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 勞資糾紛教材彙編暨推動工作坊實施計畫 教案名稱身為勞工, 你可以怎麼做? 教案設計者 黃益中 史瑨涵 劉奐麟 教學主題 教學對象 高中二年級學生 1. 身為勞工, 你可以怎麼做? 2. 身為勞工, 你可以這樣做! 教學時間 兩節 (100 分鐘 ) 設計理念 青年初入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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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 勞資糾紛教材彙編暨推動工作坊實施計畫 教案名稱身為勞工, 你可以怎麼做? 教案設計者 黃益中 史瑨涵 劉奐麟 教學主題 教學對象 高中二年級學生 1. 身為勞工, 你可以怎麼做? 2. 身為勞工, 你可以這樣做! 教學時間 兩節 (100 分鐘 ) 設計理念 青年初入社會的第一件大事即是找工作, 為避免青年學子進入勞動市場就業後, 遭到詐騙或不法對待, 針對高中職學生推動高中職勞動權益課程 課程主題為 基本勞動權益相關知識 及 勞工權益受侵害後之救濟方法 第一節課先以新聞案例引起學生注意, 讓學生討論參與勞動工作可能面臨的紛爭與權益 有了基本的概念後, 將以勞動基準法為教學主軸 為避免生澀的法令條文解釋, 採深入淺出 生活化的時事應用, 使未來步入社會的青年學子們能對於勞工權益有概略性的了解, 並透過新聞案例做即時的練習 最後, 學生將運用今日所學, 以分組合作的方式完成個案例中所涉及勞工權益之危害及相關保障的討論與學習 第二節課向學生們介紹勞工權益受侵害後之救濟方式 包括對應的法律條文 救濟的程序 相關組織等 ; 並採相關的勞工權益救濟案例做介紹, 使學生能更具體了解救濟流程 為運用課堂所學, 以各分組負責個案面臨之侵害, 加以演示救濟方式於課堂 總結本課程內容, 除了讓學生充分瞭解相關勞工權益知識 培養學生能運用所學保障自我權益, 更重要是種下對於勞工權益認知和維護能力的種子, 加強國人對於勞動意識的認知及深化 認知 1. 認識勞動基準法 2. 了解勞工基本權益, 包括工資 工時 安全衛生與退休金 3. 了解勞工權力侵害之救濟方式 教學目標 情意 1. 養成尊重他人與自我保障 2. 培養依法救濟, 捍衛自我及集體權利 技能 1. 培養對事物客觀分析與判斷的能力 2. 能應用正確的救濟方式解決權利侵害 3. 能運用相關法律條文分析個案之權利關係

2 單元一 : 自我 社會與文化 主題五 : 公民社會的參與 社會運動 能力指標 單元三 : 道德與法律規範 主題三 : 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 法律的強制性與有限性 法律為最低度的道德 主題六 : 民法與生活 契約法和公平交易 交易安全 勞工保護相關法制等的關係主題八 : 紛爭解決機制 訴訟與其他的紛爭解決方式 法律扶助的理念及制度 教學資源 筆電 單槍 ppt 學習單 附件資料 附件一 : 曾茂興: 有隨時回籠的準備 影片學習單附件二 : 英權威醫師呼籲工作天數應為 4 天 延伸閱讀文章附件三 : 勞工權益小劇場: 蛋塌工廠之破裂的勞資關係 行動劇劇本附件四 : 勞工權益小劇場: 蛋塌工廠之破裂的勞資關係 學習單附件五 : 勞工法庭補充資料附件六 : 社會運動之靈魂 學習單附件七 : 勞動基準法

3 教學流程 節數教學活動教學資源時間 課前準備 一 教學媒體 ( 筆電 投影機 PPT 學習單 ) 二 將學生分組 1.5 新聞 : 蛋塔工廠積欠薪資 惡意倒閉 新聞連結 : 一 新聞內容 : 第一堂課 動機引導 知名蛋塔工廠, 傳出惡意倒閉, 甚至積欠員 工薪水將近 150 萬元, 平均每個員工都已經有兩 個月領不到薪資了, 受害員工不想再忍下去, 站 出來大力抨擊, 要公司出面解決, 把該還給員工 的權益還有薪水通通拿出來 二 教師提問與引導 : 筆電 投影機 PPT 3 問題 1: 糾紛當事人是誰? 答 : 資方 - 蛋塔工廠 ; 勞方 - 工廠員工 問題 2: 涉及哪些勞資爭議? 答 : 積欠工資 超時工作 問題 3: 規範勞動條件與權利的法律為? 答 : 勞動基準法

4 根據引起動機的案例, 請同學想想看在求職 時可能需要注意的事項 教學內容 一 勞動契約開始前 1. 我可以工作嗎? 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呢? * 問題 : 同學們有沒有打工的經驗? 你覺得打工是否應該有年齡上之限制? 答 : 依法有年齡上之限制,15 歲以上即可參與勞動, 惟為保障身心健康之發展, 特別規定 15 至 16 歲為童工 ( 勞基法 44) (2) 未滿 16 歲之勞動者, 應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勞基法 46) 2. 什麼是勞動基準法? 答 : 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 以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筆電 投影機 PPT 勞動契約的形式 : * 問題 : 打工時有沒有簽訂相關契約? 採用哪種契約的形式? 答 : 勞動契約可以是口頭契約或書面契約 但書面契約通常較口頭契約有保障 勞動契約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 那什麼時候可以是定期契約? * 請同學想想父母的工作, 是穩定且繼續性的還是會定期而終止? 答 :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 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臨時性 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1.5

