 人 員 應 增 加 三 點 措 施, 以 利 從 業 人 員 能 落 實 執 行行 防 制 洗 錢 : 系 統 的 輔 助 報 表 的 產 出 對 人 員 的 要 求 和 訓 練 及 檢 核 制 度 的 確 實 執 行行 ; 有 效 的 洗 錢 防 制 不不 在 於 規 範 版 本 的 制 定, 更 重 要 的 是 對 於 所 規 範 的 內 容 逐 條 付 諸 執 行行 ; 銀 行行 主 管 應 加 強 對 洗 錢 防 制 的 認 知 與 了 解 程 度 政 府 與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要 做 到 洗 錢 防 制 法 令 應 兼 顧 平 衡 監 督 與 定 期 查 核 ;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明 定 各 銀 行行 洗 錢 檢 核 系 統 建 置 的 範 圍 ;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定 期 公 佈 銀 行行 協 助 洗 錢 防 制 之 成 效, 公 開 獎 勵 積 極 防 制 洗 錢 的 銀 行行 再 者, 企 業 集 團 的 犯 罪 手 法 主 要 是 利 用 人 頭 公 司 向 銀 行行 違 法 超 貸, 以 及 利 用 ( 製 造 ) 銀 行行 授 信 程 序 瑕 疵 的 情 況 進 行行 圖 利 行行 為 所 以, 當 企 業 營 運 不不 佳, 因 還 款 困 難 而 跳 票 時, 若 影 響 層 面 廣 泛 和 金 額 鉅 大, 可 能 進 而 爆 發 銀 行行 45
擠 兌 風 暴 其 次, 若 集 團 中 擁 有 由 廣 大 民 眾 匯 集 鉅 資 成 立立 由 他 全 盤 掌 控 的 銀 行行 票 券 保 險 通 訊 事 業, 以 及 固 定 收 益 現 金 流 量 大 的 百 貨 公 司, 常 被 集 團 視 為 金 雞 母, 即 使 業 績 亮 麗, 但 集 團 衰 敗 時, 相 關 個 體 也 難 以 獨 善 其 身, 不不 是 受 到 牽 連, 就 是 至 成 為 被 掏 空 的 對 象 若 要 防 範 類 似 力 霸 掏 空 事 件 重 演, 有 學 者 認 為 從 做 好 公 司 治 理理 著 手, 透 過 獨 立立 董 監 強 化 內 部 控 管, 防 止 人 謀 不不 臧 的 情 況 發 生 是 為 良 策, 只 是, 獨 立立 董 監 功 能 需 如 何 發 揮 才 足 以 抗 衡 集 團 舞 弊? 因 獨 立立 董 監 是 由 股 東 票 選 產 生, 母 公 司 一 樣 可 以 透 過 子 公 司 間 接 控 制 該 董 監 成 員, 且 企 業 老 闆 在 找 獨 立立 董 監 時, 亦 均 是 找 好 朋 友 出 任, 造 成 獨 立立 董 監 制 度 常 有 須 要 改 善 之 倡 議 另 外, 用 人 頭 或 虛 設 行行 號 的 帳 戶, 把 黑 錢 轉 進 到 國 外 銀 行行 指 定 帳 戶, 最 14 後 才 轉 匯 洗 錢 到 自 己 的 海 外 帳 戶, 達 到 掏 空 企 業 資 金 或 債 留 銀 行行 的 洗 錢 目 的 所 以, 由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掏 空 事 件, 讓 人 們 了 解 到 傳 統 銀 行行 證 券 保 險 監 理理 機 關 與 財 政 部 海 關 等 各 部 會 的 資 訊 尚 未 充 分 整 合, 未 來 需 要 整 合 多 方 面 的 資 訊, 擴 大 聯 徵 的 資 訊 與 其 他 非 授 信 的 資 訊 整 合, 形 成 擴 大 的 聯 徵 系 統 因 此, 如 何 根 據 過 去 企 業 集 團 的 犯 罪 模 式, 歸 納 出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預 警 的 15 新 模 式, 並 且 合 乎 新 巴 塞 爾 協 定 對 於 第 二 支 柱 要 求 的 精 神, 為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14 由 銀 行行 公 會 公 佈, 安 峰 集 團 旗 下 的 安 鋒 鋼 鐵 呆 帳 約 73.2 億 元 峰 安 金 屬 42.4 億 元 振 安 鋼 鐵 約 49 億 元, 合 計 債 留 銀 行行 164.6 億 元 15 第 二 支 柱 的 主 要 精 神 為 監 理理 審 查, 包 括 與 銀 行行 風 險 有 關 之 監 理理 審 查 基 本 原 則 風 險 管 理理 準 則 及 監 理理 透 明 度 與 可 信 度 等 重 要 原 則 46
參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發 生 原 因 分 析 ( 一 ) 形 成 企 業 集 團 的 動 機 由 於 經 濟 的 迅 速 發 展, 單 一 大 型 企 業 不不 僅 規 模 逐 漸 擴 大, 而 且 又 因 資 本 或 人 脈 的 結 合, 而 出 現 以 其 為 核 心 的 若 干 關 係 企 業 形 成 企 業 集 團 的 動 機 最 主 要 原 因 是 基 於 經 濟 利 益 的 考 量 除 此 之 外, 可 大 致 區 分 為 法 律 技 術 社 會 等 因 素, 中 華 徵 信 所 (2006 年年 ) 列列 舉 集 團 企 業 形 成 動 機 如 下 : 1. 經 營 績 效 之 動 機 : 原 企 業 為 求 在 生 產 製 造 過 程 中 原 料料 來 源 之 無 虞 與 其 產 品 銷 售 網 路 之 便便 捷 而 成 立立 新 企 業, 以 致 一 貫 性 經 營 之 原 則 2. 進 入 新 產 業 之 動 機 : 為 達 產 品 多 角 化 之 目 的, 將 營 業 觸 角 伸 入 另 一 新 的 產 業, 但 因 超 出 原 企 業 之 營 業 範 圍, 故 另 設 立立 法 人 團 體 3. 享 受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之 優 待 :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對 新 事 業 之 成 立立 或 舊 事 業 之 擴 充, 訂 有 稅 捐 減 免 之 規 定 其 中 以 新 投 資 創 立立 之 生 產 事 業 可 享 有 5 年年 免 稅 之 獎 勵, 最 能 鼓 勵 原 企 業 於 擴 充 業 務 時 另 設 新 公 司, 而 逐 漸 形 成 關 係 企 業 4. 培 植 企 業 接 棒 人 之 動 機 : 關 係 企 業 比 單 一 式 企 業 有 更 多 的 機 會 培 養 獨 立立 經 營 的 管 理理 人 才, 並 不不 斷 的 補 充 企 業 繼 續 成 長 所 需 的 經 營 管 理理 階 層 人 才 5. 與 業 務 伙 伴 聯 合 經 營 : 對 昔 日 創 業 的 伙 伴, 以 酬 勞 為 名, 另 設 新 公 司 由 其 主 持 6. 相 互 保 證 與 相 互 投 資 : 藉 由 關 係 企 業 之 設 立立 可 以 將 同 一 筆 資 金 反 覆 用 於 投 資, 利 用 相 互 投 資 而 設 立立 的 公 司 再 向 銀 行行 貸 款, 以 關 係 企 業 為 保 人, 增 加 資 金 籌 措 的 便便 利 7. 減 少 稅 負 之 動 機 : 關 係 企 業 可 能 互 相 提 供 原 物 料料 設 備 及 服 務, 在 交 易易 過 程 中 得 以 藉 價 格 的 調 整 以 影 響 雙 方 的 利 益, 達 到 規 避 賦 稅 之 目 的 8. 加 強 競 爭 之 地 位 : 企 業 要 達 到 影 響 市 場 之 目 的 須 在 產 品 品 質 價 格 或 47
非 價 格 上 有 競 爭 力, 且 均 需 要 有 充 分 的 物 力 與 技 術, 始 可 達 成, 此 種 有 利 的 條 件, 只 有 藉 企 業 的 結 合 方 能 獲 得 9. 提 高 企 業 聲 勢 : 企 業 的 知 名 度 品 牌 與 形 象 對 業 務 拓 展 具 有 正 面 作 用, 藉 企 業 的 結 合 予 以 提 升 整 體 的 氣 勢 力 霸 集 團 為 一 多 角 化 經 營 之 企 業 集 團, 版 圖 横 跨 金 融 製 造 服 務 業 不不 動 產 電 信 業 有 線 電 視 與 網 路, 故 當 弊 案 發 生 對 社 會 影 響 的 層 面 深 且 廣 由 表 1 可 明 顯 看 出, 力 霸 集 團 弊 案 發 生 錯 綜 複 雜 程 度 遠 勝 於 其 他 企 業 集 團, 且 該 集 團 犯 罪 因 素, 也 涵 蓋 其 他 集 團, 故 本 研 究 以 力 霸 集 團 犯 罪 發 生 原 因, 多 重 交 叉 持 股, 掌 握 企 業 控 制 權 ; 資 訊 不不 透 明 (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資 訊 不不 需 揭 露 ); 銀 行行 違 法 超 貸, 授 信 程 序 過 於 寬 鬆 ; 內 線 交 易易 等 因 素 做 進 一 步 分 析 48
表 3-1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手 法 分 析 集 團 名 稱 ( 涉 及 弊 案 ) 廣 三 集 團 (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超 貸 案 及 順 大 裕 違 約 交 割 案 ) 台 鳳 集 團 ( 中 興 銀 行行 不不 法 超 貸 案 ) 東 帝 士 集 團 ( 東 華 掏 空 案 觀 塘 工 業 園 區 投 資 弊 案 及 東 興 大 樓 等 弊 案 ) 犯 罪 手 法 企 業 負 責 人 結 合 前 銀 行行 負 責 人 及 內 部 人 員 舞 弊 ; 企 業 利 用 法 人 人 頭 戶 及 關 係 人 股 票 辦 理理 擔 保 授 信 ; 企 業 負 責 人 利 用 人 頭 帳 戶 洗 錢 ; 違 約 交 割 順 大 裕 及 前 台 中 銀 行行 的 股 票 中 興 銀 行行 負 責 人 及 管 理理 人 員 未 按 規 定 辦 理理 授 信 ; 集 團 負 責 人 結 合 中 興 銀 行行 負 責 人 及 內 部 人 員 舞 弊 ; 台 鳳 集 團 利 用 人 頭 戶 並 結 合 中 興 銀 行行 人 員 辦 理理 授 信 ; 中 興 銀 行行 與 台 鳳 集 團 負 責 人 逾 越 董 事 會 權 力 辦 理理 背 書 保 證 ; 台 鳳 集 團 負 責 人 利 用 暫 付 款 科 目 套 取 台 鳳 公 司 資 金 東 帝 士 集 團 以 旗 下 關 係 企 業 向 近 50 家 銀 行行 貸 款, 集 團 解 散 後, 即 留 下 了 高 達 三 百 餘 億 元 的 債 務 給 銀 行行 弊 案 發 生 原 因 資 訊 不不 透 明 (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資 訊 不不 需 揭 露 ); 企 業 / 金 融 機 構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未 能 徹 底 有 效 分 開 ( 銀 行行 違 法 超 貸, 授 信 程 序 過 於 寬 鬆 ) 資 訊 不不 透 明 (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 企 業 / 金 融 機 構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未 能 徹 底 有 效 分 開 ( 銀 行行 違 法 超 貸, 授 信 程 序 過 於 寬 鬆 ) 企 業 / 金 融 機 構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未 能 徹 底 有 效 分 開 ( 銀 行行 違 法 超 貸, 授 信 程 序 過 於 寬 鬆 ) 不不 法 金 額 或 涉 及 罪 名 掏 空 金 額 約 54 億 元 違 反 證 交 法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法 背 信 罪 800 餘 億 元 背 信 罪 公 務 公 益 侵 占 罪 業 務 侵 占 罪 違 反 商 業 會 計 法 約 315 億 元 背 信 罪 49
集 團 名 稱 ( 涉 及 弊 案 ) 力 霸 集 團 ( 力 霸 公 司 嘉 食 化 公 司 力 華 票 券 友 聯 產 險 中 華 商 銀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等 掏 空 案 ) 犯 罪 手 法 力 霸 集 團 以 成 立立 的 小 公 司, 作 為 將 力 霸 集 團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資 金 掏 出 的 工 具, 作 法 如 下 : 長 期 投 資 該 小 公 司 ; 將 資 金 貸 與 小 公 司 ; 為 小 公 司 作 背 書 保 證 ; 為 小 公 司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 向 小 公 司 購 買 房 地 產 等 不不 利 集 團 公 司 交 易易 ; 預 付 小 公 司 虛 偽 的 穀 物 黃 豆 交 易易 貨 款 ; 購 買 小 公 司 發 行行 公 司 債 ; 與 小 公 司 假 買 賣 假 交 易易 ; 小 公 司 以 鑑 價 不不 實 的 房 地 產 超 額 貸 款 ; 小 公 司 間 以 假 交 易易 資 料料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 要 求 授 信 戶 以 搭 配 購 買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為 由, 放 貸 給 不不 符 授 信 條 件 的 廠 商, 藉 以 兩 面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 內 線 交 易易 弊 案 發 生 原 因 多 重 交 叉 持 股, 掌 握 企 業 控 制 權 ; 資 訊 不不 透 明 (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資 訊 不不 需 揭 露 ); 企 業 / 金 融 機 構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未 能 徹 底 有 效 分 開 ( 銀 行行 違 法 超 貸, 授 信 程 序 過 於 寬 鬆 ) 內 線 交 易易 嚴 重 ; 不不 法 金 額 或 掏 空 金 額 約 552 億 元 涉 及 罪 名 背 信 罪 偽 造 文 書 詐 欺 違 反 銀 行行 法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違 反 商 業 會 計 法 安 隆 企 業 安 隆 弊 案 涉 及 嚴 重 的 內 線 交 易易 綿 密 的 政 商 關 係 ; 財 務 報 表 的 公 開 揭 露 虛 偽 不不 實 會 計 專 業 者 職 業 道 德 喪 失 --- 內 線 交 易易 詐 欺 活 力 門 集 團 在 股 市 散 佈 謠 言 偽 造 有 價 證 券 報 告 書 檢 調 及 金 融 系 統 預 警 機 制 不不 足 ---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法 資 料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理 50
一 多 重 交 叉 持 股, 掌 握 企 業 控 制 權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集 團 內 企 業 交 叉 持 股 為 普 遍 現 象 16, 且 為 造 成 集 團 舞 弊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所 謂 交 叉 持 股, 係 指 兩 個 以 上 的 公 司, 基 於 特 定 目 的 之 考 量, 互 相 持 有 對 方 所 發 行行 的 股 份, 而 形 成 企 業 法 人 間 相 互 持 股 的 現 象 17 所 以, 由 企 業 交 叉 持 股 導 致 上 市 公 司 之 經 營 權 長 期 遭 家 族 壟 斷 的 情 形 看 來, 交 叉 持 股 的 負 面 影 響 不不 容 小 覷 林 宜 男 (2003) 認 為, 企 業 交 叉 持 股 容 易易 造 成 資 本 膨 漲 不不 實 美 化 財 務 報 表 容 易易 造 成 內 線 交 易易 公 司 經 營 權 長 期 遭 少 數 人 把 持 惡 意 拉 抬 股 價 股 票 質 押 損 及 金 融 秩 序 之 安 全 以 及 蓄 意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等 弊 端 由 力 霸 集 團 觀 之, 集 團 內 企 業 交 叉 持 股 的 經 營 模 式, 也 使 得 犯 罪 手 法 錯 綜 複 雜, 無 論論 是 資 產 取 得 或 處 分, 常 透 過 頻 繁 非 常 規 的 關 係 人 交 易易 來 達 成, 其 控 股 型 態 之 特 色 主 要 是 以 家 族 成 員 個 人 有 限 的 出 資, 透 過 上 市 櫃 公 司 轉 投 資 和 眾 多 極 不不 易易 辨 識 的 未 上 市 櫃 公 司 (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 取 得 約 八 成 的 席 次 控 制 權, 藉 此 掌 控 集 團 內 各 公 司 的 經 營 主 導 權 由 圖 3-1 力 霸 集 團 內 六 家 上 市 櫃 公 司 相 互 持 股 資 料料, 顯 示 該 集 團 之 股 權 結 構 屬 複 雜 金 字 塔 結 構 型 態, 王 氏 家 族 係 透 過 錯 綜 的 交 叉 持 股 方 式 來 控 制 集 團 內 各 公 司 由 表 3-2 顯 示, 王 氏 家 族 成 員 對 此 6 家 上 市 櫃 公 司 之 持 股 率 僅 0.14%~7.39%, 加 計 未 上 市 關 係 法 人 持 股 率 後, 也 僅 增 至 3.3%~21.03%, 平 均 為 11.89% 但 由 表 3-3 所 示, 力 霸 集 團 上 市 櫃 董 監 事 組 成, 則 顯 示 除 嘉 新 食 化 (30%) 及 東 森 華 榮 (6.67%) 外, 王 氏 家 族 成 員 以 個 人 名 義 出 任 董 監 事 席 次 比 例 為 0, 但 透 過 未 上 市 櫃 關 係 企 業 及 上 市 櫃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擔 任 董 監 事 席 次 比 例 平 均 達 78.02%(68.05%+10.15%), 所 以 由 以 上 可 明 顯 看 出, 18 王 氏 家 族 主 要 係 透 過 未 上 市 櫃 關 係 法 人 擔 任 董 監 事 席 次 及 交 叉 持 股 的 方 式 16 參 閱 許 崇 源 等 (2003), 第 36-40 頁 ; 許 崇 源 等 (2004), 第 29-30 頁 ; 許 崇 源 等 (2004), 第 87-89 頁 17 參 閱 謝 易易 宏 (2005), 第 92 頁 18 例 如, 東 森 國 際 是 上 市 公 司, 旗 下 轉 投 資 東 森 電 視 與 東 森 媒 體 ( 經 營 有 線 電 視 ), 但 東 森 電 視 與 媒 體 又 回 頭 買 東 森 國 際 的 股 票, 母 子 公 司 間 交 互 持 股, 等 於 用 大 眾 的 錢 幫 王 家 穩 固 經 營 權 參 照 陳 一 姍,2007/01/21, 東 森 - 力 霸 超 完 美 切 割 黑 洞 現 形, 中 國 時 報 51
19 取 得 集 團 內 企 業 控 制 權, 藉 此 來 達 到 其 掏 空 集 團 內 企 業 資 產 的 目 的 除 了 美 化 帳 面, 透 過 交 叉 買 賣 方 式, 嘉 食 化 與 力 霸 不不 斷 與 關 係 企 業 進 行行 假 交 易易, 讓 資 產 脫 離 母 體 另 外, 與 力 霸 集 團 關 係 密 切 的 東 森 媒 體 集 團 中, 東 森 電 視 媒 體 科 技 東 森 購 物 東 森 國 際 東 森 得 易易 購 為 其 中 主 要 事 業 體, 資 產 總 值 超 過 一 千 億 元, 營 收 超 過 六 百 億 元, 主 要 決 策 幾 乎 集 中 於 少 數 人 員 手 中 王 氏 家 族 11.63% 中 國 力 霸 29.89% 1.43% 31.55% 20.06% 嘉 新 食 化 1.38% 0.32% 0.16% 19.11% 0.56% 東 森 華 榮 15.74% 20.04% 遠 森 科 技 友 聯 產 險 12.34% 0.95% 13.92% 4.96% 3.30% 1.56% 中 華 銀 行行 3.57% 20 圖 3-1 力 霸 集 團 上 市 櫃 公 司 投 資 關 係 及 持 股 率 表 3-2 王 氏 家 族 在 力 霸 集 團 中 上 市 櫃 公 司 的 直 接 持 股 率 (A) 王 氏 家 族 個 人 持 股 率 (%) (B) 未 上 市 櫃 關 係 法 人 持 股 率 (%) (C)=(A)+(B) 直 接 持 股 率 (%) 直 接 盈 餘 分 配 率 (%) ( 扣 除 財 團 法 人 持 股 者 ) 公 司 名 稱 中 國 力 霸 5.72 5.91 11.63 11.57 嘉 新 食 化 7.39 1.72 9.11 9.00 友 聯 產 險 0.32 13.6 13.92 13.92 中 華 商 銀 3.22 0.08 3.30 3.30 遠 森 科 技 0.53 11.81 12.34 12.34 東 森 華 榮 0.14 20.89 21.03 21.03 平 均 2.89 9.00 11.89 11.86 資 料料 來 源 : 許 崇 源 等 (2003) 19 以 力 霸 為 例,1998 年年 買 東 森 電 視 一 股 10 元 15 元, 東 森 媒 體 一 股 21 元 隔 (1999) 年年 12 月 30 日 作 帳 最 後 一 天, 將 東 森 媒 體 賣 給 長 森 日 安 益 金 等 關 係 企 業, 股 價 飆 到 55 元 再 隔 年年 四 月, 這 支 股 票 再 賣 給 長 森 日 安 益 金 等 關 係 企 業, 一 股 又 變 成 69.4 元 20 本 圖 參 照 許 崇 源 等 (2003) 第 37 頁 52
董 監 席 次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表 3-3 力 霸 集 團 董 監 席 次 組 成 分 析 個 人 名 義 持 股 擔 任 董 監 席 次 比 例 (%) 未 上 市 櫃 關 係 法 人 擔 任 董 監 席 次 比 例 (%) 上 市 櫃 公 司 擔 任 董 監 席 次 比 例 (%) 關 係 企 業 經 理理 人 佔 董 監 席 次 比 例 (%) 公 司 名 稱 中 國 力 霸 10 0.00 90.00 10.00 0.00 嘉 新 食 化 10 30.00 60.00 10.00 0.00 友 聯 產 險 6 0.00 100.00 0.00 0.00 中 華 商 銀 18 0.00 33.33 27.78 0.00 遠 森 科 技 31 0.00 51.61 6.45 0.00 東 森 華 榮 15 6.67 73.33 6.67 0.00 平 均 6.11 68.05 10.15 0.00 資 料料 來 源 : 許 崇 源 等 (2003) 根 據 中 華 徵 信 所 2006 年年 企 業 集 團 資 料料, 以 力 霸 集 團 為 例, 旗 下 的 子 公 司 共 計 六 十 八 家, 設 立立 位 址 幾 乎 集 中 於 三 個 位 址 :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19 號 和 221 號 以 及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05 巷 7 弄 6 號, 分 別 設 立立 8 家 和 42 家 以 及 16 家, 其 餘 1 家 設 於 臺 北 市 市 民 大 道 4 段 100 號 5 樓, 另 1 家 設 於 臺 北 市 館 前 路 42 號 8 樓 而 且, 忠 孝 東 路 4 段 221 號 係 微 風 廣 場 二 館 所 在 的 大 樓,221 號 七 樓, 正 是 力 霸 總 公 司 所 在, 關 係 企 業 的 大 本 營 在 這 棟 大 樓 正 後 面 的 205 巷 7 弄 6 號 3 樓 和 3 樓 之 1, 還 有 另 一 個 關 係 企 業 總 部, 裡 面 也 有 十 多 家 公 司 登 記 在 此 在 所 有 子 公 司 中, 沒 有 實 際 營 收 之 家 數 為 62 家 ; 無 實 際 營 收 卻 雇 用 員 工 若 干 名 之 家 數 為 13 家 根 據 公 司 登 記 資 料料, 擔 任 這 些 公 司 負 責 人 的 可 分 為 兩 類, 一 是 集 團 創 辦 人 王 又 曾 的 配 偶 和 子 女 親 戚, 另 一 類 是 各 公 司 的 法 務 財 務 等 主 管 幹 部 另 外, 登 記 為 擔 任 子 公 司 董 事 長 職 務 者 共 計 18 名, 其 中 王 令 僑 任 佩 珍 符 捷 先 陳 佩 芳 趙 顯 連 郭 立立 力 分 別 擔 任 6 6 6 7 7 13 家 公 司 董 事 長 職 務, 而 王 令 僑 為 王 又 曾 五 子 任 佩 珍 曾 為 力 霸 集 團 財 務 經 理理 符 捷 先 曾 為 力 霸 集 團 主 任 祕 書 陳 佩 芳 為 王 又 曾 二 夫 人 趙 顯 連 曾 為 為 嘉 新 食 化 公 司 協 理理 郭 立立 力 曾 是 力 霸 台 中 廠 廠 長 嘉 食 化 副 總 經 理理 代 理理 發 言 人 這 些 人 的 共 同 特 色 是 在 力 霸 集 團 服 務 多 年年, 深 受 王 家 的 信 任, 一 個 人 戴 數 頂 帽 子, 因 此 相 互 關 聯 的 子 公 司 董 監 事 結 構, 成 為 與 王 家 結 合 緊 密 的 利 益 共 同 體 53
表 3-4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設 立立 地 址 一 覽 表 子 公 司 設 立立 地 址 公 司 家 數 臺 北 市 市 民 大 道 4 段 100 號 5 樓 1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19 號 6 樓 1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19 號 8 樓 5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19 號 9 樓 2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21 號 6 樓 14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21 號 8 樓 4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21 號 7 樓 5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21 號 9 樓 9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21 號 10 樓 10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05 巷 7 弄 6 號 3 樓 11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4 段 205 巷 7 弄 6 號 3 樓 之 1 5 臺 北 市 館 前 路 42 號 8 樓 1 小 計 68 表 3-5 力 霸 集 團 子 公 司 董 事 長 姓 名 一 覽 表 董 事 長 姓 名 公 司 家 數 王 令 一 1 王 令 楣 1 王 炳 台 1 王 霞 雲 1 林 中 樹 1 陳 重 德 1 陳 翠 芬 1 程 鵬 飛 1 謝 秋 華 1 郭 琦 玲 4 黃 鳴 棟 5 譚 伯 郊 5 王 令 僑 6 任 佩 珍 6 符 捷 先 6 陳 佩 芳 7 趙 顯 連 7 郭 立立 力 13 小 計 68 54
此 外,2000 年年 募 資 656 億 7,000 萬 元 成 立立 的 東 森 寬 頻 電 信, 力 霸 集 團 投 資 股 權 僅 70 億 元, 而 在 33 席 董 事 中, 王 家 擁 有 22 席, 五 席 監 察 人 都 是 力 霸 集 團 代 表 表 面 上, 力 霸 集 團 雖 然 投 資 東 森 寬 頻 電 信 達 七 十 億 元, 是 台 鐵 之 外 的 第 二 大 股 東 21 但 從 股 權 結 構 上 分 析, 該 當 投 資 資 金 實 際 來 自 力 霸 與 嘉 食 化 兩 家 上 市 公 司, 力 霸 王 家 在 這 兩 家 上 市 公 司 持 股 大 約 只 有 6%~7%, 且 其 中 60% 以 上 的 股 票 都 已 經 質 押 借 款 因 此, 王 家 控 制 當 時 國 內 第 六 大 的 民 營 企 業 的 東 森 寬 頻, 估 算 實 際 只 需 兩 億 元 台 幣 自 有 資 金 總 而 言 之, 力 霸 集 團 先 廣 設 子 公 司 以 配 合 集 團 各 項 業 務, 並 高 度 財 務 槓 桿 進 行行 企 業 交 叉 持 股, 再 利 用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控 制 各 集 團 事 業 及 關 係 企 業, 因 此, 即 使 實 際 持 股 比 例 不不 高, 也 能 達 到 實 質 控 制 二 人 頭 帳 戶 與 公 司 債 22 人 頭 公 司 或 人 頭 帳 戶 已 成 為 企 業 集 團 掏 空 企 業 資 產 及 向 銀 行行 詐 貸 的 主 要 工 具 之 一 台 鳳 集 團 即 利 用 人 頭 戶 及 關 係 企 業 名 義 向 中 興 銀 行行 貸 款 ; 力 霸 集 團 以 沒 有 實 質 營 業 績 效 子 公 司 或 人 頭 帳 戶 掏 空 資 產 之 手 法, 利 用 不不 實 交 易易 及 不不 實 的 交 易易 內 容 進 行行 高 層 管 理理 當 局 舞 弊, 不不 但 次 數 頻 繁 而 且 時 間 久 遠, 當 問 題 累 積 日 趨 嚴 重 而 爆 發 時, 金 額 動 輒 數 十 數 百 億 的 呆 帳, 危 害 社 會 和 金 融 秩 序 既 深 且 廣 根 據 檢 察 官 起 訴 書 資 料料, 王 又 曾 以 其 親 友 親 信 及 集 團 員 工 掛 名 負 責 人, 先 後 主 導 成 立立 68 家 力 霸 集 團 內 部 人 慣 稱 的 小 公 司, 自 1998 1999 年年 間 起, 統 合 作 為 將 力 霸 集 團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資 金 掏 出 的 工 具 力 霸 集 團 所 成 立立 的 數 十 家 小 公 司 ( 請 參 考 表 2-6), 因 資 本 額 小 不不 需 要 對 外 提 供 財 報 資 訊, 再 加 上 管 理理 當 局 有 心 利 用 假 交 易易 資 料料, 帳 面 虛 列列 進 銷 貨 方 式 虛 增 營 業 額, 藉 以 美 化 財 報, 再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破 壞 信 用 市 場 交 易易 和 金 融 資 源 分 配 21 其 他 大 股 東 如 台 鐵 投 資 80 億 元 中 央 投 資 計 投 資 40 億 元, 交 銀 則 投 資 21 億 元 22 人 頭 帳 戶 並 無 嚴 謹 的 解 釋 與 說 明 一 般 通 常 可 以 理理 解 為 : 以 他 人 名 義 開 立立 帳 戶 的 行行 為, 又 稱 為 人 頭 戶 參 照 李 傑 清 (2005), 洗 錢 防 制 的 課 題 與 展 望,114 頁 55
2003 年年 9 月 王 又 曾 順 利 連 任 國 民 黨 中 常 委, 確 保 國 民 黨 黨 營 事 業 對 力 霸 王 家 繼 續 另 眼 相 待 地 支 持 與 金 援 力 霸 亞 太 通 訊 和 東 森 三 個 集 團, 在 王 又 曾 強 勢 主 導 下, 每 個 月 在 中 華 銀 召 開 集 團 跨 售 會 議, 由 王 令 麟 主 持 出 點 子, 動 員 關 係 企 業 進 行行 交 叉 銷 售 另 外,2001 年年 王 令 麟 擔 任 立立 委 時 期, 借 立立 委 身 份 之 便便, 特 別 修 改 了 公 司 法 第 248 條 第 二 項 ( 俗 稱 王 令 麟 條 款 ), 也 就 是 公 司 債 私 募 不不 受 獲 利 能 力 限 制, 且 僅 需 要 向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也 就 是 說 私 募 公 司 債 發 行行 沒 有 主 管 機 關 可 言, 沒 有 審 查 機 關, 也 就 無 法 可 管, 僅 能 由 銀 行行 局 來 規 範 放 款 的 條 件 及 對 象 等 東 森 寬 頻 電 信 成 立立 後 三 年年 中, 曾 經 認 購 仁 湖 企 業 程 星 企 業 匯 聯 國 際 等 三 家 公 司 發 行行 的 私 募 公 司 債, 此 三 家 公 司 的 公 司 債 均 是 由 中 華 銀 行行 簽 證 發 行行 仁 湖 企 業 負 責 人 任 佩 珍, 程 星 企 業 匯 聯 國 際 的 負 責 人 符 捷 先, 且 兩 人 在 力 霸 主 要 的 控 股 投 資 公 司 均 擔 任 負 責 人 或 是 董 監 事 力 霸 集 團 旗 下 以 類 似 手 法 發 行行 私 募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的 公 司 約 有 39 家, 募 資 金 額 合 計 高 達 77 億 元 至 2003 年年 底 前, 東 森 寬 頻 電 信 合 計 投 資 力 霸 子 公 司 所 發 公 司 債 金 額 為 14 億 元 ; 東 森 寬 頻 長 期 投 資 的 兩 家 子 公 司, 分 別 為 鼎 森 國 際 及 宏 森 國 際, 其 中, 鼎 森 國 際 資 本 額 達 二 十 九 億 元, 董 事 長 是 趙 顯 連, 而 宏 森 國 際 資 本 額 為 二 十 八 億 元, 董 事 長 為 郭 立立 力 二 家 子 公 司 獲 利 率 約 5% 到 ~5.5%, 剛 好 與 力 霸 旗 下 子 公 司 發 行行 私 募 公 司 債 的 付 息 條 件 相 符 力 霸 旗 下 子 公 司 從 2002 年年 一 月 開 始 發 行行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金 額 由 兩 億 九 千 萬 到 三 千 萬 元 不不 等, 公 司 發 行行 期 限 均 為 四 年年, 利 率 都 是 5.5% 透 過 公 司 債 不不 但 解 決 了 力 霸 集 團 資 金 周 轉 問 題, 而 且 認 購 公 司 債 還 可 規 避 關 係 人 交 易易 的 相 關 規 範 中 華 商 銀 有 關 係 人 交 易易 複 雜 授 信 過 於 寬 鬆 虛 設 行行 號 等 問 題, 其 中 授 信 寬 鬆 部 分, 不不 是 擔 保 不不 足 就 是 擔 保 品 鑑 價 過 高, 違 反 十 足 擔 保 原 則 ; 至 於 虛 設 行行 號 部 分, 則 發 現 力 霸 關 係 企 業 多 達 136 家, 有 些 行行 號 根 本 就 是 為 了 貸 56
款 或 交 易易 而 成 立立 的 公 司, 關 係 十 分 複 雜 力 霸 公 司 債 成 為 力 霸 集 團 掏 空 中 華 銀 行行 工 具, 則 是 另 外 一 種 舞 弊 行行 為 力 霸 與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都 在 民 國 93 與 94 年年 發 行行, 時 間 點 與 中 華 銀 行行 可 能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的 時 間 點 接 近 由 於 力 霸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票 面 利 率 高 達 4% 到 6%, 中 華 銀 行行 透 過 招 攬 放 款 的 過 程, 同 時 搭 售 力 霸 集 團 公 司 債, 雖 然 部 分 申 購 企 業 主, 可 能 貪 圖 高 利 率, 但 是 願 意 購 買 力 霸 集 團 公 司 債 企 業, 通 常 債 信 也 不不 佳, 不不 易易 從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貸 得 資 金, 造 成 中 華 銀 行行 冒 險 承 貸, 資 產 因 而 被 有 計 劃 地 掏 空 23 根 據 證 交 所 資 料料, 部 份 尚 未 到 期 的 力 霸 集 團 公 司 債, 由 亞 太 固 網 購 買, 則 是 另 外 一 種 關 係 人 交 易易 的 舞 弊 23 參 照 林 上 祚,2007/01/11, 掏 空 中 華 銀 力 霸 公 司 債 是 元 凶, 中 時 電 子 報 57
表 3-6 力 霸 集 團 公 司 債 交 易易 對 象 公 司 債 發 行行 日 到 期 日 交 易易 對 象 金 額 ( 萬 元 ) 備 註 力 霸 中 華 公 明 生 2005 年年 1 月 27 日 2007 年年 1 月 27 日 物 科 技 1500 力 霸 2004 年年 11 月 2 日 2009 年年 11 月 1 日 茂 德 茂 德 為 茂 矽 子 公 司,92 25000 年年 茂 矽 爆 發 掏 空 案 力 霸 2005 年年 7 月 27 日 2008 年年 7 月 27 日 優 力 特 科 技 1000 力 霸 2005 年年 6 月 23 日 2007 年年 6 月 23 日 莊 頭 北 周 轉 不不 靈, 2000 財 務 問 題 力 霸 2005 年年 6 月 9 日 2007 年年 6 月 9 日 新 泰 伸 2500 財 務 問 題 力 霸 2005 年年 6 月 7 日 2007 年年 6 月 7 日 鴻 運 電 子 曾 經 上 市 公 2000 司, 財 務 問 題 力 霸 2005 年年 3 月 30 日 2008 年年 3 月 30 日 新 林 科 技 5000 力 霸 2004 年年 11 月 15 2007 年年 11 月 15 遠 雄 人 壽 日 日 20000 嘉 食 化 2005 年年 11 月 4 日 2008 年年 11 月 4 日 昕 揚 3000 嘉 食 化 2005 年年 10 月 6 日 2008 年年 10 月 6 日 吳 國 全 3000 嘉 食 化 2005 年年 9 月 20 日 2007 年年 9 月 20 日 溫 振 2000 嘉 食 化 2005 年年 9 月 14 日 2007 年年 9 月 14 日 東 泉 企 業 2000 超 越 極 限 科 嘉 食 化 2005 年年 9 月 12 日 2007 年年 9 月 12 日 技 1000 嘉 食 化 原 名 鼎 太 國 2005 年年 8 月 10 2007 年年 8 月 10 日 迪 戎 國 際 7000 際, 曾 經 上 日 櫃 嘉 食 化 2004-2005 年年 2009-2010 年年 茂 德 科 技 茂 德 為 茂 矽 子 公 司,92 47000 年年 茂 矽 爆 發 掏 空 案 嘉 食 化 2005 年年 5 月 26 日 2007 年年 5 月 26 日 新 泰 伸 2500 財 務 問 題 嘉 食 化 2005 年年 4 月 21 日 2008 年年 4 月 21 日 正 道 工 業 1200 嘉 食 化 2004 年年 11 月 29 2007 年年 11 月 28 遠 雄 人 壽 日 日 20000 註 : 此 類 授 信 金 額 達 41 億 元, 力 霸 和 嘉 食 化 藉 機 取 得 15 億 元 ( 陳 惠 玲,2008) 58
此 外 善 用 土 地 買 賣 操 弄 資 金, 也 是 力 霸 關 係 企 業 相 互 金 援 的 重 要 手 法 例 如 : 東 森 集 團 以 30 億 元 買 下 嘉 食 化 公 司 位 在 關 渡 平 原 的 工 業 區 土 地, 預 計 興 建 東 森 總 部 大 樓 然 而, 促 成 東 森 加 快 買 地 的 主 因, 是 2003 年年 8 月 嘉 食 化 即 將 有 一 筆 12.5 億 元 的 公 司 債 到 期 該 筆 土 地 係 嘉 食 化 在 1968 年年 以 一 億 餘 元 購 進, 當 時 土 地 帳 面 價 值 約 15 億 元, 如 果 以 30 億 元 成 交, 淨 賺 28 億 元 以 上, 對 紓 解 嘉 食 化 的 財 務 困 境, 有 不不 少 助 益 力 霸 集 團 也 以 成 立立 的 數 十 家 小 公 司, 因 不不 須 公 開 發 行行, 所 有 財 務 資 訊 不不 需 揭 露, 且 財 報 之 編 制 未 達 會 計 上 所 定 之 具 有 控 制 力 或 影 響 力 之 要 求, 故 以 其 彼 此 間 的 假 交 易易 資 料料, 帳 面 虛 列列 進 銷 貨 方 式 虛 增 營 業 額, 藉 以 美 化 財 報, 再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此 外, 集 團 內 部 金 融 事 業, 以 要 求 授 信 戶 搭 配 購 買 一 定 額 度 的 力 霸 公 司 債 為 條 件, 貸 放 給 予 不不 符 授 信 要 件 的 授 信 戶 對 於 授 信 戶 而 言, 資 訊 不不 對 稱 對 該 公 司 財 務 狀狀 況 不不 了 解 而 導 致 更 嚴 重 的 損 失 三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未 能 分 開 由 過 去 企 業 集 團 弊 案 不不 難 發 現, 銀 行行 違 法 超 貸, 授 信 程 序 過 於 寬 鬆, 對 於 借 款 人 評 估 清 償 能 力 和 抵 押 貸 款 的 擔 保 品 徵 信 不不 實 等, 為 掏 空 企 業, 債 留 銀 行行 之 主 要 因 素, 但 背 後 真 正 的 問 題 皆 肇 因 於 金 融 機 構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未 能 徹 底 有 效 分 開 所 致 過 去 金 檢 單 位 查 獲 的 關 聯 戶 貸 款 過 度 集 中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違 反 貸 款 等 案 件, 幾 乎 都 與 所 有 權 介 入 經 營 權 有 關 以 所 有 權 介 入 經 營 權 的 情 況, 是 指 股 東 會 主 導 銀 行行 的 人 事 行行 政 等 經 營 運 作, 又 由 於 股 東 會 通 過 董 事 及 董 事 長 之 人 事, 而 董 事 長 則 任 命 總 經 理理, 因 此, 董 事 長 所 任 命 的 人 事 自 然 必 須 為 股 東 的 獲 利 而 效 勞, 如 果 股 東 會 變 相 成 為 單 一 家 族 或 個 人 的 社 團, 在 所 謂 企 業 經 理理 人 為 股 東 謀 最 大 福 利 的 責 任 下, 銀 行行 就 很 容 易易 變 成 董 事 長 私 人 的 金 庫, 經 理理 人 或 經 理理 管 理理 階 層 也 就 不不 容 易易 顯 現 原 本 的 專 業 與 能 力, 而 可 能 損 害 少 數 股 東 及 投 資 人 的 權 益 部 分 國 家 公 司 法 中 明 定 經 營 權 與 所 有 權 必 須 分 開, 如 股 東 不不 能 擔 任 董 事, 董 事 須 由 專 業 人 士 擔 59
任 可 是 我 國 適 如 其 反, 欲 擔 任 董 事, 須 具 備 股 東 身 分 為 其 前 提 因 此, 銀 行行 的 經 營 模 式 若 以 股 東 論論 為 基 礎, 即 容 易易 產 生 弊 端, 負 責 人 的 選 任 亦 須 就 適 格 性 去 做 審 查, 有 前 科 者 不不 宜 一 般 產 業 發 生 問 題, 通 常 是 衝 擊 到 債 權 銀 行行, 但 次 力 霸 集 團 爆 發 財 務 危 機, 受 到 牽 連 的 卻 是 同 一 集 團 的 中 華 銀 行行, 不不 符 合 常 理理 ; 但 是 因 為 力 霸 集 團 旗 下 金 融 機 構 之 授 信 投 資 決 策, 幾 乎 都 由 家 族 操 控, 使 得 中 華 銀 行行 在 商 業 授 信 方 面 的 徵 信 不不 夠 嚴 謹 確 實, 放 任 各 財 團 之 間 彼 此 交 互 向 旗 下 的 金 融 機 構 借 錢 力 霸 掏 空 事 件 的 主 因, 是 台 灣 企 業 文 化 所 衍 生 的 結 果, 很 多 人 認 為 法 律 不不 夠 嚴 謹 政 府 監 督 不不 夠 落 實, 這 些 可 能 是 表 面 問 題, 許 士 軍 (2007) 認 為 根 本 的 肇 因 是 企 業 集 團 的 家 父 長 統 治 與 盤 根 錯 節 的 政 商 關 係 所 導 致 所 謂 家 父 長 統 治 是 我 們 在 社 會 中 稱 呼 政 府 機 構 或 企 業 領 導 人 為 大 家 長 的 文 化, 這 是 中 國 人 特 有 的 文 化, 外 國 並 沒 有 這 種 觀 念 在 家 父 長 統 治 觀 念 中, 部 署 服 從 上 級 指 示 被 視 為 理理 所 當 然, 不不 敢 向 權 威 挑 戰, 也 缺 乏 堅 持 正 義 的 勇 氣 而 財 會 人 員 或 因 法 令 無 知 或 因 生 計 而 協 助 進 行行 安 排 假 交 易易 導 致 牢 獄 之 災, 或 許 也 受 此 觀 念 所 累 企 業 有 了 政 商 關 係, 即 使 有 法 有 令 有 規 定, 政 府 對 於 企 業 違 法 亂 紀 也 下 不不 了 手, 無 法 發 揮 法 令 的 執 行行 力 近 年年 來 曾 經 躋 列列 國 內 十 大 財 團 之 林 的 力 霸 集 團, 其 財 務 危 機 的 傳 言 從 未 停 過, 只 是 過 去 在 集 團 大 家 長 王 又 曾 的 戮 力 經 營 政 商 關 係 之 下, 往 往 可 以 找 到 紓 困 方 案, 最 終 有 驚 無 險 地 勉 強 過 關 例 如,2003 年年 8 月 29 日 力 霸 集 團 邀 集 債 權 銀 行行, 召 開 債 權 會 議 討 論論 降 息 一 事, 看 出 端 倪 當 天, 債 權 銀 行行 通 過 兩 項 決 議, 力 霸 集 團 旗 下 嘉 新 食 品 化 纖 力 霸 飯 店 力 霸 房 屋 及 力 霸 建 設 等 五 大 事 業, 總 計 與 銀 行行 借 款 約 達 兩 百 億 元, 銀 行行 團 同 意 對 力 霸 旗 下 子 公 司 借 款 展 延 一 年年, 並 將 貸 款 利 率 由 原 來 的 5% 到 6 60
% 降 為 2.55%, 每 年年 可 省 下 六 億 元 的 利 息 支 出 24, 此 舉 雖 然 讓 力 霸 集 團 喘 了 一 口 大 氣, 卻 苦 了 債 權 銀 行行 而 力 霸 嘉 食 化 共 約 積 欠 銀 行行 貸 款 280 餘 億 元, 該 當 銀 行行 貸 款 就 是 從 當 時 一 路 展 期 展 期 至 無 法 回 收 成 呆 帳 根 據 財 政 部 公 股 小 組 彙 整 的 資 料料, 在 銀 行行 貸 款 金 額 中, 公 股 行行 庫 約 貸 了 152 億 元, 其 中 兆 豐 銀 占 了 四 成 力 華 票 券 部 分, 根 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 資 料料, 郵 匯 局 在 力 華 票 券 拆 款 買 票 有 20 多 億 元, 合 作 金 庫 是 最 大 的 債 權 機 構, 金 額 約 有 6 億 元 25 在 投 資 方 面, 兆 豐 銀 台 企 銀 跟 彰 銀 投 資 亞 太 固 網 共 27 億 元, 中 鋼 投 資 16 億 元, 台 鐵 以 資 產 作 價 投 資 及 現 金 投 資 共 89 億 元, 公 股 事 業 在 亞 太 固 網 就 投 資 了 130 多 億 元 四 不不 實 的 交 易易 內 容 在 力 霸 集 團 的 經 營 團 隊 開 始 財 務 不不 穩 定 的 狀狀 況 時, 力 霸 集 團 的 高 階 經 理理 人 不不 但 沒 有 積 極 改 善, 善 盡 企 業 主 之 職 責, 反 而 有 計 劃 的 以 非 法 手 段 掏 走 力 霸 集 團 資 金, 或 是 利 用 人 頭 或 虛 設 行行 號, 先 混 合 交 叉 進 出 預 設 的 帳 戶, 至 少 洗 了 五 次 以 上 後, 再 把 金 錢 轉 進 香 港 新 加 坡 大 陸 和 美 國 等 銀 行行 的 指 定 帳 戶 在 連 續 數 年年 之 間, 利 用 不不 實 交 易易 及 不不 實 的 交 易易 內 容 進 行行 高 層 管 理理 當 局 舞 弊, 首 先 廣 設 人 頭 戶 或 使 用 他 人 名 義, 以 授 信 方 式, 從 具 有 授 信 資 格 的 金 融 機 構 取 得 超 額 貸 款 ( 例 如 : 力 華 票 券 分 別 於 1998 1999 年年 授 予 力 霸 27 億 元 及 36 億 5900 萬 元 ; 友 聯 產 險 於 1999 年年 10 月 至 2006 年年 6 月 授 予 仁 湖 等 17 家 公 司 35 億 230 萬 元 ), 並 以 投 資 方 式, 將 資 金 由 上 市 公 司 移 轉 至 非 私 人 控 制 的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 例 如 : 嘉 食 化 1998 年年 至 2001 年年 分 別 投 資 連 南 等 公 司 39 億 2342 萬 元 ; 力 霸 1999 年年 至 2000 年年 分 別 投 資 欣 歆 等 18 公 司 42 億 3100 萬 元 ), 或 是 編 造 虛 偽 交 易易, 將 資 金 由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移 轉 至 私 人 或 小 公 司 ( 例 如 : 友 聯 24 本 段 及 以 下 六 段 說 明 請 參 考 今 週 刊,2003 年年 9 月 第 351 期 相 關 報 導 : 小 股 東 群 起 而 攻 之 / 王 令 台 : 東 森 寬 頻 未 公 開 發 行行 無 違 法 ; 小 股 東 要 自 救 大 財 團 威 脅 又 利 誘 / 東 森 寬 頻 股 東 打 算 號 召 連 署 控 告 王 家 ; 王 又 曾 董 事 長 變 總 裁 內 幕 / 官 員 評 中 華 銀 服 從 性 比 公 營 行行 庫 還 高!; 東 森 得 意 購 是 王 令 麟 的 現 金 活 水 ; 家 大 業 大 誰 是 共 主?/ 王 又 曾 家 族 分 裂 隱 憂 才 開 始,http://www.ba-feng.com/history/cpf0208.htm 25 參 照 邱 金 蘭,2007.01.12, 力 霸 風 暴 狂 襲 全 民 買 單 700 億 元, 經 濟 日 報 61
產 險 1999 年年 至 2000 年年 移 轉 12 億 5081 萬 元 至 王 又 曾 ; 嘉 食 化 1999 年年 至 2005 年年 移 轉 53 億 6938 萬 元 至 世 湘 公 司 ( 參 照 附 錄 十 三 ) 力 霸 集 團 並 企 圖 利 用 不不 實 的 交 易易 內 容, 進 行行 高 層 管 理理 當 局 舞 弊, 其 所 使 用 技 巧 如 : 鑑 定 估 計 擔 保 品 不不 實 不不 合 營 業 常 規 之 不不 動 產 買 賣 違 反 銀 行行 法 利 害 關 係 人 授 信 其 他 授 信 流 程 不不 實 偽 造 不不 實 交 易易 紀 錄 等 總 而 言 之, 力 霸 集 團 高 層 管 理理 當 局 在 各 關 係 企 業 的 掏 空 做 法, 彙 整 如 下 : (1) 嘉 食 化 : 帳 面 虛 列列 進 銷 貨 購 買 虛 設 小 公 司 股 票, 虛 列列 長 期 投 資 處 分 小 公 司 的 長 期 投 資, 但 應 收 帳 款 均 未 予 收 回 ;(2) 友 聯 產 險 : 以 虛 偽 不不 實 且 不不 合 常 規 的 不不 動 產 買 賣 與 擔 保 品 放 款 ;(3) 中 華 商 銀 : 違 法 放 貸 給 虛 設 公 司 要 求 授 信 戶 強 售 搭 配 力 霸 嘉 食 化 的 公 司 債 浮 濫 發 行行 現 金 卡 致 生 呆 帳 現 金 卡 不不 良 債 權 催 收 業 務 信 用 卡 等 呆 帳 低 價 轉 售 給 關 係 人 ;(4) 亞 太 固 網 : 假 藉 購 買 關 係 企 業 的 股 票 公 司 債 預 付 貨 款 或 借 款 名 義, 將 資 金 掏 空 購 買 私 募 公 司 債 以 購 買 大 宗 黃 豆 方 式, 支 付 預 付 款 ;(5) 衣 蝶 百 貨 : 以 暫 借 款 方 式 業 務 侵 占 公 司 款 項 表 3-7 力 霸 集 團 資 金 流 向 彙 整 表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小 計 力 華 票 券 27 36.6 30.3 93.90 嘉 食 化 39.2 53.7 3.8 96.70 友 聯 產 險 47.7 47.70 力 霸 71.6 17.7 2.7 1.2 8.75 101.95 嘉 莘 56.5 56.50 中 華 商 銀 7.5 15.7 23.20 亞 太 固 網 7.85 57 154.15 9.8 42.5 271.30 宏 中 興 業 等 6 6.00 衣 蝶 1.6 1.60 小 計 66.20 273.60 59.65 59.70 160.15 0.00 25.50 2.80 51.25 698.85 62
力 霸 財 務 報 表 資 料料 分 析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力 霸 及 嘉 食 化 過 去 七 年年 來, 分 別 虧 損 138 億 元 及 114 億 元, 賠 錢 金 額 高 達 250 億 元 26 可 是, 力 霸 與 嘉 食 化 卻 還 分 別 向 銀 行行 借 款, 合 計 借 貸 超 過 280 億 元 以 上, 而 力 霸 也 幫 嘉 食 化 背 書 保 證 3 億 餘 元 力 霸 集 團 在 虧 損 的 情 況 下, 仍 然 能 夠 向 外 部 銀 行行 借 得 資 金 27, 係 因 為 先 前 的 借 款, 只 是 力 霸 集 團 除 了 想 辦 法 要 求 銀 行行 展 期 和 降 息 以 外, 並 沒 有 償 還 借 款 的 意 願 和 行行 動 另 一 方 面, 儘 管 出 資 比 例 不不 高, 但 是 董 監 事 持 股 質 押 比 例 倒 是 一 直 維 持 在 高 檔 表 3-8 力 霸 相 關 企 業 質 押 比 質 押 比 全 體 董 監 事 持 股 設 質 比 例 公 司 名 2005 年年 10 月 2006 年年 10 月 2007 年年 10 月 中 國 力 霸 99.76% 80.73% 74.51% 友 聯 產 險 86.70% 90.31% 80.45% 嘉 食 化 88.61% 80.38% 78.11% * 中 華 商 銀 與 力 華 票 券 已 無 公 開 發 行行, 相 關 資 訊 無 法 至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得 知 另 外, 依 據 中 央 銀 行行 的 資 料料, 中 華 銀 行行 存 款 利 率 都 高 於 一 般 銀 行行 28, 藉 此 吸 收 大 眾 存 款 以 增 加 資 金 流 動 性 例 如,2005 年年 泛 公 股 銀 行行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1 年年 期 利 率 僅 1.425%, 而 中 華 銀 行行 為 1.7%; 又 如,2001 年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銀 行行 薪 資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利 率 為 4.35%,1 個 月 至 3 年年 期 定 存 及 1 年年 至 3 年年 期 定 儲 利 率 為 3.8% 至 4.35% 但 是 一 銀 薪 資 活 儲 利 率 為 3.75%,1 個 月 到 1 年年 期 定 存 固 定 利 率 介 於 3.5% 到 3.85%,1 年年 到 3 年年 期 定 儲 固 定 利 率 為 3.95% 合 庫 1 個 月 到 1 年年 期 定 存 固 定 利 率 介 於 3.55% 到 3.95%,1 年年 到 3 年年 定 儲 皆 為 3.95% 26 耐 人 尋 味 的 是, 力 霸 與 嘉 食 化 在 2001 年年 與 東 森 切 割 後, 公 司 獲 利 也 開 始 變 為 虧 損 參 照 張 國 仁, 超 完 美 切 割? 超 細 密 縫 合!2007/08/14, 工 商 時 報 27 1998 年年 11 月 因 為 爆 發 本 土 型 金 融 風 暴, 包 括 東 帝 士 長 億 華 隆 力 霸 宏 國 威 京 等 集 團 股 票 紛 紛 重 挫, 企 業 代 表 要 求 政 府 推 動 紓 困 政 策 這 項 紓 困 政 策 一 延 再 延, 使 得 類 似 力 霸 無 競 爭 力 的 企 業, 得 以 苟 延 殘 喘 參 照 謝 錦 芳,2007/01/14, 紓 困 政 策 養 肥 一 堆 經 濟 罪 犯, 中 國 時 報 28 參 考 自 由 電 子 新 聞 網, 中 華 民 國 90 年年 7 月 14 日,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new/jul/14/today-e10.htm;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20211483 63
表 3-9 中 華 銀 行行 與 他 行行 之 牌 告 存 款 利 率 薪 資 活 儲 1 個 月 至 1 年年 期 定 存 1 年年 至 3 年年 期 定 儲 中 華 銀 行行 4.35% 3.8%~4.35% 3.8% 至 4.35% 第 一 銀 行行 3.75% 3.5%~3.85% 3.95% 合 作 金 庫 3.55%~3.95% 3.95% 再 者, 依 據 中 央 銀 行行 的 資 料料, 中 華 銀 行行 近 年年 來 主 要 財 務 及 營 運 比 率 相 較 於 全 體 金 融 業 之 績 效, 可 說 是 敬 陪 後 座 2006 年年 9 月 4 日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RTC) 列列 管 經 營 不不 佳 的 七 家 問 題 金 融 機 構, 中 華 銀 行行 即 為 其 中 名 單 之 一 2006 年年 底 逾 放 比 率 為 8.13%, 但 是 呆 帳 覆 蓋 率 不不 到 三 成 表 3-10 中 華 銀 行行 與 本 國 銀 行行 平 均 之 近 五 年年 來 主 要 財 務 及 營 運 比 率 項 目 2006/12/31 2005/12/31 2004/12/31 2003/12/31 2002/12/31 中 華 商 業 銀 行行 自 有 資 本 / 風 險 性 資 產 6.66 9.63 9.37 8.40 9.77 廣 義 逾 放 比 率 8.13 5.96 8.90 11.71 16.56 稅 前 純 益 / 平 均 淨 值 -37.39-3.55-7.92 0.83 0.33 流 動 準 備 比 率 10.10 9.03 10.62 9.02 10.65 存 放 比 率 73.45 77.66 77.38 78.04 83.63 利 率 敏 感 性 缺 口 / 淨 值 -186.75-191.62-144.29-101.05-159.83 存 款 成 長 率 -6.19-4.10 3.30-0.68-3.00 放 款 成 長 率 -10.61-1.89 0.69-7.87-11.07 全 體 本 國 銀 行行 平 均 自 有 資 本 / 風 險 性 資 產 10.11 R 10.34 R 10.67 10.07 10.63 廣 義 逾 放 比 率 2.07 2.31 R 3.66 5.93 8.83 稅 前 純 益 / 平 均 淨 值 -7.34 4.41 8.81 6.52-5.11 流 動 準 備 比 率 18.99 19.92 17.88 16.55 16.21 存 放 比 率 79.43 79.77 79.54 80.69 81.46 利 率 敏 感 性 缺 口 / 淨 值 -147.37-133.78-123.28-180.13-223.78 存 款 成 長 率 5.04 7.88 7.61 7.00 1.72 放 款 成 長 率 4.98 7.24 6.50 6.15-0.73 資 料料 來 源 :http://www.cbc.gov.tw/bankexam/data/ubpr/history/9512/ratios.xls 根 據 力 霸 公 司 所 公 布 的 1997 年年 度 至 2005 年年 度 現 金 流 量 表, 分 別 按 該 企 業 64
