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指 示 不 符 合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或 如 本 行 合 理 地 相 信 指 示 可 能 不 符 合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或 如 聯 交 所 要 求 本 行 不 得 接 受 該 等 指 示 ; 就 北 向 賣 盤 的 任 何 指 示 而 言, 本 行 絕 對 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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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滬 港 通 條 款 及 細 則 (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 1. 釋 義 1.1 除 非 文 義 上 另 有 需 要, 否 則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 包 括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附 錄 ) 的 詞 彙 及 短 句 的 涵 義 與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附 表 或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 如 附 表 無 者 ) 所 用 者 相 同 1.2 如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與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之 處, 概 以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為 準 1.3 就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而 言, 除 非 及 直 至 本 行 另 行 通 知 客 戶, 滬 港 通 市 場 指 上 交 所 1.4 中 英 文 本 如 有 任 何 歧 義, 須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2. 授 權 與 應 用 2.1 本 行 特 此 獲 客 戶 委 任 並 授 權 根 據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訂 明 的 條 款 ( 可 不 時 修 訂 ) 提 供 全 部 或 任 何 有 關 經 滬 港 通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之 投 資 服 務 2.2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是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增 訂 及 補 充, 並 不 損 害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及 構 成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儘 管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有 任 何 規 定, 當 客 戶 告 知 本 行 或 向 本 行 表 示 有 意 透 過 滬 港 通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時,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將 適 用 3. 遵 守 交 易 限 制 及 市 場 規 定 3.1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僅 重 點 列 出 截 至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日 期 適 用 於 滬 港 通 的 若 干 主 要 特 點 對 於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附 錄 一 所 載 資 料 的 任 何 不 準 確 或 失 實 陳 述, 本 行 概 不 負 起 責 任 關 於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任 何 買 賣, 將 須 遵 守 滬 港 通 規 則 及 所 有 市 場 規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適 用 於 滬 港 通 的 規 定 及 / 或 限 制 ( 可 能 經 不 時 修 訂 ), 其 中 若 干 規 則 及 規 定 於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附 錄 一 提 述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並 無 意 圖 涵 蓋 與 滬 港 通 及 所 有 市 場 規 定 有 關 的 一 切 規 則 規 定 及 特 點 客 戶 須 完 全 負 責 理 解 與 一 直 遵 守 不 時 經 修 訂 的 所 有 市 場 規 定, 及 完 全 負 責 承 擔 北 向 交 易 的 任 何 後 果 風 險 損 失 或 成 本 除 在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外 及 在 不 損 害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下, 客 戶 須 一 直 遵 守 市 場 規 定 及 適 用 於 滬 港 通 的 所 有 該 等 交 易 限 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附 錄 一 所 載 的 規 定 及 限 制 ( 可 能 經 相 關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不 時 修 訂 ) 本 行 無 義 務 也 不 承 擔 責 任 向 客 戶 提 供 關 於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的 意 見 建 議 欲 獲 取 詳 情 的 客 戶 查 閱 與 滬 港 通 有 關 的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及 證 監 會 網 站 ( 經 不 時 更 新 )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來 源 3.2 此 外, 本 行 有 權 就 依 據 滬 港 通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應 用 本 行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認 為 對 於 遵 守 市 場 規 定 所 需 的 或 恰 當 的 任 何 程 序 或 規 定 對 於 因 該 等 程 序 或 規 定 引 起 或 產 生 客 戶 可 能 招 致 或 蒙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風 險,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3.3 除 本 行 在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下 的 任 何 權 利 外 及 在 不 損 害 本 行 於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下 任 何 權 利 的 情 況 下, 如 出 現 下 列 情 況 ( 例 如 及 不 限 於 ), 本 行 可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拒 絕 執 行 客 戶 發 給 的 任 何 指 示, 無 須 再 行 通 知 或 再 提 出 要 求 : - 1-

2 3.3.1 指 示 不 符 合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或 如 本 行 合 理 地 相 信 指 示 可 能 不 符 合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或 如 聯 交 所 要 求 本 行 不 得 接 受 該 等 指 示 ; 就 北 向 賣 盤 的 任 何 指 示 而 言, 本 行 絕 對 酌 情 確 定 客 戶 並 未 在 該 指 示 發 給 的 時 間 備 有 足 夠 證 券 以 履 行 交 付 義 務 ; 或 就 北 向 買 盤 的 任 何 指 示 而 言, 本 行 絕 對 酌 情 確 定 客 戶 在 結 算 日 並 無 足 夠 資 金 履 行 該 買 盤 的 支 付 義 務 在 不 損 害 前 述 條 文 的 原 則 下, 本 行 可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拒 絕 收 取 及 / 或 接 受 客 戶 或 其 託 管 人 存 入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並 且 不 必 為 此 提 出 任 何 理 由 客 戶 確 認 及 接 受, 如 客 戶 下 達 的 任 何 北 向 買 賣 盤 不 符 合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或 如 相 關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相 信 該 買 賣 盤 可 能 不 符 合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亦 可 拒 絕 該 買 賣 盤 對 於 因 本 行 的 拒 絕 或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的 拒 絕 接 受, 而 引 起 或 產 生 客 戶 直 接 或 間 接 招 致 或 蒙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風 險,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3.4 如 聯 交 所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或 香 港 結 算 獲 上 交 所 中 國 結 算 或 任 何 其 他 相 關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或 政 府 或 監 管 機 構 通 知,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客 戶 不 遵 守 或 已 違 反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則 客 戶 須 應 本 行 的 要 求, 提 供 本 行 可 能 合 理 要 求 獲 得 的 資 料 ( 包 括 在 本 行 要 求 時 翻 譯 成 中 文 ), 使 本 行 能 協 助 相 關 交 易 所 結 算 所 或 政 府 或 監 管 機 構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上 交 所 中 國 結 算 或 任 何 中 國 政 府 或 監 管 當 局 或 機 構 ) 去 評 估 是 否 存 在 任 何 不 遵 守 或 違 反 市 場 規 定 的 行 為 及 / 或 任 何 不 遵 守 或 違 反 行 為 的 程 度 及 透 過 提 供 該 資 訊, 客 戶 被 視 為 放 棄 可 能 適 用 的 任 何 銀 行 或 其 他 保 密 法 和 資 料 保 護 法 的 權 益 4. 風 險 披 露 與 確 認 客 戶 向 本 行 發 給 關 於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交 易 指 示, 即 表 示 承 認 聲 明 保 證 及 確 認 : 4.1 (a) 他 已 閱 讀 完 全 理 解 及 接 受 風 險 披 露 及 適 用 於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附 錄 一 列 載 的 滬 港 通 其 他 資 料 ;(b) 客 戶 理 解 及 同 意 存 在 禁 止 滬 港 通 證 券 買 賣 之 風 險 ;(c) 客 戶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指 示 有 可 能 不 獲 接 受 ; 並 且 (d) 客 戶 理 解 及 同 意 接 受 關 於 其 在 通 過 滬 港 通 進 行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買 賣 時 的 義 務, 包 括 違 反 市 場 規 定 產 生 的 任 何 後 果 ; 4.2 對 於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針 對 與 其 向 客 戶 提 供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有 關 的 交 易 服 務 的 任 何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令 他 蒙 受 或 招 致 任 何 損 失 責 任 或 第 三 方 申 索 或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附 錄 一 提 述 的 任 何 風 險 變 成 事 實,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概 不 負 責 ; 4.3 如 他 本 行 或 本 行 任 何 客 戶 被 發 現 已 作 出 或 可 能 已 作 出 上 交 所 規 則 所 提 述 的 任 何 異 常 交 易 行 為 或 沒 有 遵 守 任 何 滬 港 通 規 則, 聯 交 所 具 有 權 力 不 向 他 提 供 滬 港 通 服 務 及 要 求 本 行 不 接 受 他 的 指 示 ; - 2-

3 4.4 本 行 及 /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可 向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提 供 關 於 客 戶 的 相 關 資 料 及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為 協 助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調 查 或 監 察 而 提 供 的 有 關 客 戶 身 份 個 人 資 料 及 交 易 活 動 的 資 料 ; 4.5 如 上 交 所 規 則 遭 違 反, 或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所 提 述 的 披 露 及 其 他 義 務 遭 違 反,(a) 上 交 所 具 有 權 力 展 開 調 查, 及 可 透 過 聯 交 所 ( 或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政 府 或 規 管 團 體 ) 要 求 本 行 及 /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i) 提 供 與 他 有 關 的 相 關 資 料 及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有 關 他 的 身 份 個 人 資 料 及 交 易 活 動 的 資 料 ) 及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要 求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 及 (ii) 協 助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展 開 與 他 及 / 或 他 的 交 易 活 動 有 關 的 調 查 ; 及 (b) 如 他 違 反 或 沒 有 遵 守 該 等 法 律 規 則 及 法 規, 他 可 能 會 接 受 監 管 調 查 及 承 受 相 關 法 律 及 監 管 後 果 ; 4.6 為 著 協 助 上 交 所 對 滬 港 通 市 場 進 行 監 督 以 及 實 施 上 交 所 的 滬 港 通 規 則, 並 且 因 為 聯 交 所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和 上 交 所 之 間 存 在 監 管 合 作 安 排, 聯 交 所 可 能 會 應 上 交 所 的 要 求, 要 求 本 行 提 供 關 於 他 以 及 聯 交 所 滬 港 通 規 則 所 指 的 其 他 人 士 在 涉 及 到 本 行 代 為 下 達 滬 港 通 買 賣 盤 進 行 或 訂 立 滬 港 通 交 易 的 資 料 (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他 的 身 份 個 人 資 料 和 交 易 活 動 的 資 料 ); 4.7 如 有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認 為 上 交 所 規 則 遭 嚴 重 違 反, 該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可 要 求 本 行 (a) 向 他 發 出 警 告 聲 明 ( 口 頭 或 書 面 );(b) 停 止 透 過 滬 港 通 向 他 提 供 與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有 關 的 任 何 服 務 ; 4.8 在 接 獲 本 行 通 知, 表 示 他 的 北 向 買 盤 指 示 已 獲 結 算 之 前, 他 不 得 就 作 為 該 北 向 買 盤 標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指 示 北 向 賣 盤 ; 4.9 他 同 意 本 行 及 /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按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可 能 不 時 指 定 或 要 求 的 相 隔 期 間 及 形 式 向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提 供 他 的 客 戶 資 料 ( 定 義 見 下 文 第 10 條 ) 及 與 他 的 概 況 代 表 他 作 出 及 執 行 北 向 買 賣 盤 及 交 易 的 類 型 及 價 值 有 關 的 資 料 ; 4.10 他 接 受 就 支 付 所 有 費 用 收 費 徵 稅 及 稅 項 承 擔 責 任, 並 且 須 就 該 等 滬 港 通 證 券 遵 守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或 與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有 關 的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可 能 要 求 的 任 何 提 交 或 登 記 義 務 ; 4.11 本 行 將 須 根 據 滬 港 通 規 則 保 存 以 下 記 錄 ( 包 括 電 話 記 錄 ) 不 少 於 20 年 時 間 :(a) 代 表 他 執 行 的 所 有 買 賣 盤 及 交 易 ;(b) 收 取 他 的 任 何 指 示 ; 及 (c) 他 與 北 向 交 易 有 關 的 賬 戶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於 20 年 ; 4.12 聯 交 所 可 因 應 上 交 所 要 求 而 需 要 本 行 拒 絕 代 表 客 戶 作 出 的 任 何 交 易 指 示 ; 及 4.13 對 於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客 戶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就 產 生 於 或 關 於 以 下 各 項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蒙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和 損 害,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的 任 何 人 士 或 其 各 個 董 事 僱 員 及 代 理 概 不 負 責 或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a) 滬 港 通 證 券 買 賣 或 關 於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CSC 運 作 ; 或 (b) 滬 港 通 規 則 的 任 何 修 訂 制 定 或 執 行 ; 或 (c)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履 行 監 督 監 管 的 職 責 職 能 而 採 取 各 種 行 動 ( 包 括 就 不 正 常 交 易 活 動 採 取 的 各 種 行 動 ) - 3-