5 二 勞動契約生效 1 問題引導 : 五一勞動節抗爭圖示, 圖中的民眾 在抗議什麼? 1. 工資 1 * 問題引導 : 上面兩張圖看到了甚麼? 5

6 (1) 基本定義 :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2) 要件 : 勞務對價 經常性給與 (3) 數額 : 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4) 基本工資 : 目前時薪 115; 月薪 (5) 為什麼基本工資會不定期調整? 依據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生活水準調整 勞委會依法成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考量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決定基本工資數額 再報行政院核定 (6) 加班費 :( 勞基法 24) a. 不得低於平日每小時工資 b. 依法律規定加乘 補充 : a. 先算出時薪 = 月薪總額 30 天, 再 8 小時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b. 看平日或假日加班, 依照法律規定加乘 : 平日加班 : 前二小時加發 1/3, 後二小時加發 2/3 假日加班 : 加倍發給, 即乘以 2 2. 工時 ( 勞基法 ) 超時工作示意圖 : 1 工作時間可分為正常工時與彈性工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稱為延長工時 ( 即加班 ) (1) 正常工時 : 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 每兩週不得超過 84 小時 ; 連續工作 4 小時, 至少應有 30 分鐘休息時間 (2) 彈性工時 : 2 週彈性工時 4 週彈性工時 8 週彈性工時 * 勞動部特別規定的指定行業才能適用 (3) 延長工時 ( 加班時間 ): 每日正常工時加上加班時數不得超過 12 小時 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 4

7 補充休假 :( 勞基法 條 ) a. 例假 : 工作七天至少有一天例假日 b. 休假 : 紀念日 ( 國慶日 開國紀念日 ) 勞動節日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 (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之春節 端午 ) c. 特別休假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依照工作年資給予特別休假 影片欣賞 公視節目 : 獨立特派員第 259 集改變的勇氣 13 綜合活動 ( 一 ) 影片簡介 : 不願與現實妥協來自底層的吶喊聯福當年是很知名的製衣企業, 前總統蔣經國的西服都是他們做的, 聯福也因為配合政府政策搬去泰國, 並不是不賺錢, 為什麼就是不付勞工薪資 退休金? 留下爛賬政府也無力追討? 十六年前的一次臥軌抗爭, 讓政府看到勞工站出來硬起來, 才拿出借位求償的解決方案 當時帶頭的是曾茂興, 台灣第一個工運領袖 ; 帶領這次抗爭行動的毛振飛就是受到他的感召, 接下了這個棒子 接下來我們一起回顧這段歷史, 看曾茂興這個人, 看台灣的工運領袖, 努力改變現實 突破體制, 為底層勞工爭取長期被漠視的權益, 他們, 究竟哪來的勇氣? 筆電 投影機 PPT 附件一 : 影 片學習單 ( 二 ) 影片討論請同學分組討論以下問題 : 1. 勞資雙方存在著甚麼樣的糾紛? 2. 是甚麼樣的信念支持著曾茂興 毛振飛等勞工運動者? 3. 對於採取非法的手段, 以彰顯政府失職之抗爭行為, 你有甚麼看法? 4. 你認為政府在勞資雙方之爭議事件中, 應扮演甚麼角色? 15

8 課後作業 1. 請同學課後閱讀延伸閱讀文章, 並寫學習單 2. 說明第二堂課的行動劇, 選出表演學生, 請表 演學生準備劇本內容 附件二 : 延伸閱讀附件三 : 行動劇劇本 課前準備 一 教學媒體 ( 筆電 單槍 ppt 學習單 ) 二 與同學確認行動劇的流程 一 行動劇 同學以行動劇方式演出老師提供之勞工權 益小劇場劇本, 並搭配學習單討論 15 二 行動劇案例分析 ( 一 ) 勞方主張 : 1. 要求公司告知未排班的理由, 以及為何無法支 3 援其他門市便不再被排班 2. 希望公司說明是否已經不再續用謝員, 若是, 要求給予資遣費 第二堂課 教學內容 ( 二 ) 資方主張 : 1. 公司對謝員 102 年 6 月 1 日排班到蘆洲上班, 謝員不同意公司, 故當天應是屬她未到班 2. 公司於 102 年 5 月, 離職加資遣共 115 人, 可 筆電 投影機 PPT 附件四: 行動劇學習單 附 顯公司有人力過多之情事 而暫時未對謝員排 件五 : 勞工法庭 班係因三峽門市人力過多, 且因謝員既已提出 補充資料 勞資爭議申請, 因此公司在等待調解的結果 ; 同時謝員的勞健保皆有續保, 因此並未將謝員 解雇, 只是暫時未予排班 3. 另外, 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第 4 條 ( 乙方依 甲方業務需要安排調配 ), 公司希望謝員能配 合, 也會予以協助 ( 三 ) 調解內容 : 調解方案建議勞工謝員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6 款, 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 請公司依工作年資給 付資遣費新台幣 2,586 元, 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 明

