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创造中重要性的凸显, 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要求的提升, 客观要求通过制定 规定, 规范和细化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 我国现行关于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够完善, 且仅适用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 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研判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需要 问 : 请介绍 规定 的制定过程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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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427 期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行业资讯 关于中汇 贾文勤 : 从四方面做好 2018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贾文勤日前在上交所举办的首期 提高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意识培训 上表示, 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密不可分 相辅相成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和体制机制创新, 有力促进了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在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而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也推动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繁荣进步 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会计信息质量看门人, 增强服务资本市场能力 贾文勤表示, 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体系不断健全, 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稳步提升 但与此同时, 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控制 风险评估 具体执业程序实施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针对即将到来的 2018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贾文勤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 : 一要充分认识自身作用的发挥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切实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看门人角色 ; 二要充分认识资本市场执业风险 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 三要强化关键审计程序执行和重要领域审计, 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 四是做好有关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审计工作 来源 : 中证网财政部会计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就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答记者问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联合印发了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为确保 规定 有效贯彻实施, 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 : 请介绍制定 规定 的背景和意义 答 :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国务院于 2015 年 12 月印发 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发 号, 以下简称 意见 ), 明确提出 细化会计准则规定, 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 的要求 2016 年 7 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办函 号, 以下简称 通知 ), 进一步明确由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此项工作 制定 规定, 是财政会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精神 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具体体现 知识产权是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相对于有形资产和其他一般无形资产而言, 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区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 而且其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 知识产权在企业价 中汇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型专业服务机构, 在审计 税务 咨询 评估 工程服务领域具有专业领先性 我们具有财政部 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与评估资格等行业最高等级的专业资质, 具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最高等级 AAAAA 资质 在全国二十多个城市设有办公机构, 共有 2000 多位员工, 帮助客户在商业活动与资本市场中取得成功 专业服务中汇凭籍领先的专业知识 丰富的行业经验 出色的分析能力, 以及与客户的深入沟通, 能为客户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 协助客户提升价值 IPO 与资本市场审计税务评估 工程 风险咨询 人力资源咨询 培训

2 值创造中重要性的凸显, 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要求的提升, 客观要求通过制定 规定, 规范和细化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 我国现行关于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够完善, 且仅适用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 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研判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需要 问 : 请介绍 规定 的制定过程 答 : 本 规定 从起草到发布, 经历了前期研究 起草和修改完善三个阶段 ( 一 ) 前期研究阶段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2 月 ) 自 意见 发布以来, 为贯彻落实该文件有关细化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 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 赴天津和江苏等地进行了调研, 并联合实务界 理论界共同对知识产权会计与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 基于研究报告, 我们认为在现行会计准则下, 财务报告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价值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 在明确知识产权定义的基础上, 对那些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确认, 但又影响企业价值的知识产权,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自愿进行披露 ; 对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知识产权, 完善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 ( 二 ) 起草阶段 (2018 年 1-7 月 ) 基于前期调研结果和研究报告, 根据 通知 有关要求, 我们于 2018 年初分析研究了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 10 家上市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披露实务,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 结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和企业披露实务, 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 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印发了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 ) ( 三 ) 修改完善阶段 (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9 月 ) 征求意见稿 印发后, 截至 9 月 18 日, 共收到反馈意见 37 份 总体来看, 大多数反馈意见认为 征求意见稿 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较全面地规范了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对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 反馈意见也提出了一些高质量的修改意见, 我们均尽量予以吸收, 最终形成本 规定 问 : 规定 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 规定 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 明确了 规定 制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为披露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披露现状和 意见 的有关精神要求, 对适用范围内知识产权规定了五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 第三部分为实施与衔接 规定企业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 : 规定 的实施时间和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 : 规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 规定 来源 : 财政部 深交所严厉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行为今年以来, 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受市场融资环境变化 高比例股份质押等因素的影响, 资金周转出现困难, 信用风险逐渐暴露,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有所抬头, 市场影响恶劣 针对各类违规占用情形, 深交所坚持 发现一起 处理一起, 及时采取关注问询 提请立案 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 组合拳, 予以严厉打击, 敦促上市公司合法依规发展 2018 年以来, 深交所共发现并处理了 20 单涉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违规事项, 目前已对 ST 准油 千山药机 新疆浩源等 3 单实施公开谴责, 对林州重机 同德化工 赫美集团 海南海药等 4 单实施通报批评, 对银星能源发出监管函, 对高升控股 科融环境等 8 单启动公开谴责 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程序, 并对剩余 4 单启动核查程序 纪律处分对象不仅包括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还包括配合股东占用资金或自身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上市公司以及对违规占用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上市公司董监高

