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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上 海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保 证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维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推 进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教 职 成 2010 7 号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本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 含 普 通 中 专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采 取 3+2 分 段 和 五 年 一 贯 制 培 养 模 式 的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依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 应 加 强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学 籍 管 理 部 门 和 相 关 制 度,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保 障 基 本 工 作 条 件, 切 实 做 好 各 项 学 籍 管 理 和 相 关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行 国 家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指 区 县 教 育 局, 各 委 局 控 股 集 团 公 司, 下 同 ) 和 学 校 分 级 管 理,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具 有 统 筹 管 理 职 能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五 条 凡 经 历 国 家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具 有 初 中 毕 业 或 同 等 学 力 的 学 生, 均 可 报 读 本 市 各 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可 从 省 ( 市 )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渠 道 中 录 取 新 生 - 1 -

第 六 条 新 生 须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户 籍 簿,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日 期 到 学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报 到 者, 须 凭 有 关 证 明 向 学 校 提 出 延 期 报 到 书 面 申 请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超 过 两 周 不 到 学 校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七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须 由 学 校 组 织 健 康 检 查, 经 检 查 合 格, 方 可 取 得 学 籍 如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或 影 响 他 人 健 康 的, 应 去 医 院 治 疗, 学 校 保 留 其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治 疗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待 遇 经 本 市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健 康 复 查 确 已 病 愈 者, 可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仍 不 合 格 或 延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学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发 现 其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应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并 分 别 报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校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将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和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材 料 按 原 招 生 渠 道 退 回 招 生 主 管 部 门 第 九 条 学 校 应 从 学 生 入 学 之 日 起 建 立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 1. 基 本 信 息 ; 2. 体 检 表 思 想 品 德 评 价 材 料 ; 3.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和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成 绩 ; 4. 享 受 国 家 助 学 金 和 学 费 减 免 的 信 息 ; 5. 在 校 期 间 的 奖 惩 材 料 ; 6. 毕 业 生 信 息 登 记 表 学 籍 档 案 应 由 专 人 管 理, 学 生 离 校 时, 由 学 校 归 档 保 存 - 2 -

或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第 十 条 学 校 应 将 新 生 基 本 信 息 及 时 上 报 并 输 入 上 海 和 全 国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并 办 理 电 子 注 册 手 续 春 季 入 学 的 学 生 ( 限 非 应 届 初 中 毕 业 生 ) 电 子 注 册 截 止 日 期 为 3 月 31 日 ; 秋 季 入 学 的 学 生 电 子 注 册 截 止 日 期 为 10 月 31 日 第 十 一 条 外 籍 或 无 国 籍 人 员 进 入 本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就 读, 应 按 照 国 家 留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就 读 手 续 港 澳 台 学 生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办 理 就 读 手 续 第 十 二 条 本 市 与 外 省 市 联 合 招 生 合 作 办 学 招 收 的 学 生, 学 业 全 部 在 本 市 就 读 的, 按 本 市 生 源 办 法 进 行 注 册 ; 招 生 当 年 在 非 本 市 就 读 的 学 生, 可 采 用 预 注 册 的 办 法 取 得 本 市 中 职 预 备 学 籍, 预 注 册 办 法 参 照 本 市 生 源 执 行 联 合 办 学 应 执 行 本 市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并 按 本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学 校 和 学 生 不 得 以 虚 假 信 息 注 册 学 生 学 籍, 同 一 学 生 不 得 在 不 同 类 型 的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学 校 分 别 注 册 学 籍 第 十 三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学 生 应 按 规 定 日 期 到 学 校 办 理 学 期 注 册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报 到 者, 必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未 经 请 假 而 逾 期 两 周 不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三 章 学 籍 变 动 与 信 息 变 更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转 学 转 专 业 留 级 休 学 复 学 退 学 及 注 销 学 籍 属 于 学 籍 变 动, 学 校 应 将 每 学 年 学 生 的 学 籍 变 动 情 况 及 时 输 入 上 海 和 全 国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3 -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在 每 学 年 学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后, 经 考 核 ( 含 补 考 ) 成 绩 合 格 者 或 不 及 格 课 程 两 门 及 以 下 者, 准 予 升 级 第 十 六 条 同 一 学 年 内, 累 计 不 及 格 课 程 ( 经 补 考 后 ) 三 门 及 三 门 以 上 者, 应 予 留 级 若 第 一 学 期 补 考 后 累 计 不 及 格 课 程 达 到 留 级 门 数 规 定 时, 第 二 学 期 课 程 经 补 考 后 仅 有 一 门 课 程 不 及 格, 才 能 申 请 对 第 一 学 期 补 考 未 及 格 的 课 程 再 补 考 一 次, 但 取 消 该 课 程 毕 业 前 的 补 考 机 会 不 及 格 课 程 门 数 按 下 列 规 定 计 算 : 1.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为 一 个 学 期 的 课 程, 按 一 门 课 程 计 算 ; 2.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独 立 设 置 的 各 种 实 践 性 课 程, 均 应 单 独 考 核, 按 一 门 课 程 计 算 ; 3. 凡 连 续 性 课 程, 在 同 一 学 年 内 按 一 门 课 程 计 算 留 级 的 学 生, 留 级 前 考 核 成 绩 达 到 80 分 ( 良 好 ) 及 以 上 水 平 的 课 程,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批 准, 可 允 许 免 修 未 经 批 准 的, 仍 须 重 修 学 生 留 级 在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内 以 三 次 为 限, 原 则 上 随 本 专 业 下 一 个 年 级 学 习 ; 留 级 的 学 生 仍 应 向 学 校 交 纳 学 杂 费 及 其 它 相 关 费 用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因 户 籍 迁 移 家 庭 搬 迁 或 个 人 意 愿 等 原 因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市 内 转 学 和 跨 省 市 转 学 程 序 如 下 : 1. 由 学 生 本 人 和 监 护 人 提 出 申 请, 转 出 学 校 同 意 ; 2. 学 生 和 监 护 人 再 向 转 入 学 校 提 出 转 学 申 请, 转 入 学 校 同 意 ; - 4 -

3. 经 双 方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 4. 由 转 入 学 校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并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习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不 予 转 学 ;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不 予 转 学 ; 休 学 期 间 不 予 转 学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可 以 转 入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但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学 习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一 年 半 学 生 转 学 原 则 上 在 各 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中 进 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转 入 3+2 分 段 和 五 年 一 贯 制 培 养 模 式 的 学 校 第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转 专 业 : 1. 学 生 确 有 某 一 方 面 特 长 或 兴 趣 爱 好, 转 专 业 后 有 利 于 学 生 就 业 及 生 涯 规 划 ; 2. 学 生 有 某 一 方 面 生 理 缺 陷 或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经 本 市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不 宜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 3. 学 生 留 级 或 休 学, 复 学 时 原 专 业 已 停 止 招 生 已 经 享 受 免 学 费 政 策 的 涉 农 专 业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转 入 其 他 专 业, 特 殊 情 况 应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批 准 学 生 转 专 业 原 则 上 在 本 校 范 围 内 进 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在 籍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转 入 3+2 分 段 和 五 年 一 贯 制 培 养 模 式 的 专 业 跨 专 业 大 类 转 专 业, 原 则 上 在 一 年 级 第 一 学 期 结 束 前 办 理 ; 同 一 专 业 大 类 转 专 业 原 则 上 在 二 年 级 第 一 学 期 结 束 前 办 理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不 得 转 专 业 第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由 学 生 本 人 和 监 护 人 提 - 5 -

出 申 请, 经 学 校 审 核 同 意, 可 准 予 休 学 1.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困 难 不 能 继 续 学 习 者 ; 2. 学 生 因 依 法 服 兵 役 者 ; 3.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申 请 出 国 者 ; 4. 学 生 因 停 学 参 加 社 会 创 业 就 业 实 践 活 动 者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学 年 为 期, 在 学 期 间 以 三 次 为 限 学 生 因 病 需 要 申 请 休 学, 应 持 本 市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病 情 诊 断 证 明 ; 因 依 法 服 兵 役 而 申 请 休 学, 休 学 期 限 与 其 服 兵 役 期 限 相 当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申 请 出 国, 可 按 休 学 一 次 处 理, 保 留 学 籍 一 年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学 生 管 理 由 监 护 人 负 责, 学 校 应 与 其 签 订 协 议, 对 学 生 离 校 期 间 的 管 理 进 行 约 定 学 生 休 学 须 分 别 报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学 年 或 学 期 前 申 请 复 学, 经 学 校 审 核 同 意, 分 别 报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生 复 学 后 原 则 上 随 原 专 业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在 复 学 时, 必 须 持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的 健 康 证 明, 并 经 学 校 审 查 确 能 坚 持 学 习 者, 方 可 复 学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退 学 由 学 生 本 人 和 监 护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校 同 意 并 报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后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学 生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 1. 休 学 期 满 无 特 殊 情 况 两 周 内 未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2. 连 续 休 学 两 年, 仍 不 能 复 学 ; - 6 -

3. 一 学 期 旷 课 累 计 达 90 课 时 以 上 ; 4. 擅 自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以 上 退 学 不 属 于 对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学 生 退 学 后, 学 校 应 及 时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四 章 成 绩 考 核 第 二 十 二 条 成 绩 考 核 包 括 学 业 与 操 行 两 个 方 面 学 业 方 面, 按 照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规 定 及 学 生 选 修 情 况, 考 核 学 生 的 学 习 成 绩 ; 操 行 方 面, 通 过 平 时 对 学 生 的 思 想 品 德 组 织 纪 律 行 为 规 范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考 核 成 绩 应 及 时 记 入 学 生 本 人 学 籍 档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的 考 核 可 分 为 考 试 考 查 两 种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或 行 业 有 关 标 准 和 技 能 要 求 组 织 考 试 考 查 考 试 考 查 结 果 是 学 生 升 留 级 或 取 得 学 分 的 依 据 实 行 弹 性 学 习 形 式 的 学 生 的 专 业 能 力 评 价 可 视 其 工 作 经 历 获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情 况, 折 算 相 应 学 分 或 免 于 相 关 专 业 技 能 课 程 考 试 考 查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文 件 规 定 组 织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结 束, 应 由 企 业 和 学 校 共 同 完 成 学 生 实 习 鉴 定 学 校 应 将 学 生 实 习 单 位 岗 位 鉴 定 结 果 等 情 况 记 入 学 籍 档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业 成 绩 优 秀 的 学 生,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校 审 批 后, 可 以 参 加 高 一 年 级 的 课 程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以 获 得 相 应 的 成 绩 或 学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取 得 与 所 学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相 符 的 学 校 认 可 的 课 程 合 格 证 书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7 -

原 则 上 只 要 等 于 或 高 于 学 校 同 类 课 程 或 职 业 能 力 要 求, 并 持 有 效 学 习 和 资 格 证 明, 均 应 予 以 承 认 并 允 许 免 修, 成 绩 按 有 效 成 绩 证 明 记 载 ; 学 生 通 过 自 学 或 其 它 学 习 经 历, 提 前 达 到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中 相 同 或 相 近 课 程 要 求 的, 经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可 申 请 免 修, 考 核 成 绩 作 为 该 门 课 程 的 成 绩 记 载 ; 允 许 学 生 兼 学 其 他 专 业 的 课 程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所 学 课 程 考 试 考 查 不 合 格, 学 校 应 提 供 补 考 机 会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同 一 门 课 程 补 考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次 实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校, 课 程 总 评 不 及 格 可 允 许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合 格 可 取 得 学 分, 如 补 考 不 合 格 必 须 重 修 或 按 规 定 改 修 其 他 课 程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操 行 评 定 应 以 上 海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守 则 和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为 主 要 依 据, 操 行 评 定 每 学 期 或 每 学 年 进 行 一 次, 采 用 写 实 性 评 语 形 式, 毕 业 时 进 行 全 面 鉴 定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应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应 予 以 公 示 学 生 奖 励 分 为 全 国 市 区 ( 县 ) 行 业 学 校 等 层 次, 奖 项 包 括 单 项 奖 和 综 合 奖, 具 体 办 法 由 学 校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对 于 有 不 良 行 为 的 学 生, 可 以 视 其 情 节 和 态 度 分 别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及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等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根 据 错 误 性 质, 情 节 轻 重 制 定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其 适 用 范 围 和 报 批 程 序 等, 并 予 以 公 布 - 8 -

