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首先表现为 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 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地方性法 规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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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首先表现为 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 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地方性法 规 会计规章等 一 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 会计工作的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 分别是 会计法 和 注册会计师法 其中, 会计法 是 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 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注册会计 师法 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专门制定的 二 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 国务院制定并发布,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 务院批准发布, 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制定的依据是 会计法, 它通常以条 例 办法 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 如 1990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发布的 总会计师条例,2000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等 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 会计法 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 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根据 立法法 规定的程序, 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 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 布的制度办法 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 会计法 和会计行政法规 属于这个层次的有 :2001 年 2 月 20 日以财政部第 10 号令形式发布的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 2005 年 1 月以 号令的形式发布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及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以第 33 号部长令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 基 本准则 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 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 : 财政部发布的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 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 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等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 一是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 二是明确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 三是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 ; 四是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职责 一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 工作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体现了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的原则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

3 ( 一 )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法律制度,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法 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具体办法,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 二 ) 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 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 三 )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 中级 高级会计人才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包括初级 中级 高级三种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考试全国统一考试 ( 四 ) 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是 会计法 的执行主体, 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 是指国 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 指导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 一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 和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 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 人, 成立于 1988 年 11 月, 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 选举产生会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协会下设秘书处, 为其常设执行机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 监督 管理 协调. ( 二 ) 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 1980 年, 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 以及会计理论界 实务 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 专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目前中国会计学会已成为联系政府机构 工商界和学术界的桥梁和纽带, 是会计精英就财务会计改革与实践进行交流的高层次平台 三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 一 ) 单位负责人要组织 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 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 二 )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 : 在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 (1)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2) 出纳 ; (3) 稽核 ; (4) 资本 基金核算 ; (5) 收入 支出 债权债务核算 ; (6) 工资 成本费用 财务成果核算 ; (7) 财产物资的收发 增减核算 ; (8) 总账 ; (9)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

4 (10)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的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 : 各单位不得任用 ( 聘用 )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 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 为规范会计核算, 我国会计法规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资料 的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 记账本位币 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产清查 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 总体要求 ( 一 ) 会计核算依据 计报告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 项为依据,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 必须加以制止 ( 二 )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这 是 会计法 对会计资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1. 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 主要包括 :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等 因此, 会计法 规定,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 总之, 这些规定的前提是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各单位必须严格 按照 会计法 的要求执行, 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会计法 在规定生成和提供会计资料方面明确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 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 编造不真实的会 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这是无中生有的, 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 所谓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是指用涂改 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 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会计凭证, 是具有一定格式, 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 明确经济责任, 并作为记账 依据的书面证明 账凭证 会计凭证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形成其他会计资料的重要来源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 原始凭证, 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 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 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 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 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 一 ) 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 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要求做到内容完整 手续齐 全 填制规范 书写清楚 送交及时, 不得涂改 挖补 ( 二 ) 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的处理首先是进行审核, 经审核无误 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开始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机构

5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的责任 ; 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 追究有关当事人 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 正 补充 对金额有错误的原始凭证, 由出具单位重开 ( 三 ) 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 它是会计资料形成过程中, 由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 簿传递, 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 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 三 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 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 用来序时地 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 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 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 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 会计法 规定, 各单位应当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 缺号 跳行的, 应当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在更正处盖章 ;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其会计账簿的登记 更正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 现 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 根据 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等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 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 半年度 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性规定 ( 一 )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会计法 还规定,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这一强制 ( 二 )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提供对象 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 进行编制, 做到数字真实 内容完整 说明清楚, 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2) 会计报表之间 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 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 应当相互一致 年度 半年度会计报 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 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 2. 财务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 (1)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 及时对 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 加具封面, 装订成册, 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 : 单位名称 单位统一代码 组织形式 地址 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 报出日期, 并由单位负责人和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签名并盖章 ;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还须由总会 计师签名并盖章 (3)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 完整 (4)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 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6 五 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1998 年 8 月,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作 了具体规定 ( 一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组织 ( 二 )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 ( 三 ) 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1. 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 2. 要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 归档 保管等制度 ; 3. 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 有序存放 方便查阅, 严防毁损 散失和泄密 ( 四 ) 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规定,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增 加了以下管理要求 : 1. 有关电子数据 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 2.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 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 磁盘 光盘 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并报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备案 其他关于会计档案范围 分类 立卷 保管期限 调阅 销毁等方面的要求将在 会计基础 中讲解 六 其他相关规定 ( 一 ) 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 我国 会计法 规定 :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二 ) 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 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这是 会计法 对我国记账本位币的 规定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 监督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一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 完整, 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内部 有关管理制度,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 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 二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 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 担最终责任 ( 三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根据 会计法 的规定, 各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内部 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 经办人员 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7 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 2. 重大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 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 相互制 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 3. 财产清查的范围 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 4.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 四 )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 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 对违反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 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 一 )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 查, 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是一种外部监督 ( 二 )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审计 税务 人民银行 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可 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罚 ( 三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1. 是否依法没置会计账簿 2.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是否做到账实相符 账证相 符 账账相符 账表相符 ; 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5.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 一 )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 行的审计 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 二 )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 1. 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出具审计报告 ; 2. 验证企业资本, 出具验资报告 ; 3. 办理企业合并 分立 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出具有关报告 ; 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此外, 会计师事务所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从事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等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 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依据会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门负责办理单位会计业务事项 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部门 会计法 规定 :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