4 5. 聲 明 5.1 客 戶 向 本 行 作 出 以 下 持 續 有 效 的 聲 明 : 他 知 悉 及 遵 守 他 可 能 受 約 束 的 所 有 市 場 規 定 ; 執 行 其 向 本 行 發 出 的 任 何 指 示, 不 得 導 致 違 反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 他 理 解 及 已 評 估 與 滬 港 通 有 關 的 風 險, 而 他 願 意 承 擔 與 滬 港 通 有 關 的 風 險 ; 他 及 其 獲 授 權 就 滬 港 通 證 券 作 北 向 交 易 的 代 理 人 並 不 是 在 中 國 居 住 的 中 國 公 民 ; (a) 其 在 本 行 ( 或 滙 豐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 開 設 任 何 賬 戶 不 受 任 何 適 用 中 國 法 律 或 規 例 的 禁 止 或 限 制 ;(b) 已 獲 得 就 客 戶 開 設 任 何 賬 戶 所 需 的 所 有 政 府 及 其 他 批 准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的 任 何 批 准 ), 且 有 關 批 准 具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 ; 及 (c) 已 遵 從 任 何 上 述 批 准 的 所 有 條 件 ; 客 戶 為 交 易 滬 港 通 證 券 使 用 的 任 何 資 金, 均 在 中 國 法 律 及 規 例 的 許 可 下 存 放 於 離 岸 賬 戶 ; 及 向 本 行 提 供 的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均 非 中 國 法 律 規 定 的 國 家 機 密, 且 客 戶 將 對 非 法 披 露 國 家 機 密 向 本 行 作 出 彌 償, 使 本 行 不 受 損 害 如 果 客 戶 違 反 或 有 任 何 理 由 相 信 其 已 或 可 能 違 反 上 文 任 何 聲 明, 客 戶 將 立 即 通 知 本 行 5.2 客 戶 在 發 出 出 售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交 易 指 示 的 每 一 日, 向 本 行 作 出 以 下 聲 明 : 客 戶 並 無 發 現 有 任 何 情 況 會 損 害 該 等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有 效 性, 而 且 客 戶 有 完 全 的 權 力 收 取 買 賣 該 等 滬 港 通 證 券 和 作 出 關 於 該 等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指 示 授 權 和 聲 明 ; 該 等 滬 港 通 證 券 不 存 在 任 何 他 方 權 利 主 張 ; 除 聯 交 所 滬 港 通 規 則 或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滬 港 通 規 則 明 確 規 定 外, 對 於 該 等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轉 讓 沒 有 任 何 限 制 ; 及 在 有 關 交 易 指 示 是 為 出 售 某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一 筆 或 多 筆 碎 股 的 情 況 下, 該 指 示 乃 為 涵 蓋 客 戶 所 持 有 的 該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全 部 碎 股 而 非 只 是 當 中 部 分 6. 交 收 人 民 幣 付 款 及 貨 幣 兌 換 6.1 由 於 所 有 北 向 交 易 是 採 用 人 民 幣 進 行 及 結 算, 如 本 行 在 結 算 北 向 買 盤 之 前 未 收 到 充 足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結 算 所 購 買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則 可 能 延 遲 及 / 或 無 法 作 出 結 算, 而 客 戶 可 能 無 法 獲 得 相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擁 有 權 或 無 權 出 售 或 轉 讓 相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 4-

5 6.2 若 本 行 代 客 戶 持 有 任 何 資 金, 如 客 戶 (a) 僅 指 示 北 向 買 盤 ; 或 (b) 同 時 指 示 北 向 買 盤 及 除 滬 港 通 證 券 以 外 證 券 的 其 他 買 盤, 而 他 的 賬 戶 沒 有 充 足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結 算 所 有 有 關 買 盤 及 與 此 有 關 的 一 切 付 款 義 務 時, 本 行 可 拒 絕 所 有 有 關 買 盤, 或 使 用 客 戶 賬 戶 內 可 用 人 民 幣 資 金, 僅 處 理 一 個 或 若 干 有 關 買 盤, 而 本 行 可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處 理 哪 一 個 買 盤, 而 不 須 考 慮 客 戶 下 達 該 等 買 盤 的 次 序 6.3 倘 若 本 行 收 到 因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 本 行 代 客 戶 持 有 ) 產 生 的 任 何 資 金, 及 本 行 未 以 與 所 收 取 資 金 相 同 的 貨 幣 為 客 戶 持 有 任 何 現 金 賬 戶, 客 戶 授 權 本 行 將 有 關 資 金 兌 換 為 本 行 代 客 戶 持 有 的 任 何 現 金 賬 戶 ( 由 本 行 絕 對 酌 情 權 決 定 ) 的 貨 幣, 及 將 有 關 資 金 記 入 該 等 現 金 賬 戶 貸 項 6.4 儘 管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有 任 何 條 文, 若 根 據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必 須 將 一 種 貨 幣 兌 換 成 另 一 種 貨 幣, 則 本 行 可 按 合 理 商 業 形 式, 以 兩 種 貨 幣 當 時 的 市 場 兌 換 率 進 行 有 關 兌 換, 而 不 須 事 先 得 到 客 戶 的 指 示 或 通 知 客 戶 6.5 除 非 及 直 至 客 戶 履 行 與 任 何 和 所 有 北 向 買 盤 有 關 的 一 切 付 款 義 務, 本 行 不 會 向 客 戶 的 賬 戶 發 放 任 何 因 買 盤 而 獲 取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6.6 儘 管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有 任 何 條 文, 若 本 行 認 為 沒 有 充 足 的 人 民 幣 流 動 資 金 為 任 何 買 盤 進 行 結 算, 本 行 可 全 權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拒 絕 接 受 客 戶 的 該 等 買 盤 指 示 6.7 因 本 行 依 據 本 條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而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導 致 客 戶 蒙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風 險 或 成 本, 一 概 須 由 客 戶 承 擔 7. 出 售 轉 讓 及 返 還 7.1 根 據 滬 港 通 規 則 條 款, 當 本 行 收 到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的 通 知 ( 強 制 出 售 通 知 ), 要 求 本 行 出 售 及 清 算 客 戶 所 擁 有 指 定 數 量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時, 客 戶 茲 授 權 本 行 代 表 客 戶, 於 相 關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指 定 的 時 間 裡, 以 本 行 經 絕 對 酌 情 權 決 定 的 條 款 及 價 格 ( 包 括 任 何 相 關 費 用 及 開 支, 並 無 任 何 確 保 最 佳 定 價 的 義 務 ) 及 時 間, 銷 售 或 安 排 銷 售 有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7.2 若 客 戶 所 擁 有 強 制 出 售 通 知 所 指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已 由 結 算 所 持 有 相 關 北 向 買 盤 的 結 算 參 與 者 ( 原 結 算 參 與 者 ) 轉 讓 給 另 一 個 結 算 參 與 者 或 託 管 人 ( 接 收 代 理 人 ), 客 戶 茲 授 權 本 行 代 表 客 戶 指 示 接 收 代 理 人, 將 相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歸 還 給 原 結 算 參 與 者, 以 便 根 據 市 場 規 定 進 行 出 售 及 清 算 客 戶 亦 承 諾 告 知 接 收 代 理 人 關 於 上 述 授 權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指 示 接 收 代 理 人 相 應 行 事 7.3 若 本 行 收 到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通 知, 要 求 客 戶 返 還 因 短 線 交 易 獲 利 規 定 ( 於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附 錄 一 第 6 段 ( 短 線 交 易 獲 利 規 定 ) 說 明 ) 產 生 的 任 何 利 潤, 客 戶 茲 授 權 本 行 出 售 或 安 排 出 售 其 擁 有 的 任 何 數 量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7.4 除 上 述 規 定 外, 客 戶 茲 授 權 本 行 出 售 轉 讓 其 擁 有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或 執 行 有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任 何 其 他 行 動, 前 提 是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指 示 本 行 如 此 行 事, 或 本 行 憑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另 行 決 定 需 要 或 適 宜 如 此 行 事, 以 遵 守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 5-

6 7.5 對 於 因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依 據 本 條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而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引 致 任 何 損 失 或 風 險,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8. 彌 償 8.1 除 本 行 在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下 的 任 何 權 利 外 及 在 不 損 害 本 行 的 該 等 權 利 的 情 況 下, 對 於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本 行 就 客 戶 買 賣 或 投 資 於 滬 港 通 證 券 向 客 戶 提 供 任 何 服 務 而 導 致 的 任 何 申 索 索 求 行 動 法 律 程 序 損 害 賠 償 費 用 開 支 損 失 及 所 有 其 他 任 何 種 類 的 法 律 責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a) 因 根 據 滬 港 通 買 賣 持 有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交 易 滬 港 通 證 券 引 起 或 產 生 的 任 何 稅 務 ;(b)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附 錄 一 提 述 的 任 何 風 險 變 成 事 實 ;(c) 本 行 因 客 戶 作 出 的 任 何 指 示 而 招 致 的 任 何 訟 費 ; 或 (d) 因 上 文 第 7 條 ( 出 售 轉 讓 及 返 還 ) 招 致 的 任 何 費 用, 客 戶 將 按 完 全 彌 償 基 準 向 本 行 及 每 一 相 關 人 士 作 出 彌 償 8.2 除 本 行 可 能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或 補 救 方 法 外 及 在 不 損 害 本 行 可 能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或 補 救 方 法 的 情 況 下, 本 行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透 過 以 本 行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的 方 式 出 售 變 現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為 任 何 目 的 在 客 戶 設 於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之 任 何 賬 戶 中 全 部 或 部 分 持 有 的 任 何 財 產, 並 將 所 得 用 於 扣 減 客 戶 對 任 何 稅 務 機 關 或 本 行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負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負 債, 以 立 即 滿 足 上 文 第 8.1 條 提 述 的 任 何 申 索 要 求 行 動 法 律 程 序 損 害 賠 償 成 本 開 支 損 失 及 所 有 其 他 負 債, 以 及 履 行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或 客 戶 的 繳 納 各 種 稅 務 或 為 其 報 賬 的 義 務, 而 無 需 進 一 步 通 知 或 提 出 要 求 8.3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概 不 對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就 以 上 規 定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損 失 或 風 險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8.4 關 於 客 戶 的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買 賣 或 投 資 或 持 有, 客 戶 須 完 全 及 單 獨 負 責 支 付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或 任 何 有 關 市 場 規 定 可 能 要 求 的 所 有 費 用 收 費 徵 稅 及 稅 項, 並 且 須 遵 守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或 任 何 有 關 市 場 規 定 可 能 要 求 的 任 何 提 交 或 登 記 義 務 9. 責 任 儘 管 此 等 條 款 及 細 則 有 何 其 他 規 定, 除 因 本 行 的 欺 詐 蓄 意 過 失 或 重 大 疏 忽 直 接 引 起 的 損 害 責 任 或 損 失 外,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不 必 就 任 何 損 害 責 任 損 失 ( 包 括 利 潤 的 損 失 ) 負 責 和 向 客 戶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10. 收 集 及 披 露 客 戶 資 料 10.1 定 義 出 現 於 本 第 10 條 的 詞 語 有 下 列 涵 義 : 權 力 機 關 包 括 對 滙 豐 集 團 任 何 部 分 具 有 司 法 權 限 或 滙 豐 集 團 任 何 部 分 受 其 管 轄 的 任 何 本 地 或 外 地 司 法 行 政 公 營 或 監 管 機 構 任 何 政 府 任 何 稅 務 機 關 證 券 或 期 貨 交 易 所 法 院 中 央 銀 行 或 執 法 機 關, 或 金 融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自 律 監 管 或 行 業 組 織 或 協 會, 或 彼 等 的 任 何 代 理 - 6-

7 合 規 責 任 指 滙 豐 集 團 要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的 責 任 :(a) 任 何 法 律 或 國 際 指 引 或 內 部 政 策 或 程 序,(b) 權 力 機 關 的 任 何 要 求 或 法 律 下 申 報 披 露 或 其 他 責 任, 及 (c) 要 求 滙 豐 集 團 核 實 其 客 戶 身 份 的 法 律 關 連 人 士 指 客 戶 以 外 的 人 士 或 單 位, 而 其 資 料 (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或 稅 務 資 料 ) 由 客 戶 ( 或 客 戶 代 表 ) 向 任 何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提 供 或 任 何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因 其 他 與 提 供 服 務 有 關 的 原 因 獲 得 關 連 人 士 可 包 括 任 何 保 證 人 公 司 董 事 或 職 員 合 夥 商 的 任 何 合 夥 人 或 合 夥 成 員, 任 何 主 要 擁 有 人 控 制 人 信 託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受 託 人 財 產 授 予 人 或 保 障 人 指 定 賬 戶 持 有 人 指 定 收 款 人 客 戶 的 代 表 代 理 或 代 名 人, 或 與 客 戶 建 立 了 關 係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或 單 位, 而 該 關 係 關 乎 客 戶 及 滙 豐 集 團 的 關 係 控 制 人 指 控 制 單 位 的 個 人 就 信 託 而 言, 指 財 產 授 予 人 受 託 人 保 障 人 受 益 人 或 一 類 受 益 人, 及 就 信 託 行 使 最 終 實 際 控 制 權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就 非 信 託 單 位 而 言, 指 處 於 相 等 或 類 似 控 制 位 置 的 人 士 客 戶 資 料 指 所 有 或 任 何 有 關 客 戶 或 關 連 人 士 的 下 列 各 項 ( 如 適 用 ):(a) 個 人 資 料,(b) 關 於 客 戶 客 戶 的 賬 戶 交 易 使 用 本 行 產 品 及 服 務, 及 客 戶 與 滙 豐 集 團 關 係 的 資 料, 及 (c) 稅 務 資 料 金 融 罪 行 指 清 洗 黑 錢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賄 賂 貪 污 逃 稅 欺 詐 逃 避 經 濟 或 貿 易 制 裁 或 規 避, 或 違 反 有 關 此 等 事 宜 的 任 何 法 律 的 任 何 行 為 或 意 圖 金 融 罪 行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指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為 符 合 就 或 有 關 偵 測 調 查 及 防 止 金 融 罪 行 的 合 規 責 任 而 可 能 作 出 的 任 何 行 動 法 律 包 括 任 何 本 地 或 外 地 法 律 法 規 判 決 或 法 院 命 令 自 願 守 則 制 裁 制 度 任 何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與 權 力 機 關 的 協 議, 或 權 力 機 關 之 間 適 用 於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的 協 議 或 條 約 個 人 資 料 指 任 何 與 一 名 個 人 有 關 的 資 料 而 從 該 等 資 料 可 確 定 該 名 個 人 的 身 份 服 務 包 括 (a) 開 立 維 持 及 結 束 客 戶 的 賬 戶,(b) 提 供 信 貸 融 資 及 其 他 銀 行 產 品 及 服 務 處 理 申 請 信 貸 及 資 格 評 估, 及 (c) 維 持 本 行 與 客 戶 的 整 體 關 係, 包 括 向 客 戶 促 銷 服 務 或 產 品 市 場 調 查 保 險 審 計 及 行 政 管 理 主 要 擁 有 人 指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享 有 一 個 單 位 多 於 10% 的 利 潤 或 權 益 的 任 何 個 人 稅 務 機 關 指 香 港 或 外 地 稅 務 納 稅 或 金 融 機 關 稅 務 資 料 指 關 於 客 戶 或 關 連 人 士 稅 務 狀 況 的 文 件 或 資 料 凡 提 及 單 數 則 包 括 複 數 ( 反 之 亦 然 ) 10.2 收 集 使 用 及 分 享 客 戶 資 料 - 7-