之 營 業 投 資 與 理理 財 三 類 活 動, 了 解 特 定 期 間 現 金 流 入 以 及 流 出 的 資 訊 而 現 金 流 量 表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在 提 供 公 司 在 特 定 期 間 現 金 收 支 的 資 訊, 次 要 的 目 的 在 提 供 該 期 間 之 投 資 活 動 及 融 資 活 動 的 資 訊 換 句 話 說, 一 個 公 司 編 製 現 金 流 量 表 能 幫 助 投 資 人 及 債 權 人 評 估 公 司 的 未 來 產 生 淨 現 金 的 能 力 償 還 債 務 及 支 付 股 利 的 能 力 向 外 界 融 資 的 需 要 本 期 損 益 與 營 業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現 金 收 入 與 支 出 之 差 異異 原 因 本 期 現 金 與 非 現 金 的 投 資 和 融 資 活 動 對 財 務 狀狀 況 的 影 響 首 先 由 此 表 格 中 可 得 之, 力 霸 公 司 在 每 一 期 的 三 類 活 動 中 現 金 流 動 金 額 皆 龐 大,1997 年年 至 1999 年年 因 力 霸 公 司 經 營 不不 佳, 曾 經 大 量 購 置 長 期 投 資 以 致 投 資 活 動 出 現 極 大 的 現 金 流 出 且 利 用 私 募 公 司 債 的 方 式 募 集 資 金, 相 對 導 致 融 資 活 動 金 額 暴 增 另 外, 自 2000 年年 度 起 公 司 即 未 曾 獲 利, 而 且 之 後 每 一 期 淨 損 金 額 逐 年年 擴 大 為 了 因 應 現 金 流 量 短 缺, 力 霸 公 司 透 過 融 資 活 動 以 增 加 長 期 借 款 方 式 對 應 ; 為 了 消 弭 淨 損 的 突 兀, 透 過 認 列列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損 失 減 少 相 關 應 收 票 據 淨 額 減 少 存 貨 等 方 式, 極 大 化 現 金 流 量 的 平 穩 性 最 後, 2001 年年 至 2002 年年 營 業 活 動 的 金 額 迅 速 自 負 數 轉 為 正 數, 但 本 期 淨 損 卻 逐 年年 擴 大, 此 數 據 顯 示 力 霸 集 團 可 能 利 用 大 量 出 售 長 期 投 資 和 償 還 因 舉 債 得 來 之 金 額, 由 現 金 流 量 表 營 業 活 動 的 細 項 更 可 進 一 步 得 之, 存 貨 明 顯 鉅 量 減 少, 且 關 係 人 的 應 收 款 項 大 幅 度 的 自 2000 年年 的 增 加 轉 為 2001 年年 的 銳 減, 應 付 款 項 卻 從 減 少 轉 為 增 加, 表 示 和 關 係 人 的 交 易易 密 切, 這 些 流 失 的 存 貨 很 有 可 能 是 利 用 關 係 企 業, 在 其 企 業 間 進 行行 非 常 規 交 易易 65
表 3-11 力 霸 現 金 流 量 表 資 料料 ( 單 位 : 千 元 ) 年年 度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營 業 活 動 -543,300-572,952-771,481-1,704,695-418,993 1,498,086 1,202,013 532,887 587,517 投 資 活 動 -2,791,814-3,215,525-3,987,833-1,142,683 304,347-620,592-892,324-236,376-85,514 融 資 活 動 4,112,731 2,964,278 3,144,251 2,403,426 191,822-1,042,245-308,253-222,889-462,306 本 期 增 加 ( 減 少 ) 777,617-824,199-1,615,063-443,952 77,176-164,751 1,436 73,622 39,697 本 期 淨 損 益 650,081 801,725 420,004-392,949-2,098,941-2,192,759-2,599,568-1,965,201-3,523,730 購 置 ( 處 分 ) 長 期 投 資 價 款 長 期 借 款 增 加 ( 減 少 ) 1,746,597 2,018,081 4,265,343 580,021-584,980-256,708 0-347,880-80,781 57,143 11,429 300,000 2,941,167 5,617,236 6,794,630 7,858,609 10,060,714 11,202,403 註 : 因 為 力 霸 於 民 國 2007 年年 1 月 4 日 聲 請 重 整, 以 致 2006 年年 度 資 料料 無 法 取 得 力 霸 集 團 PD 以 及 TCRI 變 動 分 析 利 用 Merton-model 所 評 估 出 來 的 力 霸 集 團 違 約 率 時 間 趨 勢 圖 如 下, 計 算 過 程 為 將 Merton-model 聯 立立 方 程 式 求 出 的 V 與 V 帶 入 下 式 ( 式 1), 便便 得 到 公 司 的 違 約 率 從 圖 中 違 約 率 的 變 化, 可 以 看 出 在 2000 年年 年年 底 時, 三 家 公 司 違 約 機 率 都 達 到 了 最 高, 表 示 當 時 力 霸 集 團 的 三 家 公 司 在 財 務 體 質 上 的 確 出 現 了 一 些 問 題 與 危 機 D Pr V D V g V V dv N d N d ( 式 1) T 0 T 0 T 1 0 2 另 外 由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所 制 定 的 TCRI 評 等 資 料料 中, 如 下 表 該 TCRI 評 等 利 用 淨 值 報 酬 率 營 業 利 益 率 總 資 產 報 酬 率 速 動 比 率 利 息 支 出 率 借 款 依 存 度 收 款 月 數 售 貨 月 數 營 業 收 入 總 資 產 共 十 個 財 務 比 率 / 數 值 所 制 定 而 成 將 公 司 分 為 1-9 等 以 及 D 十 個 等 級 從 下 表 3-12 亦 可 察 覺 1999 年年 底 後 力 霸 集 團 三 家 公 司 的 評 等 均 落 在 資 產 放 款 (Assets Lending) 類 別 高 風 險 之 投 機 型 的 第 九 級, 代 表 該 公 司 的 資 產 組 合 具 有 相 當 大 的 風 險 在 2003 年年 6 月 的 評 等 嘉 食 化 跟 力 霸 更 是 因 為 2003 年年 8 月 29 日 發 生 了 協 商 展 延 事 件, 因 此 等 級 降 為 D 等 級 2 66
嘉 食 化 違 約 率 趨 勢 圖 違 約 率 0.06 0.04 0.02 違 約 率 0 86 年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年 度 圖 3-2 嘉 食 化 違 約 率 趨 勢 圖 力 霸 違 約 率 時 間 趨 勢 圖 違 約 率 0.06 0.05 0.04 0.03 0.02 0.01 0 86 年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年 度 圖 3-3 力 霸 違 約 率 趨 勢 圖 違 約 率 東 森 違 約 率 時 間 趨 勢 圖 違 約 率 0.12 0.1 0.08 0.06 0.04 0.02 0 86 年 87 年 88 年 89 年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年 度 違 約 率 圖 3-4 東 森 違 約 率 趨 勢 圖 嘉 食 化 和 力 霸 在 2000 年年 和 2004 年年 的 違 約 率 都 曾 經 飆 升, 但 之 後 都 能 平 安 度 過, 總 結 其 原 因 在 於, 首 先,2000 年年 募 資 656 億 7000 萬 元 成 立立 東 森 寬 頻 電 信, 67
後 來 改 成 亞 太 固 網, 從 中 吸 收 股 款, 且 力 霸 實 際 持 股 比 例 不不 高, 卻 能 達 到 實 質 的 控 制 力, 利 用 此 種 優 勢, 從 中 掏 空 亞 太 固 網 資 產 再 者,2003 年年 的 紓 困 案, 力 霸 集 團 邀 集 債 權 銀 行行, 召 開 債 權 會 議 討 論論 降 息 事 宜, 當 年年 同 銀 行行 團 也 同 意 對 力 霸 旗 下 子 公 司 借 款 展 延 一 年年, 並 將 貸 款 利 率 由 原 來 5% 到 6% 降 為 2.55%, 每 年年 可 省 下 六 億 元 的 利 息 支 出, 此 舉 雖 然 讓 力 霸 集 團 喘 一 口 氣, 卻 苦 了 債 權 銀 行行 最 後, 善 用 土 地 買 賣 操 弄 資 金, 也 是 力 霸 關 係 企 業 相 互 金 援 的 重 要 手 法 東 森 集 團 以 三 十 億 買 下 嘉 食 化 公 司 位 在 關 渡 平 原 的 工 業 區 土 地, 預 計 興 建 東 森 總 部 大 樓, 然 而 造 成 東 森 加 快 買 定 的 主 因 是 2003 年年 8 月 嘉 食 化 即 將 有 一 筆 12.5 億 的 公 司 債 到 期, 該 筆 土 地 係 嘉 食 化 在 1968 年年 以 一 億 金 額 購 進, 當 時 土 地 帳 面 價 值 約 15 億 元, 如 果 以 30 億 元 成 交, 淨 賺 28 億 以 上, 此 舉 也 幫 助 嘉 食 化 紓 解 當 時 的 財 務 困 境 表 3-12 力 霸 集 團 TCRI 評 等 日 期 嘉 食 化 力 霸 東 森 1997/06/01 6 5 4 1997/12/01 7 5 6 1998/06/01 7 6 7 1998/12/01 8 7 8 1999/06/01 8 8 9 1999/12/01 9 9 9 2000/06/01 9 9 9 2000/12/01 9 9 9 2001/06/01 9 9 9 2001/12/01 9 9 9 2002/06/01 9 9 9 2002/12/01 9 9 9 2003/06/01 10 10 9 2003/12/01 10 10 7 2004/06/01 10 10 7 2004/12/01 10 10 7 2005/06/01 10 10 7 2005/12/01 10 10 7 2006/06/01 10 10 7 2006/12/01 - - 7 2007/06/01 - - 7 2007/12/01 - - 7 68
另 外, 根 據 金 管 會 資 料料 顯 示, 力 霸 集 團 之 中 國 力 霸 嘉 新 食 化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中 華 商 銀 東 森 國 際 等 公 司, 皆 有 內 部 人 員 在 重 整 重 大 訊 息 公 布 前 一 個 月, 大 量 賣 出 股 票, 已 構 成 隱 匿 聲 請 重 整 的 重 大 資 訊 的 非 常 規 交 易易,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一 百 五 十 七 條 之 一 規 定 另 外, 台 鳳 集 團 之 台 鳳 公 司 於 1997 年年 12 月 間 及 1998 年年 6 月 底 分 別 公 告 出 售 該 公 司 土 地, 但 公 內 部 人 卻 早 於 1997 年年 10 月 間 及 1998 年年 5 月 間, 就 已 事 先 知 悉 該 消 息, 而 在 上 述 二 則 土 地 訊 息 公 開 前, 利 用 關 係 企 業 事 先 買 進 台 鳳 公 司 股 票, 同 樣, 也 涉 嫌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一 百 五 十 七 條 之 一 規 定 根 據 證 券 交 易易 法 一 百 五 十 七 條 之 一 規 定, 該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理 人 及 依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受 指 定 代 表 行行 使 職 務 之 自 然 人 ; 持 有 該 公 司 之 股 份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之 股 東 ; 基 於 職 業 或 控 制 關 係 獲 悉 消 息 之 人 ; 喪 失 前 三 款 身 分 後,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 從 前 四 款 所 列列 之 人 獲 悉 消 息 之 人, 獲 悉 發 行行 股 票 公 司 有 重 大 影 響 其 股 票 價 格 之 消 息 時, 在 該 消 息 未 公 開 或 公 開 後 十 二 小 時 內, 不不 得 對 該 公 司 之 上 市 或 在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之 股 票 或 其 他 具 有 股 權 性 質 之 有 價 證 券, 買 入 或 賣 出 總 之, 中 華 銀 行行 友 聯 產 險 力 華 票 券 與 亞 太 固 網 的 接 力 輸 血, 可 說 是 滋 養 力 霸 集 團 近 十 年年 的 養 分 過 去 十 年年, 力 霸 集 團 全 靠 集 團 內 的 金 融 機 構 與 特 許 行行 業 - 亞 太 固 網 之 資 金 挹 注, 問 題 愈 養 愈 大, 直 到 申 請 重 整 為 止 根 據 金 管 會 與 檢 調 手 中 的 資 料料, 中 華 銀 大 規 模 輸 血 給 力 霸 集 團, 主 要 發 生 在 2001 年年 以 前, 最 高 紀 錄 中 華 銀 關 係 人 貸 款 金 額 高 達 三 百 多 億 友 聯 則 負 責 處 理理 小 29 額 房 地 產 周 轉 2001 年年 以 後, 政 府 緊 盯 中 華 銀 關 係 人 貸 款 與 擔 保 品, 力 霸 集 團 轉 向 新 成 立立 手 中 現 金 高 達 三 百 億 的 亞 太 固 網, 搭 配 使 用 力 華 票 券 小 金 庫 又 撐 了 六 年年 力 霸 集 團 風 暴 從 2007 年年 1 月 4 日 爆 發 以 來, 中 華 銀 行行 發 生 嚴 重 擠 兌 事 件, 五 個 營 業 日 被 提 領 逾 五 百 億 元 也 讓 政 府 一 天 接 管 兩 家 銀 行行 ; 連 續 接 管 兩 家 集 團 金 融 機 構 ( 中 華 銀 與 力 華 票 券 ); 經 濟 部 進 駐 亞 太 固 網 查 帳 上 述 69
行行 動 均 屬 史 無 前 例 另 外, 力 霸 集 團 風 暴 之 受 害 人, 除 了 原 來 持 有 股 票 之 股 東 以 外, 若 將 銀 行行 欠 款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賠 付 金 額 等 加 入, 則 推 估 社 會 為 該 集 團 付 出 了 千 億 以 上 成 本 29 參 照 陳 一 姍,2007/01/21, 虛 設 行行 號 73 家 王 家 A 走 314 億, 中 國 時 報 70
表 3-13 力 霸 集 團 資 金 掏 空 與 用 途 年年 月 資 金 用 途 / 掏 空 金 額 ( 億 元 ) 1997-1998 力 霸 長 期 投 資 小 公 司 52.30 1998-1999 力 華 票 券 授 信 力 霸 58.29 1998-2001 嘉 食 化 投 資 小 公 司 39.23 1998-2006 力 霸 嘉 食 化 替 小 公 司 擔 保 詐 貸 或 展 期 利 益 131.00 1999 力 霸 長 期 投 資 小 公 司 48.00 1999-2000 力 霸 長 期 投 資 小 公 司 42.31 1999 中 華 商 銀 授 信 小 公 司 7.50 1999.1-2000.6 友 聯 產 險 不不 動 產 假 交 易易 12.51 1999-2000 友 聯 產 險 授 信 小 公 司 35.23 1999-2006 力 霸 預 付 小 公 司 款 項 29.26 1999-2007 王 又 曾 及 王 金 世 英 侵 占 56.48 2000 力 霸 長 期 投 資 小 公 司 37.60 2000 向 小 公 司 租 賃 7.85 2001.8 東 森 寬 頻 長 投 鼎 森 國 際 及 宏 森 國 際 57.00 2001.9 亞 太 固 網 向 東 森 國 際 購 買 力 華 票 券 1.50 2001.11 力 華 授 信 力 霸 小 公 司 30.26 2001.12 力 霸 長 投 子 公 司 2.67 2002 亞 太 固 網 投 資 力 霸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33.10 2002.6 亞 太 固 網 購 買 公 司 債 100.80 2002.6-2004.6 亞 太 固 網 短 期 放 款 小 公 司 53.35 2000.6-2002.6 亞 太 固 網 支 付 押 租 金 8.03 2004.12 亞 太 固 網 購 買 黃 豆 9.80 2003 東 森 寬 頻 電 信 投 資 力 霸 子 公 司 所 發 公 司 債 14.00 2004~2006 中 華 商 銀 授 信 力 霸 嘉 食 化 15.70 2005 東 森 購 買 嘉 食 化 位 於 北 投 關 渡 的 土 地 30.00 2005-2006 中 華 商 銀 和 力 華 授 信 企 業 搭 售 力 霸 和 嘉 食 化 公 司 41.00 債 2005-2006 直 接 挪 用 衣 蝶 百 貨 營 業 現 金 1.20 2006.4 & 8 直 接 挪 用 衣 蝶 百 貨 營 業 現 金 1.60 2006.3~2006.12 亞 太 固 網 預 付 款 子 公 司 42.46 2006.5~2006.12 力 霸 預 付 款 子 公 司 8.75 71
肆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案 件 違 法 型 態 分 析 根 據 企 業 集 團 金 融 弊 案, 主 要 犯 罪 案 件 可 能 涉 及 背 信 偽 造 文 書 詐 欺 及 違 反 銀 行行 法 證 券 交 易易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等 罪, 以 下 就 上 述 各 種 犯 罪 型 態 違 反 之 法 規 及 常 涉 犯 罪 類 型 舉 例 說 明 30 一 背 信 罪 31 ( 一 ) 違 反 法 規 :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二 條 ( 二 ) 常 涉 犯 罪 類 型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1 利 害 關 係 人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申 貸, 以 規 避 銀 行行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及 三 十 三 條 有 關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不不 得 為 無 擔 保 授 信, 如 為 擔 保 授 信, 應 有 十 足 擔 保, 其 條 件 不不 得 優 於 其 他 同 類 授 信 對 象 之 規 定 該 金 融 機 構 總 經 理理 主 導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授 信, 且 於 授 信 時 未 審 慎 評 估 分 析 借 款 用 途 及 還 款 來 源, 對 徵 信 調 查 授 信 審 核 及 貸 放 後 管 理理 顯 有 瑕 疵, 不不 符 合 一 般 授 信 常 規, 俟 借 戶 無 法 清 償 債 務, 致 金 融 機 構 遭 受 損 失 資 金 流 向 與 原 申 貸 用 途 不不 符, 部 分 資 金 或 流 入 金 融 機 構 負 責 人 帳 戶 2 董 監 事 及 主 要 股 東 利 用 利 害 關 係 人 或 他 人 名 義 申 貸, 以 分 散 借 款 集 中 使 用, 規 避 銀 行行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及 三 十 三 條 有 關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不不 得 為 無 擔 保 授 信, 如 為 擔 保 授 信, 有 十 足 擔 保, 其 條 件 不不 得 優 於 其 他 同 類 授 信 對 象 之 規 定 ; 或 規 避 關 係 人 授 信 最 高 限 額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總 經 理理 主 導 授 信 案 件, 授 信 審 議 委 員 會 形 同 虛 設, 徵 信 調 查 授 信 審 核 及 貸 放 後 管 理理 顯 有 瑕 疵, 不不 符 合 一 般 授 信 常 規 3 金 融 機 構 總 經 理理 主 導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授 信 案 件, 授 信 風 險 過 於 集 中 在 與 主 30 參 閱 銀 行行 局 網 頁,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違 法 型 態 分 析 31 為 他 人 處 理理 事 務,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不 法 之 利 益, 或 損 害 本 人 之 利 益, 而 為 違 背 其 任 務 之 行行 為, 致 生 損 害 於 本 人 之 財 產 或 其 他 利 益 者, 處 五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前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72
要 股 東 有 關 之 集 團 企 業, 且 就 實 際 出 資 之 主 要 股 東 集 團 等 旗 下 公 司 之 授 信 案, 未 就 申 請 公 司 之 資 產 負 債 資 本 淨 值 營 收 資 金 需 求 還 款 財 源 等 綜 合 評 估, 考 量 授 信 風 險, 作 為 審 核 依 據, 顯 有 違 授 信 應 考 量 資 金 用 途 還 款 來 源 風 險 評 估 等 原 則, 無 法 確 保 債 權, 甚 且 授 信 總 額 超 逾 內 規 及 相 關 金 融 法 規 規 定 上 限 二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 一 ) 違 反 法 規 :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32 刑 法 第 二 百 十 條 33 刑 法 第 ( 二 ) 常 涉 犯 罪 類 型 信 用 合 作 社 34 35 二 百 十 四 條 及 刑 法 第 二 百 十 六 條 1 信 合 社 理理 事 主 席 藉 其 身 份 及 職 權, 與 該 社 會 計 主 任, 指 示 所 屬 出 納 人 員 會 計 人 員 業 務 主 管 經 辦 人 員 等 集 體 舞 弊 2 虛 製 信 合 社 傳 票, 以 虛 存 ( 即 該 信 合 社 有 支 出 傳 票, 惟 合 庫 無 該 筆 收 入 帳 ) 之 方 式 掩 飾 遭 挪 用 之 資 金 ; 復 以 虛 提 ( 即 該 信 合 社 有 傳 票, 惟 合 庫 並 無 該 筆 支 出 帳 ), 軋 平 簽 開 虛 存 數 字, 以 符 合 該 帳 戶 實 際 餘 額, 並 由 會 計 人 員 將 上 開 虛 偽 交 易易, 記 載 於 信 合 社 之 總 分 類 帳 冊 加 以 掩 飾 會 計 人 員 明 知 信 合 社 之 總 分 類 帳 冊 所 記 載 存 放 合 庫 之 帳 戶 餘 額 與 合 庫 寄 發 之 對 帳 單 金 額 帳 差 高 達 四 億 餘 元, 仍 表 示 核 對 無 誤 後 簽 章, 製 作 不不 實 之 對 帳 單 寄 還 予 合 庫 3 虛 製 信 合 社 傳 票, 虛 增 短 期 擔 保 放 款 餘 額, 虛 製 不不 實 之 手 工 科 目 日 結 單 ( 與 同 日 之 電 腦 日 結 單 不不 符 ) 後 載 入 帳 冊, 用 以 軋 平 短 少 帳 目 4 虛 製 支 出 傳 票, 佯 示 已 存 入 該 信 合 社 於 合 庫 之 之 存 帳 戶, 實 則 由 該 社 理理 32 商 業 負 責 人 主 辦 及 經 辦 會 計 人 員 或 依 法 受 託 代 他 人 處 理理 會 計 事 務 之 人 員 有 左 列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處 五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台 幣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一 以 明 知 為 不不 實 之 事 項, 而 填 製 會 計 憑 證 或 記 入 帳 冊 者 33 偽 造 變 造 私 文 書,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處 五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34 明 知 為 不不 實 之 事 項, 而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於 職 務 上 所 掌 之 公 文 書,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處 三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73
事 主 席 會 計 主 任 詐 領 該 筆 資 金, 嗣 又 虛 製 收 入 傳 票, 登 載 於 總 分 類 帳 冊 中, 以 軋 平 該 信 合 社 內 部 透 支 帳 戶 項 下 帳 面 餘 額 5 虛 製 支 出 傳 票, 佯 示 已 償 還 該 信 合 社 向 合 庫 所 為 之 短 期 借 款, 實 則 據 以 作 帳, 以 便便 軋 平 該 信 合 社 內 部 短 期 之 帳 面 餘 額, 並 掩 飾 遭 該 社 理理 事 主 席 會 計 主 任 所 挪 用 之 金 額 嗣 再 根 據 上 揭 不不 實 傳 票 所 載 金 額 登 載 於 總 分 類 帳 冊 中, 以 隱 匿 遭 詐 得 之 短 期 借 款 6 於 一 般 客 戶 活 期 存 款 科 目 日 結 單 上 之 借 方 欄 虛 偽 填 加 金 額, 以 挪 用 資 金, 復 又 於 另 日 科 目 日 結 單 上 之 貸 方 欄 虛 偽 填 加 金 額, 以 軋 平 帳 目 7 竄 改 支 出 傳 票 ( 用 以 挪 用 資 金 ) 及 收 入 傳 票 ( 用 以 軋 平 帳 目 ), 虛 增 及 虛 減 客 戶 定 期 存 款 金 額, 重 新 製 作 不不 實 之 手 工 科 目 日 結 單, 以 隱 匿 遭 詐 得 之 資 金 8 竄 改 支 出 傳 票 ( 用 以 挪 用 資 金 ) 及 收 入 傳 票 ( 用 以 軋 平 帳 目 ), 偽 造 客 戶 存 本 取 息 存 款 科 目 之 支 出 及 收 入 金 額, 重 新 製 作 不不 實 之 手 工 科 目 日 結 單, 以 隱 匿 遭 詐 得 之 資 金 三 詐 欺 36 ( 一 ) 違 反 法 規 :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九 條 ( 二 ) 常 涉 犯 罪 類 型 農 會 1 農 會 總 幹 事 與 職 員 共 同 為 渠 等 不不 法 之 利 益, 以 人 頭 冒 貸 分 散 借 款 集 中 使 用 或 以 人 頭 超 額 冒 貸 方 式, 致 生 損 害 於 農 會 財 產 放 款 經 辦 明 知 借 戶 係 人 頭 申 請 戶 且 故 意 將 擔 保 品 土 地 位 置 繪 成 位 處 堤 防 外 且 鄰 近 馬 路, 登 載 於 不不 動 產 放 款 值 調 查 報 告 表, 借 戶 因 而 超 額 貸 款, 致 使 農 會 遭 35 行行 使 第 二 百 十 條 至 第 二 百 十 五 條 之 文 書 者, 依 偽 造 變 造 文 書 或 登 載 不不 實 事 項 或 使 登 載 不不 實 事 項 之 規 定 處 斷 36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不 法 之 所 有, 以 詐 術 使 人 將 本 人 或 第 三 人 之 物 交 付 者, 處 五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以 前 項 方 法 得 財 產 上 不不 法 之 利 益 或 使 第 三 人 得 之 者, 亦 同 前 二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74
受 損 害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2 總 幹 事 因 非 會 員 欲 開 發 休 閒 農 場 急 需 現 款 償 還 貸 款, 乃 告 知 以 人 頭 戶 貸 款, 乃 由 代 書 出 面 找 尋 八 名 人 頭, 假 借 建 築 融 資 資 金 週 轉 之 名 義, 向 農 會 申 請 貸 款, 放 款 經 辦 未 實 際 前 往 現 場 查 估 土 地 價 值, 亦 未 對 申 請 人 作 財 產 信 用 徵 信 調 查, 明 知 該 八 人 均 係 欲 以 分 散 借 款 集 中 使 用 之 方 式 貸 款 之 人 頭 戶, 仍 完 成 資 格 之 審 查, 辦 理理 抵 押 貸 款 之 書 面 手 續, 致 生 損 害 予 農 會 四 違 反 銀 行行 法 ( 一 ) 違 反 法 規 : 銀 行行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37 38 銀 行行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及 八 ( 二 ) 常 涉 犯 罪 類 型 : 商 業 銀 行行 39 十 九 年年 十 一 月 一 日 修 正 前 銀 行行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之 一 1 金 融 機 構 常 務 董 事 明 知 申 請 貸 款 之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與 其 有 銀 行行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四 款 之 利 害 關 係, 有 銀 行行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之 授 信 限 制 未 向 該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完 備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資 料料 表, 致 受 理理 貸 款 分 行行, 無 法 正 確 核 對, 致 該 金 融 機 構 辦 理理 關 係 人 授 信 案 件 違 反 授 信 程 序, 由 不不 知 情 出 席 常 務 董 事 會 之 常 務 董 事, 通 過 辦 理理 該 常 務 董 事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中 期 擔 保 放 款 授 信 案 件, 未 提 報 董 事 會 審 議, 違 反 銀 行行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 常 務 董 事 會 通 過 辦 理理 該 常 務 董 事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短 期 信 用 放 款 案 件, 違 反 銀 行行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37 銀 行行 不不 得 對 其 持 有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之 企 業, 或 本 行行 負 責 人 職 員 或 主 要 股 東, 或 對 與 本 行行 負 責 人 或 辦 理理 授 信 之 職 員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為 無 擔 保 授 信 但 消 費 者 貸 款 及 對 政 府 貸 款 不不 在 此 限 38 銀 行行 對 其 持 有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 企 業, 或 本 行行 負 責 人 職 員 或 主 要 股 東, 或 對 與 本 行行 負 責 人 或 辦 理理 授 信 之 職 員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為 擔 保 授 信, 應 有 十 足 擔 保, 其 條 件 不不 得 優 於 其 他 同 類 授 信 對 象, 如 授 信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金 額 以 上 者, 並 應 經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董 事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同 意 39 銀 行行 違 反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或 第 三 十 三 條 之 二 規 定 者, 其 行行 為 負 責 人, 處 三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台 幣 一 百 八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75
五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 一 ) 違 反 法 規 : 八 十 九 年年 七 月 十 九 日 修 正 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 二 ) 常 涉 犯 罪 類 型 商 業 銀 行行 40 第 一 款 第 四 款 及 八 十 九 年年 七 月 十 九 日 修 正 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41 一 百 七 十 一 條 1 該 行行 董 事 長, 其 同 時 為 某 企 業 集 團 之 總 裁, 負 責 該 集 團 之 運 作, 乃 實 際 負 責 人, 利 用 該 集 團 掌 握 該 商 業 銀 行行 之 股 權, 於 八 十 七 年年 十 月 間 獲 推 擔 任 該 商 業 銀 行行 董 事 長 該 位 銀 行行 董 事 長 違 背 其 職 務 以 其 所 轄 之 集 團 公 司 或 借 其 他 人 頭 公 司 向 該 商 業 銀 行行 申 請 貸 款, 該 等 公 司 規 模 不不 大 營 業 績 效 不不 佳 甚 或 淨 值 為 負 財 務 狀狀 況 堪 虞, 或 為 該 商 業 銀 行行 負 責 人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不不 得 為 無 擔 保 授 信, 承 辦 該 等 授 信 案 件 之 分 行行 經 理理 襄 理理 及 相 關 承 辦 授 信 人 員 竟 因 董 事 長 強 力 指 示 該 等 案 件 申 貸 金 額 已 逾 分 行行 經 理理 之 授 信 額 度, 屬 於 常 務 董 事 會 之 准 駁 權 限, 僅 須 使 其 成 案 送 總 行行 審 查 即 可, 該 行行 承 擔 授 信 人 員 畏 於 董 事 長 及 某 民 意 代 表 之 權 勢, 未 依 該 行行 徵 信 及 授 信 之 規 定 駁 回 該 等 授 信 案 件, 且 因 時 間 急 迫, 未 實 地 查 訪 該 等 公 司, 且 該 等 公 司 又 未 能 提 出 會 計 師 融 資 簽 證 現 金 收 支 預 估 表 預 估 損 益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營 運 計 畫 表, 供 判 斷 貸 款 資 金 用 途 及 還 款 來 源, 對 保 證 人 有 無 財 產 不不 明, 徵 信 作 業 倉 卒 草 率, 即 蓋 章 同 意 貸 放, 並 將 該 等 40 對 於 在 證 券 交 易易 所 上 市 之 有 價 證 券, 不不 得 有 左 列列 各 款 之 行行 為.. 一 在 集 中 交 易易 市 場 報 價, 業 經 有 人 承 諾 接 受 而 不不 實 際 成 交 或 不不 履 行行 交 割, 足 以 影 響 市 場 秩 序 者 二 在 集 中 交 易易 市 場, 不不 移 轉 證 券 所 有 權 而 偽 作 買 買 者 三 意 圖 抬 高 或 壓 低 集 中 交 易易 市 場 某 種 有 價 證 券 之 交 易易 價 格, 與 他 人 通 謀, 以 約 定 價 格 於 自 己 出 售, 或 購 買 有 價 證 券 時, 使 約 定 人 同 時 為 購 買 或 出 售 之 相 對 行行 為 者 四 意 圖 抬 高 或 壓 低 集 中 交 易易 市 場 某 種 有 價 證 券 之 交 易易 價 格, 自 行行 或 以 他 人 名 義, 對 該 有 價 證 券, 連 續 以 高 價 買 入 或 以 低 價 賣 出 者 五 意 圖 影 響 集 中 交 易易 市 場 有 價 證 券 交 易易 價 格, 而 散 布 流 言 或 不不 實 資 料料 者 六 直 接 或 間 接 從 事 其 他 影 響 集 中 交 易易 市 場 某 種 有 價 證 券 交 易易 價 格 之 操 縱 行行 為 者 前 項 之 規 定, 於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準 用 之 違 反 前 二 項 規 定 者, 對 於 善 意 買 入 或 賣 出 有 價 證 券 之 人 所 受 之 損 害,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於 前 項 準 用 之 41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者, 處 七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76
案 件 送 至 總 行行 審 查 部 分 授 信 案 件, 為 掩 飾 其 係 倉 卒 通 過 之 鉅 額 貸 款 申 請 案, 並 偽 造 申 請 書 之 審 核 及 批 示 日 期, 將 不不 實 之 事 項 登 載 於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文 書 2 該 等 案 件 因 係 董 事 長 關 切 案 件, 總 行行 審 查 部 不不 及 重 複 徵 信 製 作 徵 信 調 查 報 告 摘 要 供 放 審 會 委 員 參 考, 僅 將 分 行行 之 授 信 資 料料 送 放 審 會 審 查, 該 行行 董 事 長 為 使 授 信 案 件 迅 速 通 過, 數 度 至 放 審 會 場 要 求 停 止 討 論論, 稱 此 授 信 金 額 係 常 董 會 之 職 權, 放 審 會 之 結 論論 並 不不 重 要, 放 審 會 成 員 包 括 召 集 人 即 該 行行 副 總 經 理理 審 查 部 經 理理 稽 核 室 主 任 國 外 部 經 理理 等, 皆 目 睹 該 等 授 信 案 申 請 資 料料 不不 足 資 金 用 途 及 還 款 來 源 不不 明 或 違 反 銀 行行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不不 得 對 與 本 行行 負 責 人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者, 為 無 擔 保 授 信 之 規 定, 未 本 於 專 業 判 斷 拒 絕 該 等 授 信 案 件, 曲 意 配 合 董 事 長 之 要 求, 放 審 會 亦 未 作 成 任 何 結 論論, 放 審 會 形 同 虛 設 該 等 案 件 未 依 該 行行 授 信 程 序 規 定, 於 放 審 會 審 議 後, 由 審 查 部 製 作 簽 辦 單 詳 列列 放 審 會 之 決 議, 呈 報 審 查 部 協 理理 經 理理 副 總 經 理理 及 總 經 理理 批 示, 因 董 事 長 催 促 之 故, 該 等 案 件 竟 從 放 審 會 審 議 中 之 情 況 下, 直 接 被 提 至 常 董 會 決 議, 該 行行 總 經 理理 明 知 該 等 授 信 案 違 反 授 信 程 序, 不不 符 申 貸 資 格, 違 背 職 務, 迎 合 該 行行 董 事 長 之 要 求 前 往 列列 席 常 董 會, 並 配 合 董 事 長 套 取 資 金 計 劃, 發 言 表 示 案 件 手 續 均 依 該 行行 之 規 定 辦 理理, 應 無 疑 義 等 語 3 審 查 該 等 授 信 案 件 時, 該 行行 常 董 會 僅 董 事 長 及 副 董 事 長 二 人 出 席, 另 一 名 常 務 董 事 未 出 席, 亦 未 委 託 代 理理 人 出 席, 該 行行 副 董 事 長 因 其 係 董 事 長 所 轄 企 業 集 團 公 司 在 該 行行 之 法 人 代 表 人, 與 董 事 長 關 係 密 切, 在 常 董 會 前 即 已 與 董 事 長 形 成 意 圖 為 自 己 不不 法 利 益 之 概 括 犯 意 聯 絡, 違 背 其 職 務 配 合 董 事 長 向 該 行行 套 取 資 金 之 計 劃, 附 和 通 過 該 等 授 信 案 4 該 行行 董 事 長 於 常 董 會 召 開 前, 即 電 話 通 知 承 辦 分 行行 經 理理 按 該 集 團 企 業 提 供 之 匯 款 帳 戶 資 料料 先 行行 登 錄 鍵 入 電 腦 準 備 匯 款, 該 分 行行 襄 理理 即 依 經 理理 指 科 或 併 科 二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77
示 鍵 入 電 腦 登 錄 完 畢, 其 中 一 筆 並 以 借 戶 之 名 義 分 成 一 百 五 十 筆 鍵 入 電 腦 登 錄 完 畢 常 董 會 尚 未 開 始 討 論論 程 序 前, 該 行行 董 事 長 即 命 總 經 理理 先 行行 以 電 話 通 知 分 行行 經 理理 該 授 信 案 已 通 過 貸 放, 令 其 趕 緊 匯 出 授 信 款 項, 批 覆 書 後 補, 該 分 行行 未 依 該 行行 放 款 程 序 規 定, 部 分 案 件 遂 在 常 董 會 未 開 始 審 議 前 將 款 項 悉 數 匯 撥 完 畢, 該 等 款 項 大 體 流 向 人 頭 帳 戶, 致 該 行行 董 事 長 等 人 利 用 從 該 行行 貸 得 之 款 項 購 買 該 集 團 公 司 股 票 或 該 行行 之 股 票, 提 供 該 行行 做 為 該 集 團 公 司 申 請 短 期 借 款 之 設 質, 並 作 為 該 集 團 拉 抬 股 票 之 資 金 來 源, 部 分 資 金 流 向 某 民 意 代 表 之 相 關 帳 戶 5 嗣 後 該 集 團 得 悉 將 有 不不 利 該 集 團 之 消 息 披 露, 研 判 其 拉 抬 之 股 票 價 格 將 崩 跌, 為 維 護 該 集 團 總 裁 即 該 行行 董 事 長 個 人 利 益, 逆 向 操 作 明 知 在 證 券 交 易易 所 上 市 之 有 價 證 券, 不不 得 有 在 集 中 交 易易 市 場 報 價, 業 經 有 人 承 諾 接 受 而 不不 實 際 成 交 或 不不 履 行行 交 割, 足 以 影 響 市 場 秩 序, 竟 決 定 違 約 交 割, 並 掩 飾 隱 匿 原 已 備 妥 欲 供 交 割 買 賣 該 集 團 公 司 及 該 商 業 銀 行行 股 票 之 款 項 6 該 董 事 長 為 利 用 該 行行 之 資 金 直 接 購 入 股 票, 以 非 法 拉 抬 價 格, 謀 取 不不 法 利 益, 遂 於 常 董 會 提 議 解 除 該 行行 暫 停 投 資 買 進 上 市 上 櫃 股 票 之 限 制, 並 指 示 信 託 部 經 理理 提 案 修 改 該 行行 長 短 期 股 權 投 資 評 估 要 領, 提 高 該 行行 短 期 投 資 股 市 金 額, 並 提 高 該 行行 對 單 一 集 團 之 投 資 上 限 額 度 董 事 長 指 示 該 行行 投 資 小 組 買 賣 股 票 統 由 為 在 該 集 團 財 務 處 任 職, 負 責 為 該 總 裁 買 賣 股 票 之 買 賣 下 單, 信 託 部 經 理理 明 知 董 事 長 之 目 的, 違 背 其 職 務, 通 知 各 券 商 該 行行 開 戶 帳 戶 統 由 該 下 單 買 賣, 嗣 後 因 該 行行 買 進 之 股 票 慘 跌, 致 該 行行 投 資 受 有 重 大 損 失 足 生 損 害 該 行行 及 全 體 股 東 之 權 益 7 該 行行 副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理 等 人 為 應 付 金 融 檢 查, 避 免 被 追 究 行行 政 及 刑 事 責 任, 與 審 查 部 經 辦 人 員, 將 不不 實 之 審 查 部 及 放 審 會 審 議 結 論論 事 項 登 載 於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提 案 書 內, 另 董 事 長 及 副 董 事 長 等 人 教 唆 行行 員, 於 常 董 會 議 事 錄 之 決 議 加 註 不不 實 內 容 以 配 合 審 查 部 及 放 審 會 審 議 結 論論, 該 行行 副 78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理 等 並 教 唆 行行 員 銷 燬 原 有 之 常 董 會 議 事 錄, 另 未 出 席 上 該 常 董 會 之 常 務 董 事, 基 於 共 同 在 常 董 會 會 議 紀 錄 登 載 不不 實 之 犯 意 聯 絡, 填 妥 委 託 董 事 長 出 席 之 委 託 書 後, 再 經 董 事 長 於 委 託 書 中 代 理理 人 姓 名 欄 簽 名 蓋 章 後, 由 不不 實 地 將 委 託 書 附 於 其 在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常 董 會 會 議 紀 錄 不不 實 登 載 出 席 人 員 : 代 理理 人, 與 上 述 業 務 上 登 載 不不 實 之 提 案 書 董 事 會 決 議 內 容 均 持 供 金 檢 單 位 金 融 檢 查, 來 偽 示 以 二 比 一 通 過 該 等 授 信 案 件, 足 生 損 害 於 該 行行 內 部 文 書 管 理理 及 金 檢 單 位 金 融 業 務 檢 查 之 正 確 性 表 4-1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違 法 型 態 分 析 表 犯 罪 類 型 違 反 法 規 條 文 刑 罰 註 明 背 信 罪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二 條 處 五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廣 三 集 團 : 總 裁 曾 正 仁 被 依 違 反 證 交 法 洗 錢 及 背 信 等 罪, 共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廿 年年 併 科 罰 金 偽 造 文 書 印 商 業 會 計 第 七 十 一 條 第 處 五 年年 以 下 有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褫 奪 公 文 罪 法 一 款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權 十 年年 科 或 併 科 新 台 台 鳳 集 團 : 王 玉 雲 處 有 幣 十 五 萬 元 以 期 徒 刑 柒 年年 肆 月, 褫 奪 下 罰 金 公 權 伍 年年 吳 碧 雲 處 有 刑 法 第 二 百 十 條 處 五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期 徒 刑 肆 年年 陸 月, 褫 奪 公 權 貳 年年 李 東 興 處 有 第 二 百 十 四 條 第 二 百 十 六 條 處 三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期 徒 刑 參 年年 陸 月, 褫 奪 公 權 貳 年年 王 宣 仁 處 有 期 徒 刑 柒 年年, 褫 奪 公 權 伍 年年 黃 宗 宏 應 執 行行 有 期 徒 刑 玖 年年, 併 科 罰 金 79
犯 罪 類 型 違 反 法 規 條 文 刑 罰 註 明 詐 欺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九 條 違 反 銀 行行 法 銀 行行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八 十 九 年年 十 一 月 一 日 修 正 前 銀 行行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之 一 處 五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處 三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台 幣 一 百 八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壹 億 元, 褫 奪 公 權 肆 年年 陳 明 義 應 執 行行 有 期 徒 刑 肆 年年 陸 月, 褫 奪 公 權 貳 年年 東 帝 士 集 團 : 檢 察 官 求 刑 2 年年 6 個 月 力 霸 集 團 : 王 又 曾 求 刑 30 年年, 王 金 世 英 被 求 刑 28 年年 ; 其 他 涉 案 人 尚 在 調 查 當 中 違 反 證 券 交 證 券 交 易易 八 十 九 年年 七 月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易易 法 法 十 九 日 修 正 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四 款 八 十 九 年年 七 月 處 七 年年 以 下 有 十 九 日 修 正 前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科 或 併 科 二 十 一 百 七 十 一 條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由 以 上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型 態, 可 知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時 大 多 藉 由 與 企 業 集 團 相 關 之 人 ( 如 董 監 事 家 族 成 員 關 係 企 業 - 外 圍 子 公 司 前 資 深 幹 部 心 腹 承 辦 人 或 幹 部 等 ) 及 金 融 商 品 ( 主 要 如 投 資 交 易易 銷 貨 貸 款 公 司 債 或 擔 保 品 ), 遂 其 所 願 如 果 參 照 Basel II 之 架 構 和 主 要 先 進 國 家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監 理理 的 80
發 展 趨 勢, 可 歸 納 出 監 理理 機 關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巴 塞 爾 銀 行行 監 督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從 資 訊 交 換 自 有 資 本 充 足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等 方 面 著 手 規 範 所 以, 由 圖 4-1 之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關 係 可 看 出, 可 以 藉 由 信 用 風 險 作 業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及 內 控 作 業 的 強 化, 不不 僅 符 合 Basel II 的 精 神, 且 能 建 立立 金 融 風 險 管 理理 的 預 警 系 統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人 金 融 商 品 關 係 人 人 頭 戶 內 部 人 投 資 債 券 借 款 關 係 人 交 易易 交 易易 對 手 內 控 證 券 評 價 債 券 借 款 人 ( 信 用 風 險 ) ( 集 團 風 險 ) ( 信 用 風 險 ) ( 聲 譽 風 險 ) ( 作 業 風 險 ) ( 市 場 風 險 ) ( 信 用 風 險 ) ( 信 用 風 險 ) 圖 4-1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關 係 為 了 促 進 銀 行行 經 營 之 安 全 穩 健 目 標, 銀 行行 藉 著 強 化 風 險 管 理理 及 計 提 適 足 資 本, 以 針 對 銀 行行 本 身 的 財 務 狀狀 況, 做 出 適 當 的 管 理理 資 訊 透 明 是 在 保 護 投 資 人 政 策 之 下, 對 銀 行行 及 企 業 的 主 要 規 範 方 針 除 了 真 實 揭 露 財 務 性 資 訊 外, 也 重 視 非 財 務 面 之 定 性 資 訊 揭 露 ( 如 經 營 策 略 管 理理 團 隊 之 經 驗 與 素 質 ), 此 外, 如 市 場 競 爭 產 業 環 境 總 體 經 濟 等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亦 為 建 構 公 平 投 資 市 場, 促 進 金 融 環 境 健 全 發 展 不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因 81
子 金 融 機 構 在 蒐 集 分 析 往 來 企 業 之 財 務 性 資 訊, 除 了 要 求 企 業 本 身 提 供 資 料料, 也 可 以 透 過 與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之 資 訊 交 換 方 式, 蒐 集 更 多 更 完 整 的 定 量 和 定 性 資 訊, 作 為 完 整 判 斷 之 決 策 參 考 在 作 法 上, 除 了 加 強 與 其 他 業 界 合 作 之 外, 主 管 機 關 可 就 Basel II 所 規 範 的 資 料料 內 容,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增 修 資 料料 報 送 內 容, 而 金 融 機 構 也 可 以 藉 機 要 求 企 業 提 供 相 關 資 料料, 以 符 合 政 府 要 求 另 外,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參 考 獨 立立 研 究 機 構 對 企 業 風 險 資 訊 揭 露 情 形 之 評 估 結 果, 要 求 企 業 補 充 說 明 或 增 加 揭 露 項 目, 以 提 高 企 業 的 資 訊 透 明 度 或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參 考 各 類 資 料料 或 研 究 中 心 定 期 發 布 符 合 風 險 成 分 分 類 及 區 隔 之 相 關 指 標, 研 擬 及 實 施 提 高 企 業 資 訊 透 明 度 之 措 施 82
伍 主 要 國 家 洗 錢 防 制 對 策 李 傑 清 (2005) 認 為 洗 錢 的 方 法 隨 著 時 代 進 步 科 技 發 展, 新 型 態 交 易易 方 式 ( 電 子 商 務 境 外 銀 行行 交 易易 等 ) 的 推 陳 出 新, 地 下 經 濟 ( 走 私 違 法 匯 兌 業 者 等 ) 的 日 益 蓬 勃 發 展, 已 然 非 常 多 元 複 雜 而 且 迅 速 李 傑 清 (2005) 指 出 FATF 將 洗 錢 的 方 法 ( 活 動 過 程 ) 區 分 為 處 置 (Placement) 多 層 化 (Layering) 及 整 合 (Integration) 等 三 個 階 段 處 置 乃 指 直 接 處 理理 大 筆 現 金 的 作 為, 亦 即 將 傳 統 犯 罪 所 得 之 現 金, 轉 入 傳 統 非 傳 統 金 融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濟 領 域 之 作 為, 常 見 的 手 法 有 : 小 鈔 換 大 鈔 兌 換 外 匯 存 入 銀 行行 購 買 貴 金 屬 ( 會 員 證 不不 動 產 古 董 藝 術 品 等 高 價 資 產 ) 單 獨 或 混 合 非 ( 合 ) 法 資 金 投 資 一 般 商 業 活 動 等 多 層 化 階 段 係 指 以 一 連 串 複 雜 或 較 細 緻 的 商 業 手 法, 欲 藉 現 代 商 業 金 融 交 易易 自 由 化 的 交 易易 管 道, 增 強 其 商 業 性 機 動 性 及 合 法 性 偽 裝 常 見 的 操 作 手 法 有 : 利 用 已 進 入 金 融 機 構 之 現 金 轉 換 成 ( 旅 行行 ) 支 票 債 券 股 票 信 用 狀狀 等 金 融 憑 證 ; 利 用 已 進 入 金 融 機 構 現 金 所 開 設 之 銀 行行 帳 戶 或 信 用 卡 等 以 電 子 商 務 網 路 銀 行行 或 境 外 銀 行行 市 場 (Offshore Market) 等 進 行行 交 易易 整 合 階 段 通 常 指 金 額 龐 大 或 單 筆 ( 次 ) 洗 錢 金 額 並 非 龐 大, 但 需 持 續 長 時 間 的 洗 錢 常 見 的 操 作 手 法 例 如 : 向 境 外 銀 行行 貸 款, 再 以 犯 罪 所 得 支 付 貸 款 及 利 息 ; 以 創 設 子 公 司 假 公 司 一 人 公 司 或 串 通 他 公 司 進 行行 假 交 易易 的 方 式, 達 到 洗 清 犯 罪 所 得 違 法 性 之 目 的 洗 錢 違 法 性 對 金 融 機 構 或 整 體 經 濟 活 動 所 放 射 出 的 污 染 性, 將 會 嚴 重 影 響 金 融 交 易易 及 正 常 經 濟 活 動 的 法 秩 序, 亦 會 對 其 他 合 法 企 業 造 成 不不 公 平 的 競 爭 亦 可 能 危 及 金 融 機 構 的 穩 定, 甚 至 於 波 及 整 個 金 融 體 系 的 團 結 許 永 欽 (2008) 認 為, 對 經 濟 犯 罪 的 處 罰, 法 規 周 延 性 尚 不不 足, 應 輔 以 多 元 化 的 法 制, 比 如 強 化 行行 政 處 罰, 因 為 它 最 立立 竿 見 影, 他 不不 主 張 一 切 都 採 刑 事 重 罰, 但 如 果 真 的 是 很 明 確 的 違 法, 刑 責 就 應 該 要 加 重 83
