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261d\260\267\244\244\244\345\253O\263\346_201403)
|
|
- 铮 郁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7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九 樓 9/F., Wing On House, 71 Des Voeux Road C., Hong Kong. Tel: Fax: 康 健 住 院 現 金 保 險 計 劃 保 單 投 保 人 以 一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謹 向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申 請 下 述 保 險 該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已 被 納 入 本 合 約 內, 成 為 本 合 約 之 基 礎 投 保 人 已 繳 付 保 費, 作 為 本 保 險 的 代 價 兹 證 明 本 保 單 或 批 單 上 所 列 之 承 保 條 件 除 外 條 款 基 本 條 款 責 任 限 額 ( 當 中 全 被 當 作 納 入 其 內 ) 為 依 歸 下, 本 公 司 同 意 賠 償 給 投 保 人 任 何 或 所 有 以 下 所 列 在 保 險 期 內 所 發 生 之 承 保 事 項 但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投 保 人 完 全 遵 守 及 履 行 保 單 所 載 條 件, 是 為 本 公 司 在 保 單 的 任 何 責 任 的 先 決 條 件 在 本 保 單 內, 如 內 容 許 可, 只 表 達 單 數 的 字 詞 亦 可 包 括 眾 數, 反 之 亦 然 只 表 達 男 性 的 字 詞 亦 可 包 括 女 性, 反 之 亦 然 第 一 部 份 定 義 以 下 任 何 字 詞 或 字 句 應 用 於 保 單 承 保 表 批 單 或 備 忘 錄 均 具 有 該 意 義 1. 意 外 意 指 無 法 預 見 和 意 料 之 外 的 暴 力 偶 發 外 在 及 可 見 事 件 並 不 牽 涉 任 何 其 他 因 素 下, 構 成 身 體 受 傷 的 唯 一 原 因 2. 子 女 意 指 投 保 人 的 合 法 子 女, 包 括 繼 子 女 和 合 法 領 養 的 子 女 其 年 齡 由 出 生 6 個 月 起 至 21 歲, 未 婚 及 未 有 工 作, 或 不 超 過 23 歲 而 在 本 保 單 有 效 期 內 仍 在 學 校 學 院 或 大 學 就 讀 的 全 讀 學 生 3. 先 天 性 疾 病 意 指 出 生 時 存 在 的 疾 病, 以 及 出 生 後 (6) 個 月 內 出 現 的 新 生 嬰 兒 身 體 疾 病 這 類 疾 病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但 不 排 除 其 他 可 被 診 斷 為 先 天 性 疾 病 的 狀 態 ), 如 各 種 疝 脫 ( 本 保 單 起 保 後 發 生 的 創 傷 所 造 成 者 除 外 ) 斜 視 睪 丸 未 降 尿 道 下 裂 - 1 -
2 腦 積 水 梅 克 耳 氏 憩 室 兔 唇 畸 形 足 胎 記 骨 或 肌 肉 不 正 常 生 長 腦 麻 痺 等 4. 住 院 日 意 指 受 保 人 須 連 續 入 住 醫 院 (24) 小 時 為 一 日, 而 受 保 人 須 被 確 認 為 住 院 病 人 及 入 院 至 少 (24) 小 時 5. 事 故 意 指 因 疾 病 或 受 傷 住 院 每 一 事 故 須 根 據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條 文 4, 將 包 括 由 同 一 原 因 造 成 的 所 有 疾 病 或 受 傷 及 其 一 切 併 發 症 6. 家 屬 意 指 投 保 人 的 配 偶 及 子 女 7. 香 港 意 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8. 醫 院 意 指 合 法 成 立 及 按 其 所 在 地 法 律 運 作 的 機 構, 並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要 求 : (1) 主 要 以 住 院 病 人 形 式 接 待 治 療 及 護 理 不 適 患 病 或 受 傷 的 人 士 ; (2) 只 在 可 隨 時 向 其 諮 詢 的 醫 生 監 管 下 始 能 接 納 住 院 病 人 入 院 ; (3) 為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系 統 化 的 醫 療 設 施 以 進 行 醫 療 診 斷 和 護 理, 並 在 醫 院 範 圍 或 醫 院 可 使 用 或 控 制 的 設 施 下 提 供 進 行 大 型 手 術 的 設 施 ( 如 適 用 ); (4) 在 護 理 人 員 的 監 督 下 提 供 全 日 護 理 服 務 ; (5) 維 持 一 名 合 法 註 冊 的 駐 院 醫 生 (6) 如 在 中 國 境 內, 則 指 縣 級 或 以 上 並 以 西 醫 診 治 為 依 歸 的 醫 院 醫 院 的 含 義 並 不 包 括 : (1) 精 神 護 理 機 構, 泛 指 為 精 神 病 者 包 括 弱 智 人 士 提 供 護 理 的 機 構 醫 院 精 神 病 部 門 ; (2) 老 人 院 療 養 院 戒 毒 或 戒 酒 治 療 所 ; (3) 保 健 或 天 然 療 養 診 所 護 理 或 療 養 院 醫 院 特 為 戒 毒 或 戒 酒 而 設 的 部 門 或 護 理 療 養 復 康 特 別 護 理 或 靜 養 所 ; (4) 以 中 醫 診 治 為 依 歸 的 中 醫 院 9. 住 院 意 指 在 醫 生 建 議 及 定 期 護 理 下 作 為 住 院 病 人 而 入 住 醫 院 10.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意 指 受 保 人 因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按 本 保 單 每 日 獲 得 的 住 院 保 障, 惟 不 可 超 過 承 保 表 所 列 的 最 高 賠 償 額 11. 受 傷 意 指 受 保 人 純 粹 因 意 外 所 引 致 的 身 體 損 害 - 2 -
3 12. 投 保 人 意 指 投 保 本 保 單 的 香 港 合 法 居 民, 年 齡 由 18 歲 至 60 歲, 本 保 單 以 其 姓 名 簽 發, 並 同 時 在 承 保 表 或 批 單 內 註 明 為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人 士 13. 受 保 人 意 指 在 承 保 表 或 批 單 內 註 明 之 受 保 人, 並 須 為 香 港 合 法 居 民, 其 年 齡 由 出 生 6 個 月 起 至 60 歲, 續 保 可 至 65 歲 14. 保 障 計 劃 意 指 列 於 承 保 表 內 本 保 單 所 承 保 的 保 障 計 劃 15. 深 切 治 療 意 指 在 醫 院 轄 下 深 切 治 療 部 接 受 之 治 療 16. 醫 生 意 指 獲 頒 西 醫 醫 學 位, 並 於 其 行 醫 地 區 獲 經 當 地 政 府 核 准 合 法 執 業 之 註 冊 西 醫 惟 並 不 包 括 其 住 院 為 索 償 基 準 的 受 保 人 本 人 及 該 受 保 人 的 親 屬, 除 非 本 公 司 已 予 批 准 而 受 僱 17. 保 單 年 度 意 指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每 一 連 續 (12) 個 月 的 期 間 18. 已 存 在 的 病 狀 意 指 (1) 受 保 人 在 保 險 起 保 日 之 前 已 存 在 的 受 傷 或 疾 病, 而 這 類 受 傷 或 疾 病 已 顯 露 受 保 人 已 察 覺 或 應 合 理 地 察 覺 的 癥 狀 ; 或 (2) 受 保 人 於 首 個 保 單 年 度 內 所 患 之 下 列 病 患, 無 論 受 保 人 預 先 知 悉 與 否 : 1) 扁 桃 體 切 除 術 ;2) 器 官 腫 瘤 ;3) 痔 瘡 ;4) 鼻 中 隔 或 鼻 甲 之 病 理 異 常 ;5) 甲 狀 腺 功 能 異 常 ;6)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7) 需 動 手 術 之 各 類 竇 病 症 ;8) 白 內 障 ;9) 疝 ; 或 (3) 受 保 人 於 首 個 保 單 年 度 首 (6) 個 月 內 所 患 之 下 列 病 患, 無 論 受 保 人 預 先 知 悉 與 否 : 1) 結 核 病 ;2) 膽 結 石 ;3) 腎 石 尿 道 或 膀 胱 結 石 ; 4) 肛 門 瘻 管 ;5) 高 血 壓 或 心 臟 疾 病 或 血 管 疾 病 ; 6) 皮 膚 及 肌 肉 組 織 腫 瘤 骨 腫 瘤 或 血 液 或 骨 髓 之 惡 性 癌 症 ;7) 拇 指 外 翻 ;8) 胃 潰 瘍 十 二 指 腸 潰 瘍 ;9) 糖 尿 病 19. 住 院 病 人 意 指 受 保 人 因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需 住 院, 在 住 院 期 間 佔 用 病 床, 並 需 就 本 保 單 承 保 範 圍 下 接 受 是 次 醫 療 診 斷 或 治 療, 而 不 僅 是 為 任 何 形 式 的 護 理 療 養 康 復 休 養 特 別 護 理 或 例 行 身 體 檢 查 20. 承 保 表 意 指 附 於 本 保 單 的 承 保 表, 並 為 本 保 單 的 一 部 份 21. 疾 病 意 指 受 保 人 所 感 染 的 疾 病, 而 該 疾 病 為 可 就 本 保 單 索 償 的 基 準, 惟 不 包 括 本 保 單 所 列 之 已 存 在 的 病 狀 該 疾 病 必 須 直 接 而 單 獨 地 導 致 該 受 保 人 住 院 - 3 -
4 22. 配 偶 意 指 投 保 人 的 合 法 配 偶, 其 年 齡 由 18 歲 至 60 歲, 續 保 可 至 65 歲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保 障 範 圍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受 保 人 因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需 住 院, 而 開 始 住 院 時 本 保 單 就 該 受 保 人 所 提 供 的 保 險 亦 已 生 效, 則 本 公 司 將 就 受 保 人 住 院 期 間 的 每 一 天, 向 受 保 人 支 付 有 關 之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條 文 : 1. 受 保 人 須 接 受 醫 生 的 定 期 診 治 及 護 理, 方 可 獲 得 住 院 保 障 2. 在 香 港 境 內 及 境 外, 因 任 何 疾 病 或 受 傷, 均 可 獲 得 由 住 院 首 日 起 計 合 共 不 超 逾 (750) 日 的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至 於 香 港 境 外 住 院, 則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只 可 獲 得 最 長 (30) 日 保 障 3. 