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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锄 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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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考 生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 完 整 版 ) A 准 考 證... 1 A_1 准 考 證 什 麼 時 候 寄 出? 寄 到 哪 裡?... 1 A_2 沒 有 收 到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1 A_3 准 考 證 上 的 資 料 有 錯 誤 怎 麼 辦?... 1 A_4 准 考 證 不 見 了 或 損 毀 怎 麼 辦?... 2 A_5 准 考 證 上 可 不 可 以 寫 文 字 作 記 號?... 2 A_6 到 考 場 才 發 現 沒 帶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2 A_7 進 入 試 場 才 發 現 沒 帶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2 A_8 本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可 以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嗎?... 2 B 試 場 位 置... 3 B_1 試 場 位 置 是 如 何 安 排 的?... 3 B_2 如 何 知 道 在 那 裡 考 試?... 3 C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3 D 入 場 注 意 事 項... 4 E 考 試 物 品... 5 E_1 文 具... 5 E_2 手 錶... 5 E_3 其 它 隨 身 物 品... 5 F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6 F_1 答 案 卡 畫 記... 6 F_2 答 案 卷 作 答... 6 F_3 繳 交 題 卷 卡... 6 G 試 場 內 注 意 事 項... 7 G_1 隨 身 物 品 要 放 哪 裡?... 7 G_2 可 不 可 以 帶 計 算 紙?... 7 G_3 可 不 可 以 飲 食?... 7 G_4 考 試 中 身 體 不 舒 服 怎 麼 辦?... 7 G_5 考 試 中 發 生 違 規 怎 麼 辦?... 7 H 常 見 違 規 事 件... 8 I 考 前 叮 嚀 J 應 考 檢 查 表... 11
2 A 准 考 證 A_1 准 考 證 什 麼 時 候 寄 出? 寄 到 哪 裡? 1. 准 考 證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寄 出 2. 集 體 報 名 者, 以 郵 局 快 捷 郵 件 寄 到 報 名 單 位 ; 個 別 報 名 者,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寄 到 考 生 的 通 訊 地 址 A_2 沒 有 收 到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若 考 生 遲 至 104 年 1 月 6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領 取 通 知 時,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 請 洽 代 辦 報 名 單 位 2.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 請 先 以 網 路 或 電 話 語 音 ( ) 查 詢 掛 號 號 碼 後, 再 利 用 中 華 郵 政 全 球 資 訊 網 ( 郵 件 查 詢 系 統, 輸 入 掛 號 號 碼 查 詢 郵 件 投 遞 狀 況, 或 憑 掛 號 號 碼 到 通 訊 地 址 附 近 的 郵 局 詢 問 A_3 准 考 證 上 的 資 料 有 錯 誤 怎 麼 辦? 1. 修 正 時 間 : 請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至 104 年 1 月 7 日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修 正 2. 修 正 方 式 : (1) 集 體 報 名 : 請 告 知 報 名 單 位, 統 一 由 學 校 ( 或 補 習 班 ) 處 理 (2) 個 別 報 名 : A. 准 考 證 上 的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性 別 考 區 及 相 片 等 5 欄, 有 任 一 欄 與 原 報 名 資 料 不 同 須 更 正 者, 請 逕 以 紅 筆 在 准 考 證 上 修 正 並 註 明 作 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10673 臺 北 市 舟 山 路 237 號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第 二 處 ) 重 製 B. 僅 通 訊 地 址 住 宅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等 資 料 須 更 正 者, 准 考 證 無 需 寄 回, 直 接 在 修 正 期 間 內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 修 改 或 填 寫 准 考 證 下 聯 之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核 對 表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 ) 即 可 * 紅 色 框 線 內 之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准 考 證 須 寄 回 重 製 第 1 頁, 共 11 頁
3 3. 修 正 注 意 事 項 : (1) 如 係 考 區 錯 誤, 需 提 出 原 始 報 名 資 料, 經 查 證 確 實 與 原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者, 本 中 心 才 會 受 理 更 正 報 名 後 再 提 出 變 更 考 試 地 區 者 不 予 受 理 (2)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截 止 日 後 暫 停 受 理 更 改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號 碼 作 業, 如 更 改 名 字 請 於 考 試 時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備 查 ; 並 依 104 學 測 簡 章 規 定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至 12 日, 檢 具 戶 籍 謄 本 或 載 有 更 改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事 項 之 戶 口 名 簿,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申 請 更 改 相 關 資 料, 成 績 通 知 單 將 以 新 名 字 製 發 A_4 准 考 證 不 見 了 或 損 毀 怎 麼 辦? 1. 本 中 心 不 受 理 准 考 證 補 發 2. 考 生 如 不 知 准 考 證 號 碼, 可 先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試 務 專 區 ) 或 電 話 語 音 (02) 查 詢, 於 104 年 1 月 16 日 公 布 試 場 分 配 表 時, 再 查 詢 在 那 一 個 考 ( 分 ) 區 應 試 ; 並 在 考 試 當 日 ( 考 試 前 ) 帶 考 生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之 一 ) 及 2 吋 相 片 一 張, 向 考 ( 分 )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A_5 准 考 證 上 可 不 可 以 寫 文 字 作 記 號? 