由 於 金 融 犯 罪 通 常 會 以 洗 錢 為 最 後 獲 利 的 手 段, 若 能 杜 絕 或 提 高 洗 錢 的 成 本, 對 於 金 融 犯 罪 也 有 抑 制 的 效 果, 如 何 參 考 先 進 國 家 相 關 規 範 制 度 與 監 管 工 具, 對 於 防 範 金 融 犯 罪 更 有 其 積 極 的 功 能 為 了 保 持 金 融 機 構 的 穩 定 性 及 防 止 國 際 罪 犯 利 用 銀 行行 體 系 洗 錢,1989 年年 7 月 在 巴 黎 召 開 的 七 國 集 團 高 峰 會 議, 獲 得 了 一 致 性 的 協 議, 由 七 國 集 團 (G7) 和 其 他 自 願 加 的 國 家 組 成 一 個 金 融 行行 動 工 作 小 組 (FinancialAction Task Force, FATF), 其 中,FATF 提 出 的 四 十 項 建 議 42, 為 大 部 分 國 家 現 行行 洗 錢 防 制 的 重 要 參 考 來 源 然 而, 隨 著 洗 錢 犯 罪 手 法 不不 斷 更 新, 為 了 增 進 國 際 間 的 聯 繫 與 合 作, 以 及 增 加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日 後 更 有 1995 年年 艾 格 蒙 聯 盟 1997 年年 八 大 工 業 國 防 範 電 腦 犯 罪 協 議 全 球 七 大 工 業 國 2000 日 本 沖 繩 經 濟 高 峰 會 及 2000 年年 聯 合 國 打 擊 國 際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等 合 作 會 議 43, 共 同 防 範 不不 法 洗 錢 活 動 以 下 就 主 要 國 家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的 作 法, 簡 要 說 明 之 一 美 國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 ( 一 ) 背 景 分 析 有 關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 以 美 國 經 驗 最 具 歷 史, 而 美 國 的 許 多 立立 法 範 例 及 行行 政 規 範 也 多 為 世 界 各 國 仿 效, 因 此, 該 國 的 經 驗 是 最 具 啟 發 性 的 由 於 非 法 行行 為 之 收 益 透 過 銀 行行 機 構 進 行行 洗 錢 或 一 般 人 利 用 銀 行行 體 系 逃 稅, 政 府 機 關 卻 礙 於 外 國 銀 行行 保 密 規 定, 難 以 取 得 外 國 銀 行行 與 本 國 銀 行行 客 戶 交 易易 紀 錄, 因 此, 有 礙 刑 事 與 和 民 事 責 任 之 調 查 美 國 國 會 爰 於 1970 年年 制 定 銀 行行 紀 錄 及 國 外 交 易易 法, 通 稱 銀 行行 秘 密 法 (BSA) 44 立立 法 目 的 在 於 報 告 或 紀 錄 客 戶 交 易易 資 料料, 以 便便 助 於 稅 務 調 查 及 洗 錢 犯 罪 偵 查 起 訴 的 證 據 ( 二 ) 法 令 依 據 1 1970 年年 之 銀 行行 秘 密 法 (Bank SecrecyAct of 1970, BSA) 42 See 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MoneyLaunderingReport(1990),Paris. 43 參 閱, 李 禮 仲 (2001) 44 參 閱, 吳 以 苓 (1991) 84
2 受 恐 嚇 詐 取 影 響 及 貪 污 組 織 法 45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Act, RICO) 3 1986 年年 洗 錢 防 制 法 46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Act, MLCA) 47 4 1992 年年 Annunzio-Wylie 反 洗 錢 法 5 禁 止 洗 錢 法 48 (The Money Laundering Suppression Act 1994, Suppression Act) ( 三 ) 行行 政 措 施 1 遵 循 認 識 你 的 客 戶 的 計 畫 2 遵 守 不不 涉 及 洗 錢 交 易易, 並 承 諾 在 金 融 穩 私 法 的 範 圍 內, 遇 有 可 疑 交 易易 立立 即 報 告 執 法 機 關 之 政 策 3 建 立立 可 疑 交 易易 之 辨 識 及 其 向 銀 行行 內 主 管 之 中 央 單 位 報 告 之 內 部 程 序 4 實 施 職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此 外, 規 定 財 政 部 應 制 定 若 干 命 令 作 為 銀 行行 等 金 融 機 構 遵 守 之 準 則, 其 中 包 括 : 1 明 定 那 些 非 銀 行行 機 構 亦 在 該 法 規 範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義 下, 從 而 亦 應 受 該 法 中 的 各 項 規 定 2 明 定 那 些 客 戶 的 資 訊 必 須 向 聯 邦 政 府 申 報, 以 及 金 融 機 構 在 其 內 部 建 立立 何 種 的 遵 循 計 劃, 用 以 頒 行行 反 洗 錢 之 各 項 政 策 及 程 序 3 給 予 員 工 有 關 洗 錢 的 在 職 訓 練, 以 及 設 立立 一 套 評 估 計 畫 有 效 的 獨 立立 監 測 系 統 二 英 國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 ( 一 ) 背 景 分 析 當 毒 梟 鎖 定 歐 洲 做 增 加 古 柯 鹼 輸 入 目 標 時, 英 國 政 府 加 強 對 販 毒 及 洗 錢 45 參 閱, 謝 立立 功 (1999) 第 17 頁 46 同 前 註, 第 18 頁 47 參 閱, 李 經 緯 (1995), 第 60 頁 48 同 註 16, 第 21 頁 85
的 反 制, 據 估 計 已 達 十 億 美 金 的 洗 錢 金 額, 將 吞 噬 英 國 的 金 融 體 系, 有 鑑 於 此, 英 國 於 1986 年年 通 過 立立 法, 來 杜 絕 販 毒 及 洗 錢 活 動 49 ( 二 ) 法 令 依 據 洗 錢 行行 為 包 括 : 占 有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處 分 隱 匿 任 何 犯 罪 收 益, 其 定 義 非 常 廣 泛, 細 節 規 定 於 2002 年年 犯 罪 收 益 法 內, 亦 涵 蓋 涉 及 有 關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之 類 似 行行 為, 包 括 提 供 可 能 為 恐 怖 行行 動 使 用 之 資 金, 以 及 恐 怖 行行 動 之 收 益 1 1986 年年 私 運 毒 品 犯 罪 法 規 定, 凡 協 助 私 運 毒 品 保 有 其 所 得 利 益 者 為 犯 罪 行行 為 2 1989 年年 預 防 恐 怖 主 義 法 規 定, 任 何 人 協 助 保 有 或 控 制 恐 怖 主 義 資 金 者, 均 視 為 違 法 ( 三 ) 行行 政 措 施 英 國 在 1993 年年 制 定 洗 錢 規 則, 對 銀 行行 及 金 融 服 務 業 防 制 洗 錢 應 有 之 作 為 有 詳 細 規 定, 依 第 五 條 規 定, 從 事 金 融 相 關 營 業 者, 有 下 列列 義 務 : 1 遵 守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之 程 序 紀 綠 保 存 之 程 序 內 部 報 告 之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及 聯 絡 之 適 當 程 序 2 時 常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使 職 員 了 解 上 各 項 程 序 及 執 行行 防 制 洗 錢 之 做 法 3 時 常 提 供 職 員 辨 認 及 處 理理 洗 錢 交 易易 訓 練 課 程 違 反 上 開 義 務 者, 得 處 兩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科 或 併 科 罰 金 2003 年年 洗 錢 防 制 規 則 取 代 並 大 幅 擴 大 1993 年年 洗 錢 防 制 規 則 之 適 用 範 圍, 而 2002 年年 犯 罪 收 益 法 則 新 增 不不 申 報 (failure to report) 罪, 自 2003 年年 2 月 24 日 起, 適 用 1993 年年 洗 錢 防 制 規 則 之 企 業 與 個 人 開 始 生 效 2003 年年 洗 錢 防 制 規 則 課 以 企 業 之 關 鍵 要 求 包 括 : 制 訂 確 認 新 客 戶 身 分 程 序 指 定 洗 錢 報 告 負 責 人 ( 管 理理 階 層 與 受 雇 人 應 向 其 申 報 洗 錢 報 告 ) 制 訂 相 關 措 施 與 程 49 參 閱, 徐 萃 文 等 (1992), 第 71 頁 86
序 以 預 防 及 防 制 洗 錢, 以 及 提 供 相 關 人 員 有 關 洗 錢 及 防 制 程 序 之 訓 練 等 要 求 ( 四 ) 回 饋 制 度 ( 備 忘 錄 ) 銀 行行 可 以 定 期 從 國 會 內 政 委 員 會 收 到 一 份 彙 整 報 告, 這 份 報 告 事 實 上 原 是 各 銀 行行 先 前 所 呈 報 的 案 例, 再 由 情 治 單 位 整 理理 後, 回 送 給 各 銀 行行 參 考 根 據 英 國 會 計 師 反 洗 錢 ( 犯 罪 收 益 及 恐 怖 活 動 ) 暫 行行 指 引 第 二 版, 會 計 師 受 下 列列 洗 錢 防 制 立立 法 規 範 : 2002 年年 犯 罪 收 益 法 2004 年年 3 月 1 日 施 行行 之 2003 年年 洗 錢 防 制 規 則 以 及 既 有 之 2000 年年 反 恐 怖 行行 動 法 (2001 年年 修 訂 為 反 恐 怖 犯 罪 與 安 全 法 [Anti-terrorism Crime and SecurityAct 2001]) 之 規 範 這 些 法 令 對 所 有 於 英 國 執 業 之 會 計 師, 尤 其 是 在 於 事 務 所 執 業 以 及 從 事 任 何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 如 2003 年年 洗 錢 防 制 規 則 之 定 義 ) 之 會 計 師 責 任 與 潛 藏 的 刑 事 責 任 有 重 大 的 改 變 全 部 或 主 要 業 務 在 英 國 境 外 之 會 計 師 仍 須 注 意 相 關 英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律, 該 法 律 適 用 範 圍 及 於 在 英 國 執 業 之 任 何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即 使 是 採 取 有 限 業 務 或 與 偶 發 性 客 戶 晤 談 之 形 式 亦 同 三 日 本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 ( 一 ) 背 景 分 析 日 本 境 內 雖 有 嚴 重 之 組 織 犯 罪 毒 品 犯 罪 及 洗 錢 犯 罪 等 問 題, 唯 日 本 對 於 防 制 洗 錢 的 態 度 並 不不 積 極 但 由 於 係 FATF 之 會 員 國, 受 到 來 自 該 組 織 之 壓 力, 故 1991 年年 制 定 國 際 合 作 防 止 毒 品 及 精 神 性 物 質 擴 散 管 理理 法 由 於 日 本 為 先 進 國 家 高 峰 會 議 的 一 員 ; 國 際 法 及 外 交 上 也 有 責 任 率 先 支 持 簽 署 聯 合 國 所 制 定 的 反 毒 公 約 防 止 國 際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及 防 止 供 應 恐 怖 活 動 資 金 公 約 等 國 際 公 約, 故 其 與 洗 錢 罪 相 關 的 立立 法, 為 兼 顧 立立 法 的 時 效 及 與 其 他 刑 事 法 律 的 整 合 性 ( 包 括 制 裁 體 系 與 實 效 等 ) 多 以 特 別 法 的 形 式 制 定 50 ( 二 ) 法 令 依 據 日 本 於 1991 年年 10 月 5 日 公 佈 國 際 合 作 防 止 藥 物 擴 散 管 理理 法 ( 略 稱 新 洗 50 參 閱, 李 儀 坤 (1993), 第 23 頁 87
錢 法 ), 於 1992 年年 4 月 1 日 實 施, 同 年年 5 月 13 日 日 本 內 閣 亦 以 政 令 第 一 七 八 號 發 布 命 令 新 洗 錢 法 規 範 : 1 違 法 收 益 等 隱 匿 罪 2 違 法 收 益 等 收 受 罪 3 可 疑 交 易易 之 報 告 制 度 51 ( 三 ) 行行 政 措 施 主 要 重 點 在 建 立立 可 疑 交 易易 之 申 報 制 度, 其 對 金 融 機 構 之 主 要 規 範 為 : 1 對 可 疑 交 易易 應 向 主 管 機 申 報 交 易易 發 生 之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交 易易 對 象 之 姓 名 住 居 所 及 提 起 可 疑 交 易易 報 告 之 理理 由 2 證 券 商 須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可 疑 交 易易 之 申 報, 該 專 責 人 員 於 執 行行 職 務 時,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辦 理理 登 記 3 為 保 護 客 戶 之 隱 私 權, 通 報 可 疑 交 易易 必 須 使 用 專 用 信 封 ; 主 管 機 關 除 了 負 責 之 專 人 外, 其 他 人 不不 得 閱 讀 該 資 料料, 且 非 特 別 許 可, 不不 可 製 作 副 本 4 證 券 商 有 義 務 向 主 管 理理 機 申 報 可 疑 交 易易, 但 對 於 交 易易 是 否 可 疑, 不不 負 調 查 之 責 5 不不 得 告 知 顧 客 已 將 其 疑 似 洗 錢 交 易易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6 有 關 顧 客 交 易易 之 資 料料 至 少 須 保 存 五 年年 7 對 於 三 千 萬 日 圓 以 上 之 現 金 交 易易 金 額 均 必 須 申 報 四 澳 洲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 ( 一 ) 背 景 分 析 澳 洲 是 除 了 美 國 之 外, 目 前 唯 一 採 一 定 金 額 及 可 疑 申 報 雙 制 並 行行 的 國 家, 且 已 發 展 出 一 套 統 計 定 量 監 測 模 型 為 解 決 境 內 組 織 犯 罪 及 洗 錢 問 題, 於 1987 年年 制 定 犯 罪 收 益 法, 將 洗 錢 視 為 犯 罪 行行 為 除 了 美 國 之 外, 也 是 目 前 唯 一 有 貨 幣 交 易易 報 告 的 國 家, 由 於 對 於 洗 錢 的 重 視, 使 其 在 亞 洲 地 51 同 前 註, 第 26 頁 88
區 的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居 於 領 導 地 位 52 ( 二 ) 法 令 依 據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1 在 1987 年年 犯 罪 收 益 法 第 八 十 一 條 第 八 十 二 條 規 定 洗 錢 罪 2 第 八 十 一 條 規 定, 自 然 人 處 二 十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併 科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法 人 處 六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3 第 八 十 二 條 規 金, 行行 為 人 取 得 占 有 隱 藏 或 處 分 可 合 理理 懷 疑 為 犯 罪 收 益 之 金 錢 或 財 產 或 將 之 攜 入 澳 洲 者, 自 然 人 處 二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刑 或 科 或 併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法 人 處 一 萬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4 本 法 並 且 有 刑 事 沒 收 之 規 定 53 ( 三 ) 行行 政 措 施 1 現 金 交 易易 商 對 於 下 列列 交 易易 應 申 報 : 超 過 一 萬 元 之 現 金 交 易易 進 出 澳 洲 國 境, 超 過 五 千 元 之 國 際 匯 款 可 疑 為 涉 及 犯 罪 之 交 易易 2 現 金 交 易易 商 除 金 融 機 構 保 險 公 司 證 券 公 司 外, 尚 包 括 賭 博 俱 樂 部 及 書 商 等 3 現 金 交 易易 商 在 客 戶 開 戶 時,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並 保 存 紀 錄 七 年年 4 任 何 人 不不 得 以 假 名 向 現 金 交 易易 商 開 戶 五 新 加 坡 公 司 犯 罪 的 監 理理 機 構 面 對 現 今 公 司 型 及 商 業 型 犯 罪 如 此 大 的 挑 戰, 監 理理 機 構 是 否 擁 有 良 好 的 軟 硬 體 設 施 以 應 對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除 了 利 用 最 新 科 技 及 招 募 廉 能 的 監 理理 員, 執 行行 機 構 還 須 時 常 更 新 機 構 的 知 識 及 能 力, 才 能 一 一 擊 破 不不 斷 推 陳 出 新 的 公 52 53 參 閱, 謝 福 源 (1996), 第 51 頁 參 閱, 陳 信 文 (1996), 第 45 頁 89
司 犯 罪 者 有 鑑 於 此, 新 加 坡 致 力 於 發 展 監 理理 機 構 長 達 多 年年, 如 新 加 坡 事 業 商 務 局 (CommercialAffairs Department, CAD) 新 加 坡 貪 污 調 查 局 (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 CPIB) 都 以 其 專 業 度 知 識 性 與 廉 正 擠 身 世 界 的 佼 佼 者 這 些 機 構 背 後 都 有 強 而 有 力 的 法 治 結 構 支 持, 進 而 給 了 他 們 很 大 的 權 力 空 間 去 執 行行 監 察 動 作 也 因 此 新 加 坡 的 監 理理 機 構 以 最 有 效 率 聞 名 世 界 新 加 坡 事 業 商 務 局 新 加 坡 貪 污 調 查 局 及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理 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為 處 理理 公 司 犯 罪 事 件 的 最 前 線 作 業 組 織 金 融 管 理理 局 內 設 執 行行 科, 負 責 調 查 觸 犯 證 券 暨 期 貨 法 (Securities FuturesActs, SFA) 相 關 罪 行行, 並 同 時 督 導 金 融 機 構 是 否 嚴 守 相 關 法 規 新 加 坡 會 計 與 公 司 註 冊 局 (Accounting & Corporate RegulatoryAuthority,ACRA) 所 規 範 的 對 象 包 括 公 司 企 業 和 公 認 會 計 師, 在 相 關 條 款 下 有 權 力 對 其 對 象 進 行行 調 查 新 加 坡 金 融 管 理理 局 新 加 坡 會 計 與 公 司 註 冊 局 內 的 稽 查 員 須 經 過 嚴 格 審 核, 並 賦 予 極 大 的 權 力 以 進 行行 稽 查 作 業 ( 一 ) 新 加 坡 事 業 商 務 局 (CommercialAffairs Department, CAD) 新 加 坡 事 業 商 務 局 成 立立 於 1984 年年 隸 屬 於 財 政 部, 是 經 濟 犯 罪 監 理理 機 構 中 的 典 範, 已 發 展 為 主 要 針 對 白 領 階 級 商 業 犯 罪 的 監 理理 機 構 2000 年年 改 編 制 為 新 加 坡 警 察 部 隊 下 的 一 個 分 支 機 構, 在 改 編 制 下 該 機 構 擁 有 更 高 的 權 力, 對 公 司 犯 罪 者 進 行行 偵 察, 並 可 進 一 步 凍 結 犯 罪 者 之 資 產, 以 瓦 解 其 犯 罪 行行 為 ( 二 ) 金 融 調 查 部 門 (Finan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金 融 調 查 部 門 主 要 在 處 理理 洗 錢 案 件 及 其 相 關 的 案 件, 主 要 包 含 三 個 分 支 機 構 : 第 一, 可 疑 交 易易 報 導 所 (STRO) STRO 接 收 和 分 析 可 疑 交 易易 的 報 導, 提 供 發 現 洗 錢 不不 法 融 資 和 其 他 犯 罪 行行 為 的 金 融 資 訊 情 報 第 二, 金 融 調 查 分 支 機 構 90
金 融 調 查 分 支 機 構 調 查 洗 錢, 以 及 其 他 與 貪 污 毒 品 買 賣 及 其 他 嚴 重 犯 罪 法 案 的 工 作 第 三, 犯 罪 實 收 款 項 單 位 (proceeds of crime unit) 犯 罪 單 位 的 實 收 款 項 負 責 辨 認 和 扣 押 犯 罪 的 實 收 款 項, 並 管 理理 這 些 資 產, 直 到 他 們 轉 還 給 正 確 的 受 益 者, 或 在 貪 污 毒 品 買 賣 和 其 他 嚴 重 犯 罪 法 案 下 之 徵 收 充 公 此 單 位 也 調 查 藉 由 或 經 由 非 銀 行行 體 系 移 轉 系 統 的 犯 罪 行行 為, 例 如, 在 貨 幣 移 轉 和 匯 款 商 業 法 案 下 的 匯 款 和 貨 幣 交 換 等 ( 三 ) 新 加 坡 貨 幣 管 理理 當 局 (MAS) 事 實 上,MAS 是 新 加 坡 中 央 銀 行行, 建 立立 於 新 加 坡 貨 幣 管 理理 當 局 法 令 下, 扮 演 新 加 坡 金 融 服 務 機 構 的 主 要 監 督 者 和 管 理理 者 的 角 色, 擁 有 對 證 券 市 場 期 貨 市 場 銀 行行 和 保 險 產 業 的 監 督 ( 四 ) 會 計 和 公 司 治 理理 管 理理 當 局 (ACRA) ACRA 於 2004 年年 4 月 1 日, 由 公 司 和 企 業 註 冊 登 記 處 (RCB) 和 公 認 會 計 師 協 會 (PAB) 兼 併 而 成 其 主 要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新 加 坡 公 司 企 業 與 公 認 會 計 師 的 管 理理 ( 五 ) 對 抗 公 司 犯 罪 的 管 制 機 制 MAS 藉 由 對 企 業 發 證 照 和 註 冊 登 記, 執 行行 主 要 監 督 者 和 新 加 坡 金 融 部 門 管 理理 者 的 功 能 想 要 加 入 管 制 活 動 的 人 們 需 要 遵 守 MAS 相 關 法 規 和 法 令, 通 常 是 對 取 得 執 照 的 對 象 執 行行 審 查 和 調 查 確 認 是 否 遵 循 MAS 也 加 強 管 理理 執 行行 力, 管 理理 或 行行 政 警 告, 例 如, 企 業 在 管 理理 上 有 缺 失 時,MAS 適 時 的 釋 放 警 告 警 惕 企 業 隨 時 改 善 和 譴 責 或 對 相 關 管 理理 單 位 實 行行 強 制 罰 金 MAS 最 大 的 挑 戰 是 必 須 維 持 在 有 效 管 制 與 監 督 的 平 衡, 並 且 促 進 安 全 安 定 公 平 有 效 率 和 財 務 的 透 明, 以 及 企 業 部 門 的 發 展 同 樣 也 需 創 造 一 個 友 善 的 企 業 環 境, 使 得 企 業 達 到 進 步 創 新 和 發 展 在 上 述 的 目 標 下,MAS 採 用 風 險 集 中 監 督 架 構, 此 架 構 是 根 據 擁 有 對 創 新 和 創 造 層 面 更 多 更 強 大 且 安 定 的 機 構, 而 對 於 體 系 較 差 的 企 業 則 採 取 較 嚴 苛 的 控 制 91
( 六 ) 可 疑 交 易易 的 報 導 STR(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ing) 洗 錢 犯 罪 的 程 序 需 要 密 集 的 使 用 金 融 商 品 和 工 具 這 意 味 著 金 融 社 群 的 成 員, 例 如, 銀 行行 保 險 公 司 基 金 經 理理 人, 甚 至 貨 幣 交 易易 和 匯 款 公 司, 將 會 被 洗 錢 犯 罪 者 當 作 目 標, 並 藉 由 金 融 機 構 當 作 導 管, 實 行行 洗 錢 動 作 其 他 無 辜 的 企 業 和 公 司 可 能 將 會 被 誤 導 去 協 助 接 收 或 付 出 關 於 犯 罪 行行 為 所 謂 違 法 的 (tainted) 的 金 錢 或 財 產 專 業 人 士 如 同 律 師 和 會 計 師 也 可 能 在 不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協 助 洗 錢 犯 罪 的 計 畫 假 設 新 加 坡 的 現 狀狀 為 金 融 中 心, 洗 錢 犯 罪 者 將 會 想 要 濫 用 我 們 金 融 建 設 去 進 行行 他 們 洗 錢 犯 罪 所 以 對 新 加 坡 而 言, 建 立立 和 維 持 強 化 的 可 疑 交 易易 報 導 架 構 是 很 重 要, 在 CDSA 下 報 導 可 疑 交 易易 是 強 制 性 的 CAD 下 的 STRO 也 經 常 尋 找 與 私 人 企 業 合 資 的 機 會,STRO 也 提 供 法 律 專 家 和 企 業 個 體 的 聯 繫, 也 執 行行 多 種 擴 大 服 務 範 圍, 像 是 許 多 產 業 部 門 對 於 提 高 對 抗 洗 錢 犯 罪 的 意 識 的 回 饋 意 見 交 換 會, 如 同 鼓 勵 增 加 STRs 的 質 與 量 STRO 也 提 供 關 於 報 導 STRs 方 法 的 指 導 方 針, 同 樣 的, 也 提 供 個 別 產 業 需 注 意 的 可 疑 交 易易 類 型 當 STR 被 歸 檔, 任 何 複 製 案 件 皆 需 呈 交 給 M AS 和 CAD, 尤 其 是 金 融 調 查 單 位 (FIU) MAS 需 要 對 STR 執 行行 調 查, 檢 視 在 金 融 機 構 介 入 部 份 的 錯 誤 CAD 下 的 STR 將 會 對 於 涉 及 ST R 的 交 易易 進 行行 調 查, 去 查 明 專 款 是 否 遭 受 到 違 法 的 污 名 違 法 必 須 被 監 察 或 發 現, 接 下 來 將 會 交 付 至 其 他 在 CAD 下 的 調 查 部 門 進 行行 更 密 集 的 調 查 六 我 國 防 制 洗 錢 的 作 法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於 1997 年年 施 行行 迄 今 已 逾 11 年年,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依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法 起 訴 之 案 件 與 日 俱 增, 其 中 由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易 報 告,2005 年年 至 2007 年年, 分 別 為 1034 件 1281 件 1741 件, 顯 見 國 內 金 融 洗 錢 的 情 況 日 益 嚴 重 為 符 合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的 最 新 標 準, 防 92
制 洗 錢 金 融 行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 於 2001 年年 制 訂 (2004 增 訂 ) 防 制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九 項 特 別 建 議, 與 2003 年年 修 正 之 四 十 項 建 議, 對 於 各 國 防 制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的 相 關 作 為 提 出 更 嚴 苛 的 國 際 標 準 並 於 2007 年年 7 月 11 日 經 立立 法 院 通 過, 洗 錢 防 制 法 修 正 條 文, 其 中 包 括, 為 配 合 行行 政 院 金 融 管 理理 委 員 會 之 設 置 農 業 金 融 法 之 頒 佈, 增 訂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信 託 業 等 亦 屬 洗 錢 防 制 法 所 稱 之 金 融 機 構 另 為 兼 顧 目 前 金 融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包 括 行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理 委 員 會 及 行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修 正 得 指 定 適 用 本 法 之 金 融 構 者 為 金 融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修 正 條 文 第 5 條 ); 為 彰 顯 我 國 政 府 願 意 參 與 國 際 間 共 同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之 決 心, 增 訂 基 於 互 惠 原 則, 進 行行 陳 結 沒 收 及 沒 收 分 享 之 國 際 合 作 ( 修 正 條 文 第 9 條 第 4 項 第 14 條 第 3 項 第 15 條 第 2 項 );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出 入 國 境 攜 帶 總 值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外 幣 現 鈔 及 總 面 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有 價 證 券, 應 向 海 關 申 報 外 幣 規 定 申 報 者, 所 攜 帶 之 外 幣, 沒 入 之 ; 申 報 不不 實 者, 其 超 過 申 報 部 分 之 外 幣 沒 入 之 ; 有 價 證 券 未 依 規 定 申 報 或 申 報 不不 實 者, 併 處 罰 鍰 ( 修 正 條 文 第 10 條 ) ( 一 ) 背 景 分 析 國 內 洗 錢 防 制 之 始, 導 因 於 1993 年年 間 政 府 鑒 於 國 內 洗 錢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認 為 應 有 制 訂 防 制 洗 錢 活 動 法 律 之 必 要, 故 展 開 立立 法 及 相 關 防 制 措 施 立立 法 背 景 主 要 為 : 我 國 現 存 的 法 規 中, 保 護 善 意 第 三 者 財 產 之 規 定 易易 遭 濫 用, 且 因 混 合 財 產 難 以 追 蹤 確 認, 致 使 沒 收 追 徵 等 刑 罰 或 處 分 無 法 有 效 剝 奪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之 不不 法 利 益 故 在 傳 統 以 人 或 物 為 主 之 偵 查 手 段 之 外, 加 上 以 金 錢 或 利 益 為 重 點 之 偵 查 方 法, 針 對 財 產 犯 罪 或 毒 品 犯 罪 等 特 定 之 重 大 犯 罪, 一 方 面 加 強 取 締 及 追 查 犯 罪 所 得, 藉 以 減 少 不不 法 資 金 之 來 源 及 隔 絕 不不 法 資 金 之 流 通 ; 另 一 方 面 則 防 止 第 二 次 ( 再 一 次 ) 犯 罪 再 者, 此 一 法 律 之 制 定, 除 為 因 應 我 國 社 會 治 安 之 惡 化 或 為 健 全 我 國 金 融 秩 序 外, 亦 有 作 為 國 際 社 會 之 成 員, 針 對 洗 錢 犯 罪 行行 為 國 際 化 之 傾 向, 加 強 與 他 國 合 作 關 係 之 必 要 我 93
國 洗 錢 犯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有 下 列列 二 款 : 1 掩 飾 或 隱 匿 因 自 己 或 他 人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財 務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 2 收 受 搬 運 寄 藏 故 買 或 牙 保 他 人 因 重 犯 罪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由 於 洗 錢 罪 之 客 體 限 於 重 大 犯 罪 直 接 取 得 之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或 其 變 得 之 物 或 財 產 上 益, 則 在 此 範 圍 之 外 者, 即 無 從 構 成 本 罪 54 ( 二 ) 法 令 依 據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於 1996 年年 10 月 公 布, 於 1997 年年 4 月 23 日 施 行行, 為 亞 洲 第 一 部 防 制 洗 錢 之 專 法, 最 新 修 訂 為 2007 年年 7 月 11 日, 內 容 採 行行 政 防 制 措 施 行行 政 處 罰 及 刑 事 制 裁 三 管 齊 下 方 式 設 計 規 範 1 行行 政 防 制 措 施 ( 五 六 七 條 ) 55 56 於 金 融 機 構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易 紀 錄 憑 證, 法 務 部 並 可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有 被 進 行行 洗 錢 之 虞 者, 適 用 該 法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之 規 定 2 行行 政 處 罰 ( 七 八 條 ) 金 融 機 機 構 對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易, 未 依 前 述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易 紀 錄 憑 證 者, 可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若 對 疑 似 洗 錢 之 交 易易, 仍 未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易 紀 錄 憑 證, 並 向 行行 政 院 指 定 機 構 申 報, 則 將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但 後 者, 若 該 金 融 機 構 能 證 明 其 所 屬 從 業 人 員 無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不不 罰 3 刑 事 制 裁 ( 十 一 十 三 條 ) 洗 錢 者, 處 五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三 百 萬 以 下 罰 金 ; 掩 飾 收 受 搬 運 寄 藏 故 買 或 牙 保 他 人 因 重 大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者, 處 54 55 56 參 閱 註 82, 第 51-52 頁 包 括 銀 行行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辦 理理 儲 金 匯 兌 之 郵 政 機 構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信 用 卡 公 司 保 險 公 司 證 券 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券 金 融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期 貨 商 信 託 業 及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 銀 樓 業 亦 適 用 洗 錢 防 制 法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之 規 定 根 據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年 報 顯 示,2005~2007 年年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易 報 告 件 數 分 別 為 1,028,834 件 1,065,879 件 1,190,753 件 94
七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五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資 助 國 際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認 定 或 追 查 之 恐 怖 組 織 或 該 組 織 活 動 者, 處 一 年年 以 上 七 年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對 因 執 行行 業 務 犯 罪 者, 同 時 採 前 三 項 規 定, 除 行行 處 罰 行行 為 人 以 外, 相 關 之 法 人 自 然 人 可 處 罰 金, 但 若 法 人 已 盡 力 防 止 犯 行行 發 生, 則 不不 罰 另 自 首 自 白 均 設 免 刑 或 減 刑 規 定 此 外, 公 務 員 或 金 融 機 構 不不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從 業 人 員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易 或 洗 錢 犯 罪 嫌 疑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或 物 品 者, 皆 有 刑 罰 規 定 依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鈛 防 制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主 要 任 務 如 下 : 1 洗 錢 防 制 策 略 之 研 究 2 受 理理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疑 似 洗 錢 交 易易 之 申 報 3 洗 錢 資 訊 之 蒐 集 分 析 處 理理 與 運 用 4 與 國 內 其 它 機 關 就 洗 錢 案 件 之 協 查 或 洗 錢 防 制 法 有 關 規 定 之 協 調 聯 繫 ( 三 ) 行行 政 措 施 規 範 對 象 為 洗 錢 防 制 法 中 之 金 融 機 構,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應 訂 定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報 請 財 政 部 備 查, 目 前 共 通 規 範 有 下 列列 兩 項 : 1 一 定 金 額 ( 規 定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 以 上 交 易易 紀 錄 留 存 並 登 記 2 可 疑 交 易易 之 主 動 申 報, 其 餘 細 則 授 權 予 各 金 融 機 構 依 各 自 情 形 訂 定 規 章, 於 此, 銀 行行 公 會 有 一 草 案 範 本 發 函 各 金 融 機 構 參 考 根 據 調 查 局 (2007) 57 資 料料, 過 去 經 由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分 析 疑 似 洗 錢 交 易易 報 告 而 發 現 的 重 大 案 件, 如 犯 罪 所 得 84 億 元 的 廣 三 違 約 交 割 案, 該 案 協 助 檢 方 扣 押 犯 罪 所 得 24 億 6 千 萬 元 ; 貪 污 1 億 9 千 萬 元 的 劉 冠 軍 案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行 行行 員 監 守 自 盜 8 千 萬 元 案, 協 助 該 行行 追 回 5 千 萬 元 之 損 失 ; 又 如 盧 伯 賢 從 事 六 合 彩 賭 57 調 查 局,2007-11-13, 洗 錢 防 制 法 十 週 年年 回 顧 與 展 望 研 討 會, 台 北 http://www.mjib.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7396cd3:2685&theme=/.theme/mess age&layout=/.theme/msgcenter 95
博 案, 盧 員 亦 被 扣 押 4 億 元 現 金 及 17 億 元 支 票 的 不不 法 所 得 另 一 方 面, 台 北 地 檢 署 檢 方 查 出, 王 家 以 前 述 手 法 自 力 霸 集 團 違 法 掏 出 的 資 產 約 新 台 幣 六 百 億 六 千 萬 元, 自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金 額 約 一 百 三 十 一 億 元, 其 中 王 又 曾 透 過 帳 房 趙 顯 連 以 人 頭 戶 輾 轉 挪 入 私 人 口 袋 的 力 霸 資 金 就 高 達 五 十 六 億 四 千 餘 萬 元, 非 法 匯 出 境 外 計 達 一 億 四 千 七 百 餘 萬 美 元 58 詹 德 恩 (2001) 認 為, 現 階 段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防 制 洗 錢 缺 失 有 下 列列 幾 點 :1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有 修 訂 空 間 ;2 內 部 稽 核 機 制 有 待 加 強 ;3 防 制 洗 錢 專 業 訓 練 仍 嫌 不不 足 ;4 對 於 司 法 機 關 配 合 尚 待 加 強 ;5 從 業 人 員 涉 入 偵 查 益 加 困 難 ;6 網 路 支 付 系 統 洗 錢 防 制 機 制 亟 待 建 立立 須 要 改 進 的 地 方 包 括 :1 修 改 相 關 法 令, 建 立立 賞 罰 分 明 ;2 加 強 員 工 訓 練, 掌 握 疑 似 洗 錢 表 徵 ;3 建 立立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制, 加 強 內 部 員 工 考 核 ;4 注 重 法 紀 教 育, 防 範 資 料料 洩 漏 ; 5 針 對 新 型 犯 罪 儘 早 規 畫 對 策 鑑 於 金 融 交 易易 的 國 際 化, 犯 罪 者 多 會 利 用 不不 同 國 家 間 司 法 互 助 的 困 難 度 將 犯 罪 所 得 匯 往 國 外 藉 以 逃 避 追 查 為 了 防 杜 此 種 情 形,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透 過 相 互 合 作 的 機 制 以 追 查 洗 錢 行行 為, 並 扣 押 凍 結 犯 罪 所 得, 使 犯 罪 者 無 從 享 受 其 收 益 或 投 入 後 續 犯 罪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中 發 現, 有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是 使 用 人 頭 從 事 主 體 不不 實 交 易易, 或 是 利 用 契 約 中 犯 罪 行行 為 人 應 為 之 對 待 給 付 或 附 隨 給 付 義 務 等 內 容 不不 實, 套 取 金 融 機 構 之 資 金, 故 如 能 於 不不 法 交 易易 之 際 透 過 洗 錢 防 制 措 施 的 先 期 查 證, 並 透 過 金 融 檢 查 等 橫 向 全 面 整 合, 將 可 降 低 金 融 洗 錢 發 生 機 率 另 一 方 面, 從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的 角 度 來 看, 洗 錢 活 動 本 身 並 不不 致 於 給 金 融 機 構 帶 來 直 接 損 失, 但 它 攸 關 落 實 法 令 遵 循 和 聲 譽 風 險 之 議 題, 金 融 機 構 一 旦 捲 入 洗 錢 案 之 調 查 或 涉 嫌 洗 錢 被 罰 鉅 款 59, 不不 僅 顯 示 銀 行行 內 部 監 管 薄 弱 也 影 響 該 銀 行行 之 聲 譽 據 此, 由 作 業 風 險 管 理理 觀 點, 金 融 機 構 對 洗 錢 活 動 之 評 估 與 防 58 中 央 社, 檢 方 : 力 霸 案 超 細 膩 洗 錢 犯 罪,2007/03/08 59 近 年年 來 涉 嫌 洗 錢 調 查 之 金 融 機 構 如 Barclays UBS AIG 等 ; 因 而 遭 罰 款 者 如 ABNAmro 96
範, 應 有 風 險 評 估 的 作 法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七 金 融 機 關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的 作 法 在 國 際 洗 錢 情 勢 方 面, 聯 合 國 防 止 提 供 恐 怖 活 動 資 金 的 國 際 公 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以 下 簡 稱 反 恐 資 金 公 約 ) 及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特 別 行行 動 工 作 小 組 (FATF) 四 十 項 建 議 (Forty Recommendations) 對 金 融 機 構 等 防 止 人 頭 帳 戶 及 不不 法 資 金 的 流 動 等 都 有 相 因 應 之 作 為 2003 年年 6 月 在 柏 林 通 過 四 十 項 建 議 的 修 正 版, 認 定 為 防 制 洗 錢 及 對 抗 恐 怖 活 動 資 金 的 國 際 基 準, 其 主 要 重 點 如 下 : ( 一 ) 洗 錢 罪 前 置 犯 罪 範 圍 的 明 確 化 ( 二 )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確 認 本 人 之 程 序 細 緻 化 ( 三 ) 被 指 定 之 非 金 融 機 構 及 專 門 職 業 ( 合 法 賭 場 不不 動 產 業 者 貴 金 屬 寶 石 販 賣 商 律 師 公 證 人 會 計 師 等 ) 負 有 確 認 本 人 身 分 及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易 之 義 務 ( 四 ) 加 強 改 善 以 法 人 作 為 工 具 (corporate vehicle) 行行 為 之 透 明 性 ( 五 ) 強 化 國 際 合 作 ( 一 ) 我 國 有 關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之 要 項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依 據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均 訂 有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並 報 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交 通 部 ) 及 行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理 委 員 會 准 予 備 查 以 銀 行行 為 例, 有 關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的 要 項 為 因 應 近 來 人 頭 帳 戶 氾 濫 之 情 形, 已 採 雙 重 確 認 及 留 存 證 件 影 本 等 方 式 60, 從 開 戶 ( 或 交 易易 ) 開 戶 ( 或 60 參 考 李 傑 清,2005, 洗 錢 防 制 的 課 題 與 展 望, 第 五 章 金 融 機 關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防 範 人 頭 帳 戶 之 行行 政 義 務, pp.148-186 97
交 易易 ) 後 再 確 認 開 戶 ( 或 交 易易 ) 後 交 易易, 強 調 持 續 注 意 及 定 期 檢 查 客 戶 之 交 易易 報 告, 建 立立 每 一 位 客 戶 之 交 易易 模 式, 必 要 時 應 實 地 查 訪 客 戶, 並 做 成 查 訪 紀 錄 交 易易 憑 證 之 保 存 年年 限 至 少 為 五 年年 其 中,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應 遵 循 之 事 項 之 規 定, 有 以 下 幾 點 : 1. 金 融 機 構 在 懷 疑 客 戶 資 料料 不不 足 以 確 認 身 分 時, 應 從 其 他 辨 認 文 件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並 加 以 記 錄 2. 應 對 具 有 高 風 險 之 個 人 或 團 體, 要 特 別 加 強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之 作 為 3. 應 特 別 留 意 非 居 民 型 之 客 戶, 瞭 解 這 些 客 戶 選 擇 在 國 外 開 設 帳 戶 之 原 因 4. 應 加 強 審 查 私 人 理理 財 金 融 業 務 客 戶 5. 應 加 強 審 查 被 其 他 銀 行行 拒 絕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之 客 戶 6. 對 於 非 面 對 面 之 客 戶, 必 須 有 特 別 和 足 夠 之 措 施, 以 降 低 風 險 7. 銀 行行 如 果 得 知 或 必 須 假 定 客 戶 往 來 資 金 來 源 自 貪 瀆 或 濫 用 公 共 資 產 時, 應 不不 予 接 受 或 斷 絕 業 務 往 來 關 係 ( 二 ) 日 本 有 關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之 規 定 日 本 國 內 防 制 洗 錢 之 作 為, 最 主 要 仍 是 源 自 先 進 國 家 高 峰 會 議 之 聲 明 及 準 備 簽 署 國 際 公 約 之 國 際 壓 力 日 本 防 制 洗 錢 之 規 定 與 確 認 本 人 身 分 較 相 關 之 立立 法 有 麻 藥 ( 毒 品 ) 特 例 法 與 本 人 確 認 及 防 止 濫 用 存 款 帳 戶 法 等 1. 確 認 本 人 義 務 及 該 紀 錄 之 製 作 保 存 金 融 機 構 受 理理 客 戶 開 立立 存 款 帳 戶 或 高 額 現 金 交 易易 時, 必 須 以 當 事 人 提 出 駕 照 等 政 府 機 關 發 行行 之 證 明 書 類 的 方 式, 確 認 客 戶 ( 自 然 人 時 ) 的 姓 名 住 址 及 出 生 年年 月 日 ; 客 戶 為 法 人 時 其 名 稱 及 所 在 地 (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 另 為 防 止 以 空 頭 公 司 或 人 頭 冒 領 的 情 況 發 生, 授 權 金 融 機 構 在 簽 訂 存 款 契 約 ( 開 戶 ) 交 易易 時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公 司 的 代 理理 人 受 雇 人 等 ) 與 客 戶 ( 法 人 ) 有 異異 時, 必 須 對 雙 方 ( 自 然 人 及 法 人 ) 均 進 行行 本 人 確 認 (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 另 為 確 保 自 然 人 所 填 寫 各 種 有 關 確 認 本 人 ( 自 然 人 及 法 人 ) 資 料料 的 真 實 98
性, 明 定 禁 止 虛 偽 填 寫 確 認 本 人 的 事 項 ( 第 三 條 第 四 項 ) 又 在 製 作 確 認 本 人 紀 錄 後, 即 使 在 結 清 該 帳 戶 後, 該 相 關 紀 錄 仍 須 保 存 七 年年 ( 第 四 條 ) 台 日 有 關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制 之 研 究, 初 期 乃 以 美 國 等 外 國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律 的 介 紹 分 析 為 主 再 以 因 應 國 內 洗 錢 犯 罪 情 勢 及 國 際 洗 錢 動 態, 建 構 符 合 自 己 國 家 社 會 情 勢 的 防 制 洗 錢 法 制 為 主 從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著 手, 賦 予 金 融 機 構 留 意 異異 常 資 金 流 動 的 義 務, 應 具 有 追 查 洗 錢 犯 罪 的 必 要 性 另 在 國 內 洗 錢 犯 罪 的 偵 查 情 勢 方 面, 人 頭 帳 戶 ( 白 手 套 ) 的 氾 濫 地 下 經 濟 的 規 模 與 政 治 獻 金 法 難 以 落 實 及 漏 洞 百 出 也 充 分 說 明 當 前 我 國 司 法 人 員 在 偵 查 洗 錢 犯 罪 的 困 難 故 美 日 等 國 為 因 應 洗 錢 活 動 或 恐 怖 活 動, 從 追 查 異異 常 資 金 流 動 的 偵 查 方 法, 擴 大 到 全 面 性 金 融 交 易易 安 全 網 或 國 民 日 常 生 活 安 全 感 的 防 衛, 應 具 參 考 價 值 然 而,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之 規 範,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的 定 義, 尚 未 涵 蓋 地 下 錢 莊, 亦 未 擴 及 商 品 交 易易 員 證 券 等 之 保 管 及 帳 簿 劃 撥 事 業 之 參 加 人 等 在 實 務 上, 由 於 人 頭 帳 戶 之 氾 濫 與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被 普 遍 利 用, 應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歸 納 犯 罪 手 法, 並 明 定 金 融 機 構 初 次 建 立立 客 戶 關 係 時 必 須 嚴 格 確 認 再 次 確 認 及 可 疑 時 確 認 之 具 體 作 為, 或 由 多 元 管 道 交 叉 確 認 99
陸 主 要 國 家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監 理理 機 制 一 巴 塞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的 作 法 巴 賽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於 1997 年年 4 月 9 日 公 布 有 效 銀 行行 監 理理 核 心 原 則 (Core Principle of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Core Principles), 作 為 各 國 金 融 監 理理 之 架 構, 為 金 融 監 理理 之 基 本 原 則 巴 賽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國 際 證 券 聯 合 會 (IOSCO) 國 際 保 險 監 管 協 會 (IAIS) 於 1999 年年 2 月 聯 合 頒 佈 對 金 融 集 團 的 監 管 原 則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對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作 出 了 制 度 性 的 規 範 規 範 對 象 針 對 為 從 事 銀 行行 證 券 保 險 業 務 中 至 少 兩 項 業 務 以 上 之 異異 質 金 融 集 團 (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 巴 賽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相 關 金 融 集 團 監 理理 機 制 建 置 如 下 四 個 構 面 : 1. 資 本 適 足 性 : 以 整 個 集 團 為 基 礎 探 討 評 量 金 融 業 集 團 資 本 適 足 性 的 技 術 及 原 則 金 融 集 團 資 本 適 足 性 五 大 原 則 為 :( 一 ) 偵 測 和 發 現 雙 重 與 多 重 槓 桿 之 情 況 ( 二 ) 偵 測 和 發 現 母 公 司 發 行行 債 券, 其 債 款 以 資 本 之 形 式 移 轉 至 其 他 子 公 司, 以 導 致 過 度 槓 桿 之 情 況 ( 三 ) 偵 測 和 發 現 經 由 未 受 監 理理 之 中 層 控 股 公 司 (intermediate holding companies) 參 與 子 公 司 投 資 所 引 起 之 雙 重 多 重 與 過 度 槓 桿 後 果 ( 四 ) 針 對 金 融 集 團 內 未 受 監 理理 (unregulated entities) 之 成 員, 卻 從 事 與 集 團 內 其 他 受 監 理理 成 員 (regulated entities) 相 似 之 業 務, 例 如 租 賃 (leasing) 再 保 險 (reinsurance) 應 收 帳 款 融 資 (factoring) 所 承 擔 之 風 險 ( 五 ) 針 對 受 監 理理 子 公 司 之 參 與 投 資 與 原 則 ( 四 ) 中 未 受 監 理理 之 子 公 司, 並 確 保 少 數 與 多 數 權 益 之 審 慎 處 理理 2. 負 責 人 資 格 : 在 評 估 金 融 業 集 團 內 各 個 事 業 體 中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負 責 人 發 起 人 與 經 理理 人, 能 夠 確 實 審 慎 履 行行 其 職 責, 故 建 立立 客 觀 標 準 評 估 其 適 任 與 妥 適 性 其 目 標 在 於 :(1) 確 保 金 融 集 團 內 成 員 之 監 理理 機 關 100
