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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2 年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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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星年年月日工作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期 五 一 開始受理理報名 ( 進入網路路報名系統 ) 報名截止 (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 1. 報名有關規定 ( 含報名繳款說明 ) 2. 網路路報名程序 3. 報名費繳款說明 4. 報名費退費規定 1. 各類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2. 職缺一覽表 3. 應考資格表 4. 日程表 5. 申請國家權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6. 變更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7. 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期 ( 郵戳為憑 ) 網路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 始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五 1. 寄發入場證 2. 開放試區查詢 如於 6 月 26 日尚未收到本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區查詢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查詢 五 六 三 舉行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日程表 2. 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1. 考畢試題 2.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三 一 受理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1. 網路路申請 2. 紙本申請 (1) 申論論式試題申請表 (2) 測驗式試題申請表

4 年年月日 星期 二 三 五 工作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連結 ( 下載 ) 1. 榜示 2.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受理理複查成績 1.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 3.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3. 行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4. 訓練有關規定 5.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複查成績申請書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權益益

5 目錄頁次壹 重要日期摘要... 1 貳 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2 參 應考資格及釋例... 3 肆 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4 伍 地點... 4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5 柒 網路路報名方式... 5 捌 報名有關規定... 6 玖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拾 其他注意事項 拾壹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拾貳 試題疑義 拾參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拾肆 體格檢查 拾伍 訓練有關規定 拾陸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拾柒 榜示及複查成績 拾捌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拾玖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貳拾 行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貳拾壹 常見 Q&A 附表一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各類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附表二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應考資格表 附表三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附表四 : 公務人員普通部分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類類科一覽表 附表五 : 網路路報名程序 附表六 : 國家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附表七 : 考選部各項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附表八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附表九 :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及其施行行細則有關優待之條文 附表十 : 國家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附表十一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應考人變更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附表十二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論式 ) 附表十三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附表十四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附表十五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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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別注意事項 本採網路報名, 系統報名時間至 102 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止,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報名時間截止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 應考人須自行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繳費後, 請於 102 年 4 月 2 日前 ( 郵戳為憑 ) 將報名表件以 B4 信封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附表五 網路報名程序 壹 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 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 102 年年 3 月 22 日起至 4 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 報名表件一 1 報名日期月 1 日下午 5 時止律於 102 年年 4 月 2 日 ( 郵戳為憑 ) 前掛號郵寄,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2 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 102 年年 6 月 21 日寄發 1.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履歷歷資料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發, 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履歷歷資料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 如於 6 月 26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網路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號碼等資訊, 並於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理補發 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益, 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理 102 年年 7 月 5 日 ( 星期五 3 日期日程表詳見附表三 ) 至 6 日 ( 星期六 ) 1

8 序號 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4 公布測驗式 102 年年 7 月 10 日試題答案 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5 試題疑義 102 年年 7 月 10 日至 7 月詳見本須知拾貳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15 日止,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預定於 102 年年 9 月 17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典試委員會 6 榜示日期日榜示之決議而定 7 8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辦理理 1.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複查成績預定自 102 年年 9 月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申請書提出期限日起至 9 月 27 日止格式詳見本須知附表十四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貳 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一 類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計 55 類類科, 共 1,273 人 ( 各類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一 ) 需用名額係包含現缺及預估缺, 實際錄取分發職缺以分發機關每次辦理理分配作業之公告內容為準 二 職缺所在機關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資訊 ( 期日計畫表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 / 舉行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 三 為因應行行政院組織改造, 有關行行政院所屬機關 ( 構 ) 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 工作地點及內容, 以分發機關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 ( 電話 轉 524) 辦理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另該職缺可能配合行行政院組織調整, 移撥至他機關 四 本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 用人機關如有需要,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院核定後, 得增加需用名額 五 本公告暫定需用名額, 係依用人機關年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數, 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 於下次該項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 即喪失錄取資格 六 102 年年 2 月 21 日院第 11 屆第 226 次會議修正通過 公務人員增額 2

9 錄取名額處理理要點 第 3 點修正草案, 計算公務人員普通增額錄取名額參酌因素第六款, 由最近 3 年年公務人員高普同時錄取人數數改採當年年度公務人員高普同時錄取人數數, 並自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普開始採行行 第 3 點規定如下 : 公務人員增額錄取名額, 應依該類類科 ( 組 ) 公告之需用名額, 並參酌下列因素訂定計算方式 : ( 一 ) 最近三年年正額錄取人數數 ( 二 ) 最近三年年自行行遴用及格之合格人員人數數 ( 三 ) 最近三年年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數 ( 四 ) 最近三年年錄取人員於分配一年年內離職人數數 ( 五 ) 最近三年年分配訓練後因故廢止受訓資格人數數 ( 六 ) 當年年度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同時錄取人數數 ( 公務人員普通採用 ) ( 七 ) 各該其他特殊性質 前項第六款人數數之計算, 應在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及監試委員監視中為之 七 本各類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 係由本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成績, 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八 各類類科需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 筆試錄取人員於榜示後, 統一由銓敘部或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負責分發作業, 應考人對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 請逕向銓敘部或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洽詢 參 應考資格及釋例一 中華民國國民, 年年滿 18 歲 ( 算至舉行行前一日止, 即民國 84 年年 7 月 4 日以前出生者 ), 具有應考資格表 ( 附表二 ) 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 二 各類類科應考資格詳見附表二 三 依公務人員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不得應考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四 依公務人員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不得分發 ( 配 ) 任用為公務人員 前揭依法停止任用, 依銓敘部 96 年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釋, 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五 依公務人員法第 21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不予錄取 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及格後發現 3

10 者, 撤銷其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理 : 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不正當方法, 使發生不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 依民國 102 年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前發現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不予錄取 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及格榜示後發現者, 由院撤銷其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理 : 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不正當方法, 使發生不不正確之結果 自始不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年內不不得應院舉辦之各種 七 本應考資格表 ( 附表二 ) 所稱 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 係指檢定及格證書所載得應之類類科 八 本應考資格表 ( 附表二 ) 所稱 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 係指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或其他同等之學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年制專科學校四年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士官學校及各總司令部以上舉辦之訓練班結業, 其訓練期限在一年年以上者, 比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九 持有技術士證照者不不得以該證照報考公務人員, 仍需以具備應考資格表 ( 附表二 ) 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者, 方得報考 肆 應試科目及日程表詳見附表三 伍 地點一 地點 : 設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 澎湖 金門 馬祖等 12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請慎重考慮, 報名後不不得更更改 二 試區地點 : 試區地點及交通路路線資訊將載於入場證, 屆時請留意 三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行公布事項, 定於前一日, 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各試區公布 另應考人可於 102 年年 6 月 21 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國家網路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 4

