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山 學 術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南 台 灣 社 會 服 務 事 業 工 作 者 對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態 度 之 研 究 研 究 生 : 霍 志 豪 撰 指 導 教 授 : 陳 宇 嘉 博 士 翁 嘉 禧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Sun Yat-sen Institute of Interdisciplinary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The M.A. Thesis Adviser:Chen, Yu-Chia Weng, Jia-Hsi The Research On Social Service Workers' Attitude of the Social Work Licensure in Southern Taiwan Graduate Student:Huo, Chih-Hao 2007.07
摘 要 本 研 究 從 職 業 社 會 學 的 角 度 出 發, 以 功 能 論 後 現 代 主 義 交 換 理 論 與 動 機 論 等 不 同 觀 點 來 探 討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專 業 化 與 證 照 制 度 的 發 展 過 程, 並 綜 合 整 理 各 不 同 觀 點 對 證 照 制 度 的 看 法 接 著, 研 究 者 描 繪 各 國 的 證 照 制 度 與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從 中 比 較 美 日 台 香 港 等 地 的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的 差 異 此 外, 根 據 文 獻 回 顧 的 結 果, 對 影 響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推 行 的 外 在 環 境 因 素, 刻 劃 出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的 發 展 脈 絡 本 研 究 透 過 引 導 式 訪 談 與 焦 點 團 體 等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蒐 集 南 台 灣 22 位 社 會 服 務 事 業 從 業 人 員 對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態 度 之 資 料, 並 從 資 料 中 歸 納 出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考 試 帶 給 社 工 人 員 之 烙 印 / 榮 耀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之 功 能 / 反 功 能 控 制 / 失 序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制 度 與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界 : 考 試 / 教 學 孰 先 孰 後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制 度 與 實 務 界 : 衝 擊 / 回 應 與 變 遷 / 存 續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考 試 之 專 業 化 / 去 專 業 化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團 體 之 出 發 / 再 出 發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制 度 與 職 業 社 群 : 就 業 環 境 / 勞 動 條 件 等 七 點 根 據 討 論 結 果, 研 究 者 對 考 選 部 實 務 界 教 育 界 與 專 業 團 體 分 別 提 出 建 議 關 鍵 字 : 職 業 社 會 學 功 能 論 後 現 代 主 義 交 換 理 論 動 機 論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質 性 研 究 i
Abstract The beginning of this study is from sociology of occupations and depends on various viewpoints of functionalism, postmodernism, exchange theory and motivation theory to discuss the developing processes of professionalism and the licensure in the modern society; moreover, to reorganize all different kinds of views to the licensure. Secondly, researchers explain differences of the licensure and social work licensure of each country from America, Japan, Taiwan, and Hong Kong etc. In addition, according to the literature review result, it affects external environmental factors of carrying out Taiwan social work license system and describes developing veins of Taiwan social work licensure. The study is through the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of interviews guide and focused group. Collecting all information of twenty-two social service workers to attitude of the social work licensure in southern Taiwan, and from the data we can conclude that we can offer to social workers a stigma or the glory from the social license examination. Besides, we also can provide function or anti-function, and an order or disorder of the social work license. Furthermore, the examination and teaching which is the first step of the social work licensure or in the educational field. Moreover, the impact or a response and a transition or an existence of the social work license examination and practical field. Professionalization or deprofessionalization of the social work license, starting or re-starting of the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and working circumstances or labor conditions of the social work licensure and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 In terms of the conclusion, researchers provide suggestions differently to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practical field, educational field and specialized association. Key words: sociology of occupations, functionalism, postmodernism, exchange theory, social work licensure, qualitative research ii
致 謝 辭 傅 柯 說 : 你 知 道, 這 就 是 我 為 什 麼 如 此 像 狗 一 樣 的 工 作, 而 且 終 生 如 此! 我 對 自 己 正 在 做 的 東 西 的 學 術 地 位 並 不 感 興 趣, 因 為 我 的 問 題 是 自 我 改 造! 當 然, 一 篇 碩 士 論 文 要 談 到 學 術 地 位 與 貢 獻, 實 在 是 過 於 誇 張 但 是 從 考 上 修 課 到 完 成 論 文 ㄧ 路 走 來, 其 實 可 以 說 是 不 斷 自 我 關 懷 改 造 以 及 蛻 變 的 過 程, 而 身 邊 的 師 長 同 學 與 朋 友, 就 是 支 持 我 撐 下 去 的 動 力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陳 宇 嘉 老 師 與 翁 嘉 禧 老 師 的 用 心 教 誨 論 文 寫 作 的 過 程 中, 陳 宇 嘉 老 師 總 是 不 厭 其 煩 地 花 費 時 間 討 論, 並 給 予 提 醒 與 鼓 勵, 並 且 帶 領 著 我 去 收 集 資 料 進 行 訪 談, 以 及 參 與 研 討 會 聽 取 意 見 翁 嘉 禧 老 師 更 是 在 這 四 年 中, 提 攜 著 我 進 入 學 術 研 究 的 領 域 中, 並 且 對 於 生 活 上 遇 到 的 種 種 麻 煩, 也 細 心 地 傾 聽 與 協 助 在 我 遇 到 困 境, 甚 至 幾 乎 到 了 無 以 為 繼 的 時 候, 有 兩 位 老 師 的 支 持, 才 有 現 在 的 我 能 夠 跟 隨 兩 位 老 師 進 行 研 究, 是 神 的 恩 典! 感 謝 黃 松 林 老 師 陳 政 智 老 師 等 兩 位 口 試 委 員 對 於 論 文 修 改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與 指 正, 讓 本 論 文 有 了 更 寬 闊 更 全 面 的 修 正 方 向 感 謝 所 有 提 供 對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看 法 的 社 工 同 仁, 因 為 你 們 的 寶 貴 意 見 與 熱 情 投 入, 使 研 究 能 獲 得 更 深 入 的 資 訊 感 謝 我 的 同 窗 好 友 : 達 材 建 宏 虹 鈞 惠 如 孟 錡 語 涵 以 及 其 他 研 究 所 同 學 達 材 從 一 同 考 入 研 究 所 同 組 修 課 到 引 領 我 至 陳 宇 嘉 老 師 門 下, 直 到 完 成 論 文, 使 終 都 在 一 旁 默 默 地 出 一 份 力, 可 說 是 最 好 的 良 師 益 友 ; 建 宏 是 我 進 中 山 的 第 一 個 球 友, 也 一 起 嘗 過 冠 軍 的 甜 美 果 實, 每 當 我 快 要 放 棄 時, 他 總 是 不 斷 地 加 油 打 氣 ; 無 論 在 歡 樂 悲 傷 時, 虹 鈞 總 是 伴 隨 著 大 家 一 起 度 過 ; 孟 錡 是 大 家 的 開 心 果, 總 是 為 我 們 製 造 笑 聲 ; 惠 如 語 涵 以 及 其 他 同 學, 一 起 為 學 業 生 活 以 及 雜 務 所 煩 惱 奮 鬥 打 拼 的 日 子, 媲 美 西 子 灣 的 夕 陽! 感 謝 我 的 大 學 好 友 : 俊 凱 阿 正 阿 雅 富 民 你 們 的 無 私 關 懷, 還 有 那 些 聊 不 完 的 話 題 跟 吃 不 完 的 飯 局, 都 是 苦 悶 研 究 生 生 涯 中 的 調 劑 聖 品 感 謝 蔡 天 生 學 長 在 課 業 的 指 導 以 及 工 作 上 的 提 攜 ; 許 克 文 學 長 對 我 的 時 時 叮 嚀, 更 讓 我 如 沐 春 風 還 有 文 志 書 帆 凱 文 士 騏 依 婷 雅 婷 以 及 其 他 學 弟 妹, 當 你 們 為 了 我 的 事 情 煩 惱 難 過 以 及 快 樂, 甚 至 為 我 兩 肋 插 刀, 大 力 協 助 論 文 進 行, 都 對 我 助 益 良 多 感 謝 我 的 家 人 能 容 忍 我 的 無 理 自 私, 無 條 件 供 給 我 生 活 照 應 與 親 情 關 懷 在 這 四 年 中, 這 麼 多 不 同 的 世 界 彼 此 交 流, 跨 領 域 學 科 的 相 互 砥 礪, 以 及 研 究 生 階 段 中 還 能 有 如 此 深 厚 的 情 誼, 真 是 得 來 不 易! iii
南 台 灣 社 會 服 務 事 業 工 作 者 對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態 度 之 研 究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0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01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07 第 三 節 研 究 目 的 08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11 第 一 節 專 業 化 理 論 與 證 照 制 度 11 壹 專 業 化 理 論 11 貳 證 照 制 度 之 涵 義 14 參 各 國 證 照 制 度 的 比 較 18 肆 證 照 制 度 之 功 能 23 伍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化 與 證 照 制 度 之 關 係 26 第 二 節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31 壹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之 內 涵 31 貳 影 響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發 展 之 因 素 33 參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對 各 界 的 衝 擊 與 因 應 38 肆 各 國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39 iv
第 三 節 社 會 工 作 者 對 證 照 制 度 之 態 度 67 壹 態 度 的 概 念 67 貳 影 響 態 度 的 因 素 68 參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者 對 證 照 制 度 的 態 度 69 肆 對 證 照 制 度 態 度 投 考 因 素 與 證 照 考 試 投 考 行 為 71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76 第 一 節 研 究 簡 介 76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76 第 三 節 研 究 對 象 78 第 四 節 資 料 蒐 集 過 程 及 資 料 分 析 策 略 79 第 五 節 研 究 工 具 82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84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84 第 二 節 討 論 125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32 第 一 節 結 論 132 第 二 節 建 議 133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 與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139 參 考 書 目 141 v
訪 談 大 綱 146 vi
表 目 錄 表 一 社 會 工 作 師 歷 年 報 考 人 數 與 錄 取 率 03 表 二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證 照 制 度 之 功 能 看 法 24 表 三 社 工 師 法 對 各 界 的 衝 擊 與 因 應 38 表 四 NASW 專 業 證 照 分 類 表 45 表 五 NASW 專 長 證 書 分 類 表 47 表 六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執 照 考 試 制 度 分 類 表 48 表 七 紐 約 州 社 會 工 作 執 照 的 要 件 49 表 八 歷 年 社 會 福 祉 士 國 家 考 試 錄 取 表 56 表 九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薪 級 表 66 表 十 對 台 灣 社 工 證 照 制 度 態 度 相 關 研 究 70 表 十 一 國 內 對 證 照 考 試 投 考 行 為 與 投 考 因 素 的 相 關 研 究 74 表 十 二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79 vii
圖 目 錄 圖 一 涂 爾 幹 的 分 化 理 論 12 圖 二 台 灣 現 行 職 業 證 照 分 類 圖 22 圖 三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流 程 圖 33 圖 四 日 本 社 會 福 祉 士 資 格 取 得 流 程 圖 55 圖 五 行 為 基 本 模 式 73 viii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在 現 代 化 社 會 中, 分 工 不 斷 趨 於 縝 密, 職 業 種 類 不 斷 增 多 並 且 逐 漸 講 究 專 業 化 其 中, 專 業 工 作 者 的 身 分 取 得 與 如 何 成 為 專 業 團 體 的 社 會 成 員, 就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無 論 是 專 業 教 育 的 養 成, 以 及 國 家 掌 控 或 是 民 間 舉 行 的 認 證 制 度, 都 是 對 於 建 構 職 業 專 門 化 的 一 個 環 節 對 個 人 而 言, 證 照 資 格 的 取 得 是 個 人 進 入 專 門 職 業 的 社 會 化 過 程, 也 是 個 人 爭 取 專 業 地 位 與 角 色 的 手 段 社 會 學 家 認 為, 社 會 化 (socialization) 是 一 種 與 社 會 互 動 的 過 程, 人 們 透 過 此 過 程 獲 得 知 識 態 度 價 值 行 為 等, 以 有 效 參 與 社 會 生 活, 是 社 會 對 個 人 傳 授 其 文 化 或 生 活 模 式 與 團 體 價 值 (Kammeyer et al. 1994; 彭 懷 真,1996:54) 社 會 化 的 結 果, 是 對 於 自 己 之 社 會 角 色 所 履 行 出 應 有 之 態 度 與 行 為 1 因 此, 證 照 制 度 的 建 構, 不 但 是 帶 來 法 律 的 保 障, 也 是 形 成 職 場 規 範 與 個 人 行 為 的 約 束 經 過 有 系 統 與 有 效 地 的 考 核 認 証, 個 人 取 得 團 體 成 員 的 接 納, 也 連 結 了 團 體 內 的 資 源 個 人 社 會 角 色 與 地 位, 藉 由 專 業 資 格 的 取 得 也 得 以 建 立 另 一 方 面, 專 業 價 值 與 文 化 也 透 過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不 斷 地 傳 遞 給 新 的 社 會 成 員, 並 且 維 繫 社 會 體 系 的 運 作, 使 整 體 社 會 系 統 能 夠 平 穩 地 維 持 與 發 展, 一 直 延 續 下 去 另 一 方 面, 擁 有 專 業 證 照, 不 但 是 為 了 取 得 一 份 工 作, 更 是 個 人 認 同 1Neil 有 (identity) 限 公 J. 司, Smelser 頁 32 著, 陳 光 中 秦 文 力 周 愫 嫻 合 譯,1991, 社 會 學,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股 份 與 價 值 感 的 來 源 專 業 人 員 所 代 表 的, 是 權 力 與 聲 望, 以 及 社 會 的 觀 感 1
在 台 灣, 由 於 受 到 各 種 因 素 影 響, 使 得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發 展 有 著 朝 英 美 制 度 的 趨 勢, 其 中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的 通 過 與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的 建 立 更 被 視 為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我 國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於 1997 年 3 月 11 日 於 立 法 院 第 五 次 院 會 中 完 成 三 讀, 同 年 4 月 2 日 總 統 令 公 布 全 法 共 七 章 五 十 四 條, 明 定 社 會 工 作 師 權 利 義 務, 確 保 受 服 務 對 象 之 權 益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的 立 法 過 程, 從 第 一 個 研 擬 版 本 的 誕 生, 到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前 後 經 歷 近 六 年 的 光 陰, 在 透 過 各 種 遊 說 行 動, 乃 至 運 用 結 盟. 請 願. 遊 行. 公 聽 會. 座 談 會.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法 案 協 商 等 策 略 下, 而 終 於 水 到 渠 成, 順 利 的 完 成 了 合 法 化 的 過 程 在 開 始 實 施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制 度 後, 透 過 每 年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專 技 高 考 社 工 師 考 試, 篩 選 出 合 格 的 社 工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在 於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體 系, 提 昇 社 會 工 作 師 專 業 地 位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 須 經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任 社 會 工 作 師 同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 非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者, 不 得 使 用 社 會 工 作 師 名 稱 法 律 規 範 鞏 固 了 專 業 工 作 的 地 位 與 權 力, 也 對 外 界 成 員 的 資 格 形 成 限 制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的 建 立, 合 理 化 專 業 團 體 的 壟 斷 保 護 與 排 他 等 行 為, 讓 實 務 工 作 界 受 到 直 接 的 衝 擊 法 令 明 定 未 經 社 工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領 有 社 工 師 證 書 者, 不 得 任 社 工 師, 但 根 據 統 計, 基 層 社 會 工 作 員 人 力 從 1994 年 之 2500 至 3000 人, 到 2003 年 之 7575 人, 的 確 有 逐 年 增 加 之 趨 勢 ( 高 迪 理,1994; 張 紉 林 萬 億 王 永 慈,2003) 依 照 社 工 人 力 成 長 數 字 推 估, 全 台 社 工 專 業 人 力 約 為 9000 人 而 至 2005 年 為 止, 通 過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錄 取 人 數 總 計 有 1870 人 ( 參 考 表 一 ) 在 86 年 度 至 89 年 度 的 考 試 中, 由 於 包 含 了 特 考 及 檢 覈 考 資 格 的 考 生, 因 此 錄 取 率 平 均 達 15%, 但 在 特 考 及 檢 覈 考 廢 止 後, 除 92 年 度 外 總 錄 取 率 皆 未 達 10%, 而 在 93 年 度 更 創 下 錄 取 率 2.03% 的 新 低 在 扣 除 以 檢 覈 考 與 特 考 資 格 獲 得 社 工 師 執 照 的 人 數 後, 歷 年 通 過 專 技 高 考 社 工 師 執 照 考 試 考 取 人 數 應 更 低, 而 全 台 社 工 專 業 人 力 擁 有 社 工 師 執 照 者, 預 估 在 10% 以 下 以 上 數 字 在 在 都 顯 示, 目 前 2
年 度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與 社 工 證 照 制 度 並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在 實 務 界 2006 2005 ( 西 元 )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 2004 2871 2898 2119 1995 139 221 11.08 9.02 表 一 社 會 工 作 師 歷 年 報 考 人 數 與 錄 取 率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1998 1997 ( 資 料 來 源 :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研 究 者 自 行 統 整 ) 2004 2003 2002 2626 2275 1888 1919 1571 1209 266 39 77 16.93 2.03 2001 2000 2031 1468 95 6.37 1999 1931 1962 1189 1206 191 193 16.06 16.00 6.47 1998 1997 2146 3144 1308 2196 211 264 16.13 12.02 此 外, 社 工 師 法 第 十 九 條 至 第 二 十 七 條 詳 細 規 定 社 會 工 作 事 務 所 的 設 立, 期 待 成 為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精 緻 化 的 後 送 單 位, 替 社 會 工 作 開 創 出 另 一 條 專 業 自 主 的 道 路 然 而, 在 政 府 未 大 力 支 持 缺 乏 相 關 配 套 的 狀 況 下, 使 得 社 會 工 作 自 行 開 業 成 為 一 條 崎 嶇 難 行 的 道 路 外 在 環 境 無 法 支 持, 許 多 政 府 部 門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業 務 不 適 合 委 外, 公 權 力 的 委 託 是 有 危 險 性 的 ( 例 如 :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業 務 ), 業 務 複 雜 的 中 心 也 不 適 合 外 包 ( 例 如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2; 民 眾 對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仍 缺 乏 使 用 者 付 費 的 觀 念 對 於 財 務 管 理 的 專 業 不 足 社 會 工 作 的 使 命 衝 突, 多 方 因 素 都 讓 合 格 社 工 師 對 自 行 開 業 裹 足 不 前 另 一 方 面, 近 年 來 各 大 專 院 校 廣 設 社 會 工 作, 根 據 沙 依 仁 (2002) 的 調 查 3, 每 年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學 士 招 生 總 數 1917 人, 碩 士 班 186 人, 博 士 班 15 人, 加 上 逐 南 何 年 成 長 的 比 率 來 看, 每 年 社 會 工 作 新 血 總 數 超 越 兩 千 人, 以 及 社 會 問 題 的 嚴 重 化 沙 國 彩 依 際 燕 仁 大,2003,,2002,< 學 社 會 政 策 社 與 會 社 工 會 作 師 工 專 職 作 業 涯 學 教 轉 系 育 換 碩 之 士 現 研 論 況 究 文 與 -, 以 發 頁 縣 展 市 3 >, 政 府 社 具 區 轉 發 任 展 資 季 格 刊 之,(99), 社 工 師 為 例 頁, 5 南 投 : 暨 與 案 主 的 需 求 激 增, 會 工 作 的 前 景 看 似 一 片 光 明 ; 而 社 會 工 作 考 試 開 辦 已 十 2 3 3
年, 錄 取 人 數 已 逾 千 人, 但 設 立 事 務 所 仍 屬 少 數, 也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無 照 社 工 不 得 執 業 保 障 合 格 社 工 師 權 益 這 兩 者 放 在 一 起, 格 外 顯 得 矛 盾 與 諷 刺! 探 究 其 原 因, 經 濟 蕭 條 就 業 無 保 障 收 入 財 源 不 穩 定 缺 乏 獎 勵 配 套 措 施 工 作 量 大 學 無 法 致 用 等 因 素, 使 得 社 會 工 作 就 業 環 境 不 佳, 社 工 員 出 現 就 業 中 的 失 業 心 態, 甚 至 五 分 之 三 的 畢 業 生 不 想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 曾 華 源,1993)4 周 怡 君 鍾 秉 正 (2006) 認 為, 台 灣 的 社 福 機 構 在 專 業 人 力 普 遍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由 於 政 府 對 社 工 師 執 照 的 考 試 規 範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社 福 與 社 工 行 業 普 遍 有 錢 少 事 多 的 態 度, 使 得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後 學 生 實 際 從 事 社 福 與 社 工 行 業 的 比 例 相 當 有 限 在 案 主 需 求 增 加 專 業 服 務 有 限 的 狀 況 下, 亦 有 品 質 上 的 憂 慮 5 種 種 令 人 擔 心 的 現 象 顯 示 出,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界 與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界 仍 需 努 力 去 克 服 兩 者 間 的 落 差 公 部 門 與 私 部 門 城 鄉 與 南 北 等 差 異, 更 讓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界 出 現 了 階 層 化 的 現 象 : 領 有 社 工 師 證 照 者, 大 多 流 動 到 待 遇 較 高 工 作 較 穩 定 的 公 部 門, 而 私 部 門 一 直 處 於 聘 不 到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之 社 工 員 或 是 人 力 流 動 率 高 的 窘 境 陳 政 智 等 (2005) 的 研 究 指 出, 以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工 作 場 域 來 說, 公 部 門 的 整 體 勞 動 條 件 的 確 優 於 私 部 門, 而 社 工 系 的 畢 業 生 在 畢 業 後 也 大 多 以 進 入 公 立 機 構 工 作 為 目 標 6 根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料 指 出, 社 政 單 位 人 力 約 1719 人, 其 中 領 有 社 工 師 執 照 者 為 1019 人 7, 約 佔 59%, 比 起 民 間 單 位 高 了 許 多 ; 領 有 社 工 師 證 照 者 集 中 於 中 北 部 與 都 市, 鄉 村 地 區 社 會 服 務 業 人 員 大 部 分 皆 未 考 取 證 照, 但 實 際 上 仍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在 美 國 的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發 展 歷 史 中 也 曾 發 生 過 類 似 的 問 題, 美 國 黑 人 曾 華 源,1993,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教 育,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109), 周 陳 怡 君 鍾 秉 正,2006,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台 北 : 洪 葉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頁 266 內 政 智 部 等 社 頁 著 會 484 司,2005,<,93 年 社 社 政 會 年 工 報 作 http://sowf.moi.gov.tw/17/93,2007 師 勞 動 條 件 之 探 討 -- 以 高 雄 市 社 會 工 作 師 年 公 3 會 月 會 14 員 為 日 例 查 >, 詢 4 5 6 7 4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協 會 批 評 社 工 領 照 制 度 使 少 數 民 族 社 區 與 低 收 入 之 貧 窮 社 區, 缺 乏 領 照 之 社 工 人 員 前 往 服 務 尤 其 在 農 村 地 區 更 難 找 到 合 格 之 社 會 工 作 師 來 提 供 高
品 質 之 社 會 服 務 8 以 上 種 種, 在 在 都 曝 露 出 社 工 證 照 制 度 的 最 大 問 題, 就 是 流 於 形 式 化 準 備 考 試, 只 是 公 務 繁 忙 之 餘 的 小 小 藉 口, 為 自 己 的 專 業 成 長 找 到 一 個 出 口 ; 參 加 考 試, 是 意 興 闌 珊 下 的 無 奈 決 定 ; 考 上 了, 不 過 是 工 作 所 得 上 的 些 微 增 加, 明 天 要 面 對 的, 仍 是 令 人 倦 怠 的 例 行 公 事, 或 是 換 取 到 一 張 工 作 的 終 身 保 證 書, 開 始 為 跳 槽 做 準 備 ; 不 幸 落 榜 的, 最 終 也 只 有 兩 條 出 路, 一 個 是 告 訴 自 己, 社 工 師 證 照 不 過 是 一 張 無 用 的 廢 紙, 但 是 明 年 又 要 落 入 相 同 的 痛 苦 輪 迴 中 另 一 條 路 就 是 自 信 心 與 自 尊 心 受 到 打 擊, 開 始 懷 疑 自 己 滿 腔 熱 情, 換 來 的 只 是 不 專 業 品 質 差 的 無 情 羞 辱, 更 甚 者 就 是 選 擇 離 開 證 照 制 度 除 了 陷 入 本 身 功 能 無 法 發 揮 的 窘 境 外, 也 造 成 社 工 界 的 對 立, 以 及 配 套 措 施 之 空 洞 王 行 (2003) 認 為, 證 照 實 施 至 今, 似 乎 扮 演 的 只 是 一 個 篩 選 器 的 功 能, 篩 出 經 過 認 證 且 得 到 合 格 證 明 及 未 經 認 證 的 不 合 格 工 作 者 兩 種 人, 但 對 於 擁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者 的 後 續 管 理 或 進 修 機 制 卻 見 缺 乏 社 工 師 證 照 之 篩 選 機 制 造 成 社 工 人 的 分 裂, 諸 如 考 取 證 照 與 未 考 取, 正 統 科 班 訓 練 及 非 正 統 科 班 出 身 投 考 或 抗 考 有 資 格 報 考 或 沒 資 格 報 考, 甚 至 於 使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界 的 衝 突 搬 上 檯 面 9 實 務 界 認 為 題 目 太 過 理 論 化, 不 利 於 實 務 工 作 者 發 揮 是 關 鍵 所 在, 學 術 界 則 主 張 僅 具 實 務 經 驗 並 不 適 合 成 為 專 業 人 員 ( 楊 玫 瑩,2000)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界 的 長 期 互 動 不 良, 造 成 社 工 界 內 部 的 耗 損 就 微 觀 角 度 來 看, 社 工 師 考 試 最 備 受 爭 議 的, 為 其 本 身 設 計 不 良 研 究 者 提 出 四 點 如 下 : 一 錄 取 率 偏 低 北 蕭 李 : 惠 宗 台 如 派 灣,2005,,2000, 大 學 社 會 駐 現 工 足 代 作 省 社 研 思 會 究 台 工 所 灣 作 碩 社 - 士 會 一 論 工 門 文 作 助, 的 人 頁 證 之 6 照 專 制 業 度,- 台 從 北 臺 : 美 合 社 記 會 圖 工 書 作 出 證 版 照 社 制, 度 頁 比 215 較 談 起, 台 8 9 從 表 一 可 知, 自 2000 年 至 2005 年 社 工 師 及 格 率 的 分 別 為 6.47% 6.37% 5
16.93% 2.03% 9.02%, 遠 低 於 歷 年 其 他 專 技 高 考 之 總 及 格 率 23.41% 27.23 % 25.95% 26.16% 36.53%10 二 錄 取 率 的 起 伏 不 定 在 2003 年 考 試 錄 取 率 16.93% 創 下 歷 年 新 高 後, 隔 年 立 刻 達 到 2.03% 的 新 低, 全 國 僅 39 人 考 取 落 差 如 此 巨 大 難 免 使 人 無 法 接 受 在 隨 機 抽 樣 選 定 考 試 入 闈, 理 性 出 題 而 考 生 母 群 隨 機 作 答 的 考 驗 下, 錄 取 水 準 與 變 異 數 也 不 應 過 大 三 內 容 效 度 不 高 社 工 師 考 試 另 一 項 為 人 詬 病 的, 是 過 於 理 論 化 學 院 派 化 對 許 多 資 深 社 工 員 而 言, 社 工 師 考 試 無 法 滿 足 其 工 作 需 求 在 學 術 潮 流 主 導 下, 能 通 過 社 工 師 考 試 的, 大 多 是 成 天 在 書 堆 中 打 滾 的 研 究 生 或 是 補 習 班 學 生 而 對 於 社 工 之 專 業 能 力 與 實 務 能 力 尚 缺 乏 判 定 之 基 準 四 題 型 缺 乏 彈 性 社 工 師 考 試 原 先 七 科 皆 為 申 論 題 形 式, 令 許 多 文 筆 不 佳 或 是 寫 字 速 度 稍 慢 之 考 生 相 當 吃 虧, 三 天 考 下 來 對 考 生 也 是 苦 不 堪 言 而 在 社 會 研 究 法 與 社 會 政 策 與 立 法 改 為 選 擇 題 形 式 後, 雖 無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平 均 分 數 有 無 上 升, 但 至 少 較 符 合 考 生 期 待 歸 納 以 上 現 象, 對 於 當 初 滿 懷 理 想 報 負 期 待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而 言, 只 有 滿 腹 的 無 奈 與 疑 問, 到 底 問 題 出 在 哪 裡? 是 制 度 本 身 上 的 設 計 不 良? 抑 考 或 試 是 院 反 統 計 映 資 出 料 社 http://www.exam.gov.tw/stadoc/50.xls,2007 會 工 作 的 本 質? 這 些 問 題 都 仍 尚 待 釐 清 與 年 改 3 進 月 14 日 查 詢 10 6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看 到 今 年 社 工 師 錄 取 率 創 新 低 心 情 真 的 很 差 現 在 機 率 比 我 們 低 的 大 概 就 只 剩 中 樂 透 頭 彩 了 吧 我 不 知 道 這 樣 的 數 字 代 表 的 是 什 麼 出 題 及 改 題 老 師 是 要 藉 這 個 機 會 讓 我 們 知 道 我 們 這 些 實 務 的 社 工 有 98% 都 沒 有 當 社 工 的 資 格 嗎? 越 來 越 懷 疑 我 領 著 微 薄 的 薪 水 做 著 繁 重 的 工 作 時 時 努 力 克 服 自 己 的 耗 竭 還 要 在 考 試 中 被 這 樣 羞 辱 到 底 是 為 了 什 麼... 11, ( 引 用 自 漂 流 社 工 電 子 報 網 友 nikegirl 的 回 應 ) 社 工 師 考 試 對 於 基 層 社 工 員 而 言, 到 底 有 何 意 義? 原 本 用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建 立 專 業 地 位 維 護 案 主 利 益 的 認 證 制 度, 卻 不 斷 地 一 再 傷 害 社 工 人 從 以 上 的 陳 述, 我 看 到 的 是 基 層 社 工 員 自 尊 的 低 落, 以 及 專 業 工 作 的 不 斷 耗 竭 從 瓢 流 社 工, 到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受 害 人 聯 盟, 顯 露 出 社 工 人 對 於 體 制 的 不 滿 憤 怒, 以 及 下 一 波 內 部 改 革 行 動 的 濫 觴 原 先 對 於 社 工 師 考 試 的 挫 折 感 與 烙 印, 已 逐 漸 轉 變 成 2007 引 用 怒 吼 年 自, 並 2 漂 月 流 且 04 社 工 透 日 電 過 查 子 網 詢 報,2004/11/25 出 刊, 網 址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fsw, 路 資 訊 的 傳 遞, 聚 集 成 一 股 體 制 外 的 聲 音 與 力 量 他 們 所 要 控 訴 的, 是 追 求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的 社 會 工 作 界, 竟 反 過 來 被 不 公 不 義 的 體 制 所 壓 迫 11 7