受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教 育, 能 深 刻 认 识 错 误 确 有 改 正 进 步 的, 应 撤 销 其 处 分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犯 错 误 的 学 生, 要 加 强 教 育, 促 其 认 错 悔 改 ; 必 须 处 理 的,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慎 重 而 适 当 处 理 结 论 要 同 本 人 见 面, 允 许 本 人 申 诉 申 辩 和 保 留 意 见 对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可 以 设 立 听 证 程 序, 充 分 听 取 本 人 申 辩 对 本 人 的 申 诉, 学 校 有 责 任 进 行 复 议 对 争 议 较 大 的 决 定,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进 行 调 查, 并 按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凡 触 犯 国 家 宪 法 和 刑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学 生,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生 效 后, 应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学 生 做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须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与 奖 励 记 过 及 以 上 纪 律 处 分 的 有 关 资 料 应 存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撤 销 后, 学 校 应 将 原 处 分 决 定 和 有 关 资 料 从 学 生 个 人 学 籍 档 案 中 移 出 第 六 章 毕 业 与 结 业 第 三 十 五 条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基 本 学 制 以 3 年 为 主 ; 招 收 普 通 高 中 毕 业 生 或 同 等 学 力 者, 基 本 学 制 以 1 年 为 主 学 校 对 实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生, 允 许 其 在 基 本 学 制 的 基 础 上 提 前 或 推 迟 毕 业, 提 前 毕 业 一 般 不 超 过 1 年, 推 迟 毕 业 一 般 不 超 过 3 年 第 三 十 六 条 具 有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籍 的 学 生 达 到 以 下 - 9 -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 1. 思 想 品 德 评 价 合 格 ; 2. 修 满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且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或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 3. 顶 岗 实 习 或 工 学 交 替 实 习 鉴 定 合 格 第 三 十 七 条 毕 业 证 书 由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统 一 格 式 印 制, 学 校 颁 发 采 用 弹 性 学 习 形 式 的 学 生 毕 业 证 书 应 注 明 学 习 形 式 和 修 业 时 间 第 三 十 八 条 经 学 校 批 准, 在 校 期 间 参 加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学 完 辅 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的 学 生, 可 由 学 校 发 给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印 制 的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于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考 核 成 绩 ( 含 实 习 ) 仍 有 不 及 格 且 未 达 到 留 级 规 定, 或 思 想 品 德 评 价 不 合 格 者, 以 及 实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校 未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的 学 生,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学 生 在 毕 业 时 仍 有 部 分 课 程 ( 含 实 践 性 课 程 ) 经 两 次 补 考 后 不 及 格, 或 在 基 本 学 习 年 限 内 未 修 满 规 定 学 分, 按 结 业 处 理,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学 生 可 在 两 年 内 向 学 校 申 请 补 考 或 补 修 学 分,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后,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自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时 算 起 第 四 十 条 对 未 完 成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而 中 途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发 给 学 生 写 实 性 学 习 证 明 第 四 十 一 条 毕 业 证 书 遗 失 由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出 具 学 历 证 明 书, 补 办 学 历 证 明 书 所 需 证 明 材 料 由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 10 -

员 会 规 定 学 历 证 明 书 与 毕 业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已 注 册 学 生 ( 含 注 册 毕 业 学 生 ) 各 项 信 息 修 改 属 于 信 息 变 更, 主 要 包 括 学 生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家 庭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户 口 性 质 等 对 信 息 变 更, 应 由 学 生 本 人 或 监 护 人 提 供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资 料, 学 校 修 改 后 及 时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市 成 人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十 四 条 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应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和 相 关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并 报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原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解 释 - 11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一 日 常 规 一 进 班 制 度 1. 严 格 遵 守 作 息 时 间, 准 时 到 班 2. 必 须 穿 校 服, 共 青 团 员 须 佩 戴 团 徽 3. 见 到 教 师, 应 主 动 向 教 师 问 好 4. 严 禁 将 校 外 人 员 带 入 学 校, 不 得 在 校 内 和 校 门 前 会 客 或 等 候 他 人 5. 严 禁 将 MP3 游 戏 玩 具 以 及 与 学 习 无 关 的 书 报 卡 通 画 等 带 入 教 学 区 域 严 禁 把 小 动 物 带 入 学 校 二 升 旗 制 度 1. 积 极 参 加 每 周 一 的 升 旗 仪 式 集 合 站 队 做 到 快 静 齐, 不 得 无 故 缺 席 2. 按 学 校 统 一 规 定 着 装, 升 国 旗 奏 国 歌 时 要 肃 立, 脱 帽 行 注 目 礼, 认 真 聆 听 教 育 3. 平 时 遇 升 降 旗, 应 自 觉 面 向 国 旗 肃 立, 不 得 随 便 走 动 三 课 堂 制 度 1. 预 备 铃 响 后, 应 迅 速 进 入 教 室 ( 体 育 课 应 站 好 队 伍 ) 准 备 好 上 课 用 品 ( 书 本 均 放 课 桌 左 上 角 ), 静 候 上 课 2. 上 课 应 坐 姿 端 正, 专 心 听 讲, 积 极 思 考, 认 真 做 好 笔 记 有 问 题 时 应 举 手, 经 老 师 允 许 候 方 可 发 问, 回 答 问 题 应 先 起 立 3. 上 课 时 应 将 手 机 关 机 或 调 至 静 音 状 态,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接 打 手 机 - 12 -

4. 自 习 课 坚 持 无 声 自 习, 不 随 便 说 话 下 座, 不 做 与 学 习 无 关 的 事 情, 自 觉 保 持 教 室 安 静 四 请 销 假 制 度 1. 因 病 不 能 上 课, 须 凭 医 务 室 休 假 证 明 请 假 并 到 班 主 任 处 办 理 手 续 后 方 可 回 家 ( 或 到 寝 室 休 息 ) 2. 迟 到 旷 课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规 定, 按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五 课 间 制 度 1. 教 学 楼 内 应 轻 声 慢 步, 不 得 追 跑 打 逗, 大 声 喧 哗 不 吹 口 哨, 不 讲 脏 话, 不 在 楼 内 拍 球, 打 扑 克 等 活 动 2. 在 楼 道 内 ( 含 上 下 楼 梯 ) 一 律 靠 右 行 走, 注 意 礼 让, 不 得 拥 挤, 不 在 门 口 站 立, 不 窜 班 3. 遵 守 午 休 制 度 午 休 时 间, 教 学 楼 内 保 持 安 静, 确 保 师 生 休 息 4. 未 经 老 师 允 许, 不 随 便 进 办 公 室 六 两 操 两 课 制 度 1. 坚 持 上 好 两 操 两 课, 体 育 活 动 远 离 教 学 楼 2. 课 间 广 播 操 做 到 集 合 快 静 齐, 做 操 要 求 动 作 准 确 整 齐, 符 合 拍 节 要 求, 动 作 幅 度 大 3. 眼 保 健 操 要 求 穴 位 准 确, 力 度 适 中, 符 合 音 乐 拍 节 要 求 七 卫 生 制 度 1. 各 班 值 日 同 学 应 每 天 按 规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完 成 包 干 区 楼 道 教 室 的 清 扫 工 作, 做 到 卫 生 区 内 无 死 角, 墙 壁 地 面 - 13 -

门 窗 干 净, 无 灰 尘 无 刻 痕 ; 黑 板 讲 台 有 专 人 负 责 ; 桌 椅 物 品 摆 放 有 序 2. 养 成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保 持 校 园 楼 道 教 室 的 清 洁 卫 生 不 随 地 吐 痰, 不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严 禁 从 窗 户 扔 杂 物 3. 每 周 一 的 全 校 卫 生 大 扫 除, 应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区 域 及 标 准, 彻 底 做 好 教 室 卫 生 区 及 责 任 区 的 卫 生, 并 接 受 学 校 的 检 查 4 注 意 个 人 卫 生, 勤 洗 澡, 勤 换 衣 物, 经 常 晾 晒 被 褥 八 仪 表 要 求 1. 自 尊 自 爱, 注 重 仪 表 要 求 服 装 发 型 要 符 合 中 学 生 的 特 点, 学 生 不 佩 戴 任 何 饰 物, 不 留 长 指 甲, 不 染 指 甲, 男 生 不 留 长 发, 不 焗 染 发 等 不 符 合 学 校 要 求 的 发 型 女 生 不 化 妆 不 烫 发 头 发 长 短 适 中 整 齐 利 落 2. 穿 校 服, 着 装 应 端 庄 大 方, 符 合 学 生 身 份 女 生 长 发 应 扎 起, 不 准 披 发 不 准 穿 休 闲 短 裤 或 运 动 短 裤 ( 体 育 课 除 外 ), 不 准 穿 拖 鞋 九 学 生 交 往 要 求 1. 同 学 间 团 结 互 助, 互 相 尊 重, 正 常 交 往, 使 用 礼 貌 用 语 同 学 之 间 发 生 矛 盾, 各 自 多 做 自 我 批 评, 不 说 脏 话 粗 话 矛 盾 纠 纷 要 依 靠 老 师 和 学 校, 通 过 正 确 途 径 解 决, 严 禁 打 架 或 纠 集 指 使 他 人 打 架 斗 殴, 违 者 从 重 处 罚 2. 提 倡 简 朴, 同 学 间 不 搞 生 日 聚 会 等 吃 喝 游 玩 送 贺 卡 等 活 动 不 结 交 有 劣 迹 行 为 的 学 生, 杜 绝 与 社 会 闲 散 人 员 交 往 同 学 有 困 难, 要 主 动 帮 助 - 14 -

十 集 会 制 度 1. 班 会 时 要 准 时 进 班, 不 做 作 业, 不 做 其 他 与 班 会 无 关 的 事 情 及 活 动 2. 集 会 时 要 按 时 到 场, 做 到 保 持 安 静, 认 真 听 讲, 必 要 时 要 求 做 记 录 3. 参 加 校 级 大 型 活 动 时, 听 从 统 一 指 挥, 不 得 随 意 走 动 和 说 笑, 不 做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事 情 4. 组 织 观 看 电 影 和 观 看 演 出 时,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按 指 定 位 置 就 座, 不 准 说 笑 打 逗 和 窜 位, 尊 重 演 职 人 员, 适 时 鼓 掌, 不 准 起 哄 和 带 零 食 5. 积 极 主 动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种 实 践 活 动 十 一 爱 护 公 物 制 度 1. 各 班 应 按 学 校 要 求, 自 行 制 定 财 产 保 管 制 度 和 节 电 节 水 公 约, 将 教 室 和 环 境 公 物 保 管 落 实 到 人 2. 爱 护 公 物 及 学 校 一 切 设 施, 凡 损 坏 公 物 者, 要 主 动 报 告 赔 偿 对 故 意 损 坏 公 物 者, 除 赔 偿 外, 学 校 根 据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3. 不 准 在 课 桌 上 及 墙 壁 上 涂 写 刻 画, 不 准 用 脚 踢 门, 开 关 门 窗 要 轻 推 关 4. 节 约 用 水, 节 约 用 电, 不 得 随 意 开 关 电 门, 放 学 时 必 须 关 灯 十 二 安 全 制 度 1. 上 课 期 间 学 生 不 得 外 出, 不 允 许 购 买 外 校 食 品 请 假 外 出 必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按 规 定 时 间 返 回 并 到 老 师 处 销 假 - 15 -