除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考 試 地 點 外, 不 可 以 書 寫 其 他 文 字 數 字 或 符 號, 尤 其 是 不 得 將 答 案 抄 錄 在 上 面, 以 免 違 反 試 場 相 關 規 定 A_6 到 考 場 才 發 現 沒 帶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1. 如 果 有 帶 齊 申 請 補 發 之 證 件, 可 於 進 入 試 場 前 或 在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前 到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2. 如 果 沒 有 證 件,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是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可 先 進 入 試 場 考 試, 並 於 進 入 試 場 前 通 知 家 人 朋 友 將 准 考 證 或 申 請 補 發 之 證 件 送 至 考 場 只 要 在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前, 將 准 考 證 送 達 試 務 辦 公 室 或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就 不 算 違 規 A_7 進 入 試 場 才 發 現 沒 帶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1. 就 座 後 但 考 試 還 沒 開 始, 才 發 現 准 考 證 放 在 臨 時 置 物 區 時, 要 先 舉 手 取 得 監 試 老 師 同 意 後 再 去 拿 2. 考 試 開 始 後 才 發 現 時, 請 留 在 座 位, 繼 續 考 試, 不 要 慌 張 考 生 可 在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後 提 早 出 場 辦 理 補 發 或 請 家 人 朋 友 將 准 考 證 或 申 請 補 發 之 證 件 送 到 考 場 只 要 在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前, 將 准 考 證 送 達 試 務 辦 公 室 或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就 不 算 違 規 A_8 本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可 以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嗎? 不 可 以 准 考 證 如 遺 失, 僅 於 考 試 期 間 補 發 ; 考 試 結 束 後, 即 不 再 補 發 准 考 證 第 2 頁, 共 11 頁
4 B 試 場 位 置 B_1 試 場 位 置 是 如 何 安 排 的? 1. 本 次 考 試 試 場 設 置 分 為 28 個 地 區, 報 名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其 中 一 個 地 區 應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由 各 考 區 承 辦 學 校 綜 合 考 量 各 該 考 試 地 區 之 考 生 人 數 試 場 環 境 交 通 便 利 性 以 及 其 他 配 合 措 施 等 因 素 洽 借 分 區 學 校, 最 後 再 由 本 中 心 統 一 編 配 試 場 及 座 位 2. 編 配 考 生 分 區 及 座 位 時, 係 綜 合 考 量 梅 花 座 的 編 配 原 則 集 體 報 名 與 個 別 報 名 之 考 生 比 例 應 考 便 利 性 ( 如 集 報 單 位 之 地 址 個 報 考 生 之 通 訊 地 址 等 ) 男 女 性 別 公 私 立 學 校 之 考 生 比 例 等 試 務 因 素 後, 以 電 腦 程 式 編 配 考 生 座 位 B_2 如 何 知 道 在 那 裡 考 試? 1. 試 場 分 配 表 及 詳 細 地 點 於 104 年 1 月 16 日 公 布, 請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 或 利 用 電 話 語 音 ( ) 查 詢 2. 開 放 查 看 試 場 時 間 為 104 年 1 月 31 日 下 午 2 點 至 4 點, 開 放 時 間 截 止 後 即 關 閉 試 場, 各 考 區 將 進 行 試 前 檢 查 與 準 備 考 生 務 必 依 開 放 時 間 前 往 查 看, 並 熟 悉 相 關 的 交 通 路 線 及 所 需 花 費 的 時 間 C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2 月 1 日 至 2 月 2 日 除 國 文 科 為 120 分 鐘 外, 其 餘 各 科 均 為 100 分 鐘 日 程 表 如 下 第 3 頁, 共 11 頁
5 D 入 場 注 意 事 項 1. 考 試 之 預 備 鈴 開 始 鈴 及 結 束 鈴, 統 一 以 考 場 鈴 ( 鐘 ) 聲 為 準 ; 試 場 內 如 有 掛 鐘, 亦 僅 供 參 考 2. 預 備 鈴 響 前, 監 試 人 員 一 進 入 試 場 發 放 題 卷 卡, 考 生 均 應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5 分 鐘 打 預 備 鈴, 鈴 響 時 考 生 即 可 入 場 3. 進 入 試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務 必 關 機 ( 最 好 取 出 電 池 ), 並 關 閉 行 動 電 話 及 手 錶 之 鬧 鈴 功 能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之 物 品, 監 試 人 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但 如 於 考 試 中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者, 仍 視 同 違 規 處 理 4. 進 入 試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其 他 隨 身 所 有 物 品 均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器 材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5. 進 入 試 場 後, 應 迅 速 對 號 就 座 ; 就 座 後, 應 先 確 認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或 座 位 旁 均 無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以 及 目 視 確 認 座 位 標 示 單 及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完 全 相 符, 如 有 錯 誤 或 缺 漏,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就 座 後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不 得 離 座 6. 入 場 後 至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不 得 翻 閱 試 題 本, 並 不 得 書 寫 畫 記 作 答 7.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時, 不 必 等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即 可 開 始 作 答 8.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就 不 可 以 入 場 入 場 後 除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外,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內 不 可 以 出 場 9.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應 停 止 作 答 ( 含 擦 拭 答 案 卷 卡 或 加 黑 增 補 標 點 文 字 等 ),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預 備 鈴 響 即 可 入 場, 非 考 試 物 品 放 置 臨 時 置 物 區, 迅 速 對 號 就 座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不 得 翻 閱 試 題 本, 並 不 得 書 寫 畫 記 作 答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時, 不 必 等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即 可 開 始 作 答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第 4 頁, 共 11 頁