11 交通路路線圖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各項業務如有疑義, 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 詢問事項主管機關 單位聯絡地址及電話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1 號報名 通訊地址電話 :(02) 或姓名變更更 證考選部高普司 (02) 轉 件補驗 及第一科傳真 :(02) 複查成績等有關電子信箱 :moex3955@mail.moex.gov.tw 事項網址 : 網路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資訊管理理處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1 號電話 :(02) 轉 入場證 成績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路三段 89 號 9 樓結果通知書郵寄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電話 :(02) 轉 及補發事宜郵件科傳真 :(02) 錄取人員分發 任用等事項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柒 網路路報名方式 銓敘部 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 :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2 號電話 :(02) 網址 : 地址 :10051 臺北市濟南路路一段 2-2 號電話 :(02) 轉 524 網址 : 地址 :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3 號電話 :(02) 網址 : 一 本項採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 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應考人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選項, 即可進入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站, 或以網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行行報名 ( 網路路報名系統操作異常問題請洽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理處 ) 主站 : 新站 : 二 登錄報名資料料前請先下載 應考須知 詳細閱讀讀, 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 完成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始完成報名程序 5

12 捌 報名有關規定一 報名日期 : 民國 102 年年 3 月 22 日起至 4 月 1 日下午 5 時止 二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路報名, 報名程序請依 網路路報名程序 ( 附表五 ) 辦理理, 系統報名截止時間為 102 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整 網路路報名完畢, 應考人應下載報名表件, 並請於 102 年 4 月 2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 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1 號, 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四 報名費 :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1,000 元 ( 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和回件及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資 ) 報名費優待 :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閱本須知 玖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規定事項 繳費方式 : 1. 本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路報名登錄作業後, 可使用網路路信用卡 /WebATM 繳費或自行行下載列印繳款單, 於 102 年年 4 月 2 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 便便利商店 銀行行 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繳款完成後, 應將繳款之收據正本 ATM/WebATM 轉帳繳款證明 銀行行之繳費證明或網路路信用卡交易成功頁, 黏貼在報名履履歷歷表背面上方, 繳款憑證 ( 收據 ) 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 以免字跡遭覆蓋, 模糊不不清而無法辨識識 3. 國家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詳見附表六 退費規定 : 詳見 考選部各項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附表七 ) 及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 附表八 ) 五 報名應繳表件 : 報名履履歷歷表一張 : 請確實選填各欄, 將新式身分證影本 ( 須清晰 ) 正 背面, 及最近一年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固貼於規定欄位, 另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 報考類類科 身分證統一編號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一張 : 僅供本年年高中 ( 職 ) 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報名時填寫 ( 專科以上學校應屆畢業生無需填寫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1. 一般應考人, 須按應考資格之不不同, 繳驗 : 畢業證書 : 高中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 結業證書不採 及格證書 : 以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及格滿 3 年年 所稱及格滿 3 年年, 應依公務人員法施行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及格資格之日 ( 即民國 99 年年 7 月 4 6

13 日以前 ) 起, 計算至本舉行行前一日止 或以普通檢定及格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及格證書 報考 航空器維修 類類科, 除依應考資格之不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類類科及格證書外, 另須分別繳驗曾在國內 外航空學校 ( 班 ) 航機修護班次受訓累計達 5 個月以上畢 ( 結 ) 業及曾任飛機或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 1 年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 如 : 在職證明書或工作證明書等 ) 2. 高中 ( 職 ) 應屆畢業生 ( 含進修補習學校 ) 報考本項, 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 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 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以憑審查 經審查准予 暫准報名 者, 其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 應於 102 年 6 月 21 日前, 以 限時掛號 郵寄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如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 應考人至遲應於 7 月 31 日 ( 郵戳為憑 ) 前繳驗 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所繳報名費已解繳國庫, 不得申請退費, 如有入場情形, 其成績不予計算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首日前 ( 即 102 年年 7 月 4 日前 ), 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 未能於首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請勿報考 繳驗之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考區 類類科 入場證編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便查對 3. 以國外學歷歷報考者, 應繳驗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 ( 如不不便便認證, 應考人得自行行翻譯成中文, 並自負法律責任 ; 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 ( 請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 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料, 請先劃記, 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國外學校歷歷年年成績證明 ( 成績單 ) 影本及譯本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理國外學歷歷採認辦法 4. 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 所稱後備軍人請見附表九 ), 除依一般應考人按應考資格之不不同, 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 並依申請優待事項附繳 : 退伍令 ( 含正反面 ) 或離營證明文件 軍校畢 ( 結 ) 業證書 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 勳章 ( 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為限) 證書等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年資應考者, 應另繳驗中士任官令 曾任中士以上三年年之軍職年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 5 以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 申 7

14 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 並應附繳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身心障礙者 ) 戶籍謄本 ( 原住民 ) 低收入戶證明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 (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 ) 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 後備軍人 ) 身心障礙者申請延長作答時間 20 分鐘或使用電腦作答者, 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詳見附表十 )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除依 國家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益維護措施要點, 申請延長每節作答時間 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 應繳驗相關醫療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 請自行行影印留存影本 ) 外, 其餘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 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不符或不不實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不另附還 六 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除 審查結果 審查人簽章 與 入場證編號 三欄請勿填寫外, 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依序選填 考區 欄, 本分設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 澎湖 金門 馬祖等 12 考區, 請自行行審慎擇一選填, 一經選填寄遞後, 即不不得要求更更改 類類科編號 應考類類科 欄, 請參照附表三 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所列類類科編號 類類科選填, 一經選填寄遞後, 即不不得要求更更改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各欄, 應與所繳應考資格證件相符,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不一致, 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更正, 始得據以報考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及 電子郵件地址 欄, 須確實詳細填寫, 如有不不符, 導致有關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 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 由應考人自行行負責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權益益, 特訂定 國家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益維護措施要點 :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係指領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益維護措施者, 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理 第 5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履歷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 8

15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表 ) 及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時間 ( 二 ) 申請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 ( 含盲用電腦 ) 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 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有聲電子計算器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四 )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 五 ) 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 六 ) 延長每節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應考人因聽覺障礙,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10 點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行動不不便便,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12 點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 9

16 提供下列權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時間二十分鐘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3 點應考人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 卡 ) 每節結束後, 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 由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行閱卷 第 16 點領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須檢具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履歷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詳如附表十 ) 以上各類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行動不不便便, 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於網路路報名時在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或 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 欄中註明 七 報名表件填妥後, 須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 然後按 1. 報名履歷表 2.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 僅應屆畢業生須繳交 ) 3.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 由上而下, 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訂書機 ), 平放入 B4 信封內 ( 切勿摺疊 ), 然後掛號寄發,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為確保個人權益, 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 類類科編號 應考類類科是否選填正確, 報名費用 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 相片 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 另為利聯絡, 請詳實填寫 102 年 12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八 應考人須依網路路報名系統之指引, 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 下載報名書表, 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標準信封, 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序裝入, 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逾期 ( 以郵戳為憑 ) 或費件不不全且 10

17 逾期未補齊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九 退補件程序 :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料可正常使用, 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 逾 3 日未補齊者, 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 ( 以郵戳為憑 ), 屆時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 應考人不不得異議 應考人辦理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1. 補件資料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 以便便傳真資料料不不清晰時之 聯繫 2.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 須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轉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 三 ) 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 1. 信箱 :moex3955@mail.moex.gov.tw 2. 郵件主旨書明 類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 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十 高普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 未參加訓練者, 因未完成程序, 不不發給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高普或特種訓練 ( 或實習 ) 期間, 復應公務人員其他筆試錄取或公務人員高普筆試同時錄取, 如訓期重疊, 僅得選擇一種接受訓練 ( 或實習 ), 完成一種程序, 發給一種及格證書 欲同時報名參加高考三級暨普通時, 請先行行加以斟酌, 一經報名, 即不不得更更改或要求退件 玖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一 後備軍人優待 ( 一 ) 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 其 對象如下.. 1.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不符報名費減半優待規定, 亦不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11