2. 外 出 时 要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不 闯 红 灯, 马 路 上 不 打 逗, 坚 持 团 队 外 出 并 在 校 外 不 得 分 开, 遇 到 突 发 情 况 果 断 报 警 并 与 老 师 联 系 3. 上 体 育 课 应 按 老 师 规 定 着 运 动 装, 运 动 鞋, 做 活 动 时 要 按 老 师 讲 述 的 要 求 去 完 成, 要 遵 守 纪 律, 保 障 安 全 4. 不 随 意 触 摸 电 器 设 备 和 消 防 器 材 5. 不 攀 爬 树 木 和 建 筑 物 6. 不 将 危 害 他 人 安 全 的 器 械 火 种 带 到 学 校, 校 内 严 禁 点 藏 香 等 危 险 行 为 违 者 处 罚 7. 按 老 师 要 求 上 好 实 验 课, 注 意 安 全, 不 动 不 拿 危 险 药 品 8. 在 校 园 内 禁 止 在 非 运 动 场 地 开 展 体 育 活 动 9. 外 出 时 不 到 学 生 不 适 合 场 所, 如 三 厅 一 社 网 吧 等 有 损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的 场 所 10. 校 内 严 禁 学 生 坐 在 窗 台 楼 梯 扶 手 等 处 ; 禁 止 学 生 在 校 内 外 从 事 骑 自 行 车 三 轮 车 等 危 险 活 动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科 2011 年 7 月 修 订 - 16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仪 容 仪 表 规 范 为 加 强 学 校 管 理, 正 确 引 导 和 教 育 学 生, 规 范 学 生 仪 容 仪 表, 培 养 学 生 健 康 的 审 美 情 趣 和 穿 着 心 理, 养 成 良 好 的 生 活 习 惯, 体 现 青 年 学 生 朝 气 蓬 勃 积 极 向 上 的 精 神 风 貌 根 据 中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和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我 校 学 生 仪 容 仪 表 规 范 要 求 一 仪 表 基 本 要 求 : 整 洁 朴 素 大 方 得 体 合 体 和 适 时, 符 合 中 职 学 生 身 份 二 仪 容 仪 表 具 体 要 求 1 发 型 标 准 : 五 不 不 长 不 烫 不 染 不 喷 ( 摩 丝 ), 不 留 怪 异 头 发 男 生 : 前 额 头 发 拉 下 来 不 过 眼 眉, 后 脑 头 发 不 过 衣 领, 两 侧 不 盖 耳, 不 剪 怪 异 发 型 女 生 : 前 额 头 发 不 过 眼 眉, 两 侧 不 能 遮 耳, 不 能 留 披 肩 发 所 有 学 生 都 要 勤 洗 头, 头 发 要 经 常 梳 理, 不 要 蓬 头 盖 面, 仪 容 不 整 2 不 化 妆, 不 涂 抹 口 红, 不 佩 戴 任 何 首 饰, 包 括 戒 指 耳 环 项 链 手 饰 等 3 在 教 室 和 校 园 内 统 一 穿 校 服, 做 到 衣 着 整 洁 不 在 校 服 ( 标 记 ) 上 涂 写 文 字 图 案 点 缀 饰 物 等 4 在 教 室 和 校 园 内 不 穿 高 跟 鞋 拖 鞋 ( 因 伤 或 因 病 除 外 ) 5 不 染 指 甲, 指 甲 不 能 太 长 要 勤 于 修 剪 6 参 加 升 旗 仪 式 时 不 戴 帽 子, 在 校 园, 如 无 特 殊 情 况, 不 戴 帽 子 墨 镜 等 7 校 徽 要 随 时 佩 戴, 如 未 佩 戴 作 违 纪 记 入 班 级 常 规 考 核 8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带 笔 记 本 电 脑 进 入 校 园, 违 者 上 缴 - 17 -

三 仪 容 仪 表 检 查 管 理 要 求 1 班 主 任 每 天 检 查, 并 做 好 记 载 登 记 工 作 仪 表 检 查 纳 入 班 级 工 作 常 规 2 各 班 级 先 自 查 后 向 学 生 科 申 报 形 象 规 范 班 级, 由 学 生 科 组 织 定 期 复 查 未 取 得 形 象 规 范 班 级 的, 取 消 文 明 班 级 评 选 资 格 3 检 查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给 班 主 任 及 学 生, 并 限 期 整 改 四 对 违 规 现 象 的 处 理 规 定 1 对 违 规 学 生 的 处 理 办 法 违 反 仪 容 仪 表 规 定 一 次 者 由 班 主 任 批 评 教 育, 通 知 家 长 协 同 整 改 教 育 后, 并 未 改 正, 取 消 班 级 评 选 周 文 明 班 级 的 资 格 一 学 期 个 人 累 计 达 三 次 者, 学 校 通 报 批 评 ; 取 消 其 当 年 评 选 各 类 先 进 及 校 奖 学 金 的 资 格 累 计 达 五 次 者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直 至 扣 发 毕 业 证 2 对 违 规 班 级 的 处 理 办 法 学 生 违 反 以 上 规 范 累 计 达 五 人 次 的 班 级, 由 学 生 科 提 出 批 评 并 取 消 该 班 当 年 参 评 先 进 集 体 的 资 格 ; 达 十 人 次 及 以 上 的 班 级, 取 消 该 班 学 生 参 评 当 年 各 级 优 秀 班 干 部 的 资 格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科 2011 年 7 月 修 订 - 18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操 行 等 级 评 定 办 法 一 指 导 思 想 为 全 面 落 实 上 海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和 上 海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加 强 德 育 工 作, 促 使 学 校 德 育 工 作 科 学 化 制 度 化, 特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配 合 学 分 制 改 革 制 订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操 行 等 级 评 定 办 法, 对 我 校 学 生 每 日 在 校 的 行 为 表 现, 实 行 量 化 考 核, 等 级 评 定 二 评 定 办 法 1 学 校 由 全 校 各 部 门 教 师 及 学 生 干 部 共 同 负 责 全 校 学 生 操 行 考 评 工 作 2 各 班 成 立 操 行 分 考 评 领 导 小 组, 班 主 任 任 组 长, 班 长 任 副 组 长, 其 他 班 委 会 成 员 任 成 员, 具 体 负 责 该 班 每 个 学 生 的 操 行 分 考 评 工 作 3 班 主 任 是 本 班 学 生 操 行 等 级 评 定 具 体 负 责 人, 学 校 发 放 学 生 操 行 等 级 评 定 统 计 表, 每 天 由 相 关 人 员 将 检 查 情 况 及 加 减 分 情 况 输 入 计 算 机 期 末 由 班 主 任 进 行 等 级 考 评 并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4 各 班 考 评 小 组 分 工 负 责, 听 取 任 课 教 师 的 意 见 根 据 操 行 加 分 和 扣 分 细 则, 进 行 量 化 考 核, 并 做 好 记 录 公 布 - 19 -

表 扬 和 批 评 工 作 5 操 行 评 定 结 果 应 向 全 班 同 学 公 布, 有 异 议 的 学 生, 可 向 学 生 科 申 请 复 核 6 学 生 每 个 学 期 操 行 基 础 分 为 80 分, 按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四 等 评 定 学 生 操 行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为 1 总 分 达 90 分 以 上, 评 为 优 秀 ;2 总 分 为 80 90 分 之 间 评 为 良 好 ; 3 操 行 总 分 为 60 80 之 间 评 为 合 格 ;4 操 行 为 总 分 为 60 分 以 下 评 为 不 合 格 7 学 分 认 定 标 准 : 操 行 定 级 为 优 秀 者 获 得 教 学 方 案 中 较 高 等 级 学 分 ; 操 行 定 级 为 良 好 者 获 得 教 学 方 案 中 标 准 等 级 学 分 ; 操 行 定 级 为 合 格 者 获 得 教 学 方 案 中 基 础 等 级 学 分 ; 操 行 定 级 为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获 得 学 分 ; 8 操 行 等 级 评 为 优 以 上 的 学 生 方 可 评 为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20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综 合 测 评 加 分 标 准 序 号 加 分 项 目 加 分 单 位 加 分 标 准 1 班 级 表 扬 次 1 2 受 到 全 校 表 扬 次 2 3 校 级 竞 赛 个 人 一 等 奖 次 5 4 校 级 竞 赛 个 人 二 等 奖 次 4 5 校 级 竞 赛 个 人 三 等 奖 次 3 6 校 级 竞 赛 个 人 鼓 励 奖 次 2 7 区 级 竞 赛 个 人 一 等 奖 次 8 8 区 级 竞 赛 个 人 二 等 奖 次 7 9 区 级 竞 赛 个 人 三 等 奖 次 6 10 区 级 竞 赛 个 人 鼓 励 奖 次 5 11 市 级 竞 赛 个 人 一 等 奖 次 10 12 市 级 竞 赛 个 人 二 等 奖 次 9 13 市 级 竞 赛 个 人 三 等 奖 次 8 14 市 级 竞 赛 个 人 鼓 励 奖 次 7 15 国 家 级 竞 赛 个 人 一 等 奖 次 15 16 国 家 级 竞 赛 个 人 二 等 奖 次 14 17 国 家 级 竞 赛 个 人 三 等 奖 次 13 18 国 家 级 竞 赛 个 人 鼓 励 奖 次 12-21 -

19 担 任 学 校 社 会 工 作 ( 如 学 生 会 干 部 播 音 员 等 ) 表 现 良 好 学 期 10~ 15 20 为 班 级 学 校 出 板 报 担 任 班 级 干 部 表 现 良 好 次 5~10 21 寝 室 长 工 作 到 位 负 责 寝 室 获 得 最 佳 寝 室 流 动 红 旗 月 2 22 所 在 寝 室 获 得 最 佳 寝 室 流 动 红 旗 月 1 23 寝 室 长 工 作 到 位 负 责 寝 室 获 得 文 明 寝 室 表 彰 学 期 5 24 所 在 寝 室 获 得 文 明 寝 室 表 彰 学 期 3 25 在 寝 室 表 现 良 好, 获 先 进 寝 室 长 和 优 秀 室 员 表 彰 学 期 5 26 劳 动 周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周 2 27 期 中 期 末 考 试 班 内 成 绩 ( 或 单 科 ) 进 步 五 名 以 上 学 期 5(2) 其 它 需 要 加 分 的 情 况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酌 情 酌 情 28 次 处 理 ( 学 生 科 审 核 ) 处 理 备 注 : 学 生 行 为 同 时 得 到 学 校 奖 励 的, 加 分 标 准 按 两 者 相 比 较 高 者 执 行 - 22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综 合 测 评 减 分 标 准 序 号 减 分 项 目 计 量 减 分 标 准 标 准 1 周 一 至 周 五 不 穿 校 服 校 裤 次 1 2 不 戴 校 徽 次 1 3 仪 表 不 整 ( 个 人 卫 生 不 良 男 生 留 长 发 女 生 烫 发 穿 高 跟 鞋 佩 戴 首 饰 染 发 ) 次 2 4 随 地 吐 痰 乱 扔 垃 圾 次 2 5 校 内 打 架 欺 侮 敲 诈 同 学 次 5 6 辱 骂 同 学 故 意 损 坏 同 学 物 品 次 3 7 参 与 赌 博 迷 信 活 动 次 3 8 校 外 参 与 打 架 斗 殴 敲 诈 聚 众 闹 事 次 5 9 沾 染 社 会 不 良 习 气 较 浓 与 社 会 不 良 人 员 交 往, 影 响 较 坏 次 3 10 看 不 健 康 的 读 物 影 视 次 3 11 进 营 业 性 歌 舞 厅 游 戏 厅 网 吧 等 娱 乐 性 场 所 次 3 12 窃 取 他 人 物 品 次 3 13 楼 道 内 追 逐 打 闹 次 1 14 在 公 共 场 所 大 声 喧 哗 吹 口 哨 等 不 文 明 行 为 且 不 听 劝 阻 次 2 15 上 课 不 专 心 听 讲 睡 觉 讲 话 吃 零 食 等 违 反 课 堂 纪 律 次 1~3 16 无 故 不 交 作 业 次 1/ 门 17 在 公 物 上 涂 抹 乱 刻 划 次 3 18 非 故 意 损 坏 公 物 次 2 19 故 意 损 坏 公 物 次 3 20 顶 撞 辱 骂 威 胁 等 不 尊 敬 师 长 的 言 行 次 1~3-23 -

