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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章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探 討 第 一 節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概 論 壹 CSR 的 意 義 及 演 進 一 CSR 概 念 的 濫 觴 與 演 進 CSR 一 詞 源 起 於 美 國, 導 因 於 當 初 許 多 美 國 企 業 表 達 意 願 去 承 擔 原 屬 於 政 府 必 須 擔 負 的 社 會 責 任 ( 例 如 教 育 及 醫 療 等 ), 而 確 實 也 有 不 少 大 型 企 業 為 社 會 作 出 了 貢 獻 15 至 於 嗣 後 CSR 及 企 業 公 民 意 識 的 發 展 歷 程 部 分, 主 要 驅 動 及 催 促 的 力 量 還 是 來 自 於 企 業 的 外 部 在 1950 年 代 後 期, 由 於 消 費 意 識 抬 頭, 引 發 消 費 者 勢 力 開 始 興 起, 進 而 成 為 一 股 可 以 影 響 公 司 行 為 的 力 量, 演 變 到 了 60 至 70 年 代 中 期, 先 進 國 家 開 始 藉 由 訂 定 法 規 或 命 令 加 以 規 範 的 手 段, 要 求 企 業 履 行 污 染 控 制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妥 當 的 環 安 勞 衛 管 理 財 務 公 開 正 當 廣 告 與 產 品 安 全 性 等 責 任 直 到 70 年 代 末 期, 這 種 命 令 與 管 制 及 管 末 處 理 方 式 方 逐 漸 遭 到 淘 汰,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企 業 採 取 主 動 和 自 發 性 行 動 超 越 這 些 法 規 之 要 求, 以 爭 取 政 府 及 社 會 大 眾 認 同 但 CSR 議 題 自 從 在 90 年 代 成 為 企 業 經 營 的 新 趨 勢 以 來, 在 談 及 CSR 時, 自 然 免 不 了 地 會 提 及 所 謂 的 企 業 公 民 (corporate citizenship) 意 識, 其 實 無 論 是 企 業 公 民 或 CSR, 甚 至 是 企 業 倫 理, 都 是 一 種 抽 象 的 概 念, 但 卻 可 以 真 實 的 反 應 出 整 體 社 會 對 企 業 的 評 價 就 文 義 來 說, 企 業 公 民 就 是 指 企 業 應 該 把 自 己 當 成 社 會 的 公 民, 在 透 過 核 心 業 務 為 社 會 提 供 價 值 的 同 時, 也 要 向 社 會 承 諾 應 該 負 擔 的 責 任, 這 意 味 著 企 業 不 能 只 定 位 或 滿 足 於 社 會 中 做 個 經 15 因 為 在 早 期 階 段,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實 踐 完 全 是 出 自 於 企 業 主 強 烈 的 宗 教 信 仰 及 博 愛 的 精 神, 秉 持 著 取 之 於 社 會 用 之 於 社 會 的 態 度 去 從 事 慈 善 捐 助,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勞 動 者 弱 勢 團 體 及 社 區 居 民 的 福 祉 摘 自 :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BCSD) 網 站 < > 12

2 濟 個 體 性 質 的 公 民, 更 應 該 要 自 許 成 為 一 個 有 負 責 任 和 道 德 感 的 社 會 公 民 CSR 這 項 專 業 術 語 在 1990 年 代 早 期 形 成, 而 此 時 正 是 很 多 大 型 跨 國 公 司 受 到 壓 迫, 必 須 為 本 身 企 業 活 動 對 環 境 以 及 社 會 上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提 出 報 告 CSR 指 的 應 是 一 個 組 織 的 承 諾 約 定, 在 營 運 的 過 程 上 必 須 符 合 甚 至 是 超 越 社 會 對 企 業 不 管 是 在 道 德 上 合 法 性 上 商 業 性 上 以 及 大 眾 的 期 望 綜 上 以 觀, 企 業 公 民 概 念 乃 在 90 年 代 間 逐 漸 成 形, 雖 然 CSR 也 自 90 年 代 開 始 成 為 一 種 企 業 經 營 焦 點, 然 而 有 部 分 商 界 人 士 對 CSR 的 重 要 環 節 可 能 已 有 所 認 識, 甚 至 實 行 了 一 段 時 間 但 現 今 所 談 的 CSR, 除 了 同 樣 要 求 企 業 用 合 於 社 會 道 德 的 行 為 去 追 求 利 潤 外, 企 業 同 時 也 希 望 藉 由 建 立 及 有 效 執 行 系 統 化 的 CSR 架 構, 去 強 化 企 業 自 身 的 競 爭 能 力 全 球 化 已 經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趨 勢, 而 今 反 全 球 化 抗 爭 卻 又 不 斷 擴 大, 因 為 勞 動 力 原 料 市 場 人 才 與 群 聚 效 應 的 競 爭 優 勢 等 考 量, 國 家 與 企 業 自 然 也 都 必 須 尋 求 對 自 身 最 有 利 的 全 球 性 投 資 與 經 營 佈 局 覆 巢 之 下 無 完 卵, 古 今 中 外 共 識 皆 然 一 個 78% 是 窮 人 的 世 界, 是 壓 力, 是 威 脅, 也 是 關 鍵, 地 球 永 續 發 展 與 否 的 關 鍵 環 境 與 氣 候 變 遷 等 自 然 界 對 人 類 科 技 文 明 的 反 撲 愈 來 愈 嚴 重 等 問 題, 都 讓 我 們 必 須 深 沈 思 考 人 類 如 何 在 發 展 經 濟 與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的 同 時, 能 夠 建 立 一 個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環 境 體 制 與 市 場 如 果 貧 窮 是 問 題 的 核 心, 那 麼 減 貧 就 是 短 期 內 尋 求 世 界 和 平 與 繁 榮 的 要 務 儘 管 許 多 政 治 領 袖 振 臂 疾 呼, 籲 請 各 界 積 極 參 與 世 界 脫 貧 的 工 程, 然 這 麼 多 國 家 百 廢 待 舉 的 事 實, 的 確 是 人 類 有 史 以 來 最 艱 鉅 的 挑 戰 國 際 組 織 分 列 了 減 貧 與 脫 貧 的 基 礎 架 構 項 目, 並 積 極 尋 求 企 業 界 的 支 援 引 自 : 黃 正 忠, 21 世 紀 企 業 全 球 佈 局 的 通 行 證 -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22 期 P.22 13

3 二 社 會 問 題 的 糾 葛 與 企 業 角 色 的 定 位 前 期 WBCSD 於 其 網 站 中 分 析 論 及, 由 於 全 球 化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全 球 通 訊 無 遠 弗 屆, 這 個 現 象 使 得 世 界 產 生 快 速 的 變 化, 既 有 的 權 威 和 社 會 架 構 受 到 挑 戰, 因 此 不 確 定 感 及 恐 懼 疑 慮 在 舊 有 體 制 的 漏 洞 中 迅 速 竄 升 面 對 不 確 定 性, 人 們 開 始 抽 離 對 傳 統 機 制 的 信 任, 除 非 這 些 舊 有 事 物 能 證 明 其 值 得 信 賴 加 上 世 界 秩 序 大 幅 重 整, 驚 人 的 變 動 顯 然 造 成 極 大 的 困 惑 - 到 底 企 業 該 做 什 麼, 不 該 做 什 麼? 特 別 是 業 界 跟 政 府 之 間, 責 任 的 歸 屬 該 如 何 劃 分 呢? 這 些 問 題 至 今 仍 無 明 確 的 答 案, 必 須 依 其 政 治 文 化 和 歷 史 背 景 而 論 同 時, 隨 著 教 育 程 度 的 提 高 和 社 會 期 望 的 提 升, 人 們 也 定 下 更 高 的 標 準 企 業 面 對 快 速 多 變 的 社 會 要 求 與 批 判, 其 處 境 之 為 難 和 壓 力 之 繁 重, 實 在 無 時 不 有 且 與 日 俱 增, 謹 就 社 會 問 題 與 企 業 的 處 境 及 其 被 賦 予 的 角 色, 分 析 臚 述 如 下 : ( 一 ) 企 業 經 營 應 兼 顧 與 社 會 環 境 之 相 互 關 係 1. 企 業 與 社 會 相 互 依 存 : 企 業 生 存 於 社 會 之 中, 也 利 用 社 會 所 提 供 的 資 源 據 以 發 展 與 牟 利, 企 業 自 要 能 發 揮 功 能 及 力 求 貢 獻 社 會 ; 社 會 則 是 企 業 憑 以 獲 取 利 益 的 支 持 及 來 源, 企 業 與 社 會 之 間 有 著 相 互 依 存 而 不 可 分 離 的 關 係, 因 此 社 會 應 創 造 有 利 的 環 境 條 件, 提 供 企 業 經 營 發 展, 而 企 業 則 必 須 能 融 合 於 社 會, 並 隨 時 因 應 社 會 的 改 變 暨 符 合 社 會 的 期 待, 唯 有 如 此, 兩 者 才 能 夠 共 生 共 利, 共 榮 共 存 2. 企 業 要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以 獲 取 長 期 利 益 : 企 業 在 享 受 社 會 所 賦 予 生 存 發 展 的 機 會 與 獲 取 經 營 資 源 的 權 利 之 同 時, 乃 被 期 許 能 以 符 合 道 德 倫 理 與 規 範 的 行 動 從 事 營 運, 負 責 任 而 且 有 所 擔 當 地 回 報 社 會, 秉 持 這 樣 的 經 營 信 念 及 策 略, 無 異 是 當 今 企 業 生 存 與 永 續 發 展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根 本 要 素, 企 業 既 存 在 且 仰 賴 於 社 會, 其 生 存 與 發 展 自 當 來 自 於 社 會 的 接 納 肯 定 與 支 持 ; 企 業 的 基 本 職 責 乃 是 能 夠 造 福 股 東, 並 兼 顧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利 益, 依 學 者 專 家 之 看 法, 企 業 尤 其 是 要 從 長 期 利 益 著 眼, 以 求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因 此 14

4 企 業 必 須 與 社 會 融 合 相 處, 並 達 成 共 識, 才 能 避 免 落 差 及 衝 突, 進 而 獲 取 豐 厚 的 利 潤, 回 應 與 平 衡 股 東 並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需 求 與 利 益 17, 就 企 業 而 言, 這 就 稱 得 上 是 善 盡 其 社 會 責 任 3. 企 業 要 能 克 盡 社 會 責 任, 滿 足 各 方 的 需 求 : 企 業 就 必 須 對 社 會 責 任 的 內 涵 與 要 素 具 有 更 全 面 的 認 知 與 瞭 解, 很 多 企 業 聲 稱 要 試 著 負 起 對 社 會 的 責 任, 幾 經 努 力 與 行 動, 卻 終 究 未 能 獲 致 社 會 的 肯 定, 問 題 即 導 因 於 企 業 本 身 對 社 會 的 期 望 需 求 以 及 社 會 責 任 的 內 容 認 知 掌 握 不 足 ( 二 ) 企 業 招 致 社 會 責 任 問 題 的 批 判 與 困 境 長 期 以 來, 企 業 承 擔 的 社 會 責 任 隨 時 代 而 變 化, 且 重 要 性 日 漸 提 高, 而 討 論 CSR 議 題 的 驅 動 力, 通 常 來 自 企 業 界 以 外 的 力 量, 一 般 大 眾 認 為 企 業 漠 視 社 會 價 值 而 對 企 業 施 壓, 這 些 壓 力 顯 示 社 會 對 企 業 和 政 府 的 期 望 已 有 所 改 變, 人 們 對 於 CSR 的 探 究, 始 終 聚 焦 在 社 會 公 義 和 環 境 相 關 議 題 的 非 難 上, 不 論 這 些 指 控 有 無 根 據, 都 嚴 重 影 響 企 業 聲 譽, 也 已 導 致 不 良 後 果 舉 例 如 下 : 消 費 者 的 杯 葛 影 響 固 定 資 產, 如 農 地 及 建 築 無 法 吸 引 優 秀 員 工, 失 去 員 工 支 持 為 補 救 過 去 錯 誤, 造 成 額 外 支 出 管 理 階 層 的 注 意 力 被 移 轉 或 分 散, 無 法 全 心 致 力 核 心 活 動 增 加 營 運 上 限 制, 如 新 的 立 法 規 定 籌 措 資 金 及 投 保 困 難 企 業 發 展 過 程 ( 生 命 週 期 ) 困 難 重 重 ( 供 給 鏈 中 下 游 消 費 者, 上 游 廠 商 ) 企 業 應 兼 顧 股 東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利 益, 乃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派 之 論 述, 有 關 其 與 股 東 利 益 派 間 之 爭 議 及 論 戰, 容 於 本 章 貳 三 之 中 詳 加 介 紹 引 自 :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BCSD) 網 站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網 頁 : 新 時 事 議 題 - 大 眾 期 望 不 斷 昇 高 18 15

5 ( 三 ) 企 業 角 色 與 作 為 的 轉 換 1. 富 有 國 家 無 力 助 貧 :1992 年 聯 合 國 在 巴 西 里 約 舉 行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時, 希 望 富 有 國 家 能 援 助 貧 窮 國 家 的 對 外 官 方 開 發 援 助 基 金 (ODA) 為 GDP 的 0.7%, 但, 到 了 2002 年 10 年 過 去 了, 聯 合 國 在 南 非 約 翰 尼 斯 堡 舉 辦 世 界 永 續 發 展 高 峰 會, 檢 視 先 進 國 家 的 ODA 占 GDP 的 比 例, 發 現 實 行 的 結 果, 均 屬 偏 低 19, 而 且 以 各 國 的 經 濟 現 況, 要 達 到 0.7%GDP 的 目 標, 恐 怕 是 難 以 照 辦 2. 民 間 企 業 影 響 力 日 益 增 加 : 相 較 於 官 方 的 援 助, 民 間 企 業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直 接 投 資 (FDI), 反 而 成 了 南 方 國 家 的 希 望 全 球 100 大 經 濟 體 中, 就 有 51 大 為 跨 國 企 業 目 前 約 有 6.5 萬 家 的 跨 國 公 司, 在 全 球 設 立 了 85 萬 家 的 子 公 司, 這 些 企 業 透 過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生 產 市 場 與 技 術 發 展 的 全 球 佈 局, 成 為 影 響 地 球 未 來 的 主 要 推 手 一 旦 全 球 環 境 資 源 價 格 飆 漲 政 治 不 穩 定 性 昇 高 或 因 為 貧 富 不 均 反 全 球 化 抗 爭 所 產 生 的 投 資 風 險 增 高, 企 業 自 然 是 首 當 其 衝 3. 企 業 的 省 思 與 社 會 擔 當 : 所 以 當 企 業 在 面 對 企 業 是 問 題 的 一 部 分 的 事 實 時, 許 多 績 優 龍 頭 跨 國 企 業 紛 紛 帶 頭 省 思 如 何 讓 企 業 成 為 解 答 的 一 部 分 以 及 如 何 善 用 FDI 與 透 過 海 外 投 資 和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經 營, 來 營 造 一 個 更 具 有 人 性 的 全 球 化 的 問 題 當 人 們 把 各 種 經 濟 發 展 的 數 據 攤 開 來 時, 不 約 而 同 地 發 現, 可 以 對 企 業 的 角 色 賦 予 合 理 的 期 待, 因 此 也 促 使 CSR, 從 傳 統 的 慈 善 捐 助, 蛻 變 為 與 企 業 經 營 息 息 相 關, 甚 至 內 化 為 創 造 價 值 的 一 環 諸 如 美 國 僅 為 0.1% 日 本 約 0.23% 德 國 約 0.25%, 法 國 為 0.32%( 預 計 2007 年 後 達 0.5%,2012 年 後 達 0.7%) 20 同 註 16,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22 期 P.23 16

6 ( 四 ) 企 業 成 為 被 寄 予 厚 望 的 對 象 1. 早 期 階 段, 企 業 對 於 社 會 責 任 行 動 的 實 踐, 一 如 前 述, 完 全 是 出 自 於 企 業 主 的 強 烈 宗 教 信 仰 與 博 愛 精 神, 秉 持 著 取 之 於 社 會, 用 之 於 社 會 的 態 度, 自 發 性 地 去 從 事 慈 善 捐 助, 主 要 在 勞 動 者 弱 勢 團 體 及 社 區 居 民 的 福 祉 2. 現 今 所 謂 的 CSR, 則 除 了 同 樣 要 求 企 業 用 合 於 社 會 道 德 的 行 為 去 追 求 利 潤 外, 同 時 也 希 望 企 業 藉 由 自 發 性 而 且 內 部 化 的 作 為, 亦 即 是 以 建 立 及 有 效 執 行 系 統 化 的 CSR 架 構, 暨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社 會 責 任, 去 強 化 企 業 自 身 的 競 爭 能 力 3. 廣 義 而 言,CSR 既 然 是 指 企 業 用 合 於 社 會 道 德 的 行 為, 去 進 行 營 運, 並 追 求 利 潤, 貢 獻 社 會, 因 此, 特 別 要 求 企 業 的 營 運 行 動 除 了 必 須 對 股 東 負 其 責 任 外, 同 時 也 必 須 考 量 對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影 響 貳 CSR 的 意 義 與 內 涵 一 意 義 CSR 的 概 念 於 當 今 雖 已 廣 為 世 界 上 大 部 分 的 國 家 企 業 及 社 會 大 眾 所 接 受,CSR 也 正 是 近 二 十 年 來 西 方 社 會 對 企 業 要 求 的 一 股 重 要 力 量, 並 且 已 經 逐 漸 融 入 了 西 方 國 家 的 企 業 文 化 及 企 業 實 際 運 作 當 中 但 有 關 於 CSR 的 定 義, 至 今 卻 仍 是 眾 說 紛 紜, 未 有 定 論 其 中 有 認 為 CSR 是 指 企 業 應 秉 持 取 之 於 社 會, 用 之 於 社 會 的 態 度, 將 其 從 社 會 所 獲 取 的 利 益, 具 體 地 回 饋 給 社 會, 同 時 期 望 企 業 須 用 社 會 能 夠 接 受 的 方 式 履 行 其 應 負 的 責 任, 也 就 是 以 權 利 義 務 對 等 的 概 念, 賦 予 從 社 會 享 受 權 利 的 企 業, 對 於 社 會 亦 應 積 極 善 盡 其 應 盡 的 義 務 廣 義 來 說, CSR 是 指 企 業 要 用 合 於 社 會 道 德 的 方 式 及 行 為 進 行 營 運, 而 且 企 業 必 須 同 時 兼 顧 對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stakeholders) 以 及 對 股 東 (shareholders) 負 責 的 17

7 方 式 進 行 其 營 運 行 為 換 言 之,CSR 是 指 企 業 對 社 會 所 為 符 合 道 德 與 規 範, 且 能 為 社 會 所 接 受 的 行 為 遠 見 雜 誌 則 希 望 能 以 更 宏 觀 的 指 標, 推 動 企 業 成 長 與 社 會 進 步 的 雙 贏 互 動 CSR 這 個 理 念, 指 的 是 企 業 要 重 視 倫 理 與 品 德 股 東 權 益 勞 動 人 權 供 應 商 管 理 消 費 者 權 益 環 境 社 區 參 與 績 效 資 訊 披 露 及 對 利 害 相 關 人 的 責 任 等 這 些 項 目 在 遠 見 作 問 卷 調 查 時 納 入 三 個 層 面 來 評 比 : 社 會 績 效 環 境 績 效 財 務 績 效 因 此, 重 視 社 會 責 任 的 企 業, 未 必 是 營 收 最 高 或 獲 利 最 多 的 企 業 21 因 為 CSR 著 重 的 是 企 業 在 經 營 行 為 上 不 應 只 是 對 股 東, 而 且 還 須 對 其 所 有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負 其 責 任 關 於 CSR 的 定 義, 至 今 尚 無 廣 為 接 受 的 定 論 有 些 人 認 為 是 企 業 將 取 之 於 社 會 的 利 益, 具 體 地 回 饋 給 社 會, 亦 即 社 會 既 已 賦 予 企 業 權 利, 企 業 自 也 應 善 盡 其 對 社 會 的 義 務, 並 且 必 須 以 社 會 所 能 接 受 的 方 式 去 履 行 其 義 務 另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已 組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意 欲 提 供 有 關 CSR 的 指 導 原 則, 並 且 據 悉 ISO 未 來 在 應 用 上, 也 將 不 僅 僅 只 限 於 企 業 22 因 此, 正 當 在 CSR 領 域 中 的 這 股 潛 力 有 了 值 得 著 手 研 究 的 開 端, 並 接 著 計 畫 形 成 具 備 有 國 際 性 標 準 的 期 間,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發 現 這 個 名 詞 仍 無 一 個 特 有 且 正 式 的 定 義 儘 管 在 商 業 界 企 業 發 展 史 上 早 已 緣 起 CSR 這 個 觀 念, 但 是 就 其 於 未 來 將 提 出 的 CSR 標 準, 該 組 織 秘 書 長 亞 倫 布 萊 登 也 提 出 一 項 意 見, 如 同 著 重 於 社 會 責 任 標 準 的 發 展 上, 且 提 供 一 項 指 示,ISO 26000, 這 第 一 場 的 會 議 為 團 隊 形 成 重 要 第 一 階 段 的 現 場 ; 而 舉 行 之 後, 團 隊 執 行 便 可 迅 速 採 取 行 動 高 希 均,2005.6/ 台 灣 企 業 最 需 要 的 獎, 鼓 吹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 讓 台 灣 企 業 家 驕 傲 地 現 身 世 界 舞 台, 遠 見 雜 誌 網 站 22 ISO 係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刻 正 積 極 研 議 發 展 中 的 CSR 相 關 指 引 標 準, 預 定 於 2008 年 底 前 提 出, 本 文 將 於 後 續 內 容 中 介 紹 23 一 般 來 說,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還 是 預 估 何 種 特 殊 的 組 織 型 態 可 能 使 用 其 所 制 訂 的 標 準 或 其 他 可 履 行 的 規 則 結 果, 我 們 偏 好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可 能 的 社 會 責 任 履 行 規 則, 而 非 組 織 上 獨 特 的 標 準 工 作 小 組 的 副 議 長 卡 特 蕊 娜 說 到,( 有 關 ISO 在 這 個 領 域 上 更 多 活 動 資 訊, 詳 情 請 見 18

8 ( 一 ) 定 義 CSR 的 定 義 雖 然 經 過 多 次 國 內 外 許 多 的 機 構 會 議 或 論 壇 討 論, 卻 仍 然 難 有 定 論, 而 Z/Yen Limited 企 管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長 M. Mainelli 也 認 為, 國 際 間 對 CSR 的 定 義 莫 衷 一 是, 所 以 企 業 在 採 取 個 別 CSR 行 動 時 容 易 有 爭 議, 而 且 執 行 內 容 與 項 目 相 當 混 亂 在 這 樣 的 混 亂 中, 履 行 CSR 的 核 心 角 色 也 引 起 討 論, 要 求 不 單 只 有 企 業 ( 產 品 製 造 者 ), 甚 至 也 有 要 求 相 關 組 織 或 生 產 過 程 參 與 者 ( 進 口 經 銷 商 等 ) 必 須 負 起 責 任 24 對 於 CSR 雖 然 也 有 一 個 類 似 但 較 籠 統 的 定 義, 認 為 應 是 企 業 對 於 其 所 依 存 而 運 作 的 社 會, 負 有 法 律 和 社 會 的 義 務, 而 CSR 就 是 企 業 和 這 些 義 務 關 係 的 互 動, 以 及 如 何 履 行 這 些 義 務 但 這 似 乎 仍 僅 屬 於 部 分 人 士 的 看 法, 尚 未 見 普 遍 及 明 確, 所 以 也 僅 適 宜 參 考 罷 了 以 下 僅 就 三 個 國 際 組 織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歐 盟 及 社 會 責 任 組 織 (Business for Social 25 Responsibility,BRS) 對 CSR 所 作 的 定 義 加 以 介 紹 : 1.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ility Development) 所 作 的 定 義 :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BCSD) 曾 針 對 CSR 進 行 多 方 審 議, 並 訂 定 具 體 議 程, 期 能 領 導 及 協 助 此 項 議 題 的 討 論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也 體 認 到 因 文 化 或 產 業 的 差 異, 在 實 際 應 用 上 會 有 所 不 同, 但 仍 鼓 勵 企 業 界 積 極 參 與 討 論 該 協 會 (WBCSD) 亦 曾 邀 集 60 個 企 業 界 及 非 企 業 界 的 意 見 團 體 (opinion formers), 在 一 次 國 際 會 議 中 就 此 眾 所 關 心 的 CSR 議 題 提 出 CSR 是 企 業 承 諾 持 續 遵 守 道 德 規 範, 為 經 濟 發 展 做 出 貢 獻, 並 且 改 善 員 工 及 其 家 庭 當 地 整 體 社 區 社 會 的 生 活 品 質 的 看 法 莫 冬 立, 追 求 典 範 :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評 等 系 統 的 發 展 與 應 用,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22 期 P.64 引 摘 自 責 任 與 利 潤,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P