6 E 考 試 物 品 E_1 文 具 1. 答 案 卡 : 必 須 使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 更 正 時, 請 使 用 橡 皮 擦 但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2. 答 案 卷 : 務 必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 建 議 使 用 筆 尖 較 粗 約 0.5mm~0.7mm 之 原 子 筆 )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更 正 3. 可 以 帶 圓 規 直 尺 三 角 板 量 角 器 等 作 圖 文 具 但 不 可 以 自 帶 計 算 紙 入 場, 試 題 本 空 白 處 可 供 作 草 稿 之 用 E_2 手 錶 1. 不 可 以 有 計 算 記 憶 通 訊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2. 要 把 鬧 鈴 功 能 關 閉, 否 則 在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鬧 鈴 一 響 即 屬 違 規 E_3 其 它 隨 身 物 品 : 開 水 手 帕 衛 生 紙 耳 塞 口 罩 醫 療 器 材 等 1.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 含 喝 水 ) 嚼 食 口 香 糖 如 因 病 情 需 要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請 在 考 前 持 證 明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報 備, 並 將 用 水 ( 需 加 蓋 或 裝 瓶 ) 及 藥 ( 物 ) 品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需 用 時 再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2. 手 帕 衛 生 紙 只 能 供 一 般 正 常 使 用, 千 萬 不 能 加 記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以 免 有 違 規 之 虞 如 因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毛 巾 大 量 衛 生 紙 時, 建 議 事 先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報 備 3. 使 用 醫 療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等 ) 時, 須 在 考 前 持 證 明,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後, 才 可 以 使 用 4. 耳 塞 等 非 生 活 物 品, 使 用 前 最 好 先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或 監 試 人 員 報 備, 以 免 於 考 試 中 徒 增 困 擾 5. 可 戴 口 罩 圍 巾 應 試, 惟 於 驗 核 身 分 時 須 脫 下 接 受 檢 查 如 於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生 連 續 咳 嗽 時, 監 試 人 員 可 請 您 戴 上 口 罩 應 試 ; 如 咳 嗽 症 狀 嚴 重, 影 響 其 他 考 生 應 試, 而 移 至 備 用 試 場 考 試 時, 依 規 定 不 延 長 時 間 於 每 節 入 場 前 要 仔 細 檢 查 衣 褲 口 袋 及 文 具 盒, 儘 量 不 要 攜 帶 與 考 試 無 關 的 東 西 ; 文 具 盒 及 墊 板 最 好 是 透 明 且 無 文 字 符 號, 以 免 引 起 違 規 疑 慮 手 機 最 好 不 要 帶 入 試 場 交 于 家 人 師 長 朋 友 保 管, 是 最 好 的 選 擇, 以 免 違 規 第 5 頁, 共 11 頁
7 F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F_1 答 案 卡 畫 記 1. 必 須 使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2. 畫 記 要 粗 黑 清 晰, 且 須 畫 滿 方 格, 不 可 畫 記 不 全 3. 更 正 時,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必 須 使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畫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乾 淨 ;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受 損 4. 保 持 卡 片 清 潔, 避 免 橡 皮 屑 沾 黏, 不 得 破 壞 塗 改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或 在 方 格 以 外 之 任 何 地 方 作 記 號 5.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卡 片 亦 不 得 摺 疊 答 案 卡 作 答 樣 例 F_2 答 案 卷 作 答 1.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 建 議 使 用 筆 尖 較 粗 約 0.5mm~0.7mm 之 原 子 筆 )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並 力 求 字 跡 清 晰 及 字 體 大 小 適 中 否 則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機 器 掃 描 後 之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更 正 時,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2. 各 科 答 案 卷 以 每 人 一 張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增 補 3. 限 在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並 應 標 明 題 號 4. 答 案 卷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污 損 破 壞 或 塗 改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F_3 繳 交 題 卷 卡 1.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後 才 可 繳 交 題 卷 卡 出 場, 如 無 法 確 定 是 否 已 達 可 以 出 場 時 間, 可 舉 手 詢 問 監 試 人 員 2.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時, 必 須 在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卡 連 同 試 題 本 送 到 講 台, 交 給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沒 有 經 過 驗 收 而 直 接 離 開 試 場, 就 算 違 規! 第 6 頁, 共 11 頁