21 校 外 集 体 活 动 违 反 纪 律 不 听 指 挥 损 坏 学 校 形 象 次 3~5 22 遇 事 意 气 用 事 离 家 离 校 出 走 等 次 10 23 无 故 不 做 两 操 不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次 2 24 旷 课 1 节 节 2 25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次 1 26 不 遵 守 考 纪, 考 试 作 弊 次 5 27 男 女 同 学 非 正 常 交 往 不 文 明 举 止 次 2~6 28 29 寝 室 长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寝 室 卫 生 文 明 方 面 表 现 不 佳 所 在 寝 室 被 黄 牌 警 告 寝 室 卫 生 文 明 方 面 表 现 不 佳 所 在 寝 室 被 黄 牌 警 告 月 2 月 1 30 不 按 时 就 寝 夜 不 归 宿 串 寝 谈 笑 次 2 31 值 日 生 不 值 日, 抽 查 时 卫 生 极 差 次 2 32 住 宿 生 不 按 时 回 寝 室, 未 请 假 亦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次 5 33 受 到 老 师 点 名 批 评 次 1 34 受 到 全 校 点 名 批 评 次 2 35 严 重 违 反 校 纪,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次 10 36 严 重 违 反 校 纪,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次 20 37 严 重 违 反 校 纪, 受 到 记 过 处 分 次 30 38 严 重 违 反 校 纪,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次 40 39 其 它 需 要 扣 分 的 情 况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酌 情 处 理 ( 学 生 科 审 核 ) 次 酌 情 处 理 备 注 :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同 时 受 到 学 校 纪 律 处 分 的, 扣 分 标 准 按 处 分 栏 目 执 行 - 24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科 2011 年 7 月 修 订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奖 励 制 度 学 生 在 德 智 体 美 劳 诸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者, 均 可 享 受 奖 励 奖 励 分 为 :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和 单 项 积 极 分 子 等 特 别 优 秀 者 可 推 荐 区 市 或 国 家 级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一 三 好 学 生 1 评 选 对 象 : 所 有 学 生 2 评 选 条 件 (1) 品 德 好, 能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部 颁 发 的 中 小 学 生 守 则 中 小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操 行 评 定 为 优 秀, 能 在 班 级 发 挥 良 好 影 响, 有 一 定 威 信 (2) 成 绩 好,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态 度 端 正 上 课 专 心 积 极 思 考 能 较 好 的 掌 握 各 门 功 课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勤 奋 好 学 成 绩 优 异 各 学 科 ( 含 选 修 ) 学 年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在 班 级 领 先 并 获 当 年 市 级 奖 学 金 (3) 身 体 好,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努 力 增 强 体 质, 讲 究 卫 生, 有 良 好 的 生 活 习 惯, 体 质 好 体 育 学 科 学 年 成 绩 均 为 良 好 以 上 二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1 评 定 对 象 : 班 级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校 团 委 学 生 会 的 学 生 干 部 2 评 选 条 件 (1) 德 育 条 件 除 符 合 三 好 学 生 要 求 - 25 -

(2)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积 极 开 展 工 作 研 究 及 时 关 心 了 解 同 学 的 思 想 状 况, 为 学 校 和 社 区 建 设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3) 积 极 自 主 有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认 真 完 成 学 校 交 给 的 各 项 任 务, 在 师 生 间 起 到 桥 梁 和 纽 带 作 用, 工 作 热 情 主 动 并 有 显 著 的 成 绩 (4) 民 主 作 风 较 好, 能 正 确 地 对 待 成 绩 和 荣 誉, 积 极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密 切 联 系 同 学, 有 广 泛 的 群 众 基 础, 团 结 带 领 同 学 在 班 级 学 校 社 会 活 动 中 起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5) 学 年 成 绩 良 好 以 上 ( 含 体 育 ) 三 单 项 积 极 分 子 ( 标 兵 ) 1 表 彰 分 类 : 文 明 学 生 学 习 积 极 分 子 工 作 积 极 分 子 劳 动 积 极 分 子 文 娱 积 极 分 子 体 育 积 极 分 子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和 遵 章 守 纪 标 兵 2 评 选 对 象 : 所 有 学 生 3 评 选 条 件 : 所 有 单 项 表 彰 均 要 求 各 科 学 年 成 绩 须 合 格, 操 行 评 定 在 良 好 以 上, 在 某 项 有 突 出 表 现 符 合 单 项 表 彰 评 选 标 准 文 明 学 生 : 模 范 执 行 中 学 生 守 则 中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和 校 规 校 纪 的 内 容, 有 良 好 的 个 性 修 养, 举 止 文 明, 能 够 起 带 头 表 率 作 用, 无 任 何 违 纪 现 象 ; 热 心 为 集 体 和 同 学 服 务, 积 极 参 加 校 班 级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或 公 益 活 动 ( 包 括 劳 动 ) 爱 护 公 共 财 物, 保 护 公 共 设 施 和 花 草 树 木, 讲 究 社 会 公 德 ; 学 习 刻 苦, 积 极 参 加 锻 炼,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均 衡 发 - 26 -

展 乐 为 集 体 工 作, 有 正 确 的 是 非 观 念 ; 广 泛 团 结 同 学, 能 为 同 学 服 务 ; 注 重 文 明 礼 仪 诚 实 守 信 热 爱 劳 动, 获 学 校 家 庭 社 区 的 好 评 学 习 积 极 分 子 :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态 度 端 正, 平 时 艰 苦 钻 研, 各 门 学 科 及 专 业 技 能 成 绩 优 良, 在 班 中 能 起 到 模 范 到 头 作 用 操 行 评 定 为 优 且 总 分 成 绩 在 班 内 为 前 10 名 内 工 作 积 极 分 子 : 评 定 对 象 为 班 委 成 员 或 团 支 委 成 员 以 上 的 学 生 干 部 ; 有 为 同 学 服 务 的 思 想,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对 担 任 的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积 极 出 色 的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操 行 评 定 为 优 劳 动 积 极 分 子 : 遵 规 守 纪, 在 公 益 劳 动 卫 生 大 扫 除 等 活 动 中 表 现 积 极 负 责, 勇 挑 重 担, 是 班 级 劳 动 卫 生 工 作 的 带 头 人 ; 有 主 人 翁 精 神, 具 有 一 定 的 管 理 能 力, 是 老 师 的 好 帮 手 文 娱 体 育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 评 定 对 象 为 市 区 级 以 上 科 技 发 明 制 作 论 文 书 法 美 术 或 文 艺 作 品 等 获 奖 者, 或 报 刊 杂 志 发 表 者 ;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突 出 完 成 运 动 会 广 播 操 眼 保 健 操 等 锻 炼 活 动 ;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各 项 体 育 活 动 和 文 艺 活 动, 表 现 突 出 者 遵 章 守 纪 标 兵 : 热 爱 学 校, 关 心 集 体, 参 加 学 校 集 体 活 动 模 范 的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为 人 诚 实 正 直, 无 违 纪 现 象 操 行 评 定 为 优 在 班 级 中 起 到 模 范 作 用 说 明 :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班 干 部 和 单 项 积 极 分 子 的 具 体 评 - 27 -

选 由 各 班 学 生 提 名 推 荐, 班 干 部 初 评, 班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后 学 生 科 审 核 公 示 并 交 学 校 行 政 会 批 准 四 凡 有 下 列 表 现 之 一 者, 学 校 视 情 况 给 予 表 彰 : 1 模 范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敢 于 检 举 揭 发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的 行 为 2 敢 于 向 违 法 犯 罪 作 斗 争, 事 迹 突 出 者 3 大 公 无 私, 敢 于 求 助 他 人, 敢 于 同 坏 人 坏 事 作 斗 争,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4 拾 金 不 昧, 经 查 证 属 实 5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项 有 益 活 动 ( 艺 术 节 演 出 运 动 会 比 赛 团 队 活 动 公 益 义 务 劳 动 等 ), 表 现 突 出 者 6 在 全 国 省 市 级 各 类 比 赛 中 获 得 名 次 者 7 住 读 生 所 在 寝 室 被 评 为 文 明 寝 室 者 8 有 其 它 先 进 事 迹 者 五 凡 获 得 学 校 奖 励 者, 学 校 将 通 过 加 操 行 分 班 级 表 扬 校 会 表 扬 张 榜 表 彰, 发 给 荣 誉 证 书 与 奖 品 等 方 式 予 以 奖 励, 并 载 入 学 生 档 案, 同 时 存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六 坚 持 评 选 标 准, 各 类 称 号 的 指 标 宁 缺 勿 滥 七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评 选 任 何 先 进 称 号 : 1 受 到 处 分 尚 未 撤 消 者 ; 2 有 违 纪 记 录 且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者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科 2011 年 7 月 修 订 - 28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条 例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和 生 活 秩 序, 建 设 优 良 的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促 进 学 生 的 健 康 成 长, 为 国 家 培 养 合 格 建 设 人 才, 根 据 上 海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和 上 海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我 校 全 体 学 生 本 条 例 所 指 的 学 生 包 括 在 我 校 参 加 正 常 学 习 活 动 的 所 有 学 生 第 三 条 学 生 在 校 内 有 违 纪 行 为 的, 依 照 本 条 例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学 生 在 校 外 参 加 教 学 实 习 考 察 社 会 实 践 等 社 会 活 动 中 有 违 纪 行 为, 参 照 本 条 例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四 条 学 生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认 错 态 度 悔 改 表 现 等,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 一 ) 警 告 ;( 二 ) 严 重 警 告 ;( 三 ) 记 过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学 生 有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的 行 为, 但 情 节 轻 微 不 足 以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的, 视 情 况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督 促 其 改 正 错 误 第 五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者,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 29 -

( 一 ) 违 反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司 法 和 公 安 部 门 认 定 其 行 为 违 反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但 不 予 处 罚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 二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被 公 安 机 关 处 罚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三 ) 凡 触 犯 国 家 宪 法 和 刑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学 生,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生 效 后, 应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第 六 条 受 处 分 者, 同 时 受 到 下 列 处 理 : ( 一 ) 取 消 其 当 年 ( 指 学 年 度, 下 同 ) 参 加 学 校 各 种 奖 励 各 类 奖 学 金 评 定 的 资 格 ; ( 二 )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七 条 违 反 校 纪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危 害 后 果 轻 微, 可 以 从 轻 处 分 : ( 一 ) 能 主 动 承 认 错 误, 如 实 交 待 错 误 事 实, 检 查 认 识 深 刻, 有 悔 改 表 现, 可 从 轻 处 分 ; ( 二 ) 确 系 他 人 胁 迫 或 诱 骗, 并 能 主 动 揭 发, 认 错 态 度 好, 可 从 轻 处 分 ; ( 三 ) 其 他 可 从 轻 处 分 的 情 形 第 八 条 违 反 校 纪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从 重 处 分 : ( 一 ) 对 有 关 人 员 打 击 报 复 威 胁 恫 吓, 知 情 不 报 干 扰 调 查 ; ( 二 ) 在 本 校 曾 受 过 处 分, 再 次 违 纪 ; - 30 -

( 三 ) 勾 结 校 外 人 员 作 案, 违 反 本 条 例 ; ( 四 ) 涉 外 ( 校 外 ) 活 动 违 纪 或 社 会 影 响 恶 劣 的 ; ( 五 ) 违 纪 群 体 为 首 者 ; ( 六 ) 其 他 应 予 从 重 处 分 的 情 形 第 九 条 处 分 违 纪 学 生 的 权 限 程 序 与 管 理 ( 一 ) 给 予 学 生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由 班 主 任 学 生 科 查 证 并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报 主 管 校 长 同 意 并 签 署 决 定 ; ( 二 ) 给 予 学 记 过 ( 含 ) 以 上 处 分, 由 班 主 任 学 生 科 查 证 并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报 校 行 政 会 议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决 定 ; ( 三 ) 给 予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由 班 主 任 学 生 科 查 证 并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报 校 行 政 会 议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递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并 作 出 决 定, 并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批 准 备 案 ; ( 四 )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发 现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应 及 时 调 查 清 楚, 必 要 时 报 保 卫 科 调 查 对 已 调 查 清 楚 的 学 生 违 纪 事 件, 将 有 关 材 料 送 交 学 生 科, 由 学 生 科 按 规 定 处 理 ; ( 五 ) 案 情 复 杂 或 性 质 严 重 的 学 生 违 纪 事 件, 由 保 卫 科 负 责 调 查 各 单 位 在 调 查 学 生 违 纪 事 件 中 遇 有 困 难, 可 提 请 保 卫 科 调 查 保 卫 科 调 查 清 楚 后, 将 有 关 材 料 送 交 学 生 科, 由 学 生 科 按 规 定 处 理 ; ( 六 ) 对 事 实 清 楚 的 违 纪 案 件, 学 生 科 应 在 收 到 材 料 或 接 到 通 知 后 一 个 月 内,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或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 31 -