9 鑑 於 過 去 企 業 責 任 僅 在 於 幫 助 股 東 們 獲 得 最 大 利 潤, 並 將 所 賺 取 的 營 利 回 饋 給 股 東 而 已, 而 現 今 企 業 責 任 則 業 已 由 利 己 轉 為 利 他, 因 此 世 界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WBCSD) 乃 將 CSR 定 義 為 : 一 種 企 業 為 求 得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共 同 與 員 工 家 庭 社 區 與 地 方 社 會 營 造 高 品 質 生 活 的 承 諾 2. 歐 盟 (European Union) 所 作 的 定 義 : 企 業 應 該 對 營 運 活 動 影 響 所 及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負 責, 除 了 對 經 濟 發 展 作 出 貢 獻, 也 要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員 工 家 庭 及 當 地 社 區 的 生 活 品 質 3. 社 會 責 任 組 織 (Business for Responsibility,BSR) 所 作 的 定 義 以 符 合 或 超 出 道 德 現 行 法 規 商 業 慣 例 或 大 眾 期 望 的 方 式 去 經 營 企 業 領 先 企 業 認 為 CSR 並 不 只 是 為 了 因 應 市 場 大 眾 需 求 及 商 業 利 益 而 衍 生 的 行 動, 而 是 可 以 整 合 至 企 業 營 運 活 動, 協 助 及 支 持 高 層 進 行 決 策 的 重 要 觀 念 ( 二 )CSR 與 企 業 的 社 會 影 響 性 1. 麥 可 波 特 (Michael Porter) 觀 點 : 全 球 相 當 知 名 且 具 影 響 力 的 管 理 學 大 師,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商 學 院 教 授 麥 可 波 特 (Michael Porter), 最 近 將 研 究 焦 點 放 在 CSR 上, 他 強 調 CSR 應 該 是 公 司 的 核 心 營 運 策 略 之 一, 因 此, 今 天 每 一 位 企 業 執 行 長 已 經 瞭 解 到, 不 能 再 把 CSR 只 看 做 是 次 要 的 問 題, 而 是 企 業 營 運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亦 即 整 個 社 會 已 經 越 來 越 意 識 到 社 會 責 任 的 重 要 性, 也 越 來 越 意 識 到 政 府 不 可 能 解 決 所 有 的 問 題, 所 以 就 開 始 要 求 企 業 也 必 須 擔 負 更 多 的 社 會 責 任 企 業 現 在 不 僅 是 要 回 饋 公 司 營 運 所 在 地 的 社 區, 也 要 注 意 供 應 商 聘 僱 員 工 兒 童 環 境 污 染, 能 源 等 各 項 議 題 過 去 企 業 做 決 策, 只 需 要 單 純 考 慮 經 濟 因 素, 現 在 則 必 須 把 以 上 所 有 因 素 全 部 考 慮 20

10 進 去 目 前 在 CSR 這 個 領 域 中, 大 家 討 論 的 焦 點 主 要 包 含 了 二 個 面 向, 一 個 是 企 業 必 須 要 回 應 社 會 的 期 望 與 需 求, 以 及 社 會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像 是 遵 守 法 律 減 輕 營 運 對 社 會 造 成 的 傷 害 等 ; 另 一 個 面 向, 則 是 企 業 必 須 要 有 主 動 貫 徹 社 會 責 任 的 策 略, 對 社 會 產 生 有 意 義 的 正 面 的 積 極 的 影 響 過 去 大 家 談 論 CSR 時, 只 講 到 企 業 的 聲 譽 形 象 等 公 共 關 係, 這 是 非 常 危 險 的, 真 正 的 CSR 應 該 是 企 業 對 社 會 的 正 面 影 響, 而 不 是 企 業 的 聲 譽 或 形 象 ; 至 於 企 業 的 社 會 影 響 力, 就 是 企 業 解 決 社 會 所 關 心 的 環 保 能 源 營 運 透 明 度 勞 工 待 遇 等 議 題 的 能 力, 或 企 業 對 這 些 領 域 帶 來 積 極 正 面 影 響 的 能 力, 就 是 企 業 的 社 會 影 響 力 能 發 揮 上 述 的 正 面 影 響 力 就 是 善 盡 其 社 會 責 任 的 企 業 卡 莉 菲 奧 莉 娜 (Carly Fiorina) 觀 點 : 前 惠 普 的 董 事 長 兼 執 行 長 卡 莉 菲 奧 莉 娜 (Carly Fiorina) 在 接 受 天 下 雜 誌 訪 問 時 表 示, 企 業 必 須 要 在 股 東 顧 客 員 工 與 社 會 的 要 求 之 間, 找 到 一 個 平 衡 點, 而 現 在 已 經 到 了 一 個 階 段, 可 以 讓 我 們 瞭 解 到 維 持 這 些 平 衡 的 必 要 性, 菲 奧 莉 娜 認 為,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員 工 社 區 顧 客 甚 至 股 東, 會 希 望 自 己 的 公 司 是 一 家 可 以 達 到 這 種 平 衡 的 好 公 司 她 在 回 答 有 關 企 業 在 社 會 中 到 案 扮 演 一 個 什 麼 樣 的 角 色 的 問 題 時, 表 示 企 業 的 角 色 已 經 從 可 以 為 社 會 及 世 界 帶 來 改 變 的 道 德 勸 說, 轉 變 為 企 業 應 該 帶 來 正 面 積 極 改 變 的 商 業 誘 因, 並 且 已 經 愈 來 愈 強 烈 並 且 指 出 全 球 GDP 規 模 最 大 的 前 一 百 名 經 濟 體 中, 有 五 十 個 是 企 業, 這 意 味 著 企 業 在 當 今 社 會 及 世 界 扮 演 著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此, 菲 奧 莉 娜 認 為, 企 業 如 果 要 有 長 期 的 發 展, 就 必 須 要 培 養 市 場 顧 客 與 員 工, 而 做 好 CSR, 會 對 這 些 事 帶 來 加 分, 所 以 企 業 為 社 會 創 造 正 面 26 整 理 自 ( 天 下 雜 誌 )367 期, 波 特 :CSR 關 鍵 在 正 面 影 響 力 專 訪 21

11 的 貢 獻, 不 僅 是 一 件 對 的 事, 也 是 一 件 聰 明 的 事, 因 為 這 也 是 企 業 本 身 利 益 的 所 在 27 ( 三 )CSR 引 發 的 爭 議 - 股 東 利 益 或 社 會 責 任 孰 較 優 先? 1. 爭 論 概 述 當 2006 年 12 月 揭 曉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是 由 孟 加 拉 Muhammand Yunus 以 及 Grameen 銀 行 獲 得, 有 關 Yunus 其 人 暨 其 所 創 辦 經 營 的 Grameen 銀 行, 並 非 以 營 利 賺 大 錢 為 目 的, 而 係 以 貸 款 予 窮 人, 藉 以 幫 助 他 們 脫 離 貧 困, 重 獲 人 性 尊 嚴 的 宗 旨 為 舉 世 所 讚 賞 之 餘, 似 乎 顛 覆 了 營 利 性 公 司 向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屬 性, 也 背 離 了 銀 行 業 的 傳 統 經 營 理 念 ; 究 實 而 言, 這 僅 是 企 業 營 運 作 為 上 的 一 個 特 例, 於 資 本 主 義 下 的 公 司 組 織 及 經 營 中, 固 屬 鮮 見, 但 是 在 公 司 經 營 目 的 性 的 論 述 與 爭 辯 上 可 謂 由 來 已 久 針 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企 業, 究 竟 其 經 營 者 應 是 為 何 人 的 利 益 而 經 營? 只 為 股 東 的 利 益? 還 為 社 會 的 公 益? 或 是 兼 顧 股 東 及 社 會 的 利 益? 就 此,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存 在 著 股 東 利 益 優 先 論 及 社 會 責 任 論 二 種 不 同 的 看 法, 前 者 主 張, 公 司 經 營 者 只 可 為 股 東 謀 取 最 大 的 利 益, 自 不 應 也 不 能 擅 自 使 用 公 司 資 源 於 社 會 性 目 的 的 實 現, 至 於 股 東 以 外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包 括 債 權 人 員 工 客 戶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以 及 社 會 整 體 的 利 益, 應 另 以 立 法 或 簽 訂 契 約 的 方 式 予 以 保 障, 故 董 事 會 乃 悉 數 由 股 東 選 任, 不 需 有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的 代 表, 且 董 事 會 只 對 股 東 負 責 ; 後 者 則 認 為, 公 司 經 營 者 不 僅 是 股 東 的 受 託 人, 不 能 只 為 股 東 的 利 益 而 經 營, 不 論 法 律 有 無 明 定, 於 公 司 內 部 決 策 過 程 中, 必 須 充 分 考 量 利 害 關 係 人 及 整 體 社 會 的 利 益, 期 以 實 現 企 業 的 社 會 目 的 整 理 自 ( 天 下 雜 誌 )367 期, 菲 奧 莉 娜 : 社 會 責 任 就 是 公 共 利 益 專 訪 28 引 自 : 賴 英 照, 工 商 時 報 企 業 倫 理 與 人 道 關 懷 專 文 22

12 2. 重 要 著 名 的 案 例 按 上 述 的 爭 議 中, 最 著 名 的 經 典 案 例 應 屬 福 特 汽 車 公 司 的 創 辦 人 亨 利 福 特 (Henry Ford, 掌 控 80% 股 權 ) 為 了 實 現 其 大 量 生 產 平 價 出 售 汽 車, 使 汽 車 成 為 平 民 交 通 工 具 的 目 標, 而 決 意 1916 年 只 發 放 120 萬 美 元 的 股 息, 其 餘 盈 餘 則 要 優 先 用 來 擴 建 廠 房, 增 加 汽 車 生 產, 而 遭 同 為 該 公 司 股 東 ( 持 股 10%) 的 道 奇 兄 弟 (John J. Dodge & Horace E. Dodge) 控 告 乙 案 29 ; 該 案 中 的 原 告 道 奇 兄 弟 認 為 謀 求 股 東 最 大 利 益 才 是 公 司 經 營 的 最 終 目 的, 所 以 要 求 應 再 增 發 1900 萬 美 元 的 特 別 股 息, 亨 利 福 特 未 肯, 道 奇 兄 弟 就 向 法 院 提 告 ; 最 後 至 1919 年 間, 該 案 經 密 西 根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道 奇 兄 弟 勝 訴 ; 判 決 書 中 所 述 公 司 設 立 的 目 的, 主 要 就 是 為 了 股 東 的 利 益 經 營 權 的 行 使, 必 須 以 達 成 此 項 目 的 為 依 歸, 如 何 實 現 此 項 目 的, 董 事 會 有 充 分 的 選 擇, 但 董 事 不 能 變 更 此 項 基 本 目 的, 不 能 為 追 求 其 他 目 的 而 減 少 股 東 利 益, 或 拒 絕 發 放 特 別 股 息 的 見 解, 認 定 其 董 事 會 決 定 不 發 放 特 別 股 息, 雖 是 為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降 低 汽 車 售 價, 具 有 社 會 公 益 的 目 的, 但 仍 被 判 認 違 反 經 營 者 對 股 東 的 義 務 爭 議 的 焦 點 是 公 司 的 經 營 者, 有 沒 有 權 力, 犧 牲 股 東 的 利 益, 以 公 司 的 資 源 去 照 顧 員 工 及 社 會 大 眾 的 利 益? 判 決 所 認 定 的, 就 權 力 結 構 層 面 而 言, 顯 然 以 為 經 營 者 並 無 權 力 如 此 作 為, 至 於 善 待 員 工 消 費 者 等 謀 取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的 體 現, 則 是 從 社 會 目 的 性 出 發, 係 屬 於 責 任 層 面 的 問 題, 應 非 經 營 者 決 策 上 的 當 然 選 項 3. 爭 辯 與 折 衷 上 述 亨 利 福 特 與 道 奇 兄 弟 的 官 司 判 決, 逼 使 福 特 先 生 只 好 照 發 1900 萬 美 元 的 特 別 股 息, 並 在 判 決 後 五 個 月 由 其 家 族 取 得 全 部 股 權, 紛 爭 看 似 落 幕, 但 實 際 上, 系 爭 的 核 心 問 題 經 營 29 引 自 : 賴 英 照, 經 濟 日 報 雙 面 門 神 雅 努 思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之 一 專 文 23

13 者 為 誰 而 經 營 的 爭 論 自 此 而 起 30, 尤 其 是 從 1930 年 代 開 始, 更 一 直 是 美 國 學 術 界 與 學 術 界 熱 烈 爭 辯 的 焦 點 ; 在 這 場 綿 延 數 十 年 的 漫 長 爭 論 中, 最 主 要 的 一 個 基 本 議 題, 就 在 於 公 司 的 經 營 者 應 該 奉 行 股 東 利 益 優 先 (shareholder primacy) 的 規 則, 為 股 東 最 大 利 益 而 經 營? 抑 或 應 該 在 法 令 義 務 之 外, 以 公 司 資 源 照 顧 員 工 等 利 害 關 係 人 及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其 各 自 的 主 張 與 論 點 如 下 : (1) 主 張 係 為 股 東 而 經 營 的 一 方, 以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的 柏 雷 教 授 (Prof.Adolf A. Berle,Jr.) 為 代 表, 主 張 經 營 者 乃 受 股 東 的 託 付, 應 善 盡 其 受 託 人 (trustee) 的 義 務, 自 當 為 股 東 的 利 益 而 經 營, 經 營 者 的 權 力, 都 應 該 為 股 東 的 利 益 而 行 使, 處 理 公 司 業 務, 斷 不 能 背 離 股 東 的 利 益, 因 此, 經 營 者 使 用 公 司 資 源 執 行 社 會 任 務, 如 果 缺 乏 法 律 的 節 制, 即 使 用 意 良 善, 也 會 發 生 偏 離, 無 法 真 正 達 成 目 的, 在 未 建 立 合 理 可 行 的 規 範 以 前, 經 營 者 只 對 股 東 負 責, 才 是 最 好 的 方 法 (2) 另 一 方 則 主 張 經 營 者 決 非 只 是 股 東 的 受 託 人, 更 非 只 能 為 股 東 的 利 益 而 經 營, 其 主 要 以 哈 佛 大 學 的 杜 德 教 授 ((Prof. Edwin Merric Dodd) 為 代 表, 杜 德 指 出,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的 意 義, 如 果 是 經 營 者 把 目 光 放 遠, 以 短 期 的 犧 牲 換 取 長 期 的 利 益, 那 麼 對 於 經 營 者 為 股 東 的 利 益 而 經 營 的 原 則 並 未 違 背 ; 又 考 量 大 企 業 的 經 營 者 對 員 工 與 消 費 者 有 著 極 大 的 影 響 力, 有 影 響 力 的 人 自 應 以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行 使 權 力, 並 且 對 被 影 響 的 人 負 其 責 任 ; 尤 其 甚 者, 股 東 與 公 司 只 是 投 資 的 關 係, 而 員 工 與 公 司 的 成 敗 卻 是 休 戚 與 共, 利 害 攸 關, 經 營 者 自 不 能 漠 視 員 工 的 權 益, 因 此, 經 營 者 與 其 只 為 投 資 人 的 利 益 經 營, 不 如 以 各 方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保 衛 者 自 居, 更 能 發 揮 其 影 響 力, 並 30 引 自 : 賴 英 照, 經 濟 日 報 為 誰 辛 苦 為 誰 忙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之 二 專 文 24

14 明 白 指 出, 社 會 大 眾 愈 來 愈 認 為 公 司 是 社 會 的 經 濟 機 構, 除 了 為 股 東 賺 錢, 還 應 該 提 供 社 會 服 務 (3) 到 1950 年 代 中 期, 公 司 應 負 社 會 責 任 的 觀 點, 已 經 成 為 美 國 社 會 的 主 流 意 見, 曾 經 強 烈 主 張 股 東 利 益 優 先 的 柏 德 教 授, 在 其 1954 年 出 版 的 二 十 世 紀 資 本 革 命 家 之 中, 也 已 坦 白 承 認, 公 司 經 營 者 應 該 對 社 會 全 體, 而 不 僅 僅 是 對 股 東 負 責 許 多 大 企 業 的 經 營 者 也 紛 紛 響 應 這 項 主 張 嗣 後 雖 然 仍 有 以 傅 立 曼 教 授 (Prof. Milton Friedman, ) 為 首 的 許 多 學 者 強 力 主 張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就 是 增 加 自 己 的 利 潤 之 股 東 優 先 理 論, 不 但 與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派 分 庭 抗 禮, 甚 或 曾 有 凌 駕 之 趨 勢 31 但 是 公 司 應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的 觀 點, 應 已 成 為 舉 世 公 認 的 核 心 價 值 究 實 而 言, 公 司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是 否 必 然 損 及 股 東 的 利 益? 從 長 遠 的 觀 點 來 看, 即 未 必 如 此, 無 論 是 學 者 或 是 企 業 的 負 責 人, 許 多 人 都 相 信, 重 視 員 工 權 益, 創 造 更 好 的 的 工 作 環 境, 有 助 於 吸 引 人 才 ; 重 視 消 費 者 及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可 以 改 善 及 提 升 公 司 的 形 象, 增 加 品 牌 價 值, 對 公 司 的 發 展 反 而 有 利 綜 觀 兩 派 雙 方 的 論 述 與 爭 辯, 其 觀 點 已 經 越 來 越 趨 向 折 衷, 因 為 公 司 的 經 營 固 仍 應 以 回 饋 股 東 利 益 為 先, 但 經 營 者 應 兼 顧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利 益, 亦 已 是 公 司 經 營 者 無 可 推 卸 而 且 應 當 積 極 圖 謀 的 任 務 及 職 責 (4) 就 企 業 經 理 人 對 社 會 是 否 應 負 社 會 責 任, 在 最 初 是 抱 著 否 定 的 態 度, 近 幾 年 才 能 逐 漸 接 受 此 觀 念 綜 觀 美 國 歷 年 來 的 發 展, 無 論 是 企 業 經 理 人 或 法 院 實 務 上, 對 於 負 社 會 責 任 所 持 態 度 的 轉 變, 應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32 : 31 引 自 : 賴 英 照, 經 濟 日 報 股 東 優 先 理 論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之 三 專 文 32 參 照 : 陳 光 榮,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與 倫 理 25

15 A. 第 一 階 段 : 在 1930 年 代 之 前, 其 所 強 調 的 信 條 是, 企 業 經 理 人 的 唯 一 目 標 是 替 企 業 賺 取 最 大 利 潤, 經 濟 學 家 傅 立 曼 (Milton,Friedman) 認 為 企 業 的 經 理 人 是 代 表 企 業 股 東 執 行 業 務, 若 利 用 企 業 資 源 從 事 非 創 造 利 潤 的 活 動 是 不 合 法 的 此 論 點 曾 有 一 段 很 長 的 時 間 受 到 企 業 經 理 人 及 法 院 的 支 持 例 如 : 在 1919 年, 美 國 密 西 根 法 院 宣 稱 企 業 機 構 營 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替 股 東 賺 取 利 潤 B. 第 二 階 段 : 從 1930 年 代 至 1960 年 代 早 期 止, 此 階 段 強 調 企 業 經 理 人 的 責 任 不 只 是 賺 取 最 大 利 潤, 而 且 必 須 要 在 顧 客 員 工 供 應 商 債 權 人 及 社 區 之 間 的 爭 議 中 維 持 一 個 公 正 的 平 衡 點 此 階 段, 企 業 經 理 人 及 學 者 對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觀 念 開 始 轉 變, 首 先 改 變 的 是 企 業 縮 短 員 工 的 工 作 時 數, 及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事 實 上 這 早 期 企 業 對 社 會 責 任 的 改 變, 是 工 會 興 起 的 結 果, 工 會 促 使 企 業 開 始 思 考 有 關 賺 取 利 潤 以 外 的 社 會 責 任 1935 年 美 國 國 會 曾 修 法, 允 許 企 業 機 構 以 5% 的 盈 餘, 捐 獻 為 免 稅 額 度 來 承 認 公 司 的 社 會 責 任 在 1953 年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定 A.P.Smith 公 司 可 捐 款 予 普 林 斯 頓 大 學, 而 不 必 受 股 東 的 告 訴 C. 第 三 階 段 : 為 1960 年 代 以 後, 企 業 經 理 人 多 主 張 企 業 組 織 應 該 參 與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回 饋 社 會 ( 四 ) 小 結 高 希 鈞 先 生 說 : 儘 管 我 一 直 是 傅 立 曼 (Milton Friedman) 教 授 的 仰 慕 者, 但 總 覺 得 他 的 兩 句 名 言 不 夠 周 延 : 企 業 家 最 大 及 唯 一 的 責 任, 就 是 賺 錢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是 幫 股 東 賺 錢 即 使 在 資 本 主 義 思 想 最 濃 厚 的 美 國, 這 樣 的 思 惟 也 會 受 到 自 由 主 義 者 嚴 厲 的 批 評 在 儒 家 思 想 與 市 場 經 濟 兼 容 並 蓄 的 台 灣 社 會, 遠 見 雜 誌 要 鼓 吹 的 理 念 是 : 企 業 除 了 賺 錢, 還 是 要 善 盡 公 民 責 任, 以 及 分 擔 26

16 社 會 責 任 比 爾 蓋 茲 說 得 好 : 不 要 老 批 評 我 是 世 界 首 富, 也 要 能 欣 賞 我 的 大 量 捐 獻 CSR 到 目 前 為 止 固 然 仍 無 一 個 廣 為 接 受 的 共 識 性 定 義, 而 且 因 對 其 意 涵 見 解 之 差 異 所 引 發 的 爭 議 辯 論 也 未 見 稍 歇, 但 無 可 否 認 地,CSR 的 議 題 已 逐 漸 成 為 公 司 營 運 與 投 資 上 無 可 迴 避 的 主 要 議 題, 國 際 間 對 於 企 業 踐 履 其 社 會 責 任 的 要 求 也 日 趨 嚴 格 而 迫 切, 固 然 社 會 責 任 迄 今 仍 然 缺 乏 完 整 的 定 義, 但 唯 一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此 概 念 的 正 式 定 義 遲 早 一 定 會 界 定 出 來, 並 且 CSR 自 1990 年 代 以 來, 既 已 是 企 業 經 營 的 新 趨 勢, 所 以 企 業 自 不 應 因 定 義 尚 未 明 確, 而 心 存 觀 望 與 僥 倖, 更 不 可 以 此 做 為 其 逃 避 社 會 責 任 的 藉 口 而 企 業 營 運 實 務 上, 為 了 回 應 內 外 部 的 壓 力 與 期 待, 許 多 公 司 在 定 義 不 明, 範 疇 未 明 確 的 情 況 下, 仍 得 掌 握 國 際 發 展 的 進 程, 從 本 身 的 認 知 出 發, 逐 步 發 展 出 公 司 的 CSR 實 務, 顯 見 界 定 確 切 的 定 義 雖 仍 必 要, 但 如 何 在 儘 可 能 掌 握 CSR 認 知 的 前 提 下, 迅 速 而 具 體 地 建 置 及 落 實 相 關 機 制, 乃 是 當 今 企 業 至 為 重 要 的 發 展 策 略 與 課 題 ; 另 外, 也 由 於 國 際 間 各 個 國 際 機 構 與 部 分 產 業 組 織 正 持 續 不 斷 地 針 對 CSR 研 討 與 發 展 出 相 關 強 化 原 則 因 應 策 略 及 具 體 作 為 等 方 案, 因 此 不 管 是 被 直 接 要 求 或 間 接 被 影 響, 許 多 的 企 業 實 際 上 已 經 逐 漸 感 受 到 這 些 CSR 相 關 的 發 展 與 壓 力, 則 為 不 爭 的 事 實, 值 得 深 思 二 主 要 面 向 ( 一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所 揭 示 的 面 向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共 有 10 項 指 導 原 則, 其 中 指 導 原 則 2. 一 般 政 策 (General Policies) 之 中 所 定 企 業 應 促 成 經 濟 社 會 及 環 境 進 步 以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鼓 勵 企 業 夥 伴, 包 括 供 應 商, 符 合 指 導 綱 領 的 公 司 行 為 原 則, 暨 在 該 指 導 綱 領 之 前 言 -10 中 明 定 遵 行 指 導 綱 領 的 各 國 政 府 的 共 同 目 標 即 在 鼓 勵 多 國 企 業 致 力 於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發 展 之 進 步, 以 及 減 少 不 同 業 務 所 產 27

17 生 的 困 難, 在 在 提 及 跨 國 企 業 所 應 致 力 與 促 成 其 涉 足 經 營 當 地 進 步 之 目 標 乃 為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等 三 個 層 面 ; 而 指 導 綱 領 之 內 容 也 絕 大 部 分 都 針 對 該 等 層 面 事 項, 訂 定 相 關 指 導 原 則 與 要 領, 故 指 導 綱 領 就 跨 國 企 業 的 CSR 指 涉 者, 自 顯 然 是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等 三 個 面 向 ( 二 )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協 會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 界 定 之 面 向 33 GRI 協 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希 望 企 業 或 組 織 可 以 自 發 性 的 申 報 其 產 品 或 活 動 之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同 時 可 以 幫 助 企 業 檢 視 其 在 社 會 環 境 及 經 濟 三 方 面 的 表 現, 以 創 造 出 更 高 的 附 加 價 值 近 年 來, 企 業 非 財 務 面 的 績 效 報 告 書 在 國 際 上 有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的 快 速 興 起 早 先 從 企 業 環 境 報 告 書 開 始 發 展, 之 後 有 一 些 公 司 發 行 社 會 績 效 報 告 書, 最 近 的 發 展 則 有 把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整 合 為 一 的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因 此 就 GRI 協 會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的 內 容 以 觀,CSR 或 永 續 發 展 均 係 以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等 三 個 為 其 主 要 的 面 向 該 協 會 將 CSR 所 劃 分 的 經 濟 面 環 境 面 社 會 面 等 三 個 構 面, 其 概 念 分 別 為 : 1. 經 濟 面 : 代 表 直 接 的 經 濟 衝 擊,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包 括 股 東 顧 客 供 應 商 員 工 資 金 贊 助 者 2. 環 境 面 : 代 表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其 影 響 層 面 包 括 原 料 能 源 水 生 物 多 樣 化 氣 體 水 廢 物 的 排 放 等 3. 社 會 面 : 代 表 對 所 在 社 會 的 責 任 考 量, 重 點 包 括 勞 工 人 權 社 會 等 議 題 33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推 動 計 畫 (GRI) 是 一 個 長 期 性 的 國 際 共 同 合 作 計 畫, 同 時 藉 由 環 境 專 家 及 多 方 利 害 相 關 者 的 參 與, 成 功 的 整 合 了 現 有 的 相 關 規 範, 並 訂 定 出 一 套 全 球 認 可 的 永 續 性 報 告 綱 領 架 構 數 以 百 計 的 跨 國 公 司 都 已 逐 步 採 用 GRI 所 擬 定 之 彈 性 綱 領 來 製 作 企 業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GRI 於 2002 年 9 月 在 荷 蘭 阿 姆 斯 特 丹 正 式 成 立 永 久 性 組 織, 並 正 名 為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協 會 28

