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20 周 年 所 庆 特 刊 19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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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20 周 年 所 庆 特 刊 19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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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首 语 Preface 002.Sunsum Law Firm.003 我 们 与 这 个 时 代 文 / 吴 威 这 是 最 好 的 时 代, 这 是 最 坏 的 时 代 这 是 智 慧 的 时 代, 这 是 愚 昧 的 时 代 ; 这 是 笃 信 的 时 代, 这 是 疑 虑 的 时 代 ; 这 是 光 明 的 季 节, 这 是 黑 暗 的 季 节 ; 这 是 希 望 之 春, 这 是 失 望 之 冬 ; 我 们 面 前 什 么 都 有, 我 们 面 前 一 无 所 有 ; 我 们 都 在 直 奔 天 堂, 我 们 都 在 奔 向 地 狱 19 世 纪 的 狄 更 斯 在 小 说 双 城 记 开 头 写 的 这 段 话, 恰 如 其 分 地 描 绘 出 当 下 中 国 律 师 所 处 的 这 个 特 殊 时 代 世 界 从 未 像 今 天 这 样, 将 机 遇 与 挑 战 以 如 此 复 杂 而 难 辨 的 方 式 呈 现 在 我 们 面 前 每 个 人 都 生 逢 其 时, 每 个 人 都 结 实 地 拥 抱 了 自 己 的 时 代, 在 厌 恶 与 赞 美 冷 漠 与 狂 热 怀 疑 与 信 任 逃 避 与 亲 昵 中 完 成 了 对 时 代 的 认 领 鑫 士 铭 生 逢 这 样 一 个 时 代, 汲 取 阳 光 水 分, 如 一 株 稚 嫩 的 小 苗, 经 过 一 群 志 同 道 合 的 同 路 人 二 十 年 的 不 懈 努 力, 成 长 为 一 棵 枝 繁 叶 茂 的 大 树, 桃 李 不 言, 下 自 成 蹊 驻 足 回 眸, 二 十 年 历 经 的 温 暖 与 感 动, 凝 汇 成 这 本 特 刊, 让 那 些 闪 光 的 时 刻 一 一 定 格 花 径 不 曾 缘 客 扫, 蓬 门 今 始 为 君 开 鑫 士 铭 的 二 十 所 庆, 没 有 惯 常 的 衣 香 鬓 影 推 杯 换 盏, 而 是 以 一 场 精 彩 的 法 学 盛 事, 为 二 十 年 的 发 展 史 上 画 上 了 浓 墨 重 彩 的 一 笔 9 月 17 日 由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办 的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上, 民 商 法 领 域 的 领 军 人 物 郭 明 瑞 赵 旭 东 杨 立 新 教 授 和 法 学 界 的 三 大 卫 陈 卫 东 张 卫 平 贺 卫 方 教 授 等 法 学 精 英 会 聚 一 堂, 分 专 题 对 民 商 法 学 和 诉 讼 法 学 的 相 关 前 沿 热 点 问 题 进 行 了 深 入 解 读, 两 个 专 题 一 庄 一 谐, 相 映 成 趣, 为 泉 城 奉 献 了 一 道 法 学 大 餐 在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栏 目 里, 我 们 将 有 幸 分 享 大 师 们 思 想 碰 撞 的 结 晶 99 年 诺 贝 尔 文 学 奖 获 得 者 君 特. 格 拉 斯 说 : 回 忆 就 像 洋 葱, 每 剥 掉 一 层 都 会 露 出 一 些 早 已 忘 却 的 事 情, 层 层 剥 落 间, 泪 湿 衣 襟 记 忆 的 碎 片 留 给 我 们 的 是 一 个 个 模 糊 的 片 断, 我 们 忘 记 了 事 物 的 细 节, 却 还 记 得 当 时 点 点 滴 滴 的 感 动 与 喜 悦 二 十 年, 在 时 间 的 长 河 里 只 是 短 到 可 以 忽 略 的 一 瞬, 而 一 个 人 一 生 中, 又 有 多 少 个 二 十 年 呢? 记 忆 栏 目 里, 从 老 黄 海 所 一 路 走 来 的 烟 台 大 学 的 丁 乐 超 范 李 瑛 史 卫 进 教 授,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的 於 向 平 教 授, 为 我 们 打 开 一 个 个 珍 贵 的 记 忆 的 月 光 宝 盒, 让 我 们 随 他 们 穿 越 到 二 十 年 开 始 时 那 激 情 燃 烧 的 岁 月, 分 享 他 们 的 坚 守 与 执 着 若 非 有 治 大 国 的 胸 怀 智 慧 和 技 巧, 就 不 能 将 鑫 士 铭 烹 制 成 一 盘 令 人 食 而 忘 忧 的 精 美 小 鲜 ; 若 非 有 带 头 人 自 损 羽 毛 甚 至 自 折 双 翼 的 胆 量 与 魄 力, 鑫 士 铭 又 怎 能 脱 颖 而 出, 从 传 统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专 制 一 步 步 地 走 向 现 代 律 师 事 务 所 共 和, 为 百 年 梦 想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奠 定 坚 实 的 基 础, 有 了 自 己 独 特 的 性 格 与 气 质 亲 历 栏 目 里 刘 学 信 主 任 的 铿 锵 脚 步, 以 二 十 年 时 间 为 主 线, 分 黄 海 所 与 鑫 士 铭 两 个 阶 段, 以 一 个 亲 历 者 的 身 份, 为 我 们 带 来 一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茁 壮 成 长 史, 一 群 理 想 主 义 者 的 艰 辛 创 业 史 曲 雯 主 任 在 彷 徨 与 笃 定 里, 坦 然 直 面 尘 封 的 往 事, 真 诚 分 享 成 长 历 程, 为 我 们 展 开 一 幅 一 个 人 在 一 个 特 定 的 大 时 代 中 的 成 长 画 卷 而 大 事 记, 则 将 鑫 士 铭 二 十 年 的 点 滴 足 迹 一 一 盘 点 重 温 过 去, 它 们 是 我 们 前 行 的 动 力, 是 温 度, 是 信 念, 是 突 破 困 难 的 力 量 这 些, 给 我 们 以 勇 气, 我 们 将 带 着 希 冀 与 期 待, 共 同 走 进 下 一 个 十 年 二 十 年 三 十 年 作 家 王 小 波 说 : 工 作 是 人 一 生 的 主 题, 一 个 人 可 以 从 工 作 得 到 乐 趣, 是 一 种 巨 大 的 好 处 无 论 当 初 是 为 一 个 魂 牵 梦 绕 的 理 想, 还 是 缘 于 一 场 不 期 而 遇 的 邂 逅, 却 顾 所 来 径, 每 个 同 行 者 都 不 约 而 同 地 选 择 了 法 律 这 条 路, 义 无 反 顾 地 投 身 于 律 师 这 个 职 业 虽 人 微 言 轻, 却 是 法 律 天 平 上 举 足 轻 重 的 砝 码, 通 过 对 权 力 的 制 衡, 实 现 人 间 正 义 与 社 会 公 平 感 悟 栏 目 里 的 每 篇 小 文, 无 一 不 是 律 师 们 发 自 心 底 的 肺 腑 之 言, 文 字 或 清 浅 或 浓 烈, 却 因 其 真 实 质 朴, 自 有 一 种 打 动 人 心 的 力 量 好 日 子 是 物 质 的, 好 日 子 更 是 精 神 的, 我 们 做 自 己 最 喜 欢 最 擅 长 的 事, 活 的 有 尊 严, 过 体 面 的 生 活 这 样 的 生 活, 小 律 师 也 有 大 幸 福, 也 会 有 大 作 为! 茁 壮 成 长 是 因 为 得 到 了 太 多 的 关 爱 与 支 持, 我 们 永 远 怀 有 感 恩 之 心 大 恩 不 言 谢, 所 有 的 感 激 都 将 化 为 动 力, 激 励 我 们 在 前 进 的 路 上 永 不 停 歇 ; 光 荣 与 梦 想 的 道 路 上 注 定 不 会 是 一 帆 风 顺, 虽 有 时 也 会 力 有 不 逮, 但 这 条 路 上 有 你 我 同 行, 我 们 必 将 殚 精 竭 虑, 勇 往 直 前! 为 了 鑫 士 铭 能 持 久 地 不 断 进 步, 为 了 不 辜 负 这 二 十 年 来, 有 那 么 多 人 为 其 所 付 出 的 心 血 和 代 价, 让 我 们 借 用 海 明 威 的 一 句 话 共 勉 : 这 世 界 很 美 好, 值 得 我 们 去 奋 斗!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开 幕 式 物 权 法 侵 权 责 任 法 公 司 法 的 适 用 / 郭 明 瑞 等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修 改 / 贺 卫 方 等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Frontier of Legal Forum 006.Sunsum Law Firm.007 郭 明 瑞 贺 卫 方 杨 立 新 赵 旭 东 张 卫 平 陈 卫 东 教 授 共 同 为 山 东 鑫 士 铭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揭 牌 编 者 按 鑫 士 铭 以 其 承 办 赞 助 的 两 场 法 学 盛 宴, 来 庆 祝 建 所 二 十 周 年 这 个 不 寻 常 的 日 子 2011 年 9 月 17 日 由 由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主 办, 山 东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办 的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第 五 届 会 员 大 会 暨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在 济 南 举 行 来 自 全 国 各 地 的 胶 东 法 律 人 及 全 省 司 法 实 务 界 法 学 教 育 界 共 600 余 人 参 加 了 会 议 开 幕 式 上 郭 明 瑞 杨 立 新 赵 旭 东 等 全 国 知 名 法 学 家 为 山 东 鑫 士 铭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揭 牌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分 民 商 法 和 诉 讼 法 两 大 主 题 民 商 法 专 题 中,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烟 台 大 学 山 东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郭 明 瑞,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杨 立 新 和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赵 旭 东 针 对 物 权 法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实 施 和 公 司 治 理 等 前 沿 和 热 点 问 题 分 别 发 表 了 精 彩 的 主 题 演 讲 在 诉 讼 法 专 题 论 坛 中, 清 华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张 卫 平, 北 京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贺 卫 方,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陈 卫 东 围 绕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的 热 点 问 题 进 行 了 对 话 和 辩 论, 并 引 发 了 全 场 的 共 鸣 该 论 坛 引 起 了 媒 体 的 广 泛 关 注, 一 时 成 为 业 界 的 美 谈 2011 年 10 月 22 23 日, 由 山 东 省 法 学 教 育 研 究 会 主 办,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承 办, 我 所 提 供 赞 助 的 鑫 士 铭 杯 首 届 山 东 省 大 学 生 模 拟 法 庭 比 赛 在 烟 台 大 学 开 赛, 共 有 来 自 济 南 青 岛 烟 台 等 地 市 的 全 省 14 支 大 学 代 表 队 参 加 了 比 赛 在 此, 我 们 将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的 精 彩 内 容 予 以 刊 载, 与 您 共 同 分 享 开 幕 式 主 持 人 ( 贺 卫 方 ): 各 位 来 宾, 各 位 朋 友, 我 宣 布 :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第 五 次 会 员 大 会 暨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现 在 开 始! 五 年 前, 当 时 有 郭 明 瑞 教 授 杨 立 新 教 授 陈 卫 东 教 授 赵 旭 东 教 授 张 卫 平 教 授 等 几 位 卓 越 学 者 在 烟 台 大 学 聚 会 几 位 在 一 起 聊 着 聊 着 就 觉 得 是 不 是 应 该 成 立 一 个 地 区 性 法 律 人 的 联 谊 组 织 前 些 年 有 些 学 者 提 出 来 要 建 立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制 之 后, 我 们 也 觉 得 该 成 立 法 律 执 业 者 不 同 模 式 的 联 合 体, 这 种 联 合 当 然 包 括 现 有 的 法 学 会 律 师 协 会 检 察 官 协 会 等, 我 们 还 需 要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一 种 实 践 与 探 索 齐 鲁 大 地 人 杰 地 灵, 这 里 走 出 了 许 多 在 国 内 法 学 界 具 有 很 高 声 望 的 人 大 家 商 量 是 不 是 可 以 做 这 样 的 联 合, 包 括 法 学 界 法 学 实 务 界, 于 是, 在 郭 明 瑞 教 授 的 倡 议 下, 当 时 就 决 定 成 立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之 所 以 不 叫 山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是 郭 校 长 很 谦 虚, 觉 得 他 在 胶 东 在 烟 台 不 敢 染 指 济 南 这 边 的 事 情 但 是, 几 年 来, 我 们 人 在 烟 台, 心 向 济 南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Frontier of Legal Forum 008.Sunsum Law Firm.009 前 几 次 会 议 都 在 狭 义 的 胶 东 举 行, 不 是 在 烟 台 就 是 起 成 立 了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并 在 当 年 9 月 份 召 开 会 来 讲, 是 第 一 次 走 出 小 胶 东, 走 向 了 大 山 东, 下 将 客 串 其 中 在 威 海 今 年 恰 逢 山 东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决 定 在 济 了 第 一 次 成 员 大 会, 后 来 又 连 续 三 届 在 烟 台 大 学 法 一 步 会 走 向 全 国, 有 可 能 走 向 世 界! 对 我 们 鑫 士 铭 接 下 来 开 始 我 们 的 学 术 论 坛 有 请 三 位 民 商 法 南 开 办 分 所, 并 且 同 时 庆 祝 他 们 的 二 十 周 年 所 庆, 学 院 举 办 了 会 员 大 会, 去 年 第 四 届 在 威 海 由 山 东 大 来 讲 是 一 个 让 我 们 倍 感 荣 耀 的 日 子, 因 为 胶 东 法 律 专 家 : 郭 明 瑞 教 授 杨 立 新 教 授 赵 旭 东 教 授 上 那 么, 我 们 就 把 这 两 项 活 动 结 合 在 一 起 我 们 今 天 学 威 海 分 校 法 学 院 来 举 办 的 烟 威 地 区 各 个 学 校 的 人 联 谊 会 把 这 么 一 个 创 造 里 程 碑 的 会 议 交 给 我 们 主 台! 有 请 於 向 平 教 授 主 持 本 场 论 坛, 大 家 欢 迎! 