8 G 試 場 內 注 意 事 項 G_1 隨 身 物 品 要 放 哪 裡? 1.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以 外 之 其 他 物 品 可 以 放 試 場 設 置 的 臨 時 置 物 區 內, 但 監 試 人 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2. 放 置 在 臨 時 置 物 區 內 之 手 機 或 物 品 不 可 以 發 出 聲 響 G_2 可 不 可 以 帶 計 算 紙? 1. 絕 對 不 可 以 攜 帶 計 算 紙 就 座 2. 可 以 利 用 試 題 本 的 空 白 處 計 算 G_3 可 不 可 以 飲 食? 1. 考 試 時 不 可 以 飲 食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2.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或 監 試 人 員 報 備 水 ( 需 加 蓋 或 裝 瓶 ) 及 藥 ( 物 ) 品 要 交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需 用 時 再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G_4 考 試 中 身 體 不 舒 服 怎 麼 辦? 1. 考 試 中 身 體 不 舒 服 或 是 要 上 洗 手 間 時, 可 舉 手 向 監 試 人 員 反 映, 經 同 意 後, 在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下, 才 可 以 離 開 試 場 2.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果 考 試 時 間 還 沒 結 束, 可 以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G_5 考 試 中 發 生 違 規 怎 麼 辦? 1. 除 非 監 試 人 員 禁 止, 否 則 可 以 繼 續 作 答 2. 有 問 題 等 到 考 試 結 束 後 再 向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辦 公 室 反 映 第 7 頁, 共 11 頁
9 H 常 見 違 規 事 件 一 般 考 生 常 見 的 違 規 事 件 多 為 隨 身 攜 帶 手 機 或 手 機 手 錶 發 出 聲 響, 其 他 的 違 規 狀 況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准 考 證 背 面 之 注 意 事 項 及 簡 章 之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等, 以 免 違 規 被 扣 分 內 容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預 防 小 叮 嚀 試 場 內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機 手 錶 等 物 品 發 出 聲 響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繼 續 作 答 應 試 時 飲 食 ( 含 喝 水 )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未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將 手 機 書 籍 紙 張 計 算 機 等 非 考 試 用 品 隨 身 攜 帶 或 攜 帶 就 座 答 案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第 8 條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行 動 電 話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應 試 時 不 得 有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事, 亦 不 得 使 用 未 經 檢 查 之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第 19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二 經 制 止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級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5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亦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6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第 8 條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始 發 現 將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器 材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級 分 第 13 條 二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手 機 考 試 當 日 不 要 帶 手 機 出 門 如 帶 手 機 到 考 場 者 : 手 機 可 交 給 陪 考 親 友 保 管 如 無 陪 考 親 友 者, 一 定 要 放 在 試 場 設 置 的 臨 時 置 物 區, 考 試 進 場 前, 把 電 池 取 出 ( 電 池 電 力 不 足, 即 使 關 機 也 有 可 能 發 出 聲 響!), 否 則 至 少 要 關 機 並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手 錶 手 錶 如 有 鬧 鈴 或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一 定 要 取 消 設 定 掌 握 作 答 時 間, 不 要 因 小 失 大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就 應 立 停 止 作 答 ( 含 擦 拭 答 案 卷 卡 或 加 黑 增 補 標 點 文 字 等 ),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考 試 時 包 括 喝 水 喝 飲 料 嚼 口 香 糖 含 喉 糖 ( 片 ) 等 所 有 的 飲 食 行 為, 全 都 不 可 以 因 病 情 需 要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請 在 考 前 持 證 明 向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辦 公 室 報 備, 並 將 用 水 ( 需 加 蓋 或 裝 瓶 ) 及 藥 ( 物 ) 品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需 用 時 再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准 考 證 要 妥 善 保 管 考 試 當 日, 准 考 證 要 隨 身 攜 帶 考 試 當 日, 可 另 備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的 證 件 及 2 吋 相 片 一 張, 並 與 准 考 證 分 開 放 置, 以 防 萬 一 非 考 試 用 品 只 能 放 在 臨 時 置 物 區 內, 絕 對 不 可 以 隨 身 攜 帶 或 放 在 抽 屜 每 節 考 試 進 場 前, 一 定 要 再 檢 查 衣 褲 口 袋 及 文 具 盒 每 節 考 試 就 座 前, 檢 查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及 桌 面 是 否 有 非 考 試 用 品 就 座 後, 如 發 現 身 上 有 非 考 試 物 品, 一 定 要 先 舉 手 取 得 監 試 老 師 同 意, 才 可 離 座 將 物 品 放 到 臨 時 置 物 區 不 可 以 在 答 案 卷 卡 上 書 寫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讀 學 校 等 會 顯 示 第 8 頁, 共 11 頁