8 账 ( 一 ) 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 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 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 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 会计法 的规定, 规模很小 经济业务简单 业务量相对较少的单位, 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 构, 将会计工作岗位纳入其他职能部门并设置会计人员, 同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 会计法 中的一个特指概念 不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 会计主管 主管会计 主 办会计 等, 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 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 二 )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根据 会计法 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 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而在有关机 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 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会计 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 2.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的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的,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当具备会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 三 )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993 年 8 月 14 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规定 :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 直 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 察 审计 人事 财务工作 会计工作基础规范 则对会计人员回避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即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 员 ;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此处所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 代理记账 会计法 规定,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 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 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005 年 1 月发布了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财政部第 27 号令 ), 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代理记 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的基本程序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制度, 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 一 ) 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 二 )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 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审 核原始凭证 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 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 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9 3.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 三 )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 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 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 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 4.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同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补充的原始凭证, 应当及 时予以更正 补充 ( 四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2.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3.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 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 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 应当拒绝 ; 4.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 会计从业资格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规范会计人员行为, 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这是 会计法 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制定了新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 法, 于 2005 年 1 月 22 日以财政部第 26 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并白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一 ) 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 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 是进入会计职业的 门槛 会计 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 须首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 二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 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人员, 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 必须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 会汁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2. 出纳 ; 3. 稽核 ; 4. 资本 基金核算 ; 5. 收入 支出 债权债务核算 ; 6. 工资 成本费用 财务成果核算 ; 7. 财产物资的收发 增减核算 ; 8. 总账 ; 9.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 10.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 三 )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国家对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也就是说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都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 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科目为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 ( 或者珠算五级 ) 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我省 ( 不包括宁波计划单列市 ) 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各市 县 ( 市 区 ) 财政 部门组织实施 初级会计电算化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报名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考试 ; 珠

10 算五级等级由各地珠算协会不定期组织考试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基础科目由全省统一组织考 试 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1)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 法规 ;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 (3) 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 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 ( 含中专, 下同 ) 会计类专业学 历 ( 或学位 ) 的, 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 含两年 ), 免试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 ( 或者珠算五级 ) 会计类专业包括 : 会计学 会计电算化 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审计学 财务管理 理财学 : ( 四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工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2. 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 填写注册登记表, 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 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 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向原注册 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4. 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 且继续从事会计 ] 二作的, 应当自离 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 90 日内, 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向会计从业资 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变更注册手续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 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 应当填写调 转登记表, 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 并自办理调出手 续之日起 90 日内, 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向调入单位 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5.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 受到表彰奖励 被处罚等情况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 五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 针对性 根据教育对象分为高级 中级 初级三个层次 (2) 适应性 (3) 灵活性 继续教育培训的方法有 : 面授 函授 录像和网络教学 (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 会计理论与实务 ; 财务 会计法规 制度 ;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 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内容要讲究 新 和 实 (5) 根据 会计从业资侪管理办法 规定,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每年参加继续教安培训不得少于 24 小时 四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一 ) 会计专业职务

11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 师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教授级高级会计师为正高级职务, 高级会计师为副高级职务, 会计师 为中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次 ( 二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其中高级资格分副高 正高二个层 初级 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 副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 度, 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制度 1. 高 中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科目 初级 中级 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 统一考试时间 统一考试大纲 统一考试命题 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 高级会计实务, 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该成绩在全国范围内的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中三年有效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分为 中级会计实务 财务管理 经济法 三个科目, 考试成绩以两年为一个 周期, 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 即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分为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两个科目,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 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 高 中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1) 坚持原则,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 (2) 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以及有关财经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 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3) 履行岗位职责, 热爱本职工作 ; (4)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报考不同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还应具备报考相应档次资格 的具体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 (4) 取得硕士学位, 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 (5) 取得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还必须具有会计师 审计师 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 术资格或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之一, 并从事会计 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 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 ; 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 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五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财政部发布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对会计人员配备 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 一是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二是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根据规定,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有些单位, 出纳 人员业务不多, 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这是可以的