就 在 济 南 舜 耕 会 堂 举 办 第 五 届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的 法 学 院, 像 鲁 东 大 学 法 学 院 的 院 长 都 是 联 谊 会 的 成 办, 我 们 确 实 感 到 很 兴 奋 兴 奋 之 余, 还 有 一 种 强 於 向 平 教 授 : 很 高 兴 也 很 荣 幸 接 受 主 办 方 委 托 学 术 论 坛, 与 此 同 时, 也 庆 祝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员 今 天 是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成 立 五 周 年, 鑫 士 铭 烈 的 感 恩 之 情, 这 种 感 恩 之 情 并 不 仅 只 是 对 胶 东 法 主 持 今 天 上 午 的 第 一 场 论 坛, 在 座 的 三 位 法 学 家 都 二 十 周 年 所 庆 以 及 济 南 分 所 的 诞 生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20 年, 鑫 士 铭 的 前 身 是 我 们 烟 台 律 人 的 感 恩 之 情, 也 包 括 对 山 东 省 广 大 法 律 人 共 同 是 国 内 民 商 法 著 名 的 大 家, 郭 明 瑞 教 授 是 中 国 民 法 大 家 可 能 想 知 道, 什 么 人 可 以 参 加 胶 东 法 律 人 大 学 法 学 院 的 黄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今 天 是 鑫 士 铭 在 济 体 的 感 恩 之 情 如 果 说 没 有 胶 东 法 律 人 关 心 和 支 持 学 研 究 会 的 副 会 长, 杨 立 新 教 授 是 中 国 民 法 学 研 究 联 谊 会? 我 告 诉 大 家 的 标 准 是 : 出 生 在 胶 东 的 ; 籍 南 开 办 分 所 的 喜 庆 日 子, 我 们 经 过 协 商, 决 定 在 济 我 们, 我 们 就 没 有 今 天 的 成 就, 如 果 没 有 司 法 共 同 会 的 副 会 长, 赵 旭 东 教 授 是 全 国 商 法 学 研 究 会 的 副 贯 是 胶 东 的, 比 方 说 今 天 来 自 贵 州 大 学 的 冷 传 莉 教 南 召 开 这 次 联 谊 会 当 然, 任 何 会 议 都 有 主 题, 我 体 的 共 同 努 力, 撑 起 一 片 法 治 的 蓝 天, 构 建 了 一 块 会 长, 咱 们 闲 话 少 说, 听 一 听 我 们 法 学 家 精 彩 的 主 授, 他 的 老 家 是 蓬 莱, 所 以 他 也 是 胶 东 法 律 人 ; 在 们 的 活 动 也 一 样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主 题 自 然 离 法 治 的 田 地, 那 么 我 们 鑫 士 铭 也 就 没 有 了 生 存 的 土 题 发 言, 首 先 是 郭 明 瑞 教 授, 他 的 发 言 的 主 题 是 : 胶 东 从 事 过 法 律 工 作 的 ; 家 里 亲 友 有 胶 东 的 ; 以 及 不 开 法 律, 离 不 开 法 学 今 天 我 们 商 量 举 办 一 个 法 壤 所 以 说, 感 谢 你 们, 感 谢 大 家! 最 后 祝 愿 胶 东 物 权 法 适 用 问 题 所 有 对 胶 东 有 感 情 的 人 都 可 以 参 加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学 前 沿 论 坛, 讨 论 一 些 有 关 热 点 和 前 沿 问 题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第 五 次 大 会 以 及 本 次 论 坛 圆 满 成 功! 郭 明 瑞 教 授 : 那 么, 我 就 先 谈 谈 这 个 物 权 法 适 会 非 常 感 谢 各 位 的 到 来, 当 然 我 们 还 要 特 别 感 谢 谢 谢 大 家! 用 当 中 的 一 些 问 题 物 权 法 是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基 今 天 出 席 我 们 这 次 论 坛 的, 除 了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山 东 大 学 法 学 院, 显 明 校 长 在 中 央 党 校 学 习, 特 别 主 持 人 : 好, 接 下 来 请 允 许 我 秀 一 下 我 的 牟 平 本 的 民 事 法 律, 但 是, 在 这 个 法 律 的 理 解 和 适 用 当 谊 会 的 成 员 外, 还 有 来 自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济 委 派 林 明 副 院 长 参 加, 而 且 向 我 们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话, 我 宣 布 : 山 东 鑫 士 铭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中 要 怎 么 来 把 握 立 法 的 准 绳 适 用 物 权 法 是 非 常 重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烟 台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济 南 市 会 的 会 员 赠 送 了 礼 品 在 这 里, 我 要 对 关 心 我 们 这 立 挂 牌 仪 式 开 始, 有 请 郭 明 瑞 教 授 陈 卫 东 教 要 的 这 两 天 雨 下 得 很 大, 无 论 是 济 南 还 是 烟 台, 仲 裁 委 员 会 山 东 省 律 师 界 山 东 大 学 法 学 院 烟 个 联 谊 会, 支 持 我 们 这 个 联 谊 会 的 各 界 朋 友 表 示 衷 授 张 卫 平 教 授 杨 立 新 教 授 赵 旭 东 教 授 上 台! 都 造 成 了 不 少 的 水 灾, 按 照 物 权 法 规 定, 水 资 源 是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山 东 师 范 大 心 的 感 谢! 希 望 我 们 明 年 的 联 谊 会 举 办 得 更 加 成 ( 注 : 主 持 人 贺 卫 方 和 上 述 五 位 专 家 共 同 为 山 东 鑫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那 么, 国 家 拥 有 的 水 资 源 造 成 了 学 法 学 院 济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山 东 政 法 学 院 烟 台 功, 谢 谢! 士 铭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揭 牌 ) 水 患, 是 不 是 可 以 要 求 所 有 权 人 进 行 赔 偿 啊? 如 果 大 学 济 南 校 友 会 等 的 代 表 以 及 山 东 省 各 大 媒 体 的 代 主 持 人 : 谢 谢 郭 会 长, 现 在 讲 我 们 联 谊 会 的 历 主 持 人 : 感 谢 各 位 嘉 宾, 我 相 信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说 这 个 雨 是 你 的 那 就 会 发 生 这 样 的 一 个 问 题 这 就 表, 还 有 新 浪 微 博 的 代 表, 对 他 们 的 到 来 表 示 衷 心 史 有 点 像 看 建 党 伟 业, 一 开 始 没 几 个 人 知 道, 务 所 也 将 迎 来 精 彩 历 史 上 新 的 一 页 需 要 我 们 来 怎 么 正 确 的 理 解 物 权 法 当 中 对 自 然 资 的 感 谢! 下 面 请 我 们 的 会 长, 著 名 法 学 家 郭 明 瑞 教 后 来 发 展 壮 大 到 了 济 南, 下 一 届 可 能 到 北 京 去 开, 源, 对 这 样 一 些 公 有 物 共 有 物 设 定 为 国 家 所 有 的 授 致 辞 欢 迎! 再 下 届 就 到 纽 约 了 我 们 这 个 联 谊 会 一 定 会 发 展 壮 物 权 法 侵 权 责 任 法 公 司 法 的 适 用 真 正 含 义 是 什 么, 类 似 的 问 题 还 有 很 多 郭 明 瑞 教 授 : 尊 敬 的 各 位 老 乡 各 位 朋 友, 又 大, 涵 盖 全 世 界 的 法 律 人 下 面 请 本 次 会 议 承 办 单 贺 卫 方 教 授 : 本 次 联 谊 会, 不 仅 仅 是 联 谊, 还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在 物 权 法 当 中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是 一 年, 想 死 你 们 了! 刚 才 卫 方 介 绍 了 我 们 胶 东 位 山 东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刘 学 信 律 师 致 辞! 将 给 各 位 奉 献 两 场 学 术 大 餐 第 一 场 论 坛 由 三 位 民 对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的 效 力 涉 及 到 的, 比 方 说 物 权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那 是 在 5 年 前 的 5 月 份, 我 们 在 荣 刘 学 信 主 任 : 尊 敬 的 联 谊 会 的 各 位 嘉 宾, 尊 敬 法 学 家 谈 论 中 国 民 法 的 一 些 前 沿 问 题, 第 二 场 由 诉 法 第 六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等 根 成 的 石 岛, 有 贺 卫 方 教 授 杨 立 新 教 授 陈 卫 东 教 的 司 法 共 同 体 的 各 位 同 仁, 媒 体 的 各 位 朋 友, 大 家 讼 法 专 家 陈 卫 东 教 授 张 卫 平 教 授 和 行 政 诉 讼 法 专 据 物 权 法 第 六 条 :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更 应 当 进 行 登 授 张 卫 平 教 授, 还 有 烟 大 的 几 位 教 授, 我 们 发 上 午 好! 今 天 应 该 是 个 非 常 特 别 的 日 子, 对 于 联 谊 家 何 兵 教 授 对 话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前 沿 问 题, 我 个 人 也 记, 那 么 物 权 登 记 到 底 是 一 个 公 示 效 力 还 是 什 么 效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Frontier of Legal Forum 010.Sunsum Law Firm.011 力? 公 示 的 是 不 动 产 的 物 权 呢? 还 是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没 有 登 记 后 来, 城 市 发 展 扩 张, 老 百 姓 占 用 这 个 变 动? 这 涉 及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效 力 的 问 题 物 权 法 第 土 地 国 家 又 要 收 回 了, 理 由 是 这 块 土 地 没 有 登 记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记 是 确 认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所 以, 这 类 问 题 就 给 我 们 提 出 了 到 底 该 如 何 看 待 登 归 属 和 理 由 的 依 据, 那 么, 对 这 个 依 据 怎 么 来 理 记 的 效 力 解? 它 是 不 是 确 权 的 依 据? 它 是 确 认 这 个 权 利 的 归 登 记 具 有 公 示 效 力 没 问 题, 但 它 不 能 是 确 定 物 属 和 理 由 的 真 伪 问 题 物 权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了 不 动 产 权 的 一 个 依 据, 它 不 是 物 权 发 生 变 动 的 法 律 事 实 或 物 权 的 设 立 变 更 都 要 进 行 登 记, 未 经 登 记 的 不 发 者 说 法 律 原 因 登 记 也 涉 及 到 物 权 法 的 第 十 五 生 法 律 效 力, 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如 果 一 个 条, 物 权 法 第 十 五 条 我 们 大 家 都 知 道, 该 条 确 不 动 产 物 权 没 有 登 记 是 不 是 就 不 承 认 他 是 有 物 权 立 了 区 分 原 则 物 权 的 设 立 变 更 等 根 据 合 同 不 是 通 过 交 易 取 得 物 权, 你 没 登 记, 是 不 是 他 终 究 法 第 九 十 二 条 合 同 生 效 时, 物 权 没 有 变 动 不 影 响 没 有 物 权? 这 是 一 个 现 实 问 题 合 同 的 效 力 最 近, 我 们 山 东 省 正 在 搞 海 上 山 东 建 设, 促 进 根 据 区 分 原 则, 物 权 没 有 变 动 不 等 于 合 同 是 无 经 济 发 展, 搞 海 洋 经 济 发 展 海 洋 经 济 涉 及 到 海 洋 效 的,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但 同 时 又 出 现 另 外 一 个 方 面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会 场 资 源 的 重 新 配 置, 就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渔 民 在 海 上 取 得 的 问 题, 合 同 无 效, 不 动 产 物 权 办 理 了 登 记, 或 动 了 海 域 养 殖 权 没 有 进 行 登 记 的 要 收 回 对 没 有 进 行 产 交 付 了, 那 么 物 权 是 不 是 发 生 变 动? 根 据 物 权 海 域 使 用 权 登 记 的, 有 的 地 方 就 提 出 来, 没 有 进 理 论 它 当 然 是 发 生 变 动 的, 那 么 我 们 国 家 能 不 能 作 是 一 个 确 权 的 依 据, 发 生 过 这 样 一 个 事 情 : 两 个 记 证 书 就 可 以 了, 不 能 以 此 为 依 据 行 登 记, 就 不 发 生 效 力, 没 有 登 记 就 不 承 认 享 有 这 样, 这 涉 及 到 不 动 产 使 用 权 人 现 在 发 现 物 权 转 让 农 户 关 于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发 生 纠 纷, 这 个 说 这 个 土 最 后 我 想 再 说 几 句 刚 才 我 们 在 车 上 讨 论 了 婚 物 权 像 这 样 的 情 况, 我 们 能 不 能 否 认 这 种 物 权 制 合 同 无 效 了, 登 记 变 更 了, 改 变 了, 那 么 我 是 要 求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他 的, 村 民 小 组 等 都 可 以 证 明 这 个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三, 他 们 说 让 我 说 说, 我 说 这 个 解 释 度? 我 们 要 明 确 : 登 记 并 不 是 物 权 变 更 的 依 据, 它 物 权 哪? 我 想 在 这 方 面 呢, 恐 怕 也 不 能 承 认 当 事 人 土 地 是 他 的, 但, 另 一 方 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这 是 没 有 问 题 的 解 释 三 里 我 看 到 的 一 个 争 议, 很 大 只 是 对 物 权 变 动 的 事 实, 物 权 的 一 种 现 状 的 确 认, 有 直 接 物 权, 但 对 第 三 人 来 说 这 个 物 权 是 有 公 示 效 个 土 地 登 记 在 他 的 名 下, 所 以, 未 登 记 一 方 向 法 院 的 一 个 争 议, 就 是 关 于 房 屋 不 动 产 夫 妇 的 共 有 问 它 并 不 是 物 权 变 动 的 依 据 不 能 说 因 为 你 登 记 了 就 力 的 比 如 说 我 们 现 在 两 个 人, 我 们 转 让 不 动 产 物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对 该 地 享 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法 院 在 题 我 想 从 法 律 上 来 讲 婚 姻 不 是 物 权 变 动 的 法 律 有 物 权, 不 登 记 就 没 有 物 权 那 只 是 对 第 三 人 的 公 权, 合 同 无 效 了, 物 权 登 记 了, 因 为 合 同 无 效 不 能 审 理 当 中 说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书 上 面 记 载 了 这 块 土 事 实, 一 项 财 产 归 谁 所 有, 不 能 因 为 婚 姻 关 系 而 发 示 效 力 来 说 的, 不 能 说 没 有 登 记 就 一 概 否 认 取 得 物 权, 登 记 是 错 误 的, 我 要 去 更 正, 更 正 只 能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属 于 被 告 的, 因 此 就 确 认 给 了 被 生 变 动, 所 以 说, 结 婚 以 后 如 有 变 动 那 是 因 为 发 生 涉 及 到 的 类 似 问 题 还 有 很 多, 比 如 说 我 们 城 市 通 过 更 正 的 程 序, 更 正 机 关 如 果 同 意 更 正 没 问 题, 告, 如 果 我 们 进 入 这 样 的 一 个 循 环, 那 真 正 的 权 利 了 赠 予 或 者 其 他 的 法 律 事 实 导 致 的, 但 不 能 说 结 婚 化 建 设, 城 市 化 建 设 当 中 也 出 现 了 这 样 的 问 题 有 如 果 不 同 意 更 正 呢? 