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調整因應措施 一 條文對照 因應方式及他家作法諮詢企業 : 中華精測 ( 平鎮 ) 震雄機械( 中壢 ) 捷盟物流( 中壢 ) 華通電腦( 蘆竹 ) 金士頓( 竹科 ) 健鼎( 平鎮 ) 日月光( 中壢 ) 矽創 ( 新竹 ) 共八家 ; 如他家作法未標明企業, 即為共同作法 1051206 三讀通過條文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工資之給付, 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 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 將發放工資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三條工資之給付, 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 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 將發放工資 工資計算項目 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於以 EIP 及紙本方式, 將薪資各項目計算方式詳列於上, 以供查核 他家作法以以公告方式, 將薪資各項目計算方式詳列於上, 以供查核 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 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給之 :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工資按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 按之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 四小時以內者, 以四小時計 ; 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 以八小時計 ; 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 以十二小時計 四種加班費說明 1. 工作日加班 : 前 2 小時給 1/3, 之後每小時給 2/3 2. 休息日加班 : 前 2 小時給 1 又 1/3, 之後給 1 又 2/3; 未滿 4 小時以 4 小時計, 依此類推 ( 目前有一說明, 當休息日加班超過 8 小時, 需在加給 1, 即為第 9 小時後為 2 又 2/3, 然尚揭露條文, 如確定通過, 亦避免同仁於休息日加班超過 8 小時 )
3. 例假日加班 : 僅天災 事變 突發事件可加班 ; 給加倍工資, 未滿 8 小時以 8 小時計, 需另給一天補休 4. 國定假日加班 : 給加倍工資, 未滿 8 小時以 8 小時計 他家作法 (1)2.3.4 項加班, 要求主管予以管控, 如安排加班則以 4 或 4 的倍數時數安排 ; 如為例假日則盡量避免安排出勤, 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出勤則安排 8 小時之工作內容 (2) 如約定好之加班排程, 員工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 將簽署協議書, 當天之加班費及例假日產生之補休即以實際加班時數給予 2.3.4 項加班, 要求主管予以管控, 如安排加班則以 4 或 4 的倍數時數安排 ; 如為例假日則盡量避免安排出勤, 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出勤則安排 8 小時之工作內容 第三十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 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 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女性勞工, 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 於夜間工作, 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 林 漁 牧業外, 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 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 於夜間工作, 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 項第一款之農 林 漁 牧業外, 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他家作法依第三十四條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 其工作班次, 每週更換一次 但經勞工同意第三十四條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 其工作班次, 每週更換一次 但經勞者不在此限 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 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 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 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他家作法依
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 一日為休息日 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一 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 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 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 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 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 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暫不明確定義例假及休息日之日期, 以為彈性調整, 例假日則盡量避免安排出勤他家作法依 第三十七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節日 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第三十七條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 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 他家作法依第三十八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應依下列規第三十八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定給予特別休假 : 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三日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每年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五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每年十五日 六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 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 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 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 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 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 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 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 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建議 : Case1. 工員依現行方式折現, 職員部分 : 三日部分遞延一年, 其他特休天數則採遞延半年方式, 遞延期間需請同仁將剩餘特休先行排定完成, 並請主管鼓勵同仁於工作空檔安排休假 如遞延後仍未休完, 當未歸責於雇主時, 則視同放棄, 屆時亦簽定協議書 Case2. 工員依現行方式折現, 職員部分 : 三日部分遞延一年, 其他特休天數則採遞延半年方式, 特休產生初期即請同仁將特休先行排定完成, 並請主管鼓勵同仁於工作空檔安排休假 如遞延後仍未休完, 當未歸責於雇主時, 則視同放棄, 屆時亦簽定協議書 勞動契約終止時, 雇主應否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廿七日台抴勞動二字第四四 六四號函查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惟勞動契約之終止, 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 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 於法尚無不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廿三日台拊勞動二字第 四一六八三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 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 而非用以換取工資, 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 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 於法尚無不可 他家作法依 ; 日月光採遞延半年方式, 屆時如尚未休完, 主管職則視同放棄, 一般同仁則折現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 休息日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同
他家作法依第七十四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 主第七十四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 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 而予以解僱 降調 減薪 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 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 應為必要之調查, 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 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 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外, 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第七十九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鍰 : 罰鍰 : 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一 違反第七條 第九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五十九條規定 六項 第七項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第六十六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條至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準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令 以下罰鍰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違反第七條 第九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低標準 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
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 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元以下
二 預估增加成本說明 1. 萬洲部分 : 因萬洲目前休息例假日加班之倍率即為 1 又 2/3, 整體而言, 因明年度新法令而增加之成本為例假日加班而產生之補休 2. 炎洲部分 : 炎洲目前休息例假日加班之倍率為 1 倍, 故因明年度新法令施行而增加之成本除例假日加班而產生之補休, 尚有休息日加班倍率增加而產生之費用 3. 依炎洲及萬洲 2016/9~11 之休息例假日加班時數, 預估增加之成本為下 : 說明 : 因例假加班需加給一天補休, 故以整體假日加班時數之 1/3 估算補休時數換算之費用 ( 因目前假日加班未區分休息例假日 ) 另炎洲採排班方式, 故休息日加班倍率增加而產生之費用, 以現有例假日加班時數之 1/2 換算新倍率估算 假日加班公司別月份時數 原假日費用 (a) 給予 1 預估新假日費用 (b) 前 2 小時給 1 又 1/3, 之後給 1 又 2/3 差異 (c)=((b)-(a))/2 預估補休折算費用 (d) 預估增加成本 09 5,288 468916 741,043 136,064 151,841 287,905 10 7,788 789670 1,220,500 215,415 234,565 449,980 炎洲 11 3,138 291403 457,103 82,850 92,055 174,905 小計 16,213 1549989 2,418,646 434,329 478,461 912,790 平均 5,404 516,663 806,215 144,776 159,487 304,263 09 4,422 194,984 194,984 10 8,895 386,005 386,005 萬洲 11 11,605 500,589 500,589 小計 24,922 1,081,578 1,081,578 平均 8,307 360,526 360,526 平均合計 13,712 516,663 806,215 144,776 520,013 664,789 (c)+(d) 三 結論 此次修法倉促, 且未考慮周詳, 外界均預估還會有下一波解釋條文, 然惡法亦法, 先擬訂因應方式, 後續將持續觀察, 以便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