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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目录 CONTENTS 卷 首 语 2015 年第 8 期 总第 212 期 律师以法为业 当以律为师 3 特别关注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4 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 管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若干规定 10 主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编 辑 内蒙古律师 编辑部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兴安南路 15 号内蒙古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专题 司法厅楼 7 层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 依法保障执业权利 切实规范执业行为 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 准印证号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资料 C 出版日期 每月 25 日 郭声琨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交流范围 全国律师 印 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11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积极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13 刷 内蒙古党委机关印刷厂 周强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 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 履职 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 14 内蒙古律师 编委会 曹建明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顾 问 周黎明 主 任 岩 英 副 主 任 巴 布 邓连戈 员 王向东 金毅力 靳要军 曹克斌 胡丽妹 张承根 牛立新 鲁晓梅 张伟建 付卫民 董 段军凤 委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共同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 实践 15 敏 呼和敖勒 柯保成 主 编 金毅力 编 辑 呼和敖勒 杜晓宇 宋学良 吴爱英 切实贯彻落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 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17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大会发言摘登 19 律师管理 司法部律公司副司长何敏到满洲里市开展律师行业 律协会刊 免费交流 1 内蒙古律师

2 目 录 党建工作专题调研 25 第十七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暨第三届中国合同法 本刊改版扩容 诚征各类稿件 欢迎赐稿 论坛召开 26 我区律师事业阔步前行 自治区律师协会调研工作掠影 27 庆八一 圣泉律师送法进军营 29 热点聚焦 中国孩子输在了哪里 30 贫困县里的 亿元书记 31 声 音 23 万购的车 凭啥要花 26 万元维修 35 我们需要怎样的听证会 分 怎么读大学 37 研究与探讨 公众需要的正义应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平 再论 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嫖宿幼女罪 的存废 段 亮 38 对一件未成年人轻伤害 一级 案件的分析 翟鹏飞 43 以人民陪审制为突破口推进审判中心的司法改革 王 维 45 内蒙古律师 自 2015 年 1 月 起 自双月刊改版为月刊 改版后 的内蒙古律师将以内容更丰富 传 播更迅捷的全新面貌面对全区广 大律师和读者 1. 本刊面向全区律师和广大 读者征集各类稿件 欢迎踊跃赐 稿 在本刊刊发的各类稿件中评 选优秀论文 入选的优秀论文将在 中央级出版社结集出版 2.来稿要求论点明确 数据可 靠 逻辑严密 文字精炼 每篇论文 必须包括题目 作者姓名 作者单 位 单位所在地及邮政编码 摘要 和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 没有参 考文献的可不注明 文章要求短小 简明 以不超过 4000 字为宜 3.形式多样 内容活泼 散文 读书札记 摄影作品等反映律师执 业生活的作品也是本刊所欢迎的 4.来稿文责自负 所有作者 应对稿件内容和署名无异议 稿 件内容不得抄袭或重复发表 本 刊有权对来稿作技术性和文字性 修改 5.请作者自留备份稿 本刊不 退稿 本刊编辑部 投稿邮箱 [email protected] QQ 内蒙古律师 2

3 卷 首 语 律 师 以 法 为 业, 当 以 律 为 师 张 洋 今 天, 我 们 已 经 步 入 依 法 治 国 的 新 时 代, 也 是 律 师 最 有 作 为 的 大 时 代, 不 少 律 师 因 此 而 欢 呼, 律 师 行 业 迎 来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发 展 机 遇 律 师 应 该 怎 样 抓 住 机 遇, 用 自 己 的 知 识 和 肩 膀 担 负 起 社 会 的 公 平 正 义? 律 师 以 法 为 业, 以 律 为 师, 律 师 职 业 的 特 殊 性 决 定 了 它 不 是 一 般 的 职 业, 是 对 事 实 和 证 据 的 判 断, 是 对 法 律 和 正 义 的 维 护 但 是, 我 国 的 律 师 队 伍 仍 存 在 良 莠 不 齐 的 状 况, 有 的 律 师 剑 走 偏 锋, 谋 名 谋 利, 闹 法 院, 扰 乱 司 法 秩 序, 这 无 疑 是 与 律 师 的 职 业 使 命 背 道 而 驰, 是 法 治 社 会 所 不 容 许 的 著 名 律 师 张 思 之 老 前 辈 曾 经 说 过, 律 师 应 具 有 哲 人 的 智 慧, 诗 人 的 激 情, 法 学 家 的 素 养, 政 治 家 的 立 场, 四 者 统 一 于 科 学 使 命 职 业 良 心 与 社 会 主 义 之 中 律 师 法 也 明 确 规 定, 律 师 应 当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和 正 义 这 些 告 诉 我 们 : 真 正 的 律 师 不 仅 仅 是 个 经 济 人, 更 是 法 律 人, 律 师 职 业 的 公 共 属 性 要 比 个 体 属 性 重 要 得 多 律 师 应 当 是 一 个 比 以 往 任 何 时 候 都 令 人 骄 傲 的 职 业 一 方 面, 律 师 在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中 的 作 用 日 益 凸 显 无 论 是 民 事 代 理, 还 是 刑 事 辩 护, 越 来 越 多 的 律 师 活 跃 在 法 庭 之 上, 努 力 为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激 辩 无 论 是 法 律 援 助, 还 是 普 法 宣 传, 越 来 越 多 的 律 师 活 跃 在 百 姓 之 中, 用 自 己 的 实 际 行 动 弘 扬 法 治 精 神 特 别 是 近 年 来 法 律 顾 问 逐 渐 成 为 热 词, 越 来 越 多 的 律 师 带 着 一 双 法 眼, 审 视 立 法 决 策 等 政 府 行 为, 促 进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在 法 治 轨 道 上 运 行 另 一 方 面, 党 和 政 府 重 视 律 师 的 力 量, 人 民 群 众 期 待 律 师 的 作 为, 律 师 权 益 的 尊 重 和 维 护 正 在 得 以 不 断 完 善 前 些 年, 还 有 不 少 律 师 为 会 见 难 阅 卷 难 调 查 取 证 难 的 问 题 犯 难, 随 着 2013 年 1 月 1 日 修 改 后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正 式 实 施, 关 于 三 难 问 题 的 讨 论 越 来 越 少 了 特 别 是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专 题 部 署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全 会 决 定 多 次 提 及 律 师, 其 中 明 确 提 出 建 立 从 符 合 条 件 的 律 师 法 学 专 家 中 招 录 立 法 工 作 者 法 官 检 察 官 制 度 律 师 应 当 更 加 坚 守 法 治 信 仰, 维 护 职 业 荣 誉 要 知 道, 律 师 一 次 对 法 律 合 法 合 理 的 代 言, 就 是 一 次 对 全 社 会 的 法 治 示 范, 带 来 的 是 一 大 批 社 会 公 众 法 治 观 念 的 深 化 ; 反 之, 一 次 不 恰 当 的 代 言, 带 来 的 可 能 是 对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损 伤 因 此, 只 有 始 终 坚 持 职 业 操 守, 勇 于 担 当 社 会 责 任, 以 弘 扬 法 治 正 能 量 为 己 任, 律 师 才 能 不 负 春 风, 将 自 己 的 价 值 追 求 更 好 地 融 入 到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的 战 略 中 ( 据 人 民 日 报 ) 3

4 特 别 关 注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办 法 (2010 年 12 月 29 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令 第 60 号 发 布, 根 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 发 布 的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令 第 71 号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关 于 修 改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办 法 的 决 定 修 正,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规 范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保 护 专 利 权 人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开 展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即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调 解 专 利 纠 纷 以 及 查 处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应 当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遵 循 公 正 及 时 的 原 则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调 解 专 利 纠 纷,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合 法 的 原 则, 在 查 明 事 实 分 清 是 非 的 基 础 上, 促 使 当 事 人 相 互 谅 解,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查 处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应 当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遵 循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应 当 与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以 及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相 当 第 四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力 量 建 设, 严 格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规 范 开 展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执 法 人 员 ) 应 当 持 有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颁 发 的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执 法 人 员 执 行 公 务 时 应 当 严 肃 着 装 第 五 条 对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案 件 假 冒 专 利 案 件,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在 必 要 时 可 以 组 织 有 关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查 处 对 于 行 为 发 生 地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重 大 案 件,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报 请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协 调 处 理 或 者 查 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开 展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遇 到 疑 难 问 题 的,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应 当 给 予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支 持 第 六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依 据 本 地 实 际, 委 托 有 实 际 处 理 能 力 的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专 利 管 理 部 门 查 处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调 解 专 利 纠 纷 委 托 方 应 当 对 受 托 方 查 处 假 冒 专 利 和 调 解 专 利 纠 纷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并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指 派 的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当 事 人 有 权 申 请 其 回 避 当 事 人 申 请 回 避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执 法 人 员 的 回 避, 由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决 定 是 否 回 避 的 决 定 作 出 前, 被 申 请 回 避 的 人 员 应 当 暂 停 参 与 本 案 的 工 作 4

5 特 别 关 注 第 八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展 会 和 电 子 商 务 领 域 的 行 政 执 法, 快 速 调 解 处 理 展 会 期 间 和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上 的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及 时 查 处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第 九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信 息 共 享 第 二 章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的 处 理 第 十 条 请 求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的,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请 求 人 是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 ( 二 ) 有 明 确 的 被 请 求 人 ; ( 三 )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事 项 和 具 体 事 实 理 由 ; ( 四 ) 属 于 受 案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的 受 案 和 管 辖 范 围 ; ( 五 ) 当 事 人 没 有 就 该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一 项 所 称 利 害 关 系 人 包 括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的 被 许 可 人 专 利 权 人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的 被 许 可 人 中, 独 占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的 被 许 可 人 可 以 单 独 提 出 请 求 ; 排 他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的 被 许 可 人 在 专 利 权 人 不 请 求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单 独 提 出 请 求 ;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普 通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的 被 许 可 人 不 能 单 独 提 出 请 求 第 十 一 条 请 求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的, 应 当 提 交 请 求 书 及 下 列 证 明 材 料 : ( 一 )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即 个 人 应 当 提 交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单 位 应 当 提 交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其 他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 二 ) 专 利 权 有 效 的 证 明, 即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或 者 专 利 证 书 和 当 年 缴 纳 专 利 年 费 的 收 据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涉 及 实 用 新 型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请 求 人 出 具 由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作 出 的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检 索 报 告 ) 请 求 人 应 当 按 照 被 请 求 人 的 数 量 提 供 请 求 书 副 本 及 有 关 证 据 第 十 二 条 请 求 书 应 当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 一 ) 请 求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和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 ( 二 ) 被 请 求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 ( 三 ) 请 求 处 理 的 事 项 以 及 事 实 和 理 由 有 关 证 据 和 证 明 材 料 可 以 以 请 求 书 附 件 的 形 式 提 交 请 求 书 应 当 由 请 求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第 十 三 条 请 求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请 求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立 案 并 通 知 请 求 人, 同 时 指 定 3 名 或 者 3 名 以 上 单 数 执 法 人 员 处 理 该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 请 求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请 求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请 求 人 不 予 受 理,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四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请 求 书 及 其 附 件 的 副 本 送 达 被 请 求 人, 要 求 其 在 收 到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提 交 答 辩 书 并 按 照 请 求 人 的 数 量 提 供 答 辩 书 副 本 被 请 求 人 逾 期 不 提 交 答 辩 书 的, 不 影 响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被 请 求 人 提 交 答 辩 书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答 辩 书 副 本 送 达 请 求 人 第 十 五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案 件 时,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进 行 调 解 双 方 当 事 人 达 成 一 致 的, 由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制 作 调 解 协 议 书, 加 盖 其 公 章, 并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调 解 不 成 的,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第 十 六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可 以 根 据 案 情 需 要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口 头 审 理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决 定 进 行 口 头 审 理 的, 应 当 至 少 在 口 头 审 理 3 个 工 作 日 前 将 口 头 审 理 的 时 间 地 点 通 知 当 事 人 当 事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参 加 的, 或 者 未 经 允 许 中 途 退 出 的, 对 请 求 人 按 撤 回 请 求 处 理, 对 被 请 求 人 按 缺 席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举 行 口 头 审 理 的, 应 当 将 口 头 审 理 的 参 加 人 和 审 理 要 点 5

6 特 别 关 注 记 入 笔 录, 经 核 对 无 误 后, 由 执 法 人 员 和 参 加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第 十 八 条 专 利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以 其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为 准, 是 指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应 当 以 其 权 利 要 求 记 载 的 技 术 特 征 所 确 定 的 范 围 为 准, 也 包 括 与 记 载 的 技 术 特 征 相 等 同 的 特 征 所 确 定 的 范 围 等 同 特 征 是 指 与 记 载 的 技 术 特 征 以 基 本 相 同 的 手 段, 实 现 基 本 相 同 的 功 能, 达 到 基 本 相 同 的 效 果, 并 且 所 属 领 域 的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无 需 经 过 创 造 性 劳 动 就 能 够 联 想 到 的 特 征 第 十 九 条 除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或 者 请 求 人 撤 回 请 求 之 外,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应 当 制 作 处 理 决 定 书, 写 明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 ( 二 ) 当 事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 三 ) 认 定 侵 权 行 为 是 否 成 立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 四 ) 处 理 决 定 认 定 侵 权 行 为 成 立 并 需 要 责 令 侵 权 人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应 当 明 确 写 明 责 令 被 请 求 人 立 即 停 止 的 侵 权 行 为 的 类 型 对 象 和 范 围 ; 认 定 侵 权 行 为 不 成 立 的, 应 当 驳 回 请 求 人 的 请 求 ; ( 五 ) 不 服 处 理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处 理 决 定 书 应 当 加 盖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的 公 章 第 二 十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认 定 侵 权 成 立 并 责 令 侵 权 人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判 决 之 后, 被 请 求 人 就 同 一 专 利 权 再 次 作 出 相 同 类 型 的 侵 权 行 为,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请 求 处 理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直 接 作 出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处 理 决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应 当 自 立 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结 案 案 件 特 别 复 杂 需 要 延 长 期 限 的, 应 当 由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经 批 准 延 长 的 期 限, 最 多 不 超 过 1 个 月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公 告 鉴 定 中 止 等 时 间 不 计 入 前 款 所 述 案 件 办 理 期 限 第 三 章 专 利 纠 纷 的 调 解 第 二 十 二 条 请 求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调 解 专 利 纠 纷 的, 应 当 提 交 请 求 书 请 求 书 应 当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 一 ) 请 求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和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 ( 二 ) 被 请 求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 ( 三 ) 请 求 调 解 的 具 体 事 项 和 理 由 单 独 请 求 调 解 侵 犯 专 利 权 赔 偿 数 额 的, 应 当 提 交 有 关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作 出 的 认 定 侵 权 行 为 成 立 的 处 理 决 定 书 副 本 第 二 十 三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收 到 调 解 请 求 书 后, 应 当 及 时 将 请 求 书 副 本 通 过 寄 交 直 接 送 交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送 达 被 请 求 人, 要 求 其 在 收 到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提 交 意 见 陈 述 书 第 二 十 四 条 被 请 求 人 提 交 意 见 陈 述 书 并 同 意 进 行 调 解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意 见 陈 述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立 案, 并 通 知 请 求 人 和 被 请 求 人 进 行 调 解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被 请 求 人 逾 期 未 提 交 意 见 陈 述 书, 或 者 在 意 见 陈 述 书 中 表 示 不 接 受 调 解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不 予 立 案, 并 通 知 请 求 人 第 二 十 五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调 解 专 利 纠 纷 可 以 邀 请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协 助, 被 邀 请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协 助 进 行 调 解 第 二 十 六 条 当 事 人 经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由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制 作 调 解 协 议 书, 加 盖 其 公 章, 并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未 能 达 成 协 议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以 撤 销 案 件 的 方 式 结 案, 并 通 知 双 方 当 事 人 第 二 十 七 条 因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的 归 属 纠 纷 请 求 调 解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持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的 受 理 通 知 书 请 求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中 止 该 专 利 申 请 或 者 专 利 权 的 有 关 程 序 经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持 调 解 协 议 书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办 理 恢 复 手 续 ; 达 不 成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持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出 具 的 撤 销 案 件 通 知 书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办 理 恢 6

7 特 别 关 注 复 手 续 自 请 求 中 止 之 日 起 满 1 年 未 请 求 延 长 中 止 的,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自 行 恢 复 有 关 程 序 第 四 章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的 查 处 第 二 十 八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发 现 或 者 接 受 举 报 投 诉 发 现 涉 嫌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的, 应 当 自 发 现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者 收 到 举 报 投 诉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立 案, 并 指 定 两 名 或 者 两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第 二 十 九 条 查 处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由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管 辖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对 管 辖 权 发 生 争 议 的, 由 其 共 同 的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指 定 管 辖 ; 无 共 同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的, 由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指 定 管 辖 第 三 十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查 封 扣 押 涉 嫌 假 冒 专 利 产 品 的, 应 当 经 其 负 责 人 批 准 查 封 扣 押 时,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出 具 有 关 通 知 书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查 封 扣 押 涉 嫌 假 冒 专 利 产 品, 应 当 当 场 清 点, 制 作 笔 录 和 清 单, 由 当 事 人 和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当 事 人 拒 绝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的, 由 执 法 人 员 在 笔 录 上 注 明 清 单 应 当 交 当 事 人 一 份 第 三 十 一 条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经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根 据 案 件 情 况 分 别 作 如 下 处 理 : ( 一 )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成 立 应 当 予 以 处 罚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 二 )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轻 微 并 已 及 时 改 正 的, 免 予 处 罚 ; ( 三 )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不 成 立 的, 依 法 撤 销 案 件 ; ( 四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第 三 十 二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依 据,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作 出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的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当 事 人 提 出 听 证 要 求 的,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听 证 第 三 十 三 条 当 事 人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不 得 因 当 事 人 申 辩 而 加 重 行 政 处 罚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应 当 进 行 核 实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属 实 理 由 成 立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采 纳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较 重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当 由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经 调 查,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成 立 应 当 予 以 处 罚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制 作 处 罚 决 定 书, 写 明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 ( 二 ) 认 定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成 立 的 证 据 理 由 和 依 据 ; ( 三 ) 处 罚 的 内 容 以 及 履 行 方 式 ; ( 四 ) 不 服 处 罚 决 定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和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加 盖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的 公 章 第 三 十 六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查 处 假 冒 专 利 案 件, 应 当 自 立 案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结 案 案 件 特 别 复 杂 需 要 延 长 期 限 的, 应 当 由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经 批 准 延 长 的 期 限, 最 多 不 超 过 15 日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听 证 公 告 等 时 间 不 计 入 前 款 所 述 案 件 办 理 期 限 第 五 章 调 查 取 证 第 三 十 七 条 在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处 理 过 程 中, 当 事 人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自 行 收 集 部 分 证 据 的,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调 查 取 证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根 据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调 查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在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查 处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过 程 中,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依 职 权 调 查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执 法 人 员 调 查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时,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出 示 其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当 事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协 助 配 合,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7

8 特 别 关 注 不 得 拒 绝 阻 挠 第 三 十 八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可 以 查 阅 复 制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合 同 账 册 等 有 关 文 件 ; 询 问 当 事 人 和 证 人 ; 采 用 测 量 拍 照 摄 像 等 方 式 进 行 现 场 勘 验 涉 嫌 侵 犯 制 造 方 法 专 利 权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被 调 查 人 进 行 现 场 演 示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应 当 制 作 笔 录 笔 录 应 当 由 执 法 人 员 被 调 查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被 调 查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拒 绝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的, 由 执 法 人 员 在 笔 录 上 注 明 第 三 十 九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可 以 采 取 抽 样 取 证 的 方 式 涉 及 产 品 专 利 的, 可 以 从 涉 嫌 侵 权 的 产 品 中 抽 取 一 部 分 作 为 样 品 ; 涉 及 方 法 专 利 的, 可 以 从 涉 嫌 依 照 该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中 抽 取 一 部 分 作 为 样 品 被 抽 取 样 品 的 数 量 应 当 以 能 够 证 明 事 实 为 限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进 行 抽 样 取 证 应 当 制 作 笔 录 和 清 单, 写 明 被 抽 取 样 品 的 名 称 特 征 数 量 以 及 保 存 地 点, 由 执 法 人 员 被 调 查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被 调 查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拒 绝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的, 由 执 法 人 员 在 笔 录 上 注 明 清 单 应 当 交 被 调 查 人 一 份 第 四 十 条 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又 无 法 进 行 抽 样 取 证 的 情 况 下,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进 行 登 记 保 存, 并 在 7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经 登 记 保 存 的 证 据, 被 调 查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销 毁 或 者 转 移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进 行 登 记 保 存 应 当 制 作 笔 录 和 清 单, 写 明 被 登 记 保 存 证 据 的 名 称 特 征 数 量 以 及 保 存 地 点, 由 执 法 人 员 被 调 查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被 调 查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拒 绝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的, 由 执 法 人 员 在 笔 录 上 注 明 清 单 应 当 交 被 调 查 人 一 份 第 四 十 一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需 要 委 托 其 他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协 助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的, 应 当 提 出 明 确 的 要 求 接 受 委 托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认 真 地 协 助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并 尽 快 回 复 第 四 十 二 条 海 关 对 被 扣 留 的 侵 权 嫌 疑 货 物 进 行 调 查, 请 求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提 供 协 助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协 助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涉 及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专 利 案 件 的, 可 以 请 求 海 关 提 供 协 助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认 定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成 立,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责 令 侵 权 人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制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措 施 : ( 一 ) 侵 权 人 制 造 专 利 侵 权 产 品 的, 责 令 其 立 即 停 止 制 造 行 为, 销 毁 制 造 侵 权 产 品 的 专 用 设 备 模 具, 并 且 不 得 销 售 使 用 尚 未 售 出 的 侵 权 产 品 或 者 以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将 其 投 放 市 场 ; 侵 权 产 品 难 以 保 存 的, 责 令 侵 权 人 销 毁 该 产 品 ; ( 二 ) 侵 权 人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使 用 专 利 方 法 的, 责 令 侵 权 人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行 为, 销 毁 实 施 专 利 方 法 的 专 用 设 备 模 具, 并 且 不 得 销 售 使 用 尚 未 售 出 的 依 照 专 利 方 法 所 直 接 获 得 的 侵 权 产 品 或 者 以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将 其 投 放 市 场 ; 侵 权 产 品 难 以 保 存 的, 责 令 侵 权 人 销 毁 该 产 品 ; ( 三 ) 侵 权 人 销 售 专 利 侵 权 产 品 或 者 依 照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侵 权 产 品 的, 责 令 其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行 为, 并 且 不 得 使 用 尚 未 售 出 的 侵 权 产 品 或 者 以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将 其 投 放 市 场 ; 尚 未 售 出 的 侵 权 产 品 难 以 保 存 的, 责 令 侵 权 人 销 毁 该 产 品 ; ( 四 ) 侵 权 人 许 诺 销 售 专 利 侵 权 产 品 或 者 依 照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侵 权 产 品 的, 责 令 其 立 即 停 止 许 诺 销 售 行 为, 消 除 影 响, 并 且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实 际 销 售 行 为 ; ( 五 ) 侵 权 人 进 口 专 利 侵 权 产 品 或 者 依 照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侵 权 产 品 的, 责 令 侵 权 人 立 即 停 止 进 口 行 为 ; 侵 权 产 品 已 经 入 境 的, 不 得 销 售 使 用 该 侵 权 产 品 或 者 以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将 其 投 放 市 场 ; 侵 权 产 品 难 以 保 存 的, 责 令 侵 权 人 销 毁 该 产 品 ; 侵 权 产 品 尚 未 入 境 的, 可 以 将 处 理 决 定 通 知 有 关 海 关 ; ( 六 ) 责 令 侵 权 的 参 展 方 采 取 从 展 会 上 撤 出 侵 权 展 品 销 毁 或 者 封 存 相 应 的 宣 传 材 料 更 换 8

9 特 别 关 注 或 者 遮 盖 相 应 的 展 板 等 撤 展 措 施 ; ( 七 )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认 定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上 的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成 立,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应 当 通 知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提 供 者 及 时 对 专 利 侵 权 产 品 或 者 依 照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侵 权 产 品 相 关 网 页 采 取 删 除 屏 蔽 或 者 断 开 链 接 等 措 施 第 四 十 四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作 出 认 定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成 立 并 责 令 侵 权 人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处 理 决 定 后, 被 请 求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在 诉 讼 期 间 不 停 止 决 定 的 执 行 侵 权 人 对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作 出 的 认 定 侵 权 行 为 成 立 的 处 理 决 定 期 满 不 起 诉 又 不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认 定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成 立 的, 应 当 责 令 行 为 人 采 取 下 列 改 正 措 施 : ( 一 ) 在 未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产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上 标 注 专 利 标 识 专 利 权 被 宣 告 无 效 后 或 者 终 止 后 继 续 在 产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上 标 注 专 利 标 识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在 产 品 或 者 产 品 包 装 上 标 注 他 人 的 专 利 号 的, 立 即 停 止 标 注 行 为, 消 除 尚 未 售 出 的 产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上 的 专 利 标 识 ; 产 品 上 的 专 利 标 识 难 以 消 除 的, 销 毁 该 产 品 或 者 包 装 ; ( 二 ) 销 售 第 ( 一 ) 项 所 述 产 品 的,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行 为 ; ( 三 ) 在 产 品 说 明 书 等 材 料 中 将 未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技 术 或 者 设 计 称 为 专 利 技 术 或 者 专 利 设 计, 将 专 利 申 请 称 为 专 利,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使 用 他 人 的 专 利 号, 使 公 众 将 所 涉 及 的 技 术 或 者 设 计 误 认 为 是 他 人 的 专 利 技 术 或 者 专 利 设 计 的, 立 即 停 止 发 放 该 材 料, 销 毁 尚 未 发 出 的 材 料, 并 消 除 影 响 ; ( 四 ) 伪 造 或 者 变 造 专 利 证 书 专 利 文 件 或 者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的, 立 即 停 止 伪 造 或 者 变 造 行 为, 销 毁 伪 造 或 者 变 造 的 专 利 证 书 专 利 文 件 或 者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并 消 除 影 响 ; ( 五 ) 责 令 假 冒 专 利 的 参 展 方 采 取 从 展 会 上 撤 出 假 冒 专 利 展 品 销 毁 或 者 封 存 相 应 的 宣 传 材 料 更 换 或 者 遮 盖 相 应 的 展 板 等 撤 展 措 施 ; ( 六 ) 其 他 必 要 的 改 正 措 施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认 定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上 的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成 立 的, 应 当 通 知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提 供 者 及 时 对 假 冒 专 利 产 品 相 关 网 页 采 取 删 除 屏 蔽 或 者 断 开 链 接 等 措 施 第 四 十 六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作 出 认 定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成 立 并 责 令 侵 权 人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决 定, 或 者 认 定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成 立 并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开, 通 过 政 府 网 站 等 途 径 及 时 发 布 执 法 信 息 第 四 十 七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认 定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成 立 的, 可 以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行 为 人 的 违 法 所 得 : ( 一 ) 销 售 假 冒 专 利 的 产 品 的, 以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乘 以 所 销 售 产 品 的 数 量 作 为 其 违 法 所 得 ; ( 二 ) 订 立 假 冒 专 利 的 合 同 的, 以 收 取 的 费 用 作 为 其 违 法 所 得 第 四 十 八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后, 当 事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在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诉 讼 期 间 不 停 止 决 定 的 执 行 第 四 十 九 条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的 行 为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处 罚 决 定 书 写 明 的 罚 款 ; 到 期 不 缴 纳 的,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百 分 之 三 加 处 罚 款 第 五 十 条 拒 绝 阻 碍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通 过 寄 交 直 接 送 交 留 置 送 达 公 告 送 达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送 达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和 材 料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1 年 12 月 17 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令 第 十 九 号 发 布 的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据 新 华 网 ) 9