3 此外, 深交所还对 ST 冠福 ST 中南等 2 家存在严重资金占用情形的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ST), 有效震慑了违规行为, 净化了市场环境 从违规事实看, 除传统的通过银行资金划转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各类支出 向其拆借资金或代偿债务等占用方式外, 还出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为其虚开票据质押融资 支付虚构的交易款项 利用无关第三方 过桥 资金, 甚至更为恶劣的盗用或假借上市公司名义借款等 迂回 手段, 实现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目的的情形 总体而言,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趋于多样化 复杂化, 隐蔽性更高 发现难度增大, 个别占用案例甚至出现占用金额较大且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 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相互交织的恶劣情形,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 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 深交所将持续深化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监管, 多措并举, 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违规行为 : 一是保持高度的监管敏感性 以主动高效为原则, 打好监管 组合拳, 及时发现并全面查清资金占用违规事实, 对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坚决用重拳打击恶性资金占用行为 针对涉案金额较大 市场影响恶劣等严重情形的占用违规, 加快纪律处分进度, 运用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董监高等纪律处分措施, 增强监管威慑力 三是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规范 三会 运作, 切实发挥独立董事 监事会的监督职责, 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并强化落实, 从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两个层面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 从根源上减少资金占用发生机率 四是强化监管, 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对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形成有效外部监督 五是主动联系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 督促上市公司尽快追回被占用资金, 及时消除违规占用的不良影响, 减少投资者损失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 固本强基方能行稳致远 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 切实扛起一线监管职责, 依法依规监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 大股东等市场主体, 以纪律处分等自律监管措施为抓手, 主动高效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行为 惩戒相关责任人, 促进上市公司合规发展,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 : 深交所网站 关于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强化对停复牌的监管, 稳定 市场预期,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所起草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前反馈本所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zqyj@szse.cn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邮编 : 附件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的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11 月 21 日

4 关于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 :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所起草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反馈本所 联系方式如下 : 电子邮箱 :kcluo@szse.cn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邮编 : 附件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11 月 23 日 关于就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上证公告 号为了落实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的决定 及证监会 财政部 国资委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证监会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 > 的通知 要求, 并为上市公司开展回购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和实施操作细则, 支持引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份回购,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起草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 详见附件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反馈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邮编 :200120; 传真 : , 电子邮箱 :listing@sse.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就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上证公告 [2018]33 号为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修订形成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 详见附件 1) 和修订说明 ( 详见附件 2),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前反馈至本所

5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邮编 :200120; 传真 : , 电子邮箱 :listing@sse.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征求意见稿 ) 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解答 2018 年 11 月征期热点问题一 2018 年 11 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1.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开具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能否对应多张红字发票? 答 :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但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 一张红字信息表只能对应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成品油发票勾选和录入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 ) 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 ) 规定,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 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 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纳税人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即可, 没有先后顺序 3.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答 : 可以跨项目抵减 4. 外贸企业内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抵扣吗? 答 : 外贸企业内销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5.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 是否必须认证? 答 : 不符合抵扣条件, 没有必须认证的制度规定 2018 年 11 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 北京企业跨省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 季 )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2018 年版 ) 等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 ) 的规定,A 第 14 行 特定业务预缴 ( 征 ) 所得税额 : 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 规定 : 三 折旧费用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 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 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 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固定资产不超过 500 万的一次性扣除政策属于加速折旧吗? 可以按上述规定加计扣除吗? 答 :(1) 固定资产不超过 500 万的一次性扣除政策属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2) 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 2018 年 11 月征期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1. 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6 答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 应于次年年初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 个人之间房屋交换如何缴纳契税? 答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 [1997]224 号 ) 土地使用权交换 房屋交换,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所交换土地使用权 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3.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 : 一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 财税地字第 8 号 ) 规定 : ( 一 )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 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二 )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三 )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 出借的新建房屋, 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规定 : ( 一 )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 二 )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 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 三 ) 出租 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 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 四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 出租 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 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没有住宅, 购买住宅时, 契税税率为多少? 答 :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 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 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 ; 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 5.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对改建后公司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 能否免征契税? 答 :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关规定整体改制, 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 ( 变更 ) 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 ( 股份 ) 比例超过 75%, 且改制 ( 变更 ) 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 义务的, 对改制 ( 变更 ) 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2018 年 11 月征期非税收入热点问题 1.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 ( 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 ) 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 :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一条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 (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 ) 的缴纳义务人, 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 (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 ) 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缴纳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民营企业都有哪些优惠?( 小微企业篇 )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营企业中既有千千万万的小微企业, 也有技术领先的中小型科技企 业与高新技术企业, 更有国际知名的五百强企业 近年来,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并走