12 质 三是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 会汁工作岗位一般分为 : 总会计师 ( 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 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岗位, 出纳岗位, 稽核岗位, 资本 基金核算岗位, 收入 支出 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工资核算 成本费用核算 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 总账岗位,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会计档 案管理岗位等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 属于会计岗位, 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 不 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 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 住院处收费员 药房收费员 药品库房记账员 商场收费 ( 银 ) 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 社会审计 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 一 )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也称会计工作交接, 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 与接替人员办理交 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监交 ;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 ( 二 ) 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 第一,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 需要接替或代理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或单位负责人 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 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 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 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可由移交人委托 他人代办交接, 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三 )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 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2. 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1)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 不得短缺 如有不一致或 白条抵库 现象, 移交人 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企业债券 国债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 能会不一致, 因此, 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 利 ( 股 ) 息等按照会计账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 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 ( 如张数等 ) 也应当按照有关会计账簿记录点交清楚 责 (3) 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 必须查明原因, 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 由移交人员负 (4)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5)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 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 也必须交接清楚 (6)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 确认有关数据正确 无误后, 方可交接 4. 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 单位 名称, 交接日期,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 姓名, 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 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 内容完整 (3)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一份

13 ( 四 )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会计工作交接中, 合理 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员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规定, 交接工作完成后,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 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 真实性方面的问题, 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原移交人员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它是一种通过对 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现法律规则的要求 为了保证 会计法 的有效实施, 惩治会计违法行为, 会计法 第六章用了八条的篇幅, 规定了明 确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二 违反 会计法 的法律责任形式 ( 一 ) 行政责任 会计法 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 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 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 性义务 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原则等作出了如下 具体规定 : 一是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六种形式 二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 三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是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或者配合行政机关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五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有关权利 ;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六是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2.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撤职 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 二 )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即对犯罪分子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 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 1. 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追究行政责任是一般违法行为, 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 2. 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追究刑事 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 的规定决定 得多 3. 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 可以判处死刑, 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 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据 刑法 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 我国 刑法 规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为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三 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14 ( 一 )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违反 会计法 行为的,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第二,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第三, 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五,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第六,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第七,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根据 会计法 的有关规定,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区,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成人民币 第八,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行为 根据 会计法 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会计档案, 妥善保管 第九,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行为 第十,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 会计法 规定的行为 ( 二 )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 会计法 的有关规定, 有上述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之一的, 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 第一, 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 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 情节及危害程度,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 行政处分 第四,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 ) 伪造 变造 隐匿 故意销毁,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 (1) 根据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 变造账簿 记账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等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 以上不满 30%, 并且偷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30% 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根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3. 行政责任 (1) 通报 (2) 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 在予以通报的同时, 可以对单位并处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行政处分

15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五 )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所谓授意, 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 所谓指使, 是指通过明示方式, 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 所 谓强令, 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 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1. 行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 情节较轻, 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 刑法 的有关规定, 尚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按 照 会计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 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行政处分 ( 六 )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 刑事责任 根据 刑法 规定, 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单位负责人,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行政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 会计法 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情节轻微, 危 害性不大, 按照 刑法 的有关规定, 尚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按照 会计法 的有关规定, 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 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 补救措施 主要包括 : (1) 恢复其名誉 (2) 恢复原有职位 级别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 一 ) 支付结算的概念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 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 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 ( 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以下统称银行 ) 以及单位和个人 ( 含个体工商户 ) 是办 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 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 二 ) 支付结算的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第一, 恪守信用 履约付款

