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會因應勞基法修法應有之作為.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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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總 工會 企業 工會因應勞基法修法之作為 邱駿彥 文化 大學法律學系教授!1

2 講師簡介 日本國 立神 戶 大學法學博 士 現任 文化 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經歷 1. 輔仁 大學法律系教授兼 人事室主任 2. 中正 大學勞 工所 中 山 大學 人資所兼任教授 3. 日本國 立神 戶 大學國際交流研究所客座教授 4. 台灣勞動法學會第 二屆理事 長 5. 勞動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現職 6. 勞動部 台北市 新北市 高雄市勞資爭議主任仲裁委員 現職 7.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現職 8. 新北市政府勞動政策諮議委員會委員 現職 9. 工業總會 商業總會雇主委員會委員 現職 10.律師考試勞動法考科命題 小組召集 人 現職 11.司法官考試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現職 12.法官學院講座教授 現職 2

3 勞基法對台灣是福還是禍? 沒有勞基法, 台灣勞 工就不會主張權利了嗎? 勞動條件的提昇兩種管道 : 勞 工組織 工會透過團體協商 勞基法規定勞動條件!3

4 值得省思的 一句話 人啊! 沒有失去的 往往不會珍惜!4

5 要強化集體勞動關係法 還是要強化個別關係法 其實是要求取平衡 在個別勞動關係法的規範下 即使渺 小的勞 工也能夠與巨 人 雇主有個基本平衡 勞 工團結起來 也可以跟雇主取得平衡 5 但必須法制設計是公平的 否則再多的團結 也無法達到真正的平衡

6 事前預防重於事後救濟 如果雇主都能依法 行事, 就可以減少很多紛爭 6

7 勞動三權 7

8 集體勞動關係法領域

9 高雄市 說 已有215家團體協 約 高雄教師職業 工會締結 全國第 一個教師團體的團體協約 工會組織 團體協約 數110個 工會總數5382家 349.5萬勞 工 組織33.7% 103年 第4季統計資料 勞資會議 總 工會及 各業聯合會 家 55.1萬 人 142家 企業 工會 7.3萬 人 產業 工會 4088家 272.5萬 人 職業 工會 單 一 工會 廠 場 工 會 企 業 工 會 控制 從屬 關係 企業 工會 單 一 工會 單 一 工會 單 一 工會 為了限 制廠場 工會成 長 加 以限制 修正 工 會法施 行細則 本法第六條第 一項第 一款所稱廠場 指有 獨 立 人事 預算及會計 並得依法辦理 工 廠登記 公司登記 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 之 工作場所 前項所定有獨 立 人事 預算及會計之 工作 場所 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對於 工作場所勞 工具有 人事進 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 編列並執 行預算 三 單獨設 立會計單位 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9

10 25 人以上 2 人以上 10 人以上 7 人以上 台灣對於勞 工團結權之限縮 30 人以上 問題是 : 台灣 123 萬家企業, 97% 是 30 人以下中 小企業 單 一 工會制 複數 工會併存, 是團結之起點或終點?!10

11 歐美 工會之 口號

12 台灣實施勞基法的悲哀 你家公司有沒有依照勞基法,30 年來的悲哀 勞基法第 1 條第 2 項 : 雇主與勞 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日本勞基法第 1 條第 2 項 : この法律で定める労働条件の基準は最低のものであるから 労働関係の当事者は この基準を理由として労働条件 を低下させてはならないことはもとより その向上を図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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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總統公布之 工時法修正內容概要 修正第 30 條 第 79 條 第 86 條第 30 條由原本 5 項增為 8 項第 79 條修正罰則第 86 條為施 行 日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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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修正條 文 每週 40 小時 工時制第 30 條第 1 項修正內容 勞 工每 日正常 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八 小時, 每 二週 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八 十四 小時 修正 勞 工正常 工作時間, 每 日不得超過 八 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四 十 小時 此條 文為 40 小時 工時制之法源基礎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17!1

18 週 40 小時 工時制, 雇主並無法定義務 一定要讓勞 工週休 二 日 公務 人員週休 二 日之法律依據為 公務 人員週休 二 日實施辦法 ( 發布, 開始施 行 ), 第 二條明定 : 公務 人員每 日上班為 八 小時, 每週 工作總時數為四 十 小時, 另第五條提到週休 二 日 一般勞 工於勞基法第 36 條仍規定為 勞 工每七 日中 至少應有 一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因此法定星期例假, 僅為 一 日!18