18 ( 二 )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 應繳驗退伍證明文件 退伍令 ( 含正反面 ) 或榮民證 及各軍種士官以 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 三 ) 申請應考資格優待 : 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 得以曾 任中士以上 3 年年之軍階及軍職年年資, 應普通應考資格第 2 款未列舉 限定職業學校或科別名稱之類類科 ( 如行行政類類別各類類科 ); 或以曾任中士以 上 3 年年之軍階及軍職年年資, 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 近之普通技術類類別相當類類科 惟類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或訓練, 始得報考者, 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 四 ) 申請成績加分優待 : 1. 依公務人員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 通之加分優待, 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 勳章乙座以上, 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2. 申請加分優待者, 請於履履歷歷表上勾選申請加分優待, 並繳驗下列證明文 件之一 : (1) 曾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者 : 應繳驗前 揭勳章證書影本, 如所獲頒非上列勳章, 均不不符成績加分優待規定, 請於申請加分前確認 (2) 因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法離營者 : 應繳驗依法離營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國防部發給之因公傷殘通報令或撫 卹令影本 3. 申請加分優待者, 本得否加分及其所加之分數數, 由本典試委員 會決定之 二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 一 ) 依公務人員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參加各種之報名費, 得予減少 ( 二 ) 應考人如係為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擬申請報 名費減半優待, 依身分別之不不同, 所需繳附證明文件分別如下 : 1. 身心障礙者 :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 在有效期限內 ) 2. 原住民身分者 : 戶籍謄本影本 3.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者 : 領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 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 或核定公 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 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三 符合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資格之應考 12

19 人, 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 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 報名後不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拾 其他注意事項一 現職公務員參加本, 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理 二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理處及高普司 三 應考人住址如有變更更, 應將變更更地址 報考類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 以書面 ( 附表十一 ) 函知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更更正 筆試錄取人員如欲變更更地址, 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銓敘部及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 四 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 本應試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 ;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測驗式試題 ; 餘均採申論論式試題 各科目申論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 國文 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條例及行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 閱卷 考選部為提昇試題品質, 建立命題範圍, 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部分普通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 可適用之類類科詳附表四 ) 並已公告實施 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命題範圍之例示, 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選項內之詳細內容, 請自行行上網參閱 五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依規定作答 六 時不得將行行動電話 呼叫器 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 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應於每節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規定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八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行注意事項 :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 應考人始得使用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 自行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13

20 至 101 年年 7 月底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 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國家電子計算器項下,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無論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 : 震旦行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二類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二類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二類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E-MORE fx-127 ( 第二類類 ) CASIO fx-82sx ( 第二類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二類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14

21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識識別標識識型號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二類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二類類 ) PA-02 Paddy PD-H102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二類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二類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二類類 ) 廠商 : 台灣哈理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識別標識識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15

22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識別標識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UB UB-226-W CK-20 UB UB-320 CK-21 UB UB-33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 1. 第一類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2. 第二類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數 對數數 指數數運算功能 3.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行, 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九 應試科目中, 如有製圖 設計等類類之科目者, 請應考人自備公 英制尺 規及製圖等工具備用, 但不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 每節完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試題, 其中測驗式試題答案於 7 月 10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公布 ( 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屆時請應考人自行行查閱 十一 期間市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另時值颱風季節, 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 及早因應, 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十二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益, 本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主動通報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 電話 : 轉 ; 傳真 : ), 俾便便安排相關措施 16

23 拾壹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不倒扣分數數,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 (A) (B) (C) (D) (E) 五個選項, 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 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分數數 ; 答錯 k 個選項者, 得該題 (5-2k)/5 之題分 ; 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 不不含二個 ) 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不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行作答, 切不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行劃記, 且不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數 題號及選項,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行負責, 不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 ( 卡 ) 損壞, 致無法讀讀入全部答案時, 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讀入答案者, 依讀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讀入答案者, 依讀讀入答案計分 拾貳 試題疑義一 依 國家試題疑義處理理辦法 辦理理 二 應考人於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完畢後, 應考人對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試題疑義處理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 17

24 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102 年年 7 月 15 日前, 郵戳為憑 ) 完成申請 ;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路報名系統主站 ( ) 或新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料並上傳佐證資料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 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檔案格式 :JPG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料, 以限時掛號 (102 年年 7 月 15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 ( 測驗式試題 : 題庫管理理處第一科 ; 申論論式試題 : 高普司第二科 ) 申請 (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 六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本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論式試題如附表十二 測驗式試題如附表十三 ) 七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八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料, 亦不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 口試或實地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委員處理理之 拾參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一 依照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規則及公務人員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理 茲摘錄重要條文 : 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規則部分條文第七條本總成績之計算, 高等三級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 ; 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普通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之類類科, 其實地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第一項 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或建築設計 藥事行行政與法規 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 或實地成績未達六十分, 均不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18

25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數點後四位數數, 第五位數數以後捨去 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數點後二位數數, 第三位數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數 第八條本依各類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數, 並得視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數 本錄取標準, 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公務人員總成績計算規則部分條文第三條 公務人員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 不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數者, 均不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 最低分數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其錄取標準之限制, 依各該類類別或類類科之需要, 由考選部報請院核定 第七條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數點後二位數數, 第三位數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數 ( 節錄 ) 二 公務人員法施行行細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所稱正額錄取, 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數, 如算至需求人數數尾數數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 皆視為正額錄取 同細則第 11 條規定, 公務人員錄取人員, 各類類科按其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按總成績高低排名者, 總成績相同時, 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 ; 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 按國文成績排名 ; 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同時, 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拾肆 體格檢查一 本除 航空器維修 類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實施體格檢查外, 其餘各類類科均不不需實施體格檢查 二 前揭類類科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 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 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松山航空醫務中心, 使用該中心體格檢查表辦理理體檢, 寄回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體格檢查不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不予分配訓練 拾伍 訓練有關規定一 公務人員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人員各等級正額錄取者, 按錄取類類 科, 接受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 分發任用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 由分發機關依其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其訓練程序, 與正額錄取之規定相同 二 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訓練, 依 公務人員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之規定辦理理 三 依公務人員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年限如下 :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 其保留期限不不得逾 3 年年 ; 進修博士, 其保留期限不不得逾 5 年年 19

26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不得逾 2 年年 四 本榜示後, 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事由, 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 請於榜示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 網址 :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洽詢電話 :(02) 五 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機關通知後, 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 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機關申請延後分發 六 依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規則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本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 ( 構 ) 實務訓練 拾陸 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規定, 高等三級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 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二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 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行或執行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經原住民族特種及格, 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 有第九款情事者, 應依規定辦理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行為, 不不失其效力 ;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不予追還 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四 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年, 不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年, 不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 構 ) 人員, 或國防機關 ( 構 ) 之下列人員 : 志願役軍官 士官及士兵 20