16 第二, 谁的钱进谁的账 由谁支配 第三, 银行不垫款 三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包括汇票 本票 支票 信用卡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等 四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 单位 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用账户 涂改 2. 单位 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的规定开立 使 3.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不得伪造 变造 4.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做到要素齐全 数字正确 字迹清晰 不错不漏 不潦草, 防止 5.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如壹 贰 叁 肆 伍 陆 柒 捌 玖 拾 佰 仟 万 亿 元 角 分 零 整 ( 正 ) 等字样 不得用一 二 ( 两 )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廿 毛 另 ( 或 O) 填写 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 也应受理 (2)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 元 为止的, 在 元 之后 应写 整 ( 或 正 ) 字, 在 角 之后可以 不写 整 ( 或 正 字 ) 大写金额数字有 分 的, 分 后面不写 整 ( 或 正 字 ) (3)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人民币 字样, 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 人民币 字样填写, 不得留有 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 人民币 字样的, 应加填 人民币 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 不得预印固定的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字样 (4)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 0 时, 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 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 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 1 阿拉伯数字中间有 0 时, 中文大写金额要写 零 字 如 , 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 零玖元伍角 2 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0 时, 中文大写金额中问可以只写一个 零 字 如 , 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 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 0, 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0, 万位 元位也是 0, 但千位 角位不是 0 时, 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也可以不写 零 字 如 l , 应写成人 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 又如 , 应写 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 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 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 0, 而分位不是 0 时, 中文大写金额 元 后面应写 零 字 如 , 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 又如 , 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 分 5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 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 不得连 写分辨不清 6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 在填写月 日时, 月为壹 贰 和壹拾的,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 贰拾和叁拾的, 应在其前加 零 ;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 应在其前面加 壹 如 2 月 12 日, 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 ;10 月 20 日, 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 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 银行可予受理, 但 由此造成损失的, 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17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 现金及现金管理 ( 一 ) 现金 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 现金包括铸币 纸币和信用货币 我国的现金是指 人民币, 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二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根据规定,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 (1) 职工工资 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 文化技术 体育等 各项奖金 ;(4) 各种劳保 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 资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 结算起点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 中国人民银行 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 (1) (2) (3) (4) (7) 和 (8) 项中, 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 1000 元的 部分, 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 ;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 经开户银行审核后, 予以支付现金 三 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按照单位 3~5 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 额, 可按多于 5 天, 但不得超过 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一般而言, 一个良好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应该达到以下几点 : (1) 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2) 货币资金收支要有合理 合法的凭据 (3) 全部收支及时准确人账, 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 (4) 控制现金坐支, 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 按月盘点现金,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以做到账实相符 (6) 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 三 )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 转账结算等资 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它是存款人办理存 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 按照用途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 分为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2. 按存款人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 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 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因使用借记 卡 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根据 账户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 1.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18 3. 守法合规原则 4.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 ( 二 )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是指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 存款人因组织结构的变化需要变 更银行账户名称的, 应撤销原账户, 再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存款人更改名称, 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 更申请, 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 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 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三 )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的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 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 30 日内到开户银行 办理销户手续, 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1) 被撤并 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 (2) 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3)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 (4)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上述 (1) 或 (2) 情形的, 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 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 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五 基本存款账户 ( 一 ) 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 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 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 二 )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根据规定,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企业法人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军队 武警部队 居民社区委员会 民办非企业组织 ( 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 福利院 医院 ) 等 同时, 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 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 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 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 账户, 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 ( 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 ) 外国驻华机构 单位设立的独立 核算的附属机构 ( 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 招待所 幼儿园 ) 等 ( 三 )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执照 或 营业执照 正本, 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 人事 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军队军以上 武警总队财务部门 的开户证明, 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承包双方签订 的承包协议, 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四 )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 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 ; 银行 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六 一般存款账户 ( 一 ) 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 ( 二 )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9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 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 缴存, 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 三 )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 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 应出具借款合同 ;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 应出具 有关证明 ( 四 )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于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 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七 专用存款账户 ( 一 ) 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 银行结算账户 ( 二 )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 基本建设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 财政 预算外资金, 粮 棉 油收购资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 信托基金,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 资金,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住房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 资金, 党 团 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 出资金, 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 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 三 )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 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 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和 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 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 准 粮 棉 油收购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基金和党 团 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 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 只收不付, 不得支取 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人款项外, 只付不收, 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 定办理 ( 四 )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于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自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八 临时存款账户 ( 一 ) 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二 ) 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 三 )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20 存款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 临时机构, 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 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 以 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出 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 注册验资资金, 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 存款人在账户的使 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 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 准后办理展期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 四 )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 五 ) 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临时存款账户在使用过程中,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1.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2.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九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一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 消费 结算等需要, 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 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也可以在自己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 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二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不得办理 转账结算 ( 三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 信用卡等信用支付丁具的 ; 办理汇兑 定期借记 定期贷记 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可以 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四 )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符合开立条件的, 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 并于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一 )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 1.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 跨省 市 县 ) 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 2.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 3.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 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 5.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 三 )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除出具属地账户管理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 还应出具下 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 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应出具注 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 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 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 在异地开立专

21 用存款账户的, 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 一 )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使用 变更和撤销进行 检查监督 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 1. 负责监督 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使用 变更和撤销, 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 负责基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 对存款人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 二 ) 存款人的管理 1.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 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 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十二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根据 办法 的规定, 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 存款人在开立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 给予警 告并处以 元的罚款 ; 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 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 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2) 伪造 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3)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 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 给予警告并处 以 元的罚款 ; 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 给予警告并处以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2)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 (3)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 (4) 出租 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5) 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人 将销货收人存人或现金存人单位信用卡账户 3. 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 知银行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 元的罚款 4. 存款人违反规定, 伪造 变造 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 属非经营性的处以 l 000 元罚款 ; 属经 营性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根据 票据法 的规定,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 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 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 支票 ( 一 ) 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存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即存款人, 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 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