社 會 工 作 的 價 值 獨 特 之 處, 就 是 在 於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優 先, 以 心 靈 上 的 滿 足 來 補 充 物 質 上 的 需 求, 但 這 也 成 為 現 行 證 照 制 度 的 最 大 反 諷 證 照 對 於 社 工 人 而 言, 到 底 其 價 值 何 在? 是 否 值 得 冒 著 受 挫 的 風 險 投 入 準 備 的 金 錢 與 時 間, 來 換 取 一 紙 在 意 義 上 妾 身 不 明 的 證 書? 研 究 者 本 身 也 是 經 過 自 信 受 挫 懷 疑 到 再 投 入 的 循 環 歷 程, 最 後 選 擇 以 基 層 社 工 人 員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的 態 度 為 主 題, 來 探 究 社 工 人 對 於 證 照 制 度 的 認 知 與 意 見 無 論 是 在 考 試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題 目 內 容 錄 取 率 以 及 價 值 意 義, 不 但 是 取 決 於 個 人 的 感 受, 也 是 需 要 透 過 實 際 客 觀 數 字 的 建 構 無 論 是 社 工 界 之 學 生 從 業 人 員 或 是 教 育 者, 只 要 是 選 擇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免 不 了 都 曾 經 或 是 將 要 面 對 社 工 師 考 試 的 挑 戰, 而 社 工 師 證 書 所 牽 涉 的, 是 勞 動 條 件 工 作 價 值 等 實 際 問 題, 因 此 研 究 動 機 來 自 於 對 於 受 到 社 工 師 制 度 所 衝 擊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之 權 益 第 三 節 研 究 目 的 ( 一 ) 了 解 證 照 制 度 的 功 能 我 國 證 照 制 度 依 據 其 認 證 單 位 的 不 同, 可 大 略 分 為 國 家 及 民 間 兩 種 其 中 國 家 係 考 試 院 根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以 考 試 方 式 來 訂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並 分 為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初 等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四 種 類 別 ; 而 民 間 係 由 各 種 專 業 團 體 依 其 需 求 來 決 定 其 考 試 種 類 及 方 式 推 行 證 照 制 度 的 目 的, 不 外 乎 替 社 會 篩 選 出 合 格 之 專 業 人 員, 保 障 社 會 大 眾 之 權 益 而 合 格 之 專 業 人 員, 應 具 有 充 分 之 專 業 知 識 足 夠 之 專 門 技 術 與 倫 理 受 過 專 業 文 化 及 專 業 訓 練 之 薰 陶, 並 且 對 專 業 價 值 有 所 認 同 通 過 證 照 審 核 者, 應 為 具 有 專 業 職 能 之 成 熟 個 體 依 據 考 試 院 統 計, 截 至 2006 年,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有 50 餘 種, 加 上 民 間 數 以 百 計 的 證 照, 說 我 們 活 在 證 照 的 世 界 也 不 為 過 從 職 業 社 會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的 建 立, 是 為 了 壟 斷 市 場, 保 障 其 職 業 的 獨 占 性 改 善 職 業 的 社 會 地 位 與 獲 取 較 高 的 8
經 濟 收 入 12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制 度 在 1997 年 通 過 後, 期 望 帶 給 第 一 線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是 晉 升 為 專 業 階 級, 享 有 較 高 的 社 會 地 位 與 職 業 聲 望, 並 且 獲 取 較 一 般 工 作 為 高 的 薪 資 所 得 另 一 方 面 也 透 過 認 證 制 度 的 執 行 來 維 護 品 質 與 發 展 專 業 但 在 現 況 上, 在 職 業 聲 望 社 會 地 位 與 薪 資 等 工 作 環 境 是 否 有 如 預 期 的 提 升? 研 究 者 期 待 藉 由 本 研 究 加 以 釐 清 ( 二 ) 澄 清 證 照 制 度 與 專 業 發 展 的 關 係 職 業 的 專 業 化 是 近 幾 個 世 紀 來 才 產 生 的, 許 多 今 日 看 來 相 當 專 業 的 職 業 人 員, 其 原 先 之 職 業 工 作 都 不 同 於 現 代, 例 如 在 早 期 中 世 紀 外 科 醫 師 大 多 由 理 髮 師 所 兼 任, 直 到 西 元 1540 年 後 理 髮 工 會 與 外 科 工 會 才 宣 布 各 自 獨 立, 到 了 十 九 世 紀 時 才 確 立 了 外 科 診 療 與 教 育 的 基 本 架 構 時 至 今 日, 專 門 職 業 的 從 業 人 員 幾 乎 都 必 須 要 接 受 專 業 的 教 育 訓 練, 通 過 特 定 的 考 試 以 及 獲 得 專 業 團 體 的 認 可, 才 能 夠 對 外 執 業 對 社 會 而 言, 專 業 服 務 的 品 質 與 專 業 人 員 的 行 為, 是 靠 著 專 業 倫 理 與 法 律 規 範 的 約 束 控 制, 以 及 從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自 律 來 加 以 維 持, 才 能 夠 穩 定 社 會 秩 序 然 而 近 年 來 專 業 人 員 違 反 專 業 倫 理 之 脫 序 行 為 時 有 所 聞, 促 使 社 會 大 眾 重 新 省 思 專 業 倫 理 議 題 藉 由 澄 清 證 照 制 度 與 專 業 發 展 的 關 係, 檢 視 社 會 發 展 中 以 證 照 制 度 建 立 專 業 的 可 能 性, 得 以 充 實 專 業 養 成 過 程 ( 三 ) 從 社 會 服 務 從 業 人 員 的 態 度 分 析 當 前 台 灣 社 工 證 照 制 度 的 困 境 從 漂 流 社 工, 到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受 害 人 聯 盟, 顯 露 出 社 工 人 對 於 體 制 的 不 滿 憤 怒, 以 及 下 一 波 內 部 改 革 行 動 的 濫 觴 原 先 對 於 社 工 師 考 試 的 挫 折 感 與 烙 印, 已 逐 漸 轉 變 成 怒 吼, 並 且 透 過 網 路 資 訊 的 傳 遞, 聚 集 成 一 股 體 制 外 的 聲 音 與 力 量 他 們 所 要 控 訴 的, 是 追 求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的 社 會 工 作 界, 竟 反 過 來 被 不 公 不 義 的 體 制 所 壓 迫 社 會 工 作 的 價 值 獨 特 之 處, 就 是 在 於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優 先, 以 心 靈 上 葉 的 至 滿 誠 足,2001, 來 補 充 職 物 業 質 社 上 會 的 學, 需 求 台, 北 但 : 五 這 南 也 圖 成 書 為 出 版 現 有 行 限 證 公 照 司 制, 頁 度 的 36 最 大 反 諷 社 工 師 考 試 對 於 基 層 社 工 員 而 言, 到 底 有 何 意 義? 原 本 用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建 立 專 業 地 12 9
位 維 護 案 主 利 益 的 認 證 制 度, 卻 不 斷 地 一 再 傷 害 社 工 人 研 究 者 期 望 藉 由 本 文 能 夠 反 映 出 整 體 社 工 證 照 制 度 之 結 構 性 問 題 ( 四 ) 提 出 未 來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考 試 改 革 之 建 議 無 論 是 社 工 界 之 學 生 從 業 人 員 或 是 教 育 者, 只 要 是 選 擇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免 不 了 都 曾 經 或 是 將 要 面 對 社 工 師 考 試 的 挑 戰, 而 社 工 師 證 書 所 牽 涉 的, 是 勞 動 條 件 工 作 價 值 等 實 際 問 題 證 照 對 於 社 工 人 而 言, 到 底 其 價 值 何 在? 是 否 值 得 冒 著 受 挫 的 風 險 投 入 準 備 的 金 錢 與 時 間, 來 換 取 一 紙 在 意 義 上 妾 身 不 明 的 證 書? 研 究 者 本 身 也 是 經 過 自 信 受 挫 懷 疑 到 再 投 入 的 循 環 歷 程 無 論 是 在 考 試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題 目 內 容 錄 取 率 以 及 價 值 意 義, 不 但 是 取 決 於 個 人 的 感 受, 也 是 需 要 透 過 實 際 客 觀 數 字 的 建 構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期 望 從 受 到 社 工 師 制 度 所 衝 擊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之 權 益, 以 及 蒐 集 來 自 學 術 界 實 務 界 的 聲 音, 建 構 出 一 個 屬 於 台 灣 的 學 術 資 料 10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 一 節 專 業 化 理 論 與 證 照 制 度 職 業 的 專 業 化 是 近 幾 個 世 紀 來 才 產 生 的, 許 多 今 日 看 來 相 當 專 業 的 職 業 人 員, 其 原 先 之 職 業 工 作 都 不 同 於 現 代, 例 如 在 早 期 中 世 紀 外 科 醫 師 大 多 由 理 髮 師 所 兼 任, 直 到 西 元 1540 年 後 理 髮 工 會 與 外 科 工 會 才 宣 布 各 自 獨 立, 到 了 十 九 世 紀 時 才 確 立 了 外 科 診 療 與 教 育 的 基 本 架 構 時 至 今 日, 專 門 職 業 的 從 業 人 員 幾 乎 都 必 須 要 接 受 專 業 的 教 育 訓 練, 通 過 特 定 的 考 試 以 及 獲 得 專 業 團 體 的 認 可, 才 能 夠 對 外 執 業 對 社 會 而 言, 專 業 服 務 的 品 質 與 專 業 人 員 的 行 為, 是 靠 著 專 業 倫 理 與 法 律 規 範 的 約 束 控 制, 以 及 從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自 律 來 加 以 維 持, 才 能 夠 穩 定 社 會 秩 序 然 而 近 年 來 專 業 人 員 違 反 專 業 倫 理 之 脫 序 行 為 時 有 所 聞, 促 使 社 會 大 眾 重 新 省 思 專 業 倫 理 議 題, 正 視 專 業 養 成 過 程 以 下 就 針 對 專 業 化 理 論 與 各 國 證 照 制 度 作 探 討 壹 專 業 化 理 論 在 多 元 化 的 現 代 社 會 中, 專 業 分 工 似 乎 成 了 提 高 效 率 的 手 段 之 一 然 而 談 了 這 麼 多 專 業, 到 底 何 謂 專 業? 專 業 又 是 如 何 被 識 別 與 認 可? 謝 麗 紅 (1999) 認 為, 專 業 是 指 需 要 高 深 教 育 及 特 殊 訓 練 的 專 門 職 業 13 從 社 會 變 遷 的 觀 點 來 看, 職 業 朝 向 專 業 化 發 展 是 現 代 化 的 主 要 趨 勢 之 一, 彼 此 間 關 係 密 不 可 分 近 代 進 入 麗 紅,1999,< 證 照 制 度 對 諮 商 專 業 之 影 響 >, 測 驗 與 輔 導,(154), 頁 3207-3211 11 工 業 化 社 會 後, 職 業 逐 漸 多 元 化 以 及 系 統 分 工 社 會 學 家 涂 爾 幹 (E. Durkheim) 認 為 分 工 制 度 的 產 生, 源 自 於 自 然 環 境 遷 移 都 市 化 人 群 規 模 之 增 大 以 及 工 13 謝
藝 技 術 的 發 展, 增 加 了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密 度, 然 而 互 動 密 度 引 發 了 可 能 有 害 於 社 會 秩 序 的 競 爭 ; 再 者, 在 資 源 上 的 競 爭 也 引 發 了 工 作 的 專 業 化, 專 業 化 分 工 產 14 生 了 相 互 依 賴 的 壓 力, 以 及 更 加 自 願 接 受 道 德 上 之 約 束 以 及 分 化 了 社 會 群 體 的 同 質 性, 最 後 整 合 出 新 的 分 工 制 度, 也 帶 來 了 不 同 的 社 會 連 帶 責 任 涂 爾 幹 之 社 會 分 工 理 論 圖 示 如 下 : 小 規 模 人 口 較 低 道 德 密 度 較 高 道 德 密 度 大 規 模 人 口 聚 合 ( 勞 動 分 工 最 小 化 ) 分 化 ( 勞 動 分 工 最 大 化 ) 片 段 社 會 組 織 社 會 壓 迫 性 法 律 機 械 連 帶 變 遷 方 向 有 機 連 帶 協 調 性 ( 修 復 性 ) 法 律 具 體 集 體 道 德 意 識 ( 團 體 ) 抽 象 集 體 道 德 意 識 ( 個 人 ) 圖 一 涂 爾 幹 的 分 化 理 論 ( 資 料 來 源 :Malcolm Waters,1994,Modern Sociological Theory,London: SAGE Publications.P.298) 對 涂 爾 幹 來 說, 職 業 專 業 化 與 分 工 是 整 體 社 會 發 展 之 趨 勢, 是 近 代 社 會 變 遷 14 Jonathan H. Turner,1986,The structure of sociological theory, Chicago : Dorsey Press. 12
之 結 果, 也 是 集 體 社 會 力 之 表 現 社 會 環 境 的 競 爭 激 烈, 促 進 了 專 門 化 程 度 的 加 強 為 避 免 資 源 被 瓜 分, 各 專 業 部 門 紛 紛 獨 立 宣 揚 自 己 的 特 點, 但 此 分 化 也 造 成 社 會 契 約 的 弱 化, 必 須 仰 賴 新 的 道 德 模 式 來 維 持 另 一 方 面, 因 應 道 德 認 同 之 轉 變, 其 法 律 規 模 與 控 制 模 式 也 從 懲 罰 性 壓 迫 性, 如 排 除 剝 奪 資 格 等 轉 向 建 構 出 協 調 性 法 律 透 過 民 事 賠 償 協 調 會 程 序 與 救 濟 制 度, 來 修 復 社 會 成 員 之 關 係, 而 不 是 想 著 懲 罰 個 人 以 社 會 福 利 部 門 的 分 工 為 例, 從 原 本 單 純 的 宗 教 慈 善 救 濟, 分 化 為 政 府 部 門 民 間 機 構 志 願 組 織 與 商 業 組 織 並 行 的 模 式, 並 且 以 法 律 等 社 會 控 制 來 建 立 制 度 維 持 社 會 運 作 總 而 言 之, 涂 爾 幹 的 社 會 分 工 論 刻 劃 出 近 代 社 會 發 展 的 過 程, 從 社 會 變 遷 的 角 度 來 演 繹 出 其 個 人 / 集 體 聚 合 / 分 化 等 二 元 對 立 觀 點, 並 推 導 出 以 道 德 作 為 解 決 問 題 之 答 案 而 其 社 會 分 工 觀 點 也 啟 發 了 後 來 的 功 能 學 派 有 別 於 涂 爾 幹 從 鉅 視 觀 點 來 論 述 社 會 變 遷 與 職 業 分 工 發 展, 其 他 學 者 更 細 微 地 描 繪 出 職 業 專 門 化 的 過 程 依 據 Wilensky(1964) 的 看 法, 職 業 的 專 業 化 發 展 有 五 個 發 展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是 專 業 工 作 的 形 成 : 某 一 工 作 的 人 們, 對 其 工 作 內 容 享 有 自 主 的 管 轄 權 力 第 二 階 段 是 專 業 教 育 的 設 置 : 從 事 該 行 業 的 人 士, 設 立 學 校 與 訓 練 課 程 第 三 階 段 是 專 業 學 會 的 成 立 : 以 學 會 力 量 共 同 確 立 職 業 服 務 的 目 標 與 職 業 技 能 的 認 定 第 四 階 段 是 尋 求 政 治 的 保 護 : 要 求 立 法 保 障 其 職 業 的 專 屬 性, 並 以 獲 取 學 會 證 照 保 障 就 業 市 場 的 獨 占 性 第 五 階 段 是 發 展 專 業 的 倫 理 : 建 立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藉 此 剔 除 不 合 格 的 從 業 人 員, 實 現 專 業 的 理 想 15 Wilensky 認 為, 成 熟 的 專 業 是 代 表 著 資 格 主 義 與 排 他 主 義, 基 於 發 揮 理 想 的 目 標, 必 須 要 有 效 掌 握 稀 少 資 源 以 及 保 障 成 員, 來 維 持 其 競 爭 性 有 別 於 其 他 重 視 專 業 化 特 質 論 或 條 件 論 者,Wilensky 特 別 強 調 專 業 化 的 階 段 與 歷 程 因 此, 學 界 至 誠,2001, 職 業 社 會 學,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頁 146 13 通 常 將 Wilensky 視 為 專 業 化 理 論 的 過 程 論 者 另 一 方 面, 部 分 學 者 認 為 專 業 應 來 自 團 體 內 之 制 度 建 立 與 專 業 認 同, 並 不 著 重 於 專 業 間 之 競 爭 與 相 互 壓 迫 Worthen(1994) 曾 提 出 成 熟 發 展 的 專 業 必 須 要 15 葉
符 合 以 下 九 個 特 性 :1. 具 備 專 門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2. 發 展 出 獨 特 的 專 門 領 域 內 容 ( 知 識 技 能 ) 主 體 3. 發 展 出 人 員 養 成 方 案, 培 養 獨 特 知 識 技 能 的 實 踐 者 4. 符 合 資 格 的 實 踐 者 能 有 固 定 的 職 業 條 件 機 會 5. 建 立 證 照 制 度 判 斷 依 據 6. 成 立 學 會 以 致 力 於 實 踐 未 來 的 專 業 成 長 7. 專 業 學 會 發 展 出 成 員 入 會 的 規 準 8. 專 業 學 會 對 於 人 員 養 成 方 案 有 影 響 力 9. 發 展 出 引 導 評 鑑 實 施 的 標 準 16 林 幸 台 與 蕭 文 (1992) 認 為, 專 業 通 常 具 有 七 項 特 徵 :1. 獨 特 明 確 而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社 會 服 務 2. 有 統 整 的 知 識 理 論 與 技 術 3. 長 期 的 專 業 訓 練, 並 經 考 試 或 其 他 制 度 證 明 其 事 業 能 力 4. 個 人 及 事 業 團 體 有 廣 泛 的 自 主 性 5. 綜 合 性 的 事 業 組 織, 對 其 會 員 有 督 導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6. 從 業 人 員 對 專 業 組 織 具 有 認 同 感 與 使 命 感 7. 明 確 的 倫 理 信 條 除 了 專 業 團 體 對 於 擁 有 掌 控 團 體 規 範 的 權 力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團 體 成 員 是 否 能 夠 認 同 團 體 本 身 也 就 是 說 成 員 本 身 必 須 要 了 解 團 體 的 價 值, 願 意 為 團 體 的 理 念 與 目 標 賣 命, 並 且 視 自 己 為 團 體 內 之 一 份 子 另 一 方 面, 在 現 代 社 會 的 國 家 體 制 下, 任 何 個 人 與 專 業 團 體 都 被 安 排 入 此 高 度 發 展 的 系 統 中, 並 以 經 濟 力 量 控 制 其 社 會 位 置, 來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安 定 然 而, 正 如 傅 柯 (M. Foucault) 所 說 : 權 力 無 所 不 在 因 此, 專 業 化 的 過 程 也 可 視 為 職 業 團 體 與 國 家 機 器 間 的 權 力 鬥 爭 史 以 社 會 工 作 來 說, 現 代 國 家 以 掌 握 資 本 發 展 經 濟 力 量 而 崛 起, 但 同 時 也 產 生 了 許 多 社 會 問 題 如 貧 富 差 距, 而 社 會 工 作 的 濫 觴 為 慈 善 工 作, 試 圖 打 造 出 烏 扥 邦, 成 了 國 家 機 器 將 普 羅 大 眾 洗 腦,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的 最 佳 代 言 人 因 此, 國 家 給 予 社 會 工 作 合 法 性 與 社 會 資 源, 社 會 工 作 爲 國 家 服 務 然 而, 社 會 工 作 若 是 以 進 入 國 家 體 制 壟 斷 職 業 場 域 提 昇 社 會 地 位 與 薪 資 報 酬 為 自 滿, 不 知 自 省 反 思 自 覺, 其 專 業 自 主 性 將 淪 喪, 成 為 馴 化 的 社 群 頁 賴 100 志 峰,2002,< 教 育 評 鑑 邁 向 專 業 化 的 途 徑 : 評 鑑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 教 育 資 料 與 研 究,(48), 貳 證 照 制 度 之 涵 義 就 證 照 制 度 的 廣 泛 意 義 來 看, 其 為 透 過 筆 試 實 務 操 作 等 不 同 方 式, 對 從 業 16 14
人 員 的 技 能 水 準 加 以 鑑 定, 並 在 通 過 之 後 賦 予 其 從 業 的 身 分 與 資 格 職 業 證 照 制 度 為 重 視 就 業 能 力 及 執 業 資 格 憑 證 的 方 式 換 句 話 說, 透 過 公 正 公 平 客 觀 的 評 量 過 程, 來 評 鑑 從 業 人 員 的 技 能 水 準, 是 實 施 職 業 證 照 的 基 礎 17 就 目 前 各 國 的 制 度 來 看, 應 包 含 技 能 檢 定 與 職 業 證 照 兩 種 兩 者 看 似 相 同, 皆 有 著 能 力 鑑 定 與 資 格 限 制 的 意 義, 但 其 內 容 仍 有 差 異, 以 下 簡 述 之 一 技 能 檢 定 所 謂 技 能 檢 定 就 是 專 業 能 力 的 評 鑑 所 謂 技 能 檢 定 是 對 於 各 類 職 業 技 術 從 業 人 員 的 工 作 內 涵, 先 就 其 所 需 具 備 的 相 關 知 識 與 技 能 操 作 訂 立 規 範, 再 經 由 學 科 考 試 與 技 能 實 作 測 定 其 精 熟 程 度, 凡 達 一 定 水 準 者 由 政 府 頒 給 技 術 士 證 的 一 項 措 施 合 格 者 由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頒 發 技 術 士 證 書, 以 證 明 所 擁 有 之 技 術 能 力, 作 為 從 業 的 憑 證, 並 依 法 在 就 業 時 得 到 某 種 程 度 的 保 障 18 由 此 可 知, 技 能 檢 定 乃 針 對 至 針 對 個 人 能 力 的 一 種 認 證 與 開 發, 並 提 供 雇 主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提 供 適 當 職 位 與 薪 資 的 憑 藉 二 職 業 證 照 從 字 面 上 解 釋, 職 業 證 照 為 從 事 某 種 行 業 所 需 具 備 的 證 明, 而 根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本 法 所 稱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指 依 法 規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之 人 員 ; 其 考 試 種 類,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由 此 可 知, 職 業 證 照 是 認 定 個 人 加 入 某 種 職 業 社 群 的 身 分 認 定, 以 及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的 憑 證, 其 目 的 在 於 維 持 工 作 品 質 的 標 準, 以 及 確 保 顧 客 權 益 三 技 能 檢 定 與 職 業 證 照 的 異 同 一 樣 是 證 照 制 度 中 的 一 個 環 節, 技 能 檢 定 與 職 業 證 照 的 異 同 為 何? 陳 光 谷 (1998) 認 為,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並 不 具 有 執 照 意 義, 也 不 具 有 管 制 能 力, 其 代 表 受 臺 檢 同 北 個 註 市 人 10 勞 工 局,2006,http://tvtc7.tvtc.gov.tw/q&a.asp,2007 年 3 月 14 日 查 詢 能 力 專 精 程 度, 以 供 個 人 自 我 能 力 開 發 及 雇 主 參 考 Hiraga(1993) 認 為,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並 不 具 有 執 照 意 義, 技 能 檢 定 能 夠 在 產 業 界 落 實, 主 要 有 三 個 原 17 18 15
,2006, 因 : 第 一, 對 應 檢 者 的 工 作 與 技 能 的 水 準, 國 家 予 以 認 定, 藉 由 此 獲 得 頭 銜 ( 技 術 士 證 ), 個 人 可 因 此 得 到 自 我 滿 足 感 ; 其 次, 由 於 在 考 試 的 內 容 上 涵 蓋 基 本 技 術 及 廣 泛 的 相 關 知 識, 可 喚 起 個 人 自 我 啟 發 的 意 願 ; 第 三, 員 工 參 加 與 企 業 業 務 相 關 的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部 分 企 業 會 實 施 技 能 加 給 特 別 加 薪 等 業 務 上 的 優 惠 措 施, 或 進 行 表 揚 及 人 事 積 分 等 方 面 的 鼓 勵 19 由 此 看 來,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似 乎 不 具 有 身 分 認 定 及 執 行 業 務 的 權 力, 但 依 據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法 規 定, 第 三 十 四 條 進 用 技 術 性 職 位 人 員,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得 比 照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遴 用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得 比 照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遴 用 第 三 十 五 條 技 術 上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業 別 之 事 業 機 構, 應 僱 用 一 定 比 率 之 技 術 士 ; 其 業 別 及 比 率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由 條 文 可 知, 技 能 檢 定 除 了 對 個 人 能 力 的 認 證 外, 也 有 文 憑 及 證 書 的 效 果, 並 且 在 職 業 場 所 中 受 到 相 當 的 保 障 四 執 照 與 證 書 證 照 制 度 相 關 的 有 文 件 有 執 照 證 書 職 業 證 照 制 度 的 單 字 為 licensure, 指 的 是 許 可 核 發 證 照, 與 licensure 相 關 的 單 字 為 license 與 certificate, license 的 中 文 涵 義 為 執 照 牌 照 證 照 許 可 等, 而 certificate 之 中 文 涵 義 為 證 書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很 容 易 對 此 類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有 所 混 淆 葉 連 祺 (2001) 指 出 證 明 人 員 資 格 或 知 能 的 文 件, 在 我 國 法 令 出 現 證 書 執 照 ( 如 執 業 執 照 和 開 業 執 照 ) 職 業 證 書 證 明 書 和 證 照 等 名 稱 檢 索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20 庫 後 發 現, 法 規 中 出 現 證 照 者 有 441 筆, 出 現 執 照 者 有 789 筆, 出 現 證 書 者 為 1292 筆, 顯 然 證 書 最 為 廣 泛 使 用, 其 次 為 執 照, 最 少 為 證 照 無 論 是 證 書 或 是 執 照, 皆 為 證 照 制 度 中 之 一 環 以 下 分 別 述 之 : ( 一 ) 執 照 (license): 頁 周 司 1 中 法 天 執 院 等 著,2004, 台 灣 翻 譯 產 業 現 況 調 查 研 究, 台 北 :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翻 譯 研 究 所, 第 8 章 照 (license) 指 的 是 從 事 或 擁 有 特 定 事 務 的 正 式 或 法 律 許 可 狀 執 照 代 表 個 人 擁 有 執 行 專 業 任 務 的 合 法 權 力, 並 由 法 律 授 權 的 合 法 單 位 授 予 執 照 多 19 20 http://law.moj.gov.tw 16
用 於 職 業 技 能 領 域, 是 通 過 技 能 或 知 能 檢 定 索 核 發 的 證 明 文 件 佛 利 曼 (1993) 認 為, 執 照 是 指 個 人 如 果 想 要 在 某 行 業 中 執 業, 就 必 須 從 核 定 的 機 構 中 獲 得 執 照, 要 獲 得 執 照 不 只 是 一 種 形 式, 還 必 須 證 明 有 某 種 能 力, 或 達 到 某 些 顯 然 視 為 確 認 該 能 力 而 設 計 之 測 驗 標 準, 任 何 人 如 果 沒 有 執 照 便 不 能 執 業, 如 果 執 業 的 話 可 能 會 受 到 罰 鍰 或 刑 罰 Kelley 與 Peterson(2000) 認 為, 執 照 是 專 業 人 員 進 入 該 專 業 實 際 的 初 始 允 許 狀 執 照 是 許 可 從 事 某 行 業 之 許 可, 通 常 需 具 有 證 書 才 能 申 請, 並 與 就 業 息 息 相 關 資 格 或 知 能 的 檢 核 方 式, 則 使 用 審 定 檢 覈 檢 定 考 試 檢 定 考 試 技 能 檢 定 和 審 查 等 名 稱, 其 中 檢 定 和 技 能 是 採 取 考 試 方 式, 審 21 22 查 和 審 定 僅 查 驗 文 件 證 照 可 撤 銷 吊 銷 收 回, 或 規 定 短 期 無 效 例 如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48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社 會 工 作 師 受 停 業 處 分 仍 執 行 業 務 者, 撤 銷 其 執 業 執 照 ( 二 ) 證 書 (certificate): 指 的 是 發 給 某 人 的 文 件, 證 明 某 人 已 完 成 某 一 課 程 的 學 習 證 書 為 證 明 事 實 合 格 及 承 諾 的 文 件, 為 個 人 具 備 特 定 知 識 與 技 能 證 書 一 般 由 成 員 所 屬 的 專 業 團 體 發 給, 通 常 經 由 考 試 方 式, 以 認 同 其 有 某 種 程 次 表 現 與 能 力 的 證 明 證 書 是 自 願 性 的 歷 程, 但 專 業 委 員 會 或 學 會 並 須 針 對 其 所 做 決 定, 提 供 仲 裁 或 申 復 23 之 機 會 佛 利 曼 (1993) 認 為, 證 書 是 指 政 府 機 關 可 以 證 明 個 人 具 有 某 種 技 術, 但 是 以 任 何 方 式 防 止 不 具 證 書 的 人, 使 用 這 些 技 術 來 執 業 證 書 一 旦 發 給, 就 很 少 再 收 回 由 以 上 可 知, 執 照 是 國 家 管 制 專 業 權 力 最 嚴 格 的 一 種 方 式, 而 持 有 者 享 受 國 家 賦 予 之 權 力 來 執 行 專 業 工 作, 而 證 書 只 是 證 明 個 人 能 力 與 技 術 李 宗 派 (2000) 指 葉 出 執 照 與 證 書 的 差 異 在 於, 雖 然 專 業 執 照 之 法 律 規 章 未 必 保 證 領 照 者 表 達 滿 意 林 之 同 連 明 專 註 祺 地 業 8,,2001,< 能 頁 中 小 學 校 長 證 照 相 及 關 其 課 制 題 度 之 的 思 引 考 入 >, 與 建 立 教 >, 育 研 究 教,(90), 育 研 究,(90), 頁 61 頁 23 力, 但 是 這 些 法 令 卻 容 許 專 業 服 務 之 使 用 者 以 及 一 般 消 費 者, 提 出 合 理 之 申 訴 與 控 告 專 業 從 事 者 之 失 誤 或 不 當 行 為, 並 可 制 裁 違 反 專 業 法 規 獲 專 業 倫 理 21 22 23 101 17
之 執 業 者 領 有 專 業 執 照 之 人 士, 可 從 事 於 法 定 之 專 業 服 務 活 動, 可 提 高 專 業 地 位 與 身 分, 並 取 獲 得 法 律 保 障, 防 止 同 業 之 惡 性 競 爭, 在 勞 動 市 場 上 佔 有 較 高 之 經 濟 價 值 ; 證 書 是 對 於 某 一 專 業 從 事 者 檢 定 其 專 業 知 識 與 專 業 技 能, 如 果 合 格 則 由 檢 定 單 位, 或 是 政 府 機 構, 或 是 專 業 公 會 給 予 授 證, 准 予 使 用 專 業 頭 銜 (title) 持 有 專 業 執 照 者 可 排 除 其 他 未 領 取 執 照 之 人 從 事 法 定 的 專 業 服 務, 而 24 未 經 授 證 者 雖 可 從 事 於 專 業 活 動, 但 不 得 使 用 專 業 頭 銜 在 我 國 通 過 技 能 檢 定, 授 與 通 過 技 能 檢 定 的 證 書 ; 而 考 試 院 所 舉 辦 之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所 授 與 為 執 照, 兩 者 的 性 質 並 不 相 同 參 各 國 證 照 制 度 的 比 較 由 於 證 照 制 度 所 牽 扯 的, 包 含 教 育 制 度 勞 動 體 系 政 治 經 濟 及 文 化 等 廣 泛 層 面, 因 此 各 國 的 證 照 制 度 之 間 存 在 或 多 或 少 的 差 異 以 下 茲 簡 要 以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日 本 美 國 及 台 灣 為 例, 針 對 其 主 管 機 關 證 照 等 級 取 得 途 徑 等 三 部 份 做 說 明 25 一 英 國 ( 一 ) 主 管 機 關 : 英 國 的 職 業 證 照, 由 國 家 證 書 協 會 (NCVQ) 訂 定 證 照 的 等 級, 並 委 託 民 間 專 業 機 構 據 以 核 發 證 照 目 前 核 發 職 業 證 照 的 機 構, 主 要 可 分 為 商 業 與 技 術 教 育 委 員 會 (BTEC) 倫 敦 市 立 技 術 學 院 (C&G) 皇 家 技 藝 學 會 (RSA) 及 倫 敦 商 業 與 工 業 公 會 (LCCI) 等 ( 二 ) 證 照 等 級 : 英 國 於 1986 年 由 國 家 證 書 協 會 整 合 既 有 的 6000 種 職 業 證 照 成 五 個 等 級 五 種 等 級 以 能 力 為 依 據, 主 要 描 述 如 下 1. 宗 第 一 級 仲 派 山,2000,,1999, 現 職 代 業 社 教 會 育 工 論 作,- 高 一 雄 門 : 助 復 人 文 之 圖 專 書 業 出, 版 台 社 北 : 頁 合 166-282 記 圖 書 出 版 社, 頁 214 有 能 力 從 事 固 定 範 圍 的 經 常 性 工 作 2. 第 二 級 18 24 李 25 孫
有 能 力 在 特 定 的 條 件 下, 從 事 固 定 範 圍 的 工 作, 其 中 包 含 非 經 常 性 而 且 複 雜 的 工 作 項 目 同 時, 個 人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自 主 能 力, 並 且 負 擔 部 份 責 任, 或 者 組 織 小 組 工 作 3. 第 三 級 有 能 力 在 各 種 條 件 下, 從 事 範 圍 寬 廣 的 各 種 非 經 常 性 而 且 複 雜 的 工 作 除 此 之 外, 個 人 相 當 自 主 而 且 負 責 任, 更 必 須 管 理 或 指 導 其 他 同 事 4. 第 四 級 有 能 力 在 各 種 條 件 下, 從 事 範 圍 寬 廣 的 各 種 複 雜 性 技 術 性 或 專 業 性 工 作 個 人 能 夠 絕 對 地 自 主, 而 且 時 常 需 要 負 責 分 配 工 作 與 資 源 對 應 於 學 士 學 位 高 等 教 育 文 憑 5. 第 五 級 有 能 力 在 難 以 預 料 的 條 件 下, 應 用 範 圍 寬 廣 的 基 本 原 理 與 複 雜 的 技 術 具 有 高 度 的 個 人 自 主, 對 工 作 與 資 源 分 配 負 有 重 要 責 任, 並 且 能 夠 擔 負 分 析 診 斷 規 劃 執 行 及 評 鑑 的 責 任 對 應 於 學 士 學 位 高 等 教 育 文 憑 除 了 普 通 職 業 證 照 以 外, 主 管 機 關 於 1992 年 又 共 同 推 出 普 通 國 家 職 業 證 書 (GNVQ), 檢 定 學 生 是 否 具 備 有 某 種 職 業 群 集 所 需 的 基 本 知 識 與 技 能 普 通 國 家 職 業 證 書 的 等 級 與 國 家 職 業 證 書 的 等 級 類 似 不 過, 普 通 國 家 職 業 證 書 目 前 致 有 前 四 級 ( 三 ) 取 得 途 徑 在 英 國, 經 由 全 日 制 部 分 時 間 制 的 學 習, 可 以 取 得 大 部 分 的 職 業 證 照 而 辦 理 繼 續 教 育 的 機 構, 就 是 提 供 此 類 職 業 證 照 課 程 的 機 構 而 學 生 在 修 完 規 定 的 課 程 後, 通 過 測 驗 後 就 可 以 取 得 職 業 證 照 此 外 部 份 辦 理 成 人 教 育 的 機 構 也 往 往 設 置 職 業 證 照 課 程, 為 成 人 提 供 獲 取 職 業 證 照 的 機 會 二 法 國 ( 一 ) 主 管 機 關 : 法 國 的 職 業 證 照 系 統 與 教 育 訓 練 體 系 密 切 結 合, 學 校 或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核 發 的 19
文 憑, 形 同 職 業 證 照 因 此, 法 國 職 業 證 照 的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說 是 主 管 教 育 與 訓 練 業 務 的 教 育 部, 及 勞 動 就 業 及 訓 練 部 ( 二 ) 證 照 等 級 :1967 年 以 來, 法 國 的 工 商 企 業, 職 業 階 層 依 職 區 分 為 六 個 階 層, 從 事 每 一 階 層 的 工 作 皆 需 要 特 定 的 職 業 證 照 ( 教 育 文 憑 ) 其 工 作 資 歷 約 可 分 為 基 層 人 力 技 工 技 術 員 高 級 技 術 員 工 程 師 或 經 理 ( 三 ) 取 得 途 徑 在 法 國, 學 校 或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核 發 的 文 憑, 形 同 職 業 證 照 因 此, 取 得 職 業 證 照 的 途 徑, 主 要 是 完 成 特 定 的 學 校 教 育 或 職 業 訓 練 換 句 話 說, 取 得 職 業 證 照 的 條 件, 包 含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畢 業 考 試 合 格 三 德 國 德 國 的 證 照 制 度 最 早 可 追 朔 至 中 古 世 紀 的 學 徒 制, 而 隨 著 工 商 業 的 發 展, 目 前 已 有 超 過 370 種 的 職 業 證 照 種 類, 影 響 遍 及 人 民 生 活 而 德 國 也 非 常 重 視 職 業 證 照, 就 教 育 訓 練 而 言, 不 但 各 種 職 業 訓 練 的 學 員 必 須 通 過 職 業 證 照 的 檢 定 考 試, 另 一 方 面 專 科 學 校 的 入 學 也 要 求 具 備 助 理 或 是 技 工 的 職 業 證 照 學 生 自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也 被 要 求 必 須 通 過 證 照 考 試 就 職 業 工 作 而 言, 具 備 職 業 證 照 的 工 作 人 力 則 享 有 優 先 的 錄 取 權 及 最 低 薪 資 的 保 障 ( 一 ) 主 管 機 關 德 國 的 證 照 制 度 主 要 由 聯 邦 職 業 訓 練 法 為 法 源, 賦 予 聯 邦 政 府 擬 定 證 照 檢 定 政 策 與 方 針 的 職 權, 由 聯 邦 經 濟 部 會 同 聯 邦 教 育 部 及 科 學 部, 以 及 其 他 部 會 共 同 訂 定 職 業 訓 練 規 範, 詳 細 規 定 各 職 類 的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同 時 將 技 能 檢 定 與 證 照 核 發 等 事 務, 交 付 各 地 區 的 同 業 公 會 與 職 業 工 會 辦 理, 由 各 州 政 府 負 責 監 督 ( 二 ) 證 照 等 級 可 分 為 助 理 技 工 技 術 士 及 師 傅 等 四 級 技 術 人 力 必 須 通 過 檢 定 考 試, 以 及 具 備 足 夠 之 工 作 經 驗, 才 能 晉 升 至 更 高 的 職 業 等 級 ( 三 ) 取 得 途 徑 在 德 國, 經 過 職 業 訓 練 的 學 員 都 必 須 通 過 結 業 考 試 才 能 獲 得 適 當 的 職 業 證 20
照 而 具 有 多 年 工 作 經 驗 的 專 業 人 員 也 可 選 擇 進 入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或 是 參 加 更 高 等 級 的 檢 定 考 試 來 獲 取 證 照 四 日 本 ( 一 ) 主 管 機 關 日 本 的 職 業 證 照 主 管 機 關 為 勞 動 部, 證 照 考 試 合 格 者 由 勞 動 部 授 予 技 能 士 章 而 在 日 本 要 從 事 專 業 工 作, 除 了 必 須 具 備 一 定 的 學 歷 與 專 業 訓 練 外, 還 必 須 通 過 職 業 證 照 的 檢 定 考 試 職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認 定 方 式 資 格 及 學 歷 等 皆 由 日 本 政 府 認 定 之 ( 二 ) 證 照 等 級 一 般 而 言, 日 本 的 職 業 證 照 可 分 為 一 級 與 二 級 兩 種, 分 別 採 用 不 同 難 度 的 理 論 與 實 作 考 試 通 過 考 試 者 可 從 事 政 府 所 認 定 的 專 門 職 業 工 作 或 是 擔 任 公 部 門 人 員 ( 三 ) 取 得 途 徑 日 本 的 證 照 考 試, 主 要 可 分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人 事 部 門 地 方 政 府 與 政 府 指 定 的 社 團 負 責 辦 理 除 了 證 照 考 試 外, 日 本 政 府 於 1973 年 公 佈 實 施 技 能 審 查 認 定 制 度 此 制 度 是 由 公 益 法 人 ( 非 營 利 團 體 ) 審 查, 證 明 工 作 人 力 具 備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然 後 申 請 勞 動 部 予 以 認 定 此 制 度 的 功 能 在 於 彌 補 證 照 檢 定 之 不 足, 並 整 合 民 間 的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五 台 灣 目 前 台 灣 的 職 業 訓 練 體 系 可 分 為 三 大 體 系, 分 別 為 :1.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例 如 醫 師 律 師 社 工 師 及 會 計 師 等, 其 中 又 分 為 高 等 普 通 及 特 種 三 類 2.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辦 理 之 技 能 士 技 術 檢 定, 例 如 美 容 中 餐 等, 其 中 可 分 為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三 類 (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 3. 由 業 界 各 團 體 如 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職 業 團 體 專 業 性 學 會 團 體 企 業 所 舉 辦 之 技 能 檢 定, 例 如 電 腦 語 文 檢 定 等 其 分 類 如 下 圖 21
