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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租赁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016 年度第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 宝信租赁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016 年度第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 一 重要提示本报告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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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发起机构 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发起机构 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 资产服务机构 资金监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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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增信机构 托管人 资信评级机构和其他参与机构应当切实履职 勤勉尽责, 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 管理人 原始权益人 资产服务机构 增信机构 托管人 资信评级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其他参与机构及投资者根据信用风

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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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机构字[20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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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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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相关交易主体 ( 计划管理人 销售机构 托管人 原始权益人的资质及权限 )... 5 二 有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 计划说明书 资产转让协议 托管协议 认购协议 ) 三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21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 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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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资本-宇商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号

当制作风险揭示书,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确认工作遵循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 实行双人双审 挂牌工作小组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章挂牌条件确认申请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 应当符合 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规


声明根据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 :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 转让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一 专项计划概述 ( 一 ) 原始权益人 : 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二 ) 差额支付承诺人 : 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三 ) 担保人 :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基础资产 : 在特定期间内, 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 循环购买日转让给管理人的 原始权

关于 2016 年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 2018 年度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的更正公告 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了 2016 年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 第 1 号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

信用评级推广对象托管银行登记机构流动性安排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给予优先 A 档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 AAA 级 ; 给予优先 B 档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 AA 级 ;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未进行评级 由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 优先级最低认购金额 100 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行 中国证券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杨圣辉 2015 年 5 月 6 日

AA+ AA % % 1.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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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订内容 2017/10/19 首次发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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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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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评级 AAA AA+ - 跟踪评级日期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 托管人 / 资金监管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销售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评级机构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 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天衡会计

目录 第一部分本方法的理论依据... 3 第二部分本方法的分析结构... 4 第三部分要素分析... 5 要素一 : 偿债环境... 5 要素二 : 交易结构... 7 要素三 : 偿债来源 要素四 : 偿债能力 第四部分风险特殊性分析 第五部分大公资产支持证券信

付款确认书 确认其负有到期清偿应付款的义务, 并授权托管人到期从万科股份授权扣款账户划扣等额于应付款的金额用于履行债务人到期付款义务, 万科股份授权扣款账户为万科股份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万科股份是深交所上市公司, 具有良好的主体信用, 其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 因此基础资产出现债务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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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函[2010]530号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相关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 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 经与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沪深 300ETF,

的物业费债权和其他权利 原始权益人也是本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 如原始权益人破产, 物业费收入可能受到不良影响 2 原始权益人丧失持续运营能力的风险物业合同属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其特征为 : 原始权益人及其下属分公司有义务根据物业合同持续向物业合同委托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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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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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 尽职调查 出具评级报告 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以下简称 协会 ) 依据 暂行办法 执业准则 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评级报告, 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 受托管理人 会计师

申万宏源证券融出资金债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7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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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评级报告, 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

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为做好负面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 管理规定 备案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基金业协会制定了 负面清单指引, 对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 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 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且不属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相关业务规

股票简称 : 东北证券股票代码 : 债券简称 :15 东北债债券代码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行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 债券受托管理人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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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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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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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还款来源为 质押合同 项下租赁物业特定期间的租金收入 影响租金收入未来现金流的因素主要包括 : 租金收费标准 租金回收率 物业出租率 物业租金增长率等 由于前述影响因素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对租金收入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也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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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根据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 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三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指引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 托管人 信用增级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流动性支持机构 销售机构等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 转让的,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资产支持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1

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五条管理人 其他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信息披露 第六条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 法律意见书 评级报告 ( 如有 ) 等文件 第七条计划说明书由管理人编制,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 包括 : 发行规模 品种 期限 预期收益率 ( 如有 ) 资信评级状况( 如有 ) 以及登记 托管 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 ( 二 ) 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 ( 三 )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式 ; ( 四 ) 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情况 ; ( 五 ) 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 ( 六 )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 投资及分配 ; ( 七 )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 运用和处分 ; ( 八 ) 专项计划的有关税务 费用安排 ; ( 九 ) 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 ; ( 十 ) 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 ( 十一 ) 专项计划的设立 终止等事项 ; 2

