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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章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探 討 第 一 節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概 論 壹 CSR 的 意 義 及 演 進 一 CSR 概 念 的 濫 觴 與 演 進 CSR 一 詞 源 起 於 美 國, 導 因 於 當 初 許 多 美 國 企 業 表 達 意 願 去 承 擔 原 屬 於 政 府 必 須 擔 負 的 社 會 責 任 ( 例 如 教 育 及 醫 療 等 ), 而 確 實 也 有 不 少 大 型 企 業 為 社 會 作 出 了 貢 獻 15 至 於 嗣 後 CSR 及 企 業 公 民 意 識 的 發 展 歷 程 部 分, 主 要 驅 動 及 催 促 的 力 量 還 是 來 自 於 企 業 的 外 部 在 1950 年 代 後 期, 由 於 消 費 意 識 抬 頭, 引 發 消 費 者 勢 力 開 始 興 起, 進 而 成 為 一 股 可 以 影 響 公 司 行 為 的 力 量, 演 變 到 了 60 至 70 年 代 中 期, 先 進 國 家 開 始 藉 由 訂 定 法 規 或 命 令 加 以 規 範 的 手 段, 要 求 企 業 履 行 污 染 控 制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妥 當 的 環 安 勞 衛 管 理 財 務 公 開 正 當 廣 告 與 產 品 安 全 性 等 責 任 直 到 70 年 代 末 期, 這 種 命 令 與 管 制 及 管 末 處 理 方 式 方 逐 漸 遭 到 淘 汰,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企 業 採 取 主 動 和 自 發 性 行 動 超 越 這 些 法 規 之 要 求, 以 爭 取 政 府 及 社 會 大 眾 認 同 但 CSR 議 題 自 從 在 90 年 代 成 為 企 業 經 營 的 新 趨 勢 以 來, 在 談 及 CSR 時, 自 然 免 不 了 地 會 提 及 所 謂 的 企 業 公 民 (corporate citizenship) 意 識, 其 實 無 論 是 企 業 公 民 或 CSR, 甚 至 是 企 業 倫 理, 都 是 一 種 抽 象 的 概 念, 但 卻 可 以 真 實 的 反 應 出 整 體 社 會 對 企 業 的 評 價 就 文 義 來 說, 企 業 公 民 就 是 指 企 業 應 該 把 自 己 當 成 社 會 的 公 民, 在 透 過 核 心 業 務 為 社 會 提 供 價 值 的 同 時, 也 要 向 社 會 承 諾 應 該 負 擔 的 責 任, 這 意 味 著 企 業 不 能 只 定 位 或 滿 足 於 社 會 中 做 個 經 15 因 為 在 早 期 階 段,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實 踐 完 全 是 出 自 於 企 業 主 強 烈 的 宗 教 信 仰 及 博 愛 的 精 神, 秉 持 著 取 之 於 社 會 用 之 於 社 會 的 態 度 去 從 事 慈 善 捐 助,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勞 動 者 弱 勢 團 體 及 社 區 居 民 的 福 祉 摘 自 :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BCSD) 網 站 < > 12

2 濟 個 體 性 質 的 公 民, 更 應 該 要 自 許 成 為 一 個 有 負 責 任 和 道 德 感 的 社 會 公 民 CSR 這 項 專 業 術 語 在 1990 年 代 早 期 形 成, 而 此 時 正 是 很 多 大 型 跨 國 公 司 受 到 壓 迫, 必 須 為 本 身 企 業 活 動 對 環 境 以 及 社 會 上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提 出 報 告 CSR 指 的 應 是 一 個 組 織 的 承 諾 約 定, 在 營 運 的 過 程 上 必 須 符 合 甚 至 是 超 越 社 會 對 企 業 不 管 是 在 道 德 上 合 法 性 上 商 業 性 上 以 及 大 眾 的 期 望 綜 上 以 觀, 企 業 公 民 概 念 乃 在 90 年 代 間 逐 漸 成 形, 雖 然 CSR 也 自 90 年 代 開 始 成 為 一 種 企 業 經 營 焦 點, 然 而 有 部 分 商 界 人 士 對 CSR 的 重 要 環 節 可 能 已 有 所 認 識, 甚 至 實 行 了 一 段 時 間 但 現 今 所 談 的 CSR, 除 了 同 樣 要 求 企 業 用 合 於 社 會 道 德 的 行 為 去 追 求 利 潤 外, 企 業 同 時 也 希 望 藉 由 建 立 及 有 效 執 行 系 統 化 的 CSR 架 構, 去 強 化 企 業 自 身 的 競 爭 能 力 全 球 化 已 經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趨 勢, 而 今 反 全 球 化 抗 爭 卻 又 不 斷 擴 大, 因 為 勞 動 力 原 料 市 場 人 才 與 群 聚 效 應 的 競 爭 優 勢 等 考 量, 國 家 與 企 業 自 然 也 都 必 須 尋 求 對 自 身 最 有 利 的 全 球 性 投 資 與 經 營 佈 局 覆 巢 之 下 無 完 卵, 古 今 中 外 共 識 皆 然 一 個 78% 是 窮 人 的 世 界, 是 壓 力, 是 威 脅, 也 是 關 鍵, 地 球 永 續 發 展 與 否 的 關 鍵 環 境 與 氣 候 變 遷 等 自 然 界 對 人 類 科 技 文 明 的 反 撲 愈 來 愈 嚴 重 等 問 題, 都 讓 我 們 必 須 深 沈 思 考 人 類 如 何 在 發 展 經 濟 與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的 同 時, 能 夠 建 立 一 個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環 境 體 制 與 市 場 如 果 貧 窮 是 問 題 的 核 心, 那 麼 減 貧 就 是 短 期 內 尋 求 世 界 和 平 與 繁 榮 的 要 務 儘 管 許 多 政 治 領 袖 振 臂 疾 呼, 籲 請 各 界 積 極 參 與 世 界 脫 貧 的 工 程, 然 這 麼 多 國 家 百 廢 待 舉 的 事 實, 的 確 是 人 類 有 史 以 來 最 艱 鉅 的 挑 戰 國 際 組 織 分 列 了 減 貧 與 脫 貧 的 基 礎 架 構 項 目, 並 積 極 尋 求 企 業 界 的 支 援 引 自 : 黃 正 忠, 21 世 紀 企 業 全 球 佈 局 的 通 行 證 -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22 期 P.22 13

3 二 社 會 問 題 的 糾 葛 與 企 業 角 色 的 定 位 前 期 WBCSD 於 其 網 站 中 分 析 論 及, 由 於 全 球 化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全 球 通 訊 無 遠 弗 屆, 這 個 現 象 使 得 世 界 產 生 快 速 的 變 化, 既 有 的 權 威 和 社 會 架 構 受 到 挑 戰, 因 此 不 確 定 感 及 恐 懼 疑 慮 在 舊 有 體 制 的 漏 洞 中 迅 速 竄 升 面 對 不 確 定 性, 人 們 開 始 抽 離 對 傳 統 機 制 的 信 任, 除 非 這 些 舊 有 事 物 能 證 明 其 值 得 信 賴 加 上 世 界 秩 序 大 幅 重 整, 驚 人 的 變 動 顯 然 造 成 極 大 的 困 惑 - 到 底 企 業 該 做 什 麼, 不 該 做 什 麼? 特 別 是 業 界 跟 政 府 之 間, 責 任 的 歸 屬 該 如 何 劃 分 呢? 這 些 問 題 至 今 仍 無 明 確 的 答 案, 必 須 依 其 政 治 文 化 和 歷 史 背 景 而 論 同 時, 隨 著 教 育 程 度 的 提 高 和 社 會 期 望 的 提 升, 人 們 也 定 下 更 高 的 標 準 企 業 面 對 快 速 多 變 的 社 會 要 求 與 批 判, 其 處 境 之 為 難 和 壓 力 之 繁 重, 實 在 無 時 不 有 且 與 日 俱 增, 謹 就 社 會 問 題 與 企 業 的 處 境 及 其 被 賦 予 的 角 色, 分 析 臚 述 如 下 : ( 一 ) 企 業 經 營 應 兼 顧 與 社 會 環 境 之 相 互 關 係 1. 企 業 與 社 會 相 互 依 存 : 企 業 生 存 於 社 會 之 中, 也 利 用 社 會 所 提 供 的 資 源 據 以 發 展 與 牟 利, 企 業 自 要 能 發 揮 功 能 及 力 求 貢 獻 社 會 ; 社 會 則 是 企 業 憑 以 獲 取 利 益 的 支 持 及 來 源, 企 業 與 社 會 之 間 有 著 相 互 依 存 而 不 可 分 離 的 關 係, 因 此 社 會 應 創 造 有 利 的 環 境 條 件, 提 供 企 業 經 營 發 展, 而 企 業 則 必 須 能 融 合 於 社 會, 並 隨 時 因 應 社 會 的 改 變 暨 符 合 社 會 的 期 待, 唯 有 如 此, 兩 者 才 能 夠 共 生 共 利, 共 榮 共 存 2. 企 業 要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以 獲 取 長 期 利 益 : 企 業 在 享 受 社 會 所 賦 予 生 存 發 展 的 機 會 與 獲 取 經 營 資 源 的 權 利 之 同 時, 乃 被 期 許 能 以 符 合 道 德 倫 理 與 規 範 的 行 動 從 事 營 運, 負 責 任 而 且 有 所 擔 當 地 回 報 社 會, 秉 持 這 樣 的 經 營 信 念 及 策 略, 無 異 是 當 今 企 業 生 存 與 永 續 發 展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根 本 要 素, 企 業 既 存 在 且 仰 賴 於 社 會, 其 生 存 與 發 展 自 當 來 自 於 社 會 的 接 納 肯 定 與 支 持 ; 企 業 的 基 本 職 責 乃 是 能 夠 造 福 股 東, 並 兼 顧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利 益, 依 學 者 專 家 之 看 法, 企 業 尤 其 是 要 從 長 期 利 益 著 眼, 以 求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因 此 14

4 企 業 必 須 與 社 會 融 合 相 處, 並 達 成 共 識, 才 能 避 免 落 差 及 衝 突, 進 而 獲 取 豐 厚 的 利 潤, 回 應 與 平 衡 股 東 並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需 求 與 利 益 17, 就 企 業 而 言, 這 就 稱 得 上 是 善 盡 其 社 會 責 任 3. 企 業 要 能 克 盡 社 會 責 任, 滿 足 各 方 的 需 求 : 企 業 就 必 須 對 社 會 責 任 的 內 涵 與 要 素 具 有 更 全 面 的 認 知 與 瞭 解, 很 多 企 業 聲 稱 要 試 著 負 起 對 社 會 的 責 任, 幾 經 努 力 與 行 動, 卻 終 究 未 能 獲 致 社 會 的 肯 定, 問 題 即 導 因 於 企 業 本 身 對 社 會 的 期 望 需 求 以 及 社 會 責 任 的 內 容 認 知 掌 握 不 足 ( 二 ) 企 業 招 致 社 會 責 任 問 題 的 批 判 與 困 境 長 期 以 來, 企 業 承 擔 的 社 會 責 任 隨 時 代 而 變 化, 且 重 要 性 日 漸 提 高, 而 討 論 CSR 議 題 的 驅 動 力, 通 常 來 自 企 業 界 以 外 的 力 量, 一 般 大 眾 認 為 企 業 漠 視 社 會 價 值 而 對 企 業 施 壓, 這 些 壓 力 顯 示 社 會 對 企 業 和 政 府 的 期 望 已 有 所 改 變, 人 們 對 於 CSR 的 探 究, 始 終 聚 焦 在 社 會 公 義 和 環 境 相 關 議 題 的 非 難 上, 不 論 這 些 指 控 有 無 根 據, 都 嚴 重 影 響 企 業 聲 譽, 也 已 導 致 不 良 後 果 舉 例 如 下 : 消 費 者 的 杯 葛 影 響 固 定 資 產, 如 農 地 及 建 築 無 法 吸 引 優 秀 員 工, 失 去 員 工 支 持 為 補 救 過 去 錯 誤, 造 成 額 外 支 出 管 理 階 層 的 注 意 力 被 移 轉 或 分 散, 無 法 全 心 致 力 核 心 活 動 增 加 營 運 上 限 制, 如 新 的 立 法 規 定 籌 措 資 金 及 投 保 困 難 企 業 發 展 過 程 ( 生 命 週 期 ) 困 難 重 重 ( 供 給 鏈 中 下 游 消 費 者, 上 游 廠 商 ) 企 業 應 兼 顧 股 東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利 益, 乃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派 之 論 述, 有 關 其 與 股 東 利 益 派 間 之 爭 議 及 論 戰, 容 於 本 章 貳 三 之 中 詳 加 介 紹 引 自 :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BCSD) 網 站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網 頁 : 新 時 事 議 題 - 大 眾 期 望 不 斷 昇 高 18 15

5 ( 三 ) 企 業 角 色 與 作 為 的 轉 換 1. 富 有 國 家 無 力 助 貧 :1992 年 聯 合 國 在 巴 西 里 約 舉 行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時, 希 望 富 有 國 家 能 援 助 貧 窮 國 家 的 對 外 官 方 開 發 援 助 基 金 (ODA) 為 GDP 的 0.7%, 但, 到 了 2002 年 10 年 過 去 了, 聯 合 國 在 南 非 約 翰 尼 斯 堡 舉 辦 世 界 永 續 發 展 高 峰 會, 檢 視 先 進 國 家 的 ODA 占 GDP 的 比 例, 發 現 實 行 的 結 果, 均 屬 偏 低 19, 而 且 以 各 國 的 經 濟 現 況, 要 達 到 0.7%GDP 的 目 標, 恐 怕 是 難 以 照 辦 2. 民 間 企 業 影 響 力 日 益 增 加 : 相 較 於 官 方 的 援 助, 民 間 企 業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直 接 投 資 (FDI), 反 而 成 了 南 方 國 家 的 希 望 全 球 100 大 經 濟 體 中, 就 有 51 大 為 跨 國 企 業 目 前 約 有 6.5 萬 家 的 跨 國 公 司, 在 全 球 設 立 了 85 萬 家 的 子 公 司, 這 些 企 業 透 過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生 產 市 場 與 技 術 發 展 的 全 球 佈 局, 成 為 影 響 地 球 未 來 的 主 要 推 手 一 旦 全 球 環 境 資 源 價 格 飆 漲 政 治 不 穩 定 性 昇 高 或 因 為 貧 富 不 均 反 全 球 化 抗 爭 所 產 生 的 投 資 風 險 增 高, 企 業 自 然 是 首 當 其 衝 3. 企 業 的 省 思 與 社 會 擔 當 : 所 以 當 企 業 在 面 對 企 業 是 問 題 的 一 部 分 的 事 實 時, 許 多 績 優 龍 頭 跨 國 企 業 紛 紛 帶 頭 省 思 如 何 讓 企 業 成 為 解 答 的 一 部 分 以 及 如 何 善 用 FDI 與 透 過 海 外 投 資 和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經 營, 來 營 造 一 個 更 具 有 人 性 的 全 球 化 的 問 題 當 人 們 把 各 種 經 濟 發 展 的 數 據 攤 開 來 時, 不 約 而 同 地 發 現, 可 以 對 企 業 的 角 色 賦 予 合 理 的 期 待, 因 此 也 促 使 CSR, 從 傳 統 的 慈 善 捐 助, 蛻 變 為 與 企 業 經 營 息 息 相 關, 甚 至 內 化 為 創 造 價 值 的 一 環 諸 如 美 國 僅 為 0.1% 日 本 約 0.23% 德 國 約 0.25%, 法 國 為 0.32%( 預 計 2007 年 後 達 0.5%,2012 年 後 達 0.7%) 20 同 註 16,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22 期 P.23 16