7 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今天, 我们就以民营企业中的小微企业为主体, 从实际税负减免, 纳税申报简化, 税收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等角度, 为各位纳税人详细梳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再继续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2 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 ( 按季纳税 9 万元 ) 的,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 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范围再扩大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一条规定 :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 ( 含 3 万元 ), 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 ( 含 9 万元 ) 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一条规定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 (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 ) 的缴纳义务人, 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 (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 ) 的缴纳义务人 三 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二条规定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 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 ( 含 100 万元 )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 :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 一 )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 ( 二 )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季度平均值 =( 季初值 + 季末值 ) 2 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0 号 ) 及其政策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按以下标准执行 : 问题 1: 本次政策调整后,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 公告 第一条规定, 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 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题 2: 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 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 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 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断? 根据规定, 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8 年度预缴时应当按照 2017 年度适用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2019 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预缴时, 应当按照财税 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8 问题 3: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及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 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 是指, 企业上一年度其 从业人数 和 资产总额 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 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 本年度预缴时,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 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是指, 企业本年度其 从业人数 和 资产总额 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 本年度预缴时, 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题 4: 公告 实施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8 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 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此次政策调整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 由于 2018 年第一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 2018 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 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五 新购置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一条规定 : 生物药品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铁路 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 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二条规定 : 轻工 纺织 机械 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 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一条规定 :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 器具, 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 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 纳税申报更简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 号 ) 规定 : ( 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及随增值税 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 二 ) 随增值税 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 三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 四 ) 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 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 实行以缴代报 七 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履行程序更简单

