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准 文 號 : 教 育 部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40156320 號 函 核 定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辦 理 學 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政 大 一 街 353 號 電 話 :(02)8237-7500 轉 9243 傳 真 :(02)8237-7501 網 址 :http://105cefa.ntpc.edu.tw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與 時 間 採 個 別 報 名 方 式, 一 律 先 上 網 ( 網 址 :http://105cefa.ntpc.edu.tw) 填 寫 報 名 表, 後 至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繳 件 : 一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期 間 : 考 試 報 名 105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8:00 至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12:00 二 報 名 繳 件 期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9:00-16:00 及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9:00-12:00 現 場 核 發 准 考 證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9:00-16:00 及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9:00-12:00 公 布 試 場 分 配 表 並 開 放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9:00-12:00 查 看 試 場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0:30-12:20 公 布 題 本 和 參 考 答 案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14:00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15:00 至 17:00 公 布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結 果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2:00 考 試 分 數 網 路 查 詢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7:00 起 考 試 分 數 複 查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2:00 寄 發 分 數 通 知 單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2:00 至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12:00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 截 止 時 間 與 基 北 區 免 試 入 學 同 步 ) ( 網 址 :http://105cefa.ntpc.edu.tw) 配 合 基 北 區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時 程 一 基 北 區 應 屆 畢 業 生 一 律 向 就 讀 國 中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國 中 各 校 按 基 北 區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排 定 時 程 集 體 繳 件 ( 校 內 收 件 時 間 依 各 校 規 定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15:00 截 止 二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非 基 北 區 學 生 須 向 新 北 市 立 永 平 高 級 中 學 (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永 平 路 205 號 ) 現 場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9:00-16:00 及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12:00 截 止 公 告 分 發 結 果 及 放 榜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11:00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11:00-16:00(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淡 水 高 級 商 工 申 請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職 業 學 校 ) 報 到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9:00-11:00( 與 基 北 區 免 試 入 學 同 步 ) 報 到 後 放 棄 截 止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12:00 止 ( 與 基 北 區 免 試 入 學 同 步 ) 申 訴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12:00 前 (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中 和 高 中 ) 註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第 15 條 :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應 擇 一 就 學 區 報 考 並 據 以 分 發, 不 以 其 具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籍 所 在 地 就 學 區 為 限 2.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異 動, 以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i
目 次 壹 總 則 1 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1 參 試 務 作 業 3 一 報 考 資 格 3 二 報 名 辦 法 4 三 測 驗 科 目 和 日 期 6 四 測 驗 地 點 7 五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7 六 分 數 查 詢 7 七 分 數 複 查 7 八 分 數 效 期 7 肆 分 發 作 業 8 一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8 二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8 三 分 數 採 計 9 四 分 發 方 式 9 五 分 發 放 榜 10 六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10 七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10 伍 報 到 入 學 10 陸 其 他 11 ii
附 件 附 件 一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12 附 件 二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13 附 件 三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託 書 14 附 件 四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15 附 件 五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16 附 件 六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17 附 件 七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18 附 件 八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19 附 件 九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20 附 件 十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書 26 附 錄 附 錄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示 例 27 附 錄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31 附 錄 三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場 規 則 32 附 錄 四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33 附 錄 五 各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主 辦 學 校 一 覽 表 35 附 錄 六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36 附 錄 七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資 訊 查 詢 管 道....37 iii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壹 總 則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 以 下 簡 稱 本 簡 章 )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40062160B 號 令 訂 定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以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40058050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核 定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應 遵 行 事 項 並 經 教 育 部 審 定 105 學 年 度 基 北 區 ( 以 下 簡 稱 本 區 )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學 校 有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以 及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 其 招 生 方 式 請 參 考 國 立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 本 校 招 生 名 額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2 頁 之 招 生 學 校 資 料 表 符 合 本 簡 章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報 名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本 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學 生, 一 律 於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9:00-16:00 及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9:00-12:00 前 至 本 校 進 行 個 別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後, 由 本 校 審 定 學 生 是 否 達 到 錄 取 門 檻, 再 依 考 試 分 數 及 志 願 序 進 行 電 腦 分 發 作 業 凡 不 符 本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者, 本 校 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完 成 報 名 者, 其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有 關 簡 章 發 售 日 期 地 點 等 事 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36 頁 本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亦 可 由 本 校 網 站 (http://www.ahs.nccu.edu.tw) 下 載 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招 生 學 校 代 碼 招 生 學 校 名 稱 頁 碼 38030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2 1
一 招 生 學 校 資 料 表 校 名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380301 校 址 (11656)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政 大 一 街 353 號 電 話 (02)82377500#9243 網 址 http://www.ahs.nccu.edu.tw 傳 真 (02)82377501 核 定 班 名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障 住 礙 生 民 生 加 權 計 分 科 目 及 權 重 英 語 閱 讀 英 語 聽 力 同 分 參 酌 1. 英 語 閱 讀 2. 英 語 閱 讀 Part C 英 語 國 際 特 色 班 不 限 40 1 1 1.00 1.00 3. 英 語 聽 力 Part F 4. 英 語 閱 讀 Part B 5. 英 語 聽 力 Part E 一 總 分 數 計 算 方 式 : 總 分 數 = 英 語 閱 讀 1.00+ 英 語 聽 力 1.00 英 語 閱 讀 分 三 部 分 :Part A: 語 意 與 語 法,Part B: 綜 合 測 驗,Part C: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聽 力 分 三 部 分 :Part D: 問 答,Part E: 簡 短 對 話,Part F: 短 文 聽 解 二 錄 取 門 檻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項 即 可 ( 一 ) 5 科 均 達 A 以 上 ( 二 ) 4 科 達 A+ 以 上 評 選 ( 三 ) 3 科 達 A++ 以 上 方 式 三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以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 英 語 閱 讀 及 英 語 聽 力 各 佔 100 分 ) 總 分 數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總 分 數 相 同 時, 其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下 : 1. 英 語 閱 讀 考 試 分 數 2. 英 語 閱 讀 Part C ( 閱 讀 理 解 ) 分 數 3. 英 語 聽 力 Part F ( 短 文 聽 解 ) 分 數 4. 英 語 閱 讀 Part B ( 綜 合 測 驗 ) 分 數 5. 英 語 聽 力 Part E ( 簡 短 對 話 ) 分 數 四 依 學 生 總 分 數 與 志 願 選 填 順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依 特 色 招 生 計 畫, 招 收 40 位 學 生 編 入 英 語 國 際 特 色 班, 規 劃 高 一 到 高 三 的 連 貫 性 課 程, 強 化 學 校 特 色 並 適 性 輔 導 學 生 升 學 需 求 備 註 二 英 語 國 際 特 色 班 : 加 強 語 文 能 力, 培 養 國 際 觀, 藉 由 國 際 教 育 課 程 與 交 流 活 動, 教 導 學 生 理 解 尊 重 與 欣 賞 不 同 文 化, 接 觸 並 認 識 國 際 及 全 球 議 題, 學 習 跨 文 化 溝 通 的 知 識 與 技 巧, 提 升 全 球 移 動 力 2