( 七 ) 违 纪 事 件 涉 及 不 同 班 级 的 学 生 时, 由 学 生 科 协 调 处 理 ; ( 八 ) 学 生 受 到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的, 由 学 生 科 及 时 将 其 处 分 决 定 和 有 关 材 料 存 入 文 书 档 案, 并 将 处 分 决 定 存 入 学 生 档 案 ; 学 生 受 到 通 报 批 评 的, 由 学 生 科 及 时 将 其 处 分 决 定 和 有 关 材 料 存 入 文 书 档 案 ; ( 九 ) 记 过 处 分 以 九 个 月 为 限 ;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以 六 个 月 为 限 ; 警 告 处 分 以 三 个 月 为 限 进 行 考 察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所 在 班 主 任 负 责 考 察, 在 察 看 期 间 有 悔 改 和 进 步 表 现 者, 可 按 期 终 止 ; 有 突 出 贡 献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生 科 审 核 学 校 批 准, 可 提 前 终 止 ( 考 察 期 不 能 少 于 该 等 级 处 分 的 一 半 ); 经 教 育 不 改 或 察 看 期 间 又 犯 错 误 者, 可 延 长 处 分 考 察 期 限 或 将 处 分 升 级 留 校 察 看 以 一 年 为 限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科 和 班 主 任 共 同 负 责 考 察, 在 察 看 期 间 有 悔 改 和 进 步 表 现 者, 可 按 期 终 止 ; 有 突 出 贡 献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生 科 和 班 主 任 审 核, 学 校 批 准, 可 提 前 终 止 ( 察 看 期 不 能 少 于 六 个 月 ); 经 教 育 不 改 或 察 看 期 间 又 犯 错 误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十 )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处 分 决 定 做 出 后 一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由 学 校 给 予 办 理, 其 善 后 问 题, 按 学 籍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条 处 分 决 定 做 出 后, 由 学 生 科 将 处 分 决 定 送 达 给 学 生 本 人, 由 学 生 本 人 签 字 ( 一 式 三 份 ) 拒 绝 签 字 的, 由 送 达 的 工 作 人 员 记 录 在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签 字 的, 由 学 生 科 - 32 -

记 录 在 案 ; 处 分 决 定 无 法 送 达 时, 学 生 科 可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对 该 处 分 决 定 进 行 公 示, 同 时 根 据 管 辖 范 围 报 相 关 科 室 备 案 对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应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处 分 决 定 视 情 况 及 时 在 全 校 或 班 级 范 围 内 公 布, 并 书 面 通 知 学 生 家 长, 对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国 家 机 密 等 情 况 的 处 分 决 定 由 学 生 科 决 定 是 否 公 布 第 十 二 条 对 学 生 的 处 理, 事 实 要 清 楚, 证 据 要 确 凿, 依 据 要 准 确, 处 分 要 恰 当 处 分 决 定 做 出 前, 要 给 学 生 申 辩 的 机 会 处 理 结 论 要 同 本 人 见 面, 允 许 本 人 申 辩 申 诉 和 保 留 意 见 本 人 有 权 向 校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本 人 的 申 诉 必 须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校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工 作 办 公 室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处 理, 并 将 处 理 结 论 通 知 申 诉 人 申 诉 期 间, 不 停 止 处 分 决 定 的 执 行 经 复 查 发 现 处 分 决 定 确 实 有 误 应 及 时 更 正 并 妥 善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中 的 给 予 某 一 级 别 以 上 处 分 包 含 该 级 别 处 分 分 则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不 得 有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论 和 行 为, 不 得 从 事 非 法 的 社 会 政 治 宗 教 活 动, 不 得 泄 漏 国 家 秘 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一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游 行 示 威 法 或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组 织 参 加 未 经 批 准 的 游 行 示 威 活 动 ; 组 织 策 - 33 -

划 或 参 与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或 破 坏 学 校 的 管 理 秩 序, 从 事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的 活 动 ; ( 二 ) 张 贴 投 递 散 发 大 小 字 报 反 动 传 单, 以 及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散 布 反 动 言 论, 混 淆 视 听, 制 造 混 乱 ; ( 三 ) 组 织 成 立 加 入 非 法 社 会 团 体 或 组 织,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 ( 四 ) 组 织 开 展 未 经 批 准 的 社 会 政 治 学 术 活 动 或 举 办 未 经 批 准 的 沙 龙 俱 乐 部 等 ; ( 五 ) 违 反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成 立 未 经 批 准 的 学 生 社 团 并 开 展 活 动, 出 版 刊 物, 或 以 合 法 学 生 社 团 的 名 义 开 展 非 法 活 动, 或 有 其 他 违 反 社 团 管 理 规 定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 ( 六 ) 组 织 进 行 非 法 宗 教 迷 信 活 动 ; ( 七 ) 泄 漏 国 家 秘 密, 造 成 后 果 第 十 五 条 对 寻 衅 滋 事 打 架 斗 殴 者, 给 予 以 下 处 理 : ( 一 ) 虽 未 动 手 打 人, 但 用 言 词 侮 辱 或 其 它 方 式 触 及 他 人, 引 起 事 端 或 激 化 矛 盾, 造 成 打 架 后 果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二 ) 动 手 打 人,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 ( 三 ) 策 划 怂 恿 他 人 打 架 斗 殴, 未 造 成 打 架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造 成 打 架 后 果 者,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四 ) 故 意 为 他 人 打 架 提 供 凶 器, 未 造 成 伤 害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造 成 伤 害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 34 -

( 五 ) 在 调 查 处 理 打 架 事 件 过 程 中, 故 意 提 供 伪 证 或 知 情 不 报 妨 碍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六 ) 因 打 架 斗 殴 致 人 人 身 伤 害 者, 向 受 害 者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第 十 六 条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达 到 下 列 学 时 ( 旷 课 一 天, 按 7 学 时 计 ) 者,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 (1) 达 12 学 时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2) 达 30 学 时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3) 达 50 学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4) 达 70 学 时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5) 达 90 学 时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考 试 ( 考 查 ) 作 弊 者, 分 别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 一 ) 考 试 考 查 测 验 作 弊 者 ( 包 括 作 弊 双 方 ),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二 ) 不 服 从 主 监 考 人 员 指 挥, 扰 乱 考 场 秩 序 者, 给 警 告 过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违 反 学 校 集 体 活 动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性 质 恶 劣 者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违 反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军 训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35 -

第 二 十 条 以 各 种 手 段 非 法 占 用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合 法 财 物 者, 除 如 数 偿 还 和 按 公 安 机 关 有 关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外,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 一 )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诈 骗 抢 夺 敲 诈 勒 索 公 私 财 物 比 照 盗 窃 从 重 处 理 ( 二 ) 确 认 盗 窃 者, 虽 未 窃 得 财 物,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三 ) 偷 窃 公 章 保 密 文 件 档 案 等 物 品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四 ) 拾 物 不 还 非 法 占 有 遗 失 物 或 他 人 财 物,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五 ) 为 作 案 者 放 哨, 提 供 信 息 作 案 工 具 或 进 行 掩 盖 窝 赃 等, 可 以 比 照 作 案 者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者,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以 下 处 理 : ( 一 ) 由 于 过 失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上, 除 酌 情 予 以 经 济 赔 偿 或 罚 款 外,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故 意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者, 除 赔 偿 损 失 和 按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外,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第 二 十 二 条 违 反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扰 乱 宿 舍 管 理 秩 序 者,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 一 ) 未 经 批 准, 随 便 调 换 私 自 占 用 学 生 宿 舍 或 出 租 床 位, 经 批 评 教 育 不 改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留 宿 非 本 宿 舍 成 员, 经 批 评 教 育 不 改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因 留 宿 非 本 宿 舍 成 员 或 让 其 进 入 宿 舍 - 36 -

而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留 宿 异 性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 三 ) 扰 乱 宿 舍 管 理 秩 序, 对 其 他 人 的 正 常 学 习 生 活 造 成 影 响, 经 批 评 教 育 不 改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四 ) 违 反 宿 舍 消 防 用 电 的 相 关 规 定, 经 批 评 教 育 不 改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因 以 上 行 为 引 起 火 警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 五 ) 其 他 违 反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违 反 公 民 道 德 准 则 和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 一 ) 故 意 损 坏 馆 藏 图 书, 以 旧 换 新, 偷 用 他 人 证 件 借 书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伪 造 变 造 冒 领 冒 用 转 让 各 种 证 件 或 证 明 文 件 者,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1. 伪 造 学 生 证 图 书 证 等 各 种 证 件 者, 伪 造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2. 变 造 冒 领 冒 用 各 种 证 件 并 产 生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3. 转 借 各 种 证 件 并 产 生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4. 违 反 校 医 院 有 关 规 定, 弄 虚 作 假 者 ( 如 修 改 处 方 药 方, 开 假 证 明 等 ),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37 -

5. 明 知 自 身 患 有 传 染 病 却 隐 瞒 病 情 拒 不 接 受 治 疗 并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6. 为 达 到 个 人 目 的 有 下 列 行 为 者,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1) 私 刻 伪 造 公 章 ; (2) 涂 改 伪 造 成 绩 单 ; (3) 伪 造 教 师 签 名 ; (4) 伪 造 各 类 获 奖 证 书 证 明 毕 业 证 等 有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 三 ) 侮 辱 谩 骂 或 威 吓 他 人, 经 教 育 不 改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四 ) 造 谣 诬 陷 他 人,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五 ) 因 学 习 成 绩 评 定 转 系 毕 业 分 配 评 奖 处 分 等 原 因, 对 有 关 人 员 寻 衅 滋 事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六 ) 拒 绝 阻 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学 校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或 依 校 规 校 纪 执 行 公 务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七 ) 隐 匿 毁 弃 或 私 拆 他 人 信 件,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损 失 者, 除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外,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八 ) 冒 用 学 校 或 他 人 名 义 活 动 侵 害 学 校 或 他 人 利 益, 给 学 校 或 他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损 失 者, 除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外,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九 ) 违 反 社 会 风 纪, 有 下 列 行 为 者,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 38 -

1. 侮 辱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严 重 骚 扰 他 人 者 ;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2. 吸 烟 及 向 同 学 提 供 香 烟 提 供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聚 众 吸 烟 或 校 园 内 吸 游 烟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3. 学 习 期 间 饮 酒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酗 酒 聚 众 饮 酒 及 因 饮 酒 滋 事 影 响 恶 劣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4. 男 女 生 交 往 过 密,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经 查 实,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 十 ) 有 下 列 破 坏 学 校 管 理 秩 序 行 为 者,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1) 无 故 擅 自 破 坏 动 用 消 防 设 施 者, 将 按 校 纪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私 拉 电 线, 使 用 电 炉 等 电 热 器,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2) 对 教 师 或 管 理 人 员 寻 衅 滋 事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3) 隐 匿, 毁 弃 或 私 拆 他 人 邮 件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4) 在 校 内 进 行 打 扑 克 等 活 动 的,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以 上 处 分 ; 课 堂 内 打 扑 克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5)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在 不 准 进 行 打 球 踢 球 溜 冰 跳 舞 等 活 动 的 区 域 进 行 这 些 活 动, 又 不 听 劝 阻 的,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十 一 ) 其 他 违 反 公 民 道 德 准 则 和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情 节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收 看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者,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 39 -