10 特 别 关 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限 制 被 执 行 人 高 消 费 及 有 关 消 费 的 若 干 规 定 (2010 年 5 月 17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487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5 年 7 月 6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657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限 制 被 执 行 人 高 消 费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决 定 修 正, 该 修 正 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 起 施 行 ) 为 进 一 步 加 大 执 行 力 度, 推 动 社 会 信 用 机 制 建 设, 最 大 限 度 保 护 申 请 执 行 人 和 被 执 行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的 实 践 经 验,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被 执 行 人 未 按 执 行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给 付 义 务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采 取 限 制 消 费 措 施, 限 制 其 高 消 费 及 非 生 活 或 者 经 营 必 需 的 有 关 消 费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的 被 执 行 人,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对 其 采 取 限 制 消 费 措 施 第 二 条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采 取 限 制 消 费 措 施 时, 应 当 考 虑 被 执 行 人 是 否 有 消 极 履 行 规 避 执 行 或 者 抗 拒 执 行 的 行 为 以 及 被 执 行 人 的 履 行 能 力 等 因 素 第 三 条 被 执 行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被 采 取 限 制 消 费 措 施 后, 不 得 有 以 下 高 消 费 及 非 生 活 和 工 作 必 需 的 消 费 行 为 : ( 一 )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时, 选 择 飞 机 列 车 软 卧 轮 船 二 等 以 上 舱 位 ; ( 二 ) 在 星 级 以 上 宾 馆 酒 店 夜 总 会 高 尔 夫 球 场 等 场 所 进 行 高 消 费 ; ( 三 ) 购 买 不 动 产 或 者 新 建 扩 建 高 档 装 修 房 屋 ; ( 四 ) 租 赁 高 档 写 字 楼 宾 馆 公 寓 等 场 所 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度 假 ; ( 七 ) 子 女 就 读 高 收 费 私 立 学 校 ; ( 八 ) 支 付 高 额 保 费 购 买 保 险 理 财 产 品 ; ( 九 ) 乘 坐 G 字 头 动 车 组 列 车 全 部 座 位 其 他 动 车 组 列 车 一 等 以 上 座 位 等 其 他 非 生 活 和 工 作 必 需 的 消 费 行 为 被 执 行 人 为 单 位 的, 被 采 取 限 制 消 费 措 施 后, 被 执 行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影 响 债 务 履 行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得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的 行 为 因 私 消 费 以 个 人 财 产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行 为 的, 可 以 向 执 行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执 行 法 院 审 查 属 实 的, 应 予 准 许 第 四 条 限 制 消 费 措 施 一 般 由 申 请 执 行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人 民 法 院 审 查 决 定 ; 必 要 时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依 职 权 决 定 第 五 条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采 取 限 制 消 费 措 施 的, 应 当 向 被 执 行 人 发 出 限 制 消 费 令 限 制 消 费 令 由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签 发 限 制 消 费 令 应 当 载 明 限 制 消 费 的 期 间 项 目 法 律 后 果 等 内 容 第 六 条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采 取 限 制 消 费 措 施 的, 可 以 根 据 案 件 需 要 和 被 执 行 人 的 情 况 向 有 义 务 协 助 调 查 执 行 的 单 位 送 达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也 可 以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第 七 条 限 制 消 费 令 的 公 告 费 用 由 被 执 行 人 负 担 ; 申 请 执 行 人 申 请 在 媒 体 公 告 的, 应 当 垫 付 公 告 费 用 第 八 条 被 限 制 消 费 的 被 执 行 人 因 生 活 或 者 经 营 必 需 而 进 行 本 规 定 禁 止 的 消 费 活 动 的, 应 当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10

11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孟 建 柱 在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上 强 调 依 法 保 障 执 业 权 利 切 实 规 范 执 业 行 为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队 伍 在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郭 声 琨 周 强 曹 建 明 出 席 会 议 并 讲 话 王 芳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员 中 央 政 法 委 书 记 孟 建 柱 8 月 20 日 在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上 指 出, 律 师 制 度 是 一 个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法 治 文 明 进 步 的 重 要 标 志 要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进 一 步 规 范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深 化 律 师 制 度 改 革,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在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孟 建 柱 指 出, 我 们 党 高 度 重 视 律 师 工 作, 支 持 律 师 队 伍 在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治 建 设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党 中 央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律 师 队 伍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对 律 师 工 作 和 队 伍 建 设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要 求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明 确 指 出, 律 师 队 伍 是 依 法 治 国 的 一 支 重 要 力 量, 要 求 切 实 加 强 律 师 工 作 和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对 改 革 完 善 律 师 制 度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在 党 中 央 正 确 领 导 下, 经 过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律 师 第 九 条 在 限 制 消 费 期 间, 被 执 行 人 提 供 确 实 有 效 的 担 保 或 者 经 申 请 执 行 人 同 意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解 除 限 制 消 费 令 ; 被 执 行 人 履 行 完 毕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义 务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在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通 知 或 者 公 告 的 范 围 内 及 时 以 通 知 或 者 公 告 解 除 限 制 消 费 令 第 十 条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设 置 举 报 电 话 或 者 邮 箱, 接 受 申 请 执 行 人 和 社 会 公 众 对 被 限 制 消 费 的 被 执 行 人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的 举 报, 并 进 行 审 查 认 定 第 十 一 条 被 执 行 人 违 反 限 制 消 费 令 进 行 队 伍 不 断 壮 大, 律 师 作 用 有 效 发 挥, 律 师 制 度 日 趋 完 善, 全 社 会 对 律 师 作 用 的 认 识 有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目 前, 全 国 律 师 达 到 27 万 多 人, 每 年 办 理 诉 讼 案 件 280 多 万 件, 办 理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近 100 万 件,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36 万 件, 提 供 公 益 法 律 服 务 230 多 万 件 次,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50 多 万 家, 涌 现 出 一 大 批 优 秀 律 师 和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践 证 明, 我 国 律 师 队 伍 主 流 是 好 的, 是 一 支 党 和 人 民 可 以 信 赖 的 队 伍 孟 建 柱 指 出, 在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历 史 进 程 中, 律 师 事 业 面 临 前 所 未 有 的 发 展 机 遇, 律 师 职 业 大 有 作 为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深 刻 认 识 新 形 势 下 律 师 事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重 要 性, 高 度 重 视 大 力 支 持 律 师 队 伍 在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广 大 律 师 要 发 挥 熟 悉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专 业 优 势 相 对 客 观 处 理 法 律 事 务 的 职 业 优 势 立 足 经 济 社 会 生 活 的 实 践 优 势, 为 全 面 依 法 消 费 的 行 为 属 于 拒 不 履 行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裁 定 的 行 为,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拘 留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有 关 单 位 在 收 到 人 民 法 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后, 仍 允 许 被 执 行 人 进 行 高 消 费 及 非 生 活 或 者 经 营 必 需 的 有 关 消 费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网 ) 11

12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治 国 作 出 新 的 更 大 贡 献 孟 建 柱 指 出, 司 法 人 员 和 律 师 的 角 色 定 位 职 责 分 工 虽 然 不 同, 但 都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工 作 队 伍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律 师 对 法 官 的 尊 重 程 度, 体 现 了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治 发 达 程 度 ; 法 官 对 律 师 的 尊 重 程 度, 体 现 了 一 个 国 家 的 司 法 公 正 程 度 要 积 极 构 建 司 法 人 员 和 律 师 的 新 型 关 系, 共 同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明 进 步 一 是 要 彼 此 尊 重 平 等 相 待 司 法 人 员 要 率 先 放 下 官 的 架 子, 把 律 师 真 正 作 为 与 自 己 平 等 的 同 行, 尊 重 他 们 的 人 格 和 权 利 ; 律 师 要 自 觉 维 护 司 法 人 员 在 依 法 履 职 中 的 尊 严, 自 觉 遵 守 司 法 秩 序 二 是 要 相 互 支 持 相 互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在 诉 讼 每 一 个 环 节 上 较 真 在 案 件 每 一 个 细 节 上 挑 毛 病, 有 利 于 司 法 人 员 的 认 识 更 符 合 事 情 的 本 来 面 目 司 法 人 员 要 认 真 听 取 律 师 的 辩 护 代 理 意 见,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 律 师 要 充 分 利 用 专 业 知 识 和 了 解 当 事 人 真 实 情 况 的 优 势, 提 出 符 合 事 实 于 法 有 据 的 证 据 材 料 和 意 见 三 是 要 正 当 交 往 良 性 互 动 司 法 人 员 和 律 师 职 业 的 天 然 联 系, 决 定 了 两 者 之 间 既 不 能 搞 简 单 的 物 理 隔 离, 也 不 能 搞 庸 俗 关 系 学, 更 不 能 勾 肩 搭 背 搞 利 益 输 送 要 严 格 遵 守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司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律 师 特 殊 关 系 人 中 介 组 织 接 触 交 往 行 为 的 若 干 规 定 以 及 司 法 人 员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重 品 行 讲 操 守 守 规 矩, 坚 守 做 人 处 事 交 友 的 底 线, 自 觉 做 法 律 和 正 义 的 守 护 者 各 级 政 法 机 关 和 律 师 协 会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司 法 人 员 和 律 师 职 业 行 为 规 范, 为 构 建 新 型 关 系 提 供 制 度 保 障 孟 建 柱 指 出,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是 当 事 人 权 利 的 延 伸,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保 障 程 度, 关 系 到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能 否 得 到 有 效 维 护, 关 系 到 律 师 作 用 能 否 得 到 有 效 发 挥, 关 系 到 司 法 制 度 能 否 得 到 完 善 和 发 展 各 级 政 法 机 关 要 深 入 查 找 解 决 在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方 面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依 法 充 分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为 律 师 执 业 创 造 更 好 环 境 要 抓 紧 建 立 健 全 侦 查 起 诉 审 判 各 环 节 重 视 律 师 辩 护 代 理 意 见 的 工 作 机 制, 把 法 律 已 规 定 的 律 师 在 辩 护 代 理 中 所 享 有 的 知 情 权 申 请 权 会 见 通 信 权 阅 卷 权 收 集 证 据 权 和 庭 审 中 质 证 权 辩 论 辩 护 权 等 执 业 权 利 落 实 到 位 在 审 判 阶 段, 法 官 要 懂 得 事 不 辩 不 清 理 不 辩 不 明 的 道 理, 对 律 师 在 法 庭 上 就 本 案 事 实 认 定 和 法 律 适 用 的 正 常 发 问 质 证 和 发 表 的 辩 护 代 理 意 见, 要 充 分 尊 重, 不 能 随 意 打 断 要 进 一 步 增 强 服 务 意 识, 总 结 推 广 上 海 等 地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方 便 律 师 参 与 诉 讼 等 做 法, 完 善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立 案 大 厅 和 律 师 会 见 室 阅 卷 室 休 息 室 专 门 通 道 等 接 待 服 务 设 施, 建 立 网 络 信 息 系 统 和 律 师 服 务 平 台, 探 索 推 行 律 师 网 上 立 案 办 案, 方 便 律 师 参 与 诉 讼 事 务, 提 高 办 案 质 量 效 率 和 公 信 力 各 级 政 法 机 关 和 律 师 协 会 要 建 立 完 善 救 济 机 制,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确 保 侵 犯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行 为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纠 正 律 师 协 会 作 为 广 大 律 师 的 娘 家, 要 在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上 主 动 作 为, 做 到 哪 里 的 律 师 合 法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哪 里 的 律 师 协 会 就 率 先 站 出 来 要 推 动 完 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努 力 使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民 主 法 治 进 步 而 逐 步 完 善 发 展 孟 建 柱 说, 律 师 以 法 为 业 以 律 为 师, 其 执 业 行 为 是 否 规 范, 不 仅 影 响 律 师 职 业 的 整 体 形 象, 而 且 影 响 公 众 对 法 治 的 信 仰 对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信 心 要 切 实 加 强 律 师 执 业 的 规 范 和 管 理, 在 全 社 会 树 立 律 师 队 伍 依 法 执 业 的 良 好 形 象 广 大 律 师 要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从 内 心 深 入 信 仰 法 治, 自 觉 拥 护 宪 法 确 立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 要 忠 于 事 实 真 相, 履 行 辩 护 代 理 职 责 坚 持 用 事 实 说 话 以 证 据 服 人 ; 要 严 守 执 业 纪 律, 守 住 律 师 职 业 的 底 线 和 红 线, 遵 守 法 庭 仲 裁 庭 纪 律, 严 守 执 业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当 事 人 隐 私 ; 要 坚 持 谨 言 慎 行, 依 法 客 观 公 正 审 慎 发 表 涉 及 案 件 的 公 开 言 论, 不 能 进 行 误 导 性 宣 传 评 论, 更 不 能 肆 意 炒 作 案 件 律 师 事 务 所 要 加 强 对 本 所 律 师 执 业 活 动 的 日 常 管 理, 律 师 协 会 要 履 行 好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职 能,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要 切 实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责, 严 肃 查 处 律 师 违 法 违 规 执 业 行 为, 维 护 整 个 律 师 行 业 声 誉 和 广 大 律 师 整 体 利 益 孟 建 柱 强 调, 新 形 势 下, 促 进 律 师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最 根 本 的 是 要 建 设 一 支 政 治 坚 定 精 通 法 律 维 护 正 义 恪 守 诚 信 的 律 师 队 伍 广 大 律 师 要 提 高 政 治 素 质, 坚 持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把 拥 护 12

13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郭 声 琨 在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上 强 调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规 范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积 极 推 动 律 师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国 务 委 员 公 安 部 部 长 郭 声 琨 8 月 20 日 在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上 强 调,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紧 密 结 合 公 安 工 作 实 际, 全 力 做 好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和 规 范 管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积 极 推 动 律 师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郭 声 琨 强 调, 律 师 制 度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律 师 是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重 要 力 量 要 进 一 步 增 强 法 治 意 识 强 化 法 治 思 维, 大 力 推 进 执 法 制 度 改 革, 依 法 充 分 保 障 律 师 接 受 委 托 案 件 知 情 会 见 通 信 提 出 意 见 等 执 业 权 利 的 落 实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律 师 会 见 预 约 等 工 作 机 制, 依 法 保 障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聘 请 律 师 权 利, 使 律 师 能 够 及 时 向 被 监 管 人 员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要 将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情 况 作 为 公 安 机 关 案 件 审 核 和 执 法 考 评 的 重 要 内 容,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着 力 畅 通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救 济 渠 道 要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律 师 队 伍 的 管 理, 依 法 规 范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作 为 从 业 的 基 本 要 求, 增 强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的 自 觉 性 坚 定 性 要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不 断 更 新 知 识 结 构, 提 高 辩 护 代 理 能 力, 努 力 成 为 法 律 服 务 的 行 家 里 手 要 提 高 职 业 操 守, 加 强 以 忠 诚 为 民 法 治 正 义 诚 信 敬 业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树 立 正 确 的 职 业 观 价 值 观, 依 法 诚 信 公 正 执 业, 自 觉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做 良 好 社 会 风 尚 的 引 领 者 孟 建 柱 强 调, 深 化 律 师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律 师 制 度, 是 律 师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制 度 保 障 要 抓 住 制 约 律 师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突 出 问 题, 以 进 一 步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规 范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为 重 点, 加 大 改 革 力 度, 完 善 律 师 法 等 法 律 制 度, 为 律 师 队 伍 在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中 更 好 地 发 挥 作 用 提 供 制 度 保 障 孟 建 柱 指 出,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管 理 和 律 师 协 会 行 业 自 律 两 结 合 的 律 师 工 作 管 理 体 制, 是 我 国 的 特 色 和 优 势, 是 律 师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体 制 保 障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要 研 究 把 握 律 师 工 作 规 律, 坚 持 保 障 执 业 权 利 和 规 范 执 业 行 为 并 重, 提 高 依 法 管 理 科 学 管 理 水 平 要 加 强 律 师 行 业 党 的 建 设, 发 挥 好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组 织 的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和 党 员 律 师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要 从 思 想 政 治 上 关 心 工 作 生 活 上 关 爱 广 大 律 师, 多 为 他 们 办 实 事 解 难 事 要 切 实 加 强 律 师 协 会 建 设, 支 持 指 导 律 师 协 会 依 法 依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律 师 协 会 作 为 律 师 的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要 发 挥 好 党 和 政 府 联 系 广 大 律 师 的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履 行 好 促 进 行 业 建 设 指 导 业 务 发 展 维 护 行 业 权 益 加 强 行 业 监 督 等 职 责, 提 高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能 力 要 加 大 对 律 师 工 作 的 宣 传 力 度, 大 力 表 彰 优 秀 律 师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激 励 广 大 律 师 在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建 设 中 建 功 立 业 国 务 委 员 中 央 政 法 委 副 书 记 公 安 部 部 长 郭 声 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周 强,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曹 建 明 出 席 会 议 并 讲 话 中 央 政 法 委 委 员 汪 永 清 耿 惠 昌 杜 金 才 陈 训 秋 出 席 会 议 司 法 部 部 长 吴 爱 英 主 持 会 议 ( 据 法 制 网 ) 13

14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周 强 在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上 强 调 尊 重 和 保 障 律 师 依 法 履 职 构 建 法 官 与 律 师 良 性 互 动 关 系 在 8 月 20 日 上 午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联 合 召 开 的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周 强 发 表 讲 话 强 调, 要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充 分 认 识 律 师 在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尊 重 和 保 障 律 师 依 法 履 职, 构 建 法 官 与 律 师 良 性 互 动 关 系, 共 同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为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作 出 贡 献 周 强 强 调, 要 充 分 认 识 律 师 在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增 强 保 障 律 师 依 法 履 职 的 责 任 感 律 师 队 伍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工 作 队 伍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广 大 律 师 坚 持 依 法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为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确 保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建 设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律 师 是 诉 讼 活 动 的 重 要 参 与 者, 是 推 动 人 民 法 院 公 正 司 法 的 重 要 力 量 律 师 参 与 诉 讼 活 动, 对 于 人 民 法 院 提 高 审 判 质 效 确 保 公 正 司 法, 践 行 司 法 为 民 宗 旨 依 法 保 障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深 化 司 法 改 革 加 快 建 设 公 正 高 效 权 威 的 社 会 主 义 审 判 制 度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法 官 与 律 师 同 为 法 律 人, 同 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建 设 者, 虽 然 在 法 治 舞 台 上 扮 演 着 不 同 角 色, 但 担 负 着 共 同 的 责 任 共 同 的 使 命, 应 当 彼 此 尊 重 平 等 相 待, 相 互 支 持 相 互 监 督, 共 同 保 障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共 同 确 保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共 同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各 级 法 院 和 广 大 法 官 要 充 分 认 识 律 师 的 重 要 地 位 和 作 用, 坚 决 摒 弃 对 律 师 的 偏 见 成 见, 坚 决 消 除 不 尊 重 不 信 任 律 师 的 现 象, 尊 重 律 师 权 利, 支 持 律 师 依 法 履 职, 共 同 为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而 不 懈 努 力 周 强 强 调, 要 切 实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为 律 师 依 法 履 职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一 直 高 度 重 视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规 范 法 官 和 律 师 关 系, 促 进 发 挥 律 师 的 重 要 作 用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就 完 善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作 出 重 要 部 署, 对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要 求, 各 级 法 院 要 认 真 贯 彻 中 央 部 署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关 于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规 定, 站 在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的 高 度, 深 刻 认 识 加 强 律 师 权 利 保 障 的 重 要 性, 结 合 正 在 开 展 的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深 入 查 找 着 力 解 决 在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方 面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切 实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努 力 改 善 律 师 执 业 环 境, 加 快 推 进 律 师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为 律 师 依 法 履 职 进 一 步 提 供 支 持 和 便 利,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在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周 强 强 调, 要 规 范 法 官 与 律 师 之 间 的 关 系, 共 同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法 官 与 律 师 应 当 把 忠 于 宪 法 和 法 律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捍 卫 公 平 正 义 作 为 共 同 的 价 值 追 求, 在 工 作 中 建 立 彼 此 尊 重 平 等 相 待, 相 互 支 持 相 互 监 督, 正 当 交 往 良 性 互 动 的 新 型 关 系, 共 同 担 当 起 推 动 法 治 进 步 的 重 任 从 实 践 来 看, 法 官 与 律 师 之 间 的 关 系 总 体 上 是 健 康 的, 绝 大 多 数 法 官 和 律 师 能 够 和 谐 相 处 良 性 互 动, 但 有 的 法 院 领 导 干 部 法 官 与 个 别 律 师 之 间 也 存 在 着 互 不 尊 重 不 正 当 交 往 甚 至 违 法 交 易 等 14

15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曹 建 明 在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上 强 调 保 障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构 建 新 型 检 律 关 系 共 同 投 身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伟 大 实 践 王 治 国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曹 建 明 8 月 20 日 在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上 讲 话 强 调, 律 师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是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各 级 检 察 机 关 要 深 刻 领 会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关 于 法 治 工 作 队 伍 建 设 的 部 署 要 求, 认 真 学 习 孟 建 柱 同 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深 刻 认 识 律 师 在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中 的 地 位 作 用, 保 障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维 护 律 师 合 法 权 益, 着 力 构 建 彼 此 尊 重 平 等 相 待, 相 互 支 持 相 互 监 督, 正 当 交 往 良 性 互 动 的 新 型 检 律 关 系, 共 同 投 身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伟 大 实 践 曹 建 明 说,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同 属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都 是 法 治 工 作 队 伍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两 者 虽 然 角 色 定 位 职 责 分 工 等 不 尽 相 同, 但 秉 承 相 同 的 法 治 理 念 职 业 信 仰 和 价 值 观, 肩 负 共 同 的 历 史 使 命, 在 本 质 上 和 基 本 要 求 上 是 一 致 的 在 职 能 定 位 上,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同 为 法 治 工 作 者, 都 是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重 要 力 量 在 价 值 目 标 上,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都 以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和 法 律 尊 严 为 己 任, 都 必 须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在 履 职 要 求 上,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都 必 须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履 行 职 责 都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都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各 方 面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在 职 业 特 点 上,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是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都 必 须 坚 持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都 必 须 规 范 司 法 行 为 和 执 业 行 为, 坚 守 职 业 操 守 因 此,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之 间 不 是 简 单 的 控 辩 关 系 对 抗 关 系, 双 方 既 要 各 司 其 职 各 尽 其 责, 又 要 相 互 尊 重 相 互 支 持 ; 既 要 相 互 信 任 平 等 交 流, 又 要 依 法 规 范 相 互 监 督 曹 建 明 强 调, 保 障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是 检 察 机 关 的 重 要 职 责, 也 是 保 证 公 正 司 法 提 高 司 法 公 信 力 的 必 然 要 求 各 级 检 察 机 关 要 真 正 站 在 全 面 问 题, 影 响 了 法 律 职 业 的 形 象, 损 害 了 司 法 公 信 力, 对 此 要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加 以 解 决 要 建 设 常 态 化 规 范 化 的 互 动 交 流 平 台, 促 进 法 官 和 律 师 相 互 理 解 相 互 支 持 相 互 监 督 平 等 交 流 畅 通 正 常 的 交 流 及 意 见 建 议 表 达 渠 道, 杜 绝 律 师 与 法 官 之 间 私 下 的 不 正 当 交 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司 法 廉 政 监 督 机 制, 切 实 加 强 对 司 法 权 运 行 的 监 督 制 约, 坚 决 惩 治 司 法 腐 败, 坚 决 惩 治 诉 讼 掮 客, 坚 决 惩 治 法 官 私 下 接 触 案 件 当 事 人 和 律 师 向 律 师 泄 露 或 为 其 打 探 案 情 接 受 律 师 请 托 或 收 受 其 财 物 为 律 师 介 绍 代 理 和 辩 护 业 务 等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构 筑 法 官 与 律 师 间 的 反 腐 防 火 墙, 以 廉 洁 司 法 确 保 公 正 司 法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从 律 师 中 遴 选 法 官 机 制, 改 革 法 官 选 任 制 度, 以 更 加 开 阔 的 视 野 更 加 科 学 的 方 式 从 律 师 法 学 专 家 中 选 拔 优 秀 人 才, 努 力 营 造 有 利 于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充 满 生 机 与 活 力 的 选 人 用 人 机 制, 为 扎 实 推 进 司 法 为 民 公 正 司 法 提 供 有 力 的 人 才 支 撑 ( 据 法 制 网 ) 15

16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依 法 治 国 全 局 和 战 略 的 高 度, 从 进 一 步 端 正 司 法 理 念 规 范 司 法 行 为 改 进 司 法 作 风 入 手, 严 格 落 实 各 项 法 律 规 定 和 要 求, 更 好 地 保 障 和 促 进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一 是 要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的 知 情 权 知 情 权 是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最 基 本 的 权 利 要 重 视 加 强 律 师 接 待 窗 口 建 设, 畅 通 律 师 接 待 渠 道, 规 范 律 师 接 待 流 程, 进 一 步 深 化 对 律 师 的 检 务 公 开 要 健 全 及 时 主 动 公 开 和 依 申 请 公 开 制 度, 依 托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系 统, 将 案 件 程 序 性 信 息 及 时 上 网 ; 对 作 出 的 重 大 程 序 性 决 定, 依 法 及 时 告 知 辩 护 律 师 要 加 强 与 法 院 律 师 的 协 商, 通 过 庭 前 会 议 及 时 与 律 师 交 流 沟 通 证 据, 为 庭 审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二 是 要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的 会 见 权 会 见 当 事 人 是 律 师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重 要 途 径 要 正 确 理 解 立 法 和 司 法 解 释 本 意, 严 格 执 行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 作 八 项 禁 令, 对 于 法 律 规 定 无 需 会 见 许 可 的 案 件, 不 得 人 为 设 置 障 碍, 干 扰 影 响 律 师 会 见 ; 对 于 辩 护 律 师 在 侦 查 期 间 要 求 会 见 特 别 重 大 贿 赂 犯 罪 案 件 在 押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要 依 法 及 时 审 查 答 复, 根 据 办 案 情 况 合 理 安 排 会 见 三 是 要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的 阅 卷 权 阅 卷 是 律 师 全 面 掌 握 证 据 行 使 辩 护 权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要 认 真 落 实 法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自 案 件 审 查 起 诉 之 日 起, 对 辩 护 律 师 提 出 阅 卷 申 请 的, 应 当 当 时 安 排 ; 无 法 当 时 安 排 的, 应 当 向 辩 护 律 师 说 明 要 抓 紧 研 发 试 点 电 子 卷 宗 系 统, 方 便 律 师 快 捷 简 便 查 阅 和 复 制 四 是 要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申 请 收 集 和 调 取 证 据 权 要 认 真 贯 彻 刑 事 诉 讼 法 要 求, 对 辩 护 律 师 书 面 申 请 调 取 在 侦 查 审 查 起 诉 期 间 收 集 但 未 提 交 的 证 据 材 料 的,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审 查 辩 护 律 师 向 被 害 人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被 害 人 提 供 的 证 人 收 集 与 本 案 有 关 的 材 料, 向 检 察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的, 或 者 申 请 检 察 机 关 收 集 调 取 证 据 的,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作 出 是 否 许 可 或 同 意 的 决 定 五 是 要 认 真 听 取 律 师 的 辩 护 意 见 这 是 实 现 当 事 人 辩 护 权 的 重 要 体 现, 也 是 确 保 案 件 质 量 防 止 冤 假 错 案 的 必 然 要 求 要 始 终 保 持 客 观 公 正 立 场, 让 耐 心 倾 听 成 为 一 种 习 惯 和 品 质, 对 律 师 提 出 无 罪 罪 轻 无 逮 捕 必 要 或 不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侦 查 中 有 刑 讯 逼 供 等 违 法 情 况, 证 据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存 在 问 题 的, 要 认 真 审 查 核 实, 及 时 依 法 处 理, 保 证 合 理 意 见 被 采 信, 真 正 做 到 让 事 实 说 话 用 证 据 服 人 以 法 律 为 据 六 是 要 认 真 履 行 对 其 他 执 法 司 法 机 关 妨 碍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的 法 律 监 督 职 责 这 是 修 改 后 刑 事 诉 讼 法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的 重 要 任 务 要 进 一 步 总 结 经 验, 探 索 完 善 监 督 机 制, 对 在 办 案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阻 碍 律 师 依 法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行 为 的, 必 须 依 法 及 时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对 辩 护 律 师 关 于 阻 碍 其 依 法 执 业 的 申 诉 控 告, 要 依 法 审 查 办 理 曹 建 明 指 出,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绘 就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新 蓝 图, 在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的 历 史 进 程 中, 检 察 机 关 和 律 师 都 是 重 要 的 推 动 者 实 践 者 检 察 机 关 要 与 广 大 律 师 一 道, 在 诉 讼 活 动 中 严 格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尊 重 对 方 权 利 和 诉 讼 行 为, 共 同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 检 察 机 关 要 与 广 大 律 师 一 道, 探 索 建 立 律 师 代 理 申 诉 制 度, 加 强 释 法 说 理, 引 导 当 事 人 通 过 正 常 渠 道 反 映 诉 求 依 法 解 决 矛 盾 纠 纷, 共 同 维 护 司 法 权 威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 检 察 机 关 要 与 广 大 律 师 一 道, 加 强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传 播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促 进 全 社 会 形 成 相 信 法 律 运 用 法 律 遇 事 找 法 解 决 问 题 靠 法 的 良 好 氛 围, 共 同 培 育 法 治 观 念 弘 扬 法 治 精 神 曹 建 明 表 示, 律 师 是 检 察 机 关 日 常 工 作 中 联 系 最 频 繁 最 紧 密 的 法 律 职 业 群 体 之 一, 检 察 工 作 的 发 展 进 步 离 不 开 广 大 律 师 的 理 解 支 持 和 帮 助 检 察 机 关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律 师 协 会 和 广 大 律 师 的 联 系, 探 索 健 全 业 务 沟 通 交 流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工 作 会 谈 协 商 等 长 效 机 制, 完 善 从 律 师 等 专 业 法 律 人 才 群 体 中 公 开 选 拔 检 察 官 制 度, 拓 展 互 相 支 持 加 深 交 流 的 范 围 和 途 径, 共 同 为 实 现 中 国 梦 法 治 梦 而 携 手 前 行 努 力 奋 斗 ( 据 检 察 日 报 ) 16