22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 持票人在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 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支票可分为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不得支取现金 ; 现金支票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不得背书转让 ; 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 也可以用于转账 ( 二 ) 支票的出票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 根据 票据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 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 三 ) 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 因而没有到期日的规定 因此,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时, 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1. 提示期间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 ; 异地使 用的支票, 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目前, 我国支票主要在城市票据交换范围内使用和流通, 故在同城范围内, 支票的提示期间为 10 天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 依照 票据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但是, 付款 人不予付款的, 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四 ) 支票的办理要求 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 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三 商业汇票 ( 一 ) 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 ( 或承兑申请人 ) 签发, 由承兑人承兑, 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 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前者指由收款人签发, 经付款人承兑, 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后者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 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 经 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 二 ) 商业汇票的出票 出票亦称发票 票据法 第二十条规定 :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依此规定, 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 :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 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 项并签章 ; 二是交付票据, 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这两者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 ( 三 ) 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连续, 是指在票据转让中, 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 ; 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被背书人, 依次类推 四 信用卡 ( 一 ) 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 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 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 且具有消 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式 的结算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 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 消费 单位卡不得用于 10 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 劳务供应款项 ( 二 ) 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持卡人资格由 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 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 卡银行办理销户 销户时, 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提取现金 ( 三 ) 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23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 不得交存现金, 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 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 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 四 ) 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信用卡透支额, 金卡最高不得超过 l 万元, 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 元 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 60 天 信用卡透支利息, 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 15 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超过 15 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 超过 30 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 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 透支计息不分段, 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恶意透支 五 汇兑 ( 一 ) 汇兑的概念和种类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而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支取现金的, 信汇 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 现金 字样, 才能办理 ( 二 ) 汇兑的撤销和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应及时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 经过 2 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 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 一 ) 税收的概念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税收, 是指以国家为主体 为实现国家职能, 凭借政治权力, 按照法定标准, 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 种特定分配形式 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 1. 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 两者密不可分, 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 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 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 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 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因而税收的性 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 税收主要具有以下四个作用 : (1)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 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 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 二 ) 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 具有强制性 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 三 ) 税收的分类 1. 按征税对象分类 税收按征税对象分类, 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 财产税类 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

24 种类型 (1) 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属 于这类税种 流转税的特征主要是 : 流转税是间接税 流转税是对物税 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 流转税是比例税 (2) 所得税类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征 税 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等税法 所得税的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 发挥其公平税负 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 财产税类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 或某种行为课税 财产税的课税对象一般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包括房产税 车船税等税法 (4) 资源税类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 主要是为保护和合 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 税的范畴 资源税的特点主要有 : 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 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5) 行为税类 行为税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主要是对某种行为课税 包括印花 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法 行为税的特点主要有 : 特殊的目的性 ; 较强的政策性, 临时性和偶然性 ; 税源的分散性 2. 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税收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进行分类, 可以分为工商税和关税类 (1) 工商税类 工商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 工商税是指以从事工业 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税种的总称, 是我国现行税制 的主体部分 具体包括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 建设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等税种 工商税的征收范围较 广, 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 也涉及生产 流通 分配 消费的各个领域, 是筹集国家财 政收入, 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工具 (2) 关税类 关税类的税种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3. 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税收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可分为中央税 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 按照计税标准的不同分类 税收按照计税标准的不同进行分类, 可分为从价税 从量税和复合税 (1) 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 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种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 政策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 营业税 房产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2) 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 ( 重量 面积 件数 ) 为依据, 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 量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 其课税数额只与课税对象数量相关, 与价格无关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 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 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3) 复合税 又称混合税, 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 又征收从量税 即采用从量税和 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 复合税可以分为两种 : 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 ; 另一种是以从价税 为主加征从量税 二 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 一 )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 税法的概念 税收属于经济学概念, 而税法则属于法学概念 2.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25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 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 二 ) 税法的分类 1. 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类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 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 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 征税客体 计税依据 税目 税率 减税免税等 (2)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 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 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 税收征收程序 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税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 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2.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类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外国税法 3. 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 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 税收行政法规 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 税收法律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而高于税收法规 规章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属于税收法律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 (2) 税收行政法规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 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 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的实施规定或办法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税收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税收法律 目前, 我国的税收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等 (3) 税收规章 税收规章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例如, 财政部颁发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和海关总署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4) 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 是指县以上 ( 含本级 ) 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 ( 三 ) 税法的构成要素要素, 是指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 这里所说的税法要素是指税收实体法要素 税收实体法主要由如下基本要素构成 : 1. 征税人 2. 纳税义务人 3. 征税对象 4. 税目 5. 税率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 : (1) 比例税率 (2) 在比例税率中, 根据不同的情况又可划分为不同的征税比例, 如行业比例税率 产品比例税率