台灣現行職業證照制度 考試院 民間團體 勞委會職訓局 公 務 人 專門 職業 及技 各 類 檢 甲 級 技 乙 級 技 丙 級 技 員 考 試 術人 員考 試 定 考 試 能 檢 定 能 檢 定 能 檢 定 圖二 台灣現行職業證照分類圖 資料來源 由研究者自行整理 一 主管機關 依據 職業訓練法 及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規定 中央主管機 關為考試院及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26 不管是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者 職訓局技能檢定 皆授予合格證書 二 證照等級 1.以考試院所舉辦之國家考試來說 公務人員考試可分為高 普 特考 皆 為取得公務人員資格 進入職場之保證書 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又分為高 等 普通及特種三類 皆為取得執業資格之門檻 至於各類檢定考試乃為取得高 普 特考資格而進行測驗 然而 近年來由於民眾教育水準提高 報名人數遂逐 年下降 已於民 1996 年修法予以刪除 2.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實施職業訓練 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 提高工 作技能 促進國民就業 特於 1983 年立法通過 職業訓練法 法中明文規定應 26 職業 訓練法第 2 條 22
辦理證照制度 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成為勞委會職訓局辦理技能檢定之法 源依據 目前技能檢定可分為甲乙丙三級 甲乙兩級證書可抵用學歷證明 取得 乙級技術士證者 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 得比照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27 三 取得途徑 1.考試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對於考生之應考資格通常有著學歷的限 制 考取某些執照必須要考生在學校經過相當的專業訓練 才具備有應考資格 在考試內容上 均有一般科目與專業科目 但少數項目有口試 2.勞委會 在應考資格上 丙級技術士必須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甲 乙級有更嚴格之學經歷規定 考試內容上以筆試與實作並行 3.民間團體 各團體自訂之 綜合各國證照制度可知 職業證照制度的推動是教育 勞動 經濟等主管機 關與民間團體相互配合 並以訓練 考核 認證等方式 來推動社會分工與專業 制度的運行 期能保障大眾生命財產與公共安全 肆 證照制度之功能 一般而言 在評估職業執行業務資格時 通常會採行登記註冊 檢定與執照 三種方式 以社工專業制度來說 香港的作法為註冊制度 由註冊局對社會服務 從業人員來進行品質的管控 而台灣社工專業則採用執照制度 執照制度為專業 制度中最嚴格之規定型態 除了對職業稱謂有限定使用外 其執業範圍 實務工 作內容以及罰則也是經過立法程序 由主管機關執行監督之 本研究整理國內外 學者對證照制度之功能看法如下 27 職業 訓練法第 34 條 23
表 二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證 照 制 度 之 功 能 看 法 學 者 年 代 看 法 Fretz 與 Mills 1980 證 照 的 核 發 是 一 種 法 律 的 歷 程, 透 過 此 歷 程, 政 府 機 關 同 意 某 一 位 符 合 預 先 設 定 之 條 件 的 個 人 加 入 某 一 職 業, 或 者 其 他 某 一 頭 銜, 同 時 發 揮 其 一 特 定 的 功 能 證 照 制 度 的 功 能 在 於, 透 過 專 業 證 照 的 頒 行 可 以 使 專 業 擁 有 自 主 權, 提 升 專 業 地 位 Jaeger 1986 1. 維 護 社 會 大 眾, 避 免 接 受 能 力 不 足 人 員 提 供 服 務 時 造 成 傷 害 2. 保 護 工 商 業 人 士, 不 致 僱 用 到 專 業 技 能 不 足 人 員 3. 為 有 能 力 者 提 供 具 體 可 信 的 證 明 ;4. 滿 足 社 會 大 眾 與 雇 主, 提 供 確 保 完 整 專 業 服 務 的 具 體 證 明 Sander 1987 確 保 獲 有 證 照 者 能 對 於 自 己 所 從 事 的 職 業 盡 忠 職 守, 並 排 除 那 些 未 具 有 專 業 資 格 人 士 使 得 人 民 權 益 受 損 康 自 立 1990 1. 導 正 國 人 不 正 確 之 職 業 觀 念 ;2.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3. 提 升 職 業 服 務 水 準 ;4. 激 勵 產 業 技 術 升 級 ;5. 促 進 國 人 之 公 平 就 業 蔡 碧 璉 1990 1. 擁 有 基 本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巧 ;2. 證 照 係 專 業 的 根 源, 確 保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的 品 質 ;3. 證 明 接 受 專 業 訓 練 者 的 專 業 能 力 林 江 風 1994 1. 建 立 正 確 的 職 業 觀 念 ;2. 確 保 工 作 安 全 ;3. 提 昇 職 業 服 務 水 準 ;4. 激 勵 產 業 技 術 升 級 ;5. 促 進 國 人 之 公 平 就 業 潘 慧 玲 1994 1. 剔 除 能 力 不 足 教 師, 維 持 教 師 素 質 ;2.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具 備 的 具 體 證 明 ;3. 合 法 就 業 保 障 ;4. 並 非 受 過 教 育 者 便 能 從 事 教 師 之 工 作, 教 師 的 檢 定 方 式 與 規 則, 使 得 教 育 更 邁 向 專 業 ;5. 提 供 行 政 人 員 甄 選 教 師 與 分 派 教 職 的 根 據 ;6. 提 供 師 資 訓 練 預 備 機 關 改 進 與 發 展 的 方 向 ;7.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完 整 專 業 服 務 的 證 明 劉 照 金 1997 1. 確 保 運 動 教 練 域 之 專 業 化 ;2. 保 障 專 業 人 員 及 運 動 員 權 益 ;3. 提 昇 其 社 會 專 業 角 色 及 地 位 ;4. 申 請 者 達 到 最 基 本 的 專 業 能 力 要 求 ;5. 對 專 業 人 員 認 定 有 一 定 品 質 控 制, 有 關 的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能 力 行 為 規 範 均 有 一 定 水 準 24
表 二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證 照 制 度 之 功 能 看 法 ( 續 一 ) 學 者 年 代 看 法 蕭 錫 錡 1999 1. 著 建 立 正 確 的 職 業 觀 念, 獲 得 民 眾 尊 重 ;2. 評 鑑 職 業 訓 練 與 職 業 教 育 成 效, 作 為 改 進 職 業 教 育 與 職 業 訓 練 的 參 考 依 據 ;3. 提 高 技 術 水 準, 確 保 個 人 公 共 安 全, 使 個 人 職 業 安 全 有 所 保 障, 並 可 防 範 危 及 大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事 件 的 發 生 ;4. 確 保 工 作 品 質 提 升 職 業 服 務 水 準 ;5. 儲 備 技 術 人 力, 評 鑑 技 能 水 準, 作 為 企 業 僱 用 人 員 的 參 考 依 據 ;6. 發 展 人 力 潛 能, 處 使 技 術 人 力 不 斷 進 修 與 訓 練 ;7. 激 勵 從 業 人 員 及 企 業 界 對 技 能 水 準 提 升 的 重 視,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與 產 業 技 術 升 級 ; 8. 經 由 公 平 公 開 的 考 試 方 式, 充 分 發 揮 公 平 就 業 的 精 神 張 細 富 2001 1. 平 衡 校 園 民 主 與 專 業 的 發 展 ;2. 以 學 習 為 主, 確 保 責 任 績 效 ;3. 增 進 自 我 要 求, 提 昇 專 業 水 準 ;4. 推 動 學 校 行 政 專 業 化 曾 文 政 2002 1. 獲 得 社 會 認 同 ;2. 法 律 上 的 工 作 許 可 ;3. 使 專 業 的 角 色 及 活 動 職 位 內 涵 更 為 明 確 ;4. 控 制 專 業 品 質 達 成 專 業 目 標 ;5. 促 進 專 業 發 展 與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潘 文 忠 2002 1. 提 供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學 校 遴 選 校 長 的 依 據 ;2. 確 認 校 長 專 業 能 力 ;3. 維 護 師 生 教 學 之 權 益 ;4. 保 障 合 格 校 長 權 益 ;5. 確 保 辦 學 績 效 ;6. 激 勵 校 長 自 我 成 長 ;7. 提 昇 校 長 專 業 地 位 呂 宇 倫 2005 1. 專 業 證 照 制 的 實 施, 對 個 人 方 面, 是 肯 定 及 提 升 自 我 能 力 的 一 種 方 法, 既 可 增 進 與 保 障 個 人 工 作 機 會 與 權 益, 亦 可 得 到 他 人 的 尊 重 及 讚 賞 ;2. 對 工 作 上 而 言, 不 只 可 鑑 定 與 儲 備 所 需 的 工 作 人 員, 又 可 確 保 工 作 人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與 水 準 ;3. 對 整 個 社 會 環 境 而 言, 不 但 可 藉 以 衡 量 國 家 的 技 職 教 育 與 訓 練 成 效, 提 昇 工 作 人 力 的 素 質, 亦 可 維 護 大 家 的 利 益 與 安 全 ( 資 料 來 源 :1. 參 閱 呂 宇 倫,2005, 我 國 壽 險 業 從 業 人 員 對 專 業 證 照 認 知 之 研 究 - 以 本 業 與 非 本 業 證 照 探 討, 台 中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碩 士 論 文 2.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 綜 合 以 上 可 得 知, 經 由 合 理 公 平 的 職 業 證 照 制 度, 不 但 消 費 品 質 獲 得 保 障, 25
從業人員的權益與技術也同時得到提升 此強調的是證照制度的積極功能層面 另一方面在被動功能上 主要是由專業品質的控制來保護社會大眾不受到不合格 或未受訓練人員的傷害 藉此維護整體社會秩序與提升大眾福祉 伍 社會工作專業化 社會工作專業化與證照制度 專業化與證照制度之關係 與證照制度之關係 以現代主義的觀點來看 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 各種職業邁向專業化是無需 置疑的 而社會工作也同樣地朝此目標在前進 以求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可 其中 證照制度的建構 就被視為社會工作後得國家認可 被社會大眾接受為一專業工 作的指標 然而 後現代主義卻帶給社會工作另一種啟示 面臨多元 充滿變化 的時代 社會脈動是如此的快速 而社會工作界仍以一試定江山的方式 而且是 由講求真理 崇尚科學 訴諸權威的學術界來主導 這個戰場的規則是對/錯 合格/不合格 專業/非專業 後現代主義點出其中的重要問題 專業權威的危險 以及非對即錯這種二分法的誤繆 以下對證照制度正反兩方意見作一整理 一 贊成意見 證照制度的建構對於專業有著重大的影響 但是從現代化的角度來說 專業 分工是現代社會的特徵 而職業團體打著專業化的大旗走向證照制度 往往團體 內成員持贊成意見會較顯著 而潛在的不支持者不敢發出反對聲音 也是害怕擔 起反對專業化的千古罪名 贊成核發證照者認為 有四個理由來支持證照的推 行 一為藉由設定服務的最低標準 要求從業者對不合標準的服務負責 其次有 關執業者的法規可以保護大眾免於無知 三為明確規範有執照的職業者因過失或 意外時 消費者能夠受到合理的補償 最後是證照容許專業本身去劃分何謂能為 者與不能為者 Gorey Corey Callnan 1993 李文朗 1993 認為 社會工 28 作專業化是今後必須走的道路 另一方面 李宗派 2000 以美國社會工作證 照制度為例 談到美國三十五州所施行之社會工作專業證照制度確實提高了社會 28 李文 朗 1993 福利社會的省思 台北 幼獅文化 頁 36 26
工 作 在 社 會 上 的 專 業 地 位 不 但 受 到 其 他 專 業 例 如 醫 師 律 師 會 計 師 之 認 可, 也 獲 得 醫 療 衛 生 保 險 事 業 之 肯 定, 與 精 神 科 醫 師 以 及 診 療 心 理 師 具 有 同 等 地 位 享 有 第 三 者 醫 療 衛 生 保 險 給 付 的 權 利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服 務 成 為 整 體 醫 療 衛 生 業 務 社 會 福 利 體 系 中 重 要 之 環 節 29 國 外 學 者 Ernest Greenwood 認 為, 專 業 化 有 五 種 特 質, 分 別 為 : 系 統 的 理 論 體 系 專 業 的 權 威 社 區 的 認 可 工 作 的 守 則 專 業 的 文 化 ( 引 自 林 勝 義,2001) 其 中,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的 通 過, 明 確 規 範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資 格 與 業 務 範 圍, 一 方 面 是 藉 由 其 合 法 性 來 加 強 專 業 權 威, 使 其 提 供 服 務 之 時 社 區 與 案 主 有 所 判 斷 依 據 ;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師 之 倫 理 守 則 與 懲 戒 也 有 更 明 確 之 規 定 從 Wilensky(1964) 的 專 業 化 過 程 論 來 看, 其 中 第 四 階 段 爭 取 法 律 的 保 障 與 支 持, 認 為 專 業 組 織 在 形 成 並 發 展 後, 不 斷 地 利 用 政 治 手 段 與 影 響 力 來 獲 得 合 法 性 與 正 當 性, 並 且 爭 取 法 律 的 保 障 與 支 持, 排 擠 不 合 資 格 的 人 員 來 鞏 固 資 源 以 此 觀 點 來 看, 是 贊 成 證 照 制 度 有 助 於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發 展 的, 並 且 是 專 業 化 必 經 之 路 的 ( 二 ) 反 對 意 見 社 會 上 的 聲 音 皆 是 一 面 倒 地 贊 成 各 職 業 建 立 其 證 照 制 度, 反 對 者 認 為 證 照 制 度 並 無 法 發 揮 教 育 社 會 大 眾 保 障 服 務 品 質 補 償 受 害 消 費 者 等 功 能, 而 藉 由 證 照 制 度 來 區 別 專 業 / 不 專 業 是 愚 蠢 的, 更 反 對 其 所 宣 稱 客 觀 公 正 的 標 準 這 股 思 維 主 要 是 由 傅 柯 (M.Foucault) 德 希 達 (J.Derrida) 等 幾 位 後 結 構 主 義 者 的 思 想 加 以 闡 述, 研 究 者 加 以 整 理 如 下 : 1. 證 照 制 度 是 權 力 運 作 的 產 物 : 部 分 學 者 認 為 證 照 制 度 的 建 制, 並 非 和 職 業 團 體 所 宣 稱 為 了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與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如 此 單 純, 反 而 是 不 同 組 織 間 權 力 運 作 利 益 輸 送 下 的 產 物 以 宗 派,2000, 現 代 社 會 工 作 - 一 門 助 人 之 專 業, 台 北 : 合 記 圖 書 出 版 社, 頁 210 27 薩 伊 德 (Said) 的 說 法 來 談, 專 業 化 是 社 會 建 構 的 一 種 專 業 方 案 (professional projects), 意 指 專 業 化 這 個 過 程 是 政 治 的 (politic) 而 一 個 行 業 之 所 以 要 追 求 專 業 化, 是 為 了 要 透 過 提 升 專 業 地 位 進 而 限 制 他 人 進 入 該 專 業, 而 獲 取 從 業 人 29 李
員的利益 因此 採取的手段往往是與具備公權力的國家或政府結盟 以交換利 益的方式進行專業化 屆時 專業自主將喪失 案主權益亦會被罔顧 以傅柯(M.Foucault)的講法來說 事實與知識並不存在 而是由有權者以及 制度產出 若將知識產生的過程放在歷史的脈絡下觀察 更可以清楚的看到權力 運作的軌跡 以社工專業為例 社工專業的形成與現代國家的興起有密切的關 係 社工的專業地位與權威是靠著專業與國家的交換而完成 你幫我解決社會問 題 我給你職業的壟斷權30 巨大的國家機器加上專業主義 就形成了權力掛鉤 的圖象 傅柯之所以具備教導讀者改變自己生活的能力 在於他拒絕為真理 權 力或者自我提供一套普適的模本 在於他相信人是自由的31 以傅柯為文本 發 現專業不在於國家與制度賦予你多少頭銜與權力 而是在於個人的承擔與可能 性 2. 資格主義與排他性的表現 在傅柯(M.Foucault)的部分論述中 是主流文化與當權者對於非主流文化與 價值的排斥與壓迫 例如 Madness and civilization : a history of insanity in the Age of Reason 瘋癲與文明 中對精神療養院的研究 主流文化不允 許行為與社會文化價值不同者 將其當作瘋子關進瘋人院 因此 在這過程中人 就被區別為正常與異常 而正常者握有權力以及社會資源 異常 本身空無一 物 而是外在制度的建構 也就是說 以此觀點來檢視證照制度 不過是這個時 代的一種優勢話語 訴說著斷裂 展現 評價 扭曲以及矯正 因此 證照制度的核心概念在於 資格 Freidon 1986 則指出證照制度 的建立是資格主義 credentialism 的表現 資格主義意味著壟斷 保護與聯 合 團體藉此獲得並保存服務的獨占性提供 以提升成員的收入 免於其他外來 者的競爭 因此 資格主義通常透過種種限制 來維持專業的稀少性與可貴性32 A S. Chambon 等著 王增勇等譯 傅柯與社會工作 台北 心理出版社 頁 48 Alison L. Brown, 2000, On Foucault, United States: Thomson Learning. 楊玫瑩 2000 台灣的社會工作專業化 社工師法的立法過程 台灣的社會福利運動 台北 巨流 頁 453 30 31 32 28
資格主義是一種否定性的態勢 這種態勢企求統治與愚民 以傅柯的話來說就是 權欲 此外 證照制度保障服務對象的目標 充其量也是國家與專業間的共 犯結構 由國家來替專業背書 合法化與合理化其維護自身權益的作為 另一方 面專業團體則收編於國家機器之中 為穩定國家制度與社會情勢出一份力 然而 若以其邏輯來看 沒有社工師證照的社工人員是被排除在專業領域大 門外 目前的困境在於 在政府人力縮減的情形下 許多社會工作業務皆外包給 民間機構 由擁有較多 專業人力 專業水準 較高的政府單位 求助於 不 專業 的民間機構 國家權力和社工專業無疑是在互打耳光 3. 對案主的權威壓迫 後現代主義的興起 是基於對現代主義思潮的反動 後現代主義接受變化 迎接多元性的挑戰 拒絕真理 拒絕現代時期的一切結論與基本前提 崇尚科 33 學 講求精確方法 不訴諸權威 德希達(J.Derrida)主要批判點為語言 language 意義 meaning 與主體性 subjectivity 其主張沒有絕對性 並沒有絕對的客觀與事實 因此 必須以 差異 來取代 標準化 並且否定 非此即彼 非是即否 認為 破壞與建設 出現與缺席 是可以同時存 在的 而基變社會工作者認為 專業關係不斷使用證照資格 階級分工 拘泥型 的專家來強化案主與工作者清楚的社會區隔 它們把案主與工作者間的層級關係 看成專業社會工作實施的特徵 且認為專業社會工作者會受科層的組織結構影響 而用有色眼光來確認和批判問題34 因此 社會工作者往往自陷於 專業 的迷 思中 容易造成責怪受害人之嫌 而證照制度就是強化這種社會標籤與階層化的 幫兇 另一方面 由於證照制度的建立 社工人員由國家機器收編 其角色除了照 顧者 教育者外 更多了社會控制的功能 基變社會工作者認為 社工角色開始 有了潛在衝突 官方控制與案主利益孰優孰劣 而這些現象代表著資本主義社會 33 34 鄭祥福 1995 李歐塔 台北 生智 頁 4-8 黃秀春 2004 後現代思潮對現代社會工作實務理論與處育的影響及反思 社區發展季 刊 104 頁 322 29
優勢階層的利益 社會工作專業化是不利於案主利益 基變者認為社會工作者成 為國家和壓迫案主之社會利益的一部分 甚至為追求專業發展而與案主利益相左 周玟琪 葉琇珊等譯 1995 綜合以上所談 研究者發現無論是贊成或反對社會工作證照制度的意見 都 是基於保障案主利益及案主自決的精神 社會工作本是資本主義下的產物 而社 會工作專業化是因應現代化追求 專業化 科學化 的潮流 然而 在社會工 作價值中仍保留著後現代主義的精神 對抗社會的不公不義 協助弱勢與社會邊 緣者 Siu-ming To 2006 以傅柯的權力觀點分析香港的學校規訓 discipline 以及學校社會工作服務的含意(implication)發現 現代教育體系透過學校規訓 的操作提供了建構社會控制的功能 若以傅柯的權力觀點來看 學校社工 老師 與學生是運用兩種技術取向以及其自我來組成其主體性 由於控制/抵抗是權力 關係中必然的結果 透過社會工作行動可達成真正解放的終極目標 學校社工透 過其特殊位置與專業知識 以行動者的角色來努力達成協助學生與老師發展更多 35 充權(empowerment)實踐 這一點時常提醒著社工者 必須尊重 差異性 與 自 由性 然而 當社會工作本身陷入權力結構的風暴中 往往就無法兼顧其使命 Howe 1994 以後現代觀點批判現代社會工作 認為社會工作是關心合法性大過於案 主生活 當社會工作形成專業化後越傾向主流觀點 過度重視主流體制所建構的 社會情境 如社會所建制之法律 經濟 服務消費者 人本主義等 社會工作已 經變成比較關心案主作了什麼 what 而非案主爲什麼 why 作了那些36 社 工者必須去反思 我們為何要有證照制度 通過證照考試取得合法性 是為了什 麼 因此 必須去認清證照制度並非萬靈丹 證照制度的建立也不是為了將社工 人員差異化與階層化 更不是為了學術界以及實務界的角力 擁有證照的專業人 T, Using Foucault s concept of power to analyze school discipline and draw implications for school social work service in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Social Work, 49 6 :p.788, London SAGE Publication. 35 36 u Si -ming o 同註 29 30
員所提供的服務也並非不會出錯 例如擁有證照的社工師仍有好的與不好的兩 種 但是證照制度能夠提供個人在尋求協助時傾向找擁有合格證照的社工師 除 了減少風險外也保障個人權益 此外 社會工作專業化是社會發展中對職業分工 的必經之路嗎 是否能把社會工作證照制度的建立視為專業化的一個重要指 標 專業形象與專業地位能否得到提升 服務服務品質與案主權益是否能獲得 保障 這些都是值得加以省思的 第二節 壹 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 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 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之內涵 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之內涵 一 名詞定義 根據社會工作辭典 2000 的定義 社會工作證照制度乃在於確認社會工 作者的專業資格 故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制度重要的一環 經過社會工作界長期 努力 終於在 1997 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 並於當年四月二日公布 實施 至此我國社會工作證照制度依該法而奠定法制基礎 37 其中可分為 應考資格 資格取得 考試方式 執業申請 懲戒等項目 (一) 應考資格 台灣社會工作師為專技高考之ㄧ 由考試院主辦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五條 規定為 1. 專科以上社會工作科 系 組 所畢業者 2. 專科以上畢業 曾修相關學科至少 7 科 合計 20 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 計 3 學分 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 37 蔡漢賢 2000 社會工作辭典 內政部發行 頁 271 31
3. 90 年 7 月 31 日前 專科以上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 青少年兒童福利 兒童 福利 社會學 社會教育 社會福利 醫學社會學等科 系 組所畢業者 (二) 考試方式 1. 考試科目 包括專業科目與一般科目等七科 一般科目為國文 專業科目為 社會工作 包括社會工作倫理 哲理 理論 社會政策與立法 社會工作研 究方法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包括個案工作 團體工作以及社區工作 社會 工作管理以及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六科38 2. 試題形式 除國文 社會政策與立法與社會工作研究方法外 其餘皆為申論 題 社會政策與立法與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申論與單選各佔百分之五十 (三) 資格取得 我國社工師專技高考採及格制 也就是說應試科目總成績 60 分及格即可通 過 並無錄取率與錄取人數之限制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四條規定 須經社會 工作師考試及格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同法第八條規 定 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 送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發之 其流程參考圖三 (四) 執業申請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九條與第二十八條規定 社工師執業應向當地事業主 管機關登記並加入社工師公會 因此 欲取得執照之程序為 社工師考試及格 向內政部申請及格證書 加入當地社工師公會 依公會會員證與及格證書向 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執照 欲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則需有執行業務三年以上證明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發給開業執照 每兩年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 據 六 民 民 下列 者 得申請 分科目免 款或 二款 並 實務經 上 領 央主管機 審 者 二 款或 二款 並 外 及 實務經 上 領 央主管機 審 者 三 款或 二款 並 或 案 私 科 上 講 三 上 理 授或副 授二 上 授 上 講授 二款 科 少二科 並 實務經 上 領 央主管機 審 者 38 依 社會工作師法第 條 中華 國國 具有 資格之一 部 試 一 具有第五條第一 第 之資格 有國內社會工作 驗五年以 有中 關 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具有第五條第一 第 之資格 有 國社會工作師證書 國內社會工作 驗一年 以 有中 關 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具有第五條第一 第 之資格 曾任公立 立 之 立專 以 學校 師 年以 助 教 教 年以 教 一年以 第五條第 學 至 有國內社會工 作 驗一年以 有中 關 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32
換發開業執照 開業 有三年經驗並向主管機關申請 執照 加入公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 及格證書 通過並向內政部申請 專技高考社工師考試 大專社工系 畢業生 大專學歷 並修過規 符合第五 條第三款 定之社工 20 學分 之相關科 系畢業生 圖三 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流程圖 資料來源 研究者自行繪製 貳 影響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發展之因素 社會關係只有在對它們的構成進行歷史分析後才能被理解 Michael Foucault 台灣的社會工作證照制度發展由來 坊間許多社工教科書多有記載 研究者 將文獻整理歸納 試探討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的建制 研究者發現其影響因素 頗多 茲整理如下 一 世界潮流影響 33
受到現代化思潮的影響 專業團體無不期望建立起其專業制度 而建構制度 的緩急也會受到國際影響 部分學者認為 我國專業制度中 社會工作師法 歷 經近三十年之爭取始獲立法通過 究其過程 賴聯合國文件與國際組織影響頗多 39 簡述如下 一 聯合國 早年 聯合國社會發展委員會 曾明示 增進個人及社會福利為目的之社會 工作能否成功 端視其領導人員及工作幹部曾否接受社會工作專業教育而定 唯 有加強社工專業教育 始能提供社工之專業水準及專業精神 亦唯有具備高度專 業水準與專業精神之社會工作人員 始能充分發揮社會福利之效能 以及 聯 合國社會發展宣言 草案中第三章第二項亦載有 必須訓練專業及技術人員以為 推展工作之必須 除此之外 一九七零年在馬尼拉召開的第十五屆國際社會福 利會議 以及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出版的第五次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 也都一 再注意社會工作專業人力訓練與人力供需 二 國際社會工作專業團體 國際社會工作專業團體是呼籲社會重視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的另一股力量 從 一九二三年由比利時人沙德雷(Rene Sand)發起籌組迄今已超過八十年的國際社 會福利協會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cial Work 一九二九年組成的 國際社工人員協會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 以及國際社 會工作學校聯合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School of Social Work 的 宣示鼓吹 加上英 美 日等國的社會工作專業制度 都爲台灣的社會工作界注 入一股強心劑 二 學術界的影響 朝美國模式專業化 自 1970 年代後 隨著社工專業教育的發展 成立社工專業組織的呼聲也越 39 蔡漢賢 李明政 2004 社會福利新論 台北 松慧有限公司 34
來越高 終於在 1989 年成立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簡稱社工專 協 然而 由於組成人員及理念的差異 使得專業化的意圖並未表現於社工專 協 專協之成立亦非以促進專業發展為初衷 而是延續著當時的重要議題 提 升社福組織層級與保障社工員工作權 而產生 及至實際草擬社工師法 便與納 編之路分道而行 以整體歷程來看 未對專業化及專業發展多做討論 而專業化 行動也被化約為 社工師法之立法 楊玫瑩 2000 社工師法的通過 是現實 壓力的產物 缺乏後續配套與行動 另一方面 為何台灣的社會工作專業制度採行英美的職業證照制 而非香港 的註冊制 回顧文獻並未發現討論的聲音 蕭惠如 2005 認為或許因為台灣社 會工作界於70 80年代起留學美國者多 隨著模仿美國的社會工作師證照制度 以歷史因素來看 台灣的社會工作發展受歐美影響很深 特別是台灣在光復之初 大量引進美國的社會工作制度 而在草擬社工師法的初期 對於社工師法草案各 版本的差異性與意見仍是存在 例如社會工作師分級制度 然而當時社工專協認 為 法案通過之前各種意見的紛擾應該是正常現象 當務之急是先送審再講 若 40 初審通過 可借一讀二讀的過程中 逐條整合修正 然而 在初審後 社工師 分級制被打回票 一切回歸原點 其他相關配套措施未被充分討論 而立委也只 對第5條與第6條中 對於考試與檢覈資格認定權責在於考試院或立法院有歧見 二讀與三讀更在15分鐘內快速通過 影響了上萬社工的職業生涯發展 三 實務界 從爭取納編事件到立法行動 台灣在 1979 年全面實施社工員制度 但此時的社工員在人數 任務上的編 組及工作的方式都由各縣市自行決定 且人力運用上以約聘僱性質 因此無論在 人力素質低落 流動率高的困境下 在 1980 年代以後政府部門有對社工員納編 之擬議及社會工作專業化的持續呼籲 但經過 1980 年代末 社工員納編問題遭 40 簡春安 李雲裳 高永興 社會工作師法 立法始末 社區發展季刊 109 頁 143 35
打 回 票, 而 此 時 研 擬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成 了 解 決 納 編 問 題 的 另 一 個 希 望 期 由 證 照 的 取 得, 獲 得 另 一 個 取 得 正 式 公 務 員 身 分 的 管 道 此 時 縣 市 社 工 員 透 過 專 協 的 行 動, 期 望 能 採 特 考 檢 覈 甚 至 是 不 考 試 的 方 式 進 行 納 編 然 而, 專 技 高 考 與 公 務 員 考 試 為 兩 回 事, 不 但 性 質 與 意 義 不 同, 其 在 法 源 依 據 上 也 有 所 迥 異 然 而, 在 當 時 的 氛 圍 下, 此 兩 者 常 被 混 為 一 談 最 後,1993 年 行 政 院 決 議 ; 不 限 三 年 內 納 編 完 畢, 社 工 員 仍 需 經 過 高 普 考 或 基 層 特 考 才 能 納 入 政 府 正 式 編 制, 未 考 上 者 仍 可 繼 續 原 職 位 至 此, 縣 市 社 工 員 才 完 全 放 棄 以 社 工 師 法 來 解 決 納 編 問 題 在 社 工 師 法 通 過 後, 根 據 考 試 院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員 條 例 第 四 條 及 第 六 條 規 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相 當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兩 年 後 可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即 社 會 工 作 師 擁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執 照 滿 二 年 者, 便 擁 有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資 格, 且 可 轉 任 至 公 部 門 之 社 會 行 政 類 職 務, 此 即 轉 任 制 度, 吸 引 公 部 門 社 工 以 此 途 徑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四 社 會 運 動 風 潮 的 影 響 自 1987 解 嚴 以 來, 社 會 力 逐 漸 浮 現, 社 會 運 動 開 始 風 起 雲 湧, 社 會 福 利 運 動 也 未 在 這 一 波 風 潮 中 缺 席 而 1990 年 可 以 說 是 台 灣 的 社 會 福 利 運 動 一 個 重 要 的 分 界 點 ( 蕭 新 煌, 孫 志 慧,2000) 此 時, 外 在 環 境 有 國 會 全 面 改 選, 提 供 政 策 轉 型 的 關 鍵 脈 絡 ; 而 社 福 界 於 同 年 也 成 立 了 殘 障 聯 盟, 並 召 開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聯 合 會, 成 為 社 福 團 體 制 度 化 的 濫 觴 此 後, 包 含 殘 障 聯 盟 老 人 聯 盟 以 及 各 婦 女 團 體, 都 不 斷 地 為 弱 勢 團 體 發 聲 社 會 工 作 因 與 社 會 福 利 關 係 密 切, 經 由 這 些 社 福 運 動 的 打 前 鋒, 積 極 爭 取 資 源 的 結 果,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社 會 工 作 也 讓 人 無 法 忽 視, 故 在 聯 盟 的 的 強 力 呼 籲 下, 社 工 師 法 得 以 執 行 社 會 福 利 業 務 為 名, 順 勢 通 過, 此 提 供 了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於 能 此 時 完 成 的 社 會 條 件 ( 楊 玫 瑩, 2000) 就 台 灣 民 主 體 制 來 看, 在 當 時 的 氛 圍 中, 專 業 團 體 必 須 透 過 政 治 的 運 作, 才 能 有 效 地 影 響 政 策 36
除了特定歷史事件對於社會政策的推動與社會變遷的促成外 更不能忽略意 識形態與價值 無論是整體社會或是社會工作專業 在集體意識上必有其相同與 相異之處 從結構觀點來看 馬克思主義從歷史唯物論出發 認為政治 文化 教育等社會制度與意識形態等上層結構 皆建立在 經濟 的下層結構之上 因 此 經濟 因素才是決定社會變遷的關鍵 而此時的台灣經濟開始起飛 物質生 活獲得滿足外 對於政治與經濟也開始關注與投入 近代的結構社會工作 structural social work 認為 社會問題的成因反應了社會制度的不良 以 及整體社會的意識形態 與馬克思主義不同的是 結構社會工作認為社會關係是 建立在階級主義 性別主義 種族主義 父權主義 老年歧視 異性戀主義 殘 障歧視等價值上 而基礎結構是一種意識形態 如自由主義 社會民主主義 馬 41 克思主義 用以支撐所有的社會制度即決定社會關係的本質 以此觀點分析 社會工作證照制度可視為 專業主義 與 福利意識 的綜合體 雖然此時的台 灣社會對於社會福利的概念 仍處於慈善救助的階段 但是長期受到儒家的大同 概念以及基於佛教積功德的想法 對於社會工作的看法 仍有其 神聖性 台 灣社會自 1987 年解嚴以來 社會力逐漸浮現 社會運動浪潮湧現 其中社會福 利運動也搭上此民主化列車 配合社會福利運動的風潮 社會工作打著專業主義 的大旗得以順利通過 另一方面雖然社會工作師法的通過是政治過程 但卻缺乏 政治利益的糾葛與爭議 也是立法通過的重要原因 此外 社會工作經過多年的 努力 慢慢地跳脫傳統慈善與義務的層次 社會工作的核心價值 專業 平等 正義等 慢慢受到社會的重視 也與推行社會工作師法的理念相符 才使得社會 工作受到國家認可 擠身專業技術人員之林 綜合以上 研究者發現台灣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不管是對專業制度的走向或 是專業角色的定位 受到外在大環境影響頗多 並長期依附於國家機器的運作 下 是較缺乏主體性的 另一方面 專業團體在專業發展過程中 其影響力與國 家機器相較之下 是顯得薄弱與被動 而公部門的資源也較民間充沛 因此就出 41 陳政智 1998 結構社會工作導論 社區發展季刊 83 頁 308 37
現了目前台灣在社會工作專業上公部門較為蓬勃的現象 參 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對各界的衝擊與因應 社會工作師法的通過 引起各界的熱烈討論 其中對實務界 學術界更有直 接的衝擊 並以不同的方法因應之 歸納如下表 表三 社工師法對各界的衝擊與因應 社工師法的衝擊 因應的方法 一 服務提供 沒有經過社工師考試取 一 以公部門而言 目前 公部門 得社工師的資格 依據社工師法第四條 透過職務調配將以社會 行政 一般行政與公職社 是無法以社工師的名義提供服務 二 人力流動性大 許多人員將社會工 工師考進來的社工人員 作當作一個找工作過度時期的跳板 一 加以區隔 以解決以上問 實務界 但有待遇更好 更符合其期望的工作時 題 二 將福利輸送系統作一 便會離開 三 不適任 現行的考試制度 即使是 重整 以建立單一窗口與 加強個案管理來簡化服 非相關科系也能參加考試進入社福系 42 務流程 統工作 四 工作量與負荷量過重 五 資深社工人力的流失 三 公部門以轉任之方式 來留住資深社工人力 惟 此窗口現已技術性凍結 實務界 ㄧ 缺乏相關配套與罰則 在目前社工 ㄧ 增加社工人力養成 私部門 師法缺乏與其他相關法規相關配套 並 培訓 再進修的管道 無法強制要求社福機構任用社工專業 二 增加收取費用服務項 人力 目 建立使用者付費觀 二 社工角色定位不明 三 缺少明確社工專業服務指標 社工 實務督導 年資 服務項目與指標 仍 缺乏統一標準 四 人才的流失 財務問題 地點 工 念 三 簡化行政手續 減少 人力浪費 四 專業價值的重新建 立 作環境都直接影響社工師到民間機構 五 由於政府未大力扶持 任職的意願 與環境面問題 目前社會 五 社工師事務所的設立 使社會工作 工作事務所成立相當少 走向營利 有違社會工作使命 蔡淑芳 1997 社工師法對社福機構之衝擊與因應 以台北市政府社工專業人力運用為例 社會工作實務季刊 1 頁 3 42 38