18 ( 三 )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所 結 論 出 的 面 向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認 為 CSR 是 永 續 發 展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乃 從 CSR 與 永 續 發 展 關 係 的 角 度 結 論 出 CSR 的 面 向, 但 由 於 永 續 發 展 的 概 念 本 身 已 眾 說 紛 紜, 因 此 CSR 到 底 屬 於 永 續 發 展 的 哪 一 部 份, 仍 有 強 烈 爭 議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的 討 論 會 提 出 以 下 的 圖 表, 說 明 CSR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關 係, 有 助 於 釐 清 CSR 在 永 續 發 展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其 CSR 即 涵 蓋 了 金 融 ( 經 濟 ) 責 任 環 保 責 任 以 及 社 會 責 任 等 三 個 面 向 企 業 責 任 ( 永 續 發 展 ) 企 業 金 融 責 任 企 業 環 保 責 任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圖 二 CSR(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 的 責 任 面 向 資 料 來 源 :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網 站 ( 四 ) 責 任 投 資 原 則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 列 示 的 面 向 責 任 投 資 原 則 係 由 國 際 機 構 投 資 人 所 共 同 擬 定, 反 映 環 境 社 會 及 公 司 治 理 與 投 資 實 務 日 益 密 切 的 關 連 本 原 則 係 由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所 召 集 而 完 成 並 於 2006 年 4 月 27 日, 由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科 菲 安 南 Kofi A. Annan 與 代 表 管 理 資 產 超 過 2 兆 美 金 的 全 球 16 個 國 家 大 型 投 資 機 構, 在 美 國 紐 約 證 交 所 聯 合 發 表 了 責 任 投 資 原 則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PRI), 乃 將 環 境 社 會 與 公 29

19 司 治 理 等 所 謂 的 E.S.G. 納 入 投 資 決 策 過 程 之 中, 此 原 則 共 列 出 六 大 類 的 35 項 可 行 性 方 案, 供 機 構 投 資 人 作 為 投 資 參 考 準 則, 以 便 將 環 境 (Environmental) 社 會 (Social) 與 公 司 治 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等 永 續 性 議 題, 考 量 及 整 合 至 其 投 資 策 略 與 決 策 過 程 之 中 故 環 境 社 會 與 公 司 治 理 等 三 項 即 為 該 投 資 原 則 所 揭 櫫 與 著 重 的 面 向 ( 五 ) 依 台 灣 天 下 雜 誌 所 介 紹 與 刊 載 CSR 的 四 大 面 向 2007 年 3 月 14 日 出 刊 的 第 367 期 天 下 雜 誌, 即 係 以 領 先 者 的 策 略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為 報 導 的 主 題, 報 導 中 引 述 了 卸 任 以 後, 與 高 盛 投 資 銀 行 前 執 行 長 共 同 成 立 世 代 投 資 管 理 公 司 (Generat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以 結 合 社 會 責 任 與 投 資 研 究 的 美 國 前 副 總 統 高 爾 的 話, 高 爾 指 出 透 明 創 新 培 育 與 激 勵 員 工 投 資 社 區 有 效 運 用 能 源, 整 合 起 來, 就 是 企 業 持 續 創 造 價 值 的 能 力, 該 報 導 表 示, 這 就 是 企 業 公 民 四 大 面 向 很 好 的 說 明 同 篇 報 導 也 舉 出 高 盛 花 旗 摩 根 士 丹 利 等 成 立 專 門 研 究 團 隊, 暨 美 國 道 瓊 集 團 與 英 國 金 融 時 報 也 分 別 發 展 出 社 會 責 任 指 數, 且 歸 納 這 些 機 構 或 團 體 對 CSR 的 評 量, 即 包 含 為 公 司 治 理 企 業 對 員 工 的 承 諾 社 會 參 與 以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四 大 面 向 34, 並 就 該 等 面 向 簡 介 為 : 1. 公 司 治 理, 強 調 運 作 透 明, 才 能 對 員 工 與 股 東 負 責 2. 企 業 承 諾, 強 調 創 新 與 培 育 員 工, 不 斷 提 升 員 工 的 價 值, 才 能 提 供 消 費 者 有 益 的 服 務 3. 社 區 參 與, 就 是 以 人 力 物 力 知 識 技 能 投 入 社 區 4. 環 境 保 護, 強 調 有 目 標 有 方 法 地 使 用 與 節 約 能 源, 減 少 污 染 34 此 項 CSR 面 向 的 分 類, 究 實 而 言, 僅 是 把 原 本 歸 在 社 會 面 向 的 企 業 對 員 工 的 承 諾 以 及 對 於 社 區 的 參 與 投 入, 予 以 分 別 獨 立 歸 類 而 已, 基 本 上, 仍 應 屬 一 般 的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等 三 個 面 向 分 類 之 列 30

20 三 具 體 內 涵 CSR 的 具 體 內 涵 為 何, 至 關 重 大, 自 有 加 以 探 討 的 必 要, 現 試 加 探 討 CSR 的 具 體 內 涵 如 下 : ( 一 )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強 調 的 議 題 內 涵 : 公 司 核 心 價 值 從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BCSD) 工 作 小 組 中 特 別 突 顯 出 來 關 乎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的 議 題 : 1. 人 權 - 人 權 是 每 個 人 都 有 權 享 有 而 且 應 受 保 障 的 所 有 權 利, 這 種 權 利 的 內 涵 意 義 是 以 若 干 形 式 存 在 於 所 有 文 化 和 社 會, 也 就 是 對 待 所 有 男 人 女 人 小 孩 時 應 遵 守 的 基 本 原 則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將 這 種 權 利 奉 為 圭 臬, 聯 合 國 於 1948 年 正 式 通 過 宣 言 中 涵 蓋 了 兩 組 廣 泛 的 權 利 : 公 民 和 政 治 權, 社 會 和 文 化 權 2. 員 工 權 益 - 員 工 權 益 在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的 職 場 基 本 原 則 與 權 益 宣 言 (Declaration o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中 有 具 體 的 說 明 包 括 : 集 會 結 社 自 由 與 勞 資 雙 方 談 判 的 權 利 消 除 任 何 形 式 的 強 迫 勞 動 廢 除 所 有 童 工 消 除 雇 用 與 職 業 方 面 的 歧 視 3. 環 境 保 護 - 保 護 環 境 免 受 企 業 經 營 的 衝 擊 是 企 業 的 核 心 責 任 企 業 應 盡 的 法 律 責 任 依 地 區 或 國 家 而 有 所 不 同, 除 此 之 外, 尚 有 其 他 更 廣 的 責 任, 即 保 護 他 們 供 應 鏈 所 在 的 環 境 企 業 必 須 努 力 做 到 生 態 效 益 ( 以 少 生 多 ), 並 設 法 達 成 服 務 與 產 品 完 整 的 生 命 週 期 31

21 4. 社 區 參 與 社 區 議 題 包 含 的 活 動 範 圍 較 廣, 包 括 社 區 援 助 計 畫 資 助 教 育 方 面 的 需 要 扮 演 社 區 服 務 的 角 色 確 保 社 區 健 康 與 安 全 贊 助 活 動 使 員 工 成 為 社 區 的 義 工 與 捐 助 慈 善 事 業 5. 供 應 商 關 係 - 供 應 鏈 是 眾 多 不 同 性 質 公 司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一 般 說 來 都 很 複 雜 企 業 會 受 制 於 其 直 接 間 接 供 應 商 的 一 舉 一 動, 已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供 應 鏈 下 游 的 公 司 可 能 承 繼 上 游 公 司 不 當 行 為 之 後 果, 如 使 用 童 工 和 製 造 方 式 對 環 境 造 成 污 染 的 問 題 6. 監 督 ( 透 明 化 與 揭 露 ) - 企 業 應 就 其 業 務 財 務 組 織 治 理 及 其 他 社 會 與 環 境 等 等 資 訊 充 分 而 完 整 地 對 社 會 利 害 關 係 人 與 投 資 大 眾 公 開, 使 公 司 資 訊 更 加 透 明 化, 以 維 護 各 該 對 象 的 權 益, 並 利 於 相 關 機 關 與 機 構 的 監 督 管 理 7.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權 利 - 公 司 股 東 對 公 司 營 運 績 效 有 優 先 表 示 意 見 的 權 利, 這 點 無 庸 置 疑 ; 但 有 些 人 認 為 公 司 同 時 還 須 滿 足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要 求 -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範 圍 更 加 廣 泛, 除 了 公 司 股 東 之 外, 還 包 括 員 工 顧 客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社 區 與 國 會 議 員 這 些 利 害 關 係 人 皆 應 視 為 擁 有 影 響 力 和 權 利, 雖 然 和 股 東 的 權 益 不 同, 但 都 必 須 獲 得 尊 重 35 ( 二 ) 企 業 所 採 取 具 體 的 社 會 責 任 行 動 不 管 對 CSR 的 爭 論 如 何,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現 今 企 業 愈 來 愈 重 視 其 應 負 擔 的 社 會 責 任 社 會 責 任 的 分 類 有 很 多 種 方 法, 若 從 企 業 35 同 註 32, 引 Modic,Stanley J, "Movers and Shakers", Industry Week, January 18, 1988, pp.47ff. 32

22 經 營 運 作 的 層 面 而 言, 也 有 論 者 以 為 可 以 將 一 個 企 業 所 採 取 的 社 會 責 任 行 動 分 為 以 下 八 類 :(Modic,1988) 1. 在 製 造 產 品 上 的 責 任 : 製 造 安 全 可 信 賴 及 高 品 質 的 產 品 2. 在 行 銷 活 動 中 的 責 任 : 如 做 誠 實 的 廣 告 等 3. 員 工 的 教 育 訓 練 的 責 任 : 在 新 技 術 發 展 完 成 時, 以 對 員 工 的 再 訓 練 來 代 替 解 僱 員 工 4. 環 境 保 護 的 責 任 : 研 發 新 技 術 以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5. 良 好 的 員 工 關 係 與 福 利, 讓 員 工 有 工 作 滿 足 感 等 6. 提 供 平 等 僱 用 的 機 會 : 僱 用 員 工 時 沒 有 性 別 歧 視 或 種 族 歧 視 7. 員 工 之 安 全 與 健 康 : 如 提 供 員 工 舒 適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等 8. 慈 善 活 動 : 如 贊 助 教 育 藝 術 文 化 活 動, 或 弱 勢 族 群 社 區 發 展 計 畫 等 等 ( 三 依 受 益 人 之 不 同 以 區 分 CSR 之 具 體 內 涵 36 : 1. 內 部 受 益 人 : 包 括 顧 客 員 工 和 股 東, 這 些 是 和 企 業 有 立 即 利 害 關 係 的 人 (1) 對 顧 客 的 責 任 : 提 供 安 全 高 品 質 良 好 包 裝 及 性 能 好 的 產 品 對 顧 客 的 抱 怨 立 即 採 取 處 理 措 施, 提 供 完 整 而 正 確 的 產 品 資 訊, 或 誠 實 不 誇 大 的 產 品 廣 告 (2) 對 員 工 的 責 任 : 關 於 企 業 對 員 工 的 責 任, 法 律 上 有 許 多 相 關 的 規 定 如 工 作 時 數 最 低 薪 資 工 會 等 等, 目 的 是 在 保 障 員 工 的 基 本 人 權, 除 了 法 律 上 保 障 的 權 利 外, 現 代 企 業 亦 會 提 供 員 工 其 他 福 利, 如 退 休 金 醫 療 意 外 保 險 等 或 者 是 訓 練 36 同 註 32 33

23 教 育 補 助 生 涯 發 展 之 協 助 等, 這 些 都 是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延 伸 (3) 對 股 東 的 責 任 : 企 業 管 理 者 有 責 任, 將 企 業 利 用 資 源 的 情 形 與 結 果 完 全 公 開, 並 詳 實 地 告 知 股 東 企 業 股 東 的 基 本 權 利, 並 不 是 要 保 證 會 獲 得 利 潤, 而 是 保 證 能 獲 得 公 司 正 確 的 財 務 資 料, 以 決 定 其 是 否 繼 續 投 資 2. 外 部 受 益 人 : 外 部 受 益 人 可 分 為 二 類, 特 定 外 部 受 益 人 和 一 般 外 部 受 益 人 (1) 特 定 外 部 受 益 人 : 如 企 業 採 用 平 等 僱 用 原 則, 使 得 婦 女 殘 障 少 數 民 族 等 成 為 受 益 人, 雖 然 此 原 則 已 有 法 律 上 的 規 定, 但 是, 不 管 是 過 去 還 是 現 在, 歧 視 女 性 殘 障 少 數 民 族 等 弱 勢 族 群 者, 企 業 機 構 一 直 扮 演 著 主 要 的 角 色, 所 以 現 代 企 業 應 該 負 起 此 社 會 責 任, 以 彌 補 錯 誤 (2) 一 般 外 部 受 益 人 : 企 業 參 與 解 決 或 預 防 一 般 社 會 問 題 的 發 生, 常 被 認 為 是 最 實 際 的 社 會 責 任, 因 為 這 些 活 動 使 得 一 般 大 眾 都 受 益 例 如 : 保 護 環 境 活 動, 防 止 水 污 染 空 氣 污 染, 或 者 捐 贈 教 育 機 構 及 贊 助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等 參 CSR 的 目 標 與 使 命 : 一 財 務 的 績 效 :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創 造 股 東 價 值 ( 一 ) 企 業 對 於 社 會 的 最 大 價 值, 就 是 利 用 社 會 對 其 所 提 供 的 資 源 及 條 件, 去 創 造 利 益 回 饋 股 東, 進 而 尊 重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權 益 縱 使 如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派 所 強 調, 企 業 經 理 人 必 須 在 兼 顧 考 量 並 滿 足 更 多 34

24 人 的 個 別 需 求 下, 將 所 得 利 益 分 配 給 股 東, 但 無 可 諱 言 的, 從 事 企 業 活 動, 本 質 還 是 不 能 捨 棄 公 司 的 生 存 獲 利 及 對 股 東 的 交 待 37, 因 此 企 業 仍 應 以 為 股 東 創 造 利 益 與 價 值 為 主 要 的 經 營 目 標 因 此, 企 業, 尤 其 是 跨 國 企 業, 在 經 營 上 要 不 斷 尋 求 更 新 更 好 且 切 合 時 宜 的 管 理 模 式, 且 應 充 分 考 量 其 營 運 所 在 國 已 訂 定 的 政 策, 並 於 決 策 過 程 中 時 常 審 酌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stakeholders) 的 觀 點, 藉 以 釐 清 議 題 的 複 雜 度 與 優 先 順 序, 同 時 也 能 警 覺 企 業 在 享 受 社 會 所 賦 予 權 利, 支 取 資 源 營 運 業 務 獲 致 利 潤 之 時, 也 能 善 盡 其 對 社 會 環 境 應 盡 的 義 務 ( 二 ) 近 年 來, 鑑 於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及 美 國 安 隆 公 司 (Enron) 等 財 務 醜 聞 事 件 造 成 的 廣 泛 影 響, 公 司 治 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在 國 際 間 受 到 高 度 重 視,1999 年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更 提 出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38, 成 為 各 國 改 革 公 司 治 理 依 循 的 參 據 在 企 業 實 踐 社 會 責 任 的 過 程 中,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堪 稱 為 一 把 決 定 成 功 與 否 的 鎖 鑰 因 為 企 業 欲 達 成 經 營 的 目 標, 除 了 經 營 者 應 深 刻 體 認 外 在 社 會 環 境 的 複 雜 與 多 變, 要 與 時 俱 進 地 調 整 其 心 態 外, 更 應 建 立 良 好 而 有 效 的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並 落 實 執 行, 藉 由 尊 重 股 東 權 利, 鼓 勵 股 東 行 動 主 義, 發 揮 董 事 會 的 職 能, 力 求 公 司 資 訊 的 透 明 化, 以 達 到 公 司 治 理 意 欲 使 公 司 經 濟 價 值 達 到 最 大 化 之 目 標, 亦 即 追 求 股 東 債 權 人 員 工 及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間 報 酬 與 利 益 之 最 大 化 的 目 標 39 ( 三 )OECD 所 制 定 的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37 ( 天 下 雜 誌 )367 期, 天 下 企 業 top 50 報 導 中, 政 大 商 學 院 EMBA 非 營 利 事 業 管 理 組 召 集 人 黃 秉 德 採 訪 38 OECD 於 1998 年 4 月 27 日 至 28 日 召 開 部 長 級 會 議 時, 提 出 下 列 五 項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可 作 為 企 業 體 執 行 及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之 參 考 基 準 ; 於 2002 年 召 開 部 長 級 會 議 時, 要 求 於 2004 年 之 前 對 前 述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提 出 評 估 報 告, 經 過 一 年 多 廣 徵 眾 意 的 結 果,OECD 乃 於 2004 年 提 出 新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共 6 項, 詳 細 內 容 參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公 司 治 理 專 區 < 39 參 引 : 行 政 院 公 司 治 理 政 策 綱 領 暨 行 動 方 案 35

25 Enterprises) 闡 述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施 行 的 一 般 政 策 中, 即 揭 櫫 企 業 應 支 持 及 擁 護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並 開 發 及 運 用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 企 業 應 開 發 及 運 用 有 效 自 治 實 務 及 管 理 制 度, 以 培 養 企 業 與 其 營 運 所 在 社 會 間 之 信 賴 與 互 信 關 係 就 CSR 與 公 司 治 理 發 展 的 時 空 背 景 而 言, 兩 者 皆 觸 及 企 業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包 括 股 東 員 工 債 權 人 社 區 消 費 者 的 相 互 關 係 後 者 從 投 資 大 眾 權 益 出 發, 以 透 明 及 誠 信 精 神 涵 括 與 會 大 環 境 的 倫 理 行 為 ; 前 者 展 延 到 更 廣 闊 的 網 絡 形 式, 從 全 球 化 區 域 發 展 落 差 之 處 思 考, 希 冀 將 人 權 環 境 永 續 社 群 連 結 帶 進 企 業 的 責 任 領 域 40 二 社 會 的 績 效 : 參 與 社 會 關 懷, 創 造 正 面 貢 獻 ( 一 ) 誠 如 前 述 菲 奧 莉 娜 的 觀 點, 她 認 為 企 業 如 果 要 有 長 期 的 發 展, 就 必 須 要 培 養 市 場 顧 客 與 員 工, 而 做 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會 對 這 些 事 帶 來 加 分, 所 以 企 業 為 社 會 創 造 正 面 的 貢 獻, 不 僅 是 一 件 對 的 事, 也 是 一 件 聰 明 的 事, 因 為 這 也 是 企 業 本 身 利 益 的 所 在 固 然 企 業 要 善 盡 其 社 會 責 任 一 定 需 要 作 相 當 程 度 的 投 資, 並 且 在 短 期 內 不 易 有 所 回 收, 但 就 長 遠 來 看, 一 定 會 為 企 業 帶 來 利 益 的 41 這 應 該 就 是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派 所 認 定, 公 司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不 僅 未 必 會 損 及 股 東 的 利 益, 並 且 堅 信 從 長 遠 的 觀 點 而 言, 企 業 因 強 調 社 會 責 任 而 重 視 員 工 權 益, 創 造 更 好 的 的 工 作 環 境, 有 助 於 吸 引 人 才, 重 視 消 費 者 及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必 定 可 以 改 善 及 提 升 公 司 的 形 象, 增 加 品 牌 價 值, 對 公 司 的 發 展 反 而 有 利 因 此, 企 業 不 應 視 社 會 責 任 為 另 一 項 成 本, 相 反 地, 明 確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策 略, 因 為 可 藉 此 提 昇 企 業 正 面 形 象, 避 免 負 面 形 象, 如 此 一 來 反 而 成 本 自 然 降 低, 並 且 能 增 加 獲 利 此 外, 這 項 策 略 有 助 於 結 合 企 業 和 社 會 的 價 值, 並 能 因 此 發 掘 新 的 商 機 40 吳 佳 穗,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鎖 鑰 公 司 治 理,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16 期 P 同 註 27, 天 下 雜 誌 367 期 菲 奧 莉 娜 專 訪 36

26 ( 二 ) 案 例 : 全 球 最 大 的 交 換 式 電 源 供 應 器 台 達 電 子 於 2000 年 就 已 經 成 立 了 重 金 屬 分 析 實 驗 室, 開 始 導 入 無 鉛 製 程, 並 於 當 時 就 已 經 做 到 產 品 符 合 RoHS 指 令 的 要 求, 但 在 當 初 導 入 無 鉛 焊 錫 製 程 時, 台 達 電 子 公 司 內 部 也 曾 引 起 反 彈 的 聲 浪, 因 為 導 入 無 鉛 焊 錫 製 程, 使 得 產 品 單 價 變 高, 可 能 會 影 響 在 市 場 上 的 價 格 競 爭 力 ; 但 事 實 證 明, 台 達 電 子 的 無 鉛 製 程 反 而 讓 公 司 接 獲 更 多 的 國 外 客 戶 的 大 量 訂 單, 更 由 於 生 產 數 量 增 多, 也 分 擔 了 製 程 所 增 加 的 成 本, 所 以 也 因 而 產 生 更 大 的 盈 餘 另 外 更 由 於 該 公 司 實 施 綠 色 管 理 無 鉛 製 程 廢 棄 物 管 理 與 廢 物 的 再 利 用 等 措 施, 積 極 提 升 電 源 產 品 的 效 率, 發 展 節 能 產 品, 大 幅 提 高 客 戶 滿 意 度, 也 因 此 吸 引 了 於 2001 年 10 月 有 一 批 市 值 超 過 二 億 歐 元 的 PS2 遊 戲 機, 卻 因 被 測 出 含 鎘 過 高, 而 被 禁 售 暨 遭 處 高 額 罰 金 的 日 本 SONY 公 司 青 睞, 並 在 2002 年 成 為 SONY 公 司 的 第 一 個 獲 得 綠 色 夥 伴 (Green Partner) 認 證 的 海 外 供 應 商, 又 SONY 公 司 更 在 2005 年 5 月 23 日 頒 發 最 佳 品 質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供 應 商 獎 以 肯 定 台 達 電 的 傑 出 表 現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典 型 的 因 CSR 投 資 而 增 加 商 機 與 獲 利 的 案 例, 值 得 讚 許 42 ( 三 ) 按 CSR 的 主 要 意 涵, 原 本 就 是 在 謀 取 股 東 利 益 之 外, 亦 應 兼 顧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權 益, 此 所 以 有 人 直 截 了 當 地 認 為 CSR 就 是 公 共 利 益 的 道 理 所 在 ; 公 司 將 社 會 責 任 納 入 其 經 營 策 略 時, 絕 對 要 把 利 害 關 係 人 涵 蓋 在 內 倘 若 公 司 與 其 營 運 攸 關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缺 乏 意 見 交 流, 而 僅 僅 在 公 司 無 法 掌 控 的 社 會 壓 力 之 下, 試 圖 去 面 對 與 處 理, 最 後 往 往 也 只 能 在 關 鍵 點 上 被 迫 妥 協, 而 這 類 的 妥 協 可 能 暫 時 舒 緩 壓 力, 但 未 必 能 夠 解 決 並 改 善 公 司 與 其 所 在 社 會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因 此 企 業 顯 然 應 揚 棄 臨 時 應 付 的 心 態, 經 常 性 地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進 行 對 話, 且 著 力 於 利 害 關 係 人 權 益 的 尊 重 與 維 護, 並 如 Michael Porter 所 倡 導 將 CSR 納 為 公 司 的 核 心 營 運 策 略 之 一, 確 實 發 揮 他 所 闡 述 CSR 應 該 是 企 業 對 社 會 的 正 面 影 響 的 作 用, 也 唯 有 如 此, 才 42 張 順 傑, 優 良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管 理 系 統 台 達 電, 責 任 與 利 潤,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37

27 能 做 好 CSR, 為 社 會 創 造 正 面 的 貢 獻 三 環 境 的 績 效 : 環 境 的 保 護 與 永 續 性 ( 一 ) 全 球 因 為 工 業 進 步 所 產 生 的 環 境 污 染 及 破 壞, 已 經 到 達 了 不 可 忽 視 的 地 步, 包 含 人 為 引 起 的 碳 排 放 是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的 主 要 原 因 水 污 染 及 重 金 屬 污 染 也 造 成 了 水 資 源 危 機 可 供 農 業 使 用 之 用 地 愈 來 愈 少, 而 類 似 京 都 議 定 書 限 定 各 國 工 業 排 放 廢 氣 總 量 管 制 的 約 定 將 會 變 得 愈 來 愈 重 要, 尤 其 是 企 業 在 生 產 製 造 商 品 過 程 中 所 造 成 自 然 資 源 耗 用 與 環 境 污 染 的 最 大 來 源 之 一, 因 此 企 業 就 成 了 舉 世 追 究 環 境 危 害 責 任 時 被 追 究 責 任 的 主 要 對 象, 但 是 在 各 國 政 府 於 環 境 破 壞 後 補 救 之 舉 措 與 效 率 普 遍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企 業 似 乎 又 被 期 待 扮 演 改 善 與 維 護 環 境 的 救 星 角 色, 是 以, 企 業 究 應 如 何 藉 由 訂 立 完 備 的 環 境 保 護 的 政 策, 並 確 實 執 行, 以 落 實 對 環 境 的 尊 重 與 維 繫 地 球 的 永 續 性, 已 然 是 企 業 營 運 發 展 上 無 可 輕 忽 與 推 諉 的 責 任, 而 這 也 正 是 企 業 執 行 及 落 實 CSR 的 主 要 目 標 之 一 ( 二 ) 以 溫 室 效 應 所 引 發 的 全 球 抗 暖 化 議 題 為 例 : 2007 年 2 月 聯 合 國 跨 政 府 氣 候 變 遷 專 門 委 員 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 發 佈 第 四 份 氣 候 報 告, 明 確 指 出 全 球 氣 候 變 暖 已 是 毫 無 爭 議 的 事 實, 且 有 超 過 90% 的 可 能 是 由 人 類 活 動 所 導 致 的 ; 根 據 該 報 告 的 評 估, 溫 室 效 應 將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造 成 全 球 中 低 緯 度 地 區 的 水 資 源 及 耕 地 減 少 30%, 以 及 農 作 物 與 糧 食 大 量 減 產 43, 另 IPCC 的 報 告 特 別 提 到 光 是 被 動 地 適 應 ( 變 化 ) 並 不 足 以 應 付 氣 候 變 化 可 能 造 成 的 所 有 影 響, 特 別 是 絕 大 多 數 的 影 響 會 隨 時 間 的 推 移 而 更 增 強 因 此,IPCC 的 報 告 總 結 說,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影 響, 應 該 和 主 動 減 少 廢 氣 排 放 等 預 防 措 施 相 結 合 此 外 全 球 暖 化 所 造 成 的 海 水 升 溫, 可 能 增 加 熱 帶 43 英 國 氣 候 變 遷 研 究 中 心 Tyndall 預 估, 相 較 於 1990 年 的 產 量, 迄 至 2050 年 時 全 世 界 的 稻 米 玉 米 及 小 麥 將 分 別 減 產 6.7% 及 6.3% 5.7% 38