8 本 第 10.2 條 解 釋 本 行 如 何 使 用 關 於 客 戶 及 關 連 人 士 的 資 料 適 用 於 客 戶 及 其 他 個 人 的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通 知 ( 前 稱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客 戶 通 知 )( 簡 稱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 亦 包 含 有 關 本 行 及 滙 豐 集 團 如 何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的 重 要 信 息 客 戶 應 一 併 閲 讀 本 條 款 及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本 行 及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可 按 本 第 10.2 條 及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使 用 客 戶 資 料 披 露 客 戶 資 料 不 會 披 露 予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其 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 除 非 (a) 本 行 因 應 法 律 要 求 作 出 披 露 ; (b) 本 行 有 公 眾 責 任 作 出 披 露 ; (c) 本 行 因 正 當 的 商 業 用 途 需 要 披 露 ; (d) 獲 資 料 當 事 人 同 意 作 出 披 露 ; 或 收 集 使 用 分 享 (e) 按 本 第 10.2 條 或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所 載 作 出 披 露 本 行 及 其 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可 收 集 使 用 及 分 享 客 戶 資 料 本 行 或 本 行 代 表 或 滙 豐 集 團 代 表 可 要 求 提 供 客 戶 資 料 客 戶 資 料 可 直 接 從 客 戶 或 從 代 表 客 戶 的 人 士 或 其 他 來 源 ( 包 括 公 開 資 料 ) 收 集, 亦 可 與 本 行 或 其 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可 獲 取 的 其 他 資 料 產 生 或 組 合 本 行 及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可 為 下 列 用 途 使 用 轉 移 及 披 露 客 戶 資 料 :(a) 按 本 第 10.2 條 所 載 的 用 途,(b) 按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 適 用 於 個 人 資 料 ) 所 載, 及 (c) 為 任 何 用 途 ( 不 論 是 否 有 意 對 客 戶 採 取 不 利 行 動 ) 而 把 客 戶 資 料 與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持 有 的 任 何 資 料 進 行 核 對 ((a) 至 (c) 統 稱 用 途 ) 本 行 可 因 應 需 要 及 適 當 的 用 途 向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所 載 的 接 收 者 轉 移 及 披 露 任 何 客 戶 資 料, 而 該 等 接 收 者 亦 可 為 用 途 而 使 用 轉 移 及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客 戶 的 責 任 (a) (b) 不 時 提 供 予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的 客 戶 資 料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客 戶 同 意 從 速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於 30 天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行 客 戶 亦 同 意 從 速 回 覆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就 提 供 客 戶 資 料 的 任 何 要 求 客 戶 確 認 每 名 關 連 人 士 已 獲 通 知 及 同 意 ( 或 在 有 關 時 候 會 獲 通 知 及 同 意 ) 其 已 被 或 會 被 提 供 予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的 資 料 (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或 稅 務 資 料 ) 按 本 行 不 時 修 改 或 補 充 的 本 第 10.2 條 及 個 - 8-

9 人 資 料 通 知 所 載 處 理 披 露 及 轉 移 客 戶 須 知 會 該 等 關 連 人 士 他 們 有 權 索 取 及 改 正 其 個 人 資 料 (c) 客 戶 同 意 本 行 按 本 第 10.2 條 所 述 使 用 儲 存 披 露 處 理 及 轉 移 所 有 客 戶 資 料, 並 會 作 出 任 何 適 用 資 料 保 障 法 律 或 保 密 法 律 不 時 要 求 的 行 動, 以 容 許 本 行 如 上 述 行 事 如 客 戶 未 能 或 未 有 在 任 何 方 面 遵 守 第 (b) 段 及 第 (c) 段 列 出 的 責 任, 客 戶 同 意 從 速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行 (d) 如 : (i) (ii) 客 戶 或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未 有 按 本 行 合 理 的 要 求 從 速 提 供 客 戶 資 料, 或 客 戶 或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拒 絕 給 予 或 撤 回 任 何 本 行 為 用 途 ( 不 包 括 向 客 戶 促 銷 或 推 廣 品 及 服 務 有 關 的 用 途 ) 處 理 轉 移 或 披 露 客 戶 資 料 所 需 的 任 何 同 意, 或 (iii)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就 金 融 罪 行 或 相 關 風 險 產 生 懷 疑, 本 行 可 能 : (A) 未 能 向 客 戶 提 供 新 服 務 或 繼 續 提 供 全 部 或 部 分 服 務, 並 保 留 終 止 本 行 與 客 戶 關 係 的 權 利 ; (B) 作 出 所 需 行 動 讓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符 合 合 規 責 任 ; 及 (C) 若 本 地 法 律 許 可, 封 鎖 轉 移 或 結 束 客 戶 的 賬 戶 另 外, 如 客 戶 未 有 按 要 求 從 速 提 供 客 戶 或 關 連 人 士 的 稅 務 資 料 及 隨 附 陳 述 書 豁 免 書 及 同 意 書, 本 行 可 自 行 判 斷 有 關 該 客 戶 或 該 關 連 人 士 的 狀 況, 包 括 客 戶 或 關 連 人 士 需 否 向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以 及 可 扣 起 或 要 求 其 他 人 士 扣 起 可 能 被 任 何 稅 務 機 關 根 據 法 律 要 求 的 金 額, 並 支 付 有 關 金 額 予 適 當 的 稅 務 機 關 10.3 金 融 罪 行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金 融 罪 行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包 括 :(a) 審 查 攔 截 及 調 查 任 何 指 示 通 訊 提 取 要 求 服 務 申 請, 或 任 何 客 戶 或 替 客 戶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款 項 ;(b) 調 查 款 項 的 來 源 或 預 定 收 款 人 ;(c) 組 合 客 戶 資 料 和 滙 豐 集 團 持 有 的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及 (d) 對 個 人 或 單 位 的 狀 況 作 進 一 步 查 詢 ( 不 論 其 是 否 受 制 裁 制 度 約 束 ), 或 確 認 客 戶 或 關 連 人 士 的 身 份 及 狀 況 本 行 及 滙 豐 集 團 的 金 融 罪 行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可 導 致 延 遲 阻 截 或 拒 絕 支 付 或 清 算 任 何 付 款 處 理 客 戶 的 指 示 或 服 務 申 請, 或 提 供 全 部 或 部 分 服 務 在 法 律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對 客 戶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就 不 論 任 何 方 式 產 生 而 可 能 - 9-

10 10.4 稅 務 合 規 10.5 雜 項 蒙 受 或 招 致 的, 不 論 完 全 或 部 分 跟 進 行 金 融 罪 行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相 關 的 任 何 損 失, 本 行 及 任 何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無 需 向 客 戶 或 第 三 方 負 責 客 戶 承 諾 自 行 負 責 了 解 及 遵 守 客 戶 在 所 有 司 法 管 轄 區 有 關 及 因 開 立 及 使 用 賬 戶 或 由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提 供 的 服 務 引 起 的 稅 務 責 任 ( 包 括 繳 稅, 或 提 交 報 稅 表 或 其 他 有 關 繳 交 所 有 相 關 稅 項 的 所 需 文 件 ) 各 關 連 人 士 以 其 關 連 人 士 身 份 被 視 為 自 身 作 出 相 同 承 諾 某 些 國 家 的 稅 務 法 例 具 跨 領 域 效 用, 不 論 客 戶 或 關 連 人 士 的 居 籍 住 處 公 民 身 份 或 成 立 地 方 本 行 及 任 何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均 不 提 供 稅 務 意 見 本 行 建 議 客 戶 尋 求 獨 立 法 律 及 稅 務 意 見 客 戶 在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可 能 引 起 的 稅 務 責 任, 包 括 任 何 特 別 有 關 開 立 及 使 用 賬 戶 及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稅 務 責 任, 本 行 及 任 何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均 無 需 負 責 若 第 10 條 的 任 何 條 文 與 客 戶 和 本 行 之 間 的 任 何 其 他 服 務 產 品 業 務 關 係 賬 戶 或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或 規 限 前 述 各 項 的 條 文 之 間 存 在 任 何 衝 突 或 牴 觸, 須 以 第 10 條 為 準 若 第 10 條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條 文 根 據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在 任 何 方 面 變 得 不 合 法 無 效 或 不 可 強 制 執 行, 該 條 文 在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或 第 10 條 的 其 餘 部 分 在 該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或 可 強 制 執 行 性 均 不 受 影 響 或 減 損 10.6 終 止 後 繼 續 有 效 11. 稅 務 即 使 客 戶 或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終 止 對 客 戶 提 供 任 何 服 務 或 客 戶 的 任 何 賬 戶 結 束, 第 10 條 繼 續 適 用 11.1 客 戶 須 完 全 負 責 就 處 理 及 / 或 符 合 在 所 有 市 場 規 定 下 因 透 過 本 行 買 賣 持 有 處 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證 券 或 投 資 而 引 致 或 相 關 的 任 何 當 地 海 外 或 全 球 性 的 稅 務 事 項 債 項 及 / 或 責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報 稅 提 交 有 關 報 稅 表 支 付 任 何 適 用 稅 項 及 處 理 任 何 稅 務 索 回 安 排 的 申 請 ) 客 戶 須 向 其 稅 務 顧 問 尋 求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決 定 其 就 有 關 證 券 或 投 資 的 稅 務 情 況 債 項 及 責 任 本 行 概 不 負 責 就 該 等 稅 務 事 項 債 項 及 / 或 責 任 提 供 意 見, 或 處 理 該 等 稅 務 事 項 債 項 及 / 或 責 任, 或 就 此 提 供 任 何 服 務 或 協 助 11.2 特 別 是 客 戶 同 意 及 接 受, 除 本 行 另 有 指 明 外, 本 行 或 其 任 何 代 名 人 託 管 人 及 / 或 代 理 人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沒 有 義 務 或 責 任 就 客 戶 可 能 享 有 的 任 何 稅 務 索 回 安 排 提 出 申 請 或 就 有 關 申 請 提 供 協 助 客 戶 同 意 及 接 受, 本 行 或 其 代 名 人 託 管 人 及 / 或 代 理 人 均 不 會 就 失 去 稅 務 索 回 安 排 或 客 戶 就 此 招 致 或 蒙 受 的 任 何 其 他 損 失 損 害 賠 償 費 用 及 / 或 開 支 而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10-

