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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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章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依法有關規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並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約定 三 勞方為未成年人時, 依民法第 79 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 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另依勞基法第 46 條規定, 未滿 18 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 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書文件 四 雇主與個別勞動者訂定書面勞動契約時, 其內容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章第 7 條各項規定, 也可就雙方應行遵守事項另行約定, 並參酌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及工作性質, 在契約中明訂 五 勞動契約, 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 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勞工前後工作年資, 應合併計算 六 勞資雙方簽訂或終止勞動契約, 除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 期間超過一年者外, 毋庸報主管機關核備, 惟該項契約應不得違背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七 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超過一年者, 應報之 主管機關, 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 政府 ; 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 工廠或分支機構者, 為分公司 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 政府 八 勞動契約之工作項目採列舉方式訂明, 其內容並應與乙方工作技能及意願相配合 九 僱用勞工如為女工 童工時, 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增訂保護條
2 款 十 勞動契約經勞資雙方同意, 得隨時修正之
3 勞動契約範例 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 ( 以下簡稱乙方 ) 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 甲方自年月日起雇用乙方為 ( 註 : 請填職稱 ; 例如 : 出納 ), 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不定期契約 )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 從事下列工作 : ( 例如 : 出納工作 :( 一 ) 帳款之收取 登列 ( 二 ) 員工薪資發放 ( 三 ) 辦理員工勞工保險有關業務 ( 四 ) 其它與上列各項相關事務 三 工作地點 :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四 工作時間 : ( 一 )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如下, 每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 隔周休二日 : 周一至周五 : 上班, : 下班, : 至 : 休息 ; 周六 : 上班, : 下班 ; 每二周工作總時數為 小時 周休二日 : 周一至周五 : 上班, : 下班, : 至 : 休息 ; 每二周工作總時數為 小時 周休一日 : 周一至周六 : 上班, : 下班, : 至 : 休息 ; 每二 周工作總時數為 小時 其他 : ( 請各公司依實際選擇一項方案 ), 甲方得視業務需要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 二 ) 甲方因工作需作要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須照常工作時,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
4 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休假日照常工作時, 工資加倍發給 ( 三 )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必須延長工作時間, 或停止例假 休假 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 工資加倍發給 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假休息 五 例假 ( 特別 ) 休假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的給假 : 甲方依照 附件一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編製表 辦理 六 工資 : ( 一 ) 工資按月全額支付, 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元 ( 二 ) 給付乙方工資, 經乙方同意發放時間如下, 如遇例假或休假則 ( 提前 順延 ): 每月一次 : 於每月 日發放 ( 前月 當月 次月 ) 之工資 每月二次 : 1 每月 日發放 ( 前月 當月 次月 ) 日至 ( 前月 當月 次月 ) 日之工資 ; 2 每月 日發放 ( 前月 當月 次月 ) 日至 ( 前月 當月 次月 ) 日之工資 其他 : ( 請各公司依實際選擇一項方案 ), 且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七 請假 :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八 資遣 : 甲方依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九 退休 : ( 一 ) 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 自請退休時,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規定, 強制乙方退休時, 應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 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福利 : ( 一 ) 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 為乙方加入勞工保險 ( 二 ) 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
5 十二 考核及獎懲 :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所訂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規定辦理 十三 服務與紀律 : ( 一 ) 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的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 並應謙和 誠實 謹慎 主動 積極從事工作 ( 二 )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營業上 技術上之秘密, 不得洩漏, 退職後亦同 ( 三 ) 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 四 )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 非經主管允許,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 五 ) 乙方應接受甲方舉辦之各種勞工教育 訓練及集會 十四 安全衛生 ; 甲 乙雙方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十五 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 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 法令及團體協約之之補充效力 :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 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 契約修訂 : 本契約經經雙方同意, 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八 契約之存執 : 本契約書 1 式 2 份, 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 甲方 : 公司 ( 蓋公司印章 ) 代表人 : ( 簽名蓋章 ) 公司執照字號 : 乙方 : ( 簽名蓋章 ) 地址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6 附件一 :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編製表 假別給假天數工資給與備註 婚 假 勞工結婚者給 予婚假 8 日 工資照給 事 假 勞工因有事故不給工資 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一 本表係依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編製, 事業單位給假如有優於
7 普通傷 病 假 一 未住院者, 普通傷病假一年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二 住院者,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款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以 1 年為限 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 其符合退休要件者, 應發給退休金 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雇主補足之 生 理 假 女性員工因生併入及不併入病 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 假之生理假薪資, 減半發給 得請生理假一 日, 全年請假 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 算, 其餘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法令者, 從其規定 二 勞工婚假自結婚事實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 但經事業單位同意得於 1 年內請請畢 ; 喪假, 勞工如因禮俗原因, 得於百日內申請分次給假 三 勞工事假 普通傷病假 婚假 喪假期間, 除延長假期在 1 個月以上者外, 如遇例假 休假, 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四 產假係以事實認定為準不論已婚或未婚 五 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 1 星期及 5 日之產假時, 雇主不得視為缺
8 喪 假 一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 8 日 二 祖父母 ( 含母之父母 )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 6 日 三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 ( 含母之父母 ) 喪亡者, 給予喪假 3 日 公 傷 病 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工資照給 一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二 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 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就普通傷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折半發給工資 六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 生理假 陪產假 產檢假 家庭照顧假 公傷病假及公假, 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產假 特別休假期間, 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七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
