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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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 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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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基準法令與實務 報告人 : 陳慧玲 104 年 10 月 1
2 立法意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 工資 工時 休息 休假 退休 等 ),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標準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3 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 不適用之 目前除部分行業或工作者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經本會指定公告不適用外, 已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3
4 勞動契約的訂定 以不定期為原則, 定期為例外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之工作類型如下 : 臨時性工作 :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工作, 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 : 可預期於 6 個月內完成非繼續工作 季節性工作 : 受季節性原料 材料 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工作, 工作期間在 9 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 : 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 1 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諾成契約, 不以書面為要件 4
5 勞動契約的訂定 ( 續 1) 定期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另訂新約, 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者 只有臨時性 短期性工作適用 年資併計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 3 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勞工前後工作年資, 應合併計算 5
6 勞動契約的終止 第 11 條 : 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事由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6
7 勞動契約的終止 ( 續 1) 第 12 條 :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事由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或其中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 工具 原料 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 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 自知悉之日起,30 日內為之 7
8 勞動契約的終止 ( 續 2) 第 13 條 勞工在第 50 條 ( 產假 ) 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 59 條 ( 職業災害傷病 ) 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旨在限制雇主不得單方面依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終止契約 8
9 勞動契約的終止 ( 續 3) 第 14 條 :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 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雇主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或對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自知悉之日起,30 日內為之 9
10 勞動契約的終止 ( 續 4) 預吿期間及資遣費之發給 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契約者 按工作年資於 10 日 20 日或 30 日前預吿 未依規定給預吿期間者, 應給付預吿期間工資 勞工為另謀工作, 毎星期可請假 2 日, 工資照給 發給資遣費 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準用預吿期間規定 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契約者, 雇主亦應發給資遣費 10
11 資遣費計算 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當時適用法令計算 當時無法令適用者, 依各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定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 依其退休金適用之制度而定 適用勞基法制度之年資, 依該法第 17 條規定 : 毎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 以比例計給 ; 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 毎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 1 年以比例計給 ; 最高發給 6 個月 11
12 新制資遣費所謂 以比例計給 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9 月 12 日勞動 4 字第 號令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所稱 以比例計給 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 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 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 所得之基數以分數 ( 分子 / 分母 ) 表示 工作年資 3 年 6 個月 15 天, 則資遣費基數為 1/2{3+ (6+15/30)/12 }=1 又 37/48 個基數 12
13 工資定義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 : 工資 薪金 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 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施行細則第十條雖明定所列之各項給與非屬工資, 惟仍須視其是否名實相符 13
14 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 : 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一個月平均工資 : 等於 日平均工資 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 即係以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除以 6 計算 事由 : 資遣 ( 費 ) 退休 ( 金 ) 職業災害 ( 殘廢及死亡補償 ) 14
15 平均工資 ( 續 1) 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之期間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依勞基法第 50 條第 2 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雇主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 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普通傷病假 依性平法請生理假及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之產假 因景氣因素協商之無薪休假 15
16 基本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 每小時基本工資為 120 元, 每月基本工資為 20,008 元 按時計薪者, 除勞資另有約定不包括例假日工資者外, 允認已給付例假日工資, 嗣後毋須另外計給 即只須給假, 不必外加例假日工資 16
17 工資給付原則 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 但得協議一部以實物給付, 其作價應公平合理, 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工資應定期給付, 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17
18 工資給付原則 ( 續 1) 不得預扣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謂 預扣勞工工資, 係指在違約 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 但責任歸屬 範圍大小 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 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同工同酬 :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相同 效率相同者, 給付同等之工資 18
19 積欠工資墊償制度 雇主有歇業 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1)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 (2) 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 (3) 未依勞基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 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 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 ; 未獲清償部分, 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 修正公布, 公布後 8 個月施行 ) 雇主應按其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 ( 最高可至萬分之 15 ), 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作為墊償 (1) 前開積欠之工資,(2) 前開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 ( 其合計數額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19