11 11.3 儘 管 上 文 所 述, 但 在 不 損 害 前 述 條 文 十 足 效 力 的 原 則 下, 如 本 行 憑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作 出 要 求, 對 於 本 行 或 其 任 何 代 名 人 託 管 人 及 / 或 代 理 被 任 何 適 用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任 何 稅 務 機 關 要 求, 就 客 戶 提 交 與 根 據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代 表 客 戶 進 行 的 任 何 投 資 或 交 易 有 關 的 任 何 稅 務 表 格 證 明 書 或 文 件, 客 戶 須 填 妥 提 供 資 料 簽 署 及 提 交 該 等 稅 務 表 格 證 明 書 或 文 件 客 戶 同 意 就 該 等 目 的 與 本 行 其 代 名 人 託 管 人 及 / 或 代 理 人 合 作, 及 向 他 們 或 他 們 其 中 任 何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資 料 及 協 助 11.4 在 不 損 害 前 述 條 文 的 情 況 下, 本 行 有 絕 對 酌 情 權,(a) 在 本 行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要 求 客 戶, 在 本 行 提 出 要 求 時, 及 時 向 本 行 提 供 就 其 全 部 滬 港 通 證 券 交 易 的 相 關 細 節 和 資 料 ; 及 (b) 在 本 行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向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提 供 全 部 關 於 客 戶 或 其 滬 港 通 證 券 交 易 的 必 需 資 料, 而 客 戶 贊 同 並 完 全 同 意 本 行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以 滿 足 本 行 因 客 戶 任 何 買 賣 投 資 持 有 處 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滬 港 通 證 券 或 投 資 而 引 致 或 相 關 的 任 何 實 質 或 潛 在 義 務, 而 無 需 向 客 戶 發 給 進 一 步 通 知 或 提 出 要 求 11.5 在 不 損 害 本 行 可 能 具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的 前 提 下, 本 行 有 絕 對 酌 情 的 權 利, 並 且 在 不 進 一 步 發 給 通 知 或 要 求 的 情 況 下, 即 時 按 照 本 行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的 方 式 出 售 變 賣 或 處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預 扣 或 扣 減 稅 務 的 任 何 款 項 )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原 來 為 任 何 目 的 在 客 戶 設 於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處 之 任 何 賬 戶 中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財 產, 以 便 履 行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或 客 戶 就 任 何 稅 務 支 付 或 繳 納 任 何 款 額 的 義 務 或 潛 在 義 務, 並 且 將 得 款 用 以 減 低 客 戶 對 任 何 稅 務 機 關,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負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債 務 12. 進 一 步 資 料 及 存 續 責 任 12.1 客 戶 按 照 本 行 可 能 提 出 的 合 理 要 求, 將 會 簽 訂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及 提 供 任 何 物 料 及 / 或 資 料, 使 其 能 夠 根 據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履 行 其 在 滬 港 通 規 則 不 時 修 訂 後 變 得 必 要 的 責 任 和 義 務 12.2 如 已 經 與 香 港 交 易 所 或 聯 交 所 簽 訂 資 料 共 用 安 排 或 協 議 的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或 任 何 交 易 所 監 管 當 局 或 組 織 ( 無 論 設 於 香 港 境 內 或 境 外 )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客 戶 將 向 本 行 提 供 其 要 求 的 所 有 資 料 ( 包 括 在 需 要 時 翻 譯 成 中 文 ) 除 其 他 事 項 外, 客 戶 未 能 遵 守 第 12.2 條, 可 能 導 致 暫 停 客 戶 的 滬 港 通 服 務 12.3 本 行 有 權 按 照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修 改 任 何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條 款 12.4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第 3 條 ( 遵 守 交 易 限 制 及 市 場 規 定 ) 第 4 條 ( 風 險 披 露 與 確 認 ) 第 7 條 ( 出 售 轉 讓 及 返 還 ) 第 8 條 ( 彌 償 ) 第 10 條 ( 收 集 和 披 露 客 戶 資 料 ) 第 11 條 ( 稅 務 ) 及 第 12.2 條 及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附 錄 一 第 13 段 ( 稅 務 ) 及 第 22 段 ( 披 露 資 料 及 刊 發 交 易 資 料 )( 及 按 文 義 需 要 的 該 等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條 文 或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附 錄 一 條 文 ) 在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及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終 止 後 繼 續 有 效, 而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在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終 止 後 自 動 終 止 - 11-

12 13.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客 戶 同 意, 如 客 戶 接 獲 來 自 本 行 及 /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的 任 何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 13.1 客 戶 應 只 以 最 終 使 用 者 身 份 使 用 該 等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並 不 應 在 不 論 免 費 還 是 收 費 情 況 下 向 任 何 人 士 散 發 該 等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或 允 許 任 何 人 士 接 觸 該 等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 13.2 客 戶 不 得 將 該 等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用 於 或 允 許 他 人 將 其 用 於 任 何 非 法 目 的 ; 13.3 客 戶 不 得 將 該 等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用 於 計 算 和 編 製 指 數, 或 者 將 其 作 為 任 何 可 買 賣 衍 生 產 品 的 基 礎 ; 13.4 在 顧 及 第 13.3 條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客 戶 只 准 將 該 等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用 於 本 身 的 目 的 在 其 本 身 業 務 的 正 常 過 程 之 中 使 用 ( 不 應 包 括 不 論 是 否 為 求 牟 利 而 向 任 何 人 士 或 第 三 方 散 發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 或 者 為 使 其 軟 件 系 統 供 應 商 能 夠 開 發 連 接 或 應 用 相 關 的 軟 件 解 決 方 案 以 利 便 客 戶 使 用 該 等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的 目 的 而 使 用 之 ; 13.5 客 戶 承 認, 上 交 所 致 力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可 靠 性, 但 其 並 不 就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可 靠 性 作 出 保 證, 也 不 會 因 資 料 不 準 確 或 有 所 遺 漏 而 承 擔 由 此 引 起 的 各 種 損 失 和 損 害 的 責 任 ( 包 括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合 同 責 任 和 其 他 的 責 任 ); 13.6 客 戶 承 認, 聯 交 所 其 控 股 公 司 及 / 或 該 控 股 公 司 的 各 家 附 屬 公 司 致 力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可 靠 性, 但 其 並 不 就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可 靠 性 作 出 保 證, 也 不 會 因 資 料 不 準 確 或 有 所 遺 漏 而 承 擔 由 此 引 起 的 各 種 損 失 和 損 害 的 責 任 ( 包 括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合 同 責 任 和 其 他 的 責 任 ); 及 13.7 本 行 及 /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將 來 自 聯 交 所 的 各 種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散 發 或 提 供 給 客 戶 時, 本 行 及 / 或 相 關 人 士 並 不 就 任 何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和 可 靠 性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和 聲 明, 也 不 會 因 有 關 的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不 準 確 或 有 所 遺 漏 而 承 擔 由 此 導 致 客 戶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蒙 受 各 種 損 失 和 損 害 的 責 任 ( 包 括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合 同 責 任 和 其 他 的 責 任 ) - 12-

13 附 表 定 義 A 股 : 指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公 司 發 行 的 任 何 證 券, 該 證 券 在 任 何 中 國 A 股 市 場 ( 即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 而 非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交 易 現 金 : 指 本 行 根 據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收 取 及 持 有 的 所 有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價 物 (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 指 香 港 結 算 為 結 算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的 證 券 而 運 作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及 / 或 任 何 為 滬 港 通 設 立 的 系 統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滬 港 通 規 則 : 指 為 實 施 滬 港 通 而 修 訂, 且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更 改 及 / 或 變 更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滬 港 通 : 指 聯 交 所 相 關 滬 港 通 市 場 香 港 結 算 及 中 國 結 算 為 了 建 立 聯 交 所 與 相 關 滬 港 通 市 場 之 間 的 市 場 互 聯 互 通 而 開 發 或 將 開 發 的 證 券 交 易 及 結 算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 指 提 供 有 關 滬 港 通 及 與 滬 港 通 有 關 的 活 動 的 服 務 及 / 或 監 管 滬 港 通 及 與 滬 港 通 有 關 的 活 動 的 交 易 所 結 算 系 統 及 監 管 部 門,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聯 交 所 香 港 結 算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相 關 滬 港 通 市 場 中 國 結 算 中 國 證 監 會 人 行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國 稅 總 局 證 監 會 金 管 局 以 及 對 滬 港 通 擁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權 限 或 責 任 的 任 何 其 他 監 管 部 門 機 構 或 主 管 當 局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稅 務 主 管 當 局, 或 者 可 根 據 任 何 適 用 的 法 律 或 法 規 針 對 或 就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徵 收 或 徵 取 任 何 形 式 的 稅 費 關 稅 罰 款 罰 金 或 利 息 的 其 他 主 管 當 局 ) 滬 港 通 市 場 : 指 聯 交 所 認 為 可 接 受 及 被 納 入 有 資 格 進 行 滬 港 通 交 易 的 滬 港 通 市 場 名 單 中 的 中 國 股 票 市 場 滬 港 通 市 場 系 統 : 指 被 用 於 在 相 關 滬 港 通 市 場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系 統, 該 系 統 是 由 營 運 滬 港 通 市 場 而 且 已 與 聯 交 所 建 立 交 易 聯 繫 的 相 關 交 易 所 運 作 滬 港 通 規 則 : 指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不 時 就 滬 港 通 或 源 自 滬 港 通 的 任 何 活 動 刊 發 或 應 用 的 任 何 法 律 規 則 法 規 政 策 或 指 引 滬 港 通 證 券 : 指 在 相 關 滬 港 通 市 場 上 市 並 可 能 具 有 通 過 滬 港 通 進 行 交 易 的 資 格 的 任 何 證 券 滬 港 通 服 務 : 指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透 過 買 賣 盤 傳 遞 服 務 向 相 關 滬 港 通 市 場 傳 送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下 達 的 北 向 買 賣 盤 以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服 務, 以 及 任 何 相 關 配 套 服 務 結 算 參 與 者 : 擁 有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語 的 涵 義 客 戶 身 份 規 則 : 指 操 守 準 則 及 客 戶 身 份 規 則 的 政 策 列 載 的 證 監 會 客 戶 身 份 規 則 客 戶 證 券 規 則 : 指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H 章 ) 證 券 及 期 貨 ( 客 戶 證 券 ) 規 則 - 13-

14 操 守 準 則 : 指 證 監 會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持 牌 人 或 註 冊 人 操 守 準 則 CSC : 指 接 收 及 向 滬 港 通 市 場 系 統 傳 遞 滬 港 通 買 賣 盤 以 供 自 動 對 盤 及 執 行 的 買 賣 盤 訂 單 傳 遞 系 統 中 國 結 算 : 指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國 結 算 滬 港 通 規 則 : 指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更 改 及 / 或 變 更 的 中 國 結 算 規 則,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中 國 結 算 為 實 施 滬 港 通 而 頒 布 的 規 則 中 國 證 監 會 : 指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 指 (a) 本 行, 由 聯 交 所 登 記 為 滬 港 通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 定 義 見 聯 交 所 滬 港 通 規 則 ) 的 人 士 ; 或 (b) 如 文 義 上 另 有 需 要, 任 何 滬 港 通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 定 義 見 聯 交 所 滬 港 通 規 則 ) 強 制 出 售 通 知 : 具 有 第 7.1 條 賦 予 該 詞 語 的 涵 義 H 股 : 指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及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任 何 證 券 香 港 交 易 所 : 指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金 管 局 : 指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香 港 結 算 : 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一 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 指 聯 交 所 或 其 他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不 時 發 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給 本 行, 以 及 本 行 及 /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發 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給 客 戶 的 關 於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任 何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市 場 規 定 : 具 有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第 十 一 節 賦 予 該 詞 語 的 涵 義, 而 且 ( 就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而 言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滬 港 通 規 則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 指 有 關 使 用 本 行 提 供 予 客 戶 的 服 務 之 綜 合 理 財 戶 口 條 款 及 細 則 ( 可 能 不 時 修 訂, 以 及 經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補 充 ) 非 交 易 性 質 轉 讓 : 指 涉 及 滬 港 通 證 券 實 益 擁 有 人 變 更 而 不 是 透 過 滬 港 通 服 務 進 行 及 滬 港 通 市 場 執 行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轉 讓 北 向 : 指 香 港 及 國 際 投 資 者 透 過 滬 港 通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人 行 : 指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個 人 資 料 : 採 用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 對 此 用 語 的 定 義 中 國 : 就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而 言,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門 及 台 灣 ) 中 國 公 民 : 指 持 有 中 國 居 民 身 份 證 或 政 府 簽 發 的 其 他 同 等 身 份 證 明 的 任 何 人 士 - 14-

15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 具 有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附 錄 一 第 5 段 賦 予 該 詞 語 的 涵 義 QFII : 指 中 國 於 2002 年 推 行 的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計 劃, 該 計 劃 允 許 持 牌 境 外 投 資 者 在 中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A 股 相 關 人 士 : 指 (i) 任 何 本 行 的 關 連 公 司 ; 或 (ii) 任 何 本 行 或 任 何 本 行 關 連 公 司 的 董 事 高 級 人 員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人 民 幣 : 指 可 在 香 港 交 付 的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RQFII : 指 2011 年 推 行 的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計 劃, 該 計 劃 允 許 香 港 及 其 他 境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以 離 岸 人 民 幣 再 投 資 於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 指 中 國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國 稅 總 局 : 指 中 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其 為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聯 交 所 滬 港 通 規 則 : 指 為 實 施 滬 港 通 而 修 訂, 且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更 改 及 / 或 變 更 的 香 港 交 易 所 規 則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 指 聯 交 所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其 為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獲 正 式 授 權 的 自 動 交 易 服 務 供 應 商, 根 據 中 國 適 用 法 例 獲 准 根 據 滬 港 通 提 供 買 賣 盤 傳 遞 服 務 證 監 會 : 指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特 別 滬 港 通 證 券 : 指 在 相 關 滬 港 通 市 場 上 市 的 任 何 證 券, 聯 交 所 ( 在 諮 詢 相 關 滬 港 通 市 場 後 ) 不 時 接 受 或 指 明 有 關 證 券 僅 有 資 格 進 行 滬 港 通 賣 盤 交 易 而 不 能 進 行 滬 港 通 買 盤 交 易 的 上 交 所 : 指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交 所 滬 港 通 規 則 : 指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更 改 及 / 或 變 更, 由 上 交 所 為 實 施 滬 港 通 而 頒 布 的 關 於 滬 港 通 試 點 計 劃 的 上 交 所 規 例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 指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規 則 ( 經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更 改 及 / 或 變 更 ) 上 交 所 規 則 : 指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更 改 及 / 或 變 更 的 上 交 所 滬 港 通 規 則, 以 及 上 交 所 營 業 和 交 易 規 則 與 規 例 稅 務 : 指 針 對 或 就 (i) 滬 港 通 證 券 或 現 金 ;(ii) 根 據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達 成 的 任 何 交 易 ; 或 (iii) 客 戶 徵 收 的 所 有 稅 費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所 得 稅 營 業 稅 印 花 稅 增 值 稅 資 本 增 - 15-