9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3 号 ) 第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 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 即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八 落实金融机构减免税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推动缓解融资难 融资贵,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金融机构相关减免税政策, 从而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具体如下 :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二条规定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六条规定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纳税人为农户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 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 ( 以下称 原担保 ) 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 免征增值税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 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 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提醒 :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 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免征增值税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一条规定 : 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 ( 一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 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 ( 含本数 )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 ; 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 二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 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 含本数 ) 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免征增值税 ; 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 一经选定, 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提醒 : 所称小额贷款, 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 ( 含本数 ) 的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 没有授信额度的, 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 ( 含本数 ) 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 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 ( 含本数 ), 或者没有授信额度, 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 ( 含本数 ) 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可继续按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来源 : 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 原创 ) 印花税 : 如何正确纳税申报 印花税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小税种, 小税种也有大问题 由于印花税的缴纳方式不同, 纳税申报期限也不同, 在 纳税期限内, 如果不能及时申报印花税, 则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10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 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2018 年 5 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 财税 号 ),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用好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在于弄清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笔者认为, 做好印花税纳税申报须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四种缴纳方式一是应税凭证贴花纳税 即由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缴纳 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 要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粘贴使用印花税票纳税的,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二是大额税额开票征收 纳税人印花税应纳税额较大的, 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可以单笔开具缴款书缴纳 三是频繁业务汇总申报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 需频繁贴花的,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四是难以计算的依法核定 纳税人不能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的,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是典型的行为税, 只要应税行为一发生, 纳税义务就发生 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就是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对于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又在国内履行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 当然, 如果两头在外的合同, 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五种纳税申报期限印花税纳税义务确立后, 不像增值税 城建税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那样无论何种缴纳方式, 都有着相对固定的申报纳税期限 不同缴纳方式的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各不相同, 差异较大 一般凭证即时贴花 采取粘贴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的, 纳税申报期限为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的当期 印花税暂行条例 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不同的应纳税凭证, 其书立或者领受的时间也各不相同 对于合同来说, 其合同各方签字生效时间, 即为合同书立时间 ; 产权转移书据采取贴花方式缴纳的, 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签订日期 ; 对于应税证照来说, 纳税人领受证照的时间即为领受时间 ; 对于账簿凭证来说, 一般是年初启用新账簿的时间为书立时间 简单地说, 就是账簿凭证印花税以年为申报纳税期限, 其他凭证 证照, 以次为申报纳税期限 对于按次的, 其纳税时间应为书立或领受的当日 ; 以年为申报纳税期限的, 纳税人应在次年设立新账簿的当日贴足印花税票并划销 资金账簿按年计缴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一直存在争议 不仅如此, 注册资本印花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也是纳税人容易弄错的事项 根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 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 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规定, 记载资金的账簿 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 实收资本 与 资本公积 两项的合计金额 企业执行 两则 启用新账簿后, 其 实收资本 和 资本公积 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 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汇总缴纳按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印花税管理规程 ( 试行 )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7 号 ) 规定, 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 一年内不得改变 但却没有规定汇总缴纳的申报期限, 参考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在汇总申报缴纳月份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 国外合同使用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 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采取贴花纳税的, 申报纳税期限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 ; 采取汇总申报缴纳的, 申报纳税期限汇总登记的次月 15 日内 核定征收按月 ( 季 ) 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税额较小的, 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 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 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来源 : 中国税务报作者 : 李欣作者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11 员工取得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10 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 河南省税务局 热线 ) 问题一我单位为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在计算附加税方面有什么优惠吗? 答 :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三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 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 并以纳税人 2017 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具体如下 :( 一 ) 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 = 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还比例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 年 12 月 31 日前 ( 含 )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为 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 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年 1 月 1 日后 ( 含 )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二 ) 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 2017 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 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 2017 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 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2017 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 征 ) 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 征 ) 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二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 如何开具完税凭证? 答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 ) 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 : 保险单号 税款所属期 ( 详细至月 ) 代收车船税金额 滞纳金金额 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年第 75 号 ) 规定, 二 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 五 ) 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 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 但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完税凭证原件, 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 十一 )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 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 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三 加强指导和监督, 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 六 )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 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后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 ( 七 ) 保险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结报手续后, 完税车辆被盗抢 报废 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 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八 )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 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 在办理完税凭证时,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 开具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完税凭证已开具 字样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的第一联 ( 存根 ) 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二联 ( 收据 ) 由纳税人收执, 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因此,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 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 在办理完税凭证时,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 开具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完税凭证已开具 字样 问题三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产的皂脚可以享受农产品免税优惠吗? 答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0 号 ) 规定,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 不能食用, 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 因此, 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 也不属于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 ( 财税字 号 ) 中农业产品的范围, 应按照 17%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一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 17% 和 11% 税率的, 税率分别调整为 16% 10% 因此, 皂脚不属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中农业产品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皂脚应按照 16% 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国地税合并后, 河南省新版普通发票是什么式样? 答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8 号 ) 规定, 一 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 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 内环加刻一细线, 上环刻制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字样中间刻制 国家税务总局 字样, 下环刻制 河南省税务局 字样 字体为楷体 7 磅, 印色为大红色 二 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 河南 发票 例如: 河南通用机打发票 河南通用定额发票 等 三 普通发票正面左上方正方形温变防伪图案由 HNGS 调整为 HNSW ; 防伪纸质介质中的 河南国税 标识调整为 河南税务 标识 附件 :1. 发票监制章样式 2. 普通发票票样因此, 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用票权利, 确保税务改革前后普通发票有序衔接 平稳过渡,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保持票种 分类代码和发票基本式样不变的基础上, 对发票监制章 发票名称及防伪措施进行了修订, 制定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以下简称 公告 ) 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自行了解 问题五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明年继续执行吗? 答 :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 的政策 文到之日前, 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 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因此,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 的政策目前执行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问题六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 众创空间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 :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一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 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 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 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二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一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 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 经营租赁 研发和技术 信息技术 鉴证咨询服务 二 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 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 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 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 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 房产原值资料 房产土地租赁合同 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 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 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13 问题七员工取得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0 号 ) 规定, 第八条工资 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 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 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 院士津贴 资深院士津贴, 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 津贴 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从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 所说的救济金,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规定, 一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 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 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 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一 )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 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 补助 ;( 二 )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 补助 ;( 三 )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 住房 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 工资 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 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 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问题八个人转让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时, 股权原值应如何确认? 答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 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 一 )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 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 二 )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 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 ( 三 )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 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 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 四 )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 五 ) 除以上情形外,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因此,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 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问题九十一月份例征期到哪天? 答 : 本月例征期为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5 日 问题十对社保基金会受托投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哪些印花税的优惠? 答 :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三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 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 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 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不征收印花税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 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 按本通知执行 ; 已缴纳的相关税款, 不再退还 因此,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 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 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 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不征收印花税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14 敲黑板! 境外所得税收饶让抵免看这里境外所得税收饶让抵免适用主体丨取得境外所得且符合特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丨 1. 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 按照所得来源国 ( 地区 ) 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 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饶让抵免 2. 税收饶让抵免应区别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 (1) 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 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 ; (2) 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 饶让抵免税额为按所得来源国家 ( 地区 ) 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 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适用条件丨 1. 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所得来源国 ( 地区 ) 必须是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 ( 或安排 ) 且有饶让抵免条款的国家 ( 地区 ) 2. 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所得必须是按照所得来源国 ( 地区 ) 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 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 且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方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 3.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 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 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 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 不适用饶让抵免 情景问答问 : 我公司在 A 国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 B, 该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 20%, 并有鼓励境外投资的税收减免优惠, 如 B 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请问该利润 (2000 万元 ) 次年分配给我公司时可以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可以抵免多少税额? 答 : 居民企业从我国税收协定 ( 或安排 ) 的缔约国家 ( 地区 ) 取得的所得, 按照该国 ( 地区 ) 税法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 且按照税收协定 ( 或安排 ) 规定该减免税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 该减免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进行税收抵免 因此, 如果我国与 A 国税收协定中含有上述饶让抵免条款, 你公司上述股息在 A 国负担并得以免征的税额, 可以视同已在境外缴纳计算抵免税额 你公司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为 400 万元 (2000*20%)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七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 ) 第七条来源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走出去 税收指引 民营企业 走出去, 税收优惠知多少?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 在民营企业中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踏出国门走向国际舞台 为了鼓励民营企业 走出去,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今天, 我们就以民营企业 走出去 为题, 从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税收协定等角度, 为各位纳税人详细梳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增值税 20 项跨境应税行为有优惠