20 工作時間認定 工作時間 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 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 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 待命時間 ), 因受雇主拘束, 亦屬工作時間 20
21 工作時數規範 法定正常工時 :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 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 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 彈性 ( 變形 ) 工時 2 週 :1 日 10 小時 1 週 48 小時 4 週 :1 日 10 小時 8 週 :1 日 8 小時 1 週 48 小時 21
22 工作時數規範 ( 續 1) 2 週彈性 ( 變形 ) 工時 : 工會同意 ; 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 得將其兩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 (1 日最多 10 小時 )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 已指定適用勞基法行業皆是 ) 22
23 工作時數規範 ( 續 2) 4 週彈性 ( 變形 ) 工時 : 工會同意 ; 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得將其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 (1 日最多 10 小時 ) 2 週內至少應有 2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不受第 36 條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23
24 工作時數規範 ( 續 3) 8 週彈性 ( 變形 ) 工時 : 工會同意 ; 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 得將 8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 除指定 製造業 及 經指定適用該法第 30 條之 1 之行業 為適用之行業, 並陸續指定 營造業 等多種行業適用 ) 24
25 工作時間起訖 除童工 女工有特別規範外, 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第 35 條但書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工作時間起訖, 該項休息時間得不計入工作時數 25
26 工時計算與記載 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日曆者, 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 以平時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 不在此限 ( 另訂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 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並加計往來必要之交通時間 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並記至分鐘為止 26
27 延長工時 延長工時之定義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 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 2 週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 (2 週彈性 ) 第 3 項 (8 週彈性 ) 或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4 週彈性 ) 變更工作時間者, 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常見延長工時計算問題 : 於休假日出勤工作, 其工作時間未超過 8 小時之部分, 不計入延長工時數 ; 超過 8 小時之部分, 則應計入 27
28 延長工時 ( 續 1) 一般延長工時之要件與程序 : 雇主有需要 工會同意 ; 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 個別勞工同意 上限 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28
29 延長工時 ( 續 2) 特殊延長工時之要件與程序 :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認有需要 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 ; 無工會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於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 至少應有 12 小時之休息時間 ) 上限 無上限之規定 延長之時數, 可不計入每月 46 小時額度內 29
30 延長工資之給予 給予標準 : 延長 2 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毎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再延長 2 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毎小時工資額加給 2/3 超過 4 小時部分, 法無明定, 惟不得低於按平日毎小時工資額加給 2/3 依第 32 條延長者, 按平日毎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補休事宜 : 勞工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 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時工資, 故為法所不禁, 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30
31 違法態樣 ( 續 1) 延長工時未經勞資會議同意 延長工時數超過法令規定 不認定為延長工時 將延長工時視為值班 未滿 1 小時不給延長工時工資 要求一律以補休替代 雇主逕命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不出勤, 要求勞工嗣後補服勞務, 不另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31
32 違法態樣 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標準不符規定 未列入某些工資名目 一律以定額計算 ( 如毎小時 100 元 ) 毎月固定金額 32
33 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 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 監督脫離, 自由利用之時間 勞工繼續工作滿 4 小時, 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因不受雇主支配, 得不包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 可不給薪 如事實上雇主未予勞工休息 ( 仍要求勞工於職場待命或提供勞務 ), 仍屬工作時間, 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工作者, 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33
34 例假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 工資照給 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停止勞工假期 ( 例假 國定假日 特別休假 ), 工資應加倍發給, 事後再補假 並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如非因勞基法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 縱使勞工同意, 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惟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 其當日出勤之工資, 仍應加倍發給 安排例假日以每 7 日為 1 週期, 每 1 週期內應有 1 日例假, 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 6 個工作日 ; 如遇有必要, 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 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34
35 休假日 ( 國定假日 )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 工資照給 現行休假日共有 19 日 雇主徵得個別勞工同意, 可使勞工於休假日出, 惟於該日出勤工作, 工資應加倍發給 ( 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 1 日工資, 延長工時者, 延長工資依 24 條辦理 )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 勞雇雙方得協商同意擇日補休 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 紀念節日之當日 ) 已成為工作日, 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 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國定假日如適逢例假, 翌日補假 1 日 自 104 年起, 遇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均應予補假 35
36 勞工與公務人員放假日差異 公務人員 :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共計 11 日, 原則全年假日計 115 日 ( ) 勞工部分 :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 即俗稱國定假日 共計 19 日, 原則全年假日 110 日 ( ) 僅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1 月 2 日 ) 革命先烈紀念日 勞動節 孔子誕辰紀念日 台灣光復節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國父誕辰紀念日 行憲紀念日註 : 配合工時縮減, 將予調整 36
37 選舉假 依第 37 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放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 及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 放假 1 日 ; 工資照給 如須勞工繼續到工者, 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但不妨礙其投票 所稱 1 日 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而言 無庸於選舉後查驗身分證 37