26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免征额的比例税率 分档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等 (2) 定额税率 又称固定税率, 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规定, 无铅汽油每升的税额为 0.2 元, 柴油每升的税额为 0.1 元 (3)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 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 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 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四种 6.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即依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一般有三种 : 一是从价计征 ; 二是从量计征 ; 三是复合计征 (1) 从价计征, 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比例税率 (2) 从量计征, 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 体积 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3)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7. 纳税环节 8. 纳税期限 9. 减免税减免税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 (1) 税基式减免, 是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 免税 具体包括起征点 免征额 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 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 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 ; 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 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如税法规定, 营业税按期限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1 000~5 000 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 日 ) 营业额 100 元 免征额, 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即将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 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项目扣除, 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 以剩余数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跨期结转, 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相应缩小了计税依据 (2) 税率式减免, 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 免税 包括低税率 零税率等 (3) 税额式减免, 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 免税 包括全部免征 减半征收 核定减免率等 10. 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 增值税 ( 一 ) 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 二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 位 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认定 ( 三 )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 17%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 自来水 图书 饲料 农业产品等货物, 按 13% 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 四 ) 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实行正常征收制,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

27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适用税率 2. 销售额上式中的 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 : (1)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 收取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收取的销售额如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在计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后再计算税额 3. 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 (2)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 (3) 其他按规定计算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 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 准予按照买价和 1 3%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等 但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或免税项目, 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 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例 3 一 l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某月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合增值税的销售收入额 元, 当月购进货物 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税额为 元, 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17% 计算其当月应纳税额如下 : 应纳税额 = % 一 =51 000( 元 ) ( 五 )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税法规定的标准以下的纳税人 一般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 ;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 其适用的征收率为 3%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制,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征收率上式中的 销售额 与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中的销售含义相同 例 3 2 某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 某月销售应税货物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元, 增值税征收率为 3% 计算其当月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 = (1+3%) 3%=900( 元 )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 应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据以计

28 税, 如果没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 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 六 ) 增值税征收管理 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 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 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是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 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 并将 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 委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除外 ),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 增值税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 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报缴税款的期限有以下几种形式 : (1) 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 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 纳税人进口货物, 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3) 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3. 增值税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 市 ) 的, 应 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经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 税务机 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固定业户到外县 ( 市 )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未开具证明的, 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 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未向 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 款 (4) 进口货物, 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 消费税 ( 一 ) 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消费税是对部分应 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属于选择性消费税, 其征税范围包括 : 烟 酒及酒精 化 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汽车轮胎 摩托车 小汽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 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 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税 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 是在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和 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的 中