15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 ) 第二条规定,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 第 1 项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提醒 :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第 2 项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第 3 项 : 工程 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第 4 项 :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提醒 :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 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 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第 5 项 :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第 6 项 :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第 7 项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 ( 作品 ) 的播映服务 提醒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 ( 作品 ) 播映服务, 是指在境外的影院 剧院 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 ( 作品 ) 通过境内的电台 电视台 卫星通信 互联网 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 ( 作品 ), 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 ( 作品 ) 播映服务 第 8 项 :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服务 提醒 :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 文化活动 文化演出 文化比赛 体育比赛 体育表演 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 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 电视台 卫星通信 互联网 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 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第 9 项 :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 收派服务 保险服务 提醒 :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 是指 : 寄递函件 包裹等邮件出境 ; 向境外发行邮票 ; 出口邮册等邮品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是指为出境的函件 包裹提供的收件 分拣 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 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 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 10 项 :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提醒 :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 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 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 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第 11 项 :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提醒 :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 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 12 项 :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 仓储服务 收派服务除外 ) 提醒 :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 码头 车站 领空 内河 海域时, 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站场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第 13 项 :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6 提醒 :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 1.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 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 14 项 :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提醒 :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 1.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 对境内的天气情况 地震情况 海洋情况 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 地震服务 海洋服务 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 为境内的地形地貌 地质构造 水文 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 为境内的城 乡 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第 15 项 :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提醒 :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 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 外派海员服务, 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 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 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 对外劳务合作, 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 (1)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 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 (3) 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 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 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第 16 项 :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提醒 :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 17 项 :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 技术除外 ) 提醒 :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 1. 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 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 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 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 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 应税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 经营权 经销权 分销权 代理权 第 18 项 :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提醒 : 为境外单位之间 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 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 资金结算 金融支付 账户管理服务, 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第 19 项 : 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

17 1.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 3.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或者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或者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经营范围未包括 国际运输 的 4.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 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的 5.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 公务飞行 的 第 20 项 : 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 1. 国际运输服务 2. 航天运输服务 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1) 研发服务 ;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3) 设计服务 ; (4) 广播影视节目 ( 作品 )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5) 软件服务 ; (6)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 (7) 信息系统服务 ; (8)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9)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4. 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二 企业所得税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更完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具体规定如下 :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 一 )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 ( 二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相关规定, 对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进一步完善, 具体如下 :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 ( 地区 ) 别分别计算 ( 即 分国 ( 地区 ) 不分项 ), 或者不按国 ( 地区 ) 别汇总计算 ( 即 不分国 ( 地区 ) 不分项 ) 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照财税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 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 ( 以下简称新方式 ) 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 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 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 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 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 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 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限于按照财税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即 :