參 試 務 作 業 一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或 修 畢 國 民 中 學 3 年 課 程 者 ( 二 ) 依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 三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之 同 等 學 力 者 : 1.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或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校 修 習 三 年 級 課 程,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2.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規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參 加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階 段 之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二 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3.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級 補 習 學 校 修 業 期 滿,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4. 經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5.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資 格 6. 持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相 當 於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肄 業 之 證 明 文 件,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之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7. 持 國 外 相 當 於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肄 業 之 證 明 文 件,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備 註 : A.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應 檢 附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B.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應 檢 附 經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可 持 下 列 文 件 至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 1.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2.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證 明 3. 國 民 身 分 證 ( 無 身 分 證 者 提 供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證 戶 籍 謄 本 居 留 證 之 一 即 可 ) 3
二 報 名 辦 法 : ( 一 ) 一 律 採 個 別 報 名 : 各 就 學 區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 網 址 :http://105cefa.ntpc.edu.tw) 填 寫 報 名 表 後, 應 親 自 或 委 託 至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報 名, 詳 見 ( 五 ) 報 名 流 程 和 應 備 資 料 備 註 :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應 擇 一 就 學 區 報 考 並 據 以 分 發, 不 以 其 具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籍 所 在 地 就 學 區 為 限 ( 二 ) 報 名 日 期 和 時 間 : 請 上 網 ( 網 址 :http://105cefa.ntpc.edu.tw) 填 寫 報 名 表 後, 親 自 或 委 託 至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報 名 1. 開 放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間 :105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8:00 至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12:00 2. 至 本 校 報 名 繳 件 時 間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9:00-16:00 至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9:00-12:00 ( 三 ) 報 名 地 點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政 大 一 街 353 號 ) ( 四 )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 含 測 驗 和 分 發 入 學 ): (1)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2)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1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3)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減 30%,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繳 費 方 式 : 現 場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費 3.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 五 ) 報 名 流 程 和 應 備 資 料 : 1.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8:00 至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12:00 止, 自 行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資 料 ( 網 址 :http://105cefa.ntpc.edu.tw), 報 名 相 片 規 格 請 參 閱 ( 六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第 1 點 並 於 確 認 無 誤 後, 以 白 色 A4 規 格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含 正 反 面 ) 在 所 列 印 報 名 表 指 定 位 置 使 用 戶 口 名 簿 者, 應 將 影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2. 網 路 報 名 後, 考 生 務 必 於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9:00-16:00 及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9:00-12:00 前, 攜 帶 應 繳 資 料 ( 詳 見 下 表 ) 親 自 或 持 報 名 委 託 書 ( 附 件 三 見 第 14 頁 ) 至 本 校 ( 校 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政 大 一 街 353 號 ), 現 場 繳 交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經 審 查 完 畢,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本 校 採 現 場 審 件, 並 於 報 名 現 場 備 有 電 腦 和 印 表 機 提 供 考 生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4
考 生 應 繳 資 料 (1) 繳 驗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單 ( 正 本 ) 學 生 證 ( 正 本 )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戶 口 名 簿 ) 正 本 (2) 網 路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單 (3) 報 名 費 (4) 特 殊 考 生 應 檢 附 相 關 合 法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5)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應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註 3), 未 繳 交 者, 一 律 視 為 一 般 生 註 :(1) 凡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應 另 附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見 第 12 頁 ) (2) 本 測 驗 全 面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服 務, 選 擇 不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的 考 生, 應 另 填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見 第 13 頁 ) (3)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以 特 殊 身 分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報 名 者, 需 繳 交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附 件 八 見 第 19 頁 ), 並 黏 貼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九 見 第 20 頁 )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 (4) 證 件 備 齊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於 現 場 核 定 並 發 給 准 考 證 ( 六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報 名 相 片, 請 使 用 104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所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相 片 模 糊 不 清 規 格 不 合 或 拍 攝 時 間 不 符 者, 須 更 換 後 始 准 報 名 2.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測 驗 當 日 攜 帶 考 生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2 吋 相 片 1 張, 向 本 校 考 場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測 驗 結 束 後 不 再 補 發 3.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如 因 不 及 取 得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得 附 相 關 證 明 並 切 結 於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時 繳 交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正 式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後, 先 准 其 報 考 4.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測 驗 試 場 全 面 開 放 使 用 冷 氣, 冷 氣 溫 度 以 設 定 於 攝 氏 26 至 28 度 為 原 則 因 冷 氣 開 放 係 屬 服 務 措 施, 若 臨 時 發 生 跳 電 冷 氣 故 障, 無 法 修 復, 將 開 啟 門 窗 及 風 扇, 繼 續 測 驗,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加 分 及 延 長 測 驗 時 間 考 生 若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另 填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見 第 13 頁 ), 選 擇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5. 報 名 時 應 詳 閱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錄 取 門 檻, 未 達 錄 取 門 檻 者 可 報 名 參 加 學 科 測 驗, 但 不 予 分 發 5