9 三 行動劇中的勞資糾紛 ( 一 ) 調動 5 原則 :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益變更 4. 調動後工作於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地點過遠, 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 內政部 74 年 9 月 5 日以台內勞字第 號函 ) 5 1 ( 二 ) 資遣費 : 勞工因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被終止勞動關係者, 雇主應發給資遣費, 以彌補勞工因失業所造成的收入中斷, 防止其生活陷入困境 * 資遣的相關規定 : 勞基法 11 13~20 3 ( 三 ) 什麼是責任制?( 勞基法 84-1) 1. 監督 管理人員 : 係指受雇主僱用, 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 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 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2. 責任制專業人員 : 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3. 監視性工作 : 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4. 間歇性工作 : 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 10

10 四 勞資糾紛的救濟管道 ( 一 ) 調解 調解人在進行調解時, 積極為爭議當事人提出不同的建議與解決方案, 但最終還是由爭議當事人自己解決問題, 調解人並無法為其做決定 勞資爭議的調解結果達成協議後, 若不履行可交由強制執行 對口單位 : 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 處 ) ( 二 ) 仲裁仲裁是指爭議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由仲裁人為其作決定, 同時雙方同意遵從該決定 仲裁人的身分有較高的條件與資格 仲裁是勞資爭議最後的一個處理程序, 具有強制拘束力 ( 三 ) 訴訟勞資爭議發生後,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採取設置勞工法庭審理勞資爭議案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可提供相關協助 勞資爭議處理流程 : 爭議發生 申請調解 招開調解會 成立 不履行者, 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成立 權利事項 : 訴訟調整事項 : 仲裁 五 其他補充 : ( 一 ) 勞工保險 4 勞工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 以促進勞工工作安全, 維持勞工老年退休 失能及身故時遺屬基本生活的保障 勞工保險的重要性在於 : 投保年資影響請領退休金和老年給付的資格與金額 ; 以及勞工因為工作時發生的職業災害 事故時, 也可以請領相關給付

11 勞工保險提供個人的可攜式退休專戶, 以前退休舊制時, 勞工的退休金只算在同一間公司, 所以當勞工換一間公司工作時, 退休金就必須從新公司重新開始計算 而現在的退休新制則建立個人退休金專戶, 即使換一間公司工作, 前後的工作年資都可以被採計 2 ( 二 ) 就業保險就業保險是為了提昇勞工就業技能, 促進就業, 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 就業保險的重要性在於, 當勞工不幸失業時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 或是勞工生兒育女時, 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三 ) 試用期 : 1. 試用期間之勞工條件比照一般勞工辦理 ( 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工資 工時等 ) 2. 試用期間之勞動契約不應為試用期而改變契約性質 3. 試用期滿不留用仍應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 2 ( 四 ) 民間勞動團體 : 1. 全國產業總工會 2. 台灣勞工陣線 3. 中華電信工會 4. 中華航空工會 5. 中鋼產業工會 6. 台灣石油工會 7.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 8. 台灣省機械業產業工會聯合會 9. 法律扶助基金會 10.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11. 社團法人台灣勞工發展協會 12. 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12 音樂賞析 : 勞動者戰歌 歌曲連結 : 5 綜合活動 社會運動之靈魂 : 自解嚴以來, 台灣的社會運動歷經多次的歷煉 改革, 呈現多元的風貌 其中有不同的象徵物 訴求口號 符號及主題曲以凝聚群眾信念並有效傳達運動理念 這些元素中, 音樂不再只是音樂, 而是巧妙的利用旋律與歌詞的變化, 達到宣傳的效果 黑手那卡西工人樂隊成立於 1996 年, 是以音樂融入社會運動的樂團 歌曲乘載或再現社會運動意涵是此樂團獨特之所在 筆電 投影機 音樂歌曲 歌詞 : 全國的勞動者啊, 勇敢地站出來 為了我們的權益, 不怕任何犧牲 反剝削, 爭平等, 我的同志們! 為了明天的勝利, 誓死戰鬥到底, 殺殺! 課後作業 經過這兩堂的課程內容及欣賞完黑手那卡西工人樂團所創作之勞動者聖歌, 同學對於勞工的基本權益有了一定程度的認識, 也了解到其重要性 請各小組回去蒐尋關於勞工運動的社運歌曲, 並分析歌曲中再現之社會運動意涵 訴求 附件六 : 勞動歌 曲學習單

13 參考資料 書籍資料 衛民 許繼峰 勞資關係 平衡效率與公平 前程 (2009) 鄭津津 職場與法律 新學林 (2010 修訂三版 ) 楊通軒 個別勞工法 理論與實務 五南 (2011) 網站資源影音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動部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地球圖輯隊 新台灣新聞週刊 公視節目 獨立特派員 第 259 集 改變的勇氣 黑手那卡西工人樂團創作音樂 勞動者聖歌 華視新聞資訊蛋塔工廠積欠薪資 惡意倒閉影片