19 勞基法 工作時間之計算 實際 工作時間 拘束時間 勞 工現實上服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不算在內 待命時間 實際 工作時間 含 休息時間 僅坑道勞動使 用!19

20 過去之 見解 是否 工作時間之判斷 現在之 見解 勞 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過去皆以勞 工是否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服勞務為 工作時間之判斷基準, 然最近勞務型態演變, 勞 工服勞務未必都在雇主可指揮監督之控制下, 因此在判斷是否 工作時間時, 必須加上該活動是否具有業務性, 以作為指揮監督基準之補充判斷要素 但勞 工於雇主不知情狀況下所從事之勞務時間, 視為 工作時間並不適當!20 勞 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或於雇主明 示默 示指 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21 工作時間之起算點 以所定 工作時間為基準 ( 勞動契約內約定 工作開始及終 止之時間 ) 計 入 工作時間之要點 : 始業前之 工作交接 機械檢點 整理整頓時間為 工作時間 朝會 體操 打掃環境等, 如具有作為義務, 即屬 工作時間 工作服 安全衛 生防護具 制服等法定義務之著裝時間屬於 工作時間!21

22 工作時間判斷之疑義 餐飲業員 工於下午 3 點 至 5 點間在店內無客 人時休息時間, 是否為 工作時間? 星期例假 休假 日參與企業週年慶運動會之時間, 是否為 工作時間? 參與 工會舉辦之教育訓練活動是否為 工作時間? 醫療 人員 業務 人員 on call 時間, 是否視為 工作時間? 以休息時間是否能 自由利 用來 認定 以參與週年慶活動是否強制性 來認定 教育訓練於 工作時間外舉辦者, 當然不視為 工作時間 ; 但在 工作時間內舉辦者, 以雇主是否默許來判斷 行政解釋尚未公布!22

23 工作時間終了點之疑義 工作結束後之機械點檢 清掃 整理整頓交接等時間是否為 工作時間? 工作結束後之沐浴 更 衣等時間是否算 入 工作時間值夜 人員在休息室之睡眠時間是否算 入 工作時間? 工作終了後之義務 行為者, 算 入 工作時間 為使勞 工得以回到 人群之時間, 算 入 工作時間 值夜時間內如果絕 大部分是無義務之完全休息時間!23

24 事業場所外勞 工 工作時間計算 ( 勞 工在事業場所外 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 勞動部 104 年 5 月 6 日勞動條三字第 號函 ( 二 ) 工作時間 : 勞 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 工作致不易計算 工作時間者, 其 一 日之正常 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 ; 延 長 工作時間 ( 加班 ), 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 ( 三 ) 休息時間 : 勞 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 工作, 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 十五條規定給予勞 工休息時間 除雇主要求勞 工於休息時間繼續 工作, 或勞 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 工作者外, 該休息時間不視為 工作時間 24

25 事業場所外勞 工 工作時間計算 ( 勞 工在事業場所外 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 勞動部 104 年 5 月 6 日勞動條三字第 號函 ( 四 ) 在事業場所外從事 工作之勞 工, 應於約定正常 工作時間內履 行勞務, 雇主應逐 日記載勞 工之正常 工作時間 但發 生需使勞 工延 長 工作時間之情形者, 雇主應記載交付 工作之起始時間 勞 工執 行交付 工作於正常 工作時間將結束時, 如認為應繼續 工作始能完成者, 經雇主使勞 工延 長 工作時間, 勞 工於完成 工作後, 以勞資雙 方約定之 方式回報雇主, 並留存紀錄, 雇主應記載勞 工回報延 長 工作時間之終 止時間 ( 五 ) 勞 工因 工作性質特殊, 在外 工作有經常延 長 工作時間之必要, 勞雇雙 方得事先約定 一定時數內免回報及徵得雇主同意, 於 工作完成後, 雇主應記載勞 工回報實際延 長 工作時間之時數 25

