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邱 貴 玲 摘 要 本 文 以 女 性 角 度 為 出 發 點, 探 討 女 性 的 家 庭 角 色 定 位, 和 社 會 地 位 界 定, 如 何 影 響 各 國 家 庭 政 策 的 發 展 本 文 舉 出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3 個 國 家, 代 表 3 種 不 同 的 思 考 方 式, 及 其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不 同 的 家 庭 政 策 模 式 美 國 家 庭 政 策 以 女 性 傳 統 母 職 和 照 顧 者 為 主, 著 重 在 照 顧 低 收 入 戶 等 特 殊 團 體, 就 業 婦 女 托 育 需 求 由 家 庭 和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來 解 決 法 國 以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為 重 點, 強 調 女 性 就 業 的 特 殊 需 要, 由 雇 主 提 供 相 關 福 利, 配 合 國 家 托 育 制 度, 減 輕 婦 女 出 外 就 業 的 障 礙 丹 麥 則 著 重 婦 女 的 公 民 權, 超 越 女 性 的 傳 統 角 色 和 就 業 身 分, 以 公 民 福 利 為 出 發 設 計 家 庭 政 策, 提 供 全 民 的 福 利, 保 障 人 民 的 生 活 福 祉 未 來 台 灣 在 制 定 家 庭 政 策 及 討 論 家 庭 政 策 如 何 影 響 女 性 生 活 時, 這 3 個 模 式 可 以 提 供 作 為 參 考 的 模 式 Abstract This paper examines three different models of family policy development in three western countries: United States, France, and Denmark. Using different approach to define women s role in family, in work, in society, these three countries develop its own family policy system. American government portraits women from traditional family roles as caregiver and mother, therefore, American family policy emphasizes on supporting families in poverty and special needs. French family policy aims to increase women s labor participation;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mandates the employers to provide employees generous paid maternal leaves and job protection related benefits. To help French women balance family and work responsibilities, French gov-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4 期 30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邱 貴 玲 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ernment also provides national childcare system to empower French women to work outside of the family. Denmark goes beyond women s roles in family and in work and sees women as citizens as general. Thus, Denmark has the most comprehensive and generous family policy to support women and every citizens with the basic needs including housing stipend, family allowance, and national child care system and so on. These three different models, never the less, present good examples for Taiwan in looking for the possible direction of future family policy development. 一 導 言 近 幾 年 來, 家 庭 政 策 成 為 台 灣 社 會 政 策 的 最 新 話 題,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各 種 家 庭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從 震 驚 社 會 的 邱 小 妹 兒 虐 致 死 事 件, 到 各 界 注 意 到 陸 續 發 生 的 家 暴 事 件, 到 社 會 老 化 老 人 安 養 和 獨 居 照 顧 等 家 庭 問 題 根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指 出,2005 年 全 國 新 通 報 立 案 的 兒 童 虐 待 事 件 達 9,897 件, 而 各 地 方 政 府 94 年 底 列 冊 需 關 懷 之 獨 居 老 人 計 47,469 人, 占 老 年 人 口 之 2.1% ( 內 政 部, 2005) 這 些 數 據 顯 示, 過 去 倚 賴 家 庭 資 源 和 家 人 支 持 為 重 要 支 持 系 統 和 提 供 生 活 保 障 的 方 式, 已 不 可 能 也 不 應 該 再 是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的 唯 一 之 道, 為 此, 現 有 的 家 庭 政 策 面 臨 重 新 檢 討 和 修 正 的 時 刻 然 而, 傳 統 社 會 中 婦 女 在 家 庭 的 定 位 兼 具 育 養 照 顧 等 多 重 責 任, 因 此, 作 為 家 庭 照 顧 兒 童 和 照 護 老 人 的 多 重 責 任 重 要 照 護 者, 女 性 在 家 庭 和 社 會 的 角 色 也 直 接 影 響 到 家 庭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設 計 模 式 (Zimmerman, 1995; Kamerman and Kahn, 2004) 本 文 因 此 從 婦 女 與 家 庭 的 關 係, 從 女 性 角 度 出 發, 探 討 西 方 國 家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3 國 分 別 以 女 性 傳 統 角 色 兩 性 平 等 婦 女 就 業, 和 保 障 女 性 公 民 權 為 立 足 點 的 政 策 基 礎, 探 討 3 個 國 家 在 對 應 社 會 變 遷 家 庭 結 構 改 變, 所 因 應 