14 附件一 學習單 : 曾茂興 : 有隨時回籠的準備 為了勞工權益, 他用十個月徒刑, 凸顯政府失職, 雖在總統特赦下, 提早出獄, 但只有除刑沒有除罪, 他認為仍美中不足, 對於未來, 他有心理準備, 只要搞激烈工運, 都會有進牢的一天 2000/12/15 第 247 期文 吳孟芳新台灣新聞周刊接過特赦令 跨過象徵 去楣氣 的火盆, 一片 工人無罪 的呼喊聲中, 工運領袖曾茂興在親人及工運人士的簇擁下, 結束了三個多月的牢獄生活 這是曾茂興第二次因為工人抗爭入獄服刑, 只是這一次雖然獲得總統特赦, 但卻也不代表一勞永逸 曾茂興說他早已有心理準備, 當有非抗爭不可時, 我還是會回到監獄裡 遠化事件被判刑兩月一九八九年, 曾茂興就曾因為遠東化纖罷工事件, 被判刑二個月 這次入獄服刑, 則是因為他在九六年底率領聯福女工進行臥軌抗爭, 觸及了公共危險罪, 因而被判刑十個月 工運生涯, 至死不 悟, 剛離開監獄的曾茂興依然堅定的表示 八 年代, 解嚴與蔣經國去世, 台灣勞工長久以來被壓抑的 不對等的勞資關係, 終於有了敢於抒發的勇氣 所以一九八八年由曾茂興所推動的 桃園客運罷工 事件, 才會在引起資方嘩然的同時, 就像點燃聖火般, 在台灣各地引起罷工狂潮 勞工心聲 也因此開始有了傳遞的管道 客運司機的勞動條件真的很差, 農曆過年, 當別人都回家團圓時, 我們卻要加班 不能休息外, 一天只有一百元的加班費, 中午也沒有便當可吃, 只發給一顆粽子 這樣的環境, 你要不要造反? 曾茂興說, 是大環境逼迫我們成為工運領導者的角色 跟老闆談不攏, 我們只能用集體力量來形成壓力, 不然, 我們沒有籌碼 當時擔任桃客工會常務理事的曾茂興, 只得鼓吹桃客員工採取集體罷工方式, 迫使客運老闆正視員工的工作環境 只不過桃客罷工事件成功後, 曾茂興卻也脫離不了工運環境, 許多勞工團體都想找他幫忙, 希望藉助桃客經驗幫自己爭取應有的報酬 全力搞工運十年沒收入現任桃勤公會常務理事的毛振飛, 是曾茂興從事工運的老戰友, 他說, 曾茂興的煽動性很高, 只要他去過的地方, 二 三天後就一定會造反 而必須各地奔波的曾茂興, 家 幾乎是不回去的, 他隨身的包包裡一定放著簡單的盥洗用具和衣物, 相當機動地往需要幫助的地方去

15 有時候要在哪裡策動工運活動, 是不能洩漏給太多人知道的, 就連太太黃婉挺也常常不曉得自己的老公會在哪裡落腳, 甚至曾茂興帶領工人臥軌的消息, 還是經由朋友轉述才知道 因此曾茂興會笑著說 : 我每次坐牢我太太都很高興, 因為, 終於知道我在哪裡了 工運一幫就是十多年, 這些年來曾茂興沒有工作 沒有半點收入, 家裡支出都是靠黃婉珽的薪水 變賣首飾 抵押房地產貸款而來 我不知道那時是哪來的傻氣, 十幾年前我的小孩都還在唸書, 家裡開銷很大, 但我還是去了 剛開始太太也不認同, 很擔心會出事, 但我做都做了, 反正先造成事實再說 其實, 我不是沒找過工作, 只是人家知道我是曾茂興, 就不敢用我 當然我對家人是一直都感到很抱歉的 家裡的人當然也不是沒有抱怨過, 曾茂興的女兒還曾經很生氣的對他說 : 你的眼裡只有勞工, 當然老婆有時候也會罵他幾句, 只是 講不到兩句, 他就睡著了 坦白說曾茂興與關廠工人非親非故, 但他卻願意為他們吃上官司, 也難怪家人會有抱怨, 然而曾茂興說 : 不這樣, 那些白髮蒼蒼 一輩子都在工廠做事的女工, 怎麼辦? 誰來幫她們? 當然也有人質疑總統對曾茂興的特赦, 忽視了某些抗爭方式對社會秩序可能產生的影響 但是曾茂興卻說, 如果還有別的途徑可以解決問題, 誰會以臥軌觸犯法律的行為, 將他們的痛苦訴諸社會? 我們是學習甘地的不合作運動, 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做最激烈的抗爭 臥軌 高速公路撿垃圾 撒錢影響大學聯考交通都是 我是做錯, 但也是不得已的, 這東西不能覺悟, 一覺悟就會打折扣 我只是用十個月的徒刑, 來凸顯政府的失職 雖然在總統的特赦下, 曾茂興提早七個月離開監獄, 但只有除刑沒有除罪, 卻是曾茂興認為 美中不足 的地方 除刑, 代表新政府對勞工的認同, 但是不除罪, 勞工運動還是會有陰影存在 在還是會有罪的情況之下, 曾茂興知道, 搞激烈工運將來也還是會有進入監牢的一天 欣見勞工意識抬頭不悟 不悔是曾茂興從事工運的心情寫照 這十多年來, 產業外移 惡性關廠的事件不減反升, 曾茂興也知道未來工運道路還是很難走 但令他欣喜的是, 現在的勞工多敢於向威權挑戰, 勞工的意識已然抬頭 看完影片及閱讀以上文章, 請與同學討論並寫下你自己的想法 ( 一 ) 勞資雙方存在著甚麼樣的糾紛? ( 二 ) 是甚麼樣的信念支持著曾茂興 毛振飛等勞工運動者? ( 三 ) 對於採取非法的手段, 以彰顯政府失職之抗爭行為, 你有甚麼看法? ( 四 ) 你認為政府在勞資雙方之爭議事件中, 應扮演甚麼角色?