28 巨 大 風 災 的 強 度 與 次 數 44 而 上 述 造 成 溫 室 效 應 的 主 因 人 類 活 動, 絕 大 部 分 又 都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企 業 的 營 運 過 程 及 所 製 造 出 來 的 產 品 至 相 攸 關, 所 以 企 業 乃 被 指 責 為 造 成 全 球 暖 化 及 其 他 環 境 問 題 的 主 要 元 兇, 因 此, 企 業 對 於 環 境 保 護 的 議 題 似 乎 已 再 無 可 以 推 諉 與 拖 延 的 空 間 與 理 由, 亟 需 立 即 圖 謀 因 應, 於 其 經 營 策 略 與 活 動 中, 導 入 及 落 實 CSR 的 環 境 面 向 之 政 策 與 作 為, 並 於 其 自 身 子 公 司 及 供 應 商 的 所 有 採 購 研 發 及 產 銷 活 動 中 具 體 執 行 節 省 能 源, 減 少 廢 水 廢 棄 物 廢 氣 排 放, 降 低 污 染, 在 消 極 方 面, 可 以 避 免 因 成 為 環 境 的 破 壞 者 而 遭 受 抨 擊 與 處 罰, 積 極 方 面 則 更 可 贏 得 尊 重 與 肯 定, 進 而 提 升 公 司 的 形 象 第 二 節 CSR 的 倡 議 與 國 際 標 準 為 了 讓 企 業 能 善 盡 其 應 盡 的 社 會 責 任, 並 將 CSR 在 管 理 層 面 具 體 法, 各 類 相 關 的 規 範 及 標 準 也 一 一 發 展, 謹 將 能 獲 得 全 球 政 府 機 關 企 業 非 營 利 組 織 及 機 構 法 人 等 認 同, 並 可 說 是 由 多 方 利 害 關 係 人 參 與 且 在 該 領 域 廣 受 同 的 倡 議 與 國 45 際 標 準 列 示 如 下 : 壹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在 性 質 上 是 屬 於 一 符 合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的 自 發 性 商 業 行 為 及 標 準, 定 位 上 則 是 各 會 員 國 政 府 對 跨 國 企 業 進 行 營 運 活 動 的 建 議 事 項, 指 導 綱 領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希 望 跨 國 企 業 的 營 運 行 為 能 與 當 地 國 政 府 的 政 策 目 標 一 致, 即 藉 由 加 強 企 業 與 其 營 運 所 在 地 社 會 間 的 互 信 基 礎, 以 協 助 改 善 外 國 投 資 氣 候, 並 強 化 跨 國 企 業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貢 獻 指 導 綱 領 既 係 各 國 政 府 對 跨 國 企 業 營 運 行 為 的 共 同 建 議, 跨 國 企 業 除 應 遵 守 國 內 法 律 外, 亦 44 此 所 以 英 國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的 史 登 報 告 (Stern Review) 中, 作 者 前 世 界 銀 行 首 席 經 濟 學 家 史 登 (Stern) 明 確 表 示 : 我 們 未 來 數 十 年 的 行 為 將 在 本 (20) 世 紀 底 和 下 個 世 紀 初, 造 成 經 濟 和 社 會 活 動 的 巨 大 風 險, 這 樣 的 風 險 程 度, 甚 至 可 比 擬 20 世 紀 的 兩 次 大 戰 及 經 濟 蕭 條 45 引 自 台 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網 站 ([email protected]) 暨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網 站 ([email protected]) 39

29 鼓 勵 自 願 地 採 用 該 綱 領 良 好 的 實 務 原 則 與 標 準, 運 用 於 全 球 之 營 運, 同 時 也 考 量 每 一 地 主 國 的 特 殊 情 況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共 有 10 項 指 導 原 則, 分 列 如 下 : 一 一 般 政 策 (General Policies) 企 業 應 促 成 經 濟 社 會 及 環 境 進 步 以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鼓 勵 企 業 夥 伴, 包 括 供 應 商, 符 合 指 導 綱 領 的 公 司 行 為 原 則 二 揭 露 (Disclosure) 企 業 應 定 期 公 開 具 可 信 度 的 資 訊, 揭 露 二 種 範 圍 的 資 訊 ; 第 一, 為 充 分 揭 露 公 司 重 要 事 項, 如 業 務 活 動 公 司 結 構 財 務 狀 況 及 公 司 治 理 情 形 ; 第 二, 將 非 財 務 績 效 資 訊 作 完 整 適 當 的 揭 露, 如 社 會 環 境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資 料 三 就 業 及 勞 資 關 係 (Empolyment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企 業 應 遵 守 勞 動 基 本 原 則 與 權 利, 即 結 社 自 由 及 集 體 協 商 權 消 除 童 工 消 除 各 種 形 式 的 強 迫 勞 動 或 強 制 勞 動 及 無 僱 傭 與 就 業 歧 視 四 環 境 (Environment) 適 當 保 護 環 境, 致 力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企 業 應 重 視 營 運 活 動 對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強 化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五 打 擊 賄 賂 (Combating Bribery) 企 業 應 致 力 消 弭 為 保 障 商 業 利 益 而 造 成 之 行 賄 或 受 賄 行 為, 遵 守 OECD 打 擊 賄 賂 外 國 公 務 人 員 公 約 六 消 費 者 權 益 (Consumer Interests) 企 業 應 尊 重 消 費 者 權 益, 確 保 提 供 安 全 與 品 質 優 先 之 商 品 及 服 務 七 科 技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在 不 損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經 濟 可 行 性 競 爭 等 前 提 下, 企 業 在 其 營 運 所 在 國 家 散 播 其 研 發 成 果 對 地 主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與 科 技 創 新 能 力 有 所 貢 獻 八 競 爭 (Competition) 40

30 企 業 應 遵 守 競 爭 法 則, 避 免 違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與 態 度 九 稅 捐 (Taxation) 企 業 應 適 時 履 行 納 稅 義 務, 為 地 主 國 財 政 盡 一 份 心 力 貳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公 約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Convention,ILO) 46 一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自 1998 年 6 月 的 基 本 工 作 原 則 及 權 益 宣 言 通 過 後, 其 全 部 174 個 成 員 國, 無 論 是 否 有 簽 署 批 准, 皆 有 責 任 尊 重 推 廣 及 實 踐 核 心 公 約 內 的 原 則, 公 約 具 有 國 際 法 的 效 力, 並 對 締 約 國 具 約 束 力, 而 建 議 書 則 為 各 國 政 府 提 供 額 外 的 指 引 成 員 國 必 須 定 期 向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提 交 報 告, 說 明 其 執 行 公 約 的 情 況 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選 擇 了 8 個 重 要 公 約, 歸 納 成 為 所 謂 核 心 公 約 及 附 帶 建 議 書 包 括.. 1.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公 約 第 29 及 105 條 ; 建 議 書 第 35 條 ( 強 迫 勞 動 ) 2.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公 約 第 87 條 ( 結 社 自 由 ) 3.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公 約 第 98 條 ( 組 織 權 利 和 集 體 談 判 權 ) 4.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公 約 第 100 及 111 條 ; 建 議 書 第 90 及 111 條 ( 男 女 勞 工, 同 工 同 酬, 就 業 及 職 業 歧 視 ) 5.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公 約 第 138 條 ; 建 議 書 第 146 條 ( 最 低 年 齡 ) 參 聯 合 國 全 球 盟 約 (The UN Global Compact) 一 全 球 盟 約 (Global Compact) 47 主 要 是 讓 企 業 與 聯 合 國 機 構 勞 工 和 民 間 社 會 聯 合 起 來, 共 同 支 持 人 權 勞 工 和 環 境 領 域 中 的 九 項 普 遍 原 則 : 46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於 1919 年 正 式 成 立, 並 於 1946 年 成 為 聯 合 國 第 一 個 專 門 機 構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把 政 府 雇 主 和 工 會 集 合 在 一 起, 為 了 追 求 社 會 正 義 而 採 取 協 調 一 致 的 行 動 47 全 球 盟 約 (Global Compact), 由 聯 合 國 前 任 秘 書 長 安 南 (Kofi Annan) 於 1999 年 1 月 31 日 的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集 會 上, 向 全 球 各 地 的 企 業 領 袖 提 出 構 想, 試 圖 為 CSR 建 立 國 際 共 通 的 標 準, 並 結 合 民 間 和 官 方 的 力 量, 共 同 促 進 社 會 責 任 的 實 現 41

31 1. 人 權 - 企 業 應 在 其 影 響 力 範 圍 內 須 支 持 和 尊 重 國 際 人 權 企 業 應 保 證 不 與 那 些 踐 踏 人 權 者 同 流 合 污 2. 勞 工 - 企 業 界 應 支 持 結 社 自 由 及 切 實 承 諾 員 工 的 集 體 談 判 權 力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強 迫 和 強 制 勞 務 切 實 廢 除 童 工 現 象 消 除 就 業 和 職 業 方 面 的 歧 視 3. 環 境 - 企 業 應 支 持 及 採 用 預 防 性 的 方 法 來 因 應 環 境 挑 戰 採 取 主 動 行 動 及 負 責 任 的 做 法 鼓 勵 開 發 和 推 廣 不 損 害 環 境 的 技 術 二 目 前 已 有 50 多 國 家 約 700 多 家 企 業 簽 署 了 盟 約, 其 中 30% 是 中 小 企 業 全 球 盟 約 建 議 企 業 應 遵 循 下 列 9 項 原 則 : 1. 企 業 影 響 所 及 的 範 圍 內, 支 持 並 尊 重 國 際 人 權 2. 企 業 應 確 保 公 司 內 不 違 反 人 權 3. 保 障 勞 工 集 會 結 社 之 自 由, 並 有 效 承 認 集 體 談 判 的 權 力 4. 消 弭 所 有 型 式 之 強 迫 性 勞 動 5. 有 效 廢 除 童 工 6. 消 弭 雇 用 及 職 業 上 的 岐 視 7. 支 持 對 環 境 挑 戰 採 取 預 防 性 惜 施 8. 採 取 善 盡 更 多 的 企 業 環 境 責 任 之 做 法 9. 鼓 勵 研 發 及 擴 散 環 保 化 的 科 技 肆 環 保 標 章 與 國 際 環 境 管 理 標 準 ISO 一 ISO14000 系 列 乃 係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 應 聯 合 國 環 境 與 發 展 會 議 要 求 而 訂 定 的 規 範, 是 一 系 列 的 環 境 管 理 標 準, 包 括 環 境 管 理 體 系 環 境 審 核 生 命 周 期 分 析 等 國 際 環 境 管 理 領 域 内 的 許 多 焦 點 問 題, 旨 在 指 導 企 業 取 得 和 表 現 正 確 的 環 境 行 為 二 ISO14000 包 括 七 個 主 要 項 目 :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環 境 稽 核 環 保 標 章 - 環 境 訴 求 與 宣 告 環 境 績 效 評 估 生 命 週 期 評 析 詞 彙 與 定 義 產 品 標 準 之 環 境 考 量 面 指 引 用 以 指 導 及 鼓 勵 42

32 公 司 選 擇 低 環 保 原 料, 採 用 更 清 潔 的 生 產 技 術, 以 污 染 預 防 資 源 節 用 為 方 法 進 行 組 織 環 境 的 持 續 改 善, 以 維 護 環 境 品 質 並 達 成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伍 AA 1000 (Accountability 1000 Assurance Standard) 一 AA 1000 標 準 是 由 社 會 與 倫 理 擔 當 研 究 所 (Institute of Social and Ethical Accountability,AccountAbility) 48 所 公 佈 ; 它 的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策 劃 會 計 稽 核 與 報 告 嵌 進 (to embed) 以 及 利 害 相 關 者 承 諾 參 與 (stakeholder engagement) 之 五 個 步 驟 來 建 立 組 織 的 擔 當 標 準 二 社 會 與 倫 理 擔 當 研 究 所 公 布 的 AA 1000 標 準, 主 要 係 在 推 行 與 社 會 稽 核 會 計 與 報 告 之 相 關 計 畫 (initiatives) 之 基 礎, 尤 其 在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與 理 解 方 面, 該 標 準 導 引 這 些 推 行 計 畫, 讓 它 們 知 道 如 何 進 行 社 會 與 倫 理 會 計 稽 核 報 告 (SEAAR) 確 認 利 害 相 關 者 界 定 與 檢 討 價 值 與 利 害 相 關 者 確 認 議 題 設 定 SEAAR 的 活 動 以 及 確 認 指 標 由 於 AA 1000 是 種 標 準, 因 此 特 別 需 要 達 到 某 些 主 要 原 則 ( 包 容 性 完 整 性 有 形 規 則 性 ), 其 餘 的 原 則 是 品 質 保 證 易 接 近 可 比 較 可 靠 相 關 及 可 瞭 解 性 陸 聯 合 國 商 業 人 權 規 範 聯 合 國 1945 年 規 章 及 1948 的 全 球 人 權 宣 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列 出 幾 個 對 人 權 保 護 的 重 要 義 務, 然 而 認 知 到 公 司 的 力 量 早 已 成 為 經 濟 體 全 球 化 的 一 個 主 因, 而 提 倡 者 更 確 信 公 司 在 人 權 方 面 的 重 要 性 絕 不 低 於 其 他 的 因 素, 因 此, 希 望 能 將 國 際 人 權 規 範 帶 入 商 業 活 動 中, 其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行 動 即 為 在 2003 年 時 更 進 一 步 公 布 企 業 人 權 規 範 (The UN Human Rights Norms on Business), 就 跨 國 企 業 及 其 他 企 業 活 動 的 人 權 48 社 會 與 倫 理 擔 當 研 究 所 於 1999 年 成 立, 乃 非 營 利 及 專 業 組 織, 成 員 涵 括 企 業 / 產 業 協 會 / 公 會 非 政 府 組 織 (NGO) 學 術 團 體 及 企 業 諮 詢 組 織 43

33 規 範 以 下 謹 就 聯 合 國 商 業 人 權 規 範 內 部 的 實 質 條 款 說 明 如 下 : 一 反 歧 視 禁 止 歧 視 乃 為 人 權 保 護 中 基 本 原 則, 該 原 則 對 免 除 人 權 的 侵 害 與 增 進 人 權 的 保 護 皆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釋 例 商 業 活 動 被 要 求 不 可 就 無 關 工 作 方 面 有 任 何 歧 視 ( 例 如 : 種 族 性 別 語 言 宗 教 及 政 治 觀 點 ) 並 且 要 提 供 相 等 的 機 會 二 保 護 戰 爭 中 的 人 民 及 法 律 聯 合 國 商 業 人 權 規 範 明 確 的 表 示, 商 業 活 動 必 須 確 保 它 們 不 會 有 任 何 幫 助 侵 犯 人 權 的 行 為, 也 不 會 從 如 掠 奪 侵 害 人 權 的 犯 罪 屠 殺 凌 虐 對 勞 工 的 強 迫 人 質 掠 奪 及 其 他 任 何 違 反 人 權 法 規 範 等 戰 爭 犯 罪 中 獲 取 利 益 三 禁 止 安 全 人 員 的 濫 用 安 全 人 員 的 濫 用, 乃 係 一 長 期 且 重 複 忽 略 漠 視 國 內 與 國 際 的 人 權 規 範 標 準 的 侵 犯 人 權 行 為 這 方 面 包 括 但 不 僅 限 於 對 和 平 的 遊 行 及 罷 工 過 度 強 制 禁 止 須 對 安 全 人 員 作 足 夠 的 人 權 觀 念 訓 練, 並 且 將 保 護 人 權 的 義 務 納 入 契 約 當 中 四 保 護 勞 工 的 權 利 在 人 權 保 護 中 就 勞 工 的 權 利 而 言 公 司 是 最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聯 合 國 及 其 人 權 的 註 解 文 書 重 申 就 強 迫 勞 工 非 法 剝 削 童 工 的 禁 止 與 要 求 一 個 安 全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五 反 賄 賂 消 費 者 保 護 及 人 權 政 府 機 關 的 賄 賂 會 削 弱 原 本 應 用 於 人 權 保 護 的 資 源, 而 使 得 貧 窮 不 平 等 愈 漸 嚴 重 聯 合 國 商 業 人 權 規 範 再 度 強 調 國 際 上 就 反 賄 賂 的 標 準 規 範 聯 合 國 商 業 人 權 規 範 亦 再 次 確 認 符 合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及 其 標 準 而 應 有 的 公 平 且 誠 信 的 商 業 行 為 六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44

34 在 冷 戰 後, 國 際 人 權 宣 言 內 部 的 規 範 觀 念 被 更 詳 細 的 表 示 於 以 下 兩 個 條 約 : 國 際 公 民 權 及 政 治 權 協 定 及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協 定 除 保 障 人 類 生 活 的 基 本 需 求 ( 食 物 水 及 庇 護 ) 要 確 實 執 行 國 際 公 民 權 及 政 治 權 是 十 分 困 難 的 ( 例 如 : 言 論 自 由 公 平 審 判 及 選 舉 權 等 ) 然 而 實 施 國 際 公 民 權 及 政 治 權 通 常 是 解 決 歧 視 和 維 持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七 人 權 及 環 境 商 業 活 動 須 符 合 國 內 及 國 際 就 環 境 保 護 的 法 規 政 策 及 規 範 而 這 包 括 了 符 合 預 防 原 則 並 且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最 大 目 標 預 防 原 則 係 避 免 會 造 成 無 法 承 受 的 人 權 侵 害 及 環 境 風 險 的 行 為, 雖 然 可 能 會 與 公 司 企 業 的 經 營 策 略 有 所 衝 突 八 原 住 民 的 權 利 聯 合 國 商 業 人 權 規 範 中 就 原 住 民 的 保 障 措 施 定 有 許 多 條 款 包 括 對 禁 止 對 原 住 民 的 歧 視 及 尊 重 其 文 化 柒 全 球 蘇 利 文 原 則 (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 一 全 球 蘇 利 文 原 則 於 1977 年 建 立, 主 要 是 呼 籲 企 業 應 遵 從 法 律 及 負 責 任, 並 將 該 原 則 長 期 性 的 整 合 到 企 業 內 部 的 經 營 策 略 上, 包 括 了 公 司 政 策 程 序 訓 練 及 內 部 報 告 制 度, 並 承 諾 達 到 這 些 原 則, 以 便 促 進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和 諧 及 諒 解, 以 及 提 升 文 化 與 維 護 世 界 和 平 二 它 主 要 的 9 個 原 則 如 : 1. 維 護 全 球 人 權 ( 特 別 是 員 工 ) 社 區 團 體 商 業 夥 伴 ; 2. 員 工 均 有 平 等 機 會, 不 分 膚 色 種 族 性 別 年 齡 族 群 及 宗 教 信 仰 ; 不 可 剝 削 兒 童 生 理 懲 罰 凌 虐 女 性 強 迫 性 勞 役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虐 待 事 項 ; 3. 尊 重 員 工 結 社 的 意 願 ; 45

35 4. 除 了 基 本 需 求, 更 提 升 員 工 的 技 術 及 能 力, 提 高 他 們 的 社 會 及 經 濟 地 位 ; 5. 建 立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職 場, 維 護 人 體 健 康 及 環 境 保 護, 提 倡 永 續 發 展 ; 6. 提 倡 公 平 交 易 如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杜 絕 賄 金 ; 7. 參 與 政 府 及 社 區 活 動 以 提 升 這 些 社 區 的 生 活 品 質, 如 透 過 教 育 文 化 經 濟 及 社 會 活 動, 並 給 予 社 會 不 幸 人 士 訓 練 及 工 作 機 會 ; 8. 將 原 則 完 全 融 合 到 企 業 各 種 營 運 層 面 ; 9. 實 施 透 明 化, 並 向 外 提 供 資 訊 捌 社 會 擔 當 SA8000 系 列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一 1969 年, 美 國 成 立 的 國 際 社 會 擔 當 組 織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 其 前 身 乃 經 濟 優 先 鑑 定 機 關 (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 CEPAA), 是 推 動 CSR 的 創 始 者 之 一 它 的 目 標 是 提 供 正 確 性, 及 以 不 偏 不 倚 的 分 析 來 評 估 企 業 的 社 會 績 效, 進 而 推 廣 優 越 的 企 業 公 民 概 念 其 評 估 的 結 果, 多 為 投 資 者 及 顧 客 所 使 用, 乃 全 球 最 佳 的 顧 客 指 引 (Shopping for a Better World consumer guide) 嗣 後 CEPAA 結 合 了 各 公 會 代 表 人 權 與 兒 童 權 益 組 織 學 術 單 位 零 售 業 製 造 商 承 包 者 顧 問 公 司 會 計 及 認 證 機 構 等, 共 同 研 商 了 員 工 權 益 的 指 導 綱 領, 也 就 是 目 前 的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SA 8000) 二 SA 8000 標 準 包 括 8 大 方 面, 如 童 工 ( 禁 止 雇 用 失 學 之 童 工, 有 限 制 使 用 青 少 年 勞 工 ), 強 迫 勞 工 ( 禁 止 強 怕 性 的 勞 動 工 作 ), 安 全 與 衛 生 條 件 ( 工 作 環 境 之 安 全 衛 生 基 本 條 件 預 防 職 災 或 受 傷 所 需 設 施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訓 練 衛 浴 設 施 飲 用 水 供 應 ), 員 工 組 織 及 談 判 權 力 ( 員 工 自 由 參 加 工 會 工 會 代 表 有 權 與 雇 主 談 判 ), 歧 視 動 作 ( 嚴 禁 體 罰 / 騷 擾 禁 止 精 神 上 虐 待 及 言 語 侮 辱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 種 族 歧 視 / 宗 教 歧 視 禁 止 競 賽 式 工 作 獎 金 ), 工 作 時 數 ( 符 合 當 地 勞 動 法 規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不 可 高 於 60 小 時 非 強 迫 性 加 班 每 工 作 6 日 需 休 息 一 日 ), 工 作 報 酬 ( 符 合 46

36 法 規 規 定 滿 足 人 類 基 本 需 求 適 當 之 福 利 禁 止 懲 罰 性 之 扣 抵 費 用 ), 以 及 管 理 系 統 ( 可 公 開 之 政 策 承 諾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要 求 管 理 審 查 公 司 代 表 規 劃 並 執 行 管 制 措 施 供 應 商 管 制 矯 正 措 施 對 外 溝 通 確 認 各 項 規 定 之 符 合 性 紀 錄 ) 三 推 行 SA 8000 的 目 的, 主 要 有 六 點 : 改 善 員 工 的 工 作 環 境 ( 安 全 衛 生 人 性 化 ), 證 明 公 司 之 勞 工 條 件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尊 重 人 權 及 符 合 勞 基 法, 提 昇 客 戶 及 消 費 者 信 心, 國 際 知 名 公 司 要 求 ( 如 Avon, KPMG, Body Shop, Toys R Us, Reebok, Otto-Versand, Sainsbury s, Eileen Fisher Inc 等 ), 以 及 系 統 管 理 方 式 來 維 持 上 述 條 件 之 符 合 而 今, 來 自 52 個 國 家, 約 968 家 公 司 皆 取 得 SA 8000 認 證, 加 總 的 營 業 額 高 達 1,060 億 美 元 第 三 節 CSR 的 近 期 發 展 CSR 的 議 題 隨 著 經 濟 與 貿 易 日 趨 全 球 化 而 發 展 得 越 發 蓬 勃 及 快 速, 國 際 49 間 近 年 來 相 關 的 發 展 趨 勢 分 列 如 下 : 壹 國 際 間 有 關 CSR 的 綱 領 及 規 約 日 益 增 多 近 年 來,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際 性 機 構 及 區 域 性 組 織 針 對 CSR 制 定 了 相 關 的 綱 領 準 則 或 規 範, 例 如 上 述 的 聯 合 國 全 球 盟 約 (Global Compact), 發 展 迄 今 已 有 超 過 2000 家 企 業 簽 署 加 入 該 盟 約 又 如 歐 盟 於 2005 年 8 月 13 日 正 式 實 施 廢 電 機 電 子 設 備 指 令 (WEEE 指 令 ), 並 已 自 2006 年 7 月 起 執 行 關 於 在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中 禁 止 使 用 某 些 有 害 物 質 指 令 (ROHS 指 令 ) ; 各 行 各 業 也 都 陸 續 在 研 議 發 展 其 行 業 相 關 的 CSR 共 同 規 約 或 行 為 準 則 據 統 計 目 前 全 球 約 有 400 多 個 與 CSR 有 關 的 規 範 或 倡 議, 但 由 於 要 求 的 內 容 及 精 神 有 所 差 異, 也 因 此 可 能 造 成 企 業 及 外 部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混 淆 參 考 : 歐 嘉 瑞, 台 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工 安 環 保 報 導 第 29 期 50 張 順 傑, 企 業 無 法 逃 避 的 話 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責 任 與 利 潤 台 商 全 球 化 新 經 營 學,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47