26 動動腦筋 勞 工 白天在 A 公司 工作 8 小時, 晚上 又 至 B 公司 工作 8 小時, 請問 B 公司雇主有無違法?!26

27 變形 工時規定未修正 第 二項 : 前項正常 工作時間, 雇主經 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 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 二週內 二 日之正常 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 工作 日 其分配於其他 工作 日之時數, 每 日不得超過 二 小時 但每週 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 十 八 小時 ( 勞基法適 用 行業皆可為之 ) 第三項 : 第 一項正常 工作時間, 雇主經 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 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 八週內之正常 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 日正常 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八 小時, 每週 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 十 八 小時 ( 僅主管機關指定之 行 業始可為之 )!27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28 修正條 文 新增彈性上 下班時間 第三 十條第 八項 : 第 一項 至第三項及第三 十條之 一之正常 工作時間, 雇主得視勞 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 允許勞 工於不變更每 日正常 工作時數下, 在 一 小時範圍內, 彈性調整 工作開始及終 止時間 比較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 : 受僱於僱 用勞 工三 十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為撫育未滿三歲 子 女, 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 二款事項之 一 : 一 每天減少 工作時間 一 小時 ; 減少之 工作時間, 不得請求報酬 二 調整 工作時間!28

29 變形 工時 適 用勞基法之 行業皆可實施 二週變形 工時!29

30 二週變形 工時制 第 30 條第 2 項 正常 工作時間, 雇主經 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 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 二週內 二 日 之正常 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 工作 日 其分配於其他 工作 日之時數, 每 日不得超過 二 小時 但每 週 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 十 八 小時 勞基法適 用之 行業皆適 用!30

31 二週變形 工時參考案 每 日正常 工時 至多為 10 小時, 每週 至多為 48 小時, 但每 二週 工作總時數仍不得超過 80 小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 一週 休 休 10 8 第 二週 休 休 休 89 休 8 休 8 休 8!31

32 八週變形 工時制 勞基法第 30 條第 3 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行業, 雇主經 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 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 8 週內之正常 工作時數 ( 即 320 小時 ) 加以分配 但每 日正常 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週 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適 用於 1. 經勞委會指定適 用該法第 30 條之 1 之 行業 2. 製造業 3. 營造業 4. 遊覽 車客運業 5. 航空運輸業 6. 港埠業 7. 郵政業 8. 電信業 9. 建築投資業 10. 批發及零售業 11. 影印業 12. 汽 車美容業 13. 電器及電 子產品修理業 14. 機 車修理業 15. 未分類其他器物修理業 16. 洗 衣業 17. 相 片沖洗業 18. 浴室業 19. 裁縫業 20. 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21. 顧問服務業 22. 軟體出版業 23. 農林漁牧業 24. 租賃業 25. 自來 水供應業!32

33 八週變形 工時參考例 勞基法第 30 條第 3 項 雇主經 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 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將 8 週內之正常 工時重分配 但每 日正常 工時不超過 8 小時, 每週總 工時不得超過 48 小時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第 一週 休 第 二週 休 8 第三週 休 8 8 第四週 休 第五週 8 8 休 第六週 8 休 第七週 休 休 休 第 八週休休休休休休休!33

34 四週變形 工時制 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行業, 雇主經 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 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 4 週內之正常 工作時數 ( 即 160 小時 ) 加以分配 但每 日正常 工作時 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 每 二週內應有 二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此即為所謂之 4 週彈性 工時 規定 第 30 條之 1 指定 行業 1. 環境衛 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2. 加油站業 3. 銀 行業 4. 信託投資業 5. 資訊服務業 6. 綜合商品零售業 7. 醫療保健服務業 8. 保全業 9. 建築及 工程技術服務業 10. 法律服務業 11. 信 用合作社業 12. 觀光旅館業 13. 證券業 14. 一般廣告業 15. 不動產仲介業 16. 公務機構 17. 電影 片映演業 18. 建築經理業 19. 國際貿易業 20. 期貨業 21. 保險業 22. 會計服務業 23. 存款保險業 24. 社會福利服務業 25. 管理顧問業 26. 票券 金融業 27. 餐飲業 28. 娛樂業 29. 國防事業 30. 信 用卡處理業 31.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32. 一般旅館業 33. 理髮及美容業 34. 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 35. 大專院校 36. 影 片及錄影節 目帶租賃業 37. 社會教育事業 38. 市場及展 示場管理業 39. 鐘錶 眼 鏡零售業!34

35 四週變形 工時參考例之 一 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參考案 1 第 1 週休 1 日, 第 2 週 第 3 週各休 2 日, 第 4 週休 3 日, 每 日 工作 8 小時, 四週共休息 8 日, 總 工時為 160 小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 一週 休 第 二週 休 休 第三週 休 休 第四週 休 休 休!35

36 四週變形 工時參考例之 二 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參考案 2 4 週內只需 工作 16 日 ( 每 日 工作達 10 小時 共 160 小時 ), 但相對可有 長達 12 日之休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 一週 休 休 第 二週 第三週 休 休 休 第四週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休!36