9 公 假 員工奉派出差 工資照給 考察 訓練 兵役召集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等, 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家 庭 照顧假 員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 7 日為限 陪 產 假 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 本公司應給予陪產假 5 日 不給工資 工資照給 產 檢 假 員工於妊娠期工資照給 間, 本公司給 予產檢假 5 天 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 5 天工作制時, 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 8 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 至於喪假 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 1 日為計算單位 八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 : 勞工每 7 日中至
10 產 假 一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8 星期 二 女工妊娠六個月以上分娩者, 無論死產或活產, 給予產假 8 星期, 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 三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4 星期 四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1 星期 五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5 日 例 假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一 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二 女性受僱者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請 1 星期及 5 日之產假, 雇主不得拒絕 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並無規定前開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請勞資雙方議定之 工資照給 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所謂 1 日 係指連續 24 小時而言 九 例假為強制規定, 雇主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 縱使勞工同意, 亦不得使勞 工在該假日工作 十 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之行業可依該規定調整例假 十一 行政院勞委員會 94 年 6 月 8 日勞動 2 字第 號公告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修正 ( 喪假 ) 上述公告所稱之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
11 休 假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工資照給 特 別 休 假 勞工在同一雇工資照給 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7 日 二 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 10 日 三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 14 日 四 10 年以上者, 每 1 年加給一日, 加至 30 日為止 母均含母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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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之約定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國立陽明大學遴聘業界專業教師契約書 國立陽明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為執行 大專校院遴聘業界專業教師方案 進用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 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 一 契約期間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因應業務所需, 得先予試用三個月, 試用期滿合格者同意繼續續約, 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 從事下列工作 : 三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七十八年八月一日訂定八十年一月一月第一次修訂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第二次修訂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三次修訂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四次修訂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第五次修訂 第一條 : 本辦法以本公司員工為適用範圍 第二條 : 本公司員工除因公出差及因故請假免予簽到外, 均應按規定時間到公或出勤, 不得委請他人代為簽到 否則, 一經查出, 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懲處 第三條 : 員工於出勤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勞動契約範本 診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類型 : 不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 ; 例如 : 藥師 會計 ) 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僱用乙方為 ( 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
合聘、改聘案:
大葉大學第一屆第 13 次勞資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106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 時 10 分至 2 時 40 分開會地點 : 本校管理學院 B205 會議室主席 : 侯雪娟小姐 資方代表 : 莊基仁先生 宋進忠先生 施學誠先生勞方代表 : 何茜容小姐 賴淑娟小姐 蔡依寧小姐 蕭聖奇先生 林耀東先生請假人員 : 梁卓中先生記錄 : 彭惠苓小姐 壹 主席致詞 今年 6 月 1
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立契約人 雙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園長 (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 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遴聘 )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社會工作人員 護理人員 廚工 職員 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 幼童專用車輛隨車人 員 二 工作項目 :( 依職務由各園 ( 校 ) 視實際需求訂定 ) 三 工作地點 :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為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出勤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 促使本公司員工養成守時出勤習慣, 以增進工作效率 (2) 訂定本公司員工出勤之統一標準, 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行 1.2. 適用範圍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之 1.3. 管理單位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人力資源部 2. 出勤管理 2.1. 上下班時間 2.1.1. 總部 : 每日九時至十八時,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休息一小時 2.1.2. 會館 : (1)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10.14 104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01 105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717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令宣導 勞基法 勞工請假規則相關法令概說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溫婉婷 mail:[email protected] tel (02) 2260-0050 轉 306 內容大綱 壹 前言貳 工資一 定義二 工資給付原則三 基本工資四 平均工資五 原領工資 叁 工時一 法定工時二 延長工時 ( 加班 ) ( 一 ) 定義 ( 二 ) 加班費計算三 假日出勤工資肆 休假一 例假 特別休假二
勞動契約書(草案)
國立東華大學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 國立東華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書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俾資遵循 : 一 契約起始日及期間 :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從事有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二 工作職稱 : 三 工作地點 : 國立東華大學 四 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5027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範例)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本所 105 年 4 月 18 日彰地人字第 1050003622 號函訂定 彰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25 日府勞動字第 1050130812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點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點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 係指本所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 2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 6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7 第五章退休 13 第六章女工 15 第七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5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16 第九章社會保險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7 第十章性騷擾之防治 18 第十一章其他 20 1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1.