6 ( 四 ) 企 業 成 為 被 寄 予 厚 望 的 對 象 1. 早 期 階 段, 企 業 對 於 社 會 責 任 行 動 的 實 踐, 一 如 前 述, 完 全 是 出 自 於 企 業 主 的 強 烈 宗 教 信 仰 與 博 愛 精 神, 秉 持 著 取 之 於 社 會, 用 之 於 社 會 的 態 度, 自 發 性 地 去 從 事 慈 善 捐 助, 主 要 在 勞 動 者 弱 勢 團 體 及 社 區 居 民 的 福 祉 2. 現 今 所 謂 的 CSR, 則 除 了 同 樣 要 求 企 業 用 合 於 社 會 道 德 的 行 為 去 追 求 利 潤 外, 同 時 也 希 望 企 業 藉 由 自 發 性 而 且 內 部 化 的 作 為, 亦 即 是 以 建 立 及 有 效 執 行 系 統 化 的 CSR 架 構, 暨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社 會 責 任, 去 強 化 企 業 自 身 的 競 爭 能 力 3. 廣 義 而 言,CSR 既 然 是 指 企 業 用 合 於 社 會 道 德 的 行 為, 去 進 行 營 運, 並 追 求 利 潤, 貢 獻 社 會, 因 此, 特 別 要 求 企 業 的 營 運 行 動 除 了 必 須 對 股 東 負 其 責 任 外, 同 時 也 必 須 考 量 對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影 響 貳 CSR 的 意 義 與 內 涵 一 意 義 CSR 的 概 念 於 當 今 雖 已 廣 為 世 界 上 大 部 分 的 國 家 企 業 及 社 會 大 眾 所 接 受,CSR 也 正 是 近 二 十 年 來 西 方 社 會 對 企 業 要 求 的 一 股 重 要 力 量, 並 且 已 經 逐 漸 融 入 了 西 方 國 家 的 企 業 文 化 及 企 業 實 際 運 作 當 中 但 有 關 於 CSR 的 定 義, 至 今 卻 仍 是 眾 說 紛 紜, 未 有 定 論 其 中 有 認 為 CSR 是 指 企 業 應 秉 持 取 之 於 社 會, 用 之 於 社 會 的 態 度, 將 其 從 社 會 所 獲 取 的 利 益, 具 體 地 回 饋 給 社 會, 同 時 期 望 企 業 須 用 社 會 能 夠 接 受 的 方 式 履 行 其 應 負 的 責 任, 也 就 是 以 權 利 義 務 對 等 的 概 念, 賦 予 從 社 會 享 受 權 利 的 企 業, 對 於 社 會 亦 應 積 極 善 盡 其 應 盡 的 義 務 廣 義 來 說, CSR 是 指 企 業 要 用 合 於 社 會 道 德 的 方 式 及 行 為 進 行 營 運, 而 且 企 業 必 須 同 時 兼 顧 對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stakeholders) 以 及 對 股 東 (shareholders) 負 責 的 17

7 方 式 進 行 其 營 運 行 為 換 言 之,CSR 是 指 企 業 對 社 會 所 為 符 合 道 德 與 規 範, 且 能 為 社 會 所 接 受 的 行 為 遠 見 雜 誌 則 希 望 能 以 更 宏 觀 的 指 標, 推 動 企 業 成 長 與 社 會 進 步 的 雙 贏 互 動 CSR 這 個 理 念, 指 的 是 企 業 要 重 視 倫 理 與 品 德 股 東 權 益 勞 動 人 權 供 應 商 管 理 消 費 者 權 益 環 境 社 區 參 與 績 效 資 訊 披 露 及 對 利 害 相 關 人 的 責 任 等 這 些 項 目 在 遠 見 作 問 卷 調 查 時 納 入 三 個 層 面 來 評 比 : 社 會 績 效 環 境 績 效 財 務 績 效 因 此, 重 視 社 會 責 任 的 企 業, 未 必 是 營 收 最 高 或 獲 利 最 多 的 企 業 21 因 為 CSR 著 重 的 是 企 業 在 經 營 行 為 上 不 應 只 是 對 股 東, 而 且 還 須 對 其 所 有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負 其 責 任 關 於 CSR 的 定 義, 至 今 尚 無 廣 為 接 受 的 定 論 有 些 人 認 為 是 企 業 將 取 之 於 社 會 的 利 益, 具 體 地 回 饋 給 社 會, 亦 即 社 會 既 已 賦 予 企 業 權 利, 企 業 自 也 應 善 盡 其 對 社 會 的 義 務, 並 且 必 須 以 社 會 所 能 接 受 的 方 式 去 履 行 其 義 務 另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已 組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意 欲 提 供 有 關 CSR 的 指 導 原 則, 並 且 據 悉 ISO 未 來 在 應 用 上, 也 將 不 僅 僅 只 限 於 企 業 22 因 此, 正 當 在 CSR 領 域 中 的 這 股 潛 力 有 了 值 得 著 手 研 究 的 開 端, 並 接 著 計 畫 形 成 具 備 有 國 際 性 標 準 的 期 間,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發 現 這 個 名 詞 仍 無 一 個 特 有 且 正 式 的 定 義 儘 管 在 商 業 界 企 業 發 展 史 上 早 已 緣 起 CSR 這 個 觀 念, 但 是 就 其 於 未 來 將 提 出 的 CSR 標 準, 該 組 織 秘 書 長 亞 倫 布 萊 登 也 提 出 一 項 意 見, 如 同 著 重 於 社 會 責 任 標 準 的 發 展 上, 且 提 供 一 項 指 示,ISO 26000, 這 第 一 場 的 會 議 為 團 隊 形 成 重 要 第 一 階 段 的 現 場 ; 而 舉 行 之 後, 團 隊 執 行 便 可 迅 速 採 取 行 動 高 希 均,2005.6/ 台 灣 企 業 最 需 要 的 獎, 鼓 吹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 讓 台 灣 企 業 家 驕 傲 地 現 身 世 界 舞 台, 遠 見 雜 誌 網 站 22 ISO 係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刻 正 積 極 研 議 發 展 中 的 CSR 相 關 指 引 標 準, 預 定 於 2008 年 底 前 提 出, 本 文 將 於 後 續 內 容 中 介 紹 23 一 般 來 說,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還 是 預 估 何 種 特 殊 的 組 織 型 態 可 能 使 用 其 所 制 訂 的 標 準 或 其 他 可 履 行 的 規 則 結 果, 我 們 偏 好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可 能 的 社 會 責 任 履 行 規 則, 而 非 組 織 上 獨 特 的 標 準 工 作 小 組 的 副 議 長 卡 特 蕊 娜 說 到,( 有 關 ISO 在 這 個 領 域 上 更 多 活 動 資 訊, 詳 情 請 見 18

8 ( 一 ) 定 義 CSR 的 定 義 雖 然 經 過 多 次 國 內 外 許 多 的 機 構 會 議 或 論 壇 討 論, 卻 仍 然 難 有 定 論, 而 Z/Yen Limited 企 管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長 M. Mainelli 也 認 為, 國 際 間 對 CSR 的 定 義 莫 衷 一 是, 所 以 企 業 在 採 取 個 別 CSR 行 動 時 容 易 有 爭 議, 而 且 執 行 內 容 與 項 目 相 當 混 亂 在 這 樣 的 混 亂 中, 履 行 CSR 的 核 心 角 色 也 引 起 討 論, 要 求 不 單 只 有 企 業 ( 產 品 製 造 者 ), 甚 至 也 有 要 求 相 關 組 織 或 生 產 過 程 參 與 者 ( 進 口 經 銷 商 等 ) 必 須 負 起 責 任 24 對 於 CSR 雖 然 也 有 一 個 類 似 但 較 籠 統 的 定 義, 認 為 應 是 企 業 對 於 其 所 依 存 而 運 作 的 社 會, 負 有 法 律 和 社 會 的 義 務, 而 CSR 就 是 企 業 和 這 些 義 務 關 係 的 互 動, 以 及 如 何 履 行 這 些 義 務 但 這 似 乎 仍 僅 屬 於 部 分 人 士 的 看 法, 尚 未 見 普 遍 及 明 確, 所 以 也 僅 適 宜 參 考 罷 了 以 下 僅 就 三 個 國 際 組 織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歐 盟 及 社 會 責 任 組 織 (Business for Social 25 Responsibility,BRS) 對 CSR 所 作 的 定 義 加 以 介 紹 : 1.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ility Development) 所 作 的 定 義 :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BCSD) 曾 針 對 CSR 進 行 多 方 審 議, 並 訂 定 具 體 議 程, 期 能 領 導 及 協 助 此 項 議 題 的 討 論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也 體 認 到 因 文 化 或 產 業 的 差 異, 在 實 際 應 用 上 會 有 所 不 同, 但 仍 鼓 勵 企 業 界 積 極 參 與 討 論 該 協 會 (WBCSD) 亦 曾 邀 集 60 個 企 業 界 及 非 企 業 界 的 意 見 團 體 (opinion formers), 在 一 次 國 際 會 議 中 就 此 眾 所 關 心 的 CSR 議 題 提 出 CSR 是 企 業 承 諾 持 續 遵 守 道 德 規 範, 為 經 濟 發 展 做 出 貢 獻, 並 且 改 善 員 工 及 其 家 庭 當 地 整 體 社 區 社 會 的 生 活 品 質 的 看 法 莫 冬 立, 追 求 典 範 :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評 等 系 統 的 發 展 與 應 用,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22 期 P.64 引 摘 自 責 任 與 利 潤,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P

9 鑑 於 過 去 企 業 責 任 僅 在 於 幫 助 股 東 們 獲 得 最 大 利 潤, 並 將 所 賺 取 的 營 利 回 饋 給 股 東 而 已, 而 現 今 企 業 責 任 則 業 已 由 利 己 轉 為 利 他, 因 此 世 界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WBCSD) 乃 將 CSR 定 義 為 : 一 種 企 業 為 求 得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共 同 與 員 工 家 庭 社 區 與 地 方 社 會 營 造 高 品 質 生 活 的 承 諾 2. 歐 盟 (European Union) 所 作 的 定 義 : 企 業 應 該 對 營 運 活 動 影 響 所 及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負 責, 除 了 對 經 濟 發 展 作 出 貢 獻, 也 要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員 工 家 庭 及 當 地 社 區 的 生 活 品 質 3. 社 會 責 任 組 織 (Business for Responsibility,BSR) 所 作 的 定 義 以 符 合 或 超 出 道 德 現 行 法 規 商 業 慣 例 或 大 眾 期 望 的 方 式 去 經 營 企 業 領 先 企 業 認 為 CSR 並 不 只 是 為 了 因 應 市 場 大 眾 需 求 及 商 業 利 益 而 衍 生 的 行 動, 而 是 可 以 整 合 至 企 業 營 運 活 動, 協 助 及 支 持 高 層 進 行 決 策 的 重 要 觀 念 ( 二 )CSR 與 企 業 的 社 會 影 響 性 1. 麥 可 波 特 (Michael Porter) 觀 點 : 全 球 相 當 知 名 且 具 影 響 力 的 管 理 學 大 師,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商 學 院 教 授 麥 可 波 特 (Michael Porter), 最 近 將 研 究 焦 點 放 在 CSR 上, 他 強 調 CSR 應 該 是 公 司 的 核 心 營 運 策 略 之 一, 因 此, 今 天 每 一 位 企 業 執 行 長 已 經 瞭 解 到, 不 能 再 把 CSR 只 看 做 是 次 要 的 問 題, 而 是 企 業 營 運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分, 亦 即 整 個 社 會 已 經 越 來 越 意 識 到 社 會 責 任 的 重 要 性, 也 越 來 越 意 識 到 政 府 不 可 能 解 決 所 有 的 問 題, 所 以 就 開 始 要 求 企 業 也 必 須 擔 負 更 多 的 社 會 責 任 企 業 現 在 不 僅 是 要 回 饋 公 司 營 運 所 在 地 的 社 區, 也 要 注 意 供 應 商 聘 僱 員 工 兒 童 環 境 污 染, 能 源 等 各 項 議 題 過 去 企 業 做 決 策, 只 需 要 單 純 考 慮 經 濟 因 素, 現 在 則 必 須 把 以 上 所 有 因 素 全 部 考 慮 20