27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 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不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 不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 普通及格者, 初任委任職務時, 敘委任第 3 職等本俸一級 六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所稱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領取之基本給與 ;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另加給分下列三種 : 職務加給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技術或專業加給 :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地域加給 :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七 本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 依前揭法規及行行政院民國 100 年年 6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修訂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民國 100 年年 7 月 1 日生效 ) 規定, 摘錄彙整如下 : 等級俸額專業加給合計備註 普通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18,445 17,830 36, 一 本表係以現行行一般行行政機關 ( 銓敘部 ) 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 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二 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 請洽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查詢 八 本及格人員於取得及格之日起, 於服務 1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拾柒 榜示及複查成績一 本項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 ( 預定 9 月 17 日榜示 ) 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於榜示後 7 日內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向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洽詢, 電話 (02) 轉 二 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及信封格式詳見附表十四 十五, 請自行行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 請依附表規定之格式辦理理 ) 向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提出,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並以一次為限 三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不得為下列行行為 : 申請閱覽試卷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28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料 四 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 第二條申請複查筆試 口試 測驗 實地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歷經歷歷證明審查成績, 應於各該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辦理理試務機關提出,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者, 亦同 前項如採分試者, 申請複查成績, 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 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 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 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三條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 ( 格式如附表 ) 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載明下列事項, 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 一 應考人之姓名 出生年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號碼及申請日期 二 複查之等級 類類科 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另行行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年終考績 ( 成 ) 通知書影本 第四條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五條複查成績, 應核對到考 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 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 並依下列規定處理理 : 一 採用申論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以線上閱卷評分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 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 電子簽章, 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數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數者, 並將各題分數數復知 但不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 採用測驗式試題時, 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 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 並以讀讀卡設備高低不不同感度各重讀讀一次無誤後, 將答對題數數及實得分數數, 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 致無法正確讀讀入答案者, 得以人工方式計分, 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理 三 採口試 測驗 實地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歷經歷歷證明審查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數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22

29 四 併計年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年終考績 ( 成 ) 資料料,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年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不符規定以致不不能正確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理之 第六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 重新計算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典 ( 主 ) 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 補行行錄取 典 ( 主 ) 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院補行行錄取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理試務機關逕行行復知 第七條複查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數不不相符或典 ( 主 ) 試 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 應報請典 ( 主 ) 試委員長處理理 ; 典 ( 主 ) 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院處理理之 ; 如總成績有變更更時, 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理 第八條申請複查成績, 不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料 拾捌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下列語音功能選擇代碼輸入 :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進入建議留言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進入傳真留言 進入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玖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小時全年年無休, 提供最新國家的動態報導, 諸如 : 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方式 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的各項資訊,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貳拾 行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依指示輸入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行動電話用戶以行行 23

30 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如下 : 本代碼 : 預約普考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 102 年年 7 月 5 日舉行行之日起 查榜時間 : 預定 102 年年 9 月 17 日榜示之日起, 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依本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24

31 貳拾壹 常見 Q&A 一 問 : 網路路報名時, 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理? 答 :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下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 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 應考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 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二 問 : 報名表件以網路路登繕錯誤, 擬於表件塗改時,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網路路下載書表報名者相關表件資料料如有錯誤時, 請在列印出書表後, 逕以紅筆更更正並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三 問 : 欲以網路路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請至 會員專區 中, 選擇 忘記密碼 功能, 可以下列 3 種方式查詢密碼, 分別為 :1 透過輸入前次的相關資料料取得密碼 2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料取得密碼 3 透過 取得密碼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理方式如下 :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 請洽 (02)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理處 四 問 : 網路路報名書表資料料有錯誤時,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網路路報名書表資料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網路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行更更新報名資料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更新請全數數更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不得進行行報名資料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更正, 更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俾本部憑以更更正系統資料料 五 問 : 報名資料料若有缺漏, 應如何辦理理補正? 答 : 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 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理補正 : 郵寄 : 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註明本項名稱 類類科及補件編號 (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傳真 : 若為不不需正本之證明文件, 可以傳真方式補件 ( 本試務處傳真 : ), 請於文件上註明報考類類科 補件編號 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料, 並於傳真後電洽試務處確認是否完成補件 ( 本試務處聯絡電話 : 轉 ) 六 問 : 列印報名表應使用 A4 或 B4 紙張? 是否橫向列印? 答 : 請用 A4 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 無需橫向調整 請單面列印, 並將封面固貼於 B4 大小或自行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 以掛號郵件 25

32 寄出, 以完成報名程序 七 問 :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 如何處理理? 答 : 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理方式, 請見本須知附表六 國家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之 肆 補費作業 說明 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 請參閱考選部各項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請詳見附表七及附表八 八 問 : 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更, 應如何處理理? 答 : 如欲申請變更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 填具申請書 ( 申請表格式詳見附表十一 ), 以傳真 ( 傳真電話 : ) 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更更正 ( 申請變更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及國民身份證影本 ) 若有不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未及變更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 問 : 請問已完成網路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為何至 會員專區 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 : 本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 : 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不合格等 惟因本項報名人數數眾多, 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 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 如有費件不不全或應考資格不不符等情事, 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理 十 問 : 請問報名人數數何時公布? 答 : 報名人數數統計須俟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行公告 請於 6 月中旬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資訊 /102 年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暨普通 / 舉行行相關事宜查詢 十一 問 : 快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如何處理理? 答 : 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2 年年 6 月 21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2 年年 6 月 26 日後尚未收到, 請逕洽高普司第一科查詢 如時間太過緊迫, 應考人可先行行電話確認試區後, 於當天第一節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至該應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其他常見問題, 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26

33 附表一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各類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類類別 類類科 需用名額 類類別 類類科 需用名額 一般行行政 135 農業技術 13 一般民政 84 林業技術 17 客家事務行行政 4 自然保育 4 社會行行政 60 土木工程 131 人事行行政 87 水利工程 18 戶政 22 環境工程 9 勞工行行政 19 建築工程 18 文化行行政 16 都市計畫技術 9 教育行行政 20 水土保持工程 4 新聞 ( 選試英文 ) 3 機械工程 30 財稅行行政 83 航空器維修 1 金融保險 15 電力工程 29 統計 3 電子工程 16 會計 96 電信工程 11 行行政經建行行政 23 技術 資訊處理理 37 商業行行政 2 地震測報 2 農業行行政 4 化學工程 5 衛生行行政 31 環境檢驗 4 環保行行政 8 測量製圖 19 地政 23 交通技術 28 博物館管理理 1 氣象 7 圖書資訊管理理 6 技藝 2 法律廉政 14 衛生技術 18 財經廉政 4 漁業技術 2 交通行行政 38 養殖技術 1 觀光行行政 1 畜牧技術 3 工業安全 1 環保技術 29 景觀 3 合計 55 類類科, 暫定需用名額 1,273 人 27