10 的 身 分 無 故 污 損 答 案 卷 卡 在 答 案 卷 卡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的 文 字 或 符 號 坐 錯 座 位 或 誤 入 試 場 遲 到 入 場 或 提 前 離 場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一 級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3 條 二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一 級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3 條 二 或 在 卷 卡 上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一 級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09 條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且 於 作 答 前,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換 至 編 定 之 座 位 作 答, 不 扣 減 其 成 績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或 於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不 論 考 生 作 答 與 否,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級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誤 入 同 一 分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且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編 定 之 試 場,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於 作 答 前,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二 於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級 分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不 論 作 答 與 否,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三 級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誤 入 不 同 分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誤 入 同 一 分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且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07 條 於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經 制 止 仍 強 行 入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18 條 考 生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者, 須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及 陪 同 下, 始 准 離 座,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考 生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身 分 的 資 料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的 文 字 或 符 號 要 保 持 答 案 卷 卡 的 清 潔 完 整 容 易 流 ( 手 ) 汗 者, 可 攜 帶 手 帕 衛 生 紙 擦 拭 ( 如 因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毛 巾 大 量 衛 生 紙 時, 建 議 事 先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報 備 ) 避 免 考 試 時 因 不 小 心 睡 著 流 口 水, 致 答 案 卷 卡 污 損 或 破 損 答 案 卷 卡 只 能 用 來 填 寫 答 案, 不 可 以 書 寫 無 關 答 案 的 個 人 情 緒 意 見 或 考 生 自 己 的 姓 名 或 感 謝 閱 卷 老 師 的 文 字 圖 畫 等 開 放 查 看 試 場 時, 應 前 往 熟 悉 試 場 位 置 及 座 位 就 座 前 先 確 認 座 位 標 示 單 上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如 為 誤 入 試 場 者, 須 請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切 勿 擅 自 離 開 試 場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可 以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內 不 可 以 離 場 如 無 法 確 定 是 否 已 達 可 以 離 場 時 間, 可 舉 手 詢 問 監 試 人 員 考 試 中 身 體 不 舒 服 或 是 要 上 洗 手 間 時, 可 舉 手 向 監 試 人 員 反 映, 經 同 意 後, 在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下, 才 可 以 離 開 試 場 第 9 頁, 共 11 頁
11 11 12 違 規 抄 錄 答 案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 含 作 答 用 筆 擦 拭 文 具 等 ) 第 17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4 條 考 生 書 寫 答 案 卷,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並 應 依 照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卷 上 之 規 定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未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書 寫,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機 器 掃 描 後 之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二 在 作 答 區 外 書 寫 答 案 或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者, 或 違 反 其 他 作 答 規 定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一 級 分 三 因 字 跡 潦 草 或 未 標 明 題 號 等 情 事,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不 可 以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或 試 題 本 以 外 之 處 ( 如 准 考 證 ) 抄 錄 答 案 答 案 卡 : 必 須 使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更 正 時 僅 能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不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受 損 答 案 卷 :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 建 議 使 用 筆 尖 較 粗 約 0.5mm~0.7mm 之 原 子 筆 )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並 力 求 字 跡 清 晰 及 字 體 大 小 適 中, 否 則 致 機 器 掃 描 結 果,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更 正 時,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I 考 前 叮 嚀 1. 