18 第一层 : 企业直接持有 20%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 第二层至第五层 : 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0% 以上股份, 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 20%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 国际税收 税收协定为境外投资保驾护航为了避免 走出去 的企业在我国和投资国就同一笔所得双重缴纳所得税, 同时也为了解决境外税收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税收协定谈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所示, 截至 2018 年 11 月, 我国已与 110 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税收协定, 这对 走出去 的民营企业降低税收负担, 充分运用好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和平台发展壮大自己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所示, 截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已更新发布 81 份 中国居民赴某国家( 地区 ) 投资税收指南 该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境外税收政策研究时搜集, 根据对外投资需要进行整理, 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其编制的目的为向纳税人对外投资提供税制介绍, 并已注明法律法规更新日期, 为企业 走出去 提供投资参考 来源 : 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 原创 ) 这 3 种发票无法作废! 商家开出的电子发票可以选择作废吗?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 发生退货 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 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需要与对应的物流 资金流信息一致 因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 无法回收的特点, 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 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有误, 可以选择作废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 ) 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 : 应遵守以下规则 :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 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 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所以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 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已经认证了的专票发生错误, 可以选择作废吗? 根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 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 ) 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 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来源 : 百望呼叫中心 中国税务部门绩效管理入选世行最佳案例世界银行近期发布全球公共部门绩效报告 ( 以下简称 报告 ), 总结不同国家和地区政府推行绩效管理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并遴选出值得借鉴的案例进行介绍, 中国税务部门绩效管理经验入选最佳案例 报告 肯定中国税务部门自 2014 年以来, 以绩效管理为抓手, 持续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税制改革逐步深化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序推进 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等方面的系列做法与成效, 对中国税务绩效管理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19 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强化绩效管理顶层设计 报告 指出, 在推行绩效管理之前, 中国税务部门 5 级机构, 近 80 万干部职工, 面临机构层级多 人员队伍大 落实工作难等诸多问题 面对日益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 经过广泛调查研究, 中国税务部门决定推行绩效管理, 并确立了 三步走 的总布局, 即从 2014 年到 2016 年, 一年试运行, 两年见成效, 三年上台阶 5 年来, 中国税务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始终坚持与时俱进, 从试点 1.0 版到试行 2.0 版, 从正式实施 3.0 版到升级运行 4.0 版 5.0 版, 直至集成优化推出 6.0 版 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任务到岗 责任到人 的绩效工作格局逐步完善, 促进税收现代化建设 推动税收改革发展的综合效应日益凸显 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形成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确保制度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 报告 强调, 中国税务绩效管理不仅为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提供了一套内容清晰 具体并可衡量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而且将考评结果运用于干部选拔任用 评先评优等方面, 形成奖惩机制 近年来, 中国各地税务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实践, 结合本地工作实际, 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结果运用机制, 以更好激发广大税务干部干事创业 担当作为 多省市税务部门已经在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积极效应得以不断释放 强化技术支撑不断提升绩效管理工作质效 报告 认为, 中国税务部门依托强大的信息平台, 实现对考评数据的自动收集 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能够追踪绩效指标的实施进度, 确保各单位和每位干部都知道自身工作的短板和追赶的目标, 彰显了绩效管理持续改进的核心要义 在此基础上, 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在运用绩效管理手段, 深入推进各项重大改革, 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比如, 调查显示在 2016 年以来的全面 营改增 改革中, 税务部门将各项改革任务迅速进行分解, 在关键时间节点设置绩效指标, 实施绩效水平监控, 确保了这项重大改革能够在短时间内平稳落地 绩效管理带来税收工作的持续改进也改善了中国税收营商环境, 中国纳税时间和纳税次数在不断压缩, 纳税人满意度不断提升 强化组织保障绩效管理赢得税务干部广泛支持组织保障是税务部门绩效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报告 指出, 通过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设置绩效管理岗位, 不断提升绩效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世界银行全球公共部门绩效报告全称为 通过创新和机构协调提升公共部门绩效, 系世行首次发布的关于世界各国和地区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情况的报告, 旨在总结不同国家和地区政府推行绩效管理的主要趋势及特点, 提炼典型案例,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借鉴参考 报告 全文近 200 页, 分为 全球公共部门绩效的主要发展趋势 和 专题 : 政策制定和机构合作 两部分 其中 全球公共部门绩效的主要发展趋势 部分总结了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政府绩效管理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有益成果, 在世行成员各提出 5-10 个备选案例的基础上, 由世行组建专家团队对备选案例进行评分和排名, 最终确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 12 个国家的 15 个典型案例进行经验推介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法规速递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 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告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 ( 以下简称 修改决定 ) 已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回购股份规则, 对提高上