16 值 稅 ( 如 適 用 )) 關 稅 徵 稅 賦 稅 收 費 評 稅 扣 減 預 扣 稅 及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附 加 稅 費 罰 款 及 利 息 ) 稅 務 索 回 安 排 : 指 任 何 退 稅 稅 項 減 免 索 回 稅 款 差 額 特 惠 稅 項 處 理 或 類 似 優 惠, 包 括 任 何 稅 項 抵 免 退 稅 降 低 稅 率 因 本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下 預 期 進 行 的 任 何 投 資 或 交 易 而 產 生 的 利 息 股 息 或 任 何 其 他 分 派 收 益 或 增 益 的 特 惠 稅 項 處 理 及 因 國 籍 居 住 地 或 稅 收 居 民 身 份 的 任 何 轉 變 而 產 生 的 索 回 稅 款 差 額 條 款 及 細 則 : 指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更 改 及 / 或 變 更 的 本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補 充 ( 包 括 其 附 錄 ) 交 易 日 : 指 聯 交 所 進 行 北 向 交 易 的 營 業 日 ; T 日 指 執 行 交 易 日, T+1 日 指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T 日 之 後 的 一 個 交 易 日 或, 就 資 金 交 收 而 言,T 日 之 後 的 一 個 工 作 日 ( 即 銀 行 在 香 港 及 上 海 普 遍 開 門 營 業 的 日 子 ) - 16-

17 附 錄 一 風 險 披 露 及 其 他 資 料 本 附 錄 介 紹 與 滬 港 通 有 關 的 若 干 主 要 風 險 披 露 及 其 他 一 些 資 料 本 附 錄 並 未 披 露 透 過 滬 港 通 進 行 的 北 向 交 易 的 所 有 風 險 及 其 他 重 要 方 面 客 戶 應 確 保 他 理 解 滬 港 通 和 北 向 交 易 的 性 質 和 風 險, 他 應 根 據 自 身 情 況, 謹 慎 考 慮 ( 及 在 必 要 時 徵 求 他 的 顧 問 意 見 ) 是 否 適 合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決 定 為 客 戶 自 身 的 決 定, 但 是 除 非 他 完 全 理 解 及 願 意 承 擔 與 滬 港 通 有 關 的 風 險, 否 則 不 應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客 戶 承 認 存 在 本 附 錄 所 指 的 風 險, 並 同 意 本 附 錄 的 條 款 本 行 並 不 陳 述 聲 明 本 附 錄 所 載 資 料 為 最 新 或 詳 盡 資 料, 亦 不 承 擔 更 新 本 附 錄 所 載 資 料 的 責 任 1. 交 易 前 檢 查 2. 交 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如 投 資 者 的 賬 戶 沒 有 足 夠 的 可 動 用 滬 港 通 證 券, 上 交 所 可 拒 絕 賣 盤 聯 交 所 將 對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的 所 有 北 向 賣 盤 應 用 類 似 的 檢 查, 以 確 保 任 何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不 會 賣 空 ( 交 易 前 檢 查 ) 因 此, 客 戶 應 遵 守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要 求 的 及 / 或 本 行 向 客 戶 通 知 的 與 交 易 前 檢 查 有 關 的 任 何 規 定 此 外, 客 戶 應 確 保 其 賬 戶 有 足 夠 的 可 動 用 滬 港 通 證 券, 以 作 出 任 何 建 議 賣 盤 如 本 行 認 為 客 戶 的 賬 戶 沒 有 ( 在 客 戶 欲 執 行 賣 盤 之 交 易 日 開 始 時 或 任 何 其 他 由 本 行 不 時 指 明 的 截 止 時 間 ) 轉 移 足 夠 的 可 動 用 滬 港 通 證 券 至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的 指 定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證 券 賬 戶, 以 作 出 建 議 賣 盤, 本 行 可 以 ( 但 沒 有 義 務 )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a) 全 部 或 局 部 拒 絕 受 理 該 客 戶 的 賣 盤 指 示 ;(b) 在 設 有 適 當 安 排 並 且 獲 市 場 規 定 准 許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本 行 為 其 本 身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其 他 顧 客 持 有 的 在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 或 任 何 其 他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 的 指 定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證 券 賬 戶 裏 的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來 滿 足 關 於 該 客 戶 的 賣 盤 指 示 的 交 易 前 檢 查 規 定, 而 在 此 情 況 下, 客 戶 應 償 付 本 行 因 買 入 或 總 之 取 得 客 戶 未 能 就 其 賣 盤 指 示 交 付 的 數 目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以 致 本 行 招 致 的 各 種 費 用 損 失 及 開 支, 且 償 付 的 條 款 價 錢 ( 包 括 附 帶 的 費 用 開 支 ) 及 時 間 按 照 本 行 所 全 權 決 定 者, 或 者 (c) 作 出 本 行 認 為 為 符 合 交 易 前 檢 查 及 / 或 相 關 市 場 規 定 以 及 為 透 過 任 何 股 票 借 用 安 排 ( 其 在 市 場 規 定 允 許 及 可 供 本 行 採 用 的 ) 或 其 他 途 徑 補 足 客 戶 的 缺 額 而 必 需 或 者 適 宜 的 其 他 行 為 (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本 行 能 夠 採 用 的 其 他 滬 港 通 證 券 ) 此 外, 如 本 行 因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認 為 實 際 或 可 能 未 能 遵 守 或 潛 在 未 能 遵 守 市 場 規 定, 則 本 行 可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全 部 或 局 部 拒 絕 賣 盤 因 未 能 遵 守 或 潛 在 未 能 遵 守 交 易 前 檢 查 及 / 或 任 何 相 關 市 場 規 定 導 致 的 任 何 風 險 損 失 或 成 本 須 由 客 戶 承 擔 北 向 交 易 將 遵 循 A 股 交 收 週 期 中 國 結 算 將 於 T 日 以 無 須 付 款 交 收 方 式 辦 理 其 參 與 者 ( 包 括 作 為 結 算 參 與 者 的 香 港 結 算 ) 證 券 賬 戶 的 借 記 或 貸 記, 以 進 行 滬 港 通 證 券 交 易 的 交 收 本 行 可 落 實 與 中 國 結 算 交 收 安 排 不 同 的 交 收 安 排 除 非 本 行 同 意 先 行 提 供 資 金, 否 則 與 此 交 易 有 關 的 資 金 的 交 收 將 於 T+1 日 生 效 如 有 滬 港 通 證 券 被 超 額 買 入 或 者 超 額 賣 出 ( 不 論 任 何 交 易 前 檢 查 安 排 ), 有 可 能 會 由 於 本 行 的 系 統 在 交 易 指 示 對 數 時 出 現 延 誤 或 者 對 數 失 敗 以 致 交 收 延 誤 - 17-

18 雖 然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轉 移 先 於 現 金 的 轉 移, 但 在 滬 港 通 服 務 下, 在 收 到 付 款 的 確 認 之 前,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所 有 權 不 會 獲 得 放 行 故 此, 在 成 交 單 據 的 意 義 上, 交 收 日 將 為 證 券 及 現 金 均 已 交 收 之 T+1 日 ; 或 如 該 項 購 買 獲 預 先 提 供 資 金 ( 通 過 在 交 易 指 示 的 發 出 時 間 扣 支 客 戶 的 賬 戶 中 存 有 的 資 金, 並 由 本 行 向 香 港 結 算 預 付 相 應 的 現 金 ), 交 收 日 為 證 券 獲 發 放 之 日 ( 通 常 是 T 日 ) 3. 配 額 限 制 透 過 滬 港 通 購 買 滬 港 通 證 券 須 受 若 干 配 額 控 制 ( 詳 情 如 下 ) 因 此, 概 不 保 證 可 透 過 滬 港 通 成 功 下 達 買 盤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在 滬 港 通 運 作 時 可 執 行 的 所 有 北 向 買 盤 的 最 大 淨 值 須 受 總 配 額 規 限 ( 總 配 額 ) 每 個 交 易 日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可 執 行 的 所 有 北 向 買 盤 的 最 大 淨 值 須 受 每 日 配 額 規 限 ( 每 日 配 額 ) 可 不 時 變 更 總 配 額 及 / 或 每 日 配 額 而 不 須 事 先 通 知, 建 議 客 戶 參 考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公 佈 的 其 他 資 料, 獲 得 最 新 信 息 根 據 滬 港 通 規 則, 不 論 總 配 額 或 每 日 配 額 是 否 已 經 達 到, 均 允 許 北 向 賣 出 如 存 在 因 (a) 每 日 配 額 完 全 使 用, 或 (b) 總 配 額 餘 額 低 於 每 日 配 額 導 致 限 制 拒 絕 或 暫 停 北 向 買 入, 本 行 將 無 法 執 行 任 何 進 一 步 的 買 盤 4. 對 即 日 盤 的 限 制 除 聯 交 所 另 有 決 定 外, 中 國 A 股 市 場 不 允 許 即 日 平 倉 買 賣 如 客 戶 於 T 日 購 買 滬 港 通 證 券, 則 客 戶 僅 可 於 交 收 完 成 當 日 或 之 後 ( 一 般 於 T+1 日 ) 賣 出 滬 港 通 證 券 由 於 須 遵 守 交 易 前 檢 查 規 定, 本 行 只 可 於 T+1 日 的 適 用 截 止 時 間 ( 由 本 行 不 時 向 客 戶 通 知 ) 或 之 後, 在 任 何 市 場 規 定 的 規 限 下, 處 理 賣 出 在 T 日 買 入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指 示 5. 披 露 權 益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規 則 及 法 規, 如 客 戶 持 有 或 控 制 一 家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及 在 中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 的 股 份 ( 按 合 併 基 準 應 用, 即 包 括 同 一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的 國 內 及 海 外 發 行 的 股 份, 不 論 相 關 持 股 是 透 過 北 向 交 易 QFII/RQFII 制 度 還 是 其 他 投 資 渠 道 獲 得 ), 及 達 到 相 關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不 時 規 定 的 特 定 臨 界 限 額, 則 客 戶 必 須 在 相 關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披 露 相 關 權 益, 及 他 在 相 關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不 得 買 賣 任 何 相 關 股 份 客 戶 亦 必 須 按 相 關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的 要 求 披 露 他 所 持 股 份 的 任 何 重 大 變 化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若 一 家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既 有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H 股, 又 有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A 股, 如 投 資 者 於 上 述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的 任 何 具 備 表 決 權 的 股 份 類 別 ( 包 括 透 過 滬 港 通 買 入 的 A 股 ) 中 擁 有 的 權 益 超 過 特 定 臨 界 限 額 ( 可 能 不 時 指 定 ), 則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分 規 定, 該 投 資 者 有 披 露 的 義 務 如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並 未 有 任 何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分 不 適 用 客 戶 須 負 責 遵 守 相 關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不 時 實 施 的 任 何 權 益 披 露 規 則 及 就 任 何 相 關 提 交 作 出 安 排 - 18-

19 6. 短 線 交 易 獲 利 規 定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規 則 及 法 規, 如 (a) 客 戶 持 有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權 超 過 相 關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不 時 規 定 的 臨 界 限 額 ; 及 (b) 買 入 交 易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作 出 相 應 的 賣 出 交 易 ( 反 之 亦 然 ), 而 短 線 交 易 獲 利 規 定 要 求 客 戶 放 棄 / 返 還 買 賣 該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滬 港 通 證 券 產 生 的 任 何 收 益, 則 該 客 戶 ( 及 單 獨 是 該 客 戶 ) 必 須 遵 守 短 線 交 易 獲 利 規 定 本 行 概 不 負 責 提 示 該 客 戶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協 助 該 客 戶 遵 守 短 線 交 易 獲 利 規 定 7. 外 國 擁 有 權 限 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規 則 及 法 規, 一 名 外 國 投 資 者 獲 允 許 持 有 單 一 的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數 目 存 在 限 制, 而 所 有 外 國 投 資 者 合 共 持 有 單 一 的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最 大 股 份 數 目 亦 存 在 限 制 上 述 外 國 擁 有 權 限 制 可 按 合 併 基 準 應 用 ( 即 適 用 於 同 一 發 行 人 的 國 內 及 海 外 發 行 的 股 份, 不 論 相 關 持 股 是 透 過 北 向 交 易 QFII/RQFII 制 度 還 是 其 他 投 資 渠 道 獲 得 ) 客 戶 須 負 責 遵 守 市 場 規 定 不 時 實 施 的 所 有 外 國 擁 有 權 限 制 此 外, 按 照 上 述 第 3.2 條, 本 行 有 權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應 用 必 要 或 合 適 的 任 何 程 序 或 規 定, 以 遵 守 不 時 實 施 的 任 何 外 國 擁 有 權 限 制, 包 括 ( 例 如 及 不 限 於 ) 對 客 戶 實 施 任 何 低 於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規 定 的 限 額 的 臨 界 限 額 該 等 法 律 及 監 管 約 束 或 限 制 有 可 能 由 於 資 金 匯 返 限 制 交 易 限 制 不 利 的 稅 務 處 理 較 高 佣 金 成 本 監 管 報 告 要 求 依 賴 當 地 託 管 人 和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服 務 等 因 素, 對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流 動 性 和 表 現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因 此, 客 戶 可 能 會 其 買 賣 持 有 或 投 資 於 滬 港 通 證 券 上 而 蒙 受 損 失 如 本 行 知 悉 客 戶 違 反 ( 或 合 理 認 為 客 戶 在 執 行 進 一 步 的 北 向 買 盤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違 反 ) 任 何 外 國 擁 有 權 限 制, 或 如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如 此 要 求 本 行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因 上 交 所 簽 發 的 任 何 強 制 出 售 通 知 而 導 致 者 ), 本 行 將 根 據 上 述 第 7 條 ( 出 售 轉 讓 及 返 還 ) 出 售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以 確 保 遵 守 所 有 市 場 規 定 在 此 情 況 下, 概 不 接 受 相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買 盤, 直 至 上 交 所 向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或 聯 交 所 通 知 外 國 總 持 股 權 已 低 於 特 定 百 分 比 之 下 聯 交 所 可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哪 一 個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和 甚 麼 數 量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應 受 強 制 出 售 通 知 規 限 ( 一 般 大 概 按 後 進 先 出 的 基 準 ), 而 聯 交 所 ( 或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 本 身 的 記 錄 須 為 最 終 及 不 可 推 翻 的 此 外,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如 外 國 投 資 者 所 持 有 單 一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計 超 過 指 明 百 分 比 ( 警 戒 水 平 ), 於 上 交 所 向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通 知 後, 聯 交 所 及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暫 停 接 受 相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買 盤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行 可 拒 絕 客 戶 的 買 盤 指 示, 直 至 外 國 投 資 者 的 總 持 股 權 減 少 至 低 於 上 交 所 不 時 建 議 的 規 定 百 分 比 ( 許 可 水 平 ) 截 至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日, 對 單 一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限 額 被 設 定 為 單 一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10%, 而 對 全 體 外 國 投 資 者 限 額 被 設 定 為 單 一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30% ( 而 警 戒 水 平 及 許 可 水 平 分 別 為 單 一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28% 及 26%) 該 等 限 額 和 水 平 不 時 發 生 變 化, 本 行 概 無 任 何 義 務 向 客 戶 通 知 外 國 擁 有 權 限 額 的 任 何 相 關 變 化 - 19-