17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吴 爱 英 : 切 实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推 进 律 师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周 斌 刘 子 阳 8 月 21 日,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结 束 司 法 部 部 长 党 组 书 记 吴 爱 英 代 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作 总 结 讲 话 吴 爱 英 强 调, 要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和 关 于 律 师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孟 建 柱 等 领 导 同 志 在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重 要 讲 话 和 会 议 精 神, 以 更 加 务 实 的 精 神 更 加 有 力 的 措 施 更 加 优 良 的 作 风, 推 进 律 师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开 创 律 师 工 作 新 局 面 吴 爱 英 指 出, 这 次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是 经 中 央 批 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联 合 召 开 的 一 次 重 要 会 议, 规 格 之 高 规 模 之 大, 前 所 未 有, 充 分 体 现 了 党 中 央 对 律 师 工 作 的 高 度 重 视 和 对 广 大 律 师 的 亲 切 关 怀 这 是 一 次 具 有 全 局 性 开 创 性 意 义 的 重 要 会 议, 在 我 国 律 师 事 业 发 展 史 上 还 是 第 一 次, 具 有 重 要 里 程 碑 意 义 ; 这 是 一 次 凝 聚 思 想 共 识 明 确 前 进 方 向 的 重 要 会 议, 进 一 步 增 强 了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律 师 工 作 的 思 想 自 觉 和 行 动 自 觉 ; 这 是 一 次 弘 扬 改 革 精 神 推 动 律 师 工 作 的 重 要 会 议, 对 于 推 进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律 师 工 作 改 革 发 展 必 将 产 生 重 大 而 深 远 的 影 响 会 上,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员 中 央 政 法 委 书 记 孟 建 柱 等 领 导 同 志 作 了 重 要 讲 话 孟 建 柱 同 志 的 重 要 讲 话, 从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长 远 发 展 的 战 略 高 度, 深 刻 阐 述 了 新 形 势 下 律 师 事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重 要 性, 充 分 肯 定 了 律 师 工 作 和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取 得 的 成 绩, 明 确 提 出 了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律 师 工 作 改 革 发 展 的 主 要 任 务 讲 话 立 意 高 远 思 想 深 刻 内 涵 丰 富, 具 有 很 强 的 思 想 性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对 进 一 步 做 好 律 师 工 作 具 有 重 要 指 导 意 义 国 务 委 员 郭 声 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周 强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曹 建 明 的 重 要 讲 话, 强 调 了 律 师 工 作 的 重 要 作 用, 对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规 范 司 法 人 员 与 律 师 的 关 系 等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全 国 法 院 检 察 公 安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要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坚 决 贯 彻 落 实 吴 爱 英 在 讲 话 中 总 结 了 会 议 的 主 要 收 获 她 指 出, 与 会 人 员 在 六 个 方 面 深 化 了 认 识, 凝 聚 了 共 识 一 是 党 和 国 家 的 高 度 重 视 是 律 师 事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根 本 保 证, 要 切 实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中 央 关 于 律 师 工 作 的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努 力 推 动 律 师 工 作 改 革 发 展 二 是 律 师 工 作 在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中 大 有 作 为, 要 进 一 步 增 强 做 好 律 师 工 作 的 使 命 感 责 任 感 和 紧 迫 感, 忠 诚 履 职, 扎 实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队 伍 在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三 是 构 建 司 法 人 员 和 律 师 的 新 型 关 系 是 法 17

18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治 工 作 队 伍 的 共 同 责 任, 要 引 导 司 法 人 员 和 律 师 树 立 忠 于 宪 法 和 法 律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的 共 同 法 治 理 念 职 业 信 仰 和 价 值 追 求, 推 动 司 法 人 员 和 律 师 构 建 新 型 关 系, 共 同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明 进 步 四 是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是 律 师 履 行 职 责 的 基 本 前 提, 要 采 取 务 实 管 用 的 措 施, 解 决 好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为 律 师 履 行 职 责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五 是 加 强 律 师 执 业 的 规 范 和 管 理 是 律 师 履 行 职 责 的 基 本 要 求,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律 师 执 业 的 规 范 和 管 理, 完 善 律 师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提 高 律 师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能 力, 引 导 广 大 律 师 依 法 诚 信 公 正 执 业 六 是 促 进 律 师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最 根 本 的 是 建 设 高 素 质 律 师 队 伍, 要 不 断 提 高 律 师 队 伍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执 业 能 力 和 职 业 道 德, 努 力 建 设 一 支 政 治 坚 定 精 通 法 律 维 护 正 义 恪 守 诚 信 的 律 师 队 伍, 促 进 律 师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吴 爱 英 强 调, 要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会 议 精 神 各 部 门 要 及 时 召 开 党 委 ( 党 组 ) 会 议, 认 真 传 达 学 习 贯 彻 孟 建 柱 等 领 导 同 志 的 重 要 讲 话 和 会 议 精 神, 研 究 制 定 贯 彻 落 实 的 具 体 意 见 和 措 施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抓 紧 传 达 学 习 会 议 精 神, 及 时 将 会 议 精 神 传 达 到 各 级 法 院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和 各 律 师 协 会, 重 点 是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孟 建 柱 等 领 导 同 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切 实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中 央 关 于 律 师 工 作 的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把 力 量 凝 聚 到 贯 彻 落 实 会 议 确 定 的 各 项 任 务 要 求 和 工 作 部 署 上 来 要 切 实 加 强 宣 传 工 作, 为 推 进 律 师 工 作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 吴 爱 英 指 出, 要 狠 抓 会 议 任 务 的 落 实 这 次 会 议 确 定 的 任 务, 要 切 实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对 于 孟 建 柱 同 志 在 重 要 讲 话 中 提 出 的 关 于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加 强 律 师 执 业 的 规 范 和 管 理 构 建 司 法 人 员 与 律 师 的 新 型 关 系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措 施, 各 级 政 法 机 关 和 律 师 协 会 要 立 足 各 自 职 责 和 工 作 实 际, 提 出 贯 彻 落 实 的 具 体 措 施, 逐 一 细 化 工 作 任 务, 逐 项 抓 好 落 实 要 明 确 工 作 责 任, 落 实 责 任 领 导 和 责 任 单 位 责 任 人, 确 保 每 项 任 务 都 有 人 抓 有 人 管 有 人 落 实 要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和 督 促 检 查, 及 时 了 解 和 解 决 贯 彻 落 实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加 强 指 导, 跟 踪 问 效 要 坚 持 求 真 务 实 真 抓 实 干, 以 踏 石 留 印 抓 铁 有 痕 的 精 神 狠 抓 落 实, 确 保 在 解 决 问 题 推 动 发 展 上 见 到 实 实 在 在 的 成 效 吴 爱 英 强 调, 要 切 实 加 强 协 作 配 合 要 按 照 孟 建 柱 等 领 导 同 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和 会 议 部 署 要 求, 加 强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律 师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各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各 律 师 协 会 要 认 真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切 实 担 负 起 律 师 管 理 工 作 责 任 要 以 这 次 会 议 为 契 机 推 动 律 师 工 作 改 革 发 展, 把 中 央 的 重 要 决 策 部 署 作 为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律 师 工 作 的 强 大 动 力, 切 实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律 师 工 作, 努 力 推 进 律 师 事 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会 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巡 回 法 庭 副 庭 长 孔 祥 俊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朱 深 远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诉 厅 厅 长 陈 国 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王 晋 公 安 部 监 所 管 理 局 局 长 赵 春 光 公 安 部 法 制 局 局 长 孙 茂 利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局 长 于 泓 源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厅 长 杨 江 华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王 俊 峰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王 丽 作 了 大 会 交 流 发 言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常 务 副 检 察 长 胡 泽 君 主 持 会 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沈 德 咏, 中 央 政 法 委 副 秘 书 长 姜 伟, 公 安 部 副 部 长 孟 庆 丰, 司 法 部 副 部 长 张 苏 军 赵 大 程, 中 央 纪 委 驻 司 法 部 纪 检 组 组 长 韩 亨 林, 司 法 部 副 部 长 政 治 部 主 任 张 彦 珍,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王 俊 峰 出 席 会 议 18

19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部 分 代 表 大 会 发 言 摘 登 周 斌 8 月 20 日 至 21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联 合 在 北 京 召 开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会 议 指 出, 律 师 制 度 是 一 个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法 治 文 明 进 步 的 重 要 标 志 要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和 关 于 律 师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孟 建 柱 等 领 导 同 志 在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重 要 讲 话 和 会 议 精 神,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切 实 规 范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深 化 律 师 制 度 改 革,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在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会 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巡 回 法 庭 副 庭 长 孔 祥 俊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朱 深 远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诉 厅 厅 长 陈 国 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王 晋 公 安 部 监 所 管 理 局 局 长 赵 春 光 公 安 部 法 制 局 局 长 孙 茂 利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局 长 于 泓 源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厅 长 杨 江 华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王 俊 峰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王 丽 等 先 后 作 了 大 会 发 言 今 天, 本 刊 刊 发 他 们 的 发 言 摘 要 庭 审 中 不 随 意 打 断 律 师 发 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巡 回 法 庭 副 庭 长 孔 祥 俊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的 职 能 作 用, 是 构 建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必 然 要 求, 是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提 升 司 法 公 信 力 的 重 要 保 障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巡 回 法 庭 从 设 立 之 初 就 将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摆 到 重 要 位 置, 把 构 建 法 官 与 律 师 新 型 职 业 关 系 作 为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在 法 庭 建 设 方 面, 在 审 判 区 设 律 师 更 衣 室 休 息 室, 为 律 师 出 庭 及 休 庭 期 间 休 息 提 供 便 利 ; 在 办 公 区 设 主 要 供 律 师 使 用 的 阅 卷 室 专 门 的 律 师 多 媒 体 阅 卷 室 专 门 的 律 师 法 官 会 谈 交 流 室, 并 配 备 电 脑 复 印 机 录 音 录 像 等 必 要 设 备 在 工 作 机 制 方 面, 挂 牌 不 久 就 组 织 召 开 了 与 辖 区 三 省 区 律 协 律 师 代 表 的 座 谈 会, 共 同 签 署 关 于 构 建 法 官 与 律 师 新 型 职 业 关 系 倡 议 书 与 深 圳 市 律 协 签 署 关 于 建 立 良 性 互 动 工 作 机 制 的 备 忘 录, 设 立 律 师 志 愿 服 务 岗, 建 立 包 括 召 开 定 期 联 席 会 议 开 展 双 向 业 务 交 流 等 在 内 的 良 性 互 动 工 作 机 制 在 日 常 工 作 方 面, 凡 是 巡 回 法 庭 组 织 的 重 要 活 动, 如 举 办 走 进 一 巡 感 受 法 治 主 题 公 众 开 放 日 首 次 开 庭 等 活 动, 均 邀 请 律 协 负 责 人 律 师 代 表 参 加, 充 分 听 取 律 师 意 见, 促 进 形 成 法 官 与 律 师 相 互 尊 重 良 性 互 动 的 新 型 职 业 关 系 下 一 步, 第 一 巡 回 法 庭 将 抓 住 关 键 环 节, 将 律 师 权 利 保 障 落 到 实 处 : 与 三 省 区 律 协 分 别 制 定 出 台 实 施 细 则, 对 倡 议 书 内 容 予 以 进 一 步 细 化, 在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辩 论 权 方 面, 明 确 要 求 庭 审 过 程 中 法 官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的 发 问 质 证 辩 论 等 诉 讼 权 利, 认 真 听 取 律 师 意 见, 不 随 意 打 断 终 止 律 师 的 发 言 ; 充 分 尊 重 律 师 职 业, 明 确 庭 审 过 程 中 除 违 反 法 庭 规 则 或 法 庭 纪 律 的 情 形 外, 审 判 人 员 不 得 训 诫 律 师, 不 得 违 法 责 令 律 师 退 庭 或 者 限 制 律 师 参 加 诉 讼 活 动 ; 进 一 步 畅 通 沟 通 交 流 渠 道, 秉 持 开 前 门 堵 后 门 理 念, 尽 可 能 满 足 代 理 律 师 的 会 见 需 求, 与 律 师 就 庭 前 准 备 证 据 交 换 判 后 疑 问 等 问 题 进 行 沟 通 会 谈, 畅 通 法 官 与 律 师 正 当 交 往 接 触 的 制 度 性 渠 道 19

20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对 抗 而 不 对 立 交 锋 而 不 交 恶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诉 厅 厅 长 陈 国 庆 建 立 新 型 健 康 良 性 互 动 的 诉 辩 关 系, 形 成 控 辩 双 方 良 性 合 作 有 序 对 抗, 是 诉 辩 关 系 发 展 的 方 向, 也 是 推 进 公 正 司 法 提 升 司 法 公 信 力 的 必 然 要 求 我 们 将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立 足 公 诉 职 能 作 用, 积 极 推 动 构 建 新 型 诉 辩 关 系 随 着 修 改 后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贯 彻 实 施, 律 师 不 仅 在 审 判 阶 段 发 挥 更 大 的 作 用, 而 且 这 一 作 用 将 延 伸 至 侦 查 逮 捕 起 诉 等 审 前 程 序 中, 这 就 要 求 检 察 机 关 公 诉 部 门 无 论 自 身 办 案 还 是 开 展 诉 讼 监 督, 都 要 更 加 重 视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以 更 开 放 的 胸 怀 对 待 律 师 行 使 权 利 各 级 公 诉 部 门 将 严 格 执 行 修 改 后 刑 诉 法 和 有 关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规 定, 推 广 一 些 地 方 设 立 网 上 预 约 平 台 提 供 速 拍 仪 设 立 专 门 阅 卷 区 等 做 法, 切 实 保 障 律 师 阅 卷 权 事 实 证 明, 律 师 在 案 件 细 节 上 较 真 挑 毛 病 发 现 漏 洞, 有 助 于 提 高 司 法 的 精 确 性 公 正 性, 公 诉 人 应 当 认 真 听 取 律 师 对 案 件 处 理 的 意 见, 准 确 分 析 案 情,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办 案 中 的 偏 差 和 错 误 对 于 律 师 审 查 起 诉 期 间 依 法 申 请 收 集 调 取 证 据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及 时 审 查 决 定, 依 法 不 予 收 集 调 取 的, 必 须 说 明 理 由 通 过 庭 前 会 议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与 律 师 消 弭 分 歧 达 成 共 识, 实 践 效 果 很 好, 公 诉 部 门 将 借 助 庭 前 会 议 这 一 平 台, 与 辩 护 律 师 就 管 辖 回 避 程 序 适 用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等 程 序 性 事 项 进 行 充 分 沟 通, 尊 重 律 师 的 意 见, 共 同 提 高 办 案 效 率 和 效 果 共 同 推 进 完 善 刑 事 诉 讼 中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制 度, 公 诉 部 门 将 与 律 师 界 共 同 研 究, 探 索 被 告 人 认 罪 案 件 控 辩 量 刑 协 商 制 度 等 具 体 举 措 构 建 庭 审 理 性 对 抗 模 式, 公 诉 人 在 庭 审 中 应 克 服 固 有 的 对 立 心 态, 坚 持 理 性 平 和 抗 辩, 有 理 有 据 有 节 地 通 过 公 开 的 庭 审 活 动 阐 述 指 控 主 张, 与 辩 护 律 师 围 绕 事 实 和 证 据 理 性 抗 辩, 共 同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真 正 做 到 对 抗 而 不 对 立 交 锋 而 不 交 恶 公 诉 部 门 将 主 动 加 强 与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和 律 师 协 会 的 联 系, 建 立 健 全 业 务 交 流 资 源 共 享 定 期 座 谈 等 长 效 机 制, 使 控 辩 双 方 真 正 实 现 良 性 互 动 同 时, 严 格 落 实 关 于 规 范 检 察 人 员 和 律 师 接 触 交 往 行 为 的 规 定, 通 过 构 筑 检 察 人 员 与 律 师 之 间 必 要 的 隔 离 带 防 火 墙, 监 督 纠 正 检 察 人 员 与 律 师 不 当 交 往 影 响 司 法 公 正 的 行 为, 促 进 公 正 廉 洁 司 法 看 守 所 建 律 师 会 见 预 约 平 台 公 安 部 监 所 管 理 局 局 长 赵 春 光 近 年 来, 各 级 公 安 监 管 部 门 准 确 把 握 看 守 所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法 律 地 位, 依 法 平 等 保 障 律 师 与 侦 查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被 羁 押 人 员 等 诉 讼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创 新 机 制, 多 措 并 举, 对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工 作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律 师 会 见 权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一 是 明 确 工 作 要 求, 将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会 见 权 作 为 重 点 工 作 推 进 2011 年 以 来, 公 安 部 监 管 局 印 发 关 于 切 实 依 法 保 障 辩 护 律 师 会 见 权 的 通 知 关 于 正 确 执 行 律 师 会 见 预 约 制 度 的 通 知 等 一 系 列 通 知, 对 充 分 保 障 律 师 会 见 权 利 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要 求 各 地 看 守 所 建 立 律 师 会 见 预 约 制 度 新 刑 诉 法 实 施 后, 公 安 部 监 管 局 专 门 下 发 通 知, 要 求 各 地 公 安 监 管 部 门 加 快 建 设 改 造 增 加 律 师 会 见 室, 满 足 律 师 会 见 需 要 二 是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办 理 会 见 手 续 全 国 看 守 所 严 格 按 照 新 刑 诉 法 规 定 办 理 律 师 会 见 手 续, 辩 护 律 师 持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明 和 委 托 书 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 即 可 办 理 律 师 会 见, 看 守 所 不 得 擅 自 违 法 增 加 会 见 手 续, 不 得 要 求 律 师 出 示 身 份 证 不 得 要 求 律 师 必 须 两 人 才 能 会 见 等 对 于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犯 罪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特 别 重 大 贿 赂 犯 罪 案 件, 侦 查 机 关 已 经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看 守 所 的, 看 守 所 应 当 查 验 侦 查 机 关 许 可 会 见 的 证 明 看 守 所 未 事 先 收 到 办 案 机 关 书 面 通 知 的, 不 应 查 验 此 项 证 明 不 允 许 看 守 所 凭 办 案 单 位 电 话 通 知 而 不 予 安 排 律 师 会 见 三 是 建 立 律 师 会 见 预 约 平 台, 及 时 安 排 会 见 看 守 所 建 立 网 上 预 约 平 台, 公 布 联 系 电 话, 通 过 网 上 预 约 电 话 预 约 等 方 式 提 前 安 排 提 讯 20

21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提 审 或 会 见, 减 少 办 案 人 员 律 师 等 待 时 间,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看 守 所 对 办 案 提 讯 和 律 师 会 见 的 预 约 进 行 登 记, 按 照 先 预 约 先 安 排 的 原 则 安 排 会 见 提 讯 因 办 案 机 关 正 在 讯 问 等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及 时 安 排 会 见 的, 应 当 向 律 师 说 明 原 因, 并 在 48 小 时 内 安 排 不 允 许 有 条 件 及 时 安 排 律 师 会 见 的, 仍 以 预 约 为 由 令 律 师 在 48 小 时 内 第 二 次 再 来 安 排 会 见 到 2014 年 4 月, 全 国 有 98.77% 的 看 守 所 向 社 会 公 布 联 系 电 话 和 值 守 时 间, 有 95.82% 的 看 守 所 建 立 通 过 电 话 实 现 办 案 单 位 提 讯 和 律 师 会 见 预 约 四 是 设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驻 看 守 所 工 作 站, 为 律 师 开 展 法 律 援 助 提 供 方 便 目 前, 全 国 1700 余 个 看 守 所 已 经 建 立 了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大 力 推 进 依 法 诚 信 规 范 执 业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局 长 于 泓 源 北 京 作 为 首 都, 律 师 队 伍 数 量 庞 大, 抓 好 首 都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使 命 光 荣 责 任 重 大 我 们 将 坚 持 以 律 师 行 业 党 建 工 作 统 领 全 市 律 师 工 作, 进 一 步 创 新 工 作 载 体 丰 富 工 作 内 涵, 巩 固 和 扩 大 党 的 组 织 和 党 的 工 作 在 行 业 全 覆 盖 的 成 果, 切 实 发 挥 行 业 党 建 工 作 对 整 个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辐 射 力 和 影 响 力 进 一 步 严 把 入 口 关, 疏 通 出 口 关, 加 强 申 请 执 业 人 员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加 强 政 治 表 现 个 人 品 行 考 核, 强 化 新 执 业 律 师 宣 誓 制 度, 切 实 把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作 为 律 师 从 业 的 基 本 要 求, 不 断 增 强 广 大 律 师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的 自 觉 性 和 坚 定 性 孟 建 柱 书 记 在 讲 话 中 对 构 建 司 法 人 员 与 律 师 新 型 关 系, 共 同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明 进 步 作 了 专 门 论 述 北 京 作 为 建 设 法 治 中 国 的 首 善 之 区, 必 须 走 在 前 面 一 要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平 台 协 同 市 法 院 系 统 建 立 法 官 律 师 双 向 互 评 机 制 ; 协 同 市 检 察 系 统 推 进 完 善 检 察 机 关 律 师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 协 同 市 公 安 系 统 在 全 市 各 看 守 所 普 遍 设 立 律 师 工 作 站 二 要 进 一 步 建 立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深 化 公 检 法 司 定 期 沟 通 联 络 机 制,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推 动 建 立 跨 区 域 维 护 律 师 执 业 合 法 权 益 工 作 网 络, 完 善 律 师 维 权 申 请 快 速 响 应 机 制 三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思 想 引 导 教 育 约 束 广 大 律 师 尊 重 司 法 人 员, 遵 守 法 庭 秩 序, 维 护 法 庭 权 威 坚 持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依 法 提 出 辩 护 代 理 意 见 推 进 依 法 诚 信 规 范 执 业, 必 须 坚 持 最 严 标 准, 明 晰 行 为 界 限 一 是 法 律 红 线 不 能 触 碰 大 力 开 展 依 法 执 业 教 育 和 警 示 教 育, 加 强 律 师 专 业 化 建 设, 引 导 广 大 律 师 依 法 开 展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依 法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努 力 成 为 精 通 业 务 的 法 律 之 师 二 是 执 业 底 线 不 能 逾 越 进 一 步 健 全 完 善 律 师 诚 信 披 露 制 度, 规 范 投 诉 查 处 反 馈 机 制, 对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不 护 短 零 容 忍 三 是 道 德 底 线 不 能 突 破 健 全 完 善 教 育 培 训 机 制, 将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教 育 列 入 必 修 课, 对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行 业 处 分 的 律 师 强 制 进 行 教 育 培 训 修 订 完 善 律 师 执 业 规 范, 引 导 律 师 自 觉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和 执 业 行 为 规 范, 努 力 成 为 社 会 尊 重 的 道 德 之 师 努 力 提 高 律 师 协 会 工 作 水 平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王 俊 峰 全 国 律 协 和 各 地 律 师 协 会 一 定 认 真 学 习 宣 传 贯 彻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切 实 把 广 大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会 议 精 神 上 来, 统 一 到 中 央 关 于 律 师 工 作 的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为 协 调 推 进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作 出 新 的 贡 献, 努 力 开 创 律 师 事 业 发 展 的 新 局 面 推 动 构 建 律 师 与 司 法 人 员 彼 此 尊 重 平 等 相 待, 相 互 支 持 相 互 监 督, 正 当 交 往 良 性 互 动 的 新 型 关 系, 是 这 次 会 议 赋 予 律 师 协 会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我 们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规 范, 引 导 广 大 律 师 运 用 法 律 思 维 法 律 语 言 法 律 方 式 履 行 职 责, 尊 重 支 持 司 法 人 员 依 法 履 职, 自 觉 规 范 律 师 与 司 法 人 员 接 触 交 往 行 为 全 国 律 协 将 积 极 与 法 官 协 会 检 察 官 协 会 警 察 协 会 沟 通 协 调, 共 同 制 定 构 建 律 师 与 司 法 人 员 新 型 关 系 公 约, 共 同 担 负 起 促 进 社 会 法 治 文 明 进 步 的 责 任 维 护 律 师 执 业 合 法 权 益 是 律 师 协 会 法 定 职 责 律 师 协 会 在 加 强 日 常 服 务 管 理 的 同 时, 要 在 21

22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方 面 主 动 作 为, 敢 于 担 当, 该 发 声 的 发 声, 该 协 调 的 协 调, 该 反 映 的 反 映, 保 障 支 持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努 力 推 动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师 法 和 即 将 出 台 的 关 于 依 法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意 见 的 规 定 得 到 有 效 贯 彻 落 实 建 立 协 会 与 公 检 法 司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建 立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救 济 机 制 快 速 处 置 机 制 和 联 动 机 制,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维 护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和 职 业 尊 严 孟 建 柱 书 记 提 出 的 律 师 执 业 四 条 基 本 要 求, 是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坚 守 的 底 线 我 们 要 努 力 提 高 律 师 协 会 工 作 水 平, 做 好 党 和 政 府 联 系 广 大 律 师 的 桥 梁 纽 带, 把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扎 实 有 效 地 落 实 到 律 师 行 业 之 中, 把 律 师 的 所 思 所 想 价 值 追 求 及 时 向 党 和 政 府 反 映 要 团 结 凝 聚 广 大 律 师 自 觉 拥 护 宪 法 确 立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忠 于 事 实 真 相, 严 守 执 业 纪 律, 坚 持 谨 言 慎 行, 切 实 做 到 依 法 诚 信 公 正 执 业 尽 快 修 订 完 善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规 范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违 规 行 为 处 分 规 则, 为 律 师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严 守 执 业 纪 律 查 处 和 纠 正 律 师 失 德 失 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提 供 依 据 律 师 评 价 引 入 法 官 考 评 体 系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朱 深 远 多 年 来,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高 度 重 视 发 挥 律 师 作 用, 着 力 构 建 法 官 与 律 师 良 性 互 动 机 制, 既 建 防 火 墙, 又 架 沟 通 桥, 在 规 范 职 业 关 系 防 范 纠 正 冤 错 案 件 强 化 人 权 司 法 保 障 合 力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等 方 面 收 到 了 积 极 成 效 2009 年 3 月, 省 高 院 党 组 及 相 关 庭 室 负 责 人 走 访 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就 建 立 法 官 与 律 师 良 性 互 动 关 系 听 取 意 见, 此 后, 省 高 院 每 年 走 访 省 律 协, 良 性 互 动 已 呈 常 态 化 制 度 化 浙 江 省 法 官 协 会 与 省 律 师 协 会 共 同 签 署 了 关 于 建 立 法 官 与 律 师 良 性 互 动 机 制 的 意 见, 为 全 面 构 建 良 性 互 动 机 制 奠 定 了 基 础 2011 年 起, 率 先 在 全 国 开 展 扩 大 刑 事 辩 护 工 作 2012 年, 在 基 层 法 院 试 点 基 础 上, 完 善 和 推 广 律 师 主 持 和 解 制 度 2014 年 1 月, 会 同 省 检 察 院 公 安 厅 司 法 厅 联 合 下 发 关 于 刑 事 诉 讼 中 充 分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若 干 规 定, 共 同 防 范 刑 事 冤 假 错 案 今 年 6 月, 开 通 浙 江 法 院 律 师 服 务 平 台, 为 全 省 1160 余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1.4 万 余 名 律 师 提 供 了 实 用 性 强 操 作 简 便 的 在 线 工 作 平 台, 做 到 足 不 出 所 即 能 办 案 法 官 和 律 师 都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应 当 秉 持 共 同 的 理 念, 着 力 构 建 良 性 互 动 的 新 型 关 系, 共 同 推 进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这 一 伟 大 事 业 我 们 将 进 一 步 拓 展 良 性 互 动 的 广 度 深 度, 完 善 法 官 与 律 师 学 术 交 流 和 业 务 研 讨 制 度, 互 派 资 深 法 官 或 优 秀 律 师 参 加 学 术 研 讨 活 动, 共 同 评 审 优 秀 裁 判 文 书 优 秀 代 理 词 辩 护 词 优 秀 案 例 等 ; 完 善 相 互 征 询 机 制, 法 院 在 制 定 审 判 业 务 文 件 时, 根 据 需 要 向 律 协 及 其 专 业 委 员 会 征 询 意 见, 律 协 在 制 定 相 关 执 业 规 则 或 业 务 指 导 规 范 时, 也 可 根 据 需 要 听 取 法 院 意 见 ; 建 立 相 互 评 价 机 制, 法 官 好 不 好 廉 不 廉, 律 师 很 有 发 言 权, 浙 江 将 把 律 师 对 法 官 的 评 价 制 度 化 常 态 化, 并 引 入 法 官 考 评 体 系, 在 评 选 优 秀 法 院 法 官 时, 邀 请 律 师 参 加, 听 取 律 师 意 见 浙 江 省 高 院 将 进 一 步 强 化 法 官 与 律 师 的 相 互 合 作 机 制, 完 善 浙 江 法 院 律 师 服 务 平 台, 方 便 律 师 当 事 人 法 官, 构 建 浙 江 法 院 互 联 网 + 的 新 名 片 律 师 事 务 网 上 受 理 网 上 办 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王 晋 案 件 管 理 部 门 是 检 察 机 关 近 年 来 新 成 立 的 综 合 性 业 务 部 门, 既 承 担 着 接 待 服 务 律 师 职 责, 又 履 行 对 检 察 办 案 的 管 理 监 督 服 务 参 谋 职 能, 在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方 面 肩 负 重 要 责 任 加 强 窗 口 建 设, 为 律 师 提 供 便 捷 高 效 的 一 站 式 服 务 近 年 来, 各 级 检 察 机 关 案 件 管 理 部 门 把 律 师 接 待 作 为 司 法 便 民 利 民 的 重 要 渠 道, 明 确 专 岗 专 人, 对 律 师 申 请 事 项 统 一 管 理 回 复, 加 强 窗 口 服 务, 确 保 申 请 事 项 依 法 受 理 快 速 转 交 及 时 安 排, 全 面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今 年 年 初, 最 高 检 党 组 部 署 推 进 检 务 公 开 大 厅 建 设, 逐 步 把 律 师 接 待 等 工 作 整 合 在 检 务 公 开 场 所 整 合 在 门 户 网 站 等 互 联 网 平 台 上, 实 现 网 上 网 下 一 站 式 服 务 我 们 将 按 照 人 性 化 要 求, 配 套 建 22