34 附表二 類類別 行行政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應考資格表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一般行行政一般行行政 一般民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行政 社會行行政社會行行政 人事行行政人事行行政 戶政戶政 勞工行行政勞工行行政 文化行行政文化行行政 教育行行政教育行行政 新 聞新聞 ( 選試英文 ) 財稅行行政財 稅 行行 政一 具有高等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金融保險金 融 保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險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及格滿三年年者 統 計統 計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及格者 會計會計 經建行行政經建行行政 商業行行政商業行行政 農業行行政農業行行政 衛生行行政衛生行行政 環保行行政環保行行政 地政地政 博物館管理理博物館管理理 圖書資訊管理理圖書資訊管理理 廉政法律廉政 28

35 類類別 行行政 技術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一 具有高等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廉 政財 經 廉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政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及格者 交通行行政一 具有高等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交通行行政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及格滿三年年者 觀光行行政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及格者 農業技術農業技術 林業技術林業技術 自然保育自然保育 土木工程土木工程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 環境工程環境工程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或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或其他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 ( 水產 ) 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海事 ( 水產 ) 農科或其他海事 ( 水產 ) 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29

36 類類別 技術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建築工程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計畫技術 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機械工程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航空器維修 電力工程電力工程 電子工程電子工程 電信工程電信工程 資訊處理理資訊處理理 物 理理地震測報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 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 工科或其他農科 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曾在國內 外航空學校 ( 班 ) 航機修護班次受訓累計達五個月以上畢 ( 結 ) 業得有證明, 並曾任飛機或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一年年以上經驗者, 得應本 :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30

37 類類別 技術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化學工程化學工程 環境檢驗環境檢驗 測量製圖測量製圖 交通技術交通技術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 工業 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 工科 醫事科或其他農科 工科 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 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氣象氣象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技藝技藝 衛生技術衛生技術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 農業 海事 ( 水產 ) 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 農科 海事 ( 水產 ) 科 醫事科或其他工科 農科 海事 ( 水產 ) 科 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31

38 類類別 技術 職系類類科應考資格 水產技術 漁業技術 養殖技術 畜牧技術畜牧技術 工業安全工業安全 環保技術環保技術 景觀設計景 觀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 ( 水產 ) 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海事 ( 水產 ) 農科或其他海事 ( 水產 ) 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 ( 水產 ) 農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海事 ( 水產 ) 農科或其他海事 ( 水產 ) 農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畜牧 獸醫 畜牧獸醫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 工業 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 工科 醫事科或其他農科 工科 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 農業 海事 ( 水產 ) 醫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 農科 海事 ( 水產 ) 科 醫事科或其他工科 農科 海事 ( 水產 ) 科 醫事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一 具有高等同類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農業 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科 工科或其他農科 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 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種相當類類科及格滿三年年者 四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附註 : 本表第三款資格所稱相當初等之特種係指民國八十五年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法修正施行行後之特種五等 民國八十五年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法修正施行行前之特種丁等 ; 所稱相當類類科, 係指同職系下各類類科 第四款資格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相當類類科及格者, 係指檢定及格證書所載得應之類類科 32

39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應試科目及日程表 附表三 類類別 行行 政 類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5 日 ( 星期五 ) 7 月 6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 類類科 時間 401 一般行行政 402 一般民政 403 客家事務行行政 404 社會行行政 405 人事行行政 406 戶政 407 勞工行行政 408 文化行行政 409 教育行行政 410 新聞 ( 選 試英文 )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9:00 11:00 13:00 14:00 14:30 行行政學概要 行行政學概要 行行政學概要 社會工作概要 行行政學概要 移民法規概要 (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勞資關係概要 世界文化史概要 教育概要 國際現勢概要 15:10 16:10 16:40 行行政法概要 行行政法概要 行行政法概要 行行政法概要 行行政法概要 行行政法概要 行行政法概要 本國文學概要 行行政法概要 新聞學概要 9:00 10:00 10:40 11:40 12:10 政治學概要 政治學概要 客家歷歷史與文化概要 社會研究法概要 心理理學 ( 包括諮商與輔導 ) 概要 14:00 15:30 17:00 公共管理理概要 地方自治概要 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現行行考銓制度概要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 ( 包民法總則 括國籍法 戶籍親屬與繼承法 姓名條例及編概要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藝術概要 心理理學概要 傳播法規概要英文 勞工行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文化行行政概要 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33

40 類類別 行行 政 類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5 日 ( 星期五 ) 7 月 6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 類類科 時間 411 財稅行行政 412 金融保險 413 統計 414 會計 415 經建行行政 416 商業行行政 417 農業行行政 418 衛生行行政 419 環保行行政 420 地政 博物館管理理 圖書資訊管理理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9:00 11:00 13:00 14:00 14:30 稅務法規概要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 經濟學概要測驗 ) 15:10 16:10 16:40 會計學概要 會計學概要 經濟學概要統計學概要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 成本與管理理測驗 ) 會計概要 會計學概要 經濟學概要統計學概要 經濟學概要 農業經濟學概要 衛生行行政學概要 環保行行政學概要 土地利用概要 博物館學概要 圖書資訊學概要 行行政法概要 農業概要 9:00 10:00 流行行病學與 法學知識識生物統計學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概要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土地法規概要 社會教育概要 技術服務概要 10:40 11:40 12:10 14:00 15:30 17:00 財政學概要 民法概要 貨幣銀行行學概要 統計實務概要 ( 以實例命題 ) 審計學概要 貨幣銀行行學概要 商業概論論 農業行行政概要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概要 環境規劃與管理理概要 民法物權編概要 博物館管理理概要 讀讀者服務概要 保險學概要 資料料處理理概要 政府會計概要 國際經濟學概要 民法概要 農業推廣概要 衛生法規與倫理理概要 環境科學概要 土地登記概要 本國文化史概要 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34

41 類類別 行行 政 技 術 類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5 日 ( 星期五 ) 7 月 6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 類類科 時間 423 法律廉政 424 財經廉政 425 交通行行政 426 觀光行行政 427 農業技術 428 林業技術 429 自然保育 430 土木工程 431 水利工程 432 環境工程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9:00 11:00 13:00 14:00 14:30 刑事訴訟法概要 經濟學概要與財政學概要 運輸經濟學概要 觀光學概要 作物改良概要 林產學概要 保育生物學概要 測量學概要 流體力學概要 流體力學概要 35 15:10 16:10 16:40 行行政法概要 行行政法概要 運輸學概要 觀光行行政與法規概要 作物概要 森林生態學概要 ( 包括保育 ) 生態學概要 工程力學概要 水資源工程概要 廢棄物處理理工程概要 9:00 10:00 法學知識識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論 英文 ) 法學知識識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論 英文 ) 刑法概要 10:40 11:40 12:10 心理理學概要 運輸管理理學概要 旅運經營學概要 植物保護概要 育林學概要 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理概要 14:00 15:30 17:00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服務 保障 考績 懲戒 交代 行行政中立 利益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概要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服務 保障 考績 懲戒 交代 行行政中立 利益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概要 交通行行政概要 觀光行行銷學概要 土壤與肥料料概要 森林經營學概要 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理概要 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土木施工學概要概要 土壤力學概要水文學概要 水處理理工程概要 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概要