台 灣 冬 季 常 見 之 流 感 等 呼 吸 道 傳 染 病, 主 要 是 經 由 咳 嗽 打 噴 嚏 等 途 徑 傳 染, 故 請 注 意 平 日 個 人 衛 生 養 成 勤 洗 手 的 習 慣, 避 免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及 遠 離 感 染 來 源, 以 維 護 身 體 健 康 2. 於 考 試 前 出 現 發 高 燒 劇 烈 咳 嗽 等 類 流 感 症 狀, 或 因 其 他 突 發 傷 病 需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 如 行 動 不 便 等 ), 需 依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簡 章 第 18 頁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之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或 逕 洽 本 中 心 第 二 處, 電 話 :(02) 轉 於 考 試 當 天 身 體 不 適 時, 請 儘 速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辦 公 室 反 映, 考 區 將 酌 情 給 予 適 當 服 務 於 考 試 中 途 身 體 不 舒 服 或 是 要 上 廁 所 時, 可 舉 手 向 監 試 人 員 反 映, 並 在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下 離 場 治 療 或 處 理 ; 考 生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入 場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予 延 長 時 間 第 10 頁, 共 11 頁
12 J 應 考 檢 查 表 類 別 檢 查 事 項 檢 查 1. 好 好 保 存 准 考 證 2. 仔 細 閱 讀 准 考 證 背 面 之 注 意 事 項 及 簡 章 之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考 試 前 3. 注 意 身 體 保 健 及 安 全, 不 要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4. 查 詢 考 試 地 點 : 104 年 1 月 16 日 公 布 可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 或 利 用 電 話 語 音 ( ) 查 詢 5. 熟 悉 前 往 試 場 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6. 帶 准 考 證 7. 另 備 申 請 准 考 證 補 發 證 件, 與 准 考 證 分 開 置 放 ( 以 防 萬 一 ) 補 發 證 件 為 身 分 證 ( 居 留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之 一 ) 及 2 吋 相 片 一 張 考 試 當 日 出 門 前 8. 檢 查 文 具 8-1.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8-2. 黑 色 墨 水 (0.5mm~0.7mm) 的 原 子 筆 8-3. 橡 皮 擦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9. 記 得 帶 手 錶 ( 不 可 以 有 計 算 記 憶 通 訊 的 功 能 ) 10. 檢 查 准 考 證 文 具 是 否 帶 在 身 上 進 試 場 前 11. 進 入 試 場 前 要 把 手 錶 鬧 鈴 功 能 關 閉 12. 手 機 交 給 陪 考 親 友, 或 確 認 關 機 取 出 手 機 電 池 預 備 鈴 響 進 試 場 後 13. 除 准 考 證 及 文 具 外, 其 餘 物 品 如 書 本 MP3 翻 譯 機 等, 均 須 放 在 試 場 設 置 的 臨 時 置 物 區, 不 可 以 隨 身 攜 帶 14. 就 座 前, 先 看 清 楚 座 位 標 示 單 及 答 案 卷 卡 和 自 己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一 樣 15. 就 座 後, 如 發 現 忘 了 帶 准 考 證 或 文 具, 或 想 將 身 上 物 品 放 到 置 物 區, 一 定 要 先 舉 手 取 得 監 試 老 師 同 意, 千 萬 不 要 擅 自 離 座 16. 考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作 答 時 注 意 事 項 17.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應 立 刻 停 筆, 絕 對 不 可 以 再 繼 續 作 答 ( 含 擦 拭 答 案 卷 卡 或 加 黑 增 補 等 ),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18.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留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卡 及 試 題 ;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離 場 前, 不 得 擅 自 離 場, 違 者 其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第 11 頁, 共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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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 2003.6 ( ). :, ISBN 7-301-06218-4... (10451105)- -. I207.22 CIP (2003)015166 : : : : ISBN 7-301-06218-4/ I0628 : : www.pup.com.cn : [email protected] : 100871 : 62752015 62750672 62752032 : 8286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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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 ( CIP) /. :, 2004 ISBN 7-224 - 07000-9.......... Q95-49 CIP ( 2004) 094469 : : : ( 147 : 710003) : : 850mm1168mm 32 7. 5 : 158 : 2004 10 1 2004 10 1 : 11000 : ISBN 7-224 - 07000-9 / Q2 : 15. 00
C 制 造 业
C 制 造 业 本 门 类 包 括 13 43 大 类 指 经 物 理 变 化 或 化 学 变 化 后 成 为 了 新 的 产 品, 不 论 是 动 力 机 械 制 造, 还 是 手 工 制 做 ; 也 不 论 产 品 是 批 发 销 售, 还 是 零 售, 均 视 为 制 造 建 筑 物 中 的 各 种 制 成 品 零 部 件 的 生 产 应 视 为 制 造 但 在 建 筑 预 制 品 工 地,