出 來 的 不 同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以 作 為 台 灣 未 來 在 家 庭 政 策 設 計 和 制 定 時 的 理 念 和 參 考 二 家 庭 政 策 的 本 質 和 女 性 的 定 位 家 庭 政 策 的 範 圍, 包 涵 所 有 家 庭 功 能 和 生 活 運 作 的 一 切, 經 濟 安 全 親 子 教 養 健 康 保 健 老 年 長 期 照 護 等 家 庭 普 遍 議 題, 到 身 心 障 礙 家 庭 暴 力 兒 童 虐 待 福 利 依 賴 等 特 殊 議 題, 為 了 維 持 社 會 所 有 家 庭 生 活 的 福 祉 和 健 全 功 能, 家 庭 政 策 一 直 是 社 會 政 策 的 重 要 一 環, 和 長 期 討 論 的 重 要 領 域 ( 王 麗 容, 1995; 劉 毓 秀,1997; 許 雅 惠,2002) 從 女 性 照 顧 者 角 度 來 看, 家 庭 政 策 中 眾 多 相 關 家 庭 生 活 功 能 的 項 目 中, 影 響 婦 女 生 活 的 包 括 : 維 護 家 庭 經 濟 安 全, 包 括 家 庭 津 貼 或 兒 童 津 貼 ( 如 法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4 期 31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國 丹 麥 ), 或 以 所 得 稅 扣 除 額, 間 接 減 免 家 庭 經 濟 負 擔 ( 如 美 國 ) 促 進 婦 女 出 外 就 業 : 包 括 產 假 育 嬰 假 托 育 托 老 身 心 障 礙 者 照 護 政 策, 協 助 家 庭 照 顧 未 成 年 兒 童, 及 照 護 年 老 父 母,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家 庭 成 員 (Zimmerman, 1995; Kamerman and Kahn, 2004) 由 於 這 些 項 目, 在 現 代 社 會 的 家 庭 結 構 中, 都 影 響 到 婦 女 在 家 庭 的 角 色 定 位, 尤 其 是 育 幼 扶 老 的 責 任 主 要 都 落 在 婦 女 身 上, 因 此 家 庭 責 任 的 設 計 的 優 良 與 否, 深 刻 影 響 到 婦 女 家 庭 和 個 人 生 活 的 福 祉 ( 傅 立 業,1995 ; 劉 毓 秀, 1995) 社 會 政 策 作 為 一 個 中 介 點 (Agency), 主 要 就 是 在 於 公 共 政 策 如 何 讓 現 在 的 社 會 現 狀 有 所 改 變 (make a difference)(giddens, 1984) 所 以, 從 女 性 角 度 來 看 家 庭 政 策, 社 會 政 策 還 應 該 包 括 3 個 面 向, 參 與 者 政 治 結 構 和 活 動 及 政 策 運 作 協 商, 其 中 還 包 括 政 治 體 系 文 化 和 法 律 等 社 會 結 構 相 關 因 素 因 為 社 會 結 構 和 歷 史 文 化 差 異, 不 同 國 家 對 家 庭 政 策 的 重 點 也 有 所 不 同 (Stokes, 1998) 更 進 一 步 從 女 性 角 度 來 看, 女 性 中 介 的 社 會 政 策 就 是 在 幫 助 婦 女 有 更 多 的 生 活 自 主 權, 並 可 以 以 更 多 集 體 的 力 量 來 改 變 社 會 現 狀, 以 公 共 政 策 減 輕 改 善 婦 女 在 傳 統 領 域 的 傳 統 責 任 ( 例 如 托 育 照 護 等 ), 增 加 婦 女 的 生 活 選 擇, 如 出 外 工 作 和 增 進 婦 女 經 濟 自 立, 擴 展 女 性 生 活 空 間, 加 強 生 活 自 主 能 力 ( Charles, 2000 ) 因 此 國 內 外 學 者 (Zimmerman, 1995; Kamerman and Kahn, 1978; 傅 立 業,1995; 劉 毓 秀,1997; 張 晉 芬,1995) 都 主 張, 如 果 家 庭 政 策 沒 有 辦 法 釐 清 婦 女 的 性 別 角 色 和 照 顧 角 色 的 工 作, 社 會 政 策 就 無 法 達 到 公 民 福 利 的 最 終 理 想 家 庭 政 策 的 制 定 依 各 國 不 同 發 展 經 驗 來 看, 可 區 分 為 顯 性 / 隱 性, 直 接 / 間 接 積 極 / 消 極 等 不 同 的 實 施 和 發 展 方 向 西 方 學 者 (Kamerman and Kahn, 1978; Siim, 2000) 認 為 顯 性 直 接 和 積 極 的 家 庭 政 策 的 政 策 和 理 念 互 通, 有 完 整 的 顯 性 積 極 直 接 的 家 庭 政 策, 增 強 其 社 會 的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以 實 際 的 家 庭 政 策 實 施 來 維 持 家 庭 的 穩 定, 協 助 父 母 得 以 工 作 和 家 庭 責 任 兼 顧, 幫 助 成 年 子 女 照 顧 年 長 的 父 母, 並 以 各 種 優 惠 政 策 和 方 法 增 強 家 庭 的 經 濟 安 全, 同 時 還 制 訂 各 種 婚 姻 相 關 法 律, 包 括 無 過 失 兩 照 離 婚 法 子 女 教 養 費 給 付 法 律, 及 對 子 女 的 共 同 監 護 權 法 律 等, 保 障 全 民 家 庭 的 生 活 福 祉 瑞 典 丹 麥 等 北 歐 國 家 就 是 顯 性 家 庭 政 策 的 最 好 範 例 相 對 的, 美 國 和 其 它 英 語 系 國 家, 都 屬 於 隱 性 間 接 消 極 的 家 庭 政 策 規 劃, 主 要 以 收 入 多 寡 作 為 福 利 的 提 供 原 則, 因 此 在 家 庭 經 濟 安 全 維 護 和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方 面, 除 非 家 庭 失 功 能 或 處 境 弱 勢, 家 庭 政 策 不 作 介 入, 所 以 服 務 對 象 主 要 以 弱 勢 和 低 收 入 家 庭 為 主 家 庭 政 策 中, 關 係 到 婦 女 家 庭 生 活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4 期 32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邱 貴 玲 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和 社 會 參 與 的 重 要 面 向 包 括 維 護 家 庭 經 濟 安 全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及 托 育 托 老 身 心 障 礙 者 照 護 系 統 (Zimmerman, 1995; Charles, 2000), 因 此 不 同 國 家 針 對 這 三 個 不 用 的 層 面 的 婦 女 生 活 需 求,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家 庭 政 策 也 相 異, 造 成 的 社 會 影 響 也 各 有 不 同 基 於 這 個 思 考 方 向, 本 文 以 此 探 討 不 同 西 方 國 家 如 何 提 供 服 務, 協 助 婦 女 分 擔 家 庭 責 任 由 於 托 老 和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層 面 廣 大, 加 上 生 育 年 齡 的 年 輕 婦 女, 托 育 對 其 就 業 有 最 直 接 的 相 關, 因 此, 本 文 將 只 針 對 托 育 系 統 作 討 論 雖 然 台 