如 於 中 國 內 地 住 院, 受 保 人 只 獲 承 保 表 內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額 的 半 數 賠 償 4. (1) 若 受 保 人 基 於 以 往 住 院 並 已 獲 得 受 保 的 原 因, 或 與 其 有 關 的 原 因, 在 (6) 個 月 內 再 次 住 院, 而 開 始 住 院 時 本 保 單 就 該 受 保 人 所 提 供 的 保 險 亦 已 生 效, 則 將 被 視 為 以 往 住 院 的 延 續 在 決 定 本 保 單 的 有 關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期 及 最 高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額 時, 是 次 住 院 將 被 視 為 在 以 往 疾 病 的 相 同 時 期 出 現, 或 因 同 一 項 受 傷 所 致 ( 以 下 條 文 7 所 述 除 外 ) (2) 若 受 保 人 在 距 離 以 往 住 院 (6) 個 月 或 以 後 再 次 住 院, 則 被 視 為 另 一 次 住 院 處 理 在 決 定 本 保 單 的 有 關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期 及 最 高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額 時, 是 次 住 院 將 不 會 被 視 為 於 以 往 疾 病 的 相 同 時 期 出 現, 或 因 同 一 項 受 傷 所 致 (3) 於 本 保 單 失 效 後, 受 保 人 因 相 同 於 或 涉 及 引 致 前 次 住 院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入 院, 而 兩 次 住 院 相 距 時 間 不 超 過 (6) 個 月 或 以 上, 則 此 次 住 院 將 被 視 為 前 次 住 院 的 延 續 為 決 定 按 本 保 單 可 索 取 賠 償 的 時 間, 該 住 院 將 被 視 為 於 本 保 單 起 保 時 發 生, 及 因 相 同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住 院, 須 按 保 單 的 最 高 賠 償 額 處 理 (4) 按 此 條 文 4 之 (1) 至 (3) 項,6 個 月 之 相 隔 期 計 算 乃 由 受 保 人 就 該 次 入 住 醫 院 首 日 與 上 一 次 住 院 病 癒 出 院 日 的 間 隔 5. 受 保 人 不 得 投 保 多 於 一 份 本 公 司 的 康 健 住 院 現 金 保 險 計 劃 保 單 若 受 保 人 投 保 多 於 一 份 相 同 保 險, 本 公 司 將 視 受 保 人 受 其 中 最 高 保 障 額 的 保 單 所 保 障 如 各 保 單 的 保 障 額 相 - 4 -
5 同, 本 公 司 將 視 受 保 人 受 最 先 發 出 之 保 單 所 保 障 本 公 司 將 向 受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發 還 重 複 支 付 的 保 費 6. 除 以 上 第 5 條 所 述 外, 受 保 人 在 獲 得 本 保 單 的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額 外, 仍 可 獲 得 其 所 享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保 險 賠 償 7. 儘 管 上 述 的 條 文 所 訂, 假 如 : (1) 受 保 人 入 住 深 切 治 療 病 房 ( 最 高 賠 償 為 90 日 ); (2) 受 保 人 因 接 受 主 要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包 括 心 臟 心 肺 肝 臟 胰 臟 腎 臟 或 骨 髓 或 初 次 證 實 患 上 癌 病 而 住 院 ; (3) 受 保 人 感 染 傳 染 病 包 括 瘧 疾 霍 亂 腦 膜 炎 登 革 熱 破 傷 風 或 非 典 型 肺 炎 而 住 院 ( 就 每 種 傳 染 病 最 高 賠 償 為 30 日 ); (4) 受 保 人 在 短 暫 離 開 香 港 境 外 不 超 過 (60) 日 的 期 間 住 院 ( 不 包 括 在 中 國 內 地 或 澳 門 住 院 ); (5) 投 保 人 及 受 保 配 偶 同 時 因 同 一 次 意 外 住 院 ; 則 可 獲 支 付 在 承 保 表 內 所 界 定 的 雙 倍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每 日 住 院 之 雙 倍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不 可 超 逾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的 兩 倍 ; 及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在 香 港 境 內 及 境 外 獲 得 之 雙 倍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合 共 均 不 可 超 逾 750 日 8. 如 受 保 人 為 子 女, 最 高 賠 償 額 ( 包 括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雙 倍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及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 不 得 超 逾 成 年 受 保 人 保 障 之 一 半 第 二 章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受 保 人 住 院 除 可 獲 支 付 住 院 每 日 現 金 保 障 外, 本 公 司 將 會 支 付 相 當 於 由 於 一 次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引 起 的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條 文 : 1.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包 括 由 醫 院 合 格 外 科 醫 生 進 行 手 術 的 醫 療 費 醫 生 費 外 科 手 術 費 麻 醉 師 費 及 手 術 室 費, 惟 不 包 病 房 膳 食 及 任 何 非 醫 療 費 用, 此 外 並 需 要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 (1) 最 高 賠 償 額 不 得 超 過 承 保 表 所 列 的 數 額 如 手 術 於 中 國 內 地 醫 院 進 行, 最 高 賠 償 額 不 得 超 過 承 保 表 所 列 的 一 半 數 額 ; 如 接 受 手 術 的 受 保 人 為 子 女, 最 高 賠 償 額 不 得 超 逾 成 年 受 保 人 所 得 數 額 的 一 半 ; (2) 受 保 人 住 院 期 須 連 續 住 院 超 過 (24) 小 時, 否 則 任 何 手 術 費 用 均 不 能 獲 取 賠 償 ; 及 (3) 若 受 保 人 從 其 他 來 源 取 得 或 有 權 獲 得 所 有 或 部 份 有 關 費 用 的 賠 償, 本 公 司 只 負 責 該 賠 償 來 源 以 外 的 不 足 數 額, 並 且 不 得 超 過 承 保 表 所 列 的 最 高 賠 償 額 2. 有 關 費 用 須 實 際 因 受 保 人 疾 病 或 受 傷 所 引 致 - 5 -
6 3. 有 關 外 科 手 術 必 須 於 醫 院 內 由 具 有 正 式 有 關 資 格 的 外 科 醫 生 進 行, 並 須 符 合 病 情 的 診 斷 及 慣 常 療 法 ; 或 須 符 合 良 好 和 謹 慎 的 行 醫 標 準 第 三 部 份 一 般 除 外 責 任 本 公 司 將 不 予 負 責 任 何 有 關 下 述 的 賠 償 : 1. 可 向 第 三 者 或 其 他 保 單 追 討 於 第 二 部 份 第 二 章 內 的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 2. 一 切 美 容 或 整 容 手 術 牙 齒 護 理, 治 療 或 手 術 牙 科 或 口 腔 外 科 護 理 及 治 療 ( 如 該 項 目 是 因 為 意 外 引 致 及 為 減 輕 身 體 所 受 的 傷 害 除 外 ); 視 力 聽 覺 測 驗 視 力 矯 正 ( 如 該 項 目 是 因 為 意 外 引 致 除 外 ) 配 眼 鏡 或 隱 形 眼 鏡 助 聽 器 或 義 肢 費 用 ; 3. 與 痴 肥 有 關 的 治 療 與 就 診 病 無 關 之 住 院 膳 宿 費 陪 人 費 特 別 看 護 費 額 外 病 床 非 醫 療 性 的 個 人 服 務 或 其 他 特 殊 費 用 ; 4. 先 天 性 疾 病 已 存 在 的 病 狀 或 其 併 發 症 ; 5.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性 病 或 與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有 關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而 引 致 的 費 用, 包 括 後 天 免 疫 力 缺 乏 症 ( 愛 滋 病 ) 及 / 或 因 愛 滋 病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突 變 衍 生 或 變 異, 並 因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期 之 前 感 染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而 病 發 就 本 不 受 保 項 目 而 言, 若 保 單 起 保 日 後 (5) 年 內 出 現 與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有 關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在 沒 有 明 確 和 具 說 服 力 的 相 反 證 據 之 情 況 下, 將 不 可 推 翻 地 推 定 為 因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之 前 感 染 人 體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而 病 發 ; 6. 懷 孕 分 娩 ( 包 括 診 斷 懷 孕 的 測 驗 或 外 科 手 術 分 娩 ) 流 產 ( 如 因 意 外 引 致 除 外 ) 墮 胎 產 前 或 產 後 護 理 外 科 機 械 性 或 化 學 避 孕 方 法 不 育 治 療 或 體 外 受 精 絕 育 或 其 併 發 症 或 一 切 有 關 的 治 療 ; 7. 例 行 或 一 般 檢 查 或 例 行 驗 血 健 康 檢 查 與 受 保 疾 病 或 受 傷 的 治 療 或 診 斷 無 關 的 檢 查 或 化 驗 為 免 疫 或 檢 疫 而 接 受 的 接 種 藥 物 或 防 疫 注 射 休 養 性 治 療 或 所 有 主 要 因 檢 驗 ( 例 : 電 腦 掃 瞄 X 光 檢 查 化 驗 等 ) 及 / 或 物 理 治 療 而 導 致 的 住 院 費 用 ; 8. 直 接 或 間 接 源 自 以 下 各 項 的 治 療 : 精 神 病 老 人 科 病 老 人 心 理 或 老 人 精 神 病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精 神 變 態 神 經 官 能 症 抑 鬱 症 焦 慮 厭 食 症 飢 餓 症 精 神 分 裂 失 眠 或 其 他 行 為 失 常 等 ; 9.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下 列 各 項 而 引 致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 (1) 吸 毒 性 病 酗 酒 或 蓄 意 濫 用 藥 物 或 酒 精 企 圖 自 殺 或 故 意 自 傷 身 體 或 參 與 非 法 活 - 6 -