23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设 好 律 师 会 谈 室 阅 卷 室, 积 极 探 索 短 信 微 信 主 动 告 知, 为 律 师 在 检 察 环 节 执 业 提 供 更 加 规 范 便 捷 高 效 舒 适 的 服 务 环 境 以 规 范 司 法 为 核 心, 健 全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长 效 机 制 近 年 来, 最 高 检 相 继 出 台 了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一 系 列 相 关 制 度 我 们 将 抓 紧 研 究 制 定 全 国 统 一 的 案 件 管 理 部 门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具 体 规 定 和 相 关 配 套 制 度, 进 一 步 规 范 接 待 律 师 的 工 作 流 程, 细 化 工 作 措 施 ; 积 极 推 动 各 业 务 部 门 进 一 步 完 善 各 环 节 保 障 律 师 权 益 的 具 体 规 范, 细 化 实 化 律 师 在 检 察 环 节 的 会 见 阅 卷 调 查 取 证 等 程 序, 为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提 供 有 力 制 度 保 障 同 时, 对 律 师 申 请 事 项 办 理 情 况 全 程 跟 踪, 把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作 为 结 案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并 纳 入 质 量 评 查 范 围, 及 时 发 现 和 整 改 司 法 办 案 中 妨 碍 律 师 正 常 执 业 的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充 分 运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畅 通 律 师 知 情 渠 道 近 年 来, 检 察 机 关 高 度 重 视 信 息 化 建 设, 上 线 运 行 了 全 国 检 察 机 关 统 一 业 务 应 用 系 统 和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系 统, 不 仅 有 力 提 高 了 检 察 机 关 司 法 办 案 的 规 范 化 水 平, 也 为 畅 通 律 师 知 情 渠 道 保 障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提 供 了 有 力 技 术 保 障 下 一 步, 我 们 将 进 一 步 加 大 宣 传 告 知 力 度, 使 更 多 律 师 了 解 使 用 这 个 平 台, 同 时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系 统, 包 括 与 律 师 数 据 库 对 接, 简 化 审 核 环 节, 拓 展 应 用 功 能, 深 入 推 进 律 师 事 务 在 检 察 环 节 的 网 上 受 理 网 上 办 理 健 全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救 济 机 制 公 安 部 法 制 局 局 长 孙 茂 利 公 安 机 关 承 担 着 刑 事 案 件 侦 查 职 能,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发 起 者, 公 安 民 警 只 有 深 刻 理 解 律 师 制 度 的 重 要 意 义, 理 性 认 识 律 师 辩 护 的 重 要 作 用, 才 能 切 实 尊 重 律 师 的 执 业 权 利, 实 现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我 们 将 进 一 步 强 化 法 治 观 念 的 培 养, 坚 持 不 懈 地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教 育, 促 使 民 警 切 实 转 变 执 法 理 念, 以 更 加 平 等 开 放 的 心 态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依 法 为 当 事 人 委 托 律 师 和 律 师 执 业 提 供 相 关 协 助 和 便 利 大 力 开 展 法 治 培 训, 通 过 集 中 培 训 专 题 讲 座 案 例 指 导 等 多 种 方 式, 把 法 律 规 章 中 有 关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要 求 融 入 固 化 到 民 警 的 日 常 执 法 中, 成 为 自 觉 的 习 惯 近 年 来, 随 着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师 法 的 先 后 修 改 实 施, 律 师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职 能 定 位 越 来 越 清 晰 职 能 作 用 越 来 越 丰 富 为 落 实 法 律 的 相 关 要 求, 我 们 修 订 完 善 了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初 步 构 建 了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制 度 体 系, 但 还 存 在 一 些 程 序 不 够 明 确 操 作 性 不 强 等 问 题 我 们 将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这 次 会 议 精 神, 针 对 执 法 实 践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就 保 障 律 师 接 受 委 托 会 见 通 信 了 解 案 情 提 出 法 律 意 见 申 诉 控 告 等 诉 讼 权 利, 提 出 进 一 步 细 化 要 求, 制 定 更 加 科 学 合 理 可 操 作 性 强 的 执 法 指 引, 以 更 加 严 密 的 制 度 设 计 落 实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的 各 项 法 律 规 定, 减 少 民 警 的 执 法 随 意 性 制 度 制 定 得 再 好, 关 键 还 要 看 落 实 我 们 将 进 一 步 在 完 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上 下 工 夫, 切 实 将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要 求 落 到 实 处 一 是 加 强 审 核 全 面 推 行 刑 事 案 件 法 制 部 门 统 一 审 核 统 一 出 口 制 度, 并 加 强 对 是 否 依 法 安 排 律 师 会 见 听 取 律 师 意 见 等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情 况 的 审 核 把 关,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问 题 目 前, 部 分 省 区 市 已 经 开 始 实 行 这 一 制 度 我 们 正 在 起 草 有 关 文 件, 力 争 今 年 年 底 前 在 全 国 公 安 机 关 全 面 实 施 二 是 强 化 考 评 监 督 修 改 执 法 质 量 考 评 办 法, 加 大 对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有 关 情 况 的 检 查 考 评, 对 于 不 依 法 及 时 安 排 会 见 拒 绝 听 取 律 师 意 见 等 侵 犯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行 为, 严 肃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树 立 正 确 的 执 法 导 向 三 是 健 全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救 济 机 制 进 一 步 畅 通 律 师 申 诉 控 告 渠 道, 明 确 律 师 对 于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侵 犯 其 执 业 权 利 的, 有 权 向 公 安 机 关 申 诉 或 者 控 告, 公 安 机 关 要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和 纠 正 追 责 程 序, 努 力 预 防 和 减 少 侵 犯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问 题 的 发 生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综 合 素 质 建 设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厅 长 杨 江 华 广 东 现 有 律 师 多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2434 家, 是 全 国 律 师 第 一 大 省 我 们 将 突 出 抓 好 律 师 综 合 素 质 建 设, 持 续 不 断 发 力, 努 力 打 造 一 支 政 治 坚 定 精 通 法 律 维 护 正 义 恪 守 诚 信 的 高 素 质 23

24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专 题 律 师 队 伍 一 要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扎 实 开 展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教 育, 确 保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在 律 师 队 伍 中 得 到 不 折 不 扣 地 贯 彻 执 行 二 要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业 务 建 设, 加 大 对 涉 外 法 律 服 务 知 识 产 权 等 方 面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力 度, 培 育 形 成 一 批 在 国 内 外 核 心 业 务 突 出 服 务 定 位 清 晰 在 专 业 领 域 形 成 品 牌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三 要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加 快 推 进 广 东 律 师 诚 信 平 台 建 设, 完 善 律 师 诚 信 档 案 和 诚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完 善 律 师 执 业 状 况 信 息 披 露 机 制 律 师 执 业 不 良 记 录 制 度 和 违 纪 人 员 教 育 约 谈 制 度 作 为 律 师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我 们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律 师 工 作 制 度, 不 断 提 高 律 师 工 作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要 尽 快 修 订 出 台 广 东 省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完 善 和 规 范 各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对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违 法 行 为 投 诉 受 理 立 案 调 查 和 行 政 处 罚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工 作, 筑 牢 织 密 律 师 执 业 活 动 监 督 约 束 的 规 范 体 系 要 切 实 加 强 执 业 执 法 监 督, 进 一 步 完 善 两 结 合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强 化 律 师 协 会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加 强 对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违 纪 行 为 的 调 查 取 证 和 纪 律 惩 戒 工 作, 切 实 增 强 行 业 自 律 性 管 理 能 力 三 要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简 化 申 请 材 料, 优 化 审 核 程 序, 寓 服 务 于 管 理 中, 为 广 大 律 师 办 事 提 供 尽 可 能 多 的 方 便, 为 律 师 执 业 营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广 东 是 经 济 发 展 速 度 最 快 的 地 区, 也 应 当 成 为 法 治 建 设 的 前 沿 和 重 地 我 们 要 精 心 设 计 法 律 服 务 项 目, 创 新 服 务 方 式, 在 巩 固 全 省 个 村 ( 社 区 ) 实 现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全 覆 盖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做 好 一 村 ( 社 区 ) 一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鼓 励 更 多 的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港 澳 律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合 伙 联 营, 大 力 引 进 境 内 外 优 秀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到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积 极 服 务 自 贸 区 建 设 主 动 做 好 重 点 领 域 法 律 服 务, 大 力 开 展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努 力 为 广 东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法 治 建 设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巨 大 鼓 舞 让 律 师 们 喜 出 望 外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王 丽 这 次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会 议, 其 规 格 之 高 前 所 未 有, 作 为 执 业 律 师 的 我 感 到 十 分 给 力, 很 受 鼓 舞 我 最 有 感 触 的 有 三 点 : 一 是 党 和 国 家 把 律 师 作 为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的 重 要 力 量 孟 建 柱 书 记 的 讲 话 肯 定 了 中 国 律 师 的 长 足 发 展 和 贡 献, 是 党 和 人 民 可 以 信 赖 的 队 伍, 这 对 于 5+2 白 加 黑, 兢 兢 业 业 的 我 们 一 线 律 师 来 说 是 巨 大 的 鼓 舞 二 是 把 律 师 作 为 法 治 共 同 体 的 同 志 平 等 对 待 司 法 人 员 和 律 师 的 定 位 职 责 分 工 不 同, 都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工 作 队 伍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都 承 担 着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利 保 障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使 命 期 待 司 法 人 员 和 律 师 构 建 彼 此 尊 重 平 等 相 待 相 互 支 持 相 互 监 督 正 当 交 往 良 性 互 动 的 新 型 关 系,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明 的 进 步 孟 书 记 讲 公 检 法 机 关 是 权 力 机 关, 责 任 在 先 要 主 动 这 一 要 求, 使 我 喜 出 望 外, 当 然 律 师 同 志 们 也 不 能 落 后 三 是 充 分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孟 书 记 苦 口 婆 心 历 数 律 师 十 大 权 利, 公 安 检 察 法 院 要 摈 弃 个 别 阻 碍 律 师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的 行 为, 把 法 律 已 规 定 的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落 实 到 位 对 侵 犯 律 师 权 利 的 要 给 予 法 律 救 济 律 师 也 要 依 法 执 业, 对 非 法 违 规 执 业 行 为 要 严 肃 查 处 要 提 高 职 业 素 养, 恪 守 法 律 底 线, 谨 言 慎 行 这 次 会 议 关 于 深 化 律 师 制 度 改 革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的 很 多 内 容 超 出 了 律 师 的 预 期, 很 多 提 法 是 第 一 次, 步 子 迈 得 很 大 这 次 会 议 结 束 后, 德 恒 所 将 立 即 召 开 覆 盖 全 国 各 分 所 的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向 全 体 党 员 律 师 员 工 传 达 本 次 会 议 精 神, 利 用 官 网 微 信 等 让 每 一 个 律 师 都 知 晓 主 要 内 容, 提 高 认 识 ; 深 入 一 线 律 师 调 研 摸 排 存 在 的 想 法 和 问 题, 针 对 有 可 能 出 现 的 对 司 法 及 律 师 改 革 红 利 思 想 准 备 不 足, 对 保 障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落 实 到 位 心 存 疑 虑 等 问 题, 多 学 习, 早 热 身, 使 会 议 精 神 落 到 实 处 ; 切 实 加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完 善 事 务 所 管 理 的 各 项 制 度, 保 障 本 所 律 师 依 法 行 使 执 业 权 利, 履 行 职 责 义 务, 规 范 执 业 行 为 以 专 业 法 律 能 力 和 高 度 职 业 素 养, 正 确 运 用 法 律 处 理 和 解 决 问 题, 用 好 代 理 权, 不 超 越 不 缩 小, 遵 守 诉 讼 规 则 和 法 庭 纪 律, 依 法 执 业, 诚 信 服 务 ( 据 法 制 日 报 ) 24

25 律 师 管 理 司 法 部 律 公 司 副 司 长 何 敏 到 满 洲 里 市 开 展 律 师 行 业 党 建 工 作 专 题 调 研 7 月 3 日, 司 法 部 律 公 司 何 敏 副 司 长 一 行 三 人 莅 临 满 洲 里 市 开 展 律 师 行 业 党 建 工 作 专 题 调 研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党 委 委 员 巡 视 员 律 协 党 委 书 记 岩 英, 自 治 区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巴 布 秘 书 长 金 毅 力, 呼 伦 贝 尔 市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闫 俊 杰 呼 伦 贝 尔 市 司 法 局 律 公 科 科 长 赵 瑞 生 及 满 洲 里 市 司 法 局 主 要 领 导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等 陪 同 调 研 满 洲 里 市 司 法 局 局 长 郑 福 勇 从 满 洲 里 市 律 师 行 业 党 建 工 作 的 总 体 情 况 满 洲 里 市 律 师 行 业 党 组 织 和 党 的 工 作 的 覆 盖 情 况 满 洲 里 市 律 师 行 业 党 建 工 作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律 师 协 会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基 本 情 况 律 师 党 员 队 伍 基 本 状 况 满 洲 里 市 律 师 党 建 工 作 面 临 的 一 些 问 题 及 下 步 工 作 打 算 等 七 方 面 作 了 详 细 的 介 绍 何 敏 副 司 长 充 分 肯 定 了 满 洲 里 市 律 师 党 建 工 作, 党 组 织 建 设 覆 盖 面 比 较 高, 广 大 律 师 紧 密 结 合 律 师 行 业 的 特 点 做 了 不 少 的 工 作, 党 务 工 作 也 做 得 有 声 有 色 她 表 示, 近 两 年 中 央 领 导 同 志 对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发 展 律 师 事 业 作 出 了 一 系 列 重 要 指 示,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的 召 开 也 为 做 好 律 师 党 建 工 作 指 明 了 正 确 的 方 向 调 研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研 究 问 题, 摸 清 具 体 情 况, 希 望 满 洲 里 市 能 在 律 师 行 业 党 建 工 作 上 继 续 做 一 些 有 益 探 索, 总 结 出 一 些 先 进 经 验 在 对 满 洲 里 市 缘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时, 何 敏 副 司 长 对 缘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党 建 工 作 给 予 充 分 肯 定, 缘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建 工 作 在 队 伍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文 化 建 设, 凝 聚 人 心 和 促 进 律 师 事 务 所 正 确 发 展 方 向 上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何 敏 副 司 长 最 后 强 调,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要 和 业 务 发 展 紧 密 结 合, 把 党 的 关 于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等 一 些 重 大 理 论 指 导 思 想 转 化 为 发 展 律 师 事 务 所 具 体 工 作 的 动 力, 党 建 工 作 一 定 要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展 起 到 推 动 和 促 进 作 用, 党 组 织 才 能 在 律 师 事 行 业 中 站 稳 脚 跟 党 员 律 师 应 当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执 业 为 促 进 发 展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随 后, 何 敏 副 司 长 与 满 洲 里 市 多 名 律 师 党 员 关 于 律 师 入 党 动 机 律 师 社 会 地 位 满 洲 里 市 律 师 发 展 前 景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亲 切 的 座 谈 ( 吕 丽 ) 25

26 律 师 管 理 第 十 七 暨 届 第 中 三 国 届 民 中 商 国 法 合 实 同 务 法 论 论 坛 坛 召 开 7 月 3 日 5 日, 来 自 全 国 各 地 的 170 余 名 专 家 学 者 和 律 师 精 英, 齐 聚 呼 伦 湖 畔 兴 安 岭 旁 的 北 疆 明 珠 满 洲 里, 在 这 里, 第 十 七 届 中 国 民 商 法 实 务 论 坛 第 三 届 中 国 合 同 法 论 坛 暨 民 委 会 2015 年 年 会 及 内 蒙 古 律 师 协 会 民 商 事 专 业 委 员 会 民 商 法 实 务 论 坛 隆 重 召 开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朱 征 夫,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党 委 委 员 巡 视 员 律 协 党 委 书 记 岩 英, 满 洲 里 市 副 市 长 薄 立 峰 到 会 并 致 辞 协 会 会 长 巴 布 秘 书 长 金 毅 力, 呼 伦 贝 尔 市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严 俊 杰, 满 洲 里 市 司 法 局 局 长 郑 褔 勇 等 领 导 参 加 会 议 据 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2015 年 2 月 颁 布 实 施 了 新 民 事 诉 讼 法 司 法 解 释, 之 后 又 密 集 发 布 了 关 于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审 判 监 督 执 行 异 议 复 议 审 查 等 一 系 列 重 要 司 法 解 释 和 指 导 意 见 为 帮 助 律 师 正 确 理 解 和 适 用 有 关 法 律, 提 升 律 师 在 民 商 事 诉 讼 以 及 合 同 法 领 域 的 业 务 能 力, 全 国 律 协 民 事 专 业 委 员 会 组 织 召 开 了 第 十 七 届 中 国 民 商 法 实 务 论 坛 第 三 届 中 国 合 同 法 论 坛 暨 民 委 会 2015 年 年 会 会 议 邀 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何 东 宁 法 官 对 新 民 诉 法 司 法 解 释 的 立 法 背 景 法 律 适 用 及 实 务 操 作 等 若 干 问 题 进 行 了 深 度 分 析 和 解 读, 还 邀 请 了 合 同 法 专 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资 深 法 官 余 晓 汉 和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教 授 王 轶 就 合 同 法 领 域 疑 难 问 题 审 判 观 点 合 同 法 发 展 趋 势 及 合 同 行 为 的 效 力 认 定 等 内 容 作 了 专 题 讲 座 和 互 动 交 流 九 章 研 究 所 所 长 刘 松 涛, 内 蒙 古 律 协 会 长 合 同 法 论 坛 副 主 任 巴 布, 民 委 会 副 主 任 兼 民 诉 法 论 坛 主 任 蒋 勇 也 应 邀 分 别 就 我 国 违 约 金 制 度 亟 待 重 构 合 同 法 法 律 实 务 与 律 师 发 展 新 民 诉 法 司 法 解 释 与 律 师 实 务 等 方 面 内 容 与 与 会 委 员 和 律 师 们 进 行 了 深 入 研 讨 7 月 4 日 下 午, 协 会 民 商 事 专 业 委 员 会 抓 住 参 加 全 国 性 会 议 的 专 家 学 者 多 与 会 人 员 齐 这 一 有 利 时 机, 组 织 自 治 区 律 师 协 会 民 商 事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呼 伦 贝 尔 市 满 洲 里 市 律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律 师 代 表, 召 开 了 民 商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研 讨 会 围 绕 贷 款 利 率 市 场 化 情 况 下, 对 民 间 借 贷 中 最 高 院 规 定 的 民 间 借 贷 利 率 不 得 超 过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的 四 倍 中 的 贷 款 利 率 如 何 确 定 ; 对 于 不 能 举 证 履 行 凭 证 的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如 何 处 理 等 代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中 的 难 点 问 题 进 行 了 研 讨 本 次 研 讨 会 特 邀 请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民 商 事 委 员 会 主 任 楼 韬 副 主 任 雷 士 国 担 任 主 讲 嘉 宾, 两 位 专 家 分 别 从 非 诉 业 务 拓 展 PPP 发 展 模 式 等 方 面 展 开 了 简 明 扼 要 深 入 浅 出 的 讲 演, 并 与 参 会 人 员 进 行 了 互 动 交 流 参 会 人 员 纷 纷 表 示, 与 专 家 学 者 面 对 面 交 流 探 讨, 受 益 匪 浅 为 期 三 天 的 论 坛, 在 气 氛 热 烈 互 动 活 跃 的 氛 围 中 落 下 帷 幕, 此 次 会 议 的 召 开, 一 方 面 使 全 国 各 地 的 同 行 深 入 了 解 满 洲 里 市 律 师 事 业 的 发 展 状 况 ; 另 一 方 面 也 使 满 洲 里 市 律 师 开 阔 了 的 眼 界 拓 宽 了 工 作 思 路, 律 师 的 工 作 能 力 得 到 加 强, 切 实 推 动 了 满 洲 里 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得 到 不 断 提 升 与 会 的 律 师 们 普 遍 认 为 : 深 深 地 感 受 到 此 次 研 讨 会 对 今 后 的 民 商 事 法 律 研 究 工 作 非 常 必 要 通 过 交 流 沟 通 互 动, 从 专 家 学 者 和 同 行 的 身 上 学 到 很 多 东 西, 通 过 专 家 的 讲 解 分 析, 诸 多 疑 问 豁 然 开 朗 迎 刃 而 解 ( 自 治 区 律 协 秘 书 处 ) 26

27 律 师 管 理 我 区 律 师 事 业 阔 步 前 行 自 治 区 律 师 协 会 调 研 工 作 掠 影 创 新 离 不 开 调 研, 一 切 创 新 的 源 头 在 基 层, 有 问 题 不 要 回 避 自 治 区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巴 布 在 通 辽 市 调 研 时 的 一 席 话, 拉 开 了 自 治 区 律 师 协 会 在 全 区 调 研 工 作 的 序 幕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的 部 署,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区 各 级 律 师 协 会 建 设, 更 好 地 发 挥 律 师 协 会 的 自 律 作 用, 经 自 治 区 律 师 协 会 八 届 十 二 次 会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7 月 至 8 月, 自 治 区 律 协 组 成 4 个 调 研 组, 分 赴 全 区 12 个 盟 市, 就 律 师 协 会 建 设 情 况 律 师 党 建 情 况 和 律 师 服 务 开 展 情 况 开 展 调 研 工 作 经 过 近 两 个 月 紧 锣 密 鼓 的 工 作, 调 研 活 动 已 接 近 尾 声, 通 过 实 地 考 察 和 认 真 梳 理, 我 们 惊 喜 地 发 现, 全 区 律 师 队 伍 呈 现 出 良 好 的 精 神 风 貌 和 崭 新 的 变 化 凝 心 聚 力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筑 事 业 基 石 目 前, 鄂 尔 多 斯 市 32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共 有 党 员 律 师 89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12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均 成 立 了 党 支 部, 对 党 员 人 数 不 足 3 名 未 建 立 党 支 部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派 驻 党 建 指 导 员, 实 现 了 律 师 行 业 党 组 织 的 全 覆 盖 说 起 党 建 工 作, 鄂 尔 多 斯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田 生 良 的 脸 上 露 出 了 欣 慰 的 笑 容 基 础 不 牢 地 动 山 摇,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是 事 关 全 局 的 大 事 2014 年, 呼 和 浩 特 市 和 兴 安 盟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党 建 工 作 作 为 头 等 大 事 来 抓,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或 合 伙 人 中 选 任 党 支 部 书 记, 实 行 一 岗 双 责 制, 推 进 党 建 工 作 有 效 开 展 ; 乌 海 市 制 定 了 全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考 核 目 标, 将 律 27

28 律 师 管 理 师 事 务 所 党 建 工 作 列 入 考 核 内 容, 督 促 律 师 事 务 所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党 建 工 作 ; 包 头 市 举 办 了 党 支 部 书 记 培 训 班, 不 断 强 化 党 支 部 书 记 业 务 水 平 的 提 升 2015 年, 呼 伦 贝 尔 市 司 法 局 下 发 了 律 师 思 想 政 治 学 习 教 育 计 划, 促 使 党 建 工 作 扎 实 推 进 以 前, 有 些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党 建 工 作 仅 满 足 于 读 读 文 件 上 传 下 达, 往 往 敷 衍 了 事, 缺 乏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现 在, 这 种 局 面 得 到 了 根 本 转 变, 真 抓 实 干 已 成 为 新 常 态 参 加 座 谈 的 律 师 们 纷 纷 表 示 荣 誉 是 对 成 绩 的 最 好 褒 奖 2012 年 11 月,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党 委 对 在 为 民 服 务 创 先 争 优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予 以 表 彰 其 中, 呼 伦 贝 尔 市 海 拉 尔 区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联 合 党 支 部 内 蒙 古 缘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支 部 和 锡 林 郭 勒 盟 的 内 蒙 古 杭 盖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2 个 党 支 部 荣 获 全 区 律 师 行 业 为 民 服 务 创 先 争 优 活 动 先 进 基 层 党 组 织 称 号 2014 年 12 月 4 日 国 家 第 一 个 宪 法 日, 内 蒙 古 建 中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宋 建 中 被 评 为 2014 年 度 内 蒙 古 十 佳 法 治 人 物 巴 彦 淖 尔 市 律 师 队 伍 党 建 工 作 通 过 了 国 家 级 考 核 保 障 有 力 培 训 工 作 助 律 师 队 伍 健 康 发 展 兴 安 盟 是 欠 发 达 地 区, 资 金 来 源 不 足, 培 训 工 作 一 直 是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兴 安 盟 司 法 局 律 公 科 科 长 倪 军 面 对 律 师 培 训 工 作 相 对 滞 后 的 问 题 面 露 难 色 今 年, 兴 安 盟 律 师 培 训 工 作 由 自 治 区 律 协 全 权 负 责, 所 有 费 用 由 自 治 区 律 协 承 担 自 治 区 律 师 协 会 秘 书 长 金 毅 力 当 场 承 诺 律 师 的 培 训 工 作 是 律 师 成 长 进 步 的 摇 篮 2014 年, 全 区 律 师 参 加 各 类 培 训 7774 人 次, 自 治 区 律 协 先 后 在 全 区 举 办 大 型 面 授 培 训 6 次, 直 接 受 训 律 师 累 计 2300 余 人 次, 涵 盖 全 区 近 半 数 注 册 律 师 乌 海 市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创 新 律 师 培 养 方 式, 由 乌 海 市 律 协 出 资 开 通 乌 海 律 师 网 校, 全 员 加 入 北 京 法 政 教 育 科 技 发 展 中 心 开 通 的 点 睛 网, 开 展 远 程 网 络 培 训, 行 业 培 训 走 向 专 业 化 高 端 化 前 沿 化 ; 为 了 提 高 培 训 质 量 和 效 率, 鄂 尔 多 斯 市 也 与 点 睛 网 建 立 了 合 作 关 系, 对 继 续 教 育 实 施 网 络 培 训, 目 前, 该 市 执 业 律 师 和 申 请 执 业 的 实 习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率 达 100% 创 新 模 式 法 律 顾 问 制 实 现 三 级 全 覆 盖 2015 年 初, 兴 安 盟 司 法 局 局 长 包 扶 宏 在 全 盟 司 法 局 长 会 议 讲 话 中 提 出 : 要 深 入 推 行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将 法 律 顾 问 全 覆 盖 工 作 作 为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新 特 色 随 后,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宋 宏 信 强 调 : 我 们 不 仅 在 全 区 率 先 实 现 了 法 律 顾 问 四 级 全 覆 盖, 目 前, 还 成 立 了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团, 将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延 伸 到 非 公 企 业 通 辽 市 司 法 局 律 公 科 科 长 倪 亚 利 也 表 示 : 今 年, 通 辽 市 开 鲁 县 扎 鲁 特 旗 的 党 员 律 师 担 任 了 各 行 政 村 的 法 律 顾 问, 全 面 建 立 了 一 村 一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专 业 律 师 将 为 农 村 群 众 撑 起 法 律 的 保 护 伞 据 统 计, 截 至 2014 年 底, 我 区 在 全 国 率 先 实 现 旗 县 级 以 上 三 级 政 府 聘 请 律 师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全 覆 盖 其 中, 盟 市 旗 县 政 府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156 家, 律 师 法 律 顾 问 覆 盖 面 由 2013 年 的 不 足 70% 达 到 100% 兴 安 盟 通 辽 市 乌 海 市 包 头 市 在 全 区 率 先 实 现 乡 镇 苏 木 以 上 四 级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全 覆 盖, 赤 峰 市 乌 兰 察 布 市 鄂 尔 多 斯 市 建 立 市 级 律 师 法 律 顾 问 人 才 库, 通 辽 市 司 法 局 还 与 市 经 信 委 教 育 局 卫 计 委 分 别 联 合 印 发 企 业 医 疗 教 育 系 统 普 遍 建 立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采 取 以 点 带 面 方 式 推 进 工 作 勤 勉 尽 责 民 生 为 本 彰 显 职 业 本 色 北 梁 棚 户 区 拆 迁 改 造 工 程 是 包 头 市 历 史 上 投 资 最 大 受 益 居 民 最 多 的 民 生 工 程 在 马 达 轰 鸣, 尘 土 飞 扬 的 施 工 现 场, 一 群 披 星 戴 月 早 出 晚 归 的 人 格 外 引 人 注 目, 他 们 就 是 被 老 百 姓 誉 为 正 义 化 身 的 律 师 据 了 解, 全 年 共 有 35 名 律 师 投 入 北 梁 棚 户 区 搬 迁 改 造 项 目 代 理 及 咨 询 工 作, 帮 助 北 梁 居 民 解 决 拆 迁 中 遇 到 的 财 产 纠 纷 产 权 不 清 土 地 出 28