依 其 職 權 評 估 該 等 成 員 O 吲 健 全 與 審 慎 地 被 監 理 (2) 促 進 監 理理 機 關 與 受 監 理理 成 員 之 關 係, 以 便便 監 理理 時 得 進 行行 諮 商 與 資 訊 交 換 3. 監 理理 資 訊 交 換 : 用 以 促 進 在 國 際 上 活 躍 的 金 融 集 團 內 事 業 體 之 主 管 機 關 間 之 資 訊 交 流 3. 監 理理 資 訊 交 換 : 用 以 促 進 在 國 際 上 活 躍 的 金 融 集 團 內 事 業 體 之 主 管 機 關 間 之 資 訊 交 流 原 則 主 要 係 規 定 金 融 集 團 提 供 監 理理 機 關 之 有 效 資 訊, 各 監 理理 機 關 並 特 別 強 調 跨 部 門 的 緊 密 合 作 與 監 理理 資 訊 之 交 換, 以 加 強 並 提 高 關 於 資 訊 流 通 與 資 訊 分 享 之 措 施 4. 協 調 人 制 度 : 欲 達 成 有 效 銀 行行 監 理理 之 目 標, 更 需 建 立立 協 調 者 之 角 色, 擔 任 各 監 理理 機 關 更 能 緊 密 監 理理 之 功 能, 俾 供 主 管 機 關 在 緊 急 及 非 緊 急 狀狀 況 下, 選 擇 協 調 者 的 角 色 及 職 責 二 美 國 的 作 法 1999 年年 11 月, 美 國 為 了 因 應 國 際 金 融 業 發 展 的 趨 勢 和 提 升 美 國 金 融 業 的 競 爭 力, 發 布 金 融 服 務 現 代 化 法 案 (The Gramm-Leach-BlileyAct, GLB) 美 國 對 於 其 金 融 機 構 之 監 理理, 係 以 多 元 化 方 式 進 行行 美 國 之 金 融 監 理理 制 度, 係 採 取 職 責 分 工 分 別 管 理理 之 制 度, 並 未 集 中 由 單 一 機 構 負 責 全 部 金 融 業 務 之 管 理理 而 多 年年 實 施 之 結 果, 亦 未 曾 發 生 過 有 所 謂 多 頭 馬 車 重 複 管 理理 之 弊 端 ; 按 其 原 因, 主 要 是 因 為 分 工 得 宜, 各 盡 職 守 之 故 在 聯 邦 金 融 機 構 檢 查 委 員 會 (FFIEC) 的 建 議 下, 美 國 的 金 融 監 理理 機 關 採 行行 統 一 金 融 機 構 評 等 制 度 (UFIRS), 然 而 針 對 銀 行行 控 股 公 司 的 業 務 檢 查 乃 採 用 BOPEC 評 等, 希 望 透 過 金 檢 來 達 成 維 持 大 眾 對 整 體 金 融 體 系 的 信 心, 並 了 解 金 融 機 構 問 題 所 在, 是 否 有 遵 循 法 規, 以 便便 及 時 提 供 適 當 建 議 規 範 或 改 正 措 施 自 1999 年年 通 過 金 融 服 務 現 代 化 法 案 後, 聯 邦 準 備 理理 事 會 仍 繼 續 維 持 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主 要 金 檢 單 位, 其 監 理理 目 標 在 於 以 集 團 為 基 礎, 評 估 以 多 角 化 經 營 控 股 公 司 的 重 大 風 險, 監 理理 重 點 集 中 在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財 務 實 力 與 101
穩 定 性 合 併 的 風 險 管 理理 作 業 集 團 內 部 關 係 企 業 往 來 業 務 風 險 與 整 體 之 資 本 適 足 性 美 國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本 身 須 注 意 其 風 險 控 管 信 用 風 險 財 務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等 等, 金 融 機 構 本 身 有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例 如 業 務 與 行行 政 部 門 分 立立, 彼 此 平 行行 制 衡 交 叉 諮 詢 至 於 功 能 金 檢 單 位 (Functional Supervisor) 則 視 其 各 別 主 要 業 務 而 定, 如 從 事 證 券 投 顧 業 則 歸 證 管 會 (SEC) 監 控 聯 邦 準 備 理理 事 會 每 月 定 期 公 告 前 五 十 大 銀 行行 控 股 公 司 之 總 資 產, 以 利 監 控 暨 分 析 聯 邦 行行 政 規 則 L 對 於 會 員 銀 行行 銀 行行 控 股 公 司 與 其 關 係 企 業 子 公 司 於 相 同 地 區 內 擁 有 辦 公 營 業 所, 或 是 在 都 會 統 計 區 域 內 (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 MSA) 擁 有 辦 公 室 之 儲 貸 機 構, 定 有 規 範 規 則 L 之 目 的 為 禁 止 儲 貸 機 構 以 限 制 經 營 階 層 人 員 相 互 兼 任 ( 相 互 結 合,Management Interlocks) 來 強 化 競 爭 針 對 內 部 人 員 授 信 之 限 制, 聯 邦 行行 政 規 則 O 主 要 係 規 定 對 於 下 列列 主 體 之 授 信 限 制 : 銀 行行 本 身 持 有 或 控 制 該 會 員 銀 行行 之 銀 行行 控 股 公 司 與 該 銀 行行 控 股 公 司 旗 下 之 其 他 關 係 企 業 子 公 司 之 高 階 職 員 (Executive Officers) 董 事 (Directors) 主 要 股 東 (Principle Shareholders) 會 員 銀 行行 對 於 上 述 人 員 或 其 公 司 或 其 所 控 制 之 公 司 或 為 其 控 制 之 政 治 團 體 (political or campaign) 或 是 競 選 委 員 會, 授 信 之 放 款 總 額 不不 得 超 過 五 十 萬 美 元 本 規 則 分 為 A B 兩 大 部 分 在 A 部 分 主 要 規 定 對 於 特 定 主 體 ( 如 銀 行行 本 身 銀 行行 控 股 公 司 其 他 關 係 人 子 公 司 之 高 階 職 員 董 事 主 要 股 東 等 ) 之 授 信 限 制 ; 在 規 則 B 部 分, 主 要 是 規 定 高 階 職 員 與 主 要 股 東 在 銀 行行 往 來 間 之 債 務 報 告, 禁 止 會 員 銀 行行 之 往 來 銀 行行 對 於 上 述 之 人 辦 理理 優 惠 貸 款, 否 則 該 往 來 銀 行行 與 會 員 銀 行行 間 不不 得 設 立立 往 來 帳 戶 102
三 英 國 的 作 法 英 國 金 融 服 務 監 理理 機 關 於 2003 年年 10 月 提 出 有 關 金 融 集 團 的 指 導 原 則 (Financial Group Directive;FGD), 並 且 於 2005 年年 1 月 開 始 實 施, 該 指 導 原 則 的 內 容 包 括 : 1. 建 立立 現 行行 跨 業 集 團 的 保 守 監 理理 ; 2. 每 一 金 融 集 團 需 有 一 位 監 理理 的 協 調 者 ; 3. 金 融 集 團 需 設 立立 適 當 的 跨 業 的 控 制 及 管 理理 系 統, 以 利 監 控 集 團 內 暴 露 的 風 險 以 及 風 險 集 中 度 英 國 政 府 要 求 金 融 集 團 需 定 期 向 英 國 金 融 服 務 監 理理 機 關 提 出 報 告, 報 告 的 內 容 包 括 : 重 大 交 易易 以 及 風 險 的 定 義 摘 要 以 及 如 何 監 控, 因 此, 監 理理 機 關 可 以 透 過 報 告 的 內 容 監 督, 並 針 對 其 產 生 問 題 之 金 融 機 構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必 要 時 透 過 法 規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確 實 改 善 某 些 業 務 以 及 財 務 上 的 缺 失 對 於 金 融 集 團 的 監 理理 工 具, 除 了 在 交 易易 項 目 以 及 交 易易 資 格 上 做 限 制 外, 英 國 之 監 理理 工 具 主 要 架 構 在 三 大 方 式 :(1) 以 報 告 要 求 對 風 險 集 中 與 風 險 暴 露 之 揭 露 ;(2) 風 險 管 理理 與 控 制 系 統 的 建 立立 ;(3) 集 團 資 本 適 足 率 之 規 範 以 及 風 險 集 中 資 本 要 求 所 謂 報 告 的 要 求 即 金 融 集 團 需 定 期 向 英 國 金 融 服 務 監 理理 機 關 提 出 報 告, 報 告 的 內 容 包 括 : 重 大 交 易易 以 及 風 險 的 定 義 摘 要 以 及 如 何 監 控 為 了 強 化 金 融 集 團 的 財 務 透 明 度,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根 據 會 計 準 則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ASB), 揭 露 相 關 部 門 的 交 易易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 風 險 管 理理 控 制 系 統 涵 蓋 範 圍 包 含 集 團 所 有 成 員 ( 金 融 與 非 金 融 的 事 業 單 位 ), 沒 有 跨 部 門 或 集 團 上 下 游 關 聯 之 限 制, 並 且 包 含 上 述 相 關 之 企 業 假 如 公 司 為 集 團 成 員, 必 須 要 有 能 力 評 價 集 團 其 他 部 分 營 業 風 險 潛 在 的 影 響, 如 同 衡 量 自 身 業 務 風 險 一 般 集 團 資 本 適 足 率 之 規 範, 則 依 金 融 集 團 業 務 性 質 而 有 不不 同 資 本 適 足 性 的 103
規 範, 一 般 來 說 主 要 區 分 為 兩 大 類, 分 別 是 :(1) 以 銀 行行 業 務 為 主 的 受 銀 行行 集 團 指 導 原 則 (Banking Consolidated Directive, BCD) 及 資 本 適 足 性 指 導 原 則 (CapitalAdequacy Directive, CAD) 的 規 範,(2) 以 保 險 業 務 為 主 的 受 保 險 集 團 指 導 原 則 (Insurance Groups Directive, BCD) 的 規 範 ; 近 年年 來 對 於 金 融 跨 業 集 團 有 新 的 資 本 適 足 性 規 範, 以 金 融 集 團 指 導 原 則 為 規 範 風 險 集 中 要 求 主 要 是 因 應 集 團 風 險 之 大 量 暴 險 要 求, 例 如, 公 司 對 於 交 易易 對 手 和 關 係 集 團 交 易易 對 手 之 非 交 易易 性 集 團 風 險 帳 面 價 值 不不 得 超 過 其 集 團 風 險 資 本 的 25% 四 日 本 的 作 法 目 前 日 本 相 關 監 理理 機 制, 兼 顧 金 融 廳 的 事 務 指 南 金 融 集 團 監 督 指 南 早 期 健 全 化 法 金 融 機 關 受 理理 儲 金 等 業 務 檢 査 手 冊 等 規 範 除 加 強 經 營 者 自 我 責 任 外, 也 強 化 存 款 者 投 資 者 或 保 險 契 約 者 風 險 意 識 之 認 清 和 自 我 責 任, 其 具 體 措 施 有 :(1) 充 實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內 容 的 公 開 ;(2) 充 實 金 融 機 構 對 提 供 金 融 商 品 及 服 務 之 資 訊 公 開 ;(3) 主 管 機 關 加 強 對 金 融 機 構 及 金 融 市 場 的 監 視 監 督, 由 検 査 部 局 ( 實 地 檢 查,on site) 和 監 督 部 局 ( 非 現 場 檢 查, off site) 連 手 配 合 進 行行 業 務 檢 查 ;(4) 早 期 預 警 措 施 之 實 施 ;(5) 安 全 網 的 完 備 等 再 者, 相 互 持 股 機 制 亦 減 弱 對 銀 行行 的 監 督 功 能, 所 以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及 金 融 市 場 的 監 視 監 督 由 事 前 改 為 事 後 的 監 視 監 督, 自 1998 年年 6 月 起 開 始 執 行行 金 融 檢 查 監 督 業 務, 以 加 強 事 後 監 視 監 督 措 施 此 外, 日 本 在 1996 年年 6 月 訂 定 早 期 預 警 措 施 的 規 定, 於 1998 年年 開 始 施 行行 實 施 早 期 預 警 措 施 (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是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事 後 監 視 強 化 的 重 要 方 法 之 一, 以 代 替 過 去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慣 用 的 裁 量 權 行行 政, 減 少 對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的 事 前 干 預 早 期 預 警 措 施 具 體 作 法 係 按 照 金 融 機 構 的 自 有 資 本 比 率 的 高 低 區 分 為 三 個 等 級, 若 自 有 資 本 比 率 低 於 一 定 基 準 值 時, 就 實 施 早 期 預 警 措 施 在 檢 查 方 法 上 採 取 按 CAMEL 加 上 ROC 深 入 檢 查, 並 將 檢 查 104
規 定 透 明 化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為 了 規 範 控 股 公 司 與 旗 下 銀 行行 證 券 等 子 公 司 之 間 交 易易 行行 為 業 務 人 事 與 資 訊 之 關 係, 日 本 相 關 金 融 監 理理 的 規 範 可 分 為 以 下 幾 點 說 明 1. 強 化 董 監 事 的 監 督 功 能 日 本 特 別 強 調 金 控 管 理理 公 司 之 公 司 治 理理 的 有 效 性, 認 為 董 事 監 察 人 與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責 任 重 大, 在 金 融 集 團 監 督 指 南 中 分 別 針 對 :(1) 常 務 董 事 董 事 及 董 事 會 (2) 監 察 人 及 監 察 人 會 議 (3) 內 部 稽 核 部 門, 訂 定 經 營 管 理理 的 細 節 這 一 點 與 巴 賽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相 關 負 責 人 資 格 監 理理 機 制 頗 為 相 似 2. 加 強 市 場 監 視 監 督 加 強 市 場 監 視, 如 強 化 資 訊 的 公 開 (disclosure) 股 票 選 擇 權 投 資 者 適 當 的 評 價 與 行行 動 此 外, 證 券 交 易易 等 監 視 委 員 會 同 時 針 對 財 務 報 告 的 不不 實 記 載 在 交 易易 市 場 散 布 謠 言 控 制 市 場 行行 情 與 內 線 交 易易 和 對 客 戶 的 損 失 賠 償 等 事 項 進 行行 監 視 和 檢 查, 並 對 金 融 廳 提 出 報 告 3. 重 視 財 務 健 全 性 在 自 有 資 本 適 足 性 方 面, 同 時 重 視 集 團 內 金 融 機 構 適 足 的 自 有 資 本 比 率 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自 有 資 本 之 適 足 性 在 風 險 管 理理 方 面, 不不 僅 公 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檢 查 手 冊 讓 各 方 參 考, 金 融 集 團 監 督 指 南 亦 列列 示 各 類 風 險 管 理理 檢 視 點, 作 為 金 控 公 司 和 金 融 機 構 自 我 評 估 的 依 據 4. 加 強 法 規 遵 循 和 作 業 控 管 雖 說 集 團 內 交 易易 可 以 產 生 集 團 內 綜 效, 若 缺 乏 適 當 的 法 令 規 範, 集 團 內 交 易易 會 產 生 不不 公 平, 並 可 能 損 及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的 適 當 性 在 金 融 集 團 監 督 指 南 中 除 了 要 求 金 融 集 團 必 須 建 立立 適 當 的 法 令 遵 循 及 風 險 管 理理 體 制, 亦 從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適 切 性 和 金 控 管 理理 公 司 內 部 交 易易 之 管 理理 情 形, 加 以 規 範 我 國 對 於 金 控 公 司 相 關 法 規, 不不 論論 是 資 本 適 足 性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關 係 人 內 部 控 制 與 稽 核 財 報 編 製 等 方 面, 亦 有 詳 細 的 規 定 105
五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定 義 和 風 險 ( 一 )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定 義 依 據 巴 賽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有 關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定 義,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類 型 例 舉 如 下 : 1. 交 叉 持 股 : 交 叉 持 股 (Cross Ownership 或 稱 Cross Holdings) 係 指 兩 個 以 上 的 公 司, 基 於 特 定 目 的 之 考 量, 互 相 持 有 對 方 所 發 行行 之 股 份, 而 形 成 企 業 法 人 間 相 互 持 股 的 現 象 2. 金 融 集 團 內 子 公 司 與 其 他 集 團 公 司 進 行行 特 定 交 易易 或 買 賣 業 務 對 於 資 金 流 通 風 險 的 管 理理, 是 金 融 機 構 整 體 風 險 管 理理 中 極 為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事 實 上, 資 金 流 通 的 重 要 性 超 越 個 別 銀 行行 的 範 圍 ; 當 單 一 機 構 出 現 資 金 流 通 的 短 缺 時, 其 影 響 可 能 會 波 及 到 整 個 系 統 當 然, 未 來 的 資 金 流 通 問 題 究 竟 會 如 何 發 生 是 很 難 預 料料 的, 但 是 這 種 問 題 不不 太 可 能 延 續 超 過 一 定 長 度 的 時 間 3. 金 融 集 團 內 有 關 短 期 流 動 性 之 密 集 性 管 理理 4. 受 授 或 提 供 其 他 集 團 公 司 之 保 證 貸 款 承 諾 5. 提 供 其 他 管 理理 服 務 ( 例 如 : 年年 金 或 後 臺 服 務 ) 6. 提 供 主 要 股 東 之 授 信 等 7. 將 客 戶 資 產 委 託 其 他 集 團 公 司 而 產 生 的 授 信 情 事 8. 向 其 他 集 團 公 司 購 置 或 出 售 資 產 9. 透 過 再 保 險 移 轉 風 險 10. 集 團 內 公 司 相 互 地 參 與 有 關 移 轉 第 三 者 風 險 之 交 易易 近 年年 來 較 為 重 視 的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類 型 如 :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易 金 融 服 務 手 續 費 合 併 擴 大 業 務 申 請 為 了 達 到 監 管 目 的, 巴 塞 爾 銀 行行 監 督 委 員 會 也 建 議 道 德 勸 說 設 置 清 算 和 破 產 制 度, 以 預 防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導 致 106
的 財 務 惡 化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 二 ) 風 險 集 中 沿 襲 巴 賽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規 範 之 精 神, 對 於 金 融 集 團 之 監 管 焦 點 為 :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風 險 集 中 二 大 方 向 風 險 集 中 威 脅 著 金 融 機 構 之 健 全 性 或 核 心 業 務 之 繼 續 經 營 能 力 風 險 集 中 可 能 造 成 資 本 的 毀 損 市 場 規 模 或 造 市 能 力 下 降 短 期 流 動 性 減 緩 等 影 響 不不 同 行行 業 間 對 風 險 集 中 處 理理 方 法 不不 同 的 根 本 原 因 在 於 各 行行 業 間 風 險 的 不不 同 風 險 集 中 受 制 於 大 額 曝 險, 其 目 的 在 於 監 控 並 限 制 單 一 機 構 及 集 團 對 個 別 客 戶 或 一 群 具 有 關 聯 的 客 戶 的 風 險 暴 露 此 外, 金 融 機 構 對 非 金 融 企 業 的 持 股 比 例 也 可 能 造 成 風 險 集 中 再 者, 風 險 集 中 往 往 涉 及 到 和 資 產 相 聯 繫 的 風 險, 由 於 各 行行 業 間 風 險 不不 同, 資 產 擴 散 程 度 和 技 術 也 不不 相 同 風 險 集 中 型 態 如 : 個 別 交 易易 對 象 個 別 交 易易 對 象 或 關 係 企 業 之 集 團 特 定 地 區 之 交 易易 對 象 特 定 產 業 特 定 商 品 服 務 提 供 者 ( 如 後 臺 作 業 ) 天 然 災 害 : 如 保 險 公 司 承 辦 產 物 險, 銀 行行 承 辦 授 信 業 務 風 險 集 中 將 危 害 受 監 理理 企 業 的 財 務 狀狀 況, 且 其 範 圍 跨 越 金 融 集 團 內 法 人, 形 成 超 大 的 合 成 式 的 曝 險 巴 賽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建 議 應 多 加 注 意 風 險 因 子 的 相 互 作 用 看 似 不不 相 關 卻 存 在 共 同 風 險 因 子 的 業 務 複 雜 的 風 險 分 析 程 序 度, 並 從 各 部 門 和 單 位 之 風 險 控 管 做 起, 包 括 集 團 層 級 的 風 險 集 中 監 控 風 險 管 理理 流 程 集 團 全 體 之 集 中 評 價, 以 及 風 險 集 中 資 訊 為 了 達 到 預 期 的 監 管 目 的, 監 督 機 關 應 要 求 金 融 企 業 集 團 具 有 充 分 的 風 險 管 理理 流 程 以 衡 量 監 控 內 部 交 易易 及 管 理理 集 團 範 圍 內 的 風 險 集 中 107
( 三 )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所 謂 內 部 交 易易, 就 是 指 列列 於 集 團 成 員 之 內 的 法 人 發 生 的 資 產 和 負 債 等 交 易易 和 曝 險 這 些 資 產 和 負 債 可 以 是 確 定 的, 也 可 能 是 或 有 的 而 風 險 集 中 則 跨 越 集 團 的 法 人, 反 映 全 體 風 險 暴 露 之 複 合 交 互 作 用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問 題 主 要 包 括 : 風 險 傳 染 資 訊 不不 完 全 利 益 衝 突 等 風 險 傳 染 指 風 險 在 金 融 集 團 各 子 公 司 內 相 互 傳 播 內 部 交 易易 加 劇 集 團 成 員 之 間 風 險 的 傳 染 性 ; 另 外, 集 團 成 員 在 經 營 和 財 務 決 策 方 面 由 於 受 到 來 自 集 團 和 其 他 成 員 的 過 多 限 制, 難 以 作 出 客 觀 科 學 的 決 策, 在 經 營 過 程 中 形 成 風 險 時 容 易易 出 現 相 互 推 諉 的 現 象, 也 會 導 致 風 險 傳 染 和 風 險 集 中 內 部 資 訊 不不 完 全 主 要 顯 現 在 金 融 集 團 與 各 子 公 司 之 間, 子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之 間 資 訊 交 流 的 程 度 深 淺 和 準 確 性 問 題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時, 可 能 對 外 會 隱 瞞 相 關 資 訊, 導 致 資 訊 公 開 不不 充 分 集 團 內 部 各 成 員 之 間 的 交 易易 也 可 能 誇 大 某 一 集 團 成 員 的 報 告 利 潤 和 資 本 水 準, 從 而 使 得 集 團 的 真 實 淨 資 本 可 能 大 幅 低 於 所 有 集 團 成 員 的 資 本 總 和 六 力 霸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類 型 力 霸 集 團 風 暴 引 發 國 內 金 融 體 系 首 見 的 跨 市 場 危 機, 在 力 霸 嘉 食 化 宣 布 重 整 後, 中 華 商 銀 發 生 嚴 重 擠 兌 力 華 票 券 慘 遭 退 票, 在 穩 定 金 融 的 考 量 下, 主 管 機 關 在 極 短 時 間 內 接 連 接 管 東 企 花 企 和 中 華 商 銀 三 家 銀 行行 有 關 風 險 適 足 集 團 內 交 易易 多 種 企 業 活 動 所 造 成 之 企 業 風 險, 必 須 有 效 監 控, 防 止 其 擴 散 及 傳 染 可 行行 監 控 措 施 如 : 評 估 風 險 的 種 類 及 集 團 內 的 風 險 程 度 ; 瞭 解 各 事 業 項 目 之 結 構 及 交 叉 程 度 內 控 及 風 險 控 管 如 何 執 行行 ; 對 於 高 階 管 理理 人 蓄 意 犯 罪, 子 公 司 交 叉 程 度 高 集 團 內 常 有 的 複 雜 交 易易, 有 待 立立 法 加 強 防 止, 並 參 考 先 進 國 家 有 關 監 理理 機 制 和 監 理理 工 具 的 選 擇 108
雖 則 將 力 霸 集 團 視 為 金 融 集 團 尚 未 得 到 共 識, 然 而, 回 顧 力 霸 集 團 所 使 用 的 相 關 犯 罪 手 法, 部 分 符 合 前 述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類 型, 如 何 預 防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導 致 的 財 務 惡 化 或 造 成 金 融 市 場 的 動 盪, 向 來 是 監 理理 機 關 重 視 的 課 題 力 霸 公 司 債 成 為 力 霸 集 團 掏 空 中 華 銀 行行 工 具, 力 華 票 券 幫 忙 發 行行 無 擔 保 長 期 的 次 順 位 債 券, 並 透 過 中 華 銀 行行 找 到 需 要 貸 款 的 公 司 戶, 要 求 協 助 認 購 債 券 力 霸 的 小 公 司 向 力 華 票 券 取 得 授 信 貸 款 或 保 證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違 法 將 資 金 自 力 華 票 券 掏 出 此 外, 力 霸 也 利 用 友 聯 產 險 作 不不 利 益 交 易易, 或 是 進 行行 不不 動 產 投 資 等, 把 公 司 資 金 移 轉 出 去 力 霸 嘉 食 化 聲 請 重 整, 導 致 中 華 銀 擠 兌 力 華 票 券 退 票 友 聯 產 險 客 戶 解 約 和 資 產 減 損, 說 明 了 內 部 交 易易 加 劇 集 團 成 員 之 間 風 險 的 傳 染 性 109
表 6-1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類 型 與 力 霸 集 團 犯 罪 手 法 金 融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類 型 力 霸 集 團 犯 罪 手 法 備 註 交 叉 持 股 長 期 投 資, 交 叉 持 股 ; 動 員 關 係 企 業 進 行行 交 叉 銷 售 金 融 集 團 內 子 公 司 與 其 他 集 團 公 司 進 行行 特 定 交 易易 或 買 賣 業 務 金 融 集 團 內 有 關 短 期 流 動 性 之 密 集 性 管 理理 受 授 或 提 供 其 他 集 團 公 司 之 保 證 貸 款 承 諾 提 供 其 他 管 理理 服 務 ( 例 如 : 年年 金 或 後 臺 服 務 ) 提 供 主 要 股 東 之 授 信 等 將 客 戶 資 產 委 託 其 他 集 團 公 司 而 產 生 的 授 信 情 事 向 其 他 集 團 公 司 購 置 或 出 售 資 產 透 過 再 保 險 移 轉 風 險 集 團 內 公 司 相 互 地 參 與 有 關 移 轉 第 三 者 風 險 之 交 易易 貸 款 與 人 頭 公 司 ; 為 人 頭 公 司 發 商 業 本 票 ; 購 買 人 頭 公 司 的 公 司 債 ; 與 人 頭 公 司 另 外 的 假 買 賣 交 易易 ; 以 人 頭 公 司 不不 實 的 鑑 價, 將 房 地 產 超 貸,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貸 款 與 人 頭 公 司 ; 為 人 頭 公 司 發 商 業 本 票 ; 假 藉 借 款 名 義, 將 資 金 流 入 力 霸 集 團 之 小 公 司 為 人 頭 公 司 背 書 ; 王 令 麟 為 家 族 事 業 的 貸 款 背 書 保 證 旗 下 子 公 司 設 立立 地 址 幾 乎 集 中 於 三 個 地 點 購 買 人 頭 公 司 的 虛 偽 房 地 產 ; 購 買 人 頭 公 司 虛 偽 的 穀 物 黃 豆 交 易易 ; 購 買 人 頭 公 司 的 公 司 債 ; 以 假 交 易易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 內 線 交 易易 ; 要 求 授 信 戶 以 搭 配 購 買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為 由, 放 貸 給 其 他 廠 商, 藉 以 兩 面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 利 用 政 商 關 係, 尋 求 紓 困 方 案 子 公 司 負 責 人 主 要 是 集 團 創 辦 人 王 又 曾 的 配 偶 和 子 女 親 戚, 以 及 各 公 司 的 法 務 財 務 等 主 管 幹 部 例 如, 以 土 地 買 賣 操 弄 資 金, 相 互 金 援 關 係 企 業 ; 東 森 購 物 的 財 務 e 化 拉 長 貨 款 支 付 時 間, 每 個 月 增 加 15 億 元 現 金 流 量 令 亞 太 固 網 承 租 關 係 企 業 營 業 所 或 客 服 中 心 現 金 卡 不不 良 債 權 催 收 業 務 信 用 卡 等 呆 帳 低 價 轉 售 給 關 係 人 未 發 現 相 關 資 料料 110
七 金 融 集 團 監 理理 機 制 之 比 較 與 可 行行 機 制 巴 賽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強 調, 金 融 機 構 應 建 立立 有 效 的 內 部 風 險 控 制 機 制, 並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採 用 其 內 部 模 型 來 衡 量 風 險, 從 而 結 合 外 部 監 理理 與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美 國 監 理理 機 關 檢 查 銀 行行 資 本 適 足 性 時, 除 確 認 申 報 資 料料 資 本 內 容 風 險 權 數 及 計 算 過 程 是 否 有 誤, 並 確 認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是 否 符 合 最 低 標 準 及 與 同 業 平 均 比 較 外, 並 且 就 管 理理 政 策 之 影 響 財 務 狀狀 況 資 本 改 善 計 畫 是 否 適 當 及 確 實 執 行行 備 抵 呆 帳 提 列列 之 適 當 性 徵 提 擔 保 品 及 保 證 所 提 供 之 信 用 增 強 銀 行行 股 價 市 值 超 額 次 順 位 債 券 未 實 現 資 產 增 值 等 因 素 對 資 本 適 足 性 之 影 響 深 入 評 估 分 析 除 了 基 本 監 管 者 的 考 察 以 外, 美 國 聯 邦 調 查 局 也 參 與 審 查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個 人 信 用, 為 每 個 銀 行行 董 事 建 立立 信 用 檔 案, 並 視 情 況 對 某 些 董 事 進 行行 面 談 美 國 對 於 監 理理 資 訊 之 流 通 乃 利 用 集 團 問 卷 或 監 理理 機 構 間 討 論論 英 國 首 先 對 於 關 係 人 以 及 交 易易 項 目 予 以 認 定, 再 結 合 以 風 險 為 導 向 之 動 態 風 險 管 理理 的 機 制, 並 根 據 風 險 管 理理 的 六 大 流 程 ( 風 險 辨 識 風 險 評 估 監 理理 回 應 資 源 分 配 監 理理 工 具 的 使 用 績 效 評 估 ) 決 定 監 理理 的 行行 動, 再 規 範 各 集 團 應 提 出 對 風 險 集 中 與 風 險 暴 露 揭 露 之 報 告, 同 時, 規 範 集 團 資 本 適 足 率 以 及 風 險 集 中 資 本 要 求 日 本 的 金 融 監 理理 主 要 針 對 金 融 集 團 內 交 易易 監 理理 內 容, 包 括 共 通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之 控 管 日 本 與 風 險 有 關 的 監 督 重 點, 則 涵 蓋 因 金 融 機 構 組 織 複 雜 化 而 產 生 的 經 營 不不 效 率 利 益 衝 突 行行 為 之 產 生 集 團 內 風 險 傳 遞 之 防 止 集 團 內 內 部 交 易易 之 適 切 性 集 團 內 風 險 集 中 之 管 理理 111
表 6-2 金 融 集 團 內 交 易易 之 風 險 監 理理 機 制 比 較 表 項 目 國 家 金 融 集 團 監 理理 單 位 我 國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單 一 監 理理 機 關 : 行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理 委 員 會 1. 銀 行行 局 2. 證 券 期 貨 局 3. 保 險 局 4. 檢 察 局 銀 行行 業 務 : 中 央 銀 行行 美 國 聯 準 會 及 分 業 主 管 機 關 : 全 國 性 銀 行行 : 1. 聯 準 會 (FRB) 2. 金 融 總 署 (OCC ) 3. 聯 邦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FDIC) 證 券 業 : 美 國 證 管 會 (SEC) 單 一 監 理理 機 關 : 英 國 金 融 服 務 管 理理 局 (FSA) 單 一 監 理理 機 關 : 日 本 金 融 廳 保 險 業 : 州 政 府 監 理理 機 關 集 團 內 交 易易 監 理理 資 本 適 足 性 依 整 合 風 險 模 式 ( Risk-Based Aggregation Method) 規 定, 規 範 以 合 併 基 礎 之 集 團 資 本 適 足 率 1.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合 併 資 本 適 足 性 管 理理 辦 法 2. 銀 行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計 算 方 法 說 明 3.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計 算 方 法 說 明 美 國 監 理理 機 關 檢 查 銀 行行 資 本 適 足 性 時, 除 了 資 料料 正 確 性 資 本 內 容 及 風 險 權 數 及 計 算 過 程 是 否 有 誤, 並 確 認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是 否 符 合 最 低 標 準 及 與 同 業 平 均 比 較 之 外, 也 就 管 理理 政 策 影 響 公 司 財 務 狀狀 況 資 本 改 善 計 畫 等 因 素, 對 資 本 適 足 性 之 影 響 作 深 入 的 評 估 分 析 而 美 國 監 理理 機 關 對 資 本 不不 足 銀 行行 均 及 早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以 避 免 情 況 惡 化 不不 同 業 務 性 質 的 金 融 集 團 有 不不 同 資 本 適 足 性 規 範 : 1. 銀 行行 : 銀 行行 集 團 指 導 原 則 ( Banking Consolidated Directive, BCD) 資 本 適 足 性 指 導 原 則 (Capital Adequacy Directive, CAD) 2. 保 險 : 保 險 集 團 指 導 原 則 ( Insurance Groups Directive, BCD) 1. 集 團 內 金 融 機 構 適 足 的 自 有 資 本 比 率 ; 2.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自 有 資 本 之 適 足 性 集 團 內 交 1. 存 款 保 險 條 例 2. 銀 行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計 聯 準 會 訂 有 動 態 性 監 理理 程 序 由 聯 邦 準 備 銀 行行 透 過 集 團 資 本 適 足 率 的 計 算, 並 且 加 強 集 團 間 有 關 風 險 集 中 度 以 及 監 理理 內 容 包 含 : 共 通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112
國 家 項 目 易易 監 理理 內 容 風 險 控 管 我 國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算 方 法 說 明 3. 金 融 機 構 作 業 委 託 他 人 處 理理 內 部 作 業 制 度 及 程 序 辦 法 4.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計 算 方 法 說 明 5. 保 險 業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發 出 監 理理 問 卷 目 前 使 用 之 監 督 方 式 分 為 現 場 ( on-site) 與 非 現 場 (off-site) 監 督 兩 種 非 現 場 之 監 督 工 具, 主 要 利 用 計 量 模 型 ( 如 BOPEC 評 等 系 統 CAMELS SEER 評 等 ), 以 使 有 效 率 地 利 用 稀 少 之 監 督 資 源 集 團 內 風 險 暴 露 的 監 控 風 險 之 監 控 主 要 透 過 報 告 的 要 求 ( Reporting requirement) 以 及 風 險 控 制 系 統 的 建 立立, 要 求 金 融 集 團 定 期 向 金 融 服 務 監 理理 機 關 提 出 報 告, 報 告 內 容 包 括 : 重 大 交 易易 及 風 險 的 定 義 摘 要 及 如 何 監 控 1. 檢 視 集 團 風 險 的 管 理理 方 針 2. 根 據 集 團 規 模 特 性 及 集 團 內 公 司 的 業 務 內 容, 建 立立 風 險 管 理理 部 門 3. 風 險 管 理理 報 告 4. 集 團 風 險 管 理理 體 制 之 整 備 6. 風 險 偵 測 監 視 及 管 理理 金 融 集 團 內 交 易易 監 理理 內 容 - 其 他 1. 法 規 遵 循 ; 2. 共 同 業 務 推 廣, 不不 得 有 限 制 競 爭 或 不不 公 平 競 爭 之 情 事 ; 3. 以 健 全 風 險 管 理理 制 度 強 化 監 管 ; 4.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適 切 性 1. 負 責 人 資 格 審 查 ; 2. 監 理理 資 訊 應 該 互 相 交 流 ; 3. 集 團 內 風 險 互 相 移 轉 各 集 團 設 有 監 理理 協 調 者, 協 調 者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主 要 是 和 相 關 的 監 理理 部 門 交 換 資 訊 以 及 合 作, 同 時 能 夠 對 集 團 內 跨 業 的 概 況 做 充 份 的 了 解, 這 些 溝 通 有 利 於 公 司 將 集 團 內 之 課 題 反 應 給 監 理理 者 1. 法 規 遵 循 情 況 ; 2.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適 切 性 ; 3. 作 業 風 險 管 理理 情 況 ; 4. 系 統 風 險 管 理理 情 況 ; 5. 危 機 管 理理 制 度 ; 6. 增 資 ; 7. 客 戶 資 訊 保 護 財 務 指 標 1. 資 本 適 足 率 1. 資 本 適 足 率 2. 風 險 管 理理 評 等 3. 資 本 等 級 分 類 1. 資 本 適 足 率 1. 資 本 適 足 率 2. 資 本 等 級 分 類 觀 諸 巴 賽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之 監 理理 指 導 原 則 以 及 英 美 先 進 國 家 金 融 監 理理 實 務 之 研 究, 可 以 得 知 金 融 集 團 監 理理 之 模 式, 均 是 以 風 險 為 重 心 或 導 向 之 金 融 監 理理, 並 強 調 各 功 能 性 監 理理 機 關 之 協 調 與 合 作 以 實 地 檢 查 與 場 外 監 控 之 有 效 監 理理 在 監 理理 方 法 方 面, 以 風 險 評 估 監 理理 工 具 及 評 鑑 執 行行 金 融 集 團 之 監 理理 另 外, 除 了 強 調 監 理理 資 訊 交 換 之 外, 巴 賽 爾 銀 行行 監 理理 委 員 會 和 英 113
國 監 理理 機 關 也 強 調 協 調 人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先 進 國 家 比 較 重 視 監 理理 工 具 的 規 範 與 要 求, 而 國 內 對 於 監 理理 工 具 的 選 擇 有 所 不不 同, 美 國 主 要 注 重 評 等 系 統 評 估 報 告 以 及 監 理理 問 卷, 而 英 國 主 要 注 重 以 風 險 控 制 系 統 及 風 險 資 本 的 計 算, 日 本 注 重 法 規 遵 循 和 金 融 檢 查 從 公 司 治 理理 之 角 度 來 看, 建 立立 重 要 關 係 人 每 位 董 事 監 察 人 等 之 信 用 檔 案, 並 嚴 格 執 行行 審 查 負 責 人 資 格, 以 確 保 金 融 集 團 內 負 責 人 能 達 到 合 適 性 正 當 性 之 要 求 與 其 監 管 機 關 資 格 審 查 之 設 定 標 準 ; 且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應 透 明 化, 指 派 子 公 司 的 董 監 事 應 具 有 業 務 專 長, 讓 公 司 董 事 會 功 能 確 實 發 揮 最 後 並 強 調 資 訊 透 明 度 我 國 在 監 理理 金 融 集 團 時, 亦 可 參 考 美 國 評 等 方 法, 建 立立 一 套 較 明 確 關 於 集 團 內 部 財 務 資 料料 或 是 其 他 標 準 的 評 等 系 統, 並 且 在 此 套 評 等 系 統 之 下, 給 予 各 個 金 融 集 團 不不 同 的 評 等 結 果, 依 據 評 等 結 果 作 為 監 理理 行行 為 上 的 參 考 另 外, 在 信 用 評 等 方 面, 由 於 歐 美 評 等 以 大 企 業 為 主, 且 獨 立立 性 不不 夠, 而 國 內 多 為 中 小 企 業 也 存 在 文 化 的 差 異異 所 以, 國 內 應 有 本 土 的 信 評 機 構 近 年年 來 金 融 風 暴 頻 頻 爆 發, 使 得 信 評 可 信 度 受 到 質 疑, 因 此 信 評 須 經 驗 證 再 者, 完 全 量 化 的 風 險 評 估 應 加 上 質 化 的 資 料料, 再 加 上 制 度 規 範 才 能 臻 於 完 善 114
柒 結 論論 與 建 議 台 灣 從 八 十 迄 至 九 十 年年 代, 經 濟 犯 罪 層 出 不不 窮 日 趨 嚴 重, 動 輒 數 十 數 百 億 的 大 案, 危 害 社 會 和 金 融 秩 序 既 深 且 廣 近 些 年年, 經 濟 犯 罪 行行 為 並 朝 向 國 際 化, 在 海 外 成 立立 紙 上 公 司, 違 法 輸 出 資 金 等, 例 如 太 電 博 達 和 力 霸 等, 均 是 跨 國 性 犯 罪 案 件 經 濟 發 展 是 國 家 國 力 的 象 徵, 經 濟 惡 化, 國 力 也 會 受 影 響 經 濟 犯 罪 的 負 面 影 響, 例 如,1720 年年 英 國 的 經 濟 泡 沫 事 件, 當 時 因 為 股 票 惡 質 炒 作 得 太 厲 害, 造 成 英 國 股 市 百 年年 不不 振 經 濟 犯 罪 帶 來 的 影 響 深 遠, 61 比 如 企 業 舞 弊, 不不 但 牽 連 交 易易 廠 商 收 不不 回 帳 款 員 工 失 業 家 計 中 斷 往 來 銀 行行 的 貸 款 變 成 呆 帳, 而 且, 上 下 游 廠 商 可 能 形 成 骨 牌 效 應, 接 連 應 聲 倒 地, 使 得 影 響 範 圍 擴 大 到 更 多 的 廠 商 員 工 債 權 人 投 資 人 最 令 人 擔 憂 的 是, 一 旦 風 險 傳 染 控 制 不不 及, 不不 僅 利 害 關 係 人 受 害 慘 重, 甚 至 於 影 響 整 體 系 統 風 險, 波 及 全 球 金 融 機 構 的 穩 定 性 及 國 家 實 力 除 了 有 形 的 物 質 傷 害 之 外, 無 形 的 非 物 質 傷 害 更 大, 如 投 資 人 喪 失 信 心 外 資 卻 步, 銀 行行 經 營 雪 上 加 霜 等, 甚 至 於 造 成 金 融 秩 序 裂 痕, 不不 易易 回 復 經 濟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掏 空 公 司 的 直 接 被 害 人 是 公 司, 投 資 公 司 的 股 東 則 是 間 接 被 害 人 ; 炒 股 或 內 線 交 易易 等 侵 害 的 法 益 是 股 票 市 場 的 交 易易 秩 序 及 公 平 性, 所 有 投 資 人 都 是 間 接 被 害 人 一 般 產 業 發 生 問 題, 通 常 是 衝 擊 到 債 權 銀 行行, 但 次 力 霸 集 團 爆 發 財 務 危 機, 受 到 牽 連 的 卻 是 同 一 集 團 的 中 華 銀 行行, 不不 符 合 常 理理 ; 金 融 機 構 在 商 業 授 信 方 面 的 徵 信 不不 夠 嚴 謹 確 實, 放 任 各 財 團 之 間 彼 此 交 互 向 旗 下 的 金 融 機 構 借 錢 力 霸 集 團 掏 空 案, 牽 連 集 團 體 系 下 的 中 華 商 銀 發 生 擠 兌 事 件, 在 RTC 與 存 保 機 制 接 管 下, 總 算 暫 時 平 息 金 融 風 暴 61 據 經 濟 部 初 步 清 查, 受 力 霸 與 嘉 食 化 聲 請 重 整 影 響, 約 有 150 家 上 下 游 廠 商 遭 到 衝 擊, 受 影 響 資 金 逼 近 8 億 元 參 照 許 玉 君,2007.01.24, 力 霸 風 波 掃 到 150 家 廠 商 受 衝 擊, 聯 合 報 115
一 結 論論 ( 一 ) 研 究 結 論論 由 國 內 外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中 發 現, 金 融 機 構 若 公 司 治 理理 不不 健 全, 其 內 部 控 制 將 失 效, 尤 其 當 董 事 會 及 高 階 管 理理 階 層 聯 手 舞 弊 時, 更 難 有 效 遏 止 目 前 金 融 機 構 之 金 融 風 險 管 理理 制 度 未 臻 完 善, 還 須 加 以 補 強, 如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的 提 供 會 計 師 評 鑑 制 度 的 實 施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及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中 心 的 增 設 等, 或 許 因 此 能 夠 降 低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發 生 的 機 率 就 力 霸 集 團 之 中 華 商 銀 而 言, 其 內 部 雖 設 有 風 險 管 理理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管 控 銀 行行 所 面 臨 各 能 發 生 的 風 險, 但 並 未 發 揮 應 有 的 風 險 管 理理 功 能, 突 顯 出 風 險 管 理理 之 獨 立立 性 不不 足 由 力 霸 企 業 集 團 簽 證 會 計 師 因 查 核 報 告 未 善 盡 注 意 之 情 事 觀 之, 應 強 化 會 計 師 獨 立立 性 及 專 業 性, 故 藉 由 會 計 師 評 鑑 制 度 的 建 立立, 以 市 場 區 隔 會 計 師 之 優 劣, 使 得 會 計 審 計 品 質 更 加 提 昇, 財 務 報 表 的 可 信 度 亦 能 相 對 提 高 由 力 霸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不不 難 發 現, 企 業 資 訊 透 明 度 不不 夠 完 整 且 顯 著 落 後, 因 此 金 融 機 構 無 法 在 第 一 時 間 掌 握 授 信 單 位 信 用 品 質 之 變 化, 做 更 進 一 步 的 處 理理 與 及 早 提 出 因 應 措 施 有 鑑 於 此, 資 訊 可 靠 與 及 時 資 訊 的 公 開 揭 露, 相 對 重 要, 故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及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中 心 之 設 立立, 將 有 助 於 金 融 機 構 在 授 信 過 程 作 一 準 確 的 評 估, 降 低 信 用 風 險 發 生 機 率 企 業 集 團 之 董 事 會 及 高 階 管 理理 階 層 聯 合 舞 弊 之 情 況 時 有 所 聞, 然 而,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未 能 展 現 稽 核 之 獨 立立 性, 尤 其 對 於 關 係 人 之 授 信 過 於 寬 鬆, 為 弊 案 發 生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另 外, 不不 法 人 頭 帳 戶 的 濫 用, 為 企 業 集 團 掏 空 企 業 資 產 及 向 銀 行行 詐 貸 的 主 要 工 具 之 一 有 鑑 於 此, 藉 由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及 KYC (Know Your Customers) 之 控 管, 可 減 緩 人 頭 戶 及 關 係 人 交 易易 的 問 題, 降 低 金 融 危 機 之 發 生 國 內 企 業 集 團 交 叉 持 股 現 象 普 遍, 且 為 造 成 集 團 舞 弊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弊 案 爆 發 相 互 感 染 的 風 險 遽 增, 形 成 牽 一 髮 動 全 身, 既 複 雜 且 脆 弱 的 116
局 面 特 別 是 當 集 團 內 含 有 金 融 機 構, 影 響 的 不不 只 是 企 業 集 團 本 身, 還 包 括 一 般 存 款 戶, 對 社 會 的 影 響 更 是 不不 容 小 覷 然 而, 弊 案 發 生 後 再 實 施 各 種 補 救 措 施, 往 往 緩 不不 濟 急, 且 傷 害 已 造 成, 彌 補 不不 易易, 在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的 觀 念 下, 各 種 資 料料 庫 的 建 立立, 可 隨 時 掌 握 公 司 訊 息 及 其 財 務 金 融 證 券 情 報, 及 早 發 現 集 團 內 部 之 問 題 所 在, 並 提 出 因 應 之 道 對 金 融 機 構 而 言, 信 貸 為 其 主 要 業 務 之 一, 信 用 風 險 為 其 最 不不 易易 控 管 之 風 險, 尤 其, 隨 著 經 濟 情 況 的 改 變, 授 信 品 質 亦 可 能 隨 之 改 變, 企 業 財 務 狀狀 況 無 法 有 效 且 即 時 的 掌 控, 企 業 危 機 的 發 生 可 能 危 及 金 融 機 構 的 利 益, 進 而 損 害 到 社 會 大 眾 的 權 益, 故 透 過 財 務 預 警 資 料料 庫 的 建 立立, 或 許 可 減 緩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風 險 發 生 的 可 能 企 業 集 團 內 關 係 人 交 易易 的 情 況 繁 多, 且 藉 由 關 係 企 業 之 便便, 不不 實 交 易易 美 化 財 報, 挖 東 牆 補 西 牆 的 情 況 比 比 皆 是, 往 往 也 是 金 融 機 構 在 承 辦 授 信 業 務 時 不不 易易 察 覺 的 部 份, 易易 造 成 不不 良 授 信 的 情 況, 因 此, 為 了 更 清 楚 的 了 解 企 業 集 團 交 易易 狀狀 況, 關 係 人 資 料料 庫 之 建 立立, 將 可 使 金 融 機 構 授 信 過 程 更 加 完 備 及 有 效 關 係 人 資 料料 庫 之 考 量 因 素 包 括 : 企 業 評 等 企 業 歷 程 經 營 者 及 保 證 人 背 景 資 歷 公 司 營 運 狀狀 況 信 用 往 來 紀 錄 經 營 團 隊 之 學 經 歷 誠 信 ; 公 司 之 投 資 政 策, 投 資 與 本 業 偏 離 情 形 ; 集 團 企 業 之 往 來 交 互 投 資 關 係 人 交 易易 及 資 金 週 轉 等 由 於 金 融 犯 罪 通 常 會 以 洗 錢 為 最 後 獲 利 的 手 段, 若 能 杜 絕 或 提 高 洗 錢 的 成 本, 對 於 金 融 犯 罪 也 有 抑 制 的 效 果, 對 於 防 範 金 融 犯 罪 更 有 其 積 極 的 功 能 然 而, 洗 錢 違 法 性 對 金 融 機 構 或 整 體 經 濟 活 動 所 放 射 出 的 污 染 性, 將 會 影 響 金 融 交 易易 及 正 常 經 濟 活 動 的 秩 序, 亦 可 能 危 及 金 融 機 構 的 穩 定, 甚 至 於 破 壞 整 個 金 融 體 系 由 歷 史 的 經 驗 可 知, 企 業 洗 錢 的 行行 為 不不 易易 顯 現, 但 藉 由 洗 錢 資 料料 庫 的 建 立立, 或 許 可 達 到 潛 在 的 嚇 阻 作 用 117
( 二 ) 現 行行 改 善 措 施 力 霸 集 團 案 爆 發 以 來, 由 於 影 響 政 經 社 會 層 面 廣 泛, 引 發 資 本 市 場 變 革 的 討 論論, 紛 紛 檢 討 問 題 金 融 機 構 是 否 提 前 接 管 產 金 分 離 大 股 東 質 押 比 例 資 訊 揭 露, 以 及 通 報 系 統 機 制 等 問 題, 也 探 討 如 何 補 強 金 融 監 理理 公 司 治 理理, 以 及 通 報 機 制 問 題, 更 有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建 言 目 前 改 善 措 施 說 明 如 下 : 1 加 強 未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之 規 範 為 防 止 力 霸 集 團 旗 下 亞 太 固 網 的 弊 案 再 度 發 生, 立立 法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委 會 ) 於 2007 年年 5 月 6 日 初 審 通 過 公 司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案 要 讓 國 內 已 達 一 定 規 模 的 公 司 公 開 發 行行, 以 讓 財 務 更 透 明 新 修 正 條 文 中 同 時 也 訂 定 罰 則, 若 公 司 負 責 人 未 依 法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負 責 人 可 能 會 被 處 新 台 幣 二 十 四 萬 元 以 上, 兩 百 四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應 限 期 辦 理理 或 改 善 若 公 司 負 責 人 未 限 期 辦 理理 或 改 善, 可 能 會 被 按 次 處 罰 四 十 八 萬 元 以 上, 四 百 八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直 到 辦 理理 或 改 善 為 止 由 於 新 修 定 之 規 範 及 罰 則, 相 較 於 企 業 集 團 掏 空 金 額 差 異異 極 大, 可 能 無 法 達 到 實 效, 倘 若 能 強 制 資 本 額 及 股 東 人 數 達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之 未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不不 但 能 提 高 財 務 透 明 度, 更 加 降 低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風 險, 且 可 有 效 遏 止 企 業 集 團 藉 由 人 頭 公 司 達 到 犯 罪 的 目 的 2. 強 化 公 司 治 理理 由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手 法 可 知, 主 事 者 多 利 用 親 朋 好 友 擔 任 公 司 董 事, 控 制 公 司 經 營 權, 藉 以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因 此, 獨 立立 董 事 的 設 置 有 其 必 要 性 證 券 交 易易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及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獨 立立 董 事 設 置 及 應 遵 循 事 項 辦 法 訂 有 關 於 獨 立立 董 事 之 獨 立立 性 規 範 另 若 屬 同 一 集 團 之 關 係 企 業 子 公 司 之 職 員 或 董 事 監 察 人 依 上 開 規 定 皆 不不 得 擔 任 獨 立立 董 事 就 公 司 治 理理 的 角 度 而 言, 設 獨 立立 董 事 可 確 保 公 司 及 股 東 權 益, 故 其 在 公 司 治 理理 結 構 中 佔 有 重 要 地 位, 於 監 督 公 司 經 營 管 理理 制 衡 公 司 經 營 管 理理 制 衡 控 股 股 東 和 經 理理 118