38 特別休假 自受僱當日起算, 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給予 7 至 30 日 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不因勞工於年度中離職而比例縮減特休日數 雇主可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休畢 未休完之特別休假, 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 : 雇主應發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38
39 女工夜間工作 女工夜間工作係指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工作 得使女工於夜間工作之情形如下 : 工會同意 ( 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 且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 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認有必要 指定為 30 條 1 之行業, 工會同意 ( 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公告為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 經勞資雙方以書面約定報主管機關核備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禁止夜間工作 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於夜間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39
40 工時例外規定 訂定目的 民國 85 年為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 針對部分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所增訂之條文 條文重點 限經勞委會核定公告之下列 3 類工作者適用 : 監督 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需由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 例假 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以書面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 始不受第 30 條 第 32 條 第 36 條 第 37 條及第 49 條之限制 地方行政主管機關核備時, 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 並審酌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40
41 工時例外規定 ( 續 1) 規定意旨 此規定尚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 第 21 條所定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如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超出法定正常工時時數, 則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 應依本法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41
42 天災出勤管理 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 訂定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勞工應否停止工作, 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 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 以求明確 工作地 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通告停止辦公或雖未通告停止辦公, 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 勞工可不出勤 未出勤者, 不得視為曠工 遲到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且不得強迫補班 扣發全勤獎金 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為照扶勞工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照常出勤者, 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 宜加給勞工工資, 並提供交通工具 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2
43 天災出勤管理 ( 續 1) 因業務性質需要, 需特定勞工出勤者, 應於事前約定 ; 並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 ( 無工會者 ) 之同意 天然災害發生當日, 勞工執行職務中發生災害, 屬職業災害 ; 勞工上下班於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 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 亦屬職業災害 如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 公務機關 ( 構 ) 公私立學校 公用事業 郵電事業 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未有規定者, 參照要點辦理 43
44 無薪休假 現行法令並無所謂 無薪休假, 雇主無恣為之權利 如因景氣因素有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必要, 應協商合致 ( 可參考協議書範例 ), 並主動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不得逕自排定 無薪休假 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 仍應依約給付工資 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以第 1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 其毎月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44
45 無薪休假 ( 續 1) 無薪休假日要求勞工出勤仍應照原約給付工資 如遇勞工請產假, 仍應依原約定工資給付 計算平均工資時, 無薪休假日數應予扣除 勞委會訂有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及 勞雇雙方減少工時協議書 ( 範例 ) 45
46 值日 ( 夜 ) 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 於工作時間以外, 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 如收轉急要文件 接聽電話 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 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值日 ( 夜 ) 非正常工作之延伸, 不計入工作時間 勞工並無值日 ( 夜 ) 之義務, 須徵得勞工同意 惟基於勞資合作之精神, 勞工應儘量與雇主配合 得經由團體協約 或勞資會議決定或規定於工作規則 規定於工作規則者, 應檢附該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之同意書 內政部 74 年 12 月 5 日 (74) 台內勞字第 號函頒布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 ( 夜 ) 應行注意事項 以為行政指導 46
47 請假 依勞基法第 43 條訂定勞工請假規則 婚假 :8 日, 工資照給 以 1 次給足為原則 喪假 : 依親等分別為 8 日 6 日及 3 日, 工資照給 因禮俗原因, 得申請分次給假 事假 :14 日, 可不給工資 病假 : 未住院者,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 住院者,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雇主補足之 47
48 請假 ( 續 2) 公傷病假 : 因職業災害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無期限規定 公假 : 依法令規定給予公假者, 工資照給 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不得因勞工請婚假 喪假 公傷病假及公假, 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請假時, 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敍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時, 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48
49 產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8 星期 ;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4 星期 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 工資照給 ; 未滿 6 個月者, 減半發給 可於產前 4 週開始請產假, 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 依曆連續計算, 如遇假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性平法另明定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1 星期 ;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5 日 其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規定 49
50 性別工作平等法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毎月得請女生理假 1 日 ( 免附證明文件 ),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減半發給 女性受僱者分娩或流產, 雇主應給予八星期 四星期 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 期間依曆連續計算, 薪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50
51 性別工作平等法 ( 續 1) 受僱者妊娠期間, 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 薪資照給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薪資照給 於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 5 日請假 51
