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裝訂線 局備查 等文字 四 本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修正如下 : ( 一 ) 名稱修正為 臺中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 二 ) 本表原 收費標準 標題欄位, 名稱修正為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另 項目一 掛號及病歷管理費 之備註增加 若超過左列收費標準, 應專案報請衛生局備查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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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後疼痛控制費 6500 護理費 門診 60 一般病房 ( 每日 ) 護理費 800 加護病房 ( 每日 ) 護理費 3000 病房費 ( 每日 ) 特等病房 4000 單床病房 3000 雙床病房 2000 總床病房 (3-4 床 ) 1000 總床病房 (5 床以上 ) 500 加護病房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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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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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門診藥品分包費用 (21 天 ( 含 ) 以上 ) 每人次 100 元 七 護理費 ( 每次每日 ) 1 門診 ( 每次 ) 元 2 一般病房 ( 每日 ) 元 3 加護病房 ( 每日 ) 元 4 特別護士費 ( 小時 ) 元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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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編號 2. C.V.P. 處理費 矽砂床 監視器等費用已包括在所訂點數內, 不得另計 3. 呼吸器 電擊 氧氣及 C.V.P. 置入等另按實際使用申報 4. 適應症 : 二度燒傷, 燒傷面積成人大於全身 20%, 兒童大於 10%; 或三度燒傷, 燒傷面積成人大於全身 10%, 兒童大於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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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受文者 : 臺中市大臺中醫師公會 地址 :42053 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 136 號承辦人 : 蔡宜文電話 :04-25265394#3720 電子信箱 :hbtcm00546@taichung.gov.tw 裝 訂 線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中市衛醫字第 1030132564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六 (0132564A00_ATTCH13.7z) 主旨 : 檢送 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說明 : 臺中市醫事機構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及 臺中市 美容醫學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及修正本市西醫 中醫 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並自即日起生效, 請轉知相 關人員, 請查照 一 依據本府第 2 屆醫事審議委員會第 5 次 第 6 次會議決議辦 理 二 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臺中市醫事機構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及 臺中市美容 醫學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經前揭會議審議通過, 並自 即日起生效 三 本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修正如下 : ( 一 ) 名稱修正為 臺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 二 ) 本表原 臺中市收費標準 標題欄位名稱, 修正為 收 費標準 ( 新臺幣 ), 另 項目一 掛號及病歷管理費 之備註增加 若超過左列收費標準, 應專案報請衛生 8 第 1 頁, 共 2 頁

77 裝訂線 局備查 等文字 四 本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修正如下 : ( 一 ) 名稱修正為 臺中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 二 ) 本表原 收費標準 標題欄位, 名稱修正為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另 項目一 掛號及病歷管理費 之備註增加 若超過左列收費標準, 應專案報請衛生局備查 等文字 五 本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修正如下 : ( 一 ) 名稱修正為 臺中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 二 ) 本表原 收費標準 標題欄位, 名稱修正為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並於該欄位下方各項金額數字後加註 元 字 ( 三 ) 增訂第 10 項 人工植牙 第 11 項 藥材費 收費標準 ( 四 ) 附註增訂第 12 點 醫療機構收取之門 急診掛號費若超過上開收費標準, 應專案報請衛生局備查 等文字 六 檢附旨揭原則 美容醫學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之總說明與相關資料 及本市西醫 中醫 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之修正總說明與相關資料各一份 七 副本抄送本府秘書處及法制局, 惠請協助刊登公報及上載法規資料網 正本 : 本市 68 家醫院 本市各醫師公會副本 :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 含附件 )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含附件 ) 本局醫事管理科 ( 含附件 ) 2014/12/24 14:39:18 第 2 頁, 共 2 頁

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103.11.26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壹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為執行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醫 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 依據醫療法第二十一條及衛生 福利部函頒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 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貳 本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 依下列原則核定 一 屬健保給付項目者 (一) 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者 依健保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二) 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或服務對象不具健保身分者 依健保支付標 準 醫學中心等級 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二 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 自費項目 者 (一) 依本市已核定公告之西醫 中醫 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及其 他收費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如前經本市轄內醫學中心提出並已由衛生局核定者 依本市轄內 醫學中心經核定收費之一點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三) 如有特殊項目收費 應依審查作業程序 附件一 主動函報新 增 或調整 自費收費並附佐證資料 附件二 將衡酌醫用者 意見 成本分析 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 據以核定 公告辦理 三 國際醫療收費以服務品質為評價基礎 衡酌醫療機構成本投入及配合 推動價格透明 知情同意情形等因素 依審查作業程序據以核定公告 辦理 參 依衛生福利部規定 醫療機構不得收取看時費 手術指定治療費 指定醫 師費 轉床費 磨粉費 住院取消手續費 加長診療費 提前看診費 檢 查排程費 預約治療或檢查費 掛號加號費 如有收取者一律視為擅立名 目收費 1

附件一 2

附件二 臺中市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費 ( 新增或調整 ) 申請表 提案醫療機構 : 編號 現行收費編號 類別 診療科別 診療項目 ( 中英文 ) 診療項目新增或調整次分類 ( 中英文 ) 新增調整 擬訂金額 參照醫學中心收費代碼及金額 ( 如無, 請依備註 1 辦理 ) 檢附參照醫院之收費標準表或佐證資料 ( 備註 2) 超出其他醫學中心收費 機構名稱收費代碼金額是否是否 備註 備註 : 1. 新增 : 係指該醫療機構增加過去從未有的收費項目 ( 如全新醫療項目或醫療技術 ), 應檢附佐證資料 ( 如成本分析 市場行情及相關說明 等 ) 2. 調整 : 係指該醫療機構原有之收費項目因成本增加 ( 如技術費 材料費 ) 而需調整收費之項目, 可參照其他醫學中心收費, 應檢附參照醫院之收費標準表或附件佐證成本分析 市場行情及相關說明 等 3. 填報須知 : (1) 類別係指 : 西醫 牙醫 中醫 (2) 診療科別係指 : 整形外科 婦產科 兒科 等, 若無診療科別則填不分科 (3) 診療項目 : 為所有同質性項目歸屬之類别, 如注射技術費 (4) 診療項目次分類 : 係指在診療項目下所為之不同處置項目, 如靜脈 / 動脈注射等 (5) 如有特殊診療項目無法分類診療科別, 請就費用類別定義分類, 如技術費 材料費 檢驗費 處置費等 (6) 不同診療科別可同時填報相同診療項目, 惟相同診療項目費用不應不同 3