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桃工秘字第 1040034740 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保障臨時人員合法權益, 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臨時人員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 本規則適用對象, 係指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A120-D06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04 月 28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6 月 02 日府勞資字第 1040081162 號函核定 104 年 06 月 23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7 月 24 日府勞資字第 1040112401 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訂定目的 )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與本校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州科技大學非編制人員工作規則 104.10.28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2.17 府勞動字第 1050044395 號函核備 104.05.25 104 學年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21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24 府勞動字第 1050358801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中州科技大學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1000-041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教職員工差假事宜, 依教育部部 頒教師請假規則與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 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優先依勞動基
大千綜合醫院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公佈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頁次 :1 壹 目的 104 年 8 月 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新竹市政府 104 年 9 月 8 日府勞動字第 1040137170 號函核備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貳 範圍 一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及工友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文件編號 :PU-10700-B-1369-2016122001 管理單位 : 人事室 版次 :03 20161220 修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文件名稱 :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60271606 號函核定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勞資會議報告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聖約翰科技大學 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1042227470 號函核定通過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88647 號函核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勞資會議報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規範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之發展,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與教學助理聘任及服務辦法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編印 1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單位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4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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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員休假及加班 相關議題 衝擊與影響 1. 計畫支出項目增加, 降低彈性支用的額度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休假日數, 及加班費補休, 雇主應發給工資, 故請主持人預排計畫助理特休假及補休, 以免產生未休代金 2. 每 7 天休息 1 天 例假日 1 天 ( 學校現行工作日以週一至週五日為主 ): 除非天災事變, 例假日不得強制工作, 且須通報 3. 務必落實上下班打卡機制 : 研究助理線上打卡本校未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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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玄奘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W00R1068-150916E2)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第 22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玄奘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提升其工作效率及服務品 質, 明確規定聘僱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103 年 7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3 年 9 月 5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30833197 號函核備 104 年 1 月 21 日勞資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2 月 11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4012540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台灣首府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約用工作人員 (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令與實務 報告人 : 陳慧玲 104 年 10 月 1 立法意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 工資 工時 休息 休假 退休 等 ),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標準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02 年 09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4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8 月 0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05 月 0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0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0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22 日北醫校秘字第 1070003913 號令修正, 全文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第一條 真理大學職員及適用勞基法人員請假暨休假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四年六月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真理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職員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開南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第一條 第二條 則 1 104.11.03 第 79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5.19 府勞條字第 1050119854 號函核備 開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 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 第二章僱用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 0 4 年 3 月修正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4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第四案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93.12.09.93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4.07.93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 97.03.06.96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06.98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26. 