7 動 觸 犯 或 參 與 刑 事 罪 行 或 在 駕 駛 任 何 車 輛 時 血 液 之 含 酒 精 量 超 出 法 律 所 容 許 之 標 準 ; (2) 高 風 險 活 動 或 職 業 : 1) 參 加 紀 律 部 隊 或 海 陸 空 軍 服 務 或 行 動 ; 2) 參 加 或 就 該 等 活 動 進 行 實 習 或 參 與 特 有 的 訓 練 : 水 肺 潛 水 激 流 ; 使 用 繩 索 或 在 嚮 導 帶 領 下 登 山 攀 石 或 攀 山 ; 洞 穴 探 險 跳 傘 吊 索 跳 崖 懸 掛 滑 翔 特 技 或 危 險 技 巧 ; 滑 雪 長 橇 運 動 雪 橇 滑 行 或 滑 冰, 包 括 冰 上 曲 棍 球 與 任 何 其 他 在 雪 地 或 冰 上 進 行 的 運 動 ; 職 業 運 動 如 賽 車 賽 馬 ; 駕 駛 電 單 車 ; 參 加 航 空 活 動, 但 購 票 乘 搭 由 正 式 持 牌 作 定 期 運 輸 的 航 空 或 包 機 公 司 所 提 供 及 經 營 的 飛 機 則 不 在 此 限 ; (3) 戰 爭 或 任 何 戰 事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侵 略 外 敵 行 動 敵 對 行 動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內 戰 叛 亂 革 命 起 義 或 軍 事 政 變 或 奪 權 恐 佈 主 義 活 動 罷 工 暴 亂 參 加 軍 警 工 作 ; (4) 輻 射 性 污 染 ; 10. 受 保 人 因 以 下 情 況 於 任 何 旅 程 中 發 生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 (1) 不 依 醫 生 指 示 ; (2) 移 民 留 學 或 與 移 民 留 學 有 關 為 目 的 ; (3) 為 於 香 港 境 外 接 受 任 何 醫 療 意 見 或 手 術 或 與 此 有 關 為 目 的 ; 11. 本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計 (15) 日 內 發 生 的 疾 病 ; 第 四 部 份 保 費 1. 投 保 人 在 繳 交 保 費 後, 本 保 單 方 可 生 效 2. 每 名 受 保 人 的 保 費 乃 根 據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當 時 受 保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及 任 何 其 後 每 個 續 保 保 單 年 度 的 首 天 起 計 算 3. 保 費 需 按 承 保 表 上 所 列 繳 付, 保 費 亦 需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時 及 其 後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保 單 期 滿 日 時 繳 交 4. 除 首 年 保 費 外, 對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續 期 保 費, 本 公 司 給 予 投 保 人 (1) 個 月 ( 不 超 過 31 日 ) 的 繳 費 寬 限 期 投 保 人 所 須 繳 付 的 續 期 保 費 在 繳 費 寬 限 期 內 繳 交, 本 保 單 繼 續 有 效 如 超 過 繳 費 寬 限 期 仍 未 繳 費 者, 本 保 單 由 給 予 投 保 人 繳 費 寬 限 期 日 開 始 即 行 失 效 5. 本 公 司 保 留 就 受 保 人 之 類 別, 如 年 齡 性 別 或 健 康 狀 況 而 更 改 所 有 康 健 住 院 現 金 保 險 計 劃 保 障 計 劃 內 保 費 的 權 利 - 7 -
8 第 五 部 份 無 索 償 續 保 保 費 折 扣 如 在 每 保 單 年 度 內 沒 有 可 能 引 致 賠 償 的 事 故 產 生 或 作 出 任 何 賠 償, 則 下 一 保 單 年 度 續 保 時 可 享 下 列 保 費 折 扣 優 惠 : 無 索 償 紀 錄 年 期 續 保 保 費 續 保 前 一 年. 9 折 續 保 前 連 續 二 年. 85 折 續 保 前 連 續 三 年.. 8 折 續 保 前 連 續 四 年.. 75 折 續 保 前 連 續 五 年 及 以 上.. 7 折 如 在 任 何 上 述 續 保 期 內 有 可 能 引 致 賠 償 的 事 故 產 生 或 作 出 任 何 賠 償, 所 累 計 的 無 索 償 續 保 保 費 折 扣 將 予 取 消, 並 在 下 年 保 單 年 度 續 保 時 首 日 起 重 新 開 始 累 計 若 獲 享 保 費 折 扣 優 惠 後, 收 到 投 保 人 在 享 折 扣 當 年 的 有 效 住 院 索 償 申 請 文 件, 投 保 人 需 向 本 公 司 退 回 保 費 折 扣 額 總 數 若 投 保 人 未 能 照 辦, 本 公 司 有 權 延 遲 發 給 其 應 得 的 賠 償, 或 於 其 賠 償 金 額 內 扣 除 有 關 的 保 費 折 扣 額 總 數 第 六 部 份 續 保 根 據 本 保 單 第 四 部 份 第 4 項, 1. 若 投 保 人 在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的 保 單 期 滿 日 時, 繳 交 下 年 保 單 年 度 所 須 的 續 保 保 費, 本 保 單 將 繼 續 生 效, 直 至 該 年 度 的 保 單 期 滿 日 為 止 2. 本 保 單 將 於 投 保 人 繳 付 保 費 時 自 動 續 保, 除 非 投 保 人 於 續 保 日 前 接 獲 本 公 司 更 改 保 單 條 款 或 取 消 保 單 的 書 面 通 知 ( 只 適 用 於 以 中 銀 / 南 商 / 集 友 銀 行 戶 口 或 中 銀 信 用 卡 分 期 月 繳 自 動 保 費 付 款 ) 第 七 部 份 起 保 日 增 加 受 保 人 及 終 止 保 單 第 一 章 保 單 起 保 日 本 保 單 於 承 保 表 所 列 的 保 單 起 保 日 期 開 始 生 效 然 而,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計 (15) 日 內 為 保 單 等 候 期, 於 此 等 候 期 間 所 發 生 的 疾 病 將 不 能 獲 得 賠 償 第 二 章 增 加 受 保 人 1. 若 投 保 人 為 本 保 單 的 唯 一 受 保 人, 他 可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書 面 申 請, 使 其 家 屬 成 為 本 保 單 的 受 - 8 -
9 保 人 提 出 申 請 時 須 註 明 有 關 家 屬 的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及 健 康 狀 況 有 關 額 外 保 費 將 向 投 保 人 收 取 2. 如 投 保 人 及 其 子 女 已 在 受 保 之 列, 任 何 其 後 成 為 投 保 人 的 子 女, 均 自 動 成 為 受 保 人, 而 毋 須 支 付 額 外 保 費 但 投 保 人 須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書 面 申 請, 並 在 申 請 書 上 註 明 新 增 之 子 女 的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及 健 康 狀 況 3.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及 加 簽 批 單, 有 關 的 家 屬 之 保 險 方 能 於 翌 月 首 日 生 效 第 三 章 終 止 保 單 1. 若 投 保 人 以 書 面 通 知 ( 通 知 期 最 少 7 日 ) 本 公 司 終 止 保 單, 或 終 止 本 保 單 內 有 關 任 何 家 屬 的 保 障, 則 有 關 終 止 將 於 本 公 司 接 獲 該 通 知 後 生 效 除 非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取 消 本 保 單, 否 則 保 費 退 還 是 根 據 下 述 退 還 保 費 條 款 而 定 : 退 還 保 費 條 款 倘 若 不 曾 在 保 險 期 內 就 本 保 單 提 出 任 何 索 償, 投 保 人 可 獲 退 還 以 下 保 費 : 已 受 保 期 ( 不 超 過 ) 退 還 保 費 4 個 月 50% 5 個 月 40% 6 個 月 30% 8 個 月 20% 超 過 8 個 月 0% 2. 本 公 司 可 向 投 保 人 以 書 面 發 出 (7) 日 通 知 以 終 止 本 保 單 該 通 知 將 送 出 或 郵 寄 至 投 保 人 最 後 通 知 地 址 通 知 日 期 由 送 出 或 郵 寄 信 件 當 日 起 計 算, 投 保 人 有 權 要 求 按 比 例 退 回 尚 未 屆 滿 受 保 期 的 保 費 3. 本 保 單 將 於 投 保 人 身 故 時 終 止 若 家 屬 身 故 或 不 再 符 合 第 一 部 份 - 定 義 內 所 界 定 的 家 屬, 則 該 家 屬 將 不 再 是 受 保 人 4. 本 保 單 將 於 受 保 人 年 屆 (65) 歲 後 的 第 一 個 保 單 期 滿 日 即 時 終 止 5. 有 關 投 保 人 的 子 女 之 保 險, 將 於 其 年 屆 (21) 歲 或 (23) 歲 ( 如 為 學 生 ) 或 於 其 結 婚 或 不 再 是 投 保 人 的 受 供 養 人 後 的 第 一 個 保 單 期 滿 日 即 時 終 止 6. 若 從 投 保 人 指 定 的 賬 戶 扣 除 的 一 期 或 以 上 保 費 已 付 訖, 其 後 若 未 能 支 付 任 何 保 費, 則 本 保 單 所 載 保 險 將 於 該 應 付 的 保 單 期 滿 日 終 止 - 9 -
10 7. 若 投 保 人 所 繳 付 的 保 費 超 出 保 單 期 滿 日 或 家 屬 的 保 障 終 止 日, 本 公 司 將 按 比 例 退 還 有 關 的 保 費 予 投 保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戶 口 若 於 保 單 期 滿 日 前 仍 有 任 何 未 繳 清 的 保 費, 投 保 人 須 向 本 公 司 繳 付 有 關 保 費 第 八 部 份 轉 換 保 障 計 劃 1. 投 保 人 在 本 保 單 的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保 單 期 滿 日 15 日 前, 可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書 面 申 請 轉 換 受 保 人 的 保 障 計 劃 經 本 公 司 批 核 後, 新 保 障 計 劃 及 保 費 將 於 最 新 的 續 保 保 單 年 度 的 首 日 開 始 生 效 2. 若 本 公 司 收 到 該 書 面 通 知 之 前, 受 保 人 已 患 有 疾 病 或 受 傷, 則 該 疾 病 或 受 傷 的 賠 償 不 會 超 過 本 公 司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之 日 前 適 用 於 該 種 疾 病 或 受 傷 的 限 額 或 最 高 賠 償 額 第 九 部 份 一 般 保 單 條 文 1. 解 釋 本 保 單 應 與 其 承 保 表 備 忘 錄 及 批 單 一 併 閱 讀, 而 本 保 單 其 承 保 表 備 忘 錄 或 批 單 任 何 部 份 內 之 任 何 字 詞 或 字 句 如 帶 有 特 定 解 釋,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出 現 都 視 作 帶 有 此 種 解 釋 如 中 英 文 版 本 有 任 何 歧 異,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2. 約 因 本 保 單 是 根 據 投 保 書 所 載 的 聲 明, 以 及 投 保 人 繳 付 保 費 的 情 況 下 而 簽 發 的 3. 地 域 限 制 本 保 單 可 就 受 保 人 於 全 球 各 地 發 生 的 疾 病 或 受 傷, 提 供 全 日 (24) 小 時 的 保 障, 惟 在 香 港 境 外 住 院, 只 可 於 每 個 保 單 年 度 獲 得 (30) 日 的 賠 償 4. 條 款 及 條 件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賠 償 須 符 合 本 保 單 之 所 有 定 義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規 定 5. 毋 須 分 攤 條 款 本 保 單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並 不 會 以 分 攤 形 式 支 付, 而 只 會 在 有 關 受 保 人 就 第 二 部 份 第 二 章 的 外 科 手 術 保 障 並 未 能 從 其 他 保 單 獲 得 全 數 賠 償 之 下, 賠 償 不 足 之 費 用