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總說明 本局為執行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及依據衛生福利部函頒之 醫 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 特訂定 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 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 作為本市醫療機構醫 療費用收費標準之核定原則 本原則共計三點 其要點如次 一 明示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第壹點 二 明定健保給付項目 非屬健保給付項目及國際醫療項目收費標準 之核定原則 第貳點 三 明定醫療機構不得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第參點 1

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逐點說明 條文 說明 壹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為 明示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執行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醫療機構收 取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 依據醫 療法第二十一條及衛生福利部函頒之醫 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 特訂 定本參考原則 貳 本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 依下 一 明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 列原則核定 之核定原則 一 屬健保給付項目者 二 維持原核定公告之西 (一) 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者 依健保支 醫 中醫 牙醫醫療機構 付標準規定辦理 收費標準表之原則下 明 (二) 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或服務對 定健保給付項目 非屬健 象不具健保身分者 依健保支付 保給付項目及國際醫療 標準 醫學中心等級 二倍以下 項目收費標準之核定原 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則 二 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 自費項目 者 (一) 依本市已核定公告之西醫 中 醫 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及 其他收費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如前經本市轄內醫學中心提出 並已由衛生局核定者 依本市轄 內醫學中心經核定收費之一點 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三) 如有特殊項目收費 應依審查作 業程序 附件一 主動函報新 增 或調整 自費收費並附佐證 資料 附件二 將衡酌醫用者 意見 成本分析 市場行情與醫 療設施水準等因素 據以核定公 告辦理 2

三 國際醫療收費以服務品質為評價基 礎 衡酌醫療機構成本投入及配合推 動價格透明 知情同意情形等因素 依審查作業程序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參 依衛生福利部規定 醫療機構不得收取看 明定醫療機構不得擅立收費 時費 手術指定治療費 指定醫師費 轉 項目收費 床費 磨粉費 住院取消手續費 加長診 療費 提前看診費 檢查排程費 預約治 療或檢查費 掛號加號費 如有收取者一 律視為擅立名目收費 3

臺中市醫事機構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103.11.26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壹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為執行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醫 事機構收取費用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 醫事 檢驗師法第二十七條 醫事放射師法第二十六條 物理治療師法第二十六 條 職能治療師法第二十六條 語言治療師法第二十一條 呼吸治療師法 第十六條之九 心理師法第二十六條 聽力師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規規 定 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貳 本原則所稱醫事機構係指護理機構 醫事檢驗所 醫事放射所 物理治療 所 職能治療所 語言治療所 居家呼吸照護所 心理治療所 心理諮商 所 聽力所及其他依各醫事人員相關法規所設立之機構 醫療機構除外 參 本市醫事機構收取費用之收費標準 依下列原則核定 一 屬健保給付項目者 (一) 健保特約機構者 依健保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二) 非健保特約機構或服務對象不具健保身分者 依健保支付標準 醫學中心等級 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二 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 自費項目 者 (一) 如前經本市轄內醫學中心提出並已由衛生局核定者 依本市轄內 醫學中心經核定收費之一點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二) 如有特殊項目收費 應依審查作業程序 附件一 主動函報新 增 或調整 自費收費並附佐證資料 附件二 將衡酌醫用者 意見 成本分析 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 據以核定公 告辦理 肆 醫事機構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 不得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1

附件一 2

臺中市醫事機構自費項目收費 ( 新增或調整 ) 申請表 提案醫事機構 : 編號 現行收費編號 類別 自費項目 ( 中英文 ) 自費項目新增或調整次分類 ( 中英文 ) 新增調整 擬訂金額 參照醫學中心收費代碼及金額 ( 如無, 請依備註 1 辦理 ) 檢附參照醫院之收費標準表或佐證資料 ( 備註 2) 超出其他醫學中心收費 機構名稱收費代碼金額是否是否 備註 備註 : 1. 新增 : 係指該醫事機構增加過去從未有的收費項目, 應檢附佐證資料 ( 如成本分析 市場行情及相關說明 等 ) 2. 調整 : 係指該醫事機構原有之收費項目因成本增加而需調整收費之項目, 可參照其他醫學中心收費, 應檢附參照醫院之收費標準表或附件佐證成本分析 市場行情及相關說明 等 3. 填報須知 : (1) 類別係指 : 護理機構 醫事檢驗所 醫事放射所 物理治療所 職能治療所 語言治療所 居家呼吸照護所 心理治療所 心理諮商所 聽力所或其他醫事機構 (2) 自費項目 : 為所有同質性項目歸屬之類别, 如注射技術費 (3) 自費項目次分類 : 係指在自費項目下所為之不同處置項目, 如靜脈 / 動脈注射等 3

臺中市醫事機構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總說明 本局為執行醫事機構收取費用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 依據護理人 員法第二十一條 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七條 醫事放射師法第二十六 條 物理治療師法第二十六條 職能治療師法第二十六條 語言治療 師法第二十一條 呼吸治療師法第十六條之九 心理師法第二十六條 聽力師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規規定 特訂定 臺中市醫事機構收費 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 作為本市醫事機構收費標準 之核定原則 本參考原則共計四點 其要點如次 一 明示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第壹點 二 定義本原則適用之醫事機構 第貳點 三 明定健保給付項目 非屬健保給付項目收費標準之核定原則 第 參點 四 明定醫事機構不得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第肆點 1