學 術 界 ( 學 校 教 育 ) 學 術 界 ( 社 工 實 習 ) 表 三 社 工 師 法 對 各 界 的 衝 擊 與 因 應 ( 續 一 ) 一 考 試 資 格 :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一 加 強 與 實 務 機 構 之 合 生, 只 修 過 社 工 學 分 者 而 未 任 職 者 具 有 作, 邀 請 參 與 課 程 規 劃 考 試 資 格 是 否 影 響 案 主 與 社 工 權 益? 二 鼓 勵 產 學 合 作, 充 實 二 考 試 制 度 形 成 是 否 會 有 圖 利 補 習 班 學 術 與 實 務 交 流 之 嫌? 三 集 合 社 工 界 人 士, 規 三 課 程 方 面 : 例 如 社 工 師 法 中 關 於 執 劃 社 工 課 程 政 策 聲 明 行 社 會 福 利 的 保 護 性 工 作, 由 於 牽 涉 廣 大 的 法 規 範, 因 此 學 校 在 課 程 上 勢 必 適 度 增 加 法 律 層 面 的 課 程 四 教 學 方 面 : ( 一 ) 教 師 人 力 課 程 規 劃 社 工 師 法 的 配 合 無 法 落 實, 學 生 對 於 教 學 專 業 與 證 照 專 業 的 認 可 上 無 所 適 從 ( 二 ) 教 材 受 到 本 土 化 的 挑 戰, 如 何 落 實 在 考 試 上 成 為 一 大 問 題 一 督 導 資 格 : 學 生 期 待 選 擇 有 社 工 師 一 期 待 政 府 配 合 補 助 實 督 導 的 機 構 成 為 實 習 機 構 習 單 位 聘 用 社 工 師 督 導 二 督 導 品 質 : 學 生 預 期 社 工 實 習 由 合 二 落 實 社 工 師 與 社 工 員 格 社 工 師 帶 領, 強 化 實 習 效 果 分 級 三 督 導 受 考 試 影 響, 工 作 負 荷 量 加 三 公 會 統 一 訂 定 實 習 督 大, 影 響 帶 領 實 習 生 意 願 導 資 格, 並 協 助 整 合 出 可 供 實 習 的 資 源 四 學 校 給 予 實 習 機 構 實 質 的 回 饋, 鼓 勵 雙 邊 交 流 五 訂 定 一 套 客 觀 的 實 習 機 構 評 估 標 準 ( 資 料 來 源 : 由 研 究 者 自 行 統 整 ) 肆 各 國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由 於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背 景 的 不 同, 各 國 孕 育 出 形 態 不 同 的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而 特 色 與 發 展 進 度 也 有 所 不 同 以 證 照 制 度 的 分 級 專 業 組 織 的 規 模 以 及 繼 續 教 育 的 制 度 來 看, 美 國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是 較 具 規 模 的 美 國 的 合 格 社 會 工 作 員 以 碩 士 為 主, 各 州 執 照 要 求 條 件 並 不 相 同 此 外 其 重 視 實 務 年 資, 社 工 分 級 制 39
度與開業制度行之有年 並且由專業團體來授予專長證書以及明定繼續教育時 數 為因應社會福利需求增加與確保社會福利從業人員具有足夠專業知識以進 行福利相關工作 日本於 1987 年 5 月頒訂了 社會福祉士 社會工作師 與介 護福祉士 介護工作師 法 以及 1996 年通過精神保健福祉士法 明定社會福 祉士責任義務 以及規定必須通過 社會福祉士國家試驗 考試 以取得社工 師資格 並於 社會福祉士登錄簿 中進行各種基本資料之登錄 藉由法律保障 與限制 建構出從教育訓練 考試制度 資格取得與業務範圍等完整架構 由於 日本是個重視工作資格的國家 無論公立或私立之機關 機構 凡是直接與人民 接觸或是涉及公眾的安全 衛生等等權益有關之職業 都必須有工作技能與知識 43 的資格與限制 因此在重視服務品質的要求下 要從事直接服務工作是必須通 過國家考試取得社會福祉士的資格 其制度的落實值得台灣的借鏡 香港與台灣同屬華人社會 有著相近的地緣關係與文化背景 同樣受到西方 社會工作的影響 而香港社會工作制度雖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逐漸建立 但是 卻能快速地運用西方的理論與技巧 並引起香港社會工作教育和訓練本土化的反 思 而香港社工人員在社區工作上的成就也成了社會工作的典範 香港對於社工 證照制度雖採最寬鬆之註冊制度 但其暢通的申訴管道 懲戒規範的落實執行 專業團體的分工合作以及完整的職務薪資分級 保障社工之權益使其能致力於社 會服務 本研究整理文獻資料 簡述美國 日本 香港的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如下 一 美國 美國是社會工作專業發展最成熟的國家之ㄧ 也影響其他國家社會工作發展 甚大 美國社會工作發展主要可區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約從十七世紀至 43 江亮演 2002 日 頁 156 本社會工作教育 訓練與社會福利工作有關人員 社區發展季刊 99 40
1915 年 由志願服務轉為一種職業 第二個階段 1915 年至 1950 年 社會工作 專業開始發展 第三個階段是由 1950 年至 1970 年 社會工作專業團體的團結整 合 鞏固專業性時期 第四個階段則是由 1970 年至 2000 年 社會工作由菁英專 業模式轉為綜融性專業發展 第五個階段則是由 2000 年至今 社會工作重視多 44 元主義 發展不同專業合作的趨勢 李宗派 2002 其中專業團體的發展與 國家政策的改革分別都對社會工作證照制度有不同的影響 以下就專業組織與國 家政策的影響分述之 一 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1.專業組織 早在 1933 年 美國加州就已採用自願性的社會工作登錄與考試制度 而第 一個社會工作執照制度出現於 1934 年美國的屬地 波多黎各 直到 1989 年代 全美有四十五州加上哥倫比亞特區 波多黎各 以及維吉尼亞島 均有社工證照 制度之立法 李宗派 2000 各州對於取得社工執照的資格要求 執行的業務 範圍 懲戒方式也各有不同 另一方面 由於美國的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史上 受到兩大專業團體 社會 工作師協會 與 社會工作教育委員會 的影響極鉅 在 1917 年到 1949 年間 社會工作專業組織紛紛林立 但對於專業化過程與專業角色扮演 始終讓外行人 眼花撩亂 經過多次討論協商 於 1955 年著名的全國社會工作師協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NASW 成立 其合併了以下七個專業組織 (1) 美國社會工作者聯合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AASW) (2) 美國精神科社會工作者協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sychiatric Social Workers (AAPSW) (3) 美國團體工作者聯合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Group Workers (AAGW) 44 < 李宗派 2002 探討美國社會工作之教育政策與立 41 案標準> 社區發展季刊 99 頁 126-141
(4) 社區組織研究會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Community Organization (ASCO) (5) 美國醫療社會工作者聯合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Medical Social Workers (AAMSW) (6) 全國學校社會工作者聯合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hool Social Workers (NASSW) (7) 社會工作研究會 Social Work Research Group (SWRG NASW 以促進成員專業發展 建立並維持專業標準 向社政建言 提升專業 水準為宗旨45 並爲美國社會工作專業化打下良好基礎 而在社會工作教育方面 1946 年成立了全國性之社會工作教育委員會 Council on Social Work Education 來統整全國之社工專業教育標準以及新設社工學院與科系之立案申 請與審查工作 此兩專業團體分別管控社會工作教育及實務界的品質 並爲專業 角色作出定位 2.國家政策 影響美國社會工作證照或專業發展最顯著的有美國的教育改革與醫療照顧 改革對學校社會工作實務所產生的衝擊 以及 1996 年柯林頓總統所進行的社會 福利改革 影響社會工作的領域包含學校社會工作 醫院社會工作 臨床社會工 作 精神社會工作 長期照顧 兒童福利 家庭社會工作 在教育改革上 美國於 1983 年後進行教育改革 其中與社會工作有關的教 育目標為 提升教師和其他學校職員的服務表現標準 對學校社工而言 除了 初階的證照外 拿到進階的證照有助於專業的成長與政策的需求 因此促使民間 團體發展出一套評估與認證的體系 在醫療改革上 為了有效控制高漲的醫療成 本而發展出醫療照顧傳送系統 管理照顧組織(MCOS)其對社會工作專業認證或服 務標準提出要求 而社會工作在頒發執照或給予證書來給予回應 在社會福利政 策上 1996 年的個人責任與工作機會調和法案為了達到充分就業的目標 州政 45 k http://www.socialwor ers.org/nasw/history.asp. 2007 年 4 月 10 日查詢 42
府提供職業訓練 就業輔導 工作減稅 工作福利方案等服務來協助依賴社會福 利的民眾早日就業 脫離福利救助體系 因此對社會工作師的需求也隨著上升 46 二 專業資格 在美國的社會工作領域中 由於專業訓練並重學校教育與實務經驗兩 者 因此專業資格通常為 林萬億 2002 1. 接受過社會工作學士學位以上的教育訓練 2. 要完成一定時數的實務工作 且該實務訓練是需要受到督導的 三 社會工作者分級制度 根據 NASW 的專業分級制度 美國社會工作人員可分為六級 六級中有二級 為半專業程度 pre-professional 其餘四級則為專業程度 這六級的名稱及 所需要的專業教育背景程度如下 1.二級的半專業程度工作者為 1 社會服務助理員 social service aide 依照某些特定工作或所須 發揮的功能而要求的個人成熟度 適當的生活經驗 動機及技巧而任用者 2 社會服務技術員 social service technician 需要具備下列兩種 教育背景條件中的一種 a 接受過相關社會服務的兩年教育訓練 通常是授與 文學副學士學位 Associate of Arts degree b 任何科系的學士學位 2.四級的專業工作者為 1 社會工作員 social worker 需要具備社會工作大學科系畢業 的學士學位 2 碩士級社會工作員 graduate social worker 需要具備社會工 作研究所畢業的碩士學位 3 社會工作師 certified social worker 需要具備由證照社會 46 翁毓秀 2002 美國社會工作證照制度 社區發展季刊 99 頁 142-145 43
工作學會 Academy of Certified Social Workers 簡稱 ACSW 所授與的證 照認可 具備自主 自我引導能力的實務技巧 或是具有由其所執業所在州 所認可的執照 4 社會工作研究者 social work fellow 需要具備社會工作博士 學位 或是完成由 ACSW 所認證的某一特定服務領域的實務要求 四 證照制度 美國的社會工作證照制度可為雙軌制 州政府頒發的執照與 NASW 認可的證 書 社會工作師要在各州執業必須取得各州政府的執照 而 NASW 的證書並不能 取代各州的執照 以下針對 NASW 與社會工作執照考試制度做簡介 1.NASW NASW 提供兩種證書 分別為專業證照 Credentials 與專長證書 Specialty Certification 而專長證書又可分為學士專長證書 Specialty Certifications for the BSW 與碩士專長證書 Specialty Certifications for 47 the MSW 其分類方式 申請資格與考試方式如下 NASW 所認可的社會工作證書在種類上可分為三種 1 專業證照 a. 合格社會工作員學院 Academy of Certified Social Workers (ACSW) b. 合格臨床社會工作員 Qualified Clinical Social Worker (QCSW) c. 臨床社會工作專家 Diplomat in Clinical Social Work (DCSW) 其申請資格 考試方式如下 47 k http://www.socialwor ers.org/credentials 2007 年 4 月 17 日查詢 44
特 色 合 格 社 會 工 作 員 學 院 ACSW 證 明 成 員 為 有 能 力 提 供 高 標 準 的 實 務 工 作 與 遵 守 社 會 工 作 倫 理 表 四 NASW 專 業 證 照 分 類 表 合 格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員 QCSW 代 表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的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之 知 識 技 巧 和 經 驗 的 社 會 工 作 員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專 家 DCSW 證 明 為 提 供 健 康 照 顧 服 務 的 專 業 社 會 工 作 者, 是 NASW 所 提 供 最 高 階 的 臨 床 實 務 證 書, 其 要 求 超 越 各 州 標 準 學 歷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MSW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MSW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MSW 實 務 經 驗 兩 年 的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並 接 受 社 工 碩 士 水 準 以 上 的 督 導 相 關 文 件 1.NASW 會 員 2. 一 封 社 工 碩 士 水 準 以 上 的 督 導 的 推 薦 函, 以 及 兩 位 社 工 同 事 的 推 薦 函 繼 續 教 育 20 小 時 以 上 的 相 關 訓 練 兩 年 (3000 小 時 ) 的 實 務 工 作 經 歷 並 接 受 臨 床 社 工 督 導 的 經 驗 1.NASW 會 員 2. 擁 有 執 照 或 證 書 ( 必 須 是 社 工 碩 士 或 博 士 層 級 的 ) 以 及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知 識 的 證 明 文 件 或 者 是 ACSW 的 會 員 每 兩 年 換 照 1. 兩 年 (3000 小 時 ) 的 實 務 工 作 經 歷 並 接 受 臨 床 社 工 督 導 的 經 驗 2. 除 上 述 兩 年 外 另 有 三 年 之 進 階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經 驗, 其 中 兩 年 在 過 去 十 年 內 1.NASW 會 員 2. 同 儕 推 薦 函 3. 具 該 州 最 高 級 的 執 照 或 證 書 4. 通 過 進 階 式 臨 床 考 試 此 考 試 必 須 是 社 工 碩 士 或 博 士 層 級 的 並 具 有 兩 年 工 作 經 驗 及 獨 立 執 行 社 工 實 務 能 力 才 能 報 考 的 依 NASW 的 繼 續 教 育 標 準 考 試 方 式 筆 試 審 查 臨 床 專 家 評 估 考 試 考 試 地 點 與 時 間 每 年 在 美 國 各 地 與 海 外 同 時 舉 行 一 次 隨 時 可 提 出 申 請 每 年 在 美 國 各 地 與 海 外 同 時 舉 行 一 次 其 他 費 用 為 140 美 元 費 用 為 140 美 元 費 用 為 280 美 元 ( 資 料 來 源 :NASW, 研 究 者 自 行 統 整 ) 45
NASW 裡 的 實 務 專 長 部 門 (Specialty Practice Sections) 依 照 不 同 領 域, 提 供 會 員 訊 息 與 資 源, 並 頒 發 碩 士 與 學 士 兩 種 層 級 之 各 領 域 專 長 證 書, 其 分 類 如 下 : (2) 碩 士 專 長 證 書 種 類 可 分 為 : a. 老 年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者 證 書 Clinical Social Worker in Gerontology (CSW-G) b. 進 階 老 年 社 會 工 作 者 證 書 Advanced Social Worker in Gerontology (ASW-G) c. 進 階 兒 童 青 少 年 與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者 證 書 Certified Advanced Children, Youth, and Family Social Worker (C-ACYFSW) d. 醫 療 照 護 社 會 工 作 者 證 書 Certified Social Worker in Health Care (C-SWHC) e. 酒 精 吸 煙 及 其 他 藥 物 社 會 工 作 者 證 書 Certified Clinical Alcohol, Tobacco, and Other Drugs Social Worker (C-CATODSW) f. 高 等 訓 練 合 格 物 質 濫 用 社 會 工 作 者 證 書 Recognizes highly trained social workers in the substance abuse field g. 進 階 個 案 管 理 社 會 工 作 者 證 書 Certified Advanced Social Work Case Manager (C-ASWCM) h.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專 家 Certified School Social Work Specialist (C-SSWS) (3) 學 士 專 長 證 書 a. 社 會 工 作 個 案 管 理 員 證 書 Certified Social Work Case Manager (C-SWCM) b. 兒 童 青 少 年 與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者 證 書 Certified Children, Youth, and Family Social Worker (C-CYFSW) c. 老 年 社 會 工 作 者 證 書 Social Worker in Gerontology (SW-G) 由 於 兩 種 層 級 內 之 申 請 資 格 與 考 試 方 式 大 同 小 異, 以 下 就 兩 種 層 級 分 類 之 46
實 務 經 驗 相 關 文 件 繼 續 教 育 表 五 NASW 專 長 證 書 分 類 表 碩 士 專 長 證 書 學 士 專 長 證 書 學 歷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以 老 年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者 證 書 為 例, 需 超 過 兩 年 (3000 小 時 ) 與 老 年 服 務 的 實 務 經 驗 1.NASW 會 員 2. 一 封 督 導 的 推 薦 函, 或 者 社 工 同 事 的 推 薦 函 3. 通 過 各 州 臨 床 層 級 執 照 或 者 ACSW 的 考 試 超 過 20 小 時 與 老 年 服 務 相 關 課 程 的 證 明 以 老 年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者 證 書 為 例, 需 超 過 兩 年 (3000 小 時 ) 與 老 年 服 務 的 實 務 經 驗 1.NASW 會 員 2. 證 明 接 受 督 導 的 經 驗, 以 及 社 工 同 事 的 推 薦 函 3. 通 過 各 州 學 士 層 級 社 工 執 照 或 者 ACBSW 的 考 試, 或 是 ASWB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 Boards) 學 士 社 工 規 定 的 分 數 考 試 方 式 審 查 審 查 考 試 地 點 與 時 間 隨 時 可 提 出 申 請 2.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執 照 考 試 制 度 一 年 以 上 老 年 服 務 經 驗 或 者 超 過 10 小 時 與 老 年 服 務 相 關 課 程 的 證 明 隨 時 可 提 出 申 請 ( 資 料 來 源 :NASW, 研 究 者 自 行 統 整 ) 美 國 的 社 會 工 作 執 照 考 試 是 由 社 會 工 作 委 員 會 協 會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 Boards, 簡 稱 ASWB) 來 舉 辦, 因 此 美 國 各 地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執 照 的 測 驗 標 準 一 致, 但 各 州 對 於 考 試 科 目 與 考 試 成 績 的 要 求 有 些 許 差 異 ASWB 發 展 出 四 種 不 同 等 級 的 考 試 (ASWB,2007): 學 士 (Bachelor) 碩 士 (Master) 進 階 專 家 (Advanced Generalist) 臨 床 (clinical) 受 試 者 必 須 自 行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等 級 的 考 試 去 測 驗,ASWB 並 對 受 試 者 並 無 管 轄 權, 申 請 錯 誤 等 級 要 轉 換 必 須 另 外 繳 交 30 美 元 以 下 就 報 考 資 格 測 驗 方 式 計 分 方 式 錄 取 率 方 別 簡 述 之 47
表 六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執 照 考 試 制 度 分 類 表 分 類 學 士 (Bachelor) 碩 士 (Master) 進 階 專 家 (Advanced 臨 床 (clinical) Generalist) 報 考 資 格 由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委 員 會 (CSWE) 所 認 可 之 學 士 學 位 由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委 員 會 (CSWE) 所 認 可 之 學 士 學 位, 並 擁 有 兩 年 以 下 的 實 務 經 驗 由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委 員 會 (CSWE) 所 認 可 之 學 士 學 位, 並 擁 有 兩 年 以 上 的 實 務 由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委 員 會 (CSWE) 所 認 可 之 學 士 學 位, 並 擁 有 兩 年 以 上 的 實 務 經 驗 經 驗 測 驗 方 式 每 次 考 試 總 共 有 同 左 同 左 同 左 170 題, 其 中 只 有 150 題 會 計 分, 其 他 20 題 為 預 試 題 不 計 分, 並 分 散 於 170 題 中, 受 試 者 必 需 在 電 腦 上 作 答 考 試 時 間 4 小 時 4 小 時 4 小 時 4 小 時 計 分 方 式 得 分 為 1 至 100 同 左 同 左 同 左 分, 但 得 分 會 依 難 度 與 全 國 考 試 的 正 確 率 來 加 以 調 整 錄 取 率 報 名 人 數 :4104 報 名 人 數 :7756 報 名 人 數 :163 報 名 人 數 :6956 ( 以 錄 取 率 :79.0% 錄 取 率 :75.3 錄 取 率 :68.1 錄 取 率 :73.3% 2005 年 為 例 ) % % 報 名 費 用 費 用 為 175 美 元 費 用 為 175 美 費 用 為 175 美 費 用 為 175 美 元 元 元 ( 資 料 來 源 :ASWB, 研 究 者 自 行 統 整 ) 3. 紐 約 州 社 會 工 作 執 照 制 度 在 通 過 社 會 工 作 執 照 考 試 後, 必 須 以 考 試 分 數 向 各 州 政 府 申 請 執 業 或 是 個 人 48
開業 在美國社會 每個在政府或民間機構上班的人 都可以在下班時間從事任 何合法的工作 包括兼差與私人開業48 各州對考試成績 申請資格 經驗條件 皆有不同規定 以紐約州為例 分成兩個階段的證照 碩士社會工作員證照 LMSW 及合格社會工作員證照 LCSW 其申請要件如下 表七 紐約州社會工作執照的要件 要件 內容 一般性條件 良好的道德特質 年滿 21 歲 通過教育與考試條件 教育條件 經社會工作教育委員會 CSWE 所認可的碩士學位 考試條件 至少通過 ASWB 舉辦的碩士社會工作考試 備註 1.若擁有他州執照並有兩年工作經驗 並且通過任何研 究所程度考試 可以不是 ASWB 所舉辦 可提出書面審 查不須經由執照考試 資料來源 1. 翁毓秀 2002 美國社會工作證照制度 社區發展季刊 99 P.142-155 2.研究者自行統整繪製 二 日本 在台灣的社會福利發展歷史中 日本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許多台灣早期的 福利機構資源皆來自於日本 直到日本二次大戰失敗後 才將福利資源撤出台 灣 日本在自明治維新後 開始全面西化 至日俄戰爭勝利後正式擠身世界軍事 強國 直至二次大戰日本投降後 百廢待興 經濟跌入谷底 經過美援時期 經 濟起飛時期 泡沫經濟時期 成為現今世界第二經濟大國 日本的社會工作發展 與資本主義的動向息息相關 一 社會工作發展 探討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的發展史 絕對不能忽略當時的歷史背景 包含政 治理念 經濟發展與社會文化 從整體社會政策面來看 田多英範 1991 將日 本社會保障的歷史分為四個時期 明治時期 1868 年 至二次大戰後 1945 年 48 林 家興 2005 心理師執業之路 台北 心理出版社 49
為社會保障史前期 1945 年至 1960 年為社會保障制度確立期 1960 年至 1970 年為社會保障制度擴充期 1970 年迄今為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期49 以日本的社會 工作發展歷史來看 Ito 1995 認為可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 1920 至 1941 年二次大戰戰前的資本主義快速發展期 1945 至 1951 年二次大戰戰後美國經濟 援助期 1951 至 1980 年的社會工作發展停滯期 1980 迄今的全民社會福祉普及 50 期 研究者整理相關文獻後 簡述如下 1. 1868 年至 1941 年二次大戰戰前的資本主義快速發展期 明治維新後 日本全面西化並引進西方機器與設備 取代了原先的人力需 求 使得農民與勞動階層開始大量失業 在都市中到處可見遊民與窮人 在政治 背景上 軍國主義高漲使得地小人稠的日本以向外殖民與侵略的方式來取得資 源 在經濟上資本主義快速發展 同時也產生了新的社會問題 例如都市中的貧 窮 衛生 嬰兒死亡率高 販賣兒童等 有鑑於此 日本於 1874 年出現了第一 個救濟制度 但此救濟制度功能並不彰 其後於 1932 年 昭和七年 訂定了 救 護法 其援助對象僅限於老人及兒童等 救護法 中首次揭示對於貧困者必須 由國家來加以扶助與補助 但對於失業者 戰災者等一般生活窮困者的生活保障 根本於法無據 因此在社會救助上主要是由中產階級組成的民間團體 主要是基 督教或佛教等宗教團體 且多以男性為主 來協助老人 兒童 身心障礙者等 此外 在社會保險上 1920 年代的 健康保險法 1930 年代的 國民健康保險 法 以及 1940 初期的 勞動者年金保險法 為建構完整的社會保險體系之起步 在 1920 年 由保守的中產階級人士所推動的志願性運動 Homen-iin system 在日本頗為普遍 然而其大多是由地方政府首長所發起 政府並提供部份的資 金 鼓勵民間合作 因此被視為類似德國的 Elberfeld 制度 基本上 此時期 政府的角色極有限 主要都是由民間志願性組織來提供服務 此時期也有一些大 橫山和彥 田多英範編 1991 日本社会保障の歷史 東京都 學文社 Ito, Yoshiko, Social Work Development in Japan. Social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1995 29:3, pp.258-268. 49 50 50
學開設了社會工作的課程 1908 年設立的慈善中央委員會 The Central Council for Charity 也在 1921 年改名為社會工作中央委員會 The Central Council for Social Work 開始為一些成人學生開設社會工作的課程 這可視為日本社會工 作開始向西方國家學習的第一步 Ito,1995 張紉 2003 但此時期的社會工 作仍剛起步 福利理念也尚停留在消極殘補的階段 2. 1945 至 1951 年二次大戰戰後美國經濟援助期 第二階段為 1945 至 1951 年 此時為二次大戰戰後美國在日本所帶動的社會 改革 在美國的主導下 為預防軍國主義再度興起 並改變日本國民 自私 與 互不信任 的缺點 開始將歐美的自由 平等 民主理念帶入日本 並結合學 校教育 積極提倡 社會福祉 利 教育 在法律保障上 當時佔領日本的同盟國最高司令官司令部 GHQ/SCAP 於 1946 年 2 月 27 日下達了 775 號命令 文中揭示保障生活窮困者基本生活安全是 政府的責任 生活扶助措施之建構是政府的責任 政府必須統整現存各種制度來 制定生活保護法規 依此命令日本政府制定了 社會救濟法 並奠定了無差別 51 社會救濟法 的制定 不但彰顯近 平等 國家責任與最低生活水準三大原則 代公共扶助的理念 同時也奠定了戰後以政府及地方公共團體為主體的社會福利 制度之基礎52 隨後陸續通過兒童福利法 1947 年 身體障礙者福利法 1949 年 社會福利服務法 1951 年 根據這些法規 美國在日本的 GHQ General Head Quarters 在各地設立福利事務所 Social Welfare Office 及兒童商談所 Child Guidance Centers 開始推動各類的社會服務工作 兒童商談所的工作人員需 要有嚴格的專業背景要求 而福利事務所由於多半處理公共救助的工作 因此專 業背景的要求並不嚴格53 此時期 GHQ 於 1946 年成立了第一所日本社會工作學院 山縣文志 柏女靈峰 2004 社會福祉用語辭典 京都市 株式会社ミネルヴァ書房 P144 莊秀美 2005 日本社會福利服務的民營化--- 公共介護保險制度 現況之探討 台大 社工學刊 11 p99 Ito, Yoshiko, Social Work Development in Japan. Social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1995 29:3, pp.258-268. 51 52 53 51
Japanese School of Social Work 成為一個示範學校 可視為日本社工學 校教育的濫觴 而其他大學也在戰後重新開設社會工作相關課程 但是在 1950 年代間美國撤離日本後 日本政府企圖重新建構社會福祉制度 一方面將社會服 務去專業化 如將兒童商談所工作人員的專業背景規定取消 由能效忠政府而非 效忠專業的人員來替代 另一方面也開始由政府管控民間志願部門 Ito 1995 張紉 2003 面對巨大的國家機器 專業團體組織的角色在此時期是缺席的 3.1951 至 1980 年的社會工作發展停滯期 日本的社會福利政策在 1970 年代面臨了巨大的衝擊 70 年代初期日本經濟 受到全球經濟市場影響 陷入一片混亂中 此時日本政府開始將福利政策朝擴充 社會保障制度轉向 日本政府並不強調美國政府所重視的個人社會服務工作 而 是改以全面性的社會保障制度 因此這段時期主要推動了國民健康保險 1959 年 國民年金法 1961 年 等社會保險 也為日後的財政改革與政府改造埋下 種子 在此時期 對於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社會工作界內部也出現不同的聲音 一 派主要為留美學者 認為社會工作應專注於直接服務上 並深受心理分析取向的 影響 而另一派學者認為必須從結構面著手 基變的理念受到馬克思主義影響 在這微視/鉅觀的爭辯中 社會工作的專業化呈現停滯 而社會工作就業環境也 54 未見改善 大多半進入機構型服務 residential area 並與政府體系分離 4. 1980 迄今的全民社會福祉普及期 第四階段為 1980 年至今 經過戰後嬰兒潮以及團塊世代 日本社會開始轉 型 人口老化 婦女就業增加 小家庭的增加人口老化等使得老人 身心障礙者 長期照顧問題浮上檯面 以及因應長期照護所需的龐大醫療成本 日本政府開始 推動老人居家服務 但是政府也發現福利事務所的公務人員無法勝任此類需要專 業教育與訓練的工作 另一方面 為因應需求的增加 以及福祉事業的壯大與多 54 同註 49 52
元化 為確保服務品質以及健全的社會福祉事業育成體系 要求社會工作專業化 的呼聲開始出現 此外 進入 1980 年代後 社會福利的公共責任原則顯得相當 曖昧不明 代之而起的是為 導入民營活力 的在宅福利服務收費化及民營機構 委託制 此時期日本政府開始檢討中長期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的全面性話題 包括 社會福利的概念與範圍 公私角色的分擔 機構福利與居家福利的充實與整合方 向 社會福利事業的營運體制 社會福利從業人員問題等 有鑑於此 日本政府 於 1987 年頒佈的 社會福祉士與介護福祉士法 該法確認了社會工作與介護工 作的專業資格55 二 專業團體 1.社團法人日本社會福祉士會 為 1993 年成立社會福祉士的職能團體 1996 年改為社團法人日本社會福祉 士會 Japanese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Social Workers, JACSW 目前在 全日本 47 都道府縣皆有分部 並擁有超過 20000 人的社會福祉士會員 負責會 員間的交流 調查研究 進修 國際與地方活動 教育與出版等業務56 其經費 主要來自會員會費 2.財團法人社會福祉振興試驗中心 前身為 財團法人社會事業振興會 設立於 1946 年 後來於 1988 年改稱 為 財團法人社會福祉振興試驗中心 並於同年指定為社會福祉士與介護福祉 士的國家考試指定辦理機關與執業登錄機關 又於 1998 年頒布 精神保健福祉 士法 後加入辦理精神保健福祉士國家考試 社會福祉振興試驗中心成立之目的為進行社會福利相關調查研究 辦理教育 啟發活動 推展民間社會福利事業 其主要辦理業務如下57 1 調查研究事業 進行社會福利相關調查研究 55 同註 47 社 法人日 社會 57 法人社會 56 團 財團 本 福祉士 網頁 http://www.jacsw.or.jp/ 福祉振興試驗中心 網頁 http://www.sssc.or.jp/link/index.html 53
2 研修事業 社會福利機構成員進行海內外的進修活動 3 出版事業 出版社會福利相關書籍 4 保險事業 為社會福利機構成員辦理相互保險 包含職業災害 死亡 以及入院給付等 5 債務保證事業 擔任社會福利機構融資保證人 6 試驗登錄事業 社會福祉士與介護福祉士的國家考試指定辦理機關與 執業登錄機關 三 證照制度 1.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厚生勞動省社會援護局 但依據 社會福祉士與介護福祉士 法 第十條規定 厚生大臣依厚生省規定 把社會福祉士考試之有關實施事務 58 交給指定機關辦理 目前財團法人社會福祉振興試驗中心為厚生勞動大臣指 定的的考試辦理機構 2.報考資格 日本社會福祉士取得途徑相當多元 應考資格並不限於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根據 社會福祉士與介護福祉士法 第七條規定 取得社會福祉士考試資格方式 有四 1 福祉系大學 專門培養社會福利 社會工作人才的大專院校 畢業 包含 福祉大學與一般四年制大學修完指定科目畢業者 又可細分為修完指定 13 科目 35 學分以及修完基礎課程 6 科目 16 學分並接受六個月社會福祉士的短期養成教 育訓練 2 福祉系短期大學畢業 於兩年或三年制短期大學修完指定科目畢業者 於 指定機構從事諮詢服務達兩年 一年 同樣可細分為修完指定 13 科目 35 學分 以及修完基礎課程 6 科目 16 學分並接受六個月社會福祉士的短期養成教育訓練 58 蔡漢賢 張煜輝編 1989 日本社會福祉士及介護福祉士法暨相關法規彙編 內政部編印 54
3 社會福祉實務工作者 從事指定社會福祉業務指導經驗達 5 年以上者 4 一般養成機構畢業 一般大學畢業後進入一般養成機構修課 一年 以上 畢業或一般三年制短期大學畢業後實務經驗一年進入一般養成機構修課 一年 以上 以及一般三年制短期大學畢業後實務經驗兩年進入一般養成機構修課 一 年 以上 或是實務經驗四年進入一般養成機構修課 一年 以上 其圖如下 社會 社會 福祉士資格 登錄 福祉士國家試驗 已取得精神保健福祉士者一部分科目免試 社會 四年 制福 祉大 實 務 一 實 務 兩 年 年 學 修完 指定 科目 三年 制福 祉短 兩年 制福 祉短 大 大 修完 指定 科目 修完 指定 科目 指定 社會 福祉 業務 指導 經驗 達5 福祉士短期養成機 構 6 個月 四年 制福 祉大 一 實 務 兩 年 年 學 年以 上 實 務 修完 基礎 科目 般養成機構 一年 實 四 務一 實 務 兩 年 年 三年 兩年 制一 制一 大 大 年 制 一 三年 制福 祉短 兩年 制福 祉短 大 大 修完 基礎 科目 修完 基礎 科目 圖四 日本社會福祉士資格取得流程圖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社會福祉振興試驗中心 http://www.sssc.or.jp/link/index.html 55 一 般 大 學 般短 般短
3. 測 驗 方 式 (1) 測 驗 科 目 : 分 為 共 同 科 目 與 專 業 科 目 兩 部 分 共 同 科 目 為 社 會 福 祉 原 ( 概 ) 論 社 會 保 障 ( 安 全 ) 論 公 的 ( 共 ) 扶 助 論 地 域 ( 社 區 ) 福 祉 論 心 理 学 社 會 学 法 学 醫 学 一 般 專 業 科 目 包 含 老 人 福 祉 論 障 害 者 ( 身 心 障 礙 ) 福 祉 論 兒 童 福 祉 論 社 會 福 祉 援 助 技 術 ( 社 會 工 作 助 人 技 巧 ) 及 介 護 概 論 共 13 科 (2) 測 驗 方 式 : 筆 試, 總 考 試 時 間 為 240 分 鐘, 一 天 內 完 成 (3) 題 型 : 五 選 一 單 選 題 共 150 題 共 同 科 目 每 科 10 題 ( 共 80 題 ), 專 業 科 目 除 社 會 福 祉 援 助 技 術 ( 社 會 工 作 助 人 技 巧 ) 為 30 題 外, 其 餘 皆 為 10 題 於 專 業 科 目 中 包 含 題 組 型 態 的 試 題 (4) 合 格 條 件 : 及 格 標 準 有 二, 必 須 同 時 達 到 : 一 為 13 個 科 目 每 科 皆 必 須 有 60% 以 上 之 答 對 率 ; 二 為 社 會 福 祉 援 助 技 術 ( 社 會 工 作 助 人 技 巧 ) 之 18 題 題 組 題 目 與 12 題 一 般 題 型 題 目 需 同 時 達 到 60% 之 答 對 率 4. 考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一 年 一 次 於 統 一 於 19 個 道 都 府 縣 舉 行, 報 名 費 用 為 11000 日 圓 5. 錄 取 率 歷 年 受 驗 者 合 格 者 與 錄 取 率 如 下 表 : 表 八 歷 年 社 會 福 祉 士 國 家 考 試 錄 取 表 回 數 ( 西 元 ) 受 驗 者 合 格 數 錄 取 率 昭 和 六 十 二 年 度 第 1 回 (1988) 1033 180 17.4% 平 成 一 年 度 第 2 回 (1989) 1517 378 23.4% 平 成 二 年 度 第 3 回 (1990) 2565 528 20.6% 平 成 三 年 度 第 4 回 (1991) 3309 874 26.4% 平 成 四 年 度 第 5 回 (1992) 3886 924 23.8% 平 成 五 年 度 第 6 回 (1993) 4698 1049 22.3% 56
表 八 歷 年 社 會 福 祉 士 國 家 考 試 錄 取 表 ( 續 一 ) 回 數 ( 西 元 ) 受 驗 者 合 格 數 錄 取 率 平 成 六 年 度 第 7 回 (1994) 平 成 七 年 度 第 8 回 (1995) 平 成 八 年 度 第 9 回 (1996) 平 成 九 年 度 第 10 回 (1997) 平 成 十 年 度 第 11 回 (1998) 平 成 十 一 年 度 第 12 回 (1999) 平 成 十 二 年 度 第 13 回 (2000) 平 成 十 三 年 度 第 14 回 (2001) 平 成 十 四 年 度 第 15 回 (2002) 平 成 十 五 年 度 第 16 回 (2003) 平 成 十 六 年 度 第 17 回 (2004) 平 成 十 七 年 度 第 18 回 (2005) 平 成 十 八 年 度 第 19 回 (2006) 5887 1560 26.5% 7633 2291 30.0% 9649 2832 29.4% 12535 3460 27.6% 16205 4774 29.5% 19812 5749 29.0% 22962 6074 26.5% 28329 8343 29.5% 33452 10501 31.4% 37657 10738 28.5% 41044 12241 29.8% 43701 12222 28.0% 45022 12345 27.4% ( 資 料 來 源 :1. 日 本 厚 生 勞 動 省, 網 頁 http://www.mhlw.go.jp 2. 社 会 福 祉 士 試 驗 資 料 室, 網 頁 http://hukusi.obunko.com/ 3.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 總 結 以 上, 發 現 日 本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考 試 之 共 同 科 目 較 台 灣 多, 表 示 其 重 視 對 基 礎 能 力 養 成 此 外 皆 以 選 擇 題 型, 並 且 考 試 地 點 多 一 天 考 完, 考 生 負 擔 較 小, 錄 取 率 也 相 對 穩 定 在 應 考 資 格 上 管 道 較 為 多 元 並 重 視 實 務 經 驗 典 試 機 構 為 民 間 社 會 工 作 團 體, 不 但 易 於 契 合 社 工 趨 勢 發 展, 典 試 委 員 由 多 名 專 家 共 同 擔 任 以 取 信 民 眾 此 外, 每 回 考 後 公 佈 考 試 相 關 統 計 數 字 ( 包 含 以 畢 業 學 校 區 分 等 ), 並 由 民 間 團 體 來 統 整 聽 取 考 生 對 本 回 考 試 之 意 見, 呈 報 主 管 機 關 做 為 改 進 之 方 57