灣 社 會 和 西 方 社 會 的 政 治 環 境 和 社 會 文 化 結 構 不 同, 但 以 國 外 的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案 例, 和 國 外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和 政 策 發 展 先 行 者 的 現 實, 可 作 為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發 展 的 借 鏡 同 時, 台 灣 社 會 也 開 始 面 對 老 年 化 和 和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的 時 代, 西 方 國 家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事 例 所 呈 現 的 優 缺 事 例, 將 可 作 為 台 灣 社 會 政 策 的 重 要 參 考 三 家 庭 政 策 作 為 維 護 家 庭 福 祉 的 基 礎 的 三 種 發 展 模 式 美 國 和 英 語 系 國 家 模 式 : 強 調 女 性 母 職 和 傳 統 角 色 的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如 上 文 所 述, 美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屬 於 隱 性 間 接 消 極 的 制 度 規 劃 型 式, 屬 於 殘 補 式 的 社 會 政 策 主 要 將 婦 女 定 位 在 傳 統 責 任, 以 支 持 婦 女 照 顧 者 角 色 出 發, 因 此 福 利 政 策 主 要 在 補 足 婦 女 因 家 庭 失 功 能 無 法 負 擔 家 庭 責 任 時, 和 提 供 特 殊 家 庭 環 境 所 需 在 這 樣 的 考 量 之 下, 單 親 家 庭 和 貧 困 家 庭 成 為 家 庭 政 策 主 要 的 服 務 對 象 (Kamerman and Kahn, 1978) 進 一 步 解 釋, 美 國 的 作 法 是 將 女 性 定 位 於 私 領 域 角 色, 認 為 女 性 的 角 色 需 求, 無 論 是 女 兒 ( 照 顧 年 老 父 母 ), 妻 子 ( 出 外 工 作 或 維 持 家 務 ), 母 親 ( 生 產 育 兒 教 養 子 女 ) 媳 婦 ( 照 顧 年 老 公 婆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成 員 ) 等 種 種 婦 女 角 色 責 任, 都 應 由 家 庭 資 源 和 市 場 機 制 作 為 優 先 解 決 的 考 量 由 於 家 庭 所 需 和 婦 女 角 色 責 任 需 由 家 庭 資 源 和 市 場 機 制 來 提 供, 因 此 一 個 強 勢 而 有 作 為 的 男 性 養 家 者 和 男 性 為 主 的 家 庭 結 構, 就 是 維 持 家 庭 生 活 安 定 的 首 要 來 件 在 這 個 前 提, 如 果 傳 統 家 庭 責 任, 如 男 性 養 家 責 任 未 能 實 現, 或 如 單 親 兒 童 虐 待 經 濟 困 難 等 家 庭 失 功 能 時, 家 庭 政 策 才 適 時 介 入, 提 供 補 助 因 此, 在 美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設 計 下, 女 性 以 家 庭 角 色 責 任 優 先, 出 外 工 作 是 個 人 選 擇, 相 關 需 求 應 由 個 人 解 決 (Zimmerman, 1995; Siim, 2000)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美 國 和 大 多 數 的 英 語 系 國 家, 包 括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等 國 家, 主 要 都 將 婦 女 定 位 在 傳 統 的 母 職 和 照 顧 者 角 色, 加 上 這 些 國 家 都 是 以 資 本 主 義 自 由 市 場 的 經 濟 體 系 為 前 題, 福 利 規 劃 都 以 家 庭 和 市 場 不 足 才 提 供 為 原 則 美 國 口 料 美 國 是 世 界 重 要 的 經 濟 強 國,2003 年 人 口 達 2 億 8 千 5 百 萬 美 國 也 是 世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4 期 33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界 重 要 的 移 民 國 家, 相 對 其 它 國 家, 有 較 為 寬 鬆 的 移 民 政 策, 因 此, 美 國 過 去 20 年 來, 平 均 每 年 納 入 了 80 萬 的 合 法 移 民, 移 民 人 口 主 要 來 自 拉 丁 美 洲 和 亞 洲 國 家 屬 於 多 種 族 的 移 民 國 家 (CUSSW, 2005) 相 對 於 其 它 移 民 政 策 嚴 格 的 西 方 國 家 平 均 高 達 16% 的 老 年 人 口, 美 國 由 於 外 來 移 民 都 屬 於 青 壯 年 人 口, 因 此 老 年 人 口 僅 占 美 國 總 人 口 的 12%, 扶 老 比 為 1:19( 老 年 人 口 : 勞 動 人 口 ) 美 國 的 單 親 家 庭 高 達 31%, 單 親 家 庭 中,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為 單 親 媽 媽 家 庭, 而 單 親 媽 媽 有 一 半 以 上 未 婚 每 年 的 非 婚 生 兒 童 出 生 率 更 高 達 31% 婦 女 就 業 率 為 65.7% (2003), 家 中 有 子 女 6 歲 以 下 的 婦 女 就 業 率 為 59.5%,1:19, 兒 童 貧 窮 率 在 西 方 國 家 屬 最 高, 達 21.7%( 遠 高 於 經 濟 合 作 理 事 會 簡 稱 OECD 國 家 平 均 12.1%)(OECD Factbook, 2005) 維 護 家 庭 經 濟 安 全 和 大 部 分 的 西 國 先 進 國 家 相 異, 美 國 沒 有 可 以 補 助 家 庭 撫 育 兒 童 的 經 濟 負 擔 的 家 庭 兒 童 或 教 育 津 貼 家 庭 經 濟 福 利 屬 於 直 接 福 利 但 在 稅 制 的 優 惠 上, 美 國 有 其 特 殊 的 作 法, 包 括 稅 制 優 惠 和 實 物 補 助 如 食 物 券 (Food Stamp) 低 收 入 健 保 (Medicaid) 等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每 年 給 予 每 個 家 庭 每 個 兒 童 3,000 美 元 減 免 額, 對 一 些 有 工 作 收 入 但 瀕 於 於 貧 窮 線 低 收 入 的 家 庭 ( 如 每 年 收 入 瀕 於 14,600 美 元 ), 另 有 一 個 稅 後 的 減 免 機 制 (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一 個 兒 童 家 庭 得 以 減 免 約 2,500 元, 二 個 以 上 兒 童 家 庭 可 以 減 免 約 4,000 元 美 國 另 外 還 以 鼓 勵 退 休 儲 蓄 和 子 女 大 學 教 育 儲 蓄 的 方 法, 讓 納 稅 人 的 可 以 降 低 所 得 計 算, 但 一 年 不 超 過 2,000 元 (CUSSW, 2005) 但 問 題 是, 如 果 家 庭 屬 於 低 收 入 戶, 收 入 低 於 納 稅 最 低 限 度, 根 本 無 法 享 有 這 些 