臺中市醫事機構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逐點說明 條文 說明 壹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為執 明示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行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醫事機構收取費 用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二十一條 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七條 醫事 放射師法第二十六條 物理治療師法第二十 六條 職能治療師法第二十六條 語言治療 師法第二十一條 呼吸治療師法第十六條之 九 心理師法第二十六條 聽力師法第二十 三條及相關法規規定 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貳 本原則所稱醫事機構係指護理機構 醫事檢 定義本原則適用之醫事機 驗所 醫事放射所 物理治療所 職能治療 構 所 語言治療所 居家呼吸照護所 心理治 療所 心理諮商所 聽力所及其他依各醫事 人員相關法規所設立之機構 醫療機構除 外 參 本市醫事機構收取費用之收費標準 依下列 分列健保給付項目 非屬健 原則核定 保給付項目收費標準之核 一 屬健保給付項目者 定原則 (一) 健保特約機構者 依健保支付標準 規定辦理 (二) 非健保特約機構或服務對象不具 健保身分者 依健保支付標準 醫 學中心等級 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 定收費 二 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 自費項目 者 (一) 如前經本市轄內醫學中心提出並 已由衛生局核定者 依本市轄內醫 學中心經核定收費之一點二倍以 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2

( 二 ) 如有特殊項目收費, 應依審查作業 程序 ( 附件一 ), 主動函報新增 ( 或調整 ) 自費收費並附佐證資料 ( 附件二 ), 將衡酌醫用者意見 成本 分析 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 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肆 醫事機構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 不 得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明定醫事機構不得擅立收 費項目收費 3

臺中市美容醫學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103.10.03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 項目規格 / 數量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一 光電治療類 紅寶石雷射 /Ruby Laser 染料雷射 /DYE Laser 二氧化碳雷射 /CO2 Laser 鉺雅各雷射 /Er:YAG Laser 銣雅各雷射 ( 淨膚雷射 )/ND-YAG Laser 脈衝光 /Intense Pulsed Light 飛梭雷射 /Fractional Resurfacing Laser 除毛雷射 /Laser Hair Removal 電波拉皮 /Thermocool 二 針劑注射治療類 基本費每平方公分基本費每點全臉全臉每次雙頰每次全臉每次雙頰每次腋下每次小腿每次手臂每次大腿每次 600 發 900 發 1000-2000 元 1000 元 1000-2000 元 30-100 元 3000-9000 元 6000-9000 元 4000-6000 元 10000-30000 元 5000-15000 元 5000-6000 元 15000-25000 元 10000-20000 元 30000 元 80000-100000 元 100000-120000 元 肉毒桿菌注射 /Botulinum Toxin Injection 單位 (U) 100-400 元 玻尿酸及其他填充物注射 /Filler Injection 每毫升 (ml) 15000-30000 元 三 美容手術類雙眼皮手術 切開法每次縫合法每次開眼頭每次 24000-36000 元 16000-36000 元 20000-24000 元 眼皮下垂 / 上眼瞼成形術 每次 36000-48000 元 眼窩及顏面各處之自體脂肪注射 每部位每次 30000 元 眼袋手術 抽眼袋每次 30000-46000 元脂肪移位併淚溝填平每次 36000-60000 元 矽質人工鼻骨每次 40000-80000 元 隆鼻手術 其他材質每次 50000-90000 元縮鼻頭每次 24000-36000 元 縮鼻翼每次 24000-36000 元 1

項目 規格 / 數量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食鹽水袋隆乳每次 160000-190000 元 隆乳手術 果凍矽膠乳房重建 200000-300000 元義乳取出每次 50000-70000 元 自體脂肪隆乳每次 200000-260000 元 縮乳手術 乳房縮小術每次 160000-200000 元 提乳手術 乳房懸吊術每次 120000-180000 元 縮乳頭手術 每次 24000-40000 元 縮乳暈手術 每次 24000-40000 元 乳頭凹陷整形術 雙側每次 30000-40000 元 腹部拉皮整形術 每次 180000-240000 元 抽脂手術 每部位每次 40000-120000 元 前額拉皮手術 傳統式每次 120000-160000 元內視鏡每次 150000-200000 元 傳統式中臉每次 100000-200000 元 臉部拉皮手術 傳統式全臉每次 200000-300000 元內視鏡前額及中臉每次 200000-300000 元 內視鏡全臉每次 300000-400000 元 狐臭手術 每次 40000-50000 元 修疤手術 每公分每次 3000-10000 元 私密整形手術 每次 20000-30000 元 四 其他類果酸換膚 /Chemical Peel (Glycolic acid) 臉部每次 1500-2500 元 美白 維他命 C 導入 /Vitamin C Iontophoresis 臉部每次 1500-2500 元 附註 : 1. 本市美容醫學醫療機構之收費, 依本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辦理, 並 不得違反醫療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醫事相關法令規範 2. 本表之修正調整, 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依 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 則 辦理 2

臺中市美容醫學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總說明 本局為執行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及依據衛生福利部 102 年 10 月 4 日衛部醫字第 1021681198 號函所附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及台灣美容外科醫學會提供美容醫學收費建議, 並參考本市醫學中心已核備之收費, 特訂定 臺中市美容醫學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 以下簡稱本表 ), 分別針對光電治療類 針劑注射治療類 美容手術類及其他類等四類訂定收費標準 臺中市美容醫學收費核定基準表逐點說明 收費標準表 ( 略 ) 條文 說明 分別針對光電治療類 針劑注射治療類 美容手術類及其他 類等四類項目訂定收費標準 附註 1. 本市美容醫學醫療機構之收費, 依本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辦理, 並不得違反醫療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 他醫事相關法令規範 附註 2. 本表之修正調整, 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依 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辦理 明示本市美容醫學醫療機構之收費, 仍須依本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辦理, 並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範 明定本表依 臺中市醫療機構 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予以修正調整 1

一 掛號及病歷管理費 初診 複診 急診 補發掛號證 二 診察費 門診 臺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100.07.05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0.12.07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 (101.02.24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 (101.08.28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 (102.11.01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 (103.04.09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 項目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備註 門診 0-150 元 急診 0-300 元 250-480 元 ( 兒童 6 歲以下 ) 250-580 元 ( 兒童 2 歲以下 ) 250-620 元 高危險早產兒特別門診 精神科 急診 出診 ( 交通費及藥材費另計 ) 一般病房 ( 每日 ) 加護病房 ( 每日 ) 燒傷病房 ( 每日 ) 住院會診費 院內 院外 ( 交通費另計 ) 三 藥材費 一般用藥 特殊用藥 材料費 四 技術費 皮內 皮下 肌肉注射 靜脈注射 動脈注射 生物學製劑注射 點滴注射 點滴注射 (2 歲以下 ) 輸血技術費 250-620 元 250-600 元 250-600 元 500-1500 元 400-1200 元 700-1680 元 700-1680 元 250-500 元 500-1000 元 按進價加 0%-50% 40-80 元 80-120 元 200-300 元 60-200 元 150-270 元 250-450 元 1000-1600 元 若超過左列收費標準, 應專案報請衛生局備查 1