37 修正條 文 出勤記錄保存年限延 長 原第五項規定 : 勞 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應保存 一年 修正第五項規定為 : 雇主應置備勞 工出勤記錄, 並保存五年 工時 長短與加班費相關, 工資請求權時效為年 ( 依據法第條 ) 修正 用意為配合勞檢及勞 工請求之 用 罰則最重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37

38 各種廣義 工資請求權時效 1. 工資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126條 利息 紅利 租 金 贍養費 退職 金及其他 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 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因五年間不 行使 而消滅 因此 工資請求權為5年時 效 2. 退休 金請求權時效 勞基法第58條規定 勞 工請領退休 金之權利 自退休之次 月起 因五年間不 行使 而 消滅 因此 退休 金請求權為5年時效 3. 職災補償請求權時效 依勞基法規定為 二年 4. 資遣費 非各期給付 因此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為15年 5. 特休未休 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 日本 工資與退職 金之請求權時效皆為法定2年 38

39 案例演練 甲勞 工在A公司服務10年後離職 離職後向雇主主張過去10年來 國定假 日加班都未給付雙倍 工資 每年 大約4萬元差額 過去10 年總額為40萬 雇主雖不否認未加倍發給的事實 但以勞 工已 離職 而不願補 足差額 甲勞 工遂向地 方主管機關提起調解申請 在調解過程中 雇主並追加主張甲勞 工的 工資請求權已經罹於時 效 因此沒有 工資不 足額給付的請求權 請問 你如果本案的獨任調解 人 (1)你要如何對勞資雙 方解說法律關係 (2)並且你要如何提出你的調解 方案 39

40 修正條 文 增訂出勤記錄之記載 方式 將原訂於施 行細則第 21 條之規定提昇 至 母法位階 第六項 : 前項出勤記錄, 應逐 日記載勞 工出勤情形 至分鐘為 止 勞 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記錄副本或影本時, 雇主不得拒絕!40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41 修正條 文 出勤記錄之記載 方式施 行細則第 21 條擬修正條 文 雇主依本法第三 十條第五項規定記載勞 工出勤情形之時間, 記 至分鐘為 止 舊法 新法 本法第三 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所稱雇主應置備勞 工出勤紀錄, 包括簽到簿 出勤卡 刷卡機 門禁卡 生物特徵辨識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之 工具 前項出勤紀錄, 於接受勞動檢查時, 應提出書 面紀錄!41

42 修正條 文 不利益待遇之禁 止 增訂第七項 : 雇主不得以第 一項正常 工作時間之修正, 作為減少勞 工 工資之 事由!42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43 要特別注意強制勞動禁 止原則 5 雇主如何合法的使勞 工加班 私法上的命令權取得 得到勞 工同意 ( 勞基法第 32 條 )!43 公法上的免責權取得 有 工會要得 工會同意, 無 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一個 月合計不得超出 46 小時 (54 或 60 小時 ) 惟不得違反第 42 條 勞 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 工作時間以外之 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 工作

44 修正條 文 本法所定雇主延 長勞 工 工作之時間, 係指每 日 工作時間超過 八 小時或每 二週 工作總時數超過 八 十四 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 十條第 二項 第三項或第三 十條之 一第 一項第 一款變更 工作時間者, 係指超過變更後 工作時間之部分 勞基法施 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擬修正條 文 舊法 新法 延 長 工時 ( 加班 ) 之計算內涵!44 本法所定雇主延 長勞 工 工作之時間, 係指每 日 工作時間超過 八 小時或每週 工作總時數超過四 十 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 十條第 二項 第三項或第三 十條之 一第 一項第 一款變更 工作時間者, 係指超過變更後 工作時間之部分

45 加班費之計算 勞基法第24條規定 延 長 工時 二 小時以內者 加計 三分之 一 再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二 小 時 以 內 者 加計三分之 二 依第32條第三項規定 緊急加 班 延 長 工作時間者 按平 日每 小時 工資額加倍發給 延 長 工時到第5 6 小時者 其加班時 間如何計算 法內延 長 工時者 其加班費如何計算 45

46 40 小時 工時制後, 週六加班之加班費 每 日 8 小時, 每週 工作 5 日者, 週六仍上班時, 屬於加班 該週六加班之時數計 入每 月加班時數上限內 週六加班之加班費, 前 二 小時每 小時以 1 又 1/3 計給, 後 二 小時以 1 又 2/3 計給, 再往後者, 由勞資雙 方協商議定, 惟不得低於 1 又 2/3!46