37 貳 品 牌 商 因 應 壓 力 乃 紛 紛 要 求 供 應 商 一 起 擔 負 CSR 目 前 已 有 越 來 越 多 國 際 大 型 企 業 也 要 求 供 應 商 必 須 符 合 CSR 標 準, 例 如 NIKE 要 求 寶 成 工 業 成 立 CSR 部 門 主 要 是 由 於 許 多 反 全 球 化 的 國 際 性 團 體 經 常 針 對 國 際 知 名 的 品 牌 採 取 抵 制 的 行 動, 一 些 國 際 品 牌 大 廠 如 Nike 愛 迪 達 Sony 等 為 圖 因 應, 於 是 紛 紛 對 其 全 球 供 應 商 進 行 勞 動 條 件 環 保 等 項 目 作 定 期 性 查 核, 具 體 要 求 其 各 地 的 供 應 商 須 符 合 CSR 的 標 準 或 規 範, 並 以 此 作 為 供 應 商 獲 取 訂 單 的 要 件 參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簡 稱 ISO) 決 定 發 展 CSR 相 關 標 準 為 因 應 全 球 CSR 發 展 趨 勢,ISO 已 經 在 2004 年 6 月 決 議 發 展 一 套 CSR 的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期 望 最 多 花 三 年 的 時 間 就 能 使 這 項 標 準 發 展 成 熟 目 的 在 以 簡 淺 文 字 擬 出 適 合 各 組 織 應 用 的 社 會 責 任 導 引 標 準 (Guidance standard), 而 非 可 供 驗 證 的 標 準 51 工 作 小 組 所 召 開 的 會 議 由 43 個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會 員 國 ( 包 含 21 個 開 發 中 國 家 ) 加 上 24 個 擁 有 聯 絡 身 份 的 機 構 所 參 與, 總 計 225 位 專 家 代 理 出 席 他 們 連 同 來 自 國 際 性 組 織 的 觀 察 員, 合 計 有 超 過 300 位 代 表 ISO 的 草 擬 案 並 非 採 取 由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的 會 員 組 織 派 出 的 代 表 團, 用 全 國 一 致 的 意 見 的 方 式 來 實 行 行 動, 反 而 是 引 用 工 作 小 組 的 社 會 責 任 方 法, 允 許 參 與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的 會 員 組 織 們 提 出 最 多 六 位 專 家, 分 別 代 表 著 不 同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團 體 : 產 業 政 府 勞 工 消 費 者 非 政 府 組 織 和 其 他 團 體 根 據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所 有 對 社 會 責 任 抱 持 著 認 真 態 度 的 組 織, 打 算 以 此 方 法 來 大 量 提 升 其 投 入 量 51 該 組 織 網 CSR 網 頁 刊 載 ( ISO,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has decided to launch the develop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providing guideline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SR).The guidance standard will be published in 2008 as ISO and be voluntary to use. It will not include requirements and will thus not be a certification standard... Our work will aim to encourage voluntary commitment to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will lead to common guidance on concepts, definitions and methods of evaluation.)< 48

38 肆 CSR 課 程 受 到 商 管 學 院 之 重 視 在 最 近 一 次 由 歐 洲 社 會 商 業 學 會 英 國 諾 汀 翰 大 學 及 歐 洲 管 理 發 展 基 金 會 (European Foundation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簡 稱 EFMD) 所 共 同 進 行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英 國 有 15% 的 大 學 開 設 了 以 CSR 為 導 向 的 MBA 課 程,36% 的 大 學 提 供 CSR 選 修 課 在 南 歐, 有 36% 的 MBA 課 程 中 包 含 了 CSR 選 修 课 此 外, 北 歐 有 41% 的 大 學 開 始 以 非 必 修 課 的 形 式 在 高 階 主 管 課 程 中 新 增 CSR 科 目 伍 CSR 及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取 代 環 境 報 告 書 成 為 報 告 書 主 流 目 前 國 際 間 實 務 上, 雖 仍 然 以 環 境 報 告 書 數 量 居 全 球 之 冠, 但 是 以 涵 蓋 經 濟 社 會 與 環 境 三 個 層 面 資 訊 的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則 已 逐 漸 發 展 為 國 際 上 報 告 書 綱 領 的 主 流, 也 是 大 公 司 編 製 報 告 書 的 目 標, 其 發 展 與 現 況 敘 述 如 下 : ( 一 ) GRI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的 發 展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推 動 計 畫 (GRI) 是 一 個 長 期 性 的 國 際 共 同 合 作 計 畫, 同 時 藉 由 環 境 專 家 及 多 方 利 害 相 關 者 的 參 與, 成 功 的 整 合 了 現 有 的 相 關 規 範, 並 訂 定 出 一 套 全 球 認 可 的 永 續 性 報 告 綱 領 架 構 ) 數 以 百 計 的 跨 國 公 司 都 已 逐 步 採 用 GRI 所 擬 定 之 彈 性 綱 領 來 製 作 企 業 永 續 性 報 告 書,GRI 協 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希 望 企 業 或 組 織 可 以 自 發 性 的 申 報 其 產 品 或 活 動 之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同 時 可 以 幫 助 企 業 檢 視 其 在 社 會 環 境 及 經 濟 三 方 面 的 表 現, 以 創 造 出 更 高 的 附 加 價 值 GRI 協 會 與 其 它 組 織 最 大 的 差 別, 在 於 它 是 由 多 方 利 害 相 關 人 所 共 同 建 構 的 透 明 化 程 序, 而 這 也 是 為 什 麼 它 比 較 具 有 可 信 度 及 合 理 性 的 原 因 52 近 年 來 有 許 多 的 企 業 為 了 因 應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企 業 的 社 會 績 效 及 環 境 績 效 的 要 求, 以 及 其 所 負 社 會 責 任 的 履 行 情 形, 逐 漸 重 視 非 財 務 面 的 績 效 報 告 書 之 發 行, 並 已 逐 步 成 為 一 種 趨 勢, 且 更 已 從 早 期 的 企 業 環 境 報 告 書, 演 變 成 現 行 將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整 合 為 一 的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此 類 報 告 書 的 編 製 至 為 必 需 而 重 要, 其 必 要 性 是 因 為 這 種 報 告 書 已 經 成 為 國 際 間 非 財 務 績 效 報 告 的 主 流, 其 52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網 站 < 49

39 重 要 性 乃 是 因 為 報 告 書 立 下 一 個 可 追 蹤 的 目 標, 也 是 對 外 溝 通 與 內 部 管 理 的 工 具, 可 藉 以 瞭 解 企 業 推 動 CSR 的 進 度, 在 全 球 各 地 推 廣 CSR 報 告 書 的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協 會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 技 術 發 展 主 任 Sean Gilbert 強 調 以 上 的 觀 點 ; 亦 即 此 種 報 告 書 可 以 協 助 企 業 展 現 管 理 績 效 改 善 對 外 形 象, 以 及 據 為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之 工 具 53 ( 二 ) GRI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的 現 況 雖 然 目 前 國 際 間 實 務 上, 仍 然 以 環 境 報 告 書 數 量 居 全 球 之 冠, 但 是 以 涵 蓋 經 濟 社 會 與 環 境 三 個 層 面 資 訊 的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則 已 逐 漸 發 展 為 國 際 上 報 告 書 綱 領 的 主 流, 也 是 大 公 司 編 製 報 告 書 的 目 標, 而 目 前 國 際 上 發 行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已 取 代 環 境 報 告 書 成 為 報 告 書 主 流, 可 以 從 以 下 的 統 計 得 到 證 實 ; 根 據 KPMG 2005 年 發 布 之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全 球 財 星 (Global Fortune) 前 250 大 企 業 已 有 68% 發 行 了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發 行 環 境 報 告 書 企 業 之 比 例 快 速 下 降, 證 明 企 業 在 受 到 外 部 利 害 人 壓 力 及 內 部 自 發 性 力 量 發 行 內 容 較 廣 泛 之 永 績 性 報 告 書, 讓 企 業 各 項 績 效 受 到 公 眾 監 督, 提 升 企 業 誠 信 與 競 爭 力, 同 時 報 告 書 也 被 許 多 跨 國 企 業 用 來 與 外 部 關 係 人 溝 通 的 重 要 管 道 另 自 2006 年 9 月 止 全 球 己 有 887 家 企 業 或 組 織 使 用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綱 領 (GRI) 編 製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國 外 多 數 證 券 主 管 當 局 均 有 以 立 法 的 方 式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揭 露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議 題 之 攸 關 訊 息 國 外 約 翰 尼 斯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規 範 上 市 公 司 必 須 出 具 永 續 經 營 報 告 書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英 國 法 國 亦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必 須 揭 露 重 大 環 境 及 社 會 風 險 53 按 企 業 非 財 務 績 效 報 告 書 的 類 別, 依 揭 露 的 內 容 範 籌 與 廣 度, 主 要 有 環 境 報 告 書 環 境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報 告 書 社 會 績 效 報 告 書 ( 或 企 業 公 民 報 告 書 ) 及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基 於 種 類 型 式 及 內 容 不 同, 缺 乏 比 較 基 礎 且 易 使 使 用 者 混 淆, 強 調 標 準 化 的 呼 聲 漸 起, 其 中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莫 過 於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推 動 計 畫, 後 來 於 2002 年 成 立 為 獨 立 組 織 的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協 會 的 報 告 書 綱 領, 簡 稱 GRI 綱 領 50

40 陸 永 續 及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Sustanin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 簡 稱 SRI) 呈 快 速 成 長 有 鑑 於 全 球 自 然 資 源 消 耗 情 形 嚴 重 環 保 及 人 權 意 識 等 議 題 日 益 受 到 社 會 重 視 的 影 響 下, 企 業 與 許 多 團 體 組 織 已 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永 續 發 展 視 為 重 要 的 標 竿, 並 認 為 賺 錢 已 非 企 業 唯 一 責 任 與 目 標, 早 在 19 世 紀 初, 當 時 美 國 衛 理 教 派 開 創 退 休 養 老 基 金 時, 就 明 白 表 示 不 將 這 些 資 金 投 資 於 如 經 營 煙 草 製 造 製 酒 武 器 製 造 或 販 賣 博 奕 等 公 眾 認 為 不 道 德 的 業 務 的 公 司 在 前 述 觀 念 的 影 響 下, 近 年 來 在 投 資 界 中 發 展 出 永 續 經 營 與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Sustainable & Responsible Investment, 以 下 簡 稱 SRI) 有 關 SRI 的 重 要 發 展 歷 程 54, 分 就 以 下 幾 點 加 以 探 討 : 一 SRI 的 起 源 與 發 展 最 早 一 支 有 紀 錄 的 SRI 基 金, 就 是 在 上 述 這 樣 的 一 個 思 維 影 響 下 所 成 立, 於 1928 年 創 立 的 先 鋒 基 金 (Pioneer Fund), 就 開 宗 明 義 地 表 示 不 會 投 資 菸 酒 製 造 公 司 的 股 票, 而 1970 年 代 全 球 環 境 運 動 興 起 之 後, 現 代 的 SRI 逐 漸 在 全 球 各 主 要 金 融 市 場 上 開 始 萌 芽 1970 年 代 具 有 此 概 念 的 現 代 型 基 金 開 始 萌 芽, 如 Pax 公 司 的 世 界 基 金 (World Fund,1971) Drefus Premier 公 司 的 第 三 世 紀 基 金 (Third Century Fund,1972), 認 為 不 應 該 利 用 越 戰 來 賺 取 利 益 的 公 司, 同 時 也 開 始 強 調 勞 工 權 益 的 問 題 歐 洲 的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成 形 稍 晚, 在 1980 年 代 開 始 從 英 國 興 起 (Friends Provident Stewardship Fund, 1984;Merlin Ecology Fund1988), 但 其 後 勢 卻 逐 漸 興 盛, 並 配 合 各 國 55 的 國 家 政 策 與 法 令 的 推 動, 使 得 歐 洲 地 區 繼 美 國 之 後 成 為 社 會 責 54 何 森 元, 從 良 心 投 資 到 價 值 創 造 : 金 融 業 對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實 踐 與 回 應,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22 期 55 比 利 時 2001 年 的 "Pension fund disclosure law" 丹 麥 1999 年 的 "Law on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preventive labour market measures" 德 國 2001 年 的 "Pension schemes to report whether ethical, ecological and social aspect are taken into account" 法 國 2001 年 的 Disclosure amendment to law on Employee Savings Plans" 與 2001 年 的 "Company law on social reporting" 荷 蘭 2001 年 的 "Tax subsidies linked to OECD guidelines" 芬 蘭 2001 年 的 "Act on the State's Export Credit Guarantees" 瑞 典 2000 年 的 "Law on National Pension Funds" 及 英 國 2001 年 的 Pension 51

41 56 任 型 投 資 的 另 一 個 重 鎮 二 全 球 社 會 型 責 任 投 資 之 發 展 現 況 ( 一 ) 美 洲 1997 年 時 SRI 型 投 資 總 額 在 美 國 為 1.18 兆 美 元, 到 了 1999 年 時 成 長 為 2.16 兆 美 元 至 2001 年 時 高 達 2.32 兆 美 元, 雖 然 2003 年 間 仍 然 只 維 持 約 2.16 兆 美 元 的 規 模, 但 若 是 以 SRI 所 洐 生 的 投 資 資 金 在 1997 年 時 為 6,950 億 美 元, 至 1999 年 時 增 長 至 1.49 兆 美 元, 在 2001 年 時 規 模 達 2.01 兆 美 元, 至 2003 年 市 場 規 模 更 高 達 2.14 兆 美 元 57 而 SRI 基 金 在 美 國 16 兆 美 元 的 專 業 投 資 基 金 中 占 了 2 兆 多 美 元 的 規 模 ( 二 ) 歐 洲 在 歐 洲 地 區 的 國 家 中, 英 國 在 1989 年 時 僅 有 1 億 9930 萬 英 鎊 投 資 於 SRI 相 關 的 基 金, 但 至 2000 年 時 已 有 37 億 英 鎊 的 規 模 同 時 因 為 法 令 的 要 求, 英 國 國 內 目 前 已 有 50 支 以 上 的 退 休 基 金 採 用 SRI 的 投 資 準 則 58 同 時 因 為 英 國 在 2000 年 立 法 規 定 所 有 退 休 基 金 都 需 公 開 其 SRI 政 策 的 要 求, 其 國 內 退 休 基 金 規 模 更 由 1997 年 的 尚 未 發 展 到 2001 年 800 億 英 鎊 的 基 金 採 用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的 投 資 準 則 59 英 國 在 2002 年 的 SRI 基 金 已 有 3,540 億 英 磅 之 規 模, 並 有 超 過 50 支 退 休 基 金 應 用 SRI 的 準 則 來 進 行 投 資 ( 三 ) 亞 洲 日 本 基 金 市 場 在 1999 年 才 創 立 第 一 支 以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概 念 為 基 礎 的 環 保 型 基 金 (Nikko Eco Fund)( 投 資 考 量 面 僅 環 境 保 護 與 財 務 績 效 兩 者, 未 納 入 社 會 面 向 的 考 量 ), 但 至 2003 年 時, 已 有 11 Disclosure Regulation" 56 同 註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二 卷 第 十 二 期 58 同 註 引 自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22 卷 第 12 期 52

42 支 同 類 型 的 基 金 出 現, 規 模 總 值 約 10 億 美 元 在 澳 洲 則 有 七 支 SRI 基 金, 管 理 共 10 億 元 的 澳 幣 此 外, 亞 洲 地 區 的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市 場 在 香 港 的 亞 洲 可 持 續 發 展 投 資 協 會 (Association for Sustainable & Responsible Investment in Asia, 簡 稱 ASrIA) 的 協 助 與 努 力 之 下, 已 有 相 關 的 衍 生 商 品 出 現 截 至 2002 年 為 止, 共 有 5 支 全 球 型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基 金 在 香 港 (3 支 ) 新 加 坡 (2 支 ) 台 灣 (1 支, 瑞 銀 投 顧 的 生 態 表 現 基 金 Eco-Performance Fund ) 註 冊 與 上 市, 香 港 當 地 的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投 資 機 構 Kingsway 也 開 辦 了 第 一 支 的 亞 洲 區 域 型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基 金 同 時 預 計 在 2003 年 期 間, 韓 國 將 開 辦 兩 支 國 內 型 的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基 金, 並 將 進 行 相 關 的 研 究 計 畫 60 而 亞 洲 新 興 市 場 的 SRI 發 展 狀 況, 也 被 聯 合 國 及 許 多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視 為 開 發 中 國 家 推 動 CSR 及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參 考 指 標, 受 到 極 大 關 注 三 永 續 性 投 資 指 數 為 了 因 應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基 金 經 理 人 在 篩 選 投 資 標 的 需 求, 同 時 也 為 了 反 應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基 金 的 市 場 行 為 與 總 體 表 現, 一 些 研 究 機 構 及 國 際 知 名 投 資 指 數 機 構 紛 紛 創 立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指 數, 其 中 包 括 了 道 瓊 在 1999 年 與 位 於 瑞 士 蘇 黎 世 的 永 續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SAM) 合 作 創 立 的 道 瓊 永 續 性 指 數 (DJSGI) 以 道 瓊 工 業 指 數 之 成 份 股 ( 約 3000 多 家 公 司 ) 為 基 礎, 挑 選 各 產 業 在 永 續 性 上 表 現 最 好 的 前 1/10 的 公 司 為 此 道 瓊 永 續 性 指 數 的 成 份 股 而 在 2001 年 中, 歐 洲 的 金 融 中 心, 倫 敦 證 交 所 也 與 金 融 時 報 合 作 在 原 有 的 倫 敦 金 融 時 報 指 數 (FTSE) 中, 創 立 了 另 一 系 列 的 永 續 性 投 資 指 數, 名 為 FTSE4GOOD 指 數 這 類 永 續 性 指 數 的 創 立, 可 說 是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發 展 歷 程 上 的 里 程 碑, 代 表 了 國 際 金 融 投 資 界 對 於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的 高 度 重 視 同 時 這 兩 個 指 數 也 分 別 授 權 給 許 多 開 發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基 金 的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使 用, 以 減 少 其 篩 選 投 資 標 的 成 本 目 前 道 瓊 永 續 性 指 數 的 授 權 已 達 約 15 個 國 家 的 60 同 註 54 53

43 數 十 個 投 資 機 構 四 責 任 投 資 原 則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 過 往 注 重 環 保 人 權 與 公 司 治 理 的 實 踐, 會 被 認 為 是 某 些 堅 持 特 定 價 值 觀 的 衛 道 保 守 派 作 法, 近 年 來 則 有 鑑 於 越 來 越 多 專 業 投 資 人 認 為 環 境 社 會 及 公 司 治 理 議 題 會 影 響 投 資 組 合 之 績 效 表 現, 重 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公 司 將 更 容 易 得 到 機 構 法 人 的 青 睞, 因 此 從 投 資 的 角 度 而 言,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不 僅 是 只 有 口 號, 更 應 發 展 演 進 出 一 個 架 構 系 統 性 導 入 ESG 於 投 資 決 策, 這 將 可 為 企 業 界 投 資 人 與 社 會, 創 造 出 三 贏 的 局 面, 因 此 在 2006 年 4 月 27 日,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科 菲 安 南 Kofi A. Annan 與 代 表 管 理 資 產 超 過 2 兆 美 金 的 全 球 16 個 國 家 大 型 投 資 機 構, 在 美 國 紐 約 證 交 所 聯 合 發 表 了 責 任 投 資 原 則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 : ( 一 ) 此 原 則 共 列 出 六 大 類 的 35 項 可 行 性 方 案, 供 機 構 投 資 人 作 為 投 資 參 考 準 則, 以 便 將 環 境 社 會 與 公 司 治 理 ESG 考 量 納 入 其 投 資 決 策 過 程 之 中 而 根 據 網 站 ( 的 最 新 資 料 顯 示, 已 有 36 家 大 型 投 資 管 理 公 司, 所 轄 資 產 超 過 3 兆 美 金, 簽 署 此 項 投 資 原 則 61 ( 二 )PRI 在 其 前 言 雖 強 調 機 構 投 資 人 有 責 任 為 其 所 管 理 之 資 產 獲 取 最 大 的 利 益, 亦 即 機 構 投 資 人 因 對 受 益 人 負 有 受 託 責 任 (fiduciary duty), 仍 應 追 求 信 託 人 長 期 最 大 利 益 之 受 託 責 任, 但 由 於 環 境 社 會 及 公 司 治 理 議 題 會 影 響 投 資 組 合 績 效 表 現, 因 此 需 將 社 會 目 標 62 與 投 資 人 結 合, 而 其 六 大 項 原 則 與 可 能 行 動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1. 將 ESG 議 題 納 入 投 資 分 析 及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61 徐 耀 浤, 聯 合 國 責 任 投 資 原 則 之 簡 介 與 啟 示,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22 期 62 同 註 61 54

44 第 1 項 原 則 即 直 接 要 求 投 資 人 ESG 議 題 併 入 投 資 分 析 及 決 策, 而 非 將 ESG 議 題 僅 當 作 參 考 工 具, 其 列 示 之 可 能 行 動 包 括 : 於 投 資 政 策 聲 明 書 納 入 ESG 開 發 與 ESG 相 關 之 工 具 (tools) 評 估 指 標 及 分 析 方 法 要 求 內 外 部 投 資 經 理 人 整 合 ESG 要 求 外 部 服 務 提 供 者 如 分 析 師 整 合 ESG 進 行 ESG 研 究 及 人 員 訓 練 2. 積 極 所 有 權 的 行 使, 將 ESG 議 題 整 合 至 所 有 權 政 策 與 實 務 第 2 項 原 則 強 調 所 有 權 政 策 應 包 含 ESG 之 理 念, 並 作 為 一 個 積 極 的 所 有 權 人, 其 列 示 之 可 能 行 動 包 括 : 對 外 揭 露 符 合 PRI 原 則 之 所 有 權 政 策 行 使 投 票 權 直 接 或 間 接 參 與 能 力 之 建 立 提 出 符 合 長 期 ESG 考 量 之 股 東 決 議 參 與 公 司 ESG 議 題 等 3. 對 於 所 投 資 的 機 構 要 求 適 當 揭 露 ESG 第 3 項 原 則 要 求 委 託 之 投 資 機 構 揭 露 與 ESG 相 關 之 資 訊, 其 列 示 之 可 能 行 動 包 括 : 要 求 委 託 之 投 資 機 構 出 版 標 準 化 之 ESG 報 告 書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加 入 ESG 內 容 要 求 公 司 揭 露 有 關 公 司 採 納 及 參 加 相 關 規 範 或 行 為 守 則 或 國 際 規 範 之 資 料 4. 促 進 投 資 業 界 接 受 及 執 行 PRI 原 則 PRI 除 了 期 待 投 資 機 構 人 將 ESG 納 入 自 身 機 構 體 制 內, 也 希 望 透 過 同 業 影 響 力 及 壓 力, 將 ESG 議 題 擴 及 整 個 業 界, 其 列 示 之 可 能 行 動 包 括 : 對 外 徵 求 建 議 書 時 納 入 ESG 規 範 投 資 指 令 監 視 程 序 績 效 指 標 與 誘 因 結 構 相 結 合 向 服 務 提 供 人 提 出 ESG 之 要 求 若 服 務 提 供 人 未 能 符 合 ESG 要 求 重 新 檢 討 雙 方 之 關 係 支 持 開 發 ESG 衡 量 工 具 與 法 規 5. 建 立 合 作 機 制 強 化 PRI 執 行 之 效 能 除 了 利 用 同 儕 影 響 力 外, 第 5 項 原 則 希 望 透 過 合 作 機 制, 強 化 PRI 執 行 之 效 能, 其 中 列 示 之 可 能 行 動 包 括 : 建 立 網 絡 與 資 訊 55

45 平 台 分 享 共 同 經 營 資 源 (pool resource) 利 用 投 資 人 報 告 發 展 適 當 之 集 體 倡 議 6. 個 別 報 告 執 行 PRI 之 活 動 與 進 度 第 6 項 原 則 與 第 3 項 原 則 同 屬 透 明 化 之 宣 示 原 則, 第 3 項 以 顧 客 角 度 要 求 其 下 游 承 包 廠 商 揭 露 ESG 訊 息, 第 6 項 則 要 求 機 構 投 資 人 本 身 揭 露 執 行 PRI 之 進 展, 其 列 示 可 能 行 動 包 括 : 揭 露 ESG 與 投 資 實 務 間 整 合 揭 露 積 極 所 有 權 活 動 揭 露 對 服 務 提 供 人 與 PRI 相 關 之 要 求 事 項 與 受 益 人 溝 通 關 於 ESG 及 PRI 使 用 遵 守 與 解 釋 (Comply or Explain) 方 法 報 告 與 PRI 有 關 之 進 展 使 用 報 告 書 提 高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意 識 ( 三 ) 簡 而 言 之,PRI 可 協 助 機 構 投 資 人 將 ESG 考 量 因 素 納 入 投 資 決 策, 亦 即 係 以 ESG 的 角 度 進 行 投 資 考 量, 並 協 助 將 該 項 考 量 具 體 化 以 利 執 行, 期 望 能 改 正 財 務 金 融 市 場 過 度 重 視 短 期 績 效 之 情 形, 並 使 重 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公 司, 能 夠 得 到 更 多 機 構 投 資 人 的 認 同, 形 成 良 好 的 循 環 ( 四 ) 責 任 投 資 原 則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PRI), 將 ESG 考 量 因 素 納 入 投 資 決 策 具 體 化, 顯 示 我 國 企 業 在 此 全 球 性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的 風 潮 下, 是 絕 對 無 法 置 身 事 外 的 第 四 節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體 現 與 作 為 為 了 因 應 企 業 在 管 理 層 面 的 需 求, 近 年 來 國 際 上 舉 凡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有 關 的 規 範 標 準 及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codes of conduct) 的 發 展 也 日 益 蓬 勃, 目 前 全 球 約 有 400 多 個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有 關 的 規 範 或 倡 議, 上 ( 第 三 ) 節 所 列 的, 乃 是 最 能 獲 得 多 數 人 認 同 並 引 為 圭 臬 的 8 項 倡 議 或 規 範, 且 最 重 要 的 是 這 些 倡 議 行 動 的 發 展 與 演 進, 都 是 由 包 含 企 業 政 府 勞 工 團 體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等 等 不 同 利 益 團 體 共 56