項目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備註 換血技術費 1500-3500 元 手術後疼痛控制費 ( 需病患與醫師同意 ) 4000-6000 元 五 護理費 ( 需聘有專任護理人 員 ) 門診 30-60 元 一般病房 ( 每日 ) 400-900 元 加護病房 ( 每日 ) 2000-4000 元 六 病房費 ( 不包括住院診察費 護理費 陪伴費 ) 特等病房 ( 每日 ) 1200-12000 元 單床病房 ( 每日 ) 600-3500 元 雙床病房 ( 每日 ) 300-2500 元 總床病房 (3 床以上, 每日 ) 400-1000 元 總床病房 (5 床以上, 每日 ) 300-500 元 隔離病房 ( 每日 ) 病房費加 700 元 加護病房 ( 每日, 儀器使用費另加 ) 1000-5000 元 嬰兒室保育器 ( 每日, 氧氣另收 ) 200-450 元 嬰兒室 150-400 元 燒傷病房 病房費加 650 元 燒傷中心 ICU 加 5 %為上限 門診及急診觀察病床 1.3 小時以內 200-600 元 2.3 小時以上 (24 小時內 ) 300-1000 元 七 證明書費 就醫證明 50-100 元 八 診斷書 1. 診斷書 ( 一般用 ) 100-200 元 2. 診斷書 ( 退休用 ) 200-500 元 3. 診斷書 ( 傷害 殘廢鑑定證明用 ) 100-1000 元 4. 診斷書 ( 訴訟用 ) 2500-5000 元 2

項目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備註 5.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本診斷書不得驗傷診斷書 100-500 元加註非訴訟用 6. 英文診斷書或證明書 以各類診斷書或證明書之收費加收 100-500 元 7. 病歷摘要證明 200-650 元 8. 中文病歷摘要證明 上限 650 元 9. 精神鑑定書 2800-5600 元 10. 出生證明書 2 份以內免費 ( 加 1 份 100 元 ) 11. 死亡證明書 ( 死產證明書 ) 3 份以內免費 ( 加 1 份 200 元 ) 九 膳食費 一般 治療 ( 須聘有專職營養師 ) 150-400 元 150-450 元 十 病歷複製本費 病歷複製本基本費 ( 含掛號費 ) 病歷複製本費 ( 含基本費及影印 10 張以內 200 元, 第 11 張起每張費 )(A4) 5 元, 詳如附註 9 至 13 每張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 (X 光片 CT MRI 內試鏡及超音波 200 元以內檢查資料 ) 單筆 1 張 200 元以內, 多筆檢查之 1 張收費上限為 500 元, 超過 1 病歷複製光碟片費用張之部分, 每張加收費用上限為第一張光碟片費用之 20% 十一 其他病情諮詢費 100-650 元驗屍費 ( 交通費另計 ) 2000-6500 元高壓氧躺床單次治療費 2000-3000 元 ( 每次 ) 單純複製不得 另收掛號費 高壓氧治療護理人員陪窗艙費 300-800 元 ( 每次 ) 全自動乳房超音波掃描儀檢查 2000-2500 元 ( 每次 ) 附註 : 1. 以全民健保身份就診者, 悉依全民健保規定辦理, 各項收費依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規定向健保局申請外, 不得重複收費 非以全民健保身份, 或於非全民健保特約機構就診者, 得以全民健保支付標準 ( 醫學中心等級 )2 倍為收費上限 3

2. 本表所列項目, 各項費用收取不得超過最高標準 3. 本表未列項目, 如健保訂有支付標準, 則不得超過健保支付標準 ( 醫學中心等級 )2 倍 4. 本表未列, 健保給付亦未列入之自費項目, 收費原則如下 : (1) 一般自費項目如醫美 試管嬰兒等 : 以診察費 藥費 材料費 技術費大方向處理, 不另行訂定自費項目收費標準 (2) 特殊自費項目 : 可參考本市轄內臺中榮民總醫院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等 3 家醫學中心已核備項目之收費, 不得超過已核備之 3 家醫學中心收費 1.2 倍 (3) 其他 : 各醫療院所如仍有非常特殊項目收費, 應主動函報新增 ( 或調整 ) 自費收費並附佐證資料, 請衛生局核准 5. 設有國際醫療專屬服務者 : (1) 健保項目 ( 不含病房費 ): 按健保價 1.5 至 10 倍收費 (2) 健保不給付項目 : 不限 (3) 另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以健檢醫美為事由入臺者, 依行政院衛生署 101 年 8 月 22 日衛署醫字第 1010266328 號函規定, 自 101 年 10 月 1 日起申請之案件, 醫療機構提供之健檢醫美服務, 醫學中心收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15,000 元整, 非醫學中心收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0 元整 6. 依衛生署規定, 醫療院所不得收取看時費 手術指定治療費 指定醫師費 轉床費 磨粉費 住院取消手續費 加長診療費 提前看診費 檢查排程費 預約治療或檢查費 掛號加號費, 如有收取者一律視為擅立名目收費 7. 病房維持費不包括伙食費及奶水費 8. 有關 65 歲以上老人就醫, 請各醫療機構自行按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給予優待 9. 病歷複製本基本費已包括醫療機構提供該病歷複製本所產生之病歷調閱 歸位等人力及影印機等相關成本, 醫療機構應不得再行額外收取掛號費 10. 檢查檢驗報告複製本 英文病歷摘要 : 以 1 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最遲不得超過 3 個工作天 11. 全本病歷複製本 : 以 3 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最遲不得超過 14 個工作天 12. 中文病歷摘要 : 以 14 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13. 病歷複製光碟片費用, 單筆檢查之複製光碟片 200 元, 多筆檢查之複製光碟片以每張 700MB 容量之光碟片計算,1 張收費上限為 500 元, 超過 1 張之部分, 每張加收費用上限為第一張光碟片費用之 20% ( 單純拷貝不得另收掛號費 ) 4