20 8. 符 合 北 向 交 易 資 格 的 上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聯 交 所 將 會 根 據 滬 港 通 規 則 所 訂 下 標 準 對 上 交 所 180 指 數 及 上 交 所 380 指 數 作 出 的 任 何 調 整 相 關 A 股 及 H 股 在 上 交 所 及 / 或 聯 交 所 上 市 或 失 去 上 市 地 位 以 及 任 何 相 關 A 股 被 放 入 或 脫 離 風 險 預 警 等 因 素, 加 入 或 排 除 某 些 證 券 作 為 滬 港 通 證 券 本 行 沒 有 義 務 通 報 客 戶 關 於 股 份 的 北 向 交 易 資 格 的 任 何 變 更 客 戶 應 參 考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頁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公 佈 的 其 他 資 料, 獲 得 最 新 信 息 根 據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如 任 何 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正 在 退 市, 或 其 運 作 由 於 財 務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不 穩 定, 因 此 存 在 退 市 或 對 投 資 者 的 權 益 造 成 不 必 要 損 害 的 風 險, 則 該 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將 被 標 注 記 號 及 在 風 險 預 警 板 上 交 易 風 險 預 警 板 可 能 發 生 任 何 變 化, 恕 不 事 先 通 知 如 滬 港 通 證 券 受 到 風 險 預 警, 則 該 證 券 不 再 是 滬 港 通 證 券, 僅 允 許 滬 港 通 投 資 者 賣 出 股 份, 禁 止 進 一 步 買 入 有 關 風 險 預 警 板 的 詳 情, 請 不 時 參 閱 上 交 所 上 市 規 則 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風 險 預 警 板 股 票 交 易 暫 行 辦 法 及 任 何 其 他 相 關 來 源 9. 特 別 滬 港 通 證 券 聯 交 所 將 接 受 或 指 定 不 再 符 合 滬 港 通 證 券 資 格 的 證 券 為 特 別 滬 港 通 證 券 ( 只 要 那 些 證 券 仍 然 在 上 交 所 上 市 ) 此 外, 客 戶 由 於 任 何 權 利 或 權 益 的 分 配 轉 換 收 購 其 他 法 人 行 動 異 常 交 易 活 動 而 收 到 的 任 何 證 券 或 期 權 ( 指 非 合 資 格 進 行 滬 港 通 交 易 者 ), 將 會 被 聯 交 所 接 受 或 指 定 為 特 別 滬 港 通 證 券 客 戶 將 只 能 出 售 而 不 能 購 入 任 何 特 別 滬 港 通 證 券 10. 無 場 外 買 賣 及 轉 讓 11. 落 盤 除 透 過 滬 港 通 市 場 系 統 以 外, 客 戶 本 行 及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不 得 透 過 其 他 途 徑 交 易 或 供 應 促 使 買 賣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服 務, 及 本 行 不 得 ( 有 別 於 香 港 現 時 的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票 慣 常 方 法 ) 以 依 據 滬 港 通 規 則 透 過 滬 港 通 以 外 的 任 何 方 式, 就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匹 配 執 行 或 安 排 執 行 客 戶 的 任 何 買 賣 指 示 或 任 何 轉 讓 指 示 或 進 行 任 何 非 交 易 性 質 轉 讓 或 交 收 交 易, 除 在 滬 港 通 規 則 指 定 的 情 況 或 由 上 交 所 及 中 國 結 算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情 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由 於 或 為 了 (a) 繼 承 ;(b) 離 婚 ; (c) 任 何 公 司 或 法 團 的 解 散 清 盤 或 結 束 ;(d) 捐 贈 給 慈 善 基 金 會 ; 及 (e) 協 助 在 任 何 法 院 檢 察 官 或 執 法 機 構 的 任 何 執 法 行 動 或 訴 訟 而 進 行 的 非 交 易 性 質 轉 讓 ) 或 相 關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另 有 規 定 外 客 戶 確 認, 針 對 北 向 交 易 有 關 場 外 交 易 及 轉 讓 的 規 則, 可 能 會 延 遲 或 干 擾 本 行 進 行 買 賣 盤 對 帳 本 行 概 不 對 客 戶 因 該 規 則 蒙 受 的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損 失 或 損 害 負 責 或 被 判 須 負 法 律 責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因 任 何 延 遲 交 易 交 收 造 成 導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根 據 市 場 規 定, 僅 批 准 含 指 定 價 格 的 有 限 買 賣 盤, 可 以 指 定 價 格 或 較 低 價 格 執 行 買 盤, 以 指 定 價 格 或 較 高 價 格 執 行 賣 盤 不 接 受 市 價 買 賣 盤 12. 上 交 所 價 格 限 制 - 20-

21 13. 稅 務 滬 港 通 證 券 依 據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收 市 價, 服 從 ±10% 的 一 般 價 格 限 制 ( 如 有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處 於 風 險 警 示 狀 態, 則 應 服 從 ±5% 的 價 格 限 制 ) 價 格 限 制 可 能 不 時 更 改 與 滬 港 通 證 券 有 關 的 所 有 買 賣 盤 均 須 在 該 價 格 限 制 範 圍 內 價 格 超 過 該 價 格 限 制 的 任 何 買 賣 盤, 上 交 所 概 不 接 受 交 易 滬 港 通 下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是 否 需 繳 納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及 / 或 其 他 中 國 稅 項 有 待 國 稅 總 局 澄 清 除 本 主 條 款 及 細 則 項 下 本 行 的 任 何 權 利 以 外 及 在 不 損 害 該 等 權 利 的 原 則 下, 客 戶 將 完 全 及 單 獨 負 責 與 滬 港 通 證 券 有 關 就 任 何 稅 務 上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法 律 責 任 及 義 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資 本 增 值 稅 或 其 他 中 國 稅 項, 及 將 就 客 戶 所 持 有 買 賣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交 易 的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給 本 行 招 致 的 或 令 本 行 面 對 的 所 有 香 港 及 / 或 中 國 稅 項, 對 本 行 作 出 彌 償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概 不 負 責 就 滬 港 通 相 關 的 任 何 稅 務 問 題 責 任 及 / 或 義 務 提 供 意 見 也 不 負 責 給 予 處 理, 且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亦 不 就 此 方 面 提 供 任 何 服 務 或 協 助 客 戶 確 認 及 同 意, 本 行 概 無 責 任 就 任 何 稅 項 擔 任 客 戶 的 稅 務 代 理 人 代 表 或 顧 問 特 此 促 請 客 戶, 由 於 投 資 於 滬 港 通 證 券 對 不 同 的 投 資 者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稅 務 結 果, 故 此 客 戶 在 作 出 投 資 之 前, 客 戶 應 諮 詢 他 本 身 的 稅 務 顧 問 和 律 師 有 關 此 等 投 資 可 能 對 其 造 成 的 稅 務 結 果 在 不 損 害 前 述 條 文 及 本 行 可 能 具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和 補 救 方 法 的 前 提 下, 本 行 有 絕 對 酌 情 的 權 利, 並 且 在 不 進 一 步 發 給 通 知 或 要 求 的 情 況 下, 即 時 按 照 本 行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的 方 式 出 售 變 賣 或 處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預 扣 或 扣 減 稅 務 的 任 何 款 項 )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原 來 為 任 何 目 的 在 客 戶 設 於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處 之 任 何 賬 戶 中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財 產, 以 便 履 行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或 客 戶 就 任 何 稅 務 支 付 或 繳 納 任 何 款 額 的 義 務, 並 且 將 得 款 用 以 減 低 客 戶 對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負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債 務 對 於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就 此 採 取 的 行 動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使 客 戶 蒙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風 險,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概 不 負 責 14. 客 戶 證 券 規 則 作 為 背 景 資 料 簡 介, 客 戶 證 券 規 則 訂 明 所 有 中 介 人 及 其 關 聯 實 體 應 如 何 處 理 客 戶 資 產 然 而, 由 於 透 過 滬 港 通 交 易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並 未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因 此 客 戶 不 受 客 戶 證 券 規 則 的 保 護, 除 非 證 監 會 或 任 何 其 他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另 有 指 明 15.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滬 港 通 證 券 交 易 不 能 享 受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 依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設 立 ) 的 保 護 因 此, 與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證 券 之 情 況 不 同, 客 戶 一 旦 因 為 任 何 向 證 監 會 登 記 的 持 牌 或 註 冊 人 士 違 約 而 蒙 受 任 何 損 失, 客 戶 將 不 會 獲 得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的 補 償 16.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擁 有 權 滬 港 通 證 券 乃 在 中 國 結 算 之 中 持 有 香 港 結 算 將 成 為 中 國 結 算 的 一 個 直 接 參 與 者, 而 投 資 者 通 過 北 向 交 易 購 入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將 : - 21-

22 (a) 在 香 港 結 算 於 中 國 結 算 開 設 的 代 理 人 證 券 賬 戶 中 記 錄 於 香 港 結 算 名 下, 而 香 港 結 算 將 會 成 為 有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名 義 持 有 人 ; 及 (b) 以 託 管 方 式 於 中 國 結 算 的 存 管 處 持 有, 並 於 相 關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東 名 冊 登 記 香 港 結 算 將 會 在 相 關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結 算 參 與 者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證 券 賬 戶 裏 記 錄 該 等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權 益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香 港 結 算 將 被 視 為 有 關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法 定 擁 有 人, 並 將 被 視 為 代 表 有 關 的 結 算 參 與 者 持 有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受 益 權 益 視 乎 結 算 參 與 者 與 其 香 港 或 海 外 客 戶 之 間 的 託 管 安 排, 該 結 算 參 與 者 一 般 來 説 又 會 被 視 為 為 該 等 香 港 或 海 外 客 戶 持 有 受 益 權 益 根 據 現 行 中 國 法 規, 滬 港 通 證 券 將 會 在 香 港 結 算 於 中 國 結 算 開 立 的 代 理 人 賬 戶 之 中 記 錄 北 向 投 資 者 擁 有 根 據 適 用 法 律 透 過 滬 港 通 購 入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權 利 及 權 益 中 國 證 監 會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管 理 辦 法 中 國 結 算 證 券 登 記 規 則 及 證 券 帳 戶 管 理 規 則 中 國 結 算 滬 港 通 規 則 及 上 交 所 滬 港 通 規 則 對 名 義 持 有 人 的 構 思 作 出 大 致 規 定, 並 承 認 北 向 投 資 者 是 有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最 終 擁 有 人 北 向 投 資 者 須 透 過 香 港 結 算 作 為 名 義 持 有 人 行 使 其 於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權 利 由 於 北 向 投 資 者 將 實 質 上 控 制 有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投 票 權 ( 以 個 人 或 與 其 他 人 士 共 同 行 事 ), 北 向 投 資 者 須 就 透 過 北 向 交 易 購 入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負 責 遵 守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的 披 露 義 務 但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北 向 投 資 者 透 過 香 港 結 算 作 為 代 理 人 成 為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的 確 切 性 質 及 權 利 定 義 略 欠 清 晰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法 定 擁 有 權 及 實 益 擁 有 權 缺 乏 清 楚 定 義 及 區 別 很 少 中 國 法 院 案 例 是 涉 及 代 理 人 賬 戶 架 構 的 因 此, 在 中 國 法 律 下, 北 向 投 資 者 的 權 利 和 權 益 的 確 實 性 質 及 執 行 方 法 還 是 存 在 疑 問 香 港 交 易 所 已 刊 發 資 料 解 釋 北 向 投 資 者 對 滬 港 通 證 券 擁 有 權 的 權 利, 及 可 能 不 時 刊 發 進 一 步 資 料 香 港 交 易 所 刊 發 的 資 料 摘 要 為.. (a) (b) (c)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作 為 最 終 投 資 者 ( 而 非 代 該 等 投 資 者 持 有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任 何 經 紀 託 管 人 或 中 介 人 ) 應 獲 承 認 具 備 有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實 益 擁 有 權 ; 香 港 結 算 作 為 名 義 持 有 人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負 責 託 收 及 向 其 參 與 者 分 派 股 息 ( 為 其 本 身 賬 戶 及 / 或 作 為 其 投 資 者 的 代 理 人 ) 向 其 參 與 者 獲 取 及 綜 合 投 票 指 示, 並 向 相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發 行 人 提 交 合 併 的 單 一 投 票 指 示 但 根 據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滬 港 通 規 則, 香 港 結 算 作 為 名 義 持 有 人, 概 無 義 務 代 表 投 資 者 就 滬 港 通 證 券 在 中 國 或 其 他 地 方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或 法 庭 程 序 以 執 行 任 何 權 利 ; 及 根 據 香 港 及 中 國 法 律, 如 香 港 結 算 無 力 償 債, 有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將 不 會 被 視 作 香 港 結 算 的 一 般 資 產, 亦 不 會 提 供 予 香 港 結 算 的 一 般 債 權 人 中 國 - 22-