47 加班費是否得以補休抵銷 甲勞 工於某 日正常 工時 八 小時勞動後 同意雇主命令加班四 小時 雇主謂翌 日 上午四 小時為該 日晚上加班之補休 但不再發給加班費 試問雇主此舉是否合 法 勞委會 台 79 勞動 二字第22155號函 補休只能由勞 工提出請求 雇主不得主動要求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一項規定延 長勞 工 工作時間 應依同法第24條 第 一 二款規定發給延時 工資 至於勞 工於延 長 工作時間後 如同意選擇 補休 而放棄領取延 長 工時 工資 固為法所不禁 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 當由勞雇雙 方 自 行協商決定 勞動部98.5.1勞動 二字第 號函 勞雇雙 方不得約定於延 長 工時事 實發 生前 一次向後拋棄其延 長 工時 工資請求權 至勞 工延 長 工作時間後 勞 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 而放棄領取延 長 工時 工資 且勞雇雙 方如就延時 工資請 求權是否經勞 工拋棄有所爭執時 應由雇主舉證 47

48 停 工時之 工資 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停 工 民法第266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 方當事 人之事由 致 一 方之給付 全部不能者 他 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可歸責於雇主事由之停 工 民法第487條 僱 用 人受領勞務遲延者 受僱 人無補服勞務之義 務 仍得請求報酬 但受僱 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 用 或轉向 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 僱 用 人得由報酬額內 扣除之 48

49 突發事件之加班 勞基法第 32 條第 3 項 :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有使勞 工在正常 工作時間以外 工作之必要者, 得將 工作時間延 長之 但應於延 長開始後 二 十四 小時內通知 工會 ; 無 工會組織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 長之 工作時間, 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 工以適當之休息 所延 長之 工作時間, 有無時數限制呢?!49

50 修正條 文 擬新增突發事件之定義 施 行細則第 21 條之 1: 本法第三 十 二條第三項 第三 十五條第 二項 第四 十條第 一項及第四 十九條第四項所稱突發事件, 係指下列情形之 一 : 一 足以影響勞 工或雇主之重 大利益且不能控制及預 見, 需 立即處理之 非循環性事故 二 對 人 民 生命安全或 人 身 自由有重 大影響且不能預 見, 需 立即處理之事故!50

51 休息時間 勞 工可以從雇主之指揮監督命令狀況下完全解 放之時間 原則上應得 自由利 用之時間 依據第三 十五條規定 繼續 工作四 小時 至少 休息30分 但輪班制或 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 在 工作時間內 另 行調配休息時間 51

52 取得特別休假之要件 第38條 同 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 工作滿 一定期間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7 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10 日 五年以上 十年未滿者 14 日 十年以上者按年次遞增 一 日 至30 日 52

53 繼續 工作 滿 一定期間 工作滿 一定期間 繼續 工作 一年以上 指 工作 至少滿 一年之意 非指出勤率在 一定 比率以上 指勞 工受同 一雇主僱 用之受僱 日起算 一年期滿之翌 日 特別休假權 自 然成 立 勞 工繼續 工作之認定 必須以勞動契約存在為前提 且勞 工不失其從業員之 身分為原則 勞動 契約是否約定期限 勞 工之 身分為正式從業員或臨時 工 均與繼續 工作 之成 立無關 原訂有 工作期限之約聘勞 工 即使變更 身份成為 長期僱 用 之正式員 工 亦無妨於繼續 工作之年資計算 勞動契約期滿 或退休 解僱後受同 一雇主再僱 用 若實質上就業關係繼續存在 計算特別休假 取得要件之年資視為繼續 53

54 特別休假 日如何特定 勞基法施 行細則第 二 十四條 本法第三 十 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 1. 計算特別休假之 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2. 特別休假 日期應由勞雇雙 方協商排定之 3.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 止契約 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 日數 雇主應發給 工資 54

55 雇主可否要求勞 工 年度內休完特別休假 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87年9 月23 日台87勞動 二字第 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 十 八條特別 休假之規定 旨在提供勞 工休 憩之機會 而 非 用以換取 工資 更 非藉此增加平均 工資 而多領 退休 金 凡雇主如要求勞 工於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 止前應休完 特別休假 於法尚無不可 55