10 進 去 目 前 在 CSR 這 個 領 域 中, 大 家 討 論 的 焦 點 主 要 包 含 了 二 個 面 向, 一 個 是 企 業 必 須 要 回 應 社 會 的 期 望 與 需 求, 以 及 社 會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像 是 遵 守 法 律 減 輕 營 運 對 社 會 造 成 的 傷 害 等 ; 另 一 個 面 向, 則 是 企 業 必 須 要 有 主 動 貫 徹 社 會 責 任 的 策 略, 對 社 會 產 生 有 意 義 的 正 面 的 積 極 的 影 響 過 去 大 家 談 論 CSR 時, 只 講 到 企 業 的 聲 譽 形 象 等 公 共 關 係, 這 是 非 常 危 險 的, 真 正 的 CSR 應 該 是 企 業 對 社 會 的 正 面 影 響, 而 不 是 企 業 的 聲 譽 或 形 象 ; 至 於 企 業 的 社 會 影 響 力, 就 是 企 業 解 決 社 會 所 關 心 的 環 保 能 源 營 運 透 明 度 勞 工 待 遇 等 議 題 的 能 力, 或 企 業 對 這 些 領 域 帶 來 積 極 正 面 影 響 的 能 力, 就 是 企 業 的 社 會 影 響 力 能 發 揮 上 述 的 正 面 影 響 力 就 是 善 盡 其 社 會 責 任 的 企 業 卡 莉 菲 奧 莉 娜 (Carly Fiorina) 觀 點 : 前 惠 普 的 董 事 長 兼 執 行 長 卡 莉 菲 奧 莉 娜 (Carly Fiorina) 在 接 受 天 下 雜 誌 訪 問 時 表 示, 企 業 必 須 要 在 股 東 顧 客 員 工 與 社 會 的 要 求 之 間, 找 到 一 個 平 衡 點, 而 現 在 已 經 到 了 一 個 階 段, 可 以 讓 我 們 瞭 解 到 維 持 這 些 平 衡 的 必 要 性, 菲 奧 莉 娜 認 為,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員 工 社 區 顧 客 甚 至 股 東, 會 希 望 自 己 的 公 司 是 一 家 可 以 達 到 這 種 平 衡 的 好 公 司 她 在 回 答 有 關 企 業 在 社 會 中 到 案 扮 演 一 個 什 麼 樣 的 角 色 的 問 題 時, 表 示 企 業 的 角 色 已 經 從 可 以 為 社 會 及 世 界 帶 來 改 變 的 道 德 勸 說, 轉 變 為 企 業 應 該 帶 來 正 面 積 極 改 變 的 商 業 誘 因, 並 且 已 經 愈 來 愈 強 烈 並 且 指 出 全 球 GDP 規 模 最 大 的 前 一 百 名 經 濟 體 中, 有 五 十 個 是 企 業, 這 意 味 著 企 業 在 當 今 社 會 及 世 界 扮 演 著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此, 菲 奧 莉 娜 認 為, 企 業 如 果 要 有 長 期 的 發 展, 就 必 須 要 培 養 市 場 顧 客 與 員 工, 而 做 好 CSR, 會 對 這 些 事 帶 來 加 分, 所 以 企 業 為 社 會 創 造 正 面 26 整 理 自 ( 天 下 雜 誌 )367 期, 波 特 :CSR 關 鍵 在 正 面 影 響 力 專 訪 21

11 的 貢 獻, 不 僅 是 一 件 對 的 事, 也 是 一 件 聰 明 的 事, 因 為 這 也 是 企 業 本 身 利 益 的 所 在 27 ( 三 )CSR 引 發 的 爭 議 - 股 東 利 益 或 社 會 責 任 孰 較 優 先? 1. 爭 論 概 述 當 2006 年 12 月 揭 曉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是 由 孟 加 拉 Muhammand Yunus 以 及 Grameen 銀 行 獲 得, 有 關 Yunus 其 人 暨 其 所 創 辦 經 營 的 Grameen 銀 行, 並 非 以 營 利 賺 大 錢 為 目 的, 而 係 以 貸 款 予 窮 人, 藉 以 幫 助 他 們 脫 離 貧 困, 重 獲 人 性 尊 嚴 的 宗 旨 為 舉 世 所 讚 賞 之 餘, 似 乎 顛 覆 了 營 利 性 公 司 向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屬 性, 也 背 離 了 銀 行 業 的 傳 統 經 營 理 念 ; 究 實 而 言, 這 僅 是 企 業 營 運 作 為 上 的 一 個 特 例, 於 資 本 主 義 下 的 公 司 組 織 及 經 營 中, 固 屬 鮮 見, 但 是 在 公 司 經 營 目 的 性 的 論 述 與 爭 辯 上 可 謂 由 來 已 久 針 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企 業, 究 竟 其 經 營 者 應 是 為 何 人 的 利 益 而 經 營? 只 為 股 東 的 利 益? 還 為 社 會 的 公 益? 或 是 兼 顧 股 東 及 社 會 的 利 益? 就 此,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存 在 著 股 東 利 益 優 先 論 及 社 會 責 任 論 二 種 不 同 的 看 法, 前 者 主 張, 公 司 經 營 者 只 可 為 股 東 謀 取 最 大 的 利 益, 自 不 應 也 不 能 擅 自 使 用 公 司 資 源 於 社 會 性 目 的 的 實 現, 至 於 股 東 以 外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包 括 債 權 人 員 工 客 戶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以 及 社 會 整 體 的 利 益, 應 另 以 立 法 或 簽 訂 契 約 的 方 式 予 以 保 障, 故 董 事 會 乃 悉 數 由 股 東 選 任, 不 需 有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的 代 表, 且 董 事 會 只 對 股 東 負 責 ; 後 者 則 認 為, 公 司 經 營 者 不 僅 是 股 東 的 受 託 人, 不 能 只 為 股 東 的 利 益 而 經 營, 不 論 法 律 有 無 明 定, 於 公 司 內 部 決 策 過 程 中, 必 須 充 分 考 量 利 害 關 係 人 及 整 體 社 會 的 利 益, 期 以 實 現 企 業 的 社 會 目 的 整 理 自 ( 天 下 雜 誌 )367 期, 菲 奧 莉 娜 : 社 會 責 任 就 是 公 共 利 益 專 訪 28 引 自 : 賴 英 照, 工 商 時 報 企 業 倫 理 與 人 道 關 懷 專 文 22

12 2. 重 要 著 名 的 案 例 按 上 述 的 爭 議 中, 最 著 名 的 經 典 案 例 應 屬 福 特 汽 車 公 司 的 創 辦 人 亨 利 福 特 (Henry Ford, 掌 控 80% 股 權 ) 為 了 實 現 其 大 量 生 產 平 價 出 售 汽 車, 使 汽 車 成 為 平 民 交 通 工 具 的 目 標, 而 決 意 1916 年 只 發 放 120 萬 美 元 的 股 息, 其 餘 盈 餘 則 要 優 先 用 來 擴 建 廠 房, 增 加 汽 車 生 產, 而 遭 同 為 該 公 司 股 東 ( 持 股 10%) 的 道 奇 兄 弟 (John J. Dodge & Horace E. Dodge) 控 告 乙 案 29 ; 該 案 中 的 原 告 道 奇 兄 弟 認 為 謀 求 股 東 最 大 利 益 才 是 公 司 經 營 的 最 終 目 的, 所 以 要 求 應 再 增 發 1900 萬 美 元 的 特 別 股 息, 亨 利 福 特 未 肯, 道 奇 兄 弟 就 向 法 院 提 告 ; 最 後 至 1919 年 間, 該 案 經 密 西 根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道 奇 兄 弟 勝 訴 ; 判 決 書 中 所 述 公 司 設 立 的 目 的, 主 要 就 是 為 了 股 東 的 利 益 經 營 權 的 行 使, 必 須 以 達 成 此 項 目 的 為 依 歸, 如 何 實 現 此 項 目 的, 董 事 會 有 充 分 的 選 擇, 但 董 事 不 能 變 更 此 項 基 本 目 的, 不 能 為 追 求 其 他 目 的 而 減 少 股 東 利 益, 或 拒 絕 發 放 特 別 股 息 的 見 解, 認 定 其 董 事 會 決 定 不 發 放 特 別 股 息, 雖 是 為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降 低 汽 車 售 價, 具 有 社 會 公 益 的 目 的, 但 仍 被 判 認 違 反 經 營 者 對 股 東 的 義 務 爭 議 的 焦 點 是 公 司 的 經 營 者, 有 沒 有 權 力, 犧 牲 股 東 的 利 益, 以 公 司 的 資 源 去 照 顧 員 工 及 社 會 大 眾 的 利 益? 判 決 所 認 定 的, 就 權 力 結 構 層 面 而 言, 顯 然 以 為 經 營 者 並 無 權 力 如 此 作 為, 至 於 善 待 員 工 消 費 者 等 謀 取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的 體 現, 則 是 從 社 會 目 的 性 出 發, 係 屬 於 責 任 層 面 的 問 題, 應 非 經 營 者 決 策 上 的 當 然 選 項 3. 爭 辯 與 折 衷 上 述 亨 利 福 特 與 道 奇 兄 弟 的 官 司 判 決, 逼 使 福 特 先 生 只 好 照 發 1900 萬 美 元 的 特 別 股 息, 並 在 判 決 後 五 個 月 由 其 家 族 取 得 全 部 股 權, 紛 爭 看 似 落 幕, 但 實 際 上, 系 爭 的 核 心 問 題 經 營 29 引 自 : 賴 英 照, 經 濟 日 報 雙 面 門 神 雅 努 思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之 一 專 文 23

13 者 為 誰 而 經 營 的 爭 論 自 此 而 起 30, 尤 其 是 從 1930 年 代 開 始, 更 一 直 是 美 國 學 術 界 與 學 術 界 熱 烈 爭 辯 的 焦 點 ; 在 這 場 綿 延 數 十 年 的 漫 長 爭 論 中, 最 主 要 的 一 個 基 本 議 題, 就 在 於 公 司 的 經 營 者 應 該 奉 行 股 東 利 益 優 先 (shareholder primacy) 的 規 則, 為 股 東 最 大 利 益 而 經 營? 抑 或 應 該 在 法 令 義 務 之 外, 以 公 司 資 源 照 顧 員 工 等 利 害 關 係 人 及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其 各 自 的 主 張 與 論 點 如 下 : (1) 主 張 係 為 股 東 而 經 營 的 一 方, 以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的 柏 雷 教 授 (Prof.Adolf A. Berle,Jr.) 為 代 表, 主 張 經 營 者 乃 受 股 東 的 託 付, 應 善 盡 其 受 託 人 (trustee) 的 義 務, 自 當 為 股 東 的 利 益 而 經 營, 經 營 者 的 權 力, 都 應 該 為 股 東 的 利 益 而 行 使, 處 理 公 司 業 務, 斷 不 能 背 離 股 東 的 利 益, 因 此, 經 營 者 使 用 公 司 資 源 執 行 社 會 任 務, 如 果 缺 乏 法 律 的 節 制, 即 使 用 意 良 善, 也 會 發 生 偏 離, 無 法 真 正 達 成 目 的, 在 未 建 立 合 理 可 行 的 規 範 以 前, 經 營 者 只 對 股 東 負 責, 才 是 最 好 的 方 法 (2) 另 一 方 則 主 張 經 營 者 決 非 只 是 股 東 的 受 託 人, 更 非 只 能 為 股 東 的 利 益 而 經 營, 其 主 要 以 哈 佛 大 學 的 杜 德 教 授 ((Prof. Edwin Merric Dodd) 為 代 表, 杜 德 指 出,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的 意 義, 如 果 是 經 營 者 把 目 光 放 遠, 以 短 期 的 犧 牲 換 取 長 期 的 利 益, 那 麼 對 於 經 營 者 為 股 東 的 利 益 而 經 營 的 原 則 並 未 違 背 ; 又 考 量 大 企 業 的 經 營 者 對 員 工 與 消 費 者 有 著 極 大 的 影 響 力, 有 影 響 力 的 人 自 應 以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行 使 權 力, 並 且 對 被 影 響 的 人 負 其 責 任 ; 尤 其 甚 者, 股 東 與 公 司 只 是 投 資 的 關 係, 而 員 工 與 公 司 的 成 敗 卻 是 休 戚 與 共, 利 害 攸 關, 經 營 者 自 不 能 漠 視 員 工 的 權 益, 因 此, 經 營 者 與 其 只 為 投 資 人 的 利 益 經 營, 不 如 以 各 方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保 衛 者 自 居, 更 能 發 揮 其 影 響 力, 並 30 引 自 : 賴 英 照, 經 濟 日 報 為 誰 辛 苦 為 誰 忙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之 二 專 文 24

14 明 白 指 出, 社 會 大 眾 愈 來 愈 認 為 公 司 是 社 會 的 經 濟 機 構, 除 了 為 股 東 賺 錢, 還 應 該 提 供 社 會 服 務 (3) 到 1950 年 代 中 期, 公 司 應 負 社 會 責 任 的 觀 點, 已 經 成 為 美 國 社 會 的 主 流 意 見, 曾 經 強 烈 主 張 股 東 利 益 優 先 的 柏 德 教 授, 在 其 1954 年 出 版 的 二 十 世 紀 資 本 革 命 家 之 中, 也 已 坦 白 承 認, 公 司 經 營 者 應 該 對 社 會 全 體, 而 不 僅 僅 是 對 股 東 負 責 許 多 大 企 業 的 經 營 者 也 紛 紛 響 應 這 項 主 張 嗣 後 雖 然 仍 有 以 傅 立 曼 教 授 (Prof. Milton Friedman, ) 為 首 的 許 多 學 者 強 力 主 張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就 是 增 加 自 己 的 利 潤 之 股 東 優 先 理 論, 不 但 與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派 分 庭 抗 禮, 甚 或 曾 有 凌 駕 之 趨 勢 31 但 是 公 司 應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的 觀 點, 應 已 成 為 舉 世 公 認 的 核 心 價 值 究 實 而 言, 公 司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是 否 必 然 損 及 股 東 的 利 益? 從 長 遠 的 觀 點 來 看, 即 未 必 如 此, 無 論 是 學 者 或 是 企 業 的 負 責 人, 許 多 人 都 相 信, 重 視 員 工 權 益, 創 造 更 好 的 的 工 作 環 境, 有 助 於 吸 引 人 才 ; 重 視 消 費 者 及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可 以 改 善 及 提 升 公 司 的 形 象, 增 加 品 牌 價 值, 對 公 司 的 發 展 反 而 有 利 綜 觀 兩 派 雙 方 的 論 述 與 爭 辯, 其 觀 點 已 經 越 來 越 趨 向 折 衷, 因 為 公 司 的 經 營 固 仍 應 以 回 饋 股 東 利 益 為 先, 但 經 營 者 應 兼 顧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利 益, 亦 已 是 公 司 經 營 者 無 可 推 卸 而 且 應 當 積 極 圖 謀 的 任 務 及 職 責 (4) 就 企 業 經 理 人 對 社 會 是 否 應 負 社 會 責 任, 在 最 初 是 抱 著 否 定 的 態 度, 近 幾 年 才 能 逐 漸 接 受 此 觀 念 綜 觀 美 國 歷 年 來 的 發 展, 無 論 是 企 業 經 理 人 或 法 院 實 務 上, 對 於 負 社 會 責 任 所 持 態 度 的 轉 變, 應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32 : 31 引 自 : 賴 英 照, 經 濟 日 報 股 東 優 先 理 論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之 三 專 文 32 參 照 : 陳 光 榮,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與 倫 理 25