人 權 利 保 護 股 東 權 益 等 方 面 可 發 揮 作 用 若 觀 察 中 華 商 銀 於 2006 年年 6 月 19 日 異異 動 登 記 後 之 資 料料, 其 董 監 席 次 共 設 有 董 事 11 位 及 監 察 人 3 位, 遠 超 過 證 券 交 易易 法 及 公 司 法 要 求 最 低 必 須 具 備 五 董 二 監 之 限 制 因 此 問 題 恐 怕 不不 是 發 生 在 董 監 席 次 多 寡 上 而 且, 在 董 監 名 單 中, 除 獨 立立 董 事 外, 均 為 法 人 股 東 之 代 表 人 所 出 任, 且 並 無 同 一 法 人 股 東 之 代 表 人 同 時 擔 任 公 司 董 監 的 情 形 也 就 是 說, 政 府 單 位 應 落 實 查 核 機 制, 設 立立 監 控 系 統, 定 期 檢 驗 董 監 席 次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規 範 及 異異 常 狀狀 況, 使 金 融 機 構 充 分 掌 握 企 業 資 訊, 降 低 信 用 風 險 然 而, 前 言 提 到, 法 律 不不 夠 嚴 謹 政 府 監 督 不不 夠 落 實, 可 能 是 力 霸 集 團 犯 罪 之 表 面 問 題, 許 士 軍 (2007) 認 為 根 本 的 肇 因 是 企 業 集 團 的 家 父 長 統 治 與 盤 根 錯 節 的 政 商 關 係 所 導 致 對 於 社 會 價 值 觀 的 調 整 和 守 法 觀 念 的 宣 導, 應 是 落 實 公 司 治 理理 的 充 分 做 法 二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之 建 議 根 據 圖 4-1 列列 示 之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關 係, 造 成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之 主 要 因 素 有 二, 一 為 企 業 集 團 相 關 之 人 員 ( 如 董 監 事 家 族 成 員 關 係 企 業 - 外 圍 子 公 司 前 資 深 幹 部 心 腹 承 辦 人 或 幹 部 等 ) 及 金 融 商 品 ( 主 要 如 投 資 交 易易 銷 貨 貸 款 公 司 債 或 擔 保 品 ), 提 供 企 業 犯 罪 之 機 會 與 工 具 意 圖 不不 法 利 益 之 人 員, 在 有 機 可 乘 之 下, 先 虛 設 人 頭 戶 或 子 公 司, 再 有 計 劃 的 利 用 金 融 商 品 掏 空 企 業 資 產, 獲 取 不不 法 利 益, 從 而 危 害 眾 多 股 東 金 融 機 構 社 會 大 眾 因 此 本 研 究 試 圖 從 制 度 人 員 資 料料 庫 三 個 層 面, 建 構 金 融 機 構 面 對 各 種 型 態 金 融 商 品 以 及 市 場 參 與 人 之 整 合 性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作 為 增 強 金 融 機 構 健 全 性 和 穩 定 性 之 參 考 圖 7-1 為 本 研 究 建 議 之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架 構 119
圖 7-1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架 構 金 融 機 構 宜 建 置 信 用 風 險 內 部 評 等 系 統 ( 由 內 部 專 門 人 才 開 發 或 是 由 外 聘 第 三 方 開 發 ), 以 證 明 足 以 表 明 其 內 部 評 級 系 統 適 當 地 評 估 信 用 風 險, 以 及 公 平 地 呈 列列 其 監 管 資 本 狀狀 況 風 險 管 理理 機 制 必 須 完 全 融 入 銀 行行 整 體 之 經 營 管 理理 體 系, 才 能 提 供 決 策 管 理理 階 層 合 理理 的 量 化 資 訊 金 融 機 構 需 視 本 身 的 企 業 文 化 與 董 事 會 的 認 知, 以 及 各 部 門 間 共 識, 整 體 考 量 下 列列 觀 點 : 1. 價 格 訂 定 : 市 場 價 格 能 否 準 確 反 映 風 險 特 性 2. 績 效 評 估 : 經 濟 附 加 價 值 (EVA) 風 險 調 整 後 績 效 評 估 (RAROC) 能 否 整 合 性 資 訊 並 與 市 場 指 標 連 結 3. 釐 清 部 門 間 定 位 不不 明 權 責 不不 清 之 處 : 應 就 風 險 與 稽 核 部 門 兩 者 間 之 定 位 加 以 釐 清 4. 資 本 分 配 : 金 融 機 構 能 否 建 立立 有 關 資 本 分 配 良 窳 之 風 險 特 性 與 預 測 120
能 力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5. 系 統 整 合 : 各 業 務 間 採 行行 系 統 之 整 合 與 制 度 能 否 連 結 此 外, 金 融 機 構 如 果 遇 到 借 款 戶 申 請 債 務 展 期 或 授 信 條 件 變 更, 不不 論論 是 協 議 分 期 清 償 或 是 協 議 展 期, 均 需 評 估 客 戶 之 償 債 能 力 以 避 免 造 成 銀 行行 之 重 大 損 失,Basel II 中 所 訂 定 之 嚴 格 規 定, 要 求 銀 行行 應 訂 定 之 政 策 包 括 : 銀 行行 須 清 楚 訂 定 逾 期 天 數 與 債 務 合 於 展 期 的 政 策 ; 政 策 執 行行 必 須 一 致 ; 主 管 機 關 可 依 展 期 相 關 要 求 來 訂 定 規 範 有 關 擔 保 品 價 值 之 評 估, 金 融 機 構 應 先 進 行行 擔 保 品 明 細 檔 案 管 理理, 收 集 價 格 評 估 資 訊, 以 作 為 平 時 價 值 評 估 之 重 要 依 據 其 次, 定 期 實 施 實 地 勘 查 以 確 定 擔 保 品 狀狀 況 不不 動 產 需 定 期 調 閱 謄 本, 確 認 所 有 權 及 注 意 其 他 順 位 設 定, 視 需 要 進 行行 實 地 勘 查, 並 視 其 是 否 有 不不 良 之 外 觀 改 變 遭 他 人 侵 佔 等 不不 利 因 素 若 有 重 大 事 故 發 生, 則 應 立立 即 檢 查 事 件 是 否 對 擔 保 品 價 值 造 成 影 響, 並 執 行行 壓 力 測 試, 以 了 解 重 大 經 濟 事 件 造 成 授 信 資 產 之 整 體 影 響 關 於 交 易易 對 手 風 險 之 風 險 管 理理, 金 融 機 構 為 確 保 本 身 面 對 各 種 不不 確 定 的 不不 利 事 件 發 生 時, 公 司 依 然 能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持 續 經 營, 風 險 管 理理 即 屬 一 重 要 課 題, 對 於 交 易易 對 手 信 用 風 險 這 一 部 分, 為 了 有 效 管 理理 信 用 風 險 暴 露 金 額, 金 融 機 構 應 訂 定 信 用 風 險 承 受 額 度 以 及 限 制 貸 放 的 損 失, 一 個 完 善 的 交 易易 對 手 信 用 風 險 管 理理 架 構, 必 須 包 含 交 易易 對 手 信 用 風 險 的 辨 認 衡 量 管 理理 核 准 及 內 部 報 表 呈 核 流 程, 考 量 與 交 易易 對 手 有 關 的 市 場 流 動 性 法 律 及 作 業 風 險, 並 儘 可 能 評 估 各 風 險 間 的 交 互 關 係 另 外, 董 事 會 和 高 階 管 理理 人 員 積 極 參 與 交 易易 對 手 信 用 風 險 的 控 管 流 程, 並 將 其 視 為 業 務 上 必 須 投 注 相 當 資 源 的 一 個 重 要 部 分, 附 屬 於 董 事 會 的 內 部 稽 核 部 門, 至 少 每 年年 一 次 定 期 針 對 交 易易 對 手 信 用 風 險 管 理理 系 統 實 施 獨 立立 稽 核 金 融 機 構 每 日 產 出 的 交 易易 對 手 信 用 暴 險 報 表, 呈 給 具 有 足 夠 授 權 得 強 制 降 低 個 別 信 用 管 理理 人 員 或 交 易易 員 之 部 位, 或 是 銀 行行 整 體 暴 險 之 資 深 管 理理 人 員, 使 有 效 的 風 險 報 告 得 以 即 時 且 持 續 監 控 除 此 之 外, 定 期 實 施 嚴 格 的 壓 力 測 試 程 序, 以 補 充 風 險 衡 量 模 型 每 日 產 出 之 121
交 易易 對 手 信 用 風 險 分 析 不不 足 的 地 方, 若 有 異異 常 狀狀 況, 即 採 取 適 當 的 補 救 措 施 金 融 機 構 應 被 要 求 對 高 風 險 之 客 戶 群 業 務 關 係 或 交 易易 進 行行 更 深 入 的 審 查, 依 據 巴 塞 爾 客 戶 審 查 白 皮 書, 高 風 險 族 群 的 範 例 如 :(1) 不不 具 居 留 身 份 之 客 戶 ;(2) 私 人 銀 行行 業 務 ;(3) 法 人 或 法 律 合 意, 諸 如 個 人 資 產 控 股 機 制 的 信 託 ; (4) 具 有 可 指 名 股 東 或 不不 具 名 股 權 之 公 司 除 此 之 外, 也 應 判 斷 是 否 有 潛 在 客 戶 現 存 客 戶 或 受 益 所 有 人 為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以 實 施 適 當 的 風 險 管 理理, 在 建 立立 業 務 關 係 時 須 取 得 高 層 管 理理 單 位 的 認 可, 了 解 其 財 產 及 資 金 來 源, 並 加 強 持 續 性 的 監 控 往 來 關 係 大 額 授 信 戶 係 指 全 行行 合 併 歸 戶, 對 同 一 自 然 人 辦 理理 授 信 總 餘 額 達 淨 值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以 及 同 一 法 人 達 淨 值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之 授 信 戶, 或 該 行行 授 信 總 額 前 二 十 戶, 大 額 授 信 戶 為 金 融 機 構 所 面 臨 的 風 險 較 為 集 中, 因 此 需 要 特 別 加 強 控 制 管 理理, 經 授 信 審 計 委 員 會 評 估 後, 呈 有 權 核 定 層 級 准 駁, 為 控 管 集 中 度 風 險, 對 同 一 人 集 團 企 業 授 信 行行 業 別 等 授 信 風 險 訂 立立 限 額 管 理理, 並 定 期 或 視 必 要 性 依 據 經 濟 走 勢 產 業 趨 勢 及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政 策 調 整 上 述 限 額 管 理理 比 重, 分 析 各 層 面 之 暴 險 集 中 程 度, 以 達 風 險 分 散 原 則 在 洗 錢 防 治 方 面, 從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的 角 度 來 看, 洗 錢 活 動 攸 關 落 實 法 令 遵 循 和 聲 譽 風 險 之 議 題 在 美 國, 沙 賓 (Sarbanes-Oxley) 法 案 要 求 董 事 會 和 執 行行 長 證 明 公 司 採 取 了 足 夠 的 內 部 控 制 措 施 在 今 天, 即 使 非 故 意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條 例 也 會 損 害 銀 行行 的 聲 譽, 作 業 風 險 管 理理 如 內 部 及 外 部 資 料料 收 集 資 料料 追 蹤 資 本 計 算 內 部 評 等 因 此, 由 作 業 風 險 管 理理 觀 點, 金 融 機 構 對 洗 錢 活 動 之 評 估 與 防 範, 應 有 如 下 風 險 評 估 和 防 範 的 作 法 : 1 風 險 評 估 : 建 立立 客 戶 接 納 政 策, 針 對 客 戶 背 景 工 作 居 住 地 業 務 所 在 地 等 因 素 進 行行 風 險 評 估 2 風 險 防 範 : 充 分 瞭 解 客 戶 之 作 業 準 則,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 開 戶 審 查 原 則 和 持 續 檢 視 客 戶 二 部 分 鑑 於 金 融 犯 罪 與 洗 錢 關 係 密 切,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往 來 客 戶 之 各 項 匯 款 轉 122
帳 交 易易 等 活 動, 除 了 交 易易 時 交 易易 後 交 易易 後 交 易易 以 確 認 再 確 認 一 再 確 認 的 做 法, 力 求 交 易易 之 合 理理 性 與 真 實 性 此 外, 金 融 機 構 可 以 建 置 洗 錢 資 料料 庫, 不不 僅 包 含 交 易易 客 戶 基 本 資 料料 往 來 歷 史 資 料料 客 戶 財 務 資 料料, 還 可 以 納 入 產 業 分 析 資 料料 關 係 人 資 料料 ( 如 經 營 團 隊 之 學 經 歷 誠 信 ; 公 司 投 資 政 策 ; 集 團 企 業 之 往 來 交 互 投 資 關 係 人 交 易易 及 資 金 週 轉 等 ) 等 關 聯 資 料料 庫 從 而 分 析 比 對 各 公 司 業 務 性 質 財 力 與 匯 款 之 頻 率 金 額 之 合 理理 性, 進 而 及 早 警 覺 客 戶 可 疑 洗 錢 活 動 金 融 機 構 從 加 強 認 識 客 戶 (KnowYour Customer) 及 防 制 洗 錢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法 規 遵 循 員 工 道 德 規 範 與 教 育 訓 練 等 措 施, 以 降 低 風 險 發 生 之 機 率 ( 一 ) 制 度 面 之 管 理理 架 構 1. 風 險 管 理理 獨 立立 性 之 落 實 由 中 華 商 銀 掏 空 案 件 可 以 很 明 顯 的 看 出, 若 企 業 集 團 擁 有 金 融 機 構 或 金 融 機 構 之 主 導 權, 當 集 團 發 生 危 機 時, 對 社 會 大 眾 的 影 響 將 更 加 巨 大 且 深 遠, 而 力 霸 集 團 掌 控 中 華 商 銀 及 力 華 票 券 的 經 營 權 就 是 最 佳 例 證 全 球 金 融 業 務 發 展 走 向 跨 業 的 經 營 已 是 目 前 潮 流, 英 美 國 日 本 等 先 進 國 家 於 2000 年年 代 相 繼 解 除 銀 行行 證 券 業 務 分 離 的 管 制, 容 許 銀 行行 證 券 商 保 險 公 司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業 進 行行 企 業 跨 業 經 營, 以 提 升 金 融 服 務 業 之 競 爭 力, 遂 發 展 成 今 日 之 金 融 集 團 在 提 升 金 融 服 務 業 之 競 爭 力 之 際, 國 際 上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的 監 理理 趨 勢, 具 體 的 重 點 即 是 以 風 險 導 向 作 為 監 理理 的 基 本 原 則, 強 調 資 訊 透 明 度 與 課 責 性 (accountability), 與 過 去 由 財 務 資 訊 資 本 額, 或 是 流 動 性 的 角 度 進 行行 管 理理 有 著 相 當 大 的 差 異異 亦 即 強 調 對 於 金 融 企 業 集 團 的 整 合 監 管, 如 果 能 夠 界 定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交 易易 與 風 險 集 中 ( 或 風 險 傳 染 ) 的 管 理理 政 策, 或 許 更 為 確 保 風 險 管 理理 制 度 有 效 實 施 全 面 的 風 險 管 理理 已 經 上 升 為 董 事 會 層 面 的 責 任 或 者 是 董 事 會 級 別 的 風 險 123
管 理理 委 員 會 的 責 任, 有 效 地 實 施 風 險 管 理理 和 確 保 符 合 監 管 要 求, 包 括 Basel II 洗 錢 防 制 法 規 和 沙 賓 (Sarbanes-Oxley) 法 案, 已 正 成 為 董 事 會 層 面 的 責 任 金 融 機 構 推 行行 風 險 管 理理 向 來 積 極, 尤 其 在 Basel II 規 範 的 推 波 助 瀾, 更 是 投 入 相 當 人 力 與 資 力 然 而, 中 華 銀 行行 也 曾 在 政 府 規 範 之 下 設 立立 風 險 管 理理 委 員 會, 可 惜 的 是 僅 為 聊 備 一 格, 並 未 發 揮 應 有 的 風 險 管 理理 功 能 另 外, 如 果 風 險 管 理理 委 員 會 採 主 席 制, 然 而 主 席 是 由 總 經 理理 而 非 風 控 長 擔 任, 且 採 主 席 裁 決 制 而 非 投 票 制, 形 成 風 控 長 沒 有 實 際 的 獨 立立, 也 沒 有 裁 決 力 量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風 險 控 管 獨 立立 性 做 法 如 下 : 外 部 獨 立立 : (1) 由 主 管 機 關 成 立立 保 險 基 金 公 司, 金 融 機 構 須 依 放 款 總 額 向 保 險 基 金 公 司 繳 交 一 定 比 例 之 保 證 金 (2) 金 融 機 構 之 風 控 長 由 保 險 基 金 公 司 指 派, 且 風 控 長 之 薪 資 由 保 險 基 金 公 司 給 付, 以 確 保 風 控 長 之 獨 立立 性 (3) 風 控 長 由 董 事 會 通 過 後,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確 認, 並 由 主 管 機 關 與 保 險 基 金 公 司 共 同 監 督 (4) 新 加 坡 針 對 商 業 銀 行行 之 查 帳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採 取 所 謂 所 際 輪 調 制 度, 目 前 國 內 會 計 師 法 尚 無 類 似 規 定, 針 對 國 內 之 金 融 機 構, 或 許 可 仿 效 該 國 之 相 關 規 範, 以 強 化 會 計 師 之 獨 立立 性, 提 高 會 計 審 計 品 質 的 可 信 度 內 部 獨 立立 : (1) 中 長 期 而 言, 擬 建 議 金 融 機 構 須 設 立立 獨 立立 董 事 席 次 62, 董 事 會 獨 立立 董 事 之 選 任, 應 確 認 其 與 公 司 間 無 重 大 關 係, 確 保 真 實 之 獨 立立 性, 且 獨 立立 董 事 人 數 應 占 董 事 會 成 員 半 數 以 上 63, 由 主 管 機 關 確 認 之 (2) 研 究 團 隊 認 為 可 以 設 立立 獨 立立 董 事 薪 酬 基 金, 基 金 可 源 自 於 證 交 所 櫃 買 中 62 根 據 銀 行行 業 公 司 治 理理 實 務 守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銀 行行 業 得 視 其 經 營 規 模 及 業 務 需 要, 設 置 適 當 獨 立立 董 事 席 次,. 63 根 據 陳 鍚 龍 (2006), 美 國 公 司 治 理理 制 度 規 定, 獨 立立 董 事 占 董 事 會 成 員 半 數 以 上, 且 審 計 委 員 會 強 制 設 立立 另 美 國 兩 大 交 易易 所 NYSE 及 NASDAQ 之 公 司 治 理理 規 範, 董 事 會 須 由 多 數 獨 立立 董 事 組 成, 審 計 委 員 會 須 全 部 由 獨 立立 董 事 組 成, 負 責 核 准 所 有 關 係 人 交 易易 有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團 隊 擬 建 議 證 交 法 之 規 定 應 朝 此 目 標 前 進 124
心 證 基 會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及 政 府 單 位, 獨 立立 董 事 薪 酬 由 基 金 支 付, 並 由 證 交 所 負 責 管 理理 及 發 放, 使 上 市 櫃 公 司 獨 立立 董 事 的 薪 酬 獨 立立 化 與 公 開 化, 確 保 不不 被 上 市 櫃 公 司 直 接 控 制 另 外, 由 公 家 支 付 企 業 獨 立立 董 監 的 薪 酬, 可 採 用 向 該 企 業 徵 收 的 方 式 收 回, 至 於 發 放 方 式 可 參 考 會 計 師 簽 證 費 給 付 方 式 研 擬 ( 詳 細 做 法 可 由 另 外 專 案 計 畫 做 更 深 入 的 討 論論 ) (3) 成 立立 內 部 稽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委 員 由 外 部 董 事 組 成, 該 委 員 會 應 至 少 有 二 位 具 有 商 業 財 務 管 理理 專 業 能 力, 擁 有 稽 核 之 獨 立立 性, 且 稽 核 功 能 在 董 事 會 之 下,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報 告 稽 核 人 員 主 要 負 責 事 後 監 督 稽 查 和 法 規 遵 循 之 檢 查 64 (4) 風 險 管 理理 部 門 有 獨 立立 超 然 地 位, 直 屬 董 事 會, 並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呈 報 整 體 風 險 報 告 例 如, 風 險 管 理理 人 員 參 與 放 款 審 查 會 議, 對 於 申 請 案 之 可 決 是 採 取 多 數 決 方 式 ; 風 險 管 理理 人 員 的 考 績 是 由 風 險 管 理理 主 管 直 接 評 定 ; 風 險 管 理理 人 員 的 訓 練, 除 了 各 式 各 樣 交 易易 業 務 細 節 熟 悉 各 事 業 群 的 業 務 以 及 商 品 以 外, 還 包 括 信 用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和 作 業 風 險 之 訓 練 2.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1) 銀 行行 之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由 於 風 險 管 理理 技 術 與 資 訊 科 技 進 步 神 速, 相 關 成 本 規 模 經 濟 效 果 顯 著, 多 數 金 融 業 者 大 量 依 賴 各 式 各 樣 的 風 險 模 型, 以 辨 識 衡 量 並 管 理理 風 險 與 相 關 財 務 決 策 然 而 為 了 避 免 發 生 不不 合 理理 交 易易, 美 國 聯 準 會 對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監 理理, 主 要 著 重 於 整 體 合 併 的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評 等 系 統 資 本 適 足 性 負 責 人 資 格 審 查 監 理理 資 訊 等 構 面 銀 行行 風 險 評 估 主 要 針 對 評 估 信 用 市 場 流 動 性 作 業 法 律 及 聲 譽 風 險 等, 評 估 範 圍 可 以 包 括 風 險 管 理理 策 略 風 險 管 理理 架 構 衡 量 與 監 控 之 方 法 64 根 據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建 立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理 準 則 第 十 一 條,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應 設 置 隸 屬 董 事 會 之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並 配 置 適 任 及 適 當 之 專 任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第 十 三 條,.,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已 設 立立 獨 立立 董 事 者, 年年 度 125
銀 行行 投 資 組 合 之 風 險 評 估 與 最 適 資 源 配 置 決 策 資 料料 範 圍 應 包 含 銀 行行 所 屬 母 公 司 和 其 他 非 銀 行行 聯 屬 公 司 的 相 關 資 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對 於 旗 下 各 個 事 業 單 位 所 營 業 務 及 所 生 各 項 風 險, 宜 突 破 法 律 上 獨 立立 個 體 的 界 線 而 就 整 個 集 團 為 評 估 範 圍, 提 出 管 理理 的 報 告 當 建 立立 風 險 評 估 時, 應 考 量 機 構 所 處 之 整 體 風 險 環 境 內 部 風 險 管 理理 的 可 信 賴 度 管 理理 資 訊 系 統 適 當 性 及 各 重 大 業 務 隱 含 風 險 (2) 會 計 師 之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本 研 究 案 中 力 霸 集 團 假 交 易易 的 現 象 與 會 計 師 執 業 品 質 受 到 相 當 的 爭 議, 以 致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不不 被 社 會 大 眾 信 賴 力 霸 集 團 的 財 報 嚴 重 不不 實, 與 國 內 集 團 企 業 普 遍 存 在 高 比 例 交 叉 持 股 或 是 股 票 質 設 的 現 象, 以 及 投 資 公 司 之 間 複 雜 財 務 操 作 有 關, 也 可 能 與 受 聘 任 會 計 師 衡 量 尺 度 有 關 ( 參 考 附 錄 十 四 ) 另 一 方 面, 因 金 融 科 技 的 進 步, 不不 同 型 態 新 金 融 商 品 因 而 產 生, 卻 導 致 新 金 融 商 品 雖 然 在 性 質 上 相 同 或 類 似, 卻 適 用 不不 同 法 律, 產 生 不不 合 理理 差 異異 規 範, 如 何 避 免 企 業 游 走 灰 色 地 帶 進 而 故 意 舞 弊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不不 實,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此 時, 會 計 師 對 於 客 戶 的 事 前 評 估, 除 了 工 作 底 稿 既 有 的 記 載 以 外, 如 果 能 將 審 計 失 敗 的 風 險 評 估 及 關 於 企 業 失 敗 之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若 存 有 重 大 疑 慮 的 風 險 評 估, 則 可 以 彌 補 內 部 控 制 建 議 書 之 不不 足, 還 可 以 提 醒 企 業 建 構 更 完 整 的 風 險 管 理理 架 構 一 般 而 言, 會 計 師 審 計 報 告 書 以 無 保 留 意 見 以 及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為 主, 簽 發 拒 絕 意 見 和 否 定 意 見 者 微 乎 其 微 也 就 是 說, 在 市 場 競 爭 因 素 之 下, 會 計 師 查 核 意 見 侷 限 於 無 保 留 意 見 以 及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以 致 決 策 有 用 性 的 參 考 價 值 不不 高 依 據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三 十 三 號 第 25 條, 會 計 師 遇 有 下 列列 情 況 之 ㄧ 時, 應 於 無 保 留 意 見 查 核 報 告 中 加 註 說 明 : 1 會 計 師 所 表 示 之 意 見, 部 分 係 採 其 他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報 告 且 欲 區 分 查 核 責 任 稽 核 報 告 報 董 事 會 討 論論 時, 應 充 分 考 量 獨 立立 董 事 之 意 見, 126
2 對 受 查 者 之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存 有 重 大 疑 慮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3 受 查 者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且 對 財 務 報 表 有 重 大 影 響 4 對 前 期 財 務 報 表 所 表 示 之 意 見 與 原 來 所 表 示 者 不不 同 5 前 期 財 務 報 表 由 其 他 會 計 師 查 核 6 欲 強 調 某 一 重 大 事 項 其 中, 最 有 爭 議 的 是 第 二 項, 力 霸 案 會 計 師 也 是 因 此 而 簽 發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如 果 會 計 師 對 於 受 查 公 司 繼 續 經 營 能 力 有 重 大 疑 慮, 但 受 查 公 司 已 於 財 物 報 表 上 做 合 理理 適 當 揭 露 時, 會 計 師 應 出 具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 反 之, 受 查 公 司 如 果 沒 有 合 理理 揭 露, 會 計 師 可 視 情 形 出 具 保 留 意 見 或 是 否 定 意 見 ( 視 情 節 重 大 之 程 度 ) 表 7-1 會 計 師 查 核 意 見 之 總 類 情 況 會 計 師 的 證 據 客 戶 的 報 表 提 醒 他 人 之 必 要 會 計 師 的 意 見 一 足 夠 知 道 按 GAAP 編 無 標 準 式 無 保 留 足 夠 知 道 按 GAAP 編 有 修 改 式 無 保 留 二 足 夠 知 道 未 按 GAAP 編 ( 情 節 極 為 有 或 無 否 定 重 大 ) 三 不不 夠 ( 情 節 極 為 重 大 ) 不不 知 道 有 沒 有 按 GAAP 編 有 或 無 無 法 表 示 四 足 夠 知 道 大 部 分 按 GAAP 編 ; 小 部 份 未 按 ( 情 節 重 大 ) 有 或 無 保 留 五 大 部 分 足 夠, 小 部 分 不不 夠 ( 情 節 重 大 ) 知 道 大 部 分 按 GAAP 編, 小 部 份 不不 知 道 有 沒 有 有 或 無 保 留 建 議 會 計 師 在 查 核 報 告 之 外, 另 外 出 具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分 析 會 計 師 所 面 臨 的 審 計 風 險 以 及 評 估 對 於 企 業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之 書 面 資 料料 等, 以 使 企 業 資 訊 更 為 公 開 透 明, 並 將 該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視 為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的 補 充, 在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的 基 礎 上 提 供 投 資 人 更 充 分 的 資 訊 雖 然 目 前 世 界 上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尚 無 類 似 之 要 求, 但 各 國 經 濟 環 境 本 就 不不 同, 不不 宜 一 概 而 論論 且 此 種 加 重 會 計 師 責 任 之 要 求, 雖 則 可 能 影 響 會 計 師 業 務, 使 其 在 接 受 查 核 委 任 前 考 量 報 酬 與 成 本 之 配 合, 卻 能 因 而 促 使 會 計 師 對 127
客 戶 之 篩 選 更 加 謹 慎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還 可 抑 止 國 內 殺 價 競 爭 及 導 致 查 核 品 質 下 降 之 風 氣, 值 得 進 一 步 考 量 (3) 企 業 之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2000 年年 國 內 籠 罩 在 本 土 企 業 財 務 風 暴, 銀 行行 緊 縮 企 業 授 信, 造 成 企 業 資 金 流 動 性 風 險 增 高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企 業 的 繼 續 經 營 在 相 當 大 的 程 度 上 依 賴 於 信 任, 亦 即 債 權 機 構 和 投 資 人 的 信 任, 然 而, 濱 臨 財 務 調 度 困 難 的 企 業 卻 可 能 十 分 努 力 地 偽 裝 強 大, 宣 稱 本 身 的 財 務 正 常 或 資 產 仍 舊 大 於 負 債 甚 至 於 尋 求 他 人 保 證 說 自 己 的 財 務 狀狀 況 良 好 等, 藉 以 維 護 債 權 機 構 和 投 資 人 的 信 心 防 止 及 偵 查 舞 弊 屬 於 企 業 治 理理 單 位 和 管 理理 階 層 之 責 任, 企 業 治 理理 單 位 所 監 督 之 管 理理 階 層 應 對 防 止 及 偵 查 舞 弊 予 以 重 視, 如 此 能 降 低 及 嚇 阻 舞 弊 之 發 生 以 企 業 而 言, 應 建 立立 以 誠 信 為 最 高 核 心 價 值 之 文 化, 由 管 理理 階 層 和 治 理理 單 位 向 員 工 宣 導 此 為 經 營 企 業 之 基 石 除 此 之 外, 管 理理 階 層 更 應 對 企 業 之 舞 弊 風 險 有 所 辨 認 和 因 應 措 施, 因 為 若 企 業 因 經 營 不不 善 甚 至 舞 弊 而 倒 閉 時, 損 失 將 擴 及 所 有 之 投 資 大 眾, 企 業 應 為 投 資 大 眾 之 權 益 著 想 現 行行 實 務 上, 企 業 僅 在 重 大 決 策 時, 例 如 募 資 等, 會 將 風 險 管 理理 評 估 揭 露 於 財 務 報 表, 但 此 種 方 式 本 研 究 認 為 尚 不不 周 全, 若 能 仿 照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出 具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書, 能 使 投 資 大 眾 之 權 益 獲 得 更 大 的 保 障 因 此, 本 研 究 認 為 金 融 機 構 可 以 要 求 企 業 申 請 授 信 時, 除 了 原 有 文 件 之 外, 尚 可 要 求 企 業 提 出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要 求 企 業 就 營 運 活 動 的 各 種 風 險, 依 整 體 風 險 環 境 內 部 風 險 管 理理 的 可 信 賴 度 管 理理 資 訊 系 統 適 當 性 及 各 重 大 業 務 隱 含 風 險 等, 進 行行 風 險 評 估, 並 提 出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依 此 聲 明 作 為 其 管 理理 人 員 提 供 的 參 考 資 料料 當 企 業 申 請 增 加 授 信 額 度 質 押 背 書 或 紓 困 時, 可 以 再 要 求 企 業 提 出 最 近 期 間 的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增 加 資 產 負 債 的 透 明 度 和 授 信 依 據 如 果 兼 任 聯 貸 業 務 的 主 導 銀 行行, 可 以 要 求 將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列列 為 討 論論 融 資 必 要 性 的 文 件 之 一 128
企 業 風 險 管 理理 旨 在 藉 由 有 效 率 的 報 告 以 預 防 損 失 之 發 生 確 保 法 令 遵 循 以 避 免 發 生 影 響 聲 譽 之 負 面 結 果, 進 而 協 助 完 成 預 定 之 工 作 及 獲 利 目 標 而 相 關 風 險 調 整 後 之 管 理理 績 效 衡 量 及 內 部 控 制 亦 是 構 成 企 業 風 險 管 理理 的 一 部 分 3. 會 計 師 評 鑑 制 度 從 已 發 生 企 業 失 敗 的 案 例 中, 如 廣 三 集 團, 台 鳳 集 團, 東 帝 士 集 團 及 力 霸 集 團 等, 身 為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監 督 者 之 會 計 師, 是 否 能 有 效 抑 制 企 業 操 弄 財 務 報 表 之 行行 為, 提 升 財 務 報 表 的 可 信 度, 進 而 作 為 投 資 大 眾 及 債 權 人 投 資 與 授 信 的 依 據, 滿 足 各 方 對 於 會 計 師 所 查 核 財 務 報 表 的 期 待, 會 計 師 審 計 品 質 又 成 為 大 眾 注 目 的 焦 點 縱 觀 審 計 品 質 與 企 業 盈 餘 管 理理 之 關 連 性 相 關 論論 文, 首 先 定 義 何 謂 審 計 品 質,DeAngelo (1981a) 定 義 為 會 計 師 發 現 財 務 報 表 錯 誤 或 舞 弊 的 能 力 以 及 會 計 師 具 有 抵 抗 客 戶 的 壓 力, 而 能 真 實 報 導 所 發 現 錯 誤 或 舞 弊 的 能 力 審 計 品 質 具 有 不不 可 觀 察 的 特 性, 因 此 審 計 品 質 的 衡 量, 根 據 過 往 實 證 研 究, 曾 分 別 以 事 務 所 的 規 模 (DeAngelo,1981; Knapp,1991) 聲 譽 ( 張 文 靜, 民 81), 以 及 會 計 師 涉 及 訴 訟 案 件 (Palmrose,1988) 任 期 (Knapp,1991) 產 業 市 場 佔 有 率 ( 張 文 靜, 民 81) 及 產 業 專 家 ( 呂 相 瑩, 民 88) 等 去 做 為 替 代 變 數, 去 做 為 衡 量 審 計 品 質 的 指 標 Teoh 及 Wong (1993)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審 計 品 質 ( 事 務 所 規 模 ) 與 盈 餘 反 應 係 數 成 正 相 關 Pamlrose(2002) 實 證 發 現 由 五 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查 核 之 客 戶 其 財 務 報 表 上 的 盈 餘 管 理理 程 度 顯 著 較 低 另 外, 實 證 結 果 得 知, 由 產 業 專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查 核 之 客 戶, 盈 餘 管 理理 程 度 較 高 企 業 集 團 因 為 多 角 化 經 營, 轉 投 資 關 係 複 雜, 亦 常 利 用 關 係 人 交 易易 從 事 非 常 規 交 易易 等, 意 圖 美 化 財 務 報 表, 財 務 運 作 與 盈 餘 管 理理 都 有 較 大 的 空 間 與 彈 性 可 以 操 縱, 若 會 計 師 業 務 收 入 才 自 企 業 集 團 的 比 重 逐 漸 上 升, 則 會 計 師 要 維 持 實 質 上 及 形 式 上 的 審 計 獨 立立 性, 而 有 損 審 計 品 質, 不不 免 會 受 到 懷 疑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可 以 藉 由 建 立立 會 計 師 的 評 級 制 度, 藉 由 上 述 審 計 品 質 的 相 關 129
指 標, 對 於 會 計 師 評 級, 使 投 資 人 面 對 財 務 報 表 決 策 時, 或 金 融 機 構 在 授 信 審 核 時, 得 以 依 據 該 評 級 作 為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品 質 的 參 考 指 標 之 一 隨 著 外 界 對 公 司 資 訊 透 明 度 之 要 求 日 益 提 高, 對 於 會 計 師 業 審 計 業 務 相 關 事 項 之 適 度 揭 露 的 建 議 也 日 益 顯 現,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市 場, 無 法 避 免 會 計 師 的 低 球 策 略, 對 會 計 師 業 務 之 監 理理, 偏 重 於 事 後 懲 戒 階 段 之 處 理理, 而 過 去 發 生 的 會 計 師 懲 戒 案 例, 可 能 無 法 達 到 消 弭 審 計 失 敗 的 疑 慮 另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對 於 審 計 品 質 的 同 業 評 鑑, 目 前 非 屬 公 開 資 訊, 因 此, 類 似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揭 露 之 評 級, 以 及 企 業 評 等 之 概 念, 本 研 究 建 議 參 考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之 作 法, 首 先 由 獨 立立 評 等 單 位 進 行行 建 立立 會 計 師 評 級 制 度 之 研 究, 其 優 點 如 下 : 發 揮 市 場 機 制, 藉 由 資 訊 的 發 布 和 市 場 力 量, 區 別 審 計 品 質 良 莠 不不 齊 的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可 藉 由 該 評 級 結 果 作 為 收 取 公 費 的 指 標 之 ㄧ, 避 免 業 界 的 削 價 競 爭 以 維 持 審 計 品 質 針 對 會 計 師 的 獨 立立 性 作 為 評 鑑 指 標 之 一, 落 實 會 計 師 自 律 功 能, 以 提 升 社 會 各 界 對 會 計 師 之 信 賴 藉 由 會 計 師 評 級 制 度, 期 能 縮 小 財 務 報 表 簽 證 與 真 實 財 務 狀狀 況 存 有 差 異異 之 情 形 藉 由 與 會 計 師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繫, 對 於 融 資 簽 證 不不 實 者, 可 加 強 要 求 其 品 質 4.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綜 觀 上 述, 由 於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手 法 不不 斷 更 新, 且 橫 跨 不不 同 的 產 業, 法 令 規 範 有 時 趕 不不 上 日 新 月 異異 的 集 團 犯 罪 手 法, 故 本 研 究 從 過 去 發 生 的 集 團 犯 罪 案 例 當 中 歸 納 犯 罪 模 式, 建 議 金 融 機 構 宜 設 置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適 當 的 整 合 跨 機 構 間 資 訊, 不不 僅 合 乎 新 巴 塞 爾 協 定 第 二 支 柱 要 求 的 精 神, 設 計 適 當 的 集 團 運 作 的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並 設 法 杜 絕 或 提 高 洗 錢 的 成 本, 以 達 到 遏 止 企 業 集 團 藉 洗 錢 獲 利 的 最 終 目 的, 更 能 積 極 有 效 的 防 範 企 業 集 團 金 融 犯 罪 130
金 融 機 構 可 以 透 過 與 業 界 合 作, 定 義 重 要 之 分 享 資 料料 及 其 內 涵, 也 可 以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資 料料 的 確 實 報 送, 匯 聚 成 更 為 完 整 的 徵 授 信 資 料料 庫, 進 而 有 利 於 各 金 融 機 構 未 來 整 合 與 使 用 徵 授 信 資 料料, 除 了 可 以 減 少 銀 行行 資 料料 建 置 成 本 過 高 的 問 題, 更 可 以 有 效 進 行行 風 險 管 理理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可 以 整 合 金 融 機 構 內 外 部 資 料料 庫, 或 參 照 外 部 研 究 機 構 ( 如 :JCIC TEJ 信 評 機 構 徵 信 中 心 等 ) 的 成 果, 透 過 交 叉 比 對 方 式, 反 覆 推 測 客 戶 信 用 的 變 化,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除 了 包 含 基 本 資 料料, 產 品 供 應 鏈 違 約 評 等 資 訊 子 系 統, 亦 應 納 入 範 圍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內 容 例 舉 如 下 : 表 7-2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系 統 內 容 系 統 名 稱 檔 案 內 容 企 業 基 本 檔 地 址, 項 目, 設 立立 日 期, 產 品, 工 廠 地 址, 資 產 總 額, 主 要 股 東, 董 事 長, 總 經 理理, 主 要 決 策 者, 主 要 股 東, 營 收 淨 額, 員 工 人 數, 往 來 銀 行行, 主 要 供 應 商, 主 要 客 戶, 關 係 人 董 監 事 姓 名, 職 稱, 外 部 董 事 之 人 數, 外 部 董 事, 外 部 監 察 人, 兼 任 職 務, 就 職 日 期, 經 歷, 學 歷, 生 日, 持 股 資 料料 企 業 財 報 各 財 務 項 目 ( 含 指 標 ) 時 間 序 列列 數 據 產 業 平 均 股 價 等 外 資 企 業 產 業 公 司 名 地 址 員 工 人 數 營 業 額 母 公 司 名 外 資 比 率 往 來 銀 行行 董 監 席 次 特 殊 條 款 集 團 企 業 過 去 三 年年 金 融 機 構 的 貸 款 額 ( 融 資 ), 前 20 大 股 東 ( 股 票 ), 董 監 事 經 歷 職 務 ( 行行 政 系 列列 ), 供 應 商 經 銷 商 ( 貿 易易 往 來 ), 同 業 金 融 機 構 政 府 關 係, 持 股 比 率, 股 東 順 位 產 業 排 名 對 外 投 資 國 別, 地 區, 公 司 名 地 址, 設 立立 日 期 出 資 比 率, 當 地 法 人 名 稱, 代 表 者, 所 在 地, 電 話, 投 資 年年 月, 資 金, 員 工 人 數 派 遣 人 數, 營 業 額 收 支 狀狀 況, 事 業 内 容 5.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中 心 由 於 涉 及 信 用 風 險 的 資 產 種 類 繁 多, 且 各 種 信 用 風 險 評 估 模 型 各 具 特 色, 因 此, 若 是 要 求 所 有 的 金 融 機 構 皆 需 配 備 相 當 能 力 和 設 備, 則 在 人 力 財 力 方 面, 需 要 投 入 相 當 程 度 的 資 源 與 時 間, 並 且 不不 易易 滿 足 而 且,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型 必 須 每 年年 驗 證 其 有 效 性 並 進 行行 調 整, 其 成 本 之 高, 恐 怕 國 內 中 小 型 銀 行行 將 難 以 承 擔 本 研 究 建 議 可 以 由 金 融 機 構 集 資 成 立立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中 心 131
之 類 的 獨 立立 機 構, 進 行行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工 作, 提 供 聯 貸 專 案 或 中 小 型 金 融 機 構 授 信 之 參 考 模 型 發 展 與 驗 證 階 段 係 次 於 資 料料 建 置 階 段, 銀 行行 如 能 透 過 現 有 作 業 流 程 的 改 善 系 統 化 的 蒐 集 相 關 資 料料, 並 透 過 績 效 評 估 回 饋 到 信 用 資 訊 蒐 集 的 價 值 本 身, 才 能 提 高 整 體 風 險 管 理理 機 制 之 效 率 因 為 資 料料 蒐 集 驗 證 上 的 困 難, 和 投 入 成 本 過 大 將 影 響 銀 行行 實 施 意 願, 在 目 前 的 階 段, 可 以 考 慮 將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中 心 暫 行行 設 置 於 聯 徵 中 心, 透 過 現 有 會 員 資 料料 報 送 分 享 原 則, 聯 徵 中 心 不不 僅 可 以 省 去 資 料料 收 集 成 本, 也 可 以 發 展 資 料料 驗 證 及 整 合 工 作, 並 訓 練 銀 行行 員 工 相 關 判 斷 之 技 能 如 果 認 為 聯 徵 中 心 的 功 能 有 所 不不 適, 在 短 期 內 可 以 結 集 具 有 獨 立立 性 之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專 業 信 用 驗 證 團 隊, 由 金 融 機 構 委 託, 以 契 約 方 式 與 之 合 作 以 評 等 有 效 性 之 驗 證 為 例, 適 當 的 風 險 管 理理 必 須 做 到 :(1) 至 少 每 年年 一 次 比 較 信 用 等 級 與 違 約 率 之 實 際 和 估 計 值, 並 了 解 其 差 距 (2) 當 實 際 值 與 估 計 值 差 距 重 大 時, 必 須 改 變 估 計 方 法 以 反 映 真 實 情 況 (3) 以 其 他 數 量 方 法 或 相 關 外 部 資 料料 來 源 進 行行 比 較 (4) 證 明 其 測 試 方 法 和 驗 證 方 法, 不不 會 隨 著 經 濟 循 環 系 統 性 變 動 (5) 方 法 及 資 料料 上 的 改 變 必 須 清 楚 且 完 全 的 文 件 化 (6) 以 監 理理 值 而 非 內 部 估 計 者, 仍 應 取 得 實 際 違 約 損 失 率 及 違 約 暴 險 額 比 較 而 前 述 這 些 工 作, 對 部 分 金 融 機 構 來 說, 可 能 造 成 很 大 的 作 業 負 荷 需 要 驗 證 的 作 業, 例 如, 作 業 風 險 管 理理 流 程 及 評 估 系 統 須 接 受 驗 證 與 定 期 獨 立立 查 核 其 範 圍 應 涵 蓋 業 務 部 門 之 活 動 和 作 業 風 險 管 理理 功 能 又 如, 營 業 活 動 歸 類 過 程 需 要 詳 細 地 予 以 書 面 化 並 妥 適 保 存, 以 提 供 第 三 者 模 擬 驗 證 又 如, 在 法 律 審 查 及 驗 證 部 分, 所 有 使 用 於 擔 保 交 易易 表 內 項 目 淨 額 結 算 及 保 證 及 信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之 文 件, 應 對 所 有 關 係 人 具 有 約 束 力, 並 且 在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具 有 法 律 強 制 性, 以 確 保 強 制 力 之 繼 續 存 在 132
( 二 ) 人 員 面 之 管 理理 架 構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1. 落 實 KYC 之 控 管 不不 論論 是 對 於 企 業 之 關 係 人 或 人 頭 戶, 帳 戶 資 金 與 使 用 行行 為 之 合 理理 性 和 邏 輯 性 應 是 互 為 因 果, 應 用 熟 悉 你 的 顧 客 (KnowYour Custom) 的 原 則, 確 定 有 關 顧 客 活 動 與 交 易易 的 融 資 背 景 的 熟 悉 度 設 計 認 識 客 戶 計 畫 應 包 含 下 列列 要 素 : (1) 客 戶 接 受 政 策 ; 客 戶 背 景 資 金 來 源 國 社 會 地 位 相 關 帳 戶 業 務 活 動 或 其 他 風 險 指 標 等 因 素 (2) 客 戶 身 分 識 別 ; 一 般 身 分 識 別 以 及 特 殊 身 分 識 別 在 銀 行行 持 有 帳 戶 或 持 有 代 理理 帳 戶 ( 亦 即 受 益 所 有 人 ) 之 個 人 或 團 體 ; 由 專 業 仲 介 機 構 執 行行 交 易易 之 受 益 人 ; 以 及 任 何 與 可 能 因 金 融 交 易易 使 銀 行行 面 臨 重 大 聲 譽 或 其 他 風 險 之 任 何 個 人 或 團 體 (3) 持 續 監 視 高 風 險 帳 戶 ; 針 對 所 有 帳 戶 採 取 有 系 統 的 偵 測 異異 常 或 可 疑 交 易易 活 動 看 似 不不 具 經 濟 或 商 業 意 義 之 交 易易 與 客 戶 平 常 及 預 期 交 易易 不不 一 致 (4) 風 險 管 理理 之 大 量 現 金 存 款 與 帳 戶 餘 額 不不 一 致 且 異異 常 高 的 帳 戶 流 動 率 等 銀 行行 之 內 部 稽 核 與 法 務 部 門 對 於 評 估 認 識 客 戶 政 策 與 程 序 之 遵 守 與 否 負 擔 重 大 責 任 在 接 受 一 個 客 戶 之 前, 銀 行行 需 以 風 險 基 礎 (risk-based) 的 觀 念 來 了 解 該 客 戶, 比 如 以 身 分 資 金 國 家 所 在 地 等 等 因 素 加 以 檢 驗 在 與 客 戶 晤 談 時, 可 以 提 出 正 確 且 適 當 的 問 題, 從 需 求 及 目 標 財 務 狀狀 況 業 務 經 驗 選 擇 服 務 偏 好 理理 財 目 標 等 層 面, 蒐 集 關 鍵 客 戶 資 訊 銀 行行 內 部 需 建 置 一 套 相 關 的 程 式, 用 來 增 加 對 客 戶 的 了 解 另 外, 產 品 與 業 務 的 核 准, 需 要 經 由 會 簽 方 133
能 推 出 與 執 行行 ; 每 個 交 易易 過 程 都 要 進 行行 雙 重 檢 查 (Dual Diligence) 另 外, 考 量 公 司 的 聲 譽 風 險, 銀 行行 可 以 不不 接 受 下 列列 客 戶 : 高 政 治 敏 感 性 人 物 911 事 件 的 恐 怖 份 子 違 反 證 交 法 的 被 告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不不 良 者 在 研 究 個 案 企 業 集 團 中, 高 階 負 責 人 有 詐 欺 前 科, 且 多 次 因 違 反 公 司 法 的 借 貸 規 定 而 被 起 訴 ; 另 一 集 團 負 責 人 也 有 被 地 檢 署 移 送 偵 辦 的 記 錄, 皆 顯 示 負 責 人 有 適 格 性 之 疑 問 相 關 的 徵 信 工 作, 如 針 對 企 業 客 戶, 應 注 意 該 公 司 的 股 東 名 冊 證 券 交 易易 上 經 濟 部 網 站 搜 尋 相 關 異異 動 ; 如 針 對 個 人 客 戶 : 應 對 全 部 客 戶 進 行行 檢 查, 將 恐 怖 份 子 全 面 列列 入 凍 結 名 單, 並 過 濾 貸 款 與 走 私 販 毒 的 份 子 2. 金 融 機 構 人 員 之 控 管 如 果 公 司 高 層 管 理理 當 局 舞 弊, 此 類 舞 弊 大 都 涉 及 財 務 報 表 舞 弊, 虛 增 財 務 報 表 造 假 銷 貨 等 等, 一 旦 舞 弊 被 揭 發, 可 能 造 成 公 司 市 值 損 失 500~1000 倍 例 如, 若 是 發 生 七 百 萬 元 的 舞 弊, 將 造 成 二 十 億 元 市 值 的 損 失 在 目 前 的 環 境 中, 經 濟 犯 罪 的 新 聞 常 是 雷 大 雨 小, 而 到 最 後, 經 濟 犯 罪 大 約 將 近 三 分 之 一 是 無 罪 的 經 過 統 計 美 國 大 部 分 的 舞 弊 案 件 被 揭 發 的 前 三 種 情 形 65, 第 一 是 一 般 大 眾 的 檢 舉, 約 占 30%, 其 次 是 意 外 不不 小 心 發 現, 約 占 25.4%, 第 三 是 由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查 出 來 的, 約 占 20.2% 由 是 之 故,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在 預 防 企 業 舞 弊 方 面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就 整 個 社 會 的 發 展,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的 責 任 愈 益 重 要 金 融 機 構 在 對 企 業 授 信 之 際, 如 果 認 為 必 要, 可 以 要 求 借 款 企 業 提 供 內 部 稽 核 相 關 報 告, 或 者, 可 以 要 求 晤 談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金 融 機 構 的 徵 信 人 員 不不 只 對 於 專 業 要 有 所 了 解, 更 要 蒐 集 多 元 資 訊 ( 例 如 媒 體 報 導 工 商 登 記 資 料料 上 下 游 供 應 商 或 同 業 等 ), 這 樣 才 更 容 易易 發 現 公 司 弊 端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審 計 部 門 應 定 期 ( 至 少 每 年年 一 次 ) 檢 討 其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的 內 134
部 評 等 系 統 ( 包 括 核 實 程 序 及 風 險 組 成 項 目 的 估 計 ), 以 及 相 關 的 信 用 風 險 管 控 部 門 的 運 作 內 部 審 計 部 門 亦 應 該 進 行行 必 要 測 試, 以 確 保 信 用 風 險 管 控 部 門 的 結 論論 有 充 分 理理 據 支 持 也 可 以 參 與 準 備 自 我 評 估 問 卷 及 相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以 便便 監 理理 機 關 審 閱 在 企 業 內 部 人 部 分, 某 些 看 似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決 策, 卻 隱 含 財 務 運 作 的 手 法 例 如, 東 森 得 意 購 決 定 自 2003 年年 8 月 起 開 始 實 施 e 化 付 款, 支 付 廠 商 貨 款 的 時 間 從 次 月 結 九 十 天, 延 長 為 一 百 八 十 天 兩 相 比 較 下, 一 年年 營 業 額 二 百 億 元 的 東 森 得 意 購, 讓 東 森 每 個 月 憑 空 多 出 近 百 億 現 金 流 量 東 森 購 物 的 財 務 e 化 拉 長 貨 款 支 付 時 間 對 於 需 錢 孔 急 的 東 森 王 家 而 言, 每 個 月 至 少 有 十 五 億 元 現 金 收 入 的 東 森 得 意 購, 確 實 是 一 脈 現 金 活 水 因 此, 金 融 機 構 可 藉 由 相 關 資 訊 的 蒐 集, 推 斷 企 業 某 些 舉 措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抑 減 成 本 或 是 爭 取 資 金 ( 三 ) 資 料料 庫 之 建 置 集 團 內 子 公 司 與 其 他 集 團 公 司 進 行行 特 定 交 易易 或 買 賣 業 務, 影 響 資 金 流 動 也 相 關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交 易易 人, 如 何 掌 握 公 司 訊 息 及 其 財 務 金 融 證 券 情 報, 建 立立 具 有 警 示 系 統 的 關 聯 式 參 照 資 料料 庫, 極 為 重 要 參 照 資 料料 內 容 應 包 括 商 品 屬 性 資 料料 以 及 企 業 個 體 資 料料 二 大 類, 配 合 巴 塞 爾 協 定 的 精 神, 設 計 集 團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以 降 低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弊 害 對 於 所 有 銀 行行 而 言, 風 險 管 理理 最 大 挑 戰 為 資 料料 收 集 及 建 置, 著 重 之 原 則 為 建 立立 完 整 之 資 料料 架 構 進 行行 資 料料 清 理理 維 護 資 料料 品 質 以 及 評 估 資 料料 建 置 之 成 本 效 益 建 置 有 效 之 信 用 風 險 資 料料 庫 必 須 注 意 資 料料 建 置 應 有 清 楚 文 件 指 引 收 集 範 圍 應 完 整 資 料料 內 涵 應 詳 盡, 兼 顧 不不 同 資 料料 之 統 合 性, 同 時 有 資 料料 管 理理 系 統 妥 善 保 存 控 制 資 料料 例 如, 隨 著 對 利 率 上 升 的 預 期 和 對 房 地 產 價 格 次 貸 的 擔 心, 銀 行行 需 要 管 理理 消 費 者 借 貸 業 務 所 帶 來 的 更 高 風 險, 需 要 維 持 多 個 信 用 和 催 收 系 統, 使 65 中 華 會 計 教 育 學 會,2008, 2007 內 部 稽 核 研 討 會 研 討 會 活 動 紀 要,12-13 頁 135