大 綱 壹 化 工 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貳 玩 具 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2
玩 具 及 化 工 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介 紹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臺 南 分 局 第 五 課 103 年 3 月 21 日 1 大 綱 壹 化 工 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貳 玩 具 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2 化 工 類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建 築 裝 修 用 品 類 商 品 個 人 防 護 用 具 類 商 品 兒 童 用 品 商 品 文 具 類 商 品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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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 中 佛 事 索 达 吉 堪 布 著 成 就 信 心 圆 满 二 利 1 闻 思 修 行 深 入 经 藏 30 吃 素 放 生 改 往 修 来 58 护 持 正 法 60 关 于 放 生 的 三 点 意 义 83 树 立 正 确 的 金 钱 观 87 百 年 树 人 以 德 为 本 116 学 习 佛 法 舍 己 救 生 130 修 学 弘 扬 佛 法 的 方 法 135 如 何 寻 找 大 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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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冬 毛 克 利 愛 心 旅 行 說 明 會 資 訊 各 位 夥 伴 大 家 好, 感 謝 您 前 來 參 加 我 們 今 天 所 舉 辦 的 毛 克 利 愛 心 旅 行 說 明 會, 以 下 為 今 日 活 動 流 程, 為 協 助 您 了 解 所 有 活 動 流 程, 請 詳 細 閱 讀 以 下 相 關 資 訊 :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13 : 00 ~ 13 : 20 說 明 會
1 医 疗 养 生 求 医 不 如 求 己 第 一 章 常 见 病 治 疗 牙 痛 的 简 单 止 痛 法 002 洋 葱 泥 去 头 屑 002 消 退 吻 痕 的 方 法 002 痔 疮 的 简 易 治 疗 法 002 快 速 止 鼻 血 的 秘 方 002 生 嚼 大 蒜 治 感 冒 002 葱 姜 粥 预 防 风 寒 感 冒 002 用 生 姜 红 糖 防 感 冒 003 蒸 白 糖 豆 腐
H 批发和零售业
H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本 类 包 括 63 和 65 大 类 指 商 品 在 流 通 环 节 中 的 批 发 活 动 和 零 售 活 动 63 批 发 业 指 批 发 商 向 批 发 零 售 单 位 及 其 他 企 事 业 机 关 单 位 批 量 销 售 生 活 用 品 和 生 产 资 料 的 活 动, 以 及 从 事 进 出 口 贸 易 和 贸 易 经 纪 与 代 理 的 活 动 批 发 商
目 錄 大 學 管 道 知 多 少 p.1 一 般 生 大 學 科 技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架 構 圖 p.3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簡 案 p.4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管 道 簡 介 p.7 高 中 學 術 學 程 ( 含 體 育 班 ) 升 學 管 道 流 程 圖 p.8 備
彰 化 縣 立 和 美 高 中 奔 向 陽 光 燦 爛 ~ 高 中 生 涯 手 冊 輔 導 室 編 訂 目 錄 大 學 管 道 知 多 少 p.1 一 般 生 大 學 科 技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架 構 圖 p.3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簡 案 p.4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管 道 簡 介 p.7 高 中 學 術 學 程 ( 含 體 育 班 ) 升 學 管 道 流 程 圖 p.8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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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勉 語 近 年 來, 青 少 年 犯 罪 年 齡 逐 漸 降 低, 中 輟 生 遞 增, 情 緒 困 擾 行 為 偏 差 的 學 生 愈 來 愈 多, 不 但 增 加 教 師 們 教 學 的 困 難, 同 時 也 讓 教 師 在 班 級 經 營 上 力 不 從 心, 相 信 站 在 第 一 線 每 天 輔 導 青 少 年 的 高 中 導 師, 感 受 更 為 深 刻 的 確, 導 師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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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间 位 置 产 品 品 牌 蘑 菇 装 修 ( 西 安 ) 品 牌 : 型 号 : 芬 美 内 墙 超 白, 规 格 : 桶 /18L/25kg, 单 空 间 除 顶 面 外, 墙 玄 关 品 牌 : 东 鹏 瓷 砖 或 马 可 磁 砖, 材 质 : 抛 光 砖 或 玻 化 砖, 规 格 :800*800; 共 计 六 款 花 色 可 选 水 泥 砂 浆 找 平 厚 度 40mm, 超 出 部
76 即 刻 開 悟 之 鑰 清 海 無 上 師 開 悟 者 的 求 道 過 程 是 最 吸 引 人 的, 尤 其 是 在 亙 古 聖 潔 的 喜 馬 拉 雅 山, 清 海 無 上 師 除 了 細 說 自 己 在 靈 山 的 修 道 狀 況, 更 介 紹 修 行 者 的 諸 多 趣 聞 自 古 以
出 版 品 介 紹 75 出 版 品 介 紹 清 海 無 上 師 叢 書 系 列 即 刻 開 悟 之 鑰 第 一 冊 真 理 假 理 等 篇 震 動 人 心 超 世 界 的 光 音, 除 非 有 超 世 界 的 力 量, 否 則 無 法 解 說 如 此 清 楚 行 善 布 施 不 能 解 脫 拜 佛 不 能 成 佛, 不 是 師 父 故 作 驚 人 之 語, 而 是 用 心 良 苦, 語 重 心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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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 師 師 尊 師 母 略 傳 後 學 顏 秀 碧 學 講 天 命 是 建 立 在 明 心 見 性 上 歷 代 祖 師 一 定 都 是 明 心 見 性, 才 能 領 天 命 傳 道 清 靜 經 : 能 悟 之 者, 可 傳 聖 道, 如 六 祖 悟 到 本 來 無 一 物 的 自 性, 才 能 承 受 祖 位 天 命 之 事, 天 律 森 嚴, 權 柄 在 三 佛 身 上 諸 天 神 聖 萬 仙 菩
1. 逾 期 註 冊 與 退 學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2 563 號 解 釋 參 照 ) 2. 大 學 之 選 課 糾 紛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0 450 號 解 釋 參 照 ) 3. 國 籍 切 結 書 之 問 題 ( 二 ) 教 學 研 究 與 推 廣 事 務 4. 教