16 附件二 延伸閱讀 英權威醫師呼籲工作天數應為 4 天, 英國一位權威醫師有驚人之語 : 為了減少大家的工作壓力 讓大家有家庭時間或運動時光 並減少失業率, 他建議政府應該 要把一周的工作天數減少到 4 天 一 工作引起病症多 衛報 1 號報導, 英國衛生公共學會 (UK Faculty of Public Health) 的會長艾胥頓 (John Ashton) 表示, 現代人因為工作碰上的許多問題, 諸如工作壓力太大 家人關係疏遠 缺乏運動 等等可以藉由減少工作時數來改進, 甚至連失業率問題都能改善 根據艾胥頓表示, 英國政府如果能將工作天數從 5 天降至 4 天, 不少與工作相關的病症像是高血壓 過度或過低勞動引起的心理憂鬱等等, 都能有所改善 對艾胥頓醫生來說, 現行的 一周五個工作天 應該要結束, 他認為這種 工作量分配不當 正在殘害大眾的健康 二 在辦公桌前吃飯 當你看到大眾是怎麼生活的, 人們正受到各種壓力, 例如必須準時所產生的壓力 各種病假等等, 現在因為工作引起的心理問題已經成了相當嚴重的問題 我們應該要改變現狀, 朝向一週工作四天前進, 因為現在社會上發生的問題是一群人過度勤奮地工作, 另一群人則是找不到工作 我們的工作量分配不當, 沒有甚麼午餐時光, 每到中午你看到的就是人們買了三明治後繼續窩回位置上邊吃邊工作

17 三 讓大家好好生活吧 艾胥頓擔任英國衛生公共學會的會長, 這也表示他等於是 3,300 位醫學專家 政府還有學界的領導人 在學會中, 專家們努力解決社會上常見的文明病, 例如病態性肥胖 飲食失衡 飲酒不當 和抽菸等等, 這些問題常和貧窮 失業或沒有合適住屋相關, 醫學專家們也試圖減少貧富之間在資療資源上的鴻溝 會長艾胥頓就希望運用自己 3 年擔任會長的機會, 喚起英國大眾對心理疾病的重視, 例如焦慮症或是憂鬱症, 這樣的心理疾患也是許多疾病的原因或是後果 我們現在需要把工作天數降到 4 天, 這樣人們才能好好過他們的生活, 如果他們有多的時間, 他們可以和家人相聚, 可以去運動, 這也進一步可以降低高血壓的風險 曾在英國健保局工作 42 年的艾胥頓, 他點出如果減少工作天數, 能讓爸媽有時間去接小孩回家 四 讓英國開心點 歐洲境內, 英國人的平均工作時數是數一數二的多, 這也讓當地人出現了壓力和睡眠不足等問題, 這也讓企業組織面臨職場上的人力不夠和請病假數增多的問題 我的憂慮是太多人長時間地奮力工作, 同時間卻也有人完全沒有工作 一大部分的人像瘋子般地拼命做事, 然後又有一群人怎麼樣也找不到工作 根據 YouGov 在 4 月份的調查, 有 57% 的英國人支持一周 4 個工作天的想法,71% 的人更覺得這會讓英國變得開心點 這代表英國人會多點笑容, 更開心點, 這也會增進他們的身體健康 艾胥頓說

18 讓社會正常運轉 員工們常為了工作犧牲自己時間, 結果就是壓力過大讓血壓升高, 或是和另一半吵架搞砸了關係, 有的人甚至因此還轉向嗑藥或酗酒 艾胥頓繼續談到 : 這是可行的事情, 我們在接下來的 10 到 20 年間, 應該要讓這件事情成為全歐洲人的議題, 我們已經有歐洲工作時數指南了, 那為什麼不能更進一步邁向一周 4 個工作天? 第 5 天可以是社區活動日 回饋社會日, 這才是讓社會運作的方法 六 有人賣命工作 ; 有人找不到工作 英國工會聯盟 (TUC) 的歐格萊迪 (Frances O'Grady) 也贊同此事, 他表示許多勞工歡迎這樣的點子, 英國沒有多少人可以按照他們想要的工作時數工作, 但卻有太多人仍只能依靠打工過活, 他們需要全職的工作, 沒有足夠收入讓他們面臨生活困頓的窘境 同時間, 現在卻有工作時間越來越長的問題發生, 數百萬名勞工生活在壓力下, 人人都希望能在生活和工作間取得平衡 就算本周政府增加了勞工可以要求彈性上班時間的權益, 但企業老闆們還是很容易就把這樣的要求駁回, 不管員工請求的多麼懇切 一個禮拜 4 個工作天的點子不會對每個人都有用, 但就現階段來看, 這對許多想改進自己工作時數的人來說, 未嘗不是個辦法 政府應該加強彈性工作時數的權益, 讓需要減少工作時間的勞工們更有機會得到他們要的幫助