那 只 能 提 出 异 议 登 记, 严 重 的 人 的 权 利 如 何 才 能 保 护? 正 因 为 登 记 是 错 的, 他 是 了, 婚 姻 关 系 就 是 物 权 变 动 的 法 律 事 实, 这 个 没 有 个 地 方 出 现 这 样 一 个 问 题, 当 年 因 为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还 要 通 过 法 院 的 裁 判, 确 认 物 权 仍 然 是 原 权 利 人 有 物 权 的, 你 又 以 登 记 证 来 做 依 据 判 决, 那 显 然 这 什 么 可 比 性, 没 有 什 么 可 争 议 的 嘛! 我 们 一 定 要 把 需 要, 对 城 镇 房 屋 宅 基 地 进 行 了 征 收, 征 收 以 后 制 的, 而 不 是 登 记 权 利 人 的, 这 样 才 可 以 根 据 法 院 的 样 就 造 成 权 利 人 的 权 利 没 法 维 护, 所 以, 这 里 就 需 物 权 登 记 的 效 力 和 物 权 取 得 的 法 律 事 实, 一 个 作 为 定 了 一 个 条 款, 通 过 划 拨 方 式 划 了 建 设 用 地 给 老 百 裁 判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这 是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程 序 要 审 查 真 正 的 权 利 人 不 动 产 物 权 必 须 要 有 取 得 不 证 据 一 个 作 为 事 实 严 格 区 分 开 姓, 老 百 姓 使 用 了 这 个 土 地, 但 是 这 个 土 地 使 用 权 实 务 中 出 现 这 样 一 个 问 题, 就 是 把 登 记 证 书 当 动 产 物 权 的 法 律 事 实, 不 能 说 我 有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登 於 向 平 教 授 : 感 谢 郭 教 授 的 精 彩 讲 演, 我 想 说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Frontier of Legal Forum 012.Sunsum Law Firm.013 两 点, 一 是 郭 教 授 的 发 言 非 常 具 有 胶 东 法 律 人 的 特 点 ; 二 是 物 权 登 记 确 实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法 律 问 题, 登 记 的 作 用 主 要 是 公 示 效 力 的 确 立, 现 实 中 确 实 存 在 很 多 不 动 产 买 卖 没 有 登 记 的 现 象, 没 有 登 记 是 否 就 不 享 有 物 权 的 权 利 那, 这 引 起 很 多 实 务 界 和 理 论 界 的 争 议 下 面 请 杨 立 新 教 授 为 我 们 讲 讲 侵 权 责 任 法 中 的 几 个 热 点 问 题 一 席 之 地, 这 也 是 一 个 很 重 要 的 问 题 两 年 前, 我 们 发 起 成 立 了 东 亚 侵 权 法 研 讨 会, 东 亚 及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的 一 些 学 者 在 一 起 共 同 研 究 东 亚 侵 权 法 的 统 一 问 题 在 此 基 础 上, 今 年 我 们 又 进 一 步 做 工 作, 和 欧 洲 统 一 侵 权 法 学 会 美 国 法 学 会 等 共 同 商 量 并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要 设 立 一 个 世 界 侵 权 法 学 会 由 我 们 这 些 发 起 的 单 位, 和 东 亚 侵 权 法 学 会, 欧 洲 统 一 侵 权 法 委 员 会 和 美 国 法 学 会 加 上 杨 立 新 教 授 : 我 报 告 的 题 目 是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适 用 问 题 八 月 份 在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召 开 了 一 个 中 国 法 学 研 究 之 转 型 研 讨 会 这 次 会 议 的 一 个 主 题 我 觉 得 非 常 重 要 : 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体 系 已 经 完 成 的 这 样 一 个 形 势 下, 法 学 研 究 是 不 是 应 该 从 以 立 法 为 中 心 转 向 以 法 律 适 用 为 中 心 与 会 者 都 特 别 澳 大 利 亚 非 洲 等, 在 明 年 九 月 份 的 时 候 会 宣 布 成 立 世 界 侵 权 法 学 会, 届 时, 我 们 可 以 更 广 泛 的 和 世 界 进 行 交 流, 把 我 们 中 国 侵 权 法 的 立 法 经 验 司 法 经 验 推 广 出 去, 我 觉 得 这 是 我 国 民 法 走 向 世 界 的 一 个 重 要 步 骤 侵 权 责 任 法 在 适 用 当 中 要 着 重 解 决 几 个 问 题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民 商 法 专 题 讲 座 赞 成 这 个 观 点 并 围 绕 这 样 一 个 主 题, 谈 到 中 国 法 第 一 个 问 题 : 侵 权 责 任 法 适 用 的 一 般 性 问 题 学 从 现 在 开 始 是 不 是 应 该 转 向 以 法 律 适 用 的 研 究, 目 前, 在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适 用 过 程 中, 有 些 法 当 时, 王 利 明 教 授 等 我 们 主 要 研 究 侵 权 责 任 特 别 规 定 再 加 上 兜 底 条 款, 这 样 的 立 法 体 例 怎 么 会 当 然 立 法 研 究 以 及 其 他 研 究 也 是 应 该 继 续 的 官, 律 师 还 存 在 一 些 误 区 : 不 知 道 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 法 的 人 都 在, 大 家 觉 得 这 个 观 点 是 不 对 的 根 据 使 侵 权 责 任 类 型 侵 权 法 没 有 规 定 呢? 期 间, 有 一 在 侵 权 责 任 法 上 也 是 这 样, 尽 管 民 法 典 还 没 有 的 这 些 侵 权 行 为 类 型 和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六 条 第 一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立 法 体 例,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是 一 个 一 般 个 法 官 提 出 说 恶 意 诉 讼 就 没 有 规 定, 还 说 杨 立 新 教 完 成, 但 侵 权 法 已 完 成 了 侵 权 法 适 用 到 现 在 已 经 款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什 么 出 现 这 个 问 题 的 起 因, 在 性 条 款, 它 概 括 的 是 一 般 侵 权 行 为, 同 时 也 可 以 授 和 王 利 明 教 授 在 侵 权 责 任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中 都 规 定 一 年 多 了, 在 适 用 上 还 有 哪 些 问 题 需 要 注 意, 这 就 今 年 八 月 份, 全 国 法 院 审 判 研 究 会 民 商 法 审 判 研 理 解 成 是 一 个 兜 底 的 条 件 既 然 是 兜 底 条 款, 那 么 恶 意 诉 讼 的 侵 权 责 任 类 型, 但 是 立 法 机 关 就 不 采 纳 是 我 们 所 要 讨 论 的 问 题 我 还 想 报 告 一 件 事 情 就 是 究 分 会 在 天 津 市 高 级 法 院 开 了 一 个 规 模 很 大 的 会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四 章 以 后 没 有 规 定 特 殊 的 侵 权 责 任 类 他 们 的 意 见, 这 也 算 是 一 个 遗 漏 的 我 们 这 些 提 出 中 国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在 世 界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中 都 是 很 有 议 专 门 研 究 侵 权 责 任 法 适 用 当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据 型, 包 括 侵 权 特 别 法 规 定 的 侵 权 责 任 类 型, 都 回 头 建 议 稿 的 人 都 认 为 没 遗 漏 恶 意 是 过 错, 过 错 当 然 特 色 的, 它 既 不 像 大 陆 法 系 的 侵 权 法, 也 不 像 英 美 说 会 议 一 共 收 到 三 百 六 十 篇 文 章, 获 奖 文 章 有 三 十 要 用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是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不 是 遗 漏 而 是 我 们 怎 么 去 运 用 第 法 系 的 侵 权 法, 是 一 部 真 正 具 有 中 国 元 素 的 侵 权 责 几 篇 在 这 些 文 章 和 会 议 发 言 当 中 提 出 了 一 个 想 侵 权 责 任 法 把 侵 权 责 任 分 成 两 部 分, 一 部 六 条 第 一 款 的 问 题, 这 个 意 见 应 该 说 准 确 的 反 映 了 任 法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要 不 要 把 我 们 中 国 侵 权 法 的 法, 有 一 些 过 去 我 们 提 到 的 特 殊 侵 权 责 任 或 者 说 还 分 就 是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一 般 侵 权 行 为, 另 一 部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立 法 的 情 况, 也 同 时 给 我 们 法 官 律 立 法 经 验 推 到 外 国 去? 因 为 在 过 去 一 百 年 中, 民 法 有 一 些 以 前 在 审 判 实 践 当 中 没 有 经 常 遇 到 的 这 种 侵 分 是 侵 权 法 第 四 章 以 后 规 定 的 特 殊 的 侵 权 责 任 类 师 一 个 启 示, 就 是 在 确 认 侵 权 责 任 法 律 适 用 的 时 都 是 吸 收 外 国 的 东 西, 在 我 国 民 法 典 已 经 基 本 初 具 权 责 任 的 类 型 在 侵 权 责 任 法 立 法 上 是 有 遗 漏 的, 会 型, 这 两 部 分 加 到 一 起 的 时 候, 就 等 于 百 分 之 百 的 候, 大 家 一 定 要 看 到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他 所 概 括 的 那 些 规 模 的 情 况 下, 要 不 要 把 中 国 民 法 典 中 的 中 国 元 素 议 提 出 如 何 适 用 侵 权 责 任 法 处 理 这 些 问 题 及 如 何 完 侵 权 行 为,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来 讲, 侵 权 责 任 法 对 没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一 些 侵 权 行 为, 依 据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推 介 到 外 国 去, 在 世 界 民 法 制 定 当 中 有 我 们 自 己 的 善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问 题 任 何 侵 权 责 任 类 型 都 没 有 遗 漏 试 想 一 下, 有 一 个 就 是 具 有 侵 权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特 别 规 定 的 条 文,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Frontier of Legal Forum 014.Sunsum Law Firm.015 有 特 别 侵 权 责 任 的 请 求 权 以 上 两 条 加 在 一 起 没 有 责 任 当 中 利 益 的 博 弈 是 医 疗 机 构 和 患 者 之 间 的 利 益 么 在 道 路 交 通 责 任 事 故 当 中, 司 机 肇 事 逃 逸 后 就 认 可 以 再 后 退, 那 就 是 说 网 络 服 务 机 构 对 外 承 担 的 侵 遗 漏, 那 就 是 我 们 怎 么 正 确 运 用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的 问 博 弈, 我 说 还 有 第 三 方, 第 三 方 是 全 体 患 者 过 去 定 是 全 责 大 家 都 认 为 是 正 确 的? 就 因 为 肇 事 人 违 反 权 责 任 应 仅 限 于 网 络 用 户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的 责 任 限 度 题, 这 是 想 介 绍 的 第 一 点 问 题 我 想 特 别 请 各 位 法 说 起 医 疗 纠 纷, 我 们 仅 仅 考 虑 受 害 患 者 跟 医 疗 机 构 了 这 个 规 则, 破 坏 了 责 任 认 定, 同 样, 在 医 疗 损 害 之 内, 仅 此 而 已 如 果 再 给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更 重 的 官 各 位 律 师 注 意, 不 要 去 说 我 们 还 有 很 多 类 型 侵 权 的 利 益 关 系, 我 们 可 能 会 想, 要 更 好 的 去 保 护 受 害 责 任 事 故 中, 出 事 了 医 生 先 把 病 历 都 给 你 烧 掉, 然 责 任 的 话, 一 定 会 影 响 网 络 的 言 论 自 由 的 责 任 没 规 定, 没 规 定 我 们 就 不 知 道 该 怎 么 办 的 患 者, 赔 得 越 多 越 好, 往 往 忽 略 了 在 医 疗 纠 纷 当 后 又 提 出 证 据 说 我 一 点 过 错 都 没 有, 这 种 情 况 怎 么 政 府 在 不 断 加 强 对 网 络 的 管 理, 限 制 的 更 严, 第 二 个 问 题 : 侵 权 法 中 的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中 还 有 全 体 患 者 的 利 益 存 在, 在 座 的 所 有 的 人 都 可 可 以 支 持! 