向 其資訊與意見管道之暢通值得借鏡 三 香港 從歷史發展 文化背景與地理環境來看 香港與台灣同是經歷戰亂 殖民 自治的華人海島 而在社會工作專業發展上 也均是經二手擴散到本土化的過 程 在全世界社會工作發展歷史上 英美兩國在影響力上屬於擴散模型的核心位 置 而英國為香港的宗主國香港於 1997 年立法通過 社會工作註冊條例 確立 了管制社工專業人員的註冊制度 一 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香港的社會工作發展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逐漸建立起來的 王卓聖 2004 近 代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發 展 的 歷 程 以 社 會 建 構 (Social Construction)理論解釋香港社會工作發展過程的本質 可將其分為六個發展階 段如下59 1.50 年代 此時期以慈善救濟及補救問題為重點 在 40 年代末期 大量的人口從中國 大陸移居至香港 形成大量的難民潮 人口的急遽膨脹以及生活環境惡劣形成嚴 重的社會問題 貧窮 失業 兒童失學等比比皆是 面對如此棘手的社會問題 引起香港的教會 慈善社團及外國的慈善團體紛紛加入緊急救濟的行列 在戰後 到 1957 年期間香港成立的志願機構 其數目之多是史無前例的60 外來資源的挹 注 為當時香港的艱困環境注入一道活水 在社會工作的專業服務上 仍停留在 慈善救濟的階段 還談不上專業的服務 直到 1950 年才在香港大學文學院經濟 系開設第一個社會工作訓練課程 分為二年制的證書課程及一年制的文憑課程 畢業後分別發給 社會工作研讀證書 及 社會工作研讀文憑 王卓聖 2004 臺灣與香港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的比較分析 臺大社會工作學刊 9 P.151 王卓聖 2002 香港的社會工作教育與訓練-以 擴散模型 檢視 社區發展季刊 99 59 60 p166-189 58
在專業組織上 香港的社會工作人員協會於 1949 年正式成立 其使命為促 進社會工作團結 發展社會工作專業 期能提高香港社會工作的專業水準 培養 優秀的專業道德和守則 就社會工作的專業地位及有關社會福利政策向有關當局 提供意見61 另一方面 基於整合龐大的社會資源 有系統地統籌及策劃各種福 利服務工作 志願機構組成了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前身 緊急救濟聯會 在 1947 62 年 聯會蛻變而成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並於 1951 年正式成為法定團體 2.60 年代 此時期的社會工作開始穩定發展 60 年代香港的經濟開始復甦 外資的引 進及勞動力的供給都讓香港的經濟市場開始活絡 資本的大量流動使香港民眾在 物質生活上逐漸充實 但也產生了許多資本主義下的社會問題 例如貧富差距 社會階層化 階級對立與青少年犯罪等 為了解決社會問題 社會工作人力需求 開始大增 勞動市場出現供不應求的現象 在社會工作學校教育與訓練上 社會工作在大學內脫離依附在其他科系 下 開始獨立成組 系 包括崇基書院於 1960 年成立社會社工系 香港中文大學於 1964 年成立社會工作學系 香港大學於 1967 年獨立設立社會工作學系 此外 香港於 1960 年邀請英國學者 Younghusband 就香港社工人員訓練問題所發表的報 告書中 其內容主要針對大學及學院所提供之社會工作課程 為未合格的工作人 員提供在職訓練 聘國外的社會工作專家作為顧問其設立社會工作諮詢委員會等 建議 對未來社工學校教育制度的建立有其深遠影響力 王卓聖 2002 3.70 年代 以服務發展與專業化為取向 此時香港經濟開始起飛 政府的財源充裕 整 個社會漸凝聚提升生活素質的共識 然而貧富差距也在持續擴大 當時麥理浩港 督及其領導團隊十分重視社會福利 致力推動 社區建設 的概念 希望建設香 港成為一個互相關懷 互助互愛的社會 社區建設 的概念與社會工作的理念 61 香港 香港 協 k k u u 時間 時間 社會工作人員 會 http://www.h swa.org.h /Str ct re.htm 查詢 為 2007 年 4 月 15 日 62 社會 會 http://www.h css.org.h /60/ 查詢 為 2007 年 4 月 15 日 服務聯 k k 59
不謀而合 遂成為合作夥伴 在政府的資助下發展出各式各樣創新的社會工作專 業服務 如青少年外展服務 學校社會工作 家庭生活教育 鄰舍層面社區工作 老人綜合服務中心 綜合性康復服務等等 同時 也開始推行五年計畫檢討社會 工作程序計畫等管理機制 換句話說 由於當時政府的 福利傾向 (pro-welfare) 思潮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及社會工作群體的主動推動力量 社會經濟環境富裕及 社會大眾整體對提高生活素質的意願等等因素 共同把香港的社會工作發展推向 黃金時期63 另一方面 雖然社會工作人力需求增加 但社會工作的待遇與就業 環境不佳 造成社工員離職率高 人力市場出現供不應求的現象 也成為此時期 社會工作發展的最大阻礙 總而言之 70 年代香港的社會福利開始普遍擴展 但仍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如勞工失業保險與退休金制度等 4.80 年代 以鞏固及倡導服務為主導 在八 年代 香港的經濟開始進入轉型期 不少 製造業開始把生產據點轉移到中國 香港的經濟結構產生變化 並且出現結構性 失業 從以製造業為主導變成以服務業為主導 從一個亞洲工業製造中心變成一 個金融財經中心 此時的社會福利服務也面臨轉型的階段 使用者付費 觀念 的出現 是福利私有化的濫觴 另一方面 在社會工作教育上 本土化議題開始 浮上檯面 學者亟呼反思社工教育領域內的 文化霸權 問題 期能建立本土化 的知識以及社會工作的 香港典範 5.90 年代 以抗衡多方拉力及不斷摸索出路為主要任務 管理主義的抬頭 使得 90 年 代香港政府及整個社會都崇尚效率與成效 香港政府心態漸趨保守 認為福利支 出過高影響財政 於是開始大幅削減社會福利並推行福利私有化 在政治環境 上 隨著 1997 回歸中國大陸的逼近 選舉制度的修改 經濟的衰退 及保守主 義的抬頭等等因素的影響 社會工作要抗衡來自多方拉力 如日益縮減資源的壓 力 日益抬頭的管理主義及日益加強的責信制度 無論是政府委託案或方案計 63 同註 47 60
畫 均強調評估成本效益 財務管理等 也使得社會工作員必須花費更多心力在 撰寫計畫書 報告等行政業務 在專業發展上 香港的社會工作開始尋求出路 例如建立社會工作註冊制度 藉由強制註冊的方式控制社會工作者的行為 限制 非註冊人員從事社會工作服務與頭銜使用 期能樹立社會工作專業的公信力及專 業的形象 尋求專門化的知識及技巧以增強本身的專業能力和社會地位 發展創 新性服務 採取社會行動壓迫政府改變其福利政策及認同社會工作的目標和任 務 6.21 世紀 仍待建構的新時代 21 世紀的香港社會福利界 面臨快速的全球化 人口 結構的老化 貧富差距擴大 家庭功能被取代 人口流動與經濟型態的轉變等衝 擊 要如何因應 新世紀的社會工作將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這些問題都有待社工 界共同努力 另一方面 在社會工作本土化/國際化的發展上仍持續進行 在中 國大陸缺少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教育體制的情況下 香港的社會工作專業 人才就流動到內地 並把香港的知識與技巧引入內地 影響了中國大陸的社 64 會工作專業發展 無論是體制 發展策略 知識技巧等 而和內地的交流從原 先的幾位學者到以學校對學校的師生學習 並且整合知識與技巧的轉移 最後反 思批判模仿轉移帶來的水土不服的問題 建立符合中國大陸特色的社會工作制 度 二 社會工作專業團體 香港社會工作專業發展上 公部門的社會福利政策往往依循著經濟發展而被 動運作 換句話說就是解決資本主義帶來的社會問題 在態度與觀念上是較消極 的 反觀香港的社會工作專業組織與專業團體如檢視香港的社工專業組織中 香 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Hong Kong Social Worker s Association Limited 簡稱社協) 幾乎是所有註冊社工人員的聚集 致力於舉辦教育性及專業性的活 64 MuCu Y,,, u i - h ng an 2006 The Politics of Indigenization: A Case Study of Development of Social Work in China Jo rnal of Sociology & Social elfare 33:2 pp74-75 W 61,,
動, 以 提 升 香 港 社 工 專 業 形 象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者 總 工 會 (Hong Kong Social Workers General Union, 簡 稱 社 總 ) 是 致 力 於 維 護 及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的 權 益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The Hong Kong Council of Social Service, 簡 稱 社 聯 ) 幾 乎 是 所 有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經 營 者 的 大 集 合, 結 合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的 力 量 來 致 力 於 倡 導 社 會 政 策 及 服 務 的 發 展, 協 調 各 機 構 從 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統 籌 改 善 和 計 劃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註 冊 局 ( 簡 稱 社 專 局 ) 及 社 會 工 作 者 註 冊 局 (Social Workers Registration Board, 簡 稱 註 冊 局 ) 先 後 致 力 於 管 制 社 工 專 業 活 動 的 紀 律 及 保 障 受 服 務 者 之 權 益 此 外 約 有 三 千 多 家 向 政 府 註 冊 的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在 提 供 案 主 直 接 服 務 在 任 務 上, 社 協 的 成 員 是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此 機 構 較 關 注 香 港 的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體 制 之 問 題 社 聯 的 成 員 是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的 負 責 人, 較 關 注 政 府 資 源 分 配 及 機 構 生 存 之 問 題 社 總 的 成 員 也 是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較 關 注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權 益 之 問 題 社 專 局 ( 含 註 冊 局 ) 則 是 在 前 述 三 個 組 織 共 同 摧 生 之 下 才 誕 生 的, 較 為 關 注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的 專 業 行 為 及 操 守 這 些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組 織 在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發 展 的 歷 程 裡, 可 說 是 自 發 性 地 扮 演 關 鍵 性 及 推 動 性 的 角 色 ( 王 卓 聖,2002) 在 社 會 工 作 團 體 組 織 的 角 色 協 調 合 作 分 工 上, 香 港 經 驗 是 值 得 借 鏡 的 ( 二 )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註 冊 制 度 在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制 度 上, 最 初 由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協 會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者 總 工 會 等 三 個 專 業 團 體, 聯 合 在 1980 年 代 開 始 共 同 推 動 社 工 登 記 制 度 的 行 動, 經 過 十 多 年 的 努 力, 香 港 政 府 於 1991 年 成 立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註 冊 局, 開 始 實 行 社 工 自 願 登 記 制 度 但 由 於 缺 乏 法 律 條 文 的 保 障 與 限 制, 使 得 社 工 與 社 專 局 的 關 係 僅 止 於 民 間 的 契 約 關 係, 規 範 自 願 加 入 社 專 局 的 登 記 社 工 其 權 利 義 務, 但 對 於 未 加 入 社 專 局 的 社 工 則 無 法 可 管, 加 上 大 部 分 投 訴 都 是 對 於 未 加 入 登 記 之 社 工 有 鑑 於 此, 港 府 於 1997 年 6 月 6 日 成 功 立 法 生 效 社 會 工 作 者 註 冊 條 例 ( 條 例 ), 條 例 強 制 性 要 求 從 事 社 工 職 務 者 必 須 正 式 登 記 成 註 冊 社 工 依 法 於 1998 年 1 月 16 日 成 立 社 會 工 作 者 註 冊 局 ( 註 冊 62
局 作為法定機構 註冊局財政獨立 其權限受 條例 嚴格規管 條例 的 制訂 旨在透過監管機制 監察社會工作者的素質 最終達至保障服務使用者及 公眾的利益 根據 條例 規定 任何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人士無權使用 社 會工作者 的名銜或其他相關描述的稱謂65 直至 2006 年 1 月 1 日為止 總註冊 人數已達 12354 人 以下簡述香港註冊社工之註冊資格 取得途徑 專業規範與 懲戒 繼續教育 1.註冊資格 香港註冊社會工作者依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分為兩類 第一類主要是持有社會 工作者註冊局認可社會工作學位及文憑 第二類是非持有社會工作者(第一類) 的註冊資格 但現正擔任任何社會工作職位 且在某期間內獲取認可社會工作學 位或文憑 註冊局 認可的學歷包括有香港 新加玻 台灣 澳洲 英國 加 拿大和美國等國家 註冊局在對於申請註冊社工者擁有法定裁量權 2.取得途徑 註冊局轄下的學歷評審委員會在評審註冊社工的學歷時 要求必須修過五大 社會工作核心課程 人類行為和社會環境 社會福利制度和社會政策 社會工作 實踐和理論 社會科學 實習課程時數學士課程至少 800 小時 文憑課程至少 700 小時 因此香港的各所社工學校皆以此五大核心課程為主要課程 目前香港 在社工教育上提供三種不同層次的教育訓練 1 入門的文憑課程 招生對象為中學畢業生 通常修業時間為兩年到四年 拿到文憑後可擔任社 會工作助理的職務 2 專業訓練的學士學位 招生對象有所差別 通常以香港高級課程會考合格或社工文憑加上兩年社工 經驗為最低條件 拿到學歷後擔任前線的社會工作助理主任職務 3 研究所的高等文憑 碩士及博士學位 65 香港社會工作註冊局 網頁 http://www.swrb.org.hk/ 2007 年 4 月 16 日查詢 63
招生對象為擁有大學學歷者 課程強調研究 社工理論與實踐的分析 拿到 學歷後通常成為資深社工人員 行政工作人員與社工教育者 3.專業規範 香港社工者註冊局規範一系列社工者的工作守則與實務指引 以對服務對象 66 為例 包含 1 社工首要的責任是向服務對象負責 2 社工有責任讓服務對象知悉本身的權利及協助他們獲得適切的服務 且應盡量使服務對象明白接受服務所要作出的承擔與及可能產生的後果 3 社工應盡可能協助服務對象知曉在某些情況下 保密原則會受到規限 並使他們清楚知道收集資料的目的和用途 在公開個案資料時 社工應採取必要 及負責任的措施 刪除一切可以識別個案中人士身份的資料 並須盡可能事先取 得其服務對象及僱用機構的同意 4 社工不得濫用與服務對象的關係 藉以謀取私人的利益 5 社工不應與服務對象有性接觸 6 如服務需要收費 社工應盡量使服務對象不會因經濟能力而不能及時 獲取所需要的服務 4.繼續教育 但現行社工註冊制度的要求主要基於認可的文憑或學位 從業社工一經註冊 後 只要是每年繳交費用 其費用為申請註冊六百港元 續期註冊四百港元 重 新申請註冊六百港元 申請補發註冊證明書一百港元 申請補發註冊證二十港 元 又沒有觸犯法律或守則 就可延續其註冊地位 因而 香港未來控制及管 理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制度的發展 將建構所謂的 社會工作專業學院 (The Academy of Social Work) 循著要求註冊社工接受持續的專業教育 建立執照 制度及專科註冊制度之方向發展 換言之 先要求註冊社工每年至少 24 小時的 66 香港社會工作註冊局 網頁 http://www.swrb.org.hk/ 2007 年 4 月 16 日查詢 64
67 持續專業教育訓練 以提升專業水準 三 香港社會工作分級制度 就香港政府來說 在一九五八年設立社會福利署後 即認為社會福利是政府 該負擔的責任 並開始資助社會服務機構 使社會服務機構可穩定提供各項服 務 在 1972 年港府宣布社會工作專業化 規定受資助社會服務機構凡助理社會 工作主任或以上職級 只准聘用有社會工作學位的畢業生擔任 且機構員工工資 與公務員薪級表掛鉤 使得機構員工流動降低 社工人員可以持續提供專業的服 務 在一九七七年香港社會福利署進行社會福利職級檢討 並將部門分為社會工 作部及社會保障部 調曾受訓之社工到社會工作部從事專職社會工作 且受資助 社會服務機構也於 1982 年香港政府也訂出政府 社會工作 職系薪級表68 職位 可分為主任與助理兩大職級 雖無強制性 民間機構亦可參考辦理 以下列出不 同職級的職位名稱與薪資 67 王卓聖 班 香港 2002 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的研究 1950-1997 系碩士 碩士論文 頁 95 68 同註 47 頁 160 65 嘉義 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
表 九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職 系 薪 級 表 主 任 職 級 薪 級 ( 港 幣 ) 備 註 首 席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Principal Social Work Officer) 總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Chief Social Work Officer)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Senior Social Work Officer)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Social Work Officer) 助 理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Assistant Social Work Officer) D1 109,450 元 MPS45-49 80,300-92,510 元 MPS40-44 65,915-77,500 元 MPS34-39 50,365-63,195 元 MPS13-33 18,570-47,590 元 D= 首 長 級 薪 資 表 (Directorate Scale) MPS= 總 薪 資 表 (Master Pay Scale) 助 理 職 級 薪 級 ( 港 幣 ) 總 社 會 工 作 助 理 (Chief Social Work Assistant)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助 理 ( Senior Social Work Assistant) 社 會 工 作 助 理 ( Social Work Assistant) MPS30-33 41,465-47,590 元 MPS23-29 30,100-39,615 元 MPS7-22 12,895-28,745 元 ( 資 料 來 源 : 王 卓 聖,2004,< 臺 灣 與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發 展 的 比 較 分 析 >, 臺 大 社 會 工 作 學 刊,(9),P.151 ) 66
第三節 社會工作者對證照制度之態度 社會工作者對證照制度之態度 壹 態度之概念 長久以來 社會科學界不斷思考關於 態度 attitude 的概念 並試著 與行為做連結 釐清其前後脈絡 期望從複雜的關係中找出方向 根據社會學辭 典 1999 的定義 態度指的是一種學習得來或長期養成以特定方式認識或對待 他人或情況的傾向 並可包含三項因素 認知成份 信念與觀念 情感成分 價 值與感情 行為成分 行為與行動的傾向69 袁方 1992 認為 態度指人在自 己所處環境中對人對事的看法 想法和情緒以及心理反應傾向等 是說明人的行 70 為的一貫性概念之ㄧ Ashford 等 2003 認為 態度指人或事物的評價性反 應 這種反應是習得的 通常包括認知 情緒和行動三層面71 態度應同時包含 個人與社會兩層面向 並且相互依存 無法切割 換句話說 態度所代表的是個 人與社會的關係 是彼此影響及互動的結果 近年來 社會科學界對於 態度 的研究有著大量的調查報告72 對於態度 的研究動機 主要是來自與人類對於個人內在心理與外在行為之好奇 透過態度 的描述 解釋 預測與控制 期望能夠達到改變行為的目標 最終以改善整體社 會生活為目的 一般而言 對態度的研究主要可分為三大取向 其特點如下 一 心理學取向 強調個人培養態度的歷程 以及態度如何形成人格的一部份 例如 A 型與 B 型不同人格與態度之關係 D u 謙 淦 袁方主編 京 B A 類行 環境 家 館 期 篇目索 態 見 家 館 u 69 辭典 貓頭鷹 avid Jary J lia Jary 著 周業 周光 譯 1999 社會學 台北 出 版 頁 45-46 70 1992 勞動社會學 北 中國勞動出版社 頁 19 71 Jose. shford 等著 2003 人 為與社會 台北 葉書 頁 678 72 以國 圖書 的中文 刊 引為例 以 度 作為關 有 1328 資料 足以 之 國 圖書 網址 http://www2.ncl.ed.tw/ 67 雙 廊 鍵詞輸入 筆
二 社會心理學取向 強調態度如何在社會背景中形成與作用 例如來自不 同生活背景的學生 對於未來的職業73地認知與投入有著怎樣的差異性 三 社會學取向 強調在同質或異質的社會結構與環境下 如何去與社會行 為做連結 例如階級關係與勞動行為 此外 根據關注的議題不同 也可劃分出許多不同的研究範疇 若聚焦於 職 業 的態度研究 可分為以下面向 一 勞動者對所屬的組織之態度 二 勞動者對於工作環境的態度 三 勞動者對於工作管理及監督人員的態度 四 勞動者對同事的態度 五 勞動者對工作任務本身的態度 六 勞動者對於報酬的態度 七 勞動者對於職位變化的態度 八 勞動者對於技術變化的態度 九 勞動者對於工作時間的態度 其中 工作滿意度 是最常見 最常用來衡量勞動者態度的綜合性指標 在本研究中 關注於社會工作人員對於社會工作證照制度之態度 屬於 職業社 會學 中對於組織 工作環境 待遇及工作任務等綜合性指標的態度 貳 影響態度的因素 態度的形成 來源與影響因素一直是社會科學關注的焦點 社會心理學家認 為 若與直接經驗有關而形成的態度 其通常比那些道聽塗說而產生的態度 更 能引發強烈的行為反應 由直接經驗而形成的態度較容易進入心理 並使這些態 度對行為有更大的影響74 因此 研究者認為在本研究中 研究對象過去參與社 73 74 同註 8 o ert. aron & onn yrne 著 曾華源與 Rb A B D B 劉曉春譯 2000 社會心理學 台北 洪葉 68
會工作師證照考試的經驗會影響其將來參與證照考試的意願 此外 在某些情境下 個人會慎重地考量其態度 並決定其準備所做的行動 此重視態度的程度學者稱為 態度的重要性 根據 Boninger Krosnick 和 Berent 1995 的研究指出 影響態度是否慎重的因素有三 一是個人利益 對個人利 益影響越大 其重要性越大 其次為社會認可 越多人認可的態度 其重要性越 75 大 最後是價值 態度與個人價值越接近 其重要性越大 而態度的重要性越 大 對個人行為的影響力也越大 綜合以上 研究者將投考因素分為個人利益與投入考量 並把社會工作者特 有之專業價值區分出來 研究者認為社會服務事業工作者過去考試經驗與投考因 素將影響其對社會工作證照制度的態度 並決定其投考行為 參 台灣社會 台灣社會工作者 社會工作者對證照制度的態度 工作者對證照制度的態度 社會工作專業的建立 是受到現代社會發展的影響 而是社會工作者也試圖 串聯其能量來達到改革社會的目標 相對於社工教育的蓬勃發展 社會工作實務 上似乎已面臨某種困境 林萬億 2001 認為 台灣社會工作目前面臨的困境中 社工師法的通過未必提升社工師的專業地位是主要原因之一76 對社會工作而 言 社會工作證照制度的結構正是與其本身最息息相關的 就在與結構不斷互動 地過程中 社會工作者的認知為何 對社工師法的改革意見為何 研究者整理國 內學者研究歸納如下 頁 117 75 同註 42 頁 117-118 76 林 2001 展 萬億 望二十一世紀的台灣社會工作 代序 社會工作學刊 7 頁 1 69
表 十 對 台 灣 社 工 證 照 制 度 態 度 相 關 研 究 實 務 界 對 台 灣 社 工 證 照 制 度 的 態 度 周 月 清 (2002) 未 提 供 社 工 轉 機, 工 作 待 遇 未 提 升 督 導 制 度 未 見 改 善 未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社 工 師 考 試 困 難 與 制 度 不 當 帶 來 被 學 術 體 制 控 制 以 及 被 同 質 化 的 危 機 蕭 惠 如 (2005) 證 照 對 求 職 最 有 幫 助, 其 次 為 專 業 權 威 自 信 與 專 業 能 力 最 大 的 功 能 在 於 加 薪 與 轉 任 期 待 有 無 證 照 社 工 的 權 益 皆 受 到 保 障 必 須 落 實 權 利 義 務 的 管 控 釐 清 社 工 證 照 定 位 對 證 照 考 試 的 效 度 感 到 不 信 任 何 彩 燕 (2003) 社 工 師 執 照 在 縣 府 中 並 未 獲 得 重 視, 對 目 前 社 工 師 而 言, 轉 任 制 度 是 社 工 師 證 照 附 帶 的 好 處 之 一, 因 縣 市 政 府 的 社 工 師 並 不 會 因 為 擁 有 社 工 師 證 照 而 被 賦 予 其 他 意 義, 工 作 待 遇 也 不 會 提 昇 改 革 意 見 宣 傳 公 開 討 論 社 工 危 機 相 關 議 題 社 工 師 取 得 是 利 他 而 非 利 己 社 工 專 業 團 體 或 是 社 工 公 會 必 須 行 動 1. 落 實 社 工 證 照 制 度 的 執 行 2. 區 隔 社 會 工 作 人 力 市 場 3. 修 改 社 工 師 考 試 資 格 4. 社 工 師 典 試 工 作 的 多 元 化 實 務 化 5. 建 立 品 質 管 控 機 制 6. 社 工 專 業 組 織 的 分 工 合 作 7. 思 考 建 立 民 間 認 證 機 制 的 可 能 8. 設 立 社 會 工 作 證 照 分 級 制 度 9. 設 立 特 殊 專 長 資 格 證 書 1 調 整 社 工 師 執 業 心 態 社 工 師 應 加 強 本 身 之 專 業 裝 備 社 工 師 之 繼 續 教 育 2. 公 部 門 社 會 工 作 制 度 專 業 化 提 供 約 聘 僱 社 工 員 工 作 福 利 之 保 障 縣 市 政 府 聘 用 社 工 員 應 以 社 工 師 為 主 就 地 轉 任 3. 設 置 統 籌 規 劃 社 工 師 發 展 之 單 位 具 體 規 劃 社 工 師 事 務 所 之 設 置 確 立 國 家 用 人 之 方 向 加 強 民 間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發 展, 提 昇 民 間 社 會 工 作 的 地 位 70
表十 對台灣社工證照制度態度相關研究 續一 學術界 對台灣社工證照制度的態度 邱怡玟 2002 目前台灣社工證照制度並不 帶有專業成長的意味 改革意見 透過繼續教育來累積學分與 取得資格 以授與和更新證 照來持續監督與管控服務品 質 林萬億 2002 社會工作人力需求大於考試 社會工作師分級制 及格數 黃源協(2006) 考試資格寬鬆 考試及格率偏 無 低與不穩定 一試定終身 高 風險工作領域缺乏保障 楊玫瑩 2000 服務對象可能從弱勢轉為中 專業積極的自我充實 包括 上層 專業原始初衷的背離 理論體系的建構與實務技巧 專業化的定位問題 市場取向 的提升 專業發展 資料來源 由研究者自行統整 綜合以上文獻 研究者將社會服務事業工作者對社會工作師證照制度之態度 分為制度規範 審核方式及未來走向三部份 並建構出本研究之問卷 蒐集社會 服務事業工作者對於辦理單位 考試內容 考試資格 分級制度 定期換照與繼 續教育等證照制度態度之資料 肆 對證照制度態度 對證照制度態度 投考因素 投考因素 與證照考試投考行為 證照考試投考行為 一 對證照制度態度 投考因素與投考行為 交換論與動機理論的觀 點 在本研究中 投考為 投入考試 的代稱 查詢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71
77 投入為 心意專注 而考試為 出試題測驗考生的程度與技能 因此 投入 考試為 心意專注地參加測驗 以評定考生程度與技能 然而 在投入考試行 為的過程中 必定有許多生理 心理以及社會的考量 研究者試從交換理論與動 機理論之觀點來探討社會服務事業工作者的投考因素 一 交換論 交換理論源自於古典經濟學的 功利主義 認為在市場機制下 個人的交 易行為是力圖利益最大化 社會學家接收借用了此種思想 並用以解釋社會行 動 所有的社會行動都是交換 與古典經濟學家不同的是 現代交換理論學者堅 持以下假定78 1.人並不追求最大利潤 但他們在與他人發生社會交易時 通常是試圖得到某種 利潤 2.人並非完全理性的 但他們在社會交易中的確參與著成本和利潤的計算 3.人並不具有可供選擇的完備訊息 但他們經常認識到至少有些選擇是評價成本 和利潤的基礎 4.人通常是在約束下行動 但他們依然互相競爭企求在交易中獲得利潤 5.人通常是企求在他們的交易中獲得利潤 但當他們進入交換關係時 他們會受 限自己所擁有的資源 6.在所有社會中 人們在明確界定的市場中的確參與了經濟交易 但對發生在所 有實際社會脈絡中個體之間更為普遍交換關係而言 僅僅是特例 7.人們的確在交換中追求物質目標 但他們同時也交流非物質資源 如情感 符 號與服務 這些假定是現代交換論者的出發點 而各理論家更精緻地觀察刻劃出交換 行為的脈絡與意義 在此 研究者擷取 George C. Homans 的交換行為主義 從 理性選擇的考量下來進行社會行動 然而 與 Homans 不同的是 研究者並不反 77 78 u ~ b j J. Turmer 1993 社會學理論的結構 台北 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頁 280-281 http://www.sinica.ed.tw/ td pro /dict/ 20074 月 4 日查詢 72
對個人行為與結構間的交換 也就是說個人行動不單單是心理的 更可以是社會 的 從 Peter M. Blau 的觀點來看 交換中隱含著理性 互惠 公正 邊際效用 與不平衡等特色 Blau 提供了一個新的視野 社會行為也許是競爭 但也有可 能是雙贏 對於整體社會 交換行為也是權力運作與價值共享 研究者認為 綜 合各交換論者之觀點有助於了解隱藏在投考行為下的社會意涵 二 動機理論 動機 此一名詞涉及對啟動 引導及維持身體活動何心理活動之所有歷程 的統稱 各家學者對動機 motivation 有許多不同定義 簡單地來談 動機是 指直接推動個人去行動達到目標的內在動因 動機的概念常用來達到五種目的 建立生物歷程與行為之間的關聯 解釋行為的多變性 根據行動來推定內心狀 態 指派行動的責任79 動機是建立於某些需求與刺激的基礎之上 這些需求可 能是來自於內在趨力 或者是經過後天學習而來 無論如何 動機作為個人行為 與內在動因的中介 有助於了解個人的行為歷程 其行為模式關係圖如下 刺激 需求 動機 目標 行為 圖五 行為基本模式 資料來源 呂宇倫 2005 我國壽險業從業人員對專業證照認知之研究 以 本業與非本業證照探討 台中 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碩士論文 79 Philip G. Zimbardo 等著 游恆山等譯 1999 心理學 台北 五南圖書 頁 541 73
綜合以上觀點 研究者認為社會服務事業工作者在決定投入社會工作師考試 時 考量到的將是將付出多少代價 有多少收穫與幫助 以及社會工作職場團體 內之專業價值 因此研究者將投考因素分為投入考量 專業價值與個人利益 並 發展出量表 同時 研究者也必須承認 從動機理論與交換理論的觀點來處理投 考行為的問題 是傾向從個人需求角度的探討 對於社會網絡 情境與角色的問 題 是較為薄弱的 但考量到本研究之研究方法 故仍較偏重刻劃研究對象社會 心理的脈絡 二 對證照制度態度 投考因素與投考行為的相關研究 研究者整理國內對證照考試投考行為與投考因素的相關研究 表列如下 表十一 國內對證照考試投考行為與投考因素的相關研究 學者 年代 研究名稱 陳敏宏 2003 金融業人力 資源部門對 1. 研究方法 問卷調查法 2. 研究對象 國內銀行 證券及保險業人力 金融專業能 力測驗之態 度及實施方 式之研究 資源部門為抽樣對象 共發出212 份問卷 回收80 份 有效問卷為79 份 3. 研究發現 1 金融從業人員對 金融專業能力測驗 研究內容 均持正面肯定的態度 (2)金融機構對 金融專業能力測驗 亦正面 支持 (3)81 的金融機構對通過 金融專業能力測 驗 的人員給予實質的鼓勵 林仲威 2003 我國金融從 1. 研究方法 問卷調查法 業人員對金 融證照認知 之研究-以理 財規劃人員 2. 研究對象 國內銀行 證券及保險業從業 人員為抽樣對象 共發出650 份問卷 回收486 份 有效問卷為427 份 3. 研究發現 專業能力測 驗為例 (1)從業人員對 證照的意義與功能 認知的 程度最高 2 而就單一變項而言 則以 參加證照考 試可以給予自己再充實的機會 所獲之認同度 最高 74
表 十 一 國 內 對 證 照 考 試 投 考 行 為 與 投 考 因 素 的 相 關 研 究 ( 續 一 ) 吳 清 河 2002 基 層 農 會 農 業 推 廣 人 員 對 推 廣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之 態 度 研 究 吳 松 齡 2001 企 管 研 究 所 在 校 生 與 畢 業 生 參 與 專 業 人 才 證 照 驗 證 行 為 之 研 究 張 國 強 1998 台 灣 銀 行 從 業 人 員 對 證 照 制 度 認 知 之 研 究 余 坤 煌 2002 台 北 地 區 學 校 衛 生 人 員 對 健 康 教 育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意 見 之 研 究 1. 研 究 方 法 : 郵 寄 問 卷 調 查 2. 研 究 對 象 : 基 層 農 會 農 業 推 廣 人 員 3. 研 究 發 現 :(1) 基 層 農 會 農 業 推 廣 人 員, 對 推 廣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所 持 態 度, 具 有 相 當 正 面 的 支 持 (2) 基 層 農 會 農 業 推 廣 人 員 對 推 行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態 度 會 影 響 其 考 照 行 為 (3) 影 響 態 度 行 為 表 現 的 因 素, 其 職 等 年 資 與 證 照 檢 覆 經 驗 等 因 素 達 到 顯 著 性 的 差 異 1. 研 究 方 法 : 問 卷 調 查 與 深 度 訪 談 2. 研 究 對 象 : 企 研 所 在 校 生 與 畢 業 生 65 人 3. 研 究 發 現 : (1) 對 於 準 備 證 照 考 試, 大 多 一 邊 就 職 一 邊 準 備 證 照 考 試 參 與 證 照 考 試 行 為 受 到 影 響 因 素 依 序 如 下 : 個 人 事 業 願 景 人 生 藍 圖 掌 握 職 場 競 爭 優 勢 權 威 聲 望 配 偶 鼓 勵 求 得 新 知 同 僚 影 響 求 職 或 轉 職 所 用 1. 研 究 方 法 : 問 卷 調 查 法 2. 研 究 對 象 : 台 灣 銀 行 正 式 行 員, 有 效 問 卷 共 322 份 3. 研 究 發 現 :(1) 銀 行 員 對 證 照 制 度 能 提 高 銀 行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的 同 意 度 最 高 性 別 年 齡 及 服 務 年 資 的 不 同, 對 銀 行 員 證 照 制 度 認 知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1. 研 究 方 法 : 問 卷 調 查 法 2. 研 究 對 象 : 台 北 地 區 學 校 衛 生 人 員 3. 研 究 發 現 :(1) 研 究 對 象 的 服 務 學 校 與 性 別 不 同, 對 專 業 標 準 與 重 要 性 的 看 法 也 顯 著 不 同 (2) 性 別 職 務 主 修 課 程 學 歷 會 影 響 考 試 意 願 (3) 年 齡 性 別 服 務 地 區 會 影 響 接 受 在 職 教 育 的 意 願 (4) 服 務 年 資 越 高 參 與 證 照 考 試 與 在 職 教 育 意 願 越 高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統 整 ) 75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簡介 本研究旨在探討南台灣地區 包含台南縣市 高高屏地區 社會服務事業工 作者對於社會工作證照制度之態度 並期望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 本研究之研究 方法以質性方法 對象鎖定為南台灣之社會福利團體社工人員及管理階層 並以 縣市政府 內政部立案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以及學術單位為母群體 以引導式訪 談與焦點團體採用立意取樣方式對其進行資料收集 所謂立意取樣指研究者依據 80 自己的研究目的及對母全體的了解來選取樣本 研究者依據不同的社會工作師 考試經驗 不同工作領域以及是否考上社會工作師 來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樣本 藉由其 差異性 來彌補非隨機抽樣而造成的誤差 第二節 研究方法 一 引導式訪談 引導式訪談 質性研究方法乃是一種從被研究者的觀點 了解他們對所研究事物意義的詮 釋 其不假定預先知道所研究的人們對事物認定的意義 並且格外強調人的行為 的主觀層面 研究者將透過研究對象的概念世界 來了解他們日常生活事件中所 建構的意義和方法 而這些經驗所得到的意義 便構成了現實 王文科 1990 一般來說 質的研究主要有 研究者為蒐集資料的主要工具 假定人的行為身受 80 簡春安 鄒平儀合著 1997 社會工作研究法 台北 巨流圖書 頁 317 76
其背景的影響 蒐集描述性的資料 關注過程與結果 以及歸納方式分析資料等 特徵 因此 質性研究的主要的目的不在於證明或拒絕從事研究前的假設 而是 將蒐集起來的資料 予以縷析 獲得抽象的概念或理論 其關注的要點在於意義 雖然國內不乏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相關研究 但多數是針對國內外證照制 度比較 尚缺乏針對社會工作者對於社工證照的態度與影響投考因素 以及投考 行為作一個深入的調查與探討 因此 研究者基於研究主題的特性 以及高屏地 區社會工作部門之特質等考量 故採質性方法 以引導式訪談 interview guide 來進行資料收集 研究者事先將訪談所涵蓋之主題 以大綱方式準備妥當 並依 訪談當時情境來決定問題次序與詳細字句 簡春安 1997 認為 引導式訪談有 著時間短 又不破壞質性研究本質又能抓住質性研究的優點等前提來進行問題探 討 本研究探討對社工證照制度態度 其範圍固定並且企圖找出系統性與比較性 的研究發現 因此適合使用引導式訪談 二 焦點團體 焦點團體又被稱為團體深度訪談 原先叫做集中訪談 focused interviews 焦點團體起源於 1941 年哥倫比亞大學的廣播研究處並於第二次世 界大戰後開始盛行 為目前社會科學中最被廣為使用的研究工具之ㄧ Goldman 1962 檢驗其名稱中三個字的涵義來區別團體深度訪談與其他技巧 團體 group 是 一群有共同興趣的互動團體 深度 depth 則涉及 尋求比一 般人際關係層次可得之更深入資訊 訪談 interview 隱含一中介者 moderator 的出現 其 運用團體唯一工具以獲取資料 81 焦點 focus 此詞在整個名稱中只表示此訪談被限制於少數議題上 一般焦點團體人數為八至 十二人 由中介者負責互動的進行與討論時不偏離主題 一次焦點團體約持續一 David W. Stewart & Prem N. Shamdasani 著 歐素汝譯 1999 焦點團體 理論與實務 台北 弘智 頁 15-17 81 77
個半小時到兩小時 並在特定團體場所進行 焦點團體的優點之一在於其彈性 中介者可以隨時調整最佳的焦點與結構 並且從訪談的脈絡中得到豐富的資料 而焦點團體的限制大多來自於成員 包含 成員的招募 團體內的動力使得某些意見無法被充分表達 以及中介者有意無意 引導出其想要結果的誤差 都是研究者需注意的 本研究招募不同年資 服務領 域 社經背景的成員 以確保資料的多樣性 此外 中介者透過事前訓練來減少 團體進行時可能發生的問題 第三節 研究對象 以內政部 1999 出版 臺閩地區社會福利資源手冊 中高屏地區之社會福 利機構為主 包含身心障礙 兒童 婦女福利或相關社會福利機構 其社會工作 部門所聘任之具有專業社會工作訓練背景之社工員為研究對象 預計引導式訪談 對象 8 位 焦點團體成員 14 位 其中具備有社工師執照者 8 位 未具有社工師 執照者為 14 位 在研究過程中 個別訪談以廣泛收集資料為原則 焦點團體共進行三次 第 一次焦點團體為綜合座談 團體成員背景與考試經驗差異性較大 在考試經驗與 是否考取皆有所不同 第二次焦點團體成員皆為未考上社工師證照 第三次焦點 團體成員皆為考上社工師證照 研究對象其基本資料如下表 78
研究對象 性 別 女 男 男 男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表十二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 服務領域 參加社會工作師證 照考試次數 受訪者#1 私部門 身心障礙 1 受訪者#2 公部門 法律 1 受訪者#3 私部門 婦幼 主任 1 受訪者#4 公部門,志願服務 4 受訪者#5 公部門,老人 7 受訪者#6 公部門 精神醫療 4 受訪者#7 研究助理 5 受訪者#8 私部門 身心障礙 1 受訪者#9 私部門 醫療 4 受訪者#10 私部門 醫療 4 受訪者#11 研究助理 1 受訪者#12 私部門 身心障礙 1 受訪者#13 私部門 婦幼 1 受訪者#14 私部門 身心障礙 1 受訪者#15 行政助理 1 受訪者#16 研究助理 1 受訪者#17 研究助理 1 受訪者#18 公部門 兒少保 督導 1 受訪者#19 學術單位 1 受訪者#20 公部門 身心障礙 主 2 任 受訪者#21 女 公部門 社會行政 主 1 任 受訪者#22 女 公部門 社會救助 1 第四節 是否考取 訪談方式 否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個別 個別 個別 個別 個別 個別 團體一 團體一 團體一 團體一 團體二 團體二 團體二 團體二 團體二 團體二 團體二 個別 個別 團體三 是 團體三 是 團體三 資料蒐集過程及資料分析策略 壹 資料蒐集過程 在確立研究對象以及蒐集資料的方法後 研究者將展開蒐集資料的過程 在 79
