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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科研机构进行访学或参加短期进修 第三条进修学习的原则 ( 一 ) 非学历性进修学习按需选派 ( 二 ) 学历性进修学习原则 1. 按计划进修原则 教职工进修学习必须根据学科建设 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在保证教学 科研 管理工作基本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各学院 ( 部门 ) 要有计划 有步骤

员公开选拔 2017 年继续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由国家 留学基金委以下达指导性计划的方式确定各单位选派计划 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 个月, 具 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 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4

确需改变出访方案的, 应事先报所在单位同意, 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出访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6 人, 其他出访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5 人 同一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 也不得六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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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教育 科研机构 第八条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 ( 包括伙食费 住宿费 注册费 交通费 电话费 书籍资料费 医疗保险费 交际费 一次性安置费 签证延长费 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 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立项办法 第九条已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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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汇风险溢酬的度量及其时间序列模型


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必须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表现良好 ( 四 ) 报考国内博士学位的学校除个别特殊专业外, 必须是本市重点 ( 211 及以上 ) 大学, 申报海外的学校除一般应是与我校有合作培养或交流项目的海外大学, 报考专业必须与本人现专业或从事工作相关 如本人自行联系申报的学校必须是我国


一览表 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一条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合作基础 培养目标 可执行性 国外高校或专业水平及选派专业的必要性等进行评审, 于 2016 年 1 月初完成评审并公布新获批资助项目及可继续执行的已获批资助项目 对当年未执行项目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 管理不善的项目, 次年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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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外大发 2015 6 号 关于印发 西安外国语大学出国 ( 境 ) 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 ( 境 ) 管理, 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发展, 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升学校教学科研水平, 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实际, 学校制定了 西安外国语大学出国 ( 境 ) 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并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西安外国语大学 2015 年 1 月 7 日 - 1 -

西安外国语大学出国 ( 境 ) 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出国 ( 境 ) 管理, 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发展, 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升学校教学科研水平, 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教职工 二 出国 ( 境 ) 人员类别及内容 ( 一 ) 因公出国 ( 境 ) 人员 : 指纳入国家 省或学校计划, 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 地方 学校全部或部分资助, 通过国家公派或学校公派的方式有计划派出的人员 因公出国 ( 境 ) 内容包括出国 ( 境 ) 留学和出国 ( 境 ) 工作两大类, 出国 ( 境 ) 留学包括访学 攻读学位 业务培训等, 出国 ( 境 ) 工作包括出国 ( 境 ) 短期出访 参加会议 任教 讲学及合作研究等 ( 二 ) 因私出国 ( 境 ) 人员 : 指未列入国家 省或学校计划, 通过个人渠道申请出国 ( 境 ) 的人员 因私出国 ( 境 ) 内容包括自行联系的出国 ( 境 ) 留学 出国 ( 境 ) 工作及探亲 访友 旅游等 三 出国 ( 境 ) 人员选派 ( 一 ) 选派目的与原则 1 选派目的: 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 更好地为教学 科研 管理服务 ; 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学科建设, 使之成 - 2 -

为培养学科带头人 骨干教师的重要手段 2 选派原则: 坚持按需派遣 学用一致 保证质量 签约派出 违约赔偿的原则 ; 坚持谁派出 谁负责和谁审批 谁负责的原则, 严格审批 ; 坚持务实 高效 精简 节约的原则, 合理选派 ; 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的原则, 择优选派 ( 二 ) 选派条件 1 出国( 境 ) 留学或工作人员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在教学 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 ;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 较强的学术水平 工作科研能力 交流能力和发展潜力 ; 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 思想品德优良, 作风正派, 遵纪守法, 能按时完成自己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近 3 年年度考核等次应为合格及以上 2 出国( 境 ) 留学或工作的内容原则上须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或与学科发展要求方向一致或相近 3 因公出国( 境 ) 留学或工作原则上在校工作须满 2 年 因私出国 ( 境 ) 从事访学 短期业务培训原则上在校工作须满 3 年, 攻读学位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年限 ; 因私出国 ( 境 ) 工作则须办理调离 ( 三 ) 选派计划为保证我校教学 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出国 ( 境 ) 人员实施总量控制, 按计划选派 1 各单位出国 ( 境 ) 人员应保持动态平衡, 各单位出国 ( 境 ) 人员与国内进修人员总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在岗人员总数的 10% - 3 -

2 各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下年度派出计划, 经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同意,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定学校下年度派出计划 ( 不含旅游 探亲及访友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下年度的派出计划及上年度派出计划完成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3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需要, 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派出计划 对于因校际交流 访问等超出计划的出国 ( 境 ) 项目, 应由单位提出申请, 报学校审批 ( 四 ) 选派 ( 申请 ) 程序 1 因公出国( 境 ) 人员选派程序 (1) 由个人填写 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 ( 境 ) 申请表 ( 附件 1), 经所在单位 党委组织部 ( 仅限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人事处审查同意, 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 报学校领导审批 (2) 国家公派人员在办理出国 ( 境 ) 手续时须按国家及有关部门 省或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办理 (3) 学校公派人员在办理出国 ( 境 ) 手续时须按省或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办理 同时, 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保证金缴纳通知单, 到计划财务处缴纳保证金, 持缴款收据到人事处签订公派出国协议 保证金缴纳标准为 :4 个月至 12 个月者 2 万元 ;12 个月及以上者 4 万元 返校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 - 4 -