我 认 为, 不 管 医 院 有 没 有 责 任, 只 要 你 但 无 论 如 何, 我 觉 的 三 十 六 条 的 原 则 必 须 要 坚 持 侵 权 法 关 于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这 部 分 篇 幅 最 多, 一 能 是 患 者, 而 且 都 是 过 患 者, 当 然 有 些 人 一 辈 子 都 烧 掉, 销 毁 隐 匿, 篡 改 病 历, 就 有 过 错, 就 要 承 在 认 识 理 解 三 十 六 条 的 时 候, 既 要 从 三 十 六 条 规 共 十 一 条, 条 文 并 不 是 很 完 美, 只 能 算 基 本 完 美 没 毛 病 也 有 可 能 如 果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医 疗 责 任 过 重 担 责 任 有 关 这 一 点 有 些 人 不 太 接 受, 还 需 要 进 一 定 的 正 面 去 认 识 理 解, 另 一 方 面, 在 适 用 该 条 的 目 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研 究 室 正 在 起 草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的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应 承 担 也 承 担 责 任 的 话, 那 么 一 定 步 讨 论 时 候, 特 别 是 法 官 适 用 三 十 六 条 的 时 候, 一 定 要 清 司 法 解 释, 从 目 前 正 在 法 院 系 统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看 是 会 转 嫁 给 全 体 患 者, 那 么 就 会 损 害 了 全 体 患 者 的 利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的 鉴 定 鉴 定 的 问 题 在 医 疗 侵 权 楚 看 到, 三 十 六 条 是 一 个 明 示 的 正 面 的 规 则, 还 条 文 最 多 的 一 个, 大 概 现 在 是 三 十 九 条 初 步 看 不 益 所 以, 在 这 样 一 个 三 者 利 益 平 衡 的 状 态 下, 需 责 任 法 中 没 有 做 出 一 个 明 确 的 规 定, 去 年 最 高 人 民 应 了 解 在 这 个 规 则 的 背 后 还 隐 藏 着 一 个 潜 在 的 没 是 很 成 功, 但 对 很 多 实 务 中 的 问 题 提 出 了 一 些 解 决 要 寻 找 一 个 最 好 的 平 衡 点, 把 这 些 利 益 平 衡 好, 把 法 院 出 的 司 法 解 释 当 中 第 三 条 规 定 按 照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写 出 来 的 规 则, 那 就 是 反 通 知 规 则, 严 格 的 说 应 的 办 法 作 为 实 务 法 律 工 作 者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这 些 条 文 设 计 好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的 决 定 来 处 理 根 据 这 样 一 个 规 则, 该 是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中 隐 藏 的 这 样 一 个 反 通 知 规 1. 关 于 因 果 推 定 问 题 原 来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而 在 因 果 关 系 推 定 这 个 问 题 上, 恰 恰 犯 的 是 这 要 求 鉴 定 必 须 要 求 鉴 定 人 有 资 格, 只 有 取 得 鉴 定 资 则 草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是 有 一 个 因 果 关 系 推 定 和 举 证 关 系 个 错 误, 就 是 说 原 来 我 们 设 计 好 的 条 文 没 有 通 过, 格 才 可 以 做 鉴 定 现 在 医 学 会 的 那 些 鉴 定 专 家 都 没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讲 的 是 通 知 的 规 则 根 据 该 条 缓 和 的 规 定, 是 针 对 医 疗 损 害 诉 讼 当 中 原 告 处 于 医 这 样 就 形 成 了 一 个 不 平 衡 这 是 医 学 界 的 胜 利, 是 有 资 格, 能 不 能 说 他 们 也 有 权 利 去 做 这 样 一 个 鉴 规 定, 当 网 络 用 户 在 网 站 上 实 施 了 侵 权 行 为 时, 被 疗 资 讯 绝 对 劣 势, 优 势 都 在 医 疗 机 构 这 一 方, 在 这 受 害 患 者 的 失 败 那 么 在 这 样 一 种 情 况 下 是 不 是 要 定? 对 这 个 问 题 大 家 看 法 不 一 样, 操 作 也 不 一 样 侵 权 人 应 首 先 通 知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告 知 其 被 侵 权 样 一 种 情 况 下, 受 害 的 患 者 没 有 太 大 的 能 力 去 证 明 在 侵 权 法 司 法 解 释 当 中 补 足 这 个 规 则? 这 是 一 点, 有 些 高 级 法 院 已 经 说, 在 没 有 新 的 规 定 出 台 之 前, 的 事 实, 且 提 出 要 求 网 站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维 权 交 涉 过 错 去 证 明 证 明 因 果 关 系 在 因 果 关 系 问 题 上, 各 那 么 现 在 修 改 我 们 司 法 解 释 当 中 已 经 有 了 这 个 想 法 医 学 会 还 可 以 继 续 做 鉴 定 对 这 个 问 题, 是 不 是 还 网 络 服 务 者 接 到 通 知 后, 可 采 取 删 除 屏 蔽 断 开 国 立 法 采 纳 的 观 点 基 本 上 是 一 致 的, 就 是 建 立 一 个 了 要 继 续 坚 持 医 学 会 组 织 医 学 专 家 鉴 定 的 时 候 首 先 要 连 接 等 必 要 且 有 效 措 施 如 果 采 取 了 上 述 措 施, 就 举 证 责 任 缓 和 的 这 样 一 个 因 果 关 系 推 定 这 种 推 定 2.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三 种 情 确 保 医 学 专 家 有 鉴 定 资 格, 有 了 鉴 定 资 格 后 才 能 做 免 责, 反 之, 要 在 扩 大 的 那 一 方 面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是 以 原 告 只 要 证 明 有 可 能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法 官 就 可 况 下 推 定 的 过 错 是 可 推 翻 的 过 错 还 是 不 可 推 翻 的 过 鉴 定, 要 不 然 就 违 反 了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决 定, 就 这 个 规 则, 一 点 错 都 没 有, 这 个 规 则 被 网 站 利 用 的 以 推 定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然 后 再 由 被 告 医 疗 机 构 证 明 错 是 违 法 的 但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草 案 又 松 也 比 较 好, 反 正 网 站 也 不 知 道 侵 权 人 是 谁, 传 上 来 自 己 的 行 为 和 损 害 结 果 没 有 因 果 关 系 这 样 的 一 个 按 照 一 般 意 思 来 讲, 当 推 定 一 个 过 错 的 时 候, 了 一 下, 也 可 以 请 医 学 会 的 鉴 定 专 家 进 行 鉴 定, 这 也 不 反 对, 不 删 除 ; 有 人 提 出 反 对 我 就 删 除, 我 没 规 则 在 原 来 草 案 的 第 五 十 九 条 被 完 整 的 表 现 出 来 应 该 是 有 救 济 方 法 的, 反 过 来, 对 方 可 以 举 出 证 据 一 部 分 还 需 要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讨 论 责 任 若 再 上 传 上 来 还 能 看 到, 没 人 交 涉, 就 放 在 了 来 推 翻 这 种 推 定 但 是 现 在 大 家 意 见 不 明 确, 我 说 3. 网 络 侵 权 责 任 最 高 法 院 正 在 作 司 法 解 释, 那 对 于 后 一 种 情 况, 有 些 专 家 提 出 是 不 是 采 取 对 刚 才 卫 方 跟 我 讲 能 不 能 特 别 讲 一 讲 立 法 当 中 利 这 三 个 推 定 是 不 可 推 翻 的 推 定, 那 么 很 多 人 都 会 说 草 案 还 没 有 正 式 出 台 我 们 提 了 一 个 二 十 几 条 的 建 应 的 一 个 方 法 予 以 规 制, 目 前 正 在 考 虑 当 中 益 的 博 弈 问 题 实 际 上, 有 关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立 法 的 既 然 是 推 定 都 可 以 推 翻, 为 什 么 这 种 推 定 不 可 以 推 议 草 案 侵 权 责 任 法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是 比 较 好 为 什 么 说 这 个 规 则 背 后 隐 藏 着 一 个 反 通 知 规 则 过 程 就 是 一 个 利 益 的 博 弈 过 去 人 们 说 医 疗 损 害 翻?( 郭 明 瑞 : 除 非 把 事 实 推 翻 了 ) 我 提 出 为 什 的, 我 们 提 出 的 意 见 是 在 三 十 六 条 立 法 的 基 础 上 不 呢? 大 家 想 象 一 下 : 当 被 侵 权 人 向 法 院 向 网 络 服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Frontier of Legal Forum 016.Sunsum Law Firm.017 务 提 供 者 提 出 被 侵 权 主 张 要 求 删 除 时, 网 络 服 务 提 前 民 事 审 判 当 中 遇 到 的 比 较 难 的 问 题, 案 件 数 量 也 最 高 法 院 态 度 也 很 坚 决, 保 监 会 的 态 度 也 很 坚 决, 方 面 的 含 义 都 有 我 想 是 不 是 应 该 这 样, 强 制 保 险 供 者 说 既 然 是 侵 权 当 然 删 除 删 除 后, 如 果 发 帖 的 较 多, 存 在 这 些 问 题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在 于 目 前 的 强 制 保 监 会 说 我 对 抗 不 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所 以 把 问 题 上 既 是 给 车 主 保 他 的 责 任, 也 是 给 受 害 人 赔 偿 权 利 的 那 个 所 谓 的 网 络 用 户 说 我 根 本 不 侵 权 凭 什 么 删 掉, 保 险 制 度 太 差, 强 险 没 有 把 全 部 责 任 大 部 分 事 故 交 到 国 务 院, 让 国 务 院 向 最 高 法 院 提 出 意 见, 所 以 一 个 保 险, 在 强 制 保 险 纠 纷 发 生 的 时 候, 受 害 人 有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删 掉 是 侵 权 的 话, 若 粘 贴 人 主 张 权 责 任 吸 收 到 强 制 保 险 中 来, 只 是 解 决 了 责 任 事 故 中 这 个 问 题 现 在 还 在 讨 论 当 中 权 利 请 求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金 的 最 高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利, 没 有 一 个 反 通 知 的 规 则, 没 有 一 个 反 通 知 的 权 的 一 小 部 分 统 计 显 示, 我 国 的 强 制 保 险 是 世 界 上 这 个 司 法 解 释 草 案 解 决 了 很 多 问 题, 我 简 单 说 草 案 中 提 出 了 很 多 要 推 翻 强 制 保 险 规 则 的 一 些 内 利, 那 就 会 打 一 面 官 司 所 以 这 个 反 通 知 规 则 一 定 赔 率 最 低 的 强 制 保 险, 它 的 赔 率 大 概 在 1 比 100 多 两 个 问 题! 容, 根 据 强 险 规 定 醉 酒 的 强 制 保 险 不 赔 的, 但 最 高 是 要 有 的 事 实 上, 事 情 还 远 不 止 如 此, 当 被 侵 权 一 点 点, 实 际 上 平 均 的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的 赔 率 是 在 第 一 个 问 题 是 关 于 挂 靠 机 动 车 的 问 题 挂 靠 机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该 赔 还 有 一 个 特 别 大 的 问 题, 保 监 人 认 为 网 上 的 这 个 行 为 是 侵 权, 不 要 求 删 除 而 是 要 2500 到 3000, 最 多 的 是 德 国, 是 1 比 30000 在 德 动 车 在 我 们 中 国 是 一 个 特 色, 个 人 有 一 个 客 车 货 会 制 订 的 强 制 保 险 的 规 则 是 分 项 的, 这 项 最 高 多 求 屏 蔽, 比 方 说 我 是 受 害 人, 我 是 杨 立 新, 我 说 你 国, 机 动 车 对 交 通 事 故 是 不 用 有 任 何 担 心 的, 你 车 要 去 运 营 是 不 可 以 的, 必 须 挂 靠 在 一 个 有 运 行 资 少, 哪 项 最 高 多 少, 加 到 一 起 是 十 二 万, 这 就 存 在 必 须 把 杨 立 新 这 三 个 字 给 我 屏 蔽 掉, 网 站 说 好, 我 就 交 一 块 钱 就 能 保 你 三 万 块 钱 的 赔 偿 而 国 内 呢, 质 的 公 司 才 可 以 运 营, 这 样 就 产 生 了 大 量 的 挂 靠 纠 一 个 问 题, 我 仅 仅 损 害 了 这 一 项 就 仅 仅 针 对 这 一 项 给 你 屏 蔽, 大 家 知 道 这 样 做 的 后 果, 一 屏 蔽 就 把 我 交 一 块 钱 也 就 能 报 一 百 多 块 钱 正 因 为 强 制 保 险 不 纷 挂 靠 的 机 动 车 造 成 损 害 以 后, 被 挂 靠 的 单 位 到 的 赔 偿 标 准 绝 对 不 会 到 十 二 万 我 觉 得 是 错 误 的, 这 个 杨 立 新 和 所 有 的 杨 立 新 都 给 屏 蔽 掉 了, 受 到 最 足, 所 以 大 量 的 交 通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都 集 中 到 了 法 底 有 多 大 的 责 任 是 大 家 一 直 在 讨 论 的 问 题 最 高 人 最 高 法 院 认 为 此 类 分 项 错 误, 且 要 通 过 司 法 解 释 的 大 损 害 的, 可 能 是 北 京 另 一 个 比 我 还 有 名 的 人 艺 杨 院 我 访 问 德 国 时, 很 多 法 院 没 有 交 通 事 故 的 赔 偿 民 法 院 在 司 法 解 释 草 案 当 中 对 此 作 了 一 个 规 定, 但 进 一 步 规 定 把 分 项 之 间 的 这 些 问 题 给 它 打 通, 不 管 立 新 了, 这 时 候 他 就 有 权 利 站 出 来 主 张 权 利 被 侵 犯 案 件, 即 便 有 的 时 候 有 一 两 个, 但 是 可 能 都 是 因 为 是 还 有 值 得 斟 酌 的 地 方 我 的 想 法 是 这 样 的 : 被 挂 你 是 什 么 样 的 损 害 反 正 最 高 是 十 二 万 起, 这 是 比 较 了, 同 样, 还 有 无 数 的 杨 立 新 也 都 受 到 损 害, 他 们 强 制 保 险 发 生 的 纠 纷, 而 不 是 因 为 车 主 和 受 害 人 之 靠 的 单 位 如 果 一 分 钱 都 没 收, 挂 靠 单 位 是 不 应 该 承 有 利 于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权 利 的 也 该 有 权 利 提 出 来 所 以, 我 们 的 法 官 律 师 在 理 间 的 责 任 纠 纷, 所 以 从 这 可 以 看 到 我 们 中 国 道 路 交 担 任 何 责 任 的, 就 是 个 人 的 责 任 ; 收 了 一 定 的 管 理 於 向 平 教 授 : 感 谢 杨 立 新 教 授 的 精 彩 发 言, 下 解 适 用 三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时 一 定 要 看 到, 它 是 以 网 通 责 任 的 特 点 费 的, 那 么 这 个 时 候 是 不 是 要 承 担 一 个 相 应 的 补 充 面 请 赵 旭 东 教 授 就 公 司 治 理 的 法 律 问 题 给 大 家 作 精 络 服 务 者,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为 中 心, 有 侵 权 人 被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是 关 于 处 理 道 路 交 责 任? 要 是 按 比 例 提 成 的 时 候, 那 就 应 该 承 担 连 带 彩 演 讲! 