29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2008 年 11 月 10 日, 国务院令第 539 号公布了经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51 号令, 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公布了经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主要采用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三种计税方法 (1) 从价定率计税 在从价定率征收情况下, 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基数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消费品, 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 即都是以含增值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2) 从量定额计税 在从量定额征收情况下, 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 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基数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3)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情况下, 基本与前两种征收方法相同, 只不过是对同一应税消费品同时采用两种计税方法计算税额, 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我国目前只对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 二 )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同和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税法规定,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批发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 三 ) 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 消费税税目消费税对列举的应税消费品征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 共设置了烟, 酒及酒精, 成品油, 小汽车, 摩托车, 汽车轮胎, 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鞭炮及焰火,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等十四个基本税目 2.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一般应税消费品实行单一比例税率, 黄酒 啤酒 汽油 柴油实行单一定额税率, 但卷烟 白酒在实行比例税率的同时实行定额税率 ( 四 ) 消费税应纳税额 1. 销售额的确认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违约金 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 运输装卸费等 对于销售额中包含的增值税则应该进行价税分离 2. 销售量的确认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 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规定为 :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 以下简称复合计税 ) 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额 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额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30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方式下, 纳税人外购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 3 3 某企业某月份生产销售化妆品一批, 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元, 价外另行收取包装费 ( 不舍增值税 ) 元, 消费税税率为 30% 其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 =( ) 30%=93 000( 元 ) 从价计征方式下, 如果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 在计算征税时, 按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后, 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 除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外, 其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一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 ) (1 一比例税率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适用税率 (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用于其他方面的,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 除用于换取生产资料 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 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外, 应当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 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1 一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 ) (1 一比例税率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适用税率 例 3 4 某企业某月外购原材料生产一种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方面, 生产成本为 元, 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 税法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 5%, 消费税税率为 30% 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 = (1+5%) (1 30%)=75 000( 元 ) 应纳税额 = %=22 500( 元 ) (4)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进口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 ) (1 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 组成计算价格 适用税率 ( 五 ) 消费税征收管理 1.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 但金银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31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 3 5 A 汽车制造公司 ( 以下简称 A 公司 )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生产的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 5% 20 6 年 8 月,A 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事项 : (1)8 月 19 日,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 H 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 已收到全部价款 ( 含增值税 )760.5 万元, 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 8 月 31 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2)8 月 23 日,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 M 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 价款 ( 不含增值税 ) 为 300 万元 A 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8 月 31 日 A 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计算 A 公司 8 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 A 公司 8 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760.5 (1+17%) +300] 5%=47.5( 万元 ) 解析 : 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的当天 A 公司收到车价款 ( 含增值税 )760.5 万元. 并把提车单交给购车方时, 即实现销售, 应计算缴纳有关税费 A 公司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的小汽车,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已发出小汽车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尽管 A 公司在 8 月底尚未收到车款, 但已实现了销售, 应按车价款 300 万元计算缴纳消费税 2. 消费税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或者 15 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3. 消费税纳税地点消费税具体纳税地点有 :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 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此之外, 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 纳税人到外县 ( 市 ) 销售或者委托外县 ( 市 ) 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 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 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 市 )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 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 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32 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三 营业税营业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营业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营业税是对提供 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属于我国现行的三大流转税之一 现 行营业税法的基本规范, 是在 1993 年 12 月 13 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25 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2008 年 11 月 lo 日, 国务院令第 540 号公布了经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52 号令, 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公布了经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一 )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 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 或转包的, 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义务人 ( 二 ) 营业税税目 税率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有三个方面 : 一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 包括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 服务业的应税劳务 ; 二是转让无形资产,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 商标 权 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著作权和商誉 ; 三是销售不动产, 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 着物 现行营业税按上述征收范围分别设置了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 业 娱乐业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等九个税目 营业税按照行业 业务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 : 1.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税率为 3%; 2. 金融保险业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税率为 5%; 3. 娱乐业执行 5%~20%, 的幅度比例税率 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转让额 销售额, 然 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未分别核算的, 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 三 )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 补贴 基金 集资费 返还利润 奖励费 违约金 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 赔偿金 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 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不 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这一规定与增值税 消费税的规定保持一致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 1. 按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 = 营业额 适用税率 例 3 6 某歌舞厅某月取得门票收入 台位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共 元, 营业税税率为 20% 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 应纳税额 = %= ( 元 ) 2. 按营业额减去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运输业中的国际联运业务, 建筑 业中的转包 分包业务, 金融保险业中的转贷外汇业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服务业中的广告代理业务 组织境外或境内旅游业务等等, 适用这种计算方法 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 =( 营业额一准予扣除金额 ) 适用税率 例 3 7 某运输公司某月从事境内外货物运输业务, 取得收入总额 元, 其中支付给境

33 外承运企业 i 元, 营业税税率为 3% 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 应纳税额 =( 一 l ) 3%= ( 元 ) 3. 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按税法规定, 纳税人的自行建筑行为或价格明显偏低 又无正当理由的应税行为, 在没有同类应税业务价格据以计税时, 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计算公 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 = 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 (1 一营业税税率 )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适用税率 ( 四 ) 营业税征收管理 1.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为书 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当天 具体规定如下 : (1)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 权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 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 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 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2. 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分别为 5 日 lo 日 15 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 以 5 日 10 日或者 15 日 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营业税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 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 (1)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 应 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 不动产所在地 ; 单位和个人出租物 品 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 企业所得税 ( 一 )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实 行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分设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 10 多年来, 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有关方面普遍认为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十分必要 在不断修改 完善的基础上,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新的企 业所得税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二 )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企业设有 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 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避免重

34 复征税, 企业所得税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 居民企业 和 非居民企业 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三 ) 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适用对象为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适用税率为 20% 按这一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通常称为 预提所得税 ( 四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公式表示为 : 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扣除项目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五 ) 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额 用公式表示为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一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 1.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2.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 扣除项目 (1) 关于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噍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 关于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 1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 ; 罚金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 ; 赞助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除房屋 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人账的土地 ;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自创商誉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5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规定摊销的, 准予扣除 :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其他应当作为