46 同 參 與 而 形 成 的, 可 說 是 經 由 多 方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參 與 方 式 來 處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議 題 因 此, 倡 議 或 規 範 既 伴 隨 著 社 會 狀 況 的 變 動 及 議 題 的 延 伸 而 演 化 與 衍 生, 不 同 的 時 代 與 階 段 自 有 其 不 同 的 社 會 責 任 的 體 現 及 作 為, 近 年 來 較 為 具 體 者 僅 試 略 舉 些 許 事 例 如 下 : 壹 研 究 與 投 資 一 世 界 銀 行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強 制 實 施 與 全 球 供 應 鏈 報 告 綠 色 供 應 鏈 :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 近 來 發 佈 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強 制 實 施 與 全 球 供 應 鏈 (Strengthening Implementat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Global Supply Chains) 研 究 報 告, 想 瞭 解 什 麼 因 素 造 成 供 應 商 之 間 難 以 落 實 行 為 準 則, 並 且 想 理 解 及 分 辨 有 哪 些 特 效 的 方 法 來 解 決 此 些 問 題 此 項 調 查, 分 別 針 對 全 球 200 多 位 員 工 及 管 理 者 及 協 會 組 織 代 表 ( 共 400 人 ), 首 先 發 現 有 三 個 普 遍 的 現 象 :(1) 目 前 買 主 (buyer) 所 訂 的 CSR 準 則 過 於 繁 多, 阻 擋 效 率 及 形 成 誤 解 ;(2) 約 來 越 多 的 買 主 認 為 現 有 的 由 上 而 下 (top-down) 的 策 略 卻 無 法 有 效 的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計 畫 ;(3) 供 應 商 嚴 重 的 不 知 道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會 對 企 業 有 何 好 處 研 究 發 現, 現 有 給 予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輔 導 單 位 較 為 注 重 勞 工 權 利 而 少 注 意 到 環 境 的 義 務 此 外, 報 告 指 出, 供 應 商 面 對 買 主 的 要 求 不 應 只 是 片 面 的 應 對 而 已, 而 是 可 以 藉 由 產 業 聯 盟 去 推 展 相 關 因 應 計 畫 這 顯 示 合 作 及 系 統 管 理 的 方 法 之 重 要 性, 包 括 建 立 能 力 賦 權, 以 提 升 工 作 場 所 的 品 質 該 報 告 指 出, 目 前 面 臨 著 許 多 的 困 難 及 挑 戰, 如 相 關 標 準 非 常 繁 複 現 有 由 上 而 下 策 略 不 容 易 作 為 長 期 改 善 的 動 力 有 點 質 疑 CSR 的 成 功 案 例 能 鼓 勵 及 帶 動 買 主 / 供 應 商 增 加 對 CSR 的 投 資 二 企 業 行 為 準 則 或 稱 工 作 場 所 創 制 ( 倡 議 ) 之 行 動 (workplace initiatives), 包 含 企 業 政 策 企 業 倫 理 準 則 單 一 企 業 準 則 (single corporate codes) 以 及 由 雇 主 與 勞 工 組 織 偕 同 政 府 等 所 建 立 的 多 邊 利 害 關 係 人 準 則 (multi-stakeholder codes) 等 ; 其 中 有 些 準 則 僅 適 用 在 個 別 企 業 之 本 體 或 其 國 內 外 分 支 機 構, 有 些 準 則 不 僅 適 用 在 企 業 之 本 身, 同 時 也 適 用 在 其 57

47 事 業 夥 伴 上, 包 括 其 承 包 商 供 應 商 及 授 權 商 等 63 近 年 來 國 際 間 也 漸 漸 有 些 企 業 們 自 願 性 地 採 行 個 別 的 行 為 準 則 (Code of Conduct), 以 進 行 符 合 倫 理 的 企 業 決 策 與 負 責 任 的 供 應 鏈 管 理 各 行 各 業 也 都 陸 續 在 研 議 發 展 其 行 業 相 關 的 CSR 共 同 規 約 或 行 為 準 則, 例 如 全 球 電 子 業 龍 頭 Cisco 微 軟 Intel 惠 普 IBM 及 Dell 於 2004 年 11 月 共 同 建 立 電 子 業 行 為 規 約 (code of conduct), 期 望 透 過 企 業 集 體 力 量 以 解 決 全 球 化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另 又 如 Gap 和 Nike 持 續 地 在 這 個 領 域 扮 演 領 導 者 角 色 Gap 最 近 在 視 察 過 全 球 的 4,500 家 工 廠 後 宣 佈 停 止 對 其 中 被 發 現 違 反 準 則 的 62 家 工 廠 繼 續 下 訂 單 Nike 也 剔 除 了 一 家 雇 用 童 工 的 巴 基 斯 坦 的 供 應 商 另 外 根 據 ILO 的 企 業 及 社 會 倡 議 資 料 庫 (Database on Business and Social Initiatives) 統 計,2003 年 總 共 有 超 過 300 件 的 新 增 單 一 企 業 行 為 準 則, 多 數 來 自 於 先 進 工 業 化 國 家, 但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數 目 也 日 漸 增 加 三 由 德 意 志 銀 行 Electrolux ICI Monsanto Unilever 及 Volvo 等 包 括 金 融 業 與 製 造 業 的 跨 國 集 團 所 組 成 的 研 究 團 隊, 進 行 一 項 二 年 的 研 究, 1999 年 的 報 告 結 果 証 實 環 保 績 效 可 提 高 股 東 價 值 顯 示 遵 守 環 保 法 規 及 開 發 環 保 產 品 的 企 業, 可 提 高 獲 利 64 四 國 際 金 融 業 重 大 里 程 碑 2006 年 可 說 是 國 際 金 融 業 在 永 續 發 展 的 推 動 上, 值 得 紀 念 的 一 年, 除 了 2006 年 4 月 27 日 聯 合 國 發 表 了 責 任 投 資 原 則 Principles forresponsible Investment (PRI), 共 列 出 六 大 類 的 35 項 可 行 性 方 案, 供 機 構 投 資 人 作 為 投 資 參 考 準 則, 以 便 將 環 境 社 會 與 公 司 治 理 ESG 考 量 納 入 其 投 資 決 策 過 程 之 中 以 外, 就 屬 在 同 年 7 月 再 版 完 成 並 公 諸 於 世 的 赤 道 原 則 The Equator principles 最 受 矚 目 赤 道 原 則 的 宗 旨 乃 是 在 於 EPFIs 進 行 專 案 融 資 時, 對 於 社 會 及 環 境 相 關 面 向 的 考 量, 提 供 一 個 共 同 的 基 準 和 架 構, 以 降 低 環 境 與 社 會 的 風 險, 並 促 進 環 境 管 理 的 全 面 實 踐 而 此 次 改 版 主 要 是 為 整 合 目 前 全 球 40 家 大 型 EP 赤 道 原 則 63 潘 世 偉, 全 球 化 下 的 勞 資 關 係, 責 任 與 利 潤 台 商 全 球 化 新 經 營 學,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64 何 森 元, 從 良 心 投 資 到 價 值 創 造 : 金 融 業 對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實 踐 與 回 應,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22 期 58

48 金 融 機 構 (Equator Principl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EPFIs) 參 與 赤 道 原 則 的 經 驗, 並 反 應 國 際 金 融 公 司 IFC 最 新 績 效 標 準 的 修 正 65 赤 道 原 則 雖 然 不 是 國 際 條 約, 也 不 是 一 個 具 體 的 國 際 組 織, 但 在 國 際 勞 工 人 權 與 環 保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監 督 之 下, 赤 道 原 則 實 際 上 已 逐 漸 成 為 國 際 專 案 融 資 中 的 行 規 和 國 際 慣 例 而 就 特 定 議 題 的 風 險 掌 握, 金 融 業 亦 逐 漸 開 始 展 開 具 體 行 動, 近 來 最 顯 著 的 例 子 就 是 CDP, 也 就 是 國 際 投 資 法 人 機 構 所 發 起 的 碳 揭 露 專 案 (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簡 稱 CDP ) 貳 國 際 投 資 機 構 具 體 著 力 於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整 合 社 會 正 義 性 環 境 永 續 性 財 務 績 效 化 等 多 面 向 的 考 量, 使 投 資 可 以 同 時 產 生 社 會 面 環 境 面 及 經 濟 面 的 利 益 目 前 重 要 的 國 際 投 資 機 構 對 要 求 上 市 企 業, 提 供 企 業 治 理 環 保 和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報 告, 以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績 效 評 等, 做 為 投 資 參 考 例 如 美 國 高 盛 和 摩 根 士 丹 利 證 券, 已 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納 入 評 價 企 業 標 準 國 際 大 型 企 業 也 要 求 供 應 商 必 須 符 合 CSR 標 準, 例 如 NIKE 要 求 寶 成 工 業 成 立 CSR 部 門 66 參 資 本 市 場 關 於 CSR 的 發 展 規 制 一 編 製 永 續 性 投 資 指 數 一 些 研 究 機 構 及 國 際 知 名 投 資 指 數 機 構 紛 紛 創 立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指 數, 其 中 包 括 了 (1) 道 瓊 在 1999 年 9 月 初 與 位 於 瑞 士 蘇 黎 世 的 永 續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65 在 修 訂 過 程 中, 也 邀 請 公 民 社 會 團 體 官 方 發 展 組 織 與 其 客 戶 群 參 與, 以 提 供 更 多 有 價 值 及 有 建 設 性 的 意 見 主 要 的 變 動 項 目 是, 適 用 專 案 融 資 計 畫 從 過 去 的 5 千 萬 美 金 以 上 到 現 在 的 1 千 萬 美 金 以 上, 適 用 範 圍 大 幅 提 昇 ; 相 關 的 環 境 與 社 會 標 準 要 求 也 有 所 提 高, 其 中 包 括 更 加 完 善 的 公 眾 諮 詢 標 準 ; 專 案 融 資 的 顧 問 活 動 以 及 計 畫 擴 大 部 份, 也 都 必 須 基 於 赤 道 原 則 進 行 評 估 ; 而 參 與 赤 道 原 則 的 金 融 機 構 皆 需 根 據 其 執 行 狀 況 進 展 與 表 現 提 出 年 度 報 告 66 鼓 吹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 讓 台 灣 企 業 家 驕 傲 地 現 身 世 界 舞 台 ; 作 者 高 希 均 / 台 灣 企 業 最 需 要 的 獎,< > 59

49 (SAM) 合 作 創 立 的 道 瓊 永 續 性 指 數 (DJSGI) 以 道 瓊 工 業 指 數 之 成 份 股 ( 約 3000 多 家 公 司 ) 為 基 礎, 挑 選 各 產 業 在 永 續 性 上 表 現 最 好 的 前 百 分 之 十 的 公 司 為 此 道 瓊 永 續 性 指 數 的 成 份 股, 其 評 等 方 法 包 括 每 年 審 視 企 業 績 效, 並 採 用 經 濟 社 會 與 環 境 三 方 面 權 重 的 準 則 67 依 據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統 計, 目 前 道 瓊 永 續 性 指 數 的 授 權 已 達 約 15 個 國 家 的 數 十 個 投 資 機 構 (2) 在 2001 年 中 歐 洲 的 金 融 中 心, 倫 敦 證 交 所 也 與 金 融 時 報 合 作 在 原 有 的 倫 敦 金 融 時 報 指 數 (FTSE) 中, 創 立 了 另 一 系 列 的 永 續 性 投 資 指 數, 名 為 FTSE4GOOD 指 數, 覆 蓋 英 國 歐 洲 大 陸 以 及 美 國 等 的 100 家 公 司, 旨 在 提 倡 和 促 進 道 德 投 資 首 批 被 選 中 的 企 業 都 是 在 環 境 和 社 會 責 任 方 面 起 表 率 作 用 的 公 司 (3) 馬 來 西 亞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指 數 (SRI Index): 在 馬 來 西 亞,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時 間 表 已 經 起 飛 了, 數 項 公 部 門 和 私 部 門 的 計 畫 都 正 往 這 方 向 前 進 一 個 總 部 設 在 吉 隆 坡 和 新 加 坡 的 專 長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研 究 的 公 司,OWW 顧 問 公 司, 啟 動 了 馬 來 西 亞 的 首 支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指 數 這 套 指 數 是 經 過 數 個 月 來 針 對 主 要 馬 來 西 亞 的 企 業 群 作 的 研 究 和 評 估 報 告 後 所 制 訂 的 這 套 OWW 責 任 馬 來 西 亞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指 數 (SRI Index) 是 OWW 系 列 指 數 中 的 前 導 者, 先 以 涵 蓋 馬 來 西 亞 和 新 加 坡 為 範 圍, 未 來 將 為 其 他 東 南 亞 經 濟 體 推 出 適 當 的 社 會 責 任 指 數 (4) 這 類 永 續 性 指 數 的 創 立, 可 說 是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發 展 歷 程 上 的 里 程 碑, 代 表 了 國 際 金 融 投 資 界 對 於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的 高 度 重 視 同 時 這 兩 個 指 數 也 分 別 授 權 給 許 多 開 發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基 金 的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使 用, 以 減 少 其 篩 選 投 資 標 的 成 本 二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的 建 制 67 康 榮 寶, 公 司 治 理 的 典 範 台 積 電, 責 任 與 利 潤,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60

50 就 資 本 市 場 應 用 層 面 而 言,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通 常 包 含 三 種 方 式 來 建 立 企 業 的 行 為, 除 了 上 述 的 指 數 (indexes) 以 外, 還 有 評 等 (ratings) 及 基 金 (funds), 這 些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的 建 立 方 式 及 企 業 選 擇 的 型 態 各 異,, 也 都 被 用 來 做 為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模 式 68 肆 以 銀 行 業 的 環 保 責 任 為 例 一 1990 Fleet Factors 案 例 美 國 第 11 上 訴 巡 迴 審 判 法 庭 於 1990 年 就 Fleet Factors 乙 案 的 判 決 為 : 若 放 款 銀 行 具 有 影 響 貸 款 客 戶 廢 棄 物 處 理 決 策 之 能 力, 無 論 其 是 否 發 揮 該 影 響, 銀 行 對 貸 款 客 戶 之 環 境 損 害, 應 可 被 視 為 具 有 法 律 責 任 二 環 保 法 令 增 加 銀 行 業 經 營 風 險 從 企 業 經 營 的 角 度 而 言, 永 續 發 展 乃 是 在 顧 及 環 境 生 態 及 資 源 等 基 礎 上 追 求 企 業 的 永 續 經 營 企 業 能 持 續 保 有 競 爭 優 勢 的 積 極 性 做 法, 就 是 要 努 力 奉 行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目 標 的 經 營 管 理 哲 學, 亦 即 企 業 能 認 同 永 續 發 展 的 理 念, 並 做 好 環 境 保 護, 就 可 以 提 升 其 競 爭 能 力, 此 種 能 將 環 保 的 負 擔 轉 變 為 經 營 優 勢 的 關 鍵, 乃 在 於 生 態 效 益 (Eco-efficiency) 的 概 念, 因 此, 所 謂 生 態 效 益 就 是 一 種 經 營 的 哲 學, 鼓 勵 企 業 提 高 經 濟 效 益, 強 化 競 爭 力 的 同 時, 也 能 兼 顧 環 保 之 責 國 際 金 融 業 在 環 境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將 扮 演 日 漸 重 要 的 角 色 為 了 鼓 勵 企 業 採 取 永 續 經 營 的 策 略, 並 將 生 態 效 益 理 念 整 合 到 銀 行 放 款 的 決 策 之 中, 銀 行 自 可 經 由 評 估 企 業 的 環 保 政 策 與 執 行 績 效, 判 斷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以 供 作 授 信 審 查 的 重 要 參 考, 從 而 引 發 了 國 際 上 銀 行 實 務 的 變 革, 舉 例 如 下 : ( 一 ) 生 態 貸 款 (Eco-loans) 68 潘 世 偉, 全 球 化 下 的 勞 資 關 係, 責 任 與 利 潤 台 商 全 球 化 新 經 營 學,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61

51 從 積 極 面 上, 許 多 銀 行 業 者 也 看 到 了 環 保 所 衍 生 出 來 的 商 機, 並 陸 續 推 出 生 態 貸 款 的 新 種 業 務, 以 較 豐 厚 的 條 件 借 款 給 有 關 環 境 保 護 以 及 資 源 回 收 的 工 程 或 計 畫, 如 風 力 發 電 土 壤 整 治 及 資 源 回 收 工 廠 的 建 造 等 ; 相 反 地, 對 於 環 境 污 染 較 高 的 區 域, 或 是 商 業 活 動 對 環 境 或 生 態 有 害 的 企 業, 以 及 生 產 製 造 易 產 生 高 污 染 的 產 業, 銀 行 多 傾 向 不 予 以 提 供 貸 款 69 ( 二 )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的 環 境 風 險 管 理 亞 銀 要 求 各 國 政 府 及 私 人 企 業 在 貸 款 計 畫 的 選 定 評 估 與 執 行 等 方 面, 須 注 重 環 保, 投 資 者 應 聘 請 顧 問 公 司 或 環 保 專 家 進 行 計 畫 環 保 可 行 性 的 評 估, 作 成 環 境 評 估 報 告, 作 為 審 核 貸 款 的 必 需 條 件 中 國 大 陸 雲 南 思 茅 造 林 計 畫 : 亞 銀 於 核 准 雲 南 省 政 府 就 於 思 茅 有 關 以 該 地 原 始 森 林 為 紙 漿 廠 原 料, 同 時 一 面 造 林 之 貸 款 申 請 案 時, 提 出 應 設 置 污 水 處 理 廠 作 為 貸 款 的 條 件 第 五 節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跨 國 企 業 的 關 係 - 近 期 發 生 的 重 要 CSR 案 例 壹 跨 國 大 企 業 直 接 投 資 情 形 在 全 球 化 的 浪 潮 趨 使 下, 跨 國 企 業 對 許 多 國 家 的 影 響 力 與 日 俱 增, 特 別 是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與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因 為 這 些 國 家 多 視 外 國 直 接 投 資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以 下 簡 稱 FDI) 為 其 經 濟 發 展 的 主 要 推 手, 依 據 聯 合 國 貿 易 暨 發 展 會 議 (UNCTAD) 統 計, 至 2004 年 止 全 球 約 有 7 萬 家 跨 國 公 司, 在 全 球 設 立 了 69 萬 家 的 分 公 司, 海 外 雇 用 員 工 總 數 為 5,739 萬 人, 海 外 分 公 司 銷 售 總 額 達 18 兆 美 元, 海 外 分 公 司 資 產 總 額 達 36 兆 美 元 ; 另 69 王 鶴 松, 銀 行 業 的 環 境 風 險 管 理,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網 站 62

52 由 SOMO 的 報 告 亦 指 出, 以 手 機 產 業 2006 年 時 美 金 1360 億 元 的 產 值, 足 可 成 為 世 界 第 53 大 經 濟 體, 由 上 資 料 可 知 跨 國 企 業 富 可 敵 國 之 影 響 力, 部 分 3C 產 業 產 值 或 市 值 亦 相 當 驚 人 然 最 令 人 憂 心 的 是, 依 據 OECD 研 究 發 現, 開 發 中 國 家 由 於 本 身 之 外 部 成 本 觀 念 不 佳, 往 往 只 見 到 FDI 提 供 的 就 業 機 會 對 當 地 投 資 金 額 等 正 面 影 響, 卻 忽 略 了 FDI 帶 來 的 環 境 污 染 耗 用 過 多 自 然 資 源 等 外 部 成 本, 因 此 開 發 中 國 家 必 須 其 教 育 技 術 基 礎 建 設 及 健 康 條 件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發 展, 始 能 FDI 中 獲 得 利 益, 此 外 許 多 跨 國 企 業 在 已 開 發 國 中 擁 有 的 良 好 企 業 形 象, 但 為 了 追 求 企 業 利 潤, 到 了 開 發 中 國 家 卻 將 許 多 標 準 大 打 折 扣, 70 茲 將 近 年 來 部 分 知 名 跨 國 企 業 所 產 生 CSR 爭 議 的 負 面 案 例 說 明 如 下 : 一 可 口 可 樂 之 案 例 : 可 口 可 樂 公 司, 乃 是 全 球 知 名 的 美 國 非 酒 精 飲 料 果 汁 及 水 類 飲 料 的 製 造 及 銷 售 公 司 創 立 於 1886 年 其 企 業 總 部 設 立 在 美 國 亞 特 蘭 大 市, 並 在 全 球 超 過 兩 百 個 國 家 中 均 設 有 當 地 之 營 運 部 門 2004 年 該 公 司 近 二 三 年 的 每 年 總 收 益 都 超 過 兩 百 億 美 元 在 印 度 Coca Cola in India( 以 下 簡 稱 CCI) 一 直 都 是 領 導 性 飲 料 品 牌,CCI 曾 於 1977 年 因 為 印 度 公 布 外 匯 管 制 法 案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 Act,FERA), 要 求 CCI 公 布 配 方 或 減 少 其 持 股 比 例, 時 撤 出 印 度 迄 1993 年 隨 著 該 項 禁 令 的 解 除, 又 重 回 印 度 市 場 並 投 資 了 十 億 美 元, 成 為 印 度 國 內 最 大 的 國 際 投 資 者 CCI 在 印 度 擁 有 27 家 自 營 汽 水 罐 公 司 及 17 家 授 權 製 造 汽 水 罐 之 公 司 之 中 約 7000 名 之 員 工 此 外, 更 透 過 其 採 購 供 給 及 銷 售 網 絡 間 接 提 供 當 地 約 125,000 名 的 工 作 機 會 然 而 一 個 名 為 India Resource Centre(IRC) 的 NGO 組 織 批 評 指 陳,CCI 在 印 度 的 商 業 活 動, 對 當 地 造 成 以 下 四 種 主 要 災 害 : 70 摘 錄 自 : 吳 必 然 賴 衍 輔,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概 念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22 期 63

53 1. 水 資 源 短 缺 :CCI 汽 水 罐 工 廠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大 量 抽 取 地 下 水, 導 致 工 廠 附 近 的 社 區, 均 因 為 水 資 源 的 過 度 消 耗 而 發 生 嚴 重 的 水 資 源 短 缺 問 題 2. 工 業 廢 水 污 染 :CCI 將 工 業 廢 水 排 放 到 工 廠 附 近 的 土 地 甚 至 河 流 ( 包 括 恆 河 ) 之 中, 導 致 地 下 水 及 土 壤 嚴 重 污 染 公 共 健 康 的 主 管 機 關 更 進 一 步 警 示 相 關 地 區 的 井 水 或 抽 取 式 地 下 水 已 經 不 適 合 人 類 飲 用 3. 有 毒 廢 棄 物 的 散 佈 :CCI 將 固 態 廢 棄 物 散 佈 予 兩 個 當 地 社 區 Plachimada 與 Mehdiganj 的 農 民 當 作 肥 料, 而 經 由 檢 驗, 發 現 該 等 廢 棄 物 中 含 有 鎘 及 鉛 的 成 分 在 內 CCI 僅 在 政 府 要 求 後 才 停 止 該 等 散 佈 行 為 4. 產 品 含 有 高 程 度 之 殺 蟲 劑 成 分 在 NGO 團 體 的 運 作 下,CCI 已 經 永 久 關 閉 在 Kala Plachimada 與 Mehdiganj 等 地 區 的 汽 水 罐 工 廠 ; 補 償 受 影 響 的 社 區 居 民 ; 填 補 已 經 消 耗 殆 盡 的 地 下 水 ; 清 理 受 污 染 之 水 源 及 土 壤 ; 確 保 以 過 失 為 由 所 進 行 的 勞 工 解 雇 更 合 理 化, 並 承 認 成 其 造 成 於 印 度 有 毒 性 污 染 與 殺 蟲 劑 飲 料 之 責 任 經 過 NGO 團 體 的 努 力 與 建 議 下,CCI 對 其 有 關 CSR 政 策 才 有 了 改 善,CCI 目 前 的 CSR 政 策 主 要 對 象 及 內 容 乃 是 針 對 社 區 健 康 與 環 境 CCI 目 前 針 對 鄉 村 貧 窮 孩 童 設 計 了 小 學 教 育 計 畫, 支 持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雨 水 豐 收 計 畫 以 儲 存 水 資 源 提 高 水 位, 並 對 當 地 社 區 設 計 了 關 於 水 資 源 保 存 維 護 的 計 畫 2005 年 開 始,CCI 更 投 入 Dashaswamedh ghat( 一 個 最 古 老 的 恆 河 水 葬 區 ) 的 清 理 整 治 工 作, 並 提 供 汽 水 罐 工 廠 的 工 作 機 會 予 附 近 的 學 生 二 殼 牌 石 油 (Shell) 之 案 例 : 64

54 ( 一 ) 殼 牌 究 責 運 動 聯 盟 為 一 個 由 環 境 團 體 人 權 團 體 社 區 團 體 等 組 織 所 組 成 的 網 絡, 其 中 也 包 括 了 全 球 社 區 監 察 (Global Community Monitor) 組 織, 近 期 發 出 了 一 份 名 為 殼 牌 : 用 你 的 獲 利 清 乾 淨 你 的 垃 圾 (Shell: Use your profits to clean up your mess) 的 報 告 該 組 織 發 出 要 求 殼 牌 公 司 拿 出 它 的 獲 利 來 為 它 對 社 區 以 及 環 境 造 成 的 傷 害 做 出 補 償, 並 針 對 殼 牌 公 司 在 全 球 9 個 社 區 所 造 成 的 這 些 傷 害, 這 份 報 告 提 出 了 詳 細 的 數 字 表 以 並 計 算 出 殼 牌 在 世 界 各 特 定 地 域 如 奈 及 利 亞 俄 國 南 非 巴 西 美 國 菲 律 賓 愛 爾 蘭 等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幅 度, 以 及 修 復 所 需 的 代 價 全 球 社 區 監 察 監 察 員 Denny Larson 指 出, 雖 然 殼 牌 公 司 編 列 了 大 量 的 公 關 預 算, 當 論 及 它 現 實 中 的 操 作 時, 它 仍 然 處 於 最 差 的 石 油 公 司 的 行 列 對 殼 牌 公 司 的 鄰 里 而 言, 它 們 的 健 康 生 計 社 區 都 被 公 司 摧 毀 了 今 天 的 報 告 和 全 版 廣 告 表 示 公 共 對 殼 牌 追 究 責 任 的 支 持 呼 籲 殼 牌 公 司 應 盡 責 的 廣 告 在 荷 蘭 的 de Volkskrant 報 英 國 的 The Guardian 報 出 現 這 些 廣 告 是 由 超 過 7,000 名 民 眾 從 世 界 各 地 透 過 網 路 捐 款 匯 集 而 成 ( 二 ) 殼 牌 究 責 運 動 聯 盟 提 出 的 建 議 包 括 : 1. 在 奈 及 利 亞, 這 個 飽 受 過 度 石 油 榨 取 的 國 家, 殼 牌 應 該 立 刻 停 止 違 法 的 瓦 斯 燃 燒, 這 部 份 的 花 費 是 15.5 億 美 金 它 也 應 該 開 始 存 錢, 好 準 備 清 乾 淨 溢 油, 以 及 補 償 鄰 近 的 社 區, 這 些 耗 費 至 少 要 115 億 美 金 2. 在 庫 頁 島, 蘇 俄 地 區, 殼 牌 集 團 正 在 建 造 一 個 具 爭 議 性 的 鑽 油 平 台 與 油 管, 這 威 脅 到 了 當 地 列 於 保 育 級 的 鯨 群 野 生 動 物, 其 棲 息 地, 以 及 當 地 的 漁 業 初 步 估 計 修 復 這 些 環 境 損 害 的 費 用 約 是 3 億 7 百 萬 美 金 65