侵 权 网 络 用 户 甚 至 公 众 围 绕 在 一 起 构 成 的 一 个 三 角 通 事 故 的 规 范, 但 它 本 身 没 有 规 范, 它 把 事 故 责 任 责 任 不 管 你 是 什 么 样 的 情 况, 挂 靠 单 位 具 有 管 理 形 的 法 律 关 系 法 律 仅 仅 规 定 了 通 知 的 规 则, 没 有 引 致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第 七 十 六 条, 侵 权 责 上 的 过 失 你 就 应 该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我 觉 得 以 上 四 点 赵 旭 东 教 授 : 很 荣 幸 来 到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的 规 定 反 通 知 规 则, 可 能 会 损 害 其 中 另 两 部 分 人, 而 任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以 下 规 定 了 一 些 特 别 情 况, 这 就 是 不 是 能 完 全 反 映 挂 靠 法 律 关 系 会 场 刚 才 卫 方 教 授 说, 我 们 像 建 党 伟 业 的 发 这 两 部 分 依 法 也 应 享 有 这 样 的 一 个 规 则 权 利 我 认 是 侵 权 责 任 法 对 于 道 路 交 通 责 任 事 故 损 害 的 一 般 情 第 二 个 问 题 是 最 高 法 院 在 司 法 解 释 当 中 特 别 强 起, 说 起 来 惭 愧, 这 个 活 动 发 起 以 后 也 没 怎 么 参 加 为, 在 司 法 解 释 中, 一 定 要 把 反 通 知 规 则 写 出 来 况 我 们 在 立 法 的 时 候 也 知 道, 对 于 交 通 事 故 写 的 调 了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的 关 系 按 道 理 说, 强 制 保 险 赔 活 动 今 天 来 到 会 场, 发 现 队 伍 一 下 子 这 么 大 了, 若 没 明 确 规 定 也 没 有 关 系, 因 为 这 个 条 款 本 身 就 包 这 些 条 文 是 远 远 不 够 的, 有 很 多 很 多 问 题 都 没 有 解 偿 是 先 强 制 保 险 部 分, 强 制 保 险 不 足 的 部 分 才 按 照 我 们 第 一 次 开 会 只 有 十 几 个 人, 那 么 现 在 在 场 的 得 含 这 样 一 个 规 则, 没 有 这 个 规 则 是 不 健 全 司 法 实 决,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要 做 的 侵 权 法 的 司 法 解 释 当 中, 侵 权 责 任 法 处 理 原 则 上 强 制 保 险 应 该 服 从 强 制 保 有 七 八 百 人 吧! 由 此 感 到 这 个 山 东 法 律 人 的 队 伍 发 践 当 中, 如 果 有 人 提 出 反 通 知 这 样 一 个 要 求 时, 各 最 先 开 始 的 就 是 道 路 交 通 责 任 事 故 的 司 法 解 释 那 险 的 规 则, 不 走 侵 权 法 的 这 个 要 求, 但 是, 我 们 看 展 壮 大 太 迅 猛 了 今 天 参 加 这 个 活 动, 本 来 是 想 参 位 法 官 律 师 一 定 要 重 视, 这 是 三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应 么 这 一 部 分 写 的 差 不 多 了, 好 像 也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到 强 制 保 险 规 则 当 中 有 很 多 都 是 不 合 理 的 规 定, 最 加 联 谊 会 的, 联 谊 会 就 是 增 加 一 下 感 情 我 想 顺 便 有 之 意 了, 在 征 求 意 见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最 大 的 问 题 就 是 遭 主 要 的 问 题 是 车 主 投 了 强 制 保 险, 是 保 我 的 责 任 还 讲 几 句 也 无 所 谓, 结 果 我 来 一 看 这 么 大 一 个 会 场, 4.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问 题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是 当 到 了 保 监 会 坚 决 反 对, 使 这 个 草 案 一 直 搁 置 至 今 是 保 受 害 人 要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我 觉 得 强 制 保 险 这 两 在 这 样 的 一 个 前 沿 法 律 论 坛, 一 下 有 点 紧 张 在 这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Frontier of Legal Forum 018.Sunsum Law Firm.019 9 月 17 日, 我 所 承 办 的 胶 东 法 律 人 联 谊 会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备 受 媒 体 关 注, 中 国 日 报 法 制 日 报 大 众 日 报 山 东 卫 视 人 民 网 法 制 网 凤 凰 网 新 民 网 大 众 网 胶 东 在 线 等 媒 体 纷 纷 报 道, 反 响 强 烈 1 左 : 杨 立 新 教 授 接 受 采 访 2 中 : 史 卫 进 律 师 接 受 采 访 3 右 : 刘 学 信 律 师 接 受 采 访 么 大 的 论 坛, 在 大 庭 广 众 面 前 不 能 瞎 说 的! 瞎 说 以 百 条 总 体 来 说 分 两 大 制 度, 其 一 是 公 司 资 本 制 妙 药, 在 中 国 的 土 地 上 也 没 发 挥 作 用, 有 人 说 独 立 心 的 确 独 立 董 事 在 现 实 当 中 没 有 发 挥 它 设 计 的 功 后, 最 怕 的 就 是 砸 牌 子 了 度, 其 二 是 公 司 治 理, 整 个 公 司 法 基 本 上 都 是 围 绕 董 事 是 花 瓶, 中 看 不 中 用 我 也 在 思 考 这 个 问 题, 能, 独 立 董 事 到 底 什 么 时 候 有 用 呢? 我 认 为 独 立 董 下 面 我 想 就 我 的 选 题 给 大 家 做 个 汇 报 我 的 专 这 两 大 制 度 展 开 的 谈 到 公 司 治 理, 最 主 要 的 是 公 我 的 结 论 是, 监 事 会 制 度 本 身 存 在 着 先 天 性 的 致 事 制 度 的 设 置 应 有 它 的 价 值, 在 美 国 制 度 中 有 的 功 业 领 域 是 商 法, 商 法 当 中 最 主 要 的 部 分 是 公 司 法,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能, 公 司 治 理 也 是 公 司 法 领 域 这 命 的 缺 陷, 在 现 有 的 立 法 框 架 之 下, 辛 辛 苦 苦 的 改 能 在 中 国 应 该 可 以 拥 有 但 是 需 要 进 行 科 学 的 合 理 这 是 我 的 看 家 的 本 领 会 议 给 我 的 选 题 是 公 司 治 理 几 年 的 热 门 话 题 这 个 话 题 可 能 会 伴 随 整 个 公 司 法 革, 没 有 成 功, 监 事 会 改 革 的 出 路 不 是 改 强 而 是 取 的 制 度 设 计 目 前, 很 多 人 对 独 立 董 事 提 出 来 的 意 问 题, 这 几 乎 是 一 个 大 众 话 题, 不 搞 法 律 的 人 也 在 的 发 展 永 远 也 不 会 停 止, 是 永 恒 的 话 题 消, 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中 不 再 有 监 事 会, 既 然 是 个 没 见 和 主 张, 它 发 挥 的 作 用 多 数 都 是 不 能 奏 效 的 其 谈, 在 座 的 我 们 的 法 官 律 师 是 最 典 型 的 专 业 群 1. 监 事 会 作 用 与 改 革 中 国 的 公 司 的 治 理 议 用 的 机 制, 就 不 要 让 它 在 哪 影 响 公 司 职 能 的 发 挥 中 有 人 说 独 立 董 事 要 靠 他 个 人 的 品 行, 要 靠 严 格 的 体, 这 种 场 合 下 应 是 专 业 性 的 交 流 刚 才 的 两 名 教 论 最 多 的 集 中 在 公 司 的 监 督 机 制 上, 公 司 治 理 的 监 这 是 对 监 事 会 的 改 革, 当 然 这 种 改 革 涉 及 到 一 连 串 奖 惩 机 制 等 发 挥 作 用 我 觉 得 这 些 都 不 能 从 根 本 上 授 谈 的 是 物 权 法 和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我 督 机 制 主 要 体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监 制 会 的 监 督, 的 对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结 构 的 调 整, 需 要 进 一 步 的 探 解 决 问 题 独 立 董 事 的 出 路 在 于 制 度 的 设 计, 在 于 今 天 也 谈 两 个 问 题 与 大 家 做 个 交 流, 一 个 问 题 是 公 第 二 个 问 题 是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这 是 我 们 涉 及 到 要 讨 法 律 的 规 定, 而 现 在 公 司 法 的 规 则 存 在 着 先 天 的 明 司 治 理, 另 一 方 面 讲 一 讲 公 司 法 的 适 用 发 挥 监 督 机 制 的 两 个 职 能 虽 然 立 法 对 此 作 了 千 方 2. 关 于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我 自 己 就 是 独 立 董 显 的 缺 陷, 比 如 说 独 立 董 事 的 财 务 机 制, 独 立 董 事 第 一 个 问 题 : 公 司 治 理 问 题 百 计 的 殚 精 竭 虑 的 设 计, 但 是 效 果 并 不 如 人 意 事, 别 人 问 我 你 这 个 独 立 董 事 有 没 有 用, 发 挥 作 用 的 薪 酬 机 制, 他 的 报 酬 多 少, 独 立 董 事 在 免 职 责 只 谈 我 对 这 个 问 题 的 一 些 结 论 谈 到 公 司 治 监 事 会 基 本 上 形 同 虚 设, 有 人 认 为 监 事 会 是 聋 子 的 了 没 有? 我 真 的 底 气 不 足, 我 说 一 点 儿 用 都 没 有 任 机 制 等 等 都 需 要 进 行 认 真 研 究 的 扎 实 的 制 度 设 理, 这 是 公 司 法 制 度 的 一 大 特 色, 公 司 法 有 泱 泱 几 耳 朵 白 搭 独 立 董 事 是 我 们 引 进 美 国 的 一 副 灵 丹 吧 有 些 自 我 贬 低, 我 说 有 用 呢, 我 又 觉 得 有 点 儿 违 计 这 是 关 于 公 司 治 理 的 问 题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Frontier of Legal Forum 020.Sunsum Law Firm.021 第 二 个 问 题 : 关 于 公 司 法 的 适 用 问 题 有 些 问 题 也 比 较 了 解 在 起 草 司 法 解 释 过 程 当 中, 房 子 投 到 公 司 去 了, 遇 上 这 样 的 问 题 以 后, 这 种 投 究 处 罚 的 时 候, 应 当 财 产 变 卖 拍 卖 但 对 于 变 卖 谈 到 公 司 法 的 适 用, 首 先 是 公 司 法 立 法 的 问 最 高 法 院 也 经 常 面 临 一 些 困 惑, 原 来 设 想 制 定 一 个 资 的 效 力 如 何 呢? 那 么 真 正 的 权 利 人 是 不 是 可 以 到 后 的 财 产 如 何 处 置 意 见 不 一 这 是 本 条 在 实 践 当 中 题 公 司 法 93 年 颁 布 实 施,05 年 进 行 的 一 次 公 司 法 司 法 解 释 就 可 以 了, 现 在 变 成 了 一 二 公 司 把 财 产 要 回 来 呢? 这 是 司 法 实 践 当 中 经 常 会 遇 产 生 的 问 题 虽 然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对 犯 罪 所 得 不 能 追 大 范 围 的 全 面 的 修 改 对 公 司 法 的 司 法 解 释 从 93 三, 还 没 完, 现 在 正 在 进 行 的 是 司 法 解 释 四, 正 在 到 的 问 题 司 法 解 释 三 第 七 款 对 此 做 了 明 确 具 体 的 要 原 来 的 货 币 而 只 能 处 分 他 的 股 权, 但 对 于 股 权 怎 年 公 司 法 实 施 过 程 中 就 开 始 了 当 时 对 于 公 司 法 的 计 划 还 有 解 释 五 和 六, 公 司 法 解 释 就 成 了 从 批 发 变 规 定, 该 条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在 处 理 这 个 问 题 时 可 以 么 处 分, 处 分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没 有 规 定 同 时 这 一 条 适 用 出 现 有 很 多 很 多 的 问 题, 尤 其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当 为 零 售 这 么 一 个 过 程, 而 且 引 发 了 一 些 议 论, 这 个 参 照 物 权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的 规 定 认 定 物 权 还 存 在 另 外 一 个 问 题, 该 条 对 犯 罪 所 得 的 货 币 处 置 中, 如 何 来 认 识 来 把 握 法 律 的 规 定, 解 决 各 种 纷 繁 议 论 主 要 来 自 我 们 的 学 界 学 者 对 于 司 法 解 释 提 出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规 定 了 善 意 取 得 用 别 人 财 产 投 方 式 是 这 样, 那 么 犯 罪 所 得 的 其 他 财 产 又 如 何 处 置 复 杂 的 实 务 就 提 出 很 多 的 疑 难 的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了 一 些 非 议 和 责 难 作 为 学 者 参 与 这 项 工 作 我 有 着 资 是 无 权 的, 但 对 公 司 来 说 可 以 用 善 意 取 得 来 取 得 哪? 对 犯 罪 所 得 的 房 屋 汽 车 是 不 是 也 适 用 这 样 的 立 法 永 远 不 可 能 解 决 司 法 实 务 的 全 部 问 题 立 法 可 切 实 的 感 受 有 些 责 难 也 许 并 不 成 立, 公 司 法 有 这 个 财 产 这 是 一 个 非 常 大 的 突 破, 以 前 遇 到 这 规 则? 这 都 是 司 法 解 释 目 前 都 没 有 规 定 的, 这 就 存 能 确 实 解 决 了 一 部 分 问 题, 但 是 它 并 没 有, 不 可 能 二 百 多 条, 根 本 解 决 不 了 所 有 的 问 题, 对 有 些 问 题 个 问 题 的 时 候 司 法 机 关 很 难 处 理, 现 在 则 非 常 明 在 对 现 有 规 定 进 一 步 的 理 解 和 解 释 问 题 这 是 司 法 全 部 解 决 而 且 立 法 有 的 时 候 还 解 决 了 旧 的 问 题, 不 同 的 人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不 同 法 官 也 有 不 同 理 解, 确 了 善 意 取 得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最 重 要 的 是 两 个 条 解 释 三 的 第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还 会 制 造 或 产 生 新 的 问 题 虽 然 有 的 学 者 曾 经 说, 会 导 致 产 生 不 同 的 裁 决, 而 这 种 裁 决 会 导 致 社 会 对 件, 一 是 取 得 人 不 知 道 也 不 应 当 知 道 投 资 者 无 权, 2. 关 于 公 司 能 不 能 开 除 股 东 的 问 题 根 据 劳 动 每 一 个 立 法, 每 一 个 司 法 解 释 它 所 制 造 的 问 题 比 它 司 法 公 正 的 怀 疑 在 这 个 时 候 通 过 司 法 解 释 来 统 一 也 就 是 说 主 观 上 是 善 意 的 ; 二 是 他 如 实 支 付 了 合 理 人 事 制 度, 公 司 可 以 开 除 一 个 员 工, 开 除 一 个 劳 动 所 解 决 的 问 题 还 要 多, 这 个 说 法 也 许 偏 见, 但 却 反 大 家 的 认 识, 来 统 一 把 握 司 法 的 尺 度, 就 变 得 非 常 的 对 价 对 公 司 来 说, 它 取 得 的 财 产 的 对 价 是 什 么 者, 而 一 个 股 东 可 不 可 以 开 除? 实 践 当 中 这 样 的 情 映 了 现 实 它 解 决 了 旧 的 问 题 同 时 又 产 生 了 新 的 问 重 要 因 为 立 法 本 身 不 会 那 么 完 整 全 面, 存 在 着 呢? 