35 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6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 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 企业转让资产, 该项资产的净值,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10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六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 纳税地点 (1) 除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 控制和管理中心, 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 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 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 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机构 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 场所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 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 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 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 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4)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实行分月预缴时, 每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当实行分季预缴时, 每季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而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 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1)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 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 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 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 依照税收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分月预缴或分季预缴, 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预缴所得税时, 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如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 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12 或 l/4, 或税务机

36 关确认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改变 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3)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 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 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人民币计算 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 应当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并缴纳税款 (5)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源泉扣缴,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 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 应当自代扣之日起 7 日内缴人国库, 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 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 代为扣缴税款的做 法 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防止偷漏税, 简化纳税手续 (6)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7)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附送年度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 不完整资料, 未能真实 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 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8)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 需要补征税款的, 应当补征税款, 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 个人所得税 ( 一 ) 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 ( 即自然人 ) 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修订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以下简称 个人 所得税法 ) 该法是在合并原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国务院于 1994 年 1 月 28 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以下简称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 个人所得税法 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构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主要 依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99 年 8 月 30 日对 个人所得税法 进行了 修正 2000 年 9 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个人所得税法 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 个人所得税法 进行了四次修正 ( 二 )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新修正的 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国际上有两种管辖权, 即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我国的个人所 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又行使居民管辖权, 即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 并以此来区分纳税的无限责任 ( 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纳税 ) 和 有限责任 ( 即只限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 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 限纳税义务 ( 三 )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 应税项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类别划分,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大致可以分为 3 类, 共 11 个应税项目

37 (1) 工资 薪金所得 工资 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 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 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 薪金性质的补贴 津贴, 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1 独生子女补贴 ;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 3 托儿补助费 ; 4 差旅费津贴 误餐补助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包括 : 1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 手工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商业 饮食业 服务业 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取得执照, 从事办学 医疗 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 经营取得的所得 (3) 企业 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 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 转租取得的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包括 : 设计 装潢 安装 制图 化验 测试 医疗 法律 会计 咨询 讲学 新闻 广播 翻译 审稿 书画 雕刻 影视 录音 录像 演出 表演 广告 展览 技术服务 介绍服务 经纪服务 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 (5)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 报刊形式出版 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不包括稿酬所得 (7)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 股权而取得的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股票 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目前, 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 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 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 ; 中奖 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 如有奖销售 有奖储蓄, 或者购买彩票, 经过规定程序, 抽中 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 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 由囝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个人取得的所得, 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 个人所得税税率 (1) 工资 薪金所得, 适用 5%~45% 的超额累进税率, 如表 3 一 l 所示 表 3 一 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 )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1 不超过 1500 元的 3

38 2 超过 元的部分 10 3 超过 4500~9 000 元的部分 20 4 超过 9000 一 元的部分 25 5 超过 ~ 元的部分 30 6 超过 OOO 元的部分 35 7 超过 元的部分 45 注 :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5OO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 5%~35% 的超额 累进税率, 如表 3 2 所示 表 3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1 不超过 元的 5 2 超过 元的部分 10 3 超过 ~ 元的部分 20 4 超过 一 元的部分 30 5 超过 的部分 35 注 :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的规定,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 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 20%,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 其实际税率为 14% (4) 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 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 收, 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 2 万 ~5 万元的部分,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后, 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 5 成, 超过 5 万元的部分, 加征 10 成 ( 如表 3 3 所示 )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 20% 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 10% 的税率 表 3 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 级 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1 不超过 元的 20 2 超过 元的部分 30 3 超过 的部分 40 注 : 本表所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 800 元 ( 每次收入额不超过 4000 元时 ) 或者减除 20% 的费用 ( 每次收入额超过 4000 元时 ) 后的余额 ( 四 )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 工资 薪金所得 工资 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500 元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月收入 或 1300 上述公式中提及的 4800 元, 包括了附加减除费用 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对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1)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 1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外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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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2004 OO 11 11 OO 1 3 4 5 6 7 9 24 2 1 JINZHOU PORT CO.,LTD. JZP 2 A 600190 B B 900952 3 1 121007 HTTP://WWW.JINZHOUPORT.COM JZP@JINZHOUPORT.COM 4 5 1 86 416 3586462 86 416 3582431 WJ@JINZHOUPORT.CO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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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600099 2004 1 1 3 4 4 7 8 25 1 600099 2004 1 LINHAI CO., LTD. LH 2 600099 3 14 14 225300 http://www.linhai.cn lh.tz@public.tz.js.cn 4 5 14 0523 6551888-2228 0523 6551403 2 600099 2004 LHDLTZ@PUB.TZ.JSINF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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