三 測 驗 科 目 和 日 期 : ( 一 ) 測 驗 科 目 : 105 學 年 度 本 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學 科 包 含 英 語 閱 讀 及 英 語 聽 力 兩 科, 皆 為 選 擇 題 型 各 測 驗 科 目 測 驗 長 度 題 型 和 題 數, 及 命 題 依 據 與 原 則 如 下 : 測 驗 科 目 測 驗 長 度 題 型 和 題 數 命 題 依 據 與 原 則 英 語 閱 讀 英 語 聽 力 60 分 鐘 30 分 鐘 1. 分 三 部 分 : Part A: 語 意 與 語 法 (20 題 ) Part B: 綜 合 測 驗 (20 題 ) Part C: 閱 讀 理 解 (20 題 ) 2. 均 為 四 選 一 的 單 選 題, 共 60 題 1. 分 三 部 分 : Part D: 問 答 (10 題 ) Part E: 簡 短 對 話 (20 題 ) Part F: 短 文 聽 解 (20 題 ) 2. 均 為 四 選 一 的 單 選 題, 共 50 題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及 其 延 伸 應 用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及 其 延 伸 應 用 ( 二 ) 測 驗 日 期 和 時 間 : 1. 測 驗 時 間 表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時 測 間 日 期 6 月 19 日 驗 ( 星 期 日 ) 科 目 10:20 預 備 鈴 10:30-10:40 測 驗 說 明 10:40-11:40 英 語 閱 讀 測 驗 11:40-11:50 聽 力 試 卷 預 備 與 說 明 ( 考 生 不 可 離 場 ) 11:50-12:20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6
四 測 驗 地 點 : ( 一 ) 考 場 地 點 設 在 本 校, 試 場 編 號 於 報 名 時 列 印 於 准 考 證 上 ( 二 ) 考 場 平 面 圖 和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報 名 時 公 布 於 本 校, 考 生 可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9:00-12:00 至 考 場 確 認 試 場 位 置 為 維 護 試 場 環 境 品 質,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五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 ( 一 ) 測 驗 後 若 對 試 題 有 疑 義, 可 於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15:00 至 17:00,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傳 真 至 (02)8237-750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附 件 四 見 第 15 頁 ) ( 二 )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內 容 公 布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2:00, 網 址 : http://105cefa.ntpc.edu.tw 六 分 數 查 詢 : ( 一 ) 請 考 生 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7:00 起 至 線 上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 http://105cefa.ntpc.edu.tw ( 二 ) 考 生 分 數 通 知 單 由 本 校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七 分 數 複 查 : ( 一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2:00 ( 二 ) 手 續 : 1. 請 填 寫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 附 件 五 見 第 16 頁, 請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親 自 或 委 託 ( 複 查 分 數 委 託 書 見 附 件 三 見 第 14 頁, 請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至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申 請, 並 於 現 場 回 覆 2.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3.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分 數 複 查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按 本 測 驗 計 分 方 法 重 予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分 數 並 發 給 結 果 通 知 書 八 分 數 效 期 : 本 次 測 驗 各 科 目 分 數 限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有 效 7
肆 分 發 作 業 一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 一 ) 報 名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一 律 採 取 網 路 選 填 分 發 志 願, 凡 逾 期 未 完 成 志 願 選 填 者, 一 律 不 予 分 發 ( 二 ) 未 達 錄 取 門 檻 者 不 予 分 發 ( 三 ) 報 名 學 生 應 詳 閱 說 明, 慎 重 選 填 志 願, 參 與 基 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會 考 之 應 屆 或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於 原 免 試 志 願 序 間, 增 列 特 招 志 願 序 跨 區 學 生 單 獨 填 列 志 願 序 ( 四 ) 考 生 須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操 作 說 明 及 選 填 注 意 事 項, 並 確 認 選 填 志 願 表 中 所 列 之 各 志 願 是 否 正 確, 選 填 志 願 錯 誤 或 不 完 整 者, 該 志 願 無 效 ( 五 ) 若 曾 經 多 次 列 印 志 願 表, 請 檢 附 最 後 列 印 之 志 願 表 ( 六 ) 志 願 表 印 出 後 不 得 塗 改, 且 繳 出 後 若 與 本 校 系 統 內 之 資 料 不 符 者, 以 105 學 年 度 基 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系 統 內 所 封 存 之 資 料 為 準, 且 不 得 異 議 經 列 印 出 之 志 願 表, 若 因 網 路 選 填 錯 誤 導 致 校 名 班 別 與 簡 章 不 符 或 無 法 辨 識 時, 該 項 志 願 視 同 作 廢, 由 報 名 學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 七 )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時 間 :105 年 6 月 21 日 12:00 起 ( 星 期 二 ) 至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12:00 前, 網 址 : http://105cefa.ntpc.edu.tw 二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 一 )105 學 年 度 報 名 本 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105 學 年 度 基 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統 一 進 行 收 件 及 分 發 作 業,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志 願 選 填 ) : 1. 特 招 志 願 選 填 時 間 :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00 至 6 月 23 日 中 午 12:00 止 2. 特 招 志 願 選 填 網 址 : 同 免 試 入 學, 於 105 學 年 度 基 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105cefa.ntpc.edu.tw) 上 進 行 選 填 作 業 同 時 參 加 基 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者, 以 免 試 入 學 選 填 志 願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 跨 區 報 考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者, 帳 號 為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首 字 英 文 字 母 大 寫 ), 預 設 密 碼 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後 4 碼 加 出 生 月 日 4 碼 (MMDD), 共 計 8 碼 第 一 次 登 入 查 詢 時 系 統 即 會 強 制 更 換 密 碼, 請 謹 慎 保 管 帳 號 資 訊 3. 備 齊 志 願 資 料 : (1) 一 律 採 取 網 路 選 填 分 發 志 願, 凡 逾 期 未 完 成 登 記 者, 一 律 不 予 分 發 (2) 分 發 網 站 載 有 詳 細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請 詳 閱 後 審 慎 進 行 志 願 選 填 (3) 志 願 選 填 完 成 並 於 系 統 頁 面 上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無 法 再 次 修 改 志 願 內 容, 請 多 加 留 意 4.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志 願 資 料 繳 交 : (1) 集 體 繳 件 : i.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15:00 截 止 ii. 基 北 區 各 國 民 中 學 ( 含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國 中 部 )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備 妥 志 願 資 料 繳 交 所 需 文 件, 依 各 國 中 規 定 時 間 向 就 讀 學 校 報 名, 再 由 各 校 彙 整 後 向 新 北 市 立 永 平 高 級 中 學 (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永 平 路 205 號 ) 集 體 報 名 繳 件, 不 接 受 個 別 現 場 資 料 繳 交 8
iii. 學 生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內 登 入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105cefa.ntpc.edu.tw) 選 填 志 願, 並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 依 學 校 規 定 ) 向 就 讀 之 學 校 繳 交 作 業 費 iv. 學 生 須 於 志 願 選 填 完 成 後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志 願 表, 請 家 長 雙 方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及 學 生 本 人 簽 名 確 認 後,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 依 學 校 規 定 ) 繳 回 各 校 承 辦 人 員, 以 便 學 校 彙 整 資 料 後 進 行 志 願 資 料 繳 件 作 業 (2) 個 別 繳 件 : i. 本 區 非 應 屆 國 中 畢 業 生 ( 含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 跨 區 及 其 他 報 考 本 區 特 招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登 入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s://105cefa.ntpc.edu.tw) 選 填 志 願 ii. 志 願 選 填 完 成 後, 須 自 行 列 印 出 報 名 志 願 表, 並 請 家 長 雙 方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及 學 生 本 人 簽 名 確 認, 於 個 別 報 名 送 件 當 日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中 午 12 時 截 止 ), 由 報 名 學 生 ( 或 委 託 人 ) 攜 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驗 畢 即 還 ), 並 現 場 繳 交 報 名 作 業 費 iii. 一 律 採 親 自 或 委 託 辦 理 個 別 現 場 報 名 繳 件 ( 報 名 地 點 為 新 北 市 立 永 平 高 級 中 學 ), 恕 不 接 受 通 訊 報 名 iv. 前 項 所 述 報 名 程 序 及 繳 件 ( 含 繳 交 報 名 作 業 費 ) 皆 於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始 為 報 名 成 功 ( 二 ) 繳 表 地 點 1. 基 北 區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國 中 之 註 冊 組 ( 由 國 中 再 轉 交 至 新 北 市 立 永 平 高 級 中 學 ) 2. 非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非 基 北 區 學 生 : 親 自 至 新 北 市 立 永 平 高 級 中 學 (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永 平 路 205 號 ) 或 填 寫 委 託 書 ( 附 件 三 見 第 14 頁 ) 併 同 雙 方 身 分 證 正 本 委 託 辦 理 繳 交 三 分 數 採 計 ( 一 ) 本 測 驗 結 果 分 成 英 語 閱 讀 及 英 語 聽 力 分 科 表 示, 各 科 分 數 滿 分 為 100 分 ( 二 ) 本 考 試 分 數 英 語 閱 讀 + 英 語 聽 力 分 數 合 計, 最 高 分 為 200 分 四 分 發 方 式 ( 一 ) 依 據 報 名 學 生 的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考 試 分 數, 以 總 分 數 高 低 排 序, 再 以 各 考 生 志 願 資 料 內 之 志 願 選 填 ( 含 免 試 ) 順 序 依 序 擇 一 志 願 分 發 ( 二 ) 若 總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依 同 分 參 酌 比 序 條 件 依 序 分 發 : 1. 第 一 順 次 : 英 語 閱 讀 考 試 分 數 2. 第 二 順 次 : 英 語 閱 讀 Part C ( 閱 讀 理 解 ) 分 數 3. 第 三 順 次 : 英 語 聽 力 Part F ( 短 文 聽 解 ) 分 數 4. 第 四 順 次 : 英 語 閱 讀 Part B ( 綜 合 測 驗 ) 分 數 5. 第 五 順 次 : 英 語 聽 力 Part E ( 簡 短 對 話 ) 分 數 ( 三 ) 若 依 第 ( 二 ) 款 比 序 後 仍 全 部 相 同 且 所 選 班 別 剩 餘 招 生 名 額 不 足 時,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核 准 後 增 加 名 額 或 為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理 ( 四 )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應 達 該 班 別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應 達 本 校 特 招 之 錄 取 門 檻 9