对 价 就 是 股 权 况 很 多, 当 这 个 股 东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时 候, 当 其 对 公 题 很 多 的 疏 漏, 我 们 国 家 又 缺 少 立 法 解 释, 那 么 我 们 二 是, 第 六 条 第 七 款 规 定 的 用 贪 污 受 贿 违 法 司 产 生 严 重 损 害 的 时 候,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开 除 公 司 法 立 法 及 修 改 后, 最 高 法 院 经 过 这 几 年 的 的 立 法 机 关 只 做 立 法, 不 做 解 释 因 此, 司 法 解 释 挪 用 时 得 到 的 财 产 货 币 取 得 股 权 的 如 何 认 定 问 很 多 律 师 法 官 都 持 这 样 的 意 见, 股 东 是 不 可 以 开 努 力, 已 经 出 台 了 三 个 司 法 解 释, 司 法 解 释 一, 司 承 担 了 我 们 立 法 解 释 的 功 能 题 用 贪 污 的 钱 受 贿 的 钱 挪 用 的 钱 来 投 资 取 得 除 这 也 是 长 期 以 来 我 们 公 司 法 适 用 的 一 个 难 点 法 解 释 二, 司 法 解 释 三 第 一 个 司 法 解 释 解 决 的 主 下 面 讲 一 下 司 法 解 释 三 的 三 个 具 体 问 题, 我 认 股 权 效 力 如 何 呢? 前 不 久 我 遇 到 烟 台 的 一 个 案 子, 司 法 解 释 三 对 此 给 出 结 论 : 当 一 个 股 东 不 履 行 要 是 新 法 和 旧 法 的 适 用 的 效 力 问 题, 溯 及 力 问 题 ; 为 这 三 个 问 题 是 司 法 解 释 三 的 三 个 重 要 问 题, 也 是 某 人 五 六 年 前 在 一 个 公 司 投 资 了 五 十 万, 五 十 万 他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的 时 候, 经 公 司 催 告, 在 特 定 期 间 司 法 解 释 二 解 决 的 是 公 司 解 散 和 清 算 的 问 题, 这 两 三 大 普 遍 问 题, 可 以 说 这 是 司 法 解 释 三 的 亮 点, 甚 是 挪 用 的 公 款, 五 六 年 后 案 发, 检 查 机 关 要 对 他 仍 然 不 履 行, 可 以 根 据 股 东 会 决 议 解 除 该 股 东 的 股 个 范 围 和 内 容 都 比 较 狭 窄 ; 今 年 最 新 出 台 的 司 法 解 至 可 以 说 一 方 面 它 弥 补 了 立 法 的 疏 漏, 另 一 方 面 突 进 行 查 封 的 时 候 呢, 首 先 把 他 五 十 万 的 挪 用 款 找 着 东 资 格 这 是 公 司 法 关 于 股 东 除 名 权 的 问 题 股 东 释 三 解 释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个 部 分, 它 解 决 的 是 公 司 设 破 了 立 法 了, 接 着 要 把 股 权 进 行 没 收 进 行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某 也 可 以 像 别 人 一 样 被 开 除 问 题 是, 司 法 解 释 只 是 立 股 东 出 资 和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的 问 题, 这 是 公 司 法 1. 用 他 人 财 产 或 者 用 无 权 处 分 的 财 产 投 资 入 某 提 出 我 挪 的 五 十 万 已 经 还 回 去 了, 现 在 公 司 的 规 定 了 股 东 会 议 决 议 来 解 除, 股 东 决 议 是 通 过 股 东 律 关 系 当 中 最 核 心 的 部 分, 也 是 公 司 法 实 践 当 中, 股 的 法 律 效 力 问 题 这 里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一 股 权 是 我 自 己 的 检 查 机 关 说 : 根 据 司 法 解 释 三 表 决 权 作 出 的, 如 果 被 解 除 股 东 资 格 的 股 东 是 大 股 在 公 司 法 适 用 当 中 暴 露 问 题 最 普 遍 最 突 出 最 需 是, 当 一 个 投 资 者 不 是 用 自 己 的 财 产, 而 是 用 别 人 第 七 条 规 定, 因 为 贪 污 受 贿 等 犯 罪 取 得 非 法 所 得 的 东, 如 果 他 享 有 表 决 权, 这 个 决 议 能 通 过 吗? 因 此 要 司 法 解 释 的 一 个 问 题 在 今 天 有 限 的 时 间 里, 我 的 财 产, 用 自 己 无 权 处 分 的 财 产 来 投 资 公 司 的 法 律 时 候, 应 当 采 取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置 他 需 要 对 此 做 进 一 步 解 释 : 如 果 股 东 会 决 议 解 除 某 股 就 想 就 司 法 解 释 三 的 内 容 做 一 个 点 评 效 力 问 题, 这 种 情 况 在 现 实 当 中 经 常 会 发 生 的 我 的 股 权 现 在 至 少 增 值 十 倍 以 上, 从 当 初 的 五 十 万 变 东 资 格, 被 解 除 股 东 不 该 享 有 表 决 权 我 本 人 也 参 与 了 部 分 司 法 解 释 的 讨 论, 对 其 中 住 着 别 人 的 房 子, 你 本 来 是 租 的 房 子, 最 后 把 这 个 成 了 五 百 万 了 按 照 这 一 条, 对 违 法 行 为 予 以 追 3. 关 于 隐 名 投 资 的 问 题 现 实 当 中 和 司 法 实 践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Frontier of Legal Forum 022.Sunsum Law Firm.023 当 中 经 常 发 生 隐 名 投 资 发 生 的 纠 纷 一 个 实 际 的 投 向 全 社 会 公 开 征 集 意 见 没 有 想 到 的 是, 刑 事 诉 讼 资 者 找 了 另 外 一 个 人 做 名 义 股 东, 他 们 之 间 达 成 了 法 修 正 草 案 在 社 会 上 引 起 了 如 此 巨 大 的 反 响, 已 经 一 个 协 议, 你 来 当 股 东, 一 切 权 利 归 我 这 样 一 远 远 超 出 了 司 法 界 的 范 围 各 种 媒 体 反 馈 回 来 的 意 种 协 议, 这 样 一 种 法 律 关 系 有 没 有 效? 公 司 法 没 有 见 非 常 的 尖 锐, 这 是 我 们 参 加 立 法 的 同 志 始 料 不 及 这 种 规 定, 实 践 当 中 司 法 裁 判 的 结 果 也 不 一 样 有 的 这 次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修 改 从 09 年 正 式 启 动, 实 个 这 样 的 案 子, 山 西 一 个 法 院 的 一 个 法 官 在 一 个 矿 际 上 它 承 继 了 上 一 届 人 大 立 法 规 划 所 没 有 完 成 的 一 山 投 资 入 股, 暗 示 的 股 权 后 来 发 生 争 议, 其 他 的 股 东 就 不 承 认 这 个 法 官 的 股 东 资 格, 为 此 诉 讼 到 法 个 立 法 规 划 从 09 年 的 下 半 年 到 今 年 的 6 月 份 密 集 召 开 了 多 次 会 议, 就 刑 事 诉 讼 法 主 要 的 问 题, 涉 及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诉 讼 法 专 题 讲 座 院, 如 何 裁 判 分 歧 较 大 一 审 基 层 法 院 作 出 裁 判 : 到 的 强 制 措 施 的 问 题 侦 查 措 施 的 问 题, 证 据 的 问 虽 然 法 官 作 为 公 务 员 身 份 投 资 入 股 是 不 对 的, 但 他 题, 律 师 辩 护 的 问 题, 审 判 程 序 的 问 题, 执 行 的 问 的 股 权 是 有 效 的, 因 为 这 是 一 个 民 事 行 为, 它 不 该 题 作 了 比 较 全 面 的 规 定 修 改 了 九 十 九 条, 增 加 了 入 股 属 这 个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股 权 有 效 结 果 一 出 引 六 十 条 这 次 的 修 法 是 在 96 年 修 法 之 后 第 十 五 个 起 整 个 社 会 的 哗 然 二 审 把 这 个 裁 判 给 改 了, 确 认 年 头 进 行 的,96 年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修 改 是 在 79 年 刑 诉 讼 法 进 行 了 改 造, 把 监 视 居 住 定 位 于 逮 捕 和 取 保 家 这 样 做 有 没 有 法 律 上 的 依 据? 我 无 言 以 对, 确 实 投 资 入 股 无 效 这 就 对 隐 名 投 资 发 生 的 争 议, 到 底 事 诉 讼 法 颁 布 以 后 第 十 七 个 年 头 进 行 的 如 果 说 我 候 审 之 间 的 一 种 替 代 的 措 施 可 以 在 指 定 的 居 所 来 没 有 这 样 的 依 据, 因 为 按 照 现 在 规 定 的 强 制 措 施, 是 不 是 有 效? 司 法 解 释 三 对 此 作 出 规 定, 隐 名 投 们 这 部 法 明 年 大 会 如 期 通 过 的 话, 就 是 十 六 个 年 进 行 监 视, 这 样 的 一 个 居 所 不 是 你 的 住 处, 而 是 指 必 须 在 家 里, 你 的 住 处 今 年 以 来, 我 们 有 关 部 门 资 只 要 不 存 在 合 同 法 第 52 条 的 情 形 就 是 有 效 头, 所 以 非 常 的 巧 合, 十 六 七 年 来 一 次, 改 一 百 定 的 居 所, 而 且 人 身 自 由 被 限 制 这 样 的 一 种 措 施 也 对 大 概 十 二 个 律 师 吧, 在 茉 莉 花 行 动 中 他 们 的 行 的 也 就 是 说 合 法 的 隐 名 投 资 受 法 律 保 护 这 是 司 条 增 加 六 十 条, 如 果 按 照 这 样 的 一 个 速 度 的 话, 我 引 起 了 很 强 烈 的 反 响 国 外 的 媒 体 评 价 说, 我 们 这 为 有 一 些 出 轨, 就 采 取 了 这 样 的 措 施, 有 人 在 网 上 法 解 释 三 又 一 个 亮 点 想 大 概 还 需 要 五 十 年 的 时 间 来 使 我 们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样 的 措 施 是 中 国 开 始 建 立 秘 密 羁 押 的 措 施, 指 定 的 发 表 文 章 称, 这 是 被 失 踪 的 十 二 个 律 师, 实 际 走 向 最 终 完 备, 我 一 直 主 张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条 文 要 达 监 视 居 所 就 是 秘 密 的 羁 押 点 这 个 问 题 我 想 跟 大 家 上 也 采 取 了 类 似 于 针 对 艾 某 某 这 样 的 措 施, 那 么 面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修 改 到 五 百 个 条 文, 才 能 称 得 上 是 一 部 健 全 的 刑 事 诉 讼 解 释 一 下 为 什 么 要 做 这 样 的 改 动,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有 对 法 律 上 这 样 一 种 空 白, 鉴 于 我 们 的 立 法 还 需 要 这 贺 卫 方 教 授 : 下 面 有 请 陈 卫 东 教 授 张 卫 平 教 法 典 这 次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修 改 有 很 多 的 亮 点, 大 一 些 特 殊 类 型 的 案 件, 比 如 说 涉 及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样 的 一 种 手 段, 所 以 就 在 监 视 居 住 这 样 的 措 施 中 把 授 何 兵 教 授, 及 兄 弟 我 本 人 家 可 能 也 都 熟 知, 下 面 仅 就 社 会 反 响 比 较 强 烈 的 几 涉 及 到 国 防 外 交, 不 适 合 关 在 看 守 所, 但 又 不 它 一 分 为 二, 绝 大 多 数 的 监 视 居 住 还 是 在 家 里, 但 何 兵 教 授 : 民 法 是 万 法 之 母, 那 么 万 法 之 父 是 个 问 题 做 一 个 回 应 适 合 把 他 放 在 家 中, 必 须 要 有 一 个 这 样 的 替 代 的 措 是 对 特 殊 类 型 的 案 件, 比 如,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之 案 什 么, 是 诉 讼 法 今 天 来 了 诉 讼 法 三 大 卫, 为 一 关 于 设 立 一 种 新 型 强 制 措 施 监 视 居 住 施 件, 那 么 经 过 上 级 司 法 机 关 的 批 准 可 以 采 取 这 样 的 了 补 足 四 大 卫, 我 临 时 更 名 何 卫 兵 首 先 的 问 题 前 一 段 时 间 闹 得 沸 沸 扬 扬 的 艾 某 某 案 件 就 是 一 措 施 这 样 的 措 施 要 通 知 家 属, 律 师 会 见, 监 视 居 请 陈 卫 东 教 授 发 表 演 讲, 大 家 欢 迎! 一 个 突 出 的 问 题 就 是 关 于 设 立 一 种 新 型 的 监 视 个 典 型 的 代 表 艾 某 某 被 有 关 部 门 给 带 走, 把 他 放 住 两 日 折 抵 刑 期 一 日, 因 为 它 具 有 这 样 一 种 人 身 自 陈 卫 东 教 授 : 大 家 好, 非 常 高 兴 回 到 家 乡, 与 居 住 的 强 制 措 施 的 问 题, 我 们 现 行 的 强 制 措 施, 除 在 一 个 就 是 类 似 于 现 在 设 计 的 一 个 监 视 居 住 的 一 个 由 受 限 的 性 质 就 这 样 的 一 个 规 定 在 立 法 会 上, 我 在 座 我 的 同 行 律 师 法 官 交 流 一 下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了 逮 捕 是 一 种 羁 押 以 外, 其 他 强 制 措 施 都 不 具 有 长 场 所, 遭 受 到 了 国 外 媒 体 人 权 组 织 的 强 烈 批 评, 是 表 示 赞 成 的 因 为 我 觉 得 这 样 的 措 施 它 有 几 点 好 问 题 大 家 知 道,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9 月 1 号 期 的 羁 押 的 性 质 尤 其 是 监 视 居 住, 这 一 次 的 刑 事 有 的 国 外 的 教 授 就 公 开 质 问 我, 陈 教 授 你 说 你 们 国 处 : 第 一, 它 可 以 解 决 我 们 目 前 面 临 的 这 样 的 特 殊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Frontier of Legal Forum 024.Sunsum Law Firm.025 类 型 的 案 件 的 诉 讼 的 诉 讼 保 障 问 题 ; 第 二 点, 这 样 为 刑 事 诉 讼 法 是 个 比 较 复 杂 的 问 题, 比 如 涉 及 国 家 三 十 多 年 了, 要 把 这 一 权 力 交 给 法 院, 我 们 的 法 院 贺 卫 方 教 授 : 这 一 点, 我 特 别 同 意 陈 教 授 的 观 的 措 施 可 以 最 大 程 度 的 降 低 羁 押 率 大 家 知 道, 中 安 全 问 题 国 家 安 全 是 什 么? 国 家 安 全 需 要 有 一 个 做 好 准 备 了 吗? 如 果 法 院 的 体 制 不 做 相 应 的 改 变, 点 何 兵 教 授 不 要 拿 唐 律 来 说 事 儿, 唐 律 是 中 国 专 国 的 羁 押 率 就 是 逮 捕 率 在 全 世 界 是 独 一 无 二 的, 高 明 确 的 界 定, 而 不 是 以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为 由 对 嫌 疑 人 法 官 批 捕 了, 判 还 是 不 判, 不 判 或 捕 错 了, 遭 殃 的 制 封 建 社 会 的 法 律 达 95% 以 上, 几 乎 是 逢 案 必 捕 这 样 一 种 现 状 不 利 权 利 设 置 限 制, 或 者 说 政 府 不 喜 欢 谁, 谁 的 案 子 就 还 是 老 百 姓 所 以 看 到 的 国 外 法 官 批 捕 程 序, 绝 对 何 兵 教 授 : 真 理 往 往 掌 握 在 少 数 人 手 里 记 得 于 人 权 的 保 障, 但 是, 我 们 现 在 又 没 有 一 种 很 好 的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可 怕 呀 我 觉 得 这 是 一 条 必 须 要 补 不 是 实 质 处 理 案 件 的 法 官 作 出 的, 应 该 是 程 序 法 官 我 89 年 当 律 师 的 时 候, 刑 事 诉 讼 法 条 文 很 少, 总 替 代 性 的 措 施, 所 以 看 守 所 人 满 为 患 看 守 所 一 些 充 的 东 西, 就 是 说 用 怎 样 的 方 式 来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或 治 安 法 官 完 成 的, 我 们 要 建 立 这 样 一 种 制 度 不 现 共 164 条 为 什 么 刑 事 诉 讼 法 条 文 越 来 越 多, 刑 事 在 押 人 员 非 正 常 死 亡 的 事 件 接 二 连 三 不 断 地 出 现, 必 须 要 尽 快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如 最 晚 24 小 时 把 嫌 疑 实 诉 讼 法 并 不 是 比 以 前 让 人 更 满 意? 