23 結 算 及 中 國 法 院 將 承 認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正 式 委 任 的 香 港 結 算 清 盤 人 ( 作 為 取 代 香 港 結 算 處 理 有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合 法 人 士 ) 客 戶 應 自 行 審 閱 香 港 交 易 所 不 時 刊 發 的 資 料 及 不 時 適 用 的 滬 港 通 規 則 客 戶 亦 應 諮 詢 他 本 身 的 法 律 顧 問, 以 便 對 他 作 為 滬 港 通 證 券 北 向 投 資 者 的 權 利 作 出 評 估 17. 修 訂 買 賣 盤 及 喪 失 優 先 權 根 據 中 國 現 行 方 法, 如 參 與 北 向 交 易 的 投 資 者 有 意 修 訂 買 賣 盤, 該 投 資 者 須 首 先 取 消 原 先 買 賣 盤, 然 後 輸 入 新 買 賣 盤 因 此 投 資 者 將 喪 失 買 賣 盤 優 先 權, 及 在 每 日 配 額 及 總 配 額 的 限 制 下 ( 請 參 見 上 文 第 3 段 ), 繼 後 的 買 賣 盤 可 能 不 會 在 同 一 交 易 日 完 成 18. 中 國 結 算 的 違 約 風 險 中 國 結 算 已 制 定 風 險 管 理 框 架 及 措 施, 及 獲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及 監 管 如 中 國 結 算 ( 作 為 所 在 地 中 央 結 算 對 手 ) 違 約, 香 港 結 算 可 ( 但 無 義 務 ) 採 取 任 何 法 律 行 動 或 提 起 法 院 程 序, 進 而 透 過 可 行 的 法 律 渠 道 及 中 國 結 算 的 清 盤 流 程 ( 如 適 用 ), 尋 求 向 中 國 結 算 討 回 拖 欠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及 款 額 由 於 中 國 結 算 並 無 出 資 於 香 港 結 算 保 證 基 金, 香 港 結 算 將 不 會 使 用 香 港 結 算 保 證 基 金 追 討 任 何 因 結 清 中 國 結 算 持 倉 而 產 生 的 剩 餘 損 失 香 港 結 算 將 根 據 相 關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訂 明 的 規 定, 繼 而 按 比 例 把 討 回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及 / 或 款 額 分 配 給 結 算 參 與 者 但 是, 本 行 只 會 繼 而 分 配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從 香 港 結 算 討 回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及 / 或 款 項 儘 管 中 國 結 算 的 違 約 可 能 性 被 視 為 極 低, 投 資 者 亦 應 在 參 與 北 向 交 易 前 知 曉 上 述 安 排 及 有 關 潛 在 風 險 19. 香 港 結 算 的 違 約 風 險 本 行 根 據 此 等 條 款 及 細 則 提 供 服 務, 也 是 依 賴 香 港 結 算 履 行 其 義 務 香 港 結 算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或 者 一 旦 香 港 結 算 未 履 行 或 者 延 誤 履 行 其 義 務, 可 能 會 導 致 滬 港 通 證 券 及 / 或 有 關 款 項 未 能 交 收 或 虧 損, 以 致 客 戶 蒙 受 損 失 對 於 此 等 損 失,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概 不 負 責 或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20. 證 券 無 紙 化 滬 港 通 證 券 以 無 紙 化 形 式 交 易, 而 相 應 地, 滬 港 通 證 券 不 可 以 實 物 形 式 存 放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及 / 或 從 當 中 提 取 21. 有 關 企 業 行 動 的 公 司 公 告 與 滬 港 通 證 券 有 關 的 任 何 企 業 行 動, 將 由 相 關 發 行 人 透 過 上 交 所 網 站 及 若 干 官 方 指 定 報 紙 進 行 公 佈 香 港 結 算 亦 將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記 錄 與 滬 港 通 證 券 有 關 的 所 有 企 業 行 動, 及 盡 快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於 公 佈 日 透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終 端 機 通 知 其 結 算 參 與 者 相 關 詳 請 參 與 北 向 交 易 的 投 資 者 可 參 看 上 交 所 網 站 及 相 關 報 紙 上 的 最 新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或 者 參 看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的 中 國 股 市 網 ( 或 其 他 不 時 出 現 的 有 關 替 代 或 承 繼 網 頁 ), 理 解 與 前 一 交 易 日 發 行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 23-

24 相 關 企 業 行 動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發 行 商 僅 刊 發 中 文 企 業 文 件, 不 提 供 英 文 譯 文 根 據 中 國 現 行 市 場 慣 例, 參 與 北 向 交 易 的 投 資 者 將 不 能 委 任 代 表 或 本 人 親 自 出 席 股 東 會 議, 這 與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的 現 行 方 法 不 同 此 外,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將 盡 力 及 時 為 結 算 參 與 者 收 集 與 分 配 與 滬 港 通 證 券 有 關 的 現 金 股 息 股 息 金 額 一 經 接 收, 香 港 結 算 將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限 度 內 安 排 於 接 收 日 即 日 向 相 關 結 算 參 與 者 分 配 股 息 本 行 無 任 何 義 務 為 客 戶 的 賬 戶 收 取 或 採 取 其 他 關 於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任 何 支 付 分 配 或 投 票 等 行 動 ( 包 括 出 席 任 何 大 會 及 / 或 行 使 任 何 投 票 權 ), 或 通 知 客 戶 有 關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任 何 通 知 通 函 報 告 公 告 或 類 似 法 人 行 動 的 存 在 或 者 其 內 容 即 使 本 行 作 出 以 上 收 取 採 取 上 述 行 動 向 客 戶 發 給 以 上 通 知 或 者 根 據 有 關 通 知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本 行 亦 不 負 責 : (a) 關 於 任 何 失 準 或 延 誤 情 況 的 責 任 ; 及 (b) 繼 續 或 者 重 複 有 關 行 動 的 義 務 本 行 不 保 證 亦 無 法 保 證 企 業 行 動 之 任 何 公 司 公 告 的 準 確 性 可 靠 性 或 及 時 性, 而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概 不 對 任 何 錯 誤 失 準 延 誤 或 遺 漏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公 告 而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導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無 論 是 侵 權 或 締 約 責 任 或 其 他 ) 本 行 明 確 為 公 司 公 告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之 準 確 性 或 資 料 的 適 當 性 免 除 所 有 明 示 或 暗 示 保 證 22. 披 露 資 料 及 刊 發 交 易 資 料 聯 交 所 可 為 刊 發 散 佈 或 公 開 分 發 滬 港 通 項 下 滬 港 通 證 券 交 易 的 綜 合 資 料 交 易 總 額 投 資 者 概 況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而 要 求 本 行 按 照 聯 交 所 不 時 指 定 的 時 間 及 形 式 提 供 有 關 客 戶 概 況 客 戶 買 賣 盤 類 型 及 價 值 ( 就 滬 港 通 證 券 之 北 向 交 易 而 言 ) 及 本 行 為 客 戶 執 行 的 交 易 的 資 料 此 外, 客 戶 將 及 時 按 本 行 的 要 求, 向 本 行 提 供 可 能 被 本 行 或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要 求 提 供 的 材 料 及 / 或 資 料,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客 戶 通 過 除 本 行 以 外 的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進 行 的 滬 港 通 交 易 ( 若 該 等 交 易 中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被 轉 移 至 本 行 進 行 出 售 ) 之 資 料, 而 且 客 戶 特 此 明 確 同 意 本 行 據 其 認 為 遵 守 市 場 規 定 而 必 須 者 披 露 任 何 前 述 材 料 及 / 或 資 料, 以 及 任 何 客 戶 資 料 予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23. 資 料 的 保 留 客 戶 承 認 並 接 受, 根 據 滬 港 通 規 則, 本 行 需 要 保 留 以 下 的 記 錄 不 少 於 20 年 :(a) 客 戶 的 交 易 指 示 及 代 表 其 執 行 的 交 易 ;(b) 收 到 客 戶 發 來 的 各 種 指 示 ; 及 (c) 關 於 北 向 交 易 的 客 戶 賬 戶 資 料 24. 客 戶 錯 誤 - 24-

25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概 不 對 客 戶 因 依 據 客 戶 指 示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而 蒙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損 害 或 開 支 或 間 接 損 失 損 害 或 開 支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本 行 不 能 為 任 何 交 易 平 倉, 而 客 戶 亦 應 注 意 與 滬 港 通 證 券 有 關 的 交 收 安 排,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配 額 限 制, 而 且 這 些 限 制 可 能 影 響 客 戶 消 減 任 何 錯 誤 交 易 所 致 後 果 的 能 力 滬 港 通 規 則 一 般 禁 止 任 何 交 易 所 場 外 交 易 或 轉 讓 但 在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可 容 許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及 其 客 戶 之 間 的 轉 讓, 以 便 更 正 錯 誤 交 易, 儘 管 對 於 可 容 許 上 述 轉 讓 的 情 況 缺 乏 清 楚 界 定 任 何 履 行 一 非 交 易 性 質 轉 讓 以 更 正 一 錯 誤 交 易 的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將 須 向 聯 交 所 提 交 錯 誤 交 易 報 告 及 附 上 支 持 文 件 解 釋 錯 誤 如 何 造 成, 並 提 供 非 交 易 性 質 轉 讓 詳 情 如 聯 交 所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或 相 信 某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可 能 濫 用 或 已 濫 用 有 關 更 正 安 排 或 者 可 能 利 用 有 關 更 正 安 排 迴 避 場 外 交 易 或 轉 讓 的 禁 令, 聯 交 所 有 權 不 容 許 該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再 就 錯 誤 交 易 進 行 非 交 易 性 質 轉 讓 聯 交 所 可 向 證 監 會 及 上 交 所 提 供 錯 誤 交 易 報 告 及 有 關 資 料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被 聯 交 所 警 告 不 得 濫 用 有 關 安 排 進 行 交 易 所 場 外 交 易 或 轉 讓 ( 而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是 不 獲 有 關 滬 港 通 規 則 容 許 的 ) 本 行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可 否 進 行 轉 讓 以 更 正 任 何 錯 誤 交 易 及 並 無 義 務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對 任 何 錯 誤 或 拒 絕 任 何 轉 讓 更 正 錯 誤 交 易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招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25. 滬 港 通 服 務 的 運 作 / 滬 港 通 市 場 系 統 的 新 穎 性 在 聯 交 所 規 則 規 定 的 若 干 情 況 下, 及 / 或 在 聯 交 所 認 為 為 著 保 護 投 資 者 而 情 況 適 合 並 合 乎 公 平 有 序 的 市 場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聯 交 所 或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 經 諮 詢 聯 交 所 後 ) 可 按 聯 交 所 可 能 視 為 適 當 的 持 續 時 間 及 頻 密 次 數, 暫 時 中 止 或 限 制 與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所 有 或 任 何 北 向 交 易 有 關 的 所 有 或 部 分 買 賣 盤 傳 遞 及 相 關 支 援 服 務 在 滬 港 通 證 券 交 易 被 暫 停 期 間, 客 戶 將 無 法 通 過 滬 港 通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客 戶 應 特 別 注 意, 在 聯 交 所 暫 停 滬 港 通 證 券 交 易 期 間, 該 等 滬 港 通 證 券 有 可 能 能 夠 在 上 交 所 繼 續 交 易 客 戶 有 可 能 在 聯 交 所 暫 停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交 易 期 內, 仍 然 因 為 滬 港 通 證 券 在 上 交 所 進 行 買 賣 而 面 對 其 價 值 波 動 聯 交 所 享 有 絕 對 酌 情 決 定 權, 可 由 於 運 作 需 要 惡 劣 天 氣 緊 急 情 況 或 其 他 情 況, 隨 時 及 無 須 提 前 通 知 而 變 更 滬 港 通 服 務 的 運 作 時 間 及 安 排 ( 不 論 是 否 為 臨 時 性 安 排 ) 此 外, 聯 交 所 或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 須 獲 得 聯 交 所 的 同 意 ) 可 永 久 停 止 提 供 滬 港 通 北 向 交 易 服 務 上 述 暫 停 限 制 或 停 止 將 影 響 本 行 接 受 及 處 理 客 戶 買 賣 盤 的 能 力 建 議 客 戶 參 考 香 港 交 易 所 網 站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公 佈 的 其 他 資 料, 獲 得 最 新 信 息 儘 管 滬 港 通 證 券 可 透 過 其 他 渠 道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中 國 投 資 者 透 過 上 交 所 ) 交 易, 但 概 不 保 證 客 戶 的 買 賣 盤 將 能 獲 得 接 受 或 處 理 另 外, 聯 交 所 規 則 規 定, 如 任 何 H 股 具 備 合 資 格 為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相 應 A 股, 而 暫 停 在 聯 交 所 交 易 但 未 暫 停 在 上 交 所 交 易 該 A 股, 則 一 般 仍 提 供 向 上 交 所 傳 遞 該 等 A 股 的 滬 港 通 證 券 買 賣 盤 以 供 上 交 所 執 行 之 服 務 然 而, 聯 交 所 可 自 行 酌 情 決 定 限 制 或 暫 停 上 述 服 務, 不 須 事 先 通 知, 而 屆 時 客 戶 發 出 客 戶 買 賣 盤 的 能 力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 25-