42 類類別 技 術 類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5 日 ( 星期五 ) 7 月 6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 類類科 時間 433 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技術 水土保持工程 436 機械工程 437 航空器維修 438 電力工程 439 電子工程 440 電信工程 441 資訊處理理 442 地震測報 443 化學工程 444 環境檢驗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9:00 11:00 13:00 14:00 14:30 施工與估價概要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土壤沖蝕及水土保持概要 機械力學概要 旋翼機基本維修概要 基本電學 基本電學 基本電學 程式設計概要 觀測地震學概要 有機化學概要 環境化學概要 15:10 16:10 16:40 工程力學概要 都市區域計劃概論論 植生工程概要 機械原理理概要 航空發動機概要 電工機械概要 電子儀表概要 通信系統概要 資訊管理理概要 地球物理理概要 分析化學概要 分析化學概要 9:00 10:00 10:40 11:40 12:10 營建法規概要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概要 機械製造學概要 旋翼機原理理 14:00 15:30 17:00 建築圖學概要 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坡地保育概要 機械設計概要 旋翼機地面勤務處理理 輸配電學概要電子學概要 計算機概要電子學概要 計算機概要電子學概要 計算機概要 地震學概要 工業化學概要 儀器分析概要 資料料處理理概要 地球物理理數數學概要 化工機械概要 環境微生物學概要 36

43 類類別 技 術 類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5 日 ( 星期五 ) 7 月 6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 類類科 時間 445 測量製圖 446 交通技術 447 氣象 448 技藝 449 衛生技術 450 漁業技術 451 養殖技術 452 畜牧技術 453 工業安全 454 環保技術 455 景觀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9:00 11:00 13:00 14:00 14:30 測量學概要 運輸規劃概要 天氣學概要 ( 包括基礎天氣分析與基礎大氣動力學 ) 工藝材料料學概要 生物技術學概要 航海學概要 養殖生態與管理理概要 ( 包括養殖工程 ) 動物解剖生理理學概要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環境化學概要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景觀學概要測驗 ) 15:10 16:10 16:40 土地法概要 ( 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 統計學概要 大氣科學概要 美學概要 流行行病學概要 水產概要 水產概要 畜產加工概要 工業安全管理理 ( 包括應用統計 ) 概要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概要 9:00 10:00 10:40 11:40 12:10 測量平差法概要 交通控制概要 微積分 基本設計 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概要 漁具漁法學概要 飼料料與餌料料概要 飼料料與營養學概要 工業衛生概要 環境規劃與管理理概要 景觀工程概要 14:00 15:30 17:00 地理理資訊系統與製圖學概要 交通工程概要 大氣測計學概要 圖學概要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漁場學概要 ( 包括水產資源 ) 魚病學概要 畜牧學概要 安全工程概要 環境科學概要 景觀設計概要 37

44 類類別 類類科編號 日期 7 月 5 日 ( 星期五 ) 7 月 6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 類類科 時間 預備 8:40 預備 12:50 預備 15:00 預備 8:50 預備 10:30 預備 13:50 9:00 11:00 13:00 14:00 14:30 15:10 16:10 16:40 9:00 10:00 10:40 11:40 12:10 14:00 15:30 17:00 附 註 一 7 月 5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應行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識與英文 二科為普通科目, 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三 國文 科作文 公文與測驗之配分比重為 作文 占 60% 公文 占 20% 測驗 占 20% 四 法學知識識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 採測驗式試題, 計 50 題, 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數, 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論各占 30%( 各 15 題, 每題 2 分 ), 英文占 40%(20 題, 每題 2 分 ), 時間 1 小時 五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 ;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國文 之 作文及公文 採申論論式試題,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 申論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六 除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 時間為 1 小時, 國文 為 2 小時 建築工程科之 建築圖學概要 及景觀科之 景觀設計概要 為 3 小時外, 其餘各科目為 1 小時 30 分 建築圖學概要 及 景觀設計概要 除供給所需圖板外, 製圖用具由應考人自備, 但不不得使用透明稿紙 七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年內經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八 應考人應於每節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不得應試 每節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不准離場 38

45 公務人員普通部分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類類科一覽表科目適用類類科 行行政法概要 行行政學概要 政治學概要 公共管理理概要 地方自治概要 現行行考銓制度概要 心理理學 ( 包括諮商與輔導 ) 概要 社會工作概要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社會研究法概要 教育概要 心理理學概要 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財政學概要 稅務法規概要 會計學概要 民法概要 成本與管理理會計概要 審計學概要 政府會計概要 一般行行政 一般民政 宗教行行政 社會行行政 人事行行政 戶政 原住民族行行政 教育行行政 商業行行政 僑務行行政 法律廉政 財經廉政 客家事務行行政 技職教育行行政 勞工行行政一般行行政 一般民政 宗教行行政 人事行行政 原住民族行行政 客家事務行行政一般行行政 一般民政 一般行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行政 人事行行政 社會行行政 社會行行政 社會行行政 教育行行政 教育行行政 財經廉政 教育行行政 技職教育行行政 財稅行行政 財稅行行政 財稅行行政 金融保險 會計 審計 財稅行行政 商業行行政 會計 審計 會計 審計 會計 審計應用法規概要 ( 包括預算法 會計法審計 決算法 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 測量學概要 測量平差法概要 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土木施工學概要 營建法規概要 建築圖學概要 施工與估價概要 工程力學概要 電子學概要 輸配電學概要 電工機械概要 土木工程 測量製圖測量製圖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 土木工程 建築工程電力工程 電子工程 電信工程 電力工程 電力工程 附表四 39

46 科 目適 用 類類 科 電子儀表概要 電子工程 基本電學 電力工程 電子工程 電信工程 通信系統概要 電信工程 森林經營學概要 林業技術 森林生態學概要 ( 包括保育 ) 林業技術 育林學概要 林業技術 林產學概要 林業技術 資料料處理理概要 統計 資訊處理理 資訊管理理概要 資訊處理理 程式設計概要 資訊處理理 計算機概要 電子工程 電信工程 資訊處理理 工業行行政 文化行行政概要 文化行行政 世界文化史概要 文化行行政 本國文學概要 文化行行政 藝術概要 文化行行政 水文學概要 水利工程 流體力學概要 水利工程 環境工程 水資源工程概要 水利工程 土壤力學概要 水利工程 土地法規概要 地政 公產管理理 土地利用概要 地政 公產管理理 土地登記概要 地政 公產管理理法規概要 公產管理理 土地法概要 ( 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 測量製圖 地理理資訊系統與製圖學概要 測量製圖 運輸學概要 交通行行政 運輸管理理學概要 交通行行政 運輸經濟學概要 交通行行政 交通行行政概要 交通行行政 運輸規劃概要 交通技術 交通工程概要 交通技術 交通控制概要 交通技術 食品與環境衛生學概要 衛生行行政 衛生行行政學概要 衛生行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理概要 衛生行行政 流行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衛生行行政 生物技術學概要 衛生技術 商業概論論 商業行行政 國際經濟學概要 經建行行政 40