20 市公司质量 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 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 修改决定 顺利实施, 支持和规范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高度重视, 准确把握股份回购制度要求 ( 一 ) 认真学习法律精神 修改决定 为公司规范实施股份回购行为, 充分发挥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对服务深化国企改革和金融改革, 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维护公司投资价值, 完善公司治理, 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 修改决定 的学习, 充分认识修法的重要意义, 深入领会法律的实质, 有计划 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活动 董事长 独立董事要带头学习, 负责公司资本运营 合规管理 风险控制等部门和岗位的人员要重点学习, 提高依法依规回购股份的专业能力 ( 二 ) 完善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 有回购股份意愿的上市公司, 要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股份回购相关的内容, 明确规定可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 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 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 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 三 ) 相关各方要切实履行职责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 依法实施股份回购 全体董事应当履职尽责, 确保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回购后的股权分布原则上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二 规范运作, 确保股份回购合法合规 修改决定 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和回购方式等提出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过程中要贯彻执行 修改决定, 注意以下事项 : ( 一 ) 严格遵守股份回购的条件 实施股份回购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条件 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 适用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三条的规定, 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毕 ( 二 ) 规范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 为减资而回购股份的, 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 证监发 号, 以下简称 回购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 )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决策程序 因其他情形回购股份的, 信息披露和有关程序参照适用 回购办法 和 补充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全面 审慎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说明回购方案的合法性 必要性 可行性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独立董事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 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 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方案后,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会议决议 回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回购股份过程中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实施完毕时,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实施进展或结果 ( 三 ) 按照规定的方式回购股份 为减资而回购股份的, 应当采取集中竞价 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或者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 应当采取集中竞价或要约的方式 ( 四 ) 依法依规管理已回购的股份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应登记在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 该账户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利润分配 配股 质押等权利 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或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而回购的股份, 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 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 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 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三年内未依法转让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注销 ( 五 ) 结合自身实际决定是否聘请证券服务机构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 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 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聘请财务顾问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三 加强权益保护, 严格追究违法责任 ( 一 ) 切实保护股东 债权人等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 不得通过 利益输送 忽悠式回购 等行为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股份回购等信息依法公布前, 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审议, 上市公司 大股东不

21 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的监督管理, 依法严格查处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 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在股份回购信息公开前, 该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信息的人, 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 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条进行处罚 利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有 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禁止行为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 证券法 第二百零三条进行处罚 ( 二 )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信息的,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的相关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的,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于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 的通知上证发 号各市场参与人 : 为了合理规范上市公司送转股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 ( 详见附件 ) 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上市公司 (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 ) 高比例送转股份 ( 以下简称高送转 ) 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 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送转, 是指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合计比例达到每 10 股送转 5 股以上 第三条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其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 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配合股东减持或限售股解禁, 不得利用高送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 其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 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 并购重组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 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 3 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 1 元, 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提出高送转方案的, 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但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方案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 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且其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 0.5 元