55 3. 在 德 邦, 南 非 地 區, 當 地 社 區 呼 籲 殼 牌 公 司 盡 速 更 換 老 舊 精 煉 廠 的 設 備 以 及 油 管, 這 項 花 費 大 約 是 60 億 美 金 現 存 的 老 舊 的 基 礎 建 設 表 示 意 外 與 漏 油 的 機 率 大 幅 上 昇 當 地 的 社 區 也 承 受 的 因 空 氣 污 染 而 引 起 的 健 康 問 題 4. 在 愛 爾 蘭, 殼 牌 公 司 正 在 興 建 一 座 海 岸 石 油 精 煉 廠 以 及 高 壓 的 油 管, 當 地 是 個 不 穩 定 的 泥 煤 田 區 域, 並 且 屬 於 受 保 護 的 海 岸 區 殼 牌 公 司 應 該 選 擇 傾 聽 當 地 社 區 的 聲 音 並 將 精 煉 廠 從 海 岸 移 到 海 洋 間 這 項 花 費 大 約 是 7 億 4 千 萬 美 金 三 Disney 之 案 例 : ( 一 )Disney 所 宣 稱 之 全 球 性 的 CSR 策 略 大 要 Disney 公 司 乃 是 全 球 知 名 的 娛 樂 事 業 集 團, 其 主 要 的 收 益 來 源 主 要 有 三 : 第 一 世 界 各 國 的 Disney 樂 園 收 入 ; 第 二 電 影 票 房 及 相 關 收 益 ; 第 三 Disney 人 物 之 周 邊 商 品 之 銷 售 2004 年 該 集 團 的 全 球 收 益 即 達 三 百 零 八 億 美 元 而 該 公 司 宣 稱 其 全 球 性 的 CSR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了 六 大 部 分 : 1. 企 業 標 準 及 倫 理 : 發 佈 關 於 工 作 場 所 政 策 雇 用 訓 練 平 等 機 會 騷 擾 及 歧 視 防 治 等 之 相 關 準 則 倫 理 與 法 律 標 準 2. 企 業 監 理 : 發 佈 關 於 董 事 會 經 營 型 態 董 事 倫 理 企 業 經 營 標 準 股 東 或 其 他 參 與 者 與 董 事 會 間 的 溝 通 流 程 等 相 關 準 則 3. 社 區 : 主 動 進 行 公 共 服 務 社 區 發 展 慈 善 捐 贈 以 及 設 計 其 員 工 在 當 地 社 區 擔 任 志 工 的 計 畫 等 4. 環 境 : 在 Disney 樂 園 的 日 常 運 行 中 即 導 入 自 然 資 源 保 護 及 管 理 的 概 念, 落 實 環 境 保 育 政 策 5. 國 際 性 的 勞 工 標 準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ILS):Disney 在 勞 工 政 策 實 踐, 以 及 保 護 製 作 Disney 商 品 的 勞 工 ( 包 括 授 權 66

56 製 造 商 品 的 公 司 及 直 接 銷 售 公 司 中 的 勞 工 ) 之 權 益 的 準 則 上, 採 取 國 際 性 的 統 一 標 準 其 內 容 包 括 了 Disney 商 品 製 作 勞 工 的 工 作 條 件 安 全 衛 生 等 6. 安 全 : 包 括 主 題 樂 園 的 安 全 計 畫 與 政 策 網 路 安 全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計 畫, 與 訓 練 樂 園 安 全 商 品 安 全 等, 並 發 佈 電 影 中 的 禁 煙 政 策 ( 二 ) 香 港 的 Disneyland 卻 發 生 了 CSR 的 爭 議 案 件 2005 年 時 為 拓 展 中 國 的 廣 大 市 場,Disney 將 其 全 球 性 商 業 策 略 的 觸 角 延 伸 向 香 港, 在 香 港 設 立 了 Disneyland 然 而 位 於 香 港 的 Disneyland 卻 發 生 了 CSR 的 爭 議 案 件, 主 要 如 下 : 1. 香 港 Disneyland 內 部 設 有 兩 間 五 星 級 的 大 飯 店, 然 而, 在 該 飯 店 之 中 的 餐 廳 卻 販 賣 魚 翅 2. 香 港 Disneyland 在 設 立 之 前, 針 對 園 區 內 的 流 浪 狗 問 題, 採 取 圍 捕 撲 殺 的 政 策, 並 於 開 園 之 前 圍 捕 撲 殺 了 約 四 十 隻 的 流 浪 狗 3. 香 港 Disneyland 與 全 球 其 他 的 Disneyland 相 同, 固 定 於 每 天 夜 間 施 放 煙 火 然 而, 有 別 於 美 國 Disneyland 採 取 最 先 進 的 無 聲 煙 火 技 術, 香 港 Disneyland 因 每 天 施 放 的 煙 火 所 造 成 的 噪 音 污 染, 而 遭 到 附 近 社 區 居 民 的 抗 議, 對 此, 香 港 Disneyland 的 公 關 部 卻 對 外 發 言 說 明 : 此 為 一 個 相 當 複 雜 的 問 題, 是 故 不 方 便 回 答 4. 香 港 Disneyland 內 的 工 作 員 工, 為 求 達 到 全 球 化 的 一 致 水 準, 是 故, 在 開 園 之 前 即 送 到 美 國 進 行 訓 練, 然 而, 該 等 訓 練 課 程 卻 被 內 部 員 工 投 訴 遭 到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另 一 方 面, 開 園 後 所 有 女 性 員 工 亦 僅 能 穿 著 裙 子, 然 而 其 他 國 家 的 Disneyland 的 員 工 卻 可 以 穿 著 褲 子 最 後, 在 勞 動 契 約 方 面, 香 港 Disneyland 雖 然 分 別 與 員 工 簽 訂 中 英 文 兩 個 版 本 的 勞 動 契 約, 然 而 卻 聲 明 只 有 英 文 版 本 是 有 效 的 版 本 67

57 5. 香 港 Disneyland 園 區 內 所 販 賣 的 商 品, 尤 其 是 T-Shirt 等 製 品, 其 製 作 地 均 在 中 國 的 工 廠, 然 而, 該 等 supply chain 卻 被 發 現 大 量 使 用 童 工 貳 分 析 與 評 論 一 不 同 於 一 般 企 業 的 影 響 僅 限 於 單 一 地 區 或 單 一 國 家, 大 型 跨 國 企 業 對 全 球 的 環 境 生 態 資 源 耗 用 及 人 權 議 題 都 有 著 不 可 忽 視 的 影 響, 然 而 即 使 如 前 述 可 口 可 樂 及 Disney 等 知 名 品 牌 大 廠 在 CSR 的 執 行 上, 仍 有 許 多 努 力 的 空 間, 特 別 是 這 些 公 司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表 現, 顯 然 有 降 低 其 原 本 在 已 開 發 國 家 所 持 標 準 之 嫌, 更 是 令 人 憂 心 二 對 於 跨 國 企 業, 許 多 國 家 公 共 治 理 能 力 已 無 法 有 效 監 管 這 些 企 業, 因 此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呼 籲 許 多 國 家 不 應 競 相 以 租 稅 等 投 資 獎 勵 措 施 吸 引 外 國 投 資, 而 忽 視 了 跨 國 企 業 所 帶 來 環 境 污 染 耗 用 過 多 自 然 資 源 與 壓 榨 勞 工 權 益 等 外 部 成 本, 換 言 之, 地 主 國 不 應 只 注 重 外 資 投 資 的 量, 而 亦 應 重 視 其 投 資 的 質 三 正 如 同 荷 蘭 地 球 之 友 (Friends of the Earth Holland) 的 Anne van Schaik, Milieudefensie) 評 論 道 殼 牌 公 司 在 2006 年 度 的 天 價 獲 利, 都 是 犧 牲 人 們 以 及 環 境 所 換 來 的, 跨 國 企 業 的 獲 利 表 現 常 常 是 靠 著 在 壓 榨 勞 工 污 染 環 境 所 產 生 的, 因 此, 如 何 有 效 監 督 這 些 跨 國 企 業 建 立 良 好 的 CSR 政 策 及 確 實 執 行, 實 為 刻 不 容 緩 之 議 題 參 品 牌 大 廠 要 求 代 工 業 或 供 應 商 之 案 例 也 日 益 增 多 68

58 一 以 台 積 電 公 司 為 例 71 : 以 極 其 平 和 而 積 極 的 方 式 教 育 供 應 商 與 承 攬 商 1. 考 量 社 會 責 任 與 環 境 面 需 求 的 供 應 商 遴 選 程 序 台 積 電 公 司 於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所 持 續 推 動 的 綠 色 採 購 程 序 中, 要 求 製 程 原 物 料 供 應 商 需 提 供 聲 明, 保 證 其 產 品 不 含 對 環 境 有 害 之 禁 用 物 質, 確 保 產 品 符 合 客 戶 與 歐 盟 對 電 子 產 品 所 列 禁 用 物 質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Substances, RoHS) 法 令 的 要 求 2. 強 化 承 攬 商 對 社 會 與 環 境 的 正 面 影 響 台 積 電 公 司 秉 持 責 任 照 顧 之 精 神, 協 助 承 攬 商 建 立 環 保 安 全 與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並 循 例 每 年 定 期 與 承 攬 商 就 環 保 安 全 與 衛 生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雙 向 溝 通 3. 強 化 供 應 商 對 社 會 與 環 境 的 正 面 影 響 台 積 電 公 司 已 完 成 所 有 6 吋 8 吋 及 一 座 12 吋 晶 圓 廠 的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評 估, 其 內 容 主 要 為 評 估 晶 圓 生 產 過 程 中 所 需 耗 費 的 能 源 原 物 料 使 用 污 染 排 放 及 廢 棄 物 等 對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透 過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評 估 建 立 晶 圓 製 造 的 環 境 特 性 說 明 書, 可 提 供 給 有 需 要 之 客 戶 參 考 二 以 全 美 最 大 成 衣 連 鎖 專 賣 店 GAP 為 例 : 以 訂 單 為 手 段 強 勢 要 求 代 工 廠 商 近 年 來 我 國 產 業 外 移 以 及 與 其 他 國 外 企 業 合 作 的 情 形 愈 來 愈 多, 自 當 要 以 更 積 極 的 態 度 來 面 對 永 續 發 展 與 社 會 環 保 責 任 的 議 題 目 前 臺 灣 企 業 重 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大 多 是 受 到 國 外 企 業 的 影 響, 而 逐 漸 重 視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例 如 2000 年, 全 美 最 大 成 衣 連 鎖 專 賣 店 GAP 拿 著 人 權 安 檢 查 核 協 定 (Human Right Compliance Agreement) 上 門, 要 求 在 大 陸 柬 埔 寨 印 尼 約 旦 及 台 灣 代 工 生 產 的 台 南 企 業 簽 署, 等 確 實 做 到 後, 才 有 資 格 接 單 71 引 自 台 積 電 95 年 度 年 報, 台 積 電 網 站 < 69

59 三 以 蘋 果 電 腦 為 例 : 喬 布 斯 推 綠 化 不 種 毒 蘋 果 為 化 解 環 保 人 士 的 批 評 與 指 控, 蘋 果 公 司 執 行 長 喬 布 斯 (Steve Jobs) 於 2007 年 5 月 2 日 特 別 在 公 司 網 站 發 表 題 為 A Greener Apple 的 公 開 信, 詳 細 說 明 蘋 果 即 將 採 行 的 環 保 措 施 72 喬 布 斯 在 信 中 提 到 兩 項 主 要 措 施, 第 一 是 蘋 果 將 逐 步 淘 汰 生 產 中 使 用 的 兩 種 有 毒 化 學 物 質, 亦 即 聚 氯 乙 烯 與 溴 化 阻 燃 劑 ; 第 二 是 將 加 強 回 收 老 舊 電 腦 與 蘋 果 其 他 產 品 這 兩 點 是 綠 色 和 平 組 織 等 環 保 團 體 抨 擊 蘋 果 的 重 點 環 保 團 體 多 年 來 一 再 要 求 蘋 果 等 個 人 電 腦 製 造 商, 多 多 加 強 保 護 環 境 措 施, 因 為 有 數 以 百 萬 計 內 含 有 毒 成 分 的 廢 棄 電 腦, 未 經 適 當 回 收 處 理, 就 直 接 丟 到 垃 圾 堆 裡 在 惠 普 與 戴 爾 這 兩 家 美 國 個 人 電 腦 大 廠 承 諾 更 注 重 環 保 之 後, 環 保 團 體 開 始 把 矛 頭 轉 向 蘋 果 並 發 動 多 次 抗 議, 希 望 蘋 果 可 以 比 照 同 業, 加 強 環 保 作 為 喬 布 斯 在 信 中 指 出, 蘋 果 將 在 2008 年 底 前 完 全 在 產 品 停 用 聚 氯 乙 烯 與 溴 化 阻 燃 劑, 並 將 全 美 蘋 果 零 售 店 面 免 費 回 收 老 舊 ipod 數 位 音 樂 播 放 機 的 方 案, 擴 大 實 施 至 全 世 界 即 便 是 迫 於 環 保 團 體 的 外 在 壓 力 而 做 出 的 政 策, 但 是 必 定 在 在 衝 擊 其 遍 佈 世 界 的 所 有 的 供 應 鏈 廠 商, 其 影 響 不 可 謂 不 大 第 六 節 台 灣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現 況 壹 國 內 CSR 推 動 的 作 為 與 現 況 73 一 台 灣 公 部 門 推 動 CSR 之 現 況 ( 一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72 引 自 ( 編 譯 劉 煥 彥 / 綜 合 舊 金 山 2007/05/04 轉 載 自 聯 合 理 財 網 ) 73 徐 耀 浤, 企 業 責 任 與 投 資 環 境 - 政 府 的 功 能 與 角 色, 應 用 倫 理 研 究 通 訊 2006 年 11 月 第 40 期 70

60 1. 為 協 助 台 灣 企 業 迎 接 全 球 化 的 挑 戰,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自 2002 年 開 始 積 極 協 助 我 國 廠 商 導 入 CSR 為 導 向 之 經 營 策 略, 期 盼 台 商 企 業 不 管 是 在 台 灣 經 營 或 是 在 海 外 投 資, 都 能 致 力 於 當 地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發 展 的 正 面 貢 獻 近 幾 年 來,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致 力 於 國 際 標 準 規 範 的 引 介 專 書 之 出 版 網 站 的 建 置 及 其 他 各 種 推 動 活 動 上 開 種 種 努 力 無 非 是 希 望 藉 由 長 期 追 蹤 及 系 統 性 的 專 案 規 劃, 將 此 一 國 際 性 與 企 業 經 營 息 息 相 關 的 議 題, 讓 國 內 企 業 充 分 瞭 解 並 積 極 因 應, 期 使 國 內 企 業 赴 海 外 投 資 時 能 有 效 掌 握 國 際 脈 動, 在 獲 利 之 際 也 能 贏 得 投 資 當 地 國 居 民 的 尊 重 3. 台 灣 雖 非 OECD 會 員, 但 過 去 多 年 來 自 發 性 在 我 國 境 內 推 廣 CSR 與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之 精 神 與 原 則, 業 已 獲 OECD 及 部 分 國 際 機 構 之 肯 定 OECD 並 主 動 邀 請 我 國 派 代 表 於 2004 年 10 月 在 印 度 舉 行 之 國 際 投 資 全 球 論 壇 中 分 享 經 驗 此 外, 由 28 個 國 家 47 個 非 政 府 組 織 (NGOs) 所 組 成 專 門 推 動 企 業 擔 當 及 監 督 投 資 委 員 會 運 作 之 國 際 NGOs 網 絡 OECD Watch 在 2005 年 9 月 出 版 之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及 國 家 聯 絡 點 執 行 五 年 檢 討 報 告, 亦 讚 掦 我 國 為 非 遵 行 國 家 但 在 透 明 性 及 可 接 近 性 方 面 之 表 現 超 越 日 本, 並 以 虛 擬 (shadow) NCP 稱 呼 我 國 ( 二 )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為 落 實 永 續 台 灣 的 理 念, 我 國 政 府 允 諾 將 召 開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會 議 ; 另 依 據 2005 年 7 月 8 日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第 20 次 委 74 例 如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的 中 CSR 國 際 標 準 規 範 的 引 介 及 中 譯 從 社 會 關 懷 到 企 業 雄 心 及 責 任 與 利 潤 - 台 商 全 球 化 新 經 營 學 專 書 之 出 版 建 置 了 台 灣 官 方 CSR 為 內 容 的 台 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網 站 分 別 執 行 了 CSR 宣 導 會 研 討 會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調 查 CEO 專 訪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評 鑑 等 專 案 ; 並 與 遠 見 雜 誌 合 作 進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獎 選 拔 與 頒 獎 活 動 75 會 中 主 席 OECD 財 務 與 企 業 處 副 處 長 Mr. Geiger 盛 讚 我 國 雖 不 是 OECD 會 員 國, 但 仍 單 方 (unilateral) 自 願 性 在 我 國 境 內 戮 力 推 動 指 導 綱 領 相 關 工 作, 從 我 國 過 去 執 行 成 果, 我 國 可 說 已 完 全 具 備 指 導 綱 領 國 家 聯 絡 點 (National Contact Points,NCPs) 的 功 能 71

61 員 會 議 決 議, 由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規 劃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會 議 召 開 事 宜 依 據 2006 年 4 月 20 日 至 22 日 召 開 之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會 議 結 論 建 議 報 告 議 題 四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邁 向 永 續 經 濟 在 加 強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之 子 項 決 議 如 下 : 1. 對 大 型 企 業 於 其 大 型 投 資 計 畫 的 審 查, 應 考 量 其 對 社 會 之 公 益 性, 如 促 進 地 方 政 府 之 經 濟 收 益 增 加 就 業 人 數 環 境 之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之 改 善 婦 女 弱 勢 者 權 益 等 2. 大 型 企 業 須 編 撰 企 業 環 境 報 告 書, 並 公 開 發 行 3. 鼓 勵 企 業 執 行 企 業 環 境 會 計 與 環 境 管 理 ( 如 建 置 及 維 持 ISO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 並 重 視 企 業 經 營 的 生 態 績 效 ( 或 稱 環 境 績 效 ) ( 三 )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中 小 企 業 為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成 長 的 基 石, 但 我 國 中 小 企 業 面 臨 了 包 括 區 域 及 雙 邊 經 貿 結 盟 新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之 實 施 綠 色 環 保 世 界 潮 流 新 興 經 濟 勢 力 崛 起 及 全 球 產 業 競 爭 形 態 與 規 則 重 新 改 寫 等 眾 多 挑 戰, 亟 須 政 府 協 助 營 造 優 質 的 成 長 發 展 環 境,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輔 導 體 系 輔 導 工 作 會 報 決 議, 每 3 年 舉 辦 1 次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會 議, 首 次 2005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會 議 於 2005 年 10 月 3 日 4 日 假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舉 辦, 該 次 會 議 結 論 報 告 議 題 一 營 造 中 小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優 質 環 境 子 題 四 發 揮 企 業 道 德, 善 盡 企 業 責 任 結 論 如 下 : 1. 宣 導 及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健 全 財 務 制 度 及 內 部 控 制 的 觀 念, 降 低 財 務 風 險, 避 免 及 防 止 無 預 警 倒 閉 或 歇 業, 以 提 高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資 訊 可 信 度 72

62 2. 加 強 企 業 倫 理 教 育, 鼓 勵 及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建 立 公 共 安 全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企 業 文 化, 並 將 CSR 納 為 對 中 小 企 業 表 揚 輔 導 之 評 估 指 標 3. 強 化 對 中 小 企 業 各 類 志 工 ( 創 業 顧 問 師 榮 指 員 法 律 顧 問 e 化 顧 問 財 務 顧 問 等 ) 之 招 募 篩 選 管 理 與 考 核 制 度, 推 廣 中 小 企 業 志 工 服 務 倫 理 觀 念, 同 時 將 事 業 經 營 有 成 之 銀 髮 族 納 入 志 工 群, 以 發 揮 志 工 服 務 能 量 與 綜 效 76 貳 國 內 之 CSR 調 查 及 評 比 一 天 下 雜 誌 : 天 下 是 國 內 第 一 家 以 Third Party 角 度 針 對 企 業 作 CSR 調 查 與 評 比 的 媒 體, 其 歷 次 之 調 查 分 述 如 下 : ( 一 )2000 年 10 月 份 天 下 雜 誌 公 佈 二 十 一 世 紀 新 標 竿 企 業, 成 為 我 國 首 個 以 第 三 團 體 進 行 CSR 調 查 及 評 比 的 機 制 此 調 查 對 象 為 天 下 一 千 大 製 造 業 五 百 大 服 務 業 及 兩 百 大 金 融 業, 選 出 營 業 額 一 百 億 台 幣 以 上 的 公 司 2000 年 之 調 查 及 評 比, 主 要 項 目 為 社 會 公 益 活 動 擔 負 企 業 公 民 責 任 社 會 公 益 優 異 企 業 跨 國 界 的 國 際 營 運 能 力 各 行 業 標 竿 企 業 等 ( 二 ) 又 於 2004 年 3 月 號 公 佈 了 另 一 份 台 灣 公 益 企 業 調 查, 並 作 了 回 饋 社 會, 企 業 盡 了 多 少 力? 的 專 題 報 導, 調 查 結 論 : 近 九 成 企 業 投 入 公 益 活 動 三 成 二 企 業 缺 乏 公 益 願 景 及 目 標 基 金 會 機 制 仍 在 起 步 做 好 事 ( 如 鼓 勵 員 工 參 與 志 工 服 務 ) 進 步 空 間 還 很 大 ( 三 )2006 年 3 月 29 日 出 刊 的 第 343 期 天 下 雜 誌 中, 則 以 環 境 保 護 社 會 參 與 與 教 育 文 化 3 大 面 向, 針 對 全 台 3300 家 大 型 企 業 及 中 小 企 業 進 行 企 業 公 民 調 查 此 次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有 87% 的 76 徐 耀 浤, 企 業 責 任 與 投 資 環 境 - 政 府 的 功 能 與 角 色, 應 用 倫 理 研 究 通 訊 2006 年 11 月 第 40 期 73

63 企 業 將 環 保 概 念 納 入 政 策, 有 社 會 參 與 目 標 與 願 景 的 企 業 是 76%, 曾 有 教 育 文 化 贊 助 的 企 業 比 率 是 72%, 但 隨 著 企 業 規 模 的 不 同, 回 饋 的 重 點 與 方 式 也 有 所 差 異 但 此 次 調 查 也 發 現 了 一 些 癥 結, 雖 然 3300 家 企 業 在 環 保 的 認 知 程 度 最 高, 但 對 於 國 際 環 保 趨 勢 的 了 解 卻 略 嫌 不 足, 整 體 不 超 過 6 成 在 社 會 參 與 方 面, 雖 然 企 業 都 積 極 投 入, 可 惜 缺 乏 持 續 承 諾, 無 法 長 期 參 與 二 遠 見 雜 誌 遠 見 雜 誌 是 繼 天 下 雜 誌 之 後, 第 二 個 針 對 台 灣 進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評 比 的 媒 體, 其 所 作 評 比 略 述 如 下 : ( 一 ) 遠 見 雜 誌 首 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獎 是 在 2005 年 6 月 號 中, 首 度 採 用 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獎 為 評 比 獎 項 之 名 稱, 其 評 選 的 方 式, 是 參 考 德 國 CSR 研 究 機 構 OEKOM 的 評 分 權 重 準 則, 分 社 會 績 效 環 境 績 效 和 財 務 資 訊 揭 露 三 部 分 加 權 計 分, 主 要 根 據 上 市 企 業 在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大 調 查 的 填 答 結 果, 來 篩 選 出 前 五 十 名 企 業, 再 經 過 第 二 次 的 評 選, 選 出 科 技 業 A 組 (2004 年 營 收 1000 億 元 以 上 ) 科 技 業 B 組 (2004 年 營 收 1000 億 元 以 下 ) 服 務 業 製 造 業 金 融 業 5 組 共 25 家 入 圍 企 業 名 單, 最 後 再 決 選 出 七 家 得 獎 企 業, 經 過 層 層 篩 選, 遠 見 雜 誌 決 定 將 第 一 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獎 的 殊 榮, 頒 發 給 這 七 家 企 業, 除 了 肯 定 其 重 視 社 會 責 任 的 付 出 與 努 力 外, 也 希 望 藉 由 這 個 獎 項 的 設 立, 鼓 勵 業 界 重 視 CSR, 所 謂 成 功 的 企 業 不 僅 要 對 的 起 股 東, 更 要 對 得 起 員 工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社 區 和 環 境 生 態 其 中, 各 得 獎 企 業 的 組 別 與 理 由 為 : 1. 科 技 業 A 組 - 首 獎 光 寶 科 技 ( 注 重 環 保 生 態 成 立 志 工 團 推 動 藝 術 生 活 ) 2. 科 技 業 A 組 - 楷 模 獎 台 積 電 (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邁 向 世 界 一 流 企 業 ) 74