稅 制 優 惠, 換 句 話 說, 這 些 相 關 的 稅 務 優 惠 對 許 多 低 收 入 家 庭 而 言, 形 同 虛 設 (Kamerman, 2005) 美 國 1996 年 廢 除 行 使 數 十 年 的 AFDC(Aid to Family with Dependent Children) 以 後, 改 由 條 件 嚴 苛 的 TANF (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 使 得 許 多 貧 窮 家 庭, 為 了 符 合 福 利 資 格, 必 須 保 持 一 定 的 工 作 時 數 因 此, 許 多 住 在 貧 窮 社 區 的 婦 女 往 往 需 要 通 勤 遠 地 工 作, 以 賺 取 微 薄 的 薪 資 和 維 持 工 作 時 數, 但 又 因 為 無 法 負 擔 托 育 費, 所 以 許 多 兒 童 疏 於 照 顧 而 發 生 各 種 問 題 (Warfgol, 2003) 也 使 得 美 國 貧 窮 兒 童 率 (Child Poverty Rate)( 家 庭 收 入 不 到 全 國 家 戶 所 得 中 數 50% 的 17 歲 以 下 兒 童 ) 高 達 21.7%, 遠 高 於 OECD 國 家 兒 童 貧 窮 率 平 均 12% 美 國 近 年 來 為 了 增 加 單 親 媽 媽 家 庭 的 經 濟 能 力, 同 時 還 嚴 格 執 行, 未 共 同 居 住 的 生 父 支 付 育 兒 費 (Child Support), 減 輕 獨 立 撫 養 子 女 的 單 親 媽 媽 育 兒 負 擔 根 據 Garfinkel(2003) 研 究 指 出 在 育 兒 費 的 協 助 下, 美 國 的 兒 童 貧 窮 率, 因 此 降 低 了 百 分 之 三 十 因 此 美 國 近 幾 年 大 力 嚴 格 執 行 父 親 支 持 未 共 同 居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4 期 34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邱 貴 玲 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住 的 子 女 育 兒 費, 以 保 障 單 親 媽 媽 家 庭 解 決 經 濟 安 全 美 國 相 關 家 庭 福 利 更 嚴 重 的 問 題 是 沒 有 國 家 健 保 制 度, 也 是 西 方 國 家 中 唯 一 沒 有 全 民 健 保 的 國 家, 人 民 什 麼 保 險 以 個 人 購 買 或 由 就 業 雇 主 來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則 以 Medicaid 扶 助,65 歲 以 上 老 人 則 納 入 老 人 健 保 Medicare 如 上 所 述, 美 國 的 福 利 制 度 屬 殘 補 式, 所 以 為 了 補 足 低 收 入 家 庭 兒 童 什 麼 需 求, 美 國 低 收 入 家 庭 19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如 果 沒 有 任 何 健 康 保 險, 可 由 美 國 政 策 提 供 給 貧 民 的 健 保 Medicaid 納 保, 但 對 一 些 收 入 低 但 又 不 到 低 收 入 資 格 的 家 庭, 則 完 全 沒 有 健 康 保 險 的 保 障 據 估 計, 美 國 沒 有 任 何 保 險 的 人 口 達 16% 以 上 (Kamerman, 2004) 簡 言 之, 從 家 庭 經 濟 保 護 來 看, 美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在 保 障 家 庭 經 濟 安 全 的 作 法 上, 仍 以 殘 補 式 為 主, 僅 止 於 低 收 入 戶 和 境 遇 特 殊 的 弱 勢 家 庭, 美 國 政 府 對 一 般 家 庭 採 放 任 政 策, 沒 有 福 利 措 施, 家 庭 需 求 以 家 庭 收 入 和 資 源, 及 就 業 相 關 福 利 或 市 場 機 制 為 主 要 提 供 來 源 (CUSSW, 2006)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措 施 美 國 婦 女 就 業 率 為 71%, 一 半 以 上 有 子 女 的 家 庭 都 是 雙 薪 家 庭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有 子 女 的 婦 女 都 是 就 業 婦 女, 其 中 61% 的 就 業 婦 女 有 6 歲 以 下 的 幼 兒 (CUSSW, 2006) 美 國 的 婦 女 就 業 率 在 西 方 國 家 中, 雖 然 名 列 前 矛, 但 美 國 卻 沒 有 屬 於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的 聯 邦 政 府 公 共 政 策, 所 有 相 關 於 婦 女 就 業 的 福 利, 主 要 由 雇 主 來 決 定, 現 在 的 美 國 就 業 婦 女 產 假 也 由 雇 主 提 供 (OECD, 2005) 1993 年,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通 過 家 庭 和 醫 療 休 假 法 案 (The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FMLA), 規 定 員 工 五 人 以 上 的 公 司 給 予 員 工 ( 每 年 工 作 1,250 小 時 的 員 工 才 符 合 享 有 資 格 )12 周 的 留 職 停 薪 休 假, 使 員 工 得 以 生 產 照 顧 幼 兒 家 中 老 人 或 病 人 等 但 在 沒 有 收 入 的 經 濟 壓 力 考 量 下, 就 業 員 工 即 使 有 這 項 聯 邦 福 利, 也 無 法 行 使 (Kamerman, 2004) 托 育 照 護 機 制 美 國 沒 有 公 立 的 托 育 照 顧 機 制 所 有 托 育 福 利 或 托 育 費 補 助, 由 家 庭 自 行 解 決 或 由 就 業 雇 主 決 定 是 否 納 入 員 工 福 利 Kamerman(2005) 認 為, 主 要 是 因 為 美 國 社 會 文 化 仍 以 傳 統 的 角 色 定 義 婦 女 的 社 會 地 位, 認 為 婦 女 應 以 照 顧 家 庭 為 優 先, 因 此 婦 女 出 外 就 業 是 個 人 的 選 擇, 所 以 應 由 家 庭 來 負 擔, 以 市 場 購 買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政 府 的 責 任 只 在 於 協 助 那 些 無 法 自 主 的 弱 勢 家 庭, 所 以 政 策 的 介 入 的 殘 補 式 和 補 助 式, 如 果 家 庭 可 以 自 行 負 擔, 美 國 政 策 是 以 自 由 放 任 的 態 度, 由 市 場 自 行 解 決 公 共 服 務 的 社 會 問 題 (Kamerman and Kahn, 2005) 小 結 美 國 的 作 法 是 將 女 性 定 位 於 私 領 域 角 色, 認 為 女 性 的 角 色 需 求, 無 論 是 女 兒 ( 照 顧 年 老 父 母 ), 妻 子 ( 出 外 工 作 或 維 持 家 務 ), 母 親 ( 生 產 育 兒 教 養 子 女 ) 媳 婦 ( 照 顧 年 老 公 婆 或 身 心 障 礙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4 期 35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者 