五 分 發 放 榜 ( 一 ) 時 間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00 ( 二 )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以 下 列 方 式 同 時 公 告 : 1. 本 校 公 布 之 錄 取 榜 單 2. 105 學 年 度 基 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分 發 入 學 網 址 :https://105cefa.ntpc.edu.tw 六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一 ) 報 名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學 生 對 分 發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得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惟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原 報 名 志 願 中 所 選 填 之 志 願 及 順 序 ( 二 )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申 請 時 間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11:00-16:00,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手 續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1) 填 妥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件 十 見 第 26 頁 ),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或 委 託 至 新 北 市 立 淡 水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現 場 辦 理 (25251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商 工 路 307 號, 連 絡 電 話 : (02)26203930, 分 機 203) (2) 複 查 時 繳 交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整 (3) 複 查 申 請 僅 接 受 現 場 或 委 託 辦 理, 不 受 理 郵 寄 電 話 申 請 ( 三 )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一 經 收 件,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件 及 退 費 ( 四 ) 複 查 結 果 若 符 合 錄 取 門 檻 及 標 準, 經 本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增 額 錄 取 七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各 項 作 業, 認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應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12:00 前 以 書 面 向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詳 見 附 件 六 ( 第 17 頁 )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以 及 附 件 七 ( 第 18 頁 )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伍 報 到 入 學 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經 錄 取 者, 應 攜 帶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書 正 本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前 往 本 校 報 到,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報 到 資 格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未 收 到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時, 應 攜 帶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前 往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 一 )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 二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9:00 至 11:00 ( 三 ) 報 到 後 放 棄 截 止 時 間 :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止 二 錄 取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如 有 發 現 報 名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未 完 成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資 格 放 棄 者, 或 其 他 不 法 情 事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10
陸 其 他 < 備 註 > 一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能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校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研 議 處 理 方 案 二 本 校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如 下 : ( 一 ) 考 生 於 完 成 本 校 之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因 作 業 需 要 進 行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運 用 ( 二 ) 本 校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考 生 至 本 校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及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資 料 為 限 ( 三 ) 本 校 蒐 集 之 考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及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 四 )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校 將 無 法 進 行 考 生 之 分 發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 五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示 例 請 見 附 錄 一 ( 第 27 頁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請 見 附 錄 二 ( 第 31 頁 )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場 規 則 請 見 附 錄 三 ( 第 32 頁 )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請 見 附 錄 四 ( 第 33 頁 )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各 區 主 辦 學 校 一 覽 表 請 見 附 錄 五 ( 第 35 頁 )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請 見 附 錄 六 ( 第 36 頁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資 訊 查 詢 管 道 請 見 附 錄 七 ( 第 37 頁 ) 11
附 件 一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通 訊 處 畢 ( 結 ) 業 學 校 市 ( 縣 ) 區 ( 市 鄉 鎮 ) ( 村 里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縣 ( 市 ) 國 中 (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 畢 ( 結 ) 業 年 畢 民 國 年 業 結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輔 導 姓 名 導 師 老 或 師 電 話 學 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104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1 張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試 場 輔 具 ( 准 予 自 備 )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提 早 5 分 鐘 入 場 行 動 不 便 或 身 體 病 弱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其 他 ( 請 說 明 ) 一 般 電 腦 ( 作 答 用 ) 及 列 表 機 ( 一 律 由 考 場 準 備 ) 特 殊 桌 椅 ( 桌 高 cm 以 上, 桌 面 長 寬 cm cm 以 上 )( 由 考 生 自 備 ) 其 他 ( 請 說 明 ) 作 答 方 式 英 語 閱 讀 及 英 語 聽 力 選 擇 題 型 : 代 謄 至 答 案 卡 ( 一 般 電 腦 題 本 畫 記 ) 繳 驗 證 件 其 他 特 殊 考 生 之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正 本 ( 請 說 明 ) 考 生 簽 章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導 師 或 輔 導 老 師 簽 名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此 欄 無 需 簽 名 ) 審 查 小 組 承 辦 人 簽 名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審 查 小 組 說 明 註 : 試 務 人 員 將 依 據 考 生 傷 病 類 別, 提 供 必 要 的 提 醒 服 務 12
附 件 二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學 校 代 碼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學 校 名 稱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班 級 座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非 冷 氣 試 場 理 由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考 生 簽 名 家 長 簽 名 承 辦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未 填 寫 本 表 考 生, 一 律 安 排 在 冷 氣 試 場 應 試 2. 考 生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13
附 件 三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託 書 學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委 託 項 目 個 別 報 名 志 願 選 填 繳 件 錄 取 報 到 委 託 類 別 複 查 分 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入 學 本 人 因 故 未 能 親 往 送 件, 委 任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代 向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主 辦 學 校 辦 理 上 列 委 託 事 項 之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年 月 日 委 託 人 受 委 託 人 (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 簽 章 ) 1. 委 託 人 應 為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之 考 生, 並 應 在 本 委 託 書 下 方 黏 貼 其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本 驗 畢 即 還 ) 2. 受 委 託 人 應 為 考 生 之 家 長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一,, 並 應 在 下 方 黏 貼 其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本 驗 畢 即 還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 14
附 件 四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截 止 時 間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15:00 至 17:00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方 式 : 請 填 妥 本 表, 於 申 請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02)8237-7501 測 驗 科 目 : 考 生 姓 名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准 考 證 號 碼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申 請 教 師 姓 名 : 就 讀 / 服 務 學 校 : ( 申 請 者 若 為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免 填 准 考 證 號 碼 ) 測 驗 科 目 題 號 疑 義 內 容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注 意 事 項 : 1. 每 張 申 請 表 限 提 問 1 題, 若 需 提 問 1 題 以 上, 請 影 印 本 表 後 使 用 2.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須 載 明 所 問 疑 義 於 疑 義 內 容 欄 內, 請 保 持 字 體 端 正 以 利 傳 真 辨 識 3. 考 生 題 本 與 公 告 版 本 完 全 一 致, 恕 不 受 理 題 本 內 容 與 公 告 版 本 差 異 之 疑 義 申 請 4. 疑 義 釋 復 內 容 公 布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12:00, 網 址 : http://105cefa.ntpc.edu.tw 申 請 者 簽 名 : 電 話 : 傳 真 : 15