15 A. 第 一 階 段 : 在 1930 年 代 之 前, 其 所 強 調 的 信 條 是, 企 業 經 理 人 的 唯 一 目 標 是 替 企 業 賺 取 最 大 利 潤, 經 濟 學 家 傅 立 曼 (Milton,Friedman) 認 為 企 業 的 經 理 人 是 代 表 企 業 股 東 執 行 業 務, 若 利 用 企 業 資 源 從 事 非 創 造 利 潤 的 活 動 是 不 合 法 的 此 論 點 曾 有 一 段 很 長 的 時 間 受 到 企 業 經 理 人 及 法 院 的 支 持 例 如 : 在 1919 年, 美 國 密 西 根 法 院 宣 稱 企 業 機 構 營 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替 股 東 賺 取 利 潤 B. 第 二 階 段 : 從 1930 年 代 至 1960 年 代 早 期 止, 此 階 段 強 調 企 業 經 理 人 的 責 任 不 只 是 賺 取 最 大 利 潤, 而 且 必 須 要 在 顧 客 員 工 供 應 商 債 權 人 及 社 區 之 間 的 爭 議 中 維 持 一 個 公 正 的 平 衡 點 此 階 段, 企 業 經 理 人 及 學 者 對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觀 念 開 始 轉 變, 首 先 改 變 的 是 企 業 縮 短 員 工 的 工 作 時 數, 及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事 實 上 這 早 期 企 業 對 社 會 責 任 的 改 變, 是 工 會 興 起 的 結 果, 工 會 促 使 企 業 開 始 思 考 有 關 賺 取 利 潤 以 外 的 社 會 責 任 1935 年 美 國 國 會 曾 修 法, 允 許 企 業 機 構 以 5% 的 盈 餘, 捐 獻 為 免 稅 額 度 來 承 認 公 司 的 社 會 責 任 在 1953 年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裁 定 A.P.Smith 公 司 可 捐 款 予 普 林 斯 頓 大 學, 而 不 必 受 股 東 的 告 訴 C. 第 三 階 段 : 為 1960 年 代 以 後, 企 業 經 理 人 多 主 張 企 業 組 織 應 該 參 與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回 饋 社 會 ( 四 ) 小 結 高 希 鈞 先 生 說 : 儘 管 我 一 直 是 傅 立 曼 (Milton Friedman) 教 授 的 仰 慕 者, 但 總 覺 得 他 的 兩 句 名 言 不 夠 周 延 : 企 業 家 最 大 及 唯 一 的 責 任, 就 是 賺 錢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是 幫 股 東 賺 錢 即 使 在 資 本 主 義 思 想 最 濃 厚 的 美 國, 這 樣 的 思 惟 也 會 受 到 自 由 主 義 者 嚴 厲 的 批 評 在 儒 家 思 想 與 市 場 經 濟 兼 容 並 蓄 的 台 灣 社 會, 遠 見 雜 誌 要 鼓 吹 的 理 念 是 : 企 業 除 了 賺 錢, 還 是 要 善 盡 公 民 責 任, 以 及 分 擔 26

16 社 會 責 任 比 爾 蓋 茲 說 得 好 : 不 要 老 批 評 我 是 世 界 首 富, 也 要 能 欣 賞 我 的 大 量 捐 獻 CSR 到 目 前 為 止 固 然 仍 無 一 個 廣 為 接 受 的 共 識 性 定 義, 而 且 因 對 其 意 涵 見 解 之 差 異 所 引 發 的 爭 議 辯 論 也 未 見 稍 歇, 但 無 可 否 認 地,CSR 的 議 題 已 逐 漸 成 為 公 司 營 運 與 投 資 上 無 可 迴 避 的 主 要 議 題, 國 際 間 對 於 企 業 踐 履 其 社 會 責 任 的 要 求 也 日 趨 嚴 格 而 迫 切, 固 然 社 會 責 任 迄 今 仍 然 缺 乏 完 整 的 定 義, 但 唯 一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此 概 念 的 正 式 定 義 遲 早 一 定 會 界 定 出 來, 並 且 CSR 自 1990 年 代 以 來, 既 已 是 企 業 經 營 的 新 趨 勢, 所 以 企 業 自 不 應 因 定 義 尚 未 明 確, 而 心 存 觀 望 與 僥 倖, 更 不 可 以 此 做 為 其 逃 避 社 會 責 任 的 藉 口 而 企 業 營 運 實 務 上, 為 了 回 應 內 外 部 的 壓 力 與 期 待, 許 多 公 司 在 定 義 不 明, 範 疇 未 明 確 的 情 況 下, 仍 得 掌 握 國 際 發 展 的 進 程, 從 本 身 的 認 知 出 發, 逐 步 發 展 出 公 司 的 CSR 實 務, 顯 見 界 定 確 切 的 定 義 雖 仍 必 要, 但 如 何 在 儘 可 能 掌 握 CSR 認 知 的 前 提 下, 迅 速 而 具 體 地 建 置 及 落 實 相 關 機 制, 乃 是 當 今 企 業 至 為 重 要 的 發 展 策 略 與 課 題 ; 另 外, 也 由 於 國 際 間 各 個 國 際 機 構 與 部 分 產 業 組 織 正 持 續 不 斷 地 針 對 CSR 研 討 與 發 展 出 相 關 強 化 原 則 因 應 策 略 及 具 體 作 為 等 方 案, 因 此 不 管 是 被 直 接 要 求 或 間 接 被 影 響, 許 多 的 企 業 實 際 上 已 經 逐 漸 感 受 到 這 些 CSR 相 關 的 發 展 與 壓 力, 則 為 不 爭 的 事 實, 值 得 深 思 二 主 要 面 向 ( 一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所 揭 示 的 面 向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共 有 10 項 指 導 原 則, 其 中 指 導 原 則 2. 一 般 政 策 (General Policies) 之 中 所 定 企 業 應 促 成 經 濟 社 會 及 環 境 進 步 以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鼓 勵 企 業 夥 伴, 包 括 供 應 商, 符 合 指 導 綱 領 的 公 司 行 為 原 則, 暨 在 該 指 導 綱 領 之 前 言 -10 中 明 定 遵 行 指 導 綱 領 的 各 國 政 府 的 共 同 目 標 即 在 鼓 勵 多 國 企 業 致 力 於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發 展 之 進 步, 以 及 減 少 不 同 業 務 所 產 27

17 生 的 困 難, 在 在 提 及 跨 國 企 業 所 應 致 力 與 促 成 其 涉 足 經 營 當 地 進 步 之 目 標 乃 為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等 三 個 層 面 ; 而 指 導 綱 領 之 內 容 也 絕 大 部 分 都 針 對 該 等 層 面 事 項, 訂 定 相 關 指 導 原 則 與 要 領, 故 指 導 綱 領 就 跨 國 企 業 的 CSR 指 涉 者, 自 顯 然 是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等 三 個 面 向 ( 二 )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協 會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 界 定 之 面 向 33 GRI 協 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希 望 企 業 或 組 織 可 以 自 發 性 的 申 報 其 產 品 或 活 動 之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同 時 可 以 幫 助 企 業 檢 視 其 在 社 會 環 境 及 經 濟 三 方 面 的 表 現, 以 創 造 出 更 高 的 附 加 價 值 近 年 來, 企 業 非 財 務 面 的 績 效 報 告 書 在 國 際 上 有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的 快 速 興 起 早 先 從 企 業 環 境 報 告 書 開 始 發 展, 之 後 有 一 些 公 司 發 行 社 會 績 效 報 告 書, 最 近 的 發 展 則 有 把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整 合 為 一 的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因 此 就 GRI 協 會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的 內 容 以 觀,CSR 或 永 續 發 展 均 係 以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等 三 個 為 其 主 要 的 面 向 該 協 會 將 CSR 所 劃 分 的 經 濟 面 環 境 面 社 會 面 等 三 個 構 面, 其 概 念 分 別 為 : 1. 經 濟 面 : 代 表 直 接 的 經 濟 衝 擊,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包 括 股 東 顧 客 供 應 商 員 工 資 金 贊 助 者 2. 環 境 面 : 代 表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其 影 響 層 面 包 括 原 料 能 源 水 生 物 多 樣 化 氣 體 水 廢 物 的 排 放 等 3. 社 會 面 : 代 表 對 所 在 社 會 的 責 任 考 量, 重 點 包 括 勞 工 人 權 社 會 等 議 題 33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推 動 計 畫 (GRI) 是 一 個 長 期 性 的 國 際 共 同 合 作 計 畫, 同 時 藉 由 環 境 專 家 及 多 方 利 害 相 關 者 的 參 與, 成 功 的 整 合 了 現 有 的 相 關 規 範, 並 訂 定 出 一 套 全 球 認 可 的 永 續 性 報 告 綱 領 架 構 數 以 百 計 的 跨 國 公 司 都 已 逐 步 採 用 GRI 所 擬 定 之 彈 性 綱 領 來 製 作 企 業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GRI 於 2002 年 9 月 在 荷 蘭 阿 姆 斯 特 丹 正 式 成 立 永 久 性 組 織, 並 正 名 為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協 會 28

18 ( 三 )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所 結 論 出 的 面 向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認 為 CSR 是 永 續 發 展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乃 從 CSR 與 永 續 發 展 關 係 的 角 度 結 論 出 CSR 的 面 向, 但 由 於 永 續 發 展 的 概 念 本 身 已 眾 說 紛 紜, 因 此 CSR 到 底 屬 於 永 續 發 展 的 哪 一 部 份, 仍 有 強 烈 爭 議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的 討 論 會 提 出 以 下 的 圖 表, 說 明 CSR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關 係, 有 助 於 釐 清 CSR 在 永 續 發 展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其 CSR 即 涵 蓋 了 金 融 ( 經 濟 ) 責 任 環 保 責 任 以 及 社 會 責 任 等 三 個 面 向 企 業 責 任 ( 永 續 發 展 ) 企 業 金 融 責 任 企 業 環 保 責 任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圖 二 CSR(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 的 責 任 面 向 資 料 來 源 :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網 站 ( 四 ) 責 任 投 資 原 則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 列 示 的 面 向 責 任 投 資 原 則 係 由 國 際 機 構 投 資 人 所 共 同 擬 定, 反 映 環 境 社 會 及 公 司 治 理 與 投 資 實 務 日 益 密 切 的 關 連 本 原 則 係 由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所 召 集 而 完 成 並 於 2006 年 4 月 27 日, 由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科 菲 安 南 Kofi A. Annan 與 代 表 管 理 資 產 超 過 2 兆 美 金 的 全 球 16 個 國 家 大 型 投 資 機 構, 在 美 國 紐 約 證 交 所 聯 合 發 表 了 責 任 投 資 原 則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PRI), 乃 將 環 境 社 會 與 公 29

19 司 治 理 等 所 謂 的 E.S.G. 納 入 投 資 決 策 過 程 之 中, 此 原 則 共 列 出 六 大 類 的 35 項 可 行 性 方 案, 供 機 構 投 資 人 作 為 投 資 參 考 準 則, 以 便 將 環 境 (Environmental) 社 會 (Social) 與 公 司 治 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等 永 續 性 議 題, 考 量 及 整 合 至 其 投 資 策 略 與 決 策 過 程 之 中 故 環 境 社 會 與 公 司 治 理 等 三 項 即 為 該 投 資 原 則 所 揭 櫫 與 著 重 的 面 向 ( 五 ) 依 台 灣 天 下 雜 誌 所 介 紹 與 刊 載 CSR 的 四 大 面 向 2007 年 3 月 14 日 出 刊 的 第 367 期 天 下 雜 誌, 即 係 以 領 先 者 的 策 略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為 報 導 的 主 題, 報 導 中 引 述 了 卸 任 以 後, 與 高 盛 投 資 銀 行 前 執 行 長 共 同 成 立 世 代 投 資 管 理 公 司 (Generat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以 結 合 社 會 責 任 與 投 資 研 究 的 美 國 前 副 總 統 高 爾 的 話, 高 爾 指 出 透 明 創 新 培 育 與 激 勵 員 工 投 資 社 區 有 效 運 用 能 源, 整 合 起 來, 就 是 企 業 持 續 創 造 價 值 的 能 力, 該 報 導 表 示, 這 就 是 企 業 公 民 四 大 面 向 很 好 的 說 明 同 篇 報 導 也 舉 出 高 盛 花 旗 摩 根 士 丹 利 等 成 立 專 門 研 究 團 隊, 暨 美 國 道 瓊 集 團 與 英 國 金 融 時 報 也 分 別 發 展 出 社 會 責 任 指 數, 且 歸 納 這 些 機 構 或 團 體 對 CSR 的 評 量, 即 包 含 為 公 司 治 理 企 業 對 員 工 的 承 諾 社 會 參 與 以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四 大 面 向 34, 並 就 該 等 面 向 簡 介 為 : 1. 公 司 治 理, 強 調 運 作 透 明, 才 能 對 員 工 與 股 東 負 責 2. 企 業 承 諾, 強 調 創 新 與 培 育 員 工, 不 斷 提 升 員 工 的 價 值, 才 能 提 供 消 費 者 有 益 的 服 務 3. 社 區 參 與, 就 是 以 人 力 物 力 知 識 技 能 投 入 社 區 4. 環 境 保 護, 強 調 有 目 標 有 方 法 地 使 用 與 節 約 能 源, 減 少 污 染 34 此 項 CSR 面 向 的 分 類, 究 實 而 言, 僅 是 把 原 本 歸 在 社 會 面 向 的 企 業 對 員 工 的 承 諾 以 及 對 於 社 區 的 參 與 投 入, 予 以 分 別 獨 立 歸 類 而 已, 基 本 上, 仍 應 屬 一 般 的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等 三 個 面 向 分 類 之 列 30