家 庭 成 員 ) 等 種 種 婦 女 角 色 責 任, 都 應 由 家 庭 資 源 和 市 場 機 制 作 為 優 先 解 決 的 考 量 由 於 家 庭 所 需 和 婦 女 角 色 責 任 需 由 家 庭 資 源 和 市 場 機 制 來 提 供, 因 此 一 個 強 勢 而 有 作 為 的 男 性 養 家 者 和 男 性 為 主 的 家 庭 結 構, 就 是 維 持 家 庭 生 活 安 定 的 首 要 來 件 家 庭 政 策 是 在 這 個 前 提 未 能 實 現 時, 提 供 的 補 救 作 法 在 美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下, 女 性 以 家 庭 角 色 責 任 優 先, 出 外 工 作 是 其 次 (Zimmerman, 1995; Siim, 2000)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美 國 和 大 多 數 的 英 語 系 國 家, 包 括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等 國 家, 主 要 都 將 婦 女 定 位 在 傳 統 的 母 職 和 照 顧 者 角 色, 加 上 這 些 國 家 都 是 以 資 本 主 義 自 由 市 場 的 經 濟 體 系 為 前 題, 屬 於 隱 性 間 接, 制 度 規 劃, 以 支 持 婦 女 傳 統 照 顧 者 角 色 出 發, 因 此 政 策 實 施 主 要 在 補 足 婦 女 傳 統 角 色 功 能 的 不 足, 和 失 功 能 家 庭 的 特 殊 需 要 在 這 樣 的 考 量 之 下, 家 庭 政 策 的 規 劃 屬 於 殘 補 式 的 社 會 政 策, 單 親 家 庭 和 貧 困 家 庭 成 為 家 庭 政 策 主 要 的 服 務 對 象 法 國 模 式 : 強 調 婦 女 就 業 的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口 料 2003 年 法 國 人 口 達 6 千 萬,15 歲 以 下 人 口 占 19%(OECD Factbook, 2005), 婦 女 初 生 育 年 齡 為 29 離 婚 率 為 40%, 非 婚 生 兒 童 比 率 高 到 40% 自 1999 年 修 法 後, 法 國 正 式 結 婚 和 同 居 男 女 ( 無 正 式 註 冊 結 婚 ) 都 有 相 同 樣 的 法 律 權 益, 包 括 賦 稅 和 親 子 監 護 權 等 法 國 婦 女 就 業 率 為 56.7%, 家 中 有 六 歲 以 下 幼 兒 的 婦 女 就 業 率 為 64.8%, 單 親 媽 媽 就 業 率 為 82%(OECD, 2005), 但 由 於 法 國 有 國 家 托 育 制 度, 提 供 低 廉 的 托 育 服 務, 無 論 婦 女 是 否 全 職 就 業 都 可 享 有, 減 輕 家 庭 龐 大 的 托 育 經 濟 負 擔, 更 解 除 婦 女 出 外 就 業 的 一 大 阻 礙 扶 老 比 為 1:24(65 歲 以 上 人 口 :15 64 歲 勞 動 人 口 ) 家 庭 經 濟 安 全 為 了 保 障 家 庭 經 濟 安 全, 法 國 政 府 不 論 貧 富, 給 予 每 法 國 家 庭 19 歲 以 下 兒 童 津 貼 老 人 津 貼 身 心 障 礙 者 津 貼 等 以 補 助 弱 勢 團 體 的 經 濟 生 活 而 隨 著 近 20 年 來 貧 窮 人 口 增 加, 法 國 政 府 再 提 出 25 歲 以 上 成 年 人 低 收 入 戶 的 經 濟 補 助, 以 補 家 庭 收 入 的 不 足 在 法 國 政 策 多 項 的 經 濟 安 全 措 施 下, 法 國 兒 童 貧 窮 率 只 有 7.3%, 遠 低 於 OECD 國 家 平 均 12.1% 而 法 國 的 貧 窮 兒 童 又 主 要 以 新 移 民 和 少 數 宗 教 族 裔 為 居 多 如 回 教 徒 團 體 (CERC, 2004)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法 國 政 府 為 了 鼓 勵 婦 女 就 業, 提 出 一 套 完 整 的 家 庭 政 策 制 度 以 配 合 婦 女 就 業 的 需 求 從 1928 年 起, 法 國 就 制 定 了 留 職 留 薪 包 括 醫 療 費 用 的 生 育 假, 生 育 第 1 2 個 子 女, 生 產 假 從 產 前 六 周 至 產 後 10 周 計 算, 第 3 個 子 女 則 為 產 前 八 周 至 產 後 18 周 從 1994 年 開 始, 父 母 可 以 選 擇 全 職 或 半 職 ( 每 周 工 作 16 至 32 小 時 ) 的 留 職 停 薪 ( 第 1 個 子 女 停 薪, 第 2 個 子 女 以 後 可 保 留 薪 水 ), 選 擇 休 育 嬰 假 的 勞 工, 可 保 留 退 休 福 利 醫 療 健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4 期 36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邱 貴 玲 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保 等 福 利, 而 這 項 育 兒 假, 最 長 可 達 3 年 (OECD, 2005) 托 育 照 顧 機 制 為 了 鼓 勵 婦 女 就 業, 首 先 要 解 決 就 業 婦 女 家 庭 照 顧 問 題 因 此, 法 國 設 有 完 善 的 國 家 托 育 制 度 法 國 3 個 月 至 2 歲 的 幼 兒 托 育 服 務, 歸 屬 於 衛 生 健 康 部 統 籌, 除 了 由 家 長 自 己 照 顧 的 幼 兒 外, 家 庭 可 以 選 擇 接 受 政 府 督 導 的 家 庭 保 姆 和 公 立 的 托 嬰 中 心 送 托 其 它 還 包 括 半 日 托 家 長 輪 流 共 托 保 姆 輪 流 共 托 等 不 同 型 式 家 庭 支 持 四 分 之 一 費 用, 其 它 由 政 府 補 貼 一 半 家 庭 津 貼 基 金 支 付 另 四 分 之 一 (CUSSW, 2005) 2 歲 至 6 歲 兒 童 屬 單 一 托 育 系 統 由 教 育 部 統 籌, 在 小 學 內 或 附 近 設 置 托 兒 所, 正 常 收 托 時 間 從 早 上 8 點 半 至 下 午 4 點 半, 另 有 延 托 以 配 合 就 業 父 母 的 工 作 時 間 無 論 家 庭 收 入 多 寡, 托 育 屬 於 全 民 福 利, 所 有 法 國 兒 童 都 可 以 送 托, 政 府 大 量 補 貼 後, 家 庭 只 要 依 收 入 計 算 負 擔 兒 童 午 餐 費 等 相 關 雜 費, 因 此, 法 國 3 歲 至 5 歲 的 學 前 兒 童, 幾 乎 都 進 入 公 立 托 兒 所 整 體 來 說, 法 國 設 有 全 民 共 享 的 國 家 托 育 服 務, 費 用 和 品 質 都 由 政 府 督 導 管 理, 減 輕 家 庭 一 大 經 濟 和 精 神 負 擔, 對 法 國 的 婦 女 就 業 是 一 大 利 多, 對 生 育 率 偏 低 的 法 國, 更 是 鼓 勵 家 庭 提 高 生 育 率 的 一 大 助 益 因 此 在 法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中, 家 庭 津 貼 和 國 家 托 育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影 響 深 遠 小 結 法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模 式 是 從 女 性 的 家 庭 照 顧 