64 3. 科 技 業 B 組 - 首 獎 台 達 電 子 ( 率 業 界 風 氣 之 先, 推 動 環 保 節 能 ) 4. 科 技 業 B 組 - 楷 模 獎 智 邦 科 技 ( 推 動 人 文 藝 術 風 氣, 用 心 照 顧 員 工 ) 5. 服 務 業 - 首 獎 台 灣 大 哥 大 (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慈 善 活 動 關 懷 青 少 年 ) 6. 服 務 業 - 楷 模 獎 統 一 超 商 ( 長 期 推 動 公 益 活 動, 回 饋 社 區 鄰 里 ) 7. 製 造 業 - 首 獎 中 華 汽 車 ( 重 視 環 保 公 安 行 之 有 年, 廠 區 管 理 為 業 界 典 範 ) ( 二 )2006 年 5 月 第 二 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獎 的 評 選, 是 將 構 面 從 第 一 屆 的 社 會 績 效 環 境 績 效 和 財 務 資 訊 揭 露 這 三 個 構 面, 延 伸 成 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與 管 理 系 統 財 務 管 理 與 透 明 度 環 境 政 策 公 平 競 爭 勞 資 關 係 與 員 工 福 利 社 會 參 與 消 費 者 權 益 七 大 面 向, 根 據 遠 見 雜 誌 的 調 查 發 現, 所 調 查 國 內 上 市 企 業 的 CSR 平 均 分 數 77, 從 2005 年 第 一 屆 的 58.2 分, 提 升 到 第 二 屆 的 68.2 分, 大 幅 增 加 了 10 分, 同 時 由 於 遠 見 雜 誌 第 二 屆 CSR 調 查, 引 起 更 多 的 企 業 關 注, 獲 選 企 業 增 加 到 了 13 名 決 選 經 評 選 委 員 分 組 投 票 選 出 的 得 獎 企 業 與 組 別 名 單 如 下 : 傳 產 製 造 業 組 首 獎 為 中 華 汽 車, 楷 模 獎 為 裕 隆 日 產 汽 車 統 一 企 業 ; 服 務 業 組 首 獎 為 統 一 超 商, 楷 模 獎 為 信 義 房 屋 中 華 航 空 ; 金 融 業 組 首 獎 為 玉 山 金 控, 楷 模 獎 則 從 缺 本 文 < 遠 見 雜 誌 > 轉 載 自 2006/05/03 蕃 薯 藤 網 頁 並 有 所 增 補 ( 三 )2007 年 5 月 第 三 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獎 調 查 與 評 選, 為 了 與 國 際 接 軌, 首 度 將 外 商 企 業 納 入 調 查 範 圍 78, 遠 見 雜 誌 於 2007 年 1 月 77 第 二 屆 遠 見 雜 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獎, 評 選 方 式 採 用 20 項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指 標, 主 要 參 考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及 其 他 國 際 間 通 用 準 則, 並 考 量 台 灣 產 業 現 況 設 計 問 卷, 以 企 業 社 會 政 策 與 管 理 系 統 財 務 管 理 與 透 明 度 面 環 境 政 策 面 公 平 競 爭 勞 資 關 係 與 員 工 福 利 和 社 會 參 與 共 七 大 構 面,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並 依 企 業 填 答 結 果, 初 選 出 29 家 入 圍 企 業 名 單 78 針 對 100% 外 資 資 本 額 二 億 元 以 上 及 在 台 員 工 數 200 人 以 上 的 企 業, 共 計 78 家 也 進 行 調 查 75

65 12 日 至 1 月 31 日 期 間, 進 行 此 項 調 查 工 作, 遠 見 雜 誌 表 示, 調 查 的 結 果 發 現, 在 經 過 前 兩 年 的 評 選 表 揚 暨 觀 念 的 提 倡 之 後, 台 灣 企 業 2007 年 有 著 十 大 進 展, 不 僅 在 各 項 指 標 上 往 前 邁 進, 而 且 CSR 的 履 行 也 漸 漸 成 為 企 業 獲 利 的 指 標 本 年 台 灣 本 土 上 市 企 業 的 CSR 平 均 分 數 為 分, 在 台 外 商 企 業 組 的 CSR 平 均 分 數 為 分, 相 差 4.11 分, 比 起 外 商 企 業, 台 灣 企 業 還 得 再 加 把 勁 另 外 本 次 調 查 發 現, 累 計 2006 年 曾 公 布 CSR 資 訊 的 廠 商 比 例 達 55.3%, 較 上 一 年 成 長 一 倍 之 多, 並 已 有 企 業 看 中 公 益 活 動 所 帶 來 的 品 牌 效 益, 將 CSR 當 成 下 波 競 爭 的 利 器 ; 儘 管 有 長 足 的 進 步, 但 上 市 企 業 的 平 均 分 數 落 後 於 外 商, 在 編 製 CSR 報 告 書 與 環 保 工 安 的 落 實 上, 台 灣 應 該 更 積 極 本 次 評 選 結 果, 分 就 不 同 組 別 共 評 選 出 15 家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獎 的 企 業, 其 名 單 如 下 : 1. 科 技 A 組 : 首 獎 為 台 達 電 子, 楷 模 獎 為 光 寶 科 技 及 奇 美 電 子 2. 科 技 B 組 : 首 獎 為 研 華 科 技, 楷 模 獎 為 聯 發 科 技 及 圓 剛 科 技 3. 金 融 組 : 首 獎 為 玉 山 金 控 4. 傳 產 組 : 首 獎 為 中 華 汽 車, 楷 模 獎 為 統 一 企 業 及 裕 隆 日 產 5. 服 務 組 : 首 獎 為 中 華 電 信, 楷 模 獎 為 信 義 房 屋 及 台 灣 大 哥 大 6. 外 商 企 業 組 : 首 獎 為 花 旗 銀 行, 楷 模 獎 為 台 灣 IBM 參 現 況 與 問 題 分 析 一 現 況 調 查 之 分 析 : ( 一 ) 依 據 上 開 遠 見 雜 誌 2006 年 對 上 市 櫃 公 司 之 調 查 統 計 顯 示 : % 的 企 業 願 意 獨 立 出 版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相 關 報 告 % 的 企 業 選 擇 結 合 年 報, 來 公 開 相 關 資 訊 % 企 業 只 願 意 公 布 財 務 資 料, 社 會 責 任 績 效 暫 時 不 公 佈 ( 二 ) 依 遠 見 雜 誌 2007 年 對 本 國 及 外 商 企 業 CSR 之 調 查 統 計 顯 示 : 76

66 79 台 灣 企 業 CSR 的 十 大 進 展 有 : 1.CSR 是 企 業 下 一 波 競 爭 利 器 55.3% 上 市 企 業 公 布 其 履 行 績 效, 較 上 一 年 成 長 一 倍 2. 台 商 被 迫 積 極 於 CSR 規 範 編 製 CSR 相 關 報 告 書 已 成 為 國 際 主 流, 但 國 內 仍 有 44.7% 的 企 業 不 願 公 布 績 效 3. 台 商 重 財 務, 外 商 重 品 德 94.2% 上 市 企 業 重 視 財 務 透 明, 而 外 商 則 最 重 視 員 工 權 益 4. 外 商 力 求 在 地 化 的 CSR 71.4% 外 商 企 業 制 定 台 灣 分 部 的 CSR 目 標, 並 要 求 本 土 化 5. 從 供 應 商 延 伸 到 客 戶 端 85.7% 外 商 要 求 協 力 廠 的 工 安 成 效, 未 達 標 準 者 不 下 單 6. 優 退 優 離 是 裁 員 首 選 77.2% 上 市 企 業 選 擇 優 退 優 離, 但 僅 19.3% 願 提 前 半 年 通 知 員 工 7. 放 款 前 先 看 CSR 成 效 66.7% 外 銀 將 申 貸 公 司 的 環 保 政 策 與 勞 資 關 係 列 為 申 貸 條 件, 台 灣 上 市 金 融 機 構 只 有 23.5% 會 考 慮 環 保 因 素 8. 基 金 會 成 為 CSR 整 合 器 28.7% 上 市 企 業 成 立 公 益 基 金 會, 較 前 一 年 成 長 0.4% 9. 公 益 活 動 結 合 企 業 專 長 50.4% 上 市 企 業 及 76.9% 外 商 以 舉 辦 慈 善 活 動 行 善 10. 強 化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29.8% 上 市 企 業 願 與 社 區 對 話, 外 商 則 有 46.2% 的 企 業 已 見 立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對 話 的 機 制 並 且 定 期 開 會 ( 三 ) 由 上 述 2006 年 的 資 料 顯 示 出 一 般 台 灣 上 市 櫃 公 司, 除 台 積 電 台 達 電 等 少 數 主 動 致 力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推 動 之 公 司 外, 已 有 不 少 公 司 對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態 度, 轉 為 較 積 極 的 態 度, 因 此 依 遠 見 雜 誌 的 調 查 國 內 上 市 公 司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平 均 分 數, 由 2005 年 的 58.2 分 提 升 到 2006 年 的 68.2 分, 雖 然 如 此, 但 仍 有 部 分 公 司 還 是 對 於 79 遠 見 雜 誌 第 251 期, 台 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10 大 進 展 報 導,p

67 法 令 規 定 的 資 訊 才 願 意 揭 露, 對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仍 是 處 於 觀 望 的 態 度, 認 定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只 是 徒 增 企 業 成 本 2007 年 則 顯 示 台 灣 企 業 於 CSR 資 訊 的 公 布 亟 待 加 強, 僅 12.1% 選 擇 以 CSR 報 告 書 形 式 16.7% 選 擇 以 環 境 報 告 書 形 式 公 布, 而 且 仍 有 高 達 44.7% 不 願 意 公 布 CSR 績 效 選 擇 供 應 商 要 求 應 履 行 CSR 的 比 例, 外 商 高 達 85.7%, 台 灣 上 市 企 業 則 只 有 52.4%, 比 例 仍 低 在 金 融 機 構 放 款 以 環 保 及 勞 資 關 係 為 考 量 的 外 商 業 者 答 66.7%, 台 灣 上 市 金 融 業 者 竟 只 有 23.5% 會 考 慮 環 保 因 素, 認 知 與 執 行 比 例, 落 後 情 形 令 人 訝 異 至 於 在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話 溝 通 方 面, 願 與 社 區 對 話 者, 外 商 35.7%, 台 灣 上 市 企 業 有 29.8% 上 市 企 業, 已 建 立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對 話 機 制 並 且 定 期 開 會 之 外 商 則 有 46.2% 的 企 業, 台 灣 上 市 企 業 竟 只 有 26.7% 願 意 建 立 此 機 制, 值 得 擔 憂 二 中 華 民 國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黃 正 忠 秘 書 長 指 出 台 灣 CSR 推 動 與 落 實 上 的 不 足 有 以 下 幾 點 : ( 一 ) 問 題 點 1. 台 灣 公 私 部 門 對 於 全 球 現 況 與 CSR 的 關 聯 性, 還 未 有 普 及 的 共 識 2. 台 灣 CSR 的 落 實 仍 停 留 在 基 金 會 慈 募 與 公 公 關 3. 企 業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議 合 非 常 薄 弱 4. 國 際 組 織 盯 上 台 灣 企 業 的 非 財 務 績 效 資 訊 揭 露 情 況 越 來 越 多, 但 此 類 揭 露 ( 如 CSR 或 環 境 績 效 報 告 函 ) 在 台 灣 才 剛 起 步 5. 金 融 業 尚 未 涉 及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SRI) 與 相 關 投 資 策 6. 主 流 企 管 課 程 尚 未 整 合 CSR 與 商 業 策 略 的 教 學 ( 二 ) 問 題 探 討 1. 台 灣 企 業 普 遍 欠 缺 對 CSR 的 認 知 78

68 (1) 台 灣 的 企 業 界 對 於 CSR 的 意 涵 與 面 向, 並 其 具 體 內 容 範 疇, 普 遍 缺 乏 認 識 與 瞭 解, 除 非 是 基 於 客 戶 的 要 求 或 是 較 屬 普 遍 的 認 證 機 制, 例 如 ISO9001, ISO14000 或 ISO27000 等 個 別 性 作 為 以 外, 無 論 是 治 理 面 向 社 會 面 向 及 環 境 面 向, 甚 至 是 全 面 性 的 CSR 概 念 與 作 為, 大 都 沒 有 較 為 正 確 而 具 體 的 認 知 和 體 現 對 於 所 謂 的 CSR 仍 舊 停 留 在 捐 助 節 稅 之 餘, 博 得 好 善 樂 施 美 名 的 傳 統 觀 念 裏 面 (2) 正 當 國 際 社 會 在 努 力 追 求 一 個 更 具 有 人 性 的 全 球 化 上 對 台 灣 的 期 望, 是 我 們 在 爭 取 優 勢 掌 握 商 機 贏 得 尊 重 與 市 場 支 持 的 要 務 因 此, 我 們 須 要 對 國 際 上 官 方 與 企 業 自 發 性 發 起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企 業 公 民 的 海 外 投 資 準 則 和 全 球 經 營 策 略 有 所 認 識 及 掌 握, 進 而 也 能 因 應 跟 進, 以 為 台 灣 跨 國 企 業 在 國 際 社 會 奠 下 永 續 發 展 的 利 基 如 果 與 國 際 接 軌 是 台 灣 別 無 選 擇 的 要 務, 那 麼 我 們 便 必 須 正 視 目 前 台 灣 在 CSR 推 動 與 落 實 上 的 不 足 (3) 舉 我 國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為 例, 過 去 這 些 年 間 歷 經 了 相 關 機 關 機 構 的 戮 力 規 劃 建 制, 並 經 過 數 年 來 傾 力 宣 導 與 推 動, 尤 其 在 法 制 化 作 業 完 成 後, 上 市 櫃 公 司 設 置 獨 立 董 事 與 審 計 委 員 會 的 家 數 雖 仍 然 屈 指 可 數, 按 其 中 許 多 稱 得 上 是 已 上 市 上 櫃 的 優 良 跨 國 企 業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十 分 消 極 冷 淡 地 應 對 資 本 市 場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 以 及 市 場 監 理 單 位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簡 稱 證 交 所 ) 與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櫃 買 中 心 ) 關 於 建 置 與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的 呼 籲 及 期 許, 針 對 僅 屬 於 CSR 面 向 之 一 的 公 司 治 理 尚 且 如 此, 對 於 CSR 的 現 況 及 發 展 尤 其 更 無 深 刻 認 知 及 體 認, 而 仍 舊 毫 無 警 覺 地 只 自 顧 自 地 專 注 營 業 與 獲 利, 該 等 公 司 對 於 層 面 更 為 深 廣 的 CSR 議 題 與 衝 擊, 誠 有 必 要 更 加 倍 地 投 注 關 心, 具 體 投 入 行 動 與 資 源, 及 79

69 早 籌 劃 與 因 應, 否 則 未 來 將 遭 受 的 負 面 衝 擊 恐 難 以 估 計, 其 後 果 將 不 堪 設 想 80 三 企 業 主 與 CEO 心 態 仍 猶 待 調 整 ( 一 ) 一 如 往 昔 的 經 營 心 態 (business as usual), 其 實 是 最 大 的 障 礙, 而 CEO 有 無 機 會 從 瞭 解 到 改 變 認 知 與 心 態, 是 台 灣 在 世 界 CSR 新 一 波 的 快 速 變 革 中, 能 否 迎 頭 趕 上 的 關 鍵 以 當 前 台 灣 企 業 現 況 而 言, 企 業 與 利 害 相 關 人 的 議 合 非 常 薄 弱, 企 業 與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建 立 良 性 議 合 機 制, 或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進 行 經 常 性 而 有 意 義 的 對 話 者, 並 不 多 見, 有 極 大 加 強 的 空 間 再 者 台 灣 大 部 分 企 業 對 CSR 的 執 行 及 落 實, 仍 停 留 在 基 金 會 慈 善 與 公 關, 尚 未 符 合 CSR 的 真 諦 ( 二 ) 當 今 的 前 瞻 企 業 業 已 開 始 視 CSR 為 核 心 的 商 業 策 略, 進 而 思 索 全 球 脫 貧 的 商 機, 而 不 再 只 是 單 純 以 倫 理 與 道 德 訴 求 的 層 面 看 待 CSR, 並 以 歐 美 與 日 本 的 企 業 居 多 解 決 全 球 貧 窮 問 題 的 挑 戰, 目 前 已 被 列 入 領 先 企 業 CEO 的 經 營 議 程 中, 在 2005 年 所 召 開 的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中, 便 更 加 確 認 該 議 題 的 重 要 性 很 多 企 業 領 導 人 開 始 察 覺 到 在 協 助 貧 窮 國 家 的 同 時, 也 可 以 藉 機 擴 展 企 業 的 經 營 版 圖, 這 些 領 先 企 業 也 已 經 開 始 抓 住 這 個 機 會, 去 開 發 讓 貧 窮 人 口 能 夠 負 擔 的 產 品 及 服 務 今 年 台 灣 也 已 開 始 注 意 到 窮 人 的 市 場, 諸 如 低 價 電 腦 手 機 等 有 助 改 善 資 訊 落 差 的 資 訊 產 品, 只 可 惜 零 星 的 媒 體 報 導, 與 CSR 的 連 結 並 不 多 透 過 CSR 的 落 實, 來 開 發 窮 人 的 市 場, 的 確 有 許 多 令 人 意 想 不 到 的 潛 力 以 台 灣 數 十 年 來 在 國 際 商 場 上 以 小 博 大 的 豐 富 經 驗, 一 定 可 以 創 造 出 許 多 新 的 商 業 模 式, 做 40 億 人 口 低 消 費 卻 誘 人 的 生 意 四 CSR 相 關 資 訊 尚 乏 揭 露 的 機 制 有 關 於 CSR 或 環 境 績 效 報 告 書 之 揭 露 在 台 灣 才 剛 起 步, 企 業 對 於 80 黃 正 忠, 21 世 紀 企 業 全 球 佈 局 的 通 行 證 -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22 期 P.28 80

70 CSR 的 揭 露 內 容 方 式 與 管 道 均 未 有 具 體 的 規 範, 其 資 訊 揭 露 之 作 業 程 序 等 相 關 規 範 極 為 缺 乏, 除 了 公 開 說 明 書 編 製 規 範 暨 公 司 治 理 評 量 項 目 裏 有 些 許 軟 性 而 粗 略 的 規 定 外, 其 餘 則 似 未 訂 定 之 尤 其 對 於 GRI 的 相 關 標 準 與 格 式 均 尚 未 於 正 式 法 令 規 定 或 市 場 規 則 裏 被 提 及, 仍 缺 乏 較 為 完 整 而 且 正 式 的 機 制 我 國 企 業 面 對 國 際 上 日 益 嚴 謹 而 具 體 的 CSR 揭 露 要 求, 承 受 著 現 實 且 緊 迫 的 壓 力, 相 關 問 題 與 現 況 列 述 如 下 : ( 一 ) 國 際 組 織 盯 上 台 灣 企 業 的 非 財 務 績 效 資 訊 揭 露 情 況 越 來 越 多, 而 且 目 前 重 要 的 國 際 投 資 機 構 都 已 要 求 上 市 上 櫃 企 業, 提 供 企 業 治 理 環 保 和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報 告, 以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績 效 評 等, 做 為 投 資 參 考 例 如 美 國 高 盛 和 摩 根 士 丹 利 證 券, 已 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納 入 評 價 企 業 標 準 ( 二 ) 台 灣 的 CSR 資 訊 揭 露 的 現 況 及 問 題 1. 台 灣 的 CSR 績 效 揭 露 的 現 況 目 前 台 灣 企 業 所 公 布 報 告 書 仍 以 環 境 報 告 書 為 主, 約 只 30 家, 所 揭 露 之 資 訊 仍 無 法 滿 足 利 害 相 關 者 需 求, 在 質 與 量 上 亦 無 法 與 世 界 一 流 企 業 相 較 至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僅 有 台 達 電 子 公 司 率 先 於 2005 年 12 月 6 日 公 布 線 上 CSR 報 告 書, 後 續 則 有 數 家 企 業 正 籌 擬 發 行 CSR 報 告 書 因 為 我 國 對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觀 念 上 處 於 萌 芽 階 段, 推 動 CSR 需 要 政 府 管 理 當 局 及 相 關 機 構 的 倡 議 與 宣 導, 並 鼓 勵 企 業 資 訊 揭 露 與 報 告 書 製 作 因 此 建 議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結 合 外 部 專 業 組 織 ( 如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及 中 衛 發 展 中 心 等 具 專 業 報 告 書 人 才 之 法 人 組 織 ), 長 期 追 蹤 彙 整 國 際 報 告 書 發 展 趨 勢 及 標 準 資 訊, 依 產 業 別 及 急 迫 性, 有 系 統 性 執 行 輔 導 企 業 報 告 書 專 案, 協 助 企 業 積 極 因 應, 俟 輔 導 有 一 定 成 效, 企 業 普 徧 接 受 此 觀 念, 則 可 研 擬 於 優 先 強 制 國 營 事 業 或 公 開 上 市 上 櫃 需 發 行 永 續 性 81

71 報 告 書 2. 台 灣 的 CSR 資 訊 揭 露 的 問 題 根 據 遠 見 雜 誌 2007 年 5 月 所 發 布 的 第 三 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調 查 報 告, 其 中 提 及 為 了 揭 露 企 業 的 CSR 執 行 績 效,16.7% 上 市 櫃 企 業 選 擇 以 環 境 報 告 書 形 式 公 布, 其 次 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12.1%), 但 仍 有 44.7% 的 企 業 不 願 公 布 CSR 績 效, 顯 見 台 灣 企 業 對 CSR 績 效 資 訊 的 揭 露, 頗 為 保 守 而 態 度 消 極, 對 GRI 所 發 展 的 報 告 書 則 更 無 認 知, 面 對 國 際 大 廠 對 供 應 鏈 業 者 建 立 符 合 全 球 CSR 管 理 體 系 的 強 力 要 求, 暨 GRI 報 告 成 為 主 流 方 式 的 發 展 趨 勢 下, 台 灣 企 業 不 僅 沒 有 抗 拒 採 行 的 空 間, 反 而 應 該 更 加 積 極 且 快 速 地 進 行 瞭 解 與 使 用 筆 者 於 2007 年 4 月 份 也 曾 與 GRI 的 主 管 Mr. Sean Gilbert 會 談 了 解 目 前 GRI 的 推 動 情 形, 雖 然, 該 主 管 也 表 示 並 非 所 有 的 企 業 可 以 立 即 適 應 並 製 作 出 完 整 的 報 告 書, 但 是 若 將 GRI 報 告 的 標 準 內 容 加 以 區 分, 並 以 區 分 級 距 的 方 式 並 採 逐 步 漸 進 式 表 達 該 企 業 符 合 GRI 報 告 的 程 度, 或 許 將 可 有 效 協 助 企 業 逐 步 製 作 完 整 的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將 企 業 執 行 CSR 的 程 度 以 報 告 的 形 式 完 整 告 知 利 害 關 係 人 五 資 本 市 場 缺 乏 積 極 導 引 的 作 為 目 前 已 有 近 50 家 銀 行 酌 依 赤 道 原 則 (Equator Principles) 的 精 神, 願 意 以 社 會 與 環 境 標 準 來 決 定 是 否 貸 款 給 重 大 的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如 水 壩 電 廠 等 我 國 金 融 業 尚 未 涉 及 社 會 責 任 型 投 資 (SRI) 與 相 關 投 資 策 略, 也 未 有 金 融 機 構 係 以 要 求 建 立 與 執 行 E.S.G. 事 項 或 政 策 為 其 對 企 業 融 資 的 考 量 ; 證 券 市 場 則 尚 未 有 CSR 指 數 或 E.S.G. 個 別 或 組 合 式 的 相 關 指 數 及 商 品 而 對 於 企 業 CSR 機 制 的 建 立 執 行 等 相 關 規 範 極 為 缺 乏 82

72 六 各 公 私 部 門 與 公 會 未 有 效 輔 導 台 灣 公 私 部 門 對 於 全 球 現 況 與 CSR 的 關 聯 性, 還 未 有 普 及 的 共 識, 主 流 企 管 課 程 尚 未 整 合 CSR 與 商 業 策 略 的 教 學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黃 正 忠 秘 書 長 認 為, 任 何 新 的 管 理 工 具, 從 技 術 面 的 層 面 來 看, 對 於 台 灣 的 企 業 來 說, 原 則 上 都 不 會 是 太 大 的 問 題 能 否 發 展 成 為 公 司 創 新 的 基 石, 其 實 CEO 的 認 知 心 態 的 調 整 承 諾 到 支 持 員 工 的 創 新, 才 是 能 否 從 坐 而 言 到 起 而 行 的 關 鍵 並 表 示 CSR 的 商 業 價 值, 雖 然 等 待 更 多 的 企 業 案 例 來 證 明, 不 過 我 們 預 期, 全 球 供 應 鏈 管 理 的 壓 力 即 將 登 場, 品 牌 廠 商 更 會 在 第 一 線 即 受 到 嚴 苛 的 檢 驗 他 也 呼 籲 台 灣 將 何 去 何 從, 在 乎 我 們 一 同 努 力, 看 能 否 早 日 撥 雲 見 日, 為 自 己 找 出 一 條 足 以 昂 首 闊 步 的 路 來 81, 我 國 產 官 學 暨 各 公 私 部 門 尚 未 能 跨 越 職 掌 界 限 與 領 域 區 隔, 進 行 橫 向 整 合, 以 致 迄 今 仍 然 欠 缺 有 效 的 整 合 與 整 體 的 規 劃, 當 然 就 更 談 不 上 積 極 推 行 的 事 宜 了 81 黃 正 忠, 21 世 紀 企 業 全 球 佈 局 的 通 行 證 -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22 期 P.30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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