20 三 具 體 內 涵 CSR 的 具 體 內 涵 為 何, 至 關 重 大, 自 有 加 以 探 討 的 必 要, 現 試 加 探 討 CSR 的 具 體 內 涵 如 下 : ( 一 )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強 調 的 議 題 內 涵 : 公 司 核 心 價 值 從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BCSD) 工 作 小 組 中 特 別 突 顯 出 來 關 乎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的 議 題 : 1. 人 權 - 人 權 是 每 個 人 都 有 權 享 有 而 且 應 受 保 障 的 所 有 權 利, 這 種 權 利 的 內 涵 意 義 是 以 若 干 形 式 存 在 於 所 有 文 化 和 社 會, 也 就 是 對 待 所 有 男 人 女 人 小 孩 時 應 遵 守 的 基 本 原 則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將 這 種 權 利 奉 為 圭 臬, 聯 合 國 於 1948 年 正 式 通 過 宣 言 中 涵 蓋 了 兩 組 廣 泛 的 權 利 : 公 民 和 政 治 權, 社 會 和 文 化 權 2. 員 工 權 益 - 員 工 權 益 在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的 職 場 基 本 原 則 與 權 益 宣 言 (Declaration o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中 有 具 體 的 說 明 包 括 : 集 會 結 社 自 由 與 勞 資 雙 方 談 判 的 權 利 消 除 任 何 形 式 的 強 迫 勞 動 廢 除 所 有 童 工 消 除 雇 用 與 職 業 方 面 的 歧 視 3. 環 境 保 護 - 保 護 環 境 免 受 企 業 經 營 的 衝 擊 是 企 業 的 核 心 責 任 企 業 應 盡 的 法 律 責 任 依 地 區 或 國 家 而 有 所 不 同, 除 此 之 外, 尚 有 其 他 更 廣 的 責 任, 即 保 護 他 們 供 應 鏈 所 在 的 環 境 企 業 必 須 努 力 做 到 生 態 效 益 ( 以 少 生 多 ), 並 設 法 達 成 服 務 與 產 品 完 整 的 生 命 週 期 31

21 4. 社 區 參 與 社 區 議 題 包 含 的 活 動 範 圍 較 廣, 包 括 社 區 援 助 計 畫 資 助 教 育 方 面 的 需 要 扮 演 社 區 服 務 的 角 色 確 保 社 區 健 康 與 安 全 贊 助 活 動 使 員 工 成 為 社 區 的 義 工 與 捐 助 慈 善 事 業 5. 供 應 商 關 係 - 供 應 鏈 是 眾 多 不 同 性 質 公 司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一 般 說 來 都 很 複 雜 企 業 會 受 制 於 其 直 接 間 接 供 應 商 的 一 舉 一 動, 已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供 應 鏈 下 游 的 公 司 可 能 承 繼 上 游 公 司 不 當 行 為 之 後 果, 如 使 用 童 工 和 製 造 方 式 對 環 境 造 成 污 染 的 問 題 6. 監 督 ( 透 明 化 與 揭 露 ) - 企 業 應 就 其 業 務 財 務 組 織 治 理 及 其 他 社 會 與 環 境 等 等 資 訊 充 分 而 完 整 地 對 社 會 利 害 關 係 人 與 投 資 大 眾 公 開, 使 公 司 資 訊 更 加 透 明 化, 以 維 護 各 該 對 象 的 權 益, 並 利 於 相 關 機 關 與 機 構 的 監 督 管 理 7.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權 利 - 公 司 股 東 對 公 司 營 運 績 效 有 優 先 表 示 意 見 的 權 利, 這 點 無 庸 置 疑 ; 但 有 些 人 認 為 公 司 同 時 還 須 滿 足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要 求 -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範 圍 更 加 廣 泛, 除 了 公 司 股 東 之 外, 還 包 括 員 工 顧 客 消 費 者 供 應 商 社 區 與 國 會 議 員 這 些 利 害 關 係 人 皆 應 視 為 擁 有 影 響 力 和 權 利, 雖 然 和 股 東 的 權 益 不 同, 但 都 必 須 獲 得 尊 重 35 ( 二 ) 企 業 所 採 取 具 體 的 社 會 責 任 行 動 不 管 對 CSR 的 爭 論 如 何,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現 今 企 業 愈 來 愈 重 視 其 應 負 擔 的 社 會 責 任 社 會 責 任 的 分 類 有 很 多 種 方 法, 若 從 企 業 35 同 註 32, 引 Modic,Stanley J, "Movers and Shakers", Industry Week, January 18, 1988, pp.47ff. 32

22 經 營 運 作 的 層 面 而 言, 也 有 論 者 以 為 可 以 將 一 個 企 業 所 採 取 的 社 會 責 任 行 動 分 為 以 下 八 類 :(Modic,1988) 1. 在 製 造 產 品 上 的 責 任 : 製 造 安 全 可 信 賴 及 高 品 質 的 產 品 2. 在 行 銷 活 動 中 的 責 任 : 如 做 誠 實 的 廣 告 等 3. 員 工 的 教 育 訓 練 的 責 任 : 在 新 技 術 發 展 完 成 時, 以 對 員 工 的 再 訓 練 來 代 替 解 僱 員 工 4. 環 境 保 護 的 責 任 : 研 發 新 技 術 以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5. 良 好 的 員 工 關 係 與 福 利, 讓 員 工 有 工 作 滿 足 感 等 6. 提 供 平 等 僱 用 的 機 會 : 僱 用 員 工 時 沒 有 性 別 歧 視 或 種 族 歧 視 7. 員 工 之 安 全 與 健 康 : 如 提 供 員 工 舒 適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等 8. 慈 善 活 動 : 如 贊 助 教 育 藝 術 文 化 活 動, 或 弱 勢 族 群 社 區 發 展 計 畫 等 等 ( 三 依 受 益 人 之 不 同 以 區 分 CSR 之 具 體 內 涵 36 : 1. 內 部 受 益 人 : 包 括 顧 客 員 工 和 股 東, 這 些 是 和 企 業 有 立 即 利 害 關 係 的 人 (1) 對 顧 客 的 責 任 : 提 供 安 全 高 品 質 良 好 包 裝 及 性 能 好 的 產 品 對 顧 客 的 抱 怨 立 即 採 取 處 理 措 施, 提 供 完 整 而 正 確 的 產 品 資 訊, 或 誠 實 不 誇 大 的 產 品 廣 告 (2) 對 員 工 的 責 任 : 關 於 企 業 對 員 工 的 責 任, 法 律 上 有 許 多 相 關 的 規 定 如 工 作 時 數 最 低 薪 資 工 會 等 等, 目 的 是 在 保 障 員 工 的 基 本 人 權, 除 了 法 律 上 保 障 的 權 利 外, 現 代 企 業 亦 會 提 供 員 工 其 他 福 利, 如 退 休 金 醫 療 意 外 保 險 等 或 者 是 訓 練 36 同 註 32 33

23 教 育 補 助 生 涯 發 展 之 協 助 等, 這 些 都 是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延 伸 (3) 對 股 東 的 責 任 : 企 業 管 理 者 有 責 任, 將 企 業 利 用 資 源 的 情 形 與 結 果 完 全 公 開, 並 詳 實 地 告 知 股 東 企 業 股 東 的 基 本 權 利, 並 不 是 要 保 證 會 獲 得 利 潤, 而 是 保 證 能 獲 得 公 司 正 確 的 財 務 資 料, 以 決 定 其 是 否 繼 續 投 資 2. 外 部 受 益 人 : 外 部 受 益 人 可 分 為 二 類, 特 定 外 部 受 益 人 和 一 般 外 部 受 益 人 (1) 特 定 外 部 受 益 人 : 如 企 業 採 用 平 等 僱 用 原 則, 使 得 婦 女 殘 障 少 數 民 族 等 成 為 受 益 人, 雖 然 此 原 則 已 有 法 律 上 的 規 定, 但 是, 不 管 是 過 去 還 是 現 在, 歧 視 女 性 殘 障 少 數 民 族 等 弱 勢 族 群 者, 企 業 機 構 一 直 扮 演 著 主 要 的 角 色, 所 以 現 代 企 業 應 該 負 起 此 社 會 責 任, 以 彌 補 錯 誤 (2) 一 般 外 部 受 益 人 : 企 業 參 與 解 決 或 預 防 一 般 社 會 問 題 的 發 生, 常 被 認 為 是 最 實 際 的 社 會 責 任, 因 為 這 些 活 動 使 得 一 般 大 眾 都 受 益 例 如 : 保 護 環 境 活 動, 防 止 水 污 染 空 氣 污 染, 或 者 捐 贈 教 育 機 構 及 贊 助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等 參 CSR 的 目 標 與 使 命 : 一 財 務 的 績 效 :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創 造 股 東 價 值 ( 一 ) 企 業 對 於 社 會 的 最 大 價 值, 就 是 利 用 社 會 對 其 所 提 供 的 資 源 及 條 件, 去 創 造 利 益 回 饋 股 東, 進 而 尊 重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權 益 縱 使 如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派 所 強 調, 企 業 經 理 人 必 須 在 兼 顧 考 量 並 滿 足 更 多 34

24 人 的 個 別 需 求 下, 將 所 得 利 益 分 配 給 股 東, 但 無 可 諱 言 的, 從 事 企 業 活 動, 本 質 還 是 不 能 捨 棄 公 司 的 生 存 獲 利 及 對 股 東 的 交 待 37, 因 此 企 業 仍 應 以 為 股 東 創 造 利 益 與 價 值 為 主 要 的 經 營 目 標 因 此, 企 業, 尤 其 是 跨 國 企 業, 在 經 營 上 要 不 斷 尋 求 更 新 更 好 且 切 合 時 宜 的 管 理 模 式, 且 應 充 分 考 量 其 營 運 所 在 國 已 訂 定 的 政 策, 並 於 決 策 過 程 中 時 常 審 酌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stakeholders) 的 觀 點, 藉 以 釐 清 議 題 的 複 雜 度 與 優 先 順 序, 同 時 也 能 警 覺 企 業 在 享 受 社 會 所 賦 予 權 利, 支 取 資 源 營 運 業 務 獲 致 利 潤 之 時, 也 能 善 盡 其 對 社 會 環 境 應 盡 的 義 務 ( 二 ) 近 年 來, 鑑 於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及 美 國 安 隆 公 司 (Enron) 等 財 務 醜 聞 事 件 造 成 的 廣 泛 影 響, 公 司 治 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在 國 際 間 受 到 高 度 重 視,1999 年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更 提 出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38, 成 為 各 國 改 革 公 司 治 理 依 循 的 參 據 在 企 業 實 踐 社 會 責 任 的 過 程 中,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堪 稱 為 一 把 決 定 成 功 與 否 的 鎖 鑰 因 為 企 業 欲 達 成 經 營 的 目 標, 除 了 經 營 者 應 深 刻 體 認 外 在 社 會 環 境 的 複 雜 與 多 變, 要 與 時 俱 進 地 調 整 其 心 態 外, 更 應 建 立 良 好 而 有 效 的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並 落 實 執 行, 藉 由 尊 重 股 東 權 利, 鼓 勵 股 東 行 動 主 義, 發 揮 董 事 會 的 職 能, 力 求 公 司 資 訊 的 透 明 化, 以 達 到 公 司 治 理 意 欲 使 公 司 經 濟 價 值 達 到 最 大 化 之 目 標, 亦 即 追 求 股 東 債 權 人 員 工 及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間 報 酬 與 利 益 之 最 大 化 的 目 標 39 ( 三 )OECD 所 制 定 的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37 ( 天 下 雜 誌 )367 期, 天 下 企 業 top 50 報 導 中, 政 大 商 學 院 EMBA 非 營 利 事 業 管 理 組 召 集 人 黃 秉 德 採 訪 38 OECD 於 1998 年 4 月 27 日 至 28 日 召 開 部 長 級 會 議 時, 提 出 下 列 五 項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可 作 為 企 業 體 執 行 及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之 參 考 基 準 ; 於 2002 年 召 開 部 長 級 會 議 時, 要 求 於 2004 年 之 前 對 前 述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提 出 評 估 報 告, 經 過 一 年 多 廣 徵 眾 意 的 結 果,OECD 乃 於 2004 年 提 出 新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共 6 項, 詳 細 內 容 參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公 司 治 理 專 區 < 39 參 引 : 行 政 院 公 司 治 理 政 策 綱 領 暨 行 動 方 案 35

25 Enterprises) 闡 述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施 行 的 一 般 政 策 中, 即 揭 櫫 企 業 應 支 持 及 擁 護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並 開 發 及 運 用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 企 業 應 開 發 及 運 用 有 效 自 治 實 務 及 管 理 制 度, 以 培 養 企 業 與 其 營 運 所 在 社 會 間 之 信 賴 與 互 信 關 係 就 CSR 與 公 司 治 理 發 展 的 時 空 背 景 而 言, 兩 者 皆 觸 及 企 業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包 括 股 東 員 工 債 權 人 社 區 消 費 者 的 相 互 關 係 後 者 從 投 資 大 眾 權 益 出 發, 以 透 明 及 誠 信 精 神 涵 括 與 會 大 環 境 的 倫 理 行 為 ; 前 者 展 延 到 更 廣 闊 的 網 絡 形 式, 從 全 球 化 區 域 發 展 落 差 之 處 思 考, 希 冀 將 人 權 環 境 永 續 社 群 連 結 帶 進 企 業 的 責 任 領 域 40 二 社 會 的 績 效 : 參 與 社 會 關 懷, 創 造 正 面 貢 獻 ( 一 ) 誠 如 前 述 菲 奧 莉 娜 的 觀 點, 她 認 為 企 業 如 果 要 有 長 期 的 發 展, 就 必 須 要 培 養 市 場 顧 客 與 員 工, 而 做 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會 對 這 些 事 帶 來 加 分, 所 以 企 業 為 社 會 創 造 正 面 的 貢 獻, 不 僅 是 一 件 對 的 事, 也 是 一 件 聰 明 的 事, 因 為 這 也 是 企 業 本 身 利 益 的 所 在 固 然 企 業 要 善 盡 其 社 會 責 任 一 定 需 要 作 相 當 程 度 的 投 資, 並 且 在 短 期 內 不 易 有 所 回 收, 但 就 長 遠 來 看, 一 定 會 為 企 業 帶 來 利 益 的 41 這 應 該 就 是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派 所 認 定, 公 司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不 僅 未 必 會 損 及 股 東 的 利 益, 並 且 堅 信 從 長 遠 的 觀 點 而 言, 企 業 因 強 調 社 會 責 任 而 重 視 員 工 權 益, 創 造 更 好 的 的 工 作 環 境, 有 助 於 吸 引 人 才, 重 視 消 費 者 及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必 定 可 以 改 善 及 提 升 公 司 的 形 象, 增 加 品 牌 價 值, 對 公 司 的 發 展 反 而 有 利 因 此, 企 業 不 應 視 社 會 責 任 為 另 一 項 成 本, 相 反 地, 明 確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策 略, 因 為 可 藉 此 提 昇 企 業 正 面 形 象, 避 免 負 面 形 象, 如 此 一 來 反 而 成 本 自 然 降 低, 並 且 能 增 加 獲 利 此 外, 這 項 策 略 有 助 於 結 合 企 業 和 社 會 的 價 值, 並 能 因 此 發 掘 新 的 商 機 40 吳 佳 穗,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鎖 鑰 公 司 治 理, 證 券 櫃 檯 月 刊 116 期 P 同 註 27, 天 下 雜 誌 367 期 菲 奧 莉 娜 專 訪 36