臺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修正總說明 一 為使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已核定公告之 臺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核 定基準 之行政規則名稱符合法制體例及用字詞語 爰修正名稱為 臺中 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以下簡稱本表 二 為統一本市收費基準表之格式 本表原 臺中市收費標準 欄位 名稱修 正為 收費標準 新臺幣 三 醫療機構收取之掛號費 係屬行政管理費用 不屬於醫療法第 21 條所稱之 醫療費用 毋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前經衛生福利部迭次函釋在案 惟衛生福利部於 99 年 6 月 21 日以衛署醫字第 0990208572 號公告 醫療機 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門診為新臺幣 0-150 元 急診為新臺幣 0-300 元 對此 醫療機構反映掛號費應由醫療機構依市場機制自行調整收取費 用 且前揭收費參考範圍係於 99 年所訂定 未能實際反映現行醫療機構行 政成本現況 爰本局特函陳衛生福利部建議放寬調整門診 急診掛號費用 範圍 復經該部函復 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成本 若超過上開參考範圍 應專案報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是以 本表 項目一 掛號 及病歷管理費 之備註增加 若超過左列收費標準 應專案報請衛生局備 查 等文字 1

臺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前內容 項目 修正後內容 臺中市收費標準 備註 項目 一 掛號及病歷管理費 一 掛號及病歷管理費 初診 初診 複診 急診 補發掛號證 門診 0-150 元 急診 0-300 元 複診 急診 補發掛號證 2 說明 收費標準 新臺幣 備註 門診 0-150 元 急診 0-300 元 若超過左列 收費標準 應專案報請 衛生局備查 一 醫 療 機 構 收 取 之 掛 號 費 係屬行政管理費用 惟為避 免醫 療機 構收取 掛號費之差距過大 衛生 福利部業於 99 年 6 月 21 日公告 醫療機構收取掛 號費之參考範圍 門診 為 0-150 元 急診為 0-300 元 本市收費標準 二 如醫療 機構 收取 掛號費 之成本 超過本市收費標 準 則應專案報請衛生局 備查後 始可收取 三 為統一 本市 收費 基準表 之格式 本表原 臺中市 收費標準 欄位 名稱修 正為 收費 標準 新臺 幣

一 掛號及病歷管理費 初診 複診 急診 補發掛號證 二 診療費 臺中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100.7.5.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議通過 ) (101.8.28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 (103.04.09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 項目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備註 門診 0-150 元 急診 0-300 元 若超過左列收費標準, 應專案報請衛生局備查 門診 100-500 元每次 急診 200-600 元每次 三 會診費 院內 院外 200-500 元 500-1000 元 出診費 300-1500 元交通費另計 針灸費 四 處方費 自費 五 藥費 300-900 元 300-600 元 散劑 ( 每日 ) 50-300 元高貴藥另計 煎劑 ( 每日 ) 150-500 元高貴藥另計 六 住院費 七 外傷五官科 ( 含材料費 ) 一般外傷五官科 脫臼整復手術 骨折整復與固定 針灸費 比照同級醫院 100-500 元 200-1000 元 300-1000 元 300-900 元 痔瘡處置費 200-800 元內服藥另計 八 證明書費 就醫證明 診斷證明書 50-100 元 50-200 元 1. 呈報退休用 200-500 元 2. 傷害殘廢驗單證明用 100-1000 元 3. 訴訟用 2500-5000 元 出生證明書加一份 100 元 ( 二份以內免費 ) 死亡證明書加一份 100 元 ( 三份以內免費 ) 1

項目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備註 九 醫療費用明細申請補發門診明細或收據 50-150 元 十 病歷複製本費 病歷複製本費 ( 含基本費及影印病歷複製本基本費 ( 含掛號費 ) 依衛生署規定單純費 )(A4) 10 張以內 200 元, 第 11 張起每張複製不得另收掛號費 5 元, 詳如附註 7 附註 : 1. 以全民健保身份就診者, 悉依全民健保規定辦理, 各項收費依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規定向健保局申請外, 不得重複收費 非以全民健保身份, 或於非全民健保特約機構就診者, 得以全民健保支付標準 ( 醫學中心等級 )2 倍為收費上限 2. 本表所列項目, 各項費用收取不得超過最高標準 3. 本表未列項目, 如健保訂有支付標準, 則不得超過健保支付標準 ( 醫學中心等級 )2 倍 4. 本表未列, 健保給付亦未列入之自費項目, 收費原則如下 : (1) 一般自費項目 : 以診察費 藥費 材料費大方向處理, 不另行訂定自費項目收費標準 (2) 特殊自費項目 : 可參考本市轄內臺中榮民總醫院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等 3 家醫學中心已核備項目之收費, 不得超過已核備之 3 家醫學中心收費 1.2 倍 (3) 其他 : 各醫療院所如仍有非常特殊項目收費, 應主動函報新增 ( 或調整 ) 自費收費並附佐證資料, 請衛生局核准 5. 依衛生署規定, 醫療院所不得收取看時費 手術指定治療費 指定醫師費 轉床費 磨粉費 住院取消手續費 加長診療費 提前看診費 檢查排程費 預約治療或檢查費 掛號加號費, 如有收取者一律視為擅立名目收費 6. 有關 65 歲以上老人就醫, 請各醫療機構自行按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給予優待 7. 行政院衛生署 99 年 10 月 6 日衛署醫字第 0990211896 號函規定, 病歷複製光碟費用之收費參考原則 : 單筆檢查之複製光碟片, 以 200 元為收費上限 ; 多筆檢查之複製光碟片, 以每張 700MB 容量之光碟片計算,1 張收費上限為 500 元, 超過 1 張之部分, 每張加收費用上限為第一張光碟片費用之 20% 2