北府勞安字第 0990474304 號函核備 99.07.08.98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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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及相關 法規解說 報告人 : 周明陽 105 年 4 月 1 2 新聞分享 - 薪少太血汗大學幼保系進冷宮 在血汗幼兒園和少子化 雙重壓力 的惡性循環下, 以往熱門的大學幼保系, 漸不受青睞 近 3 年幼保相關科系招生人數大幅減少近千人, 美和科大兒童服務系和崑山科大幼保系更分別於去年和今年停招 據統計, 四技二專統測幼保類報考人數從 97 年 5273 人減至今年 2157 人, 衰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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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專任人員任用辦法 民國 90 年 2 月 2 日第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93 年 3 月 6 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11 月 8 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 訂立目的本會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共謀會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 適用範圍凡受本會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應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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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2 月 15 日第 457 次行政會議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1 月 22 日府勞一字第 09830139500 號函審核結果, 除第 7~10.12~14.16~17.20.22.24~27. 30~31.33.40~41 條外, 餘同意核備 98 年 4 月 10 日第 46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6 月 9 日府勞一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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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假管理實務 講師 : 鄭茂洲高雄市工業會副總幹事勞委會職訓局 TTQS 評核委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高雄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信箱 :[email protected] 2012/11/7 1 課程大綱 2012/11/7 1. 雇主工資續付義務 2. 工時安排 3. 婚假 喪假管理程 4. 事假與病假處理模式與案例研究 5. 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條件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77742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6 日府人力字第 1010180664 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 係指本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 含工友管理要點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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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聯絡人 : 黃俊容電話 :(02)77365937 傳真 :(02)23977022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30188058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勞動部
第一篇勞動契約 阿財最近剛加盟一間飲料店, 但怕自己一人忙不過來, 打算僱用幾位工讀生和正職人員 Q1 小華是今天剛來報到的工讀生, 阿財可以告訴小華工讀生不適用勞基法, 所以時薪是 100 元嗎?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所僱用之勞工其勞動條件, 如工資 工時 休假 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規定
目錄 第一篇勞動契約... 1 第二篇 工資... 3 第三篇 工作時間... 6 第四篇 休假 例假及請假... 10 第五篇 職業災害補償... 15 第六篇 勞資爭議調解... 17 附則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常見問題... 19 附則二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24 附則三 僱用工讀生相關規範 ( 工讀五要規範 )... 28 本手冊所列案例僅供參考, 實際情形仍需視個案事實認定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績優人員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報告單位 : 人事室報告人 : 葉凱源組長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 簡報大綱 一 勞動基準法 ( 含勞動契約 ) 規範重點簡介 二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兼任助理是否適用勞基法等法令 --- 前提 --- 學校與兼任助理應有僱傭關係 3 立法意旨 勞基法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4D F736F F D20A5B0A5FAACECA7DE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DD0B0B2A5F0B0B2BFECAA6B5F AED5B0C8B77CC4B3B371B94C5F2E646F63>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 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訂定中華民國 83 年 8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2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6 月 3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7 年 6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0970065911 號 99 年 7 月 7 日 98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39 50 51 條條文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9 年 8 月 24 日府勞動字第 0991504782 號 99 年 12 月 7 日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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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為使員工之考勤加班規定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 適用於台灣總部 3. 權責 3.1 部門主管 : 有效管理 / 督導部門人員工作及考勤加班狀況 3.2 人資單位 : 因應組織工作型態需求, 建立有效的考勤制度與系統, 掌握全公司人員考勤加班狀況, 以正確進行薪資 考勤等相關作業 3.3 員工 : 在兼顧工作品質與效率之原則下, 有效管理個人時間資源, 並遵循考勤加班管理辦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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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雇用 1 第三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1 第四章津貼 獎金 3 第五章服務紀律 3 第六章考勤 請假 獎懲與升遷 3 第七章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 7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9 第九章福利措施第十章安全與衛生 9 10 第十一章勞資意見及溝通 10 第十二章性騷擾之防治 10 第十三章附則 11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1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3 例如 基本工資 -104 年 7 月 1 日起, 勞工月薪不得低於 20,0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 法規解說 104 年 12 月 1 勞動基準法概論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勞動契約第三章工資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第五章童工 女工第六章退休第七章職業災害第八章技術工第九章工作規則第十章監督與檢查第十一章罰則第十二章附則 2 1 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 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四次在案 茲隨著 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 連帶衝擊我國 整體之國家競爭力 因此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 下簡稱性平法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四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性平法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範本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工作規則 桃園縣政府 87 年 8 月 20 日府勞動字第 158906 號函核備桃園縣政府 94 年 7 月 6 日府勞動字第 0940179677 號函核備修正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 95 年 6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50156012 號函核備修正第 3 條 第 58 條 第 84 條條文桃園縣政府 96 年 5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60139064 號函核備修正第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法規類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 第 3 條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 矯正學校, 於適用本規則時, 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輯
目錄 第一篇勞動契約... 2 第二篇 工資... 5 第三篇工作時間... 10 第四篇 休假 例假及請假... 15 第五篇 職業災害補償... 21 第六篇 勞資爭議調解... 23 附則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常見問題... 25 附則二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30 附則三 僱用工讀生相關規範 ( 工讀五要規範 )... 34 附則四 辦理勞資會議應注意事項... 35 本手冊所列案例僅供參考,
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輯
目錄 第一篇勞動契約... 1 第二篇工資... 3 第三篇工作時間... 7 第四篇休假 例假及請假... 12 第五篇職業災害補償... 19 第六篇勞資爭議調解... 21 附則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常見問題... 22 附則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27 附則三僱用工讀生相關規範 ( 工讀五要規範 )... 31 本手冊所列案例僅供參考, 實際情形仍需視個案事實認定 手冊按勞動基準法章節編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