26 此 外, 滬 港 通 市 場 系 統 是 滬 港 通 項 下 交 易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新 平 台 本 行 基 於 上 交 所 運 作 的 滬 港 通 市 場 系 統 提 供 交 易 服 務 本 行 不 對 滬 港 通 市 場 系 統 導 致 的 任 何 延 誤 或 失 誤 負 責, 而 投 資 者 將 承 擔 源 自 或 涉 及 透 過 滬 港 通 市 場 系 統 交 易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全 部 風 險 對 於 客 戶 由 於 或 就 滬 港 通 服 務 或 CSC( 透 過 北 向 交 易 ) 蒙 受 的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損 失 或 損 害,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概 不 負 責 或 被 判 須 負 法 律 責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 (a) (b) 暫 停 限 制 或 停 止 滬 港 通 服 務 或 CSC, 或 不 能 取 覽 或 使 用 CSC 或 滬 港 通 服 務 ; 為 處 理 緊 急 情 況 確 立 的 任 何 特 殊 安 排 或 採 取 或 未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步 驟 或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取 消 所 輸 入 的 任 何 或 所 有 滬 港 通 買 賣 盤 ; (c) 暫 停 延 遲 中 斷 或 停 止 在 上 交 所 或 聯 交 所 交 易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 (d) 由 於 香 港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訊 號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導 致 任 何 延 遲 暫 停 中 斷 或 取 消 滬 港 通 證 券 買 賣 盤 ; (e) (f) (g) (h) 由 於 任 何 系 統 通 訊 或 連 結 失 效 斷 電 軟 件 或 硬 件 故 障 或 聯 交 所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無 法 控 制 的 其 他 事 件, 而 延 遲 或 未 能 傳 遞 任 何 滬 港 通 買 賣 盤, 延 遲 或 未 能 發 出 任 何 買 賣 盤 取 消 請 求 或 提 供 滬 港 通 服 務 ; 在 有 滬 港 通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要 求 將 一 滬 港 通 交 易 指 示 取 消 時, 因 任 何 原 因 該 指 示 未 獲 取 消 ; 任 何 滬 港 通 市 場 系 統 或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倚 賴 其 提 供 滬 港 通 服 務 的 任 何 系 統 的 任 何 延 誤 失 效 或 錯 誤 ; 及 基 於 聯 交 所 香 港 交 易 所 或 聯 交 所 附 屬 公 司 本 行 或 任 何 相 關 人 士 無 法 控 制 的 任 何 理 由, 而 延 遲 或 未 能 執 行 任 何 滬 港 通 買 賣 盤 或 滬 港 通 買 賣 盤 配 對 或 執 行 出 現 任 何 錯 誤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上 交 所 任 何 滬 港 通 主 管 當 局 或 任 何 其 他 相 關 政 府 或 監 管 機 構 採 取 或 作 出, 或 未 採 取 或 作 出 的 任 何 行 動 或 決 策 ) 若 有 上 列 (e) 段 或 (f) 段 所 述 任 何 情 況 而 導 致 任 何 延 遲 或 未 能 送 交 任 何 買 賣 盤 取 消 請 求, 如 有 關 買 賣 盤 已 獲 對 盤 及 執 行, 則 客 戶 仍 須 負 責 就 有 關 交 易 完 成 的 任 何 交 收 義 務 26. 運 作 時 間 聯 交 所 享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以 不 時 決 定 滬 港 通 服 務 的 運 作 時 間, 及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隨 時 更 改 滬 港 通 服 務 的 運 作 時 間 及 安 排, 不 須 臨 時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事 先 給 予 通 知 本 行 概 無 義 務 向 客 戶 通 知 聯 交 所 就 滬 港 通 服 務 運 作 時 間 所 作 的 任 何 相 該 等 決 定 關 於 滬 港 通 服 務 的 運 作 時 間 及 安 排 的 更 改, 可 能 會 影 響 本 行 受 理 及 / 或 處 理 客 戶 的 訂 單 及 / 或 及 時 地 提 供 任 何 滬 港 通 服 務 之 能 力 - 26-

27 27. 供 股 例 如, 在 滬 港 通 服 務 暫 停 期 間, 有 關 於 一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的 價 格 敏 感 資 料, 該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的 A 股 可 能 會 在 上 交 所 繼 續 買 賣, 而 該 A 股 的 價 格 可 能 會 有 大 幅 上 落 在 該 情 況 下, 北 向 投 資 者 將 無 法 進 行 該 等 股 份 的 交 易, 直 至 滬 港 通 的 下 一 個 可 以 使 用 的 交 易 日 為 止 若 香 港 或 海 外 投 資 者 收 到 滬 港 通 證 券 發 行 人 任 何 形 式 的 具 備 認 購 權 的 證 券, 如 有 關 認 購 權 的 證 券.. (a) (b) (c) (d) 為 滬 港 通 證 券, 則 容 許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透 過 滬 港 通 買 賣 具 備 認 購 權 的 證 券 ; 並 非 滬 港 通 證 券, 而 是 在 上 交 所 掛 牌 及 以 人 民 幣 交 易 的 證 券, 則 允 許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透 過 滬 港 通 出 售 具 備 認 購 權 的 證 券, 但 不 得 購 入 該 等 具 備 認 購 權 的 證 券 ; 為 上 交 所 掛 牌 證 券 但 並 非 以 人 民 幣 交 易, 則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將 不 得 透 過 滬 港 通 買 賣 該 等 具 備 認 購 權 的 證 券 香 港 交 易 所 已 述 明, 上 交 所 及 聯 交 所 將 透 過 互 相 諮 詢, 同 意 以 合 適 方 式 處 理 該 等 具 備 認 購 權 的 證 券 ; 或 並 非 在 上 交 所 掛 牌 的 證 券, 則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將 不 得 透 過 滬 港 通 買 賣 該 等 具 備 認 購 權 的 證 券, 除 非 及 直 至 已 獲 香 港 結 算 提 供 適 當 安 排 ( 如 有 ) 有 可 能 不 會 提 供 該 等 安 排 28. 碎 股 買 賣 僅 接 受 滬 港 通 碎 股 賣 盤, 且 所 有 碎 股 必 須 以 單 一 賣 盤 出 售 一 手 股 可 配 合 多 批 碎 股 形 成 碎 股 賣 盤 一 手 股 及 碎 股 在 滬 港 通 同 一 平 台 對 盤 及 以 相 同 股 價 出 售 每 次 落 盤 以 一 百 萬 股 為 上 限 最 低 價 格 變 動 設 定 為 人 民 幣 0.01 元 29. 投 資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關 聯 風 險 中 國 相 關 風 險 中 國 是 一 新 興 市 場 投 資 於 中 國 涉 及 特 別 的 考 慮 和 風 險, 包 括 但 不 只 限 於 較 大 的 價 格 波 動 性 較 不 發 達 的 監 管 及 法 律 架 構, 以 及 經 濟 社 會 及 政 治 不 穩 定 性 等 市 場 風 險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市 值 及 其 收 益 可 升 可 跌, 無 從 保 證 客 戶 可 從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中 獲 利 或 免 招 損 失, 不 論 損 益 多 少 客 戶 從 滬 港 通 證 券 獲 得 的 回 報 ( 如 有 ) 將 隨 著 與 滬 港 通 證 券 有 關 的 資 本 增 值 和 / 或 收 益 的 變 動 而 起 落 再 者, 滬 港 通 證 券 可 能 會 歷 經 波 動 和 下 跌, 視 市 況 而 定 客 戶 買 賣 滬 港 通 證 券 會 面 對 不 同 形 式 的 風 險, 包 括 ( 例 如 ) 利 率 風 險 ( 滬 港 通 證 券 在 市 場 利 率 上 升 時 跌 價 的 風 險 ) 收 - 27-

28 益 風 險 ( 滬 港 通 證 券 在 市 場 利 率 下 跌 時 收 益 下 跌 的 風 險 ), 以 及 信 用 風 險 ( 滬 港 通 證 券 發 行 人 違 約 的 風 險 ) 經 營 失 敗 的 風 險 在 當 前 的 經 濟 環 境 下, 全 球 市 場 正 歷 經 極 大 的 波 動, 增 加 了 企 業 經 營 失 敗 的 風 險 一 旦 任 何 滬 港 通 證 券 發 行 人 發 生 資 不 抵 債 或 其 他 方 面 經 營 失 敗 的 情 況 均 可 能 對 客 戶 的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客 戶 投 資 滬 港 通 證 券 可 能 會 出 現 虧 損 股 票 風 險 投 資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回 報 率 可 能 會 高 於 短 期 和 較 長 期 債 務 證 券 然 而, 投 資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相 關 風 險 亦 可 能 較 高, 原 因 在 於 投 資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表 現 取 決 於 難 以 預 測 的 因 素, 該 等 因 素 包 括 市 場 突 然 或 長 期 低 迷 的 可 能 性 以 及 與 個 別 公 司 有 關 的 風 險 股 息 風 險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發 行 人 會 否 進 行 分 派, 視 乎 發 行 人 的 派 息 政 策 而 定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派 息 率 可 取 決 於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普 遍 經 濟 狀 況 以 及 相 關 發 行 人 的 財 務 狀 況, 無 法 保 證 滬 港 通 證 券 一 定 會 宣 派 或 派 付 任 何 股 息 或 分 派 流 動 性 風 險 雖 然 滬 港 通 證 券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同 時 亦 可 通 過 滬 港 通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但 無 從 保 證 滬 港 通 證 券 會 形 成 或 維 持 活 躍 買 賣 的 市 場 假 如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價 差 大, 有 可 能 不 利 於 客 戶 在 理 想 價 位 出 售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能 力 假 如 客 戶 需 要 出 售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當 時 不 存 在 活 躍 市 場, 客 戶 就 滬 港 通 證 券 獲 得 的 價 位 ( 假 設 客 戶 能 夠 出 售 ) 很 有 可 能 低 於 活 躍 市 場 存 在 時 所 獲 得 的 價 位 一 般 法 律 及 監 管 風 險 客 戶 必 須 遵 守 各 項 市 場 規 定 再 者, 市 場 規 定 的 任 何 變 更 均 可 能 影 響 市 場 情 緒, 繼 而 影 響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表 現, 無 法 預 測 有 關 變 更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會 否 對 滬 港 通 證 券 產 生 正 面 或 負 面 影 響 在 發 生 最 壞 的 情 況 時, 客 戶 可 能 會 損 失 重 大 一 部 分 其 在 滬 港 通 證 券 的 投 資 貨 幣 風 險 人 民 幣 相 比 港 元 或 其 他 外 幣 的 價 值 可 能 受 到 多 種 因 素 的 影 響 難 以 保 證 人 民 幣 不 會 貶 值 一 旦 人 民 幣 貶 值, 人 民 幣 證 券 的 市 場 價 值 以 及 變 現 價 格 將 可 能 下 跌 對 於 並 非 以 人 民 幣 為 基 本 貨 幣 而 進 行 人 民 幣 證 券 交 易 的 投 資 者 來 説, 若 他 們 其 後 將 人 民 幣 收 益 兌 換 成 港 元 或 其 他 基 本 貨 幣, 也 可 能 會 蒙 受 一 些 損 失 對 於 將 人 民 幣 匯 出 或 匯 入 中 國, 也 存 在 實 質 限 制 若 人 民 幣 證 券 的 發 行 人 由 於 外 匯 管 制 或 者 其 他 限 制 而 無 法 將 人 民 幣 匯 至 香 港 或 者 以 人 民 幣 進 行 分 配, 發 行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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