( 一 ) 收 看 淫 秽 书 刊 网 页 录 相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二 ) 涂 写 书 画 淫 秽 文 字 画 像, 制 作 复 制 出 售 出 租 或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通 过 网 络 手 机 短 信 等 方 式 传 播 假 信 息 不 良 信 息 泄 密 或 对 计 算 机 系 统 网 络 进 行 攻 击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对 学 校 或 他 人 声 誉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以 各 种 方 式 组 织 或 参 与 赌 博 者,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以 下 处 理 : ( 一 ) 凡 用 麻 将 扑 克 及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和 手 段 进 行 赌 博 或 变 相 赌 博 者, 一 经 发 现, 没 收 其 赌 具 和 赌 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二 ) 组 织 赌 博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破 坏 环 境 卫 生, 扰 乱 学 校 公 共 场 所 正 常 秩 序,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 一 ) 在 建 筑 物 公 用 设 备 上 乱 涂 乱 写 乱 画, 违 章 张 贴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损 坏 校 园 设 施, 破 坏 草 坪, 攀 折 花 木 者, 除 赔 偿 损 失 和 处 以 罚 款 外,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扰 乱 课 堂 食 堂 图 书 馆 会 场 等 公 共 场 所 秩 序, 乱 扔 废 弃 脏 物, 经 劝 告 不 听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参 与 非 法 经 营 活 动, 触 犯 法 律 法 规 者 按 第 五 条 处 理, 其 它 视 其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40 -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实 习 实 验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劳 动 纪 律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必 须 认 真 执 行 本 条 例, 违 者 要 追 究 其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依 据 本 条 例 制 定 相 关 规 定,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条 例 相 抵 触 者, 以 本 条 例 为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由 学 生 科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自 2011 年 9 月 4 日 起 实 施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2011 年 8 月 - 41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新 生 入 学 教 育 要 求 与 考 核 办 法 为 了 使 学 生 在 进 入 我 校 学 习 后 有 一 个 良 好 的 心 理 状 态, 尽 快 熟 悉 我 校 教 育 教 学 与 管 理 形 式, 树 立 适 应 我 校 教 育 特 点 的 思 想 观 念, 掌 握 现 代 化 学 习 技 术, 把 入 学 教 育 作 为 一 个 重 要 的 教 学 管 理 环 节 来 抓,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入 学 教 育 的 性 质 入 学 教 育 是 我 校 为 新 生 开 设 的 一 门 必 修 课, 由 学 生 科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经 考 核 后 计 入 该 生 学 分, 入 学 教 育 使 用 我 校 统 一 教 材 二 入 学 教 育 的 内 容 1 组 织 学 习 学 分 制 教 育 的 有 关 文 件, 使 学 生 了 解 试 点 工 作 的 意 义 特 征 和 办 学 特 点 2 熟 悉 教 务 管 理 和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及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要 求 3 熟 悉 共 青 团 员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及 对 共 青 团 员 的 要 求 4 其 它 经 认 定 有 必 要 入 学 前 进 行 教 育 的 内 容 5 入 学 水 平 测 试 三 入 学 教 育 的 组 织 实 施 入 学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在 学 生 科 统 一 安 排 下, 由 各 校 区 学 生 共 同 参 与 具 体 内 容 根 据 每 学 年 具 体 要 求 开 学 前 安 排 完 成 四 入 学 教 育 考 核 及 学 分 认 定 1 考 核 内 容 入 学 教 育 作 为 一 门 统 设 必 修 课, 要 从 参 加 学 习 和 培 训 活 动, 提 交 心 得 体 会 综 合 考 核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 42 -

2 成 绩 构 成 考 核 实 行 百 分 制 其 中 出 勤 情 况 占 30 分, 考 核 占 50 分, 个 人 日 记 或 小 结 占 20 分 得 分 在 90 分 以 上 的 为 优 秀,75 分 89 分 为 良 好,60 分 74 分 为 合 格,60 分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3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种 学 生 参 加 集 体 学 习 和 培 训 时 间 不 足 规 定 课 时 三 分 之 二 未 提 交 心 得 体 会 及 思 想 认 识 粗 浅 学 习 态 度 不 端 正 者 未 通 过 考 核 者 均 为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教 学 内 容 考 核 以 会 用 为 前 提, 以 达 到 培 训 要 求 为 标 准 4 学 分 认 定 考 核 等 级 为 优 秀 的 学 生 可 获 得 教 学 方 案 标 准 中 较 高 学 分 ; 考 核 等 级 为 良 好 的 学 生 可 获 得 教 学 方 案 中 标 准 学 分 ; 考 核 等 级 为 合 格 的 学 生 可 获 得 教 学 方 案 标 准 中 较 低 学 分 ; 考 核 等 级 为 不 合 格 的 学 生 不 能 获 得 学 分 五 重 修 及 成 绩 管 理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学 生, 应 视 情 况 重 新 组 织 集 体 或 个 别 学 习 培 训 考 核 直 至 成 绩 合 格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科 2009 年 7 月 - 43 -

综 合 实 践 活 动 课 程 实 施 方 案 综 合 实 践 活 动 是 一 种 基 于 学 生 的 直 接 经 验, 密 切 联 系 学 生 生 活 和 社 会 生 活, 体 现 对 知 识 综 合 运 用 的 新 课 程 形 态 综 合 实 践 课 程 既 适 应 了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的 需 要, 又 适 应 了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求 它 为 每 一 个 学 生 的 个 性 发 展 创 造 了 空 间, 为 学 生 参 与 探 究 理 解 新 的 社 会 问 题 提 供 了 机 会 我 校 综 合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课 程 以 学 会 做 人 学 会 生 活 学 会 学 习 学 会 创 造 为 基 础 目 标, 以 校 内 自 我 服 务 性 劳 动 军 训 学 农 参 观 郊 游 社 会 调 查 实 习 法 制 教 育 历 史 文 化 教 育 科 技 教 育 国 防 教 育 现 代 工 业 教 育 等 实 践 活 动 为 载 体 学 校 通 过 综 合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的 开 展, 培 养 学 生 学 会 认 知 学 会 做 事 学 会 与 他 人 共 同 生 活 学 会 生 存 的 四 种 基 本 素 养, 提 升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综 合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课 程 为 必 修 课, 穿 插 于 四 年 的 学 习 之 中, 实 行 学 分 制 此 课 程 所 修 学 分 不 得 低 于 德 育 总 学 分 的 1/3 ( 每 项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的 最 高 学 分 为 1 分 )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要 求 完 成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的 学 生, 可 视 其 表 现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学 分 的 高 低 由 评 价 考 核 等 级 ( 包 括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 决 定 考 核 等 级 由 班 主 任 老 师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评 定 教 务 科 和 学 生 科 审 核 评 价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出 勤 情 况 参 与 态 度 考 核 结 果 个 人 实 践 日 记 或 小 结 等 考 核 得 分 实 行 百 分 制 其 中 出 勤 情 况 占 50 分, 活 动 守 纪 态 度 尊 师 等 占 20 分, 相 关 知 识 技 能 成 绩 占 10 分, 个 人 小 结 或 活 动 - 44 -

日 记 占 10 分 活 动 中 奖 惩 情 况 可 适 当 加 减 分, 幅 度 为 ±10 分 得 分 在 90 分 以 上 的 为 优 秀,75 分 89 分 为 良 好,60 分 74 分 为 合 格,60 分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考 核 等 级 为 不 合 格 的 学 生 一 律 要 求 重 修 ; 因 病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因 素 造 成 不 能 参 加 该 课 程 学 习 的 学 生 必 须 以 其 他 形 式 进 行 补 修 注 : 每 一 位 学 生 配 备 一 本 学 生 成 长 手 册, 毕 业 时 存 入 学 生 档 案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科 2010 年 6 月 - 45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班 会 课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一 指 导 思 想 和 依 据 为 了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培 养 学 生 高 尚 的 道 德 品 质, 使 其 养 成 良 好 的 行 为 习 惯, 营 造 健 康 文 明 向 上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校 良 好 校 风 的 形 成, 充 分 发 挥 班 会 课 和 积 极 作 用, 依 据 我 校 学 分 制 改 革 的 要 求, 制 定 我 校 班 会 课 考 核 管 理 及 学 分 认 定 办 法 二 考 核 原 则 坚 持 导 向 性 原 则 : 使 学 生 德 智 体 诸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为 目 标 客 观 性 原 则 : 力 求 准 确 反 映 各 班 的 实 际 情 况 三 考 核 项 目 出 勤 纪 律 德 育 心 得 四 班 会 课 学 分 标 准 班 会 课 为 学 生 德 育 必 修 学 分, 每 学 年 1 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4 学 分 五 考 核 要 求 1 出 勤 的 考 核 参 照 学 校 考 勤 管 理 规 定 文 化 课 标 准 执 行 2 纪 律 : 上 课 专 心 听 讲, 勤 于 思 考, 不 做 与 教 学 无 关 的 事 情 3 要 求 学 生 在 主 题 班 会 后 写 心 得 体 会 由 班 主 任 根 据 学 生 平 时 班 会 课 的 表 现 做 出 评 价 并 于 学 期 末 对 学 生 进 行 班 会 课 的 学 分 认 定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科 2009 年 7 月 - 46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劳 动 周 管 理 说 明 劳 动 周 不 仅 能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的 劳 动 习 惯, 还 能 使 学 生 学 到 许 多 课 本 上 学 不 到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它 是 我 校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意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全 面 发 展 的 人 的 重 要 手 段 它 是 我 校 的 综 合 实 践 活 动 课 程 之 一, 是 必 修 课 为 了 让 学 生 更 深 入 地 了 解 这 门 课 程 更 好 地 参 与 这 项 活 动, 特 制 定 本 说 明 劳 动 周 由 学 生 科 统 一 组 织 安 排, 通 常 是 一 个 班 级 ( 人 数 少 的 班 级 通 常 两 个 班 级 一 起 参 加 此 项 活 动 ) 每 个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参 与 一 次, 活 动 周 期 通 常 是 一 周 活 动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包 干 区 的 清 扫 及 纪 律 督 查 等 劳 动 周 期 间, 学 生 在 老 师 的 指 导 下,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会 议, 及 时 反 馈 活 动 情 况, 制 作 活 动 海 报, 并 在 结 束 活 动 时 撰 写 活 动 感 悟 或 心 得 详 细 介 绍 如 下 : 一 劳 动 类 别 及 要 求 1 室 外 包 干 区 岗 位 职 责 及 要 求 (1) 保 洁 区 打 扫 至 少 早 中 晚 每 天 三 次 (2) 各 区 域 不 得 有 纸 屑 果 皮 杂 物 杂 草 枯 枝 和 落 叶 等 (3) 各 岗 位 除 保 持 本 区 域 清 洁 卫 生 外, 还 须 参 与 督 察 工 作, 及 时 向 老 师 反 映 学 生 中 的 不 良 行 为 ( 如 乱 扔 垃 圾 乱 吐 痰 吸 烟 等 ) 2 教 学 楼 公 用 卫 生 设 施 及 相 关 区 域 岗 位 职 责 及 要 求 - 47 -