56 應休未休特別休假 是否應發給 工資 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89年9 月14 日台89勞動 二字第 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施 行細則第24條第2款規定 特別休假 日期應由勞雇雙 方協商排定 故協商排定後 若經當事 人雙 方同意 得變更特別休假 日期 本會82年8 月27 日台勞 動 二字第44064號函 勞動契約終 止時 勞 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 工應休能休 而不休者 則 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 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 日數之 工資 所稱 勞 工應休能休 而不休者 係指勞 工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 而 言 勞 工既然拋棄 特別休假之權利 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 日數之 工資 勞 工與雇主就特別休 假 日期協商排定 係為 行使勞 工之特別休假權利 後因勞 工 自請離職勞動契約終 止 勞 工欲於契約終 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 應與雇主協商 並告知雇主 並無拋棄權 利之意 雇主應以同意為宜 雇主尚不得單 方 面公告規定 已申請離職之員 工 不可 將特別休假調整 至離職 日之前 若不同意勞 工請求休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 則應 依勞動基準法第 二 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 日數之 工資 56

57 應休未休特別休假 如何處理 金源成陶瓷有限公司臺灣 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 再按勞 工在同 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 工作滿 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給予 一定 日數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第39條 固定有明 文 惟上開特別休假係按年度計算 勞 工本得 自 行選擇特別休 假之時間 故當勞動契約終 止時 勞 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 工應 休能休 而不休者 既 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 雇主即無發給未休完特 別休假 日數 工資之義務 見本院卷382之2 頁 本件丁 雖主張其於94 年尚有特別休假未休云云 惟其既未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 金源成公司之 事由致其不能休假 揆諸上開說明 其請求 金源成公司給付20 日特別休 假 日 工資共計1萬8,000元 亦屬無據 57

58 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判斷 有關是否可歸責之認定 勞委會於82年8 月27 日以台勞動 二字第44064 號函 認為 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 尚 非僅以勞動基準法所列各條終 止勞動契約規定之條次為判斷 仍應就各條款規定之情事依事實個案 認定之 如年度開始雇主即強制勞 工退休 致勞 工未能有充分時間安 排特別休假時 雇主應發給勞 工未休完特別休假 日數 工資 臺灣 高等法院於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判決 92年度勞上字第64號 93年8 月3 日 中亦同旨 58

59 台東區中 小企業銀 行事件 最 高法院最近若干 見解 傾向 支持勞委會解釋令看法 例如台東 區中 小企業銀 行事件中 最 高法院認為 惟勞動契約之終 止 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 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 日數之 工資 至於如何判斷是否可歸責 同判決認為 所謂可歸責於 雇主之原因 應依個案認定之 如年度開始雇主即強制勞 工退休 致勞 工未能有充分時間安排特別休假時 雇主應發給勞 工未休完 特別休假 日數之 工資 查上訴 人 突然通知被上訴 人應 自動離 職 嗣雖經兩造折衝 終以資遣 方式和解 然兩造間勞動契約之 終 止 確屬突然 且時間急促 被上訴 人未能及時安排特別休假 應認係可歸責於上訴 人 台東區中 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事件 最 高法院96年10 月18 日 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 總括來說 針對未休完特別休假 日數雇主應否發給 工資 最 高法 院 大概已有 一致看法 認為勞委會歸責說之解釋令尚屬可 行 59

60 修正條 文 明確第 39 條 休假 日 之意義 擬新增施 行細則第 二 十四條之 一 : 本法第三 十九條所稱休假 日, 係指本法第三 十七條所定休假或第三 十 八條所定特別休假 第 39 條 : 第三 十六條所定之例假 第三 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 十 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 工同意於休假 日 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 工必要, 經勞 工或 工會同意照常 工作者, 亦同!60

61 不可抗 力下之假 日 工作 勞基法第40條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認有繼續 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 止第36條 至第38條所定勞 工之假期 工資應加倍發給 事後補假休息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為何第39條與第40條假 日 工作之法效果有所不同 61

62 修正條 文 國定假 日 紀念 日之縮減擬修正施 行細則第 二 十三條 舊國定假 日與紀念 日 新國定假 日與紀念 日 中華 民國開國紀念 日 (1/1) O O 中華 民國開國紀念 日之翌 日 (1/2) O X 和平紀念 日 (2/28) O O 革命先烈紀念 日 (3/29) O X 婦 女節 兒童節合併假 日 (NA) O O 民族掃墓節 ( 清明節 ) O O 端午節 ( 農曆 5/5) O O 中秋節農曆 8/15) O O 教師節 (9/28) O X 國慶 日 (10/10) O O 台灣光復節 (10/25) O X 先總統蔣公誕 辰紀念 日 (10/31) O X 國 父誕 辰紀念 日 (11/12) O X 行憲紀念 日 (12/25) O X 農曆除 夕 O O 農曆春節 ( 農曆正 月初 一 至初三 ) O O 五 一勞動節 O O!62