我 曾 写 过 一 篇 文 这 都 是 羁 押 率 太 高 造 成 的 第 三 点, 我 心 里 有 一 个 人 带 到 法 官 面 前 去, 法 官 再 进 行 审 查, 这 是 对 人 身 刑 诉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关 于 指 定 住 所 的 监 视 居 住 遭 章, 叫 为 什 么 最 高 法 院 越 来 越 大 我 建 议 律 师 想 法 一 直 没 公 开 讲 出 来 : 我 们 设 立 这 样 的 一 种 措 施 权 利 的 保 障 我 们 国 家 签 署 了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到 猛 烈 的 批 评, 国 外 也 有 这 种 措 施, 难 道 比 中 国 的 看 一 看, 是 不 是 诉 讼 法 专 家 们 错 了? 为 什 么 呢, 原 可 以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替 代 现 在 的 双 规 双 规 是 目 前 国 利 国 际 公 约, 因 此 要 求 我 们 在 实 际 中 要 通 过 立 法 好 吗, 卡 恩 涉 嫌 性 侵 案 被 美 国 警 察 很 武 断 采 取 了 强 因 是 他 们 不 努 力 去 搞 司 法 民 主, 人 民 群 众 不 能 监 督 家 在 反 腐 过 程 中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种 措 施, 但 不 是 法 制 努 力 向 公 约 要 求 的 目 标 靠 拢 而 不 是 背 离 它 西 方 国 制 措 施, 结 果 一 查 证 据 不 足, 你 们 为 什 么 不 站 出 法 官, 只 有 上 下 级 来 监 督, 用 再 审 来 监 督, 结 果 把 化 的 一 种 措 施 长 期 以 来 这 个 问 题 既 敏 感 又 备 受 质 家 对 此 做 的 较 好, 在 很 多 国 家 的 宪 法 中 都 有 明 确 规 来 批 评 ( 张 卫 平 : 说 的 对 ) 刚 才 卫 平 教 授 提 出 最 高 法 院 搞 得 越 来 越 大, 达 到 四 五 百 名 法 官 全 疑 监 视 居 住 这 样 的 对 象 其 中 就 包 括 重 大 贿 赂 犯 罪 定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立 法 再 好, 能 执 行 的 好 吗, 你 偷 换 世 界 有 哪 个 最 高 法 院 有 四 五 百 名 法 官? 这 样 的 腐 败 案 件 将 来 如 果 把 双 规 的 案 件 用 监 视 居 何 兵 教 授 : 现 在 主 持 人 插 句 话 陈 卫 东 教 授 说 了 概 念, 跑 题 了, 我 们 现 在 谈 的 是 强 制 措 施 问 题, 贺 卫 方 教 授 : 主 持 人, 你 不 能 说 得 太 多, 我 们 住 这 样 的 一 种 措 施 来 替 代, 完 成 由 非 法 制 化 向 法 制 刑 事 诉 讼 法 最 少 要 到 500 条 才 可 以 完 善, 这 是 犯 了 你 却 跑 到 了 执 法 的 问 题 我 认 为 我 们 目 前 的 法 律 制 有 权 利 说 话 何 兵 教 授 这 些 年 来 一 直 主 张 人 民 陪 审 化 的 过 渡, 意 义 深 远 所 以 我 觉 得 还 是 应 该 支 持, 条 文 主 义 唐 朝 时 期 的 立 法 原 则 是, 立 法 宜 宽 度 中, 立 法 不 是 主 要 问 题, 执 法 才 是 真 正 的 问 题 所 制 度 他 认 为 单 纯 法 律 职 业 者 向 政 治 权 力 的 抗 衡 其 但 是 确 实 有 一 个 问 题, 被 指 定 到 其 他 的 地 点, 究 竟 简, 第 一 要 宽, 第 二 要 简, 而 中 国 的 现 代 法 律 是 越 在, 如 何 依 法 办 事, 司 法 人 员 依 法 办 案 这 才 是 最 为 实 是 势 单 力 薄 的, 必 须 要 联 合 人 民 人 民 群 众 进 法 这 个 地 点 在 哪 里? 而 且 指 定 这 样 的 地 点, 家 属 的 会 来 越 复 杂 这 是 第 一 点 第 二 点, 关 于 监 视 居 住, 重 要 的 问 题 还 有 主 持 人, 何 兵 教 授, 尽 管 你 改 成 院, 这 是 何 兵 教 授 的 说 法 但 是, 我 要 问 问 你, 你 见 联 系 会 受 到 一 种 什 么 样 的 限 制, 包 括 律 师 的 会 这 一 条 通 过 后 还 要 紧 接 着 立 法, 制 定 居 住 地, 要 立 了 何 卫 兵, 我 就 叫 卫 兵 教 授 你 说 我 犯 了 教 条 化 的 天 天 在 主 张 所 谓 的 民 主, 但 是 为 什 么 西 方 比 如 美 国 见, 这 样 还 需 要 我 们 进 一 步 细 化, 主 要 是 保 障 犯 罪 法 确 定 需 要 指 定 什 么 地 方? 哪 个 部 门 指 定? 律 师 如 错 误, 但 是 我 想 说 明 的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民 事 诉 讼 只 有 一 审 法 院 有 陪 审 团, 到 了 联 邦 法 院 从 来 没 有 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权 利 的 角 度 来 进 行 考 虑 何 会 见? 会 有 一 系 列 的 问 题 出 现 所 以, 我 不 懂 你 法 跟 其 他 法 律 不 太 一 样, 它 们 是 程 序 法, 所 谓 程 序 审 团, 而 就 是 只 有 九 个 专 业 大 法 官 来 审 判, 为 什 么 贺 卫 方 教 授 : 我 觉 得 监 视 居 住 和 这 条 中 通 知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就 是 规 范 办 案 的 步 骤 方 法, 各 个 诉 讼 阶 段 应 当 是 权 力 越 大 的 机 构, 越 不 需 要 人 民 参 与 其 中? 家 属 一 直 备 受 争 议, 陈 教 授 有 一 个 观 点 需 要 商 陈 卫 东 教 授 : 针 对 三 位 教 授 的 问 题, 我 作 一 下 越 细 越 好, 全 世 界 各 个 国 家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都 是 何 兵 教 授 : 刚 才 卫 东 教 授 举 了 例 子, 我 也 举 例 榷, 因 为 羁 押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如 何 保 证 执 法 的 公 开 回 应 我 想 说 的 是, 我 们 作 为 学 者 参 加 了 立 法, 但 条 文 比 刑 法 多 我 们 国 家 刑 法 加 上 修 正 案 八 已 经 说 明 一 下 俄 罗 斯 陪 审, 日 本 陪 审, 法 国 陪 审, 德 透 明 和 被 限 制 自 由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保 护 很 重 要 其 不 是 决 定 立 法 的 人, 学 者 只 是 建 议 性 的, 措 施 的 出 到 了 500 条, 而 刑 诉 法 只 有 可 怜 的 225 条 再 看 看 国 陪 审, 美 国 陪 审, 香 港 陪 审 中 比 如 通 知 家 属 预 防 权 利 滥 用 等 应 在 法 律 上 进 行 台 是 由 立 法 部 门 和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决 策 的 中 国 的 法 国 外, 德 国 俄 罗 斯 韩 国 都 是 500 多 条, 意 大 利 贺 卫 方 教 授 : 日 本 从 二 战 到 差 不 多 五 年 前, 根 规 定, 规 定 一 个 准 则 便 于 监 督 和 权 利 的 制 约 诉 讼 治 必 须 是 渐 进 式 的 进 步, 理 想 化 的 思 维 不 现 实, 比 600 多 条, 法 国 800 多 条, 所 以 说 500 条 是 可 以 对 各 本 没 有 实 行 陪 审 制 度, 但 是 日 本 的 民 主 运 行 的 很 法 学 家 带 有 法 律 实 证 主 义 色 彩 ( 张 卫 平 教 授 : 不 要 如 对 财 产 和 人 身 自 由 由 法 官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我 也 愿 个 方 面 都 能 涉 及 到 规 范 到 的 最 基 本 的 条 文 数 量, 好, 日 本 的 法 制 保 障 人 权 保 障 的 很 好, 那 你 怎 么 解 扩 大 打 击 面 ), 哦, 不,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家 我 认 意 呀, 但 现 实 吗? 由 检 察 机 关 批 捕 在 国 内 已 经 执 行 这 是 建 立 在 严 密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的 释? 还 有 德 国, 还 有 意 大 利! 所 以 说 陪 审 不 是 解 决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Frontier of Legal Forum 026.Sunsum Law Firm.027 民 主 与 人 权 保 障 的 唯 一 方 式 个 等 字, 就 如 同 一 个 麻 袋 口, 一 个 诡 异 的 逗 号 组 织 的 共 同 犯 罪 侦 办 期 间, 可 能 还 有 同 案 犯 没 有 去 的, 那 有 一 点 颜 面 和 权 威 可 言, 我 不 知 道 卫 方 教 二 亲 属 出 庭 作 证 豁 免 将 侦 查 机 关 认 为 的 可 能 妨 碍 侦 查 的 情 形 装 进 其 中, 到 案, 如 果 通 知 并 同 意 会 见, 侦 查 中 的 秘 密 很 快 就 授 到 底 是 什 么 观 点, 听 听 他 的 意 见 陈 卫 东 教 授 : 前 些 天 我 在 泰 安 开 会, 看 了 一 个 另, 关 于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不 通 知 家 眷 者, 何 时 通 知, 会 被 泄 露 出 去, 没 到 案 犯 罪 嫌 疑 人 就 会 采 取 应 对 措 贺 卫 方 教 授 : 我 的 理 由 很 清 楚 1 死 刑 制 度 节 目, 是 关 于 亲 属 不 作 证 不 为 大 义 灭 亲 符 合 人 法 条 不 著 一 字 是 否 意 味 着 可 以 是 几 个 月 或 几 年? 施, 这 不 利 于 打 击 此 类 犯 罪 网 上 有 人 批 我 : 说 如 是 立 法 问 题 不 是 司 法 问 题, 该 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统 一 情 人 性, 符 合 历 史 传 统 我 感 慨 的 是 绝 大 多 数 人 同 时 也 意 味 着 早 晨 出 门 就 没 回 来, 家 里 人 到 处 找 找 果 侦 办 这 类 案 件 的 人 员 徇 私 枉 法 的 哪, 我 觉 得 徇 私 行 使 复 核 权 ;2 李 昌 奎 杀 害 了 他 前 女 友 和 女 友 三 都 反 对 亲 属 举 证 豁 免 我 想 澄 清 几 个 问 题 不 到, 而 相 关 部 门 可 以 堂 而 皇 之 地 实 行 秘 密 逮 捕 枉 法 一 般 集 中 出 现 在 经 济 犯 罪 侦 办 中, 这 类 案 件 极 岁 的 弟 弟, 情 节 恶 劣 手 段 极 其 残 忍, 根 据 现 行 法 这 次 刑 诉 法 豁 免 的 是 亲 属 在 审 判 期 间 的 出 庭 作 秘 密 审 判, 这 对 政 府 的 脸 面 会 是 多 大 的 伤 害 少 会 有 徇 私 枉 法 的 可 能, 大 家 都 会 依 法 办 案 的 我 律, 应 判 处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3 云 南 高 院 二 审 作 出 证, 没 有 亲 属 豁 免 在 侦 查 期 间 向 公 安 检 查 机 关 作 张 卫 平 教 授 : 这 个 等 字 和 逗 号 是 卫 东 教 授 加 上 们 的 立 法 是 站 在 一 个 对 公 检 法 和 律 师 充 分 信 任 的 基 了 改 判, 改 判 理 由 勉 强 不 足 以 说 服 4 云 南 高 院 证 的 义 务, 因 此, 豁 免 的 出 庭 质 证 的 义 务, 这 是 其 去 的 础 上 的, 如 果 立 法 时 把 他 们 也 当 成 贼 来 防, 一 不 改 判 程 序 不 存 在 任 何 可 以 指 责 的 地 方, 所 以 这 个 案 一 第 二 点, 此 种 豁 免 是 一 种 权 利, 就 是 说 亲 属 有 陈 卫 东 教 授 : 我 注 意 到 了 卫 方 教 授 关 于 诡 异 好, 二 没 法 写 立 法 时, 必 须 认 为 他 们 都 是 公 正 无 件 不 存 在 任 何 可 指 责 的 情 形,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和 死 缓 不 被 强 迫 到 法 庭 作 证 的 权 利 但 不 否 定 一 个 人 具 有 的 逗 号 的 文 章 问 题, 对 这 个 问 题 我 是 这 么 看 的 : 私 的, 当 然 也 要 防 范 权 利 的 滥 用, 设 计 一 些 救 济 的 都 是 死 刑, 只 是 两 种 不 同 的 执 行 方 式 在 此 改 判 只 很 高 的 觉 悟, 到 公 安 检 查 甚 至 审 判 机 关 去 指 认 自 本 条 的 规 定 是 在 原 来 刑 诉 法 基 础 上 的 一 种 进 步 这 渠 道 所 以 针 对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和 恐 怖 犯 罪 这 类 特 殊 是 程 序 上 轻 微 的 变 化, 该 尊 重 云 南 高 院 的 改 判 和 对 己 的 亲 人 犯 罪 的 事 实, 绝 不 否 定 国 家 对 这 种 指 认 条 仅 对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有 恐 怖 犯 罪 可 能 的 不 通 知 家 犯 罪, 在 侦 查 尚 未 终 结 证 据 尚 未 固 定 同 案 犯 尚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的 改 判 结 果 作 证 时 欢 迎 的, 这 种 权 利 的 规 定 不 影 响 去 检 举 揭 属, 而 现 行 刑 诉 法 对 所 有 的 案 件 均 设 此 限, 即 任 何 未 全 部 到 案 之 前 通 知 确 实 不 妥, 因 为 案 件 结 果 事 关 何 兵 教 授 : 我 插 一 句 话, 你 别 在 这 糊 弄 人 了, 发 有 人 曾 说, 有 了 这 个 规 定, 我 们 就 可 以 不 去 检 刑 事 案 件 通 知 有 碍 侦 查 的 都 不 通 知, 这 次 修 订 只 是 国 家 安 全 和 人 民 安 居 乐 业 死 缓 和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差 别 不 大? 这 种 话 你 都 说 的 出 举 揭 发 了 有 个 短 信 说, 这 下 好 了, 贪 官 可 以 放 开 限 制 了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和 恐 怖 犯 罪, 范 围 缩 小 了, 你 四 死 刑 复 核 问 题 来! 收 银 子 了, 不 用 担 心 收 了 钱 家 人 去 作 证 了, 这 种 认 却 站 出 来 说 三 道 四, 以 前 你 为 什 么 不 站 出 来 批 判 何 兵 教 授 : 请 陈 卫 东 教 授 结 合 云 南 的 李 昌 奎 案 贺 卫 方 教 授 : 刑 法 立 法 说 的, 死 刑 分 两 种! 识 是 错 误 的 哪?! 谈 谈 死 刑 复 核 问 题 何 兵 教 授 : 你 不 是 说 死 缓 也 是 死 刑, 死 刑 立 即 这 一 制 度 的 设 立, 体 现 了 我 国 刑 事 司 法 的 文 明 张 卫 平 教 授 : 以 前 的 刑 诉 法 他 还 没 有 学 习! 