臺中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修正總說明 一 為使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已核定公告之 臺中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核 定基準 之行政規則名稱符合法制體例及用字詞語 爰修正名稱為 臺中 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以下簡稱本表 二 為統一本市收費基準表之格式 本表原 收費標準 欄位 名稱修正為 收 費標準 新臺幣 三 醫療機構收取之掛號費 係屬行政管理費用 不屬於醫療法第 21 條所稱之 醫療費用 毋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前經衛生福利部迭次函釋在案 惟衛生福利部於 99 年 6 月 21 日以衛署醫字第 0990208572 號公告 醫療機 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門診為新臺幣 0-150 元 急診為新臺幣 0-300 元 對此 醫療機構反映掛號費應由醫療機構依市場機制自行調整收取費 用 且前揭收費參考範圍係於 99 年所訂定 未能實際反映現行醫療機構行 政成本現況 爰本局特函陳衛生福利部建議放寬調整門診 急診掛號費用 範圍 復經該部函復 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成本 若超過上開參考範圍 應專案報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是以 本表 項目一 掛號 及病歷管理費 之備註增加 若超過左列收費標準 應專案報請衛生局備 查 等文字 1

臺中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前內容 項目 收費標準 修正後內容 備註 項目 收費標準 新臺幣 一 掛號及病歷管理費 一 掛號及病歷管理費 初診 初診 複診 急診 補發掛號證 門診 0-150 元 (依衛生 急診 0-300 元 署規定) 說明 複診 門診 0-150 元 急診 0-300 元 急診 補發掛號證 2 備註 若超過左列 收費標準 應專案報請 衛生局備查 一 醫療機構收取之掛號費 係屬行政管理費用 惟為 避免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 之差距過大 衛生福利部 業於 99 年 6 月 21 日公告 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 參考範圍 門診為 0-150 元 急診為 0-300 元 本 市收費標準 二 如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 成本 超過本市收費標 準 則應專案報請衛生局 備查後 始可收取 三 為統一本市收費基準表之 格式 本表原 臺中市收 費標準 欄位 名稱修正 為 收費標準 新臺幣

臺中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100.7.5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01.8.28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 (103.04.09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 (103.11.26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 項目單位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1. 口腔診斷科 掛號及病歷管理費 初診 複診 急診補發掛號證 診斷書 ( 一般用 ) 診斷書 ( 退休用 ) 診斷書 ( 傷害 殘廢鑑定證明用 ) 診斷書 ( 訴訟用 ) 英文診斷書或證明書 門診 0-150 元 急診 0-300 元 100-200 元 200-500 元 100-1000 元 2500-5000 元 以各類診斷書或證明書之收費加收 100-500 元 病歷摘要證明中文病歷摘要證明 病歷複製本費 病歷複製本費 ( 含基本費及影印費 ) (A4) 口腔檢查及診斷 200-650 元上限 650 元 病歷複製本基本費 ( 含掛號費 )10 張以內 200 元, 第 11 張起每張 5 元, 詳如附註 7 至 10 250-350 元 口腔保健及診療諮詢每次 200-500 元 放射線攝影 根尖周 X 光照相 咬 ( 翼 ) 片 X 光照相 咬合片 X 光照相齒顎全景 X 光攝影 測 ( 顱 )X 光照相 ( 含描繪分析 ) 100-200 元 150-300 元 200-400 元 750-1000 元 2000-3000 元 顳顎關節 X 光照相 ( 單側 ) 2000-3000 元 2. 復形牙科單面銀粉充填 每顆 450-700 元 雙面銀粉充填每顆 600-900 元 三面銀粉充填每顆 750-1200 元 銀粉充填磨光每顆 200-450 元 複合樹脂充填 ( 加固釘 ) 每支加收 300-500 元 1

前牙複合樹脂充填 項目單位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單面每顆 450-900 元 雙面每顆 600-1200 元 參面每顆 1000-1500 元 後牙複合樹脂充填 單面每顆 600-1200 元 雙面 每顆 800-1600 元 參面 每顆 1000-2000 元 暫時充填每顆 300-700 元 玻璃離子充填 400-1000 元 牙齦電刀治療每顆 300-500 元 金屬 陶瓷 牙齒美白 嵌體 冠蓋體 嵌體 冠蓋體 冷光美白 雷射美白 ( 全口 ) 家用美白 3. 根管治療科 ( 牙髓病科 ) 根管一般治療 根管治療術後回診檢查 橡皮障礙裝置 齒內治療緊急處理 覆髓 斷髓 根管開擴及清創 5000-10000 元 6000-12000 元 7000-14000 元 8000-20000 元 20000-30000 元 20000-30000 元 7000-10000 元 200-400 元 200-400 元 200-400 元 200-400 元 200-300 元 600-1200 元 400-800 元 恆齒單根根管治療術每顆 1000-2000 元 恆齒雙根根管治療術每顆 2000-4000 元 恆齒三根根管治療術每顆 3000-5000 元 恆齒多根管 ( 四根管以上 ) 治療術 每顆 5000-10000 元 難症特別處理 ( 極彎, 狹窄, 異物等 ) 每根管 500-1500 元 根管顯微治療術每根管 8000-15000 元 前牙根尖切除術 小臼齒根尖切除術 大臼齒根尖切除術 1600-2000 元 2000-2500 元 4000-5000 元 根尖逆充填術 ( 材料費另計 ) 每根管 1000-2000 元 再植術 ( 不含根管治療費用 ) 每顆 1500-3000 元 去除鑄造牙冠每顆 300-600 元 去除金屬柱心每顆 400-1200 元 2