此過程中 研究者將先與高屏地區社會福利機構之社工員進行溝通與聯繫 針對 研究對象的特質與考試經驗進行一番瞭解與探討 以確保所蒐集到的資料是豐富 的並且具有代表性 蒐集資料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過程如下 一 取得選樣名冊與抽樣架構 一 研究者經由手冊與網路查詢至相關機構拜訪並表明來意及說明所需資料的 用途與目的 二 將所獲名冊整理成有系統的抽樣架構 二 問卷調查與訪談相關文件之準備 1.製作通知信 內容包含 (1) 告知受訪者關於研究者之身分 (2) 詳細說明本研究之研究目的以及相關內容 (3) 資料的匿名性及保密 (4) 隨時有退出的權利 2.研究者將以電話再行確認進行訪談的時間 對受訪者的意願及其對參與本研究 的想法進行確認 3.製作訪談大綱 以利根據研究問題以及研究目的進行調查 三 約訪 一 研究者針對訪談名冊寄發訪談通知信 並將於一星期內致電進行參與調查 意願之確認 二 經由研究者電話查訪受訪者參與研究意願的結果後 予以約定時間進行調 查 三 研究者依約定的時間 前往所約定的僱用單位與受訪者進行訪談 80
四 於訪談之前 再次向受訪者說明訪談的目的 並請填寫訪談同意書 四 焦點訪談 一 研究者針對訪談名冊 致電進行參與調查意願之確認 二 經由研究者電話查訪受訪者參與研究意願的結果後 予以確認團體時間與 地點 三 研究者依約定的時間 前往團體地點與成員進行焦點訪談 四 於團體進行之前 再次向受訪者說明訪談的目的 並請填寫訪談同意書 貳 資料處理與分析 資料處理與分析 一 資料處理 當每次的訪談告一段落時 研究者皆會在當日根據錄音檔案進行逐字稿騰 錄 在資料處理的過程中 必須將受訪者姓名背景皆作匿名化處理 盡量模糊任 何可提供知悉受訪者背景的相關資料 此外 對受訪者所提供之資料皆加以保 密 除由研究者本身親自妥善保管外 並做加密處理使其內容不致流出 貳 資料分析 1 質性資料 本研究在蒐集資料的同時 一方面持續地將所獲得的資料進行彙整 除了將 原始資料編號建檔保留之外 訪談的內容也與訪談當日依序騰錄為逐字稿 並且 保留受訪者於訪談中的真實反應以及口語化的用詞 關於質化資料的分析 文獻指出 其分析的技術是有系統的 而且是歸納的 將特定的資料轉化為一般通則 其分析的方法多是從逐自逐行的譯碼 coding 開始 並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過程 胡幼慧等 1996 81
1 開放譯碼 是密集的檢測資料 並對現象加以命名及類別化 使主題能夠 從資料中浮現出來 2 主軸譯碼 是將主要類別與其次類別做連結 將分散的資料經由新的方式 又重組起來的過程 這個過程刺激研究者對概念或主題之間的關連性進行 思考 也引發出新的問題 3 選擇譯碼 乃是選擇一核心的類別 有系統的說明及驗證主要類別與其他 類別之間的關係 以及填滿未來需要補充或發展的類別之過程 本研究根據上述質化資料的分析方式 先將訪談內容騰錄成逐字稿 於反覆 閱讀之後 再進行資料的譯碼 研究者先以開放譯碼的方式進行資料的初步類別 化 待資料的各個主題逐漸浮顯後 再使用主軸譯碼進行主要類別的歸納與統 整 摘要出資料所呈現之現象的脈絡 並輔以訪談時的觀察紀錄 研究日誌等輔 助工具佐以分析 第五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採質性方法 在質性研究中 研究者本身就是研究工具之ㄧ 此外 在本研究中 輔以訪談大綱採半結構式訪談 以下為本研究之信度與效度說明 壹 信度 質性研究中的信度主要建立在資料的可靠度 由於在資料收集的過程中 可 能因時間與外在環境的因素而造成個人態度和看法的矛盾 以及資料的誤謬 因 此 於資料收集過程中若發現個人經驗與事實前後矛盾之現象 研究者均再次向 受訪者詢問並澄清之 在信度的提升上 研究者著眼在建立關係上 研究者在訪 談過程中皆遵守研究倫理 使受訪者在安心 安全的環境氣氛下進行訪談 82
貳 效度 在本研究中 研究者運用以下方法來增加研究之效度 也就是研究資料的真 實性 一 以不同之研究方法來增加資料的可能性 除了個別之深入訪談外 焦點團體 方法的運用使得資料多了辯證的空間 二 研究同儕的參與討論 研究者定期與指導教授討論所收集的資料 三 科學儀器的輔助 訪談前徵求受訪者同意錄音 並以錄音筆來取代手寫筆記 之不足 四 增加資料的廣度 在訪談對象選擇上 盡量針對不同服務領域 不同職務 不同考試經驗以及不同資格來做資料收集 並增加議題的可能性與資料之廣度 五 研究工具之可靠性 研究者本身即為重要的研究工具 無論是技巧 能力與 內在厚度皆會影響資料之效度 研究者本身為大學社工科系畢業 並於研究所中 接受四年之社會科學碩士教育 因此對於研究及訪談技巧已具備相當之能力 此 外 已於訪談進行前完成文獻資料回顧 本身也實際參加過三次社會工作師證照 考試 對於議題有相當程度之了解 83
第四章 資料分析 第一節 研究發現 針對訪談結果整理發現對社會工作證照制度態度可分為 社工師的考試經驗 與想法 對社工師證照功能的看法 證照制度對社工領域的影響 對社工師考試 內容的看法 未來社工證照制度的改革方向 對社會工作專業團體的期待 對繼 續教育的看法等部分 分別討論如下 一 社工師的考試經驗與想法 職業證照 以現代化的言語來說 代表著競爭力的象徵 然而在投入考試以 取得證照的過程中 無論是在資料準備 研習或是參與考試上 必定對其生活有 或多或少的影響 對實務工作者而言 這些影響可能是生理 心理以及社會層面 的 也可能是正面的提升或是負面的壓力 從微觀的角度來看 個人行為在與制 度連結過程中 制度環境是不斷地反饋至個人身上 研究者試圖從資料中探討以 下問題 到底參與證照考試的意義是什麼 其考試經驗 以及談到社工師考試的 想法又是什麼 對其往後投考有無影響 環境會又如何影響個人的行為與抉 擇 以上種種 拉扯著實務工作者對社工師考試的愛恨情仇 並集合成有意義的 社會行動 進一步導致社工界集體力量的聚合與離散 一 職場外的額外負擔 對忙碌的社工人員而言 案量大 壓力大 工作辛苦已經不是新鮮事了 然 84
而 證照考試又讓這種情況雪上加霜 無論是考試壓縮社工個人喘息的時間 或 是造成精神上的壓力 在在都強化了實務工作者的痛苦指數 在缺乏支持系統與 資源的窘境下 太多實務工作者選擇了臨陣脫逃 成為這場考試中又一個無人的 座位 沒有準備前面都沒有考完過 沒有準備前面都沒有考完過 常常考完第一天就沒力了 常常考完第一天就沒力了 而且隔天都還要上班 而且隔天都還要上班 去考都還要請假 去考都還要請假 #4 #4 如果說社工人員工作超忙 如果說社工人員工作超忙 連晚上都要出勤的那種 連晚上都要出勤的那種 請問一下他能唸書的時間有 多少 多少 他對所謂的社會敏感度有多少 他對所謂的社會敏感度有多少 跟一個所謂的比較有空閒的社工或者是一 般的學生他對於收集資料 般的學生他對於收集資料 對於新聞的接觸度 對於新聞的接觸度 可能就差很多 可能就差很多 #5 #5 當我要去做我的工作得時候 當我要去做我的工作得時候 我會比較沒有負擔因為我不用在擔心說今年八年又 要到了 要到了 五月又要到了 五月又要到了 要到了 我又要報名了 我又要報名了 我又要去考試了 我又要去考試了 那考試期間我又要找誰 代班才可以 代班才可以 #6 #6 考試 考試 對年紀大的很痛苦而且很累 對年紀大的很痛苦而且很累 #11 #11 其實在職場上那有時間去準備 其實在職場上那有時間去準備 #16 #16 會有壓力阿 會有壓力阿 會覺得說可能你新人有社工師執照 會覺得說可能你新人有社工師執照 我在這裡做這麼久雖然我經驗 豐富 豐富 可是卻又考不上 可是卻又考不上 #20 #20 還是要顧工作 還是要顧工作 不可能把工作上的事情放著去考試 不可能把工作上的事情放著去考試 可是相對的他也知道不能把 工作放著去考試 工作放著去考試 真的是力有未逮 真的是力有未逮 #21 #21 這些壓力有來自於人際關係上的 面子問題掛不住 面子問題掛不住 那他就寧願說我不考了 那他就寧願說我不考了 我不考了 反正我也不缺 反正我也不缺 #5 #5 #5 也有來自於社會層面的例如家庭壓力以及職場上的 就是 說社工都已經專業化了 說社工都已經專業化了 身邊的人都有了這張證照 身邊的人都有了這張證照 你沒有考上久而久之人家是不是就 覺得你在技術上面是不是不行 覺得你在技術上面是不是不行 #7 #7 雖然不能否定壓力有著促使個人自我提升 與向上流動的功能 但在調適以及轉換的過程中 實務工作者感受到的只有挫 折 疲累 羞辱 無所適從以及心有餘而力不足 二 職業生涯中無奈的例行活動 85
單單從每年的應考人數來看 去參加社工師考試的人數並不少 但是為何抗 我是為了反對而不爽 我是為了反對而不爽 反制 反制 那些考試 那些考試 考卷跟那個東西是 有問題的 有問題的 是我不願意去參與那個活動 是我不願意去參與那個活動 意去參與那個活動 所以我就根本不願意去考 所以我就根本不願意去考 #2 #2 面對如 考的聲音從未停歇過 此激烈的抵制行動 或許有其理由及考量 社工師證照考試為一個國家主導的篩 選機制 如此受到質疑與反彈 實在需要檢討 此外 另一部分去參考社工師考 試卻不認同社工師考試的實務工作者 又是抱持著怎樣的心態 其實不管社工師考試有沒有轉變都會去考 其實不管社工師考試有沒有轉變都會去考 只是我覺得考是一回事認同他是一回 事 我覺得他不管再怎麼改我都會去考 我覺得他不管再怎麼改我都會去考 能不能考上就是其次 能不能考上就是其次 #3 #3 一年只有考一次 一年只有考一次 其實你念的 其實你念的 你考的都差不多 你考的都差不多 說真的考完之後你會忘記 說真的考完之後你會忘記 念 完什麼都會忘記 完什麼都會忘記 其實你差不多要考之前的幾個月你又重新要再重覆那個循環 其實你差不多要考之前的幾個月你又重新要再重覆那個循環 月你又重新要再重覆那個循環 很 痛苦 痛苦 #5 #5 現在變成說大家對於考試都還蠻認同要去考 現在變成說大家對於考試都還蠻認同要去考 可是會形成大家對於能不能考上或 是爲什麼要去考這方面是有點存疑的 是爲什麼要去考這方面是有點存疑的 也不算是強迫 也不算是強迫 就是有點無奈的心情 就是有點無奈的心情 #6 #6 反正就是為了考試而考試 反正就是為了考試而考試 我覺得我對案主保障跟自我提升都沒想到 我覺得我對案主保障跟自我提升都沒想到 #7 #7 #7 考上的感覺是很高興可以不用再考試了 考上的感覺是很高興可以不用再考試了 #20 #20 從這些資料中 可發現雖然許多社工員願意投入考試 但對於考試本身並不 認同 或是帶著無奈 懷疑及茫然的情緒去參與 社工員似乎成了花錢買挫敗的 只要有報名就考到完 只要有報名就考到完 名就考到完 因為我想說既然我繳 因為我想說既然我繳 了報名費 了報名費你們總要改了我的考卷 們總要改了我的考卷 要改了我的考卷 不會讓 不會讓你們有那麼好 有那麼好過 #5 #5 冤大頭 甚至出現了如此諷刺的想法 社工師考試就像是一場社工領域熱鬧的年度大拜拜 一場例行公事 對於實 務工作者就是為了參與而參與 為了考試而考試 至於制度本身的內涵與變革 對已經習得無力感的應考人來說 只有選擇繼續活在框架下 三 努力無法反應在成績上 俗話說 一分耕耘一分收穫 但考過試的人都知道並非絕對成立 然而以 專技高考社工師考試來說 其不確定性打擊了許多社工人的自尊 間接影響了投 86
考的意願 因為說真的 因為說真的 我認真考了之後的大 我認真考了之後的大概二 概二 三年吧 都是差零 都是差零點幾分 點幾分就可以考上 就可以考上 所以我很無力 所以我很無力 每次的標 次的標準我都是差零 準我都是差零點幾分 點幾分 其實這樣 其實這樣會造成很無力的感覺 成很無力的感覺 然 後就很不爽 後就很不爽 所以我就覺得我不想再考了 所以我就覺得我不想再考了 #5 #5 老實說雖然考這麼多次 實說雖然考這麼多次 但是懷疑有沒有念是否 疑有沒有念是否真的能反映 真的能反映在考試成績 在考試成績上 #7 #7 換句話說 社工師考試的問題在於 努力準備考試是否能確實反應在成績 上 考取社工師是否代表能夠成為一位好的實務工作者 若兩者皆為否 表示考 試本身的效度是令人懷疑的 四 錄取率的不穩定影響考試意願 在 2003 年度考試錄取率 16.93 創下歷年新高後 隔年立刻達到 2.03 的 新低 全國僅 39 人考取 落差如此巨大難免使人無法接受 也讓人質疑考試的 公信力 那一次考出來 那一次考出來那時候的錄取率 那時候的錄取率只有 我一直對這樣 對這樣 2 的數字很有意 數字很有意 錄取率只有 2 後來我一直 見 #2 #2 我覺得也是這樣 我覺得也是這樣 而不是說只是考一次是你就定 而不是說只是考一次是你就定生死 那些改考卷的人也是亂 那些改考卷的人也是亂改 一通 及格率有 及格率有 2 跟 10 幾 的 #5 #5 聽了 2 錄取率後又覺得不想去考了 錄取率後又覺得不想去考了 #15 後又覺得不想去考了 #15 錄取率不但偏低以及有如雲霄飛車般的高低起伏 撇開考試本身不談 對於 考生來說是一種如同博奕般的心態 如果突然出現一年錄取率特高而沒去考 明 年錄取率就會特低 也就是說不用去考了 此類小道消息以及耳語不但影響政府 形象 也使得考試公正性蒙上陰影 五 證照功能一再減少 台灣社會工作師證照制度開辦十年來 證照功能不斷減少 對社工人員的保 障也無法彰顯 影響了社工人員投考的意願 在缺乏誘因的情況下 社工師證照 87
顯得無關緊要 對於職業生涯的重要性遠遠不及學歷或是公務人員身分的取得 從實際的層面去考量證照的價值 並不需要套上功利主義的大帽子 而是換個角 度想 為何功能會一再減少 是不是這制度已經失去了其重要性 不是反對這個制度 不是反對這個制度 而是對工作沒有實質 而是對工作沒有實質的幫助 幫助 #1 對社會工作證照制度沒有多大的興趣 對社會工作證照制度沒有多大的興趣 因為他沒有實質 因為他沒有實質的功用 #3 #3 當初要去考試的時候是因為轉任 要去考試的時候是因為轉任的管道尚 的管道尚未被關閉 被關閉 大家是到 93 年時才開始 年時才開始意 開始意 識到這東西會改成沒有 到這東西會改成沒有 #4 #4 可是我覺得現在他的價值越來越 可是我覺得現在他的價值越來越少 價值越來越少耶 當你轉任 當你轉任這條路沒有了 條路沒有了 沒有了 再考這個東西 再考這個東西 現在就沒有任何 現在就沒有任何的意 任何的意義 的意義 除非你真的要去考 除非你真的要去考公 你真的要去考公職社工師 職社工師 可是我覺得幹 可是我覺得幹麼去考公 麼去考公職 社工師 社工師 直接考社會行政 接考社會行政就好了 你為什麼要多考一次 你為什麼要多考一次 我的感覺是這樣 我的感覺是這樣 #5 #5 那這樣直 那這樣直接考高 樣直接考高普 接考高普考就好啦 考就好啦 好啦 不需要考社工師了 要考社工師了 #12 #12 其實我去年應屆 其實我去年應屆去考 應屆去考 去考 其實那時班上並 其實那時班上並沒有人很認真準備社工師 沒有人很認真準備社工師 準備社工師 考上社工師倒 考上社工師倒 不如考上研究 不如考上研究所或是得到一 研究所或是得到一份好 所或是得到一份好工作 份好工作來 工作來的要緊 的要緊 #16 #16 你有時候會覺得同樣 你有時候會覺得同樣是證照 是證照 為什麼我們 為什麼我們社工師拿 社工師拿到證照和 到證照和其他行業拿 其他行業拿到證照 到證照 我們感覺上受尊 感覺上受尊重 受尊重 重視的程度比起 度比起人家是差很多 人家是差很多 #18 #18 我媽媽還問我說 媽媽還問我說 還問我說 妳考上社工師這樣 考上社工師這樣可以去當公務 可以去當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嗎 人員嗎 不行的話 不行的話考那個要幹 考那個要幹 什麼 什麼 #19 #19 所以我覺得社工師這樣 所以我覺得社工師這樣執行下來 執行下來實際上的保障越來越 上的保障越來越沒有 越來越沒有 沒有 轉任時候的職缺也都 是要自己 是要自己去找的 去找的 #20 #20 現在高考有公 現在高考有公職社工師的科目 職社工師的科目出 科目出來後就把那個門 後就把那個門 轉任 關起來了 關起來了 #21 #21 六 基層社工對社工師考試看法兩極化 目前對基層社工而言 對社工師證照考試的看法呈現一條光譜 部分的人會 花時間心思去準備 部分的人無奈的去投考 部分的人根本就反彈並抗考 我覺得現在就是變得很兩極 我覺得現在就是變得很兩極化 兩極化 認為他有用的人就會很積極地 認為他有用的人就會很積極地準備考試 積極地準備考試 準備考試 另一個 極端就是考了幾次沒上之後 極端就是考了幾次沒上之後 就對這個考試感到反彈 就覺得其實它 就覺得其實它不需要靠這個 就是考了幾次沒上之後 就對這個考試感到反彈 88
證照他還是可以做他的工作 證照他還是可以做他的工作 或是認為這個證照就是給 或是認為這個證照就是給那些只會唸書的人去考的 那些只會唸書的人去考的 #4 #4 我覺得其實就是會去考的人 我覺得其實就是會去考的人 就是很堅定 就是很堅定的會去考然後不想去考的或是不認同的 堅定的會去考然後不想去考的或是不認同的 就完全 就完全不會去 不會去 其實就很多人不會去考 其實就很多人不會去考 甚至有很多人 甚至有很多人 有很多人 你去看 你去看那個缺考 那個缺考率 缺考率你就知 道 每年的第一節 年的第一節考完就很多人不見 考完就很多人不見了 就我們最 就我們最高紀 們最高紀錄 高紀錄有次我們 有次我們那個教室 那個教室裡面有 教室裡面有 四十幾個考完第一 四十幾個考完第一科 的時候就只剩下12個 12個 然後最 然後最後一節 後一節的時候 的時候 只剩下三個 對 幾個考完第一科的時候就只剩 就只有三 就只有三個人坐 個人坐在教室裡面 教室裡面 裡面 就三個人把他考完 個人把他考完 #6 #6 我是覺得證照制度已經推 我是覺得證照制度已經推行超過十 行超過十年了 年了 社工界 社工界的人對這張證照是又愛 的人對這張證照是又愛又恨 我 覺的社工界 覺的社工界所有人都要負責任 所有人都要負責任 責任 而且那些所謂專家學者要負最 而且那些所謂專家學者要負最大的責任 大的責任 責任 我覺的對 社工系 社工系的學生這張證照對他們打擊 的學生這張證照對他們打擊大過於 打擊大過於保證 挫折大過於保 們打擊大過於榮耀 大過於榮耀 榮耀 打擊大過於保證 大過於保證 挫折大過於保 證 #19 #19 做為一個推行超過十年的社工領域唯一國家級證照 卻如此地讓人詬病 不 但沒有為社工領域帶來太多發展 甚至是成為職業生涯中的阻礙 面對變成一個 只剩空殼的制度 社工人將如何自處 基層社工對社工師考試看法兩極化 其背 後結構性的因素值得省思 二 對社工師證照功能的看法 對實務工作者而言 社工師證照的價值與功能可能是滿足生理 心理 社會 等不同的需求 此外 社工師證照作為個人向上流動的工具 其可能帶來經濟條 件 權力 社會地位與名聲上的改善 資料分析後發現 可分為十二點條列如下 一 待遇可能改善 以交換論的觀點來看 考取證照後的實際回饋 以及對目前工作的實際幫 助 成為理性選擇的基本考量 對實務界而言 最大的挫折往往來自工作上的付 89
出往往得不到同等的回饋 特別是在薪資待遇上 因此 社工師證照最實際且最 直接的保障 就是能在薪資上改善社工師的待遇 最大的功 大的功能就是加薪 能就是加薪 加薪 #1 #1 社工師考試對我沒有什麼影響 社工師考試對我沒有什麼影響 影響 所以我也從來 所以我也從來不去管他 從來不去管他 不去管他 #2 #2 #2 為了在機構 為了在機構裡面可以 機構裡面可以加 裡面可以加一點錢 一點錢 社會工作者已經夠 社會工作者已經夠可憐了一個月領 了一個月領這麼少 這麼少 可以彌 可以彌 補一下 一下 #3 #3 實質上在一般社福機構 上在一般社福機構就是 福機構就是加薪 就是加薪 10001000-2000 2000 #4 #4 就是你進 就是你進去後你沒有社工師 去後你沒有社工師 他每年給你一個月給 你一個月給個幾仟元 個幾仟元的 仟元的獎金 獎金 你必須在五 必須在五 年內考上如果沒有考上獎金 考上如果沒有考上獎金就 獎金就取消 取消 獎金大 獎金大概有 4000 5000 你就為了那個要去 考 #9 我覺得證照的功 我覺得證照的功能加薪 10001000-2000 2000 不太高 #12 #12 當然她領 當然她領有社工師執照 她領有社工師執照來 有社工師執照來這邊雖然是約聘僱 這邊雖然是約聘僱的社工員 約聘僱的社工員 的社工員 可是他的薪 可是他的薪點比數 點比數是比較 高的 高的 跟我們 跟我們一般任 一般任用的社工員薪 用的社工員薪點起薪是有差 起薪是有差異性 是有差異性的 異性的 #20 #20 以上是肯定社工師證照可改善薪資待遇的正面意見 然而 從訪談資料中也 透露出另一種截然不同的訊息 表示對社工師證照改善薪資待遇是存疑的 社工師考試對我沒有什麼影響 社工師考試對我沒有什麼影響 影響 所以我也從來 所以我也從來不去管他 從來不去管他 不去管他 #2 #2 可能在一般 可能在一般民 在一般民間單位加薪 1000 元是算蠻多了 是算蠻多了 這樣報名費 報名費已經要 1100 了而且還 要讀這麼多書 這麼多書 當然就不會想要 當然就不會想要 #8 我覺得今天如果你在公部門 我覺得今天如果你在公部門 公部門 不會因為你這張證照而有加薪 不會因為你這張證照而有加薪 加薪 這是第一點 這是第一點 除非 是到民 是到民間機構 機構 可能你有社工師執照 可能你有社工師執照 我給你加薪 加薪 #18 #18 總結以上 分析資料可發現實務界對社工師證照對待遇的保障上 因不同的 機構與領域 其幅度與方式也各有不同 一般來說 在醫療領域中社工師證照能 提供的薪資待遇改善幅度最大 而民間機構提供的津貼大概在 1000 至 2000 左 右 但對公部門的資深實務工作者而言 待遇可能不會因考取證照而有所改善 二 同儕肯定 90
由於社工師考試要考取有一定的難度 因為一旦擁有社工師資格 他人的眼 光與看法也會有所不同 換個角度來看 考取社工師是一種榮耀 一種對自我的 肯定 但不代表會比較有實務能力 但是在應付考試 文筆 背誦能力以及邏輯 思考上 是經過考驗 有相當水準的 我覺得社會工作證照出來 我覺得社會工作證照出來 我覺得最 我覺得最重要的事放榜 重要的事放榜那一剎 那一剎那 同學都會看 同學都會看到你的 名字然後就會打電話來恭喜妳 然後就會打電話來恭喜妳 #3 打電話來恭喜妳 #3 唯一一個差別 一一個差別就是學生來 就是學生來實習時 喔 喔 好羨慕喔 好羨慕喔 你是社工師 你是社工師 就這 就這樣 就這樣子 #5 #5 可能有證照這部分 可能有證照這部分在我 部分在我們 在我們工作可能就影響 工作可能就影響的 影響的部分是 部分是待遇跟你 待遇跟你進入 跟你進入這工作 進入這工作被預 這工作被預期 被預期 的肯定 肯定 #6 #6 在資格主義的光環下 社工師證照雖然失去了其實際功能 但在國家背書的 考試制度下 仍然是有某種程度的說服力 也就是說 在眾多云云社工中 社工 師雖不能稱為鶴立雞群 但還是被國家賦予 合法性 與 正當性 的專業人員 頭銜 三 職場上個人加分效果 擁有社工師證照對於個人而言 是一種加分的效果 從職業生涯發展的觀 點 是符合求職的資格 或是升遷上的依據 但是這種加分是印象上的 跟個人 能力是有同樣的重要性 大家知道你通 大家知道你通過這個考試之後還是會 過這個考試之後還是會印象 是會印象上會 印象上會加分 上會加分 加分 #4 #4 就是如果我有證照 就是如果我有證照 變成說我避免 變成說我避免我 避免我被這個社工界 這個社工界所淘汰 淘汰 可是他不能保證我可 以在這裡生存 以在這裡生存 他規範了我的 規範了我的義務 可是並沒有保障我的權利 沒有保障我的權利 #6 了我的義務 義務 可是並 權利 #6 我覺得或許它 我覺得或許它能 許它能幫助你 幫助你進入比較想去的 進入比較想去的機構 比較想去的機構 機構 但是不見 是不見得保障你不會被 得保障你不會被 FIRE 掉 #12 #12 依目前有執照要升 依目前有執照要升遷 前有執照要升遷會比較快 會比較快 #13 #13 既然有這個出來 既然有這個出來了 坦白講我 坦白講我們也是希望 也是希望自 有個機會 能夠受到 夠受到更大的認同 大的認同 希望自己有個機 91
#18 #18 四 認知上的專業地位 證照制度是國家賦予的一種權力叫專業 也是對個人在社會地位與角色上 多了一種說服力 在形式上 是與學歷有相同的效果 但在社工領域裡 大多數 基層社工並不認同 證照等於能力/專業 只是在國家機器 專業組織與市場的 框架下 個人被迫接受 證照等於專業 我覺得 我覺得 社工師考試 社工師考試 不錯阿 至少別人在問我是不是專業人員時 人在問我是不是專業人員時 我會說我們 我會說我們 有社工師執照考試 有社工師執照考試 反正就是一種專業人員的證明 反正就是一種專業人員的證明 #1 #1 其實有沒有專業是其次 其實有沒有專業是其次 只是在大家認知裡面好像 只是在大家認知裡面好像比較有專業 #3 好像比較有專業 比較有專業 #3 你要提升你在這領域 你要提升你在這領域專業的 領域專業的層 專業的層次大概 次大概就只有學歷 就只有學歷跟證照 跟證照 除了這兩 了這兩個之外 個之外就很難 就很難 有其他去認定 有其他去認定的方式 的方式 大概它的 概它的價值就是在這邊 價值就是在這邊 就是在這邊 #4 #4 所以這個制度不是沒有存在的 所以這個制度不是沒有存在的價值 在的價值 價值 是有存在的價值 是有存在的價值 價值 而是它 而是它存在的價值 存在的價值是 價值是唯一 能把這個專業提昇 能把這個專業提昇 #5 #5 他至少還有他的專業的地位 少還有他的專業的地位 地位 尤其當它 其當它是國家的這張招牌 家的這張招牌 招牌 因為社工師是和律 因為社工師是和律師 和律師 會計師同一等級 師同一等級的時候 等級的時候 的時候 #19 #19 五 公部門轉任的工具 社工師法立法之初 有某部份就是為了協助解決縣市政府社工員的轉任問 題 加上專技高考由考試院主辦 因此會給人考上社工師等於取得公職的錯誤印 象 但發展至今 社工師證照制度已幾乎與轉任制度脫鉤 原本是為了在公部門 本是為了在公部門工作很久的 得正式資格的管道 的管道 #4 #4 公部門工作很久的約聘雇 工作很久的約聘雇人員有一個 約聘雇人員有一個取 人員有一個取得正式 一個部份 一個部份是 部份是符合一 符合一開始要 開始要幫公部門約聘僱社工員找到轉 幫公部門約聘僱社工員找到轉任 社工員找到轉任正式公務人員的管 式公務人員的管 道 這是不可否 這是不可否認的 認的 也是間接肯定 也是間接肯定了這些人以 肯定了這些人以往 了這些人以往在這個領域被凹 在這個領域被凹了這麼久的回 領域被凹了這麼久的回 饋 #4 #4 準備考試那個本身不會 準備考試那個本身不會 他對我的影響 他對我的影響是我考上了 所以我可以轉任社工師了 社工師了 影響是我考上了 是我考上了 所以我可以轉任 92
我的錢 我的錢可以比較多 可以比較多 #5 #5 當然我們 當然我們可能有機 可能有機會是契約 會是契約轉 是他優先考 是會有證照的部分 #6 契約轉公職 但是他優先 優先考量是會有證照的部分 部分 #6 第二個就是它 個就是它之前我們 之前我們有一個很好 有一個很好的誘因就是可以轉 因就是可以轉任 可以轉任 #18 #18 其實那時候好像 其實那時候好像是考上以後可以轉 好像是考上以後可以轉任公 是考上以後可以轉任公職 任公職 所以那時大家的希望 所以那時大家的希望是放在可以轉 希望是放在可以轉任 是放在可以轉任 公職上面 職上面 #20 #20 六 評鑑的依據 當評鑑制度與證照制度勾結 資格主義就淋漓盡致地發揮 是形式主義亦或 是保障案主權益 並無法得知 但可以確定的是 學術界與國家機器結合 設計 出主宰實務界生死的證照與評鑑制度 實務界在這權力結構中實為 人為刀俎我 為魚肉 但是當你考上的時候就可以說 是當你考上的時候就可以說 我考上了勒 我考上了勒 就是當人家 就是當人家來機構評鑑 就是當人家來機構評鑑的時候 來機構評鑑的時候 的時候 比較刁 比較刁你的時候 你的時候 你就可以跟他講 你就可以跟他講這個 這個 #3 #3 像我在醫院服務來 我在醫院服務來說 社工師證照就是為了應付評鑑 #6 醫院服務來說 社工師證照就是為了應付評鑑 應付評鑑 #6 #6 那張證照可能只是頭銜 那張證照可能只是頭銜上 頭銜上 或是評鑑 或是評鑑時要 評鑑時要看 時要看 #8 因為評鑑 因為評鑑制度 評鑑制度 制度 今天評鑑 今天評鑑制度我有社工 評鑑制度我有社工 制度我有社工 社會工作的考量 社會工作的考量 這個評鑑 這個評鑑的社 評鑑的社會 的社會福利 制度 制度 他就是你必須 他就是你必須要有多少個的社工師資 必須要有多少個的社工師資格 要有多少個的社工師資格 #18 #18 在社工系 在社工系的教學評鑑上還是有 評鑑上還是有幫助 #19 上還是有幫助的 幫助的 #19 七 滿足求職單位的要求 為了因應前項所談到評鑑制度的要求 許多機構在應徵新進人員常常要求必 須擁有社工師證照 目前此現象在醫院新制實施後 對醫務社工的求職影響尤為 最大 在政府單位就會要 政府單位就會要求 就會要求一定要有社工師執照 要有社工師執照 或是醫院 或是醫院要 醫院要求一定要有社工師執照 要有社工師執照 #2 #2 目前考這張執照的最 前考這張執照的最大目的就是進 的就是進去醫院會比較有 醫院會比較有利 #3 會比較有利 #3 93
其實我繼續 其實我繼續考下去還是會有一種 繼續考下去還是會有一種害 考下去還是會有一種害怕是說 是說 我不曉 我不曉得以後這個證照會不會像 得以後這個證照會不會像其他 醫事人員一樣 事人員一樣很硬性規定執業一 性規定執業一定 要有社工師證照 #7 #7 執業一定要有社工師證照 像現在唯 現在唯一會讓 一會讓我想去考社工師的顧慮 我想去考社工師的顧慮就是有那張執照才是就業的一個條 就是有那張執照才是就業的一個條件 像 我在醫院 我在醫院現在就是 醫院現在就是明定 現在就是明定一 明定一定要有 1/3 有社工師證照 有社工師證照 像我們今年就沒有 今年就沒有 變成醫院 變成醫院 在錄取應徵 錄取應徵大概全部都要社工師 概全部都要社工師 都要社工師 #9 八 自我肯定 對於個人心理層面 錄取社工師證明了自己的考試能力 也增加了自我的信 心 配合他人的態度與眼光改變 自尊在這過程中提升 個人也期待自已更有能 力 所以我覺得社會工作師目 所以我覺得社會工作師目前來說社工師只是證明別 說社工師只是證明別人可以你也可以 明別人可以你也可以 人可以你也可以 然後為了上 榜很爽 很爽 #3 #3 可能會對自 可能會對自己 對自己某一部分的能力會比較有自 部分的能力會比較有自信 的能力會比較有自信 #4 #4 如果我考上之後我可能比較能肯定 如果我考上之後我可能比較能肯定我自 一點 就是說 就是說 我也有證照了所以我應 我也有證照了所以我應 肯定我自己 我自己一點 該可以在做更 可以在做更多的事 多的事 就是說 就是說 可能有些部分 可能有些部分的事我會比較 部分的事我會比較敢 的事我會比較敢去做 去做 #6 #6 我覺得社工師證照對我來 我覺得社工師證照對我來說是自我肯定 說是自我肯定的 肯定的功能比較多 能比較多 #19 #19 九 取得考公職社工師資格 為因應配合社會工作專業化以及區隔社會行政 從 95 年度開始增設公職社 工師高考 規定必須具備社工師資格才得以應考 成為社工人員求取公職的另一 個管道 變成公 變成公職社工師後要考兩 職社工師後要考兩次反而更 次反而更麻煩 麻煩 很多人就選擇 很多人就選擇專心準備高 選擇專心準備高普 專心準備高普考而不是準 備社工師又準備高普 社工師又準備高普考 #4 #4 而且跟著制度的變換 而且跟著制度的變換現在要考上社工師也不能轉任 現在要考上社工師也不能轉任了 就是要考兩層關 就是要考兩層關卡 兩層關卡 考上 執照後去參加 執照後去參加社會行政 社會行政或是公 或是公職社工師的考試 職社工師的考試 #20 #20 94
十 被賦予更多的任務 隨著職場角色與地位的變化 社工師往往比一般社工員被賦予更多的期待與 業務 換句話說 在職場裡主管對於社工師是有著更高的期待 希望其能擔負更 多的責任 也回應到前項所談到的他人肯定 考上時候沒有加薪 考上時候沒有加薪 加薪 因為當時做的是助 因為當時做的是助理的工作 的工作 常被叫去上課 去上課 業務反而增 反而增加 了 #4 #4 是說他會被 是說他會被期待作更多的工作 多的工作 比如說 比如說 管理基金 理基金或管理 或管理什麼必須 什麼必須是要一個社工 必須是要一個社工 師才可以做委 師才可以做委員會裡面的委 員會裡面的委員 可是他的一些 可是他的一些 就是說 就是說 他變成說他跟大家一樣 他變成說他跟大家一樣都 是剛進來的 進來的 剛畢業的 剛畢業的 業的 第一次踏 第一次踏入 可是他被 可是他被期待應該 待應該可以做到什麼樣 可以做到什麼樣的階段 階段 可是大家沒有考量 可是大家沒有考量這可能是他第一份 這可能是他第一份工作 工作 #6 #6 現在我們 現在我們會覺得有些東西比較難 會覺得有些東西比較難的 不容易解決的社會問題 容易解決的社會問題 的社會問題 他就會排 他就會排給我們社 工師 工師 你考過試阿 你考過試阿 你考過試阿 最起碼 最起碼專業比人家強 專業比人家強 你的能力就應 你的能力就應該更好 更好 #18 #18 十一 滿足方案申請的資格 申請公部門的委託案 往往必須符合相關科系以及證照數量的資格 根據公 部門採購相關法規 其限制了非體制內的基層人員投入社會服務的權利 使得此 類基層人員永遠無法在檯面上貢獻其所學 只因 排他性 窄化了社工專業發展 的可能 像目前在跟 像目前在跟政府標 前在跟政府標案一 政府標案一樣 案一樣 你沒有那個學歷 你沒有那個學歷沒有那個證照你就是掛不上去 沒有那個證照你就是掛不上去 雖然 你還是實務 你還是實務在執行的人 在執行的人 掛上去就不用標 掛上去就不用標了 所以這還是很現實面 所以這還是很現實面 #13 #13 十二 尚在起步的開業模式 根據社工師法規定 社工師執業三年者可開設社工師事務所 但礙於環境限 制以及文化背景 角色定位不明 業務範圍模糊 以及缺乏相關配套的情形下 自行開業者仍屈指可數 上課時老師有說過在國外 師有說過在國外社工師可以 業阿作什麼作什麼 可是作國內 可是作國內就是 國外社工師可以開 社工師可以開業阿作什麼作什麼 國內就是好像 就是好像 95
不行 不行 甚至不能 甚至不能諮商 不能諮商 諮商 #15 #15 我是覺得開 我是覺得開業是可以的 業是可以的 就像過去那些規 過去那些規劃團隊 劃團隊 或是某某協 或是某某協會 可是有良心的 某某協會 可是有良 人就不會賺 人就不會賺 不但要有穩 要有穩定的財源 財源 還要有足 還要有足夠的週轉金才能接大案子 才能接大案子 就是要拼 就是要拼 命的寫案子去跟政府 案子去跟政府要 政府要錢 就像 sales 一樣 寫案子推 案子推案子要案子 案子要案子 不過這樣 不過這樣都有 點像是打帶跑 帶跑 沒有辦法永 沒有辦法永續 辦法永續 如果要永 如果要永續一定要有扎 要有扎實的組織 實的組織 組織 像是大型 是大型的社會 福利組織 福利組織 #19 組織 #19 例如某個社工事務 個社工事務所其社工師原 所其社工師原本也是在公務 本也是在公務體 公務體系服務 系服務 後來他認為在公務 他認為在公務體 公務體系 有一些不能認同 有一些不能認同 後來就跳出來自己開 己開 我是很佩 我是很佩服他的勇氣 他的勇氣 勇氣 但是我會想到它 是我會想到它畢 竟是在台北 是在台北這個都會 台北這個都會地 這個都會地區 還有他生存的空間 還有他生存的空間 那在我們 那在我們中南部 中南部確實是有他的困 實是有他的困 難 而且跟心理 而且跟心理師相比 師相比 心理師服務的對 服務的對象 可以開心理師事務 師事務所 他是照時間收費 他是照時間收費 的對象可以開 的 我們社工師是沒有這樣 社工師是沒有這樣的條件的 #20 #20 其實整 其實整個台灣對證照都不是很強 台灣對證照都不是很強調 對證照都不是很強調的東西 的東西 也沒有很鼓勵 也沒有很鼓勵 鼓勵 其實當初 其實當初社工師是說 可以去開 可以去開業獨立去執業 獨立去執業 去執業 可是台灣 可是台灣根本不接 台灣根本不接受 根本不接受這種東西 這種東西 因為沒有這種環境 因為沒有這種環境 #21 #21 對阿 對阿 政府要 政府要求公務人員不得 求公務人員不得兼 如果開社工師事務 社工師事務所我看 所我看會餓死 #22 #22 人員不得兼差 如果開 三 證照制度對社工領域的影響 從鉅視觀點來看 社會工作師證照制度十年以來到底對社工領域帶來怎樣的影 響 是正面多或是負面較多 在大環境不斷變遷下 社會工作也在不斷發展 但 是此發展走向又是如何 人在環境中 的實務工作者又要如何因應這種發展 一 造成社工界的流動 證照制度是否對於社工界人力的流動有直接影響 這部份仍不得而知 但根 據文獻以及資料分析 可以確定的是社工人員在求職上仍以較傾向有保障的公部 門 雖然實屬市場供需問題 但民間機構人力普遍不足與合格社工師招募困難 96
的確也是社會服務事業的困境 公部門你 公部門你薪水夠所以你可以去要求 所以你可以去要求這個樣 這個樣子 然後醫院 然後醫院出得 你可以要求這樣 醫院出得起 出得起你可以要求 子 但是對一般民 是對一般民間機構我覺得 機構我覺得會是一個壓迫 我覺得會是一個壓迫 會是一個壓迫 甚至會有 甚至會有流 會有流動 社工會流 社工會流動到大機 動到大機 構或是公部門 或是公部門 公部門 #2 #2 那我們 那我們又很難 又很難說你一定 說你一定要有證照才能進來 要有證照才能進來工作 進來工作 工作 那可能會導致 那可能會導致我 導致我們根本找不到 人 #6 #6 如果你今天社工師考上 如果你今天社工師考上 你再轉到公 你再轉到公職社工師也考上 職社工師也考上 至少你工作有保障 少你工作有保障 公職 有那個職位 有那個職位 可是那一年只有二 可是那一年只有二 三十個 三十個 你剩下的社工師考上 下的社工師考上 你到公部門 你到公部門沒有 公部門沒有 加薪 加薪 到私部門或者有 部門或者有加薪 或者有加薪 加薪 因為公部門非 因為公部門非常有 公部門非常有限 常有限 你這些考上的人全 你這些考上的人全都轉到私 都轉到私部 門去調薪 這一群 這一群人難道他們 道他們只做高的嗎 只做高的嗎 那基層又誰來 又誰來做 #18 #18 為了要找缺 為了要找缺 像我後來 我後來就到了高雄市 就到了高雄市政府 雄市政府社會 政府社會局 社會局去工作 去工作 可是畢竟 可是畢竟就是說 畢竟就是說離 就是說離的比 較遠不是留 不是留在原來的 原來的原單位 原單位 所以說就是後來 所以說就是後來的社工室 的社工室也會有異 也會有異動流動的影響 動的影響 影響 #20 #20 二 吸引社會新血的投入 近年來社會工作科系在技職院校大量開設 證照制度也成為一種吸引學生的 標的 在證照等於專業的迷思下 以及經濟不景氣的社會環境下 社會工作成了 找尋事業第二春或是轉換跑道的選項之ㄧ 另一方面是吸引 一方面是吸引了 吸引了許多原本不是唸這個科系 本不是唸這個科系的人對這 科系的人對這領域 的人對這領域產 領域產生好奇 然後進 然後進而想 進入這個 進入這個領域 這個領域 領域 因為大家覺得有一個證照可以考會比較專業 因為大家覺得有一個證照可以考會比較專業 一個證照可以考會比較專業 會有工作保障 會有工作保障 跟坊 間許多人想要去學電 多人想要去學電腦拿證照一樣 證照一樣 尤其在經濟 其在經濟不景氣的環 景氣的環境 的環境下 這個因素 這個因素會影響 許多人近 多人近來唸社工 唸社工 進而想要考這執照來 而想要考這執照來獲得工作上的保障 得工作上的保障 #4 #4 現在的環境 現在的環境跟我 10 年前唸書的環境 年前唸書的環境其實是一樣 其實是一樣 雖然它 雖然它擴的很多班 的很多班 或者不同 的學校擴 的學校擴的很多 校擴的很多 的很多 可是那些人對社工還是不知 可是那些人對社工還是不知 不知就跑 不知就跑進來 進來 跑進來之後才 進來之後才發 之後才發覺 不是這麼一回事 不是這麼一回事 #5 #5 97
三 對案主的保障未見提升 雖然社工師法通過的本意初衷是為了保障案主權益 雖然缺乏相關研究的論 證 但從社工人員的看法發現十年來對於案主的權益保障未見提升 以及配套措 施與相關法律對於社工師權利義務的落實 這不是絕 這不是絕對的 對的 不是二元 不是二元論 二元論有就會沒有就不會的 有就會沒有就不會的 目前這方面是看 前這方面是看不到的 不到的 例如 你看到某人今年考上社工師 人今年考上社工師 考試它 考試它的工作業務 的工作業務還是做一樣 還是做一樣的東西 的東西 不會因這張執 照而有所改變 照而有所改變 也不會因此 也不會因此而有更 而有更多資源 多資源 所以他服務 所以他服務的個案有都是一 服務的個案有都是一樣 的個案有都是一樣的 所以 我覺得社工師執照對個案也沒有幫助 我覺得社工師執照對個案也沒有幫助 幫助 #3 #3 目前是看 前是看不出來 不出來的 因為目 因為目前就保障案主的部份 前就保障案主的部份 部份 不管是社工師或社工員標 不管是社工師或社工員標準是 一樣的 沒有因為你是社工師就有不一樣 沒有因為你是社工師就有不一樣 沒有特 沒有特別的權益所以也沒有特 所以也沒有特別的義 務 法令上是 法令上是寫 上是寫了很多 了很多 #4 #4 事實上你做的工作內 事實上你做的工作內容沒有因為考試而改變 沒有因為考試而改變 第二個你也不會感覺到因為你是社 工師你比一般的社工員專業 工師你比一般的社工員專業 至少你真的沒有比他們 少你真的沒有比他們 我認為沒有因為這個考試 我認為沒有因為這個考試使 這個考試使 得自己更 得自己更專業 真的沒有嘛 #5 #5 己更專業 專業 真的沒有嘛 還有社工員在龐 還有社工員在龐大案量 大案量的累積 的累積下 如何去做到品 去做到品質的提升 的提升 只有這個社工師還是 沒有什麼保障 沒有什麼保障 #20 #20 四 社會工作斷層嚴重 由於人力不足 案量過大 以及後勤支援不足 新進人員不斷進入不斷損耗 此外 資深社工的責任壓力極大 以及中間督導 組長階層空空如也 使得目前 台灣社會工作的現況是呈現 M 型社會 中階人力的嚴重不足也與督導制度的無法 落實有極大關係 我覺得那個分 我覺得那個分階級制度是怎麼樣 制度是怎麼樣去落實的 實的 因為現在以我看 因為現在以我看到的的社工界 到的的社工界斷層很 嚴重 老的老 小的小 中古的人 中古的人好 的人好像都空空的 都空空的 #5 #5 現在在機構內 現在在機構內已經變成 機構內已經變成 M 型社會 社會 很資深 很資深年資超過 10 年的有 7 8 個 新來的 有 10 幾個 幾個 中間年資 3~5 年的沒有 年的沒有 #8 98
所以我的感覺做到很資深 所以我的感覺做到很資深的怨氣很多 怨氣很多 很多 年輕的來怕的半死 這邊也不會 這邊也不會 那邊也 不會 不會 就鎩羽而 鎩羽而歸 還沒上完戰 還沒上完戰場就撤退 場就撤退下一大 你只有讓這些老 這些老的 因為就像 因為就像 撤退下一大堆 下一大堆 你只有讓 你講的中間的人不見 間的人不見了 #18 #18 五 證照數量不足形成工作阻力 由於社工師考試難度較大 每年考取人數寥寥可數 且許多考取者皆非為直 接服務提供者 多為學校教授 研究助理 研究生等 在實務界社工師證照不足 的情況下 社工人員其能力與付出得不到肯定 往往成為代罪羔羊 有了被拿出 來說嘴的藉口 並形成了工作的阻力 因為像 因為像我們醫院裡面就會變成 們醫院裡面就會變成唯 一一個沒有證照卻在裡面工作的人 因為全醫院 因為全醫院 裡面就會變成唯一一個沒有證照卻在裡面工作的人 裡面的人都有證照 裡面的人都有證照 可是我們 可是我們卻會變成說每 卻會變成說每年評鑑的時候是那幾個沒有證照的人 評鑑的時候是那幾個沒有證照的人 的時候是那幾個沒有證照的人 唯一沒有的人 一沒有的人 而全部都集 全部都集中 都集中在那個課 在那個課 就是變成一種 就是變成一種 就是說 就是說 大家本來原來 大家本來原來平 來原來平 常工作都沒有什麼問題 可是評鑑 可是評鑑的時候就變成我 評鑑的時候就變成我們 的時候就變成我們一種阻礙 一種阻礙 阻礙 #6 #6 而且在醫院 而且在醫院工作現場面 到的是 大家都有執照在工作 大家都有執照在工作 你沒有執照就很奇怪 你沒有執照就很奇怪 醫院工作現場面臨 工作現場面臨到的是 奇怪 壓力就很大 壓力就很大 #9 其實他評鑑 其實他評鑑只 評鑑只看你有幾張證照而已 你有幾張證照而已 他不會來 他不會來問你的專業怎樣 問你的專業怎樣 他沒辦法測 他沒辦法測試出 辦法測試出 一個人的專業能力 一個人的專業能力 重點在這裡 重點在這裡 你有證照有什麼用 你有證照有什麼用 #18 #18 現在從 現在從事直接服務的有 服務的有 70 70 都沒執照 都沒執照 這個議 這個議員有時候在議 員有時候在議會裡也會質 會裡也會質疑你們 疑你們 請的社工都沒有證照 請的社工都沒有證照 怎麼可以去做社工 怎麼可以去做社工 #20 #20 六 學校教育與訓練相形之下被忽略 證照制度的建立讓社工人員開始反思 什麼是專業 若社工人員的專業要 由是不是擁有證照來判定 可以由一個考試結果來決定 另一方面是不是也意味 著學校教育相對地只是考試資格的取得 或是只要修完 20 學分就跟社工系畢業 是相同價值的 就是我有沒有考上反而變成說我學 就是我有沒有考上反而變成說我學四 年我有沒有考上是一個重點 而不是說我這 而變成說我學四年我有沒有考上是一個重點 99