11 6. 完 整 合 約 及 修 改 本 保 單 包 括 承 保 表, 批 單 與 修 訂 ( 如 有 ), 將 構 成 雙 方 之 間 的 完 整 合 約 除 經 本 公 司 批 准, 並 得 批 單 和 修 訂 本 為 證, 否 則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修 改 均 屬 無 效 7. 退 回 保 單 的 權 利 倘 若 投 保 人 基 於 任 何 原 因 不 滿 意 本 保 單, 可 在 保 單 起 保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將 整 套 保 單 包 括 醫 療 卡 退 回 本 公 司 如 在 此 段 時 間 內 無 任 何 索 償 紀 錄, 已 繳 付 予 本 公 司 的 保 費 將 全 數 退 還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保 單 將 視 為 由 保 單 起 保 日 即 無 效, 而 本 公 司 亦 毋 須 支 付 任 何 索 償 8. 失 實 陳 述 或 欺 詐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於 投 保 書 及 批 單 內 容 ( 如 有 )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聲 明 將 視 為 本 保 單 的 基 準 任 何 失 實 陳 述 或 資 料 將 促 使 本 保 單 起 保 日 即 失 效 有 關 索 償 如 存 有 任 何 欺 詐 行 為, 本 公 司 有 權 拒 絕 本 保 單 的 賠 償 責 任 9. 代 位 權 本 公 司 有 權 以 受 保 人 的 名 義, 對 可 能 須 就 引 致 按 本 保 單 提 出 索 償 的 事 故 負 上 責 任 的 第 三 者 提 出 訴 訟, 有 關 費 用 將 由 本 公 司 承 擔 10. 索 償 通 知 本 公 司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的 先 決 條 件, 在 於 投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必 須 於 受 保 人 住 院 日 起 計 (14) 日 內 給 予 本 公 司 書 面 索 償 通 知 若 索 償 人 向 本 公 司 遞 交 的 通 知, 內 列 的 資 料 足 以 確 定 受 保 人 的 身 份, 則 當 作 已 發 出 通 知 論 若 未 能 在 上 述 期 限 內 給 予 通 知, 惟 能 在 本 公 司 表 示 滿 意 下 證 明 已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內 盡 快 給 予 通 知, 並 在 住 院 之 日 起 計 (60) 日 內 給 予 通 知, 則 不 會 促 使 有 關 索 償 失 效 11. 身 體 檢 驗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索 償 通 知 書 後, 有 權 隨 時 合 理 地 要 求 受 保 人 進 行 體 檢, 以 決 定 應 否 作 出 賠 償 有 關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12. 索 償 手 續 任 何 受 保 人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受 傷 住 院 接 受 治 療, 出 院 後 (30) 日 內 須 填 具 下 列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文 件 及 帳 單 等 送 交 本 公 司 : (1)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索 償 申 請 書 ; 及 (2) 住 院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書 ; 及 (3)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單 據 及 帳 單 明 細 表 正 本 如 不 具 備 上 述 書 面 文 件, 本 公 司 將 不 予 受 理 如 受 保 人 未 能 提 供 上 述 第 (2) 項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本 公 司 可 協 助 代 辦, 惟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需 辦 理 授 權 手 續 投 保 人 須 承 擔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所 需 的 醫 療 報 告 及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的 費 用, 並 依 照 本 公 司 所 述 的 形 式 和 性 質 提 呈 有 關 文 件
12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亦 需 提 供 所 有 必 須 的 合 作 以 協 助 本 公 司 從 他 人 獲 取 受 保 人 之 病 歷 或 索 償 紀 錄, 此 乃 本 公 司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的 先 決 條 件 如 因 受 保 人 身 故 而 提 出 索 償, 本 公 司 有 權 自 費 進 行 法 律 許 可 的 驗 屍 手 續 13. 索 償 文 件 在 保 單 年 度 內 所 有 索 賠 文 件 及 單 據, 須 在 保 單 期 滿 日 起 (90) 日 內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申 請 索 償, 否 則 作 為 放 棄 索 賠 論, 以 後 受 保 人 將 不 能 獲 取 任 何 有 關 是 次 之 賠 償 另 外, 在 辦 理 利 益 保 障 給 付 時,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除 上 述 第 12 項 所 列 文 件 外, 亦 須 按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倘 投 保 人 及 / 或 受 保 人 未 能 提 供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本 公 司 可 延 遲 發 給 其 應 得 利 益, 直 至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具 備 為 止 14. 索 償 調 查 本 公 司 有 權 在 收 到 投 保 人 索 賠 申 請 書 後 (90) 日 內 進 行 調 查, 決 定 是 否 在 保 單 承 保 責 任 範 圍 內, 在 此 期 間, 投 保 人 不 得 向 本 公 司 採 取 任 何 仲 裁 行 為 如 本 公 司 依 保 單 規 章 或 條 款 決 定 拒 賠, 投 保 人 可 在 拒 賠 後 一 年 內 提 出 仲 裁 15. 支 付 賠 償 本 保 單 的 賠 償 只 可 支 付 予 投 保 人 或 另 以 書 面 指 定 的 人 士 若 並 無 書 面 指 示, 在 受 保 人 身 故 時, 所 有 未 支 付 的 累 積 賠 償, 將 撥 作 受 保 人 的 遺 產 任 何 由 投 保 人 或 其 指 定 賠 償 的 第 三 者 就 任 何 住 院 所 收 訖 賠 償 後 簽 訂 的 收 據, 均 被 視 為 本 公 司 在 這 段 住 院 期 間 最 終 和 完 全 履 行 所 有 法 律 責 任 在 本 保 單 下 的 賠 償 將 於 住 院 期 終 止 時 支 付 16. 貨 幣 根 據 本 保 單, 所 應 支 付 的 保 費 及 保 障 額 均 以 香 港 貨 幣 支 付 17. 利 息 本 保 單 支 付 的 保 障 均 不 帶 利 息 18. 未 繳 保 費 倘 若 投 保 人 根 據 本 保 單 而 獲 得 賠 償, 本 公 司 會 先 扣 除 任 何 尚 未 繳 付 的 保 費, 然 後 發 放 賠 償 金 19. 保 單 復 效 若 本 保 單 基 於 任 何 原 因 而 終 止, 投 保 人 其 後 遞 交 的 投 保 書, 如 獲 本 公 司 接 納 及 批 准, 本 保 單 便 得 復 效 經 復 效 的 保 單 只 承 保 在 復 效 日 後 因 受 傷 導 致 的 住 院, 及 復 效 日 (60) 日 以 後 出 現 的 疾 病 而 導 致 的 住 院 20. 信 託 或 轉 讓 之 禁 制 本 保 單 不 可 轉 讓, 同 時 投 保 人 保 證 本 保 單 並 不 隸 屬 於 任 何 信 託, 亦 不 涉 及 任 何 留 置 權 或
13 押 記 本 保 單 將 於 保 險 期 內 由 投 保 人 擁 有 21. 監 管 法 律 及 司 法 管 豁 權 本 保 單 須 受 香 港 之 司 法 管 轄 權 約 束, 並 根 據 香 港 之 法 律 解 釋 22. 仲 裁 本 保 單 內 的 所 有 歧 異 之 處, 須 按 不 時 修 訂 的 仲 裁 條 例 解 決 若 各 方 就 仲 裁 人 的 甄 選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該 選 擇 須 轉 介 予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當 時 的 主 席 於 此 明 確 規 定, 就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法 律 行 動 及 控 訴, 其 先 決 條 件 必 須 先 取 得 仲 裁 決 定 如 本 公 司 就 任 何 索 償 免 除 對 投 保 人 及 / 或 家 屬 之 責 任, 而 該 索 償 未 能 於 拒 賠 日 起 (12) 個 月 內, 按 本 文 所 載 的 規 定 轉 介 予 仲 裁 人, 則 無 論 任 何 情 況 下 該 索 償 均 被 視 為 已 予 放 棄, 及 以 後 不 可 作 出 追 討 24 小 時 全 球 緊 急 支 援 服 務 熱 線 :( ) 本 公 司 與 國 際 救 援 ( 亞 洲 ) 公 司 ( 以 下 稱 為 國 際 救 援 ) 洽 商 為 投 保 人 及 / 或 其 受 保 家 屬 在 本 保 單 有 效 期 內 提 供 下 述 的 24 小 時 支 援 熱 線 服 務 1.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如 受 保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旅 行 或 公 幹 時 因 意 外 嚴 重 受 傷 急 病 或 死 亡, 又 或 在 此 期 間 需 要 法 律 行 程 折 回 之 緊 急 服 務 ( 旅 遊 資 詢 服 務 可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查 詢 ) 而 該 旅 程 或 公 幹 並 非 在 罔 顧 醫 療 人 員 的 勸 止 下 進 行, 或 / 及 該 旅 程 或 公 幹 並 非 為 接 受 或 尋 求 海 外 醫 療 或 手 術 治 療, 則 受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可 致 電 國 際 救 援 及 要 求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1) 電 話 醫 療 建 議 評 估 及 轉 介 約 見 當 需 要 醫 療 建 議 時, 受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可 致 電 國 際 救 援 的 緊 急 中 心 向 中 心 內 當 值 醫 生 索 取 醫 療 建 議 及 評 估, 但 該 項 電 話 對 話 只 屬 建 議 性 質, 並 不 能 視 作 對 受 保 人 之 診 斷 若 醫 療 上 有 需 要, 受 保 人 可 轉 介 至 合 適 之 醫 生 或 專 科 醫 生, 以 獲 取 其 個 人 評 估 ; 而 國 際 救 援 可 代 為 預 約 有 關 醫 生 但 所 有 醫 療 費 用 及 相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2) 跟 進 病 情 當 受 保 人 身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接 受 住 院 治 療, 國 際 救 援 的 醫 療 隊 將 會 聯 同 受 保 人 的 主 診 醫 生 跟 進 受 保 人 的 醫 療 狀 況 (3) 旅 遊 咨 詢 受 保 人 可 在 旅 程 前 或 旅 程 期 間, 向 國 際 救 援 咨 詢 以 下 資 料 或 服 務 : 最 新 的 免 疫 及 防 疫 要 求 及 需 要 世 界 各 地 天 氣 機 埸 稅 海 關 條 例