19 附件三 勞工權益小劇場 蛋塌工廠 --- 破裂的勞資關係 事件概述 蛋塌工廠因營運不善, 導致資金周轉失靈, 為維持營運, 公司進行部分員工資遣 一個月後, 公司財務狀況仍每況愈下, 且無法負擔資遣費用, 遂採違法於勞基法之不當手段, 例如, 不當調動等方式, 試圖迫使員工自動離職, 以規避給予資遣費的責任 事件當事者之一的謝姓門市員工, 為保障自身及同業權利, 於勞資糾紛始向新北市政府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糾紛調解 劇本 時間 :102 年 7 月 5 日 13 時 0 分地點 :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會議室人物 : 資方代表 : 蛋塌工廠人資主管 店長勞方代表 :20 歲謝姓女大生 ( 打工 ) 謝媽媽調解人 : 彭姓調解人 ( 勞資糾紛調解當日 ) 調解員 : 我是今天調解人, 那今天雙方都到齊了嗎? 勞方 : 謝小姐 ; 資方 : 陳主管, 請出示一下身分證件 ( 確認證件 ) 勞方你有甚麼主張? 女大生 : 公司不當調動, 且積欠工資, 之前還有加班卻不給加班費的情況, 這些種種行為, 已經嚴重影響我的勞動權益 公司目前也未說明 到底有沒有再續用我, 若沒有, 應該要提供我資遣費 調解員 : 資方你有甚麼主張? 人資主管 : 他不接受公司政策, 藐視人事制度, 我行我素 關於積欠工資的 部分, 我想那是誤會 我們確實按照班表支薪, 我不懂他所說的 欠薪狀況為何 因為他不接受調動, 公司暫時取消她的排班, 但

20 仍然繼續投保勞健保, 故未有解雇之意思, 只是暫時性的不排班, 沒有資遣費的問題 調解員 : 我們先針對不當調動的部分來討論 謝小姐, 公司是怎麼不當調動你? 女大生 : 公司在今年 6 月 1 日上午, 用 line 告知我從那天起開始去支援蘆洲門市 但我那天原本就沒有排班, 且我也不知道蘆洲在哪 這麼突然的變動, 我根本沒辦法接受, 所以沒有同意公司的調動, 繼續依照以往班表上班 調解員 : 我看一下你準備資料 這上面有清楚顯示時間及內容 資方為什 麼你們會突然將員工做如此大的調動? 人資主管 : 因為三峽門市人力過多, 經過公司考量, 決定請謝小姐到蘆洲支 援 調解員 : 基本上, 公司對於員工的調動, 要符合調動五原則 :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益變更 4. 調動後工作於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地點過遠, 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人資主管 : 對此我們覺得並未違反這些原則的內涵 我們在五月時, 離職加 資遣總共有一百一十五人, 顯示我們在營運考量上有人力過多的 狀況 調解員 : 既然你們人力過多, 為什麼不直接就近調動附近門市的人力? 人資主管 : 因為公司的人力分布不均, 而且公司要員工去哪就得去哪, 本來 就是很正常的 調解員 : 你這樣是把員工當成物品隨意擺放? 人資主管 : 員工本來就算是公司所有物的一部分 調解員 : 你們怎麼會有這種觀念, 把人當成是物來看待 ( 搖搖頭 )

21 謝媽媽 : 調解人, 我相信你, 你一定會公正的還我們工作正義 人資主管 : 關於不得違法勞動契約的部分, 我們也沒有違反 當時我們和謝 小姐簽勞動契約時, 都有提到調動的範圍包括新竹 台北 新北 基隆 宜蘭, 你連這些都無法接受, 真的是草莓一族 店長 : 這次的調動主要是配合公司營運需要, 身為公司的一員, 應該要 盡自我最大的努力, 替公司爭取更大的利益 謝媽媽 : 你們公司都快倒了, 還要員工替公司著想? 那誰來替我們想? 女大生 : 我工作時都很用心, 態度也很好 這些店長應該都看在眼裡 人資主管 : 你現在說這些都是再找藉口, 不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實就擺在眼前 店長 : 大家都想要錢多 事少 離家近的工作, 有這麼好的事嗎? 女大生 : 要去你自己去, 別拉我下水, 我到要看看你多替公司著想 調解人 : ( 拍桌!) 安靜! 雖然你們契約有明確規定調動範圍, 但是你們有考量到勞工的生活安定性嗎? 這樣的調動約定, 是有疑慮的謝小姐, 針對工資不足的部分, 我看了那兩日班表, 的確沒有你的名字 這部分可能沒辦法證明, 除非你提出更具體的證據 女大生 : 公司是惡意的不排班, 因為我不接受他們的調動要求 而我為了 保障自己的權益, 仍堅持依照原本的班表上班 我覺得這符合原 本的勞動契約 人資主管 : 你不接受公司調動, 所以公司才暫時不排你的班 你不請自來, 還強迫我們付你薪水? 強盜嗎? 調解員你評評理 女大生 : 好, 姑且不論這件事, 之前公司也沒有給我加班費 店長 : 甚麼加班費, 你不知道我們是做責任制的嗎? 女大生 : 而且公司要調動我, 沒有提前和我溝通就算了, 還不給我相關的 協助 像我常常需要在打烊後, 繼續整理帳目到十二點多, 公司 對於這部分, 都沒有任何加班費 還要我自己想辦法回家

22 店長 : 謝媽媽 : 你這麼大了, 不會自己回家嗎? 沒公車捷運搭, 你可以騎 newbike 回三 峽阿 你們有把我女兒當人看嗎? 真是吃人夠夠 調解員 : 請大家注意用詞, 別帶入過多情緒用語 關於責任制的部分, 按勞基法的規定, 只有監督 管理人員 責任制專業人員 監視性工作 間歇性工作等性質的人員, 才能採用責任制 所以資方積欠加班費的部分, 是要按規定補發 今天的調解, 大家都說出了自己的想法 勞方你希望資方怎麼做? 女大生 : 我不接受公司的調動, 希望繼續按照原契約在三峽服務, 並提供 應該有的加班費 人資主管 : 因為你如此不配合公司調動, 那只好請你走人 調解員 : 這樣一來, 我給你們的調解方案, 因勞方屬非自願離職, 資方需 負擔資遣費用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兩造雙方若是同意, 就在 此簽名, 不同意無需簽署 人資主管 : 當然不願意, 這根本是無理取鬧! 調解人 : 那我想, 既然兩方堅持各持己見, 不相互妥協, 我這裡宣布調解 不成立, 稍後我會整理本次調解會的紀錄, 後續你們仍可繼續走 法律途徑, 勞方也可以向勞工局提出勞動檢查 散會!