2 因私出国( 境 ) 人员申请程序 (1) 因私出国 ( 境 ) 人员须提前 3 个月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由个人填写 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 ( 境 ) 申请表 ( 附件 2), 经所在单位 党委组织部 ( 仅限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人事处审查同意, 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 报学校领导审批 (2) 对于校内工作服务年限未满申请因私出国 ( 境 ) 攻读学位或工作的人员原则上须办理调离手续, 个别教师确因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因私出国 ( 境 ) 攻读学位的, 需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报学校审批 (3) 对于校内工作服务年限已满申请因私出国 ( 境 ) 攻读学位人员, 需与学校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保留公职协议书, 并一次性缴纳因私出国 ( 境 ) 保证金 5000 元 / 年, 在取得学位并按期回校完成服务年限后将全额返还 攻读硕士学位保留公职年限不超过 3 年, 攻读博士学位保留公职年限不超过 5 年, 连续攻读硕士 博士学位累积保留公职年限不超过 8 年 (4) 对于因私出国 ( 境 ) 探亲 访友及旅游人员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期限不超过 2 个月, 出国 ( 境 ) 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驻外外交机构人员亲属随任 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 经学校批准出国( 境 ) 时间在半年及以上的人员离校前, 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到人事处签订协议 办理离岗手续 4 出国( 境 ) 留学或工作人员应按期返校, 并在返校后 5 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办理回校报到 返岗手续 ( 如遇寒暑假则 - 5 -

在下学期开学时办理 ) 5 出国( 境 ) 留学或工作人员返校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提交在外期间书面总结材料, 取得学位人员, 还需向人事处提交由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学习成绩单等 四 出国 ( 境 ) 人员管理 ( 一 ) 由所在单位 党委组织部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人事处共同管理, 分工负责 所在单位负责初审 联系及返岗后工作的安排 ; 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科级干部审查 联系及登记备案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项目宣传 管理与上报, 因公出国 ( 境 ) 人员保证金收取与退还及经费报销审核, 因私出国 ( 境 ) 人员登记备案 ; 人事处负责资格审核 相关协议签订及办理离 返岗手续 项目申报人员评审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共同负责 ( 二 ) 出国 ( 境 ) 人员留学或工作期间不得随意变更类型及时间, 攻读学位人员不得随意改变所学专业 ( 三 ) 出国 ( 境 ) 人员留学或工作期间应及时同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通报有关学习或工作情况 因公出国 ( 境 ) 留学人员还须每 3 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 出国不足 3 个月的, 回国后提交 ), 研修报告由学校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审核 出国 ( 境 ) 时间在半年及以上的人员回国前应提前 2 个月告知所在单位, 以便安排回国后工作 ( 四 ) 出国 ( 境 ) 人员在外期限规定 : 短期出访 访学或短期业务培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 攻读硕士学位期限 ( 含延期 ) 原 - 6 -

则上不超过 3 年, 攻读博士学位期限 ( 含延期 ) 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连续攻读硕士 博士学位期限 ( 含延期 ) 累计不超过 8 年 因公出国 ( 境 ) 工作的期限根据派出和接收单位的规定而定 ( 五 ) 出国 ( 境 ) 人员延长在外期限规定 : 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返校需要延期的, 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3 个月以内的, 原则上不予办理延期 ;3 个月以上 1 年以内的, 需在原期限到期前 1 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 1 年及以上的, 需在原期限到期前 3 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说明延期原因, 经学校批准后本人或委托直系亲属来校办理延期手续, 方可延期 延期一般只能申请 1 次且延期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攻读博士学位者确因特殊情况可申请 2 次, 累计延期不得超过 2 年 延期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 六 ) 出国 ( 境 ) 人员返校工作服务期限及再次出国年限要求 1 因公出国( 境 ) 人员 :3 个月以上 1 年以内的, 返校后 2 年内不得再次出国, 其校内工作服务年限为 3 年 ;1 年以上 2 年以内的, 返校后 3 年内不得再次出国, 其校内工作服务年限为 4 年 ;2 年及以上的, 返校后 4 年内不得再次出国, 其校内工作服务年限为 6 年 如有其他具体协议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 2 因私出国( 境 ) 人员 :3 个月以上 1 年以内的, 返校后 1 年内不得再次出国, 其校内工作服务年限为 2 年 ;1 年以上 2 年以内的, 返校后 2 年内不得再次出国, 其校内工作服务年限为 3 年 ;2 年及以上的, 返校后 3 年内不得再次出国, 其校内工 - 7 -