用 融 合 了 客 戶 行行 為 預 測 模 型 的 複 雜 分 析 工 具, 加 深 對 於 個 人 借 貸 相 關 的 信 用 風 險 的 瞭 解 又 如, 信 用 評 分 方 式 可 以 增 加 採 用 支 票 和 儲 蓄 帳 戶 發 薪 日 借 款, 傢 俱 購 買 分 期 付 款 計 劃 和 先 租 後 買 計 劃 等 非 傳 統 資 料料 又 如, 保 證 人 方 面 可 以 集 團 或 關 係 人 產 業 或 客 戶 關 係 地 區 特 性 ( 國 家 特 性 ) 等 方 面 加 以 考 量 過 去 銀 行行 對 於 三 種 型 態 的 風 險, 多 交 由 不不 同 組 織 來 控 管, 例 如 信 用 風 險 由 審 查 單 位 市 場 風 險 由 財 務 單 位 因 應 巴 賽 爾 協 定 的 要 求, 銀 行行 也 必 須 建 立立 一 套 整 合 富 彈 性 的 資 料料 架 構, 依 賴 集 中 式 的 資 料料 倉 儲 ( 或 資 料料 超 市 ), 以 容 納 債 券 基 金 存 放 款 等 不不 同 業 務 部 門 及 眾 多 客 戶 的 眾 多 資 料料, 並 從 中 建 立立 風 險 模 型 和 資 本 配 置 之 道 此 外, 銀 行行 可 以 透 過 客 戶 交 易易 行行 為 模 式 分 析 進 行行 實 境 分 析, 並 過 濾 可 疑 的 資 料料 若 發 現 可 疑 的 帳 戶 資 料料 ( 比 如 : 股 東 分 紅 造 成 大 筆 資 金 的 流 入 ), 則 可 以 商 請 帳 戶 經 理理 做 合 理理 之 了 解 在 電 腦 系 統 的 需 求 方 面, 銀 行行 應 建 立立 交 易易 監 控 機 制, 比 如 :(i) 每 日 交 易易 若 大 於 100 萬 元, 要 進 行行 帳 戶 分 析 (ii)atm 轉 帳 不不 得 超 過 30,000 元 新 台 幣 (iii) 30,000~1,000,000 元 新 台 幣 要 有 交 易易 記 錄 的 存 檔 在 對 應 企 業 洗 錢 內 線 交 易易 與 資 金 掏 空 等 可 疑 的 問 題 方 面, 銀 行行 需 建 立立 防 患 於 未 然 的 觀 念, 蒐 集 市 場 相 關 訊 息 ( 如 : 市 場 傳 言 同 業 評 論論 等 ), 進 而 觀 察 交 易易, 並 進 而 監 督 控 制 金 融 機 構 取 得 客 戶 資 料料 包 括 質 化 與 量 化 資 料料, 在 量 化 資 料料 中 以 財 務 報 表 的 資 料料 最 多 且 較 容 易易 取 得, 因 此, 金 融 機 構 可 深 入 分 析 該 財 務 報 表 有 關 現 金 流 量 關 係 人 交 易易 衍 生 商 品 背 書 保 證 等 資 料料, 以 察 覺 財 務 報 表 比 率 之 間 的 關 連 和 財 務 報 表 運 作 的 手 法 金 融 機 構 除 了 建 置 內 部 財 務 預 警 資 料料 庫, 尚 可 納 入 外 部 機 構 之 評 等 資 料料 ( 如 外 部 評 等 機 構 之 評 等 報 告 TCRI 評 等 資 料料 ), 參 考 JCIC 他 行行 繳 款 紀 錄 及 無 擔 保 負 債 總 額 等 外 部 因 子 以 及 調 查 局 警 政 單 位 出 入 境 管 理理 局 等 企 業 ( 個 人 ) 個 體 行行 為 資 料料 136
表 7-3 企 業 犯 罪 手 法 與 建 議 之 彙 總 集 團 名 稱 ( 涉 及 弊 案 ) 廣 三 集 團 ( 前 台 中 銀 行行 超 貸 案 及 順 大 裕 違 約 交 割 案 ) 台 鳳 集 團 ( 中 興 銀 行行 不不 法 超 貸 案 ) 東 帝 士 集 團 ( 東 華 掏 空 案 觀 塘 工 業 園 區 投 資 弊 案 及 東 興 大 樓 等 弊 案 ) 犯 罪 手 法 涉 及 罪 名 防 範 做 法 企 業 負 責 人 結 合 前 銀 行行 負 責 人 及 內 部 人 員 舞 弊 ; 企 業 利 用 法 人 人 頭 戶 及 關 係 人 股 票 辦 理理 擔 保 授 信 ; 企 業 負 責 人 利 用 人 頭 帳 戶 洗 錢 ; 違 約 交 割 順 大 裕 及 前 台 中 銀 行行 的 股 票 中 興 銀 行行 負 責 人 及 管 理理 人 員 未 按 規 定 辦 理理 授 信 ; 集 團 負 責 人 結 合 中 興 銀 行行 負 責 人 及 內 部 人 員 舞 弊 ; 台 鳳 集 團 利 用 人 頭 戶 並 結 合 中 興 銀 行行 人 員 辦 理理 授 信 ; 中 興 銀 行行 與 台 鳳 集 團 負 責 人 逾 越 董 事 會 權 力 辦 理理 背 書 保 證 ; 台 鳳 集 團 負 責 人 利 用 暫 付 款 科 目 套 取 台 鳳 公 司 資 金 東 帝 士 集 團 以 旗 下 關 係 企 業 向 近 50 家 銀 行行 貸 款, 集 團 解 散 後, 即 留 下 了 高 達 三 百 餘 億 元 的 債 務 給 銀 行行 違 反 證 交 法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法 背 信 罪 背 信 罪 公 務 公 益 侵 占 罪 業 務 侵 占 罪 違 反 商 業 會 計 法 背 信 罪 風 險 管 理理 獨 立立 ; 內 部 控 制 KYC; 徵 授 信 審 查 程 序 ; 合 格 擔 保 品 ; 估 算 信 用 風 險 KYC; 徵 授 信 審 查 程 序 估 算 信 用 風 險 徵 授 信 審 查 程 序 ; 風 險 管 理理 獨 立立 ; 內 部 控 制 KYC; 徵 授 信 審 查 程 序 ; 合 格 擔 保 品 ; 估 算 信 用 風 險 風 險 管 理理 獨 立立 ; 內 部 控 制 ; 估 算 信 用 風 險 風 險 管 理理 獨 立立 ( 企 業 評 等 質 化 因 素 )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KYC; 徵 授 信 審 查 程 序 ; 合 格 擔 保 品 ; 估 算 信 用 風 險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137
集 團 名 稱 ( 涉 及 弊 案 ) 力 霸 集 團 ( 力 霸 公 司 嘉 食 化 公 司 力 華 票 券 友 聯 產 險 中 華 商 銀 亞 太 固 網 公 司 等 掏 空 案 ) 犯 罪 手 法 涉 及 罪 名 防 範 做 法 長 期 投 資 該 小 公 司 ; 將 資 金 貸 與 小 公 司 ; 為 小 公 司 作 背 書 保 證 ; 為 小 公 司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 向 小 公 司 購 買 房 地 產 等 不不 利 集 團 公 司 交 易易 ; 預 付 小 公 司 虛 偽 的 穀 物 黃 豆 交 易易 貨 款 ; 購 買 小 公 司 發 行行 公 司 債 ; 與 小 公 司 假 買 賣 假 交 易易 ; 小 公 司 以 鑑 價 不不 實 的 房 地 產 超 額 貸 款 ; 小 公 司 間 以 假 交 易易 資 料料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 要 求 授 信 戶 以 搭 配 購 買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為 由, 放 貸 給 不不 符 授 信 條 件 的 廠 商, 藉 以 兩 面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 內 線 交 易易 背 信 罪 偽 造 文 書 詐 欺 違 反 銀 行行 法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違 反 商 業 會 計 法 左 列列 犯 罪 手 法 大 都 可 視 為 信 用 風 險 管 理理 範 圍 : 風 險 管 理理 獨 立立 ( 企 業 評 等 質 化 因 素 );KYC; 信 用 風 險 管 理理 ( 徵 授 信 審 查 程 序 ; 合 格 擔 保 品 ; 估 算 交 易易 對 手 風 險 ; 信 用 風 險 關 聯 性 及 集 中 風 險 等 ) 內 部 控 制 除 此 之 外, 尚 可 包 括 :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安 隆 企 業 安 隆 弊 案 涉 及 嚴 重 的 內 線 交 易易 綿 密 的 政 商 關 係 ; 財 務 報 表 的 公 開 揭 露 虛 偽 不不 實 活 力 門 集 團 在 股 市 散 佈 謠 言 偽 造 有 價 證 券 報 告 書 內 線 交 易易 詐 欺 違 反 證 券 交 易易 法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法 風 險 管 理理 獨 立立 ( 企 業 評 等 質 化 因 素 );KYC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綜 觀 上 述, 由 於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手 法 不不 斷 更 新, 且 橫 跨 不不 同 的 產 業, 法 令 規 範 有 時 趕 不不 上 日 新 月 異異 的 集 團 犯 罪 手 法, 故 本 研 究 從 過 去 發 生 的 集 團 犯 罪 案 例 當 中 歸 納 若 干 模 式, 並 依 這 些 模 式 演 繹 出 未 來 可 能 的 犯 罪 模 式, 配 合 適 當 的 跨 機 構 間 資 訊 整 合, 且 合 乎 新 巴 塞 爾 協 定 第 二 支 柱 要 求 的 精 神, 設 計 適 當 的 集 團 運 作 的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並 設 法 杜 絕 或 提 高 洗 錢 的 成 本, 以 達 到 遏 止 企 業 集 團 藉 洗 錢 獲 利 的 最 終 目 的, 更 能 積 極 有 效 的 防 範 企 業 集 團 金 融 犯 罪 138
參 考 文 獻 1 王 煦 棋 等 (2006),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建 立立 集 團 內 交 易易 風 險 管 理理 機 制 之 研 究, 金 管 會 銀 行行 局 研 究 專 案 2 吳 以 苓 (1991), 美 國 銀 行行 保 密 法 規 現 況 - 一 九 九 0 年年 洗 錢 及 配 合 法 令 問 題, 國 際 金 融 參 考 資 料料, 第 三 十 期, 頁 51 3 吳 淑 惠 (2004), 銀 行行 執 行行 洗 錢 防 制 之 探 討, 國 立立 中 山 大 學 高 階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論 文 4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編 譯,2004, 遵 循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行 動 特 別 組 織 四 十 項 建 議 及 八 項 特 別 建 議 評 鑑 方 法 論論 與 聯 合 國 公 約 及 國 際 標 準 有 關 反 洗 錢 法 規 之 輯 要,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5 朱 紀 中,2003.09, 官 員 評 中 華 銀 服 從 性 比 公 營 行行 庫 還 高! 王 又 曾 董 事 長 變 總 裁 內 幕, 今 周 刊 2003.09, 第 351 期 6 李 宜 萍,2007-02-07, 企 業 帝 國 為 何 一 夕 傾 圮, 許 士 軍 口 述, 管 理理 雜 誌 第 392 期 7 李 傑 清,(2005), 洗 錢 防 制 的 課 題 與 展 望,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8 李 經 緯 (1995), 洗 錢 活 動 與 防 制 對 策 之 研 究, 警 察 大 學 碩 士 論論 文 9 李 儀 坤 (1993), 日 本 洗 錢 法 之 規 定 與 實 務, 台 灣 金 融 經 濟 月 刊, 第 29 卷, 第 2 期, 頁 23-26 10 李 禮 仲 (2001),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之 探 討 : 美 英 日 和 我 國 金 融 機 構 所 採 措 施 比 較,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年年 報, 頁 81~84 11 林 上 祚,2007/01/11, 掏 空 中 華 銀 力 霸 公 司 債 是 元 凶, 中 時 電 子 報 12 林 淑 玲,2007/06/06, 力 霸 集 團 掏 空 案, 中 時 電 子 報 / 專 題 報 導 http://forums.chinatimes.com/report/chinarebar/business/96011609.htm 13 林 宜 男 (2003), 關 係 企 業 交 叉 持 股 之 弊 端 研 討, 台 大 法 學 論論 叢, 第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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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劉 志 明,200309, 東 森 寬 頻 股 東 打 算 號 召 連 署 控 告 王 家 / 小 股 東 要 自 救 大 財 團 威 脅 又 利 誘, 今 周 刊 2003.09, 第 351 期 40 賴 仁 中, 2008/07/28, 星 期 專 訪 許 永 欽 : 強 化 行行 政 罰 經 濟 犯 罪 難 坐 大, 自 由 時 報 41 謝 立立 功 (1999), 洗 錢 防 制 與 經 濟 法 秩 序 之 維 護, 金 融 財 務 訓 練 中 心, 頁 17-21 42 謝 立立 功 (2006), 金 融 機 構 面 臨 之 洗 錢 挑 戰 與 對 策,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43 謝 易易 宏 (2005), 財 金 法 經 典 案 例 系 列列, 新 學 林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頁 77-113 44 謝 易易 宏 (2007), 企 業 與 金 融 法 制 的 昨 是 今 非,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頁 267-345 45 謝 福 源 (1996), 防 制 洗 錢 之 研 究 - 理理 論論 與 實 務, 台 北 金 融 人 員 練 中 心, 頁 51 46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pril 2003), The New Basel CapitalAccord Consultative Document. 47 Financial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Report (1990), Paris. 48 銀 行行 局 網 站,http://www.banking.gov.tw/ 49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料 檢 索 系 統 網 站,http://jirs.judicial.gov.tw/ 50 自 由 時 報 電 子 報 網 站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index.htm 51 中 國 時 報 電 子 報 網 站 http://news.chinatimes.com/ 52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網 站 http://newmops.tse.com.tw/ 53 中 華 民 國 經 濟 部 網 站 http://www.moea.gov.tw/ 54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管 理理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fscey.gov.tw/frdfc/news2_default.aspx?ctunit=736 142
附 件 訪 談 學 者 專 家 之 時 間 和 地 點 訪 談 對 象 時 間 地 點 李 先 生 盧 先 生 郭 先 生 陳 先 生 葉 先 生 施 先 生 莊 先 生 李 先 生 林 先 生 吳 小 姐 吳 先 生 民 國 97 年年 01 月 26 日 16:00 ~ 18:30 東 吳 大 學 商 學 研 究 中 心 民 國 97 年年 01 月 31 日 18:30 ~ 21:00 康 芙 廚 房 西 餐 廳 民 國 97 年年 02 月 15 日 19:00 ~ 21:30 東 吳 大 學 遊 藝 廣 場 怡 客 咖 啡 民 國 97 年年 02 月 23 日 15:00 ~ 16:30 會 計 師 公 會 民 國 97 年年 03 月 27 日 11:00 ~ 12:00 輔 仁 大 學 金 融 研 究 所 會 客 室 民 國 97 年年 04 月 23 日 18:00 ~ 22:00 饗 餐 廳 民 國 97 年年 04 月 25 日 10:00 ~ 11:30 台 北 市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民 國 97 年年 04 月 28 日 07:30 ~ 11:00 SKYLARK 和 平 公 園 店 民 國 97 年年 05 月 20 日 10:00 ~ 11:30 台 北 市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民 國 97 年年 07 月 22 日 14:30 ~ 17:00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座 談 會 會 議 之 時 間 和 地 點 與 談 專 家 時 間 地 點 黃 先 生 周 先 生 鐘 小 姐 黃 先 生 李 先 生 江 永 裕 教 授 邱 先 生 林 先 生 莊 先 生 朱 小 姐 林 先 生 王 煦 棋 教 授 民 國 97 年年 06 月 06 日 10:00 ~ 12:00 民 國 97 年年 06 月 12 日 9:00 ~ 11:00 東 吳 大 學 城 中 校 區 崇 基 樓 1104 會 議 室 東 吳 大 學 商 學 院 2127 會 議 室 143
附 件 一 受 訪 人 員 : 李 先 生 李 先 生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參 與 人 員 : 柯 瓊 鳳 沈 大 白 胡 光 華 洪 士 揚 訪 談 時 間 : 民 國 97 年年 01 月 26 日 16:00 ~ 18:30 訪 談 地 點 : 東 吳 大 學 商 學 研 究 中 心 ================================================================================ 訪 談 內 容 : 本 次 訪 談 內 容 以 中 華 銀 行行 之 運 作 為 主 力 霸 集 團 財 務 週 轉 資 金 的 來 源 主 要 提 供 力 霸 集 團 財 務 週 轉 資 金 的 來 源 為 中 華 銀 行行 及 力 華 票 券 力 華 幫 忙 發 行行 無 擔 保 長 期 的 次 順 位 債 券, 並 透 過 中 華 銀 行行 找 到 需 要 貸 款 的 公 司 戶, 要 求 協 助 認 購 債 券 徵 信 審 查 模 式 : 當 關 係 企 業 發 行行 票 券 時, 力 華 給 予 協 助 發 行行, 並 與 其 他 公 司 談 條 件 要 求 購 買 票 券 其 他 公 司 因 為 本 身 信 用 條 件 不不 夠 良 好 但 有 資 金 調 度 的 需 求, 因 此 接 受 前 述 貸 款 條 件 而 取 得 資 金, 對 中 華 銀 行行 而 言, 雖 說 這 些 客 戶 的 信 用 品 質 差 也 仍 貸 放 出 去 雖 然 中 華 銀 行行 設 有 負 責 審 核 貸 款 的 放 審 會 或 銀 行行 審 查 部 等 等 單 位, 擔 任 把 關 機 制, 但 是 在 金 融 犯 罪 集 團 裡, 其 功 能 只 是 類 似 橡 皮 圖 章 以 擔 保 品 為 例, 中 華 銀 行行 雖 然 也 有 徵 信 審 查 的 程 序, 但 因 委 託 內 部 鑑 定, 所 以 常 常 會 對 特 定 人 高 估 擔 保 品 價 值 ( 如 3,000 萬 元 估 成 8,000 萬 元 ), 並 給 予 貸 款, 等 到 事 後 該 特 定 人 還 款 出 現 問 題, 才 會 發 現 當 初 估 價 偏 高, 擔 保 品 變 得 不不 值 錢 外 商 銀 行行 則 是 委 託 鑑 價 公 司 鑑 價, 比 較 不不 會 發 生 上 述 問 題 另 外, 貸 款 書 面 資 料料 常 常 是 造 假, 不不 但 瞞 過 內 部 人, 也 讓 主 管 機 關 查 不不 出 來 當 主 管 機 關 例 行行 查 案 時, 曾 要 求 中 華 銀 行行 提 出 相 關 資 料料 卷 宗, 如 會 議 記 錄 等 但 是, 因 為 中 華 銀 行行 以 下 列列 手 法 隱 瞞 不不 法 行行 為 第 一, 所 有 決 議 事 記 錄 上 不不 會 有 王 又 曾 的 名 字, 只 會 有 各 出 席 董 事 的 名 字 第 二, 出 席 董 事 第 二 天 要 再 簽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但 簽 名 時 並 沒 有 附 決 議 內 容 也 就 是 說, 真 正 的 決 議 內 容 為 何, 各 出 席 董 事 不不 一 定 清 楚 作 業 風 險 管 理理 方 面, 中 華 銀 行行 雖 設 有 稽 核 單 位, 每 一 分 行行 也 至 少 設 有 一 位 稽 核 人 員 ( 該 稽 核 人 員 隸 屬 總 行行 管 轄, 並 有 獨 立立 辦 公 室 ) 表 面 上 看 起 來 沒 問 題, 但 稽 核 人 員 卻 常 遭 分 行行 人 員 拉 攏, 以 致 於 配 合 分 行行 不不 當 授 信 政 策, 使 稽 核 功 能 無 法 發 揮 雙 卡 管 理理 144
中 華 銀 行行 進 入 雙 卡 市 場 相 對 較 晚, 加 上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授 信 額 度 的 限 制 提 高, 在 大 餅 沒 有 變 大 的 情 況 下, 導 致 各 家 銀 行行 搶 進 雙 卡 市 場 銀 行行 在 授 信 政 策 及 風 險 管 理理 上 即 使 存 有 問 題, 但 是 為 了 降 低 節 節 升 高 的 逾 放 比 率, 銀 行行 變 成 必 須 追 逐 利 潤, 演 變 成 飲 鴆 止 渴, 拼 命 賺 錢 打 消 呆 帳 或 者 寬 鬆 放 款 墊 高 基 底 在 臨 時 ( 中 途 ) 授 信 ( 註 : 覺 得 客 戶 信 用 良 好 予 以 提 高 借 款 額 度 ) 方 面, 原 本 觀 察 客 戶 的 付 款 期 間 是 一 兩 年年, 但 後 來 變 成 半 個 月, 就 自 動 提 高 授 信 額 度, 鼓 勵 客 戶 多 多 借 款 中 華 銀 行行 有 行行 銷 公 司 幫 忙 推 銷 信 用 卡 及 現 金 卡, 且 該 行行 銷 公 司 負 責 人 為 公 司 主 管 ( 王 令 僑 ) 之 學 長, 並 賺 取 佣 金, 但 其 賺 取 的 利 潤 在 同 業 之 間 並 不不 是 特 別 高 另 外, 不不 良 債 權 的 催 收 公 司 負 責 人 受 到 檢 察 官 起 訴, 理理 由 好 像 是 只 有 一 家 低 價 競 標, 可 能 獲 取 利 潤 近 年年 台 灣 銀 行行 人 員 輪 動 快, 常 常 被 要 求 短 期 績 效, 但 短 期 績 效 代 表 著 高 風 險 一 個 副 總 或 協 理理 頂 多 只 有 一 年年 的 時 間 做 績 效, 為 了 提 高 績 效 只 好 一 直 放 款 另 外 金 融 界 最 近 七 八 年年 有 惡 質 跳 槽 的 現 象, 經 理理 級 人 員 在 一 家 銀 行行 衝 短 期 業 績, 然 後 被 挖 角 到 別 的 銀 行行, 而 留 下 逾 放 款 的 爛 攤 子 想 同 時 要 做 好 風 險 管 理理 得 看 上 層 負 責 績 效 及 風 險 管 理理 雙 方 的 人, 若 分 行行 沒 有, 則 會 上 到 總 行行 甚 至 更 高 層 次 主 管 機 關 政 策 限 制 多, 但 執 行行 面 及 規 範 面 相 對 較 弱 政 策 會 造 成 金 融 界 目 前 的 現 象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是 主 管 機 關 的 政 策 例 如, 為 了 急 於 與 國 際 接 軌, 將 逾 放 款 天 數 由 180 天 改 定 義 為 90 天, 使 得 銀 行行 業 為 了 打 消 呆 帳 拼 命 賺 錢 再 如, 二 次 金 改 的 金 控 合 併 也 對 逾 放 率 有 所 要 求, 也 使 得 銀 行行 想 拼 命 賺 錢 中 信 及 台 新 就 是 因 此 而 陷 入 困 境 反 觀 國 泰 不不 但 不不 碰 現 金 卡, 也 不不 衝 信 用 卡 業 績, 其 收 益 來 自 於 投 資 土 地 及 證 券 富 邦 受 傷 較 輕 是 因 為 投 入 市 場 時 間 晚, 收 的 也 早 另 外, 中 國 信 託 喜 歡 從 事 較 新 較 高 風 險 業 務, 搶 第 一 波 市 場, 不不 但 受 傷 較 小 收 的 較 早, 又 可 以 獲 利 監 理理 主 管 機 關 ( 銀 行行 局 及 檢 查 局 ) 若 發 現 銀 行行 有 問 題, 提 出 要 求 糾 正 限 期 改 善 等 措 施 時, 有 可 能 會 遭 到 政 治 壓 力, 變 成 高 高 舉 起, 輕 輕 放 下, 之 後 相 關 部 門 還 會 互 相 推 卸 責 任 銀 行行 也 會 與 立立 委 建 立立 關 係 來 幫 助 自 己 簡 單 地 說, 某 些 時 候 政 治 上 的 壓 力 會 影 響 監 理理 機 關 的 執 行行 效 率, 當 政 治 上 打 著 金 融 安 定 的 大 帽 子 時, 主 管 機 關 遲 疑 不不 敢 讓 體 質 羸 弱 的 銀 行行 原 形 畢 露, 也 不不 敢 處 理理 有 問 題 的 銀 行行, 錯 失 處 理理 問 題 的 先 機 故 監 理理 機 關 應 落 實 執 行行, 避 免 受 到 某 些 因 素 ( 如 分 贓 派 系 ) 的 影 響 對 有 問 題 的 金 控 集 團, 監 理理 機 關 應 早 點 要 求 其 合 併 或 執 行行 退 場 機 制, 並 要 避 免 良 幣 管 劣 幣 的 問 題 發 生 因 若 較 好 的 銀 行行 本 身 規 模 不不 夠 大 體 質 不不 夠 健 全, 可 能 會 被 不不 良 銀 行行 拖 累 145
附 件 二 受 訪 人 員 : 盧 先 生 盧 先 生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參 與 人 員 : 柯 瓊 鳳 胡 光 華 洪 士 揚 訪 談 時 間 : 民 國 97 年年 01 月 31 日 18:30 ~ 21:00 訪 談 地 點 : 康 芙 廚 房 西 餐 廳 訪 談 內 容 行行 銷 模 式 保 險 業 的 問 題 大 多 發 生 在 行行 銷 面 在 客 戶 問 題 上, 曾 有 詐 領 保 險 金 的 問 題, 但 是 目 前 保 險 公 司 都 有 在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之 間 作 許 多 限 制 及 防 範, 法 令 也 有 相 關 規 範 保 險 公 司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銷 售 部 分, 許 多 業 務 員 用 奇 怪 的 方 法 銷 售, 例 如 自 製 天 花 亂 墜 的 文 宣 或 將 有 風 險 的 投 資 說 成 固 定 收 益 商 品 等 等 即 使 保 險 公 司 對 業 務 員 作 出 規 範, 業 務 員 通 常 也 不不 予 理理 會 業 務 員 的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是 挪 用 保 費, 這 對 客 戶 權 益 有 很 嚴 重 的 影 響 投 資 型 商 品 值 得 注 意 企 業 可 能 利 用 保 險 商 品 來 逃 漏 稅, 保 險 原 始 的 功 能 就 具 有 節 稅 的 效 果 但 後 來 出 現 的 投 資 型 的 保 險 商 品, 因 為 成 本 越 來 越 低, 保 險 的 實 質 意 義 就 越 來 越 少, 因 而 引 起 國 稅 局 的 注 意 投 資 型 商 品 像 是 變 額 壽 險 萬 能 變 額 壽 險 變 額 年年 金 連 動 債 等 保 額 可 以 變 動 的 商 品, 這 類 商 品 幾 乎 等 同 於 投 資, 保 險 公 司 只 是 收 取 手 續 費 而 已 資 金 運 用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金 運 用 是 監 理理 機 關 比 較 需 要 注 意 的 部 分, 因 為 保 險 公 司 吸 金 相 當 容 易易 雖 然 主 管 機 關 也 有 規 定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金 運 用 比 例, 如 只 能 有 多 少 比 例 投 資 股 票 多 少 比 例 投 資 不不 動 產, 比 較 偏 重 對 於 量 的 管 理理, 對 質 的 管 理理 比 較 少 過 去 主 管 機 關 也 有 規 定 外 商 公 司 不不 能 投 資 國 內 股 票 及 不不 動 產 等 等 保 險 公 司 本 身 沒 有 生 產 力, 完 全 是 運 用 收 來 的 保 費 投 資 獲 利 目 前 國 內 保 險 公 司 多 達 30 家 ( 不不 包 含 產 險 ), 因 為 大 家 都 知 道 容 易易 吸 收 資 金, 且 不不 容 易易 走 下 坡 金 控 公 司 應 該 不不 會 故 意 讓 旗 下 的 保 險 公 司 虧 損, 原 因 如 下 : 第 一, 保 險 公 司 的 設 立立 門 檻 很 高 2008 年年 1 月 又 剛 修 法, 且 需 要 特 許 執 照, 不不 是 說 想 設 就 可 以 設 的 第 二, 以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金 運 用 來 看, 要 倒 也 不不 容 易易 146
第 三, 目 前 金 管 會 也 有 研 擬 保 險 公 司 的 退 場 機 制, 以 主 管 機 關 的 角 度 來 說 絕 對 不不 希 望 保 險 公 司 倒 閉 資 金 流 動 性 管 理理 烏 龍 保 單 不不 會 對 保 險 公 司 產 生 太 大 的 影 響, 因 為 並 非 立立 即 需 要 付 出 現 金, 未 來 可 在 一 段 長 期 時 間 內 反 映, 而 且 烏 龍 保 單 佔 全 部 商 品 比 例 不不 高, 影 響 不不 大 比 較 會 影 響 資 金 流 動 風 險 的 是 解 約 潮, 當 保 單 的 設 定 利 率 低 於 目 前 市 場 上 的 利 率 時, 客 戶 非 常 有 可 能 選 擇 解 約, 進 而 造 成 要 付 出 大 量 解 約 金 的 狀狀 況, 使 得 資 金 調 度 產 生 困 難 甚 至 要 動 用 到 中 長 期 投 資 部 分, 對 公 司 策 略 造 成 影 響 另 外 一 個 是 滿 期 金, 如 養 老 險, 這 是 儲 蓄 一 段 時 間 後 可 以 拿 回 一 定 金 額 的 保 險 當 到 期 時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支 付 大 筆 的 金 額, 也 有 可 能 對 資 金 運 用 造 成 影 響 保 險 公 司 不不 容 易易 將 錢 移 轉 到 國 外 去, 因 為 主 管 機 關 對 國 外 投 資 有 所 限 制, 且 需 要 立立 即 報 備 另 外 在 保 戶 有 買 連 結 境 外 基 金 的 商 品 時, 單 次 達 到 50 萬 就 必 須 申 報, 且 一 年年 最 高 不不 能 超 過 500 萬 國 外 保 險 公 司 也 不不 得 於 國 內 招 攬 業 務, 不不 過 仍 有 許 多 地 下 保 單 監 理理 主 管 機 關 對 保 險 業 的 規 定 已 經 相 當 嚴 格, 因 此 這 個 研 究 所 提 到 的 問 題 應 該 是 不不 會 發 生 在 保 險 業 身 上 但 保 險 業 有 可 能 成 為 受 害 者, 遭 到 他 人 操 弄 而 違 規 主 管 機 關 會 對 保 險 業 進 行行 定 期 審 查, 週 期 為 兩 年年 一 輪, 一 次 檢 查 好 幾 天 檢 查 方 式 類 似 會 計 師 查 核, 相 當 詳 細 外 商 集 團 都 有 自 己 的 管 理理 部 門, 許 多 投 資 案 資 金 運 用 及 商 品 連 結 標 的 等 都 必 須 經 過 認 可 保 險 公 司 本 身 有 吸 金 的 功 能, 一 定 會 有 相 關 的 控 管 機 制 主 管 機 關 只 需 要 作 大 方 向 的 規 範 就 行行 因 為 主 管 機 關 的 不不 同, 各 行行 業 都 有 各 自 的 管 理理 規 範 但 這 些 規 範 的 嚴 謹 度 有 差 異異, 使 得 企 業 在 遵 守 上 會 無 所 適 從 主 管 機 關 對 保 險 公 司 的 規 範 已 經 夠 多 了, 問 題 在 保 險 公 司 本 身 的 執 行行 上, 包 含 業 務 員 的 教 育 及 道 德 保 險 公 司 本 身 也 有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部 門, 檢 視 公 司 有 否 依 循 法 律 147
附 件 三 受 訪 人 員 : 郭 先 生 郭 先 生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參 與 人 員 : 柯 瓊 鳳 胡 光 華 洪 士 揚 范 綱 廷 訪 談 時 間 : 民 國 97 年年 02 月 15 日 19:00 ~ 21:30 訪 談 地 點 : 東 吳 大 學 遊 藝 廣 場 怡 客 咖 啡 訪 談 內 容 票 券 業 的 問 題 主 管 機 關 對 銀 行行 放 款 給 關 係 人 時 會 要 求 十 足 或 部 分 擔 保 品, 擔 保 品 的 相 關 規 定 在 銀 行行 法 裡 有 規 定 若 關 係 人 用 關 係 人 股 票 來 當 擔 保 品, 表 面 上 看 起 來 是 合 法 的, 但 在 系 統 風 險 發 生 時, 此 種 擔 保 品 將 毫 無 作 用 例 如 力 霸 以 嘉 實 化 股 票 作 擔 保 向 銀 行行 借 款, 但 力 霸 與 嘉 實 化 為 關 係 企 業 銀 行行 法 目 前 對 此 類 擔 保 品 並 無 實 際 規 範, 也 很 難 規 範, 只 能 完 全 倚 靠 金 融 機 構 從 業 人 員 的 判 斷 若 有 不不 肖 的 從 業 人 員 放 水, 主 管 機 關 也 無 法 作 出 懲 罰, 主 管 機 關 定 期 檢 查 時 也 只 能 表 示 擔 保 品 不不 適 當, 而 無 法 說 不不 可 使 用 另 外 銀 行行 法 目 前 能 規 定 的 也 只 有 要 求 銀 行行 對 所 有 關 係 人 的 放 款 總 額 ( 包 括 擔 保 及 無 擔 保 ) 不不 能 超 過 本 身 淨 值 的 40% 集 團 企 業 規 範 上, 有 些 公 司 不不 符 合 銀 行行 法 及 公 司 法 的 規 範, 但 實 質 上 是 關 係 人 當 此 類 公 司 去 銀 行行 借 款 時, 將 不不 受 40% 的 借 款 限 制 例 如 當 初 中 信 金 就 是 用 前 資 深 幹 部 ( 家 臣 ) 來 當 紅 火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這 種 雇 傭 關 係 很 難 用 法 令 來 規 範 資 訊 不不 對 稱 方 面, 一 般 公 司 無 法 從 聯 徵 查 得 各 銀 行行 或 票 券 的 客 戶 ( 除 非 有 得 到 客 戶 的 授 權 ), 因 此 也 無 法 得 知 銀 行行 或 票 券 的 品 質 票 券 公 司 生 態 票 券 公 司 多 是 從 銀 行行 或 金 控 分 出 來 的, 故 大 部 分 股 權 都 很 集 中 票 券 公 司 的 經 營 模 式 是 在 一 定 額 度 內 保 證 發 票 人 發 行行 的 票 券, 使 其 變 成 可 流 通 市 面 的 有 價 證 券, 並 賺 取 利 率 差 其 模 式 與 銀 行行 放 款 相 同, 票 券 公 司 也 準 用 銀 行行 法 規 範 早 期 票 券 公 司 因 作 業 風 險 管 理理 鬆 散, 使 楊 瑞 仁 能 盜 刻 客 戶 章, 並 發 行行 一 堆 票 券 舞 弊 票 券 公 司 的 商 業 本 票 一 般 以 30 天 為 一 期 ( 最 長 可 發 行行 365 天 ), 因 有 問 題 時 可 迅 速 處 理理 票 券 公 司 本 身 資 本 至 少 要 有 20 億, 最 多 可 替 客 戶 們 發 行行 8 倍 (160 億 ) 的 額 度 票 券 公 司 的 商 品 除 票 券 外 就 是 債 券, 債 券 來 源 以 政 府 公 債 為 大 宗, 少 部 分 為 公 司 債 及 金 融 債 票 券 公 司 的 徵 信 審 核 系 統 為 一 組 人 徵 信 一 組 人 審 核, 完 全 與 銀 行行 相 同 海 外 公 司 ( 通 常 是 紙 上 公 司 ) 及 外 國 公 司 ( 隨 時 可 能 撤 資 離 開 ) 都 不不 容 易易 通 過 審 核 另 外 也 會 依 據 專 業 判 斷 各 行行 業 各 公 司 的 風 險, 風 險 高 的 就 會 要 求 較 多 的 擔 保 品 148
獨 立立 董 監 制 度 人 數 比 例 足 夠 的 獨 立立 董 監 若 沒 有 專 業 知 識 而 做 出 錯 誤 決 定, 導 致 公 司 受 損 害, 公 司 會 求 償 無 門 但 若 獨 立立 董 監 人 數 不不 夠, 又 會 變 成 無 制 衡 能 力 再 者 獨 立立 董 監 的 選 任 是 由 負 責 人 提 案, 負 責 人 通 常 不不 會 選 反 對 自 己 的 人, 因 此 獨 立立 董 監 效 用 其 實 不不 大 監 理理 主 管 機 關 的 監 理理 很 多 都 只 是 事 後, 無 法 做 到 事 前 防 範 以 洗 錢 來 說, 犯 罪 者 被 查 到 或 成 為 嫌 疑 人 之 前, 移 轉 到 海 外 的 資 金 是 無 法 被 發 現 的 主 管 機 關 ( 金 管 會 ) 會 定 期 查 核 銀 行行 及 票 券 公 司, 查 核 過 程 中 很 可 能 都 已 得 知 某 些 公 司 會 出 事 而 公 司 內 部 其 實 也 都 有 相 關 稽 核 機 制, 但 是 主 政 者 的 操 守 影 響 太 大, 底 下 的 人 也 不不 一 定 有 勇 氣 告 發 目 前 Basel II 可 以 讓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訂 BIS 比 例, 主 管 機 關 因 而 不不 好 規 範, 業 者 也 難 以 配 合 銀 行行 法 雖 對 金 融 機 構 股 權 作 限 制, 但 有 心 人 仍 可 聯 合 掌 握 控 制 權 並 進 行行 掏 空 目 前 質 押 股 權 也 可 以 併 入 表 決 權, 使 得 沒 出 錢 的 人 卻 可 透 過 財 務 操 作 擁 有 股 權 在 稽 核 規 範 及 人 員 訓 練 方 面 加 強 並 沒 有 用, 倒 不不 如 把 重 點 放 在 負 責 人 及 稽 核 主 管 的 選 任 上, 如 更 嚴 格 的 資 格 審 查 考 試 及 在 職 訓 練 等 金 融 機 構 產 品 其 實 大 同 小 異異, 完 全 要 看 各 自 落 實 風 險 控 管 的 能 力 以 花 旗 銀 行行 來 說, 他 們 就 很 清 楚 哪 邊 有 風 險, 也 有 完 善 的 系 統 來 規 避 風 險 交 叉 持 股 問 題 A B 兩 家 公 司,C 為 個 人 C 持 有 A 100% 股 權,A 持 有 B 100% 股 權,C 並 成 為 A B 的 董 事 長 之 後 再 讓 B 跟 C 買 A 股 權, 結 果 讓 C 不不 花 一 毛 錢 變 成 A B 兩 家 公 司 的 董 事 長 149
附 件 四 受 訪 人 員 : 陳 先 生 陳 先 生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參 與 人 員 : 柯 瓊 鳳 洪 士 揚 范 綱 廷 訪 談 時 間 : 民 國 97 年年 02 月 23 日 15:00 ~ 16:30 訪 談 地 點 :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1 號 訪 談 內 容 公 司 法 的 修 正 民 國 90 年年 公 司 法 修 正 時, 部 分 條 文 被 臨 時 更 動 內 容 : 原 先 在 行行 政 院 版 是 沒 有 該 條 文, 但 是 在 立立 法 院 審 查 時 ( 王 令 麟 所 督 導 ) 才 被 臨 時 加 上 去 其 中 一 條 是 取 消 強 制 公 開 發 行行, 另 一 條 是 允 許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也 可 以 私 募 公 司 債 事 後 才 了 解 王 令 麟 家 族 用 這 兩 個 條 文 的 漏 洞 去 操 控 台 灣 ( 亞 太 ) 固 網, 使 其 擁 有 600 多 億 的 資 本 卻 仍 是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 註 : 公 司 法 156 條 修 正 理理 由 : 公 司 股 票 是 否 公 開 發 行行, 屬 企 業 自 治 事 項, 爰 修 正 第 四 項, 讓 公 司 得 依 董 事 會 之 決 議, 向 證 券 管 理理 機 關 申 請 辦 理理 公 開 發 行行, 並 明 定 公 營 事 業 之 公 開 發 行行 應 經 專 案 核 定 最 近 公 司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156 第 四 項 強 制 公 開 發 行行 其 實 只 是 個 幌 子, 因 為 目 前 台 灣 根 本 沒 有 非 公 開 發 公 司 達 到 條 文 中 所 述 的 兩 項 條 件 ( 持 有 1,000 股 至 50,000 股 之 記 名 股 東 達 500 人 資 本 額 達 新 台 幣 8,000 萬 元 以 上 者 ) 股 東 500 人 這 個 條 件 甚 至 比 上 櫃 公 司 所 要 求 的 300 人 還 高, 不不 太 合 理理, 可 能 是 有 些 立立 委 只 是 為 迎 合 輿 論論 壓 力 作 秀 而 已, 並 沒 有 實 質 意 義 以 台 灣 固 網 來 說, 他 們 股 東 有 沒 有 500 人 都 還 是 個 問 題 資 本 額 方 面, 規 定 強 制 公 開 發 行行 的 門 檻 是 應 有 的, 但 是 如 有 資 本 額 未 達 到 門 檻 的 公 司 想 要 公 開 發 行行, 應 該 也 可 讓 其 自 行行 選 擇 是 否 公 開 發 行行, 這 樣 才 可 以 讓 有 創 新 潛 力 的 公 司 能 向 外 募 集 資 金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私 募 公 司 債 此 法 條 對 債 權 人 保 障 不不 周 ( 因 為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資 訊 不不 透 明 ), 但 由 於 當 初 是 臨 時 加 進 去 的, 因 此 沒 有 任 何 配 套 措 施 行行 政 機 關 修 法 一 向 會 有 配 套 措 施, 但 立立 法 委 員 臨 時 加 進 去 的 條 文 往 往 是 因 自 身 專 業 不不 足 或 有 特 殊 政 治 考 量, 使 得 法 律 產 生 許 多 弊 端 這 種 狀狀 況 其 實 很 多 人 都 心 知 肚 明, 但 卻 害 怕 被 報 復 而 不不 敢 發 表 意 見 ** 註 : 公 司 法 248 條 修 正 理理 由 : 有 價 證 券 ( 含 公 司 債 ) 之 私 募 在 歐 美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以 行行 之 有 年年, 由 於 應 募 者 只 限 於 少 數 之 特 定 人, 不不 若 公 開 承 銷 涉 及 之 層 面 廣 大, 應 在 規 範 上 與 以 鬆 綁 又 配 合 公 司 法 156 條 修 正, 公 司 股 票 是 否 公 開 屬 企 業 自 治, 故 私 募 之 發 行行 不不 必 受 限 於 上 市 上 櫃 或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發 行行 前 之 平 均 淨 利 不不 能 保 證 公 司 未 來 之 獲 利, 應 依 150
各 應 募 人 主 觀 之 認 定 由 其 自 行行 承 擔 投 資 風 險, 不不 需 硬 性 規 定 平 均 淨 利 百 分 比, 亦 不不 必 於 發 行行 前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或 交 由 其 事 前 審 查, 只 需 發 行行 後 備 查 使 公 司 在 資 金 募 集 的 管 道 上 更 多 元 化, 相 信 私 募 的 開 放 必 能 活 絡 資 本 市 場 進 而 加 速 經 濟 的 繁 榮 力 霸 的 紙 上 公 司 力 霸 集 團 大 部 分 都 是 紙 上 公 司, 地 址 都 在 同 一 棟 大 樓, 營 業 額 也 是 創 造 出 來 的 許 多 資 金 就 是 透 過 這 些 紙 上 公 司 流 出 去 但 是 由 於 內 容 非 常 複 雜, 查 起 來 也 不不 容 易易 不不 過 目 前 有 財 經 檢 查 事 務 官 輔 助, 檢 察 官 比 較 不不 會 抓 不不 到 重 點 政 商 關 係 央 行行 之 前 就 發 現 中 華 銀 行行 弊 端 重 重, 資 料料 也 都 送 給 銀 行行 局, 但 是 銀 行行 局 都 不不 處 理理 有 些 銀 行行 機 構 ( 中 興 銀 行行 ) 報 表 亂 作 也 沒 問 題, 也 是 因 為 有 特 權 若 整 個 社 會 價 值 觀 不不 導 正 過 來, 就 無 法 避 免 還 會 繼 續 發 生 同 樣 的 事 件 會 計 師 總 是 有 許 多 膽 子 大 的 會 計 師 敢 簽 有 問 題 的 報 表, 並 把 它 從 不不 好 看 修 到 好 看 這 邊 有 兩 個 問 題, 一 個 是 削 價 競 爭 的 惡 性 職 業 環 境 再 來 會 計 師 對 委 任 公 司 的 了 解 多 深 我 們 不不 了 解 最 近 在 會 計 師 法 的 規 範 上, 過 失 責 任 賠 償 在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是 採 比 例 責 任,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是 以 當 年年 度 規 費 的 10 倍 為 上 限 66, 跟 以 前 比 起 來 已 減 輕 許 多, 是 否 更 助 長 削 價 競 爭 的 狀狀 況, 有 待 觀 察 投 資 人 要 求 賠 償 時 對 象 可 以 是 簽 證 會 計 師 或 事 務 所, 但 如 果 會 計 師 將 財 產 轉 移, 事 務 所 又 為 有 限 責 任 的 法 人 事 務 所 的 話, 賠 償 最 多 就 只 有 法 人 事 務 所 的 資 本 總 額 公 司 董 監 事 刑 事 責 任 之 成 立立 需 要 具 備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之 事 實, 而 許 多 行行 為 是 否 涉 及 不不 法 要 看 該 董 事 有 否 參 與 若 假 交 易易 經 過 董 事 會 決 議, 董 事 也 沒 有 表 達 反 對, 那 就 是 要 負 責 另 外 一 種 是 未 經 由 董 事 會 ( 由 其 他 背 後 主 事 者 決 定 ), 但 該 董 事 也 有 參 與 討 論論 時, 也 是 得 負 責 一 般 來 說 董 事 或 相 關 人 員 不不 可 能 不不 知 情, 所 以 很 難 卸 責 66 會 計 師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 會 計 師 因 過 失 致 前 項 所 生 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除 辦 理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簽 證 業 務 外, 以 對 同 一 指 定 人 委 託 人 或 受 查 人 當 年 度 所 取 得 公 費 總 額 十 倍 為 限 法 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股 東 有 第 一 項 情 形 者, 由 該 股 東 與 法 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151
附 件 五 受 訪 人 員 : 葉 先 生 葉 先 生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參 與 人 員 : 柯 瓊 鳳 洪 士 揚 訪 談 時 間 : 民 國 97 年年 03 月 27 日 11:00 ~ 12:00 訪 談 地 點 : 輔 仁 大 學 金 融 研 究 所 會 客 室 訪 談 內 容 集 團 犯 罪 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如 果 金 融 機 構 是 在 集 團 內 部 的, 即 使 靠 獨 立立 董 監 審 計 委 員 會 或 風 險 管 理理, 效 果 仍 然 很 小, 因 此 必 須 靠 主 管 機 關 的 金 融 監 理理 而 這 樣 的 金 融 監 理理 其 實 與 集 團 外 部 金 融 機 構 對 集 團 作 審 核 是 相 似 的 過 去 的 金 融 監 理理 是 以 個 別 公 司 來 看, 忽 略 了 關 聯 戶 公 司 法 的 關 係 人 定 義 又 太 表 面, 力 霸 集 團 等 可 以 輕 易易 躲 過 因 此 金 融 監 理理 如 果 沒 有 對 整 個 集 團 全 體 作 了 解, 很 容 易易 產 生 偏 誤 目 前 證 券 交 易易 所 已 有 集 團 監 理理 小 組, 檢 查 局 可 跟 進 改 變 檢 查 對 象 與 範 圍 除 此 之 外, 可 以 從 法 律 上 著 手, 如 修 改 公 司 法 的 關 係 人 定 義 等 否 則 便便 只 能 靠 有 獨 立立 性 的 會 計 師 或 公 司 內 部 的 監 察 人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另 外, 金 融 機 構 也 應 該 透 過 聯 徵 中 心 查 詢 放 款 對 象 及 整 個 集 團 的 借 款 資 料料 事 實 上 要 知 道 集 團 結 構 並 不不 難, 只 要 看 轉 投 資 及 各 公 司 前 十 大 股 東, 就 可 以 看 出 整 個 集 團 的 面 貌 但 是 必 須 要 有 相 關 概 念 及 耗 費 相 當 人 力 去 查 各 家 報 表 主 管 機 關 應 要 求 各 集 團 揭 露 集 團 關 係 圖, 但 是 目 前 於 法 無 據, 只 能 先 要 求 概 況 圖, 然 後 再 慢 慢 進 一 步 要 求 目 前 國 內 集 團 的 複 雜 度 大 多 不不 超 過 五 十 家 公 司, 若 集 團 中 上 市 公 司 的 家 數 越 多, 其 資 金 往 來 情 況 才 可 能 越 複 雜 會 計 師 根 本 的 問 題 在 會 計 師 由 誰 聘 任 證 交 法 目 前 規 定 是, 若 公 司 設 有 監 察 人, 則 尊 重 監 察 人 的 意 見, 若 公 司 設 有 審 計 委 員 會, 則 直 接 由 其 聘 任 過 去 由 於 法 令 明 訂 審 計 委 員 會 的 權 利, 因 此, 大 家 比 較 不不 喜 歡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這 時 監 察 人 的 角 色 變 得 很 重 要, 但 是 監 察 人 對 會 計 師 的 聘 任 卻 沒 有 多 少 決 定 權 力 另 一 方 面, 會 計 師 因 為 有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故 本 身 也 會 作 相 關 的 風 險 控 管 檢 查 152
上 市 櫃 公 司 的 檢 查 大 部 分 是 由 交 易易 所 及 櫃 買 中 心 執 行行 場 外 檢 查, 重 大 特 殊 案 件 才 會 移 到 檢 查 局 檢 查 局 主 要 負 責 銀 行行 及 保 險 公 司 的 檢 查 洗 錢 追 查 起 來 相 當 困 難, 轉 投 資 到 國 外 的 那 一 層 還 能 查 到, 但 進 一 步 的 資 金 運 用 就 難 以 追 查, 除 非 有 良 好 的 國 際 監 理理 協 定 由 於 台 灣 與 國 際 主 權 國 家 之 間 所 訂 的 國 際 監 理理 協 定 太 弱, 沒 辦 法 要 求 國 外 做 到 互 相 調 閱 資 料料 的 動 作, 使 得 國 外 的 資 訊 相 當 難 以 追 查 153
附 件 六 受 訪 人 員 : 施 先 生 施 先 生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參 與 人 員 : 柯 瓊 鳳 胡 光 華 范 綱 廷 訪 談 時 間 : 民 國 97 年年 04 月 23 日 18:00 ~ 22:00 訪 談 地 點 : 饗 餐 廳 訪 談 內 容 銀 行行 民 國 80 年年 財 政 部 同 意 籌 設 新 銀 行行, 為 混 和 型 集 團 的 濫 觴 這 些 製 造 業 集 團 透 過 投 資 新 銀 行行 而 持 有 金 融 機 構 當 時 曾 有 大 股 東 持 有 股 份 不不 得 超 過 5% 的 規 定, 目 的 在 使 其 無 法 操 控 銀 行行 在 法 規 上, 有 關 銀 行行 或 金 控 的 財 務 報 表 對 關 係 人 融 資 的 揭 露 是 要 求 非 常 嚴 格 的, 故 正 派 經 營 的 企 業 在 關 係 人 方 面 的 融 資 不不 高 而 不不 正 派 的 企 業 如 力 霸 就 會 透 過 關 係 企 業 交 易易, 例 如 創 造 一 些 公 司 並 與 其 進 行行 交 易易, 再 用 此 交 易易 與 銀 行行 換 錢 ; 或 是 透 過 關 係 企 業 持 股 去 擁 有 一 個 比 較 有 資 源 的 公 司, 像 是 友 聯 產 險 及 亞 太 固 網, 然 後 再 執 行行 淘 空 的 計 畫 風 險 因 子 控 制 權 及 現 金 流 量 權 的 比 例 如 果 不不 恰 當, 反 而 會 促 使 大 股 東 去 掏 空 公 司 例 如 持 股 5% 卻 掏 空 整 家 公 司, 結 果 好 像 是 倒 賺 95% 負 責 人 如 果 把 自 己 的 股 票 拿 去 銀 行行 質 押, 就 有 維 持 股 價 的 壓 力, 此 時 公 司 業 績 及 財 務 報 表 可 能 產 生 窗 飾 的 情 況 因 此 當 負 責 人 持 股 超 過 一 定 質 押 比 例 時, 就 必 須 要 更 加 注 意 公 司 創 造 許 多 紙 上 公 司, 且 彼 此 之 間 有 很 多 業 務 往 來 例 如 以 前 還 沒 有 側 流 交 易易 規 範 的 時 候, 很 多 公 司 會 在 第 三 層 或 第 四 層 子 公 司 之 間 進 行行 交 易易 並 且 認 列列 收 益 民 國 87 年年 後 雖 然 有 側 流 交 易易 規 範, 但 若 讓 表 面 上 無 控 制 力 ( 實 際 上 有 控 制 力 ) 的 公 司 互 相 交 易易, 仍 然 可 以 造 成 獲 利, 形 成 財 務 報 表 操 作 空 間 民 國 93 年年 合 併 報 表 (7 號 公 報 ) 出 來 後, 才 使 得 公 司 間 交 易易 獲 利 完 全 消 除, 不不 過 意 圖 不不 軌 的 公 司 仍 想 辦 法 讓 許 多 子 公 司 不不 必 列列 入 合 併 報 表 的 編 製 範 圍 內, 藉 以 規 避 公 報 的 規 範 監 理理 金 融 機 構 比 較 容 易易 發 生 問 題 的 狀狀 況 是 銀 行行 的 管 理理 階 層 跟 主 事 者 之 間 存 在 某 種 關 係, 即 使 知 道 對 方 體 質 不不 好 仍 會 給 予 貸 款 否 則, 在 一 般 情 況 之 下, 銀 行行 的 徵 信 部 門 仍 是 有 能 力 判 斷 該 不不 該 放 款 154
投 資 者 跟 經 營 者 ( 決 策 者 ) 要 分 離, 才 不不 會 讓 投 資 金 融 機 構 的 企 業 可 以 輕 易易 將 錢 搬 走 內 部 的 監 理理 也 要 夠 健 全, 讓 管 理理 階 層 無 法 以 一 己 之 意 進 行行 放 款 我 們 可 以 用 外 部 法 律 規 範, 讓 內 部 控 管 可 以 更 加 獨 立立 有 效 率 另 外, 若 認 為 產 業 投 資 金 融 機 構 就 有 搬 錢 風 險 的 話, 應 該 就 以 法 律 規 定 產 業 不不 能 投 資 金 融 機 構 關 係 人 實 質 關 係 人 是 最 不不 容 易易 定 義 的, 也 是 最 常 發 生 事 情 的 由 於 外 部 監 理理 只 能 加 強 關 係 人 資 訊 ( 融 資 及 交 易易 ) 揭 露, 所 以 最 終 還 是 要 從 內 部 監 理理 方 面 下 手 例 如 中 華 銀 行行 就 是 本 身 內 部 監 理理 被 某 些 人 掌 控, 使 得 內 部 監 理理 無 法 發 揮 作 用 人 頭 可 以 採 用 抓 到 就 罰 的 規 定 來 抑 制 人 頭 戶 的 作 為 只 要 人 頭 就 一 定 會 有 資 金 往 來, 只 要 能 掌 握 資 金 流 向, 就 容 易易 釐 清 彼 此 之 間 的 關 係, 因 為 這 些 資 金 額 度 往 往 很 大, 相 當 容 易易 追 查 (ex. 兩 億 的 資 金 往 來 容 不不 容 易易 追 查? 當 然 容 易易 ) 只 要 超 過 一 定 金 額 的 資 金 往 來, 銀 行行 一 定 會 通 報 洗 錢 防 治 中 心 與 財 稅 資 料料 通 報 中 心, 問 題 只 在 於 要 不不 要 抓 另 外 依 據 洗 錢 防 治 法, 洗 錢 防 治 中 心 與 財 稅 資 料料 中 心 也 可 以 要 求 銀 行行 存 戶 提 出 資 金 來 源 證 明 犯 罪 手 法 公 司 法 規 定 資 金 不不 得 貸 與 個 人, 但 卻 沒 有 限 制 公 司 投 資 因 此 主 事 者 便便 利 用 個 人 轉 投 資 公 司 發 行行 持 有 至 到 期 私 募 公 司 債, 然 後 讓 上 市 公 司 去 購 買 由 於 該 公 司 債 是 持 有 至 到 期, 不不 必 評 價, 故 報 表 上 看 不不 出 問 題 如 此 一 來, 主 事 者 便便 能 悄 悄 地 將 公 司 的 錢 移 轉 出 去 另 外 一 種 手 法 是 當 外 部 企 業 向 關 係 銀 行行 申 請 融 資 時, 該 銀 行行 卻 可 要 求 借 款 公 司 用 一 部 分 錢 購 買 關 係 企 業 公 司 債 ( 搭 配 購 買 ) 若 不不 投 資 該 項 商 品 就 不不 融 資 外 部 企 業 因 融 資 管 道 有 限, 故 接 受 該 項 條 件, 造 成 日 後 銀 行行 呆 帳 增 多 與 此 手 法 相 近 的 是 同 樣 是 借 錢, 卻 要 用 一 部 份 貸 款 付 給 分 行行 經 理理, 變 相 增 加 融 資 公 司 的 貸 款 成 本, 也 使 得 部 份 貸 款 流 向 個 人 這 些 手 法 財 報 上 是 看 不不 出 來 的, 所 以 一 定 得 靠 內 部 監 理理 來 控 管 155