14 護 照 / 簽 証 要 求 領 事 館 / 大 使 館 之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貨 幣 兌 換 率 銀 行 工 作 日 當 地 語 言 及 翻 譯 服 務 護 送 小 童 回 國 因 醫 療 原 故 需 轉 遞 緊 急 訊 息 (4) 代 尋 行 李 如 運 送 機 構 遺 失 或 誤 送 受 保 人 的 行 李, 國 際 救 援 可 代 為 向 有 關 機 構 包 括 航 空 公 司 海 關 及 政 府 機 關 查 詢 代 尋 若 尋 回 行 李 將 轉 送 到 受 保 人 之 指 定 地 方 (5) 更 改 行 程 之 緊 急 安 排 若 受 保 人 遇 緊 急 事 故 需 更 改 原 先 行 程, 國 際 救 援 將 會 協 助 受 保 人 重 新 安 排 所 乘 坐 之 飛 機 班 次 (6) 護 照 補 發 遞 送 當 受 保 人 旅 程 所 需 之 文 件 或 個 人 證 件 ( 如 護 照 簽 證 等 ) 遺 失 或 被 盜 竊, 國 際 救 援 將 向 受 保 人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以 便 受 保 人 向 有 關 當 局 補 辦 證 件 (7) 法 律 轉 介 應 受 保 人 要 求, 國 際 救 援 可 提 供 律 師 及 律 師 行 的 地 址 及 電 話 (8) 親 友 探 病 若 受 保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因 嚴 重 之 身 體 損 傷 或 染 急 病,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受 保 人 一 名 親 屬 或 其 指 定 人 士, 由 香 港 前 往 探 望 受 保 人 有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9) 護 送 隨 行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返 港 若 受 保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因 嚴 重 之 身 體 損 傷 或 急 病 而 住 院 或 不 幸 去 世, 遺 下 同 行 而 未 滿 十 六 歲 受 供 養 之 子 女,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該 名 子 女 返 港, 如 有 需 要 更 會 聘 請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陪 同 受 保 人 子 女 返 港 有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10) 住 院 按 金 保 證 當 國 際 救 援 緊 急 支 援 中 心 之 醫 生 及 當 地 主 診 醫 生 均 同 意 受 保 人 因 意 外 受 傷 或 患 上 急 病 須 入 住 醫 院 時, 國 際 救 援 可 在 受 保 人 無 法 即 時 支 付 住 院 按 金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達 港 幣 40,000 元 之 住 院 按 金 保 證 國 際 救 援 緊 急 支 援 中 心 有 權 在 替 受 保 人 支 付 住 院 按 金 前, 索 取 有 效 之 信 用 保 證
15 (11) 出 院 後 療 養 住 宿 若 受 保 於 出 院 後 需 即 時 進 行 療 養, 國 際 救 援 將 會 為 受 保 人 安 排 出 院 後 之 酒 店 住 宿 有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12) 安 排 緊 急 回 港 當 受 保 人 身 在 海 外 ( 不 包 括 移 民 ) 而 須 立 即 折 返 香 港, 國 際 救 援 將 安 排 受 保 人 乘 坐 客 機 回 港 有 關 之 費 用 需 由 受 保 人 自 行 支 付 2. 不 可 抗 力 之 免 責 事 由 國 際 救 援 將 不 負 責 因 罷 工 戰 爭 敵 國 入 侵 武 裝 衝 突 ( 不 論 是 否 正 式 宣 戰 ) 內 戰 內 亂 叛 亂 恐 怖 行 動 政 變 暴 動 群 眾 騷 擾 政 治 或 行 政 干 預 輻 射 或 自 然 災 難 等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項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國 際 救 援 之 事 由 所 導 致 救 助 行 動 延 誤 無 法 提 供 或 進 行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責 任 3. 本 公 司 及 國 際 救 援 的 責 任 獲 推 介 的 專 業 人 士 醫 生 診 所 及 醫 院, 均 非 本 公 司 或 國 際 救 援 的 職 員 代 理 或 僱 員,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醫 生 診 所 及 醫 院 乃 獨 立 人 仕 或 機 構 而 需 對 自 己 所 作 的 行 為 負 責 在 推 介 前, 國 際 救 援 將 查 核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醫 生 診 所 及 醫 院 是 否 具 備 資 格, 並 確 實 其 獲 當 地 政 府 的 認 可 如 遇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醫 生 診 所 及 醫 院 之 行 為 不 當, 本 公 司 及 國 際 救 援 概 不 負 責 註 : 本 保 單 中 文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如 與 英 文 原 文 有 歧 異, 概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16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聲 明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為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提 供 保 險 業 務 所 需, 並 可 能 使 用 於 下 列 目 的 : (i) 處 理 及 審 批 您 的 保 險 申 請 或 您 將 來 提 交 的 保 險 申 請 ; (ii) 執 行 您 保 單 的 行 政 工 作 及 提 供 與 您 保 單 相 關 的 服 務 ; (iii) 分 析 或 調 查 處 理 及 支 付 您 保 單 有 關 的 索 償 ; (iv) 發 出 繳 交 保 費 通 知 及 向 您 收 取 保 費 及 欠 款 ; (v) 任 何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任 何 更 改 變 更 取 消 或 續 期 ; (vi) 就 以 上 用 途 聯 絡 您 ; (vii) 本 公 司 行 使 任 何 代 位 權 ; (viii) 其 它 與 上 述 用 途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附 帶 用 途 ; 及 (ix) 遵 循 適 用 法 律, 條 例 及 業 内 守 則 及 指 引 本 公 司 亦 可 因 應 上 述 用 途 將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予 下 列 各 方 : (a) 就 上 述 用 途,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行 政 通 訊 電 腦 付 款 保 安 及 其 它 服 務 的 第 三 方 代 理 承 包 商 及 顧 問 ( 包 括 : 醫 療 服 務 供 應 商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供 應 商 電 話 促 銷 商 郵 寄 及 印 刷 服 務 商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供 應 商 及 數 據 處 理 服 務 商 ); (b) 處 理 索 賠 個 案 的 理 賠 師 理 賠 調 查 員 及 醫 療 顧 問 ; (c) 追 討 欠 款 的 收 數 公 司 或 索 償 代 理 ; (d) 保 險 資 料 服 務 公 司 及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公 司 ; (e) 再 保 公 司 及 再 保 經 紀 ; (f) 您 的 保 險 經 紀 ( 若 有 ); (g) 本 公 司 的 法 律 及 專 業 業 務 顧 問 ; (h)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公 司 ( 以 公 司 條 例 內 的 定 義 為 準 ); (i) 現 存 或 不 時 成 立 的 任 何 保 險 公 司 協 會 或 聯 會 或 類 同 組 織 ( 聯 會 ) 及 其 會 員, 以 達 到 任 何 上 述 或 有 關 目 的, 或 以 便 聯 會 執 行 其 監 管 職 能, 或 其 他 基 於 保 險 業 或 任 何 聯 會 會 員 的 利 益 而 不 時 在 合 理 要 求 下 賦 予 聯 會 的 職 能 ; (j) 透 過 聯 會 移 轉 予 任 何 聯 會 的 會 員, 以 達 到 任 何 上 述 或 有 關 目 的 ; (k) 任 何 有 關 的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從 事 與 保 險 或 再 保 險 業 務 有 關 的 公 司, 或 與 保 險 業 務 有 關 的 中 介 人 或 索 償 或 調 查 或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達 到 任 何 上 述 或 有 關 目 的 ; (l)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及 同 類 的 保 險 業 機 構 ; 及 (m) 法 例 要 求 或 許 可 的 政 府 機 關 您 在 此 授 權 本 公 司 可 向 聯 會 從 保 險 業 內 收 集 的 資 料 中 查 閱 及 / 或 核 對 您 任 何 資 料 此 外, 經 您 同 意, 本 公 司 可 能 會 以 其 它 方 式 使 用 及 披 露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您 有 權 查 閱 及 要 求 更 正 由 本 公 司 持 有 有 關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本 公 司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提 出 ( 電 話 : , 傳 真 : )