作服务年限为 5 年 3 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出国( 境 ) 攻读硕士 博士学位人员, 经学校研究同意, 返校后可办理连续出国 ( 境 ), 其校内工作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 七 )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国 ( 境 ) 或虽经学校批准出国 ( 境 ) 但逾期不归的, 学校自该类人员应在岗而未在岗之日起对其考勤记为旷工, 同时学校将以通知形式提示该类人员限时返校, 如未返校或未按时返校的, 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 视其违反工作纪律的情节, 对其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关系, 且不退还出国 ( 境 ) 保证金 辞退或解除聘用关系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 由人事处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负责联系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等方式告知学校对其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关系的决定, 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学校结清各种手续 同时, 对与学校签有协议或合同等法律文书而在国 ( 境 ) 外滞留不归的人员, 学校将追究其违约赔偿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五 出国 ( 境 ) 人员的待遇 ( 一 ) 工资及有关社保 1 因公出国( 境 ) 人员 : (1) 出国 ( 境 ) 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工龄连续计算 完成学习任务并按期返校工作起薪后, 对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或取得由学校研究确定的个别紧缺非通用语种硕士学位的人员, 补发出国 ( 境 ) 学习协议期间基本工资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我省及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 8 -

(2) 出国 ( 境 ) 工作人员在外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工龄连续计算 按期返校工作后, 从报到之日起薪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我省及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2 因私出国( 境 ) 人员 : 出国 ( 境 ) 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按期返校工作起薪后, 对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或取得由学校研究确定的个别紧缺非通用语种硕士学位的人员, 补发出国 ( 境 ) 学习协议期间基本工资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我省及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 二 ) 因公出国 ( 境 ) 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1 国内费用报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报销办理签证往返交通费 住宿费和西安至出境口岸及入境口岸至西安往返交通费各一次, 具体报销标准依据上级相关部门及学校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2 国外费用报销国家公派人员的国际往返交通费及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由国家及有关部门 省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承担 学校公派留学人员, 学校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机票, 机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实, 经主管校领导签批报销 ( 在国 ( 境 ) 外享受奖学金者除外 ); 学校公派工作人员, 除短期出访人员的国际往返交通费及在外食宿费 公杂费依据计划财务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外, 其他人员相应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3 因公护照费及因公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 - 9 -

的签证费由学校报销 六 其他有关说明 ( 一 ) 本规定经 2014 年 12 月 11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将随时依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出国 ( 境 ) 人员管理的最新文件精神做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 二 ) 本规定由人事处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 10 -

附件 1 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 ( 境 ) 申请表 所在单位 : 出国 ( 境 ) 类型 : 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职称 出国 ( 境 ) 类别 出国 ( 境 ) 国家 留学 ( 访学 攻读学位 [ 博士 ( ) 硕士 ( )] 业务培训 ) 工作 ( 出访 任教 讲学 合作研究 参加会议 ) 出国 ( 境 ) 单位 出国 ( 境 ) 时间年月日到年月日 现从事专业 拟进修专业 联系方式 ( 手机 电子邮箱 ) 出国 ( 境 ) 事由 ( 须指明途径 目的及任务 ) 曾经出国 ( 境 ) 时间 任务及方式 出国 ( 境 ) 费用 ( 国际旅费和国外费用 ) 来源 所在单位意见 党委组织部意见 ( 仅限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 研究方向 现从事专业与拟进修专业是否一致 所属一级学科 是 否 人事处意见 主管校领导意见 学校审批 备注 :1 出国 ( 境 ) 类型指国家公派或学校公派 ; 2 正处级干部及副处级建制单位副处级干部须经校党委书记 校长共同审批, 其他副处级干部按照部门性质由书记或校长审批 3 本表原件交人事处, 复印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一份 自备一份 - 11 -

附件 2 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 ( 境 ) 申请表 所在单位 : 出国 ( 境 ) 类型 : 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职称 出国 ( 境 ) 类别 出国 ( 境 ) 国家 留学 ( 访学 攻读学位 [ 博士 ( ) 硕士 ( )] 业务培训 ) 工作 ( 出访 任教 讲学 合作研究 参加会议 ) 其他 ( 探亲 访友 旅游 ) 出国 ( 境 ) 单位 出国 ( 境 ) 时间年月日到年月日 现从事专业 拟进修专业 联系方式 ( 手机 电子邮箱 ) 出国 ( 境 ) 事由 ( 须指明途径 目的及任务 ) 曾经出国 ( 境 ) 时间 任务及方式 出国 ( 境 ) 费用 ( 国际旅费和国外费用 ) 来源所在单位意见党委组织部意见 ( 仅限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 研究方向 现从事专业与拟进修专业是否一致 所属一级学科 是 否 人事处意见 主管校领导意见 学校审批 备注 :1 出国 ( 境 ) 类型指自费留学 自费工作或旅游 探亲 访友 ; 2 正处级干部及副处级建制单位副处级干部须经校党委书记 校长共同审批, 其他副处级干部按照部门性质由书记或校长审批 3 本表原件交人事处, 复印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一份 自备一份 - 12 -

抄送 : 校党政领导, 档 (2) 西安外国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 年 1 月 7 日印发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