附 件 五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打 欄 位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6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測 驗 日 期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 105 年 6 月 19 日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測 驗 科 目 欲 複 查 目 科 請 打 委 員 會 戳 記 英 語 閱 讀 英 語 聽 力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複 查 結 果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分 數 複 查 日 期 和 時 間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12:00 二 申 請 者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簽 名 三 請 務 必 在 所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欄 內 確 實 打,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請 填 寫 本 表 (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至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政 大 一 街 353 號 ) 親 自 或 委 託 法 定 代 理 人 申 請, 並 於 現 場 回 覆 五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查 看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 卷 ) 分 數 複 查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按 本 測 驗 計 分 方 法 重 予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分 數 並 發 給 本 結 果 回 覆 表 申 請 者 簽 名 : ------------------------------------------------------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 考 生 姓 名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數 結 果 回 覆 表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測 驗 科 目 委 員 會 戳 記 英 語 閱 讀 英 語 聽 力 複 查 結 果 16
附 件 六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各 區 主 辦 ( 主 委 ) 學 校 為 建 立 正 確 之 申 訴 管 道, 以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成 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負 責 處 理 測 驗 事 宜 之 各 種 申 訴 及 偶 發 事 件 二 申 請 手 續 ( 一 ) 由 學 生 及 家 長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 附 件 七 見 第 18 頁 ), 申 訴 表 內 容 應 書 明 考 生 姓 名 家 長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事 由,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快 遞 郵 件 ( 郵 戳 為 憑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表 字 樣, 向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11656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政 大 一 街 353 號 電 話 :02-8237-7500 轉 9243)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本 校 收 到 申 訴 書 後, 經 本 校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討 論 研 議 後 以 書 面 正 式 函 覆 ( 三 ) 若 對 錄 取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請 直 接 申 請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以 便 及 時 處 理 三 考 生 提 起 申 訴, 同 一 案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人 於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未 做 成 評 議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申 訴 一 經 撤 回 不 得 就 同 一 案 件 再 提 起 申 訴 17
附 件 七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人 免 填 ) 申 訴 學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特 殊 身 分 名 稱 ( 一 般 生 免 填 )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 ) 夜 :( ) 手 機 : 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簽 名 ( 章 ) 聯 絡 電 話 分 發 結 果 請 沿 此 線 ( 如 已 錄 取 者 請 註 明 錄 取 之 學 校 班 別 ) 申 訴 請 求 事 項 及 其 事 實 理 由 ( 如 有 佐 證 資 料, 請 檢 附 於 本 表 ) 一 請 求 事 項 : 二 事 實 : 三 理 由 : 裁 下 此 致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主 辦 學 校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填 妥 本 申 訴 表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 法 定 代 理 人 ) 親 自 至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辦 理, 並 請 檢 附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影 本,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二 本 申 訴 表 學 生 資 料 應 親 自 以 正 楷 填 寫 正 確 三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18
附 件 八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報 名 條 碼 黏 貼 欄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畢 ( 修 ) 業 學 校 說 明 :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類 別 班 級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 有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原 住 民 生 ( 無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座 號 一 非 以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報 名 者 免 繳 本 表 二 特 殊 學 生 身 分 請 擇 一 勾 選 三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均 需 要 至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分 發 中 心 驗 證,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表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 請 貼 牢, 超 出 頁 面 請 自 行 摺 疊 ) 19
附 件 九 特 殊 身 分 別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各 類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升 學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優 待 標 準 法 規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持 有 下 列 證 明 之 一 者 : 第 三 條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五 年 制 新 生 入 學,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明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2.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十 五 計 算 為 身 心 障 礙, 應 安 置 就 學 之 證 明 二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文 件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前 項 第 一 款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二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法 規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1.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戶 口 名 第 三 條 原 住 民 學 生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簿 上 並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招 原 住 民 記 事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2. 原 住 民 生 如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須 另 附 證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明 ( 註 ) 生 名 額 : 註 :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明, 採 下 列 二 種 方 式 擇 一 取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得 : 之 十 計 算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1) 參 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原 者,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計 算 住 民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學 科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能 力 考 試 ), 考 試 合 格 者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2) 參 加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計 算 辦 理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 三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術 科 甄 選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證, 考 試 合 格 者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第 三 目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一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20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二 原 住 民 聚 集 地 區 重 點 學 校 及 特 殊 科 系, 得 衡 酌 學 校 資 源 狀 況 區 域 特 性 及 入 學 管 道, 依 原 住 民 學 齡 人 口 分 布 情 形 及 就 讀 現 況 專 案 調 高 比 率 ; 其 調 高 之 比 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 大 專 校 院,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機 關 及 大 專 校 院 定 之 僑 生 法 規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生 處 就 學 輔 導 科 核 第 十 條 依 第 六 條 或 前 條 規 定 回 國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發 報 名 本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專 之 僑 生, 於 畢 業 當 年 參 加 下 一 學 程 新 生 入 入 學 之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學 者, 其 優 待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僑 生 畢 業 當 年 參 加 第 一 項 所 定 升 學 優 待,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於 下 次 學 程 考 試, 不 予 優 待 ( 續 下 頁 ) 21