52 性別工作平等法 ( 續 2) 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 於毎 1 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 2 年之育嬰留職停薪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 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 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毎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 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 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期滿後申請復職, 除有法定情形,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 雇主不得拒絕 52
53 性別工作平等法 ( 續 3)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雇主毎日給予 2 次 30 分鐘之哺乳時間, 該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 得請求毎天減少無酬工時 1 小時或調整工時 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全年得請家庭照顧假七日 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薪資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53
54 性別工作平等法 ( 續 4) 受僱者依規定為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 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 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54
55 退休要件 自請退休 ( 主動權在勞工 ) 於同一單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者 於同一單位工作 25 年以上者 於同一單位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強制退休 ( 主動權在雇主 ) 年滿 65 歲者但對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 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 但不得少於 55 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55
56 退休金給付標準 分段計萛 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當時適用法令計算 當時無法令適用者, 依各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定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 依第 55 條規定計算 按其工作年資, 毎滿 1 年給與 2 個基數 但超過 15 年之工作年資, 毎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 ( 採總額計算 ) 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滿半年者以 1 年計 強制退休之勞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加給 20%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 依該條例辦理 56
57 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 法源依據 : 勞基法第 56 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13 條 訂定目的 : 課予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為勞工之退休金預作準備之責任 提撥金額 : 每月薪資總額 提撥率 (2%-15%) 專戶存儲 : 以各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存儲於台灣銀行, 並不得作為讓與 扣押 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專戶所有權屬於事業單位, 非屬勞工 57
58 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 ( 續 1) 定期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 ( 修正公布 ):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 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 該餘額不足給付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 53 條或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退休條件之勞工, 依規定計萛之退休金數額者, 雇主應於次年度 3 月底前 1 次提撥其差額, 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 未依前開規定補足者, 課予新台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58
59 勞退新舊制之適用 原適用勞基法者, 於本條例施行後( ) 5 年內得選擇適用新制, 選擇適用新制後, 不得再變更 於 始就業或換工作者, 一律適用新制 後始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 一律適用新制 59
60 勞退新制適用對象 強制提繳對象 : 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 含本國籍勞工 外籍配偶 陸港澳地區配偶 ) 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 不適用之 60
61 勞退新制適用對象 ( 續 1) 自願提繳對象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自營作業者 受委任工作者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61
62 勞退新制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 雇主提繳 : 應按月依勞工工資 ( 對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6%( 或以上 ) 為其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可攜式帳戶 : 雇主所為其提繳之退休金, 可以累積帶著走, 並不因其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 歇業而受影響 勞工自願提繳 : 勞工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享有稅賦優惠 ( 自提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 最低保證收益 : 不得低於當地銀行 2 年定期存款利率 62
63 勞退新制請領要件 年滿 60 歲可請領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 工作年資 ( 以提繳年資計 ) 未滿 15 年者, 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月退休金 : 工作年資 ( 以提繳年資計 ) 滿 15 年以上者, 請領月退休金 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據年金生命表, 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 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延壽年金保險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 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 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惟該保險未開辦前, 勞工依規定併計結清工作年資後滿十五年以上者, 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額, 得全數依規定發給月退休金 63
64 勞退新制請領要件 ( 續 1) 未滿 60 歲可請領退休金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 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 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 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給付或失能等級 3 等以上之 1 次失能給付 領取國民條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非屬前 2 款之被保險人, 符合得請領前 2 款年金給付要件之 1 者 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 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64
65 職業災害補償 補償項目 醫療補償 :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工資補償..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屆滿 2 年, 得 1 次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補償責任 殘廢補償 :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死亡補償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受領補償順位 :1. 配偶及子女 ;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 姐妹 65
66 職業災害補償 ( 續 1) 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得予抵充 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離職而受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66
67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67