47 科 目適 用 類類 科 保險學概要 金融保險 貨幣銀行行學概要 經建行行政 金融保險 圖書資訊學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理 技術服務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理 讀讀者服務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理 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理 景觀學概要 景觀 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概要 景觀 景觀工程概要 景觀 景觀設計概要 景觀 消防法規概要 消防技術 火災學概要 消防技術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消防技術 消防戰技概要 ( 包括災害防救計畫 應變消防技術 與救護 ) 民法物權編概要 地政 公產管理理 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法律廉政 土壤沖蝕及水土保持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植生工程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坡地保育概要 水土保持工程 園藝學概要 園藝 果樹與蔬菜概要 園藝 花卉與造園概要 園藝 園產品處理理及加工學概要 園藝 作物概要 農業技術 作物改良概要 農業技術 植物保護概要 農業技術 土壤與肥料料概要 農業技術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環保行行政 環保技術 環境化學概要 環保技術 環境檢驗 環境規劃與管理理概要 環保行行政 環保技術 環境科學概要 環保行行政 環保技術 環境微生物學概要 環境檢驗 環保行行政學概要 環保行行政 廢棄物處理理工程概要 環境工程 水處理理工程概要 環境工程 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概要 環境工程 41

48 科 目適 用 類類 科 機械原理理概要 機械工程 機械力學概要 機械工程 機械製造學概要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概要 機械工程 都市區域計劃概論論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都市計畫技術 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都市計畫技術 法學緒論論 各類類科 客家歷歷史與文化概要 客家事務行行政 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客家事務行行政 統計學概要 統計 統計實務概要 ( 以實例命題 ) 統計 勞資關係概要 勞工行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勞工行行政 勞工行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勞工行行政 技職教育行行政概要 技職教育行行政 技職教育理理論論與實務概要 技職教育行行政 生態學概要 自然保育 保育生物學概要 自然保育 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理概要 自然保育 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理概要 自然保育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分析與檢驗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化學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微生物學概要 食品衛生檢驗 新聞學概要 新聞 新聞廣播 國際現勢概要 新聞 傳播法規概要 新聞 新聞廣播概要 ( 包括廣播實務 ) 新聞廣播 工業化學概要 化學工程 有機化學概要 化學工程 分析化學概要 化學工程 環境檢驗 化工機械概要 化學工程 儀器分析概要 環境檢驗 水產概要 漁業技術 養殖技術 航海學概要 漁業技術 漁具漁法學概要 漁業技術 漁場學概要 ( 包括水產資源 ) 漁業技術 42

49 科 目適 用 類類 科 養殖生態與管理理概要 ( 包括養殖工程 ) 養殖技術 飼料料與餌料料概要 養殖技術 魚病學概要 養殖技術 大氣科學概要 氣象 微積分 氣象 天文 天氣學概要 ( 包括基礎天氣分析與基礎大氣象 氣動力學 ) 大氣測計學概要 氣象 人力資源管理理概要 企業管理理 經濟學概要 企業管理理 金融保險 經建行行政 商業行行政 統計 財務管理理概要 企業管理理 行行銷管理理概要 企業管理理 統計學概要 工業行行政 經建行行政 交通技術 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概要 衛生技術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衛生技術 流行行病學概要 衛生技術 人因工程概要 工業工程 工程統計學與品質管制概要 工業工程 生產計畫與管制概要 工業工程 設施規劃概要 工業工程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工業安全 工業安全管理理 ( 包括應用統計 ) 概要 工業安全 工業衛生概要 工業安全 安全工程概要 工業安全 工業管理理概要 工業行行政 工程經濟概要 工業行行政 工藝材料料學概要 技藝 美學概要 技藝 基本設計 技藝 圖學概要 技藝 觀光學概要 觀光行行政 觀光行行政與法規概要 觀光行行政 旅運經營學概要 觀光行行政 觀光行行銷學概要 觀光行行政 動物解剖生理理學概要 畜牧技術 畜產加工概要 畜牧技術 飼料料與營養學概要 畜牧技術 畜牧學概要 畜牧技術 農業概要 農業行行政 43

50 科 目適 用 類類 科 農業經濟學概要 農業行行政 農業行行政概要 農業行行政 農業推廣概要 農業行行政 海洋生態學概要 海洋資源 海洋資源學概要 海洋資源 生物統計學概要 海洋資源 海洋生物學概要 海洋資源 44

51 附表五 網路路報名程序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網路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一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 主站 ) 新站 ) 直接進入 二 點選 新手上路路, 詳讀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 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三 點選 我要報名, 可下載應考須知, 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載應考須知讀讀取器後, 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四 請先詳細閱讀讀 應考須知 後, 依別點選 我要報名 按鈕或名稱, 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五 詳細閱讀讀網路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 點選同意, 繼續報名 六 請依步驟指示選擇等級 類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登錄個人基本資料料 學歷歷資料料 通訊資料料 應試資格及設定密碼後, 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料登錄 若曾報名過國家網路路報名者, 於選擇等級 類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 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七 初次以網路路報名國家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八 若登打姓名時, 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 請至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體, 安裝完成後, 請點選 需申請造字 按鈕 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 鍵入姓名 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 請點選, 如 < 陳大 > 系統將自動產生 罕見字申請表, 請列印後自行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 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 報名過程中, 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料 九 登錄完成後即可點選下載加密或不不加密報名書表 ( 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 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 ), 使用可攜式文件讀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讀取並列印報名書表 開啟加密之報名書表時, 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 報名書表包含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 報名履履歷歷表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書等, 請自行行列印, 並將繳費憑證黏貼於履履歷歷表背面上方 列印時請使用 A4 尺寸紙張單面列印 ( 嚴禁雙面列印或噴墨列印, 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十 產生的報名書表, 如報名序號條碼變成灰色長方格時, 請移除重新安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上版本, 請再至 會員專區 下載報名書表, 重新開啟並列印 十一 若報名書表資料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行更更新報名資料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更新請全數數更更換 ; 報名存檔 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不得進行行報名資料料修改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 (102 年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止 ), 因網路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益 45

52 十二 報名表件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行填寫 ; 在裝入報名信封前, 請務必再次檢查報考之考區 等級 類類科, 如發現確實報考錯誤, 請登入 會員專區 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將該筆報名資料料註銷, 並重新報名 ; 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 即不不得更更換報考考區 等別 類類科 十三 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並已繳費完成後, 請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小之大型標準信封, 並將將報名履履歷歷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照表件編號裝入, 於 102 年年 4 月 2 日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 ) 前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收, 逾期或費件不不全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料 十四 完成網路路報名者, 請直接選 會員專區, 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料與進度, 包含繳費狀態 審查狀態等 本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已逾收件日期未送件者, 喪失報名資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料 十五 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 該怎麼進行行網路路報名呢? 為提升網路路報名服務, 本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 ( 一 ) 為了方便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 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路服務點 ( 如村里辦公處 公立圖書館 數數位機會中心 教會等 ), 共一千餘個, 並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下, 歡迎網友查詢使用 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 再行行前往, 以免白跑一趟 ( 二 ) 您亦可利用 網咖 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 其收費標準不不一, 上網費用原則約為每小時 30 元, 列印 A4 一張約 2.5 元 ( 三 ) 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 影印店 數數位相片沖洗店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 再送印, 收費標準約為黑白 A4 一張 2 元, 惟部分數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 收費較昂貴 (20 元 / 張 ), 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 四 ) 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 USB 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 再送印 ( 五 ) 最後提醒您, 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 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不法使用 46