四年來的學習 的學習跟訓練是不是有 訓練是不是有產 是不是有產生任何的 任何的影響 影響 #6 #6 可是基 可是基本上我覺得這考試跟駕 本上我覺得這考試跟駕照考試沒有兩樣 照考試沒有兩樣 很會開車的人也不一定 的人也不一定考得上駕 考得上駕 兩樣 很會開 照 在駕訓班 駕訓班拿到駕照的人上了路 照的人上了路也不一定 也不一定很會開 很會開車 但是如果你去駕訓 是如果你去駕訓班有去 駕訓班有去補 班有去補 習 接受符合考試要 受符合考試要求 考試要求的訓練的人我相 訓練的人我相信 的人我相信他一定 他一定會考上 會考上 補習班就是有一 補習班就是有一定 班就是有一定的模式 跟一定 跟一定的規矩 #19 #19 七 民眾對社工的認同與認識未見增加 台灣社會工作的建立已超過半個世紀 但目前台灣民眾對社會工作的認 識 仍無法跳脫愛心 慈善 至於對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尚一知半解 甚至出現 受 社會工作教育無用論 的觀點 不但打擊社工人員的士氣 也成為社會工作專業 化的絆腳石 我覺得我們 我覺得我們接觸的家屬 接觸的家屬跟個案裡面他們並 跟個案裡面他們並不會去 們並不會去分 不會去分辨所謂社工師跟社工員或是 指導員 指導員 甚至是 甚至是諮商員的差 諮商員的差別 員的差別 不 care care 不在意啦 不在意啦 #6 #6 今天我們 今天我們大家在說專業 大家在說專業 我們的專業就是這麼嗎 的專業就是這麼嗎 我覺得這是認識 我覺得這是認識的問題 的問題 就是 我們自己在吵社工師考試可是大家還是不知道你社工師在幹 社工師考試可是大家還是不知道你社工師在幹麻 #9 我覺得大家對社工有錯 我覺得大家對社工有錯誤的角色期 角色期待 有神格化的趨勢 化的趨勢 趨勢 就是覺得社工是神 就是覺得社工是神 所 以那些負面消 以那些負面消息都是來 都是來自於對社工有錯 自於對社工有錯誤的期待 的期待 #10 #10 還有整個環境 個環境對我們 對我們社會工作的尊 社會工作的尊重 友善程 友善程度還不是那麼那個 度還不是那麼那個 大家甚至 大家甚至對我 甚至對我 們社工都會搞 社工都會搞成志工 這樣子也會影響 子也會影響這個證照的一個 影響這個證照的一個價值 這個證照的一個價值 價值 #18 #18 醫師他還可以自己開 師他還可以自己開診 己開診所 可是我們 可是我們不是醫 不是醫師 目前台灣對專業比較認可的 台灣對專業比較認可的 對專業比較認可的 還 是醫師 律師 會計師 #20 #20 如果知道社工在做什麼就很好 如果知道社工在做什麼就很好了 #22 #22 八 缺乏良好的配套措施 證照制度雖然實施十年 對於社工的要求越來越多 但是在職務分配 工作 待遇 就業條件等保障未見提升 在缺乏配套措施的情況下 基層人員的熱情不 100
斷被抹殺 直到最後專業耗竭 這制度就好像 這制度就好像一場 人家國外有很 配套措施 可是台灣 可是台灣一 開始引進 好像一場騙 一場騙局一樣 人家國外 國外有很好 有很好的配套措施 台灣一開始引 好像只是為了 好像只是為了充 只是為了充國際這 國際這樣子 #7 #7 我們就是只取 就是只取了它的殼跟外表 可是精神 可是精神沒有學到 精神沒有學到 沒有學到 #9 他把他焦 他把他焦點放在你的專精 點放在你的專精 你的責任 你的責任就 責任就更重 要去做更 要去做更大的挑戰 大的挑戰 挑戰 那拜託你社工 拜託你社工 師法明訂出這樣 出這樣的人他的薪 的人他的薪資是怎麼樣 資是怎麼樣的一個差距法 的一個差距法 沒有呀 #18 #18 距法 沒有呀 其實轉任 其實轉任以後那時是高雄市 以後那時是高雄市政府 雄市政府還 政府還好 他有社工員那樣 他有社工員那樣的編制 他還是作直 他還是作直接服 務 可是在其他縣市 可是在其他縣市政府她 縣市政府她轉 政府她轉任以後社會行政 以後社會行政後就是課 後就是課員 就是要辦 就是要辦行政業務 反 而會離 而會離直接服務越來越遠 服務越來越遠 #20 #20 九 實務界與學術界形成對立 實務界與學術界本來就存在著微妙的權力關係 但在證照制度介入後 卻加 深了這種裂痕 實務界認為學術界藉由評鑑以及專業權力來挑實務界毛病 實務 界批評學術界本身握有考試出題的權利卻本身也不去考 考不上社工師證照 所以就是要求 所以就是要求這些老 這些老師自己 師自己要考過也才能出題 要考過也才能出題 我們都很懷 都很懷疑到底 疑到底有多少老 有多少老師擁 有這張執照 有這張執照 #17 #17 我們甚至有同事 們甚至有同事研 有同事研討會都不想去參加 會都不想去參加 專家學者的支持 專家學者的支持度不 支持度不夠 度不夠 同理度不足 度不足的情 況下 每次講出來都這樣 都這樣 來評鑑時又多了很多事情 來評鑑時又多了很多事情 只會挑毛病 時又多了很多事情 只會挑毛病 挑毛病 下面的忙到不 行 顧這顧那 顧這顧那 顧不了 顧不了 我自己 我自己在這個公部門 在這個公部門感覺 公部門感覺 感覺 現在覺得社工發展 現在覺得社工發展到這個 發展到這個地 到這個地步 跟評鑑多多少少有一些 評鑑多多少少有一些關 多多少少有一些關聯 #18 #18 通常決定社工是不是夠 社工是不是夠專業的權 專業的權力又是掌握 力又是掌握在那些專家學者 掌握在那些專家學者手 在那些專家學者手上 那這樣 那這樣就很矛 就很矛 盾 可是這些專家學者根本不去考社工師 可是這些專家學者根本不去考社工師 那不是很奇怪 那不是很奇怪嗎 #19 奇怪嗎 #19 十 轉任社工師的發展受限 以一般社工眼光來看 藉由轉任制度取得公務人員資格似乎令人稱羨 但另 一方面由於法令的限制 轉任社工師無法像一般高普考公務人員具有轉換領域的 101
彈性 公職社工師變成是一種職業的保障 職社工師變成是一種職業的保障 而且公 而且公職社工師還可以連環跳 職社工師還可以連環跳 他的行政 他的行政體 系很大 很大 轉換到哪裡都可以 裡都可以 你這個轉任 你這個轉任社工師你就被 社工師你就被卡死了 只能在實務 只能在實務界 沒 有辦法像 辦法像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能跳來跳去 #18 #18 從另外一個方面 從另外一個方面來 一個方面來說好像是證照制度對他的保障 好像是證照制度對他的保障 是證照制度對他的保障 其它像我 它像我們這些轉任 這些轉任的 其實 也是拿 也是拿到執照後轉任 到執照後轉任也沒有所謂的加給 也沒有所謂的加給 #19 加給 #19 會變的跟你之前工作的性質 會變的跟你之前工作的性質不一 性質不一樣 不一樣 變成是完全 變成是完全是行政 是行政的東西比較單 的東西比較單純 就是跟 你的養 你的養成教育或是跟你的信 或是跟你的信念要做社工員 念要做社工員 轉成行政 轉成行政人員 人員 #21 #21 雖然轉任社工師本身是證照制度中既得利益者 但其合法性與正當性是受到 保障 有其歷史背景因素 但在職務調配上 轉任社工師本身應擔負起直接服務 的任務 並且在角色定位上應更清楚以及更合理化 四 對社工師考試內容的看法 探討考試本身內容 似乎是技術層次的問題 但在技術官僚 考選部 的表 象之下 又潛藏著什麼意涵 例如難易度或是錄取率 較難的題目以及較低的錄 取率是代表著對社會工作專業的肯定 或是市場對於社工師的需求少 還是社 工師考試是以篩選出社會工作中對於考試較有經驗與能力的菁英為目標 從資 料中分析出對社工師考試內容的看法分為十二點如下 一 題型過於單調 社工人員認為 不一定要全部考選擇題或申論題 但是可以對題型作一些改 革 現行考試中僅有社會研究法與社會政策與立法兩科為選擇題與申論題各佔百 分之五十 不一定 不一定要全部考 全部考選擇題或 選擇題或申論 題或申論題 申論題 可以針 可以針對科目性質多一點變化 科目性質多一點變化 多一點變化 #1 #1 102
他不一定 他不一定要考選擇 要考選擇題 選擇題 #6 #6 而且其他專業例 而且其他專業例如護理 護理 醫師也都是用選擇 師也都是用選擇題 然後社工師卻要用申論題 選擇題 然後社工師卻要用申論 申論題寫的要 死要活 要活 雖然不知道這樣 雖然不知道這樣類比是對或不對 比是對或不對 #7 #7 有沒有可能考更 有沒有可能考更多選擇題 選擇題 因為之前聽 因為之前聽說會用申論 說會用申論題形 申論題形式 題形式是為了看起來更 是為了看起來更專業 看起來更專業 專業 可是真的有必 可是真的有必要考這麼難嗎 要考這麼難嗎 難嗎 醫師護理師的專業也是用 護理師的專業也是用選擇 師的專業也是用選擇題題 選擇題題庫 題題庫阿 #17 #17 二 題目難易度不好掌握 以美國與日本為例 皆會針對難易度對得分標準作調整 當然 這兩國的社 工師證照考試皆以選擇題電腦閱卷的方式來調整得分 但其背後對於考試的公平 性以及合理性的精神更值得深思 有一部分 有一部分是題 部分是題目 是題目的問題 的問題 不全然是學術或是實務 然是學術或是實務的對立 的對立 #4 #4 而且有時候我最 而且有時候我最覺得那個統 覺得那個統計的部分 部分 就是那個研究 就是那個研究法 研究法不是後來 不是後來變成選擇 變成選擇題那個 選擇題那個 部分 部分 可能 可能 我不曉 我不曉得是不是我統 得是不是我統計弱 我覺得它 我覺得它要問的東西好 要問的東西好細 #5 #5 就算我自己 就算我自己本身裡面的感覺 本身裡面的感覺 跟在工作職場上的感覺也是一樣 跟在工作職場上的感覺也是一樣 沒有什麼 沒有什麼 只是 這個考試真的很難 這個考試真的很難考 很少人一次就考上 很少人一次就考上 都是有幾次的經驗 都是有幾次的經驗 #5 #5 我覺得難 我覺得難易的話是能夠 是能夠比較平均 比較平均一點 平均一點啦 一點啦 就是我覺得每 就是我覺得每年的難 年的難易度似乎都有一些 似乎都有一些 不整 就是沒有很穩 就是沒有很穩定的在做 的在做 而是說他的難 而是說他的難易度會隨 度會隨老師的心情還是什麼的就好 師的心情還是什麼的就好 像有些調整 有些調整 就是說 如果這個證照是每 如果這個證照是每年都要考的就是說應 年都要考的就是說應該要統一每年的難 年的難易 調整 就是說 度 #7 #7 #7 此外 無論是題目與題目之間 科目與科目之間 或是年與年之間的難易度 要如何調整與合理化 在現行的考選制度下 是否能多以科學儀器來輔助 這些 都是技術性的問題 卻影響上千位考生的權益 三 範圍過廣 以七科的範圍來看 教科書加上期刊其數量相當地驚人 此外 社會工作在 本質上就是屬於就多元開放的 無論是分族群 兒少 婦女 老人等 分領域 103
醫療 法律等 不同領域各有歧異性 要如何合理分配考試範圍與比例 或 是更進一步地問 社會工作證照考試是否適合用學科作為區分 會不會忽略了其 多元性 我覺得考試的方向 我覺得考試的方向很不平均 很不平均 平均 對於不同領域 對於不同領域的社工不 領域的社工不太公 的社工不太公平 太公平 #1 #1 假如你的領域 假如你的領域佔 領域佔的那個比例 的那個比例 你也沒有一個標 你也沒有一個標準 而且現在職場上大家選 而且現在職場上大家選的領域 大部分都 部分都持續固定在這個領域服務 在這個領域服務 可是今天考的這個領域假如說是我完 領域服務 可是今天考的這個領域 領域假如說是我完全 假如說是我完全不熟悉 的 那可能真的只對學生剛畢 那可能真的只對學生剛畢業的比較 剛畢業的比較吃香 業的比較吃香 吃香 如果做很多年的在考卷上突 如果做很多年的在考卷上突然出現他 不熟的領域 領域 那就完了 那就完了 #7 #7 我覺得我們 我覺得我們的考試無法 的考試無法用難易度來形容 因為範 因為範圍實在太 實在太廣 所以有沒有讀 所以有沒有讀到那 一題完全 一題完全是要靠 是要靠運氣 運氣 #9 可是社工師考試沒有一定 可是社工師考試沒有一定的指定的書 的書 會考的範 會考的範圍很大 很大 不像選擇題對就是對 選擇題對就是對錯 題對就是對錯 就是錯 就是錯 #16 #16 我覺得她範 我覺得她範圍 她範圍太大 而且即使 而且即使他 即使他科目叫 科目叫做社會工作 做社會工作 內容可能考的是天羅 可能考的是天羅地網 包羅萬象 包羅萬象 #19 #19 不過我發 不過我發現在考直 現在考直接服務也不是 服務也不是光 也不是光說個案怎麼處 說個案怎麼處遇就可以 就可以 還是都會要你套理論 還是都會要你套理論 進去 個案要怎麼去做 個案要怎麼去做 要怎麼進 要怎麼進行處遇服務 遇服務 還有方案計 還有方案計畫的撰寫 撰寫 不過我很慶 不過我很慶 幸我早一點考上 一點考上 因為後來 因為後來發現越來越難考 越來越難考 因為發展 因為發展了 發展了十年科目越來越多 科目越來越多老師出 的書籍 的書籍也越來越多 越來越多 沒有辦法 沒有辦法讀 的那麼詳細 #20 辦法讀的那麼詳細 詳細 #20 四 單題影響過大 以目前每科四題 每題 25 分的配分來看 可以說單題就可以決定能否考取 換個角度來說 四題是否就能決定個人在這專業領域上的能力與努力 考試中難 免有運氣的成分 但是要如何減少這種隨機性的誤差 我覺得他們應 我覺得他們應該縮小 們應該縮小書 該縮小書寫的範圍 然後多考幾題 然後多考幾題 #1 #1 我覺得考法 我覺得考法上是真的有必 上是真的有必要去做改變 要去做改變 因為就 4 題的申論 題的申論題 申論題 單一題目 一題目的影響太 大 一個題目 一個題目如果剛 如果剛好是你不熟悉 是你不熟悉的 部份 一題就佔 一題就佔了 1/4 的分數 分數 這樣落差影響 熟悉的部份 104
太大 我覺得這個有可能用比較多的題目 我覺得這個有可能用比較多的題目 跟不同的考試類型 跟不同的考試類型來 類型來減少分數上面的 分數上面的影 上面的影 響 那是可以接 那是可以接受的 #4 #4 然後有一些 然後有一些 有 我記得有一次 我記得有一次 不知道哪 不知道哪一個老 一個老師 出了幾個英文 出了幾個英文字 英文字母 就是 問你這是什麼 問你這是什麼 誰知道 誰知道 沒背到 就是不知道 就是不知道 你又不是那個 SWOT 大家都知道的 SWOT 那種 那種 一長串英文 5 6 個字母 說這是什麼 說這是什麼 誰知道那是什麼 誰知道那是什麼 #5 #5 可能在考試的題目 可能在考試的題目上我覺得四 上我覺得四題定生死 一個科目 一個科目就用 你在這個科目 科目就用四 就用四題來決定你在這個科目 的專業 的專業 我覺得可能真的有點狹隘 #9 我是在想說社會工作的本質 我是在想說社會工作的本質是什麼 是什麼 我們服務的 們服務的領域本 領域本來就有這麼包羅萬 就有這麼包羅萬象 包羅萬象 那 你就用四 你就用四題去衡量 能不能有標 能不能有標準化的東西來 準化的東西來測試它嗎 它嗎 #10 #10 研究發現 大多數受訪者贊同目前社工師證照考試每一題的影響過大 導致 考前就會出現猜題以及打探小道消息等行為 以效度來說 應減少影響過大的因 素才能讓分數上呈現常態分佈 五 無統一標準 缺乏信度 以申論題的型態來進行測驗 本來就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 但是包含閱卷 人 字跡等不確定因素太多 影響應考人觀感 在既有框架下 如何以公平的形 式來閱卷 例如參考答案 得分標準等透明公開的評分標準 成了值得探討的問 題 我覺得我希望 我覺得我希望他可以 希望他可以公 他可以公布...就是可以比較透明化是在於說就是明 化是在於說就是明確的得分標 的得分標 準 比如說他寫 比如說他寫到幾個 tern 他就可以得幾 他就可以得幾分 可以得幾分 例如他第一個問的是學派方面的 東西 東西 那我們 那我們如果講 如果講到某某學 某某學派就可以得到幾分 就可以得到幾分 或是直 或是直接服務的 服務的部分 部分 你有幾個 工作步 工作步驟 那其實我們 那其實我們寫到哪些是可以得分 些是可以得分的 就是你的配 就是你的配分比例呀 例呀 #6 #6 除了難易之外 還要看 還要看改考卷的老 改考卷的老師 不然不會覺得今年覺得很簡單可是卻沒上 的感覺出現 的感覺出現 #7 #7 所以我考完就有一種感覺 所以我考完就有一種感覺 完全不去對答案也不需 案也不需要去對 要去對 因為根本就沒有標 因為根本就沒有標準 答案 #19 #19 105
考申論題的 申論題的影響 題的影響因 影響因素實在太 實在太多 包括字的美醜 表達的能力 的能力 如果我們 如果我們一直強調 弱勢照顧 弱勢照顧 那些很特殊的弱勢例如 弱勢例如口語表達不好 文筆很差 很差 可是如果這樣 可是如果這樣他就不 照顧 那些很特 能去考了 能去考了 那不是很奇怪 那不是很奇怪嗎 奇怪嗎 #19 #19 依我的考試經驗我會覺得有時候考試運氣 我的考試經驗我會覺得有時候考試運氣的成 運氣的成分 的成分也很重要 也很重要 還有關 還有關係到你平 到你平時在 敘述的時候是不是有條 的時候是不是有條理的 因為有的人敘述不是有條 不是有條例的 如果它 如果它不能針 不能針對問題 去做回應 去做回應的話 其實還是會有落 其實還是會有落差的啦 差的啦 #20 #20 六 科目太多 天數太長 若以目前七科申論題 考三天的形式來看 可以說每一科就像在 寫作文 此外 考場環境的不佳 天候因素等 更增加了應考人的痛苦指數 對實務工作 者來說 心理的疲累與生理的負擔都極為龐大 要寫很多字 很多字 還要考七科 真的太 真的太累 #1 #1 考 3 天太久了 久了 一年又只考一次 一年又只考一次 #1 #1 感想 感想 第一個感想就是手寫 第一個感想就是手寫到 真的呀 因為我覺得這是第一個感覺嘛 因為我覺得這是第一個感覺嘛 手寫到斷掉 真的呀 #5 #5 寫到後面每 到後面每個人都像 個人都像得了巴金森氏症 大家都不停地甩手 我很努力地把我這 20 年來的所學跟經歷 的所學跟經歷都用在回答它 在有限 在有限的時間內 的時間內有限的紙張上有系 張上有系統有邏輯 地去作答 但是我發 是我發現那是不可能的 現那是不可能的 #19 #19 每次都寫 次都寫得手又酸又累 又累 #22 #22 七 實務工作與學術研究的落差 社工界最常被拿出來討論的話題 就是實務工作到底與學術研究有沒有這麼 大的落差 或是進一步地說 要如何連結這種落差 若以社工師考試作為篩選合 格社工師的機制 某些與實務界有距離的科目是否有其存在必要性 像我們根本不會用到社會統 根本不會用到社會統計阿 #1 #1 因為覺得我考那些東西要幹 因為覺得我考那些東西要幹麻 第一個什麼東西是什麼 第一個什麼東西是什麼 然後什麼是什麼 然後什麼是什麼 又不 106
是要考歷 是要考歷史地理 那你對一個實務 那你對一個實務經驗者 經驗者 怎麼不去討論 怎麼不去討論這個東西 討論這個東西 這個東西 #2 #2 至少我認為社工到目 少我認為社工到目前為止 不是一個只靠 不是一個只靠紙上作業的一個領域 上作業的一個領域 一個工作 他 領域 一個工作 必須很多的實 必須很多的實踐 實務 因為書上面寫 因為書上面寫的東西和 的東西和實際上操作的東西 作的東西 他必須要有一 必須要有一 些差異 些差異 有時候那些差異 有時候那些差異還蠻大的 還蠻大的 不是說書上面這樣 不是說書上面這樣子講個案就是這樣 個案就是這樣走 社區 就是怎麼樣 就是怎麼樣子 不是的 不是的 可是這些東西是不是能 可是這些東西是不是能透過考試 過考試 去發掘一個所謂的社工 師 我覺得以現在目 我覺得以現在目前的題目 前的題目而言我並不覺得可以做出這樣 不覺得可以做出這樣的東西 的東西 #5 #5 是因為考試的內 是因為考試的內容考試出來 考試出來的分數完 分數完全跟 例如說直 如說直接工作好 接工作好了我們 了我們是實務 是實務工作 者可是考出來 者可是考出來那科卻是最 卻是最低分 我就會懷 我就會懷疑它到底跟現實有直 跟現實有直接相關嗎 接相關嗎 關嗎 #7 #7 那些出題的老 那些出題的老師都比較走學術那方面 學術那方面 可能十 可能十幾年二十 幾年二十幾年都沒有接觸實 二十幾年都沒有接觸實務界 幾年都沒有接觸實務界 務界 也都不知道實務界 也都不知道實務界在 可能他出的題目會比較偏離 他出的題目 他出的題目可能跟實務 可能跟實務上 務界在幹麻 可能他出的題目 的執行有落 的執行有落差 這部份該 部份該如何去連結 #8 而且社會工作是一個不斷 而且社會工作是一個不斷推陳出新的一個領域 出新的一個領域 領域 隨著全球化的腳步會有很多新的 理論會 理論會進來 進來 而那些方法 而那些方法很可能只有所謂的專家學者才會碰得到 得到 一般的學生跟一 般實務界 般實務界的人也 不到那些新的方法 他們就給他放進 他放進去考了 去考了 誰會啊 #19 #19 務界的人也碰不到那些新的方法 八 題目提供資訊不足 以申論題的形式來看 變成短短幾句引言就要答出長篇大論 這對於強調生 態 情境等資料收集的社會工作而言 是不是另一種弔詭 到底是應考生本身理 解力不足 推論能力不夠 亦或是申論題本身的性質所造成 考試題目太 考試題目太短啦 哪有幾行字 有幾行字就要寫 就要寫一大篇的 #1 #1 很多題目 很多題目考的時候我也不知道它 考的時候我也不知道它到底想問啥 #4 #4 題目就是很奇怪 就是很奇怪阿 明明那一科 就是問人行的東西 可是它 可是它題目根本就是和 根本就是和人行 奇怪阿 明明那一 那一科就是問人行的東西 沒有關 沒有關係 那個題目 那個題目跟科目不 科目不盡然是一樣 然是一樣的 有時候覺得你題目亂 有時候覺得你題目亂考一 目亂考一通 考一通 然後寫 然後寫 的東西和 的東西和念的東西也不一定 念的東西也不一定會一樣 會一樣 #5 #5 很多時候是抓不到它 不到它考試的 考試的 就是說覺得自己 就是說覺得自己有一些東西可是無法 有一些東西可是無法在他的問題 裡面發 裡面發揮 #11 #11 107
有時候對於題目 有時候對於題目會抓不到它 不到它的意思 #22 #22 九 社工員實務經驗與能力無法反映在考試上 或許實務經驗對社工師考試到底是一種加分效果或是扣分不得而知 但是從 訪談資料中可發現 社工人員普遍認為考試並無法考出會做事的實務工作者 也 就是說 考上社工師不等於會做事 社會工作最重要的個人特質 實務技巧與資 源 並無法在考試中呈現 對不起 對不起如果你對個案沒有了解 如果你對個案沒有了解 沒有責任 沒有責任 責任 沒有負擔 沒有負擔 你說做出來 你說做出來有多專業 有多專業 完 全都是騙 都是騙人 而且專業很多事要累積 而且專業很多事要累積你的經驗跟資源 你的經驗跟資源 而不是只會考試而已 而不是只會考試而已 #2 #2 有執照的人服務 有執照的人服務個案就比較 不一定阿 有執照的人就目 有執照的人就目前來說我們 說我們無法去 服務個案就比較好嗎 個案就比較好嗎 好嗎 不一定 衡量有社工師的人專業服務 有社工師的人專業服務跟能力有無正比 服務跟能力有無正比 跟能力有無正比 #3 #3 因為社工就算你考上了 因為社工就算你考上了 個人特 個人特質也有適合直接 合直接服務或間接 服務或間接服務 或間接服務 服務 #5 #5 有時候會變成考上的人它 有時候會變成考上的人它到底有沒有這能力 有沒有這能力 或是這張證照給 或是這張證照給他的期待 他的期待 #11 #11 而不像 而不像現在我一畢 現在我一畢業 什麼都不會 什麼都不會 我一直 我一直考試 考試 很會考試 很會考試 我高考也上 我高考也上 社工 師也上 師也上 實際上把你派到實務 到實務去 你的讀 你的讀書很棒 不見得能力很強 得能力很強 適合 尤其做 這種工作是需 這種工作是需要比較同理 要比較同理心 了解民間疾苦的 苦的 #18 #18 所以這次我考社工師的時候我就告訴我自己 我自己說 我寫的答案就是要給 案就是要給那些學院 那些學院派 的老師看得滿意 而不是實務界 而不是實務界真正 怎麼做 #19 #19 務界真正應 真正應該怎麼做 那我們 那我們發現就是有他取 現就是有他取得社工師證照以後來 得社工師證照以後來到我們 到我們工作 工作 發現他實務 現他實務上的經驗跟 能力是跟沒有拿 能力是跟沒有拿到社工師執照卻在這領域 到社工師執照卻在這領域工作很久的社工 領域工作很久的社工 工作很久的社工 能力上是有差異 能力上是有差異的 #20 #20 十 考試方式不夠多元 以美國的證照考試制度為例 除了筆試外 以面試來討論審核實務工作者本 身之能力 以及用推薦函來認證申請人具有良好的職場人際關係與團隊合作能 力 以上種種都是國外受到重視的多元考試方式 108
我覺得研究 我覺得研究所考試都要面試了 研究所考試都要面試了 所考試都要面試了 社工師考試光 社工師考試光筆試就可以衡量這個人是不適合當 社工師嗎 社工師嗎 #3 #3 現在社工界 現在社工界就是缺乏實務界的專業人員 務界的專業人員 的專業人員 而且就算他真的比較專業性 而且就算他真的比較專業性 看起來有 看起來有 一些還蠻自以為是的 一些還蠻自以為是的 那你要說我這樣 那你要說我這樣的一個組織 的一個組織能有 組織能有公 能有公信力去把一群 力去把一群人認證 人認證 所 以這個部分 以這個部分是 部分是目前我覺得很需 前我覺得很需要去想的 要去想的 如果說我們除 如果說我們除了做考試以 們除了做考試以外 了做考試以外的東西 的東西 #5 #5 我覺得一個專業的認定 我覺得一個專業的認定如果只是筆試的結果 本來就會有一些些問題在 就會有一些些問題在 因為筆 試這些東西就可以認定 試這些東西就可以認定我們的工作也就是會有它 的工作也就是會有它的問題 的問題 #9 因為畢竟 因為畢竟這還是一個證照 畢竟這還是一個證照啦 這還是一個證照啦不是考學歷 不是考學歷 直接服務還是很重要 服務還是很重要 還是很重要 #21 #21 十一 錄取率 目前社工師考試錄取率的問題 並非單純的高低問題 而是牽涉到這張證照 的價值 市場需求以及角色定位等複雜問題 社工師證照的數量 是市場供需問 題 國家管理或是專業角色問題 錄取率背後的結構性因素 才是更需要去深思 討論的 你到底 你到底把證照定位 把證照定位在 定位在哪裡 你希望有多少比 希望有多少比例 有多少比例的人擁 的人擁有它 以這個專業職務 以這個專業職務的金 字塔來看 來看 你覺得這個專業頂端需要有多少人 端需要有多少人來看 要有多少人來看 來看 這才是錄取來 這才是錄取來的主要因 錄取來的主要因素 的主要因素 而 不是純 不是純然地討價還價要多少 要多少 別人是多少我們 人是多少我們要多少 要多少 #4 #4 就像股市走線圖一樣 今年低大家就說明 大家就說明年一定 年一定要考因為一定錄取率 要考因為一定錄取率超高 #7 定錄取率超高 超高 #7 十二 考試資訊不夠透明化 隨著社工師考試的公信力受到質疑 對於考試的耳語也特別地多 有鑒於日 本公佈考選委員名單的方式 在考前委託民間專業團體公佈命/審題委員名單 並適用於公務人員懲戒法來加以管理 都可做為參考與借鏡 但是礙於國內考選 法規 考選部在考前與考後均無法主動公佈命/審題委員名單 因此在實際改革 上仍須配合商議 就是出題老 就是出題老師不公 師不公佈是怎樣 是怎樣 黑箱作業嗎 作業嗎 #7 #7 109
應該要有人針 要有人針對考上的人的背景 對考上的人的背景作一些 背景作一些統 作一些統計 像我們考過也很好 考過也很好奇 對每題的平 題的平 均得分 好是怎樣 是怎樣不好是怎樣 是怎樣 都很想知道 都很想知道 #10 #10 典試委員應該是一種榮耀 是一種榮耀 榮耀 曾幾何時典試委員變成一種罪惡 而且是一種偷笑的 罪惡 偷笑自己是典試委員 可是又不敢 可是又不敢告訴人家自己 人家自己是典試委員 這樣實在很可 笑很荒謬 #19 #19 五 未來社工證照制度的改革方向 建構一門專業 需要的是專門的知識與技能 以及有其獨特性的養成教育 最後投入至有獨占性 不可取代性的職場角色 以現代化的觀點來看 證照制度 是一種趨勢 是專業化必經的過程 而台灣的社會工作證照制度在社工師法通過 後已邁入第十一個年頭 卻仍爭議不斷 亟待革新與發展 從基層社工的角度來 看 什麼才是符合期待與需求的社工證照制度 從資料分析中歸納出 15 點如下 一 提升實務經驗的價值 以目前台灣社工證照制度來看 除了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部分科目免試以 外 其他以考試制度面對於實務經驗的肯定與保障附之闕如 並且在對於社工新 鮮人與資深社工也無差異性 使得實務經驗的價值與功能無法彰顯 有人會說那是因為 有人會說那是因為目 會說那是因為目前社工證照不夠 前社工證照不夠多 我認為這考試如果一直 我認為這考試如果一直是這樣 是這樣子 那 證 照 永遠是不 永遠是不夠 是不夠的 (#2) 實務工作應 工作應該對考試是一個加分 對考試是一個加分的 加分的效果 不是一個減 不是一個減分 #4 #4 現在不管是社工師 現在不管是社工師 公職社工師他們 職社工師他們畢業後就可以來 業後就可以來考 不一定 不一定要有所謂實務 要有所謂實務的 經驗 經驗 他們也不知道這個實務界 也不知道這個實務界是怎麼 務界是怎麼樣 是怎麼樣的 他們就考啦 就考啦 #5 #5 整個科室裡面的 科室裡面的尊 重還是以你工作的能力跟你的資歷來做一個主要的 裡面的尊重還是以你工作的能力跟你的資歷來 歷來做一個主要的標地 做一個主要的標地 標地 而不 是說你有沒有證照 是說你有沒有證照 #6 #6 110
拿到證照後都還是在實務界打 到證照後都還是在實務界打滾 可是題目 可是題目卻也都是學院 卻也都是學院派的老師出 師出 那實務 那實務經 驗的價值 驗的價值在 工作者無法跟她們一起討論 討論 #8 價值在哪裡 為何實務工作者無法 你說那種考試我就覺得在社工員 你說那種考試我就覺得在社工員 社工師應 社工師應該是有考量 是有考量的 譬如說你今天要成為 社工員 社工員 我們雖然說沒有像 雖然說沒有像美國那樣子 你一定 你一定要碩士畢業什麼的 業什麼的 可是我覺得你 在這個領域起 在這個領域起碼 領域起碼有二年實務 年實務經驗 經驗 #18 #18 其實社工師跟社工員的服務領域 其實社工師跟社工員的服務領域跟業 也不會有太大的差異性 大的差異性 服務領域跟業務 跟業務也不會有太 異性 其實這是對沒執 照的資深 照的資深社工其經驗與專業的一種肯定 社工其經驗與專業的一種肯定 肯定 畢竟沒證照 畢竟沒證照並 沒證照並不代表 不代表服務品 服務品質不好 這是 可以確 可以確認的 認的 #20 #20 二 普遍肯定發展社會工作分級制度 分級制度指的是根據不同的資格條件 將社工證照制度做不同等級的劃分 且依據不同的定位訂定不同的門檻 研究結果發現 實務工作者普遍認為現行社 工證照制度應走向分級制 無論是分為 入門 與 進階 兩種考試 第二個就是說整 個就是說整個社工師他的範 個社工師他的範圍這麼廣 這麼廣 那其實你今天應 那其實你今天應該是要把第一級進入 是要把第一級進入 的門檻降低的 那後面再分門分科 那後面再分門分科 分門分科 而不是你第一次就把那個門 而不是你第一次就把那個門檻拉這麼高 這麼高 #2 #2 #2 其實是應 其實是應該要可以累計 要可以累計的 你累積 你累積的工作年資是可以累計 的工作年資是可以累計 而不是說轉換 而不是說轉換工作領 工作領 域之後就必須被 之後就必須被歸 必須被歸零 那這樣 那這樣的分級制度我覺得是 分級制度我覺得是 ok 的 #6 #6 我覺得社工師應 我覺得社工師應該要發展成 發展成像護理師執照一 護理師執照一樣 因為既然這專業需要大量 要大量的人 師執照一樣 因為既然這專業需 力 事實上不應 事實上不應該把門檻弄這麼高 這麼高 應該是低門檻進入後做到 進入後做到某 後做到某一層級再有一個資 層級再有一個資 格考 我想這樣 我想這樣才能讓 才能讓社工這工作更 社工這工作更專業 專業 #12 #12 或是入門採 註冊制 與進階的證照考試 在香港就分級分的相當 分級分的相當清楚 就某些職 務上 例如兒童福利機構的負 福利機構的負責 備這個資格 因為一定層級 因為一定層級以上的這 的負責人 主任就必須具備這個資格 定層級以上的這 些社工職務必須 些社工職務必須具有執照 有執照 這樣證照才會有它 證照才會有它的價值在 價值在 其他一些比較基 其他一些比較基層的 像香港 的助理社工員就可以去做的 社工員就可以去做的 只需要相關 要相關學歷就可以去從 就可以去從事 如果是更 如果是更高階更專業的 一 點的東西 點的東西 就必須具有證照 有證照 #4 #4 考試可能是一個 考試可能是一個入門 分級 就要真的去靠你的資驗和 你的資驗和你的歷 你的歷練 #5 #5 可能是一個入門 入門 分級 分級 就要真的去靠 111
或是模棱兩可的意見 我還是主張要分級 我還是主張要分級 是社工系畢業就可以註冊 就好像護 好像護士一樣 有分為 分級 像香港是社工系 護士跟護理師 護理師 #1 #19 #19 事實上我覺得我們 事實上我覺得我們這個應 這個應該要分好幾 分好幾級 如果你大學畢 如果你大學畢業要去做社工就必須 業要去做社工就必須要去 必須要去 註冊 而對於要考社工師的人要有一些門 而對於要考社工師的人要有一些門檻 因為目 因為目前也不能轉任公務 前也不能轉任公務人員 任公務人員 人員 門檻 就不應 就不應那麼嚴 那麼嚴苛 等於就是做能力上的一個分級 於就是做能力上的一個分級 #20 分級 #20 總而言之 對於分級制度普遍採正面肯定意見 至於細節的配套措施則可在 商議 三 次專科及專長認證 依據不同服務領域與專長提出認證申請 不一定採用考試的方式 如果你五年之後再考一次 如果你五年之後再考一次 請問一下他可能累積 請問一下他可能累積了很不同的經驗 了很不同的經驗 我現在的想法 我現在的想法 就是 就是 你社工人員有做個案的 你社工人員有做個案的 也有做間接服務 也有做間接服務的 服務的 譬如說行政 如說行政對不對 對不對 可是所謂 的分級制度你 分級制度你入門 不同的領域 #5 制度你入門之後 入門之後每 之後每一個人可能會走不同的領域 領域 #5 在次領域 在次領域專 領域專長認證的部份 認證的部份 部份 不需要再作國 要再作國家考試 家考試 我覺的找民 我覺的找民間的組織 間的組織來進 組織來進行就 來進行就 可以 可以 我覺得專長可以是參加 可以是參加幾小時的工作坊 時的工作坊 或是有幾年的相關 或是有幾年的相關經驗 經驗 可以獲 可以獲得 這樣子的認證 子的認證 #19 #19 從訪談資料中發現 對目前 一試定終生 的方式頗多不認同 事實上老 事實上老人 婦女 兒童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有那麼多的類 有那麼多的類別 並不是你今天一個社工師 證照就能夠 證照就能夠 OK 的 這實在是不對的 這實在是不對的 對的 #1 #1 #1 然而 對於次領域以及次專科的證照 實務工作者也有些擔憂與疑問 在 我們個案的處 個案的處遇過程中發現 中發現 有時後確 有時後確實是家庭性的問題 的問題 卻因為你的身分 卻因為你的身分不同而 把它區分為三個社工員在處理 個社工員在處理 處理 其實這是不對的 其實這是不對的 有必要在做次領域嗎 要在做次領域嗎 領域嗎 #20 #20 如果分 如果分這麼多次專業領域 這麼多次專業領域 領域 社工會不會以後壓力越來越 社工會不會以後壓力越來越大 越來越大 你工作不斷 你工作不斷地增加 要求的證照也越來越 的證照也越來越多 越來越多 #22 #22 總而言之 次領域及專長認證在推行上 應優先考慮是否適合本土的文化背 112
景與社會環境 四 專業篩選的功能 證照考試應為一個正向淘汰的制度並非以考倒考生為目的 篩選出合格的專 業社工師為其目標 然而考不上是否就代表著能力不足 不專業 以目前的現狀 來看 並無法將不合格的社工人員篩選出來 而是將大多數實務工作者淘汰在不 合格的區域內 什麼是專業你解 什麼是專業你解釋給我 難道是社工師考試通 道是社工師考試通過叫專業嗎 專業嗎 I don don t think so #2 #2 因為考過了並 因為考過了並不能代表 不能代表什麼 什麼 頂多只能證明 多只能證明你可能比較會念書 你可能比較會念書 在直接服務上 服務上妳 不一定 不一定會有比較大的能力 會有比較大的能力 #3 #3 其實我覺得考試這個東西可以作為一個參考 其實我覺得考試這個東西可以作為一個參考 可是你說考試不好嗎 可是你說考試不好嗎 好嗎 也不盡然 可是你問我說考試是不是真的可以考出一個社工師 可是你問我說考試是不是真的可以考出一個社工師 說真的 說真的 我存疑 我存疑 #5 #5 他的那個 ok 跟不 ok 的人沒有那麼明 的人沒有那麼明顯的被區分出來因為很多人都被 因為很多人都被這個制度下 評定為不 評定為不 ok 的人 的人 可是這群 可是這群不 ok 的人裡面其實有些應 的人裡面其實有些應該是可以的 是可以的 就是說 就是說 他把 大多數 大多數的人都設定為不 ok 的 所以我覺得這個制度來講 所以我覺得這個制度來講他對於 來講他對於鑑別 他對於鑑別度上沒有很 鑑別度上沒有很 高 #6 #6 可是我自己 可是我自己雖然有社工師證照 雖然有社工師證照 我自己 我自己覺得我的能力有比較強嗎 覺得我的能力有比較強嗎 問號 #18 #18 五 職位層級配套 依據年資與經驗 發展適用於社會工作之職務發展藍圖 將目前實務界紛亂 的職稱 層級作一些統整與區隔 並且為提供相對應的保障與肯定 可學習香港 建立薪資建議表 例如在機構內 如在機構內我 機構內我們有自己 有自己的學習地 的學習地圖 督導對你的認證 對你的認證 SIGNING 都很重要 都很重要 然 後這些完了之後你的實務 後這些完了之後你的實務表現工作經驗會累積 現工作經驗會累積你的機 你的機會 這些好 這些好了之後才準備你的 申請升職 請升職 #2 #2 #2 113
我覺得是定位 我覺得是定位問題 定位問題 問題 就是你到底 就是你到底要去篩選掉怎麼樣 怎麼樣的人 的人 把他們定位 把他們定位在怎 們定位在怎樣 在怎樣的位 置 是不是要像醫 是不是要像醫生或 師一樣 沒有執照你就不能做這個工作 沒有執照你就不能做這個工作 還是只是在職務 還是只是在職務 像醫生或律 生或律師一樣 上或 LEVEL 上做一個區 上做一個區隔 有這個執照他所代表 有這個執照他所代表的或是受 的或是受到的保障是哪 到的保障是哪些 當然它 當然它 的義務是 義務是哪些 這是制度上需 這是制度上需要去配套 要去配套的 配套的 #4 #4 那分級制 分級制它有沒有辦法 有沒有辦法去 辦法去配合到實務它 到實務它的 務它的等級 等級 就算你變成了資深 就算你變成了資深社工師又怎麼 社工師又怎麼 樣 #5 #5 我們社工沒有受 社工沒有受到很大的認可 到很大的認可 你看醫生就有主 看醫生就有主治 住院 其他的 其他的 他們本身醫 本身醫 生就有做區 生就有做區隔 難道你一個社工員 道你一個社工員 社工督導做了十 做了十年 難道你沒有辦法 道你沒有辦法像 辦法像他們醫 界的地位升到主 地位升到主治嗎 #18 #18 護理師在他的 護理師在他的領域內 年資有機會酒可以升為護理 可以升為護理長 就像社工師在一定 社工師在一定的年 師在他的領域內一 領域內一定年資有機 資下就可以成為督導 職務的分級在 分級在組織內 組織內的 我覺得國 我覺得國家證照的分級 家證照的分級還是可以比 分級還是可以比 照護理的專業 護理的專業 的專業 #19 #19 現在雖然有社工師的制度不過再有一些縣市 現在雖然有社工師的制度不過再有一些縣市政府 縣市政府他還是都 政府他還是都叫 他還是都叫社工員 社工員 他在職稱上 並沒有去做區 沒有去做區隔 #20 #20 六 產官學的溝通互動 以日本為例 每年社會福祉士國家試驗後統一由 日本社會福祉養成校協會 來統籌本年度對於考試之意見 交由主辦單位作為參考 目前台灣仍缺乏一個產 官學溝通的平台去協調統整不同的觀點與聲音 我覺得有新的東西出來 我覺得有新的東西出來的時候 的時候 應該要跟一線的社工員去討論 的社工員去討論 討論 因為很多人在制 定這些活動這些課 這些活動這些課程這些流 這些流程時 他們出發點一定 點一定是好的 可是在真正實施 可是在真正實施後 可 能對社工員是個負擔 能對社工員是個負擔 #3 #3 就是讓 就是讓沒有用的東西變成有用 沒有用的東西變成有用 等到有完整 到有完整的制度和 的制度和配套措施出現 配套措施出現 出現 大家才會慢 慢地去認同這東西是有存在必 去認同這東西是有存在必要性是有價值 是有價值的 價值的 現在就是沒有經過審慎的規劃就弄 這樣的東西出來 的東西出來 期待他原本可以達到它的目的 但是這東西是粗燥沒有經過設計 的所以大家當然認為他是沒有用的東西 的所以大家當然認為他是沒有用的東西 如果像 如果像剛剛說的如果他是 剛剛說的如果他是仔細去規劃過 114
的 讓它變成一個完 讓它變成一個完整 變成一個完整可行的制度的時候 可行的制度的時候 大家才會去尊 大家才會去尊重接受 重接受這個制度 這個制度 #4 #4 七 職務調整 配合分級制度與專長認證 將不同資格社工做職務劃分與角色分工 並且在 職務輪調時仍可累積年資 為突顯社工證照價值 必須訂定出不同的勞動條件與 保障 例如說政府 如說政府在 政府在補助一些方案時裡面可能會有社工 補助一些方案時裡面可能會有社工督導 社工督導必須具有社工師 資格 或者一些家暴中心或是性 心或是性侵害防治中心 醫院等一些 醫院等一些特 一些特定的職缺 的職缺 你要具有 社工師執照的人才能擔任 社工師執照的人才能擔任 這樣社工師執照的價值 社工師執照的價值才會 價值才會被 才會被突顯 #4 #4 現階段來 階段來說就一些比較專業的部份 說就一些比較專業的部份 立法下去保障 其他就是一些普通社工 部份 透過立法下去保障 下去保障 其他就是一些普通 普通社工 員在做的東西 員在做的東西 在職稱上也必須 上也必須就社工員做一些 必須就社工員做一些區 就社工員做一些區隔跟調整 隔跟調整 調整 #4 #4 就像說我們 說我們一直知道要職務 知道要職務輪調 職務輪調後你才會開 後你才會開擴 那所謂的專家 那所謂的專家 他就 是專注在這個地 在這個地方所以他才會成為專家 方所以他才會成為專家 你想想看 你想想看我們這個社工師本身不是要一個 專注的 而是要一個普及 而是要一個普及的 #5 普及的 #5 還是在長官 如果他不是很認同 如果他不是很認同 很能夠 很能夠了解 職務調整都還是以他的 調整都還是以他的權 都還是以他的權益 就 算你是以公 算你是以公職社工師的名義進 職社工師的名義進去 義進去 也不見 也不見得是做那個 得是做那個 #18 #18 八 考試形式 有鑒於目前證照制度的僵化 對於篩選與審核的方式 可學習美國的經驗 不一定要用筆試的型態 面談 申請註冊都是可以列入考量的方式 更重要的是 要能夠有效提升其鑑別度 保障案主權益 你可能再去做認證的動作 你可能再去做認證的動作 可以更 可以更了解這個人的特 這個人的特質是什麼 是什麼 他適合什麼樣 什麼樣的領 域 因為畢竟 因為畢竟你可能不是考出 畢竟你可能不是考出來 你可能不是考出來的 你有很多的精 你有很多的精密面試 面試 任何的東西可以 任何的東西可以更 的東西可以更深入 的去對這個人做考試 的去對這個人做考試 也不一定 也不一定是考試 是考試 而是這個關 而是這個關卡去做認證 去做認證 #5 #5 我覺得你可以有很多元 我覺得你可以有很多元的 譬如你可以去做登記 登記之後你可能做了幾年之 後 能去做一些面 能去做一些面談 交流 一些 paperwork 可以去佐證你的能力 證你的能力 專業的提昇 專業的提昇 115
不一定 不一定是在考試 是在考試 #5 #5 我一直 我一直在想我們 在想我們的學者一直 的學者一直想要去提昇 想要去提昇 但是整個大環境 個大環境還沒辦法 還沒辦法跟不上 辦法跟不上 跟不上 而且 我們這種是以考試為那個 這種是以考試為那個 #18 #18 九 建立同儕與督導的認證機制 目前台灣實務界裡 由於人力缺乏與中階人力斷層嚴重 許多新進社工無法 受到良好的督導 或是尚未累積足夠經驗就已經當上督導 因為 建立起完善的 督導管理機制成了當務之急 因為我覺得社工師本身就是一個很實際 因為我覺得社工師本身就是一個很實際的操作面的東西 作面的東西 我們一直說建立關係在 社工上是很重要的 社工上是很重要的 是最基礎的 問題是連同儕方面人際關 方面人際關係都搞不好 大家都不 願意幫 願意幫你 或者是就算幫 或者是就算幫你 寫出來的東西也不好 的東西也不好 這樣子你有沒有資格 子你有沒有資格去和案主 做建立關係 可能你的建立關係真的是虛偽的 #5 #5 十 應考資格 此部份以實務工作者對學分班制度普遍無法認同 懷疑學分班教育制度的品 質 此外 學分班將排擠大學社工系畢業學生之發展 對於社工本科系的學生並 不公平 因此受訪者普遍認為須加高學分班之門檻 原本已經在工作的人那我當然認同說他有工作經歷 本已經在工作的人那我當然認同說他有工作經歷 他有資格 他有資格去考取 去考取這個證照 這個證照 可是不能因為這樣 可是不能因為這樣就讓一些就是學分 一些就是學分班接著也可以進來 班接著也可以進來做 進來做 就是學分 是學分班的制度應 班的制度應該 在之前就應 在之前就應該完成了 完成了 而不是說之後你為了讓更 而不是說之後你為了讓更多的人 讓更多的人 多的人 可能沒有概 可能沒有概念 或是只是 有興趣 有興趣然後就可以進入 然後就可以進入這個 進入這個領域 這個領域中 領域中 #6 #6 所以這樣 所以這樣如果把 20 學分往上 分往上加變 40 學分那又有何 那又有何意義 #11 #11 像是就算 20 個學分 個學分變 40 學分 如果都修得很混 如果授課的品質不做提升 不做提升 #16 #16 其實後來 其實後來在我們 在我們這裡也有一些是 20 學分考上社工師執照 考上社工師執照 我們發現畢竟他沒有 畢竟他沒有 那四年課程的培訓只修 20 學分去考考上社工師 去考考上社工師 我會覺得考試的能力不代表 我會覺得考試的能力不代表他實 116
務工作上的真正能力啦 工作上的真正能力啦 #20 #20 是不是針 是不是針對這些修過學分 過學分的人應 的人應該也要做一些實務 也要做一些實務工作經驗上的設限 才能讓 才能讓他 們去考上社工師 去考上社工師 #20 #20 就是說我們 就是說我們大學唸了四 大學唸了四年 別人也不用念四 人也不用念四年他 20 學分念一年就可以去考了 念一年就可以去考了 這樣實在是不公 實在是不公平 #22 #22 十一 社會工作教育去補習化 以目前社工職場來看 若朝證照化邁進 勢必補習風氣將盛起 以鄰近的日 本為例 在高度證照化的趨勢下 學校成了大型的補習班 教授紛紛以 猜題神 準 解題精確 自豪 因為像 因為像現在很多人都去補習 現在很多人都去補習 補習 那我覺得我們 那我覺得我們大學念社工念四 大學念社工念四年付學費幹麻 費幹麻 還是 要花那補習錢去 補習錢去補習只是為了考上那社工師 補習只是為了考上那社工師 只是為了考上那社工師 #7 #7 某大學某 大學某個老師他就是去某某 師他就是去某某補習 某某補習班 補習班 網站上還有他考上社工師跟社工所的感 言 它是用函授的有講義 的有講義還有 頭來看就變成要圖利補習班 利補習班 #17 #17 講義還有錄 還有錄音帶 回頭來看就變成要 我第一次去考社工師就考上了 我第一次去考社工師就考上了 可是我之前有去考過兩 可是我之前有去考過兩次社會行政 次社會行政 其實我覺得 我會考上有很大的原 我會考上有很大的原因是因為我蹲過 1 年半的補習班 補習班 我覺得補習 我覺得補習班的 補習班的訓練 班的訓練對於考 訓練對於考 公職包括社工師絕 社工師絕對有幫助 對有幫助 幫助 因為它給 因為它給你一 它給你一套 你一套考試的訓練 考試的訓練 訓練 #19 #19 十二 難易度與計分方式 回應至前項所談 穩定錄取率將有助提升社工證照考試的公平性與公信力 因此 配合題型 考選模式的改革 針對難易度與得分標準作調整 受訪者認同 此為可行之道 聽到說美國考社工師是用選擇 考社工師是用選擇題 選擇題 而且是在電 而且是在電腦上使用 就跟考托福一樣這題對 了下一題就會更難 了下一題就會更難 更難 就類似這 類似這樣子的機 子的機制 #8 我覺得他的改題的難 我覺得他的改題的難易度 以及錄取率有 及錄取率有必要去檢討 #19 #19 117