績優人員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報告單位 : 人事室報告人 : 葉凱源組長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 簡報大綱 一 勞動基準法 ( 含勞動契約 ) 規範重點簡介 二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兼任助理是否適用勞基法等法令 --- 前提 --- 學校與兼任助理應有僱傭關係 3 立法意旨 勞基法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717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令宣導 勞基法 勞工請假規則相關法令概說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溫婉婷 mail:[email protected] tel (02) 2260-0050 轉 306 內容大綱 壹 前言貳 工資一 定義二 工資給付原則三 基本工資四 平均工資五 原領工資 叁 工時一 法定工時二 延長工時 ( 加班 ) ( 一 ) 定義 ( 二 ) 加班費計算三 假日出勤工資肆 休假一 例假 特別休假二
Microsoft Word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doc
壹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之約定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10.14 104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01 105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章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依法有關規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並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約定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 2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 6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7 第五章退休 13 第六章女工 15 第七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5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16 第九章社會保險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7 第十章性騷擾之防治 18 第十一章其他 20 1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5027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文件編號 :PU-10700-B-1369-2016122001 管理單位 : 人事室 版次 :03 20161220 修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文件名稱 :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60271606 號函核定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勞資會議報告
合聘、改聘案:
大葉大學第一屆第 13 次勞資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106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 時 10 分至 2 時 40 分開會地點 : 本校管理學院 B205 會議室主席 : 侯雪娟小姐 資方代表 : 莊基仁先生 宋進忠先生 施學誠先生勞方代表 : 何茜容小姐 賴淑娟小姐 蔡依寧小姐 蕭聖奇先生 林耀東先生請假人員 : 梁卓中先生記錄 : 彭惠苓小姐 壹 主席致詞 今年 6 月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州科技大學非編制人員工作規則 104.10.28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2.17 府勞動字第 1050044395 號函核備 104.05.25 104 學年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21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24 府勞動字第 1050358801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中州科技大學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勞動契約範本 診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類型 : 不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 ; 例如 : 藥師 會計 ) 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僱用乙方為 ( 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
大千綜合醫院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公佈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頁次 :1 壹 目的 104 年 8 月 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新竹市政府 104 年 9 月 8 日府勞動字第 1040137170 號函核備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貳 範圍 一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及工友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七十八年八月一日訂定八十年一月一月第一次修訂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第二次修訂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三次修訂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四次修訂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第五次修訂 第一條 : 本辦法以本公司員工為適用範圍 第二條 : 本公司員工除因公出差及因故請假免予簽到外, 均應按規定時間到公或出勤, 不得委請他人代為簽到 否則, 一經查出, 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懲處 第三條 : 員工於出勤
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3 例如 基本工資 -104 年 7 月 1 日起, 勞工月薪不得低於 20,0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 法規解說 104 年 12 月 1 勞動基準法概論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勞動契約第三章工資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第五章童工 女工第六章退休第七章職業災害第八章技術工第九章工作規則第十章監督與檢查第十一章罰則第十二章附則 2 1 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勞動契約書(草案)
國立東華大學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 國立東華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書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俾資遵循 : 一 契約起始日及期間 :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從事有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二 工作職稱 : 三 工作地點 : 國立東華大學 四 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A120-D06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04 月 28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6 月 02 日府勞資字第 1040081162 號函核定 104 年 06 月 23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7 月 24 日府勞資字第 1040112401 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訂定目的 )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與本校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88647 號函核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勞資會議報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規範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之發展,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與教學助理聘任及服務辦法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1.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桃工秘字第 1040034740 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保障臨時人員合法權益, 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臨時人員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 本規則適用對象, 係指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
Microsoft Word - 7.新聞放大鏡_P.71-93_ - 複製 _3_.doc