附 件 七 受 訪 人 員 : 莊 先 生 莊 先 生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參 與 人 員 : 柯 瓊 鳳 胡 光 華 洪 士 揚 訪 談 時 間 : 民 國 97 年年 04 月 25 日 10:00 ~ 11:30 訪 談 地 點 : 台 北 市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訪 談 內 容 監 督 查 核 機 制 金 融 業 是 由 金 管 會 檢 查 局 負 責, 上 市 櫃 公 司 是 由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負 責 由 於 上 市 櫃 公 司 家 數 眾 多 ( 目 前 約 為 1300 家 ), 證 期 局 的 定 期 查 核 經 常 委 外 可 是 這 些 委 外 公 司 的 查 核 往 往 流 於 形 式, 除 非 公 司 已 經 發 生 問 題 這 情 形 使 得 監 理理 機 關 在 主 動 性 上 相 當 欠 缺 另 一 個 是 法 律 問 題,90 年年 公 司 法 修 正 將 公 開 發 行行 改 成 公 司 自 治 事 項 ( 王 令 麟 條 款 ), 使 得 亞 太 固 網 資 本 雖 達 656 億 卻 仍 是 未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無 法 進 行行 任 何 監 督 目 前 立立 法 院 則 打 算 再 修 訂 一 個 力 霸 條 款, 將 當 初 修 改 的 部 分 修 回 去 亞 太 固 網 的 掏 空 手 法 包 括 購 買 子 公 司 公 司 債 及 黃 豆 像 購 買 黃 豆 等 與 公 司 業 務 無 關 的 產 品, 雖 然 有 揭 露 在 財 務 報 表 上, 卻 沒 有 任 何 監 督 機 制 法 令 的 不不 健 全, 往 往 會 使 得 監 督 查 核 機 制 失 去 效 果 力 霸 集 團 的 掏 空 力 霸 的 掏 空 很 早 就 開 始, 亞 太 是 最 晚 被 掏 空 的, 被 掏 走 的 錢 也 最 多 亞 太 從 90 年年 開 始 被 掏 空, 剛 好 跟 公 司 法 的 修 法 時 間 一 致, 但 彼 此 之 間 是 否 有 關 聯 無 法 確 定 當 時 修 法 取 消 公 司 債 要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才 成 發 行行 的 規 定, 力 霸 便便 利 用 此 法 大 量 購 買 垃 圾 公 司 債, 將 資 金 移 轉 出 去 力 霸 也 利 用 友 聯 產 險 作 不不 利 益 交 易易, 或 是 進 行行 不不 動 產 投 資 等, 把 公 司 資 金 移 轉 出 去 另 外 力 霸 利 用 假 交 易易 資 料料 跟 銀 行行 詐 貸, 騙 了 100 多 億 預 防 比 較 完 整 的 監 理理 查 核 還 是 得 靠 行行 政 監 理理 機 關, 偵 查 機 關 要 有 犯 罪 跡 證 才 能 行行 動, 故 在 犯 罪 預 防 上 是 比 較 有 困 難 的 目 前 也 能 盡 量 將 觸 角 往 前 延 伸, 就 金 管 單 位 公 佈 的 裁 罰 資 料料 等 能 掌 握 的 部 份 加 以 處 理理 保 險 及 產 險 156
保 險 的 刑 事 犯 罪 案 件 非 常 少 也 不不 嚴 重 為 什 麼 會 如 此 並 不不 清 楚, 有 可 能 是 業 者 比 較 守 法 體 制 比 較 健 全, 但 也 有 可 能 是 沒 有 被 發 現 法 律 問 題 如 過 是 過 失 或 疏 忽 而 造 成 損 害, 就 不不 是 刑 法 的 範 圍, 也 不不 構 成 犯 罪 犯 罪 一 定 要 有 故 意 及 為 不不 法 利 益 造 成 公 司 損 害, 否 則 虧 損 再 大 也 只 是 民 事 或 行行 政 責 任 的 範 疇 違 法 行行 為 常 常 掩 蓋 在 合 法 行行 為 之 下, 因 此 必 須 要 找 出 比 較 顯 著 的 部 份, 看 看 有 沒 有 犯 罪 的 可 能 虧 損 巨 不不 巨 大, 否 則 在 人 力 有 限 之 下 很 難 進 行行 偵 查 力 霸 集 團 是 很 傳 統 的 掏 空, 所 以 較 容 易易 偵 查, 但 對 於 新 型 的 掏 空 手 法 就 很 難 偵 查 那 些 通 常 都 利 用 海 外 紙 上 公 司 作 資 金 進 出, 偵 查 難 度 相 當 高 另 外 國 內 由 於 政 經 情 勢 的 關 係, 與 國 外 的 聯 繫 相 當 薄 弱, 其 中 美 國 是 少 數 訂 有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的 國 家 資 金 流 動 因 為 國 內 用 人 頭 的 情 況 相 當 普 遍, 要 從 共 犯 之 間 的 供 述 及 資 金 流 動 來 查 資 金 流 向 的 追 查 是 很 辛 苦 繁 瑣 的, 若 偵 察 單 位 已 著 手 調 查 通 常 就 表 示 已 經 有 犯 罪 嫌 疑 了 若 能 界 定 特 定 行行 為 人 帳 戶 及 時 間 等 一 定 範 圍, 讓 資 金 清 查 規 模 變 的 比 較 簡 單 的 話, 是 迅 速 獲 得 偵 查 線 索 的 方 法 警 示 機 制 許 多 集 團 個 別 出 問 題 時, 沒 有 一 個 統 合 的 機 制 進 行行 檢 視 個 別 出 問 題 時, 即 使 被 移 送 地 檢 署, 但 由 於 強 度 不不 夠, 往 往 不不 受 到 重 視 若 有 統 合 監 理理 機 制 存 在, 就 能 對 集 團 作 整 體 檢 視 並 與 檢 調 機 關 合 作 內 部 人 通 報 機 制 應 該 要 專 責 化, 有 個 機 構 專 門 統 合 金 融 犯 罪 情 報 建 檔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系 統 性 分 析 並 提 供 資 訊 給 檢 察 機 關, 這 樣 可 以 對 查 核 金 融 犯 罪 有 幫 助 像 韓 國 在 財 政 部 轄 下 設 有 建 立立 金 融 監 督 院, 只 要 發 現 疑 似 犯 罪 的 情 形 就 會 立立 刻 加 以 處 理理 調 查 局 雖 有 經 濟 犯 罪 防 治 中 心, 但 偏 向 內 部 偵 辦 經 濟 犯 罪 的 樞 紐, 比 較 沒 有 防 治 上 的 功 用 犯 罪 防 治 端 視 資 料料 庫 的 功 能 怎 麼 發 揮, 它 不不 應 只 是 資 料料 庫, 而 是 可 以 提 供 檢 察 官 或 金 管 單 位 做 參 考 的 犯 罪 防 治 樞 紐 金 管 單 位 的 問 題 是 常 常 將 案 子 認 為 移 送 給 偵 查 機 關 後 就 沒 事, 而 沒 有 對 公 司 實 施 後 續 的 行行 政 處 理理, 很 可 能 使 得 公 司 仍 繼 續 從 事 不不 法 行行 為 金 管 單 位 是 應 該 督 促 公 司, 做 好 監 理理, 並 非 只 是 發 現 犯 罪 行行 為 之 後 移 送 而 已 157
犯 罪 防 治 老 一 輩 的 人 在 成 立立 銀 行行 後 都 會 出 問 題, 因 為 他 們 把 銀 行行 當 作 借 錢 管 道 以 前 有 銀 行行 負 責 人 成 立立 資 產 管 理理 公 司 標 售 不不 良 債 權, 利 用 不不 透 明 的 標 售 程 序 中 飽 私 囊 很 多 企 業 集 團 沒 有 金 控 名 字, 不不 適 用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158
附 件 八 李 先 生 林 先 生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受 訪 人 員 : 李 先 生 林 先 生 參 與 人 員 : 柯 瓊 鳳 胡 光 華 洪 士 揚 范 綱 廷 訪 談 時 間 : 民 國 97 年年 04 月 28 日 07:30 ~ 11:00 訪 談 地 點 :SKYLARK 和 平 公 園 店 訪 談 內 容 監 理理 從 過 去 的 金 融 犯 罪 找 出 共 通 特 性 及 原 因, 看 看 有 哪 些 隱 含 的 徵 兆 如 果 是 結 構 性 犯 罪, 金 管 會 可 以 建 一 些 指 標 去 檢 視, 看 哪 些 人 控 制 哪 些 金 融 機 構 雖 然 有 關 係 企 業 授 信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但 有 問 題 的 集 團 ( 力 霸 萬 泰 ) 是 往 往 都 是 關 係 企 業 出 問 題 另 外 也 可 以 從 主 事 者 來 看, 大 家 以 前 看 力 霸 就 覺 得 它 可 能 會 倒 零 售 方 面 的 信 用 緊 縮 及 代 償 是 從 信 用 差 的 人 身 上 賺 錢, 即 使 有 違 約 還 是 可 以 獲 利 加 上 銀 行行 的 規 模 也 不不 是 非 常 大, 出 了 問 題 影 響 並 不不 大 主 管 機 關 為 了 不不 讓 銀 行行 出 事, 常 常 不不 在 問 題 比 較 小 的 時 候 解 決, 而 是 想 要 透 過 一 些 政 策 手 段 撐 過 去 如 果 做 的 好 的 話 就 沒 事, 做 不不 好 的 話 反 而 會 使 得 影 響 層 面 擴 大 比 如 說 金 改 就 是 為 了 救 銀 行行 而 實 行行 的 政 策, 結 果 原 本 倒 的 只 是 銀 行行, 金 改 後 倒 的 變 成 整 家 金 控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的 問 題 是 不不 敢 讓 銀 行行 或 集 團 倒 閉, 他 們 該 有 的 機 制 都 有, 但 是 在 考 量 行行 政 壓 力 人 民 觀 感 及 社 會 動 盪 下 就 常 常 無 法 發 揮 作 用 力 霸 的 問 題 是 慢 慢 累 積 的, 最 後 連 整 個 亞 太 也 賠 進 去 這 些 有 些 是 結 構 面 的 問 題, 有 些 是 行行 為 面 的 問 題 正 常 金 融 環 境 下 除 了 極 端 情 況 外, 任 何 違 約 或 犯 罪 都 是 可 以 吸 收 的, 因 此 主 管 機 關 要 在 整 體 經 濟 狀狀 況 下 考 量 風 險 臨 界 點, 決 定 在 哪 個 時 間 點 出 手 干 預 從 過 去 的 例 子 可 以 發 現, 同 樣 是 出 事 時 對 社 會 造 成 同 等 程 度 影 響 的 企 業, 他 們 受 到 主 管 機 關 監 理理 的 程 度 卻 是 不不 一 樣 的 因 此 主 管 機 關 在 監 理理 時, 要 以 對 社 會 影 響 程 度 為 基 礎 來 看 以 鴻 海 為 例, 雖 其 資 產 很 多, 但 出 事 時 也 只 會 影 響 股 東 及 往 來 企 業 而 已 犯 罪 者 型 態 一 種 是 一 開 始 就 打 算 掏 空, 完 全 沒 有 認 真 經 營, 這 種 只 要 從 過 去 的 行行 為 模 式 來 看 就 可 以 發 現 另 一 種 是 開 始 經 營 後 得 到 一 些 小 成 功, 錢 漸 漸 變 多, 規 模 也 漸 漸 擴 張, 但 之 後 卻 因 為 資 金 流 動 關 係 面 臨 困 難 這 時 很 多 人 為 了 將 公 司 撐 過 去 鋌 而 走 險, 最 後 導 致 出 事 159
關 係 人 及 紙 上 公 司 每 個 人 都 知 道 紙 上 公 司 是 假 的, 因 此 會 借 錢 的 其 中 一 定 有 問 題 而 且 集 團 在 合 併 報 表 上 不不 一 定 會 揭 露 出 來, 若 有 揭 露, 也 常 常 是 單 一 合 併 起 來 的 數 字, 無 法 看 到 個 別 狀狀 況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公 司 的 問 題 在 於 負 債 不不 確 定, 只 要 壽 險 戶 不不 要 集 體 出 事, 也 很 難 看 出 有 沒 有 問 題 對 民 眾 來 講, 銀 行行 的 存 款 是 財 產, 但 是 保 險 公 司 如 果 倒 了, 沒 有 的 只 是 保 費 而 已 先 天 結 構 不不 一 樣, 出 事 後 的 結 果 也 不不 一 樣 保 險 公 司 雖 然 帳 面 上 會 顯 示 虧 錢, 但 是 現 金 並 不不 會 匱 乏 一 般 來 說, 勞 保 這 類 保 險 保 再 多 都 不不 會 有 問 題, 除 非 碰 上 集 體 退 休 得 一 次 付 出 大 量 現 金 反 過 來 說, 健 康 保 險 保 太 多 就 有 可 能 出 事, 因 為 很 容 易易 遇 到 道 德 風 險 而 常 常 付 出 現 金 美 國 很 多 倒 閉 的 保 險 公 司 都 是 健 康 保 險 保 太 多, 壽 險 的 利 率 也 高 於 一 般 利 率, 加 上 所 投 資 的 不不 動 產 難 以 變 現, 使 得 保 戶 要 錢 時 無 法 付 出 去, 產 生 流 動 性 風 險 研 究 上 的 問 題 以 力 霸 事 件 來 講, 可 以 注 意 投 資 屬 性 的 關 聯 性 個 人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及 在 某 些 行行 為 之 下 看 起 來 沒 有 但 實 際 上 有 的 關 聯 性 銀 行行 原 本 是 企 業 主 為 取 得 資 金 而 開 的, 所 以 主 管 機 關 會 對 關 係 人 授 信 採 取 控 管 但 這 裡 有 兩 個 問 題, 一 個 是 鑑 價, 銀 行行 估 出 來 的 價 值 不不 一 定 是 真 正 的 價 值 第 二 個 是 交 叉 授 信, 不不 同 集 團 彼 此 互 相 貸 款 規 避 監 督 真 想 做 壞 事 的 高 層 是 很 難 阻 止 的, 因 此 公 司 治 理理 會 強 調 獨 立立 董 監 或 審 計 委 員 會, 當 其 有 勇 氣 告 發 時 就 會 產 生 效 果 農 漁 會 及 信 合 社 的 資 訊 不不 公 開, 但 是 規 模 大 的 話 影 響 層 面 也 很 大 但 考 量 到 效 率 的 話, 研 究 範 圍 限 定 在 銀 行行 或 保 險 公 司 就 可 以 了 現 在 許 多 集 團 買 不不 到 銀 行行, 就 去 買 保 險 公 司 ( 或 所 謂 身 後 事 業 ), 因 為 不不 管 在 業 務 的 連 結 或 資 金 運 用 上 都 有 助 益 160
附 件 九 吳 小 姐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受 訪 人 員 : 吳 小 姐 參 與 人 員 : 柯 瓊 鳳 胡 光 華 訪 談 時 間 : 民 國 97 年年 05 月 20 日 10:00 ~ 11:30 訪 談 地 點 : 台 北 市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訪 談 內 容 犯 罪 手 法 現 在 有 很 多 公 司 都 是 用 境 外 紙 上 公 司 ( 如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 來 將 資 金 移 轉 出 去, 移 轉 時 會 使 用 各 種 名 目 ( 如 顧 問 費 ) 這 種 手 法 通 常 使 得 犯 罪 追 查 有 一 定 困 難 度 手 法 1: 某 公 司 經 理理 人 用 公 司 名 義 報 裝 潢 等 費 用, 但 實 際 上 都 是 使 用 在 自 己 身 上 另 外 也 在 香 港 設 公 司 跟 俄 羅 斯 買 設 備 後 再 賣 回 台 灣, 賺 取 中 間 價 差 手 法 2: 兩 個 人 頭 公 司, 彼 此 互 相 交 易易, 創 造 出 漂 亮 的 應 收 帳 款 及 財 報 之 後 再 以 此 跟 銀 行行 借 錢 力 霸 紙 上 公 司 高 達 68 家, 連 內 部 會 計 人 員 都 搞 不不 清 楚, 還 得 製 作 資 金 貨 物 流 向 表 內 部 還 會 每 天 開 會, 看 集 團 內 哪 家 公 司 有 資 金 缺 口, 及 要 從 哪 些 公 司 移 轉 資 金 力 霸 掏 空 手 法 之 一 : 與 其 他 公 司 進 行行 不不 動 產 買 賣, 訂 定 契 約 時 就 交 付 大 筆 訂 金, 然 後 再 解 約 此 訂 金 之 後 採 用 分 期 的 方 式 交 還, 也 就 是 等 同 於 不不 需 擔 保 品 的 信 用 貸 款 其 中 有 些 最 後 沒 有 還 而 變 成 呆 帳 經 濟 犯 罪 定 義 及 分 類 定 義 ( 台 北 地 檢 署 內 部 定 義 ): 犯 罪 金 額 達 五 千 萬 以 上 或 被 害 人 數 達 五 十 人 以 上, 並 影 響 經 濟 秩 序 分 類 ( 處 理理 經 濟 犯 罪 要 點 ): 證 券 不不 法 類 金 融 不不 法 類 等 等 補 充 資 料料 : 一 友 聯 產 險 公 司 之 犯 罪 事 實 ( 一 ) 非 常 規 交 易易 罪 嫌 1. 手 法 係 於 民 國 88 年年 1 月 11 日 至 89 年年 6 月 29 日 間, 以 不不 符 合 營 業 常 規 之 不不 動 產 買 賣 付 款 方 式 將 友 聯 產 險 資 金 融 通 予 力 霸 嘉 食 化 及 虛 設 之 小 公 司 方 式 為 由 小 公 司 將 不不 161
動 產 出 售 予 友 聯 產 險, 友 聯 產 險 於 訂 約 後 即 交 付 逾 8 成 定 金, 伺 候 再 以 無 法 如 期 完 工 等 理理 由 解 除 買 賣 契 約, 然 以 交 付 之 定 金 卻 無 法 如 數 取 回, 以 此 方 式 掏 空 友 聯 產 險 逾 12 億 元, 明 顯 違 反 保 險 法 146-2 等 規 定 2. 搜 獲 時 間 點 在 89 年年 7 月 19 日 後 之 不不 動 產 交 易易 及 違 法 授 信 資 料料 並 帶 回 作 虛 偽 交 易易 之 會 計 人 員 ( 二 ) 違 法 授 信 : 友 聯 產 險 另 違 背 授 信 相 關 規 定, 放 款 於 王 又 曾 操 控 但 無 實 際 營 運 之 仁 湖 等 17 家 公 司 及 人 頭 戶 趙 顯 連 等 約 35 億 元 1. 王 又 曾 王 令 一 王 事 展 劉 配 潛 陳 佩 芳 吳 若 薇 陳 美 雲 黃 蓮 玉 等 受 友 聯 產 險 委 任, 均 知 悉 友 聯 產 險 為 公 開 發 行行 有 價 證 券 之 上 市 公 司, 應 審 慎 注 意 放 款 流 程, 於 辦 法 放 款 案 件 時, 應 依 據 保 險 法 相 關 行行 政 規 章 金 融 機 構 辦 理理 徵 授 信 之 準 則 及 授 信 5P 原 則 處 理理, 並 以 為 友 聯 產 險 創 造 利 益 及 規 避 風 險 為 最 大 依 歸, 同 時 明 知 依 保 險 業 利 害 關 係 人 放 管 款 管 理理 辦 法 第 3 條 第 4 條 規 定, 保 險 業 對 其 負 責 人 職 員 或 主 要 股 東, 或 對 其 負 責 人 或 辦 理理 授 信 之 職 員 有 利 害 證 人 者 為 擔 保 放 款, 應 有 十 足 擔 保, 其 條 件 不不 得 優 於 其 他 同 類 放 款 對 象 所 謂 十 足 擔 保, 係 保 險 業 爭 提 不不 動 產 或 不不 動 產 為 擔 保 之 抵 押 放 款, 應 設 定 登 記 第 一 順 位 抵 押 權, 暨 友 聯 產 險 內 部 控 制 擔 保 放 款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規 定, 企 業 戶 之 擔 保 放 款 案 件 需 注 意 借 款 戶 之 負 債 比 率 流 動 比 率 及 虧 損 情 形, 並 自 行行 對 外 委 託 作 成 鍵 價 報 告 後, 使 得 召 開 董 事 會 核 決 是 否 通 過, 詎 仍 因 親 屬 關 係 或 為 領 薪 酬 庸 及 職 位 升 遷 等 因 素, 於 清 楚 仁 湖 德 台 國 際 17 家 公 司, 係 王 又 曾 王 令 依 指 示 而 成 立立 之 人 頭 公 司, 並 無 實 際 營 運, 友 聯 產 險 放 款 所 得 將 為 王 又 曾 所 使 用 之 情 況 下, 竟 仍 共 同 基 於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不 法 利 益 之 犯 意 聯 絡, 而 為 違 背 職 務 之 行行 為, 連 續 自 88 年年 10 月 起 至 95 年年 6 月, 由 王 又 曾 指 示 劉 配 潛 借 款 予 前 揭 17 家 人 頭 公 司 借 款 金 額 及 利 率 等 放 款 條 件, 再 由 劉 配 潛 指 示 財 務 部 承 辦 人 陳 美 雲 等 製 作 簽 呈, 並 逐 級 經 財 務 部 高 級 專 員 財 務 部 經 理理 轉 呈 財 務 長 劉 配 潛 總 經 理理 王 事 展 董 事 長 陳 佩 芳 核 章 後, 違 法 放 款 二 保 險 法 特 別 規 定 ( 一 ) 保 險 法 第 146-2: 保 險 業 對 不不 動 產 之 投 資, 以 所 投 資 不不 動 產 即 時 利 用 並 有 收 益 者 為 限 ; 其 投 資 總 額, 除 自 用 不不 動 產 外, 不不 得 超 過 其 資 金 百 分 之 三 十 但 購 買 自 用 不不 動 產 總 額 不不 得 超 過 其 業 主 權 益 之 總 額 保 險 業 不不 動 產 取 得 及 處 分, 應 經 合 法 之 不不 動 產 鑑 價 機 構 評 價 ( 二 ) 第 146-3: 保 險 業 辦 理理 放 款, 以 下 列列 各 款 為 限 :(1) 銀 行行 保 證 之 放 款 (2) 以 動 產 或 不不 動 產 為 擔 保 之 放 款 (3) 以 合 於 第 146-1 之 有 價 證 券 為 質 之 放 款 (4) 人 壽 保 險 業 已 各 該 保 險 業 所 簽 發 之 人 壽 保 險 單 為 質 之 放 款 前 項 第 1 款 至 第 3 款 放 款, 每 一 單 位 放 款 金 額 不不 得 超 過 該 保 險 業 資 金 百 分 之 五 ; 其 放 款 總 額, 不不 得 超 過 該 保 險 業 資 金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保 險 業 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及 第 3 款 對 其 負 責 人 職 員 或 主 要 股 東, 或 對 與 其 負 責 人 或 辦 理理 授 信 之 職 員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所 為 之 擔 保 放 款, 其 管 理理 辦 法, 由 主 管 機 關 另 定 之 保 險 業 依 第 146 條 之 1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4 款 對 每 一 公 司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之 投 162
資 與 依 本 條 以 該 公 司 發 行行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為 質 之 放 款, 合 併 計 算 不不 得 超 過 其 資 金 百 分 之 十 及 該 發 行行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之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十 三 力 霸 及 嘉 食 化 與 其 他 小 公 司 之 不不 實 交 易易 及 虛 偽 長 期 投 資 王 又 曾 掏 空 力 霸 集 團 之 犯 罪 手 法 含 : 已 無 實 際 營 運 之 68 家 小 公 司 作 為 將 資 金 掏 出 之 工 具, 由 力 霸 公 司 嘉 食 化 公 司 力 華 票 券 中 華 商 銀 友 聯 產 險 亞 太 固 網 分 別 以 長 期 投 資 各 該 小 公 司 為 小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為 小 公 司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向 小 公 司 購 買 房 地 產 預 付 小 公 司 虛 偽 之 交 易易 貨 款 購 買 小 公 司 發 行行 之 公 司 債 與 小 公 司 為 假 買 賣 假 交 易易 以 鑑 價 不不 實 之 房 地 產 超 額 貸 款 等 名 義 將 集 團 資 金 掏 出 小 公 司 間 彼 此 及 其 與 力 霸 集 團 間 假 交 易易 資 料料, 向 金 融 機 構 詐 貸 以 搭 配 購 買 一 定 額 度 之 力 霸 嘉 食 化 公 司 債 為 條 件 貸 款 或 發 行行 商 業 本 票 予 急 需 孔 急 之 授 信 戶 直 接 侵 佔 集 團 公 司 之 營 收 現 金 或 所 屬 公 司 款 項 等 等 四 虛 偽 交 易易 圖 示 : 設 立立 人 頭 公 司, 彼 此 虛 偽 交 易易, 並 向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授 信 詐 得 貸 款 A 人 頭 公 司 虛 偽 買 進 大 宗 穀 物 虛 偽 支 付 貨 款 B 人 頭 公 司 應 收 帳 款 或 營 收 增 加 申 請 授 信 金 融 機 構 美 化 財 報 詐 得 貸 款 私 募 公 司 債 掏 空 資 產 力 霸 集 團 163
五 發 票 流 向 圖 宏 森 進 口 黃 豆 SB0459402-1-2,7000 萬 宏 森 (94/4) 英 湘 ( 進 貨 ) (94/2/25 補 開 7000 萬 力 霸 ) 黃 豆 1150 萬 94/3/8 94/3/8 94/3/9 94/3/9 94/3/10 英 湘 嘉 華 佩 嘉 力 章 聯 凱 江 連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94/3/10 94/3/11 94/3/11 94/3/14 94/3/14 94/3/15 連 湘 台 莘 玉 章 程 星 輝 東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94/3/15 94/3/16 94/3/16 94/3/17 94/3/17 棟 信 佩 亞 仁 湖 連 南 章 華 鑫 營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94/3/18 94/3/18 94/3/21 94/3/21 94/3/22 94/3/22 欣 湖 力 長 棟 宏 立立 瑋 高 聯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94/3/23 94/3/23 94/2/25 連 桓 德 台 世 湘 力 霸 ( 已 開 ) @10000 @10000 @10000 164
附 件 十 吳 先 生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受 訪 人 員 : 吳 先 生 參 與 人 員 : 柯 瓊 鳳 胡 光 華 范 綱 廷 訪 談 時 間 : 民 國 97 年年 07 月 22 日 14:30 ~ 17:00 訪 談 地 點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會 議 室 訪 談 內 容 銀 行行 和 債 權 人 的 預 防 措 施 首 先, 金 融 犯 罪 的 發 生 可 以 分 為 行行 業 內 ( 業 內 ) 和 金 融 機 構 之 外 部 機 構 ( 業 外 ), 在 金 融 機 構 內 也 有 所 謂 內 部 資 料料 可 以 提 供 怎 麼 將 錢 移 轉 的 方 法 跟 途 徑, 還 有 財 務 總 管 理理 處 ( 代 理理 處 ) 事 實 上, 大 部 分 企 業 執 行行 金 融 犯 罪 的 手 段 並 非 特 別 高 明, 因 為 它 們 往 往 都 不不 符 合 投 資 法 的 規 定, 因 此 也 容 易易 被 發 現 刑 法 上 稱 利 益 輸 送 犯 罪, 動 機 大 多 都 是 為 了 錢, 要 怎 麼 利 用 不不 當 手 段 將 錢 安 全 移 轉 以 至 於 不不 被 發 現 以 現 狀狀 來 看, 央 行行 和 金 檢 單 位 對 於 有 金 融 犯 罪 跡 象 的 企 業, 會 進 行行 所 謂 的 檢 查, 但 這 些 檢 查 似 乎 沒 有 什 麼 用 處, 從 過 去 的 二 三 十 年年 還 看, 台 灣 尚 未 發 現 真 正 有 被 稽 核 出 來 的 案 件, 所 以 銀 行行 和 債 權 人 似 乎 仍 然 需 要 自 我 判 斷 企 業 是 否 有 金 融 犯 罪 的 動 機 和 傾 向 事 後 資 訊 現 今 有 許 多 讓 利 害 關 係 人 得 之 金 融 犯 罪 的 方 法 皆 是 屬 於 事 後 的, 例 如 銀 行行 局 提 供 檢 察 局 調 查 也 是 等 到 企 業 的 金 融 犯 罪 發 生 後, 才 會 有 所 動 作, 且 此 行行 為 也 是 屬 於 被 動 的, 再 者 會 計 師 查 核 財 務 報 表 也 是 屬 於 事 後 的, 因 為 財 務 報 表 示 各 種 歷 史 資 訊 的 結 合, 且 等 到 財 務 報 表 發 佈 尚 須 等 待 一 段 時 間 事 後 的 追 查 雖 然 是 需 要 花 費 相 當 的 時 間 和 成 本, 但 事 後 資 訊 仍 然 可 以 提 供 利 害 關 係 人 一 些 重 要 的 訊 息, 例 如 洗 錢 防 制 法 規 定, 到 達 某 金 額 的 交 易易 要 申 報, 且 交 易易 流 程 皆 須 紀 錄, 如 此 一 來 政 府 可 以 成 為 金 融 犯 罪 的 守 門 員, 銀 行行 更 應 該 提 高 警 覺, 再 者, 像 是 贈 與 稅 法 也 有 規 定, 贈 與 他 人 超 過 一 百 一 十 一 萬, 國 稅 局 會 介 入 調 查, 這 將 可 以 預 防 企 業 將 錢 轉 至 境 外 子 公 司 或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人 員 的 道 德 標 準 在 內 部 作 業 的 程 序 中, 要 如 何 讓 新 進 人 員 或 者 內 部 人 員 得 知 其 所 作 所 為 不不 對? 事 實 上, 這 是 需 要 一 些 是 非 判 斷, 企 業 主 也 應 該 設 定 金 融 機 構 內 控 標 準 化 和 給 予 員 工 適 當 的 教 育, 告 知 員 工 如 何 做 是 錯 誤 的, 現 今 有 許 多 財 務 人 員 是 被 冤 枉 的, 因 為 他 們 受 到 商 業 會 計 法 規 定 的 限 制, 甚 至 證 交 法 銀 行行 法 也 有 相 關 罰 則, 即 使 他 們 真 的 是 無 知 的, 也 需 要 付 其 相 關 責 任 以 檢 調 機 關 而 言, 若 無 法 證 明 底 165
層 的 會 計 人 員 有 違 法, 相 對 而 言, 也 無 法 證 明 高 層 的 執 行行 管 理理 階 層 有 掏 空 或 背 信 等 等 行行 為, 也 就 是 檢 調 機 關 希 望 能 藉 由 低 層 的 會 計 人 員 引 出 背 後 其 他 真 正 犯 罪 執 行行 者, 例 如 股 票 操 作 人 頭 戶 掏 空 等 等 因 此, 這 也 是 企 業 內 部 的 會 計 人 員, 甚 至 外 部 的 會 計 師 ( 投 資 人 保 護 中 心 有 所 謂 投 資 人 有 權 力 申 請 告 發 會 計 師 ), 在 企 業 發 生 金 融 犯 罪 後 皆 會 有 所 責 任 的 原 因 罪 刑 責 任 近 年年 來, 只 要 有 金 融 犯 罪 發 生 後, 都 會 有 人 喊 出 經 濟 犯 要 重 刑, 但 只 要 隨 著 時 間 過 去, 這 些 聲 音 相 對 而 言 也 隨 之 消 逝, 但 事 實 上,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究 台 灣 現 今 法 律 而 言, 刑 訴 的 程 度 再 高, 最 後 真 正 坐 牢 的 人 並 不不 多, 法 務 部 需 要 考 量 的 不不 是 刑 事 責 任 要 加 重 多 少, 而 是 罪 刑 責 任 的 確 定 後 對 於 社 會 是 否 有 好 交 代? 相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是 否 得 到 應 有 的 報 償? 從 刑 事 政 策 來 預 防 金 融 犯 罪 的 發 生, 以 目 前 來 看, 至 少 需 要 和 香 港 和 中 國 大 陸 有 所 謂 的 互 助 協 定, 但 事 實 上 執 行行 是 有 一 定 的 難 度, 和 其 他 亞 洲 國 家 相 比, 除 了 台 灣 以 外, 其 他 國 家 都 有 簽 訂 互 助 協 定, 因 為 中 國 大 陸 的 影 響 導 致 台 灣 要 和 其 他 國 家 簽 訂 互 助 協 定 相 對 困 難 許 多, 但 互 助 條 款 簽 訂 後, 對 於 金 融 犯 罪 是 比 較 容 易易 解 決 的 重 點 整 理理 研 究 主 題 關 係 人 交 易易 人 頭 戶 專 家 意 見 葉 先 生 : 公 司 法 的 關 係 人 定 義 太 表 面, 力 霸 集 團 等 可 以 輕 易易 躲 過 目 前 證 券 交 易易 所 已 有 集 團 監 理理 小 組, 檢 查 局 可 跟 進 改 變 檢 查 對 象 與 範 圍 除 此 之 外, 可 以 從 法 律 上 著 手, 如 修 改 公 司 法 的 關 係 人 定 義 等 否 則 便便 只 能 靠 有 獨 立立 性 的 會 計 師 或 公 司 內 部 的 監 察 人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另 外, 金 融 機 構 也 應 該 透 過 聯 徵 中 心 查 詢 放 款 對 象 及 整 個 集 團 的 借 款 資 料料 施 先 生 : 實 質 關 係 人 是 最 不不 容 易易 定 義 的, 也 是 最 常 發 生 事 情 的 由 於 外 部 監 理理 只 能 加 強 關 係 人 資 訊 ( 融 資 及 交 易易 ) 揭 露, 所 以 最 終 還 是 要 從 內 部 監 理理 方 面 下 手 例 如 中 華 銀 行行 就 是 本 身 內 部 監 理理 被 某 些 人 掌 控, 使 得 內 部 監 理理 無 法 發 揮 作 用 施 先 生 : 可 以 採 用 抓 到 就 罰 的 規 定 來 抑 制 人 頭 戶 的 作 為 只 要 人 頭 就 一 定 會 有 資 金 往 來, 只 要 能 掌 握 資 金 流 向, 就 容 易易 釐 清 彼 此 之 間 的 關 係, 因 為 這 些 資 金 額 度 往 往 很 大, 相 當 容 易易 追 查 (ex. 兩 億 的 資 金 往 來 容 不不 容 易易 追 查? 當 然 容 易易 ) 只 要 超 過 一 定 金 額 的 資 金 往 來, 銀 行行 一 定 會 通 報 洗 錢 防 治 中 心 與 財 稅 資 料料 通 報 中 心, 問 題 只 在 於 要 不不 要 抓 內 部 人 李 先 生 : 人 數 比 例 足 夠 的 獨 立立 董 監 若 沒 有 專 業 知 識 而 做 出 錯 誤 決 定, 導 致 公 司 受 損 害, 公 司 會 求 償 無 門 但 若 獨 立立 董 監 人 數 不不 夠, 又 會 變 成 無 制 衡 能 力 再 者 獨 立立 董 監 的 選 任 是 由 負 責 人 提 案, 負 責 人 通 常 不不 會 選 反 對 自 己 的 人, 因 此 獨 立立 董 監 效 用 其 實 不不 大 陳 先 生 : 刑 事 責 任 之 成 立立 需 要 具 備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之 事 實, 而 許 多 行行 為 是 否 涉 及 不不 法 要 看 該 董 事 有 否 參 與 若 假 交 易易 經 過 董 事 會 決 議, 董 166
研 究 主 題 投 資 專 家 意 見 事 也 沒 有 表 達 反 對, 那 就 是 要 負 責 另 外 一 種 是 未 經 由 董 事 會 ( 由 其 他 背 後 主 事 者 決 定 ), 但 該 董 事 也 有 參 與 討 論論 時, 也 是 得 負 責 一 般 來 說 董 事 或 相 關 人 員 不不 可 能 不不 知 情, 所 以 很 難 卸 責 吳 小 姐 : 現 在 有 很 多 公 司 都 是 用 境 外 紙 上 公 司 ( 如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 來 將 資 金 移 轉 出 去, 移 轉 時 會 使 用 各 種 名 目 ( 如 顧 問 費 ) 這 種 手 法 通 常 使 得 犯 罪 追 查 有 一 定 困 難 度 手 法 1: 某 公 司 經 理理 人 用 公 司 名 義 報 裝 潢 等 費 用, 但 實 際 上 都 是 使 用 在 自 己 身 上 另 外 也 在 香 港 設 公 司 跟 俄 羅 斯 買 設 備 後 再 賣 回 台 灣, 賺 取 中 間 價 差 手 法 2: 兩 個 人 頭 公 司, 彼 此 互 相 交 易易, 創 造 出 漂 亮 的 應 收 帳 款 及 財 報 之 後 再 以 此 跟 銀 行行 借 錢 力 霸 紙 上 公 司 高 達 68 家, 連 內 部 會 計 人 員 都 搞 不不 清 楚, 還 得 製 作 資 金 貨 物 流 向 表 內 部 還 會 每 天 開 會, 看 集 團 內 哪 家 公 司 有 資 金 缺 口, 及 要 從 哪 些 公 司 移 轉 資 金 債 券 郭 先 生 : 主 管 機 關 對 銀 行行 放 款 給 關 係 人 時 會 要 求 十 足 或 部 分 擔 保 品, 擔 保 品 的 相 關 規 定 在 銀 行行 法 裡 有 規 定 若 關 係 人 用 關 係 人 股 票 來 當 擔 保 品, 表 面 上 看 起 來 是 合 法 的, 但 在 系 統 風 險 發 生 時, 此 種 擔 保 品 將 毫 無 作 用 例 如 力 霸 以 嘉 實 化 股 票 作 擔 保 向 銀 行行 借 款, 但 力 霸 與 嘉 實 化 為 關 係 企 業 陳 先 生 : 關 於 公 司 法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私 募 公 司 債 的 規 定, 此 法 條 對 債 權 人 保 障 不不 周 ( 因 為 非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資 訊 不不 透 明 ), 但 由 於 當 初 是 臨 時 加 進 去 的, 因 此 沒 有 任 何 配 套 措 施 借 款 李 先 生 : 會 造 成 金 融 界 目 前 的 現 象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是 主 管 機 關 的 政 策 例 如, 為 了 急 於 與 國 際 接 軌, 將 逾 放 款 天 數 由 180 天 改 定 義 為 90 天, 使 得 銀 行行 業 為 了 打 消 呆 帳 拼 命 賺 錢 再 如, 二 次 金 改 的 金 控 合 併 也 對 逾 放 率 有 所 要 求, 也 使 得 銀 行行 想 拼 命 賺 錢 中 信 及 台 新 就 是 因 此 而 陷 入 困 境 167
附 件 十 一 第 一 次 座 談 會 會 議 記 錄 與 會 專 家 學 者 : 黃 先 生 周 先 生 鐘 小 姐 黃 先 生 李 先 生 主 持 人 : 江 永 裕 教 授 參 與 人 員 : 柯 瓊 鳳 胡 光 華 洪 士 揚 吳 幸 樺 訪 談 時 間 : 民 國 97 年年 06 月 06 日 10:00 ~ 12:00 座 談 地 點 : 東 吳 大 學 城 中 校 區 崇 基 樓 1104 會 議 室 座 談 內 容 計 劃 主 持 人 : 柯 瓊 鳳 此 專 案 為 金 管 會 所 屬 之 金 發 會 發 起, 背 景 原 因 是 2006 年年 底 某 集 團 發 起 重 整, 後 來 發 現 有 許 多 財 務 操 作 的 問 題, 故 發 起 本 專 案 重 點 在 於 預 防 未 來 金 融 機 構 於 授 信 或 運 作 時 如 何 避 免 危 機 發 生, 以 及 主 管 機 關 想 了 解 企 業 的 財 務 操 作 與 金 融 機 構 授 信 間 的 關 係 此 處 所 述 之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銀 行行 證 券 保 險 投 顧 希 望 藉 此 計 劃 之 執 行行 提 供 建 議 給 金 融 機 關 進 行行 風 險 管 理理 及 預 警 模 式 之 建 立立 簡 單 介 紹 力 霸 集 團 的 犯 罪 手 法, 主 要 包 括 該 集 團 多 年年 來 設 立立 多 家 子 公 司, 以 投 資 人 頭 背 書 保 證 授 信 貸 款 等 方 式, 以 及 如 何 搭 售 子 公 司 公 司 債 等 財 務 操 作 就 近 年年 該 企 業 集 團 財 報 資 料料 顯 示,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整 個 集 團 對 子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不不 高, 但 其 以 間 接 投 資 掌 控 控 制 權, 造 成 持 股 和 控 制 權 不不 一 致 的 現 象 因 此, 從 金 融 機 構 財 務 和 監 理理 的 觀 點, 本 次 座 談 會 之 討 論論 範 圍 包 括 : 企 業 集 團 如 何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行 保 險 證 券 ) 金 融 商 品 作 為 犯 罪 工 具? 其 方 法 為 何 其 模 式 為 何?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行 保 險 證 券 ) 如 何 對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之 行行 為 強 化 其 風 險 管 理理 能 力? 金 融 機 構 如 何 降 低 人 頭 戶 ( 虛 設 行行 號 紙 上 公 司 等 ) 對 金 融 市 場 的 衝 擊? 黃 先 生 : 金 融 創 新 是 一 把 雙 面 刃, 視 其 用 在 何 處 而 定, 會 呈 現 截 然 不不 同 的 情 況, 誰 用 了 他, 影 響 都 相 當 大 銀 行行 對 於 信 用 的 東 西 更 應 重 視, 因 為 任 何 從 銀 行行 出 去 的 東 西 社 會 自 然 給 予 信 任, 特 別 是 信 用 的 東 西, 但 若 用 在 壞 的 方 面, 乘 數 效 果 就 會 擴 大 一 些 搬 錢 的 方 法 如 : 借 貸 保 證 關 係 人 往 來 股 權 投 資 其 他 投 資 侵 占 ( 掏 空 ) 外 商 銀 行行 和 本 土 銀 行行 對 於 授 信 方 法 都 有 規 定, 重 點 是 執 行行 的 問 題 防 範 之 道 可 以 分 為 : 制 度 面 和 實 務 面 二 方 面 制 度 面 包 括 : 客 戶 篩 選 法 規 遵 循 以 及 風 險 管 理理 的 獨 立立 和 超 然 性 經 營 管 理理 階 層 的 道 德 高 標 準 人 才 招 收 晉 用 不不 忘 考 量 操 守 等 實 務 面 包 括 : 做 好 基 本 功 落 實 徵 信 和 審 核 回 歸 Common sense 等 特 別 要 說 明 兩 個 觀 念 ;1. 真 正 去 168
了 解 你 的 客 人 2. 跟 任 何 一 個 客 戶 往 來 要 追 到 最 後 真 正 的 幕 後 者, 不不 只 追 到 信 託 或 投 資, 要 追 到 最 後 受 益 人 是 誰, 受 託 人 是 誰, 只 有 這 樣 我 們 才 會 接 受 這 個 客 戶, 這 點 在 國 內 未 被 真 正 落 實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的 道 德 標 準, 在 分 配 職 務 或 工 作 時 必 須 檢 測 人 性, 我 們 不不 一 定 相 信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因 為 他 有 很 大 的 業 務 壓 力, 在 重 大 的 壓 力 下, 如 何 把 這 個 組 織 及 銀 行行 的 架 構 做 到 他 沒 辦 法 抵 抗,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實 務 上 信 用 風 險 審 定 其 實 不不 難 ( 難 的 是 人 情 關 說 ), 只 要 回 到 common sense, 在 犯 罪 初 期, 我 們 把 單 筆 交 易易 拿 來 看, 絕 對 有 辦 法 讓 他 合 法 化, 這 是 力 霸 集 團 最 擅 長 的 王 又 曾 透 過 各 種 手 段, 想 辦 法 找 錢, 連 聖 嚴 法 師 都 找 出 來 關 說, 銀 行行 團 (5 家 本 國 銀 行行 4 家 外 商 銀 行行 ) 不不 得 已 還 是 將 錢 借 貸 給 力 霸, 但 卻 設 了 各 種 條 款 限 制 王 家, 例 如 不不 讓 跟 王 家 沾 上 邊 的 人 掌 握 董 事 會 多 數, 若 董 事 五 席, 王 家 的 人 頂 多 佔 兩 席, 換 任 何 董 監 事 需 銀 行行 團 全 數 同 意, 最 後 王 家 受 不不 了, 撤 換 外 國 銀 行行 ( 因 其 規 定 太 多 ), 完 全 找 本 國 銀 行行, 由 此 可 知, 金 融 機 構 面 對 種 種 關 說 要 保 持 獨 立立 實 屬 不不 易易 周 先 生 : 一 家 公 司 治 理理 的 好 壞 與 其 制 度 和 公 司 治 理理 架 構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風 控 長 主 要 的 工 作 是 主 持 風 險 管 理理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採 主 席 制, 然 而 主 席 是 總 經 理理 而 非 風 控 長, 且 採 主 席 裁 決 制 非 投 票 制, 主 席 是 功 能 性 主 管, 不不 只 主 持 風 險 委 員 會 也 管 理理 各 子 公 司, 還 兼 任 董 事, 因 此, 其 影 響 力 跟 風 控 長 是 不不 對 稱 的, 風 控 長 沒 有 裁 決 力 量 另 有 一 個 採 投 票 制 的 授 信 委 員 會, 若 20% 的 委 員 反 對 這 個 案 子 就 撤 案, 但 有 些 委 員 非 專 業, 故 其 效 果 亦 不不 彰 有 關 次 貸 的 問 題, 我 在 開 發 最 重 要 的 責 任 就 是 建 立立 像 巴 塞 爾 這 種 架 構, 然 而, 集 團 犯 罪 是 否 可 以 用 巴 塞 爾 來 管? 我 個 人 認 為, 巴 賽 爾 只 能 防 君 子, 對 於 蓄 意 犯 罪 無 法 防 範, 此 為 巴 塞 爾 最 大 的 問 題 巴 賽 爾 是 依 永 續 經 營 的 理理 念 制 定, 鼓 勵 創 新 及 在 風 險 性 控 制 不不 足 時 避 免 骨 牌 效 應, 過 於 理理 想 化, 但 對 於 一 心 想 掏 空 不不 想 永 續 經 營 的 企 業 是 無 法 控 制 的 如 何 以 巴 塞 爾 為 架 構 加 以 補 足 是 很 重 要 的, 有 些 人 認 為 要 加 強 壓 力 測 試, 我 個 人 認 為 巴 賽 爾 在 金 融 風 暴 及 掏 空 的 議 題 上 主 要 有 兩 個 缺 陷, 即 巴 賽 爾 不不 包 括 策 略 風 險 及 重 大 營 運 風 險 ; 要 將 掏 空 等 不不 能 量 化 的 風 險 包 括 進 去, 必 須 要 把 巴 塞 爾 涵 蓋 的 層 面 加 以 提 高 現 行行 的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僅 包 括 市 場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作 業 風 險, 把 作 業 風 險 往 上 提, 就 是 所 謂 的 ERM( 企 業 風 險 管 理理 ),COSO 對 ERM 有 定 義, 該 定 義 主 要 是 管 理理 的 程 序, 程 序 要 落 實 要 跟 幾 個 東 西 相 結 合 1. 公 司 裡 面 管 理理 文 化 結 合 : 從 上 到 下 有 效 的 善 意 的 積 極 的 管 理理 機 制, 更 重 要 的 是 全 行行 的 人 是 否 有 一 致 的 目 標, 是 否 能 發 揮 共 識, 企 業 本 身 應 培 養 自 己 的 文 化 ;2. 是 有 關 於 管 理理 策 略 : 這 是 巴 賽 爾 所 缺 乏 的 層 面, 換 句 話 說 整 體 的 風 險 管 理理 應 該 把 可 以 量 化 跟 不不 可 以 量 化 的 都 包 在 裡 面, 這 個 策 略 風 險 包 括 市 場 面 的 現 實 策 略 面 的 現 實 和 法 律 遵 循 面 的 現 實 ;3. 全 行行 名 譽 風 險 : 如 何 落 實 企 業 風 險 管 理理 並 沒 有 一 定 公 式, 跟 巴 塞 爾 不不 一 樣 的 是 他 沒 有 很 多 計 算 的 要 求, 如 果 能 加 以 計 算 並 以 數 字 表 達, 基 本 上 是 事 後 的 東 西, 如 何 把 巴 賽 爾 和 實 際 考 量 結 合 起 來 有 賴 於 學 者 專 家 做 更 進 一 步 的 努 力 鐘 小 姐 : 我 認 為 銀 行行 在 做 貸 放 時, 往 往 會 考 慮 到 績 效 問 題, 然 而, 績 效 制 度 往 往 會 影 響 到 會 169
計 品 質, 因 此, 可 能 忽 略 風 險 一 般 而 言, 由 公 開 說 明 書, 往 往 可 以 看 到 一 些 詳 細 的 資 料料, 如 老 闆 與 關 係 企 業 間 的 關 係, 或 許 可 由 其 中 得 到 一 些 訊 息 以 台 灣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和 法 規 來 說,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的 管 理理 已 經 很 嚴 謹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設 計 的 很 好, 但 如 何 落 實 仍 然 是 人 的 問 題 以 會 計 師 的 角 度 來 看, 公 司 治 理理 應 該 再 作 強 化 及 貸 後 管 理理, 才 可 降 低 授 信 風 險 會 計 師 不不 只 對 於 專 業 要 有 所 了 解, 更 要 蒐 集 多 元 資 訊 ( 例 如 壹 週 刊 ), 這 樣 才 更 容 易易 發 現 公 司 弊 端 黃 先 生 : 以 衍 生 性 商 品 涉 及 的 法 律 風 險 問 題 來 切 入, 我 以 下 列列 幾 個 例 子 來 說 明 在 民 國 85 年年 台 灣 的 衍 生 性 商 品 只 有 遠 期 外 匯, 有 個 客 戶 從 事 外 幣 對 外 幣 的 遠 匯 交 易易, 銀 行行 對 法 令 文 件 並 沒 有 要 求 的 很 嚴 謹, 當 時 對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的 規 定 也 並 不不 完 備, 產 生 一 億 的 債 權, 公 司 辯 稱 該 合 約 簽 訂 人 員 未 經 授 權, 所 以 公 司 不不 認 帳, 最 後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後 來 雙 方 達 成 和 解, 銀 行行 收 回 大 約 五 千 萬 元, 主 要 是 因 為 早 期 法 制 或 內 控 未 臻 完 備 另 一 個 案 子 我 擔 任 專 家 證 人, 某 家 國 內 上 市 公 司 和 外 商 銀 行行 從 事 換 率 合 約, 以 期 達 到 匯 率 的 避 險, 牽 涉 到 避 險 會 計 的 問 題, 後 來 發 生 好 幾 十 億 台 幣 損 失, 公 司 認 為 這 樣 交 易易 沒 有 達 到 避 險 會 計 的 目 的, 最 後 也 以 和 解 做 收, 和 解 金 額 不不 超 過 十 億 第 三 個 案 件 是 外 匯 保 證 金 交 易易, 我 也 被 要 請 作 專 家 證 人, 代 表 銀 行行, 客 戶 主 張 銀 行行 在 損 益 計 算 上 有 錯 誤, 造 成 重 大 損 失, 所 以 客 戶 也 找 了 專 家 證 人 來 為 自 己 作 證, 我 依 據 當 時 約 定 的 條 件 和 市 場 實 務 出 具 計 算 書, 這 個 案 子 後 來 我 並 沒 有 追 蹤, 但 我 猜 對 方 應 該 輸 掉 而 沒 有 繼 續 下 去 可 見 衍 生 性 商 品 的 法 律 風 險 蠻 高 的, 對 照 最 近 發 生 的 一 些 個 案, 也 可 以 發 現 同 樣 的 問 題, 中 華 電 信 的 選 擇 權 合 約 次 級 房 貸 連 動 債 券 等 從 法 律 風 險 定 義 來 看 可 以 知 道, 不不 能 要 求 依 約 履 行行 義 務 所 造 成 的 風 險, 可 能 包 括 書 面 約 定 不不 周 詳, 或 交 易易 對 手 擴 充 授 權 沒 有 支 付 能 力 等, 對 照 我 剛 提 出 來 的 個 案 可 以 看 到 都 有 這 些 影 子 存 在 以 下 再 提 出 幾 個 風 險 控 制 的 方 法 :1. 衍 生 性 商 品 創 新 的 適 法 性 ;2. 確 認 客 戶 是 否 符 合 需 要, 並 告 知 客 戶 風 險 ;3. 法 令 文 件 的 齊 備, 這 點 在 法 令 及 金 融 機 構 的 內 控 要 求 之 下, 對 風 險 比 較 不不 會 這 麼 嚴 重 ;4. 內 部 稽 核 的 加 強, 根 據 查 核 經 驗, 內 部 稽 核 普 遍 對 於 創 新 的 金 融 商 品 稽 核 的 程 度 都 不不 是 很 足 夠 ;5. 了 解 客 戶 的 會 計 處 理理, 如 果 客 戶 要 求 符 合 特 定 的 會 計 目 的 ( 如 避 險 ) 的 話, 銀 行行 在 推 銷 前 要 多 了 解 會 計 ;6. 衍 生 性 商 品 價 值 的 評 價, 對 於 來 自 交 易易 對 手 或 發 給 交 易易 對 手 的 金 融 商 品 價 值 如 何 認 定, 銀 行行 未 經 內 部 控 制 程 序 提 供 金 融 商 品 價 值 給 交 易易 對 手, 造 成 財 報 失 真, 投 資 人 告 公 司, 公 司 是 否 可 以 反 過 來 告 金 融 機 構? 或 者 對 方 要 作 停 損,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錯 誤 資 訊 讓 對 方 賣 出, 這 樣 對 方 是 否 可 以 提 告? 類 似 這 樣 的 法 律 風 險, 應 該 加 以 注 意 江 永 裕 教 授 ( 結 論論 ): 如 果 案 子 一 切 合 法, 但 Common sense 不不 對 到 底 可 不不 可 以 做, 就 力 霸 案 而 言, 我 們 現 在 討 論論 他 的 弊 端, 但 事 前 我 們 會 說 嗎? 不不 會, 因 為 一 切 都 合 法, 我 們 需 要 有 很 好 的 制 度 也 需 要 有 很 好 的 管 理理 方 法, 但 如 果 應 用 這 套 制 度 或 方 法 的 人 不不 對 的 話 甚 麼 都 別 談 李 先 生 : 170
記 帳 工 作 已 經 電 子 化, 沙 氏 法 案 對 內 部 控 制 有 所 要 求, 管 理理 當 局 必 須 出 具 意 見,auditor 也 要 出 具 意 見,SEC 也 會 對 公 司 查 帳, 其 查 帳 費 用 由 公 司 出 舞 弊 跟 內 部 控 制 不不 佳 是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為 什 麼 SEC 可 以 查 出 舞 弊 但 Auditor 卻 查 不不 出 來? 我 們 要 用 電 腦 軟 體 來 執 行行 電 腦 審 計, 事 實 上 美 國 公 司 的 內 部 控 制 也 沒 很 好, 管 理理 當 局 可 能 逾 越 控 制 公 司 意 圖 提 高 income 卻 想 少 繳 稅, 中 間 的 差 額 到 哪 裡 去 了, 這 需 要 好 好 研 究 在 台 灣 IT Auditor 的 時 數 過 低 171
附 件 十 二 第 二 次 座 談 會 會 議 記 錄 與 會 專 家 學 者 : 邱 先 生 林 先 生 莊 先 生 朱 小 姐 林 先 生 主 持 人 : 王 煦 棋 教 授 參 與 人 員 : 柯 瓊 鳳 胡 光 華 范 綱 廷 吳 幸 樺 訪 談 時 間 : 民 國 97 年年 06 月 12 日 9:00 ~ 11:00 座 談 地 點 : 東 吳 大 學 商 學 院 2127 會 議 室 座 談 內 容 計 劃 主 持 人 : 柯 瓊 鳳 此 專 案 為 金 管 會 所 屬 之 金 發 會 發 起, 背 景 原 因 是 2006 年年 底 某 集 團 發 起 重 整, 後 來 發 現 有 許 多 財 務 操 作 的 問 題, 故 發 起 本 專 案 重 點 在 於 預 防 未 來 金 融 機 構 於 授 信 或 運 作 時 如 何 避 免 危 機 發 生, 以 及 主 管 機 關 想 了 解 企 業 的 財 務 操 作 與 金 融 機 構 授 信 間 的 關 係 此 處 所 述 之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銀 行行 證 券 保 險 投 顧 希 望 藉 此 計 劃 之 執 行行 提 供 建 議 給 金 融 機 關 進 行行 風 險 管 理理 及 預 警 模 式 之 建 立立 簡 單 介 紹 力 霸 集 團 的 犯 罪 手 法, 主 要 包 括 該 集 團 多 年年 來 設 立立 多 家 子 公 司, 以 投 資 人 頭 背 書 保 證 授 信 貸 款 等 方 式, 以 及 如 何 搭 售 子 公 司 公 司 債 等 財 務 操 作 就 近 年年 該 企 業 集 團 財 報 資 料料 顯 示,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整 個 集 團 對 子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不不 高, 但 其 以 間 接 投 資 掌 控 控 制 權, 造 成 持 股 和 控 制 權 不不 一 致 的 現 象 因 此, 從 金 融 機 構 財 務 和 監 理理 的 觀 點, 本 次 座 談 會 之 討 論論 範 圍 包 括 : 企 業 集 團 如 何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行 保 險 證 券 ) 金 融 商 品 作 為 犯 罪 工 具? 其 方 法 為 何 其 模 式 為 何?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行 保 險 證 券 ) 如 何 對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之 行行 為 強 化 其 風 險 管 理理 能 力? 金 融 機 構 如 何 降 低 人 頭 戶 ( 虛 設 行行 號 紙 上 公 司 等 ) 對 金 融 市 場 的 衝 擊? 邱 先 生 : 1 企 業 犯 罪 重 要 的 觀 念 是 企 業 透 明 度 的 問 題, 要 達 到 目 標 的 方 法 很 多, 如 會 計 師 制 度 上 的 改 良 和 吹 哨 者 (whistle blower) 觀 念 的 建 立立 等 2 關 於 會 計 師 制 度 上 的 改 良, 企 業 透 過 會 計 師 揭 露 財 務 報 表, 進 而 取 得 社 會 大 眾 的 信 任 基 本 上, 會 計 師 和 經 理理 人 的 利 益 是 相 反 的, 會 計 師 的 責 任 是 確 保 財 務 報 表 能 公 平 允 當 的 表 達, 將 正 確 的 資 訊 傳 達 給 投 資 大 眾, 而 經 理理 人 通 常 會 站 在 企 業 利 益 的 角 度 設 想, 然 而 在 現 行行 實 務 下, 會 計 師 的 薪 酬 是 由 經 理理 人 決 定, 這 將 會 產 生 利 益 衝 突, 也 就 是 代 理理 問 題 的 產 生, 這 個 問 題 已 受 各 界 的 討 論論 許 久, 像 是 所 謂 會 計 師 的 獨 立立 性 會 計 審 議 委 員 會 及 強 制 公 司 三 年年 會 計 師 輪 調 等 然 而, 因 為 會 計 師 在 實 施 審 計 作 業 時, 仍 須 考 量 所 謂 成 本 效 益 的 問 題, 目 前 而 言, 似 乎 這 個 問 題 甚 難 解 決 172