29 律 师 管 理 庆 八 一 圣 泉 律 师 送 法 进 军 营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的 双 拥 工 作, 更 好 地 依 法 治 军, 切 实 保 障 部 队 干 部 及 战 士 的 合 法 权 益,7 月 30 日, 内 蒙 古 圣 泉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双 龙 主 任 潘 长 仁 副 主 任, 青 年 律 师 代 表 王 立 伟 苏 日 娜 来 到 武 警 兴 安 盟 支 队 兴 安 盟 边 防 支 队 乌 兰 浩 特 市 人 民 武 装 部 科 右 前 旗 人 民 武 装 部, 开 展 了 送 法 进 军 营, 普 法 促 双 拥 活 动 活 动 现 场, 内 蒙 古 圣 泉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别 与 武 警 兴 安 盟 支 队 兴 安 盟 边 防 支 队 乌 兰 浩 特 市 人 民 武 装 部 科 右 前 旗 人 民 武 装 部 签 署 了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王 双 龙 说 : 这 次 活 动 是 为 了 推 进 六 五 普 法 进 程, 推 动 军 地 双 拥 共 建 工 作 而 开 展 合 同 内 容 除 了 一 些 常 规 的 法 律 服 务 项 目 之 外, 主 要 就 是 给 部 队 的 干 部 战 士 及 军 属 提 供 免 费 的 法 律 咨 询 和 法 律 援 助, 从 而 达 到 是 防 范 部 队 的 法 律 风 险, 保 障 部 队 官 兵 的 合 法 权 益 接 下 来, 该 所 还 将 深 入 驻 地 部 队 走 访,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新 形 势 下 法 律 拥 军 新 情 况 新 特 点, 了 解 部 队 官 兵 对 法 律 的 需 求, 使 法 律 服 务 更 加 贴 近 部 队 法 治 建 设 的 需 要 ( 内 蒙 古 圣 泉 律 师 事 务 所 ) 让 以 及 企 业 转 制 职 工 权 益 保 护 等 方 面 遇 到 的 问 题 包 头 市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马 广 彬 说 : 抽 调 到 北 梁 工 作 的 律 师 们 不 辞 辛 苦 勤 勉 敬 业, 为 北 梁 居 民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法 律 服 务, 他 们 在 北 梁 棚 户 区 改 造 建 设 中 功 不 可 没 北 梁 律 师 的 工 作 只 是 全 区 律 师 服 务 民 生 的 一 个 缩 影 一 说 起 服 务 民 生, 参 加 调 研 座 谈 的 律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律 师 代 表 们 如 数 家 珍 : 阿 拉 善 盟 拓 展 服 务 领 域, 开 展 法 律 服 务 进 农 牧 区 ( 社 区 ) 活 动, 更 大 程 度 上 帮 助 弱 势 群 体, 建 立 起 了 法 律 服 务 长 效 机 制 锡 林 郭 勒 盟 内 蒙 古 杭 盖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功 调 解 东 乌 旗 小 坝 梁 金 铜 矿 工 伤 事 故 纠 纷, 有 效 地 维 护 了 受 害 者 家 属 的 合 法 权 益, 也 保 护 了 外 来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乌 兰 察 布 市 积 极 为 农 业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提 高 三 农 服 务 层 次, 使 三 农 服 务 工 作 介 入 到 了 提 高 涉 农 执 法 人 员 法 律 素 质 和 执 法 水 平 的 新 领 域 正 如 巴 布 会 长 所 说, 创 新 离 不 开 调 研 经 过 近 两 个 月 的 实 地 调 研 走 访, 我 发 现, 律 师 在 涉 诉 涉 访 法 律 服 务 等 方 面 贡 献 突 出, 服 务 民 生 方 面 得 到 认 可, 全 区 律 师 队 伍 取 得 了 可 喜 的 成 绩 成 绩 来 之 不 易, 应 当 倍 加 珍 惜 看 到 全 区 律 师 队 伍 突 飞 猛 进 的 发 展 盛 势, 金 毅 力 秘 书 长 感 触 颇 深 : 今 后, 我 们 将 充 分 发 挥 律 协 行 业 协 会 的 职 能 作 用, 为 进 一 步 改 善 律 师 执 业 环 境 引 导 律 师 依 法 依 规 执 业 做 好 服 务 ( 自 治 区 律 协 秘 书 处 ) 29

30 热 点 聚 焦 中 国 孩 子 输 在 了 哪 里? 曹 保 印 1993 年, 著 名 青 少 年 问 题 研 究 专 家 孙 云 晓 发 表 了 夏 令 营 中 的 较 量, 中 国 孩 子 输 给 日 本 孩 子 的 较 量 结 果, 令 国 人 汗 颜 多 年 过 后, 中 国 孩 子 的 素 质 现 状 并 没 有 太 大 改 变, 最 近 在 和 韩 国 孩 子 的 较 量 中, 中 国 孩 子 又 输 了 2015 年 7 月 7 日, 我 和 韩 国 的 艺 术 培 训 机 构 汉 风 韩 流 洽 谈 中 国 国 际 儿 童 文 化 艺 术 周 的 商 务 合 作 闲 聊 时, 汉 风 韩 流 的 董 事 局 主 席 李 春 日 发 现 中 国 的 孩 子 普 遍 不 能 吃 苦, 很 娇 气, 也 很 脆 弱 ; 不 仅 如 此, 很 多 中 国 家 长 还 常 常 和 韩 国 的 培 训 教 师 发 生 冲 突, 认 为 严 格 的 专 业 训 练 让 自 己 的 孩 子 受 罪 了 相 反, 韩 国 的 孩 子 在 训 练 时 普 遍 能 吃 苦, 家 长 们 也 普 遍 尊 奉 不 吃 苦 中 苦, 难 为 人 上 人 的 教 育 理 念, 绝 不 会 因 为 孩 子 在 训 练 中 吃 了 一 些 苦, 而 和 培 训 教 师 发 生 冲 突, 反 而 会 很 感 谢 结 果 是, 韩 国 的 孩 子 很 快 就 能 取 得 艺 术 上 的 成 绩, 中 国 的 孩 子 却 常 常 始 终 停 留 在 课 外 兴 趣 班 的 水 平 上 那 么, 在 中 日 中 韩 儿 童 的 较 量 中, 中 国 孩 子 究 竟 输 在 了 哪 里? 专 业 艺 术 培 训 必 然 要 吃 很 多 苦, 台 上 一 分 钟, 台 下 十 年 功, 说 的 就 是 这 个 教 育 常 识 然 而, 在 很 多 中 国 家 长 这 里, 这 个 常 识 常 常 被 视 而 不 见 在 此 教 育 观 念 指 导 下, 中 国 孩 子 往 往 很 难 承 受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压 力, 不 仅 自 我 生 存 能 力 差, 抗 挫 折 性 抗 打 击 性 抗 孤 独 性 也 很 差, 更 不 必 说 实 施 挑 战 权 威 颠 覆 传 统 的 文 化 创 意 行 动 父 母 是 孩 子 的 第 一 任 教 师, 也 是 孩 子 最 重 要 的 人 生 导 师, 如 果 父 母 在 教 育 理 念 上 出 现 了 严 重 偏 差, 孩 子 的 生 命 之 舟 自 然 会 偏 离 甚 至 背 离 美 好 的 航 向 日 韩 的 孩 子 之 所 以 能 吃 苦 肯 吃 苦, 虽 然 和 他 们 社 会 整 体 竞 争 激 烈 有 密 切 关 系, 但 根 本 原 因 还 在 于 父 母 认 可 吃 苦 更 有 利 于 孩 子 健 康 成 长 的 教 育 理 念 这 些 父 母 知 道, 苦 尽 才 能 甘 来, 只 有 让 孩 子 从 小 不 怕 吃 苦, 习 惯 于 吃 苦, 培 养 了 坚 毅 的 品 格 卓 越 的 才 能 独 立 的 精 神 自 由 的 意 志, 等 孩 子 长 大 成 人 之 后, 才 能 不 仅 不 吃 苦, 而 且 能 更 多 地 享 受 事 业 成 功 的 人 生 幸 福 不 过, 吊 诡 的 是, 尽 管 很 多 中 国 家 长 不 愿 让 孩 子 吃 生 理 之 苦, 却 又 往 往 愿 意 让 孩 子 吃 心 理 之 苦 情 感 之 苦 亲 子 伦 理 之 苦 一 个 最 直 接 的 体 现, 就 是 在 众 多 高 收 费 的 国 际 学 校 中, 出 现 了 一 大 批 另 类 留 守 儿 童 这 些 孩 子 远 离 家 庭, 以 长 期 寄 宿 的 方 式, 留 守 在 学 校 高 高 的 围 墙 里 虽 然 这 些 学 校 的 软 硬 件 都 不 错, 但 无 论 多 么 优 秀 的 教 师, 都 无 法 替 代 父 母 在 儿 童 生 命 成 长 过 程 中 的 独 有 价 值 最 近 我 应 邀 参 加 一 所 国 际 学 校 的 小 学 生 毕 业 典 礼 作 为 儿 童 教 育 和 文 化 创 意 研 究 者, 我 深 知 毕 业 典 礼 就 是 孩 子 精 神 上 的 成 人 礼 在 毕 业 典 礼 上, 一 位 父 亲 大 声 说, 自 己 对 学 校 特 别 放 心, 从 一 开 始 的 每 两 周 到 学 校 探 望 一 次 孩 子, 慢 慢 变 成 每 两 个 月 探 望 一 次, 又 慢 慢 变 成 每 个 学 期 探 望 一 次, 直 到 孩 子 马 上 要 小 学 毕 业 了, 才 增 加 了 探 望 频 率 这 位 父 亲 的 特 别 放 心, 却 让 我 对 他 的 孩 子 的 情 感 与 心 理 家 庭 伦 理 建 构 特 别 不 放 心 大 批 农 村 留 守 儿 童 的 情 感 缺 失 与 心 理 失 调, 已 经 成 了 严 重 的 社 会 问 题 和 家 庭 问 题, 但 这 是 低 收 入 农 民 家 庭 被 动 甚 至 被 迫 无 奈 的 选 择 ; 可 这 位 父 亲 却 是 高 收 入 者, 他 拿 出 超 高 的 学 杂 费, 让 还 是 小 30

31 热 点 聚 焦 贫 困 县 里 的 亿 元 书 记 周 群 锋 2013 年 春 天, 某 日, 河 北 省 邯 郸 市 大 名 县 某 乡 镇 副 所 长 韩 涛 ( 化 名 ), 向 时 任 该 县 县 委 书 记 边 飞 意 思 了 30 万 元 不 久, 韩 涛 如 愿 升 任 所 长 韩 涛 能 力 没 问 题 的, 他 这 样 做 也 是 大 环 境 逼 的, 不 送 钱 就 难 以 晋 升, 可 能 还 会 被 打 发 到 更 偏 僻 的 乡 镇 工 作 韩 涛 的 一 位 朋 友 告 诉 中 国 新 闻 周 刊 2013 年 12 月, 因 涉 嫌 严 重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河 北 省 纪 委 对 边 飞 立 案 调 查, 随 后, 边 飞 淡 出 公 众 视 野 当 地 坊 间 盛 传, 边 飞 是 在 办 公 室 被 河 北 省 纪 委 带 走 的, 当 时 在 其 办 公 室 内 搜 出 现 金 10 万 元 2014 年 8 月, 石 家 庄 市 检 察 院 就 边 飞 一 案 向 石 家 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公 诉 同 年 12 月, 石 家 庄 中 院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边 飞 受 贿 巨 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滥 用 职 权 一 案 2015 年 6 月 23 日,54 岁 的 边 飞 等 来 了 他 的 一 审 宣 判 :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并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1.01 亿 元 的 涉 案 金 额, 让 边 飞 成 了 名 副 其 实 的 亿 元 书 记, 该 数 额 远 高 于 原 铁 道 部 部 长 刘 志 军 涉 案 的 6460 万 余 元 2015 年 8 月 7 日, 石 家 庄 中 院 宣 传 处 一 位 工 作 人 员 告 诉 中 国 新 闻 周 刊, 目 前, 边 飞 案 还 没 有 结 案 一 审 判 决 后, 边 飞 虽 没 有 上 诉, 但 是 现 在 省 高 院 正 在 对 其 进 行 死 缓 复 核 程 序 2003 年 到 2013 年, 边 飞 历 任 邯 郸 所 辖 的 魏 县 永 年 县 大 名 县 三 县 的 县 委 书 记, 其 中, 大 名 县 和 魏 县 是 国 家 级 贫 困 县 边 飞 演 绎 了 一 段 十 年 穷 县 令, 一 亿 雪 花 银 的 真 实 故 事 司 机 当 上 保 密 局 长 1961 年, 边 飞 出 生 于 保 定 市 所 辖 的 顺 平 县, 17 岁 参 加 工 作 其 仕 途 从 未 离 开 过 邯 郸 境 内 1995 年 到 2003 年 八 年 时 间 里, 先 后 在 曲 周 县 临 漳 县 魏 县 三 个 县 担 任 过 副 县 长 县 委 副 书 记 和 县 长 ;2003 年 到 2013 年 十 年 间, 历 任 魏 县 永 年 学 生 的 孩 子 和 自 己 常 年 骨 肉 分 离, 每 学 期 相 聚 一 次 可 以 想 象, 一 个 缺 少 父 母 亲 情 陪 伴 的 孩 子, 对 家 的 理 解 和 想 象 是 多 么 苍 白 而 又 冰 冷 对 儿 童 来 说, 亲 情 陪 伴 是 最 好 的 教 育 它 就 像 母 乳 一 样, 不 仅 滋 养 儿 童 的 身 体, 更 滋 养 儿 童 的 心 理 情 感 伦 理 一 个 享 受 了 亲 情 陪 伴 的 孩 子, 不 只 有 很 好 的 安 全 感, 更 会 有 很 高 的 幸 福 指 数 可 悲 的 是, 如 此 任 性 的 让 孩 子 吃 这 种 苦 的 中 国 父 母 多 到 普 遍 ; 更 可 悲 的 是, 这 样 的 教 育 观 念 成 了 一 部 分 高 收 入 家 庭 的 标 杆, 竞 相 制 造 一 批 批 另 类 意 义 上 的 留 守 儿 童, 使 孩 子 们 真 正 吃 了 苦 头! 现 在, 回 过 头 来 看 中 日 韩 三 国 的 孩 子 较 量, 其 实 是 三 国 的 孩 子 父 母 较 量, 而 且 较 量 的 是 教 育 理 念 价 值 观 念 同 样 是 吃 苦, 日 韩 的 孩 子 吃 苦, 换 来 的 结 果 是 苦 尽 甘 来 ; 中 国 的 孩 子 吃 苦, 换 来 的 是 苦 无 尽 甘 无 望 不 要 让 孩 子 输 在 了 起 跑 线 上, 这 是 很 多 中 国 家 长 笃 信 的 观 点, 但 冷 静 想 想, 吃 错 了 苦 的 中 国 孩 子, 还 真 就 被 家 长 输 在 了 教 育 理 念 价 值 观 念 的 起 跑 线 上 ( 中 国 新 闻 周 刊 2015 年 第 27 期 ) 31

32 热 点 聚 焦 县 大 名 县 三 个 县 县 委 书 记 边 飞 当 官, 其 身 边 人 也 获 利 匪 浅 据 传, 连 边 飞 的 司 机 王 某 都 被 提 拔 成 了 大 名 县 委 办 公 室 保 密 局 局 长 据 边 飞 的 辩 护 律 师 介 绍, 边 飞 被 查, 缘 于 他 的 一 位 涉 贪 的 下 属 这 个 引 爆 边 飞 案 的 下 属 是 不 是 王 某, 官 方 暂 未 证 实 但 是 王 某 在 贪 腐 经 验 上 的 确 得 到 了 边 飞 某 些 真 传 公 开 资 料 显 示,2012 年 5 月 起, 王 某 利 用 担 任 边 飞 专 职 司 机 与 边 飞 关 系 密 切 的 便 利 条 件, 不 到 一 年 半 时 间, 就 收 受 他 人 贿 赂 50 万 元 人 民 币, 并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另 据 检 方 透 露,1998 年 初 至 2013 年 10 月, 王 某 任 边 飞 专 职 司 机, 其 间 转 干 并 上 任 大 名 县 委 办 公 室 保 密 局 局 长 2013 年 11 月 份, 也 就 是 在 边 飞 被 调 查 的 前 一 个 月, 边 飞 自 觉 大 事 不 妙, 便 叮 嘱 王 某 将 其 受 贿 的 现 金 金 条 玉 器 等 价 值 数 千 万 元 的 财 物 紧 急 转 移 藏 匿, 但 还 是 东 窗 事 发 2014 年 8 月, 王 某 一 案 由 石 家 庄 市 井 陉 县 检 察 院 向 井 陉 县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公 诉 对 于 边 飞 案 的 判 决, 石 家 庄 中 院 给 出 了 这 样 的 依 据 : 由 于 其 在 侦 查 期 间 能 够 主 动 交 代 犯 罪 事 实, 所 得 赃 款 赃 物 已 基 本 追 缴 或 抵 缴, 具 有 法 定 酌 定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根 据 边 飞 犯 罪 的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和 对 社 会 的 危 害 程 度, 法 院 依 法 做 出 上 述 判 决 据 传, 最 初, 有 关 部 门 只 是 掌 握 了 边 飞 45 万 元 的 涉 案 金 额, 但 边 飞 认 罪 态 度 较 好, 供 述 越 来 越 多, 涉 案 金 额 大 多 为 他 本 人 主 动 交 代 但 是, 该 判 决 还 是 引 起 一 些 争 议 有 人 说, 想 当 年, 江 西 省 原 副 省 长 胡 长 清 收 受 贿 544 万 余 元,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原 局 长 郑 筱 萸 同 其 妻 子 收 受 财 物 人 民 币 数 百 万 元 就 被 判 以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他 们 级 别 比 边 飞 高, 涉 案 金 额 比 边 飞 少, 尚 且 如 此, 边 飞 何 以 能 够 保 命? 北 京 新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律 师 马 奇 勋 告 诉 中 国 新 闻 周 刊, 目 前, 河 北 省 高 院 正 在 对 边 飞 案 进 行 死 缓 复 核, 一 般 不 超 过 3 个 月 会 有 结 果 他 说, 这 种 贪 污 受 贿 的 职 务 类 犯 罪 在 很 多 国 家 都 是 没 有 死 刑 的 从 他 作 为 律 师 的 角 度 来 看, 这 个 判 决 在 量 刑 上 是 适 当 偏 重 的 北 京 大 学 廉 政 建 设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庄 德 水 告 诉 中 国 新 闻 周 刊, 在 中 国 新 修 订 的 刑 法 中, 已 经 取 消 了 对 贪 腐 官 员 具 体 涉 案 金 额 的 限 制 对 贪 官 审 判 除 了 考 虑 金 额 外, 还 要 考 虑 其 贪 腐 情 形 和 社 会 影 响 力 看 是 不 是 造 成 了 巨 大 的 社 会 危 害 严 重 的 财 产 损 失 等 这 些 小 官 虽 然 是 巨 贪, 但 是 其 影 响 力 仅 仅 在 其 所 在 的 基 层 现 在, 和 金 额 脱 钩, 重 点 考 虑 犯 罪 情 形 和 影 响 力, 其 实 是 给 很 多 官 员 上 了 紧 箍 咒, 原 来 我 们 以 金 钱 数 额 判 定 官 员 贪 腐 严 重 性, 很 多 官 员 就 会 在 金 额 上 做 文 章, 甚 至 用 返 还 金 额 的 方 式 减 轻 罪 责 赌 气 式 贪 腐? 和 不 少 落 马 官 员 一 样, 边 飞 任 县 委 书 记 时, 也 是 掌 声 一 片 2007 年 9 月 3 日, 邯 郸 日 报 刊 发 了 一 篇 文 章 三 大 区 域 并 进, 提 升 区 域 经 济 中 心 产 业 支 撑 力, 文 中 提 到 : 近 4 年 来, 魏 县 项 目 建 设 从 小 到 大, 不 论 从 规 模 还 是 从 数 量 上 都 有 了 质 的 变 化 全 县 新 建 投 资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业 项 目 60 个, 总 投 资 达 16 亿 元 ; 共 签 约 项 目 183 个, 总 投 资 亿 元 魏 县 已 具 备 了 东 部 突 破 的 条 件 一 位 熟 悉 当 地 官 场 文 化 的 知 情 人 士 告 诉 中 国 新 闻 周 刊, 在 大 名 任 县 委 书 记 期 间, 边 飞 也 重 视 扶 植 民 营 企 业, 在 招 商 引 资 方 面 他 也 确 实 有 一 些 经 验 比 如, 他 曾 亲 自 去 北 京 和 一 家 知 名 饮 料 公 司 谈 合 作, 促 进 该 公 司 落 户 大 名 县 边 飞 在 被 羁 押 期 间 曾 表 示, 自 认 为 在 魏 县 县 委 书 记 任 上 工 作 成 绩 很 好, 下 一 步 应 该 到 市 里 工 作, 但 没 想 到 被 调 到 永 年 继 续 当 县 委 书 记, 从 那 时 起 自 己 开 始 大 肆 敛 财, 但 也 没 有 放 松 本 职 工 作, 政 绩 还 算 突 出 在 永 年, 当 了 多 年 县 委 书 记 后, 满 以 为 能 当 32

33 热 点 聚 焦 市 领 导 了, 可 竟 然 又 被 调 到 经 济 水 平 远 不 如 永 年 县 甚 至 是 十 分 贫 困 的 大 名 县 做 县 委 书 记 心 理 上 感 觉 很 不 满, 更 加 追 求 金 钱 利 益 对 边 飞 这 种 升 迁 不 成 才 贪 腐 的 说 法, 庄 德 水 认 为, 这 种 心 理 不 仅 在 基 层 官 员 群 体 中 存 在, 很 多 官 员 都 经 常 认 为 自 己 理 所 当 然 地 应 该 获 得 升 迁 机 会, 一 旦 升 迁 不 了, 就 牢 骚 满 腹 心 理 失 衡, 就 想 动 用 手 中 权 力, 用 经 济 上 的 补 偿 来 弥 补 自 己 政 治 上 的 损 失 在 人 多 岗 位 少 职 位 更 少 的 情 况 下, 官 场 的 竞 争 非 常 激 烈 庄 德 水 说, 何 况, 现 在 组 织 上 对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的 标 准, 也 不 是 完 全 看 个 人 政 绩, 还 会 看 他 的 政 绩 是 实 实 在 在 的, 还 是 掺 杂 了 水 分 的 其 次 还 会 考 虑 领 导 班 子 的 整 体 气 质, 考 虑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年 龄 的 层 次 性, 能 力 的 互 补 性 等 等 并 不 是 在 基 层 干 出 政 绩 就 一 定 会 晋 升 前 述 知 情 人 士 称, 虽 然 自 认 为 有 政 绩 的 边 飞 没 有 调 到 市 里 工 作, 但 是 从 魏 县 去 永 年 县 1 年 多 后, 尽 管 还 是 县 委 书 记, 但 是 级 别 已 提 为 副 厅 级, 到 大 名 后 也 是 副 厅 级 他 说 的 贪 腐 原 因 未 必 是 实 情, 关 键 还 是 他 的 贪 欲 在 作 祟 中 国 新 闻 周 刊 记 者 查 阅 边 飞 的 简 历, 也 证 实 了 上 述 说 法 :2008 年 5 月, 边 飞 调 任 永 年 县 委 书 记 2009 年 12 月, 他 的 级 别 由 正 处 升 为 副 厅 他 在 副 厅 级 职 务 的 任 上 落 马 近 日, 有 媒 体 报 道 称, 边 飞 任 大 名 县 委 书 记 时 工 资 5000 多 元 对 此, 上 述 知 情 人 士 告 诉 中 国 新 闻 周 刊, 边 飞 工 资 是 4000 多 元, 加 上 补 贴 总 共 超 过 5000 元 是 有 可 能 的, 但 是 补 贴 具 体 有 多 少 不 得 而 知 亿 元 贪 腐 路 这 个 周 转 于 贫 困 县 的 县 太 爷, 其 亿 元 贪 腐 数 额 从 何 而 来? 据 检 方 介 绍, 边 飞 在 其 第 一 任 的 魏 县 县 委 书 记 期 间, 有 15 万 元 受 贿 金 额, 绝 大 多 数 犯 罪 行 为 和 涉 案 金 额, 都 发 生 在 永 年 和 大 名 其 中 永 年 的 贪 腐 最 多 知 情 人 士 告 诉 中 国 新 闻 周 刊 在 边 飞 做 过 县 委 书 记 的 三 个 县 中, 永 年 是 经 济 实 力 最 强 的 公 开 资 料 显 示, 标 准 件 产 业 作 为 永 年 县 的 特 色 产 业, 已 有 30 多 年 的 生 产 历 史 全 县 生 产 企 业 有 3800 多 家, 年 产 量 280 万 吨, 产 值 120 亿 元, 约 占 全 国 市 场 份 额 的 40% 以 上, 产 品 出 口 日 本 东 南 亚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而 身 为 国 家 级 贫 困 县 的 大 名 和 魏 县 基 本 上 仍 以 农 业 为 主 大 名 县 当 地 一 位 官 员 说, 邯 郸 东 边 的 大 名 等 几 个 县 经 济 相 对 落 后, 发 展 缓 慢, 财 政 很 紧, 基 本 上 每 年 还 要 靠 武 安 县 涉 县 等 西 部 几 个 县 的 财 政 给 贴 补 边 飞 在 永 年 县 的 贪 腐 成 果, 除 了 得 益 于 该 县 经 济 实 力 本 身 强 之 外, 还 与 永 年 当 时 主 推 三 年 大 变 样 的 政 策 有 关 系 2010 年 2 月 22 日, 邯 郸 日 报 发 文 三 年 大 变 样 变 出 新 永 年 称,2009 年 以 来, 永 年 县 力 争 实 现 三 年 大 变 样 三 年 上 水 平 三 年 出 品 位 2010 年 11 月 15 日, 永 年 县 网 发 文 永 年 县 三 年 大 变 样 成 效 显 著 称,2008 年 以 来, 永 年 三 年 累 计 投 资 83.5 亿 元, 拆 违 拆 旧 万 平 方 米 城 中 村 改 造 新 民 居 建 设 景 观 环 境 整 治 等 也 取 得 历 史 性 突 破, 随 着 一 项 项 城 建 工 程 强 势 推 进, 该 县 年 实 现 由 县 向 城 华 丽 转 身, 一 个 环 境 优 美 生 态 宜 居 的 新 城 区 破 茧 而 出 但 是 因 为 急 功 近 利, 在 大 拆 大 建 使 得 城 市 外 貌 焕 然 一 新 的 表 象 背 后, 也 造 成 了 很 多 贪 腐 问 题 及 民 怨 边 飞 被 调 查 后, 永 年 县 数 个 局 长 也 被 调 查 坊 间 传 言, 当 时 边 飞 的 妻 子 垄 断 了 永 年 的 建 筑 土 石 方 开 挖 和 基 建 项 目, 从 中 获 利 匪 浅 永 年 县 南 沿 村 镇 南 街 村 农 民 李 付 山, 今 年 已 经 68 岁 他 告 诉 中 国 新 闻 周 刊,2009 年 6 月, 他 们 村 有 50 多 亩 耕 地 被 政 府 强 占 后 卖 给 开 发 商 也 没 开 村 民 大 会, 在 未 征 求 村 民 意 见 的 情 况 下, 政 府 就 以 每 亩 3.5 万 元 的 廉 价 强 行 霸 占 了 我 们 的 耕 地, 再 以 高 价 卖 给 开 发 商 很 多 村 民 自 认 倒 霉 领 了 补 偿 款, 因 为 我 坚 持 反 对 他 们 的 霸 占 行 33