22 第五条上市公司送转股方案提出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或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同比下降 50% 以上 或者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 0.2 元的, 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第六条上市公司提议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以下简称相关股东 ) 在前 3 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 3 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 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 应当同时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未来 3 个月 未来 6 个月的减持计划情况等, 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第七条上市公司存在限售股 ( 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 ) 的, 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前后 3 个月内, 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第八条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 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 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第九条上市公司提出高送转方案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上市公司提议高送转方案的, 公司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股东提出的高送转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方案时, 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等因素, 审慎评估高送转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 应当按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高送转议案的, 应当适用本指引规定, 并参照前款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披露 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方案公告中, 应当详细说明高送转方案的主要内容 股东提议高送转方案的情况及理由 董事会审议高送转方案的情况 董事及提议股东等主体的增减持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筹划高送转方案的, 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及时登记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公告进行事后审核, 发现可能引起市场误解的, 可以要求公司向投资者作出充分解释并对外披露 本所认为必要的, 还可以要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后, 本所发现违规的, 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并将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违规减持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 ( 一 ) 净利润, 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 ( 二 ) 净资产, 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 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 ( 三 ) 每股收益, 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 ( 四 ) 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是指 ( 第 N 年净利润 / 第 N-2 年净利润绝对值 )1/2-1; 若分子采用第 N 年中期净利润的, 分母相应为第 N-2 年同期的净利润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本所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各直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23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 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 现通知如下 : 一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8 年修订 ) ( 见附件 1) 和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商品目录 (2018 年修订 ) ( 见附件 2)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 1 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 2 所列商品,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 1 2 中列明执行年限的, 有关装备 产品 零部件 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该年度 12 月 31 日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取消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 ( 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 ) 等装备的免税政策, 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 2019 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二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8 年修订 ) ( 见附件 3)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 ( 含 1 月 1 日 ) 批准的按照或比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发 号 ) 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 进口附件 3 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 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 ( 一 )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 ( 二 )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 三 )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 ( 四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 ( 五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署税 号 ) 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8 年修订 ) 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 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 ( 含 12 月 31 日 ) 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 ( 含 6 月 30 日 ) 进口设备, 继续按照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 财关税 号 ) 附件 3 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 的公告 (2012 年第 83 号 ) 执行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8 年修订 ) 中所列设备, 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 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8 年修订 ) 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 年调整 ) 审核征免税的,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 年修订 ) 与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12 年调整 ) 所列商品名称相同, 或仅在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8 年修订 ) 中列名的商品, 一律以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8 年修订 ) 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 财关税 号 ) 予以废止 附件 :1.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8 年修订 ) 2.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商品目录 (2018 年修订 ) 3.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8 年修订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 2018 年 11 月 14 日

24 关于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 7 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口税收政策管理, 现对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 7 项进口税收政策 ( 目录详见附件 ) 补充通知如下 : 财政部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 7 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 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 以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7 项进口税收政策目录财政部 2018 年 10 月 30 日 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各直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根据 2018 年 6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 现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 2010 年底前 中亚气 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关税 号 ) 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关税 号 ) 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具体通知如下 : 一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 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 元 /GJ, 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 0.99 元 / 立方米 二 2018 年 4-6 月期间, 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 元 /GJ, 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 0.97 元 / 立方米 三 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 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8 年 10 月 17 日 关于发布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4 号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发 号 ) 精神, 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现予以公布,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 试行 )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5 2018 年 11 月 7 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 年 ) 的通知 ( 国发 号 ) 和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发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 应当遵循依法行政 公平公正 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 谁负责的原则, 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 ( 一 ) 纳税人伪造 变造 隐匿 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00 万元以上, 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的 ; ( 二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欠缴税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 ; ( 三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 四 ) 以暴力 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 五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 六 ) 虚开普通发票 100 份或者金额 40 万元以上的 ; ( 七 ) 私自印制 伪造 变造发票,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 八 ) 具有偷税 逃避追缴欠税 骗取出口退税 抗税 虚开发票等行为,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 ( 失联 ) 的 ; ( 九 ) 其他违法情节严重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 ( 失联 ) 的, 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 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或者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 按本办法处理 ; 未作出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走逃 ( 失联 ) 案件, 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 进行公告 30 第三章信息公布第七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布其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 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 隐去出生年 月 日号码段, 下同 ),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 团伙成员的姓名 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 ( 二 ) 对自然人, 公布其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 ( 三 ) 主要违法事实 ; ( 四 ) 走逃 ( 失联 ) 情况 ; ( 五 ) 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 ( 六 ) 税务处理 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

26 ( 七 ) 实施检查的单位 ; ( 八 )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不一致的, 应一并公布, 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进行标注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 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 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第八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 报纸 广播 电视 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 在公布前能按照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缴清税款 滞纳金和罚款的, 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 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 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 在公布后能按照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缴清税款 滞纳金和罚款的, 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 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并将缴清税款 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九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 具有偷税 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变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 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 3 年的, 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二条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 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惩戒措施第十三条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 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 ( 一 )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 D 级, 适用相应的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 ( 二 )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 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 税务机关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相关规定,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 三 ) 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 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 ( 四 )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 D 级, 适用相应的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 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市以下税务机关是否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由市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 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案件信息撤出或者发生变化的,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提出异议的, 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复核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 以上 包含本数, 以下 包含本级

27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 试 行 )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同时废止 北京 上海 杭州 深圳 成都 南京 宁波 无锡 苏州 济南 香港 洛杉矶更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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