升 學 特 殊 身 分 別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優 待 標 準 法 規 :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第 五 條 蒙 藏 學 生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2. 戶 籍 證 明 文 件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招 3.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校 或 團 體 組 成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之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蒙 語 藏 語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於 報 名 本 項 入 生 名 額 : 學 招 生 予 以 優 待 之 成 績 證 明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 有 效 期 限 為 二 年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蒙 藏 生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續 下 頁 ) 22
特 殊 身 分 別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法 規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前 條 所 定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入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者, 其 優 待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二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三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一 條 所 定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入 學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者, 其 優 待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二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三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二 條 各 款 第 一 目 及 第 十 三 條 各 款 第 一 目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 第 十 二 條 各 款 第 二 目 第 十 三 條 各 款 第 二 目 第 十 四 條 及 第 十 五 條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前 四 條 所 定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自 實 際 入 學 日 起 算 依 本 辦 法 分 發 輔 導 入 學 或 依 前 四 條 錄 取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前 四 條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前 四 條 所 定 優 待 方 式,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1.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入 學 函 件 ( 續 下 頁 ) 23
升 學 特 殊 身 分 別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優 待 標 準 法 規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1.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國 第 七 條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依 本 辦 法 來 臺 就 學, 於 完 成 申 民 中 學 入 學 函 件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如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 其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系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中 醫 學 系 招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 一 )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 1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學 年 者 : 境 外 優 秀 1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科 技 人 才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子 女 2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三 )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學 年 者 : 1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2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前 項 第 一 款 各 目 之 1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 第 一 款 各 目 之 2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各 校 ( 系 科 )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續 下 頁 ) 24
退 伍 軍 人 法 規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1. 軍 官 :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證 明 文 件 學,.,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2. 士 官 士 兵 : 各 主 管 總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司 令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額 :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其 考 試 成 績 優 待 如 下 : 件 一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者 : 3.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總 分 25% 計 算 4. 因 殘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 主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管 機 關 核 准 免 役 或 除 役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計 算 證 明 文 件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5. 退 伍 日 期 在 105 年 8 月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31 日 ( 含 ) 以 前 並 檢 具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退 伍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二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 者,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報 名 總 分 20%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三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3% 計 算 四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五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 ( 一 )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計 算 ( 二 ) 因 病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各 校 錄 取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25
附 件 十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書 學 生 姓 名 複 查 類 別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原 就 讀 國 中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手 機 : 聯 絡 地 址 原 始 錄 取 結 果 請 正 楷 填 寫 報 名 學 生 本 人 之 詳 細 通 訊 處 錄 取 學 校 : 錄 取 科 別 :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身 分 別 ( 一 般 生 免 填 ) 申 請 複 查 原 因 申 請 複 查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說 明 : 1.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複 查 申 請 書, 於 受 理 截 止 期 限 前 親 向 本 委 員 會 承 辦 學 校 ( 新 北 市 立 中 和 高 級 中 學,TEL:2222-7146) 申 請, 恕 不 接 受 通 訊 辦 理 2. 複 查 時 繳 交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整 3. 複 查 結 果 若 符 合 錄 取 標 準, 經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增 額 錄 取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回 覆 表 學 生 姓 名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事 項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經 複 查 後, 錄 取 結 果 無 誤 經 複 查 後, 改 錄 取 至 ( 錄 取 學 校 全 銜 ) ( 錄 取 科 別 ) 請 持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書 ) 正 本 身 分 證 ( 或 健 保 卡 等 其 他 官 方 核 發 附 相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及 本 回 覆 表 至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報 到 資 格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回 覆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委 員 會 戳 記 26
附 錄 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示 例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科 目 有 英 語 閱 讀 和 英 語 聽 力 兩 科, 均 為 單 選 題 型 各 科 試 題 示 例 如 下 : 科 目 一 : 英 語 閱 讀 Part A: 語 意 及 語 法 1. We want to David, so make sure he doesn t find out about the party we re planning for his birthday. (A) notice (B) surprise (C) correct (D) attack 正 確 答 案 為 B,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B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A C D 2. When Sandy s teeth really hurt, her mother took her to see a(n) to find out what was wrong. (A) actor (B) lawyer (C) soldier (D) dentist 正 確 答 案 為 D,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D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A B C 3. computer games for too long a time might hurt your eyes a lot. (A) Play (B) To playing (C) Playing (D) Plays 正 確 答 案 為 C,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C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A B D Part B: 綜 合 測 驗 (4-7) PEOPLE Liao Zhi: A Dancer with a Beautiful Heart Liao Zhi lost a lot during the 2008 earthquake in Wenchuan, China. Her house fell down with Liao, her mother-in-law, and her baby inside. When the baby died, Liao wanted to die, too. Then she heard her own mother and father 4 her name. She decided she wanted to live. However, 5. Liao was a dancer, so this was terrible for her. It was the thought of her daughter that made her carry on. Liao didn t want to disappoint her daughter, so she learned 6 on some new legs that the doctors gave her. What s more, she decided to 7. When a big earthquake happened in Lushan in 2013, Liao went there to help. Her actions made others want to help out, too. Liao believes that people should always try to help each other, and hopes others will follow her example and carry on even when terrible things happen. earthquake 地 震 disappoint 使 失 望 4. (A) to call (B) were called (C) calling (D) have called 正 確 答 案 為 C,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C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A B D 5. (A) both her legs needed to be taken off (B) her daughter had to move to another city (C) shewould not be able to have babies in the future 27