項目單位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去除縫成牙冠每顆 100-200 元 4. 牙周病科 口腔衛生指導 全口牙周囊袋檢查 全口牙結石清除 300-500 元 1000-3000 元 600-1200 元 全口牙面色素清除術 ( 含局部 ) 1000-2000 元 局部牙結石清除 1/3 顎以內 150-300 元 牙周病緊急治療 150-400 元 牙周去敏感治療每顆 300-500 元 一般鋼絲暫時固定術每顆 100-200 元 牙齦切除手術 3 顆以內 1000-1500 元 牙齦切除手術 1/3 顎 2000-3000 元 牙周瓣翻開手術 3 顆以內 3000-6000 元 牙周瓣翻開手術 1/3 顎 6000-10000 元 牙齦移植手術 牙周骨移植手術 ( 材料費另計 ) 牙周病回診檢查 5000-10000 元 10000-15000 元 150-300 元 牙周組織導引再生術 10000-15000 元 齒齦下刮除術 3 顆以內 800-1000 元 齒齦下刮除術 1/2 顎 1000-2000 元 齒齦下刮除術全口 3000-4000 元 牙冠增長術每顆 4500-6000 元 牙齦下清創沖洗及給藥每次 300-1000 元 植牙手術 ( 齒堤增高術 鼻竇增高術 齒槽骨整形術及材料費等費用另計 ) 5. 補綴牙科 單顆 60000-100000 元 打模單顎 500-1000 元 個人印模牙托製作 1000-2500 元 口腔顎骨缺損印模單顎 3000-6000 元 固定式牙冠牙橋 金屬鑄造冠每顆 4000-20000 元 鑲面金冠每顆 4500-6000 元 陶瓷燒附牙冠每顆 5000-20000 元 暫時冠每顆 1000-2000 元 全瓷冠每顆 15000-30000 元 根管加強釘或牙根覆蓋每支 1000-5000 元 金屬柱心每顆 1500-4000 元 陶瓷鑲面 每顆 15000-25000 元 合成樹脂冠 每顆 2000-3000 元 3

局部可撤式義齒 單側彎線義齒 雙側彎線義齒 義齒 ( 每顆附加 ) 義齒補強裝置 項目單位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5000-10000 元 10000-15000 元 2000-3000 元 1000-5000 元 鈷鉻合金鑄造可撤式義齒 每顎 15000-40000 元 彈性床可撤式義齒 每顆 5000-8000 元 全口可撤式義齒 單顎全義齒 ( 金屬另計 ) 雙顎全義齒 ( 金屬另計 ) 口腔顎骨缺損補綴復健 閉塞器 20000-40000 元 40000-80000 元 80000-200000 元 25000-50000 元 咬合板每顎 4000-10000 元 咬合調整 ( 第一次 ) 咬合調整 ( 第二次以後 ) 500-1000 元 300-1000 元 義齒襯底每床 5000-10000 元 全口義齒修復每顆 2000-10000 元 義齒床組織處理 每床 2000-10000 元 6. 兒童牙科 乳牙不銹鋼冠每顆 1000-3500 元 恆牙不銹鋼冠每顆 1000-4500 元 斷髓術每顆 1000-1500 元 乳牙根管治療 乳牙根管治療 乳牙多根管治療 乳牙成型牙冠 全口塗氟 2000-3000 元 2000-4000 元 2000-4000 元 800-1000 元 預防性防蛀封劑每顆 500-1000 元 咬合調整每次 500-800 元 單側空隙維持器 每副 2000-4000 元 雙側空隙維持器 雙側 3000-6000 元 兒童部份義齒兩顆內 3500-7000 元 行為處理 A 式 ( 單純 ) 行為處理 B 式 ( 複雜 ) 7. 齒列矯正科矯正術前檢查及評估 ( 取模 照相 矯正評估測顱分析及診斷諮詢 ) 雙顎全口矯正裝置 單顎全口矯正裝置 舌側全口矯正裝置 400-800 元 600-1200 元 4000-6000 元 80000-150000 元 40000-80000 元 150000-300000 元 4

舌側弧線裝置 頭部固定裝置顱弓或 J 勾 頦部牽引裝置 項目單位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10000-20000 元 10000-20000 元 6000-12000 元 弧線置換每顎 1000-1500 元 矯正裝置調整每次 1000-1500 元 斜面板 功能性顎矯正器或面罩埋伏齒露出局部矯正 ( 不含手術費用 ) 活動式顎弓擴大器 固定式顎弓擴大器 活動矯正裝置 5000-10000 元 15000-20000 元 15000-30000 元 10000-15000 元 15000-20000 元 8000-15000 元 矯正後之活動維持裝置每顎 3000-6000 元 矯正後之固定維持裝置 每顎 2000-6000 元 臼齒環套 每顆 1500-2000 元 脫落矯正器固定每個 500-1000 元 矯正器裝置拆除 3000-5000 元 迷你植骨釘單支 5000-10000 元 8. 口腔顎面外科 非特定局部治療 ( 含口沖洗或敷料 ) 特定局部治療 100-250 元 100-250 元 齒間暫時固定術每齒 100-200 元 口內切開排膿 口外切開排膿 拆線 500-1000 元 1000-3000 元 50-250 元 固定鋼線移除 160-800 元 鋼線固定 3 齒以內 1260-1800 元 鋼線固定 ( 上顎或下顎固定術 ) 4 齒以上 2000-4000 元 顎間固定法 環繞結紮法 拔牙後特別處理 簡單性拔牙 複雜性拔牙 單純齒切除術 複雜齒切除術 囊腫摘除術 小 small < 2cm 中 middle2-4cm 大 large > 4cm 口內軟組織腫瘤切除 9770-30000 元 2560-6000 元 150-500 元 500-800 元 900-1500 元 1600-2500 元 3100-9000 元 800-1500 元 2500-4000 元 3000-6000 元 1200-2500 元 5

( 不含病理報告及病理切片檢查片 ) 軟組織切片 硬組織切片 癌前病變軟組織切片 癌前病變硬組織切片 囊腫造袋術 瘻管切除術腐骨清除術 簡單,1/3 顎以下 複雜,1/3 顎以上 項目單位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600-800 元 1200-2000 元 1800-2500 元 2500-4000 元 1500-5000 元 800-1500 元 2000-4000 元 3000-6000 元 自體牙齒移植每顆 2000-4500 元 唾液腺導管 ( 含沖洗 ) 埋伏齒露出手術 150-1500 元 960-2500 元 塗氟單顎 400-800 元 乳牙拔除 骨瘤切除術 Bone tumor < 1cm 1cm Bone tumor 2cm Bone tumor > 2cm 手術去除陷入上顎竇內牙齒或異物 外科固定用焊鈎 手術拔除深及下顎骨角或下顎枝之阻生齒 手術去除解剖間隙內異物或牙齒 口腔顎顏面頸部惡性腫瘤術後照護 口腔顎面外科轉出醫療院所之轉診費用 9. 口腔麻醉科 浸潤麻醉法 阻斷麻醉法 笑氣鎮靜法 靜脈鎮靜法 10. 人工植牙 人工牙根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植牙補綴物 ( 如有產生特殊材料及手術方式, 收費最高可至 1.5 倍 ) 11. 藥材費 一般用藥特殊用藥 材料費 250-500 元 5000-8000 元 10000-15000 元 15000-30000 元 6000-8000 元 2000-3000 元 8000-25000 元 10500-25000 元 600-1000 元 100 元 100-120 元 150-300 元 2000-5000 元 3000-6000 元 20,000-30,000 元 20,000-35,000 元 20,000-35,000 元 按進價加 0%-50% 6