新聞放大鏡 3 部分工時勞工相關權益爭議問題 編目 : 勞動基準法 註 1 新聞案例 台灣部分工時勞工高達 40 萬人, 近年基本時薪調漲幅度大, 但學者發現, 由於五年前時薪加成新制上路, 加上 部分工時 定義不清, 雇主為降低人事成本, 省錢 省假, 部分工時勞工 假時薪 真全職 假月薪 真時薪 現象愈來愈嚴重, 前者是雇主吃掉勞工國定假日 特休假, 後者勞工不但假被 A 了, 連薪水都縮水,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出勤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 促使本公司員工養成守時出勤習慣, 以增進工作效率 (2) 訂定本公司員工出勤之統一標準, 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行 1.2. 適用範圍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之 1.3. 管理單位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人力資源部 2. 出勤管理 2.1. 上下班時間 2.1.1. 總部 : 每日九時至十八時,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休息一小時 2.1.2. 會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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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玄奘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W00R1068-150916E2)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第 22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玄奘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提升其工作效率及服務品 質, 明確規定聘僱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聖約翰科技大學 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1042227470 號函核定通過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4D F736F F D AAECB5A5A6D22DB3D2A475A6E6AC46BB50B3D2A475AA6BB357A46AB74E>
106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 等別 : 初等考試類科 : 勞工行政科目 :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 除了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並應符合調動原則, 下列那一項非屬勞動基準法所定之調動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勞工可要求雇主予以必要之協助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可經勞資協商後進行不利之變更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開南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第一條 第二條 則 1 104.11.03 第 79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5.19 府勞條字第 1050119854 號函核備 開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 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 第二章僱用
103年8月26日,日用品人事主管聯誼會
人力資源勞工法律讀書會 新增法令 勞動檢查 勞動基準法 人資人員必備的 新增修勞工法令與判決 1 講師小檔案 姓名 : 謝清風 ( 清風俠 ) 現職 : 勞雇雙贏顧問公司 / 總經理網址 :http://www.laborlaw.com.tw 信箱 :[email protected] 手機 :0919-996906 學歷 : 台大國發所 / 法學碩士中正法律所 / 勞社法組中正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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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員休假及加班 相關議題 衝擊與影響 1. 計畫支出項目增加, 降低彈性支用的額度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休假日數, 及加班費補休, 雇主應發給工資, 故請主持人預排計畫助理特休假及補休, 以免產生未休代金 2. 每 7 天休息 1 天 例假日 1 天 ( 學校現行工作日以週一至週五日為主 ): 除非天災事變, 例假日不得強制工作, 且須通報 3. 務必落實上下班打卡機制 : 研究助理線上打卡本校未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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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聯絡人 : 黃俊容電話 :(02)77365937 傳真 :(02)23977022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30188058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勞動部
勞動基準法 雇主篇
課程內容 校園中的勞動權益 勞動權益相關法規 校園勞動權益案例討論 如何協助學生確保勞動權益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勞動檢查員伍政杰 105 年 11 月 11 日 1 2 資料備置義務 1 勞動權益相關法規 3 出勤紀錄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並保存 5 年 前項出勤紀錄, 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 雇主不得拒絕 ( 30 V) 工資清冊 ( 23) 特別休假排休公式或協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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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範例)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本所 105 年 4 月 18 日彰地人字第 1050003622 號函訂定 彰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25 日府勞動字第 1050130812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點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點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 係指本所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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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及相關 法規解說 報告人 : 周明陽 105 年 4 月 1 2 新聞分享 - 薪少太血汗大學幼保系進冷宮 在血汗幼兒園和少子化 雙重壓力 的惡性循環下, 以往熱門的大學幼保系, 漸不受青睞 近 3 年幼保相關科系招生人數大幅減少近千人, 美和科大兒童服務系和崑山科大幼保系更分別於去年和今年停招 據統計, 四技二專統測幼保類報考人數從 97 年 5273 人減至今年 2157 人, 衰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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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2 月 15 日第 457 次行政會議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1 月 22 日府勞一字第 09830139500 號函審核結果, 除第 7~10.12~14.16~17.20.22.24~27. 30~31.33.40~41 條外, 餘同意核備 98 年 4 月 10 日第 46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6 月 9 日府勞一字第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6 月 3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7 年 6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0970065911 號 99 年 7 月 7 日 98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39 50 51 條條文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9 年 8 月 24 日府勞動字第 0991504782 號 99 年 12 月 7 日 99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103 年 7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3 年 9 月 5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30833197 號函核備 104 年 1 月 21 日勞資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2 月 11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4012540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台灣首府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約用工作人員 (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範本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工作規則 桃園縣政府 87 年 8 月 20 日府勞動字第 158906 號函核備桃園縣政府 94 年 7 月 6 日府勞動字第 0940179677 號函核備修正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 95 年 6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50156012 號函核備修正第 3 條 第 58 條 第 84 條條文桃園縣政府 96 年 5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60139064 號函核備修正第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編印 1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單位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41 附件
第四案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93.12.09.93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4.07.93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 97.03.06.96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06.98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26. 北府勞安字第 0990474304 號函核備 99.07.08.98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8.24.