(D) she had to give up painting, which was her favorite hobby 正 確 答 案 為 A,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A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B C D 6. (A)how could dance (B) how could she dance (C) how she will dance (D) how to dance 正 確 答 案 為 D,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D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A B C 7. (A) end her own life (B)help other people in need (C) stop dancing and try a different job (D) go to Lushan, where she experienced another earthquake 正 確 答 案 為 B,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B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A C D Part C: 閱 讀 理 解 (8-10) Sally s Diary December 7 Today we set up our class Christmas game. This is how it works. You pick someone s name out of a hat, and you have to buy a gift for that person. The gift should cost less than NT$300. You can t tell anyone whose name you have. Also, you can t tell them what you want. Instead, you can help people guess what you want by describing it in three words. We all made notes and put them on the wall of our classroom. I want a new scarf, so I described that. I have to buy a gift for Bobby. On his note, he wrote the gift he wanted was small, green, and living. That s easy to guess! December 24 Today we gave each other the gifts. Bobby really liked his plant, so I m happy I guessed right. I got a nice, red scarf from Hunter, so he must have understood my note. Everyone else was happy, too. We had a lot of fun playing the game. I hope we play it again next year! describe 描 述 scarf 圍 巾 8. What is true about the Christmas game? (A) Everyone will get lots of gifts. (B) You try to keep things secret. (C) You tell everyone what you want. (D) You choose whom you buy a gift for. 正 確 答 案 為 B,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B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A C D 9. What happened when it was time to receive the gifts? (A) Sally didn t get what she wanted. (B) Bobby gave Hunter a gift by mistake. (C) Sally guessed wrong for Bobby s gift. 28
(D) Sally and Bobby got the gifts they wanted. 正 確 答 案 為 D,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D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A B C 10. Which of these might be Sally s note? (A) (B) (C) (D) Sally long warm comfortable Sally sharp thin colorful Sally tasty sweet brown Sally hard shiny expensive 正 確 答 案 應 該 選 A,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A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B C D 科 目 二 : 英 語 聽 力 Part D: 問 答 作 答 說 明 : 每 題 均 有 三 個 選 項, 請 依 據 所 聽 到 的 對 話 問 句,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合 的 回 答 1. 你 會 聽 到 : Excuse me. Could you tell me how to get to Da-yi Department store? 你 會 看 到 : (A) Da-yi Department store is one of the biggest stores in the city. (B) Sure. Just walk along this street and turn left at the corner. (C) No, I don t want to go to the department store today. 依 據 所 播 放 的 內 容, 正 確 答 案 為 B,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B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A C D 2. 你 會 聽 到 : I bought some hats for you from Japan. Which one do you like? 你 會 看 到 : (A) I like the red one. Can I have that one? (B) What will you buy when you are in Japan? (C) I like the blue shoes, but they are too big for me. 依 據 所 播 放 的 內 容, 正 確 答 案 為 A,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A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B C D Part E: 簡 短 對 話 作 答 說 明 : 每 題 均 有 三 個 選 項, 請 依 據 所 聽 到 的 對 話 內 容,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合 的 答 案 3. 你 會 聽 到 : M: Have you seen Crazy Party 3 yet? W: I went with some friends, but I didn t enjoy it. M: Well, I couldn t stop laughing! It was so funny! W: I thought it was stupid. The story was boring, too. Q: What do these two persons think of this movie? 你 會 看 到 : (A) They both have the same thoughts about Crazy Party 3. (B) The man didn t like the movie but the woman loved it. (C) The woman doesn t think Crazy Party 3 was funny. 依 據 所 播 放 的 內 容, 正 確 答 案 為 C,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C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A B D 4. 你 會 聽 到 : W: I had a great vacation in the US last summer. M: Good for you! What did you do? W: We visited many famous places and ate yummy food. M: I hope my parents will take me to the US some day. 29
Q: What are the speakers talking about? 你 會 看 到 : (A) The girl s family trip to America. (B) Plans for their next summer vacation. (C) Yummy food history in the US. 依 據 所 播 放 的 內 容, 正 確 答 案 為 A,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A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B C D Part F: 短 文 聽 解 作 答 說 明 : 每 題 均 有 三 個 選 項, 請 依 據 所 聽 到 的 短 文 內 容,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合 的 答 案 5. 你 會 聽 到 : Please look at the three pictures. Listen to the following short talk. Tina s parents took her to the department store to buy some pants. She lost her doll there and was very sad. Tina s parents asked the workers to help her find it. Her doll was wearing a nice dress. Though it doesn t have a hat, the big hair still makes it a beautiful doll. Question: Which is most likely the doll that Tina lost in the department store? A. B. C. 依 據 所 播 放 的 內 容, 正 確 答 案 為 B, 請 將 答 案 紙 該 題 B 的 地 方 塗 黑 塗 滿, 即 A C D 30
附 錄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正 確 畫 記 法 : 錯 誤 畫 記 法 : 答 案 卡 塗 寫 注 意 事 項 一 作 答 前, 請 先 檢 視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准 考 證 號 碼 與 試 場 座 位 貼 號 是 否 正 確 且 相 符 ( 二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測 驗 科 目 與 試 題 本 測 驗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 三 ) 檢 視 答 案 卡 有 無 汙 損 折 毀 如 有 錯 誤 不 符 汙 損 或 折 毀 等 情 形, 請 立 即 向 監 試 委 員 反 應 二 答 案 卡 畫 記 時, 必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要 清 晰 均 勻, 且 須 畫 滿 圓 圈, 但 不 可 超 出 圈 外 三 更 正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畫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清 潔, 再 行 畫 記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破 損 四 不 得 破 壞 准 考 證 號 碼 條 碼 五 答 案 卡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汙 損, 或 在 圓 圈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作 記 號 六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汙 損, 卡 片 亦 不 得 折 疊 七 考 生 若 因 未 遵 守 上 列 規 定, 以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正 確 閱 讀,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1