34 热 点 聚 焦 为, 至 今 6 年 多 了, 我 的 补 偿 款 也 分 文 没 得 到 卖 官 索 贿 等 也 是 边 飞 敛 财 的 法 宝 边 飞 的 判 决 书 中 提 到, 其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为 他 人 在 职 务 晋 升 调 整 项 目 协 调 审 批 工 程 承 揽 建 设 等 方 面 谋 取 利 益, 先 后 多 次 非 法 收 受 索 取 他 人 贿 赂 据 悉, 在 向 边 飞 行 贿 过 的 官 员 名 单 中, 包 含 县 委 常 委, 也 有 县 局 局 长 镇 党 委 书 记 乡 长 村 支 书 等 买 官 的 钱 有 的 是 开 发 商 垫 付 的, 事 成 后, 再 把 工 程 包 给 开 发 商 一 位 知 情 者 说 前 述 知 情 人 士 告 诉 中 国 新 闻 周 刊, 边 飞 在 任 的 几 年 里, 大 名 买 官 卖 官 的 现 象 比 较 普 遍 但 是, 这 些 买 官 价 格 没 有 确 切 数 据, 未 必 可 信 要 想 在 当 地 发 展, 从 政 或 从 商 者 和 县 领 导 搞 好 关 系, 比 和 市 长 搞 好 关 系 都 重 要, 尤 其 是 和 县 委 书 记 关 系 的 亲 疏 远 近 至 关 重 要 所 以, 官 员 求 升 迁 或 商 人 求 照 顾, 都 需 要 长 期 投 资, 不 能 仅 仅 是 到 了 需 要 的 时 候 才 去 送 礼 感 觉 一 段 时 间 不 联 系 了, 就 要 带 上 东 西 及 时 走 动 下 而 长 期 投 资 累 计 的 金 额 多 少 就 更 不 好 统 计 了 公 开 资 料 显 示,2008 年 10 月, 时 任 永 年 县 委 书 记 的 边 飞, 在 办 公 室 收 受 时 任 永 年 县 一 名 乡 镇 干 部 现 金 人 民 币 10 万 元, 随 后 此 人 被 任 命 为 永 年 县 某 局 副 局 长 ;2009 年 上 半 年, 边 飞 又 收 受 其 现 金 人 民 币 10 万 元, 随 后 此 人 被 任 命 为 该 局 局 长 ;2012 年 2 月, 时 任 大 名 县 委 书 记 的 边 飞, 在 办 公 室 收 受 大 名 县 某 镇 党 委 书 记 所 送 现 金 人 民 币 40 万 元, 此 人 随 后 被 任 命 为 大 名 县 某 局 局 长, 一 年 后, 边 飞 又 以 借 钱 为 名 向 此 人 索 要 15 万 元, 这 名 局 长 不 久 把 20 万 元 放 到 边 飞 办 公 室 文 件 柜 内 ;2013 年 春 节 前, 大 名 县 一 家 公 司 董 事 长 到 边 飞 办 公 室 送 给 他 现 金 10 万 元 这 位 董 事 长 在 证 言 中 说, 此 举 只 是 为 了 让 自 己 的 企 业 有 好 的 发 展 环 境 官 小 权 大 胆 子 肥 谈 及 边 飞, 很 多 人 会 想 到 在 其 家 中 搜 出 现 金 1.2 亿 元, 黄 金 37 公 斤, 房 产 手 续 68 套 的 河 北 省 秦 皇 岛 市 北 戴 河 区 供 水 总 公 司 总 经 理 马 超 群 近 段 时 间, 类 似 边 飞 马 超 群 这 种 小 官 巨 贪 的 案 例 频 频 进 入 公 众 视 野 : 2015 年 6 月 8 日, 石 家 庄 市 检 察 院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通 报 该 市 检 察 机 关 近 年 来 查 处 的 一 批 小 官 巨 腐 案 件 通 报 名 单 中 除 了 边 飞, 还 有 栾 城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原 副 局 长 李 建 永 县 供 热 公 司 原 总 经 理 刘 建 雪 平 山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原 局 长 田 明 月 石 家 庄 市 房 管 局 办 公 室 原 副 主 任 杜 炜 等 2015 年 8 月 7 日, 中 纪 委 官 网 通 报 称, 北 京 一 个 村 官 ( 指 昌 平 区 马 池 口 镇 农 业 服 务 中 心 原 主 任 张 佩 山 ) 利 用 村 级 资 金 进 行 投 资 理 财, 总 投 资 额 惊 人 通 报 称,2008 年 9 月 至 2014 年 4 月, 张 佩 山 多 次 擅 自 动 用 马 池 口 镇 会 计 事 务 服 务 中 心 代 管 的 村 级 资 金 进 行 投 资 理 财, 总 投 资 额 8.21 亿 元, 并 将 其 中 的 300 万 元 转 入 个 人 账 户 进 行 理 财, 收 益 归 个 人 所 有 另 有 2000 万 元 到 期 未 能 收 回 期 间 还 收 受 某 信 托 公 司 业 务 员 给 予 的 感 谢 费 14 万 元 2015 年 6 月, 张 佩 山 被 开 除 党 籍, 涉 嫌 犯 罪 问 题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在 反 腐 力 度 不 减 的 大 背 景 下, 这 些 芝 麻 官 的 贪 腐 成 绩 单 如 此 醒 目, 引 人 深 思 庄 德 水 告 诉 中 国 新 闻 周 刊, 这 些 官 员 级 别 不 大, 但 是 权 力 很 大, 胆 子 很 大 总 结 一 句 话 就 是 : 官 小 权 大 胆 子 肥 基 层 地 方 不 大, 但 是 很 多 基 层 官 员 都 像 是 土 皇 帝 一 样, 他 们 掌 握 着 当 地 的 矿 产 土 地 等 资 源, 涉 及 到 拆 迁 土 地 批 租 招 投 标 等 权 力, 这 都 是 权 力 和 资 源 高 度 密 集 的 领 域 这 就 造 成 了 小 官 巨 贪 的 现 象 庄 德 水 说 他 们 在 基 层 位 高 权 重, 早 已 形 成 了 权 力 垄 断, 权 力 失 去 了 制 约 没 有 监 督, 就 必 然 导 致 腐 败 因 此, 还 需 要 完 善 制 度, 形 成 有 效 的 监 督 方 式 ( 中 国 新 闻 周 刊 2015 年 第 30 期 ) 34

35 声 音 23 万 购 的 车, 凭 啥 要 花 26 万 维 修? 何 勇 海 23 万 元 的 轿 车, 维 修 费 报 价 竟 然 高 达 26 万 元, 维 修 费 怎 么 比 车 都 贵? 这 是 河 南 南 阳 的 李 先 生 所 遭 遇 的, 他 的 轿 车 送 4S 店 拆 检 后 被 告 知 天 价 维 修 费 他 决 定 放 弃 后, 又 被 告 知 : 需 支 付 拆 修 费 停 车 管 理 费 拖 车 费, 共 计 5.6 万 元 4S 店 解 释 说, 李 先 生 这 款 车 属 于 原 装 进 口 车 型, 配 件 维 修 费 用 要 比 一 般 国 产 车 高 很 多 即 便 高 很 多, 也 不 可 能 鼻 子 大 过 脸 吧? 如 此 奇 葩 的 收 费, 到 底 是 依 据 什 么 标 准 计 算 出 来 的? 4S 店 有 关 负 责 人 称, 这 个 费 用 是 由 专 门 的 鉴 定 机 构 给 出 的, 并 不 是 实 际 的 维 修 费 用 那 么 问 题 又 来 了 : 实 际 维 修 费 用 是 多 少? 为 什 么 没 跟 车 主 说? 专 门 鉴 定 机 构 又 指 什 么? 恐 怕 这 都 是 为 天 价 维 修 费 找 的 借 口 吧 类 似 于 李 先 生 这 种 天 价 修 车 遭 遇, 近 年 来 在 国 内 汽 车 维 修 业 并 不 鲜 见 在 今 年 央 视 3 15 晚 会 上, 一 些 品 牌 汽 车 的 多 家 4S 店, 通 过 小 病 大 修 没 病 也 修 只 换 不 修 过 度 保 养 等 手 段 牟 取 暴 利 的 猫 腻 被 曝 光, 在 央 视 记 者 进 行 的 22 次 售 后 体 验 调 查 中, 小 病 大 修 情 况 出 现 16 次, 占 比 高 达 73% 当 4S 店 将 汽 车 的 保 养 和 维 修 作 为 最 重 要 的 收 入 来 源, 便 是 对 消 费 者 利 益 的 严 重 盘 剥 有 汽 车 经 销 商 认 为 消 费 者 既 然 买 得 起 车, 就 肯 定 用 得 起 车, 在 车 辆 维 修 时 便 下 狠 手 宰 人 即 便 消 费 者 真 用 得 起, 但 经 销 商 利 用 消 费 者 不 懂 汽 车 维 修 知 识 或 行 情 而 狮 子 大 开 口, 恐 怕 无 异 于 消 费 欺 诈 对 于 这 种 涉 嫌 欺 诈 的 汽 车 维 修 乱 象, 有 关 部 门 不 能 不 严 查 不 制 裁 这 种 乱 象, 除 了 会 侵 割 车 主 的 合 法 权 益 之 外, 还 会 大 大 拖 累 汽 车 销 售 维 修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只 有 让 消 费 者 真 正 享 受 到 合 理 公 正 的 购 车 修 车 保 养 服 务, 汽 车 市 场 才 能 进 一 步 做 大 做 强 做 优 去 年 9 月, 十 部 委 发 布 关 于 促 进 汽 车 维 修 业 转 型 升 级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的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破 除 零 部 件 和 维 修 渠 道 垄 断 确 实, 除 对 维 修 乱 象 加 大 处 罚 力 度 外, 破 垄 断 也 应 是 重 要 着 力 点 有 网 友 说 得 好 : 汽 车 有 问 题 不 修 太 危 险, 维 修 不 找 捆 绑 了 车 险 与 原 配 件 的 4S 店 又 没 保 障, 就 只 有 选 择 4S 店 了, 不 被 狠 宰 一 刀 才 是 稀 奇 事 ( 据 新 华 网 ) 35

36 声 音 我 们 需 要 怎 样 的 听 证 会? 马 若 虎 有 媒 体 报 道,8 月 26 日 召 开 的 兰 州 市 天 然 气 阶 梯 价 格 听 证 会 玩 起 了 快 闪 : 整 个 听 证 会 用 时 35 分 钟, 其 中 有 的 代 表 发 言 只 用 了 17 秒 于 是 引 起 了 不 少 人 质 疑, 或 许 听 证 会 真 成 了 一 场 秀 我 由 此 想 到 8 月 7 日 召 开 的 郑 州 市 水 价 调 整 听 证 会, 因 为 禁 止 新 闻 媒 体 进 入 和 有 限 制 的 采 访, 同 样 引 发 了 不 小 的 争 议 一 些 媒 体 分 析, 可 能 是 怕 此 次 水 价 涨 的 太 高, 引 发 大 众 质 疑 有 质 疑 并 不 可 怕, 举 行 听 证 会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尽 可 能 消 除 质 疑 ; 而 这 必 须 建 立 在 广 泛 听 取 民 意 的 基 础 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规 定, 制 定 关 系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公 用 事 业 价 格 公 益 性 服 务 价 格 自 然 垄 断 经 营 的 商 品 价 格 等 政 府 指 导 价 政 府 定 价, 应 当 建 立 听 证 会 制 度, 由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主 持, 征 求 消 费 者 经 营 者 和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论 证 其 必 要 性 可 行 性 ; 政 府 制 定 价 格 听 证 办 法 除 了 规 定 定 价 听 证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效 率 的 原 则 外, 还 对 听 证 的 组 织 程 序 等 作 出 了 要 求 然 而 近 年 来, 逢 涨 必 听 逢 听 必 涨 一 度 成 为 舆 论 焦 点, 让 听 证 会 制 度 陷 入 信 任 危 机 要 化 解 危 机, 就 要 不 断 完 善 听 证 会 制 度, 切 实 发 挥 听 证 会 的 作 用, 尊 重 民 意, 让 其 得 到 充 分 表 达 具 体 来 说, 就 是 要 搞 清 楚 以 下 三 个 问 题 首 先 要 明 确 谁 听 谁 听 证 会 由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参 加 的 有 消 费 者 经 营 者 与 定 价 听 证 项 目 有 关 的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方, 专 家 学 者 政 府 部 门 社 会 组 织 和 其 他 人 员, 故 而 是 组 织 者 听 参 加 者 的 发 言 倘 若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颠 三 倒 四 本 末 倒 置, 就 容 易 让 听 证 会 变 成 发 布 会 其 次 要 明 确 听 什 么 不 能 只 听 赞 成 的 意 见, 要 尽 可 能 多 地 听 取 各 方 面 意 见, 哪 怕 是 反 对 的 意 见 这 个 环 节 的 关 键 在 于 选 出 合 适 称 职 的 代 表 代 表 的 不 靠 谱, 容 易 导 致 听 证 会 有 名 无 实, 甚 至 暗 箱 操 作 利 益 输 送 等 乱 象, 严 重 损 害 了 政 府 形 象 和 群 众 利 益 维 护 群 众 权 益, 保 证 听 证 会 规 范 有 序, 必 须 遏 制 种 种 乱 象, 对 违 法 乱 纪 者 严 格 追 责 最 后 要 明 确 如 何 听 一 方 面, 听 证 会 要 开 得 公 开 透 明, 有 时 也 可 进 行 现 场 直 播, 比 如 去 年 召 开 的 北 京 公 交 地 铁 调 价 听 证 会 ; 另 一 方 面, 组 织 者 应 对 各 方 意 见 的 采 纳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对 最 后 的 定 价 方 案 公 开 解 释, 政 府 制 定 价 格 听 证 办 法 规 定, 定 价 机 关 作 出 定 价 决 定 时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听 证 会 的 意 见, 作 出 定 价 决 定 后, 应 当 通 过 政 府 网 站 新 闻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布 定 价 决 定 和 对 听 证 会 参 加 人 主 要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及 理 由 ; 对 听 证 会 上 参 加 人 提 出 的 意 见, 听 证 人 是 否 采 纳, 采 纳 或 拒 绝 的 理 由, 都 应 当 写 入 听 证 报 告, 供 政 府 决 策 部 门 参 考, 同 时 以 适 当 的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搞 清 楚 这 些 问 题, 听 证 会 才 不 会 流 于 形 式 政 府 才 可 以 根 据 听 证 会 参 加 人 提 出 的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原 有 定 调 价 方 案 ; 有 关 部 门 才 可 以 通 过 听 证 会, 对 听 证 会 参 加 人 的 意 见 进 行 反 馈 那 些 浪 费 资 源 欺 骗 感 情 的 听 证 会, 不 要 也 罢 ( 据 新 华 网 ) 36

37 声 音 200 分 怎 么 读 大 学? 许 锋 由 于 各 种 客 观 条 件 的 变 化, 大 学 的 门 槛 似 乎 越 来 越 低,2015 年 北 京 市 高 考 报 名 人 数 为 人, 其 中 参 加 统 考 的 考 生 人 数 为 人, 单 考 单 招 报 名 人 数 为 6380 人 据 此 计 算, 今 年 北 京 高 招 本 科 录 取 率 达 到 71.8% ( 据 北 京 日 报 ) 而 我 所 在 的 广 东 今 年 则 有 75.4 万 名 学 生 参 加 高 考, 有 万 人 上 了 本 科 没 有 被 本 科 高 校 录 取 的 学 生 便 属 于 专 科 生 源 多 少 分 能 上 专 科 呢? 北 京 有 的 高 校 考 生 考 150 分 便 能 上, 广 东 的 在 200 分 左 右 这 不 是 北 京 广 东 独 有, 也 不 是 今 年 才 有,100 多 分 的 成 绩 在 中 国 有 大 学 可 读, 此 种 情 况 已 维 持 了 很 多 年 抛 开 其 他 因 素, 有 大 学 读, 对 于 学 生 来 说, 未 尝 不 是 好 事, 问 题 是, 200 分 怎 么 读 大 学? 分 数 虽 不 能 代 表 一 切, 但 学 习 好 基 础 扎 实 才 能 考 取 高 分 也 是 事 实 ; 200 分 的 学 生 自 然 属 于 学 习 差 基 础 弱 的 以 这 样 的 底 子 进 入 大 学, 该 怎 么 读 书 呢? 首 先, 当 知 耻 而 后 勇 学 生 的 本 职 是 学 习 高 中 3 年, 没 读 好 书, 不 管 什 么 理 由, 俱 往 矣 但 古 语 言, 知 耻 而 后 勇 或 许, 你 进 不 了 梦 寐 以 求 的 学 校, 但 你 有 选 择 如 何 读 大 学 如 何 生 活 的 权 利 你 甚 至 不 必 为 父 母 而 读 书, 不 必 为 世 俗 的 目 光 而 读 书, 但 为 自 己 而 读 书 还 不 够 么? 所 以, 200 分 的 学 生 更 要 有 理 想, 200 分 撑 不 起 的 命 运, 要 靠 理 想 去 支 撑 但 是, 我 在 大 学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之 余, 与 一 些 大 学 生 交 流 时, 发 现 即 便 是 高 考 成 绩 不 错 的 学 生, 理 想 也 往 往 很 虚 幻, 大 一 时 懵 懵 懂 懂 不 知, 大 二 时 支 支 吾 吾 不 知 我 们 都 知 道, 周 恩 来 的 理 想 是 为 中 华 之 崛 起 而 读 书, 这 种 豪 言 壮 语 非 凡 夫 俗 子 所 能 有, 200 分 的 学 生 未 必 有, 四 五 百 分 的 学 生 也 未 必 有, 理 想 和 分 数 没 有 直 接 关 系 但 正 是 因 为 如 此, 如 果 200 分 的 学 生 能 在 大 学 里 树 立 一 种 理 想, 并 为 实 践 理 想 而 努 力, 有 朝 一 日, 也 有 机 会 演 绎 人 生 的 精 彩 其 次, 当 卧 薪 尝 胆 奋 发 图 强 毋 庸 置 疑, 200 分 的 学 生 在 实 现 理 想 的 路 上 一 定 会 比 高 分 者 要 付 出 更 多 艰 辛, 昨 天 没 有 努 力 学 习, 今 天 则 要 努 力 补 习, 学 习 没 有 捷 径, 笨 鸟 可 以 先 飞, 勤 能 补 拙, 世 上 无 难 事, 只 要 肯 登 攀 这 不 是 空 洞 的 说 教 之 词, 而 是 先 贤 哲 人 的 谆 谆 教 诲 因 此, 入 学 之 初, 便 要 为 自 己 做 好 规 划 学 什 么 怎 么 学? 我 以 为, 200 分 的 学 生, 首 先 要 完 全 娴 熟 地 掌 握 一 门 手 艺, 动 手 能 力 要 一 流 熟 能 生 巧, 没 有 什 么 学 不 会 前 不 久, 家 里 的 一 块 墙 面 潮 气 东 来, 从 未 干 过 泥 瓦 匠 的 我 自 己 动 手, 刮 墙 抹 腻 子 刷 涂 料, 忙 了 一 天 一 夜, 虽 累 得 腰 酸 背 痛, 但 当 白 生 生 的 墙 呈 现 在 自 己 眼 前 时, 特 别 有 成 就 感 现 实 中, 确 有 学 计 算 机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不 会 设 置 电 脑 IP, 一 问, 人 家 大 言 不 惭, 我 是 学 硬 件 的 确 有 当 工 程 师 的 大 老 爷 们 不 会 换 灯 泡, 确 有 大 量 白 领 不 会 用 传 真 机 扫 描 仪 照 相 机 转 换 PDF 文 件 其 次 要 有 与 众 不 同 的 洞 察 力 你 做 不 到 才 高 八 斗, 但 可 以 做 到 眼 观 六 路 耳 听 八 方, 让 自 己 变 得 敏 锐 敏 锐 是 可 以 培 养 的, 多 读 书 看 报, 有 比 较 地 看 新 闻, 关 注 政 治 财 经 地 产 股 市 科 技 在 信 息 社 会, 没 有 人 能 置 身 事 外 要 学 会 从 庞 杂 的 信 息 中 捞 取 有 价 值 的 参 考 消 息 有 玩 笑 说, 今 天 考 了 五 六 百 分 的 学 生 将 来 可 能 要 为 考 了 200 多 分 的 学 生 打 工 老 板 不 是 高 分 者 的 专 利, 但 一 心 只 当 混 世 魔 王 胸 无 大 志 手 无 金 刚 钻 儿 的 大 学 生, 注 定 是 当 不 了 老 板 的 ( 据 新 华 网 ) 37

38 研 究 与 探 讨 公 众 需 要 的 正 义 应 符 合 法 律 要 求 的 公 平 再 论 刑 法 第 三 百 六 十 条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存 废 内 蒙 古 东 日 律 师 事 务 所 段 亮 [ 摘 要 ] 在 不 久 前 结 束 的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自 此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从 2010 年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孙 晓 梅 首 次 提 出 该 建 议 以 来, 围 绕 是 否 应 该 废 除 刑 法 第 360 条 第 2 款 嫖 宿 幼 女 罪, 学 界 和 社 会 人 士 存 在 的 争 议 尘 埃 落 定 作 为 执 业 20 年 并 一 直 致 力 于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 的 律 师 笔 者 认 为, 应 从 更 加 理 性 的 角 度 看 待 这 一 问 题 [ 关 键 词 ] 嫖 宿 幼 女 罪 ; 犯 罪 主 体 ; 立 法 完 善 一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历 史 由 来 及 法 律 释 义 嫖 宿 幼 女 罪 是 指 嫖 宿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幼 女 的 行 为 1997 年 刑 法 修 订, 在 第 360 条 第 2 款 规 定, 嫖 宿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幼 女 的,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自 此, 嫖 宿 幼 女 罪 成 为 了 单 独 的 刑 法 罪 名, 与 原 来 刑 法 中 的 强 奸 罪 相 区 别 将 嫖 宿 幼 女 罪 单 独 定 罪, 立 法 原 意 是 要 严 惩 嫖 宿 幼 女 的 行 为, 这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刑 法 室 编 著 的 1997 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释 义 中 有 明 确 说 明, 嫖 宿 幼 女 的 行 为, 极 大 地 损 害 幼 女 的 身 心 健 康 和 正 常 发 育, 且 对 幼 女 的 思 想 具 有 极 大 的 腐 蚀 作 用, 使 有 不 良 习 性 的 幼 女 在 卖 淫 泥 潭 中 越 陷 越 深, 有 的 幼 女 被 染 上 性 病 贻 害 终 生 为 了 严 厉 打 击 嫖 宿 幼 女 的 行 为, 本 款 将 嫖 宿 不 满 十 四 岁 的 幼 女 的 行 为 规 定 为 犯 罪 根 据 本 款 的 规 定, 行 为 人 只 要 实 施 了 嫖 宿 幼 女 的 行 为, 无 论 嫖 客 是 否 明 知 嫖 宿 对 象 是 幼 女, 均 构 成 本 罪,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那 么, 就 刑 法 规 定 以 及 刑 法 释 义 中 的 解 释, 我 们 可 以 进 一 步 明 确 : 1.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没 有 特 殊 化, 为 一 般 主 体 即 凡 年 满 十 六 周 岁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均 可 构 成 本 罪 2.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犯 罪 客 体 主 要 是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及 道 德 风 尚, 重 点 是 要 严 厉 打 击 幼 女 卖 淫 及 嫖 宿 幼 女 的 行 为 它 的 严 厉 表 现 在 该 罪 的 起 刑 点 为 五 年, 这 在 刑 法 诸 罪 中 很 少, 包 括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起 刑 点 也 仅 仅 是 三 年 而 已, 可 见,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设 立 本 意 是 为 了 更 好 地 保 护 幼 女 3.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嫖 宿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幼 女 的 行 为 在 这 里 有 必 要 解 释 一 下 嫖 宿 的 法 律 含 义 嫖 宿 是 指 以 交 付 金 钱 或 其 他 财 物 为 代 价, 与 卖 淫 幼 女 发 生 性 交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性 淫 乱 活 动 的 行 为 这 里 的 性 淫 乱 活 动 包 括 幼 女 以 生 殖 器 乳 房 腹 股 沟 口 等 接 触 刺 激 男 性 生 殖 器 官 的 各 种 行 为 同 时, 这 里 的 嫖 宿 行 为 应 视 为 一 个 包 括 与 卖 淫 幼 女 结 识 谈 价 支 付 发 生 手 淫 口 淫 性 交 肛 交 等 与 此 有 关 行 为 的 整 体 过 程, 行 为 人 在 嫖 宿 主 观 犯 意 的 支 配 下, 从 事 了 上 述 过 程 中 任 一 环 节 的, 都 应 视 为 嫖 宿 1 笔 者 赞 同 对 嫖 宿 的 这 一 理 解, 它 源 于 2001 年 公 安 部 关 于 对 同 性 之 间 以 钱 财 为 媒 介 的 性 行 为 定 性 问 题 的 批 复, 即 不 特 定 的 异 性 或 者 同 性 之 间 以 金 钱 财 物 为 媒 介 发 生 的 不 正 当 的 性 关 系 的 行 为, 包 括 口 淫 手 淫 鸡 奸 等 行 为, 都 属 于 卖 淫 嫖 娼 行 为 可 见, 卖 淫 嫖 娼 行 为 的 客 观 方 面 是 卖 淫 者 与 嫖 客 之 间 互 相 勾 引 结 识 讲 价 支 付 发 生 手 淫 口 淫 性 交 等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行 为 2 1http:// 2 王 锴. 论 卖 淫 嫖 娼 的 认 定 [J]. 江 西 公 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2006(1) 38