26 ( 二 ) 案 例 : 全 球 最 大 的 交 換 式 電 源 供 應 器 台 達 電 子 於 2000 年 就 已 經 成 立 了 重 金 屬 分 析 實 驗 室, 開 始 導 入 無 鉛 製 程, 並 於 當 時 就 已 經 做 到 產 品 符 合 RoHS 指 令 的 要 求, 但 在 當 初 導 入 無 鉛 焊 錫 製 程 時, 台 達 電 子 公 司 內 部 也 曾 引 起 反 彈 的 聲 浪, 因 為 導 入 無 鉛 焊 錫 製 程, 使 得 產 品 單 價 變 高, 可 能 會 影 響 在 市 場 上 的 價 格 競 爭 力 ; 但 事 實 證 明, 台 達 電 子 的 無 鉛 製 程 反 而 讓 公 司 接 獲 更 多 的 國 外 客 戶 的 大 量 訂 單, 更 由 於 生 產 數 量 增 多, 也 分 擔 了 製 程 所 增 加 的 成 本, 所 以 也 因 而 產 生 更 大 的 盈 餘 另 外 更 由 於 該 公 司 實 施 綠 色 管 理 無 鉛 製 程 廢 棄 物 管 理 與 廢 物 的 再 利 用 等 措 施, 積 極 提 升 電 源 產 品 的 效 率, 發 展 節 能 產 品, 大 幅 提 高 客 戶 滿 意 度, 也 因 此 吸 引 了 於 2001 年 10 月 有 一 批 市 值 超 過 二 億 歐 元 的 PS2 遊 戲 機, 卻 因 被 測 出 含 鎘 過 高, 而 被 禁 售 暨 遭 處 高 額 罰 金 的 日 本 SONY 公 司 青 睞, 並 在 2002 年 成 為 SONY 公 司 的 第 一 個 獲 得 綠 色 夥 伴 (Green Partner) 認 證 的 海 外 供 應 商, 又 SONY 公 司 更 在 2005 年 5 月 23 日 頒 發 最 佳 品 質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供 應 商 獎 以 肯 定 台 達 電 的 傑 出 表 現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典 型 的 因 CSR 投 資 而 增 加 商 機 與 獲 利 的 案 例, 值 得 讚 許 42 ( 三 ) 按 CSR 的 主 要 意 涵, 原 本 就 是 在 謀 取 股 東 利 益 之 外, 亦 應 兼 顧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權 益, 此 所 以 有 人 直 截 了 當 地 認 為 CSR 就 是 公 共 利 益 的 道 理 所 在 ; 公 司 將 社 會 責 任 納 入 其 經 營 策 略 時, 絕 對 要 把 利 害 關 係 人 涵 蓋 在 內 倘 若 公 司 與 其 營 運 攸 關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缺 乏 意 見 交 流, 而 僅 僅 在 公 司 無 法 掌 控 的 社 會 壓 力 之 下, 試 圖 去 面 對 與 處 理, 最 後 往 往 也 只 能 在 關 鍵 點 上 被 迫 妥 協, 而 這 類 的 妥 協 可 能 暫 時 舒 緩 壓 力, 但 未 必 能 夠 解 決 並 改 善 公 司 與 其 所 在 社 會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因 此 企 業 顯 然 應 揚 棄 臨 時 應 付 的 心 態, 經 常 性 地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進 行 對 話, 且 著 力 於 利 害 關 係 人 權 益 的 尊 重 與 維 護, 並 如 Michael Porter 所 倡 導 將 CSR 納 為 公 司 的 核 心 營 運 策 略 之 一, 確 實 發 揮 他 所 闡 述 CSR 應 該 是 企 業 對 社 會 的 正 面 影 響 的 作 用, 也 唯 有 如 此, 才 42 張 順 傑, 優 良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管 理 系 統 台 達 電, 責 任 與 利 潤,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37

27 能 做 好 CSR, 為 社 會 創 造 正 面 的 貢 獻 三 環 境 的 績 效 : 環 境 的 保 護 與 永 續 性 ( 一 ) 全 球 因 為 工 業 進 步 所 產 生 的 環 境 污 染 及 破 壞, 已 經 到 達 了 不 可 忽 視 的 地 步, 包 含 人 為 引 起 的 碳 排 放 是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的 主 要 原 因 水 污 染 及 重 金 屬 污 染 也 造 成 了 水 資 源 危 機 可 供 農 業 使 用 之 用 地 愈 來 愈 少, 而 類 似 京 都 議 定 書 限 定 各 國 工 業 排 放 廢 氣 總 量 管 制 的 約 定 將 會 變 得 愈 來 愈 重 要, 尤 其 是 企 業 在 生 產 製 造 商 品 過 程 中 所 造 成 自 然 資 源 耗 用 與 環 境 污 染 的 最 大 來 源 之 一, 因 此 企 業 就 成 了 舉 世 追 究 環 境 危 害 責 任 時 被 追 究 責 任 的 主 要 對 象, 但 是 在 各 國 政 府 於 環 境 破 壞 後 補 救 之 舉 措 與 效 率 普 遍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企 業 似 乎 又 被 期 待 扮 演 改 善 與 維 護 環 境 的 救 星 角 色, 是 以, 企 業 究 應 如 何 藉 由 訂 立 完 備 的 環 境 保 護 的 政 策, 並 確 實 執 行, 以 落 實 對 環 境 的 尊 重 與 維 繫 地 球 的 永 續 性, 已 然 是 企 業 營 運 發 展 上 無 可 輕 忽 與 推 諉 的 責 任, 而 這 也 正 是 企 業 執 行 及 落 實 CSR 的 主 要 目 標 之 一 ( 二 ) 以 溫 室 效 應 所 引 發 的 全 球 抗 暖 化 議 題 為 例 : 2007 年 2 月 聯 合 國 跨 政 府 氣 候 變 遷 專 門 委 員 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 發 佈 第 四 份 氣 候 報 告, 明 確 指 出 全 球 氣 候 變 暖 已 是 毫 無 爭 議 的 事 實, 且 有 超 過 90% 的 可 能 是 由 人 類 活 動 所 導 致 的 ; 根 據 該 報 告 的 評 估, 溫 室 效 應 將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造 成 全 球 中 低 緯 度 地 區 的 水 資 源 及 耕 地 減 少 30%, 以 及 農 作 物 與 糧 食 大 量 減 產 43, 另 IPCC 的 報 告 特 別 提 到 光 是 被 動 地 適 應 ( 變 化 ) 並 不 足 以 應 付 氣 候 變 化 可 能 造 成 的 所 有 影 響, 特 別 是 絕 大 多 數 的 影 響 會 隨 時 間 的 推 移 而 更 增 強 因 此,IPCC 的 報 告 總 結 說,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影 響, 應 該 和 主 動 減 少 廢 氣 排 放 等 預 防 措 施 相 結 合 此 外 全 球 暖 化 所 造 成 的 海 水 升 溫, 可 能 增 加 熱 帶 43 英 國 氣 候 變 遷 研 究 中 心 Tyndall 預 估, 相 較 於 1990 年 的 產 量, 迄 至 2050 年 時 全 世 界 的 稻 米 玉 米 及 小 麥 將 分 別 減 產 6.7% 及 6.3% 5.7% 38

28 巨 大 風 災 的 強 度 與 次 數 44 而 上 述 造 成 溫 室 效 應 的 主 因 人 類 活 動, 絕 大 部 分 又 都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企 業 的 營 運 過 程 及 所 製 造 出 來 的 產 品 至 相 攸 關, 所 以 企 業 乃 被 指 責 為 造 成 全 球 暖 化 及 其 他 環 境 問 題 的 主 要 元 兇, 因 此, 企 業 對 於 環 境 保 護 的 議 題 似 乎 已 再 無 可 以 推 諉 與 拖 延 的 空 間 與 理 由, 亟 需 立 即 圖 謀 因 應, 於 其 經 營 策 略 與 活 動 中, 導 入 及 落 實 CSR 的 環 境 面 向 之 政 策 與 作 為, 並 於 其 自 身 子 公 司 及 供 應 商 的 所 有 採 購 研 發 及 產 銷 活 動 中 具 體 執 行 節 省 能 源, 減 少 廢 水 廢 棄 物 廢 氣 排 放, 降 低 污 染, 在 消 極 方 面, 可 以 避 免 因 成 為 環 境 的 破 壞 者 而 遭 受 抨 擊 與 處 罰, 積 極 方 面 則 更 可 贏 得 尊 重 與 肯 定, 進 而 提 升 公 司 的 形 象 第 二 節 CSR 的 倡 議 與 國 際 標 準 為 了 讓 企 業 能 善 盡 其 應 盡 的 社 會 責 任, 並 將 CSR 在 管 理 層 面 具 體 法, 各 類 相 關 的 規 範 及 標 準 也 一 一 發 展, 謹 將 能 獲 得 全 球 政 府 機 關 企 業 非 營 利 組 織 及 機 構 法 人 等 認 同, 並 可 說 是 由 多 方 利 害 關 係 人 參 與 且 在 該 領 域 廣 受 同 的 倡 議 與 國 45 際 標 準 列 示 如 下 : 壹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在 性 質 上 是 屬 於 一 符 合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的 自 發 性 商 業 行 為 及 標 準, 定 位 上 則 是 各 會 員 國 政 府 對 跨 國 企 業 進 行 營 運 活 動 的 建 議 事 項, 指 導 綱 領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希 望 跨 國 企 業 的 營 運 行 為 能 與 當 地 國 政 府 的 政 策 目 標 一 致, 即 藉 由 加 強 企 業 與 其 營 運 所 在 地 社 會 間 的 互 信 基 礎, 以 協 助 改 善 外 國 投 資 氣 候, 並 強 化 跨 國 企 業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貢 獻 指 導 綱 領 既 係 各 國 政 府 對 跨 國 企 業 營 運 行 為 的 共 同 建 議, 跨 國 企 業 除 應 遵 守 國 內 法 律 外, 亦 44 此 所 以 英 國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的 史 登 報 告 (Stern Review) 中, 作 者 前 世 界 銀 行 首 席 經 濟 學 家 史 登 (Stern) 明 確 表 示 : 我 們 未 來 數 十 年 的 行 為 將 在 本 (20) 世 紀 底 和 下 個 世 紀 初, 造 成 經 濟 和 社 會 活 動 的 巨 大 風 險, 這 樣 的 風 險 程 度, 甚 至 可 比 擬 20 世 紀 的 兩 次 大 戰 及 經 濟 蕭 條 45 引 自 台 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網 站 (dois@moea.gov.tw) 暨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網 站 (bcsd.roc@msa.hinet.net) 39

29 鼓 勵 自 願 地 採 用 該 綱 領 良 好 的 實 務 原 則 與 標 準, 運 用 於 全 球 之 營 運, 同 時 也 考 量 每 一 地 主 國 的 特 殊 情 況 OECD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共 有 10 項 指 導 原 則, 分 列 如 下 : 一 一 般 政 策 (General Policies) 企 業 應 促 成 經 濟 社 會 及 環 境 進 步 以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鼓 勵 企 業 夥 伴, 包 括 供 應 商, 符 合 指 導 綱 領 的 公 司 行 為 原 則 二 揭 露 (Disclosure) 企 業 應 定 期 公 開 具 可 信 度 的 資 訊, 揭 露 二 種 範 圍 的 資 訊 ; 第 一, 為 充 分 揭 露 公 司 重 要 事 項, 如 業 務 活 動 公 司 結 構 財 務 狀 況 及 公 司 治 理 情 形 ; 第 二, 將 非 財 務 績 效 資 訊 作 完 整 適 當 的 揭 露, 如 社 會 環 境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資 料 三 就 業 及 勞 資 關 係 (Empolyment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企 業 應 遵 守 勞 動 基 本 原 則 與 權 利, 即 結 社 自 由 及 集 體 協 商 權 消 除 童 工 消 除 各 種 形 式 的 強 迫 勞 動 或 強 制 勞 動 及 無 僱 傭 與 就 業 歧 視 四 環 境 (Environment) 適 當 保 護 環 境, 致 力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企 業 應 重 視 營 運 活 動 對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強 化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五 打 擊 賄 賂 (Combating Bribery) 企 業 應 致 力 消 弭 為 保 障 商 業 利 益 而 造 成 之 行 賄 或 受 賄 行 為, 遵 守 OECD 打 擊 賄 賂 外 國 公 務 人 員 公 約 六 消 費 者 權 益 (Consumer Interests) 企 業 應 尊 重 消 費 者 權 益, 確 保 提 供 安 全 與 品 質 優 先 之 商 品 及 服 務 七 科 技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在 不 損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經 濟 可 行 性 競 爭 等 前 提 下, 企 業 在 其 營 運 所 在 國 家 散 播 其 研 發 成 果 對 地 主 國 的 經 濟 發 展 與 科 技 創 新 能 力 有 所 貢 獻 八 競 爭 (Competition) 40