(1) 窗 明, 窗 框 窗 台 无 积 灰 ; 墙 壁 地 面 无 球 印 脚 印, 无 蜘 蛛 网, 无 痰 迹 纸 屑 等 垃 圾 ; 楼 梯 扶 手 无 积 灰 (2) 每 天 早 中 晚 清 扫 地 面 三 次, 拖 地 一 次 ; 瓷 砖 扶 手 擦 一 次 ; 发 现 果 壳 纸 屑 等 垃 圾 及 时 清 扫, 保 证 包 干 区 清 洁 3 校 园 督 查 队 介 绍 (1) 每 周 劳 动 班 部 分 学 生 组 成 校 园 督 查 队, 参 与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督 查, 具 体 工 作 见 学 生 操 行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2) 督 察 队 详 细 记 录 检 查 情 况, 并 报 学 生 科 等 职 能 部 门 作 相 应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必 须 及 时 汇 报 和 处 理 二 劳 动 周 成 绩 考 核 及 学 分 认 定 1 劳 动 考 核 成 绩 满 分 为 100 分,60 分 为 合 格, 个 人 95 分 以 上 有 资 格 评 选 先 进 个 人 全 班 平 均 成 绩 90 分 以 上 的 有 资 格 评 选 先 进 集 体 个 人 低 于 60 分 为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者 将 进 行 补 考 补 考 时 间 为 1 周 至 4 周 具 体 日 期 由 学 生 科 另 行 通 知 2 每 天 的 劳 动 成 绩 为 10 分,5 天 共 50 分 另 外 劳 动 小 结 10 分, 还 有 40 分 是 劳 动 表 现 分 专 门 给 劳 动 认 真 积 极 帮 助 其 他 同 学 服 从 安 排 的 学 生 加 分 3 每 天 8:00 12:50 全 班 同 学 在 教 室 集 中 由 专 门 老 师 或 者 班 长 进 行 点 名 没 有 按 时 到 达 的 以 迟 到 处 理 迟 到 30 分 钟 以 上 45 分 钟 以 下 的 以 旷 课 1 节 处 理 ;45 分 钟 以 上 90 分 钟 以 下 的 以 旷 课 2 节 处 理 ; 依 此 类 推 - 48 -

4 除 了 点 名 的 时 间, 其 余 时 间 原 则 上 所 有 人 都 必 须 在 自 己 的 岗 位 上 有 专 门 老 师 和 学 生 干 部 进 行 检 查 检 查 内 容 包 括 是 否 到 岗 和 岗 位 清 洁 等 5 劳 动 成 绩 与 每 人 的 德 育 分 三 好 学 生 的 评 比 优 秀 干 部 的 评 比 奖 学 金 的 评 比 及 各 项 积 极 分 子 的 评 比 相 挂 钩 6 劳 动 周 中 考 核 等 级 为 优 秀 的 学 生 可 获 得 教 学 方 案 中 较 高 学 分 ; 考 核 等 级 为 良 好 的 学 生 可 获 得 教 学 方 案 中 标 准 学 分 ; 考 核 等 级 为 合 格 的 学 生 可 获 得 教 学 方 案 中 较 低 学 分 ; 考 核 等 级 为 不 合 格 的 学 生 不 能 获 得 学 分 考 核 等 级 为 不 合 格 的 学 生 一 律 要 求 重 修 ; 因 病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因 素 造 成 不 能 参 加 该 课 程 学 习 的 学 生 必 须 以 其 他 形 式 进 行 补 修 7 劳 动 周 感 悟 及 心 得 体 会 交 流 (1) 学 生 劳 动 新 得 体 会 以 小 组 为 单 位 进 行 交 流, 时 间 安 排 在 每 天 中 午, 具 体 时 间 由 各 组 组 长 根 据 本 组 实 际 情 况 定 (2) 交 流 会 由 组 长 主 持, 组 织 同 学 交 流 劳 动 心 得, 并 有 交 流 情 况 记 录 同 时, 交 流 会 上 组 长 还 应 对 表 现 出 色 的 同 学 及 时 予 以 表 扬, 对 表 现 较 差 的 同 学 提 出 批 评 (3)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根 据 交 流 会 和 班 级 劳 动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作 一 份 劳 动 海 报, 及 时 宣 传 班 级 劳 动 周 情 况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科 2011 年 7 月 修 订 - 49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课 间 操 管 理 办 法 一 对 班 级 与 学 生 的 课 间 操 要 求 1 入 场 整 队 速 度 快 ( 不 得 超 过 5 分 钟 ); 2 动 作 规 范 确 保 质 量 ; 3 严 格 按 照 主 席 台 的 指 示 整 队 做 操 退 场, 不 做 与 出 操 无 关 的 事 情 ; 4 班 长 整 队 持 班 牌, 按 指 定 位 置 站 立 二 检 查 与 评 价 1 体 育 组 检 查 与 评 价 (1) 负 责 人 : 体 育 组 老 师 ; (2) 检 查 内 容 : 入 场 整 队 速 度 队 形 做 操 质 量 纪 律 精 神 面 貌 退 场 等 ; (3) 评 价 等 级 : 优 良 中 差 等 四 个 等 级 注 : 因 课 间 操 期 间 表 现 不 好 被 点 名 的 班 级 直 接 给 予 差 评 价 2 学 生 检 查 与 评 价 1 负 责 人 : 学 生 会 干 部 2 检 查 内 容 : 班 牌 人 数 三 反 馈 与 奖 惩 1 反 馈 (1) 班 级 课 间 操 检 查 及 评 定 结 果 反 馈, 一 周 反 馈 一 次 ; (2) 反 馈 途 径 : 班 长 例 会 晨 会 与 宣 传 栏 张 榜 2 奖 励 - 50 -

(1)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每 学 期 总 排 名 一 次, 表 彰 奖 励 排 名 靠 前 的 班 级 ( 约 30%); (2) 班 级 得 分 由 三 部 分 组 成 :1 体 育 组 检 查 得 分 ;2 学 生 会 检 查 得 分 ;3 学 生 科 工 作 人 员 检 查 得 分 3 惩 罚 (1) 在 课 间 操 期 间, 表 现 不 好 的 班 级 考 核 评 价 为 差 并 接 受 相 应 的 整 改 (2) 被 点 名 班 级 的 同 学 或 部 分 同 学 德 育 成 绩 和 体 育 成 绩 将 受 到 相 应 的 影 响 凡 被 点 名 的 班 级 和 同 学 均 将 被 取 消 评 优 资 格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科 2010 年 4 月 - 51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维 护 学 校 的 正 常 管 理 秩 序, 创 造 良 好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保 证 学 校 教 学 任 务 顺 利 完 成,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学 校 对 住 宿 生 的 管 理, 提 倡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以 教 育 为 主, 处 罚 为 辅 第 三 条 学 校 将 住 宿 生 每 学 期 的 表 现 记 录 并 建 立 档 案 学 生 在 宿 舍 的 表 现 情 况 与 其 操 行 评 定 挂 钩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在 学 校 住 宿 的 全 体 学 生 第 二 章 宿 舍 管 理 第 四 条 学 生 住 宿 及 退 宿 均 须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或 无 住 宿 手 续 者 不 得 擅 自 住 宿 或 退 宿 一 申 请 住 宿 1 申 请 时 间 : 根 据 学 校 统 一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一 般 一 学 年 集 中 办 理 一 次 2 申 请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1) 有 申 请 意 向 的 学 生 领 取 住 宿 申 请 表 并 与 家 长 共 同 阅 读 完 整 填 写 后 交 班 主 任 老 师 (2) 班 主 任 审 核 学 生 科 审 批 后 统 一 分 配 寝 室 二 申 请 退 宿 1 申 请 退 宿 学 生 及 学 生 家 长 带 好 身 份 证 件 及 书 面 申 请 到 学 生 科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并 填 写 退 宿 申 请 表 2 寝 室 管 理 员 对 该 生 寝 室 财 产 进 行 验 收 3 财 产 验 收 无 误 后 到 学 生 科 办 理 审 批 - 52 -

三 退 费 规 定 1 住 宿 时 间 超 过 一 个 月, 原 则 上 退 宿 不 退 费 2 住 宿 时 长 未 超 过 一 个 月, 退 费 标 准 为 住 宿 费 的 50% 3 学 校 代 学 生 购 买 的 所 有 装 备 物 品, 在 退 宿 时 不 予 退 费 第 五 条 学 生 宿 舍 由 学 生 科 统 一 安 排, 住 宿 生 要 按 指 定 房 间 和 床 号 住 宿, 不 得 私 自 调 换 第 六 条 所 有 住 宿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第 七 条 周 末 申 请 住 宿 及 临 时 申 请 住 宿 的 管 理 规 定 我 校 住 宿 生 住 宿 时 间 为 周 一 到 周 四, 原 则 上 住 宿 生 周 一 早 晨 到 校, 周 五 放 学 回 家 一 申 请 周 日 晚 住 校 1 如 确 实 因 为 路 途 遥 远 需 申 请 周 日 返 校 的 同 学, 可 于 开 学 一 周 内 持 书 面 申 请 ( 需 家 长 班 主 任 签 字 同 意 ) 到 学 生 科 办 理 手 续 2 申 请 周 日 返 校 的 同 学, 必 须 遵 守 周 日 返 校 相 关 规 定 如 中 途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周 日 不 能 到 校, 需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3 申 请 周 日 住 宿 原 则 上 一 学 年 办 理 一 次 4 如 学 生 因 自 身 情 况 需 要 改 为 周 一 到 校 的, 须 家 长 凭 证 件 到 学 校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二 临 时 住 宿 手 续 如 学 生 遇 学 校 安 排 考 试 及 活 动 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周 末 及 节 假 日 临 时 申 请 住 宿 的, 须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方 可 住 宿 1 申 请 时 间 : 周 五 ( 放 假 前 一 天 )13:00 以 前 - 53 -

2 申 请 程 序 : (1) 学 生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 须 标 明 学 生 信 息 申 请 原 因 住 宿 时 间 离 校 时 间 等 详 细 信 息 ); (2) 由 班 主 任 批 准 签 字 后 到 学 生 科 办 理 手 续 3 注 意 事 项 : (1) 住 宿 期 间 不 得 随 意 离 开 学 校 ; (2) 若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外 出, 须 在 申 请 申 请 书 上 标 明 一 并 由 班 主 任 老 师 审 核 且 外 出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小 时, 并 及 时 到 管 理 员 老 师 处 销 假 (3)16:00 后 一 律 不 得 外 出 第 八 条 安 全 及 管 理 须 知 1 认 真 执 行 宿 舍 管 理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自 觉 维 护 宿 舍 整 洁, 做 到 清 洁 整 齐 文 明 有 序 2 违 反 管 理 规 定 的, 由 宿 舍 管 理 老 师 督 促 整 改 并 将 情 况 通 报 给 班 主 任 老 师 对 情 节 严 重 屡 教 不 改 的, 按 校 纪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3 学 生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住 宿 申 请 表 上 所 有 内 容 4 学 生 住 宿 期 间 中 途 回 家 应 事 先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上 课 期 间 寝 室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学 生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进 入 寝 室 的, 须 持 书 面 申 请 经 班 主 任 或 学 生 科 批 准 后 方 可 入 内 5 退 宿 及 有 关 住 宿 事 项 变 更, 需 家 长 持 身 份 证 件 和 书 面 申 请 到 学 生 科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6 禁 止 擅 自 将 校 外 人 员 带 入 校 园 每 天 学 校 放 学 后, 学 生 可 以 外 出, 但 由 于 安 全 因 素 的 考 虑, 学 校 建 议 学 生 尽 量 减 少 外 出 的 次 数 及 时 间 外 出 学 生 在 晚 自 修 前 必 须 到 达 教 室 自 修 并 接 受 点 名 - 54 -