39 研 究 与 探 讨 4.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是 否 要 求 明 知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幼 女, 立 法 未 明 确 规 定 但 依 据 刑 法 释 义, 行 为 人 只 要 实 施 了 嫖 宿 幼 女 的 行 为, 无 论 嫖 客 是 否 明 知 嫖 宿 对 象 是 幼 女, 均 构 成 本 罪, 也 就 是 说, 嫖 宿 幼 女 罪 设 立 之 始 是 不 以 侵 害 人 明 知 被 害 人 是 幼 女 为 立 案 定 罪 标 准 的, 只 要 侵 害 人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嫖 宿 幼 女 的 行 为 即 认 定 嫖 宿 幼 女 罪 成 立 然 而, 在 该 罪 实 施 以 后, 学 界 和 社 会 人 士 认 为 如 果 仅 凭 被 害 人 的 实 际 年 龄 来 决 定 行 为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不 符 合 刑 法 关 于 主 客 观 相 一 致 的 刑 罚 适 用 原 则, 呼 吁 司 法 实 践 中 不 能 单 纯 地 实 行 客 观 归 罪, 还 必 须 考 虑 行 为 人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时, 在 主 观 上 是 否 明 知 被 害 人 是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幼 女, 以 准 确 定 罪, 正 确 适 用 刑 罚 在 这 样 的 呼 声 下,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于 2001 年 6 月 11 日 公 布 关 于 构 成 嫖 宿 幼 女 罪 主 观 上 是 否 需 要 具 备 明 知 要 件 的 解 释, 规 定 行 为 人 知 道 被 害 人 是 或 者 可 能 是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幼 女 而 嫖 宿 的, 适 用 刑 法 第 360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以 嫖 宿 幼 女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据 此, 认 定 嫖 宿 幼 女 罪 要 求 侵 害 人 主 观 方 面 明 知 受 害 人 为 幼 女 二 嫖 宿 幼 女 罪 仍 有 存 在 必 要, 不 应 该 被 彻 底 废 除 近 年 来,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呼 声 一 年 比 一 年 高 涨, 特 别 是 每 年 的 两 会,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成 了 必 提 的 议 案, 总 结 起 来, 呼 吁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将 嫖 宿 幼 女 罪 并 入 强 奸 罪 的 主 要 基 于 两 个 原 因 : 一 是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顶 格 刑 是 十 五 年, 而 强 奸 罪 的 顶 格 刑 是 死 刑, 特 别 是 2009 年 习 水 案 1 之 后, 审 判 实 践 中 陆 续 出 现 多 起 嫖 宿 幼 女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判 刑 较 低 的 现 象, 导 致 人 们 认 为 嫖 宿 幼 女 罪 无 法 对 重 大 嫖 宿 幼 女 的 行 为 进 行 严 厉 打 击, 某 种 程 度 上 却 成 了 为 权 贵 强 奸 下 一 代 专 设 的 免 死 通 道 2 二 是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存 在 等 于 变 相 认 定 幼 女 的 卖 淫 身 份, 无 形 中 将 幼 女 分 为 卖 淫 女 和 一 般 的 幼 女, 这 是 对 受 害 幼 女 的 二 次 伤 害 3 诚 然, 从 某 种 程 度 上 来 说, 他 们 的 意 见 有 其 合 理 性, 但 也 有 一 叶 障 目 的 片 面 性 笔 者 认 为, 任 何 一 部 法 律 的 设 立 或 废 止, 任 一 条 款 的 设 立 或 废 除 都 应 该 本 着 审 慎 的 原 则, 应 该 在 大 量 论 证 之 后 做 出 理 性 的 选 择, 而 不 是 冒 然 跟 着 舆 论 的 方 向 走 实 际 上, 无 论 从 刑 法 系 统 刑 罚 量 刑 亦 或 客 观 事 实 的 角 度, 嫖 宿 幼 女 罪 仍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不 应 该 被 彻 底 废 除 ( 一 ) 从 法 律 规 定 本 身 来 看,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并 入 强 奸 罪 不 科 学 不 合 理 1. 因 犯 罪 主 体 不 同, 将 嫖 宿 幼 女 罪 并 入 强 奸 罪 会 扩 大 男 性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范 围, 不 利 于 对 男 性 未 成 年 人 的 保 护 如 前 文 所 述,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为 一 般 主 体, 应 为 16 周 岁 以 上 具 有 完 全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人 而 根 据 刑 法 第 17 条 第 2 款 规 定 :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人, 犯 故 意 杀 人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或 者 死 亡 强 奸 抢 劫 贩 卖 毒 品 放 火 爆 炸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罪 的, 应 负 刑 事 责 任 也 即 强 奸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可 以 是 相 对 负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人, 也 就 是 说, 强 奸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范 围 要 广 于 嫖 宿 幼 女 罪 如 果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并 入 强 奸 罪, 等 于 为 了 保 护 未 成 年 的 幼 女, 而 扩 大 了 男 性 未 成 年 人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范 围 2. 强 奸 行 为 不 能 涵 盖 嫖 宿 行 为, 将 嫖 宿 幼 女 罪 并 入 强 奸 罪 可 能 会 放 纵 一 些 犯 罪 分 子 通 常 理 解, 强 奸 罪 是 指 违 背 妇 女 意 志, 使 用 暴 力 胁 迫 年 10 月 至 2008 年 7 月 期 间,37 岁 的 社 会 无 业 人 员 袁 某 和 14 岁 辍 学 女 孩 刘 某 及 其 15 岁 男 友, 在 县 城 的 三 所 中 学 和 一 所 小 学 门 口 守 候, 多 次 采 取 挟 持 哄 骗 以 及 胁 迫 等 方 式 强 迫 10 多 名 中 小 学 生 卖 淫 这 10 多 名 中 小 学 生 中 有 多 名 未 满 14 周 岁 侵 害 人 强 迫 他 们 多 次 卖 淫 后, 还 使 受 害 未 成 年 人 寻 找 更 多 的 学 生 作 为 替 身 更 让 人 震 惊 的 是, 涉 案 人 员 中 有 政 府 官 员 司 法 干 部 教 师 以 及 县 人 大 代 表 等 公 职 人 员, 其 中 包 括 该 县 移 民 办 主 任 人 事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干 部 以 及 职 业 高 中 的 教 师 等 参 见 未 成 年 人 遭 受 性 侵 害 案 件 统 计 分 析 报 告 2http:// 3http://bbs.voc.com.cntopic html 39

40 研 究 与 探 讨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强 行 与 妇 女 发 生 性 交 的 行 为, 或 者 故 意 与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幼 女 发 生 性 关 系 的 行 为 也 就 是 说, 强 奸 罪 的 犯 罪 客 观 表 现 是 欲 与 女 性 发 生 性 关 系 的 行 为 而 如 前 所 述,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犯 罪 客 观 表 现 为 与 卖 淫 幼 女 发 生 性 交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性 淫 乱 活 动 的 行 为 这 就 表 明, 如 果 将 嫖 宿 幼 女 罪 并 入 强 奸 罪, 实 际 上 等 于 纵 容 嫖 客 与 卖 淫 幼 女 的 其 他 性 淫 乱 活 动, 并 不 能 达 到 真 正 保 护 幼 女 的 效 果 3. 从 刑 法 统 一 性 和 体 系 性 的 角 度 看, 嫖 宿 幼 女 罪 不 能 废 除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有 关 幼 女 的 罪 名 中, 除 了 强 奸 幼 女 罪 嫖 宿 幼 女 罪 之 外, 尚 有 引 诱 幼 女 卖 淫 罪 组 织 卖 淫 罪 强 迫 卖 淫 罪 等 等 如 果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将 其 并 入 强 奸 罪, 那 么, 引 诱 幼 女 卖 淫 罪 以 及 涉 及 幼 女 的 组 织 卖 淫 罪 强 迫 卖 淫 罪 等 都 需 要 一 并 废 除, 引 诱 幼 女 卖 淫 组 织 幼 女 卖 淫 强 迫 幼 女 卖 淫 的 都 需 要 以 强 奸 罪 共 犯 定 罪 量 刑 可 见, 废 除 360 条 2 款 不 单 单 要 考 虑 该 条 款 本 身, 还 需 要 权 衡 利 弊 考 虑 与 其 相 关 的 条 款, 它 是 成 一 定 体 系 的 ( 二 ) 从 量 刑 上 来 看,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不 一 定 会 带 来 舆 论 想 象 的 公 平 与 正 义, 甚 至 可 能 适 得 其 反 呼 吁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人 们 只 关 注 到 强 奸 罪 的 最 高 刑 期 可 以 是 死 刑, 但 却 忽 略 了 法 定 最 低 刑 的 问 题, 如 前 所 述,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设 立 是 要 严 厉 打 击 幼 女 卖 淫 及 嫖 宿 幼 女 的 行 为, 该 罪 的 起 刑 点 为 五 年, 这 在 刑 法 诸 罪 中 很 少, 包 括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起 刑 点 也 仅 仅 是 三 年 而 已 往 往 起 刑 点 的 高 低 对 于 量 刑 有 着 直 接 而 重 要 的 影 响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常 见 犯 罪 的 量 刑 指 导 意 见, 构 成 强 奸 罪 的, 可 以 根 据 下 列 不 同 情 形 在 相 应 的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1) 强 奸 妇 女 一 人 的, 可 以 在 三 年 至 五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奸 淫 幼 女 一 人 的, 可 以 在 四 年 至 七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十 年 至 十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强 奸 妇 女 奸 淫 幼 女 情 节 恶 劣 的 ; 强 奸 妇 女 奸 淫 幼 女 三 人 的 ; 在 公 共 场 所 当 众 强 奸 妇 女 的 ; 二 人 以 上 轮 奸 妇 女 的 ; 强 奸 致 被 害 人 重 伤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依 法 应 当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的 除 外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强 奸 妇 女 奸 淫 幼 女 情 节 恶 劣 程 度 强 奸 人 数 致 人 伤 害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强 奸 多 人 多 次 的, 以 强 奸 人 数 作 为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事 实, 强 奸 次 数 作 为 调 节 基 准 刑 的 量 刑 情 节 从 上 述 规 定 我 们 可 以 看 出, 如 果 将 嫖 宿 幼 女 罪 并 入 强 奸 罪, 那 么 通 常 的 量 刑 是 在 四 至 十 三 年 之 间, 并 不 是 人 们 想 象 的 无 期 甚 至 是 死 刑 而 嫖 宿 幼 女 罪 本 身 未 规 定 结 果 加 重 情 节, 它 通 常 的 量 刑 即 为 条 文 本 身 规 定 的 五 至 十 五 年 也 就 是 说, 如 果 将 嫖 宿 幼 女 罪 并 入 强 奸 罪, 那 么 会 经 常 出 现 罪 犯 实 际 判 处 刑 罚 要 低 于 按 照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量 刑 的 情 形, 甚 至 原 本 按 嫖 宿 幼 女 罪 可 以 判 处 五 年 以 上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最 终 按 强 奸 罪 判 处 五 年 以 下 的 情 形 笔 者 相 信 这 并 不 是 强 调 保 护 幼 女 呼 吁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人 们 愿 意 看 到 的 吧 如 果 说 以 上 的 分 析 仅 仅 算 作 可 能 发 生 的 理 论 的 话, 那 么, 实 践 中 的 真 实 案 例 会 让 以 上 理 论 更 有 说 服 力 2013 年 7 月, 四 川 邛 崃 两 名 男 子 杨 某 庆 杨 某 忠 与 组 织 卖 淫 者 龚 某 某 杨 某 介 绍 来 的 十 三 岁 幼 女 发 生 了 性 关 系 邛 崃 检 察 院 对 这 起 嫖 宿 幼 女 案, 在 全 国 首 次 以 强 奸 罪 提 起 公 诉, 引 发 全 国 关 注 经 过 一 年 的 审 理, 邛 崃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认 为, 杨 某 庆 杨 某 忠 明 知 被 害 人 是 未 满 十 四 周 岁 幼 女 仍 与 其 发 生 性 关 系, 已 构 成 强 奸 罪, 并 从 重 处 罚 综 合 自 愿 认 罪 和 取 得 被 害 人 谅 解 等 情 节, 2015 年 2 月 2 日, 邛 崃 法 院 一 审 宣 判, 龚 某 某 杨 某 均 犯 组 织 卖 淫 罪, 分 别 获 有 期 徒 刑 七 年 六 年 ; 杨 某 庆 杨 某 忠 则 被 判 强 奸 罪, 均 获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从 该 案 我 们 看 出, 强 奸 未 满 十 四 周 岁 幼 女 从 重 处 罚 的 结 果 仅 仅 是 五 年 刑 期 而 已, 而 同 起 案 件 中 的 龚 某 某 杨 某 因 犯 了 起 刑 点 为 五 年 的 组 织 卖 淫 罪, 最 终 被 判 处 七 年 六 年 可 见, 如 果 本 案 以 嫖 宿 幼 女 罪 定 罪 的 话, 量 刑 结 果 至 少 在 七 年, 而 非 五 年, 那 么,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将 其 并 入 强 奸 罪 真 的 能 更 好 地 保 护 幼 女 惩 治 罪 犯 吗? 此 外, 杨 某 庆 杨 某 忠 被 判 强 奸 罪, 对 于 组 织 十 三 岁 幼 女 卖 淫 的 龚 某 某 杨 某 未 认 定 为 强 奸 罪 的 共 犯, 出 于 严 厉 打 击 之 目 的 以 组 织 卖 淫 罪 定 罪 处 罚 是 不 是 40

41 研 究 与 探 讨 又 认 可 了 幼 女 卖 淫 的 身 份? 在 具 体 审 判 实 践 中 未 能 体 现 出 罪 刑 相 一 致 的 原 则, 又 属 于 一 起 舆 论 判 案 的 典 型 案 例! ( 三 ) 从 客 观 事 实 上 看, 存 在 大 量 的 幼 女 卖 淫 的 事 实,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不 能 杜 绝 幼 女 卖 淫 的 现 象, 相 反 等 于 变 相 允 许 幼 女 卖 淫 根 据 联 合 国 有 关 的 估 计, 全 世 界 至 少 有 300 万 以 上 5 至 17 岁 的 雏 妓, 而 以 亚 洲 国 家 最 多, 其 次 是 拉 丁 美 洲 和 非 洲 1 这 样 的 数 据 充 分 告 诉 我 们, 从 全 世 界 范 围 来 看, 幼 女 卖 淫 的 事 实 大 量 存 在, 尤 以 亚 洲 居 多 在 这 样 的 事 实 面 前, 究 竟 怎 么 做 才 是 最 大 限 度 保 护 幼 女, 值 得 我 们 深 思 将 卖 淫 幼 女 与 普 通 幼 女 等 同 化, 不 暴 露 其 身 份 就 是 真 的 保 护 吗? 笔 者 不 认 为 是 这 样 强 奸 罪 固 然 不 会 区 分 幼 女 是 否 为 卖 淫 幼 女, 表 面 上 看 没 有 暴 露 卖 淫 幼 女 的 身 份, 不 会 对 其 造 成 所 谓 的 二 次 伤 害, 但 该 罪 更 多 的 只 是 保 护 了 个 案 中 的 卖 淫 幼 女, 对 于 现 实 中 大 量 存 在 的 幼 女 卖 淫 现 象 不 会 产 生 任 何 实 质 性 的 影 响, 只 要 不 被 发 现 没 有 人 亲 告, 卖 淫 幼 女 依 然 大 量 存 在, 嫖 宿 幼 女 的 嫖 客 依 然 会 大 量 存 在 而 嫖 宿 幼 女 罪 不 同, 它 的 设 立 就 是 要 打 击 大 量 存 在 的 幼 女 卖 淫 的 行 为, 从 而 尽 可 能 地 制 止 社 会 出 现 幼 女 卖 淫 这 样 的 现 象, 更 好 地 将 这 一 部 分 幼 女 保 护 起 来 将 组 织 强 迫 幼 女 卖 淫 的 分 别 以 组 织 幼 女 卖 淫 罪 和 强 迫 幼 女 卖 淫 罪 定 罪, 将 嫖 宿 卖 淫 幼 女 的 以 嫖 宿 幼 女 罪 定 罪, 这 是 法 律 对 于 不 良 社 会 风 气 的 抵 制, 对 社 会 秩 序 的 维 护 和 强 硬 管 理, 从 而 引 导 社 会 形 成 良 好 道 德 风 尚, 尽 可 能 多 渠 道 杜 绝 幼 女 卖 淫 刑 法 除 了 惩 治 犯 罪 保 护 受 害 人 之 外, 它 也 具 有 教 育 引 导 的 作 用 将 嫖 宿 幼 女 罪 并 入 强 奸 罪, 失 去 了 刑 法 在 这 一 问 题 上 对 于 社 会 风 气 的 引 导 作 用, 等 于 变 相 允 许 幼 女 卖 淫, 相 较 于 幼 女 身 份 暴 露 与 否 带 来 的 二 次 伤 害 问 题, 放 弃 对 幼 女 卖 淫 行 为 的 专 门 性 严 厉 打 击 所 产 生 的 教 育 引 导 作 用 弱 化 的 问 题 将 更 为 可 怕 因 此, 从 理 性 的 角 度 来 看, 嫖 宿 幼 女 罪 不 应 该 被 彻 底 废 除, 对 该 罪 进 行 立 法 完 善 即 可 三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立 法 完 善 虽 然 笔 者 主 张 保 留 嫖 宿 幼 女 罪, 但 该 罪 确 实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中 存 在 诸 多 问 题 需 要 立 法 进 一 步 完 善, 比 如 说, 法 条 本 身 规 定 较 为 简 单, 未 区 分 犯 罪 情 节, 没 有 规 定 结 果 加 重 情 形, 导 致 实 践 中 法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较 大 ; 法 条 对 于 是 否 需 要 明 知 被 害 人 为 幼 女 未 做 规 定, 导 致 最 高 检 相 应 司 法 解 释 的 出 台, 并 最 终 使 该 罪 与 奸 淫 幼 女 罪 出 现 混 淆 ; 法 条 未 区 分 卖 淫 幼 女 是 否 被 暴 力 强 迫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引 诱 卖 淫, 导 致 实 践 中 出 现 应 属 想 象 竞 合 犯 择 一 重 罪 处 理 的 情 况, 最 终 以 嫖 宿 幼 女 罪 规 避 法 律 减 少 刑 期 的 情 形 等 等 针 对 以 上 问 题, 笔 者 从 更 好 地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角 度, 提 出 以 下 完 善 意 见 : ( 一 ) 扩 大 嫖 宿 幼 女 罪 犯 罪 对 象 为 所 有 未 成 年 人 ( 不 分 男 女 ) 学 界 常 常 认 为,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幼 女 不 具 备 性 处 分 能 力, 因 此 对 于 这 部 分 未 成 年 人 法 律 应 给 予 更 为 有 利 的 保 护, 但 笔 者 认 为 未 成 年 人 在 此 问 题 上 都 属 于 弱 势 群 体, 他 们 的 身 心 都 未 健 全, 在 遭 受 性 侵 之 后 都 将 面 临 痛 苦 的 身 心 折 磨, 造 成 不 可 挽 回 的 损 失, 将 嫖 宿 幼 女 罪 扩 大 为 嫖 宿 未 成 年 人 罪, 表 明 刑 法 对 于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的 足 够 重 视, 同 时 也 能 将 社 会 上 客 观 存 在 的 女 性 嫖 宿 未 成 年 男 童 行 为 纳 入 打 击 范 围 另 一 方 面, 从 世 界 范 围 来 看, 性 侵 方 面 的 受 害 人 保 护 范 围 大 都 相 当 于 我 国 法 律 之 未 成 年 人, 并 且 在 规 定 性 侵 害 犯 罪 时 并 没 有 对 男 性 和 女 性 犯 罪 对 象 作 出 特 别 的 区 分, 比 如 日 本 买 春 儿 童 儿 童 色 情 处 罚 法 美 国 的 联 邦 法 律 以 及 各 州 的 法 律 联 合 国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等 等 因 此, 将 嫖 宿 幼 女 罪 扩 大 为 嫖 宿 未 成 年 人 罪 符 合 国 际 惯 例 在 这 里, 笔 者 倡 议 刑 法 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以 及 对 象 为 未 成 年 人 的 犯 罪 单 独 成 章, 一 方 面 体 现 了 我 国 刑 法 对 于 未 成 年 人 的 重 视 和 保 护, 另 一 方 面 也 与 我 国 刑 诉 法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相 对 应, 同 时, 对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少 年 法 庭 探 索 成 立 未 成 年 人 法 院 也 有 很 大 裨 益 ( 二 ) 合 理 设 定 结 果 加 重 情 节 1http://news.9ask.cn/falvlunwen/xflww/201007/ shtml 41

42 研 究 与 探 讨 如 前 所 述, 笔 者 建 议 将 嫖 宿 幼 女 罪 改 为 嫖 宿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但 如 果 仅 仅 这 样 规 定, 则 过 于 简 单,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笔 者 建 议 可 以 参 照 强 奸 罪, 设 定 一 些 结 果 加 重 情 节 比 如 : 嫖 宿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从 重 处 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 一 ) 嫖 宿 情 节 恶 劣 的 ; ( 二 ) 嫖 宿 多 名 未 成 年 人 的 ;( 三 )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嫖 宿 未 成 年 人 的 ;( 四 ) 致 使 被 害 人 重 伤 死 亡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三 ) 适 用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不 以 明 知 为 定 罪 要 件 如 前 所 述, 嫖 宿 幼 女 罪 设 立 之 始 是 不 以 侵 害 人 明 知 被 害 人 是 幼 女 为 立 案 定 罪 标 准 的, 它 实 行 的 是 客 观 归 罪 原 则, 即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只 是 在 社 会 所 谓 不 公 平 的 呼 吁 下, 导 致 最 高 检 出 台 了 关 于 构 成 嫖 宿 幼 女 罪 主 观 上 是 否 需 要 具 备 明 知 要 件 的 解 释, 从 而 使 该 罪 需 要 以 明 知 被 害 人 为 幼 女 为 成 立 条 件 殊 不 知, 这 是 对 于 严 格 责 任 不 正 确 的 认 识, 对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原 则 的 机 械 理 解 和 适 用 1 实 际 上, 严 格 责 任 是 法 律 许 可 对 某 种 缺 乏 犯 罪 心 态 的 行 为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一 种 制 度, 其 设 立 更 多 的 是 出 于 对 公 共 健 康 公 共 福 利 的 考 虑 我 国 刑 法 中 也 存 在 不 少 客 观 归 罪 的 情 况, 比 如, 生 产 销 售 劣 药 罪,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罪 等 等 但 在 嫖 宿 幼 女 罪 这 一 问 题 上, 在 社 会 的 大 量 呼 吁 下, 司 法 解 释 改 变 了 刑 法 设 定 的 初 衷, 不 免 让 人 有 些 遗 憾 事 实 上, 英 美 刑 法 将 与 未 成 年 少 女 发 生 性 关 系 的 行 为 都 适 用 于 严 格 责 任 一 方 面 是 因 为 此 类 行 为 侵 犯 的 是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的 法 益 ( 未 成 年 少 年 的 身 心 健 康 ), 另 一 方 面 还 因 为 它 具 有 较 大 的 事 先 可 责 性 2 笔 者 认 为, 基 于 更 大 的 法 益, 即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 健 康, 同 时 更 好 地 发 挥 刑 法 的 教 育 引 导 作 用, 刑 法 应 明 确 嫖 宿 未 成 年 人 罪 的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只 要 行 为 人 与 未 成 年 人 发 生 了 嫖 宿 行 为, 即 认 定 本 罪 成 立 ( 四 ) 明 确 规 定 想 象 竞 合 择 一 重 罪 处 罚 的 情 形 如 果 说 令 社 会 各 界 愤 慨 的 贵 州 习 水 案 被 认 定 为 嫖 宿 幼 女 罪 不 妥 的 话, 笔 者 认 为 最 大 的 不 妥 是 其 没 有 考 虑 卖 淫 幼 女 的 被 迫 性, 从 而 让 民 众 认 为 嫖 宿 幼 女 罪 成 了 权 贵 免 死 通 道, 成 了 部 分 人 规 避 重 罪 的 保 护 伞 这 与 法 律 未 区 分 卖 淫 幼 女 是 否 被 暴 力 或 其 他 方 式 胁 迫 有 本 质 关 联 2013 年, 最 高 法 最 高 检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依 法 惩 治 性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意 见, 意 见 第 20 条 规 定, 以 金 钱 财 物 等 方 式 引 诱 幼 女 与 自 己 发 生 性 关 系 的,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幼 女 被 他 人 强 迫 卖 淫 而 仍 与 其 发 生 性 关 系 的, 均 以 强 奸 罪 论 处 很 多 人 认 为 这 实 际 上 等 于 司 法 界 变 相 支 持 废 除 嫖 宿 幼 女 罪 我 们 且 不 说 这 样 的 理 解 是 否 正 确, 最 起 码 该 意 见 的 这 一 规 定 在 嫖 宿 幼 女 罪 与 强 奸 罪 之 间 搭 起 了 两 罪 合 理 转 化 的 桥 梁, 对 于 被 迫 或 被 引 诱 卖 淫 的 幼 女 是 合 理 的 在 此 基 础 上, 笔 者 建 议 刑 法 进 一 步 完 善 有 关 嫖 宿 幼 女 想 象 竞 合 的 情 形, 比 如, 可 以 规 定 : 采 取 暴 力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强 迫 未 成 年 人 卖 淫, 或 以 金 钱 财 物 等 方 式 引 诱 未 成 年 人 卖 淫, 即 提 供 性 服 务 的, 同 时 触 犯 嫖 宿 未 成 年 人 罪 强 迫 卖 淫 罪 ( 或 引 诱 卖 淫 罪 ) 强 奸 罪, 属 想 象 竞 合, 对 之 应 择 一 重 罪 处 罚 综 上 所 述, 嫖 宿 幼 女 罪 固 然 有 其 缺 陷, 但 笔 者 认 为, 其 缺 陷 不 影 响 其 存 在 的 合 理 性, 只 要 将 嫖 宿 幼 女 罪 扩 大 为 嫖 宿 未 成 年 人 罪, 明 确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同 时 在 立 法 上 设 定 合 理 的 结 果 加 重 情 形 和 想 象 竞 合 情 形, 其 存 在 的 价 值 胜 过 被 废 除 犹 记 得 嫖 宿 幼 女 罪 刚 实 施 以 后, 学 界 和 社 会 人 士 对 该 罪 适 用 严 格 责 任 的 不 满, 在 社 会 强 烈 呼 吁 下,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台 了 嫖 宿 幼 女 罪 主 观 上 需 要 具 备 明 知 要 件 的 解 释, 这 样 的 解 释 迎 合 了 大 众, 却 弱 化 了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教 育 引 导 作 用, 削 弱 了 法 律 保 护 的 法 益, 违 背 了 该 罪 设 立 的 初 衷 法 律 在 设 立 过 程 中 固 然 要 听 取 多 方 面 意 见, 但 法 律 绝 不 能 被 社 会 舆 论 所 左 右, 法 律 应 该 是 理 性 的 1 朱 苏 力. 道 路 通 向 城 市 : 转 型 中 国 的 法 治 [M].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4. 第 111 页 2 赵 秉 志. 英 美 刑 法 学 [M]. 北 京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2004. 第 50 页 42

43 研 究 与 探 讨 鄂 尔 多 斯 市 达 拉 特 旗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翟 鹏 飞 轻 伤 害 ( 一 级 ) 案 件 的 分 析 对 一 件 未 成 年 人 [ 摘 要 ] 就 读 于 某 中 学 的 王 某 某 李 某 某 张 某 某 因 故 意 伤 害 罪 ( 轻 伤 一 级 ) 被 A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起 公 诉, 但 是 公 安 机 关 不 能 确 定 本 案 的 因 果 关 系, 也 就 是 说 不 能 确 定 到 底 是 谁 对 受 害 人 商 某 某 造 成 伤 害 但 是 通 过 刑 事 侦 查 手 段, 将 犯 罪 嫌 疑 人 确 定 为 王 某 某 李 某 某 张 某 某 当 事 人 均 为 未 成 年 人 接 到 李 某 某 的 委 托 后, 笔 者 会 见 了 犯 罪 嫌 疑 人, 查 阅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并 且 调 取 了 本 案 的 案 卷, 找 出 几 个 关 键 点, 对 未 成 年 人 轻 伤 害 ( 一 级 ) 案 件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简 要 分 析 [ 关 键 词 ] 未 成 年 人 ; 共 同 犯 罪 ; 刑 事 和 解 一 是 否 共 同 犯 罪 分 析 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 共 同 犯 罪 是 指 2 人 以 上 共 同 故 意 犯 罪 在 本 案 中, 是 否 存 在 共 同 故 意 就 成 为 能 否 认 定 共 同 故 意 犯 罪 的 关 键 问 题 刑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会 发 生 危 害 社 会 的 结 果, 并 且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这 种 结 果 发 生, 因 而 构 成 犯 罪 的, 是 故 意 犯 罪 故 意 犯 罪,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本 案 中, 对 于 犯 罪 的 主 观 方 面, 王 某 某 李 某 某 张 某 某 对 伤 害 商 某 某 是 否 有 事 前 的 同 谋, 是 否 有 伤 害 的 故 意 或 者 放 任 心 态? 经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商 某 某 到 三 人 所 在 班 级 故 意 挑 衅, 并 且 先 殴 打 王 某 某, 李 某 某 张 某 某 出 43