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輯
目錄 第一篇勞動契約... 1 第二篇工資... 3 第三篇工作時間... 7 第四篇休假 例假及請假... 12 第五篇職業災害補償... 19 第六篇勞資爭議調解... 21 附則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常見問題... 22 附則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27 附則三僱用工讀生相關規範 ( 工讀五要規範 )... 31 本手冊所列案例僅供參考, 實際情形仍需視個案事實認定 手冊按勞動基準法章節編排,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企業工會因應勞基法修法應有之作為.key
桃園市總 工會 企業 工會因應勞基法修法之作為 邱駿彥 文化 大學法律學系教授!1 講師簡介 日本國 立神 戶 大學法學博 士 現任 文化 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經歷 1. 輔仁 大學法律系教授兼 人事室主任 2. 中正 大學勞 工所 中 山 大學 人資所兼任教授 3. 日本國 立神 戶 大學國際交流研究所客座教授 4. 台灣勞動法學會第 二屆理事 長 5. 勞動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現職 6. 勞動部 台北市
第一篇勞動契約 阿財最近剛加盟一間飲料店, 但怕自己一人忙不過來, 打算僱用幾位工讀生和正職人員 Q1 小華是今天剛來報到的工讀生, 阿財可以告訴小華工讀生不適用勞基法, 所以時薪是 100 元嗎?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所僱用之勞工其勞動條件, 如工資 工時 休假 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規定
目錄 第一篇勞動契約... 1 第二篇 工資... 3 第三篇 工作時間... 6 第四篇 休假 例假及請假... 10 第五篇 職業災害補償... 15 第六篇 勞資爭議調解... 17 附則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常見問題... 19 附則二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24 附則三 僱用工讀生相關規範 ( 工讀五要規範 )... 28 本手冊所列案例僅供參考, 實際情形仍需視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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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修正總說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自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 期間歷經多次修正 茲因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有關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等規定部分修正條文已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布, 為配合本法修正並解決常見實務問題, 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內容, 強化童工勞動條件之保障, 爰擬具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部分條文修正案, 其修正重點如下 :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輯
目錄 第一篇勞動契約... 1 第二篇工資... 4 第三篇工作時間... 9 第四篇休假 例假及請假... 16 第五篇職業災害補償... 22 第六篇勞資爭議調解... 24 附則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常見問題... 26 附則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31 附則三僱用工讀生相關規範 ( 工讀五要規範 )... 35 附則四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36 附則五臺中市保全業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專任人員任用辦法 民國 90 年 2 月 2 日第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93 年 3 月 6 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11 月 8 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 訂立目的本會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共謀會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 適用範圍凡受本會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應適用之
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輯
目錄 第一篇勞動契約... 1 第二篇工資... 4 第三篇工作時間... 9 第四篇休假 例假及請假... 18 第五篇職業災害補償... 24 第六篇勞資爭議調解... 26 附則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常見問題... 28 附則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33 附則三僱用工讀生相關規範 ( 工讀五要規範 )... 37 附則四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38 本手冊所列案例僅供參考,
勞動基準法 最新修法
Wei Lun Attorneys at Law 勞動基準法 最新修法 唯綸法律事務所 高雄市左營區正心街 116 號 13 樓之 3 07-556-3557 [email protected] 蘇傳清律師 [email protected]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學士 服務地區 : 台南 高雄 屏東 服務內容 : 青創諮詢 法律顧問 一般訴訟 工程爭議 輔英科技大學兼任講師台南大學幼教系幼兒園長專業訓練班講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
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立契約人 雙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園長 (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 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遴聘 )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社會工作人員 護理人員 廚工 職員 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 幼童專用車輛隨車人 員 二 工作項目 :( 依職務由各園 ( 校 ) 視實際需求訂定 ) 三 工作地點 :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為
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輯
目錄 第一篇勞動契約... 2 第二篇 工資... 5 第三篇工作時間... 10 第四篇 休假 例假及請假... 15 第五篇 職業災害補償... 21 第六篇 勞資爭議調解... 23 附則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常見問題... 25 附則二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30 附則三 僱用工讀生相關規範 ( 工讀五要規範 )... 34 附則四 辦理勞資會議應注意事項... 35 本手冊所列案例僅供參考,
安全衛生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1 任課教師 : 蕭文達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講師 2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的意義 : 勞工行政係政府為貫徹勞工政策, 保護勞工權益, 協調勞資關係, 開發及調節人力 確保就業安全 加強國際勞工聯繫合作所採取之一切措施 勞工行政的對象及範疇 : 不問勞心或勞力的人, 凡受雇者或自立工作者皆包括在內 3 勞工行政 ( 續 ) 4 勞工行政的功能 : 1. 保障勞工權益制定勞動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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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雇用 1 第三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1 第四章津貼 獎金 3 第五章服務紀律 3 第六章考勤 請假 獎懲與升遷 3 第七章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 7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9 第九章福利措施第十章安全與衛生 9 10 第十一章勞資意見及溝通 10 第十二章性騷擾之防治 10 第十三章附則 11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1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