17 使 用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在 取 得 您 的 有 關 書 面 同 意 下 ( 包 括 您 不 反 對 之 表 示 ), 本 公 司 擬 使 用 您 的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本 公 司 會 遵 從 條 例 內 有 關 直 接 促 銷 的 規 定 請 注 意 以 下 : (1) 本 公 司 持 有 您 的 姓 名 聯 絡 詳 情 產 品 及 服 務 組 合 信 息 及 統 計 資 料 可 不 時 被 本 公 司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 (2) 以 下 服 務 類 別 可 作 推 廣 : (i) 財 務 保 險 及 相 關 服 務 和 產 品 ; (ii) 獎 賞 年 資 獎 勵 或 優 惠 計 劃 及 相 關 服 務 和 產 品 ; (iii) 本 公 司 的 聯 名 合 作 夥 伴 提 供 之 服 務 和 産 品 ( 有 關 服 務 和 産 品 的 申 請 表 上 會 提 供 聯 名 合 作 夥 伴 的 名 稱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及 (iv) 為 慈 善 及 或 非 牟 利 的 目 的 之 捐 款 及 資 助 ; (3) 上 述 服 務 產 品 及 標 的 可 由 本 公 司 及 / 或 下 述 人 士 提 供 或 ( 如 涉 及 捐 款 及 資 助 ) 募 捐 : (i) 本 公 司 或 中 銀 香 港 ( 控 股 )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任 何 成 員 ; (ii) 第 三 方 獎 賞 年 資 獎 勵 聯 名 合 作 及 優 惠 計 劃 供 應 商 ; (iii)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之 聯 名 合 作 夥 伴 ( 有 關 服 務 和 產 品 的 申 請 表 上 會 提 供 聯 名 合 作 夥 伴 的 名 稱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及 (iv) 慈 善 或 非 牟 利 組 織 ; (4) 除 本 公 司 推 廣 上 述 服 務 產 品 及 標 的 外, 本 公 司 同 時 擬 提 供 列 明 於 上 述 第 (1) 段 之 資 料 至 上 述 第 (3) 段 的 所 有 或 其 中 任 何 人 士, 該 等 人 士 藉 以 用 於 推 廣 上 述 服 務 產 品 及 標 的, 並 本 公 司 須 為 此 目 的 取 得 您 的 同 意 ( 其 中 包 您 不 反 對 之 表 示 ); 若 您 不 同 意 本 公 司 使 用 或 提 供 其 資 料 予 其 他 人 士, 藉 以 用 於 以 上 所 述 之 直 接 促 銷, 您 應 通 知 本 公 司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 電 話 : , 傳 真 : ) 以 行 使 其 不 同 意 此 安 排 的 權 利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9C9B164C2E5C0F8BAEEA658AB4FAB4FB3E6205FA4A4A4E5AAA95F5F3230313431305F746F2049545F>
香 港 中 環 德 輔 道 中 7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9 樓 9/F., Wing On House, 71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Tel: 2867 0888 Fax: 3906 9906 怡 康 醫 療 綜 合 保 保 單 投 保 人 以 一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謹 向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More information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此 頁 刻 意 留 空 - 2 - 目 錄 頁 前 言 詞 彙 縮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第 四 章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附 件 四 : 附 件 五 : 附 件 六 : 附 件 七 : 引 言 及 技 術 大 綱 人
More information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i -------------------------------------------------- ii iii iv v vi vii 36~39 108 viii 15 108 ix 1 2 3 30 1 ~43 2 3 ~16 1 2 4 4 5 3 6 8 6 4 4 7 15 8 ----- 5 94 4 5 6 43 10 78 9 7 10 11 12 10 11 12 9137
More information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3 1 2 3 4 4 5 6 7 8 9 5 10 1 2 11 6 12 13 7 8 14 15 16 17 18 9 19 20 21 22 10 23 24 23 11 25 26 7 27 28 12 13 29 30 31 28 32 14 33 34 35 36 5 15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More information皮肤病防治.doc
...1...1...2...3...4...5...6...7...7...9...10... 11...12...14...15...16...18...19...21 I ...22...22...24...25...26...27...27...29...30...31...32...33...34...34...36...36...37...38...40...41...41...42 II
More information性病防治
...1...2...3...4...5...5...6...7...7...7...8...8...9...9...10...10... 11... 11 I ...12...12...12...13...14...14...15...17...20...20...21...22...23...23...25...27...33...34...34...35...35 II ...36...38...39...40...41...44...49...49...53...56...57...57...58...58...59...60...60...63...63...65...66
More information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1...1...2...3...3...4...5...6...7...7...8...9... 10... 11... 13... 13... 14... 16... 17 I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30... 32... 33... 34... 35... 36... 37...
More information全唐诗24
...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10...10...10...11...12...12...12...13...13 I II...14...14...14...15...15...15...16...16...16...17...17...18...18...18...19...19...19...20...20...20...21...21...22...22...23...23...23...24
More information「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1. 2. 3. (1) (6) ( 21-52 ) (7) (12) (13) (16) (17) (20) (21) (24) (25) (31) (32) (58) 1 2 2007-2018 7 () 3 (1070) (1019-1086) 4 () () () () 5 () () 6 21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 ) 7 1. 2.
More information全唐诗28
... 1... 1... 1... 2... 2... 2... 3... 3... 4... 4... 4... 5... 5... 5... 5... 6... 6... 6... 6... 7... 7... 7... 7... 8... 8 I II... 8... 9... 9... 9...10...10...10...11...11...11...11...12...12...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6...17...17
More information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i 1 1.1 1 1.2 1 4 2.1 4 2.2 5 2.3 7 2.4 9 2.5 11 2.6 1 2 1 5 3.1 1 5 3.2 1 5 19 4.1 19 4.2 19 4.3 2 1 4.4 29 4.5 38 4.6 4 3 4.7 47 50 5.1 5 0 5.2 5 0 5.3 6 2 5.4 9 4 5.5 1 2 6 ( ) 1 2 7 ( ) 1 31 ( ) 1
More information眼病防治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2...3...5...5...6...7...9... 11...13...14...15...17...18...19...20...21 I II...21...22...23...24...25...27...27...28...29...30...31...33...33...34...36...38...39...40...41...42...43...45
More information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 20 010010) 7871092 1/32 356.25 4 760 2004 8 1 2004 8 1 11 000 ISBN 7-204-05943-3/Z102 1026.00 ( 18.00 ) ...1...2...2...4...6...7...8...9... 10... 11... 12... 13... 13... 14... 15... 17... 18... 19...
More information穨ecr2_c.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More information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vii - - viii - (1) 2.1 (2) (3) 13.6 (4) 1.6 (5) 21 (6) (7) 210 (8) (9) (10) (11) ( ) ( 12) 20 60 16 (13) ( ) (
More information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20 .. ===== ===== ===== ===== ===== ======.. 21 22 ===== ===== ===== ===== 23 24 25 26 27 28 29 ==== ====
More information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问 答 目 录 一 总 论...9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什 么?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这 个 方 针?... 9 2. 为 什 么 强 调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9 3. 如 何 做 到 慎 重 发 展?... 10 4. 如 何 处 理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与 一 般 的 关 系?...11 5.