23 附件四 學習單: 勞工權益小劇場 一 事件概述 : 蛋塌工廠因營運不善, 導致資金周轉失靈, 為維持營運, 公司進行部分員工資遣 一個月後, 公司財務狀況仍每況愈下, 且無法負擔資遣費用, 遂採違法於勞基法之不當手段, 例如, 不當調動 超時工作 積欠工資 不給予加班費等方式, 試圖迫使員工自動離職, 以規避給予資遣費的責任 事件當事者之一的謝姓門市員工, 為保障自身及同業權利, 向新北市勞工局諮詢後, 申請勞資糾紛調解 二 案例分析 : ( 一 ) 勞方的主張 : ( 二 ) 資方的主張 : ( 三 ) 侵權爭點 ( 四 ) 勞資糾紛的救濟管道有哪些?

24 附件五 勞工法庭補充資料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一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 除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灣臺北 板橋 士林 桃園 臺中 彰化 臺南及高雄地方法院應設勞工法庭者外, 其餘各地方法院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 以勞工法庭名義行之 二 勞工法庭或指定辦理勞資爭議事件之專人, 應由各級法院法官會議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擇定對勞工法令有相當研究之法官擔任, 並報請司法院備查 其有更易時亦同 三 勞工法庭或專人辦理勞資爭議事件, 應兼辦與勞資爭議性質相同之僱 傭 承攬 寄託 居間等事件 惟於此類事件不多時, 仍應兼辦其他 民事事件, 以免勞逸不均 四 勞工法庭或專人受理之勞資爭議事件,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限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所謂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依同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 團體協約 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亦即係權利是否存在及有無被侵害所引起者而言 例如 : 不依約給付工資 不具法定要件與程序任意解僱等屬之 五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事件, 法院無審判權限 當事人就該等事件, 逕向法院起訴時,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以裁定駁回之 所謂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亦即對勞動條件如何調整或主張繼續維持所產生者而言 例如勞方因物價上漲要求提高若干比例之工資或要求減少工時等屬之 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未經調解而逕行起訴者, 法院仍應予受理, 並應確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徵收裁判費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 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

25 七 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程序調解成立或仲裁者, 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時, 他方當事人須先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 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八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作成仲裁判斷者, 於當事人間, 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調解或作成仲裁判斷者, 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 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 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當事人對該等契約或協約發生爭議向法院起訴時, 法院應以其訴無保護之必要, 判決駁回之 九 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調解或作成仲裁判斷, 如其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或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或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 雖經當事人一方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仍應以裁定駁回之 十 勞資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調解或作成仲裁判斷, 經法院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後,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暫免繳執行費 十一 法院審理勞資爭議事件, 應依職權調查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 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 有該情形者, 應依職權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 序 十二 勞資爭議事件, 於訴訟繫屬中, 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並由原勞工法庭法官行調解程序 法官就勞資爭議事件行調解程序時, 得依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相關規定, 酌選具有勞資法律專長 解決勞資糾紛經驗, 或有相關行業技能或工作經驗, 且德孚眾望之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俟至相當程度, 再報請法官共同行之 十三 法院審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八條之裁決決定書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形式方面 1. 函送審核機關是否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2. 受理法院是否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

26 3. 是否為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生民事爭議事件 4. 是否得由法院裁判之民事事件 5. 裁決程序是否本於當事人之申請, 其當事人能力或行政程序能力有無欠缺 6. 由代理人進行裁決程序者, 其代理權有無欠缺 7. 是否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所為之裁決決定 8. 作成裁決決定之裁決委員會會議, 其出席及同意之裁決委員是否達法定人數 9. 裁決之民事事件, 如已有訴訟繫屬於法院者, 所作成之裁決決定是否在該訴訟判決確定前 10. 裁決決定書之製作, 是否合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程式 11. 裁決決定書之送達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 12. 兩造就裁決決定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視為達成合意之情事 13. 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 二 ) 實質方面 1. 裁決內容有無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強制 禁止規定 2. 裁決內容是否為關於權利事項之爭議 3. 裁決內容之法律關係是否許當事人處分 4. 裁決內容是否具體 可能 確定 十四 裁決決定書經審核與法令無牴觸者, 法院應予核定, 並將裁決決定 書抽存一份後, 其餘發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 會 十五 法院就送請審核之裁決事件無管轄權者, 應將該裁決決定書退回 十六 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者, 法院應不予核定, 並通知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不予核定之理由 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不得逕為不予核定或退回