附 錄 三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場 規 則 一 測 驗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測 驗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測 驗 說 明 時 間 不 可 翻 閱 試 題 本, 測 驗 說 明 開 始 後 即 不 准 離 場 若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 場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三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15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若 強 行 入 場,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四 測 驗 進 行 中 未 經 許 可, 不 可 提 前 離 場 或 交 卷 若 因 不 可 抗 力 暫 時 離 場 者, 須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並 陪 同, 短 少 之 測 驗 時 間 不 予 補 足 五 文 具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有 圖 形 文 字 印 刷 於 其 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請 勿 攜 入 試 場, 且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六 非 應 試 用 品 如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計 算 紙 等,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收 音 機 鬧 鐘, 及 MP3 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一 律 不 准 攜 入 試 場 若 不 慎 攜 入 試 場, 於 測 驗 開 始 前, 須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 電 子 產 品 須 先 關 機 或 拔 掉 電 池 若 未 依 規 定 放 置 而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扣 該 科 分 數 4 分 七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若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測 驗 時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測 驗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經 監 試 委 員 同 意 後, 在 監 試 委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八 試 場 內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行 為 若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九 答 案 卡 ( 卷 )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也 不 得 作 任 何 標 記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寫 作 內 容 中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答 案 卡 ( 卷 ) 選 擇 題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將 原 畫 記 擦 拭 乾 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如 有 畫 記 不 明 顯 或 汙 損 等 情 事, 致 電 腦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一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二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起, 監 試 委 員 宣 布 本 節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聽 從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交 答 案 卡 ( 卷 ) 離 場 交 答 案 卡 ( 卷 )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經 制 止 後 停 止 者, 扣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4 分 十 六 測 驗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 卷 ) 和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委 員, 經 監 試 委 員 確 認 無 誤,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違 反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者, 其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32
附 錄 四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 別 第 一 類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處 理 方 式 英 語 聽 力 英 語 閱 讀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測 驗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測 驗 資 格 一 於 測 驗 說 明 時 段 內, 翻 開 試 題 本 作 答, 或 測 驗 結 束 後 逾 時 作 答, 不 服 糾 正 者 二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無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三 於 測 驗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四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五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六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七 交 換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本 作 答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八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九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十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卡 ( 卷 )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33
類 別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十 一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處 理 方 式 英 語 聽 力 英 語 閱 讀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十 二 交 答 案 卡 ( 卷 ) 後 修 改 答 案 者 十 三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攜 出 試 場 者 十 四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使 用 詩 歌 體 作 答 者 一 測 驗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該 生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4 分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二 提 早 翻 閱 試 題 本 提 前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經 制 止 後 停 止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4 分 者 三 於 測 驗 時 間 內 攜 帶 非 應 試 用 品 如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計 算 紙 等,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收 音 機 鬧 鐘,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4 分 及 MP3 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進 入 試 場, 隨 身 放 置, 無 論 是 否 發 出 聲 響,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四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於 測 驗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2 分 時 間 內 發 出 響 聲 者 五 考 生 僅 能 攜 帶 手 錶 為 計 時 工 具 若 攜 帶 含 電 子 錶 時 鐘 鬧 鐘 電 子 鐘 電 子 辭 典 等 內 含 計 時 功 能 物 品, 即 使 已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2 分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於 測 驗 時 間 內 發 出 鬧 鈴 響 聲 者 六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2 分 輕 微 者 附 記 : 一 英 語 聽 力 英 語 閱 讀 所 列 扣 分 均 以 扣 減 至 該 科 分 數 1 分 為 限 二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測 驗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本 區 試 務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三 凡 涉 及 本 表 各 項 舞 弊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除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外, 並 另 行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究 辦 34
附 錄 五 各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主 辦 ( 主 委 ) 學 校 一 覽 表 區 別 主 辦 ( 主 委 ) 學 校 校 址 聯 絡 電 話 網 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116 (02)8237-7500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政 大 一 街 353 號 #9243 http://www.ahs.nccu.edu.tw 基 北 區 106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02)27075215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號 http://www.hs.ntnu.edu.tw/ 國 立 內 壢 高 級 中 學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成 章 四 街 120 號 (03)4528-080 http://www.nlhs.tyc.edu.tw/ 桃 連 區 337 桃 園 市 立 大 園 國 際 高 級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橫 峰 里 27 鄰 大 中 學 成 路 二 段 8 號 (03)3813001 http://www.dysh.tyc.edu.tw/ 臺 南 區 國 立 臺 南 700 http://www.tngs.tn.edu.tw/t (06) 213-1928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ngs/ 35
附 錄 六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一 發 售 日 期 : 105 年 * 月 * 日 起 二 發 售 地 點 ( 一 ) 集 體 購 買 : 1. 本 校 發 函 基 北 區 各 國 中, 調 查 各 校 購 買 簡 章 需 求 數 量 2. 各 國 中 將 簡 章 需 求 數 量 統 計 表, 掛 號 寄 回 本 校 地 址 :11656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政 大 一 街 353 號 3. 簡 章 費 用 付 款 方 式 : (1) 請 向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或 開 立 公 庫 支 票, 抬 頭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2) 匯 款 至 指 定 公 庫, 並 請 附 匯 款 明 細 影 本 1 銀 行 名 稱 :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木 柵 分 行 2 戶 名 : 中 等 學 校 基 金 - 政 大 附 中 401 專 戶 3 帳 號 :16730113048 ( 二 ) 面 購 : 可 就 近 向 本 校 購 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網 址 :www:ahs.nccu.edu.tw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政 大 一 街 353 號 電 話 :(02)8237-7500#9243 ( 三 ) 函 購 : 1. 購 買 方 式 : 附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 國 內 印 刷 品 掛 號 郵 資 40 元, 普 通 郵 件 20 元 ) 之 A3 規 格 信 封 1 個, 寄 至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 註 冊 組 ), 地 址 :11656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政 大 一 街 353 號, 正 面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及 地 址 函 購 信 封 上 註 明 購 買 基 北 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字 樣 2. 付 款 方 式 : (1) 於 發 售 日 期 內 向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每 份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郵 資 及 手 續 費 自 付 ), 抬 頭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2) 匯 款 至 指 定 公 庫, 並 請 附 匯 款 明 細 影 本 1 銀 行 名 稱 :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木 柵 分 行 2 戶 名 : 中 等 學 校 基 金 - 政 大 附 中 401 專 戶 3 帳 號 :16730113048 三 簡 章 工 本 費 : 每 份 收 工 本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簡 章 電 子 檔 可 至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 四 聯 絡 電 話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 (02)8237-7500#9243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