陈 卫 东 教 授 : 我 一 般 很 少 谈 个 案, 因 为 对 个 案 执 行 也 是 死 刑, 差 别 不 大 吗, 我 看 你 的 脑 袋 瓜 子 有 与 人 性, 因 为 即 便 在 封 建 社 会 也 有 亲 亲 相 卫 的 传 贺 卫 方 教 授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涉 嫌 恐 怖 等, 请 不 清 楚,97 年 最 高 法 院 收 回 了 死 刑 复 核 权, 统 一 问 题! 是 被 驴 踢 了!( 笑 ) 统 注 意 这 个 等 字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使, 这 次 刑 诉 法 对 死 刑 复 核 解 决 贺 卫 方 教 授 : 卫 平 教 授 对 程 序 公 正 研 究 的 很 三 羁 押 不 通 知 家 属 是 否 涉 嫌 秘 密 拘 捕 陈 卫 东 教 授 : 很 多 人 认 为 条 文 中 的 等 是 个 了 检 察 官 和 辩 护 律 师 参 与 这 两 个 问 题, 把 目 前 死 刑 深, 我 想 听 听 卫 平 教 授 的 意 见 贺 卫 方 教 授 : 修 正 案 第 八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拘 留 很 大 的 麻 烦, 但 立 法 中 使 用 等 是 一 种 立 法 技 复 核 纯 粹 行 政 化 模 式 改 造 成 控 辩 双 方 都 参 与 的 一 种 张 卫 平 教 授 : 我 同 意 何 兵 教 授 所 说 的, 程 序 法 后, 应 当 立 即 将 被 拘 留 人 送 看 守 所 羁 押, 至 迟 不 得 巧, 因 为 生 怕 立 法 时 有 些 问 题 挂 一 漏 万, 担 心 诉 讼 程 序 过 程 刑 诉 法 对 此 作 出 规 定, 要 听 取 辩 护 是 最 重 要 的, 程 序 法 是 实 体 法 之 父 结 合 李 昌 奎 超 过 二 十 四 小 时 除 无 法 通 知 或 者 涉 嫌 危 害 国 家 安 立 法 时 没 有 想 到, 实 践 中 又 出 现, 因 此 在 后 面 加 上 律 师 意 见, 最 高 检 察 院 可 以 提 出 意 见 等 李 昌 奎 死 案, 如 果 程 序 上 没 有 问 题 的 话, 对 结 果 我 们 只 能 认 全 犯 罪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等 严 重 犯 罪, 通 知 可 能 有 碍 等, 实 际 上 这 个 等 字 后 面 是 没 有 内 容 的 刑 案 件 一 直 是 司 法 实 践 中 被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我 记 同 这 个 案 子 最 复 杂 的 问 题 是 社 会 影 响 对 个 案 裁 判 侦 查 的 情 形 以 外, 应 当 把 拘 留 的 原 因 和 羁 押 的 处 不 能 把 有 碍 侦 查 的 不 通 知 理 解 为 秘 密 羁 押, 根 得 网 上 登 载 李 昌 奎 二 审 改 判 死 缓 后, 卫 方 教 授 说 这 结 果 的 影 响 问 题, 这 是 在 中 国 特 别 复 杂 的 地 方 这 所, 在 拘 留 后 二 十 四 小 时 以 内, 通 知 被 拘 留 人 的 家 据 本 条 规 定 的 案 件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非 常 敏 感 的, 比 么 凶 残 的 犯 罪 为 什 么 不 杀? 提 起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改 判 样 的 案 件, 如 果 不 报 道 出 来 没 事, 报 道 出 来, 再 加 属 这 一 条 给 了 执 法 部 门 秘 密 拘 捕 权 其 中 的 一 如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比 如 恐 怖 犯 罪, 这 类 通 常 都 是 有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后, 卫 方 又 出 来 说, 法 院 这 么 改 来 改 上 卫 东 卫 方 何 兵 教 授 一 搀 和 就 变 得 及 其 复 杂

法 学 前 沿 论 坛 Frontier of Legal Forum 了 我 们 的 司 法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属 于 政 治 性 司 法, 这 是 我 的 评 价 贺 卫 方 教 授 : 正 因 如 此, 所 以 我 们 才 不 知 道 是 谁 被 搞 的 逻 辑 混 乱, 谁 的 头 脑 被 驴 踢 了! 事 实 上 我 们 可 能 都 被 踢 了! 何 兵 教 授 : 对 刑 诉 法 修 改, 我 只 提 议 : 无 期 徒 刑 和 死 刑 案 件 应 该 实 行 陪 审, 这 是 一 ; 审 判 由 三 名 法 官 六 名 陪 审 员 参 加, 这 才 能 很 好 解 决 裁 判 结 果 被 老 百 姓 骂 的 尴 尬 张 卫 平 教 授 : 我 可 以 帮 你 扩 大 一 下, 审 判 李 昌 奎 进 行 全 民 公 决, 全 国 人 民 上 网, 点 击 杀 还 是 不 杀! 七 亿 人 同 意 杀 立 即 杀 掉! 公 众 的 意 见 都 是 对 的 吗? 贺 卫 方 教 授 : 我 举 个 例 子 :1920 年 前 后, 美 国 国 内 有 很 强 的 反 德 情 绪, 一 本 杂 志 建 议 在 美 国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进 而 实 现 共 产 主 义, 当 时 共 产 主 义 在 美 国 被 视 为 洪 水 猛 兽, 结 果 陪 审 团 一 致 判 决 编 辑 人 有 罪 被 判 处 很 高 的 刑 罚 而 联 邦 法 院 撤 销 了 该 案, 并 给 了 很 高 的 赔 偿, 这 是 公 众 裁 决 被 高 等 法 院 改 判 并 赔 偿 的 案 例, 这 说 明 公 众 的 意 见 不 一 定 总 是 对 的 张 卫 平 教 授 : 卫 方 和 何 兵 的 观 点 都 有 问 题, 我 比 较 同 意 卫 东 的 意 见, 卫 东 谈 谈 你 对 公 民 参 与 司 法 的 意 见! 陈 卫 东 教 授 : 最 近 一 直 在 参 与 的 一 个 项 目 叫 公 民 参 与 司 法, 并 在 检 查 日 报 发 了 一 篇 文 章 司 法 改 革 的 另 一 路 径 主 要 谈 的 是 公 民 参 与 司 法 我 认 为, 这 些 年 来 我 们 的 司 法 走 入 了 一 个 怪 圈, 越 改 司 法 越 不 理 想, 老 百 姓 越 不 买 账 回 过 头 来 检 讨 一 下 我 们 曾 经 走 过 的 路, 你 会 发 现 我 们 的 司 法 是 自 己 改 自 己, 没 有 引 入 一 种 社 会 的 力 量 社 会 公 民 对 司 法 的 参 与 可 以 表 现 为 多 种 形 式 : 监 督 介 入 直 接 办 案, 比 如 作 为 见 证 人 介 入, 还 如 人 民 检 察 院 设 立 人 民 监 督 员 这 样 一 些 探 索 和 实 践 公 民 社 会 力 量 的 渗 透 可 以 缓 解 目 前 司 法 中 很 多 非 正 常 问 现 象 目 前 司 法 似 乎 得 了 一 种 怪 病, 就 是 不 信 任 司 法 的 病 司 法 无 论 怎 么 做, 社 会 都 不 买 账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的 办 法 是 对 那 些 重 大 敏 感 的 甚 至 死 刑 的, 就 由 老 百 姓 来 决 定 他 有 没 有 罪 这 样 也 缓 冲 了 法 院 的 压 力 这 就 如 何 兵 说 的, 判 决 是 老 百 姓 自 己 做 出 的, 不 能 自 己 反 自 己 吧 在 公 安 侦 查 期 间, 应 该 允 许 公 民 调 查 员 制 度 的 存 在, 公 民 调 查 员 就 是 私 人 侦 探, 他 们 能 为 我 们 社 会 很 多 人 的 权 益 提 供 很 多 保 护 公 安 不 管, 检 察 院 不 立 案, 我 不 能 去 搜 集 证 据 吗? 搜 集 完 证 据 再 去 报 案 我 们 社 会 最 不 受 社 会 监 督 的 权 力 是 什 么, 是 检 察 院 的 起 诉 权, 我 们 没 有 一 种 机 制, 它 不 起 诉 你 没 办 法 ; 而 法 院 社 会 监 督 的 最 好 方 式 是 类 似 陪 审 员 制, 这 种 陪 审 不 是 美 国 的 陪 审 团 制, 我 更 喜 欢 日 本 的 裁 判 员 制 度, 是 由 三 个 法 官 六 个 裁 判 员 组 成 的, 如 果 这 样 改 革, 或 许 能 使 中 国 司 法 真 正 走 出 目 前 的 怪 圈 记 忆 我 爱 鑫 士 铭, 愿 她 明 天 更 美 好 / 丁 乐 超 我 与 鑫 士 铭 的 二 十 年 / 范 李 瑛 回 忆 与 祝 福 / 於 向 平 在 法 治 的 春 天 里 下 海 / 史 卫 进 末 完 成 / 林 娜

记 忆 Memory 030.Sunsum Law Firm.031 我 爱 鑫 士 铭, 愿 她 明 天 更 美 好 原 黄 海 所 主 任 丁 乐 超 的 寄 语 文 / 丁 乐 超 在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举 行 建 所 20 周 年 庆 祝 时, 我 作 为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改 制 的 前 身 黄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主 任, 心 情 激 荡, 兴 奋 不 已, 感 慨 万 千 鑫 士 铭 所 从 黄 海 所 改 制 发 展 到 今 天, 走 过 了 整 整 20 年 这 20 年 来, 我 亲 身 经 历 和 目 睹 了 律 师 所 的 建 立 巩 固 和 大 发 展 时 期 回 想 1991 年 建 所 之 初, 烟 台 大 学 山 东 大 学 和 山 东 省 政 法 干 部 管 理 学 院 同 时 被 司 法 部 批 准 分 别 建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当 时 建 所 的 目 的, 一 是 充 分 发 挥 大 学 法 律 院 系 老 师 的 优 势, 为 社 会 各 界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和 服 务, 二 是 为 法 律 院 系 的 学 生 提 供 一 个 学 法 用 法 的 实 习 基 地, 三 是 为 社 会 为 企 业 为 公 民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由 于 当 时 律 师 事 务 所 没 有 额 外 批 给 编 制, 所 以 只 能 在 原 有 教 师 编 制 内 抽 调 有 律 师 资 格 的 於 向 平 史 卫 进 范 李 瑛 三 名 教 师 到 所 里 做 专 职 律 师, 於 向 平 史 卫 进 为 副 主 任, 实 际 上 还 是 教 师 编 制, 仍 有 教 学 任 务 后 来 学 校 党 委 又 安 排 我 兼 着 黄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主 任, 由 于 党 务 工 作 缠 身, 很 少 做 律 师 业 务, 主 要 是 协 调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公 检 法 等 部 门 的 关 系, 这 种 体 制 就 限 制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发 展 虽 然 后 来 招 聘 了 几 名 编 外 律 师, 也 只 有 七 八 个 律 师 在 这 种 体 制 下 黄 海 所 打 拼 奋 斗 了 十 年, 依 托 烟 台 大 学 和 法 学 院 为 后 盾, 创 出 了 黄 海 所 的 声 誉 和 信 誉, 在 山 东 省 和 烟 台 市 享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2000 年, 我 辞 去 了 黄 海 所 的 主 任, 於 向 平 调 走, 范 李 瑛 教 授 担 任 黄 海 所 的 主 任 2001 年 司 法 部 下 发 了 关 于 律 师 事 务 所 改 革 的 通 知, 要 求 高 等 院 校 成 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必 须 与 原 院 校 脱 钩, 该 文 规 定 : 一 是 在 所 里 做 律 师 的 教 师, 必 须 辞 去 高 等 院 校 教 师 资 格, 到 律 师 事 务 所 做 专 职 律 师 ; 二 是 不 愿 意 辞 去 教 师 资 格 的 律 师, 要 回 院 校 做 教 师, 不 能 兼 做 专 职 律 师 三 是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体 制 实 行 合 伙 制 在 这 种 情 况 下,2002 年 初, 黄 海 所 招 聘 了 知 名 律 师 刘 学 信 来 所 担 任 所 主 任, 实 行 了 体 制 改 革, 彻 底 与 烟 台 大 学 脱 钩, 成 立 了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把 原 黄 海 所 更 名 为 山 东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律 师, 开 始 了 鑫 士 铭 律 师 事 务 所 大 发 展 时 期 在 这 20 年 中, 前 十 年 是 黄 海 所 巩 固 坚 持 发 展 的 十 年 后 十 年 是 鑫 士 铭 所 大 发 展 的 十 年 在 这 十 年 中, 鑫 士 铭 所 的 律 师 数 由 原 黄 海 所 的 8 名 律 师 发 展 到 今 天 的 近 40 名, 成 为 较 大 所, 建 立 了 济 南 分 所 烟 台 大 学 分 部 ; 业 务 收 入 由 过 去 年 年 亏 损 发 展 在 烟 台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名 列 前 茅, 被 评 为 山 东 省 和 全 国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 在 办 案 质 量 方 面,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获 得 国 家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机 构 的 认 证, 在 企 业 公 民 和 公 检 法 等 部 门 享 有 很 高 的 声 誉 和 信 誉 鑫 士 铭 所 之 所 以 能 取 得 这 样 的 辉 煌 的 成 绩, 我 想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成 功 经 验 : 一 是 得 益 于 国 家 的 改 革 开 放 好 政 策 山 东 省 和 烟 台 市 的 改 革 开 放 的 大 环 境, 给 鑫 士 铭 所 的 大 发 展 带 来 了 机 遇 改 革 开 放 越 深 入 越 持 久, 经 济 社 会 就 会 大 发 展, 经 济 社 会 的 持 久 发 展, 所 需 要 的 律 师 所 需 要 的 法 律 帮 助 和 服 务, 就 会 越 来 越 多 这 就 给 律 师 队 伍 的 大 发 展 带 来 了 机 遇 抓 住 机 遇, 迎 头 而 上, 这 就 是 鑫 士 铭 所 的 宗 旨 二 是 鑫 士 铭 所 有 一 位 好 的 带 头 人 刘 学 信 律 师 担 任 鑫 士 铭 所 的 主 任 已 有 十 年 他 具 有 开 放 的 头 脑, 敏 锐 的 思 维, 有 团 结 和 带 领 律 师 团 队 共 同 创 业 的 雄 心 大 志 ; 有 奋 勇 向 前 不 甘 落 后 凡 是 都 要 争 上 游 的 顽 强 精 神 ; 有 严 格 管 理 的 才 能, 有 协 调 的 本 领 与 技 巧 ; 有 谦 虚 谨 慎 不 骄 不 躁 以 身 作 则 的 风 范 这 就 是 榜 样, 榜 样 的 力 量 是 无 穷 的, 榜 样 就 是 无 声 的 命 令, 榜 样 就 是 一 面 旗 帜 三 是 鑫 士 铭 所 有 一 支 高 水 平 能 干 团 结 拼 命 的 律 师 团 队 这 是 取 得 成 绩 的 基 础 鑫 士 铭 所 的 律 师 队 伍 文 化 素 质 高, 法 学 专 家 多, 他 们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丰 富, 理 论 基 础 扎 实 深 厚, 遇 到 各 类 难 题 和 疑 难 案 件, 都 有 解 决 的 专 家 在 团 队 中 有 以 老 带 新 的 优 良 传 统, 年 轻 的 律 师 都 渴 望 到 这 样 的 所 里 工 作, 学 有 榜 样, 结 合 实 践 提 高 的 快 合 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