者 和 社 會 就 業 者 雙 重 角 色 出 發 (Pedersen, 1993) 女 性 的 家 庭 角 色 如 女 兒 妻 子 母 親, 甚 至 媳 婦 等 家 庭 角 色, 女 性 出 外 工 作 在 職 場 和 社 會 上 的 公 共 角 色 等, 法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主 要 在 支 持 婦 女 的 這 些 多 重 身 分 因 此 家 庭 政 策 責 任 不 僅 是 在 支 持 婦 女 在 家 中 的 傳 統 責 任, 也 包 括 提 供 婦 女 出 外 就 業 的 相 關 需 求, 如 托 育 育 嬰 假 等 (Siim, 2000), 對 婦 女 出 外 就 業 平 衡 家 庭 生 活 責 任 是 一 大 助 力 丹 麥 模 式 : 強 調 女 性 公 民 權 的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口 料 丹 麥 人 口 只 有 530 萬, 是 歐 洲 最 小 的 國 家 之 一 15 歲 以 下 人 口 占 17.6% 單 親 家 庭 兒 童 約 占 18% 2000 年, 婦 女 就 業 率 達 71.6%, 但 其 中 四 分 之 一, 屬 兼 職 工 作 30 歲 50 歲 女 婦 中,86% 全 職 工 作, 有 6 歲 以 下 幼 兒 的 婦 女 就 業 率 達 74.3%, 70% 的 單 親 媽 媽 全 職 工 作 18.4% 兒 童 住 在 單 親 家 庭 但 由 於 社 會 普 遍 接 受 同 居 生 子 的 家 庭 形 態, 因 此 許 多 兒 童 雖 在 法 律 上 為 非 婚 生, 但 都 和 同 居 父 母 居 住 (OECD, 2005) 丹 麥 屬 於 人 口 老 化 國 家, 扶 老 比 為 1:22,(65 歲 以 上 老 人 :15 歲 64 歲 勞 動 人 口 ) 但 也 因 為 丹 麥 的 家 庭 政 策 以 全 民 福 利 為 基 礎, 所 以 公 民 福 利 包 括 兒 童 津 貼 房 屋 津 貼 健 保 福 利 等, 對 丹 麥 人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所 需 提 供 一 定 的 保 障 丹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4 期 37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麥 因 此 成 為 全 歐 洲 兒 童 貧 窮 率 最 低 的 國 家, 只 有 2.4%, 比 OECD 國 家 平 均 12.1% 美 國 21.7%, 法 國 7.3% 都 來 的 更 低 (OECD,2005)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丹 麥 的 家 中 有 6 歲 以 下 幼 兒 的 婦 女 就 業 率 達 74%(OECD 平 均 59%, 法 國 64%, 美 國 61%) 但 丹 麥 的 家 庭 政 策, 超 過 美 國 以 弱 勢 家 庭 的 特 殊 需 求 為 福 利 對 象 不 同 於 法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以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為 福 利 基 礎, 而 是 以 女 性 公 民 權 為 出 發, 全 面 性 制 度 性 福 利 為 依 歸, 就 業 的 父 母, 從 嬰 兒 準 備 出 生 就 可 以 享 有 優 厚 的 生 育 假, 從 32 周 到 52 周, 由 主 婦 自 行 選 擇 父 母 也 可 以 從 嬰 兒 出 生 開 始, 享 有 休 假 14 周, 以 幫 助 母 親 照 顧 幼 兒 (Bertelsmann, 2003) 從 1990 年 起, 丹 麥 政 府 提 供 全 額 的 薪 資 補 貼 婦 女 選 擇 留 在 家 中 照 顧 14 歲 以 下 的 重 病 子 女, 時 間 可 以 長 達 1 年 至 1 年 半 (CUSSW, 2005) 托 育 照 顧 機 制 丹 麥 嬰 兒 從 6 個 月 起, 就 由 政 策 提 供 低 廉 優 質 的 完 善 托 育 服 務, 以 分 擔 家 庭 的 育 兒 重 擔 丹 麥 6 個 月 到 2 歲 的 幼 兒 中, 有 66% 受 托 於 公 立 托 育 系 統,3 歲 至 5 歲 的 學 前 兒 童, 受 托 率 更 高 達 93% 托 育 服 務, 由 各 地 方 政 府 負 責 經 營 督 導 管 理, 包 括 家 庭 保 姆 訓 練 托 嬰 中 心 的 管 理, 並 鼓 勵 年 輕 的 家 庭 主 婦 也 加 入 托 育 系 統 以 增 加 婦 女 就 業 機 會 在 丹 麥 政 府 的 大 量 補 貼 下, 每 個 家 庭 支 付 的 托 育 費 用 不 到 實 際 托 育 費 用 的 五 分 之 一 因 此, 丹 麥 婦 女 無 論 是 否 就 業 都 享 有 價 廉 物 美 的 托 育 服 務, 丹 麥 全 國 90% 以 上 的 幼 兒 都 已 納 入 國 家 托 育 系 統, 婦 女 無 論 出 外 就 業 與 否, 育 兒 的 責 任 和 經 濟 費 用 都 有 國 家 分 擔 (OECD, 2005) 小 結 丹 麥 的 家 庭 政 策 模 式 以 女 性 的 福 利 公 民 權 為 出 發 點, 平 衡 女 性 的 公 共 領 域 和 私 人 領 域 的 生 活 和 角 色 責 任, 將 社 會 民 主 角 度 體 系 的 理 念 帶 入 家 庭 生 活 中, 以 社 會 和 國 家 等 公 共 資 源, 平 衡 家 庭 責 任 的 分 配, 透 過 工 會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和 非 營 利 組 織 等 第 3 部 門 團 體 力 量, 從 下 到 上, 從 社 會 基 層 力 量 來 分 擔 社 會 資 源 的 支 出 (Kolstrup, 1996) 因 此, 如 果 社 會 政 策 包 括 家 庭 政 策 沒 有 辦 法 釐 清 婦 女 的 性 別 角 色 和 照 顧 角 色 的 工 作, 社 會 政 策 就 無 法 達 到 福 利 制 度 的 最 終 理 想 (Siim, 2000) 而 丹 麥 的 家 庭 政 策 則 是 將 女 性 角 色 和 照 顧 者 的 工 作, 作 明 確 的 切 割, 以 社 會 資 源 來 分 工, 讓 婦 女 可 以 免 於 成 為 家 庭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的 傳 統 角 色 責 任 四 台 灣 社 會 發 展 的 展 望 和 結 語 從 以 上 3 個 國 家 的 介 紹 來 看, 各 個 不 同 國 家 的 家 庭 政 策 各 有 不 同 的 設 計 考 量, 美 國 以 婦 女 傳 統 角 色 為 出 發, 社 會 福 利 止 於 特 殊 弱 勢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所 需 法 國 以 支 持 婦 女 就 業 為 主, 提 供 和 婦 女 就 業 相 關 的 各 種 福 利 包 括 產 假 育 嬰 假 等 同 時 也 由 於 法 國 支 持 婦 女 就 業, 相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4 期 38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邱 貴 玲 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關 