十三 實務界典試委員 在我國傳統文化上 對專家學者的尊重表現在各層面 以考試制度來說 所 謂的 專家 被定義為高學歷的學院派教育者 然而 學者最為人詬病的就是躲 在學術的象牙塔中 對於外在社會環境的變化並不在意 因此 配合考選機制的 透明化 增加實務界典試委員使社工證照考試更實務取向 我覺得老 我覺得老師們的權利要下 權利要下放 #5 要下放 #5 改革的部份基 部份基本上就是配套 本上就是配套 配套 加上出題的部份 上出題的部份出題 部份出題老 出題老師的背景 師的背景以 背景以及比例上面 上面 總 不能讓 不能讓我們覺得每 覺得每次都是學術界 次都是學術界的老師出的 師出的 #7 #7 因為改考卷的老 因為改考卷的老師也都是那些人改 師也都是那些人改 都沒有叫 都沒有叫一個實務 一個實務工作者去改啊 #20 #20 因為現在都是要學歷取 因為現在都是要學歷取向 員的資格上就有一定 上就有一定的限制 歷取向 考選部對於典試委員的資格 #21 #21 十四 部分科目保留與固定錄取率的可能性 以我國目前的專技高考來說 律師之固定錄取率與會計師之部分科目及格保 留 皆為針對其專業特性與考試性質的配套措施 是否適用於社會工作師證照考 試並不得而知 但不失為一種可能性 因此受訪者認為皆可拿出來共同商議討論 有人提到說為何 有人提到說為何社工師不像 社工師不像中醫師考試這樣 師考試這樣可以部分及格科目 可以部分及格科目保 部分及格科目保留 #16 #16 無論是保留 是保留科目或是 科目或是固 定錄取率 都是可以拿 都是可以拿出來被討論 來被討論的 我覺得有些科目可 或是固定錄取率 討論的 我覺得有些科目 科目可 以有期限 以有期限的保留 的保留 因為我覺得 60 分到底是誰決 是誰決定的 如果是前 10 10 的菁英挑出 英挑出來 我反而覺得比較好 我反而覺得比較好 #19 #19 十五 社工實習的品質與時數 相較美國 日本 香港之下 台灣社工實習課程無論在品質與數量上 都有 待加強 尤其以目前缺乏對實習機構實質補助的情況下 機構收實習生往往是基 於專業使命與人情壓力 但在對於實習品質仍差異性極大 我在想之前不是有學分 我在想之前不是有學分班的 班的 到底考試的資格 考試的資格是要 20 學分 40 學分 甚至到 甚至到 80 118
學分這樣的資格 的資格上面 上面 我覺得可能在考試資格 我覺得可能在考試資格上有必 上有必要把實務 要把實務或是某 或是某方面的人格 方面的人格特 質放入考試的條 考試的條件上 不然可能只是科目 不然可能只是科目增 或是學分數往上 可是唸的還是理 科目增加或是學分數往 分數往上疊 可是唸的還是理 論阿那些東西的 阿那些東西的 學分數的意 分數的意義 的意義就沒有那麼大 就沒有那麼大 可能是基 可能是基本的實習 本的實習不夠 要求 700 個小時或是 800 個小時 #11 #11 六 對社會工作專業團體的期待 從文獻中可得知 在專業化的過程中往往專業團體有其關鍵性的角色與地 位 無論是香港模式中民間團體力量主導專業化推動 或是如同日本在國家機器 的框架下 由政府協助輔導成立民間專業團體 但對實務工作者個人而言 民間 團體應發揮什麼功能 又有何期待 以下歸納七點如下 一 就業資訊是最常被使用的服務 根據訪談資料中顯示 就業資訊是實務工作者最常使用之專業團體所提供的 服務 社工專業團體的就業資訊以網路作為媒介 有其方便性與可近性 而專業 團體更有著一種公正性的權威 因此實務工作者較常上專業團體的網站來獲取就 業資訊 平常沒有接觸 常沒有接觸 頂多只會用到他們 多只會用到他們的就業資訊 #1 #1 找不到工作時會上網 找不到工作時會上網看一下 一下 #8 認識就是我要找工作時要上 就是我要找工作時要上她們 看看 因為她們 因為她們算是社工就業資 作時要上她們網 她們網站看看 她們算是社工就業資訊比較齊全 的不會穿插在裡面 在裡面 #12 #12 二 成為社工紓壓的管道 社會工作者所接觸到的案主 往往都是社會中最弱勢的一群 在接案的過程 中 常常成為他人情緒的垃圾桶 接受案主的負面情緒 但實務工作者若缺乏紓 119
壓的資源與管道 久而久之將造成心理層面的負面影響 因此受訪者認為專業團 體應提供社工紓壓的管道 辦一些聯 一些聯誼性的活動 的活動 讓網絡與網絡之間有所聯 之間有所聯結 就像上個月辦 上個月辦壘球賽一樣 當你的團體 當你的團體為你的 團體為你的團體鼓勵 為你的團體鼓勵加 團體鼓勵加油 跟其他的團體 跟其他的團體有所 團體有所互動的時候 動的時候 做的好 做的好就鼓勵加 鼓勵加 油 為何社工都要一 社工都要一直 要一直這麼悲情 可以更快 可以更快樂一點 一點 #2 #2 其他的公 其他的公會好像會 好像會辦在職訓練 在職訓練 活動 餐敘去連結會員之間的感情 會員之間的感情 社工師 訓練 聯誼活動 公會好像比較少這 好像比較少這樣 比較少這樣子的東西 子的東西 #20 #20 三 提升會員認同 資料分析結果發現 實務工作者並不排斥繳交會費 但希望得到相等價值的 服務 換句話說 在資訊不足與無法滿足需求的前提下 實務工作者認為應加強 專業團體的功能以及倡導改善專業團體與個人的關係與互動 不過最 不過最不滿的是還要繳 的是還要繳會費 就是你每 就是你每年要繳 年要繳交 1500 的會費 的會費 但是卻沒有等 是卻沒有等同 的價值 價值 #3 #3 完全沒使用過他們 用過他們的服務 服務 他們也只有在繳 也只有在繳會費時才會通 時才會通知你 知你 #4 #4 因為我覺得現在台灣 因為我覺得現在台灣所謂的專業 台灣所謂的專業團體 所謂的專業團體 團體 那些社工專業團體 那些社工專業團體一點都不專業 團體一點都不專業 一點都不專業 我覺 得 因為我自己 因為我自己一點都不想去參加 一點都不想去參加那些專業團體 那些專業團體 團體 #5 #5 長期以來 期以來他讓我有一種觀念是他是不能被 念是他是不能被期待的 就是說 就是說 去參加 去參加這個協 這個協會或這 個協會或是甚至 會或是甚至是這個 甚至是這個組織 是這個組織的人 組織的人 的人 他並不會他不會去期待 不會他不會去期待這組織發會 組織發會任何功能才去 任何功能才去 參加 而且是他被規定並必須 而且是他被規定並必須要參 被規定並必須要參加 要參加他才去參加 他才去參加 #6 #6 就是跟基 就是跟基層社工的相關性 社工的相關性不一 關性不一定 不一定大 #17 #17 四 改善活動時間與地點 專業團體有一重要功能在於辦理學術研討會 然而對中南部的社工而言 進 修的管道與資源相對於北部 是較為不足的 研討會的舉辦無論在數量上以及品 質上 皆無法滿足中南部社工需求 因此 實務工作者認為在資源上也必須要南 120
北平衡 而且他辦 而且他辦學術研 學術研討會辦在那種上班時間 在那種上班時間 基金會怎麼可能讓 會怎麼可能讓你請公 你請公假去上課 假去上課 就 是要請自己 是要請自己的假 的假 我繳錢給你還要請自 繳錢給你還要請自己 你還要請自己的假去上課 的假去上課 這種配套措施 這種配套措施沒有 配套措施沒有弄好我還 要繳 1500 幹麻 #3 #3 像社工專協 社工專協幾乎只有在台北 只有在台北活動 台北活動 活動 對於中南 對於中南部 中南部的真的少的可憐 的真的少的可憐 #4 #4 第一個 第一個 到現在為止還是重北輕南 還是重北輕南 在社工界也是一樣 也是一樣重北輕南 北輕南 那時候辦 那時候辦的活 北輕南 在社工界 動都在北 動都在北部 你在發 你在發瘋嗎 高雄的都要跑 的都要跑 跑 跑 跑到台北去 台北去 #5 #5 我覺得現在的協 我覺得現在的協會其實連最 會其實連最基本的辦 本的辦一些進 一些進修的課程都不是那麼的多 都不是那麼的多 而且就算 有的話 有的話 南北差 南北差異性也 異性也太大 例如醫協辦個什麼 協辦個什麼課 個什麼課的 也是北 也是北部一場就沒了 一場就沒了 就這 樣來說大家是 樣來說大家是繳 的資源就不一樣 就不一樣 #9 說大家是繳一樣的錢 享受的資源 課程比較少辦 比較少辦在中南部 中南部 即使辦在 即使辦在中南部老 中南部老師也會不一 部老師也會不一樣 師也會不一樣 #22 #22 五 代表社工發聲 以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為例 其任務是致力於維護及保障社工人員的 權益 但目前台灣尚缺乏社工界有代表性的組織化力量以及管道來為社工人發 聲 爭取社工的權益與保障 即使你身 即使你身處 你身處社工領域 社工領域你還是很少 領域你還是很少聽 你還是很少聽到社工專協 到社工專協跟協會有一些聲音出來 自己在這 個環境中 個環境中都 不到協會有聲音出來了 更何況 更何況是一般社會大眾 他都聽 他都聽不到這些聲 境中都聽不到協 音 那他又怎麼會認同你 那他又怎麼會認同你 #3 #3 反而在國內 反而在國內發 國內發生一些社工重大事件 生一些社工重大事件 我們很少看見 很少看見社工專 看見社工專協 社工專協的角色出現在這個 角色出現在這個議 出現在這個議 題上 題上 沒有聲明出來 沒有一個代表 沒有一個代表這職業的人出來 這職業的人出來表明立場 #4 #4 其實像 其實像剛剛有提到說就算有些社工員 剛剛有提到說就算有些社工員處理 意的 然後專業團 然後專業團 有提到說就算有些社工員處理不當我相 處理不當我相信 不當我相信也不是故意的 體也沒有出來 也沒有出來協助 就被冠上冷血社工的名號 或是也缺少了一個處理 或是也缺少了一個處理的方 處理的方式 的方式 #16 #16 其它發生了一些有關 生了一些有關於兒少保的重大社會事件 少保的重大社會事件 好像是沒有以 好像是沒有以協 是沒有以協會的發 會的發言人出來 為社工員做一些辯解還是怎麼樣 還是怎麼樣 確實是看 實是看不到 不到 #20 #20 121
六 增加實務工作者的參與 資料分析結果發現 實務工作者認為 許多專業團體在組織架構與實際權力 運作上 都被學術界在掌握 缺乏實務界人士的參與 也間接影響了對實務界幫 助 頂多是部分 多是部分學者用 提升自己頭銜的 單位 對大部分 對大部分的社工 說沒有特別實質的 部分學者用來 學者用來提升自己頭銜 己頭銜的單位 部分的社工來 的社工來說沒有特 幫助 幫助 #4 #4 所以變成說有一個所謂的認證的制度是很好 所以變成說有一個所謂的認證的制度是很好 可是回過頭來 可是回過頭來想 頭來想好了 台灣有一個 台灣有一個 這樣的專業團體 的專業團體來 團體來做這樣 做這樣認證的東西嗎 認證的東西嗎 我也在懷 我也在懷疑 它有什麼專業能力 有什麼專業能力 沒有 沒有 所謂的專業 所謂的專業 隨便講一個協 一個協會好了 譬如說社工的某 說社工的某個專業的協 個專業的協會好了 還不是那 些老師在操控 可是考題就是那些老 可是考題就是那些老師出的 師出的 改考卷也是這些老 改考卷也是這些老師出的 師出的 對不對 對不對 #5 #5 變成參與的永遠 變成參與的永遠都是那些人 永遠都是那些人 都是那些人 在討論問題的也都是那些人 討論問題的也都是那些人 問題的也都是那些人 #9 這些專業團體 這些專業團體雖然很有名 可是力量卻是很弱 卻是很弱的 沒有一個作用出來 沒有一個作用出來 而且她 而且她 團體雖然很有名聲 可是力量 們都是一堆 都是一堆學者 學者 實務界的很少 務界的很少 的很少 可是實際被打 可是實際被打壓的都是實 際被打壓的都是實務界被打 壓的都是實務界被打壓的 務界被打壓的 壓的 #12 #12 七 功能的多元化 目前台灣之專業團體功能仍停留在學術進修 缺乏聯誼 紓壓 倡導保障社 工權益的行動 在角色定位上 加入專業團體是否只是個人受限於法律而不得不 配合的行動 或是專業團體應釐清其任務 發展適合的服務項目以促進社會工作 的專業化 要收會費 要收會費時就會開 時就會開課 #9 平常會看 常會看到這名字 到這名字也只有辦 也只有辦一些學術研 一些學術研討會的時候或是研習 會的時候或是研習活動 研習活動 活動 是不是他們 是不是他們的 定位只在這裡 定位只在這裡 只在這裡 #4 #4 其他的公 其他的公會好像比較會為他 好像比較會為他們 比較會為他們做一些連結 倡導 爭取 我覺得社工師好像 我覺得社工師好像大家 好像大家 都很忙 都很忙 加入公會 加入公會好像只是為了 好像只是為了配 法令上的要求 #20 只是為了配合法令上的要 上的要求 #20 122
七 對繼續教育的看法 目前在我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證照法規中 有關於繼續教育與換照條文僅見 於心理師法 規範心理師執業後每六年接受繼續教育積分須達 180 點以上之規 定 心理師與社工師性質與業務範圍有其相似之處 然而社工師證照制度是否需 要繼續教育與換照 實務工作者之看法又是如何 資料分析結果如下 一 基層社工普遍認為社工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與需求 目前社工師法仍無有關繼續教育之規範 但研究發現實務工作者普遍肯定有 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並且接受繼續教育有其正面的功能 這張證照有他的價值 這張證照有他的價值沒有 是他後面的東西是什麼 你要上哪 你要上哪些課 你會發 你會發 價值沒有錯 沒有錯 但是他後面的東西是什麼 現在香 現在香港它是換照 每年 幾年 幾年 還有繼續教 還有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的部份 部份 你會發 你會發現它後面的東西是 足夠的 #2 #2 例如說很多專業每 如說很多專業每年是都要去進 年是都要去進修上課的 每年多少時數 年多少時數 像駕照一樣 照一樣這證照不 是一次過終身有效 必須要不 必須要不斷 照的 且是有條 且是有條件的 因為你不透過這樣 過這樣的 要不斷地去換照的 方式只是口頭上不斷 上不斷去說社工員需 去說社工員需要在職進 要在職進修 這樣變成各機構有沒有能力跟意願 機構有沒有能力跟意願 去做這樣 去做這樣的東西 的東西 沒有任何 沒有任何的東西去保障社工員 任何的東西去保障社工員畢 的東西去保障社工員畢業離開學校後進入職場 進入職場 職場 它的這 個部份在 部份在哪裡 #4 #4 我覺得就是比照專科醫 我覺得就是比照專科醫師的 必須要規定每年要有幾個學 規定每年要有幾個學分 科醫師的模 師的模式 必須要 年要有幾個學分 那前提是這些 學分是要被 是要被可達到的 到的 #6 #6 你要去進 你要去進修的部份 部份 上那些課 上那些課拿學分然後去申 然後去申請 必須要 必須要滿一定的時數 的時數 #9 當下那一段 當下那一段時間有 時間有 因為你要衝考試 考試 你可能讀 你可能讀蠻多 那你的專業能力從 那你的專業能力從哪裡衰 退 從考到社工師的那一刻 我書就丟了 #18 #18 我要講 我要講的就是這部份 的就是這部份 部份 你今天既然是國 你今天既然是國家考試認可的 家考試認可的 不見得是每 得是每一個部門 一個部門自 部門自己 123
來做 你國家對這個重視 家對這個重視的話 是不是每 是不是每一個禮拜或每一年有個固 一年有個固定時間 時間 讓這些 人接受 人接受一星期或二 期或二星期的繼續教 期的繼續教育 要的 #18 #18 繼續教育 我真的覺得這各充電是必要的 我覺得現在雖然我們 我覺得現在雖然我們考上了 考上了 法令上對我 法令上對我們並 上對我們並沒有這個 們並沒有這個限 沒有這個限制 其實這個社會不斷 其實這個社會不斷 變遷 在職訓練 在職訓練還是 訓練還是需 還是需要的 要的 這個在職訓練 這個在職訓練還是要 訓練還是要規範進 還是要規範進去 規範進去 並且要有一個強迫性 且要有一個強迫性 就是說不參加繼續教 就是說不參加繼續教育 加繼續教育就無法 就無法執業 執業 #20 #20 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還是有必 還是有必要的 要的 因為社會一直 因為社會一直在變連服務 在變連服務方 也要跟著改變 #22 #22 服務方式也要跟著改變 二 缺乏課程認證的機制 然而 配合繼續教育的規範 為確保授課內容的品質與師資等 學分課程必 須要是經過專業認證的 至於要由國家或是專業團體來進行認證的工作 資料分 析後發現實務工作者並無定見 在諮商輔導的部份是有的 部份是有的 是有的 他們要去開 要去開設可以認證的課 可以認證的課程之前必須先 之前必須先透過協會去 做審查 這個是可以列為在職訓練 為在職訓練的 訓練的課程 去參加 去參加才可以申 才可以申請時數 請時數而不是任合 而不是任合阿 任合阿莎 布魯的課程都可以被 都可以被登錄 是需要經過審查 會就你的課 會就你的課程內容 程內容 師資去做審查 認為這個課 認為這個課程是對你的這個領域 是對你的這個領域是有實 領域是有實質 是有實質的幫助才能成為認證時數 才能成為認證時數的課程 社工師 目前是沒有的 前是沒有的 #4 #4 我覺得繼續教 我覺得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是社工應 是社工應該要做的事 要做的事 而不是一種負擔 而不是一種負擔 任何一個專業本 任何一個專業本來 一個專業本來就要 不斷地進修 而且這些課 而且這些課程是需要經過認證的 要經過認證的 最大的問題在於沒有一個讓全部 大的問題在於沒有一個讓全部社 讓全部社 工都信 工都信得過的協 得過的協會 #19 #19 我覺得可以委託 我覺得可以委託各地的社工師公 的社工師公會以及 會以及社工專協 社工專協來辦這樣的課程 雖然繼續教 雖然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 也會對社工人員造 也會對社工人員造成壓力 成壓力 可是在取 可是在取得證照後還是有這個義務 得證照後還是有這個義務去 義務去進修 才是真的能 保障到個案權 保障到個案權益的部份 部份 #20 #20 在取得社工師證照後也不代表 得社工師證照後也不代表你以後工作會很順利 所以也可以藉著跟老 著跟老師討論 來學到一些新的東西 學到一些新的東西 只是現在 只是現在國內並沒有強 國內並沒有強調 沒有強調你一定 你一定要去上課 要去上課修幾學分 幾學分 變得說 好像有 好像有課再去上又不受 再去上又不受到認證 到認證 #22 #22 124
三 避免成為社工人的額外負擔 從資料分析結果發現 實務工作者對繼續教育所帶來的壓力仍有擔憂 包含 上課可能壓縮社工本身的喘息時間 以及金錢上的負擔 在目前人力不足與缺乏 相關法規保障的處境下 這種擔憂不是沒有道理的 他變成是要壓榨自己的時間去上這個課 的時間去上這個課阿幹麻的 你說這個課 你說這個課對他們 對他們一定是好的 嗎 我是抱持著懷疑的態度 其實成長跟負擔是一件 跟負擔是一件很弔詭的事 的事 最初在 最初在設計時是 為了成長 但是在執行時就成了社工員的負擔 是在執行時就成了社工員的負擔 因為這上課 因為這上課過程中他一定 他一定要去壓縮 要去壓縮 自己的時間去上課 的時間去上課 可是他的案量 可是他的案量這麼大 這麼大 就變成了蠟燭兩頭燒 #3 #3 那可能需 那可能需要一個 12 次的團體 次的團體的那種東西 團體的那種東西 的那種東西 那你想想看 那你想想看在這麼多工作的一個 在這麼多工作的一個 在 現代台灣 現代台灣社工這麼不 之下 你去 12 次 你回來 你回來 你個案有多少個 你個案有多少個 你去 台灣社工這麼不足 社工這麼不足的狀態之下 完解壓 回來還是一堆 還是一堆壓力 壓力 而且更 而且更壓 #5 #5 你今天社工系 你今天社工系不是很難 不是很難混 一大堆 一大堆從社工系 社工系畢業 你真正畢 你真正畢業再進 業再進修的沒幾個 的沒幾個 除非你真的執著這個工作 除非你真的執著這個工作 你真的執著這個工作 有興趣 有興趣 再過來 再過來很多 很多 實在太 實在太忙了 忙了 你叫他再讀 他再讀書 算 了 累死了 所以覺得這工作是一個人去負擔的 所以覺得這工作是一個人去負擔的 你是不是應 你是不是應該去預估 1.5 的人力 或 1.25 的人力 的人力 讓一個人出去一段 一個人出去一段時間去訓練 時間去訓練 訓練 #18 #18 第二節 討論 若以力學概念中不存在不損耗能量的 完美機器 來譬喻 任何毫無缺點的 完美制度 也是不存在的 任何制度皆需要根據文化背景 環境以及其他因素 來做通盤的考量與不斷地與時俱進 然而 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實施至今已邁入第十一個年頭 其對社會工作 領域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討論的聲音也一直沒有中斷過 但總是雷聲大雨點小 制度的重大變革除了檢覈考與特考的廢止 以及少數考試題型的改變外 似乎相 關改革仍處於研議階段 日前考選部舉辦 社會工作師之教考訓用制度與國際接 125
軌研討會 冀望藉由論壇來建立社會工作產官學界溝通之管道 並以與會人士 意見來做為社會工作證照考試改革之依據 在基層社工的意見中 隱含了多少對於社會結構對於個人的衝擊 以及個人 又如何回應社會結構 是積極行動或是消極退縮 證照制度與個人存在著怎樣 的微妙關係 本研究依據文獻回顧以及質性訪談資料 提出以下結論 一 社會工作師證照考試帶給社工人員之 烙印/榮耀 根據前節的資料分析發現 社工人員對於社工師考試的經驗與觀感呈現負面 大於正面 壓力大於支持 拉力大於推力 原先期待社工證照制度能發揮其功能 為專業角色 就業環境與社區認同上提升 並以法律規範社工師的權利義務來保 障案主的權益 然而證照考試為社工人帶來的 是在實務工作與準備考試的夾縫 中尋求喘息的空間 在某種程度上來說 沒有人會喜歡考試 但是當考試能帶來更好的生涯發 展 應考人才會欣然地接受並努力投入考試 然而受訪者對於社工師考試 多半 呈現無奈 無力 不確定 焦慮 憤怒以及痛苦等負面的感受 而這些感受是來 自於考試制度面 技術官僚考選方式的不恰當所帶來的挫敗經驗 從資料分析結果發現 面對社工證照考試所帶來的經驗與壓力 通常會呈現 多種不同的心理防衛機轉 逃避 被迫接受 勇敢突破等 因此在行為上呈現出 抗考 聽天由命憑運氣 努力拼考試等行為模式 當然 個人的行為無所謂優劣 高下 都是 人在情境中 的行動 但是當個人行為集合成了社會行動 在現象 的背後所呈現出的 是一群勤奮努力為弱勢服務的專業人員 得不到應有的肯定 與尊重 研究者認為 真正需要檢討的是 一個影響上萬人職業生涯的制度引發 如此大的負面聲浪與反對 對維護社會公義追求群眾幸福的社工專業來說 真是 一大諷刺 在面對自身權益的環節上 竟是如此無力 研究者認為 若以 二元論 的觀點來看待社工證照制度 其為實務工作者 126
帶來的 是榮耀與烙印的複雜集合體 在付出了相對的努力而在證照考試中獲得 肯定 進一步為未來的職業生涯發展帶來幫助 在國家背書以及證照稀有性的情 況下 是社工人員的榮耀 另一方面 考試過程的辛勞與疲憊 以及考試結果的 不盡人意 最後因懷疑 沮喪 失望 最後形成憤怒而反對證照考試 是社工人 員的烙印 二 社會工作師證照之 功能/反功能 控制/失序 以功能論的角度來說 一個制度的存在價值在於其功能與反功能 正如對功 能論的批評一樣 探討證照的功能難免陷入功利主義與套套邏輯的窠臼 在本研 究的資料分析中 並不去探討歷史因素對證照形式發展的關係 研究者從微觀從 面出發 探討社工師證照對於實務工作者來說 到底有何用處 根據資料分析發 現 社工師證照之功能在不斷減少 例如轉任大門的關閉 以及無法落實對社工 師的權利義務規範 從不同層次的角度來看 在生理層次的功能多為薪資待遇的 可能改善 在心理層次上 考取社工師證照對自我肯定 自尊以及自信心的提升 上有直接幫助 在社會層次為間接之加分效果 對於求職 升遷 他人尊重 責 任與權力有其幫助 並且在國家考試的光環下還是具有相當的說服力 此外 值 得注意的是 社工師法的立法宗旨在於提升對案主權益的保障 但在訪談資料中 實務工作者多半持保留與懷疑的態度 是否代表著準備考試與實務工作的投入是 零合遊戲 另一方面 社工師證照代表著社會控制 以資格主義的型態來代表國家機器 對個人的管控 實務界透過證照考試被學術體制所同質化 不但失去主體性也使 權力結構更顯失衡 評鑑則是國家與學術掛鉤方式 取得證照對個人而言 是取 得跨過門檻的資格 是從國家手中獲取資源 換個角度 也意味著另外一群人的 權力被剝奪 資源受到限制 例如神學院畢業之社工人員即便其再有能力擁有在 多的實務經驗 但在公部門委託案投標與評鑑制度下 始終無法獲得合理的保證 127
與尊重 就是顯而易見的例子 然而 值得思索的是 在目前缺乏資源的大環境 下 有太多太多的民間機構靠公部門委託案在維持運作 在採購制度與評鑑制度 的雙重控制下 剩下的不是向官僚體制投誠的小型機構 就是有能力募款有固定 財源的中大型機構 此現象是否代表著有自主性的小型機構在台灣的社會福利環 境中 是沒有其生存空間的 三 社會工作師證照制度與社會工作教育界 考試/教學孰先孰 後 近幾年來 在社會工作教育界在社工師證照的衝擊下 有了巨大的轉變 包 括中南部大專社工科系的興起 學分班的設立等 在看似興盛壯大的現象背後 是代表著對社工人力需求的成長 還是社工新血不斷地湧入 又不斷地流失 從 文獻中可發現社會工作界培育的學生一直在流失 職場上新進的社工成為消耗 品 用完了一個再換一個 若證照之取得 能建立起實務工作者職場角色的專業 性與不可替代性 或許考取證照就有其必要性 然而 從另一個角度思考 若證 照才能代表個人在職場的專業與價值 至於學校教育的價值是否只是為了訓練出 符合應考資格的應考人 若受 20 學分教育即可報考社工師考試 那對於受正統 四年社會工作教育的畢業生來說情何以堪 在學分班制度設計之初 是為了某部 份未受正統社工教育卻實際從事社會工作的基層社工提供取得證照的管道 其多 元開放精神值得肯定 但在缺乏相關實務經驗的限制下 恐怕變相壓縮社工科系 畢業生的發展與出路 另一方面 在證照化的趨勢下 學校教育勢必調整開設課程與教學內容以配 合考試制度 如此學校教育 補習化 的現象 對於所培育人才的深度與廣度必 然有所影響 大學教育所扮演的角色應為通才教育 為進入的基本能力而作準備 而非訓練出一批 工具人 考試領導教學是社會工作教育界所擔憂的 但學校 教育若與考試制度完全脫軌 參加補習班成了考取執照的最方便途徑 又有圖利 128
補習班之嫌 因此 在考試/教學間取得平衡點 是一門藝術 端看個人的教學 風格與理念 四 社會工作師證照制度與實務界 衝擊/回應 與 變遷/存 續 在實務界 評鑑制度規範社工證照數量 轉任社工師管道的開啟與關閉 社 會工作人力的階層流動 組織內部的 M 型現象等都是巨大的變遷 然而 不變的 是對案主與社工本身的保障未見提升 民眾仍然分不清社工與志工的差異 配套 措施還是不足 學術界與實務界歧見尚在 對於這些現象 主要是來自於大環境 的變遷 在新的福利法規不斷通過以及社會政策朝令夕改的處境下 實務工作者 永遠只是在配合國家機器的運作 在專業性不受重視 實務經驗毫無價值以及缺 乏良好的就業環境下 基層社工對未來是感到茫然的 尤其在面對社會的不斷變 動 新的社會問題不斷產生 但實務工作者仍然被用舊的思維與舊的方式來看 待 對於要求發展專業自主的社工專業來說 真是諷刺 無論專業社群怎麼大聲 疾呼 在缺乏倡導社會福利教育的環境下 專業人員依然缺乏主體性 依然受到 外在生態的宰制 只能在有限的發展空間中 掙扎出一條路 五 社會工作師證照考試之 專業化/去專業化 在專業化的趨勢下 身為主管機關的考試院提出社工師證照考試也要 國際 化 專業化 的口號 然而 與國際接軌而忽略了本土的文化背景 是否反而 陷入了全球化的迷思中 萬育維 2007 認為 任何一個專業都是為了提升人 類的幸福 考試制度 證照職業都是為了達到目的之方法 如果把方法當成目的 就失去了專業的基本精神 換句話說 國際化 專業化 也都是一種手段 若將此當作萬靈丹 未免顯得狹隘 殊不知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 國際化 與 專業化 其實是 新資本主義 的外衣 在全球市場的架構下 社會工作所面 129
對的是社會不平等的劇增以及家庭功能的式微 而這些社會問題往往是資本主義 所帶來的 當國家機器往資本主義靠攏 代表著與社會工作追求的公平正義漸行 漸遠 在面對大環境的挑戰以及國家機器 專業團體與市場機制的三方壓迫 實 務工作者要如何跳脫出制度的框架 堅持社會工作的理想 根據研究資料分析發現 受訪者的確支持改革社工師考試方式 但是改革之 方式與過程 必須考慮其適當性以及台灣的文化脈絡 換句話說 無論應考資格 考試型態 題型 難易度 錄取率以及典試工作如何更改 必須回應到社會工作 的特質 尊重包容多元 建立和善合理的制度 六 社會工作專業團體之 出發/再出發 在推動社會工作證照法制化的過程中 專業團體曾扮演重要的推手 從 社 工專協 的成立到 社工師法推動小組 的上路 社工師法的水到渠成 專業團 體功不可沒 然而 在實施的這 11 年間 對考試制度的爭議從未間斷 批評一 直沒少過 但專業團體似乎就功成身退 隱居幕後了 是專業團體對制度妥協了 還是對社會工作的專業發展而言 有更重要的下一個目標 在面臨時代變遷與專業發展受困的窘境下 基層社工仍是認為必須要藉由專 業團體來為其發聲 因此也還對專業團體抱有期待與盼望 希望能以組織的力量 來共同打拼 但往往期望換來的是更大的失望 根據研究資料分析發現 基層社 工認為專業團體除了提供就業資訊與辦理進修課程外 似乎與實務工作者職業生 涯有著莫大的距離 這種充滿疏離的關係代表著專業團體尚有相當大的努力空 間 實務工作者認為 專業團體在服務上應多元化 並貼近基層的需求 增加實 務工作者的參與和使用 七 社會工作師證照制度與職業社群 就業環境/勞動條件 從個人理性選擇的角度來看 證照制度的價值來自於對個人生活的改善 以 130
及社會資源的取得 以目前的就業現況來看 私部門薪資低 工作量大與專業支 持不足是普遍的現象 而有著指標性意義的公部門 財源不足以及對公務人員名 額的總量管制 使得正式職務幾乎都是遇缺不補 並以約聘僱或臨時僱用來取代 正式人力 至於發展出新的 公職社工師 考試 在目前錄取人數不多的狀況下 能夠保障到的也是極少數的精英份子 而最基層的社工人員 仍然被定位成用完 即丟的 消耗品 人力 如此一來 如何要求職業社群建立 專業認同 與 組 織承諾 因此 證照制度的推行必須結合勞動條件與就業環境 建構完善的配套措 施 才能達到社工與案主權益保障雙贏的目標 然而 資料分析結果發現 在配 套措施不足 社會工作環境無法改善的情況下 對證照考試的投入有來自實際價 值 成本效益 自我實現以及社會支持等誘因 而社會壓力 面子問題等形成另 一股拉力 換句話說 必須要回歸到就業環境以及勞動條件的改善上 給予實務 工作者更多的保障與參與考試的誘因 才能提昇內部認同 順利推行社工證照制 度 13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從職業社會學的角度出發 以功能論 後現代主義 交換理論與 動機論等不同觀點來探討在現代社會中 專業化與證照制度的發展過程 並綜合 整理各不同觀點對證照制度的看法 接著 研究者描繪各國的證照制度與社會工 作證照制度 從中比較美 日 台 香港等地的社會工作證照制度的差異 此外 根據文獻回顧的結果 對影響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推行的外在環境因素 刻劃 出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的發展脈絡 研究者認為 制度發展固有其特殊的歷史 背景 而此過程中政治性目的大於專業的發展使命 最後 研究者回顧對社會工 作證照制度的相關研究 並進一步發展出訪談大綱等研究工具 透過引導式訪談 與焦點團體 研究者蒐集南台灣 22 位社會服務事業從業人員對社會工作證照制 度態度之資料 分為社工師的考試經驗與想法 對社工師證照功能的看法 證照 制度對社工領域的影響 對社工師考試內容的看法 未來社工證照制度的改革方 向 對社會工作專業團體的期待 對繼續教育的看法等部分 並從討論中歸納出 社會工作師證照考試帶給社工人員之 烙印/榮耀 社會工作師證照之 功能/ 反功能 控制/失序 社會工作師證照制度與社會工作教育界 考試/教學孰 先孰後 社會工作師證照制度與實務界 衝擊/回應 與 變遷/存續 社會工 作師證照考試之 專業化/去專業化 社會工作專業團體之 出發/再出發 社 會工作師證照制度與職業社群 就業環境/勞動條件 等七點 根據討論結果 研究者提出建議如下節 132
第二節 建議 在研究進行的過程中 研究者除了能夠對社會工作證照制度一窺全貌外 也 開始有一些體認與反思 體認到的是 在文獻中看到社工師法的立法過程 建構出現在的社工師證照 制度 除了專業化的目標 並無法化約成社工證照制度的建構 更不是說只要法 令通過 就可以一次解決社會工作的問題 專業不被認同 勞動條件不佳等 而 觀察整個立法過程後 從歷史中研究者似乎看到目前社工界的困境 包含過度注 重結果而忽略了過程 為了有法而有法 專業團體凝聚力不足 容易陷入一言 堂的思維 法令推動過程缺乏與對立團體的對話 缺乏媒體運作 社工師法未 引起社會的關注 制度缺乏配套 法令形同虛設無法落實 反思到的是 若要將現有制度改革 新的制度是否會比現有制度更好 或是 反而讓社工人無所適從 造成更負面的影響 也許從後現代觀點來解構整個社工 證照制度 才是對社會工作與整體社會才是最好的 在思索辯證的過程中 研究 者仍傾向改善現有制度以及充實社工教育 其原因有二 一為完全取消現有證照 制度 不但過於激烈 也與台灣社會整體價值有所違背 當整個社會都是注重角 色 頭銜以及地位等名目時 解構社工證照制度 不但無助於專業發展 反而更 無法獲得社會認同與改善勞動條件 二為自由/控制的兩難 必須要重新由社會 工作的價值觀加以思索 社會工作強調多元 專重差異以及公平正義 傳統文化 對於進入國家體系保護的迷思 以及近代自由主義對於 自由 的追尋 是制度 面的文化因素 與制度設計的無關 而是人和制度間的矛盾 然而 從另一個更 高層次的價值觀 案主利益優先 的角度來看 或許也是另一種思維 社會工作 證照制度 無論是分級制 繼續教育與實習體制的充實 是否能達到提升專業水 準 改善專業地位與增進案主權益的目標 由整體配套來看 社工教育的改革對 133
專業的提升是毋庸置疑的 而分級制度的設計 是為了落實社工師法 並且執行 對社工師的權益義務規範 維護案主權益 然而 在實務面上仍需要行政單位的 配合 才能使其功能有所發揮 最重要的是 社會工作如何認同自己 又如何獲 得認同 當社會工作者能夠提升專業 也才有資格要求社會給予尊重 然而 在 充滿敵意的制度下 是不可能造就出同理的社工 因此 從結構面去倡導改革 從個體面去不斷自我提升 才是在兩難中找尋出路的方法 本研究依據資料分析結果與結論 就台灣社會工作證照制度分別對考選部 實務界 教育界 專業團體提出以下建議 做為參考 一 考選部 一 題型彈性化 增加選擇題之比例 並在題型上做彈性調整 例如題組 多重選擇等不同之 測驗方式 如此一來方便應考人作答 閱卷人也比較不那麼辛苦 二 難易度正常化 配合選擇題型的增加 以電腦閱卷方式來調整難易度與得分標準 三 減少考試科目或部分科目及格保留 以目前七科考三天方式 造成應考人身心上之負擔 研究者認為考試科目可 再減少 例如不考社會工作研究法或是社會工作管理 以及採固定年限中部分科 目及格保留 避免因少數科目成績不理想影響成績 造成每年皆必須從頭來過 四 固定考試範圍 命題委員約定出題固定在一定範圍教科書內 並且以基礎知識為主 避免艱 澀冷僻的主題與詞彙 五 公佈評分標準與資料出處 無論是申論題或是選擇題 其評分標準以及資料出處應加以公佈 例如錯別 字 答題架構 邏輯思路等 以彰顯考試之公信力 134
六 增加實務界命/審題委員 目前台灣的社工學界結構上 大部分教師不是沒有實務經驗 或是脫離實務 界一段時間 而實務界工作者大部分只具有碩士學歷並在學校擔任兼任講師 並 不具有考選部所認定的命題與審題資格 研究者建議從法規上做修定 並且每年 由專業團體推薦實務工作者命/審題委員代表 增加實務界命/審題委員 七 穩定錄取率 配合社工市場人力需求評估 並且針對不同級別之社工證照來規劃出合理的 錄取率 並依此來調整難易度與計分 減少錄取率高低起伏過大之現象 八 考選資訊透明化 由於部分考選資訊未公佈 使得社工師考試一直存在著負面的耳語 小道消 息等 嚴重影響政府形象及考試公信力 研究者建議 在考選統計資訊上應更多 元透明 比照日本模式 公布每題之平均得分與組距以及所以考生得分之常態分 布圖等 此外 礙於目前考選法規 考選部並無法主動公佈考試命/審題委員名單 建議委託有公信力之民間專業團體執行之 九 修訂應考資格 在應考資格上 建議修改現行 社會工作師法 第五條第二款應考資格 專 科以上畢業 曾修相關學科至少 7 科 合計 20 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計 3 學 分 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 從原先之 20 學分提高至 40 學分 並限制具備實務工作年資才得以應考 十 訂定繼續教育與換照規範 規定每年應接受固定時數之繼續教育 且必須是經過合格認證之課程 此外 取得社工師證照後應有換照 換照時無須考試 配合繼續教育時數提出書面審查 即可 十一 實務經驗的要求 以美國為例 進階社工師證照界需具備有 2000/3000 小時之實務經驗 建議 135
台灣將來落實社工證照分級制度後 增加進階社工證照對實務經驗的要求 十二 建構基礎/進階證照分級 目前台灣社工師法規定無法落實 其原因來自於基礎證照的缺乏以及與市場 需求上之落差 不但增加實務工作者在職場上之阻力 也連帶使得法條中規定之 權利/義務 保障/懲戒無法執行 研究者建議考選部審慎規劃社會工作基礎/進 階證照分級 無論是將現有兩者皆為國家考試 或是一為國家考試一為民間認 證 符合市場需求以及專業發展的改革才是當務之急 二 實務界 一 推行社會工作分級制度 以目前的實務界來說 依據機構大小與性質有著不同的學習地圖 升遷方式 與職級 分級制度之缺乏使得社工人員職業生涯發展受阻 研究者認為應學習香 港模式 依據取得學位再加工作經驗 分為兩級社工人員 社工師級 主任級 以大學本科為要件 社工助理級 助理級 以專科二年文憑為主 也做為借鏡 也就是說台灣將邁向非大學本科 20 學分班以社工助理為主 大學本科畢業以社 工員為主 並在兩級中建構台灣之職務層級 二 區隔不同層級人力做職務調整 配合社會工作分級制度 將不同層級人力做職務與工作內容上之調整 例如 行政職務 督導職務 直接服務職務等 三 健全督導制度 有鑒於台灣社會工作中階人才斷層嚴重 造成新進人員得不到專業支持與督 導 而專業耗竭黯然退出社工界 研究者建議 應配合社會工作證照制度 訂定 合理的督導資格與人員配置 並給予適當之督導津貼以健全督導制度 四 提供實際之獎勵與保障就業環境 隨著證照功能的一再減少 已陷入 證照無用化 的窘境 證照制度基於保 136
障案主權益以及專業發展的前提下 應與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脫鉤 此外 提供相 對誘因與保障來鼓勵實務工作者投入考試 研究者建議 可仿效香港建立薪資標 準表 並且提供偏遠地區以及高風險工作之津貼 五 設定不同機構的不同級別人力配置標準 在實施分級制度後 為防止一般福利機構以低階人力取代高階人力 研究者 建議應設定不同機構的不同級別人力配置標準 六 輔導獎勵成立社會工作事務所 在大環境不佳的狀況下 自行開業仍屬少數 雖此屬市場供需問題政府不宜 介入 但研究者認為可結合學校 公部門 民間機構之資源 探討建立聯合事務 所之可能性 並且在承接委託案與轉介案主時 可建議鼓勵轉介社會工作事務所 三 教育界 一 增加社工實習時數 相較香港註冊局轄下之 學歷評審委員會 對學士課程實習課程時數至少 800 小時 以及日本對於實務經驗 一年/兩年 與養成教育 半年/一年 多元 的實務教育 台灣的社工實習在時數以及廣度上顯得貧乏 此外 台灣之社工系 畢業生 僑生 回香港後 學歷竟不被承認 必須具備台灣之社工師執照才可註 冊 推究其原因 往往是來自於無法在被認可的實習機構中完成足夠的實習時 數 建議社工科系在規劃課程時應跳脫社工師考試的框架 深紮學校教育的根 基 多元提供學生實習之經驗與管道 並增加實習時數 與國際接軌 二 重視碩士層級社工教育 目前台灣社工教育仍以大學為主流 已超過 26 所 而全國有 15 所碩士班 至今所討論仍然停留在大學社工教育與證照制度的關係 而對於碩士層級社工教 育仍缺乏統一之標準與定見 在國際化的前提下 建議重視碩士層級社工教育 連結進階社工證照與碩士層級社工教育之關係 137
三 建立社工教育品質之監督機制 無論是香港註冊局轄下之 學歷評審委員會 抑是日本之 社會福祉士養 成校協會 皆由民間社工教育專業團體肩負起監督管控社工教育與實務界之品 質 並發展出一套評估與認證之體系 反觀台灣仍由政府部門主導評鑑制度 研 究者建議國家應將權力下放 由社工教育專業團體進行認證與審查工作 由國家 進行懲戒與輔導的後續動作 四 專業團體 一 次專科與專長認證 雖然台灣並無法像美國證照制度區分出如此詳細之次專科與不同專長領域 認證 但仍可以審查與認證方式 對較特殊之領域如精神 醫療等建立頒發專長 證書 二 建立證照制度產官學界互動之平台 參考日本以 財團法人社會福祉振興試驗中心 作為負責考試業務單位 並 委託 社會福祉士養成校協會 於每年證照考試舉行完後 調查整合基層聲音呈 交至中央主管機關 研究者建議可委託 台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 來進行基層意 見的調查工作 以茲日後改革之參考 三 不同團體角色分工 有鑒於台灣專業團體角色定位模糊 任務分工不清導致資源與力量無法集中 之現象 研究者建議參考香港之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 工會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分工合作之模式 整合不同專業團體並協調出最佳 之合作模式 四 服務項目的多元化 根據資料分析結果發現 目前台灣之基層社工對專業團體之服務使用上仍然 相當有限 研究者建議 可根據需求提供多元化之服務項目 如聯誼活動 餐敘 138
共同保險制度等 五 改善資源不均現象 由於地理環境以及市場需求的因素 使得服務資源有了城鄉差距 研究者建 議應連結當地資源如學校 各地公會等來縮小城鄉差距 六 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證 配合繼續教育規範的落實 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品質必須經過管控與監督 研究者建議 此認證工作應委託專業團體進行之 七 落實社工師倫理守則與懲戒 對於每次社會事件發生後 社工員總是在火線上被拿出來檢討 但在新聞熱 度過後又不見相關補救或是懲戒措施 造成各界處於各說各話的狀況 研究者建 議 應落實社工師倫理守則以及違紀之懲戒 由專業團體進行認定並交由主關機 關進行行政處份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 與未來研究建議 在研究進行的過程中 研究者不斷反思自身之困境以及研究之限制 茲條列 如下 一 台灣社工證照制度實行已超過十個年頭 在制度現存狀況下討論證照制度 的功能/失功能似乎無助於制度之再建構 此外 研究者也無能力/無法跳出證照 制度的框架 被迫在接受現存之度下來進行研究 換句話說 研究者無法否定其 自身對專業化的肯定態度 也造成了某種程度上的偏頗 二 研究中雖邀請抗拒社工師證照考試之受訪者 但在人數不多的狀況下可能 忽略了其他反對者之意見 此外 對於反對社工師證照之團體如 社工師法受害 者聯盟 的意見與看法只停留在網路資料 無法以直接面對面訪談方式取得資 料 也降低資料的廣度與信度 三 證照制度所牽扯的 是社會工作領域包含教育養成 就業工作 訓練進修 139
考選聘用等複雜議題 將複雜議題簡化為片段的環節與關鍵 可能忽略了整體之 連貫性以及通盤之考量 四 在有限的時間與人力下 研究者採用質性訪談方式來進行研究 受訪者的 數量可能造成代表性的疑慮 以及少了量化研究的廣度 五 研究中雖能對各國證照制度與美 日 港 台的社工證照制度與專業發展 作論述 但在不同文化的處境 以及各國特殊之政經背景下 對台灣之社工證照 制度提出建議與改革 必須做全面性以及符合本土文化的考量 才不會陷入國價 化的迷思中 六 以後現代觀點來進行否定證照制度的論述 在資料收集上仍缺乏以此觀點 分析台灣證照制度之相關研究 因此 在扣連後現代觀點與台灣社工證照制度 上 可能顯得薄弱 研究者認為 未來社會工作證照制度相關之研究可朝下面幾方向進行 一 持續探索社會工作者與社會工作證照制度的關係 從投入考試的經驗中 分析準備考試到考取/未考取的過程 揭露出人與制度之間的互動與矛盾 以及 相關資源的運用 和社會心理的過程 二 以大量量化的資料 更細緻化各種類型的態度與想法 如此一來 更能檢 驗各種相關因素的影響 並且突顯重要的概念 甚至是建立新的理論基礎 研究 者建議可由民間機構著手 或是藉由網路社群來進行資料收集與建構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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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台灣社會服務事業工作者對社會工作 證照制度態度之研究 訪談大綱 1. 請問您的學經歷 2. 您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的相關經驗 您的感覺是什麼 3. 您覺得台灣社會工作師執照有何功能 4. 您覺得社工證照制度對社工界有何影響 5. 您對台灣社工師考試內容有何看法 6. 您覺得將來社工證照制度要如何改革 7. 您對社工專業團體的看法與期待 8. 您對繼續教育的看法 9. 您如何準備社工師考試 10.什麼會影響您參加考試的意願 11.您未來是否會繼續參加社工師考試 為什麼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