27 附件六 學習單 : 社會運動之靈魂 解嚴以來, 台灣的社會運動歷經多次的歷煉 改革, 呈現多元的風貌 其中有不同的象徵物 訴求口號 符號及主題曲以凝聚群眾信念並有效傳達運動理念 這些元素中, 音樂不再只是音樂, 而是巧妙的利用旋律與歌詞的變化, 達到傳達 宣傳的效果 黑手那卡西工人樂隊成立於 1996 年, 是以音樂融入社會運動的樂團 歌曲乘載現代社會運動意涵是此樂團獨特之所在 * 音樂賞析 : 勞動者戰歌 全國的勞動者啊, 勇敢地站出來為了我們的權益, 不怕任何犧牲反剝削, 爭平等, 我的同志們! 為了明天的勝利, 誓死戰鬥到底, 殺殺! 一 你覺得社會運動有哪些要素? 二 音樂對於社會運動有甚麼樣的作用? 三 搜尋一首有關於勞工運動的歌曲, 並分析歌曲中再現之社會運動意涵 訴求, 並於第二堂課分享

28 附件七 勞動基準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 一 勞工 : 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 雇主 : 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 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 工資 :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 平均工資 : 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 時數或論件計算者, 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 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 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 事業單位 : 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 勞動契約 : 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 3 條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 一 農 林 漁 牧業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 製造業 四 營造業 五 水電 煤氣業 六 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 七 大眾傳播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 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 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 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29 總數五分之一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 5 條雇主不得以強暴 脅迫 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 6 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 抽取不法利益 第 7 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 登記勞工之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本籍 教育程度 住址 身分證統一號碼 到職年月日 工資 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 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 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第 8 條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 應預防職業上災害, 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 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章勞動契約 第 9 條勞動契約, 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 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不定期契約 : 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 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勞工前後工作年資, 應合併計算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

30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 工具 原料 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 13 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第 14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 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 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 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 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 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31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8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 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 2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 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三章工資 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22 條工資之給付, 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 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 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 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第 23 條工資之給付, 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 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 將發放工資 工資計算項目 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32 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 25 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工作相同 效率相同者, 給付同等之工資 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 28 條雇主因歇業 清算或宣告破產,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 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累積至規定金額後, 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 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 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 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 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 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 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第二項之規定金額 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9 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 如有盈餘, 除繳納稅捐 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 公積金外, 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 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第 30 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33 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 30-1 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 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 於夜間工作, 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 林 漁 牧業外, 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31 條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 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第 32 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 無工會組織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 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第 33 條第三條所列事業, 除製造業及礦業外, 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 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 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第 34 條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 其工作班次, 每週更換一次 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 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34 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第 37 條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第 38 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第 40 條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 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 詳述理由,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 41 條公用事業之勞工, 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 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第 42 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 43 條勞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 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童工 女工 第 44 條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 45 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 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 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35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 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 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 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 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6 條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 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 47 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 48 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 49 條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一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 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 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 於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 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 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 不適用之 第 50 條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 51 條女工在妊娠期間, 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 得申請改調, 雇主不得拒絕, 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 52 條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 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第六章退休

36 第 53 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自請退休 :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 54 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 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 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 55 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 一 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 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強制退休之勞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 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 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 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 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 從其規定 第 56 條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專戶存儲, 並不得作為讓與 扣押 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 其提撥之比率 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 ; 其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 ; 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7 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 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 應予併計 第 58 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自退休之次月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7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 ( 一 ) 配偶及子女 ( 二 ) 父母 ( 三 ) 祖父母 ( 四 ) 孫子女 ( 五 ) 兄弟姐妹 第 60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 61 條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第 62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 如有再承攬時, 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 均應與最後承攬人, 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 就其所補償之部分, 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第 63 條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 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 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 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 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 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38 ,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應與該承攬人 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第八章技術生 第 64 條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 但國民中學畢業者, 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 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 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 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 見習生 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準用之 第 65 條雇主招收技術生時, 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 訂明訓練項目 訓練期限 膳宿負擔 生活津貼 相關教學 勞工保險 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 義務事項, 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 其訓練契約,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 66 條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第 67 條技術生訓練期滿, 雇主得留用之, 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 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第 68 條技術生人數, 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 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 以四人計 第 69 條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第五章童工 女工, 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 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九章工作規則 第 70 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依其事業性質, 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一 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國定紀念日 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 工資之標準 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 延長工作時間 四 津貼及獎金 五 應遵守之紀律 六 考勤 請假 獎懲及升遷

39 七 受僱 解僱 資遣 離職及退休 八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 福利措施 十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 其他 第 71 條工作規則, 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 無效 第十章監督與檢查 第 72 條中央主管機關, 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 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 ;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3 條檢查員執行職務, 應出示檢查證, 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 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 得就本法規定事項, 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 紀錄 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 樣品或資料時, 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十一章罰則 第 75 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76 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77 條違反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78 條違反第十三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40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79 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七條 第九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 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第 79-1 條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第四項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 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第 80 條拒絕 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81 條法人之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 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 以行為人論 第 82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 經主管機關催繳, 仍不繳納時, 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章附則 第 83 條為協調勞資關係, 促進勞資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 並報行政院核定 第 84 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其有關任 ( 派 ) 免 薪資 獎懲 退休 撫卹及保險 ( 含職業災害 ) 等事項, 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 84-1 條

4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 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工作時間 例假 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 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 84-2 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 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 ; 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 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第 85 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86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六 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 七 大眾傳播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 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 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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