福 利 也 由 婦 女 就 業 的 雇 主 提 供, 包 括 退 休 育 嬰 假 等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法 國 政 府 提 供 了 國 家 托 育 服 務, 幫 助 婦 女 可 以 安 心 工 作, 也 減 輕 雇 主 提 供 托 育 的 負 擔 丹 麥 的 作 法, 在 保 障 婦 女 公 民 權 利 和 生 活 自 主, 所 以 無 論 婦 女 就 業 與 否, 所 有 的 婦 女 都 得 以 在 全 民 稅 收 分 配 下, 享 有 家 庭 津 貼 房 屋 津 貼 等 各 種 福 利 加 上 丹 麥 提 供 了 品 質 優 良 的 托 育 服 務 系 統, 使 得 婦 女 無 論 就 業 與 否, 都 可 以 享 有 物 美 價 廉 的 托 育 服 務, 讓 婦 女 在 身 為 母 親 和 妻 子 的 同 時 或 單 身 生 子, 也 得 以 享 受 個 人 的 公 民 權 利, 無 論 是 收 入 高 低 與 職 業 性 質, 都 可 以 得 到 適 當 的 經 濟 安 全 和 托 育 照 顧, 保 障 個 人 生 活 的 品 質 從 所 得 稅 率 負 擔 來 看, 丹 麥 一 個 無 子 女 單 身 者 平 均 所 得 稅 率 為 41.4%, 美 國 為 29.1%, 法 國 為 50.1% 已 婚 有 兩 個 子 女 家 庭 平 均 所 得 稅 率 為 29.6%, 法 國 為 41.7%, 美 國 為 11.9%(OECD, 2005) 相 對 之 下, 丹 麥 的 稅 收 沒 有 法 國 沈 重, 但 主 要 原 因 可 能 因 為 丹 麥 人 口 較 少 (500 萬 人 ), 移 民 政 策 嚴 格, 新 移 民 人 數 增 加 緩 慢, 因 此 丹 麥 的 國 家 福 利 負 擔 也 相 對 較 輕 (CUSSW, 2005) 再 從 3 個 國 家 針 對 家 庭 經 濟 安 全 婦 女 就 業 和 托 育 服 務 層 面 來 看, 家 庭 政 策 來 看, 不 同 家 庭 政 策 模 式 和 定 義, 影 響 到 婦 女 的 家 庭 生 活, 就 業 的 機 會, 生 活 自 主 和 經 濟 安 全, 更 連 帶 影 響 到 到 家 庭 中 每 個 成 員 包 括 兒 童 和 老 人 的 生 活 照 顧, 更 直 接 關 係 到 家 庭 的 穩 固 和 社 會 的 安 定, 提 供 了 台 灣 的 家 庭 政 策 更 多 元 的 思 考 方 向 從 維 護 家 庭 經 濟 安 全 來 看,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2005) 指 出,94 年 底 台 灣 低 收 入 戶 計 有 8 萬 4,796 戶 211,221 人, 10 年 來 分 別 增 加 74.5% 及 84.1%; 低 收 入 戶 數 占 總 戶 數 1.2%, 低 收 入 戶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0.9%, 全 國 低 收 入 戶 人 口 有 21 萬 多 人, 占 總 人 口 0.9% 台 灣 的 低 收 入 戶 數 字 偏 低, 主 要 是 因 為 台 灣 的 低 收 入 戶 的 申 請 條 件 嚴 苛 ( 徐 震,1989; 林 萬 億 等,1995; 李 淑 容,1996; 孫 健 忠,2002), 台 灣 的 低 收 入 戶 計 算 標 準, 以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不 到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為 準 而 按 94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標 準, 臺 灣 省 為 每 人 每 月 8,770 元, 台 北 市 為 13,562 元 高 雄 市 9,711 元, 福 建 省 為 6,300 元 雖 然 台 灣 現 在 提 供 的 兒 童 經 濟 福 利 措 施 還 包 括 列 冊 低 收 入 一 款 兒 童 人 每 月 7,100 元, 列 冊 二 款 三 款 15 歲 以 下 兒 童 每 人 每 月 1,800 元, 高 中 職 以 下 少 年 每 人 每 月 4,000 元, 但 都 屬 於 杯 水 車 薪 的 經 濟 補 助 如 果 台 灣 以 國 外 計 算 方 式 ( 家 庭 所 得 低 於 全 國 家 戶 所 得 的 中 間 數 50% 為 貧 窮 線 計 算 ), 台 灣 的 貧 戶 人 數 將 遠 超 過 現 在 的 0.9%( 內 政 部,2006) 和 美 國 的 家 庭 政 策 相 比, 就 維 護 家 庭 經 濟 來 看, 台 灣 的 家 庭 政 策 雖 然 也 同 屬 於 殘 補 式 的 福 利, 但 現 金 給 付 嚴 苛, 實 物 補 助 如 美 國 相 關 低 收 入 戶 的 食 物 券 也 闕 如, 相 關 的 稅 賦 優 惠 如 貼 補 瀕 於 貧 窮 線 的 Earned Income Tax 補 足 稅 收 差 額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4 期 39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的 作 法, 在 台 灣 有 待 提 出 更 完 善 的 賦 稅 設 計 和 規 劃 現 有 狀 況 下, 台 灣 社 會 的 貧 窮 家 庭 和 兒 童 生 活 相 較 於 其 它 先 進 國 家 生 活 處 境 更 為 困 難 從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來 看 台 灣 婦 女 就 業 率 約 為 47%, 主 要 婦 女 勞 動 政 策, 依 民 國 91 年 通 過 的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婦 女 就 業 包 括 帶 薪 產 假, 和 留 職 停 薪 育 嬰 假 而 相 關 的 生 理 假 和 家 庭 照 顧 假, 則 合 併 於 勞 基 法 的 事 病 假 計 算, 所 以 對 許 多 就 業 婦 女 而 言, 真 正 享 有 的 就 業 福 利 實 屬 有 限 婦 女 的 現 況,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2 年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台 灣 15 歲 64 歲 有 配 偶 且 育 有 15 歲 以 下 子 女 的 女 性 人 數 約 有 243 萬 人, 其 中 有 118 萬 人 未 就 業, 約 占 45.67% 而 近 10 年 來 女 性 非 勞 動 力 未 參 與 勞 動 之 原 因, 料 理 家 務 都 在 59% 至 66% 之 間 的 高 比 例 之 間 而 家 務 工 作 中 又 以 照 顧 小 孩 為 主 要 原 因 者 占 52.0% 決 定 婦 女 出 外 工 作 之 考 量 首 要 因 素 分 別 為 托 兒 問 題 安 排 妥 當 占 36.7% 勞 動 條 件 滿 意 占 30.9% 次 之 而 托 兒 問 題 安 排 妥 當 更 是 15 歲 至 34 歲 年 輕 婦 女 決 定 是 否 外 出 工 作 最 重 要 之 因 素 ( 主 計 處,2005) 以 此 推 論, 一 旦 托 育 問 題 可 以 放 心 解 決, 台 灣 婦 女 的 就 業 率, 尤 其 是 年 輕 婦 女 的 就 業 率, 應 可 以 更 加 提 高 從 托 育 照 護 系 統 來 看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2 