30 企 業 應 遵 守 競 爭 法 則, 避 免 違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與 態 度 九 稅 捐 (Taxation) 企 業 應 適 時 履 行 納 稅 義 務, 為 地 主 國 財 政 盡 一 份 心 力 貳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公 約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Convention,ILO) 46 一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自 1998 年 6 月 的 基 本 工 作 原 則 及 權 益 宣 言 通 過 後, 其 全 部 174 個 成 員 國, 無 論 是 否 有 簽 署 批 准, 皆 有 責 任 尊 重 推 廣 及 實 踐 核 心 公 約 內 的 原 則, 公 約 具 有 國 際 法 的 效 力, 並 對 締 約 國 具 約 束 力, 而 建 議 書 則 為 各 國 政 府 提 供 額 外 的 指 引 成 員 國 必 須 定 期 向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提 交 報 告, 說 明 其 執 行 公 約 的 情 況 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選 擇 了 8 個 重 要 公 約, 歸 納 成 為 所 謂 核 心 公 約 及 附 帶 建 議 書 包 括.. 1.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公 約 第 29 及 105 條 ; 建 議 書 第 35 條 ( 強 迫 勞 動 ) 2.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公 約 第 87 條 ( 結 社 自 由 ) 3.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公 約 第 98 條 ( 組 織 權 利 和 集 體 談 判 權 ) 4.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公 約 第 100 及 111 條 ; 建 議 書 第 90 及 111 條 ( 男 女 勞 工, 同 工 同 酬, 就 業 及 職 業 歧 視 ) 5.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公 約 第 138 條 ; 建 議 書 第 146 條 ( 最 低 年 齡 ) 參 聯 合 國 全 球 盟 約 (The UN Global Compact) 一 全 球 盟 約 (Global Compact) 47 主 要 是 讓 企 業 與 聯 合 國 機 構 勞 工 和 民 間 社 會 聯 合 起 來, 共 同 支 持 人 權 勞 工 和 環 境 領 域 中 的 九 項 普 遍 原 則 : 46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於 1919 年 正 式 成 立, 並 於 1946 年 成 為 聯 合 國 第 一 個 專 門 機 構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把 政 府 雇 主 和 工 會 集 合 在 一 起, 為 了 追 求 社 會 正 義 而 採 取 協 調 一 致 的 行 動 47 全 球 盟 約 (Global Compact), 由 聯 合 國 前 任 秘 書 長 安 南 (Kofi Annan) 於 1999 年 1 月 31 日 的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集 會 上, 向 全 球 各 地 的 企 業 領 袖 提 出 構 想, 試 圖 為 CSR 建 立 國 際 共 通 的 標 準, 並 結 合 民 間 和 官 方 的 力 量, 共 同 促 進 社 會 責 任 的 實 現 41

31 1. 人 權 - 企 業 應 在 其 影 響 力 範 圍 內 須 支 持 和 尊 重 國 際 人 權 企 業 應 保 證 不 與 那 些 踐 踏 人 權 者 同 流 合 污 2. 勞 工 - 企 業 界 應 支 持 結 社 自 由 及 切 實 承 諾 員 工 的 集 體 談 判 權 力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強 迫 和 強 制 勞 務 切 實 廢 除 童 工 現 象 消 除 就 業 和 職 業 方 面 的 歧 視 3. 環 境 - 企 業 應 支 持 及 採 用 預 防 性 的 方 法 來 因 應 環 境 挑 戰 採 取 主 動 行 動 及 負 責 任 的 做 法 鼓 勵 開 發 和 推 廣 不 損 害 環 境 的 技 術 二 目 前 已 有 50 多 國 家 約 700 多 家 企 業 簽 署 了 盟 約, 其 中 30% 是 中 小 企 業 全 球 盟 約 建 議 企 業 應 遵 循 下 列 9 項 原 則 : 1. 企 業 影 響 所 及 的 範 圍 內, 支 持 並 尊 重 國 際 人 權 2. 企 業 應 確 保 公 司 內 不 違 反 人 權 3. 保 障 勞 工 集 會 結 社 之 自 由, 並 有 效 承 認 集 體 談 判 的 權 力 4. 消 弭 所 有 型 式 之 強 迫 性 勞 動 5. 有 效 廢 除 童 工 6. 消 弭 雇 用 及 職 業 上 的 岐 視 7. 支 持 對 環 境 挑 戰 採 取 預 防 性 惜 施 8. 採 取 善 盡 更 多 的 企 業 環 境 責 任 之 做 法 9. 鼓 勵 研 發 及 擴 散 環 保 化 的 科 技 肆 環 保 標 章 與 國 際 環 境 管 理 標 準 ISO 一 ISO14000 系 列 乃 係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 應 聯 合 國 環 境 與 發 展 會 議 要 求 而 訂 定 的 規 範, 是 一 系 列 的 環 境 管 理 標 準, 包 括 環 境 管 理 體 系 環 境 審 核 生 命 周 期 分 析 等 國 際 環 境 管 理 領 域 内 的 許 多 焦 點 問 題, 旨 在 指 導 企 業 取 得 和 表 現 正 確 的 環 境 行 為 二 ISO14000 包 括 七 個 主 要 項 目 :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環 境 稽 核 環 保 標 章 - 環 境 訴 求 與 宣 告 環 境 績 效 評 估 生 命 週 期 評 析 詞 彙 與 定 義 產 品 標 準 之 環 境 考 量 面 指 引 用 以 指 導 及 鼓 勵 42

32 公 司 選 擇 低 環 保 原 料, 採 用 更 清 潔 的 生 產 技 術, 以 污 染 預 防 資 源 節 用 為 方 法 進 行 組 織 環 境 的 持 續 改 善, 以 維 護 環 境 品 質 並 達 成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伍 AA 1000 (Accountability 1000 Assurance Standard) 一 AA 1000 標 準 是 由 社 會 與 倫 理 擔 當 研 究 所 (Institute of Social and Ethical Accountability,AccountAbility) 48 所 公 佈 ; 它 的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策 劃 會 計 稽 核 與 報 告 嵌 進 (to embed) 以 及 利 害 相 關 者 承 諾 參 與 (stakeholder engagement) 之 五 個 步 驟 來 建 立 組 織 的 擔 當 標 準 二 社 會 與 倫 理 擔 當 研 究 所 公 布 的 AA 1000 標 準, 主 要 係 在 推 行 與 社 會 稽 核 會 計 與 報 告 之 相 關 計 畫 (initiatives) 之 基 礎, 尤 其 在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與 理 解 方 面, 該 標 準 導 引 這 些 推 行 計 畫, 讓 它 們 知 道 如 何 進 行 社 會 與 倫 理 會 計 稽 核 報 告 (SEAAR) 確 認 利 害 相 關 者 界 定 與 檢 討 價 值 與 利 害 相 關 者 確 認 議 題 設 定 SEAAR 的 活 動 以 及 確 認 指 標 由 於 AA 1000 是 種 標 準, 因 此 特 別 需 要 達 到 某 些 主 要 原 則 ( 包 容 性 完 整 性 有 形 規 則 性 ), 其 餘 的 原 則 是 品 質 保 證 易 接 近 可 比 較 可 靠 相 關 及 可 瞭 解 性 陸 聯 合 國 商 業 人 權 規 範 聯 合 國 1945 年 規 章 及 1948 的 全 球 人 權 宣 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列 出 幾 個 對 人 權 保 護 的 重 要 義 務, 然 而 認 知 到 公 司 的 力 量 早 已 成 為 經 濟 體 全 球 化 的 一 個 主 因, 而 提 倡 者 更 確 信 公 司 在 人 權 方 面 的 重 要 性 絕 不 低 於 其 他 的 因 素, 因 此, 希 望 能 將 國 際 人 權 規 範 帶 入 商 業 活 動 中, 其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行 動 即 為 在 2003 年 時 更 進 一 步 公 布 企 業 人 權 規 範 (The UN Human Rights Norms on Business), 就 跨 國 企 業 及 其 他 企 業 活 動 的 人 權 48 社 會 與 倫 理 擔 當 研 究 所 於 1999 年 成 立, 乃 非 營 利 及 專 業 組 織, 成 員 涵 括 企 業 / 產 業 協 會 / 公 會 非 政 府 組 織 (NGO) 學 術 團 體 及 企 業 諮 詢 組 織 43

33 規 範 以 下 謹 就 聯 合 國 商 業 人 權 規 範 內 部 的 實 質 條 款 說 明 如 下 : 一 反 歧 視 禁 止 歧 視 乃 為 人 權 保 護 中 基 本 原 則, 該 原 則 對 免 除 人 權 的 侵 害 與 增 進 人 權 的 保 護 皆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釋 例 商 業 活 動 被 要 求 不 可 就 無 關 工 作 方 面 有 任 何 歧 視 ( 例 如 : 種 族 性 別 語 言 宗 教 及 政 治 觀 點 ) 並 且 要 提 供 相 等 的 機 會 二 保 護 戰 爭 中 的 人 民 及 法 律 聯 合 國 商 業 人 權 規 範 明 確 的 表 示, 商 業 活 動 必 須 確 保 它 們 不 會 有 任 何 幫 助 侵 犯 人 權 的 行 為, 也 不 會 從 如 掠 奪 侵 害 人 權 的 犯 罪 屠 殺 凌 虐 對 勞 工 的 強 迫 人 質 掠 奪 及 其 他 任 何 違 反 人 權 法 規 範 等 戰 爭 犯 罪 中 獲 取 利 益 三 禁 止 安 全 人 員 的 濫 用 安 全 人 員 的 濫 用, 乃 係 一 長 期 且 重 複 忽 略 漠 視 國 內 與 國 際 的 人 權 規 範 標 準 的 侵 犯 人 權 行 為 這 方 面 包 括 但 不 僅 限 於 對 和 平 的 遊 行 及 罷 工 過 度 強 制 禁 止 須 對 安 全 人 員 作 足 夠 的 人 權 觀 念 訓 練, 並 且 將 保 護 人 權 的 義 務 納 入 契 約 當 中 四 保 護 勞 工 的 權 利 在 人 權 保 護 中 就 勞 工 的 權 利 而 言 公 司 是 最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聯 合 國 及 其 人 權 的 註 解 文 書 重 申 就 強 迫 勞 工 非 法 剝 削 童 工 的 禁 止 與 要 求 一 個 安 全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五 反 賄 賂 消 費 者 保 護 及 人 權 政 府 機 關 的 賄 賂 會 削 弱 原 本 應 用 於 人 權 保 護 的 資 源, 而 使 得 貧 窮 不 平 等 愈 漸 嚴 重 聯 合 國 商 業 人 權 規 範 再 度 強 調 國 際 上 就 反 賄 賂 的 標 準 規 範 聯 合 國 商 業 人 權 規 範 亦 再 次 確 認 符 合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及 其 標 準 而 應 有 的 公 平 且 誠 信 的 商 業 行 為 六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44

34 在 冷 戰 後, 國 際 人 權 宣 言 內 部 的 規 範 觀 念 被 更 詳 細 的 表 示 於 以 下 兩 個 條 約 : 國 際 公 民 權 及 政 治 權 協 定 及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協 定 除 保 障 人 類 生 活 的 基 本 需 求 ( 食 物 水 及 庇 護 ) 要 確 實 執 行 國 際 公 民 權 及 政 治 權 是 十 分 困 難 的 ( 例 如 : 言 論 自 由 公 平 審 判 及 選 舉 權 等 ) 然 而 實 施 國 際 公 民 權 及 政 治 權 通 常 是 解 決 歧 視 和 維 持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七 人 權 及 環 境 商 業 活 動 須 符 合 國 內 及 國 際 就 環 境 保 護 的 法 規 政 策 及 規 範 而 這 包 括 了 符 合 預 防 原 則 並 且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最 大 目 標 預 防 原 則 係 避 免 會 造 成 無 法 承 受 的 人 權 侵 害 及 環 境 風 險 的 行 為, 雖 然 可 能 會 與 公 司 企 業 的 經 營 策 略 有 所 衝 突 八 原 住 民 的 權 利 聯 合 國 商 業 人 權 規 範 中 就 原 住 民 的 保 障 措 施 定 有 許 多 條 款 包 括 對 禁 止 對 原 住 民 的 歧 視 及 尊 重 其 文 化 柒 全 球 蘇 利 文 原 則 (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 一 全 球 蘇 利 文 原 則 於 1977 年 建 立, 主 要 是 呼 籲 企 業 應 遵 從 法 律 及 負 責 任, 並 將 該 原 則 長 期 性 的 整 合 到 企 業 內 部 的 經 營 策 略 上, 包 括 了 公 司 政 策 程 序 訓 練 及 內 部 報 告 制 度, 並 承 諾 達 到 這 些 原 則, 以 便 促 進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和 諧 及 諒 解, 以 及 提 升 文 化 與 維 護 世 界 和 平 二 它 主 要 的 9 個 原 則 如 : 1. 維 護 全 球 人 權 ( 特 別 是 員 工 ) 社 區 團 體 商 業 夥 伴 ; 2. 員 工 均 有 平 等 機 會, 不 分 膚 色 種 族 性 別 年 齡 族 群 及 宗 教 信 仰 ; 不 可 剝 削 兒 童 生 理 懲 罰 凌 虐 女 性 強 迫 性 勞 役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虐 待 事 項 ; 3. 尊 重 員 工 結 社 的 意 願 ; 45