44 研 究 与 探 讨 于 哥 们 义 气 将 教 室 中 的 板 凳 扔 向 商 某 某, 致 使 商 某 某 轻 伤 但 是, 无 法 查 明 到 底 是 谁 造 成 商 某 某 轻 伤 的 后 果 侦 查 机 关 遂 以 没 有 共 同 故 意 的 同 时 犯 将 案 件 予 以 侦 查 同 时 本 案 存 在 犯 罪 未 遂 的 情 形 按 照 我 国 共 同 犯 罪 中 同 时 犯 的 理 论, 尤 其 是 对 于 轻 伤 害 而 言, 其 本 身 就 是 犯 罪 情 节 比 较 轻 微 的 案 件, 属 于 当 事 人 自 诉 的 案 件, 在 无 法 查 明 谁 造 成 损 害 也 就 是 因 果 关 系 无 法 查 明 的 情 形 下, 按 照 未 遂 犯 罪 来 定 罪 笔 者 认 为 完 全 可 行 因 为 这 不 仅 关 系 到 民 事 损 害 赔 偿 的 问 题, 同 时 还 涉 及 到 刑 法 领 域 一 个 重 要 的 原 则 : 存 疑 时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二 案 件 类 型 分 析 根 据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被 害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对 被 告 人 侵 犯 自 己 人 身 财 产 权 利 的 行 为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而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予 追 究 被 告 人 刑 事 责 任 的 案 件 本 案 是 被 害 人 可 以 自 行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同 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解 释 第 一 条 第 二 款 : 人 民 法 院 直 接 受 理 的 自 诉 案 件 包 括 故 意 伤 害 案 (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被 害 人 商 某 的 伤 情 鉴 定 为 轻 伤 一 级 上 述 三 人 所 犯 罪 行 可 以 构 成 自 诉 案 件 但 是 不 同 的 是, 在 本 案 中 是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侦 查, 检 察 院 审 查 起 诉, 并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公 诉 的 案 件 三 刑 事 和 解 程 序 分 析 本 案 符 合 刑 事 和 解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下 列 公 诉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真 诚 悔 罪, 通 过 向 被 害 人 赔 偿 损 失 赔 礼 道 歉 等 方 式 获 得 被 害 人 谅 解, 被 害 人 自 愿 和 解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和 解 : 因 民 间 纠 纷 引 起, 涉 嫌 刑 法 分 则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规 定 的 犯 罪 案 件,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八 条 规 定 : 双 方 当 事 人 和 解 的,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听 取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的 意 见, 对 和 解 的 自 愿 性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并 主 持 制 作 和 解 协 议 书 第 二 百 七 十 九 条 规 定 : 对 于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的 案 件,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向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出 从 宽 处 理 的 建 议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从 宽 处 罚 的 建 议 ; 对 于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的,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 的, 可 以 作 出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依 法 对 被 告 人 从 宽 处 罚 四 笔 者 意 见 通 过 对 本 案 事 实 方 面 与 法 律 规 定 的 分 析, 笔 者 向 A 市 人 民 法 院 发 出 启 动 刑 事 和 解 程 序 的 律 师 意 见 ; 向 A 市 人 民 检 查 员 发 出 撤 回 起 诉 的 律 师 意 见 书 因 为 本 案 从 案 件 事 实 方 面 来 讲, 三 人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 轻 伤 害 一 级 ) 的 犯 罪 未 遂 ; 从 法 律 规 定 来 讲, 赔 偿 受 害 的 人 身 损 害 的 前 提 下, 检 方 可 以 撤 回 公 诉 请 求, 作 出 不 不 予 起 诉 的 决 定 另 外 本 案 属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根 据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对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实 行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的 方 针, 坚 持 教 育 为 主 惩 罚 为 辅 的 原 则 况 且 通 过 对 本 案 的 调 查, 三 名 犯 罪 嫌 疑 人 都 是 初 犯, 且 素 来 在 学 校 里 表 现 较 好, 属 于 勤 学 上 进 的 好 学 生 应 当 给 予 其 改 过 自 新 的 机 会 44

45 研 究 与 探 讨 以 人 民 陪 审 制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审 判 中 心 的 司 法 改 革 内 蒙 古 大 学 法 学 院 王 维 [ 摘 要 ]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改 革, 对 于 推 进 司 法 民 主, 保 障 司 法 公 正, 推 进 以 审 判 为 中 心 的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陪 审 员 在 审 判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有 助 于 推 进 庭 审 实 质 化 进 而 建 立 新 的 审 判 秩 序 [ 关 键 词 ]: 审 判 中 心 ; 陪 审 制 ; 司 法 公 正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全 体 会 议 所 审 议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以 依 法 治 国 为 主 题, 提 出 了 推 进 以 审 判 为 中 心 的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确 保 侦 查 审 查 起 诉 的 案 件 事 实 证 据 经 得 起 法 律 的 检 验 的 要 求 在 当 前 司 法 改 革 大 背 景 下, 中 央 提 出 以 审 判 为 中 心 的 改 革 方 向, 涉 及 公 检 法 三 机 构 的 权 力 重 置 及 审 判 中 的 事 实 认 定 证 据 裁 判 及 法 律 适 用 等 问 题, 具 有 极 大 的 理 论 和 现 实 意 义 一 审 判 中 心 内 涵 探 究 审 判 中 心 是 我 国 法 律 界 针 对 司 法 实 践 状 况 所 提 出 来 的 术 语, 是 对 应 侦 查 中 心 而 使 用 的, 1 但 是 过 去 没 有 任 何 党 内 中 央 政 法 机 关 的 文 件 或 法 律 解 释 采 用 过 审 判 中 心 的 提 法 决 定 首 次 以 党 中 央 权 威 文 件 的 形 式 提 出 以 审 判 为 中 心, 这 也 引 起 了 社 会 和 法 律 界 对 此 术 语 内 涵 的 关 注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在 审 判 之 前 规 定 了 独 立 的 侦 查 和 起 诉 阶 段, 同 时 我 国 宪 法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又 明 确 规 定 了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关 系 为 分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制 约 审 判 中 心 正 是 基 于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关 系 在 立 法 和 司 法 运 行 上 的 不 足 而 提 出 的, 是 对 三 机 关 关 系 的 完 善 和 发 展 而 三 机 关 的 关 系 在 实 践 中 产 生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分 工 混 淆, 制 约 不 足, 配 合 有 余 的 现 象, 导 致 刑 事 诉 讼 的 重 心 前 移 至 侦 查 阶 段, 审 判 虚 化, 一 定 程 度 上 流 于 形 式 这 种 现 象 被 通 俗 地 表 达 为 : 公 安 机 关 是 做 饭 的, 检 察 机 关 是 端 饭 的, 审 判 机 关 是 吃 饭 的 正 如 有 些 学 者 说 的 那 样,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来 说, 真 正 决 定 中 国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命 运 的 程 序 不 是 审 判 程 序, 而 是 侦 查 程 序 在 这 样 的 现 实 背 景 下, 决 定 提 出 推 进 以 审 判 为 中 心 的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以 期 对 这 种 分 段 包 干 的 流 水 作 业 式 的 线 性 关 系 进 行 重 新 审 视 和 重 新 定 位 以 下 将 从 三 个 角 度 解 读 审 判 中 心 之 内 涵 : 首 先, 审 判 中 心 是 从 最 终 认 定 被 告 人 是 否 有 罪 这 一 权 力 由 人 民 法 院 行 使 的 角 度 来 讲 的 在 由 侦 查 起 诉 审 判 等 阶 段 组 成 的 整 个 刑 事 程 序 中, 虽 然 各 种 诉 讼 活 动 都 是 围 绕 被 追 诉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而 展 开 的, 但 是 侦 查 和 起 诉 程 序 属 于 预 备 程 序, 在 侦 查 起 诉 程 序 中, 办 案 机 关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罪 责 的 认 定 仅 具 有 初 步 意 义, 不 产 生 有 罪 的 法 律 效 果, 2 只 有 在 审 判 阶 段 才 能 最 终 决 定 被 告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其 次, 审 判 中 心 要 求 庭 审 实 质 化 并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审 判 阶 段 本 身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过 程, 其 活 动 是 多 样 的, 既 包 括 庭 前 的 准 备, 法 庭 的 审 判, 还 包 括 各 种 庭 下 的 审 判 活 动 审 判 中 心 强 调 把 开 庭 庭 审 作 为 审 判 流 程 中 的 决 定 性 环 节, 实 现 庭 审 对 于 审 前 审 后 程 序 的 统 领 作 用 最 后, 审 判 中 心 意 味 着 侦 查 起 诉 阶 段 为 审 判 作 准 备, 其 对 于 事 实 认 定 和 法 律 适 用 的 标 准 应 当 参 照 适 用 审 判 阶 段 的 标 准 3 可 见, 审 判 中 心 的 改 革 势 必 涉 及 多 机 关 权 力 的 配 置, 这 也 不 是 中 央 机 关 一 份 文 件 即 可 实 现 的 从 目 前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内 部 观 察, 各 机 作 者 简 介 : 王 维, 女, 内 蒙 古 乌 海 市 人, 内 蒙 古 大 学 法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1 陈 光 中 龙 宗 智 : 关 于 深 化 司 法 改 革 若 干 问 题 的 思 考, 载 中 国 法 学,2013 年 第 4 期 2 孙 长 永 : 审 判 中 心 主 义 及 其 对 刑 事 程 序 的 影 响, 载 现 代 法 学 1999 年 第 4 期 3 陈 光 中 步 洋 洋 : 审 判 中 心 与 相 关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初 探, 载 政 法 论 坛,2015 年 3 月 45

46 研 究 与 探 讨 关 的 利 益 及 资 源 配 置 矛 盾 日 趋 尖 锐, 改 革 难 以 从 制 度 内 寻 求 突 破 口 而 推 进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改 革 确 立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陪 审 团 制 度, 或 许 是 时 下 突 破 审 判 中 心 种 种 障 碍 的 良 策 二 人 民 陪 审 制 改 革 对 审 判 中 心 的 重 要 作 用 托 克 维 尔 指 出 将 陪 审 团 仅 仅 看 成 是 一 种 司 法 机 构, 乃 是 看 待 事 物 的 相 当 狭 隘 的 观 点, 因 为 它 虽 然 对 诉 讼 的 结 局 产 生 巨 大 的 影 响, 但 它 对 社 会 命 运 本 身 却 产 生 大 得 多 的 影 响 陪 审 团 因 而 首 先 是 一 种 政 治 制 度, 而 且 应 当 始 终 从 这 种 观 点 对 它 作 出 评 价 1 中 国 时 下 在 推 行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改 革 时 更 强 调 的 是 该 制 度 的 政 治 价 值, 即 拓 宽 人 民 群 众 有 序 参 与 司 法 渠 道, 2 却 没 有 关 注 到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对 于 实 现 裁 判 权 的 归 为 催 化 庭 审 结 构 的 改 革 以 及 确 立 现 代 庭 审 原 则 等 同 样 具 有 有 重 要 作 用, 而 这 三 者 恰 恰 是 审 判 中 心 的 重 要 制 度 内 容 ( 一 ) 人 民 陪 审 制 与 审 判 权 的 归 位 如 前 所 述, 审 判 中 心 的 改 革 必 然 涉 及 审 判 权 的 归 位, 即 法 庭 成 为 事 实 裁 定 法 律 适 用 及 定 罪 量 刑 的 最 终 决 定 者 但 目 前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存 在 着 审 判 权 虚 置 的 问 题, 这 也 影 响 着 司 法 公 信 力 在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中, 一 直 被 诟 病 的 合 议 庭 审 而 不 判, 审 委 会 判 而 不 审 的 问 题 依 然 存 在 ; 涉 及 敏 感 问 题 的 案 件 中, 司 法 系 统 内 外 的 各 种 力 量 以 及 源 自 网 络 舆 论 的 各 种 压 力, 时 常 令 合 议 庭 无 法 严 格 按 事 实 和 法 律 进 行 裁 断 ; 而 在 一 般 性 案 件 中, 审 判 权 时 常 被 放 弃, 陪 审 员 陪 而 不 审 的 现 象 极 其 严 重 3 这 些 问 题 已 经 被 决 策 者 意 识 到, 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四 五 改 革 纲 要 ( ) 便 提 出 了 合 理 定 位 审 判 委 员 会 职 能, 强 化 审 判 委 员 会 总 结 审 判 经 验 讨 论 决 定 审 判 工 作 重 大 事 项 的 宏 观 指 导 职 能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和 涉 及 国 家 外 交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重 大 复 杂 案 件 外, 审 判 委 员 会 主 要 讨 论 案 件 的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建 立 法 院 内 部 人 员 过 问 案 件 的 记 录 制 度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以 及 配 合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推 动 建 立 领 导 干 部 干 预 审 判 执 行 活 动 插 手 具 体 案 件 处 理 的 记 录 通 报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按 照 案 件 全 程 留 痕 要 求, 明 确 审 判 组 织 的 记 录 义 务 和 责 任, 对 于 领 导 干 部 干 预 司 法 活 动 插 手 具 体 案 件 的 批 示 函 文 记 录 等 信 息, 建 立 依 法 提 取 介 质 存 储 专 库 录 入 入 卷 存 查 机 制, 相 关 信 息 均 应 当 存 入 案 件 正 卷, 供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查 询 等 但 这 些 措 施 在 短 期 内 落 实 并 不 现 实, 加 之 法 官 独 立 地 位 没 有 完 全 确 立, 审 判 人 员 在 实 施 过 问 案 件 的 记 录 制 度 时 将 面 临 严 重 的 职 业 风 险 而 推 进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改 革 确 立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陪 审 团 制 度 可 以 有 力 地 解 决 上 述 问 题 首 先, 陪 审 员 从 大 众 中 遴 选 产 生, 不 会 受 到 任 何 力 量 的 干 涉 ; 其 次, 陪 审 团 的 决 策 具 有 终 局 性 权 威 性, 职 业 法 官 要 遵 守, 审 委 会 也 要 遵 守, 长 此 以 往 会 使 审 委 会 退 回 到 研 究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的 角 色 中 ; 最 后, 来 源 于 大 众 的 陪 审 员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最 能 够 回 应 舆 论 的 质 疑, 司 法 公 信 力 会 有 所 提 升 所 以 说, 陪 审 制 度 的 推 行 会 使 审 判 权 归 位 ( 二 ) 人 民 陪 审 制 与 现 代 庭 审 结 构 的 建 立 以 裁 判 为 中 心 是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公 认 的 一 条 基 本 刑 事 司 法 原 则, 这 是 司 法 最 终 裁 决 原 则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具 体 表 现, 是 实 行 刑 事 程 序 法 定 原 则 而 导 致 程 序 法 治 化 的 必 然 结 果 4 裁 判 中 心 主 义 对 当 今 世 界 两 大 法 系 国 家 的 刑 事 诉 讼 中 侦 查 公 诉 和 审 判 程 序 都 产 生 了 广 泛 而 深 远 的 影 响, 代 表 着 当 今 世 界 发 展 的 潮 流 两 大 法 系 国 家 也 都 奉 行 程 序 公 正 控 审 分 离 等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诉 讼 原 则, 长 期 以 来, 中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一 直 存 在 着 一 项 极 为 重 要 的 诉 讼 原 则, 那 就 是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刑 事 诉 讼, 应 当 分 工 负 责, 相 互 配 合, 相 互 制 约, 以 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 执 行 法 律 5 这 一 原 则 通 过 对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之 间 的 关 系 进 行 界 定, 从 法 律 上 确 立 了 中 国 流 水 作 业 式 的 刑 事 诉 讼 构 造 6 这 一 模 式 带 来 的 问 题 日 渐 突 出, 首 先,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在 实 践 中 的 配 合 多 于 制 约 长 期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形 成 的 默 契 使 得 三 机 关 工 作 中 密 切 配 合, 1[ 法 ] 托 克 维 尔 : 论 美 国 的 民 主, 曹 东 雪 译, 南 京 : 译 林 出 版 社,2012 年 版, 第 页 2 参 见 中 共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所 审 议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3 施 鹏 鹏 : 审 判 中 心 :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改 革 为 突 破 口, 载 法 律 适 用,2015 年 第 6 期 4 蒋 石 平 : 浅 论 对 侦 查 行 为 的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现 代 法 学,2004 年 第 2 期 5 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2012) 第 七 条 6 陈 瑞 华 : 从 流 水 作 业 走 向 以 裁 判 为 中 心, 载 于 法 学,2000 年 第 3 期 46

47 研 究 与 探 讨 在 最 终 的 庭 审 中 难 以 形 成 控 辩 平 等 对 抗 的 局 面 其 次, 侦 查 权 一 直 在 诉 讼 中 处 于 强 势 地 位, 诉 讼 对 于 证 据 的 依 赖 使 得 公 安 机 关 居 于 强 势 地 位, 与 之 对 比 的 是 相 对 弱 势 的 刑 事 诉 讼 律 师 辩 护 权 最 后, 检 察 院 作 为 诉 讼 中 代 表 国 家 的 公 诉 机 关, 还 身 兼 监 督 诉 讼 的 职 能, 法 检 机 关 工 作 时 职 能 的 重 叠 不 符 合 诉 讼 原 理 与 现 有 的 职 业 法 官 裁 判 不 同 的 是, 陪 审 团 的 审 判 有 利 于 合 理 建 构 庭 审 结 构 一 方 面 陪 审 员 来 源 于 普 通 大 众, 他 们 的 日 常 生 活 不 会 与 检 察 机 关 有 交 集, 因 此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更 能 坚 守 一 个 裁 判 者 的 职 能 ; 另 一 方 面, 在 陪 审 团 主 导 的 庭 审 过 程 中, 控 辩 双 方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说 服 陪 审 团, 控 方 不 会 因 为 是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就 会 天 然 处 于 优 势, 辩 方 也 不 会 一 定 是 劣 势, 有 利 于 实 现 控 辩 平 等 ( 三 ) 人 民 陪 审 制 与 现 代 庭 审 原 则 审 判 中 心 的 改 革 还 意 味 着 要 事 实 上 确 立 如 集 中 审 理 言 词 原 则 对 席 审 判 等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所 应 当 确 立 的 原 则 集 中 审 理 原 则 又 称 为 连 续 审 理 原 则, 指 法 庭 对 案 件 的 审 判 应 当 持 续 不 断 地 进 行, 一 气 呵 成, 至 审 结 为 止 该 审 理 原 则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实 现 迅 速 审 判, 加 大 法 官 自 由 心 证 的 力 度 言 词 原 则 是 指 法 庭 审 判 活 动 的 进 行, 须 以 言 词 陈 述 的 方 式 进 行 1 言 词 原 则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的 涵 义 : 一 是 法 庭 审 理 和 判 决 活 动 必 须 采 用 言 词 陈 述 的 形 式 进 行, 一 切 审 判 活 动 包 括 法 官 对 审 判 的 指 挥, 对 当 事 人 和 证 人 的 询 问 或 讯 问, 对 证 据 的 调 查 和 对 判 决 的 宣 告, 控 辩 双 方 之 间 的 攻 击 与 防 御, 证 人 作 证 等 都 应 当 采 用 口 头 陈 述 的 方 式 进 行 二 是 在 法 庭 上 提 出 任 何 证 据 材 料 均 应 以 言 词 陈 述 的 方 式 进 行, 一 切 未 在 法 庭 审 理 中 以 言 词 的 形 式 提 出 和 调 查 的 证 据, 都 视 为 未 曾 发 生 或 不 存 在, 从 而 不 得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根 据 2 对 席 审 判 主 要 要 求 控 辩 双 方 均 出 席 审 判, 平 等 的 举 证 质 证 中 国 刑 诉 法 中 规 定 的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法 庭 辩 论 等 原 则 在 实 践 中 落 实 的 并 不 理 想 若 改 革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可 以 一 定 程 度 上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首 先, 陪 审 员 并 不 是 法 院 的 编 内 人 员, 他 们 都 是 由 于 具 体 的 案 件 参 与 到 法 庭 中 的, 所 以 他 们 要 求 案 件 集 中 快 速 的 审 理 以 尽 快 回 到 自 己 的 工 作 中 去 其 次, 陪 审 员 在 庭 前 不 会 接 触 案 卷, 在 庭 审 中 自 然 要 求 控 辩 双 方 言 词 举 证 再 有, 陪 审 员 并 非 专 业 法 官, 必 然 要 求 控 辩 双 方 对 席 进 行 举 证 质 证 综 上 所 述,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改 革 对 于 刑 事 诉 讼 原 则 的 建 立 及 审 判 模 式 的 重 构 都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三 人 民 陪 审 制 的 现 状 及 改 革 为 了 使 人 民 陪 审 制 的 改 革 成 为 审 判 中 心 确 立 的 突 破 口, 需 要 进 一 步 分 析 人 民 陪 审 制 的 现 状, 以 确 立 改 革 应 走 的 方 向 ( 一 ) 人 民 陪 审 制 的 现 状 自 关 于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于 2005 年 5 月 1 日 实 施 以 来, 据 官 方 统 计 (2013 年 数 据 ), 决 定 实 施 8 年 来, 全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审 理 案 件 共 计 万 人 次, 其 中 2012 年 参 加 审 理 案 件 人 次 是 2006 年 的 3.8 倍 全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审 理 案 件 总 数 共 计 万 件, 其 中 刑 事 案 件 万 件 民 事 案 件 万 件 行 政 案 件 22.7 万 件 全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审 理 的 案 件 比 例 逐 年 提 高, 今 年 上 半 年 全 国 法 院 审 理 的 一 审 普 通 程 序 案 件 陪 审 率 已 达 71.7%, 比 2006 年 提 高 52% 3 虽 然 人 民 陪 审 制 的 十 年 实 践 中 取 得 了 可 喜 的 成 绩, 但 也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一 方 面, 在 观 念 上 还 普 遍 把 陪 审 制 当 做 是 司 法 民 主 的 象 征, 并 没 有 完 全 意 识 到 该 制 度 对 于 优 化 诉 讼 结 构 保 障 司 法 独 立 的 作 用, 这 也 使 得 实 践 中 广 泛 存 在 陪 审 员 陪 而 不 审 的 问 题 另 一 方 面, 人 民 陪 审 制 在 制 度 设 计 上 存 在 诸 如 适 用 范 围 不 确 定 遴 选 程 序 不 民 主 职 务 任 期 不 合 理 裁 判 权 责 不 清 晰 经 费 保 障 不 充 分 等 问 题, 制 约 着 作 用 的 发 挥 ( 二 ) 改 革 路 径 对 于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中 央 决 策 层 的 态 度 是 十 分 明 确 的, 认 为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要 通 过 改 革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推 进 司 法 民 主,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有 序 参 与 司 法, 提 升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公 信 度 和 司 法 公 信 力,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1 陈 瑞 华 : 刑 事 审 判 原 理 论,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1997 年 版, 第 183 页 2 永 生 : 论 直 接 言 词 原 则 与 公 诉 案 卷 移 送 及 庭 前 审 查, 载 法 律 科 学 2001 年 第 3 期 3 参 见 最 高 法 向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报 告 人 民 陪 审 员 工 作 情 况, 载 人 民 日 报 2013 年 10 月 23 日 8 版 47

48 研 究 与 探 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明 确 提 出, 广 泛 实 行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拓 宽 人 民 群 众 有 序 参 与 司 法 渠 道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进 一 步 提 出,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保 障 公 民 陪 审 权 利, 扩 大 参 审 范 围, 完 善 随 机 抽 选 方 式, 提 高 人 民 陪 审 制 度 公 信 度 逐 步 实 行 人 民 陪 审 员 不 再 审 理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只 参 与 审 理 事 实 认 定 题 2015 年 4 月 24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授 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北 京 等 十 个 省 ( 区 市 ) 各 选 择 五 个 法 院 开 展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对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条 件 选 任 程 序 参 审 范 围 参 审 机 制 退 出 和 惩 戒 机 制 履 职 保 障 制 度 等 进 行 改 革 不 少 人 把 这 次 改 革 动 向 视 为 人 民 陪 审 制 的 春 天 要 到 来 了 改 革 的 思 路 是 清 晰 的, 针 对 实 践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予 以 了 回 应 首 先, 扩 大 了 人 民 陪 审 制 的 适 用 范 围, 涉 及 群 体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人 民 群 众 广 泛 关 注 或 者 其 他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的 刑 事 民 事 行 政 案 件, 涉 及 征 地 拆 迁 环 境 保 护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的 案 件, 以 及 可 能 判 处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无 期 徒 刑 的 刑 事 案 件, 原 则 上 实 行 人 民 陪 审 制 审 理 其 次, 人 民 陪 审 员 人 数 增 减, 遴 选 方 式 改 革 试 点 法 院 每 五 年 从 当 地 年 满 二 十 八 周 岁 无 犯 罪 记 录 的 选 民 或 者 常 住 居 民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选 本 院 法 官 员 额 数 5 倍 以 上 的 人 员 作 为 人 民 陪 审 员 候 选 人, 建 立 人 民 陪 审 员 候 选 人 信 息 库, 制 作 人 民 陪 审 员 候 选 人 名 册 1 再 次, 陪 审 员 职 权 有 所 加 强 人 民 陪 审 员 应 当 全 程 参 与 合 议 庭 评 议, 在 集 体 评 议 过 程 中 独 立 就 案 件 事 实 认 定 问 题 发 表 意 见, 不 再 对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进 行 表 决, 但 可 以 对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发 表 意 见 2 最 后, 确 立 了 陪 审 员 在 合 议 庭 中 的 优 势 地 位, 理 论 上 陪 审 员 的 数 量 应 多 于 法 官 的 数 量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可 见, 改 革 后 的 陪 审 制 已 经 类 似 于 域 外 法 治 国 家 的 陪 审 制 或 参 审 制 但 改 革 中 涉 及 的 陪 审 员 5 年 遴 选 一 次 的 规 定, 期 限 较 长, 仍 可 能 出 现 陪 审 员 常 设 的 问 题 ; 陪 审 员 的 合 议 及 表 决 机 制 仍 比 较 粗 糙 ; 陪 审 制 适 用 于 刑 事 民 事 行 政 案 件, 在 后 两 类 案 件 的 适 用 过 程 中, 陪 审 员 对 于 事 实 认 定 和 法 律 适 用 的 界 限 厘 清 会 存 在 困 难 但 无 论 如 何,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深 化 改 革 已 经 提 上 日 程, 新 的 人 民 陪 审 制 度 下 的 审 判 模 式 值 得 期 待 可 以 展 望 的 是, 随 着 陪 审 制 不 断 朝 理 性 的 方 向 改 革, 对 于 审 判 中 心 的 构 建 司 法 民 主 的 提 升 都 将 起 到 促 进 作 用 审 判 中 心 所 带 的 变 革, 绝 非 单 纯 的 使 庭 审 变 成 了 法 律 帝 国 的 首 都, 法 官 成 为 了 帝 国 的 王 侯, 3 而 必 然 引 发 司 法 权 力 的 重 新 配 置 司 法 理 念 的 革 新 以 人 民 陪 审 制 为 突 破 口 的 审 判 中 心 改 革, 将 为 中 国 司 法 改 革 带 来 新 的 发 展 变 革 的 时 代 已 经 到 来 参 考 文 献 : [1][ 美 ] 威 廉.L. 德 威 尔. 美 国 的 陪 审 团 [M]. 王 凯 译. 华 夏 出 版 社.2010 年 版. [2][ 美 ] 博 西 格 诺. 法 律 之 门 [M]. 邓 子 滨 译. 华 夏 出 版 社 年 版. [3][ 法 ] 托 克 维 尔. 论 美 国 的 民 主 [M]. 曹 东 雪 译. 译 林 出 版 社.2012 年 版. [4][ 日 ] 谷 口 安 平. 程 序 的 正 义 与 诉 讼 [M]. 王 亚 新, 刘 荣 军 译.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2002 年 版. [5] 何 家 弘. 中 国 的 陪 审 制 度 向 何 处 去 以 世 界 陪 审 制 度 的 历 史 发 展 为 背 景 [M].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2006 年 版. [6] 陈 瑞 华. 刑 事 审 判 原 理 论 [M].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1997 年 版. 第 183 页. [7] 施 鹏 鹏. 陪 审 制 研 究 [M].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2008 年 版. [8] 陈 瑞 华. 从 流 水 作 业 走 向 以 裁 判 为 中 心 [J]. 法 学.2000 年 第 3 期. [9] 陈 永 生. 论 直 接 言 词 原 则 与 公 诉 案 卷 移 送 及 庭 前 审 查 [J]. 法 律 科 学.2001 年 第 3 期. [10] 陈 光 中. 龙 宗 智. 关 于 深 化 司 法 改 革 若 干 问 题 的 思 考 [J]. 中 国 法 学.2013 年 第 4 期. [11] 陈 光 中. 步 洋 洋. 审 判 中 心 与 相 关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初 探 [J]. 政 法 论 坛.2015 年 3 月. [12] 蒋 石 平. 浅 论 对 侦 查 行 为 的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J]. 现 代 法 学.2004 年 第 2 期. [13] 施 鹏 鹏. 审 判 中 心 :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改 革 为 突 破 口 [J]. 法 律 适 用.2015 年 第 6 期. 1 参 见 最 高 法 司 法 部 关 于 印 发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通 知, 新 华 网 2015 年 5 月 21 日 2 同 上 3 施 鹏 鹏 : 审 判 中 心 :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改 革 为 突 破 口, 载 法 律 适 用,2015 年 第 6 期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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