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规则修改解读 二 O 一七年七月上海 1
* 修改背景 * 修改内容 * 问 答 2
修改背景 3
修改背景 2016 年 12 月 12 日, 中国证监会公布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30 号 )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证监办发 2016 103 号 ) 4
修改背景 上交所对照 办法, 对现行自律规则 业务规则中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认真梳理 ; 对与 办法 不一致或有缺失的内容予以修订或补充, 重点梳理投资者分类等规定, 尤其是投资者准入要求方面与 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间的衔接 5
修改内容 6
修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7
修改内容 ( 一 ) 修改前规定此次修改标注 1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2013 年 3 月 26 日实施 )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3 年 3 月 26 日实施 2017 年 6 月 28 日第一次修订 ) 修改规则名称 2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增加 办法 作为制定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期货投资依据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制定本办法 8
修改内容 ( 一 ) 修改前规定此次修改标注 3 第二条会员向投资者提供本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 ( 以下简称 产品或服务 ), 适用本办法 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前款所述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交易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权证等, 具体由本所认定 本所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二条会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会员向投资者提供本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 ( 以下简称 产品或服务 ), 适用本办法 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前款所述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融资融券交易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权证等, 具体由本所认定 本所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明确会员应当履行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原 则性规定 9
修改内容 ( 一 ) 修改前规定此次修改标注 4 第六条本所市场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 证券投资知识水平 投资经验 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包括 : ( 一 ) 商业银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保险机构 信托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 二 ) 社保基金 养老基金 投资者保护基金 企业年 金 信托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 ( 三 ) 前两项所列机构之外, 符合本所相关规定的注册机构投资者 ; ( 四 ) 符合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 向会员申请并获得会员认可的机构或个人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第六条本所市场的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包括 : ( 一 )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 ; 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 二 )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 保险产品 信托产品 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三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 四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 2.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 3.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 ( 五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 1.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 2.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 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属于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 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 是指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等 1 调整投资者分类的表述 ; 2 调整专业投资者的范围 ( 表述上与 办法 保持一致 ) 10
修改内容 ( 一 ) 修改前规定此次修改标注 5 6 第七条除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 会员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 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 ( 一 ) 对于普通投资者, 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 ( 二 )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 与投资者签署 风险揭示书 等的义务 ; ( 三 )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 二 三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无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第七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除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 会员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 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第八条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实施转化的条件及程序性安排适用 办法 规定 调整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表述 增加关于投资者分类转化的规定 11
修改内容 ( 二 ) 修改前规定此次修改标注深交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2013 年 1 月实施 2015 年 1 月 第一次修订 )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2013 年 1 月 1 日实施 2015 年 1 月 30 日第一次修订 28 日第二次修订 ) 2017 年 6 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2017 年 6 月 28 日第二次修订 ) 1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 应当具备 2 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 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 ( 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 金 ) 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 应当具备 2 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 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 ( 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 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补充投资者准入要 求中资产指标的认 定标准 第十二条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 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12
修改内容 ( 三 ) 1 修改前规定此次修改标注深交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2014 年 9 月 26 日实施 2016 年 9 月 30 日第一次修 订 ) 第六条会员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 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2014 年 9 月 26 日实施 2016 年 9 月 30 日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6 月 28 日第二次修订 ) 第六条会员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 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补充投资者准入要求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中资产指标的认定标在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准 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2017 年修订 ) 第六条会员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时, 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起哄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13
修改内容 ( 四 ) 修改前规定此次修改标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2015 年 1 月 9 日实施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2015 年 1 月 9 日实施 2017 年 6 月 28 日第一次修订 ) 1 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 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 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 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申请开户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 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 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 补充个人投资者准入要求中资产指标的认定标准 2 第八条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 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 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 第八条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申请开户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 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 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 补充普通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中资产指标的认定标准 14
问 答 15
此次上交所规则修改对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影响 上交所此次修改的内容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对在 2017 年 7 月 1 日以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 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权限或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规则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 ; 在 7 月 1 日前已经开通港股通 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权限或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 16
目前, 上交所市场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全面的产品及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 沪港通 :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分级基金 : 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优先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办法 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退市整理股票 : 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债券市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7
上交所相关业务适当性管理中的 资产 条件 业务投资者类型资产范围资产量业务规则 1 港股通个人投资者 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 ( 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 在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 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2 退市整理股票 个人投资者 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 ( 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 在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 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3 股票期权 个人投资者 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 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 合计在申请开户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 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4 分级基金 个人投资者及一般机构投资者 其名下证券类资产 : 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 ( 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 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 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 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5 融资融券 专业机构投资者外的客户 证券类资产最近 20 个交易日日均 不低于 50 万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18
中国证监会 办法 与上交所适当性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 : 办法 定位于证监会部门规章上交所 : 业务规则 1 基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 具体业务规则: 港股通 股票期权 分级基金债券市场 退市整理股票 融资融券优先股 19
上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与具体业务适当性规则 上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员向投资者提供本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 ( 以下简称 产品或服务 ), 适用本办法 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本所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20
投资者分类与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 与 专业投资者 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 风险警示 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上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关于投资者分类 ( 专业投资者 与 普通投资者 ) 与 办法 规定保持一致 21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一般机构投资者 专业机构投资者 ) 上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所可对参与本所市场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 证券投资知识水平 投资经验 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诸如, 股票期权 港股通 退市整理股票 分级基金等 22
关于 管理办法 中的投资者准入规定 管理办法 第八条 投资者要求会员提供产品或服务, 会员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过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 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 投资者坚持要求提供的, 会员应当要求其签署 承诺书 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 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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