More informationi
9 1 2 3 4 i 5 6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1 1 2 3 4 2 5 6 2 3 2.10 ( 2.11 ) ( 2.11 ) ( 2.9 ) 7 8 9 3 10 5% 2% 4 11 93% (2001 02 2003 04 ) ( ) 2,490 (100%) 5 12 25% (2.57% 25%) 6 (2001 02 2003 04 ) 13 100%
More information39898.indb
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More information前 言 根 据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 11/1999 号 法 律 第 三 条 规 定, 审 计 长 执 行 其 职 责, 已 经 对 财 政 局 提 交 的 2011 年 度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总 帐 目 ( 总 帐 目 ) 进 行 了 审 计 与 2010 年 度 相 同, 本 年 度 的 总 帐 目 由 政 府 一 般 综 合 帐 目 及 特 定 机 构 汇 总 帐 目, 两
More information一、
... 1...24...58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 9 - xi. - 10 - - 11 - -12- -13- -14- -15- C. @ -16- @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1 1 - / 2 - / 3 - / 4 - / 5 - I. 1. / 2. /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 25. 26. 27. 28. 29. 30. 31. II. 1. 2 3. 4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395/12-13(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發 展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介 紹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公 務 員 所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的 最 新 概 況, 以 及 將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推 出
More information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33.33% ( ) ( ) ( ) 33.33% ( ) ( ) ( ) 1 1 1992 8 3200001100976 1997 6 27 H 12.22 2001 1 16 A 1.5 2001 12 3 503,774.75 14,914,399,845.00 13,445,370,274.00
More information绝妙故事
980.00 III... 1... 1... 4... 5... 8...10...11...12...14...16...18...20...23...23...24...25...27...29...29...31...34...35...36...39...41 IV...43...44...46...47...48...49...50...51...52...54...56...57...59...60...61...62...63...66...67...68...69...70...72...74...76...77...79...80
More information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目 錄 中 華 醫 藥 以 醫 術 救 人 為 何 被 稱 為 懸 壺 濟 世? 2 什 麼 樣 的 醫 生 才 能 被 稱 為 華 佗 再 世? 4 中 醫 如 何 從 臉 色 看 人 的 特 質? 6 中 醫 怎 樣 從 五 官 看 病? 8 中 醫 看 舌 頭 能 看 出 些 什 麼 來? 10 中 醫 真 的 能 靠 一 個 枕 頭, 三 根 指 頭 診 病 嗎? 12 切 脈 能 判 斷
More information尿路感染防治.doc
...1...1...2...4...6...7...7...10...12...13...15...16...18...19...24...25...26...27...28 I II...29...30...31...32...33...34...36...37...37...38...40...40...41...43...44...46...47...48...48...49...52 III...55...56...56...57...58
More information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2...3...4...5...6...7...8...9...10... 11...12...13...15...16...17...19...21 I ...23...24...26...27...28...30...32...34...37...39...40...42...42...44...47...50...52...56...58...60...64...68
More information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附 錄 美 國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與 人 類 發 展 中 心 (NICHD) 偵 訊 指 導 手 冊 I. 開 場 白 1. 你 好, 我 的 名 字 是, 我 是 警 察 [ 介 紹 房 間 內 的 其 他 人, 不 過, 在 理 想 狀 態 下, 房 間 裡 不 該 有 其 他 人 ] 今 天 是 ( 年 月 日 ), 現 在 是 ( 幾 點 幾 分 ) 我 是 在 ( 地 點 ) 問 你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立 法 會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及 施 政 綱 領 有 關 發 展 局 的 措 施 引 言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發 表 題 為 創 新 經 濟 改 善 民 生 促 進 和 諧 繁 榮 共 享 的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施 政 報 告 夾 附 施 政 綱 領, 臚 列 政 府 推 行 的 新 措 施 和
More information(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More information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More information穨_2_.PDF
6 7.... 9.. 11.. 12... 14.. 15.... 3 .. 17 18.. 20... 25... 27... 29 30.. 4 31 32 34-35 36-38 39 40 5 6 : 1. 2. 1. 55 (2) 2. : 2.1 2.2 2.3 3. 4. ( ) 5. 6. ( ) 7. ( ) 8. ( ) 9. ( ) 10. 7 ( )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Page i
况 1 1.1.1 1.1.2 1.1.3 2 2.1 2.1.1 2.1.2 2.1.3 2.1.4 Page i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3 2.3.1 Page ii 2.3.2 2.3.3 2.3.4 2.4 2.4.1 2.4.2 2.4.3 Page iii 2.5 2.5.1 2.6 2.6.1 2.6.2 3 3.1 3.1.1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98 年 3 月 11 日 依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核 定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00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電 話 :(05)2223124 轉 203 教 務 處 招 生 專 線 :(05)2223124
More information捕捉儿童敏感期
目弽 2010 捕捉儿童敏感期 I a mao 2010-3-27 整理 早教资料每日分享 http://user.qzone.qq.com/2637884895 目弽 目彔 目弽... I 出版前言... - 1 竨一章 4 丢孝子癿敂感朏敀乞... - 1 - 妞妞 0 4 岁 海颖 妞妞癿妈妈... - 1 黑白相亝癿地斱... - 1 斵转... - 2 就丌要新帰子... - 2 小霸王...
More information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II...1...2...2...3...4...5...7...7...8...9...9...10... 11...12...13...14...15...15...16...18...18...19...20 III...21...21...22...24...24...25...26...27...28...29...30...30...31...33...33...34...35...36...36...37...38...39...40...41...42...43
More information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序 言 我 們 都 愛 樹, 愛 那 鬱 鬱 葱 葱 的 綠 意, 愛 那 股 清 新 的 氣 息, 更 愛 那 溽 暑 中 遍 地 搖 曳 的 斑 斕 樹 蔭 人 與 樹 本 應 是 那 麼 近, 但 去 年 8 月 赤 柱 塌 樹 意 外, 卻 令 我 們 赫 然 發 現, 樹 木 原 來 也 可 以 潛 藏 著 危 險,
More information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4 ( 學 生 ) i. 認 識 專 題 研 習 甚 麽 是 專 題 研 習? 專 題 研 習 是 學 會 學 習 的 其 中 一 個 關 鍵 項 目 學 生 根 據 自 己 或 老 師 所 訂 立 的 主 題, 依 照 本 身 的 興 趣 和 能 力, 在 老 師 的 指 導 下, 擬 定 研 習 題 目, 設 定 探 討 的 策 略 和 方 法, 進 行 一 系 列 有 意 義 的 探 索 歷
More information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JOY
More information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纪 委 书 记 职 责... 5 院 长 办 公 室... 6 院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32303133>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7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9 樓 電 話 :2867 0888 傳 真 :3906 9906 查 詢 熱 線 :3187 5100 中 國 通 意 外 急 救 醫 療 計 劃 保 單 投 保 人 以 一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謹 向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申 請 下 述 保 險 該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已 被
More information(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48.55% 1998 19986 30%20086 2009 2009 200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200820092010 772 928960200820092010 1512928 201 1. 20091222(2009)7267 20042008 16,980,954.02
More information中医疗法(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3...4...13...15...17...17...24...25...26...26...28...28...29...31...31...33...33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71 號永安集團大廈 9 樓 9/F., Wing On House, 71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Tel: 2867 0888 Fax: 3906 9906-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a.
More information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核 准 文 號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20036237 號 國 立 曾 文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國 立 曾 文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核
More informationII II
I I II II III 1. 2. 3. III 4. IV 5. 6. 8. 9. 10. 12. IV V V VI VI VII VII VIII VIII IX IX X X XI XI XII XII 1 1 2 2 3 3 4 33 35 4 5 5 6 6 7 ( )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More information1956 12 1955 101 1 1957 443 1956 237 s s i 39 424 401 iii 9 ix 31 iv 15 iii 2 Vi 46 i 24 VI iii 25 III i 7 III viii 9 I V 1 I vi 8 225 1480 I ii 10 IV viii 4 639 559 113 [ 384 322 ] III
More informationvi 黃 帝 內 經 即 學 即 用 別 做 反 自 然 的 事 053 成 年 人 應 該 斷 奶 055 吃 肉 吃 素 因 人 而 異 057 要 分 清 飢 和 餓 058 生 活 現 代 化 與 本 能 退 化 061 調 神 就 是 調 節 奏 063 想 冬 泳, 先 問 問 自 己
目 錄 001 第 一 講 道 法 自 然 養 生 首 先 要 找 對 方 向 003 健 身 不 同 於 健 體 006 隨 順 自 然 的 節 拍 008 調 和 的 重 要 013 吃 飯 的 講 究 017 飲 水 的 學 問 021 喝 適 合 自 己 的 茶 025 起 居 作 息 要 規 律 029 形 與 神 俱 靠 甚 麼 031 還 原 現 場 033 039 第 二 講 背 道
More information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11 月 4 日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即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More informationcgn
3654 ( 571 ) 88(4) 2014 3 31 10766 10778 2014 3 31 ( ) 2 21 ( ) 2014 3 31 10768 10778 6 9 1. ( ) 2. 3. 4. 5. 2014 6 3 ( ) 10768 10778 ( ) 2014 3 31 ( 622 ) 11 80 2014 3 31 2014 6 3 10 8 2014 3 31 ( ) 2014
More information1 2 6 8 15 36 48 55 58 65 67 74 76 150 152 1 3 1 2 4 2 2001 2000 1999 12 31 12 31 12 31 304,347 322,932 231,047 14,018 16,154 5,665 (i) 0.162 0.193 0.082 (ii) 0.165 0.227 0.082 (iii) 10.08 13.37 6.47 0.688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CHONGQING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INVESTMENT CO.,LTD. I II III IV V VI ...7...10...11...13...13...14...15...15...21...32...50...53...54...56...56...56.59...61...61...66...69...72...74...74...75...75...75...77
More informationi
SINOCHEM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report final.doc
殘 疾 人 士 無 障 礙 運 輸 需 要 研 究 調 查 報 告 書 目 錄 I. 撮 要 II. III. IV. 前 言 調 查 目 的 文 獻 回 顧 V. 調 查 方 法 VI. 調 查 結 果 VII. 分 析 及 討 論 VIII. 建 議 IX. 鳴 謝 I. 撮 要 殘 疾 人 士 在 日 常 生 活 上 面 對 不 少 困 難 與 挑 戰, 健 全 人 士 未 必 可 以 身 同
More information中医疗法(上).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1...2...4...5...7...13...15...17...18...19...21...23...24...24...26...26...27 I ...28...29...30...30...31...32...33...34...35...36...37...39...40...41...42...43...43...45...46...47...47...48
More information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報 名 規 則 : I. 保 送 教 師 資 格 :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主 辦 二 零 一 六 年 秋 季 趣 學 堂 幼 兒 舞 蹈 課 程 評 核 報 名 及 規 則 ( 請 於 報 名 前 詳 細 閱 讀 整 份 文 件 ) 學 生 必 須 由 認 可 教 師 保 送 參 加 評 核, 而 以 下 為 認 可 教 師 的 資 格 : i. 持 有 由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頒 發 之
More information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七十五).doc
.................... I II.............................. ................................. III IV......................... V................................ ........................... VI .............................