35 4. 除 了 基 本 需 求, 更 提 升 員 工 的 技 術 及 能 力, 提 高 他 們 的 社 會 及 經 濟 地 位 ; 5. 建 立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職 場, 維 護 人 體 健 康 及 環 境 保 護, 提 倡 永 續 發 展 ; 6. 提 倡 公 平 交 易 如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杜 絕 賄 金 ; 7. 參 與 政 府 及 社 區 活 動 以 提 升 這 些 社 區 的 生 活 品 質, 如 透 過 教 育 文 化 經 濟 及 社 會 活 動, 並 給 予 社 會 不 幸 人 士 訓 練 及 工 作 機 會 ; 8. 將 原 則 完 全 融 合 到 企 業 各 種 營 運 層 面 ; 9. 實 施 透 明 化, 並 向 外 提 供 資 訊 捌 社 會 擔 當 SA8000 系 列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一 1969 年, 美 國 成 立 的 國 際 社 會 擔 當 組 織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 其 前 身 乃 經 濟 優 先 鑑 定 機 關 (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 CEPAA), 是 推 動 CSR 的 創 始 者 之 一 它 的 目 標 是 提 供 正 確 性, 及 以 不 偏 不 倚 的 分 析 來 評 估 企 業 的 社 會 績 效, 進 而 推 廣 優 越 的 企 業 公 民 概 念 其 評 估 的 結 果, 多 為 投 資 者 及 顧 客 所 使 用, 乃 全 球 最 佳 的 顧 客 指 引 (Shopping for a Better World consumer guide) 嗣 後 CEPAA 結 合 了 各 公 會 代 表 人 權 與 兒 童 權 益 組 織 學 術 單 位 零 售 業 製 造 商 承 包 者 顧 問 公 司 會 計 及 認 證 機 構 等, 共 同 研 商 了 員 工 權 益 的 指 導 綱 領, 也 就 是 目 前 的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SA 8000) 二 SA 8000 標 準 包 括 8 大 方 面, 如 童 工 ( 禁 止 雇 用 失 學 之 童 工, 有 限 制 使 用 青 少 年 勞 工 ), 強 迫 勞 工 ( 禁 止 強 怕 性 的 勞 動 工 作 ), 安 全 與 衛 生 條 件 ( 工 作 環 境 之 安 全 衛 生 基 本 條 件 預 防 職 災 或 受 傷 所 需 設 施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訓 練 衛 浴 設 施 飲 用 水 供 應 ), 員 工 組 織 及 談 判 權 力 ( 員 工 自 由 參 加 工 會 工 會 代 表 有 權 與 雇 主 談 判 ), 歧 視 動 作 ( 嚴 禁 體 罰 / 騷 擾 禁 止 精 神 上 虐 待 及 言 語 侮 辱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 種 族 歧 視 / 宗 教 歧 視 禁 止 競 賽 式 工 作 獎 金 ), 工 作 時 數 ( 符 合 當 地 勞 動 法 規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不 可 高 於 60 小 時 非 強 迫 性 加 班 每 工 作 6 日 需 休 息 一 日 ), 工 作 報 酬 ( 符 合 46

36 法 規 規 定 滿 足 人 類 基 本 需 求 適 當 之 福 利 禁 止 懲 罰 性 之 扣 抵 費 用 ), 以 及 管 理 系 統 ( 可 公 開 之 政 策 承 諾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要 求 管 理 審 查 公 司 代 表 規 劃 並 執 行 管 制 措 施 供 應 商 管 制 矯 正 措 施 對 外 溝 通 確 認 各 項 規 定 之 符 合 性 紀 錄 ) 三 推 行 SA 8000 的 目 的, 主 要 有 六 點 : 改 善 員 工 的 工 作 環 境 ( 安 全 衛 生 人 性 化 ), 證 明 公 司 之 勞 工 條 件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尊 重 人 權 及 符 合 勞 基 法, 提 昇 客 戶 及 消 費 者 信 心, 國 際 知 名 公 司 要 求 ( 如 Avon, KPMG, Body Shop, Toys R Us, Reebok, Otto-Versand, Sainsbury s, Eileen Fisher Inc 等 ), 以 及 系 統 管 理 方 式 來 維 持 上 述 條 件 之 符 合 而 今, 來 自 52 個 國 家, 約 968 家 公 司 皆 取 得 SA 8000 認 證, 加 總 的 營 業 額 高 達 1,060 億 美 元 第 三 節 CSR 的 近 期 發 展 CSR 的 議 題 隨 著 經 濟 與 貿 易 日 趨 全 球 化 而 發 展 得 越 發 蓬 勃 及 快 速, 國 際 49 間 近 年 來 相 關 的 發 展 趨 勢 分 列 如 下 : 壹 國 際 間 有 關 CSR 的 綱 領 及 規 約 日 益 增 多 近 年 來,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際 性 機 構 及 區 域 性 組 織 針 對 CSR 制 定 了 相 關 的 綱 領 準 則 或 規 範, 例 如 上 述 的 聯 合 國 全 球 盟 約 (Global Compact), 發 展 迄 今 已 有 超 過 2000 家 企 業 簽 署 加 入 該 盟 約 又 如 歐 盟 於 2005 年 8 月 13 日 正 式 實 施 廢 電 機 電 子 設 備 指 令 (WEEE 指 令 ), 並 已 自 2006 年 7 月 起 執 行 關 於 在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中 禁 止 使 用 某 些 有 害 物 質 指 令 (ROHS 指 令 ) ; 各 行 各 業 也 都 陸 續 在 研 議 發 展 其 行 業 相 關 的 CSR 共 同 規 約 或 行 為 準 則 據 統 計 目 前 全 球 約 有 400 多 個 與 CSR 有 關 的 規 範 或 倡 議, 但 由 於 要 求 的 內 容 及 精 神 有 所 差 異, 也 因 此 可 能 造 成 企 業 及 外 部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混 淆 參 考 : 歐 嘉 瑞, 台 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工 安 環 保 報 導 第 29 期 50 張 順 傑, 企 業 無 法 逃 避 的 話 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責 任 與 利 潤 台 商 全 球 化 新 經 營 學,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47

37 貳 品 牌 商 因 應 壓 力 乃 紛 紛 要 求 供 應 商 一 起 擔 負 CSR 目 前 已 有 越 來 越 多 國 際 大 型 企 業 也 要 求 供 應 商 必 須 符 合 CSR 標 準, 例 如 NIKE 要 求 寶 成 工 業 成 立 CSR 部 門 主 要 是 由 於 許 多 反 全 球 化 的 國 際 性 團 體 經 常 針 對 國 際 知 名 的 品 牌 採 取 抵 制 的 行 動, 一 些 國 際 品 牌 大 廠 如 Nike 愛 迪 達 Sony 等 為 圖 因 應, 於 是 紛 紛 對 其 全 球 供 應 商 進 行 勞 動 條 件 環 保 等 項 目 作 定 期 性 查 核, 具 體 要 求 其 各 地 的 供 應 商 須 符 合 CSR 的 標 準 或 規 範, 並 以 此 作 為 供 應 商 獲 取 訂 單 的 要 件 參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簡 稱 ISO) 決 定 發 展 CSR 相 關 標 準 為 因 應 全 球 CSR 發 展 趨 勢,ISO 已 經 在 2004 年 6 月 決 議 發 展 一 套 CSR 的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期 望 最 多 花 三 年 的 時 間 就 能 使 這 項 標 準 發 展 成 熟 目 的 在 以 簡 淺 文 字 擬 出 適 合 各 組 織 應 用 的 社 會 責 任 導 引 標 準 (Guidance standard), 而 非 可 供 驗 證 的 標 準 51 工 作 小 組 所 召 開 的 會 議 由 43 個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會 員 國 ( 包 含 21 個 開 發 中 國 家 ) 加 上 24 個 擁 有 聯 絡 身 份 的 機 構 所 參 與, 總 計 225 位 專 家 代 理 出 席 他 們 連 同 來 自 國 際 性 組 織 的 觀 察 員, 合 計 有 超 過 300 位 代 表 ISO 的 草 擬 案 並 非 採 取 由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的 會 員 組 織 派 出 的 代 表 團, 用 全 國 一 致 的 意 見 的 方 式 來 實 行 行 動, 反 而 是 引 用 工 作 小 組 的 社 會 責 任 方 法, 允 許 參 與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的 會 員 組 織 們 提 出 最 多 六 位 專 家, 分 別 代 表 著 不 同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團 體 : 產 業 政 府 勞 工 消 費 者 非 政 府 組 織 和 其 他 團 體 根 據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所 有 對 社 會 責 任 抱 持 著 認 真 態 度 的 組 織, 打 算 以 此 方 法 來 大 量 提 升 其 投 入 量 51 該 組 織 網 CSR 網 頁 刊 載 ( ISO,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has decided to launch the develop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providing guideline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SR).The guidance standard will be published in 2008 as ISO and be voluntary to use. It will not include requirements and will thus not be a certification standard... Our work will aim to encourage voluntary commitment to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will lead to common guidance on concepts, definitions and methods of evaluation.)< 48

38 肆 CSR 課 程 受 到 商 管 學 院 之 重 視 在 最 近 一 次 由 歐 洲 社 會 商 業 學 會 英 國 諾 汀 翰 大 學 及 歐 洲 管 理 發 展 基 金 會 (European Foundation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簡 稱 EFMD) 所 共 同 進 行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英 國 有 15% 的 大 學 開 設 了 以 CSR 為 導 向 的 MBA 課 程,36% 的 大 學 提 供 CSR 選 修 課 在 南 歐, 有 36% 的 MBA 課 程 中 包 含 了 CSR 選 修 课 此 外, 北 歐 有 41% 的 大 學 開 始 以 非 必 修 課 的 形 式 在 高 階 主 管 課 程 中 新 增 CSR 科 目 伍 CSR 及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取 代 環 境 報 告 書 成 為 報 告 書 主 流 目 前 國 際 間 實 務 上, 雖 仍 然 以 環 境 報 告 書 數 量 居 全 球 之 冠, 但 是 以 涵 蓋 經 濟 社 會 與 環 境 三 個 層 面 資 訊 的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則 已 逐 漸 發 展 為 國 際 上 報 告 書 綱 領 的 主 流, 也 是 大 公 司 編 製 報 告 書 的 目 標, 其 發 展 與 現 況 敘 述 如 下 : ( 一 ) GRI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的 發 展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推 動 計 畫 (GRI) 是 一 個 長 期 性 的 國 際 共 同 合 作 計 畫, 同 時 藉 由 環 境 專 家 及 多 方 利 害 相 關 者 的 參 與, 成 功 的 整 合 了 現 有 的 相 關 規 範, 並 訂 定 出 一 套 全 球 認 可 的 永 續 性 報 告 綱 領 架 構 ) 數 以 百 計 的 跨 國 公 司 都 已 逐 步 採 用 GRI 所 擬 定 之 彈 性 綱 領 來 製 作 企 業 永 續 性 報 告 書,GRI 協 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希 望 企 業 或 組 織 可 以 自 發 性 的 申 報 其 產 品 或 活 動 之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同 時 可 以 幫 助 企 業 檢 視 其 在 社 會 環 境 及 經 濟 三 方 面 的 表 現, 以 創 造 出 更 高 的 附 加 價 值 GRI 協 會 與 其 它 組 織 最 大 的 差 別, 在 於 它 是 由 多 方 利 害 相 關 人 所 共 同 建 構 的 透 明 化 程 序, 而 這 也 是 為 什 麼 它 比 較 具 有 可 信 度 及 合 理 性 的 原 因 52 近 年 來 有 許 多 的 企 業 為 了 因 應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企 業 的 社 會 績 效 及 環 境 績 效 的 要 求, 以 及 其 所 負 社 會 責 任 的 履 行 情 形, 逐 漸 重 視 非 財 務 面 的 績 效 報 告 書 之 發 行, 並 已 逐 步 成 為 一 種 趨 勢, 且 更 已 從 早 期 的 企 業 環 境 報 告 書, 演 變 成 現 行 將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整 合 為 一 的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此 類 報 告 書 的 編 製 至 為 必 需 而 重 要, 其 必 要 性 是 因 為 這 種 報 告 書 已 經 成 為 國 際 間 非 財 務 績 效 報 告 的 主 流, 其 52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網 站 < 49

39 重 要 性 乃 是 因 為 報 告 書 立 下 一 個 可 追 蹤 的 目 標, 也 是 對 外 溝 通 與 內 部 管 理 的 工 具, 可 藉 以 瞭 解 企 業 推 動 CSR 的 進 度, 在 全 球 各 地 推 廣 CSR 報 告 書 的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協 會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 技 術 發 展 主 任 Sean Gilbert 強 調 以 上 的 觀 點 ; 亦 即 此 種 報 告 書 可 以 協 助 企 業 展 現 管 理 績 效 改 善 對 外 形 象, 以 及 據 為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溝 通 之 工 具 53 ( 二 ) GRI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的 現 況 雖 然 目 前 國 際 間 實 務 上, 仍 然 以 環 境 報 告 書 數 量 居 全 球 之 冠, 但 是 以 涵 蓋 經 濟 社 會 與 環 境 三 個 層 面 資 訊 的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則 已 逐 漸 發 展 為 國 際 上 報 告 書 綱 領 的 主 流, 也 是 大 公 司 編 製 報 告 書 的 目 標, 而 目 前 國 際 上 發 行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已 取 代 環 境 報 告 書 成 為 報 告 書 主 流, 可 以 從 以 下 的 統 計 得 到 證 實 ; 根 據 KPMG 2005 年 發 布 之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全 球 財 星 (Global Fortune) 前 250 大 企 業 已 有 68% 發 行 了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發 行 環 境 報 告 書 企 業 之 比 例 快 速 下 降, 證 明 企 業 在 受 到 外 部 利 害 人 壓 力 及 內 部 自 發 性 力 量 發 行 內 容 較 廣 泛 之 永 績 性 報 告 書, 讓 企 業 各 項 績 效 受 到 公 眾 監 督, 提 升 企 業 誠 信 與 競 爭 力, 同 時 報 告 書 也 被 許 多 跨 國 企 業 用 來 與 外 部 關 係 人 溝 通 的 重 要 管 道 另 自 2006 年 9 月 止 全 球 己 有 887 家 企 業 或 組 織 使 用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綱 領 (GRI) 編 製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國 外 多 數 證 券 主 管 當 局 均 有 以 立 法 的 方 式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揭 露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議 題 之 攸 關 訊 息 國 外 約 翰 尼 斯 堡 證 券 交 易 所 規 範 上 市 公 司 必 須 出 具 永 續 經 營 報 告 書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英 國 法 國 亦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必 須 揭 露 重 大 環 境 及 社 會 風 險 53 按 企 業 非 財 務 績 效 報 告 書 的 類 別, 依 揭 露 的 內 容 範 籌 與 廣 度, 主 要 有 環 境 報 告 書 環 境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報 告 書 社 會 績 效 報 告 書 ( 或 企 業 公 民 報 告 書 ) 及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基 於 種 類 型 式 及 內 容 不 同, 缺 乏 比 較 基 礎 且 易 使 使 用 者 混 淆, 強 調 標 準 化 的 呼 聲 漸 起, 其 中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莫 過 於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推 動 計 畫, 後 來 於 2002 年 成 立 為 獨 立 組 織 的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協 會 的 報 告 書 綱 領, 簡 稱 GRI 綱 領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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