校 園 法 律 問 題 及 其 因 應 ~ 以 學 生 輔 導 為 中 心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庭 長 楊 富 強 壹 溫 馨 友 善 校 園 之 建 立 與 現 行 校 園 事 件 之 危 機 : 代 前 言 一 從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03 號 ( 按 捺 指 紋 案 ) 談 起 ( 一 ) 隱 私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自 由 之 憲 法 保 障 ( 二 ) 按 捺
CHUANMEIWENYI 2015 年 第 6 期 ( 总 第 36 期 ) 四 川 省 煤 炭 产 业 集 团 公 司 主 办 拥 抱 春 天 晓 春 多 年 前, 在 外 地 出 差 买 了 一 套 紫 砂 壶 茶 具, 虽 不 名 贵, 经 长 期 把 玩, 渐 渐 有 点 爱 不 释 手 后 来, 妻 不 小 心 将 紫 砂 壶 打 碎 了, 当 时 很 是 心 疼, 一 直 想 有 机
各處室連絡電話
目 錄 各 處 室 聯 絡 電 話 03 學 校 願 景 04 校 歌 05 校 史 06 行 政 組 織 07 = 教 務 處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08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12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總 綱 15 共 同 核 心 課 程 領 域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表 17 臺 北 市 立 大 直 高 級
Microsoft Word - 01特優教案.doc
主 題 四 : 教 育 發 展 與 大 學 學 群 壹 主 題 教 學 目 標 一 從 認 識 個 人 特 質 出 發, 進 一 步 認 識 大 學 學 群 / 學 類, 並 規 劃 個 人 特 質 與 生 涯 規 劃 的 初 步 探 索 二 藉 由 小 組 準 備 大 學 學 群 / 學 類 之 介 紹 與 報 告, 增 加 學 生 對 教 育 / 職 業 資 料 之 認 識, 探 討 升 學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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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简 报 第 05 期 厦 门 理 工 教 务 处 编 2014 年 6 月 目 录 综 合 信 息 教 务 处 调 研 厦 门 大 学 教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情 况... 1 关 于 卓 越 计 划 规 章 制 度 的 修 订 说 明... 1 2014 级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工 作 基 本 完 成... 2 新 版 网 络 课 程 中 心 即 将 上 线...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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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與 審 判 1 黃 榮 堅 著 1 本 書 原 於 2002 年 出 版, 由 國 科 會 人 文 處 總 策 劃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出 版 時 報 出 版 公 司 製 作, 目 前 於 市 面 上 已 經 絕 版 經 黃 榮 堅 教 授 同 意 及 授 權, 廢 除 死 刑 推 動 聯 盟 將 本 書 文 字 重 新 整 理 經 黃 榮 堅 教 授 審 校, 刊 登 於 廢 除 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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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大 澳 小 學 愛 己 愛 人 愛 生 活 主 題 境 外 遊 學 活 動 暨 同 根 同 心 香 港 初 中 及 高 小 學 生 內 地 交 流 計 劃 惠 州 的 環 保 設 施 及 自 然 保 護 區 承 辦 機 構 : 教 育 工 作 者 聯 會 2013 年 4 月 25 日 至 4 月 26 日 活 動 手 冊 班 別 : ( ) 姓 名 : 目 錄 一 去 程
九十一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草案)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報 名 費 繳 費 日 期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102.12.12( 星 期 四 )~102.12.30( 星 期 一 ) 詳 見 第 2 頁 個 別 網 路 報 名 102.12.19( 星 期 四 )~102.12.30( 星 期 一 ) 詳 見 第
Microsoft PowerPoint - 02_02_牆面裝修.ppt
牆 面 裝 修 牆 面 裝 修 牆 面 裝 修 可 分 內 牆 及 外 牆 裝 修, 而 內 牆 尚 可 分 為 外 牆 內 面 及 內 牆 面 及 隔 間 牆 等 ; 因 此 裝 修 時 需 考 慮 該 等 牆 體 構 造 之 底 層 材 料 配 合, 牆 面 因 底 層 材 料 之 不 同 其 施 工 方 式 亦 隨 之 而 異, 以 下 茲 就 常 見 之 底 層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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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洲初二版第2期.doc
绿 洲 初 二 版 第 2 期 济 南 外 国 语 学 校 绿 洲 文 学 社 ( 封 二 ) 不 断 超 越 自 我 的 14 班 ( 开 头 介 绍 ) 初 一, 我 们 一 起 完 成 了 一 个 神 话, 一 个 麻 雀 变 凤 凰 的 神 话 由 年 级 综 合 排 名 倒 数 第 一 走 向 名 列 前 茅 同 学 们 显 得 有 些 难 以 置 信, 但 无 一 例 外 笑 得 开 心,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 1 工 程 设 计 1.1 水 量 水 质 和 水 压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 GBJ13-86 2.0.3 生 活 饮 用 水 的 水 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当 按 建 筑 层 数 确 定 生 活 饮 用 水 管 网 上 的 最 小 服 务 水 头 时, 一 层 为 10m, 二 层 为 12m, 二 层 以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 600336 ... 3... 4... 6... 7... 8... 11 ( )... 15... 44 2 1 2 3 4 3 1 AUCMA 2 A A A 600336 3 315 315 266510 http://www.aucma.com.cn [email protected] 4 5 0532-86765129 0532-86765129 E-mail [email protected]
A. 城 市 化 是 我 国 发 展 的 必 由 之 路 B. 单 纯 发 展 大 城 市 不 利 于 城 市 化 的 推 进 C: 要 实 现 城 市 化, 就 必 须 让 城 市 充 分 吸 纳 农 村 人 口 D: 大 城 市 对 外 地 农 村 人 口 的 吸 引 力 明 显 低 于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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