7 不 在 宿 舍 内 使 用 电 器 不 在 寝 室 内 给 手 机 充 电 8 不 随 意 摆 放 贵 重 物 品, 贵 重 物 品 锁 入 保 险 箱 9 不 动 用 破 坏 消 防 器 材 和 消 防 应 急 灯 10 不 将 火 种 带 入 校 园 更 不 得 带 入 寝 室 ; 不 破 坏 公 共 财 物 不 在 公 物 上 乱 涂 乱 画 11 团 结 同 学 爱 护 公 物, 住 宿 学 生 对 寝 室 所 有 设 施 负 保 管 责 任 住 宿 学 生 对 自 己 保 管 的 财 产 负 责 寝 室 所 有 成 员 公 共 部 分 财 产 负 责 对 损 坏 的 公 物 自 觉 赔 偿 12 不 在 宿 舍 内 吸 烟 喝 酒 赌 博 打 架 斗 殴 13 不 进 入 异 性 宿 舍, 不 擅 自 留 宿 外 来 人 员 14 不 在 宿 舍 内 大 声 喧 哗 吵 闹 15 不 向 窗 外 或 走 廊 乱 扔 杂 物 乱 吐 痰 乱 泼 污 水 16 尊 重 和 配 合 管 理 员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在 20:30 前 到 达 寝 室 并 等 候 管 理 员 点 名 熄 灯 后 不 在 他 人 寝 室 停 留 17 学 生 有 疾 病 史 的 须 自 行 准 备 常 用 药 品 第 九 条 寝 室 长 主 要 职 责 1 监 督 寝 室 人 员 遵 守 学 校 的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2 维 护 寝 室 团 结 和 睦 及 正 常 的 生 活 秩 序 3 带 领 寝 室 成 员 做 好 财 产 保 护 和 寝 室 卫 生 第 十 条 寝 室 内 的 违 纪 行 为 参 照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条 例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科 2011 年 7 月 修 订 - 55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条 例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实 习 学 生 的 管 理, 增 强 实 习 学 生 的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监 督 的 意 识, 更 好 地 为 用 人 单 位 输 送 纪 律 严 明, 素 质 优 良, 品 行 端 正, 技 能 卓 越 的 初 级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有 关 就 业 实 习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一 章 实 习 推 荐 条 件 第 一 条 应 届 就 业 班 学 生 已 学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并 经 考 核 全 部 合 格,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并 已 经 取 得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者 第 二 条 无 纪 律 处 分 或 纪 律 处 分 已 经 被 撤 销 者 第 三 条 已 交 清 所 有 相 关 费 用 ( 学 费 住 宿 费 学 杂 费 等 ) 第 二 章 实 习 守 则 第 四 条 实 习 生 必 须 遵 纪 守 法 自 觉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自 觉 维 护 学 校 和 就 业 单 位 声 誉 ; 遵 守 上 海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第 五 条 实 习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就 业 实 习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无 故 旷 工 实 习 期 间 一 般 不 得 请 假, 如 因 事 因 病 需 请 假 的 必 须 得 到 就 业 实 习 单 位 的 批 准 第 六 条 实 习 生 在 规 定 的 实 习 期 内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擅 自 结 束 实 习, 不 得 离 开 由 学 校 安 排 的 就 业 实 习 单 位 如 确 需 离 开 的, 必 须 由 学 生 家 长 向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及 其 他 单 位 的 就 - 56 -

业 录 用 证 明, 待 招 生 与 就 业 指 导 办 公 室 同 意 后 方 可 离 开 第 七 条 实 习 生 必 须 尊 重 就 业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老 师, 服 从 就 业 实 习 单 位 的 安 排, 如 实 习 期 间 对 就 业 实 习 单 位 有 意 见 或 遇 到 困 难 应 及 时 与 班 主 任 联 系,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招 生 与 就 业 指 导 办 公 室, 由 学 校 负 责 与 就 业 实 习 单 位 进 行 协 商 第 八 条 实 习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工 作, 确 保 人 身 安 全 第 九 条 实 习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应 虚 心 求 教, 办 事 认 真 负 责, 踏 实 肯 干,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并 做 好 实 习 笔 记, 定 期 归 纳 整 理 为 写 好 实 习 小 结 打 好 基 础 第 三 章 违 约 违 纪 的 处 理 第 十 条 实 习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行 为 而 需 负 法 律 责 任 的, 学 校 不 予 发 放 毕 业 证 书 第 十 一 条 实 习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有 迟 到 早 退 无 故 旷 工 现 象 的, 并 对 就 业 实 习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和 影 响 学 校 声 誉 的, 由 教 务 科 学 生 科 视 情 节 严 重 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学 校 也 不 再 予 以 推 荐, 实 习 成 绩 以 不 合 格 处 理, 学 校 不 予 发 放 毕 业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实 习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对 就 业 实 习 单 位 有 意 见, 但 未 及 时 向 班 主 任 和 学 校 反 映, 私 自 与 就 业 实 习 单 位 发 生 冲 突, 无 理 取 闹 给 学 校 声 誉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由 教 务 科 学 生 科 视 情 节 严 重 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实 习 成 绩 以 不 合 格 处 理, 学 校 不 予 发 放 毕 业 证 书 第 十 三 条 实 习 生 未 经 允 许 擅 自 结 束 实 习 和 离 开 学 校 - 57 -

推 荐 的 就 业 实 习 单 位 的, 学 校 不 再 予 以 推 荐, 实 习 成 绩 以 不 合 格 处 理, 学 校 不 予 发 放 毕 业 证 书 第 四 章 实 习 考 核 及 成 绩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实 习 考 核 分 为 优 (90 分 -100 分 ) 良 (80 分 -89 分 ) 中 (70 分 -79 分 ) 及 格 (60 分 -69 分 ) 不 及 格 (60 分 以 下 ) 五 个 等 级 评 定 考 核 内 容 比 例 ( 总 分 100 分 ) 实 习 态 度 及 表 现 40% ( 由 班 主 任 走 访 考 核 ) 实 习 小 结 ( 每 季 度 一 篇 ) 40% 返 校 出 勤 情 况 20% 第 十 五 条 实 习 生 自 实 习 开 始 每 一 季 度 返 校 一 次, 返 校 日 安 排 在 每 季 度 的 第 三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星 期 六,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第 十 六 条 实 习 生 在 每 次 返 校 日 都 必 须 交 一 篇 实 习 小 结 ( 记 入 实 习 成 绩 ), 并 办 理 相 关 实 习 手 续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招 生 与 就 业 指 导 办 公 室 2007 年 5 月 - 58 -

上 海 市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会 干 部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现 对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科 学 管 理, 保 障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优 化 提 高 学 生 会 内 部 管 理 效 能,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坚 持 为 同 学 服 务 的 宗 旨 和 德 才 兼 备 的 用 人 标 准, 贯 彻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学 生 会 各 个 部 门 的 学 生 干 部 第 四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依 照 上 海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手 册 中 的 有 关 制 度 履 行 职 责 实 施 管 理, 受 学 校 保 护 第 五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中 的 各 个 部 门 组 成 人 员 的 产 生 和 任 免, 依 照 学 生 会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章 义 务 与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必 须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依 照 上 海 行 政 管 理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手 册 中 的 有 关 制 度 执 行 公 务 ; ( 二 ) 密 切 联 系 同 学, 倾 听 同 学 意 见, 接 受 同 学 监 督, 努 力 为 同 学 服 务 ; ( 三 ) 维 护 学 校 的 荣 誉 和 利 益 ; ( 四 ) 忠 于 职 守, 勤 奋 工 作, 尽 职 尽 责, 服 从 命 令 ; ( 五 ) 公 平 公 正, 克 己 奉 公 ; - 59 -

( 六 ) 学 生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七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非 因 法 定 事 由 和 非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被 免 职 降 职 辞 退 或 者 行 政 处 分 ; ( 二 ) 获 得 履 行 职 责 所 应 有 的 权 力 ; ( 三 ) 参 加 政 治 理 论 和 业 务 知 识 的 学 习 和 培 训 ; ( 四 ) 对 学 生 会 和 下 属 各 部 门 及 其 组 成 人 员 的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和 建 议 ; ( 五 ) 提 出 申 诉 和 控 告 ; ( 六 )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辞 职 ; ( 七 ) 学 生 应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三 章 职 位 分 类 第 八 条 学 生 会 实 行 职 位 分 类 制 度 学 生 会 各 个 部 门 依 照 学 生 会 有 关 规 定, 在 确 定 职 能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岗 位 设 置 ; 制 定 岗 位 说 明 书, 确 定 每 个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作 为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录 用 考 核 培 训 晋 升 等 的 依 据 学 生 会 根 据 岗 位 分 类, 设 置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职 务 和 等 级 序 列 第 九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级 别, 按 照 所 任 职 务 及 所 在 职 位 的 责 任 大 小 工 作 难 易 程 度 以 及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德 才 表 现 工 作 实 绩 和 工 作 经 历 确 定 第 十 条 学 生 会 各 个 部 门 因 工 作 需 要, 增 设 减 少 或 者 变 更 岗 位 时,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重 新 确 定 - 60 -

第 四 章 录 用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会 录 用 的 学 生 干 部, 采 用 公 开 招 聘 严 格 考 核 的 办 法, 按 照 德 才 兼 备 的 标 准 择 优 录 用 第 十 二 条 录 用 学 生 会 干 部, 必 须 在 编 制 限 额 内 按 照 所 需 岗 位 的 要 求 进 行 第 十 三 条 竞 聘 学 生 会 干 部, 应 当 具 备 学 校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录 用 学 生 会 干 部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发 布 招 聘 启 事 ; ( 二 ) 对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 三 ) 对 审 查 合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公 开 面 试 ; ( 四 ) 对 面 试 合 格 的 进 行 道 德 品 质 工 作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 ( 五 ) 根 据 面 试 考 核 结 果 提 出 拟 录 用 人 员 名 单, 报 秘 书 处 审 批 录 用 特 别 优 秀 的 学 生 会 干 部, 经 秘 书 处 批 准, 可 以 简 化 程 序 或 者 采 用 其 他 测 评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录 用 考 试, 由 校 学 生 会 负 责 组 织 第 十 六 条 新 录 用 的 学 生 会 干 部, 试 用 期 为 一 个 月 试 用 期 满 合 格 的, 正 式 任 职 ;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录 用 资 格 新 录 用 的 学 生 会 干 部 在 试 用 期 内, 应 当 接 受 培 训 第 五 章 考 核 - 61 -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会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德 能 勤 绩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实 绩 第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考 核, 应 当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实 行 领 导 与 群 众 相 结 合, 平 时 与 定 期 相 结 合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考 核 分 为 平 时 考 核 和 月 度 考 核 平 时 考 核 作 为 月 度 考 核 的 基 础 第 二 十 条 秘 书 处 负 责 学 生 会 干 部 月 度 考 核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月 度 考 核 先 由 个 人 总 结, 再 由 主 管 人 员 在 听 取 其 任 课 教 师 和 同 学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写 出 评 语 提 出 考 核 等 次 的 意 见, 经 秘 书 处 审 核 后,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确 定 考 核 等 第 对 担 任 学 生 会 工 作 部 门 副 部 长 以 上 领 导 职 务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考 核, 必 要 时 可 以 进 行 民 意 测 验 或 者 民 主 评 议 第 二 十 二 条 月 度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三 个 等 第 对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考 核 结 果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人 本 人 如 果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复 核 第 二 十 三 条 月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奖 惩 培 训 开 除 以 及 调 整 职 务 级 别 依 据 第 六 章 奖 励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会 对 在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有 显 著 成 绩 和 贡 献 的 以 及 有 其 他 突 出 事 迹 的 学 生 会 干 部 给 予 奖 励 对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奖 励, 坚 持 精 神 鼓 励 与 物 质 鼓 励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62 -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有 下 列 表 现 之 一 的, 应 当 予 以 奖 励 : ( 一 ) 忠 于 职 守, 积 极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的 ; ( 二 ) 遵 守 纪 律,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起 模 范 作 用 的 ; ( 三 ) 在 工 作 中 有 发 明 创 造 或 者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 ( 四 ) 爱 护 公 共 财 产, 节 约 学 校 资 财 有 突 出 成 绩 的 ; ( 五 ) 防 止 或 者 挽 救 事 故 有 功, 使 学 校 和 师 生 利 益 免 受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的 ; ( 六 ) 同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有 功 绩 的 ; ( 七 ) 在 对 外 交 往 中,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和 利 益 的 ;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会 对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会 干 部, 按 照 规 定 授 予 其 荣 誉 称 号 和 一 定 的 物 质 奖 励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奖 励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章 纪 律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纪 律,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玩 忽 职 守, 贻 误 工 作 ; ( 二 ) 对 抗 上 级 决 议 和 命 令 ; ( 三 ) 压 制 批 评, 打 击 报 复 ; ( 四 ) 弄 虚 作 假, 欺 骗 老 师 和 同 学 ; ( 五 ) 滥 用 职 权, 侵 犯 同 学 利 益, 损 害 学 校 和 同 学 的 关 系 ; - 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