53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 t t p : /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點選 進入網路路報名 或以網址 主站 ) 新站 ) 直接進入 網路路報名登錄起訖時間 : 自 102 年年 3 月 22 日零時起 至 4 月 1 日下午 5 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各 離開報 名網頁 不不同意 網路路報名同意書 同意 項規定, 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益者, 概由應考人自行行負責 輸入報名資料料 核對報名資料料 確認存檔 報名資料料確認傳送後, 不不得以任何理理由要求更更改考區 等別 類類科,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料時, 請謹慎小心 選擇繳費方式 : 1. 網路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線上繳費 3. 自行行列印繳款單, 前往便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行或農漁會信用部繳款或 ATM 轉帳 列印網路路報名表件 ( 單面列印 ): 1.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 報名履履歷歷表 3.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寫, 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 報名履歴表請貼妥 1 吋相片, 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履歷歷表背面上方 完成網路路報名程序 將報名表件連同 應繳應考資格證件 裝入 B4 標準大型信封, 並於 102 年年 4 月 2 日 ( 郵戳為憑 ) 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料並完成繳費者, 務必自行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47

54 附表六 壹 繳款方式 : 國家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本項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 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 可自行行登入 網路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 並任選一種通路路辦理理臨櫃繳款 ( 便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 ), 或於網路路報名系統以網路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後,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不予受 理理 多元繳款通路路分列如下 : ( 一 ) 便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便利商店 ( 二 ) 郵局櫃檯繳款 ( 三 )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 四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繳款 ( 五 ) 透過 ATM 進行行轉帳 ( 六 ) 至其他銀行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以跨行行匯款方式繳款 ( 七 ) 透過國家網路路報名系統以網路路信用卡繳款 ( 八 ) 透過國家網路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行交付之繳款證明正本黏貼至報名履履歷歷表背面上方, 報名書 表 ( 含繳款單 ) 具關連性, 請勿自行行更更換報名書表 ( 含繳款憑證 ) 貳 繳款流程 ( 一 ) 便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繳款 1. 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 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繳款 2. 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路繳款 3. 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 二 )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插入金融卡輸入金融卡密碼 1. ATM 操作流程 2. 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家, 選擇轉帳交易 ) 3. 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5.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請收取明細表, 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 48

55 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使用 ATM 跨行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行轉帳手續費每筆 15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理 ) ( 三 ) 其他銀行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跨行行匯款方式繳款 1.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收款銀行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城中分行行 收款人 : 考選部 收款帳號 : 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欄位之 14 位帳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 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 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跨行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理 ) ( 四 ) 透過 國家網路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網路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1. 信用卡 16 碼卡號 2.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年 3.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 如右圖 ) 4. 授權成功後, 請列印繳款證明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行繳款 ( 不不限發卡銀行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考人對網路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 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 去電至發卡行行進行行詢問 ( 五 ) 透過 國家網路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1. 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行線上繳費, 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不予受理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 ( 安裝方式 DesktopDefault.aspx ) 本項服務一律不不加收手續費 49

56 2. 繳款流程 1. 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 插入晶 片金融卡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位 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行繳費交易 4. 輸入晶片金融 5. 確認轉出帳號 6. 再次輸入晶片金 7. 交易完成, 列印 卡密碼 融卡密碼 繳款證明 ( 六 ) 服務專線 :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 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 ( 先按 2 再按 9) 洽詢 ;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 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參 符合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 一 ) 後備軍人 1. 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象為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等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不得申請後備軍人優待 2. 應於報名履履歷歷表之後備軍人優待申請欄填寫, 並附繳退伍 ( 離營 ) 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經本部審查核可後, 准予優待報名費 ( 二 ) 身心障礙者 1. 所稱身心障礙者, 係指個人因生理理或心理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 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障礙並領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身心障礙者報名時, 應於報名履履歷歷表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欄填寫, 並附繳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經本部審查核可後, 准予優待報名費 ( 三 ) 原住民身分 1. 所稱原住民, 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2. 原住民報名時, 應於報名履履歷歷表之原住民申請欄填寫, 並附繳戶籍謄本影本, 經本部審查核可後, 准予優待報名費 50

57 ( 四 )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 領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 ( 報名時有效 ) 之低收入戶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肆 補費作業一 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 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郵政匯票 ( 戶名 : 考選部 ), 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司第一科, 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註明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補費 類類科及補件編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 俾憑審查 二 若於繳費期限內, 則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 ATM 轉帳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繳款 / 跨行行匯款等繳款方式, 收執聯載明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補費 後, 傳真至 (02) , 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 (02) 轉 3955 或 3956 通知考選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代號 :822 轉入帳號 : ( 請依繳款單自行行填入 ) 轉入金額 : ( 請依繳款單自行行填入 ) 51

58 附表七 類類別 考選部各項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退費金額 退件 1. 逾期報名 2. 經審查不不合格 報名資料料審查完成由考選部主動退後, 由業務司通知費報考人退件理理由, 並列冊統一辦理理退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溢繳 3. 應考人重複繳費 4. 應考人溢繳費用 5.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身分誤繳全額費用 應考人須於繳費日起 5 年年內提出申請 檢附 : 1. 退費申請書 2. 繳費證明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因故無法參加 6. 應考人因天然災害前後 10 天內 檢附 :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或傷病住院證明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7. 延期一週以上延期公告日起檢附 : 致應考人無法參加一週內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註 :1. 退費申請書 : 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2. 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 包含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 郵資 25 元 52

59 附表八 102 年年公務人員普通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年 月 日 類類科 申請退費事由 應扣除費用 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 金額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溢繳費用, 金額元 元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身分誤繳全額費用 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 無法參加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因延期一週以上, 無法參加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元元元元元 檢附資料料 繳費證明 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申請人 聯絡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審核欄 審核日期年年月日 檢附資料料 核對無誤 資料料不不齊, 需補件 :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元 承辦單位承辦人 科長 53 單位主管 註 : 手續費及郵資 : 包括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合計 60 元

60 附表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及其施行行細則有關優待之條文壹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象如左 : 一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第四條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時, 得予左列優待 : 一 應考資格, 除 特殊類類科 外, 得以軍階及軍職年年資, 應性質相近之 二 成績, 得酌予加分, 以不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 應考年年齡, 得酌予放寬 四 體格檢驗, 得寬定標準 五 應繳規費, 得予減少 貳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施行行細則第二條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 指依兵役法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理退伍 停役 解除召集 離營, 並持有證明文件, 及後備軍人管理理機關於各該前所出具之列管證明書 ; 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 其認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 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理 第三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應考資格, 除特殊類類科外, 得以軍階及軍職年年資, 應性質相近之, 係指除機關認定之特殊類類科, 不不得適用外, 得以下列軍階及軍職年年資, 應性質相近之 : 一 曾任中尉以上三年年者, 得應高等三級, 或相當於高等三級之特種 二 曾任中士以上三年年者, 得應普通, 或相當於普通之特種 第四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成績, 得酌予加分, 以不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依下列規定辦理理 : 一 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 二兩款身分, 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 或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 應公務人員者, 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分 二 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 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 應公務人員者, 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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