3 關 於 企 業 集 團 如 何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行 保 險 證 券 ) 金 融 商 品 作 為 犯 罪 工 具? 其 方 法 為 何 其 模 式 為 何? 例 如, 成 立立 紙 上 和 人 頭 公 司 是 最 基 本 的 手 法, 在 實 務 界 我 們 稱 之 五 鬼 搬 運 法, 也 就 是 向 母 公 司 貸 款 或 向 外 部 銀 行行 進 行行 有 擔 保 的 貸 款, 以 及 發 行行 ECB 成 為 擔 保 型 的 借 款 等, 這 些 基 本 上 都 是 無 成 本 卻 能 進 行行 買 空 賣 空 進 而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如 博 達 案, 成 立立 一 家 紙 上 公 司, 向 新 加 坡 的 ROBOR 銀 行行 貸 款, 進 而 購 買 博 達 公 司 發 行行 的 海 外 公 司 債, 銀 行行 仍 需 公 司 擔 保, 表 面 上 無 現 金 流 量, 屬 於 封 閉 型 的 三 角 關 係 事 實 上, 成 立立 紙 上 公 司 不不 屬 罪 惡, 最 主 要 動 機 仍 屬 節 稅, 但 我 國 大 部 分 都 是 利 用 紙 上 公 司 投 資 大 陸, 成 為 所 謂 的 第 三 地 轉 投 資 4 關 於 洗 錢 防 制 法, 透 過 國 際 組 織 只 要 人 頭 公 司 被 認 定 為 洗 錢, 立立 即 關 閉 就 我 國 而 言, 須 先 加 入 一 些 國 際 組 織 洗 錢 防 制, 約 束 幾 個 會 員 國 能 夠 發 揮 作 用, 否 則 運 行行 困 難 就 國 外 而 言, 通 常 都 會 有 所 謂 的 客 戶 保 護 協 定, 目 前 有 簽 訂 的 只 有 美 國 洗 錢 行行 為 通 常 是 找 身 邊 人, 而 非 不不 信 任 人 來 進 行行 掏 空 行行 為, 所 以, 人 頭 戶 一 定 與 犯 罪 人 關 係, 應 該 要 嚴 格 處 罰 以 我 國 人 頭 戶 問 題 解 決 的 方 法, 銀 行行 開 戶 要 求 雙 證 件, 或 許 可 避 免 某 些 程 度 人 頭 戶 的 抑 止, 但 很 多 人 卻 是 自 願 的, 甚 至 有 些 帳 戶 被 拿 去 詐 騙, 法 院 判 幫 助 詐 欺 5 至 於 第 二 個 問 題,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行 保 險 證 券 ) 如 何 對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之 行行 為 強 化 其 風 險 管 理理 能 力? 企 業 本 身 的 內 部 控 制 很 重 要, 但 很 多 企 業 沒 有 好 好 落 實, 雖 有 稽 核 但 無 功 效 獨 立立 董 事 也 是 一 樣, 董 監 事 的 家 族 化 更 導 致 企 業 決 策 出 現 偏 頗, 因 為 內 部 控 制 差 更 應 該 加 強 風 險 管 理理, 這 些 情 況 都 是 所 謂 的 內 在 結 構 性 犯 罪, 真 正 發 生 時 難 追 查 6 東 方 價 值 觀 念 促 使 企 業 犯 罪 猖 獗, 儒 家 思 想 的 潛 移 默 化 下, 造 成 主 管 只 派 員 工 做 事, 無 論論 違 法 與 否, 員 工 不不 敢 拒 絕, 所 以, 必 須 強 化 員 工 法 制 和 內 控 的 教 育 國 外 有 所 謂 的 吹 哨 者 制 度, 員 工 自 行行 揭 發 得 免 除 刑 責, 在 日 本 有 分 級 數, 第 一 個 揭 發 者, 刑 責 全 免, 第 二 個 減 50%, 第 三 個 減 25%, 以 此 類 推, 國 內 法 盼 能 加 入 此 制 度 此 外, 員 工 法 制 教 育 及 經 理理 人 的 倫 理理 教 育 和 誠 信 也 很 重 要, 法 務 部 曾 經 有 實 施 所 謂 的 禁 止 內 線 交 易易 的 議 題, 而 目 前 還 有 個 問 題, 即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能 力 和 實 行行 效 果 如 何? 這 也 須 深 入 探 討 林 先 生 : 1 當 管 制 犯 罪 成 本, 邊 際 成 本 上 升, 相 對 效 益 下 降 有 效 率 的 管 制 必 會 產 生 所 謂 的 犯 罪 黑 手, 換 句 話 說, 我 們 不不 可 能 將 國 家 所 有 的 資 源 為 了 解 問 題 而 完 全 投 入 因 此, 管 制 成 本 要 考 量 及 管 制 後 果 的 承 擔 2 就 管 制 本 身 而 言, 並 非 解 決 其 原 因, 而 無 判 斷 管 制 以 後 發 生 的 外 溢 結 果, 換 句 話 說 就 是 不不 得 為 了 目 的 不不 擇 手 段 3 就 經 濟 分 析 的 角 度 而 言, 任 何 制 度 要 發 生 績 效, 中 間 有 個 人 的 引 申 點, 在 設 計 制 度 時, 例 如, 東 方 人 的 想 法, 如 同 日 本 甚 至 到 中 國 擁 有 終 身 保 障 的 觀 念, 此 種 觀 念 進 而 引 發 所 謂 的 忠 誠 度 的 問 題, 這 會 導 致 如 何 解 決 prison dilemma 和 建 立立 people incentive 的 問 題 在 美 國, 假 如 違 法, 則 設 置 機 制 讓 人 有 誘 因 知 道 其 犯 罪 是 不不 可 行行 的, 因 此 經 濟 犯 罪 的 刑 期 應 該 要 加 重, 較 能 抑 止 犯 罪 行行 為, 假 如 罰 則 不不 高, 有 意 識 173
去 犯 罪 4 內 部 稽 核 和 外 部 監 控 非 常 重 要, 會 計 師 是 個 外 部 稽 核 者, 在 GAAP 的 規 定 下, 以 確 保 財 務 報 表 正 確, 確 認 將 訊 息 正 確 的 傳 達 給 投 資 大 眾, 此 非 管 制 性 的 結 果, 而 是 行行 為, 這 些 都 是 所 謂 事 後 稽 核, 因 為 財 務 報 表 已 是 歷 史 資 料料, 知 道 結 果 已 經 太 晚, 重 點 應 放 在 事 前 稽 核, 例 如, 風 險 管 理理 因 此, 建 議 規 範 公 司 負 責 人 應 提 出 公 司 即 時 且 正 確 的 資 訊, 若 無 法 配 合 法 律 要 有 所 規 範 莊 先 生 : 1 本 人 將 此 次 討 論論 的 重 點 放 在 非 常 規 交 易易,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代 理理 成 本 抑 制 和 防 止, 甚 至 金 融 機 構 的 經 營 階 層 利 用 職 位 侵 害 股 東 權 益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公 司 負 責 人 應 對 公 司 盡 忠 實 義 務, 不不 僅 是 針 對 公 司, 股 東 也 相 同 證 交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針 對 證 券 詐 欺 和 財 報 不不 實, 第 二 款 是 所 謂 的 非 常 規 交 易易, 第 三 款 已 依 本 法 發 行行 有 價 證 券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經 理理 人,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之 利 益, 而 為 違 背 其 職 務 之 行行 為 或 侵 占 公 司 資 產, 比 背 信 罪 還 重, 雖 然 有 規 範, 但 大 家 為 什 麼 還 去 做? 沒 有 人 能 保 證 問 題 在 哪? 就 社 會 心 理理 的 角 度 而 言,INNER CIRCLE 經 營 團 隊 須 為 股 東 謀 利 2 另 外, 我 認 為 會 計 師 應 該 在 預 防 企 業 犯 罪 發 生, 扮 演 重 要 之 角 色, 期 盼 政 府 能 派 遣 會 計 師 查 核 上 市 櫃 公 司, 甚 至 支 付 其 薪 酬, 因 為 這 是 為 社 會 大 眾 謀 福 利, 或 者 是 以 成 立立 基 金 會 的 方 式 支 付 會 計 師 薪 酬, 可 解 決 其 代 理理 問 題 朱 小 姐 : 1 金 融 機 構 事 實 上 非 無 辜 者, 法 規 層 面 需 加 強 行行 政 管 制 於 企 業 集 團 下 之 金 融 機 構 共 犯, 金 融 機 構 轉 投 資 其 他 企 業 是 不不 得 經 營, 且 在 持 股 上 是 有 限 制, 但 企 業 持 有 金 融 機 構 是 可 以 的, 以 便便 拿 來 作 犯 罪 工 具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交 叉 持 股 的 問 題, 和 董 監 事 質 押 比 例 的 問 題 皆 是 促 成 此 問 題 的 產 生 2 企 業 集 團 下 的 金 融 機 構 要 特 別 管 理理, 企 業 持 有 金 融 機 構 可 介 入 經 營 權, 應 立立 法 修 正 林 先 生 : 1 議 題 一, 企 業 集 團 如 何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行 保 險 證 券 ) 金 融 商 品 作 為 犯 罪 工 具? 其 方 法 為 何 其 模 式 為 何? 創 造 一 個 交 叉 持 股 的 paper company, 每 家 資 本 額 很 大, 但 事 實 上 是 空 的, 交 叉 持 股 是 無 法 禁 止, 因 交 叉 持 股 在 市 場 上 還 是 有 功 能 存 在 2 用 發 行行 債 券 成 立立 公 司, 債 券 種 類 有 很 多 種, 例 如 有 擔 保 無 擔 保 或 海 外 等 等, 以 發 債 數 量 和 金 額 來 看, 大 量 的 債 券 怎 麼 可 能 有 償 債 能 力, 發 債 的 數 量 和 金 額 方 面 應 有 控 制 3 法 律 界 對 會 計 師 寄 予 厚 望, 會 計 師 是 比 律 師 更 容 易易 接 近 內 線 消 息 的 人, 公 司 有 問 題 一 定 先 找 會 計 師, 已 經 沒 辦 法 才 會 找 律 師, 但 誘 因 與 風 險 關 係, 決 定 會 計 師 會 怎 麼 做? 將 會 計 師 外 部 效 果 內 部 化, 或 許 可 解 決 會 計 師 簽 證 不不 實 的 問 題 4 有 關 債 務 的 問 題, 經 濟 部 有 解 釋, 子 公 司 可 以 用 自 己 的 資 金 買 母 公 司 的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但 不不 能 行行 使 轉 換 權, 這 只 有 考 慮 到 後 端 部 份, 子 公 司 不不 能 持 有 母 公 司 的 股 份, 174
但 前 端 錢 怎 麼 進 出, 我 認 為 這 還 是 個 借 貸 問 題, 事 實 上 這 是 個 財 務 槓 桿 的 問 題 當 母 公 司 用 少 量 錢 去 控 制 子 公 司, 你 就 可 以 用 較 大 的 控 制 權 去 讓 子 公 司 挹 注 一 個 財 務 不不 佳 的 母 公 司 金 融 機 構 屬 於 集 團 中 的 一 份 子, 藉 由 金 融 機 構 來 幫 助 企 業 集 團, 當 然 金 融 機 構 是 個 中 性 的 角 色, 重 點 是 誰 操 作? 許 多 大 企 業 都 開 始 跨 足 金 融 業, 因 為 企 業 集 團 內 的 金 融 機 構 可 以 有 個 很 穩 定 的 現 金 流 量, 再 利 用 此 去 進 行行 槓 桿 原 理理, 也 有 很 多 是 集 團 間 互 相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借 錢 5 議 題 二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行 保 險 證 券 ) 如 何 對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之 行行 為 強 化 其 風 險 管 理理 能 力? 金 融 機 構 的 強 化, 加 強 所 謂 的 吹 哨 者 功 能, 還 有 如 果 人 頭 戶 不不 解 決, 內 線 交 易易 就 難 解 決 人 頭 戶 部 份, 人 頭 戶 若 已 被 認 定 為 犯 罪 時, 個 人 認 為 應 對 借 給 或 賣 給 人 頭 戶 的 人 給 予 適 當 的 懲 罰 6 信 評 機 構 評 等 應 獨 立立 公 正 公 平, 並 扮 演 監 督 機 制 的 角 色, 會 計 師 對 企 業 扮 演 的 角 色 亦 復 如 是 對 企 業 資 訊 揭 露 的 情 況, 應 該 要 評 等 並 分 級 ; 會 計 師 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簽 證 品 質, 也 應 該 要 採 分 級 制 度 小 結 : 隨 著 金 融 商 品 日 趨 多 樣 化, 犯 罪 手 法 也 日 益 複 雜, 而 司 法 偵 防 卻 因 未 能 交 由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充 份 運 作, 導 致 金 融 犯 罪 無 法 確 實 究 責, 因 此 在 司 法 體 系 設 立立 金 融 專 業 法 庭 有 必 要 性, 司 法 人 員 亦 可 透 過 證 照 制 度 強 化 專 業 共 犯 結 構 的 思 路, 就 博 達 案 而 言, 並 非 共 犯 概 念, 而 是 一 個 決 策 錯 誤, 一 開 始 就 要 刻 意 要 作 犯 罪 的 規 劃 當 博 達 的 決 策 者 要 把 一 樣 商 品 推 上 市 場, 未 考 慮 是 否 適 合 這 個 市 場, 讓 資 金 提 供 者 以 為 藉 由 商 品 市 場 化, 引 進 日 本 專 利 權, 進 而 量 產 就 可 以 賺 到 錢, 但 等 到 上 市 時 才 發 現 需 求 量 有 限, 卻 是 個 成 本 高 的 project, 不不 能 給 資 金 提 供 者 任 何 利 益, 事 實 上 這 應 是 需 要 不不 同 領 域 的 人 才 來 檢 視 這 項 商 品 的 可 行行 性, 至 少 在 金 融 機 構 方 面 能 藉 此 而 提 升 一 些 放 款 機 構 的 品 質 重 點 整 理理 研 究 主 題 關 係 人 交 易易 專 家 建 議 林 先 生 : 經 濟 部 有 解 釋, 子 公 司 可 以 用 自 己 的 資 金 買 母 公 司 的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但 不不 能 行行 使 轉 換 權, 這 只 有 考 慮 到 後 端 部 份, 子 公 司 不不 能 持 有 母 公 司 的 股 份, 但 前 端 錢 怎 麼 進 出, 我 認 為 這 還 是 個 借 貸 問 題, 事 實 上 這 是 個 財 務 槓 桿 的 問 題 當 母 公 司 用 少 量 錢 去 控 制 子 公 司, 你 就 可 以 用 較 大 的 控 制 權 去 讓 子 公 司 挹 注 一 個 財 務 不不 佳 的 母 公 司 金 融 機 構 屬 於 集 團 中 的 一 份 子, 藉 由 金 融 機 構 來 幫 助 企 業 集 團, 當 然 金 融 機 構 是 個 中 性 的 角 色, 重 點 是 誰 操 作? 人 頭 戶 林 先 生 : 如 果 人 頭 戶 不不 解 決, 內 線 交 易易 就 難 解 決 人 頭 戶 部 份, 人 頭 戶 若 已 被 認 定 為 犯 罪 時, 個 人 認 為 應 對 借 給 或 賣 給 人 頭 戶 的 人 給 予 適 當 的 懲 罰 175
研 究 主 題 專 家 建 議 內 部 人 周 先 生 : 一 家 公 司 治 理理 的 好 壞 與 其 制 度 和 公 司 治 理理 架 構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風 控 長 主 要 的 工 作 是 主 持 風 險 管 理理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採 主 席 制, 然 而 主 席 是 總 經 理理 而 非 風 控 長, 且 採 主 席 裁 決 制 非 投 票 制, 主 席 是 功 能 性 主 管, 不不 只 主 持 風 險 委 員 會 也 管 理理 各 子 公 司, 還 兼 任 董 事, 因 此, 其 影 響 力 跟 風 控 長 是 不不 對 稱 的, 風 控 長 沒 有 裁 決 力 量 邱 先 生 : 企 業 本 身 的 內 部 控 制 很 重 要, 但 很 多 企 業 沒 有 好 好 落 實, 雖 有 稽 核 但 無 功 效 獨 立立 董 事 也 是 一 樣, 董 監 事 的 家 族 化 更 導 致 企 業 決 策 出 現 偏 頗, 因 為 內 部 控 制 差 更 應 該 加 強 風 險 管 理理, 這 些 情 況 都 是 所 謂 的 內 在 結 構 性 犯 罪, 真 正 發 生 時 難 追 查 投 資 黃 先 生 : 衍 生 性 商 品 價 值 的 評 價, 對 於 來 自 交 易易 對 手 或 發 給 交 易易 對 手 的 金 融 商 品 價 值 如 何 認 定, 銀 行行 未 經 內 部 控 制 程 序 提 供 金 融 商 品 價 值 給 交 易易 對 手, 造 成 財 報 失 真, 投 資 人 告 公 司, 公 司 是 否 可 以 反 過 來 告 金 融 機 構? 或 者 對 方 要 作 停 損,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錯 誤 資 訊 讓 對 方 賣 出, 這 樣 對 方 是 否 可 以 提 告? 類 似 這 樣 的 法 律 風 險, 應 該 加 以 注 意 邱 先 生 : 成 立立 紙 上 和 人 頭 公 司 是 最 基 本 的 手 法, 在 實 務 界 我 們 稱 之 五 鬼 搬 運 法, 也 就 是 向 母 公 司 貸 款 或 向 外 部 銀 行行 進 行行 有 擔 保 的 貸 款, 以 及 發 行行 ECB 成 為 擔 保 型 的 借 款 等, 這 些 基 本 上 都 是 無 成 本 卻 能 進 行行 買 空 賣 空 進 而 掏 空 公 司 資 產 如 博 達 案, 成 立立 一 家 紙 上 公 司, 向 新 加 坡 的 ROBOR 銀 行行 貸 款, 進 而 購 買 博 達 公 司 發 行行 的 海 外 公 司 債, 銀 行行 仍 需 公 司 擔 保, 表 面 上 無 現 金 流 量, 屬 於 封 閉 型 的 三 角 關 係 事 實 上, 成 立立 紙 上 公 司 不不 屬 罪 惡, 最 主 要 動 機 仍 屬 節 稅, 但 我 國 大 部 分 都 是 利 用 紙 上 公 司 投 資 大 陸, 成 為 所 謂 的 第 三 地 轉 投 資 債 券 林 先 生 : 用 發 行行 債 券 成 立立 公 司, 債 券 種 類 有 很 多 種, 例 如 有 擔 保 無 擔 保 或 海 外 等 等, 以 發 債 數 量 和 金 額 來 看, 大 量 的 債 券 怎 麼 可 能 有 償 債 能 力, 發 債 的 數 量 和 金 額 方 面 應 有 控 制 借 款 黃 先 生 : 外 商 銀 行行 和 本 土 銀 行行 對 於 授 信 方 法 都 有 規 定, 重 點 是 執 行行 的 問 題 防 範 之 道 可 以 分 為 : 制 度 面 和 實 務 面 二 方 面 制 度 面 包 括 : 客 戶 篩 選 法 規 遵 循 以 及 風 險 管 理理 的 獨 立立 和 超 然 性 經 營 管 理理 階 層 的 道 德 高 標 準 人 才 招 收 晉 用 不不 忘 考 量 操 守 等 實 務 面 包 括 : 做 好 基 本 功 落 實 徵 信 和 審 核 回 歸 Common sense 等 特 別 要 說 明 兩 個 觀 念 ;1. 真 正 去 了 解 你 的 客 人 2. 跟 任 何 一 個 客 戶 往 來 要 追 到 最 後 真 正 的 幕 後 者 鍾 小 姐 : 銀 行行 在 做 貸 放 時, 往 往 會 考 慮 到 績 效 問 題, 然 而, 績 效 制 度 往 往 會 影 響 到 會 計 品 質, 因 此, 可 能 忽 略 風 險 一 般 而 言, 由 公 開 說 明 書, 往 往 可 以 看 到 一 些 詳 細 的 資 料料, 如 老 闆 與 關 係 企 業 間 的 關 係, 或 計 可 由 其 中 得 到 一 些 訊 息 176
附 錄 十 三 : 力 霸 集 團 資 金 流 向 1998 力 華 票 券 力 霸 ( 授 信 ) 27 億 1998~2001 嘉 食 化 連 南 等 公 司 ( 投 資 ) 39 億 2342 萬 1999 力 華 票 券 力 霸 ( 授 信 ) 36 億 5900 萬 1999.1~2000.7 友 聯 產 險 王 又 曾 ( 虛 偽 交 易易 ) 12 億 5081 萬 1999.10~2006.6 友 聯 產 險 仁 湖 等 17 家 公 司 ( 授 信 ) 35 億 230 萬 1999~2005 177
嘉 食 化 世 湘 ( 虛 偽 交 易易 ) 53 億 6938 萬 1999~2000 力 霸 欣 歆 等 18 家 公 司 ( 投 資 ) 42 億 3100 萬 1999~2006 力 霸 東 展 ( 預 付 款 ) 29 億 2685 萬 1999.1.1~2006.6.30 嘉 莘 王 又 曾 夫 妻 ( 侵 占 ) 56 億 4562 萬 1999.11 中 華 商 銀 德 台 ( 授 信 ) 7 億 5000 萬 2000 力 華 票 券 程 星 等 公 司 ( 授 信 ) 30 億 2638 萬 178
2000~2005 嘉 食 化 連 湘 ( 虛 偽 交 易易 ) 3 億 8311 萬 2000.3.29~2005.4.14 力 霸 日 安 等 公 司 ( 預 付 款 ) 17 億 6954 萬 2000.6.30/2001.6.30/2001.7.31/2005.7.1 亞 太 固 網 力 霸 申 東 友 台 力 華 ( 租 賃 ) 7 億 8500 萬 2001.8 亞 太 固 網 鼎 森 宏 森 ( 投 資 ) 57 億 2001.12.6 力 霸 昌 嘉 富 嘉 新 鴻 ( 購 股 ) 2 億 6748 萬 179
2002.6.11~2003.8.31 宏 中 興 業 等 26 家 公 司 力 霸 嘉 食 化 ( 購 公 司 債 ) 6 億 2002.6.21 亞 太 固 網 鼎 森 宏 森 ( 購 公 司 債 ) 100 億 8000 萬 2002.12.13~2004.6.23 亞 太 固 網 力 章 等 公 司 ( 短 期 放 款 ) 53 億 3500 萬 2004.12 亞 太 固 網 鼎 森 宏 森 ( 購 買 黃 豆 ) 9 億 8034 萬 2004~2006 中 華 商 銀 力 霸 嘉 食 化 15 億 7200 萬 2005.4.17~2006.12.25 衣 蝶 王 又 曾 ( 侵 占 ) 180
1 億 6455 萬 2005.8.12~2006.12.12 力 霸 王 令 楣 ( 侵 占 ) 1 億 1692 萬 2006.3~2006.12 亞 太 固 網 鼎 森 宏 森 ( 預 付 款 ) 42 億 4660 萬 2006.5.17~2006.12.29 力 霸 力 長 ( 預 付 款 ) 8 億 7516 萬 181
附 錄 十 四 : 力 霸 集 團 上 市 公 司 歷 年年 來 會 計 師 查 核 意 見 力 霸 查 核 意 見 年年 月 會 計 師 意 見 理理 由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2005/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長 投 採 其 他 會 計 師 意 見 廣 信 益 群 單 思 達 郝 麗 麗 2004/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長 投 採 其 他 會 計 師 意 見 鼎 信 單 思 達 諶 清 2003/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長 投 採 其 他 會 計 師 意 見 鼎 信 單 思 達 諶 清 2002/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長 投 採 其 他 會 計 師 意 見 鼎 信 單 思 達 諶 清 2001/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長 投 採 其 他 會 計 師 意 見 眾 信 黃 學 平 何 志 儒 2000/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長 投 採 其 他 會 計 師 意 見 眾 信 賴 崇 慶 黃 學 平 1999/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長 投 採 其 他 會 計 師 意 見 眾 信 賴 崇 慶 翁 榮 隨 1998/12 保 留 意 見 訴 訟 進 行行 中 眾 信 賴 崇 慶 翁 榮 隨 1997/12 保 留 意 見 訴 訟 進 行行 中 眾 信 賴 崇 慶 翁 榮 隨 1996/12 保 留 意 見 訴 訟 進 行行 中 眾 信 賴 崇 慶 翁 榮 隨 嘉 食 化 查 核 意 見 年年 月 會 計 師 意 見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2005/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廣 信 益 群 單 思 達 郝 麗 麗 2004/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鼎 信 單 思 達 諶 清 2003/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鼎 信 單 思 達 諶 清 2002/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鼎 信 單 思 達 諶 清 2001/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眾 信 何 志 儒 黃 學 平 2000/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眾 信 賴 崇 慶 何 志 儒 1999/12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眾 信 賴 崇 慶 翁 榮 隨 1998/12 無 保 留 意 見 眾 信 賴 崇 慶 翁 榮 隨 1997/12 保 留 意 見 眾 信 賴 崇 慶 翁 榮 隨 1996/12 保 留 意 見 眾 信 賴 崇 慶 翁 榮 隨 182
中 華 銀 行行 致 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阮 呂 艷 及 陳 宥 任 會 計 師 受 託 查 核 中 華 商 業 銀 行行 94 年年 度 財 務 報 告 ; 阮 呂 艷 及 何 志 儒 會 計 師 受 託 查 核 中 華 銀 行行 95 年年 上 半 年年 財 務 報 告, 均 核 有 重 大 未 盡 專 業 注 意 之 情 事, 經 行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 於 96 年年 3 月 1 日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依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37 條 第 3 項 第 2 款 規 定, 停 止 其 2 年年 辦 理理 證 券 交 易易 法 所 定 之 簽 證 力 華 票 券 致 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阮 呂 艷 及 何 志 儒 會 計 師 受 託 查 核 力 華 票 券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4 年年 度 及 95 年年 上 半 年年 財 務 報 告, 核 有 重 大 未 盡 專 業 注 意 之 情 事, 經 行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 於 96 年年 3 月 1 日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依 證 券 交 易易 法 第 37 條 第 3 項 第 2 款 規 定 67, 停 止 其 2 年年 辦 理理 證 券 交 易易 法 所 定 之 簽 證 67 會 計 師 辦 理理 第 一 項 簽 證, 發 生 錯 誤 或 疏 漏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情 節 之 輕 重, 為 左 列列 處 分 : 一 警 告 二 停 止 其 二 年年 以 內 辦 理理 本 法 所 定 之 簽 證 三 撤 銷 簽 證 之 核 准 183
友 聯 產 險 事 務 所 名 稱 \ 年年 度 \ 簽 證 會 計 師 姓 名 致 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最 近 三 年年 度 資 料料 93 年年 94 年年 95 年年 何 志 儒 黃 學 平 黃 敏 全 阮 呂 艷 阮 呂 艷 鄭 戊 水 註 : 本 案 之 相 關 簽 證 會 計 師, 可 說 是 系 出 同 門, 何 志 儒 黃 學 平 黃 敏 全 阮 呂 艷 陳 宥 任 鄭 戊 水 隸 屬 於 阮 呂 芳 周 一 派 根 據 陳 惠 玲 (2008) 之 調 查, 民 國 74 年年 阮 呂 芳 周 開 始 簽 證 友 聯 產 險 78 年年 開 始 簽 證 力 霸 東 森 房 屋 81 年年 開 始 簽 證 中 華 銀 行行 89 年年 參 與 力 霸 和 嘉 食 化 簽 證 90 年年 起 成 為 力 霸 集 團 主 要 簽 證 會 計 師 91 年年 間 因 阮 呂 帶 隊 跳 槽 致 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新 東 家 要 求 之 下, 不不 再 接 受 力 霸 嘉 食 化 和 亞 太 固 網 之 審 計 委 任 所 以 單 思 達 才 在 親 人 引 荐 之 下, 加 入 鼎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接 任 力 霸 集 團 小 公 司 和 前 三 家 之 委 任 92 年年 中 因 其 他 會 計 師 之 意 見, 亞 太 固 網 之 財 報 移 轉 給 廣 信 益 群 之 郝 麗 麗 94 年年 中 又 因 其 他 會 計 師 之 異異 意, 單 思 達 離 開 鼎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加 入 廣 信 益 群 184
附 錄 十 五 : 友 聯 財 務 報 表 中 非 關 係 人 資 料料 友 聯 財 務 報 表 之 非 關 係 人 借 貸 其 他 應 收 票 據 明 細 表 ( 單 位 : 億 元 ) 非 關 係 人 遠 恆 企 業 英 湘 企 業 棟 宏 企 業 連 南 企 業 匯 聯 國 際 棟 信 企 業 仁 湖 企 業 連 湘 企 業 負 責 人 趙 姓 主 管 趙 姓 主 管 黃 姓 主 管 趙 姓 主 管 符 姓 主 管 黃 姓 主 管 任 姓 主 管 趙 姓 主 管 與 王 家 關 係 友 聯 產 險 協 理理 友 聯 產 險 協 理理 力 華 票 券 董 事 長 友 聯 產 險 協 理理 力 霸 主 任 秘 書 力 霸 票 券 董 事 長 力 霸 財 務 顧 問 友 聯 產 險 協 理理 金 額 非 關 係 人 0.11 德 台 國 際 0.11 金 東 ( 股 ) 0.11 日 安 企 業 0.11 益 金 企 業 0.11 冠 東 國 際 0.11 英 湘 企 業 0.11 棟 宏 企 業 0.10 匯 聯 國 際 擔 保 放 款 明 細 表 ( 單 位 : 億 元 ) 負 責 人 譚 姓 主 管 王 姓 主 管 任 姓 主 管 符 姓 主 管 符 姓 主 管 趙 姓 主 管 黃 姓 主 管 符 姓 主 管 與 王 家 關 係 亞 太 固 網 董 事 亞 太 固 網 財 務 長 力 霸 財 務 顧 問 力 霸 主 任 秘 書 力 霸 主 任 秘 書 友 聯 產 險 協 理理 力 華 票 券 董 事 長 力 霸 主 任 秘 書 金 額 非 關 係 人 3.95 連 恆 企 業 3.48 英 湘 企 業 3.25 棟 宏 企 業 3.12 連 南 企 業 3.05 匯 聯 國 際 3.01 棟 信 企 業 2.68 仁 湖 企 業 長 期 應 收 帳 款 明 細 表 ( 單 位 : 億 元 ) 負 責 人 趙 姓 主 管 趙 姓 主 管 黃 姓 主 管 趙 姓 主 管 符 姓 主 管 黃 姓 主 管 任 姓 主 管 與 王 家 關 係 友 聯 產 險 協 理理 友 聯 產 險 協 理理 力 華 票 券 董 事 長 友 聯 產 險 協 理理 力 霸 主 任 秘 書 力 華 票 券 董 事 長 力 霸 財 務 顧 問 小 計 0.87 小 計 24.87 小 計 0.80 2.71 2.33 金 額 0.40 0.39 0.39 0.39 0.39 0.38 0.37 185
附 錄 十 六 : 修 正 情 況 對 照 表 一 期 末 審 查 會 後 調 整 68 審 查 會 議 結 論論 辦 理理 情 形 報 告 頁 碼 1. 應 對 國 內 外 大 案 子 作 分 析, 看 看 各 階 段 手 法 是 否 有 共 通 之 處 若 有 的 話 請 作 分 析 已 將 國 內 各 大 案 件 作 分 析, 從 犯 罪 時 間 犯 罪 產 業 別 犯 罪 手 法 相 同 之 處 與 其 他 犯 罪 工 具 的 角 度 切 入 P. 40 P.49-50 2. 請 對 人 頭 戶 作 深 入 探 討 這 是 國 內 企 業 犯 罪 一 個 相 當 普 遍 的 手 法, 如 虛 設 帳 戶 及 紙 上 公 司 請 看 看 有 沒 有 規 範 能 夠 處 理理 這 個 問 題 3. 金 融 機 構 到 底 在 哪 些 點 可 以 作 防 制? 4. 投 資 大 眾 如 何 信 任 會 計 師 所 出 具 的 財 務 報 告 書? 5. 以 銀 行行 來 說, 整 個 企 業 集 團 的 報 表 可 能 是 假 的, 那 要 如 何 發 現 追 蹤 如 何 授 信? 6. 主 要 國 家 風 險 監 理理 機 制, 歸 納 共 同 趨 勢, 統 整 我 國 已 實 施 及 未 實 施 或 不不 適 用 的 部 份, 做 深 入 探 討 及 分 析 7. 未 來 可 行行 的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應 如 何 落 實 於 法 規 及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本 研 究 已 在 最 後 一 章 節 設 計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架 構, 分 為 三 個 層 面 探 討, 分 別 為 制 度 人 員 和 資 料料 庫, 其 中 人 員 的 部 分 有 對 人 頭 戶 作 深 入 的 探 討 金 融 機 風 險 管 理理 架 構 圖 (P.120) 有 所 深 入 探 討 期 望 能 實 施 會 計 師 評 鑑 制 度, 有 相 關 研 究 顯 示 影 響 審 計 品 質 的 因 素, 針 對 其 審 計 品 質 對 會 計 師 做 評 鑑 建 議 金 融 機 構 可 以 設 置 信 用 資 訊 平 台 和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中 心 陸 主 要 國 家 風 險 監 理理 機 制 中, 新 增 七 金 融 集 團 監 理理 機 制 之 比 較 與 可 行行 機 制 相 關 說 明 於 結 論論 中 新 增 修 正 P.133-134 P.119-138 P.129-130 P.130-132 P.111 P.119-138 68 請 參 照 期 末 報 告 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年 10 月 23 日 的 版 本 186
68 審 查 會 議 結 論論 辦 理理 情 形 報 告 頁 碼 8. 表 6-2 金 融 集 團 內 交 易易 之 風 險 監 理理 機 制 比 較 表 比 較, 本 國 的 其 他 交 易易 監 理理 欄 是 空 白 的, 是 否 意 指 本 國 並 沒 有 作 其 他 的 相 關 措 施? 已 參 考 相 關 資 料料 和 相 關 金 融 法 規 作 為 補 充 說 明 P.112-113 9. 表 2-7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手 法 異異 同 中 東 帝 士 集 團 的 其 他 犯 罪 工 具 欄 空 白 已 做 出 適 當 的 補 充 P.40 10. 公 司 是 否 公 開 發 行行 係 屬 公 司 治 理理 項 目, 規 定 資 本 額 達 一 定 數 額 就 強 制 公 開 發 行行 的 話, 公 司 若 欲 規 避 法 規 仍 會 以 發 行行 比 法 定 規 定 數 額 低 一 點 的 資 本 額, 因 此 成 效 會 大 打 折 扣 但 可 建 議 資 本 額 或 董 監 席 次 達 一 定 標 準 之 公 司, 強 制 公 開 揭 露 相 關 資 料料, 以 利 債 權 人 進 行行 授 信 作 業 本 研 究 團 隊 之 原 意 為 期 望 能 提 高 未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之 資 訊 透 明 度, 進 而 使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風 險 降 低, 是 故, 將 財 務 報 表 適 度 公 開 予 投 資 大 眾 和 金 融 機 構 為 團 隊 之 意 見, 並 建 請 經 濟 部 強 制 資 本 額 和 股 東 人 數 達 一 定 人 數 以 上 之 非 公 開 公 司 揭 露 適 當 財 務 報 表 等 相 關 資 訊 P.118 11. 證 交 法 規 定, 金 控 公 司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500 億 以 上 之 上 市 櫃 公 司 應 設 置 獨 立立 董 事, 其 他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之 獨 立立 董 事 的 設 置 目 前 係 屬 鼓 勵 性 質, 公 司 若 設 置 兩 席 以 上, 其 董 監 席 次 的 持 股 成 數 下 限 能 夠 降 為 八 成, 目 前 的 目 標 係 朝 向 各 公 司 能 夠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是 否 一 定 要 規 定 設 置 半 數 以 上 席 次, 根 據 陳 鍚 龍 (2006), 美 國 公 司 治 理理 制 度 規 定, 獨 立立 董 事 占 董 事 會 成 員 半 數 以 上, 且 審 計 委 員 會 強 制 設 立立 另 美 國 兩 大 交 易易 所 NYSE 及 NASDAQ 之 公 司 治 理理 規 範, 董 事 會 須 由 多 數 獨 立立 董 事 組 成, 審 計 委 員 會 須 全 部 由 獨 立立 董 事 組 成, 負 責 核 准 所 有 關 係 人 交 易易 有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團 隊 擬 建 議 證 交 法 之 規 定 應 朝 此 目 標 前 進 P.124 187
審 查 會 議 結 論論 辦 理理 情 形 68 報 告 頁 碼 仍 需 再 議 12. 由 公 家 支 付 獨 立立 董 監 薪 水, 公 司 法 196 條 規 定 董 監 薪 資 由 章 程 訂 定 或 由 股 東 會 決 議, 屬 公 司 治 理理 項 目, 若 該 企 業 並 非 公 營 企 業, 站 在 公 平 原 則 上 由 政 府 機 關 支 付, 是 否 適 當? 13. 獨 立立 監 察 人 目 前 無 設 置 規 定, 證 交 法 已 由 獨 立立 董 事 或 審 計 委 員 會 取 代 內 部 稽 核 委 員 會, 證 交 法 14-5 條 有 規 定 由 審 計 委 員 會 來 核 定 14. 企 業 的 潛 在 風 險 : 如 作 業 風 險 營 業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這 些 財 務 風 險 係 屬 企 業 本 身 的 責 任, 會 計 師 對 於 避 免 審 計 失 敗 的 審 計 風 險, 其 所 需 評 估 的 內 容 範 圍 和 目 的 與 企 業 的 角 度 並 不不 一 樣, 美 國 沙 士 法 案 (404) 中 只 規 定 會 計 師 需 提 出 企 業 之 財 務 報 表 有 關 的 內 控 去 作 評 估, 並 無 提 及 評 估 企 業 潛 在 風 險 15. 會 計 師 評 鑑 制 度,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的 簽 證 會 計 師 皆 須 經 過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同 業 評 鑑, 評 鑑 報 告 目 前 無 公 開 結 果, 證 期 局 會 公 布 最 近 五 年年 受 處 分 會 計 師 由 公 家 支 付 企 業 獨 立立 董 監 的 薪 酬, 可 採 用 向 該 企 業 徵 收 的 方 式 收 回, 至 於 發 放 方 式 可 參 考 會 計 師 簽 證 費 給 付 方 式 研 擬 原 報 告 所 提 及 的 獨 立立 監 察 人 制 度, 已 將 其 刪 除 如 果 能 將 審 計 失 敗 的 風 險 評 估 及 關 於 企 業 失 敗 之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若 存 有 重 大 疑 慮 的 風 險 評 估, 則 可 以 彌 補 內 部 控 制 建 議 書 之 不不 足 由 獨 立立 評 等 單 位 進 行行 建 立立 會 計 師 評 級 制 度 之 研 究, 其 優 點 如 下 : 1. 發 揮 市 場 機 制, 藉 由 資 訊 的 發 布 和 市 場 力 量, 區 別 審 計 品 質 良 莠 不不 齊 的 會 計 師 2. 會 計 師 可 藉 由 該 評 級 結 果 作 為 收 取 公 費 的 指 標 之 ㄧ, 避 免 業 界 的 P.124,125 P.125 P.126-128 P.129-130 188
68 審 查 會 議 結 論論 辦 理理 情 形 報 告 頁 碼 名 單, 投 資 者 等 可 以 依 其 做 為 參 考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品 質 也 很 難 以 量 化 和 質 化 削 價 競 爭 以 維 持 審 計 品 質 3. 針 對 會 計 師 的 獨 立立 性 作 為 評 鑑 指 標 之 一, 落 實 會 計 師 自 律 功 能, 以 提 升 社 會 各 界 對 會 計 師 之 信 賴 4. 藉 由 會 計 師 評 級 制 度, 期 能 縮 小 財 務 報 表 簽 證 與 真 實 財 務 狀狀 況 存 有 差 異異 之 情 形 5. 藉 由 與 會 計 師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繫, 對 於 融 資 簽 證 不不 實 者, 可 加 強 要 求 其 品 質 16. 金 融 機 關 的 風 控 長 由 保 險 基 金 公 司 支 付, 國 外 是 否 有 成 功 案 例? 17. 本 專 案 題 目 為 :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談 金 融 機 關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中 間 介 紹 了 各 個 犯 罪 手 法 以 及 最 後 提 出 了 相 關 建 議, 中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希 望 能 夠 連 結 可 以 參 考 簡 報 P41 18. 保 險 基 金 是 保 存 款? 還 是 保 信 用 保 證? 國 內 有 保 險 存 款 的 措 施, 只 是 在 金 融 海 嘯 下 保 險 公 司 國 外 ( 美 國 ) 已 有 人 建 議, 此 法 可 提 高 金 融 機 構 之 獨 立立 性 (1) 簡 報 p.41 為 本 研 究 團 隊 根 據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內 容 中, 其 對 企 業 團 犯 罪 牽 涉 到 的 問 題, 為 預 防 其 犯 罪 應 該 考 量 的 層 面 整 理理 而 來, 其 中 包 括 會 計 師 因 素, 法 律 因 素 銀 行行 內 控 因 素 金 融 監 理理 因 素 企 業 集 團 本 身 因 素 等 五 大 項, 但 根 據 本 計 畫 之 主 題 從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主 要 集 中 在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中 金 融 機 構 應 有 之 風 險 管 理理, 因 此, 本 文 重 點 著 墨 於 金 融 機 構 應 有 風 險 管 理理 的 因 應 及 預 防 措 施 (2) 有 關 本 文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理 模 式, 主 要 是 在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案 例, 針 對 其 發 生 的 問 題 所 提 出 之 建 議, 即 金 融 機 構 方 面 應 有 的 預 警 措 施, 故 實 際 上 有 其 因 果 關 係 之 存 在 魏 寶 生 建 議 : 國 內 再 保 險 公 司 太 少 ( 目 前 只 有 一 家 ), 且 成 效 不不 彰, 因 此, 藉 由 再 保 險 公 司 的 增 加, 可 分 擔 保 險 公 司 無 法 承 擔 的 風 險 P.124 P.120 P.124 189
審 查 會 議 結 論論 辦 理理 情 形 68 報 告 頁 碼 保 險 標 的 是 貸 款 的 話, 保 費 一 定 會 相 當 貴 目 前 銀 行行 放 款 規 模 達 16 兆, 是 否 有 保 險 公 司 有 能 力 能 夠 承 保? 金 融 機 構 用 備 抵 的 方 式 來 預 防 損 失 19. 風 控 長 與 公 司 法 相 關 之 經 理理 人 委 任 等 應 再 考 量 20.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中 心, 應 提 出 具 體 的 建 議 ( 設 置 地 點 等 ) 以 及 適 用 範 圍 21. 風 險 管 理理 的 架 構, 建 議 比 較 多 爭 議 有 意 願 有 動 力 去 監 督 的 人 是 誰, 讓 外 部 人 如 政 府 獨 立立 董 事 及 會 計 師 等 可 能 會 缺 少 一 些 誘 因 去 認 真 監 督, 是 否 可 以 去 考 慮 如 何 使 企 業 的 資 訊 更 透 明, 讓 股 東 債 權 人 更 容 易易 去 風 控 長 與 公 司 法 相 關 之 經 理理 人 委 任, 由 於 涉 及 企 業 組 織 及 法 令 ( 經 理理 人 適 格 性 ) 等 議 題, 建 議 可 由 另 外 專 案 計 畫 做 更 深 入 的 討 論論 本 研 究 強 調 風 控 長 的 實 質 獨 立立 性 模 型 發 展 與 驗 證 階 段 係 次 於 資 料料 建 置 階 段, 銀 行行 如 能 透 過 現 有 作 業 流 程 的 改 善 系 統 化 的 蒐 集 相 關 資 料料, 並 透 過 績 效 評 估 回 饋 到 信 用 資 訊 蒐 集 的 價 值 本 身, 才 能 提 高 整 體 風 險 管 理理 機 制 之 效 率 因 為 資 料料 蒐 集 驗 證 上 的 困 難, 和 投 入 成 本 過 大 將 影 響 銀 行行 實 施 意 願, 在 目 前 的 階 段, 可 以 考 慮 將 信 用 風 險 驗 證 中 心 暫 行行 設 置 於 聯 徵 中 心, 透 過 現 有 會 員 資 料料 報 送 分 享 原 則, 聯 徵 中 心 不不 僅 可 以 省 去 資 料料 收 集 成 本, 也 可 以 發 展 資 料料 驗 證 及 整 合 工 作, 並 訓 練 銀 行行 員 工 相 關 判 斷 之 技 能 如 果 認 為 聯 徵 中 心 的 功 能 有 所 不不 適, 在 短 期 內 可 以 結 集 具 有 獨 立立 性 之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專 業 信 用 驗 證 團 隊, 由 金 融 機 構 委 託, 以 契 約 方 式 與 之 合 作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有 債 權 人 的 資 料料, 證 交 所 有 股 東 的 資 料料, 建 議 該 兩 單 位 合 作 即 可 提 高 資 訊 透 明 度, 形 成 完 整 的 資 料料 庫, 監 督 的 問 題 就 可 解 決 在 作 法 上, 除 了 加 強 與 其 他 業 界 合 作 之 外, 主 管 機 關 可 就 Basel II 所 規 範 的 資 料料 內 容,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增 修 資 料料 報 送 內 容, 而 金 融 機 構 也 可 以 藉 機 要 求 企 業 提 供 相 關 資 料料, 以 符 合 政 府 要 求 另 外,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參 考 獨 立立 研 P.124 P.131-132 P.135,136 190
68 審 查 會 議 結 論論 辦 理理 情 形 報 告 頁 碼 監 督, 報 告 所 提 及 的 關 係 人 資 料料 庫 是 重 要 的 項 目, 可 以 加 強 究 機 構 對 企 業 風 險 資 訊 揭 露 情 形 之 評 估 結 果, 要 求 企 業 補 充 說 明 或 增 加 揭 露 項 目, 以 提 高 企 業 的 資 訊 透 明 度 或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參 考 各 類 資 料料 或 研 究 中 心 定 期 發 布 符 合 風 險 成 分 分 類 及 區 隔 之 相 關 指 標, 研 擬 及 實 施 提 高 企 業 資 訊 透 明 度 之 措 施 22. 犯 罪 手 法 與 報 告 建 議, 於 結 論論 作 連 結 可 以 使 報 告 的 較 具 貢 獻 23. 表 2-7 3-13 6-1 都 是 在 介 紹 犯 罪 手 法 是 否 可 以 整 合 成 一 個 較 完 整 的 表 24. 簡 報 P14 違 反 銀 行行 法 利 害 關 係 人 授 信, 如 果 屬 於 產 金 混 合 集 團 的 話, 風 險 管 理理 的 成 效 可 能 不不 能 彰 顯 25. 由 集 團 犯 罪 的 內 容, 再 引 出 力 霸 為 主 角, 架 構 上 可 能 會 比 較 順 本 研 究 已 做 出 分 析 上 述 三 張 表 已 經 由 研 究 團 隊 縝 密 的 討 論論 並 整 理理 過 後, 分 別 呈 現 不不 同 的 資 訊 角 度 首 先, 研 究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的 重 點 之 一 是, 企 業 集 團 的 犯 罪 手 法 究 竟 有 哪 些? 進 而 利 用 表 2-7 將 力 霸 集 團 和 其 他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所 使 用 的 手 法 加 以 整 理理, 依 犯 罪 時 間 集 團 主 要 產 業 別 和 犯 罪 手 法 的 異異 同 做 出 分 析 比 較 其 次, 利 用 表 3-13 以 事 件 發 生 時 間 順 序 顯 示 力 霸 集 團 資 金 掏 空 和 用 途 的 時 間 點 再 者, 利 用 表 6-1 先 列列 示 Basel II 所 定 義 的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類 型, 進 而 分 析 出 力 霸 集 團 不不 正 當 的 作 為 係 與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謀 合, 提 醒 主 管 機 構 注 意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的 問 題 如 要 整 合 成 完 整 的 表 格, 可 以 比 較 無 法 清 楚 呈 現 不不 同 的 資 訊 角 度 考 量 產 金 混 合 集 團 的 特 性, 為 免 企 業 在 法 規 中 利 用 監 理理 套 利 之 機 會, 本 研 究 主 張 產 金 混 合 集 團 適 用 Basel II 規 範, 加 強 要 求 其 風 險 管 理理 之 水 準 此 外, 本 研 究 從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的 角 度, 分 析 力 霸 集 團 不不 正 當 的 作 為 與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之 關 連, 提 醒 主 管 機 構 注 意 集 團 內 部 交 易易 的 問 題 依 本 研 究 第 二 章 除 了 先 說 明 企 業 集 團 的 定 義 之 外, 即 針 對 國 內 外 重 大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案 進 行行 分 析, 以 實 際 案 例 支 持 企 業 集 團 犯 罪 之 論論 點, 本 研 究 也 P.137-138 P.40, P.71, P.110-111 P.81-82 P.10-P.46 191
審 查 會 議 結 論論 辦 理理 情 形 68 報 告 頁 碼 進 而 對 各 重 大 集 團 犯 罪 做 出 分 析 比 較 最 後, 之 所 以 以 力 霸 為 主 角 是 因 為 力 霸 集 團 犯 罪 的 手 法 相 對 於 其 他 集 團 而 言, 是 較 為 複 雜 且 精 密 的 26. 本 研 究 建 議 由 會 計 師 出 具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乙 節, 按 企 業 本 身 風 險 評 估 與 會 計 師 受 託 查 核 為 掌 握 審 計 失 敗 風 險 所 進 行行 之 評 估 內 容 範 圍 及 目 的 有 別, 由 會 計 師 出 具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似 有 未 妥, 建 議 仿 效 美 國 沙 賓 法 案 及 日 本 金 融 商 品 取 引 法 之 精 神, 規 定 為 發 行行 公 司 出 具 查 核 報 告 之 會 計 師, 應 就 公 司 所 出 具 之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及 風 險 評 估 制 度 運 作 之 有 效 性 出 具 簽 證 意 見, 似 較 為 可 行行, 亦 可 督 促 企 業 建 構 完 整 有 效 且 持 續 運 作 之 風 險 管 理理 制 度 27. 鑒 於 企 業 若 無 對 外 籌 資 需 要 而 強 制 其 公 開 發 行行, 將 增 加 其 因 應 公 開 發 行行 相 關 措 施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及 人 力 成 本, 縱 使 於 公 司 法 明 訂 強 制 公 開 發 行行 之 最 低 資 本 額 及 相 關 條 件, 企 業 如 不不 願 公 開 發 行行, 仍 會 為 規 避 行行 為 再 者, 強 制 股 票 公 開 發 行行 與 防 止 企 業 弊 案 尚 無 必 然 關 連 性, 反 而 因 發 生 舞 弊 之 公 司 藉 由 向 大 眾 募 集 資 金 而 使 得 更 多 投 會 計 師 在 進 行行 審 計 前, 本 應 評 估 受 查 企 業 的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是 否 允 當, 該 項 風 險 評 估 可 以 讓 投 資 人 了 解 站 在 會 計 師 角 度 所 面 臨 的 審 計 風 險 為 避 免 誤 解, 已 刪 除 對 於 企 業 市 場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及 作 業 風 險 等 說 明 本 研 究 團 隊 之 原 意 為 期 望 能 提 高 未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之 資 訊 透 明 度, 進 而 使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風 險 降 低, 是 故, 將 財 務 報 表 適 度 公 開 予 投 資 大 眾 和 金 融 機 構 為 團 隊 之 意 見, 並 建 請 經 濟 部 強 制 資 本 額 和 股 東 人 數 達 一 定 人 數 以 上 之 非 公 開 公 司 揭 露 適 當 財 務 報 表 等 相 關 資 訊 P126-128 P118 192
審 查 會 議 結 論論 辦 理理 情 形 68 報 告 頁 碼 資 人 受 害 是 以, 為 強 化 未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似 可 建 請 經 濟 部 就 資 本 額 及 股 東 人 數 達 一 定 規 模 公 司 強 制 其 應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俾 減 少 金 融 機 構 授 信 風 險 28. 若 要 求 獨 立立 董 事 席 次 應 占 董 事 會 成 員 半 數 以 上, 可 能 影 響 公 司 自 願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或 獨 立立 董 事 的 意 願 為 鼓 勵 公 司 自 願 設 置 獨 立立 董 事, 金 管 會 已 修 正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權 成 數 及 查 核 實 施 規 則, 其 中 規 定 公 開 發 行行 公 司 選 任 之 獨 立立 董 事 超 過 全 體 董 事 席 次 二 分 之 一, 且 已 依 證 交 法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者, 有 相 關 優 惠 方 式 鼓 勵 企 業 自 願 設 置 獨 立立 董 事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29. 關 於 設 立立 獨 立立 董 事 薪 酬 基 金 獨 立立 董 事 之 酬 金 依 公 司 法 第 196 條 規 定 係 由 公 司 章 程 訂 明 或 股 東 會 議 定, 故 獨 立立 董 事 之 選 任 及 薪 酬 係 屬 公 司 自 治 事 項, 倘 該 公 司 非 為 公 營 事 業, 其 獨 立立 董 事 薪 酬 由 政 府 等 單 位 設 立立 之 基 金 支 付, 對 全 體 國 民 是 否 公 平 允 當, 建 議 在 酌 30. 關 於 設 立立 適 當 獨 立立 監 察 人 和 內 部 稽 核 委 員 根 據 陳 鍚 龍 (2006), 美 國 公 司 治 理理 制 度 規 定, 獨 立立 董 事 占 董 事 會 成 員 半 數 以 上, 且 審 計 委 員 會 強 制 設 立立 另 美 國 兩 大 交 易易 所 NYSE 及 NASDAQ 之 公 司 治 理理 規 範, 董 事 會 須 由 多 數 獨 立立 董 事 組 成, 審 計 委 員 會 須 全 部 由 獨 立立 董 事 組 成, 負 責 核 准 所 有 關 係 人 交 易易 有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團 隊 擬 建 議 證 交 法 之 規 定 應 朝 此 目 標 前 進 由 公 家 支 付 企 業 獨 立立 董 監 的 薪 酬, 可 採 用 向 該 企 業 徵 收 的 方 式 收 回, 至 於 發 放 方 式 可 參 考 會 計 師 簽 證 費 給 付 方 式 研 擬 原 報 告 所 提 及 的 獨 立立 監 察 人 制 度, 已 將 其 刪 除 P124 P124,125 P125 193
審 查 會 議 結 論論 辦 理理 情 形 68 報 告 頁 碼 會 一 節, 證 交 法 修 正 後 並 無 獨 立立 監 察 人 之 規 定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