年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台 灣 婦 女 3 歲 以 下 幼 兒, 親 自 照 顧 者 達 69.65%, 由 親 屬 照 顧 為 22.35% 褓 姆 照 顧 7.41% 外 籍 傭 工 0.13% 育 嬰 所 及 其 他 0.46% 顯 示 台 灣 的 托 育 問 題, 仍 以 家 庭 為 主 要 提 供 資 源 ( 主 計 處,2005) 3 歲 6 歲 幼 兒 134 萬 人 中,5 歲 6 歲 幼 兒 就 讀 幼 教 機 構 比 例 高 達 98.53%,3 歲 5 歲 幼 兒 就 讀 幼 教 機 構 比 例 平 均 高 達 75.68% 就 讀 立 案 園 所 占 74%, 但 134 萬 人 中 只 有 22% 就 讀 公 立 園 所, 其 他 七 成 八 105 萬 就 讀 私 立 園 所 的 小 孩, 得 不 到 國 家 的 任 何 投 資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 指 出, 就 讀 私 立 園 所 每 月 平 均 花 費 10,866 元 在 托 育 費 用 上, 約 占 家 庭 收 入 的 五 分 之 一 ( 內 政 部,2005) 台 灣 0 歲 至 4 歲 必 須 有 人 照 顧 的 學 齡 前 兒 童 約 有 150 萬 人, 但 台 灣 地 94 年, 只 有 公 立 托 兒 所 280 家, 收 托 76,393 人, 私 立 托 兒 所 3,960, 收 托 209,375 人, 社 區 托 兒 所 67 家, 收 托 4,450 人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2006) 以 此 來 看, 台 灣 的 托 育 服 務, 距 離 國 外 的 托 育 國 家 化, 還 有 很 長 遠 的 距 離, 也 因 為 學 期 幼 兒 多 由 婦 女 親 自 照 顧, 造 成 婦 女 無 法 出 外 就 業 的 最 重 要 原 因 結 語 台 灣 的 家 庭 政 策 比 起 3 個 西 方 國 家, 仍 在 起 步 階 段, 缺 乏 整 體 的 規 劃, 也 欠 缺 政 策 方 向 思 考 即 使 在 殘 補 式 福 利 規 劃 上, 仍 屬 於 片 面 提 供, 在 維 護 家 庭 經 濟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和 托 育 服 務 上, 也 沒 有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但 近 幾 年 來, 台 灣 的 社 會 福 利 界 積 極 推 動 幼 托 整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4 期 40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邱 貴 玲 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合 方 案, 將 實 施 數 十 年 的 托 兒 所 和 幼 稚 園 作 一 分 隔, 建 立 社 區 托 育 照 顧, 和 義 務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等, 對 台 灣 未 來 的 托 育 系 統 是 一 大 進 步 就 台 灣 現 階 段 相 關 所 有 婦 女 的 家 庭 政 策 議 題 來 看, 漸 次 發 展 國 家 托 育 政 策 尤 為 迫 切 一 來 可 以 幫 助 更 多 年 輕 婦 女 得 以 出 外 就 業, 增 加 婦 女 生 活 自 主, 同 時 也 改 善 家 庭 經 濟 生 活, 減 少 兒 童 貧 窮 人 口, 因 此, 目 前 政 府 正 積 極 討 論 的 幼 托 整 合 應 是 個 重 要 的 努 力 方 向, 也 是 造 福 婦 女 家 庭 生 活 的 重 要 一 步 就 長 遠 宏 觀 的 發 展 來 看, 未 來 台 灣 家 庭 政 策 如 何 規 劃 發 展,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在 於 明 確 定 位 家 庭 政 策 的 服 務 定 位 和 政 策 目 標, 是 殘 補 式, 還 是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或 進 而 以 婦 女 公 民 權 的 思 考 如 Giddens(1984) 所 言, 社 會 政 策 作 為 公 共 政 策 服 務 人 民 的 中 介 點, 主 要 改 變 社 會 現 狀 的 缺 失 如 果 台 灣 未 來 家 庭 政 策 依 美 國 走 向 思 考, 則 需 要 更 多 殘 補 式 的 福 利, 補 足 失 功 能 特 殊 家 庭 的 不 足 如 果 以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為 依 歸, 則 法 國 的 就 業 福 利 和 國 家 托 育 系 統 是 一 大 重 點 最 後, 也 是 福 利 國 家 的 最 終 目 標, 莫 過 於 如 丹 麥 模 式 以 國 家 民 權 為 理 想, 提 供 所 有 公 民, 不 論 貧 富 貴 賤, 平 等 的 福 利 和 權 利 沒 有 這 些 明 確 的 政 策 方 向 思 考, 台 灣 的 家 庭 政 策 都 無 法 促 進 婦 女 作 為 家 庭 重 要 成 員, 作 為 社 會 勞 動 人 口, 作 為 國 家 公 民 的 生 活 福 祉 ( 本 文 作 者 現 為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 參 考 文 獻 主 計 處 (2005)www.dgbas.gov.tw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2006)www.moi.gov.tw/stat 王 麗 容 (1995) 婦 女 與 社 會 政 策, 台 北 : 巨 流 許 雅 惠 (2002) 性 別 依 賴 就 業 力 台 灣 婦 女 的 經 濟 弱 勢 與 保 障, 台 大 社 工 學 刊,6:123 173 林 萬 億 李 淑 容 王 永 慈 (1995) 我 國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研 究 報 告 徐 震 (1989) 我 國 社 會 救 助 體 系 整 體 規 劃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張 晉 芬 (1995) 此 恨 綿 綿, 可 有 絕 期? 女 性 工 作 困 境 之 分 析, 收 錄 於 劉 毓 秀 編 台 灣 婦 女 處 境 白 皮 書 :1995 年 台 北 : 女 書 文 化 孫 健 忠 (2002) 我 國 社 會 救 助 制 度 實 施 與 建 構 之 研 究, 台 北 : 時 英 出 版 劉 毓 秀 (1997) 從 父 權 到 國 家 社 會 收 錄 於 劉 毓 秀 編 女 性 國 家 照 顧 工 作, 台 北 : 女 書 文 化 傅 立 葉 (1996) 建 構 女 人 的 福 利 國, 收 錄 於 劉 毓 秀 編 台 灣 婦 女 處 境 白 皮 書 :1995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14 期 41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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