63 第 84 條之 1 條 文規定 第 1 項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 工作者, 得由勞雇雙 方另 行約定 工作時間 例假 休假 女性夜間 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 機關核備, 不受第三 十條 第三 十 二條 第三 十六條 第三 十七條 第四 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 管理 人員和責任制專業 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 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 工作 第 2 項 : 前項約定應以書 面為之, 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 工之健康及福祉 63

64 施 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監督 管理 人員 : 係指受雇主僱 用, 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 工作, 並對 一般勞 工之受僱 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 力之主管級 人員 符合有權 自由裁量 工作時間, 進 行管理監督之權責者 銀 行業經理職以上 資訊服務業負責事業經營管理 工作 人員 法律服務業負責事業經營管理 工作 人員 廣告業經理職以上 保全業保全 人員 電腦管制中 心監控 人員或經理級以上 信合社經理職以上 電影業主管 人員 責任制專業 人員 : 係指以專 門知識或技術完成 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 工作者 主要係以完成任務為主要 工作者 且能有權 自由裁量其 工作時間 資訊服務業系統研發 工程師與維護 工程師 法律服務業法務 人員 廣告業創作 人員 會計服務業助理 人員具備會計師法第 20 條資格者 監視性 工作 : 係指於 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 工作 目前尚未核定 間歇性 工作 : 係指 工作本 身以間歇性之 方式進 行者 首 長駕駛 立院 工友 空勤組員 64

65 第84條之 一之報核備義務 依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第494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 雇主依同條規定與勞 工所訂 立之勞動條件書 面約定 關於 工作時間等事項 亦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並 非雇主 單 方或勞雇雙 方所得以決定. 此條乃是法律最低基準之例外 故報核備義務為 生效要件 例 外規定應限縮解釋 65

66 勞基法規定 不容隨意以契約 自由原則規避 衡酌勞基法之 立法 目的並考量其規範體例, 除就勞動關係所涉及之相關事項規定外, 尚課予雇主 一定作為及不作為義務, 於違反特定義務時亦有相關罰則, 賦予 一定之公法效果, 其規範具有強制之性質, 以實現保護勞 工之 目的 ( 勞基法第 一條規定參照 ) 而 工作時間 例假 休假 女性夜間 工作 ( 下稱 工作時間等事項 ) 乃勞動關係之核 心問題, 影響勞 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 故透過勞基法第三 十條等規定予以規範, 並以此標準作為法律保障之最低限度, 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 自不容勞雇雙 方以契約 自由為由規避之 66

67 84 條之 1 勞委會新作法 訂定 保全業之保全 人員 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醫療保健服務業分兩階段排除 84 條之 1 的適 用針對社福機構輔導員及監護 工, 訂定審核參考指引托兒所保育員 102 年 1 月1 日起排除 84 條之 1 的適 用 一般旅館業鋪床 工排除適 用 67

68 40h/ h/ NA h/ 35h/ 1607h 8h/ h/ h h/ NA 48h 4 48h/ 40h/ 8h/ / 27/2 43/4 45/1 81/2 120/3 360/ 68

69 勞資雙 方可否約定勞 工放棄職災 補償請求權 台中 高分院89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判決 勞基法第13條前段 勞 工在 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 止契約 之規定 其 目的在於保障勞 工之 生存權 是雇主於勞 工在職業傷害醫療期間之解僱 行為 應認 其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 而無效 然於醫療期間 勞雇雙 方得否合意終 止契約 本院以 為應視其終 止契約之條件為斷 蓋勞動基準法係國家強制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基 本法律 故為維持勞動者最低之 生活及 人格尊嚴 藉由國家之 力量強制干預 規定雇 主需對勞動者履 行最低之勞動條件 故勞基法所為保護勞 工之種種規定 係屬強制規 定 自不得以勞動契約任意變更之 而且勞動者因 非屬於勞基法所定勞動保護之權利 人 因此 自無權利可以拋棄 亦無權免除勞基法上所規定雇主之義務 而勞 工遭逢職 業傷害 而致傷病就醫 此時不但勞 工本 人不能繼續 工作無法維持收 入 反 而要增加 支 出 其 生存之威脅莫此為甚 且依前述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 雇主亦負有 一定之補償 義務 是就勞 工遭逢職業傷害 而致傷病就醫期間 勞雇雙 方合意終 止勞動契約 約定 勞 工拋棄對於雇主請求補償之權利 或為任何低於補償義務標準之約定 應屬無效 69