More information(As at 28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安 排 ) 常 见 问 答 个 别 行 业 : 法 律 服 务 法 律 服 务 ( 18) I 受 聘 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1 II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组 织 2 III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 代 表 处 ) 4 I V 最 低 居 留 条 件 6 V 律 师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2016 年 1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教 育 局 的 政 策 措 施 行 政 長 官 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 發 表 其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本 文 件 旨 在 闡 述 施 政 報 告 中 有 關 教 育 事 務 的 主 要 措 施 2. 培 育 人 才 始 於 教 育 在 教 育 政 策
More information_Chi.ps, page Preflight ( _Chi.indd )
on conviction3 5 1. / 2. 14 3. 2 2 3 4. 372 12 5. 6. 1 7. 1 2 i ii iii iv 8. 9. 1 12 2 2 i ii iii i ii iii 3 iv http://www.pcpd.org.hk v i ii iii 4 i ii i / ii 5 1. 2. 3. i ii iii iv v vi 4. 5. 6 6. 7.
More information九龍城區議會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李 慧 琼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3 時
More information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More information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More information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More information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More information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1...2...3...5...7...7...9... 11...13...14...15...16...32...34...34...36...37...39 I ...39...40...41...42...43...48...50...54...56...57...59...59...60...61...63...65...66...66...68...68...70...70 II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More information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More information避孕知识(下).doc
...1...3...6...13...13...14...15...16...17...17...18...19...19...20...20...23...24...24...25 I ...25...26...26...27...28...28...29...30...30...31...32...34...35 11...36...37...38...40...42...43...44...44...46
More information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1...2...5...9 7...9...14...15...16...18...22...23...24...25...27...29...31...32...34 I ...35...36...37...39...40...40...42...44...46...48...51...52...53...53...54...55...56...56...58...61...64 II ...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80...83...85...87...88
More information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 ) ...1...1...4...5...6...7...8...9...10... 11...13...14...17...18...21...23...24...26 I ...28 70...30...33...35...36...37...39...40...41...49...50...52...53...54...56...58...59...60...67...68...70...71
More information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1...2...4...6...8...9...10...12...14...15...17...18...20...22...23...25...27...29 I ...30...32...35...38...40...42...43...45...46...48...52...55...56...59...62...63...66...67...69...71...74 II ...76...78...79...81...84...86...87...88...89...90...91...93...96...99...
More informationi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b) (a) (b) (c) = 100% (a) 6 7 (b) (a) (b) (c) = 100% (a) 2 456 329 13% 12 120 7.1 0.0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b) (c)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More information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1...2...2...4...5 7 8...6...7...9 1 3... 11...12...14...15...16...17...18...19...20...21...22 I II...23...24...26 1 3...27...29...31...31...33...33...35...35...37...39...41...43...44...45 3 4...47...48...49...51...52
More informationi
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More informationAdobe Photoshop PDF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16000 12000 8000 4000 8,592 6,860 9,368 7,703 8,472 10,510 9,422 12,299 10,493 13,944
More information34.7 33.6 15.0 6.1 2.7 0.8 8,720 36 25.2 64,480 1,688 146.5 3.2 10,661 685 177.9 5.3 11,783 3,010 95.0 5.0 1 458 193.5 3.0 2 92 1. 2. 3.8 3.0 12 93 33.7 Ipsos 18.29%8.64% 1.2% 94 18 1. 8.0 (i) 95 [ ] (ii)
More information2015 2 104 109 110 112 113 113 113 114 1 (1) 9,654,346,443 6,388,650,779 4,183,429,633 1,183,342,128 (2) 47,710,000 41,600,000 16,600,000 13,200,000 (3), (1) 371,147,787 125,421,629 749,150,179 565,001,961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草 稿 致 省 級 管 理 單 位 之 推 薦 書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All rights reserved 序 言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間, 擬 定 傳 統 中 醫 執 業 之 基 礎 文 件 由 臨 床 經 驗 豐 富 之 中 醫 師 教 育 者 及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 a. 2008 2009 1 1 23 27 321 39 1 27 2 3 7 8 15 16 17 18 1 2009 1 12009 7 1 1 Cash Flow Statement Statement of Cash Flows 3 27 8 14 2 132 1. a. 200840 2009 7 1 2009 2 2010 3 24 4 32 5 1 6 1 7 8 2 6 9 7-14
More information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2004年
建 築 物 拆 卸 作 業 守 則 ㆓ 零 零 ㆕ 年 前 言 建 築 物 拆 卸 作 業 守 則 ( 擬 稿 ) 於 ㆒ 九 九 八 年 ㆓ 月 首 次 出 版, 提 供 指 引, 確 保 於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時 按 安 全 及 良 好 的 做 法 行 事, 以 及 工 程 合 符 建 築 物 ( 管 理 ) 規 例 及 建 築 物 ( 拆 卸 工 程 ) 規 例 有 關 拆 卸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 B873ACECBDD2B57BBAF5AD6EC160C5E9AD70B565AED12E646F63>
核 准 文 號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40034407 號 函 核 定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群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群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苷 XI X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More information(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i) (ii) (iii) A. 123 2 3(1) (2) (i) 41 (ii) (iii) 121 4(3) (i) (ii) (iii) 123A 3 (a) 56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viii) (ix) (x) 4B(2)(d) (e) (f) (xi) (xii) (b) (a) (i)
More information智力测试故事
II 980.00 ... 1... 1... 1... 2... 2... 2... 3... 3...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8... 9... 9...10...10...10 I II...11...11...11...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7...17...18...18...19...19...19...19...20...20...21...21...21
More information01repc.doc
I....1 II. III. IV....1...3...5 V.... 12 VI. VII. VIII. IX.... 14... 18... 21... 21 1... 22 2... 23 3... 25 4 (D3 ).. 26 5 ( )... 27 01repc.doc - 1 - ( 1) ( ) - 2 - - 3 - http://www.csb.gov.hk/hkgcsb/psc
More information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濶 II 恊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995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给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nd 54 55 56
More information01repc_gb.doc
I....1 II. III. IV....1...3...5 V.... 12 VI. VII. VIII. IX.... 14... 18... 21... 21 1... 22 2... 23 3... 25 4 (D3 ).. 26 5 ( )... 27 01repc_gb.doc - 1 - (1) ( ) - 2 - - 3 - http://www.csb.gov.hk/hkgcsb/psc
More information奇闻怪录
... 1... 1... 2... 3... 3... 4... 4... 5... 5... 6... 8... 9... 10... 10... 11... 11... 13... 13... 14... 14... 15... 16... 17... 21 I ... 22... 23... 23... 24... 25... 25... 26... 27... 28... 29 UFO...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B345DB5D8AE4CACD732303135AECAAFC5C1C9C1DCBDD0AB48A4CEB3F8A657AAED>
華 夏 盃 全 國 全 國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邀 請 賽 ( 華 南 賽 區 ) 晉 級 賽 比 賽 詳 情 : 一 比 賽 對 象 : 小 學 一 至 六 年 級 中 學 一 二 年 級 二 比 賽 日 期 及 時 間 :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小 學 組 小 一 級 小 二 級 小 三 級 小 四 級 小 五 級 小 六 級 時 間 13:10~1:20 13:10~1:20
More informationiv 20 1 1.75 不 必 詫 異, 其 實 成 功 與 失 敗 之 間 就 是 由 這 樣 簡 單 的 工 作 習 慣 造 成 的 可 見, 習 慣 雖 小, 卻 影 響 深 遠 遍 數 名 載 史 冊 的 成 功 人 士, 哪 位 沒 有 幾 個 可 圈 可 點 的 習 慣 在 影 響 着
iii 前 言 : 好 習 慣 成 就 好 人 生 論 語 說 : 性 相 近 也, 習 相 遠 也 其 意 是 說, 人 的 本 性 很 接 近, 但 由 於 習 慣 不 同, 便 相 去 甚 遠 習 慣 是 宇 宙 共 同 的 法 則, 具 有 無 法 阻 擋 的 巨 大 力 量 冬 天 來 了, 春 天 還 會 遠 嗎? 這 就 是 無 法 阻 擋 的 一 股 力 量 蘋 果 離 開 樹 枝
More information前 言 湖 南 工 业 大 学 是 一 所 具 有 50 多 年 办 学 历 史 的 多 科 性 大 学, 是 服 务 国 家 特 殊 需 求 博 士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高 校 学 校 以 工 科 为 主, 建 立 了 工 理 管 文 经 法 教 育 艺 术 等 协 调 发 展 的 学 科 体 系 学 校 在 就 业 市 场 方 面 已 成 功 开 辟 出 珠 三 角 长 三 角 环 渤 海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9.01 19.02 19.03 [ 2009 1 1 ] 19.04 (1) 19.29 19.73 19.72 (c) (d) 200% (e) 1/13 19 1 (i) 20.06(3) 19.04(8) 20.06(17) (ii) (iii) 19.04(8) 20.06(17) (A) (aa) 1 (bb) (B) (f) (i) 19.04(1)(g) (ii) (iii) (A)
More information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核 准 文 號 : 苗 栗 縣 私 立 育 民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1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苗 栗 縣 私 立 育 民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核 章 處 聯 絡 資 料 承 辦 人 教 務 主 任
More information30,000,000 75,000,000 75,000, (i) (ii) (iii) (iv)
30,000,000 75,000,000 75,000,000 24 (i) (ii) (iii) (iv) # * 1,800,000 1,800,000 15% 3,400,000 3,400,000 15% 4,200,000 4,200,000 10% 8,600,000 8,600,000 10% 12,600,000 12,600,000 88% 10% 16,000,000 16,000,000
More information家庭用药指南(九).doc
...1...2...3...5...6...7...8...9... 11...12...14...15...16...18...19...21...22...23...24 I ...26...28...29...33...35...37...38...40...41...42...44...44...46...47...48...49 10...52...55...56...57...59...60
More information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04 年 12 月 8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製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考 生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