附註 : 1. 以全民健保身份就診者, 悉依全民健保規定辦理, 各項收費依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規定向健保局申請外, 不得重複收費 非以全民健保身份, 或於非全民健保特約機構就診者, 得以全民健保支付標準 ( 醫學中心等級 )2 倍為收費上限 2. 本表所列項目, 各項費用收取不得超過最高標準 3. 本表未列項目, 如健保訂有支付標準, 則不得超過健保支付標準 ( 醫學中心等級 )2 倍 4. 本表未列, 健保給付亦未列入之自費項目, 收費原則如下 : (1) 一般自費項目 : 以診察費 藥費 材料費大方向處理, 不另行訂定自費項目收費標準 (2) 特殊自費項目 : 可參考本市轄內臺中榮民總醫院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等 3 家醫學中心已核備項目之收費, 不得超過已核備之 3 家醫學中心收費 1.2 倍 (3) 其他 : 各醫療院所如仍有非常特殊項目收費, 應主動函報新增 ( 或調整 ) 自費收費並附佐證資料, 請衛生局核准 5. 依衛生署規定, 醫療院所不得收取看時費 手術指定治療費 指定醫師費 轉床費 磨粉費 住院取消手續費 加長診療費 提前看診費 檢查排程費 預約治療或檢查費 掛號加號費, 如有收取者一律視為擅立名目收費 6. 有關 65 歲以上老人就醫, 請各醫療機構自行按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給予優待 7. 病歷複製本基本費已包括醫療機構提供該病歷複製本所產生之病歷調閱 歸位等人力及影印機等相關成本, 醫療機構應不得再行額外收取掛號費 8. 檢查檢驗報告複製本 英文病歷摘要 : 以 1 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最遲不得超過 3 個工作天 9. 全本病歷複製本 : 以 3 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最遲不得超過 14 個工作天 10. 中文病歷摘要 : 以 14 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11. 特殊材料及特殊技術價格另議 12. 醫療機構收取之門 急診掛號費若超過收費標準, 應專案報請衛生局備查 7

臺中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修正總說明 一 為使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已核定公告之 臺中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核 定基準 之行政規則名稱符合法制體例及用字詞語 爰修正名稱為 臺中 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以下簡稱本表 二 為統一本市收費基準表之格式 本表原 收費標準 欄位 名稱修正為 收 費標準 新臺幣 並於該欄位下方各項金額數字後加註 元 字 三 依據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1 月 1 日會議決議 為保障民眾自費植牙醫療之權 益 建議各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制定植牙收費基準 並依 人工牙根 人 工牙根植入手術 植牙補綴物 等收費基準分項羅列 是以 本表業經 本府第 2 屆醫事審議委員會第 6 次會議審議通過 增訂第 10 項 人工植牙 之收費標準 另如因人工植牙而產生之材料費用 則依藥材費收取 爰增 訂第 11 項 藥材費 之收費標準 四 醫療機構收取之掛號費 係屬行政管理費用 不屬於醫療法第 21 條所稱之 醫療費用 毋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前經衛生福利部迭次函釋在案 惟衛生福利部於 99 年 6 月 21 日以衛署醫字第 0990208572 號公告 醫療機 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門診為新臺幣 0-150 元 急診為新臺幣 0-300 元 對此 醫療機構反映掛號費應由醫療機構依市場機制自行調整收取費 用 且前揭收費參考範圍係於 99 年所訂定 未能實際反映現行醫療機構行 政成本現況 爰本局特函陳衛生福利部建議放寬調整門診 急診掛號費用 範圍 復經該部函復 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成本 若超過上開參考範圍 應專案報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是以 本表之附註增列第 12 點 醫療機構收取之門 急診掛號費若超過上開收費標準 應專案報請衛 生局備查 等文字 1

臺中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前內容 修正後內容 收費標準表 收費標準表 無 項目 10.人工植牙 人工牙根 單位 收費標準 新臺幣 20,000-30,000 元 20,000-35,000 元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20,000-35,000 元 植牙補綴物 如有產生特殊材料及手術方式 收費最高可至 1.5 倍 11.藥材費 一般用藥 特殊用藥 材料費 附註 按進價加 0%-50%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1 月 1 日會 議決議 為保障民眾自費植牙醫療之 權益 建議各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制定 植牙收費基準 並依 人工牙根 人 工牙根植入手術 植牙補綴物 等 收費基準分項羅列 爰此增訂第 10 項人工植牙之收費標準 二 如因人工植牙而產生之材料費用 則 依藥材費收取 惟查旨揭核定基準表 中並未訂立藥材費 建議增訂第 11 項藥材費之收費標準 三 為統一本市收費基準表之格式 本表 原 收費標準 欄位 名稱修正為 收 費標準 新臺幣 並於該欄位下方 各項金額數字後加註 元 字 一 醫療機構收取之掛號費 係屬行政管 理費用 惟為避免醫療機構收取掛號 12.醫療機構收取之門 急診掛號費若超過收費標準 應 費之差距過大 衛生福利部業於 99 專案報請衛生局備查 年 6 月 21 日公告 醫療機構收取掛 號費之參考範圍 門診為 0-150 元 急診為 0-300 元 本市收費標準 二 如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成本 超過 本市收費標準 則應專案報請衛生局 備查後 始可收取 附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