70 性別 工作平等 立法之意義 提昇 女性勞動參與率 協助 女性容易就業 揮別性別差別待遇 由外到內 落實社會兩性平等 70

71 生理假之規定 性平法第14條修正 女性受僱者因 生理 日致 工作有困 難者 每 月得請 生理假 一 日 全年請假未逾三 日 不併 入病假計算 其餘 日數併 入病假計算 每 月得請 一天 前三 日不併 入病假 日數計算 但仍有半 薪 換 言之 女性勞 工病假30 日半薪 另外還有3 日 生 理假 可不併 入病假計算 但仍有半薪 舉例說明 勞 工 至8 月底 止已請滿病假30 日 該勞 工於1 月 2 月 3 月各請 不併 入病假之 生理假 一 日 此時 病假已屆滿請假上限 惟勞 工如9 月 至12 月仍有 生理假 需求者 每 月仍得請 生理假 一 日 雇主可不給予薪資 71

72 產假 八週 ( 受僱六個 月以上者, 全薪 ) 四週 ( 受僱六個 月以上者, 全薪 ) 一週 ( 勞資雙 方協商 ) 五天 ( 勞資雙 方協商 ) 產假期間依曆連續計算 72

73 安胎假 安胎假 日數算 入普通傷病假未住院普通傷病假全年 30 日, 算半薪住院者 二年內不得超過 一年安胎假不以 30 日為限 73

74 產檢假 懷孕期間, 雇主應給產檢假 5 日 薪資照給 74

75 陪產假 目前只有男性可請假陪產假 5 日配偶分娩之當 日及前後 15 日內選擇薪資照給 75

76 哺乳時間 子 女未滿 一歲前每 日 二次, 每次各 30 分鐘男 女勞 工皆有哺乳時間視為 工作時間請問 : 哺乳時間應該在 女性勞 工請求時給, 還是雇主可以指定時間給? 76

77 哺乳時間應該何時給 阿英公司上午9點上班 下午6點下班 阿英向 老闆要求哺乳時間 上午9:00-9:30 下午5:30-6:00 老闆拒絕那個時間給 誰有理 77

78 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 一年後 每 一 子 女滿3歲前 至少六個 月 最多給2年 育嬰留停期間 政府給予育嬰留停津貼 父 母 各 得 請 領 六 個 月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之 60% 育嬰留停期滿 雇主必須給予回復原職 78

79 育嬰留停問題解析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滿時, 可否申請提前 復職? 代理 人要如何處理? 79

80 育嬰調整 工時 在 老闆僱 用30 人以上之企業上班者 為撫育未滿3歲 子 女 1. 每天得申請減少 工時1 小時 無薪 2. 調整 工作時間 80

81 修正條 文 新增彈性上 下班時間 第三 十條第 八項 : 第 一項 至第三項及第三 十條之 一之正常 工作時間, 雇主得視勞 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 允許勞 工於不變更每 日正常 工作時數下, 在 一 小時範圍內, 彈性調整 工作開始及終 止時間 比較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 : 受僱於僱 用勞 工三 十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為撫育未滿三歲 子 女, 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 二款事項之 一 : 一 每天減少 工作時間 一 小時 ; 減少之 工作時間, 不得請求報酬 二 調整 工作時間!81

82 家庭照顧假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嚴重疾病 或其他重 大事故, 須親 自照顧者 家庭照顧假全年有 7 天 請假 日數併 入事假計算 ( 事假全年 14 天 ) 無薪 82

83 婚假新規定 勞 工請假規則第2條 勞 工結婚者給予婚 假8 日 工資照給 勞 動 部 年 1 0 月 7 日 發 布 勞 動 3 字 第 號令 勞 工婚假 自結婚 日前 10 日起3個 月內請休 但經雇主同意者 得 於1年內請畢 即 日起 生效 83

84 企業主的特別設施 250 人員 工以上之雇主 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給予經費補助 84

85 性別歧視禁 止與防範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 進 用 分發 配置 考績 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 而有差別待遇 但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85

86 教育訓練 福利措施之禁 止性別歧視 舉辦教育 提供教育 訓練 或其他類似 活動 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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