( 十二 )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 ; ( 十三 ) 信息披露安排 ; ( 十四 )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 ; ( 十五 ) 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 ( 十六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 ; ( 十七 ) 备查文件 ( 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 ) 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八条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 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有关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权属明确, 能够产生稳定 可预测现金流的有关情况 ; ( 二 ) 基础资产是否存在附带抵押 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以及解除前述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措施 ; ( 三 ) 基础资产构成情况 ; ( 四 ) 基础资产的运营及管理 ; ( 五 ) 风险隔离手段和效果 ; ( 六 ) 基础资产循环购买 ( 如有 ) 的入池标准 计划购买规 3

模及流程和后续监督管理安排 ; ( 七 ) 资金归集监管情况 若专项计划由类型相同的多笔债权资产组成基础资产池的, 管理人还应在计划说明书中针对该基础资产池披露以下信息 : ( 一 ) 基础资产池的遴选标准及创建程序 ; ( 二 ) 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 ; ( 三 ) 基础资产池的分布情况 ; ( 四 ) 基础资产池所对应的单一债务人未偿还本金余额占比超过 15%, 或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合计占比超过 20% 的, 应披露该等债务人的相关信用情况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 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管理人 销售机构 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 ; ( 二 ) 计划说明书 资产转让协议 托管协议 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 ; ( 三 )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 合法性 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 ( 四 )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 ( 五 ) 风险隔离的效果 ; ( 六 ) 循环购买 ( 如有 ) 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 ( 七 ) 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 ( 八 ) 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4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报告 ( 如有 ) 应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 ( 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 ) 出具,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评级基本观点 评级意见及参考因素 ; ( 二 ) 基础资产池及入池资产概况 基础资产 ( 池 ) 信用风险分析 ; ( 三 ) 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及法律风险分析 ; ( 四 )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分析 ; ( 五 ) 管理人 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履约能力分析 ; ( 六 ) 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 ; ( 八 ) 跟踪评级安排 设置循环购买的交易, 还需对基础资产的历史表现进行量化分析 第十二条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第十三条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别特征, 依据穿透原则对底层基础资产的情况按照本指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 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 5

收益分配报告, 每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对于设立不足两个月的,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第十五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 一 )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 ; ( 二 ) 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 ; ( 三 ) 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情况 ; ( 四 ) 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 ( 五 ) 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情况 ; ( 六 )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客户资产 证券投资基金等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 ( 七 ) 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在管理人披露资产管理报告的同时披露相应期间的托管报告, 托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 一 ) 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 包括托管资产变动及状态 托管人履责情况等 ; ( 二 ) 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 包括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况以及对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的复核情况等 ; ( 三 ) 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6

第十七条聘请资信评级机构针对资产支持证券出具评级报告的, 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6 月 30 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并应当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 : 评级意见及参考因素 基础资产 ( 池 ) 的变动概况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摘要 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情况 基础资产现金流运行情况 现金流压力测试结果 基础资产 ( 池 ) 信用质量分析 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信用分析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相关各方情况分析和评级结论等 设置循环购买交易的, 还需包括循环购买机制有效性的分析 第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知会议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并于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十九条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 管理人应及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 一 ) 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 ( 二 )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 ( 三 )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 10% 以上的损失 ; 7

( 四 )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 ( 五 ) 特定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 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 ; ( 六 ) 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 20% 以上 ; ( 七 ) 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合同约定, 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 八 ) 特定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作出减资 合并 分立 解散 申请破产等决定, 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 ( 九 ) 管理人 托管人 资信评级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发生变更 ; ( 十 ) 特定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信用等级发生调整, 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 ( 十一 )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清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定期披露循环购买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规模及循环购买的实际操作情况 第四章附则 8

第二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应于披 露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